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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人文知识

  • 齐伟:早期入辽汉官群体与辽朝华夏化研究

    辽朝早期,大量汉地官员入辽,并逐渐进入辽朝统治阶层,全面参与政治建设。辽朝统治者确立尊儒崇佛的文化政策、推行科举取士等,为汉官在辽朝的发展营造了宽松的政治环境,契合了汉人入仕的传统路径,为入辽汉官跻身于辽朝统治集团提供了稳定可靠的保证。早期入辽汉官从最初“水土不服”到最后成为推动辽朝融入中华文明的重要力量,恰恰是中国历史变迁过程中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例证。

    《辽史》有传的汉人屈指可数,且阙漏错讹甚多。20世纪以来,随着辽朝考古发现及墓志整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有关辽朝汉官的研究日益深入。然而,上述研究更多关注的是《辽史》有传的高层汉官,除此以外由于史家研究旨趣以及史料的限制,有关中下层汉官的研究略显不足。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出土的大量汉人墓志为深入研究辽朝中下层汉官提供了可能,而且与传统文献记载不同,墓志资料记载墓主人的内容往往更加丰富具体。因此,本文从墓志资料入手,对入辽汉官群体进行整体研究,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谬。

    一、早期入辽汉官情形分析

    据墓志资料,早期入辽汉官主要来自梁、唐、晋各政权,当然也包括幽州地区的汉官,其入辽原因和途径又各不相同。王善军认为汉人分为境内原住汉民、被俘、来降、地界割让、扣留使节五类。史怀梅将入辽汉人分为自愿、与辽联盟造成的越境(质子)、被迫、非自愿四类。本文则将其分为被动入辽和主动归降两种情况(参见表1)。

    被动入辽的汉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战争期间被掳掠至辽。唐亡以后,各割据势力多拉拢契丹,契丹军队趁机多次南下掳掠大批人口北归。唐天复元年(901)阿保机为迭剌部夷离堇,专事征讨,次年秋七月“以兵四十万伐河东代北,攻下九郡,获生口九万五千”,又与李克用会盟攻打刘仁恭,“拔数州,尽徙其民以归”。燕王刘守光被晋王李存勖围于幽州时,“其北边士民多为契丹所掠”。神册元年(后梁贞明二年,916)八月,《辽史·太祖本纪上》记载了契丹军队南下攻略的情况:“八月,拔朔州,擒节度使李嗣本。勒石纪功于青冢南。冬十月癸未朔,乘胜而东。十一月攻蔚、新、武、妫、儒五州,斩首万四千七百余级。自代北至河曲逾阴山,尽有其地。”在此过程中,大量汉官被掠至契丹,如高阳(今河北高阳县)人耿去,仕后唐庄宗,历任营田使、卢龙军使节度押衙,“旋值契丹国雄图大振,奇锋莫当,一旦深犯边疆,遂遭掳掠,因兹将家入国”,一同而来的还有他的儿子耿崇美。神册二年(后梁贞明三年,917),新州(今河北涿鹿县)刺史卢文进因不满李存勖向其征兵而叛附契丹,引契丹兵寇新州,“自是戎师岁至,驱掳数州士女”;吴令均也因“新州失律,民庶播迁,沉绝域以不还”。第二类是出使契丹被扣留的汉官。韩延徽原在刘仁恭手下任幽都府文学,奉命出使契丹时,因阿保机“怒其不屈,留之”。道宗朝相国贾师训的高祖贾去疑,先仕后唐,太祖时“奉使来贡,因留之”。第三类汉官是晋亡后被辽太宗耶律德光北迁的后晋臣子。关于这部分史事,《新五代史》《旧五代史》《资治通鉴》《辽史》《契丹国志》都有记载。后晋败亡后,北迁的除末帝和后妃,还有诸司僚吏、方技、百工等人,其中也包括冯道、李菘、和凝、李澣、徐台符等官员。一些辽代墓志对此亦有记载。如《石重贵墓志》谓石敬瑭死后,末帝石重贵“乃弃约而息贡,嗣圣皇帝(辽太宗)再耀武于夷门,遂迁王于辽左之东京”。金人韩玉的五世祖韩继宁“仕石晋为行军司马,从出帝北迁,居析津,曾孙知白,仕辽为中书令”。

    主动归降的汉官也有不同的原因和目的。一类是主帅率部下一同归降。唐天祐四年(907),刘守光囚父自立,其暴虐统治导致“军士多归于契丹”,其兄刘守奇率部下数千人降奔契丹。神册六年(后梁龙德元年,921),晋王李存勖讨伐镇州成德军留后张文礼,新州防御使王郁而北结契丹,“以所部山北兵马内附”,引契丹大军入居庸关,“分兵略檀、顺、安远……等十余城,俘其民徙内地”,任顺州刺史的石延祚举城投降,遂“移家北关”。天显十一年(后唐清泰三年,936),赵德钧父子为获得辽太宗支持而达到称帝中原的目的,多次与契丹周旋,最后降于契丹。另一类是因将帅不和而北投契丹,道宗朝平州观察判官王用仁的先祖王绍“因与燕王刘仁恭构隙之年,屡困战敌,遂慕义向风,自南徂北”。

    二、早期入辽汉官的政治参与

    以上所举几类入辽汉官是辽朝早期汉官群体的主要来源,也是辽朝汉人官僚体系建立的基础,这一群体对辽朝政治参与,关乎辽代民族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辽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早期部分入辽汉官,起初对辽朝统治存在不同程度的抵触。如辽神册五年(后梁贞明六年,920)冬九月,契丹略云内和天德(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后唐天德军节度使宋瑶投降,契丹撤军后宋瑶复叛。而且这种投降之后复叛的现象不是个例。天赞二年(后梁龙德三年,923)正月,时任大元帅的耶律德光攻陷平州,裨将张崇被擒,而在天显元年(后唐天成元年,926)七月叛入后唐。磁州(今河北磁县)人张砺初仕后唐,从赵延寿与契丹战于河东,兵败投降契丹,受到重用,可他却以“水土不服”为由试图逃走。辽太宗援助石晋,高唐英投降,被“升为国通事”,太宗北撤后命其为彰德军节度使,固守契丹北撤的通道相州(今河南安阳),而他收到刘崇建立北汉的消息以后,遂“举镇请降”。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受传统的“华夷之辨”的影响,在中原汉人眼里,强大的契丹不过是“夷狄”,“其无礼顽嚚,于诸夷最甚”,奉天承运的中原才是华夏“正统”。然而,随着辽朝对中华制度文明的追随与承袭,越来越多的入辽汉官选择入仕辽朝,参与辽朝的统治。

    早期入辽汉官参与辽朝政治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入仕为官,主动为辽朝建设贡献力量。幽州人韩延徽,原在幽州刘守光手下任职,出使契丹时因不拜而被阿保机扣留,命其放马,后被阿保机召至帐前,询问政事,命其参与军事。在阿保机攻党项、室韦,征服诸部过程中,韩延徽出谋划策,贡献最大,深得阿保机信任。韩延徽还帮助阿保机治理汉地,建立城郭,减少汉人逃亡。其间,韩延徽曾逃归李存勖,欲命其为幕府掌书记,遭到时任掌书记的王缄嫉恨,韩延徽不自安,借省亲为由复投契丹。阿保机大喜,“待之益厚”,“即命为守政事令、崇文馆大学士,中外事悉令参决”。正如韩延徽自己所言:“彼(阿保机)自吾来,如丧手目;今往诣之,彼手目复完。”由此可见契丹统治者对有才能汉人的重视程度。韩延徽历仕三朝,做到南府宰相,“设张理具,称尽力吏”,在中原无法施展的才华和抱负,在辽地得以展现,成为阿保机的佐命功臣之一。韩氏“轩裳照世,钟鼎传家”,子孙横绝、冠盖相属,成为贯穿辽金元三代而不衰的世家大族。较韩延徽晚几年入辽的赵思温,同样得到契丹统治者的重用,从太祖攻打渤海,随太宗讨伐后唐援立石晋,立下显赫战功,其诸子除去早亡者,多官至节度使、刺史以及侍卫亲军、随驾仪銮副使等职。元人王恽在《卢龙赵氏家传》中称,“赵氏自五季迄今三百余年,子孙繁衍,几于千人”,与韩延徽家族同跻身于辽燕京“四大家族”。

    韩知古家族不仅通过入仕,还以政治联姻的方式参与辽朝政治。韩知古是蓟州玉田(今河北玉田县)人,与其他入辽汉官相比,出身较低,太祖攻蓟州时被淳钦皇后兄欲稳掳掠至契丹,后来作为陪嫁随述律平至迭剌部。他很想有一番作为,可因得不到阿保机赏识而“怏怏不得志”,后来得到阿保机召见,受到信任,逐渐参与政事,为“彰武军节度使、太师、中书令”。《辽史·韩知古传》记载:“太祖召见与语,贤之,命参谋议。神册初,遥授彰武军节度使。久之,信任益笃,总知汉儿司事,兼主诸国礼仪。时仪法疏阔,知古援据故典,参酌国俗,与汉仪杂就之,使国人易知而行。顷之,拜左仆射,与康默记将汉军征渤海有功,迁中书令。天显中卒,为佐命功臣之一。”其第三子韩匡嗣因善医得以亲近阿保机和述律平等契丹上层贵族,景宗时期任南京留守摄枢密使。而该家族早期与契丹贵族高度融合的表现则是与契丹族通婚。韩知古妻欧妮·迈札夫人,韩匡嗣之妻欧妮·拏思夫人的祖父讳解里,父亲讳辖麦。韩知古第五子韩匡美与萧氏的两桩联姻,则是典型的契丹族侄续姑的婚姻习俗,李胡死后,其妃即淳钦皇后侄女嫁给了韩匡美,封为邺王妃,后又娶邺王妃的侄女。辽统和二十二年(1004),韩匡嗣之子韩德让被赐以国姓,出宫籍,隶季父房,赐陪葬之地,该家族以皇族耶律氏身份完全融入辽代社会。另一与契丹贵族联姻的家族是耿氏家族。高阳人耿去和耿崇美父子,原仕后唐,耿去“以宿德大勋,累受节钺,加至同三事”,耿崇美因通晓契丹语被阿保机任命为“国通事”,在“万方入贡,中夏来朝”期间,“宣传圣旨,引领使车”,耿崇美相继任武定军节度使、行潞州大都督府长史、昭义军节度使等职,为契丹南下中原、灭晋伐汉冲锋陷阵,骁勇无比。崇美之子绍基和绍邕分别任太后宫通事和国通事。耿氏家族参与辽朝政治的另一表现则是与契丹贵族通婚,从崇美开始到第四代,与契丹贵族和被赐姓耶律的韩德让家族联姻的案例共六例,如耿绍忠之女是圣宗淑仪,表现了该家族对辽朝政治的高度参与。

