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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跃进:《统万城铭》的作者及其相关问题

    一、关于《统万城铭》的作者问题

    《统万城铭》见载于《晋书·赫连勃勃载记》,其中有一段文字:
    群臣劝都长安,勃勃曰:“朕岂不知长安累帝旧都,有山河四塞之固!但荆吴僻远,势不能为人之患。东魏与我同壤境,去北京裁数百余里,若都长安,北京恐有不守之忧。朕在统万,彼终不敢济河,诸卿适未见此耳!”其下咸曰:“非所及也!”乃于长安置南台,以璝领大将军、雍州牧、录南台尚书事。勃勃还统万,以宫殿大成,于是赦其境内,又改元曰真兴。刻石都南,颂其功德,曰:……

    这里所谓的“刻石都南,颂其功德”即史传所引的《统万城铭》,文末特别注明作者:“其秘书监胡义周之辞也。”《周书·王褒庾信传论》也认为《统万城铭》的作者是胡义周:“至朔漠之地,蕞尔夷俗,胡义周之颂国都,足称宏丽。”《北史·文苑传叙》亦有完全相同的记载。既然说是胡义周“颂国都”,自然是指《统万城铭》。胡义周,见《晋书·胡方回传》附传,可知他曾事后秦。《晋书·姚泓载记》记载姚泓“博学善谈论,尤好诗咏。尚书王尚、黄门郎段章、尚书郎富允文以儒术侍讲,胡义周、夏侯稚以文章游集。”这说明,胡义周在当时也是享有盛誉的文学家。

    萧方等撰《三十国春秋》叙及《统万城铭》曰:“夏王勃勃自号真兴元年,夏,刻石都南,颂其功德,曰:‘我皇诞命世之期,应天纵之德,仰协时来,俯从民望。属奸豪鼎峙之际,群凶岳立之秋,故运筹命将,举无贵策,亲御六戎,即有征无战,五稔之间,而治风弘阐矣。’”这段“我皇诞命世之期”等是《统万城铭》中的句子,却没有指明作者。《魏书·胡方回传》则把《统万城铭》的作者归为胡义周的儿子胡方回:“胡方回,安定临泾人。父义周,姚泓黄门侍郎。方回,赫连屈丐中书侍郎。称其为安定临泾人,姚泓黄门侍郎胡义周之子,方回,赫连屈丐中书侍郎。涉猎史籍,辞彩可观,为屈丐《统万城铭》《蛇祠碑》诸文,颇行于世。”安定临泾,在今甘肃庆阳市属镇原县。

    这样,《统万城铭》的作者就有三种可能,或胡义周,或胡义周之子胡方回,或佚名作者。

    曹道衡、沈玉成排比资料,认为“《统万城铭》作者为胡方回之可能性实大于其父。且《魏书》较早,又属北人记载,当较《晋书》之多据南人记述及《周书》之晚出,且非专记十六国事为可信”。而笔者认为,这篇作品为胡义周撰写、胡方回修改定稿的可能性最大。统万城的建设前后经历了七年。《统万城铭》的撰写,应当就在这七年间。

    二、大夏政权的建立与统万城的修筑及命名

    统万城位于奢延水(即无定河)之北、黑水之南,是在汉代奢延城的基础上改筑而成。这一改筑工程始于公元412年底,419年竣工。而今,在陕西榆林地区西北部,统万城的城墙遗址依然屹立,是匈奴族在中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唯一都城遗址。这座古城改筑的推动者,就是十六国之一的大夏开创者赫连勃勃。

    赫连勃勃为南匈奴后代。东汉建武二十四年(48),匈奴分裂为南北两部。北匈奴西迁,南匈奴呼韩邪单于率众归汉,入居云中郡,分散居住在西河(治美稷,在今内蒙古准格尔旗)、北地(治富平,在甘肃庆阳)、朔方(治临戎,在内蒙古磴口县)、五原(治九原,今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云中(今内蒙古托克托县)、定襄(治善无,在山西右玉县)、雁门(治阴馆,在山西代县)、代(治高柳,在山西阳高县)等八郡之地。其后,南匈奴逐渐由沿边八郡迁入并州,前后二十余万人。

    建安二十一年(216),呼厨泉单于来朝,曹操留其在邺(今河北临漳),遣右贤王去卑回到平阳(今山西临汾),监管匈奴的五部。呼厨泉是左贤王刘豹的叔父,而刘豹是前赵建立者刘渊的父亲。右贤王去卑之子诰升爰代领其众。诰升爰卒,子虎立,居新兴,号铁弗氏,与白部鲜卑皆附于汉,永嘉之乱后属刘渊等。

    赫连勃勃为去卑之后。其父刘卫辰,入居塞内,前秦苻坚以为西单于,督摄河西各个部落。前秦败乱,刘卫辰乘机占据朔方之地。东晋孝武帝司马曜太元十六年(391)十月,魏拓跋珪破柔然,徙其众于云中。十一月,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大破匈奴刘卫辰部,刘卫辰为部下所杀。其宗党五千余人又为拓跋珪所杀,河以南诸部皆降。刘卫辰少子屈丐流奔薛干部。《十六国春秋》《晋书·赫连勃勃载记》《资治通鉴》等文献记载,刘勃勃(即赫连勃勃)因后秦与北魏相通,勃然大怒,遂与后秦反目。东晋安帝司马德宗义熙三年(407)五月,柔然可汗杜仑献马八千匹于后秦姚兴,过河至大城,刘勃勃截留,并召其部众三万余人,以狩猎为名,袭杀后秦高平公没弈干,并吞其数万人马,自称天王,大单于,置百官,以统万城为核心,建立胡夏政权,建元龙升,管辖今陕西榆林、宁夏等地。刘勃勃自谓是夏后氏之苗裔,遂国号曰大夏。龙升六年(412),刘勃勃下书改姓赫连,其改名之由,见《下书改姓赫连氏》记载:
    朕之皇祖,自北迁幽朔,姓改姒氏,音殊中国,故后从母氏为刘氏。子而从母之姓,非礼也。古人氏族无常,或以因生为氏,或以王父之名。朕将以义易之。帝王者系天为子,是为徽赫实与天连,今改姓曰赫连氏,庶协皇天之意,永享无疆大庆。系天之尊,不可令支庶同之,其非正统,皆以铁伐为氏,庶朕宗族子孙刚锐如铁,皆堪伐人。

    龙升七年(413)三月,夏改元凤翔元年,以叱干阿利领将作大匠,发胡夏十万人筑统万城,前后整整七年始建成。

    在这期间,发生了两件比较重要的事情。第一件大事是凤翔三年(415)三月拔后秦杏城,坑士卒二万。五月,赫连勃勃与沮渠蒙逊结盟。史载其《与沮渠蒙逊盟文》云:
    自金晋数终,祸缠九服,赵魏为长蛇之墟,秦陇为豺狼之穴,二都神京,鞠为茂草,蠢尔群生,罔知凭赖。上天悔祸,运属二家,封疆密迩,道会义亲,宜敦和好,弘康世难。爰自终古,有国有家,非盟誓无以昭神祇之心,非断金无以定终始之好。然晋楚之成,吴蜀之约,咸口血未干而寻背之。今我二家,契殊曩日,言未终而有笃爱之心,音一交而怀倾盖之顾,息风尘之警,同克济之诚,戮力一心,共济六合。若天下有事,则双振义旗,区域既清,则并敦鲁卫。夷险相赴,交易有无,爰及子孙,永崇斯好。

    从此,势力越发壮大。

    第二件大事发生在凤翔五年,即晋安帝义熙十三年(417)三月,刘裕部下龙骧将军王镇恶大破姚泓部将姚绍于潼关。七月,攻克长安,姚泓出降,后秦灭亡。刘裕本想留在长安经略西北,而诸将佐皆久役思归。十一月,刘穆之卒于建康,刘裕以为根本无托,遂决意东还。十二月,刘裕留其子刘义真镇守长安,赫连勃勃遂图进取之计。

    凤翔六年(418)三月,赫连勃勃称皇帝,并且改元昌武,然后大举进攻长安。据郦道元《水经注·河水三》记载,赫连勃勃决定立都统万城后,“并造五兵,器锐精利,乃咸百炼,为龙雀大镮,号曰大夏龙雀。铭其背曰:古之利器,吴楚湛卢。大夏龙雀,名冠神都。可以怀远,可以柔逋。如风靡草,威服九区。世甚珍之”。由此可见,赫连勃勃改年号为“昌武”并造五兵,显示他对于武功的期许与自信。“五兵”,指五种兵器。《黄帝内经·灵枢经·玉版》引黄帝言及“五兵”。据《世本》记载,蚩尤以金属(青铜)发明“五兵”,即戈、矛、戟、酋矛、夷矛。后来,在“五兵”的基础上又有所谓十八兵的说法。这说明在冷兵器时代,刀剑奔马是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赫连勃勃委托叱干阿利督造“五兵”,要求苛刻至极。《晋书·赫连勃勃载记》云:
    阿利性尤工巧,然残忍刻暴,乃蒸土筑城,锥入一寸,即杀作者而并筑之。勃勃以为忠,故委以营缮之任。又造五兵之器,精锐尤甚。既成呈之,工匠必有死者:射甲不入即斩弓人;如其入也,便斩铠匠。

    《水经注》记载的《龙雀剑铭》即是这种锐利兵器的写照。日本学者三崎良章考证说:“这正值夏国军事力量大举侵入关中的时期;赫连勃勃使用这个向来少人问津的‘武’字,而且还要制定没有先例的年号,可想而知是在标榜自己的军事力量。”结合“昌武”这个年号,品读《龙雀剑铭》,我们感到,赫连勃勃炫耀兵强马壮,是想让对手感到压力。再结合《汉书·艺文志》著录的《相宝剑经》二十卷,梁代阮孝绪《七录》著录的《相宝剑经》二卷以及流传至今的陶弘景《古今刀剑录》,还有考古发掘的居延汉简中的《剑文四事》,我们可以比较《龙雀剑铭》与上述著录的文字,确有异曲同工之处。譬如《剑文四事》评论剑的文饰,“欲知剑利善、故器者,起拔之,视之,身中无推处者,故器也。视欲知利善者,必视之身中有黑两桁不绝者”。并且认为,利剑之威力不仅体现在自身的锋利上,还要“加以善”,这样才可以称为“天下利善剑也”。《龙雀剑铭》也认为,驰骋名都的龙雀剑,“可以怀远,可以柔逋。如风靡草,威服九区”,属于“善剑”,故为世之珍宝。由此推断,大夏国在炼铁技术方面确有其优长之处。

    诚如赫连勃勃所愿,凤翔六年十一月,长安被攻陷,关中悉入于夏。占领长安之后,群臣中有很多人建议将长安作为首都,但赫连勃勃最终还是选择了统万城。这种选择的根本原因在于阻断北魏的侵略野心,而统万城经过七年的修建,此时业已大体完成。《十六国春秋》记载,昌武二年(419)二月,赫连勃勃还都统万。三月,筑坛灞上,即皇帝位。以宫殿大成,赦其境内,又改元真兴。

    统万城始建于凤翔元年(413),至昌武二年(419)大体完成,前后耗时七年。早在筑城之初,赫连勃勃就有《筑统万城下书》,对统万城的定名有明确解说:
    古人制起城邑,或以山水,或以义立名。今城都已建,万堵斯作,克成弗远,宜立美名。朕方统一天下,君临万邦,都城可以“统万”为名。

    郦道元《水经注·河水三》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奢延水注之,水西出奢延县西南赤沙阜,东北流,《山海经》所谓生水出孟山者也。郭景纯曰:孟或作明。汉破羌将军段颎破羌于奢延泽,虏走洛川。洛川在南,俗因县土谓之奢延水,又谓之朔方水矣。东北流,迳其县故城南,王莽之奢节也。赫连龙升七年,于是水之北,黑水之南,遣将作大匠梁公叱干阿利改筑大城,名曰统万城。蒸土加功。雉堞虽久,崇墉若新。

    修筑统万城的过程以及统万城定名之缘由,崔鸿、郦道元皆有明确记载,本无疑义。并且,赫连勃勃《筑统万城下书》说得很清楚:“朕方统一天下,君临万邦,都城可以‘统万’为名。”

    近年,著名历史地理学家陈桥驿在《水经注校证》中又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这个在郦氏作《水经注》时代就已经不知其由来的统万城,在唐太宗作为主编的《晋书》中,却提出了解释‘统一天下,君临万邦’(《晋书·赫连勃勃载记》)。此后,《元和郡县志》也从《晋书》之说,而《通鉴》胡注因之。直到现代,新编《辞海》统万城条,也袭用前说。则统万城的地名来源,虽然郦氏已经不谙,而在此后一百多年的唐修《晋书》却提出了望文生义的说法,似乎成了定论。但著名历史学家缪钺却对此提出了怀疑。”钱氏的基本观点认为,统万城并非如“谓赫连勃勃自言统一天下,君临万邦,故以统万为名”的意思,而是“吐、统一声之转,是本译胡语,故或统或吐(《古今姓氏书辨正》亦言统万亦作吐万),或省去突字。赫连氏当时自无《元和志》所言之义”。这个推论恐有武断之嫌。赫连勃勃所言已见于崔鸿的《十六国春秋》和郦道元的《水经注》。崔鸿卒于北魏孝明帝元诩孝昌元年(525),郦道元卒于孝昌三年(527),距统万城之建成不过百年,他们对于北魏的历史非常了解,对于“统万城”的命名缘起,记载基本相同。再说,赫连氏自诩夏朝大禹之后,其统治集团内部又有很多学养深厚的文人学者,用统一天下、君临万方的“统万”命名都城也在情理之中。所谓“统万”可能是胡语译音,也只是推测之词,并无确切依据。

    三、从《统万城铭》看“统万城”命名的意义与渊源

    前引《水经注校证·河水三》“赫连龙升七年,于是水之北,黑水之南,遣将作大匠梁公叱干阿利改筑大城,名曰统万城”这段话,陈桥驿有如下注释:“可惜胡方回的《统万城铭》早已亡佚,如此《铭》尚在,则统万城的地名渊源,当可迎刃而解。解释古代地名,特别是非汉语地名,既不能望文生义,也切忌人云亦云。”其实,这篇作品的石刻虽然失传,但其录文则完整地保存在《晋书·赫连勃勃载记》中,并没有关于统万城地名渊源的说明。如果说统万城取名来自胡语,作为汉族文学家的胡义周、胡方回父子自应有所考证。然而细检文章,并没有这样的提示。其文曰:
    夫庸大德盛者,必建不刊之业;道积庆隆者,必享无穷之祚。昔在陶唐,数钟厄运,我皇祖大禹以至圣之姿,当经纶之会,凿龙门而辟伊阙,疏三江而决九河,夷一元之穷灾,拯六合之沈溺,鸿绩侔于天地,神功迈于造化,故二仪降祉,三灵叶赞,揖让受终,光启有夏。传世二十,历载四百,贤辟相承,哲王继轨,徽猷冠于玄古,高范焕乎畴昔。而道无常夷,数或屯险,王桀不纲,纲漏殷氏,用使金晖绝于中天,神辔辍于促路。然纯曜未渝,庆绵万祀,龙飞漠南,凤峙朔北。长辔远驭,则西罩昆山之外;密网遐张,则东絚沧海之表。爰始逮今,二千余载,虽三统迭制于崤函,五德革运于伊洛,秦雍成篡弒之墟,周豫为争夺之薮,而幽朔谧尔,主有常尊于上;海代晏然,物无异望于下。故能控弦之众百有余万,跃马长驱,鼓行秦赵,使中原疲于奔命,诸夏不得高枕,为日久矣。是以偏师暂拟,泾阳摧隆周之锋;赫斯一奋,平阳挫汉祖之锐。虽霸王继踪,犹朝日之升扶桑;英豪接踵,若夕月之登蒙汜。自开辟已来,未始闻也。非夫卜世与乾坤比长,鸿基与山岳齐固,孰能本枝于千叶,重光于万祀,履寒霜而踰荣,蒙重氛而弥耀者哉!

    文章第一部分追溯历史。作者自高门户,以大夏为大禹的后人。这种自认为是炎黄后裔的表述,是十六国时期一种普遍现象,譬如北魏就自称是黄帝之苗裔。只有这样传承,他们才能获得执政的合法性,以便招引贤才,稳固政治基础。文章说,夏之祖业传至当下,已“传世二十,历载四百,贤辟相承,哲王继轨,徽猷冠于玄古,高范焕乎畴昔”。此后,中原政权更替,大夏先祖“龙飞漠南,凤峙朔北。长辔远驭,则西罩昆山之外;密网遐张,则东絚沧海之表。爰始逮今,二千余载”。关中平原,河南故地,已“成篡弒之墟”,“为争夺之薮”。相比较而言,统万城地处绝佳位置:“能控弦之众百有余万,跃马长驱,鼓行秦赵,使中原疲于奔命,诸夏不得高枕,为日久矣”。这段话与赫连勃勃《筑统万城下书》意思是一样的,其实是为下文描写统万城而作的一种铺垫。此前,大夏主要据点在朔方和高平,开展了多次战役,确实打得非常艰苦。现在,大功告成,统万城成为新的国都,自然是值得庆贺的大事。在第一部分的最后,作者表达了这样的自信:“卜世与乾坤比长,鸿基与山岳齐固,孰能本枝于千叶,重光于万祀,履寒霜而踰荣,蒙重氛而弥耀者”。这些足以告慰其先人。

    文章第二部分为:
    于是玄符告征,大猷有会,我皇诞命世之期,应天纵之运,仰协时来,俯顺时望。龙升北京,则义风盖于九区;凤翔天域,则威声格于八表。属奸雄鼎峙之秋,群凶岳立之际,昧旦临朝,日旰忘膳,运筹命将,举无遗策。亲御六戎,则有征无战。故伪秦以三世之资,丧魂于关陇;河源望旗而委质,北虏钦风而纳款。德音著于柔服,威刑彰于伐叛,文教与武功并宣,俎豆与干戈俱运。五稔之间,道风弘著,暨乎七载而王猷允洽。乃远惟周文,启经始之基;近详山川,究形胜之地,遂营起都城,开建京邑。背名山而面洪流,左河津而右重塞。高隅隐日,崇墉际云,石郭天池,周绵千里。其为独守之形,险绝之状,固以远迈于咸阳,超美于周洛。若乃广五郊之义,尊七庙之制,崇左社之规,建右稷之礼,御太一以缮明堂,模帝坐而营路寝,阊阖披霄而山亭,象魏排虚而岳峙,华林灵沼,崇台秘室,通房连阁,驰道苑园,可以荫映万邦,光覆四海,莫不郁然并建,森然毕备,若紫微之带皇穹,阆风之跨后土。然宰司鼎臣,群黎士庶,佥以为重威之式,有阙前王。于是延王尔之奇工,命班输之妙匠,搜文梓于邓林,采绣石于恒岳,九域贡以金银,八方献其瓌宝,亲运神奇,参制规矩,营离宫于露寝之南,起别殿于永安之北。高构千寻,崇基万仞。玄栋镂榥,若腾虹之扬眉;飞檐舒咢,似翔鹏之矫翼。二序启矣,而五时之坐开;四隅陈设,而一御之位建。温宫胶葛,凉殿峥嵘,络以随珠,綷以金镜。虽曦望互升于表,而中无昼夜之殊;阴阳迭更于外,而内无寒暑之别。故善目者不能为其名,博辩者不能究其称,斯盖神明之所规模,非人工之所经制。若乃寻名以求类,迹状以效真,据质以究名,形疑妙出,虽如来须弥之宝塔,帝释忉利之神宫,尚未足以喻其丽,方其饰矣。

    这部分描述了赫连勃勃选择统万城作为政治军事中心的考虑,说:“五稔之间,道风弘著,暨乎七载而王猷允洽。”七载,乃修筑统万城的时间。还有这样几句关键的话:“乃远惟周文,启经始之基;近详山川,究形胜之地,遂营起都城,开建京邑。”这里有两点特别重要,反映了赫连勃勃对于新都城建设的思考。一是从时间上要充分考虑历史传统,即所谓“远惟周文”。二是从空间上要特别注意地理位置。而统万城正好符合了这两个要素。

    先说空间优势:“背名山而面洪流,左河津而右重塞……其为独守之形,险绝之状,固以远迈于咸阳,超美于周洛。”统万城有这样的地理优势,再加上筑成时梁公叱干阿利“蒸土筑城”,城土色白而牢固,因此被当地人称为白城子。统万城“城基如铁石,攻凿不能入”。历经1600多年的风风雨雨,其城基依然保存至今,坚硬程度可想而知。《晋书·赫连勃勃载记》记载,统万城有四个城门,名其“南门曰朝宋门,东门曰招魏门,西门曰服凉门,北门曰平朔门”。其内城大约分为东西两个部分。可见,建城时也充分考虑了空间的规划。

    再说历史传统。文中说:“若乃广五郊之义,尊七庙之制,崇左社之规,建右稷之礼,御太一以缮明堂,模帝坐而营路寝,阊阖披霄而山亭,象魏排虚而岳峙,华林灵沼,崇台秘室,通房连阁,驰道苑园。”这里所说的五郊、七庙、社稷、明堂皆为汉族传统的礼制建筑。又说:“温宫胶葛,凉殿峥嵘,络以随珠,綷以金镜。虽曦望互升于表,而中无昼夜之殊;阴阳迭更于外,而内无寒暑之别。”温宫、凉殿,亦为汉魏宫殿必有之建筑。宫殿设计“阴阳迭更于外,而内无寒暑之别”,并且各种装饰光彩耀人,乃至“虽曦望互升于表,而中无昼夜之殊”。宫殿前还有各种配套,诚如郦道元《水经注》所载:“又铸铜为大鼓,及飞廉、翁仲、铜驼、龙虎,皆以黄金饰之,列于宫殿之前。则今夏州治也。”在统万城遗址中,考古学家大致可以还原颂文中提到的建筑实体的具体位置。

    文章第三部分为:
    昔周宣考室而咏于诗人,閟宫有侐而颂声是作。况乃太微肇制,清都启建,轨一文昌,旧章唯始,咸秩百神,宾享万国,群生开其耳目,天下咏其来苏,亦何得不播之管弦,刊之金石哉!乃树铭都邑,敷赞硕美,俾皇风振于来叶,圣庸垂乎不朽。其辞曰:
    于赫灵祚,配乾比隆。巍巍大禹,堂堂圣功。
    仁被苍生,德格玄穹。帝锡玄珪,揖让受终。
    哲王继轨,光阐徽风。道无常夷,数或不竞。
    金精南迈,天辉北映。灵祉踰昌,世叶弥盛。
    惟祖惟父,克广休命。如彼日月,连光接镜。
    玄符瑞德,乾运有归。诞钟我后,应图龙飞。
    落落神武,恢恢圣姿。名教内敷,群妖外夷。
    化光四表,威截九围。封畿之制,王者常经。
    乃延输尔,肇建帝京。土苞上壤,地跨胜形。
    庶人子来,不日而成。崇台霄峙,秀阙云亭。
    千榭连隅,万阁接屏。晃若晨曦,昭若列星。
    离宫既作,别宇云施。爰构崇明,仰准乾仪。
    悬甍风阅,飞轩云垂。温室嵯峨,层城参差。
    楹雕虬兽,节镂龙螭。莹以宝璞,饰以珍奇。
    称因褒著,名由实扬。伟哉皇室,盛矣厥章!
    义高灵台,美隆未央。迈轨三五,贻则霸王。
    永世垂范,亿载弥光。

    这部分为韵语,是为“铭”。铭的本意是将祖先的功德箴言铭刻在器物上,昭示天下。《礼记·祭统》曰:“夫鼎有铭,铭者,自名也。自名以称扬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者也。为先祖者,莫不有美焉,莫不有恶焉。铭之义,称美而不称恶,此孝子孝孙之心也。惟贤者能之。”《文心雕龙·铭箴》篇是这样界定的:“铭者,名也,观器必也正名,审用贵乎盛德。”作为表彰功德的文体,班固《封燕然山铭》最为著名,见载于《后汉书》《文选》,其体例是前有散体,最后是“封山刊石,昭铭盛德”的韵语。《统万城铭》也是这样的体例。稍有不同的是,《封燕然山铭》的韵语为骚体,而《统万城铭》为四言体,凡六十四句,五次换韵。有些铭文的句式,如“卜世与乾坤比长,鸿基与山岳齐固”,“文教与武功并宣,俎豆与干戈俱运”,都是非常新颖的句式,多被后来者继承。庾信《贺新乐表》中“醴泉与甘露同飞,赤雁与班麟俱下”与《三月三日华林园马射赋》“落花与芝盖同飞,杨柳共春旗一色”,就与《统万城铭》中的语句相似,后来为初唐王勃《滕王阁序》“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所袭用。

    在《统万城铭》创作八十年后的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488)七月,供养人王庆峕请人撰写了《宕昌公晖福寺碑》,前面为散文,后面是四言韵语,典型的四六句式,文字已经极为讲究。如开篇“夫玄宗幽窈,非名相之所诠;至韵冲莫,非称谓之所摄。秒绝称谓,微言以之载扬;体非名相,圜像以之而应”。可见北魏文学进程加速。北魏后期到东魏、北齐,渐染南朝风气,文章隽妙绮丽,这在碑文中有着特别明显的变化。

    四、以统万城为中心的大夏文化在民族融合中的影响

    北魏太武帝在统一北方的进程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就是统万城。这里“南阻秦岭,东戍蒲津,西收秦陇,北薄于河”。从地理位置看,统万城地处黄土高原与内蒙古高原的过渡区域,北方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在这里碰撞、交流、融合,既是兵家必争之地,又是丝绸之路上的交通要道,具有独特的地理优势。诚如《统万城铭》所言,“独守之形,险绝之状,固以远迈于咸阳,超美于周洛”。

    从政治形势看,赫连勃勃决定建都统万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防备北魏的进犯。如其所言,“朕在统万,彼终不敢济河”。然而,政治的长治久安在人事而非天险。西晋时期的著名文学家张华著有《剑阁铭》,曾就此立论。对此,《统万城铭》的作者应当知晓。不过,他们恪守铭文“以称扬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者”的古训,回避了这个话题。但现实是无情的。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始光四年,也就是夏赫连昌承光三年(427)五月,统万城落成不过十年,就被北魏攻克,沦为统万军镇,据此控制从鄂尔多斯通往河西的交通要道。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487)改置夏州,治统万镇。

    从经济角度看,北魏攻陷统万城,主要是看重这里的自然环境和交通枢纽地位。《魏书·释老志》载:“世祖将讨赫连昌,太尉长孙嵩难之,世祖乃问幽征于谦之。谦之对曰:‘必克。陛下神武应期,天经下治,当以兵定九州,后文先武,以成太平真君。’”《魏书·食货志》曰:“世祖之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高祖即位之后,复以河阳为牧场,恒置戎马十万匹,以拟京师军警之备。每岁自河西徙牧于并州,以渐南转,欲其习水土而无死伤也,而河西之牧弥滋矣。”攻陷统万城,不仅为北魏提供了丰饶的水草,还控制了通往河西的交通要道。据《通典·职官·马政》记载,北魏以这里为据点,又先后消灭了盘踞在陇右的南凉秃发和北凉沮渠等政权。关中地区此前以氐人、羌人和匈奴人为主,而此后鲜卑和其他北镇杂胡入关,这里的族属发生重要变化。不过七十年,北魏迁都洛阳,完成了北方各民族政治与文化的深度融合。

    从文化交流看,以统万城为中心的关中地区聚集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还有众多的文人学者。大夏真兴(419—425)、承光(425—428)年间,赵逸和张渊还著有《夏国史》。《魏书·李顺传》记载,始光四年(427),“及克统万,世祖赐诸珍宝杂物,(李)顺固辞,唯取书数千卷”。可见统万城藏书之富。北魏俘获大夏数万人至平城(今大同),不仅包括公卿、后妃、公主、宫人,还包括关中地区的大量文人学者,如太史令张渊、徐辩,晋故将毛脩之,著作郎赵逸等。

    《魏书·术艺传》载:“张渊,不知何许人。明占候,晓内外星分……世祖平统万,渊与辩俱见获。世祖以渊为太史令,数见访问。”至平城十年,张渊作《观象赋》,后不知所终。《观象赋》收在《魏书》张渊本传,就像谢灵运《山居赋》、颜之推《观我生赋》一样,都有自注。《水经注校证》卷十四“濡水注”、卷二十九“沔水注”还引庾阐《扬都赋》自注。这些自注都具有文学史料价值。

    《魏书·赵逸传》载:“赵逸,字思群,天水人也。十世祖融,汉光禄大夫。父昌,石勒黄门郎。逸好学夙成,仕姚兴,历中书侍郎。为兴将齐难军司,征赫连屈丐。难败,为屈丐所虏,拜著作郎。世祖平统万,见逸所著,曰:‘此竖无道,安得为此言乎!作者谁也?其速推之。’司徒崔浩进曰:‘彼之谬述,亦犹子云之美新,皇王之道,固宜容之。’世祖乃止。拜中书侍郎。”赵逸年踰七十二卒,凡所著述,诗、赋、铭、颂,有五十余篇。

    《宋书·毛修之传》载:“毛修之,字敬文,荥阳阳武人。其父毛瑾,为谯纵所杀,故屡请伐蜀。杀父之仇不共戴天。”《魏书》本传载:“司马德宗梁秦二州刺史。刘裕之擒姚泓,留子义真镇长安,以修之为司马。及赫连屈丐破义真于青泥,修之被俘,遂没统万。世祖平赫连昌,获修之。……浩以其(指毛修之)中国旧门,虽学不博洽,而犹涉猎书传,每推重之,与共论说。”其卒年,《宋书》本传谓其元嘉二十三年(446)卒,时年七十二。《魏书》本传作太延二年(436)卒,相差十年。

    胡方回亦被俘至北魏平城,虽然“雅有才尚,未为时所知也。后为北镇司马,为镇修表,有所称庆。世祖览之,嗟美,问谁所作。既知方回,召为中书博士,赐爵临泾子。迁侍郎,与太子少傅游雅等改定律制。司徒崔浩及当时朝贤,并爱重之。清贫守道,以寿终”。胡方回所写文书受到拓跋焘的赞美,亦可见其文采足以修订乃父所作铭文。又据《魏书·世祖太武帝纪》《北史·魏本纪》等记载,胡方回与游雅等人改定律制,时在北魏太武帝拓跋焘正平元年(451)六月,此时距离他初来平城,已经过去二十五年。《魏书·刑罚志》载:“游雅与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盗律复旧,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有司虽增损条章,犹未能阐明刑典。”此后,胡方回的事迹湮没无闻,估计不久就“以寿终”了。

    上述文人来到平城后,得到了崔浩、高允等重臣的赏识和推荐。张渊曾为大夏太史令,善观天象,为当时著名的天文学家;毛修之善烹调,为太官令;赵逸善为文,拜著作郎;胡方回以博雅为中书博士,参与改定律制。《魏书·乐志》载:“世祖破赫连昌,获古雅乐,及平凉州,得其伶人、器服,并择而存之。后通西域,又以悦般国鼓舞设于乐署。”在北魏文化的复兴过程中,大夏文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谈到对北魏的影响,还要说到大夏胡氏一家。在北魏历史上,有两位皇太后对北朝政治产生巨大影响。一是孝文帝冯太后,乃孝文帝汉化过程中最重要的推手。一是孝明帝胡太后,为大夏重臣胡渊之孙。统万城陷落后,胡渊以降款之功赐爵武始侯。其子胡国珍,太和十五年袭爵,例降为伯。其女胡充华被选入掖庭,生元诩。胡国珍由此发迹,拜为侍中,封安定公。

    延昌四年(515)正月,北魏宣武帝元恪卒,其子元诩继立,是为肃宗孝明皇帝,时年六岁。胡充华借此临朝称制,亲览万机,被尊为皇太妃,寻改皇太后。因其谥号为灵,故史书又称其为灵太后。神龟三年(520)七月,胡太后为元叉幽禁。孝昌元年(525)四月复临朝执政,时人将她与孝明帝并称为“二圣”,而此前仅有孝文帝和冯太后曾享有这样的称谓。又三年,武泰元年(528)二月,胡太后杀孝明帝元诩,立故临洮王宝晖世子元钊为帝。仪同三司、大都督尒朱荣抗表请入,立魏长乐王子元子攸为帝,随后勒兵攻入洛阳,大杀王公、官民二千余人。胡太后及幼帝亦被投入河中淹死,史称“河阴之难”。六年以后,北魏分为东魏、西魏,北魏从此消亡。可见,胡太后对北魏后期政治走向产生重要影响。

    《魏书·皇后·灵太后传》称:“太后性聪悟,多才艺,姑既为尼,幼相依托,略得佛经大义。亲览万机,手笔自断。”据《续高僧传·魏南台石窟寺恒安沙门菩提流支传》以及《洛阳伽蓝记》卷一的记载,胡太后执政第二年,就在宫前闾阖门南一里御道西,修立永宁寺。《洛阳伽蓝记》开篇所描写的就是永宁寺。她还曾遣使者宋云与比丘惠生入西域求佛经,四年之后才返回洛阳,得经书一百七十部,世传《使西域记》一卷。胡太后组织策划的这些宗教文化活动,自然是劳民伤财,但是在推动中外文化交流方面也并非一无是处。

    胡太后还曾逼通仇池杨白华,杨白华惧而南奔。太后追思之不已,作《杨白华歌辞》曰:

    阳春二三月,杨柳齐作花,春风一夜入闺闼,杨花飘荡落南家。
    含情出户脚无力,拾得杨花泪沾臆。春去秋还双燕子,愿衔杨花入窠里。

    翻阅北魏文学史料,这首诗常为人道及,看似坊间流传,寻常无奇,实有新意。王夫之《古诗评选》给予此诗较高评价:“胡妇媟词,乃贤于南朝天子远甚。推宕有力,用兴比亦变化不杀,非同秦寺主、长城公所堪也。”沈德潜《古诗源》卷十四也说:“音韵缠绵,令读者忘其秽亵。后人作此题,竟赋杨花,失其旨矣。柳子厚一篇,若隐若露,剧佳。”

    这首诗也渊源有自。《周易》卦爻辞中有这样两则文字,一则曰:“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二则曰:“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按照刘大杰先生《中国文学发展史》的解释,作者用“枯杨生稊”讽喻老头子娶妙龄少女做老婆,用“枯杨生华”譬喻老太婆嫁给年轻小伙子。对这种社会现象如何评价,就如同上引《杨白华歌辞》一样,作者都没有多说,留给读者去评价。这便是诗歌的妙处。

    综上所述,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大夏的统治时间并不算长,却在多元文化传播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我们知道,西晋王朝经过“八王之乱”迅速分崩离析,中原士族一部分逃到江南,一部分避难西北。衣冠南渡后,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创造性地推动发展了灵动俊逸的江南文化;而逃往西北的文化家族,则更多地保留了中原文化的火种。西北地区的文人很多来自中原。北魏统一北方后,来自西北的文人学者,还有保留在河北、山东的世家大族,他们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恪守传统,潜心经史,逐渐推动形成了一种朴实厚重的学术传统,为隋唐学术文化的繁荣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统万城铭》虽然只是一篇文学作品,却为我们认识大夏文化及其历史价值提供了一扇窗口,值得我们研读解析。

    转自《人文杂志》2025年第11期

  • 张梦晗:“用夏变夷”与“夷夏”有别:汉代《蛮夷诸律》的得失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属邦律》是我国迄今发现最早的成文民族法,同批秦简中的《法律答问》亦间接记载了《属邦律》的部分内容。虽然《属邦律》的全貌已很难看到,但《属邦律》确立的民族政策,如允许一定程度的民(部)族自治、给予“蛮夷”族群上层首领特权、推行华夏化等,为此后历代王朝制定民族法、调整民族关系提供了重要参照。例如,汉王朝制定的《蛮夷律》便与《属邦律》存在一定共性。关于《蛮夷律》,过往囿于资料有限,人们所知甚少,相关研究成果包含较多推测成分。而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的公布改变了这种局面,大大拓展了人们的认知。围绕《蛮夷诸律》,目前已有一些研究,或对其内容作出阐释,①或对其贯彻实施加以考察,②或对其与《属邦律》的关系展开论述,③但尚未有研究从整体上就目前所见的《蛮夷诸律》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其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两汉王朝绵延400余年,对广大边疆民族地区进行了规模空前、影响深远的开发与治理。《蛮夷诸律》作为汉代管理“蛮夷”族群的法律文献,其得与失均值得深究,对相关问题的辨析也有助于更全面客观认识汉代的边疆治理与民族政策,乃至“蛮夷”的华夏化进程。本文拟就此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正于方家。

    一、《蛮夷诸律》述略

    《蛮夷律》之名,首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录发生在汉高祖十一年(前196)的一宗诉讼案件(一般称为“毋忧案”),具体内容如下:

    1.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谳)之。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去亡,何解?毋忧曰: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问,如辤(辞)。·鞫之:毋忧变(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要(腰)斩。(简1~7)④

    南郡夷道“蛮夷”男子毋忧被征发为屯卒,但在前去服役的途中逃亡。毋忧被捕后辩称自己身为“蛮夷”,只要每年缴纳賨钱,就可免除徭赋,夷道官吏对此意见不一,遂将案件上报廷尉,最终对毋忧判以腰斩。由于“毋忧案”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蛮夷律》中的有关规定,故而可基本确定汉代《蛮夷律》的存在。⑤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进一步指出,“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蛮夷律》律文。⑥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荆州博物馆在胡家草场西汉墓M12发掘出土大量简牍,共3000余枚,其中有律典3卷。“蛮夷复除”“蛮夷士”“蛮夷”“蛮夷杂”“上郡蛮夷间”等律见于第3卷,均系首次发现,可统称为《蛮夷诸律》,内容涉及“蛮夷”分封、拜爵、徭役、賨赋、除罪等诸多事项。⑦《蛮夷诸律》的释文主要见于《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另有部分见于李志芳、唐俊峰等人的相关论文。现将目前已公布的《蛮夷诸律》释文移录如下:

    2.亡道外蛮夷及略来归、自出,外蛮夷人归羛(义)者,皆得越边塞徼入。(1272)

    3.蛮夷长以上,其户不賨;其邑人及戎、翟(狄)邑,岁出賨,户百一十二钱,欲出金八朱(铢)者,许。(1582)

    4.蛮夷人不可令乘城亭鄣者,勿令戍边;其有罪当戍边,令居居县道。(2596)

    5.蛮夷君当官大夫,公诸侯当大夫,右大夫、左大夫,胄䇎彻公子当不更,籍(2597)

    6.蛮夷百户以上为大邑,不盈百户为中邑,(卌)户以下为小邑。令其长有车马者闲岁(2601)

    7.蛮夷长死,欲入禾粟戎葬者,许之。邑千户以上,入四千石;不盈千户,入二千石;不盈百户,入千五百石;不盈五十户及毋(无)邑人者,入千石。(2621+2630)

    8.蛮夷邑人各以户数受田,平田,户一顷半;山田,户二顷半。阪险不可豤(垦)者,勿以为数。(2636)

    9.以上,令赎。为汉以来,来入者为真。子产汉而为后者,不用此律。(1584)⑧

    10.蜀蛮夷居关外者,其欲买器及缯布、禾粟,必有太守致,关乃出之,而毋出兵、弩、矢。(2603)

    11.道常以七月数蛮夷户,以其故藉(籍)阅雠之,有物故者,定其(藉)籍,异子、异食者,别以为户。(2615)

    12.蛮夷一岁(徭)员:不更八日,簪袅十六,上造廿四,公士卅二,毋爵者卌八日。(编号未知)

    13.蛮夷长除舍人:君、公、诸侯二人,胄䇎以下一人。邑千户以上家吏四人,不盈千户至五百户。(编号未知)⑨

    因胡家草场汉简《岁纪》与睡虎地秦简《编年记》的性质相似,而其记事止于汉文帝十六年(前164),故陈伟指出:“墓主大概卒于此年,律令的抄录也应在此前一段时间。”⑩可见,《蛮夷诸律》的制定时间当在西汉前期。关于《蛮夷诸律》的适用范围,除了“上郡蛮夷间”律似适用于特定区域,其余四种律当普遍适用。不过,考虑到西汉前期的控制范围较秦时有所收缩,北方退至燕代一线,彼时制定的《蛮夷诸律》可能主要适用于分散在长江中游地区的“诸蛮”。走马楼西汉简“诸公、爵”案例抄录有关戎翟赐爵的规定,未援引《蛮夷诸律》的内容,(11)由此可进一步推知《蛮夷诸律》(至少是大部分内容)很可能并不适用于汉武帝以后大量内附的北方族群。另外,鉴于“蛮夷”含义的特殊性,还有必要强调,《蛮夷诸律》中的“蛮夷”概指“归义蛮夷”,即归附汉王朝、居住在徼内的“蛮夷”。汉承秦制,中央由典客(后更名大鸿胪)与典属国(后并于大鸿胪)主管“蛮夷”归义事务;(12)在地方则由各郡国及县、道负责对“蛮夷”的治理。

    二、“用夏变夷”:《蛮夷诸律》所见汉代“蛮夷”治理特征

    关于汉代的“蛮夷”治理,有的学者认为汉代对“蛮夷”主要采取羁縻政策,满足于其名义上的归附,(13)即《史记·司马相如列传》所谓“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然而,从《蛮夷诸律》的规定来看,这明显低估了两汉王朝整合与改造“蛮夷”族群,以实现“用夏变夷”的能力和决心。《蛮夷诸律》突出反映了汉代“蛮夷”治理的两大特征,以下试作分析。

    (一)对“蛮夷”施行有限的优待政策

    由材料2可知,《蛮夷诸律》准许以下三类人内徙:逃亡缴外“蛮夷”地区又来归、自首者,被掳掠至徼外“蛮夷”地区又来归者,以及原居徼外的“归义蛮夷”。在此基础上,西汉王朝对“蛮夷”推行怀柔政策,有意识地加以笼络和优待。

    首先是政治待遇方面。“蛮夷”上层人士可依照原有社会身份获得爵位,享受赎刑的法律特权,材料9所载“以上,令赎”即其反映。材料5所见的“蛮夷君”“公”“诸侯”“右大夫”“左大夫”“胄”“彻公子”可能均属于这一特权群体。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14)臣邦君长或君公在触犯秦法后,可通过爵位或特殊身份寻求从轻处罚,表明《蛮夷诸律》中的相关条文渊源有自。

    其次是徭役赋税方面。由材料1“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以及“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可知汉初“蛮夷”成年男子每人每年缴纳56钱可抵徭赋,此种赋税即“賨钱”。“賨”,“南蛮赋也”,(15)《晋书·李特传》称“巴人呼赋为賨”。材料3显示,《蛮夷诸律》规定“蛮夷长”无须出賨钱,其“邑人”以户为单位,每户每年缴纳112钱或金8铢。据此,可以推测若1户成年人超过2人,亦仅按2人缴纳賨钱,即每人每年出56钱,每户最多不超过2人。虽然汉初板楯蛮曾有“渠帅”七姓以外每人每年仅出40钱的先例,但是应注意其立有军功的特殊背景。(16)要之,与汉代一般编户民在通常情况下每年仅算赋便要缴纳120钱相比,“蛮夷”所需缴纳的赋税无疑少得多。

    不过,西汉王朝对“蛮夷”的优待是有限的。以爵位来说,材料5所见不更、大夫、官大夫分别为二十等爵的第四、五、六级,在西汉爵制中均处于较低位置,故即便是拥有官大夫爵位的“蛮夷君”,其政治地位也不算高,甚至不能与县级长吏相抗礼。《汉书·高帝纪下》载:“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又材料8记录了对“蛮夷邑人”的授田规定,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可知,“蛮夷邑人”每户授“平田”一顷半,比照的是汉初公士“一顷半顷”(17)的授田标准。另据《后汉书·南蛮列传》“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有罪得以爵除”的记载,可知至少相比秦惠王时期的政策,西汉前期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对“蛮夷”的优待力度,而且缩小了赐爵的范围,不再大量授予“蛮夷”不更及以上爵位,(18)赐爵对象亦仅限“蛮夷”的上层人士。而材料9则进一步表明,“蛮夷”归义后所生之子不得享受《蛮夷诸律》规定的赎刑特权。(19)

    再就徭赋而言,“蛮夷”在缴纳賨钱后一般即可免除徭赋,但大部分人仍然要承担一定时间的更役。材料12对此有具体规定:“不更八日,簪袅十六,上造廿四,公士卅二,毋爵者卌八日。”杨振红指出,秦汉国家的“徭”期可能是每年30天,(20)则“蛮夷”自公士以下每年服徭役时间均长于一般编户民。湖北荆州松柏汉墓出土的木牍《南郡卒更簿》记录了汉武帝早期南郡下辖各县、道、侯国卒更的状况,其中亦载有“夷道二百五十三人,四更,更五十四人,余三十七人”,(21)这些人很可能都是“归义蛮夷”。此外,《后汉书·南蛮列传》载秦时巴郡南郡蛮“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汉初“岁令”武陵蛮“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里耶秦简记录秦迁陵县对辖境内“蛮夷”管理情况,亦涉及“蛮夷”缴纳实物税的内容,如简8-998“幏布四丈七尺。丗五年四月己未朔乙酉,少□⧄”,简8-1735“廿七年羽赋二千五【百】⧄”(22)等,简文中出现的“幏布”和“羽赋”与上引巴郡南郡蛮须缴纳的物品对应。又走马楼西汉简“襄人敛賨案”显示,受“蛮夷地区经济不发达,货币流通欠缺”影响,无阳县脽夷乡在收賨时仍不得不以米、肠、船等实物为主,而且所收实物皆以米为一般等价物进行折算,甚至连钱亦莫能外。(23)因此,尽管材料3规定的赋税征收标准并不高,但仅仅以賨钱替代实物这一项,便显著增加了“蛮夷”缴纳赋税的难度,使之在承担赋税方面开始趋近一般编户民。

    《蛮夷诸律》中还有一些内容可直接体现西汉王朝对“蛮夷”的防范与戒备。如材料4严格禁止“蛮夷人”登城守卫和戍边;材料10强调,聚居扞关以东的“蜀蛮夷”购买日用器物、缯布、禾粟,须经郡太守许可方能出关,兵器严禁出关。甚至材料13中关于“蛮夷长”可任命舍人和家吏数量的规定,很可能也具有抑制“蛮夷”统治阶层扩张的作用。(24)

    (二)在因俗而治的基础上推导变革

    以往学者在总结秦汉边疆治理的特点时,注意到统治者善于采取因俗而治的管理方式。(25)这在汉代《蛮夷诸律》中也有反映,材料5所记赋予“蛮夷”上层首领一定权力和地位便是明证。事实上,这是一种承袭自秦《属邦律》的管理方式。“蛮夷”君长可在一定程度上协调“蛮夷”族群内部纠纷,并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同时,为进一步拉拢“蛮夷”君长,《蛮夷诸律》还采取了一些变通方法,如“蛮夷长”可在达到“入禾粟”数量的前提下保留“戎葬”的习俗。(26)

    以上规定看似体现了西汉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固有社会秩序和风俗习惯的尊重,但并不代表其有意让渡实际控制权。需要指明的是,“蛮夷”君长本人亦须听命于县、道,前述《蛮夷诸律》对其爵位加以限制,使之不能与县级长吏相抗礼,或许就是相关制度安排的一部分;而即便在“蛮夷”成员内部,“蛮夷”君长的权力实际上也是有限的。《续汉书·百官志》载:“凡县主蛮夷曰道。”县、道在行政方式上几无差别,道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象征”。(27)汉代“蛮夷”聚集地区的户籍统计、赋税征收乃至司法审判等,均由政府任命的基层官吏直接处理,无须经过“蛮夷”君长。(28)如材料6与材料7所示,《蛮夷诸律》根据“蛮夷”聚落的户数划分大邑、中邑和小邑:大邑在100户以上,户数多者在1000户以上;中邑在40户至100户之间;小邑在40户以下,甚至不排除仅有“蛮夷长”而无“邑人”的极端情况。这在表面上是对“蛮夷”君长的分封,实则主要为了方便县、道的管理——大邑的户数与乡相当,中邑、小邑的规模则与里接近。笔者认为,“蛮夷邑”不仅无法脱离县、道控制而保持独立,还存在日后逐渐向乡、里转化的可能,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臾里”“皇里”“共里”等里名皆与“蛮夷”聚居有关,(29)或即其证。

    张家山汉简《功令》是西汉前期“任免官吏令文的汇编”,(30)其中亦有体现县、道对“蛮夷”进行管理的内容,如简40云:“武都道、羌道、平乐皆蛮夷,守课此道斗食、令史功劳多者补其有秩,有秩补其有秩乘车,它如律令。”由于武都道、羌道、平乐县均属于“蛮夷”聚集地区,故而特许其所在郡的太守对“功劳”累积较多的斗食、令史、有秩予以破格提拔,这从侧面说明对“蛮夷”的管理更考验官吏的能力,也造成其行政负担较重。又如简87载:“北地守书言,月氏道大柢(抵)蛮夷,不习吏事。请令旁县道给令史、吏,能自给止。”(31)北地郡太守反映月氏道“蛮夷”众多,对汉的行政事务陌生,导致工作很难开展,因此请求从周边县、道增派官吏支援,从中可发现“蛮夷”聚集地区官吏负担沉重的部分原因。(32)以上二例表明,西汉王朝十分重视对“蛮夷”的直接管理,愿意在“蛮夷”聚集的县、道投入力量并给予当地官吏政策扶持,而这些县、道也确实发挥了作用。

    根据材料11,《蛮夷诸律》还明确规定各道对“蛮夷”编户的户籍统计应固定在每年七月完成(较“八月案比”提早一个月),而且要完成对“蛮夷”家庭的“分异”,即分户登记。之所以在时间上如此安排,联系上引张家山汉简《功令》的内容不难推知,当与“蛮夷”在一道之中所占人口比重较大,对其户籍统计需要耗费更多时间有关。松柏汉墓53号木牍记有汉武帝早期南郡下辖各县、道、侯国的编户数,提供了“蛮夷”编户统计的实例,其中可见“使户”与“延户”之别,魏斌认为“延户”即“蛮夷”编户,具体指的就是“巴郡、南郡、武陵郡相邻地区的蛮人”。(33)

    进一步来说,即便允许“蛮夷长”戎葬,也包含了西汉王朝深层次改易风俗的动机,体现了对“蛮夷”文化认同的塑造。相关规定见于材料7,“蛮夷长”死后如欲采用本民(部)族葬俗,须根据所在“蛮夷邑”的户口数缴纳大量粮食,即便是某些并未领有“邑人”的“蛮夷长”,也须“入千石”,这显然是要推进并倡导“蛮夷”采用农耕生产方式。“蛮夷长”死后为采用戎葬而缴纳的粮食,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一种变相的田租。大量事实证明,秦及西汉时期有许多“蛮夷”都可免交田租。例如,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貇(垦)田租簿”载:“出田十三顷卌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34)又武威汉简《王杖诏书令》载:“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35)政府向“蛮夷”授田,既有利用“蛮夷”开垦土地的考虑,也包含改变“蛮夷”生产方式以推动其华夏化的目的。走马楼西汉简“卯劾僮诈为书”案中,政府针对性地在“蛮夷”聚集的无阳县组织垦田,甚至准备将开垦的土地授予“蛮夷”,即凸显了引导“蛮夷”从事农耕的意图。(36)故此,可以这样推测,通过有条件地允许“蛮夷”君长戎葬,西汉王朝试图实现一举两得:如果“蛮夷长”坚持采用戎葬,则有利于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该邑“蛮夷”转向农耕生活;如果“蛮夷长”不再采用戎葬,则意味着该邑“蛮夷”在丧葬习俗方面开始放弃自身传统,改从农耕民族的习俗。无论事态按照哪种可能性发展,都在事实上推进了“蛮夷”的华夏化进程。

    简而言之,《蛮夷诸律》显示西汉王朝一方面推行了一系列优待“蛮夷”的政策,另一方面对优待力度亦有较为精准的把握,在拉拢和利用“蛮夷”上层首领以巩固地方统治的同时,也将“蛮夷”的政治、经济、法律特权限定在相对可控的范围,并初步实现其编户化。此外,西汉王朝还有意识地在因俗而治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地施行改易风俗的变革措施,以促进“蛮夷”的华夏化。这些法律条文为汉代边疆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夷夏”有别:《蛮夷诸律》与“蛮夷”华夏化的两难

    《蛮夷诸律》虽多有值得肯定之处,但也难免存在缺陷,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当时的民族问题,特别是在持续为“蛮夷”的华夏化进程提供助力方面有不小的局限。由于南部边疆自秦代起就属于传统的郡县范围,两汉政府在处理当地事务时表现出明显的“郡县意识”,(37)加之《南蛮列传》作为范晔在《后汉书》中新增的列传,本就是东汉时期政治格局和民族关系变化的产物,反映了东汉政府对南部边疆的治理更加深入,(38)故而对《南蛮列传》所载“诸蛮”的研究当具有较大的代表性。以下主要基于《后汉书·南蛮列传》的记载,以活跃于汉代南部边疆的“诸蛮”为中心,考察《蛮夷诸律》之于“蛮夷”华夏化进程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武陵太守与虞诩的争论

    尽管走马楼西汉简有“武陵变(蛮)夷反”(39)的记载,但是从传世文献反映的情况看,西汉王朝治下的“南蛮”地区总体较为稳定。新莽时期,武陵五溪蛮一度脱离中央控制,《舆地纪胜》载:“王莽欲赐五溪酋领田强铜印,强有子十人,雄勇过常,乃曰:‘吾等汉臣,誓不事莽。’以其三子将五万人下屯沅东,各筑一城,烽火相应。”(40)东汉建立后,这种混乱局面逐渐得到改观,统治者对“南蛮”地区的经营取得良好成效,并且维持了较长时间。然而,降至东汉中后期,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关“诸蛮”反叛的记载频见于《后汉书·南蛮列传》,例如:

    14.和帝永元十三年,巫蛮许圣等以郡收税不均,怀怨恨,遂屯聚反叛。明年夏,遣使者督荆州诸郡兵万余人讨之。

    15.安帝元初二年,澧中蛮以郡县徭税失平,怀怨恨,遂结充中诸种二千余人,攻城杀长吏。州郡募五里蛮六亭兵追击破之,皆散降。

    16.顺帝永和元年,武陵太守上书,以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议者皆以为可。尚书令虞诩独奏曰:“自古圣王不臣异俗……是故羁縻而绥抚之,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先帝旧典,贡税多少,所由来久矣。今猥增之,必有怨叛。计其所得,不偿所费,必有后悔。”帝不从。其冬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41)遂杀乡吏,举种反叛。明年春,蛮二万人围充城,八千人寇夷道。遣武陵太守李进讨破之,斩首数百级,余皆降服。进乃简选良吏,得其情和。

    通过以上史料不难发现,“诸蛮”起兵反叛大多与东汉地方官吏加重其徭赋有关。所谓“收税不均”“徭税失平”,皆指东汉地方官吏所征徭赋超出了原先相对固定的标准。至于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则以倒退回汉初缴纳賨布的形式回击东汉政府,表达了对朝廷不守“旧约”的愤慨。面对“蛮夷”的反叛,东汉政府表现得较为强硬,往往调遣军队予以镇压;待事态平息,则实施柔和政策,多有更换地方官吏、以示抚循之举,在徭赋方面可能也相应地恢复了“旧约”。那么,什么是“旧约”?东汉地方官吏为什么毁弃“旧约”,重新制定“蛮夷”的徭赋标准?仅仅是某些东汉地方官吏压榨“蛮夷”、从中谋取私利吗?

    在材料16中,武陵太守与尚书令虞诩的观点针锋相对,可从中获得一些启示。武陵太守认为“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即完全可比照一般编户民的标准向“蛮夷”征收赋税,这一看法几乎得到举朝大臣的赞同,也透露了一条关键信息,即汉顺帝时“蛮夷”仍然在租赋方面享受低于一般编户民标准的特殊待遇,这证明《蛮夷诸律》在东汉时期依旧发挥着效力。尽管不能确知东汉时期《蛮夷诸律》的具体内容出现了哪些变化,但是其基本精神显然与西汉时期的《蛮夷诸律》存在一脉相承之处。《后汉书·循吏列传》载:“初,光武长于民间,颇达情伪,见稼穑艰难,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可见,东汉统治者在全国范围内恢复了西汉旧法,其中自然也包括各“蛮夷”族群所在的地区。因此,前揭“旧约”其实指的就是《蛮夷诸律》。虞诩则坚持认为,应该对“蛮夷”采取羁縻政策,只要“蛮夷”不起兵反叛,就万事大吉。

    武陵太守的立论依据当来自其日常处理政务积累的经验,尤其是在处理与“蛮夷”相关问题时获取的认识,而唯一持反对意见的尚书令虞诩的立论依据则是“先帝旧典”。秦涛认为,“旧典”是东汉习语,东汉人所说的“旧典”几乎都出自西汉,包括西汉的约束、律令、诏书、章程、仪制、惯例等。他还明确指出:“‘先帝旧典’,当为《蛮夷律》。”(42)故此,完全可将“先帝旧典”与“旧约”等量齐观,二者皆属于对《蛮夷诸律》的不同表达。而“贡税多少,所由来久矣”则从侧面进一步证实,《蛮夷诸律》在东汉时期仍然沿用于边疆民族地区。

    总的来看,武陵太守和虞诩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对“蛮夷”所能达到的华夏化程度的认知不同。前者强调作为“内臣”的“蛮夷”归附已久,可进一步向一般编户民转化;后者则将“蛮夷”视为“外臣”,表示“自古圣王不臣异俗”,拒绝承认拥有异质文化的“蛮夷”早已由“外臣”转变为“内臣”,(43)一仍“先帝旧典”已是其能够接受的最积极的政策。(44)在这种情况下,汉顺帝对武陵太守和虞诩争论的态度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他对《蛮夷诸律》相关条文是否合乎时宜的立场。而由“帝不从”可见,在长期施行《蛮夷诸律》以推动“蛮夷”的华夏化进程后,东汉统治者的心态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至少在对待部分华夏化程度相对较高的“蛮夷”时,他们已决心废除其租赋方面的优待条件,转而以一般编户民的标准要求之。

    (二)部分“蛮夷”族群抗拒华夏化的理由和条件

    尽管东汉统治者的设想在实践过程中并不顺利,但仍有其合理之处。随着时间推移,《蛮夷诸律》中凸显“夷夏”有别的规定逐渐暴露出阻碍“蛮夷”华夏化进程的弊端,甚至为“蛮夷”对抗东汉政府提供了理由和条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部分“蛮夷”族群为享受租赋方面的优待,以尊奉《蛮夷诸律》为由抗拒华夏化。如前所述,既然《蛮夷诸律》能成为虞诩在朝堂发出反对声音的依据,那么在“蛮夷”丧失特殊待遇后,他们围绕《蛮夷诸律》大做文章也就不足为怪了。前揭“收税不均”“徭税失平”“非旧约”等起兵理由无不说明这一点,其矛头指向的正是东汉政府对《蛮夷诸律》的违背。然而,部分“蛮夷”族群之所以尊奉《蛮夷诸律》,甚至为此不惜动用武力,一再发起反叛,也许恰恰是出于抗拒进一步华夏化的目的。东汉政府贸然打破《蛮夷诸律》的规定、增加租赋的做法固然显得简单粗暴,但是多少说明相关族群已长时间归附东汉统治,接受政府管理的程度较深,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45)在此前提下,《蛮夷诸律》很可能会被某些“蛮夷”族群当作挡箭牌,方便他们逃避新增的租赋,乃至成为其反叛的托词。

    诚然,一方面,“蛮夷”族群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容忽视,不同族群的华夏化程度差别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被完整纳入赋役系统后的适应程度也截然有异;另一方面,鉴于当时东汉政府的控制力已出现下降趋势,为了加大敛财和征发徭役的力度,很有可能夸大部分“蛮夷”族群的华夏化程度,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因素。不过,《蛮夷诸律》的相关规定毕竟是客观存在的,趋利避害的心理也从不限于某一民(部)族。如里耶秦简和走马楼西汉简等所示,从秦代起中原王朝为加强对“南蛮”地区控制作出的努力,(46)以及《蛮夷诸律》的长期施行更让人有理由相信,东汉中后期部分“蛮夷”族群确已达到相对较高的华夏化程度。例如,田继周便认为:“武陵等郡蛮,由于处于汉代郡县的统治之下,而这些郡县又靠近中原地区,所以受汉族经济文化的影响是比较深的。”(47)吴永章综合两汉时期武陵蛮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状况,亦认为:“武陵蛮在当时的蛮族中是比较接近汉族发展水平的。”(48)鲁西奇虽然指出秦汉时期南方山区农业产出的整体水平较低,“山伐渔猎畜牧”在山区民众生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但是也承认“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表明“蛮民或已垦辟出部分农田”。(49)

    不仅如此,西汉时期的道至东汉多有被废置者,亦不乏被改置为县或改由属国管辖者,总数明显减少。柳诒徵对此高度评价道:“西汉之道,凡三十二。至东汉时,有改为县者,有仍为道者;比而观之,亦可见其进化之迹焉。”(50)这正是东汉政府对民族地区控制力日益增强、边疆“蛮夷”族群对郡县制管理也更加适应的直观反映。具体到“南蛮”地区,零陵、桂阳和武陵三郡在汉平帝元始二年(2)的户口总数仅为83388,(51)至汉顺帝永和五年(140),三郡户口总数激增至393985;(52)人口密度则分别由每平方公里2.3、3、1.6人,提升至16.8、9.8、2.2人。(53)考虑到直至南北朝时期,“长江中游及其周围地区的蛮民户口数”仍然“远远超越同一地区著籍的华夏户口数”,(54)则可推知在武陵太守提出“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的汉顺帝永和年间,东汉政府控制下的“南蛮”人口数量较西汉末年已有大量增长。此外,在促进“南蛮”华夏化方面,东汉地方官吏亦有辰阳长宋均矫正当地“少学者而信巫鬼”之俗,“为立学校,禁绝淫祀,人皆安之”,(55)以及武陵太守应奉“兴学校,举仄陋,政称变俗”(56)等直接例证。

    应该看到,就“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57)的形成而言,东汉政府增加“蛮夷”租赋的尝试具有进步意义,符合地域历史发展的主流,不能轻易否定。因为只有逐步“从经济上打破华夷界限,才能从根本上促成少数民族和汉民族的融合”。(58)更何况“蛮夷”族群内部并非铁板一块,东汉政府此举更多损害的应是“蛮夷”统治阶层的利益,毕竟他们原先享受的特权远多于普通“蛮夷”编户,而整个族群向一般编户民的转化将意味着失去更多。汉桓帝时,车骑将军冯绲平定武陵蛮叛乱,“收逋賨布卅万匹,不费官财,振旅还师”。(59)武陵蛮“拖欠”的大量賨布,准以财富分配的一般规律,此前或大多装在“蛮夷”统治阶层袋中。反之,将“蛮夷”反叛单纯定性为东汉政府横征暴敛的结果,则多少有悖史实。有的“蛮夷”族群正是通过发动反叛,迫使东汉政府“知难而退”,从而打断其族群向一般编户民的进一步转化,亦使其华夏化进程陷入发展和倒退的反复拉锯,在前引澧中、溇中蛮的史事中就有这方面例证。

    其二,《蛮夷诸律》对“蛮夷”族群上层首领地位的保全,使后者得以组织领导军事力量对抗东汉政府。诚如魏斌所论:“编户化了的蛮民部落,处于种落君长和郡县乡亭的双轨体制之下。”(60)洪适《隶续》著录之东汉《繁长张禅等题名》为此提供了很好的佐证,碑文所见“白虎夷王谢节”“白虎夷王资伟”“邑君兰世兴”“邑长爰文山”“夷侯杨伯宰”“夷民李伯仁”(61)等表明,“蛮夷”上层首领明显不同于一般“夷民”,可保留其特殊身份。由于《蛮夷诸律》明确规定了“蛮夷君”“公”“诸侯”等对应的汉爵以及可任命的舍人数量,故而“蛮夷”上层首领特殊身份的保留自有其法律依据。此外,在汉颁赐“蛮夷”的官印中,还可以看到“汉归义賨邑侯”“汉归义蛮邑长”(62)等印文,这些正是《蛮夷诸律》中的原则得到长期贯彻执行的表现。只是《蛮夷诸律》的此种安排有利也有弊:其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延续《蛮夷诸律》既有的治理模式,并维持“蛮夷”族群内部结构的稳定;其隐患则在于使“蛮夷”上层首领始终保有在族群中的权威和影响力,既加大了国家权力渗透入“蛮夷”族群内部的困难,也给一些“蛮夷”族群的起兵反叛创造了可能,尤其是当“蛮夷”统治阶层的利益受到直接损害时。在史书和碑文中即多有对“诸蛮”发动大规模反叛的记载:

    17.桓帝元嘉元年秋,武陵蛮詹山等四千余人反叛,拘执县令,屯结深山。

    18.(桓帝)永寿三年十一月,长沙蛮反叛,屯益阳。至延熹三年秋,遂抄掠郡界,众至万余人,杀伤长吏。又零陵蛮入长沙。冬,武陵蛮六千余人寇江陵……武陵蛮亦更攻其郡,太守陈奉率吏人击破之,斩首三千余级,降者二千余人。

    19.(灵帝)光和三年,江夏蛮复反,与庐江贼黄穰相连结,十余万人,攻没四县,寇患累年。(63)

    20.(冯绲)南征五溪蛮夷黄加少、高相、法氏、赵伯、潘鸿等,斩首万级,没溺以千数,降者十万人。(64)

    除此之外,在材料16中还有澧中、溇中蛮“二万人围充城,八千人寇夷道”等记载,尽管其中可能存在夸大的成分,甚至部分“蛮夷”也不排除并非已经归义的“蛮夷”,但是这些军事行动不仅声势浩大,而且往往延续时间较长,以至于形成寇患累年的局面,当属实情。

    诸蛮大规模反叛具有很强的组织性,可以想见“蛮夷”统治阶层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蛮夷”君长原本就具有酋邦军事首长的属性,否则汉高祖刘邦也不会在“发夷人还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后,单独对“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给予“不输租赋”(65)的优待,更不会封“募发賨民”(66)的阆中人范目为侯。罗开玉剖析渠帅的含义并指出:“渠帅即大帅在酋长之上,是同姓部落的最高首领。”(67)再考虑到“蛮夷”进可袭扰郡县,退可利用“山深水疾”的地理形势“屯聚守险”,(68)而且有的“蛮夷”族群如板楯蛮的作战能力极强,(69)更增添了东汉军队平叛的难度。《后汉书·马援列传》记录东汉军队在平定五溪蛮叛乱时曾面对极为不利的战场形势,即具有一定代表性。这势必导致战争旷日持久、耗费巨大,并动摇东汉统治者在应对“蛮夷”反叛时采取军事手段的决心,使之不得不时而施以“恩信”,通过做出让步来招降“蛮夷”。

    综上,当东汉政府不再给予某些“蛮夷”族群租赋上的优待,抑或控制力出现明显下降时,受《蛮夷诸律》庇护的“蛮夷”统治阶层便屡有反叛之举。于是,《蛮夷诸律》不自觉地成为“离心力”的产生源头之一,并连带造成局部地区的华夏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倒退。

    结语

    有学者认为汉代在处理夷夏关系时,对夷越和归降的匈奴民众采取“纳之华夏”政策,对匈奴与西域则遵循“夷夏之防”的思想。(70)实际上,在汉代《蛮夷诸律》中亦同时存在“用夏变夷”和“夷夏”有别的方面,只不过就制定律令的初衷而言,前者是主要的,彰显了掌握“蛮夷”华夏化主导权的强烈愿望,以确保“裔不谋夏,夷不乱华”;后者则是虽然相对次要,但是在特定阶段依然有其必要性的,是“柔远能迩,惇德允元,而难任人,蛮夷率服”(71)等思想深刻影响下的产物。

    汉代统治者设想的“用夏变夷”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以有限度的优待政策吸引“蛮夷”归附,将“蛮夷”编户纳入政府直接控制下;第二,在因俗而治的基础上着力推导变革,促进“蛮夷”的华夏化;第三,在“蛮夷率服”后,比照“汉人”标准“增其租赋”,推动华夏化程度较高的“蛮夷”族群向一般编户民转化;第四,以“蛮夷”被完全纳入各县、道基层社会,并表现出对华夏文化的高度认同为目标,实现其彻底华夏化。(72)然而,问题在于《蛮夷诸律》发挥的作用基本限于前两个阶段,不仅无法为整个“用夏变夷”过程提供支持,而且从第三阶段起,还产生了不容忽视的阻力——其凸显“夷夏”有别的规定已不合时宜,至少不利于对部分华夏化程度较高的“蛮夷”族群的管理。这就造成了进退两难的局面,固然统治者不满足于停留在第二阶段,但是一旦开始比照“汉人”标准增加“蛮夷”的租赋,就意味着对长期施行的《蛮夷诸律》相关规定的推翻。由此可见,《蛮夷诸律》俨然成了汉代统治者在“用夏变夷”过程中自设的绊脚石,而部分“蛮夷”族群则抓住汉代统治者意图与《蛮夷诸律》规定的矛盾之处,为抗拒华夏化找到理由。这充分说明,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跨越是“用夏变夷”的关键节点,更是不易突破的难点。正如王明珂所说:“对于这些边缘族群而言,赋税是进入华夏之域(或成为特定华夏边缘)的痛苦代价,也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73)

    事实证明,“用夏变夷”的过程是崎岖并充满反复的,需要强大而稳定的国家政权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方面确立和巩固其根基。《蛮夷诸律》在前两个阶段取得的成果,究竟是进而成为第三阶段的坚实基础,还是横遭破坏,实际上也取决于此。遗憾的是,随着东汉后期政府控制力的严重削弱,“蛮夷”的对抗愈发激烈,以至于在史书中已很难寻觅其起兵的理由。即便考虑到东汉后期腐败统治的影响,这也仍然是局部地区华夏化进程遇到挫折的表现。而等到新的强力政权崛起,体现国家意志的“用夏变夷”程序将重新启动,甚至在许多方面从头再来。因此,可以看到相似的华夏化进程在东汉以后循环往复地出现,只是其实施力度、发展速度和覆盖广度持续上升,直至完成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蜕变。

    由此看来,《蛮夷诸律》其“用夏变夷”的方面对汉代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促进“蛮夷”华夏化的同时,对维持社会稳定、加速民族融合均有显著的积极意义,对后世的民族立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优待“蛮夷”、保全“蛮夷”上层首领地位的“夷夏”有别的方面,尽管就出发点而言无可厚非,也有相对严格的限制,但这种“区别”终归还是划下族群的界限,为部分“蛮夷”族群设定了华夏化的限度,甚至为其短暂脱离华夏化轨道埋下伏笔。总之,汉代《蛮夷诸律》在边疆治理实践中虽取得了较突出的成效,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既要从中提炼成功经验,也要总结其缺陷和不足,以作为历史的镜鉴。

    注释:

    ①参见唐俊峰:《新见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外乐律〉〈蛮夷律〉条文读记与校释》,《法律史译评》第8卷,中西书局2020年版;王勇:《从走马楼汉简看西汉归附蛮夷的编户化管理》,《简帛研究·二〇二一》(秋冬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曹旅宁:《读〈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汉律令简札记》,《秦汉研究》第17辑,西北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欧扬:《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管窥》,《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1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版;Sun Wenbo,”The ‘Manyi lü’蛮夷律(Statutes on the Manyi) in Han Slips from Hujia Caochang and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 Regional Ethnic Groups”,Bamboo and Silk,Vol.7(2),2024。

    ②参见李文涛:《〈蛮夷律〉与汉武帝在海南设县初探》,《南都学坛》2023年第4期。

    ③参见安梅梅:《秦汉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民族管理体制研究:以“属国”和“道”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80-190页。

    ④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⑤关于“毋忧案”及其所见汉代《蛮夷律》的讨论,参见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曾代伟、王平原:《蛮夷律考略——从一桩疑案说起》,《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陈庆云:《秦汉时期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属邦律〉和〈蛮夷律〉为中心》,《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万荣:《西汉初年徭役制度——由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案”说起》,《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魏永康:《张家山汉简“蛮夷律”辨正》,《史学集刊》2015年第6期;陆德富:《“毋忧案”确是冤案——兼论汉代的“内臣齐民化”尝试》,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6辑,中西书局2017年版。

    ⑥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1页。

    ⑦参见李志芳、蒋鲁敬:《湖北荆州市胡家草场西汉墓M12出土简牍概述》,《考古》2020年第2期。

    ⑧参见李志芳、李天虹主编:《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版,第89-97页。

    ⑨唐俊峰:《新见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外乐律〉〈蛮夷律〉条文读记与校释》,《法律史译评》第8卷。

    ⑩陈伟:《秦汉简牍所见的律典体系》,《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11)参见长沙简牍博物馆、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编著:《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二),岳麓书社2024年版,第142-149页。

    (12)参见《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

    (13)参见张正明:《羁縻与开拓》,《张正明学术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255页。

    (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135页。

    (15)(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31页。

    (16)参见《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1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2页。

    (18)针对“其民爵比不更”,学界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民”字衍,只有“蛮夷君长”可“爵比不更”[参见(清)王先谦:《后汉书集解》,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94页上栏]。第二,“民”字不衍,巴中“蛮夷”皆可“爵比不更”[参见(明)陈子龙撰、孙启治校点:《安雅堂稿》,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92页;唐嘉弘:《巴史四题》,《中国古代民族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15-316页]。第三,“民”字不衍,只有部分巴中“蛮夷”可“爵比不更”(参见徐复:《后读书杂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考虑到《后汉书·南蛮列传》下文复有“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的记载,综合以上诸说,笔者认为“其民爵比不更”的“民”应指每年缴纳“幏布”和“鸡羽”的“蛮夷”。此外,由于从秦惠王并巴中到秦亡汉兴相隔逾百年,不同时期获取爵位的难易程度亦存在差别,故而不能排除“爵比不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即一开始仅限于“蛮夷”君长,之后范围不断扩大。

    (19)《蛮夷诸律》在此方面填补了前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相关条文的漏洞。参见欧扬:《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管窥》,《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13辑。

    (20)参见杨振红:《徭、戍为秦汉正卒基本义务说——更卒之役不是“徭”》,《中华文史论丛》2010年第1期。

    (21)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简帛》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

    (2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9、384页。

    (23)参见王博凯:《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译人”及相关问题试论》,《简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24)参见唐俊峰:《新见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外乐律〉〈蛮夷律〉条文读记与校释》,《法律史译评》第8卷。

    (25)参见卜宪群、袁宝龙:《秦汉边疆治理思想的演进历程、实践经验与教训》,《河北学刊》2022年第1期。

    (26)已有学者对汉初民族地区葬俗背后的政治礼俗博弈进行了较深入的阐发。参见杨彦鹏:《胡家草场汉简所见汉初蛮夷葬俗的几个问题》,《简牍学研究》第10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

    (27)郑威:《试析西汉“道”的分布与变化——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谈起》,《江汉考古》2008年第3期。

    (28)参见王勇:《从走马楼汉简看西汉归附蛮夷的编户化管理》,《简帛研究·二〇二一》(秋冬卷)。

    (29)参见王博凯:《走马楼西汉简所见长沙国民族及其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

    (30)荆州博物馆:《湖北江陵张家山M336出土西汉竹简概述》,《文物》2022年第9期。

    (31)彭浩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上)》,文物出版社2022年版,第103、111页。

    (32)由走马楼西汉简可知,诸如“夷聚里相去离远”和“蛮夷”不通楚言等情况,给长沙国的“蛮夷”治理亦带来了很多困难。参见王博凯:《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译人”及相关问题试论》,《简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

    (33)魏斌:《古人堤简牍与东汉武陵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14年第85本第1分。

    (34)长沙简牍博物馆、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编著:《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一),岳麓书社2024年版,第87页。

    (35)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6页。

    (36)参见王勇、杨芬、宋少华:《西汉国家权力对蛮人族群的渗透——基于走马楼西汉简所见无阳蛮人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8期。

    (37)参见朱尖:《论东汉初期南部边疆经略的特殊性》,《云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38)参见王文光:《〈汉书〉、〈后汉书〉民族列传与汉代边疆民族历史的文本书写》,《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3年第3期。

    (39)长沙简牍博物馆、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编著:《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四),岳麓书社2024年版,第128页。

    (40)(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68《常德府·人物》,中华书局1992年版。此外,由“光武中兴,武陵蛮夷特盛”(《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一语亦可见东汉初期武陵蛮势力之强。

    (41)“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的句读方式参考了鲁西奇的观点,此处的“非”应解释为“否定”。参见鲁西奇:《释“蛮”》,《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

    (42)秦涛:《后汉“旧典考释”——兼论前汉法制在后汉的适用问题》,《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43)参见刘瑞:《秦、西汉的“内臣”与“外臣”》,《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

    (44)虞诩的整体观点实际上已明显背离“先帝旧典”(《蛮夷诸律》)的宗旨,表现出将“蛮夷”进一步边缘化的思想倾向。

    (45)参见罗新:《王化与山险——中古早期南方诸蛮历史命运之概观》,《历史研究》2009年第2期。

    (46)参见王勇:《里耶秦简所见迁陵蛮夷与秦朝蛮夷政策》,《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王勇、杨芬、宋少华:《西汉国家权力对蛮人族群的渗透——基于走马楼西汉简所见无阳蛮人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8期。

    (47)田继周:《从远古到秦汉的统一》,翁独健主编:《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4页。

    (48)吴永章主编:《中南民族关系史》,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页。

    (49)鲁西奇:《南方山区经济开发的历史进程与空间展布》,《长江中游的人地关系与地域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5、86页。

    (50)柳诒徵:《汉代内外之开辟》,《中国文化史》,中国书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402页。

    (51)参见《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上》。

    (52)参见《续汉书》志22《郡国志四》。

    (53)作为参考,南郡在永和五年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9.9人,不仅低于零陵郡,而且低于长沙郡(每平方公里14.0人),与桂阳郡大致持平。参见梁方仲编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6、37页。

    (54)参见鲁西奇:《释“蛮”》,《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第39页。有学者推测:“六朝时期长江中游蛮族应该超过了100万。”参见方高峰:《六朝政权与长江中游农业经济发展》,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55)《后汉书》卷41《宋均传》。

    (56)《后汉书》卷48《应奉传》。

    (57)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58)李冀:《两汉政府对少数民族的赋役政策》,《南都学坛》2003年第6期。

    (59)(宋)洪适:《隶释》卷7《车骑将军冯绲碑》,中华书局1985年版。

    (60)魏斌:《古人堤简牍与东汉武陵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14年第85本第1分。

    (61)(宋)洪适:《隶续》卷16《繁长张禅等题名》。

    (62)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14、218页。

    (63)《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64)(宋)洪适:《隶释》卷7《车骑将军冯绲碑》。

    (65)《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66)(晋)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卷1《巴志》,巴蜀书社1984年版。陈连庆认为阆中范氏“为接受汉化较早賨族”,“范目与賨族渊源非浅,本身当出自賨族”。参见陈连庆:《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姓氏研究——魏晋南北朝民族姓氏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67)罗开玉:《板楯“七姓”与賨人》,《巴蜀历史·民族·考古·文化》,巴蜀书社1991年版。

    (68)《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69)在两汉期间,板楯蛮一再被统治者征调参与战事,除了为汉还定三秦立下卓越战功,还曾在针对羌人、武陵蛮、益州郡夷的军事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70)参见谢良:《西汉时期夷夏关系的嬗变与思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0年第1期。

    (71)(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4664、273页。

    (72)陈寅恪曾论称“北朝胡汉之分,不在种族,而在文化”(参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6页),是知文化上的高度认同足以形成对“夷夏之辨”的超越。又胡鸿总结普通“蛮夷”民众的华夏化包括“生蛮—熟蛮—非华夏编户—普通编户”四个阶段,亦明言“非华夏编户到普通编户的转变不是法律上的,而是社会和心理意义上的”。参见胡鸿:《六朝时期的华夏网络与山地族群——以长江中游地区为中心》,《历史研究》2016年第5期。

    (73)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50页。

    转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京)2025年第3期

  • 李力:20世纪上半叶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前言

    北魏(386~534)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尤其是《北魏律》在中国古代律典沿革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学术地位,并具有不可低估的历史影响。

    在20世纪的前50年,中日两国学者所发表的有关北魏法制史的论文屈指可数。①这种现象或许可以显示出,相对于秦汉或者隋唐、明清甚至魏晋法制而言,以往的研究者仍然不够重视北魏法制的研究,其所投入的精力同北魏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所处的重要位置极不相称。

    这种情况似乎一直在持续。早在30多年之前,曾宪义、郑定编著的《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一书,虽未对北魏法制单独进行专门的梳理评析,但其第六章“魏晋隋唐法制史研究”之“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研究”,开门见山地揭示出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研究上所出现的这种不相称现象:

    应该说,过去人们对于这一时期各个政权法制的研究所倾注的精力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所处的地位相比,是不太相称的。究其原因,首先,史料的缺乏而使得研究这一时期法制状况的工作尤为艰难。相比较而言,秦汉之际,特别是隋唐以后由于国家的统一和强盛,其中法制资料散见于史籍者可谓不少。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整个中国处于长期的战乱之中,不独是其已有大部分史籍记载随即毁于战乱,而且由于这个时期虽然总体上看是有所总结,但每一个具体政权存在时间都较短暂,因而较之其他强盛王朝来说不是那么引人注目,关于这些政权的史籍记载也就差强人意了。其次,过去人们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过多地看见其战乱毁损的一面,而于具体制度之发展变迁注意不够,这也是这一时期法制研究的一个遗憾。因此,相比较而言,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研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即在对于这时期法制的相对薄弱研究中,亦是偏重魏、晋、后魏几个重要时期。在一九四九年以前的法制史著作中,如程树德《九朝律考》以及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即有这种倾向。近年来出版的法制史著作中,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个时期法制皆有基础性的介绍和论述,关于这个时期的研究论文亦有近三十篇,其重点详略大致与以前相当。②

    其所言甚是。就整个中国法制史研究而言,对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研究确实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如果仅就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研究来说,该书对这个阶段学术史回顾(第169~175页)着墨较多的是魏晋法制,尤其是晋律一直为学者所关注的重点。当然,相对而言,北魏法制更是其所谓研究薄弱环节之中的薄弱点。最后,作者总结并展望如下:

    目前,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重视不够,已是比较明显。在对这个时期法制的研究中,还留有许多空白点。比如说,在众多的研究论文中,关于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直接成为隋唐法典蓝本的北齐律,研究成果几乎近于零。因此,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具体深入研究,应该成为今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③

    这里,仅仅列举出北齐律研究作为空白点,恐怕也是不够的。现在,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北魏律研究乃至北魏法制史,也应包括在其所谓的空白点之中。过去的习惯做法是,将北魏法制与北朝法制捆绑在一起,而且一般是放在魏晋南北朝这个大阶段之下来一并研究的。如此,难以凸显出北朝法制史的独特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也无法推进其研究进程,甚至可能会制约北魏法制史整体研究水平的提升。因此,应该考虑将北魏法制史作为断代法制史来进行研究。这也是本文写作的一个出发点。

    在20世纪下半叶,“魏晋南北朝法制地位逐渐受到重视,其重要意义逐渐被认识”到,例如,北魏政权在法制建设中吸收汉文化,照顾各民族特点,沿袭“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并有进一步的推进发展,但是有关北魏法制史研究成果之学术史梳理仍然缺位,其不足“最主要的就是史料缺乏,律文的大量佚失,是这一时期法制研究的一大难题,少数民族法制建设方面的史料则更为欠缺”。④近年来出版的与北朝法制相关的研究著作,似乎也可作为其佐证。⑤或许在此也可以再下个判断,20世纪下半叶对北魏法制史研究的推进幅度也不够理想,是否如此,有待下一步学术史梳理工作完成后,才能明确回答。

    20世纪上半叶(1900~1949)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开启时代,北魏法制史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野。那么,其研究者究竟是如何处理北魏法制“史料缺乏,律文的大量佚失”这个问题的?这既是对三国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具体深入研究之一,也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拟从学术史的角度考察北魏法制史的研究,总结其研究之得失,就是考虑到:在北朝五个朝代法制发展的序列之中,居于其首的北魏相当重视法制建设工作,并有独特的开拓与创新之处,在北朝法制发展中的地位之重要自不待言。

    一 浅井虎夫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浅井虎夫(1877~1928),1902年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文科大学汉学科,福冈高等学校(今九州大学)教授。⑥其中国法制史的代表作,就是20世纪初期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两部大作。在此,梳理一下其中有关北魏法制史的相关研究。

    1.1904年的《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于1904年由博文馆出版,全书383+9页。按照徐世虹的定位,这是第一部系统研究中国法制沿革的著作。⑦

    浅井虎夫此书出版两年后,即1906年,就有中文本紧随其后问世,即邵修文、王用宾合译《中国历代法制史》。⑧全书349页。其前有客居日本的刘绵训之序、译者之序。其译文为白文,没有标点句读。无论如何,该中文本极其便于当时的研究者阅读并使用。

    在该中文本扉页及版权页上,均未见作者浅井虎夫之名,而版权页只列有两位译者之名。不过,在“译本例言”中,译者提及其日文原书名及其作者浅井虎夫之名。又,正文第1页右下方有著者与译者的署名——唯一可见的一处有著者、译者一起的署名。

    有关这两位译者,以及为其作序者刘绵训的基本情况,过去的法制史学者罕有介绍。在此顺便补充一下。

    邵修文(1883~1942),字竹青,安邑县(今运城市盐湖区)邵村人。清光绪末年中举。1904年,作为山西大学堂学生被选派为第一批官费留学生,入日本明治大学学习法律,其间加入中国同盟会,兼任中国留学生总会陕西分会职员长。1910年回国,参加学部组织的留学毕业生考试,奉谕旨以小京官按照所学科目分部补用。民国时期,先后担任过运城军政府高等审判庭庭长、山西大学堂法科法律学门分教,以及甘肃省高等法院院长、北京审判庭庭长、天津市高等法院院长、河北省高等法院院长、山西省高等法院院长等职务。⑨

    王用宾(1881~1944),字利臣、理成,号太蕤,别号鹤村,室名半隐园,猗氏县(今属临猗县)黄景都村人。1904年,作为山西大学堂学生随山西第一批官费留学生去日本留学,先入盐仓铁道专科学校,最终转入法政大学读法律。⑩1905年加入同盟会。民国时期,组织成立山西临时省议会并担任副议长,历任第一届国会参议会议员、“天坛宪草”起草委员会委员、参议院法制股常任委员,与刘绵训一起创办山西法政专门学校,后来追随孙中山从事护法运动,襄助兴师北伐,被任命为总统府、大本营及国民党本部参议。曾在广州参加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参与协助孙中山制定“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担任过河南省政府秘书长、代理省长,南京政府第一、二届立法委员,第二届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考试院考选委员会委员长,司法行政部部长等职务。(11)

    刘绵训(1881~1919),猗氏县(今属临猗县)陈家卓村人,字翼若,1904年甲辰科进士,不愿为吏,自费留学日本,入早稻田大学学习法政,(12)精研民法,其间加入同盟会。曾任山西公立法政专门学堂监督、山西咨议局议员、京师大学堂图书馆馆长、山西省司法厅厅长、司法筹备处长、山西地方自治促进会副会长。(13)

    《中国法制史》全书共有六章+附录:第一章“汉人种之建国”,第二章“唐虞三代之法制”,第三章“汉代之法制”,第四章“唐代之法制”,第五章“宋代之法制”,第六章“明代之法制”。附录“清朝之法典”。

    据其“凡例”可知,这一撰写体例系参考布鲁奈《德意志法制史》、耶灵《罗马法制史》、格利谟的著作,以及宫崎、美农部两位法科大学教授的讲义。(14)

    汉代以下每章的设置大体一样。以第五章“唐代之法制”为例,其下设有13节:官制、身份阶级、经济状况、财政、救恤行政、交通行政、教育行政、宗教行政、军制、法源、诉讼法、刑法、民法之一斑。

    其中,后四节属于今天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在刑法、民法之下所设之“款”目,显然是采用近代刑法、民法的理论架构。又,唐代、明代设有“民法”一节,汉代、宋代则无。

    在第三章“汉代之法制”之第九节“法源”之中,作者指明:“自魏以后之法典,现物不传,其内容虽不可知,而其篇目尚有存者”,并列举出传世文献所见魏晋至隋各朝代的律名,其中提及“后魏有太和新律”,并列出三个表,从中可见北魏律令的相关信息如下:

    “魏新律至隋大业律令”表:“后魏新律,二十卷,崔浩等撰,太和五年成”。(第74页)

    “晋以后令之篇目”表:“魏令三十篇逸其目”。(第77页)

    “自战国魏至隋律之篇目”表:“后魏廿: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牧产、擅兴、盗劫、贼犯、斗律、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毁亡、告劾、系讯、请赇、水火、关市”。(第78~79页,见图1)

    图1 自战国魏至隋律之篇目

    汉代之后四章的“法源”一节,亦均如此。由此可知,浅井虎夫在此只是大致梳理一下北魏律令的名称、卷数、篇目等,并未展开实质性的史料辑佚整理工作。关于此问题,他是这样考虑的:

    自战国见法典以来,以至汉代,其间编纂之法典不知凡几,殊于魏以后,完全法典渐次编出,今就此等略说之,其详委之处,让于本书以外别编之中国法典论。(15)

    这也就是后来浅井虎夫继续撰写《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一书的动因所在。

    2.1911年的《中国法典编纂沿革》

    《中国法典编纂沿革》,1911年由京都法学会出版,全书395页。可以视为其《中国法制史》一书的姊妹篇。

    该书出版后很快就传入中国,引起了当时民国政府的重视和相关学者的关注。可见其影响力之大。其中文本由陈重民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9年出版。(16)

    由当时的官方出资来出版一部日本学者研究中国法制史著作的中文本,确实是比较少见的事情。此中文本原书,今已不易见到。(17)比较幸运的是,经李孝猛点校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有简体字横排本。(18)

    李孝猛在“点校序言”末尾(第6页)感叹:“本书乃陈重民先生所译,但点校者无法找到其个人资料,生卒年月、事迹均无所考,深感遗憾。”当时他未查到译者(枣阳)陈重民(陈正教)的相关资料。今亦补充于此。

    陈正教(1889~1948),字重民,湖北枣阳兴隆乌金陈岗人。1905年,自费去日本留学,入东京大学,其间加入同盟会。1909年回国。武昌起义次日即到都督府任秘书,1913年讨袁之役失败被通缉。1914年,入北京中国公学进修。后任南京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则委员会技士、委员。(19)另有译著《政治道德论》(〔日〕浮田和民著,商务印书馆1919年初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7年影印),并编纂《今世中国贸易通志》(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著有《中国进口贸易》(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全书共有14章:总论,法经,汉之法典,魏晋以后之法典,隋之法典,唐之法典,五代之法典,宋之法典,辽之法典,金之法典,元之法典,明之法典,清之法典,中国法典之特色。

    其中,第四章“魏晋以后之法典”之第四节“后魏之法典”,专门考察了北魏的法典。

    他首先明确指出:后魏法典有《神嘉律令》《太和律令》,并以“按”语考证这两个法典。接着,辑佚律文9条、令文11条。

    关于浅井虎夫此书的学术贡献,李孝猛有如下中肯的评价:

    在此书中,浅井虎夫先生对中国上自先秦下至清朝的法典编纂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考证、细致的梳理,勾勒了中国古代千余年的法典编纂的变化更替、继承创新的源与流。对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情况作如此深入的考察,浅井虎夫先生恐怕不仅是在日本,即使在中国亦是第一位。通过此书,可以看到浅井虎夫先生为此所花费的心血——字数不多,当时工作量巨大,同时亦可以看到日本学者一贯的严谨学风和精深的考据功底。(20)

    浅井虎夫是最早着手辑佚北魏律令的日本学者。从时间上看,其辑佚工作很可能与沈家本所进行的辑佚工作,属于同一个时期。《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一书,对后来学者进行此类辑佚工作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二 梁启超等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这个时期,相关的研究者主要有梁启超、沈家本、程树德、杨鸿烈。以下,梳理其相关的研究成果,确定其各自在北魏法制史研究之学术史上的位置。

    1.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

    1906年,梁启超以“饮冰”之署名,将此文分三次连载于1906年《新民丛报》第8~10号。具体如下:(21)

    饮冰:《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新民丛报》第四年第八号(原第八十号),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明治三十九年五月八日。

    饮冰:《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续第八十号)》,《新民丛报》第四年第九号(原第八十一号),光绪三十二年五月一日/明治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饮冰:《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续第八十一号)》,《新民丛报》第四年第十号(原第八十二号),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明治三十九年七月六日。

    《新民丛报》是20世纪初期梁启超在日本横滨编辑出版的半月刊。在其“初创时向保皇会译书局借款数千元作为经费,一年后退清,改为股份经营,分八股,梁居其二”。自1902年2月8日(光绪二十八年正月初一日)起,“历时六年,共出九十六号,编辑和发行人署冯紫珊,实为梁启超负责,刊物上重要文章也大都出自梁氏之手”。(22)《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即其中之一。

