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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人文知识

  • 徐勇:长泽史料与卢沟桥事变新考:新发现长泽手札与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研究[节]

    日军全面侵华战争的燃爆点是卢沟桥事变,发动事变的日军先锋部队是其中国驻屯军步兵第 一联队第三大队( 以下简称“第三大队”)[1] ,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理应是研究卢沟桥事变的核心史 料之一 。但现传其战斗详报是战后的复制版 , 日本研究界多视之为“原本”或认同其复制者第三大 队第八中队第二小队第二分队分队长长泽连治所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2],迄今缺少对其版本真伪与内容记载的专文考察 。 日方研究界的动向直接影响了中国学界。在中日两国,都存在着对于第三大队侵略北平地区及其战斗详报的研究空白与认识误区。

    笔者深感幸运的是 ,依据多位日本学者的支持与帮助[3],新发现一封沉睡约半个世纪的长泽连 治的手札,还有一批少有利用的旧日本军队史料。特将长泽手札、连同其复制的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以及日本学者安井三吉对其访谈的文本记录 ,合称“长泽史料”。……

    一、战后日本的战史编纂与长泽史料概况

    日本战败投降后,盟军解散了其所有军队与军事机关 。其后在美军扶持下 , 日本于1954 年成 立自卫队 。翌年 10 月 ,设置防卫厅防卫研修所战史室 ,展开了战后日本对其战争史料的发掘、整理 与研究 ,其核心任务是重新推进近代日本的战史编纂 。首任室长西浦进原为陆军大佐 ,在日本发动 太平洋战争之际任陆军大臣东条英机的秘书官 ,后出任陆军省军务局军事课课长并曾在中国派遣 军总司令冈村宁次手下任高级参谋 。1947 年 ,受日方第一复员局嘱托 ,西浦进在东京国际军事审 判中出庭 ,担任辩护方证人 。显然 ,他是当时最熟悉日本战史、军史的旧日本军人之一。

    西浦进在介绍其战史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时称 :“ 自己是作为旧军人来承担这项工作的 ,在  专业人士看来肯定有各种各样的不足 ,但也只能一边接受批评一边纠正 ,把这项工作进行下去。” 西浦描述最初资料空白的状况时说 :“ 1954 年夏天我接受了防卫厅的嘱托 ,经过约一年的准备 ,到  1955 年 10 月 ,战史室可以‘开店 ’了 。但是即便说是‘开店 ’,那时也只有桌子和椅子之类 ,其他什  么也没有。”[5]

    关于西浦所要征集的战争史料 ,其实在日本投降前夜 , 日本军部与内阁政府已从 8 月 14  日晚 间开始 ,烧毁了大批官方文件[6] ,造成战后日本军事史料、特别是陆军史料的严重空缺 。按秦郁彦 的描述 :“ 当时可以利用的基础性史料相当缺乏 ,既存的回想录和概说类书籍 ,不少都缺乏史实方 面的可信度。”“最重要的是 ,对于在昭和时代的政策决定中发挥有重要作用的日本军部 ,其研究积 蓄几近于无。”[7]近年来在日军战略大轰炸资料的发掘过程中 ,军事研究家前田哲男和资深律师一 濑敬一郎在发掘出大批海军航空兵战斗详报的同时 ,指出 :“ 由于陆军在战败时有意图地销毁证 据 ,有组织地销毁了战斗详报 ,所以 ,现在与轰炸有关的陆军方面的战斗详报几乎不存在。”[8]

    直至 1970 年去世 ,西浦一直主持战后日本官方战史的编纂工作 ,长达 16 年 , 出版了影响力巨 大的《 战史丛书》( 全 102 卷) 等 。西浦去世后 , 战史室继续开展史料编纂工作 ,也就有了对于卢沟 桥肇事部队第三大队的战史资料的征集 ,以及战史室负责人岛贯武治和卢沟桥事变日本兵长泽 连治之间的联系事项。

    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及其下属第三大队 ,是 1936 年日军为侵吞华北地区而扩建其驻屯军的产物 。据其联队史记载 ,组建之际在东京皇宫进行颁授军旗仪式 , 日本天皇敕语 :“ 中国驻屯步 兵第一联队编制告成 。 自此之后 ,军旒崇高 ,汝等军人 , 当协力同心 , 昭扬威武 ,护佑国家。”联队长 牟田口廉也大佐接过军旗回答 :“谨奉明敕 ,臣等、誓竭死力 ,保护国家。”[9] 据记载 , 自近代日本陆军 成立之后 ,驻海外联队由天皇颁授军旗的 ,这是第一次 。以此为最高荣誉 ,该部日军“燃起了作为 尖兵的使命感”。[10] 体现在牟田口廉也演讲之中 :“ 我联队应该有作为皇军第一精锐部队的大 抱负。”[11]

    在如此好战精神鼓舞之下,按 1936年日军《华北统治计划》等高层战略意图,新编成的该联队第三大队充任侵华日军先锋部队,于同年6月、9 月两度发动丰台事变 ,进驻北平西南方向的交通 要道丰台 。在其后的大半年不断向西侵扰 ,在卢沟桥和宛平城地区进行非法演习 。1937 年 7 月 7 日晚 ,第三大队按照其“利用夜幕进入主阵地接近敌军 ,拂晓发动进攻”的演习课目[12] ,针对驻守宛 平城和平汉线铁路桥及卢沟桥之间的河堤阵地中国守军 ,以演习之名实施挑衅 ,并在翌日凌晨实施 了“拂晓”攻击 ,拉开了日军长达 8 年的全面侵华战争序幕。

    按战时日军规则 ,作战部队需要制作有关作战情况的阵中日志与战斗详报等文书 。阵中 日志 具有直接记录事实的客观意义 ,是中队以上部队“记载各部队或个人所经历、遭遇的实况或所见 , 以备为战史资料”。战斗详报的要求很明确 :“所谓战斗详报 ,是战后由各级指挥官对战斗加以详 细记录并上报的文书 。其记载事项包括 :作战之前敌我形势概要 ,各时段的战斗经过 ,相关部队的 行动 ,敌我交战兵力 ,敌之部队番号、军官姓名、编制、装备、战法 , 以及作战之后的敌我形势概要 等。”[13]指挥官依据作战事实做出整理 , 比阵中日志更具综合性。

    日军各部队战败投降之际受命烧毁机密资料 ,按战后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战友会所编 《 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史》记载 ,全联队的阵中日志、战斗详报、命令会报、功绩表等资料 ,连同天 皇颁授的联队军旗 ,均于日军战败投降后的第二天、即 8 月 16  日在江西南昌南部的新建县西山万 寿宫烧毁。[14]  故战后的 20 多年间 ,卢沟桥肇事部队日军各部的阵中日志等资料一直没有出现 。但 是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突然在 1970 年被公布 ,发行者长泽连治添加了序言和后记 ,介绍该详报原由 大队长一木清直少佐主持撰写 ,在 1937 年 12 月完成 。除按规定上报之外 ,一部分分发给了该部人 员 ,长泽将其所获一部寄回家乡 ,战后也未做销毁 。随着1969年原第一联队战友会成立 , 以及社会对于战 争历史的关注度升高 ,长泽决定自费印刷、发行 ,分送相关人士 ,并在序言中称该复制版“ 和原本丝 毫无异”。[15]

    比较收藏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与神户大学图书馆的现传该文本 , 内容完全一致 。封面竖写 《 卢沟桥事件中的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正文在标题之后直接切入“作战第 一日( 七月八日) ”“作战第二日( 七月九日) ”共两天的“ 战前彼我形势”“ 战斗始终经过”等内容 ,附4 个表及 8 幅地图等资料 。文本最前和最后有长泽连治撰写的序言和后记 , 附有长泽刻写和印刷 厂信息的版权页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印刷时间是 1970 年 7 月 7  日 ,既卢沟桥事变爆发纪念日 ,发 行时间为 8 月 15  日 ,是日军战败投降日 。长泽标注这两个战争时间都具有明确的纪念意味。

    《 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史》中对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也有记述 ,但仅见文件名[16] ,并 未介绍内容 ,也没有收录长泽的回忆文章。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自 1970 年公开以来 ,在日本一直被视为“原本”,几乎未见到对 于该详报版本问题的质疑性考察 。在中国显然也是受日方研究影响 ,认为该详报具有“ 完整地记 录”卢沟桥日军行动的、相当于“原本”资料的史料价值 。如《 北京档案史料》1992 年第 1—2 期连 载了该详报的中译本,并发表编者按语全文如下 :
    这份资料是卢沟桥事变的直接肇事部队— 中国驻屯军第一联队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 原资料记录者为日军第三大队大队长一木清直少佐,资料的保存者为该大队下士官长泽连治。 1938 年 7 月长泽奉命参加进攻武汉的战斗,遂将其保存的资料寄回日本。长泽连治于1945年6月受伤回到日本,将此资料一直保存下来。1970 年,长泽连治将此资料汇集成册, 由 山崎 印刷部印刷发行。从资料的全部内容看, 比较完整地记录了卢沟桥事变前中日双方的军事态 势,事变的起因及最初两天内 日军的兵力部署和攻打卢沟桥的经过, 反映了当年 日军制造事 端、扩大事态的手法和 目的。[17]

    该按语在批评其侵略性质的原则立场之外 ,从“原本”视角肯定了该版本具有“完整记录”的史 料价值 ,体现了中国学界的一种代表性看法。

    21 世纪以来 ,随着中国史学发展迅速 ,笔者在收集战斗详报等资料过程中产生疑问 ,对长泽复  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版本性质与内容记载提出了质疑 ,并获安井三吉等日方学者的帮助。 2021 年 ,笔者正式提出 :“作为‘ 战斗详报 ’,其真实性待考。”[18]2023 年 ,笔者发现并抄录了收  藏在日本防卫省防卫研究所史料室的一份长泽连治的手札 。这是长泽于 1971 年 1 月 23  日致当时  的战史室主任岛贯武治的手札。[19]  现将其内容翻译如下 :

    贵官 1 月 18  日赐示协助收集特定资料之件,此前已收到,实在过意不去。确实、现在我保 存有《支那步一Ⅲ战斗详报第一号》(卢沟桥事件)及同第二号(南苑攻击) 关于牟田 口部队战 斗经过概要的几件实物。去年 8 月, 同中队幸存者之会成立前后, 已应相关各位要求,将内中 第一号印刷分发。谨呈剩余一本,请参考活用。贵官所希望收集的是原本吧,我也认为送原本 方为合适,但请谅解的是,说这是原本有些过分, 因为原本全国只有一部,所以我想永久保存在 家里,不考虑捐赠,请多多谅解。

    从该手札可以直接判断或认识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相关信息如下:
    第一 , 向防卫厅寄送复制版 ,是应岛贯武治的来函要求 ,不是长泽自己主动寄送 。第二 , 寄 给岛贯的版本是长泽自己的复制版而非“ 原本 ”。第三 ,关于“ 原本 ”的珍稀性判断 , 长泽估计 “ 全国只有一部”。第四 ,关于“ 原本”的保存 ,长泽说“想永久保存在家里 ,不考虑捐赠”。其实 , 即便在家中长泽也不让“ 原本”轻易示人 。追踪研究该详报的安井三吉教授 , 曾于 1993 年前往 长泽家中采访长达 4 个小时 ,所见版本也是 1970 年复刻版 , 而非 1937 年“ 原本 ”。第五 ,关于 “ 原本”此后去向如何 , 目前尚不可知 。长泽去世情况不明 ,安井三吉教授曾联系过长泽家人询问,未有结果。

    在岛贯收到长泽手札的前后 ,两人如何联系有待继续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 ,该长泽手札插夹在 藏于防卫研究所史料室的一部硬皮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封内 。该详报封面上没有标注封内夹 插手札 ,除非遇到特别用心的研究者 ,很容易忽略内中的手札 。另外 ,该详报封面上印有表示否定 意义的长方形叉印 ,加盖在“原本史料”四字之上 ,旁侧还印有“ 复刻本”字样的长方形印章 。如此 双重地标示了该详报的非原件性质 ,这样的标注很少见 。笔者追踪相关史料多年 ,这一次看到该手 札和这样的标注 ,实为殊例。

    还需要注意的是 ,在防卫研究所史料室还藏有多部纸版战斗详报 ,既无“原本史料”也无“ 复刻 本”标记 ,这导致研究者在检索过程中不太容易判断“真品”。

    此外 ,保存在日本国会图书馆及神户大学的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从其序言和后记 , 以及书末的印刷信息中 ,读者可以确认其为复制版而非原件 。但是收录在亚洲历史资料中心的电 子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标注来源是防卫研究所 ,其正文与日本国会图书馆和神户大学收藏版本相 同 ,却删除了长泽连治的序言和后记 ,也没有标注是否为“原本”,极容易让读者在版本问题上发生误解。

    笔者认为 ,新发现的长泽手札虽然短小 ,却是一份研究日本侵华战争的稀见史料 。依据该手札 可以直接判断现传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属性 ,也可以启发多方面的思考 ,深入认识侵华日军基层官 兵的战时意识与战后对于战争责任的认识倾向等多方面问题。

    鉴于卢沟桥事变在中日关系以及抗战史、二战史上的独特地位 ,加之日军投降时焚毁机密文件 造成的重要史料缺失状况 ,包含长泽手札在内的长泽史料 ,应该受到更多重视 ,并对其展开进一步 研究 。综合以上战后日本战史编纂与长泽史料概况 ,本文所需要研究的中心议题如下 :

    第一 ,正确认定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版本属性与研究价值 。该版本为复制版 ,却被 部分日本研究者认为是“原本”, 日本亚洲历史资料研究中心公开的电子版 , 由于版本信息不完整 , 也容易误导研究者对该版战斗详报史料属性的判断 。学界必须清醒认识这一错误判断。

    第二 ,需要具体研究复制版战斗详报的记载内容 ,是否如长泽所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如果 失真 ,是否有内容被长泽删节? 还是被详报编者一木清直“ 曲笔”掩藏? 应该结合“原本”和复制版 的异同 ,考察被战时日军和战后右翼共同扭曲的史实 ,还原卢沟桥事变之真相。

    第三 ,长泽没有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防卫厅征集战史史料时公布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而是在 1970 年才公开复制版 ,其过程映射出战后日本社会政治环境的特殊表象 , 以及其中的旧 日本军人 心态。

    第四 , 中国学界对该战斗详报运用很少 ,但有中方研究者受到长泽“ 和原本丝毫无异”说 法或日方研究者观点影响 ,视其为“原本”。从总体上看国内学界对该战斗详报的研究尚处于空 白状态 ,亟需展开相关研究并和日方学界进行沟通与交流。

    二、秦郁彦等“原本”派观点的提出与破绽

    在日本学界 ,将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推崇为“原本”并给予极高评价的代表者 ,是原 千叶大学教授秦郁彦 。1987 年 ,在台北召开的纪念卢沟桥事变 50 周年会议上 ,他曾提交论文指 出 ,卢沟桥事变相关资料甚多 ,“在这些资料中 ,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是唯一近乎第一手资料者 ,是 当今研究者应视为出发点的基础文献”。[20] 此后 ,他又在 1996 年出版的专著《 卢沟桥事件研究》中 两度感谢长泽 :“承蒙长泽连治氏的好意关照 ,能够全部转载其所藏原本的前半部分。”“ 1970 年 ,长 泽分 7 月 7 日、8 日两部分印刷战斗详报 ,并分送相关人士 ,遂使著者能够使用其原文”。[21]

    秦郁彦的这一系列说法 ,给予了长泽复制版详报以“原本”“原文”,乃至“ 唯一”“基础文献”等 高度评价 。笔者尚未看到日本学界对此评价提出商榷的说法 。但笔者注意到 ,秦对于第三大队战 斗详报的关注和利用并非一朝一夕 。早在其 20 世纪 60 年代的著作中 , 即已引征过第三大队战斗 详报的内容 ,而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其时尚未面世 。显然 ,秦如果拿不出确实的“原本”证据 ,其论点则应该受到质疑。此外 ,秦对于中日关系以及对于日本军队的评价 ,在其后二三十年间有不 小的变化 ,也需要对此做追踪式考察。

    秦郁彦早年就学于东京大学 ,毕业后任职日本大藏省 , 曾受左翼学者信夫清三郎等人影响 ,在 30 岁便接连出版《 日中战争史》(1961) ,《军队法西斯主义运动史》(1962) 两部著作 , 自称为“姊妹 篇”。[22]  这两部“姊妹篇”批判 19 世纪 30 年代的日本军队政治具有法西斯性质 ,批判日本对外政策虽然时有起伏 ,但“对于中国大陆的政治、经济、军事扩张这一基本方向没有变化 。并且发展为置 日本于死地的大规模太平洋战争 。在给中国国民造成巨大伤害的同时 ,终以日本帝国自我灭亡而 告终”。[23]  可见 ,秦的早期著作对于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日本国家法西斯主义 , 以及对外战争的侵 略性质与危害 , 曾有客观描述。

    在《 日中战争史》第四章有关卢沟桥事变的记述中 ,秦郁彦三次提到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这份史 料。[24]  这至少说明在 20 世纪 60 年代 ,秦已经看过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不过 ,秦著中并没有出现战 斗详报具体内容 ,也没有提及编者、出版、年代等信息 ,甚至也没有介绍该史料的全称 。这是在长泽 复制版战斗详报公开 9 年前的事情 ,秦著中提到的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是否是长泽复制版之外的“原本”,笔者尚未发现秦氏的说明。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 ,秦郁彦的观点发生了变化 。其一 ,对于战时日本政治的描述 ,秦用 “ 与民间右翼相结合的陆军的国家革新运动”,替换了原来的“ 军队法西斯运动”的说法。[25]  其二 , 对于侵华战争发生的原因 ,秦淡化了原本对日本发动对外战争的批判 ,转而指责卢沟桥事变是中国 军队从日军背后打出了“第一发”子弹 。特别是在 1987 年台北的纪念卢沟桥事变 50 周年学术会议 上 ,秦片面摘取金振中回忆文章的说法 ,指责宛平驻军开了“第一枪”,又强调中日两国战争扩大的原因在于蒋介石和国民政府决心开战。[26]  秦直接而明确地将战争责任推在中国守军头上。

    在秦郁彦 1996 年出版的《卢沟桥事件的研究》中 ,有长达 21 页的“ 主要参考文献及其解题”,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被列在“ 日本方面官方史料”第一条 ,可见其在这本专著中的突出地 位 。秦还对何谓“ 战斗详报”做了解释 :“被动员的步兵、炮兵大队以上 ,其他兵种的中队以上各部 队在一个阶段战斗终了之后 ,要制作战斗详报 ,按顺序向上级指挥官提交 ,这是《 阵中要务令》所规 定的义务。”[27]秦极力彰显战斗详报作为“官方史料”具有权威性。

    秦郁彦将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推崇为“ 原本”官方史料 , 与长泽手札中的说明明显不合。 不过 ,秦尽全力说明长泽复制版等同于官方原件 :“这份大队详报也是遵照上述规定制作的 。据长  泽连治所说 ,原稿由一木大队长于 1937 年 11 月在河北省昌平县担任警备时期着手完成撰写 ,12  月底印刷 100 册 ,其中 1 册由长泽承认是违反纪律寄回了家 。1970 年 ,长泽分 7 月 7  日、8  日两部  分印刷战斗详报 ,并分送相关人士 ,遂使著者能够使用其原文。”[28]

    秦著对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评价 ,有不少叙述破绽 。如其在正文中有两次标注的 1937 年版战斗详报 ,在文章叙述与资料注释中却替换为“ 大队详报的复制版(1970 年) ”。秦著书 中还有一节“谈话、书信”类资料介绍 ,列举了 1953 年牟田口廉也( 第一联队联队长) 、1956 年清水 节郎( 第八中队中队长) 、1984 年志村菊次郎( 第八中队士兵) 家属等数十人次的谈话或书信 。其 中也有对长泽连治写于 1987 年 9 月 18  日、1992 年 9 月 5  日、1993 年 8 月 29  日的 3 封书信的介绍 , 但未提及 1971 年 1 月致岛贯的手札。[29] 秦或许没有看到过长泽致岛贯的手札 ,或许是知道而仍然 回避对版本问题的讨论。

    另一方面 ,秦著也指出 , 日军在全面侵华战争之初 ,“ 出征中的连队、大队、中队等部有义务制  作阵中日志 ,不过包括第八中队在内的有关支那驻屯军第一联队的阵中 日志至今没有被发现”。 他还指出 ,牟田口廉也在战后送给防卫研修所战史部的战斗详报 ,“其制作情况不明 , 内容中第一  号与‘大队详报 ’相重复部分很多”。[30]  这些叙述的模糊性也是耐人寻味。

    但是总体来看 ,秦著没有直接讨论复制版与“原本”的区别问题 。只是依据长泽宣称的复制版 “ 和原本丝毫无异”,而将长泽复制版等同于 1937 年“原本”。

    秦郁彦不否定卢沟桥事变时肇事日军部队制作过阵中日志、战斗详报等文书 , 因此也不排除他 阅读过这些文书“原本”的可能性 。但是秦没有证明其见过“原本”,而长泽承认自己公布的是复制 版 。那么 ,秦在没有举证的情况下 ,推崇自己并未见过的版本为“原本”,显然是缺乏学术根基的随 意性判断 。如果秦仅仅见过 1970 年复制版、即将其认同为 1937 年“原本”,更是一种不可理解的认 识与判断错误,不是学者应有的行为 。

    需要指出 ,秦郁彦过分推崇旧日本军队史料 ,实出于其对旧日军史料的盲目与偏执的情感认同。 对于当晚的“第一枪”,秦强调是中国军队打的 。其根据是 , 日军史料记载有“在事件后数月作  成正式记录的大队和联队战斗详报 ,一致确认为 22 点 40 分 ,具有最高的可信度”。[31]  意即牟田 口  和长泽等旧军人的说法具有最高的可信度 ,显然这是一种随意且过分的尊崇旧 日本军人的感情偏执。

    关于秦郁彦 20 世纪 60 年代著作与 80 年代之后著作中的观点转变 ,可以结合当时日本社会政  治变化加以思考 。战后日本社会曾经有强大的批判军国主义的反省潮流 ,但自 20 世纪 60 年代出  现反转 ,以“大东亚战争肯定论”为代表的右翼势力强势抬头 ,竭力洗刷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责任。 在这一过程之中 ,右翼的巨大需求是要证明中国军队打了“第一枪”,要将日军发动战争的责任推  给中国守军 。为此 ,秦反复推崇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价值 ,强调其等同于原件,为右翼做出了史学“ 贡献”。 不过 ,这一做法脱离了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则 ,终究无法掩盖该战斗详报内容失真的事实。

    三、战斗详报内容失真与安井三吉的访谈

    安井三吉是日本学界研究卢沟桥事变最有代表性的学者之一 。安井著作中没有对第三大队战 斗详报版本的真伪属性做出直接评论 ,但有对长泽复制版的多种方式的质询与研究 ,并专门提出 “ 长泽连治氏复制版”概念。[32]  这显然是指出了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非“原本”属性 ,与 秦郁彦推崇的“原本”论区别甚大。

    另一方面 ,安井也在相当程度上肯定了长泽复制版的史料参考价值 ,“ 与日方第一联队和第三 大队战斗详报相对应是中方第二十九军、特别是金振中第三营的战斗详报 ;与日方《 北平陆军机关 业务日志》相对应的是冀察政务委员会、特别是外交委员会的记录等 。但这些好像都没有被保存 下来 ,希望能在中国做相关调查”。[33]  显然 ,安井是将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 比之为金振中第三营战斗 详报那样的基础性文献 。也是基于这样的重视 ,安井于 1993 年 3 月 3  日赴秋田县的长泽家中 ,在 长达 4 小时的访谈中 ,详细询问其生平资料、问题思考及战斗详报记载内容 ,希望还原七七之夜真 相 。整理录音之后 ,长泽复核了访谈文本 。如此 ,该访谈文本成为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公 开 23 年之后的解释与补充 , 同为卢沟桥事变研究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

    安井描述访谈其时的长泽 78 岁,个子小而精神矍铄。安井对比自己年长 26 岁的长泽有足够的 尊重 ,长泽也很配合采访。比较 23 年前发布战斗详报时所写序言与后记的情感表露 ,长泽在这次访谈 中的情绪似乎有不少缓和 ,补充叙述了 1970 年复制版的内容缺失 ,在多个疑难问题上有了新的解释。

    日本士兵志村菊次郎“失踪”事件 ,是卢沟桥事变当夜日军冲击宛平城的最初借口 。志村是当 年 3 月入伍新兵 ,经过 3 个月的反复演习活动 ,在那一片狭小演习场合 ,不应该出现迷路现象 。按 派出志村的第八中队第一小队小队长野地伊七的解释 ,志村受命后 ,在归途弄错了方向 ,从本小队 阵地走到一文字山(大枣岗)“ 又返回来”, 因为“ 没找到中队到处乱转”。[34]  但是作为下达命令的野地小队 长 ,也是在演习结束、吹号集合之后 ,才发现志村失踪 。安井指出 , 日军方面的多种解释试图解除中 方质疑“是困难的”的。[35]  再者 ,按日本军纪 ,志村受命“ 传令未复令是违反军纪”要受惩罚的大 事。[36]  但野地及清水节郎中队长都没有记录对此问题的批评或处置 ,故有研究者认为志村是特殊 任务的执行者。

    安井研究注意到 ,对志村失踪原因及时间长短说法不一 ,能够代表日军官方意见的应该是第三  大队战斗详报 。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序言中 ,将志村掉落一个挖沙的十多米深坑以及失踪时间  一个半小时等内容划掉 ,另添加了“ 约 20 分钟后”的内容 。再是同页 ,对志村的二等兵身份以及几  个部队番号做了修订标记 。安井提问修订原因是什么 ,长泽回答“那是错误的说法 ,需要删除”。[37]   也就是说 ,长泽有底气否定并删除了一木原文的一些记载 ,在复制版印刷之后也有加工修订 。那么  印刷之前 ,是否也有删改且没有留下痕迹的情况呢 ,大概需要有真正的“ 原本”面世才能有比较。 总之 ,长泽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实际却有自己的改动之“异”。

    卢沟桥事变当晚日军的挑衅借口还有“枪击”事件 ,即谁开“第一枪”的问题 。 中国守军方面的 当事人 ,包括祁国轩排长、李毅曾排长、金振中营长等人都明确指出当晚首先听到演习 日军发出的 枪声。[38] 但是 , 日军方面如牟田口联队长、清水中队长、野地小队长等日军肇事者以及日军宣传机 构的共同说法 ,都是指责中国守军从河堤向日军开枪 。显然 ,“第一枪”问题直接关系到 日军发动 攻击的原因 ,是日本右翼一直坚持的伪命题。

    据日方资料综合确认 ,演习中的日军曾派出“假想敌”分队 , 由谷边良哉曹长指挥士兵 12 名 , 大体相当于一个分队 ,携带两挺轻机枪 ,部署于演习场地东段的大瓦窑及一文字山( 大枣岗) 西侧 方向 ,控制阵地宽度达 100 米。[39]  面对西边日军的攻击部队集合地点约 900 米 ,面对日军攻击部队 身后的中方永定河堤防阵地约 1000 米 。按轻机枪射程 , 日军可以越过日军演习部队 ,直接射击中 方堤防阵地 。这是值得关注的战场设置 , 日军故意将其演习阵地紧贴中国军队 ,演习中的日军可以 直接掉头攻击河堤方面的中国守军。

    在如此一个演习阵地 ,根据相关史料旁证 ,枪声问题和这支日军“ 假想敌”分队有直接关系。 1956 年 ,秦郁彦曾整理发表清水中队长的《 清水手记》,记录了设置“假想敌”分队以及“假想敌”发  射轻机枪空包弹事项。[40]  但是在 10 多年后的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正文中 ,没有记录日军的“假想  敌”分队及其行动 ,只是突兀地记录了枪声问题 ,“在 7 月 7 日午后 10 时 40 分 ,突然从龙王庙附近  的中国军队既设阵地打出数发子弹”。[41]  1974 年 ,第一联队战友会编写的联队史中记载道 :“ 午后  演习告一段落在 10 时 30 分左右中止 ,假想敌大概不知暂停使用轻机枪而发射了数发空弹 。随后 ,  从背后的龙王庙附近射击过来十数发子弹 。这是实弹 ,从中队头上掠过。”[42] 这点也不同于长泽复  制版战斗详报的记录。

    长泽复制的是第三大队的官方史料 ,却缺少了其他史料中记载的“假想敌”分队的情况 。终于在史料公布23年后的1993年安井三吉对其的访谈中,长泽做了补充,确认有这支日军分队,也有轻机枪发射空包弹等史实。他称:起初“没有射击。演习部队完全没有射击 ,只有轻机关枪在夜晚的射击 , 只此而已”。演习日军轻机枪朝河堤上的中国军队射击,对中国守军是非常大的刺激 。在访谈中,安井问道:”因为日方的轻机关枪射击 , 中国一方吃惊 开枪,是这样的情况吗?”长泽答 :“是啊 ,你方不是在开枪吗,好,我方也有开枪的权力。可能是这样的想法,受了轻机关枪射击的相当刺激。 机 关 枪 射 击 时 火 花 发 散 , 声 音 也 很 大 , 很 容 易 看到。”[43]

    长泽还强调:“轻机枪发射前谁也没有射击。”[44]这是一个新的说法 。安井继续询问战斗详 报为何缺漏记载 ,长泽的回答轻描淡写 :“ 战斗详报是战斗开始之后的详报 ,可以不记录演习的情 况 。我想 ,这大概就是不写那些事情的缘故吧。”关于是谁下达命令进行“误射”,枪手是谁 ,长泽回 答依然含混不清 ,说“假想敌”分队人员有一人生存到战后 ,长泽和战友会聚会 ,也曾问过 ,但“始终 没有追究清楚假想敌的事情”。[45]

    在日军的“假想敌”设置与行动之中 ,不仅有轻机枪射击问题 ,还有一个日军失踪人数的清点 问题 。在演习结束后集合时 ,实际未归队的有“假想敌”分队及“失踪”的志村共 13 人 。据记载 ,该 “ 假想敌”分队不仅未归队 ,还向中国守军方向继续进行轻机枪发射 , 中队长骂了“ 混蛋”。[46]  但吊 诡的是 , 日军中队长向上报告只有新兵一人失踪 ,未计算“假想敌”分队的人数 。事后 ,第一联队和 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中都未有记载 ,清水本人也未曾提及 , 日军上级机关也未追究和处置该事件 。因 此 ,这也是日军战斗详报及日方有关卢沟桥事变宣传、报道中的一大疑点。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另一个重要遗漏 ,是没有记载 7 月 7 日晚与 8 日凌晨发生的中队长清水  节郎挑选精兵 ,潜入龙王庙河堤中方阵地 ,试图抓捕中国士兵作俘虏的行动 。其时 , 日军各级军官  和各机构以士兵失踪和枪声事件为借口 ,要求和宛平城中国守军交涉 ,并试图迫使中国守军退出宛  平城 。按当时日军谈判代表寺平忠辅的回忆[47] ,清水中队长判断“ 大队长的设想是 ,一定要以严峻  的谈判事态 ,让中国承认不法射击的事实”。于是提议 :“如果能够抓住一个中国兵做俘虏 ,作为活  的证人 ,就能够让他吐出有用的信息。”该提议获大队长批准后 ,清水回到中队挑选了 6 名士兵 ,带  上绳索 ,悄悄摸近龙王庙南侧中国守军阵地 。 中方士兵多人突然出现在堤上 ,大声喝道 :“谁呀?” 清水结结巴巴地用中文说 :“你们有没有看到一个日本兵? 他在这里迷路了。”中国士兵晃动着手  中的枪回答道 :“没有来。”清水一行悻悻退走 ,断绝了抓俘虏的念头 。不过有收获的是 ,确认中国  军队在堤上布防 ,据此可以指责中方干扰日军演习。[48]

    关于这一行动 ,野地伊七在 1938 年回忆称 :“此时中队长率兵 , 以收集敌情并获取敌向我军射 击事件的证据为目标 , 向敌阵地进发 。我受命代理中队长指挥中队进驻一文字山。”野地还称 ,第 三大队在一文字山上完成集结的时间是当日夜“三时半或四时前后”,其后日军“补充了弹药”。接 到大队命令后 ,“ 中队( 附机关枪二挺) 向龙王庙方向前进”,在向龙王庙发动攻击的途中 ,“ 中队长 归来 ,直接收回对中队的指挥权”。[49]

    中队长执行抓捕俘虏的阴谋计划 ,是当晚日军行动的重要一环 。 由于中国守军高度警觉 ,阵地 防守严密 , 日军的秘密抓捕计划未能得逞 。秦郁彦也对第一联队与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清水本人都 没有记载这一重要行动的情况十分关注 。基于寺平忠辅、野地伊七以及中方的确实记载 ,秦确认该 抓捕行动属实 ,并称其为“失败的抓捕俘虏行动”。[50]

    从以上可知 ,卢沟桥事变当晚 ,第三大队在卢沟桥前线的行动多多 , 日方驻屯军上下各级部队、 特务机关系统以及日方宣传机构 ,对这支部队公开或隐蔽的侵略活动 ,都有全程周密的配合 。但在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之中 ,却多被掩盖,未见记录。

    至 7 月 8  日凌晨 3 时 , 日军以“军参谋”名义颁发《宣传计划》,文件长达 9 页 ,规定日军宣传应 该是“诱导事态的基础工作”,为“ 占领卢沟桥”服务。[51]   8  日凌晨 4 时 20 分 , 日军旅团下达战斗命 令 , 占领卢沟桥、铁桥 ,解除宛平城内中国守军武装 。凌晨 5 时 30 分 , 日军第三大队全面攻击中国 守军阵地和宛平城 。该日出版的日本《朝日新闻》《读卖新闻》等多家报纸共同宣传日军开战原因 , 是遭受了中方“枪击”,开战是为了还击中国守军。

    由此可见 , 日军在 7 月 7  日晚采取了复杂离奇的挑衅行动 ,从纠缠士兵失踪 ,要求进城开始 ,转  而集中于“枪声”事件 。 “第一枪”成为战时及战后日本解释卢沟桥事变的关键词。

    战后,社会各界界对 7 月 7  日晚的“第一枪”问题的讨论从未间断 。1993 年的长泽访谈确认的轻机枪 射击 ,有别于战时日军宣传 ,是补充长泽 1970 年复制版战斗详报的新说法 。另有日方研究者指出 : “ 对于夜间堤防上的中国士兵来说 ,在正面遭受大幅度的射击 ,在左侧方向又有强力的喇叭声 ,他 们一定会判断日本兵今夜要发动攻击。”[52]  不过 ,日军特务机关茂川秀和等人则认为是日方先开 的枪。[53] 

    2006 年 , 由日本《读卖新闻》社组建的“ 战争责任检证委员会”出版了《 检证战争责任》一书。 该书指出 ,在卢沟桥地区进行“军事演习时的日本军队发射的空弹 ,引来了数发实弹”。[54]   这里的  “ 空弹”说法仍有辩解之嫌 ,但也说明由“空弹”引来实弹 , 间接否定了中国军队打出“第一枪”的 日  军长期的宣传口径 。这也是战后日本社会比较有代表性的新说法。

    综上所述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严重失真、疑点重重 ,掩盖了卢沟桥事变当晚第三大队的诸多 侵略行动 。这需要研究者进行严肃思考 。对比将其评价为“ 唯一”等“原本”派的推崇 ,安井三吉在 肯定复制版具有史料价值的情况下 ,对长泽连志进行访谈 ,填补了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内容缺失 , 留 下有助于证伪、还原历史的访谈史料。

    四、第三大队行动轨迹及其战斗详报的联带问题

    从以上讨论可知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严重失真 。那么其制作情况如何 ,需要研究 这支日军先锋部队攻击卢沟桥地区的行动轨迹 ,及其在日军侵略华北战局中的地位作用 。此外 ,作 为一名旧日本军人 ,长泽保存该份战斗详报并复制公布 ,折射出旧日本军人与战后日本社会和思想 界有何种关系 ,也是本节需要讨论的要点。

    关于该战斗详报的制作 ,长泽在 1993 年访谈中明确说道 :“ 战斗详报是大队长的著作。”[55]  这与 1970 年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序言一致 ,“我们大队长的文笔出类拔萃 ,详报完全是大队长自己完成的 ,小原曹长刻写蜡纸 ,我们几个年轻人印刷装订”。[56]  长泽一再确认战斗详报“原本”的作者是大 队长 ,说明自己没有修改原稿。

    这里提到的小原曹长 ,查第三大队成立时的编制 ,大队队部设置书记官共 4 人 ,其中有曹长 1 人军曹 3 人。[57]  按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说法 ,小原曹长只是刻写 ,没有参加“原本”的记录与 撰写 。另外 ,按日军规则 ,阵中日记也应该是制作战斗详报所需之基础史料 ,但该次战斗详报的制 作是否参考了阵中日记等资料 ,长泽的序言与后记中都没有记载。

    按战时日军规则 ,一木大队长应该是编撰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原本”的第一责任者 。其制作与 上报时间应在 1937 年 7 月 9  日卢沟桥战斗结束后至 7 月底大规模作战期间 ,但是第三大队并没有 及时完成阵中日志与战斗详报 。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中称 ,卢沟桥战斗的详报完成并上 报于当年 12 月 。其中之一份 ,即是长泽寄回家中并保存至战后的“原本”。按长泽手札介绍 ,还保 存有攻占南苑的战斗详报 ,两份详报是分别制作还是同时制作 ,其情况不详 。第三大队在进攻卢沟 桥作战之后 ,拖延 5 个月才上报战斗详报 ,按日军规则是违纪的 。而不可思议的是 ,非但没有受到 追究 ,一木大队长在翌年 3 月还晋升为步兵中佐 ,再次获得天皇授予金鹰三级勋章。

    被拖延上报的战斗详报存有诸多缺漏 ,是编者一木大队长所为 ,还是后来的复制者长泽所删 节 ,也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鉴于复制版的版面上有长泽的修订痕迹 ,故不能完全排除长泽进行删除 的可能性 。不过 , 比照另一份一木的文章 ,可以确认其主体内容 ,大体属于一木本人的作为。

    1938 年 ,在卢沟桥事变爆发一周年之际 , 日军刊物《 偕行社记事》发表了一组有关卢沟桥事变 原因、过程、双方协商谈判等问题的当事者回忆 。一木受邀撰写《关于中国事变发端之回忆》,这大 概是一木在 1942 年战死之前 , 留下的最为详尽的文字 。文中叙述第三大队进攻丰台的背景是日军 扶植的唐山傀儡政权与中方冀察政权的“两大政权”对立 。对于七七之夜 ,一木描述是 ,演习 日军 遭受突然枪击 。一木同样没有记录清水中队的轻机枪射击与抓捕俘虏等重要史实。[58]  一木的回忆 文章 ,对卢沟桥事变的背景及爆发过程所做的简略描述 ,与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内容相同 , 因 此 ,大致可以确认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可能出于一木之手。

    再追溯一木延迟完成与上报详报及详报中遗缺史实的原因 ,其回忆文章中有一段描述 :“ 我还 是大队长的时候 ,牟田口再三要求我写出真相 ,不过那时我虽然处于第一线 ,知道大体事情 ,但其他 相关事项并不是充分了解 。况且 ,事变如此扩大 ,具有重大性 ,如果因为记录拙劣、不充分 ,反而会 产生误解 。我认为早着手是不适当的 ,坚持推迟至今 。这次受偕行社发行一百周年纪念号的嘱托 , 仓促完成此文。”[59] 于此 ,一木确认了战斗详报上报的推迟 ,也陈述了卢沟桥事变与侵华战争扩大之 间存在重大责任关系 。一木认为 ,对此重大责任问题需要持审慎态度 。所以 ,作为战斗详报的执笔 者拖延其撰写与上报 ,并遗漏若干重大史实 ,这是有意为之 。其主要责任在一木本人。

    在长泽方面 ,其发行的复制版中虽然也有若干删节痕迹 ,但是否进行过大段删节 ,则需要进一 步的核查或有待于“原本”的发现与对照 。在战后日本高层的战史重建过程中 ,长泽为何不直接披露这份“全国也只有一部”的“原本”,却又在 1970 年采用复制方式公布 了一部缺漏不全的史料 ,并声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我们可以在其添加的序言与后记之中 ,看出一些长泽的思考和情感。

    战后的长泽能够关注到的情况 ,是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 。当时 ,反思侵略战争与批判军国主 义的认识 ,一度主导了日本的社会政治氛围 ,卢沟桥事变无疑也是被关注的重大历史事件 。其间 , 1954 年战史机构征集战争史料 ,作为战争幸存者、也是卢沟桥事变参与者的长泽的上级联队长牟 田口 ,从 1956 年起发表过几次谈话 ; 中队长清水发表《 清水手记》等资料 。不过 ,保存有两份战斗 详报“原本”的长泽却保持沉默 。长泽当然有自己的思考 ,他在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中描述 ,有 日本人像中国人一样 ,认为卢沟桥事变与“满洲事变”都是日军挑起的 ,“ 真是令人气愤”,“ 我一直 要说‘事实是不同的 ’,却忍下来了 。在 33 年动荡的社会局势中 ,无能为力的我 ,虽然不情愿却只 能沉默 ,在时光流逝中静观 ,别无他法”。[60]

    长泽终于在 1970 年前后决定公开复制版战斗详报 ,还寄送给防卫研修所战史部的岛贯武  治 。复制版的序言中写道 :“考虑到这份资料一定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就一直慎重地保管下来了。 这次得到建议加以公开 ,如果可以为追溯日华事变发生、和走向扩大为太平洋战争的第一发枪声的  真相提供参考的话 ,将深感幸运。”对于复制版的公开时间 ,长泽也经过深思熟虑 ,确定 7 月 7 日为  印刷时间 ,8 月 15  日为发行时间 ,都具有明确的纪念意义 。长泽在序言与后记中执着地强调 :“卢  沟桥事件 ,绝不是我们挑动的”,“是中国军当初对于日本军的含混言行使得问题恶化 ,最后结果只  能是扩大一途”。[61]  顽固地为第三大队的侵略行径辩护。

    对于遭受战争灾难的中国军民 ,长泽强辩 ,长时期不分昼夜的日军演习没有影响当地居民的耕 作与生活 ,指责中国军民“连攻击都没有搞清楚就不安起来 ,也实在是没有道理 。特别是在夜间演 习假想敌打出空弹( 中国军队没有空弹) ,也很在意枪口喷射的火光 ,气味大概也是不好闻”。[62]  在 战争结束数十年后 ,长泽依然露骨地表达对于中国军民的嘲讽。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的视角并未局限于卢沟桥事变 ,在其后记中也有对“满洲事变”“ 日华事 变”“太平洋战争”过程的简略概述 。不过 ,他强调自己只想追究卢沟桥之夜的真相 ,而不愿多考虑 “ 跨越八年的长期大战争的不幸的原因”。[63]

    众所周知 ,随着战后日本国家经济快速发展 , 日本右翼势力也迅速膨胀 。在 20 世纪 60 年代出 现右翼分子林房雄等人的“大东亚战争肯定论”。长泽为何在这样的时间点打破沉默 ,公布战斗详 报 ,与同时期活跃的旧日本军人有何联动等 , 尚值得考察 。作为旧日本军人的长泽公布复制版战斗 详报 ,并在序言中强调 :“突然从龙王庙附近的中国军队既设阵地打出数发子弹。”[64]显然是对相同 时期“大东亚战争肯定论”的呼应 ,而不是对日军的侵略行径做出反省。

    目前学界关于日军制定华北占领计划 ,发动卢沟桥事变的研究论著已经十分丰富 ,本文不再赘 述 。不过 ,一木编撰的战斗详报和之后的回忆文章 ,略去了第三大队侵入卢沟桥地区的背景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和后记中提到后来的“ 日华事变”等 , 同样也是掩盖了发动事变前的第三大 队的行动轨迹 。故本文需要略加追溯第三大队在北平地区的行动 , 以及长泽在这一行动过程中的 不同寻常的经历。

    在九一八事变侵占中国东北地区后 , 日军刀锋指向华北 。1936 年 4 月 28  日 , 日本颁布《 中国 驻屯军勤务令修订案》,规定“ 中国驻屯军司令官隶属于天皇 ,统率中国驻屯军 , 中国驻屯军司令官 就有关军之作战、配置和行动方面接受参谋总长指挥调遣 ,在有关军政、人事方面接受陆军大臣的 统辖”。[65]   自此 ,驻屯军升级为与关东军同等级别的战略单位 ,成为拥有多兵种组成的野战重兵集 团 。同年 ,驻屯军司令部制定《 昭和十一年度华北占领地统治计划书》《奇袭计划》等文件 ,对于“驻 屯军附近的地形 ,让每个士兵都牢记在心 ,以熟练地进行傍晚到黎明之前的夜间行动 。制定奇袭中 国军队首脑宅邸、兵营、城门等的计划 ,派干部多次到实地逐个盘亘、踏查 ,并多次实施”。[66] 

    在如此背景之下成立的第三大队 ,作为日军侵占华北的先锋部队 ,一开始就指向北平西南方 向 。在进驻丰台之后 ,锁定具有重大军事战略意义的宛平城 ,以及平汉路铁桥、卢沟桥等交通孔道 , 实施演习长达半年 。 日军对于当地地形、民情、守军部署与战斗力状况诸要素的掌握 ,均达纯熟 境界。

    第三大队原计划进驻通州 ,但在日军侵略华北策略下转进丰台 。正如驻屯军参谋长桥本群强 调 ,驻屯军为实现华北的“ 防共、亲日、开发经济、经济提携”而行动 ,“ 日本在大陆发展”早晚都必须 解决华北问题 ,即便没有卢沟桥事变 ,也会有“第二、第三次同种事件”发生。[67]   经过 1936 年 6 月、9 月两次冲突 , 日军成功抢占中国军营 ,为进一步攻占卢沟桥地区建立了战斗出发阵地 。时任参谋本 部作战部部长的石原莞尔承认 ,侵占丰台“是卢沟桥事件的直接动因”。[68] 

    上述第三大队等日军侵略华北的史实 ,也是战后日本右翼竭力歪曲的历史 。长泽就是在这一 过程中来到华北的 。长泽于 1935 年 1 月应征入伍 ,1936 年 5 月编入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第三 大队第八中队 ,从日本新澙出发到达通州 。此后 ,随队转侵丰台 ,再从丰台西侵卢沟桥 ,进入全面侵 华作战过程 。长泽全程参与 ,并在其间建立了自己的“ 功绩簿”,从新兵升为分队长( 相当于班 长) 。[69] 

    长泽对该段时期的日军行动 ,只用“移驻”二字简单描写 ,掩盖了其中诸多侵略活动 。作为一 名日军的基层分队长 ,长泽在战时大概率不了解日军高层的战争决策 ,但对于进入一支新编日军部 队 ,并随意进入对方国家发动战争 ,长泽对日军的侵略性质不可能全然无知 。特别是在战后长达 33 年的沉默时间内 ,长泽自觉保存战时文件 ,在复制版战斗详报中添加序言和后记 ,表达自己的情 感与立场 ,坚守战争时期理念 ,为日军掩盖侵略史实 ,并做新的辩护 。长泽 1993 年的访谈中 ,与 1970 年的序言、后记相比较 ,其内容与情绪有一些差异 ,但并未显示有根本性变化。

    长泽史料是战后日军史料整理中的一个实例,但长泽史料的倾向性并非个案。比如,野地伊七 在 1938 年发表的回忆文章中 ,就“发誓要继承各位英灵遗志 ,彻底解决事件 ,期待实现亚细亚一体化之理想”。[70]  因此 ,必须考察长泽史料以及其他旧日本军队史料之中的思想与情感倾向 ,进而分 析认识旧日本军队史料的虚实二重性。

    长泽史料淡化了日军在卢沟桥的侵略史实 。七七之夜的第三大队 ,作为先锋部队发挥了牟田 口所鼓动的“作为皇军第一精锐部队的大抱负”[71] ,在卢沟桥前线挑动冲突 ,攻击宛平城与附近的卢 沟桥、铁路桥要地 。这与第三大队的长期演习课目“ 利用夜幕进入主阵地接近敌军 ,拂晓发动进 攻”完全合拍 ,并获得了日军各级机关、特务系统以及宣传机构的周密协同。

    日军发动卢沟桥事变与其全面侵华战争具有必然性关系 。策划过侵略华北的日军决策者之一 田中隆吉 ,战后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传唤时强调 ,与九一八事变不同 ,卢沟桥两军“究竟为什么发 生冲突 ,现今也无法说清楚”。但是在日军作战计划问题上 , 田中隆吉答 :“ 日本军对应任何事件的 发生 ,都有常备计划 。那是军队的当然任务。”[72] 田中虽然没有承认日军策划了卢沟桥事变 ,但也确 认了日军每年都制定、修订大规模侵华作战计划的基本事实 。 日军在卢沟桥蓄意挑衅 ,发动全面侵 华战争 ,侵吞北平城和华北地区的战争轨迹的实际存在 ,并不以卢沟桥事变是否偶然的论辩为 转移。

    总之,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所缺漏的诸多史实,就是一部第三大队的北平地区侵略史 。第三大队入侵丰台、卢沟桥等地,是日军华北侵略的组成部分,其地位作用不可低估 ,也就是一木回忆文章中所写:“事变如此扩大,具有重大性。”[73]长泽作为这支侵华先锋部队的一员 ,在隐忍 33 年之后 ,复制 一部缺漏甚多的战斗详报 ,掩盖日军攻击卢沟桥地区的计划性与必然性 ,似乎不值得奇怪 。……

  • 杜明鑫:清雍乾年间河南直隶州的增设与调整

    雍正朝是清代行政区划变动较为频繁的时期,尤其是直隶州的大量增设与调整,引起了学界的关注。由于自然地理环境、地缘政治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各地直隶州的设置与变动情况有所不同。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聚焦于具体区域直隶州的设置和调整。河南是清初较早设置直隶州的区域之一,雍正二年(1724年)设置了陈州、许州、禹州等6个直隶州。后经雍正十二年(1734年)和乾隆六年(1741年)的调整,新设的6个直隶州最终保留了3个。目前学界对清代河南直隶州演变的研究,多是从行政区划史的角度,梳理了其建置沿革,对其背后的原因则未做深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档案、地方志等资料,对雍乾时期河南直隶州设置、调整的背景与过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加深对清代行政区划调整和直隶州制度的认识。

    一、雍正二年河南直隶州的增设

    明朝末年,河南辖境设有开封、归德、彰德、卫辉、怀庆、河南、南阳、汝宁等8府和汝州1直隶州。清初沿袭明制,仍为8府1直隶州。不过,各府幅员和所辖州县数量差异明显,特别是开封府,下辖4州30个县,占全省州县总数(11州96县)的31.8%。由于所辖州县过多,幅员较大,知府很难对所属州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清世宗即位之初,为了加强对州县财政的管理,避免出现钱粮亏空,明确提出知府要严格盘查所属州县仓库,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初一日,又晓谕各地知府“盘查仓库,必须核实,不可视为故事”。随后又规定,“直隶各省督抚于州县开征之始,令该知府遴选贤员与该管官同封银柜,每十日、二十日另委贤员当众拆封,立即起解。其存贮仓谷,按季盘查,出结转报”。这样一来,知府不但要处理日常事务,还要前往各州县盘查仓库。如果府的幅员较大、所辖州县过多,知府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细致地盘查所属州县仓库。

    雍正二年初,山西巡抚诺岷巡视省内南部府县时便发现了这一问题。平阳、太原二府因所辖州县太多,知府等不能亲临详查所属州县仓库,导致各州县均有亏空。倘若“另分府治,势必建造衙署,增设官役,大滋縻[糜]费”。于是,诺岷建议将平阳、太原二府下辖的9个属州升为直隶州,以州管县。这样一来,二府所辖州县的数量均减至11个,便于知府进行监督和管理。闰四月初六日,诺岷提出的方案获允施行。

    同期的直隶、河南、山东、江苏、安徽等地,也存在府级政区辖境过大的问题。如前已提及的河南开封府,虽然知府孙兰芬“勉力办理”,“不至于偾事”,但因辖地辽阔、州县甚多,管理上也存在诸多不便,“不特诸事难以亲查,即文移往返,亦稽时日”。因此,在诺岷方案获批的同日,河南布政使田文镜便奏请仿照山西的做法,在河南设置直隶州。五月十七日,田文镜再次上奏并提出具体方案:将开封府下的陈州、许州、禹州、郑州以及汝宁府的光州、河南府的陕州升为直隶州,提升其行政层级,扩大其行政职权;将黄河以北、原属开封府管辖的原武县、延津县分别划归所辖州县数量较少的怀庆府和卫辉府。这样一来,开封府所辖州县的数量由34个锐减为14个,河南府所辖州县由14个减为11个,汝宁府所辖州县由14个减至9个。八月,田文镜的方案获准,河南政区由8府1直隶州变为8府7直隶州。

    二、冲繁地区之直隶州行政管理面临的困境

    据不完全统计,雍正二年至三年间,为了解决府级政区辖境过大问题,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陕西、广西等8个直省通过“升州析县”的方式,增设了46个直隶州。随着直隶州数量的迅速增多,其在行政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日渐凸显。虽然直隶州所辖州县较少,但直隶州不设附郭县,因此知州不仅要负责监督、管理下辖属县,还要负责本州(即亲辖地)内的各项事务。如果“本府[州]事简地僻,尤可兼综。若地处冲要,政务繁纷,虽有长才,实难胜任”。

    雍正五年(1727年)九月,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指出,蒲、泽二直隶州地处冲繁重地且所辖各县赋役繁重,直隶知州不仅有刑名、钱谷之任,又有督理盘查之责,还要负责稽查匪类、巡察山乡,即便“有兼人之才,亦断无分身之术”。于是建议将蒲、泽二直隶州升为府,增设附郭县,由知县负责附郭县的各项事务,知府则专门负责督查。次年,山西巡抚觉罗石麟再次题请,于四月初二日获准。

    这种情况并非个例。直隶天津州,为水陆通衢之地,盐业和漕运发达,各方人员聚集于此。知州不仅要处理亲辖地的刑名、钱粮等各项事务,盘查所辖青、静两县的仓库,督催、核转两地的案件,还要负责治安巡查及承办水师营的各项军工,行政事务十分繁杂。雍正九年(1731年)二月,在直隶总督唐执玉的奏请下,升直隶州为府。

    就河南而言,陈州直隶州的设置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陈州亲辖地幅员辽阔,所辖人丁、田地较多,“编户九里,额征丁地七万有奇,地广人稠,鞭长莫及,实豫省直隶州中之最繁难治之区”;且周家口一带,商业发达,各地商贾汇聚,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所辖西华、商城、项城、沈丘四县,行政事务繁剧,“案牍较他处更为尤甚”。知州不但要履行盘查、督催责任,还要承担繁复的稽察、审转工作。雍正十一年(1733年)九月,陈州知州黄起盛深感难以兼顾亲辖地和属县繁杂的行政事务,呈请督抚仿照天津之例,将陈州直隶州升为府。

    雍正十二至十三年间,山东、河南、安徽、陕西等省督抚纷纷奏请将直隶州改设为府,以解决直隶州事务繁多、知州难以兼顾的问题。

    三、雍正十二年、乾隆六年河南直隶州的调整

    雍正十二年,为解决河南直隶州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河东总督王士俊奏请对河南省的行政区划再行调整。一是将陈州、许州二直隶州升为府。陈州直隶州“南通三楚,东接江南,地方冲要,公事殷繁,粮额甚多。又兼辖四县,案牍丛集。知州一官顾此失彼,实不足以资弹压”。许州直隶州也同样是地方事务繁多,知州难以兼顾。陈、许二直隶州升府后,增设附郭县,由附郭县知县负责府治的各项事务。与此同时,王士俊还建议将与陈州相邻的开封府的扶沟、太康二县划归陈州府;裁撤许州附近的禹州直隶州,将禹州及其属县新郑、密县划归许州府。这样一来,陈州府管辖7县,“体统加隆,控制咸宜”;许州府管辖1州7县,“环绕四面而郡治居中,有呼即应,形势、规制均属妥协”。二是将“政事甚简”的郑州直隶州改为散州,与其原辖荥泽、荥阳、汜水、河阴等4县一起划归开封府管辖。三是保留汝州、光州、陕州三个直隶州。“汝州一州界连万山,光州一州南接楚省、东邻江南,陕州一州逼近潼关、地接秦晋,均属险要之区”。由于战略位置重要、州治地广事繁,与各府治所的距离十分遥远,不便归并,故予以保留。此外,又将河南府卢氏县划归陕州直隶州。卢氏距离河南府城320里,距离陕州仅140里,改隶之后,“道里近便,一切公事可无迟误”。

    雍正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王士俊的方案获准施行。不久,增设陈州府附郭县淮宁县和许州府附郭县石梁县。经过此次调整,河南省由原来的8府7直隶州变为10府3直隶州。

    雍正年间对于行政区划持续且大规模的调整,使得全国范围内地方官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到了乾隆六年(1741年),随着财政支出持续增长,“直省收支各数,所入仅敷所出,倘有蠲缺停缓,即不足供一岁用度”。户部尚书讷亲建议减少各项支出,“各省官员毋任其增设,工程宜权其缓急”。五月,大学士遵旨议复,认为“设官分职,原有定制,增设改隶,徒事纷更。盖以官多则冗,役多则旷,不特俸工役食徒事虚糜。应令各省督抚查明从前添设各员,就现在情形详加酌议,应行裁汰即据实具题”;并明确提出,此后各省不得随意增设新的官职,如确需增设,只准在省内原有官员总数内调剂。

    不久,河南巡抚雅尔图奏称,“河南省新设之河陕汝道……改设之陈州府知府、添设之淮宁县知县、赵家村巡检,均属妥要,无庸议裁”。而许州府,“赋无逋负,民亦淳良”,建议仍改为直隶州,裁撤府治及附郭县,所辖禹州、新郑、密县划归开封府。经此调整,河南省由原来的10府3直隶州调整为9府4直隶州。此后,在缩减行政开支的大背景下,全国新设政区的数量逐渐减少。直到光绪、宣统年间,为了开发边疆地区,才在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等地设置了一批州县。

    雍正二年,为解决开封、河南、汝宁三府幅员过大、不便管理问题,在田文镜的主导下,设置了陈州、许州、禹州、郑州、光州、陕州等6个直隶州。由于直隶州设置进程过快,未能充分虑及设置后的政务繁杂程度,一些位于冲繁地区的直隶州出现行政事务过重而难以兼顾的情况。雍正十二年,河东总督王士俊又对此进行了调整,将新设直隶州中战略位置重要且政务繁多的陈州、许州升为府,“政事甚简”的禹州、郑州降为散州,政务较少但战略位置重要的光州、陕州予以保留。乾隆六年,在缩减行政开支的大背景下,许州府又改为直隶州。至此,河南直隶州的数量基本稳定下来。清朝末年,随着卢汉铁路、开洛支路相继动工,郑州战略地位上升,光绪三十年(1904年),经河南巡抚陈夔龙奏请,升为直隶州。

    本文转自《史学月刊》2025年第9期

  • 袁广阔:考古与文献双重视域下的夏代文字

    一、前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考古工作者在偃师二里头遗址发现了纵横交错的主干道路网络、宫城和多进院落的宫室建筑群、官营作坊区等重要遗迹1。2024年12月26日,国家文物局“考古中国”发布夏商时期考古新发现与研究新进展,在二里头遗址的北部、洛河北岸的古城村发现了二里头时期的壕沟和城墙。它们与二里头遗址的主干道路、墙垣、建筑基址等遗存时代、方向一致,可能是二里头都邑外围的壕沟和城墙2。规模宏大的都邑,更加有力地证明了当时国家已经产生,正如邹衡先生所言,偃师二里头遗址应该就是夏都斟鄩所在3。考古发现与研究表明,文献记载中的夏王朝是真实存在的。

    当前,探索夏文字基于两个重要条件,即早商文字和二里头文化文字材料的新发现。早商文字方面,郑州商城(亳都)和郑州小双桥(隞都)都有新进展。郑州商城位于郑州市区,总面积约1 300万平方米,由宫城、内城和外郭城组成,是商代开国之君汤的亳都所在地。目前发现的文字按照载体可分作四类:铸于青铜器上的金文、刻于牛骨上的骨卜辞(“甲骨文”)、刻划或书写在陶器上的陶文以及刻划在石头上的文字等。《郑州二里冈》发掘报告释读出其牛肋骨上的11个字,“乙丑贞:从受……七月又モ土羊”4]38。二里岗甲骨文的字形结构与殷墟甲骨文相似,两者都表现出明显的象形特征,两地均出现“乙”“丑”“贞”等字,且形态相近。 郑州商城这片“甲骨文”的文字已经比较成熟,为商代后期的甲骨文找到了源头。

    郑州小双桥遗址位于郑州市西北郊石佛乡小双桥村与于庄村之间的台地上,遗址总面积约600万平方米,是仲丁所迁的隞都5。小双桥的文字主要出土于宫殿建筑附近祭祀坑内,目前发现的文字有朱书陶文和刻画陶文两类。小双桥遗址出土的朱书文字保存完好,字迹较清晰。朱书陶文多书写于陶缸或大口尊上,依据目前发现的文字内容有数目字类、象形文字类等。朱书文字中象形文字占有很大比例,如帚、匕、旬、天、东、父(尹)等。曹建敦还考证出一个甲骨文中不见的“吴”字6。朱书文字多为祭祀短语类文字,因陶器破碎,保留的文字多为片段,但大多可以与甲骨金文比较印证和释读。小双桥朱书文字中的象形文字与殷墟金文和玉石器上的朱书文字在字形特征上高度一致。例如,“帚”字在小双桥朱书文字中描绘扫帚的形状与殷墟金文相似。

    小双桥陶器上的文字数量较大,类别丰富,文字构形虽然古朴,但书写得刚劲有力。正如古文字学会会长黄德宽所说:“小双桥的文字线条简练匀称,结体自然,行笔流畅,考虑到是用软笔书写,可以推断书写者已相当纯熟地掌握了书写技巧,表明当时文字发展和书写的整体水平较高,早已脱离原始状态。”7]19小双桥遗址发现的朱书陶文,从字形、笔画、结构及表现手法分析,与甲骨文、金文属于同一体系的古代文字特别是族徽文字承袭关系明显。

    郑州商城、小双桥早商都城遗址新的文字材料不断发现,表明早商已进入成熟文字时代8。因此,夏鼐指出:“二里岗文化已有文字制度。”9商前期文字填补了中国文字历史上的一段空白期,为探究夏代文字奠定了坚实基础。

    早在20世纪50年代,范文澜就说:“按照殷墟文字已经达到的程度,上推夏朝已有原始的文字。”10]31近年来出版的《偃师二里头——1959年—1978年考古发掘报告》11]202《二里头:1999—2006》12发表了大量二里头文化的陶器符号,为研究夏代文字提供了重要的考古学依据,很多学者将其视为文字。邹衡指出:“这些陶文同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及其以后陶器上常见的刻划符号是不相同的,现在虽然尚未确考为何字,但从其结构来看,同甲骨文已经非常接近,其为当时的文字应该是没有多大问题的。”3宋镇豪说:“偃师二里头夏都遗址,出土刻有“耳”“目”“鱼”等陶文及40 余个陶器刻符,有的结构比较复杂,已接近殷墟甲骨文。”13曹定云全面研究了二里头文化陶文,认为:“如果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均是夏文化,那这13种陶文均应是夏代文字。”14在商代之前,二里头文字已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鉴于此,笔者拟结合考古实物资料与传世文献的研究成果初步探讨夏代文字,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二、陶符文脉:考古发现的夏代文字线索

    考古类型学研究表明,晚商指代器物的部分象形文字的字形,与二里头时代此类器物的字形特征更加近似,说明指代器物的对应文字,当创造于夏代。正如苏秉琦指出:“象形字的创造者只能是模仿他们亲眼看到、生活中实际使用的器物形态。因此,甲骨文实物虽出自晚期商代人之手,它们却为我们留下中国文字初创时期的物证。”15]89考古发现二里头文化陶器上的符号文字与当时的礼制和社会管理制度关系密切。

    (一)书礼同轨:文字与夏代礼制

    1.礼制与文字

    二里头遗址出土了规模宏大的建筑基址、大中型墓葬和配套成组礼(乐)器。礼器方面,二里头文化的铜礼器包括铜鼎、爵、斝、盉等;陶礼器有爵、盉、觚、鬶、尊、豆、簋、贯耳壶等;玉礼器种类较多,有璋、钺、戚、圭、戈等。乐器方面,主要有漆鼓、陶鼓、石磬、铜铃、陶埙等。其中,漆鼓呈束腰长筒状,石磬磬体略呈折曲状,铜铃多与镶嵌绿松石的铜牌共存于大型墓中。另外,祭祀方面,二里头遗址宫殿区北部和西北部一带(Ⅵ、Ⅸ区南部)有专门用来祭祀的活动场所,遗迹有高于地表的圆形建筑(坛)和低于地面的长方形建筑。该区域发现有完整的狗、猪、羊等动物骨骼的祭祀坑;在这些遗迹附近发现较多卜骨,其种类有牛、羊、猪、鹿等动物的肩胛骨。

    礼器和乐器的发达昭示着夏代已经进入礼制文明时代。文献记载祼礼是夏代的重要礼仪。《礼记·明堂位》:“灌尊:夏后氏以鸡夷,殷以斝,周以黄目。”邹衡认为,鸡彝这种灌尊,就是夏文化的封口盉,也是龙山文化中常见的陶鬶16]149-157。根据考古发现,二里头遗址已出现祼礼及相关礼器如“鸡彝”,同时墓葬中出土的漆觚也证实了祼礼仪式的存在17。这些考古证据表明,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行为规范,礼制在中国早期文明社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构成了当时社会运行的主要支柱。而当时的礼制活动,多与巫觋或“伶官”这一特殊群体的礼仪实践相关;杜金鹏推测二里头文化有一特殊身份的群体如巫师等主导宗庙管理和祭祖活动18

    巫师不仅是礼制活动的主持者和管理者,也是早期器物字的造作和书写者。二里头遗址牛、羊、猪、鹿各类卜骨以及众多礼器的发现,说明当时一定规模的巫师集团已经出现。一些巫师在不断使用器物的职业活动中,开始结合礼仪需求,依照礼器的形状创制“器物字”。这样,玉器中的璋、戚,青铜器或陶礼器中的爵、觚、盉、尊、豆、壶等“器物字”率先出现19。这些象形的“器物字”最初与祭祀、占卜关系密切,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文化的重要载体。《礼记·礼器》载“三代之礼一也,民共由之,或素或青,夏造殷因”。因此,夏礼是我国古代礼制的开端,也是礼制仪轨渐趋完备和文字系统出现的重要阶段。

    2.礼制文字实例

    (1)“龙”字。龙是夏人的图腾,与夏关系最为密切20。二里头遗址发现了许多龙形遗物,尤以镶嵌于漆木器上的绿松石龙形器和镶嵌龙纹铜牌饰最为突出,据统计目前共有16件出土,如圪垱头M4出土1件兽面纹绿松石铜牌饰,呈椭圆形,两侧各有二穿孔纽;凸面由绿松石片粘嵌排列成兽面纹。这些绿松石铜牌饰制作精良、纹饰精美,均随葬于大中型墓葬中,杜金鹏、王青、李学勤等将其称为“龙纹”21。由此可见,随葬有龙纹遗物的墓主生前应属地位较高的统治阶层。

    绿松石龙形器和镶嵌龙纹铜牌饰是上层阶级人员在重要活动如宗庙祭祖等使用的重要礼器。二里头遗址曾出土一块陶片(采:26),其上刻划的“ 158z1.jpg ”与铜牌饰上的龙形象极为相似11。这是二里头遗址“龙纹”铜牌简化后的图案,也可以说就是“龙”字。

    (2)“璋”字。牙璋是二里头文化最典型的礼器,只出土在大型墓葬之中,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如二里头ⅢKM6墓底中部有大面积的朱砂层,出土铜爵、陶盉各1件,中部有玉璋1件,长条形,身、内之间有两道锯齿形阑,两阑之间有锯齿形饰。牙璋是当时影响最为广泛的礼器,对周边地区文化影响深远。

    二里头遗址虽然没有发现“牙璋”的象形字,但在安阳殷墟青铜器铭文上找到了夏代的“璋”字。殷墟铁三路M89青铜器觚的圈足内铭文“璋”字,歧首,弧刃、扉齿较长,字形特征与二里头文化牙璋一致22。二里头文化流行随葬牙璋,但商代早期墓葬和殷墟时期已完全不见踪迹。因此,殷墟铭文中的“璋”字,显然是夏代创造并传承下来的。

    (3)“爵”字。二里头的铜爵形体有的较低矮,流尾间距较短,束腰平底,三足较短,微向内敛;有的器体较高,流尾间距较长,束腰平底,下腹突出,下接三足,足外撇,尖尾,流口间一般无立柱。发掘者认为:“二里头文化墓葬发现的青铜酒礼器中的核心之器是爵,二里头遗址所发现的未遭破坏的铜器墓,如果只出一件铜容器必定为爵,若有二件或更多,其中必有爵。”23二里头遗址没有发现“爵”的象形字。但殷墟甲骨文中的“爵”字所表现的平底的特征,与殷墟青铜爵器形底部向下突出为卵形底的形态差别巨大,这充分说明,甲骨文“爵”字不可能取象于晚商时期的铜爵。此外,晚商金文中的爵字,不见柱,流细长,有尾,深腹,高实足。这些特点均为二里头文化早期陶爵的形制特征。因此,有人认为甲骨文中深腹长流的“爵”字,字形上具有二里头文化铜爵的特点,可能在二里头时期就已经创制出来24

    (4)“酉”字。二里头遗址没有发现“酉”的象形字,但殷墟甲骨文中却有“酉”字,其取象来源应是二里头文化的陶大口尊,因为其字形特征与二里头的大口尊贴合度最高。二里头文化的小口高领尊多见于二期,兴盛于二里头三期,商代早中期后都变成口大于肩,晚商时期口为喇叭形,无肩,形体变长,只有二里头二、三期时的形象特征符合金文中的“酉”字形。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殷墟甲骨文中,酒字写作酉,一望即知是酒具大口尊的象形字。可见二里头文化中非常多见的陶大口尊,应该是盛酒之器。”24岳洪彬和杜金鹏不仅认为酉字取象于大口尊,同时也认为大口尊是用来酿酒或者贮酒的器物:“此类器一般形体较大,高四五十厘米者很常见,做工精致,结实牢固,可作长期使用。商代甲骨文和金文中的酒字字形,均与大口尊相似。甲骨文和金文多为象形字,其酒字最早可能就是取大口尊之象形,这说明大口尊这类器物与酒应有密切关系,可能是酿酒或贮酒之器。”25]72-73另外,还有学者认为铭文及甲骨文从“酉”的字,如奠、酒、尊、歙、福、富等,字形上都与二里头大口尊的器形细节接近24

    除了以上的器物象形字之外,金文中的“觚”字为桶形,形制与二里头文化陶觚形体特征接近;晚商铭文中的“豆”也与二里头时期喇叭状高柄豆形体特征接近19。总之,通过与器物存续历史年代所具有的外形特征对比,可以发现,晚商时期部分指代器物象形文字的字形,与二里头时代此类器物的形态更加接近,许多礼器直接来源于其形态的象形描绘。这充分说明,指代此器物的对应文字应创造于夏代,成熟于早商,并一脉传承至晚商。

    (二)符以志群:象形类字符与人群标志

    殷墟甲骨文中的“工”“百工”表明,当时手工业门类齐全,铸铜、制玉等方面技术先进,生产的组织、管理及产品流通等环节有条不紊;二里头都邑的社会生产、组织与仪式活动等与殷墟一致,都需要有序、高效的社会组织协调管理。二里头都邑以“井”字形道路网络划分成“九宫格”,宫殿区和作坊区外侧都发现有夯土围墙。二里头遗址围垣作坊区内的手工业生产呈现出四大显著特征:首先,生产种类日益丰富,以铸铜作坊为例,早期仅生产小型铜质工具,后期逐步拓展至兵器及铜质容器等多种器类。其次,技术体系高度成熟,尤其在铜容器铸造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其造型之精美印证了冶金技术的创新发展。再次,生产组织具备精细化管理特点,无论是铜器还是绿松石器制作,均需遵循多工序的复杂流程,体现出严密的分工体系。最后,空间布局呈现专业化特征,围垣作坊区的设立不仅实现了不同质地产品的分区作业,更通过集中管理模式显著提升了生产效率与专业化水平26]107。手工业生产专业化的程度和形式被认为是衡量社会复杂化程度或文明化进程的重要指标。二里头各类围垣作坊的独立存在,表明该时期的社会分工已经细化,铜器、绿松石、制骨等加工生产已经超越了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生产方式,转变成专业化的作坊式生产,国家已经拥有相当完备的管理系统和高效的管理阶层。 

    高效的管理、协调需要通达的文字媒介进行交流、传播。因此,为了区分不同族群以及传播信息、协调管理,族徽便应运而生。二里头文化的族徽可分为与手工业生产作坊有关的工匠族徽和与氏族标志有关的族徽两种。这些族徽常刻划于陶器之上,大多与手工业作坊有关,如二里头文化出土的尊、罐、平底盆、镞、箙等上的文字符号。

    (1)镞。多刻划于大口尊领部内壁。二里头VH52:4作“ 160z1.jpg ”形,为一矢的象形字,是一个直观呈现

    箭矢的造型。该符号与遗址出土的三角形骨、石、蚌及青铜镞实物高度契合,反映出当时社会对箭镞形制的共识。

    (2)车。洛阳皂角树遗址陶盆上的刻字,作“image.png”形,由规整双轮、横贯车轴及椭圆车厢构成完整车舆形态。值得注意的是,荥阳西史村商代遗址陶文“车”字造型与之完全对应,印证该符号的谱系传承。文献佐证方面,《左传》记载夏代已设“车正”官职专司造车,陶符的发现为这一职官制度提供了实物参照。

     (3)尊(酉)。二里头2005VT114④:1大口尊的肩部,刻划图案,作“image.png”形。与尊类器形比对,该字字形与小口尊形态相似,准确再现了二里头文化早期小口尊的剖面特征。这种酒礼器的符号化表现,暗示其在祭祀或礼仪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4)罐。登封南洼遗址2004H224:5刻划图案作“ 160z4.jpg”形,大口,鼓腹,平底。以简练线条勾勒出大口、鼓腹、平底的典型深腹罐轮廓。该遗址作为专业制陶中心(发现9座陶窑)27,其字可能兼具器物标识与族徽功能,反映当时陶器生产的专业化程度。

    (5)盆。二里头ⅣH73:12图案作“ image.png”形,该字表现的是二里头文化平底盆,通过不同视角呈现平底盆的立体形态。

    这些高度象形的文字与手工业人群的关系也可在殷墟和周原出土的族徽中得到验证。殷墟苗圃北地和孝民屯铸铜作坊、大司空制骨作坊等区域内均发现有较多的墓群,随葬品证明死者多与手工业生产相关。刘一曼将殷墟陶文从内容上分为数字或符号、位置符号、族名或人名、记事、卦辞、其他六类,并指出:“殷墟陶文的族名较多,特别是其中有一些族名时代较早,又有一些族名(或人名)在甲骨文、金文中未见或罕见,这对于研究殷代的族氏有重要意义。”28]346-361将殷墟公认的陶文文字与二里头发现的刻划文字对比,可以发现几个现象。第一,从二里头文化至商代前期的郑州商城、偃师商城、郑州小双桥乃至殷墟遗址,考古发现的数字与象形文字呈现出明显的同源性特征。尤其在车舆、鱼形、箭镞类字体的形态结构及内涵指向上,二里头与殷墟陶文系统展现出连续性。第二,二里头与殷墟陶器上的文字皆以单字符形态为主导,多遵循“一器一字”的规律。这种集中指向族属标识与个人称谓的功能属性,也暗示着早期文字系统与氏族社会结构间的深刻关联。陶器虽非当时文字传播的核心载体,但有时会出现记录氏族身份的情况。第三,陶器上的文字简约性特征与祭祀青铜器的铭文、甲骨占卜的契刻形成鲜明对照,说明陶器并非当时书写文字的主要载体。李孝定指出:小屯殷墟出土陶片近25万片,有字陶片计82片,其百分比为0.0328强,这种统计方法虽然很粗疏,但可以确定证明一点,即有字陶片所占的百分比都极低。这一现象可作如下解释,陶器是日常使用的器物,而非书写文字的素材,也不像殷墟的甲骨,为了特定的占卜目的,有大量刻写文字的必要,因之,除了陶工和器物的使用者为了分辨该器物在同组器物中的序数或位置,或者其它的目的……原无大量使用文字的必要,这是陶文数量极少的主要原因29]220。如同殷墟一样,二里头文化的陶文在整个陶器中的比重也极低。

    总之,二里头文化陶器上发现的单个文字应是当时的族徽,是文字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族徽一经产生,便起到了区分族群身份、加强沟通交流的重要作用。这种文字也被商周所继承,在殷墟和周原都有发现。周原遗址齐家作坊生产区域的墓葬随葬有制玦石料、制玦工具及齐家风格的石玦,也从侧面展示出西周时期手工业人群世工世族的特征,发掘者指出:“齐家制石作坊的产品以石玦为主,作坊与制玦遗存共存的遗迹单位中,出土包括‘璋’‘爻’‘璋爻’等三类族徽,其中璋即为石璋形象,与该作坊生产的石玦均为典型玉石器中的一种。齐家北漆木器作坊中发现的陶文族徽‘箙’字,在卜辞 、金文中是藏器的复体象形字。由此可知齐家北漆木器作坊族徽也与作坊产品性质相同。”30

    三、史官典籍:夏代文字存在的佐证

    夏是中国王朝历史的开端,先秦文献中有许多关于夏代历史的记载,如《尚书》《左传》《诗经》《国语》;另外,这些文献中也有许多关于夏代典籍和史官的记载,而它们正是夏文字存在的一个重要佐证。

    (一)先秦文献记载佐证夏代史官、典籍的真实存在

    《淮南子·汜论训》载:“夏之将亡,太史令终古,先奔于商。”《吕氏春秋·先识览》载:“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乱愈甚。太史令终古乃出奔于商。”由此可见,在古人的记忆里,夏朝有着成熟的史官管理体系。正因为如此,夏代有典籍也就顺理成章了。《国语·晋语》云:“阳人有夏、商之嗣典”。清华简《尹至》说夏桀“虐德,暴童,亡典”。

    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展现了史官前身——贞人集团的双重属性。甲骨文、金文中“史”“册”等字频繁出现,暗示当时已存在更系统的简册档案。《左传》记载“崔杼弑其君”、齐国太史兄弟前仆后继的壮举,揭示了史官制度从宗教职能向道义担当的质变31]1313。《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恶直丑正,实蕃有徒”,《左传·文公二年》“勇则害上,不登于明堂”,证明当时史官已建立系统的文献征引制度31]1862。《孟子》“晋之《乘》、楚之《梼杌》”,《左传》引述孔子“董狐,古之良史也”的记述和赞叹,更折射出列国史官体系的成熟31]744

    考古发现周文化较殷商落后,周人克商后为巩固统治亟需建立礼乐制度,武王高度重视熟悉商朝礼仪知识及历史典籍的史官群体的利用。刘源根据史墙盘、作册大方鼎、夨令方彝等西周早期青铜器铭文记载,发现殷王室覆灭后,原属殷商王室的史官群体凭借其世袭的专业技能,被周王室及姬姓贵族系统吸纳。这种文化传承现象既反映了周人对殷商先进文化的主动吸收,也展现了周初统治者为构建国家治理体系而对专业技术人才实施的怀柔政策。刘源指出:殷人史官记事,其遣词用字有较为固定的形式。史官父子世袭,其记事方式也代代传承。直至春秋,诸侯太史的笔法仍保持着较多传统特点。如《春秋》中还有一些语句与殷墟卜辞的内容或关键字、词的用法一致,《春秋》记载天象、物候的文字也延续了殷代史官的笔法。《左传》文字及其反映的礼仪制度也可与殷墟甲骨文相互对照32

    程平山发现司马迁在撰写夏王世系时,参考了谱牒和《尚书》,这些记载与古本《竹书纪年》中的记录高度一致,表明三者均基于可靠的文献来源。由此可以推断,古本《竹书纪年》的夏纪部分参考了当时存世的早期“春秋”类史书,进一步证实了夏代存在编年体史书和真实可靠的谱牒。程平山指出:“古本《竹书纪年》夏纪是目前所见最早的编年体史书,与夏商周时期国史保存于王室的制度有关。”33史官体系的完备使得夏代就有了史料典籍,而这些史料又为商周时期的文献提供了可靠的文本。

    目前,在传世经典中经常见到的夏代典籍有《夏书》《夏礼》《夏时》《夏令》《夏小正》。先看《夏书》,据李启谦先生研究,仅《左传》就引用《夏书》15次34;《墨子·明鬼下》称《尚书》首《夏书》。再看《夏小正》,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认为其来源于夏代。陈九金从天文学方面考证说:“《夏小正》是夏代流传下来的历书,从它的正月星象与《月令》完全一致可以证实,这两份历书大约产生于同一时代。”35陈钟凡在《〈豳风·七月〉为夏代文学证》中,从述作、时令、典礼、体制、诗歌起源五方面论证《诗经》中的《豳风·七月》为夏代文学,“以时令言之。《七月》所纪人事、物候,考之《戴记·月令》,先后差池。按之《夏小正》,乃多吻合”36。韩高年从授时仪式角度考察认为:“《夏小正》是用于授时仪式的韵文,从其中记载的星象、历法等内容以及其语言形式来看,它的产生年代应在商周以前。”37

    除了这些直名“夏”的文献外,传世经典中还有很多其他文献也是夏代的典籍。例如,郭永秉认为清华简《厚父》当属《夏书》38。《左传·昭公十二年》云:“左史倚相趋过,王曰:‘是良史也!子善视之。是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那么,春秋时楚灵王所说的《三坟》《五典》《八索》《九丘》又是什么时候的典籍呢?《周礼·春官·外史》云:“掌三皇五帝之书。”郑玄注:“楚灵王所说《三坟》《五典》是也。”王晖认为,左史倚相能读懂且能训释《三坟》《五典》《八索》《九丘》,被视为楚国“三大宝”之一,就在于春秋时能读懂且能解释这些典籍的人很少了,因为它们不是用西周或春秋时期的语言文字写成的,甚至可能不会是商代的文字;这些文献的形成时代也许在夏代或传说时代的尧舜时期39]109-110

    (二)甲骨文印证夏代典册文献的存在

    司马迁根据《尚书》《左传》《国语》《世本》等先秦文献资料,系统地叙述了夏朝的兴衰过程,写出了《史记·夏本纪》,记录了从夏禹到夏桀约四百年间的历史。王国维利用殷墟甲骨文资料,考证了商代王室世系,在此基础上对照《史记·殷本纪》等古籍记述发现:“《史记》所述商一代世系,以卜辞证之,虽不免小有舛驳而大致不误,可知《史记》所据之《世本》全是实录,而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此又当然之事也。”40若此,以甲骨文的相关记载印证夏代文献的有无也是可行的。

    先看《甘誓》。《尚书·甘誓》载:“(夏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暂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刘起指出“五行”指的是天象,至于“三正”,殷代甲骨文有“臣正”和“正”,指主要大臣。“《甘誓》的写成文字,当在殷代或殷末到西周之间,所以用了当时已出现的‘五行’‘三正’字样,而其语意本是原来流传下来的。当时所以强调敌人‘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之罪,就是指出有扈氏上不敬天象,下不重大臣,是足以引起‘天怒人怨’的大罪,所以‘奉天命’去讨伐他”41。后来,刘起在《答〈新五行说商榷〉——兼论邹衍“五德终始”之说》中又强调:“《甘誓》作为夏代宝训,流传至商代、周代最后写定时,用了其时一些习惯用字,亦无不可。”42]277

    再看《夏小正》,李学勤依据《夏小正》的经文,与卜辞、金文和《尚书》等文献对照,发现《夏小正》确实有古老的渊源43]88。《夏小正》“正月”:“雉震响。”以雉鸣为物候的观念流传很久;在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发现有以雉鸣为灾异的记事。《夏小正》“二月”:“初俊羔,助厥母粥。”传云:“夏有煮祭,祭者用羔,是时也不足喜乐,善羔之为生也而记之,与羔羊腹时也。”“煮”用于祭祀,考古也有实例。1984年,安阳殷墟王陵区的西北冈祭祀坑内,考古人员发掘出1件青铜单体甗,甗内却有一块人类头骨,后来安阳殷墟刘家庄北1046号墓也出土有类似青铜甗,科学检测结果表明人骨头里的钙质流失严重,与正常出土的人骨大不一样,证明人头是专门在青铜甗里煮祭的44

    (三)《夏书》等文献得到考古学的印证

    《左传》有很多关于先秦典籍的记载,其对东周时期的记载很多都被考古发现证实,如《左传·庄公二十五年》载:“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亦非常也。凡天灾,有币无牲。”这从侯马晋国祭祀遗址可以清晰看到,其发现 11处祭祀地点,每一地点都有用牲和用币的情况。另外,《左传·宣公三年》记载:“楚子伐陆浑之戎。”陆浑戎的墓地于2013年在洛阳市伊川徐阳遗址被发现45。 

    再看关于《夏书》的记载。《左传·襄公十四年》:“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杨伯峻注曰:“木铎,金口木舌之铃。金口金舌则为金铎。”二里头遗址出土的青铜铃就是金铎,2002年考古发掘的M3墓出土形制为合瓦形空腔体单翼铜铃,顶部中央横置一桥形纽;铃内置玉质铃舌,撞击可发出悠扬清脆的乐声18]107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夏书》曰:‘赋纳载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左传·定公元年》:“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 考古工作者发现有夏代车的迹象。在二里头遗址的中心区,发现有东西向、南北向各两条道路,四条道路垂直相交,道路将都城划分为“井”字形分布格局,这些道路形成于二里头文化二期,一直使用到第四期。在南侧大路上发现了两道平行的车辙痕迹,车辙长5米多,宽度一般在0.2~0.32米,两车辙之间的距离约为1米。另外,洛阳皂角树遗址的一件陶器上刻划有“车”字图像46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二十七年,春,杞桓公来朝,用夷礼,故曰子。公卑杞,杞不共也。” 这里,杞国的国君来鲁国朝见时使用了夷人的礼节,引起僖公的不满,这说明当时东夷还保留有“夷礼”。《论语》:“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这句话揭示夏朝的后裔杞国还保留有夏礼。因此,《孟子·滕文公上》云:“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汉赵岐注:“言以诸夏之礼仪化变蛮夷之人耳。”也就是说,是以夏礼化变夷礼。近年来,方辉结合古文字学与人骨病理研究,实证了夷夏礼节之别主要体现为夷夏两个族群在蹲踞与跽坐行为举止上的差异47。孙蕾的体质人类学分析结果表明,龙山文化时期至二里头文化时期,多个遗址的人骨下肢存在高比例的跪踞面,说明当时的人们有跪坐习惯48。从三星堆出土的青铜人举牙璋跪坐时身体呈收敛状态,象征着对天地的敬畏,可知夏人将跪坐赋予了深刻的精神内涵并对周边产生重大影响。商周时期,跪坐礼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甲骨文中多次出现“跪”“坐”等字,字形生动地描绘了跪坐的姿势。跪坐已经成为朝会、祭祀等重大场合的必备礼仪。

    通过考古发现、甲骨文和传世文献的互证表明,夏代典册虽经后世传抄改写,但其核心内容具有历史真实性。《甘誓》中“五行”“三正”等概念与甲骨文“臣正”“正”相合;二里头遗址的青铜铃、车辙遗迹与陶寺鼍鼓等实物遗存,印证了《夏书》所述“木铎”“车正”“鼍鼓”等记载的可信性;夷夏礼俗差异的体质人类学证据与甲骨文、青铜器跪坐造型的对应,揭示了夏礼对商周礼制的深远影响。这些证实了《夏书》等先秦典籍中关于夏代礼制、器物与族群的记载具有历史真实性。

    四、余论

    近年来,新石器时代考古新发现层出不穷,为认识中国文明起源、早期文字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很多重要的材料。长江下游的良渚文化发现了大型聚落、大型水利工程以及高等级房屋、高等级墓葬等,出土的成组文字符号为了解长江流域文明化进程提供了关键证据。黄河流域的陕西石峁、延安芦山峁遗址发现了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的台城式建筑群,山西陶寺大型龙山城址出土有高等级墓葬和朱书文字,山东丁公遗址发现了龙山时期的陶文,这些新发现表明中国文字的孕育和形成经过了一个颇为漫长的过程,距今约四五千年当是我国开始有文字的时期。

    二里头文化时期,社会经济已经高度发达,青铜器、玉器等各类作坊齐备,国家形成并进入文明时代。在这个文明社会的上层人士中诞生了一个庞大的巫师集团,他们在祭祀、生产活动中创造出了夏文字。考古发现显示,二里头遗址出土的象形文字以独立类型的族徽类和礼器类为主,其中一些象形文字在商代金文和甲骨文中得以传承。

    尽管二里头文化尚未发现如殷墟甲骨文般的成熟文字体系,但近年的考古发现已为解读夏代文字系统提供了关键线索。二里头文化少量文字的发现表明,《尚书》《左传》《史记》《吕氏春秋》等文献中记载的夏代典籍不是空穴来风,而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后来传承中有些被改写。因此,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可以证明夏代已进入文字时代。至于目前夏文化没有发现大量的文字,应该与文字的载体有关。考古研究表明,甲骨文中的“册”,并非龟册,而应为竹简串编的简册,夏文化文字缺乏的原因也与木质载体竹简类不易保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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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1卷第4期

  • 林兆然:国际领土法理论的英国塑造:历史、影响与反思[节]

    一、问题的提出

    六十年前,领土问题曾被视为“国际社会法律秩序全部问题的中心”。在全球化的今天,它仍是国际关系中最关键的议题之一。然而,国际法上支配领土取得的规则(以下简称“领土法”)在学界尚未得到充分的理论研究。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国际司法和仲裁中的具体领土争议,而缺乏对理论根基和知识脉络的系统反思。领土、领土权利等基础概念成为国际关系和政治哲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但这些学科与国际法学之间存在明显的学术隔阂。作为国际法最古老的制度之一,领土法的基本概念常被认为历史悠久、理所当然,其理念也往往被认为不宜变动。……

    当前,传统领土法叙事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其理论基础的缺陷与历史进程的复杂性。从知识传播的视角看,某些特定观点的流行,主要源于19世纪以来部分著作及国际司法、仲裁实践的反复强化。虽然英国领土法学说在此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但这一历史背景常被当代国际法研究所忽视;同样被忽视的还有当时存在的其他竞争性学说。这种认知的片面性可能导致研究陷入以偏概全的误区。

    国际法的演进始终伴随着持续的斗争与论辩。唯有回归具体历史语境,厘清学说的思想内核及其现实基础,方能对领土法问题形成更为全面深入的认识。为此,本文将聚焦19世纪至20世纪欧美国际法学界,将抽象的教义还原为具体历史场景中的复杂论争。……

    二、19世纪的殖民形势与领土法理论的发展

    19世纪下半叶是国际法真正迈向专业化的关键阶段,也是殖民扩张和帝国角逐的历史巅峰。在这一特殊历史语境下,领土法律理论开始了体系化建构的进程。具有学科自觉意识的国际法学者们对既有学说和实践进行整合,试图通过规则编纂来确立理论范式——这一努力既体现学术自觉,也深植于当时的政治土壤。领土法诞生于帝国竞逐的时代背景,也注定其成为持续引发国际争议的规范场域。

    (一)从土地到领土:理论体系的初步确立

    在16至18世纪,由于欧洲不同政体面临着不同的政治经济现实,领土问题相关讨论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西班牙、葡萄牙的早期殖民活动主要侧重贸易和传教,其土地权利诉求主要限于居住权与通行权;后起的英、法殖民者更重视农业经济开发和确保稳定的海外市场,因而更加关注殖民地土地的系统管理问题;而同时期神圣罗马帝国的核心关切并非海外殖民扩张,而是在内部的王国、侯国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分配。这些多元线索虽共同塑造了早期领土法律概念,但难以催生出体系化的“领土法”理论。究其原因,在欧洲本土,所谓“领土”长期被视为统治者的私人财产,而非主权的载体;在海外殖民地,土地的所有权和统治权也经常混淆不清。近代的“领土法”理论因此始终存在着大量概念混乱和错位。

    19世纪后,欧洲民族—领土国家体系走向成熟。随着西方主要大国均完成统一和独立,并相继加入到对殖民地的激烈争夺中,海外殖民活动再次掀起高潮。土地权利的争夺从开垦、利用权之争转向更广泛的统治、管理权之争。进入19世纪的下半叶后,西方学界关于领土的讨论逐渐形成基本共识:殖民国家争夺的根本目标不(仅)是土地的财产权,更是“领土主权”。这一理论转变体现在当时重要法学家的论述中。瑞士法学家约翰·布伦支利(Johann Bluntschli)就认为,国家取得的核心对象是领土主权而非物理领土本身。法国法学家弗朗茨·德斯帕涅(Frantz Despagnet)也论证了国际法上主权取得与财产权取得的本质区别,对国际法的研究对象进行了限定。通过概念重构,作为私有财产权对象的土地和作为国家主权对象的领土在理论上实现了彻底分离。这种理论突破使领土法研究聚焦于两个相互关联的核心议题。第一,界定可被西方殖民者主张主权的土地及非西方原住民的权利。第二,确定主权取得的合法形式和标准。在对这两大问题的持续争论中,严格意义上的领土法理论体系逐渐形成。

    (二)“罗马法传统”:充满不确定性的学术谱系

    1873年成立的国际法研究院标志着国际法编纂运动的制度化开端。这个由欧美法学家组成的学术团体对其使命的共识,是通过提炼“文明国家”的共同法律传统构建具有普适性的国际交往规范。以研究院为基础的学术会议和专业刊物为跨国学术交流提供了重要平台。编纂关于领土的国际法规则就是研究院建立之初的重要课题之一。这种学术努力反映的是19世纪西方国际法学界试图将殖民实践合法化的深层诉求——通过将欧洲中心主义的领土观念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为殖民扩张提供学理支撑。

    在这一时期的领土法理论建构过程中,罗马法传统占据着重要地位。自16世纪以降,罗马财产法中的核心概念,如占领、时效等,就被持续援引作为讨论领土取得的法律依据。然而这种理论移植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在罗马法时期,这些概念多适用于动产取得,一般并不适用于作为特殊客体的土地,更遑论国际法意义上的“领土”。法学家们表面上诉诸罗马法权威,实则是对早期学者的解读进行不断的再诠释。面对殖民扩张中的实际问题时,这些经过层层阐释的经典文本往往只能提供模糊不清的指引。

    被视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学者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指出,人类需要对物体进行积极的干预,才能对其进行占领。对于不动产的占领必须通过圈定疆界、设置防卫等实际控制行为方能成立。这一原则既适用于私人财产取得,也是万国法的一部分。这被后世殖民主义者奉为领土扩张中有效控制理论的基础。但是,格劳秀斯显然并不认同殖民主义者同样鼓吹的“无主地”概念。对格劳秀斯等一批早期国际法学者而言,印第安人基于自然法对其世代居住的土地享有主权。这些原住民的活动未必符合格劳秀斯的土地占领标准,但他仍然承认原住民主权的合法性。

    在格劳秀斯占领理论的基础上,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进一步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将罗马法中的占领概念重构为包含价值创造的历史过程——唯有通过耕作、改良等劳动投入,土地才能转化为合法财产。这种将财产权合法性建立在劳动价值基础上的理论,为现代产权制度奠定了哲学基础,更在殖民语境中被构建为一种强调有效利用的霸权标准——殖民者藉此宣称对所谓未充分开发的土地享有优先占有权。然而,洛克的理论也存在不同解释的空间。一方面,劳动价值论确实符合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为殖民掠夺提供了效率至上的辩护。另一方面,洛克强调的个人主义财产权本身又可能与殖民国家的土地主张形成冲突。这种内在张力在苏格兰启蒙学派对洛克的诠释中也非常明显。这一派学者认为占领需要包括心理要素,即占领的意图和先进思维。这些观点既强化了殖民话语的文明等级论,可以为殖民者占领原住民土地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同时也保留了反对国家恣意扩张、垄断土地的理论资源。

    18世纪瑞士法学家艾默瑞奇·德·瓦特尔(Emmer de Vattel)的学说是领土理论国家主义转向的重要标志。在其代表作《万国法》中,瓦特尔首次系统地将领土主权与民族国家建构明确联系起来。瓦特尔学说鲜明的国家主义特点使其著述在18至19世纪广受各国外交官青睐。在关于领土问题的学说中,他吸收了占领行为和意图的有关理论,正式把洛克等英国理论家的观点引入国际法。然而,他虽然支持对“未开化”民族土地进行占领,但又同时主张不能将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土地强行纳入一国主权之下。这一矛盾是瓦特尔将个人主义权利理论直接嫁接到国家主权理论的结果,也是启蒙思想和殖民主义互相影响的写照。

    这些经典理论家的学说有一些共同特点。首先,尽管他们都诉诸罗马法概念作为理论起点,但也进行了有目的的改造。其次,这些学者对前人理论的援引通常具有显著的选择性。最关键的是,这些学说的理论弹性使得19世纪的领土法论者能够通过策略性的文本裁剪和历史叙事重构,为不同的政治目标提供法理支撑。

    (三)作为殖民战略的领土法学说

    殖民实践中的法律话语呈现出国别差异性,这种差异通常源于各国殖民路径的历史分野。后起的英法殖民帝国凭借军事优势,发展出以实际控制和有效占领为核心的法理主张;而西班牙等传统殖民强国则强调发现和教会赐予的领土法律效力。新兴的美洲国家在继承西葡法统的同时,还常将私人活动纳入权利主张依据,这种混合型策略在美国表现得尤为典型。另外,大多殖民目标地区还生活着不同的原住民群体,各殖民国有时还会以与这些政权存在条约或管理关系作为依据。

    19世纪的领土法学者面临着复杂的现实因素。首先,各国官方立场虽有迹可循,但普遍存在策略性模糊,各国常根据现实利益对法律论据进行调整,这使得法律概念含混、主张前后不一、互相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由于语言、档案获取等限制,学者们客观上接触的材料有限,大多以本国和通用语言的资料为主,客观上也不易总结所有欧美国家的情况。最后,在19世纪后期,实证法与自然法仍在争夺西方的法律思想市场,这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也会导致领土法研究的不同方法和具体观点。这些因素导致了领土法学说的分歧,也不断强化这些学说的战略斗争属性。同时,诸国竞争的混沌态势也为学者在著书立说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提供了足够的空间。这些学说有机会对国内和国际形势造成重大影响,其理论范式和历史叙事更是可以塑造人们的基本思考方式。