    以上汉官家族通过仕宦和联姻逐渐成为辽朝汉官上层。而在墓志资料当中,记载了更多的汉官,他们入辽后,在各州、军、县等地方任各级官吏,也成为辽朝汉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景城县(今河北河间市)人陈万,原在燕王刘守光治下任职,后投降晋王李存勖,“奉大圣皇帝宣命□□,从故国舅相公入国”,并在国舅相公萧阿古只的头下领地任豪刺军使,因立有战功,太宗时为豪州刺史,“除涿州刺史,官加司徒”。他的长子陈延煦任豪州提举使,次子陈延贞为燕京青白军使兼山西巡都指挥使。在乾亨三年(981)《陈公墓志》中,陈万另三子分别为陈延□(陈公)、陈延濬和陈延昭,陈延□为“金州诸军事,行金州刺史,充本州防御使”。据太平六年(1026)《李绍俞墓志》记载,李绍俞在入辽前,其大致活动在梁唐之际,“属以中原未暇,哲后遄征。既逢睿圣之君,寻効归授之便”。投降契丹以后,李绍俞未任实职,但其子李唐玉和李唐辉分别任辽东头供奉官和通事;李绍俞的孙辈李继荣和李继赟,分别任辽彰武军节度衙前都知兵马使和彰武军教练使;李绍俞的重(曾)孙辈7人,记有官职的有两人,长曰李德宗,统和二十二年(1004)任马军厢主,次曰李德玄,任左班殿直;李绍俞的季(玄)孙辈有17人,“或束带立朝”“或文章满腹”,并以此为傲,将之比附孔子学生子游和子夏。墓志记载了李绍俞本人、子、孙、曾孙和玄孙共五代人的家族为官经历,仕太祖阿保机到圣宗耶律隆绪六代君主,长达百年的历史。可见,李氏家族应该是军功起家或荫补武职入仕,随着辽朝科举制度的施行,到了第五代时,李氏逐渐展露以文入仕的头角。李氏家族虽然都是品阶不高的武官,但家族绵延数世,子嗣相继,已经在辽地落地生根。平州卢龙县破卢里人张建立在太祖时期入辽,最后任职为榆州刺史,兼蕃汉都提辖使,天显五年(930)去世。其家族在辽的发展也“胤子孙荣”,其子张彦英继其父任榆州刺史、西南路都提辖使,英年早逝的张彦勝也担任过榆州刺史,张彦英之孙张文煦、曾孙张守节和张守恒皆任榆州刺史,其家族成员在榆州世代为官,多人以荫补入仕榆州刺史。

    总而言之,早期入辽汉官群体,其身份背景各不相同,在辽初复刻中原制度,“借才异代”的政治环境下,很多入辽汉官得以施展治国理政才能。原幽燕世家名门的汉官子弟,主要通过军功和荫补出仕辽朝,家族地位得以巩固发展,甚至进入权力中枢,升为辽代社会的高官望族;有的跻身于五京留守、地方诸州军节度、刺史、各级武官等汉官队伍。汉官群体通过参政议政、军事征伐、联姻贵族、治理地方等多种方式,积极融入辽代社会当中。汉官从早期入辽到世代仕辽为官,逐渐发展成为举足轻重的世家大族或影响一方的官宦之家,促成了辽朝南面官体制的形成,在汉族官僚体系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汉官家族地位在辽朝的嬗变,意味着汉官群体与辽朝统治阶级逐渐融合。

    综上所述,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局势的发展,那些因各种原因入辽的汉官群体,经过权衡利弊,逐渐放弃了“落叶归根”,而选择了“落地生根”。

    三、早期汉官融入辽朝社会的原因阐释

    早期入辽汉官能够接受辽朝的统治,并逐渐融入辽代社会之中,从具体的历史情境分析,这与辽朝统治者积极接受中原文化、融入中华文明密切相关,而从历史的宏观序列中去分析,这也是社会变迁所带来的必然趋势。

    首先,辽初统治者“楚才晋用”的用人方式,为汉官群体创造了宽松的政治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康鹏在论述辽朝地方行政制度基本特征时指出,相对于中原政权各项规章制度完备的情形,辽朝创设机构和职官时大多是依据当地、当时的情形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对于早期以耶律阿保机和耶律德光为中心的契丹统治者来说,他们完全可以意识到,由于大批汉人的涌入,尤其“燕云十六州”广大领土的并入,首先要做的就是保证新并入领土的稳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巩固对汉地的有效统治,利用一切条件包括原地的汉人维系和保持汉地的稳定和繁荣,赢取汉地人民的认同,建立政权的威信和合法性。

    一方面,要争取新并入的燕云地区世家大族的归附与支持,以便减少可能发生的由于政治和文化差异所导致的冲突和反抗。韩延徽入辽前已是当地的仕宦之家,“昔自起家,世居于蓟”,其父韩梦殷为“太子庶子”,累官蓟、儒、顺三州刺史。韩延徽入辽后,受到阿保机信任,命他“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韩延徽)又为定配偶,教垦艺,以生养之。以故逃亡者少”。京兆万年(今西安长安区)王郁任李晋新州防御使,在其父后梁义武军节度使、易定祁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北平王王处直的授意下,率“所部山北兵马”举室投降,据《唐明宗实录》云:“庄宗未即位,卢文进、王郁相继入辽,皆驱率数州士女,为虏南藩,教其织纴工作。中国所为,虏中悉备。契丹所以强盛侵凌中国者,以得文进、郁之故也。”梁援四代祖梁文规致仕后寓居燕台(今河北易县),《旧五代史》所载的历经梁、唐、晋三朝官至吏部尚书的梁文矩是梁文规之弟,那么梁氏无疑也是当地官宦世家,所以已经致仕的梁文规也得“授幽州军都指挥,宠遇殊厚”,可见辽朝统治者很好地利用了梁文规当地望族的身份,起到了号召的作用。总之,辽朝统治者对时局的正确判断,对初期入辽汉人的宽容与重视,是早期入辽汉官参与辽朝政治的一大前提,客观上为汉官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平台。辽朝统治者使用汉官加强政治、文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人们不再思归,逃亡者逐渐减少,实现了辽朝对汉地的有效控制。

    另一方面,从辽朝统治者对叛逃汉官及其后代的宽容态度也可以看出他们求贤若渴的心情。辽初统治者对国家体系和统治机构的运行缺乏治理经验和完备的规章制度,“国初制法,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者,兵之势方张,礼之用未遑也”。面临的复杂局面使其对掳掠来的尤其具有一定影响的汉官比较宽容。对韩延徽和张砺的叛逃,契丹主非但没有责难,之后反倒加以重用。据刘守奇后人刘从信墓志记载,刘守奇在守光囚父自立后“领兵投上国,后河东通好,被留不放回”。其实是刘守奇叛回后唐,跟随一同逃离的还有他七岁的儿子,即刘从信的曾祖,庄宗以为养子。太宗灭晋后,“却将入国,授得沧州节度使”,沧州横海军原属刘氏旧壤,刘守文和刘守奇都任过横海军节度使,刘从信曾祖继任,刘氏在该地的名望足以引起契丹主的重视。刘守奇另一子刘承嗣、孙刘宇杰、曾孙刘日泳,以及入金的后人刘元德皆有墓志出土,刘守光子孙从五代时期入辽,再由辽仕金,家族繁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统治者对汉官的友好和重视。高唐英因谋划投奔北汉而被杀,但其后人高嵩和高元父子在辽地似乎未受到影响。这种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不仅有利于辽初政权的稳定和巩固,也为汉官的发展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政治氛围。

    其次,初期统治者为入辽汉官群体创造了多民族共存的思想文化环境。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考察,一是对儒家思想的接受和重视。辽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儒家文化的影响和作用。耶律倍曾对阿保机言:“孔子大圣,万世所尊”,阿保机便命人建孔子庙,诏皇太子春秋祭奠,奠定了辽朝统治的思想基础。燕云仕宦所秉持的华夷有别和儒家忠孝理念,即使到了辽中期依然“衣冠、语言皆其故俗”,其文化和思想儒风不减。在辽朝统治者的大力提倡下,终辽一代,始终重视儒学教育。辽于上京、中京分别设置国子监,五京设置五京学,分设博士、助教,地方上也有建府州县学、修文庙之举。渤海人大公鼎为良乡县尹,“建孔子庙学,部民服化”,涿州刺史高公移建孔庙,蓟州三河县(今河北三河市)县令刘瑶倡议“移位修建”文宣王庙,达成“阐扬儒教,辅助国风”的心愿。这些尊崇儒学的行为客观上为汉官创造了政治参与的思想基础。

    二是辽初就确立了崇佛政策。据《旧五代史》记载,“时太祖问侍臣曰:‘受命之君,当事天敬神。有大功德者,朕欲祀之,何先?’皆以佛对”。虽然阿保机后来听从耶律倍的尊孔建议,但也在汉城修建“佛寺三,僧尼千人”,并在安置汉人的各头下州开始建立佛寺。前文已提到,早期入辽的石延祚北迁至辽,家于霸州(今辽宁省朝阳县),过起退隐生活,“广重儒风,多崇佛学。高住宾客,咸尽礼以筵容;来往僧尼,悉倾心而信施”,成为其在异国他乡的精神寄托。入辽的“燕云十六州”原本就有佛教传统,在辽南京地区,会同九年(946)的陀罗尼经幢和会同十年(947)的宋晖造像题记,则说明辽初统治者对五代时期该地区佛教传统的继承。而中京地区佛教传统更加悠久,早在前燕时期,慕容皝在龙山(今朝阳市凤凰山)营建龙翔佛寺,之后的后燕、北燕及北魏时期,佛教在该地区发展起来,龙城逐渐成为佛教繁盛之地,被誉为“四世同堂”的朝阳北塔就是最好的证明。据考证,它始建于北魏太和年间,最早称为思燕佛图,是北魏文成文明太皇太后冯氏为纪念其祖父北燕王冯弘所建,此后历经隋唐重建,辽初和重熙年间又重新加以修建。事实证明,辽代佛教是在继承中原崇佛传统基础之上逐渐发展壮大的。终辽一代,佛教俨然成为上至帝王下到平民的一种精神信仰。因此,佛教的发展,有助于辽朝社会的文化融合。