    在中华书局影印版《新民丛报》第12册第11149页(第17页),可见其文末注明“(未完)”二字。但此文后续部分未见其完成并发表。由此或可推知,该文是一篇未完成之稿。除《梁启超全集》之外,(23)其他各家的收录本大多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据其篇首“自序”第一段文字可知,该文原为作者另一名作《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之附录,写成之后因其篇幅过长,且其所论全属法理学范围之外,故单独成篇发表。(24)

    《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是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第一部专论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著述。(25)其正文由如下11章组成: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战国以前之成文法

    第三章 李悝之成文法

    第四章 两汉之成文法

    第五章 魏晋间之成文法

    第六章 唐代之成文法

    第七章 宋代之成文法

    第八章 明清之成文法

    第九章 成文法之渊源

    第十章 成文法之公布

    第十一章 前此成文法之缺点

    其史料依据为传世文献,即二十四史之刑法志、艺文志、经籍志,《通典》《续通典》《皇朝通典》《文献通考》《续文献通考》《唐六典》《唐律疏议》《大清律例》《唐会要》。

    其中,并未单列出“北魏之成文法”作为一章,仅在第五章“魏晋间之成文法”末的两个表(表1:曹魏新律至大业律“法典之名及其篇数、制定发布之日期”,表2:“战国至隋法律篇目次第”)中,列出“后魏新律”之名、卷数及其制定者、发布日期,以及“后魏律”的具体篇目。具体如下:(26)

    表1:后魏新律……二十卷……崔浩等撰……太和五年成

    表2:后魏律: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牧产、擅兴、盗劫、贼犯、斗律、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毁亡、告劾、系讯、请赇、水火、关市。二十篇

    这两处与前揭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之表相同,当系直接引用,但未在此注明出处。不过,梁启超在篇首“自叙”中列出的参考书有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一书。

    由此可见,此时梁启超该文尚未把北魏律作为其研究对象,即使在魏晋南北朝法制之中,其关注的重点也仅在于曹魏新律和晋律。也就是说,梁氏并未将北魏法制单列出来进行专门的考察与研究。关于北魏法制部分,其研究乃袭用浅井虎夫之说。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历代刑法考》在清末民初的出版情况是,《历代刑法考》(78卷),清光绪年间刻本;清宣统元年(1909)刻本;民国二年(1913)刻本。(27)

    在该书中,涉及北魏法制的部分主要有:(28)

    《刑制总考三》

    《刑法分考十七》之“元魏非刑”

    《赦考》卷3“大赦”之“北魏”

    《律令三》:后魏律,法例律、盗律、贼律、赦律、斗律,狱官令官品令,太皇太后令十八条,太昌条格。

    《狱考》

    《死刑之数》

    《历代刑官考上》之“后魏”

    《寄移文存》卷4《学断》之“后魏刘辉之狱”

    沈家本在这里所进行的工作,主要是对相关史料进行辑佚考证,其个人的看法则以“按”语的形式置于史料之后。

    据此可以判断:沈家本基本上是在历代刑法的框架下辑佚相关的史料,并没有以近代法制史学科的视野对北魏法制史展开研究。

    3.程树德《九朝律考》及《中国法制史》

    程树德(1876~1944),20岁时为陈宝琛门生,清末举人,公费留学于日本,为法政大学法律速成科第二班学员(1904年10月18日至1906年6月24日)。回国后,作为法律学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政治系等执掌教鞭,同时从事古代法律研究。(29)《九朝律考》和《中国法制史》二书,就是研究古代法律的代表性成果。

    (1)开启北魏法制史研究先河的《九朝律考》

    《九朝律考》,1927年初版,二册,全书原系白文,无句读标点。(30)

    至1927年,光绪二年(1876)出生的程树德已步入50岁之路。回顾一下本书产生的过程,就可知程树德将其四十来岁这一最充实的壮年期大多数的时间与热情,都倾注于此书的撰写之中。此书的公开出版,奠定了程树德作为法制史学家不可动摇的学术地位。(31)

    杨廷福对《九朝律考》的总体评价是:

    程树德先生《九朝律考》对于我国从公元前二世纪到公元七世纪已经亡佚的法典,从浩繁的文献中索隐探赜,作综合翔实的考证,成为研究我国古代社会法制变迁沿革的一部重要著作,功不可没。(32)

    这是目前历史学界、法律史学界形成的共识。《九朝律考》的学术价值至今不衰。

    《九朝律考》有四个版本:①1927年,商务印书馆刊行《九朝律考》初版(全书587页)。今已不易见到。1989年上海书店《民国丛书》影印再版(第一编之28,与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合订为一本)。又,1927年版的版权页所见的其英文书题为:“A STUDY OF CHINESE LAW FROM THE HAN DYNASTY TO THE SUI DYNASTY”,显示了《九朝律考》的实质内容。②1934年商务印书馆作为“大学丛书”之一出版(全书524页),一般称为“大学丛书本”,为大多数研究者所喜好使用。③1955年商务印书馆标点本(全书448页)。④中华书局标点本(全书448页,系以1955年版为基础的影印版,修正若干错误之处)。(33)

    程树德研究北魏法制史的成果,就是其《九朝律考》中的《后魏律考序》和《后魏律考》(两卷),是1921年完成的。

    《后魏律考序》,相当于其研究北魏法制史的“总论”部分。程树德将其研究北魏法制的心得高度浓缩提炼出来,在此勾勒出北魏律远溯汉律的律系沿革脉络。

    不过,此文系旧体文风,既没有标点,也不分段落,给一般人的阅读造成一定困难。这里,大致归纳为如下10点,以便于理解把握:

    ①“今之言旧律者,率溯源于唐律”。而“唐本于隋”,“隋本于北齐”。此“征之律目之相同”而可知。

    ②“盖自晋氏失驭,天下分为南北,江左相承,沿用晋律。梁、陈虽各定新律,而享国日浅,祸乱相仍。又当时习尚,重黄老,轻名法。汉代综核名实之风,于斯尽矣。”

    ③“拓跋氏乘五胡之扰,跨据中原,太祖、世祖、高宗、高祖、世宗,凡五次改定律令。孝文用夏变夷,其于律令,至躬自下笔,凡有疑义,亲临决之,后世称焉。是故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

    ④“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

    ⑤“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

    ⑥“考元魏大率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严不道之诛,重诬罔之辟,断狱报重,常竟季冬,则李彪以为言,诸有疑狱,以经义量决,略如汉之《春秋》决狱,江左无是也。”

    ⑦“是曷以故?盖世祖定律,实出于崔浩、高允之手。崔浩长于汉律,常为《汉律》作序(《史记索隐》引)。高允史称其尤好《春秋公羊》。盖治汉董仲舒、应劭《公羊》决狱之学者。”

    ⑧“而其后律学,又代有名家。太和中改定律令,圣主贤臣聚议一堂,考订之勤,古今无与伦比,较之南朝沈约、范云、徐陵诸人,假清谈词藻,以润色鸿业者,其优劣为何如也。”

    ⑨“《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二十卷,李林甫注《唐六典》,于《后魏律》已不能举其篇目,则至唐已佚。顾魏世著述,传世者稀,今可考者,惟魏收一书,而收书于《刑罚志》,又不列魏诸律篇目,沿革增损,遂无可考。今仍以收书为主,分别考证,厘为上下二卷,以备一朝掌故。”

    ⑩“魏初承丧乱之遗,立制颇为严峻,然自高祖改律,死刑止于三等,永绝门诛,慈祥恺恻,有逾文景。中叶以后,至禁止屠杀含孕,以为永制,仁及禽兽,迥非后世所及。夷狄进于中国,则中国之犹春秋之志也。”

    《后魏律考》系程树德据前揭⑨所作,当是其研究北魏法制史的“分论”部分,包括卷15《后魏律考上》、卷16《后魏律考下》(今见中华书局1963年标点本,其卷5为《后魏律考上》《后魏律考下》)。

    根据“凡例”可知,在史料之后,程树德以“按”语写出其对这些记载的研究意见,以考证为主,不涉及论断。但并不是在其所列的每条史料之后都有“按”语。经统计可知,卷15有“按”语30条,卷16有“按”语13条,共计43条。

    具体而言,卷15《后魏律考上》之目([ ]内的按语数目为笔者所加)有如下12项:

    魏数次改定律令(附定律诸人)[按语,1条]、魏律篇目[按语,13条]、魏律佚文[按语,1条]、魏刑名[按语,12条]、魏五族三族门诛之制[按语,1条]、魏宫刑[按语,1条]、魏恕死徙边之制[按语,1条]、禁锢、除名、籍没、魏用大枷、魏刑罚滥酷。

    又,卷16《后魏律考下》之目([ ]内的按语数目为笔者所加)有如下57项:

    八议[按语,1条]、老小废疾、公罪、出入人罪、不道[按语,1条]、不孝、大不敬[按语,1条]、诬罔[按语,1条]、诬告反坐、漏泄、诽谤咒诅、口误[按语,1条]、违制、枉法、杀人、掠人、抑买良人为婢、窃盗、盗牛[按语,1条]、州镇主将知容寇盗不纠、自告[按语,1条]、吏民得举告守令、诸监临受财[按语,1条]、逼民假贷十匹以上死、隐匿户口、擅兴事役、诈取爵位、征戍逃亡、马度关、后期斩、穿毁坟垄罪斩、巫蛊、居丧听乐饮戏、考功失衷、奸吏逃刑不在赦限、赦前断事引律乖错、律无正条、再犯、三人成证、魏盗铸钱及禁不行钱诸律、魏以均田入律、魏禁夺哀、魏禁报仇、魏禁图谶[按语,1条]、魏禁杀牛、魏禁屠杀含孕、魏酒禁、魏罢山泽之禁、魏大臣犯罪多赐自尽、魏断狱报重常竟季冬、魏孕妇行刑待分产后之例[按语,1条]、魏疑狱以经义量决、魏格、魏故事、魏户籍五条[按语,1条]、魏令[按语,2条]、魏律家。

    此前已经出版的《汉律考》,其体例系“仿《文献通考》之例”(《汉律考序》),具体为:律名考、刑名考、律文考、律令杂考、沿革考、春秋决狱考、律家考。其中,前四者即从“律名考”到“律令杂考”,可视为“法律制度的内容”部分,由此可窥见汉代所存在的法与刑名之名称或汉代法律规定内容的史书之记载。“沿革考”是将显示汉代法律废改之迹的记载以编年体形式编辑起来的,也可以说是汉代的法制年表。“春秋决狱考”,是在整体上呈示将经义作为决狱的准则、汉代与春秋决狱有关的记载。“律家考”,则汇集汉代与法律有密切关系之人物的事迹。程树德尤其关心古代中国法学之消长问题,这里所设“律家考”一目恐怕并非与此无关吧。其《魏律考》以下各篇,也基本上是以《汉律考》这种体例为模板完成的。(34)《后魏律考》二卷亦然。北魏律令的制定及其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律学家的情况,由此构建起来。

    在1918年出版的《汉律考》方枢之序中,可见方氏对当时所交往的程树德本人的描写与评价:

    余交程君有年,视其人,恂恂如儒者,知其长于新律,而未知其亦邃于旧学也。惜之讲汉学者,多详于经史,而略于政术。今程君以考据之言律,可谓独辟町畦者矣。(35)

    正如日本学者七野敏光所说,据此亦可见程树德当时写作《九朝律考》之真实状态一斑。其所备旧学与新律之学均有来源。据考,其20岁时入陈宝琛门下,(36)“尽读其藏书,始留心考据之学”(《九朝律考序》)。新律之学,则来自其在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班学习法律一年半(三个学期)。

    程树德以《后魏律考序》为总论,以二卷《后魏律考》为分论,完成了其对北魏法制史的研究。因此,可以说《九朝律考》开启了20世纪中国学者研究北魏法制史的先河。

    (2)以《九朝律考》为基础的《中国法制史》

    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上海华通书局1931年初版,全书189页。

    据七野敏光推断,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一书的写作,很可能就是其在《九朝律考》的执笔过程中慢慢构想而成的。(37)这个看法是比较有说服力的。

    由此或可见,程氏此两书之间的关系:《九朝律考》是资料方面的准备工作,而《中国法制史》则是以其法制史料的辑佚考证为基础完成的,是他为讲授“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所撰写的教科书,由四篇组成:总论、律令、刑制、关于中国法制之研究。(38)

    其中,关于北魏法制的研究,主要分布在:第一篇“总论”,第三章“法系”;第二篇“律令”,第六章“南北朝”之第一节“总论”、第四节“北魏”;第三篇“刑制”,第四章“南北朝”之“(二)北魏”。第四篇“关于中国法制之研究”,则零星散见。(40)

    例如,在第一篇“总论”之第三章“法系”中,关于北魏法制,其论述如下(第9页):

    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北魏多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盖世祖定律,出于崔浩、高允之手。崔浩长于汉律;《史记索隐》尚引其汉律序文。高允则好《春秋》、《公羊》;盖治董仲舒、应劭、公羊决狱之学者。惜魏律久佚,史并失其篇目;然以《魏书》纪传考之,知其固源出汉律也。

    这段文字当来自前揭《九朝律考》一书《后魏律考序》之⑤⑥⑦这三点。又如,第二篇“律令”之第六章“南北朝”之第一节“总论”的文字,主要来自前揭《后魏律考序》②③④⑤⑥⑦①这七点,只是对若干文字略作调整。

    程树德将《九朝律考》一书中《后魏律考序》这一“总论”部分,分配在《中国法制史》之中,继续作为其北魏法制研究的“总论”。由此可知程氏《九朝律考》与《中国法制史》二书关系之密切,或可称之为姊妹篇。

    4.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

    杨鸿烈(1903~1977),1919年考入北京高等师范学校(今北京师范大学的前身)史地系,后转入英语部,旋即成为梁启超的私淑弟子。1925年7月,参加清华国学研究院第一届招生考试而被录取,排名第六,其科目为“中国文化史”。或许因经济原因推迟到1926年9月入学。1927年6月,作为国学研究院的第二届学生毕业。

    《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就是杨鸿烈在清华国学研究院师从梁启超时所完成的毕业论文,受到梁氏《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的直接启发,袭用“发达史”三字。据说,交稿后亦曾得到导师梁启超的盛赞。(40)

    《中国法律发达史》可能是杨鸿烈进入清华国学研究院之前既有的未完稿,入学后在一年之内集中精力完成,1927年毕业后交付出版,1930年由商务印书馆初版。

    在第一章“导言”之“法律史的史料”中,他将北魏法制史的史料分为“原料”与“副料”,具体包括:

    后魏法律史的原料有魏收撰的《魏书·刑罚志》《官氏志》《道武帝本纪》《高祖本纪》《宣武帝本纪》《孝静本纪》《辛雄传》《张白泽传》等篇,副料有释道宣撰的《高僧传二集》、杜佑《通典》、《册府元龟》等书。

    此外,在“研究的方法”中,其引用了日本欧美学者论研究一般法律史的方法研究。例如,引用“浅井虎夫在《中国法制史》上又分为‘纵的研究法’、‘横的研究法’或‘体的研究法’、‘用的研究法’”(第12~13页),并明确表示“我这书也是互用‘纵横’‘体用’的方法”。(41)

    全书共有27章。其中,第十一章“后魏”,起首的一段文字,实际上是其研究北魏法制史的“总论”:

    后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外来的鲜卑民族统治中国北部的人民,他们原始的司法情形,确不脱野蛮幼稚的状态,如《魏书·刑罚志》所说的“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之。”又说:“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都是一般游牧部落民族的普通现象;但是他们历代的君主却异常努力要同化于汉人,所以编纂法典的事业,前后竟有九次以上,而设官管理人民的诉讼,其制度犹觉完密,虽“君主之尊”也常常出庭裁判,并派使者四出巡察州郡,准许人民得直接控告不法官吏;虽已狱成,若有穷冤,仍得上诉;这些都是后魏司法优越的地方。至说到后魏法律有过于残酷的规定,并缺乏伟大的法律思想家,却也有专门精于法律的人,尤其是在南北朝各国中有比较丰富的刑法和民法的史料,使我们很感兴趣。(42)

    接着,再以“法典”“法院编制”“诉讼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民法”“法律思想”为框架,以传世文献所载北魏法制史料来建构北魏法制。

    这个“总论”及其叙述架构,可以与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序》)以及《中国法制史》(第五章之第一节、第四节)对照起来考察。明显可见,杨鸿烈在此完全采用以近代西方法学理论来构建中国古代法律的范式。

    总括以上这四位中国学者的北魏法制史研究,大致可以得到如下初步认识。

    第一,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作为最早的中文本中国法制史著作,虽未及关注到北魏法制史的研究,却袭用浅井虎夫之说,拉开了北魏法制研究的序幕。

    第二,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拓展了北魏法制研究的幅度,着手整理北魏法制史料,辑佚考证其律文,在历代刑法的框架下论及北魏法制。但是,这种研究更多沿袭的是传统史学与律学的旧学路子,并没有进入近代法学系统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第三,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序》《后魏律考》)、《中国法制史》兼具旧学与新学,前者奠定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史料基础,后者则开启了中国学者研究北魏法制史的先河。

    第四,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彻底完成了中国法制史从旧学走向新学的转折,其以近代西方法学理论和部门法体系所建构的北魏法制史框架,框定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模式。

    三 其学者间学术关系的沿袭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期以上这几位学者之间,存在某种学术上的沿袭关系,而且曾出现过学术评论,即相互之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学术影响。这是以往的研究者关注不多的地方。(43)就北魏法制史而言,大致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梁启超、杨鸿烈直接受到浅井虎夫著作的影响,其间存在学术沿袭与发展关系。

    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在“自序”中,列举其所据最重要之参考书,其中日本学者的著作主要有:织田万《清国行政法》、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广池千九郎《东洋法制史序论》、田能村梅士《世界最古之刑法》、穗积陈重《法典论》、奥田义人《法学通论》、梅谦次郎《民法原理》。

    据滋贺秀三介绍,日本学者真正着手研究中国法制史,开始于中日甲午战争之后调查台湾地区的习惯,织田万的《清国行政法》就是其成果之一。织田氏作为京都大学行政法、国际法专业的教授,按照“新行政法体系,以大清会典及其他大量文献为资料,汇编了《清国行政法》”。浅井虎夫“参加了《清国行政法》的编写工作”。(44)

    其中,尤其是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一书,恐怕直接影响到梁启超此文的名称设定及其文章结构的安排。

    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第一章“导言”中列举欧美日本学者“近年关于中国法律的著作”,其中提到的日文著作有:

    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中国法制史》的一部分。

    东川德治:《中国法制史研究》。(45)

    实际上杨氏在“导言”的开始部分,谈中国法律的特点时,就引用浅井虎夫的观点:

    近数十年日本承受西方法学而能发扬光大的也有不少的人,就中整理中国法律古籍的虽寥若晨星,但如浅井虎夫所著《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本)第十四章也有批评说:“次即中国法典内容上之特色而观察之,可得其三要点焉”:

    一、私法的规定少而公法的规定多也……

    二、法典所规定者,非必现行法也……

    三、中国法多含道德的分子也……(46)

    接着,评析浅井虎夫著作,并明确提出自己此书写作的目的之所在:

    这样可见中国法律在最近几十年内亦已引起世界学者的注意,但可惜欧美法家所根据的多只是一部《大清律例》,而日人浅井虎夫也只研究“法典”,不及法院编制,诉讼法,刑法总则,分则,军法,民法,和法律思想,所以都不足以囊括中国法系的全体,但只“窥豹一斑”而已,所以我这部书就为弥补这种缺憾而作。(47)

    由此可见,杨鸿烈除了受到梁启超的学术影响之外,与浅井虎夫之间也存在直接的学术沿袭与发展关系。

    第二种情况:杨鸿烈对沈家本和程树德有关北魏法制研究的批评。

    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第十一章后魏的“法典”之目下,提到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其批评如下:

    后魏经过这九次的立法,所以条文必是繁多,在《隋书·经籍志》里还说:“《后魏律》二十卷”,但到了唐代便全都不见了,《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令”注就说:“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后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名。”最可怪的是沈家本《律目考》竟敢这样肯定地说:“元魏改律,史无明文。”其实并非史无明文,实《后魏律》没有百年的寿命罢了。(48)

    此外,其《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章“导言”,在谈(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定义和范围”时,直接批评程树德《中国法制史》第一篇“总论”第三章“法系”(第9页)所论:

    这里所说“法律内容全体”是指整个的“中国法系”而说,著者不相信程树德先生《中国法制史》所说如下的一段话是真确:

    “……自晋氏失驭,天下分为南北,于是律分南北二支。南朝刘宋、南齐,沿用晋律……及陈并于隋,而南朝之律,其祀遽斩。”

    “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北魏多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

    紧接着,又批评其《九朝律考》卷15《后魏律考序》所论:

    程先生又在《后魏律考序》说:

    “……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如流徒之列刑名,死罪之分斩绞,及十恶入律,此皆与南朝异者……”

    著者的意见以为自《唐律疏议》以前的整部法典既不存在,所以要勉强说“南北律系”立法的根本原理彼此不同是无充分证明,很危险的。程先生也承认——

    “中国法律有左列特殊之点:

    (一)建国之基础,以道德、礼教、伦常,而不以法律;故法律仅立于补助地位,为手段,不为目的。……

    (二)立法之根据,以道德、礼教、伦常,而不以权利。各国宪法所以保障人权,民法则以物权、债权为先,而亲族继承次之,此法律建筑于权利之上也,我国则反是……

    (三)法律既立于辅助道德、礼教、伦常之地位,故其法常简,历久不变……”

    这三种特点试问程先生,南北律系果有什么根本差异的所在?可以说整个的完全相同。(49)

    尤其是,在杨鸿烈之后,陈寅恪、杨廷福也先后就程树德的观点提出异议。

    陈寅恪在其名作《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之“四、刑律”中,关于北魏法制,有以下两点认识(并作了论证):

    又关于隋唐刑律之渊源,其大体固与礼仪、职官相同,然亦有略异者二端:其第一事即元魏正始以后之刑律虽其所采用者谅止于南朝前期,但律学在江东无甚发展,宋齐时代之律学仍两晋之故物也。梁陈时代之律学亦宋齐之旧贯也。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实则南朝后期之律学与其前期无大异同。故谓“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而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其祀遽斩”(程树德先生后魏律考序所言)者固非,以元魏刑律中已吸收南朝前期因子在内也……其第二事即北魏之初入中原,其议律之臣乃山东士族,颇传汉代之律学,与江左之专守晋律者有所不同,及正始定律,既兼采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魏晋文化在凉州之遗留及发展者,特为显著,故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转胜于江左承用之西晋旧律,此点与礼仪、职官诸制度之演变稍异者也。(50)

    接着,详细证明此二事。在其结论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其一,“至宣武正始定律,河西与江左二因子俱关重要,于是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

    其二,“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若就南朝承用之晋律论之,大体似较汉律为进化,然江左士大夫多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学无大发展。且汉律之学自亦有精湛之义旨,为江东所坠失者,而河西区域所保存汉以来之学术,别自发展,与北魏初期中原所遗留者亦稍不同,故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其广收博取之功,并非偶然所致也”。(51)

    后来,杨廷福针对程树德(《九朝律考》之《南朝诸律考序》《后魏律考序》,《中国法制史》第一编第三章),提出如下看法(并论证其可商榷之处):

    可是作者立论强调中国法律的南北分派,说:“自晋氏失驭,海内分裂,江左以清谈相尚,不崇名法。故其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朝自魏而齐而隋而唐,寻流溯源,自成一系,而南朝则与陈氏之亡而俱斩。”又谓:“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北魏多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制。”又认为:“自晋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复作律系表,来说明南北两派法律的承受关系。作者受时代的局限,没有从社会制度、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以及在当时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去探讨它们之间的历史渊源和内在的联系,徒以南北对峙和朝代的兴亡作截然划分,认为“南朝之律至陈并隋而其祀遽斩”,似可商榷。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四刑律》虽亦不以程氏之说为然,但认为北魏颇传汉代律学,而北魏、北齐、隋、唐律为一系相承之嫡统,还是有商榷余地的。(52)

    以上的这些批评是否准确到位,今天仍然可以再讨论。不过,从此处的学术批评来看,至少可以窥见当时关于北魏法制史研究之进展及其学术水平高低之一斑。程树德的观点是否妥当,已经不是第一位的,重要的是他提出的问题具有学术价值,进而引起讨论,如此可以推进学术研究的进展。

    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前揭程树德的意见。例如,北京大学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可见:

    南朝的宋、齐、梁、陈虽都进行过法典编纂,但就法制发展而言,“北优于南”(程树德:《九朝律考》)。其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南朝崇尚清谈,轻视名法不无关系。(53)

    又,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引用程树德《九朝律考》之“律系表”,及其“魏律系孝文自下笔,此前古未有之律”“北魏律承用汉律,渗透了汉律的精神”的观点,并引用前揭陈寅恪所论“其二”之说。(54)

    统编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指出:“近代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多有南北朝时律分两支而北优于南之说”,这是程树德所言。又引程树德说:“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此外,引用前揭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所论其一、其二。(55)

    目前没有直接的文字证据可以显示出,程树德的古代法制史研究(包括北魏法制史研究)与日本学者的研究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学术关系,期待以后有新的资料再展开考察。(56)不过,在此,可以推测肯定存在某种学术上的关联。据其《汉律考序》知,“甲辰读律扶桑,即有搜辑丛残之志”,因此在留学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班学习法律期间(1904~1906年),他或许读过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一书,不排除还有同一时期其他日本学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包括当时也在日本的梁启超所看到的那些日本学者的著作。

    结语

    以上,在将北魏法制史作为一个断代法制史处理的基础上,选择20世纪上半叶比较重要的中日两国学者的著作,梳理有关北魏法制史研究的情况。现在,简要归纳一下得出的相关认识。

    第一,浅井虎夫、沈家本的研究成果拉开了20世纪初期北魏法制史之史料辑佚工作的序幕,其筚路蓝缕之功不可磨灭。

    第二,浅井虎夫的《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以及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与《中国法制史》,堪称20世纪北魏法制史之史料辑佚与研究工作的一个顶峰。

    第三,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是中国法制史从旧学走向新学的转折,其以近代西方法学理论和部门法体系所建构的北魏法制史,奠定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模式。

    第四,梁启超、杨鸿烈的相关研究成果受到浅井虎夫等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著作的直接启发和影响,同时,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也受益于梁启超学术指导,并沿袭其《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的主导思想。此外,程树德的两本大作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浅井虎夫等日本学者著作的影响。

    第五,杨鸿烈对程树德著作的学术评价,体现出20世纪30年代北魏法制史研究的真实状况,代表了当时最高的学术水平。

    第六,梁启超、沈家本的研究,是在清末“预备立宪”修律的大背景下展开的,而程树德、杨鸿烈的研究则是在民国初期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创立进程中完成的。

    20世纪的北魏法制史研究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学术水平?举例来看,作为20世纪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里程碑式的成果,10卷本《中国法制通史》第3卷《魏晋南北朝》,集中体现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学术水平。这就是陈汉生负责撰写的第11章“北魏政权的法律制度”,设有7节,其篇幅长达60页:(57)

    第一节 北魏的政治经济概况

    第二节 北魏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概况

    第三节 北魏的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节 北魏的刑事司法制度

    第五节 北魏的民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第六节 北魏的经济法律制度

    第七节 北魏的司法监察制度

    这一研究是否超越了20世纪上半叶的研究顶峰?未来应该如何继续推进北魏法制史研究?怎样才能突破北魏法制史研究所面临的主要瓶颈?即使传世文献所载北魏法制史料极度匮乏,新的史料亦难以寻找挖掘,这些恐怕都是下一步研究要慎重考虑并纳入学者视野的问题吧。

    无论如何,深入细致全面地梳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学术史,是今后继续展开断代史研究首先必须扎实推进的基础工作。因此,本文的续作即《20世纪下半叶的北魏法制史研究》将尽快完成登场。

    注释:

    ①参见杨鸿烈《后魏司法上因种族成见牺牲的大史案》,《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1卷第8号,正中书局,1937年4月;〔日〕清水泰次《北魏均田考》,《東洋学報》20-23,1932;〔日〕吉田虎雄:《北魏の田租及戶調》,《東亜経濟研究》21-4,1937;〔日〕内田吟風:《後魏刑官考》,《京都帝国大学紀元二千六百年記念史学論文集》,1941;〔日〕西村元佑:《北魏均田攷》,《龍谷史壇》32,1949。以上日文论文信息来自〔日〕寺田浩明《附录:近百年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论文著作目录》,载杨一凡总主编、〔日〕寺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558页。

    ②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第168~169页。

    ③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第176页。

    ④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1949~1989)》,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第194、208、209页。此外,〔日〕山根幸夫主编《中国史研究入门(增订本·上册)》,田人隆、黄正建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289页。案:第四章“魏晋南北朝时代”,池田温执笔,第四节“研究史”之“四、制度”之“法制”,未见列入1949年之前的作品。

    ⑤主要成果有薛菁《魏晋南北朝刑法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李书吉《北朝礼制法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中华书局,2005。

    ⑥〔日〕冈野诚:《日本之中国法史研究现况》,《法制史研究》(创刊号),2000,第302~303页;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0页。

    ⑦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1页。

    ⑧《中国历代法制史》,邵修文、王用宾合译,(日本)古今书局,1906/(山西)晋新书社,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又,此书收入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史研究室)编《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简介》(法律出版社,1957,第17页)。

    ⑨参见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增订版,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第787页;李茂盛主编、董剑云整理《山西通史》“人物(近代)”卷,方志出版社,2015,第302~303页。

    ⑩不知何故,在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毕业生、修业生的名单之中,未见其名。待考。

    (11)参见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增订版,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第84页;李茂盛主编、董剑云整理《山西通史》“人物(近代)”卷,方志出版社,2015,第352~355页;吴斌《百年法治回眸——法律人群体的兴起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演进》,光明日报出版社,2021,第172页。

    (12)法政大学速成科第二班毕业生。参见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第139、149页。

    (13)参见李茂盛主编、董剑云整理《山西通史》“人物(当代上)”卷,方志出版社,2015,第44~48页。

    (14)此从邵修文、王用宾译文。今译作布鲁纳尔、耶林。参见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1页。

    (15)以上《中国法制史》的相关译文,均采自其中文本《中国历代法制史》一书,第62、70~73页。

    (16)〔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二册)》,陈重民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9。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八十年来史学书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第312页。案:另说,有1915年版。遍查未见。

    (17)其影印本,今收入沈伟伟主编《政法译书丛刊》第58册,北京燕山出版社,2021。

    (18)〔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19)参见枣阳县教育志编写小组《枣阳县教育志(1905-1985)》,内部发行,1987,第415页;湖北省枣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枣阳志》,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第488、584、585页;杜本文《响当当的名字 亮晶晶的星——辛亥革命枣阳志士选录(二)》,载枣阳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枣阳文史资料》(第16辑),内部资料,2014,第77~80页;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增订版,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第1438页。

    (20)〔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点校序言”,第2页。

    (21)梁启超主编《新民丛报》(第12册),中华书局,2008,第10845、10847页,第10853~10891页;第10985、10987页,第10991~11025页;第11125、11127页,第11133~11149页。案:又,该文收入以下文集,梁启超:《饮冰室合集》(全12册)第2册《文集之十六》,中华书局,1989;梁启超著、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20~182页;梁启超著,汤志钧、汤仁泽编《梁启超全集(论著五)》(第5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第452~523页。

    (22)汤志钧:《影印说明》,载梁启超主编《新民丛报》(第1册),中华书局,2008,第1~2页。案:《新民丛报》在日本横滨山下町152号编辑出版发行,同时在上海广智书局、东京中国书林分售发行。

    (23)之前,唯见汤志钧、汤仁泽已注意到此点。其注释:“文末注云‘未完’,但《新民丛报》未见续载。收入《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六,亦至此为止。”参见梁启超著,汤志钧、汤仁泽编《梁启超全集(论著五)》(第5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第452页脚注。

    (24)此文后来有单行本出版,台北中华书局曾影印再版。1936年初版今已难以见到,只能从1971年台二版观其原貌。参见梁启超《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华书局,1936/台湾中华书局,1971。相关信息,详见张伟仁主编《中国法制史书目》(第3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6,第780页。

    (25)参见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1页。

    (26)其原文元“表1”“表2”之称。此为方便叙述而加。参见梁启超《饮冰室合集》(全12册第2册),中华书局,1989,文集之十六,第19~21页。

    (27)赵九燕、杨一凡编《百年中国法律史学论文著作目录》(下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第1008页。

    (28)(清)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4册),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第35~38页,第508~509页,第607~608页,第906~914页,第1178~1179页,第1248页,第1982页,第2157~2159页。

    (29)参见程树德《论语之研究》,《学林》(第9辑),1941,第35页;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汉律考序,第1页;程俊英《程树德教授及其〈论语集释〉》,《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88年第4期,第8页;程树德撰《论语集释》(全4册),程俊英、蒋见元点校,中华书局,1990,“前言”(程俊英1983年12月),第1页;〔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5页;〔日〕桥川时雄编《中国文化界人物总鉴》,中华法令编印馆,1940,第544~545页;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6,第641~643页;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17页;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第147、187、279、280页;刘晓林、姜翰《中国近代“法理”话语的传入与演化——以吉林大学藏程树德编〈法律原理学〉为中心的考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年第1期,第211页。此外,清华大学法学院网站首页“清华法学一百年”—清华法政人物—“程树德”条(http://gffgg491ea2eed32f41a0sxff5pxb0vxco6wn5.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info/1111/8284.htm),2024年7月16日访问。

    (30)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二册),商务印书馆,1927。

    (31)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4页。

    (32)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第69页。

    (33)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61页。

    (34)〔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5~156页。

    (35)程树德:《汉律考》,民国八年(1919)京师刊本,方枢“序”,载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4辑第1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案:今学者有不同认识:“即便某些著名人物(如程树德、商衍鎏)或耽于撰述,或以教书育人为职志,所呈现出来的也往往是极为传统的知识底蕴,很少看到他们在法律学术研究领域的崭新创作。”其注释说:“例如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作为法史名著,在学界历来受到重视。据程1918年自述,‘甲辰读律扶桑,即有搜辑丛残之志’(《汉律考序》)。但其撰著方式洵然史家考据之作,很难看到新式法学的痕迹。”孙家红:《客向东风——晚清法政速成教育三题》,九州出版社,2021,第174页,第176页注释〔15〕。

    (36)参见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17页。

    (37)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4~155页。

    (38)另据程俊英介绍,《中国法制史》于1928年出版(清华大学法学院网站介绍中使用的是“面世”二字),并没有提具体的出版社。但该版的原书未见,其更多信息不详。而《八十年来史学书目》(第311页)则作:商务印书馆1928年。张伟仁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书目》第1册(443页)未列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在国家图书馆检索到如下信息:

    中国法制史[专著]/程树德著.–

    [出版地不详]:荣华印书局,1928.– 118页;22cm.–:大洋六角

    馆藏 MG\580.92\784=2\lgj\书刊保存本库\书刊保存本 地下1层南

    今已制作成微缩品,收藏在“微缩文献阅览室”,其具体信息如下:

    载体形态,118页,22cm。中图分类号:D929.2

    内容提要:共4编。第1篇总论,概述法制的语源、周秦诸子法治观念及法系,中国法制的特征、律家等;第2篇律令,讲述律与令的区别及法经等各代律令;第3篇刑制,介绍唐虞三代、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辽金元之刑制;第4篇关于中国法制的研究。对婚姻制度,唐明律之伤害罪,缓刑制度的变迁,历代法官与法制上的责任等专题进行研究。内有李祖荫标点和注释。

    所谓其《中国法制史》1928年版,或即此版。或谓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恐有误。

    (39)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上海华通书局,1931,第9页,第69~70页,第75~78页,第127~129页。

    (40)参见李力《如何面对考古文物资料?——关于夏、商、西周法律思想研究的反思》,载张生主编《中华法治传统的传承与发展:第二届法治传统与创新发展前沿论坛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23,第23~33页。

    (4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15页。

    (42)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245~262页。

    (43)似乎只有七野敏光、何勤华提到对程树德研究相关的学术评论,尤其前者提供杨廷福、陈寅恪的相关意见的学术线索,后者则提供杨鸿烈批评的线索。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69~170页注释(2);何勤华《程树德与〈九朝律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66页。

    (44)〔日〕滋贺秀三:《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吕文忠译,载中国法律史学会主编法律史论丛》(第3辑),法律出版社,1983,第295~296页;〔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60~64页。

    (4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7页。

    (46)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3~4页。

    (47)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8页。

    (48)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247页。

    (49)以上两段引文出自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8,第1~3页。

    (50)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112页。

    (5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119页,第123~124页。

    (52)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第69~72页。

    (53)肖永清主编《中国法制史简编》(上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第273页。

    (54)张晋藩、张希坡、曾宪义编著《中国法制史》(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第210、204、205页。

    (55)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法制史》编写组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第178、179页。

    (56)据近日读到的一条相关资料,可推知《九朝律考》的初版很快就传到日本学界。即1930年前后,仁井田陞在“文求堂”书店买到的第三本书就是《九朝律考》。参见〔日〕仁井田陞《文求堂和我》(原载《日本古书通信》第119号,1954年3月15日),载田中壮吉编辑《日中友好的先驱者:“文求堂”主人田中庆太郎》,极东物产株式会社,1987,第26页。

    (57)参见张晋藩总主编、乔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第452~538页。

    转自《法史学刊》(京)2026年第2025春季卷期

  • 邵蓓:内外服的突破与春秋晋国霸政的建立

    霸主政治是春秋政治的基本特征。作为春秋时期最重要的霸主国,晋国的霸政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课题,学者已经从土地关系、用人、战略和战略思想、法制、政治婚姻、地缘政治、宗法等多个角度对晋国霸业的建立和影响作了研究。齐桓公和晋文公是春秋最具代表性的、前后相接的两代霸主,学者研究注意到晋国霸政与齐国霸政的不同,除从传统的“正而不谲”“谲而不正”认识出发进行讨论外,李岩澍、申亮从持续时间、“尊王攘夷”的战争效果方面探讨了晋文公和齐桓公霸政的差异;晁福林从侧重点的角度,认为齐桓公的霸业重点是尊王攘夷,晋文公的霸业重点在加强晋与各诸侯国的联系上。日本学者吉本道雅从地域和结构的角度,区分齐国和晋国的霸政,将晋文公作为“霸者体制”的开创者。以上研究都极具启发意义。不过,就笔者目力所及,尚未有学者从内外服制的角度分析晋国霸政的建立以及晋、齐霸政的不同。本文拟从春秋初年突破内外服界限的角度出发,考察晋文公建立的霸主政治,希望能对春秋霸主政治研究有所裨益。

    一、“今晋,甸侯也”解

    西周沿用了商代的内外服制,内服王畿地区主要由周王直接控制,分布着王的直属邑和分封卿大夫的采邑,设置的是内服王官;外服则由诸侯承担着对地方的统治和藩屏周邦的任务。据学者研究,西周的“侯”是具有封君身份的边域上的军事长官,王畿内的封君并不称“侯”。也就是说,“侯”是外服封君的一种,不见于内服。西周早期的578980a0a94c6ddfdf1bcb21f08645ae.png公簋(《铭图》04954)铭文记载:“578980a0a94c6ddfdf1bcb21f08645ae.png公作郪姚簋,遘于王命唐伯侯于晋,唯王廿又八祀。”据此,晋是在唐叔虞儿子燮父的时候由唐伯改封为晋侯的,此后晋国的国君一直称晋侯,说明西周时期的晋国是外服诸侯中的一员。

    《左传·桓公二年》记载春秋初年晋国的师服说“今晋,甸侯也”,这里的“甸侯”,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以《周礼》的“九服”“九畿”说为据,认为“甸侯”是位于“九服”之甸服的侯爵,如《春秋左传正义》杜预注:“诸侯而在甸服者。”孔颖达正义曰:“周公斥大九州,广土万里,制为九服。邦畿方千里,其外每五百里谓之一服。侯、甸、男、采、卫、要六服为中国,夷、镇、蕃三服为夷狄。《大司马》谓之九畿,言其有期限也。《大行人》谓之九服,言其服事王也……故晋在甸服也。”另一种解释依从《国语》韦昭注,认为甸是指王畿,“甸侯”是王畿内的诸侯,如杨伯峻注:“甸,甸服。《国语·周语上》云:‘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韦注云:‘邦内谓天子畿内千里之地。《王制》曰:千里之内曰甸。周襄王谓晋文公曰: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是也。’”

    后一种理解显然与西周的晋国是外服诸侯的史实存在矛盾,所以学者多取《春秋左传正义》的说法,认为此句是说晋国是九服中甸服的诸侯。

    其实文献所载周代“畿服”之制,顾颉刚已经辨得很清晰,他说《国语·周语上》所称的“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之制“犹合当时局势,非凭空想”,而发展到《禹贡》五服已经“支离”,《周礼》所载九服之说“更谬戾”。但是他又说“晋何以在甸服?盖汾、沁之域,王季已伐燕京之戎,西伯已戡黎,厉王亦流彘,宣王又料民太原,足证其为周之王畿;叔虞封晋,自在甸服中也”,这种理解与晋自西周初年就属于外服诸侯的史实不符,并不正确,也影响了他对“畿服”之制考证的认可度。

    既然传统的两种解释都有窒碍之处,有学者就提出所谓的晋为甸侯,是指晋在诸侯“侯、甸、男”的级别中为甸。“侯、甸、男”是西周时期的诸侯称谓,晋君既然称侯,就不会是甸的层级,这种理解也是有问题的。

    从《国语》的记载来看,西周春秋的甸服指王畿地区,是很清晰的。“甸侯”确实是指王畿内的诸侯,那么,该如何理解师服这句话呢?值得注意的是师服说的是“今晋,甸侯也”,“今”,意思是现在、此时,是说现今的晋国是甸侯(畿内之侯),不是指晋国自受封以来就处于甸服。《左传·隐公五年》载:“曲沃叛王。秋,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于翼。”检索《左传》,我们发现关于“叛王”的记载,还有“樊皮叛王”和“苏子叛王”二则。樊皮和苏子都是周王畿内的封君,属于内服王官,再结合春秋初年周王频频派大臣干预晋国曲沃和翼的嫡庶之争的史事,我们有理由认为,正是因为此时的晋国有畿内封君的身份,才引起了王室如此多的干预。《左传》的这个记载表明春秋初年晋国突破了内外服的界限,以外服诸侯进入王畿,获得了甸侯的身份。师服说这句话《左传》系于鲁惠公二十四年,时为晋昭侯元年,针对的是封桓叔于曲沃之事。晋昭侯元年晋国已经可以称为畿内诸侯(甸侯),则晋国进入王畿,应该始于春秋初年的晋文侯时。

    二、春秋初年内外服的突破

    清华简《系年》第二章载:

    晋文侯乃逆平王于少鄂,立之于京师。三年,乃东徙,止于成周。晋人焉始启于京师,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楚文王以启于汉阳。

    这里的两处京师,学术界多认为所指是一地。具体为哪一地,学界主要有宗周,晋国的都城,宗周与成周之间某地几种看法。笔者认为京师,就如《公羊传·桓公九年》“京师者何?天子之居也”所言,指的是周的都城、王畿地区。具体上,也许我们可以将这两处京师分开来看,前一个京师,指的是西周的宗周地区,后一个京师,指的是东周的京师——成周地区。这个认识,吕亚虎已经提出,这里再略作分析。

    虽然学界大多认为《系年》关于两周之际史事的史料来源可能较早,但它并非实录,而是追述的文字。特别是“晋人焉始启于京师,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楚文王以启于汉阳”,与《国语·郑语》“及平王之末,而秦、晋、齐、楚代兴,秦景、襄于是乎取周土,晋文侯于是乎定天子,齐庄、僖于是乎小伯,楚蚡冒于是乎始启濮”非常相似,都是具体叙事后简明记述历史发展结果的总结句。《系年》的第二章在“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后,还记载了郑庄公、昭公和厉公即位以及楚文王吞灭汉阳诸姬的事情,时间已到鲁庄公时期,再考虑《系年》的成书时代,不能概以西周时期的观念来理解这段史料。在《春秋》经、传中,“京师”指的都是东周王都成周洛邑。春秋早期晋姜鼎(《铭图》2491)铭文“鲁覃京师”,李学勤说:“讲她辅助文侯,值得赞美的功业及于京师,使万民得到治理,实指晋文侯杀王子余臣而‘定天子’一事。所说‘京师’,指东周王都。”联系《系年》,与“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相对应,“晋人焉始启于京师”的“京师”可能是指东周的成周。“始启于京师”,整理者已经指出“启”的意思是“拓土”。“始启于京师”与《左传》所称“晋于是始启南阳”以及同篇所载“楚文王以启于汉阳”的“启”用法一致,应该指的是晋国开始在王畿地区开疆拓土。《吕氏春秋·疑似》载:“此褒姒之所用死,而平王所以东徙也;秦襄、晋文之所以劳王劳而赐地也。”是说平王东迁后,有赏赐秦襄公、晋文公土地之事。今本《竹书纪年》称:“(平王二年)赐秦、晋以邠、岐之田。”《逸周书·度邑》云:“王乃升汾之阜,以望商邑。”“汾”,一版本作“邠”,是以汾、邠相通。依今本《竹书纪年》的记载,则平王赐秦之地为岐之地,赐晋之地则可能是汾水流域属于成周王畿的土地,此即为“晋人焉始启于京师”。“启于京师”的晋国可称畿内诸侯(甸侯),正在晋文侯“定天子”之后。

    西周并没有所谓畿内之“侯”,也没有兼有内服王官和诸侯身份的职官。春秋初年,内外服的界限被打破,表现在护送周东迁的晋、郑两国上。郑国最初封在畿内,郑桓公为周幽王的司徒,为内服王官。周东迁后这种局势被打破。清华简《系年》记载:“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整理者云:“‘政’与‘正’通,训为‘长’,此云郑武公为东方诸侯之长。”根据《左传》的记载,春秋初期郑武公、庄公两世为周卿士,同时郑国又频繁与诸侯会盟,参与诸侯之间的战争,是以后世有“郑庄小伯”的说法,其诸侯的身份也很明确。

    可以与郑对比的,就是虢。为了对抗郑国的强势,周平王、桓王都努力提升虢公的地位,以期达到对郑国的制衡。在周王的授意下,有“曲沃叛王。秋,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于翼”“虢公忌父始作卿士于周”“王命虢仲立晋哀侯之弟缗于晋”“秋,虢仲、芮伯、梁伯、荀侯、贾伯伐曲沃”等行为。周僖王时期有“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周惠王时期有“王命虢公讨樊皮。夏四月丙辰,虢公入樊,执樊仲皮,归于京师”之事。足见虢公是春秋早期周王室最为倚重的股肱之臣,符合其周卿士的身份。不过与郑伯相比,未见有虢公参与诸侯会盟的记载,虢公的活动局限在周王畿之内,虢君在灭国之前似仅拥有王官的身份,并无诸侯的身份。而郑国则是在春秋初期,突破了内外服的限制,郑君兼具了内服王官和诸侯两种身份。这种身份的获得,可能与郑武公护送平王东迁有关,也就是《系年》所说的“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

    郑国这种由内服职官转而获得诸侯身份的情况,学者已有关注。而由诸侯向畿内发展,突进到内服的现象却鲜有学者关注,这就是晋国。依靠出土材料和传世文献的记载,我们现在可以略知其情。大概在护送平王东迁之后,晋文侯得到了平王赏赐的成周王畿附近的土地,“晋人焉始启于京师”,晋国疆土和势力由外服发展到内服王畿地区,成为畿内之侯(甸侯)。晋国由外服进入内服,其身份似也得到了周王的认可。周王频频参与曲沃夺嫡的争斗,大概也与晋国的此种身份有关。晋国也参与王室事务,《左传·庄公十八年》记载:“虢公、晋侯、郑伯使原庄公逆王后于陈。陈妫归于京师,实惠后。”即为一例。入春秋后,晋国一直向周王畿渗透。周惠王十六年(前661年),晋献公灭耿以赐赵夙,灭魏以赐毕万。十九年(前658年)晋伐虢,灭下阳。二十二年(前655年)晋灭虞、虢。虢是春秋早期周王最为倚重的力量,虢的灭亡使王室不得不选择晋作为新的靠山。周襄王四年(前649年),戎伐京师,“秦、晋伐戎以救周”,这年秋天,晋惠公“平戎于王”。周惠王时期的王子颓之乱,是依靠虢、郑的力量来平定的,而到周襄王时期的王子带之乱,王室只能向秦、晋求助,最后依靠晋文公来平定,由此更可见晋献公灭虢的战略深意。

    不少学者认为入春秋之后,周的内外服制度被打破。但是,周东迁后,还是努力重构了王权秩序,仍以西周时期的内外服制度为国家的治理模式。整理史料,笔者发现,真正突破内外服制,由内服突破到外服的只有郑国。春秋时期,周王虽然对畿内也日益缺乏掌控,但畿内的封君并不能以独立身份参加诸侯盟会,他们偶有参与,也是代表王室参加的。而由外服突破到内服,兼具诸侯和内服封君两种身份的诸侯也只有晋国。郑国由内服突破到外服,体现了郑国两代国君郑武公和庄公的雄心,然而随着郑国国势的衰微,郑国逐渐由“小伯”沦为二等诸侯,在春秋霸主政治的历史上处于陪衬位置。而晋国,自晋文侯突进到周王畿之内,便一直在周王畿内发展自己的势力。这种兼跨内外服的身份促使晋文公建立了制度化的春秋霸政模式,对整个春秋霸主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晋文公的霸政:春秋典型霸主政治的建立

    周襄王十七年(前636年)发生王子带之乱,周襄王避居于郑,狐偃对刚刚即位的晋文公说:“求诸侯,莫如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并称:“继文之业,而信宣于诸侯,今为可矣。”鼓励晋文公像自己的先祖晋文侯那样,定天子,立功业。晋文公率领晋军“辞秦师而下”,迎襄王入王城,杀王子带。在创霸伊始,晋文公就没有以齐桓公为榜样,而是延续了晋文侯开创的定天子的基调。

    周襄王十八年(前635年),晋文公平定王子带之乱,周襄王赏赐给他阳樊、温、原、欑茅之田,“晋于是始启南阳”,晋的领土扩展到周王畿的南阳地区。三年之后,周襄王二十一年(前632年)晋国在城濮战胜楚国。同年,践土之盟上,晋文公被周襄王策命为“侯伯”。

    关于城濮之战和践土之盟,我们可以从子犯编钟铭文获得更多的认识,先将铭文俱引于下:

    隹王五月初吉丁未,子犯佑晋公左右,来复其邦。诸楚荆不听命于王所,子犯及晋公率西之六师,搏伐楚荆,孔休大工(功),楚荆丧厥师,灭厥3691d597b7df61037ef35a10d492eee1.png。子犯佑晋公左右,燮诸侯,得朝王,克奠王位。王锡子犯辂车、四牡、衣、裳、带、韍、冕。诸侯羞元金于子犯之所,用为和钟九堵,孔淑且硕,乃和且鸣,用燕用宁,用享用孝,用祈眉寿,万年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乐。(《铭图》15200~15207A组,《铭图》15208~15215B组)。

    子犯编钟是晋文公的重要谋臣狐偃(舅犯)在践土之盟后受到赏赐,并且得到诸侯献金,事后纪功所作。从铭文中可以知道,虽然城濮之战的起因是楚国攻打转向晋国的宋国,宋国向晋国求助,和周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晋军此次出兵的理由是“诸楚荆不听命于王所”,彰显了尊王之意。铭文中“子犯及晋公”率领的“西之六师”所指,引起了学者的广泛讨论。目前主要有晋国的军队,周的军队,晋及秦、宋、齐联军三种看法。

    关于第二种看法,何树环已经指出当时的王室刚经历过王子带之乱,即使是仍建制有名为“西六师”的军队,也没有派遣出去作战的能力。城濮之战的直接起因是楚国攻打宋国,和周并没有起直接冲突。所以周王室派军队参加城濮之战的主、客观因素都不具备,将“西之六师”视为周王室军队的理由很不充分。第三种看法将“西之六师”视为晋、秦、齐、宋四国的军队,若按方位言,只有晋、秦在成周的西方,齐、宋两国在周的东方,所以将之理解为西方的军队并不合理。因此何树环认为“西”可能是“西土”的省语,实际上指的是“周”,对此,王泽文指出“西”在春秋时期已不可能指周。

    综合来看,“西之六师”指晋国军队的理解是最为可取的。“西”指方位,《国语·郑语》称:“当成周者……西有虞、虢、晋、隗、霍、杨、魏、芮。”晋国在成周(东周王室)的西方,故晋军可以称为西师。耐人寻味的是“六师”一词,“西之六师”很容易使人联想起西周金文中的“西六师”。众所周知,西周金文中的西六师和殷八师是周王室的两支直属军队,其中西六师以宗周为中心,驻扎在西土,称西六师、六师;殷八师以成周为中心,又可称成周八师、八师。值得注意的是,文献仅见“六师”,不见“八师”,而文献中的“六师”为周天子的亲军。《左传·襄公十四年》载:“晋侯舍新军,礼也。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虽然这个记载为后人所记,但其很可能杂糅了两周的军队建制。城濮之战前晋“作三军”,所以子犯编钟铭文中的“六师”可能并非实指,而是在比附西周时期的“六师”,既有尊王之意,也有借周王室抬高晋国身份之意。但以晋军比附王师,还是有僭越的嫌疑,这不应该是提出“求诸侯,莫如勤王”的子犯所为。笔者以为,如果我们结合《左传》所载“今晋,甸服也”,了解晋国在春秋初年由外服发展到内服,成为畿内之侯,就会理解子犯称晋军为“西之六师”有其合理性。再考虑到践土之盟上晋文公被策名为“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的侯伯,践土之盟后子犯铸钟称晋军是“西之六师”,就更是可以理解的了。无论是“诸楚荆不听命于王所”,还是“西之六师”,都将城濮之战与尊王紧密联系起来,体现了晋文公建立霸政过程中“尊王”的策略。

    虽然晋文公是踵继齐桓公的第二位春秋霸主,但是晋文公建立的霸政,与齐桓公的霸政有很大不同。最根本的不同,是齐桓公未获得“侯伯”的策命。《史记·周本纪》记载:“惠王十年,赐齐桓公为伯。”周惠王十年即鲁庄公二十七年(前667年),《左传·庄公二十七年》记载:“王使召伯廖赐齐侯命,且请伐卫,以其立子颓也。”有学者认为二者所记为同一件事,是齐桓公被策命为侯伯的文献证据。《左传》中并无齐桓公被策命为“侯伯”的明确文字证据,杨伯峻指出:“此次赐命是否与僖二十八年策命晋侯为侯伯同,则不可知。”周惠王二十一年(前656年),齐桓公伐楚,出兵的理由是“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如果齐桓公之前已经被策命为侯伯,他应该不需要再打着西周时期齐太公之命的旗号了。这可以反证齐桓公在周惠王十年并未被策命为侯伯。

    从齐桓公的霸政历程来看,他一直在努力拉近和王室的关系并参与王朝事务。公元前683年,齐桓公三年,齐迎娶王姬;公元前680年,齐桓公六年,齐请师于周,与诸侯一起讨伐宋国,周王派单伯会之。此外,齐桓公还积极介入周惠王和太子郑之争。然而,周王室对待他的态度却很微妙。因为齐桓公选择支持太子郑,首止会盟上周惠王指使郑文公逃盟。葵丘会盟,依靠齐桓公稳固王位的周襄王派宰孔莅会,但宰孔未与诸侯结盟,诸侯的盟辞中未见有关王室的内容。提前返周的宰孔还劝阻了晋献公参加盟会。周王室始终没有授予齐桓公“侯伯”的名号。可以说,虽然也有苦心经营,但是终齐桓公一生,他都没能突破诸侯方伯的身份,成为周王室认可的全体诸侯的伯长。这个身份是在晋文公时代实现的。

    践土之盟,周襄王亲自参会,仿效周平王策命晋文侯之礼,策命晋文公为侯伯。王子虎与诸侯结盟,相约“皆奖王室,无相害也”。践土之盟还有盟辞为“凡我同盟,各复旧职”,此处的旧职是指西周以来的旧职。

    这里还可以联系晋公3c285006d2741802bed1f84b03267779.png(《铭图》06274)和晋公盘(《铭续》0952)铭文进行讨论。这两件同铭的器物目前许多学者都定为晋文公所作。铭文有“公曰:余唯今小子,敢帅型先王,秉德秩秩,协燮万邦……保乂王国”之语。目前所见西周金文中称“帅型先王”的,都是周王的语气,或者从周王的角度出发,如师虎簋(《铭图》05371)铭文载周王册命师虎所说的“载先王既命乃祖考事,嫡官司左右戏繁荆,今余唯帅型先王命,命汝更乃祖考,嫡官司左右戏繁荆”,是周王重申上一代王命,命令师虎接替他父祖之职;毛公鼎(《铭图》02518)铭文称“汝毋弗帅用先王作明型”,是周宣王对当时的执政大臣毛公的寄语;史墙盘(《铭图》14541)铭文称“祇显穆王,型帅宇诲”,是说穆王能遵循效法昭王的宏大谋略,而一般的贵族作器,铭文只敢称“帅型祖考”。春秋青铜器铭文称“帅型先王”的目前仅见此二器。“王国”的称法目前也仅见此二器。结合晋文公所受“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的策命辞以及践土之盟“凡我同盟,各复旧职”的盟辞,再联系子犯编钟铭文高调宣称“燮诸侯,得朝王,克奠王位”,这两篇铜器铭文显示了晋文公“挟天子以令诸侯”的雄心,其背景正是践土之盟上晋文公被周王室策命为“侯伯”,成为王室所认定的诸侯伯长。践土之盟的当年冬天,晋文公就履行了侯伯的职责,率诸侯朝王于温。

    践土之盟后,晋国主导的春秋霸主政治的典型模式正式确立,开始了晋国在政治和礼制上对周王室的压制和替代。践土之盟后,周王室依靠晋国来维持稳定,内部争斗都由晋国出面解决。周匡王继位,周公阅与王孙苏争政,双方到晋国去理论,由赵宣子出面调停,使各复其位。周定王时期,周王室发生“毛、召之难”,晋景公“使士会平王室”。周灵王九年(前563年),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晋侯使士匄平王室”,于周庭听二者之讼。周景王二十五年(前520年),周王室发生王子朝之乱,直到周敬王四年(前516年)才依靠晋国的力量平定。

    《左传·昭公三年》载:“昔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岁而聘,五岁而朝,有事而会,不协而盟。”可知晋文公给诸侯制定了朝聘会盟的制度规范。此后历代晋君承文公之政,晋国最终取代周室成为春秋时期中原的政治中心。诸侯不去成周朝见周天子,而是去晋都朝见晋侯,“听政”“听朝聘之数”,诸侯参加晋为盟主的会盟,“以命朝聘之数”。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按照周礼的规定,周代祭祀的范围和规模都有等级的区别。随着晋国霸政的发展,晋国在祭祀上也代替了周王的位置。公元前535年,晋平公患病,晋卿韩宣子对前来聘问的郑子产说:“寡君之疾久矣,上下神祇无不遍谕,而无除。今梦黄熊入于寝门,不知人杀乎,抑厉鬼邪?”子产回答说:“昔者鮌违帝命,殛之于羽山,化为黄熊,以入于羽渊,实为夏郊,三代举之。夫鬼神之所及,非其族类,则绍其同位,是故天子祀上帝,公侯祀百辟,自卿以下不过其族。今周室少卑,晋实继之,其或者未举夏郊邪?”于是晋祀夏郊,平公五日病愈。按照周礼的规定,只有周王能祭祀先代之后,而晋举夏郊,是替代了周王的位置。此记载表明,当时的诸侯已经认可了晋国对周王室权威的替代。

    而遇到冲突时,诸国往往会回溯到践土之盟。如,公元前509年,晋国征发诸侯建设成周,宋臣仲幾不愿意承担劳役,说“滕、薛、郳,吾役也”,薛宰表示反对,说:“宋为无道,绝我小国于周,以我适楚,故我常从宋。晋文公为践土之盟,曰:‘凡我同盟,各复旧职。’若从践土,若从宋,亦唯命。”又如,公元前506年,举行皐鼬之盟前准备将蔡国排在卫国之前,卫侯让祝佗去游说王臣苌弘,也提到“晋文公为践土之盟,卫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犹先蔡”,作为维持原来排位次序的理由,被苌弘认可,告知周王室的执政卿刘文公,与晋卿范献子商议,最终“长卫侯于盟”。吕静指出:“践土之盟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中原诸侯与霸主之间的关系、诸国间的互相关系以及与周王的关系,对东迁以来长期缺失的、越来越定位不准的国家关系,重新制定了原则。而此原则的核心,则是有实力的诸侯,诸如晋文公等,代替周王重新统合诸侯联合体。”确为卓识。

    如果说齐桓公还是以诸侯方伯的身份干涉王事,那么,晋文公的这个侯伯身份就具备了王官和诸侯长的双重身份。细绎周王室对于他们差别对待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在血缘上齐国是异姓诸侯,而晋国是出自周王室的姬姓血亲诸侯;另一方面则是在地理上,齐国距离东周王室较远,以齐桓公当时的实力,无论是救助王室,还是给王室施加压力都鞭长莫及,王室对齐国的仰仗和敬畏都相对不够,而晋国紧邻王畿,春秋初年突破内外服的界限进入王畿并不断发展,特别是灭虢之后成为王室在王畿内的重要倚仗力量,给王室造成了极大的压迫,使王室不得不做出选择,最终突破王官和诸侯的界限,策命晋文公为侯伯。春秋霸主政治是西周方伯和王官伯两种身份的继续和突破,这种突破是在晋文公建立霸主政治后最终实现的。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突破在整个春秋时期,仅仅体现在晋国担任诸侯盟主的时期。后世在追述春秋时代的历史时,往往春秋五霸并称,然而只有晋文公,只有晋国的国君真正成为周王室认可的诸侯伯长。这是其余春秋霸主所不能比拟的。

    四、结语

    西周“侯”是外服职官的一种,西周无畿内诸“侯”。两周之际,由王臣拥立的携王和由诸侯拥立的平王二王并立,呈分裂之态长达21年之久,晋文侯横空出世,杀携王,立平王,东迁洛邑,开启了东周时代,也在某种意义上宣告了在这场权力之争中,诸侯最后占据了上风,中原政治迎来了诸侯主导的时代。春秋初年,凭借护送平王东迁之功,晋、郑两国突破了内外服的界限,两国的国君既拥有诸侯的身份,又拥有内服王臣的身份。郑国由王畿发展到外服,郑武公、庄公为平王卿士的同时,“小伯”诸侯。但是随着春秋政治的发展,郑国失去其内服身份,逐渐沦为二流诸侯国。晋国则以外服“侯”的身份进入王畿。曲沃夺嫡之后,延续了晋文侯“定天子”、在周王畿发展的策略。灭虢之后,晋国成为周王室倚重的内服力量。城濮之战,晋文公以“诸楚荆不听命于王所”为名,打着“西之六师”的旗号大败楚军。践土之盟,晋文公被册命为“侯伯”。践土之盟后,晋国建立了制度化的春秋霸主政治,全面取代了周王室,成为中原政治的中心。

    春秋晋国的霸政,肇始于晋文侯,收功于晋文公。两位晋君为春秋时期晋国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奠定了基调。春秋五霸中,被策命为侯伯的只有晋文公。春秋霸主政治的典型模式建立于晋文公时期,其鼎盛时期,也是晋国把持中原霸主地位的时期。随着晋国公室的衰落,春秋霸主政治也走向衰落。春秋霸主政治的兴盛和衰落与春秋晋国的兴盛和衰落相始终。到战国初年三家分晋,曾经的霸主国的瓦解对战国社会造成了巨大冲击,也直接影响了战国政治的发展趋向。

    转自《史学月刊》2026年第2期

  • 徐艳东:论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关于尊严的能力论证路径

    在当代哲学讨论中,“人的尊严”问题成为伦理与政治理论建构的重要基点,无论是生命伦理的边界划定、全球正义的原则建构还是技术伦理的风险评估,人类所有核心价值的形成与发展皆以其为重要遵循。对人的尊严问题的系统探讨本质上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哲学革命:意大利人文主义者首次将尊严论证的根基从超验启示转向人性能力、从等级秩序转向主体自决,由此为现代尊严观念奠定了哲学起点。15世纪欧洲哲学的核心是对人的尊严及其高贵性的思考,以马尔西利奥·费奇诺(Marsilio Ficino,1433-1499)、乔瓦尼·皮科·德拉·米兰多拉(Giovanni Pico della Mirandola,1463-1494)、洛伦佐·瓦拉(Lorenzo Valla,1407-1457)等人为代表的思想家通过以功能、自塑、自由为主的“能力”框架,挑战了中世纪“存在巨链”中“尊严源于超验秩序预设”的传统叙事,在理论层面促成了近代尊严观从神学依附向主体自决的范式转型。然而,因原始文献语际障碍与研究视角所限,汉语学界对这一时期尊严理论的内在逻辑及其思想史意义尚缺乏系统探究。本文通过对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尊严观的三重能力路径的文本分析与理论重构,旨在揭示这一时期如何通过对人性的发掘与能动性诠释实现尊严研究范式的转型,以深化对现代尊严理论历史演进的理解。

    一、基于“功能—能力”的尊严推导理路:一种宇宙中介论范式

    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家们聚焦于人的存在意义的讨论,尤为关注人在宇宙秩序中所具有的特殊功能性,并将这种功能性视为阐释人的独特地位与至高尊严的关键切入点。他们从宇宙论与本体论的双重维度审视人的功能—能力,通过深入考察这种根植于宇宙结构的独特属性,构建起关于人的功能性价值与崇高尊严的理论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现实主张。在这一思想潮流中,马尔西利奥·费奇诺便是典型代表。作为15世纪欧洲思想界的关键人物,其哲学体系建构于“人是宇宙枢纽”的功能性存在基础之上。费奇诺从未直接断言人的卓越,在其著作中,他始终以宇宙秩序为论证语境,将人的存在置于天体运行与万物关联的网络中考察。他拒绝以神学教条预设人的价值,而是通过探讨人在宇宙中的具体功能表现,逐步论证了人类的尊严地位。

    以柏拉图的宇宙论为思想根基,费奇诺对其进行了极具创造性的改造。不同于柏拉图以垂直静态结构构建宇宙秩序(视理念为至高静止本体),费奇诺更关注宇宙的现实生命性,指出其绝非僵化的理念投射,而是充满活力的动态整体。为解释这种现实生命性的实现机制,费奇诺还将宇宙分为主要的五个层级,即神(或太一)→天使心智→理性灵魂→质性→物体。在这五个层级由高到低的排序中,精神性越来越稀薄,质料性则逐渐递增。然而,如果宇宙只是单纯具有精神性,最终只能以潜能的、抽象的形式存在;反之,若宇宙被过度的物质性填满,又必然丧失其作为存在的意义与灵动特质。费奇诺由此断言,必定存在某种兼具精神性与能动性的“中介”实体,作为沟通神圣领域与物质世界的桥梁,宇宙才能和谐运转。这一中介实体,被费奇诺称为“宇宙灵魂”。正是“最初可动”的“灵魂”及其所具有的“稳定且永恒”的“使动”能力,让宇宙万物在运动中得以彼此关联并构成整体。费奇诺未将宇宙层级设置为偶数,而是刻意以奇数形式营造出一个自上而下具有强关联性的“中间”位置,最终他选择了数字“五”。宇宙灵魂正好占据着五重层级结构中的第三级,具有中介和沟通作用,并将其他层级系统地统一起来。在他看来,如果宇宙灵魂不在位或者不发挥统摄作用,即使神创造了宇宙,万物也将陷入混沌无序的状态——星辰会偏离既定的轨道、自然法则将丧失其连贯性、生命体的生长秩序亦会瓦解、整个宇宙将沦为一堆缺乏内在关联的碎片,无法呈现出和谐统一的完美图景。

    费奇诺对宇宙灵魂重要性的阐释,是为引出人在宇宙中的卓越地位埋下理论伏笔。他常将宇宙灵魂称作理性灵魂,而理性灵魂只能与人结合,因为理性为人所独有。因此,“灵魂”即“人”,人指向某种恒常之物。费奇诺并未直接赋予人尊贵地位,而是从功能性视角承认人的价值:人在宇宙中的崇高尊严并非来自神的直接赋予,而是源于其作为宇宙理性灵魂所拥有的独特功能。

    首先,人作为理性灵魂的承载者,是万物之“桥梁”和“纽带”。其功能性具体表现为人作为宇宙中介枢纽的维系能力。在费奇诺看来,如果没有人的存在,宇宙就将布满裂缝和空洞。在其中,有形与无形、精神与物质将各自存在,无法实现真正的有机结合。如果理性灵魂(人)不在位,存在链条就将断裂为永恒静止或无序流变的两极。费奇诺认为,人是宇宙的“中项”,尽管人不具有与神等同的“至高位置”,但拥有“中心位置”,是世界万物的“连接符”。没有人(理性灵魂)的存在,宇宙各处都将是塌陷的。人由此成为“类似神”而非“等同神”的存在,尽管并不具备神的至高权能,却因具有不可或缺的中介功能而直接象征了神本身。

    其次,人不只依托“中项”位置,作为世界的“楔子”而单纯发挥物理连接功能,还以爱赋予的“黏合”功能激发并串联起事物的相互意义。费奇诺在《论爱:或柏拉图式会饮》(Sopra lo Amore Ovvero Convito di Platone)一书中,强调爱在宇宙中的存在与功能至关重要。因为“在本体论的层面上,光是整个宇宙的统一基础,而在普遍的目的论过程的层面上,爱是连接整体的力量”。尽管爱表面上是由神生产的,但其实施需要凭借人,甚至只能由人来具体推动完成。人是宇宙中最理解爱且坚持去爱一切的存在。因为爱,事物之间才具有亲和性,每个事物才找到意义并完成自身,持续走向与他者的紧密联系之中。总之,人需具备特殊能力以发挥黏性功能,让万物成为彼此的他者,互相生产意义,由此彰显其存在的独特的尊严价值。

    最后,人还具备一项特殊的功能—能力,除了主动维系与推动万物的关联,更能通过对神性道德的主动追求实现存在论层面的自我完善。这种能力的本质是功能性实践的道德表达——人对神性秩序的先验向往驱动其自觉省察内在的神性道德潜能,通过反思善恶标准、践行友爱正义等伦理行动,将道德禀赋转化为维系宇宙秩序的现实功能,形成“禀赋觉知—实践转化—功能实现”的完整链条。费奇诺在《柏拉图神学》中强调“人是万物中唯一像崇拜神一样崇拜自身的存在”。人凭借高度的自觉能力,通过良知追求实现对神圣道德的直觉性认知。这种能力使人类得以超越被动遵循本能的动物界,在持续的道德进阶中趋向至高完善之境,最终确证其异于万物的尊严根基。

    在关于人的功能—能力的论述中,费奇诺尽管鲜少直接使用“人的尊严”这一表述,却频以“卓越”“伟大”“奇迹”等词汇形容人的“至高性”,其著作的核心关切始终围绕这一命题展开。作为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的典型代表,他倾注全部理论力量论证人的至高尊严,其基于宇宙功能—能力的尊严论证路径,展现出三个方面的突出的理论逻辑和优势。一是从宇宙论结构中的功能—能力维度阐释人的尊严,认为理性灵魂凭借连接神圣理智与物质世界的“中枢”能力,进而凸显了人在宇宙万物间的核心价值:万物必须“穿过”人、“经受”人的精神或物质实践作用,才能进入自身的目的轨道而实现宇宙价值。由此,人作为宇宙中介的独特功能,使其高于万物的尊严价值获得了存在论层面的必然性确证。二是指出人凭借自身能力推动宇宙整体运转,由此奠定了人类作为“宇宙核心”的特殊尊严地位。三是功能—能力决定了人在宇宙中的不可替代性:唯有人类发挥实际功能,宇宙才能从混沌潜能转为现实秩序,这种使宇宙现实化的独特能力,让人的尊严超越伦理价值层面,成为宇宙论意义上的必然要求。

    当然,费奇诺以人的能力为核心的功能主义尊严论证模式虽然具有思想史的突破意义,却仍存在逻辑困境——将尊严锚定于宇宙—功能,易使人的价值被视为宇宙体系衍生的能力属性,而非作为自由主体的能力存在。这具体表现为以下双重局限:一方面,尊严的功能论证路径易把尊严异化为“关系性能力成就”——当理性灵魂的尊严被奠基在宇宙中介功能时,人的能力价值最终沦为神圣目的的实现工具;另一方面,这种宇宙目的论框架压制了自由意志能力——即便强调人对自身完善的主动追求能力,却将灵魂运动轨迹强行纳入天体理智的预定轨道,使自由能力沦为系统内的调节工具,最终与文艺复兴人文主义精神形成根本冲突。由此,直接将费奇诺哲学的现代性归因于其对人性尊严的崇高体认,遭到了学界的普遍异议。

    二、以“自塑能力”为切入点:从潜能到尊严的逻辑推导路径

    除费奇诺等人从宇宙的功能—能力入手证明人的卓越尊严外,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还并行着另一种极具影响力的论证路径,即从人的内在“自塑能力”切入阐释人的尊严价值。这种思路认为,人之所以拥有独特尊严,核心在于人具备主动且具有目的导向的自我塑造能力:个体能够自主构建人格、塑造样貌、选择身份、确立生活追求并实现个体价值,这种对自我存在的创造性掌控,真正彰显了人超越万物的独特地位。在持此观点的众多思想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乔瓦尼·皮科·德拉·米兰多拉,正是他将这一思路推向了理论高峰,也将15世纪欧洲关于人的尊严问题的讨论推向了思想顶峰。

    在《论人的尊严》(De Hominis Dignitate)一书的开篇,皮科便以援引古代经典的方式赞叹人的卓越性:“据阿拉伯古籍记载,当萨拉逊人阿卜杜拉被问及世界上最令他惊叹的事物时,他回答说:‘没有什么比人更令人惊叹的了’,著名的墨丘利箴言也与此观点不谋而合:‘阿斯科勒庇俄斯啊,人是伟大的奇迹(miraculum est homo)’,是值得崇敬与尊崇的生灵。他几乎跻身神的本性,仿佛自身即为神明!”然而,当皮科系统分析文艺复兴时期诸种尊严论证范式时,便敏锐察觉到以费奇诺为代表的功能主义路径存在的论证错位。他说:“在深思这些言论的意涵时,那些被多方援引、关于人类本性之卓越的论据——诸如:人是受造物之间的中介,与上界生灵同源,为下界万物的主宰;是静止永恒与流逝时光的交界,更是世界的纽带……皆未能令我信服。这些理由固然极为重要,却非根本所在——换言之,人并非借此获得了至高无上的被赞叹的特权。”

    在皮科看来,当尊严依附于“中介”“纽带”等外在功能时,人便始终处于宇宙秩序的工具性位置。因此,他决心从“功能—能力”路径中彻底挣脱出来,将人看成一个“多余的无定者”,认为人只是创世的“遗落—补充”。由此出发,人不再发挥宇宙的功能连接作用,而是直接以“赞叹者”的身份存在。人的赞叹从根本上并非在发挥一种功能效用——赞叹不是一项任务,也不是为了什么,甚至可以以沉默(非赞叹)的形式获得体现。由此,皮科将“人”的诞生描绘为超验秩序预设外的“美学剩余”,消解掉了人对其他存在物的一切义务。人无须对其他任何存在“有用”,其尊严也不再基于这种“有用性”被谈论。

    皮科以这样的方式作为论证起点实际上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无用的赞叹者”的角色安排容易直接将“人”导向真正的平庸。不止如此,他还再次强调了神的“失误”:人不仅不是神在创世之初就预设好的将居于核心地位并统摄宇宙万物的至高受造者,甚至连其地位、功能和禀赋都未被提供。依此论述,人不仅未必“高于”万物,甚至可能在存在论层面“低于”万物——因为其他事物皆具或高或低的属性、禀赋、地位或功能,而人却只占据着“空无”。皮科的这种论证路径,其核心目的恰恰在于主动消解人在存在论层面的任何固定的、被先天规定好的外在功能性,重新以一种新的方式来肯定人作为造物的真正特殊性:“如此,你便可按自己的渴望与意志,将所选的居所、形貌与天赋据为己有。其他生灵被赋予明确本性,都受我们所定法则的约束;而你不受任何界限束缚,将按自己的抉择界定本性。”由此,人的尊严便“如同自主而尊贵的雕刻家与塑造者,能够将自己塑造成自身所钟爱的任何模样”。皮科进而使用“形变者”(chamaeleonta)概念来肯定人的自由塑型能力,从而真正赋予人的自我塑造的本体论自由。

    由此出发,如果人拥有完全意义上的自我塑造能力,就会成为宇宙中至高的尊严性存在。皮科的突破性论点在于,人类的本质并非预先被决定的,而是通过行动自我塑造的。人作为“主体”,是自由的行动者。人之所以为“全有”,因其能成为“万有”。因此,人作为创造者的根本抉择,构成了“人之尊严”的存在论基础。

    此外,在论证人的尊严时,皮科不仅强调人的极端不确定性和潜在可能,更以这种不确定的潜能—能力来论证人的特殊尊严。在他看来,人的尊严始终与他成为自己所意愿之人、选择自身命运的自由能力相联系。人的能力并不首先表现为作为固定功能者影响其他存在的外在功用性,而是体现为“发明自我”的内在能力。人的主要任务不再是向外正向地提升万物,而是皈依于对自身潜能性的认同。在此意义上,人的特殊性首先在于他的潜能性,即潜在地成为“将来的自己”的自决能力。这便与所有其他事物只是被规定的存在地位区分显著。由此,皮科重申了赫尔墨斯学派关于“人是一个伟大的奇迹”的说法。

    皮科所建构的“自塑能力”论,以其对费奇诺外向“功能—能力”路径的超越,在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中独树一帜,并实现了如下理论突破:其一,将尊严根基锚定于人的自我独立性,扭转了费奇诺等“外在”尊严论证的理论缺陷。他既扬弃了费奇诺对人的独立价值的功能性消解,更通过存在论重构使人回归自身——在哲学层面重新确立了以自我塑造为核心的主体性根基,使人成为可依照意志塑造自我本质的可能性存在。其二,在努力突破外部义务强制后,皮科尝试将尊严从“天赋属性”重新界定为“自由成就”。这一理论转向催生了全新的尊严建构范式:尊严不再是与存在共生的先验设定,而是通过自我塑造实现的内在成长过程,既可能因选择失误受损,亦蕴含着超越既定形态的可能性。加林等文艺复兴研究学者据此指出:皮科的思想颠覆了经院哲学“存在决定行动”的传统公理,提前揭示了“行动决定存在——人之本质不由先在规定,而由自身行动塑造”这一存在主义哲学的基本命题。皮科的创见性贡献,核心在于将人的特殊尊严锚定在超越性与创造性之上:人凭借“自塑能力”突破既定的存在形态,主动赋予生命以意义。这一转向不仅彰显了人文主义对个体价值的高扬,更从根本上重构了尊严的论证逻辑,为近代主体性的觉醒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石。

    然而,皮科实现的这一转向在摆脱旧有桎梏的同时,又陷入了新的理论困境。“自塑能力”论所展现的人的自由意志和尊严背后实则潜藏着深层悖论。第一,“自塑能力”看似解放了人对外在权威的依附,却在自我内部建构起更为隐蔽的约束机制。自我塑造不再是可选择的发展路径,而是异化为必须完成的“自我义务”——个体被要求持续挖掘潜能、不断超越自我,将“成为更好的自己”作为终身无法卸除的沉重负担。一旦自我塑造被确立为衡量尊严的核心标准,人不仅要时刻处于自我审视与自我改造的紧张状态,更在永无止境的自我超越中,逐渐剥离了存在的本真根基与非目的性价值。第二,皮科的思想虽然强调人的自由意志与尊严,却更侧重人通过“实现潜能”来确证自身价值。这忽视了亚里士多德、阿甘本等所揭示的关于存在的“非潜能”维度,即允许潜能保持未实现状态的可能性。皮科的框架更趋近于一种“强迫性实现”的伦理要求,悄然遮蔽了“不去实现”本身也是一种自由的可能,压缩了人类存在的多元维度。当“自塑能力”被确立为尊严的唯一来源时,自由便异化为存在论层面的无限责任。第三,皮科最终的理论旨归仍是人的宗教性。其自我塑造理论要求个体通过“存在论死亡”的自我扬弃,完成从“人类之城”到“神圣之城”的本体论跨越——这一过程的核心是灵魂对经验自我的主动遗忘。

    由上可见,尽管皮科尝试性地将尊严问题的阐释从宇宙论框架向人类学维度偏移,以“自塑能力”突破费奇诺的宇宙功能主义,为尊严观的主体性转向提供了早期理论资源,但其关于“人可通过潜能成为一切”的论述,因缺乏实践理性的具体锚点而停留在抽象可能性层面。

    三、从自由意志出发:基于“自由能力”的尊严证成

    如上所述,无论是费奇诺开启的外在功能—能力论证路径,还是皮科奠定的内在自塑能力路径,在尊严论证中均具有片面性——前者经常忽略人的主体自主性,后者因缺乏现实支撑而陷入抽象预设。单纯依托人的外在功能或内在自我塑造,皆难以完成对人之尊严的有效确证。当时代亟需一种兼具超越性与现实可行性的尊严论证范式时,洛伦佐·瓦拉以自由意志为逻辑起点并通过现实自由能力展开的论证路径,其理论优势便随之凸显。

    瓦拉的思路在于:要论证人在宇宙中拥有独特的尊严地位,首先需证明人是宇宙中少数能够自我决定的特殊存在者——因为若连基本的自我行为与思想决断都无法达成,何谈人在宇宙中的特殊性?若人不具备自我特殊性,又何以拥有至高的尊严地位?因此,论证的核心在于确证人类拥有自由意志,并能凭借这种意志自主决定自身的思想与行为。

    事实上,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知识界已将人类自由意志的存废问题推向思想论争的核心——围绕人的自由意志能否独立于命运、先定秩序等外在约束,相关讨论的热度远超以往任何时代。在这一思想浪潮中,瓦拉作为文艺复兴人文主义者的代表,以对人的自主价值的强调回应了这一时代命题。作为向近代主体性转型的思想先驱,他尤为注重人“替自己做主”的实际能力——在瓦拉的认知中,人作为至高的宇宙存在理应充分享有行动的自由选择性,并且需主动肩负自身责任。在他看来,“像孩子一样把自己完全托付给监护人和引导者的保护,是灵魂低下、无知及缺乏自信的表现”。不仅一个人在日常行动中不应让其他人完全代替自己决定,而且也应该避免全部由神来决定,人的每一个自我决定都应该重新“抢回”到自己的手里。

    然而,由于还未进入近现代主体性的哲学思考范式中,瓦拉还不具备完全脱离宗教话语而单独思考主体性的思想条件。他只能在神性决定论中构造出一个特殊的拓扑模式,将人的自决能力安放其中。这个模式便是“决定者不决定”,或者称“被决定者不被决定”。瓦拉首先从“预知不等于决定”的角度巧妙论证了人拥有自由意志,继而从逻辑上解构了此前流行的“预知决定论”。在与对话者安东尼奥论辩的过程中,瓦拉坚持认为“知”不等于“是”:“你不会说‘事物因被知晓而存在’。例如,你知道现在是白天——是因为你知道它才是白天,还是因为本是白天你才知晓……再以未来为例:我预知八小时后将是夜晚——它会因我的预知而成为夜晚吗?当然不。夜晚的到来是因自然规律,而我只是预见了它。如果人类的预知无法决定事件的发生,神的预知亦然。”瓦拉由此断言,即使神“预知”了人所有后续的行动事实,但仍不能说人的所有行动都是由神“决定”的,人类自由和神圣预定并不相互矛盾。神的“决定”不能完全覆盖人的自我决定,这正是人理应拥有独特的宇宙地位与相应尊严的充分根据。

    瓦拉对此并非泛泛而谈,而是通过重新微调阿波罗和朱庇特的象征关系来试图说明“神性的预知”不等同于“命运的决定”。阿波罗是希腊神话中掌管预知的神,朱庇特则是罗马神话中的众神之首。为了令一种涵容自由意志的“弱的决定论”最终成型,瓦拉选择的策略是令朱庇特和阿波罗二者互相往对方身上“推诿”责任,以此“减轻”各自的“强决定”或“不决定”力量。其中,预知之神阿波罗只承认自己的预知使命和能力,将决定和惩罚的责任推诿给朱庇特;朱庇特也同样认为,自己拥有的“对命运的决定能力”事实上并不超出与阿波罗一样的预知功能,不应被那些认为命运不公的人指责或抱怨。

    通过这种双重的“责任推诿”,瓦拉在理论层面为人的自由意志辟出了存在空间。在他的论述中,无论是神的决定还是预知都无法取消人的自由意志。至此,瓦拉的理论探索仍未停歇,作为一位力求从中世纪神学窠臼中突围的现实主义学者,瓦拉并未止步于对自由意志的空泛论证,而是将重心投向其在现实中的具体落实。他强调,人若要在生活中真正实现自由,不仅需要自由意志,更需具备与之相匹配的自由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塑造离不开人所独有的理性反思能力;真正的自由不仅需要意志层面的自主,更需要理性的切实引导;人若缺少理性指引,自由意志易陷入盲目而缺乏意志决断,理性认知则难以转化为行动。此外,在他看来,理性固然重要,但仅有理性引导远远不够,如斯多葛学派刻板的理性主义,最终会阻塞自由意志通向真正自由的路径。若想形成真正的自由能力并实现现实的自由,人必须同时获得充足的现实的感官体验,在享受真实生活的过程中反向完善自由能力,进而最大限度实现“至善”生活。需要注意的是,瓦拉这里所称的“至善”与皮科所追求的“神圣至善”存在本质差异:它不仅包含理性导引的道德提升,更聚焦人类生活与人性本质,强调现实生活本身对人的首要价值。

    在瓦拉看来,人若想实现自由生活,仅靠抽象的理性思考与对宗教道德的刻板追求是不够的,每个人都需具备实际的自由能力,随时依据现实生活条件创造性地实现自由生活,由此才能成就一种尊严性的存在。这种实际的自由能力,本质上是个体突破中世纪神学“人需被动服从先定秩序”这一认知的关键——当人不再将自身定位为受外在力量支配的存在,而是能凭借自由能力主动回应现实、选择生活方式时,其作为“自主存在者”的价值便得以凸显,而这种价值正是尊严的核心来源。毕竟,若缺乏将自由意志转化为现实行动的能力,人即便拥有抽象的自由意识,也无法真正摆脱被动性,尊严便无从谈起。质言之,尊严并非抽象概念,而是源于每个个体对自由能力的具体践行。

    综上所述,瓦拉对人的尊严论证的核心在于:重视每一种可能的现实能力,包括自由意志能力、道德理性能力、感性生活能力,甚至宗教道德意识。他对自由能力的强调旨在实现融贯与平衡,认为唯有兼备上述所有能力,人的真正自由才可能实现,人的真正尊严才能在世俗生活中获得实现的基础与条件保障。瓦拉的这一理论建构,既坚持了自由意志的根本性,又为其注入了实践的维度,最终在兼容宗教与现实双重维度的基础上,初步实现了从理论自由到现实尊严的完整论证,为“至善”生活的现实化提供了兼具包容性与实践性的理论框架。

    结 语

    文艺复兴时期的“功能能力论”“自塑能力论”“自由能力论”这三种关于尊严的能力论证路径,呈现出清晰的递进修正逻辑。这种递进性不仅体现为对前一种理论的继承与超越,更表现为对“能力”核心内涵的界定在理论层面的持续深化——从最初将能力等同于特定功能的实现,到强调个体通过自主选择塑造生命形态的创造性,最终升华为对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独特精神属性的肯定,形成一条从外在规范到内在自觉的理论演进脉络。其理论价值体现在:逐步聚焦人在宇宙中的特殊性,从外在的功能实践到内在的自我塑造,再到自由意志的彰显,层层深入地揭示了人超越万物的突出特质,凸显人所具备的独特能力;同时,这一系列论证路径首次将尊严与人的核心问题紧密勾连,对人的责任与伦理使命进行深入探讨,对人之为人的本质和价值作出初步阐发,为后续理解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个体平等性的根源奠定了理论基础。

    当然,文艺复兴时期典型的能力论证路径在理论视野与包容性上仍带有时代局限性。它们都将尊严视为需要验证的“表现属性”而非先验的“存在属性”,无法形成“所有人因其自身存在便平等拥有人之尊严”的近代价值共识。这种能力本位的思维模式导致尊严成为有条件、排他性的概念,无法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道德庇护,最终仍需依赖神学框架(如宇宙秩序或最高意志)作为终极担保。当代技术革命放大了这一困境:基因编辑撼动了“自然人类”的生物学基础;人工智能模糊了主体的边界;神经科技则对自由意志这一尊严的基石构成挑战。这些暴露了“尊严—能力”理论的根本缺陷:当技术能任意增强或削弱人类能力时,以能力为基础的尊严观必然陷入相对主义。更严峻的是,在基因编辑可能创造“超人类”、人工智能展现类人潜能的时代,文艺复兴时期的能力标准不仅无法维护尊严的普遍性,反而可能成为解构尊严的工具。尽管存在时代局限,文艺复兴时期关于人的尊严的能力论证路径仍具开创性价值:它首次努力尝试将尊严的根基从神赋转向人的自主能力,为近代“人因自由而有尊严”的思想突破奠定了逻辑起点,其理论探索本身构成了现代尊严观念演进的必要阶梯。

    转自《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期

  • 牛昱尧:北魏改革的德运之争与权力重构

    终结十六国的北魏政权,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颇为重要的位置。北方民族为主的政治力量首次实现了对黄河流域传统政治、文化中心区的长期统治,并且成为魏晋南北朝这个政治低谷的“历史出口”。从“边缘”来到“中心”的拓跋皇室与代姓贵族,一方面尚带有诸多北族遗存,另一方面也大量采用华夏政治文化中的符号体系。基于五德历运的正统定位成为北魏重点利用的华夏符号之一,北魏由此确立本朝的国史叙事、历史定位,以及同此前政权的关系。对此,学界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相关研究却忽略了改德运是孝文帝系统性改革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正统定位之外亦具备极强的现实利益考量。

    康乐指出,文明太后与孝文帝作为“太和改革”的前后两任主事者,各自的改革方向存在些许差异。前者侧重社会经济,推行俸禄制、三长制与均田制;后者更重视礼仪制度,祭典的兴革又是其礼制改革的核心。此即孝文帝所谓“详定朝事,祀为事首”,而真正由他亲自主持的大规模礼制改革,肇端于太和十四年八月诏议国之行次。前辈学者在讨论太和年间的德运改易时,由于忽视了其作为礼制改革起点的重要性,从而使得相关分析多聚焦于正统论与华夷观。

    孝文帝意在通过明确道武帝受命祖身份,确立本朝历史的起点,进而凸显道武帝子孙的核心地位。那么,孝文帝的这一做法是否其来有自?道武帝立国之初定土德为北魏德运时,带有何种意图?德运次序与正统定位,在北魏是否始终有着极强的现实需求?孝文朝野围绕德运改易而展开一年多的拉锯,其争论的实质内容是什么?正反双方该时期的交锋,是仅局限于庙堂上的唇枪舌剑,还是在暗处有着更加波谪云诡的争斗?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北魏土德运次的由来

    太和十四年八月,即将拉开礼制改革大幕的孝文帝,诏令群臣详定国朝德运。高闾主张延续道武帝以来的土德说,李彪、崔光等人倡议当改为水德,北魏朝堂由此开启了长达一年多的德运之争。而在此之前,道武帝及群臣在立国之初将土德定为北魏德运。天兴元年(398)十二月,甫即皇帝位的拓跋珐,于告祭天地后:

    诏有司定行次,正服色。群臣奏以国家继黄帝之后,宜为土德,故神兽如牛,牛土畜,又黄星显曜,其符也。于是始从土德,数用五,服尚黄,牺牲用白。祀天之礼用周典,以夏四月亲祀于西郊,徽帜有加焉。

    有学者信从此说,认为北魏定土德乃因自认黄帝之后,加之神兽、黄星二祥亦指向土德。但亦有不少学者提出疑问,指出五德历运必须考虑循环次序,仅靠黄帝之后并不足以支持土德说。道武帝既然定北魏为土德,那么自然是继承自某个火德政权。

    两派观点似针锋相对,但第二种观点实际对前者并不构成反驳,因德运次序并非王朝决定自身德运的唯一考虑因素。同时期的南朝,确实基于相生次序决定本朝德运,形成东晋(金)→宋(水)→南齐(木)→梁(火)→陈(土)这一次序。但与之相对的,亦有先定本朝德运,再以此为基点讨论、改定前朝运次的做法。如西汉正是因太初改历时定自己为土德,才正式承认秦为水德,确立起秦汉相承的王朝统绪,而秦朝实际上并未给自己议定德运。汉人此时设定的运次,按五德相胜原则排布为:周(火)→秦(水)→汉(土)。但到了西汉末,刘向改邹衍之五德相胜为相生,提出“汉为火德”。其子刘歆融汇出“尧后火德”说,通过建构《世经》的古史系统来支持其论说,完全改变了此前基于邹衍的德运次序,置秦于闰位,改周为木德。可以看到汉人是优先议定本朝德运,再建构符合自己需要的德运次序。十六国的第一个政权汉赵,在最初定德运时,同样未考虑德运的相生次序,而是直接以汉后之资,定自身为火德。

    北魏的做法与西汉相同,也是在先确立本朝德运的基础上,再回过头来构建自己需要的德运次序。天兴元年的群臣奏议中,丝毫未提到北魏土德与前朝有何关系。这同十六国多数北族政权,根据相生次序以确定德运的做法迥然有别,如前赵、后赵、前燕皆明确称自己乃承晋为水德。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也注意到北魏后来通过将前秦德运自木改为火,才建立起同土德的联系,可惜未能进一步引申。实际上,北魏此后对十六国运次的改易不止前秦,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也未注意到此点。高闾所描述的次序为:西晋(金)→后赵(水)→前燕(木)→前秦(火)→北魏(土)。但历史上,后赵、前燕、前秦之间并不存在德运继承关系,三者立国之初皆以己为水德来承西晋之金德。终前燕一朝皆行水德,不曾承认后赵正统,此后慕容垂建立后燕时为克服自身的正统困境,方改德运为木。前秦立国之初同样以水德承晋,苻坚在“内禅”背景下方改为木德。至后秦以火德承前秦木德,十六国历史上才第一次出现前后相继的德运次序。北魏后来不惜对十六国的德运次序进行系统性改易,也要建立起同土德的联系,表明土德的优先级要高于德运次序。故而,北魏在立国之初定土德,当带有极强的主观选择意图,而非根据五德相生的次序简单排列而来,运次只是后期加工的产物。这点在太和十四年的争论中也得以体现,无论高闾所称“考氏定实,合德轩辕,承土祖未,事为著矣”,抑或李彪、崔光所言“祖黄制朔,縣迹有因”,皆说明北魏初定土德时,其直接依据就是黄帝之后当为土德,并未考虑运次。那么,北魏初期为何如此执着于土德?