    领土法律话语的构建始终处于官方实用主义与学术体系化的张力之中,在大国尤为如此。例如,在17至18世纪,英国的海外殖民主要以商业为基础,注重对殖民地进行间接控制,政府对领土问题的关注程度并不算高,学界也兴趣寥寥。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半叶的北美俄勒冈争端可谓一个重大转折点。当时的美洲大陆仍是欧洲海外殖民的重点,而俄勒冈地区包括今美国的俄勒冈、爱达荷、蒙大拿等州和加拿大部分地区,牵涉英、西、法、俄、美等多国利益。在这一旷日持久的领土争端中,英国的对手陆续提出了发现、私人活动、与印第安人的条约等一系列主张。面对愈发激烈的大国竞争,英国开始转变策略,谋求对海外殖民地的直接控制。该事件深刻影响了一代英国法学家的学术思考,塑造了英国法学界的问题意识。当面对其他国家提出的发现权、原住民条约等竞争性主张时,英国法学家们发展出的有效占领理论,可以被理解为是对英国殖民战略转型的学术背书。

    19世纪西方领土法理论的发展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以“领土主权”概念的确立为代表,关于领土取得的理论日趋系统化;另一方面,殖民竞争的现实需求又使具体学说产生重要分歧。不同国家立场和学者学说的碰撞在1884—1885年柏林西非会议得到集中体现。正是在这场以“文明使命”为名的国际博弈中,英国学者的领土法学说进一步走向一致,开始在领土法争论中发挥重要影响力。

    三、英国学说的正式形成:柏林会议前后的观点交锋

    柏林西非会议构成了19世纪领土法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会议通过的《柏林西非会议总议定书》(以下简称《总议定书》)首次以多边条约形式规定领土取得规则。现代学界普遍将《总议定书》定性为欧洲列强殖民扩张的法律工具。这一认知具有合理性,但简单化的解读可能掩盖两个重要历史事实。

    第一,由于缺乏具体共识,《总议定书》对“有效占领”的内容进行了模糊处理。《总议定书》第34条虽规定“非洲海岸新占领”需通知缔约国,却回避了对“新占领”的定义,也未引入“无主地”等概念。

    第二,非洲原住民的领土权利并未被《总议定书》明确否定。《总议定书》中有多处保护原住民权利的规定,虽然未直接涉及领土权利,但至少未作否定。结合柏林会议前后的争论来看,否定原住民领土权利并非当时的法律共识。

    在柏林会议后,国际法研究院试图在学术层面继续明确相关规则,但由于其成员分歧无法取得真正进展。这说明,在当时领土法的两个核心问题上,柏林西非会议和《总议定书》所体现的法律共识相当有限。不过,英国领土法学说体系确实是在柏林西非会议前后成型的,而对柏林会议所涉领土法问题进行激进殖民主义的解读,也正是英国领土法学说积极构建的结果。

    (一)关于原住民主权问题的争论

    在柏林会议上,一个问题引发了争论:西方国家取得非洲领土是否需要获得原住民同意。虽然欧洲列强在殖民扩张中普遍与原住民签订领土条约,但明确承认这些条约的法律效力则会带来诸多问题。最终,《总议定书》既未通过要求取得原住民同意的提案,也未包含任何否定原住民权利的内容。因此,关于领土取得是否需要原住民同意,以及原住民条约的法律效力,学界仍存在显著分歧。

    19世纪中期,著名英国法学家特拉弗斯·特维斯(Travers Twiss)就在关于俄勒冈问题的著作中提出,领土的主权只能由公认的民族国家通过全体移民或建立殖民地来确立,该过程必须通过国家公权力完成。在《独立政体间的万国法》中,特维斯进一步将国家对领土的权利分为“取得权”(right of acquisition),“占有权”(right of possession)和“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三部分。其中,“占有权”主要处理殖民扩张问题,指民族国家有权运用特定方式,使海外扩张的领土获得与本土领土同等的地位。英国法官罗伯特·菲利摩尔(Robert Phillimore)也采用了类似理论体系。在这些英国法学家看来,印第安人等原住民并未能建立文明的民族国家,最多拥有土地财产权,因此无权抵抗欧洲的领土主权扩张。虽然实践中欧洲国家常与原住民签订领土条约,但这些条约仅具有道德价值,而无法律效力。这些观点得到了国际上一批帝国主义者和文明等级论者的支持。瑞士法学家布伦支利同样否认印第安人的领土主权,主张只有文明国家才能通过占领取得领土主权。

    柏林会议后,上述观点得到进一步明确。“无主领土”概念的发展最具代表性。特维斯在1860年代提出“无主领土”(nullius territorium)的说法,首次明确与罗马法的“无主物”概念进行区分,也对土地所有权和主权进行了区分。1887年,德国法学家费迪南德·马蒂兹(Ferdinand Martitz)在国际法研究院关于领土法问题的报告中采用了类似概念。其核心提案第一条明确主张:“所有区域,无论是否有人居住,如果不处于属于万国法社会的国家的有效主权或保护下,都应被视为无主领土(territorium nullius)。”虽然该提案因遭到强烈反对而未得到通过,但显示了特维斯学说在激进殖民主义者中的影响力。这一概念为否定原住民主权提供了更简明清晰的理论依据,成为后来声名狼藉的“无主地”概念的雏形。

    但应指出,“西方国家将非洲原住民土地视为无主,可对其进行先占”,这并非当时的主流观点。柏林会议后,许多西方学者仍主张国际法应保护原住民主权,包括法国的保罗·普拉迪尔-弗德雷(Paul Pradier-Fodéré)、亨利·邦菲尔(Henry Bonfils)、加斯顿·耶泽(Gaston Jèze)、查尔斯·萨罗门(Charles Salomon),以及意大利著名国际法学者帕斯夸莱·菲奥雷(Pasquale Fiore)等。他们通过对《总议定书》进行解释而非否定来论证这一立场。参加柏林会议的法国代表之一爱德华·恩格尔哈特(?douard Engelhardt)就在权威国际法刊物《国际法和比较立法评论》撰文驳斥了《总议定书》否定原住民主权的观点。他站在保护人权的角度对柏林会议进行了回顾,强调保护非洲原住民的主权和财产是《总议定书》应有之义。萨罗门在其1889年的著作中指出,《总议定书》虽不完善,但殖民者违反条约、侵犯原住民权利的行为更应受到谴责。耶泽也认为,《总议定书》虽未直接规定原住民相关权利,但应被解释为包含了保护非洲人主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国家和殖民公司对这些权利的侵犯是滥用和违反该条约的行为。

    (二)关于领土取得形式问题的争论

    在19世纪末,关于领土取得形式的主要争论包括领土取得的具体形式、“有效占领”的标准、发现的法律地位等。尽管各国学者都以罗马法概念作为理论基础,但对这些概念的具体理解和应用则存在不小差异。

    基于英国的国力优势,英国学者发展出一套形式主义的领土取得方式理论。他们普遍认为,创立领土主权的根本在于实现有效的占领和实际的控制,且必须达到较高的控制标准。在罗马法占领、时效概念的基础上,英国学者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仅建立行政管理制度是不够的,必须实施实际的军事驻扎和殖民定居才能满足有效控制的标准。菲利摩尔在讨论俄勒冈争端时就明确指出,占领应以实际殖民定居为核心要件和界限。法学家托马斯·劳伦斯(T. J. Lawrence)同样强调,吞并(annexation)和定居(settlement)是构成有效占领的必要条件,仅建立行政机构并不充分,必须同时设立民事和军事据点。约翰·韦斯特莱克(John Westlake)也持类似观点。英国学者还对时效这一颇具争议的概念表现出特别的青睐,因为这一概念为英国在所谓“文明”或“半文明”地区的领土主张提供了补充性的理论依据。英国学者的这些观点在德国、瑞士、比利时等国有着重要影响。

    在《总议定书》对“有效占领”原则予以确认后,以劳伦斯为代表的英国法学家系统构建了“五方式论”,该理论将领土取得方式严格限定为占领、时效、割让、添附、征服五种。这一理论体系中的五种方式在重要性上存在明显差异。添附是因自然力量导致的领土变化,争议最小但实际意义有限。作为武力取得方式的征服虽被纳入理论体系,但并不符合英国“文明帝国”的定位,因而罕被采用。割让则承认让与方的权利,与殖民理论存在根本冲突。因此,以有效性和实际控制为核心的占领和时效成为英国殖民扩张最主要的理论工具。在这一理论体系中,发现被降格为占领的附属要素。这在一方面直接打击了西、葡、美等国的主张,另一方面也为英国自身的类似主张留下余地。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西班牙、葡萄牙及部分美洲国家虽然在对原住民权利的态度上与英国相似,但坚持认为发现行为和私人活动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国际法研究院创始成员之一、美国法学家大卫·达德利·菲尔德(David Dudley Field)就主张,美国公民效忠于美国并受美国保护,在未被其他国家管辖的土地上,美国公民的发现和定居行为可以转化为国家的主权权利。占领和发现的分歧在1885年的加洛林群岛争端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用萨罗门的话来说:“相关外交文件对特定国家如何理解刚果议定书第34条和第35条提供了最生动的描述和最权威的评论。”加洛林群岛于1526年被西班牙探险家发现,以当时国王之名命名。此后,欧洲各国对该岛没有进一步行动,仅西班牙教士在岛上进行传教,西班牙基于发现对加洛林群岛及附近地物的主张长期未遭抗议。直到19世纪中期,这一地区才逐渐引起各殖民国家的兴趣。1885年,德国派军舰进驻其中一小岛并立起国旗,向西班牙宣布:该群岛没有主权者,德国根据柏林会议确定的规则对其进行正式占领并享有主权。领土争端由此而起。经过交涉,西班牙成功争取到时任教宗良十三世作为仲裁者。由于发现的理论和实践与天主教会联系紧密,良十三世被西班牙国内视为本国利益的有力支持者。

    教宗确实作出了名义上支持西班牙的决定。教宗并未主张有效占领就是领土主权取得的基本规则。他认为,在16世纪,西班牙航行家发现岛屿以及传教士在岛上传福音的行为,可以创设领土权源。然而,教宗要求西班牙政府在岛上建立正规行政机构,而且应保证德国将拥有以群岛为据点进行贸易、航海和渔业的自由,以及在岛上设立海军基地、煤矿和种植园的权利,等等。因此,西班牙虽然享有对加洛林群岛的“主权”,但缺乏应有的排他性权利。

    西班牙在该案中提出了多项辩护主张。时任西班牙司法部和海外事务部大臣的文森特·吉荣(Vicente Girón)认为,即使教皇诏令和发现的领土取得效力不足,“时间的力量和历史的认可”也足以使不合法的事实成为真实、合法的规则。西班牙法学家还提到了殖民地上的原住民,认为传教的“教化”已使他们服从于西班牙的主权,不能随意剥夺他们的同意。这种将宗教征服与法律权利相捆绑的论述明显带有伪善性,但也反映了伊比利亚殖民帝国的传统法律思维。西班牙对德国主张的反驳也不无价值。首先,《总议定书》只针对西非问题,不具有普遍性;其次,“有效占领”定义含混不清,远未成为习惯法。最后,德国的所谓“有效占领”实质上与西班牙的“发现”并无太大区别,对这些岛屿的利用都处于非常低的水平。这些所谓的法律规则只是根据一时利益需要产生的临时方案。西班牙的辩护策略揭示了殖民法理的某种实用主义本质。当德国用有效占领挑战西班牙的发现权时,前者不过是后者关于类似活动的理论变体。这种理论替代并未解决根本矛盾,只是为殖民扩张提供了更具时代适应性的法律外衣。

    西班牙在该案中的立场未获得广泛支持,但其对《总议定书》“有效占领”原则的批评却在当时的国际法学界引发了一定共鸣。耶泽指出:“占领”这一法律概念本质上服务于欧洲殖民扩张的需要,而要约束这种扩张行为,就应对有效性的标准进行更为严格的界定和审查。可见,柏林会议上达成的所谓有效占领共识,其稳固性和普遍性是被后世高估的。各国对该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在20世纪初依然显著。法国法学家邦菲尔在其著作中仍指出:不同国家、不同学派的学者对“占领”的要件和标准有非常不同的观点。应该说,这种系统性的高估也是英国领土法学说的影响之一。

    (三)实证主义对英国学说的塑造

    英国领土法学说在19世纪的发展呈现出鲜明的理论特征与实践取向。通过与欧美各国不同观点的交锋,对不同学说进行批判和吸收,英国学者在柏林会议后形成了一套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包含两个重要的具体学说。其一,以文明等级论为基础的领土主体论,将领土取得权严格限于所谓的文明国家,系统否定原住民的主体资格。其二,形式主义的领土取得行为论,对领土取得的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强调实际可见的权力展示。19世纪末剑桥国际法教席教授韦斯特莱克就是结合这两点的代表。

    殖民政府的利益诉求和政策取向始终处于动态调整之中。在此背景下,虽然具体理论观点具有重要价值,但维系英国领土法学说持久影响力和内在一致性的关键,在于其方法论所具备的理论调适能力。英国学者奉行的实证主义可以保持概念框架的形式稳定性,同时允许相关学说根据政治需要调整解释尺度。

    英国学者的实证主义方法论在领土法渊源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英国学者虽承继了罗马法的概念体系,但更注重的是国家实践的意义。作为比较法学权威和国际法专家的亨利·梅因(Henry Maine)就指出:领土取得规则本质上源于对古罗马周边部族习惯的归纳提炼。这些规则被纳入国际法体系并非因其内在逻辑的严谨性,而是基于其适用上的便利性。事实上,在欧洲复杂的政治环境中,这些规则往往难以实施。因此,应着重考察各国对罗马法概念的实际运用,而非拘泥于原始含义。这一观点得到菲利摩尔的支持,他认为虽然领土法的基本概念源自罗马法,但其具体解释应参照国家实践。随着时间推移,英国学界日益强调领土法相对于罗马法的独立性。在他们看来,即便国家实践偏离了罗马法的原始要求,也不构成违法,反而可能代表着适应现实需要的规则创新。

    韦斯特莱克对这一方法论进行了深化和完善。韦斯特莱克指出:“理论家和政府文书……都倾向于将发现和占有(possession)或占领的主张进行混合,而不去明确地将它们区分开来”,“任何国家都会坚持采用法律原则中对其当前最有用的部分,没有国家会对细节保持完美一致的立场”。尽管如此,韦斯特莱克认为法学家仍可将这些概念和规则构建成一个具有科学性的体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科学体系不同于欧陆法理学所追求的纯粹理性建构,而是应建立在实践经验系统化的基础之上。在韦斯特莱克看来,柏林会议对领土法规则的编纂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和国际法科学化的发展趋势。韦斯特莱克主张的实证主义可以说开创了一个重要传统。对他而言,领土法的本质不在于探讨正当性问题,而在于为殖民扩张提供切实可行的规范框架,国际法学的核心任务就是对这些国家实践进行系统观察和理论总结。

    这种实证主义的方法论深刻塑造了英国领土法学说的理论风格。该方法论确立了实践优先的研究取向,刻意淡化理论建构和反思的重要性,将学术重心转向对殖民实践的记录和阐释。这种倾向使他们能够从容应对自然法学派的批评,因为任何理论争议最终都要让位于客观事实的权威。通过标榜客观、科学的研究方法,英国学者将具有明显政治倾向的领土主张包装成价值中立的学术结论,完成了话语权力的建构。面对欧洲各国殖民实践中存在的矛盾,英国学者通过选择性叙事将本国实践塑造为普遍规范。英国在殖民争夺中的胜利往往被诠释为法律理论的胜利,而非单纯的实力体现。

    通过特维斯、韦斯特莱克等人的理论构造,殖民时代的历史进化观、实证科学观和文明等级观与英国的殖民政策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具有特色的英国领土法学说。从19世纪早期的特维斯到后期的威廉·霍尔(William Hall),再到韦斯特莱克、拉萨·奥本海(Lassa Oppenheim)之后的20世纪英国国际法学者,上述学术脉络一直得到延续。这种内部的统一性和连贯性是英国领土法学说向国际进一步辐射影响力的重要基础。

    四、英国领土法学说在20世纪的正统化

    领土法理论在20世纪发生了重要转型。随着殖民体系的演进与瓦解,领土法经历了一个表面上的现代化进程,但这一进程始终未能完全摆脱殖民主义的历史阴影。在这一转型过程中,英国领土法学说通过自我调整,最终确立了在现代领土法理论中的主导地位。

    (一)走向现代的领土法

    在19世纪80年代“瓜分非洲”前后,领土取得问题是国际法讨论的焦点。然而,随着非洲领土分割的完成,各国对领土法律问题的关注也转移到其他方面。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地球表面可供殖民的陆地领土已基本被瓜分殆尽,而国际联盟的成立则进一步推动领土问题从“如何取得”转向“如何在委任统治制度中管理”。国际联盟对殖民割据的现状(除德国外)予以承认,将工作重点转向规范殖民国家的统治行为,对领土取得问题进行冷处理。在此背景下,各殖民帝国之间形成了一种默契,将原住民土地权利、民族自决等敏感议题归入政治范畴,极力淡化、抑制这些议题在国际法层面的讨论。

    与此同时,国际仲裁制度也开始快速向法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进入20世纪后,国际法学者更倾向于通过国际仲裁和诉讼促进国际法规则的解释、编纂和发展,而不寄希望于国家实践。秉持这种司法中心主义理念的国际法学者成为了第一批专业国际仲裁员和法官。在领土法问题上,虽然存在诸多观点分歧,各国立场和实践存在明显矛盾,但这不妨碍学者们通过参与司法活动,努力描画其心中的法律图景。

    伴随领土取得问题在实际政治中的重要性下降,领土法经历了一个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在此转型期间,英国国际法学界凭借对领土法议题持续而深入的研究兴趣,以及更为系统完备的学说体系,成功实现了学术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张。韦斯特莱克的学术继承人、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对英国学说的理论进行了一次重要整合。在其权威著作《奥本海国际法》中,奥本海创造性地融合了实证主义方法论与文明等级论,明确采纳并系统阐述了领土取得的“五方式论”。他特别强调,尽管领土法领域存在诸多争议,但法学家应当且能够运用实证科学的方法来考察实践、认知法律。奥本海的学说继承了韦斯特莱克的核心方法和观点,并强化了一种观念,即只有上述五种方式属于国际法承认的合法途径,其他方式均被归入政治范畴,排除在国际法体系之外。

    (二)从圭亚那到帕尔马斯岛:确立主流地位的英国学说

    20世纪初期,英国国际法学界敏锐地捕捉到国际法司法化的发展趋势,系统性地推动其领土法学说与仲裁及司法裁决之间的联动,提出更契合新态势的观点。这一时期的英国学者并不试图提出新理论,而是将研究重心转向对重要案例的评析与阐释,论证英国学说的正确性和影响力。其中,1899年圭亚那边界仲裁案、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等标志性案例与英国学说的互动,比较清晰地展现了英国领土法学说逐步确立主流地位的历史轨迹。

    1899年英属圭亚那与委内瑞拉边界仲裁案是由专业法律人士主导的早期仲裁案例之一。在美国的支持乃至操控下,委内瑞拉以门罗主义、前宗主国西班牙的发现权、历史性权利等为依据,主张对争议地区拥有领土主权。而英国则基于有效控制和时效原则提出主权主张。在美国的斡旋之下,英委两国于1897年签订仲裁条约。该条约规定:“长达五十年的逆权占有(adverse holding)或时效可成为有效的权利来源。仲裁员可认定,对某一地区的排他性政治控制及实际定居状况,足以构成逆权占有或通过时效取得所有权。”这一强调实际控制的规则明显有利于英国。作为英国驻美大使参与条约谈判的朱利安·庞塞福特(Julian Pauncefote)当年曾以英国代表团成员身份参与柏林会议,深谙相关概念与规则之要义。他清楚美国更在意的是英国对门罗主义的正式承认,故而将上述规则作为关键谈判筹码。经过长达两年的仲裁程序,最终裁决仅简单裁定将约90%的争议领土划归英国,却未对裁决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作出任何说明与分析。

    该案的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英国学者的后续阐释与运用上。英国学者马克·林德利(M. F. Lindley)在其著作中承认学界在领土法律问题上存在显著分歧。但他随即着重分析了1899年英委仲裁案对相关法律规则的发展与确认。在他看来,仲裁条约的规则结合英国基本胜诉的结果,似乎足以佐证英国在案件审理进程中所提主张的合法性。劳特派特也将该案援引为支持禁止反言原则的重要判例。这些学者均避免提及该案件所涉及的程序瑕疵与政治丑闻。委内瑞拉一方的论点与论据则完全被边缘化。值得注意的是,推动此次仲裁的韦斯特莱克曾指出,该争端中的诸多问题缺乏明确的国际法依据,故而不应采用纯法律的裁决形式。然而,这个在法律形式上存在瑕疵的仲裁裁决,最终却通过英国学者的理论加工,成为支撑英国领土法学说的重要实证依据。

    如果说1899年仲裁案是英国作为当事方取得的直接胜利,那么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则可看作是英国领土法学说的整体性胜利。此案的独任仲裁员马克斯·胡伯(Max Huber)是瑞士著名国际人道法专家,其法学训练主要在德语国家完成,这可能使得他所接受的领土法知识更趋近于英国学者的学说。在该案的裁决意见中,胡伯几乎未引用学者观点或国家实践,其观点来源难以明确。然而,他的具体立场与19世纪末英国学说观点高度契合。其一,否定非西方原住民的领土法律地位,认定殖民国家与原住民签订的条约属于领土占领行为的构成要素;其二,确立“和平持续的国家权力行使”所产生的领土权利优先于发现的原则,强调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的重要地位;其三,强调占领行为的“有效性”,但在认定标准方面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这一裁决在处理领土取得方式及原住民主权等关键问题时,几乎完全回避了19世纪末国际法学界存在的重大理论争议。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被后续诸多案例频繁援引,在学界亦被视作国际法的重要里程碑。推动该案理论影响扩大的核心人物是英国国际法权威罗伯特·詹宁斯(Robert Jennings)。作为国际法院法官和《奥本海国际法》的主要修订者,詹宁斯在出版其重要的领土法演讲集时,特意将彼时尚未得到广泛传播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裁决全文附录于书后。此举对该案影响力的提高具有关键意义。随着帕尔马斯岛仲裁案重要性的持续提升,来自美洲国家的反对声音逐渐淹没于历史长河。

    (三)战后英国领土法学说的新发展

    二战以后,美苏两国均以民族自决等法律概念拆解英法的殖民帝国体系,亚非拉国家不断取得独立,去殖民大势已难以阻挡。在英国主导的领土秩序逐步崩溃的过程中,领土法的学术权威却进一步集中于英国(系)国际法学者。这一局面的出现有客观原因。首先,英语的全球霸权保证了相关学说传播的基础。其次,美国从政府到学界对领土取得问题都缺乏足够兴趣,而英国致力于维持其殖民版图,持续保持对领土问题的高度关注和敏感。而在主观层面上,战后英国(系)学者主动积极的理论革新和调整也是重要原因。

    战后的领土法学说中,最具影响力的莫过于20世纪中叶兴起的“历史性巩固”(historical consolidation)理论。用比利时法学家查理·德·维舍(Charles de Visscher)的话说,“历史性巩固”指的是以长期占有为基础,辅以其他国家的默认,综合一系列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的领土主权形成方式。受二战后国际形势影响,该派学说试图以更综合的视角理解领土主权的形成过程,以“巩固”为线索整合和变革传统的“五方式论”。该派理论代表性人物除德·维舍外,还有英国法学家约翰逊(D. H. N. Johnson)及其学生耶胡达·布鲁姆(Yehuda Blum),以及著名德裔英籍国际法学者格奥尔格·施瓦曾伯格(Georg Schwarzenberger)。这一学派仍以英国(系)学者为核心,以传统英国领土法理论为基础。“历史性巩固”派学者特别注重的一个问题是对时效概念的改造。鉴于时效原则长期存在理论争议,且在去殖民化时代背景下更显政治敏感性,这些学者转而倡导将有效控制、国际承认和默认等要素统合在“历史性巩固”概念之下。这种重构后的理论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和适应性,在这些学者看来也更适合司法和仲裁程序的使用。这一学派的理论发展本质上是英国学说的自我调适。面对20世纪中叶新的国际政治环境,英国学界为延续其领土法理论的核心理念,不得不对带有明显殖民色彩的过时概念进行舍弃。

    在当代领土法研究中,前文提到的詹宁斯堪称最具影响力的学者。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都是当今领土法律研究的必读内容。他在领土法方面的“进步性”和保守性都非常明显。一方面,詹宁斯是“历史性巩固”理论的同情者,也主张对传统领土取得规则进行修正,抛弃僵化的概念。但另一方面,他指出领土法规则并不处理抽象的正当性问题,只应处理严格意义的法律问题,对民族自决这样的“政治问题”应保持距离。詹宁斯的学说落足于一个核心主张:领土法的根本价值是尽可能维持现状、保持和平稳定。

    相比19世纪的英国领土法学说,上述学者的领土法学说有一些重要变化。首先,剔除了文明等级论等概念和理论,淡化柏林会议在领土法上的历史关联性。其次,强调国际裁决对确认领土法律规则的意义,主张领土法重点在于以案释法、解决具体问题。再次,软化甚至放弃了僵化的“五方式论”,同时引入了更灵活多元的考量因素。最后,虽仍以有效占领和控制为核心主张,但不再强调军事控制和殖民定居等政治上不受欢迎的主张。

    看起来更为中立、进步、温和的领土法新学说确实很好地把握住了时代的脉搏。首先,新学说确立了国际法在领土问题上的核心地位,强调司法解决争端的优越性,符合战后国际法普遍化、去政治化的潮流。其次,新学说强调在领土问题上促进和平稳定,顺应国际社会的呼声,客观上对减少因领土争端导致的国际冲突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最后,修正后的领土法学说也较为契合第三世界国家当时的需要。在去除了明显的殖民主义要素后,强调占领和控制的基本理念有利于新生国家维护领土主权和进行国家与民族建构,更灵活的学说也为这些国家提出各类领土主张提供了便利。历经数十年的传播,至20世纪后期,相关学说已然在国际领土法理论领域形成垄断态势,一个世纪前的相关争论亦被淡忘。在国内,战后涉及领土的英国学者著作广受关注,其中部分已译为中文出版,最近一本正是詹宁斯的演讲集。相比之下,法、德等国的相关著作则鲜有人问津。另外,国内国际法教科书一般仍以传统的“五方式论”为主,也体现了英国领土法学说的持续影响。

    五、领土法理论的现代化?对英国学说的反思

    ……

    战后的英国领土法学说依然处于19世纪殖民时代的延长线上。这些学说实际上是重构而非清算了殖民主义和欧洲中心论的遗产,仍植根于殖民时代的思维范式。本质上,新的英国领土法学说仍将领土拟制为财产,保留着殖民扩张的理论范式。正如英国学者马尔科姆·肖(Malcolm Shaw)指出的,领土法的规则和概念都是关于“额外领土的取得”,是以殖民国家争夺海外领土为讨论前提的。对殖民帝国的国际法学者而言,“本土”的存在要么不言自明,要么不宜深究,“海外”领土的取得才是领土法可以解决的问题。但是,多数后殖民、非西方国家所面临的恰恰是如何理解和构建“本土”的问题。对这些国家来说,以殖民扩张的逻辑去解释本土构建的问题,在短期内或有收益,但长远来看则可能落入极大的思维误区和话语陷阱。

    英国领土法学说所建构的“法律—政治”二元论也持续构造着新的知识和权力等级。在实际运行中,这种缺乏可靠标准的区分有助于维系前殖民帝国的话语权垄断,将非西方国家的历史文化视为“政治”而进行排除和否定,便于在领土问题上推行双重标准。例如,一方面,英国将民族自决问题视为人权问题,将其排除出领土法的论域;另一方面,英国又以“人权还是主权”之问抨击其他国家。这种有意为之的理论对立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却被用作新的话语陷阱。

    英国领土法学说的关键问题在于根深蒂固的保守主义和对理论探讨的系统性拒绝。这一特质自殖民时代延续至今。殖民主义理念的残留当然非英国一国之过,但如果国际法研究能够吸收更广泛的理论角度,包括欧陆领土法学说中的人文主义思想,当代的理论图景可能也会大为不同。英国学说强调“稳定”是领土法的最高价值,将领土法的研究视域局限于对既有实践的总结与维护,但其所谓的去理论化和科学化只是将某种人民、族群和土地的关系视为理所当然,进而逃避对领土法正当性和普遍性问题的深入理论反思。这种学说追求的领土秩序当然也是一种法治,但很难说是良法善治。

    在当下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中,“维护现状”和“坚守传统”已经不再能作为拒绝理论反思的理由。领土法一直处于变化和争辩之中,即使在西方,也不只存在一个法律传统。所谓的传统常带有某种扭曲和简化历史的话语霸权,阻碍新的理论视角和方法。近年来,批判法学、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和国际法史学者致力于破除法律中立论和西方中心论,产出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对既有的领土法理论形成了重要的补充。但这些研究也存在自身的问题。比如,对非西方的观念和实践理论化不足,对其存在过度丑化或美化的现象。又或者在反殖民的批判中走向完全的后现代和历史虚无主义,对国家、领土、主权等概念进行完全的否定,等等。……

  • 王民三:1959—1960年贵州粮政日记

    1959—1961年,全国各地普遍发生了饥荒现象,贵州省是饥荒比较严重的省份之一。当时,我任贵州省粮食厅党组书记、副厅长一职。以下是我1959—1960年间作为省级粮政官员所写日记的摘录。

    1959年

    1月1日

    新年伊始,正在召开的县委书记会上,讨论的中心是粮食问题。经历了大跃进运动、精神大增产,有的地方,去年秋收后就闹缺粮,从会议的气氛看,最大顾虑是怕出现更大的粮荒。

    1月2日

    在地委书记会议上,根据中央指令和粮食生产大跃进的形势,确定了1958—1959年度粮食征购任务为36亿斤。秋收已经过去5个月了,至今入仓才25亿斤,其中就有5亿斤虚假数。再也没有入仓进度了。

    1月5日

    中央安排贵州调出粮食2亿斤,请示周林书记和徐健生副省长多次,他们一致意见是拒绝接受,并责成粮食厅向粮食部反映。省厅当然支持周和徐的意见,曾经呼吁过多次,但粮食部并不理会。

    1月7日

    徐健生副省长在县委书记大会上发言,对1957年兴义因缺粮而死人问题做了深刻检讨。他说,中央在武昌会议上印发了兴义事件的通报。(注:1957年兴义县弄虚作假,发生因缺粮造成数百人死亡事件,县委书记因此受到处分)

    1月15日

    晚,党中央召开电话会,彭真、谭震林、李先念三位中央领导都是讲粮食问题,会议中心是强调稳定农村粮食局势,防止在大丰收后发生死人问题。李先念讲,1958年大跃进不容怀疑,但成绩必须肯定,阴暗面不要宣传,我们认真对待就是了,群众大跃进一年,最后再挨一顿骂是不好的。

    既然是大跃进粮食成倍增长,不容怀疑,为什么反而闹粮荒,又要防止饿死人呢?这种极其矛盾的现象使人难以理解。

    1月17日

    秋季油料收购任务2.6亿斤,至今才完成14%,财贸部为此专门召开了电话会,关键是大跃进使得劳动力十分紧张,不顾一切搞大兵团作战,油料作物采集、管理,无人过问。2月2日各专区粮食局长会开了3天,会上统计,有47个县农民自留的口粮不足200斤原粮,大丰收后农民留粮这么少,我看去年定产180亿斤值得怀疑。秋收后损失浪费惊人,这与敞开肚皮放开吃有密切关系。许多材料说明,秋收后4个月,每人吃掉了250斤粮食,三分之一的时间吃掉了二分之一的口粮,全国流传着“前4个月紧吃,后八个月吃紧”的说法,我们并不例外。

    2月6日

    下午听周林书记传达中央“各省第一书记会议”精神,全国一盘棋,鼓干劲、掀高潮。毛主席说,我不愿意住在北京,这里没有新鲜空气,武昌会议以后出了一股冷空气,要正确估计1958年的大跃进,肯定成绩、严肃对待缺点。我在想,是否把听到的对大跃进的不同声音说成是冷空气了呢?

    周还说,中央分配贵州1959年上半年上调2亿斤粮食任务,我开始也是讨价还价,以后看苗头不对,痛快地接受了任务。中央问有什么困难?我说运输有困难,中央领导说,为什么要给你们修铁路?

    2月8日 农历大年初一

    在今天地委书记会议上,针对粮食产量越报越少的呼声,周林讲,1958年粮食产量180亿斤,不能再往下滑了。依我看,这还是一个谜,能有120亿斤就谢天谢地了,估计那么高,左算右算就是找不到粮食的去向。(注:1958年全省粮食产量最后核实为104亿斤,比1957年不但没有跃进,反而减少了3亿斤)

    2月17日 罗甸

    县委冯书记和王局长陪同去沫阳、克度、通州和城关几个公社,发现食堂断粮的较多,有的只吃稀饭,城关公社死了7匹马。民间有传言,出了玉皇大帝,扬言要抢粮食仓库,弄得人心惶惶。

    这里是桐籽产区,劳动力全部抽去大炼钢铁,桐籽烂在山上无人采摘,收购不起来,白白造成损失。得失相比,谁大谁小,值得深思。

    和县委研究了抓紧抢种早熟作物以度夏荒,我建议他们尽可能多种瓜豆之类。县委立即给各公社发了紧张通知。

    2月18日 独山

    从县委程、刘二位书记的汇报看,情况不好。征购粮食进度才完成58%,但农村闹粮荒风潮已有多起,有的食堂已经停伙,社员不出工了。

    从所到几县看到,省委决定的每人14两(即0.875市斤)原粮大都已经做到,但粮食的紧张空气仍然较重,甚而听到不少对政府、对大跃进有不满情绪,有的对大跃进、大丰收破口大骂。

    2月25日 都匀

    州委正在召开规模宏大的大跃进誓师大会,掀起工农业生产新高潮。挑战书、保证书和决心书高举在大会广场上。口号是,比1958年要有更大的跃进。今年粮食生产计划层层加码,省里给黔南的计划是39亿斤,地区分到县提高到42亿斤,县分到公社再提到62亿斤。据说金风书记压力很大,去年的大跃进,黔南在全省是属于中下游。

    我把到几个县的情况向金风书记作了详细汇报。他说,他在四级干部会上的报告中都讲到了我所看到的问题。还说,全州粮食征购任务肯定完不成,能完成八成就不错了。

    在都匀市粮管所长会上听到的反映是,今年农村粮食的困难将超过以往任何一年,普遍感到恐慌。

    黔南之行使我增添了很大的忧虑,现在就有约四分之一的缺粮面,而且扩散蔓延开来的趋势很快。

    2月28日 麻江

    见到县委李、田二位书记,一直反映征购粮食任务压力太大,实在无力完成,同时农村缺粮需要返销,至少需要500万斤才能过得去。他们所谈到的数据和具体材料,我表示完全同情和理解。根子还是在粮食的产量上。

    3月1日 凯里

    州里还介绍,凯里是四县(雷山、麻江、炉山、丹寨)合一的大县,所反映的问题是已经有不少人往外流,有粮食问题,据说也有因坏人破坏。

    在州委看到中央文件,批转广东赵紫阳调查农村瞒产私分粮食的情况,瞒产私分数额占到总产量的50%。各省都在开会、开展反瞒产私分。如果把粮食生产大跃进的成果寄托在反瞒产私分上,不尽适合各地的情况。

    3月2日 贵定

    县委余、冯书记介绍,沿山、平伐两个区粮食已经很紧张,有的断粮停火、有的只吃稀饭,严重影响到社员出工。和余书记到沿山跑了些社、队农民家里看,确实如此。我向县委建议,及早安排解决的措施。

    3月7日

    几天来,徐副省长急如星火,批评粮食上调任务完成不好。为完成中央安排的调上海粮食任务已经焦头烂额,和交通厅联系多次,始终由于汽车运力和劳动力安排不上,尤其解决不了农村集运粮食的劳动力问题。

    3月9日

    周林传达中央郑州会议精神,毛主席说,现在各地党委与人民公社基层干部的关系处在一个非常紧张的状态。农村大闹粮食风潮,比1954年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一矛盾的实质是所有制与我们所采取的政策带来的,造成这种紧张局面是由于“平均主义,贫富拉平”,“无代价上调劳力、物资”和“过多的回收历年农贷”,简单说,就是“平”、“调”、“收”起了破坏作用。

    毛还说,去年秋收后,人民公社对粮食采取了“深藏远窖,站岗放哨,以保卫自己的产品”。是否可以这么看,这也是农民反对“一平二调”和对付高征购的一种自卫行为呢?

    3月15日

    近几天听到不少反映,不是这里缺粮断炊,就是那里停火逃荒,叫人心中不安,究竟真相如何?实在没有把握,但我觉得丰收后我们过多宣传,在农村一律不供应粮食的方针,这与实际情况相差太远。

    3月21日

    胡崇山等几位厅、局长从遵义检查工作回来,汇报到那里的问题相当严重。粮食征购难以完成,近期闹粮荒风潮四起,以遵义、湄潭、桐梓较为严重,病人、饿死人事件不断发生。

    3月24日

    粮食征购任务32亿斤,入库进度还差6亿斤,再也没有进度了。徐副省长也感到再入仓的可能性不大了,也反映出粮食产量上有问题。

    3月27日

    和省交通厅研究2亿斤粮食上调的运输问题,他们的态度是运力极度紧张,钢铁是元帅,首先要保;木材、救灾粮也要保证,但汽车运力实在难以安排。

    3月29日

    许多省传来农村大量瞒产私分粮食的消息,可是在我省还看不到这类典型,各地区五级干部会上也看不到这材料,周林书记在省六级干部会上也讲,我省存在瞒产私分的严重情况,到处有“粮食让大嘴老鸹吃掉了”和“捉鬼拿粮”的传言。真相到底如何?我看不宜把情况估计过重。靠反瞒产来度荒将会落空。

    3月31日

    农村严重缺粮,各地告急电报不断。晚上省委召开地、县委书记电话会,徐副省长当机立断,宣布一条坚定明确的政策:“凡是发现有缺粮的地方,一律要先供应粮食,然后再去摸清情况。千万不要因为在摸清情况上贻误时机发生饿死人的事件。”这个口子一开,对减少出事具有决定意义,工作主动,但原先安排的3亿斤返销粮,肯定会突破。

    4月3日

    全国粮食厅局长会议已经开了3天,从各省汇报的情况看,是一片叫喊声。粮食的购、销、调、存都处在紧张状态中,为建国以来所未有。许多省的农村出现不稳定的局面,情况并不比贵州好。湖北有几万人逃荒,食堂已经办不下去了,下放到户的十分普遍。

    各省发言中对密植都有一肚子的气,种一亩小麦要下五六十斤种子,浪费相当惊人,完全是违反科学的瞎指挥。余杰部长发言说,是小资产阶级狂热性。在我汇报压缩销量时,谈到压缩酿酒用粮,余部长马上插话,茅台酒用粮可不能压啊。

    4月10日 北京

    陈国栋部长传达在上海召开的中央七届七中全会精神,毛主席说,粮食紧张,谁叫你们吹大牛皮呢?十年之内不准谈粮食彻底过关。李先念说,要闯过4、5、6、7、8月大关,埋头苦干,准备生一场大病过难关。陈国栋部长说,1958年粮食工作有两条沉痛教训,一是征购粮食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我们太乐观了。二是把话不要说满了,牛皮吹得越大,困难越大。

    4月14日 北京

    临散会时,部长找我个别谈话,动员贵州在第二季度争取超计划完成粮食上调任务。还说,前天晚上毛主席对李先念副总理说:“抓粮食调运要像打仗一样,每天要掌握进度,第三季度要度过难关。”我对赵部长说,现在我们到处闹粮荒,已经发生死人事件,上调任务难保,超额无望,贵州日子难过。

    4月23日

    党中央发给省委和粮食厅党组一份紧急电报,要求“各级党委当前必须把粮食工作当作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在粮食工作上实行更加集中的领导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农村粮食供应只能在重灾区和经济作物区,在城市除保证重体力劳动者必不可少的供应以外,一切可以压缩的销量都应坚决压缩下来,各省上调粮食任务的调拨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必须保证完成……”电报重点极为明确:第一,粮食高度统一集中;第二,压缩本地销量,确保上调中央。

    中央给一个省厅局党组直接发电报,从来少见。

    4月26日

    看到4月21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压缩粮食销量的指示》,要求把城市销量在当时的基础上压缩十分之一左右,同时合理压缩农村粮食销量,为了集中力量应付这个时期的困难局面,各地对中央下达的粮食调拨令,必须坚决完成。

    4月30日

    中央交通、粮食、铁道三个部联合召开电话会,强调保证上调中央粮食的运力安排,这项任务要提到党委当前工作的重要议程中。铁道部部长说,运力安排以钢为纲、以煤为纲都要服从粮食运输,尽最大努力保证上调和出口任务的完成。

    5月1日

    五一劳动节,普天同庆,北京50万人大会,贵阳6万多人大会,大张旗鼓地总结1958年大跃进、鼓干劲,争取1959年更大的跃进。晚间,大街上张灯结彩,灯火辉煌,可是商店里糕点、水果等所有能吃的副食品货柜上却是空架子。用外强中干来形容也是可以的。

    5月3日

    徐副省长从北京打电话说,中央安排我省第三季度上调粮食1.5亿斤,要如数完成。我是存在侥幸心理的,心想能拖过去就拖过去,谁知中央并不放过。

    5月17日

    在地区粮食局长会议上,清理了各地区粮食库存的大账。汇总起来各地区汇报的数字使人震惊、担忧。

    现库存粮减少了2亿斤;夏季粮食收购有2亿斤无法完成;粮食销量要求增加2亿斤;上调给省的粮食要求减少2亿斤。这么一算,到秋收9月底只剩2亿斤库存。

    危急!危急!

    5月25日

    省委常委昨夜开会,徐省长传达李先念副总理电话会议精神,说当前食用油的紧张程度,除了没死人,不亚于粮食紧张。要采取非常措施压销,研究出结果,城市供应压缩一半,农村不供应食油,保证出口任务的完成。

    6月3日

    周林、徐健生为出口食用油下了很大决心,命令我们连夜安排,指定由我亲自给各地委第一书记打电话,传达省委的意图,要采取紧急措施保证完成。

    6月5日

    今年夏季粮食产量已定为8亿斤,收购4亿斤,徐省长表示满怀信心。从最近入库进度看十分缓慢,我对产量表示有些担忧,也感到征购多了。徐却批评我右倾保守。

    6月18日 金沙县

    从县长邱继刚所谈的情况看,金沙县是全国有名的大跃进红旗县,农村出的问题反而严重,这是与浮夸风的严重程度分不开的。(注:据金沙县志记载,全县1959年总人口为33万人,1960年为24.9万人,减少8万多人。)

    邱县长介绍用榨过油后的菜子饼做窝窝头的经验,我十分感兴趣,当即给徐副省长、李庭桂部长发了,建议大力推广。

    6月20日 遵义

    发现遵义不少地方为了完成夏粮征购任务,把农民留的种子都购上来了,这种劳民伤财的做法屡禁不止。

    7月9日 大方

    把长石、飘儿井两公社情况给县委书记杨本和做汇报,我谈到,要坚决制止在夏粮征购中,把留的种都收上来的做法。杨说,全县有40万斤种子入了库,顶了征购任务。

    7月11日 普定

    县委书记赵锋光一见面就强烈反映,500万斤夏粮征购任务,全党动员,全力以赴,才完成了300万斤,地委多次点名,现在实在没有粮食了。

    8月4日

    苗书记传达了周林同志在中央庐山会议让传来的电话记录,要反右倾、反松劲、鼓干劲,大战7、8、9三个月。这样,对180亿斤粮食产量又有希望了,比我们估计多出了五六十亿。

    8月12日

    全省财贸工作会(各地区财贸部长、粮食局长、财政局长参加)传达了中央指示,陈云说,粮食问题要靠政治吃饭,靠政治解决,李先念讲,粮食就是政治。

    会议总结讲话,徐省长再次肯定了30亿斤征购任务必须完成。

    我参加遵义、黔南小组讨论中都说,很多县将中央李先念讲的一句话“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精神传达到了基层,讨论中大家表示的决心,就是不留种子,也要完成征购任务。这造成了极大混乱,将来必有后患。

    8月26日

    传来一个重大消息,中央八届八中全会在庐山召开,批判彭德怀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说他们攻击大跃进、反对人民公社,否定大跃进的伟大成绩,夸大缺点等等。

    9月13日 仁怀

    仁怀在征购入仓中问题也很严重,抢时间突击入仓,受灾减产的社、队也照样入仓。我去两个生产队,全是种棉花,也分配了征购任务。县委介绍中也讲到全县有5万农民种棉花也分配了100万斤粮食征购任务,已出现上午挑粮交征购,下午从仓库买粮吃。

    虽然我所到之处,反复宣传不购过头粮的政策,似乎效果不大,不能不看到,征购任务压力太大的客观因素。问题还在上头。

    9月15日 遵义

    上午给四川粮食厅通话,他们压销的劲头很大,成都市居民每月口粮从24斤压到21斤,专区压到20斤,县、区压到19斤,熟食已全面收粮票。徐省长从北京来电话,向他汇报了四川的做法,他说要向四川学习。10月9日粮食部晚开电话会,陈国栋部长表彰了完成征购任务进度快的省区,四川省为全国第一,完成任务90%,会上介绍了经验,贵州完成28亿斤,也属较快的单位。

    10月15日

    中央政治局召开电话会,谭震林、李先念副总理主持和讲话,中心是掀起一个以粮棉油为中心的农产品收购高潮,在政策许可情况下,尽可能多购少销,表彰了包括贵州在内完成粮食任务好的省份,我很担心征购入仓数字的真实性。

    10月28日

    近期来自基层的信息,反映购过头粮的情况很多,铜仁的报告中说,征购完成后,农村留粮很少,不少地方急于完成入仓。大都是不顾政策,不顾后果,“先入仓再说”的论调。

    11月13日

    在庐山会上八届八中全会毛主席录音报告,听了一天。其中讲到当前市场紧张是,他说,“无非是妇女头发卡子、肥皂、浙江的雨伞买不到”。没有讲全面紧张的局面,如此轻描淡写,这符合事实真相吗?

    12月17日 贵定

    黔南来人反映贵定有浮肿病,甚至死了人。今天到了贵定,县委书记陪同去了三个公社,到队到户一看,的确严重,已发现有浮肿病人2700多人,已死亡100多人,县里对此似乎还不具体了解,也不敢正视,公社干部不敢如实反映情况,追问详情时,吞吞吐吐,怕受批判反右倾。这是一种加重后患的危险现象。

    晚上梁书记陪同去新场公社,到新巴管区看了几十户,这里已经一个月不吃粮食了,包括公社书记、队干部家家有浮肿病人,有的已不能站立、走动。

    12月19日

    党中央召开紧急救灾电话会,彭真主持,谭震林首先讲话,特别强调了全国大搞代食品度荒的重要性,并介绍了北京用槐树叶加工代食品的经验。采集槐树叶在北京已形成了运动。中央书记处书记彭真讲话,说北京粮食告急,要求各省从速调粮进京。彭讲话态度严肃、语气很重,说“省里死了人是一个省的问题,北京死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问题”。要求顾全大局保北京,并指令贵州紧急调粮一亿斤,省委书记周林当场表示态度坚决,即席部署,责成省粮食厅连夜安排,限期突击集运加工,保证完成。在我省浮肿病发展蔓延之际,迅速完成了粮食调运任务,为保首都北京尽了一份力量。

    12月21日

    把近期收到各地病人、死人问题的报告,综合向徐副省长汇报,他也深感发展蔓延严重,他明确了指导原则是,发现了问题,不要着慌,不要大惊小怪,不要强调统计数字,有问题立即拨粮,不要强调手段。这是他多次强调的,我是完全支持和坚决照办的。下午给粮食部赵(发生)部长电话请示,贵州农村销售计划严重不足,请求中央增拨计划,赵满口答应,他说中央已经发现粮食减产购了过头粮的问题。

    12月22日

    收到修文县报告,全县有浮肿病5000多人,已死亡500多人。贵州市委书记对县委书记痛骂一通。另据市粮食局反映,各县都有不敢反映真实情况的现象。

    12月24日 

    贵定周林从北京打来电话,传达中央大力压缩粮食销售量的精神,他的意见,我省农村吃粮标准在12两基础上压到10两,城市供应也要大抓节约,减少销量。省委为此做了压销的规定。

    12月26日

    铜仁专区来人办事,我再三追问农村生活情况,很失望,一问三不知,明明石阡、德江、铜仁病人、死人严重,可是闭口不谈。看样子,好像有压力不敢讲。

    1960年

    1月2日

    省委办公厅内参《贵州情况》刊登了各地农村断粮停伙、病人死人方面的内容。周林看到后,严厉批评说,粮食刚收不久就会出现这种情况?让办公厅做检查。我认为,这是与虚报产量及高征购有关,农民所剩口粮无几,过早出现断粮断炊。这是存在的客观事实,不承认不行,在党内通通气,引起人们警惕,是有积极意义的。

    1月3日

    毕节地区粮食局长奉地委书记指令,一天打来两次加急电话,水城铁路上马,要上民工10万人,本地无力供应粮食,请求省里紧急调运大米1000万斤。上这么大的项目固然是好事,无疑也加重了眼前粮食危机的程度。

    今晚黔南州李占文州长又亲自从瓮安打来电话说,他已经和粮食局长跑遍了全县的社、队,发现这里灾情严重,浮肿病人已发展到4000多人,死亡人数有300多。

    2月14日

    周林在报告国际形势时,也讲了一大段农村生活。讲到,去年农村生活出了些问题,我们有官僚主义,死了些人。今年农村吃粮标准,四川是四四三(四两粮、四两代食品、三斤菜),我们是五五二(五两粮、五两代食品、二斤菜)。有些估产过高,我讲了多少次,等于放屁。就是不注意抓生活,不听打招呼。受灾地区要按十两(0.625斤)供应,按500万人、100天计算,有5亿斤粮食即可解决。2月17日遵义地区农村病人、死人问题相当严重,已成为很多干部的议论重心。特别是遵义县三合区的一个公社死了2000多人,更是出了名。有些人有质疑,为什么下边不报告?我认为不是不报告,而是不敢报。这跟反右倾、拔白旗大有关系,弄得基层干部顾虑重重,胆战心惊。

    2月21日

    读了一份中央文件,是李先念副总理给党中央的报告,李讲到,目前农村粮食问题有两种情况,一是资本主义势力大喊大叫不够吃,另一种是确实存在问题。干部怕反右倾而不敢反映。我对徐副省长说过,我们是对后一种情况认识不足,下边不反映真实情况的比较多。

    3月8日

    新华社《内参》转载:目前农村浮肿病人消息,湖北有28万人,江苏11万人,山东2.6万人,北京郊区也有发现。鱼米之乡的江苏也有浮肿病人,可能就是全国性的。湖北提出的口号是各级党委要“右手抓生活,左手抓生产”,第一书记要亲自抓生活。

    3月10日

    贵州省委2月24日给中央关于农村大办食堂问题的报告,把食堂提高到巩固社会主义阵地的高度。毛主席看了很满意,亲自批转全国各地。批语说,报告写得好,是科学的总结,全国要无例外的照办。并由李先念副总理组织学习贵州的经验。

    3月15日

    遵义地区传来消息,全区已发现浮肿病人18万,已经死亡的有6万多人。但据多数人的反映,实际情况要严重得多。

    3月27日

    粮食部电话通知,国务院和李副总理决定,要在贵州召开食堂现场会,各省粮食厅局长参加,省人委确定由秘书长张树成、史铭林和农委、财贸部、粮食厅负责筹备,开了几次筹备工作会议。政府办公厅负责接待工作。

    4月13日

    由国务院指派粮食部陈国栋部长,率领全国各省市粮食厅局长参加的粮食现场会,从4月3日至12日在贵州活动10天。周林亲自接见与会代表,实地参观了镇宁的花江食堂、花溪大寨食堂、都匀全民食堂。评价最好的要算全民食堂了。

    就在食堂会议期间,农村浮肿病还在快速发展蔓延,外省同志对我说,看到你们农村群众面色很不正常呀!

    4月21日 合肥

    全国财贸书记和粮食厅长会议上午9时正式开会,首先是李先念作报告,他讲完全国当前粮食形势后,明确指出,“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研究和落实刘少奇同志指示,‘粮食由我管,吃饭由我包’,要把这句话具体化,就是怎么管、怎么包”。当前的任务是要把人民公社的粮食管理好、使用好。

    李副总理说,1959年全国粮食产量公布的数字是5400亿斤,我看没有那么多,至少也在4800亿斤吧。(注:最后落实按统计数只有3400亿斤)

    4月22日 合肥

    各省书记们在大会上汇报了一天。

    李先念讲,1959年的粮食征购任务1200亿斤,这么大的灾,又增加了100亿斤,这是犯错误。讲到购过头粮的问题,他说,事先要打招呼,不能购过头粮,但实际上难免,今后几年都难免,不要强调过分。我感觉,这么讲,不是开了个口子吗?

    山东省委书记发言引起了共鸣,很有代表性。他说,上报粮食产量,上边一批评,下边就多报,生活安排不下来,他们也不吭气,人死了他们也不报,这是出问题的最大原因。各省发言,都讲了类似的情况。我省遵义死那么多人,难道不也是这样吗?

    4月26日

     合肥国务院财贸书记会议的成果是,做出了生产大队统一管理粮食的决定,明确了粮食收、管、用各个环节的政策、制度。全国争论很大的问题就此结束。对贵州来说,这不是个新问题,已有青海省就是这么做的。5月9日看了几份中共中央文件,都是紧急调粮救灾的。3月份李先念的报告中要求,各省省委把调粮工作当做一项政治任务。

    4月19日

    中共中央专门发出“为京、津、沪、辽调运粮食的紧急指示”,要求各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时间把一切需要调运和能够调运的粮食尽快集运外调,如果不马上突击赶运一批粮食去接济,这些城市就有脱销的危险。

    5月24日

    省委秘书长褚振民通知,叫我下午3时去省委,参加向党中央工作组汇报灾情。省委向中央重点汇报了遵义、湄潭、桐梓等七个严重灾情县死亡3万多人的情况(之前,省委已给中共中央报告了上述死人事件)。我只提了一条,请求中央在6、7、8这三个月停调贵州的粮食。

    6月1日

    遵义、湄潭等县死人问题,省委向中央请求处分的电报我看了一下。周林说过,我们不年年检讨了,请求中央少调粮食,我们死了人大惊小怪,别的省死人都不吭气。我也听到外省饿死人压盖子不上报这类消息。6月3日晚,粮食部开电话会,陈国栋部长向全国告急,京、津、沪、辽粮食空前危机,全国粮食库存只有240亿斤,比历年来都少。会上宣布了各省上调粮数。安排贵州6月份上调6000万斤,三季度上调2.1亿斤。会后立即向常委会作了汇报。会上冷场,大家谁也不表态。只有徐省长向粮食部大发雷霆,说,有粮不调是犯错误,调走了农村出问题也是犯错误,粮食厅算一算账,能调就调,将来出了问题你们负责。看来,省委向中央请求不调粮的电报一点作用也没起。

    6月17日 桐梓县

    何专员陪同,去桐梓检查了两个食堂(高桥和红光),在红光大队开座谈会一直到夜半三点,这里购过头粮的情况严重,农民往返背粮,劳民伤财。过去能挑120斤的,现在只能挑五六十斤,农民体质严重下降。

    桐梓县长反映,现在干部不宣传“生产自救,自力更生”了,我们曾宣传过“粮食由我管,吃饭由我包”的口号,助长了农民依赖国家的思想。(注:新编桐梓县粮食志,全县因缺粮导致非正常死亡人口近4万人)

    6月24日 习水

    按赵副省长指示,到习水、赤水去一趟。昨晚在桐梓住了一夜,听到议论最多的是在反瞒产中的强迫命令严重,捆绑、吊打成风。公社书记亲自上阵,动手打人,往下一级打一级,反不出瞒产就反右倾,情况十分惊人!

    和耿唤民书记一起去良村、温水两个公社,看了六七个大队,一直没有发现反瞒产反出了多少粮食的情况,对此我是没有多大信心。温水特别是妇女患子宫脱垂、停经有很多。

    在良村,发现这里地、县委工作队有种倾向,就是只抓生产、回避抓群众生活。怕惹祸出事,承担责任,对食堂生活是一问三不知。

    6月28日 赤水

    县委汇报说,小麦征购任务太重,不少生产队连种子都没有留够,到小麦播种时,还得供应种子。

    四川合江县九支区与赤水县一水之隔,想了解一下四川情况。去九支后区委书记说,今年小麦估产810万斤,实际只有260万斤,高估了两倍。现在就有三分之一的食堂断炊。他陪我去看了第三食堂,已有3天不吃粮食了,浮肿病、死人早已发生。我向书记建议,你们不要再等上边了,赶快供应粮食吧!书记很感激。我看四川管辖的地方不比贵州好。

    7月29日

    中央下达给我省的上调粮食计划:7月份2000万斤,8月份3000万斤,9月份5000万斤。这比原定的每月上调7000万斤稍有减轻,感到轻松了些,我们为上调粮弄得筋疲力尽。

    贵阳市报告,粮食库存告急,只剩下1600万斤库存,请求省里急调,过去库存告急数是三五千万斤,现在只有千多万斤,确实到了极限。

    8月10日

    周林书记从北戴河接连打来十多次电话,今天又说征购任务要按30亿斤安排,农民吃粮标准要从低掌握,按十两(0.625斤)、十一两(0.6375斤)掌握。按照周的电话精神,徐主持会议把征购方案定了稿,农村吃粮标准规定:丰收地区十两、十二两;歉收地区按九到十一两。征购任务定为30亿斤,这显然是上边压下来的。还是一条大购大销的路子,不光主管部门,就是省委也无能为力。

    8月15日

    陈璞如副省长在粮食会议上作报告,主题是大力压缩城市人口和粮食销量。我一直认为,要压销,就必须从压人口着手,光靠堵塞虚报冒领搞不到多少粮食。祝恺然说,你不怕说你是否定大跃进吗?

    周林在大会上讲了三点,一是坚决保证完成30亿斤征购任务;二是粮食收、管、用,计划用粮食局要十分抓紧;三是坚决压缩城市人口,支援农村第一线。压缩粮食销量,粮食是全党、全民的大事。我看到的情况是,各地对分配的30亿斤征购粮普遍感到压力太大。

    8月29日

    最近期间,贵阳市大街上红旗招展、锣鼓喧天,欢送街道居民、小商小贩下乡的队伍,掀起了高潮。全市下放人数10万的任务如真能完成,不但少销粮食,还可减轻城市多方面的负担。(注:根据省粮食厅统计资料,全省由国家供应吃商品粮的非农业人口,1957年为163万人,到大跃进的1958年猛增到259万人。为了度过困难,大力压缩城市人口,到1962年已经压缩到180万人。)

    9月1日

    在省委三干会上,周林书记传达北戴河会议精神。李富春讲话,强调自力更生、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强调化气为力(注:化气为力,我理解大概是中央已经看到了干部群众都有怨气的情况吧)。在这次会议上,降低机关职工粮食供应标准,将原有的27、29、31斤三个标准统统降到25斤,贵阳城市居民降为24斤,地、县城镇居民降为22斤。农村吃粮标准,先是降为十两(0.625斤)大米,在大家强烈反对之下,又决定改为十二两。

    我看到会上不少人在小组讨论中对大跃进一肚子气,对“一个指头”的错误提出质疑。对化气为力议论纷纷。

    10月18日

    贵州市各机关、团体、居民,组织起来采摘加工青冈子,已形成了群众运动,成为代食品的一种主要原料。

    省人委成立了从省到县的“小秋收”办公室,由粮食厅、供销社负责组织采集一切能做代食品原料的野生植物。

    11月1日

    粮食部今晚电话会上,大讲采集代食品度荒的措施和经验,讲到北京机关、学校已形成群众运动,把槐树叶子都采摘光了。谭震林副总理命令晋冀鲁豫辽五省重灾区每个县派一人到北京学习吃树叶的经验。

    11月23日

    当前贵阳市的省、市机关干部浮肿病快速增长,贵阳市报告已有4万多人,机关正常办公已经受到影响,弄得人心不安。省粮食厅是管理粮食的部门,目前也有50多人患浮肿病。只靠每月23斤粮食定量,蔬菜、代食品不足,就连我家6口人中,浮肿就有4个。

    12月3日

    据三干会上披露的材料看,以遵义、湄潭、桐梓为主的遵义地区,以金沙、水城、织金、毕节为主的毕节地区,死人已经不下15万之多,全省少不了有几十万。

    12月9日

    三干会开了20天,周林在总结讲话中作了沉痛的检讨,说在粮食问题上,省委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根本问题是浮夸风、高估产造成的恶果。一是粮食政策被迫采取了多购多销,去冬今春,遵义事件、金沙事件集中地暴露了;二是大量收购过头粮,造成生活安排困难;三是破坏了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三天大会发言的地委书记无例外的检查浮夸风、共产风的严重后果。

    会议对李苏波(遵义地委书记)作出撤销一切职务、孟子明(毕节地委书记)撤销地委第一书记职务的决定。

    12月11日 毕节

    今天看到一份中央绝密文件,内容是批转山东济南、河南开封城市发生浮肿病的情况。浮肿病不仅贵阳有,外省大中城市机关、居民中都有类似情况。12月12日周林亲自主持省委生活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徐、陈、戴、何)主要是研究解决贵阳市粮、煤、盐、副食、蔬菜全面紧张的问题。浮肿病一天天在发展,大街上抢粮、抢饭、盗窃时有发生。贵阳赵克强市长说,浮肿病已发展到1.5万人,可能还不止。人心惶惶。

    12月13日

    中央决定,调整贵州上调中央粮食任务,由原定(1960年)的5亿斤下调到3亿斤,实际减少2亿斤,留一亿斤做省里机动。向中央多次强烈反映要求减少上调的呼声,也许引起了注意。精神压力随之减轻了许多。

    12月18日

    周林书记为农村生活接连开了两次电话会,批评了有些地方在粮食严重困难面前低头、退却,有些人焦急得无法。这几天各地告急电话、电报雪片般飞来,病人、死人、抢粮、盗窃等等,多得我看都看不完。黔南州电报说,有一家人四口上山挖橛巴,全死在山上。有一户,六两(0.375斤)粮食吃不饱,全家三口上吊自杀……

    12月24日

    开会时遇见省监委副书记杨用信,他说,金沙县委书记赵某某已被抓起来了,弄虚作假、反瞒产、强迫命令、捆绑吊打和死人相当严重,行为极其恶劣。他还是被树起来的大跃进全国标兵、模范人物。(注:金沙县饿死人数,有人说8.5万,有人认为不止)

    祝(恺然)部长说,他看到中央公安部的通报,各省死亡人数都很惊人,其中就有贵州死亡50万。

    12月27日

    据生活办公室收到的报告,各地发生有十几人、几十人、几百人抢劫粮食的事件,小偷小摸就更多。就连贵阳也是如此,在大街上走路时不敢拿着东西吃,会突然被人抢走。大家最担心会发生更大的抢劫粮食仓库的事件。对各地聚众抢粮事件,中央已有明确的处理方针,即“先分是非,后分敌我”。……

    本文转自《炎黄春秋》2010年第8期

    王民三,1925年生,1938年在河南参加抗日征粮,再后南下至江西再西进到贵州,途中为部队征粮。1956年后,担任贵州粮食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厅长,后从更名为贵州省粮食局的局长岗位上离任,再到省人大,任常委、农村经济委员副主任,1994年离休。

  • 王丁:八稯布——中国麻布西传考

    中国历来以纺织为制造业主干,尤以丝织工艺与产品名扬世界。罗马斯多葛派哲人塞涅卡有句名言,话题本身是从他们主张的节俭主义生活方式出发,就人类衣食住行基本需求的居住和穿衣作一个设问,将中国的纺织品能否舶往欧西与他们的国计民生联系了起来:

    不用切割大理石的石匠和工师,我们怎能有得以栖身的房屋?假若没有了跟丝国人的贸易,我们可还有衣穿?

    古希腊、罗马人把中国称为“丝国”(Σηρικά、Serica),中国人则是Seres“丝国人”。由于塞涅卡原话中的词组sine commercio sericorum 在语言学上允许有两种理解,遂产生了不同的译法——广义的“经由丝绸贸易”与狭义的“跟中国进行贸易”,而且传本中sericorum这个词本身还有异文(servorum),故而这句话实无达诂,但是仍有学者坚信这一句话跟中国确有关系,赛岱司把这个段落编入古代希腊罗马对远东的记述史料集,就是基于“跟中国进行贸易”这一理解。事实上,两种译文并无本质的不同,因为当时从事桑蚕养殖、缫丝织绸,生产并出口丝绸产品的正是中国,唯此一家,并无分号。

    世界多数语言中表示“丝”的词,也证明了这一点。“丝”是个汉语原生词,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属于东亚汉字文化圈的语言系统借用汉语汉字的丝绸词汇这一事实自不必论,与汉藏语不同系的欧洲语言中表示“丝绸”义的词也多以汉语“丝”字为语源,如:拉丁语的seta、英语的silk、瑞典语、丹麦语的silke、俄语的шелк、法语的soie、德语的Seide、意第绪语的zeyd、荷兰语的zijde、爱沙尼亚语的siid、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的seda、意大利语的seta以及克罗地亚语的svila等等。“印欧语里这些关于‘丝’的语词无疑是从中国*si̯ǝg借去的。从历史上讲,丝业最初是中国发明的,也是我们物质文明最早传布到全世界的。”

    丝织业是中国传统手工业的技术和商业亮点,但并非唯一,丝织品以技艺精湛、品质华美独占鳌头,麻纺织则是常用纺织品的主力。古有“掌布缌缕紵之麻草之物,以待时颁功而授赍”的专门职守“典枲”(《周礼·天官·冢宰》),即是管理麻织行业的官署。在棉花传来之前,中国人的“布衣”文化的主要角色其实由各种麻布、葛布承担,丝锦绫罗绸缎因价格昂贵,并非日用所宜,“卫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左传·闵公二年》),君主贵族尚且需在用度上俭省,更说明了普通民众财力所能承担的衣装用料一般是在大布以下的。中国是大麻(hemp,Cannabis sativa)、苎麻(ramie,Boehmeria nivea)的原产地,很早就实现了对它们的驯化、栽培,苎麻在近代贸易中充当起重要角色,在西方被称为“中国草”(China grass),以苎麻织成的夏布、葛布被定义为“中国草制品”(made from China grass),可见其作为中国产品的独特性与中国麻制品的世界意义。

    有关中国麻布的向外传播,现有古代匈牙利的语汇证据提供了线索,藉此可以将汉代至唐五代时期史籍文献与出土文书中的相关记载贯串勘同,为麻布的西传勾勒出一条亚欧交流之路。

    匈牙利语属于乌拉尔语系,所以在前述的印欧语系表示“丝”的举例中没有出现。匈牙利语名词selyem“丝织物”,无疑也是借自汉语。不仅如此,匈牙利语还有一个词vászon,久经国际学者博考,词义确定是“麻布”,已由上世纪中期匈牙利科学院编纂的《马札尔语历史语源词典》著录,但标明“语源不详,待考”。本文认为,vászon有汉语来源。

    《马札尔语历史语源词典》出版后,学界对这个词的语源持续关注。哈德罗维奇(László Hadrovics)提出vászon的古俄语语源假说。但是,此说想在来自希腊语βύσσος及其教会斯拉夫语(Church Slavonic)对应词въIccъ(vyssu)、вuccъ(vussu)和马札尔语的vászon之间建立起源流关联,是存在困难的,首先在第一个音节就有元音不同(á、o)的问题。vászon似乎只见于马札尔语,鄂毕乌戈尔诸语言中不见其踪影,此前也有学者已经探讨过伊朗语来源,但并未找到答案。从1993年起,《马札尔语历史语源词典》德文版以分册的形式陆续出版,词条vászon的释义较匈牙利语旧版有所增补,译述如下:

    vászon麻布(Leinwand)。语源可能是古伊朗语vaŋhana-,义为“衣装”(Gewand),印欧语源,可参见:古印度语vásana-“衣服”(Kleid)、拉丁语vestis“衣裳”(Kleidung)等。这个词有可能早在公元九世纪马札儿人定土立国之前就经由贸易途径传入,进入了匈牙利语语汇。

    这个词条谨慎地提出了伊朗语源,举出亲缘语的对照词形,并溯源于印欧语,对该词进入匈牙利语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也有所推断。

    在这期间,中亚伊朗语多种分支语和突厥语古代文书研究逐渐深入,为有关问题的解答提供了新的条件。突厥语学者茨默(Peter Zieme)再次提出这一问题。他的思路是钩联希腊语βύσσος和中亚的伊朗语、突厥语中的对应词,指出粟特语的wšyny、wšynyn’k以及穆格山粟特语文书中的语音变位拼写方式šwynny与vászon的可能关系。在文中,茨默引述他与伊朗语学者辛姆斯—威廉姆斯(Nicholas Sims-Williams)的通信讨论,也正视到仍有很多问题不易作出明晰、断然的解释,“这个词的流传路径环节曲折,本来就是意想之中的事”。

    在茨默论文发表之后,李特(Ralf-Peter Ritter)撰文质疑vászon的粟特来源说。他引证了印欧语学者翟美列尼(Oswald Szemerényi)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这个词提出的考释意见,认为vászon的语源是中古高地德语的wassin:

    在现代西方语言中,亚麻布(linen)经常被称作wax,这个词对应于近代德语的Wachstuch(麻布),其中古高地德语的形容词表现形式则是wachsin duch,最早的用例为1389年。在一些方言中,wachsin变成wassin、wessin。似乎很明确,vászon是由wassin发展而来的(其中间环节为vaszun)。

    茨默、翟美列尼的两种解说,代表完全不同的意见,各自词源的地理、文化指向相反。茨默先生在与笔者交流中坦陈,vászon的粟特语源说在语音形式和语义(粟特词wšyny的意思是“棉布”)两方面都不能认为成熟,期待有关研究能够继续深入。笔者认为,翟美列尼的解决方案值得重视,但仍有不足之处,那便是1389年的书证对于麻布这种古老的纺织品未免过晚,将wassin用来证明“可能早在公元9世纪马札儿人定土立国之前就经由贸易途径传入,进入了匈牙利语语汇”的vászon,不够合理,前后关系是颠倒的。

    此后,匈牙利历史语言学者罗纳—塔施(Róna-Tas)和白尔塔(Á. Berta)合作编撰的《匈牙利语中的突厥语借词》一书,也将vászon列为词条,溯源到古匈牙利语 *vɑsɑnə,祖型当为印欧语*vɑsɑnɑ,与阿维斯陀语的 vastā,vaste(“穿着”)、vastra(“衣物”)以及和田塞语的 vāsta(“衣物”)同源。在此编者似乎忘记了——或者是未能——提出本书题旨中的西突厥语中介词型,所以此条落空。

    在我看来,表示“麻布”的这个匈牙利语词vászon,应与汉语“八稯”——至迟从汉代起就见于记载的一种麻布——有关。从音韵上说,八稯的构拟中古音是:八*pəɨt,河西方言音是par4(高田661);稯 *tsəwŋ,河西方言音(阙;参音值接近的:總tsuŋ2,高田1138)。下文将提到,这个意义上的稯字在吐鲁番文书中写为“纵”,纵的中古音 *tsuawŋ;在敦煌文书里写为“综”,也是同音。

    “八”字,回鹘人所发的汉字音为var,见于回鹘本佛教文献《阿毘达磨倶舍论实义疏》的佛教名词“八转声(aṣṭa vibhaktayaḥ)”,回鹘语发音标注为var čun ši。这样一来,vászon的第一个音节就有了着落。后一个音节szon与中古汉语稯*tsuŋ勘同,也无窒碍。综此,“八稯”的中古音可以是*vartsuŋ或*va(t)tsuŋ。

    稯是纺织业术语,《说文解字》对此有定义:“稯,布之八十缕为稯。”“缕,线也。”段玉裁注:“此本谓布缕,引申之,丝亦名缕。”稯即在一定尺寸的幅面上织有80条经线,八稯便是有640条经线的织物。

    八稯布作为一种纺织品,在汉文史料里有相当丰富的记载。以稯构词,前缀以数量词,史籍中还有“七稯布”“十稯布”。《史记·孝景本纪》:“后二年(公元前142年)正月,令徒隶衣七緵布。”《汉书·王莽传》:“天凤三年(公元16年)五月,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禄,十緵布二匹或帛一匹。”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西汉竹简中已有提及“七稯”“八稯”两种布:《二年律令·金布律》(四二○)规定“内作县官及徒隶”四季衣装所使用布的丈尺数量,就这种布的品种还做了说明:“布皆八稯、七稯。”这里的所谓二年,指吕后二年,即公元前186年,尚在前述《史记》《汉书》记载的时代之前。

    居延汉简中有“七稯布”“九稯布”,“八稯布”更多次出现,如“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出广汉八稯布十九匹八寸大半寸,直四千三百廿,给吏秩百一人,元凤三年正月尽六月积七月”。元凤三年为公元前78年。“今余广汉八稯布卌九匹,直万一千一百廿七钱九分”,再一次突出了这种八稯布的产地广汉。“入七稯布二千七百九十七匹九尺六寸五分,直六十万八千四百,率匹二百一十七钱五分”,标出当时七稯布的货币价值。综上可知,七稯布217.5钱,八稯布290钱,九稯布330钱。终汉之世,七稯布、八稯布、九稯布、十稯布都广泛地存在于制造、流通、使用中,最早的纪年记载为公元前186年,地点为华中地区。居延地区频频出现四川广汉出产的八稯布,且用作发放给官吏的薪水等价物。斯坦因1907年在敦煌西北的汉塞烽燧遗址发现的汉简中,有一条文字:“神爵二年(前61年)十月廿六日广汉县廿郑里男子节宽贳卖布袍一陵胡隧长张仲孙所,贾钱千三百,约至正月□□。任者□□□□□□”,表明广汉人在隆冬来临之前向守隧官吏出卖布袍的情形,可能即与广汉盛产麻布有关,可见这些布匹在当地生活中属于常用、急需之物,也提醒我们注意丝绸之路贸易中麻布织物也占有一个重要的地位。

    稯作为纺织名词,后来在吐鲁番文书中写作“纵”,八稯布便成了八纵布。有关文书如下:

    (1)前秦时期高昌有“八纵布”的买卖(约4世纪末《仓曹属为买八纵布事》,TCWI/4)(图二):

    1 仓曹樊霸、梁斌前属催姧吏买八纵

    2 布四匹,竟未得。今日尽,急须。属至,亟催

    3 买,会廿六日。属官付。

    4 三月廿四日属

    5 统军 玢 主簿 谦

    (2)“八纵布”作为利息:要到十月卅日还偿锦半张,即交与锦生布八纵一匹,若过其(期)不偿,一月生布一丈(《义熙五年/454年道人弘度举锦券》,TCWI/94-95),意思是在借贷方到时归还锦匹之外,还需缴纳由此孳生的额外利息八纵布一匹。逾期不还,则需缴纳惩罚性利息,每月一丈八纵布。

    (3)“八纵布”作为借贷物资:左舍子贷良愿相八纵布三匹(《高昌良愿相、左舍子互贷麦、布券》,TCWI/304)。

    (4)偷盗案件中的赃物:六纵叠、柒纵叠、八纵布(《高昌作头张庆祐等偷丁谷寺物平钱账》,TCWII/109)。八纵布为麻布,叠为棉布。这是首次见到棉布也有以纵数分类的实例。棉花的传入有西北一途。《梁书》卷54“西北诸戎高昌”:多草木,草实如茧,茧中丝如细纑,名为白叠子,国人多取织以为布。布甚软白,交市用焉。这是中国植棉最早的记录,所在地正是高昌。唐治西州时期(640年—8世纪末)这种纺织品写作“緤”。8世纪中期《交河市估案》“彩帛行”一项中,列有三种緤布:细緤、次緤、粗緤,以精粗程度定名,而不使用“纵”数对緤布进行分类。

    以上四条吐鲁番文书材料,均属于4世纪末到7世纪以前这三百年之间。可以注意的是,中国人不仅在麻布制品的种类上使用纵/稯这一术语,对后起的叠也同样以此分类。目前虽然只有六纵叠、七纵叠的文字证据,但是着眼于文书书写柒纵叠时使用了“柒”,与“六”“八”不协调(会计数字分别为“陆”“捌”),显然事出有因,意在避免“七”“十”两个字在书写中容易相混而导致讹误,关乎经济利益,数字非小事,所以在此出现了不同系列的数字写法混杂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推测,当时或许有“十纵叠”。

    稯、纵这个纺织品术语后来又经历了一次变化:在敦煌文书里写作“综”,如“八综布”,见于P.3724王梵志诗卷第五。其他品种也丰富多样,P.3985“八综褐”“十综褐”。褐本为粗布,但以织法工细程度的不同也有精粗之别,也有“十二综细褐”(S.6417v孔员信女三子为遗产事诉状[稿])。陈直曰:“稯名愈高,则布质愈细。”如上所述,汉代以下的麻布按类分别,现知有六稯以至十稯,敦煌文书出现的十二综,可征纺织技术的进步。

    古代马扎尔人对麻布的使用,见于匈牙利史料:“马扎尔军士的内衣为亚麻或者苎麻质织物,上罩薄皮坎肩和裤子,外套为及膝的呢绒大衣。”这里马扎尔语的“大麻织物(kender)”和“呢绒(bársony)”两个词,也是由突厥语借入匈牙利语的外来词。

    无独有偶,在同属东欧语言大家庭的波兰语中,存在一个也有汉语语源的词:tapczan,义为“坐榻”,根据茨默先生研究,来自汉语的“道场”。这个词随着佛教进入了回鹘人的精神世界,除了梵语、吐火罗语佛典,汉传佛教的经典也多被译为回鹘语。在《三藏法师传》的回鹘译本中,“道场”一词音译为tavčaŋ或tavčo。成书于11世纪的马合木·喀什噶里《突厥语大词典》收有词条tapčan、tapčaŋ,语义发生了泛化,“小台子;三足踏凳,供摘葡萄使用”,已经世俗化,从佛教词汇变成日常生活词汇。这个词由此一路向西,最后,在波兰语中停留到了舒适的客厅里,意思进一步引伸为“躺椅、长沙发”。

    如果本文论证不误,则可以认为,汉语的“八稯/八纵”(*vatsuŋ)传入匈牙利语,成为vászon,语义没有变化,仍为“麻布”,语音接近,反映的可能正是这个词进入匈牙利语的时代较早这一背景,如上文引述《马札尔语历史语源词典》德文版所说,该词成形于“公元九世纪马札儿人定土立国之前”。这个语词的借贷不会是直接单线的过程,理应有传播的中间环节,粟特语词wšynyn’k、šwynny可否与八稯/vászon建立联系,抑或在中亚语言、东欧其他语言中别有踪迹,尚有待继续探寻。就“八/vá”的语音对应基于回鹘语特有发音这一表征来看,或许可以想像这个匈牙利语词有一个直接或者间接的突厥—回鹘语上源。文章开头引述的中古德语语源说,原则上难以苟同,但是有意思的是,翟美列尼按照历史语言学的音变规则为vászon推测出来的中间形式vaszun,竟和我们发现的汉语语源词八稯/八纵的音值*vatsuŋ若合符节。

    如前所述,在八稯布之外,中古中国的纺织业也生产八稯褐,在棉花传入之后甚至很可能生产出八稯叠/緤,这是织造工艺在不同材质织物上的翻用、推广。基于匈牙利语vászon的“麻布”义,我们可以推知,一路向西的这个表示“八稯”的译音词,代表的是中国产的麻布。

    以往研究中外文化交流的学者注意中国作为物质与精神文化影响的接收方较多,对中国作为输出一方关注、研究较少;语言学家关注汉语中的外来词较多,对汉语作为贷出词这一方向加以观察、研究者较少。通过纺织品的物质交换而实现的语言接触,产生了一些从汉语“走出去”的纺织品名词,在古代中亚地区的民族语言中留下了印记,如汉地的“罗”以音译形式la直接借入回鹘语(Wilkens,449)以及lat(a)y“罗带”(同上,451)。此外还有:siliŋ“紫绫”(同上,613);huliŋ“胡绫”(同上,283);käŋši“绢织”(同上,357);žünkim“绒锦”(同上,929);men“棉”(同上,474)等等。甚至毛质的织物名词也有以汉语名称为词源的西域语言词型,如“褐子”,其梵语形式多歧,学者认为正确的拼法当是kocava,而其犍陀罗语形式为karci,粟特语形式为rzγy,rγzy,突厥语为kars/qars(同上,339)。河西突厥化的粟特语文书中的š’mtsy就是汉话的“衫子”,可见成衣的汉语名称也进入到异族的日常文化。与纺织工艺技术有关的外语借出词可以举“立机”为例,粟特语中lipky即是。这些汉语词汇在西域和河西多种民族语言中的流传使用,可以看作是八稯麻布沿丝绸之路西传的背景。

    除了纺织品实物的出口,织匠的外流也是技术传播的契机。唐代国史记载,玄宗天宝十载(751年),刚刚建国的阿拔斯王朝的呼罗珊总督阿卜·穆斯林(Аbū Muslim)和唐朝的安西四镇节度使高仙芝分别应中亚地方的王公请求而出兵怛逻斯(今哈萨克斯坦的江布尔城),两军对峙数日,最后唐军因所属的葛逻禄部倒戈而败北。就此战的世界史意义,以往意见多强调战役的结局决定了穆斯林在中亚的优势地位。“就这次战争本身而言,它的重大意义在于,大批汉地士兵被俘往阿拉伯地区,其中有不少技术工匠,可以说,这次战役促成了中阿之间第一次技术转移。就今所知,被俘工匠中有金银匠、画匠,汉匠能作画者有京兆人樊淑、刘泚,织络者有河东人乐图片、吕礼”。据《说文解字》,“麻未沤”为络,是织麻布的基础程序。由此可见,8世纪中期的中国织匠因随军征战被俘往大食国都亚俱罗,流落异国他乡,客观上促进了中华纺织工艺的外传。这也是本文讨论的麻布八稯一词西传具体历史背景的可能旁证。

    本文的重点是对一个纺织品词语的历史语言学讨论。作为一种贸易货物,八稯布应该在中原与西域及以西地区留下过踪迹。张德芳为河西地区出土的丝绸实物做了比较全面彻底的盘点,统计也包括其他种类的纺织品,由此可以观察品类之间的数字比例。谨摘引于下:

    经过最近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可知,甘肃省博物馆、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高台县博物馆、肃州区博物馆、敦煌市博物馆等文博单位都收藏有数量不等的两汉时期的丝织品。但是经过集中发掘的遗址主要是敦煌马圈湾遗址、居延遗址和悬泉置遗址。下面主要以此三个遗址为例来说明两汉丝织品的出土情况。

    敦煌马圈湾遗址,1979年发掘。除出土汉简1217枚以外,还出土其他遗物343件。其中有各类纺织品140件。140件纺织品中有丝织品114件,毛织品和麻织品各13件。丝织品占全部纺织品的81.4%,而毛、麻织品各占18.6%左右。丝织品主要有锦、罗、纱、绢等遗物。

    在上世纪30年代中瑞西北科学考查团组织的居延考古中,瑞典考古学家贝格曼沿着额济纳河流域进行了地毯式考察发掘,除了发现著名的居延汉简外,还发现了纺织品848件。其中丝织品681件,毛织品97件,麻织品70件。各占纺织品总数的80%、11.4%、8.2%。

    上世纪70年代初,由甘肃省文博部门发掘的甲渠候官遗址和肩水金关遗址,除出土20000多枚“居延新简”外,同样出土了相当数量的纺织品。有丝织品282件、毛织品1件、麻织品32件。总计出土各类纺织品315件。其中丝织品占89.5%、麻织品占10%、毛织品只占0.3%。

    1990年至1992年发掘的悬泉置遗址,除了出土20000多枚汉简和其他遗物外,还出土了大量纺织物,据初步统计,各类毛麻丝织品共有2306件,其中丝织品909件,占总数的39.41%,毛织品587件,占25.45%,麻织品810件,占35.12%。

    以上三处遗址中,只有悬泉置遗址出土丝织品的比重大约在三分之一强,其他地区所出,丝织品都在80%以上。

    由此可见,考古发现的实物表明,丝绸之路的确名不虚设,曾经以长时段的远程贸易将中原生产的丝织品运往西陲,出口域外。丝绸之外,尚有麻布,这一点以往注意不够。正如“丝”这个汉语概念的世界性传播,说明了文明词(mot de civilisation)“名随货走”的特性,其背景就是与中国丝织品的出口、养蚕缫丝织绸技术知识的外传一样,八稯布所代表的麻织品是东西方纺织品交流具有问题价值的一个指标,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

    本文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

  • 马永嬴:汉文帝霸陵邑的探索

    霸陵邑设置于汉文帝九年(前171),先属太常直辖,后归京兆管理,历新莽、东汉,至曹魏正始年间(240—248)废止。霸陵邑当有一定数量的徙民迁入,加上原有居民,邑中居民应在4.5万人左右。考古资料显示,白鹿原西坡有大量汉代墓葬、陶窑、瓦片堆积等相关遗存,据此研究分析,霸陵邑很有可能位于霸陵陵园西侧的江村一带。

    考古资料显示,汉文帝霸陵的位置并非世传的“凤凰嘴”,而是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江村东侧的白鹿原上[1]。考古工作者又以此为基础,基本探明了陵园的形制布局,以及相关文物遗迹的分布状况等[2]。但作为陵区重要组成部分的陵邑仍然没有任何线索,笔者拟根据文献及考古资料,对霸陵邑的相关问题尝试做一探索,以期对霸陵邑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霸陵邑的置废

    西汉在宣帝杜陵之前均在帝陵附近设置陵邑,文帝霸陵也不例外。汉初,高祖刘邦的长陵、惠帝的安陵两座陵邑的设置情况,因文献缺载,只能做一推测。拙文认为:“长陵的始建时间应当在汉九年前后。”[3]《汉书·高帝纪》载汉九年(前198)十一月高祖下令:“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4]同书《地理志》载:“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5]二者应为同一事件,如此长陵邑的设置与陵墓营建时间应该相差不大,至于其先后,因资料缺乏,不便推测。

    汉惠帝安陵邑的情况,《关中记》载:“徙关东倡优乐人五千户以为陵邑,善为啁戏,故俗称女啁陵也。”[6]《太平御览》又载:“孝惠帝葬安陵,徙关东倡优乐人五千户以为陵邑。”[7]这两条资料所记史实相同,唯后者明言安陵邑是惠帝逝后所置。惠帝即位后,吕后秉持朝政,残酷迫害曾与其争宠的戚夫人,将其制成“人彘”。“居数日,乃召孝惠帝观人彘”,惠帝骇怖,病卧经年,“孝惠以此日饮为淫乐,不听政”[8]。吕后因而认为惠帝喜欢倡乐,因此,很有可能是在惠帝入葬后,吕后才下令设置安陵邑,并迁徙关东倡优乐人入居。

    文帝霸陵邑的设置,《汉书·地理志》载:“霸陵,故芷阳,文帝更名。”[9]没有记载设置时间。但《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载,“文帝九年,……以芷阳乡为霸陵”[10]。明确指出是在文帝生前设置。拙文推测,霸陵可能始建于文帝四年至七年之间[11]。如其不误,霸陵邑的设置比陵墓营建推迟了二至五年。有学者认为“陵园营建初期,陵邑为陵园建设提供人力、物资支持;……皇帝入葬陵园后,陵邑承担着侍奉功能。”[12]也就是说陵邑起着帝陵营建工程的后勤保障作用,所以应该提前设置。高祖长陵、惠帝安陵因与京城长安仅一水之隔,距离较近,长安城直接承担了帝陵工程后勤保障的功能,因此,提前设置陵邑的需求并不十分迫切。但霸陵距离长安城近20千米,其后勤保障功能显然力有不逮,因此,霸陵在营建了一段时间后可能遇到颇多不便,亟需就近建设一座“后勤保障基地”,于是在文帝九年设置了霸陵邑。

    此后,陵邑在皇帝生前设置形成制度,时间大约在帝陵营建工程之前或与其同时。如汉景帝四年(前153)“后九月,更以弋阳为阳陵”,“五年三月,作阳陵、渭桥。”[13]即在四年岁尾设置陵邑,次年三月开始营建陵墓。汉武帝建元二年(前139),“初置茂陵邑”[14]。《汉书》载:“平陵,昭帝置。”[15]宣帝朝丞相韦贤“以昭帝时徙平陵”[16],可见平陵邑为昭帝生前设置,很可能也是在陵墓营建前所置。汉宣帝元康元年(前65),“以杜东原上为初陵,更名杜县为杜陵”[17]。说明杜陵邑的设置与陵墓建设同时进行。

    霸陵邑与西汉其他帝陵的陵邑同属太常管理,《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又博士及诸陵县皆属焉。……元帝永光元年分诸陵邑属三辅。”[18]同书《元帝纪》载永光四年(前40),“诸陵分属三辅”[19]。二者时间虽有差异,但西汉后期陵邑划归地方管理却是史实。《汉书·地理志》载:“京兆尹……县十二:长安,……霸陵。”[20]可见,元帝永光之后,霸陵邑归京兆尹管辖,改称霸陵县。新莽天凤二年(15),王莽更霸陵县为水章县。更始帝刘玄元年(23),复水章县为霸陵县。东汉继续沿置霸陵县,仍归京兆尹管辖。曹魏正始五年(244)改霸陵县为霸城县。有学者认为,当时霸陵邑不仅改名,位置也发生变化,“汉霸陵城(邑)在两汉称之为‘霸陵城’、南北朝时称为‘霸陵故城’、唐代称为‘汉霸陵’,位于长安东南,距汉文帝霸陵较近;魏晋霸城,魏晋南北朝时称为‘霸城’、唐代称为‘故霸陵’,位于长安东或东北,与汉文帝霸陵无涉”[21]。此后,霸陵作为县级行政单位名称遂消失,其城邑可能也逐渐废毁。

    二、霸陵邑的徙民

    西汉陵邑大多有徙民的记载,如景帝“募徙阳陵,予钱二十万”[22]。武帝“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23]。宣帝本始元年(前73)春正月,“募郡国吏、民訾百万以上徙平陵”。元康元年(前65),“徙丞相、将军、列侯、吏二千石、訾百万者杜陵”[24]。但文帝霸陵却无徙民的记载。有学者认为文帝“因山为葬”,“较渭北平原而言,霸陵并不是宜居佳地。”另外,文帝素号“节俭”,再加其面临的政治形势复杂,“其施政自然尤需清静无为,若徙民霸陵,不仅扰民而且很可能会引来各地诸侯的反对。”因而“当时朝廷似未曾下令徙民至其地。”[25]此论笔者不敢苟同。汉初,大臣刘敬因言:“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高枕而卧也。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桀名家居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26]。班固也认为:“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桀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支,非独为奉山园也。”[27]可见,徙民陵邑表面看是供奉皇帝陵墓,实则是消除关东不稳定因素,稳固政权的一项重大国策。从这个角度来看,霸陵是否宜居、文帝是否薄葬的因素与徙民似乎关系不大。

    《西都赋》描述陵邑情景曰:“若乃观其四郊,浮游近县,则南望杜霸,北眺五陵。名都对郭,邑居相承。英俊之域,绂冕所兴。冠盖如云,七相五公。与乎州郡之豪杰,五都之货殖。三选七迁,充奉陵邑。盖以强干弱枝,隆上都而观万国也。”[28]该赋虽为文学作品,但其作者却是修撰《汉书》的史学家班固,当初陵邑徙民的情况班氏应了然于胸,因此,其中所涉内容值得重视。葛剑雄认为“所谓‘三选七迁’,是指徙陵的三种主要对象:吏两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杰兼并之家和对七个陵县(不计南陵、云陵和奉明县)的。”[29]可见,霸陵邑亦有一定数量的徙民。韩国河根据白鹿原一带发掘的大量中小型汉墓基本为关中地区的斜坡墓道砖室墓、斜坡墓道土洞墓和竖穴墓道土洞墓等形制推测,“霸陵邑中的新迁居民很可能来源于长安附近地区”[30]。这些墓葬资料也反映出霸陵有移民的情况,至于其来自何处并不重要。

    另外,霸陵在置邑之前也有关东之民徙居于此。前文述及,汉初曾徙楚昭、屈、景、怀,齐诸田等贵族于关中,《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曰:“乃使刘敬徙所言关中十余万口。”索隐案:小颜云“今高陵、栎阳诸田,华阴、好畤诸景,及三辅诸屈诸怀尚多,皆此时所徙也。”[31]史书虽未载汉初齐之诸田徙阳陵之事,然《汉书·酷吏传》却有田延年“先齐诸田也,徙阳陵”[32]之言。可见,汉初徙民遍布关中各地,霸陵近在京城眉底,亦当有徙民迁入。《旧唐书·王徽传》载唐末重臣王徽“魏为秦灭,始皇徙关东豪族实关中,魏诸公子徙于霸陵。以其故王族,遂为王氏。”[33]《新唐书》则曰王氏“谱言其先本魏诸公子,秦灭魏,至汉徙关中霸陵,以其故王家,为王氏。”[34]二书虽记王氏迁徙时间不同,但作为魏国宗室的王徽家族早前即已徙居此地却是史实。

    《关中记》载西汉时,“徙民置县凡七,长陵、茂陵各万户,余五陵各五千”[35]。据此推测,每座陵邑徙民五千户应该是基本数字。上引汉惠帝安陵“徙关东倡优乐人五千户以为陵邑”,以及汉成帝“徒郡国豪杰赀五百万以上五千户于昌陵”[36]均可佐证。葛剑雄指出:“《关中记》载惠帝安陵徙户五千,正与昌陵数合,当非偶然。”[37]如此推论不误,霸陵徙民亦当有五千户左右。葛剑雄推测,霸陵邑徙民2.25万口[38]。《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记载西汉的县级行政单位“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39]。可见户数超过万户者视为大县,其行政长官秩级较高,而县境人口低于万户者,则秩级较低。高后六年(前182),“秩长陵令二千石”[40],有学者认为“高后始增陵县长官秩为二千石,此后遂成定制”[41]。汉制郡守秩二千石,陵邑长官既与郡守同,其治下之民虽不如一郡,但至少会达到大县标准。因此,霸陵邑前、后徙民再加当地原有居民,其总人口当会在万户以上。葛剑雄推测,西汉核心家庭(即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平均每户人口绝对低于4.67”[42]。若按每户4.5人计,则霸陵邑人口约有4.5万人左右。

    三、霸陵邑的位置

    关于霸陵邑的位置,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相关遗迹。《史记》载文帝“以芷阳乡为霸陵”。《汉书》亦曰:“霸陵,故芷阳,文帝更名。”秦芷阳县治在今西安市灞桥区灞河以东的洪庆村一带,此处曾出土有不少带“芷”字陶文的陶器。刘庆柱认为,秦芷阳“县治在今西安灞河以东洪庆村一带”,“霸陵县邑与芷阳县城相距不远”[43]。韩国河等推测,灞桥区洪庆街办西北核技术研究所以北约1千米处“也就是霸陵邑的所在位置”[44]。李建超根据调查资料确认霸陵邑“应在今霸桥公社谢王庄附近”[45]。另有学者认为“秦芷阳、汉霸城(即霸陵邑)是一个地方,……而霸城应在临潼县的油王、地窑村附近。”[46]近年来,在陕西西安东北郊发掘的新寺遗址发现了古道路、夯墙遗址,出土了汉代砖瓦残块、排水管道、云纹和文字(“长乐未央”“长生无极”)瓦当等文物,有人认为与霸陵邑有关[47]。谢王庄与新寺遗址相距不远,可视为同一地点(图一)。

    图一 汉文帝霸陵位置图

    上述推测的霸陵邑位置均在灞河东岸,距离霸陵陵园过远,而霸陵之前的高祖长陵、惠帝安陵两座陵邑均置于其陵园北侧,二者仅一墙之隔。霸陵邑的位置不但有违前制,且无法发挥其“奉山园”的基本功能。上文论及,陵邑在帝陵建设阶段起着后勤保障的作用,皇帝入葬后,又承担着侍奉帝陵的功能。霸陵邑如在灞水东岸,不仅距离陵园过于遥远,而且灞水横亘其间,陵邑至陵园需绕道汉长安城东的灞桥渡河[48],距离过远且迂回曲折,交通颇为不便,根本无法起到陵墓建设的后勤保障作用,也不能实现其供奉守护陵园的职责。如要切实发挥陵邑的功用,以当时的交通状况来看,其位置应当不会距离陵园过远。

    杨武站认为“更名诸陵邑虽为‘更名’,但从考古发现和地望来看,仍然属于‘置’,均为新建城市。”并推测汉景帝“更以弋阳为阳陵”,“仅将弋阳县更名为阳陵,并未沿用其旧址,而是在其境内择地新建的一座城市。”[49]以此类推,霸陵邑也未必沿用芷阳县治原址,很可能也是在芷阳县境内另择新址建设的一座城邑。有学者研究推测秦芷阳县、汉霸陵县(邑)的辖境范围大致为:今西安市东郊“长乐坡整体属于芷阳县,台原西缘八仙庵—西安交大—沙坡一线当为县界。”也就是说这一线当为秦芷阳县、汉霸陵邑的西界。“铜人原一直是秦芷阳、汉霸陵县(邑)辖地。铜人原北边缘在今临潼芷阳村—洪庆村—西张村—代杨村—灞桥吕家堡一线,此即霸陵县(邑)东界。”“汉代霸陵县(邑)北界一直是秦汉时期的渭河故道,在今未央区席王村至高陵区耿镇一线维持不变。”“霸陵县(邑)西界当与(汉长安城东)城墙平行,自魏家湾直向北延伸至秦汉渭河故道,即今未央区魏家湾—河址西村—吕小寨—韩家湾一线,韩家湾是霸陵县西北界点。”[50]按照上述秦芷阳县(汉霸陵县)的辖区范围,汉文帝霸陵所在的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江村、任家坡一带均在芷阳县辖区内。因此,如果在霸陵陵园附近新建城邑也可视作文帝以故芷阳更名为霸陵邑,与文献记载并无抵牾。南宋学者程大昌认为“汉霸陵在县东南十里,不与霸上、芷阳同为一地。”[51]清人也意识到这一点,《咸宁县志》卷二载:“汉志言霸陵故芷阳,谓本芷阳地耳,非谓芷阳城即霸城也。”[52]前代学者的这些认识颇有见地。

    另外,笔者认为《史记》所载“文帝九年,……以芷阳乡为霸陵”句可能有脱字。《三辅黄图》载汉武帝茂陵“本槐里县之茂乡,故曰茂陵,周回三里。”[53]《三辅旧事》亦云:“武帝于槐里茂乡徙户一万六千置茂陵,……”[54]。西汉后期,汉成帝营建昌陵,“以新丰戏乡为昌陵县”[55]。文献所见西汉帝陵选址涉及县、乡者,均明确记载县、乡名称,而文帝霸陵却仅言芷阳,并无具体乡名。笔者推测,“芷阳”后可能原有乡名,后传抄脱漏,造成缺字。如此论成立,也可作为霸陵邑并未沿用原芷阳县治的一个间接证据。

    霸陵邑既不在芷阳县治原址,又当在何处呢?