    再次,辽早期科举制度的施行也契合汉人入仕的传统观念,促进了辽朝文教的发展。辽建国之初,并未采用中原王朝的科举取士之法,直到“燕云十六州”的并入,辽朝获得大片农业领土和儒家文化较高的汉族士人,“制度渐以修举”,这为科举制度的施行提供了客观环境和人才储备。扩充汉官队伍,效法汉人制度治理汉地和汉族人口,科举取士是必然选择。据研究,辽太宗会同初年便已施行开科取士。《儒林公议》有云,“契丹既有幽、蓟,及雁门以北,亦开举选,以收士人”;南京人室昉“会同初,登进士第,为卢龙巡捕官”;石晋割“燕云十六州”之地给辽,“岁开贡部”;幽州人宋琪为太宗会同四年(941)“举进士中第,署寿安王侍读”;刘晞为后唐周德威从事,后陷于契丹,“天福中,契丹命晞为燕京留守,尝于契丹三知贡举”。以上史实表明,辽朝统治初期的开科取士制度也是早期入辽汉官入仕的途径之一,虽然其较之早期荫补或军功,还不是主要的入仕方式,但科举制度已经有了一个开端。至景宗恢复贡院,科举逐渐向正规化迈进,到圣宗时期,科举逐渐制度化,有记录的科举考试进行了30次,取进士564人。科举制度的施行为汉官子弟除荫补之外,又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入仕途径。辽中期以后,尤其道宗朝,早期入辽汉官家族有很大一部分子弟皆以科举入仕。以部曲身份入辽的刘奉殷的后代刘祜的两个儿子分别为“擢进士第”“举进士”;而梁文规家族除第五代梁援登进士甲科外,族人还有三人登进士第,一人举进士,一人业进士。对儒学的尊崇,科举取士的施行,形成了华夷同风的良好局面,辽道宗甚至作《君臣同志华夷同风诗》进献皇太后。科举制度的施行充分体现了契丹民族对中原文化的吸收,也促进了早期入辽汉官积极参与政治。

    综上所述,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在广大汉官的帮助下称帝建国,随着“燕云十六州”的并入,辽朝统治者积极使用汉官参与政治建设,吸收中原文化,融入中华文明。在辽朝200余年的统治当中,制定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的制度和举措,官分南北、设置郡县、发展农工商贸、尊孔崇儒、开设科举等,这样的政治局面和社会面貌既来自汉官,同时又为汉官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入辽汉官及其后人在辽代的表现,反映了这一群体融入辽朝社会,积极参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推动辽朝融入中华文明的过程。

    本文转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4年第4期

  • 虞万里:训诂起源与传播形态[节]

    阅读、理解经典需要训诂,训诂起源的时间节点,关系到我国传统语言学的进程和经典注释学的源头。就现今六七十种训诂学专论和概论性著作考察,大多笼统地将其落实在先秦、春秋、春秋战国,甚至两汉时段。刘师培《周代训诂学释例》举《孟子》和三传为例,谓训诂学之兴,兴于东周。今人从正文训诂入手探索,亦谓兴起于经典传播的春秋时期。但若结合文字起源、经典教育和学校建制作综合考察,训诂起源应在东周以前。

    殷周训诂的萌芽与兴起

    甲骨文是迄今为止最早的有系统的文字。已识甲骨文已具象形、指事、会意、形声结构,还有变形声化之字,有本义,有引申义,更有记音的通假义。这些变形声化字、引申义、通假义,如果没有专人教授,巫祝贞人、贵族弟子不可能不学而能。孟子说:“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夏代学校无征。商代的学校,已见载于文献。《礼记》载殷人在西郊设右学,称为大学;在王宫之东设左学,称为小学。这种七十子后学相承的传说,已为卜辞证实。甲骨文有“求学”一词,有占上学途中是否遇雨之辞,小屯南地更发现刻有“大学”的甲骨。《尚书》说殷人有典有册,于省吾考得甲骨文有“工(贡)典”“豆(登)典”,可证殷时确已有册诰文献。现虽不能确知当时大学作用和教学内容,但作为有成熟文字的殷商,既然拥有诸多的典册文献,就一定需要有人来继承。要继承这些占卜巫史文化,必须学习,可以推想,无论是巫史世袭传授还是学校教育,都应有文字讲解与诠释一环。

    周代损益夏殷,文明日盛,文化教育已具规模,王族、卿大夫子弟都要入学学习。两《戴记》记载学校和学习内容极多,相比殷商学校,西周学制已很健全。《礼记·王制》所记虞夏商周的学校方位,尚未得考古发掘证实,但其记述为顺先王《诗》《书》、礼、乐以培养贵族子弟,说“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应是西周学制的实录。《文王世子》和《周礼》载有教学分工、时间与方法,《大司乐》有教授“兴、道、讽、诵、言、语”六语之课程。虽未提及字词训诂的讲解,但《诗》《书》中语词有非经解释无法使学生明了者。如《尔雅·释天》:“载,岁也。夏曰岁,商曰祀,周曰年,唐虞曰载。”《尧典》“朕在位七十载”,又说“五载一巡狩”“二十有八载,帝乃殂落”,都用“载”。卜辞有岁、祀、年,但“隹王二祀”作“祀”,董作宾说帝乙、帝辛时纪王年用“祀”。西周铜器纪年多用“年”,偶亦称“祀”(如吴方彝、趩觯“隹王二祀”)。《尚书》中“年”“祀”用法与商书、周书大致对应,此为历史用词不同。

    《方言》第一:“娥、,好也。秦曰娥,宋魏之间谓之,秦晋之间凡好而轻者谓之娥。……赵魏燕代之间曰姝,或曰丰。”娥、(见图1)、姝、丰,是各地形容女子美与好的词。如果教授《邶风·静女》“静女其姝”和《郑风·丰》“子之丰兮”之诗,来自各国的卿大夫子弟是否都能理解?不理解,就必须解释,必须训诂。后世《毛传》说:“姝,美色也。”“丰,丰满也。”美色、丰满也都是好。毛传所解是否即西周国学大史所释,姑置勿论,但一定需要用同义、近义的词来解释。此为方言用词不同。

    《诗经》所涉方言地域颇广,《尚书》则有虞夏商周之不同用词,其中需要训解的词语何止百千!略举历时和共时的二例,可证西周国学中教授《诗》《书》之前,师氏、保氏必须先教授六书,读书先识字,此千古不易之律。与识字相应,周宣王(前827-前782)时太史籀作《史籀篇》以“教学童书”。《史籀篇》文字有别体,且与西周铜器文字也往往互为异体,有别体就必须为学生释义解惑,释义解惑须有一定方法,这就是训诂法则。保氏识字和释义的讲授,必须在大司乐教“六语”之前,否则兴道讽诵言语的教育就无法顺利进行。六语的教授是为了更好地外交。春秋时大夫出使,在外交场合要引诗赋诗以对,如果不先入国学学习,就不可能应对自如。今知《左传》引诗赋诗在隐公初年(前722年和前720年),则知隐公之前惠、孝、懿、武诸公之时亦当有引诗赋诗之例,联系《史籀篇》的流行,知西周小学教育的课程一定有识字训义一环。

    《尔雅》字义与《史籀篇》字形的互补

    学术界之所以不敢确定西周就有训诂的原因,是因为当时没有训诂的记录或相关遗迹的留存。这应从正反两方面认识:西周保氏教国子以六书,六书的分析和训诂的方法密不可分,它可以是口头解释,也可以用最简单的文本。现今虽无直接的西周简牍出土,但文献记录中仍有蛛丝马迹可寻。卿大夫赋诗引诗之前要学诗,不识字无法学诗,不学诗无以言,更遑论引诗赋诗。精于字学的扬雄说:史佚教其子以《尔雅》,又说孔子教鲁哀公学《尔雅》,这是西周与春秋时事。你可以对教与不教及《尔雅》成书年代予以质疑,但《晋书·束皙传》说与《竹书纪年》同时出土的有类似于《尔雅》的三篇简牍,因内容是解释名物,束皙等人将它命名为《名》。比《名》时代稍早的尸佼,在《尸子》中保存了不少与《尔雅》相同相近的训诂,最有名的就是“天地四方曰宇,往古来今曰宙”,这是战国早中期事。《尔雅》与《毛传》重合的训诂很多,《左传》《国语》中解释《诗经》的训诂与《毛传》亦多一致,可知《尔雅》与春秋末年孔门六艺经典的训诂有密切关系,缘此则孔子、哀公时有《尔雅》恐非影响之谈。《尔雅》是类聚同义词作解,《史籀篇》是编联文句供诵,童蒙诵读之后,需要有训解之书辅佐理解,徒诵其文,仍无法治事,而《尔雅》适可助其解读参考,故两书的产生有一定的内在逻辑联系。孔子以周公为仪型,以传承周文化为己任,《尔雅》虽不可能是周公所作,但它是学习、传承周公开创的周文化的重要教辅材料。先秦诸子所传文本,多以最早的开创者命名,七十子后学将《尔雅》归之周公或孔子,也是这种传统心理。

    《尔雅》名义是近雅,近雅就是近正。“雅”亦作“疋”和“夏”,周人居夏之故地,称自己的语言为雅言,是纯正的语言,故西周的诗歌称“大雅”“小雅”。西周国学中,大司乐教乐舞,保氏教六书,必以雅正之语释各国方言诗文,所以训诂之近于雅正者都可以纳入《尔雅》。但当时《尔雅》或许只是一个雏形,绝无如此篇幅,日积月累,遂成今本。《尔雅》不可能是一人所作,追究它的确切作者和时代定点都没有意义。它就像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各拉丹冬雪山,流经十一个省市、吸纳无数支流而成的长江一样,《尔雅》的主流作者是西周国学的太史、小史、保氏、大司乐和传承儒家六艺的孔门后学,最初汇聚的是与经典六艺相关的训诂,在流传的数百年中,吸纳诸子百家著作中的部分训诂,以及诸子争辩的名学内容,逐渐形成定本。经与《小尔雅》比较,推知《尔雅》成书的下限,接近于《小尔雅》撰作的上限。与《尸子》和《名》之类的篇章参证,类似的支流始终存在,是《尔雅》影响它们,还是它们汇入《尔雅》,是互有影响,还是各自流传,都可以深入研究。