    定国号为魏及德运为土,是道武帝天兴元年的两件大事。田余庆已指出,道武帝称魏王、改国号为魏更多基于对现实需求的考虑,意在“表示他自己是魏土之王,不许他人插足”。那么,道武帝定土德是否也有类似的现实考量呢?道武帝天兴三年十二月乙未,诏曰:

    世俗谓汉高起于布衣而有天下,此未达其故也。夫刘承尧统,旷世继德,有蛇龙之征,致云彩之应,五纬上聚,天人俱协,明革命之主,大运所钟,不可以非望求也。然狂狡之徒,所以颠蹶而不已者,诚惑于逐鹿之说,而迷于天命也……自非继圣载德,天人合会,帝王之业,夫岂虚应……有国有家者,诚能推废兴之有期,审天命之不易,察征应之潜授,杜竞逐之邪言,绝奸雄之僭肆,思多福于止足,则几于神智矣……凡厥来世,勗哉戒之,可不慎战!

    开篇即指出“汉高起于布衣而有天下”乃世俗不明其故,通过“刘承尧统”“继圣载德”之语明确向世人宣告,唯有上古圣王之后、累世继德者方能获致天命、奄有天下。两汉在逐鹿与天命中,最终选择后者以维护自身合法性,“’天命’幻化为胜利者皇冠上的饰品,‘逐鹿’则转变为争夺神器败亡者的挽词”。道武帝诏书传达的主旨可谓如出一辙,径称狂狡之徒“诚惑于逐鹿之说,而迷于天命也”,希望能够以此“杜竞逐之邪言,绝奸雄之僭肆”。道武帝之前的北魏君位传承极不稳定,帝系屡移、社稷数失,道武帝自己即位之初,亦面临来自叔父窟咄在内的多方威胁。这种局面下,道武帝需在武力支配外,另对自身的天命进行论述以凸显其合法性。天命由何而来?诏书已表达得极为清楚,既然刘邦能够获致天命乃因“刘承尧统,旷世继德”,道武帝当然也要作为某位上古圣王之后。当上述说法以诏书的形式颁下时,表明其已成为整个拓跋集团有关天命的共识性论述。

    进一步的追问是,北魏初期为何选择了黄帝而非其他上古圣王?若只是想要居于土德,舜后之说同样能够满足其需求,此前的新莽、曹魏甚或袁术便皆取舜后土德说。可见对道武帝而言,黄帝之后又比土德更加重要,后者只是前者的自然延伸。北魏一朝对“黄帝之后”说的重视,在改土德为水德后依旧不变。北魏后期诸多宗室成员,在墓志中仍言自己乃黄帝之后。无怪乎魏收在《魏书》中,仍于《序纪》开篇称:“昔黄帝有子二十五人……昌意少子,受封北土……北俗谓土为托,谓后为跋,故以为氏。”北魏之所以重视黄帝,是因其自春秋以降,逐渐成为地位最重之圣王。黄帝地位的确立过程非本文所能详论,兹举体现其地位之事例:首先,先秦时期的五帝版本繁多,记述上古圣王者更多,但无论哪种版本,黄帝皆在其中。并且黄帝在战国中后期渐渐成为“传说时代”与“历史时期”的分界点。在分期问题上,《史记》载邹衍“先序今以上至黄帝,学者所共术”,可见将历史上溯至黄帝,是邹衍同时期所共同尊奉的叙述方式。成书于战国晚期的《帝系》《五帝德》更是以黄帝为首,提出五帝一系的说法。那些黄帝之前的上古圣王,渐渐被视作传说时代之人物。其次,上古帝王之德运亦变化繁多,如前所述,刘歆作《世经》对上古德运次序大幅增削调整,但黄帝土德说却始终未变。最后,司马迁在《史记》中建立的“五帝同源、三代一系、皆出黄帝”之说,更是使黄帝成为后世能追溯到的最悠久、最具典范意义的王朝开创者,成为中华传统正史中不可动摇的第一人物。那些熟悉旧史掌故的中原士族,尊黄帝这位上古第一圣王为北魏之祖,进而定德运为土便顺理成章,德运次序并非此时的考虑重点。这一做法,契合了道武帝以圣王之后而获致天命的需求。

    北魏初年这一自居黄帝之后而行土德的做法,自然是对华夏政治文化符号的有效利用,其目的在于说明以拓跋鲜卑为首的北族集团,对中原的统治合法性由何而来。从形式上看,北魏与南朝政权的建立皆基于实际的逐鹿功业。但相较北魏以圣王之后而受天命的叙事模式,宋齐梁陈所追溯之先祖皆跳出了圣王范围。南朝将其兴起之由归于“任是司牧,惟能是受”,“选贤举能,未尝厥姓”的普适原理,而非承续自圣王之天命。此种差异性的表述背后,是统治者之北族身份对其德运定位与正统叙述造成的影响,北魏需回答为何北族可以享有华夏正统,并对北族与华夏的传统加以平衡。德运的议定正是对二者的调和,试图为北族统治者披上华夏圣王之后的外衣。但对二者的调和,恰说明二者尚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北族传统是此时的北魏集团所无法回避的固有特征。正如严耕望称北魏早期官职有着“新旧竞替,制杂胡华,敷汉名于旧制,因事宜而立官”的特征。北魏这时更多是借由德运这一华夏政治文化符号,掩盖其所具有的北族传统。北魏前期的官制调整、官名汉译之举实际亦是该思路下的产物。在北魏对华夏符号的使用背后,仍可见尚具鲜活生命力的北族传统。

    由本节可知,北魏立国之初的土德说,并非简单排比德运次序而来。而是为论证本朝天命,在黄帝之后的基础上优先确定土德定位,再回过头对十六国德运次序进行系统改易。北魏初年议德运,与定国号为魏相似,更多也是基于对现实需求的考量。当北魏的统治逐渐稳固,现实需求亦发生变化,新一轮的德运讨论便应运而生。

    二、北魏德运之争的史相

    针对孝文帝发起于太和十四年的德运之争,北魏朝野分作两派观点。高闾主张中原正统论,认为“允应明命者,莫不以中原为正统,神州为帝宅”,曾据有中原的后赵、前燕、前秦自然具备正统性,北魏应承前秦火德为土德。李彪、崔光则引入价值判断,表明北魏当仿汉代“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项而同吴广”的做法,将刘、石、苻、燕这些僭窃政权列入闰位,直承西晋金德。穆亮、陆叡等重臣最终支持李彪之说,认为后赵等政权“虽地据中华,德祚微浅”,还是“宜承晋为水德”。孝文帝最终于太和十六年正月,采纳水德说。表面上看,这是一场北魏朝野以德运次序为起点而展开的正统观大讨论,学界长期以来也围绕德运、正统、华夷对其展开分析,将其视作北魏转向华夏文化正统的关键节点。但细究上述材料及水德确立后的各类正统表述便可发现,如何判定正统并非这场争论的最终目的。争论双方的论述实际都矛盾迭出、难以自圆其说。此外,孝文帝本身具有极强的正统自信,对于德运的关注,并不因如何获致正统而起。定德运、议正统背后有着更深层的现实考量。本节先就这场论争的反常之处展开辨析。

    在高闾的中原正统论下,“秦之未灭,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称制玄朔……若继晋,晋亡已久;若弃秦,则中原有寄”。该判定方式实际问题颇多。首先,高闾若仅强调中原正统,那么汉赵、后燕为何不在正统序列当中?如果是因其未曾全据中原而舍弃,那么前燕同样不当享有正统。对这一矛盾,李彪等人亦有察觉,故列举十六国政权时或称“刘、石、苻、燕”,或称“赵、秦、二燕”。上节提及,高闾为建立土德说的运次,不惜改易前燕、前秦德运,并建立不存在的继承关系。可见中原正统论仅是高闾为达成北魏土德说的论述工具,对十六国所谓“正统”政权进行了人为筛选。

    其次,北魏何时真正据有中原?依高闾的说法,事在前秦灭亡之后。若取苻丕身死、前秦完全丢失中原的386年,是年拓跋珪即代王位于牛川,符合“称制玄朔”之说,但此时尚居云代的北魏无论如何也称不上占有中原。即便以前秦彻底灭亡的384年为界,再将“称制玄朔”的时间推迟至拓跋珪称帝的398年,北魏也仅占据并、冀等地。若北魏此时可称据有中原,那么占有关中及洛阳等地的后秦,如何能够被排除于中原正统之外?而且在中原正统论中,长安、洛阳二京至关重要。不仅十六国政权有此认识,如刘聪时的太史令康相,称匈奴汉国乃“苞括二京,龙腾九五……既据中原,历命所属,紫宫之异,亦不在他”。在东晋士人看来,长安、洛阳二京在中原意象中同样具有举重若轻的地位。北魏自己也将西晋末中原沦丧,称之为“刘渊一唱,石勒继响,二帝沉沦,两都倾覆”。由此而论,后秦岂不比同时期的北魏更具正统性?北魏真正全据中原的时间已至太武帝神□三年(430)平关中后,此时距前秦灭亡近40年,“中原有寄”的问题仍无法解决。

    李彪等人反对高闾的中原正统论,主张越过十六国直承西晋。康乐已注意到其“在理论及事实上皆不易自圆其说”,但未能进一步展开。首先,该说的一个重要依据为,北魏自神元帝时便与西晋交通,桓、穆二帝又以助晋而获代王之号。若依此标准,前燕甚至比北魏更具正统性。慕容廆曾祖莫护跋、祖木延、父涉归同样事接魏晋,且自慕容廆始,其子皝、孙儁连续获得晋廷的官方拜授。相反,北魏桓、穆二帝所谓来自晋廷的拜授,大多出于后世粉饰。且按照将北魏帝业上溯神元的做法,前燕便绝对称不上“世业促編”,即使仅追溯至慕容廆亦有86年(285—370),被李彪等人视作正统的西晋则仅有51年(266—316)。此外,十六国至北魏时期的北方士族对前燕实具有颇高的认同度。因而,无论是基于客观现实还是主观认同,至少前燕的正统性很难被李彪等人的论述推翻。

    其次,该说中的平文帝郁律是北魏得以承接西晋的关键人物,但平文帝的实际功绩恐难以担得起此种地位。李彪自己也承认,北魏真正的建基立业者为道武帝。高闾便只将平文帝的历史地位定为“以明受命之证,如周在岐之阳”。周在岐阳,即《诗经·閟宫》所载:“后稷之孙,实维大王。居岐之阳,实始翦商。”大王直父之功绩既然不可与后来真正建周之文、武王相较,那平文帝之功便也不得与道武帝等齐。这一认知在孝文帝太和十五年改易庙号的诏书中也有表现,其称:“远祖平文功未多于昭成,然庙号为太祖;道武建业之勋,高于平文,庙号为烈祖。比功校德,以为未允。”田余庆指出,平文帝在位时的拓跋部正处于分裂当中,西部的兰妃子孙与东部的祁后子孙相抗争。尚未能统一拓跋部的平文帝,如何能够承接天命之转移呢?实际上,道武帝时以平文帝为太祖,其自身帝系出自平文帝是一个重要原因。面对立国初期的多方压力,道武帝有必要强化平文帝郁律一系的合法性,后者的具体功绩反非主因。

    最后,李彪等人虽拒绝将十六国视为正统,但在北魏何时承接晋运的问题上,依旧陷入了是否要越过十六国的矛盾。他们一方面宣称:“司马祚终于郏鄏,而元氏受命于云代”“晋室之沦,平文始大,庙号太祖,抑亦有由”,则平文帝于西晋灭亡后便立刻获得正统。但另一方面又称“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终平燕氏,大造中区”“自有晋倾沦,暨登国肇号,亦几六十余载”,北魏真正继承西晋的时间被大大推迟至登国元年(386)。此外,第二种表述复引入道武帝,且其功绩为“终平燕氏,大造中区”,原先被否定的中原正统论又回到了李彪等人的论述当中。平文帝的历史功绩,最终也凝结为《序纪》中的“有平南夏之意”。李彪等人的观点最终同高闾一样,难以自圆其说。

    针对各有矛盾的两派观点,孝文帝自己持有何种态度?学界过往基本认为,孝文帝站在水德说的一方,但此点实际颇为可疑。仅田中一辉据太祖庙号的变动指出,孝文帝内心赞同高闾土德说。根据《魏书》记载可知,争论双方的力量悬殊。高闾阐述土德时仅记“中书监高闾议以为”,而李彪、崔光论述水德时则称“秘书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议以为”,由“等”字可知,在论述之初便是支持水德说者更多。此后群臣上言当从彪议行水德时,更是包括了穆亮、陆叡在内的一众重臣,且依旧称“等言”。从常理推断,支持土德说的朝臣自然不止高闾一人,但从上述带有明显偏差性的记载可知,北魏朝野中支持水德说者乃绝大多数。此种背景下,倘若德运之争的发起者孝文帝同样支持水德,那水德说背后的支持力量便更具压倒性优势,这场争论何以从太和十四年八月持续至十六年正月?孝文帝内心对水德说的不支持,在最终议定水德的诏书中表现得极为明显,诏书称:“越近承远,情所未安。然考次推时,颇亦难继。朝贤所议,岂朕能有违夺。便可依为水德,祖申腊辰。”整份诏书充斥着消极的态度,孝文帝表达了对远承西晋的怀疑,只是因不能违夺朝贤所议,才被迫改土为水,承晋金德。

    从德运次序与正统观来看,水德说的目的在于越过十六国直承西晋法统。在议定水德后,孝文帝于多处表达了对西晋的斥责,西晋并未具备不可动摇的神圣地位。太和十六年九月庚午,孝文帝巡幸至洛阳,看到残破的宫殿基址时向侍臣感叹:“晋德不修,早倾宗祀,荒毁至此,用伤朕怀。”在表达对太子恂的不满时,孝文帝径称:“此小儿今日不灭,乃是国家之大祸,脱待我无后,恐有永嘉之乱。”迁洛后,孝文帝曾与群臣于清徽堂论南伐之事,亦称:“若依近代也,则天子下帷深宫之内;准上古也,则有亲行,祚延七百。魏晋不征,旋踵而殒,祚之修短,在德不在征。”孝文帝“晋德不修,早倾宗祀”,“祚之修短”之语,实际都带有西晋国祚不长、修德有亏的意涵,这同李彪及众多朝臣否定十六国正统时所称“世业促編”“德祚微浅”并无二致。孝文帝迁都洛阳,亦称此举乃“改营周为成魏”,并未提及同样定都洛阳的西晋。

    那么,否定水德说内在依据的孝文帝,是否支持土德说背后的中原正统论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高闾的论述逻辑是,居中原者便为正统,而刘备、孙权、刘裕、萧道成等人,正是因“事系蛮夷,非关中夏”故不具备正统。但孝文帝的认知明显与此不符,在向陆叡、元赞解释迁都洛阳原因时称:“朕为天子,何假中原,欲令卿等子孙,博见多知。”并未将自身的合法性寄托于中原。孝文帝这一认知在此后《迁都洛阳大赦诏》中表达得更为清晰,称:“惟我大魏,萌资胤于帝轩,悬命创于幽都。”可以看到北魏获致天命与中原并无关系。在孝文帝看来,居中原仅是享有正统后的自然延伸。诏书开篇称:“夫乾经崇昊,必体元而澄清,川纬凝至,亦得一以协宁。故璇玑考中,宝魄无偏衡之耀,黄嵩定极,惟岳罔仄壤之镇。”孝文帝据此向臣民传达,“体元、得一、考中、定极”乃天地大道的内在之理。天道既如此,享有正统者难道可以“乖其寓正者哉”?故而上古那些正统王朝,无不定都中原,“唐虞至德,岂离岳内之京?夏殷明茂,宁舍河侧之邑?”如此一来,同样享有正统的北魏自然也要迁都中原,以合天地之道、圣王之行。

    综上,在这场持续一年多的德运、正统之争中,论辩双方的内在逻辑实际都经不起推敲,皆不惜用矛盾迭出的推论达成最终的论述目的。作为发起者的孝文帝,虽内心支持土德反对水德,但对土德说背后的中原正统论却不甚在意。在他迫于朝贤所议行用水德后,也未对西晋表达出特别的认同。所谓的德运、正统、华夷,并非这场论争的实质所在,其背后更深层的关注点究竟为何?

    三、北魏德运之争的现实政治利益考量

    如开篇所言,真正由孝文帝亲自主持的大规模礼制改革,肇端于太和十四年八月诏议国之行次,是其系统性改革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以德运为基础,一方面因其直接决定了一朝之用数、服色、牺牲、历法、祖腊等实践,孝文帝以定行次为大规模礼制改革的开端,正是应有之意。更重要的在于,孝文帝的诸多礼制改革,最终都进一步指向了对北魏统治集团内部核心权力的重构。当孝文帝于太和十六年正月壬戌“诏定行次,以水承金”,同月亦通过一系列关键礼制尤其是祭典的改革:己未,宗祀显祖献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辛酉,始以太祖配南郊;乙丑,制诸远属非太祖子孙及异姓为王,皆降为公,公为侯,侯为伯,子男仍旧,皆除将军之号;丙子,始以孟月祭庙。根据康乐的统计可知,大略以此月为界,孝文帝此前的礼制、祭典改革多关注大的制度调整,如议德运、明堂、太庙、祖宗、谛裕等,此后则更多倾向于具体实践,如亲行郊祀、籍田、祭孔等。该月成为孝文帝礼制改革的另一重要时间节点。孝文帝在月初短短七天内,围绕郊庙制度展开的一系列举动更是格外瞩目,而定德运的时间正好落于这七天当中。德运之争既然贯穿孝文帝第一阶段礼制改革的始末,那我们对其的讨论便需结合这一大背景。学者此前已注意到孝文帝的一系列改革,有削弱北族集团或称代姓贵族的意图;其围绕庙制的改易,更是带有强烈的塑造新“政统”之意涵。那么孝文帝议定德运,是否也带有极其现实的政治利益考量?而朝堂上绵延一年多的争论,正是双方基于政治利益的激烈博弈?

    上节指出,德运之争双方的论述理由实际都矛盾迭出。高闾的中原正统论并不能让北魏继于前秦火德之后,强调华夏文化正统的李彪一方亦无法建立北魏与西晋的排他性联系,并且李彪还部分引入了中原正统论的内容。那么造成双方立场矛盾的真正症结点为何?此前学者多强调最终上书的穆亮、陆叡等人对李彪、崔光之说的支持,重视其一致性,但前者实际对后者说法进行了微妙的调整。此一变动便指向了这场论证的更深层目的,即谁为北魏受命祖。

    李彪的原始论述中,谁为受命祖本是含混不清的。他虽强调“平文始大,故为太祖”,但同时又将道武帝“登国肇号”与西汉正号相较。我们知道刘邦既为汉之始祖,也为受命祖,李彪后一论述中对道武帝地位的肯定显而易见。而穆亮等人的最终上书则称:“始自平文,逮于太祖……晋祚终于秦方,大魏兴于云朔。”明确了平文帝受命祖的位置。高闾的态度则与之相反。如前所述,他仅将平文帝视作周之直父,而西周之受命要至文王,故《诗经·文王有声》载“文王受命,有此武功”。《史记》称“西伯盖受命之君”“及文王为西伯,断虞芮之讼,始受命”。清华简《程寤》亦载“(文)王及太子发并拜吉梦,受商命于皇上帝”。那么在高闾“秦氏既亡,大魏称制玄朔”的表述中,道武帝便是无可置疑的北魏受命祖。田中一辉敏锐地注意到,孝文帝于太和十五年改道武为太祖,正是试图促成朝臣对土德说的支持。实际上,孝文帝于太和十四年十月,就已经向群臣强调了道武帝的创业之功,称“朕仰惟太祖(案,当做烈祖)龙飞九五,初定中原”。“龙飞九五”之语,也暗含道武帝方为北魏第一位真命天子之意。由此可见,平文与道武谁为北魏真正的受命祖,似乎才是这场德运之争的焦点所在,即北魏应当尊平文还是奉道武?采水德则社稷创自平文,行土德则帝业成于道武。以穆亮为首的群臣偏向前者,孝文帝与高闾则倾向后者。考虑到北魏本为土德,支持土德说的孝文帝此时下诏重议德运,表明水德说已于朝堂上有着相当普遍的影响力,需通过正式讨论加以定夺。

    双方的分歧,在太和十五年七月庙制改易中有着集中体现。双方争论平文神主能否继续留于太庙。孝文帝诏曰:“远祖平文功未多于昭成,然庙号为太祖;道武建业之勋,高于平文,庙号为烈祖。比功校德,以为未允。”从功业角度将道武帝地位置于平文帝之上。在改定庙号后,孝文帝立即将平文神主迁出太庙,故“平文既迁,庙唯有六”。但以穆亮为首的群臣反对这一做法,称“七庙之祀,备行日久,无宜阙一,虚有所待。臣等愚谓,依先尊祀,可垂文示后”,希望能够遵循旧制,仍将平文神主保留于太庙,待此后迁入新神主时再迁出平文。然而,孝文帝却含糊其辞,仅称“理或如此。比有间隙,当为文相示”,并未接受穆亮等人的意见。宗庙作为沟通世俗与先祖关系的神圣空间,先帝神主之存废至关重要。孝文帝不仅要尊道武帝为太祖以提高其地位,同时不顾群臣反对,迅速将平文神主自太庙迁出,以弱化后者在北魏历史中的影响,正可见奉道武而抑平文的意图。以穆亮为首的群臣,未能阻止改易太祖与迁出平文的举动,遂转而坚持水德说,以“晋祚终于秦方,大魏兴于云朔”之说,凸显平文帝受命祖的身份。

    一番论争后,朝臣最终的意见乃行水德以尊平文,孝文帝虽迫于朝议而同意,但仅在形式上接受了水德。因其不符合定土德以奉道武的意图,孝文帝遂在行水德后,仍以道武帝为受命祖,太和十七年的《迁都洛阳大赦诏》正体现了此点。孝文帝在感叹北魏此前“礼让弗兴”时,称“有国百年,经纶仍缺”。追忆先帝“礼化莫浓”,时间上亦只溯及“皇始之初”,可见其以道武帝建天子旌旗的皇始元年(396),为北魏国史的真正起点。孝文帝论及开国以来先帝,亦只有三祖(太祖道武帝、世祖太武帝、显祖献文帝)、二宗(太宗明元帝、高宗文成帝)。此外,孝文帝针对道武帝品格与功业的歌颂篇幅及力度,远超此前诸帝,称“烈祖(案,当为太祖)道武皇帝,禀三才之秀质,协五行之懋气,雄略冠于人纲,英声格于天纪,飞神隤于大冥,廓清猷于燕赵,开诞龙功,丕新五绩”,完全将道武帝视作开创北魏帝业的受命祖。并且孝文帝在列举先帝功绩时,更是有意抹去了平文帝的存在。高闾原先尚以直父喻平文,但这份诏书则称“神元北徙,游止长川,岂异亶甫,至于岐下”。穆亮等人借由水德说以明确平文帝受命祖的意图,被孝文帝在后续表述中加以否定。在此意义上,孝文帝从最初对土德的坚持到之后对水德的妥协,看似是以穆亮为首的代姓贵族取得了胜利。但实际上,孝文帝以退为进实现了土德说的核心诉求,即通过改变受命祖将道武帝时期作为北魏历史的开端。

    在北魏此后的历史当中,孝文帝的立场充分得到了延续,即以道武帝为承接西晋金德的受命祖。如宣武帝时张彝上《历帝图》,其目的在于整理“帝皇兴起之元,配天隆家之业……以标睿范”。在论述北魏时,称“伏惟太祖拨乱,奕代重光”,太祖道武帝所拨之乱即为十六国。张彝在另一表中称“暨大魏应历,拨乱登皇,翦彼鲸鲵,龛靖神县”,明确以道武帝终结十六国乱局,为北魏兴起之元。孝明帝时,崔鸿径称“太祖道武皇帝以神武之姿,接金行之运,应天顺民,龙飞受命”,更是明确以道武帝为承金行水的北魏受命祖。孝武帝永熙二年(533),长孙稚、祖茔表曰“太祖道武皇帝应图受命,光宅四海”,以道武帝为受命祖的认知与此前一致。该认知在《魏书·天象志》中也有体现,其载皇始元年“有星彗于髦头,彗所以去秽布新也”,以此为道武帝修复中朝旧物、建元立号、底定五胡之祥,北魏此后方“有德教之音,人伦之象”。以道武帝承接金行的看法,在墓志中也有体现,永安二年(529)《邢峦妻元纯阤墓志》称“金行不竞,水运唯昌。于铄二祖,龙飞凤翔,继文下武,叠圣重光”。此处追忆了北魏建基立业之过程,由所谓“二祖”承接西晋之金行。而孝庄帝太庙中最远之祖,即为太祖道武帝。此外,因东魏并未改革孝文帝以来庙制,以道武帝为北魏受命祖的观念,在继东魏而起的北齐仍有体现。武平四年(573)《赫连子悦墓志》载“金行沦圮,水王未袭,聪勒狂飞,苻姚乌集”,北魏作为水王而袭位的时间,位于聪、勒、苻、姚之后是极为明确的,其指向的受命祖即道武帝。

    双方之所以针对谁为受命祖展开激烈论争,是因为这并非一个纯粹的礼制问题,而是关乎现实政治利益。对历朝历代,尤其是保留有北族传统的政权而言,核心圈的划定始终为重中之重,何者为其中心更是至关重要。北魏立国之初,道武帝虽通过嫁女等手段笼络新附者,看似扩大了权力核心圈,但道武帝以自身为“圆心”的态度是明确的。此后的蒙古,铁木真仅将其父也速该的后裔,划入乞颜·孛儿只斤(Kiyad Borjigin)氏的范围,“黄金家族”(Altan Uruq)的范围更是进一步缩小至成吉思汗的嫡系子孙。防止分享核心权力的人群过多,始终是历代统治者所要考虑的。

    从尊平文到奉道武的转换,正折射出北魏统治需求的重大变化。如上节所述,道武帝即位前,北魏帝系屡移,极不稳固。而道武帝一系正是从平文帝开始方登上帝位,以平文帝为受命祖乃巩固该系位置的重要举措。天兴元年十二月议定土德的同时,道武帝即以平文为太祖,居太庙不迁之位。据郑玄之说,太祖乃“始封之君”,道武帝此举明确了平文帝受命祖的身份,意在强化自身所居平文帝一系的合法性。且北魏在道武帝时本行五庙制,但仅入始祖力微、太祖平文、高祖昭成、献明四神主,猗迤、猗卢系诸帝皆不得入庙,此亦可见道武帝突出平文一系地位的意图。

    但至孝文帝时,北魏的帝系传承已相对稳固。以平文帝为受命祖,反而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使能够分享核心权力的宗室群体乃至代姓贵族范围不断扩大。有鉴于此,孝文帝的诸多改革,都带有削弱代姓贵族的意图。孝文帝正是以道武帝为界来划定亲疏,进而重新分配政治利益,强化道武直系宗室在北魏政局中的影响力。在封爵一事上,太和十六年正月乙丑,“制诸远属非太祖子孙及异姓为王,皆降为公,公为侯,侯为伯,子男仍旧,皆除将军之号”。明确将是否为太祖道武帝之后,作为能否封王的标准。太和十九年定姓族时,追溯诸家旧姓功绩,亦强调“太祖已降”“皇始已来”,抹去了诸多代姓贵族在道武帝以前的历史功绩。如八姓之首的穆氏,神元、桓、穆之时便活跃于代北,在北魏早期历史中举足轻重。其余陆、贺诸姓,亦是神元时便来附。孝文帝尊道武正是为削弱代姓贵族势力所做努力之一,而借由德运明确道武帝受命祖地位又是这一举措的关键一环。由反对土德说中可考者的身份,也可大致看出德运之争背后对现实利益的争夺。最终带头上书者为穆亮、陆叡,二人为代北旧姓之代表人物,此前分别徙封长乐王、平原王。位于其后的中山王王袭,为文明太后宠臣王叡之子,南平王冯诞为文明太后之侄,二人皆凭冯氏之力得以异姓封王。孝文帝独尊道武帝后,取消异姓封王便是对上述四人的直接冲击,与之一并受到冲击的旧有既得利益者自然为数众多。

    一般认为,太和二十年穆亮族兄穆泰同陆叡等人发动的反叛,是对孝文帝强化皇室权力的反抗,绝大多数代姓贵族参与其中。但在该反叛爆发之前,北魏朝堂的局势实已颇为紧张。据《魏书·天象志》可知,孝文帝时期的月变、灾、祥大多数情况下数量相近。但以孝文帝于十四年议定德运为开端,进而推动系列改革以削弱代姓贵族,月变次数也在次年开始进入最高峰(17、24、27)。据笔者统计,在合计68次月变中,有56次皆指向强宗擅命、君臣嫌隙、臣危于下、主忧于上的占验,占82.4%。就内容看,于孝文帝而言,多有强臣不制、乱臣反臣在内的天象,甚至有不少指向个人安危的凶险天象;于朝臣而言,大臣忧、死之天象同样为数众多。天象之变,正折射出北魏朝堂冲突烈度之上升。其起点则是太和十四年八月由孝文帝发起的,意在论争谁为北魏受命祖的德运之争。尊平文或奉道武的背后,是北魏君臣围绕现实利益所展开的绵延数年的政争。

    这一围绕受命祖所展开的德运之争,同时也是北魏在政治文化层面的重要转折。北魏初年自居黄帝之后而行土德,如前文所述,在调和北族与华夏传统的背后是二者的相对独立。孝文帝时期的争论,虽仍可见华夷之辨的影子,但无论是以拓跋为首的北族统治者,还是高闾为代表的汉人士大夫,既不回避北魏肇基北朔的历史,也不将自身置于华夏正统之外。孝文帝本人的表述中,更是带有强烈的正统自信。北魏的兴起之由,不必再基于以圣王之后承续天命的叙事;而是同南朝相似,将其归于创业之主实际的逐鹿功业。北族与华夏因素间的冲突与张力,此时已不再会像北魏初期一样带来过强的正统困境。无论是北魏自身兴起于草原的历史,还是华夏的政治文化符号,这时都成为北魏内部用以重新讨论、划分自身政治利益的工具。这并非单向的华夏化,而是北魏在此前十六国的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北族与华夏的交融,促进了秦汉以来传统天下范围的扩张。

    综上,肇端于太和十四年八月的德运之争,北魏君臣实际是在论争,平文与道武谁为真正的受命祖,双方各自坚持的背后正是对实际政治利益划分的现实考量。孝文帝欲以道武帝为受命祖,同其他礼制改革相辅相成,议定德运正是后续系列举措的起点。其意在将受命之道武帝确立为北魏正统的起点,从而强化道武嫡系子孙的地位,削弱代姓贵族势力。议德运既然被孝文帝作为系列改革的起点,那么自然会招致论难之外更强有力的反抗。太和十五年至十七年激增的月变,及一系列君忧于上、臣危于下、内多乱臣反臣的占辞,正折射出双方此一时期的激烈交锋。太和二十年穆泰的谋反,则是双方矛盾的最终爆发。

    四、结语

    德运与正统作为极具代表性的华夏文化传统符号,同样为北魏这一北族政权所利用。但北魏对本朝德运、正统定位的考量,与同时期的南朝形成鲜明区别,本朝德运的产生并非根据德运次序的简单排布而来,而是带有极强的本朝优先性。这一点反与西汉及新莽时期的德运行用方式相似,即优先根据现实需求决定本朝德运,再回过头来排布前朝运次。道武帝立国之初定土德,并非像多数学者所认为的,是继承前秦火德而来。高闾此后所拟定的德运次序,不过是试图给土德说建立起合理的继承序列,为此对十六国的德运进行了大幅调整。“黄帝之后”确为择定土德的直接依据,道武帝采用该说是为论证自身天命。道武帝称刘邦获致天命因“刘承尧统,旷世继德”,故自己也是因上古圣王之后方能应图受命。尊黄帝这位上古第一圣王为北魏之祖,进而定德运为土便顺理成章。北魏初定土德背后,更多是基于现实需求的考量。

    随着北魏的统治渐趋稳固,德运背后的现实需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北族与华夏因素间的冲突与张力,此时已不会像北魏初期一样带来过强的正统困境。以圣王之后获致天命,不再是决定德运的首要因素。如何削弱以代姓贵族为代表的北族集团,成为孝文帝重点考虑的问题。太和十四年诏议德运,正是孝文帝此后一系列改革的开端,其试图通过奉道武为北魏受命祖,从而重新划分北魏的国家权力。但以穆亮、陆叡为首的代姓贵族,则坚持尊平文为受命祖。土德与水德对立的背后,是双方围绕尊平文或奉道武而产生的矛盾。平文与道武谁为北魏受命祖,同此后的改降五等、划定姓族皆密切相关。德运之争,折射出双方的权力争夺。并且这一争夺,并不像《魏书》纪、传所呈现的更多限于口头论辩。太和十五年至十七年激增的月变,及一系列君忧于上、臣危于下、内多乱臣反臣的占辞,正折射出双方此一时期的激烈交锋。

    孝文帝经过以议德运为开端的一系列努力后,缩小了能够分享北魏国家权力的核心圈范围,并明确以太祖道武帝为中心,帝王手中的权力似乎变得更加集中。但此后的历史进程将表明,这一权力的集中更多只是流于形式,其一时的成立仍依托于孝文帝自身威望。试图摆脱先帝卡里斯玛式支配的孝文帝,最终仍回到了老路。当后继者不再能彰显卡里斯玛特质,北魏的统治将再度出现危机。孝文帝或许没能想到,当魏末追忆“太和之风”、感叹孝静帝“有孝文风”时,自己也成了卡里斯玛式的先帝,其苦心经营的一系列制度却多已消散。北魏一朝权力支配的实质与孝文改制的效用,以及北魏末年对孝文遗产的争夺,将待另文论述。

    转自《民族研究》2026年第1期

  • 尚小明:宋教仁遇刺案证据考释

    1913年3月22日凌晨宋教仁瞑目,黄兴言,俟穿衣后再行摄影,以符宋君之光明正大。范鸿仙言,宋君遭此惨劫,不可不留历史上哀恸纪念。居正赞成,遂赤上身、露伤痕,拍此一照。

    之一:赵秉钧被动卷入调查“欢迎国会团”

    1913年1月初,在上海忽然出现由国民党激进派何海鸣、戴季陶等发起的“欢迎国会团”,号召新当选的国会议员自主在上海召集国会预备会,然后在南京召开正式成立会,以避开北京军警干涉,自由制定宪法。这对袁世凯来说,显然不是个好兆头。在其授意下,内务部秘书洪述祖(荫之)南下上海,与江苏驻沪巡查长应夔丞一同调查该团真相。赵秉钧身为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曾参加袁世凯召集的应对欢迎国会团的会议,并主张和平解散,但他对袁世凯派洪述祖南下秘密调查该团真相却不知情,因洪述祖1月20日出京时,系以赴津养病名义向其请假,并未透露实情。以下是洪当时请假的呈文:
    呈为请假事。窃述祖感发旧疾,拟请假两星期,回津调治,理合呈请批示祗遵。洪述祖谨呈。一月二十日。(总理批:照准。)

    然而,到了1月25日,上海国民党机关报《民立报》忽然刊出一则“北京电报”,披露了洪述祖的动向。电文如下:
    内务部秘书洪述祖见袁总统不悦欢迎国会团,说袁出巨款,交伊赴沪,担任解散该团,昨已请假,不日南行。(实际上此时洪述祖已经到了上海——引者)

    1月26日,《民立报》又有报道,称《京报》载有沪电,谓“‘欢迎国会团’将甘心于洪”,也就是欢迎国会团将为洪所收买。

    赵秉钧看到上述报道后,方知洪述祖请假赴津养病是假,南下秘密调查欢迎国会团是真。他在后来接受《新纪元报》记者采访时,曾就此事与记者有过如下问答:
    问:正月间君委洪南下有诸?
    答:否。余不以部务属洪,洪亦自称不愿拘于寻常公事。正月间洪请假赴津,余方利其去部,立予批准,初不识其潜行赴沪也。  
    问:洪去若干时?
    答:去约半月馀。
    问:洪归后君知其事否?
    答:洪自来告余,谓上海欢迎国会团甚有势力,颇能淆乱人心,亟宜设法。余以总统不愿干涉告之,彼殊怏怏退。
    问:以后洪与君有无交涉?
    答:彼曾两次以欢迎团事语余,余均却之。嗣是以还,一无交涉。

    《民立报》报道洪述祖南下,说明其行踪引起了国民党人注意,同时也生发了一些传言,说洪述祖是奉了赵秉钧之命南下解散欢迎国会团。由于洪述祖为赵秉钧之秘书,赵见“人言啧啧,恐有误会,或醸事端,特令言次长(即内务部次长言敦源——引者)查询其家,急电令洪归京”。于是,在后来宋教仁被刺后,从应宅搜获函电中,便出现了如下一封电报:
    上海石路吉升栈洪荫芝:赵嘱速回。深。

    此电于1月25日晚自北京发出。关于发电人,江苏都督程德全及黄兴等人在宋案证据检查报告中写道:“电文末码(三二三四)照译为‘深’字,未知谁何。”也就是说,不知道发电人“深”是谁。其实,根据赵秉钧曾派言敦源联系洪述祖家属,请“急电令洪归京”这一情况,不难想到该电应当是洪述祖家人所发。经查,洪述祖正好有子名“深”,也就是后来鼎鼎有名的戏剧家洪深,当时正在清华学校就读。由此可以断定,该电就是洪深应赵秉钧、言敦源之请而发的催促其父速回北京的家电。

    需要指出的是,洪深的电报是发给其父洪述祖的,但因当时“洪正有事宁苏”,不在上海,该电实际上是由应夔丞接收的。应夔丞接到该电后,作为回复,共发出两电,其中一电系以洪述祖名义回复洪深,为明电,共16字,发电时间为“正月二十五二时”,也就是1月26日凌晨2时,内容如下:
    北京椿树胡同洪:卅一号快车回,告赵。荫。

    电中“荫”即洪述祖。电文意思是要洪深告诉赵秉钧,洪述祖将于1月31日乘快车回京。另一电系以应夔丞名义直寄国务院赵秉钧,共58字(明9字,密49字),发电时间为1月26日早7时,内容如下:

    北京国务院赵鉴:应密。洪正有事宁苏,准卅一号回淮运司,翌日来京……国会盲争,真相已得,洪回面详。夔。径。

    电中“国会盲争”即“国会暗争”,指欢迎国会团要求自行召集国会,自行确定国会地点。“国会盲争,真相已得,洪回面详”,则是说欢迎国会团真相已得,详情将由洪述祖回京后当面汇报。这是目前所见应夔丞自赵秉钧处取得“应密电本”后,向国务院发出的第一封电报,也是宋案证据中涉及国会问题的开始。本来,应夔丞在接到洪深来电后,只要回复1月26日凌晨2时那封明码电报就可以了,没想到他又直接给赵秉钧回了一封密码电报,并且隔天又向赵寄了一封1月25日晚写就的信件,具体谈及调查欢迎国会团情况,请赵“转陈总统”。在应夔丞看来,赵秉钧作为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和袁世凯的亲信,当然知道他和洪述祖南下调查欢迎国会团之事,但他哪里这知道,正是他的这一电一函,鬼使神差把赵秉钧牵入到了局中。而赵秉钧也不会想到,不但洪述祖背着他悄悄南下是为了解散欢迎国会团事,就连应夔丞也加入了,而且与洪述祖合伙。由于应夔丞在电报中提到了“洪回面详”,此事也就只能将错就错,但赵秉钧对洪述祖以欺骗手法背着他南下调查欢迎国会团显然很不高兴,因此,洪述祖回到北京后,三次同赵谈论该团情况,赵都态度消极,不愿理会。

    之二:“大题目”下所谓“要紧文章”之内涵

    1913年2月1日,内务部秘书洪述祖自上海到达天津,当日便给江苏驻沪巡查长、共进会会长应夔丞写了一封短信,内容如下:
    大题目总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价值也。阅后付丙。

    洪述祖此次南下,是受袁世凯委派,与应夔丞一同调查由国民党激进派发起的欢迎国会团的内情。由于“已得真相”,洪的使命可以说已经完成,但他却觉得还缺点什么。细揣此函语气,洪述祖似乎以为不乘机唆使应夔丞弄出点事情来,就不算完结,其内心之阴险可见一斑。而且洪述祖所欲达到之目的是不可告人的,故他提醒应夔丞“阅后付丙”。紧接着,2月2日洪述祖回到北京后,又给应夔丞发信道:
    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说必有激烈举动。吾弟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似亦不宜太迟也。

    所谓“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是指洪述祖已在“老赵”(即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赵秉钧)面前将“要紧问章”,“略露一句”;“说必有激烈举动”,则为“略露一句”的内容之一。“超然百姓姚之鹤”对此句的解释是:“‘说必有激烈举动’系赵(秉钧)说如此做去必有激烈举动,就洪函言之,其事实究竟如何,出于洪一面之词,此时固难定断,而字句之解释则不外是也。”这显然是错误的解读,把洪对赵所说的话,当成了赵本人所说。正因为洪述祖已经在“老赵”处做了铺垫,所以他才指示应夔丞“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否则“老赵”必觉突兀,不知所云。同时说明洪已告知“老赵”,这个“大题目”将会与应夔丞一起来做。洪述祖的这一手法,与上年秋冬间他电邀应夔丞入京时,指示应夔丞先发一电,专门向中央索款,如出一辙。至“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有国民党人以“杀宋取偿”来解释,如《国民月刊》按语谓:“‘题前迳电老赵索一数目’者,谓必于下手前预索一巨数,以便下手后取偿也。若辈志在金钱,然非有以金钱利用若辈者,若辈亦何苦杀人乎?”这显然是把“大题目”“要紧文章”及“激烈举动”“激烈文章”等均理解为了刺杀宋教仁。然而,这样的解释与函意并不相符,后面的分析中将会证明这一点。

    由洪述祖所发两信措辞来看,洪、应二人对于所谓“大题目”“要紧文章”具体指什么,彼此心照不宣,说明他们在上海已经有所谋划。那么,“大题目”究竟是指什么呢?《国民月刊》的解释是:“所谓‘大题目’者,盖倾陷国民党之手段也。”应该说很接近该函真实意思。由于当时袁世凯正为解散欢迎国会团的事,设法对付国民党激进派,而派洪、应调查该团真相即是举措之一,因此可以断定,洪函所谓“大题目”就是指设法对付国民党这件大事。由两信还可以看出,“要紧文章”与“激烈文章”意涵不同。完成“要紧文章”须有“激烈举动”,或须做一篇“激烈文章”,但此“激烈”并不一定指动用武力。而无论“要紧文章”还是“激烈文章”,最终都是为了做好“大题目”。

    那么,洪、应为做“大题目”,准备写一篇什么样的“要紧文章”呢?就在洪述祖寄出2月1日信件当天,应夔丞向国务院发出了“应密东电”:
    北京国务院赵鉴:应密。宪法起草创议于江、浙、川、鄂国民党议员,现以文字鼓吹、金钱联合,已招得江、浙两省过半数主张两纲:一系除总理外不投票,似已操有把握;一系解散国会,手续繁重,取效已难,已力图。此外何海鸣、戴天仇等,已另筹对待。夔。东。

    电文最后一句“此外何海鸣、戴天仇等,已另筹对待”,仍然是指应对欢迎国会团而言,“系解散国会团题中应有之义”。但从全电内容来看,此事显然不再是重点,洪、应的视线已经转向“宪法起草”,图谋通过操弄宪法起草来对付国民党人,而这就是洪、应为做好“大题目”打算完成的“要紧文章”。电文开头“宪法起草创议于江、浙、川、鄂国民党议员”一句,方祖燊认为是指“国民党时由王宠惠执笔起草有‘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与‘草案’,于民国二年三月二十八起,连续刊载于《民立报》上。”这个解释很明显是错误的,因王宠惠是粤人,并非“江、浙、川、鄂”人,而且王宠惠也不是国会议员。由于欢迎国会团主要诉求之一是“自由议定宪法”,反对政府干预宪法制定,这让袁世凯意识到必须尽快就此问题表明政府的态度。因此,欢迎国会团出现不久,袁世凯便决定“颁布宪法起草之命令,将政府筹备之法布告全国”,“以免种种纷议”。紧接着袁世凯决定设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并电饬苏督转知欢迎国会团,“将中央所拟宪法起草各办法为之说明,并准该团公举代表来京,参与宪法会议”,但欢迎国会团须“实行解散”。由此可以理解,“东电”将对付国民党人的重点,由设法解散欢迎国会团转向操控宪法起草,看似突兀,实则两者之间是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同时可以看出,洪、应这样做其实是为了紧密配合袁世凯的需要。只是这样一来,洪、应就从原先主要对付国民党激进派,转变为对付整个国民党。

    由“东电”可知,应、洪的宪法起草主张,主要强调两大核心内容:一是将来宪法中关于国务员的确定,除总理须通过国会投票外,各部部长均无须通过投票决定;二是总统有解散国会之权。这样的构想可以保证总统享有较大权力。应、洪试图通过操弄宪法起草来尽量制定出一部符合袁世凯心意的宪法,为此,除了要进行舆论宣传外,还必须收买国民党议员支持这一计划,这就是“东电”所谓“文字鼓吹”与“金钱联合”。

    之三:洪应构陷孙黄宋“激烈文章”出炉

    应夔丞“东电”与洪述祖“大题目”一函,都是在2月1日向对方发出的,洪述祖“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一函,则是2月2日发出的。按照当时的邮递速度,从天津或北京寄往上海的信件,最快需要两天,慢则需要三到四天。这就是说,应夔丞是在还未收到洪述祖两封来信的情况下,便发出了“东电”,可见其对于实施阴谋计划迫不及待,甚至有些抢头功的意味。

    应、洪图谋通过“文字鼓吹”与“金钱联合”手段,在宪法起草层面对付国民党人,但这显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议员来自各省,仅江、浙两省就有97人,其中江苏49人(参议员10,众议员39),浙江48人(参议员10,众议员38),怎么可能一一收买。况且,“东电”发出之时,距离国会召开还有两个多月,宪法起草委员会还未成立,洪、应等连哪些议员有“起草资格”都无法确定,如何收买?即如杭辛斋,应夔丞向袁报告说要收买他,但杭后来根本就不是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冬电”声称“已招得江、浙两省过半数主张两纲,一系除总理外不投票,似已操有把握”,显系张皇之词。

    至于赋予总统“解散国会之权”,应夔丞表示,“解散国会,手续繁重,取效已难,已力图”,这实际上是为提出接下来将要采取的别项动作预作铺垫,所谓“已力图”即是此意。那么,他们打算做什么呢?接下来我们看到,时隔一天之后,也就是2月2日晚6时,应夔丞在根本不可能收到洪述祖当天所寄“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说必有激烈举动”一函的情况下,再次迫不及待地向国务院秘书程经世发出“冬电”,请转赵秉钧。电文中将洪述祖预先已在“老赵”面前“略露一句”的“激烈举动”和盘托出,并隐讳地索要30万元款项。电云:

    国务院程经世君转赵鉴:应密。孙、黄、黎、宋运动极烈,黎外均获华侨资助。民党忽主举宋任总理。东电所陈两纲,其一已有把握,虑被利用,已向日本购孙黄宋劣史、黄与下女合像、警厅供钞、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用照片辑印十万册,拟从横滨发行。孙得信后,要黄遣马姓赴日重资买毁,索卅万,计定阳许阴尼,已得三万。一面又电他方要挟,使其顾此失彼,群壑难填,一伏一起,虽百倍其价,事终无效。此事发生,间接又间接,变象万千,使其无计设法,无从捉摸,决可奏功,实裨大局。因夔于南京政府与孙共事最切,知之最深,除空言邀誉外,直是无政策,然尚可以空名动人,黄、宋则无论矣。内外多事,倘选举扰攘,国随以亡,补救已迟,及今千钧一发,急宜图维。黎使田来沪筹款,迄未成。夔。冬。

    答案至此揭晓,洪、应所谓“激烈举动”或“激烈文章”,原来是要“向日本购孙黄宋劣史、黄与下女合像、警厅供抄、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用照片辑印十万册,拟从横滨发行”,以败坏国民党领袖声誉,从而达到打击国民党的目的,洪、应二人则可借机向政府索取一笔巨款。洪述祖知道,采取这样的“激烈举动”,或做这样的“激烈文章”,不可告人,因此在2月1日函末特别叮嘱应夔丞“阅后付丙”。由“冬电”来看,应夔丞计划这样做的理由,是因“东电所陈两纲,其一已有把握,虑被利用”,也就是说担心收买国民党议员操弄宪法起草之举反被国民党方面利用,因此,为保险起见,他已向日本购买“孙黄宋劣史”等,用照片辑印10万册,拟从横滨发行,以损毁国民党领袖声誉,从而使被收买的国民党议员不愿再追随国民党。应夔丞后来解释说,这样做是因为他看到国民党影响越来越大,自己“无力防阻党人”,因此欲“藉毁损其名誉,以杜一般社会之盲从,稍阻危机于一发”。洪述祖则说,这样做“不过欲暴宋劣迹,毁宋名誉,使国民共弃去之,以破其党派专制之鬼蜮而已”。但这样一来,洪、应对付国民党人的手法和内容就再次发生变化,由“文字鼓吹”与“金钱联合”操弄宪法起草,转为搜集所谓“劣史”,直接构陷国民党领袖人物。

    为了让政府相信这样做有其必要性,应夔丞在“冬电”中,不惜虚构、夸大事实,乃至以危言耸动政府。比如,电文首句以“孙、黄、黎、宋运动极烈”一语,来描述当时这几人“运动”正式大总统选举的严峻形势,但实际上黎元洪根本无意竞选正式大总统。早在1912年8月,德国《柏林日报》驻北京记者萨决曼就曾问黎元洪:“来岁正式政府成立,谁人将为大总统?副总统亦有意于此乎?”黎曰:“否。余不愿为大总统。余军人也,余愿仍服旧职,此人所望于余,余自忖亦能勉强承乏。至大总统一职,余友袁君将实膺之,余将竭余之全力以助。”孙中山也早就表示自己无意竞选正式大总统。就在“冬电”发出前几天,即1月29日,孙中山在接见日本驻沪人员宗方小太郎时,还表示自己“断不肯担任总统”,又表示:“余个人相信,袁乃最稳妥之人物,故第一期总统以举彼为得策。”在电末,应夔丞更以危词耸动政府,称:“内外多事,倘选举扰攘,国随以亡,补救已迟,及今千钧一发,急宜图维。”另外,电文谓“民党忽主举宋任总理”,同样不是事实。实际上,宋教仁自1912年末以来就一直在湖南老家,直到1913年1月20日方电告章士钊他将于1月21日到达武汉。而黄兴恰在宋教仁到达武汉之前,辞去湖北铁路督办之职,紧接着就去了上海。2月13日,宋教仁从武汉到达上海,这时孙中山已在两天前出发去了日本。应夔丞发出“冬电”前一段时间,孙、黄、宋等国民党主要领导人并不在一处,不可能做出“忽主举宋任总理”的决定。事实上,就在“冬电”发出前几天,报章仍有报道谓“国民党则种种主张不一,首以黄氏为大总统,否则以黎氏为大总统,以黄氏为副总统,而实权为黄氏所握;再次则以袁氏为大总统,以黄氏为国务总理;如形势上有变更,万不得已时,则以宋氏为国务总理,维持势力。”可见,国民党并未确定由宋任总理。

    为了借机索款,应夔丞又绞尽脑汁编造了“已向日本购孙黄宋劣史”等材料的曲折细节,向赵秉钧报告说,他的计划已经被孙中山知道了,孙中山要黄兴遣“马姓”到日本重资买毁,他所派购得“劣史”者一方面向“马姓”索要30万元,另一方面“阳许阴尼”,在获得3万元后,又电告第三方要挟“马姓”,使得“马姓”顾此失彼,“虽百倍其价”,终于没能买毁“孙黄宋劣史”等。应又自夸,此事之所以能做得如此“变象万千”,使孙中山等“无计设法,无从捉摸”,是因为他曾在南京临时政府供事,知道孙中山“除空言邀誉外,直是无政策”,黄兴、宋教仁就更不值得一提了。应夔丞在“冬电”中说向“马姓”索要30万元,实际上就是暗示赵秉钧,需要花30万元才能得到“孙黄宋劣史”等。然而,从后来情况看,政府并没有收到这些材料,事实上也根本没有这些材料。应夔丞说“拟从横滨发行”,其实是因为他心里知道,根本没有“劣史”可以购回国内,说“拟从横滨发行”不过是要拖延时日,掩人耳目罢了。正因为是虚构情节,所以我们看到,洪、应合作的这篇“激烈文章”,不久就无法写下去了。

    在洪、应的构陷计划中,还有一点须格外注意,即该计划的诋毁对象虽然包括孙、黄、宋三人,但孙、黄显然只是陪衬,宋教仁才是主要目标。这是因为,南京临时政府结束以后,孙中山便将主要精力转向“社会事业”,黄兴结束南京留守府留守工作后,也逐渐转向铁路等实业方面。唯有宋教仁,自从1912年7月辞去唐绍仪内阁农林总长后,即“专从事政党生活”。同盟会就主要是在他的积极努力下,于是年8月改组为国民党,以为掌握政权之准备。他大力宣讲政党内阁主张,并为国会选举奔走呼号,反对党舆论至有“在革命时代,宋实不如孙、黄,而在政党时代,虽孙、黄实不如宋也”之说。应夔丞特别告诉赵秉钧“民党忽主举宋任总理”,可谓用心险恶。在应夔丞看来,宋教仁是赵秉钧保住总理位置最大的威胁,因此他不惜虚构事实,欲以此激刺赵秉钧。当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导致宋教仁成为应、洪陷害的主要目标,即宋教仁于1913年1月下旬到达武汉后,欲行“以黎制袁”之计,一度与黄兴极力运动黎元洪出选正式大总统,而由国民党人出任总理,掌握实权。但最终遭到黎元洪拒绝,黎氏并将内情“和盘托出,尽情以电告袁总统,并自陈述衷情,甚不欲为总统”,导致黄、宋的计划失败。“冬电”所谓“孙、黄、黎、宋运动极烈”,部分含义似即指此,而所谓“内外多事,倘选举扰攘”云云,也似有所指。不管怎样,宋教仁此时已经被洪、应视为“出头鸟”,其后来成为洪、应刺杀目标,实在此构陷计划当中已露出端倪。

    之四:洪述祖唆使应夔丞对宋教仁“乘机下手”

    在2月2日应夔丞向国务院发出“冬电”后,构陷“孙黄宋”计划即进入行动阶段。赵秉钧继续被动卷入其中,袁世凯则积极推动,在洪述祖报告计划后袁氏“色颇喜”,并夸奖应夔丞“颇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进行”。

    然而,应夔丞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等,不过是其面壁虚构的情节,根本就不存在。应夔丞当时的判断是,在他提出计划后,袁世凯会先付款,让他去购买所谓物证。等款项到手后,他再和洪述祖设法构陷“孙黄宋”,敷衍袁世凯,给其一个交代。从洪述祖2月2日函要应夔丞“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来看,二人确有先取钱后办事的想法。而这样的想法产生自既有的经验——上年底5万元共进会遣散费就是袁世凯先付款,然后要应夔丞去办事,结果钱轻易落到了应、洪手中。只不过这一次应夔丞失算了,袁世凯似乎将信将疑,要求应夔丞先提供“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然后再付款。在此情形下,洪述祖为了获得款项,先后在2月4日、5日、8日、11日、22日五次发函,要应夔丞尽快将相关材料寄来,简直急如星火。原本打算空手套白狼的应夔丞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回应,洪述祖因此渐感失望,并失去耐心,于是案情逐渐向着另外一个方向演变。

    2月22日以后,大约有两个星期,洪述祖没有函电给应夔丞,直至3月6日,洪述祖才又自天津向应夔丞发出如下一函:
    夔弟足下:近日叠接下关所发二月廿五号各信(计五件,并《民强》领纸),又接上海德顺里信,又驻沪巡署信计二件。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法,手续不甚完好。如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并如何决议办法(此刻近于无征不信),并可在《民强》登其死耗,方是正办。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无有,连抄本亦未到,殊难启齿。足下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总以取印件为是);或有激烈之举(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方可乘机下手也……属《民强》逐日寄我一份为盼(交妥邮,今年阴历正月起)。观川启。三月六日。

    此函乃宋案证据中最关键之函,其内容已不再只是催促应夔丞提供所谓“宋骗案”材料,而是出现了关于“除邓”一案的表述。该案在现存宋案证据中仅此函提到过,案情不明。时人对宋案证据的各种解释也多不及此案,似乎此案与宋案关系不大。惟《民立报》曾分析道:“此函所云‘除邓’,未写明何人,然以事实揣之,必为《中华民报》邓家彦君。邓君主张激烈,不畏强御,其为袁、赵所忌无疑。然杀邓君而以杀耗登《民强报》,《民强报》讵肯为之作此大逆机关乎?是又太忍矣。”《民立报》国民党人显然不知,《民强报》其实早已在袁世凯的金钱支持下被洪、应收买了。邓家彦所供职的《中华民报》也认为:“此函所谓‘除邓’一案者,自其语意观之,当为邓君家彦。”不过,应夔丞后来在上海地方审判厅供称,邓“系邓良财,因在外招军,经其报告中央,由徐州军官捕杀。”洪述祖则于京师高等审判厅供称,“除邓”之函系赵秉钧令其代发的,“赵总理曾对其说明邓之名字,伊因日久忘记了”。其实,细读洪函中“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一句,可理解为:“除邓”之前,“须将登载其反对政府文字各报先期邮寄”。既然可于各报发表反对政府文字,则“邓”为文人而非武人可知,《民立报》推断“邓”为《中华民报》邓家彦就是有道理的,因该报正是以登载激烈反袁文字著称。邓家彦本人也认为,“除邓”之“邓”就是指他,曾在后来回应说,他当时在上海“发刊《中华民报》,专事反袁”,“日日著论攻击袁世凯及北京政府”。“宋教仁遇刺一案,连带搜出若干文件,其中有暗杀名单,余亦赫然列名,可见袁氏对余㘅恨之深”。不过,《民立报》和《中华民报》都只是就“除邓”对象为谁而论,并未注意到洪述祖何以要在此函中忽然提到“除邓”一案。

    由该函看,洪述祖是在收到应夔丞2月25日自下关所发各信,以及上海德顺里信、驻沪巡署信等一系列信件之后,在回复应夔丞时,忽然提到“除邓”一案的,这就说明,“除邓”一案在此前洪、应往来信件中很可能曾经提及,否则洪述祖于回信中忽然提及“除邓”,应夔丞将不明所以。退一步讲,即使洪、应此前往来信件不曾提及“除邓”,应夔丞也一定对此事有所了解,否则洪述祖不会以“除邓”这样的机密事件为例,来向应夔丞说明如何从中央领款。

    洪函云“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法,手续不甚完好”,意思是,现在中央财政万分困难,而我们取款的手续不甚完好,因此难以取款。紧接着,他举例告诉应夔丞,应当如何做才能取到款。他说:“如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并如何决议办法,并可在《民强》登其死耗(此刻近于无征不信),方是正办。”也就是说,若要“除邓”领款,必须将登载“邓”反对政府文字之各报先期邮寄,并就如何“除邓”提出办法,“除邓”之后还要在《民强报》登其死耗,这样才好领款。洪述祖举这个例子,是针对应夔丞迟迟未能提供构陷“孙黄宋”的材料而言,尽管两者性质不一,一为谋人性命,一为损人名誉,但都以从中央攫取款项为目的,从中央角度讲,都需要看到具体成绩,方可给款。故洪述祖紧接着写道:“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无有,连抄本亦未到,殊难启齿。”所谓“印件”即“宋犯骗刑事案提票”等,既然原件、抄本都没有,“殊难启齿”向中央索款。

    接下来,洪述祖提出两个办法,供应夔丞选择:“足下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总以取印件为要);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前半句洪述祖仍然要求应夔丞设法取得“印件”,不论原件、抄件均可,这是洪述祖第六次催促应夔丞。但自从2月2日应夔丞于“冬电”中向国务院报告已向日本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以来,已经过了一个多月,中间虽经洪述祖一次次催促,应夔丞始终未能提供材料,洪述祖对此显然已经不抱多大希望,他甚至应该意识到了应夔丞是想“空手套白狼”。事情到此,本应结束,可洪述祖却不这么想,他需要给袁世凯一个交代,更需要向袁世凯证明自己并非空言失信之人,当然他也不想放弃谋取私利的机会,于是头脑中开始生出邪恶想法,笔锋一转,向应夔丞提出了另外一个办法,即“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也就是“或宋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之意。洪并举例:“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意思是,“邓”这个人反对政府主张激烈,所以比较容易找到下手理由,而宋并非激烈之人,所以需要在宋“有激烈之举”时,“方可乘机下手”。不论“邓”为邓良财,还是邓家彦,所谓“除邓”“登其死耗”,均指置“邓”于死地无疑。洪述祖以“除邓”为例,向应夔丞指示无法提供“宋骗案”材料时对付宋教仁的另一办法,已明确露出杀害宋教仁之意。而且,洪述祖自此以后给应夔丞的函电中,“关于提票之事,并无一语道及,可见毁坏名誉之意思,业已变更”,杀宋之意,自兹确定。

    宋案发展至此,毫无疑问,案情开始发生重大转折,由构陷“孙黄宋”,特别是构陷宋教仁,开始转向对宋“乘机下手”。洪述祖作为杀宋造意人确定无疑,他在3月6日函末要求应夔丞转嘱《民强报》“逐日”寄其一份报纸,意思就是说,在随后的日子里,他将要密切关注该报何时登载宋教仁“死耗”了。宋教仁的命运如何,接下来就将取决于应夔丞怎样回应洪述祖3月6日函了。

    之五:所谓“燬宋酬勋位”

    在洪述祖于3月6日函中示意应夔丞可以对宋教仁乘机下手后,应夔丞于3月10日(蒸电)复电洪述祖,提出以6.62折的低价,购买中央八厘公债350万元,变相索取报酬。洪述祖于3月13日复电,内容如下:
    上海文元坊应夔丞:川密。“蒸电”已交财政长核办,债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过。燬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荫。十三。

    此电乃宋案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也是最难解释的证据之一。洪述祖要求购买八厘公债,但当时八厘公债票早已停售,只有六厘公债,所谓“债止六厘”即是此意。而六厘公债按规定最低只能以9.2折售出,应夔丞要求以6.62折购买公债,价格实在太低了,故洪述祖复电中又有“恐折扣大,通不过”之语,预为接下来向应夔丞回复留下余地。同时,因为担心低价购买公债不能成功,洪述祖这才转而抛出“燬宋酬勋位”以为替代方案。由此可见,洪述祖3月13日电看似由前后两句完全不相关联的内容构成,实则两句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逻辑关系。一直以来,研究者征引或解释宋案证据时,或只引此电后半句,以为前半句与宋案无关,或虽引前半句而对前后两句之间的关系完全没能揭示,实在是极大的错误。

    至于“燬宋酬勋位”之“燬”,争议颇多。洪述祖本人始终不承认“燬宋”是要杀宋。1913年5月3日,他在青岛发表通电,曾专就“燬”字进行辩解,称:“‘燬人’二字系北京习惯语,人人通用,并无杀字意义在内,久居京中者无不知之,岂能借此附会周内。”同月在接受青岛德国法庭讯问时又说:“余意不过系购买宋曾犯罪之证据,余所用之‘燬’字,因系北京通用语,故用之,该字并无杀人之意在内,仅系毁人名誉。”今人也有赞同洪说者。但需要指出的是,洪述祖原电所用乃“燬”字,而非“毁”字。今人不察,常用“毁”字解释“燬”字,不具有说服力。洪述祖试图将“燬”“毁”二字混为一谈,也是狡辩。查《辞源》,“燬”有二意,一谓“烈火”,一谓“燃烧”。再查《汉语大字典》,“燬”有四意:“火,烈火”;“日中火”;“燃烧,焚毁”;“同‘毁’,毁坏”。由此可知,“燬”字并无毁谤或损毁名誉之意。退一步讲,就算“燬”字可解释为毁人名誉,也不能否认该字还有“焚毁”“毁坏”之意,究竟应作何解,还应看其语境。洪述祖在3月13日电中说出“燬宋酬勋位”之前,已经于3月6日函中以“除邓”并“登其死耗”为例,向应夔丞明白指出对宋“乘机下手”可以作为一种选择,因此,此处“燬宋”指杀宋已毫无疑义。倘若“燬宋”是指损毁宋之名誉,则接下来便不需要讲“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因为自2月2日应夔丞向国务院发出“冬电”以来,洪、应二人早就在谋划购买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以毁宋名誉了。所谓“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其实是与3月6日洪函中“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相呼应。因此,“燬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其实是洪述祖更加明确地向应夔丞下达了指令:如果宋有“激烈之举”,就可“乘机下手”,条件是酬应以“勋位”。

    至于“酬勋位”,因为直接关系“燬宋”是否为袁、赵幕后主使,故各方争论甚烈。由于大总统才有权力授勋,国民党人以此为据,直指袁世凯为“燬宋”幕后主使。袁世凯亲自出面,致电谭人凤、黄兴等反驳。赵秉钧也力辩“燬宋酬勋位”乃洪述祖“诳应”之举,与中央无涉。就案情发展而论,洪述祖产生杀意后,曾在袁世凯面前试探可否“收拾”反对党一二人,结果被袁否决,而以他和赵秉钧并不融洽的关系,又不可能就杀宋之事寻求赵的支持,则他于3月13日致应夔丞电中提出“燬宋酬勋位”,就应当是假托中央授意。而通过分析3月13日电文内容,我们也可以看出,所谓“燬宋酬勋位”并非袁世凯的既定承诺,而是洪述祖为了应对应夔丞索取金钱回报抛出的一个替代方案,也可以说是一个诱饵。不仅如此,从洪述祖将购买公债一事“交财政长核办”可知,袁世凯就连应夔丞要求低价购买公债,事前也不知情,这就更加有力地证明了袁世凯并非“燬宋酬勋位”的幕后主使。关于这一点《宋案重审》有更加详细的讨论。

    至于洪述祖在3月13日电中忽然想到将“燬宋”与“酬勋位”联系起来,也是有缘由的。早在1912年9月下旬洪述祖经总统府顾问张绍曾介绍南下与应夔丞见面之初,勋位或勋章问题就已成为洪、应二人交流的一个话题。洪述祖返回北京后,于当年10月24日给应夔丞的第一封信中就写道:“吾弟手函望补寄,因要叙勋,非如此不可也。”洪要应补寄手函,意思是要应亲笔写出自己的履历,讲述自己的功劳,这是“叙勋”的需要。此事在当年10月29日洪述祖致应夔丞另外一函中也曾提到过,为此应夔丞写了两份“革命履历”,并请洪述祖改润。1913年1月10日,应夔丞在京还曾呈文大总统,请求对会党人士论功行赏,但由于稽勋局和陆军部为此事互踢皮球,事情未有结果。其事距洪述祖3月13日电提出“燬宋酬勋位”不过一个多月,因此,应夔丞看到这五字并不会感到突兀,反而会觉得洪仍将“叙勋”一事放在心上。应夔丞知道,“酬勋位”绝非洪述祖之权力所能办到,若非中央的意思,洪述祖怎敢作此承诺。而洪述祖将“酬勋位”与“燬宋”联系起来,则又让应夔丞相信,“燬宋”乃中央的意思,中央因其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损毁宋教仁声誉未果,故而改为杀宋,并以“酬勋位”作为回报。应夔丞被捕后,曾于1913年4月3日在捕房写一密信给内务部次长言敦源,托其律师海司(即爱理思或爱理斯)及翻译带到北京椿树胡同言敦源的住所,商量营救之法,信中就有“此案无论如何,供状、证据决不与第三人有所干涉的,死则可,累人则万无此理”等语,可证应夔丞始终误以为杀宋是中央的意思,故他以保证不牵连洪述祖以外第三人为言,请求言敦源对他施以援手。

    之六:“若不去宋”一语的确切含义

    接到洪述祖3月13日“燬宋酬勋位”来电后,应夔丞于当日给洪述祖写了一封长信,其中写道:
    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但事关大计,欲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宀木,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虽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余产拼挡,足可挪拢二十余万,以之全力注此,急急进行,复命有日,请俟之。

    所谓“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不过是假意表示。若应夔丞真是“向不希望”“功赏”,也就不会有前文所述应夔丞向洪述祖提供革命履历,以及呈请大总统论功行赏之举动了。应夔丞愿去杀宋,“酬勋位”之赏不能说毫无吸引力,但较之金钱报酬,勋位不过是虚名,并非应夔丞急切希望得到的。

    引文中“若不去宀木”之“宀木”,乃“宋”的析字,即“若不去宋”。其意涵极当注意,相关解释颇多,但分歧甚大。在政府一方面,视该四字为杀宋起意于应夔丞的有力证据。如袁世凯就据此四字将应夔丞视为暗杀主谋。他说:

    三月十三日以前各函电,似皆为解散欢迎国会团及应、洪串谋挟制讹诈各事,与钝初被刺案无涉。自三月十三日应致洪函,有“若不去宋”云云,寓有造意谋害之点。嗣后各函电,相承一气,确与宋案有关,是主谋暗杀者已可概见。

    赵秉钧也将此四字视为杀宋与自己及政府无关而“起于应之自动”的关键证据:
    盖应犯谋刺宋教仁,其杀机起于《民立报》载宋在宁演说,三月十三日应致洪函已明言之。以前各函电计时宋教仁尚在湘中。如洪述祖二月一日函有“大题目总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价值”之语,二月二日函有“须于题前密电老赵索一数目”之语,则前语藉解散欢迎国会以恐吓政府,后语为以解散该团自任,以便其私图。是时正沪上欢迎国会团发起之初,马迹蛛丝,尚堪寻索。其二月四日以后各函,则入于收买提票之事,直至三月十三日函,始露谋杀之端倪。即以该函中“若不去宋”一语而论,系属反挑之笔,尤见去宋之动机起于应之自动,而非别有主动之人。文理解释,皎然明白,此证明中央政府于宋案无涉者也。

    国民党方面却不是这样理解的。《民立报》于应夔丞3月13日函后附加按语,将“若不去宋”四字视为“应以除宋之说歆动中央之证据”。徐血儿更进一步认为,“去宋”动机虽然起于应夔丞,但若没有政府同意,不可能演成杀宋惨剧,为此他撰写长文对赵秉钧及袁世凯所云进行了有强力的反驳。

    然而,由于当时双方或急于为自己辩护,或急于驳斥对方,往往对应、洪往来各函电,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未能通盘分析,尤其未能揭示各函电的内在关联,因此不论是袁、赵的解释,还是国民党人的反驳,都犯了致命的错误。如前所析,杀宋之意洪述祖早在3月6日函中就已明确向应夔丞表示。3月13日下午洪又发电告应“燬宋酬勋位”,实际等于进一步下达了杀宋令。由3月13日应夔丞函开头“三月初九来函及十三号电均敬悉”一句可知,该函是为答复“三月初九来函”及3月13日下午刚刚收到的洪述祖“燬宋酬勋位”来电所写。其中,“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即是对“酬勋位”的回应,“釜底抽薪法”一语则是应夔丞对向国民党核心领导人下手的一种简洁又而较为形象的描述,因向国民党核心领导人下手会给国民党致命打击,因而譬之以“釜底抽薪”。“若不去宋,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意为“定要去宋,否则……”。应夔丞之所以要用这种强调口吻,是因为洪述祖在3月6日来函中,实际上向应夔丞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两个办法:要么取得“宋犯骗案刑事提票”,要么对宋“乘机下手”。应夔丞一直无法提供“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因此他特别强调了后者,以坚洪述祖杀宋之心。由此可知,应夔丞3月13日函实际上是他对洪述祖指示对宋乘机下手一种积极回应,并且把其意义提升到了“釜底抽薪”的高度。国民党人蔡世襄认为,从“若不去宋”“恐大局必为扰乱”等语可知,“应既遵洪旨以请款,更为危词以恫吓,盖恐中央或惧毁宋之不易而中途变志,故有此言,并非起于应自动也。”可以说近乎得其真意。

    应夔丞函中“虽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馀产拼挡,足可挪拨二十余万,以此全力注此,急急进行,复命有日,请俟之”云云,实际上是告诉洪述祖,自己将开始筹集经费,付诸行动。所谓“复命有日”之“复命”,就是要复洪述祖“燬宋”之命,倘若杀宋起意于应,则何来“复命”之说?统一党《新纪元报》在解释此函时,将“复命有日”错为“后命有日”,并谓:“此函系应与洪,应请洪俟后命,则此命之出自南方而非出自北方可知也。”该报显然是将繁体“復”字误为繁体“後”字,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总之,“若不去宋”云云是应夔丞对洪述祖唆使其对宋教仁“乘机下手”及“燬宋酬勋位”的积极回应,将这四字解释为杀宋起意于应夔丞,完全错误。今天,我们已无法判断,袁世凯、赵秉钧当初是真的没有看出洪述祖3月6日致应函的杀意,还是有意回避。鉴于袁氏曾与幕僚仔细研究过宋案证据,他们很可能意识到了该函内容对政府极为不利,因此极力回避。若果如此,那么袁、赵主动点出应夔丞3月13日回信中“若不去宋”一语,反复强调杀宋起于应夔丞之主动而与政府无关,就明显是为了防止国民党人将视点落到洪述祖3月6日致应函上。遗憾的是,国民党人在反袁疑袁心理作用下,急于批驳袁、赵的观点,而未能全面研究宋案证据,其结果便是落入到了袁、赵主导的辩驳议题当中,对于洪述祖3月6日致应函也就熟视无睹了。袁、赵看到此种情形,或许会窃喜,但对国民党人而言,实在是一个很大的教训。

    之七:“神圣裁判机关”宣告文暗藏的秘密

    宋教仁于1913年3月20日晚遇刺后,按常理,嫌犯应夔丞应当偃旗息鼓,静观事态变化,不料他却有一令人不可思议的举动,就是在3月23日向国务总理赵秉钧发出一函,说他发现一种“监督政党政府之裁判机关”所发印刷品,因事关大局,特将它寄给国务院。该印刷品题名“监督议院政府神圣裁判机关简明宣告文”(以下简称“宣告文”),内容主要是以一个“神圣裁判机关”的名义,对宋教仁、梁启超、孙中山、袁世凯、黎元洪、张謇、赵秉钧、黄兴等各党各派人物分别予以八字考语,威胁要对他们进行惩创;同时宣布该机关已经根据3月9日的判决结果,在3月20日首先对宋教仁执行了死刑。全文如下:
    呜呼,今日之民国,固千钧一发,至危极险,存亡呼吸之秋也。譬若婴孩,正维护哺养之不暇,岂容稍触外邪。本机关为神圣不可侵犯之监督议院政府之特别法庭,凡不正当之议员政党,必据四万万同胞授与之公意,为求共和之幸福,以光明公道之裁判,执行严厉正当之刑法,行使我天赋之神权,奠定我庄严之民国。今查有宋教仁,莠言乱政,图窃权位;梁启超,利禄熏心,罔知廉耻;孙中山,纯盗虚声,欺世误国;袁世凯,独揽大权,有违约法;黎元洪,群小用事,擅作威福;张季直,破坏盐纲,植党营私;赵秉钧,不知政本,放弃责任;黄克强,大言惑世,屡悮大局。其余汪荣宝、李烈钧、朱介人辈,均为民国之神奸巨蠧,内则动摇邦本,贼害同胞,外则激起外交,几肇瓜分。若不加惩创,恐祸乱立至。兹特于三月二十日下午十时四十分钟,将宋教仁一名,按照特别法庭三月初九日第九次公开审判,由陪审员薛圣渡君等九员一致赞同,请求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君判决死刑,先行即时执行。所有罪状,当另行罗列宣布,分登各报,俾中外咸知,以为同一之宋教仁儆。以上开列各人,倘各自悛悔,化除私见,共谋国是,而奠民生,则法庭必赦其已往,不事株求。其各猛省凛遵,切切。此布。

    宣告文寄出后仅过半日,应夔丞就于3月24日凌晨在英租界被抓获。3月25日上午10时,国务院接到了应夔丞来函及所寄印刷品,旋即于3月26日致电各省都督、民政长,转发了来函及印刷品。没想到捕房搜查应宅时,发现还有42件相同的印刷品,已经装入信封封好,贴有邮票,正待寄往《大陆报》等各处报馆,封皮下署“京江第一法廷〔庭〕缄”七字。真相至此大白,原来应夔丞寄往国务院的印刷品,是他自造的。

    由于该宣告文出现于宋教仁被刺身亡之后,时人对应夔丞寄出该宣告文的动机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即“故为惑人之计”。《民立报》具体分析道:“应犯既受袁、赵唆使暗杀宋教仁,又恐有人疑及中央所为,故发布此文,将各党重要人物及袁、赵等名亦胪列于内,以淆乱观听,使中央有辞推却。”而国务院转电各省,则被认为正如所谓“‘此地失银三百两,隔壁小二不曾偷’,作伪心劳,实足以表现其手段之恶劣而已”。对于该宣告文,当时租界会审公廨及中方法庭,以及后来研究宋案者,都不曾进行过解读。然而,如果我们能将该宣告文与共进会档案中所收应夔丞的两篇自述呈文底稿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联系起来,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其中隐藏着很重要的秘密。

    共进会档案共收有两份应夔丞自述呈文底稿,内容主要是叙述其参加革命的经历和贡献,是1912年应夔丞为求功赏而写的。两份内容不尽相同,其中一份自述其“籍贯浙江鄞县人……祖父圣渡,妣崔氏;父忠才,母叶氏;兄弟无。”另一份自述“夔丞原名义衡,字桂馨”。内容看似无关紧要,实则对解读宣告文隐藏的秘密具有重要意义。从宣告文可知,判决宋教仁死刑的是所谓“陪审员薛圣渡”,“圣渡”二字即取应夔丞祖父名字,由于应夔丞的岳父是曽为张之洞幕僚的薛培榕,“薛圣渡”实际上是由应夔丞岳父之姓与其祖父之名构造而成的。而判决宋教仁死刑的“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这个名字,则是取应夔丞母亲“叶氏”之姓与应夔丞早年所用“应义衡”之名构造而成的。这些私人信息非他人可知,这就有力地证明,该宣告文就出自应夔丞之手,宋教仁就是被应夔丞判处死刑的。由于应夔丞被捕后始终不承认宋教仁之死与其有关,确认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

    从“宣告文”可知,早在“三月初九日”,“副法官叶义衡”和“陪审员薛圣渡”等,就已经将宋教仁“判决死刑”了,恰好在洪述祖3月6日示意应夔丞对宋教仁“乘机下手”函发出后第三天。显然,应夔丞是在收到洪述祖3月6日来函后才于3月9日决定杀宋,并于3月10日致电洪述祖,以低价购买国债方式,变相索取报酬。相关证据链接可谓严丝合缝。

    由“叶义衡”(即应夔丞)自称“特别法庭”之“代理主席、副法官”,还可以看出,应夔丞背后另有主使之人,即“正主席、正法官”。联系应夔丞在准备寄往各报馆的装有宣告文的信封寄信人位置写下“京江第一法廷〔庭〕缄”这一信息,可知应夔丞所谓判决宋教仁死刑的“特别法庭”或“神圣裁判机关”,就是“京江第一法廷〔庭〕”。这个名字当然也是虚构的,但却非凭空捏造,它实际上暗示杀宋是由“北京”决定的,“京江”之“京”即指“北京”,“江”则指“江苏”。北京方面,在应夔丞的头脑中,就是中央,就是袁、赵,由洪述祖代表中央向他发号施令;但就事实言,洪述祖才是杀宋主谋,袁、赵与此事并无直接关系。江苏方面,就是应夔丞自己,时任“江苏驻沪巡查长”。应夔丞被捕后曾对看役说:“余甚望早日判结此案,使余得早日进京,总要做一番大事业,汝不信,拭目以待之可也。”若非主使之人来自北京,应夔丞怎会有这样的想法?与应夔丞交好的妓女胡翡云也于案发后在应夔丞家中被抓获,关押三日后被其相识之人保出,胡妓到处叫苦,谓:“应大人许我每夜在我处摆酒,渠之朋友均是阔大爷,碰和亦必不断;过节后应许我偕往北京,伊做官,我做他家小,岂不甚好?唉,我真命苦哉!”从这话亦可看出杀宋主使来自北京,并且应夔丞认定北京将会给其酬劳,否则他怎会对胡妓说将要到北京做官?