    根据西汉帝陵规制的沿革和陵邑所起的功能来看,最有可能的位置就在霸陵陵园附近,即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江村、任家坡一带。霸陵陵园东西残长1206米,南北长863米,其西至白鹿原西坡,东界灞河河谷。经考古调查、勘探确认,其陵园南、北两侧无汉代城址,东侧濒临灞河谷地,显然无法安排建筑设施,这就排除了霸陵邑在霸陵陵园东、南、北三侧的可能。霸陵陵园西侧下延至浐河二级台地,该区域地势相对平坦、宽阔,是霸陵周边地势地形较好的一处所在。但因江村(约1280户4500人)坐落于此,居宅鳞次栉比,道路也均已硬化,无法进行大范围详细勘探,故其地下情况不详。但据当地村民提供信息,早前在翻盖房屋处理地基时,曾挖出大量砖瓦残块,其中有很多绳纹瓦片。另外,“江村大墓(即汉文帝霸陵)西北区域共发现陶窑40余座,这些陶窑大多位于江村周边。”其出土文物绝大部分为西汉前期的砖、瓦材料,应为霸陵营建供应建筑材料的陶窑作坊遗址。在江村西侧还发现汉代道路一条,“整体呈南北向,残长860米,宽5.5~13米,距地表0.4~1.1米见踩踏面,厚约0.15~0.3米”[56],自南向北通往陶窑作坊区。囿于地形限制,霸陵邑被置于陵园西侧江村一带的可能性非常大(图二)。

    图二 霸陵邑位置蠡测图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后,考古工作者在白鹿原西坡的灞桥区枣园苏村一带发掘汉墓94座,“其中西汉墓葬集中分布于东部,东汉墓葬则散见于东部以外的其它各处。”此次发掘的汉墓数量虽然不是很多,但根据勘探及发掘资料,“发掘区的周围,特别是东部和北部仍分布有大量墓葬。其中东部以汉代墓葬为主,而北部则多为隋唐及后代墓葬。”[57]说明该墓地范围很大,墓葬数量应该不止百余座,而且汉墓向东延伸,主要分布于白鹿原西坡。发掘者认为,这批墓葬年代最早的应该在西汉早期,其下限应不晚于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最晚者至东汉晚期,其中大部分墓葬为汉武帝中期至昭、宣时期。该墓地周边距离较近的城邑只有霸陵邑,其发掘区枣园苏村距江村约3千米,而且其延续与繁荣时间与霸陵邑基本吻合。

    另外,这批汉墓正好位于汉文帝陵西司马门道延伸线北侧,而其东南即为已被确认为霸陵陪葬墓的马家沟汉墓。从相对位置来看,枣园苏村汉墓位于霸陵陪葬墓偏后的位置。这与汉景帝阳陵邑居民墓葬情况类似。阳陵陪葬墓大多在景帝陵东司马门道南北两侧,但在其偏后的位置也发现了大量小型汉墓,“从已发掘的一些这类墓葬来看,其随葬品也较薄俭,因此推测这些墓葬应该就是陵邑中的居民墓葬。”[58]因此,枣园苏村汉墓很可能是霸陵邑居民的一处公共墓地。这也从侧面提供了一个霸陵邑位于江村一带的证据。

    四、结 语

    汉文帝霸陵邑的设置与废止时间,因有文献记载当确定无疑。霸陵邑的居民情况,根据相关资料来看应有一定数量的徙民,其居民应会达到西汉当时一个大县的人口规模,即在万户4.5万人左右。至于霸陵邑的位置,因文献记载匮乏,且目前尚无有价值的考古资料,我们只能根据地形地势以及与陵园的距离,并结合周边发现的中小型汉墓、陶窑遗址、瓦片堆积等情况推测,位于霸陵陵园西侧的江村一带很有可能就是其位置所在。当然,这仅仅是一种推测,霸陵邑的具体位置还有待于以后的考古发现来确认。

  • 陈岑:西方现代权利观念的起源——一种观念的集合体[节]

    西方现代权利观念的起源是人权理论中的一项重要议题。权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所言:“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然而,西方现代社会不受控制的个人主义和公共议题的衰落使权利招致诸多批判。基于权利的重要性及其现代困境,西方学者尝试对权利的起源进行探讨。西方现代权利究竟起源于何时?一种观点认为,权利是现代的产物。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在批判现代权利时,将17世纪作为批判的起点。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更是断言,在约1400年前不存在能够表达权利概念的语言。另一种观点认为,现代权利学说衍生自古老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随着西方权利观念起源研究的推进,米歇尔·维利(Michel Villey)、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和布莱恩·蒂尔尼(Brian Tierney)等学者,不断将现代权利的起源往前追溯,从14和15世纪的格尔森(Jean Gerson,1363—1429)和奥卡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cam,1287—1347)等人,直至12世纪的教会法学者。

    学者们往往以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形成于中世纪为依据,主张西方现代权利有着中世纪起源。然而,现有研究仅以主观权利为依据存在局限性,且在对权利观念进行探讨时忽视与权利观念有关的一些政治观念,如同意思想和抵抗权等。因此,有必要在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等自然权利观念基础上,将中世纪权利观念以及和权利观念相关的一些重要政治观念联系起来,从权力来源和权力制约两个维度剖析中世纪权利观念的深层次内涵,从而挖掘更多关于现代权利中世纪起源的依据。中世纪权利观念是一种观念集合体,不仅包括自然权利观念,还包括具有自由取向的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以及保障自由的“王在法下”和抵抗权观念。

    一、自然权利: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

    在西方权利话语体系中,主观权利主要指一种以个人为主体而非以自然为主体、人得以作为权利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内在于个人的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首先,主观权利意味着以个人而非自然为主体。Ius naturale从客观意义上的“法”(自然法)转变成为主体内在所拥有的“权能”(自然权利和人权),突出强调的正是权利内在地从属于人性。主观权利以个人权利为核心,是以个人为主体而非以自然为主体的权利。其次,主观权利意味着人得以作为权利主体而非义务主体。西方早期人权思想的逻辑结构里的本性自由观念之所以成为人权概念形成中的关键一环,就是因为它使人得以作为权利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凸显出来。最后,主观权利是内在于个人的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蒂尔尼主张自然权利是一个强调个人自主领域的概念,权利拥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这种对权利的理解在维利包罗万象的论述中被总结为“主体的一种品质,他或她的一种能力,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许可(特许权),一种自由,一种行动的可能性”。

    主观权利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是现代权利起源于中世纪的首要依据。西方学者以主观权利在中世纪的形成作为依据,主张现代权利有着中世纪起源。塔克从“权利是不是一种能力”视角,认为格尔森通过主张权利(ius)是一种能力(facultas),将权利和自由统一起来。维利在“权利意味着一种权力”的意义上,认为奥卡姆是主观权利之父,而蒂尔尼认为奥卡姆的这种做法在12世纪的教会法学者那里早已存在,因为教会法学者对ius一词的注释意味着其主观含义的显现。他们均以主观权利为依据共同主张权利源自中世纪。

    主观权利作为古今权利话语转换的核心,在ius一词的释义转换过程中得以形成。“主体权利观念的形成革命性地改造了西方的自然法传统,使权利话语实现了从自然法、自然权利到人权的转变。”主观权利的形成是西方现代权利观念发展演变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这一过程为现代权利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从古代西方的自然权利到现代西方的个人权利,正是源于中世纪对ius一词的含义和用法的扩大和修改。ius一词所内含的权利观念经由罗马、中世纪再到近代的漫长发展过程,才蜕变成现代意义上的“权利”(right)。

    一方面,从罗马时期到12世纪,ius一词的含义实现了从客观含义到主观含义的转变。从罗马法规定的权利内容来看,“主观权利”概念绝不是罗马法的真正创造。维利否定罗马法中存在权利概念,他认为尽管在罗马存在应该用权利来讨论的实际情况,但在古典法学中缺乏个人权利的概念。从12世纪开始,ius一词的主观含义逐步受到重视,这得益于教会法学者们对罗马法中ius一词的注释。他们意识到,古老的自然法语言可以用来定义人类的能力或力量,以及“个人选择的中立领域”和“人类自治的区域”,并将ius一词理解为人类所拥有的“力量”或“权力”。这使得ius一词开始蕴含主观含义。

    另一方面,ius一词的主观含义在13至15世纪进一步彰显。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在“主观”意义上使用ius一词,指的是某人,即“主体”所拥有的一项或多项权利。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Marsilius of Padua,1280—1343)认为ius一词在另一种意义上指的是一种主观力量,可以指符合法律的行为或权力。这种行为被称为“合法的”,就是“这是某人的权利”的意思。在法律思想史上,奥卡姆首次对ius作为个人权能(potestas)的表述进行辩护。这一壮举为他赢得维利的赞誉,维利将其视为主观权利之父。维利甚至断言,奥卡姆将传统的客观自然权利观念转变为新的主观自然权利理论,由此开启了一场“语义革命”。对格尔森而言,ius一词既有客观的法律(lex)主义,亦有个人固有的主观权能或权利之义。在追求整整一代教会改革者的目标时,格尔森形成了个人主观权利的理论,包括每个人履行上帝律法和自由获得生活必需品的自然权利。

    此后,将ius一词界定为一种能力或权力的做法,在16世纪和17世纪变得相当普遍。西班牙经院学者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Francisco Suárez,1548—1617)列出的ius一词的三个定义中,就有道德能力或主观权利。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对ius一词的三重理解中的主观权利含义,即被视为一种权利,它直接与人身相关,是个人所具有的一种道德属性,使之能够正当地拥有某物或做某事。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则从传统的ius中分离出“权”(right),并界定为“做或不做的自由”。这充分表明在霍布斯和洛克之前,自然权利就已经有着几个世纪的起源和发展。

    通过对ius一词释义转变过程的梳理,可以发现,由于ius一词的主观含义在中世纪得以凸显,现代权利才有着中世纪起源。正是在ius一词的释义转换过程中,主观权利得以形成。从罗马法中权利概念的初步形成,到中世纪初具主观权利之意,再经由现代早期思想家如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等人的发展,ius一词作为现代权利的含义得以完全形成。

    财产权和生存权作为主观权利的两种主要形态,在中世纪“方济各会贫困之争”中得以集中体现。方济各,原名弗朗西斯·亚西西(Francesco Assisi),是从12世纪转向13世纪这一历史时期中的关键人物。方济各会以贫穷作为最大教义,提倡过禁欲、安贫、守贫的生活。其核心观点在于主张基督及其门徒没有任何财产,修士们不能为自己占有任何东西,包括占有一所房子、一个地方或任何其他东西等。方济各会的这种贫穷教义引发争论,史称“方济各会贫困之争”。

    中世纪“方济各会贫困之争”蕴含着自然权利观念。方济各会主张无财产权的自愿贫困,其辩护者用简单使用和事实使用以及极端必要性原则为其辩护,主张无所有权的使用可行且合理。其批判者则认为所有使用都要有所有权,否则为不公正。极端必要性原则为争论双方共同使用,辩护方基于此原则为无财产权的使用辩护,反对者基于此原则认为自然权利不可放弃,双方都认可自然权利尤其是生存权。为方济各会贫穷教义辩护的有博纳旺蒂尔(Bonaventure,1217—1274)和教皇尼古拉三世(Nicholas Ⅲ,1225—1280)等,对贫穷教义表示否定的有世俗大师方丹的戈弗雷(Godfrey of Fontaines,1250—1305)和教皇约翰二十二世(John ⅩⅫ,1249—1334)等。

    辩护者博纳旺蒂尔和教皇尼古拉三世用“简单使用”(simplex usus)和“事实使用”(usus facti)的概念来为方济各会的主张辩护。一方面博纳旺蒂尔首先盛赞贫穷的好处,贫穷能够通过消除诱惑和加强抵制诱惑的能力,以此来克服“贪婪”的邪恶。另一方面,他主张“简单使用”并非一种基于所有权的使用权。教皇尼古拉三世进一步阐述博纳旺蒂尔的教义,在1279年的《出去撒种者》(Exiit Qui Seminat)文本中为方济各会的贫困提供了法律和神学上的理由。教皇用“事实使用”一词发展“简单使用”的概念,即与所有财产权相反的事实使用。方济各会主张自愿贫困和无财产权的使用,“简单使用”还是“事实使用”都并不基于所有权。

    反对者并不赞成这种无所有权的使用,他们利用极端必要性原则来反对方济各会放弃一切权利的主张。方济各会声称他们已经放弃了所有的财产权利,只保留了对生存所必需的东西的事实使用权。对此,方丹的戈弗雷认为,在极端必要情况下,人的自我保护义务和自然权利不可放弃也无法放弃。他质疑方济各会的立场,认为方济各会没有办法放弃自然权利,使用权(right of using)和所有权(dominium)自然地属于个人,是极端必要下不可剥夺的权利。教皇约翰二十二世同样反对方济各会的立场。在1322年的教皇法令《因有时》(Quia Nonnunquam)中,他拒绝接受方济各会和之前教皇法令的整个说法,认为没有使用权的简单使用将构成一种不公正的使用行为。约翰在1323年颁布的教皇法令《鉴于在众多学者中》(Cum Inter Nonnullos)宣称,断言基督及其使徒们一无所有或无权拥有是违背《圣经》的异端邪说。

    争论双方围绕自愿贫困、简单使用和事实使用以及极端必要性原则展开的辩论,正是“方济各会贫困之争”所蕴含的关于财产权和生存权的最早表述。方济各会宣称放弃一切财产权,为自己主张贫困和简单使用而不是所有权,其反对者主张所有权与使用权和使用事实的统一。“方济各会贫困之争”蕴含大量财产权和生存权观念。

    正是在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基础上,西方社会发展出更为全面的权利学说,但是这种权利观念往往具有抽象性和虚伪性。14世纪至17世纪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展开反教权、反神权斗争,宣扬人性的解放,为资本主义文明的权利逻辑奠定基础。然而,马克思对西方人权观念进行了批判,认为无产阶级才能真正推动人类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自从马克思将权利拒斥为资产阶级进行剥削和压迫的工具,他就不再重视权利这个概念,认为“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主张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建立在阶级性基础上的权利终将消亡。因此,作为现代权利起源的中世纪权利观念具有内在的局限性。

    总之,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是中世纪自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为依据将现代权利的起源追溯至中世纪,为古今之间权利的连续性提供了依据。然而,以主观权利的形成为依据证明现代权利有着中世纪起源,总体上都过于将现代人的观点加诸古人,并不完全符合中世纪的实际情况。中世纪权利观念仍然处于整体主义之下,若将其视为一种以个人为主体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意味着脱离当时的政治社会背景。因此,除主观权利及财产权和生存权等具体权利形态外,还应从中世纪政治思想中挖掘更多的权利观念。将与权利观念有关的政治观念纳入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组成部分,才是正确理解西方现代权利的中世纪起源,以及西方学者将中世纪权利观念纳入西方自由主义文明历史书写和话语建构的关键所在。

    二、面向自由: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

    仅仅因为中世纪缺乏“权利”词汇或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就独断地将其定性为没有权利观念,难免失之偏颇。中世纪的权利首先是一种自由,中世纪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的自由面向可以作为一种中世纪权利观念。

    自由乃是权利观念的必备要素。权利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要想给权利下定义颇为困难。权利概念具有复杂性,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同样使他感到为难。有的学者干脆拒绝给权利下定义,转而着重阐释权利所包含的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要素。自由便是权利不可或缺的要素。在霍菲尔德(W. N. Hohfeld)所给出的一个很有影响力的权利分类法中,就包括自由。塔克同样重视自由要素,他认为权利界定了一个合法行动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一个人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力或提出要求,自由地按照他选择的方式行事。塔克甚至认为,这种从自由角度探讨的权利理论才是最重要且最令人感兴趣的,因为只有在这种理论中,权利概念才发挥了真正独立的作用。虽然中世纪尚未出现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和自由,但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中所蕴含的自由价值不容忽视。

    中世纪对自由的观照首先集中体现在对权力源于人民的探讨中,权力源于人民的思想,包括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等,这些观念无一不是对特定自由的主张。中世纪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中含有的自由因子虽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具有局限性,但还是为理解中世纪的权利观念提供了窗口。中世纪权利观念还包括选举观念、契约观念和同意观念,二者相互关联的内在逻辑在于选举、契约和同意等所内含的自由面向。

    首先是选举观念。在中世纪,对世袭原则的承认并不意味着统治者的权威最终并非来自社会,相反,统治者的权威被认为通常取决于选举,或者至少是社会的认同。严格意义上的君主世袭权的概念并不是中世纪的概念。爱德华三世的加冕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从早期日耳曼法兰克人的王权中继承下来的选举程序:四位尊贵的伯爵应负责宣布选举;在选举之后,他们应在神职人员面前进行陈述,并以人民的名义请求,由于他是由全体人民选出来的……将当选的国王引入教堂接受祝圣。

    “选举”一词的中世纪含义比其现代含义更广泛,它的主要意涵是“挑选”(selection)或“选择”(choice)。中世纪的选举与当今的选举有着相同的因素:为某一特定职位、职责或义务挑选合适的候选人。最著名的选举是新教皇的选举。在教皇“选举”期间,需要在特定群体中达成共识,将选举限制在一小部分人身上,即“人民”(意指贵族)和王子。即使中世纪的选举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充满局限性,但还是重振了人们对混合政府和人民参与理论的兴趣,而这些关于政体形式和人民参与可能性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世纪的人们对自由和权利的渴望。

    其次是契约观念。中世纪契约是封建制度的产物,规定了领主和附庸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选举或承认统治者以及加冕宣誓的自然产物。契约思想把政府的权威从上帝那里转至民众,认为政治的合法性在于因共同体的同意而产生的契约,国家的功能在于维护正义和法律,保护权利和稳定社会秩序。当劳滕巴赫的曼尼戈尔德(Manegold of Lautenbach,1030—1103)把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一项对彼此具有同等约束力的协议或“契约”中时,他首次明确表述了后来被称为“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契约观念绝不仅仅是抽象的观念,至少从8世纪起,在西欧的加冕典礼上,尤其是君主和人民的共同宣誓中,皆有明确表述。858年,查尔斯在奎尔齐宣誓时承诺“像一个忠诚的国王一样尊重和保护忠诚于他的人的法律地位”。这一契约要素在他869年的加冕典礼上得到反映。通过契约关系的确立,国王有维护正义和法律的职能,有保障臣民自由的义务,这具有一定的自由取向。

    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中领主与封臣间的所谓封建关系也可以视为某种契约关系;中世纪封建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其契约属性。国王与其封臣间缔结起封建契约,双方从而处于双向互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之中,为“宪政王权”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产生于中世纪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就是一部封建权利契约,规定了英国贵族与国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相互关系的规定和实践在后来继续存在。1412年一份提交给费迪南德一世(Ferdinand I,1503—1564)的加泰罗尼亚声明称,作为“通过约定”(conpactos)选出的国王,“有义务保护”臣民的自由。在1461年的加泰罗尼亚起义中,人们再次宣称国王受其与臣民签订的契约的约束,尤其是要维护他们的自由。封建契约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自由取向。

    最后是同意观念。中世纪普遍认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必须以整个社会的同意为基础。“民众同意”在中世纪成为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之一,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仅来自上帝,还要得到民众的同意。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查士丁尼法典》中的“同意”条款作为一种具有民主精神的思想资源,一直为教会法学家、天主教神学家、中世纪思想家、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及教会会议至上主义者(conciliarists)所广泛传诵、引用、解读和讨论。“同意”概念来自罗马法格言“凡涉及全体之事,须得全体认可”(Quod omne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ari debet)。这一格言在中世纪政治思想中得以反复应用,成为同意理论的一部分。

    立法需经同意。在中世纪,法律的来源有两种:一是习俗;二是共同体意志的表达。无论是习俗还是共同体意志的表达,都表明法律权威源自共同体。在13世纪有了立法观念和行为后,并不代表法律不需要共同体的同意,相反,立法是国王、大人物和人民的共同行为,“人民”在同意法律方面具有议事参与地位,而且统治者的立法行为受到社会中的大人物的建议和同意的限制和制约。1250年左右,诺曼人的《法律大全》(Summa de Legibus)序言写道:“……诺曼人的王公们以巨大的努力,根据教士、伯爵、男爵和其他谨慎之人的建议和同意,为人类的福祉颁布了法律和制度。”布雷克顿(Henry de Bracton,1210—1268)认为将英格兰法律(laws)视为“法律”(leges)并不荒谬,因为那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是在“伟人”的建议和同意、在整个英联邦的批准和英王的授权下公正地确定和批准的。

    征税需经同意。一般情况下,国王征税需要考虑议会的意见。这在1420年《特鲁瓦条约》(Treaty of Troyes)的条款中得以体现。其中一项条款规定,亨利不得无故向法兰西王国征收任何税赋,且这些税赋必须符合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如果不能证明征税的必要性并遵守法国的习俗和惯例,他就不能征税(第23条)。在约翰·福特斯库爵士(Sir John Fortescue,1395—1477)看来,国王的任意征税正是法国人民贫困的原因所在。他认为,与法国实行的王权统治(regimen regale)不同,英国实行的是政治且王室的统治(dominium politicum et regale),因此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既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征收补贴。

    总之,从权力的来源维度而言,政治权力源于共同体的观念具体表现在契约、选举和同意观念中,这些观念的自由面向使其成为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组成部分。然而,此种共同体并非由单个独立的平等的个体组成,而是一种观念上的产物,是一个具有等级性的有机整体。统治者将其行为建立在整个社会的意见和同意之下,显然是一种高度理性的权宜之计——只是将其作为一项政治权力的建构原则,即证明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增强了权力的约束性。契约、选举和同意观念具有内在一致性、重合性和相似性,它们共同代表着当时的人们对臣民自由和权利最大的想象和尝试。

    三、保障自由:“王在法下”和抵抗权观念

    既然中世纪的权利首先是一种自由,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代表着思想和观念上的自由取向,那么,从逻辑上来说,对自由的保障也属于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组成部分。如果说从权力来源角度而言,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体现了权利观念的自由面向,那么,对自由的保障便可以从权力制约的角度进行分析。权力受约束主要表现为:国王应维护正义的神学旨意和道德责任、王权受法律约束、暴君可能遭到抵抗与废黜等。

    “王在法下”是一种国王应维护正义和法律的神学要求和道德责任。政治权威的功能是维护正义,这是中世纪正义理论的应有之义。“政治权威的功能是维护正义”被卡莱尔视为是“中世纪政治理论的第一个原则”。圣伊西多尔(Saint Isidore,570—636)在国王与暴君之间所作区分的标准正是在于国王是否维护正义和法律。按照神圣计划进行统治的国王的首要职能是伸张正义,圣伊西多尔写道:“他们被正确地称为国王,因为他们知道如何用适当的规则来管理自己和臣民。”他继续说道:“如果他们不允许自己做禁止臣民做的事,那么他们的权威之声就是公正的。”圣伊西多尔认为,统治就等于行善,不行善者不能统治。古人有这样的说法:“如果你做得对,你将是国王;如果你做得不对,你就不会是国王。”“国王应维护正义”的神学旨意认为,国王是上帝的代理人,其权威在于热爱、维护正义和法律,主持公道等,只有这样其权威才具有神圣性。

    王权受法律约束还表现为加冕誓言约束,加冕誓言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法律。国王加冕宣誓的内容一般包括维护正义和尊重法律。在布雷克顿看来,国王以“三项承诺”(tria praecepta)——维护和平,保护教会;维护良法,废除恶法;为所有人伸张正义——约束自己。从10世纪起,英国国王就开始宣誓,征服者威廉和他的继任者都宣誓过。不仅如此,亨利一世、斯蒂芬和亨利二世都颁布了加冕特许状。理查德一世和约翰都没有这样做,但亨利三世恢复了他祖父的做法,1216年重新颁布的《大宪章》实际上就是加冕宪章。对于布雷克顿所阐述的国王加冕宣誓中的承诺,麦基文(Mcllwain)认为,加冕宣誓在某些方面类似于英国王法,它将国王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力限制在符合其庄严承诺的行为范围内。这些承诺包括根据人民选择的法律(quas vulgus elegerit)进行治理。因此,布雷克顿说,只有当国王的意愿表达与人民的意愿相一致时,他的意愿才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加冕宣誓不仅是一种承诺,更是一种类似于法律规定的要求。

    在国王应维护正义和法律的神学要求、王权受法律约束的观点基础上,对暴君的抵抗和废黜成为一种在不得已情况下保障自由和权利的行为。抵抗权观念的核心在于,那些没有维护正义、不受法律约束的君主可能受到抵抗和废黜。国王应维护正义和法律的神学要求和道德责任、类似于法律规定的加冕誓言、封建契约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自然权利观念等,均为抵抗权提供理论基础。抵抗权和废黜源于中世纪对自然法、正义和法律至上的主张和中世纪滥用权力无效原则。这种原则在各种复杂的学说中得以体现,包括不服从和抵抗、公开罢免等。抵抗权这一欧洲封建主义的遗产,是中世纪法律至上传统和“王在法下”思想的必然产物。

    正是在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中,中世纪的自然权利观念得以实践。阿奎那、马西利乌斯、奥卡姆、格尔森等人均对ius一词的主观含义(即权利)有所主张,他们关于自然权利的论述与其对抵抗权和废黜暴君的观念具有内在联系。自然权利观念是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的基础,而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是自然权利观念的政治推演。自然权利观念以及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等成为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的前提,也就是说,既然权力源自人民,自然权利包括立法权和选举权等,那么,在必要时候进行抵抗和废黜就具备一定合法性。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调人类自主性和自由的权利观念,为限制政府权力提供基础。阿奎那对自然法的理解本身就是对人类自主性的断言,其对人类自由的强调得到了关于政府权力适当限制的各种段落的补充。虽然阿奎那并未明言自然权利学说,但他曾在“主观”意义上使用ius一词,其政治观点的很多方面可以视之为特定的权利观念。奥卡姆政治思想的逻辑起点也是其权利观,他主张权力要受到臣民的自然权利的限制,且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这些自然权利。他将自然权利概念进一步解释为人民选择和限制统治者的自然权利,为社会个体成员同意政府组成以及限制绝对政府做辩护。奥卡姆关注的问题乃是臣民反对其统治者的权利。由此可见,自然权利观念在政治领域拓展为限制权力的抵抗权观念。

    第二,立法权和选举权在于人民,抵抗权同样属于人民。马西利乌斯在其《和平的保卫者》(Defensor Pacis)中将所有立法权和选举权都赋予了公民“主要和重要部分”,意在表明就人类法律而言,立法者不是别人,正是公民主体。“君主”(Principans)的权威来自立法者的选举,对统治者的纠正以及必要时对统治者的废黜也属于同一权威。奥卡姆同样以选举和同意为基础强调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他认为皇帝的权力源自选举本身,而选帝侯团处于“人民”的地位并且是为人民讲话的。在这个意义上,他认为皇帝的权力——确实也是任何主权——源自臣民总体的同意,而这种同意又是通过人民当中的权贵来表达的。即使这并不意味着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但仍从选举权拓展至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

    第三,在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方面,阿奎那主张服从公正的统治者,无需服从不正义的统治者,反抗不公正的权威并不是在煽动叛乱,但他尤为强调不应由个人而是应由公共权力来处理已经成为暴君的国王。格尔森《论教会的权力》(De Potestate Ecclesiastica)在对国王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论述的基础上,也认为皇室的权威应该受到限制和约束,尤其是法律和议会的约束和限制,并且社会有权纠正甚至废黜不可救药的君主。对此,格尔森的传记作者布莱恩·麦奎尔(Brian McGuire)总结道,“格尔森想要反驳任何对暴政的一般性辩护”是对“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权”的关注,尽管个人的优先权不是在法律上而是在个人救赎的道德、神学和精神背景下得到重申的。

    总之,通过权利观念与政治思想的建构,王权受法律约束、抵抗权和废黜观念被纳入中世纪权利观念的范畴,成为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组成部分。对权力的制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自由的保障,通过法律约束和暴力抵抗,中世纪并无绝对王权的生存土壤,存在一定意义上的自由和权利观念。这具有一定的逻辑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局限性。这种废黜甚至诛杀暴君的权利,不是一种属于公民个体的政治权利,而是一种公共权利。即使当“人民”被赋予一种废黜失职国王的权利时,这种权利一般也被归于一种法人团体或其代表。更为重要的是,个人权利看起来构成了对政府的重要限制,甚至包含一种废黜国王的权利。实际上,这是代表封建权贵而诉诸的权利,其目的主要在于否定教皇具有这种权利。教权与王权之争的背景使得中世纪的权利观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然而,无论如何,中世纪的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的发展,为现代人理解中世纪的权利、自由观念、法治思想和有限王权等提供了学理参考。

    四、余论

    中世纪权利与现代权利之间具有连续性,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便是依据。然而,现代权利具有中世纪起源的依据不应局限于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还包括内含自由价值取向的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以及旨在制约权力和保障自由的法治观念和抵抗权观念。这些观念共同构成中世纪权利观念的集合体。如此进行解读的中世纪权利观念与现代权利观念更具本质连续性。

    这种连续性在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现代早期影响中得以体现。从格劳秀斯和洛克的权利思想中可以发现,他们对中世纪的权利观念在一定意义上有所继承、摒弃和发展。

    一方面,现代早期权利对中世纪权利观念有所继承。在论证自我保护作为自然权利学说的基础方面,格劳秀斯继承了中世纪的观点。正如蒂尔尼所说,格劳秀斯将如此多的中世纪遗产吸收到他新的“近代”综合体中。在中世纪的思想中,自我保护在道德上一直被视为神圣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意味着相应的自卫权利和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权利。格劳秀斯以同样的方式论证,他财产理论的中世纪论证模式、在讨论国家起源时对中世纪晚期思想传统的继承、在讨论反抗权时对中世纪资料中反对暴政的写作传统的延续等方面均体现了其权利思想的中世纪传统。他确实在关于自然权利的思想从中世纪向现代的转变中发挥了主要作用。

    洛克同样在其中世纪前辈那里寻求灵感。他所奠定的自由主义的两大基石——个人自然权利理论及政府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以及所提倡的人类三大权利,即生存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追求财产的权利——的理论基础在于通过胡克(Hooker)发掘出来的、可以一直追溯到阿奎那的中世纪传统。洛克的权利思想与中世纪权利观念间的连续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极端必要性原则”和财产权观念。洛克关于自然权利的所有论述中的“极端必要性原则”在中世纪的神学和教会法中屡见不鲜;第二,同意思想。洛克以“个人化的同意”并非完全取代中世纪思想家的“团体同意”,在其关于原始自然状态的学说中,政治社会的产生基于个人同意;第三,在一定程度上,洛克仍然遵循中世纪关于紧急权力合法性的观念。同时,在为防止例外状态成为滥用权力的理由而制定客观标准时,他也借鉴了中世纪的传统。洛克的自然法学说延续了中世纪晚期的思想传统。

    另一方面,在对中世纪权利观念有所继承的同时,现代早期权利观念也对中世纪权利观念进行了摒弃和改造。格劳秀斯在吸收中世纪遗产时又为中世纪自然法的世俗化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被视为是“漫长中世纪的破冰者”。格劳秀斯在借鉴中世纪抵抗权思想的同时,也根据时代的需求进行了改造和摒弃,更加注重社会的和平和受约束的抵抗权。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一开始就将私人战争的合法性问题视为一个需要平衡自卫权与社会效用的问题,“杂乱的抵抗权”(promiscuous right of resistance)本身与公民社会不相容,如果抵抗的权利不受约束,那么就不再有国家,只会有一个非社会的部落。同样,洛克的自然法学说既延续了中世纪晚期的思想传统,也对传统自然法进行了建设性创新。洛克的学说被视为基督教中世纪传统和激进的霍布斯主义的共同后代,他调和了神圣所有权和自我所有权这两种平行的观念,这两种观念分别对应自然法源于上帝对创造的所有权,而自然权利是人类对自己所有权的结果。

    中世纪权利与现代权利之间具有连续性,但两者也存在本质性区别。首先,虽然主观权利的演进过程不断凸显了人的主观性和个体性,但并非完全实现了从整体主义到个人主义的转变,人们仍然处于教权与王权、等级社会和封建制度之下。进行选举、订立契约与表达同意,以及行使抵抗权与废黜的主体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个体,而是依附于教权与王权、依附于封建领主的臣民,是整体而非独立自主的个体。其次,在权力来源方面,中世纪存在的君权神授观念完全世俗化,为人民主权思想和契约观念所替代,公民的选举和投票才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所在。最后,在权力制约方面,中世纪所主张的“国王应维护正义”是一种神学旨意和道德要求,“王权受法律约束”等观念,不仅具有唯心主义色彩,而且也并不具备现代社会对权力的制度性约束,并不能真正实现对自由和权利的保障。此外,现代社会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参与,而非暴力抵抗和废黜。总之,虽然中世纪的权利与现代权利之间存在一定连续性,但绝不能简单将两者视为等同。

    随着现代早期权利对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继承和改造,以及教权的衰落和上帝的隐去,贵族阶级被推翻,现代民族国家得以建立。中世纪的权利观念逐渐世俗化,宗教色彩和封建等级色彩不再是权利的属性,臣民成为公民,等级权利和特权成为平等的公民权利,不再受到教权和封建王权的束缚,民主和法治更是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保障。然而,即使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现代转型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也难以克服权利观念自身的局限性和现代性危机。过度的世俗化、上帝的隐去和自然法的衰落、是非标准的不确定、极端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等,使现代西方文明面临诸多挑战。

    中世纪的自然权利观念神学色彩浓厚,将人束缚于神学和自然法之下,使其缺乏主观能动性,且具有唯心主义色彩。权利并非天赋,而是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的产物。虽然中世纪权利也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变化,尤其是商业和行会的发展而开始有所变化,但其始终强调的是上帝面前的人性平等和自由,这具有非真实性和虚假性。所谓的财产权也是为教会、国王和贵族特权辩护的工具,而非独立自主的个体所切实享有的权利。……

    本文转自《人权法学》2025年第2期

  • 马新: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的未变与继承——以村落为中心的考察

    春秋战国作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发展阶段,一直备受学界关注,尤其是近代以来,学界更是将其视为重要的变革期与转型期,各种论著汗牛充栋,不同视角、不同方法的研究方兴未艾。但是,几乎所有关注点都集中在变革与转型,从国家体制到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从经济技术、经济结构到生产方式,从社会风俗到思想文化,每一领域的变革都有大量研究成果。唯独对于这一时期未曾改变或变化不大的领域忽略不计,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遗憾。从村落发展视角看,春秋战国社会巨变涉及整个社会,村落自然也在其中。但这场变革的主体是经济社会制度与政治体制,村落基本结构与居民生存状态并未发生大的改变,无论是村落格局、村落地位,还是村落中的宗法血缘关系以及精神文化取向,都有着明显的稳定性与继承性,这对于中国古代农耕文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一、村落空间格局的未变

    春秋战国村落源自农耕时代之初的原始聚落,仰韶晚期至龙山时代,在城邑化进程中,聚落分化为城邑聚落与城邑之外的普通聚落,城乡二元结构开始出现。城邑之外的普通聚落就是早期村落,它们与城邑构成较为完整的城乡共同体,既处在城邑管理下,又有着自身固有的空间结构与村落形态。在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城邑发生重大变化,兴衰更替,不一而论;但村落并未发生明显变动,绝大多数村落得以存续,在原有空间格局基础上直接跨越了这一变革时代。

    从文献记载与考古调查资料中都可看到,战国秦汉村落中,自西周春秋甚至更早时期延续而来者占比颇高,这些村落自然是直接跨越了春秋战国巨变时代。检《后汉书·郡国志》中关于“聚”的记载,由来可考的“聚”共30处,其中24处由春秋及其以前延续而来。据河南淮滨县黄土城地区区域考古调查,调查区域内46处汉代村落中,由春秋及其以前延续而来的33处,占当时村落的72%。据程嘉芬对河南郡、河内郡、弘农郡非城聚落址的统计,笔者分别对河南郡、河内郡、弘农郡非城聚落遗址进行年代考察,结果表明:河南郡有65处非城聚落遗址,自西周春秋及更早时期接转而来的有31处,占非城聚落数量的48%;河内郡有25处非城聚落遗址,自西周春秋及更早时期接转而来的有16处,占非城聚落数量的64%;弘农郡有52处非城聚落遗址,自西周春秋及更早时期接转而来的有28处,占非城聚落数量的53.8%。非城聚落遗址中绝大部分属于村落或与村落相关的遗址,这些数据基本代表了自西周春秋及更早时期接转而来的村落数量,这与《后汉书·郡国志》所见村落沿革情况大致吻合。

    从聚落考古发掘资料不难看出,这些跨越春秋战国巨变时代而来的村落,无论是村落空间结构,还是村内要素构成,多是对上一时期村落的直接相承,并无明显变化,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与持续性,表明是同一文化族群的历史延续。

    比如,山东章丘宁家埠聚落遗址自龙山时代一直延续到汉代,尤其是自商周到秦汉,迄无中断。该遗址总面积5万平方米,发掘面积6300平方米,商与西周遗存中发掘出房址11处,灰坑131处,水井1口,灰坑大部分经认真加工,壁面坚固,底部平整,有的铺有料礓石,应属窖穴之类。这显然是一处住宅比邻、分布密集的集村式村落。春秋战国时期,村落格局依然如此。该遗址东周时期遗存中有灰坑69个,陶窑窑址3座,水井3口,水井相对均匀地自西南向东北分布。由水井、窑址数量可见,村落空间密度仍在增加。西汉时期遗存中,有水井11口,灰坑172个,并有11条沟。发掘报告称:灰坑中,以圆形坑为多,这些灰坑均较规则,应为窖穴。可见,直到西汉时期,村落格局仍一如此前。

    再如,山东泗水尹家城聚落遗址是由大汶口时期,经龙山时期、殷商时期、西周春秋延续至战国秦汉。该遗址面积仅存4000多平方米,累计发掘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在这样一个有限空间内,发掘出从史前到汉代的大量遗存。其中,在周至汉代的遗存中,有灰坑183个、灰沟5条、水井1眼、房址1处,还有91件青铜器、59件铁器、103件石器,及骨、角、牙器115件,蚌器35件,周代陶器153件、汉代陶器40件,另外还有春秋战国与秦汉钱币46枚。所出器物除青铜器外,主要是生产工具与生活器物。灰坑中除部分窖穴外,还有若干祭祀坑,如H370中有两件完整的成年虎下颌骨,H137和H332中,各有一具完整牛骨架,显然是祭祀坑。村落内各要素的密集存在,表明该村落自商周到汉代一直是一处集村式村落。考古发掘报告从陶器演化角度,论证了这一遗址的连续性,提出:“这里的周代陶器,从西周中晚期开始一直延续到战国晚期。……汉代的许多器物,如盆、钵、瓮等,都与战国晚期的同类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其年代也应是前后紧密相衔接的。”

    又如,湖北宜城郭家岗遗址自周代一直持续到六朝,现发掘面积400平方米,虽面积有限,但也发现与建筑有关的柱洞7个、灰坑97个、水井7座,是一处集村式村落。发掘报告将西周晚期到战国晚期所出陶器分为7期,提出:“郭家岗遗址的文化内涵自春秋初年开始就一直处在一种互相承袭、嬗递清晰的发展过程中……郭家岗遗址正是在自我发展为主的基础上,不断地兼容、吸收一些异域文化,不断丰富和发展自身的文化内涵,形成了一个整体的、特征更鲜明的文化类型。”

    上述村落的共同特点就是稳定的历史连续性,自西周时期或更为久远的历史时期延续而来的村落,在春秋战国社会巨变中未受到明显影响。无论是村落空间结构,还是村落内部要素,都是在原有格局上的继续递延。

    更为重要的是,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大量新兴村落,几乎都是由原有村落剥离而来,原有村落形态同样得到完整传承。如,湖北十堰市店子河遗址为战国中期新兴村落,在5200平方米的发掘区内,共发现秦汉时期陶窑6座、瓮棺葬37座、灰沟19条、灰坑132个。更为重要的是,该村落遗址有一条东汉时期的环壕,遗址中发现的遗迹绝大部分位于环壕内。如此密集的遗存分布,充分表明聚落空间结构的紧凑与集中,也表明与此前各时期村落形态的一致性。再如,湖北十堰上宝盖遗址是东周新兴村落,现存面积约3万平方米,发掘面积2100平方米。从文化层堆积看,东周文化地层堆积较薄,遗迹主要集中在发掘区东南角,有灰坑4个、灰沟1条、井1口,出土遗物较少,此时其应是一处较小的新兴村落。该村落在汉代发展成为一处大型村落,据发掘报告,“汉代文化堆积几乎遍布本次发掘的整个发掘区,东部较薄,中、西部较厚。遗迹有灰坑106个、墓葬14座、沟7条、窑1座、灶4个、井1口、房址1处、柱洞2组,出土遗物较为丰富”。说明该遗址是一处集村式村落。

    上述事例充分表明,在春秋战国社会巨变中,不仅原有村落的发展未被打断,原有空间格局未变,原有构成要素依然存在,而且,大量出现的新兴村落同样继承了上一历史时期的村落形态。这样,乡村居民生产生活的自然聚落空间一如既往,对于乡村社会形态的传承与连续具有重要意义。

    二、村落地位的传承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先后打破原有宗法血缘体系,逐步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地缘行政组织。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基本地域单位的村落地位依然延续,只是由宗法血缘组织载体转变为地缘行政组织载体,但仍是乡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单位与基本社会单位。

    自原始聚落以来,聚落一直是基本地域单位与社会单位,随着城乡分离,早期村落继承了这一性质,村落既是宗法血缘组织的基本载体,又是基本地域单位与社会单位。西周春秋时期仍然如此。

    长期以来,凡论及西周村落基层组织与生产生活,多以宗法血缘组织立言,这是正确的。从社会生产与经济活动的组织看,无论是公田、私田,还是国中庶民的土地,其耕作模式都是以家族为单位的集体耕作。对此,前人多有论述,而且,这一问题在《诗经》中已有明示,《诗·周颂·良耜》写道:

    荼蓼朽止,黍稷茂止。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

    《良耜》一诗写出了丰收后举族分配的情景,郑玄之笺又进一步明晰了斯时家族生产与生活的基本状况。郑笺曰“百室,一族也”;劳作之时,“出必共洫间而耕”,“千耦其耘,辈作尚众也”;收获之时,“则百家开户纳之”;日常生活中,则是“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

    但是,不论哪个家族,都必然有大小不一的空间载体,要具备住宅、水井、窖穴等生活设施,这一载体就是村落。西周时期,举族为村,一个家族就是一个村落。因而,以家族为单位的生产生活单位,也可以视为以村落为单位。其实,西周春秋时期已经把村落当作基本地域单位与社会单位。比如,这一时期的村落称“邑”,在分封或领属关系调整时,往往直接以邑作为基本单位。如 铭记道:“其邑彶眔句、商、儿,眔雠、找,(复)限余(予)比田,其邑竞、(槌)、甲三邑,州、泸二邑,凡复友(贿)、复付比田十又三邑。”(04466)上述诸邑均有名称,在领属关系调整时作为基本单位。以邑为分封基本单位之例,如宜侯夨簋铭文记周王将虎侯夨改封于宜,有“厥川三百……厥……百又……厥宅邑卅又五,〔厥〕……百又”。“厥宅邑卅又五”,当是宜城之外35邑。春秋时期齐子仲姜镈铭文也记齐侯“赐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这都是十分明确地将邑作为分封单位之例。

    又如,邑是这一时期乡村社会实际的基本管理单位,对乡村百姓的日常管理都在邑中实施。《仪礼经传通解》引《尚书大传》曰:

    上老平明坐于右塾,庶老坐于左塾,余子毕出,然后皆归,夕亦如之。余子皆入,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轻任并,重任分。颁白者不提携,出入皆如之。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也说:

    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且(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暮)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从十月尽正月止。

    上述内容所描述的就是邑内生产生活状况,可以明确村落地域单位与社会单位属性。

    当然,西周春秋的邑只是宗法血缘组织的载体,并非地缘行政组织,而是以族为村,族长即村落首领。《诗·小雅·信南山》描述了西周时代的村邑生活。诗中写道:

    信彼南山,维禹甸之。畇畇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疆场翼翼,黍稷彧彧。曾孙之穑,以为酒食。畀我尸宾,寿考万年。中田有庐,疆场有瓜。是剥是菹,献之皇祖。曾孙寿考,受天之祜。

    从诗本意看,“曾孙”为宗族之长,不仅是村邑中的主祭者,而且还是土地管理者、生产组织者。《诗·小雅·甫田》中即有“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句。其中的“曾孙”自然也是村邑首领。

    由上可见,西周春秋村落是以族为村,村是族的载体,族是基本生产生活单位与社会单位。以村落视角言之,村落除作为基本地域单位外,自然也是基本生产生活单位与社会单位。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政体发生重大变化,分封制被新兴的中央集权政体取代,宗法血缘组织体系被自上而下的地缘行政组织体系取代。具体到乡村社会,则是地缘行政组织的乡里制对宗法血缘组织的宗族制的置换。在这一变革过程中,村落地位依然延续,只是由宗法血缘组织载体转变为地缘行政组织载体,仍是乡村基本生产生活单位与基本社会单位。

    自战国始,乡里逐步成为设于乡村的地缘行政组织,其中,里设于村,一般情况下因自然村落设里,不改变其原有自然聚落形态。如秦《尉卒律》规定:

    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户以下,便利,令与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而勿予老。

    秦制一里的建制基点为三十户,每聚落三十户以上者需设里典、里老各一人;若村户不足三十户者,可与邻村合设一里,置里典、里老,也可只设典,不设老。依此规定,多数情况下各村落均设一里,一些大村落或设二里或数里;一些小至三五户、十几户人家的小村落则要两三个村落并置一里,但并不改变原有村落设置。而且,对这些小村落并置一里也不是硬性要求,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变通。秦律的这些规定应该是得到较好落实,在统一进程中又推广到整个秦王朝境内。至汉代依然是因自然村落设里,里村基本合一。

    战国秦汉时期,里是乡村社会的基本管理单位,从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到经济事务诸如催缴赋税,按验、核实土地、征发徭役等,都是以里为基本单位,里正或里典是主要执行者。既然这一时期里村基本合一,村落便成为实际的社会单位。如张家山汉简《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

    该律要求,里中居民要“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互相监督纠察;田典掌管里门钥匙,按时开关里门,监督居民的行为举止。这一规定显然是立足于村落而设计,将村落作为基本社会单位进行管理。村落的这种功能和性质与西周春秋时期的村落功能和性质一脉相承,乡村居民生存的社会空间没有多少变化,对于乡村社会形态的传承与连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村落宗法血缘关系的递延

    在春秋战国社会巨变中,多数乡村居民除家庭独立与个体责任的强化外,自己所在村落未变,比邻而居的空间结构未变,人们生活的社会空间未变,基本生活方式也没有大的改变,安土重迁仍是其突出特性。各国在乡村社会的变革并非要改变原有宗法血缘关系,只是要废止以往宗法贵族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体系,代之以自上而下的乡里地缘组织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村落内部的宗法血缘关系依然得以递延,宗族仍是村落中较为普遍的存在。西周春秋时期,村落内部宗法血缘关系的重要体现是族居与族葬。如《周礼·地官·大司徒》“族坟墓”条郑注所言:“族,犹类也;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传统族居与族葬并未消失,依然是村落社会的重要表征。

    就族居而言,这一时期各国村落中的同族聚居仍较为普遍。以秦国而言,虽然商鞅变法对宗法血缘关系冲击颇大,宗族制度受到很大压制,但宗族成员的聚居依然未变。秦简牍资料中便不乏关于族居的个案资料。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迁子》《告子》两例父讼子文书中,均称“同里士五(伍)”,表明已分异之子与其父均同居一里。正因为此,尉缭认为秦之什伍连坐“所联之者,亲戚兄弟也,其次婚姻也”。睡虎地4号秦墓出土的11号与6号木牍,为秦王政二十四年(公元前223年)两位远戍的兵士兄弟黑夫、惊写给兄弟衷(中)及母亲的家书。从书信内容看,三位成年兄弟与母亲及未嫁的姐姐居住在同一村落,与其他亲属诸如姑姑家、岳父家等,也相距不远。尹在硕据以分析,认为当时亲属的地缘关系往往是相近的,多在同里或相近之里。

    另外,秦国一直存在着三族之罪、宗族连坐制,直到秦二世时,还“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秦王政九年(公元前238年),长信侯嫪毐作乱失败后,即“车裂以徇,灭其宗”;公子高“恐收族”,便自请死,以免株连族人;赵高治李斯狱时,也是“皆收捕宗族宾客”“夷三族”;同样,赵高被公子婴杀后,其族人也未免其难,“令韩谈刺杀之,夷其三族”;等等。邢义田曾分析道:

    如果宗族存在,同族聚居的情况即可能继续。秦国的小家庭各自为户,但编为乡里什伍后的左邻右舍,大概仍以或亲或疏的宗族亲戚为多。……商鞅的连坐是以四邻什伍连坐为原则,结果受牵连的却是父子、兄弟、婚姻、亲戚、故人,这不从宗人亲族在相当程度上聚居,是无法理解的。

    这充分说明秦国村落宗族聚居之普遍。

    经历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村落中的宗法血缘关系尚且如此,其他地区村落内部状态可想而知。从各国具体情况看,宗法血缘关系的递转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如《管子·问篇》有多处问及乡里宗族,如:“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又如:“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子弟以孝闻于乡里者几何人?”等。问及乡里“何族之子弟”“何族之别”,足见齐国乡村宗族之多见。又如荆楚一带,宗族势力也比较突出。包山楚简中不乏关于宗族的记载,如简32记道:“辛巳之日不以所死于其州者之居凥(处)名族至(致)命,阩门又(有)败。”简191记道:“应族州里公黄固。”秦末动荡之际,萧何随刘邦起兵,乃“举宗数十人皆随”,说明萧氏是具有一定势力的宗族。西汉建立之初,便将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等楚国大族迁入关中,也足以说明这些大族势力强大,威胁到王朝统治。再如三晋地区也同样存在着大小不一的宗族势力。韩国旧地到西汉初期仍是“宗族盛多”;赵国廉颇一族,入秦时仍是“豪宗”,汉初作为大族被迁徙;魏国冯鲂,“其先魏之支别,食菜冯城,因以氏焉。秦灭魏,迁于湖阳,为郡族姓”。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所附《魏奔命律》记道:

    叚(假)门逆 (旅),赘婿后父,或衡(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

    对于商人、赘婿、不积极从事农耕的人、不治家业的人的处罚要顾及其“宗族昆弟”,表明魏国宗族的普遍存在。

    就族葬而言,《周礼·春官·墓大夫》“令国民族葬”条郑注曰:“族葬,各从其亲。”可见,族葬就是同一血亲关系死者的相聚而葬。学界对西周春秋时期的族坟墓制度已有充分研究,意见较为一致。从考古发掘资料看,族葬的现象的确十分普遍。对于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墓葬制度的变化,学界认识不一。有学者提出,战国时期的旧式族葬与族坟墓发生了重大变化,族坟墓制度已经崩溃与消亡。笔者认为,战国以来,随着旧有宗法血缘体系的瓦解,族坟墓制的确受到重大冲击,但村落社会聚族而葬的传统并未中断,而是适应新的宗法血缘关系,形成了祖茔制。

    如前所述,战国以来,立足于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并未瓦解,村落宗族也未消失,“生相近”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因此,相同血亲关系的人们葬于一处是自然而然的,“死相迫”是乡村居民的必然选择。从考古资料看,各聚落的墓葬仍多是以家族为单位连片集中存在。有学者曾系统分析战国时期中原地区的墓葬制度,认为中原地区的许多墓地中,“经常发现多座墓聚葬一方,有主有次,排列有序,可能墓主是有家族的关系”。不独中原地区,战国时期其他地区也普遍存在着这一现象。比如山东章丘宁家埠东周时期遗存中,共发掘清理墓葬110座,其中,春秋时期墓葬分为东、西两墓区,排列有序,两者相距不远;战国时期墓葬分为东、西、西南三个墓区,各墓区间相距20余米。发掘者认为,不同的墓区代表着不同的家族墓地。又如,河南三门峡市陕州区刘家渠遗址为汉代墓地,已发掘者共44墓,可分为三组,应是由“羊氏”“唐氏”“刘氏”等三个以上的族墓地组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应当是多方面的,比如,多个宗族对族坟制时代公共墓地的继续使用可以造成这种状况;若干散居姓氏相邻而葬,随着宗族的形成,墓葬随之扩展,也可以造成这种现象。

    由上可见,族居与族葬是这一时期村落社会的普遍情况。相对于之前的时代而言,其表现形式或有不同,但其与村落宗法血缘形态的关系是一致的,都是宗法血缘形态的外在体现,是物化的宗法血缘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各国统治者并未因宗法贵族政治向官僚集权政治的转变放弃原有宗法血缘功能,而是将其移转到新的社会形态中,继续发挥其作用。各诸侯国一方面在乡村社会积极推进个体家庭独立,建立地缘行政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又要求乡村居民保持原有生存状态,不仅“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还要“世同居,少同游”,“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其用意在于利用宗法血缘功能,保持乡村社会内凝性与稳定性。《文韬·六守》言为君之道:“无乱其乡,无乱其族。臣无富于君,都无大于国。”其要旨就是既保持宗法血缘组织,又不使其影响君主集权统治。在这一问题上,诸国虽然情况各异,但对村落中宗法血缘组织的取向是一致的,基本方针都是立足于继承与利用。

    与之同时,这场社会变革所带来的小家庭与编户齐民的普及,在对宗法血缘关系造成冲击的同时,又生长出同样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宗法血缘关系聚合机制,这就是家产继承中的诸子均分制。随着小家庭与编户齐民的普及,嫡庶之分在家产继承上已不复存在,各国普遍流行家产继承中的均等原则。农民的所谓家产主要表现为宅圃等不动产,既是均分,分立后的各家庭必然比邻而居,或相距不远,起码在同里之中。如此代相传承,成为宗法血缘关系的重要保障。

    如此,宗法血缘组织依然是乡村社会的重要构成形式,只是由法定社会组织转为民间自组织而已。这样,乡村社会既有自上而下的乡里地缘组织体系,又有村落中内生的宗法血缘组织,两者构成互为表里的乡村社会结构。如《墨子·明鬼》所言:“内者宗族,外者乡里,皆得如具饮食之。虽使鬼神请亡,此犹可以合欢聚众,取亲于乡里。”这句“内者宗族,外者乡里”,道出了春秋战国社会变革后乡村社会结构的实质。

    四、村落文化精神的接续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并起,百家争鸣,思想文化领域出现了空前繁荣与变化。乡村社会虽也受其影响,但整体而言,村落中的文化传统与价值取向未变,从神灵信仰到村落文化精神,都在原有基础之上接续发展。

    就神灵信仰而言,西周时期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神灵信仰体系,这一体系中神灵众多,上至天神、星宿,下到地祇、人鬼,无所不包。但在信仰权力上有明确等级划分,乡村居民只能参与极少数信仰活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社神信仰。乡村社会信仰的社神即土地神,又称“田祖”,其掌土地丰歉,备受百姓重视。《礼记·月令》云:“仲秋择元日,命人社。”郑玄注曰:“赛秋成也,元日,谓近秋分前后戊日。”《礼记·郊特牲》云:“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丘乘共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国人毕作”,说明这是村落全体成员的集体活动。《诗·小雅·甫田》描述了这一时期村落祭社的具体场面:

    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

    在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村落中的社神与百姓祭社活动依然如故,并未随社会变革而改变,而且,以往只有上层社会统治者才能祭祀的相当一部分神灵也被村落百姓直接传承,成为更为广泛的信仰。

    李悝所言村落居民的“社闾尝新,春秋之祠”,就是西周村落“社事”的延续。战国新蔡葛陵楚简、包山楚简、秦家嘴楚简以及周家台简牍《日书》中都有村落祭社的记载。如:

    梠里人祷于亓(其) (社) 

     里人祷于亓(其)(社),一

    荐于野地主一 ,宫地主一

    地主、司命、司祸各一牂,缨之吉玉北方一环。

    “ ”,同“社”。《说文》:“,古文社。”“野地主”“宫地主”“地主”则为社的别称。周家台简牍《日书》中也有田社、里社的记载。如《三十六年置居》载:

    置居土,田 、木并主岁。

    置居木,里、冢主岁,岁为上。

      ,同“”,即“社”。可见,祈年是祭社的重要诉求,祈求的是“岁为上”。清华大学藏战国简《祷辞》也载有“邑又(有)社而向(乡)又(有) (丘)”,明确表明战国村落居民之社祭。

    《史记·滑稽列传》载齐国淳于髡所述“禳田”之事:

    今者臣从东方来,见道旁有禳田者,操一豚蹄,酒一盂,祝曰:“瓯窭满篝,污邪满车,五谷蕃熟,穰穰满家。”臣见其所持者狭而所欲者奢,故笑之。

    “禳田”,司马贞《索隐》曰:“谓为田求福禳。”即祭拜土地神。淳于髡所言禳田者,仅奉献一豚蹄、一盂酒,便祈求庄稼丰收,即便是狭小干旱或低洼易涝的田地也有好收成。如此不成比例,淳于髡因此笑之。

    汉王朝建立后,进一步明确了村落祭社权。《史记·封禅书》记道:“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三)〔二〕月及(时)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这道诏令将村落中的祭社权交给了里,亦即村落,官方只负责县社以上的祭祀。各处村落中的里社,则是“各自财(裁)以祠”,即村落居民自行敛钱祭社。至于所聚敛祭品多少,则由村民量力而行,故师古注“各自裁以祠”云:“随其祠具之丰俭也。”表明村落民众拥有了较为独立的祭社权。

    在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被村落百姓传承自统治者手中的神灵数量众多,从生命诸神到农桑之神、日常起居之神,应有尽有。比如,司命为天上文昌宫第四星宿,与其他日月星辰诸神为周天子以及诸侯所祀,乡村百姓无权祭祀。春秋战国以降,司命降至民间,即史谓“今民间独祀司命耳”,成为乡村民众奉祀的重要神灵。因为司命掌管生死寿命,“主老幼”,当人罹患疾病时,可以向司命祷请,希望能延长寿命。所以,对于乡村民众而言,这一点是最值得敬畏的。至战国时期,司命在百姓信仰中已有重要地位。《史记·扁鹊列传》中扁鹊曰:“其在骨髓,虽司命无奈之何。”包山二号楚墓出土卜筮祭祷竹简,内容大多是有关墓主生前祷神以求病愈之事,所祷神灵就有司命。如:“赛祷太佩玉一环,后土、司命、司祸各一少环。”这些事例说明司命信仰已较为普及。至汉代,村落百姓往往将司命像或石刻或木雕,随身携带。如应劭《风俗通义·祀典》记道:

    今民间独祀司命耳,刻木长尺二寸为人像,行者檐箧中,居者别作小屋,齐地大尊重之,汝南余郡亦多有,皆祠以 ,率以春秋之月。

    对司命之神要随身携带,须臾不离,以佑平安;而且又“别作小屋”,春、秋之月要以猪祭祀,表明对此神灵祭祀已成为百姓日常。

    又如,西周时期的“八蜡”之祭是天子的特权。《礼记》云:“天子大蜡八。伊耆氏始为蜡。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此八种神灵包括:“先啬一;司啬二;农三;邮表畷四;猫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虫八。”战国以降,原来专属于天子的“八蜡”之祭告一段落,“八蜡”诸神灵发生明显分化。“八蜡”之中,先啬为主神,战国秦汉又称“先农”,既被君王祭祀,又可被村落居民祭祀。湖北荆州关沮乡周家台30号秦墓出土竹简记载了村落居民腊日祭祀先农的活动:

    先农:以腊日,令女子之市买牛胙、市酒。过街,即行 (拜),言曰:“人皆祠泰父,我独祠先农。”到囷下,为一席,东乡 (向),三腏,以酒沃,祝曰:“某以壶露、牛胙,为先农除舍。先农笱(苟)令某禾多一邑,先农 (恒)先泰父食。”

    这组简文详细描述了一位农夫祭祀先农神的整个过程:腊日当天,令家中女子到市场购买祭品后,在自家囷廥旁,将祭品牛肉、美酒摆放席上,供神享用,然后虔诚地向先农表达自己“禾多一邑”的愿望。

    由上可见,在春秋战国社会巨变中,村落居民不仅延续着村落原有信仰与崇拜,还将上层社会散落的神灵加以收容,实际上承担起对上一历史时期神灵信仰的继承责任,在文明传承中具有重要意义。

    就村落文化精神而言,在西周春秋乡村社会中,人们“生死相恤,坟墓相从”,在井田制下进行着集体劳动,有着浓厚的共同体色彩。守望相助、生死相恤是村落百姓的共同精神取向。如《韩诗外传》所言:

    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招,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

    《逸周书·大聚》也讲道:

    维武王胜殷,抚国绥民……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

    文中“合旅同亲”,据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旅”当为“族”,应为“合族同亲”。

    战国以来,虽然集体劳动成为历史,家族共同体被个体家庭取代,但村落居民的居住方式一如前代,仍是“生相近,死相迫”,同处一个聚落共同体中。村落仍是乡村居民基本生活空间与社会活动空间,村落空间结构的连续一体以及村落居民宗法血缘关系的传递,为村落精神传承奠定了良好基础。战国时期,孟子倡导的乡村理想境界就是:“死徙无出乡,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这一境界就是对上一历史时期村落精神的继承。

    在村落实际生活中,孟子所倡导的精神也的确较为普遍存在。战国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详细罗列村落百姓的全年开支,其中就有“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表明村民对社闾尝新与春秋之祠的参与十分普遍。桓谭《新论·见徵》记道:

    淳于髡至邻家,见其灶突之直而积薪在旁,曰:“此且有火灾。”即教使更为曲突,而徙远其薪,灶家不听。后灾,火果及积薪而燔其屋。邻里并救击。及灭止,而烹羊具酒以劳谢救火者。

    淳于髡为战国齐人,来邻家串门,见到邻家有火灾隐患,遂热心建议修改。邻家不听,结果引起火灾,“邻里并救击”,即全部出动救火。火灭后,灶家又设美酒佳肴答谢救火的村民。《史记·韩信卢绾列传》亦载:

    卢绾者,丰人也,与高祖同里。卢绾亲与高祖太上皇相爱,及生男,高祖、卢绾同日生,里中持羊酒贺两家。及高祖、卢绾壮,俱学书,又相爱也。里中嘉两家亲相爱,生子同日,壮又相爱,复贺两家羊酒。

    卢绾与高祖刘邦同居一里,两人同日出生,邻里纷纷携带羊和美酒庆贺。待卢绾、刘邦长大后一起读书,彼此相友,邻里又持美酒和羊前来祝贺。以上事例展现的内容与孟子所言高度契合,充分说明当时邻里间“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已相沿成风,成为他们的生活日常。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村落中还出现了互助式结社,这种结社以当时普遍存在的守望相助为基础,以民间规则将其组织化。在岳麓书院藏秦简所收“识劫 案”案宗中,可以看到其组织方式。简文中的为大夫沛之妾,沛妻死后,大夫沛欲以为妻。简文叙述了“入宗”的过程。简文曰:

    沛告宗人、里人大夫快、臣、走马拳、上造嘉、颉曰:沛有子 所四人,不取(娶)妻矣。欲令入宗,出里单赋,与里人通  (饮)食。 快等曰:可。 即入宗,里人不幸死者出单赋,如它人妻。 

    从这些内容不难看出,同里内的公共活动较为丰富。比如,简文“出里单赋,与里人通㱃(饮)食”,意即入单后,要共同分担里中祭祀或节庆等宴饮的费用;“里人不幸死者出单赋”,即单内成员若遇有丧葬之事,大家要出钱助丧。另外,这种结社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则性与组织性,其实质是守望相助的制度体现。

    由上可见,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村落并未中断西周以来文化精神的连续,表明当时村落邻里间“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已相沿成风,成为他们的生活日常。

    综上,在春秋战国社会大变革中,村落社会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无论是授田制取代井田制,还是国野制的消泯与编户齐民的出现,无不具有重大转折意义。但与之同时,村落内外的许多方面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有些甚至并无明显变化,而是直接延续与保留着更早时期的历史传统,这是聚落时代以来农耕文明基因得以传承的重要前提。值得注意的是,这场大变革所造就的新的社会机制,不仅与之未见违和,反而还带有明显的促进因素,有效地实现了农耕文明基因的递延。这充分说明春秋战国社会变革的实质是原有文明体内的内生性变革,是传承与扬弃的有机统一。唯此,方可造就源远流长、连续一体的中国古代农耕文明。

    本文转自《中原文化研究》2025年第1期

  • 杨福泉:纳西族人猴婚配神话刍议

    洪荒时代,滔滔洪水淹没大地,人类和各种动物都被淹死了,唯一幸免于难的男子曹德鲁若,遵从神谕,向从天上下凡来洗澡的仙女柴红吉吉美求爱,二人情投意合,结为配偶。柴红吉吉美从天上带来五谷的种子,在人间辛勤劳动,过着美好的生活。然而,柴红吉吉美的大姐木默甲子美因曹德鲁若没有选中她做伴侣而怀恨在心,总是千方百计地破坏他们的关系,不让他们在人间过幸福的日子。她先设法让曹德鲁若在野外中毒昏迷,然后又派一只公猴去柴红吉吉美那里,欺骗她说曹德鲁若已经死去,并要同她结为伴侣。公猴还说:“你要什么有什么,不必发愁悲哀。”柴红吉吉美信以为真,答应了公猴的要求。后来,他们生下了一半像人一半像猴的二男二女。这二男二女又相互婚配,繁衍后代。传说永宁的纳西族,就是他们的子孙。[①]以上所述,是永宁纳西族关于人类起源神话的梗概。记载在东巴经上的丽江纳西族的神话中,也有类似的描述,天女衬红褒白命(柴红吉吉美的异读)与崇仁利恩(曹德鲁若的异读)结为配偶后,她还曾经在黑白交界处与一长臂公猴同居生子。[②]纳西族神话中所反映的人猴婚配这一奇异现象向我们展示了什么意义呢?有的学者认为,这个人猴婚配的神话“给我们提示了永宁纳西族祖先是从猴变来的,这个思想是很珍贵的,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①]“显示出他们早就产生了人是由猿猴进化而来的思想”[③]。这些观点都是用生物进化的科学原理解释这一神话。我们认为,从这个角度解释纳西族人猴婚配的神话是不确切的。阐明任何一个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问题,都应与具体的历史环境联系起来。从猿到人的生物进化观念是后世科学研究的成果,处在生产力极端落后的蒙昧时代的原始先民是不可能正确解释人类的起源、懂得人是从猿进化而来这个科学道理的。如果仅依人猴婚配繁衍出人类的神话便推断纳西先民懂得从猿到人的生物进化观念,那么,其他民族许多关于人类起源的神话中说到人与狗、虎、蛇、蜂、熊等等各种各样的动物甚至植物婚配而繁衍出人类,又作何解释?同时代(原始社会)的人所产生的观念和对人类起源的认识会有这么大的差异吗?我们认为,要了解纳西族人猴婚配神话的真正涵义,必须同原始先民的图腾崇拜联系起来,而猴子,正是纳西先民远古时的一种图腾。

    图腾崇拜产生于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是原始宗教的一种表现形式,苏联学者柯斯文在《原始文化史纲》里说:“图腾主义相信,人与某种动物或植物之间(主要的是人与动物之间),有时也相信人与无生气的物体之间,或甚而人与自然现象之间,存在着特殊关联,图腾主义的基本的,也是最普遍的因素,显然是认为,一个氏族集团的一切成员都起源于某种动物或植物或其他物体或现象,这种动物或植物或其他物体或现象就成为他们的图腾。图腾主义是和氏族社会一道发生的,从而图腾成为氏族的不可或缺的附属物。”[④]永宁纳西族认为他们是猴子的后代,是猴子与他们的创世始祖母柴红吉吉美结合繁衍出永宁纳西族,这正说明猴子曾经是他们的图腾。神话中还说,柴红吉吉美与曹德鲁若给半人半猴的二男二女烫毛时,只烫掉他们身上的长毛,而细毛还留着。正因为当时二男二女头上、腋下的长毛和身上的细毛没有烫掉,才使现在的人们留下了头发、腋毛和汗毛。直到今日,永宁纳西族还把汗毛叫做“育夫”,意思就是 “猴毛”。有趣的是,丽江纳西族至今也把汗毛叫做“育夫”即“猴毛”之意。象形文东巴经上把祖先称作“育”,直译即猴,这都说明猴子曾经是纳西先民远古时的图腾。

    纳西族渊源于古代西部地区的羌人部落,这一史实已从历史学、语言学、民族学的研究成果中得到证明,早成定论。在古羌人的后裔羌族中,也盛传着关于猴子的神话。据1941年《边疆论丛》载羌族神话云:“他们原有经书,在端公睡时被白羊偷吃了,端公因而哭泣,有一金线猴来同时,端公才以实相告,金线猴告诉端公将白羊杀死了,食其肉,用其皮作鼓,敲鼓一下,即能诵出经文一句。端母照办,果然灵验。后又因端公缺乏旅资而哭,金线猴又引导其归路。端公为感谢金线猴的大恩大德,世代不忘金线猴,从此以猴皮为帽,猴尾作帽之三尖,并尊称猴子为老祖宗、老师父。”1934 年创刊的《风土什志》第一卷所载《羌民生活一瞥》中也有类似的记述,该文作者认为:“大概端公在初起时是一种图腾,现在所用这些遗物,大概是图腾象征的残留吧。”此说是合理的。羌族人尊敬猴子的古风,至今尚存。说猴子是羌族的图腾崇拜动物,除羌族民间神话传说外,汉文史籍也略有记述。据《北史?宕昌传》卷九十六叙述宕昌羌的风俗说:“俗无文字,但候草木荣落,记其岁时。三年一相聚,杀牛、羊以祭天。”很明显,牛羊在当时的羌民中仍然是祭天的牺牲动物,不可能是图腾。这时的羌民所信奉的是什么动物呢?《北史?党项传》说:“党项羌,三苗之后也,其种有宕昌、白狼,皆自称猕猴种。”可见羌民当时信奉的图腾是猴子。东汉时旄牛道的“白狼”等羌人部落,“慕义归化”,向汉王朝进献三章《白狼歌》。据学者研究,白狼羌与纳西族有渊源关系,“白狼歌诗三章,可证为麼些古语”。“汉代的白兰族就是纳西族的先民,《白兰歌》从民族关系来看应是纳西族古代先民创作的”[⑤]。白狼羌“自称猕猴种”,纳西族也认为猴子是祖先,这也可证明猴子曾经是纳西先民所尊奉的图腾。

    在《西羌传》中被称为“发羌”的藏族,也有同样的神话,如藏文资料《西藏王统记》第二章《西藏人种之由来》记载说:“……自此以后,以猴、女魔,结为眷属,即由六趣已死众生,前往投胎,产六猴雏,性行各异。……父猴菩萨所成之类,天性温顺,见大净信,与大悲悯,精进亦大,乐善巧言,出话和柔,此父遗种。母罗刹女所成之类,贪嗔俱重,经商牟利,喜争好笑,身强而勇,行天恒毅,动作敏捷…?”猕猴与魔女结婚而有今日的藏族,与盘瓠犬和高辛氏之女结婚而有今日之苗族,同为一理。云南藏族关于人类起源的神话都说到最初的人是从猴子变来的。《创世纪》中说地球上原没有人,只有两只猴子,他们生下三个儿子,但都不会说话,后来到天神那里学会了说话,回到地上来。大儿子到内地,变成了汉族;二儿子到藏族地区,变成了藏族:三儿子到纳西族地区,变成了纳西族。藏族与纳西族在历史上有渊源关系,双方都有猴子变人的神话,绝非偶然,它说明古羌人许多部落都曾有过猴图腾崇拜。

    与纳西族同属藏缅语族彝语支的傈僳族也有猕猴育人的神话,并且有以猴为图腾的氏族;[⑥]哈尼族创世神话中说人是猿猴变的。这些猴子变人的神话,我们认为都不能用从猿到人的生物进化观念解释,只能溯源于古代羌人的图腾崇拜,正是在古羌人的猴图腾观念上产生了猴子育人,变人的神话,并一直流传在作为氐羌后裔的西南诸民族中。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纳西族人猴婚配神话的真正涵义了。纳西先民并不懂得,也不可能懂得人是由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生物学的原理,他们认为猴与人婚配繁衍出人类,与其他民族认为人与蛇、虎、蜂、狗、熊等婚配繁衍出人类同为一理,都是基于原始社会时的图腾崇拜。

    随着时代演变,纳西族关于人猴婚配的神话也打上了不同时代现念的烙印。永宁纳西族的人类起源神话中,公猴是被天女木默甲子美派去与其妹柴红吉吉美同居的,柴红吉吉美有夫而未繁衍出人类,与猴子同居后却繁衍出人类,这正是母权制社会观念的反映。永宁纳西族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一直保留着母系家庭的残余,母权制社会的观念必然要突出地反映在他们的神话中——人类的繁衍与男人无关,而是妇女与猴子交配的结果。这里,猴图腾的观念和女性地位高于男性的观念都很突出,表明在原始狩猎生活基础上与氏族社会同时产生的图腾主义在母权制社会的早期是很浓厚的。随着原始农业的发展,人们开始饲养家畜,狩猎已经变成不重要的生产活动,人们意识到自己比动物优越,于是对某些动物奉若神明的图腾观念便渐渐泯灭。正如柯斯文所说:“图腾主义初兴起时,禁止人们杀害作为图腾的动物或植物,也禁止以这种动物或植物充作食品。后来这样的禁例被废除了。”[④]永宁纳西族人猴婚配神话中说:二十年后,在野外中毒昏迷的曹德鲁若,得到一个菩萨的搭救而苏醒过来,他回到家就把与妻子同居了二十年的老猴杀死了。这显然是原始农业社会中图腾观念衰亡、图腾动物已失去往日崇高地位的反映。从神话中所反映的生产力水平来看,永宁纳西族已开始使用木犁,种植燕麦、荞麦、蔓菁等农作物,并已开始驯养家畜。所以,曾经是图腾的猴刀下丧生,也是与当时原始农业社会的观念相吻合的,对图腾动物的不敬,是由于“人在改变自己的自然的时候,也顺便改变着自己对周围世界的看法。既然他对周围世界的看法在改变,那末,他的宗教观念发生或多或少的根本变革,就是自然而然的了”。[⑦]

    永宁纳西族关于人猴婚配的神话虽然已表现出对曾经是本民族图腾的猴子人为不敬的迹象,但它毕竟还留下了猴图腾崇拜的历史遗迹,神话没有否认人猴婚配繁衍出纳西族这一点,所以人与动物有血缘关系这个图腾崇拜的主要特点尚存。这与永宁纳西族长期保留着母系氏族社会残余有关,因为古风的残存,也使远古观念形态上的东西保留得更多一些。而在生产力水平发展较快,早已进入父权制社会的丽江纳西族中,人猴婚配的神话更深地打上了父权制社会观念的烙印。天女衬红褒白命与崇仁利恩结为配偶后,又在黑白交界处与长臂公猴同居生子,崇仁利恩便杀死了公猴,而衬红褒白命的父亲天神子劳阿普则把女儿与公猴同居生下的儿子都鲁杀死。母权制社会时妇女多夫是天经地义的事,男人无权过问,只有在父权制社会,妇女婚后与人同居才会遭到男性的暴力干涉。衬红褒白命婚后与猴同居是对父权社会婚姻制的公然对抗,崇仁利恩杀死公猴表明父权制家庭力图用暴力手段彻底摧毁母权制家庭的残余。女方的父亲站在女婿一边,杀死女儿与公猴同居所生的儿子,说明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社会以其不可抗拒的力量摧毁了母权制社会的残余;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与父权制相应的伦理观念:子女的血缘必须出自丈夫,与外人同居生下孩子是不道德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

    永宁纳西族神话中人猴婚配繁衍出人类,丽江纳西族神话中人猴婚配所生的子女却死于外祖父之手,这个神话的差异是两地纳西族历史上不同社会形态的折光反映。从东巴经中的纳西古语称祖先为“猴”及永宁丽江两地现代纳西语尚称人体汗毛为“猴毛”等来相印证,我们以为,两地纳西族远古时都有过人猴婚配后第二代血缘婚的神话,只是随着时代的推移,在永宁、丽江两地发生了演变,渗透进了两地不同的社会意识。在长期保存着母系家庭残余的永宁纳西族中保留了这一古老的神话,而在受男权社会伦理观念影响很深的丽江纳西族中,这则古老的神话则被腰斩。前者猴图腾痕迹尚存,后者猴图腾痕迹已泯灭。这也说明,不同的社会形态对图腾主义有着不同影响,原始先民的图腾观念是随着社会形态的向前发展而逐渐淡薄、消亡的。

    注释:
    [①] 詹承绪等:《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②] 和芳读经,周耀华译:《崇仁利恩解秽经》,丽江县文化馆,1964年石印本。
    [③] 王承权:《永宁纳西族的民间传说和女神崇拜》,载《思想战线》,1980(2)。
    [④] [苏] 柯斯文著,张锡彤译《原始文化史纲》,1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⑤] 曹葆华:《<白兰歌>是纳西族古代的伟大诗章》,载《玉龙山》,1981(2)。
    [⑥] 刘辉豪、胡贵搜集整理:《天地、人的形成》、载《山茶》,1981(2)。
    [⑦] 曹葆华译:《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三卷,391页,北京,三联书店,1962。

    本文转自《民间文学论坛》1984(3);节选自杨福泉《纳西学论集》,2007,58-64页。

  • 周宏伟:“昆仑”的含义

    “昆仑”是我国历史早期的一个重要地名。《尚书·禹贡》中即有“织皮、昆仑,析支、渠搜,西戎即叙”之句,意思是说织皮、昆仑、析支、渠搜四个西戎部族已经归附。其中的“昆仑”,无疑就是“西戎”区域的一个部族名称。学界多以为《禹贡》成书于战国时代,但《禹贡》内容其实更多反映的是历史早期的“九州”情形。例如,《逸周书·王会解》所录商初四方献令中有载“正西:昆仑、狗国、鬼亲、枳巳”诸部;《穆天子传》中提到的“昆仑”“昆仑之丘”“昆仑之阿”也都是西周中期周穆王等人西征亲历的地方。可见历史早期的昆仑,并不是一些学者所认为的神话地名,而是实际地名。

    理解“昆仑”

    任何地名都是有含义的。要解决历史早期昆仑的地理位置所在,必须理解昆仑的含义。然而,关于昆仑的含义,汉以降人们就已经不甚清楚了。例如,汉代谶纬之书《河图括地象》称“地中央曰昆仑”“昆仑者,地之中也”。《康熙字典》编者释谓“凡物之圆浑者曰昆仑”。清毕沅《山海经新校正》说:“是昆仑者,高山皆得名之。”民国以来,解说昆仑含义的学者众多,如丁山《河出昆仑说》释昆仑为火山;苏雪林《昆仑之谜》、凌纯声《昆仑丘与西王母》二文皆以为昆仑文化源自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前者释昆仑为世界之山,后者释昆仑为封禅之坛墠;杜而末《昆仑神话意义的发明》认为“昆仑”一词与月亮有关;汤惠生《神话中之昆仑山考述——昆仑山神话与萨满教宇宙观》则认为昆仑乃古代匈奴语中“天”之意。诸如此类的推测性研究还有不少。总的来说,学者都倾向于把昆仑的含义与中央、高山、圆形等联系起来,但由于这些研究结论的主观猜测成分过多,以致科学性、合理性明显不足。

    其实,昆仑的含义并没有那么复杂。地名作为一个地理性语言符号,需要方便当时人们记忆和识别。这是我们科学认识早期地名含义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历史早期的地名来源大致有三:一为地貌特征,如江、山;二为氏族名称,如虞氏、月氏;三为产业特色,如织皮。氏族容易迁徙,产业有兴有衰,只有地貌特征最为稳定、醒目。因此,早期地名中生命力最强的无疑是来自地貌特征的命名。知道了这一点,“昆仑”的含义之谜就并不难破解。

    “仑”字的含义

    众所周知,甲骨文等我国早期文字是上古汉语的记录符号,属于表意文字。“昆仑”一词属于古汉语双音节词语,由“昆”“仑”两个单音节词组合而成。那么,“昆”“仑”二字分别是什么意思?

    先说“仑”。构成昆仑一词的仑(侖),在早期文献中还写作“崙”“崘”“陯”等。崙、崘从山,陯从阜(阝)。可见,仑应是作为与山、阜相关的某种地貌形态的记音字。《说文·亼部》:“仑,思也。”显然,“思”属于形而上的抽象性意义,不是作为某种地貌形态称呼记音字的仑(侖)的本义。《说文》中也有“崙(崘)”字,除了释作“崑崙也”,并没有其他含义。幸运的是,《说文·阜部》中保留了“陯”字的一个特别释义:“山阜陷也。从阜,仑声。”后来的《玉篇》亦云:“陯,亦作沦。”《集韵》则称:“陯,卢困切,音论。同埨。坎陷也。”也就是说,“陯”是指山区的陷落地带。用现在的地貌学术语来说,就是沟谷。沟谷属于地球表面的一种狭窄凹地,两边高,中间低,多由流水冲击侵蚀而形成。陯即沦、埨,埨又可以异写为垄、垅等。这种把沟谷地貌称为崙(仑)、垄、垅及近音字弄(衖)、隆的地名,在我国南方湖南、江西、浙江等省仍然有不少存在,例如桃花仑(湖南益阳)、上大垅(湖南长沙)、戴家弄(江西景德镇)等。我国北方实际也有类似的地名,不过使用“龙”“陇”等近音词,如山西河津、河南洛阳的龙门地名,先秦时期即已存在,前者位于黄河晋陕峡谷段出山口,后者位于伊河出山口;甘肃历史上有陇县(今张家川)、陇城(今秦安),都属于黄土高原沟谷区。

    类似地貌的类似发音地名,不但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地区也有。如吉林省和龙市其名系满语,“龙”字义即为两山夹一沟或山谷。广西壮族自治区尚有上千个带“弄”字的壮语地名,如弄浪、弄地,“弄”的含义亦为沟谷平地。

    仑、龙、弄等作为地名通名用字,既可以置于修饰词后,如昆仑,同古汉语一般地名语序;也可以置于修饰词前,如弄浪,同作为壮语前身的古越语语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早在史前时代,我国先民就有过长距离的南北大迁徙,如众所周知的舜迁三苗于三危事件。活动于“江淮荆州”(今长江中游至淮河上游一带)的“三苗”属于古越人部族。“三危”的今地有很大争议,但上古“西戎”分布于我国北方山陕黄河一线以西是没有问题的。这种南北人口的大迁徙,导致了我国历史上早期南北语言的大交流、大融合。

    可见,表示沟谷地貌的带“仑”(或同音、近音)字地名,自古以来在我国分布广泛。今天常用的沦陷、沉沦、沦落等词语的“沦”,仍然保持着“仑”的本义。因此,昆仑一词的“仑(侖)”最有可能是沟谷之义。

    “昆”字的含义

    知道了“仑”的含义,“昆”的含义就不难理解。“昆”在早期文献中常异作“崑”“崐”。汉代以降,文献中多统一作“昆”。“昆”的早期含义有四:一是后。《尔雅·释言》:“昆,后也。”二是同。《说文》:“昆,同也。”三是兄。《诗经·王风·葛藟》:“终远兄弟,谓他人昆。”汉毛亨传云:“昆,兄也。”四是众。《大戴礼记·夏小正》:“昆,小虫,抵蚳。昆者,众也。”

    《说文》中昆字“从日从比”,而“比”的本义是并列、并排的意思,昆字的上述四义其实都内含有比的意思。那么,昆仑之“昆”当为何意?笔者认为应该是众、众多的意思。这是因为,历史早期源自地貌形态的地名都属于通名,如江、河、海、山、丘等。随着人们活动范围的扩大、所知地理事物的增加,才逐渐用大(太)、小(少)、高、黑、赤、黄等形容词和东、南、西、北等方位词之类来进行区别,如大江、太山、大原、嵩山、黑水、赤水、黄河、西海、北海、南海等。因此,昆应该属于用来描述区域地貌状态的形容词。

    “昆”“仑”分别是众多、沟谷的意思,因而二字合起来的含义自然就是“众多沟谷”。也就是说,昆仑是先民用来描述地表多沟谷这样一种地貌状态的词语。北方地区最为典型的多沟谷区域就是水土流失严重的陕北、陇东黄土高原,因而,最早的昆仑应位于这一带。事实上,这一带与传说中黄帝部族、北迁后三苗部族的活动区域也是基本一致的。这就意味着,“昆仑”一词很可能是黄帝部族语言与三苗部族语言长期交流、融合的结果。《山海经·大荒北经》有载“西北海外,黑水之北,有人有翼,名曰苗民。颛顼生驩头,驩头生苗民”,似乎就反映了这种融合情形。苗民即三苗,而颛顼为黄帝之孙(《史记·五帝本纪》)。至于《穆天子传》中提到的“昆仑之丘”,他书或写作“昆仑之虚”(《山海经·海内西经》)、“昆仑虚”(《尔雅·释地》),指的都是沟谷之间凸起的梁峁地貌;“昆仑之阿”则指多沟谷地带的边缘。后来,随着黄帝系先民的西迁,类似黄土高原的多沟谷地带也有可能被称为昆仑。这就是先秦时期昆仑已不止一处的原因。

    汉代以降文献中出现的“昆仑山”称呼,或是对“昆仑虚”“昆仑丘”的误认,或是出于汉武帝的武断,或是指位于或靠近昆仑区域的较高大山体。随着昆仑含义或所指的变化,与昆仑相关的遥远叙事才逐渐被神化起来。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7月18日8版

  • 刘义峰:清华简与《古文尚书》中的傅说形象[节]

    傅说是武丁时的相,在商代是可与伊尹齐名的政治人物。后世对傅说的认识主要来自孔传本《说命》和《国语》《史记》等文献记载。如《史记·殷本纪》云:
    帝武丁即位,思复兴殷,而未得其佐。三年不言,政事决定于冢宰,以观国风。武丁夜梦得圣人,名曰说。以梦所见视群臣百吏,皆非也。于是乃使百工营求之野,得说于傅险中。是时说为胥靡,筑于傅险。见于武丁,武丁曰是也。得而与之语,果圣人,举以为相,殷国大治。故遂以傅险姓之,号曰傅说。

    《史记》描述武丁梦得傅说,派人寻来并任命为相的经过,还称之为圣贤。当然,孔传本《说命》也把傅说塑造为圣贤形象。但孔传《古文尚书》为东晋时梅赜所献,除去与伏生传《今文尚书》相同的内容,又增加25篇古文,《说命》三篇就在其中。自宋代开始,就有学者怀疑增益25篇古文为伪书,到明清达到巅峰。特别是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列举128条证据,力证其为伪书。此后,增益25篇古文为伪书的结论似已成“铁案”。然而与此同时,认为孔传本不伪的观点也一直存在,清代毛奇龄曾撰《古文尚书冤词》为孔传本大声鸣冤。黄怀信亦指出,阎若璩所提出的多数证据都经不住推敲,或者与辨伪无关,是书不足以构成“伪古文”定案的条件。正在学界为孔传本真伪问题难定是非之时,新出清华简为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清华简发现多篇《书》类文献,特别是《傅说之命》可与孔传本《说命》的内容相联系,这就使利用前者对后者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成为可能。

    与此同时,清华简《傅说之命》也为学界提供了两个前所未知的傅说形象。学界过去对傅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身份、名号、主要事迹、思想等方面,也有学者关注到傅说故事的流传演变研究,如甘岚、闫志否定傅说为商代贤相这一客观事实,认为以布衣为相的傅说故事是战国时代士人阶层的建构,目的是为了士人阶层进入官僚体制创造舆论。李璐勾稽了先秦文献所载傅说故事,梳理了在时间、地域、学派等不同背景之下的傅说故事流传演变,并对傅说文献资料进行了对比分析。实际上,上述研究对孔传本《说命》、清华简《傅说之命》成篇年代的把握并不准确,且以傅说故事为中心的考察不能从本质上揭示不同的傅说人物形象,并系统阐释其形成及演变的历史动因。孔传本《说命》及清华简《傅说之命》表明,傅说在历史上的形象并非一成不变,这两个重要文本对傅说人物形象迥异的塑造体现了不同时期人们的思想,为我们研究先秦时期思潮的变动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一、孔传本《说命》成篇年代及所塑造的傅说形象

    傅说为后世所熟知的人物形象,就是圣贤形象,这个形象是由孔传本《说命》三篇塑造的。因此,孔传本《说命》三篇的成篇年代直接决定傅说这一形象形成的时间。按照孔传《古文尚书》所附孔安国的序言,《说命》三篇出于孔子旧宅壁中,是由孔安国整理并流传后世的先秦文本。而这一说法也与《汉书·艺文志》所云孔壁出书,以及孔安国进行整理的记载相吻合。直至宋代,特别是明清时期,一些学者经过考辨认为包括《说命》三篇在内的新增25篇古文为“伪古文”,是魏晋时人伪造的,这一结论也逐渐成为学界的主流看法。所幸清华简与《古文尚书》相关的《书》类文献陆续公布,为重新审视一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但遗憾的是,目前学界的主流做法是利用清华简来进一步坐实所谓“伪古文”为魏晋人伪造的观点。然而清华简《傅说之命》并非先秦经典所引之《说命》,与先秦经典所引《说命》相同的恰是孔传本《说命》。事实上,孔传本《说命》并非魏晋人所伪作,而是源自先秦的真古文。

    首先,清华简《傅说之命》并非先秦经典所引之《说命》。利用清华简《傅说之命》对孔传本《说命》辨伪的最直接思路就是利用二者的不同来证伪后者,但清华简《傅说之命》与先秦经典所引《说命》为不同传本这一事实却被整理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先秦经典所引篇名是《说命》,而清华简该篇自题为《傅说之命》,篇名完全不同,将简本改题为《说命》无疑会产生不必要的混淆。从内容来看,《礼记·文王世子》《礼记·学记》所引《说命》的三条内容均不见于《傅说之命》,但却见于孔传本《说命》的下篇。《礼记·缁衣》引《说命》云:“惟口起羞,惟甲胄起兵,惟衣裳在笥,惟干戈省厥躬。”此句见于孔传本《说命》的中篇,《傅说之命》虽有相似的内容,但却有较多异文。《礼记·缁衣》所引《说命》另一条内容亦不见于《傅说之命》,但却见于孔传本《说命》的中篇。《国语·楚语下》楚国大夫白公子张叙述武丁之事,引用了武丁的三句话。第一句:“以余正四方,余恐德之不类,茲故不言。”第二句:“若金,用女作砺。若津水,用女作舟。若天旱,用女作霖雨。启乃心,沃朕心。若药不瞑眩,厥疾不瘳。若跣不视地,厥足用伤。”第三句:“必交修余,无余弃也。”这三句中仅第二句可以在《傅说之命》中找到近似的内容,但异文较多,且夹杂有其他语句;而此三句却均见于孔传本《说命》。如按孔传本《说命》是剽窃先秦经典引文成篇的观点,那作伪者应如何安排这三句话呢?显然要将其置于同一篇中或紧邻的两篇中,如此不仅容易操作,更可从《国语》原文中获取更多密切衔接的线索。但事实上,前两句在孔传本《说命》的上篇,第三句却在孔传本《说命》的下篇,这样的安排显然不符合一般的作伪逻辑。反之,如果是《国语》引用孔传本《说命》的战国文本的话,则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国语》是引武丁的话,三句话自可出自不相邻的两篇之中。显然,清华简《傅说之命》并非先秦经典所引之《说命》,因而也就不能根据两者的不同来判定后者为伪作。而《国语》所引武丁之言,应以源自孔传本《说命》的先秦古文更为合理。

    其次,《说命》中的用语非魏晋时人能伪造。《说命》下篇最后一段为:
    说拜稽首曰:“敢对扬天子之休命。”

    在《尚书》中,“敢对扬天子之休命”仅出现于此处,在别的篇目,特别是同于《今文尚书》的篇目中是绝对不见的。现在我们知道,这样的用语常见于西周的册命金文。如迁簋(《铭图》5342)云:“迁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休命。”永盂(《铭图》6230)云:“永拜稽首,对扬天子休命。”丁屖鼎(《铭三》253)云:“丁屖用吉金作朕皇考宝尊彝,敢对扬天子休命。”敖金简(《铭三》1729)云:“敖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休命。”上述四件青铜器为西周中晚期的器物。因此,《说命》三篇的作者必然生活在铜器尚广泛流行的年代,这一年代范围可宽泛划定为西周中期至战国晚期。商周时期的铜器往往被用作随葬品,或因战乱、外族入侵等原因埋入窖藏。秦汉以后,商周时期的青铜器虽偶有发现,但也是一般人极难见到的。直到宋代“金石学”兴起以后,著录商周铜器及铭文才开始成为一门真正的学问。所以,魏晋时期的人是无法伪造出上引《说命》下篇最后一段内容的,这是孔传本《说命》作于先秦时期的铁证。

    第三,孔传本《说命》三篇与孔安国所作传注是一体的关系。如经文是伪作,那么传注解释必能自圆。如相互冲突,则可证明二者并非伪作。《礼记·文王世子》引《说命》“念终始典于学”,郑玄注:“典,常也。”孔传本《说命》下篇也有这句,孔安国传“终始常念学”,也是将“典”释“常”。其实郑注与孔传都错了,“念终始典于学”的“典”为宾语前置,正确语序应是“念终始学于典”。“典”泛指先王典册,是说心里要始终想着学习先王的典册。孔传本《说命》下篇在“念终始典于学,厥德修罔觉”后,紧跟“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一句。孔安国传:“视先王成法,其长无过,其惟学乎!”先王成宪,即先王成法。《说命》行文常讲究对仗,先王成法正对应先王典册。试问,莫须有的“作伪者”在不明“典”字倒装、不知道其真实含义的情况下,如何能想到用“先王成宪”来对应“典”的呢?