    就大量战国以还出土的简牍观之,其宽不足一厘米,推想西周、春秋之简牍,形制也应近似。在没有朱墨和大小字区分的年代,若在《诗》《书》后连抄传注训诂,虽然方便于教学和学习,但几经转抄,便无法分清何为经典本文、何为传注训诂,《大戴礼记·夏小正》经注混杂就是一个典型。《诗》《书》如此,其他经典和所有诸子文本无不如此,所以训诂必须另写分行。教学的需要和书写载体形态的限制,促使依傍《诗》《书》、汇集训诂的《尔雅》诞生并独立单行。

    正文训诂与训诂学的兴盛

    书写载体形态限制了经传或经注互相分离达上千年之久,也为《尔雅》《名》之类训诂专著留下了生存发展的空间。但尽管有训诂专著,经传的分离,仍为阅读和学习造成诸多不便。在这一千年中,先贤们作过种种尝试:有分篇相解,如《管子》的《形势》与《形势解》,《墨子》的《经上》和《经说上》;有后文解前文,如《管子·心术》、马王堆帛书《五行》;有取一句而作解成文,如《韩非子·解老》《喻老》,《韩诗外传》等;有以朱墨分写经传以资识别,如贾逵《春秋左氏经传朱墨别》、董遇“朱墨别异”等等,直至汉末魏晋,始用分简抄写和“传”“注”标记或大小字等分别经传,合成一本,成为一种新的体式。在这经典传播的艰难跋涉途中,很多训诂被无情地遗落在历史的长河中,部分被《尔雅》《尸子》《名》以及魏晋时的《广雅》《小尔雅》等训诂书保存,还有一部分被夹杂、混入经典正文,成为所谓的“正文训诂”。

    正文训诂,顾名思义,是存在于经典正文中的训诂。这个概念最早由阮元提出,他在《经籍籑诂·凡例》第一条就说:“经传本文即有训诂。”这是指后世认为的经典正文中有训诂形式的资料。陆宗达概括为“正文训诂”,分为“以训诂形式出现的正文”和“以正文形式出现的训诂”两类。后人多注重于前者,称为正文训诂,从而将这些经典成书或传播的时代指为训诂学的萌芽期或滥觞期。其实,这需要区分经典性质和上文所分析的书写载体制约而重新界定。首先,以正文形式出现的训诂,不能都划归为训诂,因为任何人作文纪事,都可能为使表述明白晓畅而作补充说明。其次,在含有正文训诂的经典中,必须严格分析经典的性质,作明确的区分。如《周易》,其正文训诂皆出现在《十翼》,不见于六十四经卦,《十翼》是传,传本来就是解释《易经》之作,它含训诂形式是理所当然的。西汉以前与《易经》分行,汉末始合并,不能视作正文训诂。《春秋》无正文训诂,《公羊》《榖梁》和《左传》却有很多,因为三传释《春秋》,性质决定其多训诂。与之相反,《诗经》无正文训诂,《尚书》也极少,《洪范》篇中的“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之类,应视作明白畅达的补叙正文,不能划归为正文训诂。类似的是《逸周书》,《逸周书·谥法篇》是专门解释谥号的专著,本来单篇独行,刘向校勘时编入《逸周书》,本非正文训诂;其他如《常训》篇中的八政、九德,与《洪范》五行相同,也不能划归为训诂。《仪礼》中的“传曰”系后世合成,此外几乎没有训诂。总之,后世认为的经典,在先秦有经、传之分,严格区分后,纯粹的“经”如《易》《诗》《书》《仪礼》《春秋》等五经无正文训诂,正文训诂只存在于“传”“记”和诸子著作中,而传记本来就是含有训诂性质的篇章。

    传与记性质相同,作为儒门传记的《礼记》和《大戴礼记》中有很多正文训诂,这是传记的性质决定的。两《戴记》所编集的原是夫子与弟子、弟子与再传弟子相互问答解疑的记录。老师答疑时,既有对经义的阐释,也会附带对名物、词义和句意的诠解。学生退而记之,本可单记经义,因当时可供查阅的词典类工具书很少,老师所解词义、名物亦弥足珍贵,故连名物训诂并记之,其前后夹杂,完整呈现出师弟子传授的情景。先秦其他诸子著作,亦多宗派后学将先师学说和师弟子讲学问答汇为一编,形式原委与两《戴记》同。所以,含有正文训诂的经典,其来源不同,性质不同,当分别观之。这些正文形式的训诂确实也是训诂,但并非就是训诂学的源头。

    春秋战国之际,正文训诂盛行,训诂术语完善,所以被认为是训诂学兴盛的标志。历史地看,西周王官之学单线传授,训释相对要少,更主要是留存文献不多。进入春秋战国,王官失守,诸侯割据,九流十家,多得一察焉以自好;诸子兴起,道术遂为天下而裂:百家互相攻诘,非难辩驳,乱名改作,以非为是。时当籀文省改,文字异形,雅言失势,言语异声,所谓“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如邓析、公孙龙子、宋钘、尹文、尸佼等著作中翻新概念,各创新名。名实之乱,牵涉字形,字形之混,淆乱音义,如马头人为长、人持十为斗之类,人各为说,背离造字本义。于是正名之声日益高涨,力求“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验名”,务使“形名之与事物无所隐其理”。训诂之学,由此得到极大的发展。同样,字形与字义乖离,名物与声音互舛,训诂之繁杂,亦达到空前的混乱。秦火之后,掇拾残余,西汉俗师、经师承战国诸子之余绪,信“向壁虚造不可知之书”,以断法律文书;将已形变之篆隶,解齐鲁传出的儒家经典,因不合古文,缪于《史籀》,无怪乎与孔门谛义乖违。许慎以为,孔子书六经,左氏述《左传》,皆以古文,汉时既出鲁壁,必与夫子所书文本近似,所谓“古文科斗,近于为实”。所以他抛开《史籀》《三苍》编韵连句形式,转从六书结构分析文字,解从宀、于声之“宇”为“屋边”,训从宀、由声之“宙”为“舟舆所极覆”,与尸佼所解不同,以此冀望审核刑名,抉发字形本义,目的是要探寻孔门古文经原意,最终是要将战国以来纷乱的字形字义拉回到造字本义的正道。所以《说文》首先是一本求解古文经的专书,与其《五经异义》相配套,其次才是第一部汉字解形字典。

    结语

    殷商虽有学校,文字也已成熟,文字的识读、应用和传承需要有人教授,虽然具体课程和教育方式至今尚不清楚,但朦胧的字词训诂已经萌发。西周学校建制渐趋完善,由于书写载体的限制,经典文本无法兼载训诂,但已有最原始的《尔雅》作为参考资料,辅导教育和学习。卿大夫子弟因为要诵读《诗》《书》,学习六语,为将来任职、出使做知识储备,对有古今语、有方言词的《诗》《书》以及用雅言书写的官方文献、法律文书必须有确切的理解,所以西周训诂教育和学习已经初具规模。春秋战国,因诸子百家各本方言方音阅读、传抄、解释经典文献,创设新词,加之籀篆与古文形体演变剧烈,更需要对译解释,字义因之纷乱,训诂由此兴盛。《尔雅》渐成规模,相关著作增多,训诂术语基本齐备,训诂成为一门学科的条件已经具备。西汉经师各本师说,师说大多为战国诸子、秦代博士之说,在一定程度上仍南辕北辙,互相抵牾。逮鲁壁古文经本出,古文经师依据古文形体,求解不同于今文师说的经义。许慎撰《说文》,摆脱战国以来纷繁不经的怪异之说,紧扣六书分析字形,探求本义,希冀获得孔子六艺原意。缘此可知:我国的训诂萌发于殷商晚期,起源于西周的《诗》《书》教学,兴盛于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定型于汉代经师的解经传经。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2025年03月22日)

  • 匡钊:出土文献与早期中国的谓述问题——以“是谓”句为例

    摘要:在黄老类和术数类出土文献当中,出现了大量的以“是谓”为标记的句子,往往表强的判断义。类似现象在传世文献中亦有痕迹。此类判断句,与“之谓”、“谓之”、“是之谓”、“曰”等若干凝固化的表判断的成句方式高度相关,与用“也”字煞尾的判断句相比更为强化。“谓之”、“曰”等在《尔雅》中已经完全表现为专门的训诂术语,而其语法地位则近似判断句中的系词。以往上古汉语中“为”字已经被视为系词,且“为”与“谓”通假,结合传世文献中的用例,可知先秦判断句中系词使用的一般情况在于提示谓述关系的存在。围绕系词(be)用法的讨论,构成了古希腊形而上学的核心问题域,亦在长期以来被视为中西哲学的关键性差异所在。通过对上古汉语系词的研究可知虽然西方式的主谓结构在上古汉语中缺席,但这不妨碍先秦哲学提出普遍的如何正确描述事物的形而上学问题,且后者以“名”或命名为起点。
    关键词:出土文献;谓述;是谓;为;系词;

    出土文献对于先秦哲学研究的重要作用早为学界所周知,以往讨论,基本专注于相关概念内容的检讨及其与传世文献中相关思想在内涵意义上的连续关系,并由此出发尝试重建或补充哲学史的叙述线索。这些讨论无疑富有成效,且极大深化了我们对于先秦思想状况的理解。同样值得重视的是,出土文献在表达形式上,亦保存了上古汉语未受到后世侵染的原始面貌。如我们所知,现有任何传世文献的留存,均经历了复杂的传抄、编次甚至改写的过程,先秦文献在汉初逐步定型为我们所熟悉的面貌时,发生了大量的因表达层面的标准化而产生的形式变化。这种变化最突出也最容易被识别的部分无疑是文字层面,对此学界论之甚众,而对出土文献表达形式变化的讨论几成为古文字研究界的专属领域。在哲学研究领域,对上述问题的关注则只有极少数的例子。([2],第34–35页、第54–57页)这一点或许与以下事实相关,即在中国哲学研究中,语言文字往往因被视为表达思想的工具或载体而在思考中被“透明化”,研究者的目光常驻留于概念或范畴的语义内容,而非其被说出的特殊方式。这种单一化的研究视角实际上并不足以覆盖出土文献贡献的全部信息。如调整思考的焦点,将其对准先秦哲学表达形式本身,或将打开一扇理解中国哲学最基本问题之一般意义的尘封已久的大门。

    1.“是谓”及相关术语群

    在出土文献当中,被研究者归于黄老学的作品与术数类文献占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状况已经提示我们应调适原有的对于先秦哲学史的理解,如暂时搁置传统上成熟的以思想内容为导向的研究进路,甚至有意识地与熟悉的中国哲学概念范畴体系保持一定距离,则上述文献本身在语言文字层面表现出的一些特点,也颇令人瞩目。以睡虎地秦简和马王堆帛书术数类与黄老类文献为例,其中均出现大量以“是谓”的固定化搭配为术语,起承接前后欲讨论对象与其说明部分的句子,往往表对“是谓”后语词对象的某种程度较强的判定。如:

    正阳,是胃(谓)滋昌。(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
    事若已成,天乃见祅,是胃(谓)发筋。(马王堆帛书《刑德》乙篇)
    阳而幽,是谓大慼。幽而阳,是谓不详。齐齐节节,外内有辨,男女有节,是谓天礼。……毋诟政卿于神次,毋享逸安、求利残其亲,是谓罪。君无主臣,是谓危,邦家其坏。(上博楚简《三德》)

    这一类型的句子可归类于汉语语法学家所说的“判断句”,而“是谓”的这种用法,亦多见于传世文献,并带有一定的对后接成分加以“定义”的色彩。相同的用法,二十四见于《老子》传世文本,亦堪称其语言特色之一,而其在郭店本《老子》甲乙种中亦有五见,文句大体与传世本相当。如:

    果而弗伐,果而弗骄,果而弗矜,是谓果而不强。(《郭店老子甲》王弼本第三十章,脱去“是谓”二字,整句语义有变)
    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惊。(《郭店老子乙》王弼本第十三章)

    利用“是谓”构成判断句的术语用法,极多见于诸子书,而此种现象的存在,应与诸子书偏重说理,而常需要对讨论话题加以“定义”或“判断”,以明确其意义与语义边界有关。“是谓”的用法,在文献中可被视为具有术语意义的固定搭配,而其特别的语言地位早已受到汉语语法学界的注意。如王力曾主张:“由指示代词‘是’字构成的另一个凝固形式是‘是谓’。‘是谓’译成现代汉语是‘人们把它叫做’或‘我们把它叫做’。”([11],第359页)王力的讨论,是为了说明汉语语序,主张古汉语代词作宾语可前置于动词,而“在指示代词当中,‘是’字比较能保存原始的结构。”([11],第357页)也就是说,如“是谓宠辱惊”这样的短语,可被视为更长句子的谓语部分,可改写为“谓是宠辱惊”,其中“谓”可理解为实义动词,而“宠辱惊”则是代词宾语“是”的补足语。这种理解方式的主要问题在于其结构方面,且当对其加以现代汉译的时候,又会出现如上文中“人们”“我们”这样的添加成分,因此有学者认为“是谓”结构所引导的是一个独立的主谓结构([5,10]),即“这叫做……”。从语法分析的角度看,后一种意见更为可取,即如“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惊。”这样的句子,若将“是谓”之前的短语部分视为句子形式上的主语,则“是”作代词引导独立的主谓结构对其加以进一步具体界定。这种构造,在语法化程度高的西方语言(如英语)当中容易在主-从句的关系中以定语从句的方式加以清晰体现,而在缺乏形态标记的汉语当中则相对难以明确识别。

    考虑到“是谓”出现的语境,这种凝固形式的存在,显然是为了对某个对象形成界定性说明或判断,而欲加以判断的对象实际上是“谓”字后的宾语部分,而非“是”字前的句子主语,如前例中句子要揭示出的内容是“宠辱惊”意味着“得之若惊,失之若惊”,如不考虑其结构细节,则“是谓”所连接的正是讨论对象与对其的界定性内容,只是后者被前置于前者,而句子的信息焦点在句尾。从这个角度看,“是谓”的凝固形式不但术语化了,而且部分地语法化为了某些判断句中的连接成分。进一步综合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来看,“是谓”用法的专门化与大量涌现,与两个问题密切相关:一如前文所言,与诸子在战国时期的出场有关;一则与术数类文献的语言特点有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猜测,诸子对“是谓”的广泛使用不排除受到旧有术数知识表述方式的影响。《论语》中“是谓”仅三见其用法与语义传递虽皆如前所论,但使用频次显然较低——这与可见的术数类文献和时间上应晚于《论语》的传世本《老子》、黄老学文献及其他战国诸子书均有明显不同。在此意义上,一方面“是谓”在文中的存在数量,或对于我们判断文本的成型时代有一定辅助作用;另一方面在考虑到早期术数知识的传统与诸子学的关系时,其使用亦有启发意义:虽然在思想内容方面诸子兴起的早期阶段似乎对业已存在的术数知识缺乏直接的讨论与参照,但这些知识的存在对于诸子而言或许是不言而喻的,而其影响通过语言形式上的特点渗透到后者当中。“是谓”与术数知识的密切关系,除出土文献外,亦可由《左传》加以佐证。《左传》中“是谓”仅二十一见,这或与《左传》偏叙事而非说理有关,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二十例均出现在全书的后三分之一篇幅中(未知其故),且其中多数与对术数知识或者占筮活动的讨论有关,用法亦如出土术数类文献,为揭示专门知识或引出断辞之专用术语。如: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为政》)
    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子路》)
    过而不改,是谓过矣。(《卫灵公》)
    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曰:“是谓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此其代陈有国乎?”(《左传·庄公二十二年》)
    夏,五月,火始昏见,丙子,风。梓慎曰:“是谓融风,火之始也。七日其火作乎?”(《左传·昭公十八年》)
    公曰:“何谓六物?”对曰:“岁、时、日、月、星、辰是谓也。”(《左传·昭公七年》)

    其他类型用例,则亦如前文所论:
    君之卿佐,是谓股肱。(《左传·昭公九年》)
    吉也闻之:“弃同即异,是谓离德。”(《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卫石共子卒,悼子不哀。孔成子曰:“是谓蹙其本,必不有其宗。”(《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上引《左传》中前两例与最后一例,均直接以“是谓”引导句子,恰符合其为主谓结构的判定,只是未出现在完整的判断句当中(对“是谓”后宾语部分的说明或判定,以另一个独立句子的形式已经出现在前文中了)。但我们完全可以将有关信息重新组织为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如“火始昏见,丙子,风,是谓融风,火之始也。”“岁、时、日、月、星、辰是谓六物。”且“是谓”在《左传》中的用法,还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是谓”何以成为讨论对象与说明内容间联系成分的线索,这个凝固形式的出现,显然与对话中作为肯定应答词的使用习惯有关,“是”作代词顶接前文,“谓”则引导一个对其的肯定性回应,当前后成分由“是谓”直接联系起来时,便构成了一个对于特定对象的说明与判断。

    若“是谓”可被视为古汉语中判断句的连接术语,则其存在并非孤立,而关联着一个大体用法一致的术语群。如有研究者已经注意到,出土黄老类和术数类文献当中,“文中多见‘是谓’(或‘此谓’‘名曰’‘命曰’‘谓之’等)句式……”([2],第35页)考虑传世文献,还可以在上述术语群中加上“之谓”。如:
    君臣易立(位),胃(谓)之逆;贤不宵(肖)并立,胃(谓)之乳(乱);动静不时,胃(谓)之逆;生杀不当,胃(谓)之暴。(马王堆帛书《黄帝四经》《经法·四度》)
    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论语·尧曰》)
    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谓神。(《孟子·尽心上》)

    这个术语群的用法与表达的意思是统一的,皆为对其随后承接部分的界说与判定,其中“谓之”在先秦文献中的用例,远多于“此谓”、“名曰”或“之谓”等。再略举数例如次:
    侍于君子有三愆: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论语·季氏》)
    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孟子·梁惠王下》)
    责难于君谓之恭,陈善闭邪谓之敬,吾君不能谓之贼。(《孟子·离娄上》)

    这个术语群当中“谓之”与“之谓”的术语化程度亦较高,也较早受到研究者的广泛注意,可被视为另外的表达判断的凝固形式。从结构上看,“谓之”与“是谓”有差异,其后接的部分可视为代词宾语的同位语,但从表意的角度看,两者没有区别,也就是说,如不对其内部结构进行分析,将“是谓”与“谓之”均视为完整的、不必再细分的凝固形式或专门术语,则其在句中起的连接对象与说明内容的功能完全一样。([5])此亦可由《老子》中的用例而见,如王弼本第三十章:“物壮则老,是谓不道”(此句亦见郭店《老子》甲本),在王弼本第五十五章中做:“物壮则老,谓之不道。”可算得两个术语可等值互换的明证。至于“之谓”(“此谓”),从结构上看更接近“是谓”,从语法和表意的功能角度看也并无根本差异,只不过“之谓”结构前置的对于后接对象的说明部分一般较短,前置部分与“之谓”间无需句读,而“是谓”结构前既可容纳更长的表述,亦可前置较短成分。如前引《左传》例句的改写:“岁、时、日、月、星、辰是谓六物。”还可以改写为:“岁、时、日、月、星、辰之谓六物。”但其他“是谓”前结构较复杂的句子就不能做这样的改写。这与“之”在古汉语中运用的灵活性有关,当其作为代词指代前文中的成分时,所指代的均是名词或短语,且不能被用于充当主谓结构的主语——因此亦可见“是之谓”(“此之谓”)这样更复杂结构,这种结构显然是为了给“之谓”增加主语1;而“是”则可在句中用以指代前文中诸如子句这样的更复杂成分,甚至如《左传》中的用例所示,可以引导完全独立的句子。至于“此谓”则从来没有正式取得类似的术语地位,这一点或许和“此”的指代往往是过于明确的时间、地点、人物、器物、事件等有关,并因此不太适合被用以指代抽象对象。

    综合来看,前文所论“是谓”及相关术语群均在句子里连接前后不同的名词或短语、子句这样的名词性成分,并以前承结构形成对后接对象的说明,整体上构成一个针对后接名词的判断句。而就其本身的语义言,首先可理解为实义词“叫做”,即“谓”或“曰”(这也是为什么“曰”也可以归为同类)——这符合我们对于认识某个对象的直观经验,即形成对某对象的最基本的判断也就意味着可以对其加以称呼,进而再可对其“说出”一些什么。如认为“曰”亦属于“是谓”相关术语群单纯从语义上看理由不够充分,其在先秦文献中又因使用过多而用法不甚清晰,那么考虑稍后的训诂专书,则可明朗于此语义线索。