  • 吕颖 马璟程:近代汉口五国租界关系研究——基于法国外交档案的考察

    在近代中国租界史上,汉口租界是一组引人注目的存在。在这片长江之滨的狭长地带上,曾有英、俄、法、德、日五国列强由西南至东北比邻租地划界,形成了总面积约2.2平方公里的租界区。作为列强在中国内陆的主要基地,五国租界一方面扼守长江及京汉铁路这两条交通动脉的交汇处,对近代中国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另一方面,它直接介入了武昌起义等一系列重要历史事件,在近代中国政治史中也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各国租界既服务于不同列强的在华利益、又在长期共存中建立了广泛而紧密的联系,加之国际关系与本地局势的双重影响,彼此间表现出合作与竞争共存、妥协与冲突消长的复杂关系。因此,若要对汉口租界史作一全面客观的评价,便不能将其视为一个简单的整体或若干孤立的个体,而是应当对错综复杂的租界关系有所考察。

    国内租界研究的传统模式往往将重点放在单一租界的发展脉络之上,少有跨租界主题的讨论。仅就汉口而言,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归因于史料不足,尤其是外方一手档案的缺失。①近年来,随着法方一些外交档案的陆续解密,相关研究开始取得进展,如庄和灏的《基于清末变局的法国对华策略研究:1900-1912年》及葛夫平的《法国与晚清中国》等,对辛亥革命中五国驻汉领事的外交斡旋作了创新性的分析,但缺少对租界主体的关注;法国学者尹冬茗(Dorothée Rihal)的《汉口法租界(1896-1943):一份从受谴责到被接纳的遗产》对汉口各租界间的合作现象有简单涉及。②本文以法国外交部档案为基础③,试对汉口五国租界关系的演变历程作一专门考察,梳理其间各方的合作、冲突与妥协,分析背后的复杂利益动机,并关注这种关系的变动对租界自身命运的影响与冲击。

    一、租界初创时的竞争与合作

    长江自西南至东北流经湖北武汉段,与东西走向的汉水在市区附近汇流,汉口便位于两江交汇处北侧,并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成为列强在1858年《天津条约》中唯一要求增开的内陆通商口岸。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国人首先挟约来汉,于1861年3月21日会同湖北地方官府签订了《汉口租界条款》,将汉口旧市区以北自花楼巷至甘露寺一带共458.28亩的土地辟为英租界,开列强在汉租地设界之先河,并为五国租界的布局奠定了基础。④1865年,法国人仿效英国先例,从清政府手中取得了英租界下游直至汉口旧城垣通济门内土地的让与权,但因种种原因并未立约划界。⑤

    甲午战后,德、俄、法三国以干涉还辽“有功”为由,分别要求在汉口设立租界。1895年10月3日,德租界抢先开辟,其范围包括自通济门附近至下游李家冢一带约600亩的沿江地带。⑥此事引起了法俄两国政府的警觉,法国外交部遂电令其驻华公使施阿兰(Auguste Gérard)及汉口领事德托美(Joseph Dautremer)从速设立本国租界。⑦鉴于原法租界拟占土地已多为俄国茶商所租用,法俄两国经过协商妥协,最终同意瓜分这一区域。1896年6月2日,两国租界同时开辟,南侧的俄租界占地414.65亩,与英租界接壤;北侧的法租界占地187亩,与德租界隔城垣相邻。⑧1897年底,日本挟甲午战胜之余威,要求租占汉口德租界下游300丈沿江土地,其中囊括了德租界所觊觎的江岸火车站(又称刘家庙火车站),因此遭到了德国方面的强烈抗议。经湖广总督张之洞居中调和,将日租界沿江宽度缩减至100丈,并允诺修筑一条连接德租界与京汉铁路的货运支线,德方才收回异议。1898年7月16日,《汉口日本专管租界条款》签订,将面积共247.5亩的土地划为日租界⑨,汉口多国租界并立的格局正式确立下来。

    在借鉴上海等地经验的基础上,汉口五国租界各自发展出一套大同小异的市政管理体制。作为列强侨民在汉口的特殊居留和贸易区域,各租界在内部事务上拥有一定自治权,即不由租借国政府直接派员管理,而是由各租界纳税人会议(日租界称居留民大会)选举产生市政委员会(即工部局,日租界称居留民团行政委员会),负责租界市政、税务和警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作为列强势力在长江中游的重要据点,汉口租界又受到五国政府相当程度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五国驻汉领事对租界事务的影响上。其中,法国领事的权力最为广泛,他不仅兼任工部局董事会的法定总董,对租界一切内外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并且只接受驻京公使和法国政府的指示,而无需对纳税人会议负责,法租界的管理体制因此也被称为“领事独裁制”;⑩其他四国领事的权限虽不如法国领事,但也拥有否决纳税人会议决议和经由领事法庭施行治外法权的权力,日本领事还拥有租界警察署的直接领导权。(11)因此,五国领事既是租界忠实执行各自政府意志的监督者,又是租界当局对外和对上交涉的利益代表,在重大事务中常常扮演关键角色。

    各租界相继开辟后,并未满足于现有边界,而是很快掀起了一轮修约扩界的浪潮。早在日租界建立前后,自觉利益受损的德国人便急于要求获得补偿,1898年8月27日,清政府被迫应允将通济门北侧原为防御需要而预留的36.83亩土地并入德租界。(12)紧随其后的英租界援引此例,于8月31日得以将后部边界拓展至距汉口西城垣5丈止,新增土地达337.05亩之多。(13)至于面积最为狭小的法租界,则将扩张重心放在对铁路路权的控制上。自1900年,作为卢汉铁路端点站之一的大智门火车站在法租界后部破土动工后,法国领事玛玺理(Chassain de Marcilly)便多次要求向西拓界,意在图谋车站的控制权;经过张之洞等人的据理力争,最终勉强将其西界限制在距铁路护坡60丈处。1906年,日本领事水野幸吉仿效法租界的做法,声索日租界与卢汉铁路之间的千余亩土地,遭拒后又以《汉口日本专管租界条款》中的条文漏洞为要挟,于1907年2月9日迫使清政府签订新约,将租界北界外移150丈之远,新增土地375.35亩。(14)至此,除去各方其后擅自通过越界筑路手段向外蚕食的部分,汉口五国租界的大致范围基本确定下来。

    华洋边界趋于稳定后,租界的内部开发与建设工作陆续提上日程。尽管彼此相邻的地理位置和由此带来的集聚效应为相关领域的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这一点最初尚未得到各方的重视。开辟之初,出于招徕侨民与强化治安的需求,供电与照明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并引起了包括法国公兴洋行、德国西门子—舒克特公司和法比东方公司等多家企业的关注,但直到1905年末,供电事业仍未取得实质进展,时任法国驻汉领事卡莫尔(Frédéric Kammerer)的报告揭示了其中缘由:

    在每个租界中,民族主义情绪都十分高涨,无论是英国人、德国人还是法国人要求照明(专营)权,都足以引发其他各租界的反对。七八年来,人们相继提出过超过12种方案,但最后无一得以落实。看起来,单凭任何一个租界,都难以(对投标者)形成足够的吸引力。因此,各租界工部局确信,如果不搁置国家间的竞争,就永远找不到电力供应商;他们最终同意一致行动,并准备接受下一个可接受的报价,无论它出自何方。(15)

    1906年5月,一家英国皮货商创办了汉口电灯公司,并在俄租界内建设发电厂。(16)英、法、俄三国租界决定抓住这一契机,并约定彼此互通消息,以便利用其他租界获取的优惠条件为自身谋取利益,如法国领事喇伯第(Maurice Dejean de la Bâitie)就代表法租界工部局宣称:“法租界正在等待英国方面从汉口电灯公司获得优惠条件后采取最终行动,公司无法拒绝我方取得与英租界相同的优惠。”(17)经过多次谈判,各方签订正式协议,公司于1906年九、十月间开始陆续向三国租界供电。(18)

    随着供电问题的解决与租界的快速发展,对洁净水源的需求也愈发迫切。在此之前,汉口的日常用水均需从长江抽取,经明矾沉淀及滤水器过滤方可饮用。(19)租界开辟之初,曾尝试钻掘水井,但供应量不敷所需。(20)法国驻汉领事侯耀(Raphaël Réau)对此就曾担忧道:“我国租界大部分为居民区所覆盖……若自来水无法供应抑或供应不足,恐将有损界内业主利益,并为寻找租户增添新的困难。”(21)1906年7月,华商汉镇既济水电有限公司在英租界内成立,并在汉水畔的宗关建设水厂,计划向汉口全市供水。有了此前在供电问题上的合作经验,1908年,五国租界再次达成共识,决定将自来水业务专营权统一授予该公司,双方订立50年专营合同,由日商东亚兴业会社出借工程款项,并由英、法、德租界工部局负责提供施工材料及工程师。1909年,既济水电公司在张美芝巷口的水塔项目竣工,随后陆续开始向五国租界供水。(22)

    此外,万国医院的兴建与共管则体现了各方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协作。1909年春,为满足欧洲侨民的医疗需求,英、法、德、俄租界当局议定,各出资1.5万两白银,外加面向社会筹资3万余两,共同兴建万国医院。(23)其间,法租界工部局提出,为维护租界间合作的平等原则,各方应在医院的筹建事宜上享有均等权利,如果一方“不赞成如此使用已筹集或将要筹集的资金,或者认为落实多数人的主张可能会使己方开支过大,则有权拒绝分摊额外费用”。(24)1912年,万国医院在俄租界阿列色耶夫街(今黎黄陂路)竣工并投入使用,由四国租界各选派两名代表组成8人董事会负责管理,董事长轮流任职,所有经费开销也由各工部局平均分摊。(25)除此之外,各租界工部局还常年共同管理包括万国公墓在内的其他卫生设施,并在路政、警察及租界防务等领域保持着合作关系,尤以英、法、俄三方之间的合作最为紧密。

    纵观汉口租界的早期历史,不难发现,租界关系大致经历了由竞争到合作为主的转变。当清廷于甲午战败、汉口门户洞开之际,各列强代表纷纷挟约来汉,竞先要求租地设界,唯恐在瓜分狂潮中居于人后,这种竞争关系在法俄两国对德租界建立的反应及后者对日租界选址的抗议之中均有所体现。五国租界相继建立后,因各国不满足于既得利益,又引起了一轮修约拓界的连锁反应。由于最惠国待遇“一体均沾”原则的影响,一国租界的扩张往往为其他租界提供借口,因此这一时期各租界间呈现出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利用的微妙关系。至华洋边界趋于稳定、租界重心转向内部事务后,各方在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有所缓和,合作因素进一步占据上风。总体而言,自19世纪末至辛亥革命爆发前的十余年间,得益于比邻集聚的分布格局与互为依托的战略态势,五国租界在内部建设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基于互利原则的合作,并逐渐结成了较为紧密的利益纽带,汉口多国租界并立的格局得以进一步巩固,甚至被时人冠以“租界共同体(Community)”(26)之名;正是这种广泛的共同利益,以及在维护租界区整体安全上的一致诉求,为辛亥革命期间各租界的协调一致奠定了基础。

    二、辛亥革命中的协调与团结

    辛亥革命前夕,中国社会的变革趋势已隐约为汉口各租界当局所察觉。早在1910年5月,法国驻汉领事穆文琦(Georges Morisse)便代表工部局致信外交部,请求为法租界巡捕房增拨武器弹药,以应对迫在眉睫的动乱风险,这一主张也得到了对时局深怀忧虑的马士理(Pierre de Margerie)公使的赞同。(27)果然,到了1911年10月9日,革命党人孙武在俄租界不慎引发爆炸,引起租界巡捕及清军大肆搜捕,直接导致了武昌起义的仓促爆发,也将一江之隔的汉口租界卷入革命的漩涡之中。

    1911年10月10日晚,武昌起义爆发,革命军经一夜激战光复武昌全城,湖广总督瑞澂逃到江面的兵船上。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局,各租界均认识到,在局势尚不明朗前,当务之急是维护自身安全。次日,五国领事在领事团会议上达成共识,约定“除非遭到挑衅,否则应避免干预及采取任何敌对行动”。(28)遵照这一共识,各租界初期对交战双方均采取了消极中立的立场。11日上午,汉口道台奉瑞澂之命请求五国领事派炮艇至武昌江面巡弋,以阻止革命军渡江,并未获得应允;12日,革命军北上占领汉口,湖北军政府亦多次照会五国领事,要求各租界不得援助清政府或收留其官吏,也未收到回复。(29)而当停靠在租界水域的清军巡洋舰于13日轰击武昌时,五国领事同样立即联名警告道:“该舰不得自租界范围内向其他中国城市开火或发动进攻,否则务请离开我方水域。”(30)

    自10月12日起,随着清朝陆军大臣荫昌及海军提督萨镇冰等陆续率军前来镇压起义,汉口局势日趋紧张。英国领事葛福(Herbert Goffe)力主尽快撤侨,他在领事团会议上表示,萨镇冰“只专注于实现(战争)目标,毫不在乎租界安危……他将占领租界一侧的江面来轰击革命党人的要塞”,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革命军朝租界方向回击。最初,葛福的主张得到一些赞同,但法国领事侯耀担心中方会趁机收回租界,他认为撤侨主张是“莫名其妙的危险言论”,提醒与会者“我们的首要职责是确保租界的安全”,并建议为此分别设法向交战双方展开斡旋。出于维护租界安全的共同利益,侯耀的意见最终得到一致采纳,各租界立场开始由消极中立转向积极中立。一方面,在日本海军第三舰队司令川岛令次郎的干预下,萨镇冰被迫于16日允诺“尽可能在不危害外国租界的前提下开展炮击”。(31)另一方面,租界当局也调整了此前对革命党人的不接触态度,10月17日,五国领事推举代表前往湖北军政府,要求保护在汉侨民;18日凌晨,各领事馆又同时发出布告,宣布严守中立,以换取革命军对租界区的保护。(32)同时,列强也以维护租界安全为名陆续派出军舰,至10月16日,汉口江面已停泊有英舰五艘、美舰三艘、法舰一艘、德日军舰各两艘(33),各方议定“由义勇队及巡捕在租界内执行定期巡逻,必要时则由停靠在三处码头内的战舰派出登陆部队提供支援”。(34)有了上述三方面的安全保证后,关于撤侨的讨论才暂时告一段落。

    10月26日,袁世凯的北洋军经激战攻占租界区北侧的刘家庙一带,汉口战局急转直下;29日,冯国璋下令焚烧汉口市区,英租界以南的大片繁华地带化为焦土。至11月1日,革命军退守汉阳,双方沿汉水展开拉锯并相互炮击,租界安全开始受到直接威胁。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中,“双方冲突不断,武昌和汉阳遭到轰炸,炮弹不时落入租界,界内生活艰难困苦,一切商业活动均已被迫停止,人心惶恐不安。”(35)时值长江枯水期,大型军舰难以继续留驻租界码头,英德两国舰队司令均率领主力撤往上海。(36)法商东方汇理银行汉口分行告急称:“由于大型军舰的撤离,我们正处于危急关头,目前各国保卫租界的可用兵力已经锐减到陆战队的500名水兵,而他们正处于交战双方60000名士兵的重围之中。”(37)延宕的战事不仅对租界自身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也与各列强的利益诉求背道而驰。彼时同盟国与协约国两大军事集团的对峙局势日趋严峻,迫使其在对华问题上不得不采取谨慎守势,各国既不愿看到南北战局陷入久拖不决的境地,更恐惧于中国政局的失控与无序化,唯一野心勃勃的日本也受到英日同盟的约束,五国列强对待中国革命因此达成了所谓“大国协调”的共识,即“强调只有一个更加稳定的、能够代表全中国的政府才能获得列强的财政支持,并支持袁世凯获得实质权力”。(38)

    在这一背景下,各国调停止战的意愿愈发迫切。随着11月27日革命军失守汉阳,双方在武昌进入相持阶段,列强的斡旋活动随即展开,地处前线的汉口租界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早在11月初,俄国领事敖康夫(Andrey Nikolayevich Timchenko-Ostroverkhov)便代表领事团分别致函黎元洪与冯国璋提议停火,但这次失败的停火只维持了两个小时。(39)攻占汉阳后,清军在英国公使朱尔典(John Newell Jordan)的劝说下,同意仅用大炮轰击武昌,以便迫使革命军退让;至29日,黎元洪派出特使至英租界要求停战三日,英租界当局于是抓住机会积极协调谈判。12月1日,交战双方商定自3日8时至6日8时停战三日,由英国领事葛福签字见证。此后,在各国领事不断斡旋下,停火协议得以不断延长,直至次年1月6日清军北撤,汉口本地的紧张局势与租界区的危机方告解除。(40)

    纵观辛亥革命期间五国租界的应对举措,尽管各国在若干问题的看法上有所分歧,但在具体行动上基本保持了协调一致。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合作局面的出现,固然是出于维护租界安全的共同诉求,但其根源则在于五国列强就对待中国革命所达成的“大国协调”妥协;然而,处在一战爆发的前夜,这种妥协无疑是短暂而不可持续的,五国租界在非常时期的团结表象反而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矛盾。一方面,根据法国驻沪领事喇伯第的观察,“那里(汉口)的欧洲人之间存在着强烈分歧,海军将领们的意见不一,他们对领事们的看法也不以为意。”(41)偏向代表租界当局利益的领事团体与偏向直接执行本国政府意志的海军将领之间意见时常龃龉。另一方面,各租界之间的关系也并不融洽,如日租界当局便趁机炮制所谓“德国教官指挥清军炮击革命军”等一系列反德谣言,试图削弱后者在革命军中的声誉。(42)随着租界安全危机的解除,特别是新一轮扩张契机的出现,租界关系中暂时被压抑的竞争与对立因素逐渐抬头,为之后联合扩张计划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三、扩张博弈中的联合与分歧

    1907年《日本添拓汉口租界条约》签订后,汉口的华洋边界维持了数年的稳定,但在平静的表象之下,新一轮扩张计划正在酝酿。例如,法租界对大智门车站一带的土地始终虎视眈眈,时任驻汉领事玛玺理在1902年末给外交部的报告中即直言不讳地写道:“我们所要求的比已经得到的还要多,因为我们本可以一直扩张到铁路线,却在距离它185米处被迫止步了……然而,在接受目前(中方)同意让与的部分后,我们至少已经处在十分有利的形势之下,这将帮助我们在必要的时候吞并那些明显注定并入法租界的土地。”(43)在当时,玛玺理的看法无疑具有代表性,对租界后部土地的控制不仅能够给各租界当局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还使其能够直接干预铁路事务,进而成为要挟中国政府的谈判筹码。因此,正如侯耀所言,当这一契机随着武昌起义的爆发到来时,“可以预见,各租界的领事长官会利用当前的形势,以确保租界安全为由,主张扩展租界。”(44)

    1911年10月20日,英、德、日三国舰队司令向各国驻汉领事发出联名信,提议若将“租界后方介于现存边界与京汉铁路之间的土地”并入租界或至少“清空其上现存的破旧民房,以建立一片中立区域”,则“汉口国际租界的安全程度,以及租界共同体在暴动和叛乱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举措的成效,都将得到极大提升”。(45)尽管海军的提议主要着眼于军事防御目的,但在代表租界利益的领事们看来,实现租界扩张才是他们的首要目标,如侯耀便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不愿质疑各国海军司令起草其宣言时的善意……他们或许仅仅满足于提议沿租界建立一片纵深为150-200米的中立区域以充当防卫前沿,但这已经无法满足(领事们)被唤醒的欲望了,因为他们想要的是实质性的土地扩张。”(46)因此,在11月初的领事团会议上,五国领事默契地否决了设立中立区域的建议,而是直接讨论起了扩张后各国边界的划分问题。

    起初,英国领事葛福建议,将各租界现有边界向西延伸至铁路,相邻两条边界线之间的区域即为各方的扩张份额。(47)这一方案(以下简称“英国方案”)对英德两租界极为有利,因此得到了德国领事米雷尔(Max Müller)的大力支持,后者甚至将该方案私下汇报给驻京公使团,试图先发制人。(48)然而,英国方案留给法俄两租界的扩张面积过于狭小,因而引起两国领事的强烈不满,如侯耀便愤愤不平地表示:“我国租界拟扩张的面积仅有165×350米这样微不足道的部分,而英国人……扩展的面积甚至比我们的十倍还多。”(49)但葛福自恃英国在汉实力雄厚,牢牢把握会议的主动权,甚至讥讽法方称:“你们应当获得的利益与你们能够提供的防御是成正比的。”(50)受了羞辱的法国外交官只能在给外交部的信中抱怨道:“我们(在汉口)的地位完全居于英、德、日、美等国之下……汉口的法国侨民等了七天才盼到一艘法国军舰,这无疑导致了令人相当不快的后果。”(51)

    尽管各租界在利益瓜分问题上争执不下,但为了继续维持租界合作的大局,五国领事仍勉强同意联名将基于英国方案的扩张计划提交公使团。(52)然而,在等待回复期间,各租界当局私下却各有动作,如侯耀就向法国驻华代办裴格(François Georges-Picot)解释称,自己同意署名仅仅是“不愿意在扩展租界这个原则问题上与同事们产生矛盾”,并“指望在接下来的土地分配中得到公正的对待”。(53)他还向裴格转达了法租界工部局董事会的诉求,希望修改既有方案,以英租界延长线和铁路的交汇点作为相对于长江的平行线,作为租界扩张的西界,并以该界限的垂线作为各租界的新边界。(54)与此同时,极力支持英国方案的德租界当局,以协助汉口地方当局为幌子,擅自派出巡捕占领了拟扩张的区域,并渗透至法租界与大智门车站间的玛领事街(今车站路)一带,不甘示弱的法租界则派出安南巡捕驱逐了德国岗哨,并且强行接管了部分车站防务。(55)而在公使团内部,五国代表的意见也并不一致,一些其他国家的公使甚至主张仿效上海建立一处公共租界。(56)面对重重矛盾,加之汉口时局仍动荡不安,公使团不得不决定暂时搁置租界扩张事宜。

    1912年5月,随着中国政局渐趋稳定,在英国公使朱尔典的授意下,葛福提议五国领事开会重新商讨租界扩张的划界方案。会上,侯耀再次提出了法租界的利益诉求:

    在当事五国领事共同讨论初步计划的时候,我向同事们指出了我方相较于其他租界所处的不利地位,并且建议从相邻租界的扩张面积中划拨一些增加到法租界的份额之中。我展示了一种更加友好的划界方案,看起来同事们似乎倾向于接受这一方案,而不是我的英国同事所主张的更加不友好且不通融的版本……因此,当葛福先生询问我是否同意在涉及我国租界后部土地的问题上采用(他的)方案时,我回复称我不认为自己能够这样做。(57)

    由于以法租界为首的激烈反对,此次领事团会议依旧没有达成实质共识。到了1913年初,北洋政府与五国银行团就“善后大借款”的谈判进入关键阶段,列强认为有机可乘,决定借此契机加速推进汉口租界的扩张谈判。同年3月,公使团要求各租界当局尽快就“扩张计划在哪条边界与何种情况下可以实施”的问题达成一致(58),五国领事因此屡次开会讨论。直到5月份,经过多方妥协,各租界勉强同意以之前的英国方案为基础,部分满足法租界当局的要求,将俄租界拟占铁路街以北、德租界拟占奥古斯塔街(今一元路)以南的区域让与法租界;英国方面也承认“本国租界扩张面积过大”,同意将拟占北京路以北部分让与俄租界作为补偿。经此调整,英、俄、法、德、日五国租界的拓展面积分别约为33.1公顷、17.8公顷、12公顷、25.9公顷与15.5公顷,虽然彼此仍有差距,但已处在各方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59)(见图1)

    图1 1914年汉口五国租界联合扩张计划示意图(60)

    然而此时,“善后大借款”合同早已签订,五国未能借机实现修约扩界,虽然新任法国公使康悌(Alexandre-Robert Conty)仍持乐观态度,宣称“我们决定等到中国政府被新的贷款协议所束缚的时候,那时它就会出于特定的理由而渴望赢得五国列强的善意,我们确信这天已经不远了”(61),但等到中外双方正式敲定谈判日期,时间已经到了1914年。在3月16日北洋政府外交部长孙宝琦与公使团举行的首轮谈判中,预想中五国团结一致的景象并未出现。德国公使哈豪森(Elmershaus von Haxthausen)并未亲自出席,而是仅仅委派其翻译夏礼辅(Emil Krebs)代为参会,后者全程缄默不言,当康悌“小声请他强化我们的论证时”,他回应说他“其实不怎么相信我们的方案会取得成功,尽管这一动议是由其上司提出的”;(62)至于日本公使山座圆次郎,则只是“全神贯注地聆听着谈话,并仅仅满足于在某些特定时刻做简短的评论”。(63)由于德日代表的“消极怠工”,独木难支的英法两国公使并未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谈判在历经三个小时后不得不草草收场。

    纵观此次联合扩张计划由提出到破产的全过程,可以发现,各租界团结一致的表象之下始终潜藏着两重危机:如果说领事们为扩张份额而争执不休,体现的是各租界自身利益的竞争与对立,那么日德两国代表在谈判桌前的消极态度,则暗示了五国列强在华利益间的日益分歧。例如,早在1912年1月间,日本便以保护租界侨民为由,擅自派遣陆军侵入汉口,并假借大仓洋行之名购地,于日租界西北侧修建永备兵营。这种单方面的行动侵害了中国主权,即使在历次不平等条约文本中也无据可依。另外,此前五国制定联合扩张计划时,日租界当局曾要求兼并下游大片沿江土地,但遭到各方一致反对而作罢。(64)日本代表既担心中国政府追究汉口兵营一事,又对扩张方案本身心怀不满,因此在谈判期间选择了冷眼旁观。至于德国,最初曾是共同扩张倡议的积极拥护者,但到了1914年,同盟国与协约国两大军事集团间的对峙已经空前尖锐,一旦战争爆发,汉口德租界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各协约国租界的重围之中,是否能够自保尚未可知,更谈不上对土地扩张的热心了。从这一角度看,此次联合扩张尝试的失败也暗示了各租界未来的黯淡命运。

    四、战时变局下的破裂与终结

    事实证明,德国方面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随着1914年7月28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骤然爆发,短短一个月间,德国相继与俄、法、英、日四国开战;尽管在北洋政府初期的中立政策与列强无意扩大亚洲战场的共识之下,汉口德租界又安然存续了三年,但它与其他租界此前建立起的合作关系已濒于破裂。1917年3月14日,北洋政府宣布与德国断交,湖北省政府随即派员于3月28日正式接管了德租界。(65)由于当时中国已经加入协约国阵营,其他四国列强对此不仅未加阻挠,反而乐见其成,法国领事陆公德(Georges Lecomte)甚至在1918年5月写给外交部的报告中幻想:“一旦德国人被逐出中国,我的前任(侯耀)与公使馆方面所讨论的领土调整就会得以实现,这将使我们一直扩张到奥古斯塔街。”(66)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中方明确提出收回天津、汉口德租界,并得到《凡尔赛和约》正式文本的支持,但因中国代表拒绝在合约上签字,收回租界一事暂且延宕。至1921年5月,中德两国单独签订《中德协约》,德国声明放弃一切在华特权,汉口德租界正式交还中国,原先的多国租界并立格局开始出现缺口。

    1917年,另一交战国俄国爆发了十月革命,新生的苏俄政权为了打破外交孤立,于1919年至1923年间三次发表对华宣言(即“加拉罕宣言”),许诺放弃包括汉口俄租界在内的一系列在华特权。1920年9月15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密令各省交涉员调查俄租界及俄侨状况,为接收俄租界做好准备。(67)然而,英法等国高度敌视苏俄政权,不仅支持旧俄领事继续履职,还意图阻挠中方收回俄租界,表现出与对待德租界截然相反的态度。其中,法国由于国家利益与俄国高度绑定,加之两国租界间的密切关系,态度尤为强硬。1920年10月8日,陆公德向汉口交涉署抗议称“俄租界实质上是中方1864年许诺让与法国土地的组成部分,后来根据俄法两国同中国达成的协议于1896年让与俄国人,甚至其警察条例也是由法俄领事共同拟定的,因此未经我方同意中方无权单方面改变其现状”;他还下令负责维持俄租界治安的安南巡捕不得服从中方命令,试图展开消极对抗。(68)不过,相较于法国,英国的在华权益分布广泛,并不愿意为维护俄国在汉口一地的利益而损害中英关系,因此反对态度并不坚决,陆公德指责英国“意在通过牺牲他人利益来表明对中国人计划的顺从,从而为自己赢得中国人的感激”。(69)在英国的影响下,列强内部的妥协看法占了上风,1920年10月11日,公使团向北洋政府发出一封被法国驻华代办慕古海(Gaston Maugras)视为“形式含糊、语气怯懦”的照会,仅建议“中国政府同外交使团达成协议,以寻求管理俄侨利益的临时办法”,未采纳法国方面关于将俄租界交由国际共管的主张。(70)面对列强间的分歧,北洋政府于22日作出强硬答复,申明“没有理由与外交使团就此事展开讨论”(71),并于1924年5月31日同苏联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正式收回了俄租界。

    各国公使阻挠交还俄租界一事,可以视作列强挽救汉口租界秩序的最后一次尝试;此后,英、法、日三国租界在空间上陷于互相分隔的状态,在中国日益发展的收回利权运动面前愈显孤立。1927年1月3日,由于汉口的英国水兵擅自冲出租界,武力驱散参加北伐胜利庆祝活动的游行群众,酿成“一·三”惨案,爱国群众愤而于5日下午冲入并占领了英租界,武汉国民政府顺势予以接管,英租界当局撤到长江的军舰之上。1月11日,英国使馆参赞欧玛利(Owen O’Malley)抵汉,双方就收回英租界一事展开谈判,其间英国调来大批军队进驻上海,试图以恫吓手段维系其在华特权,并向日法两国请求武力协防与外交配合。然而,两国既恐惧招致中国反帝运动的敌视,又将此事视为撼动英国在长江流域主导地位的契机,因此在得到国民政府关于维护法日租界安全的明确保证后,便达成了不干涉的默契,并一致拒绝了英国的出兵请求。(72)由于得不到各国支持,英国不得不于2月19日同国民政府签订《收回汉口英租界之协定》,将英租界正式交还中国。

    自1917年至1927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与中国革命风潮的冲击之下,汉口的德、俄、英三国租界相继交还中国,尤其是1927年英租界的收回,对原有的租界秩序造成了沉重的打击。此后,汉口的法、日两国租界虽然继续存在,但日租界当局的政策逐渐转向为日本全面侵华的国家战略服务,而法租界当局则专注于谨慎地维护其既有权益,尤其是应对中国政府及民间此起彼伏的收回租界的呼声,两者间的利益联系趋于微弱,也几乎再未开展过重要的合作,事实上宣告了所谓“租界共同体”的瓦解。抗日战争后期,日本为了帮助汪伪政权笼络人心、挽回战场颓势,宣布放弃在华治外法权,于1943年3月导演了所谓“交还”日租界的闹剧,并经由纳粹德国向法国维希政权施压,使汪伪政权于当年6月得以将汉口法租界一并“接收”。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重新接收了日法租界,汉口这座城市的百年租界史也随之正式画上了句号。

    结语

    相较于近代中国其他通商口岸,汉口各租界间的互动更加频繁,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租界关系。唇齿相依的地理分布与扩大在华特权的共同诉求,为租界间的团结协作提供了天然基础,而帝国主义列强间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又不可避免地将各租界卷入国家层面的利益冲突。因此,合作与妥协、矛盾与冲突,构成了租界关系的一体两面,二者相互交织,并随国内国际局势发展而不断变化,使租界关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特征。

    自19世纪末汉口多国租界并立格局建立至辛亥革命的十余年间,得益于外部扩张的暂停与内部建设的展开,租界合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扩展的过程,并逐渐成为租界关系的主流。这种合作局面的出现,既有各租界资源共享与利益均沾的考量,又是各国列强共同瓜分和控制中国策略的体现,二者相互作用,催生了所谓的“租界共同体”。这种协调与合作不仅促进了各租界初期的蓬勃发展,还一度在辛亥革命期间的共同防卫行动中达到高潮,有力地确保了租界区整体的安全与稳定,使得这一“国中之国”安然度过清末民初的政治动荡,得以继续存续。

    然而,前期的团结表象之下始终潜藏着两重危机。一方面,各租界间的合作是依靠共同利益的纽带而维系的,各租界当局参与合作事务的初衷是扩大自身利益,而非租界共同体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作为列强在华利益的主要基地与对华政策的重要工具,租界自身仍须服从并服务于各自的国家利益。当各租界度过非常时期的困境后,上述两重危机便暴露无遗。首先,各租界当局在联合扩张计划中因利益分配问题争执不休,致使扩张企图一再延宕并无果而终,对本就松散的利益共同体造成了沉重打击。随后,一战的爆发激化了列强间的国家矛盾,从根本上削弱了租界合作的基础,并直接促成德、俄两国租界的撤废。自此,汉口多国租界并立的格局趋于瓦解,并在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收回英租界后不复存在,宣告了这一存续三十余年的租界间关系的终结。

    回顾这一时期的中外交涉,我们不难发现,汉口租界关系的演变也是近代中国收回租界斗争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在五国租界开辟与早期扩张期间,面对各方“利益均沾”的联合施压,积贫积弱的晚清政府无力抵抗,致使各租界当局的企图往往得到满足。在辛亥革命期间,由于五国租界的团结协作与一致对外,各列强在汉特权不仅未受损失,反而得到了交战双方的承认保护。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1911-1914年的租界联合扩张事件中,得益于各国从租界当局至公使团内部的龃龉不和,北洋政府不仅免于被乘机勒索,还在正式谈判中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此后,中方又成功利用协约国与同盟国间的对立收回了德租界、利用苏俄与英法间的矛盾收回了俄租界,并通过安抚与分化法日两国的策略收回了英租界,从而逐步收回了这些国家的在汉利权。由此可见,汉口租界关系的发展与变动不仅左右着租界历史本身的脉络,对于中国政府和人民反抗列强侵略、要求收回租界的斗争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注释:

    ①目前国内学界以汉口租界为主题的研究专著,主要有《汉口租界志》编纂委员会编:《汉口租界志》,武汉出版社2003年版;周德钧:《汉口的租界——一项历史社会学的考察》,天津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王汗吾、吴明堂:《汉口五国租界》,武汉出版社2017年版。上述研究均使用国内的中文史料与档案,鲜见对法方原始档案的引介与使用。

    ②庄和灏:《基于清末变局的法国对华策略研究:1900-1912年》,贵州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葛夫平:《法国与晚清中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Dorothée Rihal,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Hankou(1896-1943):de la condamnation à l’appropriation d’un héritage,thèse de doctorat,Université Paris VII-Denis Diderot,2007.

    ③下文所用法文外交档案均引自Ministère français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MAE),Centre des archives diplomatiques de la Courneuve (CADC),Nouvelle série-correspondance politique et commerciale 1897-1918,sous-série:Chine (NS)系列和MAE,CADC,Direction des affaires politiques et commerciales 1918-1922,série E:Chine (E-Chine)系列。

    ④⑥⑧⑨(11)(12)(13)《汉口租界志》,第26、27、28-30、31、244、31-32、32页。

    ⑤Dépêche d’Auguste Gérard,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 à Marcellin Berthelot,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6 janvier 1896,MAE,CADC,NS,Article 281,p.79.

    ⑦Télégramme de Gabriel Hanotaux,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à Auguste Gérard,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21 septembre 1895,MAE,CADC,NS,Article 281,p.59.

    ⑩Règlement d’Organisation Municipale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Hankéou,1er mai 1898,MAE,CADC,NS,Article 284,pp.11-13.

    (14)1898年的《汉口日本专管租界条款》中有“此次所定日本租界,以界址过于窄狭,将来商户盈满,则当临时酌妥情形……购买妥宜地基,以便日后设立工厂”等表述,成为日租界要求展拓的口实,参见《汉口租界志》,第31-33页。

    (15)Dépêche de Frédéric Kammerer,consul suppléan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Maurice Rouvier,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6 novembre 1905,MAE,CADC,NS,Article 283,p.213.

    (16)(17)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er mars 1907,MAE,CADC,NS,Article 284,p.29.

    (18)(19)(22)《汉口租界志》,第375、376、376页。

    (20)Concession française à Hankéou-Rapport sur voirie,remblais,éclairage électrique et service des eaux,15 janvier 1908,MAE,CADC,NS,Article 284,p.97.

    (21)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1 juillet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p.12-13.

    (23)(24)Conseil d’administration municipale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à Hankéou,Compte-rendu de la gestion pour l’exercice 1909,MAE,CADC,NS,Article 284,p.276; p.288.

    (25)(29)《汉口租界志》,第303、406-407页。

    (26)Three Admirals to Consular Body,Hankow,October 20th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29.

    (27)Dépêche de Pierre de Margerie,ministre de la France en Chine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1 mai 1910,MAE,CADC,NS,Article 284,p.299.

    (28)(30)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3 octo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7,p.309; p.310.

    (31)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6 octo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p.15.

    (32)《汉口租界志》,第406页。

    (33)丁名楠、张振鹍等编:《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26页。

    (34)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3 octo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7,p.311.

    (35)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8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30,p.167.

    (36)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général de France à Shanghai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13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30,p.122.

    (37)Télégramme de la Banque de l’Indo-Chine à Justin de Selves,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2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30,p.254.

    (38)章永乐:《重审辛亥革命中的南北议和》,《清史研究》2023年第1期,第47页。

    (39)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4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9,p.77.

    (40)《汉口租界志》,第409-410页。

    (41)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général de France à Shanghai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13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30,p.121.

    (42)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8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9,p.156.

    (43)Dépêche de Chassain de Marcilly,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Théophile Delcassé,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4 décembre 1902,MAE,CADC,NS,Article 283,p.41.

    (44)(46)(47)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en Chine,1er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24; pp.25-26; p.26.

    (45)Three Admirals to Consular Body,Hankow,October 20th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29.

    (48)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général de France à Shanghai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25 octo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p.164.

    (49)(52)(53)(54)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er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26; pp.30-33; p.27; p.27.

    (50)Dépêche de lieutenant Faivre,commandant de la Décidée au contre-amiral commandant la Division navale de l’Extrême-Orient,10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128,p.204.

    (51)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général de Shanghai à Justin de Selves,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7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p.26.

    (55)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Pierre de Margerie,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9 janvier 1912,MAE,CADC,NS,Article 34,p.194.

    (56)Dépêche de Pierre de Margerie,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 à Raymond Poincaré,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4 mars 1912,MAE,CADC,NS,Article 285,p.38.

    (57)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9 août 1912,MAE,CADC,NS,Article 285,pp.77-78.

    (58)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3 mai 1913,MAE,CADC,NS,Article 285,p.102.

    (59)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3 mai 1913,MAE,CADC,NS,Article 285,pp.102-104.

    (60)该图改绘自MAE,NS,Article 285,p.110.

    (61)Dépêche de Alexandre-Robert Conty,ministre plénipotentiaire de France en Chine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7 octobre 1913,MAE,CADC,NS,Article 285,p.119.

    (62)(63)Dépêche de Alexandre-Robert Conty,ministre plénipotentiaire de France en Chine à Gaston Doumergue,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1 mars 1914,MAE,CADC,NS,Article 285,p.125.

    (64)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3 mai 1913,MAE,CADC,NS,Article 285,p.104.

    (65)(67)《汉口租界志》,第425、427页。

    (66)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30 mai 1918,MAE,Direction des affaires politiques et commerciales 1918-1922,série E:Chine (E-Chine),Article 56,p.6.

    (68)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Georges Leygues,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3 octobre 1920,MAE,E-Chine,Article 56,p.73.

    (69)(70)(71)Dépêche de Gaston Maugras,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 à Georges Leygues,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1 janvier 1921,MAE,E-Chine,Article 56,p.82.

    (72)许冠亭:《收回汉口英租界外交斗争策略述论》,《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第102页。

    转自《安徽史学》2025年第4期

  • 方勤:曾国考古发现与历史研究

    曾国考古的地理范围与考古发现

    历史上的曾国,主要位于今湖北省随州、枣阳一带,地处大洪山与桐柏山之间的随枣走廊是其权力核心。从地理空间分布来看,随枣走廊具有极高的战略地位,其北接南阳盆地可直达中原,南依涢水,涢水下游也称府河,府河北岸发现有商代重要遗址盘龙城。历史上的随枣走廊,不仅是连接中原与长江流域的交通要道,更是先秦时期青铜资源运输、文化交流的核心通道,这一地理特征决定了曾国在两周时期的战略重要性。

    通过梳理近10年来曾国考古的关键遗址,目前我们已经大致可以构建起曾国从西周早期至战国晚期的完整年代序列,并据此划分出几个发展阶段,各阶段核心遗址及特征如下:

    (一)西周早期前后:叶家山遗址

    叶家山遗址为西周早期的曾侯墓地,该遗址的发现解决了“曾国的起源”与“早期曾国政治属性”两大问题。

    遗址内见有多座高规格墓葬,经铭文与形制分析,该遗址至少存在三代曾侯,分别为曾侯谏、伯生、曾侯犺。其中曾侯犺墓(M111)规格最高,面积最大,随葬器物丰富,包含鼎、编钟、兵器、原始瓷等,墓道结构与器物组合均呈现国君等级。此外,围绕叶家山遗址也存在对各墓葬年代早晚的讨论:北方学者多认为“规模大的墓葬年代更早”,本地学者则倾向于“部分小墓年代早于大墓”,目前这一问题仍存在讨论,也期待有更多考古材料的佐证。

    叶家山遗址出土器物兼具周文化与商文化因素,部分青铜器带有殷墟风格,印证了“周人灭商后分器”的历史背景,成为早期曾国青铜礼乐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M111出土的一件铜簋铭文为“犺乍剌(烈)考南公宝尊彝”,从铭文可知,“南公”为曾侯犺的父辈,故曾国为西周初期南宫适后裔的封国。这一发现推翻了此前“曾国为非姬姓后裔”的推测,现在看来,叶家山所发现的西周早期曾国应为姬姓,或系周王室为了控制西部疆域而设置的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封国。

    (二)两周之际至春秋早期:郭家庙墓地、苏家垄遗址

    郭家庙墓地位于随州以西,距离汉水更近,其发现揭示了曾国政权的迁移轨迹与文化转型。西周中晚期的曾国遗址目前尚未明确,郭家庙墓地的年代则属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

    郭家庙墓地分为郭家庙与曹门湾两大墓区,东南方向发现忠义寨城址。核心墓葬包括曾侯絴白墓(CM1)及夫人墓(CM2)、曾伯陭墓(GM21)及夫人墓(GM52)等,配套有大型车坑、马坑。

    曹门湾墓区的曾侯絴白墓开凿于岩石中,祔葬车马坑规模庞大,该墓出土的弓、矰矢、缴线轴组合,是迄今所见最早的成套弋射用具。出土玉器中的“人形龙纹佩”虽造型似人,实则为龙的变形,是春秋早期玉器的典型风格。其夫人墓中见有一曲柄盉,具有较为突出的淮河流域风格,此外还有带“黄国”铭文的器物,均佐证曾侯絴白的夫人来自淮河流域的黄国,进而说明曾国与淮河流域诸国当时存在联姻关系。

    考古人员在郭家庙墓区中发现至少三代曾侯墓葬,但部分墓葬因被盗严重无法辨认。其中,GM21因出土有铭青铜钺从而确定墓主为曾伯陭,该青铜钺铭文的内容与推行刑罚与政令、治理国家相关,表明其国君的身份地位。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曾伯陭壶应同样来自郭家庙GM21。GM50、60墓葬形制十分独特,顶部呈圆形,与同期中原墓葬差异明显。GM30出土的钮钟已包含完整的五音,即“宫商角徵羽”。M86中“上曾曾子伯旁振”的铭文为“上曾”,为研究是否存在“上曾”“下曾”以及寻找相应所在地的研究提供了线索。

    苏家垄遗址位于京山市境内、涢水南岸,是春秋早期曾国的重要遗存,其发现使学界研究聚焦于曾国的“礼制创新”与“金道锡行”两大核心问题。

    苏家垄遗址内墓葬以M60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代,分别是以曾侯仲子斿父墓(M1)为代表的第一期和以曾伯桼墓(M79)及其夫人芈克(M88)为代表的第二期。

    第一期墓葬以曾侯仲子斿父墓为核心,周围见有三公墓葬,分别为曾太师旁乐墓,曾太祝商仲克墓(M3),曾太保丽墓(M8),出土的职官铭文青铜器,表明这一时期曾国拥有完备的“职官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期墓葬中此类职官不再出现,与之同时出现了“芈”姓联姻关系,暗示了曾国这一时期政治地位的变化——可能已不再作为一个独立国家出现。

    第二期墓葬核心的曾伯桼墓中出现了新旧两种传统的器物组合:旧的立耳升鼎、簋的组合;新的立耳浅弧腹鼎、簠的组合。新器物的组合方式与形制都深受楚人礼制的影响,夫人芈克墓中更是完全用鼎、簠的组合代替了原本的鼎、簋组合。同时,结合这一时期曾国“职官体系”消失以及“芈”姓姻亲出现的情况,说明当时楚国在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强势介入。此外,该阶段楚文王(灭邓国,开启灭国之路)、楚成王大兴干戈灭掉曾国周边的诸多邻国,使曾国完全陷入地缘隔绝的状态。根据碳十四测年,苏家垄遗址年代集中在公元前700年至公元前650年,与文献记载的楚文王(公元前690年至公元前675年在位)、楚成王(公元前672年至公元前626年在位)时期吻合,这也为曾国与楚国关系的研究提供了年代标尺。

    与曾侯仲子斿父墓相比,曾伯桼墓及夫人芈克墓周围环绕着祔葬车马坑。通过对其祔葬车坑进行复原,发现坑内7辆车的排布次序,依次为先导车、指挥车、警卫车、政车及殿后车,其中先导车、政车等称谓与曾侯乙墓中简牍所记相同。《礼记·檀弓》记载“国君七个,遣车七乘”规制,曾伯桼葬车正是7辆,与其国君身份相互印证。

    曾伯桼墓所出的一件壶内壁发现有铭文,不仅明确记录做器者名称“曾伯桼”,还见有“克逖淮夷”四字。这与现藏于国家博物馆的曾伯漆簠上所见铭文“克狄淮夷,抑燮繁阳,金道锡行,具既卑方”所记录的内容相互对应,从而有力证明了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金道锡行”——铜、锡资源的运输与贸易。淮河中游的繁阳(今河南、安徽交界)应该就是当时铜、锡贸易的一个重要市场,这一内容见证于晋姜鼎、戎生钟,两件铭文均清晰记载晋国将所产之盐运至繁阳换楚国之铜。

    此外,据考古学家黄锡泉先生考证,山东地区出土器铭中的“上曾太子般殷”与“曾子斿”“曾侯仲子斿父”为同一人,从曾国公子到上曾太子,最后成为曾侯,因身份地位的不同导致了称谓的变化。郭家庙G86出土铭文“上曾”,结合“曾侯仲子斿父”铭文出土于苏家垄,有理由认为郭家庙及忠义寨城址所在为“上曾”,苏家垄则为“下曾”;曾子斿当太子时,都城在“上曾”,成为曾侯之后都城就在“下曾”了。

    (三)春秋中晚期至战国早期:随州文峰塔、枣树林(义地岗)遗址

    枣树林遗址位于随州市区,是春秋中晚期至战国曾国的中心,其发现揭示了曾国从“独立诸侯国”向“楚国附庸”的转变。

    枣树林遗址内有曾公求墓及夫人芈渔墓、曾侯宝墓及夫人芈加墓,还有曾侯得、曾侯舆、曾侯戉、曾侯丙等墓。其中,曾公求墓虽被盗,但仍出土相关铭文从而佐证其为南宫后裔;曾侯宝夫人芈加墓中出土多件典型楚式风格的器物,表明此时曾国已广泛使用楚式器物,曾楚之间的文化融合进一步加深。

    曾公舆编钟铭文记载,曾国先祖伯适曾“左右文武”,应在周王室中担任要职;而文峰塔曾侯戉铭文则变为“左右楚王”,这一铭文变化,可以说标志曾国政治立场的根本转变——从“辅佐周王朝”转向“依附楚国”。这一重大的政治转变与楚成王时期楚国灭曾周边诸国、对其进行地缘隔绝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同时楚国还通过联姻制度持续将多位芈姓女子嫁入曾国,从而实现对曾国的“软性控制”,使曾国成为“国中之国”。

    枣树林遗址中墓葬仍延续“鼎簋、鼎簠”的礼制,但墓葬规模较郭家庙曹门湾M1缩小,且不再像苏家垄那样出现“太师、太保、太祝”等曾国政治中心的系列职官,表明此阶段曾国逐渐丧失政治独立性、沦为楚国附庸。此外,未被盗的芈渔墓可见5鼎4簋、3鼎4簠组合,以及被盗但可推测的曾公求墓5鼎4簋、3鼎4簠组合(其中间部位的簋和鼎簠被盗,存有1簠),可知其完全沿用了苏家垄曾伯桼墓5鼎4簋、3鼎4簠的礼器和规制组合。

    战国中期的曾侯丙墓即文峰塔M18,亚字形墓葬,根据未被盗的祔葬坑中出土的器铭确定墓主为曾侯丙。该墓葬的“亚”字形棺椁与河南平夜君成墓形制基本一致,也说明了曾国与楚国的融合及其政治地位下降、只拥有“侯”的虚名。曾侯丙墓所见青铜器,如鬲、鼎等的形制风格均与楚幽王墓相似,此时曾国文化已深度融入楚文化,基本丧失了在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独立性。

    曾国考古的学术发现

    (一)“曾随之谜”的破解

    “曾随之谜”源于文献记载的“随国”在考古材料中一直未见。“曾国”在《左传》《国语》中记载极少,仅提及“随国”。考古学家李学勤先生最早提出“曾国即随国”的推测。

    枣树林遗址出土的“唐侯为随夫人作器”铭青铜器,明确将“曾侯夫人”称为“随夫人”。再结合曾侯舆编钟记载“曾救楚”而《左传》记载“随救楚”,遂可证实“曾国即随国”。细究其中区别,曾国当为周人封国的正式名称,随则可能是国都或别称,这一结论得到学界广泛认可。此外,伍子胥伐随(公元前506年)的相关文献记载,与考古发现的“曾侯救楚昭王”铭文内容吻合,也进一步印证“曾随一体”论断。

    由于考古发现印证了“曾国即随国”,我们得以构建起从西周早期至战国中期近700年的曾国历史框架,填补了两周时期南方周人封国的文献空白。

    (二)曾国世系的梳理

    结合叶家山、郭家庙、苏家垄、枣树林等遗址的铭文与碳十四测年,目前我们可以梳理出曾国从西周初年第一代曾侯南宫适到战国中期曾侯丙的世系关系。

    曾国考古发现为我们揭示了“周人封国—独立诸侯国—楚国附庸”的完整演变,为研究“楚文化对周文化的影响、融合与改变”“楚国对南方诸侯国的控制模式”等课题提供了典型案例。目前西周中晚期的曾侯世系仍存在缺环,有待更多考古发现补充。

    (三)曾侯乙墓的考古新突破

    随着曾侯乙墓棺椁的提取,发现其椁室下方有腰坑设置,并殉有羊,保存完整,这打破了“腰坑为商文化特征、周人不用”的传统认知,表明了曾国对商文化元素的保留。

    同时,曾侯乙墓出土的镈钟上记有铭文“乍(作)曾侯乙宗彝,奠之于西阳”。这里的“奠”并非“祭奠”,在《诗经》中就多用“奠”表“存放”之意。故这套编钟应是作器后用于宗庙而并非下葬专用,因此不能确认曾侯乙葬于编钟上所记的公元前433年,但可确定葬于此之后。

    (四)曾侯乙墓是否“逾制”及曾楚礼器制度讨论

    对于“曾侯乙9鼎8簋是否僭越礼制”问题的讨论,实际是围绕曾国所用礼器制度展开的讨论,需要结合近年来新发掘的“武王墩楚墓”考古发现进行通盘考虑。武王墩楚墓随葬“9鼎8簋与X鼎8簠”,其中鼎的数量暂未公开,但可推断楚国的礼器制度包含两套体系,即鼎簋与鼎簠。在苏家垄、枣树林等遗址中也可见明确的鼎簋与鼎簠两套组合构成的礼器制度。

    曾侯乙墓仅随葬5鼎4簠,未达到楚王“8簠”的规格,因此认为“曾侯乙并未僭越”,其“9鼎8簋”仅为“楚国王室允许的诸侯最高规格”,并非真正的“王”。同时,曾侯乙墓出土简文中仅出现“楚王、楚太子、楚尹”等楚官职,无其他诸侯国记载,表明曾国已丧失与他国交往的能力,地位相当于当时楚国的“君”,如楚国的鄂君启、平夜君成等,仅保留“侯”的虚名。

    (五)音乐考古发现与完善

    西周早期随州叶家山墓地M111出土编钟共5件,镈钟为整套编钟最低音徵(sol),另外四件甬钟分别为宫(do)、角(mi)、徵(sol)、羽(la),整个宫调系统为“四声七音”,低音建立在“徵”上,无商音,是迄今所知包含“周原四声”最早的实例。郭家庙墓区GM30所见编钟正鼓部的音,在叶家山“周原四声”(羽、宫、角、徵)基础上增加了“商”声,是低音建立在“徵”音上的“五正声”的组合。这些发现揭示了“西周早期无商音(周原四声)—春秋早期出现商音(五正声)”的音乐发展脉络,为中国古代音乐史研究提供了实物证据。

    此外,曾侯乙墓发现的编钟音律为“中原十二律”且延续至秦汉,而编磬则采用“楚国阴阳律”,从而形成了“中原与楚音乐体系融合”的特征。

    (六)“金道锡行”

    2025年,考古人员在赤壁大湖咀遗址发现炼锡矿渣,结合幕阜山地区在唐代有关“炼锡”的文献记载,推测锡矿可能来自幕阜山,而非聚落较远的南岭地区,这一发现为“金道锡行”中锡的来源考察提供了新线索。结合同期考古发现,我们认为“金道锡行”的路线主要为随枣走廊北上,可能利用涢水等河流进行运输,直达中原,苏家垄遗址正是这条通道上的重要节点;此外,沿滠水、竹竿河向东北经淮河进入繁阳的“繁阳线”也极可能是“金道锡行”的一条重要路线;沿大别山东麓,往北到繁阳,也可能是线路之一。

    1993年出土于山西曲沃晋侯墓地的楚公逆钟,其铭文记录了楚公逆向周边索要铜料资源以用于祭祀的事件,这说明西周晚期楚人可能并未将所有的铜矿资源与炼铜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而是在需要铜料时利用楚国政治、军事地位的优势地位来保证其与周边小国进行相关的稳定商业贸易。故而考古人员在炼铜场附近发现的冶炼工人墓规格普遍较低,且具有楚文化与扬越文化的融合性。

    转自《光明日报》2026年01月31日

  • 吴世平:清政府运作跨境暗杀研究——以杨衢云被刺案为例

    1908年2月,孙中山在新加坡宣传革命。《中兴日报》揭露清廷拟派出刺客实施暗杀。有评论讽刺云:“革命党以暗杀手段倾覆政府,政府亦以暗杀手段倾覆革命党。革命党因无力倾覆政府,而出于暗杀。政府亦因无力倾覆革命党,而出于暗杀。革命党欲行暗杀手段,不必构募刺客。政府欲行暗杀手段,必先构募刺客。”①寥寥数语,揭露了清末政治暗杀盛行的事实。

    学界对革命党的各类暗杀活动并不陌生,吴樾炸五大臣、徐锡麟枪杀恩铭、汪精卫谋炸载沣、温生才刺杀孚琦等义举令人印象深刻,先行研究亦很丰富。然而,除“伦敦蒙难”外,鲜有研究讨论清政府应对活跃于海外的革命党的情况。②1901年发生于香港的杨衢云被刺案是清政府暗杀革命党最“成功”的一例。通过考察该案,要可揭示清政府运作跨境暗杀的情况及其所造成的实际影响。

    杨衢云是辅仁文社的创始人,也是兴中会首任会长,颇受中国近代史学界的重视。③大多数关于杨衢云的研究皆会提到他最终被刺的结局,但仅有李谷城的论著和杨氏后人杨拔凡《杨衢云家传》对个中细节论述较详。④而且,既有成果述及案情,征引的史料囿于尤列之《杨衢云略史》,陈少白之《兴中会革命史要》,冯自由之《革命逸史》《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以及邹鲁之《中国国民党史稿》,史料来源较为单一、多为后世回忆,对案情的叙述无不止步于“1901年1月10日,署理两广总督德寿派陈林暗杀杨衢云”。⑤《杨衢云家传》的信息来源为杨衢云长女杨锦霞的口述,着重描述案发当天的情况,未揭示清政府运作跨境暗杀的过程及该案在香港社会的反响。

    鉴于此,本研究在充分检讨各类回忆录及国民党党史著作的基础上,全面利用英国外交部档案(FO 17)、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 129)以及香港报刊的报道,以求揭示清政府运作跨境暗杀之手段、探究港英政府及公众舆论对清政府跨境暗杀革命党之态度,希望借此丰富学界对清末“革命对手方”应对海外革命者的手段及其影响的认识。⑥

    一 史坚如暗杀德寿案的余波

    1895年广州起义失败后,两广总督谭钟麟上折称:“臣查此案系孙文、杨衢云为首,陆皓东、邱四、朱桂铨知情同谋,潜备军械,分给红带,煽惑愚民,罪无可逭。”⑦复发布悬赏令,列举孙文、杨衢云、陈少白等的外貌特征,开出高额赏格云:“杨衢云,香山县人,本籍福建,右手共缺三指,年约三十九岁,花红银一百元。”⑧这说明,1895年杨衢云已是清政府的重要通缉对象。

    随后,杨衢云流亡海外,辗转游历越南、新加坡、南非等地,在当地组建兴中会分会。⑨与此同时,孙中山因《伦敦蒙难记》一书闻名于世,随后至日本宣传革命,经“戊戌政变”后同样流亡日本的维新派宣传,一度被称为“行者”,名望更著。⑩1899年,以毕永年为中间人,孙中山又联合哥老会、三合会在香港成立兴汉会,被推为总会长。(11)1900年1月,杨衢云让出兴中会会长一职,由孙中山继任。(12)义和团运动爆发后,杨衢云、孙中山乘轮抵港,派宫崎滔天与刘学询接洽,密谋“两广自立”无果。(13)最终决定由郑士良率领黄福、黄耀廷、黄江喜赴惠州发动起义,史坚如、邓荫南赴广州组织暗杀,杨衢云、陈少白、李纪堂在港运输军火,筹集经费。(14)10月6日起,郑士良和山田良政相继在惠州和海陆丰发起武装起义,初期进展顺利,然因中村弥六购械舞弊,军火供应困难,且伊藤博文组阁后日本政府不再支持中国革命,惠州起义饷械难济,未及半月旋遭失败。(15)鉴于惠州起义出师不利,史坚如“不得不行暗杀以盾其后,于是欲举清吏之权位重大者,如督抚将军辈歼之,使其余惶恐自顾不暇”,遂由宋少东夫妇出面租下督署衙门隔壁房屋,掘地道至督署衙门下方填埋炸药。然而,“因坚如未深谙燃放炸弹之法,以二百磅之巨量,仅置雷管少许,故只烧去药之一部,收效甚微”,爆炸仅将署理两广总督德寿从床上震落于地。史坚如试图再举未果,被侦探郭尧阶指认,不幸被捕。(16)

    史坚如被捕后,清政府认定背后必有人指使,遂反复审讯,迫使他供出暗杀计划及参与人员。(17)史坚如在供词中提到:“我第一次认识杨衢云是在今年的农历八月。杨见我对革命认真其事,遂任命我为广东的总指挥,但没有给我委任状。起义首领还有吴希如和宋少东,他们都听我指挥。同盟军的首要人物是小北织布店的织工头领,他叫亚龙,姓氏不明,约莫三十多岁。这个时候徽章被发给各首领,这些徽章是锡制的,表面印有‘兴中会’字样,制作于香港。我听说宋少东早已做好了这批徽章。杨衢云让我去监督资金运输。”(18)史坚如的口供无疑告诉清政府,杨衢云是幕后总指挥。清政府以此为据照会香港总督:“这个人(史坚如)在讯问时承认他受到主犯杨衢云的煽动,与宋少东一同策划阴谋,聚集一群人,旨在炸毁总督衙门并伺机造反。”(19)

    同时被捕的杨襄甫亦有供词。廖平子回忆杨氏被捕缘由云:“时有耶教徒而兼西医生者名杨香〔襄〕甫,虽非革命之实行家,而颇与坚如、达成等相来往,知党人有所举动,喜极。八月中秋节,寻常店户,燃灯笼写‘庆贺中秋’四字,杨则特写‘庆贺新朝’。事后为人举发,谓举动大可疑,清吏捕之去。初拟正法,终碍其为教徒,又无左〔佐〕证,遂判令长期徒刑,光复后始出狱。”(20)不难看出,杨襄甫反清姿态高调,且与史氏往来频繁,其供词对暗杀密谋叙述甚详:

    我第一时间回到广州,直到农历八月中旬(公历9月4日—13日)的某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史坚如从澳门来到我的医馆,并说杨衢云前一天来访澳门,告诉他业已决心实施此前提到的暗杀计划并且已经制定了方案,希望我能参与其中。他特意派史坚如来劝我去香港。

    第二天我到了香港。当我们聚在《中国日报》社时,杨衢云从结志街11号(一间由日本人所租的房子)过来,现场有很多人,我们互相发誓不泄露密谋。

    随后,杨衢云带着众人到了报馆的第三层,也就是最高层,与我、史坚如等人秘密商议,认为暗杀清政府官员是件困难事,因为很难找到合适人选。进而,广州的官员很多,并不可能同时对付所有人。最好的办法是隐藏炸药,并在同一时间多次触发,这样就不可能有人幸免(被爆炸波及)。杨衢云认为我是广州的医生,对这座城市很了解,决定给我在经费方面之全权,委托我承担这项任务。(21)

    杨襄甫的供词传递了类似的信号:暗杀德寿由杨衢云策划,兴中会成员在香港的《中国日报》社多次集会讨论,本拟派杨襄甫实施暗杀,但因杨氏推脱而改由史坚如和宋少东实施。正因此,德寿发出文告:“照得逆匪史经如、宋少东等,在后楼房街埋藏炸药轰毙多命一案,已将史经如拿获。认听从杨云衢起意设立兴中会,招人拜会,意图滋事,并派伊为城内总统,后楼房街炸药,即系该犯与宋少东埋藏。”(22)不难想象,此时的杨衢云已成为德寿的心腹之患。

    二 清政府购募刺客、策划暗杀

    最初,清政府尝试与英国交涉引渡杨衢云。德寿致函英国驻广州领事司格达(B.C.G.Scott):“被捕的叛乱者名叫史坚如,这个人在审讯时供认主犯杨衢云与宋少东一同聚集了一群人密谋起事”,进而告知“据侦探最新汇报,主犯杨衢云现在正藏匿于香港,并且在招募党羽,密谋再度制造麻烦”。最后提出诉求:“香港现受外国掌控,我方派军警越界实施抓捕并不合适。故而有必要将这份报告呈交广州总领事、进而向香港总督汇报,希望他可以下令逮捕这个人,并将之移交广州进行适当的审判。为了中外双方利益,我们不能让他逍遥法外。”(23)司格达随即与香港总督卜力(Henry Arthur Blake)、辅政司骆克(Stewart Lockhart)商议引渡事项,他们认为,“在香港政府处理引渡事项前,有必要获得证据,以保证总督阁下可以签发引渡令”,随后司格达提供了史坚如和杨襄甫的供词。(24)

    根据当时的引渡规定,英国殖民地部认为:“光绪二十二年(1896)前任两广总督谭钟麟提出一项关于香港引渡规定的新建议并开始实施,其中指出,如果谋杀者或参与到省会城市的叛乱者触犯了中国法律并且逃到香港,那么香港殖民当局应当接受中方提供的证据。倘若领事或其代理人出席审判、接受证据,并声明证据业已向证人宣读,证人接受证据无异议,且并无其他强迫取证或不当行为,那么,香港殖民当局会判定证据有效,被指控者将被移交给中国政府。对此,英国殖民地部认为,倘若被指控者非香港常住居民,而是在案发后逃至香港的,那么这项新引渡规定将生效。不过,如果被指控者业已在香港居住6个月以上,即便他在内地犯罪,依然适用旧的引渡条例,不予引渡。”(25)基于此,香港殖民当局认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清政府有权引渡杨衢云。然而,因香港警方搜集引渡证据需要时间,清政府开始尝试收买三合会首领江恭喜暗杀杨衢云。

    清政府收买江恭喜的内情,见诸杨衢云被刺案发后香港警方提交的调查报告。1901年2月5日,陈少白对香港警方陈述了他在案发前从杨衢云那里听来的消息,杨衢云说:

    几天前,江恭喜来找我,说吴老三派了[江]钮英(音译)和[江]一才(音译)拜访他,他们一同去了吴老三家。谈话一开始,吴老三就威胁他,因为他参与过惠州叛乱,马上可以逮捕他。随后,吴老三承诺如果他可以杀了杨衢云,便可以免除所有罪责,得到两万元的赏金,并且晋升一级军衔。江恭喜答应了,立刻得到了二十元,他随后来拜访我,劝我赶快离开香港。我并不在乎这件事。(26)

    “吴老三”又名吴瑞生,香港当地人。他一面担任团防局更练长协助香港警方,向香港警务处警司队长梅含理(Francis Henry May)汇报驱逐会党的情况。(27)同时,吴老三又与广州卓勇统领李家焯有联系。杨衢云被刺后,吴老三被香港警方发现“一直在搞两面做派,在香港为中国警方做秘密代理人”,指控他同时为两个政府服务。可以说,吴老三是清政府运作暗杀杨衢云的关键人物。(28)

    香港警方随后又走访了江恭喜。他告诉警方,江钮英和江一才与他同族,三人于农历九月二十二日(1900年11月13日)一同去见吴老三。当天夜晚,吴老三向江恭喜讲述暗杀方案:

    晚上我去见吴老三,当时还有一位清政府官员在场(一位我不认识的委员)。我被吴氏介绍为“江恭喜”,吴氏介绍那个人是来自广东的委员。他说自己是来香港逮捕叛乱者的,希望获得我的帮助,因为我认识这些人。我告诉吴老三这些叛乱者不在香港。吴老三说:“你认识杨衢云吧?难道他不是你的朋友?”

    我说是的,我知道他,他是我的朋友。继而,吴老三说:“我希望你杀掉他。”我说:“他就在这里,你可以去抓他。”吴说:“他很难抓到,如果你能杀掉他,我给你两万元和一个官职。”

    江恭喜佯为允诺,第二天同黄平去杨衢云家,劝他尽快离港。(29)顺着江恭喜的陈述,警方又调查了黄平,他说江恭喜把吴老三的原话告诉了杨衢云,“并说自己从吴老三那边得到钱,希望他能将杨衢云杀掉。江恭喜表示自己将用这笔钱逃往国外,也劝杨衢云快跑,因为政治前景恶劣。杨衢云认为香港并不危险,在香港的所有人都很安全”。(30)

    香港警方对陈少白、江恭喜、黄平三人的调查揭示,清政府曾计划收买江恭喜暗杀杨衢云,但江恭喜并未动摇,转而与黄平一同向杨衢云报信。上述情况与邹鲁所述“黄君耀庭乡人江君恭喜,聆此消息,一面冒险阻止陈林,无效;一面催促杨君避祸”略有不同,(31)与冯自由所书“有黄耀廷之乡人江恭喜,侦悉其谋,即往陈林寓所”多有不同。(32)如此看来,清政府交涉引渡杨衢云之际,便已策划暗杀。遗憾的是,杨衢云并未重视江恭喜的警告。

    鉴于收买江恭喜无果,吴老三又开始物色新的刺客人选。江恭喜的族人江钮英对此知之甚详,他表示:“我在油麻地居住了28年,今年44岁,曾在那里做苦力。同时也充当香港警方的线人。我首次为吴老三服务是在港英政府接管新界的时候,大埔发生战斗的时候,我跟着他一起去现场的。农历八月,我受雇于吴老三,在香港的避难者中追查叛党。”(33)江钮英进而详细介绍吴老三布置暗杀的经过:1900年10月5日,吴老三称,因杨衢云无法被引渡到广州,希望江钮英出面找到暗杀他的人,江氏表示自己无能为力,次日两人前往广州找马王海等人。(34)10月12日,一群中国官员抵达香港,与吴老三讨论刺杨事宜,其中有李家焯的部下乾元炮船管驾杨贞全。11月14日,吴老三返回广州,在龙母庙见了马王海等人,当时他开出了两万元的暗杀赏金。11月19日,马王海抵达香港,与吴老三交涉刺杨事宜。吴老三在11月23日左右曾对马王海说:“如果我们不能把杨衢云引渡到广州,那么有一家他经常去的《中国报》社。找人跟踪他,在他从家里去报社的路上、或在报社中、或在他家中枪杀他。”11月底,马王海因被香港警方驱逐而返回广州。紧接着,吴老三亦返回广州面见布政使丁体常和李家焯,同时在当地物色刺客。

    报名担任刺客者,除江钮英外,还有陈林、童祥、李桂芬和徐福,四人皆为李家焯麾下的营勇。(35)1月8日清晨,四人乘船抵达香港,他们当晚去了香港岛西面的一个妓院。1月9日,童祥去杨衢云家侦查情况后禀报吴老三,讨论暗杀方案,同时他们还从渔民处借了一条船,预备伺机将杨衢云绑架回广州。1月10日午后,陈林、童祥、李桂芬、江钮英等人一同前往吴老三家。因江钮英中途反悔,最终由李桂芬、陈林、童祥、徐福四人实施暗杀计划。(36)

    会后,陈林、童祥、李桂芬、徐福四人出发前往杨衢云所在的结志街(The Gage Street)52号。吴老三家位于和风街(Wo Fung Street),距离结志街仅400米。到达后,徐福在结志街和鸭巴甸街(Aberdeen Street)的岔路口望风,李桂芬、陈林、童祥三人沿着鸭巴甸街绕到结志街52号后方,李桂芬率先上楼查看情况,之后由陈林和童祥二人上楼施行暗杀,李桂芬在鸭巴甸街和三家里路(Sam Kwai Lane)岔口望风。当时,江钮英一直尾随其后,案发时他站在结志街52号马路斜对面的歌赋街(Gough Street)与鸭巴甸街的杂货铺门口。据他观察,案发后陈林、童祥、李桂芬、徐福疾步离开现场,到达海边,其中三人乘舢板离开。(37)随后,他们回到广州的李家焯军营避风头,杨贞全给童祥、陈林、徐福、李桂芬各发2000元的奖金,并于2月授予陈林、李桂芬和童祥官阶,奖励他们暗杀会党“正龙头”有功。(38)

    上述各类供词可以勾勒出清政府买凶刺杨之始末:吴老三与香港警方、广州政府皆有联系,借身份之便,多次往返于广州和香港间,在刺杨阴谋中起主导作用。他试图收买参加惠州起义的三合会首领江恭喜暗杀杨衢云无果后,又于11月将会党人士马王海等带到香港,拟即刻实施暗杀计划,然而,该计划因马氏被香港政府驱逐而破产。随后,吴老三回到广州面见布政使丁体常和李家焯,在1900年底物色到李家焯麾下的营勇陈林、童祥、徐福、李桂芬四人,由炮船管驾杨贞全负责接应,最终于1901年1月10日暗杀杨衢云。

    三 港英政府对跨境暗杀的调查与侦缉

    杨衢云被刺案发后,港英政府即着手侦破案件,开出500美元的赏金悬赏凶手,香港报纸亦争相报道该案。(39)当时,虽然英国政府反对港英当局支持革命党,但香港总督在当地事务上享有很大的自由权。港督卜力出于扩大香港的范围、在华南培植亲英政府的考虑,曾派警察暗中保护流亡至香港的康有为,义和团运动时期居中斡旋,试图促成两广独立,甚至默许孙中山利用香港运输军火,支援惠州起义,拒绝虎门水师提督何长清借道新界镇压革命。(40)香港公共舆论将孙中山、康有为、杨衢云等人皆视作高素质的“改革党人”(reformer),而非造反者。杨案发生后,舆论认为杨衢云是“当地著名的改革家,毫无疑问(谋杀)动机出于政治,因为他除了政治观点外,并无任何仇人”。(41)

    此外,德寿曾悬赏抓捕杨衢云,加之杨衢云在临终前说起凶手“我不知道他是谁,但我知道中国政府把他从广州派来促成此事”,故公众舆论很自然地认定杨案是清政府策划的。(42)《德臣报》(China Mail)指出:“不久前,中国政府发出一份通告,为捕获或杀害任何改革党人开出赏格,此外还有人透露去年早些时候,一群年轻人离开北京后,发誓要谋杀康有为和其他改革党领袖。因而,杨衢云是这一阴谋的受害者。”(43)《香港周报》(The Hongkong Weekly Press)批评:“德寿及其僚属必须为这场谋杀负责,因为清政府对政治上有危险的人从来都是不择手段的。”(44)这些批评很快转化为对清政府的谴责和对港英政府的压力,有评论人直截了当地表示:“从(香港)当地的角度来看,总督现在必须要面对这个最严重的问题。香港一直以来都自夸是所有遵守秩序、奉公守法的中国公民的安居之所。这种自夸是否可持续?这是卜力必须解决的问题。”(45)该评论揭示了香港社会对清政府组织跨境暗杀威胁当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忧虑,不少报道提醒人们警惕清政府的密探。

    在香港的革命党人很早便意识到清政府密探的存在。谢缵泰在回忆录中提到辅仁文社成立之初,香港便已遍布清政府密探:“广州的满清官吏和他们的特务奸细是这样使人害怕和恐怖,以致人们都不敢谈革命,不敢跟有革命倾向的人来往。由一八八七年到一八九五年,当时公众情绪就是如此。要想吸收新党员或仅仅是同情者真是谈何容易。”(46)谢氏的回忆虽有夸大,亦可反映当时革命党人对自身处境的认识。(47)1895年广州起义前夕,革命党意识到“乾亨行颇有侦探窥伺,遂宣布将该行取消”。最终,革命失败与起义计划“为驻港侦探韦宝珊所侦知,遂电告粤吏,使为戒备”不无关系。(48)故而,杨案发生后,有记者指出“中华帝国在香港侦探力量强大,香港本地侦探力量相对不足”,并说:

    从我方与中国领土如此接近的情况,以及我方对来往人员的开放程度来看,实际上几乎不可能阻止清政府本地侦探的渗透。但是,组建一支高效的侦探力量至少可以帮助我们免除一些危险人物的影响。许多人质疑是否可以组建这样一支高效的队伍。因为他们认为,不能依赖本地的侦探,这些人可能会受清政府金钱操纵,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英国侦探是非常罕见的。我们曾经有过这样的人才,现在也有,但还不够多。这个问题非常困难,甚至很难想象有何解决办法。(49)

    这则评论道出杨案后香港民众的实际焦虑,它预示着清政府密探可以随意往来于广州和香港间,而香港警方的力量不够,本地侦探又不值得信任。更有报道揭露:“众所周知,当杨衢云先生被杀时,香港政府的侦探被广东政府贿赂了数千元。另一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许多被香港政府解雇的侦探很快加入广州政府。”同时还披露:“两广总督陶模通过密探和线人搜集情报,他甚至清楚了解每个离开香港前往广州的中国人的名字和职位。”(50)还有读者来信表示:“香港到处都是两广总督的秘密间谍和线人,刺客们只是在等待作恶的机会。”(51)因此,很多华人在向杨衢云家属捐钱时不敢署名,“因为被害人是中华帝国的敌人”。(52)为防止“清廷派人掘墓盗尸,(杨衢云)墓碑不刻名,以防万一”。(53)人们对清政府密探的恐慌可见一斑。

    案发后,香港警方即刻对刺杨案展开调查,前文所揭之江钮英、江恭喜、陈少白、陈万、江凯、黄平等人的陈辞即是警方调查的结果。经过数月的调查,香港警方认定吴老三在该案中发挥了中间人的作用。当时香港舆论多认为刺杨案的始作俑者是署理两广总督德寿,因为他曾悬赏杨衢云,进而呼吁港英当局向清政府施压,罢免德寿。(54)为搜集广州政府谋划刺杨案证据,1901年9月,香港警方致函陈林,要求他赴港接受调查,李家焯闻此,以私通匪党之罪处决陈林,以防落下口实。(55)是年年底,港英政府和英国驻广州领事馆皆认为:“如今已无法深入追查广东政府的责任。”(56)直到两年后的1903年4月初,参与刺杨案的李桂芬在香港被捕并于4月15日开庭受审,案情才有转机。(57)

    在审理李桂芬案件时,革命党、会党、香港警察等证人提到吴老三、童祥、徐福、杨贞全、李家焯等人有参与跨境暗杀的嫌疑。鉴于此,卜力再度向殖民地部提出敦促清政府逮捕并引渡童祥、杨贞全和吴老三,他建议利用外交手段解决该问题:“除非我国政府同时向北京政府施加巨大压力,由其向两广总督发出指令,否则很难指望他们满足我方诉求。”(58)然而,这时已是1904年,陈林和童祥已被清政府借机处死,李桂芬被港英政府判处死刑,关键证人江钮英和德寿业已过世,幸存的李家焯被流放蒙古,吴老三潜藏在广州从事赌博业。如此一来,杨案的主要嫌疑人及关键证人大多已过世,致使港英政府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进一步追查。(59)因此,英国外交部及驻华公使萨道义(Ernest Satow)认为,“如果在当下的案件中,我们要提出抗议,那么我们必须证明存在严重的不当行为,否则我们不宜提出纠正要求”,下令停止追查杨案。(60)

    结语

    1903年1月,兴中会的谢缵泰、李纪堂与三合会的洪全福策划在广州再度发动起义,起义计划因“有奸人向清吏及香港警署告密”而失败。(61)两个月后,张佐庭及两名密探从广州抵达香港,诱骗一名叫吴六的男子上门并将之杀害,他们将尸体运回广州,以此邀功请赏。他们声称死者便是洪全福,但事实上真正的洪全福已流亡新加坡。调查表明,此次谋杀案系清政府密探贪图重赏,绑架无辜人士以冒充会党首领的闹剧。(62)即便洪全福毫发未伤,该事件也提醒人们清政府屡次企图派人越境暗杀的阴谋,引发港英政府的关注,英国外交部进而敦促两广总督查清该案。(63)

    然而,清政府仍未收敛,屡派密探赴港,企图加害革命党人。1907年潮州黄冈起义失败后,部分革命党人退至香港,据张永福回忆:“余既成到香港时,为清探所悉,报知港差扣留引渡,我党即请白状师与清探涉讼数次,始将余既成认为国事犯,依律判释。”(64)1910年5月,宫崎寅藏、儿玉右二与黄兴在香港会晤,此事很快为广州政府所知。日本驻港领事汇报:“此地因近于广东,广东官府所派的秘密侦探常有出没,实际今年五月,儿玉右二、宫崎寅藏等来香港,和几个革命党员往来见面,据说侦探就马上得知,经常对其动静加以注目。”(65)及至“聚会之际,清国侦探携带着枪械把会所包围,但英国警察官却在各个方面提供方便”。(66)如此看来,谢缵泰回忆录中提到香港遍布清政府密探一语,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辛亥革命前夜香港的现实情况。

    通过杨衢云被刺案可以看到,香港虽为革命党提供发表政见、策划革命的空间,但同时也是危机四伏的险地。借粤港毗邻的地利之便,清政府与供职于香港警方内部的华人暗通款曲,试图收买会党暗杀杨衢云。两度尝试无果后,又直接在广州营勇中购募刺客,乘船赴港实施暗杀。刺杨案在香港社会造成不小的影响,促使时人意识到清政府密探对香港的渗透,呼吁港英政府查清真相,保护“改革党人”。然而,香港警方在完成案件调查后,却因缺乏引渡证据,无法将所有刺客绳之以法,更无力抵御清政府刺客再度赴港迫害革命人士。由此可见,“革命对手方”的密探和刺客虽然名不见经传,其威胁却不容小觑。革命的生死对决并非仅限于起义军的战场,香港街头的冷枪、深夜往返于广州与九龙的舢板、密探发出的摩尔斯电码,绘就了革命党与清政府斗争的另一面。

    注释:

    ①安东强:《孙中山史事编年》第2卷,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638页。

    ②关于革命党在海外活动的研究较多,如留日学生史、兴中会、同盟会、保皇会、革命报刊研究皆涉及该问题。然而,讨论清政府应对海外革命党手段的研究很少。最具代表性的是黄宇和的《孙逸仙伦敦蒙难真相》(修订本)(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此外,安东强、姜帆的研究提出重视清政府对孙中山的“侦缉机制”,颇具启发性(安东强、姜帆:《清政府对孙中山的认知及侦缉机制》,《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安东强的《清政府查禁〈民报〉问题探析》(《新闻与传播研究》2017年第4期)展现了清政府应对革命书刊自海外输入内地的情况。另外,袁世凯统治时期的一些研究成果值得借鉴,尚小明以袁世凯的间谍青柳笃恒为研究对象,揭示了此人刺探革命党的行踪和内幕,调查革命党内部矛盾的情况,对了解北洋政府赴海外调查革命党的情形颇有裨益(尚小明:《青柳笃恒:一个被湮没的袁世凯的高等间谍》,《近代史研究》2014年第6期)。赵琳琳的研究重点分析袁世凯对中华革命党的侦缉策略,揭示了袁世凯在革命党内安排眼线、策反革命军队、派侦探跟随革命党赴日、派遣大量侦探驻沪等细节(赵琳琳:《袁世凯政府对中华革命党的侦缉与策反》,《安徽史学》2023年第2期)。

    ③先行研究论及杨衢云,多聚焦于辅仁文社与兴中会之关系、杨衢云与孙中山之关系,以及他在乙未广州起义、庚子惠州起义中的表现。可参考贺跃夫:《辅仁文社与兴中会关系辨析》,《中山大学学报》编辑部编《孙中山研究论丛》第2集,《中山大学学报》编辑部,1984年,第10-21页;吴竞、陈长兵:《略论杨衢云》,厦门市杏林区委员会文史委员会编《杏林文史资料》,1999年,第104-120页;Chün-tu Hsüeh,”Sun Yat-sen,Yang Ch’u-yun,and the Early Revolutionary Movement in China,”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19,no.3(May 1960),pp.307-318;袁鸿林:《兴中会时期的孙杨两派关系》,《杏林文史资料》,第32-61页。杨衢云在两次起义中的表现可参考史扶邻:《孙中山与中国革命的起源》,丘权政、符致兴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9-75页;吴伦霓霞:《兴中会前期(1894-1900)孙中山革命运动与香港的关系》,《“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9期,1990年6月;李吉奎:《杨衢云与近代中国民主革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6期;简婷:《评1895年广州起义中的杨衢云与孙中山》,《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等。

    ④李谷城:《孙中山、辛亥革命与香港》,香港华夏书局2011年版,第78-102页;杨拔凡、杨兴安:《杨衢云家传》,香港新天出版2010年版,第19-21页。

    ⑤冯自由:《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8页;宫崎滔天:《三十三年之梦》,林启彦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5-206页;陈少白:《兴中会革命史要》,柴德赓等编《辛亥革命》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73-74页;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下册,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版,第1196页。另外,香港辛亥革命史研究专家霍启昌早已注意到英国外交部和殖民地部档案中保留有相当数量的杨衢云相关资料,但因其论文的关注点在乙未广州起义及驱逐孙中山出境的事件,未对杨案展开分析。见霍启昌:《港澳档案中的辛亥革命》,商务印书馆(香港)2011年版,第54-55页。

    ⑥“革命对手方”视角下的辛亥革命史研究,主要关注清政府、保皇会等革命党政治对手的情况,参考安东强:《革命的对手方:辛亥革命史新探的一个学术理路》,《近代史学刊》第29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年版,第8-13页。

    ⑦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中册,第638页。

    ⑧《为悬赏通缉孙文等晓谕事》(1895年12月7日),刘天昌整理《张人骏往来函电集》,凤凰出版社2022年版,第25页。

    ⑨杨衢云在各地活动的情况可参考冯自由:《中国革命运动二十六年组织史》,《民国丛书》第2编第76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7-45页。

    ⑩彭剑:《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的“行者”绰号与革命形象》,《广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

    (11)宫崎滔天:《三十三年之梦》,第161页。

    (12)关于杨衢云让位缘由,研究者多征引谢缵泰的说法,认为此事源于孙中山联络三合会、哥老会成立兴汉会,并被推为总会长,造成既成事实,迫使杨衢云辞去会长。参见史扶邻:《孙中山与中国革命的起源》,第153-154页;於梅舫、陈欣:《孙中山史事编年》第1卷,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226页。

    (13)李吉奎:《孙中山与刘学询》,《中山大学学报》编辑部编《孙中山研究论丛》第5集,《中山大学学报》编辑部,1987年;狭间直树:《就刘学询与孙文关系的一个解释》,肖平译,《学术研究》2004年第11期;桑兵:《庚子孙中山上书港督卜力述论》,林启彦、李金强、鲍绍霖主编《有志竟成:孙中山、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香港浸会大学人文中国学报编辑委员会、香港中国近代史学会2005年版,第603-623页。

    (14)冯自由:《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第61页。

    (15)於梅舫、陈欣:《孙中山史事编年》第1卷,第299-302页。

    (16)邓慕韩:《史坚如事略》,柴德赓等编《辛亥革命》第1册,第246-248页。

    (17)史坚如供词最早于1912年被发现于南海县衙,随即刊于《真相画报》(《烈士史坚如事迹》,《真相画报》1912年第11期,第25-28页)。1980年,赵矢元《史坚如及其供词、绝笔考辨》一文对之进行释读。然而,因《真相画报》所披露的供词上大量字迹被墨汁覆盖,即便通读供词亦难知悉案情(赵矢元:《史坚如及其供词、绝笔考辨》,《辛亥革命史丛刊》编辑组:《辛亥革命史丛刊》第2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04-105页)。幸而英国殖民地部档案保留有一份英国驻广州领事馆翻译的供词,结合中、英两个版本,可以了解暗杀计划之全貌。从英国驻广州总领事的报告来看,他当时曾获得两个版本的“史坚如供词”。在他于1900年12月31日向香港总督的报告中说:“我谨奉上由署理两广总督提供给我的史坚如供词的副本及其翻译件。这个版本的供词较我通过间接渠道获得的更为完整,两者并无实质性区别。不过,存在一处不一致的地方,前一个版本中提到杨衢云给了史坚如委任状,而官方提供给我的副本中史坚如称他并没有获得委任状。”(Canton Consulate General to Colonial Secretary Hong Kong,December 31,1900,Box 305,Records of the Colonial Office (CO 129),The National Archives,Kew.)按查《真相画报》所揭之“史坚如供词”,字迹清晰处并未提及委任状一事。英国殖民地档案中所附“史坚如供词”明确写道:“我第一次认识杨衢云是在今年的农历八月。杨见我对革命认真其事,遂任命我为广东的总指挥,但没有给我委任状。”(Enclosure 2 Copy of the Report of Evidence Given by Shih Ching Ju,a Rebel,Whose Case was Sent Forward from the Nam Hoi Magistrates Yamen,December 31,1900,Box 305,CO 129)可知,如今可见的“史坚如供词”皆为官方提供的,通过“间接渠道”获得的另一版本的供词至今未见。

    (18)Enclosure 2 Copy of the Report of Evidence Given by Shih Ching Ju,a Rebel,Whose Case was Sent Forward from the Nam Hoi Magistrates Yamen,December 31,1900,Box 305,CO 129.

    (19)Acting Viceroy to Mr.Scott,November 23,1900,Box 305,CO 129.

    (20)廖平子:《史坚如案拾遗》,柴德赓等编《辛亥革命》第1册,第250页。“杨香甫”又写作“杨襄甫”,据《革命逸史》记载,他是广东新会人,系“博济医院助教,为该医院初期学生,博通中外史籍,总理甚敬仰之”。冯自由:《革命逸史》中册,第407-408页。

    (21)Enclosure 4 Copy of Record of the Evidence of Prisoner Yang Hsiang Pu Sent Up by the Nam Hoi Magistrate and Examined by the Head Police Office,December 31,1900,Box 305,CO 129.

    (22)《示戒从逆》,《申报》1900年12月7日,第1版。

    (23)Acting Viceroy to Mr.Scott,November 23,1900,Box 305,CO 129.

    (24)To H.M.Consul General,December 7,1900,Box 305,CO 129.

    (25)Enclosure 3 Acting Viceroy to Mr.Scott,December 26,1900,Box 305,CO 129.

    (26)Chan Siu Pak States,February 5,1901,Box 305,CO 129.

    (27)The Information and Complaint of Francis Henry May,June 17,1903,Box 317,CO 129.

    (28)Murder of Yeung Kiu Kuan,July 6,1901,Box 305,CO 129.

    (29)Kong Kung Hi States,February 6,1901,Box 305,CO 129.关于江恭喜的记载较少,据辞典披露,他又名公喜,广东新安人,早年加入三合会,为该会首领,后由邓荫南介绍加入兴中会,1900年参与组织惠州起义,任中路统兵司令。起义失败后流亡香港和南洋(管林主编《广东历史人物辞典》,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

    (30)Wong Ping States,February 8,1901,Box 305,CO 129。据黄平自述,他曾是从香港开往俄罗斯的一艘名叫“提布利”(Tibuli)的轮船上的厨师,1899年回到深圳湾沙头角的乡下,1901年杨案发生前到达香港寻找厨师的工作。此外,他还提到黄耀廷并非他的侄子,他们只是住在同一个村子,属于同族,黄耀廷称呼黄平为“阿叔”。可见江恭喜自述中提到黄平是黄耀廷的叔叔一说有误。

    (31)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下册,第1196页。

    (32)冯自由:《革命逸史》中册,第824页。

    (33)Kong Ying States,April 6,1901,Box 305,CO 129。值得注意的是,在1903年6月香港法院指控李桂芬参与暗杀杨衢云时,江钮英曾出庭作证,他的个人身份陈述与1901年的略有不同,他说:“我是一个在香港做生意的鱼贩,在1900年和1901年1月,我受雇于认识多年的吴瑞生(即吴老三),替他做线人,那时他住在香港维多利亚岛的和风街。”(The Information and Complaint of Kong Ngau Ying,June 17,1903,Box 317,CO 129)。

    (34)吴老三联络的“马王海”(Ma Wong Hoi)也是会党人士,原名陈海,曾参与过惠州起义。冯自由曾提到:“庚子,史坚如谋炸督署之役,邓先期领同志苏焯南、吴羲如、练达成、张硕臣、温玉山、宋少东等同至羊城,担任运动军队及附城绿林马王海、区新等,以作响应。”冯自由:《革命逸史》上册,第43页;何文平:《变乱中的地方权势:清末民初广东的盗匪问题与社会秩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35)回忆录和国民党党史叙述中多将暗杀杨衢云的凶手称作“陈林”,根据档案可知,时人称之为“陈林仔”(Chan Lam Tsai)。据陈林的弟弟陈万(音译)向香港法庭提供的材料,“陈林仔”系绰号,陈氏的大名为“陈泰安”(音译,Chan Tai On)。本研究以常见的“陈林”称呼此人。参见Chan Wan Examination-in-Chief Continued,May 21,1903,Box 1718,Records of the Foreign Office (FO 17),The National Archives,Kew。江钮英在1月10日突然反悔,拒绝暗杀,但却跟随四人到达案发现场附近。另外,童祥在英文档案中名为“Tung Cheung”,当时香港华文报纸将之翻译为“邓忠”(《臬署提讯谋杀杨衢云案》,《香港华字日报》1903年5月21日,第3页),而革命党报纸及回忆录将之翻译为“童祥”(於梅舫、陈欣:《孙中山史事编年》第1册,第314页)。

    (36)上述情况概括自江钮英在1901及1903年对香港警方及法庭的陈述:Kong Ying States,April 6,1901,Box 305,CO 129; The Information and Complaint of Kong Ngau Ying,June 17,1903,Box 317,CO 129.此外,还参考了1901年7月江恭喜和江钮英的族人江凯(音译)的陈述,他曾供职于李家焯麾下,一度答应参与吴老三的暗杀计划(Extracts from Statements Made by Kong Kai,July 30,1901,Box 317,CO 129)。借渔船和绑架杨衢云的方案来自渔民王星(音译)在1903年指控李桂芬时的陈述(Confidential:Government House of Hongkong,June 19,1903,Box 1718,FO 17)。

    (37)案发当天的情况概括自英国外交部档案中收录的1903年6月审判李桂芬时提供的各类呈堂证据,包括对杨衢云暗杀案的案情回溯,杨衢云家属、学生对案发当天的回忆,结志街52号楼下目击者的回忆,杨衢云遗言,江钮英、江恭喜等知情者的回忆,陈林家属提供的清政府赏赐证书等。Confidential:Government House Hongkong,June 19,1903,Box 1718,FO 17.

    (38)The Information and Complaint of Chan Wan,June 17,1903,Box 317,CO 129.

    (39)”The Gage Street Murder,” The Hongkong Telegraph,Jan.14,1901,p.2.

    (40)吴志华:《香港总督的美意——港英政府对孙中山革命运动的态度》,林启彦、李金强、鲍绍霖主编《有志竟成:孙中山、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第624-639页。

    (41)”A Coldblooded Crime,” China Mail,Jan.11,1901,p.3.

    (42)Copy of Dying Declaration on Yeung Kui Wan,January 10,1901,Box 1718,FO 17.

    (43)”The Murder of a Reformer,” Chinese Mail,Jan.12,1901,p.4.

    (44)”The Gage Street Murder,” The Hongkong Weekly Press,Jan.19,1901,p.2.

    (45)”The Murder of a Reformer,” Chinese Mail,Jan.14,1901,p.2.

    (46)谢缵泰:《中华民国革命秘史》,江煦棠、马颂明译,罗福惠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1册,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页。

    (47)贺跃夫认为谢缵泰的这段话并不符合当时情况,并进行了分析。见贺跃夫:《辅仁文社与兴中会关系辨析》,《孙中山研究论丛》第2集,第12页。

    (48)冯自由:《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第12页。韦宝珊是香港地位显赫的华人,有着太平绅士、团防局局绅、东华医院总理、保良局永远总理、定例局(立法局)议员等头衔。据陈晓平考察,此人曾因担心兴中会发动乙未广州起义影响他投机闱姓赌博,故向广州政府泄露起义计划,导致乙未广州起义未举先败。陈晓平:《“韦小宝”真有其人!他还告密破坏了兴中会广州起义》,2015年10月26日,http://gffggc783ceb421054c1csxkwuf55cxwxf6pou.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newsDetail_forward_1384141,访问时间:2025年3月9日。杨案发生时,韦宝珊是团练局局绅,恰为吴老三上司,遂受到时人的怀疑。据杨锦霞回忆,“案发后,港绅某与团防局(即四环更练管理处)更练长某,涉有旁助嫌疑,一被停议席,一被递解出境”,杨衢云的内弟刘德祯回忆:“涉嫌旁助刺杀衢云之某绅,据云是韦某,而探长(即上云之更练长)则吴老三。绅与探长旁助之动机,无非贪图爵赏。”杨拔凡、杨兴安:《杨衢云家传》,第21、25页。不过,单以韦宝珊担任团防局(District Watch Committee)局绅,吴老三任团防局更练长为据,推断韦氏知悉且参与到暗杀杨衢云计划中,显然证据不足,至今尚未发现韦宝珊参与该案的证据。霍启昌的研究指出,在1903年初港英政府的视角下,“定例局议员的何启和韦玉都是大大同情和暗中赞助中国革命党人在港活动的”(霍启昌:《港澳档案中的辛亥革命》,第96页)。

    (49)”The Daily Press,” Hong Kong Daily Press,Feb.8,1901,p.2.

    (50)”Correspondence,” Hong Kong Daily Press,Oct.11,1901,p.2.

    (51)”The Late Yeung Ku-wan,” The China Mail,Jan.16,1901,p.2.

    (52)”The Gage Street Murder,” Hong Kong Daily Press,Oct.12,1901,p.3.

    (53)李志刚:《孙中山之革命运动与老师区凤墀长老之关系》,林启彦、李金强、鲍绍霖主编《有志竟成:孙中山、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第652页。

    (54)”The Gage Street Murder,” The North 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 Consular Gazette,Feb.6,1901,p.17.

    (55)Chen Wan States,June 17,1903,Box 317,CO 129.陈万在指控李桂芬时详细讲述了两封信的情况:“陈林是我的兄长,他死了,1901年12月死了。他因为被广东缉捕委员李家焯发现两封信而被砍头,一封信来自王国廷(音译),另一封信来自梅含理,前者是我的表亲,他的信没有提到谋杀案,只是叫我哥哥去一趟香港。我读到了这两封信并告诉我哥哥香港政府希望他能去一趟。第二封信上没有署名梅,但夹了一张署有梅的卡片,我那时候不知道梅是谁。现在我知道“梅”是香港警务处警司队长梅先生。”In the Supreme Court of Hongkong in Criminal Session,May,1901,Box 1718,FO 17.

    (56)Consulate General of Canton to Colonial Secretary’s Office,December 18,1901,Box 314,CO 129.

    (57)”The Gage Street Murder,” Hong Kong Daily Press,Apr.9,1903,p.2.《犯人缳首》,《香港华字日报》1903年6月18日,第4页;”The Gage Street Murder Trial:Sentence of Death,” Hong Kong Daily Press,May 22,1903,p.2.

    (58)H.A.Blake to the Colonial Office,June 19,1903,Box 1718,FO 17.

    (59)Government House of Hongkong to the Foreign Office,November 17,1904,Box 1718,FO 17.

    (60)Ernest Satow to Colonial Office,December 7,1904,Box 330,CO 129.