    第四,先秦经典引用《说命》的内容,因流传原因会导致出现一些讹误,可通过孔传本《说命》予以纠正。《礼记·学记》引“学学半”,孔传本《说命》下篇作:“敩学半。”孔安国传:“敩,教也。”指傅说告诫武丁,老师教与学生学,各占一半,不要仅仅依靠老师教,还要自己一心想着学习先王典册、成法。《礼记·缁衣》引“纯而祭祀,是为不敬。事烦则乱,事神则难”,孔传本《说命》中篇作:“黩于祭祀,时谓弗钦。礼烦则乱,事神则难。”引文“纯”字不明其义,孔传本《说命》中篇作“黩”,“频繁”之义,正与后面“烦”字对应。“是”对“时”,“敬”对“钦”,符合古文献同音通假、同义换读现象,真实而自然。孔传本《说命》中这些与先秦经典引用《说命》内容的明显不同,一方面说明了孔传本《说命》不可能是剽取经典引文成篇的,另一方面说明孔传本《说命》源自未受流传因素干扰的先秦古本。

    据上,孔传本《说命》不可能是魏晋时人伪作的,而是源自孔壁的先秦真古文。先秦经典《国语》《孟子》《礼记》已经引用孔传本《说命》,《国语》成书约在战国中期以前,《孟子》为战国中期孟子及其弟子万章、公孙丑等著。所以,孔传本《说命》的成篇年代不会晚于战国中期,但又不可能早于《傅说之命》的成篇年代,其成篇当在战国初年前后。

    孔传本《说命》三篇所塑造的傅说人物形象是我们最熟悉的傅说形象。上篇看似以武丁的言行为主,但却是在为傅说的隆重登场做铺垫。武丁虽是王者的身份,却将自己的位置看得很低。他认为自身的德行不足以为天下的表率,所以不敢讲话,不随便发号施令。梦中上帝派来的这个傅说,是一个代替王讲话,并发布号令的身份。同时,傅说的德行更是超越武丁的完美存在,所以,傅说尚未开始讲话,其圣贤的气势与气场已经跃然纸上了。

    中篇和下篇基本以傅说的言论为主,傅说是指导者,而武丁是受教者。在中篇,傅说告诫武丁做事要谨慎,向他传授选贤任能以及谦虚务实的治政经验,并指出践行这些道理并不容易。在下篇,武丁与傅说互相勉励,武丁期望傅说能够成为伊尹那样享誉殷商的一代名相;傅说则向武丁强调学习古训的重要性,认为要想国祚长久,必须师法古人。同时傅说还强调在学习过程中要有好的态度,认为学习先王的典册和先王的成法,有助于品德的养成,永不犯错。

    孔传本《说命》将傅说塑造为一个在政治和学习等方面能够充当商王老师的圣贤形象。

    二、清华简《傅说之命》成篇年代及所塑造的傅说形象

    清华简《傅说之命》共有三篇,在每一篇最后一支简的背面题有《傅说之命》的篇名。整理者根据清华简的形制和字的特征,判断其时代为战国中晚期,与郭店简、上博简相近似。只是这一年代只能代表清华简《傅说之命》这一抄本的年代,却不能正确反映《傅说之命》文本的形成年代,其大致成篇年代范围的判定应根据文本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傅说之命》前两篇内容联系较为密切,文风一致,其成篇年代应为同时。上篇中包含了很多商代特有的元素:比如最高神称为“帝”;失仲居“韦”,生“二戊豕”,与商周时期的“豕韦氏”相合,“豕韦氏”正是一支以“豕”为图腾,居地在“韦”的部族;失仲还就是否杀死“二戊豕”进行了一次占卜,卜辞采用的对贞格式及其措辞等多与殷墟卜辞一致,这次占卜所包含的内涵是商代以后很难拟作的。从《傅说之命》中篇与孔传本《说命》《国语》引武丁之言的对比看,《傅说之命》中篇的内容明显更加古朴,是后两者相关内容的祖本。这些证据表明,《傅说之命》前两篇应是源于晚商原始素材,在西周时期不断完善,并最终写定于春秋初期前后的作品。

    《傅说之命》上篇塑造了一个半神半人的傅说形象,他的身世与经历颇为奇特。武丁梦到天帝将傅说赐予他,但这个梦并非是武丁自己的梦,而是武丁与傅说共同的梦。武丁根据梦境指示,派人将傅说寻来,并与之核对梦境中的情节。傅说向武丁描述了梦境,武丁确认这就是上帝派来辅佐自己的人。这个有帝、武丁和傅说共同出现的梦境,显示了傅说的来历不一般,他是上帝派来的使臣。

    傅说出场时,人物的样貌也不同寻常。简本说他“鹃肩如惟”,多数意见将“鹃”读为“鸢”,“惟”读为“椎”,其实均不可信。“鹃”读如本字即可,“惟”应读为“隹”,“鹃肩如惟”即“鹃肩如隹”,“鹃”就是杜鹃鸟,“隹”就是短尾鸟,是说傅说的肩部陡立高耸,凸起于背部平面,人长得像一只短尾鸟的形状。《荀子·非相》云:“傅说之状,身如植鳍。”王先谦注引郝懿行云:“鳍在鱼之背,立而上见,驼背人似之。”当然,傅说背部高耸凸起是因其肩部突出的缘故,与驼背人因脊柱病变导致背部耸起的原因不同。简文除了讲傅说长得似鸟,还暗示他和鸟的渊源。如文末说傅说的城邑在北海四面环水的陆地上,而这样的地方,往往是众多鸟类的栖息地。傅说的状貌及居址说明他绝非平凡之人,而是半神半人。

    傅说的非比寻常,也显示了他拥有平常人不具备的神勇和能力,所以上帝派他前去讨伐失仲。而失仲此时也如有神秘力量相助,他的夫人生了两只日名为戊的猪。面对这样的怪异现象,失仲卜问要不要杀死他们,结果显示不杀是吉,可失仲违反了占卜的吉兆,杀死了其中一只猪。当傅说前来进攻时,失仲在幸存的那只猪的保护下离开。城墙陷落后,这只猪又凿通地下通道,带领整个城邑的人逃走。如果失仲没有杀死另一只猪,或许能在两只猪的共同保护下,击退傅说的进攻亦未可知。

    《傅说之命》下篇与上、中篇相比,缺乏叙事性文字,只是单纯的命辞。从相关内容流传看,上篇武丁梦得傅说的内容见于《国语》《史记》等文献,中篇武丁对傅说讲话的内容还见于《国语》《孟子》《礼记》以及孔传《古文尚书》。下篇是一篇先秦佚籍,不见于传世文献。从学界的关注程度看,前两篇明显更高,而下篇由于晦涩难懂,通读尚且困难,更遑论进行全面研究了。事实上,《傅说之命》下篇的重要性丝毫不逊色于前两篇,其中所蕴含的治政思想尤其丰富。更重要的是,我们在下篇见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傅说形象。他蜷缩在王权的高压之下,丝毫感受不到所谓的圣贤气质,与之相比,商王武丁则显得极具谋略与智慧。由于下篇完全是武丁的个人讲话,形式更像现场的实录,让我们感受的塑造痕迹并不明显,但这种严谨形式的背后,所展现的可能才是傅说在担任朝臣时最真实的形象。

    《傅说之命》下篇共有10支简,第一支简缺失,余下九支简。下篇属于册命类文体,共出现六次“王曰”,自第二支简开始至第一个“王曰”为第一段落,以下每个“王曰”领起一个段落,共七个段落。类似文体亦见于《尚书》、西周金文及清华简。《尚书·康诰》为西周初年作品,周王的讲话由“王若曰”开始,后面连续跟着11个“王曰”,最后又是“王若曰”,各自领起一个段落。西周金文中文体类似的有大盂鼎(《铭图》2514)、毛公鼎(《铭图》2518)等,大盂鼎的册命以“王若曰”领起,后面陆续跟三个“王曰”,毛公鼎的册命也以“王若曰”开始,后面连续四个“王曰”。清华简《摄命》篇文体也比较接近,该篇连用10个“王曰”。从内容上看,《傅说之命》下篇似乎更接近于西周中晚期的文献,因为它表达了一种迫切渴求人才的情绪,与毛公鼎和清华简《摄命》颇为相似。这并不意味着《傅说之命》下篇就是西周中晚期的文献。我们不能找到与之对比的商代文献,从理论上讲,《傅说之命》下篇的成篇年代从商代晚期到西周都有可能,但更大的可能是,这是一篇有商代史料来源并最终写定于西周中晚期的作品。

    《傅说之命》下篇中武丁展现了高超的政治智慧,傅说则像一名学生一样虔诚地聆听着王的教诲。全篇的内容主要围绕勤政忧民这一中心思想展开,其背后蕴藏着极为深刻的哲理,体现了对志业、中罚、惜时、鉴史等方面的深度思考。这些认识所达到的高度,即使在我们今天的人看来都是非常震撼的。它们与时俱进,对我们的人生和事业无疑具有巨大的启迪和指导作用。

    首先,该篇表达了“眔亦图片乃服”的重要理念。这句简文的释读过去一直没有得到好的解决,致使武丁的这一重要思想没有得到正确的阐释。整理者将“眔”读为“既”,将“图片”读为“至”。黄杰认为,依照整理者的意见,原句之意仍不得其解。“图片”当读为“视”,“视乃服”为考察你的职事。马楠认为,从“旨”得声诸字往往可以读为“厎”,训为“致”,有供、具义。其实上述观点均不能切合文意。“眔”应读为“瘝”,“图片”从“脂”得声,读为“旨”。“眔亦图片乃服”即“瘝亦旨乃服”,“瘝”,意为劳苦、辛苦。图片,读为“旨”,美好之意。这句简文的意思就是辛苦操劳于自己的职事,并从中得到极大的快乐和满足,这无疑是追求事业的最高境界了。当然,武丁让傅说保持这样的工作状态,就是讲为民众做事应不怕苦,同时又乐于为民众做事。如果不能做到心系民众,想人民之所想,忧人民之所忧,那么就会导致很多不好的后果。武丁用了一个比喻,就像小麻雀一样,对于外界窥伺觊觎的目光无所畏惧,不但有可能被老鹰捕捉,还有可能会陷入各种各样的的网罗之中。武丁以此为喻来警告傅说对于民众的忧戚一定要保持密切的关注和高度的重视。

    其次,保持长久在位的关键在于治政清明,对民众有悲悯之心,同时还要“中乃罚”。“中罚”是对于刑罚的态度,即在刑罚的实施中,要避免过度严苛的刑罚和过度宽纵的刑罚。刑罚过宽会失去刑罚的意义,刑罚过严则会激起民众的不满。所以,“中”就是刑罚运用过程中对度的把握问题。“中罚”的背后是“中”的哲学,“中”就是不偏不倚,恰到好处。

    第三,提出勤政惜时的观念。武丁命令傅说:“昼汝视日,夜汝视辰,时罔非乃载。”这句简文的意思是,白天你看着太阳,晚上你看着星辰,时间不过是你的年岁。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却对时间和人生有非常深刻的认识,强调人的一生不过是由一定的时间组成的,要珍惜时间,并在有限的时间里做好自己的职事。同时还打了一个比方,就像做生意一样,不要把那些宝贵的货物当成是粘土和石头,告诫傅说不要荒废光阴,而要勤于政事。

    最后,武丁以史为鉴,举出了商王大戊施德政于民的例子,希望傅说学习其治国理政的经验。同时要求傅说能够奉献自己的真心实意,协助自己处理政事,带领僚属来执行武丁的命令。

    可见,《傅说之命》下篇完全就是商王武丁的个人秀场,他极具政治智慧,根本不需要傅说告诉他怎么去做。相反,傅说就像一个初入政坛的新人,要由武丁来告诉他怎么做好自己的职事,怎么来治理民众,同时还要告诫他勤于政事,不要荒废光阴。傅说其实充当的是一个王命忠实执行者的角色,在他顺服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那个高高在上、森严可畏的王权。傅说蜷缩在王权之下、俯首听命的形象,恰恰代表着商周时期绝大多数臣下最真实的状态。

    三、《傅说之命》与《说命》所塑造傅说人物形象的演变

    通过清华简《傅说之命》和孔传本《说命》,我们可以得到三个傅说的人物形象。这三个形象是先秦不同时期对于傅说这一商代著名历史人物形象的塑造,体现了不同的社会思潮,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对于我们认识先秦时期思潮的变动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傅说之命》上篇的傅说是一个半神半人的上帝使臣,相关故事情节看似荒诞无稽,但却折射出商代人的精神世界与上帝信仰。根据殷墟出土的商代甲骨文,上帝有很大的权威,是管理自然与下国的主宰;上帝可以令雨、令风、降旱、降祸、受年等,管理的事项包括年成、战争、作邑、王的行动,命令的对象包括商王、天时等;上帝不仅施令于人间,还拥有自己的朝廷和可供驱使的使、臣。上帝在《傅说之命》上篇所体现的权威与商代甲骨文所表现出来的威严是完全吻合的,他可以将傅说赐予商王,还指挥人间的征伐。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傅说之命》上篇,帝与天是混称的,这是由于傅说的故事是由商代流传下来,并在西周以后经过润色和加工。不可避免会带上周人信仰的痕迹,而周人的至上神是天,而不称帝。《傅说之命》上篇充分体现了商代后期到西周时期的神权信仰。傅说受命辅佐武丁代表的是天帝的意志,同时他又在人间接受商王武丁的领导。因此,他被塑造成了一个人神参半的人物形象。

    《傅说之命》下篇的傅说是一个蜷缩在王权下的人臣形象,商王对傅说的册命文本格式整饬,充满了政治智慧与道德教化,反映了商周时期高高在上的王权与严格的等级秩序。商王是商代国家政权的象征,在政治及社会生活中拥有极大的权力。商王还大力神化自己,实现了王权与神权的合一。商王对臣下有绝对的控制权,掌握官员的任免、使令等权力。进入西周,周王实行分封、世卿世禄等制度,对周王朝的官僚体系加以管控。大量青铜器铭文揭示,西周王朝的官员任命需要经过周王的正式册命,周王除了对任职官吏进行谆谆教诲以外,还要进行赏赐,官吏则要感谢周王的恩宠。西周的毛公家族多出辅弼之臣,历代毛公均效忠周王,建立了显赫的功勋。西周的微史家族,自微史烈祖起,连续六世在西周王朝担任史官,为周王朝尽职尽责,并以此为荣耀激励后世子孙。周王对权力的高度掌控,以及西周王朝官吏任用的世卿世禄制度,对于维护周王朝的统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前进,这种官吏任用的世卿世禄制度,必然会导致官僚体制的僵化,并对人才的选拔任用起到阻碍作用。

    清华简《傅说之命》让我们看到半神半人的傅说和蜷缩在王权下的人臣傅说,这两个形象都是过去所不了解的,但却反映了商代晚期到春秋时期人们对于傅说的认识及对其形象的塑造。这两个人物形象体现了当时浓郁的神权以及森严的王权,在这两大权威的重压之下,傅说是无法展现个人耀眼的光彩的。到了战国初年前后,孔传本《说命》三篇古文开始成篇,从其被《国语》《孟子》《礼记》引用来看,孔传本《说命》大概率出自战国初年前后的儒家学派之手。孔传本《说命》三篇是基于已有傅说相关的文献,再进行编辑创作。清华简《傅说之命》中篇的战国抄本就应是孔传本《说命》的重要来源之一。

    在《傅说之命》中篇,武丁告诫傅说:“且惟口起戎出好,惟干戈作疾,惟依载病,惟干戈省厥身。”这句话到了孔传本《说命》中变成了傅说对武丁的告诫,文作:“惟口起羞,惟甲胄起戎,惟衣裳在笥,惟干戈省厥躬。”除了讲话者变化外,文句的变化也很明显。相较《傅说之命》中篇,《说命》这句的格式变得更加工整,《傅说之命》中篇原有两个“干戈”,《说命》将其中一个更换为“甲胄”。此外,“惟依载病”变成了“惟衣裳在笥”。“惟依载病”过去一直没有解释清楚,其实是讲如何处理关系的,“依”指的是相互之间亲昵的状态,但过于亲近就会产生嫌隙和矛盾,所以说“惟依载病”,这个“病”是指心病。《说命》中篇将其改为“惟衣裳在笥”,用来形容授予官服要慎重,不可加非其人。文句方面的变化与讲话者的变化是一体的。在《傅说之命》中篇,武丁讲这句话的目的是要告诫傅说要谨慎行事,所以在处理关系时不可大动干戈,同时也不可因过于亲昵而心生嫌隙,现在看来,这种认识在当时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在孔传本《说命》中篇,整句的变化趋向于谈论选官任人的慎重,与下文傅说大谈授官鬻爵应以贤能为本相统一。《傅说之命》中篇的这句简文到孔传本《说命》中篇的这些变化说明,后者是以前者或与前者近似的素材为材料,对文本进行加工及润色,建构新的傅说人物形象。过去以为孔传本《说命》是利用《礼记·缁衣》引文等材料推演成篇的观点并不可信,《礼记·缁衣》引《说命》的“惟衣裳在笥”较《傅说之命》中篇的“惟依载病”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又与《说命》中篇主体思想一致,表明是《礼记·缁衣》在引用孔传本《说命》的古文,而非后者剽取前者。

    孔传本《说命》的成篇,标志着一个崭新的,挣脱神权与王权束缚的傅说人物形象浮出水面,他化身成为“王者师”的圣贤。“王者师”这个概念最早是由孟子提出:“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孟子在这里主要是讲教化的重要性。但这个概念一经提出,便具有了更加广泛的含义,找到更加确切的归属。他在《孟子·公孙丑》中指出:

    故将大有为之君,必有所不召之臣。欲有谋焉,则就之。其尊德乐道,不如是,不足与有为也。故汤之于伊尹,学焉而后臣之,故不劳而王;桓公之于管仲,学焉而后臣之,故不劳而霸。

    在这段文字里,孟子提出王者要向“不召之臣”学习,列举两个例子,伊尹和管仲。王者对待像伊尹和管仲这样的大贤,要尊敬他们,向他们学习,然后任用他们为臣,便会轻松地王霸天下。这样看,将伊尹和管仲称为“王者师”显然非常合适。同理,傅说于武丁而言,也是当之无愧的“王者师”。

    傅说“王者师”圣贤形象的形成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春秋战国之际,周天子权力衰落,诸侯雄起,社会政治制度与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革,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逐渐瓦解。各国为了争霸的需要,迫切需要人才。与此同时,一个以儒家为代表的士人阶层开始形成,他们有知识、有文化,但又远离权力中枢,渴望得到统治者的任用,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抱负。如何说服统治者重视人才、启用人才成为摆在士人面前的首要任务。他们将以古喻今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来向统治者阐述自己的人才思想,即通过向统治者宣扬古代理想社会敬贤任贤的例子来推动统治者效法古代的明君,尊重并启用贤能的士人,向他们学习治国的策略,以期实现士人治国理政的人生抱负。孔传本《说命》三篇的古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综合运用相关史料进行的撰述。傅说这样一个“王者师”的圣贤形象并不符合历史的实际,但是却满足了士人对于理想社会的向往以及自身能够像傅说那样为统治者所倚重的期盼。从孔传本《说命》三篇的思想与春秋战国之际思潮的契合来看,也足证它们并非魏晋时人所能伪作的。

    结 语

    傅说是商代武丁时期的著名大臣,其传统形象是一位具有卓越智慧和谋略的圣贤,这一形象主要是由孔传本《说命》三篇所塑造。过去学界的主流观点主要是依据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的考辨,将孔传本《说命》认定为魏晋时人所作的伪书。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列举的许多证据都经不起推敲,是书不足以构成“伪古文”定案的条件。结合清华简《傅说之命》三篇与孔传本《说命》三篇的文本研究,证明其不可能是魏晋时人所能伪作,其成篇年代在战国初年前后。由孔传本《说命》三篇推而言之,其余22篇所谓“伪古文”亦非魏晋时人所作,其中大多数篇目的成篇年代应与孔传本《说命》一致。

    近出清华简《傅说之命》为我们提供了两个前所未知的傅说人物形象。清华简《傅说之命》前两篇文风接近,成篇年代在春秋初年前后,其中上篇将傅说塑造成一个人神参半的上帝使臣形象。清华简《傅说之命》下篇蕴含着丰富的政治思想,其成篇年代约在西周中晚期,该篇将傅说塑造成一个蜷缩在王权下人臣的形象,这个形象最接近历史上真实的傅说。

    本文转自《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 吴佩林:孔府的研究价值、文献系统及其利用之道[节]

    孔府,亦称圣府,其空间范畴与群体构成存在狭义、广义之别。狭义语境中,孔府专指位于山东曲阜的孔子大宗府第,其建造规制沿用中国传统的前堂后寝制度,是“衙宅合一”的典型建筑,与孔庙、孔林并称“三孔”。其间人物,除孔氏嫡裔及眷属外,还包括典籍、司乐、掌书、知印、随朝伴官等属官,以及承担府内各项杂役的佣仆群体。广义视域下,孔府外延更为宏阔,不仅涵盖“三孔”“十二府”,宋金元时期分布在曲阜、开封、衢州三地的衍圣公府,明清民国时期北京的衍圣公府,更囊括山东境内星罗棋布的屯、厂、官庄,以及冀、豫、苏、皖四省孔府祭田所在区域;其统辖群体,既涉及经钦拨、招募、投充等渠道纳入的庙户、佃户与应差供职者,亦包括散居四海的孔氏族人,地广人众,蔚为大观。本文所述孔府,系广义范畴之指涉。

    孔府主人,乃孔子嫡系后裔。自汉迄民国,历代统治者崇儒尊孔,对孔氏后裔“恩渥备加”“代增隆重”,终成世袭罔替的“天下第一家”。孔府以“同天并老”之姿,超然于统治阶层的政治风云之外,不随王朝更迭而兴衰。诚如康熙年间山东巡抚刘芳躅所叹:“夫帝王之姓有时而易,定鼎之区有时而改,独孔子之阙里则与天地而长存。”(刘芳躅:《〈阙里广志〉序》,载宋际、宋庆长:《阙里广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80册,齐鲁书社1996年版,第228页)这一独特性,赋予了孔府研究厚重的历史价值与深远的现实意义。

    孔府的研究价值

    孔府文献以其内容形态多元、文化积淀丰厚、历史传承悠久,加之孔府在制度化儒家结构中的独特性,更因圣裔血脉衍生的文化象征资本,共同铸就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独特的研究价值,是一个极为广阔的研究领域。最为关键者,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

    家族传承与宗法制度研究的独特样本。中国古代整个社会结构以“家”为中心,如果从连续性来讲,孔氏家族绵延两千余载,谱系传承井然,超过任何一姓皇家,是名副其实的“天下第一家”。然而相关研究却甚少,这一现象与其历史重要性形成鲜明反差。自公元前195年西汉高祖封孔子九代孙孔腾“奉祀君”始,经1055年宋仁宗封四十六代孙孔宗愿为首任“衍圣公”,再至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改封七十七代孙孔德成为“大成至圣先师奉祀官”,其嫡裔封号或爵位或官职传承清晰有序。在家族内部,依托宗法制度,形成了严密的宗族组织与管理机构。其宗族体系的完整性和宗法制度的延续性,为研究中国古代家族制度、血缘纽带维系机制、家族家风文化传承模式等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样本,生动展现了家族样态在历史中的传承与演变。

    帝制中国与民国时期政治制度研究的典型范例。孔府作为“家族—官僚混合制”的典型,以血缘与“师—弟”关系为纽带,成为“圣裔群体”核心,而这一群体又关乎传统社会中士林阶层的稳定。职是之故,历代政权通过恩授爵位官职、钦拨土地佃户、颁赐礼器典籍、优免赋税差徭等方式加以厚待,既彰显尊孔崇儒之意,又借助其“道统象征”巩固统治、推行儒家治国理念,折射出传统中国道统与治统的复杂交织。而孔府档案中留存的大量官私文书,生动展现了明清以来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政权与族权博弈互动、尊孔与反儒思潮交锋的制度生态,对研究传统王朝时代与近代转型期的央地关系、文治策略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明清以降中国贵族地主经济研究的关键窗口。孔府作为中国历史上存续最久的贵族地主庄园,其经济运作蕴含独特研究价值。鼎盛时期,孔府土地达百万亩、佃户逾万家,地域横跨五省二十余州县,现存超十万件土地买卖契约、租佃票据和收支账簿等原始档案,翔实记录了土地交易价格、租额标准、经营细节及物产流通网络,为剖析明清至民国的地权分配、租佃制度演变及农业经济变迁提供了鲜活数据。其“官绅地主”的双重属性更具特殊性——档案中既留存国家赋税政策在基层的实践印记,也揭示土地兼并机制与基层市场网络的互动逻辑;而近代祭田制度衰落、屯集瓦解等相关文书,更展现了传统贵族经济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的调适与转型。这些资料不仅是解读贵族地主经济形态的“活标本”,更有望重构北方区域经济史的解释框架,成为观察中国传统经济与社会转型的关键窗口。

    中华典章礼制的实物标本。端赖“圣门”地位,曲阜三孔、衢州孔氏南宗家庙、孔府书院、朝廷诰敕、御笔匾额、御赐诗书、圣旨盒、孔庙祭器、孔林墓碑、孔府档案、孔氏家谱、孔氏刻书、孔府旧藏衣冠服饰、孔府家具、孔府餐具、孔府嫁奁、孔府印章等一大批可以触摸的“实物”得以保存下来。从这些实物出发,不仅可以窥见孔氏家族在当时的显赫地位,更能为研究中国传统政治、礼制、文化、艺术及社会生活提供珍贵的一手资料。例如,明清诰敕与民国委任状可揭示中央与地方权力互动,祭器、服饰与衍圣公墓是承载礼乐制度的物质载体,御笔匾额和碑刻反映了帝王尊儒的政治策略,而家具、餐具、嫁奁等生活器物则展现出明清民国时期社会的审美与工艺水平。它们不仅是儒家文化观念的物质表达,也是开展跨学科研究的重要切入点,对重构中华文明的历史细节具有不可替代的学术意义。

    孔府的文献系统

    孔府文献系统是一个多元化、综合性的体系,至少涵盖十一大类目。其中,孔府档案、孔氏族谱和孔府碑刻构成核心文献群,是解读孔府历史密码的关键文本。这些文献与其他资料共同构建了层次分明、互为印证的学术研究网络。

    孔府档案作为现存最完整的“家族—官僚混合型”档案文献,其主体珍藏于山东曲阜孔子博物馆,时间横跨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计415年,覆盖三个历史阶段。它具有四大特征:一是规模庞大。据不完全统计,现存档案共9027卷(明68卷、清6538卷、民国2421卷),计约25万件,另有散档约5万件/套,数量居现存家族档案之首。二是内容完备。系统收录了政治(如袭封文书、奏折)、经济(如祭田契约、租税簿册)、司法(讼案卷宗)、文化(如圣裔教育、祀典仪规)等关键领域的文献,多维度呈现了衍圣公作为特殊贵族群体的运作机制与治理逻辑。三是地域覆盖广阔。突破一般州县档案的地域局限,近及鲁、冀、豫、苏、皖五省,远涉广东、江西、四川等地区,形成跨区域的文献网络。四是文书类型独特。档案兼具家族性与官衙性双重特征,既包含祭田管理、族务处理等私家文书,又保存了大量孔府同中央六部、地方官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形成“官私同构”的特殊档案体系,尤以衍圣公府与曲阜县衙的“府县同城”档案最具特色。除孔子博物馆藏主体档案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等机构亦藏有相关档案,与孔子博物馆藏孔府档案共同构成完整的孔府档案体系,为研究明清至民国历史图景提供了珍贵的原始文献。

    孔氏族谱不仅是记录孔氏家族世系、人物和事迹的载体,更是其族人身份认同的重要凭证。孔氏家族绵延千年,家谱纂修功不可没。北宋元丰八年(1085年),孔子四十六代孙孔宗翰撰《阙里世系》,开孔氏合嫡庶而修谱之先河。此后,宋之孔端朝、孔应得,金之孔元措,元之孔淑、孔涛等族人赓续修谱事业,《孔氏族谱》《阙里谱系》等多部典籍相继问世,勾勒出家族传承脉络。明清时期,孔氏族谱编撰步入体系化、组织化新阶段。其历时之久、谱系之明、规模之大,号称“天下第一谱”。现存孔氏家谱主要有曲阜孔氏大宗主导合修大谱及流寓各地族人所修支谱:孔氏大谱包括明代天启年间,清代康熙、乾隆年间及民国时期所修,共4部;孔氏支谱,含草谱在内,数量则逾725部,其中清代至少595部。这些见证孔氏家族历史、承载孔氏血脉记忆的家谱,散布于全球各地。其中孔子博物馆、上海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各省市图书馆等公藏机构珍藏尤多,美国犹他家谱学会亦不乏稀世孤本。此外,还有家谱数据库、拍卖网站收录的电子宗谱,以及私人秘藏家谱等。这些数量丰富且珍贵的遗存,共同构建起庞大而多元的孔氏族谱体系,是研究孔氏宗族乃至中国宗族社会不可多得的文本资料。

    孔府碑刻以曲阜为核心,构成独具特色的“石头上的儒家文献”体系。作为“天下汉碑半济宁”的文化重镇,曲阜现存历代碑刻近万通,跨越西汉至民国,完整展现两千余年书法艺术与历史变迁。这些碑刻以孔庙、孔府、孔林为中心,辐射少昊陵、周公庙、梁公林、尼山书院等文化遗址,甚至田间地头,形成星罗棋布的文化景观。其类型涵盖墓碑、记事碑、祭祀碑、拜谒碑、墓表碑、题记碑、题名碑、御制碑、赋诗碑、铭记碑、宗谱碑、图碑等20余种,既包括帝王敕谕、文人题咏,也记录家族祭祀、地方治理等内容。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碑刻集群,不仅是书法艺术演变的实证,更是研究儒家思想与政治互动、孔府特权与皇权关系的重要史料,为解读中国传统社会的权力结构与文化传承提供独特视角。

    此外,孔子家族史志、后裔诗文集、衣冠服饰、祭器实物,以及方志、实录、正史、晚清民国报刊等八类资料,从物质文化、官方叙事、时代语境等多元维度,与三大核心文献群形成多重互释关系。它们或记录家族内部生活细节,或反映外部交往、社会历史进程,共同构建起全景式研究框架,为揭示孔府在中国历史中的特殊地位、解析儒家文化的传承机制,提供多层次、立体化的学术支撑。

    孔府文献利用现状、存在困境与应对

    如上所述,孔府文献作为承载儒家文化与历史脉络的珍贵史料,其学术价值与文化意义不可估量。然而,在当代学术研究与文化传承的实践中,孔府文献的有效利用仍面临多重困境。

    文献家底尚未全面厘清。孔府文献总体藏量的统计工作仍处于不完备状态,系统性梳理亟须推进。就孔府档案而言,管理部门虽已公开其卷数信息,但卷内件数长期处于未公开状态,导致档案实际规模难以精确界定。在其他文献类别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孔府碑刻的数量与空间分布缺乏全国统计,致使其文化脉络梳理存在缺环;流散于全球的孔氏家谱,其数量规模与保存现状尚无确切数据,严重制约家族谱系研究的完整性;而历代政权赐予孔府的祭器、图书等文物,其总量与现存情况亦缺乏权威记录,难以构建全面的文化遗产数据库,如此等等。这种家底不清的现状,已成为孔府文献深度研究与整体开发的基础性障碍。

    文献整理与出版体系尚不完备。当前孔府文献的整理与出版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果,但在系统性、完整性与质量把控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在档案汇编领域,《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孔府档案选编》《孔子博物馆藏孔府档案汇编(明代卷)》《孔子博物馆藏孔府档案汇编(衢州孔氏卷)》等多部成果相继问世,初步搭建起孔府档案研究的基础文献框架,但这些出版物仅占孔府档案的极小部分;碑刻文献与阙里史志方面,已出版《石头上的儒家文献——曲阜碑文录》《曲阜儒家碑刻文献集成》《孔尚任新阙里志校注》《阙里文献考》《东家杂记》《孔氏南宗史料》《幸鲁盛典》等多部整理成果。但相较于研究需求,现有成果数量仍显不足,在体例统一与点校质量提升等方面,仍有较大完善空间。此外,部分文献虽被纳入《山东文献集成》《孔子文化大全》《曲阜师范大学图书馆藏孔子故里儒门文献汇编》《孔氏南宗文献丛书》《儒藏》《齐鲁文库》等大型影印丛书,但收录方式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文献的内在关联,难以充分释放孔府文献的学术价值与文化效能。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 王亚楷,李骛哲:图像中的《南京条约》:鸦片战争中英交涉史实新释

    1842年8月29日,《南京条约》在英舰“康华丽”号上正式签署,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这在中国近代史叙述中有重大历史意义。但详细记录签约过程的中文文献仅有伊里布门人张喜的《抚夷日记》。该作在缺乏旁证的情况下很难被视为信史,也不足以重构签约过程全貌。但近年来大量相关西文文献的发现和图像资料的公开,为再次讨论《南京条约》相关问题提供了可能。

    本文将以《〈南京条约〉的签订与钤印》(The Signing and Sealing of the Treaty of Nanking in the State Cabin of H.M.S. Cornwallis, 29th August 1842,以下简称《签订图》)和其他历史图像为核心,运用文献、图像和地理信息三重证据互证,尝试还原签约场景、讨论出席人员身份并核实“康华丽”号停泊的精确位置。同时,通过探究中英官员对签约的不同处理及签约对战后交涉的影响,尝试挖掘更多鸦片战争期间中英交涉的史实。

    一、 《签订图》的基本情况及其政治意涵

    《签订图》描绘的是《南京条约》签约场景和出席仪式的中英官员。该图广泛地出现在当代中文教材、宣传画册或历史书籍之中,几乎是中国读者了解签约现场的唯一图像资料。但该图的来历尚未得到细致梳理,图像蕴含的丰富历史信息也没有得到完整发掘。因此,剖析《签订图》的内容和绘制过程,是重审《南京条约》影响、补全第一次鸦片战争末期历史语境的首要步骤。

    虽然《签订图》草稿的存世情况、该图在起草和定稿过程中经历了怎样的修改与调整,均无法得知,但美国布朗大学图书馆“安妮·布朗军事版画、素描和水彩画收藏”(Prints, Drawings and Watercolors from the Anne S. K. Brown Collection)的《签订图》版画原件,仍是目前存世最早、保存最完善的《签订图》版本,极具研究价值。该图由英国陆军中校约翰·普拉特(John Platt)绘制原稿,经英国皇家学会会员、资深制版师约翰·伯内特(John Burnet)制版,1846年4月20日,由伦敦市议员、著名印刷商弗朗西斯·格雷厄姆·穆恩爵士(Sir Francis Graham Moon)印刷出版。该图使用混合法雕版(mix method engraving)设色,宽45.5厘米,长88.4厘米。1846年,在《签订图》正式发行的同年,伦敦出版商还印制了一张《在“康华丽”号战舰特等舱中签订和钤印〈南京条约〉版画中被描绘的军官与官方人士的姓名示意图》(Names of the Principal Officers and Official Gentlemen who are represented in the Engraving of the Signing and Sealing of the Treaty of Nanking in the State Cabin of H.M.S. Cornwallis,以下简称《示意图》)与之配套,其标题不仅明示了《签订图》绘制的地点,还提及了绘制的精确时刻:“画家选择的时间是在条约签署之后、海军上将军乐队正在舱板上演奏国歌的时刻。”

    由此可知《签订图》初绘于签约当天。画面中心以六扇舷窗为背景,前方为签约圆桌,三位中方代表和一位英方翻译沿桌而坐;圆桌背后的人物或坐或立,绝大部分面容完整,直视前方。

    《签订图》作者在画面结构、人物形象、设色等方面都进行了精细设计,画面要素的选择也具有特殊政治意涵。例如,居于画面正中位置的人物是中方负责签约的钦差大臣耆英,但在他头顶的正上方绘着一幅英国女王的肖像画。虽然女王肖像画在画面中的尺寸不大,甚至隐在阴影中,但观众在看向画面中心时很难忽略这个细节,而英方胜利者的姿态和中英之间权力关系的高低也被自然地描绘出来。

    又如,画面前景左下侧绘有一个文件箱,右下侧绘有一只小狗,它们出现在严肃的签约现场,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但二者在画面中却有独特作用。首先,文件箱和小狗居于画面下半部,分别被置于左右视觉落点区,起到了平衡画面重心的作用;其次,文件箱与小狗的形象选择也富有深意。文件箱在绘画语言中点明了“签约”的主题,而小狗在西方绘画传统中则具有“忠诚”的含义。英国历史学家彼得·伯克(Peter Burke)已注意到,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男性的人物肖像画身边往往画着一只大狗”,以“体现贵族的阳刚之气”;“在仕女或夫妻的身边往往画着一条小狗,可能是为了象征忠诚(意指妻子对丈夫的忠诚犹如狗对人的忠诚)”,类似套式在之后被部分保留。

    再如,英方人员的着装也值得注意。除了几位身穿礼服的高级代表或文职人员外,图中英国海军军官均着蓝色上装,白色或蓝色礼裤。陆军将领则大多“身穿红衣,肩缀金花,头戴高冠,上插白绒球,腰间戴刀”,下穿蓝色裤子。这种蓝色裤子,因所用面料为中国土布“南京布”(nankeen cotton cloth)而得名为“南京裤”(nankeen)。8月24日璞鼎查带兵前往静海寺与耆英会面时,曾命令仪仗队换掉专用的白色裤子,穿上在作战时使用的、甚至已经磨损的蓝色“南京裤”。在《签订图》中,部分陆军军官的装束也被描绘成了相似制式。这或许是因为当时出席的军官装束的确如此,也可能是画家有意为之。英军最终通过武力而非外交取得了签约的战果,因此在这幅表彰军功的画作中,军人们服装的粗糙似乎更值得他们骄傲。

    除了图像,《签订图》上的文字也值得深究。《签订图》中画像的下面印有说明,分别为该图名称、规格及出版信息:

    致最仁慈的维多利亚女王陛下
    本图即
    《南京条约》的签订和钤印。
    经女王陛下同意,由女王陛下的忠实和忠诚的仆人
    ——作者谦卑地献上。

    如前所述,原画作者、制版师和出版商的身份都暗示着该图的绘制、印刷与英国军方、政府的紧密联系,这些说明文字更直接表明该图是英政府授意的结果。利用图像宣传政治主张、美化侵略的举措,在19世纪上半叶极力扩张殖民地的英国极为常见。这类作品一般在“事件尚未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之前”就被绘制出来销售,它们大多是“受命创作的,目的是纪念当时发生的事件”,因而被称为“时事图像”。同类作品还有《“威尔斯利”号上的会议》《皇家爱尔兰第18步兵团攻击厦门堡垒的情景》《攻克德里》等。此类图画所选取的都是极容易引发观者共鸣的场景,其内容、角度、着色经过精心设计,均被制作成版画,降低成本,广为发行,最终使观众在欣赏绘画的过程服膺于英国的统治。因此,《签订图》可视作典型的政治宣传画,而其美化鸦片战争的功能,与英国政府战后主导出版的一系列“对华作战记”异曲同工。时至今日,西方学界的主流意见仍认为鸦片战争是一场贸易战争,部分研究甚至“若隐若晦”或“明目张胆地大喊中国该打”。这种观念的产生与存续,与此类服务于政治需求而被构建的历史叙事和图像亦有不可忽视的关联。

    《签订图》承载着重要功能,其绘制过程自然也得到了英方的重视与细密筹划。或许是为了更加准确地记录下这个意义非凡的时刻,英国远征军甚至带来了当时极为罕见的照相机。1842年六七月间,鸦片战争已经接近尾声,英军明确地意识到和谈可能在近期达成。于是,7月16日当英军经过镇江附近的焦山时,英方全权特使璞鼎查的随员麻恭(George Alexander Malcolm)和吴士南(Richard Woosnam)一同在“女王”号轮舰上进行了一次照相实验。时年14岁的巴夏礼在日记中记录了这次实验的过程:
    麻恭少校和吴士南医生今天用他们的银版照相机拍摄了这个地方的剪影。我完全搞不懂它的原理:只是在借助一些玻璃将一块高度抛光的钢板暴晒在太阳下时,它会将你面前的景象传到钢板上,拍下的影像可以通过某种方法在板上留存数年之久!我没有办法描述它,因为这对我来说完全是一个谜。

    参与此次实验的麻恭、吴士南,虽然日常工作繁忙,却耗费了大量时间来试验相机,此举应当出自璞鼎查授意,而其目的很可能就是记录签约场景的预演。据巴夏礼的描述,麻恭和吴士南所用的是当时刚发明不久的“达盖尔”(Daguerre)照相法。但该技术并未成熟,步骤又过于烦琐,二人的实验很可能没有成功,因此也未见有照片流传下来。技术上的困难迫使英方放弃使用照相机,最终还是选择以绘画的方式记录签约场景。

    然而,绘制多人画像并非易事。8月24日,璞鼎查带领英方人员前往静海寺与耆英、伊里布、牛鉴等人会晤。宴会之余,伊里布的门人张喜注意到英方的一个“奇怪”举动:“该夷暗带画工将三宪面容画去。”作为家仆,张喜虽然足够细心,但他可能不清楚这其实是英方为绘制签约现场所作的准备。因为英方认为这幅《签订图》是“将给整个欧洲带来深远影响”的“重大世界性事件”的现场记录,所以重要人物的面容都要力求准确。但由于签约过程不会持续太久时间,不足以供普拉特准确记录所有参会者特别是中方官员的面部特征,因此英方不得不提前收集中方大员的面容画像。

    相比于英方对签约仪式的高度重视,中方虽对此少有表示,但也并非无迹可寻。在《签订图》和《示意图》右下角,均绘有“永远和好”中文字样的钢印图案。该词的含义与此后代指《南京条约》的“万年和约”相似,重点在于“和”。相比于该词的英文翻译“愿该条约泽被后世”(“To distant ages may the Treaty be beneficial”),中方在战争末期急于媾和、止战的诉求便清晰可见了。

    二、 参会人员名单背后的关键信息

    出席《南京条约》签约仪式的人员情况,目前尚未得到学界详细讨论。结合《签订图》与《示意图》,我们可以基本确认现场大部分人员的身份。参与签约仪式的中英要员共56人,其中英方51位,中方5位。《示意图》所附的名单按编号全引,参见表1。

    这份名单标注了《签订图》中所有人物的姓名和身份。如以此为线索,将《签订图》与同时期其他图像相对照,可知普拉特对人像面部与服饰的写实程度较高。如英军总司令郭富(Lord Hugh Gough)、将军萨尔顿勋爵(Lord Saltoun),郭实猎(Charles Gützlaff)、璞鼎查(H. Pottinger)等人的面貌,与现藏于英国陆军博物馆(National Army Museum)、英国国家肖像画廊(National Portrait Gallery)中他们的个人肖像画,以及19世纪出版物上刊载的他们的面部素描和相片均高度吻合,特别是郭富和萨尔顿佩戴的军衔、武器、绶带、勋章等细节,也都被刻画得非常精准。

    随着画中人物身份的明确,《签订图》人像选绘的逻辑也逐渐浮现。比如,画中的英方人员,除了少数文职和一名随军儿童之外,多是校级以上军官,作者普拉特中校立于图片右侧(编号50)。级别较低或被作者认为不够重要的人物则没有绘入。例如,身为璞鼎查随员、承担了仪式中部分接待和翻译工作的少年巴夏礼,因出身寒微未能入画;《抚夷日记》中提及的几位中方重要随员,如张喜、舒恭受、颜崇礼等人也未被绘入。这种筛选入画对象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受到当时“大叙事绘画风格”(grand style of narrative painting)的影响,即在遵从作者主观创作意图的同时,省略如平民或身份较低的参与者,甚至增添未到场人物等,最终形成“虚实相间”的历史图像。因此,《签订图》虽然在很多方面追求写实,但仍以政治目的为绘画主旨,着重描绘身份更高的参与人物。参看《示意图》附录的参会人员头衔和勋位,便可见一斑。

    但当详细比对《示意图》与《签订图》时,会发现二者呈现的信息存在着些许矛盾。比如,立于郭富和萨尔顿之间的孩童弗雷德里克·金康(Frederick Kingcome),在《示意图》中却被注为“皇家海军”;又如,在《示意图》中全权特使璞鼎查(Sir H. Pottinger)和海军司令巴驾(W.Parker)名后都被标注了“G.C.B.”字样,但在《签订图》中,璞鼎查没有佩戴勋章,巴驾佩戴的则是“K.C.B”勋章;再如,《签订图》中的少校麻恭(Malcolm),在《示意图》被标注成了中校等。

    这些矛盾并不意味着《示意图》有误,其原因在于画中人物身份在战后发生了变化。孩童弗雷德里克·金康是“布莱斯勒”号战舰(H. M. S. Belleisle)舰长、后来官至海军上将的约翰·金康(Capt. John Kingcome,编号31)的长子,当时年仅十岁,并无军籍。但在1847年弗雷德里克死亡时,已经是“海军军校生”(midshipman)。按当时英国皇家海军的培养规定,学员应在12岁入伍。由此推断,在1846年《示意图》出版时,弗雷德里克已加入皇家海军。在《示意图》中,标注在璞鼎查和巴驾名字后的“G.C.B”勋章,也正是因为二者在对华战争中“功绩”斐然才被授予的。而麻恭在签约时只是一名少校,到1846年时已经是一名中校。所以,第一次鸦片战争的胜利,对于远征中国的英军官兵而言,是其个人职业生涯中重要的晋升资本,故《示意图》尤其注重人物身份和爵位信息的准确性。这既反映出英国社会对这场战争胜利的推崇与宣扬,也呈现当时英国殖民主义强大的舆论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名单对于重新评估相关中文记录的史料价值,也具有重要作用。若将名单与《抚夷日记》所录参加静海寺宴会的英方人员名单对勘,可发现有21人重合(见表2)。

    不通英文的张喜如何详细得知英方军官的官职和勋位,尤值得注意。《抚夷日记》中的英军官职和勋位的组合,明显具有较为固定的中文搭配,官衔等级的中英文之间也存在着明确的对应关系:如英国海、陆军各级将、校依次被对译为清军的将军(从一品)、副将(从二品)、参将(正三品)、都司(正四品);在日记的其他部分,英军尉级军官被称为守备(正五品)或千总(正六品)。其中,“Captain”一词同时具有海军上校和陆军上尉之意,而《抚夷日记》明确称之为“水师副将”,显然是译者对英军官衔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对于更特别、更复杂的勋爵名,如“G.C.B.”“K.C.B.”和“C.B.”三个等级的巴斯勋章,《抚夷日记》巧妙地将之与清代传统封号“巴图鲁”进行系统性对应,分别记为“头等尊烈巴图鲁”“二等尊烈巴图鲁”和“三等巴图鲁”。

    更值得注意的是,《抚夷日记》中还存在两处比较明显的翻译错误。一是张喜将璞鼎查不能世袭的“从男爵”爵位(Bart.)记作世袭男爵;二是将编号36的“Lieut.-Col. Gough, C.B. Quarter-Master-General”称作“管引导事都司郭福”。前者或许缘于译者对璞鼎查爵位的性质理解有误,但后者尤其值得深究。中校郭福与来华英军司令郭富同姓,在《签订图》中身着红色军服,显然是英军陆军军官。在陆军中,“Quarter-Master-General”指“补给部长”或“后勤部长”,而日记中所谓“管引导事”则指的是“舵手”或者引航员,即“Quartermaster”,是海军或者商船上的地位较低的职位,属于误译。

    首先,这两处错误显然不是张喜译出的。张喜虽粗通文墨,但并不懂英文,他对英军官职的记录必须借助翻译人员才能完成。那么名单是否由英人翻译?结论恐怕也是否定的。大部分相关研究认为,参与《南京条约》谈判和签约的翻译人员仅有英方的马儒翰、郭实猎、罗伯聃和李春四人。但无论是将“Bart.”译成“世袭男爵”,还是把“Quarter-Master-General”译为“管引导事”,都不应是英方译员可能犯的错误。此外,在四位西人译员当中,罗伯聃和李春的中文水平较低,在宴会间歇准确翻译英军官职和军衔可能较为困难。中文较好且有能力翻译这份名单的是马儒翰和郭实猎。但二人均有固定中文名,张喜却将他们两人的名字都写错了。另一处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抚夷日记》将英方旗舰“康华丽”号(Cornwallis)译为“国勒外士”,更像是将英文按粤语音译。郭实猎擅长闽南语,马儒翰擅长官话,对粤语都相对生疏。因此“国勒外士”和名单由二人所译的可能性较低。这些翻译,更有可能出自通晓中国官制,对英军建制有所了解却并不熟知的中方译员之手,其身份也许是经常与西方商船打交道的中国通事或行商。他们虽然不清楚何为“后勤部长”,却一定接触过商船上的负责引导船只的领航员,这或许正是他们将“Quarter-Master-General”译作“管引导事”的缘故。而“康华丽”号的粤语音译,也暗示了这些译者与广东的渊源。

    张喜的记录揭开了战时“中方翻译”神秘面纱的一角,这些人在其他记录中也有迹可循。在乍浦失陷后,伍秉鉴之子伍崇曜和“明白谙练”“能通夷语”的行商吴天显及两名通事,曾受诏前往江苏协助斡旋。萨尔顿勋爵的副官、上尉亚瑟·坎宁厄姆(Arthur Cunynghame)在回忆录中提及,有一位名叫阿唐(Atang)的中国人被指派给他们充当翻译。《复仇神号轮舰作战记》也提到,直至1842年7月19日英军即将到达南京时,该船仍驻有两名从广州跟随而来的“中国翻译”(two interpreters, Chinamen from Canton)。这些证据表明,在《南京条约》的交涉过程中,很可能有广东籍的中国翻译参与其中。囿于文献不足,我们暂时无法确知签约现场是否有中方翻译,但《抚夷日记》中较为准确的英军信息,足以证明中方翻译在交涉过程中的存在与能力。

    《抚夷日记》中对英国的人名、地名、官衔的翻译,表明张喜及耆英、伊里布掌握英国人信息的水平。将之与《澳门新闻纸》中相关翻译情况相比较,可知耆英等人所知的英方情报,显然要比此前的林则徐、怡良,甚至奕山、奕经等人更加准确。这意味着在鸦片战争的最后阶段,中方的前敌组织能力和情报收集水平,确有一定程度的提升。虽然中方在《南京条约》的谈判过程中显得仓促、被动,但耆英、伊里布等人的信息准备较交战阶段更为充分。这或许正是他们在《南京条约》及后续的中英交涉中,能够保持清醒头脑和理性判断,没有做出极端外交决策的原因之一。至于那些参与其中的中国翻译在中文文献中为何全无记载,或许与琦善任用的翻译鲍鹏获罪有关。他们的情况究竟是被刻意隐瞒还是无意忽略,尚无一手文献涉及,但仍值得研究者继续关注。

    概言之,《示意图》和参会人员名单是了解签约现场、深入剖析《签订图》的重要参考,也是研判《抚夷日记》的有益参照,更提供了中方翻译参与中英谈判的确实证据。至于《签订图》所展现的签约过程和其他交涉细节,则要从图中五位中方代表说起。

    三、 签约仪式的流程及中英关系的后续走向

    在《签订图》中,英方人员共有51人,中方人员只有5人。在交涉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中方官员黄恩彤、伊里布、耆英、牛鉴(编号9、10、11和41),从左至右,并排坐在签约圆桌之后的一张长沙发上,居于全图正中。四等侍卫咸龄坐于图像右侧前排(编号14)。圆桌的左右两侧分别是黄恩彤和翻译罗伯聃。但英方负责签约的全权特使璞鼎查却坐在后方的靠背椅上,并没有上桌。这样的座位安排似乎有些怪异。如果仅从人物的位置看,中方代表的地位似乎高于英方特使。但这既与《签订图》宣扬战功的意旨相抵触,更不符合英方在交涉过程中始终强调的“地位对等”原则。若要理解这种布局,则要从英方对钦差伊里布的印象讲起。

    在《南京条约》谈判期间,伊里布的身体每况愈下。郭实猎曾在信件中提及伊里布的情况和他对伊里布的观感:

    伊里布年老且衰弱,他曾长期担任各省的长官。因为他觉得自己现在阳寿无多,所以显得非常迷信,成天攥着念珠在他的喇嘛像面前祈祷……我非常热爱这位老者,他是和平的使者,已经为这个帝国做了那么多。

    郭实猎的叙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英方对伊里布的普遍印象。在交涉期间伊里布很少出现无端反复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还应允释放了被俘的英军少校安突德(Major Anstruther)等人,这使得英军上下对他评价极高。当得知伊里布身体欠佳时,璞鼎查的医官吴士南甚至通过张喜给伊里布送过药。但据爱尔兰皇家18军团的穆瑞上尉记述,因张喜贪酒,弄丢了药品说明书,不明真相的伊里布将本该分开几天服用的西药一次性吃下去,而造成严重后果。由于药品的副作用,在签约当天的伊里布甚至很难有力气站起来。所以,巴夏礼在签约仪式开始之前看到了如下场景:
    这个可怜的老人(伊里布)病得很重,他是坐在椅子里被抬上来的。璞鼎查、司令和将军都去帮忙把他抬到船舱的后部,安置到沙发上。程序进行得很快,我们不希望伊里布被累着。

    患病的伊里布在《签订图》中脸色灰暗,与红光满面的耆英和黄恩彤形成鲜明对比。由于此时伊里布的地位低于耆英与牛鉴,他不能独自卧于沙发上,因此三人才会并排同坐。至于全权特使璞鼎查的位置,则是因为中英要员的座次在签约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巴夏礼对此情况也做了完整的记录:
    首先,马儒翰代表璞鼎查在条约上盖章,耆英的秘书(黄恩彤)则在另一边盖章。他们所盖的分别是璞鼎查的印章和帝国钦差大臣的印章。这一项完成之后,桌子被移到沙发旁边,耆英、伊里布和牛鉴分别签名……然后亨利爵士(璞鼎查)签了名。他们在四份合约的复本上盖章、签名。每份复本包括一份英文条约和一份中文条约,用黄色的绸带绑在一起。这些程序结束之后,他们离开了后舱,坐下来一起吃点东西。

    由此可知,在签约仪式开始之前,璞鼎查、伊里布、耆英和牛鉴其实是并排坐在船舱中心位置的。三位清政府大员坐在长沙发上,璞鼎查坐的是一把椅子。居于画面当中的那张圆桌,实际是马儒翰在协助璞鼎查完成签字之后,才被抬到耆英等人的面前的,并最终形成了《签订图》描绘的样子。因此,整个签约过程仍然遵循着英方一直在强调的“对等”“平等”原则,仅出于对伊里布病情的考虑,才做出适当变通。添置一张沙发在签订条约面前显得微不足道,璞鼎查等人对伊里布的“体恤”,恐怕也是战胜国对战败国居高临下式的“优待”。

    相比于端坐着的耆英、伊里布和黄恩彤,就座于沙发最右端的牛鉴的形象却显得格格不入。牛鉴的官职仅次于耆英,居然呈半蹲的姿势,甚至没有被画上正脸。其原因或许在于英方对几位中方大员的观感存在着明显差异,其中对牛鉴印象极差。在《南京条约》交涉期间,除伊里布之外,英方对耆英和黄恩彤的印象也相当不错。郭富的副官洛赫(Granville G. Loch)在回忆录中表达了对耆英和黄恩彤的赞赏:
    钦差大臣耆英,非常应当得到他的国家的感激以及我们的善意和尊重……他是一位身材魁梧、精神矍铄、风度翩翩的老先生,步履稳健,身姿挺拔。起初我们对他的智慧禀赋存有偏见,但当开始处理事务时,他摆脱了表面上的沉闷,变得十分活跃,并表现出相当的城府和观察力。
    财政大臣黄,就是我之前提到的由钦差们派来交涉条约初步准备工作的人,他被认为是中国最优秀的年轻人之一。

    马儒翰对黄恩彤的印象也非常好。他发现,在谈判时随员越少,黄恩彤在讨论问题时的态度便越开放。郭实猎认为耆英是一位“强有力的领导者”,黄恩彤是“一个和蔼可亲的人,友好又开朗,他就是为了工作而生的,渴望倾听并提升自己的观念”。三人的观点基本代表了英方对耆英和黄恩彤的印象与态度,这种正面印象对中英战后交涉也产生了深远影响。1843年伊里布因病出缺,道光帝随即诏谕耆英、黄恩彤赴粤办理后续事务。其原因正是耆英为通商事宜“原议之人,为该夷所信服。较之祁接办,更为稳妥”。可见,英方对交涉官员的态度,不仅为清廷所熟知,并且直接影响到战后官员的委任。

    相比之下,英方对于牛鉴的态度就不那么友善。在他们的游记或者书信中,提到牛鉴时经常附上批评甚至讽刺的字句:
    总督牛将军是一个老派的汉族官员,对官场生活中的所有阴谋都了如指掌,但却无法触及更高的真理。
    牛鉴坐着,没有任何明显的或是值得注意的动作,他一杯杯地喝着樱桃白兰地,嘴里还时不时地发出满意的吧嗒声。
    牛,据说是皇帝的近亲,他的名字在英文中的意思是“阉牛”(bullock),而且看起来也像是和那种动物差不多的大块头。
    牛羚(Gnu),那位江苏和江西两省的总督……

    牛鉴得到这样的评价或讽刺,或许并不令人意外。就任两江总督以后,他在战事方面几乎无所作为。在双方交涉的过程中,牛鉴发给英方的照会大多冗杂繁琐,官僚气十足,却无益于谈判的推进,与耆英、伊里布联衔发出的那些简短清晰的交涉文书形成了鲜明对比。7月27日,英舰逼近南京时,牛鉴连发两道照会乞和。第一道发给璞鼎查,第二道竟然发给“统兵大宪郭、马”。即使英军曾以“大英统领水陆军师大宪巴、郭”(巴驾和郭富)的名义发布了大量的照会和晓示,但战争爆发已近三年,且战事就发生在江苏,身为前敌重臣的牛鉴却依旧把翻译郭实猎和马儒翰当成自己的对手。因此,“阉牛”“牛羚”等谑称,正是英军对这位庸懦的官员鄙夷的表现。

    英方对牛鉴的调侃和讥讽,自然也反映在《签订图》当中。普拉特除了将牛鉴画成侧像之外,还在他的后脑勺上勾出了一根如手指般粗细的辫子。这与李民寏《建州闻见录》所载“男胡皆拔须剪发,顶后存发,如小指许,编而垂之左”相合,即“金钱鼠尾”。按照西方人的审美,这种发型有些怪异,甚至丑陋。故在晚清以来的西文文献中,对中国人辫子的讽刺层见叠出。普拉特为牛鉴绘上发辫,虽然有向观众展示中方官员装束、发型的意图,但将牛鉴绘作侧像,又将其画成尴尬的姿势,不难看出对牛鉴刻意的丑化和贬低。

    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签约现场的外景。如将视线移至“康华丽”号之外,我们会发现它的停泊位置十分特殊。在中英双方在条约上钤印、束带之后,签约仪式还未结束。英方随即在“康华丽”号上进行升旗仪式,并发射了礼炮。这一场景被“布朗底”号战舰(H.M.S. Blonde)的舰长沃森(Capt. Watson)绘成油画(见图3)。这幅油画很可能是迄今仅存的《南京条约》签约现场外景记录。图中“康华丽”号主桅上的黄旗、礼炮产生的烟雾,甚至那架将伊里布座椅抬上甲板的舷梯都清晰可见。英方各舰桅杆上站满船员,正在行“站坡礼”“站坡礼”。经笔者实地考察,画面左侧城墙背后的山景,准确地描绘了下关江面东侧十公里外钟山的轮廓。我们甚至可以辨认出,图片左下角的城垛就是南京狮子山西侧城墙的一个形状特别的突出部。这段城垛的正下方,有几处带有圆形窗户的建筑,屋脊处还可看到鸱吻,应该是原静海寺建筑群的一部分。

    图中的“康华丽”号似乎濒临岸边城墙,但现今长江江岸距画中所绘的城墙突出部至少870余米。既往研究并未详论“康华丽”号停泊位置,笼统谓之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那么,签约时“康华丽”号究竟停在哪里?它距离城墙是否如沃森所绘的那样近呢?事实上,《复仇神号轮舰作战记》为我们提供了停船位置的线索:
    (8月)10日,各艘战舰都被分配到了适当的位置,以备对这座城市实施必要的轰击。城墙距离江面最近的点有约700码,最近的城门(仪凤门)约1000码。“康华丽”号、“布朗底”号和重型蒸汽船已经布置妥当,以便在需要时攻击城墙。

    英制1码约等于0.91米,700码约等于637米,1000码为910米。换言之,如以最靠近江面的城墙处与仪凤门为圆心,分别以637米和910米为半径画圆,“康华丽”号就停泊在两圆重叠范围内。但距离现在南京临江段古城墙“700码”或仪凤门“1000码”的所有位置都在陆地深处,不可能行船。可实际上,近代以来,南京下关段的江岸线一直都在变化。因中山码头的兴起,下关江面附近很多湿地和水面都逐渐变为陆地。这一过程在美军1929年的南京航拍图(图4)中得到印证。航拍图左侧有大面积洼地,证明当时江水仍可大面积深入陆地,距《南京条约》签订时隔87年,这片水域也未完全消失。

    而图3中的一处细节,表明该船的停泊位置就在这片水域而非江面当中。该图左下角绘有一蓬芦苇,其上方与下方的波浪形状不同,上方平缓而下方汹涌;而“康华丽”号左侧、即靠近岸边的水面较右侧更为平静,甚至可以显示岸边建筑的倒影。这意味着原静海寺外存在较大面积的水域,而芦苇正是该片水域与江面的分界。因此,按《复仇神号轮舰作战记》中的数据,“康华丽”号应泊于该水域偏北处,其坐标大致在今南京天妃宫小学西侧约150米处。

    “康华丽”号配备80门炮,火力最强,是当时英军部署在南京的唯一的一艘三级战舰。将这艘战舰安排在上述位置,离城墙和城门的距离都最近,极利于火炮发挥威力。1842年七八月间,南京持续大雨,长江水位快速上涨,这一客观条件也更便于“康华丽”号靠近江岸。同时,停泊于该水域的英军战舰还有“布朗底”号和重型蒸汽船“复仇神”号,两船应处于现在的长江堤岸以内约300米的陆地上。3艘巨舰毗邻城墙,产生了极其沉重的压迫感,英方武装威慑的意味不言而喻。

    因此,当明晰“康华丽”号的位置后,我们可更易理解中方官员在签约后的反常举动。张喜回忆道:“钤用关防完讫,众情欣喜。该夷扯起黄旗一面于中桅,即于本船连放二十一炮,言系该国国王之寿辰。耆将军、牛制台闻炮则面容失色。”无独有偶,巴夏礼也提及中方官员在听到礼炮时的怪异反应:“条约签订后,中国的黄色旗和英国国旗在船的后桅升起,同时有21发皇家礼炮升空。一些满人去看,但是他们很快就吓得退了回来。”彼时,“康华丽”号的炮口距离用于谈判的静海寺东配殿仅有600米,距离静海寺山门只有500米,极具威慑。可以想见,当中方的官员从静海寺山门处向西望去,便能看到英军高耸的楼船和黑洞洞的炮口。因此,中英双方绝大多数交涉都是在舰炮的严密监视下进行的,《南京条约》也是名副其实的“城下之盟”。中方官员或许每一秒都在担心,英军是否会开炮攻城,而英国人也借此抬高谈判的价码。这或许正是马儒翰等人坚持使用静海寺作为谈判地点的原因,也是耆英在签约前“唯恐英夷将其扣留”,在签约后听闻礼炮又“面容失色”的根源。

    现今距《南京条约》的签订已逾180年,其间仍有大量历史细节等待发掘。《〈南京条约〉的签订与钤印》与其他历史图像,为我们建立了回溯《南京条约》签约谈判现场与第一次鸦片战争末期中英交涉实况的空间;图像与文本之间的信息回响,进一步展示出中英双方对鸦片战争和《南京条约》的定位与措置之间的差异。英方将条约签署视作实力和“功勋”的象征,《签订图》筹划、绘制和发行,体现了19世纪英国盛行的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观念意识,其影响至今未消。参与交涉与签约的中方官员则对签约一事讳莫如深、少有论及,遑论留下图像记录。虽然双方在军事力量、作战准备和外交观念上不可同日而语,英军的武力威慑更让身处炮口之下的中方官员倍感惊惶,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此过程中全无作为。《示意图》名单与《抚夷日记》间的对应关系,不仅佐证了后者作为历史文献的可信度,也暗示了部分中方人员已具备系统理解并翻译英军官职的能力,更意味着耆英等人在战争后期的情报收集水平有所提升。耆英、伊里布、黄恩彤三员与牛鉴之于英人的不同印象,既是官员个人外交策略差异性的表征,也是战后中方交涉官员任命的重要参考,继而对后续中英关系的风格与走向产生一定影响。此类细节,不仅揭示了鸦片战争期间中英交涉中的重要另面、为后续研究提供新的切入点,也显露了历史图像特殊的史料价值与巨大的研究潜力,值得我们从方法论角度进行持续的关注和探索。

    本文转自《近代史研究》2023年第1期

  • 谢光典:京师和万门城:藏文文献中西安地名的变迁与阐释

       引言

    地名在日常生活空间中分布广泛,极为普遍,因此被认为是平庸地理学(banal geography)的研究范畴,但看似习以为常的地名有时反而蕴含着丰富的信息。藏学界对藏文地名的研究,早期大都针对敦煌藏文文献所记载的地名。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推行,学者开始分析藏区的地名命名规则和文化背景。近年来,汉藏交界民族走廊地带地名研究成为学界新的关注点。石硕、邹立波分析了打箭炉(dar rtse mdo)的汉藏地名互动。孙鹏浩则考察了西汉至宋西夏时期湟水流域汉藏地名的多重转译。汉藏民族在民族走廊地带发生的地名交流,实属情理之中,但是此类地名的互动交融,并不仅仅只是发生在民族交界地带。早在唐代,吐蕃人就因各种原因现身唐都长安,到了元明清时期西藏人更是频繁往来大都(北京),所以,藏文文本留下了有关中原城市、区域的描述。这让人不免好奇,如果以地名为考察对象,首先,藏文能否准确记录汉语地名,是音译?还是意译?其次,在长时间跨度下,汉文地名的变迁可能非常大,那么藏文记录的汉文地名和汉文地名的变迁轨迹是否完全一致?最后,藏文文献是否会创造出现实中并不存在的汉地地名?又是否会构建符合西藏文化语境的有关汉地地名的叙事?西安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古都,唐末以后,城市规模虽大幅度缩小,但直至今日,城址一直没有改变,因此便利于作长时段考察。另外,长安城见证了吐蕃与唐朝甥舅关系的开端,在汉藏交融历史中具有特殊的意义。笔者拟考证从唐直至明清时期,各种类型的藏文文本所记载的西安地名,分析藏文西安地名的变迁轨迹,揭示藏族文化所构建的某些独特的西安地名,并阐释这种藏式地名所反映的西藏文化对汉地的记忆、认知与想象。 

      京师、京兆府、长安、西安、陕西

    唐代宗广德元年(763)十月,吐蕃联合吐谷浑与党项,直入长安,唐代宗仓皇出逃。这一事件被铭刻在《恩兰·达札路恭纪功碑》(Zhol rdo rings phyi ma)上:

    恩兰·路恭乃首倡兴兵入唐、深取京师(keng shI)之议,赞普遂以尚琛野息书通与论达札路恭二人为攻京师之统军元帅,直趋京师……唐帝广平王乃自京师出走……京师陷落。

    这是藏文文献首次记录唐朝都城京师长安之名,而且从“京师”是“汉地中心,唐朝皇宫[所在地](rgya yul gyI thIld / rgya rje’I pho brang)”这样的描述来看,吐蕃对“京师”地位的认识非常准确。《吐蕃大事纪年》也记载了此事件:尚野息、论达札[路恭]、尚东赞、尚赞磨诸将,引劲旅至京师(keng shI),京师陷。

    长庆三年(823)唐与吐蕃的会盟碑上也刻有keng shI(京师)和rgya’I yul keng shI(唐之京师)字样。除了这些事件外,keng shI在其他敦煌藏文写本中也偶有出现,如P. T. 1196就把回鹘汗廷(ba leg)和京师(keng shI)相提并论。另外,在甘州回鹘可汗写给敦煌归义军首领的信件P. T. 1082中,也提到了keng shI,此时已到10世纪前半叶,唐、吐蕃均已灭亡。

    在蒙元统一政权出现之前,除了唃厮罗和北宋的往来之外,汉藏文献鲜见有关中原与西藏腹地直接交往的证据,不过西藏社会对唐朝京师的记忆一直没有中断。一份约11世纪成书的《拔协》提到松赞干布派遣噶尔东赞域松为首的吐蕃求婚使团前往keng shi(京师),赤松德赞还曾派人前往唐朝求法,“[吐蕃]使者们前往keng shi(京师)时,两尊菩萨化身要来了[的声音]先已经传开了,据闻期间所有和尚和汉地具信百姓们如云朵样聚拢起来……护送[使者]前往keng shi(京师)”。可以看出,《拔协》中“京师”的拼写与吐蕃时期完全一致,这说明至少到11世纪,藏文文献对唐朝都城之名的记忆仍然准确且统一。

    下面再来看京兆府。开元元年(713),长安城所在的雍州改为京兆府,宋金仍之,到了元至元十六年(1279),改京兆为安西路,京兆府为安西府,随后又在皇庆元年(1312)改安西路为奉元路。虽然京兆府之称,元初即已不存,但是京兆的旧称仍然广泛流传。程钜夫所作的《敕建栴檀瑞像殿记》,在1263年由安藏和弹压孙两人译为藏文,其中京兆府被音译为Kyin chang hu。蔡巴·贡嘎多吉(1309—1364)所著《红史》中,京兆府写作king cang hu、kun byang hu、kin jang hu,其中后两者出自书中所引阴木鸡年(1285)译自汉文的藏文《唐书·吐蕃传》。同书还记载了三世噶玛巴让迥多吉(1284—1339)前往大都时,也是在kyin jang hu(京兆府)听到了元文宗的死讯。释迦仁钦岱1376年所著《雅隆史》中的cang hu无疑也是京兆府的音译,只是漏掉了“京”字。成书于1434年的《汉藏史集》现在能见到的版本至少有三种,其中两次提到了京兆府,第一次写作kem cang hu、kim shang hu、kim cang hu,第二次是byang hu、ki ma byang hu、byang’u。虽然“京兆府”的汉文名称与“京师”一样历史悠久,但是它进入藏文文献不会早于元朝,且异写颇多,元代之后,此称即被藏文文献弃用。

    明代元之后,洪武二年(1369)奉元路被改为西安府,西安之名正式出现,从此一直使用到今天。由此往后,西安几乎成为西藏与北京之间交通的必经之地。比如大慈法王释迦也失(1354—1435)前往北京时,途径zi ngan;乾隆年间西藏噶伦丹津班珠尔(1760—?)称之为sing nga;第四世敏珠尔呼图克图降白曲吉丹增赤列(1789—1838)的《世界广说》中提到zhis an;《第十三世达赖喇嘛传》则写有shing rngan;九世班禅喇嘛洛桑曲吉尼玛(1883—1937)民国初年也曾途径西安前往北京,他的传记中记为shi rngan。这些无疑都是西安的藏文音译。

    至于作为唐朝都城正式名称的“长安”,在藏文文献中出现的时间却非常晚,并且极其罕见。比如,西藏戏曲剧本《汉妃尼泊尔妃故事》记为grang an。此著作者和完成的时间不明,但从其引用了巴俄·祖拉陈瓦1564年所著的《贤者喜宴》来看,大概不会早于17世纪。此外,六世班禅喇嘛巴丹益希(1738—1780)的《香巴拉路引》中,长安(țhang an)作为四大古都,与北京(pe jing)、洛阳(lo yang)、南京(nan king)一起被记录下来。《世界广说》也记下了作为四大王都之一的长安(khrang an)。

    除了京师、京兆府、长安、西安这四个地名外,西安的另一个藏文名称却一直不为人所知。它首先出现在《西藏王统记》,其云松赞干布的左眼放出一道光,照向汉地,“zem shing khri sgo也被光芒笼罩”,不久松赞干布派遣使团前往zim shing bkra shi khri sgo 迎娶文成公主。文成公主被迎去吐蕃后,吐蕃名臣噶尔被扣押在汉地,但是他用计逃脱,为了平息汉地守护神的恼怒,噶尔祷祝到:“……祈请汉地国王神,祈请zim shi 大城神,祈请汉王赞普神,祈请bkra shis khri sgo城……”

    khri sgo 和 bkra shi khri sgo 留待下文探讨,此处专论zem shing、zim shing、zim shi。此三处地名差别不大,应是同一地的不同写法或变体,它们在藏文语境中没有实意,应该属于外来词,Sørensen对此亦没有解释。东噶·洛桑赤列认为其指“唐朝都城西安城”,也即“藏文史籍所称的京兆府(kim cang hphu)”,同时指出这是“藏文音译那时汉语的字”,但是他没有指明是什么字。刘立千把zim shing译为“神京”。黄颢则猜测可能是“兴庆宫”的音译。以上的解释都不能令人满意,这两个字其实是“陕西”的音译。“陕西”一名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北宋至道三年(997)设立的陕西路。至元二十三年(1286)陕西、四川分设行省。不管是陕西路还是陕西行省,治所都在今西安,所以虽然西安与陕西分属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划,但二者关系密切,不清楚其中区别的西藏人,混淆了二者实属正常。1277年、1280年和1283年立于周至的《周至重阳万寿宫碑》中,“陕西”对应的八思巴字作šem[si]和šèm si。正统十三年(1448)和正德十年(1515)明朝赐给岷州卫广德寺和崇隆寺的两份汉藏合璧敕文中,陕西的藏文是zhem zi,这基本与元朝一致。虽然在明以前的官方文献中,暂时找不到“陕西”使用藏文“za” “sha”对音的直接证据,但是在藏文传记文献中确有实例。如五世噶玛巴得银协巴(1384—1415)于永乐四年(1406)受明成祖之邀来南京,途中曾与zam shing 王子相唔,邓锐龄敏锐地认识到zam shing即陕西的译音,指的是秦王。到了清代这种情况多了起来,如六世班禅的《香巴拉路引》中,陕西作san si。噶伦丹津班珠尔途径陕西时,明确把陕西译作gzan shi。总之,结合《西藏王统记》中zem shing(zim shing、zim shi)出现的场合与《西藏王统记》的成书年代,可知zem shing(zim shing、zim shi)即是“陕西”的音译。如此,我们就可以知道噶尔祷祝词中的“zim shi大城”即“陕西大城”,指的是唐长安城。

       万门城

    上文《西藏王统记》中提到的“bkra shi khri sgo”或“khri sgo”最早出现在《柱间史》,此著据闻是1048年阿底峡发掘的伏藏文献。其中记载噶尔东赞率领的吐蕃使团来到汉地“khri sgo rtsegs pa”城,向唐朝求婚,此地是汉地“小幻变孔子(kong rtse ’phrul chung)王”的宫殿,也称为“pho brang khri sgo(can)”。“sgo”即门,“khri”有座、床榻、架子、塔座、万等意。Sørensen认为这里的khri 是座椅之意,从而把khri sgo理解为“通向宝座之门”,但很明显此处的khri是万之意,Sørensen的理解有误。刘立千认为“khri sgo”为门的敬语,即皇宫门,并认为可能是“延喜门”的义译,这种解释太过牵强。此处应遵循卢亚军的理解,直接译作“万门城”更贴合原意。不过卢亚军漏掉了rtsegs pa,此词应理解成“重叠”,这样khri sgo rtsegs pa 可译作“万重门城”。“pho brang khri sgo(can)”可译作“万门宫”或“万门殿”。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嘛呢全集》中,此著也是伏藏文献,大致面世于12、13世纪。其中稍有变化,称为“bkra shis khrigs sgo”和“ke ru’i khrigs sgo”。这里的“khrigs”无疑是khri的误写,所以“bkra shis khrigs sgo”即“吉祥万门城”。“ke ru”的正字可能是ke sha,而ke sha即keng shi(京师)的一种变体,可译作“京师万门城”。同样,前文所提及的《西藏王统记》中的zim shing bkra shi khri sgo 即是陕西吉祥万门城,zem shing khri sgo即陕西万门城,指的都是唐长安城。《柱间史》和《嘛呢全集》中的“万门”并不是突然出现的,与此词配套的还有一段故事。据说唐王室为测试印度、大食、格萨尔、霍尔、吐蕃的求婚使谁最聪明,设计了8道难题,其中关于深夜识别家门的故事,《柱间史》是这样记述的:一晚,鼓声响起,教导[宫廷]行仪的侍女对众使臣说道:“[这]是皇上让各个[地方的]使臣来宫廷的信号,请现在出发吧。”……吐蕃大臣噶尔心想,此事有误,遂在他们住址的门楣上用朱砂画上一个金刚,在门槛上画上一副雍仲,[一边走一边]数着大门的数目,并在每扇门上做好标记。……吐蕃大臣噶尔……一边走一边查看涂着丹砂的[门],[顺利地找到了]他们自己的住址,进入[房间]睡觉。

    这段故事,《嘛呢全集》所记和《柱间史》相差不大,故事的核心都是暗示皇宫门户众多,必须在每扇门上做好标记,才能找到原来的住址。《贤者喜宴》精炼了故事内容:

    [噶尔]暗携灯具,[在所居之门上]涂以靛蓝、朱砂,并将一路经过的三百六十户门上做好标记。……因此准确无误抵达驻地。

    与前两部伏藏文献不同,《贤者喜宴》没有模糊处理门户数目,而是直接点明门户的具体数目是360。虽然这与“万”不能等同,但两者在藏文语境下都可以作为大概数目,指代许多、众多之意,所以“万门”和“三百六十户门”都是在突出门户的庞大数量。这种解释颇有民间词源学(folk etymology)的意味,这种解词方式在西藏并不少见,比如最为人熟知的拉萨和小昭寺之名之所以都和山羊负土的传说有关,是因为小昭寺的藏文名ra mo che和拉萨的古称ra sa,都含有ra字,而ra mo/ma即是母山羊之意。作为故事中的地名,“万门城”不必和实际地名发生关系,如从《柱间史》“小幻变孔子王”等称呼是看不出故事与唐蕃联姻有关。《嘛呢全集》则载明“京师万门城”,有了实际地名,因此能定位到长安城。蔡巴·贡嘎多吉在给其父所作传记中,提及噶尔曾从“汉地吉祥万门城”迎请觉卧佛像至拉萨,这也能让人联想到长安城。《西藏王统记》云吐蕃求婚使臣来到“汉地陕西吉祥万门城汉王太宗的皇宫城门旁”,虽然这里“陕西”与“唐太宗”同时出现在一处,让人有时空错乱之感,但毫无疑问作者指的也是长安城。

    下文要谈的是宗教视域下的“万门城”。

    11世纪发掘于桑耶寺的苯教伏藏文献《赛米》把“孔子幻变王”的出生地,形容为“嘉拉沃美洲(rgya lag ’od ma’i gling)之地,万门百顶城(mkhar khri sgo rtse brgya)之洲,幻城庄严之最上”。此处的“孔子幻变王”和上文《柱间史》所提“小幻变孔子王”区别不大,但西藏的“孔子”是将汉地的孔子加以改装重塑之后,创作出的一位新人物,他被认为是禳解仪轨(gto)、星算、占卜、工巧等领域的开创者和传承人。作为一个虚化的历史人物,“孔子幻变王”在敦煌藏文占卜文书中甚至可以等同李三郎(li bsam blang,即李隆基),在后弘期的《嘛呢全集》《柱间史》等史籍中又经常等同唐太宗,因而《赛米》中“孔子幻变王”的出生地则又与唐长安联系起来了。另一部14世纪的苯教伏藏文献《世续题记》则提及一位汉地和尚国王在ting shi万门城重振苯教的活动。此处的ting shi即king shi(京师)之误写,此“京师万门城”当定指唐长安。

    传为隆钦巴哲美维色(1308—1363)所编《四部心髓》的《上师心要》中,有一部《历史宝鬘》,主要记载宁玛派大圆满法传承史,其中提到,出生在汉地的吉祥狮子(Shri sengha)上师,曾前往印度求法,回来时把一些法本藏在了吉祥万门城的神殿柱子里,随后又在万门城传法给来自印度的弟子益西多(ye shes mdo),益西多又从吉祥万门城寺庙柱子里取出了吉祥狮子上师之前所藏的法本。

    同样收于《上师心要·详史》的《七开地》补充道:当益西多拜师吉祥狮子上师时,来到“汉地之中心(rgya nag po’i dbus)名为吉祥万门的大城。[此城]从[城墙]东门看,[有]两千五百扇[门],从南门看,[也有]两千五百扇[门],从西门和北门看,也各各如此,[合计]有一万座城门。城中有一寺院,寺中是重楼神殿,几万主尊眷属[神像]各不相同,寺中比丘僧伽各有几万,马匹大象等[坐骑]各有几万,鸟与乐师也各有[几万]”。无疑这里的一万座城门来自于对khri sgo字面理解,几万尊神像、几万僧伽等也是受khri(万)的启发。不过与前文所述深夜识别门户故事不同,这里的“门”指的不是城中居民的门户或宫中的殿门、房门,而是城门。拥有一万座城门的万门城在历史上并不存在,不过所谓“汉地之中心”的描述,又让人想起《达札路恭纪功碑》中对唐长安城的描述。

    万门城不仅见证了大圆满法的传承,也和十六罗汉密切相关。据五世达赖喇嘛(1617—1682)介绍,拉萨大昭寺檀木门殿之上的十六罗汉殿,之前的正名即是吉祥万门,此殿由元朝萨迦本钦汪束宗追所建,更让人惊讶的是,殿中的居士达摩多罗像居然是以金朝皇帝迎请罗汉至中都住夏时所绘像为样本塑造的。这里并没有指明吉祥万门除了曾经作为十六罗汉殿殿名之外,到底和十六罗汉有什么关系。许钦·楚臣仁钦(1697—1774)在介绍十六罗汉像的来历时云:“……文殊菩萨加持地,汉地吉祥万门宫,观音菩萨幻变王,欢喜侍奉三月久,……吉祥万门之十六罗汉[像],如同真身显现……”按照楚臣仁钦的理解,吉祥万门是在汉地,十六罗汉曾在此地受到“观音菩萨幻变王”的供奉,并在此地留下了他们的神像。到了六世班禅喇嘛的笔下,吉祥万门的实际方位开始显现,其云:“往昔汉地唐朝(thang ju)皇帝生病之时……十六罗汉穿着汉僧的缁衣,骑着水中的乌龟、青蛙、摩羯鱼和chu gzig(水豹)来到吉祥万门宫殿……”既然出现唐朝,就很容易把它和唐长安城联系起来,所以近代库伦高僧扎瓦喇嘛罗卜藏达木丁(1867—1937)宣言:“唐朝(thang gur)迎请十六罗汉的地方,就在现在胜名的西安府(zhe an hphu)。”

    大圆满法与禅宗历史上有过密切互动,十六罗汉是汉藏佛教共享的主题,所以其涉及汉地或汉地佛教,当属情理之中,可有趣的是一些西藏的护法神也与万门城有着颇深的渊源。据萨迦派擦钦洛色嘉措的解释,以四魔女(bdud mo)为首的西藏十二丹玛女神,是由莲花生大师从东方汉地吉祥万门城迎请到吐蕃桑耶寺后,才在西藏扎根的。此外,第三十一任萨迦法王贡嘎洛追(1729—1783)提到汉地五台山的一对夫妇生下了四位法力高强的姐妹,她们被莲花嘿鲁迦(padma he ru ka)收服后,做了佛教护法神,莲花嘿鲁迦首先把她们安置在汉地khri shing万门城的东喀(dong kha)寺院里,后来她们来到西藏,成了西藏金刚空行母四尊(rdo rje mkha’ ’gro ma bzhi)。显然这里的khri shing就是ki shi的误写,后者即“京师”(keng shi)的舛讹。

    西藏宗教仪式中所使用的许多供品和器物也与万门城有关。第四世嘉旺竹巴白玛噶波(1527—1592)在《灵器仪轨·虚空藏》中介绍了替身像的制作过程,首先要把“古梅多级(Sku med rdo rje)从汉地吉祥’khrigs sgo得到的芥子种子,种在地里”,然后再把“成熟后收获的果实作为吉祥供奉物,和其他供物一起做成替身像”,这种像具有很大的威力,能够“摧毁各类魔障”。这里的’khrigs sgo无疑是“khri sgo(万门)”的误写。在伏藏文献《十万莲花福禄如意宝》中,赞普赤松德赞向莲花生咨询消除贫穷的方法,莲花生唱到:“吽!于那吉祥万门地,绿柏郁郁结果实,是为紫色旃檀木,彼实稀有且神奇,林木神仙与神女,以珍宝镰刀刈割,[再]置大种火上烧,加持咒语与手印,从彼青色香烟中,妙欲财富如雨降。”这里提到用吉祥万门所产的柏树枝叶果实进行烟祭,可以让人富有的功能。掘藏师热增甲聪宁波(1585—1656)所掘伏藏《无量寿佛天铁金刚成就摄集法类》中解释了赎命物(glud)的制作方法,他认为制作此物不可或缺的二十一种谷类,须是“汉地skye zhing万门[城]中所出”。这里skye zhing 的正字无疑是ke zhi,即“京师(keng shi)”。在这些宗教仪式的叙事中,万门城所产的芥子、柏树、谷类等成为仪式发挥功效的保证。即使在世俗生活中,持有万门城的出产物也能让人高看一等。西藏节日庆典的酒曲有云:“手上所持白瓷碗,来自东方汉地吉祥万门城,掌柜尼玛桑珠带来的……”

    “万门城”似乎是神圣、权威和尊贵的象征。北传伏藏的奠基者扎西多吉阳火狗年(1586)四月初三日黎明时分所生起的净像中,出现了一位名叫都哈(du har)的星算大师,他就是汉地kri shing 万门人,“kri shing”即“ki shi”的误写,后者即京师。万门城如此闻名,乃至出现在米拉日巴的事迹中。水龙年(1112)四月,在尼泊尔和西藏交界处曼隆(sman lung)地方的洛汗(lo han)河边,长寿五姐妹向米拉日巴献歌云:“在东方汉地ti shi 万门城,汉妇奋力编织织绢,只要中间执持的纬线的线杆不变,就不会被外风扰动,[从而]绫罗帛绢(’gu ling dar)[之形]执持心中[不会忘记]!”这里的ti shi是ki shi的误写。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藏地疯僧嘿鲁迦(1452—1507)的笔下,米拉日巴的根本上师玛尔巴即是在东方万重门殿(shar khri sgo brtsegs pa’i pho brang)见到他的上师那若巴的。这种说法,也被后来的巴俄·祖拉陈瓦和白玛噶波继承,但在13世纪甲唐巴德钦多吉所造的玛尔巴传记中却没有出现万门城或万重门的身影。没有任何其他文本记载那若巴曾来过中国,所以这里的万重门殿只能是在印度。

       结语

    中原古都中很少有像西安如此受到藏文文献的关注,以致对西安地名的记录从唐吐蕃时代一直延续至元明清。藏文文献对京师、京兆府、长安、西安采取的都是音译的方式,这种藏文音译字,除了传抄过程中出现的舛讹外,基本能准确记录西安的汉文地名。不过要注意的是,藏文西安地名与汉文西安地名变迁的时间轨迹并不完全一致,比如藏文文献用京师指代唐代之后的西安,再如元朝时京兆府之称才开始出现,而长安之名则要晚至17世纪。此外,应该承认,因为语言、制度、距离等客观因素,历史时期的藏人并不能完全了解汉地地理区划的细节,所以才会出现将“zem/zim shing/shi”(陕西)等同于西安的情形。另外,藏文音译的京师、京兆府、长安、西安、陕西等地名,在藏文文献中使用的频率也相差甚大。其中最为突出的是keng shi(京师)之名,此名作为吐蕃对唐朝都城最早的也是唯一的称呼,在吐蕃时期的用字统一规范,几乎没有异体字、别字,甚至到吐蕃崩溃之后的11世纪也是如此,之后各种别字开始涌现,如本文提到的ke ru、khri shing、skye zhing、khri shing、ti shi,还有 Sørensen察觉到的kem shing、keg shing、ke’u shing、ker shing、ke shi、kim shing、king shi等,相信还有更多。这种别字繁多的情形间接反应出京师之名在藏文文献中的旺盛生命力。相映成趣的是汉文世界盛行的长安之名,在藏文中出现的次数则屈指可数。

    京师、京兆府、长安、西安、陕西等都是真实的地名,但“khri sgo(万门城)”在现实中并不存在。首先,此词11世纪才出现,提到它的都属于伏藏文献,包括佛苯两教。虽然“万门城”所体现的历史背景是吐蕃求婚使在唐长安的活动,但是像唐朝为测试各地婚使所出八道难题的故事,很难让人相信历史上真实发生过,这更像今天西藏婚俗仪式上以歌咏方式一问一答的词曲,所以“万门城”的灵感可能最早就来源于西藏民间,而且八道难题中深夜识别住址的故事明显是对“万门城”的一种民间词源学的解释。其次,khri sgo一词本身带有歧义,“khri”固然是“万”之意,“sgo”虽然指“门”,但到底是指城门,还是宫殿门,亦或城中民居的门,都是不确定的。在吐蕃婚使识别住址的故事中,“门”指的是城中民居或皇宫的门户。在《七开地》中,则指均匀分布在城墙东西南北四面的一万座城门。再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万门城”都指历史上的西安,它和“京师”“陕西”等词搭配后,更可以定位到西安,但后期的“万门城”似乎有扩大化的倾向,可以用来泛指其他古都。如大昭寺的吉祥万门殿之名,可能与金中都有关。《四世达赖喇嘛传》提到的“汉地吉祥万门城”则显然是指北京。甚至还出现了那若巴住居的位于印度的“东方万重门殿”。最后,京师、京兆府、长安、西安、陕西等通过音译而进入藏文的地名,作为一种无实意的外来词,没有留下太多的想象空间,而西藏建构的独特地名“万门城”则在西藏文化中拥有鲜活的生命力。万门城不仅是藏人记忆中吐蕃向唐求婚的政治场所和觉卧佛像原来所在地,更在西藏浓厚的宗教氛围下,与西藏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万门城是苯教圣地,是宁玛派大圆满法的传承地,也是十六罗汉的下凡现身地,同时是十二丹玛女神、金刚空行母四尊等西藏护法神的来源地,甚至西藏宗教仪式中使用的供物如替身像、烟祀物、赎命物等都必须产自万门城。这种在西藏宗教语境下建构出的符合西藏宗教文化叙事的西安万门城,事实上已经神化为一种圣洁的宗教地名标签,象征着神圣、权威和尊贵。

    本文转自《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5年第2辑

  • 姚浩亮:效仿与变通:民国大法官会议制度及其实践(1946—1949)

    一、 引言

    大法官会议,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特设的,专事宪法解释和统一解释法令(以下合称法令解释)的法律机关。[1] 中国古代素有官方释律的传统,但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解释法律则为近世移植西法的产物。[2] 在移植对象方面,以1946年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为界,此前效法德日,民国大理院与司法院先后行使统一解释法令权。此后则是以美国为师,法令解释不仅扩展到宪法领域,而且出现了专门机关——大法官会议来行使相关职权。大法官会议制度的确立,是近代中国解释宪法的初步尝试,也被视为司法改革由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的标志。[3] 从既有研究来看,学界对民国法令解释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大理院、司法院时期,在法令解释方法、制度与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4] 相比较之下,学界对大法官会议本身则关注较少,虽已有部分学者作出探讨,但相关研究或述多于论,重在描述其沿革历史与组织架构,疏于分析制度变革背后蕴含的原因,或仅涉及论题之下的部分面相,如宪法解释等,未及制度全貌。[5]

    事实上,在“法律民族化”的背景下,大法官会议并非对美国联邦大法官制度的简单移植,而是经本土化调试后的产物。历次宪草对大法官会议的不同定位,亦证明其背后蕴含了多方博弈与现实考量。本文在挖掘立法史料的基础上,通过追溯大法官会议模式的变迁过程,认为其偏离制宪初衷具有历史必然性:“五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和“三级三审”的司法体制,决定了大法官会议不可能以最高法院的形态进入国家的政治秩序中。此外,台湾地区所藏《审查报告》,汇集了1948年至1949年大法官会议初审的65件法令解释案,[6]使本文得以从动态层面考察这一时期大法官会议的运行实效,并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其仅作出两件宪法解释的定论。[7] 概言之,本文以《审查报告》为基础史料,辅之以民国制宪人员、学者与民众对大法官会议的论述,试图还原大法官会议制度移植时的异议碰撞,并结合其运行实践之得失,拟为当今中国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提供些许参考。

    二、 大法官会议制度的由来与变迁

    “二战”结束后,司法改革领域掀起了“学美之风”。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决定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模范,将司法院改造为最高审判机关,由大法官会议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与法令解释权。然而,从政协决议到《司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大法官会议制度反复易辙,这不仅体现在推展过程的起伏,也体现在理论方面的论争。在各方博弈下,司法院延续了行宪前的旧制,唯增设大法官会议专司法令解释,这一结果与制宪初衷相去甚远。

    (一) “政协宪草”中以美为师的制度构想

    大陆法系国家,对各级法官并无称谓之别,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则有“Judge”和“Justice”的 区 分,例 如 美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称 作 “Justice”,一 般 法 院 法 官 则 称“Judge”。[8] 就职权而言,联邦大法官除拥有《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的上诉审理权,[9] 还可以行使司法审查权来否决联邦和州的法律,判定某项法律或政府行动是否违宪。[10] 通过运用强大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制度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联邦与州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各部门间争议的仲裁者和终极权威。

    鉴于联邦大法官制度对促宪法政治的良好作用,且“二战”期间中国的盟友大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敌人则为大陆法系之日、德,因此社会上有一种思潮,认为之前采大陆法系制度,今后应考虑改采英美法系之制度。1946年,在政协会议讨论修改宪草期间,具有留美背景的罗隆基提议司法院改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模式,由若干名大法官掌理司法权。[11] 该提议经《五五宪草修正原则》采纳后,[12]正式确立于《五五宪草修正案草案》(史称“政协宪草”)。其中,第81条“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宪法之解释”和第82条“司法院设院长一人,大法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13],可谓基本贯彻了《五五宪草修正原则》中对司法院的体制设计与定位。

    从法律文本来看,此前司法院直辖之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均改为其内部法庭与组织,由司法院院长和大法官行使相关职权。其用意为:司法院直接处理审判事务,避免因直辖机关复杂而导致情事隔阂、效率不高的局面。此外,“政协宪草”虽未明确司法行政权的归属,但根据《五五宪草修正原则》,司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推知该权力将由行政院继续行使。

    (二) 制宪实践与初衷的逐步偏离

    “政协宪草”提出后,由于“国民大会召开期迫,政府特指定王宠惠、吴经熊、雷震就协议之修正草案为文字之整理校正。复经孙科、王宠惠、吴铁城、邵力子、陈布雷、雷震再就校正稿加以研究,除文字略有修正外,余均维持原修正案。”[14] 11月28日,国民政府将该修正案(史称“政府宪草”)提交制宪国民大会审议。据政府所述,除文字略有修正外,[15]有关司法院和大法官的规定与此前“政协宪草”并无不同。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政协宪草”第86条规定:“司法院及其以下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调整后的“政府宪草”第87条载:“司法院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显而易见的是,后者看似省去了“其以下”三字,却是模糊处理了司法院及各级法院组织的隶属关系。此种微小的“文字修正”不容忽视,为司法院继续作为只司理相关行政工作而不直接负责审判工作的司法机构提供了组织规范的可能性。[16]

    随着制宪国民大会的召开,第四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政府宪草”中的司法内容,其中关于司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抑或是“最高司法机关”的争论尤为激烈,这并非简单的文字之争:依政协决议,司法院应效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为纯粹的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权由行政院继续职掌。然此决议遭到多数国民党籍代表反对,其主张司法院除审判权外,应握有司法行政权,以完成司法权力的统一。[17] 因“每个小组所有之代表人数,国民党皆占绝对多数,以票决修改条文,自易通过”。[18] 司法院最终被定位为“最高司法机关”,从而基本推翻了政协会议所达成的修宪共识。

    在进入宪草二读程序后,国大代表江一平称:“普通法官,其职责将在审判,但大法官则有解释宪法与法律及命令之权”。[19] 这一表述既明确了普通法官与大法官定位不同,又限定了大法官的职权范围:仅有解释宪法与法律命令之权。在得到与会多数代表同意后,宪草二读修正稿改变了此前确定的条文顺序。原第86条,在二读时改列为第83条,文字修正为:“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原先的第83条改为第84条,增加“司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掌理前条规定事项,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的表述。[20] 因此,大法官掌理的职权就由原第82条规定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宪法之解释”,变为二读宪草第83条“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至此,“政协宪草”关于司法院仿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设计,经由国大分组审查后,变成大法官不再掌理审判,只行使抽象的规范审查权(解释权),造成审判权与解释权相互分立,司法院与大法官结构分殊的结果。[21]

    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公布,第77条规定:“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第78条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与命令之权,司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事项。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基本遵循了宪草二读时针对司法体制所作的改动。

    (三)《司法院组织法》的出台和修订

    为配合宪法实施,国民政府于1947年3月31日公布《司法院组织法》,但吊诡的是,该法并未理会宪草二读以来针对司法体制所做的微妙调整,而是重新回归“政协宪草”方案,将司法院定位为最高审判机关。其中第3条“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以大法官9人组织之,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乃仿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之设。第4条“司法院分设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裁判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前项各庭会之组织,另以法律定之”,[22]明确司法院直接以分庭的方式掌理审判,取代此前下设最高法院掌理审判的传统。换言之,大法官既可依《司法院组织法》组成大法官会议行使法令解释权,也可以在法无明文禁止的前提下另组审判庭(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理审判权(惩戒权)。[23]

    《司法院组织法》与宪法精神大相径庭,究其原因,很可能是该法由立法院通过,而立法院长孙科早在制宪前,就曾主张:“司法院就是最高的司法裁判机关,院长就是最高的法官,下面可以不必再设最高法院。”[24]该主张与政协决议基本一致。此外,由于孙科即将接任行政院院长,维护政协决议也意味着司法行政权继续由行政院职掌,孙科本人自然对此乐见其成。

    但该法公布后,便受到最高法院院长在内的法界人士的反对。由于当时所谓的“截乱”形势较为严峻,司法应采该取何种制度,对于国民政府而言,并不是最重要的事,既然有激烈的反对,政府便在原定的实施日对该法予以修改。[25]1948年6月24日,修订后的《司法院组织法》正式施行,“除增设17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会议专司释宪和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权外,仍沿袭训政时期司法院下设三院(会)分掌普通(民刑)诉讼、行政诉讼与公务员惩戒等旧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模式的构想,至此彻底破灭”。[26] 最终,大法官会议成为司法院下设机构之一,其职能仅限于解释宪法和统一解释法律命令。

    (四) 大法官会议模式的变迁逻辑与原因

    纵观制宪历程,大法官会议究竟采何种模式,与司法院体制的变化密切相关,其基本逻辑为:司法院若为纯粹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权则继续交由行政院职掌,大法官会议即取代原有之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理司法院全部职权;反之,司法院若为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权则由行政院改隶司法院职掌,而大法官会议只能作为其下级组织,与原有之三院(会)并存,仅掌理法令解释权。从这一逻辑出发,便不难理解最高法院群体对“政协宪草”和《司法院组织法》的反对——乃在于大法官会议将取代最高法院,威胁其既有权力与地位。

    当然,除上述既得利益者的反对外,司法院之所以不能作为纯粹的审判机关而进入国家的政治秩序中,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其一,在“五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下,五院各自行使治权,互不统属。司法院作为五院之一,具有与其他四院同等的独立性,应当掌握审判、司法行政、公务员惩戒等全部司法权力,以避免行使权力时受到其他机关的限制与干预。换言之,“五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要求在中央层面建立一个总揽司法权力的机关。[27] 但事实上,统一司法权力的理想始终未能实现,其中又以司法行政权为甚。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司法行政部的隶属关系在司法院和行政院之间反复易辙,特别是1943年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后,司法行政权为行政系统所垄断,行政院直接掌握司法人事的任免与考核、司法经费分配、司法监督等重要权力,对法官独立审判与司法改革构成较大威胁。相比较之下,司法官沦为行政官的附庸,司法院无法对全国各级法院行使监督权,最高司法权有名无实。“司法行政部的归属,不但涉及到司法行政权由谁掌握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如何处理好6五权体系》中6五权》关系的问题。”[28]

    而根据“政协宪草”,司法院一旦成为纯粹的审判机关,大法官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则司法行政部仍将沿袭旧制,由行政院继续统属,司法权力势必无法统一。因此,司法群体内部对该决议的反对尤为激烈,主张变更“政协宪草”关于司法院和大法官会议的规定,如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全体同仁所称:“政治协商会议提出之宪草修正原则第四项,虽谓司法院为最高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然制宪之国民大会既接受中山先生遗教,制定五权宪法,其赋予司法院之职掌为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又远非最高法院仅司民刑诉讼之审判所可比拟。”[29]最终,这种基于政治制度的呼声使“政协宪草”理念付诸东流,司法院回归行使治权之一的五院地位,不再直接行使最高审判权,也使得大法官会议区别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不负责审理具体案件,而是专职行使宪法第78条规定之法令解释权。

    其二,将大法官定位为职司审判的法官确实存在实际困难。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实施《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依照该法第22条规定,最高法院是唯一的第三审法院,对地方上诉而来的案件进行法律审。[30]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此前由各省高等法院第三审的案件,现在全部转由最高法院办理,以致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面对积牍如山的状况,除扩大最高法院规模、增加推事数量外,别无他法。而案多人少的问题在抗战胜利后愈演愈烈,由于惩治汉奸的需要,以及剧烈的通货膨胀导致第三审上诉利益数额形同虚设,加之沦陷区诸多亟需重新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愈发不堪重负。[31] 1948年,据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谢瀛洲称:“当年积存民刑事未办案件,几达三万件,每月新收案件,亦在二千件至三千件之间。”当时最高法院共设民、刑事庭三十庭,内有一百二十五名推事,每名推事年平均办案数达三百件以上。[32] 而同一时期,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数不过一千一百余件,大法官年平均办案数,亦在一百二十件左右。[33]