    2.“为”与古汉语系词族

    如果认为“是谓”及相关术语群在古汉语判断句中充当承前启后的连接成分,则能担当此功能的语法成分,在西方语言和中古以后的汉语里就是所谓的系词:“系词是在判断句中把名词谓语联系于主语的词。”([11],第347页)从这个角度看,“是谓”及相关术语群,若视之为凝固形式则皆可被认为具有系词的功能。但如将是否存在具有系词用法的连接术语作为识别判断句的标志,则此标准并不普遍适用于先秦以上的古汉语。就先秦判断句的表达形态言,在多数情况下“名词不需要系词的帮助就可以构成判断”([11],第347页),如我们最为熟悉的“甲者,乙也”形式,或仅用“也”来提示判断关系的存在:“‘也’字煞句是上古判断句的基本形式。”([11],第351页)如以西方语言和现代汉语为参照,则上古汉语是否存在系词,长期以来就是一个极为严峻的困扰研究界的问题。以往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常聚焦于现代汉语系词“是”的起源([16]),但如考虑到前文对于“是谓”等术语的考察,可以发现这个问题要更为复杂。这种复杂性亦已经在现有的研究中部分表现出来,如王力早已注意到“为”在上古汉语中具备系词的功能,只是拒绝将其正式视为系词:“‘为’字本身不是一个系词,而是一个动词……本义是‘做’……在上古某些句子里,它具有一种引申的意义,使我们能够译成现代的‘是’字。”2([11],第350页)“但是,这种‘为’字并不是真正的系词,因为:(一)它不是普遍应用的,而是偶然出现的;(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用它的必要。”([11],第351页)“譬如说,在主语和‘判断语’指称同一事物的时候,‘为’字就不可以省。”([11],第350页)如《论语·为政》中的句子:“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这里出现的两个“为”便以不可省略的方式发挥系词的作用。

    对王力的观点,更多研究者持保留态度,倾向于将“为”视为完全意义上的系词,即其在诸多上古汉语句子中已经彻底脱离了动词实义。3如下若干例子所示:
    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
    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论语·为政》)
    长沮、桀溺耦而耕,孔子过之,使子路问津焉。长沮曰:“夫执舆者为谁?”子路曰:“为孔丘。”曰:“是鲁孔丘与?”曰:“是也。”曰:“是知津矣。”问于桀溺,桀溺曰:“子为谁?”曰:“为仲由。”曰:“是鲁孔丘之徒与?”对曰:“然。”(《论语·微子》)

    其中“为贵”“为美”“为为政”“为谁”“为孔丘”“为仲由”诸用法中,“为”显然不可解作实义动词。为解释这种语言现象,杨伯峻亦承认“为”的明确系词属性,并认为存在一类功能相同的词:“‘是’‘为’诸词,是在句中只起连系作用,毫无活动性的。……‘譬若’‘犹’‘似’这类词,虽比‘是’‘为’诸词有较多的具体意义,但仍缺乏活动性,还是这一类型的动词。”([18],第11页)这实际上是承认古汉语存在着一个“系词族”,而其中以“是”与“为”的用法最为典型。杨氏所论不局限于上古汉语,“是”在东汉已经可被视为系词,但在先秦时代仍仅作代词使用,相关用例不胜枚举,仅就上引《论语·微子》中之若干“是”而言,除“是也”为肯定应答词的用法,其余皆用以指代前文成分。如“为”的系词功能无疑(其余“犹”“若”或“维”等词或因其实义未褪,或因其更宜被视作足句的语气词,为简化讨论,可暂不论),则与我们前面讨论的“是谓”术语群恰可归于同类。如前所论,“是谓”等诸词实可发挥系词功能,其理由或在于其“叫做”的实义的虚化,当我们总以这种凝固形式对某个希望谈论的对象进一步再说出一些什么,这恰形成了围绕该对象的某种谓述(predicate)关系,而“是谓”等凝固形式便以典型的系词的形式表明了这种谓述关系的存在。但如从王力的角度,认为“为”的系词义来源于其“做”的实义的引申与虚化,则其基础语义与“是谓”等诸词不类。若认为在上古汉语中同样发挥系词功能的若干词语有不同的语义基础与来源,将会使问题不必要的复杂化,比如我们需要解释“做”和“说”在什么意义上可以统一起来。后一任务未必不可完成,但实际上存在着解决上述问题的更直接路径。

    对于“为”在上古的特殊用法,清人早有专门讨论。王引之引用其父王念孙的观点,指出“为”与“谓”互训:“家大人曰:为,犹‘谓’也”([13],第47页);“家大人曰:谓,犹‘为’也”,“‘为’、‘谓’一声之转,故‘为’可训‘谓’,‘谓’亦可训‘为’”([13],第50页)。王引之随举数例:“《易·小过》上六曰:‘是谓灾眚。’《诗·宾之初筵》曰:‘醉而不出,是谓伐德。’是谓,犹‘是为’也。庄二十二年《左传》‘是谓观国之光’……是其证也。”([13],第50页)从这个角度,“为”完全可归于“是谓”术语群,而其系词用法的来源,亦恐不如王力所言来自其“做”的实义,而恰因通假于“谓”,并同样基于“曰”或“叫做”、称呼义的引申虚化。对于这一点的明证,或来自《尔雅》。

    作为最早的言语解释和名物训诂专书,《尔雅》反映的正是先秦上古汉语的使用状况,其在呈现某个词的语义内容时,常用特定的“训诂术语”来对其加以界说,而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谓(为)之”“为”“曰”“(甲,乙)也”的广泛使用,这四种用法在《尔雅》中“占全部训诂术语的95.6%”。([17])其中前三个术语解释词义的方式可分别理解为“下定义”、“说明名物特点”和“说明同物异名”,而在解释“比较抽象的一般词语时,也采用了‘甲,乙也’的释义方式”。([17])最后以“也”字煞句的判断句可另论,不考虑同物异名的情况,前三个术语皆可视为具有对某种谓述关系加以标识的系词功能,即以术语前的部分构成对术语后接对象的语义说明——这包括了对其最核心性质或从属性质的说明与判定。《尔雅》中“谓之”“为”“曰”并立,一方面表明“为”的系词性质实际上来自其亦属于以“是谓”为代表的系词族,另一方面也表明,上古汉语系词族的公共语义基底,恰在于“曰”或称呼义。如前所言,“曰”在先秦文献中使用太广,但《尔雅》中的用法,正好表现出其具备的系词性质。从这个角度,或亦可解释王力观察到的一个语言现象:“系词应该是属于基本词汇的。如果是这样,那么,它就不轻易给新兴的词代替,可是‘为’字在后来消失了。”([11],第352页)4“为”字系词功能如王力所言的“消失”,并非由于其在先秦不能被视为功能完备的系词,而在于其从根本上属于以称呼为语义底层的上古汉语系词族,而这个系词族,在汉语的发展中被“是”整体上垂直替换掉了。

    如果我们能确定上古汉语存在一个系词族,那么还有两个重要问题遗留,一是为什么其将被“是”替代,这涉及汉语系词“是”的起源;一是为什么系词的使用没有强制性,即如王力主张的仅用“也”煞句便可表判断,对此杨伯峻亦言:“判断句基本上是以‘是’‘为’诸动词为谓语的句子。……在句中只起联系作用,是可有可无的。”([18],第237页)对前一问题的现有回答极为复杂,大体与三方面论点相关。其一,“‘是’字经常处在主语和谓语的中间,这样就逐渐产生出系词的性质来。”([11],第353页)其二,“是”标识出一个主谓之间的停顿(句读),而此停顿的消失也就意味着系词的产生。其三,“是”在先秦作为肯定词,常与“非”对应,如《庄子·齐物论》中“是非”对举之说,或《孟子·梁惠王上》:“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故王之不王,非挟太山以超北海之类也;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也。”由此肯定义,而“是”逐渐系词化。([4,16])如结合前文对“是谓”系词族的讨论,还可再为探讨“是”作为系词的起源增加一个可能维度,即其有可能来自对“是谓”的压缩。“是谓”作为肯定应答词,兼容了“是”与“谓”,在其被用来标识出谓述关系,作为凝固形式完全系词化的过程中,“谓(为)”“曰”的意思不断虚化,而最终“谓”从“是谓”结构中脱落,仅留下“是”扮演系词的角色。从出土和传世的术数类文献可见,“是谓”的判断强度高于其他相关术语——这与“是”可用作肯定应答词有关,如段注《说文》云“是”乃“正见也”,同时其结构前可以容纳的语言成分也最复杂,是上古汉语系词族最典型的代表,当“谓”的称呼义不断虚化,其余“之谓”“谓之”或“为”“曰”均向此代表性结构收缩并逐步退出系词的序列是可能的。也就是说,“是”的系词化从根本上与两方面因素相关:一是其肯定义,二是“是谓”结构的典范性存在,及其在语言发展变化中的压缩;至于“是”在主谓之间的特定位置或其所体现的语义停顿,对其系词地位的确立则可能不太重要。回到上述后一问题,为什么上古汉语系词的使用没有强制性,其回答则可能与判断句涉及的知识专业性高低有关。如《尔雅》所示,用“也”字煞句作训诂术语的情况,绝大部分集中出现在前三篇《释诂》《释言》与《释训》当中,所涉及的对象多为一般常用词,而从释义形式上看表现为对同义词或近义词的列举,处理的主要是异名同谓的问题,而不涉及谓述对象与谓述内容间的复杂关系,在这种表义相对简单的使用环境中,系词似乎是不必要的。由此反观先秦其余以“也”字煞句的判断句,其所陈说的内容也有类似的表义方面的简单性,相对更容易被我们把握,因此或不需要专门的系词来提示谓述关系的存在。如:
    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马王堆帛书《黄帝四经》《经法·道法》)
    仁者,人也。(《礼记·中庸》)
    百里奚,虞人也。(《孟子·万章上》)
    南冥者,天池也。齐谐者,志怪者也。(《庄子·逍遥游》)

    与此相对,在更高专业化的讨论中,比如术数类文献或诸子书中欲对知识意义上专业性或复杂度较高的话题加以深入言说时,利用系词来建构明确的谓述关系就是非常必要的了。

    3.作为谓述关系标识的“系词”

    以往古汉语研究界,通行采用“判断句”的说法,实际上已经肯定了中国古典语言环境中谓述问题的存在,即亦可对某语言对象之语义内涵有所陈述和判定。对上古汉语系词问题的讨论,其语言学上的根本意义可以理解为尝试从形式上肯定上古汉语在某些情况下亦拥有判断句的某种标记。确证上述内容,对于中国哲学研究的意义或许更为重大,这为我们提供了在窄意义上以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方式谈论先秦哲学中形而上学问题的可能。但在以往的研究中,上述所有问题却都是有争议或未加澄清的。