    (61)冯自由:《革命逸史》上册,第77页。

    (62)据香港警方调查,最初张佐庭只想用迷药将吴六迷晕后绑架回广州。然而,因药效不足,吴六中途苏醒,此时尚未离开香港。张氏惟恐事情败露,故将其勒死。参见Henry A.Blake to the Foreign Office,June 18,1903,Box 1718,FO 17。冯自由写《壬寅大明顺天国失败始末》时亦关注到此事,只是在他的记述中吴六系中毒身亡。见冯自由:《革命逸史》中册,第712页。史料中有写作“张佐庭”亦有写作“张佐廷”,本研究正文统一用前者。

    (63)《咨粤督英使照称张佐廷等冒赏邀功并在香港购线杀害有碍睦谊等希密查妥结由》,1903年10月4日,外务部档案02-09-003-02-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64)张永福:《南洋与创立民国》,罗福惠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1册,第92页。

    (65)船津辰一郎:《在香港所观察的清国革命党》,加藤实译,罗福惠、久保田文次、加藤实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6册,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页。

    (66)船津辰一郎:《宫崎寅藏、儿玉右二两人在香港时的聚会情况》,加藤实译,罗福惠、久保田文次、加藤实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6册,第201-202页。

    转自《史林》2025年第3期

  • 左承颖:美国农业部在华植物采集活动的演变(1898-1931)[节]

    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国家在华掀起的植物采集热潮,是探究物种跨洋流动之意涵,以及近代中国与西方之关系的重要窗口。①相较于多数欧美科研机构以更新植物分类知识体系为宗旨,美国农业部更重视植物资源的实用价值和利用方式。②因此,这一时期美国农业部在华开展的植物采集活动,主要从搜集作物资源和汲取农作经验两方面展开。这既可反映植物的跨洋引种对美国“世界谷仓”的有力构筑,亦能揭示中国农作经验对美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借鉴作用。③

    实际上,在华植物采集活动是美国农业部全球植物引种计划的组成部分。1898年,美国农业部设立“域外种子和植物引种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Seed and Plant Introduction,以下简称“引种办公室”)④,正式开启系统的域外植物采集。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该办公室通过派遣“农业探险家”和联系海外通讯员等方式,积极从南美洲、亚洲、欧洲诸国搜集了大量活体植物及种子。这将美国联邦政府的植物引种事业推向了顶峰,以华盛顿特区为中心的全球植物采集网络逐渐生成。⑤在全球范围内,中国既与美国地理位置、气候类型相似,且承续了悠久的农业文明,故而成为美国域外植物采集网络的关键支点。凭借不平等条约的保护,这一时期美国农业部在华植物采集活动不仅持续时间长,还呈现出阶段性的变化特征,为植物实体及其知识的跨太平洋输送搭建了多维管道。

    农史研究者较早关注近代美国农业部的植物采集活动,强调其对美国农业经济发展和种质资源储存的重要作用,进步叙事色彩鲜明。⑥其后,有学人从科学实践和环境变迁维度,探讨在殖民扩张背景下该活动产生的跨文化交流及对美国本土生态的影响,以揭示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与自然环境的复杂关联。⑦此类讨论虽呈跨国转向,但对中国的关注不够。为数不多聚焦于美国农业部在华植物采集的研究,即便注意到中国之于美国农业发展的作用,可鲜有成果系统梳理其过程,对该活动的历史背景、跨国实践、价值导向缺乏辨析。⑧鉴于此,本文试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农业部在华植物采集活动的演变进程及其历史意涵予以探讨。

    一、引种办公室的设立及其对华的初步认知

    美国农业部开启全球植物采集活动有着深厚的政治传统。美国联邦政府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从国外引进有用的植物,基于海外贸易竞争和国内农业建设的考量,早期就鼓励驻外海军、领事官员零散收集各类植物和种子。19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政府下设的专利办公室开始负责域外植物的接收,并促成农业司的组建(1889年升级为农业部)。但受经费和人员限制,此项事务始终未成体系。⑨

    1898年美国农业部引种办公室的设立标志着域外植物采集项目“正式制度化”。⑩引种办公室的设立,由美国农业部两位植物病理学研究人员费尔切德(David Fairchild)和施永高(Walter T.Swingle)联名提出,经新任部长威尔逊(James Wilson)批准。作为美国第一所专门从事植物引种的官方机构,(11)该办公室计划从国外系统搜集有价值的植物予以试验、繁殖和分配,以建立新的植物产业。

    相较以往,该办公室更强调用科学技术对引入的植物进行改良。这一颇具专业性的目标,与美国农业部科学研究体系的构建紧密相关。1862年以来,美国联邦政府通过颁布法案,在多个州建立了以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为一体的赠地学院及农业试验站,为农业部不断输送专业技术人才。到1898年,美国农业部已建立起一支专业化队伍,且创设了植物病理学科等新兴部门,力图将科学应用于全国农业生产。(12)上述三位引种办公室的创设者均来自赠地学院这一体系。费尔切德和施永高毕业于堪萨斯州立农学院,1889年和1891年两人先后进入农业部,负责研究抗病植物品种。威尔逊原为爱荷华州立农学院教授和农业试验站站长,是主张农业技术改革的进步派,在1897年接管农业部。(13)同年,费尔切德在留欧深造、游历太平洋地区近四年后回国,随即拜访了同事施永高。两人谈及,丰富多样的域外植物是美国农业发展的无限资源,联邦政府应设专项基金予以采集和培育。设立引种办公室的想法由此而生。(14)

    植物育种科学是支撑这一想法的理论基础。19世纪末,美国作物育种领域引入达尔文自然选择进化论,欲通过控制物种演化法则,杂交培育出新的植物品种,以抵抗自然灾害或调节作物生长周期及产量。(15)1898年初,费尔切德作为引种办公室负责人撰文指出,现代植物育种方法能迅速增加可食用植物种类,但该技术首先要求在地理空间内进行广泛而详尽的植物考察,通过专业性的细致观察获取多样的育种对象。这一论点为系统植物引种活动提供了合理依据,亦决定受农学或园艺训练的人员将作为域外植物采集的行动主体。(16)

    不过,美国农业部准予该计划施行最重要的因素,是为了走出“西进运动”中农作物资源不足的现实困境。内战结束后,美国迎来西部农业开发浪潮,尤其是联邦政府通过颁布土地法令,引导了美国西部地区新一轮的土地开垦和边疆开拓。只是,1890年美国官方宣布西部土地拓殖完成,不断向西开拓的边疆由此“关闭”。西部农业遂转向深度开发和工业化建设,但现有农作物却无法适应这一区域的特殊自然环境。(17)据费尔切德所述,19世纪末西部各州新的定居者几乎每日都向农业部寻求更为耐旱抗寒的植物。(18)西部农业开发过程中耐旱抗寒作物的缺乏,成为美国农业部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这一时期美国农业还受到自然灾害的困扰。从1889年起,美国南部大平原遭受近六年的旱灾,多地农民食不果腹。(19)几近同时,东南部佛罗里达州因连续遭遇柑橘溃疡病,原本处于上升期的柑橘产业备受打击。(20)因此,对美国农业部而言,亟须从国外寻找具备耐旱、抗寒、抗病害等多种特性的植物,以应对本土多元的气候和土壤条件,保持本国自给自足,减少对进口粮食或农产品的依赖。

    在“边疆关闭”现实背景下,美国农业部逐渐将注意力转向海外,欲通过开辟新的“资源边疆”实现植物产业的可持续性。美国农业部此时将开发利用新作物的目光放置于国外,也与该国从内陆向海外扩张的整体步调一致,对外扩张政策为农业部域外植物采集活动提供了政治力量。特别是在美西战争中,美国逐渐占据菲律宾等热带殖民地,为其在亚洲扩张奠定了基础,且引起美国社会对热带植物的高度关注。(21)1898年7月,美国联邦政府决定向农业部拨发专款,就国外植物进行全面搜集。(22)根据联邦政府制定的资源战略,引种办公室将系统引入“能推动本国文明进步”的域外植物和农作知识,以增强美国农业生产在世界体系中的独立性和竞争性。(23)

    在世界范围内,中国是引种办公室特别关注的对象。该办公室在成立之初就认识到,中国拥有丰富多样的“植物金矿”,应对在华生长的植物及其种植状况进行系统探查。不过,美国官方对中国自然环境和农业生产的基本认识是一个历史累积的过程。

    早在18世纪末,富兰克林等美国有影响的人物通过阅读欧洲出版的书籍,对中国的自然环境和农业文明形成了初步的印象。(24)早期美国人虽注意到中国的农业实践,且认为中国诸多作物可引至北美,但并未在农业维度与之进行直接接触。(25)1784年“中国皇后”号打通中美交往渠道后,中国各类植物产品以及附有植物图案的装饰品大量流入美国,成为后者认识中国自然及人文世界的重要介质。18世纪末19世纪初,不乏来华美商、游历者热衷收集花种树苗,不过大都因好奇心或收藏博物、修筑花园等爱好。而且,这一时期西人在华活动限于东南沿海地区,中美交往也以商贸为主,美国官方对中国的植物生长及种植情况更多是碎片化的间接性认知。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打破了保护中国丰富天产的政治屏障。(26)来自美国的传教士、外交领事官、海关税务员等群体与其他外国人涌入中国,开始向美国联邦政府直接寄送各类植物、传递中国农业实践的日常信息。其中,著名传教士卫三畏(Samuel W.Williams)、玛高温(Daniel J.MacGowan)均担任过美国联邦政府专利办公室在华通讯员,寄送了不少植物,并撰文考述了中国关于水稻、茶、竹的种植方法。(27)专利办公室对中国茶叶及其种植技艺尤为重视。1858年,该办公室支持了英国“植物猎人”福琼(Robert Fortune)对华的茶叶调查,后者将搜集到的观赏树木和经济作物寄往了美国。(28)另外,美国驻华领事还会定期向联邦政府报告所驻地区的植物产品贸易和农业生产情况。这一群体有时还向联邦政府农业部门直接寄送可在美国培育和推广的植物种子。(29)

    除了来华传教士和驻华外交领事长期传递通讯和寄送零散植物之外,美国官方透过旧金山等华人社区的日常生活,亦发现许多新的果蔬及食品。19世纪中叶以来,不少华人移民美国,与之相随的还有他们特有的饮食习惯。1899年,美国农业部简报刊出一篇关于中国蔬菜的文章。该文作者通过走访美国华人社区,记录下“稀奇古怪的蔬菜根茎、种子”。文中指出,此类产品在中国人的家庭生活中非常重要,应予以实验探究。(30)

    至19世纪末,美国农业部通过上述内外渠道,对中国各地植物生长和农业技艺有了一定的了解。引种办公室的费尔切德等人认识到,中国除了拥有丰富的植物资源外,还有两大特殊之处:一是具备与美国相似的自然环境。中美两国虽然位于地球东西两端,但纬度相似、气候类型大致相同。在中国更利于寻找适宜美国不同纬度的植物,特别是可以同时获取抗旱耐寒的粮食作物和热带植物。二是富有非凡的农业实践可资借鉴。中国作为拥有悠久农业文明的国家,在作物种植方法、土壤肥力保持、多元化食品加工等方面积累了诸多实用知识。(31)鉴于丰富多元的植物种类和农作经验,中国被美国引种办公室视为最重要的植物采集地之一。

    二、异域探险和资源过滤:迈耶在华的广泛搜索

    引种办公室成立之初,就已开始从中国搜集植物。但因时局动荡和尚无专门的采集人员,此项活动并未扩展开来。1898年,该办公室最早聘用湖北农务学堂农学教习布里尔(Gerow D.Brill)为特别代理人,负责长江流域的植物采集。(32)据研究,1897年在康奈尔大学攻读硕士的布里尔,由校方和在华传教士推荐,被选派至湖北担任农务教习,1900年返回美国。其间,他为获取农学建议,积极与美国农业部联系,后者顺势将其聘用。(33)但受义和团运动影响,布里尔所收集的大量梨树、桃树,因运输延误而枯死。(34)通过梳理引种办公室自1898年以来编辑出版的《植物引进目录》还可看到,多位美国驻华领事和在华传教士依循传统,分别从广州、上海、牛庄等地向华盛顿特区寄送了以粮食作物为主的植物种子。只是,此类成果多是寄送者在集市或短途游历时随手获取,数量较少且种类分散。(35)

    引种办公室负责人费尔切德认为,不能仅靠在华传教士、领事官的零散收集,应派专业人员赴华完成植物采集和农业考察的双项任务。这一选择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来自以中国植物区系研究闻名的爱尔兰籍博物学家韩尔礼(Augustine Henry)的建议。19世纪末,韩尔礼依托海关和传教士网络,长期主导在华的植物采集,因此费尔切德在开展活动之初就向其请教。韩尔礼在1898年的回信中,建议其派遣一位专业人员赴华进行植物探险,并指明在华生长的植物极具多样性。(36)二是费尔切德亲自赴华,深刻意识到中国农业及其市场的重要价值。他在1900年、1901年两次访问广州后撰文强调,美国应汲取中国农民在耕作种植上的经验知识,且可将中国的植物产品引入美国再出口至华。但这些新产业只能通过训练有素的考察者发掘,他们需停留足够长的时间来彻底掌握栽培作物的种植方法。费尔切德还观察到,义和团运动后,在华外国人的活动逐次恢复。(37)事实上,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使中国被迫进一步放宽对外国人的限制。这一大背景的确为引种办公室在华开展活动提供了便利。

    除此之外,20世纪初欧美科研机构相继派出植物采集者赴华探险,国际上颇为活跃的科考氛围也是推动引种办公室寻找赴华人选的一个重要原因。1899至1905年,英国皇家植物园“邱园”派出植物采集者威理森(Ernest H.Wilson)赴中国华西地区采集植物标本。威理森所集植物数量庞大、种类奇特,由此声名鹊起。费尔切德本打算将其聘用,但发现美国哈佛大学阿诺德植物园已与威理森取得联系,欲在华开展以野生植物标本为主要对象的采集活动。(38)即便在采集对象上稍有差异,费尔切德仍感到竞争压力,遂即转向农业部体系内寻找人选。通过同仁推荐,费尔切德认为密苏里州植物园园丁迈耶(Frank N.Meyer)(39)符合要求——既具有专业的园艺训练背景,又多次赴域外考察植物。1905年7月,热衷自然探险的迈耶收到美国农业部的邀请电报后,欣然签订了赴华合约。(40)

    1905至1918年,引种办公室派出“农业探险家”迈耶开启对华系统的植物采集活动。作为该部门唯一一位长期在华的职业植物采集者,迈耶以长途旅行的方式,先后穿越华北、东北、西北、华中等多个区域。(41)迈耶的活动范围极广,采集成果多样繁富,行事风格颇具异域探险色彩,彰显出这一时期美国农业部在华植物采集活动的主要特征。

    不同于其他机构对华西地区的注目,引种办公室将中国北方地区作为迈耶活动的重心。其总体路线是从华北行至东北和西北,再南下到华中与华南地区。此次活动起点设在华北地区,目的在于首先满足美国西部对耐旱抗寒作物的需求,并获取成熟的农作经验。而其拟定从北至南整体性考察的宏大计划,显露出美国农业部对中国进行全方位摸查的野心。

    迈耶以“尽可能全、尽可能多”为原则,先后四次来华。1905年8月到1908年,迈耶从北京行至河北张家口,再到东北沈阳、哈尔滨,山西五台山等地。(42)1909年,他经欧亚大陆进入中国新疆,原计划东行至兰州,但因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被农业部召回。1913年,迈耶又沿西伯利亚铁路从中国西北角进入甘肃南部,后经陕西南下至江苏,于1915年回国。次年,迈耶重新返华,开始探索长江流域和上海至广州沿线,以满足美国对亚热带、热带植物的兴趣。在一战爆发的背景下,他还侧重关注中国食物储存技术,为美国民众战时粮食储备提供借鉴之法。(43)不过,1918年6月1日,迈耶从宜昌至上海途中,不幸落水身亡。整体来看,不同于同期其他在华旅行或探险的外国人,迈耶甚少组建团队,时常独自出行或仅聘用一两名中国助手。而且他认为相比城市,人烟较少的乡野更易发现有价值的植物。(44)故其主要以乡野为实作空间,经常风餐露宿,“探险”色彩尤为凸显。

    需要指出的是,迈耶十几年间行走于中国内地诸多地区,是在不平等条约保护下,以美国农业部和驻华领事馆开具的介绍信为“绿色通行证”,受到中国地方官员的特殊关照。但其美国同仁更强调迈耶无所畏惧的冒险精神,以此塑造了他献身科学的英勇者形象。(45)

    迈耶从事开拓性科学事业的“优越”姿态还隐约体现在他对中国农业实践的双重性评价和选择性汲取中。根据迈耶书信可知,他通过旅行观察,切身感受到中国农民在作物种植和食品加工方面值得学习。譬如,迈耶发现华北地区农民利用空间结构进行的间作套种模式“把土地耕作得几近完美”;(46)中国人用盐水腌制果蔬的方法,有利于战时长期贮存食物。(47)然而在他看来,中国农业实践以古老方法为主,其中不乏“落后”“不文明”之处。例如,五台山地区民众为获取燃料滥砍滥伐,中国农民很少创造新的作物品种,利用粪肥的方法更是难以接受。(48)迈耶还提及一些地方民众不愿告知作物产地,认为他们除了对外国人充满猜疑之外,还狭隘地担心个人采购渠道被泄露。(49)迈耶虽详细记录了中国丰富的农作经验,但更多是浅层描述,并未深入剖析其中特有的文化因素。而且,在知识获取和转移过程中,他以西方现代农业文明为标准,对中国农作经验进行优劣分类,再将筛选的地方性知识记录在册。美国农业部年度报告多次提到,迈耶从“专业”角度展示了中国广袤的农业图景,这一古老农业给美国民众提供了诸多经验及教训。(50)

    迈耶的考察报告同时成为美国官方推广新作物种植和推行资源保护运动的参考指南,进一步形塑了中国农业的两极形象。1908年,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不仅召见了回国不久的迈耶,还引用后者在华拍摄的山林滥伐照片,以论证联邦政府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的改革举措。(51)相应地,在资源保护理念推动下,引种办公室快速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植物引进机制,并持续推进了迈耶在华的宏大计划。(52)

    因此,除了文化资源的过滤,迈耶在华搜集的植物亦须经过“科学滤网”,安全、合理、有效地分配至美国农民手中。当时,美国农业部已经意识到引进海外植物容易导致有害生物入侵。这些寄送至美国的植物,首先要进行严格的入境检疫。随后,引种办公室会对收到的植物进行编目和保存,其中颇有价值者运至农业部植物引种园或土壤、气候相匹配的地方试验站。依托现代育种技术,华盛顿特区和各州科研人员将对引入的植物予以培育或改良,以更好地适应美国自然环境,最终将通过科学试验的优良品种予以分发。经探险家、检测员、育种者、科学助理的层层把关,引种办公室力图将引进的植物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

    十余年间,迈耶向美国寄送了数千份植物种子、插条及活株,包括小麦、大豆、柑橘、柿子等各种栽培及野生的可食用植物。(53)还有一些植物在防灾抗病上发挥了重要功效。比如,从中国华北地区获取的栗树材料,有效抑制了美国国内暴发的板栗疫病;引进的榆树广泛种植于密西西比河沿线,起到抗旱、防风的生态保护作用,被视为“引种办公室引进最有价值的植物之一”(54)。

    对于美国农业部而言,迈耶的开拓性探索颇为成功。这不仅为美国作物种植提供了多元化资源,更有效支持了联邦政府推行的资源保护运动。由此,美国官方在华开展植物采集活动的积极性不断强化。但根据迈耶广泛采集的成果,引种办公室认为不需要再对华进行大面积拉网式的植物搜索,而应深耕于若干区域。适当其时,作为向美国农业部输送植物资源的稳定性力量,在华教会大学美籍教员进入了引种办公室的视野。

    三、科学互助下的植物交换:与岭南大学美籍教员的合作

    进入20世纪20年代,与在华教会大学美籍教员的紧密合作,标志着美国农业部在华植物采集活动迈向第二阶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传教士高鲁甫(George W.Groff)作为岭南大学农科院系开创者,与引种办公室建立起科学互助关系,并使该校逐渐发展为中美植物交换的重要集散地。

    这一阶段美国农业部从派遣专业人员赴华,转向依托在华教会大学美籍教员,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引种办公室的价值取向,逐渐从追求浪漫自由的域外探险精神,变为争取效率优先的功利主义。一战结束后,美国国内大量囤积的农作物价格下跌,农业经济持续低迷。基于此,美国农业部更加强调经济效益和组织效率,而非科学知识的探究和增进。高效化的组织变革亦推行至引种办公室。(55)本着节约成本和高效管理的原则,依托在华教会大学美籍教员的方式明显更节省人力物力。加之,1918年迈耶的意外离世,以及有关中国时局不稳的消息频出,该机构派员赴华长途探险的热情愈加减退。

    另一方面,在华教会大学农科院系日渐发展,诸多受过植物学、园艺学和农学训练的农业传教士以美籍教员身份聚集于此,从事农业教育的同时,专攻植物研究和农学试验。为获取母国支持,这一群体积极与美国农业部保持联络,时常为后者寄送植物、传递农业资讯。(56)来华传教士一直是美国农业部从中国零散获取植物资源的重要力量。但自1914年起,这一力量明显以在华教会大学农科院系美籍教员为主,尤以金陵大学和岭南大学较多。(57)在世界农业传教理念的指引下,这两所大学分别于1914年和1916年创设农科和农学部。岭南大学虽在中国农学教育和技术推广方面的影响力不及前者,但凭借岭南特殊的自然环境,其在美国农业部对华的植物采集事务上具有独特地位。

    炎热多雨的岭南地区,恰好满足美国农业部对热带植物的特殊兴趣。如前所述,随着对菲律宾的占领,美国农业部愈加注重热带植物的搜集与研究,认为其重要性仅次于助力西部农业发展的耐旱抗寒作物。因此,引种办公室欲在迈耶完成华中探险后,便开启以岭南地区为中心的华南探险计划,为美国南部和菲律宾等殖民地区提供适宜的农作物。随着植物采集重心逐渐向华南地区转移,美国农业部自然会利用岭南大学美籍教员这一稳定资源。

    高鲁甫是岭南大学和美国农业部建立合作关系的关键助推者。作为首位来华的美国农业传教士,他率先打开“岭大农业领域”,积极推行“中美农业互惠”理念。(58)1907年夏,高鲁甫获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园艺学学士学位后,赴粤进行农业传教,并担任岭南大学农学教员。他在推动岭南大学农学学科建设之外,还深入思考了中美两国农业发展问题。高鲁甫在1911年发表的长文中,指出中国亟须引进农业科学知识和新品作物,应加强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同时,他批判美国农民对土壤保护、作物栽培和农业集约化的忽视,提倡向中国学习,以说明两国互相借鉴农业经验和开展植物交换的重要意义。(59)1908年以来,高鲁甫多次致信引种办公室,表达合作意愿。只是后者当时已派迈耶赴华,仅支持高鲁甫以美国农业部通讯员之名寄送植物。(60)不过,美国农业部柑橘专家暨引种办公室创始人之一施永高,为解决国内柑橘病害,积极联络高氏,并支持其创设岭大农学部,以合作开展华南果蔬实地考察。

    1916年10月起,在高鲁甫带领下,岭南大学农学部以自设的植物标本室为基站,对广东、广西两地进行了深入的植物考察。采集成果中涉及果蔬的部分寄往美国农业部,其余用于本校植物学研究和农学试验。(61)然而,岭南大学农学部开展的植物采集活动,多是在中国师生和采集员的参与下完成的。其中,郭华秀作为较早进入岭南大学的中国教员,多次对岭南农村进行深度调查,详细记载了地方果蔬生产及乡土生活;杜赓屏和吴松林是岭大植物标本室雇用的广州本地助手,基本包揽植物的采集、整理、寄送等各项事务。(63)

    高鲁甫不仅鼓励岭大师生观察地方植物的种植方法和利用方式,还提倡对中国传统植物文献加以利用。在中国教员和学生的帮助下,他系统爬梳了《南方草木状》《古今图书集成·草木典》《植物名实图考》等文献,从中汲取有关岭南本土植物生长及利用的传统知识。(63)部分中国师生通过翻阅各类农书、草本古籍乃至方志文献,编订了中英对照的植物名录,并对重要的栽培方法和使用途径予以摘录。(64)在美国农业部看来,岭南大学“不仅有会中文的美国教员,还有诸多讲英文的中国师生”,有利于获取岭南地区独有的植物和特殊信息。(65)但对于岭大中国师生而言,心系中国农业革新发展是其渴求农学新知和搜集植物资源的核心动力。故而,美国农业部、岭大美籍教员与中国师生在此项科学合作中的行动意图明显不同,须予以区分。

    1921年,随着岭大农学部扩为岭南农科大学,引种办公室特别任命该校教员莫古黎(F.A.McClure)(66)为美国农业部“农业探险家”,标志着双方在植物采集事务上建立起更紧密的合作关系。莫古黎自1919年从俄亥俄州立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岭南大学教授植物学,并负责植物标本室的运作。他接受美国农业部的任命,一方面是为岭南大学传教事业筹集资金,另一方面希望通过在华的植物采集助力母国农业现代化建设。(67)

    从1922年到1927年,莫古黎以岭南农科大学美籍教员和美国农业部“农业探险家”的双重身份,系统考察了长江中下游和两广地区的植物,采集成果由两大机构共享。(68)从活动范围看,除了对广东、广西进行日常考察外,莫古黎在1926年秋游历了浙江、江苏、湖北等长江沿岸。他还将采集区域拓展至海南岛,认为该岛拥有丰富的热带植物资源,应作为岭大植物标本室和美国农业部日后考察的重点。(69)在实作过程中,莫古黎基本以岭南大学为大本营,每次外出周期不超出两个月。他极少赴人烟稀少的荒野,所到之处多以城镇为主。在其带领的八次考察中,有半成是在岭大植物标本室采集员杜赓屏的陪同下进行的。同样,他收集的植物种子多由岭大中国教员和学生整理。不过,莫古黎并未拘泥于植物搜集,抑或转向农业部所重视的作物引种及培育试验,而是侧重从植物学角度进行学理研究。显然,莫古黎在华开展的植物采集活动虽以“农业探险家”为名,但事实上并不具有“异域探险”色彩,更多是学科研究维度的田野调查,且无不依靠岭南大学中国师生的协助。

    从搜集的植物种类来看,莫古黎虽然也获取了大米、核桃、菠萝、荔枝等可食用者,但更重视竹子、油桐树等颇具材料价值的植物。从岭南寄送的大量竹子,因品种多样、实用价值高,受到美国农业部极大关注。由此引进的中国油桐树,亦被认为能从中获取有利于美国油漆工业发展的新材料。(70)可见,到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农业部在华开展的植物采集活动,愈加关注植物的工业化利用,明显不同于迈耶时期解决粮食供应和增加食物种类的主要任务。

    另外,无论是高鲁甫还是莫古黎,他们还会将美国的植物资源输送至岭南大学,这与迈耶在华的单向性植物搜集迥然不同。尤其是高鲁甫认识到,中国在作物生产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缺乏与他国的植物交换。基于传播福音和推广农学新知的农业传教目的,他指出,不仅要向中国农民传授科学知识,亦要引进优良作物予以推广,才能使中国农业向前发展。(71)而美国农业部引种办公室域外植物采集活动的逐步扩大和持续开展,使其成为植物资源利用的国际信息中心。随着国际影响力的提升,该办公室对外交流日益频繁,植物交换事务伴随其中。为满足各自需求,岭南大学美籍教员与美国农业部是时保持植物交换,许多植物品种从美国送往广州予以试验。(72)

    可以说,美国农业部与岭南大学美籍教员的合作既满足了前者对华南植物的搜集,亦支持了后者以“改造中国”为根本的农业传教。尤其对美国农业部而言,此项合作仍以美国的农业发展和对外扩张为根本目标,“攫取性”是其底色。但岭南大学中国师生的参与,又反映了中国本土开始出现受现代自然科学训练、并以整理本国植物资源为己任的学人群体,暗含美国外来势力与中国学人在植物采集领域存有竞合关系的新趋向。

    1927年,岭南大学成为国人自办的私立高等学校,岭南农科大学也整合为岭南大学农学院。高鲁甫和莫古黎仍任教于该校,继续推进岭南地区植物考察的同时,间或向美国寄送有价值的植物。但由于地域限制和植物考察目标的不同,他们所寄送的植物反倒无法完全满足美国农业的新需求。因此,引种办公室并未加强与“本土化”的岭南大学农学院合作,而是再次派遣“农业探险家”赴华,对特定植物及地区予以专门探查。

    四、品种挑选和学术交流:多赛特在华大豆专项考察

    1929年初,引种办公室重启派遣专员赴华的方式,准予多赛特(P.H.Dorsett)和莫斯(W.J.Morse)组成农业考察队,计划对中国东北、华北地区的大豆进行为期三年的考察。相比前两阶段,此次考察队成员通过更为严谨和规范化的科学术语,记录了大豆生产加工过程和其他农业实践。他们以农业专家身份,与在华学人群体接触较多,学术交流色彩更浓。尤为特殊的是,此次活动的实作空间相对缩小,采集对象集中于大豆的不同品种。

    更具精细化的植物品种挑选,目的在于从中发现特有的遗传性状来改进现有植物品种。因此,多赛特考察队本质任务实为寻找“有用的基因”,而非搜集“有用的植物”。(73)有学人注意到,美国农业部对植物探索的重心在1925年就已生变,而“寻找基因”理念的出现无不与遗传学的快速发展相关。(74)自20世纪初孟德尔遗传定律被发现以来,引入遗传染色体及基因,逐渐成为植物改良的主要方法。在新的育种技术下,可以从外来植物中提取特定的遗传基因,作为培育优质或特殊品种的试验材料。美国农业部在1930年的年度总结中就提到,植物引种正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今更多是为了植物育种家发掘新材料,而非立即种植迄今国内尚无的外来植物。(75)

    大豆被选作此次活动的主要考察对象,说明引种办公室对植物工业化利用的极度重视。大豆不仅适宜美国大部分地区的气候条件,还含有丰富的植物蛋白质,具备粮食、油料及饲料等多重价值,能同时用于食品消费和工业生产。1898年以来,引种办公室从国外收集了不少大豆予以试验推广,但多作食品或草料之用。20世纪20年代,随着大豆加工业兴起,大豆的油料价值被工业市场看中。又因欧洲玉米螟虫入侵美国中西部玉米带,大豆种植的稳定性对农民更具吸引力。到1929年,大豆成为美国最重要且大面积种植的商业化作物之一。(76)

    在引种办公室看来,大豆这一“明星作物”可以加快战后美国农业经济的恢复。事实上,一战结束以来,美国农业部一直致力于调整生产平衡、稳定作物价格。1927年美国农业部指出,美国农业复苏虽取得重大进展,但要完全走出战后萧条阴影,还需不断调节国内农业经济结构。因此,有必要尽可能多地引进最受市场关注的大豆品种,并从中择取最优者予以培育,由此获取不同油量的工业大豆和食用大豆,能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推动美国大豆产业的高效化和优质化发展。(77)如前所述,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农业部对从中国引进竹子、油桐的关注,就已折射出植物工业化利用逐渐成为其关注焦点。而引种办公室围绕大豆的专项考察,更彰显出在特殊经济形势下该机构主动参与现代工业化农业复杂结构调整的积极姿态。(78)

    因此,相较于迈耶的广泛搜寻和岭南大学美籍教员的学理研究,多赛特考察队在华活动,是以商业化作物大豆的品种挑选和加工考察为主的专项调查。多赛特是美国农业部资深园艺专家,具有丰富的海外考察经历。他于1891年进入美国农业部植物病理学科,先后赴南美洲、亚洲等全球多个地区进行农业考察,为美国引进了大豆、小麦等多种粮食作物。1924至1927年,多赛特携子在中国华北、东北地区进行了三年农业考察。他搜集的大豆通过引种试验后,被认为是颇有前途的品种。(79)由此,引种办公室认为他是赴华考察大豆的最佳领队人选。而莫斯在1907年加入美国农业部植物实业局后,一直投身于各州试验站的大豆育种事业。他所具备的专业育种知识,有利于大豆实地考察的深入开展。从两人拟定的计划书看,此次“东方之行”将对大豆品种进行系统调研和收集,还需观察当地种植、收割、加工大豆的方法,要用照片和数据记录大豆储存和用于食品及其他副产品(尤其是工业副产品)的技术信息。此次活动也会对其他作物生长情况和加工产业予以科学考究,以扩充美国官方对中国北方农业市场的认识。(80)

    1929年3月,多赛特和莫斯携三位家眷从旧金山乘轮船出发,途经檀香山后,先至日本。暂留日本期间,两人考察了东京周边的大豆产业。(81)1930年4月,一行人抵达大连,以此为中心开展中国东北地区大豆的搜集和调查。是时,中国东北部分区域的大豆市场由日本侵华机构“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管控。在该机构帮助下,多赛特在大连租赁了一间办公室,处理与美国农业部的公文信件往来和种子分类、打包等日常事务。他与莫斯参观了沈阳、牛庄、旅顺等地的大豆作坊、加工厂、交易所和输送豆粕、豆油的港口。是年7月底,二人开始分头行动。莫斯以大豆种植为核心,赴中朝边境进行田野考察,随之返至日本。多赛特赴北平寻找饲料作物,并深入调查华北地区柿子的贮藏情况。(82)其间,多赛特在中国助手刘氏(83)的陪同下,除了赴张家口寻找特殊的大豆品种外,还对北平周边乡镇进行了深度考察。不过由于身体欠佳,多赛特于1931年3月下旬提前返回美国,余下工作交由刘氏办理。(84)

    从行动轨迹看,此次活动多以“走进现场”的方式搜集特定植物,并对作物生产、加工等技术进行了细致地科学记录。分析多赛特的考察日志,可以具体地看到其何以“走进现场”,以及如何用标准化的科学术语对中国农业景观进行“深描”。其一,通过亲身观察和直接交流获取详细的农业信息。多赛特停驻各个城镇时,定期反复“逛”大小市场,从摊铺上实时更替的农产品中挑选颇具引种价值的品种。果园、手工作坊、加工厂不单是搜集植物的重要空间,亦是其反复观摩作物种植和加工过程的第一现场。此外,他常走进田间,用相机记录农民耕作的场景。刘氏通过与当地农民交谈,还能直接获取作物种植方法和植物品种来源等信息。(85)其二,依托规范化的科学方法及叙述,详细记录地方民众收购、贮藏和外销柿子的情况。多赛特以北平北郊村庄为考察点,用温度计、恒温表和标尺对烘柿子的窑炉构造和内部温度进行周期性观测。他不仅保存了大量精准的热度数据,还绘制出精密的窑炉结构图。(86)由此,多赛特通过数据化测量将中国地方柿子储存的传统技艺转化成科学性方法,并以标准化术语记载于册。

    多赛特以农学专家之名在华进行的交游,亦是此次学术性考察的鲜明表现。多赛特抵达北平后,与不少中外学人有所往来。他因身体不适常去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赞助的北平协和医学院看病,与该院代理校长顾临(Roger S.Greene)多有联络。1931年初,在顾临推荐下,他受北平博物学会(87)邀请,作了一场有关北平柿子储存的讲座。多赛特与聚集于北平的中外自然科学家进行了学术交流,在华英文报刊《北平导报》对此进行了报道。(88)

    颇具意义的是,在顾临介绍下,多赛特还拜访了北平静生生物调查所负责人胡先骕。作为中国第一代植物学家,胡先骕于1916年留美归国后,积极推动中国植物学学科建设。他于1928年创建的北平静生生物调查所,专门开展本土植物采集和调查研究。(89)根据多赛特日志记载,1930年8月12日下午他与胡先骕见面,两人畅谈近两小时。胡先骕不仅对其搜集的部分植物予以辨认,还详细介绍了豆科植物分布及利用情况。这位态度热情且富有学识的中国植物学家,给多赛特留下了深刻印象。(90)虽然未见胡先骕对此次会面的记载,但可以从大的历史背景中窥视该时期中国学人对西人在华植物考察的普遍态度。前文有言,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人依凭列强在华政治势力,来华采集植物多以“研究学问别于商务”之由,受到中国政府的特殊关照。但随着中国科学学人队伍的逐渐壮大和本土自然调查研究机构的设立,国民政府所属的学术机关要求自1930年底开始,西人在华收集的各类成果须送至南京审查,保留备份后方可寄出。这一举措在保持中国对外科学交流的同时,加强了防止本国天产外流的力度。(91)

    在中国政府和本土学界逐渐限制西人在华科学考察的背景下,多赛特考察队愈发依靠美国驻华使馆,以“外交邮袋”的名义将采集的植物寄往华盛顿特区。(92)他们在近三年时间内,填报了4500宗大豆新引种记录。(93)此次考察虽然渐受中国内部的阻力,但仍使得美国官方从中国首次大规模引进大豆种质资源,进一步推动了大豆在美国的大面积种植和商业利用。

    20世纪30年代初经济危机的爆发基本终止了美国农业部在华直接开展植物采集活动。(94)在经费支绌空前严重的情形下,美国农业部依靠长期积累的“种子基因库”,愈加致力于作物育种和推广事业。再加上欧洲和东亚地区持续性的政治军事冲突,该部门大大减少了海外勘探活动。与之相应,在多赛特考察队回国后,除了高鲁甫等在华美籍人士和中国助手刘氏的零散寄送外,美国农业部引种办公室未再直接派遣人员在华进行植物采集和农业考察。这项有组织和系统地从中国大规模引进植物的活动渐而结束。

    余论

    通过上述梳理,1898年到1931年美国农业部引种办公室在华开展的植物采集活动,试图把在华生长的植物纳入美国自然资源体系,并通过科学技术将其转化为帝国农业经济资本。因此,该项活动具有极强的国家政治经济战略属性,与其他以科学研究为旨趣的植物采集活动迥然不同。不过,引种办公室在华植物采集活动的内容形式并未始终如一,而是历经了从多样性采集到特殊品种挑选,从异域探险到科学调查,从单向度搜寻到双向性交换的多重转变。其不同阶段的转变与美国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的特殊需求密切相关。

    从内部视角看,这些不同维度的转变,呈现了美国官方推动本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导向变化。一方面,以粮食作物为主的多元化采集转向聚焦大豆这一特殊植物,体现出该部门植物引进的主要任务,从解决粮食供应和增加食物种类问题,变为发展商业化的育种体系和加工产业。另一方面,聚焦于植物品种挑选这一趋势,反映了引种办公室植物考察重心的变化,即从关注植物适应自然环境的能力(自然性),转向重视不同植物品种的遗传基因性状(物质性)。科学技术深刻融入美国农业工业化之中。该活动始终将科学技术视为植物引进的指导方针,并快速建立起全国植物引种机制。但其从秉持异域探险到开展科学调查的转变,又说明标准化和高效化的价值取向,替代了以往自由探索自然的信念。通过科学技术将域外植物资源快速转换为农业生产资料,以工业化理念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愈加成为引种办公室关注的焦点。显然,19世纪末20世纪初,引种办公室在华植物采集活动在运作模式上不断更变,在价值导向和实践重心上持续位移。这些变化均受美国政治经济变革以及科技革新的影响。尤其从“边疆关闭”到“一战”以来农业经济持续低迷,美国联邦政府先后推行的海外扩张政策、资源保护运动以及高效化组织结构改革,对其在华植物采集活动的发展方向起到了指引作用。

    考虑到跨国实践的特性,该活动的演变进程亦反映了中美交往的细微变化。对美国农业部而言,既要在华寻找以农作物为主的植物资源,亦需获取实用的农作方法。因此,在植物采集过程中,美国农业部依凭帝国强权政治支撑,通过不同在华群体的信息管道,对中国自然资源和农作经验的认识不断立体化和具象化。不过,从其派遣的人员来看,迈耶所开展的异域探险,对中国传统农业经验进行了“东方主义”式的选择性借鉴,在很大程度上展现出其行走于“落后”国度的优越感。来华农业专家多赛特则以更具标准化和科学化的叙述,代替了以往充满异域想象的记录。在科学术语影响下,他对中国传统农业文化的评判态度更为隐匿难辨。而身负“农业传教”使命的岭大美籍教员高鲁甫,通过长期“近距离”观察,对中国传统农业文化更加重视和尊重,推促了中美之间的植物交换。无疑,“了解之同情”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从美国农业部与岭南大学美籍教员的合作来看,可以发现前者对华单向度的植物搜寻变为中美植物互换的趋势,以及中国学人力量的隐现。岭南大学促使中国师生参与其中,客观上推动了中国本土植物调查研究队伍的发展壮大。1930年多赛特与胡先骕的交往,侧面揭示了中国本土植物调查的主体性力量已然生成,美国官方在华随意进行植物搜集和农业考察的单方面行动逐渐受到中国内部的阻力。这不仅关乎植物跨太平洋流动方向的变动,亦隐含了在华开展植物采集活动的主体角色更替。

    注释:

    ①有关近代西人在华植物采集活动的整体性研究,参见罗桂环:《近代西方识华生物史》,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②这一时期英国邱园(Kew Gardens)和美国哈佛大学阿诺德植物园(Arnold Arboretum)是在华开展植物科学探险的代表性机构,旨在建立规整有序的植物分类体系。有关邱园对中国植物的收集,参见范发迪著,袁剑译:《知识帝国:清代在华的英国博物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关于阿诺德植物园在华活动,参见S.B.Sutton,Charles Sprague Sargent and the Arnold Arboretu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0。

    ③就近代中美农业交流而言,美国通过派遣农业技术人员和传播农学知识来援助中国的叙事逻辑占据历史书写主流地位。相关代表性成果有:Randall E.Stross,The Stubborn Earth:American Agriculturalists on Chinese Soil,1898-1937,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沈志忠:《近代中美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研究》,中国三峡出版社2008年版。不过,近年渐有学人开始强调中国传统农学对美国农业发展的反向影响。相关代表性成果有:宋元明:《跨国的农学知识互动——以美国土壤学家富兰克林·金为中心的考察》,《中国农史》2017年第1期;Spencer Stewart,《向中国学习:施永高、中美农业交流及历史价值》,《中国农史》2019年第6期。

    ④该机构成立时层级名为“Section”,后以“Office”替之。

    ⑤Howard L.Hyland,”History of U.S.Plant Introduction,” Environmental Review,vol.2,no.4(1977),pp.26-33.

    ⑥最具代表性论著为Nelson Klose,America’s Crop Heritage:The History of Foreign Plant Introduction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Iowa State College Press,1950。

    ⑦参见Jack R.Kloppenburg,First the Seed: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lant Biotechnology,1492-2000,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2004; Jeffrey Jacob Jones,The World Was Our Garden:U.S.Plant Introduction,Empire,and Industrial Agriculture,1898-1948,PhD diss.,Purdue University,2004; Rebecca Egli,The World of Our Dreams:Agricultural Explorers and the Promise of American Science,1890-1945,PhD dis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Davis,2018。

    ⑧代表性著述有:刘琨:《美国在华作物采集活动研究(1898-1949)》,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7年;段彦、王思明:《施永高在华植物考察与采集活动研究》,《古今农业》2021年第3期。还有学人从作物史角度讨论美国农业部对中国特殊植物的采集,参见马修·罗思著,刘夙译:《魔豆:大豆在美国的崛起》,商务印书馆2023年版;赵飞:《西方国家对中国荔枝的关注与引种(1570-1921)》,《中国农史》2019年第2期。

    ⑨关于美国官方早期植物采集事业的概况,参见Courtney Fullilove,The Profit of the Earth:The Global Seeds of American Agriculture,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7;涉及美国早期重要人物植物引种的最新个案研究,可参见张鹏:《杰斐逊的植物引种实验及其对美国农业的影响》,《世界历史》2022年第6期。

    ⑩Jack R.Kloppenburg,First the Seed: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lant Biotechnology,1492-2000,p.157.

    (11)Knowles A.Ryerson,”History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Foreign Plant Introduction Work of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gricultural History,vol.7,no.3(July 1933),p.121.

    (12)William N.Parker and Stephen J.Decanio,”Two Hidden Sources of Productivity Growth in American Agriculture,1860-1930,” Agricultural History,vol.56,no.4(October 1982),p.651.

    (13)Louis Ferleger,”Arming American Agriculture for the Twentieth Century:How the USDA’s Top Managers Promoted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gricultural History,vol.74,no.2(April 2000),p.217.

    (14)二人还认为,美国国会种子分配经费因长期使用不当广受诟病,正好可以从中拨出部分经费用于海外植物引进,参见David Fairchild,The World Was My Garden,Travels of a Plant Explorer,Charles Scribner’s Sons,1939,p.106。

    (15)帕金斯著,王兆飞等译:《地缘政治与绿色革命:小麦、基因与冷战》,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16)David Fairchild,”Systematic Plant Introduction:Its Purposes and Methods,” Bulletin,Division of Forestry,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no.21(1898),pp.8,19.

    (17)参见高国荣:《20世纪30年代美国南部大平原沙尘暴起因初探》,《世界历史》2004年第1期;付成双:《美国现代化中的环境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262页。

    (18)David Fairchild,The World Was My Garden,Travels of a Plant Explorer,p.114.

    (19)唐纳德·沃斯特著,侯文蕙译:《尘暴:20世纪30年代美国南部大平原》,江苏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01-107页。

    (20)Walter T.Swingle,Herbert John Webber,”The Principal Diseases of Citrous Fruits in Florida,” Bulletin,Division of Vegetable Physiology and Pathology,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no.8(1896),p.10.

    (21)参见王林亚:《种族主义和殖民主义:美国知识界对热带环境的观念建构及其影响(1898-1920)》,《世界历史》2018年第4期。

    (22)Annual Reports of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1898-1899,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899,pp.54-55.

    (23)O.F.Cook,”The Section of Seed and Plant Introduction,” Circular,Division of Botany,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no.16(1899),pp.1-3.

    (24)王立新:《中国文化在美国的早期传播及其影响》,何芳川主编《中外文化交流史》下卷,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010页。

    (25)Randall E.Stross,The Stubborn Earth:American Agriculturalists on Chinese Soil,1898-1937,p.3.

    (26)Lucile H.Brockway,Science and Colonial Expansion,The Role of the British Royal Botanic Gardens,Yale University Press,2002,p.27.

    (27)Courtney Fullilove,The Profit of the Earth:The Global Seeds of American Agriculture,pp.78-88.

    (28)Report of the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for the Year 1857,William A.Harris Printer,1858,p.IV; Howard L.Hyland,”History of U.S.Plant Introduction,” p.27.

    (29)以美国驻广州领事赵罗伯(R.G.W.Jewell)为例,他在1871至1875年间多次向农业部寄送苹果、桃子、柑橘等水果种子,参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整理:《美国驻中国广州领事馆领事报告(1790-1906)》影印本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8-308页。

    (30)Walter C.Blasdale,”A Description of Some Chinese Vegetable Food Materials and Their Nutritive and Economic Value,” Bulletin,Office of Experiment Stations,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no.68(1899),p.5.

    (31)David Fairchild,”Our Plant Immigrants,” The National Geographic Magazine,vol.17,no.4(April 1906),p.182; Walter T.Swingle,”Trees and Plants We Owe to China—I,” Asia and the Americas,vol.43,no.5(May 1943),pp.296-297.

    (32)1897年,美国农业部部长威尔逊派农学家汉斯(Niels E.Hansen)赴中亚地区搜集冬小麦,后者经中国新疆地区时收集了大豆、小米等多种作物。汉斯寄送的包裹是引种办公室收到的首份植物采集成果。

    (33)石松、王思明、盛邦跃:《布里尔与湖北农务学堂的筹建》,《中国农史》2017年第5期,第45页。

    (34)Annual Reports of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1900-1901,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01,p.88.

    (35)Division of Botany,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Inventory,Foreign Seeds and Plants Imported by the Section of Seed and Plant Introduction,no.1(1898).

    (36)David Fairchild,”Systematic Plant Introduction:Its Purposes and Methods,” p.19.

    (37)David Fairchild,”Letters on Agriculture in the West Indies,Spain,and the Orient,” Bulletin,Bureau of Plant Industry,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no.27(1902),pp.22-28.

    (38)David Fairchild,The World Was My Garden,Travels of a Plant Explorer,p.297.

    (39)是时,其有梅雅、梅野等音译的中文名,并不统一,故本文采用目前学界常用的译名。

    (40)”Argument for North China Explorations,July 13,1905,” Records of Frank N.Meyer,Plant Explorer,1902-18,RG54-NC135-Box 2,National Archives,College Park,MD.

    (41)1875年迈耶在荷兰出生,少时在阿姆斯特丹植物园当学徒,1901年移居美国,在农业部所属加利福利亚州植物试验站工作;1904年独自赴墨西哥、古巴等地考察,后担任密苏里州植物园园丁,参见Isabel S.Cunningham,Frank N.Meyer,Plant Hunter in Asia,Iow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4,pp.10-13。

    (42)其间,引种办公室与阿诺德植物园建立合作,后者派威理森在华中地区搜集植物标本过程中也为前者收集农作物,以换取迈耶的采集成果。但因理念不合,此项合作维系不久。

    (43)”Argument for South China Explorations,July 25,1916,” South China Explorations:Typescript,1916-1918,No.aSB108-C6-M48,National Agricultural Library Archives,Beltsville,MD.

    (44)Frank N.Meyer,”Economic Botanical Explorations in China,” Transactions of the Massachusetts Horticultural Society for the Year 1916,Part I,1916,p.126.

    (45)David Fairchild,”A Hunter of Plants,” The National Geographic Magazine,vol.36,no.1(July 1919),p.57.

    (46)”Letter to Dorsett,” November 14,1905,Letters of Frank N.Meyer,1902-08,QK31-M44-M49-Vol.I,National Agricultural Library Archives,Beltsville,MD.

    (47)”Letter to David Fairchild,” June 5,1917,No.aSB108-C6-M48.

    (48)此方法恰恰被同时期来华考察的美国农学家富兰克林·金(Frank H.King)视为发展永续农业的宝贵实践经验,参见Franklin H.King,Farmers of Forty Centuries:Or Permanent Agriculture in China,Korea and Japan,Mrs.F.H.King,Madison,Wis.,1911。(中文译本见富兰克林·金著,程存旺等译:《四千年农夫:中国、日本和朝鲜的永续农业》,东方出版社2016年版。)

    (49)”Letter to Pieters,” October 18,1905,QK31-M44-M49-Vol.I;”Letter to David Fairchild,” December 20,1905,QK31-M44-M49-Vol.I;”Letter to David Fairchild,” May 7,1907,QK31-M44-M49-Vol.I.

    (50)Annual Reports of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1907-1908,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09,p.389; Annual Reports of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1908-1909,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10,p.359.

    (51)David Fairchild,The World was My Garden,Travels of a Plant Explorer,p.347.

    (52)Annual Reports of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1910-1911,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12,p.333.

    (53)有关迈耶植物采集成果的具体统计,参见刘琨、李群:《弗兰克·迈耶在华作物采集活动研究》,《安徽史学》2017年第2期。

    (54)”Foreign Agricultural Explorations,” Dorsett-Morse Oriental Agricultural Exploration Expedition,MS51-Series I-Box 1-Vol.1,National Agricultural Library Archives,Beltsville,MD.

    (55)Rebecca Egli,The World of Our Dreams:Agricultural Explorers and the Promise of American Science,1890-1945,pp.136-138.

    (56)有关20世纪初世界农业传教思想的详细论述,参见赵晓阳:《思想与实践:农业传教士与中国农业现代化——以金陵大学农学院为中心》,《中国农史》2015年第4期。

    (57)岭南大学前身为格致书院,先后更名为岭南学堂、岭南学校和岭南大学,虽非特定教会创办,实属“基督教大学”,然本文为便于整体性探讨来华传教士群体主导的大学与美国农业部在华植物采集活动的关联,故将其广义列入教会大学范畴。

    (58)有关高鲁甫生平概况,参见倪川、倪根金:《岭南大学农科教育开拓者高鲁甫生平、著述考》,广州市地方志办公室编《民国人物与广州城市发展研究》,广东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183-193页。

    (59)George W.Groff,”Agricultural Reciprocity between America and China,” Bulletin,The Canton Christian College,no.5 (1911),pp.5-40.

    (60)”Letter from Fairchild to Groff,December 22,1908,” Trustees of Lingnan University Correspondence,FW1789,Reel 3,The Harvard-Yenching Library Archives,Cambridge,MA;”Letter from Groff to Fairchild,” January 8,1916,FW1789,Reel 5.

    (61)”Letter from Swingle to Groff,” November 27,1916,FW1789,Reel 5.

    (62)F.A.McClure,”A Brief Historical Survey of the Lingnan University Herbarium,” Lingnan Science Journal,vol.7,1929,pp.274-275.

    (63)G.W.Groff,The Lychee and Lungan,Canton Christian College,1921,pp.16-22.

    (64)G.W.Groff,”A Method of Indexing and Filing Chinese Plants Illustrated by a Systematic Enumeration of the plants of the Canton Christian College Campus,” The Lingnaam Agricultural Review,vol.1,no.1(December 1922),pp.51-53.

    (65)”Co-operation in Agricultural Investigation in South China,” Received March 12,1917,FW1789,Reel 5.

    (66)其中文名有“莫古黎”“莫古礼”两种,当时中文期刊多署前者,本文依循此法。

    (67)”Letter to Groff,” June 27,1921,F.A.McClure Papers,1916-1981,AN88-125-Box 3,Smithsonian Institution Archives,Washington,D.C.;”Letter from Fairchild,” December 7,1921,AN88-125-Box 3.

    (68)20世纪20年代至1949年,还有美国博物学家洛克(Joseph F.Rock)先后在引种办公室、阿诺德植物园、美国国家地理学会等机构的赞助下,对中国西部地区风土人情进行了综合考察,长期向美国寄送了诸多植物资源。

    (69)F.A.McClure,”Some Observations of a Plant Collector on the Island of Hainan,” The Ohio Journal of Science,vol.25,no.3(May 1925),pp.114-118.

    (70)Report of the Secretary of Agriculture,1926,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26,p.71.

    (71)G.W.Groff,”Agricultural Education for China under Missionary Influence,” The Chinese Recorder,March 1,1914,p.158.

    (72)Annual Reports of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1919-1920,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21,p.181.

    (73)Nelson Klose,America’s Crop Heritage:The History of Foreign Plant Introduction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p.124.

    (74)Jack R.Kloppenburg,First the Seed,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lant Biotechnology,1492-2000,p.80.

    (75)Report of the Secretary of Agriculture,1930,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30,pp.68-69.

    (76)马修·罗思著,刘夙译:《魔豆:大豆在美国的崛起》,第109-111页。有关大豆在美国的引种和生产情况,还可参见石慧、王思明:《从引种到繁盛:大豆在美国的历史追溯》,《自然辩证法研究》2019年第3期。

    (77)Report of the Secretary of Agriculture,1927,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27,pp.1,44;”Report of the Chief of the Bureau of Plant Industry,” Annual Reports of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1928-1929,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29 p.16.

    (78)Jeffrey Jacob Jones,The World Was Our Garden:U.S.Plant Introduction,Empire,and Industrial Agriculture,1898-1948,p.38.

    (79)Division of Botany,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Inventory,Foreign Seeds and Plants Imported by the Section of Seed and Plant Introduction,July 1 to September 30,1926,no.88(1929),p.1.

    (80)”Original Memorandum,” MS51-Series I-Box 1-Vol.1.

    (81)”Letter from Dorsett to Peter Liu,” March 12,1929,MS51-Series I-Box 1-Vol.1.

    (82)”Journal,” April 2,1930,Dorsett-Morse Oriental Agricultural Exploration Expedition,MS51-Series I-Box 7-Vol.6,National Agricultural Library Archives,Beltsville,MD;”P.H.Dorsett’s Notes,” June 18,1930,MS51-Series I-Box 7-Vol.6.

    (83)现有英文档案中,刘氏均以英文名“Peter Liu”与外国人交往,但限于史料,其中文名未能考证,生平亦不详。通过刘氏致信多赛特的内容,仅知其原为北京东交民巷英国通济隆旅行社(Thos.Cook & Son at Peiping)的专职导游和翻译,具备英语交流和写作能力;自1920年代起,他多次陪同美国农业部专家在华游历或考察,其中与多赛特的联系最为紧密,参见”Letter from Peter Liu to Dorsett,” October 1,1931,Peter Liu Reports and Correspondence,1921-1941,C491-Box1,Folder 1,National Agricultural Library Archives,Beltsville,MD。

    (84)”Letter from Dorsett to Morrison,” February 9,1931,Dorsett-Morse Oriental Agricultural Exploration Expedition,MS51-Series I-Box 15-Vol.14,National Agricultural Library Archives,Beltsville,MD.

    (85)”P.H.Dorsett’s Notes,” August 1,1930,Dorsett-Morse Oriental Agricultural Exploration Expedition,MS51-Series I-Box 9-Vol.8,National Agricultural Library Archives,Beltsville,MD.

    (86)”P.H.Dorsett’s Notes,” November 11,1930,Dorsett-Morse Oriental Agricultural Exploration Expedition,MS51-Series I-Box 12-Vol.11,National Agricultural Library Archives,Beltsville,MD.

    (87)该学会是由葛利普(Amadeus W.Grabau)等在华外国自然科学家号召下成立的以博物学研究为主的学术俱乐部,参见孙承晟:《葛利普与北京博物学会》,《自然科学史研究》2015年第2期。

    (88)”Lecture on Persimmons,” The Peiping Leader,March 14,1931.

    (89)静生生物调查所是以支持并赞助中国生物科学发展的教育家范静生(范源濂)命名,有关胡先骕的具体生平和该所的发展历程,可详见胡宗刚:《中国植物学先驱胡先骕》,山西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胡宗刚:《静生生物调查所史稿》,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90)”P.H.Dorsett’s Notes,” August 12,1930,MS51-Series I-Box 9-Vol.8.

    (91)罗桂环:《民国时期对西方人在华生物采集的限制》,《自然科学史研究》2011年第4期,第450-459页。

    (92)”List of Chestnuts and Boxes in Which They Were Packed,” C491-Box1,Folder 5.

    (93)马修·罗思著,刘夙译:《魔豆:大豆在美国的崛起》,第116页。

    (94)Howard L.Hyland,”History of U.S.Plant Introduction,” p.30.

    (95)参见刘琨:《美国农业发展的中国元素分析——基于作物引种视角》,《中国农史》2018年第6期。

    (96)Walter T.Swingle,”Trees and Plants We Owe to China—I,” p.295.

    《世界历史》2025年第3期

  • 朱英:近代天津商会的特点、地位及其影响——侧重于上海商会的比较视域[节]

    商会诞生之后发展迅速,至清朝覆亡前已经遍及全国大中小城镇,其普及程度远非当时其他新式社团所能比拟。在清末林林总总的商会中常有八大商会之称,即上海、北京、天津、汉口、南京、苏州、广州、重庆这八个商会。同时,还有南省商会和北省商会之说,反映了商会系统内部有南北两大派系之分。南派商会由上海和汉口商会领衔,以上海商会为主;北派商会由天津和北京商会率领,常以天津商会为主。换言之,天津商会是北方商会的代表,上海商会则是南方商会的代表。就全国而言,近代天津工商业的发展仅次于上海,天津商会的地位与影响也仅次于上海商会。……

    一、近代天津商会由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诞生路径

    商会作为不同于会馆、公所等传统商人团体的近代新式商人社团,诞生于清末新政时期的20世纪初年。对于商会产生的具体原因,早期的论著一般都强调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商会出现的经济基础,民族资产阶级的壮大是商会诞生的阶级基础。稍后,有论者指出清政府推行“新政”改革,在经济方面致力于振兴工商,奖励实业,倡导设立商会,是商会得以产生并获得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①。这些论述并无不妥之处,且兼顾到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对商会诞生的积极影响,但忽略了中国是一个地域广阔,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不少商会的产生也深受地方社会与文化的影响而呈现独具的特点。换言之,除了分析国家与社会宏观因素的影响,地方性的独特因素也是考察所在商会诞生而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研究视角。比较天津商会和上海商会的不同诞生路径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范例。

    1904年1月,新设立的商部向朝廷上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阐明欧美诸国均以商战角胜,臻于富强,东亚的日本也因此足与欧美抗衡,“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奏折同时强调:“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先使各商有整齐画一之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②显而易见,商部是将效仿欧美和日本设立商会作为振兴商政的首要措施。这一举措很快获得朝廷谕批,设立商会遂成为清政府推行经济改革的一大国策。商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共计二十六条,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无论省垣或城埠,均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展稍次之地设立分会,并列举“直隶之天津,山东之烟台,江苏之上海,湖北之汉口,四川之重庆,广东之广州,福建之厦门,均作为应设总会之处。其他各省,由此类推”。该章程第二条还说明:“凡各省各埠,如前经各行众商公立有商业公所及商务公会等名目者,应即遵照规定部章,一律改为商会,以归画一。”③就当时全国的实际情形而言,上海和天津此前已设立商业、商务公所,因而津沪两地商会系将原有商业、商务公所改为商会,这与其他地区商会的设立存在明显的不同④。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上海和天津的商业、商务公所虽然都诞生于20世纪初,但设立的缘由不无差异,体现出各自的特点。上海的这一新商人团体名曰商业会议公所,是由商约大臣盛宣怀饬令上海商董严信厚组织商人设立的。可以说,中外商约谈判是促使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成立的直接动因。1902年,中外商约谈判在上海举行,工部尚书吕海寰和工部左侍郎盛宣怀被朝廷钦定为商约大臣。多年参与经办洋务的盛宣怀深知“此次办理商税事务,各国驻京公使欲在上海开议者,以其有洋商总会,凡商税行船诸事,洋商系切己利害,平日既考求明白,临时又咨访精详,见闻较真,折衷自当,取益防损,厥用弥穷”⑤。反观沪上华商,仍处于各业分散隔绝的落后状态。“华商向无会议公所,虽有各帮董事,互分畛域,涣散不群,每与洋商交易往来,其势恒不能相敌”,也不能为商约谈判提供咨询⑥。于是,盛宣怀匆匆饬令上海道袁树勋转知严信厚,召集各业商董迅速设立商业会议公所,“凡商税行船各端,准各帮绅商各抒所见”。很显然,上海商业会议公所这一新式商人团体乃是接受钦差大臣指令而成立。

    与此相反,天津商务公所则是出于商董的主动要求,在获得新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的大力支持下设立的新式商人团体。促使天津商务公所诞生的直接动因,也不同于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天津本是全国工商要地,南北冲衢,商货辐辏,“乃万国通商之埠,万商托足之区”⑦。但1900年庚子事变,天津商业贸易遭受毁灭性打击。直至1902年袁世凯就任直隶总督,才于当年5月从临时殖民政权——天津都统衙门收回管治权。此时的天津,金融停滞,工商凋零,时过一年商家仍感叹:“自庚子兵燹以后,疮痍满目,民不聊生,迄今元气未复。市井之萧条,商贾之疲困,实数十年来所罕有。”⑧面临如此困境,天津商董不得不筹谋挽救之策,以使金融恢复,货物流通。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创设天津商务公所。1903年5月,天津洋布绸缎等各业商董公推宁世福、么联元、卞煜光、王贤宾四人为公所董事,拟定商务公所暂行章程,呈请官府批准。袁世凯对这一举措给予大力支持,批示天津知府凌福彭称:“目前津市关系紧急,仰即督同绅董迅速切实开办,通筹利弊,力图补救,以振商务,而维大局。”⑨

    两相对照,可知上海虽属最早开埠通商的全国进出口贸易中心和金融中心,工商最为发达,商人实力也最为雄厚,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的设立却并非出于商人的主动行为,而是缘于中外商约谈判的需求,经由商约大臣盛宣怀出面,自上而下督促商董建立的。天津商务公所最初系由各业商董提出请求,随后得到各级官府尤其是担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的袁世凯的鼎力支持,这一由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路径充分体现了天津商人的主动性与能动性,也反映了当时津门官商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而天津商人之所以有如此表现,显然是因为庚子事变之后工商面临绝境,商界领袖不得不改弦易辙,提出前所未有的全新挽救措施。

    应该说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和天津商务公所都是不同于以往传统商人组织的新式商人社团,均强调要剔除官场积习,集思广益,联络工商各业,所以被认为是近代中国最早的商会。《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暂行章程》明确指出,该公所仿照日本设立会议公所之成例,“一以商务为指归,既不蹈官场积习,亦不侈纸上空谈,总期众情欣喜,互相考究,以仰答朝廷振兴商务之至意”⑩。天津商务公所同样也是如此,表示要努力脱去官场习气,联络各行各业共图挽救之策。其章程指出:“天津商情涣散,互相倾轧,现设商务公所以资联络。”为更好地达到联络各业之目的,其章程还规定由“各行商业大者公举董事二人,小者一人,以便详求受病之原及救急之法,和衷共济,一洗从前积习”(11)。

    但如前所述,这两个新式商人团体的设立背景和目的存在明显差异,成立之后的主要功能与作用也有所不同。《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暂行章程》只有较为简略的六条,分别是明宗旨、通上下、联群情、陈利弊、定规则、追逋负。其主要功能之一是向商约大臣提供咨询服务,“现当会议商税之时,商务进退,此为枢纽”。对于值百抽五关税之修改,以及“如何敌洋产,如何塞漏卮……应各抒所见,按事详陈,庶可转达商宪,采入约章,以杜欺凌而收权利”(12)。天津商务公所为挽救工商衰败而设,自然更强调这方面的职能,如其所称:“商务公所原为市面窒塞而设,所有办法以疏通二字为主义”;“本公所应拟挽救各策,须以大众意见相同为准,如有真知灼见与众论不同者,亦准随时声明,本公所会商酌核,藉资补救”(13)。

    从成立之后发挥的实际作用与影响看,天津商务公所较诸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更为突出。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成立后虽想有所作为,但却鲜有建树,官与商都不太满意。官方对它的评价是“办理年余,商情尚多隔阂”,商界则批评它“泄泄沓沓,不知悚惕”(14)。不仅如此,因应中外商约谈判而匆忙设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在整个商约谈判过程中实际上也没能发挥预期的咨询作用,如公所代表广大商人提出裁撤厘金和进口关税改为值百抽十五至二十的要求,均未被接受。天津商务公所成立后面临的困难以及要达成的目标,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比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更为复杂,难度也更大。尽管如此,因该公所的建立出于商人的主动行为,而且事关广大商人的切身利益,其开展相关活动的主观能动性也更大。在宁世福等四大商董的率领和直隶官府的支持下,该公所克服重重困难,提出各种疏通市面、恢复商业的举措,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效,获得官与商的一致称赞。

    天津商务公所成立后,召集各业商董共同筹划,提出挽救市面四大纲,即推缓新旧欠、倡行银钱票、设立银行、厘卡规复旧章,获袁世凯批准实施,“一时全津欢声雷动”,数月后就取得显著成效。当公所四大商董萌生退意联名向袁世凯提出辞职时,袁世凯急忙批示慰留,强调:“该绅等系由在津各商公举,当为众望所归。自设公所以来,商情不致如前隔阂,洵堪嘉慰。惟整理市面,非数月所能见功。现在甫有端倪,方冀进而益上,今乃中途求退,似非当日众商推许之心。经云始终如一,愿该绅等三复斯言,是则本大臣所厚望焉。”(15)字里行间明显反映出袁世凯急切挽留四大商董并希望商务公所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的迫切心情,表明官府对商务公所的努力及其成效比较满意。对袁世凯“下恩语慰留之谕”,宁世福等四人十分感慨,不仅未辞职,而且“自奉此谕,愈加奋勉”(16)。

    天津商人对商务公所更是多有肯定,尤其对公所四大商董称赞有加。商人们意识到公所成立之际,“津埠之滞塞,已到十分,诸绅董力任其难,夙夜在公,不辞况瘁,幸赖父母孔迩,俾有遵循,可以转危为安”。特别令津商感佩的是四大商董向官府辞职未获准,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职责,相反“益加奋勉,或求官府维持,或由私家和解,商等见闻较切,受益良多。延至今春,津市已渐有转机矣。结至今日,街市流通,成效粗著,共闻共见。最可敬者,去岁办理公所,经费无出,诸绅董既尽人力,又尽财力,共借垫银三千余两。”对于四大绅董的急公好义之举,商人们认为官府应该予以嘉奖,于是“拟请宫保格外奖励”,但“诸绅董坚持不可,其好义急公,尤属难得”(17)。

    正因为商务公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与影响得到商人肯定,《奏定商会简明章程》颁布后,天津公袷厚等六十一户商号又主动禀请将商务公所改为商会,并议定仍由公所四大商董担任商会领导人。之所以如此,“非惟藉资熟手,亦实为全津所钦佩也”。禀文还特别阐明:“今奉恩谕,拟将公所改为商会。商等查部章第四条,商会之总理、协理须由各行董保荐。商等迭次集议,询谋佥同,并具各字号图章,公举此任,即以宁绅世福为总理,王绅贤宾为协理。惟津地为南北枢纽,设会伊始,事务殷繁,更拟仿照申江商会章程,以么绅联元、卞绅煜光为坐办。”(18)袁世凯批示:“将商务公所改为商会,各行设立分会,注册凭据帐簿各费,暂由各分会酌给津贴,系遵照部章就地筹议办法,均属可行。”(19)类似的情形在全国其他地区都不曾见到,由此进一步证实了天津商人所具有的独特主动性和能动性。光绪三十年(1904)九月,商部批准设立天津商务总会,“以王贤宾作为总会总理,宁世福作为总会协理,俾得悉心筹画,以维商业”。袁世凯还向商部说明,么联元“在公所办事,深资得力,拟请援照申江之例,仍派该令作为驻会坐办”(20),商部予以批准。

    综上所述,在20世纪初年的庚子事变中,义和团横扫津门,八国联军侵占天津,设立天津都统衙门实行殖民统治,使天津工商贸易遭受毁灭性破坏。1903年5月天津商人主动提出请求,在新任直隶总督袁世凯支持下成立天津商务公所这一新式商人团体。该公所不仅为天津商业恢复正常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且成为天津商会的前身。天津商会成立后也曾阐明商务公所的出现以及由公所发展至商会,乃时势使然。尤其商务公所设立后,“综揽大纲,规划一切……随事随时,互相挽济,保全甚巨。岂昔日之商无团体,而今日之商忽有团体哉?盖时势为之也。是年冬月,蒙农工商部宪奏请奉旨饬易今名,发关防加委札焉”(21)。不难看出,商务公所的存在虽为时不长,但承担了挽救津市这一特殊历史使命,使天津新式商人团体从无到有,随后顺利改为天津商会,与上海商会一起成为全国最早诞生的南北两大商会,在中国近代商会发展史上写下了值得重视的篇章。

    二、近代天津商会组织架构的地域特征

    在天津以及华北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地域因素的影响下,天津商会像上海商会一样,系由先前设立的商务公所改组而来,具有不同于其他商会的诞生特点,同时在组织制度架构方面也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并产生了相应的独特影响。

    如所周知,一地之经济特色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孕育该地之文化与社会特征。商会作为地方社会的一个细胞,属于商办新式社团,自然深受地方经济特色的影响。据胡光明考察,清末天津商务总会的30名会董中,有粮商5人,钱商4人,盐商虽只2人,但身任长芦盐商纲总的王贤宾长期位居商会总理要职。粮、钱、盐三业的商董在商会历届会董中居重要地位,占比达36.6%,而这三个行业正是当时天津的重要经济支柱。天津是漕运的枢纽和中心,漕运被称为天津一大经济支柱,与之紧密相联的粮食业成为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重要行业。钱业则是清末经济中心城市的主要金融行业,实力和影响一直非常显著。芦盐的产运销在天津也至关重要,津门乃长芦盐的唯一集散地,盐业兴旺发达,盐商享有特殊的政治经济地位。这三个行业的商董在天津商会的会董中占比最大,反映出不同于其他地区商会会董的行业分布特点。除此之外,清末天津商会会董中洋行买办有9人,占比30%;洋布洋货商8人,占比26.7%,这种行业分布也不同于绝大多数商会,同样是天津经济基础形成的结果(22)。由于天津进出口贸易仅次于上海,位列全国第二大商埠,贸易总值持续增长,洋行林立,并设有天津洋商会,买办的数量与实力相当可观,而且能量极大。伴随着洋货的倾销,洋布洋货业商家的数量也迅猛增扩,很快发展成为资力雄厚的新兴行业。所以,洋行买办和洋布洋货商也在天津商会的会董中占据多个席位。

    在1912年至1928年的北洋时期,由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天津商会会董的行业分布有所变化,但原有经济基础的影响依然可见。其具体表现:粮食业会董人数保持不变,仍然是5人;洋行买办减少为5人;洋布洋货商增至15人;盐业会董的人数也明显增加,共计8人。传统的粮食业、洋行买办、洋布洋货业和盐业商董在商会中的影响力仍然较大。较为显著的变化是,华商银行家人数达到6人,在清末仅1人,这显然是商办银行得到发展的结果。新兴工业资本家在清末天津商会会董中的人数为0,北洋时期则多达12人,主要来自国布业、帆布业、面粉业、汽水业,表明近代天津工业在这一时期得到明显发展(23)。

    清末上海商会包括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在内,担任总理和协理两个主要领导职务者,虽然以浙江宁波籍商董为主,但总共有11人,且并非由少数人长期担任要职。清末天津商会则相反,自1904年底成立起即一直由盐业王贤宾、洋行宁世福连任五届总、协理,直至1911年王贤宾因涉案斥革长芦盐商纲总一职,才不得不辞任商会总理。天津商会随后公推宁世福代总理,正金银行华董吴连元代协理。民国建立后天津商会领导人连任的这一特点并无改变,从1912年至1922年长期由银钱业叶登榜、洋布业卞荫昌出任总、协理,1915年《商会法》实施后称正、副会长。1919年至1922年基本上是卞荫昌一人主持会务,并曾一度兼任会长和副会长。这种情况在其他商会中并不多见。过去,我们只是单纯批评天津商会总、协理要职长期被少数大商董垄断,但换一个角度思考,如果不是尽职尽责受到广大商人拥戴,又何以能够连任总、协理,这表明其为商会付出的努力得到了商人的首肯。

    整体而言,上海商会是公认的全国成立最早和影响最大的商会,天津商会则位居其次,但天津商会在某些方面也有上海商会不及之处。从商会组织网络系统看,由于行政区划原因所致,天津商会拥有为数众多的商务分会和商务分所,上海商会所属商务分会和分所则很少。

    根据商部所订《商会章程附则六条》的规定,商务分会设在府厅州县,“各省商务情形不同,往往一州县中商务繁富之区不止一处,彼此相同,无可轩轾,自应量予变通,两处均准设立分会。惟须实系水陆通衢、为轮船铁路所经、商货辐辏之处,方得援照办理”(24)。开埠通商之后,上海迅速取代广州成为进出口贸易中心,同时也是全国金融、工商业中心。尽管经济地位跃居全国之首,但有清一代上海的行政区划等次却并无变化,仍然只是江苏省的一个县。这样,隶属上海商务总会的分会自然非常少。在清末曾有沪南商务分所,后改为分会,民初又相继改称沪南商会、上海南商会、上海县商会,而且这个县商会似乎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并不完全隶属于上海商务总会。

    1906年,江苏镇江商务分会向江南商务局提出请隶南京商务总会,出现江苏各府之分会隶属总会争议,江南商务局呈文商部请明确江苏各府分会之隶属关系。商部除按行政区域划分,同时也参照实际办事之便利,指明“苏松常镇四府,太仓一直隶州等处分会,酌隶苏州或上海商务总会;江淮扬徐四府,海州一直隶州等处分会,权隶江宁商务总会;通州、崇明、海门等处花布分会,仍隶通崇海花业商务总会。以后如有因地制宜之处,不妨随时酌定,以期变通尽利”。同时还表示“总分会之实质在联络,不在统辖,非地方隶属政体可比”(25)。尽管根据商部札文所示,苏松常镇四府以及太仓直隶州等处分会,酌隶苏州或上海商务总会,但并未具体指明这四府一州究竟哪些隶属苏州商务总会,哪些隶属上海商务总会,实际上仍按行政区域实施。在这之后,商部曾希望上海商务总会能带动分会发展,“上海南市及如皋丰利场、常熟东唐市等处请设分会,均经本部批令并入上海总会”(26)。这两县因先前已设有分会,故丰利场镇和东唐市镇另设分会的请求实际未获批准,只是成立了附属当地已有之商务分会的分所。在留存下来的天津和苏州商会档案中可以清晰了解其属下的各处分会,而在上海商会档案中,却很少看到其与分会的公文往来,这表明隶属于上海商务总会的分会实际上很少,连上海县商会与上海商务总会的联系也不密切。

    在清末,直隶省有北京、天津、保定、张家口、山海关五个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四十余处,其中隶属于天津商务总会的分会为数最多,共十四个,分别为顺德、磁州、秦皇岛、正定、曲周、高阳、永平、滦州、胜芳、静海、乐亭、大名、任邱、祁州商务分会。有些州县的分会在成立过程中因受到当地官府阻挠,也跨境求助于天津商务总会。例如热河赤峰州属乌丹城的商董呈文天津商会,阐明:“商等伏思虽系立有商会名目,屡受该分州侵扰,实乃残颓新政,为此不辞跋涉,往奔津郡,据实禀恳总会总理、协理大人台前……请发给奏定章程,咨行饬遵,以恤商艰,而维商务施行。”(27)进入民国之后,天津商会属下的分会为数更多:“本会系握总商会之职,统摄分会百余处,应负有诘询之义务,即他埠总商会,本会亦可以代询”(28)。从清末的十四个分会,至民国五年(1916)七月即增至百余处,天津商会的发展规模堪称宏大,发展速度也是突飞猛进。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清末之际天津商务总会的诞生旨在挽救庚子事变后的经济凋敝,与维持商业和振兴工商经济紧密相关,各分会的成立大多也与所在地区的工商经济发展直接相联。如顺德府“商埠虽小,亦工商兼营之地。特以智识不开,又无保护,致商业有退无进。现火车既已通行,自非设立商会不足以谋公益而求进步”。又如磁州素以出产瓷器而著称,尤以彭城镇所产之瓷为大宗,因瓷商不求改良,只图多售,质量远不及景德镇瓷器。“职商等有见于此,公同议定,情愿遵照部章,于彭城镇设立商务分会,力求精造”。部分原有物产丰盛之地,也因面临新困境,急需设立商会,解决所遇问题。例如,高阳以棉花为大宗,纺织为生计,远近闻名。但因洋布侵入,土布滞销,高阳所产之狭面粗布,逐渐陷于困境。当地商家遂集议成立商会,“首先提倡织纺,研究改良土布,以苏民困”。商会采取的具体举措,是“劝导商民改用铁轮机,并劝设工厂,以期推广各种土布,精益求精,布质与外洋相仿,出布日盛,制本稍廉,举国畅行,利不外溢,富国利民,立见成效”(29)。

    尽管商务总会与商务分会、分所之间的关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非地方隶属政体可比,但对于总、分会而言仍具有重要意义。陈忠平指出,商务总会通过分会的发展将其网络扩展到该地区的边缘地带,“连接了从大都市到小城镇的精英商人,他们不仅在商会的形成过程中加强了对官方政策的集体影响,而且也改变了商人和各级清政府的关系”(30)。稍后,商部又曾解释设于乡镇的商务分所,“统隶于县城分会”,分所、分会与总会之间“分之则各自为部,合之则联成一气,譬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部位分明,血脉联属,毫无扞格不通之弊,然后可实收联络之效”(31)。这样,商务总会可以便利地通过分会和分所的联动机制,统一部署,联合开展政治、经济等各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将自己的势力与影响扩展渗透到众多县镇在内的广阔区域。

    从实际情况看,天津商务总会和所属商务分会的关系是比较密切的。各个分会的成立,均由总会呈报审批,分会拟订的章程如有不妥之处,总会则提出修正建议。总会还扮演上传下达的重要角色,如分会与官府之间有交涉事项,基本上都是由总会居间呈转,分会与所在州县知事发生冲突,则无不求得总会的帮助,并通过总会争取商部和督抚的支持。当然,天津商务总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也离不开各分会的配合,如联络工商,调查商情,兴办商学,征集商品赛会之出品等,都要依赖各分会的支持才能顺利进行。不难看出,天津商务总会与分会之间关系密切,相辅相成,互为支持,共同发展。这种局面对缺乏下属分会的上海商务总会而言则是不存在的。

    除拥有为数众多的商务分会外,天津商会自身的下属基层组织也具有不同于其他商会的特点。一般说来,清末民初商会的下属基层组织是工商同业团体,1918年《工商同业公会规则》颁布后,同业公会普遍建立,成为商会的主要基层组织。天津商会在清末民初的基层组织既与其他商会一样包括各同业组织,又有不同于其他商会的特点,即拥有许多名为工商同业研究所(包括研究会、公会)的基层组织。据天津商会档案文献记载,清末民初天津新成立的工商同业研究所有近二十个,主要由同业商人组成。之所以要成立这样一种新型同业团体,其目的不外乎联络同业,兴利除弊,合群合力,保护同业利益。例如1910年成立的门市布商研究所在简章第一条指出:“本所为兴利除弊起见,团结同志以谋公益,合群力以图改良。”该研究所成立之后,“每月结合同业团体,定期研究,提倡商业,而商等商业亦蒸蒸日上,互相攻击之念亦随冰消,此诚研究之功,年余之久,颇著成效”(32)。天津商务总会还曾向农工商部提出在各同业研究所基础上设立直隶商业研究总所,公议“研究物品,讲求制造,除商弊,利商益,振兴商业为宗旨”,但农工商部批示“应俟各处商会拟具禀报本部核夺妥订后,再行开办”(33),而其他商会似乎在这方面的要求却并不十分积极。半年后,天津商务总会再次呈请设立商业研究总所,阐明振兴商务实业,抵制外货倾销,“开办天津之研究所尤为不可缓者也”,农工商部批示“查阅所拟章程,尚属可行,应准试办”(34)。

    清末民初设立的此类天津工商同业研究所,从名称上很容易误以为是研究工商学理的团体,而实际上其主要功能不在学理研究,而是发挥经济方面的职能与作用,应该是传统同业组织向近代同业公会发展进程中的新型过渡性同业团体,也可以说与同业公会有许多相似之处。各同业研究所的成员都包含同业多数商家,有的由同业全体商家组成,能够代表该业群体利益诉求,既承袭了传统同业组织的许多功能,又体现出许多新时代特征。由于是天津商会的基层同业组织,各同业研究所与商会的关系也十分密切。一方面,各同业研究所建立时,都是通过商会转请官府立案;遇到有争议的事件无法自行调解时,同业研究所也往往请商会出面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天津商会也常常主动指导各同业研究所开展相关活动。例如,1913年药业研究所建立时,天津商会曾专门提出三项需要讨论研究的具体内容,要求药业研究所“公同开议,深究邃讨,详为惠复”(35)。以工商同业研究所作为基层组织,在当时其他商会中极为罕见,可以说是清末民初天津商会组织系统的又一显著特点。

    在自身组织制度建构过程中,天津商会在商会选举方面也反映出独有的个性特征。例如,清末民初上海、苏州等商会在初创时即实行了投票选举制度,而天津商会则坚持认为投票选举制不适合国情,只有“公推”或“公举”制最合乎情理。

    《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对商会选举并无具体规定,由各地商会在成立时“议订便宜章程”,报商部批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时期并无选举规定,及至上海商务总会成立时,开始在自订章程中对选举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总理、协理在会董中产生,由全体会董投票选举,得票数最多者为总理,其次为协理。会董在会员内选举。其具体操作方式均为“机密投筒法”,即由商会印发选举票,选举人填好选票后,投入筒内,当众开筒点清,宣布选举结果。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记名投票选举方法。上海商会规定的投票选举制具有示范效应,随后成立的许多商会都采取了相似的选举制,苏州商会就几乎全盘照搬了上海商会的相关规定,连江苏锡金商务分会也“仿照上海总会推广办理”,规定总理、协理和会董均以“机密投筒法”选举产生。

    清末民初天津商会一直坚持采取“公推”或“公举”制。商务公所设立时,规定“各行商业大者公举董事二人,小者一人”。天津商务总会成立后,也仍采取公推办法产生总、协理和会董。会董“援商务公所旧章,大行三、四员,小行一、二员,应由就地各商家公举为定”(36),总、协理由会董公推。进入民国后,上海、苏州等地商会的投票选举制度已日趋完善,民国北京政府工商部也开始要求各商会实行投票选举制,但天津商会仍表示异议,认为“商会新章,民国现未颁布,前清旧章亦无限制选举明条”,并称“商会与他项机关有三不同”,不受政府之补助,不取地方之公款,总协理会董均不支薪水,因此不应强求票举。“如用票举,特恐百弊丛生,转失本来面目,商界一线自保之生机,则从此败坏也……佥以公推之习惯,万难一旦改革”(37)。当时,尚未见有其他商会围绕票举还是公推这一问题与工商部发生争议,只有天津商会坚持不放弃,可谓韧性十足。

    1914年9月,北京政府颁布《商会法》,因受全国商会抵制,于次年加以修订后重新颁行。《商会法》明确规定商会必须实行投票选举制度,天津商会一度也曾向官厅阐明票举并不适合商会,公推才是最好的办法。在天津商会看来,政府颁布的《商会法》固应遵照实行,但商会具有特种性质,“较之普通人民选举必造具人名册者不同”,尤其“近年来天津票选,行为舞弊,离奇怪状,罄竹难书,倘故辙复蹈,商业前途,何堪设想!”另外,天津“商务繁盛甲于他处”,赖商会多方努力,方能维持。“若遵新法票选,倘举非其人,特恐正直大商避而去之,关乎商务前途,良非浅鲜”。因此,天津商会恳请官厅“对于天津准予特殊办法,仍行公推”(38)。由于《商会法》对投票选举制有明确规定,天津商会的请求被明确拒绝,不得不在新订《天津总商会章程》中,根据《商会法》条文拟订了投票选举的相关内容,并在1918年3月首次采用投票的方式选举了会董和正、副会长。

    天津商会实行投票选举制之后也并非一直顺利,甚至在1934年发生过一次影响较大的改选纠纷。当时的天津商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很好地发挥促进商业发展和保护商人利益的作用,而且逾期未改选,激起商人强烈不满。作为商会基层组织的数十个同业公会联名向实业部指控天津商会“延不改选”,职员涣散,延误要公,要求“令饬该商会职员,即日停止本职,另由各业公会改选负责职员,组织健全市商会”(39)。面对同业公会的指控,天津商会表示逾期未改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同业公会不配合,将责任推给了同业公会。双方你来我往,在报章上发表声明和宣言,互相攻诘,言辞日益激烈。由于类似商会与同业公会发生严重分歧和冲突的事件在全国罕见,因而格外引人瞩目。随着事态发展,“有愈益纠结,不可收拾之势”,天津党政当局不得不介入处理此次旷日持久的商会改选纷争。及至次年1月底,终于召开选举大会,选出天津商会新一届职员,当选者绝大部分为新人,可以说这场改选纷争最终促使天津商会的领导成员焕然一新。

    三、近代天津商会的地位演变及活动影响

    民国元年底,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经北京政府工商部批准成立,实现了自1907年即开始筹设但未获成功的设立全国商会的愿望。在成立全国商会联合会的筹备会上,南省与北省商会代表的意见曾出现分歧。需要说明的是,在清末发起成立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是上海商会,民国建立后汉口商会也加入成为发起者,天津商会等北方商会只是积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上海和汉口商会初拟的全国商会联合会简章,规定在各省设立全国商会联合会事务所,总部设在上海。北省商会代表则不同意这一安排,认为上海虽为全国经济中心,可称是南北各省之总枢纽,但“北京地处中央,凡有直接政府事件,就近地核办,似较远隔数千里之程途诸多便利”(40)。南省商会代表则坚持应设在上海,因为商会的主要职能是联络工商,发展实业,当然应设在工商业最发达的上海。双方争持不下,第一次筹备会议未能达成一致。会后,“北五省、东三省商界代表假京商会开茶话会,系议争联合会地点”。很显然这一分歧如不解决,将直接影响全国商联会是否能顺利成立。参与其事的有识之士不无忧虑,从中斡旋,上海商会代表的态度有所转圜。第二次筹备会议得以“公决本会设于北京,设总事务所于上海,分设事务所于各省、各侨埠”,由“总事务所办理会中一切事宜”(41)。如果不了解上述内情,将难以理解全国商会联合会为何会有这样奇特的设置,实际上是南北派系在争议中互相妥协折中的结果。筹备会议同时还议定各省事务所的设立地点,“总以交通便利,商埠繁盛之区为宜”,并不一定限于省城”(42)。于是,全国商会联合会直隶省事务所并未设在省城保定,而是设在了天津。1913年4月,天津商务总会“分函全省商务总分会遴选责任代表克期来津组织一切,计先后各会到者有七十八处之多”,推举了全国商会联合会直隶省事务所名誉干事,天津商会卞荫昌被公推为干事长,保定商会冉凌云和天津商会杨万选出任主任干事(43)。

    1914年3月,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在上海举行,上海商会的周金箴当选为会长,向瑞昆(北京商会)和贝润生(上海商会)二人当选为副会长。1915年底周金箴升任沪海道道尹,贝润生辞职,临时改选北京商会张弼士为会长,朱葆三为副会长,以补缺席。可知新成立的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正副会长人选,最初是以南省派系为主,不久由北省派系的北京商会主导,天津商会则无人担任正、副会长,其实力和影响似乎未能充分展现。

    1916年8月,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选举第二届会长时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纷争,全国商会联合会直隶事务所的几位干事成了纷争的主角。据报道,天津商会属下高阳商会会董、直隶事务所干事杨木森企图攫取全国商会联合会会长要职,与事务所主任干事冉凌云、干事张兴汉等人私下多所谋划,冉凌云、张兴汉在投票选举时屡有不当言论,致使会长选举发生纠纷乃至冲突,无法正常进行,受到许多商会代表的批评与谴责。天津商会并未参与此次谋取会长职务的幕后行动,并在纷争发生后公开批评杨木森、张兴汉等人“竟因会长之私利,启无限之争端,甚至蛮行扰及会场秩序,污我商界联合会至有不名誉之点,良堪痛惜”(44)。不难看出,天津商会虽系北派领头商会之一,但面对全国商会联合会会长选举舞弊这样的重大问题,不仅未受南北派系影响,而且公开提出批评,实属难能可贵。本次选举的结果是汉口商会的吕逵先当选为会长,杨木森、赖培恩(甘肃商会)当选为副会长。选举结束后,天津商会又通报全省各县商会不承认杨木森担任副会长,“一俟过半数之赞同,即行呈请取消”(45)。

    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原定1918年在汉口举行,后临时将会议地点改为天津。这次大会选举天津商会卞荫昌为会长,贵州商会张维镛为副会长,另一副会长空缺。卞荫昌、张维镛就任后补选张兴汉为副会长,但许多商会指责选举违法,农商部也不认可。本届代表大会的正副会长选举,上海和汉口商会均无人当选,北省派系明显占据上风,故包括卞荫昌本人在内都受到批评。面对批评和质疑,卞荫昌在就职仪式上表示:“鄙人就职,乃为会中大局就职,非因鄙人个人就职……鄙人人微名轻,本不足充会长,今日之就职,乃以会务为前提。”(46)在此后数年里,卞荫昌一身二任,既是天津商会的会长同时又是全国商会联合会的会长,天津商会的地位与影响也随之进一步提升。

    在此之前,作为北省派系的领衔商会,天津商会以及设于该会的全国商会联合会直隶省事务所,就曾发起过得到全国商会响应的重要活动,发挥了值得重视的作用与影响。受到民初舆论关注的商会调停国民党与进步党之间的党争,就是由直隶省事务所倡导而发展成为全国商会的一致行动。全国商会联合会发布的通告指出:“由商会联合会直隶省事务所发起调停两党之议,电达各省征求意见,旬日之间,全国一致表示赞同。”(47)另据相关记载,此项动议最初系由高阳商会于1913年5月间提出。该会鉴于“刺宋、借款两案发生,南北猜疑,两党交讧,朝野鼎沸,岌岌可危,影响流播,市面萧条,金融因之停滞,而商业首蒙其害,拟陈请全国商会直隶省事务所干事长通电各省联合会,征求意见,设法维持,以靖人心”(48)。随后在高阳商会的提议下,全国商会联合会直隶省事务所干事长卞荫昌“召集干事会讨论进行办法,议决通电各省商会联合会征求意见,俟回电如何再定进止”。通电发出后,获得全国绝大多数商会的支持。直隶事务所派代表进京与国民党和进步党人士进行了接洽,“两党鉴于商会爱国之苦衷,皆愿受调停,早定大局,藉固国基,并承认商界为第三者云”(49)。

    在天津商会和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共同安排下,各省商会代表先到天津汇聚,然后到北京展开调停。据统计,全国有十三个省份的商会联合会事务所和商务总会派代表参加,总计三十佘人。代表入京后向社会各界发布通告书,说明“国基安危所关,即人民生命所系,商民等以利害切己,在商言商,爰集合各省商会代表,为两党调和”,希望两大政党“忍痛须臾,略相让步”(50)。经过近一月的努力,国民党和进步党就借款、内阁、宪法、总统等问题达成了初步协议。从实际情况看这个协议并无效力,但经由全国商会联合会直隶事务所发起的这一活动,对于商会而言并非没有任何作用。此次调和党争称得上是商会独立开展的重要政治活动,扩大了商会的政治影响。正如张謇所说:“商人维持政局,为吾国轫举。”(51)

    随后,因南北政争,兵连祸结,人民流苦,商业凋残,天津商会又在北京商会的联络下,共同发起推动南北议和。1918年6月,北京商会致函天津商会,历数局势危迫,“民国隐患所关,商民生命所系”,商会不得不出面推动南北议和,以实现和平,“冀贵会同意协力进行”。天津商会立即回复:“贵会公函,词旨痛切,本会极端赞成,自当同意。”北京商会后又发起成立全国和平联合会,也致函天津商会“请加入发起,共策进行,以匡不逮”,同样获得积极响应。天津商会还认为“兹事关系如斯其重,必须推举代表得人,方能达吾工商业渴望和平之苦心”,为此郑重推举时任商会副会长的卞荫昌“躬亲与议”(52)。

    在近代反帝爱国运动中,天津商会最初的表现曾受到舆论批评。例如1905年抵制美货运动在上海兴起之后,全国各地的商人商会群起响应。天津商会则认为,抵制美货致使商家“购者停滞难销,已定而未出者,亦不能临期退回,种种为难,于天津市面殊多未便。窃思我津商人当此创巨痛深之后,实不能再受此扰累。为此,公议传单知会各行,凡有天津生意,一切照常交易,万勿为浮言所动,以期保全市面”(53)。天津商会的消极表现显然是为了维护刚刚恢复的天津市面,但难免会受到舆论的批评。

    在此之后,天津商会在反帝爱国运动中的表现明显由消极转为积极。1915年6月,“驻津法领事强占租界范围以外迤南毗连我国土地老西开一带房地,意图收归租界”。天津商会对于这种侵占中国土地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发起“组合本地商民成一公司,收买此项土地作为人民公有,其将来如何处分由大会公决,而应得之利即归大家分配,既得利益又保国权”(54)。同时,召开维持国权国土大会,商议抵制办法。会后成立维持国权国土会,由天津商会的卞荫昌任会长。抗议斗争持续了较长时间,在一片反对声中,驻津法国领事竟在1916年10月带兵强占老西开,拘押九名华警,更是激起了强烈的民愤。天津商会紧急议决停止对法贸易,并急电全国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各省商会联合会转各总商会,阐明“本省商民誓与法国停止交易,力恐不逮,泣求全国同胞死力抵制,以雪国耻,而挽主权”。许多商会积极支持天津商会的这一行动,表示“极端同意,即祈努力进行,并请有始有终,坚持到底”。吉林团体联合会也大力声援,呼吁法国侵占的“土地虽在天津,国耻有关全国,影响至为密切,直亡即是国亡”(55)。此后,这场抗议斗争不断扩大规模,华人举行罢工,法租界几至瘫痪。最终这一抗议斗争虽未达成预期目标,但也迫使北京政府始终不敢承认法国强占老西开的合法性,成为中法之间的一个外交悬案。

    五四爱国运动爆发后,天津商会的积极表现甚至远超上海商会。运动之初,上海商会因“佳电”风波受到商界和舆论的严厉抨击,陷于四面楚歌的严重困境。天津商会则态度鲜明,积极行动,组织商界踊跃参与这一爱国运动,在全国商会中显得十分突出。天津商会先是向巴黎和会中国专使致电表示,必须将青岛收回,随后更不顾直隶官厅的训令,公开领导商人罢市。全国商会联合会直隶省事务所絜衔天津商会致电各地商会,呼吁“国亡在即,千钧一发,用特电恳贵会,合词严请挽此危局,借收人心”。同时向天津商人发出罢市布告:“本会鉴于人心趋向,局势危迫,无可挽回,当即决定自明日起罢市,望各商号一律办理,以待政府解决。”(56)由商会公开发出布告组织商人罢市,在其他地区均无先例,甚至在整个中国近代历史上也绝无仅有,充分体现了天津商会领导人的爱国热情与勇气。

    天津罢市震动了当时的北京政府,内务部令天津警察厅告知天津商会,其所提要求已达到,应立即停止罢市,恢复营业。天津商会本拟通知商人复市,但遭到爱国学生反对,紧急商议后再电北京政府,提出:“本日夜十二钟前,中央如无明令对于曹、陆、章严行依法惩办及实力保护爱国学生到津宣布,国亡死且无日,何有商业可言……在此相当时间无正当允准,商民惟有同归于尽。”当晚北京政府未有电复,天津商会于次日晨第二次发出罢市布告:“望各商号自今日起仍行继续罢市。”于是,天津商家“复为二次之休业,其一种坚决之气象,较比第一次尤为整齐”(57)。直至北京政府下令罢免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公开承诺保护学生,天津商会才发出布告,宣布“罢市目的已达”,即日起一律开市照常营业。

    五四运动期间,天津商会还积极参与其他一些爱国活动。如与各界共同倡导成立各界联合会,卞荫昌被选为联合会会长,组织开展各项相关活动。又如配合天津学生联合会,组织商人参与抵制日货运动。同时,大力提倡国货,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与清末抵制美货运动中天津商会表现平平“为他埠之所耻笑”相比较,五四运动期间天津商会的上述表现,明显更为主动、更为积极,可以说是天津商会在反帝爱国运动中的一大进步。

    正因为天津商会在五四运动期间的反日斗争中表现十分积极,尤其是副会长卞荫昌担任领袖角色,不仅出任天津各界联合会会长,也是反日爱国民众团体“救国十人团”总负责人,早就遭致日方忌恨。五四运动前天津商会正会长叶登榜一直未履职,运动期间直接辞职,卞荫昌代为主持会务,当年11月天津商会全体会董投票选举卞荫昌为会长。舆论称当选会长者,“乃名誉素著之卞君月庭也,可谓推举得人,公道自在人心矣”(58)。然而,对卞荫昌一直忌恨在心的日本驻津总领事船津辰一郎,却坚决反对卞荫昌出任天津商会会长,先向直隶交涉公署施压未果,接着致函农商部直言不讳地声称卞荫昌乃反日团体联合会“主动之人”,“并为十人团团长”,是津埠排日风潮关键人物,并以此为理由蛮横无理地要求农商部罢免卞荫昌的会长职务(59)。农商部将该函转发天津商会,要求“慎重相处,勿令发生重大交涉”。外国领事直接干涉商会会长的选举,并要求中国政府罢免依法当选的会长,类似事例在近代中国仅此一例,却不幸被天津商会所遭遇。