    推事数量如此众多的最高法院尚且不堪重负,若按照“政协宪草”构想,改最高法院为司法院内设法庭,由大法官代替最高法院推事,审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行使法令解释权,则难以想象人数如此有限的大法官该如何履职。正如张知本在制宪国民大会中所言:“现在最高法院推事约有百余人,掌理全国诉讼,尚感人力不敷,倘将来设大法官百余人,甚为困难。”[34]倘若增加大法官人数以解决讼累,则又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人制”大法官模式相去甚远。事实上,大法官会议建立之后的实践证明,即使其仅负法令解释之责,十七名大法官亦觉任务繁重,不得不严格限制申请解释条件。因此,“三级三审”的审级制度,决定了大法官会议不可能效仿美国式联邦最高法院。换言之,在未对司法体制进行根本变动的情况下,大法官会议不具备同时掌理审判与法令解释权的现实可行性。

    三、 大法官会议制度的具体构建

    《中华民国宪法》颁布后,《司法院组织法》与《大法官会议规则》从微观层面构建起大法官会议的制度框架:既承袭、改造了自清末以来的统一解释法令制度,对法令解释权进行自我限缩;又在“五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下,发展出特设机构释宪模式。总体观之,大法官会议制度虽有一定缺陷,但瑕不掩瑜,是推动近代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创新。

    (—) 大法官的选任

    根据修正后的《司法院组织法》,担任大法官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十年以上者;(2)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者;(3)曾任大学法律学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者;(4)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权威著作者;(5)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35] 前四项条款对大法官任职资格要求较高,第五项条款则略显笼统。此外,《司法院组织法》还规定具有上项任何一款资格的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的三分之一,以期多方面产生大法官。

    1948年7月3日,经过反复考虑与慎重选择,时任中华民国总统的蒋介石向监察院提出洪文澜等17名大法官人选,并对各人的学养经验大加赞赏。但因大法官行使法令解释权,关乎宪政发展与社会进步之命运,所以监察院对大法官人选的审查显得格外挑剔。7月14日投票通过时,在17名大法官人选中,仅江庸、燕树棠、黄右昌、郗朝俊、张式彝、李伯申、胡伯岳、洪文澜、张于浔、林彬、刘克傭、沈家彝12人得票过半数获监察院同意,而刘通、张映南、周蜀云、史尚宽、徐一清等5人未获同意。[36] 此后,由于江庸、郗朝俊二人辞不就职,[37]实际任职并从事法令解释的大法官仅为10人。[38]

    作为行使国家法律职权的法律职业者,大法官自身的专业性,将直接影响法令解释制度的实施效果:其不仅要对申请解释的各类案件进行判断,正确适用解释规则,而且应该对解释条文的理论基础、立法意图有着深彻的领悟,并做出合乎法理的说明。“这不限于对个别条文的咬文嚼字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刻意追求法律体系整体的逻辑一贯性和条文之间的关联性,注重对于规范的合理性涵义的推敲和综合操作,留心于确认法条背后的共通规则和指导原理。”[39]这就意味着大法官必须接受系统、专业的法学教育,拥有扎实、深厚的理论修养。

    从教育背景来看,担任大法官者无一不是本国司法界的精英。据1948年的《第一届大法官略历》所载,当选的12位大法官均为大学法科毕业生,其中本国法政大学卒业者4人(直隶法律学堂、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浙江法政学校、北京大学各1人),日本各大学法政科卒业者5人(早稻田大学1人、日本法政学校1人、东京帝国大学2人、明治大学1人),欧美大学卒业者3人(美国耶鲁大学、法国巴黎大学、德国慕尼黑大学各1人)。[40] 其中翘楚如燕树棠、刘克傭,曾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此外,法令解释不是闭门造车。如果大法官“囿于传统的观念,运用纯粹的逻辑,而为盲目的解释”[41],忽视国家与民族的现实生活,那么再精良的法令解释于社会进步也毫无益处,甚至可能造成国家动荡、民生凋敝。换言之,大法官行使职权,不仅限于确定现行法律为何,还应当结合社会实际,推进司法改良乃至社会发展的进程。从大法官群体构成来看,担此职任者约分为三类:一是从事法律实务的技术官僚,如最高法院推事张式彝、张于浔,立法委员黄右昌、林彬;二是执教于知名学府、著作等身的法学家,如燕树棠、刘克傭、洪文澜;[42]三是历任政府要职,深谙权力运作状况的政治家,如李伯申、胡伯岳等。他们或长期行使国家法律权能,或积极从事法学教育,对法律实践有着躬体力行的深切体会,能够担当法令解释的重任。

    (二) 特设机构释宪模式

    在南京国民政府制宪期间,就世界范围而言,已出现四种释宪模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立法机关释宪模式,在“议会至上”原则的指导下,由议会行使最高宪法解释权;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释宪模式,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各任命三位成员,与卸任总统组成委员会,对颁布之前的法案进行事先审查;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释宪模式,各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司法审查;四是以奥地利为代表的特设机关释宪模式,由宪法法院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3]

    从机构设置来看,根据《司法院组织法》第3条,大法官会议名义上是司法院的下设机关,与最高法院等共同受司法院管辖。但事实上,司法院对大法官会议并无实质意义的管辖权,这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大法官的选任上,国民政府总统享有大法官的提名权,监察院享有大法官的任命权,司法院无权干涉大法官的人事安排;二是大法官行权时,对申请解释事项采集体表决制,司法院院长若不并为大法官,则只有主持会议的权力,并无最终表决权。这样的设计,使司法权无法渗透到大法官会议的组织与行权过程中。因此,从职权与定位来看,大法官会议基本偏离了美国式司法释宪模式,实际上更接近于奥地利式特设宪法法院,于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之外而独立存在。

    这种特设机构释宪的做法与当时的政治制度密切相关。“由于释宪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因此一国释宪机制必然受制于该国政治制度。”[44] 在“五权宪法”和“权能区分”理论的指导下,南京国民政府将国家治权交由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分别行使。这种权力结构虽与美国奉为圭桌的“三权分立”学说有共通之处,但后者的核心要旨不仅在于国家权力的分立,更在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而五院制设计,则只是借鉴西方三权的表现形式,并未采取其中的权力制衡思想,更强调国家机关权力之间的合作性、统一性、协调性,而不是对立性、牵制性。[45] 由于缺乏权力制约的精神内核,司法机关并未获得对立法、行政等机关实质的制约权力,大法官会议便无法在司法体系下,对立法、行政等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比较可能的选择是,设立专门的释宪机关单独管辖宪法案件。在审查模式方面,释宪权与司法权,特别是其中的审判权相互分离,因此,大法官会议难以效仿美国的“附随性审查”,而是转向“抽象审查”,即根据提请要求,直接对法律条文进行审查,在程序上不依附于某一具体案件。[46]

    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会议并非照搬奥地利宪法法院模式,二者在释宪情形与申请主体方面均有所不同。《大法官会议规则》第3条载:“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职权上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命令发生有无抵触宪法之疑义时,可以申请宪法解释。”具体而言,启动宪法解释有两种情形:一是各国家机关对涉及自身职权的宪法条文产生疑义,需要大法官会议进行解答;二是国家机关对正在适用的法令的合宪性有所质疑,需要大法官会议进行审查。前者针对的是宪法条文本身,后者针对的是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而在奥地利宪法法院的司法审查中,规范审查是其核心任务,即宪法法院负责判断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等规范是否违反宪法条款,不负责宪法条文的解释问题。[47]

    此外,在申请释宪的主体方面,奥地利宪法法院允许公民等私法主体向其提出审查请求,并以私权利直接被法律、行政命令所侵犯为条件。[48] 大法官会议则完全排除了个人申请释宪的主体资格,此规定似有违宪之虞。《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载:“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即宪法在列举人民权利的同时,设置了保障权利的兜底条款,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或损害公共秩序、利益者,法律皆不能加以限制。事实上,宪法只赋予了大法官会议解释宪法的权力,并未限制请求解释的主体资格。即使大法官会议有补充立法之权,其行权范围也应以宪法为界,不应伤及人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法律应为人民所共同信守者也,人民既有遵守法律之义务,自应有了解法律的权利,当其权利于受损之际,却不许有请求解释之权,无疑会造成权利救济体系的漏洞。

    (三) 自我限缩的统一解释法令权

    统一解释法令制度肇始于清末,在基层司法人员专业素养普遍不高的背景下,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解释其他机关提请的法律疑义,以保障法律理解与适用的整齐划一。民国时期,大理院、最高法院和司法院先后行使统一解释法令权,然“行之既久,请求解释者日繁。往往诿卸其自身研究之职责,或藉以延宕案件之进行,不无流弊”[49]。行宪后,大法官会议的统一解释法令职能,必须与其他机关适用法令时保持一种制度上的默契,才能突显其价值,否则将产生新的制度流弊: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对于法令意义的判断自由会因此受到限制,法院审判权威被削弱;其他机关的责任心减弱,遇有法令上的疑问,即使属于其分内之事,亦卸责于大法官而请求大法官会议解释,其结果将使得大法官会议解释的法令事件堆积如山。[50] 因此,为撇清自身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权责差异,大法官会议不得不自我限制统一解释法令权。

    与司法院时期相比,大法官会议在申请主体、事由和层转程序方面均做出严格限制。《大法官会议规则》第3条:“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职权上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命令发生有无抵触宪法之疑义时,得声请解释。”将申请主体限定为中央或地方机关,公民个人、公署公务员以及法令所认许之公法人均被排除在外。在申请事由方面,《大法官会议规则》第4条:“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其职权上适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得声请统一解释。”排除了各机关单纯对法令条文有疑义的情形。若未表示本机关内部或不同机关对法令理解的歧异之处,则大法官会议应拒绝解释。在层转程序方面,为防止统一解释法令权侵蚀其他机关应有之职权,《大法官会议规则》第5条要求:“声请解释机关有上级机关者,其声请应经由上级机关层转,声请解释不合规定者,上级机关不得为之转请。”[51]即主管机关负责对下级机关的法令解释申请进行初审,若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则不得代为提交大法官会议进行解释。

    在此制度设计下,大法官会议将自身定位成统一法律分歧的裁判机关,而非指导法律适用的司法机关,避免了此前最高司法机关以释法之名行立法之实,或代替地方法院审理案件的问题。[52] 通过自我限制,大法官会议试图厘清统一解释法令权与其他权力特别是司法审判权的边界,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与此同时,该制度设计也存在标准模糊等问题,给统一解释法令实践留下隐患。

    举例言之,根据《大法官会议规则》第4条,是否满足法令解释的条件在于:申请事由是否属于对法令理解的歧异,其中既包括本机关内部的理解歧异,也包括不同机关的理解歧异。后者较为容易判断,只需在申请文本中,表明两个及以上机关在适用同一法令时的不同观点即可。前者却颇难判断,如会字第214号解释,内政部呈请大法官解释“国家银行职员能否兼任参议员?”[53]既可解读为单纯的法律疑义,不应由大法官会议解释,又可解读为该机关内部存在“国家银行职员可以兼任参议员”和“国家银行职员不可兼任参议员”两种理解歧异,属于大法官会议解释范围。由于区分标准过于模糊,大法官在受理统一解释法令案件时便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不同大法官之间,甚至同一位大法官在不同时期,对类似案件做出迥异的裁判,损害了统一法令适用的预设效果。

    四、 新旧龃龉:大法官会议制度的相关运行

    因大法官会议制度对维护宪法、保障民权的重要作用,加之首创此制原型的美国彼时被视作民主政治的典范,故官方与民间对于施行大法官会议制度多抱有期待,时人称“中华民国将来能否成为一个纯粹的宪法统治的国家,我们司法院这种解释大权的运用,将为重要的决定因素”[54]。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大法官会议制度的最终建构不仅与美国模式有所偏差,而且结合台湾地区所藏“审查报告”,可以发现其运行中还呈现出了新旧龈龋的面貌:一方面,大法官群体力图摆脱政治约束,坚持从专业角度解释法令;但另一方面,制度设计的不足、旧有的法律观念等因素都影响了大法官会议的运行实效。

    (一) 由“监察院提案权”之争透析宪法解释

    1.“监察院提案权”之争议过程

    提案权是参与立法的一种权力,训政时期,纳入国民政府官僚体系的机关都可以通过各自的渠道提出法律案参与立法。行宪之后,监察院为行使宪法赋予之职权,拟定了监察法草案,并“咨请立法院迅即完成立法程序”。但立法院审议该草案后,认为监察院所提之草案,并无宪法条文之依据,故不予审查。由于双方争执不下,1948年7月10日,时任“中华民国总统”蒋介石召集监察院院长于右任、立法院院长孙科和司法院院长王宠惠,会商监察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问题。对于上述争论,司法院院长王宠惠并未明确支持或反对监察院的观点,而是强调“宪法内容规定如何完全周到实不可能,宪法虽未规定监院可向立院提案,但也未规定不能提案,此事须加解释”。三方会商的结果是“监察院提出法律案问题,须由关系院作成决议案,方能贯彻,其手续上之复杂过于大法官之解释,故本案仍以交大法官解释为妥”。[55]

    在呈请解释的文书中,监察院的意见可归纳为三点:一是认为提案权是其行使监察权的重要手段;二是认为宪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亦无明文禁止其行使提案权;三是诉诸传统,认为“五五宪草”中亦未规定各院享有提案权,但《国民政府组织法》中有此规定,行使提案权实际上已成各院之惯例。[56]10月14日,大法官会议对该案进行初步审查,共有三名大法官参与讨论,其中,胡伯岳与黄右昌支持了监察院的申请,燕树棠一人表示反对。三位大法官的意见分别如下:

    胡伯岳认为,训政时期,为保证各院充分行使职权,《国民政府组织法》补充了“五五宪草”之不足,赋予行政、司法、考试、监察四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权,该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宪法只赋予行政、考试两院提案权,于监察院、司法院则付之阙如,显为规定之缺漏。既然行政院与考试院有提案权,根据当然解释,同为五院之一的监察院亦应有此职权。并且,监察院就其所掌事项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乃为应实际之需要,对监察院本身职权并无所增,对立法院职权亦无所损。[57]

    黄右昌主要从解释方法层面,论证了监察院行使提案权的合法性。他认为,解释宪法有两种方法:一曰文理解释,二曰论理解释。当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发生冲突时,应以论理解释为准。因为“文字不过为立法者表示其意思之符号及方法,不得以方法而左右表示意思之本体也。故法规之解释,确定立法者之意思,不得仅依文字以为断”。今宪法并无立法委员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明文,《立法院组织法》第15条补充了这一缺漏。若单纯依文理解释,则该条必与宪法抵触而归于无效,但这种文理解释显然不符合宪法原理。因此,黄右昌认为:“司法监察两院,关于所掌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正可借大法官会议之有权解释,而以论理解释方法中之类推解释以弥补之。”[58]

    燕树棠对二人观点进行了反驳,他认为解释法律并非制定法律,其首要目的“在于求取制法机关之意思及其所已表示之意思之意义”。就宪法第九章关于监察院的各项规定而言,无一字一句明示其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权。即使按黄右昌大法官所言,“解释宪法,不应只拘泥于文字,并应确认宪法之精神;不应只限于局部之规定,并应考虑宪法之全部,以及宪法所涵容之大原则”。宪法所授予监察院之一般大权为监察权,应该“推敲宪法全部之精神与意义,以确定提案权是否默示的色彩含于监察权之内”。然考证宪法第九章之规定,其所用文字及语气显示“监察权行使之要义,全在现法之维护,不在新法之制定”。并且,成文法中如果 “对于某种或某类事项,有明文之列举规定,而却对于与之类似之事项,则未加规定而无明文。此项未加规定之事项,名为6无规定之事件》。凡无规定之事件,在法理上即认为立法机关有意不加规定,不得认为缺漏”。因此,监察院之提案权,宪法上既无明文规定,又无默示涵义,大法官会议自不得以释宪之名行修宪之实。[59]

    2.不同宪政观下宪法解释的差异

    如上所述,三位大法官从不同层面,对监察院提案权问题做出解释。无论是其对于立宪精神的解读,还是对解释方法的阐释,抑或对现行体制的论述,都是基于法律本身而言,寻求法律规范与法律方法上的依据,而非基于政策或政治纲领来解释宪法。就此而言,相较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体现出更强的专业性,其行权方式也更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但值得关注的是,双方虽然都是依法行权,但解释意见却大相径庭,这一结果或与其对公权力的认知密切相关。

    作为留美归国的法学博士,燕树棠深受近代立宪政治的影响,“在一般意义上,立宪政治被理解为一种通过法律和制度性设计,对政治权力施加规范和限制的政治秩序。立宪主义从人性与权力的运行规律出发,主张一种有限政府观”[60]。而在公权力领域,立宪主义思想衍生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该原则视公权力为防范的对象,必须用宪法(或法律)加以限制,这种限制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授予权力和限制权力并行列举法,即宪法通过逐项具体列举的方式,将一些权力授予相应国家机关,同时也通过此举宣示授予的权力以此为限。第二种限制权力的方法是直言禁止法,即直接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如何、禁止如何等。[61] 因此,在燕树棠看来,《中华民国宪法》既然未明确列举监察院享有提案权,应视为有意不加以规定。否则,如果公权力不以列举为限,那么同完全不列举便没有区别。

    而胡伯岳、黄右昌作为学者型官僚,其对待公权力的态度,多受国民政府主流意识形态影响,特别是孙文的“万能政府理论”:孙文“最希望的是要一个万能政府,为人民使用,以谋人民的幸福”。[62] 他提出政治权力为善还是作恶,关键要看其操之于何者手中,如果权力掌握在“不会谋私利的好人”手中,那么它不但不会带来危害,反而会加快理想社会的建设。从这一逻辑出发,孙文虽然已经认识到有人利用政治权力作恶的可能性,但防范的重点在于防止恶人把持权力,而非对政治权力本身进行限制。[63] 因此,相较于西方的有限政府观,这种“万能政府”理论很难推导出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这种对公权力的认知差异,导致此案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解释意见:胡、黄二人以宪法规定缺漏为由,支持监察院行使提案权。燕树棠则认为宪法有意不对此加以规定,反对监察院行使提案权。由于史料所限,大法官会议最终以何方意见为准,今日未能得见。但可以肯定的是,胡、黄二人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制宪初衷。考诸制宪史,在综合小组审查“政协宪草”期间,国民党代表曾新增若干条文:有监察院、司法院与考试院均可向立法院提出法案的规定。但由于民盟等党派的强烈反对,大会秘书长洪兰友报告综合委员会撤销该三条新增条文,监察院与司法院有关的代表皆未表示异议。[64] 行宪后,监察院却以“法无明文禁止”为由主张行使提案权,或有借助大法官会议而恢复训政旧制之意。

    此外,就五权宪法精神而言,中央层面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以行使治权,各院之间并非相互制衡,而是分工与合作的关系。故《中华民国宪法》第五章至第九章关于提案权之规定,对立法院则曰“有议决法律案”之权,对行政院则曰“须将应行提出于立法院之法律案”,对于考试院则曰“关于所掌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而对监察院及司法院则全无提案权之规定。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宪法关于提案权之有无与限度,乃是根据立法院与四院的关系而定,如行政院执行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其对于法律施行效果最为清楚,宪法第58条给予行政院之提案权的范围便最为宽泛,以使行政机关参与立法,推进立法的准备与完善。

    因此,解释宪法时,便不能将五院职权等量齐观,赋予监察院超出宪法原意的提案权。概言之,大法官虽有解释宪法之权,但这一权力并非漫无边界。“尽管一种宪法理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允许日后的解释者考虑不同时期日益变化的需要并使他们能够应对新出现的无先例的问题,但是出于保护一部宪法的精髓及其基本的完整性之必要性,这种灵活性与适应性就必须有其范围的界限。”[65]这一界限应以宪法精神或宪法规定为准,不得随意以宪法条文之缺漏而要求解释宪法。胡、黄二位大法官却未能考诸制宪历史,探寻宪法本意,不得不说是宪法解释上的一次缺憾。

    (二) 频遭驳回的统一解释法令申请

    从现存“审查报告”来看,1948—1949年大法官会议仅完成7件宪法解释、5件统一解释法令,其余53件皆因不满足申请程序而遭驳回,占比高达81.5%。

    1.频遭驳回的类型

    一是申请主体不适格,通常表现为个人与人民团体申请统一解释法令。如会字第49号解释,申请人金子和为与杨伦房屋涉讼事件,请就法律问题为统一解释。大法官洪文澜拟具解释意见:“声请本院统一解释法律或命令,按诸宪法第七十八条之本旨,非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其职权上适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不得为之。人民依宪法第十六条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自无许其声请本院统一解释法律或命令之理由。本件声请人金子和与杨伦因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及返还房屋事件,现正系最高法院关于该事件之法律问题,应候该法院解决,兹乃声请本院统一解释,于法不合,未便照办。”[66]概言之,大法官认为人民在宪法上享有的诉讼权,可以通过法院进行救济,无须申请大法官会议解释。

    二是申请事由不合法,通常是申请者未表示法令理解上的歧异。如会字第87号解释,江西省高等法院赣县分院首席检察官提请的“省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法律疑义”,大法官洪文澜在“审查报告”中指出:“(该声请)仅列甲乙两说,未据说明何说为该首席检察官所持见解,亦未谓其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条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依本院释字第□号解释所载理由,自应不予解释。”[67]此类解释在大法官会议的“审查报告”中相当常见,例如会字第22号解释、第68号解释、第129号解释、第133号解释等,均因该理由而遭驳回。[68]

    三是未遵行层转程序。根据《大法官会议规则》,申请法令解释者如有上级机关,必须经上级机关层转。一般而言,地方司法机关由本省高等法院转送,行政机关由当地省政府转送,中央机关则由其所属的五院代为转达。溯其根源,类似规则产生于大理院时期,[69]但并未得到严格贯彻。行宪后,各机关对此程序性规定亦不重视。其中有未经层转,径行向大法官会议提起法令解释者,如会字第2号解释,浙江於潜县司法处申请解释“国大代表可否在当选所在地充任官吏疑义”,大法官沈家彝以其未经上级机关层转(应经由高等法院转呈部院),做出不予解释的决定。[70] 亦有层转错误者,如会字第62号解释,兰溪县商会“电请采纳商店顶首权习惯转请解释”,本应由司法行政部转送,却错将浙江高等法院当作其上级机关,致使大法官沈家彝做出不予解释的决定。[71]

    2.频遭驳回的原因分析

    统一解释法令申请的大量驳回,一方面显示出大法官会议尊重法律程序、严格执法的态度。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制度运行欠佳的现实。其原因不仅在于制度本身的设计问题,更与制度运行的整体环境密切相关。从“审查报告”来看,时人对变动后的法令解释制度知之甚少,导致其提请的法令解释多因程序违法而遭驳回,无法充分发挥统一解释法令的制度效用。如会字第204号解释,胡玉班请求解释《银行战前存放款清偿条例》与宪法第十五、十六条是否抵触,其在原函中称:“钧院行宪伊始,虽未规定何人可请解释,依照民主政体之原则,虽一介平民,似有请求解释之可能,为此声请钧院对战前存款放款清偿条例之限制人民财产权及诉讼权,是否与宪法抵触,应否依宪法一七一条规定认为无效予以解释。”[72]该案情涉及立法院通过之法规,与宪法规定之人民财产权是否抵触的问题,大法官会议正可借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由此迈出保障民权的重要一步。然而,无论是《大法官会议规则》,还是此前已做出的法令解释案,均明确限定了申请解释的主体资格,并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外,胡玉班以个人名义提出解释申请,导致此案尚未至实体法律讨论环节,便直接遭到大法官沈家彝的驳回。

    事实上,不仅普通民众如此,国家公务人员对相关规定同样一知半解。在会字第70号解释中,林泽民代表江西省宜春县政府提出申请:因春季粮荒严重,该县机关主管人员购谷八十万元,候至谷价升涨后变卖,除加退原垫谷价八十万元外,余数悉充员工福利之用,并无丝毫侵占行为。问前情是否触犯贪污条例各条之规定。然而,一项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规定,本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与统一解释法令并无干系。此外,林泽民在原函中称:“查宪法第七十八条,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查阅法令,并无非公务机关不得请求解释法律之硬性规定,兹谨将有关法律疑义呈请解释。”[73]由此不难看出,当时基层公务人员的能力相当有限——其既不了解申请统一解释法令的主体资格,又混淆了统一解释法令与普通审判的关系,导致该案同样因程序不合规定而遭驳回。

    当然,在宪政实施初期,由于法律制度草创,人民对法律规范一知半解,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此际正宜发挥法令解释的指导作用,大法官会议却严格限制其申请条件,使法令解释制度几乎成为常人难以企及的“空中楼阁”。

    五、 结语

    考诸制宪历史,从“政协宪草”到《司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大法官会议之所以逐步偏离制宪初衷,从美国式司法审查转向欧陆式特设机关模式,其直接原因在于法令解释权与终审权的分离:在缺乏终审权加持的情况下,大法官会议难以效仿美国“附随式审查”模式,于具体个案中审查法令规范,而是仅对涉及违宪的法律条文进行抽象审查。造成这一变化的根本原因是南京国民政府“五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和“三级三审”的审级制度。在法令解释实践中,大法官会议的行权方式蕴含了现代法治的特征,但制度设计的不足、新旧法律观念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大法官会议本身应有的进步性。从深层次原因分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整体法制环境不佳,影响了大法官会议的运行实效。

    不过,尽管存在诸多问题,但并不能因此全面否定大法官会议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大法官会议虽然偏离了制宪初衷,但以功能主义视角观之,其毕竟迈出了近代中国解释宪法的第一步,并在解决国家机构权限冲突、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传播先进法律理念等方面,在当时都颇具创造性和进步性。正因为移植时因应本国政治土壤而行变通,才使得该制成功扎根。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模式,根植于普通法传统 [74] 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虽然当时因为国际政治的原因,南京国民政府对美国制度有所向往与追逐,但面对与自身土壤完全迥异的移植物时,立法者们最终还是较为清醒,并未盲目效仿美国式司法审查,强行把大法官会议以最高法院的形态嵌入到宪法秩序中,进而将整个司法体制推倒重塑,而是把大法官会议纳入既存的组织结构中,即在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院之下,令大法官会议与最高法院分别掌理法令解释权与终审权。这种变通因应于社会现实,既延续了清末以来解释抽象法令条文的传统,又避免了司法体制根本性变革可能引发的社会和政治动荡。大法官会议制度的生命力不容小觑,移植时虽与制宪初衷有所偏离,但正是因应时代土壤的变通,才使其得以在这种土壤中传承和发展,这在某种意义上亦可谓是一种制度的创造。

    其实,不仅大法官会议制度如此,如果放宽历史的视野,可以发现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大多同样如此。在移植外来法律、改造传统旧律的过程中,被视为优秀的外来法律文化,并不总是如人所愿地在本土全面生根发芽,往往会发生排异反应甚至无法生存。因此,法律移植与其说是借鉴、继受外来的法律制度与精神,不如说是借助异质法律文化催生本土法治胚芽的过程。进而言之,真正的法治不可能仅仅依靠变法或移植就能建构,而是必须结合中国的本土资源进行一种演性化创造才有现实可能,因为“具体的、适合一个国家的法治并不是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原则和规则,而涉及到一个知识体系”。[75] “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的当下,民国大法官会议制度与实践,对于构建中国本土特色的宪法解释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仍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参考意义。

    本文转自《南大法学》2025年第3期

  • Fernanda Pirie:通往法治国家之路:从帝国的秩序到人民的自由

    在中世纪,大多数欧洲法院使用民法以及习惯的混合规制体系。在法国,国王要求不同社群将自己的“习惯法”汇总成法典。1510 年,《巴黎习惯法》出版,并成为法国各地适用的标准。与此同时,巴黎的法院采用了罗马—教会法诉讼程序,即由教会根据罗马先例制定的教法程序。新的专业律师阶层随之出现,以执行这些程序。在西班牙,君主下令出台新的法律汇编,用来补充以《民法大全》为蓝本的《七法全书》。习惯法的规范和程序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神圣罗马帝国的土地上,彼时,后者依旧主宰着欧洲。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所统治的,是一个由日耳曼诸侯国和自由城市组成的松散联盟,大多数成员都拥有自成一体的司法体系,并且经常援引伦巴第王朝制定的封土法。

    渐渐地,情况发生了变化。罗马皇帝颁布了若干一般法,特别是关于皇帝的选举和选举者的职责。1495 年,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马克西米利安一世,试图通过禁止世仇和其他未经官方允许的暴力以实现“永久和平”。他还建立了一个新的最高司法机关,即帝国枢密法院,负责受理来自帝国各地的上诉。几十年后,以意大利的法典为先例,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尔斯五世在 1532 年颁布了《加洛林法典》。他要求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向学者寻求建议。布拉格、维也纳、海德堡和科隆的法学家如今声名日盛,这一举措既巩固了他们的地位,也增强了罗马法的权威。这一时期,许多渴望建立更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德国王公,将民法视为建立官僚政体的有力工具,并以之对抗境内更强大的封建领主的独立地位。后来的皇帝们认识到民法可能让他们治下的不同领土实现统一,进而要求帝国的法官必须是训练有素的法学家,并沿用罗马—教会法的相关程序。随着职业律师群体的蓬勃发展,他们的社会权威和自命不凡引起了一些人的批评,但有影响力的改革者盛赞罗马法克制宗派主义的能力。对许多人来说,罗马法就代表着和平与公正的秩序。

    在 1618 年,三十年战争爆发时,神圣罗马帝国的疆域包括了现在的德国大部,以及荷兰、意大利、比利时、捷克和波兰等地。其下辖的各君主国、公国、亲王国、教区、郡县、皇家修道院和村庄可能都有自己的法院,但这些法院都承认民法。律师们在巴黎、巴拉多利德和维也纳的法庭上长篇累牍地引用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在苏格兰,詹姆斯五世也下令确认,应由受过民法训练的法官主持庭审。苏格兰法官接受大陆法系的书面程序,并用其代替普通法的救济手段;他们也从查士丁尼的文本中借鉴了所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作为苏格兰法律的补充。民法已经成为众多地方法院、统治阶层、风俗习惯和法律程序的参考指标,并为之提供了共同的原则。

    在苏格兰边境以南,情况却大不相同。在 16 世纪中叶,英格兰对于这个世界而言还无足轻重,其法典、法院、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亦然。自 12 世纪亨利二世建立中央法院以来,英格兰君主及其议会不断颁布法令,以完善治理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改善社会与经济。但是,高等法院适用法律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令状决定的。令状是诉讼当事人在陈述案件时必须使用的语言形式,而这种“普通法”还远远不够全面。普通人基本上遵循地方风俗生活,并期望其他人同样遵循这些风俗。

    即使是那些普通法貌似渐成体系的中央法院,其下辖法庭的组成和管辖权也各不相同,不同法庭有时甚至会争夺特定的案件。王座法庭的法官审理涉及王室的案件;民诉法庭负责审理私人纠纷;财政法庭负责处理税收问题。在每年两次的巡回审判中,12名王室法官在全国各地巡回审理当地案件。御前大臣是王室大臣中位阶最高的一位,他建立了自己的法庭,即衡平法院。其中,提诉方所需要遵循的程序比国王法庭的严格令状形式更为灵活,财政法庭和负责审理小额诉讼的小额债务索赔法庭也是如此。还有高等骑士法庭,以罗马法程序审理关于荣誉事务的诉求;以及皇家海军大臣法庭,拥有海事管辖权。

    实际上,大臣管理人民生活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中央法院也无法解决所有的争端。是教会法庭在颁发结婚证,授予遗嘱认证,审理婚姻纠纷,征收什一捐,并审议性行为不端的指控,尽管它们受到王室权威的制约。庄园法庭继续审理当地案件,记录土地交易,在法律层面承认地方习惯和制度,尽管其逐渐被建立在城镇中的自治市法庭所替代,后者审理了大部分的债务偿付诉求。在这些城市法庭中,治安法官还负责审理对轻微犯罪的指控,而其他各种地方法庭则处理围绕市场、集市和森林发生的纠纷。

    然而,律师和法官在陈述和辩论案件时,或者在利用令状和诉状的技术细节进行谈判时,都会谈到“国家的法律和习惯”。如果进一步追问,大多数法官可能会同意,普通法存在于法律专业人士的知识中,以及他们在高等法院使用的推理中。15世纪,民诉法庭法官托马斯·利特尔顿爵士撰写了《土地保有论》,尝试梳理复杂的土地所有和租赁制度。该书提到了“律师的共同认知”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同样在15 世纪,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约翰·福蒂斯丘爵士撰写了一篇关于英国法律的颂词,后者实际上是对引入新法院的批判。在这篇文章中,他赞扬了英格兰法律推理的品质,强调了法官用法律格言表达的基本原则。法学家克里斯托弗·圣·吉尔曼在1523年创作了另一篇批判亨利八世的资政托马斯·沃尔西的文章,将普通法与上帝的意志及其永恒的法则联系起来。尽管可能并不系统,但学者和法官都热衷于强调英国普通法的品质及其悠久的历史源流。

    就连下级法院的法官也动辄谈及英格兰法律的“卓越”,及其所维护的人民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他们考虑的是司法程序中的保障措施,尤其是陪审团审判。17 世纪初,律师兼政治家弗朗西斯·阿什利宣称,每一个感觉受到威胁或压迫的英格兰人都会想到“没有自由人(应当)”(nullus liber homo)这个表达。《大宪章》第 39 条宣称,没有自由人应当在未经其同侪裁判或本地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流放,或以任何方式受到伤害。该条款至今仍是事关英国人自由的基本宣言。

    到了17世纪初,伊丽莎白一世统治的末尾,英格兰的地方法官已经可以查阅大量关于法律及其历史、衡平法和法理学的廉价论文集,还有实用手册和法规摘录。这些出版物就法律程序提供了指导,而这恰恰是治安法官最需要了解的信息。此外,它们也讨论了法律的实质。此时的法院人满为患,人均提诉占比超过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但即使是高等法院适用的普通法,也还几乎没有形成系统化的规则和原则体系。没有哪本法律教科书试图做到全面深入,而庭审的成功取决于是否使用正确的令状。程序就是一切。在律师学院的训练中,法学生听取有关法规的诵讲,讨论模拟案例,并在他们的“年鉴”和诉状集上记录法律论点,而法官认为自己应该遵循前辈的推理和判决。然而,当时的案件报告仍很粗略,用早先判决约束后来法官的判例制度远未稳固。

    尽管此时的英格兰法律体系仍不完善,但人们仍然感觉法律是重要的,是具有自身权威的存在。这导致在17世纪初,英格兰君主和司法机构之间的政治关系异常紧张。亨利八世和他的女儿伊丽莎白一世都试图加强王室特权,借助枢密院发布宪章和公告,进而绕过甚至架空议会。伊丽莎白利用枢密院向商人授予专营权,并借此让这些商人垄断了某些类型的国际贸易。她还动辄以外国入侵或者国内动乱相威胁,扩大她所控制的法庭,也就是星室法庭的管辖范围。星室法庭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简易的司法形式,并公然宣称“非常规的违法行为不受普通法程序的约束”。但她并没有完全抛弃普通法机制。甚至连坚决捍卫女王至高无上地位的神职人员理查德·胡克也认为,应该是法律引导女王(或国王),而不是让王室主导法律。他声称,作为国家的英格兰应像“竖琴或其他悦耳的乐器,其琴弦由一个人来调音和处理”。这为其他人打开了一扇门,让他们可以利用法律挑战不受欢迎的王室倡议。

    17世纪初,詹姆斯一世登上英格兰王位,他的政治手腕显然不如前任娴熟。詹姆斯一世宣称,国王是所有法律的源头,他拥有法律,并有权定义、规范和管理法律。议会和国王法官显然都无法接受上述主张,就连詹姆斯一世的枢密大臣埃尔斯米尔法官和弗朗西斯·培根爵士也认为,国王的法律权力最终来自普通法。爱尔兰总检察长约翰·戴维斯爵士夸张地将法律称为“王国的共同习惯”,强调其历史悠久且永垂不朽。紧随其后的是国会议员托马斯·赫德利,他在1610年辩称,普通法是人类理性和远古习惯的产物,这些习惯是根据英国及其人民的特殊经历发展演变而来的。赫德利坚持认为,是普通法确立了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力。

    同年,民诉法庭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审议了关于伦敦医师学会管辖权的争议,即博纳姆医生案。在本案的判决书中,柯克宣称,法院不会执行任何“违背公理和理性、令人反感或无法执行的”议会立法。他还声称,普通法将“管辖这些议会立法”,并“判定其无效”。此前,柯克爵士与詹姆斯一世已经就法律管辖权进行了争论。在辩论中,柯克爵士宣称国王必须遵守法律,因为“法律保护了国王”。这意味着将首席大法官的权威置于国王的权威之上,因此激起了詹姆斯一世的“极大愤慨”。根据当时的一篇报道所说,柯克爵士不得不向詹姆斯一世道歉,“跪倒在地”以乞求谅解。但两人之间的对峙仍在继续。1616年,在一场围绕王座法庭和枢密院的管辖权展开的争斗中,冲突达到了顶点。在托管圣俸案中,其他法官被柯克说服,宣布国王阻止他们做出决定的企图是无效的。詹姆斯一世怒不可遏,他召集法官,撕毁了他们的判决书,并宣布他知道普通法是“对国王最有利的”。面对压力,其他法官卑躬屈膝,请求国王原谅,但柯克却坚持自己的立场,坚决捍卫其所认为的真理,遂被免去首席大法官的职务。后世研究者可能夸大了柯克对抗君主、抵制王室专制主义的决心,但毫无疑问,法官确信普通法的优越性。此后数十年间,通过法律限制国王权威,即提倡法治的思想,在法律界和政治界继续引发共鸣。在大西洋的另一边,柯克的论点也将引起轰动。

    在上述辩论和争议中,有一些人也表达了担心,认为历经数个世纪的发展,普通法变得错综复杂,亟待加以整合。但是,爱德华·柯克爵士抵制编纂法典的呼声,坚持认为普通法的灵活和精细使其优于民法。被褫夺法官职权后,柯克在《英格兰法律总论》中着手描述“这个国家古老的普通法框架”。该书的标题显然是受到查士丁尼的启发。《英格兰法律总论》的首卷于 1628年出版,涉及财产和继承,主要参考了利特尔顿的《土地保有论》。第二卷阐述了“宣示英格兰基本法的主要基础”的成文法令。第三卷讨论刑法,第四卷则为读者展示了一张司法管辖的“地图”,包括“国王陛下的王国和领地内所有崇高、尊贵、可敬和必要的法院和法庭”。在书中,柯克承认教会法和民法,也承认森林法、捕拿抵偿法(law of marque)和商人习惯法,还包括泽西岛、根西岛、马恩岛的法律和习惯。除此之外,还有锡矿区法律,英格兰东部、西部和中部边境的法律,以及习惯的权威。

    就英格兰法律的整理而言,柯克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归纳出了法条的体系和规则,但其他学者认为,按字母顺序排列法条才是前进的方向。此外,还有人在试图整合法律程序,以解决法庭诉讼中臭名昭著的拖沓冗长。呼吁编纂法典的呼声仍在继续,但到了 17世纪后期,试图对英格兰法律做出系统性概述的学者却都绝望地放弃了。法官马修·黑尔爵士辩称,在14世纪,爱德华三世就已从各种习惯法和地方法中提炼出了“整个王国都要遵守的唯一法律”,后者业已成为“作为国家的英格兰的面貌和宪法”。但是,正如他哀叹的那样,“这一法律的细节如此之多,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如此之繁,必须承认,无法把它简化成一个精确的逻辑方法,所以需要声明,在第一次,乃至第二次、第三次的尝试中,我确实感到绝望”。直到一个世纪之后,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著作问世,柯克的研究才被超越。

    到了17世纪,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已采纳了民法的部分要素,尤其是在程序方面。但是,当身兼英格兰和苏格兰国王的詹姆斯一世试图在罗马法的基础上统一两地不同的法律传统时,他遭到了两国法官们的一致强烈反对。英格兰有自己的“普通法”,也就是“王国的共同习惯”,它保护了所有英格兰人的自由。这是英格兰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能延伸到苏格兰人身上。早前,在巩固了对威尔士的统治之后,亨利八世通过了《威尔士法律法案》,宣布“英格兰域内的法律、条例和法规”将取代威尔士的“不同和矛盾”的法律和习俗。但对于苏格兰,法官显然持有不同看法。1608年,法官判定,苏格兰人可以向英格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在英格兰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但英格兰的法院不能对苏格兰的土地行使管辖权。当英国君主派遣移民横渡大西洋时,这项判决引发了很大麻烦。殖民地的法律和习惯会发生什么变化?远渡重洋的新移民能否继续享受英国法律的保护?

    继西班牙和荷兰探险家的开拓活动之后,16世纪末,英国探险家也开始组织北美远征。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允许英国人建立海外定居点的特许状。詹姆斯一世有样学样,1606年,他授予伦敦公司特许状,允许后者在弗吉尼亚建立永久定居点。该公司有权“制定、任命和建立一切形式的命令、法律、指令、指示、规章和仪式,只要它们对该殖民地而言是合适和必要的,并且与该殖民地的治理有关”。这些移民通常是贵格会教徒和清教徒,他们很快也在其他地区建立了小型社群,根据特许状,他们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只要这些新法的内容与英国法律“接近”“兼容”且“不抵触”。

    17 世纪中期,英格兰内战爆发,分散了政府的注意力,殖民地几乎一度可以实现自治。许多殖民地发展出强调非正式性和共识的司法形式。但随着人口的增长,大多数殖民地还是建立了遵循英国模式的法院,并选择当地领导人担任治安法官。早在1618 年,伦敦公司就已经在殖民地引入了遵循普通法原则的财产保有制度,而到了此时,弗吉尼亚的律师也开始在财产纠纷中参考利特尔顿和柯克的法律著述。他们还在英格兰边境地区议会制定的法律中找到了有用的判例。事实上,在北美殖民地的律师中,很少有人接受过科班训练。许多人只是对法律感兴趣的门外汉,阅读过一些英国司法执业手册和法律评论,而治安法官学习的是为其编写的指南和关于遗嘱继承的论文集。不过,殖民者仍然意识到这些新设立的法院很有用,并纷纷向之求助。在 17 世纪,马萨诸塞殖民地法院审理了大量案件,起诉人包括商人、债务人、债权人、瑞典人、贵格会教徒、农民、工匠、仆人,甚至奴隶。

    回头看英国,北美殖民地的地位颇受争议,主要在于议会是否对殖民地拥有管辖权,或者王室是否可以直接管理这些领土。这一问题夹杂在以 1649 年查理一世被处决为顶点的英王和议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别具一番意味。一些法官支持国王,认为后者对国家的统治不受任何约束,而这种观点一度被认为可能会削弱柯克曾极力强调的普通法的权威及其控制君主专制的能力。在 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一书中,托马斯·霍布斯就曾发出著名的呼吁,希望由强大的统治者用法律维持秩序。但普通法及其法官最终还是幸存了下来。奥利弗·克伦威尔承诺他和他的政权将维护普通法,尽管学者们就其是否“篡夺”了王位争论不断。毕竟,他需要普通法赋予的合法性。

    1688 年光荣革命后,詹姆斯二世被废黜,其女玛丽和她的丈夫奥兰治亲王威廉继位,自此,议会开始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比如讨论并通过新的法规。但是王座法庭成功地维护了自身的权威,并开始尝试扩大其管辖权。他们接管了更多传统上由教会法庭处理的案件,并制定了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法律,又在一定程度上将其与欧洲大陆适用的法律相融合。这意味着王座法庭能够管辖商人习惯法的应用,也就是商人长期遵循的法律惯例。衡平法院和海事法庭仍然保有独立管辖权,但王座法庭的法官成功地限制了二者的职权范围,并最终将它们纳入普通法体系。

    本文选编自《秩序四千年:人类如何运用法律缔造文明》

  • 蒋廷黻《中国近代史》[节]

    第一章 剿夷与抚夷
    第一节 英国请中国订立邦交
    第二节 英国人作鸦片买卖
    第三节 东西对打
    第四节 民族丧失二十年的光阴
    第五节 不平等条约开始
    第六节 剿夷派又抬头
    第七节 剿夷派崩溃
    第二章 洪秀全与曾国藩
    第一节 旧社会走循环套
    第二节 洪秀全企图建新朝
    第三节 曾国藩刷新旧社会
    第四节 洪秀全失败
    第三章 自强及其失败
    第一节 内外合作以求自强
    第二节 步步向前进
    第三节 前进遇着阻碍
    第四节 士大夫轻举妄动
    第五节 中日初次决战
    第四章 瓜分及民族之复兴
    第一节 李鸿章引狼入室
    第二节 康有为辅助光绪变法
    第三节 顽固势力总动员
    第四节 孙总理提民族复兴方案
    第五节 民族扫除复兴的障碍
    第六节 军阀割据十五年
    第七节 蒋总裁贯彻总理的遗教

    附录一 最近三百年东北外患史
    一、俄国的远东发展
    二、中俄初次在东北的冲突
    三、尼布楚交涉
    四、东北一百五十年的安宁
    五、俄国假道出师与胁诱割地
    六、俄国友谊之代价

    附 录
    之一:资料评叙
    之二:清太祖太宗征服的边境民族考
    之三:释“俄罗斯察罕汗”
    之四:《尼布楚条约》之条文考
    评《清史稿•邦交志》
    琦善与鸦片战争

    第一章 剿夷与抚夷

    第一节 英国请中国订立邦交

      在十九世纪以前,中西没有邦交。西洋没有派遣驻华的使节,我们也没有派大使公使到外国去。此中的原故是很复杂的。第一,中西相隔很远,交通也不方便。西洋到中国来的船只都是帆船。那时没有苏彝士运河,中西的交通须绕非洲顶南的好望角,从伦敦到广州顶快需三个月。因此商业也不大。西洋人从中国买的货物不外丝茶及别的奢侈品。我们的经济是自足自给的,用不着任何西洋的出品。所以那时我们的国际贸易总有很大的出超。在这种情形之下,邦交原来可以不必有的。

      还有一个原故,那就是中国不承认别国的平等,西洋人到中国来的,我们总把他们当作琉球人、高丽人看待。他们不来,我们不勉强他们。他们如来,必尊中国为上国而以藩属自居。这个体统问题,仪式问题就成为邦交的大阻碍,’天朝’是绝不肯通融的,中国那时不感觉有联络外邦的必要,并且外夷岂不是蛮貊之邦,不知礼义廉耻,与他们往来有什么好处呢?他们贪利而来,天朝施恩给他们,许他们作买卖,藉以羁縻与抚绥而已。假若他们不安分守己,天朝就要’剿夷’。那时中国不知道有外交,只知道’剿夷与抚夷’。政治家分派别,不过是因为有些主张剿,有些主张抚。

      那时的通商制度也特别。西洋的商人都限于广州一口。在明末清初的时候,西洋人曾到过漳州、泉州、福州、厦门、宁波、定海各处。后来一则因为事实的不方便,二则因为清廷法令的禁止,就成立了所谓一口通商制度。在广州,外人也是不自由的,夏秋两季是买卖季,他们可以住在广州的十三行,买卖完了,他们必须到澳门去过冬。十三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十三家可以与外国人作买卖的。十三行的行总是十三行的领袖,也是政府的交涉员。所有广州官吏的命令都由行总传给外商;外商上给官吏的呈文也由行总转递。外商到广州照法令不能坐轿,事实上官吏很通融。他们在十三行住的时候,照法令不能随便出游,逢八(那就是初八,十八,二十八)可以由通事领导到河南的’花地’去游一次。他们不能带军器进广州。’夷妇’也不许进去,以防’盘踞之渐’。顶奇怪的禁令是外人不得买中国书,不得学中文。第一个耶稣教传教士马礼逊博士的中文教师,每次去授课的时候,身旁必须随带一只鞋子和一瓶毒药,鞋子表示他是去买鞋子的,不是去教书的,毒药是预备万一官府查出,可以自尽。

      那时中国的海关是自主的,朝廷所定的海关税则原来很轻,平均不过百分之四,清政府并不看重那笔海关收入,但是官吏所加的陋规极其繁重,大概连正税要收货价百分之二十。中国法令规定税则应该公开;事实上,官吏绝守秘密,以便随意上下其手。外人每次纳税都经过一种讲价式的交涉,因此很不耐烦。

      中国那时对于法权并不看重。在中国境内外国人与外国人的民刑案件,我国官吏不愿过问,那就是说,自动的放弃境内的法权。譬如,乾隆十九年,一个法国人在广州杀了一个英国人,广州的府县最初劝他们自己调解。后因英国坚决要求,官厅始理问。中国与外国人的民事案件总是由双方设法和解,因为双方都怕打官司之苦。倘若中国人杀了外国人,官厅绝不偏袒,总是杀人者抵死,所以外人很满意。只有外国人杀中国人的案子麻烦,中国要求外人交凶抵死,在十八世纪中叶以前,外人遵命者多,以后则拒绝交凶,拒绝接收中国官厅的审理,因为他们觉得中国刑罚太重,审判手续太不高明。

      外人最初对于我们的通商制度虽不满意,然而觉得既是中国的定章,只好容忍。到了十八世纪末年(乾隆末年,嘉庆初年)外人的态度就慢慢的变了。这时中国的海外贸易大部分在英国的东印度公司手里。在广州的外人之中,英国已占领了领袖地位。英国此时的工业革命已经起始,昔日的手工业都慢慢的变为机械制造。海外市场在英国的国计民生上一天比一天紧要,中国对通商的限制,英国认为最不利于英国的商业发展。同时英国在印度已战胜了法国,印度半岛全入了英国的掌握。以后再往亚东发展也就更容易了,因为有了印度作发展的根据地。

      当时欧洲人把乾隆皇帝作为一个模范的开明君主看。英国人以为在华通商所遇着的困难都是广州地方官吏作出来的。倘若有法能使乾隆知道,他必愿意改革。一七九二年(乾隆五十七年)正是乾隆帝满八十岁的一年,如果英国趁机派使来贺寿,那就能得着一个交涉和促进中英友谊的机会。广州官吏知道乾隆的虚荣心,竭力怂恿英国派使祝寿。于是英国乃派马戛尔尼侯(Lord Macartney)为全权特使来华。

      马戛尔尼使节的预备是很费苦心的。特使乘坐头等兵船,并带卫队。送乾隆的礼物都是英国上等的出品。用意不外要中国知道英国是个富强而且文明的国家。英政府给马戛尔尼的训令要他竭力迁就中国的礼俗,惟必须表示中英的平等。交涉的目的有好几个:第一,英国愿派全权大使常驻北京,如中国愿派大使到伦敦去,英廷必以最优之礼款待之。第二,英国希望中国加开通商口岸。第三,英国希望中国有固定的,公开的海关税则。第四,英国希望中国给她一个小岛,可以供英国商人居住及贮货,如同葡萄牙人在澳门一样。在乾隆帝方面,他也十分高兴迎接英国的特使,但是乾隆把他当作一个藩属的贡使看待,要他行跪拜礼。马戛尔尼最初不答应,后来有条件的答应。他的条件是:将来中国派使到伦敦去的时候,也必须向英王行跪拜礼;或是中国派员向他所带来的英王的画像行跪拜答礼。他的目的不外要表示中英的平等。中国不接受他的条件,也就拒绝行跪拜礼。乾隆帝很不快乐,接见以后,就要他离京回国。至于马戛尔尼所提出的要求,中国都拒绝了。那次英国和平的交涉要算完全失败了。

      十八世纪末年和十九世纪初年,欧洲正闹法兰西革命和拿破仑战争,英国无暇顾及远东商业的发展。等到战事完了,英国遂派第二次的使节来华,其目的大致与第一次同。但是嘉庆给英使的待遇远不及乾隆,所以英使不但外交失败,并且私人对我的感情也不好。

      英国有了这两次的失败,知道和平交涉的路走不通。

      中西的关系是特别的。在鸦片战争以前,我们不肯给外国平等待遇;在以后,他们不肯给我们平等待遇。

      到了十九世纪,我们只能在国际生活中找出路,但是嘉庆、道光、咸丰年间的中国人,不分汉满,仍图闭关自守,要维持历代在东方世界的光荣地位,根本否认那个日益强盛的西方世界。我们倘若大胆的踏进大世界的生活,我们需要高度的改革,不然,我们就不能与列强竞争。但是我们有与外人并驾齐驱的人力物力,只要我们有此决心,我们可以在十九世纪的大世界上得着更光荣的地位。我们研究我民族的近代史必须了解近代的邦交是我们的大困难,也是我们的大机会。

    第二节 英国人作鸦片买卖 

      在十九世纪以前,外国没有什么大宗货物是中国人要买的,外国商船带到中国来的东西只有少数是货物,大多数是现银。那时经济学者,不分中外,都以为金银的输出是于国家有害的。各国都在那里想法子加增货物的出口和金银的进口。在中国的外商,经过多年的试验,发现鸦片是种上等的商品。于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乃奖励种植,统制运销。乾隆初年,鸦片输入每年约四百箱,每箱约百斤。乾隆禁止内地商人贩卖,但是没有效果,到了嘉庆初年,输入竟加了十倍,每年约四千箱。嘉庆下令禁止入口,但是因为官吏的腐败和查禁的困难,销路还是继续加增。

      道光对于鸦片是最痛心的,对于禁烟是最有决心的。即位之初,他就严申禁令,可是在他的时代,鸦片的输入加增最快。道光元年(一八二一年)输入尚只五千箱,道光十五年,就加到了三万箱,值价约一千八百万元。中国的银子漏出,换这有害无益的鸦片,全国上下都认为是国计民生的大患。广东有般绅士觉得烟禁绝不能实行,因为’法令者,胥役之所藉以为利也,立法愈峻,则索贿愈多’。他们主张一面加重关税,一面提倡种植,拿国货来抵外货,久而久之,外商无利可图,就不运鸦片进口了。道光十四五年的时候,这一派的议论颇得势,俱是除许乃济一人外,没有一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开提倡这个办法。道光十八年,黄爵滋上了一封奏折,大声疾呼的主张严禁。他的办法是严禁吸食,他说没有人吸,就没有人卖,所以吸者应治以死罪:

      请皇上严降谕旨,自今年某月某日起,至明年某月某日止,准给一年限戒烟,倘若一年以后,仍然吸食,是不奉法之乱民,置之重刑,无不平允。查旧例,吸食鸦片者仅枷杖,其不指出兴贩者罪止杖一百,徙三年,然皆系活罪。断瘾之苦,甚于枷杖与徙杖,故甘犯明刑,不肯断绝。若罪以死论,是临刑之惨更苦于断瘾,臣知其情愿绝瘾而死于家,不愿受刑而死于市。惟皇上既慎用刑之意,诚恐立法稍严,互相告讦,必至波及无辜,然吸食鸦片是否有瘾无瘾,到官熬审,立刻可辨,如非吸食之人,无大深仇,不能诬枉良善,果系吸食者,究亦无从掩饰。故虽用刑,并无流弊。

      这封奏折上了以后,道光令各省的督抚讨论。他们虽不彰明的反对黄爵滋,总觉得他的办法太激烈,他们说吸食者尚只害自己,贩卖者则害许多别人,所以贩卖之罪,重于吸食之罪,广州是鸦片烟的总进口,大贩子都在那里,要禁烟应从广州下手。惟独两湖总督林则徐完全赞成黄爵滋的主张,并建议各种实施办法。道光决定吸食与贩卖都要加严禁止,并派林则徐为钦差大臣,驰赴广州查办烟禁。林文忠公是当时政界声望最好,办事最认真的大员,士大夫尤其信任他,他的自信力也不小。他虽然以先没有办过’夷务’,他对外国人说:’本大臣家居闽海,于外夷一切伎俩,早皆深悉其详。’

      实在当时的人对禁烟问题都带了几分客气。在他们的私函中,他们承认禁烟的困难,但是在他们的奏章中,他们总是逢迎上峰的意旨,唱高调。这种不诚实的行为是我国士大夫阶级大毛病之一。其实禁烟是个极复杂,极困难的问题。纵使没有外国的干涉,禁烟已极其困难,何况在道光间英国人绝不愿意我们实行禁烟呢?那时鸦片不但是通商的大利,而且是印度政府财政收入之大宗。英国对于我们独自尊大,闭关自守的态度已不满意,要想和我们算一次账,倘若我们因鸦片问题给予英国任何藉口,英国绝不惜以武力对付我们。

      那次的战争我们称为鸦片战争,英国人则称为通商战争,两方面都有理由。关于鸦片问题,我方力图禁绝,英方则希望维持原状:我攻彼守。关于通商问题,英方力图获得更大的机会和自由,我方则硬要维持原状:彼攻我守。就世界大势论,那次的战争是不能避免的。

    第三节 东西对打 

      林则徐于道光十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行抵广州。经一个星期的考虑和布置,他就动手了。他谕告外国人说:’利己不可害人,何得将尔国不食之鸦片烟带来内地,骗人财而害人命乎?’他要外国人作二件事:第一,把已到中国而尚未出卖的鸦片’尽数缴官’;第二,出具甘结,声明以后不带鸦片来华,如有带来,一经查出,甘愿’货尽没官,人即正法’。外国人不知林则徐的品格,以为他不过是个普通官僚,到任之初,总要出个告示,大讲什么礼义廉耻,实在还不是要价?价钱讲好了,买卖就可以照常做了。因此他们就观望,就讲价。殊不知林则徐不是那类的人:’若鸦片一日未绝,本大臣一日不回,誓与此事相始终,断无中止之理。’到了二月初十,外人尚不肯交烟,林则徐就下命令,断绝广州出海的交通,派兵把十三行围起来,把行里的中国人都撤出,然后禁止一切的出入。换句话说,林则徐把十三行作了外国人的监牢,并且不许人卖粮食给他们。

      当时在十三行里约有三百五十个外国人,连英国商业监督义律(Captain Charles Elliot)在内。他们在里面当然要受相当的苦,煮饭、洗碗、打扫都要自己动手。但是粮食还是有的,外人预贮了不少,行商又秘密的接济,义律原想妥协,但是林则徐坚持他的两种要求。是时英国在中国洋面只有两只小兵船,船上的水兵且无法到广州。义律不能抵抗,只好屈服。他屈服的方法很值得我们注意。他不是命令英国商人把烟交给林则徐,他是教英商把烟交给他,并且由他以商业监督的资格给各商收据,一转手之间,英商的鸦片变为大英帝国的鸦片。

      义律共交出二万零二百八十箱,共计二百数十万斤,实一网打尽。这是林文忠的胜利,道光帝也高兴极了。他批林的奏折说:’卿之忠君爱国皎然于域中化外矣。’外人尚不完全相信林真是要禁烟,他们想林这一次发大财了。林在虎门海滩挑成两个池子,’前设涵洞,后通水沟,先由沟道引水入池,撒盐其中,次投箱中烟土,再抛石灰煮之,烟灰汤沸,颗粒悉尽。其味之恶,鼻不可嗅,潮退,启放涵洞,随浪入海,然后刷涤池底,不留涓滴’。共历二十三日,全数始尽销毁,逐日皆有文武官员监视,外人之来观者,详记其事,深赞钦差大臣之坦然无私。

      义律当时把缴烟的经过详细报告英国政府以后,静待政府的训令。林文忠的大功告成,似乎可以休手了。并且朝廷调他去做两江总督,他可是不去。他说:已到的鸦片,既已销毁,但是以后还可以来。他要彻底,方法就是要外商人人出具甘结,以后不作鸦片买卖;这个义律不答应,于是双方又起冲突了。林自觉极有把握。他说,英国的战斗力亦不过如此,英国人’腿足缠束紧密,屈伸皆所不便’。虎门的炮台都重修过。虎门口他又拿很大的铁链封锁起来。他又想外国人必须有茶叶大黄,他禁止茶叶大黄出口,就可以致外人的死命。那年秋冬之间,广东水师与英国二只小兵船有好几次的冲突,林报告朝廷,中国大胜,因此全国都是乐观的。

      英国政府接到义律的信以后,就派全权代表懿律(Admiral George Elliot)率领海陆军队来华。这时英国的外相是巴麦尊(Lord Palmerston),有名的好大喜功的帝国主义者。他不但索鸦片赔款,军费赔款,并且要求一扫旧日所有的通商限制和邦交的不平等。懿律于道光二十年(一千八百四十年)的夏天到广东洋面。倘若英国深知中国的国情,懿律应该在广州与林则徐决胜负,因为林是主战派的领袖。但英国人的策略并不在此,懿律在广东,并不进攻,仅宣布封锁海口。中国人的解释是英国怕林则徐。封锁以后,懿律北上,派兵占领定海。定海并无军备,中国人觉得这是不武之胜。以后义律和懿律就率主力舰队到大沽口。

      定海失守的消息传到北京以后,清廷愤懑极了。道光下令调陕、甘、云、贵、湘、川各省的兵到沿海各省,全国脚慌手忙。上面要调兵,下面就请饷。道光帝最怕花钱,于是对林则徐的信任就减少了。七月二十二日他的上谕骂林则徐道:’不但终无实际,反生出许多波澜,思之曷胜愤懑,看汝以何词对联也。’

      是时在天津主持交涉者是直隶总督琦善。他下了一番知己知彼的工夫。他派人到英国船上假交涉之名去调查英国军备,觉得英人的船坚炮利远在中国之上。他国的汽船,’无风无潮,顺水逆水,皆能飞渡。’他们的炮位之下,’设有石磨盘,中具机轴,只须移转磨盘,炮即随其所向’。回想中国的设备,他觉得可笑极了。山海关的炮,尚是’前明之物,勉强蒸洗备用’。所谓大海及长江的天险已为外人所据,’任军事者,率皆文臣,笔下虽佳,武备未谙’。所以他决计抚夷。

      英国外相致中国宰相书很使琦善觉得他的抚夷政策是很有希望的。那封书的前半都是批评林则徐的话,说他如何残暴武断,后半提出英国的要求。琦善拿中国人的眼光来判断那封书,觉得它是个状纸。林则徐待英人太苛了,英人不平,所以要大皇帝替他们伸冤。他就将计就计,告诉英国人说:’上年钦差大臣林等查禁烟土,未能体仰大皇帝大公至正之意,以致受人欺朦,措置失当。必当逐细查明重治其罪。惟其事全在广东,此间无凭办理。贵统帅等应即返棹南还,听候钦差大臣驰往广东,秉公查办,定能代伸冤抑。’至于赔款一层,中国多少会给一点,使英代表可以有面子回国。至于变更通商制度,他告诉英国人,事情解决以后,英人可照旧通商,用不着变更。懿律和义律原不愿在北方打仗,所以就答应了琦善回到广州去交涉,并表示愿撤退在定海的军队。道光帝高兴极了,觉得琦善三寸之舌竟能说退英国的海陆军,远胜林则徐的孟浪多事。于是下令教内地各省的军队概归原防,’以节糜费’。同时革林则徐的职,教琦善去代替他。

      琦善到了广东以后,他发现自己把事情看的太容易了。英国人坚持赔款和割香港或加通商口岸,琦善以为与其割地,不如加开通商口岸。但是怕朝廷不答应,所以只好慢慢讲价,稽延时日英人不耐烦,遂于十二月初开火了。大角沙角失守以后,琦善遂和义律订立条约,赔款六百万元,割香港与英国,以后给与英国平等待遇。道光不答应,骂琦善是执迷不悟,革职锁拿,家产查抄入官,同时调大兵赴粤剿办。英国政府也不满意义律,另派代表及军队来华。从这时起中英双方皆一意主战,彼此绝不交涉。英国的态度很简单:中国不答应她的要求,她就不停战。道光也是很倔强的:一军败了,再调一军。中国兵士有未出战而先逃者,也有战败而宁死不降不逃者。将帅有战前妄自夸大而临战即后退者,也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者,如关天培、裕谦、海龄诸人。军器不如人,自不待说;纪律不如人,精神不如人,亦不可讳言。人民有些甘作汉奸,有些为饥寒所迫,投入英军作苦力。到了二十二年的夏天,英军快要攻南京的时候,清廷知道没有办法,不能再抵抗,于是接受英国要求,成立《南京条约》。

    第四节 民族丧失二十年的光阴 

      鸦片战争失败的根本理由是我们的落伍。我们的军器和军队是中古的军队,我们的政府是中古的政府,我们的人民,连士大夫阶级在内,是中古的人民。我们虽拚命抵抗终归失败,那是自然的,逃不脱的。从民族的历史看,鸦片战争的军事失败还不是民族致命伤。失败以后还不明了失败的理由力图改革,那才是民族的致命伤。倘使同治光绪年间的改革移到道光咸丰年间,我们的近代化就要比日本早二十年。远东的近代史就要完全变更面目。可惜道光咸丰年间的人没有领受军事失败的教训,战后与战前完全一样,麻木不仁,妄自尊大。直到咸丰末年英法联军攻进了北京,然后有少数人觉悟了,知道非学西洋不可。所以我们说,中华民族丧失了二十年的宝贵光阴。

      为什么道光年间的中国人不在鸦片战争以后就起始维新呢?此中原故虽极复杂,但是值得我们研究。第一,中国人的守旧性太重。我国文化有了这几千年的历史,根深蒂固,要国人承认有改革的必要,那是不容易的。第二,我国文化是士大夫阶级的生命线。文化的摇动,就是士大夫饭碗的摇动。我们一实行新政,科举出身的先生们,就有失业的危险,难怪他们要反对。第三,中国士大夫阶级(知识阶级和官僚阶级)最缺乏独立的,大无畏的精神。无论在那个时代,总有少数人看事较远较清,但是他们怕清议的指摘,默而不言,林则徐就是个好例子。

      林则徐实在有两个,一个是士大夫心目中的林则徐,一个是真正的林则徐。前一个林则徐是主剿的,他是百战百胜的。他所用的方法都是中国的古法。可惜奸臣琦善受了英人的贿赂,把他驱逐了。英人未去林之前,不敢在广东战,既去林之后,当然就开战。所以士大夫想中国的失败不是因为中国的古法不行,是因为奸臣误国。当时的士大夫得了这样的一种印象,也是很自然的,林的奏章充满了他的自信心,可惜自道光二十年夏天定海失守以后,林没有得着机会与英国比武,难怪中国人不服输。

      真的林则徐是慢慢的觉悟了的。他到了广东以后,他就知道中国军器不如西洋,所以他竭力买外国炮,买外国船,同时他派人翻译外国所办的刊物。他在广东所搜集的材料,他给了魏默深。魏后来把这些材料编入《海国图志》。这部书提倡以夷制夷,并且以夷器制夷。后来日本的文人把这部书译成日文,促进了日本的维新。林虽有这种觉悟,他怕清议的指摘,不敢公开的提倡。清廷把他谪戍伊犁,他在途中曾致书友人说:

      彼之大炮远及十里内外,若我炮不能及彼,彼炮先已及我,是器不良也。彼之放炮如内地之放排枪,连声不断。我放一炮后,须辗转移时,再放一炮,是技不熟也,求其良且熟焉,亦无他深巧耳。不此之务,即远调百万貔貅,恐只供临敌之一哄。况逆船朝南暮北,惟水师始能尾追,岸兵能顷刻移动否?盖内地将弁兵丁虽不乏久历戎行之人,而皆觌面接仗。似此之相距十里八里,彼此不见面而接仗者,未之前闻。徐尝谓剿匪八字要言,器良技熟,胆壮心齐是已。第一要大炮得用,令此一物置之不讲,真令岳韩束手,奈何奈何!

      这是他的私函,道光二十二年九月写的。他请他的朋友不要给别人看。换句话说,真的林则徐,他不要别人知道。难怪他后来虽又作陕甘总督和云贵总督,他总不肯公开提倡改革。他让主持清议的士大夫睡在梦中,他让国家日趋衰弱,而不肯牺牲自己的名誉去与时人奋斗。林文忠无疑的是中国旧文化最好的产品。他尚以为自己的名誉比国事重要,别人更不必说了。士大夫阶级既不服输,他们当然不主张改革。

      主张抚夷的琦善、耆英诸人虽把中外强弱的悬殊看清楚了,而且公开的宣传了,但是士大夫阶级不信他们,而且他们无自信心,对民族亦无信心,只听其自然,不图振作,不图改革。我们不责备他们,因为他们是不足责的。

    第五节 不平等条约开始 

      道光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南京所订的《中英条约》不过是战后新邦交及新通商制度的大纲。次年的《虎门条约》才规定细则。我们知道战后的整个局面应该把两个条约合并起来研究。我们应该注意的有下列几点:第一,赔款二千一百万两。第二,割香港。第三,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第四,海关税则详细载明于条约,非经两国同意不能修改,是即所谓协定关税。第五,英国人在中国者只受英国法律和英国法庭的约束,是即所谓治外法权。第六,中英官吏平等往来。

      当时的人对于这些条款最痛心的是五口通商。他们觉得外人在广州一口通商的时候已经不易防范,现在有五口通商,外人可以横行天下,防不胜防。直到前清末年,文人忧国者莫不以五口通商为后来的祸根。五口之中,他们又以福州为最重要,上海则是中英双方所不重视的。割让土地当然是时人所反对的,也应该反对的。但是香港在割让以前毫无商业的或国防的重要。英人初提香港的时候,北京还不知道香港在那里。时人反对割地,不是反对割香港。

      协定关税和治外法权是我们近年所认为不平等条约的核心,可是当时的人并不这样看治外法权,在道光时代的人的目光中,不过是让夷人管夷人。他们想那是最方便,最省事的办法。至于协定关税,他们觉得也是方便省事的办法。每种货物应该纳多少税都明白的载于条约,那就可以省除争执。负责交涉条约的人如伊里布、耆英,黄恩彤诸人知道战前广东地方官吏的苛捐杂税是引起战争原因之一,现在把关税明文规定岂不是一个釜底抽薪,一劳永逸的办法?而段新的税则平均到百分之五,比旧日的自主关税还要略微高一点。负交涉责任者计算以后海关的收入比以前还要多,所以他们洋洋得意,以为他们的外交成功。其实他们牺牲了国家的主权,遗害不少。总而言之,道光年间的中国人,完全不懂国际公法和国际形势,所以他们争所不当争,放弃所不应当放弃的。

      我们与英国订了这种条约,实因为万不得已,如别的国家来要求同样的权利,我们又怎样对付呢?在鸦片战争的时候,国内分为两派:剿夷派和抚夷派。前者以林则徐为领袖,后者以琦善为领袖。战争失败以后,抚夷派当然得势了。这一派在朝者是军机大臣穆彰阿,在外的是伊里布和耆英。中英订了条约以后,美法两国就派代表来华,要求与我国订约。抚夷派的人当然不愿意与美国、法国又打仗,所以他们自始就决定给美、法的人平等的待遇。他们说,倘若中国不给,美、法的人大可以假冒英人来作买卖,我们也没有法子查出。这样作下去,美、法的人既靠英国人,势必与英国人团结一致,来对付我们,假使中国给美、法通商权利,那美国、法国必将感激中国。我们或者还可以联络美、法来对付英国。并且伊里布、耆英诸人以为中国的贸易是有限的。这有限的贸易不让英国独占,让美、法分去一部分,与中国并无妨碍,中国何不作个顺水人情?英国为避免别国的妒嫉,早已声明她欢迎别国平等竞争。所以美国、法国竟能和平与中国订约。(实际上,最惠国待遇将所有外国绑在一起来,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不平等条约的根源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无知,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法制未达到近代文明的水准。

    第六节 剿夷派又抬头 

      在鸦片战争以前,广州与外人通商已经三百多年,好像广州人应该比较的多知道外国的情形,比别处的中国人应该更能与外人相安无事,其实不然,五口通商以后,惟独广州人与外人感情最坏,冲突最多。此中原因复杂。第一,英国在广州受了多年的压迫,无法出气,等到他们打胜了,他们觉得他们出气的日子到了,他们不能平心静气的原谅中国人因受了战争的痛苦而对他们自然不满意,自然带几分的仇视。第二,广东地方官商最感觉《南京条约》给他们私人利益的打击。在鸦片战争以前,因为中外通商集中于广州,地方官吏,不分大小,都有发大财的机会。《南京条约》以后,他们的意外财源都禁绝了,难怪他们要恨外国人。商人方面也是如此。在战前,江浙的丝茶都由陆路经江西,过梅岭,而由广州的十三行卖给外国人。据外人的估计,伍家的怡和行在战前有财产八千多万,恐怕是当时世界上最富的资本家。《南京条约》以后,江浙的丝茶,外人直接到江、浙去买,并不经过广州。五口之中,上海日盛一日,而广州则日形衰落。不但富商受其影响,就是劳工直接间接受影响的都不少,难怪民间也恨外国人。(粤官绅仇视外国人,是因为条约断绝了他们财源)

      仇外心理的表现之一就是杀外国人,他们到郊外去玩的时候,乡民出其不意,就把他们杀了。耆英知道这种仇杀一定要引起大祸,所以竭力防御,绝不宽容。他严厉的执行国法,杀人者处死,这样一来,士大夫骂他是洋奴。他们说:官民应该一致对外,那可以压迫国民以顺夷情呢?因此耆英在广东的地位,一天困难一天。

      在广东还有外人进广州城的问题。照常识看来,许外国人到广州城里去似乎是无关宏旨的。在外人方面,不到广州城里去似乎也没任何损失,可是这个入城问题竟成了和战问题。在上海,就全无这种纠纷。《南京条约》以后,外人初到上海的时候,他们在上海城内租借民房,后来他们感觉城内街道狭小,卫生情形也不好,于是请求在城外划一段地作为外人居留地区。上海道台也感觉华洋杂处,不便管理,乃划洋泾浜以北的小块地作为外人住宅区。这是上海租界的起源。广州十三行原在城外,鸦片战争以前,外人是不许入城的。广州人简直把城内作为神圣之地,外夷倘进去,就好像与尊严有损。外人也是争意气:他们以为不许他们入城,就是看不起他们。耆英费尽苦心调停于外人与广州人民之间,不料双方愈闹愈起劲。道光二十七年,英人竟兵临城下,要求入城。耆英不得已,许于二年后准外人入城,希望在两年之内,或者中外感情可以改良,入城可以不成问题。但当时人民攻击耆英者多,于是道光调他入京,而升广东巡抚徐广缙为两广总督,道光给徐的上谕很清楚的表示他的态度:

      疆寄重在安民,民心不失,则外侮可弭。嗣后遇有民夷交涉事件,不可瞻徇迁就,有失民心。至于变通参酌,是在该署督临时加意权衡体察。总期以诚实结民情,以羁縻办夷务,方为不负委任。

      徐广缙升任总督以后,就写信问林则徐驭夷之法。林回答说:’民心可用。’道光的上谕和林则徐的回答都是士大夫阶级传统的高调和空谈。仅以民心对外人的炮火当然是自杀。民心固不可失,可是一般人民懂得什么国际关系?主政者应该负责指导舆论。如不指导,或指导不生效,这都是政治家的失败。徐广缙也是怕清议的指责,也是把自己的名誉看的重,国家事看的轻。当时广东巡抚叶名琛比徐广缙更顽固。他们继承了林则徐的衣钵,他们上台就是剿夷派的抬头。

      道光二十九年,两年后许入城的约到了期。英人根据条约提出要求。广州的士大夫和民众一致反对。徐广缙最初犹疑,后亦无可奈何,只好顺从民意。叶名琛自始即坚决反对履行条约。他们的办法分两层:第一,不与英人交易。第二,组织民众。英人这时不愿为意气之争与中国决裂,所以除声明保存条约权利以外,没有别的举动。徐叶认为这是他们的大胜利,事后他们报告北京说:

      计自正月二十七日至三月二十日,居民则以工人,铺户则以伙伴,均择其强壮可靠者充补。挨户注册,不得在外雇募。公开筹备经费,制造器械,添设栅栏,共团勇至十万馀人。无事则各安工作,有事则立出捍卫。明处则不见荷戈持戟之人,暗中实皆折冲御侮之士。(朱批:朕初不料卿等有此妙用。)众志成城,坚逾金石,用能内戢土匪,外警猾夷。

      为纪念胜利,道光帝赏了徐广缙子爵,世袭双眼花翎,叶名琛男爵,世袭花翎。道光又特降谕旨,嘉勉广州民众:

      我粤东百姓素称骁勇。乃近年深明大义,有勇知方,固由化导之神,亦系天性之厚。朕念其翊戴之功,能无恻然有动于中乎!

      三十年(一千八百五十年)年初道光死了,咸丰即位。在咸丰年间,国内有太平天国的内战,对外则剿夷派的势力更大。三十年五月,有个御史曹履泰上奏说:

      查粤东夷务林始之而徐终之,两臣皆为英夷所敬畏。去岁林则徐乞假回籍,今春取道江西养疾,使此日英夷顽梗不化,应请旨饬江西抚臣速令林则徐赶紧来京,候陛见后,令其协办夷务,庶几宋朝中国复相司马之意。若精神尚未复原,亦可养疴京中,勿遽回籍。臣知英夷必望风而靡,伎俩悉无可施,可永无宵旰之虑矣。

      咸丰也很佩服林则徐,当即下令教林来京。林的运气真好:他病大重,以后不久就死了,他的名誉藉此保存了。

    第七节 剿夷派崩溃 

      林则徐死了,徐广缙离开广东去打太平天国去了。在广东负外交重责的是叶名琛。他十分轻视外人,自然不肯退让。在外人方面,他们感觉已得的权利不够,他们希望加开通商口岸。旧有的五口只包括江、浙、闽、粤四省海岸,现在他们要深入长江,要到华北,其次他们要派公使驻北京。此外他们希望中国地方官吏不拒绝与外国公使领事往来。最后他们要求减轻关税并废除厘金。这些要求除最后一项外,并没有什么严重的性质。但是咸丰年间的中国人反而觉得税收一项倒可通融,至于北京驻使,长江及华北通商及官吏与外人往来各项简直有关国家的生死存亡,绝对不可妥协的。

      咸丰四年(一八五四年),英美两国联合要求修改条约。当时中国没有外交部,所有的外交都由两广总督办。叶名琛的对付方法就是不交涉。外人要求见他,他也不肯接见。英美两国的代表跑到江苏去找两江总督,他劝他们回广东去找叶名琛。他们后来到天津,地方当局只允奏请皇帝施恩稍为减免各种税收,其余一概拒绝。总而言之,外人简直无门可入。他们知道要修改条约只有战争一条路。

      咸丰六年(一八五六年)叶名琛派兵登香港注册之亚罗船上去搜海盗,这一举动给了英国人开战的口实。不久,法国传教士马神父在广西西林被杀,叶名琛不好好处理,又得罪了法国。于是英法联军来和我们算总账。

      七年冬天,英法联军首先进攻广东。士大夫阶级所依赖的民心竟毫无力量。英法不但打进广州,而且把总督巡抚都俘虏了。叶后来押送印度,死在喀尔喀塔(即加尔各荅)。巡抚柏贵出来作英法的傀儡维持地方治安。民众不但不抵抗,且帮助英国人把藩台衙门的库银抬上英船。

      八年,英法联军到大沽口。交涉失败,于是进攻。我们迫不得已与订《天津条约》,接受英法的要求。于是英法撤退军队。

      清廷对于北京驻使及长江通商始终不甘心,总要想法挽回,清廷派桂良和花沙纳到上海,名为交涉海关细则,实则想取消《天津条约》。为达到这个目的,清廷准备出很大的代价。只要英法放弃北京驻使,长江开通商口岸,清廷愿意以后全不收海关税。幸而桂良及何桂清反对这个办法;所以《天津条约》,未得挽回。清廷另一方面派科尔沁亲王僧格林沁在大沽布防。僧格林沁是当时著名勇将之一,办事极认真。

      九年,英法各国代表又到大沽,预备进京去交换《天津条约》的批准证书。他们事先略闻中国要修改《天津条约》,并在大沽设防,所以他们北上的时候,随带相当海军。到了大沽口,看见海河已堵塞,他们啧啧不平,责中国失信,并派船拔取防御设备,僧格林沁就令两岸的炮台出其不意同时开炮。英法的船只竟无法抵抗。陆战队陷于海滩的深泥,亦不能登岸。他们只有宣告失败,等国内增派军队。

      咸丰九年的冬季及十年的春季,正是清廷与太平天国内战最紧急的时候。苏州被太平军包围,危在旦夕。江、浙的官吏及上海、苏州一带的绅士听见北方又与英、法开战,简直惊慌极了,因为他们正竭力寻求英法的援助来对付太平军。所以他们对北京再三请求抚夷,说明外人兵力之可畏及长江下游局势之险急。清廷虽不许他们求外人的援助,恐怕示弱于人,但外交政策并不因大沽口的胜利而转强硬。北京此时反愿意承认《天津条约》。关于大沽的战事,清廷的辩护亦极有理。倘使英法各国代表的真意旨是在进京换约,何必随带重兵?海河既为中国领河,中国自有设防的权,而这种防御或者是对太平军,并非对外仇视的表示。海河虽阻塞,外国代表尚可在北塘上岸,有陆路进北京。我国根据以上理论的宣传颇生效力。大沽之役以后,英法并不坚持要报复,要雪耻。他们只要求赔偿损失及其他不关重要之条约解释与修改。这种《天津条约》以外的要求遂成为咸丰十年英法联军的起因。

      十年,英法的军队由侧面进攻大沽炮台,僧格林沁不能支持,连天津都不守了。清廷又派桂良等出面在天津交涉。格外的要求答应了。但到签字的时候,一则英法代表要求率卫队进京,二则因为他们以为桂良的全权的证书不合格式,疑他的交涉不过是中国的缓兵之计,所以又决裂了。英法的军队直向北京推进。清廷改派怡亲王载垣为钦差大臣,在通州交涉。条件又讲好了,但英使的代表巴夏礼在签字之前声明英使到北京后,必须向中国皇帝面递国书。这是国际间应行的礼节,但那时中国人认为这是外夷的狂悖。其居心厄测,中国绝不能容忍。载垣乃令军队捕拿英法代表到通州来交涉人员。这一举激怒外人,军事又起了。

      咸丰帝原想’亲统六师,直抵通州,以伸天讨,而张挞伐’。可是通州决裂以后,他就逃避热河,派恭亲王奕訢留守北京。奕訢是咸丰的亲弟,这时只二十八岁。他当然毫无新知识。八年天津交涉的时候,他竭力反对长江通商。捕拿外国交涉代表最初也是他提议的,所以他也是属于剿夷派的。但他是个有血性的人,且真心为国图谋。他是清朝后百年宗室中之贤者。在道咸时代,一般士大夫不明天下大势是可原谅的,但是战败以后而仍旧虚骄,如附和林则徐的剿夷派,或是服输而不图振作,不图改革,如附和耆英的抚夷派,那就不可救药了。恭亲王把握政权以后,天下大势为之一变,他虽缺乏魄力,他有文祥作他的助手。文祥虽是亲贵,但他的品格可说是中国文化的最优代表,他为人十分廉洁,最尽孝道。他可以作督抚,但因为有老母在堂,不愿远行,所以坚辞。他办事负责而认真,且不怕别人的批评。我们如细读《文文忠年谱》,我们觉得他真是一个’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大政治家。

      奕訢与文祥在元首逃难,京都将要失守的时候,接受大命。他们最初因无外交经验,不免举棋不定。后来把情势看清楚了,他们就毅然决然承认外人的要求,与英法订立《北京条约》。条约签定以后,英法退军,中国并没丧失一寸土地。咸丰六年的《天津条约》和十年的《北京条约》是三年的战争和交涉的结果。条款虽很多,主要的是北京驻使和长江通商。历史上的意义不外从此中国与西洋的关系更要密切了。这种关系固可以为祸,亦可以为福,看我们振作与否。奕訢与文祥绝不转头回看,留恋那已去不复回的闭关时代。他们大着胆向前进,到国际生活中去找新出路。我们研究近代史的人所痛心的就是这种新精神不能出现于鸦片战争以后而出现于二十年后的咸末同初。一寸光阴一寸金,个人如此,民族更如此。

    第二章 洪秀全与曾国藩

    第一节 旧社会走循环套 

      第一章已经讨论了道光、咸丰年间自外来的祸患。我们说过那种祸患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我们无法阻止西洋科学和机械势力,使其不到远东来。我们也说过,我们很可以转祸为福,只要我们大胆的接受西洋近代文化,以我们的人力物力,倘若接受了科学机械和民族精神,我们可以与别国并驾齐驱,在国际生活之中,取得极光荣的地位。可是道光时代的人不此之图。鸦片之役虽然败了,他们不承认是败了。主战的剿夷派及主和的抚夷派,在战争之后,正如在战争之前,均未图振作。直到受了第二次战败的教训。然后有人认识时代的不同而思改革。

      在没有叙述同治光绪年间的新建设以前,我们试再进一步的研究道咸年间中国的内政。在近代史上,外交虽然要紧,内政究竟是决定国家强弱的根本要素。譬如:上次世界大战以前,德国的外交失败了,所以战争也失败了,然而因为德国内政健全,战后尚不出二十年,她又恢复她的地位了,这就是自力更生。

      不幸到了十九世纪,我们的社会、政治、经济都已到腐烂不堪的田地。据前清政府的估计,中国的人口在康熙四十年(一千七百零一年)约有二千万;(按:作者有误,此二千万应为人丁,而非人口。)到了嘉庆五年(一千八百年)增加到三万万。百年之内竟有十五倍的增加!这种估计虽不可靠,然而我国人口在十八世纪有很大的增加,这是毫无疑问的。十七世纪是个大屠杀的世纪。开初有明朝末年的内乱,后又有明清的交战及满清有计划的屠杀汉人,如扬州十日及嘉定屠城。我们也不要忘记张献忠在四川的屠杀,近年中央研究院发表了很多明清史料,其中有一件是康熙初年四川某县知事的人口年报,那位县老爷说他那县的人口,在大乱之后,只有九百余人,而在一年之内,老虎又吃了一大半!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是大乱之后的大治,于是人口增加。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圈套,演来演去,就是圣贤也无法脱逃。

      那时的人一方面不知利用科学节制生育,另一方面又不知利用科学增加生产。在大乱之后,大治之初,人口减少,有荒可垦,故人民安居乐业,生活程度略为提高。这是老百姓心目中的黄金时代。后来人口一天多一天,荒地则一天减少一天,而且新垦的地不是土质不好,就是水源不足,于是每人耕地的面积减少,生活程度降低。老百姓莫明其妙,只好烧香拜佛,嗟叹自己的命运不好。士大夫和政府纵使有救世之心,亦无救世之力,只好听天灾人祸自然演化。等到土匪一起,人民更不能生产,于是小乱变为大乱。

      中国历史还有一个循环套。每朝的开国君主及元勋大部分起自民间,自奉极薄,心目中的奢侈标准是很低的,而且比较能体恤民间的痛苦,办事亦比较认真,这是内政倡明吏治澄清的时代。后来慢慢的统治阶级的欲望提高,奢侈标准随之提高,因之官吏的贪污亦大大的长进。并且旧社会里,政界是才子惟一的出路,不像在近代文化社会里,有志之士除作官以外,可以经营工商业,可以行医,可以作新闻记者,大学教授,科学家,发明家,探险家,音乐家,美术家,工程师,而都名利两全,其所得往往还在大官之上。有人说:中国旧日的社会很平等,因为官吏都是科举出身,而且旧日的教育是很不费钱的。这种看法,过于乐观。前清一代的翰林那一个在未得志以前,曾经下过苦力?我们可以进一步的问,前清一代的翰林,那一个的父亲曾下过苦力?林则徐、曾国藩是前清有名的贫苦家庭的子弟,但是细考他们的家世,我们就知道他们的父亲是教书先生,不是劳力者。中国旧日的资本家有几个不是做官起家?中国旧日的大商业那一种没有官吏作后盾,仗官势发财?总而言之,在中国旧日的社会里,有心事业者集中于政界,专心利禄者也都挤在官场里。结果是每个衙门的人员永在加增之中,而衙门的数目亦天天加多。所以每个朝代到了天下太平已久,人口加增很多,民生痛苦的时候,官吏加多,每个官吏的贪污更加厉害,人民所受的压榨也更加严重。

      中国到了嘉庆年间已到了循环套的最低点。嘉庆初年所革除的权臣和珅。据故宫博物院所保存的档案,积有私产到九万万两之多,当时官场的情形可想而知。历嘉庆道光两朝,中国几无日无内乱,最初有湖北、四川、陕西三省白莲教徒的叛乱,后有西北回教徒之乱,西南苗傜之乱,同时东南沿海的海盗亦甚猖獗。这还是明目张胆与国家对抗者,至于潜伏于社会的匪徒几遍地皆是。道光十五年,御史常大淳上奏说:’直隶、山东、河南向有教匪,辗转传习,惑众敛钱。遇岁歉,白昼伙抢,名曰均粮。近来间或拿办,不断根株。湖南之永州、郴州、桂阳,江西之南安、赣州与两广接壤,均有会匪结党成群,动成巨案。’

      西洋势力侵略起始的时候,正是我们抵抗力量薄弱的时候。到了道光年间,我们的法制有名无实,官吏腐败,民生痛苦万分,道德已部分的失其维系力。我们一面须接受新的文化,一面又须设法振兴旧的政教。我民族在近代所遇着的难关是双层的。

    第二节 洪秀全企图建新朝 

      洪秀全所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就是上一节所讲的那个时代和那种环境的产物。

      洪秀全是广东花县人,生于嘉庆十八年,即西历一八一三年。传说他的父亲是个农民,家境穷苦,但他自幼就入村塾读书,到十六岁才辍学,作乡村教师。这样似乎他不是出身于中国社会的最下层,他自己并不是个劳力者。他两次到广州去考秀才,两次都失败了。于是心怀怨恨。这是旧社会常有的事,并不出奇。洪秀全经验的特别是他在广州应试的时候,得着耶稣教传教士的宜传品。后来大病四十多天,病中梦见各种幻象,自说与耶稣教义符合,于是信仰上帝,创立上帝会。最早的同志是冯云山,也是一位因考试失败而心怀不平者,他们因为在广东传教不顺利,所以迁移其活动于广西桂平县。

      中国自古以来的民间运动都带点宗教性质,西洋中古的时候也是如此。可是洪秀全与基督教发生关系,不过是偶然的事。他的耶稣教也是个不伦不类的东西。他称耶和华为天父,耶稣为天兄,自为天弟。他奉天父天兄之命来救世。他的命令就是天父天兄的命令。崇拜耶和华上帝者,’无灾无难’;不崇拜者,’蛇虎伤人’。他的兵士,如死在战场,就是登仙。孔教,佛教,道教,都是妖术。孔庙及寺观都必须破坏。

      洪秀全的上帝会吸收了许多三合会的分子。这个三合会是排满的秘密团体,大概是明末清初时代起始的。洪秀全或者早有了种族革命的思想。无论如何,他收了三合会的会员以后,他的运动以推倒清朝为第一目的。他骂满人为妖人。满人之改变中国衣冠和淫乱中国女子(三千粉黛,皆为羯狗所污;百万红颜,竟与骚狐同寝。)是洪秀全的宣传品斥责的最好的对象。

      洪秀全除推行宗教革命及种族革命以外,他有社会革命的思想没有?他提倡男女平权,但他的宫庭充满了妃妾,太平天国的王侯将帅亦皆多蓄妻妾。他的诏书中有田亩制度,其根本思想类似共产主义:’有田共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但是他的均田主义,虽有详细的规定,并未实行。是他不愿实行呢?还是感觉实行的困难而不愿试呢?就现在我们所有的史料判断,我们可以说洪秀全对于宗教革命及种族革命是十分积极的,对于社会革命则甚消极。他的党徒除冯云山以外,尚有烧炭的杨秀清,后封东王;耕种山地的萧朝贵,后封西王;曾捐监生与衙门胥吏为伍的韦昌辉,后封北王,及富豪石达开,后称翼王。他的运动当然是个民间运动,反映当时的民间痛苦和迷信,以及潜伏于民间的种族观念。

      道光三十年夏天,洪秀全在广西金田村起兵。九月,占蒙山县(旧名永安),于是定国号为太平天国,自称天王。清兵进围永安。洪秀全于咸丰二年春突围,进攻桂林,未得,改图湖南。他在长沙遇着很坚强的抵抗,乃向湘江下流进攻。他在岳州得着吴三桂留下来的军械,并抢夺了不少的帆船。实力补充了以后,他直逼武汉。他虽打下了汉阳、武昌,他不留兵防守,设官立治。他一直向长江下游进攻,沿途攻破了九江、安庆、芜湖,咸丰三年春打进南京,就定都于此。名叫天京。在定都南京以前,洪秀全的行动,类似流寇,定都南京以后,他才开始他的建国工作。

      从道光三十年(一千八百五十年)到咸丰三年(一千八百五十三年)可说是太平天国的顺利时期。在这时期内,社会对洪秀全的运动是怎样应付呢?一般安分守己的国民不分贫富,是守中立的。太平军到了,他们顺从太平军,贡献金钱;官军到了,他们又顺从官军,又贡献金钱。他们是顺民,其实他们是左右为难的。他们对满清政府及其官吏,绝无好感,因为他们平素所受的痛苦也够了。并且官军的纪律不好,在这期内,太平军的纪律还比较好一点。同时老百姓感觉太平军是造乱分子,使他们不能继续过他们的平安日子?太平军到处破坏庙宇,毁灭偶像,迷信的老百姓看不惯,心中不以为然。各地的土匪都趁火打劫。太平军所经过的地方,就是他们容易活动的地方。他们干他们的事,对于官军及太平军无所偏倚。有组织的秘密会社则附和太平军,如湖南的哥老会及上海的小刀会。大多数士大夫阶级,积极反对洪秀全的宗教革命。至于排满一层,士大夫不是不知道汉人的耻辱,但是他们一则因为洪秀全虽为汉人,虽提倡种族革命,然竭力破坏几千年来的汉族文化,满人虽是外族,然自始即拥护汉族文化;二则他们觉得君臣之分既定,不好随便作乱,乱是容易的,拨乱反正则是极难的,所以士大夫阶级,这时对于种族革命并不热心。

      太平军的军事何以在这时期内这样顺利呢?主要原因不是太平军本身的优点。论组织训练,太平军很平常,论军器,太平军尚不及官军,论将才,太平军始终没有出过大将。太平军在此时期内所以能得胜,全因为它是一种新兴的势力,富有朝气,能拼命,能牺牲。官军不但暮气很重,简直腐化不成军了。当时的官军有两种,即八旗和绿营。八旗的战斗力随着满人的汉化,文弱化而丧失了。所以在乾隆嘉庆年间,清朝用绿营的时候已逐渐加多,用八旗的时候已逐渐减少。到了道光咸丰年间,绿营已经成了清廷的主力军队,其腐化程度正与一般政界相等。土兵的饷额甚低,又为官长剥削,所以自谋生计,把当兵作为一种副业而已。没有纪律,没有操练,害民有馀,打仗则简直谈不到。并且将官之间,猜忌甚深,彼此绝不合作。但是绿营在制度上也有一种好处。这种军队虽极端腐化,然是统一的国家的军队,不是个人的私有武力。在道、咸以前,地方大吏没有人敢拥兵自重,与朝庭对抗。私有的武力,是太平天国内乱的意外副产品,以后我们要深切的注意它的出世。

    第三节 曾国藩刷新旧社会 

      曾国藩是我国旧文化的代表人物,甚至于理想人物。他生在嘉庆十六年,一八一一年,比洪秀全大两岁。他是湖南湘乡人,家世业农。他虽没有下过苦力,他的教育是从艰难困苦中奋斗出来的。他成翰林的时候,正是鸦片战争将要开始的时候。他的日记虽提及鸦片战争,他似乎不大注意,不了解那次战争的历史意义。他仍埋首于古籍中。他是一个实践主义的理学家。无论我们是看他的字,读他的文章,或是研究他的为人办事,我们自然的想起我们乡下那个务正业的小农民,他和小农民一样,一生一世,不作苟且的事情。他知道文章学问道德功业都只有汗血才能换得来,正如小农民知道要得一粒一颗的稻麦都非出汗不可。

      在咸丰初年曾国藩官作到侍郎,等于现在的各部次长。他的知己固然承认他的文章道德是特出的,但是他的知己不多,而且少数知己也不知道他有大政治才能,恐怕连他自己也不知道。所以在他的事业起始的时候,他的声望并不高,他也没有政治势力作他的后盾。但是湖南地方上的士大夫阶级确承认他的领袖地位。他对洪秀全的态度就是当时一般士大夫的态度,不过比别人更加积极而已。

      那时的官兵不但不能打仗,连乡下的土匪都不能对付,所以人民为自卫计,都办团练。这种团练就是民间的武力,是务正业的农民藉以抵抗不务正业的游民土匪。这种武力,因为没有官场化,又因为与农民有切身利害关系,保存了我国乡民固有的勇敢和诚实。曾国藩的事业就是利用这种乡勇,而加以组织训练,使它成为一个军队。这就是以后著名的湘军。团练是当时全国皆有的,并不是曾国藩独创的,但是为什么惟独湘军能成大事呢?原故就在于曾国藩所加的那点组织和训练。

      曾国藩治兵的第一个特别是精神教育的注重。他自己十二分相信孔孟的遗教是我民族的至宝。洪秀全既然要废孔教,那洪秀全就是他的敌人,也就是全民族的敌人。他的’讨贼檄文’骂洪秀全最激烈的一点就在此:

      举中国数千年礼义人伦,诗书典则,一旦扫地荡尽,此岂独我大清之变,乃开辟以来,名教之奇变,我孔子、孟子之所痛哭于九泉,凡读书识字者,又焉能袖手坐视,不思一为之所也?

      他是孔孟的忠实信徒,他所选的官佐都是他的忠实同志,他是军队的主帅,同时也是兵士的导师。所以湘军是个有主义的军队。其实精神教育是曾国藩终身事业的基础,也是他在我国近代史上地位的特别。他的行政用人都首重主义。他觉得政治的改革必须先有精神的改革。前清末年的官吏,出自曾文正门下者,皆比较正派,足见其感化力之大。

      曾国藩不但利用中国的旧礼教作军队的精神基础,而且利用宗族观念和乡土观念来加强军队的团结力。他选的官佐几全是湖南人,而且大半是湘乡人。这些官佐都回本地去招兵,因此兵士都是同族或同里的人。这样他的部下的互助精神特别浓厚。这是湘军的第二特点。

      历史上的精神领袖很少同时也是事业领袖,因为注重精神者往往忽略事业的具体条件。在西洋社会里,这两种领袖资格是完全分开的。管教者不必管事,管事者不必管教。在中国则不然:中国社会几千年来是政教不分,官师合一的。所以在中国,头等领袖必须兼双层资格。曾国藩虽注重为人,并不忽略作事。这是他的特别的第三点。当时绿营之所以不能打仗,原故虽多,其中之一是待遇太薄。曾氏在起始办团练的时候,就决定每月陆勇发饷四两二钱,水勇发三两六钱,比绿营的饷额加一倍。湘军在待遇上享有特殊权利。湘军作战区域是长江沿岸各省。在此区域内水上的优势很能决定陆上的优势。所以曾国藩自始就注重水师。关于军器,曾氏虽常说打仗在人不在器,然而他对军器的制造,尤其对于大炮的制造,是很费苦心的。他用尽心力去罗致当时的技术人才。他对于兵士的操练也十分认真。他自己常去督察检阅。他不宽纵他的军官,也不要军官宽纵他的部下。

      曾国藩的事业,如同他的学问,也是从艰难困苦中奋斗出来的。他要救旧社会旧文化,而那个旧社会旧文化所产生的官僚反要和他捣乱。他要维持大清,但大清反而嫉妒他,排斥他。他在长沙练勇的时候,旧时的官兵恨他的新方法,新标准,几乎把他打死了,他逃到衡州去避乱。他最初的一战是个败仗,他投水自尽,幸而被部下救起来。他练兵打仗,同时他自己去筹饷。以后他成了大事,并不是因为清廷和官僚自动的把政权交给他,是因为他们的失败迫着他们求曾国藩出来任事,迫着他们给他个作事的机会和权利。

    第四节 洪秀全失败 

      洪秀全得了南京以后,我们更能看出他的真实心志不在建设新国家或新社会,而在建设新朝代。他深居宫中。务求享作皇帝的福,对于政事则不放在心上。宫廷的建筑,宫女的征选,金银的聚敛,官制宫制的规定,这些事情是太平天王所最注意的。他的宗教后来简直变为疯狂的迷信。杨秀清向他报告国事的困难,他回答说:

      朕奉上帝圣旨,天兄耶稣圣旨,下凡作天下万国独一真主,何惧之有?不用尔奏,政事不用尔理,欲出外出,欲在京住,由于尔,朕铁桶江山,你不扶,有人扶,尔说无兵,朕之天兵,多过于水,何惧曾妖(国藩)乎?