    王力对判断“为”系词身份时表现出的犹豫或许具有某种典型性,这体现了研究者面对中西语言之间在形态层面的巨大差异时难免产生的困惑感,也的确很难想象有如此形态差异的语言可以被简单置于同一研究平台加以对等讨论。这种困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扩散、渗透到其他学科,比如中国哲学或者中国逻辑的研究当中。基于这种困惑已经有无数相关的对于中西之间种种差异的反思,但其克服困惑的方式多是指向对某种普遍性的解构与对思维、语言或哲学上的“中国性”的凸显——比如《马氏文通》的写作存在着对拉丁语法的比附,而《先秦名学史》则是对西方哲学的比附。这些反思在以往创造出了无数有价值的学术产品,但也带来了更深层的问题,即中西之间在各个知识领域内的可公度性标准何在——在中西之间存如此众多巨大差异的前提下,我们居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相互理解,不但《论语》《老子》,甚至出土文献都能被英译而在海外学术界获得讨论,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超越了差异性反思的神奇!重新讨论上古汉语的系词问题,或许有助于从语言学的角度切入对哲学上的可公度性的寻求,并让关于汉语的古典语文学知识在现代中国哲学研究中重现光彩。尤其在哲学研究领域,系词“be”以往被认为是辨识中西差异的最核心问题,由于相应要素在上古的缺失,先秦并不存在窄意义上的亚里士多德式的形而上学,而在近现代中国研究界,诸如“形而上学”、“本体论”之类的术语均在一个宽泛而模糊的、缺乏形式化标准的语境中被加以使用,且这种有限的使用也往往被认为未能完全摆脱对西方的比附性。在某些较为激进的反思中,上述术语会被认为应从中国哲学的言说中清除出去或彻底赋予其“中国式”的特定意义——虽然这听起来更像是对问题的回避而非解决。坚持类似主张的学者或许都有以下预设:其一,哲学与思维、语言这些领域的问题深度捆绑在一起;其二,不同语言表达意味着不同哲学形态或者世界观。上述其一大体是20世纪最重要的学术共识之一,而其二就是语言学上的“萨丕尔-沃尔夫假说”,但问题在于,在其一与其二之间,恐怕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语言影响世界观的主张,在现代语言学界得到的辩护越来越少5,但在汉语研究界,仍有继续讨论的必要,毕竟在语法层面上,主谓结构及系词的存在,已经被识别为西方语言的核心特征,而此特征在汉语中的存在,却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有疑问的。([9],第11–21页)较早的汉语语法研究界,并不排斥使用主谓结构来表述汉语的句子构造([11],第357页),新疑问的出现,恐怕不仅源于语言学方面的困扰——汉语缺乏形态标记是从来的通见,而更和对中国思维方式的反思关联在一起。比如论者会主张演绎推理的核心在于主谓结构的存在,而中国人以另类方式——例如“对举推理”来进行理性思考,因此“先秦名学不在论证格式中讨论主谓词项”。([9],第299–302页)从研究程序上看,对于汉语语法的研究应先于对中国思维方式的讨论,但在前一领域的问题实际上未获得一致共识的情况下,有关所谓中国思维方式的一系列独特性或与西方相比的差异性反而更容易识别,比如中国古代显然缺乏演绎推理的形态及对有关要素的明确讨论。换言之,虽然从理论上讲对语言问题的讨论应优先于哲学问题,但实际上后者呈现的更为凸出,并大概以某种潜在的方式影响到对于前者的讨论。重新介入上述争论的关键,或许在于从新的角度提出问题。目前看来,“思维”是一个极为模糊的概念,涉及从脑神经活动到特定规则集的存在等无数可能的工作面,而我们似乎也仍然缺少对其加以研究的可靠方法。对此问题的判定,以往在操作中可归约为如何在语法上的主谓结构——实质是主谓结构的特定形态即主语-系词结构——与某种特殊的(西方式的)哲学表述方式之间建立直接对应的强联系,而这种联系的存在则取决于某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如20世纪30年代张东荪的表述:

    亚里斯多德在他的《形而上学》上讲得很透澈。就是说哲学上的本体是由名学上的主体而来。名学上不能无主体,则哲学上便自然会有本体的概念。……这便是说,一切云谓都是加于主体上的。虽可累积起来,但却离不开主体。……这样则主体与云谓乃是截然不同的了。于是凡成为一句言语必定有个主体又有个云谓。……亚里斯多德的这个主张实在是根据西方人(狭义言之,即希腊)的文法。然而这样的文法却代表西方人的“心思”(mentality)。([19],第188页)

    后续在哲学领域针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大体不出此范围,比如不同背景的学者都通过聚焦“being”而申明中国哲学因相关概念的缺失而不存在对诸如“是之所是”(being qua being)“实体”(本体[substance])甚至“形而上学”(metaphysics)等问题的关注与讨论,而上述诸问题的出现则完全出于西方式的思维。从此立场后退,或许能开阔进一步的讨论视野。这个退却在于两方面:其一是放弃对“思维”的讨论,只关注语言文字层面上可得到明述的内容;其二是放弃对语法与哲学表述之间强联系的主张,或者说,即使没有明确的语法结构和哲学术语方面的支持,也不能排除语义内容和哲学问题意识方面的普遍性。这里前一方面的问题过于复杂暂存而不论,至于后一方面的问题则可借助我们已经获得的关于上古汉语谓述问题的知识加以深描。

    讨论或许从如下事实开始,即印欧语言中语法意义上的主语(subject)和语用意义上的话题(topic)在很多情况下是分离的,而此两者在汉语中总叠合在一起,这使得主语未得到充分的语法化凸显,而相应的主谓结构也就无法获得清晰的形式化。([9],第11–21页)上述分离与叠合,在对具体句子的分析中将产生重要影响,即处理西方语言中的句子时,可不考虑话题问题,但在处理汉语时,则必须考虑话题,而相反对其语法结构的呈现并不那么重要。比如所谓“判断句”,在西方的传统中仅考虑其与主谓结构的绑定关系就够了,但在上古汉语语境中,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则与话题-说明这样的语用要素相关。再以前文讨论的上古汉语中“是谓”句为例,其话题总出现在“是谓”结构之后,即传统语法分析中宾语的位置,而对话题的说明部分则前置于“是谓”,位于语法上主语的位置。从形式上看,这与印欧语言利用主语和系词带表语的谓语部分组织句子的语义呈现顺序正好相反。如我们尝试从汉语主语与话题重合的角度出发确立句子的语法关系,或可以将这类带系词的判断句重新分析为“宾—系词—主”6的倒装,但这会使情况变得复杂。考虑如“(甲,乙)也”形式的判断句,便不符合这种倒装关系,其句中的话题位于说明部分之前的主语位置,在语序上恰好与“是谓”句相反。如此,则上古汉语判断句会出现两种语序,一是“主—宾”的常规“(甲,乙)也”形式,一是“宾—系词—主”的倒装形式,并可进一步将系词视为后类特异语序的标识,类似于宾语为代词时可前置于谓语动词的特殊语序。这种复杂性分析的出现或许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完全放弃传统意义上的对于上古汉语的语法分析,但这种分析显然既不如针对话题的语用-语义讨论来得直接,亦不利于我们在对等的意义上建立类似印欧语言的形式化的语法标准,并基于这种标准发展出对于哲学问题的讨论。于是,我们不如认为,上古汉语“系词”(保留这个术语的使用更多是为了行文的方便,而不意味着我们对其意义的理解与印欧语言对等)或系词族,标识着判断句中围绕话题而非主语所呈现出的某种复杂度较高的谓述关系的存在,而这种关系在印欧语言中,“恰好”通过语法化充分的主谓结构形式得到呈现;但由于形态方面的差异,这种谓述关系在上古汉语的语境中有时难以被识别,而相反在印欧语言中借助主谓结构而得到了典型的明晰化的表达。也就是说,在严格的语法形式上,上古汉语和印欧语言之间虽然缺乏对等性,但这并不妨碍谓述关系的普遍存在,而这总意味着在语言层面对于某个话题或谈论对象所加诸的说明、阐释或界定。只不过,在上古汉语里,系词或系词族并不能被简单视为判断句中谓述关系的“语法标记”(相反,印欧语言中的系词则是一个标识主谓结构的语法标记),比如对“话题-说明”的分析呈现在语义-语用层面,但我们的确可以认为“是谓”系词族是判断句中较为复杂者的形式标记。至于以“也”字煞句,即不用系词的情况,如暂时排除同谓异名的用法,则可认为其在某些情况下标识着另一类谓述关系简单且语序不同的判断句(但由于“也”字用法的多样,并非以其煞句的所有陈述句都属于判断句,且此“也”字亦可省去不用,其不能被完全视为类似于“是谓”那样的已经开始形式化的谓述关系标识,这进一步提高了讨论汉语判断句语法的复杂性)。7王力等学者观察到系词的使用非上古汉语判断句之常例,其深层原因或即在于“是谓”或“也”这样的标记,标识出的并非语法结构而是说明内容与信息焦点之间的语用关系,故而不能以印欧语言形态上之成例衡量。

    从上述角度看,谓述问题或许是贯穿所有人类语言的普遍问题,在不同具体语言中的表达区别则仅在于是否依附于特定的语法形态。由此转向对窄意义上的形而上学问题的观察,如果像亚里士多德那样认为诸如“这是什么”(What it is)的问题及其诸种回答方式毫无疑问是其最基本的问题,则对此类问题的探究与回答,并不如张东荪认定的那样,必然与印欧语言的主谓结构及系词的语法地位完全绑定,其底层逻辑实质上来自对“话题-说明”层面的谓述关系的呈现。无论中国古人还是古希腊人,都曾面对如何恰当描述某特定对象、赋予其必要语义内容的任务。这一任务在西方语言环境中因与特定的语法现象重合,而更容易得到识别与明述,但其在上古汉语的环境中则因缺乏类似的技术支持而处于隐晦之中。在后一语境中对上述任务或者说物之为(是)物的某些维度的讨论,即显示为先秦围绕“名”“实”等话题展开的一系列论辩,如公孙龙的“白马论”之潜在的理论要点即在于应以何种恰当的方式以“名”命“物”,而这完全类似于古希腊对“这是什么”的追问,且对此问题的基本解答,亦可从围绕事物本质与属性的思考切入。也就是说,如何以适当的名对事物加以刻画,既包括对其本名的确定,即对其本质的断定,亦包括对其属性的描述;如“白马”这个复名所示,既包含对于马之为马的判断,亦包含对其色之为白的描写。([7])当然,通过重新讨论上古汉语的系词问题而尝试对上述相似性的前端机理再加揭示,绝不意味着主张某种中西之间在形而上学讨论方面的完全一致甚至抹杀其形态方面的差异,只是希望强调其基本问题跨语言的普遍性和由此产生的哲学知识上的可公度性。双方的差异显而易见,诸如“三段论”推理和“十范畴”当中大部分均为高度依赖特殊语法形态的理论产物,就不会出现在中国古人的视野内,不过,这更多意味着特定逻辑形式的缺席,而未必就如某些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意味着“演绎推理”不存在,考虑到我们这里对上古汉语系词的讨论,这个问题仍有另外研究的必要;但如我们尝试表明的,归根结底,中西间的种种差异并不妨碍双方都可能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基于对句子中谓述关系本身的反思,以不同的方式发展出类似的对于最基本哲学问题的探索。