    面对突发外来干涉,天津商会旗帜鲜明毫不妥协地进行了抵制与回击。天津商会为此召开特别会议,全体会董群情愤激,“佥以商会为法定机关,依法选举,无论何人不得干预”。随后呈文国务院、外交部,指明日领事的干涉行动,“实足以侵我国权,扰害商务”,要求按照国际通例,转请日本政府将该领事撤换。同时,向各省商会联合会、总商会、省议会、教育会、各团体、各报馆发布通电,希望得到声援和支持。天津商会的抵制行动率先获得本埠各团体支持,木业和茶叶两公会、商业联合会纷纷表示:商会选举属我国之商权,日领事出而干涉,侵犯我国权和商权,务请商会坚持抵抗到底。直隶省议会也致电国务院和农商部,请求严词拒绝日领事的无理要求。湖南总商会、兰州商会、甘肃商会联合会事务所、宁河县商会相继复函天津商会,阐明商会系合法团体,选举依法进行,“不特外人不得干涉,即我行政长官亦无干涉之必要”,呼吁商界“一致进行,非达到目的不止也”(60)。在此情况下,农商部不可能罢免卞荫昌的会长一职,实则拒绝日领事的要求。当然,天津商会撤换日领事的要求也难以实现。

    值得说明的是,天津商会抗议日本领事干涉商会选举的这场斗争,得到社会各界各团体的支持,既体现了商会对外人干涉不妥协不屈服的斗志,也促进了天津工商各界的团结与协作,提升了维护国权与商权的决心和信心。新当选为会长的卞荫昌,不仅没有因此而被罢免,反而通过这场抗议行动获得广泛同情和支持,声誉倍增。天津商会也在抗议行动中得到本地各团体和全国商会的声援,其声势和影响进一步得到增强,这一情形在近代天津商会的发展历史上并不多见。

    在经济方面天津商会也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与影响,特别是在平息清末金融危机,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方面,天津商会发挥的重要作用较诸其他商会更为突出。如前所述,天津商务公所正是为此而建立,随后提出四大政纲,在袁世凯的大力支持下努力实施,最终使庚子事变后严重的金融风潮得以缓和,赢得广大商人的称赞。但在此之后,直隶现银严重短缺这一根本问题并没有彻底得到解决,危机仍会再次出现。官府采取禁止运银出关的紧缩政策,各铸银炉房搀铜搀铅非法牟利,成色降低,商家受亏,更加剧了现银短缺,至1908年终于爆发了震动中外的银色风潮。此时无论中外银行还是商家铺户,均为减少亏损,所收现银不予兑换,欲在银色提高后再出兑。然而结局却相反,现银积累越多,银色愈益降低,“客商买卖不停而停,人心惶恐已极”,天津乃至周边地区又一次遭遇极为严重的金融危机。“面对着这种危局,天津商会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仿照上海成立公估局;二是恢复钱商公会;三是妥善解决外商银行积存低色老化宝”(61)。公估局经官府批准设立后,负责公估银两,华洋官商一律通用,不得拒绝。钱商公会恢复设立,对各钱商予以规范和约束,违者予以处罚。后开办京申汇票行市,使银钱市场逐渐恢复正常。另外,在清末还曾出现严重铜元危机,价值一落千丈,天津商会也出面力予维持。具体措施包括:严禁外地铜元入京,开铸小铜元,后议决停止使用铜元,改用银元银两交易。通过这些措施,最终使铜元危机得以缓解。

    最后不得不指出,进入1930年代以后天津商会似乎步入艰难发展时期。作为地位与影响仅次于上海商会的天津商会,自1934年出现严重选举纠纷,虽经地方官厅干预于当年底完成了改选,但并没有使商会走上正轨。随后一年“内部即呈纷歧现象,组织已不健全,会务势难进行”(62)。1936年8月天津市政府决定成立商会整理委员会,对商会予以整理和改组。整理委员会提出整理办法与实施草案,阐明天津商会发展历程及现状:“津市商会最初颇盛,商民重视,团体坚固。嗣后,渐见散漫。最近数年纠纷时起,两年之间再度整理,实商会之不幸,团体之瑕玷。”整理委员会还分析了天津商会为何“由盛而衰,由衰而疲”,认为其“病源不外三者:一曰人才缺乏,虽有领袖无法指挥;二曰钱财不裕,虽有计划无法实施;三曰章制未善,虽具优点终多扞格。……复因人谋不臧,未能遵守常轨,推诚协作,终至漫如散沙,全局瓦解”(63)。及至1937年2月进行了执行委员、常务委员选举,并制定一系列新规章,天津商会才完成整理,但随着全面抗战爆发和华北沦陷,天津商会即使完成整理也无法照常发挥应有的作用与影响。

    结语

    近代的天津,作为首都北京的政治与军事屏障,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同时又是政治、经济和文化均堪称发达的通商大埠,在中国近代史上处于全国领先的地位,深刻塑造了近代中国北方的发展格局,并在多个领域引领了全国的近代化进程。在此环境下孕育和发展的近代天津商会,势必也体现出不同于其他商会的特点、地位及其影响,成为中国近代具有标杆意义的重要商会。

    天津商会在清末的诞生即不同于一般商会,其前身是新成立的天津商务公所,系由天津商董提出请求,在直隶总督袁世凯的大力支持下于1903年得以设立,次年改组为天津商会。在组织架构方面天津商会具有明显地域特征,不仅有为数众多的商务分会和商务分所,而且拥有许多名为工商同业研究所(包括研究会、公会)的基层组织,这在全国其他商会中都不曾有过。一直坚持采取“公推”而非票举方式推选领导人,也是天津商会不同于全国绝大多数商会的制度性架构。

    天津商会在华北乃至全国商会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在许多方面均有体现。民初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1918年第三届代表大会在天津举行,卞荫昌当选为会长,天津商会的地位与影响随之进一步提升,积极发起和参与令人瞩目的政治活动。1913年在直隶事务所的倡议下,全国商会联合会开展了调和党争活动,被称为商人维持政局的创举。1915年天津商会领衔各界从事反对法国强占老西开斗争。五四运动期间,天津商会两次向各业商家发出罢市通告,这种公开组织商人罢市之举在全国均无先例,在近代史上所产生的影响极为显著。五四运动后,天津商会坚持抵制和抗议日本领事干涉商会会长选举,获得全国商会和工商团体的声援。在经济方面,天津商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对平息金融风潮,缓解铜元危机,稳定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不可替代的积极影响。

    概而言之,在近代为数众多的商会中,天津商会是特色鲜明,地位重要,在许多方面都曾发挥显著作用与影响的重要商会。

    注释:

    ①郑起东:《清末“振兴工商”研究》,《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3期。

    ②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页。

    ③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21~22页。

    ④由于这一特殊原因,商会史研究论著一般都认为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和天津商务公所是上海商会和天津商会的早期发展形态。《江宁商务总会公议试办章程》称:“本会原名曰江南商务公会,其始缘由江南商务保商总局刘道宪委员分往宁垣各业劝导组合……此本会发起之基础也。”(《奏办江宁商务总会公议试办章程》,《江南商务报》1906年第1期)依此说南京商会似乎也是由先前设立的公会改组而成,但有关这个江南商务公会的记载很少,难以了解其具体情况。

    ⑤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⑥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第47页。

    ⑦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334页。

    ⑧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332页。

    ⑨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2页。

    ⑩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第49页。

    (11)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3页。

    (12)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第49页。

    (13)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3页。

    (14)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8页。

    (15)《商务公所宁世福等禀请选派能员接办商务奉批》,《北洋官报》1903年第110期。

    (16)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346页。

    (17)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31页。

    (18)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31页。

    (19)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33页。

    (20)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35页。

    (21)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84页。

    (22)胡光明:《论早期天津商会的性质与作用》,《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4期。

    (23)胡光明:《论北洋时期天津商会的发展与演变》,《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5期。

    (24)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

    (25)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第70页。

    (26)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第73页。

    (27)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265页。

    (28)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4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514页。

    (29)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192、196、225页。

    (30)陈忠平:《商会与近代中国的社团网络革命》,江苏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99页。

    (31)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第73页。

    (32)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141、142页。

    (33)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316、318页。

    (34)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320页。

    (35)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173页。

    (36)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45页。

    (37)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8、9页。

    (38)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680页。

    (39)《市五十三业公会电实部根本改选商会》,(天津)《益世报》1934年7月2日。

    (40)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296页。

    (41)苏州市档案馆:《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

    (42)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298页。

    (43)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376~377页。

    (44)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547页。

    (45)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550页。

    (46)《商会联合会会长就职纪》,(天津)《大公报》1918年6月3日。

    (47)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526页。

    (48)《商会联合会调和两党纪事》,《中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1号。

    (49)《商会联合会调和两党纪事》,《中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1号。

    (50)《商会联合会调和两党纪事》,《中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1号。

    (51)《商会联合会调和两党纪事》,《中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1号。

    (52)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4册,第4534、4535、4539页。

    (53)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下册,第1888页。

    (54)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4册,第4699、4698页。

    (55)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4册,第4704、4705、4710页。

    (56)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4册,第4722、4723页。

    (57)《二次罢市之见闻》,(天津)《益世报》1919年6月13日。

    (58)《时评二》,(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8日。

    (59)《日领干涉商会会长之无理》,(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17日。

    (60)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65、62页。

    (61)胡光明:《论早期天津商会的性质与作用》,《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4期。

    (62)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

    (63)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89~90页。

    转自《天津社会科学》2025年第5期

  • 王尔:两汉之际“天子”“皇帝”名号

    自20世纪70年代,日本学者西嶋定生提出汉代皇帝“二重身份”说之后,汉代“皇帝”和“天子”两种名号不同即位礼及其功能等,成为中外秦汉史研究的重要问题,也是学界分析汉代君主神圣地位、“公私”职责分野的一大路径。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二重即位”说表现出强烈兴趣。由于相关讨论缺乏实质性证据,目前对此问题仍是见仁见智,亟待将研究引向深入。学界对“二重身份”说的争论仍有局限性:多从《续汉书·礼仪志》引《尚书·顾命》的解读出发展开讨论,忽视考察相关政治历史情境;只关注汉朝内部皇位继承情况,而未考量两汉之际诸政权更替背景下的即位情况。

    在两汉之际“天命断裂”的历史缝隙中,出现皇帝号、天子号共存,且有明显区别的现象,隐含其政权合法性建构的重要信息,为“二重名号”和即位的存在提供证据。刘秀建立东汉王朝时的即位礼环节、意涵与汉朝内部皇位继承的即位礼有所不同,是分析“二重名号”的新案例,也是东汉王朝区别于当时其他割据政权的表征之一。刘秀称“帝”体现对“王者受命”思想逻辑的构造,显示东汉王朝独特的建国路线。

    一、《白虎通》的“皇帝天号”、“天子人爵”

    “皇帝”号始创于秦始皇,始皇议尊号时称“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秦始皇认为,“皇帝”号对应其旷世功业。“皇帝”名号在创立之初,与先秦的“天子”号在意涵上有差异。“天子”之下有诸侯,对应封邦建国之制。始皇既废分封,朝无诸侯,必不称“天子”,故始创“皇帝”号,以“统治万民”的新身份,对应理论上能够支配万民的郡县新制。西汉建立郡国并行制度,复用“天子”名号,重建“天子—诸王”的政治秩序。西汉对“皇帝”、“天子”作出义理上的区分,《新书·威不信》称:“古之正义,东西南北,苟舟车之所达,人迹之所至,莫不率服,而后云天子;德厚焉,泽湛焉,而后称帝;又加美焉,而后称皇。”王者建立统治后,先称天子,然后称帝,最后称皇,体现功德渐进之序。《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云:“明此通天地、阴阳、四时、日月、星辰、山川、人伦,德侔天地者称皇帝,天佑而子之,号称天子。”二号区别是“侔天地”和“低于天”:“皇帝”是功业至高,比于天地;“天子”受命于天,地位居于天之下,是可变、有限的。

    值得注意的是,东汉时期流传的文献多凸显“皇帝”、“天子”称号上区别,二者呈现政治理念之异。《尚书璇玑钤》载:“帝者天号,王者人称。天有五帝以立名,人有三王以正度。天子,爵称也。皇者,煌煌也。”《易纬乾凿度》卷上:“孔子曰:易,有君人五号也:帝者,天称也。王者,美行也。天子者,爵号也。”《孝经钩命决》:“三皇步,五帝骤,三王驰,五霸骛。或称帝王。接上称天子,明以爵事天。接下称帝王,明以号令臣下。”《易纬》:“帝者,天号也,德配天地,不私公位,称之曰帝。天子者,继天治物,改政一统,各得其宜,父天母地,以养生人。”上述纬书形成于哀、平、新莽之际,保留西汉今文经学思想,反映两点内容:其一,“帝者天号”突出皇帝“德侔天地”的性质。《易纬坤灵图》载:“故德配天地,天地不私公位,称之曰帝。”《逸周书·谥法解》:“德象天地曰帝。”《春秋运斗枢》:“五帝修名立功,修德成化,统调阴阳,招类使神,故称帝。”应劭《汉官仪》:“皇者,大也,言其煌煌盛美。帝者,德象天地,言其能行天道,举措审谛。”其二,纬书强调皇帝和天子都是“名号”,前者是天之号;后者是爵号,即人之号。

    汉代政治推崇“深察名号”,以名号为实施制度礼仪的基础,由“名”方能定“实”,确定政治秩序:“治天下之端,在审辨大。辨大之端,在深察名号。”汉章帝召开白虎观经学会议,为厘清皇、帝、王、天子等政治名号。现存《白虎通》将皇帝、天子置于“号”和“爵”之下定义。号是“功之表”,“皇帝”属于号,“天子”属于爵:

    帝王者何?号也。号者,功之表也。所以表功明德,号令臣下者也。德合天地者称帝,仁义合者称王,别优劣也。《礼记·谥法》曰:“德象天地称帝,仁义所生称王。”帝者天号,王者五行之称也。皇者,何谓也?亦号也。皇,君也,美也,大也。天人之总,美大之称也。时质,故总称之也……号之为皇者,煌煌人莫违也……或称天子,或称帝王何?以为接上称天子者,明以爵事天也。接下称帝王者,明位号天下至尊之称,以号令臣下也。

    天子者,爵称也。爵所以称天子何?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故《援神契》曰:“天覆地载,谓之天子,上法斗极。”《钩命决》曰:“天子,爵称也。”帝王之德有优劣,所以俱称天子者何?以其俱命于天,而王治五千里内也……爵者,尽也。各量其职,尽其才也。

    “帝王”是作为“表功明德,号令臣下”的号,表明德合天地、至尊至大至美之义,具有绝对性和唯一性,侧重“权力”。同时,“德合天地者称帝,仁义合者称王,别优劣也”,称帝与否,区别在于功德优劣;“帝王之德有优劣,所以俱称天子者何?以其俱命于天,而王治五千里内也”,称天子与否,似乎无关功德优劣,而取决于是否受命于天(《易纬乾凿度》所谓天子“继天理物”),能否治理一定范围的土地。该天子观与“皇帝”有差别。“天子”是“量其职,尽其才”的爵称,扮演天的代理人角色;与王、公、侯等爵称相似,职能是有限、承袭的,侧重“义务”。此为分封、宗法制度下对“天子”的理解。

    受纬书影响,《白虎通》建立“皇帝天号”对应“德配天地”,“天子人号”对应“继天理物”的二分框架。东汉文献多沿用此定义。在强调“深察名号”的汉代,作为政治名号的“皇帝”和“天子”,含义不断发生变化。在皇帝、郡县体制初步确立,又尚未完全摆脱分封制的早期大一统王朝时代,“皇帝”和“天子”尽管经常混用,但仍保留各自的历史特点。该特点在政治变局中趋于显著,尤其在西汉末、新莽、东汉交替时刻。

    二、两汉之际“天子”号与“皇帝”号的使用

    东汉人对“皇帝”与“天子”称谓的区分,可能与两汉之际各政治势力对两种称号的认识和建构有关。纬书虽颁定于东汉建武后期,但大部分谶文自西汉末年已经流行。两汉之际,自立为王者多援引谶纬作为政治合法性的依据。纬书中常见关于“皇帝”和“天子”的叙述,各方势力对两种名号的选择,有其理由。

    (一)诸侯多称“天子”而王莽称“皇帝”

    西汉末年至新莽末年,在反抗王莽统治的各方势力中,不少人建制称王。史载这些人多称“天子”。如西汉东平王之父严乡侯刘信,居摄二年(公元7年),“(翟)义举兵并东平,立信为天子。义自号大司马柱天大将军”。舂陵义军领袖刘玄,地皇三年(公元22年)二月“立刘圣公为天子”。前钟武侯刘望,地皇三年“八月,望遂自立为天子”。王郎,更始元年(公元23年)“(故赵缪王子)林于是乃诈以卜者王郎为成帝子子舆,十二月,立郎为天子,都邯郸”。前安定公刘婴,建武元年(公元25年)春正月“平陵人方望立前孺子刘婴为天子”。宗室刘盆子,建武元年六月“赤眉立刘盆子为天子”。

    上述情况比比皆是,如建武元年至五年内:“刘永自称天子”;“铜马、青犊、尤来余贼共立孙登为天子于上郡”;“及刘永死,步等欲立永子纡为天子,自为定汉公”;“卢芳自称天子于九原”。值得注意的是,《后汉纪》更始元年载“秋八月,故钟武侯刘望据汝南,自立为定汉王,严尤、陈茂皆归之……冬十月,刘望自立为天子,严尤为大司马,陈茂为丞相”。又“彭宠自立为燕王,李宪自称天子”。刘望先自立为“定汉王”,后自立为“天子”;李宪本来号“淮南王”,再称“天子”,同时彭宠称“燕王”。可见天子、王、公、大将军等政治名号在当时清晰明确。

    “天子”是实号而非虚泛指称。以《东观汉记》载更始帝刘玄即位为例,地皇三年“朱鲔立坛城南淯水上,诣伯升。吕植通《礼经》,为谒者,将立圣公为天子仪以示诸将。马武、王匡以为王莽未灭,不如且称王。张卬拔剑击地曰:‘称天公尚可,称天子何谓不可!’于是诸将军起,与圣公至于坛所,奉通天冠进圣公。于是圣公乃拜,冠,南面而立,改元为更始元年”。首先,在城南淯水上立神坛,举行祭天仪式,当属“天子”即位礼。其次,精通礼学的吕植设计“天子”礼仪,包括奉“通天冠”——天子之冠。最后,马武等人主张应称“更始王”,众人在“天子—诸王”的分封名号下讨论此事。《东观汉记》为东汉官修史书,记载应当可靠。刘玄即位时,被明确冠以“天子”号,在彼时有典型性。称“天子”者多能分封诸侯,如更始帝分封绿林将帅、舂陵宗亲,分封行为符合“天子”身份。

    史籍多称天子、不称皇帝的现象,是否东汉当朝因这些势力未能入继汉统而作出的特定史书笔法?细考未必。第一,不同史书记载同一人统称“天子”。第二,对东汉后期作乱自立者,史书同时出现“天子”、“皇帝”两种名号。称“天子”者有张纯、马相、阙宣、袁术,称“皇帝”者如盖登、李伯、戴异、李坚、裴优。起事者有称天子,又有称皇帝,说明这些名号可能是如实记录,未必与是否继统有关。其时,“天子”号不管是自称,还是被别人拥立而称,都是各政治集团的自称,可能不是后来史书的追述。起事者虽然后来也有个别称“帝”的,如更始帝,但本文关注的是,其初次起事时皆采取“天子”名号。“天子”是初举义旗、合法化政权、谋求民心支持的名号,特殊政治意义值得注意。

    再看《汉书·王莽传》记载王莽即位时采用的称号。元始五年(公元5年)十二月汉平帝去世,王莽掌控朝政,称“居摄”。当时发生“丹书著石”的符命事件,文曰:“告安汉公莽为皇帝。”王莽说:“朕深思厥意,云‘为皇帝’者,乃摄行皇帝之事也。”后又出现两宗符命:“汉氏高庙有金匮图策:高帝承天命,以国传新皇帝。”“大神石人谈曰:‘趣新皇帝之高庙受命’”。符命皆称王莽为潜在的“皇帝”。于是居摄年间,王莽的名号从“安汉公”改为“假皇帝”。群臣上奏称:“郊祀天地,宗祀明堂,共祀宗庙,享祭群神,赞曰‘假皇帝’,民臣谓之‘摄皇帝’,自称曰‘予’。平决朝事,常以皇帝之诏称‘制’。”太后诏莽朝见,称之为“假皇帝”。时人言论中还有“今摄皇帝背依践祚”,“进摄皇帝子褒新侯安为新举公”,“摄皇帝遂开秘府,会群儒,制礼作乐”等。居摄二年,翟义起兵宣称“莽鸩杀孝平皇帝,矫摄尊号”,“尊号”即“皇帝”。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班固并未正面记载王莽“称帝”,而是用“顺符命,去汉号”等相对隐晦的说法表达此义。如王莽将妻王氏“立为皇后”,“以临为皇太子”,“中傅将孺子下殿,北面而称臣”等。上述说法表明,王莽在始建国元年登基时采用“皇帝”号。缕析元始、居摄到始建国年间王莽代汉过程,可知其基本采用“皇帝”为公开、正式的政治名号,极少使用“天子”称谓。即使王莽在居摄时期大量引用、效法周公居摄故事,也几乎不用周代的“天子”称谓,只用“皇帝”。其中原因恐怕不仅是封建、皇权的特性使然,还可能有“皇帝”号于“德配天地”和“改朝换代”的特殊意义。该现象与新莽末年诸侯多数自称“天子”的情况截然不同。

    (二)刘秀“皇帝”号及其即位礼的两个步骤

    尽管光武帝刘秀即位前,舆论多称其为“天子”,但在鄗城践祚时明确建号“皇帝”。《东观汉记》载更始三年夏,“六月己未,即皇帝位”。《后汉书·光武帝纪》载:

    六月己未,即皇帝位。燔燎告天,禋于六宗,望于群神。其祝文曰:“皇天上帝,后土神祇,眷顾降命,属秀黎元,为人父母,秀不敢当。群下百辟,不谋同辞,咸曰:‘王莽篡位,秀发愤兴兵,破王寻、王邑于昆阳,诛王郎、铜马于河北,平定天下,海内蒙恩。上当天地之心,下为元元所归。’谶记曰:‘刘秀发兵捕不道,卯金修德为天子。’秀犹固辞,至于再,至于三。群下佥曰:‘皇天大命,不可稽留。’敢不敬承。”

    《后汉纪》载:“六月己未,即皇帝位于鄗。”杜笃《论都赋》:“立号高邑,搴旗四麾。”班固《两都赋》:“立号高邑,建都河洛。”傅毅《洛都赋》:“受皇号于高邑。”可见刘秀即位时“受皇号”,“号”指帝号,称“皇帝”无疑。即位前夕,刘秀问诸将“寇贼未平,四面受敌,何遽欲正号位乎?”耿纯回答“不正号位,纯恐士大夫望绝计穷”。冯异“遂与诸将定议上尊号”。寇恂击破朱鲔部将苏茂,“恂檄至,(刘秀——引者注)大喜曰:‘吾知寇子翼可任也!’诸将军贺,因上尊号,于是即位”。“移檄上状,诸将皆入贺,并劝光武即帝位”。“及河北平,(吴)汉与诸将奉图书,上尊号”。上述例子说明,刘秀即位的公开、正式说法是“受皇帝号”、“即皇帝位”。

    刘秀即帝位的告天祝词中,又表达“成为天子”的心念。《春秋保乾图》载“建天子于鄗之阳”,谶记曰“刘秀发兵捕不道,卯金修德为天子”,是刘秀于鄗阳称天子的依据。《续汉书·祭祀志》记载即位告天祝文,刘秀自称“秀不敢当”,“秀发愤兴兵”,“秀犹固辞”,在天面前以名自称,以子自居,符合“父天母地”的“天子”之义。“爵所以称天子何?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子于父母,则自名也”,不称姓表示家族内部的称谓。祀天称某,是父子之礼类推至天子之礼的说法。刘秀即位仪式的祭天祝词中出现“天子”之说,应属于观念表达。

    刘秀即位礼上出现“皇帝”名号和“天子”理念,即位过程似乎分为两个步骤。《续汉书·祭祀志上》:“建武元年,光武即位于鄗。”《后汉纪》:“六月己未,即皇帝位于鄗。改元为建武元年,大赦天下,改鄗为高邑。”杜笃、班固、傅毅的赋都提到,光武“受皇号”的地点在“高邑”。光武称帝后,将鄗改名高邑,邑指城邑,说明鄗县有邑,该邑对光武即位有重要意义。《春秋繁露》载“武王受命,作宫邑于鄗,制爵五等,作《象乐》”,光武改鄗为高邑,是为附会周武王“作宫邑于鄗(镐)”。可见“受皇号”与鄗之宫邑有密切关系。另外,史料多以县名指城邑。以此类推,刘秀“即皇帝位于鄗”应指鄗城即位。闻战檄、诸将入贺、奉图书、上尊号,是即位礼前的一系列政治活动,可能都在鄗城中进行。

    《续汉书·祭祀志上》云“光武即位于鄗,为坛营于鄗之阳。祭告天地,采用元始中郊祭故事”。《后汉书·光武帝纪上》载,“光武于是命有司设坛场于鄗南千秋亭五成陌”。可知设坛场、祭告天地的“鄗之阳”、“鄗南”是在城邑南郊某处。刘秀在鄗南千秋亭举行祭天仪式,宣示成为“天子”的愿念。据《东观汉记》,坛场建于该年五月,即强华从长安奉赤伏符诣鄗之后,而不是《续汉书》所说的六月己未“即位于鄗”之后。一个月后筑坛完成,遂即位。“上尊号”所在的鄗城和祭告天地所在的鄗南,可能是两个场所,代表两种仪式。鄗城,段玉裁称在“直隶赵州柏乡县之县北二十里”,在今河北柏乡县固城店镇固城店村。“鄗之阳”在鄗南千秋亭五成陌坛场,今柏乡县龙华乡十五里铺。两地今相距大约4公里。

    据此可推断刘秀即位的全过程:先在鄗城“正尊号”,为政治性即位礼;再到鄗南坛场告祭天地,征求天意,向天表达成为“天子”的心念,是神圣化即位礼。两场仪式虽在六月己未一天之内完成,却分为两步。当时更始帝仍在皇位上,天下未定,两场仪式被压缩在一天内,合乎情理。即位礼中,受“尊号”是刘秀最看重的第一步。受“皇帝”号是现实政治行为,而“天子”则是通过礼仪表达儒家合法化理念。当前者成为事实,后者才得以确认。称帝的对象是群臣,称天子的对象是上天,两种名号对刘秀建朝必不可缺。另外,时人多以“皇帝”称刘秀。建武晚年对光武一生作盖棺论定的泰山封禅文中,刘秀以“皇帝”自称,未提及“天子”。

    “皇帝”是刘秀即位时的官方称号,称“皇帝”是其践祚最关键环节。此情况与王莽禅汉时采用“皇帝”号相似,却不同于新莽末年各方诸侯多数称“天子”的现象。刘秀大张“皇帝”号,似是迫于形势之举,亦有区别于彼时其他王者的用意。

    三、“天子”与“皇帝”的不同意涵

    逐一考察新莽末年自称“天子”的众诸侯政权如何构造其合法性,可更清晰界定“天子”称号意涵。对采用“天子”号的诸侯,以下分别列出身份背景及其合法性话语。

    刘玄是舂陵戴侯曾孙,时人称:“宗室兴兵,除乱诛莽,故群下推立圣公,以主宗庙。”王郎自称:“朕,孝成皇帝子子舆者也。昔遭赵氏之祸,因以王莽篡杀,赖知命者将护朕躬,解形河滨,削迹赵、魏……盖闻为国,子之袭父,古今不易。”刘婴被拥立者认为“前定安公婴,平帝之嗣,虽王莽篡夺,而尝为汉主。今皆云刘氏真人,当更受命,欲共定大功”。刘盆子是城阳景王刘章之后,被赤眉军立为天子:“不如立宗室,挟义诛伐……求军中景王后者,得七十余人,唯盆子与茂及前西安侯刘孝最为近属……遂于郑北设坛场,祠城阳景王。”刘永是梁王刘立之子,梁孝王武八世孙,“以奉本朝之故,是以山东颇能归之”。卢芳自称武帝曾孙刘文伯,三水豪杰“以芳刘氏子孙,宜承宗庙”。卢氏以此为合法性:“过托先帝遗体,弃在边陲。社稷遭王莽废绝,以是子孙之忧……非敢有所贪觊,期于奉承宗庙,兴立社稷”。

    可见,自称“天子”者无不强调汉宗室后裔身份,负有延续汉家天命的责任。王莽居摄时,翟义、刘信就提出“选宗室子孙辅而立之”的方案。彰显“宗室子孙”身份,是各家称“天子”的条件之一。严乡侯刘信是东平王刘云之子,云死,刘信兄刘开明继嗣王位,不久薨,刘信子刘匡嗣王位(居摄元年)。刘信被翟义立为“天子”,原因是在天下无“真主”的情况下,刘信作为东平王之父,具有天子血缘身份。分封体制中,“天子”是比“王”高一级的爵位。就分封制而言,诸侯王有成为天子的潜在资格。当天子无子可嗣时,可从王中推举,如惠帝去世,以代王恒入继;昭帝去世,以昌邑王贺继嗣;成帝去世,以定陶王欣接继。因此,当平帝无嗣,需在诸侯王中选出天子。平帝年间,舂陵侯刘敞、安众侯刘崇图谋反抗王莽,提出匡扶天下为宗室的责任:“崇见莽将危汉室,私谓敞曰:‘安汉公擅国权,群臣莫不回从,社稷倾覆至矣。太后春秋高,天子幼弱,高皇帝所以分封子弟,盖为此也。’敞心然之。”刘崇又称:“安汉公莽专制朝政,必危刘氏。天下非之者,乃莫敢先举,此宗室耻也。吾帅宗族为先,海内必和。”自高祖立白马之盟,“非刘氏王者,天下共击之”。汉诸侯王绝大多数为刘氏,在嫡长子继承制度之外,汉代分封制是刘氏永葆天命的辅助机制。在升为“天子”前,刘望是“定汉王”,李宪是“淮南王”,诸将也推举刘玄称“王”。他们在分封制下考虑名号问题。诸侯王是“宗室子孙”,当称霸者宣称是宗室时,即默认以“宗室—(侯—王)天子”为合法化路径,宣布具备成为天子的资格。这是当时默许的规则,遵循此规则的人成为“天子”而不是“皇帝”。

    “王莽鸩杀平帝”的舆论由翟义、刘信最早传播,未必属实。它传达了两层意思:一是王莽新朝是不得天命的伪朝,二是汉代天命尚未终结。西汉末期,王莽代汉之举一度获得众多儒生士人支持,儒生解释为汉家失德、天命衰微而转移至新莽朝。王莽被视为贤德圣人,然而一旦相信“王莽鸩杀平帝”,王莽的形象便从圣人变为弑君者,新朝便从得天命之正变为不义的篡权。王郎称天子前说:“因以王莽篡杀,赖知命者将护朕躬……王莽窃位,获罪于天,天命佑汉,故使东郡太守翟义、严乡侯刘信,拥兵征讨,出入胡、汉。普天率土,知朕隐在人间。”此外,当时还有“前定安公婴,平帝之嗣,虽王莽篡夺,而尝为汉主”;“乃者,猾臣王莽,杀帝盗位”;“故王氏之贵,倾擅朝廷,能窃号位”;“故新都侯王莽,慢侮天地,悖道逆理。鸩杀孝平皇帝,篡夺其位。矫托天命,伪作符书,欺惑众庶,震怒上帝。反戾饰文,以为祥瑞。戏弄神祇,歌颂祸殃”等说法。上述引文强调王莽“篡夺”、“盗位”、“矫托天命”,神明愤怒于王莽对天意的戏弄,忧虑汉子孙。虽然新莽暂时取代汉朝,但其建立的是伪朝,天命并未真正转移,仍属于汉,只不过趋于低落。新莽末年称天子者,皆以辅佐汉室为号召,希望以“天子”身份振兴衰弱的汉家天命。只有称“天子”才能与天命建立联系,此对天命衰而未绝的信念是称“天子”的思想基础。

    另外,“宗室受命”观念还受到纬书“始祖感生”说影响。“感生”意思是圣人无父,感天而生。天有五帝,圣人是其母与五帝精血相感而生,所感之帝是感生帝。“夏,白帝之子。殷,黑帝之子。周,仓帝之子”。如后稷是姜嫄感天而生,因其无父,为周族“始祖”,其并非人之子,而是天子。感生的始祖,经历数十百年的积善累德,才会有某位王“受命”。谶纬中有刘汉“始祖感生”的建构,如《诗含神雾》:“含始吞赤珠,刻曰玉英,生汉皇。后赤龙感女媪,刘季兴。”“感生”说确认刘氏一族的神圣性,承认执政的正当性。唯刘氏是感生帝所生,刘姓宗室方可受命。“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天子”之号,反映“感天而生”的思想,可概括为“天—感生帝—始祖—受命王—代代相授的天子”序列。

    自称“天子”代表一种相信天命尚未终结、刘姓宗室将受命的观念。当时执信与否认此念者,角逐天下的舆论行为迥异。更始汉朝覆灭后,隗嚣与班彪有一场对话。隗嚣预言,如今会重现战国的“纵横之事”。班彪反驳称,形势绝非多国逐鹿,因为天命并未真正断绝,天命仍在汉。“假号云合,咸称刘氏,不谋同辞”,“百姓讴吟,思仰汉德”,天下民心所向,仍是汉家,即郅恽所言“刘氏享天永命”。如苏竟之见,汉天命从新莽迄今只是暂时缺断:“夫孔丘秘经,为汉赤制,玄包幽室,文隐事明。且火德承尧,虽昧必亮,承积世之祚,握无穷之符,王氏虽乘间偷篡,而终婴大戮,支分体解,宗氏屠灭,非其效欤?皇天所以眷顾踟蹰,忧汉子孙者也。”理由有二:一是孔子为汉制法,二是汉承尧运火德,二者在谶纬文献中可得“印证”。至于谁能获得天命,班彪认为,是“刘氏宗室”:“福祚流于(汉家——引者注)子孙,天禄其永终矣。”班彪为此作《王命论》,强调天命自有定数,不可以力争:“贫穷亦有命也。况乎天子之贵,四海之富,神明之祚,可得而妄据哉!故虽遭罹厄会,窃其权柄,勇如信、布,强如梁、籍,成如王莽,然卒润镬伏锧,烹菹分裂;又况么麽不及数子,而欲暗干天位者乎?”从翟义、刘望反抗王莽,到刘玄、王郎十余人称天子,所据皆如班彪所说。隗嚣则讥之为“但见愚民习识刘氏姓号之故,而谓汉家复兴,疏矣!”

    隗嚣代表两汉之际纷争诸方的另一种思路。在隗嚣看来,当时局势正如秦末刘邦、项羽逐鹿中原,不知天下将鹿死谁手。汉朝天命已终结,新天命花落谁家,取决于功德和力量。天命可被“诈力所致”,诈即谋略,力即军事力量。以功德和力量获取天命,不限定血统,此观念对刘氏再受命持否定态度。如张玄说:“更始事业已成,寻复亡灭,此一姓不再兴之效。”公孙述称:“孔子作《春秋》,为赤制而断十二公,明汉至平帝十二代,历数尽也,一姓不得再受命。”与之对应,他们更热衷于择定“皇帝”号。

    细究逐鹿者对“皇帝”号的热衷,可能与有功德者可争天命的观念相关。“皇帝”号在诞生之初,就被赋予彰显旷世功业、以武力统治天下的意涵,又在西汉儒生的构造中,获得“德侔天地”之义。谶纬文献中的“帝”具有“德配天地,不私公位”含义,强调“德配天地”,必然重视现实事功。另外,“皇帝”号在创制时很大程度上还包含天命鼎革之义。秦始皇以“皇帝”号宣扬其超越三皇五帝变革式的政治成功。王莽一直使用“假皇帝”、“皇帝”之号,既为凸显“定国安家之大功”、比肩周公的功德,又与“皇帝”号初始的创革意涵有关,宣布汉朝天命终结、新朝受命。新莽结束后,局势被认为是战国的重现,亟待像秦始皇、汉高祖功德盖世、“并天下”的“皇帝”出现。此时“皇帝”号凸显“以功德取天命”的意涵,与“天子”感天而生、强调血缘的侧重点不同,“皇帝”号更强调人事角力、武事军功,时人多有论述。岑彭说:“今赤眉已得长安,更始为三王所反,皇帝受命,平定燕、赵,尽有幽、冀之地,百姓归心,贤俊云集,亲率大兵,来攻洛阳。”班固称颂光武:“圣皇乃握乾符,阐坤珍,披皇图,稽帝文,赫尔发愤,应若兴云,霆发昆阳,凭怒雷震。遂超大河,跨北岳,立号高邑,建都河洛。绍百王之荒屯,因造化之荡涤,体元立制,继天而作。”以“皇帝”名号对应平天下、安百姓的功勋,似乎已成共识。

    以公孙述巴蜀称帝为例,可以了解“帝”的功能职责。《后汉书·光武帝纪》和《后汉纪》都记载更始三年四月“公孙述自称天子”,但《东观汉记》载公孙述“有龙出其府殿中,夜有光耀,述以为符瑞,因称尊号,改元曰龙兴”。《华阳国志·公孙述刘二牧志》沿袭此说,以“称皇帝”代替“称尊号”。《东观汉记》《华阳国志》的记载,可知公孙氏称“皇帝”的前因后果,更为真实。公孙氏称帝,又如《后汉书》记载“是时公孙述称帝于蜀,(隗)嚣使(马)援往观之”;“方以陇、蜀为忧,(光武)独谓(来)歙曰:‘今西州未附,子阳称帝,道里阻远’”;“蜀郡王皓为美阳令,王嘉为郎。王莽篡位,并弃官西归。及公孙述称帝,遣使征皓、嘉”。公孙述集团还自称“公孙帝”、“白帝”、“西帝”。公孙述最早称蜀王,由王升为天子是合法的顺序,但“天子”可能只是其称帝前的过渡性称号。

    公孙述政权的合法性建构,与其称“帝”的意涵密切相关。一是汉朝天命仅限于十二代,即“以为孔子作《春秋》,为赤制而断十二公,明汉至平帝十二代,历数尽也,一姓不得再受命”。二是“公孙氏”将取代刘氏受命,“引《录运法》曰:‘废昌帝,立公孙。’《括地象》曰:‘帝轩辕受命,公孙氏握。’《援神契》曰:‘西太守,乙卯金。’谓西方太守而乙绝卯金也”。三是汉新禅代出自“火生土”的次序,再由“土生金”推论大成为金德,大成是符合德运规律的合法王朝,“五德之运,黄承赤而白继黄,金据西方为白德,而代王氏,得其正序”。三种说法都受谶纬影响,强调汉天命已绝,本朝合法性建立在汉家终结的基础上。起初,公孙述也怀疑“称帝”能否得到天命认可。

    述曰:“帝王有命,吾何足以当之?”(李)熊曰:“天命无常,百姓与能。能者当之,王何疑焉!”

    功曹李熊认为,“帝王”践祚凭借统治者能力和百姓拥戴,而非天命。对于公孙述应该“争天命”,还是“待天命”,骑都尉荆邯认为应主动争取,“兵者,帝王之大器,古今所不能废也”;隗嚣偃武息戈,错过争天命的时机,“嚣不及此时推危乘胜,以争天命,而退欲为西伯之事”,致使“汉帝(指刘秀——引者注)释关陇之忧,专精东伐”。博士吴柱称应效法周武王“还师以待天命”,荆邯回答:“今东帝无尺土之柄,驱乌合之众,跨马陷敌,所向辄平。不亟乘时与之分功,而坐谈武王之说,是效隗嚣欲为西伯也。”荆邯反复提及“帝王”、“东帝”、“汉帝”竞夺天命,与李熊“天命无常,百姓与能。能者当之”逻辑相一致,透露“帝”号“能者当之”、“不私公位”的意涵。

    更始汉朝覆灭后,“汉家天命”大势已去,“天子”承续天命的意义难以为割据者提供足够的合法性依据,争霸理由从强调“继统”逐渐向重视“功德”倾斜。彼时“世俗见高祖兴于布衣,不达其故,以为适遭暴乱,得奋其剑。游说之士,至比天下于逐鹿,幸捷而得之”。谶纬中“皇帝”号“德配天地,不私公位”的意义逐渐被各家重视。公孙述、刘秀称帝与此时局相关,与王莽称帝一脉相承。

    实际上,对于真正能胜出者,“皇帝”与“天子”两种品质往往兼而备之。“智者”劝窦融归降刘秀时,透出这种“兼备”:

    汉承尧运,历数延长。今皇帝姓号见于图书,自前世博物道术之士谷子云、夏贺良等,建明汉有再受命之符,言之久矣,故刘子骏改易名字,冀应其占。及莽末,道士西门君惠言刘秀当为天子,遂谋立子骏。事觉被杀,出谓百姓观者曰:“刘秀真汝主也。”皆近事暴著,智者所共见也。除言天命,且以人事论之:今称帝者数人,而洛阳土地最广,甲兵最强,号令最明。观符命而察人事,它姓殆未能当也。

    “智者”称光武帝洛阳政权在“天命”和“人事”都有优势。他提出继承尧运、“历数延长”的汉天命,由汉家百年功德而致,可以由符命占卜预知,属于“再受命”。然而,“再受命”者可以是任何一位刘姓者,未必是刘秀,因此接下来的话更关键,“除言天命,且以人事论之”。刘秀的“土地最广”、“兵甲最强”、“号令最明”等“人事”优势,构成窦融归降最重要的理由。关乎天命问题称“刘秀当为天子”,有关人事问题则称“今称帝者数人”。“天子”与“皇帝”有不同含义:前者应当符合天命、符命,后者应该在“人事”上脱颖而出。“观符命而察人事”,刘秀具备两方面的优势。“智者”的表述,反映“天命”和“人事”是当时逐鹿者需要考虑的两方面,正如班彪提醒隗嚣“岂徒暗于天道哉,又不睹之于人事矣”,苏竟警告刘龚“揆之图书(指纬书,对应天命——引者注),测之人事,则得失利害,可陈于目”。

    刘秀在即位礼上同时称“皇帝”与“天子”,看重王者的两种品质。然而细究刘秀部众将两次劝刘秀即位的说辞,似乎出现重“帝王”、轻“天命”的说法。

    王与伯升首举义兵,更始因其资以据帝位,而不能奉承大统,败乱纲纪,盗贼日多,群生危蹙。大王初征昆阳,王莽自溃;后拔邯郸,北州弭定;参分天下而有其二,跨州据土,带甲百万。言武力则莫之敢抗,论文德则无所与辞。臣闻帝王不可以久旷,天命不可以谦拒,惟大王以社稷为计,万姓为心。

    今功业即定,天人亦应,而大王留时逆众,不正号位,纯恐士大夫望绝计穷,则有去归之思,无为久自苦也。

    首先,以更始帝“因其资”反衬刘秀凭借“武力”、“文德”登基,质疑前者“因资”的合法化途径。其次,渲染刘秀赫赫战功、救民于水火之中的大德,铺垫刘秀成为“帝王”的必要条件。最后,以“帝王不可以久旷,天命不可以谦拒”的先后排列,凸显“帝王”的重要性。“功业即定”对应“帝王”事业,“天人亦应”对应“天命”,两方面条件不可偏废。对于从河北阶段就背井离乡追随刘秀的年轻将领来说,他们更希望劝进刘秀“受尊号”,以求自身富贵。现实需求的紧迫感,远大于他们对刘秀合不合乎天命的关心。

    《白虎通》有关“天子”与“帝王”含义的不同认识,在两汉之际的变革时代有迹可循。“天子”代表宗室受命、恢复汉室,汉家天命虽衰犹续。“皇帝”代表“德配天地,不私公位”,“百姓与能,能者当之”,倾向于认为汉家天命已绝,功德至高者新受天命。两种名号的意涵并非截然不同,只是着眼点、侧重点不尽一致。刘秀集团整合两种名号于一体,重新构造“王者受天命”的思想基础。

    四、刘秀的“皇帝号”话语构造

    光武帝刘秀在即位礼上先受“皇帝”尊号,再南郊祭天,称“天子”。该做法与东汉立国时期特殊的政治合法性建构有关,即塑造刘秀兼备“创革之君”和“继统之主”的双重身份。学界多关注刘秀“继统”性质,强调“汉家尧后”、“赤帝九世”思想话语对“复兴”汉朝的意义。实际上,刘秀的合法性体系除了继承前汉的一面,还包含彰显“创革”的另一面。“创革”不仅是刘秀立国的实然描述,还是其合法化的路径之一,可从刘秀集团塑造的一系列“皇帝”号话语谈起。

    刘秀即位的更始三年六月,正值更始汉朝统治之时。刘秀本是更始帝刘玄的部将,称臣于更始帝。更始元年十月,更始帝以刘秀为破虏将军行大司马事,派其巡行河北,后封为萧王。刘秀从更始的萧王到自立为帝,是对更始汉朝的背叛。当时,更始是天下公认继承西汉的政权,得民心之所向,具备因袭天命的正统性。袁宏评论更始政权及光武建号:

    于斯时也,君以义立。然则更始之起,乘义而动,号令禀乎一人,爵命班乎天下。及定咸阳而临四海,清旧宫而飨宗庙,成为君矣。世祖经略,受节而出,奉辞征伐,臣道足矣。然则三王作乱,勤王之师不至;长安犹存,建武之号已立,虽南面而有天下,以为道未尽也。

    袁宏此论代表两汉之际的观念。在此背景下,刘秀要自立为帝,必须否定更始政权的合法性。但想证明更始汉朝天命不正,刘秀才是真命天子,显然困难,因更始帝更具资历,且在血统上,更始帝比刘秀更接近于舂陵侯。因此,刘秀集团的策略是宣布更始的功德和能力不足以胜任帝位,一方面宣示刘秀也拥有汉统血脉,另一方面强调刘秀的“因功受命”。双管齐下解释为什么是刘秀而不是其他刘姓有资格统一天下,相比于只强调继承汉家血统的“天子”,建功立业的“皇帝”身份为刘秀独有,后者为其受命资格提供强有力支持。为了彰显自己的特点,建立王者受命逻辑,刘秀选择先称“皇帝”。

    东汉王朝恢复“汉”之国号,重建汉制度、礼仪;宣称刘秀出自景帝后裔,为高祖九世孙,以“赤帝九世”受命中兴;恢复“一祖二宗”庙制,以汉元帝为祢庙,逐步建立“元帝次当第八,光武第九,故立元帝为祖庙,后遵而不改”的宗庙合祭制度。通过汉帝世系梳理,刘秀建立新汉朝与西汉的法统联系,衔接汉制,成为天下的合法继承者。但在人人皆称汉后的当时,此合法化的效力不甚充足。于是刘秀集团又在平天下、治天下的过程中作另一方面的建构,配合“皇帝”号,推出“汉统中绝”、“匹庶受命”、“同符高祖”等一系列舆论,凸显光武帝旷世功德,构造他被天命选中的条件。该功德首先是战功,刘秀能够一统天下;其次是拥有重建秩序、安定民生、得民拥戴的道德;最后,更始虽以宗室身份得据帝位,却因能力低下,无法治理社稷。对自称是成帝之子的王郎,刘秀说:“设使成帝复生,天下不可得,况诈子舆者乎!”刘秀强调自己得天下,不仅因其是汉帝后裔,还因其有能力。因袭汉资已不是得天下的唯一资格,因此东汉人描述光武创业,多在修辞上突出其平乱大功,在受命平乱的意义上“中兴”汉业。

    东汉初年形成的诸多政治话语,都与“皇帝”号的意涵相关,可称为“皇帝”号话语。第一,“汉统中绝”,“天下无主”,汉天命已断绝。更始三年三月“诸将议上尊号。马武先进曰:‘天下无主。如有圣人承敝而起,虽仲尼为相,孙子为将,犹恐无能有益’”。群臣又奏:“今上无天子,海内淆乱。”此时更始汉朝尚在,天下并非无主。“天下无主”是一种策略性话语,是“上尊号”的前提条件。在建武晚年的封禅议中,博士曹充强调,殷高宗时殷商并未绝统,可称中兴;刘秀时“汉统中绝”,其功德高于因袭父业的周武王和继统的殷高宗。刘秀不仅是中兴之主,还是受命之君,理应封禅告天。

    “天下无主”凸显光武帝的创业者身份,隐喻西汉的终结和东汉的新生。本王朝也是“汉”,处于“刘家”法统中,但西汉、东汉之间并不是自然继承关系。班固《两都赋》有意渲染二者之间断裂:“王莽作逆,汉祚中缺,天人致诛,六合相灭。于时之乱,生民几亡,鬼神泯绝,壑无完柩,郛罔遗室,原野猒人之肉,川谷流人之血,秦、项之灾犹不克半,书契已来未之或纪也。”傅毅称“汉历中绝,京师为墟”。此时“天下无主”,汉统已然灭绝,秩序不复存在。光武如“救世主”般出现,拯救万民于水火之中,重建天下秩序。光武推重“皇帝”号,与其对天下“汉历中绝”的认定密不可分。

    第二,强调刘秀出身于“匹庶”。刘秀出于舂陵宗室旁支,是汉室疏属。尽管时人认定刘秀出于宗室,但刘秀集团强调其以“宗室的匹庶”身份获得天命。张纯称:“陛下兴于匹庶,荡涤天下,诛锄暴乱,兴继祖宗。”曹充说:“陛下无十室之资,奋振于匹夫,除残去贼,兴复祖宗,集就天下,海内治平,夷狄慕义,功德盛于高宗、武王。”王充提到“起于微贱,无所因阶者难;袭爵乘位,尊祖统业者易……高祖从亭长提三尺剑取天下,光武由白水奋威武帝海内,无尺土所因,一位所乘,直奉天命”。所谓“直奉天命”,指刘秀的天命不来自代代相传,而是无尺土所因、直接受命于天,与刘邦相似。强调刘秀“匹庶”出身是东汉塑造合法性的话语。“宗室的匹庶”一方面表明刘秀是汉家后代,有继承天命的资格;另一方面突出他宗室血脉已淡薄,是一介匹夫,靠一己之力,没有可因袭和利用的形势,与宗室如更始帝等对比,更衬托刘秀的能力和功德。袁山松《后汉书》说“世祖以眇眇之胤,起于白水之滨”,就显示上述两方面意涵。

    第三,强调刘秀“同符高祖”。汉高祖刘邦以一介布衣之身获天命,原因在其超群的智力和能力,如秦末蒯通说:“秦之纲绝而维弛,山东大扰,异姓并起,英俊乌集。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于是高材疾足者先得焉。”新莽末年的形势,形同天命坠地、个人力量张扬和勃发的秦汉之际。刘秀常被比作高祖,多引高祖典故以喻之。刘秀集团对韩信、英布、田横及白马之盟事迹的引典,强化刘秀比附高祖的想象。马援称:“天下反覆,盗名字者不可胜数。今见陛下,恢廓大度,同符高祖,乃知帝王自有真也。”班固称刘秀“不阶尺土一人之柄,同符乎高祖”。在形貌书写上,刘秀“隆准,日角,大口,美须眉”,是高祖之相的仿写,有“同符高祖”、“感赤龙而生”的寓意。王者受命必有“符”,刘秀与高祖是赤帝火德之符,象征以个体之身承受天命恩眷。邓禹称“于今之计,莫如延揽英雄,务悦民心,立高祖之业,救万民之命”,勉励刘秀如高祖般创立伟业,拯救万民。东汉合法化叙述凸显光武获得高祖火德之符,将“逐鹿论”和“天命论”相结合。

    一方面,东汉宣称刘秀是高祖九世孙、元帝之后,具有继承汉朝的资格。另一方面,又宣称在“汉统中绝”的情况下,刘秀“同符高祖”,以“匹庶”受命,所向披靡,在一片混乱中安定民生,重建秩序,成为新汉朝之“祖”。此套互为关联、相互支撑的“皇帝号”话语,构成刘秀称帝的合法性体系。建武晚年所立的封禅刻石,清晰呈现该话语逻辑:

    王莽以舅后之家,三司鼎足冢宰之权势,依托周公、霍光辅幼归政之义,遂以篡叛,僭号自立。宗庙堕坏,社稷丧亡,不得血食,十有八年。杨、徐、青三州首乱,兵革横行,延及荆州,豪杰并兼,百里屯聚,往往僭号。北夷作寇,千里无烟,无鸡鸣狗吠之声。皇天眷顾皇帝,以匹庶受命中兴,年二十八载兴兵,以次诛讨,十有余年,罪人斯得。

    泰山封禅碑强调,“汉历中绝”长达18年之久,从此出发,以“皇天眷顾皇帝,以匹庶受命中兴”为中心解释刘秀如何能“以次诛讨”,构成其获得天命、永垂青史的解释逻辑。“皇帝号”话语包含浓厚的创业意涵,以至于前汉遗臣张纯提醒刘秀“虽实同创革,而名为中兴”,不应该忽视自己作为西汉继统者的身份。

    根据“王者受命”逻辑,建武元年刘秀先即“皇帝”位,成为“皇帝”是对他重建天下秩序、拯救万民功德的肯定。再将“平定天下,海内蒙恩,上当天心,下为元元所归”功德告知天,征求天意能否让自己成为“天子”。完成告天仪式,刘秀才成为“天子”,“天子”是天对强者的眷顾和馈赠。此即位模式重构王者受命的逻辑顺序,是光武帝首创,此后魏晋南北朝的创业君主多采用该即位形式。如宋武帝即位,“皇帝即位于南郊,设坛,柴燎告天”。齐高帝即位,“上即皇帝位于南郊,设坛柴燎告天”。梁武帝即位,“高祖即皇帝位于南郊。设坛柴燎,告类于天”。北齐文宣帝即位,“乃即皇帝位于南郊,升坛柴燎告天”。上述例子都依循“皇帝即位”到“柴燎告天”(成为“天子”)的顺序。由南北朝易代之际的即位礼反观刘秀的即位礼,可见后者对天命中断、汉统中绝的暗示。

    光武帝借“皇帝”号表达王者受命的逻辑理路。“能者当之”的思想意涵,显示西汉后期流行的“革命”观念和“公天下”理念在东汉初年的复苏和延续。“得天下”与“治天下”的合法性一脉相承。“能者当之”的观念对统治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有能力、有道德的君主方可得天命垂青,反之,也可能失去天命庇佑。深知得天下之不易的光武帝、明帝、章帝执政时处处以“慎”字当头,多援引《尚书》辞句颁布诏令,自省“无德”、“不明”,标榜“君舟民水”理念,兢兢业业,如履薄冰,彰显理性务实的施政路线,皆与此受命观有关。

    结 语

    “‘皇帝’不但意味着至上权力,同时也意味着至高德行。‘皇帝’名号包含有一种深刻的‘德’的内涵。皇帝之‘德’即在于它是天地秩序落实为人间秩序的一种自我创造。”“‘皇帝’观中有神性,但突出的是理性、创造性和社会的至上性;‘天子’称号中无疑更多的是神性”。西汉终结之时,天下何去何从,是分裂还是统一,是延续汉家天命还是能人创造历史,是重建刘汉还是如新莽般易姓,一度难以预料。各方对“天子”号和“皇帝”号的选择,反映其对政权合法性来源和政治秩序的不同观念建构。“天子”号和“皇帝”号的政治文化意涵,承续自西汉以降在政局变动、礼制设计、外交活动中形成的观念,也源自战国以来“天命”与“逐鹿”、命定(determinism and fatalism)与人力(human agency)诸合法化思想的抵牾较量。“因袭天命”与“一统天下”,是两汉之际政治合法性建构的两种形式。对二者需求,使光武帝先择取“皇帝”号,再将其与天子受命理念结合,首创“功德至高者称帝,而后膺受天命”的义理逻辑,以创造功德的能人方可得天命垂青,恢复大一统的汉家天下,在此意义上实现“受命—中兴”。如班固《东都赋》所说,建武之际是一场“天地革命”,光武帝功德不仅涵盖汉高祖、文帝、武帝,还能比肩伏羲、黄帝、商汤、周武。天命与人力相结合的合法性构造巧妙兼容王制理念与君权实践,内含辩证的张力,既巩固了新汉朝政权大一统,又使之向有德有能者保持开放。光武帝颁定的谶纬81篇,即该神圣性结构的展现。

    在上述政局与思想脉络下,东汉时期重视天人关系、谶纬符命,将“明德慎罚”、“敬天保民”、“天命无常”等政治理念付诸现实,是光武帝“能者受命”构造的衍生。此构造显示“公天下”政治精神的延续,暗示当刘汉不得天命,仍有“更命有德”的可能,奠定汉魏禅代的思想基础。在汉儒的层累构造下,汉代二重名号形成政治诠释学的思想意义,谶纬文献在此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二重名号被赋予时间性的“延续—革命”意涵,既能延续祖宗传统,又能建立安定天下民生的大功,超越西汉历史而跻身于儒家圣王行列,构成东汉王朝复合结构的合法性模式,将战争革命转化为文化革新,体现在东汉一系列糅合周礼与汉制的礼仪建构中。东汉后期,“皇帝”号“至尊至美”、“盛德煌煌”、“举止审谛”的意义被强化,在巩固皇权、重构分封、重建儒家礼制诸方面发挥作用,既彰显了大一统治理,又为“公天下”留有余地,成为魏晋以降讨论“皇帝”号意义多元化发展的理论资源。

    转自《历史研究》2025年第10期

  • 王祎茗: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现实困境与脱困之道

    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意味着对一般主体的轻微犯罪将引入刑事被遗忘权保障机制,如何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也随之成为亟待深化研究的课题。当前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全面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宜以已经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蓝本和基础①。这表明,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制度的示范效应与时代价值被广泛认可并高度彰显。事实上,我国学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讨论已持续近二十年。早期研究主要倡导借鉴域外经验,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也不乏针对全年龄段罪犯的概括性研究②。随着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免除轻罪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作出规定,以及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之规定,近年来的相关研究多数聚焦于上述两项制度的落实与完善③,而与实现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密切相关的复权制度的研究成果则较为少见④。时至今日,随着轻罪治理需求的增长,将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扩展适用于成年人已是大势所趋,关于消除犯罪附随后果的延伸研究也呈增长趋势⑤。已运行十余年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践将成为整体性制度构建的突破口,而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及其制度体系也亟须以此为契机开展体系化反思与续造。

    1924 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以下简称《宣言》)首次提出对不良行为儿童(含青少年)应给予改过自新机会的原则性倡议,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一步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等纳入国际人权法体系。百余年来,特别是最近数十年,《宣言》与《公约》在推动实现儿童基本人权和一般儿童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时间的流逝并未理所当然地为贯彻落实百余年前提出的国际人权法原则扫清障碍,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认知状况与实现程度在当今时代反而面临新的障碍,亟待寻求脱困之道。

    反思和回顾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理论与实践,此方面研究还存在基本概念梳理不清、现实境遇把握不准等问题,尤其是没有结合数字化时代新境遇探讨实现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现实困境,有关对策建议也因之存在碎片化的缺憾,没有很好地从整体上把握不同对策共同服务于实现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结构性功能关系。因此,有必要分析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理顺并系统发挥前科消灭、复权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功能,并基于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形成制度闭环,以期为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实现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二、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内涵外延再梳理

    被遗忘问题真正进入法律视野并被作为一项权利进行探讨是新近的事情[1],而完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等相关制度、保障刑事被遗忘权,也是刑事一体化理论下治理犯罪问题的有机组成部分[2]。但目前,被遗忘权的讨论往往被置于个人信息保护语境下,被认为是个人信息权的组成部分,是个人请求删除可以识别自己的信息的权利。这忽视了刑事被遗忘权的历史源流,也混淆了刑事被遗忘权的内涵外延及其核心功能。

    刑事被遗忘权是根源于基本人权的一项基础性权利,要求包括刑事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类国家机关及相关主体应依法限制使用犯罪人的犯罪信息。现在普遍认为,被遗忘权源自法国法律中被称为“le droit à l’oubli”的权利,其允许被定罪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满后要求其被定罪和监禁的相关事实不被公开[3]。但“被遗忘权”一词在大数据时代被默认为仅针对个人信息,造成20 世纪被关注的刑事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被遗忘权相混淆。“可以说儿童信息被遗忘权正逐渐被认可成为儿童新兴的基本权利内容之一。”[4]诸如此类抛开任何前提而对当前语境下的被遗忘权冠之以新兴权利、雏形的表述并不准确。刑事被遗忘权依然应当是指20世纪甚至更早时候提出的为保障罪犯回归社会而形成的权利,只不过在大数据时代,其与个人信息保护上的被遗忘权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

    刑事被遗忘权是为治理犯罪、保障经法律确认犯罪并已为此付出代价(接受刑罚处罚)且经过改造的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并为社会所接纳,而依法限制其犯罪信息使用的权利。个人信息权强调从保障人格尊严出发保障个人对其自身信息的控制权,此逻辑下的被遗忘权是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不披露和删除,而刑事被遗忘权的逻辑基础是保障经过改造后的犯罪人员得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不仅仅体现为信息权涵摄的依法收集、合法使用、删除等下位权利,还包含犯罪记录封存、前科消灭、复权等在内的制度体系,是犯罪治理和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犯罪低龄化与社会数字化对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影响

    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刑事被遗忘权的关键在于是否解决应对其涉罪行为予以宽宥以及社会发展是否有助于对其予以宽宥的问题。当前面临的主要难题一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峻、犯罪低龄化趋势显著,公众就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难以形成共识;二是数字化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保障措施面临挑战。

    (一)犯罪低龄化使刑事被遗忘权陷入伦理与刑事政策争议

    保障刑事被遗忘权的逻辑基础是通过防止罪犯的相关信息被提及、使用而助力其改造和回归社会,是通过“遗忘”其过往错误而给予其同正常人一样的对待。适用对象主要是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包括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但随着犯罪低龄化的形势日益严峻,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很难与低社会危害性画上等号,这就引发了如何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被遗忘权的争议。

    犯罪低龄化是当今全世界共同面临的突出问题。无论是东欧还是西欧,青少年犯罪率在20 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都有显著上升[5]。如在法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剧增、犯罪主体年轻化(许多犯罪主体年龄在13周岁以下)以及未成年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严重化(相当比例的犯罪系涉及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暴力犯罪)”[6]34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1526 人,提起公诉56877人,同比分别上升4.3%、46%。”同时,一些未成年人触法涉罪案件的恶性之深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如霸凌同学致伤亡案件和因不服管教弑亲案件,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这导致社会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社会氛围更倾向于对触法涉罪未成年人的严格处理。刑法学界对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讨论也因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频发而趋于热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允许对严重暴力犯罪且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条件地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对触法涉罪未成年人选择宥恕还是严惩,面临来自伦理与刑事政策的双重争议,成为当今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实现的一重困境。

    一方面,来自伦理的责难集中于如何满足公众对公平正义差异化的期待。人们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对待与照护来自单纯的代际延续情感。其所暗含的假设是双方均处于伦理道德的理想状态,即成人是伦理价值取向正常且一致的成人,而未成年人是处于“人性本善”原初阶段或未被彻底颠覆本性的未成年人。但现实难以达到理想状态。中国古代的“十恶”即包含“不孝”,这类犯罪“为常赦所不原”,时至今日这依然是大多数成长于中华文化体系中的人坚持的伦理价值。人们在伦理道德层面往往会做扩大解释,欺凌同学弱小等行为也会纳入“不睦”、“不义”等价值判断所彻底摒弃的范畴。基于此,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司法达至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会产生差异,未成年人在代际上的天然道德优势在法律上显得并不那么理所应当,也使大多数人放弃了对未成年人行为越轨的成因以及未来纠错可能性的善意思考,甚至忽略以往哪怕是“十恶”之罪也受刑事责任年龄制约的历史经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施加结构性的道德责难。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处遇在恶性案件发生之后持续引发刑事政策争议。犯罪低龄化是否能够得到科学证据支持尚存疑问[7],但当恶性案件出现之时,在社会舆论的裹挟之下,犯罪低龄化俨然就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呼声渐强,天生犯罪人理论、人格责任论在一定时间段内占据压倒性的理论优势,从而极有可能推动立法的改变和刑事司法政策从严,相应地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刑事处遇的理论则日渐式微。如法国、西班牙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采取改革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持从严惩治态度,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消减其特殊性,逐渐与成年人刑事司法趋同成为改革趋势[6]340-353。20 世纪80 年代起,美国学者在新闻传播领域提出了“童年的消逝”的概念,随之司法领域也受其影响,未成年司法从福利型司法走向惩罚性控制,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二元化司法结构也日益遭受质疑[8]123-176。对未成年人的谅解原则和刑事被遗忘权的推进过程,在一次次“罪恶昭彰”的恶性案件的阻挠下反复中断,作为人权概念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一旦具象于刑法的范畴,则会丧失原则性地位。

    应当说,面对犯罪低龄化的形势,从严治理才是必然之举。但定罪处刑之后,这些未成年人后续如何自处、如何回归社会与他人相处、如何保持改造效果不在社会排斥下再犯,同样需要配套制度跟进解决。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是解决上述后续问题必不可少的制度设计。

    (二)数字化时代的忘却困难成为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新障碍

    数字化时代使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数据影响甚至成为数据的一部分,社会关系在虚拟世界被传播被运算,再重新对现实世界施加无形却重大的影响。被遗忘权的定义也因此发生了重大转变。1995 年10 月24 日,欧盟制定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被认为将“删除权”以立法形式规定在欧盟法律体系[9]。欧美国家的立法以此为开端,倾向于对所有主体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保护。如美国于1998年对《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进行修订并制订了《2011 年儿童防追踪法案》,2013年美国加州的568号法案,即“橡皮擦法案”则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站应按照未成年人的要求擦除其上网痕迹。2014 年,欧盟法院在冈萨雷斯案件中认可了成年人信息的被遗忘权。2016 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确立未成年人信息处理同意权的特殊保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3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引入相应规定。

    数字化时代新的被遗忘权概念的提出和法律的迅速响应揭示了一个迫切的现实,即随着数字化的进展,任何领域的“被遗忘”都成为异常困难的事情,这是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与一般信息被遗忘权共同经历的又一重困境。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7年发布的针对世界儿童状况的“数字时代的儿童”(Children in a Digital World)调研报告显示,“他们最大的担忧是网络隐私,特别是担心陌生人获得他们个人信息的可能性”[10],而结论中,企业和政府对儿童网络个人信息的收集也引发了调查组织的忧虑。互联网信息传播几乎没有时间差,未成年人案件又容易引起社会过度关注,不待特别司法程序予以保护,相关信息便早已见诸网络。如不加限制,这部分信息将长时间展示于网络之上,可能对未成年人未来人生走向产生重大影响。个体网络信息难以被遗忘是大数据时代“双刃剑”的一个表征,而刑事被遗忘权在这一时代遭受的更为严重的艰难处境和因此受害的未成年人则更像是在经历一种“无妄之灾”。其中众多环节固然未必与刑事司法程序有直接相关性,但如不堵塞漏洞,则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必然沦为空谈。

    (三)双重影响下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中国因应

    随着人权事业的发展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意识的提升,《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均提出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2011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地方探索基础上,明确规定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 条增加了相应配套规定。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由此形成了我国以“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中心的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制度体系。

    但是,在犯罪低龄化与数字化时代的双重影响之下,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制度供给仍然呈现疲弱态势,亟须实现整体突破。一方面,现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适用于轻罪情形,保护范围狭窄,制度本身也存在有待改进的空间。另一方面,仅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难以建立起周延的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保护体系。我国没有前科消灭的制度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00条对“前科”一词的使用不甚准确,前科报告制度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冲突,需重塑前科消灭制度逻辑。同时,探索建立以复权为基础的未成年人犯罪附随后果消除机制的需求非常迫切。数字化时代,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被遗忘权等新兴权利概念相关的制度如何与传统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相关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合力,是法治发展需要突破的关键点。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保障机制的路径

    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保障机制的完备表面上看是涉罪人员个人信息使用的问题,实质上关系刑事政策、犯罪治理,是刑事一体化理念下构建整体刑事制度机制的重要环节。解决这一难题,不但要全面认识到犯罪低龄化、社会数字化对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保障带来的新挑战,反思其中涉及的问题,更要站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下,全方位审视防范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制度机制体系。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保障机制应秉持的观念

    1.以平衡与恢复性司法模式为导向

    福利型未成年人司法模式与严惩型未成年人司法模式各存利弊,究竟哪一种能够更好地发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造功能,是难以精确运算的命题。平衡与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出现为搁置上述争议、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处遇现实困境提供了可能。平衡与恢复性司法模式(Balance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Mode)认为,“少年司法之目的不在处罚少年之触法行为,而在修复该行为对被害人、少年及社会所造成之创伤”[11]295-296。这种司法模式并不排斥惩罚,而主张福利与惩罚模式的折中。令被害人充分参与司法过程,提升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生存能力以实现对其自身的惩罚和对被害人的补偿,进而消除罪错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最终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平衡与恢复性司法模式对被害人的重视和对社会关系的修复能够为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实现奠定基础。

    传统司法模式和早期未成年人司法模式对被害人的重视程度不足,被害人参与司法活动程度低,且国家以公共利益之名对犯罪人发起的刑事制裁仅附带对被害人的补偿,这远远无法满足被害人的正义需求,成为被害人难以宽恕犯罪人的制度性障碍,进而在以被害人为联结的社区直至更大社会范围形成对犯罪人的永久性排斥。平衡与恢复性司法模式让被害人的地位与诉求充分被“看见”,让被害人充分参与到司法活动之中,“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司法形式应该关注的不仅是减轻伤害,更应该是纠正‘错误’。……正是犯罪人的后悔才使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得以纠正”[12]320-325。从被害人角度出发的司法主张弥补了传统司法模式的缺陷,强化了被害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和刑事诉讼对人际关系的修复功能。犯罪人也能在这一过程中受益,与被害人社会关系的修复可以使犯罪人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罪错以及其犯罪行为与社会行为准则及价值观的矛盾,从而起到教育犯罪人、提升其社会生存能力、协助其在将来顺利回归社会的作用。平衡与恢复性司法甚至可以超越未成年人司法的界限,逐步引入成年人轻罪治理的时代命题中,如此在未来形成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作区分的一元化司法模式未尝不可。

    2.平衡刑事被遗忘权与公共利益

    勾连司法制度与公共利益的首要概念为司法公开,如上文所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存在显著差异,司法公开也是如此,我国刑事司法公开方面已建立起全流程、全方位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体系。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超越了刑事司法程序范畴,主要体现在新闻报道和个人意见发表之中,互联网与自媒体传播形式加剧了这一冲突。这种无序传播的社会影响最终阻碍了触法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使恢复性司法的努力因缺乏社会支持而在效果上大打折扣。在犯罪记录封存问题之外的社会领域,与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真正发生冲突的是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

    各国法律制度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在美国,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从福利型向惩罚型回归的历史走向相一致,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保密原则也有所松动,许多州对于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出台“以成年人身份受审”的规定,从而允许媒体报道其姓名。在加拿大,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侦查阶段公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信息的例外规定[13]189;但法国《少年刑事司法法典》第L13-3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公开涉及刑事诉讼的未成年人的身份或形象。这种差异是不同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认知差异在社会领域的投射。英美判例法国家本就倾向于重视犯罪信息的社会公共信息属性,针对未成年人有限的保护制度仅是其公开原则的一点例外;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正好相反,在司法公开方面本就趋于保守,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保护更加周延。中国大陆属成文法法域,但近年来中国司法公开制度却走在世界前列,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与表达自由、公众知情权相互关系问题上,两种立法取向均可参酌,但也需从中国法治文化观念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整体出发,作出适当的选择。

    我国现有司法制度无法超越刑事司法程序本身对程序前端与后端的未成年人相关信息进行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 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民法典》第111 条和1034 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公开;第999 条和第1036 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何为“合理使用、处理”缺乏可操作性判断标准,由此可能导致制度空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信息,该法第31 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均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处理的“同意规则”和信息处理者的更正、删除义务。但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包含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在法律条文中处于语焉不详的状态,且年龄在14 至18 周岁(事实上也是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最多的年龄区间)的触法涉罪未成年人并不在上述制度的保护对象之列。重述触法涉罪未成年人信息权利与新闻自由、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形成保护触法涉罪未成年人信息权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支持机制非常必要。

    大数据时代的网络被遗忘权立法成果并不当然排斥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新兴权利的概念以及时下热议的网络被遗忘权可以囊括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内涵,对其形成新的社会环境之下的保护。“数字人权”概念的提出为基于传统人权理论的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数字化权利转化提供了理论依据,“人的信息存在方式赋予了人权的数字属性”[14],人权的数字化演变需要数字法学新兴范式予以重新确认与保障。触法涉罪未成年人信息一旦上网,完全可以在确认网络被遗忘权的国家和地区的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寻求有效救济。如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2014 年援引“被遗忘权”概念判决支持刑事被遗忘权,在日本这样羞耻文化盛行的国家,通过判决确认网络刑事被遗忘权,其背后的动机与价值取舍过程值得研究借鉴。西班牙《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直接以法律文本方式确认了犯罪信息同样受保护的属性[15]132。2019 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作出裁定,一名37 年前被定杀人罪的男子有权被遗忘,应将其名字从网络搜索结果中删除。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应受保护”是普通民众所接受的共识,立法和司法的现实任务是要将包括未成年人触法涉罪在内的多种具体情形与上述共识连接起来,在社会舆论容易走向极端之时,令公众思维冷静地从基本共识出发重新审视与回归正轨,而非单纯以法律杀伐惩戒的严苛一面示人把舆论引向更为水深火热的境地。网络被遗忘权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伦理与法律命题,知情权、信息自由、隐私权、人格权、信息自决权等概念关系尚待厘清,刑事被遗忘权如何嵌入网络被遗忘权规则体系也有待释明。中国作为互联网使用人数最多的国家,有必要、有责任率先就解决上述问题作出积极探索。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保障的具体制度设计

    1.重塑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逻辑

    目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中时常出现将犯罪记录与前科概念混同的表述,但二者存在显著差异。犯罪记录仅仅是一种纯粹记述式的客观存在,是刑事司法程序末端的记载性结果。前科是基于犯罪衍生出的一种规范性评价,偏重对行为人实体权利的影响,与后续可能发生的“累犯”、“再犯”的认定及处罚轻重情节直接相关。事实上,我国《刑法》和各国刑法典皆没有明确出现“前科”的概念,前科制度只有在对累犯、再犯的认定过程中才具有实践意义。如我国《刑法》第65 条对于一般累犯的规定中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第66 条对于特别累犯的规定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为“前科”。我国《刑法》65 条中规定的“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则从反面印证了实质上的“前科消灭”制度的存在,即经过五年“考验期”没有犯罪或即使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即消灭其前科。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未成年人极易受到家庭、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产生触法涉罪行为,但又具有较强的行为可矫正性,因而大部分国家对未成年人规定了更为宽缓的前科和前科消灭制度,即以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为原则的未成年人前科先期消灭制度。相比之下,我国《刑法》第65条不满十八周岁不成立一般累犯的规定更为全面,再加上第66 条成立特别累犯的3 种罪名以及刑法分则中有关特别累犯的规定与《刑法》第17条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8种情形并无重合,因而可以断定未成年人不是成立特别累犯的适格主体。可以说,我国《刑法》彻底否认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存在,既然不存在,后续也就没有消灭的必要性。我国《刑法》100 条“前科报告制度”所称“前科”其实是曾经犯罪的事实,更偏向犯罪记录的概念,而非严格意义上能够产生规范性后果的“前科”;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也非前科之义。由此,未来对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完善应集中于厘清“前科”的规范性含义,重塑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制度逻辑。

    2.以复权为支撑消除犯罪附随后果

    在消除对未成年犯罪人职业禁止、资格限制等问题上,既有研究存在将前科消灭与复权制度混为一谈的误区。实际上,讨论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或免除之后职业禁止、资格限制的取消只是在谈论复权,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前科消灭。经常被引以为据证明前科消灭制度的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后可能附随的资格限制后果的当然复权,是日本法上的复权制度的一个方面⑥。正本清源地看,复权制度是刑罚消灭制度的一种,旨在恢复犯罪人被判处资格刑而被限制的权利和被剥夺的资格。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主要的资格刑类型是第54 条的“剥夺政治权利”。除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外,其他剥夺政治权利均是定期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3 条、《人民警察法》第26 条规定的曾有犯罪记录者不得担任相应公职人员的期限是永久的、不定期的。永久剥夺犯罪人公职特别是政法类公职任职资格的理由在于对其犯罪行为藐视国家法治的惩罚和对其人身危险性采取预防性限制措施。对未成年人而言,以上两项理由不具正当性基础。一方面,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尚未成熟,其犯罪行为并不代表其主观上存在藐视国家法治的故意或恶性深重到需要终身遭受谴责的地步;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行为可矫正性强,使得其面向未来的人身危险性与成年犯罪人不可等同视之。由此,国家公职对曾犯罪未成年人永久禁入的规定是否有可调整的空间有深入研究的必要。针对犯罪人的职业禁止和资格限制还有为数不少存在于其他法律规定之中,没有资格刑之名确有资格刑之实,更准确地说是刑罚扩大化的“附随后果”。

    此外,《刑法》第100条“前科报告制度”规定所有“就业”情形之下都需要承担前科报告义务,将哪怕只有一次犯罪的影响终身施加于犯罪人。虽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9条免除了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的报告义务,但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轻罪者,且作为效力位阶较低的司法解释难以对抗《公务员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用人单位一旦知晓应聘者曾犯罪的事实,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极高概率也会以各种“非法定”原因将应聘者拒之门外,客观上扩张了对曾经犯罪人员的职业禁止范围,形成事实上的就业歧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意味着相关漏洞尚无制度性弥补手段。在“祸及己身”之余,刑罚的附随后果还有可能具有涉他性,对犯罪人的近亲属产生影响,这就会影响犯罪人回归家庭。

    由于资格刑本身弊端及其附随影响的无序性扩张,现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无法对其形成有效制约,在我国《刑法》增设复权制度的需求尤为迫切。“正如同自由刑有缓刑与假释等制度来救济其弊端,而使自由刑更能发挥其在刑事政策上本所预期之功能一样,对于资格刑也宜设有复权的制度,而使资格刑更形完善。”[16]312在法国、瑞士等国家,“复权”的内容之一即是有资格担任国家公职人员并撤销职业禁令。这种宥恕之举不仅包括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而且惠及全体。再如,《日本公务员法》中的“欠格条款”仅规定了正在执行刑罚和少数几种特定犯罪的人不得担任国家公务员,换言之,大部分刑罚执行完毕的人是允许成为公务员的⑦。再加上日本《少年法》第60 条自动复权的规定,使得触法涉罪未成年人就业不受歧视有了“双保险”。德国《少年法院法》第6 条也有类似的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得判处剥夺担任公职资格的规定⑧。国家公务员体系对曾经犯罪人的开放代表了社会主流态度对这部分人员的接纳,会对其他行业和整体社会风气产生带动作用。这在相关数据很难被彻底删除的数字化时代更显意义重大,即使信息删除的技术和制度障碍持续存在,只要对当事人就业、生活不产生实际影响,残存在网络上的碎片化信息也终将成为过去,被“社会性无视”。当然,出于职业特殊性和法益平衡考虑,对特定犯罪施加终身禁入某种行业的惩罚并非完全不具备正当性,如终身禁止性犯罪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从事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有充分的理论和现实必要性,但这种复权上的例外需要具备明确的边界。

    3.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首先,应扩大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范围。不只在我国,其他不少国家建立的都是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过于有限的封存意味着他们的未来缺乏足够的保障。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显著差别。建立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动机在于社会犯罪结构变化导致轻罪附随结果严重异化,进而引发治理层面的蝴蝶效应。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设立初衷非常纯粹,即对未成年人基本人权的特殊保障,在未成年人犯罪语境之下犯罪记录封存应突破“轻罪”、“轻微犯罪”的狭窄范围。无论是针对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举措,单纯以刑种、刑罚期限作为危害性程度划分依据皆有失科学性,从目的论角度也难以实现筛选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所希望达到的在维护刑法基本社会功能、预防犯罪的前提下尽可能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目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在掌握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未成年和成年两个阶段再犯率等大规模数据的基础上,以罪名为主要区别指标,在立法技术上采用原则上一律封存的一般性规定,对极个别不予封存的罪名作列举式的例外规定。如国外针对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立法中,有的对性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等采取以公开为主的特别措施,对不予封存的情形应慎重考查、严格论证是否有不予封存的充分必要性。不予封存的情形通常与复权制度的例外存在一定对应关系。

    其次,在查询犯罪记录的法定权限和程序方面也应更加严格。有权查询犯罪记录的主体与犯罪记录的功能密切相关。功能主义语境下犯罪记录有以下三个维度。第一,记录并形成国家刑事犯罪基础数据,成为宏观刑事政策的制定基础;第二,为落实刑法相关制度提供客观事实依据(而非实质规范性评价标准),如前次犯罪的事实、有无判处刑罚、相关时间节点等;第三,为法定情形下的资格准入限制提供判断依据。为满足第一、二项功能,需要授予司法机关查询犯罪记录的权限;为满足第三项功能,可能出现两类有权主体,一是资格准入判定机构(多为国家机关),二是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或待其成年后的本人。依照国内外立法经验一般不会授予资格准入判定机构以直接查询犯罪记录的权利,而是通过将“无犯罪记录证明”作为资格准入条件由资格申请者自己查询来实现,对于有犯罪记录者而言就回归到未成年人犯罪人的监护人或待其成年后的本人一端。综上,在多数情况下有权查询犯罪记录的主体实际就是司法机关和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或待其成年后的本人这两类。对其中的司法机关查询当事人犯罪记录的行为需要严格限制其目的与用途,即只能以形成司法大数据辅助决策或办理与被记录人直接相关的刑事案件为目的,将犯罪记录谨慎用于去个人化的大数据统计与刑事案件办理用途,同时恪守基于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专门程序的保密义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采用各主体分散保存的模式,导致信息泄露可能发生在各个环节。在上述办法中,检察机关既是封存义务主体也是监督机关,未来至少应以层级差异的方式消除这一制度文本上的矛盾。在数字政务系统广泛应用的当下,我国电子政务和司法信息化实践都表明技术漏洞依然存在、数据安全承受较大压力,对于以电子信息方式保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借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设置专门的保存、查询、修改等程序,并辅之以信息安全保障技术规程。

    最后,最理想的遗忘是犯罪记录的彻底消除。虽然《东京规则》第19条提出了犯罪记录销毁的倡议,但各国司法实践大多尚未实现彻底的销毁。犯罪记录应否被彻底删除成为颇具争议的问题。美国多个州和西班牙都有类似自动封存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的一些州,所谓犯罪记录“删除”是指彻底全面封存,而非物理清除,且各州法律规定大多为删除非判决记录数据,其余案件信息依然保留在犯罪记录保存机关,并可为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使用。德国《中央登记册与教育登记册法》第13条第(2)项时常被国内文献引用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删除的依据,但该条并不能涵盖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情形。其中“根据《少年法院法》第30 条第2 款而被删除”,是指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缓科”,期间没有不良表现,有罪判决随之消灭的情况下犯罪记录应删除;“根据《少年法院法》第31 条第2 款、第66 条而被纳入一个记录于教育登记册的裁定”指的是对数个生效判决的补充裁定,删除的为该裁定而非有罪判决记录。德国《中央登记册与教育登记册法》第四章所称“勾销”,其法律效果在第五章第51 条中明确规定为“禁止使用”,也非物理意义上的删除,不涉及当事人个人法律关系的使用不在禁止之列。但也并非没有理想主义的实践,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70 条规定可依据《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第L.631-4 条规定的条件,决定将涉及未成年人的某项判决从其犯罪记录中删除。……当已作出将该项判决从犯罪记录中删除的决定时,该判决的相关记载不应再出现在犯罪记录1 号通报上。此外,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R70 条之规定,该项犯罪登记卡信息也将被删除。从对国家刑事政策制定的基础性数据意义上看,犯罪记录不应该被删除。但既然是出于制定宏观政策而非对个人产生影响的目的,个案中的个人信息对犯罪形势判断毫无价值,此种情形下的犯罪记录应当与犯罪人个人身份进行有效剥离,隐名化可能是比较简便的实现路径。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保留了犯罪记录以其公共属性服务宏观刑事政策制定的利用可能性,未来我国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亦可考虑更进一步将“禁止使用”位列其中。

    五、结论

    无论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无论数字化时代人们的忘却与宽恕如何困难,只要回顾百年前的《宣言》,重温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然可以摒弃这些干扰因素以原初之心来决定如何对待走过一段弯路的孩子。现实因素越是复杂,越是需要一体化的前科消灭制度、复权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新兴权利对传统被遗忘权的及时联结所表达出的坚决态度来支撑这部分未成年人应有的未来,也是全社会共同享有的未来。毫无疑问,对刑事被遗忘权的保障是一套系统的制度体系,承担保护责任的也绝不限于刑事司法机关,尤其是在社会生活复杂化、个人信息数字化的当下,依法限制未成年人涉罪信息的披露、使用需要多方参与、多方努力。而且,在刑事一体化理念下,保障刑事被遗忘权不仅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引发的对个人信息加强管理的问题,而是更为重要的完善整体刑法制度机制、完备犯罪治理的重要环节。当然,在关注触法涉罪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给予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公正的结果和充分的来自法律的慰藉,以行之有效的改造与预防实效保障公共安全、消除公众担忧,以及说服公众、面向社会彰显法治精神,都是必须要同步解决的问题。建立强化被害人地位的平衡与恢复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全方位的触法涉罪未成年人行为矫正社会支持机制,将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基本人权,彰显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国际人权法准则。

    注释:

    ①参见喻海松:《论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革新与续造》,《中国法律评论》2025 年第3 期;时延安:《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定位与制度构建》,《比较法研究》2025 年第2期;汪海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法律适用》2025年第3期,等等。

    ②参见房清侠:《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01 年第4 期;高亚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 年第11 期;李玉萍:《犯罪记录制度初探》,《法律适用》2010年第12期,等等。

    ③参见黄晓亮、徐啸宇:《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法学杂志》2012 年第3 期;罗世龙:《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反思与完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④参见彭新林:《略论刑法中的复权制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⑤参见陈志军:《轻微犯罪立法的反思与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 年第3 期;梁云宝:《我国应建立与高发型微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政法论坛》2021 年第4 期;郑二威:《我国犯罪记录整体封存的制度构建》,《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4期。

    ⑥日本《少年法》第60 条规定:“因少年时犯罪被判刑并已执行终了或免于执行的人,关于人的资格的法令的适用上,在将来得视为没有受过刑罚处分的人。”国内对该条的翻译存在错误,即将“人の資格に関する法令の適用については”翻译为“在关于人格法律的适用上”,正确的译法应当是“在关于人的资格的法令的适用上”。“人的资格”与日本《民法》所用“人格”一词不同,明显是复权制度的内容。

    ⑦该条规定:“符合第38 条下述任何一项规定的当事人,不得就任官职,但人事院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被处以监禁以上刑罚,并在该刑罚执行终了前或者决定不予执行前的人员;二、受到惩戒免职处分,且自受到该处分之日起不满两年的人员;三、担任人事院人事官或者事务总长职务,犯第109 条至120 条所规定的犯罪并被处以刑罚的人员;四、组织或者加入主张以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或者据此成立的政府的政党及其他组织的人员。”

    ⑧该条规定:“1.不得判处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公开选举权或在公共事务中的选举或表决权。不得命令公开判决结果。2.有关丧失担任公职的资格和公开选举权(《刑法典》第45条第1款)的判决,不予生效。”

    转自《宁夏社会科学》2025年第6期

  • 郭涛:出土简牍与秦县政的组织社会学考察

    县是中国传统社会最为稳定的政区形态,也是体现中国“官僚制”特征最为典型的社会组织形态,县政则是从古代地方治理中汲取现代国家治理经验的重要资鉴对象。不过,由于文献不足征,以往对帝制初期县制面貌和县行政运作的认识不太清楚。在“周秦革命”“汉承秦制”等宏大叙事之下,学者们或从县制起源展开,以封建向郡县转变的线性思维一言蔽之,或从成熟的汉县追溯,以汉制逆推秦制,传统思维与方法的弊端日益显露,对于百代所行“秦政法”的理解有如雾里看花。所幸地不爱宝,近年来出土了一大批秦代地方社会的行政史料遗存,其中既有墓葬中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律、岳麓书院藏秦律令等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指导秦县运行的规范性文件,也有地方衙署遗址中出土的里耶秦简、兔子山简牍等具有鲜明区域特征的反映秦县运行的基层文书,由之学界得以直接使用一手文献复原秦县制、解读秦县政。最值得一提的是,在对秦代迁陵县衙署遗址进行考古发掘时,数量达到三万多枚的里耶秦简面世,首次对秦代县政运行提供了个案呈现,使我们从组织社会学角度解剖秦县成为可能,帝制初期的“官僚制”组织分层和理性行政也清晰起来。虽然迁陵县有其地理上的特殊之处,但也只是秦代郡县组织中的一个分子,既在宏观层面受到帝国政治地理思维的影响,又在具体层面受到秦代律令体系的制约和文书行政的规范。同时,新出益阳兔子山西汉简牍、睡虎地汉简《质日》等所呈现的行政运行情况与秦代迁陵县大同小异,反映了汉初对秦制的继承。因此,以迁陵县为个案的研究对于观察秦及汉初县政的总体状况具有普遍意义。本文即以出土简牍为中心,考察秦县制的产生背景、组织形态、运行模式和秦汉间的县制转型,以期在前辈学者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战国秦汉基层社会面貌和地方治理的认识。

    一、封建与郡县互动关系下秦县制的发展轨迹

    秦县的产生具有历时性,其复杂过程却往往被简化。传统研究在“以封建为郡县”的单向叙事模式下,从社会演进的角度突出县制在推进官僚制中的革命性意义,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秦统一之前的史实更多地呈现为封建与郡县的关联互动,“以封建为郡县”这一结果导向式的叙述,并不能遮蔽郡县制脱胎于封建制的基本事实,新旧制度的并行、新制度对旧制度的借鉴、旧制度的残留亦是题中之义。纵观战国秦汉史,秦代单一的郡县官僚制存续时间仅十数年,郡县封国并行才是政治形态的主流。即便秦汉以降多数政权在法律意义上废除封建制,但“寓封建于郡县”才是现实写照。马克斯·韦伯就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宗法身份关系与礼仪制度等多方面的封建存留,封建制与家产官僚制的斗争贯穿于中国历史,构成了“中国的政治与文化结构的关键所在”。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警示汉代统治者官僚制政统的限度需要儒家士人通过道统加以伸张,从而确立了“霸王道杂之”的祖宗之法;西汉、魏晋、南朝等国家治理的成败经验,更在现实层面强化了中国社会封建与郡县国家双轨治理思维体系的形成。封建与郡县治理模式在不同维度与尺度中的意义,正是费孝通等所言秦汉以来“双轨政治”或“皇权不下县”的基础。而这种国家治理策略的灵活选择、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与调适关系,其制度渊源被渠敬东一语点透:“从封建到郡县的过渡,奠定的却是一个相互辅成、相互制约的双重治理系统。”

    县制的生成是两周时期封建与郡县互动的产物,秦县是秦在“改良”与“革命”等多种政治方式中选择的结果,其发展并非单一线性模式,却顺应了战国以来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强化的总趋势。

    在中央与基层之间形成中间组织,行政指令能自上而下一以贯之,是地方行政体系建立的标志。一般认为,西周时期尚无严格意义上的地方行政体系。周初分封先王后裔、宗亲与功臣“以藩屏周”,在行政上,中央可直接管辖王畿范围内的基层组织,即里、丘、邑等;但“权力代理”模式下行政关系无法递进至诸侯国的地方基层。也就是说,周天子与诸侯国之间建立在宗法制之下的政治关系虽可向下延伸,但并不能一以贯之,央地关系在关东地区封国中呈现出一种断裂式结构,严格意义上的地方行政自然无从谈起。李峰指出:“这种将民事行政权力与王朝主权的行使相分离的办法,是西周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春秋时仍行分封,但随着周室衰微,权力中心逐渐多元,呈现出向诸侯国转移的趋势。诸侯国内央地关系和地方行政组织得到发展,频繁的政治变化和军事活动更是促成了新型地方行政组织郡、县在新地、边地的出现。晋、楚两国县制起源最早,发展最为活跃。楚国实行灭小国为县,以及边地别都为县的置县模式,内部变动较小,制度变化并不明显,楚县公的多重身份属性在战国时期仍然比较普遍。晋国实行灭小国后置县并封赏与大夫、大县分出小县的置县模式,《左传·哀公二年》记赵简子鼓舞士兵云“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晋县虽有封建采邑制的残留特征,但君主直辖公邑的属性明确,为县制在战国的突破和秦县制的形成打下了基础。总体上,春秋时期还未有完全脱离封建制的县制出现,县长官的任免主要由卿大夫及其子弟担任,少数由中央任免。