      快要灭亡的时候,南京绝粮,洪秀全令人民饮露充饥,说露是天食。

      这样的领袖不但不能复兴民族,且不能作为部下团结的中心。在咸丰六年,洪秀全的左右起了很大的内讧。东王杨秀清个人独掌大权。其他各王都须受东王的节制。照太平天国的仪式,天王称万岁,东王称九千岁,西王八千岁,余递减。别的王都须到东王府请安议事,并须跪呼千岁。在上奏天王的时候,东王立在陛下,其余则跪在陛下,因此杨秀清就为其同辈所愤恨。同时天主也怕他要取而代之。六年九月,北王韦昌辉设计诱杀杨秀清和他的亲属党羽。翼王石达开心怀不平,北王又把翼王家属杀了。天王为联络翼王起见,下令杀北王,但翼王以后还是独树一帜,与天王脱离关系。经过此次的内讧,太平天国打倒清朝的希望完全消灭。以后洪秀全尚能抵抗八年,一则因为北方有大股捻匪作他的声援,二则因为他得了两个后起的良将,忠王李秀成和英王陈玉成。

      在清朝方面,等到别人都失败了,然后重用曾国藩,任他为两江总督,节制江、浙、皖、赣四省军事。湖北巡抚胡林翼是与他志同道合的,竭力与他合作。他的亲弟曾国荃是个打硬仗的前线指挥。以后曾国藩举荐他的门生李鸿章作江苏巡抚,他的朋友左宗棠作浙江巡抚。长江的中游和下游都是他的势力范围,他于是得通盘筹划。他对于洪秀全采取大包围的战略。同时英、美、法三国也给了曾、左、李三人不少的帮助。同治三年(一八六四年)湘军在曾国荃领导之下打进南京,洪秀全自杀,太平天国就此亡了。

      洪秀全想打倒清朝,恢复汉族的自由,这当然是我们应该佩服的。他想平均地权,虽未实行,也足表现他有相当政治家的眼光。他的运动无疑的是起自民间,连他的宗教,也是迎合民众心理的。但是他的人格上及才能上的缺点很多而且很大。倘若他成了功,他也不能为我民族造幸福。总而言之,太平天国的失败,证明我国旧式的民间运动是不能救国救民族的。

      曾国藩所领导的士大夫式的运动又能救国救民族吗?他救了清朝,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清朝并不能救中国,倘若他客观的诚实的研究清朝在嘉庆、道光、咸丰三代的施政,他应该知道它是不可救药的。他未尝不知道此中实情,所以他平定太平天国以后,他的态度反趋于消极了。平心而论,曾国藩要救清朝是很自然的,可原谅的。第一,中国的旧礼教既是他的立场,而且士大夫阶级是他的凭依,他不能不忠君。第二,他想清廷经过大患难之后,必能有相当觉悟。事实上同治初年的北京,因为有恭亲王及文祥二人主政,似乎景象一新,颇能有为。所以嘉、道、咸三代虽是多难的时代,同治年间的清朝确有中兴的气象。第三,他怕清朝的灭亡要引起长期的内乱。他是深知中国历史的,我国几千年来,每次换过朝代,总要经过长期的割据和内乱,然后天下得统一和太平。在闭关自守,无外人干涉的时代,内战虽给人民无穷的痛苦,尚不至于亡国。到了十九世纪,有帝国主义者绕环着,长期的内战就能引起亡国之祸,曾国藩所以要维持清朝,最大的理由在此。

      在维持清朝作为政治中心的大前提之下,曾国藩的工作分两方面进行。一方面他要革新,那就是说,他要接受西洋文化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他要守旧,那就是说,恢复我国固有的美德。革新守旧,同时举行,这是曾国藩对我国近代史的大贡献。我们至今还佩服曾文正公就是因为他有这种伟大的眼光。徒然恢复我国的旧礼教而不接受西洋文化,我们还不能打破我民族的大难关,因为我们绝不能拿礼义廉耻来抵抗帝国主义者的机械军器和机械制造。何况旧礼教本身就有他的不键全的地方,不应完全恢复,也不能完全恢复呢?同时徒然接受西洋文化而不恢复我国固有的美德,我们也不能救国救民族,因为腐化的旧社会和旧官僚根本不能举办事业,无论这个事业是新的,或是旧的。

      曾国藩的革命事业,我们留在下一章讨论。他的守旧事业,我们在前一节里,已经说过。现在我们要指出他的守旧事业的流弊。湘军初起的时候,精神纪律均好,战斗力也高。后来人数多了,事业大了,湘军就退化了。收复南京以后,曾自己就承认湘军暮气很深,所以他遣散了好多。足证我国治军的旧法根本是有毛病的。此外湘军既充满了宗族观念和家乡观念,兵士只知道有直接上级长官,不知道有最高统帅,更不知道有国家。某回,曾国荃回家乡去招兵,把原有的部队交曾国藩暂时管带。这些部队就不守规矩。国藩没有法子,只好催国荃赶快回营。所以湘军是私有军队的开始。湘军的精神以后传给李鸿章所部的淮军,而淮军以后又传给袁世凯的北洋军。我们知道民国以来的北洋军阀利用私有的军队,割据国家,阻碍统一。追究其祸根,我们不能不归咎于湘军。于此也可看出旧法子的毛病。

    第三章 自强及其失败

    第一节 内外合作以求自强

       恭亲王及文祥从英法联军的经验,得了三种教训。第一,他们确切的认识西洋的军器和练兵的方法远在我们之上。咸丰十年,担任京津防御者是僧格林沁和胜保。这两人在当时是有名的大将。他们惨败了以后,时人只好承认西洋军队的优胜。第二,恭亲王及文祥发现西洋人不但愿意卖军器给我们,而且愿意把制造军器的秘密及训练军队的方法教给我们。这颇出于时人意料之外。他们认为这是我们自强的机会。第三,恭亲王及文祥发现西洋人并不是他们以先所想象那样,’狼子野心,不守信义’。英法的军队虽然占了北京,并且实力充足,能为所欲为,但《北京条约》订了以后,英法居然依据条约撤退军队,交还首都。时人认为这是了不得的事情,足证西洋人也守信义,所以对付外人并不是全无办法的。

      从这三种教训,恭亲王及文祥定了一个新的大政方针,第一,他们决定以夷器和夷法来对付夷人。换句话说,他们觉得中国应该接受西洋文化之军事部分。他们于是买外国军器,请外国教官。他们说,这是中国的自强之道。第二,他们知道自强不是短期内所能成立的。在自强没有达到预期的程度以前,中国应该谨守条约以免战争。恭亲王及文祥都是有血性的人,下了很大的决心要推行他们的新政,在国家危急的时候他胆敢出来与外人周旋,并且专靠外交的运用,他们居然收复了首都。时人认为这是他们的奇功。并且恭亲王是咸丰的亲弟,同治的亲叔。他们的地位是全朝最亲贵的,有了他们的决心和资望,他们在京内成了自强运动的中心。

      同时在京外的曾国藩、左宗棠、胡林翼、李鸿章诸人也得着同样的教训,最初使他们注意的是外人所用的轮船,在长江下游私运军火粮食卖给太平军。据说胡林翼在安庆曾有过这样的经验:

      驰至江滨,忽见二洋船,鼓轮西上,迅如奔马,疾如飘风,文忠(即胡)变色不语,勒马回营,中途呕血,几至堕马,阎丹初尚书向在文忠幕府,每与文忠论及洋务,文忠辄摇手闭目神色不怡者久之,曰,此非吾辈所能知也。

      可见轮船给胡文忠印象之深,曾、左、李大致相同。曾在安庆找了几位明数理的旧学者和铁匠木匠去试造轮船,造成了以后不能行动。左在杭州作了同样的试验,得同样的结果,足证这般人对于西洋机械的注重。

      在长江下游作战的时候,太平军和湘军淮军都竞买洋枪。李鸿章设大本营于上海与外人往来最多,认识西洋文化亦比较深切,他的部下还有英国军官戈登(Gordon)统带的长胜军。他到了上海不满一年,就写信给曾国藩说:

      鸿章尝往英法提督兵船,见其大炮之精纯,子药之细巧,器械之鲜明,队伍之雄整,实非中国所能及。……深以中国军器远逊外洋为耻,日戒谕将士虚心忍辱,学得西人一二秘法,期有增益……若驻上海久而不能资取洋人长技,咎悔多矣。

      同治三年(一八六四年)他又写给恭亲王和文祥说:

      鸿章窃以为天下事穷则变,变则通。中国士大夫沉浸于章句小楷之积习,武夫悍卒又多粗蠢而不加细心,以致用非所学,学非所用。无事则斥外国之利器为奇技淫巧,以为不必学,有事则惊外国之利器为变怪神奇,以为不能学。不知洋人视火器为身心性命之学者已数百年。一旦豁然贯通,参阴阳而配造化,实有指挥如意,从心所欲之快。……前者英法各国,以日本为外府,肆意诛求。日本君臣发愤为雄,选宗室及大臣子弟之聪秀者,往西国制器厂师习各艺,又购制器之器,在本国制习。现在已能驾驶轮船,造放炸炮。去年英人虚声恫愒,以兵临之。然英人所恃而为攻战之利者,彼已分擅其长,用是凝然不动,而英人固无如之何也。夫今之日本即明之倭寇也,距西国远而距中国近。我有以自立,则将附丽于我,窥伺西人之短长;我无以自强,则并效尤于彼,分西人之利薮。日本以海外区区小国,尚能及时改辙,知所取法。然则我中国深维穷极而通之故,夫亦可以皇然变计矣。……杜挚有言曰: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苏子瞻曰言之于无事之时,足以为名,而恒苦于不信;言之于有事之时,足以见信,而已苦于无及。鸿章以为中国欲自强则莫如学习外国利器。欲学习外国利器,则莫如觅制器之器,师其法而不必尽用其人。欲觅制器之器,与制器之人,则我专设一科取士,士终身悬以为富贵功名之鹄,则业可成,业可精,而才亦可集。

      这封信是中国十九世纪最大的政治家,最具历史价值的一篇文章。我们应该再三诵读。李鸿章第一认定我国到了十九世纪惟有学西洋的科学机械然后能生存。第二,李鸿章在同治三年已经看清中国与日本,孰强孰弱,要看那一国变的快。日本明治维新运动的世界的历史的意义,他一下就看清了,并且大声疾呼的要当时的人猛醒与努力。这一点尤足以表现李鸿章的伟大。第三,李鸿章认定改革要从培养人才下手,所以他要改革前清的科举制度。不但此也;他简直要改革士大夫的人生观。他要士大夫放弃章句小楷之积习,而把科学工程悬为终身富贵的鹄的。因为李鸿章认识时代之清楚,所以他成了同治、光绪年间自强运动的中心人物。

      在我们这个社会里,作事极不容易。同治年间起始的自强运动,虽未达到目的,然而能有相当的成绩,已经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倘若当时没有恭亲王及文祥在京内主持,没有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在京外推动,那末,英法联军及太平天国以后的中国还要麻木不仁,好像鸦片战争以后的中国一样。所以我们要仔细研究这几位时代领袖人物究竟作了些什么事业。

    第二节 步步向前进 

      自强的事业颇多,我先择其要者列表于下。

      咸丰十一年 恭亲王及文祥聘请外国军官训练新军于天津。

      同年 恭亲玉和文祥设立同文馆于北京。是为中国新学的起始。

      同年 恭亲王和文祥托总税司赫德(Robert Hart)购买炮舰,聘请英国海军人员来华创设新水师。

      同治二年 李鸿章设外国语文学校于上海。

      同治四年 曾国藩、李鸿章设江南机器制造局于上海,附设译书局。

      同治五年 左宗棠设造船厂于福州,附设船政学校。

      同治九年 李鸿章设机器制造局于天津。

      同治十一年 曾国藩、李鸿章挑选学生赴美国留学。

      同年 李鸿章设轮船招商局。

      光绪元年 李鸿章筹办铁甲兵船。

      光绪二年 李鸿章派下级军官赴德学陆军,船政学生赴英、法学习造船和驾船。

      光绪六年 李鸿章设水师学堂于天津,设电报局,请修铁道。

      光绪七年 李鸿章设开平矿务局。

      光绪八年 李鸿章筑旅顺军港,创办上海机器制布厂。

      光绪十一年 李鸿章设天津武备学堂。

      光绪十三年 李鸿章开办黑龙江漠河金矿。

      光绪十四年 李鸿章成立北洋海军。

      以上全盘建设事业的动机是国防,故军事建设最多。但我们如仔细研究就知道国防的近代化牵连甚多。近代化的军队第一需要近代化的军器,所以有江南及天津两个机械制造厂的设立。那两个厂实际大部分是兵工厂。第二,新式军器必须有技术人材去驾使,所以设立武备学堂,和派遣军官出洋留学。第三,近代化的军队必须有近代化的交通,所以有造船厂和电报局的设立,及铁路的建筑。第四,新式的国防比旧式的费用要高几倍。以中古的生产来负担近代的国防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李鸿章要办招商局,来经营沿江沿海的运输,创立制布厂来挽回权利,开煤矿金矿来增加收入。自强运动的领袖们并不是事前预料到各种需要而定一个建设计划。他们起初只知道国防近代化的必要。但是他们在这条路上前进一步以后,就发现必须再进一步;再进一步以后,又必须更进一步。其实必须走到尽头然后能生效。近代化的国防不但需要近代化的交通、教育、经济,并且须要近代化的政治和国民。半新半旧是不中用的。换句话说:我国到了近代要图生存非全盘接受西洋文化不可。曾国藩诸人虽向近代化方面走了好几步,但是他们不彻底,仍不能救国救民族。

    第三节 前进遇着阻碍 

      曾国藩及其他自强运动的领袖虽走的路线不错,然而他们不能救国救民族。此其故何在?在于他们的不彻底。他们为什么不彻底呢?一部分因为他们自己不要彻底,大部分因为时代不容许他们彻底。我们试先研究领袖们的短处。

      恭亲王奕、文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这五个大领袖都出身于旧社会,受的是旧教育。他们没有一个人能读外国书,除李鸿章以外,没有一个人到过外国。就是李鸿章的出洋尚在甲午战败以后,他的建设事业已经过去了。这种人能毅然决然推行新事业就了不得,他们不能完全了解西洋文化是自然的,很可原谅的。他们对于西洋的机械是十分佩服的,十分努力要接受的。他们对于西洋的科学也相当尊重,并且知道科学是机械的基础。但是他们自己毫无科学机械的常识,此外更不必说了。他们觉得中国的政治制度及立国精神是至善至美,无须学西洋的。事实上他们的建设事业就遭了旧的制度和旧的精神的阻碍。我们可以拿李鸿章的事业作例子。

      李鸿章于同治九年(一千八百七十年)起始作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因为当时要人之中以他最能对付外人,又因为他比较勇于任事,而且他的淮军是全国最近代化最得力的军队,所以从同治九年到光绪二十年的中日战争李鸿章是那个时代的中心人物。国防的建设全在他手里。他特别注重海军,因为他看清楚了如果中国能战胜日本海军,无论日本陆军如何强,不能进攻高丽,更不能为害中国。那末,李鸿章办海军第一个困难是经费。经费所以困难就是因为中国当时的财政制度,如同一般的政治制度是中古式的。中央政府没有办海军的经费,只好靠各省协济。各省都成见很深,不愿合作。在中央求各省协助的时候各省务求其少;认定了以后,又不能按期十足拨款,总要延期打折扣。其次当时皇室用钱,漫无限制,而且公私不分。同治死了以后,没有继嗣,于是西太后选了一个小孩子作皇帝,年号光绪,而实权还不是在西太后手里。等到光绪快要成年亲政的时候,光绪和他的父亲醇亲王奕譞怕西太后不愿意把政权交出来,醇亲王定计重修颐和园,一则以表示光绪对西太后的孝敬,一则使西太后沉于游乐就不干政了。重修颐和园的经费很大,无法筹备,醇亲王乃请李鸿章设法。李氏不敢得罪醇亲王,更不敢得罪西太后,只好把建设海军的款子移作重修颐和园之用。所以在甲午之战以前的七年,中国海军没有添订过一只新船。在近代政治制度之下,这种事情是不能发生的。

      在李鸿章所主持之机关中并没育新式的文官制度和审计制度。就是在极廉洁极严谨的领袖之下,没有良好的制度,贪污尚且无法杜绝,何况李氏本人就不廉洁呢?在海军办军需的人经手的款项既多,发财的机会就更大。到了甲午战争的时候,我们船上的炮虽比日本的大,但炮弹不够,并且子弹所装的不尽是火药。外商与官吏狼狈为奸,私人发了财,国事就败坏了。

      李鸿章自己的科学知识的幼稚,也是他的事业失败的原故之一。北洋海军初成立的时候,他请了英国海军有经验的军官作总教官和副司令。光绪十年左右,中国海军纪律很严,操练很勤,技术的进步很快,那时中国的海军是很有希望的。后来李鸿章误听人言,辞退英国海军的军官而聘请德国陆军骑兵的军官来作海军的总教官,以后我国的海军的技术反而退步。并且李鸿章所用的海军总司令是个全不知海军的丁汝昌,丁氏原是淮军带马队的。他作海军的领袖当然只能误事,不能成事。甲午战争的时候,中国海军占世界海军的第八位,日本的海军占第十一位。我们的失败不是因为船不如人,炮不如人,为战略战术不如人。

      北洋海军的情形如此,其他的自强事业莫不如此。总之,同治、光绪年间的自强运动所以不能救国,不是因为路线错了,是因为领袖人物还不够新,所以不能彻底。

      但是倘若当时的领袖人物更新,更要进一步的接受西洋文化,社会能容许他们吗?社会一定要给他们更大的阻碍。他们所行的那种不彻底的改革已遭一般人的反对,若再进一步,反对一定更大。譬如铁路:光绪六年(一千八百八十年)李鸿章、刘铭传奏请建筑,到了光绪二十年还只建筑天津附近的一小段。为什么呢?因为一般人相信修铁路就破坏风水。又譬如科学:同治五年(一八六六年)恭亲王在同文馆添设科学班,请外国科学家作教授,招收翰林院的人员作学生。他的理由是很充足的。他说买外国轮船枪炮不过一时权宜之计,治本的办法在于自己制造。但是要自己制造,非有科学的人才不可。所以他想请外国人来教中国青年学习科学。他又说:

      夫天下之耻,莫耻于不若人。……日本蕞尔小国尚知发愤为雄。独中国狃于因循积习,不思振作,耻孰甚焉?今不以不如人为耻,而独以学其人为耻,将安于不如,而终不学,遂可雪其耻乎?

      他虽说的名正言顺,但还有人反对。当时北京有位名高望重的大学士倭仁就大声疾呼的反对说:

      窃闻立国之道,尚礼义不尚权谋;根本之图在人心,不在技艺。今求之一艺之末而又奉夷人为师,无论夷人诡谲,未必传其精巧,即使教者诚教,所成就者不过术数之士。古今来未闻有恃术数而能起衰振弱者也。天下之大,不患无才。如以天文算学必须讲习,博采旁求必有精其术者,何必夷人?何必师事夷人?

      恭亲王愤慨极了。他回答说:

      该大学士既以此举为窒碍,自必别有良图,如果实有妙策,可以制外国而不为外国所制,臣等自当追随大学士之后,竭其梼昧,悉心商办。如别无良策,仅以忠信为甲胄,礼义为干橹等词,谓可折冲樽俎,足以制敌之命,臣等实未敢信。

      倭仁不过是守旧的糊涂虫,但是当时的士大夫居然听了他的话,不去投考同文馆的科学班。

      同治光绪年间的社会,如何反对新人新政,我们从郭嵩焘的命运可以更加看得清楚。郭氏的教育及出身和当时一般士大夫一样,并无特别,但是咸丰末年英法联军之役,他跟着僧格林沁在大沽口办交涉,有了那次经验,他根本觉悟,知道中国非彻底改革不可。他的觉悟还比恭亲王诸人的更深刻。据他的研究,我们在汉、唐极盛时代固常与外族平等往来;闭关自守而又独自尊大的哲学,是南宋势力衰弱时代的理学先生们提倡出来的,绝不足以为训。同治初年,江西南昌的士大夫群起毁教堂,杀传教士。巡抚沈葆桢(林则徐的女婿)称赞士大夫的正气,郭嵩焘则斥责沈氏顽固。郭氏作广东巡抚的时候,汕头的人,像以先广州人,不许外国人进城。他不顾一切,强迫汕头人遵守条约,许外国人进城。光绪元年云贵总督岑毓英因为反对英国人进云南,秘密在云南缅甸边境上把英国使馆的翻译官杀了。郭嵩焘当即上奏弹劾岑毓英。第二年,政府派他出使英法,中国有公使驻外从他起。他在西欧的时候,他努力研究西洋的政治、经济、社会,他觉得不但西洋的轮船枪炮值得我们学习,就是西洋的政治制度和一般文化都值得学习。他发表了他的日记,送给朋友们看。他常写信给李鸿章,报告日本派到西洋的留学生不限于机械一门,学政治、经济的都有。他劝李鸿章扩大留学范围。他的这些超时代的议论,引起了全国士大夫的谩骂。他们说郭嵩焘是个汉奸,’有二心于英国’。湖南的大学者如王闿运之流撰了一副对子骂他:
      出乎其类,拔乎其萃,不容于尧舜之世。
      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何必去父母之邦。

      王闿运的日记还说:’湖南人至耻与为伍。’郭嵩焘出使两年就回国了。回国的时候,没有问题,他是全国最开明的一个人,他对西洋的认识远在李鸿章之上。但是时人反对他,他以后全无机会作事,只好隐居湖南从事著作。他所著的《养知书屋文集》至今尚有披阅的价值。

      继郭嵩焘作驻英法公使的是曾纪泽。他在外国五年多,略识英语。他的才能眼光与郭嵩焘等。因为他运用外交,从俄国收回伊犁,他是国际有名的外交家。他回国的时候抱定志向要推进全民族的近代化。却是他也遭时人的反对,找不着机会作事,不久就气死了。

      同光时代的士大夫阶级的守旧既然如此,民众是否比较开通,其实民众和士大夫阶级是同鼻孔出气的。我们近六十年来的新政都是自上而下,并非由下而上。一切新的事业都是由少数先知先觉者提倡,费尽苦心,慢慢的奋斗出来的。在甲午以前这少数先知先觉者都是在朝的人。甲午以后,革新的领袖权慢慢的转到在野的人的手里,却是这些在野的领袖都是知识分子,不是民众。严格说来,民众的迷信是我民族近代接受西洋文化大阻碍之一。

    第四节 士大夫轻举妄动 

      在同治、光绪年间,民众的守旧虽在士大夫阶级之上,但是民众是被动的,领导权统治权是在士大夫阶级手里。不幸,那个时代的士大夫阶级,除极少数外,完全不了解当时的世界大势。

      同治共十三年,从一千八百六十二年到一千八百七十四年。在这个时期内,德意志统一了,意大利统一了,美国的中央政府也把南方的独立运动消灭,恢复而又加强美国的统一了。那个时期是民族主义在西洋大成功的时期。这些国家统一了以后,随着就是国内的大建设和经济的大发展。在同治以前,列强在国外行帝国主义的,仅英、俄、法三国。同治以后,加了美、德、意三国。竞争者多了,竞争就愈厉害。并且在同治以前,英国是世界上惟一的工业化国家,全世界都销英国的制造品。同治以后,德、美、法也逐渐工业化,资本化了。国际上除了政治势力的竞争以外,又有了新起的热烈的经济竞争。我国在光绪年间处境的困难远在道光、咸丰年间之上。

      帝国主义是我们的大敌人。同治光绪年间如此,现在还是如此。要救国的志士应该人人了解帝国主义的真实性质。帝国主义与资本主义是有关系的。关系可以说有三层:第一,资本主义的国家贪图在外国投资。国内的资本多了,利息就低。譬如:英美两国资本很多,资本家能得百分之四的利息就算很好了。但是如果英美的资本家能把资本投在中国或印度或南美洲,年利很容易达到百分之七或更高些。所以英美资本家竞向未开发的国家投资。但是接受外国来的资本不一定有害,英美的资本家也不一定有政治野心。美国在十九世纪的下半期的建设大部分是利用英国资本举办的。结果英国的资本家固然得了好处,但是美国开辟了富源,其人民所得的好处更多。我们的平汉铁路原是借比国资本建筑的。后来我们按期还本付息,那条铁路就变为我们的了。比国资本家得了好处,我们得了更大的好处。所以孙中山先生虽反对帝国主义,他赞成中国利用外债来建设。但是有些资本家要利用政治的压力去得投资的机会,还有政治野心家要用资本来扩充政治势力。凡是国际投资有政治作用的,就是侵略的,帝国主义的。凡是国际投资无政治作用的,就是纯洁的,投资者与受资者两方均能收益。所以我们对于外国的资本应采的态度如同对水一样,有的时候,有的地方,在某种条件之下。我们应该掘井取水,或开河引水;在别的时候、地方和条件之下,我们则必须筑堤防水。

      帝国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第二层关系是商业的推销。资本主义的国家都利用机械制造。工厂规模愈大,出品愈多,得利就更厚。困难在市场。各国竞争市场原可以专凭商品之精与价格之廉,不必靠武力的侵略或政治的压力。但在十九世纪末年,国际贸易的自由一天少一天。各国不但提高本国的关税,并且提高属地的关税。这样一来,商业的发展随着政权的发展,争市场等于争属地。被压迫的国家,一旦丧失关税自主,就永无发展工业的可能。虽然,国际贸易大部分还是平等国家间之贸易,不是帝国与属地之间的贸易。英国与美、德、法、日诸国的贸易额,远大于英国与其属地的贸易额。英国的属地最多,尚且如此,别国更不必说了。

      帝国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第三层关系是原料的寻求。世界上没有一国完全不靠外来的原料。最富有原料的国家如英、美、俄尚且如此,别的国家所需的外来原料更多。日本及意大利是最穷的。棉、煤、铁、油四种根本的原料,日、意都缺乏。德国较好,但仍不出棉和石油。那末,一国的工厂虽多,倘若没有原料,就会完全没有办法。所以帝国主义者,因为要找工业的原料,就大事侵略。虽然,资本主义不一定要行帝国主义而后始能得到原料。同时,出卖原料者不一定就是受压迫者。譬如:美国的出口货之中,石油和棉花是大宗。日本、德国、意大利从美国输入石油和棉花,不能,也不必行帝国主义,因为美国不但不禁止石油和棉花的出口,且竭力推销。

      总之,资本主义可变为帝国主义,也可以不变为帝国主义。未开发的国家容易受资本主义的国家的压迫和侵略,也可以利用外国的资本来开发自己的富源及利用国际的通商来提高人民的生活程度。资本主义如同水一样:水可以资灌溉,可以便利交通,也可以成灾,要看人怎样对付。

      同时我们不要把帝国主义看得过于简单,以为世界上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帝国主义了。七百年以前的蒙古人还在游牧时代,无资本也无工业,但是他们对我的侵略,还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之上。三百年以前的满洲人也是如此。在西洋方面,中古的亚拉伯人以武力推行回教,大行其宗教的帝国主义。十八世纪末年法国革命家以武力强迫外国接受他们的自由平等,大行其革命的帝国主义。据我们所知,历史上各种政体,君主也好,民主也好,各种社会经济制度,资本主义也好,封建主义也好,共产主义也好,都有行帝国主义的可能。

      同光时代的士大夫完全不了解时代的危险及国际关系的运用。他们只知道破坏李鸿章诸人所提倡的自强运动。同时他们又好多事,倘若政府听他们的话,中国几无年无日不与外国打仗。

      长江流域有太平天国之乱的时候,北方有捻匪,陕、甘、新疆有回乱,清廷令左宗棠带湘军去收复西北。俄国趁我回乱的机会就占领了伊犁。这是俄国趁火打劫的惯技。在十九世纪,俄国占领我们的土地最多。咸丰末年,俄国趁太平天国之乱及英法联军,强占我国黑龙江以北及乌苏里以东的地方,共三十万方英里。现在俄国的阿穆尔省及滨海省包括海参崴在内,就是那次抢夺过去的。在同治末年。俄国占领新疆西部,清廷提出抗议的时候,俄国又假仁假义的说,他全无领土野心,他只代表我们保守伊犁,等到我们平定回乱的时候。他一定把土地退还给我们。其实俄国预料中国绝不能平定回乱,中国势力绝不能再伸到新疆。那末俄国不但可以并吞伊犁,还可以蚕食全新疆。中国一时没有办法,只好把伊犁作为中俄间的悬案。

      左宗棠军事的顺利不但出于俄国意料之外,还出于我们自己的意料之外。他次第把陕西甘肃收复了。到了光绪元年,他准备进攻新疆,军费就成了大问题。从道光三十年洪秀全起兵到光绪元年,二十五年之间,中国无时不在内乱内战之中,实已兵疲力尽,何能再经营新疆呢?并且交通不便,新疆民族复杂,面积浩大,成败似乎毫无把握。于是发生大辩论,左宗棠颇好大喜功,他一意主进攻。他说祖宗所遗留的土地,子孙没有放弃的道理,他又说倘若新疆不保,陕甘就不能保,陕甘不保,山西就不能保,山西不保,河北就不能保。他的理由似乎充足,言论十分激昂。李鸿章的看法正与左的相反。李说自从乾隆年间中国占领新疆以后,中国没有得着丝毫的好处,徒费驻防的兵费。这是实在的情形。他又说中国之大祸不在西北而在东边沿海的各省,因为沿海的省分是中国的精华,而且帝国主义者的压迫在东方的过于在西方的。自从日本维新以后,李鸿章更加焦急。他觉得日本是中国的真敌,因为日本一心一意谋我,他无所图,而且相隔既近,动兵比较容易。至于西洋各国彼此互相牵制,向外发展不限于远东,相隔又远,用兵不能随便。李鸿章因此主张不进攻新疆而集中全国人力物力于沿海的国防及腹地各省的开发。边省虽然要紧,但是腹地倘有损失,国家大势就去了。反过来说,倘若腹地强盛起来,边省及藩属自然的就保存了。左宗棠的言论比较动听,李的比较合理,左是高调,李是低调。士大夫阶级一贯的尚感情,唱高调,当然拥护左宗棠。于是借外债,移用各省的建设费,以供左宗棠进攻新疆之用。

      左宗棠的运气真好。因为新疆发生了内讧,并没有遇着坚强的抵抗。光绪三十年底,他把全疆克服了。中国乃派崇厚为特使,到俄国去交涉伊犁的退还。崇厚所定的条约虽收复了伊犁城,但城西的土地几全割让与俄国,南疆及北疆之交通险要区亦割让。此外,崇厚还许了很重要的通商权利,如新疆加设俄国领事馆,经甘肃陕西到汉口的通商路线,及吉林松花江的航行权。士大夫阶级主张杀崇厚,废约,并备战。这正是青年言论家如张之洞、张佩纶、陈宝琛初露头角的时候。清廷竟为所动。于是脚慌手忙,调兵遣将,等到实际备战的时候,政府就感觉困难了:第一,从伊犁到高丽东北角的图们江止,沿中俄的交界线处处都要设防。那里有这么多军队呢?首当其冲的左宗棠在新疆的部队,就太疲倦,不愿打仗。第二,俄国远东舰队故作声势,从海参崴开到日本洋面。中国因此又必须于沿海沿长江设防。清廷乃起用彭玉麟督长江水师来对付俄国的海军。彭玉麟想满载桐油木柴到日本洋面去施行火攻。两汉总督刘坤一和他开玩笑,说时代非三国,统帅非孔明,火攻之计,恐怕不行呢!李鸿章看见书生误国,当然极为愤慨。可是抗战的情绪很高,他不敢公开讲和。他只好使用手段。他把英国有名的军官戈登将军请来作军事顾向。戈登是个老实人,好说实话。当太平天国的末年,他曾带所谓常胜军,立功不少。所以清廷及一般士大夫颇信任他。他的意见怎样呢?他说,中国如要对俄作战,必须作三件事:一、迁都于西安。二、长期抗战至少十年;三、满人预备放弃政权,因为在长期战争之中。清政权一定不能维持。清廷听了戈登的意见以后,乃决心求和。我国近代史的一幕滑稽剧才因此没有开演。

      幸而俄国在光绪三四年的时候,正与土耳其打仗,与英国的关系也很紧张,所以不愿多事。又幸而中国当时有青年外交家曾纪泽,以极冷静的头脑和极坚强的意志,去贯彻他的主张。原来崇厚所订的条约并没有华政府的批准,尚未正式成立,曾纪泽运用外交得法,挽回了大部分的通商权利及土地,但偿价加倍,共九百万卢布。英国驻俄大使称赞曾纪泽说:’凭外交从俄国取回她已占领的土地,曾侯要算第一人。’

      中俄关于伊犁的冲突告一段落的时候,中法关于越南的冲突就起了。

      中国原来自己是个帝国主义,我们的版图除本部以外,还包括缅甸、暹逻、越南、琉球、高丽、蒙古、西藏,这些地方可以分为两类。蒙古、西藏属于第一类,归理藩部管,朝廷派有大臣驻扎其地。第二类即高丽越南等属国,实际中国与他们的关系很浅,他们不过按期朝贡,新王即位须受中国皇帝的策封。此外我们并不派代表常驻其国都,也不干涉他们的内政,在经济方面,我们也十分消极。我们不移民,也不鼓励通商,简直是得不偿失。但是我们的祖先何以费力去得这些属地呢?此中也有原故:光绪七年(一八八一年)翰林院学士周德润先生说得清楚:

      臣闻天子守在四夷,此诚虑远忧深之计。古来敌国外患,伏之甚微,而蓄之甚早。不守四夷而守边境,则已无及矣;不守边境而守腹地,则更无及矣。我朝幅员广辟,龙沙雁海,尽列藩封。以琉球守东南,以高丽守东北,以蒙古守西北,以越南守西南:非所谓山河带砺,与国同休戚者哉?

      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属国是我们的国防外线,是代我守门户的。在古代,这种言论有相当的道理;到了近代,局势就大不同了。英国在道光年间直攻了广东、福建、浙江、江苏,英法联军直打进了北京,所谓国防外线简直没有用处。倘使在这种时代我们还要保存外线,我们也应该变更方案。我们应该协助这些弱小国家独立,因为独立的高丽、琉球、越南、缅甸绝不能侵略我们。所怕的不是他们独立,是怕他们作帝国主义者的傀儡。无论如何,外人既直攻我们的腹地,我们无暇去顾外线了。协助这些弱小国家去独立是革命的外交,正如苏联革命的初年,外受列强的压迫,内有反革命的抗战,列宁(Lenin)于是毅然决然放弃帝俄的属国。

      法国进攻越南的时候,士大夫阶级大半主张以武力援助越南。张佩纶、陈宝琛、张之洞诸人特别激昂。李鸿章则反对。他的理由又是要集中力量火速筹备腹地的国防事业。清廷一方面怕清议的批评,一方面又怕援助越南引起中法战争,所以举棋不定。起初是暗中接济越南军费和军器,后来果然引起中法战争。那个时候官吏不分文武,文人尤好谈兵。北京乃派主战派的激烈分子张佩纶去守福州船厂。陈宝琛去帮办两江的防务。用不着说,纸上谈兵的先生们是不济事的。法国海军进攻船厂的时候,张佩纶逃得顶快了。陈宝琛在两江不但无补实际,连议论也不发了。打了不久就讲和,和议刚成又打,再后还是接受法国的条件。越南没有保存,我们的国防力量反大受了损失。左宗棠苦心创办的福州船厂就在此时被法国毁了。

    第五节 中日初次决战 

      李鸿章在日本明治维新的初年就看清楚了日本是中国的劲敌。他并且知道中国的胜负要看哪一国的新军备进步的快。他特别注重海军,因为日本必须先在海上得胜,然后能进攻大陆。所以他反对左宗棠以武力收复新疆,反对为伊犁问题与俄国开战,反对为越南问题与法国打仗。他要把这些战费都省下来作为扩充海军之用。他的眼光远在一般人之上。

      李鸿章既注重中日关系,不能不特别注意高丽。在国防上高丽的地位极其重要,因为高丽作敌人陆军侵略我东北的根据地,也可以作敌人海军侵略我山东河北的根据地。反过来看,高丽在日本的国防上的地位也很要紧。高丽在我们手里,日本尚感不安,一旦被俄国或英国所占,那时日本所感的威胁就更大了。所以高丽也是日本必争之地。

      在光绪初年,高丽的国王李熙年幼,他的父亲大院君李昰应摄政。大院君是个十分守旧的人,他屡次杀传教士,他坚决不与外人通商。在明治维新以前,日韩关系,在日本方面,由幕府主持,由对马岛之诸侯执行。维新以后,大权归日皇,所以日韩的交涉也改由日本中央政府主持。大院君厌恶日本的维新,因而拒绝与新的日本往来。日本国内的旧诸侯武士们提倡’征韩’。这种征韩运动,除了高丽不与日本往来外,还有三个动机:(一)日本不向海外发展不能图强;(二)日本不先下手,西洋各国,尤其是俄国,恐怕要下手;(三)征韩能为一般不得志的武士谋出路。光绪元年(即日本明治八年)发生高丽炮击日本船的案子,所谓江华岛事件。主张征韩者更有所藉口。

      当时日本的政治领袖如岩仓、大久保、伊藤、井上诸人原反对征韩。他们以为维新事业未发展到相当程度以前,不应轻举妄动的贪图向外发展。俱是在江华岛事件发生以后,他们觉得无法压制舆论,不能不有所主动。于他们一面派黑田青隆及井上率舰队到高丽去交涉通商友好条约,一面派森有礼来北京试探中国的态度,并避免中国的阻抗。

      森有礼与我们的外交当局大起辩论。我们始终坚持高丽是我们的属国:如日本侵略高丽,那就是对中国不友谊,中国不能坐视。森有礼则说中国在朝鲜的宗主权是有名无实的,因为中国在高丽不负任何责任,就没有权利。

      黑田与井上在高丽的交涉成功。他们所订的条约承认高丽是独立自主的国家。这就是否认中国的宗主权,中国应该抗议,而且设法纠正。但是日本和高丽虽都把条文送给中国,北京没有向日本提出抗议,也没有责备高丽不守本分。中国实为传统观念所误。照中国传统观念,只要高丽承认中国为宗主,那就够了。第三国的承认与否是无关宏旨的。在光绪初年中国在高丽的威信甚高,所以政府很放心,就不注意日韩条约了。

      高丽与日本订约的问题过了以后,中日就发生琉球的冲突。琉球自明朝洪武十五年(一三七二年)起隶属于中国。历五百余年,琉球按期进贡,曾未中断,但在明万历三十年(一六○二年)琉球又向日本萨末诸侯称藩,成了两属,好像一个女子许嫁两个男人。幸而这两个男人曾未遇面,所以这种奇怪现象竟安静无事的存在了二百七十多年。自日本维新,力行废藩以后,琉球在日本看来,既然是萨末的藩属,也在应废之列。日本初则阻止琉球入贡中国,终则改琉球为日本一县。中国当然反对,也有人主张强硬对付日本,但日本实在时候选的好,因为这正是中俄争伊犁的时候。中国无法,只好把琉球作为一个悬案。

      可是琉球问题暴露了日本的野心。士大夫平素看不起日本的到这时也知道应该戒备了。日本既能灭琉球,就能灭高丽。琉球或可不争,高丽则势在必争。所以他们专意筹划如何保存高丽。光绪五六年的时候,中国可以说初次有个高丽政策。李鸿章认定日本对高丽有领土野心,西洋各国对高丽则只图通商和传教。在这种形势之下,英、美、法各国在高丽的权利愈多,他们就愈要反对日本的侵略。光绪五年李鸿章写给高丽要人李裕元的信说得很清楚:

      为今之计,似宜用以毒攻毒以敌制敌之策,乘机次第与泰西各国立约,藉以牵制日本。彼日本恃其诈力,以鲸吞蚕食为谋,废灭琉球一事,显露端倪。贵国不可无以备之。然日本之所畏服者泰西也。以朝鲜之力制日本或虞其不足,以统与泰西通商制日本,则绰乎有余。

      经过三年的劝勉与运动,高丽才接受这种新政。光绪八年春,由中国介绍,高丽与英、美、德、法订通商条约。

      高丽不幸忽于此时发生内乱。国王的父亲大院君李昰应一面反对新政,一面忌王后闵氏家族当权。他于光绪八年六月忽然鼓动兵变,围攻日本使馆,诛戮闵族要人。李鸿章的谋士薛福成建议中国火速派兵进高丽,平定内乱,一则以表示中国的宗主权,一则以防日本。中国派吴长庆率所部淮军直入高丽京城。吴长庆的部下有两位青年,张謇和袁世凯。他们胆子很大,高丽的兵也没有抵抗的能力。于是他们把大院君首先执送天津,然后派兵占领汉城险要,几点钟的功夫,就把李昰应的军队打散了。吴长庆这时实际作高丽的主人翁了。后高丽许给日本赔款并许日本使馆保留卫队。这样,中日两国都有军队在高丽京都,形成对峙之势。

      八年夏初之季,中国在汉城的胜利,使起许多人轻敌。张謇主张索性灭高丽。张佩纶和邓承修主张李鸿章在烟台设大本营,调集海陆军队,预备向日本宣战。张佩纶说:

      日本自改法以来,民恶其上,始则欲复封建,继则欲改民政。萨、长二党争权相倾,国债山积,以纸为币,虽兵制步伍泰西,略得形似,然外无战将,内无谋臣。问其师船则以扶桑一舰为冠,固已铁蚀木窳,不耐风涛,余皆小炮小舟而已,去中国定远铁船、超勇、扬威远甚,问其兵数,则陆军四五万人,水军三四千人,犹且官多缺员,兵多缺额,近始杂募游惰,用充行伍,未经战阵,大半恇怯,又去中国淮湘各军远甚。

      邓承修也是这样说:
      扶桑片土,不过内地两行省耳。总核内府现银不满五百万两。窘迫如此,何以为国?水师不满八千,船舰半皆朽败,陆军内分六镇,统计水陆不盈四万,而又举非精锐。然彼之敢于悍然不顾者,非不知中国之大也,非不知中国之富且强也,所恃者中国之畏事耳,中国之重发难端耳。

      这两位自命为’日本通’者,未免看事太易。李鸿章看的比较清楚。他说:
      彼自变法以来,一意媚事西人,无非欲窃其绪余,以为自雄之术。今年遣参议伊藤博文赴欧洲考察民政,复遣有栖川亲王赴俄,又分遣使聘意大利,驻奥匈帝国,冠盖联翩,相望于道,其注意在树交植党。西人亦乐其倾心亲附,每遇中日交涉事件,往往意存袒护。该国洋债既多,设有危急,西人为自保财利起见,或且隐助而护持之。
      夫未有谋人之具,而先露谋人之形者,兵家所忌。日本步趋西法,虽仅得形似,而所有船炮略足与我相敌。若必跨海数千里与角胜负,制其死命,臣未敢谓确有把握。
      第东征之事不必有,东征之志不可无。中国添练水师,实不容一日稍缓。昔年户部指拨南北洋海防经费,每岁共四百万两。无如指拨之财,非尽有著之款。统计各省关所解南北洋防费,约仅及原拨四分之一。可否请旨敕下户部总理衙门,将南北洋每年所收防费,核明实数,务足原拨四百万两之数。如此则五年之后,南北洋水师两枝当可有成。

      这次大辩论终了之后,越南问题又起来了。张佩纶、邓承修诸人忽然忘记了日本,大事运动与法国开战。中、法战事一起,日本的机会就到了。这时高丽的党政军正成对垒之阵。一面有开化党,其领袖即洪英植、金玉均、朴泳孝诸人,其后盾即日本公使竹添进一郎。这一派是亲日的,想借日本之势力以图独立的。对面有事上党,领袖即金允植、闵泳翊、尹泰骏诸人,后盾是袁世凯。这一派是联华的,想托庇于我们的保护之下,以免日本及其他各国的压迫。汉城的军队有中国的驻防军和袁世凯代练的高丽军在一面,对面有日本使馆的卫队及日本军官所练的高丽军。在中法战争未起以前,开化党不能抬头,既起以后,竹添就大活动起来,说中国自顾不暇,那能顾高丽?于是洪英植诸人乃决计大举。

      光绪十年十月十七夜,洪英植设宴请外交团及高丽要人。各国代表都到,惟独竹添称病不至。后忽报火警,在座的人就慌乱了。闵泳翊出门,被预埋伏兵士所杀。洪英植跑进王宫,宣称中国兵变,强迫国王移居,并召竹添带日兵进宫保卫。竹添这时不但无病,且亲率队伍入宫。国王到了开化党的手里以后,下诏召事上党领袖。他们一进宫就被杀了。于是宣布独立,派开化党的人组阁。

      十月十九日,袁世凯带他所练的高丽兵及中国驻防汉城的军队进宫。中日两方就在高丽王宫里开战了。竹添见不能抵抗,于是撤退。王宫及国王又都到袁世凯手里。洪英植、朴泳孝被乱兵所杀,金玉均随着竹添逃到仁川,后投日本;政权全归事上党及袁世凯,开化党完全打散了。袁世凯这时候尚不满三十,忽当大事,因电报不通无法请示,只好便宜行事。他敢大胆的负起责任,制止对方的阴谋。难怪李鸿章从此看重他,派他作驻高丽的总代表。

      竹添是个浪人外交家。他如果没有违反日本政府的意旨,至少他超过了他政府所定的范围。事变以后,日本政府以和平交涉对高丽,亦以和平交涉对中国。光绪十一年春,伊藤与李鸿章订《天津协定》,双方皆撤退驻高丽的军队,但高丽以后如有内乱,中日皆得调兵进高丽。

      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年)英俄两国因为阿富汗的问题,几至开战。他们的冲突波及远东。英国为预防俄国海军从海参崴南下,忽然占领高丽南边之巨磨岛。俄国遂谋占领高丽东北的永兴湾。高丽人见日本不可靠,有与俄国暗通,求俄国保护者。在这种形势之下,英国感觉危险,日本更怕英俄在高丽得势。于是日本、英国都怂恿中国在高丽行积极政策。英国觉得高丽在中国手里与英国全无损害,倘到俄国手里,则不利于英国甚大。日本亦觉得高丽在中国手里他将来还有法子夺取;一旦到了俄国手里,简直是日本的致命之伤。所以这种形势极有利于我们,李鸿章与袁世凯遂大行其积极政策。

      从光绪十一年到二十年,中国对高丽的政策完全是李鸿章和袁世凯的政策。他们第一紧紧的把握高丽的财政,高丽想借外债,他们竭力阻止。高丽财政绝无办法的时候,他们令招商局出面借款给高丽。高丽的海关,是由中国海关派员代为管理,简直可说是中国海关的支部。高丽的电报局是中国电报局的技术人员用中国的材料代为设立,代为管理的。高丽派公使到外国去,须先得中国的同意,到了外国以后,高丽的公使必须遵守三种条件:

      一、韩使初至各国,应先赴中国使馆具报,请由中国钦差挈同赴外部,以后即不拘定。一、遇有朝会公宴酬酢交际,韩使应随中国钦差之后。一、交涉大事关系紧要者,韩使应先密商中国钦差核示。

      这种政策虽提高了中国在高丽的地位,但与光绪五年李鸿章最初所定的高丽政策绝对相反。最初李要高丽多与西洋各国往来,想借西洋的通商和传教的权利来抵制日本的领土野心。此时李、袁所行的政策是中国独占高丽。到了光绪十八九年,日本感觉中国在高丽的权利膨胀过甚,又想与中国对抗。中国既独占高丽的权利,到了危急的时候,当然只有中国独当其冲。

      甲午战争直接的起因又是高丽的内乱。光绪二十年(即甲午西历一八九四年)高丽南部有所谓东学党,聚众数千作乱,中日两国同时出兵,中国助平内乱,日本藉口保卫侨民及使馆。但东学党造乱的地方距汉城尚远,该地并无日本侨民,且日本派兵甚多,远超保侨所需之数。李鸿章知道日本另有野心,所以竭力先平东学党之乱,使日本无所藉口。但是内乱平定之后,日本仍不撤兵。日本声言高丽内乱之根在内政之不修明,要求中日两国共同强迫高丽改革内政。李不答应,因为这就是中日共管高丽。

      这时日本舆论十分激烈,一意主战。中国舆论也激烈,要求李鸿章火速出兵,先发制人。士大夫觉得高丽绝不可失,因为失高丽就无法保东北。他们以为日本国力甚小:’倭不度德量力,敢与上国抗衡,实以螳臂挡车,以中国临之,直如摧枯拉朽。’李鸿章则觉得一调大兵,则双方势成骑虎,终致欲罢不能。但他对于外交又不让步。他这种军事消极,外交积极的办法,是很奇怪的,他有他的理由。俄国公使喀西尼(Cassini)答应了他,俄国必劝日本撤兵,如日本不听,俄国必用压服的方法。李觉得既有俄国的援助,不必对日本让步。殊不知喀西尼虽愿意给我援助,俄国政府不愿意。原来和战的大问题,不是一个公使所能负责决定的。等到李鸿章发现喀西尼的话不能兑现,中日外交路线已经断了,战事已经起始了。

      中日两国同于七月初一宣战。八月十八(阳历九月十七)两国海军在高丽西北鸭绿江口相遇。那一次的海军战争是我民族在这次全面抗战以前最要紧的一个战争。如胜了,高丽可保,东北不致发生问题,而在远东中国要居上日本居下了。所以甲午八月十八的海军之战是个划时代的战争,值得我们研究。那时我国的海军力比日本海军大。我们的占世界海军第八位,日本占第十一位。我们的两个主力舰定远和镇远各七千吨;日本顶大的战舰不过四千吨。但日本的海军也有优点,日本的船比我们快,船上的炮比我们多,而且放的快。我们的船太参差不齐,日本的配合比较合用。所以从物质上说来,两国海军实相差不远。那一次我们失败的原故很多。第一,战略不如人。我方原定舰队排’人’字阵势,由定远镇远两铁甲船居先,称战斗之主力。海军提督丁汝昌以定远为坐舰,舰长是刘步蟾。丁本是骑兵的军官,不懂海军。他为人忠厚,颇有气节,李鸿章靠他不过作精神上的领导而已。刘步蟾是英国海军学校毕业的学生,学科的成绩确是上等的。而且颇识莎士比亚的戏剧,颇有所谓儒将的风度。丁自认不如刘,所以实际是刘作总指挥。等到两军相望的时候,刘忽下令把’人’字阵完全倒置,定远、镇远两铁甲船居后,两翼的弱小船只反居先。刘实胆怯,倒置的原故想图自全。这样一来阵线乱了,小船的人员都心慌了。而且日本得乘机先攻我们的弱点了。

      其次,我们的战术也不及人。当时在定远船上的总炮手英人泰乐尔(Tyler)看见刘步蟾变更阵势,知道形势不好。他先吩咐炮手不要太远就放炮,不要乱放炮,因为船上炮弹不多,必命中而后放。吩咐好了以后,他上望台,站在丁提督旁边,准备帮丁提督指挥。但丁不懂英文泰乐尔不懂中文,两人只好比手势交谈。不久炮手即开火,而第一炮就误中自己的望台,丁受重伤,全战不再指挥,泰乐尔亦受轻伤。日本炮弹的准确远在我们的之上,结果,我海军损失过重,不敢再在海上与日人交锋。日人把握海权,陆军输送得行动自由,我方必须绕道山海关。其实海军失败以后,大事就去了。陆军之败更甚于海军。

      次年三月,李鸿章与伊藤订《马关和约》。中国承允高丽独立,割台湾及辽东半岛,赔款二万万两。近代的战争固不是儿戏。不战而求和当然要吃亏,这一次要吃亏的是高丽的共管。但战败以后而求和,吃亏之大远过于不战而和。同治、光绪年间的政治领袖如曾、左、李及恭亲王、文祥诸人原想一面避战,一面竭力以图自强。不幸,时人不许他们,对自强事业则多方掣肘,对邦交则好轻举妄动,结果就是误国。

    第四章 瓜分及民族之复兴

    第一节 李鸿章引狼入室 

      甲午战争未起以前及既起以后,李鸿章用各种外交方法,想得西洋各国的援助,但都失败了。国际的关系,不比私人间的关系,是不讲理,不论情的。国家都是自私自利的。利害相同就结合为友,为联盟;利害冲突就成为对敌。各国的外交家都是精于打算盘的。西洋各国原想在远东大大的发展,但在甲午以前,没有积极推动,一则因为他们忙于瓜分非洲;二则因为他们互相牵制各不相下;三则因为在远东尚有中国与日本两个独立国家,具有相当的抵抗能力。在中日战争进行的时候,李鸿章虽千方百计的请求他们的援助,他们总是抱隔岸观火的态度,严守中立。他们觉得中国愈败,愈需要他们的援助,而且愈愿意出代价。同时他们又觉得日本虽打胜仗,战争总要削减日本的力量。在西洋人的眼光里,中日战争,无论谁败,实是两败俱伤的。他们反可坐收渔人之利。所以他们不援助我们于未败之前。

      等到《马关条约》一签字,俄、德、法三国就联合起来,强迫日本退还辽东半岛,包括旅顺、大连在内。主动是俄国,德、法不过附和,当时俄国财政部长威特(Witte)正赶修西比利亚铁路,他发现东边的一段,如绕黑龙江的北岸,路线太长,工程太困难,如横过我们的东三省,路线可缩短,工程也容易的多。同时海参崴太偏北,冬季结冰,不便航行。如果俄国能得大连、旅顺,俄国在远东就能有完善的军港和商港。完成西比利亚铁路及得一个不冻冰的海口;这是威特想要乘机而达到的目的。法国当时联俄以对德,俄要法帮忙,法不敢拒绝,何况法国也有野心家想乘机向远东发展呢?德国的算盘打得更精。他想附和俄国,一则可以使俄国知道德国是俄国的朋友,俄国不必联络法国;二则俄国如向远东发展,在欧洲不会多事,德国正好顺风推舟;三则德国也可以向我们索取援助的代价。这是三国干涉《马关和约》实在的动机。

      俄、德、法三国的作法是十分冠冕堂皇的。《马关条约》发表以后,他们就向我们表示同情,说条约太无理,他们愿助中国挽回失地的一部分。在我们那时痛恨日本的情绪之下,这种友谊的表示是求之不得的。我们希望三国能把台湾及辽东都替我们收回来。同时三国给与所谓友谊的劝告,说日本之占领辽东半岛不利于远东和平。战后之日本固不敢不依从三国的劝告,于是退还辽东,但加赔款三千万两。中国觉得辽东半岛不止值三千万两,所以我们觉得应感激三国的援助。

      《马关条约》原定赔款二万万两,现在又加三千万两,中国当然不能负担。威特一口答应帮我从法、俄银行借一万万两,年息四厘。数目之大,利率之低,诚使我们受宠若惊。俄国真可算是我们的好朋友!

      光绪二十二年,一八九六年,俄皇尼古拉二世(NicholasⅡ)行加冕典礼。帝俄政府向我表示:当中俄两国特别要好的时候,中国应该派头等大员去作代表,才算是给朋友面子。中国乃派李鸿章为庆贺加冕大使。这位东方的毕士麦克(即俾斯麦)于是到欧洲去了。威特深知中国的心理,所以他与李鸿章交涉的时候,首言日本之可恶可怕,这是李鸿章愿意听的话,也是全国人士愿意听的话。这种心理的进攻既然顺利,威特乃进一步陈言俄国对我之援助如何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他说当中日战争之际,俄国本想参战,但因交通不便,俄军未到而中日战争就完了。以后中国如要俄国给予有力的援助,中国必须使俄国修条铁路横贯东三省。李鸿章并未驳辩威特的理论,但主张在中国境内之铁路段,应由中国自修,威特告以中国人力财力不足,倘自修,则十年尚不能成,将缓不济急。威特最后说,如中国坚拒俄国的好意,俄国就不再助中国了。这一句话把李鸿章吓服了。于是他与威特签定密约,俄许援助中国抵抗日本,中许俄国建筑中东铁路。

      光绪二十二年的《中俄密约》是李鸿章终身的大错。甲午战争以后,日本并无于短期内再进攻中国的企图。是时日本政府反转过来想联络中国。因为西洋倘在中国势力太大,是于日本不利的。威特的本意不是要援助中国,是要利用中东铁路来侵略中国的。以后瓜分之祸,及日俄战争,二十一条,九一八这些国难都是那个密约引出来的。

      李鸿章离开俄国以后,路过德、法、比、英、美诸国,他在柏林的时候,德国政府试探向他要代索辽东的报酬,他没有答应。德国公使以后又在北京试探,北京也没有答应。光绪二十三年秋,山东曹州杀了两个传教士,德国乘机一面派兵占领青岛,一面要想租借胶州湾及青岛及在山东修铁路和开矿的权。中国于二十四年春答应了。山东就算是德国的利益范围。

      俄国看见德国占了便宜,于是调兵船占旅顺、大连。俄国说为维持华北的势力均衡,并为助我的方使,他不能不有旅顺、大连,并且还要修南满铁路。中国也只好答应。我们费三千万赎回来的辽东半岛,这时俄国又夺去了。俄国还说,他是中国惟一的朋友!俄国的外交最阴险:他以助我之名,行侵我之实。以后他在东北既有了中东铁路,南满铁路及大连、旅顺,东三省就成了俄国的势力范围。

      于是英国要求租借威海卫和九龙及长江流域的优越权利。法国要求租广州湾及广东、广西、云南的优越权利。日本要求福建的优越权利。意大利要求租浙江的三门湾。除意大利的要求以外,中国都答应了。这就是所谓瓜分。惟独美国没有提出要求,但他运用外交,使各国不完全割据各国所划定的范围,使各国承认各国在中国境内都有平等的通商权利。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门户开放主义。

      这种瓜分运动就是甲午的败仗引起来的。在近代的世界,败仗是千万不能打的。

    第二节 康有为辅助光绪变法 

      假使我们是甲午到戊戌那个时代的人,眼看见我国的国家被小小的日本打败了,打败了以后又要割地赔款,我们还不激昂慷慨想要救国吗?又假使我们就是那个时代的人,新知识新技术都没有,所能作的仅八股文章,所读过的书,仅中国的经史,我们救国方案还不是离不开我们的经典,免不了作些空泛而动听的文章?假使正在这个时候,我们中间出了一个人提出一个伟大的方案,既合乎古训,又适宜时局,其文章是我们所佩服的,其论调正合乎我们的胃口,那我们还不拥护他吗?康有为就是这时代中的这样的人。

      康有为是广东南海县人,生在咸丰五年,一八五五年,比孙中山先生大十一岁。他家好几代都是读书人。他的家教和他的先生朱九江给他的教训,除预备他能应考试,取科名外,特别注重中国政治制度的沿革及一般所谓经世致用之学。他不懂任何外国文字,在戊戌以前,也没有到外国去过。但他到过香港、上海,看见西洋人地方行政的整齐,受了很大的刺激。他觉得这种优美的行政必有文化和思想的背景和渊泉。可惜那个时候国内还没有讨论西洋政治、经济的书籍。康有为所能得的仅江南制造局及教会所译的初级天文、地理、格致、兵法、医药及耶稣教经典一类的书籍。但他是个绝顶聪明的人,’能举一反三,因小以知大,自是于其学力中别开一境界。’

      我们已经说过,同光时代李鸿章所领导的自强运动限于物质方面,是很不彻底的。后来梁启超批评他说:

      知有兵事而不知有民政,知有外交而不知有内治,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民,知有洋务而不知有国务,以为吾中国之政教风俗,无一不优于他国,所不及者惟枪耳,炮耳,船耳,机器耳。吾但学此,而洋务之能事毕矣。

      这种批评是很对的。可是李鸿章的物质改革已遭时人的反对,倘再进一步的改革政治态度,时人一定不容许他。甲午以后,康有为觉得时机到了。李鸿章所不敢提倡的政治改革,康有为要提倡。这就是所谓变法运动。

      我国自秦汉以来,两千多年,只有两个人曾主张变法,一个是王莽,一个是王安石。两个都失败了。王莽尤其成为千古的罪人。所以没有敢谈变法。士大夫阶级都以为法制是祖宗的法制,先圣先贤的法制,历代相传,绝不可变更的。康有为知道非先打破这个思想的难关,变法就无从下手。所以在甲午以前,他写了一篇《孔子改制考》。他说孔子根本是个改革家。孔子作《春秋》的目的就是要改革法制。《春秋》的真义在《公羊传》里可以看出来。《公羊传》讲’通三统’那就是说夏、商、周三代的法制并无沿袭,各代都因时制宜,造出各代的法制。《公羊传》又讲’张三世’,那就是说,以专制政体对乱世,立宪政体对升平之世,共和政体对太平之世。康有为这本书的作用无非是抓住孔子作他思想的傀儡,以便镇压反对变法的士大夫。

      康有为在甲午年中了举人,乙未年成了进士。他是那个国难时期的新贵。他就趁机会组织学会,发行报纸来宣传,一时附和的人很不少。大多数并不了解他的学说,也不知道他的改革具体方案,只有极少数可以说是他的忠实同志。但是他的运动盛极一时,好像全国舆论是拥护他的。

      孔子是旧中国的思想中心。抓住了孔子,思想之战就成功了。皇帝是旧中国的政治中心。所以康有为的实际政治工作是从抓住皇帝下手。他在严重的国难时期之中,一再上书给光绪皇帝,大讲救国之道。光绪也受了时局的刺激,很想努力救国。他先研究康有为的著作,后召见康有为。他很赏识他,因为种种的困难,只教他在总理衙门行走,戊戌春季的瓜分,更刺激了变法派和光绪帝。于是他又派康有为的四位同志杨锐、刘光第、林旭、谭嗣同在军机处办事。从戊戌四月二十三日到八月初康有为辅助光绪行了百日的维新。

      在这百天之内,康有为及其同志推行了不少的新政。其中最要紧的有二件事。第一,以后政府的考试不用八股文,都用政治、经济的策论。换句话说,以后读书人要做官不能靠虚文,必须靠实学。第二,调整行政机构。康有为裁汰了许多无用的衙门和官职,如詹事府,通政司,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大理寺,以及总督同城的巡抚,不治河的河督,不运粮的粮道,不管盐的盐道。同时他添了一个农工商总局,好像我们现在的经济部,想要推行经济建设。这两件大新政,在我们今日看起来,都是应该早办的,但在戊戌年间,虽然国难那样严重,反对的人居大多数。为什么呢?一句话,打破了他们的饭碗。人人都知道废八股,提倡实学,但数百翰林,数千进士,数万举人,数十万秀才,数百万童生,全国的读书人都觉得前功尽弃。他们费了多少的心血,想从之乎也者里面,升官发财。一旦废八股,他们绝望了。难怪他们要骂康有为洋奴汉奸。至于被裁的官员更不要说,无不切齿痛恨。

    康有为既然抓住皇帝来行新政,反对新政的人就包围西太后,求’太后保全,收回成命。’这时光绪虽作皇帝,实权仍在西太后手里。他们两人之间久不和睦。西太后此时想索性废光绪皇帝。新派的人于是求在天津练兵的袁世凯给他们武力的援助。袁世凯嫌他们孟浪,不肯合作,而且泄露他们的机密。西太后先发制人,把光绪囚禁起来,说皇帝有病,不能理事,复由太后临朝训政。康有为逃了,别人也有逃的,也有被西太后处死的。他们的新政完全打消了。

    第三节 顽固势力总动员 

      在戊戌年的变法运动之中,外国人颇偏袒光绪帝及维新派,反对西太后及顽固党。因此一个内政的问题就发生国际关系了。后康有为、梁启超,逃难海外,又得着外国人的保护。他们在逃难之中发起保皇会,鼓动外国人和华侨拥护光绪。这样,西太后和顽固党就恨起洋人来了。西太后要废光绪,立端王载漪的儿子溥俊作皇帝。刚毅、崇绮、徐桐、启秀诸顽固分子想在新王之下操权,于是怂恿废立。但各国驻京公使表示不满意,他们的仇外的心理更进了一层。

      顽固党仅靠废立问题还不能号召天下,他们领导的运动所以能扩大,这是因为他们也是爱国分子。自鸦片战争到庚子年,这六十年中所受的压迫,所堆积的愤慨,他们觉得中国应该火速抗战,不然国家就要亡了。我们不要以为顽固分子不爱国,从鸦片战争起,他们是一贯的反对屈服,坚强的主张抗战。在戊戌年,西太后复政以后,她硬不割让三门湾给意大利。她令浙江守土的官吏准备抗战。后意大利居然放弃了他的要求,顽固党更加觉得强硬对付洋人是对的。

      外人在中国不但通商占地,还传教。这一层尤其招顽固分子的愤恨。他们觉得孔孟的遗教是圣教,洋人的宗教是异端,是邪教,中国最无知的愚民,都知道孝敬父母,尊顺君师,洋人是无父无君的。几千年来,都是外夷学中国,没有中国学外夷的道理。这种看法在当时是很普遍的。譬如大学士徐桐是大理学家倭仁的门弟子,自己也是个有名的理学家,在当时的人物中,算是一个正派君子。他和他的同志是要保御中国文化而与外人战。他们觉得铲草要除根,排斥异端非尽驱逐洋人不可。

      但是中国与日本战尚且打败了,怎能一时与全世界开战呢?顽固分子以为可以靠民众。利用民众或’民心’或’民气’去对外,是林则徐、徐广缙、叶名琛一直到西太后、载漪、刚毅、徐桐传统的法宝。凡是主张剿夷的莫不觉得四万万同胞是有胜无败的。甲午以后,山东正有民间的义和团出现。顽固分子觉得这个义和团正是他们所需要的武力。

      义和团(又名义和拳)最初是大刀会,其本质与中国流行民间的各种会匪并无区别。这时的大刀会专以洋人,尤其是传教士为对象,民众对洋人也有多年的积愤。外国传教士免不了偏袒教徒,而教徒有的时候免不了仗洋人的势力欺侮平民。民间许多带宗教性质的庙会敬神,信基督教的人不愿意合作。这也引起教徒与非教徒的冲突。民间尚有种种谣言,说教士来中国的目的不外挖取中国人的心眼以炼药丹,又一说教士窈取婴孩脑髓,室女红丸。民间生活是很痛苦的,于是把一切罪恶都归到洋人身上。洋人,附洋人的中国人,以及与洋人有关的事业如教堂、铁路、电线等、皆在被打倒之列。义和团的人自信有鬼神保佑,洋人的枪炮打不死他们。山东巡抚李秉衡及毓贤前后鼓励他们,因此他们就以扶清灭洋的口号在山东扰乱起来。

      己亥年(光绪二十五年,一八九九年)袁世凯作山东巡抚,他就不客气把义和团当作乱民,派兵痛剿。团民在山东站不住,于己亥冬庚子春逃入河北。河北省当局反表示欢迎,所以义和团就在河北得势了。毓贤向载漪、刚毅等大替义和团宣传,说他们如何勇敢,可靠。载漪和刚毅介绍义和团给西太后,于是义和团在北京得势了。西太后及想实行废立的亲贵,顽固的士大夫及顽固爱国志士都与义和团打成一片,精诚团结去灭洋,以为灭了洋人他们各派的公私目的都能达到。庚子年拳匪之乱是我国顽固势力的总动员。

      经过四次的御前会议,西太后乃于五月二十五日向各国同时宣战。到七月二十日,董福祥的军队连同几万拳匪,拿着他们的引魂幡,混天大旗,雷火扇,阴阳瓶,九连环,如意钩,火牌,飞剑,及其他法宝,仅杀了一个德国公使,连东交民巷的公使馆都攻不破。同时八国联军由大沽口进攻,占天津,慢慢的逼近北平。于是西太后同光绪帝逃到西安。李鸿章又出来收拾时局。

      拳匪之乱的结束是《辛丑条约》,除惩办祸首及道歉外,《辛丑条约》有三个严重的条款。第一,赔款四万万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在未还清以前,按每年四厘加利,总计实九万万八千余万两。俄国的部分最多,(那时中俄尚是联盟国)占百分之二十九,德国次之,占百分之二十,法国占百分之十六弱,英国占百分之十一强,日本与美国各占百分之七强。第二,各国得自北京到山海关沿铁路线驻兵。近来日本增兵平津,就藉口《辛丑条约》。第三,划定并扩大北京的使馆区,且由各国留兵北京以保御使馆。

      这种条款,够严重了。但我们所受的损失最大的还不是《辛丑条约》的各款。此外还有东三省的问题。庚子年,俄国趁拳乱派兵占领全东北三省。《辛丑条约》订了以后,俄国不肯退出,反向我要求各种特殊权利。假使中国接受了俄国的要求,东北三省在那个时候就要名存实亡了。张之洞、袁世凯竭力反对接受俄国的条款,日本、英国、美国从旁赞助他们。李鸿章主张接受俄国的要求,但是幸而他在辛丑的冬天死了,不然东北三省就要在他手里送给俄国了。日本、英国看见形势不好,于壬寅(光绪二十八年)年初,缔结同盟条约来对付俄国。美国虽未加入,但表示好感。中国当时的舆论亦赞助同盟。京师大学堂(以后的北京大学)的教授上书政府,建议中国加入同盟,变为中日英三国的集团来对付俄国。俄国看见国际情形不利于他,乃与中国订约,分三期撤退俄国在东三省的军队。条约虽签字了,俄国以后又中途变计。日本乃出来与俄国交涉。光绪三十年(一千九百零四年)两国交涉失败,就在我们的国土上打起仗来了。

      那一次的日俄战争,倘若是俄国全胜了,不但我们的东三省,连高丽都要变为俄国的势力范围;倘若日本彻底的打胜了俄国,那高丽和东北就要变成日本的范围,中国左右是得不了便宜的。幸而事实上日本只局部的打胜了,结果两国讲和的条约仍承认中国在东北的主权,不过划北满为俄国铁路及其他经济事业的范围,南满包括大连、旅顺在内,为日本的范围。这样,日俄形成对峙之势,中国得收些渔人之利。

    第四节 孙总理提民族复兴方案 

      在未述孙中山先生的事业以前,我们试回溯我国近代史的过程。我们说过,我们到了十九世纪遇着空前未有的变局,在十九世纪以前,与我民族竞争的都是文化不及我,基本势力不及我的外族。到了十九世纪,与我抗衡的是几个以科学,机械,及民族主义立国的列强。我们在道光间虽受了重大的打击,我们仍旧不觉悟,不承认国家及民族的危险,因此不图改革,妄费了民族二十年的光阴。直到受了英法联军及太平天国的痛苦,然后有同治初年由奕訢、文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领导的自强运动。这个运动就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应付大变局的救国救民族的方案。简单的说,这个方案是要学习运用及制造西洋的军器来对付西洋人。这是一个不彻底的方案,后来又是不彻底的实行。为什么不彻底呢?一则因为提案者对于西洋文化的认识根本有限,二则因为同治光绪年间的政治制度及时代精神不容许自强运动的领袖们前进。同时代的日本采取了同一路线,但是日本的方案比我们的更彻底。日本不但接受了西洋的科学和机械,而且接受了西洋的民族精神及政治制度之一部分。甲午之战是高度西洋化近代化之日本战胜了低度西洋化近代化之中国。

      甲午以后,康有为所领导的变法运动是我国近代史上救国救民第二个方案。这个方案的主旨是要变更政治制度,其最后目的是要改君主立宪,以期民族精神及维新事业得在立宪政体之下充分发挥和推进。变法运动无疑的是比自强运动更加西洋化近代化。康有为虽托孔子之名,及皇帝的威严去变法,他依旧失败,因为西太后甘心作顽固势力的中心。满清皇室及士大夫阶级和民间的顽固势力本极雄厚,加上西太后的支助,遂成了一种不可抑遏的反潮。严格说来,拳匪运动可说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三个救国救民的方案,不过这个方案是反对西洋化,近代化的,与第一第二两个方案是背道而驰的。拳匪的惨败是极自然的。惨败代价之大足证我民族要图生存绝不可以开倒车。

      等到自强、变法、反动都失败了,国人然后注意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救国救民的方案。这个方案的伟大与中山先生的少年环境是极有关系的。

      中山先生是广东香山县人,生于前清同治五年,西历一千八百六十六年。他的家庭是我国乡下贫苦农夫的家庭,他小的时候,就在田庄上帮助父亲耕种,十三岁,他随长兄德彰先生到檀香山。他在那里进了教会学校。十六岁的时候,他回到广州入博济医学校。次年,他转入香港英国人所设立的医学专科。他在这里读书共十年,于光绪十八年毕业,成医学博士。中法战争的时候,他正十九岁,所受刺激很大。他在学校所结纳的朋友,如郑士良、陈少白、陆皓东等多与秘密反对满清的会党有关。所以在这个时候,他已有了革命的思想。

      中山先生的青年生活有几点值得特别注意。第一,他与外人接触最早,十三岁就出国了。他所入的学校全是外国人所设立的学校。他对西洋情形及近代文化的认识远在李鸿章、康有为诸人之上。这是我民族一种大幸事,因为我们既然只能从近代化找出路,我们的领袖人物应该对近代文化有正确深刻的认识。第二,中山先生的教育是科学的教育,而且是长期的。科学的思想方法是近代文化的至宝。但是这种方法不是一两个月的训练班或速成学校所能培养的。我们倘不了解这一点,我们就不能了解为什么中山先生所拟的救国方案能超越别人所提的方案。中山先生的一切方案是具体的,精密的,有步骤的,方方面面都顾到的,因为他的思想是受过长期科学训练的。

      光绪十年的中法之战给了中山先生很大的刺激。光绪二十年的中日之战所给的刺激更大。此后他完全放弃行医,专门从事政治。次年,他想袭取广州以为革命的根据地。不幸事泄失败他逃到国外。在檀香山的时候,他组织了兴中会。当时风气未开,清廷监视很严,所以兴中会的宣言不提革命,只说政府腐败,国家危急,爱国志士应该联合起来以图国家的富强。宣言虽是这样的和平,海外侨胞加入兴中会的还是很少。中山先生从檀香山到美国、英国,一面鼓吹革命,一面考察英美的政治。在英国的时候,使馆职员诱他入馆,秘密的把他拘禁起来,想运送回国。幸而得着他的学校教师的援助终得出险,后又赴法。这是中山先生初次在海外逃难的时期,也是他的革命的三民主义初熟的时期。

      庚子拳匪作乱的时候,郑士良及史坚如两同志奉中山先生的命令想在广东起事,不幸都失败了。但是庚子年的大悲剧摇动了许多人对满清的信念。留学生到日本去的也大大的加增。从此中山先生的宣传容易的多,信徒加增也很快。日本朋友也有赞助的。到了甲辰年(光绪三十年,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他在日本组织同盟会,并创办《民报》。这是我民族初次公开的革命团体。《同盟会宣言》及《民报发刊词》是中山先生初次公开的正式的以革命领袖的资格,向全世界发表他的救国救民族的方案。甲辰以后,中山先生尚有二十年的革命工作,对他所拟的方案尚有不少的补充,但他终身所信奉的主义及方略的大纲已在《同盟会宣言》和《民报发刊词》里面立定基础了。

      《民报发刊词》说明了三民主义的历史必然性。欧洲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各民族割据其地,慢慢的各养成其各别的语言、文字、风俗、法制。到了近代,各民族遂成了民族国家。但在各国之内王室专制,平民没有参政之权,以致民众受压迫的痛苦。十八世纪末年,十九世纪初年,欧人乃举行民权的革命。在十九世纪,西洋人虽已实行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但社会仍不安。这是因为欧美在十九世纪科学发达,工业进步,社会贫富不均。中国应在工业初起的时候,防患未然,利用科学和工业为全民谋幸福,这就是民生主义,中山先生很激昂的说:

      夫欧美社会之祸,伏之数十年,及今而后发见之,又不能使之遽去。吾国治民生主义者,发达最先,睹其祸害于未萌。诚可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还视欧美,彼且瞳乎后也。

      这是中山先生的爱国热忱和科学训练所创作的救国方案。其思想的伟大是古今无比的。

      但是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在西洋尚且未实现,以落伍的中国,外受强邻的压迫、内部又满布封建的思想,何能同时推行三民主义呢?这岂不是偏于理想吗?有许多人直到现在还这样的批评中山先生。三十三年以前,当同盟会初组织的时候,就是加盟者大部分也阳奉阴违,口信心不信。反对同盟会的人更加不必说了。他们并不否认三民主义的伟大,他们所犹豫的是三民主义实行的困难。其实中山先生充分的顾到了这层困难。他的革命方略就是他实行三民主义的步骤。同盟会的宣言的下半说明革命应分军法、约法、宪法三时期,就是以后所谓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一般浅识的人承认军政、宪政之自然,但不了解训政阶段是必要的,万不能免的。中山先生说过:

      由军政时期一蹴而至宪政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期,又绝不予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第一流弊在旧污未由荡涤,新治未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民,压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矣。此所谓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者。

      当时在日本与同盟会的《民报》抗争者是君主立宪派的梁启超所主持的《新民丛报》。梁启超是康有为的门徒,爱国而博学。他反对打倒清朝,反对共和政体。他要维持清室而行君主立宪。所以他在《新民丛报》里再三发表文章攻击中山先生的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他说中国人民程度不够,不能行共和制。如行共和必引起多年的内乱和军阀的割据。他常引中国历史为证:中国每换一次朝代必有长期的内乱。梁启超说,在闭关自守时代,长期的内乱尚不一定要亡国。现在列强虎视,一不小心,我们就可召亡国之祸。民国以来的事实似乎证明了梁启超的学说是对的。其实民国以来的困难都是由于国人不明了因而不接受训政。

    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和革命方略无疑的是我民族惟一复兴的路径。我们不可一误再误了。

    第五节 民族扫除复兴的障碍 

      庚子拳匪之乱以后,全体人民感觉满清是我民族复兴的一种障碍,这种观察是很有根据的。甲午以前,因为西太后要重修颐和园,我国海军有八年之久,不能添造新的军舰。甲午以后,一则因为西太后与光绪帝争权,二则因为满清的亲贵以为维新就是汉人得势,满人失权,西太后和亲贵就煽动全国的一切反动势力来打倒新政。我们固不能说,满人都是守旧的,汉人都是维新的,因为汉人之中,思想腐旧的,也大有人在。事实上,满人居领袖地位,他们一言一动的影响大,而他们中间守旧的成份实在居大多数。并且他们反对维新,就是藉以排汉,所以庚子以后,满清虽逐渐推行新政,汉人始终不信服他们,不认他们是有诚意的。

      庚子年的冬天,西太后尚在西安的时候,他就下诏变法。以后在辛丑到甲辰那四年内,他裁汰了好几个无用的衙门,废科举,设学校,练新兵,派学生出洋,许满汉通婚。戊戌年康有为要辅助光绪帝行的新政,这时西太后都行了,而且超过了。日本胜了俄国以后,时人都觉得君主立宪战胜了君主专制。于是在乙巳年(一九○五年)的夏天,西太后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法,表示要预备立宪。丙午、丁未、戊申三年成了官制及法制的大调整时期。

      丙午(一九○六年)九月,厘定中央官制。前清中央主要的机关有内阁、军机处、六部、九卿。所谓九卿,多半是无用的衙门。六部采用委员制,每部有满汉尚书各一,满汉侍郎各二,共六人主政,责任不专,遇事推诿,并且自道、咸以后,各省督抚权大,六部成了审核机关,本身几全不举办事务。军机处是前清中央政府最得力的机关,原是内阁分出来的一个委员会,实际辅佐皇帝处理大政的。自军机处在雍正年间成立以后,内阁变成一种装饰品。丙午年的改革,保存了军机处,此外设立十一部,每部以一个尚书为最高长官。这种改革虽不圆满,比旧制实在是好多了。但十一名尚书发表以后,汉人只占五人,比以前六部满汉各一的比例还差了。所以这种改革,不但未和缓汉人的不平,反加增了革命运动的力量。

      丁未年(一九○七年)清廷决定设资政院于北京,作为中央的民意机关,设谘议局于各省,作为地方的民意机关。戊申年,满清颁布宪法大纲并规定九年为预备立宪时期。如果真要立宪,九年的预备实在还不够,但是因为当时国人对满清全不信任,故反对九年的预备,说满清不过藉预备之名以搁置立宪。

      满清在这几年之内,不但借改革以收汉人的政权,并且铁良和良弼想尽了法子把袁世凯的北洋兵权也夺了。等到戊申的秋天,宜统继位,其父载沣作摄政王的时候,第一条命令是罢免袁世凯。此时汉人之中尚忠于清廷而又有政治手腕者,袁世凯要算是第一,载沣还要得罪他,这不是满清自取灭亡吗?

      同盟会和其他革命志士看清了满人的把戏,积极的图以武力推倒满清的政权。丙午年,同盟会的会员蔡绍南、刘道一联合湖南和江西交界的秘密会党在浏阳和萍乡起事。他们的宣言明说他们的目的是要打倒清朝,建立民国,平均地权。这是同盟会成立以后第一次的革命,也是三民主义初次充当革命的目标。不幸失败了。同时还有许多革命党员秘密的在武昌及南京的新军之中运动革命,清廷简直是防不胜防。

      这时日本政府应满清的请求,强迫孙中山先生离开日本。中山先生乃领导胡汉民、汪精卫等到安南,在河内成立革命中心。他们在丁未年好几次在潮州、惠州、钦州、廉州及镇南关各处起事,戊申年又在河口起事,均归失败。同时江浙人所组织的光复会也积极活动,丁未年五月光复会首领徐锡麟杀安徽巡抚恩铭,此事牵连了他的同志秋瑾,两人终皆遇害。戊申年十月,熊成基带安徽新军一部分突破安庆。他虽失败了,他的行动表示长江一带的新军已受了革命思想的影响。

      丁未、戊申两年既受了这许多的挫折,同盟会的多数领袖主张革命策略应该变更。胡汉民当时说过:’此后非特暗杀之事不可行,即零星散碎不足制彼虏死命之革命军,亦断不可起。’汪精卫反对此说,他相信革命志士固应有恒德,’担负重任,积劳怨于一躬,百折不挠,以行其志’,但是有些应该有烈德,’猛向前进,一往不返,流血以溉同种’。他和黄复生秘密的进北京,谋刺摄政王载沣。后事不成,被捕下狱。这是庚戌宣统二年的事情。

      汪精卫独行其烈德的时候,中山先生和胡汉民、黄兴、赵声正在南洋向华侨募捐,想大规摸的有计划的向满清进攻。这是汪精卫所谓恒德。他们于庚戌年十一月在槟榔屿定计划,先占广州,然后北伐,’以黄兴统一军出湖南趋湖北,赵声统一军出江西趋南京’。定了计划以后,他们分途归国。次年,辛亥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的黄花岗七十二烈士之役是他们的计划的实现。军事上虽失败了,心理上则大成功,因为革命精神从此深入国民的脑际。

      正在这个时挨,清廷宣布铁路国有的计划,给了革命党人一个很好的宣传的机会。那时待修的铁路,以粤汉、川汉两路为最急迫,困难在资本的缺乏。四川、湖北、湖南诸省的人民乃组织民营铁路公司,想集民股筑路。其实民间的资本不够,公司的领袖人物也有借公济私的,所以成绩不好,进行很慢。邮传大臣盛宣怀乃奏请借外债修路,把粤汉、川汉两路都收归国有。借外债来建设,本来是一种开明的政策,铁路国有也是不可非议的,不过盛宣怀的官声不好,满清已丧失人心,就是行好政策,人民都不信任。何况民营公司的股东又要损失大利源呢?因以上各种原故,铁路国有的问题就引起多数人的反对,革命党又从中煽动,竟成了大革命的导火线。

      同盟会的革命策略,本注重广东,但自黄花岗失败以后,陈其美、宋教仁、谭人凤等就想利用长江流域为革命策源地。他们在上海设立同盟会中部总会。谭人凤特别注重长江中游之两湖。那时湖北新军中的蒋翊武组织文学社于武昌,藉以推动革命。在湖南活动的焦达丰及在湖北活动的孙武和居正,另外组织共进会。这两个团体,虽有同盟会的会员参加,并不是同盟会的支部,而且最初彼此颇有磨擦。经谭人凤调和以后共进会和文学社始合作。

      同盟会的首领原来想在长江一带应该有好几年的预备工作,然后可以起事。但四川、湖北、湖南争路的风潮扩大以后,他们就决定在辛亥年(宣统三年,一九一一年)秋天起事。发难的日期原定旧历八月十五日,后因预备不足,改迟十天。却在八月十八日,革命党的机关被巡捕破获,党人名册也被搜去。于是仓卒之间定八月十九即阳历十月十日起事。

      辛亥武昌起义的领袖是新军的下级军官熊秉坤。他率队直入武昌,进攻总督衙门。总督瑞澂当即不抵抗出逃,新军统制张彪也跟他逃,于是武昌文武官吏均弃城逃走。武昌便为革命军所据。革命分子临时强迫官阶较高,声望较好的黎元洪作革命军的都督。

      武昌起义以后,一个月之内,湖南、陕西、江西、山西、云南、安徽、江苏、贵州、浙江、广西、福建、广东、山东十三省相继宣布独立。并且没有一个地方发生激烈的战争。清朝的灭亡,不是革命军以军力打倒的,是清朝自己瓦解的。各独立省选派代表,制定临时约法,并公举孙中山先生为中华民国的临时总统。我们这个老古的帝国,忽然变为民国了。

      满清到了山穷水尽的时候,请袁世凯出来挽回大局。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办法是不会生效的。袁世凯替清室谋得的不过是退位以后的优待条件,为自己却得了中华民国第一任正式总统的地位。

      辛亥革命打倒了清朝,这是革命惟一的成绩。清朝打倒了以后,我们固然扫除了一种民族复兴的障碍,但是等到我们要建设新国家的时候,我们又与民族内在的各种障碍面对面了。

    第六节 军阀割据十五年 

      民国元年的民国有民国必须具备的条件吗?当然没有。在上了轨道的国家,政党的争权绝不使用武力,所以不致引起内战。军队是国家的,不是私人的。军队总服从政府,不问主政者是属于那一党派。但是民国初年,在我们这里,军权就是政权。辛亥的秋天,清室请袁世凯出来主持大政,正因为当时全国最精的北洋军队是忠于袁世凯的。中山先生在民国元年所以把总统的位置让给袁世凯,也与这个原故有关。我们以先说过在太平天国以前,我国并没有私有的军队,有之从湘军起。湘军的组织和精神传给了淮军,淮军又传给北洋军,以致流毒于民国。不过湘军和淮军都随着他们的领袖尽忠于清朝,所以没有引起内乱。到了民国,没有皇帝了,北洋军就转而尽忠于袁世凯。

      为什么民国初年的军队不尽忠于民国,不拥护民国的宪法呢?我们老百姓的国民程度是很低的。他们当兵原来不是要保御国家,是要解决个人生计问题的。如不加以训练,他们不知道大忠,那就是忠于国家和忠于主义,只知道小忠,忠于给他们衣食的官长,和忠于他们同乡或同族的领袖。野心家知道我国人民乡族观念之深,从而利用之以达到他们的割据企图。

      工商界及学界的人何以不起来反对军阀呢?他们在专制政体下作了几千年的顺民,不知道什么是民权,忽然要他们起来作国家的主人翁,好像一个不会游水的人,要在海洋的大波涛之中去游泳,势非淹死不可,知识阶级的人好像应该能作新国民的模范,其实也不尽然。第一,他们的知识都偏于文字方面。古书愈读的多,思想就愈腐旧,愈糊涂。留学生分散到各国各校各学派,回国以后,他们把万国的学说都带回来了,五花八门,彼此争辩,于是军阀的割据之上又加了思想的分裂。第二,中国的读书人,素以作官为惟一的出路。民国以来,他们中间有不少的人惟恐天下不乱,因为小朝廷愈多,他们作官的机会就愈多。所以知识阶级不但不能制止军阀,有的时候,反助桀为虐。

      那末,我们在民国初年绝对没有方法引国家上轨道吗?有的,就是孙中山先生的建国方略和三民主义。中山先生早已知道清朝不是中国复兴惟一的障碍。其他如国民程度之低劣,国民经济之困难,军队之缺乏主义认识,这些他都顾虑到了。所以他把建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但是时人不信他,因为他们不了解他的思想。他们以为清朝是我们惟一的障碍,清朝扫除了,中国就可以从几千年的专制一跃而达到宪政。这样,他们正替军阀开了方便之门。这就是古人所谓’欲速则不达’。在民国初年,不但一般人不了解中山先生的思想,即同盟会的会员,了解的也很少。中山先生并没有健全的革命党作他的后盾。至于革命军更谈不到。当时军队的政治认识仅限于排满一点,此外都是些封建思想和习惯,只够作反动者的工具。中山先生既然没有健全的革命党和健全的革命军帮他推动他的救国救民族的方案,他就毅然决然让位与袁世凯,一方面希望袁世凯能不为大恶,同时他自己以在野的资格,努力造党和建设。

      假使我民族不是遇着帝国主义压迫的空前大难关,以一个曹操、司马懿之流的袁世凯当国主,树立一个新朝代,那我们也可马虎下去了。但是我们在二十世纪,所须要的,是一个认识新时代而又能领导我们向近代化那条路走的伟大领袖。袁世凯绝不是个这样的人。他不过是我国旧环境产生的一个超等的大政客。在他的任内,他借了一批大外债,用暗杀的手段除了他的大政敌宋教仁,扩充了北洋军队的势力,与日本订了民国四年的条约,最后听了一群小人的话,幻想称帝。等到他于民国五年六月六日死的时候,他没有做一件于国有益,于己有光的事情。

      袁死了以后,靠利禄结合的北洋军队当然四分五裂了。大小军阀,遍地皆是。他们混打了十年。他们都是些小袁世凯。到了民国十五年的夏季,中国的政治地图分割到什么样子呢?第一,东北四省和河北、山东属于北洋军阀奉系的巨头张作霖。他在北京自称大元帅,算是中华民国的元首。第二,长江下游的江、浙、皖、闽、赣五省是北洋军阀直系孙传芳的势力范围。孙氏原来是吴佩孚的部下,不过到了民国十五年,孙氏已羽翼丰满,不再居吴佩孚之下了。第三,湖北同河南仍属于直系巨头曾拥戴曹琨为总统的吴佩孚。第四,山西仍属于北洋之附庸而保持独立而专事地方建设之阎锡山。第五,西北算是吴佩孚的旧部下而倾向革命之冯玉祥的势力范围。第六,西南的四川、云南、贵州,属于一群内不能统一,外不能左右大局的军阀。第七,广东、广西、湖南三省是革命军的策源地。从元年到十五年,我们这个国家的演化达到了这种田地。

    第七节 蒋总裁贯彻总理的遗教 

      民国十五年七月九日,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中正誓师北伐,并下总动员令。这是中华民国历史上的大分水界。前此我们虽有革命志士,但没有健全的,有纪律的,笃信主义的政党;前此我们虽有军队参加革命,但没有革命军。此后就大不同了。我们如要了解民国十五年北伐誓师为什么是个划时代的史实,我们必须补述孙中山先生末年的奋斗。

      我们已经说过,中山先生在辛亥革命以前宣布了他的革命方略,分革命的过程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用不着说,军政是一个信服三民主义的革命军对封建势力的扫荡和肃清,训政是一个信服三民主义 的革命党猛进的缔造宪政所必须的物质及精神条件。民国初年,这样的革命军和革命党都不存在,军阀得乘机而起,陷民国于长期的内乱,人民所受的痛苦,反过于 在清朝专制之下所受的。中山先生于是更信他的革命方略是对的。民国三年,他制定革命党党章的时候,他把一党专政及服从党魁的精神大大的加强。民国七年,俄 国革命,虽遇着国内国外反动势力的夹攻,终成功了。中山先生考察俄国革命党的组织,发现其根本纲领竟与他多年所提倡的大同小异。原来俄国也是个政治经济落 后的国家,俄国的问题也是火速的近代化。在十九世纪,俄国没有赶上时代的潮流,因此在上次的欧洲大战,俄国以二十倍德国的领土,两倍德国的人口,尚不能对付德国二分之一的武力。俄国的革命方略,在这种状况之下当然可供我们的参考。难怪中山先生虽知道中山主义与列宁主义有大不同之点,早就承认列宁是他的同志。

      在苏联革命的初年,为抵抗帝国主义起见,列宁亦乐与我们携手。民国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中山先生与列宁的代表越飞(Joffe)共同发表宣言,声明两国在各行其主义的条件之下,共同合作。十二年夏,中山先生派蒋介石同志赴俄,考察红军和共产党的组织。是年冬,苏联派遣鲍罗廷来华作顾问。十三年初,中山先生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于广州,彻底的改组国民党,并决定联俄容共。同时蒋介石同志从俄回国。中山先生就请他创办黄埔军官学校。中山先生对黄埔军校是抱无穷希望的。在开学的那一天,中山先生说过:

      今天开这个学校的希望,就是要从今天起,把革命的事业,从新创造,要这学校的学生来做根本,成立革命军。诸位学生,就是将来革命军的骨干。

      十四年是革命策源地的两广的大调整时期。陈炯明勾结杨希闵、刘震寰以图消灭新起的革命势力。于是有两次的东征,然后广东得以肃清。同时革命政府协助了李宗仁、黄绍竑肃清广西。

      不幸在这年的春天,三月十二日,中山先生在北平逝世了。革命的重担大部分从此就遗到蒋介石同志的身上了。

      从十五年七月九日起的北伐,到二十六年七月七日的抗日战争,蒋先生的事业是读者们所熟知的,我们可以不必细说。但是有三个重要方面我们不能不注意。

      第一,现任国民党总裁的蒋先生在最近十余年之内的事业一贯的以中山先生遗教为 本。他认定偏左的共产主义和偏右的军阀都是误国的。他所领导的政军始终不离开三民主义。最初误会的人很不少,慢慢的他们认识了他的政策,由认识而生敬仰, 终则一致的拥护。所以抗战以来,国人不分党派区域均团结于他的领导之下,一致抗战。

      第二,近年蒋先生鞭策全国向近代化这条大路上迈进。铁路的加修,全国公路网的 完成,航空线的设立,无线电网的布置,义务教育的提倡,科学及工程教育的奖进,及国防的近代化,都是近几年的大成绩。抗战以前全世界无不承认我民族已踏上 复兴之路。日本的军阀看清了这一点,所以决计向我们大举进攻。

      第三,九一八以来,国人有些为 感情所冲动要求中央早战,有些反动份子另怀阴谋,以为向日抗战,就能消灭中央势力,于是假借爱国之美名,鼓动早战。蒋先生为民族计忍受国人的非议和敌人的无礼,绝不轻言战,亦绝不放松民族近代化之推进。我们能从九一八到七七得着七年宝贝光阴的建设,这是蒋先生深谋远见的结果。

    目前的困难是一切民族在建国的过程中所不能避免的。只要我们能追随蒋先生,谨守中山先生的遗教,我们必能找到光明的出路。

    附录一 最近三百年东北外患史

    (从顺治到咸丰)

    一、俄国的远东发展

      我族在东北的历史虽变故多端,概括说,可分为两大时期。满清以前,在东北与我族相抗的,不是当地的部落,就是邻境的民族,其文化程度恒在我族之下。最近三百年的形势就大不同了。从清初到现在,这三百年,东北最初受了远自欧洲来的俄罗斯之侵略,最近又遭了西洋化的日本之占据,而其他列强亦曾插足其中。现在东北已成所谓世界问题。纵不说最近三百年的侵略者之文化高于我族,我们不能不承认他们的国力有非我们所能比抗。

      俄国的历史颇有与我相同的。在13世纪,蒙古人一方面向南发展,并吞了华北的金及华南的宋;另一方面又向西发展,简直席卷了中央亚细亚及俄罗斯,直到波兰。我国受蒙古人的统治不满百年,即由明太祖在14世纪的下半叶光复了祖业。俄国终亦得到解放。惟蒙古人在俄国的施政并不如在中国那样积极,而同时俄人民族的观念亦不及我族发展之早,故俄国的光复运动到15世纪始由马斯哥王国率领进行,其完成尚在16世纪宜番四世的时候。总计起来,俄国的光复比我国迟了二百年。

      俄国反蒙古人的运动虽较迟,其发展之积极及持久反为我们所望尘莫及。我族自明成祖以后,保守尚感不足,遑论进取。俄国则不然。

      俄人初越乌拉山而角逐于西比利亚者为雅尔马克,所带队伍仅840人;其时在公历1579年,即明万历七年。此后勇往直前,直到太平洋滨为止。1638年(崇祯十一年),俄国的先锋队已在鄂霍次克(Okhotsk)海滨建设了鄂霍次克城。六十年内,全西比利亚入了俄国的版图,其面积有四百万方英里,比欧洲俄罗斯还大一倍。

    俄国在西比利亚的拓展并未与我国接触,所以无叙述之必要。但其经过有两点足以帮助我们了解日后中、俄初次在黑龙江的冲突,不能不略加讨论。

    第一、俄国在西比利亚发展之速得了天然交通的资助。西比利亚有三大河流系统:即俄比(Ob River System)系统,也尼赛(Yenisei)系统,及来那(Lena)系统。俄比、也尼赛、及来那三大河虽皆发源于南而流入北冰洋,但其支河甚多,且大概是东西流的。一河流系统之支河与其邻近河流系统之支河往往有相隔甚近者,且二者之间有较低的关道可以跋涉。俄人过乌拉山就入俄比系统;由俄比系统转入也尼赛系统;再转入来那系统,就到极东了。