    战国是封建与郡县并立的时代,独立的诸侯国虽沿袭旧有封建意识、普遍设立封君,但此时的封君与春秋卿大夫已有较大区别。同时,各国开始有序设郡置县。封建是政治手段,郡县则是行政手段;封建的本意是守土,郡县的核心是治民。秦孝公欲变法图强,抛出尊官和分土的利益诱惑,其实质也是分封,只不过对象主要是军功臣僚而非诸公子。随着商鞅变法后秦的强盛,“宾客群臣”尊官分土者渐多,封地多在秦本土外围的新占领区。商鞅第二次变法在京畿地区“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陆续在新征服地区设郡,至秦昭襄王晚期已有十二郡。秦统一进程中对新地的分封和推行郡县是并行的,行分封授爵以激励将帅开拓新地及诸子守土稳固局势,行郡县以有效推行中央政令巩固战争的后勤基础,这与《商君书·徕民》“今以故秦事敌,而使新民事本……令故秦兵,新民给刍食”的策略是一致的。最为巧妙的是,秦通过设置封君的过渡环节,逐步在新占领区域实行秦的郡县制,步步向东方推进。其时封建与郡县还未发展为非此即彼的两种路线或必须抉择的道路,更多的是顺应战时实际需要的同时保持传统治理模式。可见,封建与郡县并立既是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形势使然,单一的行政方式无法在列国纷争的形势下进行有效的国家治理。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曾两次举行朝堂会议,集中讨论封建与郡县的道路选择。两种制度之争被上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并与秦朝历史相始终,甚至可能影响到了秦始皇嗣君的选择。秦亡之后项羽恢复分封;汉初汉廷直辖郡县与王国、侯国并存,是形势使然也有恢复战国旧制的意味。楚汉战争时期以军功分封为主,至汉政权稳固后开始废除功臣王国改封宗亲。自景帝削藩到武帝实行推恩令,封建制不断受到打击,王国越来越小、侯国愈加增多,逐渐有名无实等同于郡县。总之,封建与郡县事关战国秦汉时期国家治理的道路选择,多数政权都是两者兼用,以多元的组织形式和行政方式治理国家,唯秦代废封建而实行单一的郡县制。

    《说文解字》云:“县,系也。”县的本义为用绳子系物将其悬挂起来的状态,延伸出政治关系后指与核心相连接、悬挂在外的政治区域。县往往在封国之间的边鄙隙地出现,起初为西周王室直接掌控的直辖性质的都邑,春秋时期也是诸侯大国将新征服土地直接掌控在公室之下的方式,其君主“直辖”的基本义并未有大的变化。一般认为县的发展历经县鄙之县、县邑之县和郡县之县三个阶段,但是,早期文献所记载的“县”、县鄙之县与一般所言郡县之县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各国县的发展进程不一而足,并非呈现单线条的演进轨迹,楚、齐、燕的地方行政制度就保留了更多“封建”色彩。战国时期列国纷争的形势下,郡县之“县”的生成呈现出多种渠道和方式,秦县模式是其中之一和最终归结。对于战国郡县之“县”的生成方式,晏昌贵概括为四种类型模式:
    A:三晋齐燕地区的“改良”型:县鄙之县—县邑之县—郡县之县;
    B:秦国的“革命”型:集小乡、邑、聚为县;
    C:楚国新征服地区:灭小国为县;
    D:秦楚赵燕等边境国家的新征服地区:亭障(点线占领)—都尉区(军事控制)—县(行政化区域)。

    这一总结可谓全面,郡县之“县”的生成在各诸侯国及其不同区域表现出不同的路径和方式。在继承三晋之县保证君主对县直辖的基础上,秦合并小乡聚为大县和设置县令、丞,通过官僚化和组织地域化的改革推动秦县向郡县之“县”转型。郡县之“县”的判断标准,周振鹤提出四条:“一是郡县之县不是采邑,而完全是国君的直属地;二是其长官不世袭,可随时或定期撤换;三是其幅员或范围一般经过人为的划定,而不纯是天然地形成;四是县以下还有乡里等更为基层的组织。”虽然如此,战国晚期各国基层地域性居民组织已逐渐趋同,里、邑、乡等类型基层组织单元走向稳定和普及,为“县—乡—里”行政结构的建立和推广打下了基础。西周时期出现里和邑地域性居民组织,春秋时期又出现乡、州和书社,直至战国时期乡、里、邑、州、丘、遂、辑(井)、聚等组织并存,而且在基层地域性居民组织中建立或完善了什伍制、户籍制等政治制度,将行政组织与家户紧密结合起来。

    秦将西周以来的地方行政组织整合到县的行政系统中,成为其他各国改良的参照。职官上,县在春秋晚期由中央直辖开启官僚行政化,至秦置县令丞统辖地方;地理上,战国中期实现区划化并整合乡里组织。各国出于军事目的,在核心区之外尤其是边境地区置郡统县,中央集权及地方郡、县、乡的层级关系逐渐清晰、稳定。在此之前,县主要作为政治控制点存在,此后的县则具备了面和结构的区划属性。战国地方行政组织发展的趋同性,成为秦统一后秦制全面铺开所能依托的基础。

    大体上,封建与郡县是关联互动的两种制度。周代郡县制孕育于封建制之中,但又表现出跳脱封建制的趋向,春秋战国时期封建与郡县的互动历史是竞合模式,秦汉以来封建与郡县之争的结果是“寓封建于郡县”。县的生成模式随着时代变迁有所变化,从早期邑制国家模式下的公卿直属采邑到领土国家模式下的中间地带,再到秦“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的地域整合模式,各国县制发展殊途同归。虽然战国晚期郡县制和封君制在各国并行不悖,但是基层地方行政组织已逐渐趋同,县行政的模式成为大势所趋。在统一之前,随着军事征伐的推进,秦国不断派遣官吏在占领的新地推行秦制。但是秦县从商鞅变法后的四十一县到昭襄王时期的二三百县,再扩大到秦统一后的近千县,在不改变县行政模式的前提下,中央与县的行政关系亟需调整,以郡统县成为战时体制向常态转化过程中的必然选择,在新地逐渐推开。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在“定于一尊”的思维下最终确立完全的郡县制,将秦已普遍化的郡县制向六国故地全面铺开。当然,此时县仍然是地方行政的中心,集权于郡的模式尚未形成。得益于史料的丰富,以江汉地区和湖南北部地区为例,复原战国秦汉地方行政组织和行政运行的演变过程逐渐成为可能。

    二、集权思维与分权方式下秦县政的运行网络

    县具有系统性,县政运行从属于国家整体的治理体系和行政系统。秦县是国家有机体的组成板块和控制节点,也是整个官僚组织和郡县地方行政系统的枢纽。秦的郡县制虽自上而下一以贯之,却并非单一结构,地方上存在多个交叉的行政系统和平行的组织单元,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集权主义精神下的分权制衡原则,县及县政在国家整体组织系统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战国时期,秦国以县、都官、十二郡为基本组织系统。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置吏律》摘录了官吏任免的部分规定,其中一条记载:
    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

    在秦统一后颁布的岳麓秦简《置吏律》中,“县、都官、十二郡”被写为“县、都官、郡”,反映了秦郡数目随着秦统一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增加,十二郡只反映了特定时段的秦郡面貌。《置吏律》是规定官吏任免的律令,将都官与县、十二郡并列,说明都官官吏的任免与县、郡分开,揭示出战国秦时期存在县、都官、十二郡三种并行不悖、直辖于中央的地方行政系统。县具体指商鞅变法时设置的四十一县,即一般所谓的“中县”;“都官”为内史等中央公卿部门属官或派出机构,分布在县域中,与县平级;十二郡则仍处于由军事单元向行政单元过渡的阶段,为京畿之外的辖区。

    随着秦统一进程的推进,郡县不断增加,地方行政组织系统重组,逐渐演化出内史、郡的二元政区地理面貌。秦统一之前,内史一方面延续西周以来的传统,是丞相之下统管财经事务的中央官吏,一方面逐渐转型兼具地方行政职能,成为掌治京师的地域性行政机构。这主要是随秦一统战争推进做出的调整,关中诸县此前或由中央部门直接进行事务管理郡的设置及民政事务增加之后,京畿地区随之进行事务整合,由内史进行汇总和统管,内史的郡化使国家形态向完整的郡—县模式转型。

    秦代中央直辖的行政系统与秦国不同,呈现内史、属邦、郡并立的格局。秦统一之后,制度上的调整除了废除封建,实行单一的郡县制外,更多是对秦国战时实行的制度进行确立和全面推广。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后将内史在战时状态下掌治京师的临时职掌固定下来,成为与郡并列的地域组织。郡在秦统一进程中逐渐民政化、政区化,成为地方行政的最高一级。直至二十六年完全确立守、尉、监三府分立的格局,凌驾于县和地方都官之上,并确定郡的数量与名目,此即《汉书·地理志》所记“本秦京师为内史,分天下作三十六郡”。从战时转入常态,地方行政组织需要整合规范,由内史在民政上统辖“中县道”,设郡以管辖秦本土之外的县、道,“内史—县”“郡—县”的行政隶属关系确定化,在岳麓秦简、里耶秦简等出土文献中分别称“中县道”和“郡县道”。内史与郡构成秦王朝的两大政治地理单元,以律令为代表的制度规定中也将内史和郡并列,如“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等便是明证。郡的长官实行三府分立,郡太守、郡尉、郡监各自开府治事,权力上形成一定的牵制关系。

    里耶秦简8—657记载将“琅邪尉徙治即默”相关行政调整告各官署悉知的文书行政过程:

    亥朔辛丑,琅邪叚(假)【守】

    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默】

    琅邪守四百卅四里,卒可令县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

    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告琅邪守固留费,且辄却论吏当坐者。它如律令。敢    

    一书。·以苍梧尉印行事。/六月乙未,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

    军吏在县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别书写上洞庭(8—657)

    尉。皆勿留。/葆手。

    /骄手。/八月甲戌,迁陵守丞膻之敢告尉官主:以律令从事。传别【书】贰春,下卒长奢官。/手。/丙子旦食走印行。 

     【月庚】午水下五刻,士五(伍)宕渠道平邑疵以来。/朝半。洞 (8—657背)

    由文书内容及历朔信息可知,该文书的时间大概是秦始皇二十八年,其中“琅邪叚(假)【守】 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的记载属于平行文书的行文格式,说明内史、属邦和诸郡的长官与琅邪假守均为二千石官。内史和郡由中央直辖,属邦亦如是。一般认为,属邦在战国秦时期是专门管理少数族群的机构,以“道”为基本范围。秦统一后少数族群区域和人口不断被纳入秦的行政统治中,但又并未广泛设“道”进行管理。属邦是与郡守、内史平级的中央职官,继续管辖全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事务,带有地方行政的属性。秦统一初期中央直辖的行政单元为内史和郡,但地方行政中也存在属邦的系统。而以大一统为基本目标,郡属县级道制政区逐步设立,秦代道的数目在20-30个。郡县一元化的同时,少数族群地区事务由中央部门属邦进行垂直行政管理的方式仍有保留。这一点与邑分属郡和宗正,都官分属郡和少府等机构如出一辙,在受到中央部门管辖的同时也受到地方政府节制,地方郡县系统与中央垂直行政系统并存。

    “琅邪尉徙治即默”文书到达洞庭郡之后,洞庭太守礼要求各县啬夫依照文书执行,同时转告“都官军吏在县界中者”。文书到达迁陵县后,迁陵守丞转告尉官,由尉官传别书贰春乡,“下卒长奢官”。可见郡属行政机构的主体是县,与之平级的是都官和军吏。县有一定的地域,并下辖乡里,属于郡内民政系统;都官,在县域内负责中央特别经营的事务;军吏则是处理郡内军事事务的人员,为郡属军事系统。军事系统一以贯之,军吏与县、乡平行而置。“县—乡”行政系统、都官系统与军吏系统,这三种行政方式与《置吏律》中县、都官、十二郡的模式一脉相承,都是中央集权之下民政、都官和军事三轨行政系统并行的模式。秦统一后,都官隶属于中央的行政管理模式仍然存在,但随着郡和内史区划的形成,都官由于地理因素而在行政上受到郡的制约。郡府下达文件至各县,往往由都官所在的县平行传书到都官。都官既保留了原本直属中央的性质,又是郡属与县平级的机构,其与县的关系应是秦本土“中县道”与“中都官”关系的推衍。简言之,都官的分布具有地域性,分为京畿地区都官和郡内都官两类。秦国的都官与郡、内史并未形成明确的行政隶属关系,而秦代都官分为中都官和郡属都官,郡与都官和内史的行政统辖关系逐渐明确,都官兼具中央直辖机构和郡辖组织两方面的属性,虽然依托于郡、县,却属于郡县民政管理之外的另一套行政系统。故而一方面《置吏律》保留了地方“县、都官、郡”的结构,另一方面都官又被整合进“内史、属邦、郡守主”二千石组织之下。纵观秦汉地方行政,在地域单元为主的行政系统之外,一直存在着中央、高层垂直管理的行政系统,两者相辅相成,地方行政组织和人员活跃于民政、都官及军事行政系统中。

    行政系统是秦代地方行政运作的基础,其中包括郡县民政系统和其他地方行政系统,各系统互相交织,共同建构起国家的行政网络。《汉书·百官公卿表》记县“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乡里与亭邮分属民政和治安邮驿系统已被充分揭示。实际上,县属乡级行政系统还有田部。《二年律令·田律》记“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由乡部啬夫主管城邑内的道路,而由田啬夫主管城外田地生产区域。里耶秦简也显示,民事上的爰书由乡啬夫制作,涉及田务的爰书由田啬夫制作,分别上行县廷。简8—1443+8—1455记:
    卅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都乡守武爰书: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典私占。初手。(8—1443+8—1455)

    六月壬申,都乡守武敢言:上。敢言之。/初手。

    六月壬申日,佐初以来。/欣发。初手。

    本简是都乡守武上呈爰书与县廷的记录,内容为高里士伍武要求让渡奴婢和牲畜予其子的申请。简9—2344记:

    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田]守武爰书:高里士伍吾武自言:谒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恒藉以为田,典缦占。(9—2344)

    六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豤(垦)草一牒。敢言之。/衔手。

    【六】月丁巳日水十一刻刻下四,佐衔以来。/

     发。(9—2344背)

    本简是田守武向县廷上呈爰书的记录,内容为黔首高里士伍吾武欲将开垦的六亩草田纳入名下田籍的申请。高里黔首武对于不同性质的事务向不同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至少在都乡,田务和乡部行政事务是分开的,里中百姓之上至少有乡和田两个行政系统存在。裘锡圭曾指出:“乡啬夫下面有乡佐、里典,田啬夫下面有部佐、田典,这是平行的两个系统。”县内分“部”的情形也有乡部、田部、亭部,乡、田、亭之间互不统属,各自直属县廷。乡域主要由邑里、田野和道路组成,对应乡啬夫、田啬夫、亭校长各自的管辖范围。县属各乡的行政长官为乡啬夫,乡佐、乡史辅佐行政,乡所辖之里每满三十户设里典一人,管辖里内事务。主管县内田务的长官为田啬夫,田佐、田史辅佐行政,设田典数人。县域划分为多个亭部,设校长进行治理,主管里、田内的治安交通等事务。亭部内设行政机构亭,亭之校长下有求盗辅助行政,又设有邮,属亭啬夫管辖。亭的治安行政区划与乡的民事行政区划关联但不一定重合。大体说来,邑里、田野、道路等景观存在地理空间和行政管理上的分野,里、田、邮是国家行政的末端组织,里典、田典、邮人各自在乡域内参与行政,其上县廷属吏分别为乡部啬夫、田(部)啬夫和亭啬夫,形成乡、田、亭(或称校长某部)三种并行的县行政系统,由县令、丞、尉三长吏分管。值得注意的是,县下分设多个乡,可分为都乡和离乡两大类。县廷所在称都乡,都乡啬夫主管里邑事务,其他事务多由县属诸官啬夫直接管辖,如仓务、田务分别由仓啬夫和田啬夫主管,户口事务由乡啬夫主管;离乡仓、田等事务理论上应由诸官啬夫管理,但为方便实际上由离乡啬夫代管。

    总之,战国时期的秦县直属于中央,此后逐渐由郡级地方行政机构统辖。但从出土文书来看,秦统一后亦保留了各县可直接与内史和它县文书往来的传统。可以说,县既在行政关系上隶属于郡,又有较大的自主性。在县一级,县与都官、军吏分别承担县域内不同系统的行政事务,县令之权受内史和郡制约的同时也被其他行政系统分割。在县内,乡部民政系统与田部田务系统、亭部治安交通系统分部行政。行政系统分立保证了权力制衡与专业治理的实现,不仅契合法家“明分职不得相逾越”的思想,也符合韦伯科层官僚制和“理性化”的理论。归根结底,秦代县行政在地方上下各层面存在双轨乃至多轨的治理方式,其背后的分权制衡法则既出于实际政治、文化和地理上的分野,更是总体保证大一统中央集权意识的体现。

    三、解剖秦县:秦县的组织社会学考察

    县具有综合性,内部组织结构多元且处于变动之中。以县作为相对独立的组织个体,不仅可以进行考古学的解剖,更可以对秦县政进行组织社会学上的解剖。在空间结构上,县是秦及汉初国家的基本组成单元;在地方行政上,也是行政运作的核心场域和中转站,在郡国与乡里间起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同时,县行政模式在战国诸国体制向秦汉郡县体制的转轨中也起到承接作用。

    县衙署遗址内的中心场域是县廷。通过文书行政发现秦及汉初官署机构与县廷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间距离,各类官署机构或附郭于县城之内、县廷周边,或散布于县城之外,形成县之都官与离官的格局,构成县内“央地关系”的一种形式。以里耶秦简为核心史料,以秦代迁陵县为个案进行组织社会学解剖,可知秦王朝末端的行政运作主要体现在廷与曹、官的组织架构及其协调互动上。

    秦县的组织架构可以概括为“廷…曹—官”结构。县“廷”为中枢机构,诸曹为廷中秘书部门,长吏中的县令、丞为权力中心,长吏与曹存在一定对应关系,如令曹或对应县令,尉曹对应县尉,簿曹或对应县丞。户曹、仓曹、司空曹、金布、狱曹、吏曹、覆曹、讂曹等曹亦对应专门事务,曹中工作人员主要是令史。廷外诸官为执行部门,由官啬夫执掌,迁陵县主要有田、三乡官、仓、司空、少内、库、田官、畜官十个官啬夫,负责县内户口土地登记管理、粮食出入、工程事务等民政事务的执行。校长、发弩、髳长等不属于官啬夫,与士吏同属军事系统。各县情况不尽相同,但基本框架如是。机构之间事务交叠,人事往来互动,曹与官在事务上形成一定对应关系,内外官事文书在曹初步处理后由县廷进行决策,官啬夫之间的沟通多需要通过文书在县廷进行中转,县廷处于绝对中心的枢纽地位,由此形成了相对严格的官僚科层制和理性行政模式,秦县的科层化、文书行政、专业分工等特征,契合组织社会学中韦伯所提出的科层官僚制理论。

    图1 秦迁陵县组织机构关系图

    仲山茂曾根据睡虎地秦简的记载,指出县的官署可区分为官啬夫所署的“官”与令史所署的“县廷”,这与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的行政结构如出一辙。睡虎地秦律中的行政结构当具有普遍性,且其年代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那么“廷…曹—官”的行政结构毋庸置疑是秦县的标准结构,在秦统一后推广到迁陵等新地。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秦代“廷…曹—官”的县行政结构,与传世史籍所记代表东汉时期情况的“廷—曹”结构不太一样。据严耕望的研究,可以职分标准将汉代县道掾史分为“纲纪”“门下”“列曹”和“监察”四类。在东汉县行政结构中,曹是行政的主体机构,诸官已隐退出县行政系统。里耶秦简的出现,使秦县行政机构官曹二分格局及其在汉中后期的变化逐渐成为学界共识,但是其中转变的时间节点和原因仍有待考究。

    概而言之,秦汉县行政结构的转变主要是“官”的退出和“曹”权力的扩张,各有其演变脉络。秦迁陵县包括乡啬夫在内的诸官啬夫的禄秩等级均为有秩,秩级在百廿石以上;而新近公布的虎溪山汉简《计簿》显示汉文帝后元元年(前163)之时,县属乡官啬夫秩级已经普遍下降,有秩啬夫减少,诸乡和官啬夫多为“斗食啬夫”,如:

    都乡斗食……人

    庑乡斗食啬 

    亭八,求盗卅人 

     武春乡斗食啬夫一人,佐二人 

    郪乡斗食啬夫  人 

     尉史三人

    少内兼库斗食啬夫一人,佐二人

     唯  斗食啬夫一人,佐一人(109+99)

     啬  (114)

    结合张家山汉简《秩律》以及睡虎地汉简等其他文帝时期的简牍资料,基本可以框定这一转变发生于文帝时期。也就是说,汉文帝时期诸官虽然仍旧存在,但开始出现县级秩等向下延伸的趋势,其背后原因是在中央集权的大背景下,县廷需要以集权的方式确立对廷外诸官的政治强势。在俸禄官僚制业已成熟的秦汉,秩级下降为“斗食”可以说是“官啬夫”退出官僚系统和“官”分离出县行政组织的开始,地方社会面貌和地方治理方式亦随之转型。作为诸官的乡啬夫,秩级下降的同时,其职能最终被县廷差遣的掾史取代。换句话说,不论是都乡内由诸官管辖的事务,还是离乡内代管诸官的事务,均由代表县廷权力扩张的掾史接管。有所变化的是,乡在西汉后期逐渐地方政区化,体现在籍贯书法上,则是东汉之后乡开始见于籍贯记录中,乡啬夫的秩级或在此过程中回归到有秩序列。

    令史是应该予以充分关注的一类官吏群体。它是秦县庞大秘书部门“曹”的组成人员,在整个组织结构中起着桥梁的作用,是县行政中不可或缺的存在,也成为秦汉地方行政中心转移和结构转型的关键角色。令史具有值曹、监官、守官、上计等职能,它不仅是县令丞的书记官,也是县官行政过程中的监督人员,同时还时常由县廷指派到诸官代理主官行政,或外出徭使。里耶秦简9—450记载了一位令史向县廷的上书,令史“全能型官吏”形象一览无遗。

    卅一年二月癸未朔己丑,启陵乡守尚敢言之:尚部启陵乡官及邑中,乡行官事,稟吏卒、徒隶及日食者,毋监令史。谒遣令史监,毋留当稟者。谒报,署主廥发。敢言之。 (9—450)

    二月癸未朔【辛卯】,迁陵丞昌却之,令乡蜀(独)【行】 

    /气手。/二月辛卯水十一刻刻下七,守府快行启陵乡。二月辛卯旦,史气以来。/气发。冣手。(9—450背)

    秦始皇三十一年二月七日,启陵乡的代理啬夫尚向县廷报告,提出自己作为主官负责启陵乡官署并管理启陵乡邑中,职责所在需要处理乡所承担的稟食任务,但是没有令史对稟食进行监督,应尽快派遣令史前来监督,以免耽误稟食;报告到县廷后被迁陵县丞昌驳回,命令尚独自处理此事。尚本身是作为令史的身份代理启陵乡啬夫一职的,现在既要作为乡啬夫打理乡务进行稟食,还得在稟食过程中作为令史进行监督,而这种身兼二职的行为居然得到了迁陵县丞昌的许可。令史位置之重要、职权之广泛,尤其是秦代令史守官制度的设计和常态化运行,使令史在秘书部门和执行部门中来回切换角色,在廷、曹、官各部门的沟通与行政中进行广泛参与和深度实践,“全能型官吏”令史或许是“曹”在现实层面取代“官”作为县务执行部门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县行政结构的变化与东汉时期郡县内曹外官化的完成,以及中央内朝尚书等机构外朝化的趋势不尽相同,总体上也是各级权力集中于廷、中央集权的反映,推动着公卿制向省部制的转型。同时,从秦县的“廷…曹—官”到东汉时期“廷—曹”的转变也是地方行政中心由县向郡转移的一个侧面,郡县关系最终确立,县行政模式与郡相似。就县而言,令史作为县廷长官令、长的秘书,在其中起了关键作用。

    麻雀虽小,肝胆俱全。秦迁陵县组织结构严密,各类机构、官职设置颇有十羊九牧的格局,科层化行政特征显著。但是里耶秦简中名为《迁陵吏志》的统计文书在展示秦县吏员编制的同时,也暴露了秦县职位缺员和官吏大量外出徭使的问题,可供观察秦县常态化行政的问题。《迁陵吏志》记载:
    迁陵吏志:
    吏员百三人。
    令史廿八人,【其十】人徭使,【今见】十八人。
    官啬夫十人。其二人缺,三人徭使,今见五人。
    校长六人,其四人缺,今见二人。
    官佐五十三人,其七人缺,廿二人徭使,今见廿四人。
    牢监一人。
    长吏三人,其二人缺,今见一人。
    凡见吏五十一人。(9—633)

    这是目前所见最早的记录帝制时期县级政府官吏编制及在岗情况的实物资料。8—1137也记:吏凡百四人,缺卅五人。·今见五十人。综合来看,秦迁陵县的官吏编制略超100人,这与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记载的西汉后期东海郡吏员编制数最多的三个县相近,其中海西县107人、下邳县107人、郯县95人;再加上迁陵县的长官称令,汉代“大县称令,小县称长”,秦代的迁陵似乎为一大县。但是,就迁陵县的地理位置和152—191的户数而言,又与岳麓秦律令中“县盈万户以上为大,不盈万曰小”的户口标准有很大的距离。看来秦、汉县令长的设置是存在差异的,而县令丞的分化或与前述有秩啬夫和斗食啬夫分化的背景有关。再具体看,县属官吏被分为6类:令史、官啬夫、校长、官佐、牢监、长吏;统计事项有4种:员额、缺、徭使、见吏。重点在于记录县内在编在岗官吏情况,体现出很强的实用性。迁陵县编制数的庞大与佐、史的大量设置有关,吏员编制中以官佐和令史最多,分别占到总编制数的51.5%和27.2%。令史、官佐不仅在岗者多,共42人,占总在岗者数的82.4%;外出参与徭使者也同样最多,共32人,占总徭使数的91.4%,占总在职者数的38.9%。可见秦代迁陵县内外事务的处理都须依靠官佐、令史,这一点在里耶秦简所反映的迁陵县实际的行政运作中更是常见。令史人多无缺,也进一步突出了秦代县行政对令史的依赖性。

    表1 秦迁陵县与汉海西县、下邳县和郯县吏员设置情况对比

    组织社会学中新制度主义学派主张制度包括法规政策等正式制度,也包括惯例、习俗、文化认知等非正式制度。周雪光指出,环境的变化会对制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产生很大的张力和冲击,这为非正式制度在国家治理中预留了位置;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存在同方向上的强化、转化与替代关系和不同方向的抵触关系。这与上文所言封建制和郡县制的竞合关系十分相似。吏员的编制可以视为县机构设置的“经制”,即正式制度;但由于统一战争推进及对新地管理的需要,基层衙署人员流动和损失较大、补充又不足,导致存在严重的“吏缺”和“吏徭使”现象,客观上形成了守、假、行、兼等代理方式作为权变、零活的人员配置方式。这种非正式制度在战时又逐渐转化为正式制度的一部分,其治理逻辑在于强化人事的流动性来化解吏员的缺失,通过大量设置守官和各类官职人员的高频调动来努力维护整个官吏体系的短期有效运行。可以说,守官制度是保证秦代迁陵县官吏体系稳定运转的重要支撑。秦代迁陵县置“守”较为普遍,从县丞到十官啬夫,几乎所有重要的官职都设有守官,在本职官吏出缺或外出等特殊情况下,由守官代其处理政务,以保证此职乃至整个系统的正常运作。长吏有缺或外出办事需要代理,这也是经常看到“迁陵守丞”代表县廷发文和接收文书的原因。令史守官的例子大量存在,从制度设计来看,佐、史需要进入县廷担任令佐或令史之后才能守官啬夫,令史在守官制度中的重要性亦决定了其能在县行政结构转型中扮演关键角色。假官和兼官的代理情况也同时存在,作为日常官僚运行中补缺迁转的补充。可以看到,迁陵县官吏的专职化倾向还不明显,官吏在实际宦历中短暂辗转于各种不同的机构部门,以及令史类史职官吏承担文书、督查、执行等多项事务的情况,严重的吏缺催生了这些“全能型官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维系了官僚体系的运转,尤其是秦在“新地”的县政运行。

    即便“守官”进入了律令成为正式制度,但毕竟只是战时状态下的应急或日常的权宜之计,不宜长久或普遍化。由于秦从战时状态向常态治理转轨的环境变化,从根本上解决官吏大量缺失和不在岗问题成为当务之急,也就是陆贾所言“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对临时法则的依赖反而会阻碍制度的成长。也就是说,秦王朝虽有严格的律令规定、严密的文书程式、严整的行政结构,但是县行政模式在从王国到王朝、从战时向常态的转变过程中亟需调适,简化并赋予一定的弹性。因为整个国家在商鞅变法之后确立了大政府的秦县行政模式,这种高行政成本、科层化的运行结构之下一旦出现缺环难免形成治理链条的断裂,以致影响整个行政系统的有效运转,对国家稳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秦末起义后地方政府应对乏力的事实就是这一问题导致的结果。不过,更为根本的方法是,对秦大政府高行政成本的县政运行模式进行改革,裁撤机构、缩减人员,前述文帝时期大抵已经开始,至东汉时已完成秦汉县制的转型,形成小政府的汉县模式。

    结 语

    出土简牍所复原的秦代新地的县制,是西周以来分封制与郡县制互动下的产物,也是秦统一后推广商鞅新县制的结果。从秦国到秦代,从中县到新地普遍实行。就组织社会学而言,秦县组织机构众多但科层清晰、职权分工相对明确,吏员数量庞大但缺位离岗现象严重,属于不成熟的理性化行政。理性化的一面尤其体现在,整个国家的行政设计采取中央集权下“央地关系”的行政思路,以央统地、以都治离的运行模式,地方各级也一以贯之效仿了这种央地关系模式,既分区域、层级也分部门(类型)进行管理。县内“廷…曹”或可比拟县之“中央”,包括乡官在内的县属诸官则为“地方”,从秦到汉县行政结构的变化也是整体上中央集权强化的反映。

    秦汉地方行政的架构和运作,除了郡县制影响着后世的政区演变外,县及以下基层行政的制度规范与运作模式,对后代的国家治理同样有着深远的影响。在秦汉县制转型的背景下,亦可从基层角度探索传统社会发展的内在机理,观察早期皇权如何下县,采取何种方式下县等问题。应该说,作为媒介的乡官啬夫的存在,保证了信息能够通过文书行政、交通网络、郡县乡里系统上传下达,皇权得以伸展至乡里。而县行政结构由“廷…曹—官”到“廷—曹”,县廷权力扩张,差遣掾史行事局面的出现,以及整个地方行政中心由县转移到郡的整体趋势,在制度上导致基层社会出现一定的权力空白,为西汉中后期以降豪族、门阀等地方社会势力兴起、乡里基层社会的发展预留了空间,古代社会“皇权不下县”的印象亦可借此寻找制度渊源。

    转自《文史哲》2025年第6期

  • 金方廷:从仪式用语到文本规范:先秦昏辞的言说结构与意义演化

    先秦礼仪在行进过程中常辅以一些配合仪式场合使用的言辞,这类言辞又被称作“礼辞”“饰礼文辞”。在周代礼仪活动中,礼辞的使用相当频繁,祭祀、婚丧、朝聘、宴饮、朝觐、田猎等仪式各有适用的礼辞。由于古礼的仪式实践要早于仪式书面文本的出现,礼辞的原初形态显然是以口头讲述的仪式语言。随后,在现实中实践已久的古礼在先秦至秦汉时期被先后记录成书面文本,部分口头礼辞也因之被转写成文本形态的书面礼辞。考虑到古礼成书是历经多人之手且漫长复杂的过程,仪式语言的文本记录不仅存在于性质、来源多样的古文献之中,内容也覆盖了多个社会阶层的礼仪实践。最有代表性的礼辞书面记录莫过于《仪礼》等礼书文献中的相关记载,因这类文献在历史上被视作“经”,它们既是古礼从实践向文本“迁移”的见证,其中记录的礼辞,又被认为代表了经典的言说风格。

    可以认为,相当一部分先秦文献中所记载的礼辞,本质上来看,处在口语文学和书面文学交混阶段所留下的关于仪式语言的文本记录。因而在口头文学转为书面文本的过程中,这些散见于多种文献的礼辞记载,本身就是观察仪式语言如何在文本层面持续发展、演化的重要案例。

    本文以婚礼亲迎礼环节所用的昏辞为研究对象,昏辞是先秦婚礼场合用于表达和维护世俗人际关系的礼辞,在婚礼的“亲迎”环节,昏辞的主要形态表现为家长训诫新妇的诫女辞。当礼辞讲述的环节被确立为仪式中必不可少的步骤,足以说明,亲迎礼在仪式上已具备了初步的规范结构。但如果深入到礼辞这一相对微观的层面去观察,就会发现,这些礼辞不论是文辞形式、语体风格,还是在表达礼义的言说结构上都远未定型。所以亲迎礼昏辞的案例或许正体现了:仪式语言曾有过一段规范化未及完备的中间形态,而这又是口语文学和书面文学曾一度存在交混的历史状态所决定的。

    一 文献所见先秦婚礼亲迎礼用辞

    昏辞最重要的相关记载见于《仪礼·士昏礼》,在《春秋谷梁传》《孟子》《说苑》中亦有对昏辞的直接征引、提及或记录。周代青铜媵器的铭文中也出现过近于昏辞内容的辞例,如出土于武功县任北村窖藏的媵器《胡叔胡姬簋》(集成4062—4067)铭文有“用享孝于其姑公”一句,同《说苑·修文篇》所录诸侯婚礼用辞中的“善事尔舅姑”颇为接近,它们很可能同属于诸侯级别贵族婚礼所习用的仪式语言,都表达着新娘父母(也即媵器制作者)对女儿婚姻生活的嘱咐与告诫。这种情形正体现出同一种仪式语言被分散保留于多种古文献的现象。

    (一)《仪礼·士昏礼》附经之“记”

    《仪礼·士昏礼》记录的是“士”一级的婚礼礼仪,昏辞就出现在《士昏礼》的“附经之记”中。贾公彦指出《仪礼》篇末“记”的功能在于“记经之不备”,近人沈文倬则在前人基础上另作补充,将记录仪式所用的“辞”归纳为《仪礼》附经之记的主要内容之一。近年发表的《清华简·公食大夫礼》则表明,“附经之记”是编纂《仪礼》时不便整合进正文的内容。纵观《仪礼·士昏礼》一篇对古代婚礼仪式的记录,周人举行婚礼总夹杂着礼物的赠送与言辞上的应答往来,举行婚礼的双方宗族通过礼物和言语展开多次接触,使婚姻关系在宗族间频繁往来的状态下得以缔结。

    古代婚礼需要用到与多个仪节相配合的昏辞内容,曹元弼先生在《礼经学》中对此概括甚详:

    自“昏辞曰”以下,记昏礼之辞。先纳采辞,次问名辞,次醴宾辞,次纳吉辞,次纳征辞,次请期辞,次使者反命辞,次父醮子辞,次亲迎至门告摈者辞,次父母送女戒命辞,次姆辞,壻授绥辞。凡十一节。

    依据所置身的社交场合及社会功能可以把昏辞分为两类:一种主要见于“亲迎”环节之前,以及最后一段“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后婿见”情况下所使用的“婿授绥辞”,主要记录了“六礼”行进过程中的宗族间对话,这类礼辞在言语上遵循着相似的主客问答模式;另一种则是在“亲迎礼”环节出现的昏辞,亲迎礼中只记录了家庭成员之间交流,明确表现为家族长辈对晚辈讲述的诫命辞。《仪礼》中记录的亲迎礼用辞相当古雅:

    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毋违命!”

    母施衿结帨,曰:“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宫事!”

    庶母及门内,施鞶,申之以父母之命,命之曰:“敬恭听,宗尔父母之言。夙夜无愆,视诸衿鞶!”

    婿授绥,姆辞曰:“未教,不足与为礼也。”

    这段昏辞的突出特点在于,其语体同《诗经》及金文中的仪式语言表达非常近似。好比说,《诗经·周颂·闵予小子》中“维予小子,夙夜敬止”一句,与此处昏辞中出现的“戒之敬之”“勉之敬之”等语句,很可能就出自同源的仪式语言,可上溯至西周时期逐渐形成的礼仪语言传统。这种语言风格成功塑造出宗族内部训诫晚辈的肃穆气氛,又使仪式中的言语活动沾染了指向传统的时间纵深感。

    (二)《孟子》对昏辞的征引

    《孟子》中关于婚礼亲迎部分的礼辞记载同为“士礼”却与《仪礼》存在明显差异:

    孟子曰:“是焉得为大丈夫乎?子未学礼乎:丈夫之冠也,父命之。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往送之门,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仔细审读这段征引昏辞的内容,不难注意到,《孟子》突出的是婚礼与冠礼在礼辞使用与表达上的反差。在《孟子》叙述的仪式框架中,冠、婚这两种在个人生命不同阶段举行的重要典礼,应当分别由行礼者的父亲和母亲来主导,因而《孟子》引述昏辞时便带有鲜明的性别指向,更关注援引礼辞来论证女性在周礼规范下所应具备的品德,也即所谓“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

    《孟子》引用昏辞的段落出自一段对话,这段对话始于景春对公孙衍和张仪的称许,而孟子却通过引述冠礼与婚礼的仪式内容,驳斥了景春良莠不辨、颠倒是非的看法,从而认为,正如“妾妇之道”可以通过婚礼中的昏辞得到揭示,士大夫的“道”就集中体现在一个人能否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于是这段话还回应了“道”和“礼”的关系,孟子言论的基本观点是,每个人所应当遵从的“道”都需要合乎“礼”所划定的规范和要求。

    (三)《春秋谷梁传》引述诸侯昏辞

    《春秋谷梁传》(下文作《谷梁传》)中引述的昏辞在言说结构上很接近《仪礼》的记载,但《谷梁传》却记录的是诸侯一级婚礼的礼辞:

    公子翚如齐逆女。逆女、亲者也,使大夫非正也。

    九月,齐侯送姜氏于。礼: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门,诸母兄弟不出阙门。父戒之曰:“谨慎从尔舅之言。”母戒之曰:“谨慎从尔姑之言!”诸母般申之曰:“谨慎从尔父母之言!”送女逾竟,非礼也。公会齐侯于讙。无讥乎?曰:为礼也。齐侯来也,公之逆而会之,可也。

    夫人姜氏至自齐,其不言翚之以来,何也?公亲受之于齐侯也。子贡曰:冕而亲迎,不已重乎?孔子曰:合二姓之好,以继万世之后,何谓已重乎?

    《谷梁传》征引昏辞是为了述礼,目的是对“齐侯送姜氏于”一事进行批评,然而此处很难判定,《谷梁传》所引述的“礼”,究竟是实践中的礼仪规范,还是直接引自成文的礼书。值得注意的是,《谷梁传》与《仪礼》看起来传达了相同的仪式结构,特别是关乎仪式中的礼辞言说方式,两个文本都描述了由多位新娘家庭的长辈依次发言的情形。但与此同时,《谷梁传》却缺乏《仪礼》中那种文雅古奥的语感,反而将这类诫命辞简化为了“谨慎某某之言”的单一表达形式。

    考虑到《谷梁传》的记载更关注仪式活动的整体描述,“述礼”是为了判别现实中存在的“非礼”现象,礼辞的言说就此对应于婚礼所要求的行礼准则。回到文本来看此处引述的昏辞,之所以强调新娘家长要依次讲述礼辞,不过是为“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门,诸母兄弟不出阙门”这一仪式规范作补充说明。因为“礼”对于婚礼中新娘家长应当如何“送女”有着严格规定,《谷梁传》所述之礼正是通过把言语活动处理成整体仪式规范的一部分,才能理据充分地批评齐侯“送女逾竟”一事为“非礼”。

    (四)《说苑·修文篇》所见诸侯婚礼

    《说苑·修文篇》中对昏辞的记录承接着《公羊传》庄公二十四年传文“夏,公如齐逆女。何以书?亲迎礼也”一句展开。《说苑校证》的校理者认为这一段“当出佚礼”。也有其他学者对照《礼记》和《仪礼》中的相关内容,指出《说苑》关于“履女”的记载可能反映的是西汉婚俗。不过,结合《仪礼》所载“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一句来看,《说苑·修文篇》这段包含诸侯婚礼仪式的记录,很可能是用“佚礼”中的相关记载来阐释《春秋》的经文:

    夏,公如齐逆女。

    何以书?亲迎,礼也。

    其礼奈何?

    曰:诸侯以屦二两加琮,大夫、〔士〕、庶人以屦二两加束修二。曰:“某国寡小君,使寡人奉不珍之琮,不珍之屦,礼夫人贞女。”

    夫人曰:“有幽室数辱之产,未谕于傅母之教,得承执衣裳之事,敢不敬拜祝。”

    祝答拜。夫人受琮,取一两屦以履女,正笄,衣裳,而命之曰:“往矣,善事尔舅姑,以顺为宫室,无二尔心,无敢回也。”

    女拜,乃亲引其手,授夫乎户。夫引手出户,夫行,女从,拜辞父于堂,拜诸母于大门。夫先升舆执辔,女乃升舆,毂三转,然后夫下,先行。

    这段记载更像是对亲迎礼核心仪式环节的简省记录,其中既包含了礼物的交接,也伴随着言辞间的往来。因而不同于《仪礼》把仪式和言语分开记述,《说苑》中的昏辞是夹杂于仪式的说明文字中被一同记录的。另外,不同阶层婚礼仪式层面的差异也始终存在,例如诸侯礼所用礼物的隆盛程度明显要高于士礼。《说苑》记载的诫女辞中有一句“无二尔心,无敢回也”,可能也是专属于高等贵族婚礼的礼辞内容,毕竟对于诸侯阶层而言,已婚贵族妇女“大归”是件不怎么体面的事。

    二 文本差异、言说结构与意义模式

    上述文献基于不同著述意图均记录下了婚礼亲迎仪式中的言语部分。有的文献专注于描述整场仪式,并在记录或引述仪式时提及了言辞的内容;有的则片段截取了仪式中的礼辞部分,作为满足议论或叙事目的的引证。比较明确的是,围绕亲迎礼中的“送女”环节,文献记载的言辞内容大体一致,它们都表现为由女家长辈讲述的一段告诫新妇恭顺听从夫家舅姑的言辞。这意味着,礼辞的讲述正是先秦亲迎礼中必不可少的仪式要素与步骤。与这一事实构成对照的是,不同古文献所记录下的礼辞仍表现出许多微观层面的差异。此处且将文献中观察到的礼辞差异做一归纳。

    (一)仪文之别:部分记载仅见母诫女辞

    前述多种记载了昏辞的古文献中,《孟子》《说苑》仅出现了母诫女辞,相比之下,《仪礼》和《谷梁传》则还保留了“父送女辞”及“庶母(诸母)辞”。这一点甚至在《说苑》的记载中还显得颇有戏剧性,因为仪式全程只能听到夫人与使者的言说,与此同时新娘家族的其他长辈也被要求出席,可这种“在场”却仅通过仪式行为得到揭示:“拜辞父于堂,拜诸母于大门。”于是在《说苑》的记载中,“父”“诸母”这些在其他文献里必须依次发言的长辈,就成了在仪式中沉默的参与者和见证者。

    事实上《孟子》与《说苑》的记载很可能透露了先秦婚礼仪式中非常关键的一点,那就是在亲迎礼环节中,相较之女方的父亲,最为关键的人物很可能是女子的母亲。这一认知在《孟子》引述昏辞时体现得尤为明确,因为《孟子》有意将冠礼与婚礼的仪式规范,延伸阐释为男性与女性的品格尺度。此外,这一仪式细节还可通过《诗经·东山》一篇得到印证。在解释《东山》诗中的“其新孔嘉,其旧如之何”一句时,《正义》云:“诗云‘亲结其缡’,谓母送女重结其所系,着以申戒之。说者以袆为帨巾,失之也。母诫女礼,施衿结帨。”特为强调的也是母亲在仪式中的任务与职责。

    或许在先秦的婚礼实践中,确实存在过两种讲述亲迎礼昏辞的方式。一种要求新娘的长辈依次讲述训诫女性的言辞,另一种则将礼辞讲述的任务完全交由新娘母亲来承担。所以礼辞应当“由谁言说”就成了此处的关键问题。礼辞的具体言说方式存在着的结构性差异,或许还代表了对亲迎礼仪式的不同理解。也就是说,“礼辞由谁言说”绝不只是仪式层面的差异,这种差异很可能反映着特定礼义如何经由仪式得到表达的问题。

    (二)语体差异:昏辞的多元语体表达

    《谷梁传》和《说苑》记载的诸侯婚礼段落同为对《春秋》的延伸解释,两种文献所录仪文不同,两处礼辞的语体也存在差异。《谷梁传》所录礼辞皆为“谨慎从某某之言”的重复句式,看起来同日常语言没有太大区别;而《说苑》中由诸侯夫人讲述的礼辞则要雅驯得多,更接近于《左传》中常见的贵族交际语的基本风格。礼辞语体最为独特的仍要数《仪礼》,《仪礼》所录“士”一级的昏辞则近乎诗体,对比《士昏礼》其他仪式环节里的礼辞,显然亲迎礼的用辞相当有意地凸显着日常语言和仪式语言的反差。

    这或许表明,当这批古文献陆续成书时,昏辞尚未在言说方式与言辞语体的层面实现统一的规范性。礼辞之所以存在这种差异,很可能一方面因为文献保留了礼辞在实践中的多元口语特征,另一方面也不排除部分礼辞文本在成书时经历了书面的语言修饬。这导致,即便有些礼辞在文献中看起来近乎日常口语,有些却已经表现为带有身份指向的、与日常语言差异甚大的礼仪用语,但这些礼辞所表达的基本语义却又是共通的。因而不管是仪文还是语体的差异,均反映出这一阶段礼辞规范性尚不完备的状况。把此处观察到的昏辞记载差异,放置到先秦时期礼辞发展的历史脉络中来审视,便可以想见,通过规律而重复的仪式实践,固然可以初步将长辈训诫女儿的仪式环节确立为亲迎礼的必要步骤,但直到这类礼辞陆续成书的历史时刻,人们还未在文辞形式与言说方式上,将这段诫女辞统合成规范且标准的一类礼辞形态。

    (三)阶层秩序:昏辞中的“言”与“事”

    昏辞无疑体现着行礼阶层的差异,这一点首先体现在礼辞所遵循的用语惯例。除了词汇、用语等语言层面的惯例,不同阶层生活方式的差异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礼辞的内容表达。如前所述,诸侯阶层贵族在亲迎礼用辞中会特别强调“无敢回也”,是因为诸侯的婚姻中止通常影响到两国间政治。转而看到古代出妻所用礼辞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礼辞同样反映出阶层对婚姻的理解差异。《礼记·杂记》记录了两段与出妻相关的礼辞,一段用于“诸侯出夫人”时,另一段是“妻出,夫使人致之”的用辞。这两段话的记载使“从诸侯下至卿大夫士,离弃妻子都有礼可循”,简单对比这两段出妻用辞,就会发现,当不同阶层均诉说着“引咎自责”的相近语义时,礼辞中最明确的分别仍旧关于“言”和“事”两个部分,也就是仪式语言中的特定用语惯例,以及涉及阶层生活方式存在差异的内容。对于诸侯一级的贵族来说,他们的婚姻通常是政治色彩浓厚的国家间联姻。这就决定了和这些人有关的礼辞总会不厌其烦地多次谈及“社稷、宗庙”。这种与阶层身份相关的礼辞言说风格,同样见于记录诸侯联姻关系的青铜媵器铭文,例如标志着春秋时期晋、楚联姻的《晋公盆》铭文(《集成》10342),大部分篇幅都在歌颂新妇所在的晋国公族。但这种着眼于家族、祖先之类的礼辞内容,到了更低的阶层就只是表述为“不能从而共粢盛”。

    礼辞所用之“言”与其所述之“事”,都相当鲜明地指向了社会阶层的秩序。从“言”的角度看,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专属于特定阶层的语词规范,说明以阶层为界的礼仪用语规范正在形成。相比之下,礼辞所述之“事”会更复杂一些。不仅因为阶层间的不同生活方式,有可能影响人们看待和理解婚姻的基本态度。更重要的是,在受到政治影响的贵族婚礼场合,很可能不那么依赖于规范化的礼辞套语。还是以《晋公盆》铭文为例,在铭文最后致以祝福的部分却特别提醒新娘,在担负起楚国宗妇职责的同时也要“晋邦隹翰”,期待女性在出嫁后仍不忘维护自己的母国。这种婚姻礼辞的表达同传世文献有着很大差距。这种看似介乎出土和传世文献的差别,同样可以理解为礼辞规范性不够完备的写照。

    因而从整体上看,礼辞规范性的获得应当滞后于仪式基本要素的确立与整体结构的定型。而且礼辞的文献差异通常出现在礼辞文本的“外部”:首先,亲迎礼礼辞的仪文和语体两方面都表现出不可忽视的差异性。即便仪式从结构上确立了这一环节必须由长辈讲述诫女辞,但在婚礼实践中,很可能存在两种关于“礼辞由谁言说”的仪式版本。而文献中所呈现的多元语体,有些特别具有口语色彩,有些则格外文采斐然,这也是由于这批礼辞文本诞生于口语文学和书面文学发生交混的历史阶段。其次,阶层差异对礼辞表达也有一定影响,一方面适合于不同阶层的规范用语惯例正在形成,但另一方面高等贵族婚礼的实践较少受制于礼辞表达的规范,他们更倾向于去制作一种既迎合政治关系、又符合贵族语言惯例的“因地制宜”的辞例。最后,因为仪式中的言语部分通常直接承担了表情达意的仪式功能,所以前述的各种关于仪文、语体和阶层的礼辞差异,既关乎修辞也关乎言说结构的实现,都会整体性地影响到仪式意义如何经由言语部分来呈现。

    三 口语和文本交混状态下的规范礼辞

    古礼仪式的成书时间大约集中在春秋到战国时期。最初成文的仪式文本通常都是特定阶层的“礼”,一开始以单篇的文本形式被记录和流传。如《礼记·杂记下》中记录了“恤由之丧,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士丧礼于是乎书”的成书过程,明确说明此处成书的是“士丧礼”;《国语·楚语》中也提到了名为“祭典”的礼书文本。前文论及《士冠礼》“附经之记”中记载“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说明在编纂《仪礼》时可能已出现了记载大夫昏礼的礼书。这些单篇流传的礼书文本,随即就同其他经由口耳相传的礼仪惯例一起,共同充当起古人关于“典范礼仪”的知识来源。

    婚礼在这一时期也经历了由“实践仪式”而至“仪式文本”的转向,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婚礼中的言语内容,原本用口语讲述的昏辞就被书写成文本形式的礼辞。然而文本和实践是截然不同的“场域”。对仪式而言,“文本化”最重要的影响或许在于,文本能够使仪式从实践的“强制性重复中解放出来”,从而将一切仪式变成了仅通过语言就能去理解与阐释的对象。当仪式的社会传播与接受,开始依托于文献的传抄和阅读来实现,那么仪式(包括其内部各个环节及要素)的发展与演化,也就不再必然受制于实践层面的操演与实行,而只需通过文本的修订、改写、传播和解释,便足以影响到仪式的方方面面。

    从这一视角出发回看亲迎礼辞,如前所述,礼辞记载的多层次差异表明礼辞的规范化要滞后于仪式整体结构的定型。这或许是因为,这些礼辞的文本记载本质上是口语文学和书面文学存在交混状态下的记录。原先单纯作为口语文学出现的礼辞一旦被书写为文本,部分口语特征仍会被文字记录所保留,但文本层面的修订与改写也会随即发生。

    正是在口语性和文本性的“拉锯”中,“规范化”始终是礼辞在文本层面持续发展和演化的主要向度,目的则是为了缔造一种被社会广泛认可并接受的通行仪式语言。但婚礼终究不同于祭礼,昏辞作为一种世俗礼辞主要用于沟通宗族关系,也就拥有了更多现实的不确定性。因此文本很可能在塑造世俗礼辞规范的过程中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口语和文本共存交混的历史语言状况,则又决定了昏辞这类世俗仪式语言,所能实现的始终只是“留有限度”的语言规范。

    (一)制造规范和意义的文本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古礼仪式同时存在着实践和文本两种形态,礼辞亦因之处在口语和文本的互渗、交混状态中。当一部分仪式被著录为书面文本时,仪式实践仍主要存储于人类的集体记忆中,以口传和操演的方式进行传播与传承。在这种情形下,书面文本仍决定性地推动了礼辞实现规范化。这是因为,口头文学“同态化”(homeostatic)的特征,会使一切不具有当代意义的元素与内容迅速在口头文学中被遗忘或改变,相比口语这种因地制宜、随时而变的特点,唯有通过书面文本的书写与传播,才能将口头言辞在语言形式、结构功能甚至言语意义层面加以规范和定型。

    基于书面文本与书写文化的基本特性,口头礼辞的“文本化”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参与建构了礼辞的规范性甚至是典范性:一方面,书面文本让不同源流、不同版本的仪式在文本层面实现“对齐”,进一步削弱了实践中伴随“因事制礼”所呈现出来的灵活性,而为仪式赋予了更为确定和永久的形式。这样,古礼才能逐渐演变为一套适用于多数人去施行的相对固定的仪式规范;另一方面,书面文本也永久地改变了仪式所能实现的意义模式。如果说,实践中的仪式曾被赋予过各种适合当下时刻的仪式意义,那么在以文本为传播载体的阶段,不仅仪式意义必须经由各类文本记载不断得到充实和延展,通过仪式要素(包括仪式中的言语活动)所阐发的礼义也一定更为抽象而普遍,同时还能将关于仪式内容的记载,同其他文献中关于礼义的论说联系起来。

    昏辞记载最为突出的差异主要出现在“礼辞由谁言说”的言说结构层面。正是在《仪礼》和《谷梁传》的记载中,很可能围绕亲迎礼中的礼辞言说方式,搭建了一种不同于其他文献的意义模式。在这两个仪式文本中,亲迎礼环节要求女方家族长辈依次“诫女”,由此建构了一种言说内容与言说者身份之间的微妙呼应:当父亲告诫女儿听从“尔舅”之言,母亲告诫女儿要谨慎听从“尔姑”之言,庶母则仅希望女儿婚后能“忆父母之言”。这显然是基于不同“言说者”的家庭身份,在仪式中特地“言及”联姻家庭中与自身身份构成对等关系的人。当新娘母亲在礼辞中明确提到了“姑”(即今日所谓“婆婆”),言说者在此情境中的情感态度,就必须建立在身为“母亲”的身份基础之上,这样才能去体谅和关照另一家族中的“母亲”的感受。这种言语所寄托的情感指向,在其他言说者那里也是一样的。

    如此则意味着要在婚礼双方家族成员之间,搭建一种基于相同家庭身份的对等关系。这很容易联想起传统的“两姓之好”之说,这一观点将“婚姻”定义成由两个不同族姓家族因联姻结成的亲属关系,于是亲迎礼昏辞所表达出来的家族成员的对等关系,正与“两姓之好”这一定义对婚姻家庭属性的强调相一致。可是围绕仪式语言塑造出来的仪式意义很可能是后起的,因为在《仪礼》和《谷梁传》所看到的对发言人仪式身份的关注,并不见于《孟子》和《说苑》的礼辞记叙之中。所以即便礼辞可能只是仪式中具体而微观的部分,但礼辞如何被讲述以及以什么方式被讲述等言说结构层面的细节,不仅折射出理解婚礼的不同视角和观点,更重要的是,这个需要言说礼辞的仪式场合,就这样被赋予了规定和协调参与者情感态度的功能。

    因而对于礼辞言说结构的处理,恰恰为仪式塑造了一种“礼以合义”的意义模式。在《仪礼》和《谷梁传》所记载的亲迎礼当中,礼辞的言说方式同整场婚礼的核心意义是同构的,这种意义模式或许终究需要通过书面文本才能贯彻与实现。于是文本就此“制造”了与口语时代截然不同的礼辞规范,文字书写不仅推动礼辞成为一种形式规整、内容确定且涵义深刻的典范言辞,在文本层面实现仪式内容的“对齐”,文本的撰写和传抄也一定会伴随着礼义层面的建构或重构,使人类言语活动更有深度地“内嵌”于仪式的整体架构之中。

    (二)规范礼辞的施用限度

    “礼”在古代通常意味着典范的行为标准,也是衡量个体行为是否得体的基本尺度。在前述多种礼辞文献中,《孟子》征引昏辞时以“子未学礼乎”发语,是将“礼”看成评论个体道德品行的标准;《谷梁传》引述亲迎礼也是为了用“述礼”阐释规范,来批评现实中普遍存在着的失礼或失范现象。至少在这两个文本中,明显体现着一种关于“规范仪式”的认知,并且这种规范仪式在事实上还可以起到指导现实实践的文化功能。仪式在春秋到战国时期陆续被书写成文本,正与“规范仪式”观念日益凸显的历史事实互为表里。这种观念的形成自然影响到了礼辞。礼辞在语言形式和语体风格上持续趋于规范化,甚至构造并强化一种与整体礼义相符的礼辞言说结构,本身就是规范仪式落实到语言细节的表现。但在先秦时期,世俗礼辞的规范性始终处在不及完备的状态,这是因为,这一时期礼辞的口头实践始终都很重要。

    《左传》中与诸侯婚礼有关的用辞记载正可以用来说明,仪式语言之所以必须呈现为规范未及完备的形态,既受制于仪式语言载体发生转变的文化背景,也和当时贵族行礼的现实语境有关。《左传》昭公三年传文记录了齐国向晋国“请继室”的详细过程,其中就包含了大量言辞:

    齐侯使晏婴请继室于晋,曰:“寡君使婴曰:‘寡人愿事君朝夕不倦,将奉质币以无失时,则国家多难,是以不获。不腆先君之适以备内官,焜耀寡人之望,则又无禄,早世陨命,寡人失望。君若不忘先君之好,惠顾齐国,辱收寡人,徼福于大公、丁公,照临敝邑,镇抚其社稷,则犹有先君之适及遗姑姊妹若而人。君若不弃敝邑,而辱使董振择之,以备嫔嫱,寡人之望也。’”

    韩宣子使叔向对曰:“寡君之愿也。寡君不能独任其社稷之事,未有伉俪,在缞绖之中,是以未敢请。君有辱命,惠莫大焉。若惠顾敝邑,抚有晋国,赐之内主,岂惟寡君,举群臣实受其贶,其自唐叔以下实宠嘉之。”

    从内容来看,这两段话也很典型地表现为规范套语与即时应对之辞的结合。在《左传》中明显存在着一套规范仪式语言系统,这种规范语很可能有书面的典章记载作为支撑。如“先君之适及遗姑姊妹若而人”一句,同《左传》襄公十二年传所录诸侯应答天子求后的“夫妇所生若而人,妾妇之子若而人”“先守某公之遗女若而人”等应对之辞非常近似,更证明了这是诸侯以上贵族谈婚论嫁时的礼仪套语。与此同时,《左传》昭公三年传所记录下的这段礼辞,还有不少地方符合聘辞的用语规范,例如“君若不忘先君之好”“照临敝邑,镇抚其社稷”“惠顾敝邑”等,都属于当时常见的邦交规范用语。很难想象,在这些大量吸收了规范礼辞的仪式语言背后,完全没有书面文本作为知识层面的参考或依据。

    这段围绕“齐侯请继室”的对话发生于真实的历史人物之间,而不是礼书文献所展现的抽象仪式场景。面对这种相对特殊的仪式场合,完全依赖礼书文本所记载的礼辞内容,显然也不符合贵族行礼的实践需要。因为礼书中所记载的礼辞通常是种“无具名的言说”,这类规范礼辞固然可以普遍施用于一些仪式场合,却很可能无法满足高等贵族缔结特殊婚姻关系的具体要求。考虑春秋各国皆有“博学多闻,精通掌故,娴熟礼仪”的有识之士,善用礼辞是这些群体所必备的文化素养,以上述这段应对之辞为例,晏婴、叔向完全有能力为这场特殊的求婚仪式制作出符合当时场景需求的妥帖言辞。

    史书中记录下的这类兼具礼辞规范与现实意义的言辞,就是一种特殊的口语文学,它们往往孕育于特殊的贵族仪式场合,因此必须将规范仪式语言镶嵌于应对口语中,以适合于应对复杂的现实邦交关系。这个例子充分证明了,仪式的口语文学不仅难以被书面记载替代,口头礼辞在历史上更有其长期存在的理由。相比之下,通过文本书写试图推动实现规范世俗的礼辞,因其必须对仪式的现实语境与特定需求作模糊化、抽象化的处理,而势必在实践中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结语:书写与口语的张力

    先秦时期的礼辞经历了从不规则到规则、不齐整到齐整的规范化演变,口头礼辞在规律而频繁的仪式实践中,经过古人有意识地提炼与完善,逐渐在用词、句式、风格等方面形成了仪式语言的基本规范。过往研究与理论均较为强调仪式实践对礼辞口语规范的决定性影响。本文则关注到,历史上存在着古礼仪式被陆续撰录成书面文本的过程,礼辞在口语和文本的交混状态中,单纯通过文本层面的修订和改写,即能推动礼辞的形式与内容更趋于规范化,并且通过改变礼辞的言说结构和情感功能,文本微观层面的修订还可以为礼辞实现抽象仪式意义的建构。

    围绕文本而产生的包括书写、传抄和阅读等人类行为,显然对仪式传统的记忆和流传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礼辞的规范化和普适化,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于书面文本的权威性来实现。这类规范礼辞的现实意义就在于,一旦仪式成为抽象规则的记录,周代礼仪传统中那种因事制礼的早期风格不仅因之淡化,人们也不再需要依赖“礼仪专家”来特地创作礼辞,而只需调取书面的规范礼辞文本,即能确保仪式言说环节的完成。另一方面,当文字成为描述、保存仪式的主要载体,单纯依靠文字就能让仪式通过阅读、记忆、解说和编写实现内容和意义的传承与表达。所以文本记载总是使仪式更具“深度”意义的转折点。

    但具体到婚礼语境,正所谓“辞,所以通情也”,规范礼辞十分重视准确反映并调节仪式中的人际情感联系,并将言说情感的公共表达同婚礼整体意义的阐发联系起来,但规范礼辞通常无法直接施用于特定的现实场景,也无法清晰表达婚礼背后的复杂家族关系。这意味着,即便书写传统从多个方面推动礼辞持续朝向规范化发展,可规范礼辞在事实上很难迅速地取代现实中的礼辞口语实践。所以本文所讨论的亲迎礼辞记载中存在着的多重差异,也许正是文学书写传统与口头传统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同时存在的证明。

    本文原刊《文学评论》2025年第6期

  • 刘社建 李浩然:中国共产党早期秘密纪律演变探析(1921-1933)[节]

    一、秘密纪律的探索(1921年7月至1927年7月)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极为强调保密,并根据形势需要对秘密纪律做出相应规定。自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至1927年7月,秘密纪律总体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出台正式的秘密纪律。

    (一)秘密纪律的雏形

    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时即特别注意保密。中共一大召开时用隐语以学术研讨会形式通知外地代表开会。1921年6月初,中共一大会议通知以李达、李汉俊名义以“平安家信”形式投寄。①1921年6月29日,谢觉哉日记记载:“午后六时,叔衡往上海,偕行者润之,赴全国○○○○○之招。”②用“○”代表“共产党大会”也是为保密起见。

    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即特别强调秘密纪律,明确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③中共二大、三大和四大进一步强调秘密纪律。中共二大《中国共产党章程》首次规定六项必须开除党籍的行为,其中之一即为“泄漏本党秘密”。④中共三大《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与中共四大《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均保留这一规定。⑤中共三大增加新的保密内容,对自请出党的党员“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⑥

    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文件必须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长和秘书共同签署方为有效。⑦文件署名为委员长陈独秀的英文化名“T.S.Chen”和秘书毛泽东的英文化名“C.T.Mao”。1924年10月通过的《中央通告第二十一号——加强党的组织观念和汇报工作》,签名即为T.S.Chen和C.T.Mao。⑧

    1923年6月,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设立秘书处,兼管保密工作。秘书处负责保密工作期间,为避免在行文方面出现泄密事故,对有关事项专门作出规定。文件用纸最好使用32开纸,次用16或64开,文件要做到尽量小型化。文件书写要注意用纸用墨及使用化学药水等,文件内容特别机密的应当采用密写方式。文件、信件书写格式统一,发送时使用“双信封”;发出文件编号盖章;行文使用隐语、暗号和代号等。而且所在地出产什么纸即要用什么纸书写公文。⑨

    为保守党的秘密,一般采用代号代指有关内容。党的决议称为“总校年鉴”,党员统计表称为“每月决算表”,党员叛变称“得病”,被捕入狱称“入院”,以大学代表全党,以男生代表男性党员,女生代表女性党员,正式生即正式党员,旁听生即候补党员。中央用得较多的代号为“钟英”,同时亦用中国共产党英文缩写(C.P.)。⑩而“C.Y.”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代号。

    (二)秘密纪律的逐步发展

    1924年5月,《党内组织及宣传教育问题议决案》规定,中央组织部之下设“交通”,任务为发送秘密宣传品。(11)成立交通处后逐步开辟国际、国内秘密交通线,广泛建立秘密交通站,逐渐承担起全党文件材料的秘密传递任务。保密工作从最初通过代号等方式躲避搜查,逐步发展为主动建立自己的秘密文件传递渠道。1925年1月,中央组织部制订《中央组织部工作进行计划》,规定中央组织部设一交通干事,职责之一即“筹划向各地秘密的输送本党宣传品及函件”。(12)1926年1月,中央组织部下发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份关于保密工作的专门文件《中央组织部通告第三号——加强党的秘密工作》。该通告强调了秘密工作的基本原则与主要任务,而且就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此通告本身也用“同学”“吾校”等密语写成,“钟祖之”即中央组织部的代称。

    1926年5月,中共中央机关报《校刊》发表《秘密工作常识》一文,针对秘密工作的特点和当时形势,共提出30条具体要求,包括会议保密知识、文件传递注意事项、日常言行保密、党员身份保密等保密工作技巧方法,指出“保守秘密是我校纪律中最重要者之一”。(13)

    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组织问题议决案》,提出“应增设中央秘书处,以总揽中央各种技术工作”。(14)秘书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独立,主要承担上下级机关联系的“枢纽作用”、机要工作的“总汇作用”和机关日常工作“执行者的作用”,主要任务是文书处理、上下级联系、筹划联络代号和暗语等。但受当时条件限制,并未对中央秘书处人员配备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随着革命形势变化,中央秘书处未能正常发挥作用。

    二、秘密纪律的发展(1927年8月至1928年12月)

    (一)秘密纪律的发展背景

    1927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在白色恐怖背景下特别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指出“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15)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持续加强包括秘密纪律在内的纪律建设。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八七会议讨论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特别强调秘密工作,指出全党要尽量设法保持党的组织“要建立壁垒深严的秘密组织”。(16)八七会议通过《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对秘密工作做出要求,强调指出“极严格的秘密规律,是秘密状态中党的工作之基本条件。虽极小的破坏秘密规律,都应与以严厉的处分(一直到开除)”。(17)

    这一时期中共中央主要在有关决议案以及通告中发布有关秘密纪律的规定,尚没有关于秘密纪律的专门规定。随着秘密斗争的发展以及白色恐怖的日益严重,出台完整独立的秘密纪律势在必行。

    (二)《中央通告第四十七号——关于在白色恐怖下党组织的整顿、发展和秘密工作》

    《中央通告第四十七号——关于在白色恐怖下党组织的整顿、发展和秘密工作》(以下简称《通告》)是专门为强调秘密纪律而发布的通告,也是首个严格意义上的秘密纪律。

    《通告》指出,最近党组织遭受大的破坏固然由于是反动派的猛烈进攻,而“本党组织不适用于秘密工作的环境,以及党内同志的反动告密”实为问题关键所在。《通告》特别强调,秘密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是缩小党的活动范围脱离群众去求党的安全隐密的政治主张,而是如何使党的政治主张更能普遍深入组织更能接近群众,随时能够领导群众的斗争而不致遭受军警侦探的破获”。所以要特别注意“白色恐怖下党的组织问题”,要“采用适当组织形式保持党的组织与干部”免遭破坏。《通告》详细规定了整顿组织与秘密工作的办法。具体内容包括严密党的组织、细分党支部、设置候补书记、强化巡视工作、有效掩护、文件集中保管、强化根据地秘密工作、严格纪律要求等。《通告》特别强调以上各项规定各级党部应即切实执行,绝不能丝毫疏忽致使党遭受破坏的损失,“须知因疏忽而引起的破获,与同志告密反叛因而破获的结果是相同的!”(18)《通告》标志着秘密纪律进一步的发展,但规定仍过于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以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实施。

    (三)《秘密工作常识》

    1928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机关报《校刊》发表《秘密工作常识》专辑《秘密工作常识》由劈头语、如何建立秘密机关、如何举行秘密会议、如何保存秘密文件、秘密交通法、认识敌人侦探及逃脱法、如何化装、散发传单及公开活动应注意之点、向人宣传及介绍同志的方法和态度、同志间的关系及态度、如何安置侦探在敌人的机关中、机关破毁及被捕后应注意之点、对付叛徒或敌探的方法、结论等十四个小节组成。从基本原则、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等对中共党员如何在国民党统治区内开展秘密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内容全部是党员应知应会的保密工作常识,要求将专辑发到党组织的每个支部,以支部为单位组织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秘密工作常识》特别强调,秘密工作原则貌似琐碎小事,但关系党的存亡安危,这些经验是许多牺牲换来的必须注意,不同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通。强调指出,秘密工作并非是怯懦而是防范不必要的危险,有些事情有危险也必须去做。(19)

    三、秘密纪律的成熟(1929年1月—1933年1月)

    (一)秘密纪律进一步发展

    随着形势发展与斗争需要,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健全完善秘密纪律,并通过成立专门机构等方式强化秘密工作。192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决定,成立中央秘密工作委员会。(20)中央秘密工作委员会由周恩来、向忠发、余泽鸿三人组成,周恩来任主席。(21)此后,各中央分局、省委等党组织普遍成立秘密工作委员会组织。

    1928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央工作计划大纲》,指出为使中央工作能顺利进行,必须切守以下原则:第一,中央每次开会必须保留一二人在外;第二,每次开会时间必须经济;第三,中央工作人员须少而精;第四,中央机关必须职业化,必须相互秘密。(22)

    针对大革命过程中党员自首与叛变的问题,1928年12月发布《中央通告第二十一号——关于党员自首与叛变》,指出解决自首与叛变问题的重点之一是强调秘密纪律,即“整个党应以极大的努力注意秘密党的存在条件的遵守,非政治的或非必要的党内事虽负责同志亦不必互相询问……党的机关地址非必要须去的人虽主要负责同志亦不必多所知道”。(23)

    以上文件并非专门针对秘密纪律制定,主要是在有关文件中强调秘密纪律,这些文件尚不足以应付秘密斗争的需要,为此出台专门的有关秘密纪律文件势在必行。

    (二)《中央通告八○号——建立秘密工作》

    1930年6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央通告第八○号——建立秘密工作》。该文件指出全国三年来无数的血的教训强调要在组织上建立秘密工作“谁忽视秘密工作,客观上等于告密,不但是错误,而且是不可饶恕的罪恶”。(24)对秘密工作的漠视说明全党还不能接受血的教训,因而要强调建立全党的秘密工作。《中央通告八○号——建立秘密工作》主要从原则上对秘密纪律予以规定,对党内秘密机关日常工作做出要求,强调执行秘密工作是党的纪律的主要部分,并对被捕的党员提出明确要求。为保障指导机关的安全,要求除江苏省委外任何省委不能兼当地市委领导,省委集中指导全省工作。强调各省接到通知后要迅速执行,并经常不断地加以检查和督促,特别要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形研究具体的执行方法。(25)

    (三)《中共中央秘密工作委员会关于秘密技术工作的规定》

    1929年3月,中共中央秘密工作委员会发布《中共中央秘密工作委员会关于秘密技术工作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秘密纪律,重点从可操作性出发,从机关分布、文件办理、文件转送、召开会议、准备口供等方面详细规定了保密要求。此外,还对接头招待、同志来往、个人要求、社会关系以及报警要求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指出同志间来往最好单线联系,个人装束与行动必须适合环境及职业,在敌人内部的社会关系非经允许不得擅自联系或来往,每个机关设房长且最好是女同志“专司报警与监督该房一切秘密工作”等。(26)

    (四)其他秘密纪律规定

    除上述秘密纪律外,这一时期密集出台有关规定,如《中共中央秘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秘密工作给各部委的信》《中共中央关于秘密工作问题给各省委指示信》等,进一步严格纪律要求,也标志着秘密纪律的不断健全完善。

    在中央推动和指导下,地方党组织加强推进秘密工作。1929年11月,江苏省委要求巡视委员要更多了解实际秘密工作情形。同时江苏省委部署各机关进行一次保密工作总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关布置、机关警号、口供准备、文件收藏、来往接待、日常生活、文件销毁、交通秘密技术、携带文件保护及化装等。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自成立之日即特别重视秘密工作。强调“尤其是边区的党要准备随时可以转入秘密工作环境的基础。这就是保留一部干部与同志的秘密,来担负新环境中的工作”。(27)指出要注意在邻近的白色统治区域与中心城市中建立党的秘密组织。

    四、秘密纪律的总体评价及中共临时中央撤离上海的原因

    在中国共产党积极加强纪律建设的过程中,秘密纪律由于其特殊作用,在保护党的安全、确保党的生存、促进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正是由于制定并严格遵守秘密纪律,才使得中国共产党在当时极为严重的白色恐怖环境下能够生存并得以发展。

    1933年1月中共临时中央不得不撤出上海转往江西瑞金苏区。中共临时中央撤出上海并不能说明秘密纪律的失败。反之,如果缺乏健全成熟的秘密纪律,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可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甚至灭顶之灾。中共临时中央撤出上海是多方面因素的综合结果。首先,敌人力量过于强大。虽然中国共产党一再强调秘密纪律,但中共在上海的工作还是较为困难。1932年11月,国民党特工总部成立,该部利用叛徒安插内奸,加大破坏上海中共党组织力度,白色恐怖日益严重。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特科负责人顾顺章叛变后,国民党当局趁机加强特务工作,针对“左”倾教条主义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所导致的共产党组织方面的漏洞,利用顾顺章对中共的了解,加强侦缉破坏活动,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的组织遭受极大破坏。

    其次“左”倾盲动主义盛行。“左”倾盲动主义盛行是导致中共组织受到较大破坏,乃至不得不离开上海的重要原因。“左”倾盲动主义始于1929年开始的李立三“左”倾冒险错误。虽然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终为1930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三中全会所制止,但此后王明上台导致新一轮的盲动主义。由于过度推行飞行集会、示威游行、公开散发传单等斗争形式,频繁的群众活动不是中途流产,就是造成干部群众的无谓损失,导致革命力量丧失严重,在此情况下再强调秘密纪律也无济于事。

    再次,叛徒出卖告密。1931年4月,顾顺章在武汉被捕叛变革命,中共中央机关遭到严重破坏,先后被捕的中共党员有800多人。被关押在南京即将获释的恽代英、在香港工作的蔡和森均遭出卖而牺牲。1931年6月,中共中央总负责人向忠发在上海被捕后很快叛变,暴露了党的大量机密。大革命失败后,白色恐怖笼罩沪上,叛徒与特务联手,告密之风愈演愈烈。

    此外,秘密纪律虽然极为严密,但不严格遵守秘密纪律也导致了无谓的牺牲。1931年1月,上海总工会秘书长龙大道和闸北区委书记黄理文因违反秘密纪律在路上攀谈,不幸被捕牺牲。(28)

    注释:

    ①费云东主编《中共保密工作简史(1921-1949)》,金城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

    ②《谢觉哉日记(一九二一)》,青岛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页。

    ③《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年版,第61页。

    ④《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第68页。

    ⑤《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第75、82页。

    ⑥《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第71页。

    ⑦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文献选编》(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⑧《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文献选编》(上),第46页。

    ⑨杨世保等编《中国共产党保密工作史(1921-1949)》,金城出版社2018年版,第48—49页。

    ⑩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重要文献汇编》第三卷《一九二三年》,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16页。

    (11)《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文献选编》(上),第39页。

    (12)《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文献选编》(上),第56页。

    (13)杨世保等编《中国共产党保密工作史(1921-1949)》,第58—60页。

    (14)《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文献选编》(上),第87页。

    (15)《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23年版,第92页。

    (16)《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三册《(一九二七)》,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290页。

    (17)《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文献选编》(上),第136页。

    (18)《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文献选编》(上),第177—181页。

    (19)《秘密工作常识》(1928年5月),转引自蒋杰:《法国所藏中共〈秘密工作常识〉的保存、内容与价值》,《中共党史研究》2021年第6期。

    (20)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二卷《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7—1937.7)》(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21)《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2卷《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7—1937.7)》(上),第79页。

    (22)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4),中共党史出版社2022年版,第1590页。

    (23)《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文献选编》(上),第248页。

    (24)《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文献选编》(上),第334页。

    (25)《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文献选编》(上),第337页。

    (26)杨世保等编《中国共产党保密工作史(1921-1949)》,第126页。

    (2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38页。

    (28)陆景川:《龙大道传》,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14页。

  • 胡箫白:边关生计:明代镇番卫的军事移民、环境与区域开发

    一、问题的提出

    卫所制度的施行对明代边疆地区的社会结构和区域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顾诚先生曾指出,“从东北到西北以至西南,这些大约构成半个明帝国疆域的地方在明代一般不设行政机构,而由都司及其下属卫所管理”。为了配合广大边地“军管型政区”的有效管理,明廷自洪武朝起便发起了大规模的强制性军事动员,徙军戍边,借由国家力量在边地建立了众多“军事社会”, 从根本上重塑了边疆地区的社会形态和权力结构。本文所关注的镇番地区(今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便是一个因明代卫所制度影响而渐趋形成的边关社会。

    镇番地区地处河西走廊东端的石羊河流域下游,明代时是陕西行都司的东北边隅。与西北地区颇多军事建置类似,镇番卫因应王朝特殊战略需求设立,辖区内人口大多来自明代卫所制下的军事移民。其时卫所制度如何形塑镇番地区的社会秩序,左右区域社会的发展方向?大量的军事移民原籍何方,又如何在异乡生存?地方哪些资源得到了开发,自然环境又受到了怎样的影响?考察明代镇番卫的区域开发,能够呈现明朝宏观军事制度下河西走廊移民型社会的“结构过程”。

    近年来,从区域社会史的维度考察明代卫所制度的趋势方兴未艾,具体展现出四种倾向。第一种研究倾向是从地方社会的区域特质着手,关注王朝军防政策如何因地制宜。明代不同边关地带所面对的军防局势不一,因之造成不同区域卫所制度演进态势和调整方式的差异。在比较框架下考察明代卫所制度的地域分别,是凸显卫所制度与地方社会互动关系的关键所在。第二种研究倾向关注卫所制度“落地”区域社会的具体方式和在地影响。凡举与卫所制度相关的屯田、军役、漕运、法律纠纷等面向,甚或卫所制度在清代的调整方式和在地影响,皆可置于此一脉络中进行考察,又尤其以于志嘉、郭红、毛亦可的研究最为典型。第三种研究倾向是基于第二种的延伸,尤其强调在对包括家族谱、碑刻、契约等民间文献进行取用的基础上,以历史人类学的视角对与卫所制度相关的土地制度、宗族实践、族群关系进行考察,这种研究与基于官方文献的卫所制度史研究形成鲜明对比。

    本文对明代民勤卫所社会的考察,与近年来第四种卫所研究的趋势息息相关,即关注卫所社会的环境与生计层面:通过瞩目军事基建对自然生态的影响、军伍调拨对生活方式的形塑,检审明代军卫建置对区域开发的促动,尤其将焦点放在地理环境复杂的边疆地区。循此逻辑,明代镇番卫的移民、环境与区域开发,亦构成了一段边关军卫数百年的“生命史”。自然环境与人类活动的互动关系在民勤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民勤地区丰富的乡邦文献,则使得我们对明代河西走廊生计模式的深入考察成为可能。如反映明清民国镇番地区历史进程的重要地方文献《镇番遗事历鉴》的开篇即言,“自洪武定鼎之后,兹土生齿日繁。徙居而来者经年弗断。兼风沙拥据,上流移丘开荒者沿河棋布,因而河流细微,泽梁亦涸,土沃泽饶成往事矣”。可见设置卫所对地方生态环境的影响至深。时至今日,民勤的生态环境仍旧脆弱,受到腾格里沙漠和巴丹吉林沙漠的双重影响,民勤绿洲岌岌可危,在20世纪末已是全国荒漠化程度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以至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发出了“一定不要使民勤成为第二个罗布泊”的呼吁。在此意义上,本文的讨论关涉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不仅剖析了明代卫所制度对地方社会的长时段形塑功效,更希望对当今国家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历史镜鉴。

    一、争夺盐海:洪武时期镇番地区的资源竞逐

    镇番卫在明初的设立及当地军卫社会的最初成型过程,需放置在洪武时期西北战略布局的动态调整背景下进行考察。先是,洪武五年(1372)时冯胜为配合明朝大军的北征需要,率军征进西北并相继攻占河西走廊一线,得胜后大掠而还。然而彼时明廷尚无留兵长驻河西走廊的考虑,因此在冯胜退兵后即就地安置故元降众,羁縻地方。镇番地区的情况亦符合此一总体趋势。由明初《置真武庙碑记》“洪武初,镇邑居民多元季土著”可知,镇番在洪武前期尚未形成卫所制度影响下的大规模汉人移民社会。

    洪武五年徐达兵败漠北,河西地区的故元降众开始异动,直接造成了其后数年间以岐王朵儿只班造乱为代表的一系列社会动荡。洪武五至九年间,河西走廊东部地带的明朝驻军与故元势力相互攻伐,社会秩序混乱,镇番地区开始出现边军驻防。《镇番遗事历鉴》载洪武六年时镇番已有少量屯田,即“本邑军戍屯田三百四十顷五十八亩六分”,可资证明。

    及至洪武十二年,镇番地区的屯田面积已增长至“一千九百六十二顷二十四亩七分许”。短短六年间镇番屯田面积增长6倍,当与此一时段明廷调整军事布防格局有关。洪武九年,随着朵儿只班之乱渐平,明廷重派大军由河州、兰州地区向西向北进发,并于当年十月置凉州卫。此番设置卫所已与数年前起用前元将官羁縻地方不同,凸显了明廷调整陕西行都司建置、直接管控河西走廊的意图。可以想见,伴随着凉州卫的逐步充实,镇番地区的驻军数量亦有所增加,屯田面积亦然。又值得说明的是,洪武六年记载屯田面积时,史籍所用表述为“本邑军戍屯田”,及至洪武十二年则录为“本邑军民共屯田”。一字之差,体现了镇番地区在明蒙缠斗告一段落以后渐长的民人数量。

    洪武十二年至二十六年间,河西地区相关军政史事较少载诸官修史籍。马顺平提出,这是因为当时明王朝的精力主要集中于平定云南、辽东等故元势力,无暇顾及西北。但官方记载的缺乏并不意味着镇番地方社会发展有所停滞。洪武年间,镇番地区多有军事行动,明蒙之间主要围绕盐池缠斗。先是,洪武十一年二月“鞑靼一百余众自鱼海子突袭,掳本邑盐夫二十三人”,三月蒙古势力拟故技重施,却遭明军设伏击败。洪武十六年,边外游牧部族再“于青土湖掠盐”,遭到明军攻击。洪武二十二年秋,史载“镇邑奇热,鱼海盐丰……民夫三十余众、橐驼六十三峰往捞之。逾旬,得净盐一万二千四百六斤零”。很可能是因为这次采盐获得的“大丰收”,明廷因之对区域盐业的年产量颇为乐观,遂于次年下令“于鱼海设盐务驿,营署理盐课,额征盐例共三十万斤”。

    镇番地区深处内陆,不论对明军抑或蒙古部族,湖盐都是重要的生计必需品——而镇番产盐质量又实属上乘,《凉州府志备考》中即有“水晶盐,坚明如水晶。琢为盘,以水湿之,可和肉食”的记载,并有按语称“水晶盐,出凉州所辖之镇番县”。然至洪武三十年,明廷突然裁撤了整个地区的盐务机构,即所谓“革凉州盐课司”。时陕西行都司都指挥佥事张豫言:“‘凉州旧设盐课司,置盐户捞盐以给军士,而所收池盐不多,官吏俱为虚设,请罢之,而以捞盐之夫为甘肃仓斗级。’上从之,故有是命”。考察相关文献可知,凉州地区除却镇番一带,其余地区并无产盐记录。因此,所谓凉州盐课司或专管镇番地区盐务。

    关于凉州盐课司的罢撤,笔者以为实出于多重原因。首先,镇番盐池离聚落中心距离遥远。上引文中的鱼海、青土湖皆在镇番以北“二百里”之外。过远的距离会抬高相关的运输及保障成本。其次,镇番地区的采盐业颇为危险,常被北元势力侵扰,盐夫亦时刻面临遭到掳掠的风险,所谓“元季残兵辄往来鱼海等地扰边掳夺……贼寇狡黠,行踪无定,追之则遁,罢而又扰,终未可尽克也”。再次,镇番盐池皆深处戈壁,采盐颇为辛苦,汉人盐户多有排斥,明军不得不将所俘蒙古人发配盐池采盐,“鞑靼数十人觅畜逾境,守墩军擒执解官。有司……罚充盐奴,令军卒役使,市人称其为‘盐奴子’”。又次,明廷所设盐务机构额课太重。虽然凉州盐课司于洪武末裁撤,但地方军卫仍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盐务以备军需。景泰七年(1456)时,镇番上报该年“十三万斤”产盐量,地方史乘《镇番三百年案牍考录》将其当作重大收获录于史籍。以此,可知洪武时期鱼海盐务驿额征盐例年“三十万斤”实负担太重。

    综合数种因素,明初镇番盐池并未得到足够的开发,以至于明代中期时兵部武选司郎中何孟春颇感困惑:“镇番境内外盐池数多,独无可资于官者乎?”与此同时,镇番采盐业虎头蛇尾式的发展,亦与地方频仍的军事征调关系颇深。如洪武二十四年时,“镇邑边警,饬令边卫营属人民编入行伍,以驻军指挥统领。本邑共编四千又五十,号称五千。又编马兵一千名,分置各隘口,昼夜巡逻”。若联系洪武十九年“驻军共三千五百二十名,农工牧商共……三千五百又七人”,则可知洪武二十四年的军事动员已经调用了区域所有的军士及相当数量的民人。难怪当年“民多以军务误耕,窃迁怒有司”,盐业亦因之凋零则不难理解。然不论如何,洪武时期的镇番地区仍以资源产地的特质为人所知,明廷尚未了然其地的军事价值。镇番军事社会的真正建立,需等到洪武末至建文朝,尤其是永乐初年卫所制度落户地方之后。

    二、移戍边关:镇番设卫与永宣时代的军事移民

    镇番设卫可以说是洪武年间地区军防架构逐步演进的结果,亦符合明廷在洪武末年对西北边防的总体规划。“镇番”之名首次载诸明朝官方史籍,为实录中“辛酉,改陕西临河卫为镇番卫”,时为洪武三十年正月。先是,“临河卫”之得名为就地取意,所谓“明洪武中,因元季小河滩空城修葺为卫址”。至于临河卫设立时间,据地方志“明洪武二十九年设卫,改名镇番”的表述,可推知临河卫为洪武二十九年设立,次年即更名为镇番卫。关于彼时设立卫所的背景,马顺平指出,临河卫与威虏卫、白城子千户所、威远千户所皆设于洪武二十九年,实因其时蒙古骑兵沿额济纳河、石羊河频繁侵扰陕西,边防亟待加强,随即沿河加设军卫。

    镇番卫于洪武末年初设,及至建文朝即遭罢撤。至于具体的撤卫时间,既有研究多仅称“建文中革罢”,《宪章录》则将时间具体到建文三年春三月。然而至永乐元年,才遭革除的镇番卫又得复设,史载“甲戌复镇番卫。建文中革卫,而设守御千户所于庄浪,至是守臣请复。上曰:‘镇番地接胡虏,守御不可废。’命兵部亟复之”。而由其时“选边将一人,率庄浪军士戍守”的政令可知,洪武末年设卫时的镇番卫军可能已因建文朝卫所裁撤而另调他处,因此在永乐复卫以后,需另从庄浪派军戍守。

    永乐二年(1404),甘肃总兵官左都督宋晟上奏明廷,直陈镇番卫人丁不敷,“甘肃镇番卫与胡寇接境,原调庄浪千户所军九百备御……不足调用”,明廷因之“命以巩昌卫所带管中左所军益之”。由此可知,在永乐元年恢复卫所建置时,镇番卫不过是千户所规模,边防压力颇大,明廷因之下令加调军士。此后一段时间内,镇番卫陆续设经历司、驿站,但总体建置即如郭红等所概括:“永乐元年重置镇番卫后一直没有变化。”

    由元马端临《文献通考》所载凉州地区“自夷变为夏,始于汉,而殷富者数百年。自夏复变为夷,始于唐,而伧荒者复数百年”的记录推断,明以前镇番地区的汉人居民当数量不多。永乐时期之所以对镇番卫进行恢复与强化,并组织大规模军事移民,则与彼时张力十足的边防态势及镇番地区的地理位置有关。镇番地区在凉州北“二百余里”,突破了龙首山—馒头山—红崖山一线,亦即偏离了河西走廊的交通干线。其地位于阿拉善高原南缘干旱荒漠区,自然条件严酷,后勤补给不便,且地势平缓,不利于军事防守。然而河西重镇凉州地区“地方四际,宽广散漫,紧关冲要,最先受敌”,洪武末年即屡遭蒙古侵扰,“西凉、甘肃、山丹屡被胡虏入寇”。因此,为加强河西防务,并阻止蒙古部族利用石羊河下游绿洲作为南下凉州的阵地,明廷最终决定于镇番地区设立卫所。时至今日,该地方社会仍留存了大量有关卫所制度的历史痕迹,尤以家族谱文献最为典型。民勤县文史专家李玉寿在数十年前即开始留心地方史乘,经眼、抄录了大量民间家族谱文献。以下,笔者据李先生慷慨分享的材料考察镇番军户移民的来源乡贯、内心世界和精神信仰。

    民勤县家族谱文献记录了大量明代卫所军户家族细节,并可与官修文献互证,尤其是与镇番卫《武职选簿》彼此参照。在陕西行都司诸卫所中,仅有镇番卫保有成体系的武职选簿,是我们了解明代西北边防卫所情状的重要一手材料。张磊、周鲲曾据镇番卫《武职选簿》统计了156名武官的籍贯信息。在该文基础上,笔者结合镇番卫《武职选簿》、李玉寿编著《民勤家谱》以及武威、民勤地方志相关记载,共辑出179名卫所武官家族的籍贯、职级升迁与始迁祖入镇番时间等信息。

    在镇番卫179名武官中,有173名武官的籍贯信息在选簿、方志、家族谱文献中得以保留,来源地较多者依次为南直隶(72名)、陕西(51名)、北直隶(14名),分别占据武官总数的40%、28%和7%;来源地最著者为今安徽省定远县,是为11名武官籍贯。但在将卫选簿与家谱对勘以后,出现了另一种可堪统计的门类信息,即军户始迁祖进入镇番时间。虽然卫选簿中对部分武官始迁祖进入地方的时间也有所记录,但一则信息不全,二则不够具体。相较而言,家族谱文献因特殊的文献性质,对此类信息记载详尽。以此,笔者结合《武职选簿》及镇番家族谱文献所含信息,制作表1。

    由表格信息可知,从镇番设卫的洪武末期到正统朝的半个世纪,是镇番卫武官群体始迁祖集中进入镇番地区的历史时段,共有129名武官的先祖进入该地,占总数的75%。虽然相关文献多仅载录包括卫指挥序列、正副千户及百户序列的卫所武职官员的家族信息,普通卫军的相关情形并未登记在册,但卫所武官群体始迁祖进入镇番的时段分布已足具代表性。与此同时,不少选簿及家族谱对武官始迁祖入镇时间的记载颇为详细,具体到某朝某年,使得我们能够把微观的军户家族史与宏观的区域军防调整布局联系起来。如前述永乐初年明廷调拨巩昌卫军进入镇番充实军卫,在诸类文献中便有所反映。选簿中有“萧成:巩昌卫左所世袭百户……永乐三年调镇番卫左所”,“尹士付:洪武十七年充巩昌卫左所小旗,永乐三年调镇番卫左所”的记载。家谱文献则有“戴茂:洪武二年充巩昌卫所军,永乐三年调镇番卫左所军”,亦有所谓“周胜”者,曾于“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内,保送赴京,于永乐元年二月内,蒙兵部引于奉天门奏,奉旨准袭巩昌卫左所世袭副千户,本年五月内到任,永乐三年四月内,奉右军都督府安字三百四十八号勘合,调拨镇番卫守御,本年七月内到任”,最终老故镇番。