      俄人在西比利亚所养成的交通习惯与日后中、俄两国在黑龙江的冲突有很大的关系。因为黑龙江及其支河可说是亚洲北部的第四大河流系统。其他三大河皆由南向北流,惟独黑龙江由西向东流入海。所以在自然交通时代,黑龙江是亚洲北部达东海最便捷之路。并且俄人有好几处可以由来那系统转入黑龙江系统。黑龙江上流有一支河名石勒喀(Shilka);石勒喀复有一支河名尼布楚(Nertcha,尼布楚城因河得名)。尼布楚河发源之地离威提穆河(Vitim)发源之地甚近。威提穆河就是来那河上流之一支,这是由来那系统转入黑龙江系统道路之一。黑龙江上流另有一支河名额尔必齐(Gorbitsa),其发源地与鄂列克玛河(Olekema)之发源地相近,雨鄂列克玛河也是来那河的一支,这是由来那转入黑龙江的第二条路。黑龙江的中流有一支河,我国旧籍称为精奇里河,西人称为结雅河(Zeya River)。精里奇发源于外兴安之山阳,其流入黑龙江之处,在其东现在有俄属海兰泡,亦名布拉郭威什臣斯克(Blagoveshchensk),对岸稍南即我国的瑷珲。自来那河来者可溯雅尔丹河(Aldan)或鄂列克玛河之东支而转入精奇里河上流的支河,这是由来那系统入黑龙江系统的第三条路。在清初的国防上,这条路尤其要紧,因为最毗近东北的腹地。

      第二,俄国17世纪在西比利亚拓展之速多因土人无抵抗的能力,俄人用游击散队就足以征服之。彼时西比利亚户口稀少,土人文化程度甚低,政治组织尚在部落时代,其抵抗力还不及北美的红印度人。比较有抵抗能力的要算俄比河上流的古楚汗国(Kuchum Khanate)。这国就是蒙古大帝国的残余。雅尔马克(Yermak)于1583年夺取了其京都西比尔(Sibir),西比利亚从此得名,马斯哥王亦从这时起加上西比尔主人翁的荣衔。1587年(明万历十五年),俄人在西比尔附近建设拖博尔斯克大镇(Tobolsk)。雅尔马克原来不过是一个土匪头目,他的队伍大部分是他的绿林同志。立了大功之后,马思哥王不但宽赦了他,且优加赏赐;为国事捐躯之后,俄国教堂竟奉送他神圣尊号,雅尔马克遂成了俄罗斯民族英雄之一。事实上,他无疑的是俄国拓殖西比利亚的元勋。自他在俄比河战胜古楚汗国之后,直到鄂霍次克海,俄人再没有遇着有力的抵抗。

      雅尔马克及其同志,论人品及作事方法,皆足代表17世纪俄人在西比利亚经营者。历17世纪,先锋队大都是凶悍而惯于游牧生活的喀萨克(Cossack)。他们数十或数百成群,自推领袖。在俄国政府方面看起来,喀萨克的行动虽常不遵守政府的命令,确是利多而害少。他们自动的往前进,成功了,他们所占的土地就算是俄国的领土,他们从土人所收的贡品几分之几划归政府;失败了,不关政府的事,除非政府别有作用,可以置之不理。但是害处也有,这种游击散队只顾目前,不顾将来;只顾当地,不顾全局。喀萨克过于残暴,因此土人已不心服,且被杀戮者就是当地的生财者。在西比利亚作惯了,到了黑龙江流域,他们依然照旧横行,不知道这地的形势有与西比利亚不同者。

      俄人发展到来那河流域的时候正是明崇祯年间。在明成祖的时代,中国在东北的政治势力几可说是空前绝后,黑龙江全流域以及库页岛皆曾入明之势力范围。到天启、崇祯年间,辽河流域尚难自顾,至松花江、乌苏里江及黑龙江更无从顾及,明之旧业快要亡了。但满清遂乘机收归己有,在清太祖及太宗的时候,满人连年东征北伐。其战争及交涉的经过,我们无须叙述,但其收复的部落及土地不能不表明。因为17世纪中、俄的冲突根本是两个向外发展运动的冲突,俄国方面有新兴的罗马洛夫(Romanov)朝代,我国方面有新兴的清朝:可说是棋逢对手。

      兹将清太祖及太宗所收的东北的部落及区域列表如下:
      [1]窝集部(亦名窝稽达子,鱼皮达子)。居牡丹江(亦名呼尔哈河,瑚尔哈河)及松花江下流两岸,距宁古塔北约四百里,其中心在现今之三姓。
      [2]穆棱。居乌苏里江及其支河穆伦河的两岸。
      [3]奇雅,居伊玛河的上流,伊玛河(Niman,Iman,Imma,Ema)是乌苏里江东的一支河。
      [4]赫哲(亦名黑金,赫真,额登)。居松花江与黑龙江会流之处到乌苏里江与黑龙江会流之处。
      [5]飞牙喀(亦名费雅喀)。居黑龙江下流。

      [6]奇勒尔。居黑龙江口沿海一带。

      [7]库叶(亦名库页)。居库页岛。

      [8]瓦尔喀。居吉林东南隅及俄属滨海省的南部及海山威附近的熊岛。

      以上皆东境的部落。

      [9]索伦。居布特哈(齐齐哈尔以北的嫩江流域)。

      [10]达呼尔。居嫩江以东到黑龙江一带。

      [11]鄂伦春。居黑龙江东之精奇里两岸。

      [12]巴尔呼(亦名巴尔古)。居呼伦贝南。

      以上皆北境的部落。

      满清武功所达极北之点就是日后中、俄相持的雅克萨城,俄人称为Albazin。崇德四年(1640年),将军索海所征服的四木城之一,即雅克萨。

      入关以前,满人的势力虽已北到黑龙江及精奇里河,东到库页岛,并未在边境设官驻兵。被征服的民族有少数编入八旗,大多数仍居原地,按期进贡而已。直到康熙二十年,清朝驻兵最近东北边境者莫过于宁古塔。虽然,俄人入黑龙江的时候,除当地土人的抵抗外,尚有大清帝国的后盾,其形势与西比利亚完全不同。

    二、中俄初次在东北的冲突 

      俄人到了来那流域以后,不久就感觉粮食缺乏的大困难。他们从土人听说精奇里河流域产粮甚多,这种传说形容未免过度,好像一到外兴安的山阳就是一片乐地。俄政府于1632年在来那河的中流设立雅库次克城(Yakutsk),派有总管,俄人所谓Voevod。1643年(崇祯末年),总管官彼得果罗文(Peter Golovin)派探险队到精奇里河流域去调查真相。队长是波雅哥夫(Vasili Poyarkof);队员有喀萨克一百十二名,猎夫十五名,书记二人,引导一人。军器带有大炮一尊,枪每人一杆。他们于是年7月中从雅库次克动身,逆流而上,由来那河入雅尔丹河。11月,未抵河源而河已结冰,不通舟楫。波雅哥夫在河边筑了过冬的土房,留了四十三个队员及辎重,自己遂率领其余队员跋山而南。行了两星期的旱路之后,他们找着精奇里的支河布连塔河(Brinda)。上流仍是一片荒土,到了中流,才发现少数鄂伦春住户,波氏派了七十人到村里去搜粮食。村民起初尚以礼相待;俄人求入村,未蒙允许,就动武了。村民竭力抵抗。到了天黑,俄人空手而归。在饥寒交迫的时候,喀萨克不惜执杀土人或互相残杀以充饥。1644年春,留在山北的队员赶上了,于是合队而行,由精奇里入黑龙江。沿途的土人皆骂他们为食人的野蛮人,有些逃了,有些就地防堵。秋季波氏到了黑龙江口,就在此过冬,强迫奇勒尔供给粮食。

      俄人入黑龙江的那一年正是满人入关的那一年。受其扰害的鄂伦春、达呼尔、赫真、飞牙喀及奇勒尔是否曾向其宗主求援,如果求了满人如何处置,这些问题,因为史料的缺乏,无从答复。在入关之初,就是东北边境有警报来,清廷亦无暇顾及。波雅克夫此次的成绩并不好,除了没有发现新乐园以外,他留给土人永不能忘的坏印象。虽然,经过这次的失败,雅库次克的总管知道了传闻的虚实,而波雅克夫仍不失为第一个西洋人入黑龙江者。他在江口过冬以后,由海道北返。几年之内,雅库次克的总管不再费事于南下的企图。

      1649年(顺治六年),雅库次克的一个投机的富商哈巴罗甫(Yarka Pavlov Khabarof)呈请总管许他用自己的资本组织远征队到黑龙江去。是时俄人已从土人探知由鄂列克玛河的路比由雅尔丹河的路容易。总管佛兰士伯克甫(Franzbekof)对此事虽不甚热心,但哈巴罗甫的提议既无须政府出资,万一成功,政府反可借私人的力量收征黑龙江流域土人的皮贡,就允许了哈氏的呈请。其实政府的批准不过是一种形式;在呈请之先,哈氏已组织好了远征队,大有必行之势。4月初,他率领队员前进,溯鄂列克玛河直到河源,于是跋山而转入黑龙江的支河乌尔喀(Urka)。此河近额尔必齐,惟稍东。哈巴罗甫到黑龙江的时候,两岸的村落已闻风远逃。哈氏对所遇的少数土人虽竭力巧言诱吸,土人总以喀萨克是食人的一语答之。除在土坑里发现匿埋的粮食外,其余一无所获。虽然,在其给总管的报告书中,哈氏仍夸大黑龙江流域的富庶及积粮之多。他深信有六千兵足以征服全区域,征服之后,雅库次克的粮食问题可得解决,而皮贡的收入可大加增。

      哈氏初次的远征虽无直接的成绩可言,他确信亲自到了黑龙江,知道了当地的实在情形。他决志组织第二远征队并改良行军的方法。1650年的夏季,他就出发,所走的路线大致与第一次相同,这次他行军极图迅速,以免土人的迁徙。在雅克萨附近,他袭击了一个村庄,土人与之相持一下午,终究弓箭不抵枪炮,雅克萨遂为所占。土人乘夜携带家眷牲口逃避,哈氏即夜派135人去追截。次晨就赶上了,一战之后,喀萨克夺了117只牲口,高兴的返归雅克萨。哈氏在雅克萨建筑了防守的土垒,留下了少数的驻防队,自己遂率领其余队员及枪炮,乘用冰车驶往下流。十天之后,于11月24日他遇着使马的鄂伦春。此处也是弓箭不抵枪炮,一时土人惟有屈服,遵命贡送貂皮。哈氏的投机总算得了相当的收获,于是回雅喀萨过冬。

      次年6月2日,哈氏带着300余名喀萨克,配齐枪炮,出发往下流去。此次要求迅速,以图攻人之不备。正队以前,他预备了八只小船以充先锋。连行四日不见人烟,沿岸的村落皆迁徙一空。第四日晚间,在黑龙江折南的角段发现尚未迁徙的吉瓜托村(Guigudar)。此处居民约有一千,并有五十名八旗马队适在该处收征贡物。我国的记载全不提及,故其虚实难明。哈氏乘夜进攻。据俄人的记载,交火之初,满人就逃了。次晨村落失守,土人欲逃不能。死于炮火之下者约660人,女人被掳者243,小孩118,马237,其他牲口113。俄人死4名,伤40名。哈氏的得意可想而知,可惜我方关于此事全无纪录以资对证。

      哈巴罗甫在吉瓜托村约留了六星期。他派出的调查队均说直到精奇里河口,土人早已迁徙,惟闻在河口尚有未迁徙的村落。哈氏乘坐小船赶到现在瑷珲城左右,土人事先全无所知,既不能逃,又不能战,大部分都成俘虏。哈氏命土人的长老召集会议。到会者300多人,均说刚向中国皇帝进了贡,余存无几,一时只能奉送貂皮60张,以后当陆续补送,哈氏令土人以貂皮赎俘虏。他的投资又得着红利了。土人竭力应酬他,好像他们已甘心投顺喀萨克。但9月3日全村忽迁徙一空,仅留下两个当质者及两个老女人。此举给哈氏一个很大的打击。他原拟在此过冬,不料周围忽然变为全无人烟之地。他们把四个未逃的土人付之火中,遂开拔向下流去了。

      9月29日,哈氏行抵乌苏里江与黑龙江合流之处。此地现有哈巴罗甫城,即纪念哈氏之功绩者,我方命名伯力。哈氏在此建筑土垒,准备过冬。赫真人表示和好,因之哈氏不为设防,时常派遣队员出外捕鱼。10月8日,赫真人忽乘虚进攻。相持之际,适外出的队员归来,加之军器相差太远,赫真人大受挫败。从此喀萨克作了当地的主人翁。

      按俄国的纪载,黑龙江的土人受了两年的扰害之后,均向中国求保护。我方的纪载亦提及此事,但不详细。《平定罗刹方略》说:’驻防宁古塔章京海色率所部击之,战于乌扎拉村,稍失利。’俄国方面的纪录说:海色带有2020骑兵。至于战争的经过则各说不一。海色与哈巴罗甫的战争是中、俄初次的交锋。我国史乘从顺治九年起始有’罗刹’之乱之纪载。按’罗刹’这名词是索伦、鄂伦春、达呼尔诸部落给俄人的称呼。这一战,俄国方面的人数至多不过四百人;我方加入战争者必较多,但是否有二千余名,颇难断定。顺治十四年,宁古塔设昂邦章京一员,副都统一员。康熙元年,昂邦章京改为镇守宁古塔将军。十年,宁古塔副都统移驻吉林。十五年,宁古塔将军移驻吉林,而于宁古塔设副都统。从这年起,吉林将军领兵2511名,宁古塔副都统领兵1320名,从此看出我国东北边境驻军首重宁古塔,后移重心于吉林。惟顺治十四年以前,究有兵多少,不容确定。战争的经过,我方的纪录仅说’稍失利’。俄方的纪录则分两说,一说:

      1652年3月24日(俄历)黎明,满洲兵到达俄国土垒之前,俄人正在酣睡之中,倘满人不即施放火枪–他们放枪大概是要示威–哈巴罗甫或将不能生还。幸而他被枪声惊醒了,即时设备。满人又把炮安置以后,就向土垒开火。不久打穿一个洞口,冲锋者即向洞口猛进。俄人火速在洞口之后安置一炮,向冲锋者开放极有效力的弹子,冲锋者因此止住了。而150名俄人从营垒冲出来,以短兵相接。他们从满人夺取了两尊太近的炮。满人的火枪大半被毁之后,俄人就成了战场的主人翁。除上文所说的两尊炮外,俄人尚得着十七杆火枪,八面旗帜,830匹马及几个俘虏。满兵死者听说有676人遗留在战场之上,俄人仅死10名,伤70名。

      另一说则谓:

      交锋之初,中国人得了胜利,一时好像他们能把俄国营垒攻下来。后不知因何原故–或者因为中国的主将过于自信,或者因为他遵守训令–在俄人受迫最紧急的时簇,他忽然下令,要他的兵士不杀也不伤喀萨克,只活拿过来。这一战的最要关键即在此。俄人了解这种形势之后,决志不被活拿。于是一面宣誓,一面冲锋,步步的把中国人赶退了。一个军队不能一面受敌人之火,一面又被禁还火,而保持其地位。中国兵从此丧失战斗精神,向后退避,留下十七杆枪,二尊炮,八面旗帜,八百三十匹马及许多粮食。俄人死十名,伤七十八名。哈巴罗甫从土人–不可靠的来源–听说中国兵死了676六名。

      这一战,中国确是败了,但先胜而后败。致败之由,除策略或有关系外,尚因军器不及敌人。至于战败的程度很难说了。此战以后,俄国方面的报告多说喀萨克一听见某处有中国兵,就戒严不敢前进,而且从这时起土人又敢抵抗了。

      顺治九年,乌扎拉之战以后,哈巴罗甫率领全队逆流而上,途中遇着雅库次克总管派来的补充队,共计一百一十七名喀萨克及军需。8月,在精奇里河口附近,队员内哄,致分为二队,一队二百一十二人仍服从哈氏,另一队一百三十六人则自树一旗,从此黑龙江上下有二队喀萨克游行抢掠。以往哈巴罗甫及雅库次克总管给马斯哥的报告已引起俄国政府相当的注意和热心,当时拟派兵三千前来黑龙江,以图永久占领。同时,俄国政府对喀萨克的暴行亦有所闻,遂决定先派小援队并调查实况。十年,援队抵黑龙江以后,哈氏返俄复命,但一去未回,他从此就离开历史舞台了。俄国政府亦未实行大队远征的计划。

      哈巴罗甫的继任者是斯德班乐甫(Onufria Stepanov)。斯氏于顺治十一年(1654年)的春天进松花江,5月24日遇着中国军队。喀萨克自己的纪录说他们火药用尽,故就退了。虽然,退的时候,喀萨克心志慌乱,大有草木皆兵之势。从松花江一直退到呼玛尔河口,就此筑垒防御。我国军队也追到这地。顺治十二年春,遂围呼玛尔营垒,经三星期之久,无功而返。《平定罗刹方略》说:’十二年,尚书都统明安达礼自京率师往讨,进抵呼玛尔诸处,攻其城,颇有斩获,旋以饷匮班师。”晌匮’是很自然的,因为经过罗刹数年扰乱之后,地方居民已经迁徙他处;且清廷又令土人行清野之法,使罗刹不能就地筹饷,而呼玛尔偏北,路途甚远。这是当时在东北行军最大的困准。

      顺治十三年及十四年,斯德班乐甫多半的时候在黑龙江的下流,松花江口以东。’十四年,镇守宁古塔昂邦章京沙尔呼达败之于尚坚乌黑;十五年,复败之于松花、库尔翰两江之间。’十四年的战争,俄国方面没有纪载,尚坚乌黑不知在何处。十五年(1658年)的战争,俄国的纪录也甚简略,但其结果则言之甚详。战后,斯德班乐甫及二百七十名队员不知下落,余二百二十名逃散了。我方所得的俘虏和上次在呼玛尔所得的俘虏均安置于北京的东北隅,斯氏是否在内,不得而知。此后黑龙江上无整队的罗刹,散队则时见。’十七年(1660年),巴海大败之古法坛村,然皆中道而返,未获剪除,以故罗刹仍出没不时。’虽然,雅库次克总管从此以后不接济,也不闻问黑龙江的罗刹了。

      在康熙年间,罗刹来自也尼赛,隶属于也尼赛总管。从顺治九年起,也尼赛的俄人常有小队到拜喀尔湖以东石勒喀河上。顺治十二年(1655年),也尼赛总管巴石哥夫(Pashkof)根据这些私人的报告,呈请俄国政府许他在石勒喀河上设立镇所,以便征服附近的部落。政府批准了他的提议,且即派他为远征队的队长。他于次年7月18日从也尼赛城动身,带有五百六十六人。他由也尼赛河转其支河昂格勒(Angara),在河的上源跋山而入石勒喀河。顺治十四年的春天,他在尼布楚河与石勒喀河会流之处设立尼布楚城,这是俄人经营黑龙江上流的根据地。不久就缺乏粮食和军火,而所派出寻觅斯德班乐甫的探员全无结果。顺治十八年,留了少数驻防队,遂回也尼赛,巴石哥夫所受的艰难未得着相当的收获。

      也尼赛总管在黑龙江上流的失望正如十二年以前雅库次克总管在中流及下流的失望。当时雅库次克因失望遂不愿继续进行,于是有私人哈巴罗甫出而投机。也尼赛亦复如此,此地的私人投机者是柴尼郭夫斯奇(Nikifor Chernigovsky)。柴氏是个盗匪头子,因为杀了一个总管官,他遂率领他的绿林同志跋山投雅克萨去逃罪。他在此地重筑土垒,强迫土人交纳贡品,且自行种植粮食,大有久居之意。同时其他喀萨克有在额尔古纳河筑垒收贡者,有在精奇里河上下骚扰者。我国边民亦有逃往尼布楚而投顺于俄国者,其中最著者莫过于根忒木尔。我国屡次索求引渡,俄人始终拒之。因此,在康熙年间中、俄的关系更趋紧张。

      康熙帝原来不想以武力解决罗刹问题。他屡次派人到雅克萨、尼布楚去送信,令俄人退去。同时俄国政府从顺治十二年到康熙十六年亦屡次派使到北京来交涉,因路途相隔之远,文书翻译的困难,罗刹之不听政府命令,及中国在邦交上之坚持上国的地位,凡此种种均使外交的解决不得成功。(战前及战后的外交留待下节叙述,本节限于军事的冲突。)等到三藩之乱一平定了,康熙帝就决定大举北伐。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七月,帝派’副都统郎坦与彭春率官兵往达呼尔索伦,声言捕鹿,因以觇视罗刹情形’。十二月又’命户部尚书伊桑阿赴宁古塔督修战船’。郎坦等的报告以为’攻取罗刹甚易,发兵三千足矣’。康熙帝乃下谕曰:

      朕意亦以为然。第兵非善事,宜暂停攻取。调乌拉(吉林)宁古塔兵一千五百名,并置造船舰,发红衣炮、鸟枪及教之演习者。于瑷珲、呼玛尔二处建立木城,与之对垒,相机举行。所需军粮取诸科尔沁十旗、锡伯、乌拉之官屯,约得一万二千石,可支三年。且我兵一至,即行耕种,不致匮乏。

      康熙帝在筹划此次征役的时候,最费苦心的莫过于粮食的接济,他以为往年的失败都由饷匮,以致罗刹不能肃清。

      二十一年算为觇探敌情之年。二十二年起大事预备,筑瑷珲城为后路大本营,修运船、战船,通驿站,运粮食,调军队,联络喀尔喀的车臣汗,共费了三年。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五月二十二日(我国旧历),彭春始带兵抵雅克萨城下。其部队自吉林、宁古塔调去者三千人,自北京调去的上三旗兵一百七十人,自山东等省调去的官一百零五人,兵三百九十五人,自福建调去的藤牌兵三百余人,索伦兵约五百人,总计不过五千人。此外尚有夫役、水手。俄人说此次中国军队有一万八千之多,与实数相差一倍以上。

      俄人虽早已知道中国的军事行动,且竭力预防,但等到兵临城下,雅克萨的防守队连商人、猎夫、农民及喀萨克部包括在内,不过四百五十人,不到中国兵数的十分之一!我国军队与外国军队战斗力的比较,从康熙年间到现在,究竟有进步呢,还是有退步呢?彭春第一着发表康熙帝的招抚书:

      前屡经遣人移文,命尔等撤回人众,以逋逃归我。数年不报,反深入内地,纵掠民间子女,构乱不休。乃发兵截尔等路,招抚恒滚诸地罗刹,赦而不诛。因尔等仍不去雅克萨,特遣劲旅徂征。以此兵威,何难灭尔。但率土之民,朕无不恻然垂悯,欲其得所,故不忍遽加歼除,反复告诫。尔等欲相安无事,可速回雅库,于彼为界,捕貂收赋,毋复入内地构乱;归我逋逃,我亦归尔逃来之罗刹。果尔,则界上得以贸易,彼此安居,兵戈不兴。倘执迷不悟,仍然拒命,大兵必攻破雅克萨城,歼除尔众矣。

      城内的罗刹置之不答。彭春遂开始攻击。

      我方关于战争的纪录甚简略:

      五月二十三日,分水陆兵为两路,列营夹攻,复移置火器。二十五日黎明,急攻之,城中大惊。罗刹头目额里克舍等势迫,诣军稽颡乞降。于是彭春等复宣谕皇上好生之德,释回罗刹人众。其副头目巴什里等四十人不愿归去,因留之。我属蒙古索伦逃人及被掳者咸加收集,雅克萨城以复。

      俄国的纪载大致相同,惟有数点可资补充。第一日的战争结果,俄方死百人。经数日后,教士率居民向总头目官额里克舍拖尔布残(Alexei Tolbusin)要求停战,额里克舍见势已去,遂允所请。他派代表到中国军营议投降条件,所要求者即许俄人携带军器輜重回国。我方接收,事实上有二十五人甘愿留居中国,数目与我方的纪录不同,未知孰是。雅克萨投降的俄人后亦安置于北京城内之东北隅。

      罗刹退去以后,中国军队把雅克萨的城垒及房屋全毁了,但四乡的禾苗并未割去,就全军回瑷珲。雅克萨城不但不留防,且未设卡伦;甚至从瑷珲起,全黑龙江上流恢复战前无主的状态。清廷以为罗刹问题完全解决了:足证我国受了四十年的扰害还未认清敌人的性质。

      额里克舍的后退全由于势力的单弱。其实在雅克萨战争的时候,也尼赛总管已派有援军在途,共六百人,由普鲁斯人拜丁(Afanei Beiton)率领。额里克舍退出雅克萨后,未满一日,即于途中遇着援军的先锋队百人,带有十足的军器。额里克舍到了尼布楚仅五天,拜丁的大援队也到了。于是也尼赛总管派拜丁额里克舍复整军前往雅克萨。此次他们带了六百七十一人,五尊铜炮,三尊铁炮,均配足火药,后面络续尚有接济。他们到了雅克萨,一面收割四乡的粮食,一面从新建设防具。我国在康熙二十五年二月始得罗刹复来的报告,清廷即命萨布素及郎坦带兵去攻。此次战争较久,较烈。六月,我军抵雅克萨。十月底,俄人防军仅剩一百一十五人,仍不退不降。适俄国政府是时派代表到北京,声明公使在途,要求停战交涉,康熙帝遂下令撤雅克萨之围。中、俄问题从军事移到外交去解决了。

    三、尼布楚交涉

       从顺治元年到康熙二十五年,四十余年中、俄在黑龙江的冲突,在俄国方面,完全是地方人民及地方官吏主动,马思哥至多不过批准,有时不但未批准,且欲禁止而不能。地方的动机,最高在图开辟疆土以邀功,普通不过为发财而已,此外实际急迫的目的在图粮食的接济。彼时俄国中央政府亦想与中国发生关系,但其目的及方法完全与地方的不同。我们试一研究俄国屡次派使来华的经过就能明了其动机所在。《东华录》载:

      顺治十七年五月丁巳,先是鄂罗斯察罕汗于顺治十二年遣使请安,贡方物,不具表文。因其始行贡礼,赉而遣之,并赐敕,命每岁入贡。后于十三年又有使至,虽具表文,但行其国礼,立而授表,不跪拜。于是部议来使不谙朝礼,不宜令朝见,却其贡物,遣之还。后阅岁,察罕汗复遣使赍表进贡,途经三载,至是始至。

      据此纪录,则顺治年间俄国曾三次派使来华:第一次在十二年(1655),第二次在十三年,第三次在十七年。此中有一误会,第一次的使者是亚尔班(Seikul Albin)。他不过是公使背喀甫(Theodore Isakovitch Baikoff)的随员,先到北京来报信,所以’不具表文’,第二次的公使就是背喀甫,所以第一次及第二次实系一个使团。我们从俄国政府给背喀甫的训令就能看出俄国对中国注意所在。俄王要背喀甫向中国皇帝转达俄王的友谊及和好之善意,表示俄国欢迎中国公使及商人到俄国去,打探清廷对俄国的实在意志,是否愿通使通商,调查中国接待外国的仪节,调查中国的国情如户口、钱粮、军备、城市与邻邦的关系、出产以及中俄的交通,总而言之,主要目的在通商及交邻。当时俄国以为中国产金银甚多,在重金主义(bullionism)盛行的俄国,以为与中国通商便可用西比利亚所产的皮货及俄国的呢绒来吸收大宗金银及丝绸。背喀甫的出使,除得知中国一般国情外,完全失败。其主要原因即《东华录》所谓’不谙朝礼’。换句话说,背喀甫不愿以’贡使’自居,不肯跪拜,不肯递国书于理藩院。次要原因即罗刹在黑龙江的骚扰。因此,清廷颇疑背喀甫之来另有野心;不然,怎可一面通好,一面侵犯边境?1658年,俄国又派亚尔班及浦尔费里叶甫(Ivan Perfilief)二人出使中国;1660年(顺治十七年)始抵北京,即上文所谓第三次的出使。他们所带的国书首述俄王祖先声名的伟大及邻邦如何皆畏服俄国,后半表示愿与中国通使通商。《东华录》继续说:’表文矜夸不逊,不令陛见。’所以这次也无结果。

      康熙年间,中、俄的冲突转移到黑龙江上流,这是上节已经说过的。除喀萨克的侵扰外,中、俄之间又加上根忒木尔(Gantimur)问题。此问题的原委颇不易明。根忒木尔乃达呼尔头目之一,原住尼布楚附近,曾向中国进贡,中国亦曾授以佐领职衔。俄人占据尼布楚以后,根忒木尔遂率其部落迁居于海拉尔河及甘河左右。顺治十二年呼玛尔之役,他率部助清,但临阵不曾前。战后,他回尼布楚降俄。康熙五年及九年,宁古塔的疆吏曾派委员至尼布楚索根忒木尔。俄人始终拒绝引渡,说他既原居尼布楚,就该算是俄王的臣民。双方所以这样重视根忒木尔的缘故,因为他的向背足以影响当地一般人的向背。尼布楚的总管亚尔沈斯奇(Daniel Arshinsky)于九年也派了一位使者到北京来报聘。背喀甫出使的失败足证当时中国如何不明世界大势;这一次又表明俄国人之不懂中国国情。使者是米乐番乐甫(Ignashka Milovanoff),一个不识字的喀萨克!亚氏给他的训令更加可笑,大意谓各国之汗及王多求大俄罗斯、小俄罗斯及白俄罗斯的大君王亚里克含米海罗韦赤(Alexei Mikhailovich)的保护,大君王除概予保护外,且优加赏赐。中国的皇帝也应求大君王的保护,并应时常进贡及许两国人民自由通商。米乐番罗甫到北京以后,在理藩院被质问一番。他曾否执行训令,理藩院得何印象,作何感想,我们无从知道。康熙许他陛见,但所行的是跪拜礼。最后清廷颁一封敕谕,要尼布楚的总管严行约束部属,禁止他们侵扰中国边境。这段往来好像两个互不相识的人对说互不相懂的话,这样的外交是得不着结果的。

      康熙十一年,清廷又派人到尼布楚去送信,要求俄国送回根忒木尔。这信是用满文写的,尼布楚及马思哥均无人能翻译,但俄国政府根据尼布楚的报告,以为中国要求俄国派使来华交涉。康熙十四年(1675年)二月,俄王遂派尼果赖罕伯理尔鄂维策斯巴费理(Nicolai Gavrilovich Spafarii)。斯氏有出使日记及报告与函件,这些材料不但是中、俄关系史的好史料,且间接对当时中国的内政,如三藩战役及天主教传教士的地位,有不少新知识的贡献。本文限于中、俄在东北的冲突,故可从略。斯氏于康熙十五年六月抵北京,交涉共历三月,绝无成绩而返。中国对斯氏要求二事:送回根忒木尔及令喀萨克退出雅克萨;斯氏对中国的希望包括通商和通使,这是双方的实在目的。但斯氏在北京的交涉可说未入正题就被种种仪节问题阻止了。最初斯氏坚持亲递国书于皇帝,后虽退步而呈递于理藩院,但陛见的时候不肯跪拜,正式交涉简直未进行。在归途中,斯氏曾致书于雅克萨的喀萨克,嘱他们不要骚扰,但未见发生效力。

      等到中国大举进攻雅克萨的消息传到马斯哥的时候,俄国政府始知道黑龙江流域非西比利亚可比,土人之后尚有一个大帝国须对付,而这帝国决不让俄国占领黑龙江流域。究竟黑龙江一带的地理如何,俄国政府并不知道。与其出师于万里之外来与一大邻国争一块可有可无的土地,不若和好了事,以图通商之发展。在中国方面,康熙帝素性不为已甚。三藩战役之后,中国亟须修养。且外蒙古尚有厄鲁特问题,其他部落亦未倾心向我,倘我与俄为已甚,则俄、蒙可相联以抗我。俄人军器的厉害及战斗精神的坚强,这是康熙帝所深知的。所以在未出师之前,康熙帝对于军备是慎之又慎,以策万全的。外交虽已试过而未见效,康熙仍不绝望。所以他一面派彭春率师往攻雅克萨;一面又致书于俄国政府,一封由传教士转递,一封由荷兰商人带去。俄国政府既已有言归于好之心,康熙帝的信正为外交的进行辟了大路。二十五年九月,俄国要求停战的使者米起佛儿魏牛高(Nicefor Venukiov)及宜番法俄罗互(lvan Favorov)到北京,声明俄国愿与中国和好,且已派有全权大使在途。康熙帝即时下谕:’其令萨布素等撤回雅克萨之兵,收集一所,近战舰立营。并晓谕城内罗刹,听其出入,毋得妄行攘夺。俟鄂罗斯使至后定议。’换言之,这是无条件的停战。

      俄国所派的全权大臣是费要多罗亚列克舍维赤果罗文(Theodore Alexievitch Golovin)。俄国政府于1686年初颁给果罗文第一次的训令,根据此训令:边疆应以黑龙江为界,如不得已,可以拜斯特尔(Bystra)及精奇里二河为界;再不得已,则以雅克萨为界。但俄人须能在黑龙江及其支河通商,并且通商除纳关税外,不应有限制。如果罗文能使中国派公使及商人到马斯哥更好。俄国政府派了一千五百兵同行,以备万一,且教果罗文设法联络外蒙古以助声势。果罗文于1686年正月26日(俄历)在马斯哥起程;1687年(康熙二十六年)10月22日始抵拜喀尔湖南外蒙古边境之色楞格。他在途中接到政府第二次训令:如通商能得便易,即全黑龙江流域包括雅克萨,可认为中国领土;除非万不得已,绝不可引起战争;倘交涉失败,他可向中国提议双方再派公使从新协议。

      喀尔喀土谢图汗把俄人抵境的消息报告给北京以后,康熙帝遂令在雅克萨的军队退瑷珲。次年年初,他派内大臣索额图,都统公国舅佟国纲,尚书阿尔尼,左都御史马齐,汉员二人,张鹏翻及钱良择,及护军统领马喇带八旗前锋兵二百,护军四百,火器营兵二百,往色楞格去交涉,代表团带有传教士二人,张诚(Jean Francois Gerbillon)及徐日升(Thomas Pereyra),以助翻译。索额图等遵旨预拟交涉大纲如下:

      察鄂罗斯所据尼布楚本系我茂明安部游牧之所,雅克萨系我达呼尔总管倍勒儿故墟:原非罗刹所有,亦非两界隙地也。况黑龙江最为扼要,未可轻忽视之。由黑龙江而下,可至松花江;由松花江而下,可至嫩江;南行可通库尔瀚江及乌拉、宁古塔、锡伯、科尔沁、索伦、达呼尔诸处。若向黑龙江口可达于海。又恒滚、牛满等江及精奇里江口俱合流于黑龙江。环江左右均系我属鄂伦春、奇勒尔、毕喇尔等民人及赫真,费雅喀所居之地。不尽取之,退民终不获安。臣以为尼布楚、雅克萨、黑龙江上下及通此江之一河一溪皆属我地,不可弃之于鄂罗斯。又我之逃人根忒术尔等三佐领及续逃一二人悉应索还。如一一遵行,即归彼逃人及大兵俘获招抚者,与之划疆分界,贸易往来;否则臣当即还,不与彼议和矣。

      康熙帝当时批准了这个交涉大纲。我代表团所负的使命全见如此。我们若以俄国给果罗文第一次的训令与此大纲相比,则中、俄的目的抵触甚多,因为双方都要黑龙江的上流从尼布楚到雅克萨,若以俄国政府第二次的训令与此大纲相比,则双方所争者仅尼布楚城。

      我使团于康熙二十七年五月初一日从北京启程,取道张家口,库伦。适此时喀尔喀与厄鲁特战,路途被阻。索额图等一面率领团员回京,一面派人往色楞格去通知俄国代表阻道的原委,并要求改期改地会议。果罗文指定尼布楚为交涉地点。次年(1689年)4月26日,我使团复由北京出发。此次代表中没有阿尔尼及马齐,但添了黑龙江将军萨布素,都统郎坦,都统班达尔善及理藩院侍郎温达。此次所带的兵有北京八旗二千人,黑龙江兵一千五百人,倘总计军中夫役及官员的仆从,全代表的人数约在八千左右。中国外交史上出使之盛,没有过于此次者!康熙帝增加使团的兵数是否因为果罗文也带有兵来,我们无从知道。不过当时的人,如我们一样,觉在外交应有武力的后盾,但他们的后盾未免过于放在前面了!康熙帝虽对于军备主积极,而对于交涉目的则主退让。使团出发以前,曾拟议交涉大纲应仍旧,康熙帝大不以为然:

      今以尼布楚为界,必不与俄罗斯,则彼遣使贸易无栖托之所,势难相通。尔等初议时仍当以尼布楚为界。彼使者若恳求尼布楚,可即以额尔古纳河为界。

      康熙帝的实在理由或者是因为厄鲁特与喀尔喀的战已起,中国应速与俄国结案,以便用全力来对付蒙古问题。大纲经此修改以后,实与俄国政府第二次的训令无所抵触。倘尼布楚的交涉失败,则其故并不在两国政府目的的悬殊。

      六月中,我代表团抵尼布楚。俄人见我方军容之盛,不知我方实意在议和,抑在交战。果罗文迟到二十天。因为双方军备甚严,一时空气颇紧张。应酬费了几天功夫,遂决定开议形式:双方可各带七百六十兵赴会,但其中五百须留会场外,二百六十可入会场,站在代表后面。会场形式岂不有点《三国志演义》的风味?

      七月初八初次会议,果罗文提议中、俄两国应以黑龙江为界,江左(北)属俄,江右(南)属华。索额图则谓俄国应退至色楞格以西;以东的地方,包括色楞格、尼布楚、雅克萨皆应属中国。双方皆要价甚高,故相差甚远。次日,中国代表首先减价:色楞格及尼布楚愿让归俄国,这是遵守朝廷的训令,也是我方预定的最低限度。果罗文付之一笑,以为该二处无须中国之慷慨。七月初十日,交涉仍无进展。我代表遂提议双方签订正式会议纪录,以俾各返国复命。这等于宣布会议决裂。次晨,果罗文派人来声明接收此项提议,但要求再开会议一次,我方不允。张诚及徐日升得了代表的许可,以私人的资格往访果罗文。张诚等的疏通,据其日记有如下状:

      马斯哥人实际渴望和平不在我们(中国代表团)之下,对于我两人的访问,他们表示愉快。我们起头就对他们说:如果他们不愿意放弃雅克萨及附近的土地,那末,他们用不着再费事了,因为我们确实知道我们的大使曾得着明文的训令,非得此地不立约。至于尼布楚和雅克萨之间的地方及黑龙江以北的地方,我们不知道大使们可退让到什么地步。马斯哥的代表可一斟酌他们所希望在尼布楚及雅克萨之间的界限,我们的大使因为渴望和平,必竭其力之所能以促成之。

      马斯哥的全权代表回答说:既然这样,他就请我们的大使把最后的决定通知他。

      七月十二日,俄国代表一早就派人来问我方最后的决定。我代表团在地图上指出额尔比齐河及外兴安山脉,谓河以东及山以南应归中国,河以西及山以北应归俄国,此外则以额尔古纳河为界。俄人辞退后,我代表遂派张诚及徐日升去探问俄方最后的决定,并声明外蒙古及俄国的界线应同时划清。果罗文以职权的限制,并以我国势力未到外蒙古,拒绝交涉蒙、俄界线。我方未坚持此点,但声明到厄鲁特及喀尔喀的战争平定以后,蒙、俄间的界限必须划清。这个支节过去以后,俄方又提出一个要求:在额尔古纳河以东的俄人可搬回国。这点我方于七月十三日就答应了。这样,和议似乎已成。不料这时果罗文反要求雅克萨及其以西的土地应归俄国。张诚及徐日升面斥果罗文之无信义。在他们努力疏通之初,他们就说破,倘俄国放弃雅克萨则不必费事;何以此时又旧话重提?张诚等向萨布素报告俄国尽反前议以后,我代表团即时召集全国文武会议,决定当夜全军渡河,以便包围尼布楚城;同时一面派人去鼓励四周的蒙古人,一面调少数军队回雅克萨去铲除禾苗。俄代表见势不佳,即派人来,微示可让雅克萨之意。我代表团复开会议,不进呢,恐俄人行缓兵之计;进呢,又怕因军事行动断绝和平的希望。代表团请张诚及徐日升发表意见,他们答以身为教士,不便也不能参与军事。代表团终决定按原定计划进行,惟对俄方则说移动人马专为求水草之方便!

      七月十四日,我军全抵尼布楚城下的时候,俄代表正式承认我方所提出之界线。萨布素等遂派张诚去作最后的交涉。次日果罗文提出三种新要求:第一,中国以后致俄王的信应书俄王的全衔,并且信中不可有不平等的词句;第二,两国应相互尊重公使,并许其亲递国书于元首;第三,两国人民如持有政府护照,应许其自由往来贸易。关于第一条,我代表等答以国书中的称呼及词句是皇帝所定,为臣子者不敢擅允;关于第二条,我方答以中国向不派驻外公使,倘俄国派使来华,接待的礼仪必从优;至于自由通商一节,我方以为无问题,惟买卖小事,似不必载诸条约。果罗文得了自由通商的权利,实已完成其主要使命,此节他不能不编入约款。最后关于界线的东段,双方发生稍许争执。外兴安脉之东段分南北二支:北支绕乌特河(Oud River)之北而直抵海滨;南支在乌特河之南而不到海滨。若以南支为界,则近海一带须另划界;若以北支为界,则乌特河流域将全属中国,其地面积甚大,且产最上等的貂皮,而其海岸又多产鱼。果罗文向我代表索解释的时候,我方答以约稿系指北支。这是七月十八日的事。十九日,俄方竟无回音,我代表以为是功亏一篑,颇为之觉急。因为乌特河流域非朝廷训令所必争,倘因此偾事,朝廷未必不责备。张诚从旁劝我代表不必坚持,于是萨布素等遂决派张诚去提折中办法,把乌特河流域由两国均分。适俄方亦派人来,带有果罗文致我代表的信,恳求我方完成和议,信中也提出折中办法,即暂不划分乌特区域。我代表当时接受,和议算告成了,所余者仅条文的斟酌及约本的缮写。

      《尼布楚条约》是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历1689年9月7日,俄历八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国代表在一份满文,一份拉丁文的约本上签了字,盖了图章;俄国代表在一份俄文,一份拉丁文的约本上签了字,盖了图章。所以仅拉丁文的约本是由双方签了字盖了章的。签订后,两国代表起立,手持约本,各以其国主之名宣誓忠实遵守,并祈’无所不能的上帝,万物之主’作他们意志忠实的监视者。同时双方军队鸣炮以资庆祝。张诚说康熙帝曾有明令,要代表们以基督教的上帝之名宣誓,以为惟独这样可以使俄人永远遵守,所以这约的签订是经过鸣炮誓天的。

      《尼布楚条约》在我国方面所注重的是划界,在俄国方面所注重的是通商。双方均达到了目的,故此约得实行一百六十余年。照这约,不但黑龙江、吉林及辽宁三省完全是中国的领土,即现今俄属阿穆尔省及滨海省也是我国的领土。根据此约,我们的东北可称为大东北,因其总面积几到八十万方英里,比现今的东北大一倍有余;也可称为全东北,因其东其南均有海岸线,有海口,其北有外兴安的自然界线–国防上及交通上她是完全的。吾国当时所以能得此成绩,一则因为俄国彼时在远东国力之不足,关于远东地理知识之缺乏及积极开拓疆土之不感需要;一则因为康熙帝处置此事之得法,军事上有充分之准备,而外交上又替俄国留了余地。其结果不但保存了偌大的疆土,且康熙朝我国在外蒙古的军事曾未一次受俄国的牵制。’以往所有的争执,无论其性质如何,今以后永远忘记不计。’这是条文的第三款。这一层完全做到了:中、俄两民族曾未因17世纪的冲突而怀旧怨。关于将来,此约虽未永久有效,基督徒虽亦不计’无所不能的上帝’的监誓而不守信,但确立了一百五十多年的和好及友谊的基础。在国际条约中,《尼布楚条约》算得一个有悠久光荣历史的。

    四、东北一百五十年的安宁

       康熙二十八年十二月,索额图等关于尼布楚立约的奏报到了北京以后,康熙帝遂命议政王、贝勒、大臣集议东北边疆善后的办法。他们提议应于额尔必齐河诸地立碑以垂永久,’勒满、汉字及鄂罗斯、拉丁、蒙古字于上’,并于墨尔根及瑷珲设官兵驻防。这两件事都实行了。可惜界碑是由中国单独立的,不是会同俄国立的。碑文不是条约全文,是条约撮要。据俄国传教士Hyacith的实地调查,在额尔必齐河畔的碑上,匠人竟把’兴安岭以北属俄国’误刊为’以南属俄国’,俄人以为是个好预兆。并且有几个界碑实非立在边界上。1844年,俄国国立科学会(Academy of Sciences)派了一位科学家米丁多甫(A.Th. Von Middendorf)到远东来调查。他发现中国所立的界碑,最北的不是在外兴安的山峰,是在急流河(Gilu)与精奇里河合流之处;最东北的不是在外兴安与乌特河之间,是在乌特河及土格尔(Tugur)之间,中国自动的放弃了二万三千方英里的土地!

      至于驻防的军队,中、俄战争的时候,中国以瑷珲为大本营,设将军镇守;康熙二十九年(1690,将军移驻墨尔根;三十八年,复移驻齐齐哈尔,步步的离黑龙江远了。吉林省亦复如是:原来中心在宁古塔,已离边境甚远,后来中心复向内移至吉林省城。虽然,以兵数而论,我们不能说清廷疏于防备。历18世纪,前后兵数虽略有增减,东三省驻防军队约在四万左右,内奉天将军所辖者一万九千余人,吉林将军所辖者九千六百余人,黑龙江将军所辖者一万一千四百人。黑龙江西境设有十二卡伦,每卡伦驻兵三十二名,三月一更;北境设有十五卡伦,每卡伦驻兵二十名,一月一更。这些卡伦的目的在防止俄人越界,可惜大半离边境甚远,且恐是有名无实的。此外黑龙江将军每年四五月间派委官佐,率兵二百四十名,分三路巡边,’遇有越境之俄罗斯,即行捕送将军,请旨办理’,惟巡边实亦不到极边。

      我国政府所派人员实际到黑龙江极边去的次数及地点颇难稽考。惟《东华录》乾隆三十年(1765年)七月’癸亥’条载有将军富僧阿的奏折,内有关于巡查极边的事情。这时因为’俄罗斯近年诸事推诿,不能即速完结,且增加税额,以致物价昂贵’,所以停止恰克图贸易。因为停止贸易,乾隆帝恐俄国侵扰边境,所以教黑龙江将军调查并整理边防。富僧阿的奏报如下:

      据往探额尔必齐河源之副都统瑚尔起禀称:自黑龙江至额尔必齐河口,计水程一千六百九十七里;自河口行陆路二百四十七里至兴堪山(即外兴安):其间并无人烟踪迹,又往探精奇里江源之协领纳林布称:自黑龙江入精奇里至都克达(Dukda)河口,计水程一千五百八十七里;自河口行陆路二百四十里至兴堪山:其地苦寒,无水草禽兽。又往探西里木第(Silimji)河源之协领伟保称:自黑龙江经精奇里江入西里木第河口,复过英肯(Inkan)河,计水程一千三百五里,自英肯河行陆路一百八十里至兴堪山:地亦苦寒,无水草禽兽。又往探牛满(Niman)河源之协领阿迪木保称;自黑龙江入牛满河,复经西里木第河入乌玛里(Umalin)河口,计水程一千六百十五里;自河口行陆路四百五十六里至兴堪山:各处俱无俄罗斯偷越等语。

      查呼伦贝尔与俄罗斯接壤之额尔古纳河,西岸系俄罗斯地界,东岸俱我国地界,处处设有卡座,直至珠尔特地方。现复自珠尔特至莫哩勒克河口添设二卡,于索博尔罕添立鄂博,逐日巡查,俄罗斯鼐玛尔斯断难偷越。其黑龙江城(?)与俄罗斯接壤处有兴堪山,绵亘至海。亦断难乘马偷越。第自康熙二十九年与俄罗斯定界查勘各河源后,从未往查。嗣后请饬打牲总管每年派章京、骁骑校、兵丁,六月由水路与捕貂人同至都克达、英肯两河口,及鄂勒布、西里木第两河间遍查,匆报总管,转报将军。三年派副总管、佐领、骁骑校,于冰解后由水路至河源兴堪山巡查一次,回时呈报。其黑龙江官兵每年巡查额尔必齐河,照此三年至河源兴堪山巡查一次,年终报部。

      这是乾隆年间东北边境的概况及加添的边防办法,即每年小巡,三年大巡。但实行到何等程度,无从知道。

      除立碑及边防二事外,清廷直到光绪末年毫无柘植东省的计划和设施。顺治年间,多数满人入关。在关内住惯了的,除因公事外,很少愿意回去。乾隆年间,因北京旗人过多,朝廷曾资遣少数到关外去开垦,彼时尚得着相当成效。后来满人汉化程度高了,无论在关内生计如何困难,朝廷虽资遣之,总不愿去,或去后不久复回。汉人在康、雍二朝去的多半是山西商人及因犯罪而遣戍者。到乾隆年间,因关内人多地少。原大可移民,但清廷反于此时禁止汉人出关。这种禁令自然难于实行,而官吏亦未必认真实行,故虽无大规模的移民,零星去者亦复不少。惟吉林东部、乌苏里江一带及黑龙江下流既未设官立治,地方人民,不分土居外来,是少而又少的。国家并未从东北边疆得着任何实利,皇室及其附庸收了些貂皮及人参而已。

      《尼布楚条约》以后,东北所以享了一百五十余年的安宁,其原因不仅在我国防边之严,此外还因为俄国彼时对远东的消极。尼布楚订约的时候正是大彼得(Peter the Great)起始独揽政权的时候。从彼得起,历18世纪,俄国政府集中力量,北与瑞典争波罗的海的东南境,南与土耳其争黑海北岸,西与普鲁斯及奥斯抵亚争波兰。18世纪末年及19世纪初年,欧西有拿破仑的战争,俄国也转入那个漩涡,所以无暇来与中国争黑龙江流域。同时在这一百五十年内,俄国起初与我国在北京及尼布楚附近通商,后来改在恰克图。为维持及发展中、俄的贸易,俄国政府很不愿与中国引起冲突。

      虽然,在这一百五十年内,俄国政府及人民对于远东亦未完全置之度外。18世纪初年,俄人占据堪察克;以后继续前进,过比令海峡(Bering Strait)而占领阿拿斯喀(Alaska),就是在黑龙江流域。历乾隆、嘉庆、道光三朝,俄国猎夫、罪犯、军官及科学家违约越境者不知凡几。乾隆二年(1737年),测量家邵比耳晋(Sholelzin)及舍梯罗甫(Shetilof)曾到精奇里河。他们在急流河流入精奇里河之处发现一个俄国猎户的住宅,在精奇里河口以上约百里遇着几个从尼布楚来的猎夫。次年,他们从黑龙江上流而下,路过雅克萨的时候,看见一名喀萨克及一家俄罗斯与通古斯合种的人在那里居住。雅克萨以东六十里,他们又看见一家俄罗斯及通古斯的合种。19世纪初年,嘉庆年间,少佐斯塔夫斯奇(Stavitsky)曾到雅克萨。同时植物学家杜尔藏宁罗甫(Turcyahinov)调查了黑龙江上流沿岸的植物,到雅克萨为止。道光十二年(1832年),大佐垃底神斯奇(Ladyshinsky)为调查界碑,也顺流到雅克萨。罪犯越境而有记录可考者,在乾隆六十年有鄂西罗甫(Rusinov)及色尔可甫,在嘉庆二十一年有瓦西利叶甫(VasiLief)。瓦氏在黑龙江往来了六年,从河源直到江口,且留有游记。道光二十一年,米丁多甫调查了黑龙江的下流及其北岸,他在江口也遇着一个逃罪的游客。这皆是见诸纪录的。

      《尼布楚条约》以后,俄国科学家及官吏提倡再占据黑龙江者亦不乏人。在17世纪的前半,俄人初到来那流域的时候,因为感觉粮食的困难,就派人进黑龙江。在18世纪亦复如是。得了堪察克以后,接济发生困难。从雅库次克到堪察克的路途太难,几至不可通行,粮食的接济多由雅库次克运到鄂霍次克,再由海道运到堪察克。雅库斯克既乏粮食,而从雅库次克到鄂霍次克的旱路又十分困难,所以俄人又想起黑龙江:若能从尼布楚经黑龙江运粮到海,再由海道运到堪察克,则接济问题就解决了。1741年(乾隆六年),西比利亚历史家米来尔(Müller)曾发表著作提议此事。1746牟,大探险家比令(Bering)的同事齐利哥甫(Chirikof)提议俄国应占据黑龙江口而立市镇。1753年(乾隆十八年),西比利亚巡抚米也梯雷甫(Myetlef)向政府提出由黑龙江运输的具体计划书。俄国贵族院接受了他的计划,并嘱外交部与中国交涉。俄国政府在未交涉前,令色楞格总兵雅哥备(Jacobi)调查中国在黑龙江的军备。雅氏的报告说中国在沿江各处留有四千的驻防队。倘俄国要利用黑龙江,须秘密预备军队,中国若不许,即可出其不意以武力占之。此举费用过大,俄国政府不愿实行。与中国的交涉亦完全失败:’乾隆二十二年八月庚申朔,俄罗斯请由黑龙江挽运本国口粮,上以其违约不许。’18世纪的下半叶,一个法国探险家拿佩罗斯(Lapéouse)及一个英国探险家蒲闹哈顿(Broughton)均由海外到黑龙江口及库页岛,他们调查的报告均谓库页非岛,乃半岛;黑龙江口只能绕库页的东边,由北面入,且江口堆有沙滩,航行不便。因此俄国对于黑龙江的航行权也就冷淡了一些。1803年(嘉庆八年),俄国政府始又组织远东调查队,由库鲁孙斯德(Krusenston)领导。库氏建议俄国应占据库页岛南部之安义瓦湾(Aniwa Bay),以便再进而占据吉林省之海岸线。同时俄国政府派果罗甫金(Golovkin)充公使来华交涉。政府的训令要他向中国要求黑龙江的航行权及中、俄沿界的自由通商权。如中国不允,则要求每年至少由黑龙江航行一次,以便运送接济给堪察克及俄属北美。如中国再不允,则根据《尼布楚条约》要求进内地通商及北京驻使。清廷得到果罗甫金出使的消息以后,就饬地方官吏预备沿途的招待。后库伦办事大臣蕴端多尔济奏报俄使不知礼节,清廷就教果氏自库伦迳回本国,不许进京。所谓’不知礼节’究是何事,我们不知道。果氏出使的失败可算到了十分。他经过这次的失败,深信俄国所希望的权利非外交家所能得到,必须一军的军长方能济事。他以为俄国无须占领全黑龙江,只要得着下流及精奇里河与乌特河之间的土池就够了。伊尔库次克的巡抚哥尔尼罗甫(KorniLof)因果氏所得的待遇,亦愤愤不平,主张即派舰队进黑龙江以资恫吓,俄国政府不允。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探险家米丁多甫走遍了精奇里河及乌特河区域,当地的形势及中国在该处政治及军事势力的薄弱,他都调查清楚了。他的报告大引起俄国朝野的注意。

    到了19世纪的中叶,东北的外患又趋紧急,形势的严重远在17世纪末年之上。因为这时候正演着英、美、俄、法四大强权争北太平洋优势之第一幕。是时英国是无疑的海上的霸主,且有方兴未艾之势,俄、美、法各国处处嫉英妨英。鸦片战争的时候,英国在中国得着许多通商权利,美、法即步后尘,惟恐英国独占,中国的腐弱亦因此战而暴露于天下。同时在北太平洋的东岸,各国的竞争更加剧烈。直到19世纪初年,北美的西部尚未分界,北有俄国的属地,南有斯班牙的属地,两国虽未分界,但两国均不容他国置喙其间。但美国一方面由东向西发展,其西疆垦民如海潮一般的前进;一方面波士顿、纽约及菲列得尔菲尔为发展中、美的通商,派商船到北美西岸去搜罗海獭皮及到檀香山去收买檀香,以便到中国广州来交易。1821年,俄国政府宣布北美西部从比令海峡到五十一度都是俄属的领土的时候,美国政府即提出抗议,并宣布门罗主义,结果俄国承认五十九度为其南岸。俄国所放弃的土地–当时统称为阿里根(Oregon)。英、美两国又起争执,最初定为两国共有;等到分界的时候,美国坚执五十四度四十分为英、美的界线。1844年总统选举的时候,美国的急进分子甚至以承认’五十四度四十分或交战’为对英的口号。1846年,英、美终定四十九度为界线。英、美的问题虽以外交解决了,美国与墨西哥则打了两年,结果在1848年全加利福尼亚的海岸划归美国。北太平洋的东岸就由英、美、俄三国瓜分了。这时候,因为汽船的实用,太平洋上的交通大加进步。列强均感觉世界的历史已到了所谓太平洋时期。因为竞争之烈,各国都怕落后,都感觉我不取则彼将先取之。19世纪中叶,东北的外患实际就是列强的世界角逐之一隅,不幸这时正值中原多故,内有太平天国之乱,外有英、美、法三国的通商条约修改的要求,中国国运的艰难,除最近这一年外,要算咸丰年间。论物质文明,自17世纪中、俄两国比武以后,俄国随着西洋前进,不但军器已完全改造,交通亦惯用汽船。咸丰时代的中国所用之军器、军队及交通完全与康熙时代的中国相同,而在国计民生上反有退步,这关之难过可想而知。

    五、俄国假道出师与胁诱割地 

      在好大喜功的尼古拉一世(NicolasⅠ)当政的时候(1825至1855年),俄国同时向三方面发展:近东、中亚细亚及远东。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他派了少壮军人木里裴岳幅(Count Muraviev)为西比利亚东部的总督。以前百数十年学者及官吏对于黑龙江的计画和企图,到了木里裴岳幅的手里就见诸实行了。木氏第一步派军官万甘罗甫(Vaganof)带喀萨克秘密越境来调查黑龙江沿岸的情形,万氏曾随登多甫到过恒滚河及精奇里河。他此次越境以后,绝无音信,木氏反以罪犯越境误被杀戮向中国交涉。黑龙江将军竟代为追究,将行凶的五人治罪。同时木氏又派海军舰长聂维尔斯哥叶(Nevilskoi)从堪察克往南去调查黑龙江口及库页岛。聂氏发现库页实系一岛,与大陆隔一海峡,可通航–证明前人的调查不确。他于1851年(咸丰元年)入黑龙江,并在其下流立二镇所尼可赖富斯克(NicoLaievsk)及马隆斯克(Mariinsk),即我国旧籍的阔吞屯。

      木氏于是年春回到俄京,要求政府索性占据黑龙江全北岸。在俄国外交史上,木氏是仇英派最力者之一。他以为英国企图称霸北太平洋东西两岸,如俄国落后,黑龙江必为英国所占,中国是不能自保其疆土的。咸丰元年四月初七日,俄国致理藩院的公文就代表木氏的思想:

      敝国闻得有外国船只屡次到黑龙江岸,想此船来意必有别情,且此帮船内尚有兵船。我们既系和好,有此紧要事件,即当行知贵国。设若有人将黑龙江口岸一带地方抢劫,本国亦非所愿,黑龙江亦与俄罗斯一水可通。

      此时俄国外长聂索洛得(NesseLrode)以为近东问题紧急,不宜在远东与中国起衅,力阻木氏的计画。尼古拉一世采取了折衷的办法,黑龙江全北岸固不必占,但已立的两个镇所亦不撤弃。俄国实已违约而侵占黑龙江口,但北京不但未提抗议,且全不知有其事。

      直到咸丰三年,俄国尚无侵占黑龙江全北岸的计画和行动。是年俄国致理藩院的公文只求中国派员与木氏协立界碑及划分无界之近海一带。此文明认’自额尔必齐河之东山后边系俄罗斯地方,山之南边系大清国地方’。我国经理藩院及黑龙江将军计议后,允许派员协同立碑划界,并未疑此中别有野心。

      不幸这时近东问题竟引起战争。1853年,俄国对土耳其宣战。次年,英、法联军以助土耳其。这个所谓克里蒙战争(Crimear War)不但未牵制俄国在远东的行动,反供给木里裴岳幅所求之不得的口实。我们不是说,倘西方无克里蒙战争,俄国就不会侵占东北的边境。细读过本文前段的人知道,俄国在远东之图往南发展是积势使然。我们不过要指出,克里蒙战争促进了木氏的计划。是时俄国在堪察克的彼得洛彼甫罗甫斯克(Petropavlovsk)已设军港,并驻有小舰队,英、法为防止俄船出太平洋扰害海上商业计,势必派遣舰队来攻:近东战争居然波及远东!俄国为应付起见,以为惟假道黑龙江方足济事。这举固然不合公法,但’急须不认法律’。木氏在伊尔库次克及尼布楚积极的预备了军需、船只及队伍。咸丰四年春,他遂率领全队闯入黑龙江。

      木氏在未起程之先,曾致书库伦办事大臣,声明他要派专差送紧要公文致理藩院。德勒克多尔济以与向例不符,不允所请。其实木氏知道北京必不许其假道,与其费时交涉,不若先造成事实。但假道的请求,在形式上他也算作到了。咸丰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他从石勒喀河起程,带汽船一只,木船五十只,木筏数十,兵一千。五月十三日抵瑷珲。他在此地所见的中国军备有船三十五只,兵约一千,大半背上负着弓箭,少数带着鸟枪,少数手持木矛,全队还有旧炮数尊。’二百年来,中国绝无进步’:这是当时俄人的感想。我们地方官吏如何应付呢?吉林将军景淳的奏报说:

      查东省兵丁军器一概不足,未便遽起争端,止向好言道达。小船扯篷,胡逊布欲待始终阻拦,恐伤和睦,会派妥员尾随侦探。

      盛京将军英隆及黑龙江将军奕格会衔的奏折完全相同。概括言之,疆吏应付外侮的方法不外’好言道达,尾随侦探’八字。中央的政策亦复相同,谕旨说:

      该将军惟当密为防范,岂可先事张皇。……即著严为布置,不可稍动声色,致启该国之疑,……如果该国船只经过地方,实无扰害要求情事,亦不值与之为难也。

      在东边海防紧急的时候,木氏正怕中国与之为难。所以他教北京俄国教堂的主教巴拉第(Palladius)上书与理藩院,代为解释。从这书中可以看见木氏要给中国什么麻醉品:

      本大臣之往东海口岸也……一切兵事应用之项俱系自备,并无丝毫扰害中国。……本大臣此次用兵,不惟靖本国之界,亦实于中国有裨。……如将来中国有甚为难之事,虽令本俄罗斯国帮助,亦无不可。

      原来俄国此举是友谊的,而且是慈善的!德勒克多尔济在库伦也得着一点麻醉品,他转告北京说:

      该夷……复又言及英夷惟利是图,所有英国情形尽已访问。初意原不止构怨于俄客,并欲与中国人寻衅。且在广东等处帮助逆匪,协济火药,甚至欲间我两国之好。

      英国是中国的大敌,俄国是中国的至友:从咸丰到现在,这是俄人对中国始终一贯的宣传。’昏淫’的满清并不之信,惟对于事实的侵略无可如何而已。理藩院给俄国的公文妙不可言:

      此次贵国带领重兵乘船欲赴东海,防堵英夷,系贵国有应办之事,自应由外海行走,似不可由我国黑龙江、吉林往来。

      俄国的侵略当然不能以’似不可’三字抵阻之,咸丰五年俄国假道的人马三倍于四年的,此外尚有垦民五百,带有农具牲口,永久占据的企图已微露了,我国疆吏仍旧’尾随侦探’及’密为防范’。当时外交的软弱和不抵抗主义的彻底虽可痛惜,吾人亦不可苛责。咸丰帝原来是主张强硬外交的,在即位之初,他就责贬穆彰阿及耆英,把他们当作秦桧,而重用林则徐,好像他是岳武穆。咸丰帝对外之图抵抗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当时太平天国声势的浩大还在现今共产军之上,东三省的军队多数已调进关内。五年冬,吉林将军景淳的奏折把当时的形势说得清楚极了:

      查三姓、珲春、宁古塔皆有水路与俄夷可通,距东海则各以数千里计,其间惟松花江两岸有赫哲、费雅哈人等久居,余到旷邈无涯,并有人迹不到者,控制诚难。……寻思该夷自康熙年间平定以来,历守藩服。今忽有此举动,阳请分界,阴图侵疆;以防堵英夷为名,俾可咨意住来。其不即肆逞者,及因立根未定耳。今当多故之秋,又乏御侮之力,此中操纵,允宜权量。各处旱道原多重山叠嶂,彼诚无所施其技,水路则节节可通。又就人力论之:黑龙江存兵固多,病在无粮,吉林既无粮而兵又少。再就官弁情志论之:此对皆知自守,谁敢启衅?……查吉林额兵一万一百零五名,四次征调七千名,已回者不及八百名。三姓、珲春、宁古塔刻下为至要之区,三处仅止共存兵八百余名。虽令各该处挑选闲散,团练乡勇,究之为数无几。到城驻守,行资生费,无款可筹。

      抵抗虽不可能,我国当时的外交还有一条路可试,就是根据咸丰三年俄国的来文与俄国趁早立碑分界,时人亦以此路为利多害少。三年冬,景淳本已派定协领富呢扬阿为交涉员。四年五月,木里裴岳幅超过三姓之后,富呢扬阿就去追他。行到阔吞屯附近,俄人告以木氏已到东海去打英国人。富呢扬阿见该处军备甚盛,而其赫哲引导亦不敢前往,遂折回了。于是吉林、黑龙江及库伦的疆吏决定各派一人,等到五年春会齐前往与木氏交涉。因时期及地点未预先约好,三处所派的交涉员东奔西跑,于八月内始在阔吞屯找着木氏。初十、十一、十二,木氏称病不见。二十三日,木氏要求将黑龙江左岸划归俄国。我方代表以其要求与旧约不符,且’黑龙江,松花江左边有奇林、鄂伦春、赫哲、库页、费雅哈人等系为我朝贡进貂皮之人,业已居住年久’,就当面拒绝。木氏给了他们一封公文以便复命,交涉就完了。原来咸丰五年东北的情形已非三年可比。在咸丰三年,俄国尚无重兵在黑龙江一带,俄国尚不明东北的虚实,俄国政府尚不愿听木氏一意进行;到了五年,这些情形都不存在了。所以三年俄国尚要求根据条约来立碑分界,五年则要求根本废《尼布楚条约》。不过在五年,木氏尚未布置妥贴,实不愿急与我方交涉。

      克里米战役于1856年结束。俄国在1854及1855年不但击退了英、法舰队来犯东边海岸者,且在黑龙江下流立了两个重镇。等到战争一停,俄国在黑龙江的行动就变更性质:以先注重运军,现在则注重移殖农民;以先注重下流,现在则注重中流。呼玛尔河口、精奇里河口及松花江口均被占领,均设有镇市。1857年,俄国想派海军大将普提雅廷(Poutiatine)由天津进北京,中国不允,因为以往俄人只准由库伦、张家口进京。是年初,木里裴岳幅回俄署,要求政府给他全权及充分接济去强迫中国割地,俄政府概允所请。1858年春(咸丰八年),木氏回到黑龙江,带有大部队,准备与中国作最后决算。

      是时黑龙江将军是宗室奕山。在鸦片战争的时候,他曾充’靖逆将军’,带大兵到广州去’讨伐英逆’。英国兵打到广州城下的时候,他出了六百万元’赎城’的钱,并允将军队退去广州城北六十里。但在他的奏折里,他反说是英人求利。木里裴岳幅把奕山当作劲敌,未免过于重视他了。

      奕山于咸丰八年四月初五日由齐齐哈尔抵瑷珲城,木氏的船已停在江中。初六日,奕山派副都统吉拉明阿去催开议。木氏故意刁难,说他如何匆忙,无暇交涉,’再四挽留’,始允开议,初十日,木氏带通事施沙木勒幅(I.Shishmaref)及随员上岸进城。木氏要求中、俄疆界应改为黑龙江及乌苏里江,两江的航行权属于中、俄两国,他国船只不准行走;江左旧有居民率迁江右,迁移的费用由俄国出;在通商口岸,俄国应与各国享同等权利,黑龙江亦应照海口例办理。奕山答以界线应照旧,即额尔必齐河及外兴安山脉;至于通商,黑龙江地方贫寒,通商无利,且通商易引起争执。这次的交涉’至暮未定而散’。

      次日,十一日,木氏复进城交涉。他带来满文及俄文的约稿,其内容与初十日所要求者相同,惟江左旧居人民,北自精奇里河,南至霍勒木尔锦屯(Hormoldzin),可不迁移。经过若干辩论之后,木氏留下约稿遂回去了。奕山派佐领爱绅泰把约稿送还,以表不接受的意思。木氏又送来,奕山又教爱绅泰带约稿去,声明须删去’以黑龙江、松花江为界’一句。木氏把约稿留下,’声言以河为界字样断不能删改,其余别事明日进城再议’。

      等了两天,木氏全无动静。十四日,他又带原稿进城,要求奕山签字。奕山拒绝了,且加上一层理由,谓乌苏里河系属吉林将军所辖,他不能作主。’木酋勃然大怒,举止猖狂,向通事大臣喧嚷,不知作何言语,将夷文收起,不辞而起’。咸丰八年五月十四日是瑷珲交涉的大关键,奕山的奏折说:

      先是木酋未来之前,有夷船五只,夷人数百名,军械俱全,顺流而下,行数十里停泊。木酋来时,随有大船二只,夷人二三百名,枪炮军械俱全,泊于江之东岸,尚属安静。自木酋忿怒回船后,夜间了望夷船,火光明亮,枪炮声音不断。

      饱受惊慌之后,十五日奕山就签订《瑷珲条约》了。此约仅二款,第一款论分界,第二款论黑龙江通商。疆界西面仍依额尔古纳河;自额尔古纳河入黑龙江之点起,直到黑龙江入海为止,左岸全属俄国,右岸(南岸)则分两段,自额尔古纳河到乌苏里江属中国,乌苏里以东算中、俄共管。黑龙江及乌苏里江只许中、俄两国船只行走。江左自精里奇江至霍勒木尔锦屯的旧居人民’仍令照常居住,归大清国官员管辖’。通商一款甚简略:’两国所属之人永相和好。乌苏里、黑龙江、松花江居住两国之人,准其彼此贸易。两岸商人责成官员互相照看。’

      《瑷珲条约》的严重在我国外交史上简直无可与比拟者。外兴安以南、黑龙江以北完全割归俄国;乌苏里以东的土地,包括吉林省全部海岸线及海参崴海口割归中、俄共管,这是直接的损失。间接则俄国自《瑷珲条约》以后,在太平洋沿岸的势力又进一步,列强的世界帝国角逐因之更加紧急,而现在的东北问题即种根于此。且有了咸丰八年的《瑷珲条约》,就不能不有咸丰十年的《北京条约》。

      奕山所以签订这约的原故是极明显的。第一,木氏的’勃然大怒’及’枪炮声音不断’把他吓坏了。第二,木氏为他留了塞责的余地。江左屯户仍归中国管理,乌苏里以东算中、俄共有。作到了这种田地,奕山自己觉得他上可以搪塞朝廷的责备,下可以安慰自己的良心。第三,奕山全不明了所失土地的潜伏价值。江左屯户既保存了,’此外本系空旷地面,现无居人’。前文已经说过,东北边境除供给皇室貂皮及人参以外,与国计民生绝未发生关系。奕山的昏愚很可代表他的国家。这一年中国对俄外交所铸的错尚不止《瑷珲条约》,清廷及在天津交涉的桂良、花沙纳均错上加错。

      奕山订约的报告及《瑷珲条约》的约文于五月初四送到北京。朝廷并不加斥责,谕旨说:’奕山因恐起衅,并因与屯户生计尚无妨碍,业已率行允许。自系从权办理,限于时势不得已也。’不但奕山可以原谅,且他的办理尚可实用于乌苏里以东的地方。谕旨继续说:’即著景淳(吉林将军)迅速查明,如亦系空旷地方,自可与黑龙江一律办理。’咸丰帝之所以承认《瑷珲条约》,并不是因为他素抱不抵抗主义,也不是单独因为奕山之’限于时势不得已’,是因为是时中国的内政、外交全盘’限于时势不得已’。太平天国的平定到此时尚全无把握,此外又有英、法的联军及英、美、法、俄四国通商条约的交涉。联军于四月初攻进大沽海口,直进天津,清廷急于北仓、杨村、通州设防,京城亦戒严。《瑷珲条约》送到北京的时候,天津的交涉正有决裂之虞。当时我们与英、法所争的是什么呢?北京驻使,内地游行,长江通商,这是双方争执的中心。这些权利的割让是否比东北土地的割让更重要?大沽及天津的抵抗是否应移到黑龙江上去?我们一拟想这两个问题,就可以知道这时当政者的’昏庸’。咸丰四年,西洋通商国家曾派代表到天津和平交涉商约的修改。彼时中国稍为通融,对方就可满意。清廷拒绝一切,偏信主张外交强硬论的叶名琛。叶氏反于全国糜烂的时候,因二件小事给英、法兴师问罪的口实。咸丰时代与民国近年的外交有多大区别呢?

      桂良及花沙纳在天津的外交策略不外离间敌人。他们知道英国最激烈,法国次之,美国及俄国又次之。法、美、俄三国亦知道只要有最惠国待遇一条,其他都可让英国去作恶人。桂良等如何应付美、法二国与本文无关,无须叙述;至于他们与俄国代表普提雅廷的交涉,与东北问题关系甚大,不能不详加讨论。

      普提雅廷与英、美、法三国公使同到大沽,同到天津。他最初给桂良等的照会要求二事:(一)割黑龙江以及乌苏里以东与俄国,(二)许俄人在通商口岸有与别国同等的通商权利。他的策略则在输灌麻醉品,以期收渔人之利。照会的一段说:

      以上两条如不斥驳,大皇帝饮定,所有两国争竞之事皆可消弭。俄国所求俟得有消息,竭力剿灭英、佛(法)两国,以期中国有益。……再阅贵国兵法器械,均非外洋敌手,自应更张。俄国情愿助给器械,并派善于兵法之员前往,代为操练,庶可抵御外国无故之扰。

      桂良等及清廷对于俄国这种意外之助是疑信参半的,但京内京外均以为最低限度应使俄国不与英、法合作,或在旁边怂恿,所谓’助桀为虐’。关于划界,桂良等答以奕山已奉派负责交涉;关于通商,他们以为已开口岸多一俄国亦无妨碍。所以他们与普提雅廷就订了《中俄天津通商和好条约》。其第九款与边界有关:

      中国与俄国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由两国派出信任大臣秉公查勘,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边界既定之后,登入档册,绘为地图,立定凭据,俾两国永无此疆彼界之争。

      有了这款,俄国便可要求划分乌苏里以东的地方,我国全无法拖延。这是桂良等联络普提雅廷代价之一。北京承认《瑷珲条约》的谕旨,他们也抄送了一份,普氏即要求决定乌苏里以东的土地归俄国。桂良等也答应了,以为这就是谕旨所说’与黑龙江一律办理’。所以奕山在瑷珲争得的共管之地,桂良等在天津实已赠送俄国,惟条约尚待订而已。

      桂良等在天津与英、美、法所订的条约许了外人两种权利与以后东北问题有关系的;一种是牛庄开通商口岸,一种是外人得入中国传教。这两种权利,尤其是牛庄通商,促进了东北问题的世界化。

    总之,中国在咸丰八年的外交全在救目前之急,其他则顾不到了。在瑷珲如此,在天津亦复如此。

    六、俄国友谊之代价

     

      等到英、法联军一退出天津,目前的危急一过去,清廷就觉得《瑷珲条约》及天津诸条约损失太大,非图补救不可。《天津通商条约》的补救不在本文范围之内,但有一点不能不指出,因为中国要取消北京驻公使,长江开通商口岸及外人在内地的游行,所以引起了咸丰九年及十年的中外战争。有了十年的英、法联军,然后有中、俄的《北京条约》。换言之,因为到了19世纪的中叶,中国还不图在国际团体生活之中找出路,反坚待站在国际团体之外,俄国始得着机会作进一步的侵略。

      《瑷珲条约》及桂良给普提雅廷的诺言之挽回当然困难极了。在东北边境未丧失以前,我国觉得为势所迫,不得不割让;既割让之后,要俄国放弃其已得权利岂不更加困难?中、俄势力的比较及世界的大局并未因英、法联军的撤退就忽变为有利于我,而我方之图取消北京驻使、长江通商及内地游行,更能使西欧与美国和东欧团结。这些国家虽是同床异梦,然我方的政策迫着她们继续同床。咸丰九年及十年之最后努力不能不失败,这是很自然的,这种努力的发展、方法及终止的原因是我国外交史的一幕大滑稽剧,同时也是一幕大悲剧。

      《瑷珲条约》定后,朝廷原以吉林东边空旷地方亦可照黑龙江左岸的办法,但教吉林疆吏去调查地方实际情形。我方尚未调查,木里裴岳幅已带领人员入乌苏里江。疆吏关于此事之报告于八年七月初一到北京,朝廷当日下的谕旨说:

      除黑龙江左岸业经奕山允许,难以更改,其吉林地方,景淳尚待查勘,本不在奕山允许之例。……倘该夷有心狡赖,即行严行拒绝。……该夷此次驶赴天津,业已许其海口通商,并经奕山将黑龙江左岸准其居住往来,即吉林各处未能尽其所欲,在我已属有词,在彼谅未必因此起衅也。

      从这道谕旨,我们可以看出清廷在八年七月初已决定黑龙江左岸不能挽回,亦不图挽回,但乌苏里以东之地则断不割让。七月初的态度已与五月初的不同,其理由幼稚极了。俄国既得了黑龙江左岸,更加要乌苏里以东的地方。朝廷的态度虽变了,疆吏尚不知道,所以七月初八日,黑龙江副都统吉拉明阿给了木里裴岳幅一个咨文,说:’乌苏里及海一带地方应俟查明再拟安设界碑。’这明是承认中、俄可以划分乌苏里以东的地方。实际的划分虽推延到查明以后,但推延不是否认,且与外人交涉,推延是大有时间限制的。

      疆吏的调查报告于十二月二十日送到北京。他们说乌苏里一带的地方南北相距一千四百余里,’俱系采捕参珠之地’,两岸住有赫哲、费雅哈,’历代捕打貂皮,皆在该处一带山场,均属大有关碍’;’且该处距兴安岭甚远,地面辽阔,统无与俄夷接壤处所’。最奇怪的,他们的报告不提海山威,足证彼时海山威与东北关系之不重要。朝廷得此报告后,于二十一日下旨,说:

      该夷要求黑龙江左岸居住,奕山遽尔允准,已属权宜。此次无厌之求,著该将军等妥为开导,谕以各处准添海口,皆系大皇帝格外天恩,因两国和好多年,是以所请各事,但有可以从权者无不曲为允准。此后自应益加和好,方为正办。若肆意侵占,执我参珠貂鼠地方,是有意违背和议,中国断难再让。

      后三天,复有一道谕旨责备吉拉明阿:

      绥芬、乌苏里两处既与俄夷地界毫不毗连,且系采捕参珠之地,当时即应据理拒绝。何以副都统吉拉明阿辄许木里裴岳幅于冰泮时驰往查明,再立界碑?

      清廷的态度虽较前强硬,反于此时从吉林调兵一千驻守山海关,从黑龙江调兵一千驻守昌黎、乐亭以防英、法之再来。可见彼时政府仍以防英、法的通商要求比防俄国的侵占疆土为更重要,置急迫。

      俄国为促进乌苏里边界之’登入档册,绘为地图,立定凭据’,一面派人进京互换《中俄天津条约》的批准证书,并作进一步之交涉,一面由木里裴岳幅派人去测量乌苏里区域。疆吏既不敢违旨会同查勘,又不敢挡住俄人的进行,结果木氏的委员伯多郭斯启(Lt.-CoL.C.Budogoski)于九年的春夏单独测量和绘图。俄国的公使丕业罗福斯奇(Pierre Perofski)于八年冬抵北京,我国派户部尚书管理理藩院事务肃顺及刑部尚书瑞常与之交涉。九年三月中,批准证书互换以后,丕氏提出八项要求,其中第一项即系关于划界的事。可惜《夷务始末》不录来文,只录军机处的答词,但从这答词中,我们可看出朝廷态度之又一变:

      中国与俄国地界,自康熙年间鸣炮誓天,以兴安岭为界,至今相安已百数十年。乃近年贵国有人在黑龙江附近海岸阔吞屯等处居住,该将军念两国和好之谊,不加驱逐,暂准居住空旷之地,已属格外通情。今闻欲往吉林地界,该处距兴安岭甚远,并不与贵国毗连,又非通商之处,断不可前往,致伤和好。黑龙江交界之事,应由我国黑龙江将军斟酌办理。京中不能知其情形,碍难悬定。

      换句话说,军机处仍认《尼布楚条约》为中、俄疆界的根据。虽未明文的否认《瑷珲条约》,等于否认了。因为就是黑龙江左岸,奕山尚止’暂准’俄人居住,吉林东部更谈不到了。俄国于五月里因他故改派伊格那提业幅来京交涉。伊氏在俄国外交界算一能手,他曾出使中央亚细亚的小邦,以能了解亚洲人的心理得名。我方仍由肃顺、瑞常二人负折冲樽俎之责。肃顺是咸丰末年的权臣,手段亦不凡,伊氏遇着他可说是棋逢敌手。伊氏能强词夺理,虚言恫吓;肃顺也能。在未叙述此剧之先,我们应说明疆吏的应付及中外大局的变迁。

      咸丰九年五月,吉林疆吏的警报纷纷到京,说俄人如何已进到乌苏里江的上流,并在该处盖房屋,筑炮台。与之理论,他们总’恃为约内有乌苏里河至海为中国、俄国共管之地一语’。五月初十的谕旨要署吉林将军特普钦’与之决绝言明,将前约中此语改去,方为直截了当’。此时北京方明了祸根所在,所以五月十二日又有一道谕旨:

      绥芬、乌苏里河地属吉林,并不与俄国接壤,亦并非黑龙江将军所辖地方。上年该将军奕山轻信副都统吉拉明阿之言,并不与俄国使臣剖辩明白,实属办理不善,咎无可辞。黑龙江将军奕山著即革职留任,仍责令将从前办理含混之处办明定议。革职留任副都统吉拉明阿著即革任,并著特普钦派员拿赴乌苏里地方枷号示众,以示惩儆。

      ’咎无可辞’当然是对的,但一年以前朝廷已有明旨认《瑷珲条约》是出于’势不得已’,并且何以吉拉明阿之罪反重于主政的奕山?朝廷也知道此中赏罚不公,不过此举是对外而非对内的。同日还有一道密旨给特普钦:

      特普钦接到明发谕旨即可宣示夷酋,告以乌苏里等处本非俄国接壤,又与海路不通。奕山、吉拉明阿已为此事身获重罪。若再肆意要求,我等万难应允。前此奕山等将黑龙江左岸借给俄国人等居住,大皇帝既已加恩,自不至有更改。其未经议定之地,任意闯越,即是背约。岂有吉林地界转以黑龙江官员言语为凭之理?……该酋见吉拉明阿获罪已有明征,自必气馁,而特普钦等据理措词当亦较易。

      这种对外方法确带了亚洲人的特性在内。同时吉拉明阿以副都统的官职而枷一号示众于乌苏里地方,未免于天朝的面子不好看。宜乎木里裴岳幅对这套把戏不过付之一笑。

      凑巧咸丰九年的五月,中国对英、法得了意外的胜利。自英、法联军离开天津以后,朝廷即命僧格林沁担任畿辅的海防。大沽的炮台加料重修,海河也搪塞了,沿海均驻军队。惟留了北塘以便各国公使带领少数随员进京交换《天津条约》的批准证书。英、法、美三国公使于九月五日抵大沽口外,英、法公使带有不少的海陆军。他们决意要由大沽口进,不由北塘进。五月二十五日晨,英、法起始毁我方堵河防具,僧格林沁遂下令反攻,不但海军大受损失,陆军登岸者亦死伤过半。于是北京及东北疆吏对俄稍为胆壮,我们对英、法的胜利影响了对俄的交涉。

      伊格那提业幅于五月初十由恰克图起程,他到北京的时候正在大沽捷音传到之后。六月初,他提出草约六条,要求中国承认。其中第一条有关东北:

      补续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玛乙月(五月)十六日在黑龙江城所立和约之第一条,应合照是年伊云月(六月)初一日在天津和约之第九条:自后两国东疆定由乌苏里江、黑龙江两河会处,沿乌苏里江上流至松阿察河会处,由彼处交界依松阿察河至兴凯湖及珲春河,沿此河流至图们江,依图们江至海口之地为东界。

      伊氏要求的根据是《瑷珲条约》和《天津条约》。《瑷珲条约》明载乌苏里以东之地为两国共管;倘根据此约来分界,应由中、俄均分,不应由俄国独占,更不应由俄国占据乌苏里流域以外的土地,如伊氏草约所拟。《天津条约》第九条只说两国应分界绘图立碑,并没有规定划分的方法。伊氏也觉得他的根据不充足,所以在其说明书内又引咸丰八年五月初四日桂良及花沙纳给普提雅廷的咨文,且加上一段宣传麻醉品:

      本国从东至西一万余里,与中国相交一百余年,虽有大事,并未一次交锋。若英吉利等,十余年之间,常至争斗,已经交锋三次。然逾数万里地尚且如此,况离此相近乎!若英、佛(法)两国往满洲地方东岸,兵船火船来时甚易。中国海岸绵长,战法各国皆不能敌,惟本国能办此事。若中国与本国商定,于外国船只未到彼处之先,先与本国咨文,将此东方属于本国,我国能保不论何国,永不准侵占此地,如此中国东界亦可平安。且须知我国欲占之地,系海岸空旷之处,于中国实无用处。且贵国使者须知,因本国官员到彼,并未见有中国管理此处官员之迹,我们业经占立数处。

      在咸丰年间,英、法虽曾攻下广州、天津、北京,但均于和议定下退去。至于东北海岸,英、法不但未曾占领,且未曾有此拟议。伊氏也深知此中情形,不过故意作此谣语,以欺不明世界大局的中国人。这个当,军机处是不会上的。答复虽在法律上很难讲过去,但用了彼之矛以刺彼之盾:

      中国与俄国定界,自康熙年间鸣炮誓天,以兴安岭为界,凡山南一带流入黑龙江之溪河尽属中国,山北溪河尽属俄国,所定甚为明晰。至黑龙江交界应由黑龙江将军与贵使臣木里裴岳幅商办;其吉林所属之地并不与俄国毗连,亦不必议及立界通商。贵大臣所云恐有他国侵占,为我国防守起见,固属贵国美意,断非藉此侵占我国地方。然若有别国占踞,我国自有办法。今已知贵国真心和好,无劳过虑。

      军机处与伊氏有了这次文书的往来,遂由肃顺、瑞常负责交涉。六月二十三日初次会晤的时候,伊氏面请肃顺阅读桂良及花沙纳所发之咨文,内附有批准《瑷珲条约》的谕旨。肃顺等不承认有此谕旨,但三日后又去一咨文,声明虽有此谕旨,但与吉林东界事无关,所以伊氏带来之稿本,’谅必因抄写之误’。六月二十八日,伊氏回答:’此等大事不可有抄写错误之处。本大臣恳乞贵大臣将桂良所奉谕旨原文送交与我,以便查对错误之处’。肃顺等答以谕旨原文存大内,不便检阅。适是时伯多郭斯奇带乌苏里区域的地图来北京,伊氏遂要求按俄国新绘地图,即在北京定约分界。’不然,焉能得免侵占’?肃顺等七月初一日的答文,措词同样的强硬,在乾隆时代,因俄国不讲理,中国曾三次停止互市。乾隆年间作过的事,此时也能再作。如俄国此次不讲理,中国不但要停止互市,’即已经许借与贵国之黑龙江左岸空旷地方,阔吞屯、奇吉等处’亦将不借与。’是贵国求多反少也。总之,绥芬、乌苏里江等处是断不能借之地。贵国不可纵人前往,亦不必言及立界’。

      双方话已说到尽头,条件相差甚远。伊氏行文军机处,要求中国改派别人担任交涉。军机处告诉他说,肃顺、瑞常’皆系我大皇帝亲信大臣’,不能改派。伊氏仍不肯放弃,历夏秋二季,屡次向军机处行文,均是旧话重提,空费笔墨,军机处亦以旧话搪塞。但在十一月十六日的照会内,加上一层新理由,即吉林人民之不愿。好像中国此时要援人民自决的原则。可惜这次人民的意志实在如何,我们无从知道。俄人在乌苏里区域测量者均说当地的人欢迎俄人去解除他们从满人所受的压迫,至于军机处所说的吉林人的反对割让,全是北京闭门捏造的。十年正月十六日的谕旨显露此中的实情:

      现在俄夷以吉林分界一节屡次行文,哓渎不已。当经复以绥芬、乌苏里等地界,奕山等妄行允许后,该处民人以中国地方不应被夷人占踞,公同具呈控告,是以奕山革职,吉拉明阿枷号,并未奉旨允准;倘该国前往占踞,该处民人出来争论,反伤和好等语:藉以措词,以冀消其觊觎之心。如该酋伊格那提业幅将此复文知照木里裴岳幅,恐其向该将军询问,吉林人民有无同递公呈,不愿该夷在绥芬、乌苏里住居之事,著景淳、特普钦遵照前说,加开导,以坚其信,勿致语涉两歧,是为至要。

      伊氏于十年四月初一致最后通牒,限三日答复。军机处丝毫不退让。照复说:

      至乌苏里、绥芬地界,因该处军民人等断不相让,屡次递呈,现已开垦,各谋生业,万不能让与他人。经该将军等将此情节据实奏明。因恐贵国之人去至,该处人等不容,必致反伤和好。中国向来办事,皆以俯顺民情为要,是以碍难允准。

      伊格那提业幅接到此文以后,宣布交涉决裂,于四月初八离开北京。

      这时,木里裴岳幅在乌苏里一带照其自定计划进行测量、开垦、设防。疆吏虽未抵抗,亦未与划界定约,且似在火燃眉毛的时候,稍图振作。吉林、黑龙江皆办团练,吉林则略为解放山禁,多招参商刨夫入山,’以资兵力’。在咸丰十年的春天,两省的奏折都有调兵设防的报告,好像他们准备抵抗。

      不幸十年的夏天,我国另起了风波,把对俄的强硬都消灭了。英、法两国为报复大沽之仇,加添要求,并厚集兵力于远东以图贯彻。伊格那提业幅适于是时交涉失败后,愤愤不平的离开北京,直至上海、香港去挑衅。他见了英、法的代表就大骂北京当局的顽固与不守信义,西洋各国应一致对付中国,并且非用武力不可。但他的行动亦被我方探知,五月中,暂署两江总督江苏巡抚薛焕的奏折说:

      查俄国使臣忽然骤至,未审意欲何为,连日亦未来请见,当饬华商杨访等密探。旋据报称……今因俄酋到此,极力怂恿英、佛(法)打仗,并云在京日久,述及都门并津沽防堵各情形,言之者凿。谆告普鲁斯(Bruce)及布尔布隆(Bourboulon),不必误听人言,二三其见,竟赴天津打仗,必须毁去大沽炮台,和议方能成就。前普酋、布酋为其所惑,主战之意坚。

      我方知道了这种消息以后,当然设法预防。

      六月初,英、法联军齐集于大沽口外。伊格那提业幅已先到,并带有兵船四只。美国公使华若翰(John E.Ward)亦带有两只兵船在场。初四日,我方接到伊氏照会,询问《中俄天津条约》何以尚未在各海口宣布,并言’英、佛与中国有隙,愿善为说合’。他的’说合’,军机处明知不可靠,但当危急的时候又不敢多得罪一国,所以含糊回答他说:’今贵国欲为说合,足见贵使臣美意。在天朝并无失信于二国,又何劳贵国替中国从中调处。’尹氏颇为失望,遂转告法国公使葛罗(Baron Gros)由北塘进兵的便利。七月中,英、法联军已进天津,桂良与英、法的交涉将要完成的时候,伊氏又来文,要求中国许他进京。军机处还是怕他生事,所以回答他’暂可不必,应俟英、佛(法)二国换约事毕,再行进京办理可也’。等到英、法已经到了圆明园,预备攻安定门的时候,伊氏嘱俄国教士向恭亲王奕要求许他进京。我方依旧拒绝:’如果有意为中国不平,亦必在外代为调停,俟两国之兵退后,即可照常来京。’此是八月二十二的事。可见我方防备伊氏到什么程度。

      英、法军队于八月二十九日进北京,伊氏也跟进了。中国的外交到了这种山穷水尽的时候,伊氏的机会也就到了。九月初二日,咸丰帝自热河行宫宣布谕旨:’著恭亲王等迅即饬令恒祺往见该夷(英、法代表),仍遵前约,不另生枝节,即可画押换约,以敦和好。’换言之,朝廷已决定接受英、法的条件。伊氏于九月初五致信于法国公使葛罗,说他如何在北京力劝留守大臣迅速接受英、法的条件。英、法进攻的原意在强迫中国承认《天津条约》及宣大沽之耻,并不在占据北京。英、法联军在北京的时候,咸丰帝已逃避热河,北京官吏能逃者也逃散。倘和议不成,势必须进兵热河,那末,时季已到秋末,须等来年。倘英、法压迫太甚,清廷或将瓦解。列强在远东的角逐很能引起世界战争,是时英、法因为意大利的问题全盘关系已趋紧张。因为这些原故,英国公使额尔金(Lord Elgin)及法国公使葛罗均以为宜速定和议,速撤军队,否则夜长梦多,枝节横生。所以他们将赔款现银部分由二百万两减到一百万两。此中背景,恭亲王及文祥–我方的全权代表–当然无从知其详,而伊格那提业幅则完全知道,因此他又向我方冒功。

      九月十一日及十二月《英法北京条约》签订之后,伊格那提业幅遂向恭亲王要求报酬。我方代表的感想如何见于他们九月十三日所具的奏折:

      本日复接伊酋照会,以英、佛(法)两国业已换约,仍以所祈之事请派大员前往商酌等语。臣等复息英、佛(法)敢于如此猖獗者,未必非俄酋为之怂恿。现虽和约已换,而夷兵未退,设或暗中挑衅,必致别生枝节,且该酋前次照复,有兵端不难屡兴之语。该夷地接蒙古,距北路较近,万一衅起边隅,尤属不易措手。查前次该酋向祟厚等面称,允给英、佛(法)等银两,尚可从缓,且可酌减,并不久驻京师,夷兵亦令退至大沽等处。现英、佛(法)议现银一百万两,难保非该酋预探此语,有意冒撞。而此次照会内颇有居功之意,心殊叵测。

      是以恭亲王、桂良、文祥并非觉得俄国有恩于我故必有以报之,他们不过觉得伊氏挑拨之力太大,非使其满意不可。后英国军队因故退出北京稍迟数日,恭亲王等更急了。他们九月二十日的奏折说:’且英、佛(法)两夷之来,皆属该夷怂恿。倘或从中作祟,则俄夷之事一日不了,即恐英夷之兵一日不退,深为可虑。’

      伊氏所索的报酬除东北疆土外,尚包括西北边界及通商与邦交的权利。恭亲王既以速决为要,所以九月二十三日《中俄北京条约》就议好了,十月初二日(西历11月14日)签字。这约的第一条就是规定东北的疆界的,也是全约最要紧的一条。条文如下:

      议定详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玛乙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瑷珲城所立和约之第一条,遵照是年伊云月初一日即五月初三日,在天津地方所立和约之第九条:此后两国东界定为由什勒喀、额尔古纳两河会处,即顺黑龙江下流至该江、乌苏里河会处,其北边地属俄罗斯国,其南边地至乌苏里河口所有地方属中国;自乌苏里河口而南,上至兴凯湖,两国以乌苏里及松阿察二河作为交界,其二河东之地属俄罗斯国,二河西属中国;自松阿察河之源两国交界逾兴凯湖直到白棱河,自白棱河口顺山岭至瑚布图河口,再由瑚布图河口顺珲春河及海中间之岭至图们江口,其东皆属俄罗斯国,其西皆属中国,两国交界与图们江之会处及江口指距不过二十里。

      这两个条约–《中俄瑷珲条约》及《中俄北京条约》–在世界历史上开了一个新纪元,即土地割让的纪录。我国在咸丰八年及十年所丧失的土地,其总面积有四十万零九百十三方英里。现今的东三省加上江苏,比我们这两年所丧失的土地只多一千四百方英里。法、德两国的面积,比我们这两年所丧失的土地还少六千五百三十一方英里。俄国从我国得着这大的领土不但未费一个子弹,而从始至终口口声声的说俄国是中国唯一的朋友。俄国友谊的代价不能不算高了!

      咸丰以后的东北可称为半东北,残东北,因其面积缩小了一半有余,且因为她东边无门户,北边无自然防具–她是残缺的。所以到这种田地的原因有三:第一是太平天国的内乱;第二是咸丰年间全盘外交政策的荒谬,争所不必争,而必争者反不争。比这两个原因还重要、还基本的是在世界诸民族的竞进中,我族落伍了。有了这个原由,无论有无前两个原由,我们的大东北、全东北是不能保的。

    附 录

    之一:资料评叙

      中文著作中尚无一种与本文范围相同的。西文中有三部著作其范围与本文大致相同,其中两部均因19世纪中年俄国在远东发展之速有所感触而著的。两部均是1861年出版的。[1]E.R.Ravenstein:The Russians on the Amur,its Discovery,Conquest,and Colonization(London,1861)。著者用了不少俄国方面的材料,可借甄别似欠功夫,且不详细注明出处。书后附有简略史料目录。[2]C. de Sabir:Le Eleuve Amour-Histoire,Geographie,Ethnographie(Pari,1861),此书与前书的范围完全相同。资料大致相同,两书著者均系地理学家,两书前半皆叙历史,后半讲地理。[3]F.A.Golder:Russian Expansion on the Pacific 1641-1850。著者精通俄文,且专治史,他审查史料的严密远在前两个著者之上。书后附有详细书目至为可贵。此外尚有北平燕京大学徐淑希教授之[4]China and her Political Entity(New York,1924)。此书实即一部东北外交史。西文著作论东北问题而参用中西的材料,据我所知,以此书为最早。

      本文论《俄国的远东发展》的一节不过作背景的叙述,故极简略。欲作进一步的研究者应参看[5]G.E.MGller:Sammlung Russischer Geschihte,9 vols(St. Petersburg,1732-1764)。此书出版几将两百年。批评者、抄袭者、继起者不少,但至今此书有读的必要,因为著者所见及所用的原料实不少。[6]J.E.Fiseher:Sibirisehc Geschiehte,2 vols,(St. Petersburg,1768)。此书即抄袭前书者之一,不过著者深知西比利亚的历史,在重编前人著作的时候亦有所发明和纠正。关于满人向黑龙江的发展,至今尚无专著。《皇清开国方略》、《太祖高皇帝实录》、《东华录》及《盛京通志》等官书皆记有某年某月伐某部族或某部落来贡一类的事实,但对满人的武功不免夸耀过实,且所举地名及部落名称间有不可考者。何秋涛的《朔方备乘》收了他自己所著的[7]《东海诸部内属述略》及[8]《素伦诸部内属述略》。前书述清太祖、太宗征收牡丹江、乌苏里江、珲春河、黑龙江下流及库页岛各部落的事迹;后书述同时征收黑龙江上流各部落的事迹。两书皆根据咸丰以前的官书,不正确,其简略,但有系统。

      《中俄初次在东北的冲突》的主要资料即《朔方备乘》内的[9]《平定罗刹方略》。此亦官书之一,过于夸耀朝政,但其中保有几件重要谕旨及奏折。在事的人如郎坦、萨布素诸人的传见于《清史列传》、《碑传集》,《清史稿》的’列传’类,皆无声无色,惟[10]《八旗通志》初集卷一百五十三之《郎坦(亦作谈)传》诚为至宝之史料。[11]吴振臣《宁古塔纪略》?见小方壶斋《舆地丛钞》有一段纪’逻车国人造反’事,形容俄人炮火的厉害,大可补官书之偏。著者随其父在宁古塔戍所多年,其父亦被调往征’逻车’者之一,故所记皆亲历的事

      《尼布楚的交涉》的主要史料当然是张诚的日记。张诚即康熙帝所信任的传教士之一,原名Jean Francois Gerbillon。其日记见于[12]J.B.du Halde:Description Geographique,historique,Chronologique,et physique de L’Empire de la chine et de la Tartariechinoise,4 vols,(La Haye,1736).康熙二十七的的日记(见卷四页一○三至一九五)仅记路程,与外交无大关系;次年的日记(见卷四页一九六至三○一)记尼布楚的交涉甚详。张诚是耶稣会的会员,不敢也不愿开罪中国;同时耶稣会正求俄国许其会员假道西比利亚来华,故亦不敢开罪俄国。他及徐日升无疑的作了忠实的疏通者。不过日记言其调停之功过甚,因为双方政府最后的训令并没有冲突。《八旗通志》的《郎坦传》及《平定罗刹方略》大可补充张诚的日记。[13]Gaston Cahen: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Russie avec la Chinesous Pierre le Crand,1689-1730(Paris,1912).著者是法国的一个俄国史专家,且专攻中、俄的关系,俄国已出版的及未出版的史料,关于中、俄这时期的往来的,他曾研究过,于书后备有详细目录。本书第一章论尼布楚交涉,其他各章论中、俄在北京的通商。关于尼布楚以前的交涉,我国旧籍过于简略,且多不实。最好的史料是[14]J.F.Baddeley:Russia,Mongolia,China being Some record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m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17 th century to the death of the Tsar Alexei Mikhailovich,A.D. 1602-1676. 2 Vols.(London,1919)。上卷大半是著名的叙论,说明俄国17世纪以前的历史,俄人入西比利亚的经过及西比利亚的地理。下卷则几全为史料,中有曾未出版者,内包括俄人出使中国的记录及报告(页一三○至一六九,一九五至二○三,二四二至四二五)。书后有极好的目录。[15]张鹏翮《奉使俄罗斯行程录》见小方壶斋《舆地丛钞》),记康熙二十七年代表团的行程,亦可资参考。

      尼布楚以后,咸丰以前,东北的状况除《盛京通志》及《吉林通志》外,尚有[16]萨英额的《吉林外记》(光绪庚子年广雅书局刊)及[17]西清的《黑龙江外记》(出版同上)两书的叙述。《吉林外记》述事到道光初年止,《黑龙江外记》到嘉庆末年止。因其不为体裁所拘,这二书的史料价值反在官书之上。至于19世纪的前半,列强如何竞争太平洋的海权,我们从[18]Foster Rhea Dulles:America in the Pacific,a century of Expansion(New York,1932)可窥见一斑。书后附有很详细的目录。

      咸丰一朝,中、俄关于东北的冲突及交涉当以[19]北平故宫博物院出版的《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为主要史料。书共八十卷四十册,民国19年出版。因此书的出版,在此书以前的著作均须根本修改。咸丰朝,我方主持中、俄交涉者–奕山、景淳、特普钦、桂毅、恭亲王奕、文祥诸人–的文稿均于《夷务始末》初次发表。关于伊格那提业幅的挑拨,[20]Henri Cordier:L’Expedition de Chine de 1860-Notes et documents.(Paris,1906)及[21] Henri 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Chine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 1860-1900,3 vols.(Paris,1901)之第一册第六章有不少的材料,可惜法国人不知伊氏的狡猾。

      俄文的资料必甚多,可惜著者因为文字的困难不能利用。在未直接利用俄方资料之前,我们谈不到东北外患史的最后定论。

    之二:清太祖太宗征服的边境民族考

      草此文时,亟思参考人类学家的著作,以决定所谓索伦及窝集诸部的种类,于是向清华同事史禄国教授(Professor S.M.Shirokogoroff)请教并参用了他的Social Organization of the Northern Tungus(Commercial Press,1929),我们参考了几张详细地图并审查了许多名字。我们的结论大概如下:巴尔呼即西人所谓Bargut,是蒙古种类的;索伦即Solon;鄂伦春即Orochun,均是北通古斯种类的。达呼尔即Dahur,其语言是蒙古语言的一种,其种类是蒙古种类或通古斯种类尚待考。窝集部的’窝集’实即满文的森林;此部支派甚多,按其风俗及区域大概是Goldi,奇勒尔即Gilak;库叶即居库页岛的Gilak。赫真及飞牙喀大概也是Goldi。穆伦、奇雅、瓦尔喀大概是Udehe。

    之三:释“俄罗斯察罕汗”

      ’察罕’或’察汉’并非任何俄皇的名字,亦非Tsar的译音。二字实即蒙古文之白色的’白’字,’察罕汗’就是’白汗’。这是当时蒙古人给俄皇的称呼而我国抄袭之,正如蒙古人称清朝皇帝为Bogdikhan而俄人借用之,光绪年间总理衙门曾因Bogdikhan一字向俄国提出抗议。凡此足证中、俄两国最初的相识是以蒙古文及蒙古人为媒介的。

    之四:《尼布楚条约》之条文考

      现今最有权威的中国条约集是海关总税务司所出版的Treaties,Conventions,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2 vols.(Shanghai)。书中所载之《尼布楚条约》有中文、法文及英文三种。其法文稿录自张诚的日记,中文稿录自《通商约章类纂》。按《类纂》所录者即《平定罗刹文略》所记的界碑碑文,此碑文原用汉、满、蒙、俄及拉丁五种文字,但所刊的并非条约全文,不过其撮要而已;且界碑并非中、俄两国共同设立,乃中国单独设立,其无权威可知。旧外务部所刊的备朝条约有碑文,亦有条约全文,碑文录自《罗刹方略》,约文系录自《黑龙江外记》。著者西清明说(卷一页十一)他得着条约的满文稿,再由满译汉,所以中文的《尼布楚条约》仅有这《外记》所录的。以《外记》的条文来比张诚日记的条文,不符之处颇多。原来《尼布楚条约》以拉丁文本为正本,是两国代表所同签字的。这拉丁文本是张诚撰稿的,日记的法文本是张诚自己所译的,所以最有权威的是拉丁文本,其次要算日记的法文本。兹特从这法文本译汉如下:(原文见Du Halde,vol.Ⅳ,pp.242-244)

      大皇帝钦派领侍卫、议政大臣、内大臣萨额图,内大臣、一等会、都统、国舅佟国纲,都统郎坦,都统班达尔善,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萨布素,护军统领玛喇,理藩院侍郎温达,于康熙二十八年七月,在尼市楚城附近会同俄国全权大臣果罗文,为要禁绝那般越界捕猎及抢掠杀人滋事的不法之徒,并要确实划清中华及马斯哥两帝国的边界,更要建立永久的和平及谅解,双方一意的议定下列诸款:

      第一款。自北流入黑龙江的绰尔纳河(Chorra,Shorra)即满文的乌鲁木河最毗近的额尔必齐河即作为两国的边界,处于额尔必齐河河源之上的而且绵延至海滨的山脉亦作为两国的边界;从这山脉之南流到黑龙江的一切大小溪河及山脉峰脊之南的一切土地皆归中华帝国所有;山脉之北的一切土地溪河皆归马斯哥帝国所有。但这山脉及乌将河之间的土地暂不划分,等到两国大使返国,得了决定此事的必须知识,然后或由大使、或由函札再行决定。

      此外流入黑龙江的额尔古纳河也作为两帝国的边界:这额尔古纳河以南的一切土地均属中华帝国;以北的一切土地均属马斯哥帝国。在眉勒尔甘河(Meritken)流入额尔古纳河之处,在南岸已有的房舍均应迁至北岸。

      第二款。马斯哥人在雅克萨所建的城垣应尽毁灭。马斯哥帝国的臣民在雅克萨居住的,连同他们的财物应撤回至马斯哥王的领土。

      两国猎户,无论因何事故,均不得超越上面的疆界。

      如有一二小人越界游行,或为捕猎,成为窃盗,应即行擒拿,送交两国边境的巡抚或武官。该巡抚审知罪情后,应给以相当的惩处。

      如十人或十五人以上聚群携械,越界去捕猎,或抢掠,或杀地方的人民,应奏报两国的皇帝。所有犯这类的罪的人,审明属实,应处以死刑。但不得因私人的暴行引起战争,更不得因此而致大流血。

      第三条。以往所有的争执,无论其性质如何,今以后忘记不计。

      第四条。自两国宣誓成立本永久知约之日起,两国绝不收纳对方的逋逃。如有人从一国逃到对方国去,应即擒拿送回。

      第五条。马斯哥臣民现在中国者及中国臣民现在马斯哥国内者,概仍留如旧。

      第六条。两国之间既已成立本和好友谊条约,一切人民均可完全自由的从一国到对方国,惟必须携带执照,证明他们是得允许而来的,他们并可完全自由交易。两国边境的争执既已如此结束,再两国之间既已成立忠诚的和平及永久的友谊,如双方切实遵守本约明文所定的各款,以后不应发生任何争执。

      两国大使将本约盖印后,互换两本。并且两国应将此约用满文、汉文、俄文、拉丁文刻上石碑,在边界上树立,以作永久纪念,俾不忘两国间现有的谅解。

    评《清史稿•邦交志》 

      中国旧有之正史皆无’邦交志’一门,有之自《清史稿》始,此亦时代变迁使然也。有清以前,中国惟有藩属之控制驭夷怀远诸政,无所谓邦交。春秋战国之合纵连横,不过等于西洋封建时代诸侯之争斗;虽远交近攻,聘使立盟,有似近代之国际交涉;然时代之局势与精神,实与19世纪中外之关系迥然不同。李氏鸿章在同治初年,常以《江宁》及《天津条约》为古今之大变局一语,激时人之图自强,此可谓知时之言也。故清史尚无’邦交志’,则清史无从理解,即今日中国之时局亦无从探研。主持《清史稿》诸公能不为成法所束,而创’邦交志’一门,足证诸公之能审时察势,亦足证今日中国思想之进步也。

      《清史稿》’邦交志’虽为新创,然《邦交志》之书法及其根本史学观念则纯为袭旧。批评者倘以’《邦交志》非史也’一语加之,亦不为过当。近百年来中外关系之大变迁何在?其变迁之根本理由又何在?《邦交志》非特无所贡献,且直不知此二问题为撰《邦交志》者之主要问题也。至于近百年来中外交涉之重要案件,如鸦片战争、英法联军、同治修约、马加理案、伊犁案、中法战争、中日战争、瓜分与排外、东三省之国际问题等,皆《邦交志》所不理解者也。《邦交志》既不说明各案之所以成问题,又不指定各案结束之得失,其史学上之价值可想而知。

      或谓《邦交志》既循旧史体裁,不可以新史学之眼光评论之。所谓时代之背景及时代之变迁,皆旧史家所不注意者,不可专以责难《邦交志》也。虽然,旧史界对于史事真确之审定及事与事之轻重权衡,自有其严密之纪律在焉。《邦交志》述事之失实比比皆是,后当列举。至于史事轻重之缺评断,请就’英吉利’部论之。

      《邦交志》共为八卷,俄、英、法、美、德、日六国为一卷,瑞典、挪威、丹麦、荷兰、日斯巴尼亚、比利时、意大利合为一卷,奥斯马加、秘鲁、巴西、葡萄牙、墨西哥、刚果又合为一卷。其中以英吉利部为最多,共二十八页,页二十六行,行三十字(共21840字)。《邦交志》对于中、英关系之轻重评断,可从下表知其梗概:

      论中、英西藏交涉者,共一百四十行。

      论鸦片战争者,百零五行。

      论马加理案及烟台条约者,五十二行。

      论中央缅甸交涉者,前后共四十六行。

      论鸦片税则者,四十四行。

      论道光十六年以前中英关系者,四十行。

      论咸丰七年至十年之战争者(内包括广州之役、大沽之役、《天津条约》、通州之役、外兵入京、圆明园之被焚及《北京条约》)共三十六行。

      论马凯条约者,三十二行。

      论沪宁铁路者,二十三行。

      论同治时代中、英交涉者,十二行。

      论庚子拳匪者,九行。

      论德宗大婚英赠自鸣钟者,三行。

      论九龙租地之扩充者,半行。

      《天津条约》、《北京条约》、两广总督叶名琛之被捕、文宗之退避热河、英人之焚圆明园诸事,共占篇幅仅西藏交涉之四分之一。英人之赠自鸣钟显非军国大事,钟上所刻之祝辞(’日月同明。报十二时。吉祥如意。天地合德。庆亿万年。富贵寿康。’见《邦交志》二第十七页)非字字载诸史乘不可;而于九龙之展界,则以半行了之;轻重颠倒,史家之判断何在?《邦交志》于记事既无轻重之权衡,于史事真确之审定想必慎之又慎;然细加考察,则又知其不然。兹特列举数端,以供读者参考:

      甲、俄罗斯部:

      (1)俄罗斯地跨亚细亚、欧罗巴两洲北境(第一页第二行)。

      按欧洲北境不属俄者,尚有瑞典、娜威、不列颠诸国。如其说俄有欧之北境,不若说俄有欧之东半,盖东半仅博耳干半岛不属俄也。

      (2)十二年及十七年俄察罕汗两附贸易人至京奏书(第一页第七八行)。

      会荷兰贡使至(第一页第十行)。

      三十三年遣使入贡(第一页第二十行)。

      按道光以前,西洋各国派使来华以通和好者凡十数次。每次均携有本国元首致中国皇帝或宰相文书及礼物,朝臣或不知此中实情,或知之而故意粉饰以欺上,概称外邦之公使为贡使,公文为奏折,礼物为贡物;甚至翻译官曲解捏造,改平等之文书为奏禀,史家似不应不加以修正。《邦交志》之谬误类此者,不胜枚举,下不复赘。

      (3)俄国界近大西洋者崇天主教(第二页第一行)。

      按俄国无近大西洋之边界。

      (4)后遂有四国联盟合从称兵之事(第二页第二十二行)。

      按咸丰八年、九年、十年,有英、法二国联盟称兵之事,无四国联盟称兵之事。英、法屡求美国加入盟约,美允合作交涉,不允联盟称兵。俄国事先向英、法声明,中国既未违犯《中俄条约》,俄无宣战之理,且向中国自称为中国惟一之友。

      (5)俄帝遂遣海军中将尼伯尔斯克为贝加尔号舰长,使视察勘察加鄂霍次克海兼黑龙江探险之任,与木喇福岳福偕乘船入黑龙江(第三页第二至第三行)。

      按尼伯尔斯克(Nevelsky)与木喇福岳福(Muraviev)并非同时同路入黑龙江。尼氏之任专任探险,由勘察加南驶,路过库页岛,发现库页实系一岛非半岛,后由黑龙江口溯流而上,事在道光二十九年,即公元1849年。木氏率舰队由石勒克河(Shelka)入黑龙江顺流而下,事在咸丰四年,即公元1854年。路对东西,时距五年,何能’偕乘船入黑龙江’乎?

      (6)十年秋,中国与英、法再开战,联军陷北京,帝狩热河,命恭亲王议和。伊格那提业福出任调停,恭亲王乃与英、法订《北京和约》。伊格那提业福要中国政府将两国共管之乌苏里河以东至海之地让与俄以为报。十月与定《北京续约》(第三页第二十一至二十四行)。

      按是役伊格那提业福之外交,非’出任调停”让与俄以为报’二语足以传其实。伊氏告英、法公使曰:’中廷态度顽固,惟武力能屈服之。吾与中国之执政者颇相识,愿竭力劝其就范。’同时又告恭亲王曰:’英怀叵测,吾愿调度以减其锋。’迄中、英《北京条约》既定,英兵有不即撤之势。伊氏又言于恭亲王曰:’英之野心于此可,见吾往说之,或可挽回。’后数日,英兵果退,而伊氏居其功。实则额尔金爵士(Lord Elgin)全无违约不退兵之意,其不即撤者,一时交通之困难也。伊氏有何功可言,反挟此要索,而恭亲王不察,遂割吉林省之海岸以报之。此事久已成中外之笑柄,岂撰《邦交志》者至今未省耶?何不揭伊氏之奸诈以告国人。(参见Cordier,L’Expedition de Chirede l860,Paris,1906,PP.121,187,209,241。Michie,The Englishman in China,2vols。London,1900 Vol,1,pp,157-359)

      (7)崇厚将赴黑海画押回国,而恭亲王奕等以崇厚所定条款损失甚大,请饬下李鸿章、左宗棠、沈葆桢、金顺、锡龄等,将各条分别酌核密陈。于是李鸿章及一时言事之臣交章弹劾,而洗马张之洞抗争尤力(第九页第三至五行)。

      按当时言事之臣诚如《邦交志》所云’交章弹劾’,张之洞至欲治崇厚以极刑,然李鸿章之议论则反是。其复议《伊犁条约》奏折虽明陈通商与分界之弊,然谓通商一项可在用人行政上补救,分界一项则势难争,即争得伊犁西南境,亦且难守。李之主旨在承认崇厚之条约也。其致总署及朋僚书更明言崇厚交涉之失败在势不在人。李氏对伊犁之态度始终一贯,当同治末年、光绪元年政府议海防塞防孰缓孰急之际,李氏即主暂弃新疆以重海防。新疆尚可弃,何况伊犁之一隅?无怪以后于崇厚之约,李氏与言事之臣大相径庭也。(参看《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二十四页十八至十九,又卷三十五页十五至十九;’朋僚函稿’卷十五页十,又卷十六页五、页七、页十二、页十七,又卷十七页十八;’译署函稿’卷十页十七。当时言论不止分主和与主战两派,可参看《刘忠诚公文牍》八页二十八至二十九。)

      (8)(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俄以德占胶州湾为口实,命西伯利亚舰队入旅顺口,要求租借旅顺、大连二港,且求筑造自哈尔滨至旅顺之铁路权(中略)。俄皇谓许景澄曰:’俄船借泊,一为胶事,二为度冬,三为助华防护他国占据。’(光绪二十四年中略)限三月初六日订约。(中略)既而俄提督率兵登岸,张接管旅大示,限中国官吏交金州城。中国再与交涉,俄始允兵屯城外。遂定约,将旅顺口及大连湾暨附近水面租与俄(第十七页第一至十一行)。

      按中国之租旅大与俄,大半固由于俄人兵力之压迫,即《邦交志》所谓舰队入旅顺口率兵登岸,兵屯城外诸行动是也。然不尽然。近苏俄政府所发表帝俄时代外交公文中有二电稿,颇能补吾人知识之不足。是年俄人在北京主持交涉者系署理公使巴布罗福(Pavloff)及户部大臣威特(Witte)之代表博可笛洛夫(Pokotiloff),二月十六日(西历三月九号)博氏致威特电云:’今日吾偕署使与李鸿章、张荫桓密谈,吾告以倘旅大之事能于限期之内俄国未施极端手段之前签订条约,愿各酬银五十万两。彼二人均诉其地位之艰难,云近日中国官吏大为旅大事所激动,中国皇帝接收无数奏折,力主勿许俄之要求,中国驻英公使电告总理衙门:英廷反对俄之条款。’二月二十三日(西历三月十六号)博氏又密电威特云:’吾今日面交银五十万两与李鸿章,李甚欢悦,并嘱吾代为致谢阁下。吾同时发电与洛第斯坦恩(Rothstein银行家),吾尚无机会交银与张荫桓,张氏之行动甚谨慎。’或者李氏之意以旅大之租借势不能免,五十万之巨款何妨收之。然李氏既与俄国订同盟密约(此事《邦交志》不提,然其为事实则无可疑,中国政府已在华府发表其条款),而俄国又以助华防护为口实,则俄国碍难先以武力施之于其所防护者,俄人之以定约在限期未满之先为纳贿之条件者,其故即在渡过此外交之难关。旅大之丧失史,固不如《邦交志》所传之简单也。

      博氏二密电见于Steiger:China and the Occident,1927.P71。

      (9)前清末年东三省之外交(第二十至二十一页)。

      按东三省之外交,尚有一重大变迁为《邦交志》所未提及者,日、俄战争以后,美国资本家极望投资于东三省铁路。初议由美收买南满铁路,事将成,而日政府忽翻案。后美国又拟借款与中国,以筑锦瑷铁路。日、俄见美国资本家之野心,乃立一九○八年之协约,划内蒙古之东部及南满为日本势力范围,馀为俄国之势力范围,互相协助,以防第三者之侵入。此条约即日本以后二十一条之雏形也。《邦交志》于日、俄、美三部均不提及此事,何疏略一至于此?

      乙、英吉利部

      (1)而贡使罗尔美都……(第二页第二行)。

      英王乃遣领事律劳卑来粤(同页第十四行)。

      按嘉庆二十一年,英国派遣来华之公使原名Lord Amhersto,中文译为’罗尔美都’。盖以’罗’译Lord,而以’尔美都’译Amherto也。道光十四年,英国派遣来粤之领事,原名Lord Napier中文译为’律劳卑’。盖以’律’译Lord,而以’劳卑’译Napier也。译法载于前清档案,固非《邦交志》所独创,若不加以解释,学者实无法领会也。

      (2)及事亟,断水路饷道,义律乃使各商缴所存烟土凡二万二百八十三箱。则徐命悉焚之,而每箱偿以茶叶五斤。复令各商具’永不售卖烟土’结。于是烟商失利,遂皆觖望。义律耻见挫辱,乃鼓动国人,冀国王出干预。(中略)义律遂以为鸦片兴衰实关民生国计(第二页第二至七行)。

      按鸦片战争为中外关系史上最要之一章,《邦交志》论战争发生之原因仅此数行,细审之,不外’义律耻见挫辱’及’义律遂以为鸦片兴衰实关民生国计’二语。实则鸦片战争之远因近因十分复杂。英人至今不认为鸦片战争也,英人虽不免偏持己见,然非全无理由。试读义律致林则徐之《抗议书》,及巴马斯登(Palmerston)《致中国宰相书》,即知其理由何在。英人承认禁烟乃中国之内政问题,然谓禁烟须有其法。中国不能因禁烟而封锁一切外商于洋行,撤其仆役,绝其粮食,即领事亦不稍示优待。且中国之烟禁忽严忽弛。在严禁之时,中国官吏又与中外商人朋比为奸,视国法如同虚设。林则徐一至广东,即用超然强硬之手段,使欲悔改者亦无从悔改。文明国之政治措置宜如是乎?英国更进而辩曰:战祸实起于中国之攘外政策,中国始终闭关自守,不与外人互约通使,致两国间情息不通,交涉莫由。且中国限外商于广州一埠贸易,而关税无定章。于广州又有公行之设,使外商必须与行商交易,无所谓贸易自由。是以中国对外政策非根本改革不可,故英人决然称兵而不顾焉。平心论之:烟禁之防害英国之国计民生及义律之耻见挫辱,与夫林氏烟禁之严厉,皆鸦片战争之近因。英国之开辟商场政策,及中国之闭关自大政策,皆其远因也。闭关之政策虽在中外历史上有先例可援,然至十九世纪之中叶仍株守之,何不审势之甚耶?

      冬十月,天培击败英人(第三页第十五行)。

      按道光十九年十月十六日,林则徐曾奏报提督关天培在穿鼻尖沙咀屡次轰夷船。但英国将校之报告及士兵之记载,均谓英胜华败。

      (4)夏五月,林则徐复遣兵逐英于磨刀洋。时义律先回国请益兵(第三页第二十至二十一行)。

      按义律(Captain Elliot)充驻粤英领,起自道光十六年冬,直至二十一年秋,先后共五年,五年内并无回国之行。请兵者,以书牍请也。后偕英国舰队来华之交涉员虽与义律同名,实其从兄,非一人也。吾国档案名此交涉员为懿律以别之。

      (5)英人见粤防严,谋扰闽(第三页第二十二行)。

      按道光二十年夏以前,林则徐屡与英舰战,虽未大胜,亦未大败。是夏,英派新舰队来华,不直攻广州,仅封锁之,遂北犯厦门、定海,似则徐必有一制英人者。迨则徐罢职,琦善主政,尽撤海防,于是英人得逞其志,而大势去矣。此中国八十年来论鸦片战争者之公论,亦《邦交志》之所雷同者也。林文忠公在中国近代史上固有其地位,然其所以为伟人者不在此。道光二十年夏以前,英国大兵未至,在中国洋面者仅二三军舰。所谓九龙及穿鼻之役,英人不认为战争,只认为报复(Reprisal),胜之不武,况并未大胜乎?英舰队抵华后,又不攻广州者,英廷之训令也。英政府之意,以为未宣战以前,倘派舰队至华北耀武扬威,据地为质,或者中国即将屈服,而交涉可在天津进行。且广州远离京都,中国虽败,朝廷必以为边陲小失利,无关大局。必也侵中国之腹地,而后中国得就英之范围。故英人始终以攻入长江为其作战根本策略,彼固不料林氏竟因此而得盛名也。(英廷致驻华代表之训令见Morse: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Shanghai,1910.VOL.Ⅰ.Appendix B.)

      (6)八月,义律来天津要抚。时大学士琦善任直隶总督,义律以其国巴里满衙门照会中国宰相书,遣人诣大沽口上之(第三页第二十六行)。

      按所谓巴里满衙门当即英国之国会。义律所递之照会,乃英国外交部大臣巴马斯登爵士(Lord Palmerston)致中国宰相之书,与巴里满毫无关系。义律之旨在交涉,在送哀的美敦书,非要抚也。

      (7)陷镇江,杀副都统海龄。

      按《东华续录》记镇江事云:’京口陷时,副都统海龄并其妻及次孙殉节。’《清史稿》’列传’一百五十九卷亦云:’海龄及全家殉焉。’英人之记载更详,云:’海龄系自焚,搜其尸仅得数骨。英军有叹者曰:’若海龄之节操多见于疆场,中国何至战败。”是则海龄确系自尽,非为英人所杀明矣。(参看Lieutenant John Ouchterlony,The Chinese War,London,1844,p.282.)

      (8)初,英粤东互市章程,各国皆就彼挂号始输税。法人、美人皆言’我非英属’,不肯从,遂许法、美二国互市,皆如英例(第六页第十七行)。

      按鸦片战争之前,法商、美商并无就英人挂号始输税之事。战后中、英立通商条约,法、美于是要求利益均沾及最惠待遇。耆英、伊里布诸人以为不许法、美之请,其商人必附英商而合从以谋我,许之则惠自我取,法、美反可成为我用,故与定商约如英例。(参看外交部出版之《道光条约》卷四页二至四,又卷五页二至三)。

      (9)(咸丰)六年秋九月,英人巴夏里致书叶名琛,请循江宁旧约入城,不许。英人攻粤城,不克逞,复请释甲入见,亦不许。冬十月,犯虎门横档各炮台,又为广州义勇所却,乃驰告其国(第七页第五至八行)。

      按咸丰六年六月初九,两广总督叶名琛派兵上亚鲁号船捕海盗。亚鲁船属华人,是时泊广州,且所捕者亦系华人,故名琛未先照会英人,径派兵上船捕获。英领事巴夏里则谓亚鲁船系在香港注册,悬英国旗,非得英领事之事先许可,华兵不得上船捕人。巴夏里要求名琛即送还被捕者至领事馆审查,且须正式道歉,限期答复,名琛不允。英人遂于九年二十四日炮轰广州,此咸丰末年英、法联军导火线之一也。是年正月,法国教士闪蒲德林(Pere Augnste Chapde Laine)在广西西林遇害。法人称系西林官吏主谋,属与名琛交涉,不得要领,遂决与英联军,此战事导火线之二也。此二者即咸丰末年战争之近因。其远因则以加增通商口岸及传教机会为最要,许外人入广州城次之。《邦交志》仅述其次要者,于其他则一字不提,未免失实过甚。

      (10)英有里国太者,嘉应州人也。世仰食外洋,随英公使额尔金为行营参赞(第七页第十五行)。

      按咸丰末年、同治初年之际,中国外交公文上常见里国太或里国泰之名。此人原任职上海英领事馆,善华语。咸丰四年,上海道与外国领事订《海关行政协定》,许外人充税务司。英领初荐威妥玛,威任一年即辞,继之者即里国太。八年,里以中国税务司资格兼任额尔金之翻译,《天津条约》大半出自其手。桂良、花沙纳及耆英恨之入骨。后升总税务司,因代中国创海军与总理衙门意见不合,遂革职。里国泰原名Horatio Nelson-Lay,《邦交志》谓其为嘉应州人,世仰食外洋,不知有何根据。(参看Morse,Op.Cit,Vol.Ⅱ.Chap.Ⅱ)

      (11)时英人以条约许增设长江海口及商埠,欲先察看沿江形势。定约后,即遣水师、领事以轮船入江,溯流至汉口(第七页第十九至二十行)。

      按此次察看沿江形势者,即全权公使额尔金,非领事也。

      (12)巴夏里入城议约(中略),宴于东岳庙。巴夏里起曰:’今日之约须面见大皇帝,以昭诚信。’又曰:’远方慕义,欲观光上国久矣。请以军容入。’王愤其语不逊,密商僧格林沁,擒送京师,兵端复作(第八页第五至八行)。

      按咸丰十年七月,桂良、花沙纳以全权大臣名义,赴天津与英、法公使定条约八款。约甫定,英,法忽探知中国交涉实无全权,愤受欺,遂停止交涉,调兵由杨村河西坞迫通州。于是朝廷改派怡亲王载垣、军机大臣兵部尚书穆荫出与议和。载垣于七月二十七日致书与英、法公使,告以中国完全承认天津八条,望即退兵,英、法答以兵须前进,议和须在通州,屡经交涉,乃定议外兵进至张家湾南五条为止。八月四号,英、法各派翻译官及侍从至通州,与载垣、穆荫面议进京换约觐见、呈国书诸事。英翻译官巴夏里坚持公使入京,须携卫队千人,且云’中国前已允诺,不可失信’。后巴夏里又力助法翻译官与载垣辩论,且措词失礼。载垣于是阳许之,而阴谋害之。次晨,英、法译者归营,报告途遇僧格林沁之马队,英人被捕者二十六,法人十三,经二十日之监禁虐待,英人得生归者半,法人仅五名,后英人之焚圆明园者,即以报复也。撰《邦交志》者,何必隐讳其词若此。(参看Cordier,Op.Cit,Chap.XXI)

    琦善与鸦片战争 

      *据团结出版社(民国珍本丛刊)2006年1月第1版补入。–CTJ121

      鸦片战争的终止之日,当然就是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中、英两国代表签订《南京条约》之日。至于起始之日为何日,则不易定。因为中、英双方均未发表宣战正式公文,并且忽战忽和,或战于此处而和于彼处。此种畸形的原因大概有二:一则彼时中国不明国际公法及国际关系的惯例。不但不明,简直不承认有所谓国际者存在。中、英的战争,在中国方面不过是’剿夷”讨逆’。就此一点,我们就能窥测当时国人的心理和世界知识。第二个原由是彼时中、英两国均未预抱一个必战之心。中国当初的目的全在禁烟。宣宗屡次的上谕明言不可轻启边衅。在道光十八年各省疆吏复议黄爵滋严禁鸦片的奏折之时,激烈派与和缓派同等的无一人预料禁烟会引起战争。不过激烈派以为,倘因达到禁烟目的而必须用兵以迫’外夷顺服’则亦所不惜。在英国方面,自从律劳卑(Lord Napier)以商业监督(Superintendent of Trade)的资格于道光十四年来华而遭拒绝后,英政府的态度就趋消极。继任的监督虽屡次请训,政府置之不理。原来英国在华的目的全在通商,作买卖者不分中外古今,均盼时局的安定。我们敢断定:鸦片战争以前,英国全无处心积虑以谋中国的事情。英政府的行动就是我们所谓’将就了事,敷衍过去’,英文所谓’Muddle along’。英国政府及人民固然重视在华的商业,而且为通商中、英已起了好几次的冲突,不过英国人的守旧性重,不好纷事更张,因为恐怕愈改愈坏。及林则徐于道光十九年春禁烟,锢英商与英领以迫其缴烟的信息传到英京之时,适当巴麦尊爵士(Lord Palmerston)主持英国的外交,此人是以倡积极政策而在当时负盛名的。他即派遣舰队来华,但仍抱一线和平的希望,且英国赞成和平者亦大有人在。倘和议不成而必出于一战,巴麦尊亦所不惜。故鸦片战争的发生,非中、英两国所预料,更非两国所预谋。战争虽非偶然的,无历史背景的,然初不过因禁烟而起冲突,继则因冲突而起报复(Reprisal),终乃流为战争。

      鸦片战争,当做一段国际史看,虽是如此畸形混沌,然单就中国一方面研究,则显可分为三期。第一期是林则徐主政时期,起自道光十九年正月二十五日,即林以钦差大臣的资格行抵广东之日。第二期是琦善主政时期,起自道光二十年七月十四日,即琦善与英国全权代表懿律(Admirla George Elliot)及义律(Captain Charles Elliot)在大沽起始交涉之日。第三期是宣宗亲自主政时期,起自道光二十一年二月六日,即琦善革职拿问之日,而止于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的《南京条约》。在专制政体之下,最后决断权依法律当然属于皇帝,然事实上常常有大臣得君主的信任,言听计从。此地所谓林则徐及琦善主政时期即本此意而言。缘此,林的革职虽在二十年九月八日,然自七月中以后,宣宗所信任的已非林而为琦善,故琦善主政时期实起自七月中。自琦善革职以后,直到英兵破镇江,宣宗一意主战,所用人员如奕山、奕经、裕谦、牛鉴等不过遵旨力行而已。虽有违旨者,然皆实违而名遵,故第三期称为宣宗主政时期,似不为无当。

      三期中,第一期与第三期为时约相等,各占一年半。第二期–琦善主政时期–为最短,半年零数日而已。在第一期内,严格说,实无外交可言。因为林则徐的目的在禁烟,而禁烟林视为内政–本系内政,不必事先与外人交涉,所采步骤亦无需外人的同意。中、英往来文件,在林方面,只有’谕示’;在英领义律方面,迫于时势,亦间’具禀’。此时义律既未得政府训令,又无充分的武力后援,他的交涉不过图临时的相安,他的军事行动不过报复及保护在华英人的生命和财产。到第三期,更无外交可言。双方均认交涉无望,一意决战。后来英兵抵京,中国于是屈服。在此三年半内,惟独琦善主政的半年曾有过外交相对的局势。在此期之初,英国全权代表虽手握重兵,然英政府的训令是叫他们先交涉而后战争,而二代表亦以迅和以复商业为上策。训令所载的要求虽颇详细,然非完全确定,尚有相当伸缩的可能。在中国一方面琦善的态度是外交家的态度。他的奏折内,虽有’谕英夷’、’英夷不遵劝戒’字样,但他与英人移文往来,亦知用’贵国”贵统帅’的称呼。且他与英人面议的时候,完全以平等相待。至于他的目的,更不待言,是图以交涉了案。故琦善可说是中国近九十年大变局中的第一任外交总长。

      这个第一任外交总长的名誉,在当时,在后代,就是个’奸臣’和’卖国贼’的名誉。不幸,琦善在广东除任交涉以外,且署理两广总督,有节制水陆军的权力和责任。攻击他的有些注重他的外交,有些注意他的军事。那么,琦善外交的出发点就是他的军事观念,所以我们先研究琦善与鸦片战争的军事关系。

      道光二十二年二月初间虎门失守以后,钦差大臣江苏巡抚裕谦上了一封弹劾琦善的奏折。他说:’乃闻琦善到澳后,遣散壮勇,不啻为渊驱鱼,以致转为该夷勾去,遂有大角、沙角之陷。’裕靖节是主战派首领之一,也是疆吏中最露头角的人。他攻击琦善的意思不外林则徐督粤的时候,编收本省壮丁为团勇,琦善到粤则反林所为而遣散之。这班被撤壮丁就变为’汉奸’,英人反得收为己用。此说的虚实姑不讨论,倘中国人民不为中国打外国,就必反助外国打中国,民心亦可见一斑了。

      靖节的奏折上了不满二月,御史骆秉章又上了一封,措辞更激烈:’窃惟逆夷在粤滋扰几及一年。前督臣琦善到粤查办,将招集之水勇、防备之守具全行撤去。迨大角、沙角失事,提镇专弁赴省求援,仅发兵数百名,遣之夜渡,惟恐逆夷知觉,以致提督关天培、总兵李廷钰在炮台遥望而泣。’这样说来,琦善的罪更大,除遣散壮勇之外,还有撤防具、陷忠臣的大罪。骆文忠原籍广东花县,折内所言大概得自同乡。他为人颇正直,道光二十一年以前,因查库不受贿已得盛名。故所发言词,不但足以左右当时的清议,且值得我们今日的研究。

      此类的参奏不必尽引,因为所说的皆大同小异。但道光二十一年六月,王大臣等会审的判词是当时政府最后的评定,也是反琦善派的最后胜利,不能不引。’此案琦善以钦差大臣查办广东夷务,宜如何慎重周详,计出万全。该夷既不遵照晓谕,办理已形猖獗,即应奏请调兵迅速剿除。乃妄冀羁縻,暂以香港地方许给,俾得有所藉口。于一切防守事宜并不预为设备,以致该夷叠将炮台攻陷,要隘失守,实属有误机宜。自应按律问拟。琦善合依守备不设失陷城塞者斩监候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这个判词实代表当时的清议。所可注意者,政府虽多方搜罗琦善受贿的证据,判词内无受贿的罪名。

      但是当时的人不明了琦善为什么要’开门揖盗’,以为必是受了英人的贿赂。战争的时候,左宗棠–同、光时代的恪靖侯左宗棠–正在湖南安化陶文毅家授课。道光二十一年,他致其师贺蔗农的信有一段极动人的文章:’去冬果勇杨侯奉诏北行。有人自侯所来云:’侯言琦善得西人金巨万,遂坚主和议。将恐国计遂坏伊身。’昨见林制府谢罪疏,末云’并恐彼族别生秘计’云云,是殆指此。诚如是,其愚亦大可哀矣。照壁之诗及渠欲即斩生夷灭口各节,情状昭著。炮台失陷时,渠驰疏谓二炮台孤悬海外,粤东武备懈弛,寡不敌众,且云彼族火器为向来所未见,此次以后,军情益馁。无非欺君罔上,以和为主,张贼势而慢军心,见之令人切齿。’左的信息得自’自侯所来’者。果勇侯杨芳原任湖南提督,于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八日放参赞大臣,驰驿前往广东剿拴逆夷。他于正月二十一日接到了这道上谕,二月十三日行抵广东省城。他在起程赴任之初即奏云:’现在大局或须一面收复定海,一面准其于偏岸小港屯集货物。’换言之,浙江应与英人战,广东则应与英人通商以求和。自然宣宗以为不妥。抵广东后他就报告:’预备分段援应,共保无虞。’但是他所带的湖南兵为害于英人者少,为害于沿途及广东人民者反多。三月初,果勇侯又有’布置攻守机宜’的奏折,说:’城厢内外民心大定,迁者渐复,闭者渐开,军民鼓勇,可期无虑。’宣宗当然欣悦之至:’客兵不满三千,危城立保无虞。若非朕之参赞大臣果勇侯杨芳,其孰能之?可嘉之处,笔难宜述。功成之日,伫膺懋赏。此卿之第一功也。厥后尤当奋勉。’后来的奋勉或者有之,至于第二功则无可报了。虽然,败仗仍可报胜仗,自己求和仍可报外夷’恳求皇帝施恩,准予止战通商’。皇帝远在北京,何从知道这就是杨芳日后顾全面子的方法。左宗棠的信息既闻接得自果勇侯就不足信,何况果勇侯传出这信息的时候既在途中,亦必间接得自广州来者?至于琦善’欲即斩生夷灭口’之说,遍查中外在场人员的记载均未发现。独在湖南安化乡中教书的左先生知有其事,且认为’情状昭著’,岂不是甚奇了!

      同时广东的按察使王庭兰反说他屡次劝琦善杀义律而琦善不许。他写给福建道员曾望颜的信述此事甚详:’义律住洋行十余日。省河中夷船杉板数只而已,不难擒也。伊亦毫无准备,有时义律乘轿买物,往来于市廛间。此时如遣敢死之士数十人拴之,直囊中取物耳。乃屡次进言于当路,辄云现在讲和,未可轻动。是可谓宋襄仁义之师矣。’琦善倘得了’西人金巨万’,授之者必是义律;’欲即斩生夷灭口’,莫若斩义律。琦善反欲效’宋襄仁义之师’,岂不更奇了!王庭兰的这封信又形容了琦善如何节节后退:’贼到门而门不关,可乎?开门揖盗,百喙难辞。’王庭芬既是广东的按察使,他的信既由闽浙总督颜休焘送呈御览,好像应该是最好的史料。不幸琦善在广东的时候,义律不但未’住洋行十余日’,简直没有入广州。这封信在显明的事实上有此大错,其史料的价值可想而知了。

      琦善倘若撤了广州的防具,撤防的原动力不是英国的贿赂,这是我们可断定的。但是到底琦善撤了防没有?这是当时及后来攻击琦善的共同点,也是琦善与鸦片战争的军事关系之中心问题。道光二十年的秋末冬初–宣宗最信任琦善的时候–撤防诚有其事,然撤防的程度则大有问题在。

      宣宗是个极尚节俭的皇帝。林则徐在广东的时候,大修军备,但是宣宗曾未一次许他拨用库款,林的军费概来自行商及盐商的捐款。二十年六月七日,英军占了定海,于是宣宗脚慌手忙地饬令沿海七省整顿海防。北自奉天,南至广东,各省调兵、募勇、修炮台、请军费的奏折陆续到了北京,宣宗仍是不愿疆吏扣留库款以作军费。当时兵部尚书祁??藻和刑部右侍郎黄爵滋正在福建查办事件,他们同闽浙总督邓廷桢及福建巡抚吴文镕会衔,建议浙江、福建、广东三省应添造大船六十只,每只配大小炮位三四十门。’通计船炮工费约须银数百万两’。他们说:’当此逆夷猖獗之际,思卫民弭患之方,讵可苟且补苴,致他日转增靡费。’宣宗不以为然。他以为海防全在平日认真操练,认真修理,’正不在纷纷添造也’。此是道光二十年七月中的情形。

      八月中,琦善报告懿律及义律已自大沽带船回南,并相约沿途不相攻击,静候新派钦差到广东与他们交涉。宣宗接了此折,就下一道上谕,一面派琦善为钦差大臣,一面教他’将应撤应留各兵分别核办’。琦善遵旨将大沽的防兵分别撤留了。

      九月初四,山东巡抚托浑布的奏折到了北京,报告英国兵船八只于八月二十二日路过登州,向南行驶。托浑布买了些牛羊菜蔬’酌量赏给’。因此’夷众数百人一齐出舱,向岸罗拜,旋即开帆南驶。一时文武官弁及军吏士民万目环观,咸谓夷人如此恭顺,实出意料之外’。宣宗以为和议确有把握,于是连下了二道谕旨,一道’著托浑布体察情形,将前调防守各官兵酌量撤退归伍,以节靡费’;一道寄给盛京将军耆英、署两江总督裕谦及广东巡抚怡良:’著详加酌核,将前调防守各官兵分别应撤应留,妥为办理。’适同日闽浙总督邓廷桢奏折到京,报告从福建调水勇八百名来浙江。宣宗就告诉他,现在已议和,福建的水勇团练应分别撤留,’以节靡费’。是则道光二十年九月初,琦善尚在直隶总督任内,宣宗为’节省靡费’起见,已令沿海七省裁撤军队。

      琦善于十一月六日始抵广东。他尚在途中的时候沿海七省的撤防已经实行了。奉天、直隶、山东与战争无关系,可不必论。南四省中首先撤防者即江苏。裕谦于十月三月到京的折内报告,共撤兵五千一百八十名。并且’各处所雇水陆乡勇亦即妥为遣散’。十一月十七日的报告说陆续又撤了些:’统计撤兵九千一百四十名。’广东及浙江撤兵的奏折同于十一月一日到京。怡良说:’查虎门内外各隘口兵勇共有万人。督臣林则徐前次奉到谕旨,当即会同臣将次要口隘各兵陆续撤减两千余名。臣复移咨水陆各提镇,将各路中可以撤减者再为酌核情势,分别撤减以节靡费。’撤兵的上谕是九月初四发的,罢免林则徐的上谕是九月初八日发的。怡良所说广东初次撤兵是由林与他二人定夺,此说是可能的。怡良署理总督以后,又拟再撤,但未说明撤多少。伊里布在浙江所撤的兵更多,照他的报告共撤六千八百名,共留镇海等处防堵者五千四百名。南四省之中,惟福建无撤兵的报告。

      总结来说,与鸦片战争有关系的四省,除福建不明外,余三省–江苏、浙江、广东–均在琦善未到广东以前,已遵照皇帝的谕旨实行撤兵。江苏所撤者最多,浙江次之,广东最少。广东在虎门一带至少撤了两千兵勇,至多留了八千兵勇。道光二十年秋冬之间,撤防诚有其事,并且是沿海七省共有的,但撤防的责任不能归诸琦善,更不能归诸他一人。

      琦善未到任以前的撤防虽不能归咎于他,他到任以后的行动是否’开门揖盗’?二十年十二月和二十一年二月的军事失败是由于琦善到任以后的撤防吗?散漫军心吗?陷害忠臣吗?

      琦善初到广东的时候,中、英已发生军事冲突,因为中国守炮台的兵士攻击了义律派进虎门送信而挂白旗的船只。这不但犯了国际公法,且违了朝廷的谕旨,因为宣宗撤兵的上谕已经明言:除非外人起衅,沿海各处不得开火。琦善本可惩办,但他的奏折内不过说:’先未迎询来由,辄行开炮攻打,亦不免失之孟浪。’接连又说:’惟现在正值夷兵云集诸务未定之时,方将激励士气,藉资震慑而壮声威。若经明白参奏,窃恐寒我将士之心,且益张夷众??骜之胆。’同时他一面咨行沿海文武官吏,在未攻击之先,须询明来由;’一面仍以夷情叵测,虎门系近省要隘,未便漫无堤防,随饬委署广州府知府余保纯、副将庆宇、游击多隆武等前往该处,妥为密防’。是则琦善不但不愿散漫军心,且思’激励士气’;不仅未撤防具,且派员前往虎门’妥为密防’。

      十二月初,和议暂趋决裂。琦善’遂酌调肇庆协兵五百名,令其驰赴虎门,并派委潮州镇总兵李庭钰带弁前往帮办。又酌调督标兵五百名,顺德协兵三百名,增城营兵三百名,水师提标后营兵两百名,水师提标前营兵一百五十名,永静营兵一百名,拨赴距省六十里之总路口、大濠头、沙尾、猎德一带,分别密防。并于大濠头水口填石沉船,藉以虚张声势,俾该夷知我有备’。总计兵一千九百五十名,不能算多,且广州第一道防线的虎门只五百名,虎门以内大濠头诸地反增一千四百余名。于此我们就可窥测琦善对军事的态度及其所处地位的困难。他在大沽与英人交涉的时候,就力言中国万非英国之敌。到了广东,他的奏折讲军备进行者甚少,讲广东军备不可靠者反多。如在十二月初四的具折内,他说不但虎门旧有的各炮台布置不好,’即前督臣邓廷桢、林则徐所奏铁链,一经大船碰撞,亦即断折,未足抵御。盖缘历任率皆文臣,笔下虽佳,武备未谙。现在水陆将士中又绝少曾经战阵之人,即水师提臣关天培亦情面太软,未足称为骁将。而奴才才识尤劣,到此未及一月,一旦经费无出,且欲制造器械,训练技艺,遴选人才,处处棘手,缓不济急’。琦善对军事既如此悲观,故不得不和;然和议又难成,不得不有军备,’藉以虚张声势’,’俾该夷知我有备’;且身为总督,倘失地责不容辞。但军备不但’缓不济急’,且易招外人之忌,和议更易决裂,故只能’妥为密防’,但只能在虎门内多增军队,所以他犹疑不决。结果国内主战派攻其’开门揖盗’,英人则责其无议和的诚心,不过迁延时日,以便军备的完竣。他们说:’此种军备进行甚速。’(Were going on with the utmost expedition)英人采先发制人的策略,遂于十二月十五日晨攻击大角、沙角两炮台。

      结果中国大失败。二个炮台均失守;水师船只几全覆没;兵士死者约五百,伤者较少;炮位被夺被毁者共一百七十三尊。英人方面受伤者约四十,死亡者无人。防守大角、沙角约两千人,英兵登陆来攻者共一千四百六十一人,内白人与印度人约各半。此役中国虽大败,然兵士死亡之多足证军心尚未散漫。炮位损失有一百七十三尊,内二十五尊在大角,七十二尊在沙角,余属师船,足证防具并未撤。我们还记得:在虎门十台之中,大角、沙角的地位不过次要。道光十五年整理虎门防务的时候,关天培和署理粤督祁??就说过:’大角、沙角两台在大洋之中,东西对峙,惟中隔海面一千数百丈,相距较远,两边炮火不能得力,只可作为信炮望台。’平时沙角防兵只三十名,大角只五十名;二月十五之役,二台共有兵士两千名,不能算少。至于军官及兵丁的精神,外人众口一词地称赞。虽然,战争不满二时而炮台已失守,似无称赞的可能。欧洲的军士对于败敌素尚豪侠,他们的称赞不能不打折扣。但是我们至少不应说琦善’开门揖盗’。

      此役以后,琦善主和的心志更坚决,遂于十二月二十七日与义律订了草约四条。他虽然费尽了心力求朝廷承认草约,宣宗一意拒绝。愈到后来,朝廷催战的谕旨愈急愈严,琦善于无可如何之中,一面交涉,一面进行军备。他的奏折内当然有调兵增防的报告,但我们可利用英人的调查以评他的军备。正月二十三,义律派轮船Nemesis到虎门去候签订正式条约日期的信息。此船在虎门逗留了四天,看见威远、镇远及横档三炮台增加沙袋炮台(Sandbag batteries),并说三台兵士甚多。别的调查的船只发现穿鼻的后面正建设炮台,武山的后面正填石按桩夹道。二月一日,义律亲自到横档,查明自Nemesis报告以后,又加了十七尊炮。二月二日,英人截留了中国信船一只,内有当局致关天培的信,嘱他从速填塞武山后的交通。于是英人确知琦善已定计决战,遂于二月五日下第二次的攻击令。

      道光二十一年二月五日、六日的战役是琦善的致命之伤,也是广东的致命之伤。战场的中心就是威远、镇远、横档三炮台,所谓虎门的天险。剧烈的战争在六日的正午,到午后二点,三台全失守。兵士被俘虏者约一千三百名,阵亡者约五百名,提督关天培亦殉难。炮位被夺被毁者,威远百零七尊,临时沙袋炮台三十尊,镇远四十尊,横档百六十一尊,巩固四十尊。此役的军心不及十二月十五日,横档的官佐开战之初即下台乘船而逃,且锁台门以防兵士的出走,然亦有死抗者。失败的理由不在撤防,因为炮台上的兵实在甚多,炮位亦甚多,而在兵士缺乏训练及炮的制造与安置不合法。失败之速则由于关天培忽略了下横档。此岛在横档的南面,镇远的西面。关天培以为横档及威远、镇远已足以制敌,下横档无关紧要,故在道光十五年整理虎门防备的时候就未注意。不料英人于二月五日首先占领下横档,并乘夜安大炮于山顶。中国的策略只图以台攻船,而二月六日英人实先以台攻台。战争的失败,琦善或须负一部分的责任,但是说他战前不设备,战中节节后退,不但与事实相反,且与人情相反。英人Davis甚至说琦善的军备已尽人事天时的可能。时人及以后的历史当然不信中国反不能与’岛夷’敌,他们说中国所以败全由宣宗罢免林则徐而用琦善。他们以为林是百战百胜的主帅,英人畏之,故必去林而后始得逞其志,英人在大沽的交涉不过行反间之计。时人持此论最力者要算裕谦。江上蹇叟(夏燮)根据他的话就下了一段断语,说:’英人所憾在粤而弃疾于浙者,粤坚而浙瑕也。兵法攻其瑕而坚者亦瑕。观于天津递书,林、邓被议,琦相入粤,虎门撤防,则其视粤也如探囊而取物也。义律本无就抚之心,特藉琦相以破粤东之局。’魏源的论断比较公允,然亦曰欲行林的激烈政策,’必沿海守臣皆林公而后可,必当轴秉钧皆林公而后可’。不说’沿海守臣’及’当轴秉钧’,即全国文武官吏尽是如林则徐,中国亦不能与英国对敌。在九龙及穿鼻与林则徐战者不过一只配二十八尊炮的Volage及一只配二十尊炮的Hyacinth。后与琦善战者有陆军三千,兵船二十余只,其大如Welles levs,Blenheim,Melville,皆配七十四尊炮。然而九龙及穿鼻的战役仍是中国失败,且虎门失守的时候,林则徐尚在广州,且有襄办军务的责任!英国大军抵华以后,不即攻粤而先攻定海者,因为英政府以为广东在中国皇帝的眼光里不过边陲之地,胜负无关大局,并不是怕林则徐。当时在粤的外人多主张先攻虎门,惟独《Chinese Repository》日报反对此举,但亦说:倘开战,虎门炮台的扫平不过一小时的事而已。至于去林为英国的阴谋,更是无稽之谈。英人屡次向中国声明:林之去留与英国无关系。实则林文忠的被罢是他的终身大幸事,而中国国运的大不幸。林不去,则必战,战则必败,败则他的声名或将与名琛相等。但林败则中国会速和,速和则损失可减少,是中国的维新或可提早二十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毫无革新运动,主要原因在时人不明失败的理由。林自信能战,时人亦信其能战,而无主持军事的机会,何怪当时国人不服输!

      战争失败的结果就是《南京条约》,这是无可疑问的。但战争最后的胜负并不决在虎门,而在长江,《南京条约》的签字距虎门失守尚有一年半的功夫。到了道光二十二年的夏天,英国军队连下了吴淞、上海并占了镇江,而南京危在旦夕,这时候朝廷始承认英国的条件而与订约。正像咸丰末年,英、法虽占了广州省城,清廷仍不讲和;直到联军入京然后定盟。琦善在广东的败仗远不如牛鉴在长江的败仗那样要紧。

      总结来说:琦善与鸦片战争的军事关系无可称赞,亦无可责备。败是败了,但致败的原由不在琦善的撤防,而在当时战斗力之远不及英国。琦善并未撤防或’开门揖盗’,不过他对战争是悲观的。时人说这是他的罪,我们应该承认这是他的超人处。他知道中国不能战,故努力于外交。那么,他的外交有时人的通病,也有他的独到处。现在请论琦善与鸦片战争的外交关系。

      懿律及义律率舰队抵大沽的时候,琦善以世袭一等侯、文渊阁大学士任直隶总督。他是满洲正黄旗人。嘉庆十一年,他初次就外省官职,任河南按察使,后转江宁布政使,续调任山东、两江、四川各省的督抚。道光十一年,补直隶总督。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的外交全在广东,故琦善在官场的年岁虽久,但于外交是绝无经验的。

      道光二十年七月十四,懿律等到了大沽。琦善遵旨派游击罗应鳌前往询问。罗回来报告说:英人’只谓迭遭广东攻击,负屈之由无从上达天听,恳求转奏’。此种诉屈伸冤的态度是琦善对付英人的出发点,是至关重要的。这态度当然不是英政府的态度。那么,误会是从何来的呢?或者是义律故意采此态度以图交涉的开始,所谓不顾形式只求实际的办法。或者是翻译官马礼逊未加审慎而用中国官场的文字。或者是琦善的误会。三种解释都是可能的,都曾实现过的,但断断不是琦善欺君饰词,因为他以后给英人文书就把他们当做伸冤者对待。琦善一面请旨,一面令英人候至二十日听回信。十七日谕旨下了,十八日琦善即派千总白含章往英船接收正式公文。

      此封公文就是英国外部大臣巴麦尊爵士(Viscount Palmerston)致’大清国皇帝钦命宰相’的照会。此文是鸦片战争最紧要的外交文献,研究此战者必须细审此照会的原文与译文。译者遵照巴麦尊的训令只求信,不求雅。结果不但不雅,且不甚达。但除一句外,全文的翻译确极守信。这一句原文是’To demand from the Emperor satisfaction and redress’,译文变为’求讨皇帝昭雪伸冤’。难怪宣宗和琦善把这个外交案当做属下告状的讼案办!

      这照会前大半说明英国不满意中国的地处,后小半讲英国的要求。中国禁烟的法子错了,烟禁的法律久成具文,何得全无声明忽然加严?就是要加严,亦当先办中国的官吏,后办外人,因为官吏’相助运进,额受规银任纵’。中国反首先严办外人,宽赦官吏,岂不是’开一眼而鉴外人犯罪,闭一眼不得鉴官宪犯罪乎’?就是要办外人,亦应分别良莠,不应一概禁锢,’尽绝食物,所佣内地工人,见驱不准相助’。如外人不缴烟土,即’吓呼使之饿死’。不但英国商人是如此虐待,即’大英国家特委管理领事”亦行强迫凌辱’。这是’亵渎大英国威仪’。因此层层理由,英国第一要求赔偿烟价。第二要求割让一岛或数岛,作为英商居住之地,’以免(日后)其身子磨难,而保其赀货妥当’。第三要求中国政府赔偿广州行商的积欠。第四要求以后中、英官吏平等相待。第五要求赔偿战费及使费。倘中国’不妥善昭雪定事,仍必相战不息矣’。照会内虽未提及林则徐的名字,只说’其官宪’,中外皆知英国所不满意的禁烟办法皆是林的行动。照会的口气虽是很强硬,但全文的方式实在是控告林的方式。

      巴麦尊爵士给懿律及义律的训令有一段是为他们交涉时留伸缩地步的。他说:倘中国不愿割地,那么可与中国订通商条约,包括(一)加开通商口岸;(二)在口岸,外人应有居留的自由及生命财产的保护;(三)中国须有公布的(Publicly known)及一定的(Fixed)海关税则;(四)英国可派领事来华;(五)治外法权。除治外法权一项,余皆为国际的惯例,并无不平等的性质,且并不有害于中国。订商约或割地这二者,中国可择其一,这点选择的自由就是当时中国外交的机会,要评断琦善外交的优劣就在这一点。

      琦善接到了巴麦尊的照会,一面转送北京请旨,一面与懿律约定十天内回答。廷臣如何计议,我们不能知其详细。计议的结果,就是七月二十四日的二道谕旨。一道说:’大皇帝统驭寰瀛,薄海内外,无不一视同仁。凡外藩之来中国贸易者,稍有冤抑,立即查明惩办。上年林则徐查禁烟土,未能仰体大公至正之意,以致受人欺蒙,措置失当。兹所求昭雪之冤,大皇帝早有所闻,必当逐细查明,重治其罪。现已派钦差大臣驰至广东,秉公查办,定能代伸冤抑。该统帅懿律等著即返掉南还,听候办理可也。’此道上谕可说是中国给英国的正式答复。其他一道是给琦善的详细训令。’所求昭雪冤抑一节,自应逐加访察,处处得实,方足以折其心……俾该夷等咸知天朝大公至正,无稍回护,庶不敢藉蒙伸冤,狡焉思逞也’。至于割让海岛,’断不能另辟一境,致坏成规’。所谓’成规’就是一口通商。行商的积欠’亦应自为清理,朝廷何能过问’?换言之,广东行商所欠英人的债,英人应该向行商追讨,何得向朝廷索赔?’倘欲催讨烟价,著谕以当日呈缴之烟原系违禁之件,早经眼同烧毁,既已呈缴于前,即不得索价于后’。这种自大的态度何等可笑!英国所要求者一概拒绝,惟图重治林则徐的罪以了案,这岂不是儿戏!但在当时,这是极自然、极正大的办法。’薄海内外无不一视同仁’:这岂不是中国传统的王道?英国既以控告林则徐来,中国即以查办林则徐回答:这岂不是皇帝’大公至正之意’?

      八月二日,琦善即遵旨回答了英国代表。他们不满意,要求与琦善面议。琦善以’体制攸关’,不应该上英国船,遂请义律登岸。八月初四、初五,他们二人在大沽海岸面议了两次。义律重申要求,琦善照圣旨答复,交涉不得要领。最困难的问题是烟价的赔偿。八月十八、十九琦善复与懿律移文交涉,他最后所许者,除查林则徐外,还有恢复通商及赔烟价的一部分二条:’如能照常恭顺,俟钦差大臣到彼查办,或贵国乞恩通商,据情具奏,仰邀恩准,亦未可定。”如贵统帅钦遵谕旨,返棹南还,听钦差大臣驰往办理,虽明知烟价所值无多,要必能使贵统帅(懿律)有以登复贵国王,而贵领事(义律)亦可申雪前抑。果如所言,将有利于商贾,有益于兵民,使彼此相安如初,则贵统帅回国时必颜面增光,可称为贵国王能事之臣矣。’英国代表于是’遵循皇帝的意旨’(In Compliance with the pleasure of the Emperor),开船往广东,并约定两国停止军事行动。

      英国政府所以教懿律及义律带兵船来大沽者,就是要他们以武力强迫中国承认英国的要求。懿律等在大沽虽手握重兵,然交涉未达目的即起碇回南,且说回南是遵循中国皇帝的意旨。难怪巴麦尊几乎气死了,难怪中国以为’抚夷’成功了。宣宗因此饬令撤防,’以节靡费’。且即罢免林则徐以表示中国的正大。大沽的胜利是琦善得志的阶梯,也是他日后失败的根由。懿律等的举动不但不利于英国,且不利于中国,因为从此举动发生了无穷的误会。但他们也有几种理由:彼时英兵生病者多,且已到秋初,不宜在华北起始军事行动。琦善态度和平,倘与林则徐相比,实有天壤之别。他们想在广东与他交涉,不难成功。他们在大沽不过迁就,并不放弃他们的要求。

      琦善在大沽除交涉外,同时切实调查了敌人的军备。他的报告和朝廷改变林则徐的强硬政策当然有密切的关系。英国军舰的高大,这是显而易见的。’又各设有大炮,约重七八千斤。炮位之下设有石磨盘,中具机轴,只须转移磨盘,炮即随其所向’。此外还有’火焰船’,’内外俱有风轮,中设火池,火乘风起,烟气上熏,轮盘即激水自转,无风无潮,顺水逆水,皆能飞渡’。当时的人如林则徐所拟破夷之法,琦善以为皆不足恃。倘攻夷船的下层,’夷船出水处所亦经设有炮位,是其意在回击也’。若欲穿其船底,则外人水兵’能于深五六丈处,持械投入海中,逾时则入跳跃登舟,直至颠顶,是意在抵御也’。此外还有纵火焚烧的法子,’今则该夷泊船,各自相离数里,不肯衔尾寄碇……是意在却避延烧也’。’泥恒言以图之,执成法以御之,或反中其诡计,未必足以决胜’。这是琦善’知彼’的工夫。

      对于这样的强敌,中国有能力可以抵抗吗?琦善说中国毫无足恃。’该夷所恃者为大炮,其所畏者亦惟大炮’。那么,中国正缺乏大炮,譬如在’山海关一带本无存炮,现饬委员等在于报部废弃炮位内检得数尊,尚系前明之物,业已蒸洗备用’。华北如此,华南亦难操胜算。’即如江、浙等省所恃为外卫者,原止长江大海。今海道已被该夷游奕,长江又所在可通,是险要已为该夷所据,水师转不能入海穷追’。假设中国能于一处得胜,英国必转攻别处;假使我们能于今年得胜,英国必于明年再来。’欲求处处得胜,时时常胜,臣实不免隐存意外之虞’。’边衅一开,兵结莫释。我皇上日理万机,更不值加以此等小丑跳梁时殷宸廑。而频年防守,亦不免费饷劳师’。这是琦善’知己’的工夫。

      外交的元素不外’理’与’势’。鸦片战争的时候,中、英各执其理,各行其是。故中、英的问题,论审势,论知己彼的工夫,琦善无疑的远在时人之上。琦善仍是半知半解,但时人简直是无知无解。所以琦善大声疾呼的主和,而时人斥为媚外,或甚至疑其受英人的贿赂。

      不幸,十一月六日琦善到广东的时候,国内的空气及中、英间的感情均不利于和议。伊里布在浙江曾要求英国退还定海,英人不允,朝野因之以为英国求和非出于至诚。在英国方面,因中国在浙江抢夺二十多个英国人,且给以不堪的待遇,决战之心亦复增加。十一月内,浙抚刘韵珂、钦差大臣祁??藻,黄爵滋,御史蔡家玕相继上奏,说英人有久据定海的阴谋。朝廷主和的心志为之摇动。同时义律在广东多年,偏重广州通商的利益,主张在广州先决胜负。所以他在广东的态度,比在大沽强硬多了。中国对他送信的船开了炮,他就派兵船来报复。所以琦善到广东后的第一次奏稿就说义律的词气’较前更加傲慢’。适此时懿律忽称病,交涉由义律一人负责。琦善莫名其妙,’初六日(委员)接见懿律时,虽其面色稍黄,并无病容,然则何至一日之间遽尔病剧欲回’?那么此中必有狡计:’今懿律猝然而行,或就此间别作隐谋,或其意见与义律另有参差,抑或竟系折回浙江,欲图占据,均难逆料。’所以琦善就飞咨伊里布,教他在浙江严防英人的袭攻。

      这样的环境绝非议和的环境,但广东的军备状况更使琦善坚持和议。他说广东’水师营务,微特船不敌夷人之坚,炮不敌夷人之利,而兵丁胆气怯弱。每遇夷船少人稀之顷,辄喜贪功;迨见来势强横,则皆望而生惧’。他第一步工作当然是联络感情和缓空气。他教水师参将致信懿律:’声明未询原委,擅先开炮,系由兵丁错误,理在严查惩办。’如此冲突免了,而双方的面子都顾到了。同时他又释放了叱??吨(Vincent Staunton)。此不过在澳门外人的一个教书先生,因至海岸游泳,民人乘机掳之而献于林则徐以图赏资,英人已屡求释放而林不许。琦善此举虽得罪了林派,尤为英人所感激。空气为之大变,交涉得以进行。

      义律交涉的出发点就是前在大沽所要求的条件:(1)他要求赔偿烟价,首先要两千万元,后减至一千六百万,又减到一千二百万。琦善先许三百万,续加至四百万,又加至五百万。这是市场讲价式的外交。(2)兵费一条,琦善坚决拒绝,’答以此系伊等自取虚糜。我军增兵防守,亦曾多费铜银,又将从何取索’?(3)行商的欠款应由行商赔补。(4)义律允退还定海,但要求在粤、闽、浙沿海地方另给一处。琦善以为万万不可:’假以偏隅尺土,恐其结党成群,建台设炮,久之渐成占据,贻患将来,不得不先为之虑。且其地亦甚难择,无论江、浙等处均属腹地,断难容留夷人,即福建之厦门一带,亦与台湾壤地相连,……无要可扼,防守尤难。’(5)中、英官吏平等一节,琦善当即许可。这是十一月二十一以前交涉的经过。十二月初七的上谕不许琦善割尺寸地,赔分毫钱,只教他’乘机攻剿,毋得示弱’。于是全国复积极调兵遣将了。

      这道上谕十二月二十左右始到广东。未到之先,琦善的交涉又有进展。烟价的赔偿定六百万元,分五年交付。交涉的焦点在割地,义律要求香港,琦善坚持不可:’即香港亦宽至七八十里,环处众山之中,可避风涛。如或给予,必致屯兵聚粮,建台设炮。久之必凯觎广东,流弊不可胜言。’香港即不能得,义律遂要求添开口岸二处。琦善以为’添给贸易码头,较之给予地方,似为得体’。他本意愿添二处,但为讲价计,先只许厦门一处,且只许在船上交易,不许登岸。义律颇讨厌这种讲价式的交涉,遂以战争胁之。琦善虽一面备战,他的实心在求和。他十二月初四所具的折内求朝廷许添通商口岸。粤东防守如何不可靠,他在折内又说了一遍:’盖缘历任率皆文臣,笔下虽佳,武备未谙’;’即前督臣林则徐、邓廷桢所奏铁链,一经大船碰撞,亦即断折,未足抵御。’初六日,义律请他到澳门去面议。他以为’无此体制’,并恐’狼子野心”中怀叵测’,只许移文往来。十四日,义律声明交涉决裂,定于明日攻击。琦善的复信尚未发去,中、英已开始战争了。

      十二月十五日,大角、沙角失守了,琦善的交涉就让步。二十七日,遂与义律定了《穿鼻草约》:(1)中国割让香港与英国,但中国得在香港设关收税,如在黄浦一样。(2)赔款六百万元,五年交清。(3)中、英官吏平等。(4)广州于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旬复市。在英国方面,即时退还定海。此约是琦善外交的结晶。最重要的就是割让香港。在定约的时候,琦善已经接到了不许割地不许赔款的谕旨。照法律他当然有违旨的罪。但从政治看来,琦善的草约是当时时势所许可的最优的条件,最少的损失。我们倘与《南京条约》相较,就能断定《穿鼻草约》是琦善外交的大胜利。《南京条约》完全割香港,《穿鼻草约》尚保留中国在香港收税的权利。《南京条约》开五口通商,《穿鼻草约》仍是广东一口通商。《南京条约》赔款二千一百万元,《穿鼻草约》赔款只六百万元。我们倘又记得义律因订《穿鼻草约》大受了巴麦尊的斥责,我们更能佩服琦善外交了。

      定了此约以后,琦善苦口婆心的求朝廷批准,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五到京的奏折可说是他最后的努力。他说战争是万不可能,因为地势无要可扼,军械无利可恃,兵力不固,民心不坚。’奴才再次思维,一身所系犹小,而国计民生之同关休戚者甚重且远。盖奴才获咎于打仗之未能取胜,与获咎于办理之未合宸谟,同一待罪。余生何所顾惜,然奴才获咎于办理之未合宸谟,而广东之疆地民生犹得仰赖圣主洪福,藉保义安。如奴才获咎于打仗之未能取胜,则损天威而害民生,而办理更无从措手。’宣宗的朱批说:’朕断不似汝之甘受逆夷欺侮戏弄,迷而不返。胆敢背朕谕旨,仍然接递逆书,代逆恳求,实出情理之外,是何肺腑,无能不堪之至!’琦善著革去大学士,拔去花翎,仍交部严加议处。’部议尚未定夺,怡良报告英占据香港的奏折已于二月初六到了北京。宣宗即降旨:’琦善著革职锁拿……家产即行查抄入官。’北京审判的不公,已于上文说明。

      琦善与鸦片战争的关系,在军事方面,无可称赞,亦无可责备。在外交方面,他实在是远超时人,因为他审察中外强弱的形势和权衡利害的轻重,远在时人之上。虽然,琦善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不能算重要,宣宗以后又赦免了他,使他作了一任陕甘总督,一任云贵总督。他既知中国不如英国之强,他应该提倡自强如同治时代的奕?、文祥及曾、左、李诸人,但他对于国家的自强竟不提及。林则徐虽同有此病,但林于中外的形势实不及琦善那样的明白。

     

  • 蒋绍愚:汉语史研究的几个问题

    王力先生的《汉语史稿》是一部系统研究汉语史的开创性的著作,此书出版于1958年,从此书出版到现在,已经半个多世纪了。在此期间,汉语史研究的各个方面和各个时期都有很大的进展。当今我们的任务是要把汉语史的研究继续推向深入。

    为此,我觉得有三个问题是需要重视的,下面分别谈一点我自己的想法。主要是谈语法史、词汇史方面的问题,语音史方面的问题从略。

    一、汉语史研究的资料问题

    反映各个时期汉语面貌的历史资料,是汉语史研究的基础。汉语史研究的结论,都是根据可靠的历史资料而作出的。所以,对于资料,我们必须十分慎重。下面举一些例子。

    (一)资料的断句

    上古汉语表被动,通常是用“为NV”“见V于N”等形式,或者是无标记的被动,如:

    (1)不为酒困。(《论语·子罕》)

    (2)吾长见笑于大方之家。(《庄子·秋水》)

    (3)昔者龙逢斩,比干剖,苌弘胣,子胥靡。(《庄子·胠箧》)

    用被字句表被动萌芽于战国末期。最初是“被”字直接放在动词前面,施动者不出现。如:

    (4)今兄弟被侵,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韩非子·五蠹》)

    到后来才出现施事,成为“被+N+V”的形式。这种形式是什么时代出现的呢?一般多举东汉末蔡邕《被收时表》为例:

    (5)五月二十日,臣被尚书召问。(蔡邕《被收时表》)

    句中“被”后面“尚书”是施事,“召问”是动词,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朱冠明认为这个例句有问题。清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之《后汉文》卷七十二,蔡邕《被收时表》作:

    (6)今月十三日。臣被尚书召。问臣从大鸿胪刘合前为济阴太守。臣属吏张宛长休百日。合为司隶。又托河内郡吏李奇为州书佐。及营护故河南尹羊陟侍御史胡母班。合不为用。致怨之状。(据中华书局1958年影印本断句)

    并认为“问臣从大鸿胪”应作“问臣以大鸿胪”,这样,在“召”和“问”之间应该点断。句子应为“臣被尚书召”而不是“臣被尚书召问”。如果是“臣被尚书召问”,那么,“召问”是动词性的,这个句子是“被+施事+V”。如果句子是“臣被尚书召”,则“召”“既可分析成名词,也可分析成动词,句式处于‘被+N1+N2’到‘被+N+V’的过渡状态”,还不是典型的“被+N+V”。

    我觉得朱冠明的意见是对的。明张溥《汉魏六朝百家集》卷七十四《被收时表》中的“问臣从大鸿胪”作“问臣以大鸿胪”。这和《后汉书·蔡邕列传》中的“问以大鸿胪……”一致。“问臣以……之状”是一个长句子,“召”和“问”之间确实应该点断。这样,“被+N+V”出现的时间就不是东汉末,而要推迟到魏晋南北朝时期。

    (二)资料的版本

    副词“没有”什么时代出现?

    关于这个问题,太田辰夫《中国语历史文法》是这样说的:“‘无有’在中古、近古用得比较多。……恐怕是用‘没’代替这种用法的‘无’因而产生了‘没有’这种说法。产生的时期可能是宋元之际,但因为找不到确切的例子,所以尚需留待今后研究。”举的例子是:

    (7)更兼没有爹娘。(“一窟鬼癞道人除怪”,《警世通言》)

    又说:“‘没’‘没有’否定动词大约始于元明。在古代汉语中用‘未’,已如前述,但认为‘没’是直接从‘未’变来的,却不妥当。为什么呢?因为中古、近古多用‘不曾’‘未曾’,而且可能‘没有’比‘没’早。”举的例子是:

    (8)俺等了一早起,没有吃饭哩。(《东堂老》第一折)

    (9)一夜通没来家。(《金瓶梅词话》第八回)

    后面跟名词的“没有”是动词,后面跟动词的“没有”是副词。

    这个问题,太田辰夫说得不很肯定。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语料确定副词“没有”产生的时代,并确定“没”和“没有”出现的早晚呢?

    《朱子语类》中有“没有+动词”的,如:

    (10)才信,便当定如此,若恁地慢忽,便没有成。(卷二十一)

    “说有易,说无难。”如果《朱子语类》中确有一例“便没有成”,就可以说在南宋时已经有否定副词“没有”了。

    但整部《朱子语类》中“没有+动词”仅此一例。而且,这是根据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的《朱子语类》。而徽州本《朱子语类》和明成化本《朱子语类》中,均作“便没十成”。

    《朱子语类》有不同的版本。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的《朱子语类》是以宋黎靖德编撰的《朱子语类》之清光绪庚辰贺瑞麟校刻本为底本,参校明成化九年陈炜刻本,由王星贤点校而成。一般来说,把这个版本用作研究宋代语言的资料是可以的。但如果遇到了像“便没有成”这样仅有一例的情况,就需要查一查其他版本了。日本中文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徽州本朱子语类》是影印现存于日本九州大学的朝鲜古写徽州本《朱子语类》。台湾正中书局1982年的《朱子语类》是影印明成化九年陈炜刻本。这两个版本都很有参考价值。

    那么,究竟是“便没有成”还是“便没十成”?

    看起来,似乎“便没十成”说不通。但实际上“十成”是宋代的口语。请看下面的例句:

    (11)问:“程子云:‘夫子免于匡人之围,亦苟脱也。’此言何谓?”曰:“谓当时或为匡人所杀,亦无十成。”(《朱子语类》卷三十六,徽州本和明成化本同)

    (12)祇要当人歇得十成,自然不向这壳漏子上着到。(《五灯会元》卷十六)

    (13)且第一句如何道?直饶你十成道得,未免左之右之。(《五灯会元》卷二十)

    可见“十成”是“十分;确定”之意。卷二十一中华书局本的“没有成”应为“没十成”。“没十成”和例(11)的“无十成”的意思一样,都是“不一定”。

    我查检了一些宋代文献,在《欧阳修全集》《苏轼全集》《二程集》《三朝北盟汇编》和《五灯会元》中均无“没有”一词。可见中华书局本《朱子语类》中的“便没有成”是错的。这也说明,“没有”这个词,在宋代大概没有出现。太田辰夫说“没有”大概始于元明,这是对的。

    顺便说说《朱子语类》中的否定副词“没”。

    我们可以看到,在《朱子语类》中,“没+动词/形容词”的很多,如:

    (14)止缘初间不理会到十分,少刻便没理会那个是白,那个是皂。(卷十七)

    (15)“以我视,以我听”,恐怕我也没理会。(卷四十一)

    (16)史是皮外物事,没紧要,可以札记问人。(卷十一)

    (17)而今学者却恁地泛泛然,都没紧要,不把当事。(卷九十八)

    可见,太田辰夫说否定副词“没”大约始于元明,“没有”可能比“没”早,这说得并不正确。

    (三)资料的解读

    在汉语史的资料中,很多传世文献都是太田辰夫所说的“后时资料”,难免在传抄过程中有后人的改动,所以在使用时必须很慎重。出土文献和敦煌文书是“同时资料”,不会有后时的更改,这是研究汉语史很宝贵的资料。但是这些资料也会有书写者的讹误,还会有如何解读的问题,所以用作汉语史研究的资料时,也要慎重。下面举一个例子。

    众所周知,上古汉语早期不用系词“是”。在传世文献中,《史记》中出现了系词“是”。如:

    (18)此必是豫让也。(《史记·刺客列传》)

    那么,有没有比《史记》更早的例句呢?

    1973年,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帛书《天文气象杂占》,文中有“是=帚彗”等五个“是=”句。

    一些研究者认为其中的同文符号=就是代表前面的“是”的,“是=帚彗”应读作“是是帚彗”,第二个“是”字就是系词。这出现于汉代初年,应是比《史记》更早的系词。

    但是魏宜辉却持另一种看法。他说:“在这篇帛书中,前面第1、2、5颗彗星下出现的‘是谓……’句,而第7、9、11、13、15颗彗星下则是‘是=……’句,我们认为这两者之间应该是没有差别的。而‘是=’句出现在‘是谓’句之后,那么其中的‘=’号应该表示的是‘谓’的意思,而不应该是系词‘是’或 ‘寔’。对于马王堆帛书中这种特殊的‘=’号用法,我们有一种新的认识。我们认为,帛书中“是”后所加的‘=’并不是一般的重文符号,而是一种特殊的重文符号。一般的重文符号是对其前面一个或几个字进行重复,如‘子=孙=’即‘子子孙孙’,或‘……前=文=人=……’即‘……前文人,前文人……’。帛书中的‘=’显然不是在重复‘是’,而是在重复前文中出现的‘是谓’句中的‘谓’字。也就是说,它所重复的对象是前文中语法位置、语法功能完全相同的一个字。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重文属于一种特殊情况,它是由书写者个人的书写习惯造成的,并非普遍认同的书写符号,因此它的出现并不多见。这种重文符号在出土文献中很少见,但我们还是可以发现相似的情况。”如《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縠公瘧》简”9有:“今内宠有会谴,外=有梁丘据营枉。”“外=”应读为“外宠”。

    我同意魏宜辉(2008)的意见。可见,以出土文献作为汉语史研究的资料也要慎重。

    其实,比《史记》早的系词,可以在传世文献中找到。如:

    (19)郑县人有得车轭者,而不知其名,问人曰:“此何种也?”对曰:“此车轭也。”俄又复得一,问人曰:“此是何种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二、汉语史研究的地域问题

    汉语史研究的是汉语的历时发展,所以,对时间因素非常重视。这是对的。

    但是,汉语从古到今的发展,是一条线,还是多条线?比如,从语音的演变来看,一般都会说:上古汉语有浊声母,有入声韵尾-P、-t、-k。到现代汉语中,浊声母和入声都消失了。但这只是就现代汉语普通话而言的,如果就整个汉语而言,这样说就不准确了。因为,在现代吴方言中浊声母还存在,在现代粤方言中入声韵尾-P、-t、-k还存在。所以,汉语史的研究应该不是一条线的,而是多条线的;也就是说,完整的汉语史研究,不但要注意时间因素,还要注意地域因素。

    (一)词汇的地域差异

    汉语史上的地域差异,在词汇方面体现得很清楚。汪维辉说:“每一个词都有其时代性和地域性。时代性是指词只在一定的时段内使用,地域性是指词只在一定的地域内通行。揭示词的时代性和地域性是词汇史学科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训释词义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说得很对的。

    如果要问:“在汉语史上,表‘站立’概念的词有什么古今变化?”可能会回答:“古代称‘立’,现代称‘站’。”这样回答就漏掉了一个重要的、主要通用于南方的词:“倚(jì)”。

    王云路、方一新(1992)的“倚”字条说:“倚(jì)立;站立。”下面举出很多例子。如:

    (20)倡优俳笑观倚庭。颜注:“倚,立也。”(《急就篇》卷三)

    (21)郗家法,子弟不坐,因倚语移时。(《世说新语·俭啬》)“唐宋以还‘倚’字此义仍多见。”如:

    (22)倚道向人多脉脉,为情困酒易伥伥。(韩偓《即日》)

    文章引了“倚”字在《广韵》《集韵》中的反切,并说:“今浙江台州、湖南祁阳等地仍称‘站立’为‘倚’,读巨绮切,盖即古语之留存。”

    这个“倚”字在汉语词汇史上是不可缺少的。

    汪维辉、秋谷裕幸更是全面考察了表“站立”义的“立”“倚”“站”的历时演变和在现代汉语方言中的共时分布,说:“‘立’从有文字记载的上古早期起一直是影响最大的通语词,直到明代以后才在大部分北方地区被‘站’替换;‘徛(倚)’用作‘站立’义始见于战国,历史上可能作为一个方言词一直存在于南部广大地区;‘站’始见于唐代,明代以后在广大的官话区逐渐取代‘立’成为新的通语词。”“‘站’很

    可能是所谓的‘长江型’词,即兴起于江淮流域而后往北往西扩散。”

    这样,对汉语史上“站立”义的词的历史演变的描写就很完整了。

    有的词的地域分布在历史上是有变化的。蒋绍愚考察过“店”和“铺”两个词的南北差异。

    “店”产生于晋代:

    (23)店,所以置货鬻之物也。(崔豹《古今注·都邑》)“铺”的商店义最早出现于唐代:

    (24)行行皆有铺,铺里有杂货。(王梵志《兴生市郭儿》)

    这两个词,直到明代没有明显的南北差异。但到清代,南北差异相当显著了。

    在用吴方言写的《海上花列传》中,绝大多数用“店”:“店”64次,有“参店”“票店”“南货店”“照相店”等。“铺”仅“典铺”4例,无“铺子”。

    在用北京话写的《儿女英雄传》中,绝大多数用“铺”:当铺(4、14回)、小饭铺(21回)、砖瓦铺(32回)、红货铺(32回)、鼻烟铺(36回)、药铺(36回)。还有“铺子”(13回)。只有一处用“店”:杂货店(14回)。

    美国传教士狄考文《官话类编》(Calvin Wilson Mateer, 1836—1908, “A Course of Mandarin Lessons, Based on Idiom”)也记载说:“铺/店”的用法南北官话不同(/前面是北方官话,后面是南方官话)。

    (25)郭子彬的钟表铺/店昨天晚上叫贼偷了一架钟/两个挂表。

    (26)他父亲的铺子/店在大街上。

    (27)张先生的钱铺已经倒了。/张先生的钱店已经黄了。[注]钱店:a bank, a broker-shop, Southern.(p.18)

    直到现代汉语中,仍是北方话用“铺”,南方话用“店”。如:

    《骆驼祥子》:“酒店”(仅1次)。其余都是“铺”:“车铺”“煤铺”“点心铺”“小铺”“铜铁铺”“喜轿铺”,“铺子”(2次)。

    但是,在现代汉语普通话的书面语中,还是多数用“店”不用“铺”。

    当然,确定词的地域性是要花功夫的,需要以大量资料作为依据。如:汪维辉依据《周氏冥通记》与《齐民要术》的语料得出结论:“在南北朝时期,表示‘寻找’这一义位,在南方口语中以说‘觅’为主,也说‘寻’;在北方则基本说‘寻’,很少说‘觅’。”但在汪维辉《东汉—隋常用词演变研究》的第三章“3求、索/寻、觅”条下,增加了汉译佛经的资料,对此结论做了补充和修正,说:“齐梁以后的南朝文人们颇青睐‘觅’,跟北朝不同,但是佛经语料证明‘觅’是通行南北的一个通语词,口语中并不存在地域差异。”作者这种精益求精的态度是值得赞扬的。

    (二)汉语语法演变的地域差异

    这可以用事态助词“了”的发展为例。“事态助词‘了’”是指“吃了饭了”之类的第二个“了”字。一般认为,“了”成为成熟的事态助词是在宋代。

    但李崇兴认为,事态助词“了”的成熟,有地域的差别。他认为,“了”作为事态助词,确认事态变化,“在元代北方汉语中还没有发育成熟”。他的理由是:在《古本老乞大》和《元刊杂剧三十种》里面,“处于句末的‘了’后面常常加个‘也’字来对事态变化加以确认。”如:

    (28)这弓和弦都买了也。(《老乞大》)

    (29)妹子,我和你哥哥厮认得了也!(《拜月亭》,四折,[胡十八]白)

    (30)这早晚小千户敢来家了也。(《调风月》,二折白)

    (31)那个老宰相不肯躲那火,抱着黄芦树,现今烧死了也!(《介子推》,四折,[紫花儿序]白)

    而且,两种材料里都没有“动+了+宾+了”,但有“动+了+宾+也”,如:

    (32)这店里都闭了门子也。(《老乞大》)

    (33)我虽有这罪过,如今赦了我也!(《气英布》,一折[寄生草]白)

    (34)喒媳妇儿去时,有三个月身子,经今去了十七年也。(《汗衫记》,三折[上小楼,幺篇]白)

    李崇兴的意见是值得重视的,这说明在元代的北方地区事态助词“了”没有出现。其原因还可以进一步讨论,但语法演变在不同地域有不同的进展,这是可以肯定的。

    李纯泽、陈前瑞说了“了”完整体功能的南北差异,下面将会说到,此处从略。

    (三)不同地域有不同的语法演变链

    在汉语语法史的研究中,曾有过“从给予到被动”演变问题的讨论。在北京话中,表“给予”的语法标记“给”是否可以演变为表被动的标记?这个问题是有争论的。

    潘秋平根据汉语南北方言的材料,得出两条语法化链条:

    给予动词>与格标记(受益标记)

    给予动词>使役标记>被动标记

    他认为这两个语法化链条式互补的,在一个语言中,如果启动了一条,就不能启动另一条。在汉语的南北方言中,情形是:

    这表示在北方汉语中使役、受动标记是否可以来自给予动词是有疑问的。

    但从北京话的调查来看,百年前的北京话和百年后的北京话有所区别:

    百年前的北京话,论文引用了传教士狄考文《官话类编》(1900)中的一段话:

    给(read ke)is largely used in Southern Mandarin in a causative sense, taking the place to some extent of both 教 and 使 , it is never soused in Central and Northern Mandarin.

    而现在的北京话中,“给”是可以表被动的了。文章引用陈前瑞、李宇明(2005),说明现在北京话中表被动的“给”是因方言接触而产生的。

    潘秋平关于北京话中表被动的“给”的看法大致是对的。他关于不同地域有不同的语法化链条的看法,也值得我们思考。

    三、汉语史研究的视角问题

    汉语史的研究有个视角问题,即用什么观点、方法来研究汉语史。近年来语言学研究进展很快,有不少新的理论观点是很值得注意的。如E.Goldburg的“构式”、C.Traugott and B. Dasher的Invited Inferencing Theory(IITSC)(诱发推理理论)、L.Talmy的认知语义学,以及体貌类型学等,都对汉语史的研究很有好处。梅广《上古汉语语法纲要》是用生成语法学和其他现代语言学的观点写成的,使人耳目一新。当然,用这些理论不是贴标签,而是要在研究汉语史资料的坚实基础上,借鉴这些理论来深入分析汉语史的问题。

    这里仅以体貌类型学为例来谈一谈。

    (一)动词的情状类型

    Vendler于1957年提出了动词时间结构的分类,很有影响。他把动词的情状类型(situation type)分为四类:activities(活动),accomplishments(达成),achievements(瞬成),states(状态)。

    Olsen认为词汇体(即情状体)所包含的普遍性语义特征主要有终结性(telicity)、动态性(dynamicity)、持续性(durativity),他用“缺值对立”的办法把这四种词汇体的特征列表分析如下:(原表是“缺值对立”,现改为“等值对立”)

    这样,这四类可以这样区分:

    只有“状态”类是静态的,其他三类都是动态的。

    只有“瞬成”类是非持续的,其他三类都是持续的。

    “状态”类和“活动”都是无终结点的,其区别在于静态和动态。

    “达成”类和“瞬成”类都是有终结点的,其区别在于持续和非持续。

    蒋绍愚对《史记》的1002个单音节动词做了分析,分别归入了上述四种情状类型。这样做对汉语史的研究有用处吗?

    有的。比如,上古汉语中的无标记被动很常见,在形式上都是“N+V”。蒋绍愚列举了《左传》《庄子》的无标记被动,如:

    (35)昔者龙逢斩,比干剖,苌弘胣,子胥靡。(《庄子·胠箧》)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动词都可以表示无标记被动呢?文章指出,这和动词的情状类型有关。用作无标记被动的动词,不能是状态类动词,活动类动词较少,作无标记被动的大多是达成和瞬成类动词。这是因为表被动的动词一般不能只是一个单纯的动作(如“击”“迎”),而是要有动作的结果。达成类和瞬成类都有终结性(telicity),会有动作的结果,可用于表被动。下面两个例句很说明问题:

    (36)宾于乡里,逐于州部。(《庄子·达生》)

    (37)(庄周)捐弹而反走,虞人逐而谇之。(《庄子·山木》)

    前一例的“逐”是“驱逐”义,动作包含结果(不能在州部居住了),属于瞬成类,所以可用作无标记被动。后一例的“逐”是“追赶”义,只表动作没有结果,属于动作类,所以是个主动句。

    下面说的“也”的动态用法也和动词的情状类型有关。

    (二)语气词“也”的静态和动态

    在上古汉语中,“也”常用在判断句的句末,是一个静态的语气词。从东汉开始,“也”出现了动态用法,大致相当于上古的“矣”和现代汉语的“了”。下面举一个《论衡》的例句:

    (38)夏、殷衰时,《诗》何不作?《尚书》曰“诗言志,歌咏言”,此时已有诗也。(《论衡·谢短》)

    这种趋势,到了唐代以后更加明显,后来的例子更多,如:

    (39)新妇向房卧去也。(《游仙窟》)

    (40)少娘子如今变也,不是旧时精魅。(《敦煌变文集·庐山远公话》)

    (41)洞山云:“太迟也!”(《祖堂集》卷五)

    (42)兀的灯来也。(《老乞大》)

    (43)哥哥,你醒也!(《替杀妻》,二折[滚绣球]白)

    (44)请起来,菩萨已回宝山也。(《西游记》八十四回)

    为什么语气词“也”会由静态变为动态呢?陈前瑞作了解释。

    他认为动态的“也”在上古就有,这与“也”所在的小句的谓语动词的情状类型有关。如:

    a.动词是“死、卒、病、(自)杀”之类的达成动词(按:他说的“达成动词”为achievement,即蒋绍愚所说的“瞬成动词”,下同)。如:

    (45)秋,雨螽于宋,队而死也。(《左传·文公三年》)

    b.其他达成动词,如“获、尽、立、往入、生”。如:

    (46)灭秦而立侯王也。(《史记·田儋列传》)

    c.“闻”类达成动词。如:

    (47)王闻群公子之死也,自投于车下。(《左传·昭公十三年》)

    d.句中有“已”,有显著的动态和已然特征。如:

    (48)许由曰:“子治天下,天下既已治也。而我犹代子,吾将为名乎?”(《庄子·逍遥游》)

    但这种动态的“也”,“所缺乏的只是足够的频率,因而不足以撼动上古汉语‘也’与‘矣’的系统对立。”

    而在中古和近代汉语中,这种用法进一步扩展,“动态‘也’在情状类型的适用关系、显示相关性的发展、时间指称、情态意义的发展等多个方面都跟类型学中完成体语法化的规律是一致的。”

    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也”从静态到动态的变化。

    (三)“矣”的完成体和最近将来时

    上古汉语中的“矣”是表完成的。如:

    (49)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孟子·公孙丑上》)

    这表示“助苗长”这件事已完成,是完成体。

    (50)有颜回者好学,不迁怒,不贰过。不幸短命死矣。(《论语·雍也》)

    这也是完成体。

    但在《孟子》中有这样一段话:

    (51)盆成括仕于齐,孟子曰:“死矣盆成括!”盆成括见杀,门人问曰:“夫子何以知其将见杀?”曰:“其为人也小有才,未闻君子之大道也,则足以杀其躯而已矣。”(《孟子·尽心下》)

    “死矣盆成括”是孟子的预言,这和表完成有什么关系呢?

    “死矣盆成括”是陈前瑞、王继红所说的“最近将来时”。如同文章标题所显示的,这篇文章讨论了完成体如何发展为最近将来时。文章说:“Binnick(1971)指出:现时相关性(present relevance)是一个体的概念,表示现在(now)和非现在(not-now)之间建立起联系;历时过程中的事件——无论是过去的还是将来的——都可以在心理上与现在联系起来。过去事件与现在的相关实际上就是Bybee et al(1994)所谓的完成体,将来事件与现在的相关也就是本文讨论的最近将来时。”

    文章还举了一些汉语史上的例子,说明完成体可以演变为最近将来时,如:

    (52)苦哉!苦哉!石头一枝埋没去也。(《祖堂集·夹山和尚》)

    “死矣盆成括”是汉语史上的又一例。

    (四)动态助词“了”语法化程度的提高:从完结体到完整体的发展

    动态助词“了”(即“吃了饭了”的第一个“了”)在晚唐五代产生。产生后语法化程度逐步提高。如何衡量其语法化程度的提高呢?

    李纯泽、陈前瑞通过对宋金时期的四部文献《刘知远诸宫调》《西厢记诸宫调》(北方)《张协状元》《朱子语类》(南方)中的动态助词“了”作了体貌类型学的考察,回答了这个问题。文章说:根据琼·拜比(Bybee et al,1944),“汉语‘了’这类来自‘结束’义动词的语法语素会先由完结体发展到完成体,最后发展出局限于过去时的完整体功能。”完结体为“completive”。完成体为“perfect”或“anterior”。完整体为“perfective”,用于叙述离散事件的序列,其情状独立于与其他情状的相关性。

    文章说:“宋以前‘了’的语法化水平整体较低,未发展出典型的完整体功能,而元明至今这类功能则已经历了充分的发展。”也就是说,动态助词“了”从完结体发展为完成体,再发展为完整体,这一发展过程,反映了动态助词“了”语法化程度的提高。

    在这四部文献中,“V了O”的体貌表现是:

    A1完结体功能的相关用法

    只见于《朱子语类》,如:

    (53)先生俟茶罢,即起向壁立看,看了一厅碑,又移步向次壁看,看毕就坐。(《朱子语类》卷一○三)

    A2完成体先时性用法

    在《刘知远诸宫调》《西厢记诸宫调》《朱子语类》中均有例。如:

    (54)红娘急起,心绪愁无那,忙穿了衣裳离绣阁。(《西厢记诸宫调》卷四)

    B完成体结果性用法

    此类用法语法化水平低于A2类完成体先时性用法。这在四部文献中均有。如:

    (55)是我夫,不相认,见着我忙闭了门。(《张协状元》三五出)

    C1完整体连续叙述用法

    仅在《刘知远诸宫调》《西厢记诸宫调》中有。如:

    (56)辞了法聪,别了夫人,把樽俎收拾起。(《西厢记诸宫调》卷六)

    C2完整体独立叙述用法

    仅在《刘知远诸宫调》《西厢记诸宫调》中有。如:

    (57)想着后先断魂,书写了数幅纸,更不算织锦回纹。(《西厢记诸宫调》卷一)

    这样,就以体貌类型学为视角,显示了动态助词“了”语法化水平提高的过程;也显示了宋金时期“了”的语法化程度在北方口语中较高,而在南方口语中较低。

    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从体貌类型学这个视角来研究汉语史,可以使汉语史的研究更加深入。

    上述三个问题,是汉语史研究的基本问题,必须加以充分的注意。此外,还有汉语史的上古、中古、近代贯通的问题,汉语史研究与汉语方言研究相结合的问题,汉语史中的语言接触问题等,也是应当注意的问题。把这些问题处理好了,汉语史的研究一定会有更好的发展。

    本文转自《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