    由表1内容可知,镇番是一典型的军事移民社会。明初大量江淮地区的军士在四下征战、多方移驻以后,最终来到镇番充为卫军,成为边关地带筚路蓝缕的开拓者,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苦闷孤寂,实不难想见。今日史家对宏大视野的王朝经略习以为常,却囿于材料,罕见对边关戍卒内心世界的关注。在此方面,镇番的乡邦文献显得尤为珍贵。《镇番遗事历鉴》载:“千户孟大都居处得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户部勘合户帖一枚。族人佥曰:‘斯物乃孟公昔时自浙江宁波故里携带至此,今帖藏于邑衿孙肇启处,常人不许见。’”查镇番《孟氏家谱》可知,孟大都为浙江宁波府鄞县右坊人,洪武三年时从军征王保保。以此,可知孟氏为垛集从军者,出征时将家族户帖随身携带,以解思乡之愁。而其家谱又载孟大都因功升千户,实授庄浪卫正印千户,永乐元年调补镇番,则与前引《明实录》永乐元年选将率庄浪军士戍守镇番一条恰好对应。

    孟大都乡愁难抒,镇番王氏先祖亦常起莼鲈之思。今民勤中渠煌辉村王氏存有家族先祖书札草稿若干,其中包括家书两封。家书一录文为:“盼慈晖之远庇,樾荫云浓。缅仪度而驰依,葭思露结。肃泐鲤禀。恭叩秋喜,敬请勋安,伏乞朗鉴。”家书二录文为:“盼慈晖之远照,樾荫云浓,值秋色之平分,葭思露结,肃薰寸禀。恭叩节喜,敬请勋安,伏乞垂照。”两信可能皆为中秋时节所写,虽颇恭敬守礼,也难掩“月是故乡明”的思亲之情。明初的长距离军事移民,更推动了跨越千里的文化交流。如永乐十三年二月时,“华亭赵弯脖被贬至镇,能以方言唱吴歌。性谑甚,常以‘乐天’自诩。问其贬之由,每低头不语,面凝忧色云尔”。今日民勤的重要文艺娱乐形式为起自江南的弹词,更与本地小曲戏结合,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历史根源,或可追溯到明初来自东南的江淮军民。

    面对来自大江南北的卫所军士身在异乡为异客的疏离心绪,镇番卫所官员在设卫之初亟须强化部卒的在地认同——如对苏武精神的宣扬即为典型。苏武是汉朝著名外交家,出使匈奴期间遭到扣押而忠君不屈,持节牧羊19载,镇番即传为其驻牧之地。洪武时期,镇番土民即在前朝旧址的基础上筑苏公祠、塑苏公像。至永乐年间,卫所官员展修苏公祠,并立《苏武山铭》。铭文中有“持旄节而不遗,叹帛书之难传。回日原非甲帐,去时乃是丁年。老骨侵胡月,孤忠吊南天。白亭留芳名,麟阁表云烟。一生事业,谁敢争先!”之句,凸显了卫所官员以苏武精神激励军士为国尽忠、为国守边的意图。对于一个刚刚开发的军事移民社会而言,渲染忠君情结、强调奉献精神,可谓是强化社群凝聚力的不二之选。除却苏武以外,真武、关帝、二郎神等信仰亦在国家的支持下于卫所社会内发展传播,这一方面凸显了武力护边与礼教治边的国家逻辑,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凝聚了区域社会的文化认同。

    镇番位于边防阵地最前沿,军防局势紧张。明廷为鼓励前线将士英勇御敌,除却宣扬保家卫国精神以外,亦对军功施以厚赏,镇番卫所军士常因军功完成阶层升迁。在笔者所统计的镇番卫179名武官中,除却26名因信息不全无法统计以外,其余武官的始迁祖职级与脚辈职级皆在《武职选簿》和家族谱中有所记录。据此,笔者爬梳了明代镇番卫武官家族的职级跃升情况(见表2)。

    笔者曾撰文考察明代川西北叠溪、威州二千户所武官群体的向上流动情况,发现该地区仅有四分之一的武官先祖在进入川西北以后获得了升职,其中大多数又不过升等半级,即或从百户升为副千户,或从副千户升为正千户。相较而言,镇番卫武官的向上流动程度要高得多,在存有数据的153家武官家族中,55户不曾升等,即入镇番始祖职级与脚辈职级相同,如先祖为百户者,脚辈亦为百户。升半级到一级半的家族最多,共66家,占总数43%。连升三、四级者亦不乏其人,或从小旗升指挥佥事,或从总旗升指挥同知。镇番武官群体较为醒目的向上流动,应当与地方战事频仍,武官多有机会立下军功有关。此外,因为镇番独特的边防卫所职能,除却军人频繁出征以外,民人亦多勇武,所谓“明时边境不宁,不特世袭指挥辈俱能跃马横戈,即乡旅丁壮一二匹夫,辄敢与虏对垒”。明代镇番军事社会的特质,由此可见一斑。

    三、拓地耕种:明代中前期镇番卫的屯田开发

    伴随着洪武末至永乐初的建置调整,镇番卫在永乐年间逐步充实,成为明朝西北边防的重要一环。然而因人数增长,镇番地方有限的田土资源渐渐无法满足社会经济需求,军民生活保障捉襟见肘,军卫生计模式亟待修正。虽然镇番卫所官员在永、宣时代即已塑稷农官像、铸催耕钟,并设专官催耕,但伴随着地区人口日增,地方粮食产量渐显困窘——15世纪中期,镇番地区即受困于持续的粮食短缺。正统元年(1436)时地方官多番上奏,或称“镇番、永昌、庄浪、凉州四卫先因荒旱少收,续被达贼抄掠,军余旗甲饥窘乏食”,或称“镇番等处因胡虏入寇,征调军士取办马匹、供运刍粮,劳苦百端”。可见地方维系艰难,其时甚至有朝臣建议放弃此数卫,以省民力。

    面对地方军卫的粮饷不济,明廷亦尝试多种办法纾解。先有开中制度,即以盐引招商输送粮草。张磊、杜常顺总结道:“明初,河西走廊诸卫所盐粮兑换的比例保持在一斗五升到三斗米兑淮浙盐一引的水平。”由正统七年的记载可知,彼时朝廷在镇番招商中纳盐粮比例,竟然高达“每引”淮盐、浙盐、长芦盐分别兑米豆“一石”“八斗”和“四斗”,可见地方军粮之急缺。再有预支粮饷。如天顺三年(1459),“镇番……屡被鞑贼抄掠食、践田禾,军士饥窘。已移文管粮布政司右参议柳荣验发仓赈济,及预支原备籴粮官银六百余两给借屯田军士”。还有调拨囚徒运粮,如巡抚甘肃右副都御史芮钊即奏称,“往者陕西诸司所问罪囚……凉州以东具发凉州纳米赎罪。今镇番卫仓廪虚竭,请该于凉州纳米者改赴镇番卫纳米”,得朝廷准允。此外,尚有直接免除地粮的做法,如天顺六年即“免陕西庄浪、古浪、凉州、永昌、镇番五卫被寇践伤屯地粮五万二千四百五十五石有奇”。

    针对镇番卫的粮食短缺,纵然明廷采取诸般补救措施,仍存治标不治本之虞——问题的核心症结,实在于地方“下屯军”人数少、屯田不足。先看屯军问题。虽然彼时王朝对卫所军员调配有一总体原则,所谓“洪武、永乐年间屯田之例,边境卫所旗军三分、四分守城,六分、七分下屯,腹里卫所一分、二分守城,八分、九分下屯,亦有中半屯守者”,但具体到镇番卫,则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洪武末,“凉、甘、肃等州十一卫下屯军三万三千五百人,屯地一万六千三百余顷”,每卫平均“下屯军”为3000余人,若以满编制计算,则“下屯军”数为卫所屯军总数的54%。建文、永乐两朝的建置调整以后,镇番卫虽为卫建置,却在永乐二年时仅有900名庄浪千户所军守备,其中“屯田之外止存五百八十”,可见镇番守城和下屯旗军的比例实为六七分守城、三四分下屯。雪上加霜的是,凡遇边防吃紧之时,“下屯军”还会被调离岗位帮助御敌,地方生计压力陡增。

    除却屯军短缺,镇番屯田亦面临种种困难。明初时,镇番农业基础薄弱,即所谓“是时,镇邑无县治,亦无熟田,民人徙此,惟牧畜而已”。经历数十年的开发以后,地方农业虽有起色,但仍发展维艰。先是,镇番屯田多在境外,开垦不便,更常因游牧势力侵扰而影响农时,所谓“镇番卫屯地,多在境外,比因虏寇犯边,不得耕种,人多饿殍,除令富室借贷赈给,尚有不敷”。其次,镇番农业的水源欠稳定。作为农牧交错地带的绿洲,镇番水源主要为石羊河、清水河。两河流向皆自南向北,后汇为“大河”。受水源的季节性影响,大河之水的水量波动巨大,“每值春末冬初,河水解冻,处处病涉,虽羽檄不能飞渡”,加之地势平坦,“顺流而下”,因此多生水患,破坏农业生产。与此同时,镇番地区为数不多的水土资源,尚有部分归肃藩所有,如肃府护卫即有一条浇灌王府土地的水渠,“护卫堡,有二,俱在镇番卫城西南,旧属甘州中护卫”。民间家族谱文献亦载:“洪武皇帝圣德巍巍,将许氏又分遣镇番,在于更名上三坝,耕种王府田地。”

    永乐设卫以降,镇番地区生齿日繁,但屯军数量有限,屯田质量不高,导致了地方粮饷难以为继。因此,镇番地区在成化末年发起了大规模的垦田运动,这一现象在《大明成化年镇番卫军民屯田图》中得到了细致反映。

    《大明成化年镇番卫军民屯田图》,白布本,墨书,长85厘米,宽68厘米,图上绘山脉河湖村舍等地理标识,原件于民勤县文物管理部门。是图至为珍贵之处,在于图上400余字的题记,勾勒出成化时期镇番屯田区域的开发过程与分布形态。题记载:

    镇邑十地九沙,非灌不殖。有明成化间,饬令军屯,始以强大之人力拓地耕种,开渠引灌。昔河源有三,一名老西河,一名石羊河,一为洪水河。老西河为镇番古老之河也,是昔风沙拥据,几成平坦,非有洪流而不得其利矣。故实则余二河,凡所拓地,咸循河水而开发之,军卒、农民聚居于两河之侧。嗣后井泉居民因西河水涸,迁徙新东沟,于氏铺居民,则迁徙小溪沟。成化末,青松堡居民一千二百户,拓地二千二百四十顷;重兴堡居民五百八十户,拓地一千四百五十六顷;六坝沟居民五百六十顷[户],拓地二千一百又三顷;羊路沟居民三百户,拓地八百五十顷;红沙堡居民四百户,拓地三百顷又零;井泉居民四百三十二户,拓地八百六十四顷零;于氏铺居民九百又七户,拓地三千六百五十顷;大滩堡居民二百八十户,拓地四百六十七顷,红沙岗居民一百六十户,拓地一百七十顷零。昔共居民四千七百五十九户,拓地一万一千一百亩零。直隶河涧[间]府主簿杨公享原绘并撰文。光绪戊申府贡何开玖复制。

    由题记可知,是图原图由正德时期曾任直隶河间府主簿的杨亨所作,晚清时贡生何开玖复制,应当说是对成化朝镇番屯田情形的真实反映。分析图上题记内容,可得两点。在屯田空间方面,成化时期的新开屯田呈现出两个特质。其一是凸显了“内聚”趋势,即由离卫城较远处向卫城附近靠近。个中原因,一方面源于老西河干涸、居民东迁,另一方面也与前述境外屯田常遭游牧势力侵扰有关。其二是屯田多分布于镇番大河东支一线。大河在北流至民勤红崖山的分水口南河口后,分成东西两条支流。东支古称外河、又称东大河、郭河、白亭河等;西支古称内河,又称西大河、大西河。新开屯田中,位于西支者仅有青松堡地块,而位于东支者则有红沙堡、红沙岗、大滩堡、羊路沟、六坝沟等。

    在屯田数量方面,可知彼时约4800户军民共新开屯田1.2万顷,户均新开屯田2.5顷。诸多新开屯田的面积亦相差不小,如洪武朝便已得到开垦的红沙岗、红沙堡两地,在成化时期不过分别新开170顷及300顷屯田,户均新开屯田数仅为0.75顷和1.06顷,而由西河于氏铺居民迁居的小溪沟一地,则新开3650顷屯田,户均新开屯田数为4.02顷。那么彼时新开大量屯田的产量如何?似不应高估。乡邦文献《奥区杂记》记有一桩轶事,“镇邑地介边陲,风大沙重。逢荒年即寸草不生。然拓种之地,却颇宜耕植。成化二十三年,雨水丰沛,田禾大丰。有一亩得五十余捆者,每捆净麦打二升,共可得净麦一石,一时传为奇事”。成化二十三年(1487)即《大明成化年镇番卫军民屯田图》所绘之“成化末” 时,彼时群策群力、新开屯田,史料中虽有“拓种之地,颇宜耕植”的大加褒扬,并认为收成堪称“奇事”,然细细考之,可知“一亩”田地不过收获“一石”麦子,不难想见镇番田土之贫瘠。

    为何镇番地区屯田的收成如此低下?个中原因之一,是区域土壤的高度盐碱化所致。清人曾对包括镇番在内的河西地区的土质做过评估,认为区域田土“上盖有土沙尺许,下系碱地,经水则碱气泛上,不能播种者有;虽非碱地,而土薄沙重者有;坚如石田,难以锄犁,号曰‘板土’,即令加工耕种,一经水泡,凝结如故,不能秀发者有。碱气虽轻,而需水较多于他地,周围约二十余丈,经水低陷寻尺,土稀,非晴晒数月不干。以故上干下湿,误入其中,颇为费力,若牛骡被陷,则无法可救,听其自斃而已”。明代镇番地区的土地特质,即是如此。镇番“十地九沙,非灌不殖”“风大沙重,逢荒年即寸草不生”,可谓“土薄沙重”。然及至灌溉耕作时,又容易出现“上干下湿”现象。以此,成化末年的大开屯田虽是历史时期边关移民希冀改造自然环境的做法,但从科学的角度推断,取得的效果实属有限,甚至因为过度开发自然资源,造成了绿洲农业的加速衰落:“自洪武定鼎之后,兹土生齿日繁。徙居而来者经年弗断。兼风沙拥据,上流移丘开荒者沿河棋布,因而河流细微,泽梁亦涸,土沃泽饶成往事矣”。人与自然的互动方式及限度,令人深思。

    四、守土有责:明代中后期镇番卫的军防体系与军事社会

    经历了永乐以降的大规模军事移民和成化末年的屯田开发,镇番地区的人员组成、民生生计都围绕着卫所建置展开,区域军事社会特征明显。然而自15世纪末开始,镇番的自然灾害频仍,边防压力陡增,区域社会秩序遭到冲击。以此,明代中后期镇番的军防体系几经调整,军事社会则在变动的地缘政治局势影响下展现出“内聚”的态势。

    明代中期,镇番多发自然灾害,地方社会大受其扰,所谓“弘治间,灾侵连年,庶民无以为生计”。弘治九年(1496)时,“飓风时起……青松堡西南田地,埋压二十余顷,庄宅一百一十二间,灾民无家可归,漂泊野外”;弘治十一年,“岁馑,灾民入城。有饥甚者,夺市民盘中食”;及至弘治十二年,则“二月下浣,下土数日,止有二寸许。其色如大黄,质细如尘,以手拈之,一如粉面,惜不可食也”。持续性的灾情冲击地方的农业生产,以至于正德三年(1508)时即有监察御史奏报“清查甘州等十二卫、古浪等三所屯田……惟西宁一卫田皆可垦……镇番卫孤悬边境……田半抛荒”。正德五年时,“免陕西镇番卫屯粮四千一百石有奇,以去年蝗灾也”。与此同时,镇番水患持续不断。正德时即有外出为官者写就家书,对地方水患频仍的忧虑之情溢于言表:“信报吾邑入秋以来,河水不时倒失,大滩等处浇五、六成水;东坝首四,浇灌尚可;小坝亦浇略半,苦乐不均。惟更名、大坝,因山南冲淅,诸河干涸,点水未润。转眼小雪水即转归湖,吾坝之水,无望可知。兄闻之,不食下咽者竟日。虽天公之安排,人力无如之何,而三年之穷迫,何以当之?余镇邑之黎庶,岌岌可危矣!”

    除却天灾,蒙古势力的频繁侵扰亦对镇番社会冲击甚大。先是,明代中期镇番地区蒙古势力的抬头在成化、弘治朝已现端倪。成化十三年时,地方军卫官员奏称“凉州、镇番、庄浪、贺兰山迤西,从雪山过河南通靖虏直至临巩一带,具虏入寇之路,秋冬贼必西往贺兰山西扒里沙河屯聚入寇”,希望朝廷多加留意。弘治四年,“瓦剌卓里台吉寇边,掳抢镇民二百余众……《云梦堂漫记》云:男则充奴,女当佣婢……男女小有怠慢,束手系于马后,穷驰狂奔,至死而后快”。有鉴于此,弘治五年时,兵部因“凉州、永昌、镇番等处一二年以来,达贼入境者数次,人畜被虏者甚众”,要求严惩守边失职的前线官员。

    以后见之明而论,明代中期是镇番地方社会发展的瓶颈时期:一方面,在天灾人祸的双重作用下,区域民生难以保障,区域军民人口下降;另一方面,在卫所制度渐趋松弛的同时,军防压力日渐紧张,区域军防体系亟待革新。明代晚期,镇番卫官以一系列举动重整区域秩序,并以军防体系层面的军事设施升级和军事社会层面的增强社群凝聚力为主要表征。

    从嘉靖朝直至明末,镇番地区掀起了几股兴建、修缮关堡城池的热潮。先是,嘉靖初年以整备区域关堡为典型。嘉靖七年(1528)时黑山堡被山水冲毁,因之改建新堡,同时在红沙堡增筑“周围城墙50余丈”。两年以后,红沙堡又因“地窄墙卑”得以展筑并加建城门。及至嘉靖中期至万历初期,相关工程则一为加筑关堡,一为增筑边墙。就前者而言,先有嘉靖二十四年,“于城西南筑蔡旗堡”,城墙高厚、周围“五百余丈”,时人谓之“邑之首镇”。嘉靖二十五年,“参将刘玺申呈都御史杨博(溥),筑镇番城西关,以堵风沙”,并上《奏请添建西关疏》。就后者而论,嘉靖十五年,甘肃巡抚赵载条陈边事,“镇番临河墩起,至永昌城东百余里,原无壕墙,宜行创筑,使有险可恃,居人便于耕牧,此一劳永逸计也”,亦即希望在凉州至镇番之间建立边墙。此后,地方军卫遂开展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晚明镇番地区的第三股基建热潮,从万历前期延亘至崇祯初年。万历十二年(1584)时,区域军防吃紧,“本邑号令营属各守军,加固烽墩城堡,补足一应军需。止是年,共设烽墩四十一座”,又据《奥区杂记》“洪武至崇祯,共设烽墩九十余座”可知,万历天启时期镇番共加设烽墩50余座,更加立体化地构筑了地区的军事防御体系。

    由嘉靖到万历时期强化军防的举措对于地方社会形态的结构性变化有何影响?隆庆年间的一则奏报或可显端倪。隆庆四年(1570),时任右佥都御史庞尚鹏在巡视九边后对甘肃屯田事宜上奏:“往年修边挑濠,多以腴田隔绝境外,领军官原有禁约,不许擅自出边,以致不能耕种。”庞尚鹏提出要“将边濠附近之地,或资渠水,或资山水,随便修筑暗门,听近边居民开垦耕种。通行各该将领,查拨军丁,架梁哨探,遇警收敛,农隙掣回”。此一提案虽被朝廷采纳,但“是时因循日久,卒鲜实效”,并未得到大规模的推行。换言之,在明中后期的大规模军事基建以后,区域卫所系统多以边墙为界限制沿边军民的行动范围,厉行禁止他们无故出边。由此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边墙以外的屯田渐遭废弃,另一方面则是军卫人员的社会生活被严格限定在边墙以内。这或许是促成明代后期镇番宗族社会逐步成型的动因之一。

    镇番宗族社会的形成,主要发生在嘉靖朝以后。嘉靖初期爆发的“大礼议”事件对中国宗族社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在“大礼议”事件以后,庶人得以祭祖,民间的家族谱修撰、宗祠营造因之蔚为热潮,大大推动了中国宗族社会的发展。镇番地区宗族社会的逐步成型,亦符合此一总体趋势。嘉靖九年时,“邑人彭广乃制《创修谱例》二十三条,晓示各家,以资参互”,其中对修谱的总体原则、内容方式、注意事项等多有介绍,更对过继之子、异姓螟蛉、子孙入谱年龄、田产房屋等细节多加诠释,可谓为地方宗族建设提供了样板式的参照。镇番现存最早的宗谱,为修于万历十七年的《方氏族谱》,其先祖于永乐九年调镇番卫担任卫所官员,自此子孙繁衍。至于宗祠建设,较早可考的镇番宗祠由何氏修建于崇祯四年(1631),内有《何氏宗祠初建记》《何氏宗祠修葺记》、本宗祭祖石碣、始祖海潮公徙镇守戎石碣等数方碑石。

    明代中后期蒙古势力的频繁侵扰,可谓形塑镇番宗族社会的重要“催化剂”。换言之,彼时来自北部边外的军事压力促成了一种“冲击—回应”机制,刺激了镇番地区宗族凝聚力的提升。除却修谱立祠等“常规操作”以外,嘉靖以降的镇番军户亦着力为祖先打造以各类形式存在的纪念空间,并尤其对祖先英勇杀敌、精忠报国的事迹大加渲染。如嘉靖四十三年,镇番指挥佥事彭九畴为其抵御外敌英勇战死的先祖彭汝为建忠勇祠,金氏后人亦捐资修金公祠。此外,亦有马氏族人将镇番最为著名的佛教寺庙圣容寺营造成其数位先祖的纪念场所,并在碑记中直陈“在今一统之有镇番,非马公孰开其始?非马公孰成其终?”强调马氏守土有责的世代忠贞。至于将宗族建设与信仰空间更为紧密结合的,则有祭祀苏武的苏公祠。在明初始建时,苏公祠的主要功用在于向卫所军士宣扬为国守边之奉献精神。然自明代中期开始,镇番地区遭到游牧势力的侵扰愈发频密,苏武信仰的忠君尽节意涵亦得到了加倍的渲染,并与镇番地区夷夏之交的重要地缘价值相互发明。嘉靖年间的重修碑记即载:“子卿,杜陵人也。曷祀于镇番?镇番,夷夏之交也。祀不举,其曷以昭其地冲;祠不新,其曷以厉!”卫所官员亦开始将守土捐躯的先祖配享苏武祠,如马氏认为其族先祖居功至伟,“宜其配享苏、金二公,报功之无尽矣”。《明重修苏公祠忠烈祠记》中亦有“捐躯报国者,皆得奉命禋祀,以其苏公配……北虏阿合朵犯塞骚动……无敢撄其锋者。时吾祖讳刚,为本卫千户”的表述。及至万历十七年,镇番军户后人共拣选明代卫所武官15名于苏公祠中从祀。自此,苏公祠成为众多军户家族共同祭祀祖先的神圣空间,祠庙承载了军户共同体的祖先记忆。

    五、结语

    关于明代的河西地区,既有研究多取鸟瞰式的宏观视角,一方面关注王朝国家因应于地缘政治格局的军事布防,另一方面考察地方社会与区域游牧势力间的族际互动。但是对于一个自汉朝起便逐步成型的屯田社会而言,主要由汉人组成的大规模军事移民才是该地区开发的主要力量。以此,本文将镇番视作西北屯田社会的典型,而将镇番地方社会在明代的形塑理解为一种特殊形态的汉人移民社会成型进程。本文通过关注明代镇番卫的移民、环境与区域开发,叙写一段关乎边关生计的历史。

    军事移民社会的发展和环境资源的开发,是考察边关地带生计模式的具体线索,更是理解明代镇番地方社会之发展的两条主线。就前者言,镇番的军事移民社会全然是王朝政策的产物。何人、何时于何地迁至镇番,全仰明廷的宏观调配和战略需要。移民社会成型过程中基层社会的组织模式,亦带有鲜明的军事化特质。镇番民间文献中包含的珍贵信息,使我们得以通过一封封家书进入军事移民的内心世界,对数百年前普通人的生计焦虑产生共情。在晚明剧烈的社会变动情境下,镇番军士亦发挥能动性,构筑了具有持续生命力的宗族社会,其影响直至今日仍清晰可见。

    环境视角对于我们理解河西走廊区域社会别具意义,更是历史与现实相互关照的关键所在。对于移民而言,至关重要者是如何在新的环境中得以生存。因此,接触环境、适应环境、改造环境便是考察移民社会之成型过程的合理维度。明代的大量军事移民不远万里移徙边关军卫,如何在新的环境中因地制宜、生存繁衍,甚或入乡随俗完成“在地化”,都因应着明代卫所社会的重要关切。镇番移民们致力于开拓屯田,兴修水利,取得了不俗成果。当然,受限于前现代社会对于保育环境的片面理解,明代镇番的开发亦存在透支地方资源的倾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清季、民国甚至当代这一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明代镇番人与自然的互动及其带来的后果,值得今时今日的我们细加咀嚼和反思。

  • 杨福泉:纳西族祭天仪式中的女性禁忌及其变迁

    祭天在纳西语中叫“美本”(mee biuq)①,“美”是天的意思,“本”(biuq)意为祭祀。举行法事,一般都有“咏诵”宗教经典的意思在其中。“东巴”的自称就是“本”(biuq)。“祭天”是纳西族东巴教最大的仪式之一,也是纳西族民间最大的传统节日。而祭天场是纳西人的精神圣地,祭天中有诸多禁忌习俗,比如禁忌外族人参加祭天仪式,禁忌在仪式中说外族语言等。在诸多禁忌习俗中,有表现在社会性别上的禁忌习俗,本文对此作一分析。

    一、祭天中妇女禁忌的表现形式及其变迁

    在丽江的很多地方,有忌讳妇女参加祭天仪式的传统习俗。其表现不尽相同,存在与以祭天场竖立祭树的祭坛为核心而外延的神圣空间观念,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传统仪式中禁止妇女进入祭天场

    祭天场是一神圣空间,存在着一道“边界”,它可以说是一种物理空间与文化心理上的边界。在传统的祭天中,丽江大多数地区完全禁忌妇女进入祭天场。比如洛克在 1923 年记录了丽江嗯鲁肯村(ngv lv kee,今玉龙县白沙乡玉湖村)的一个祭天仪式:祭天仪式的积极参与者毫无例外地全是男性。他们都来自属于同一个祭祀地区的父系“骨”亲。

    女性是不许进入圣地的。也就是说,这个仪式是只属于父系根骨亲的活动。②

    玉湖村人、纳西族学者李近春先生回忆小时候参加过的祭天仪式,该村古徐祭天群③禁止年满 14 岁的女孩子参加,而未满 14 岁的女孩则可以参加。④显然在这里,成年与未成年是女性能否参加祭天仪式的一道边界。

    美国人类学家孟彻理(Chas Mckhann)对他在丽江鸣音乡(今属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的田野调查做了如下的描述:“妇女对祭天仪式的参与极为有限。女性不允许到仪式场地,也不参与仪式中的任何活动。在鸣音乡就曾有两个初嫁到村子里的女子,在为仪式做准备的一个早上,带领着男性祭祀队伍,沿着通向祭天场的路撒水和松针。当她们走到祭天场边时,立刻转身往村子的方向走。村里的新婚夫妇,或是头年刚得子的夫妇会为仪式酿酒,并一起把它搬到仪式场地。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妇女也会在场地的入口处撤下回家。”⑤这个入口也是一道禁忌妇女进入祭天场的边界。

    东巴文化研究的前辈、出身东巴世家的和志武先生曾撰文回忆他的家乡丽江县黄山乡(今属丽江市玉龙县)长水村的祭天习俗,其中也说到妇女不能参加祭天仪式:长水村是正月初一、初二过新年,初三开始祭天。初二妇女用小竹箩把祭天物品背到祭天坛附近,不得进入祭天坛,必须返回家里。参加祭天的男子当晚露宿于祭天坛。在第二天,主祭东巴向祭树献酒,并作如下祷告:这个事情(祭天)是男人的事,男人的事情只能由男人做,男人做了,干干净净! ⑥

    2. 传统仪式中祭天场的分区

    在部分纳西族地区,祭天场这一神圣空间又可分为核心区与非核心区。有些地方将其称为内场和外场,禁忌妇女进入祭天场最核心的内场。李霖灿先生是中国学者中,最早到有东巴教圣地之誉的中甸县(今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白地实地考察祭天仪式的一个,他在 1942 年考察了中甸县白地村(又写为北地)一个属于普笃祭天派的祭天群体的祭天仪式。根据他的观察,妇女参加了所有的准备工作,和男人一起来到祭天坛,但妇女留在“外坛”,男子则进入“内坛”,祭天猪要先扛到外坛的一个小土堆旁,沿着土堆绕上三圈,表示除秽,然后才抬进内坛。内外坛以篱笆或者垒石为界。在李霖灿所绘的祭天场草图中,内坛包括有供奉神树的祭坛、给乌鸦施食处、象征射杀仇敌的射箭仪式处、放置祭天猪和神粮等贡品的地方等。外坛则有除秽土堆 (在中间)、撒祭谷之处(右边)、烧祭天猪牲之处(左边)。⑦

    四川省木里县俄亚纳西族乡纳西人在祭天时,也禁忌妇女走进祭天坛的核心地区,妇女只能在核心区域的场外观看。男子完成祭祀后,向等候在祭天场外(也就是如白地的“外坛”)的妇女示意,于是妇女才能进到祭天场的核心地区,向东巴祭司磕头祝贺,和大家一起唱跳传统歌舞“俄门达”(又音译为“阿默达”)。⑧

    笔者于 1989 年在云南省中甸县(今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白地行政村吴树湾村调研阮可人(纳西族支系)的宗教和民俗,据当地大东巴久嘎吉的讲述,阮可妇女可以参加祭天仪式,但有一些禁忌习俗:吴树湾村阮可人的正式祭天仪式是在阴历正月初九。在初八这天,男子上山砍祭天木,砍来黄栗(栎)和柏(刺柏)木两种放到祭天场。回家后打扫住房和畜厩,全身擦洗干净,做祭天的准备工作。太阳快落山时,每家去一个男人清扫祭天场,并把一罐泡大麦酒(苏理玛酒)放在祭天场,备第二天祭天时掺水使用。太阳落山后,各个小群体(从一个祖房分支出去的)又聚集到自己原来的“尤郭”(父母或长辈所居的祖房)举行量神米仪式。该仪式在正房举行,而以“美杜”(擎天柱)为核心的火塘周围是神圣空间。在举行这个“量神米”仪式时,妇女要出外回避。……初九鸡鸣即起床,男主人身背神米篓,手持弓箭,一男子持松木火把在前为之照明,众男子各持火把随后,属一个祭天群的阮可人各依宗亲辈份先后列队走向祭天场,一男子扛胜神之矛。妇女们则在家中准备好肉、饵块等食品后,送到祭天场。妇女只能呆在祭天场用石头圈起来的外围(按:即前文李霖灿所说的外坛),不能进入内场。

    笔者长期在丽江塔城乡(今属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署明村进行田野调查,当地的祭天活动是在1983 年该村老东巴和顺的倡议下重新恢复的。从恢复之年起,和、杨二姓就联合在一起祭天,时间则依和姓之俗,在每年的正月初五和七月初五进行。原来的主持人和顺去世后,他的弟弟和训和三儿子和贵华继续主持每年的祭天仪式,并带动了一批有志于学习东巴教知识的中青年村民,在晚上聚集在一起苦心学习东巴教的象形文字、经典、歌舞、绘画等。2000 年初春,笔者在丽江县塔城乡(现属丽江市玉龙县)依陇行政村⑨署明村参加了该村村民的一个祭天仪式。在这个祭天仪式上,男女老幼都参加,女子身背神米篓,男子手持弓箭和象征胜利之神的长矛,扛着祭天猪,一男子手持松明火把在前引导,众人列队去神圣的祭天场。妇女在祭天场可以参加仪式中所有的活动,看不出有明显的禁忌。

    笔者因此对该村的东巴进行了咨询。据该村东巴和秀东讲,署明村的家庭祭天和祭天群祭天并存,只是时间错开。在祭天过程中,在举行祭天除秽之前,妇女一般都站在祭天场稍微离立神树的祭坛远一些的地方,这里被称为“chel kua lv mei naq” (臭夸鲁美拿,直译的意思时“分开秽气的大黑石”)之处,因为一般认为妇女身上不太干净,有些秽气,当时他用了“墨臭墨俗”(me chel me suq)这个词,意思就是“有点不洁净”。在除秽仪式举行之前,禁止女性靠近竖立着象征着天神、地神和天舅之神树的祭坛。举行了祭天仪式后,妇女也可以和男子一起来敬香、磕头等。显然,署明祭天场的神圣空间又与上述“外场(坛)”和“内场(坛)”的观念有些差别,是以供奉神树的祭坛为最神圣的空间而外延到进行除秽仪式的祭天场边缘地带。

    3.现今纳西族宗教仪式中妇女禁忌的多样形态

    到现在,祭天场的神圣空间观念与社会性别的联系有很大变迁。据笔者 2000 年在署明村祭天仪式现场的观察,无论任何年龄的女子,都可以自由出入祭天场任何一个角落,但在祭天正式开始时,站在第一排向神树敬香的都是村里的东巴和男性长者,妇女虽然都在祭天场,但大都是在男性的后面,有的妇女在祭天场纺羊毛线、聊家常。在吃祭天饭的时候,男女都一样席地而坐聚餐。显然,从过去到现在,署明村与丽江坝区的乡村祭天习俗严格地禁止妇女到祭天场的习俗有着明显的区别,没有那么严格。

    笔者在 2008 和 2009 年两次参加了玉龙县鲁甸乡拓鲁瓦村恢复举行的祭天仪式,看到的也是男女老幼都可进入祭天场,没有对妇女的禁忌。但在举行祭祀时,最靠近供奉神树的祭坛的都是主持祭祀的东巴和男性长者,妇女都站或坐在比较靠后的地方。这一习俗和有家户独立祭天和群体祭天并存习俗的塔城乡署明村、巴甸村等一致。

    上述玉龙县塔城和鲁甸这几个地方,原来保留着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祭天仪式。按传统古规,神圣的祭天米箩要由家里的女性家长背到祭天坛,祖母在世由祖母背,不在则由母亲或女儿背。这两个保留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祭天的乡村,祭天时对妇女的禁忌习俗明显比较宽松,没有如丽江坝区和香格里拉县三坝白地村等地“内场”(坛)和“外场(坛)”等区别。

    据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白地村吴树湾村东巴和树昆的讲述,和阮可人一样,至今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白地的纳西人还恪守着妇女只能呆在祭天场外围的古规没有变化。

    禁忌妇女参加的东巴教仪式不仅包括祭天,还有祭祀战神等。比如多数生活在金沙江河谷地区的纳西族支系阮可(又音译为“阮柯”或“汝柯”)人,其最重要的仪式是“嘎本”(gga biuq,祭战神或胜利神)⑩,这是阮可人区别于其他纳西族支系的一个重大标志。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拉伯乡加泽行政村油米村阮可人的祭战神仪式一般在农历十一月,与祭祖仪式同时举行。而在举行祭祀战神祖先的仪式时,所有女性成员都要退出祭场。11据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白地吴树湾村阮可东巴和树昆讲,迄今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白地村民委员会吴树湾村的纳西阮可人在“嘎本”(祭战神)时,则只是禁止女性停留在祭天场内场:

    尽管很多地方的纳西族在举行祭天仪式时,禁忌妇女进入祭天场的核心地区,但在主持祭天的东巴或长者向居于祭天场最核心的祭坛中央的天神、地神(天神之妻)和天舅(天神之舅)献祭时,都要代表所有男子女子咏诵祭词,祭词中一般都由类似的句子:我们属于铺笃的这一群,男的来给你祭献一炷大香,一坛白酒,来磕三个头;女的来给你祭献三炷小香,一坛白酒,来磕三个头……尽管女子不在祭神处,但男子都要代表女子说出祭词,男女并列。

    显然,一些纳西族地区过去存在的禁忌妇女参加祭天的习俗,在丽江市古城区、玉龙县等纳西族聚居区现在已经很少保留了,在一些比较偏远、传统习俗保留的比较多的纳西地区,这个习俗则还普遍保留着。这种祭天仪式中社会性别角色禁忌习俗的变迁,是与纳西族社会文化的变迁而同步演变的。按传统,妇女不能参加丽江洞经音乐的演奏,也不能加入“洞经会”,但可以听。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很多纳西族妇女参与了“洞经音乐”的演奏,典型的如大研古乐队,其中妇女不仅参与演奏各种古乐器,还是一些洞经音乐曲目的主唱者。过去,纳西族的家屋制度中,以神圣火塘灶和“美杜”(擎天柱)为核心的火塘边的座位有很严格的基于社会性别和长幼卑尊观念的座位秩序,现在这些秩序也逐渐松弛。

    部分与丽江古城紧密相连的农村,也保留着祭天仪式,但同样没有严格禁止妇女参与。笔者母亲家乡、毗邻古城的思吉村的祭天群有自己独到的特点,祭天大多是各个祭天团体在自家的院子里进行。笔者母亲这个家族有三四十户,但 20 世纪 30-40 年代就在一起举行祭天仪式的有 7 户人家,这是一个祭天群体。他们在家族中是属于比较亲近的亲戚,斯吉村的纳西人称这种在一起祭天的同一家族亲戚为“补吐低化”(bbuq tul ddee hual),意思是“(轮流)出(祭天)猪的一群”。祭天每年轮流在群内的一家举行,仪式中有杀“祭天猪”、献“祭天神米”、“点大香”等程序。祭天时,院内铺满表示吉祥的青松毛,整个仪式由族中会咏诵祭天口诵经的长老主持,妇女是可以参加祭天典礼的,和玉龙县塔城乡和鲁甸乡有家户祭天的习俗一样。看来在家庭里举行的祭天习俗,对妇女的禁忌比较宽松。

    二、祭天妇女禁忌形成原因论析

    1. 认为女性不净的观念所导致

    在纳西族的祭天仪式中,其中最为重要的是 “除秽”(chel sul,臭送)祭仪。供奉的祭品、参与的人员,在正式祭天之前都首先要举行“除秽”,也就是洁净仪式。东巴教关于“臭”(chel)的观念,是指污秽、不洁,指称一切违反本民族传统习俗、伦理道德的行为和由此引起的后果。东巴经、东巴画和东巴教仪式中指称为“臭”的行为有涉及到婚姻和两性伦理的,如远古洪水爆发后发生的纳西远祖兄妹婚配;同一宗族的男女之间发生的两性关系;婚外性行为导致的私生子等。有涉及到违反民族传统禁忌习俗的,如杀死红虎、狗和吃狗肉等。有涉及到民族传统生态道德观的,如认为乱砍滥伐、污染水源河流和滥杀野生动物都会导致产生秽鬼。有涉及到民族一些独特的道德观念的,如认为杀死曾帮助过你的人是恶行,会产生“臭”。东巴教中这一 “臭”的观念深深地渗透到纳西族人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一个传统伦理道德范畴,制约着纳西人的社会行为。

    而按传统的观念,妇女一般被认为不太干净、有些秽气,这与妇女的生理现象以及后来融入纳西社会特定内涵的观念有关。笔者在上文中引述了署明村东巴和秀东提到的认为妇女有些“不洁净”(“墨臭墨俗”,me chel me suq)的观念,类似的解释也从其他地方的东巴那里得到印证。2015 年 4 月,参加第 15 次“东巴法会”的玉龙县大具乡头台村的东巴东珍对笔者说,过去妇女不能参加祭天,是因为妇女不太干净,有秽气,所以不能参加,但可以在祭天结束后进去和男人们一起吃煮好的祭天猪。现在没有禁忌了,妇女可以参加祭天仪式。玉龙县太安乡的东巴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白地纳西族在举行祭天仪式时,也要首先要举行洗涤除秽仪式。正月初二日举行祭天,各个祭天群的男女都要到指定的河流去除秽净身,称之为“除秽气”。比如属于铺笃祭天派的群体,除了孕妇和喂奶的妇女不去之外,其他人都要到村南头的一条大河里去洗涤秽气,男女分河而浴。在举行祭天时,首先由主持祭天的东巴,在祭天外坛一个土堆处进行“除秽”仪式,这个土堆被称为“除秽之土堆”,然后才能进入祭天场内坛。12

    在中国包括汉族的很多民族的文化中,比较普遍地存在女人“不洁净”的观念,特别是女人来月经或是生育孩子时,更被认为是不干净,非常忌讳此时期的女子参加祭祀神灵的仪式。比如华北地区,忌讳女子参加祈雨活动,当地人说:“女人身子是半月干净半月不干净,龙王爷爱干净,所以不要女人参与。”

    纳西族的祭天仪式所反映的其实是一种“重母系”“重女性”的文化特点,祭祀的都是本民族始祖母的父母亲和舅舅这个母系祖先,而为什么又有忌讳妇女参加这个神圣的仪式呢? 在纳西族的文化中,对母系祖先和女性超能力的崇拜与女性的禁忌习俗同时存在。从各种关于女性不洁净的东巴古籍和民俗的描述中看,主要肇源于因女性特殊的来月事和生育等生理现象而产生的一种恐惧感,其次才来源于包括不符合传统习俗的性关系、私生子等观念。一方面,在纳西族的神话传说的人类谱系、宗教礼仪乃至语言中,都保留有“以母为大”“女人为尊”的文化印记,另一方面,又保留着女性“不洁净”等观念。而那种极端的重男轻女观念和繁多的妇女禁忌习俗则源于 1723 年大规模改土归流之后传入的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观念。

    2.本土借用联姻家庭关系破裂的解释

    按纳西神话创世史诗《崇般图》的记载,纳西先祖、文化英雄崇仁利恩把原来已经许配给天神舅舅蒙若可西可罗的女儿衬恒褒白咪给娶走了,因此,崇仁利恩同时就负债于两个天神亲属家庭,分别是给了他妻子的天神岳父母和被他夺走了原本该娶其妻的天神之舅家。在崇仁利恩出现之前,蒙若可西可罗和衬恒褒白咪的婚嫁计划和纳西族的传统母系联姻制度是一致的,即:母亲的兄弟的儿子按照古规应该迎娶父亲的姐妹的女儿。纳西族有相沿甚久的姑舅表婚俗,纳西语称这种婚俗叫“阿古 (或阿巨)增美干”,意思是:阿舅有优先娶姑妈女儿的权利。这与纳西族“母舅为大”的传统习俗是相对应的。在纳西族的祭天仪式中常常提到,人类的舅舅是天,天的舅舅是柏树,所以祭天时,象征舅舅的刺柏树要立在正中间,左右才是天神子劳阿普和地神衬恒阿祖(天神之妻),可见舅舅地位之高。在很多纳西族地区,舅舅有权过问外甥和外甥女的婚事,在各种重大的家庭亲族活动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创世神话《崇般图》中说:不是舅父的儿子,不能占有姑母女,占有一词在纳西语中叫“该”(ggai),即预先占着的意思,也指娶之意。

    按照这个与父系交表婚有着完全一致的逻辑体系的制度要求,一个亲属家庭嫁出一个姐妹后,就有权从娶了自己姐妹的那个亲属家庭中换回一名女子。比如,天神之舅的儿子小蒙若可西可罗应该娶回他的父亲的姐妹的女儿作为妻子。也就是说,这种互惠的制度会在第二代完成一个完整的循环。

    然而,这一传统的婚嫁制度被纳西族的远祖、文化英雄崇仁利恩打破了。因为天神的女儿衬恒褒白咪爱上了他,因此勇敢的崇仁利恩无视衬恒褒白咪已有的婚约,两个相爱的人齐心协力克服了天神所出的种种难题,崇仁利恩把衬恒褒白咪带到人间并娶为妻子。此举激怒了天神之舅蒙若可西可罗的联姻家庭。这种愤怒必须要由崇仁利恩来平息,他应该偿付娶走原应属于蒙若可西可罗家庭的女子所欠下的债。按照纳西族传统婚嫁制度的逻辑要求,他必须将自己下一代中的一名女子还给蒙若可西可罗家庭。祭天仪式的出现无疑为如何偿还这种双重债务找到了解决的途径。

    《崇般图》中描述说,崇仁利恩带着天女妻子回到人间后,夫妇俩发现如果没有天神岳父母的福佑,他们就永远不会有孩子。因此,崇仁利恩派了神禽白蝙蝠作为使者,到天神那里去求助,希望能够获得他们的福佑,天神夫妇说,举行了祭天仪式后,他们就会有孩子了。白蝙蝠回来后细致准确地向崇仁利恩描述了祭天仪式的整个过程。

    崇仁利恩按照天神的指示举行了祭天仪式,之后他和妻子就生了三子三女。然而,因为仪式中没有对天神之舅蒙若可西可罗家族献祭,他们的儿女都不会说话。为了平息这个失去新娘的天舅家族的愤怒,防止他们的报复,崇仁利恩夫妇在祭天仪式中为天舅家族准备了一根开杈的树枝,把开杈的一段朝上插在祭台上,并在枝杈上放上一只鸡蛋作为祭品。另外,他们还准备了一棵刺柏树竖立在代表天神岳父母的两棵栎树中间,即放在祭坛最重要的位置,作为这个家族的象征享受他们的祭祀。通过这样的祭祀方式来安抚崇仁利恩直接联姻的天神家庭以及天神家族原定联姻家族——天舅家族的愤怒。

    3.西方人类学家的观点及对其的思考

    德国人类学家米歇尔·奥皮茨 (Micheal Oppitz)对纳西族的创世神话和祭天民俗作了这样的分析,人们为偿还这份双重债务献祭给天舅的供奉和补偿物是具有欺骗性的,生在凡尘的人们没有把自己的女儿作为互惠的礼物奉献给天神,而是用猪作为替代的供品。不仅如此,人们让所有未婚女子都远离天神的视线(也就是远离祭祀的祭天场)。人们这样做的目的,是想把女子留下,用于和自己的同类结盟。在另一方面,给予人类妻子的天神和他的姻亲家庭在被人类夺走了本应属于自己的同类的妻子之后,只收到人类一些简单的供品和牺牲。于是,人类和他们的天神亲戚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回报交换关系。

    纳西族祭天仪式的神话也可以形成类似的结论。根据崇仁利恩神话的记述,可以理解为地球上的第一个人(纳西人的祖先)从天神那里娶了他们的女儿为妻,但他并没有按照规矩给岳父母的家族交换一个妻子,相反他用普通的婚姻关系中涉及的礼物交换,如赠送猪等牺牲的方式来完成他所负有的责任。这一项不公平的交换必须要通过祭祀仪式来平衡。因此人们在祭祀天神的时候把女子藏起来是想告诉天神:“看,我们这里没有妇女可以和你们交换的,所以就请接受我们的这些祭品来做为替代吧。”13

    奥皮茨的这个分析很新颖,且逻辑推理也不错。前述李近春所回忆的玉湖村古徐祭天群不允许年满 14 岁的女孩子参加,而未满 14 岁的女孩则可以到祭天场参加祭天的这个例子,似乎可以佐证奥皮茨上述这观点。14 岁的女孩尚未成年,可能不需要回避涉及与天神家族婚姻纠葛而引起的害怕妇女参与祭天可能会导致惹怒天神之舅的后果。另一方面,也许还存在 14 岁的女孩还没有如成年妇女那样的例假等“不洁净”的因素,所以还可以进入神圣空间祭天。

    在纳西族社会里,在禁止女性参加祭天的传统古规一直延续到 1949 年乃至之后一段时间,这种互惠的父系交表婚普遍存在于民间。

    但另一方面,要从东巴以及纳西族长者那里得到对奥皮茨上述观点和推论的一些佐证非常不容易,从笔者所采访过的东巴而言,对奥皮茨提出的这个问题已没人能做出一些自己的解释,他们大都只是从妇女因为有特定的“臭”(不净)而禁忌参加祭天仪式中一些最核心的程序。这里就面临一个人类学家非常理性且有逻辑性的推断和分析在没有获得足够的田野民族志资料的佐证时,也只能作为一种合理的假设。

    而阮可人的祭战神和祭祖仪式上也要妇女回避,和大多数父系制的纳西村落社区一样,这反映了男性在神圣仪式上扮演主体角色的文化习俗。是否有上述奥皮茨教授所分析的这些叫妇女回避的礼物交换忌讳因素,现在尚难得出结论,还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因为祭战神“嘎本”(gga biuq)和祭祖仪式的源起没有涉及如祭天这样凡人与天舅家族的婚姻纠葛。

    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祭天的社会性别文化和妇女禁忌,需要对藏缅语族各个民族的类似祭祀仪式进行更多的比较研究。本文提供一个个案,以利于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

    注释

    ① 本文中所用纳西语音译采用 1957 年设计、1981 年修订的拉丁字母形式拼音文字《纳西文字方案》。

    ② 洛克图,奥皮茨文: 《祭天——约瑟夫·洛克的照片》,沈芸译,杨福泉校,米歇尔·奥皮茨、伊丽莎白·许主编: 《纳西摩梭民族志——亲属制、仪式、象形文字》,昆明: 云南大学出版社,2010 年,第 168、172—173 页。

    ③ 纳西族的祭天群体分为几个派别,分别是铺笃(pvl dvq)、姑徐(ggv xiuq)、姑闪(ggv saiq)、姑展(ggv zzaiq)。参见杨福泉《东巴教通论》第三章,北京: 中华书局,2012 年,第 106 页。

    ④ 李近春: 《李近春纳西学论集》,北京: 民族出版社,2008 年,第 7 页。

    ⑤(美) Mckhann,Charles E (孟彻理) : Fleshing Out the Bones: Kinship and Cosmology in Naxi Religion,Ph D,Thesisin Anthropology,University of Chicago.P.175,191.

    ⑥和志武主编、杨福泉副主编: 《中国原始宗教资料丛编·纳西族卷》( 丛书总主编: 吕大吉、何耀华)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 49 页。

    ⑦李霖灿: 《麽些研究论文集》,台北: 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出版,1984 年,第 234 页。

    ⑧和志武主编、杨福泉副主编: 《中国原始宗教资料丛编·纳西族卷》,第 57 页。

    ⑨塔城乡现在属于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村现在改称村民委员会。

    ⑩“嘎”( gga) 也是“胜利”“赢”的意思,所以“嘎本”也可译为“祭胜利神”。

    11和发源、王世英、和力民: 《滇川藏纳西族地区民俗宗教调查》,昆明: 云南民族出版社,2008 年,第 75 页。

    12李霖灿: 《麽些研究论文集》,第 227 页。

    13苑利: 《华北地区女性祈雨研究》,《青海民族研究》2003 年第 4 期。

    转自《云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 张驰:西北军镇格局与安史之乱初期玄、肃二帝权力关系

    在唐朝近三百年的历史中,安史之乱无疑是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重大事件。叛乱初起时的天宝十四载(755年)末至次年初,中央错误的平叛措置,导致本来有可能快速平定的叛乱持续近八年,唐朝前期“平时安西万里疆”的宏大版图渐渐被吐蕃等周边政权所蚕食,以致陷入“今日边防在凤翔”的窘境。唐玄宗在平叛初期的军事部署,是用河西、陇右以及朔方三镇兵力来抵御东北三镇的叛乱,具体而言,就是调集河、陇大军驻防潼关,与叛军主力对垒;京师北部的朔方军团则在郭子仪与李光弼的率领下,袭扰叛军的河北后方。天宝十五载六月,在平叛局势有利于朝廷的情况下,急于求成的唐玄宗逼迫哥舒翰率军出战,导致唐朝平叛大军在灵宝之役中惨败,潼关失陷,玄宗只得放弃京师,出奔蜀地,太子李亨则北上,七月十二日在灵武即位,改当年的天宝十五载为至德元载。

    长期以来,学界对安史之乱的研究侧重将其置于唐代历史的长期脉络中思考,主要关注叛乱发生的原因及平定后的影响。近年来,学界研究更侧重考察安史之乱本身。大视野的观察与细微的考证并非非此即彼,而是不可或缺、互相促进。黄永年通过对天宝年间边防形势的考辨指出,唐廷平叛初期的部署是以西北军团抵抗安禄山的东北边军。对于唐廷平叛初期措置失误原因的考索,则需要从潼关失陷、玄宗出京前后的史事考察入手。玄宗在得知太子李亨即位后,派遣房琯、韦见素等人北上宣慰,承认唐肃宗即位的合法性。九月二十五日,房琯一行到达唐肃宗的行在顺化郡。三日后,肃宗以败退失地为名,要将王思礼、李承光、吕崇贲三人斩杀,在房琯的劝谏之下,仅杀李承光一人,而释放了另外二人。玄、肃二帝权力过渡之际发生的这次杀败将事件,并没有引起前贤时彦的过多垂意。李承光之死是否如史书所载,在当时的历史中没有掀起一丝微澜?本文以李承光被杀作为探索的起点,对该事件进行回溯,并重新审视玄、肃之际的河、陇情势及中央政局。在究明李承光的个人经历及相关人物关系后,河西、陇右的人事格局及玄、肃二帝权力关系等重大问题,便会渐趋明晰。

    一、顺化郡唐肃宗杀败将事件

    唐肃宗在顺化郡杀败将之事,对中央权力格局及平叛局势产生了较大影响。此事发生后,房琯率领朝廷大军在陈涛斜对叛军展开了一次大规模的攻势,结果官兵再次惨败。杜甫诗曰:“野旷天清无战声,四万义军同日死。”这次战役对肃宗一朝政局产生了极大影响,史载:“方事讨除,而军半殪,唯倚朔方军为根本。”从此之后,肃宗只能依仗朔方军及少量回纥援军来平叛。对于陈涛斜战役,传统观点从肃宗不善用人的角度上进行观察。随着学术研究的推进,学界对这一战役背后所暗含的政治博弈及权力争斗已有讨论,或许由于史书着墨不多,此事件并没有得到研究者太多的重视。在顺化郡唐肃宗杀败将之事中,李承光等三人最初为俎上鱼肉,肃宗欲斩之,在房琯的救谏下,王思礼、吕崇贲二人得以获释。从房琯的经历可以看出其中什么政治背景呢?潼关失陷后,房琯于普安郡追及玄宗的车驾。玄宗到达蜀地后,收到了肃宗即位的上疏,便派遣房琯与韦见素、崔涣等奉使关中,册立肃宗。房琯等人刚到顺化郡,恰遇肃宗正欲斩杀败将:
    至顺化郡谒见,陈上皇传付之旨,因言时事,词情慷慨,肃宗为之改容。时潼关败将王思礼、吕崇贲、李承光等引于纛下,将斩之,琯从容救谏,独斩承光而已。

    房琯行至顺化郡谒见肃宗,时肃宗以潼关败将王思礼、吕崇贲、李承光等败军失地,欲斩之,因房琯力救,只斩杀李承光一人。房琯等人到达顺化郡是九月二十五日,李承光被斩杀则是三天后的二十八日。在肃宗即位之初权力不甚稳固之时,绝情斩杀三员大将,颇显可疑。关于此事,杜甫诗曰:“肃宗登宝位,塞望势敦迫。公时徒步至,请罪将厚责。际会清河公,间道传玉册。天王拜跪毕,谠论果冰释。”王思礼至肃宗行在“请罪”,受到肃宗责备,恰巧此时遇到传玄宗诏书的房琯,在房琯的进谏下,王思礼得以释放。肃宗即位初期发生的这起杀败将事件有诸多疑点尚未解决。

    关于王思礼等三人的行踪,《新唐书》本传载:“潼关失守,思礼与吕崇贲、李承光同走行在。”然而,翻阅史书可以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七月十二日,肃宗即位当天,吕崇贲便被任命为关内节度使兼顺化郡太守,并非如《新唐书》所载与王思礼、李承光一同前往行在,可见顺化郡事件并非如正史所载因失地而杀败将这么简单。而且此次顺化郡杀败将的时间是在九月,肃宗也不是在九月二十八日初见吕崇贲,何以在任命吕崇贲为关内节度使两个月之后,却要因败退失地而欲斩杀之?关于王思礼这段时间的经历,史载:
    六月,潼关失守,思礼西赴行在,至安化郡。思礼与吕崇贲、李承光并引于纛下,责以不能坚守……

    《旧唐书》王思礼本传的记载只有这一句话,六月至九月之间其行踪缺载。幸而《资治通鉴》中有断续记载,可以大致勾勒出这位大将的行迹。潼关陷落后,唐玄宗出京避难,六月十三日到达金城县。当晚,“王思礼自潼关至,始知哥舒翰被擒;以思礼为河西、陇右节度使,即令赴镇,收合散卒,以俟东讨”。此后“王思礼至平凉,闻河西诸胡乱,还,诣行在”。于是,玄宗把河西兵马使周佖紧急擢任为河西节度使,陇右兵马使彭元耀提拔为陇右节度使,与都护思结进明等奔赴军镇,并以王思礼为行在都知兵马使。既然王思礼在河池郡附近被玄宗任命为行在都知兵马使,那么他接下来就应该随着玄宗入蜀,不应与吕崇贲等人一同至肃宗行在。王思礼随同玄宗入蜀,之后又在顺化郡遇房琯,那么,他极有可能是与韦见素、房琯等人一同到了顺化郡宣诏。

    在此事件中被杀的李承光,两《唐书》中并没有留下相关记载,甚至他在潼关失陷后的行踪,正史也付之阙如。幸而《文苑英华》录有于邵《为人请合祔表》一文,可以据此略作补充:
    臣某言:……故开府仪同三司兼太常卿李承光,顷充河西兵马使。天宝年中,录臣帐下。自兹效用,得列戎班。出入五凉,艰勤一纪。风雨寒暑,未尝废离。俄属幽燕作逆,伊洛陷寇,蒲潼不关,天地交闭。承光临计自失,仓卒西还。亦既通表华阳,奉笺灵武,枕干待命,俟期而往,曾未信宿。先朝赐书,敦叙兄弟,如家人礼。当是时也,臣亲见之,开缄涕流,是日便发。及至行在,特加天下兵马副元帅,改名匡国。扈跸彭原,别承诰旨,因此伏法,当瘗朔陲……

    此文是作者为李承光及其亡妻请合祔而写的,从文中可以大略勾勒出李承光的经历。天宝年间,李承光为河西兵马使,安史乱起,镇守潼关。哥舒翰大军溃败之后,他同时上表唐玄宗与唐肃宗。此表具有一定的文学性,如“通表华阳,奉笺灵武”,前言玄宗一行到达成都已是七月二十八日,李承光上书二帝应非如此之晚,故“华阳”“灵武”应是玄宗与肃宗二帝的代称。当时,“诸臣及宫臣上皇太子,大事以笺,小事以启”。笺是臣僚给皇太子的上奏文书,和上奏给皇帝的表是有区别的。由此可以推论,李承光的上书,或应在玄宗和肃宗分兵之后的几日内,他收到回信后,便跟随某一方前往行在。仅从文本表达来看,尚无法确定“先朝赐书”的“先朝”是玄宗还是肃宗。

    进一步分析此文包含的信息,有关李承光的行踪可以得出以下认识。其一,李承光曾为“天下兵马副元帅”。在唐代的政治规则中,元帅为亲王所领,外官、军将最高只能为副元帅。安禄山叛起,高仙芝、哥舒翰先后任副元帅,实为此时期军将的最高职级。如此重要的军职,李承光这段任职经历竟然在各类史册中均隐没不显。玄宗在奔蜀途中的七月十五日下诏,以太子李亨为天下兵马元帅,是年九月,肃宗以广平王李俶为天下兵马元帅,这时,李承光只是潼关败将,所领军队十分有限。七月底,郭子仪等人已经率领五万朔方大军自河北赴难灵武。若肃宗在九月为天下兵马元帅李俶配置副元帅,应该选择兵强马壮的朔方节度使郭子仪,而非仅统率残军的李承光。其二,若李承光是追随肃宗,九月二十八日在顺化郡,玄宗是否能够遥令肃宗诛杀亲信大将,令人怀疑。其三,房琯等人所传玄宗诰敕是八月中旬所下,玄宗远在蜀地,其时应不知李承光已追随肃宗,似不会遥命肃宗将之诛杀。其四,若玄宗下令杀李承光,肃宗可以奉旨行事,完全不必作势斥责李承光、王思礼、吕崇贲三人丧师失地之罪,欲将其全部诛杀。并且,王思礼是与房琯一同前往顺化郡宣诏的人,若诛杀李承光是玄宗的诰命,房琯似乎也不会违命为三人求情。其五,若肃宗在六、七月之际以李承光为军将最高职级的天下兵马副元帅,说明已经赦免其潼关战败之责,何以在两个月后旧案重提?

    《为人请合祔表》“别承诰旨”之“诰旨”或为“诏旨”之谬。由此来看,李承光第一次前去的“行在”是玄宗处,是时玄宗任其为天下兵马副元帅,作为太子李亨的副手,之后遣其至肃宗处,被肃宗以败军失守的罪名斩杀。

    二、李承光个人经历与安史之乱初期朝廷的军事部署

    在顺化郡唐肃宗杀败将事件中,李承光是唯一被杀的人,由此,他应是了解此问题的突破口。李承光先到玄宗行在,被任命为天下兵马副元帅,其后又被派往肃宗所在地,然后被杀。唐玄宗于七月二十八日方至蜀郡,八月十八日派韦见素、房琯、崔涣三宰相奉册书前往灵武。那么王思礼、李承光二人应与三相一同赴肃宗行在,正因如此,才有史书记载的肃宗欲斩王思礼等三人于纛下,宰相房琯救之的一幕。这又显现出另一个关键问题,肃宗即位当天即已任命吕崇贲为关内节度使,为何两个月后又责其不能坚守,甚至要将之斩杀?并且,王思礼与李承光两人均是玄宗派往顺化郡辅佐肃宗的大将,肃宗何以敢将二人问罪?况且,被杀的李承光又是天下兵马副元帅之高官。所以,责三人以潼关战败只是表象,肃宗的真实目的则需要进一步加以探究。

    关于李承光的经历,前引《为人请合祔表》载,于邵在李承光帐下,“出入五凉,艰勤一纪”,天宝时期李承光在河西镇十余年,后也被编入潼关守军。关于李承光到达潼关的时间,史书未载,但《资治通鉴》的一条记载可以解开这个疑问,天宝十四载十二月十八日,玄宗遣中官边令诚到潼关斩封常清、高仙芝二人,以李承光暂统大军,之后又以哥舒翰为副元帅:
    将兵八万以讨禄山……以田良丘为御史中丞,充行军司马,起居郎萧昕为判官,蕃将火拔归仁等各将部落以从,并仙芝旧卒,号二十万,军于潼关……翰病,不能治事,悉以军政委田良丘;良丘复不敢专决,使王思礼主骑,李承光主步,二人争长,无所统壹。

    则李承光应是隶于高仙芝帐下,一同前往潼关镇守,之后高仙芝被杀,由李承光统领其部兵。当哥舒翰带着大批军队抵达潼关后,李承光所统高仙芝旧卒便被划归哥舒翰麾下。哥舒翰让王思礼掌骑兵,李承光主步兵。但是,这二人相互对立,互争短长,互不相能。

    既然李承光是高仙芝的部下,欲知其何时前往潼关,则有必要对高仙芝领军出征之事再作分析,《旧唐书》载:
    (天宝十四载)十一月,安禄山据范阳叛。是日,以京兆牧、荣王琬为讨贼元帅,仙芝为副。命仙芝领飞骑、骑及朔方、河西、陇右应赴京兵马,并召募关辅五万人,继封常清出潼关进讨,仍以仙芝兼御史大夫。

    十二月七日,唐玄宗“下制欲亲征,其朔方、河西、陇右兵留守城堡之外,皆赴行营,令节度使自将之;期二十日毕集”。这是史书所见玄宗初次下诏征河西、陇右兵马。然而,据上引《旧唐书·高仙芝传》载,副元帅高仙芝所领已有“飞骑、骑及朔方、河西、陇右应赴京兵马”。玄宗七日所下诏书言:“其河西、陇右、朔方,除先发蕃汉将士,及守军郡城堡之外,自余马步军将兵健等,一切并赴行营,各委节度使统领,仍限今月二十日齐到。”诏书中提到“除先发蕃汉将士”,则知此前已有边镇兵马先行出发,十二月七日下此诏是又一次大规模的征召边军行为,而非首次。

    《旧唐书》本传此处未载高仙芝就任副元帅之前的官职。《资治通鉴》曰:“丁丑,以荣王琬为元帅,右金吾大将军高仙芝副之,统诸军东征。”则高仙芝此前为右金吾大将军。但是,史书也有不同的记载:“天宝十四载十一月,安禄山叛,册琬为元帅,以河西节度高仙芝为副元帅,统诸军以东征。”此处高仙芝的官职是河西节度使。另据《安禄山事迹》载,天宝十四载十一月,哥舒翰的官职是“河西、陇右节度使”。关于高仙芝为河西节度使的记载在《册府元龟》中不只一处,同书卷一二二载:“册荣王琬为元帅,以河西节度高仙芝为副元帅;”卷四〇六曰:“高仙芝,玄宗时为河西节度使,监军边令诚每事干仙芝,芝多不从;”卷四五〇载:“高仙芝为西河节度使,时,安禄山据范阳叛,仙芝为讨贼副元帅。”同一种文献中有关高仙芝为河西节度使的记载出现了四处,前三条曰“河西”,第四条为“西河”。其中“西河”,陈寅恪先生认为是河西或河湟之异称。

    关于高仙芝在天宝末期的履历,《旧唐书》本传另载:
    八载,入朝,加特进,兼左金吾卫大将军同正员,仍与一子五品官。九载……入朝,拜开府仪同三司,寻除武威太守、河西节度使,代安思顺。思顺讽群胡割耳剺面请留,监察御史裴周南奏之,制复留思顺,以仙芝为右羽林大将军。十四载,进封密云郡公。

    天宝九载高仙芝入朝,玄宗任命他为河西节度使以替代安思顺。但是,因为安思顺发动当地军民设法挽留自己,朝廷于是又撤销了对高仙芝的这一任命,改任其为右羽林大将军,其出任河西节度使或未能行。关于安思顺后来的经历,天宝十一载四月,“会李献忠叛,林甫乃请解朔方节制,且荐河西节度使安思顺自代;庚子,以思顺为朔方节度使”。十二载,哥舒翰“加河西节度使”。也就是说,天宝十一载,河西节度使安思顺开始兼朔方节度,次年陇右节度哥舒翰兼河西节度,安思顺只任朔方节度。天宝十四载初,哥舒翰患风疾回到京城,在家养病。关于此时的河西节度使,司马光认为“翰虽病在京师,犹领河西、陇右两镇也”。然据两《唐书》的玄宗纪、哥舒翰传相关记载,天宝十四载十二月,玄宗任命哥舒翰为副元帅时,均未载其官职。根据上引《册府元龟》的几条记载,玄宗早有以高仙芝为河西节度使之意,或许正是因为天宝十四载初哥舒翰风疾无法视事,节度使之位不能长期空缺,所以任高仙芝为河西节度。这样,《册府元龟》中数条有关高仙芝为河西节度使的记载应可以据信。

    那么,安禄山叛乱后,朝廷的应对举措如何?天宝十四载十一月九日,安禄山反于范阳,十五日这一消息便传到朝廷,十六日,封常清入朝,玄宗问以平叛策略,十七日(即丁丑),任封常清为范阳、平卢节度使,常清即日赴洛阳募兵。二十一日,玄宗任郭子仪为朔方节度使,以王承业为太原尹,置河南节度使,以张介然为之,又命程千里为上党郡长史,始置防御使,以应对叛军的南下。二十二日,以荣王李琬为元帅,高仙芝副之,统诸军东征,在京师募兵十一万,号天武军。十二月一日,高仙芝“将飞骑、骑及新募兵、边兵在京师者合五万人,发长安”。自十一月十五日玄宗得到安禄山反叛的信息,到十二月一日,仅仅半个月的时间,高仙芝即将兵出征。仙芝军中有飞骑、骑、新募兵、边兵在京师者等四类,除北衙禁军与南衙禁军外,新募兵便是在长安新招募的“天武军”,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边兵在京师者”。玄宗开元、天宝时期的边防态势,其核心是在边疆屯驻重兵,以取代前期的征兵制,由此形成了九大节度使和一个经略使的军事格局。天宝元年正月,史载:
    河西节度断隔吐蕃、突厥……兵七万三千人。朔方节度捍御突厥……兵六万四千七百人。河东节度与朔方掎角以御突厥……兵五万五千人。范阳节度临制奚、契丹……兵九万一千四百人。平卢节度镇抚室韦、靺鞨……兵三万七千五百人。陇右节度备御吐蕃……兵七万五千人。

    安禄山携范阳、平卢、河东三镇大军,席卷河朔,劫掠中原。此时,距离长安最近的大军有朔方、河西、陇右三镇。在平叛初期,朔方作为距离长安最近的节镇,朝廷本应先令朔方军入援。但是,据《资治通鉴》记载,在十一月十五日玄宗听闻禄山造反的确切消息之前,太原留守杨光翙已被叛军劫去,太原已经将此事禀告长安,朔方下辖的东受降城也禀奏了安禄山造反之事。由此来看,河套平原的东受降城应是受到了叛军大同军使高秀岩的攻击,所以方能得知安禄山已反叛,并在十五日之前将此消息呈送长安。故朝廷的部署是命朔方节度使郭子仪率军东向攻击高秀岩,进入河东地区,后又与李光弼一起攻下井陉与常山郡,攻击叛军的河北后方。

    同时,也可以看到,玄宗征召靖难的边防军中还是有朔方军的,这在墓志史料中可以得到佐证。臧晔墓志载:“公即镇北军使之子,朔方十将、游击将军、左内率府率、上柱国。以天步艰厄,躬亲翦诛,与安禄山暴兵交战于潼关,元戎哥舒銲(翰)失律,公分兵水战,不克,溺于黄河,呜呼命矣!”志主为朔方十将,殁于天宝十五载六月的灵宝之战。由此可以看出,朔方主力大军应跟随节度使由河套地区向东攻打叛军的大同军,后南下河东,并开辟河北战场。距离长安较近的小部分朔方军,有入援赴难长安者。

    安禄山叛变初期,唐廷先以入朝的安西北庭节度使封常清为范阳节度使,募兵于洛阳,防守东都。而后,又以河西节度高仙芝为副元帅,率领在长安的禁军、新募兵以及部分屯于陕郡的边兵出发平叛。关于长安禁军,史载:“天宝以后,稍亦变废,应募者皆市井负贩、无赖子弟,”早已孱弱不堪战斗。而在长安新募之兵,“旬日而集,皆市井子弟也”,更是乌合之众。能与安禄山幽燕突骑相抗衡的,只有来自西北的边军。除朔方军之外,距离长安较近、且实力强大的藩镇是河西和陇右两镇,《旧唐书》所言,十二月一日高仙芝从长安启程时,所部有“朔方、河西、陇右应赴京兵马”。可见,赴难长安的最有战斗力的边军,是河西和陇右两支。据上文分析,高仙芝曾任河西节度使,朝廷此时以河西节度使高仙芝为副元帅,应有这方面的考虑。关于河西镇驻兵,《旧唐书》载,河西节度使治所在凉州,“管兵七万三千人,马万九千四百匹”。《资治通鉴》又载,河西军共管马一万七千三百匹,则河西的马匹数量约有一万八九千匹之多,当时,九大节度一经略所管马共八万匹,河西一镇便占近四分之一,表明河西镇骑兵最强大。王永兴认为,由于河西节度使所管兵以蕃兵为主体,蕃兵多为骑兵,所以河西军管马数居诸镇之冠。武威一直是粟特等蕃人部落聚集区域,河西以蕃兵为主,这从至德二载九姓商胡安门物叛乱、河西节度使周佖被害一事上可以得到验证。河西镇骑兵强大的另一个原因,应该是接近西北拥有适宜牧马的优良草场,自然环境有利于其马生产。

    当时,陇右兵七万五千人,管马总数一万匹,以兵数与马数论,陇右是以步兵为主的军队,骑兵不多。河西节度使府衙在武威郡,其通达长安有秦州路、皋兰路两条大道,距离约两千里,陇右节度使驻地在西平郡,距长安1960里,两镇距长安路程基本相当。十一月十五日,玄宗得知安禄山之叛,十二月一日,高仙芝便率军出征。河西、陇右勤王将士是如何能在十余日内赶到长安的呢?据史载,正常情况下,唐代最快速度的驿传是用于传递赦书,可“日行五百里”。此外,有记载哥舒翰任陇右节度使时,常遣使乘白骆驼奏事,日驰五百里。在得知安禄山反叛万分火急时刻,玄宗征兵的诏书应该以超过五百里的日行速度传达。数万大军十天行两千里,步兵是绝对做不到的,这个速度即使对于骑兵,也是轻装行军不带辎重的情况下才勉强可以达到。所以,此时“边兵在京师者”,即《旧唐书·高仙芝传》所言“朔方、河西、陇右应赴京兵马”,应多为骑兵,河西马匹近两万,陇右仅一万,且朔方军主要攻击方向是河东,驰援长安的朔方军不多。因此,初期云集长安的边军中,河西应该最多,这或许是朝廷命河西节度使高仙芝为指挥官的原因。

    此外,玄宗以荣王李琬为元帅或许也经过了充分考虑。荣王李琬曾任“凉州牧”,此时可能遥领河西节度大使,既然初期到达京师的边兵中骑兵为主,则以河西节度大使李琬为元帅,以河西节度副大使知节度事高仙芝为副元帅,当更利于控驭这支军队。在首批驻军抵达潼关半个月后,河西、陇右主力大部队陆续抵达前线,潼关中陇右军占比上升。朝廷需要一位同时拥有陇右、河西两镇背景的人来统率平叛大军,高仙芝已非平叛的最佳人选,于是,在京养病的哥舒翰被重新起用,任命为副元帅,这或许也是高仙芝被斩杀的原因之一。十二月十八日,不再被朝廷需要的封常清、高仙芝二人便被宦官边令诚奉敕处斩,而由于哥舒翰还未抵达前线,所以便临时起用身在潼关的河西军将李承光暂领大军。

    三、河西、陇右二镇的矛盾与陈涛斜之战

    探明了河西与陇右两镇军力构成的差别以及安史之乱初期朝廷的平叛部署后,循着这一线索,很多问题便可顺势而解,如:
    翰心不自安。又素有风疾,至是颇甚,军中之务,不复躬亲,委政于行军司马田良丘。良丘复不敢专断,教令不一,颇无部伍。其将王思礼、李承光又争长不叶,人无斗志。

    被朝廷猜忌且患病的哥舒翰不能正常履行职掌,便将军政事务委任田良丘,田良丘不敢独自决断,而原来分属河西、陇右两系的王思礼、李承光二人又相互争斗,导致潼关平叛大军人心涣散。

    哥舒翰早年仗剑前往河西,先后在节度使王倕、王忠嗣帐下效力,后被委任担任陇右节度副使、都知关西兵马使、河源军使等。天宝六载十一月,河西、陇右节度使王忠嗣被贬,哥舒翰取而代之,为陇右节度,直至十二载兼河西节度,然十四载初他便“构风疾”,因病闲居在家。也就是说,哥舒翰从军初期是在河西,之后大部分经历是在陇右,兼河西节度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哥舒翰与王思礼的关系如何呢?《旧唐书·王思礼传》所载一事值得注意:
    思礼少习戎旅,随节度使王忠嗣至河西,与哥舒翰对为押衙。及翰为陇右节度使,思礼与中郎周佖为翰押衙,以拔石堡城功,除右金吾卫将军,充关西兵马使,兼河源军使。

    王思礼在河西时,与哥舒翰同为王忠嗣麾下大将,哥舒翰升为陇右节度使后,便将王思礼调至陇右。这涉及到天宝六载河西、陇右两镇的一场人事大变动。当年十一月,因董延光、李林甫等人状告河西、陇右节度使王忠嗣阻挠军计,并欲拥兵尊奉太子,玄宗罢王忠嗣节度使之职,以哥舒翰“判西平太守,充陇右节度使;以朔方节度使安思顺判武威郡事,充河西节度使”。这里安思顺为朔方节度使,应有误,此时的朔方节度使为张齐丘。

    那么,哥舒翰与安思顺关系如何呢?在此之前,安思顺的官职,史书未载。《新唐书》本传,哥舒翰曾“为大斗军副使,佐安思顺,不相下”,《旧唐书》载王忠嗣任哥舒翰为大斗军副使,王忠嗣兼河西、陇右节度是天宝五载正月,则哥舒翰任大斗军副使应是在天宝五载,此时安思顺的职务应该是大斗军使,属于河西节度。哥舒翰在河西时,便与上级安思顺不和,“思顺常衔之(翰)”。天宝十五载哥舒翰接管潼关防务后,伪造安禄山给安思顺的书信,献之于朝廷,以致安思顺被杀。哥舒翰在天宝六载之前,一直从军于河西,直到六载升任陇右节度副使、节度使。六载十一月的此次人事调整,以互不相容的安思顺、哥舒翰两人分别为河西、陇右节度使,王思礼先在河西,后任职于陇右哥舒翰帐下。这其中的政治背景应是哥舒翰将河西亲信抽调去了陇右。

    安思顺、哥舒翰在河西均有一定根基。王思礼曾从军于河西,在哥舒翰和安思顺两人的斗争中,他是坚定站在前者一边的。天宝十五载二月,王思礼在潼关时便鼓动哥舒翰“谋杀安思顺父元贞”。因此,可以认为,天宝六载十一月玄宗划河西、陇右分属安思顺、哥舒翰后,双方对河西镇势力进行了争夺。早在天宝元年十二月,河西节度使王倕奏报攻下吐蕃的露布中,有“都知兵马使左羽林军大将军安波主”,及下属安思顺、“安贞”与“讨击副使”哥舒翰等人,其中,安波主即思顺之父,安贞应是安波注的另一个儿子安元贞。由此可知,安波注、安思顺父子常年从军于河西,哥舒翰也曾是安波注的下属。天宝六载哥舒翰将其河西的心腹抽调至陇右后,留在河西的主要是安思顺的势力,或者是与哥舒翰不亲近的军将。前引《为人请合祔表》提到李承光“出入五凉,艰勤一纪”,则至少应在天宝三载之前,李承光从军河西,与哥舒翰、安思顺经历有重叠,他之后留在河西任“河西兵马使”。因此,在天宝六载十一月的人事大变动中,李承光没有跟随哥舒翰前往陇右,基本可以认为他是安思顺一系。

    天宝十二载,哥舒翰兼河西节度使,安思顺只任朔方节度使。此时的河西军已非七年前哥舒翰担任大斗军副使时的那支军队,其嫡系已全部集中在陇右,河西已经没有了自己的亲信。相比于河西,陇右才是其腹心所在,这从次年三月,为扩充本部势力,哥舒翰请功一事可以看出:
    哥舒翰亦为其部将论功,敕以陇右十将、特进、火拔州都督、燕山郡王火拔归仁为骠骑大将军,河源军使王思礼加特进,临洮太守成如璆、讨击副使范阳鲁炅、皋兰府都督浑惟明并加云麾将军,陇右讨击副使郭英乂为左羽林将军……前封丘尉高适为掌书记。

    关于这次请功的背景,《资治通鉴》将其与安禄山奏请朝廷官爵之事并列:“除将军者五百余人,中郎将者二千余人。禄山欲反,故先以此收众心也。”这是安禄山、哥舒翰两大节帅笼络亲信忠心之举。哥舒翰请朝廷奖赏的几人全部为陇右军将,如火拔归仁为陇右十将,王思礼为河源军使,成如璆为临洮太守,鲁炅为讨击副使,浑惟明为皋兰州都督,郭英乂为陇右讨击使。至于高适,史载其“客游河右,河西节度哥舒翰见而异之,奏为左骁卫兵曹,充翰府掌书记”,说明其曾在河西幕下。然此事前人已有辨析,天宝十二载,高适受田良丘推荐,赴河西谒哥舒翰不遇,转至陇右,被重用,高适是在陇右幕府之下。此外,《册府元龟》关于此次叙功之事的记载中还有一人:“陇右兵马使右武卫员外大将军彭元曜”,他被加特进,彭元曜就是前面提到的玄宗在幸蜀路上任命为陇右节度使的那位,彭元曜此时是陇右兵马使。从这份请功名单上,可以清晰看出,天宝十三载时,已经身兼河西、陇右两镇节度使的哥舒翰,在为部下论功时,所提及的只有陇右军将,河西系统无人在名单上。这说明哥舒翰虽然兼任河西、陇右两镇节度使,但他的根基是在陇右。

    安史之乱前哥舒翰与安思顺之间军事实力的争雄,对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政府平叛的军事部署有重要影响。关于天宝末年及安史之乱初期的边防格局,杜佑《通典》中有段关于东北、西北“二统”的论述,其大略曰:“哥舒翰统西方二师,安禄山统东北三师……于是骁将锐士,善马精金,空于京师,萃于二统。”黄永年先生以此条史料为中心,对天宝末年的边防形势及安史之乱暴发初期朝廷的平叛部署有详细的考察。“二统”的形成,导致只能用西部的河西、陇右之师以及西北的朔方军来抵御东北三师的叛乱。据杜佑此言,哥舒翰统帅陇右、河西二师,安禄山统领范阳、平卢、河东三师,东北、西北两大体系,似乎内部各自铁板一块。但是,哥舒翰天宝十二载方兼河西节度,同时统率两镇只有两年的时间,而河西长期以来是安思顺的势力范围,哥舒翰陇右的嫡系势力与河西是有一定矛盾的。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得不质疑杜佑所谓河西、陇右二镇为西北一统之说。正如太原留守杨光翙被劫标志着安史叛乱的起始,安禄山虽然身兼范阳、平卢、河东三镇节度,对三镇的掌控是否一样有力,也是个问题。其中他对河东的控制力明显不强。即便是安禄山的发迹之地平卢,在叛乱后也呈现不稳定之势。东北、西北并没有形成各自坚固不破的“统”,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均没有严格的、密不可破的集团,相关人物以利而结,利尽则分。平叛初期的形势,在西北二师对抗东北三师的大背景下,各自内部的潜流与分裂同样值得留意。

    朝廷委派前任河西、陇右节度使哥舒翰担任潼关平判大军的最高指挥官,但他的威望不足以慑服临时调集的各路将士。并且,天宝六载人事变动之后,河西军基本是安思顺的势力范围,这从天宝九载玄宗欲以高仙芝为河西节度,安思顺设法请留一事上可以看出。安氏父子常年在此经略,身为粟特人的安思顺在河西诸胡中拥有深厚的根基。而从天宝十二载哥舒翰为陇右部将请功一事可以看出,他有任人唯亲,党同伐异的倾向,自然不愿给予河西军将以实权,而更倾向于任用自己的亲信部下。然而,田良丘不敢专决,只能将事务分别委任王思礼与李承光。以李承光为首的河西军在两任前节度使高仙芝、安思顺先后被杀后,屈于哥舒翰亲信主导的陇右系之下,不甘被压制,这便是李承光与王思礼“争长不叶”的政治根源。

    在潼关前线驻军中,哥舒翰仍然相信自己陇右的老部下,而将河西系军将排斥于核心之外。《旧唐书·王思礼传》载:“禄山反,哥舒翰为元帅,奏思礼加开府仪同三司,兼太常卿同正员,充元帅府马军都将,每事独与思礼决之。”并且,哥舒翰以王思礼为马军都将,命李承光统领步军。在冷兵器时代,相较于步兵,骑兵的战斗力是具有压倒性的。但哥舒翰以出身“重装步兵”的陇右军的王思礼统领马军,却以来自骑兵为主力的河西镇的李承光统领步兵,颇值得推敲,此任命或是希望以自己的嫡系控制河西精锐骑兵部队。另外,前面提到,在哥舒翰任陇右节度使后,王思礼与中郎周佖同任哥舒翰部下之押衙,可知周佖是哥舒翰在陇右的部下。然而,天宝十五载六月,玄宗在幸蜀的路上“以河西兵马使周佖为河西节度使”。据于邵《为人请合祔表》载,李承光的职务是“河西兵马使”。可见哥舒翰在潼关时已经任命陇右系的周佖为河西兵马使,其意或应是代李承光掌控河西军。并且,灵宝一战,也未见李承光统军。这应是由于哥舒翰率领陇右大军到达潼关后,以陇右嫡系田良丘、王思礼等人掌握军权,但又恐李承光为首的河西系不服,方暂以承光为步军总管而已。十五载三月,哥舒翰以计陷害安思顺、安元贞兄弟。既然河西系的原“首脑”已被除掉,潼关的河西军将便不再构成威胁,以周佖为河西兵马使取代李承光应该在此之后。李承光的军权被渐渐剥夺,到灵宝一战,他甚至未在领军出战的主要将领之列。因此,以李承光为代表的河西系在潼关是被哥舒翰的陇右系刻意打压的。

    潼关平叛军中存在着如此严重的矛盾,其兵败也是可以想象的。玄宗以哥舒翰为潼关大军的指挥官,是其在平叛初期军事部署中的一大败笔,他本以为哥舒翰的资历足以威服两镇大军,却没有考虑到哥舒翰与河西系的矛盾如此之深,以及哥舒翰在大敌当前的危机时刻仍然排斥异己,任人唯亲。潼关驻军不同派系将领矛盾重重,军心涣散,这也是灵宝战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见,即便是安思顺被杀后,哥舒翰系也难以控制河西。前面提到,肃宗以周佖为河西节度使,第二年就被九姓胡人所杀,哥舒翰系与安思顺系的矛盾即使在两人死后也如幽灵般地笼罩在河陇地区上空。

    深入分析此次唐肃宗杀败将事件中三个主要人物的履历及其复杂的人际关系之后,我们可以将视角重新转回到至德元载九月的顺化郡,并观察房琯与陈涛斜之战。关于此次战役,史书记载十分有限,据《旧唐书》载:
    寻抗疏自请将兵以诛寇孽,收复京都,肃宗望其成功,许之。诏加持节、招讨西京兼防御蒲潼两关兵马节度等使……琯请自选参佐……既行,又令兵部尚书王思礼副之。琯分为三军,遣杨希文将南军,自宜寿入;刘悊将中军,自武功入;李光进将北军,自奉天入。琯自将中军,为前锋……遇贼于咸阳县之陈涛斜,接战,官军败绩。

    另据《册府元龟》评价房琯称:
    琯用兵素非所长,而天子采其虚声,冀成实效。琯既自无庙胜,又以虚名择将吏,以至于败。乃与贼对垒,琯欲持重以伺之,为中使邢延恩等督战,苍黄失据,遂及于败。

    “天子采其虚声,冀成实效”,中使奉肃宗之命不断促战,以至于陈涛斜之战失败。清人朱鹤龄对此事评价曰:“陈陶(涛)之败,与潼关之败,其失皆以中人促战,不当专为琯罪也。”房琯是一介书生,用兵非其所长,为何肃宗还要任命他为统帅,并且还对其作战横加干预?结合九月肃宗在顺化郡杀败将事件与陈涛斜之战中肃宗的种种作为,可以认为,王思礼、李承光到达玄宗行在后,长期被陇右系压制的李承光取得了玄宗的信任,得知肃宗即位,玄宗任命李承光为天下兵马副元帅,令其与王思礼、房琯等北上宣慰肃宗,这或许是玄宗对肃宗继续施加影响的一项努力。众人到达顺化郡后,王思礼倒向肃宗一边,三天内密谋并协助其上演一部杀败将的大戏。肃宗虽痛斥三人,但惟杀李承光,房琯救之不得。且为了给玄宗一个交代,又以房琯为大军统帅,但掌握实权的应该还是副帅王思礼。

    房琯所率大军一共分为三支,杨希文将南军,刘悊将中军,李光进将北军。之后杨、刘二人降贼,此二人的背景史书未着一墨,难寻踪迹。但北军将领李光进值得关注,光进为李光弼之弟,光弼为朔方军将,是肃宗的下属。在陈涛斜之战唐军战败之后,南军杨希文、中军刘悊都投降了叛军,唯独北军李光进未降,在之后还得到了重用,这显示出李光进的忠诚。史书虽然记载肃宗允许房琯自选参佐,并且此战并没有朔方军参与,但房琯军中却有一位朔方系统的大将,不能不令人疑惑。李光进极有可能是肃宗安插进房琯军中的亲信,李光进深得肃宗信任,这在唐肃宗委任其掌禁兵一事中可以得到验证。所以,房琯虽是大军的指挥官,但肃宗似乎并没有放弃对这支军队的控制。

    四、李承光个人经历折射的四个问题

    前文的考察使李承光的经历渐趋明晰。天宝初年,李承光与安思顺、哥舒翰等同时从军于河西。天宝六载十一月,哥舒翰与安思顺分统陇右、河西二镇,两人正式分道扬镳,原河西军分成哥舒翰与安思顺两派,哥舒翰的亲信被其调往陇右。李承光一直在河西,应属安思顺一系。经过此次人事调动,节帅之间的矛盾影响到了高级军将阶层,河西、陇右二镇在人事上已呈泾渭分明之态。

    安禄山起兵叛变后,玄宗调动河西、陇右军团勤王。由于河西军以精锐的骑兵为主,所以,在初期到达长安的边军中,河西军势力最强大,故以河西节度使高仙芝为副元帅。但在河西、陇右大军主力到达潼关后,朝廷需要一位同时拥有两镇背景的军将作为统帅,在家养病的哥舒翰勉强上任,而在高仙芝被杀、哥舒翰未至的权力真空期,河西(都知)兵马使李承光暂时担起指挥全军的大任。

    哥舒翰为副元帅统领潼关大军后,计杀安思顺,排挤潼关军中的思顺系势力。两任河西节度使先后被杀,尤其是哥舒翰及王思礼陷害安思顺一事,足以想象这会引起河西高级军将对哥舒翰怎样的怨怼。潼关军中王思礼与李承光“争长不叶”,实质是两个军镇长期以来不和的表现。由于哥舒翰任人唯亲、排斥异己,潼关大军军心涣散,灵宝一战,几近全军覆没。玄宗没有考虑到两镇不和的状况,任用哥舒翰为副元帅,这是安史之乱初期军事部署的一大败笔。在当时西部边境人的歌谣中,哥舒翰是“北斗七星高,哥舒夜带刀。吐番总杀尽,更筑两重壕”的河湟支柱。然而,虽为蕃将,哥舒翰却并非李林甫眼中“无党援”之人,在政治斗争方面,他丝毫不让于朝中大臣。

    至德元载九月,玄宗为肃宗配备的“副手”天下兵马副元帅李承光及一众大臣到达顺化郡。令关山悬远的玄宗没想到的是,册封队伍中王思礼与李承光的矛盾,被唐肃宗及其核心集团利用,上演一出“杀败将”以正军纪的大戏。李承光被斩杀后,肃宗任命对自己更为忠诚的王思礼作为陈涛斜大军的实际指挥官,二帝的此波交锋中,肃宗获胜。至于为何肃宗能在王思礼的支持下诛杀李承光,王炳文已指出,哥舒翰、王思礼均受王忠嗣提拔,而后者又与太子李亨关系密切,故此数人均是忠王(李亨成为太子前为忠王)党的坚定支持者。虽然唐玄宗在开元时已对宗室有严密的监控打压,加之权相李林甫、杨国忠先后多次对太子兴起大狱,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是会有官员、军将通过拥立太子博取政治前途,形成松散的小团体。或许正是王思礼、哥舒翰通过王忠嗣的提拔,与太子李亨在政治上有一定利益相关,肃宗方会在顺化郡拉拢王思礼,顺利除掉代表玄宗意志的李承光。

    李承光的经历折射了此时期政局的四个问题:哥舒翰、安思顺的不和及由此衍生的河西、陇右两镇军方之间的矛盾;河西、陇右兵力构成的不同及安史之乱初期玄宗军事部署中存在的问题;潼关平叛军内部不和的根源及灵宝之战的失败的原因;顺化郡肃宗杀败将事件的本质及陈涛斜之战背后玄、肃二帝的博弈等。从这些问题中,可以一窥中央与地方军镇之间权力关系的复杂面相及互相影响之处。李承光作为哥舒翰与安思顺两派斗争中失败的一方,在史官重重避讳之下,其事迹几乎被遮蔽。李承光在潼关时被哥舒翰为首的陇右系压制,在其刚获得玄宗的重用之后,又被新皇帝肃宗杀掉。本来或许能在平叛中有所作为的河西大将,却被肃宗无情斩杀,成为派系斗争的牺牲品,在史书中被塑造成一个因败退失地而受到严惩的将领。于邵《为人请合祔表》的存世,使我们既能勾勒出李承光的个人经历,也可窥见天宝、至德之际诡谲的政治斗争及其对河西军事系统的深刻影响。灵宝之战后,即使部分河西将士得以幸存,但是,其统帅在数月后的顺化郡事件中最终被诛。及至陇右系王思礼掌权,河西旧部在权力格局中便彻底走向了边缘。帝国边疆将领内部盘根错节的人事网络与矛盾纠葛,不仅左右前线战局,更逆向渗透至中枢决策,参与并塑造了玄宗、肃宗之际最高权力的重组过程。因此,全面理解安史之乱初期的中枢政治变局,应与边疆不同军镇的内部博弈及军镇之间的矛盾结合起来,这也为观察中晚唐权力结构的演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转自《史学月刊》202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