    4.结语:从命名开始

    以上讨论尝试表明,语法差异或语言表达层面的差异不构成无法逾越的哲学(在将其视为一套话语系统而非思维方式的意义上)障碍,对上古汉语系词族的研究,部分地为我们提供了解释上述主张的自然语言证据。对此我们或许可以进一步追问,“是谓”等系词在揭示谓述关系并帮助我们跨越语言差异的同时,是否还在中国古典哲学当中留下了其他特别的遗产——正如有明确语法地位的系词在西方哲学当中留下了围绕主语—实体而展开的“本体论”(ontology)讨论。此问题的讨论或许可以从人所熟知的戴震的一个论断开始:

    古人言辞,“之谓”、“谓之”有异:凡曰“之谓”,以上所称解下,如《中庸》“天命之谓性……”此为性……言之,若曰性也者天命之谓也……;《易》“一阴一阳之谓道”,则为天道言之,若曰道也者一阴一阳之谓也。凡曰“谓之”者,以下所称之名辨上之实,如《中庸》“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此非为性教言之,以性教区别“自诚明”、“自明诚”二者耳。([3],第174页)

    这个说法似乎与我们前文的讨论矛盾,如前所言,“之谓”与“谓之”作为“是谓”系词族的成员,其在句中的用法没有差别,都表明前置的说明性内容对其后的话题构成谓述关系,即承担所谓“以上所称解下”的语义功能,那么戴震所说的“以下所称之名辨上之实”又该如何理解呢?

    戴震的这个分辨,以往早已广受关注,在现代也有多种讨论([14],第329–332页?[8],第39页、第63–75页),但相关分析仍未能切中其要害。对戴震观点的分析,不能单纯从句法或语义层面出发。他的表述方式存在一些产生误解的地方,从字面上看,似乎是将“之谓”与“谓之”两者的语义传递功能做了镜像式的对照,并由此断言两者之异。实际上,如戴震对后一个句式的讨论引入了“名”“实”这对术语所暗示出的那样,他敏锐地觉察到语言表达的背后,关联着一个更深层次的哲学问题,而后者才是他所欲加以揭示的“异”之所在,只不过,他并没有真正搞清楚并表达出这个“异”意味着什么,并错误地将其归于不同的语言表述方式上的差异。这里的讨论涉及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上古汉语谓述关系的发现,且这种关系常呈现为话题后置的形式,在此意义上,“之谓”与“谓之”没有区别。戴震应亦观察到了上述问题,并在关于“之谓”的分析中大体将其正确表达了出来。基于对第一个问题层次的反思,则必然会有第二层的对于形而上学基本问题的讨论,即当我们发现自己可以对某言说对象的本名或诸特征等语义内容加以刻画描述时,我们所展示的正是对“这是什么”或物之为物的普遍思考,而这种思考在中国古典哲学语境中,以名实问题为其典型。8戴震在自己对上述第一层次问题观察的基础上,亦对此第二层次问题有所体悟,并部分将其表达了出来。但他错误地将“谓之”与“之谓”在用法上相区别,并将两者分别作为两层次之问题的标识,这反而阻止了对语言层次的谓述问题和哲学层次的形而上学问题之“异”的充分展示。戴震的表述纠结于“上”“下”,虽然在后文的解释中发现对其的理解大约与“先”“后”有关,但仍未能对其加以清晰化说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里的问题实质上涉及三个不同的逻辑序列。其一是名言与世界的顺序,先有世界的存在,我们才能对其有所言说,且此顺序与我们经验与常识一致。其二是学理上语言与哲学的顺序,哲学问题的出现,后于我们对一些重要语言现象的认识与把握,如前所言,形而上学问题基于在先的谓述问题,而对前一层次问题的解答往往要从对后一层次问题的分析中寻找线索,这种理解贯穿在世界范围内的古今哲学研究中。其三是语言上谓述关系的顺序,上古汉语有系词的判断句总是说明先于话题,这可以起到强调说明性内容的作用。这可能乍看起来并不符合认知的过程,我们似乎应该是先通过概念化的手段将讨论对象从其背景当中分离出来,也就是先对其有所称呼或命名后,才能对其各种细节加以进一步描述;但从相反的角度考虑,也可以认为在上古汉语环境中,讨论对象本身的地位不言而喻,所以言说的重点全在于针对其可能展开的说明,后者才是诸子或术数文献努力想要传达出来的新知识,故而这部分内容在表达上需要得到前置以示强调,而对前者的确认隐含在谓述关系的存在当中——必然有言说的对象我们才能有所言。以往我们总观察到中国哲学的某种“经验性”,而这或许正来自于有物后能有言的逻辑惯性。如果说使某个特定对象从世界中被挑选出来的基本方式就是对其加以称呼或命名,则此名的成立在逻辑上先于对其的其他描述,虽然实际上受到更多关注的可能是后者。回到古代名实之辩的语境,名或命名首先确立了某物的“本名”——比如“马”,之后再可以进一步利用“通称”对其加以具体描述——比如“白”。([7])从原则上讲对某物的命名先于对其的描述,如我们转换术语,将对某物的命名视为对其的指称(reference),则这一点在古希腊哲学当中表达得更为明确,即指称一定先于谓述,而使这一点明晰化的恰是其句子在语法上的主谓结构。我们亦可以确定,这一点在中国哲学的传统中也同样成立,且大概就是戴震会将话题引入到名实关系的讨论中的内在理由,只不过由于主谓结构的含混而将对句子的语法分析让位给对于话题-说明之间谓述关系的讨论,上述指称的优先性被隐藏了起来,需要更曲折的理论工作才能得到解释。

    这里讨论的三个顺序,继续赋予中西哲学某种内在的共性,对于双方而言,命名问题都是普遍的形而上学问题得以展开的基点,而这或许既解释了先秦哲人何以会对“名”产生高度的关注,也解释了古希腊哲学传统中个体与专名的奇特地位。从这里进一步,则双方某些重要差异就显示出来了。中国古典的命名问题包裹在建立谓述关系的语义学任务中,而未经由主谓结构的语法形式得到直接呈现,从积极的意义上讲,这或许避免了如何谈论不存在或自相矛盾的对象这样的西方传统形而上学所可能带来的焦虑;但从消极的意义上讲,也可能产生一种“名”“言”不分,或者说指称与谓述无法得到差异化处理的理论困境。如戴震“以下所称之名辨上之实”所表明的,他是将话题与说明之间的谓述关系纳入到了传统名实对照,即制名以指实的理论构造当中考虑,如他利用“自诚明谓之性”这个例子所表达的,是将“性”视为“自诚明”这个“实”的“名”,即这里是以“名”来称呼、命名或指称某种实在,而并非仅仅是“自诚明”这个说明成分对“性”这个话题的谓述。这种不严格区分指称与谓述的方式符合上古汉语语法化不发达的实际情况,相比在印欧语言中,两者的差异将清晰地展现在主谓结构和与之伴随的词性区别中——判断句的主语必然是名词或短语等其他名词性成分,而谓语部分必然是带有系词的名词或形容词;前者具有对特定对象的指称作用,而后者才是对这个对象的谓述。由这种语言上的不严格性将引发名实问题在先秦形而上学探讨方面的含混,比如“白马论”讨论的究竟是对“马”的本名的命名,还是对其“白”的属性的谓述(这部分内容后来被称为“通称”亦表明了这一点)需要额外的分析才能确定,这显然不利于从谓述或有所言的角度继续对所论对象加以深入分析。戴震观点的内在道理,亦可从“是谓”系词族的使用方式当中来寻找证据,如前文所言,此系词族皆由同一个实义词“谓”(“曰”)虚化而来,而其语义基点即“叫做”——把某个对象叫做某个名称,大概是最原始和基本的命名行为,这种命名行为在上古汉语里却因“是谓”成为谓述关系的标识而与后者混淆了起来。

    一切复杂的形而上学问题都是从这个命名行为开始的,只是其发展将在古代中国和古希腊走上不同的道路。在技术层面上,印欧语言中系词引人注目的地位代表了更高程度的语法化,这意味着形式化的主谓结构和由此导出的对是之所是、物之为物的整套回答方案,而这种方案即所谓窄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上古汉语中系词身份的相对模糊,主语/话题界限不清,以此为工具进行的哲学探讨,显然未能清晰展示名实问题的全部内容,且不适合从形式上比附被认为带有西方印记的形而上学。现代研究者往往据此在中西哲学之间挖掘出一条似乎无法跨越的鸿沟,并引发了关于中国古典思维形态的种种特异化猜测。重新讨论上古汉语系词的问题,并非试图从形式上填平上述鸿沟,而是希望通过对谓述关系的揭示建立一座跨越鸿沟的语义学桥梁,站在桥上看到的风景或许与以往有所不同。据此可以在不严格的意义上证明,有关“这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及其回答,属于普遍的、跨语言的窄意义上的形而上学基本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以同样的命名行为为其起点。虽然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方案因为对话题-说明、主语-谓语、指称-谓述或者名-言的理解不一致而引发后续的巨大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沟通努力的失败——所有差异实际上都是可以得到分析与说明的,而仅仅表明,语言与哲学的关系远比我们想象的更为复杂。最后举一个有关这种“复杂性”的相关例子,先秦哲学对于指称和谓述未加明确区分,这在古典形而上学的环境中似乎是一个缺点,但在弗雷格的视野中,谓述也有所指称,这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更接近中国古人的想法,只不过,如何消化这种奇特的相似性则是未来的任务了。

    【参考文献】

    [1] E. Fedorenko, S. T. Piantadosi and E. A. F. Gibson, 2024,“Language is primarily a tool for communication rather than thought”, Nature, 630(8017):575–586.
    [2] 曹峰,近年出土黄老思想文献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
    [3] 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合肥:黄山书社,2010年。
    [4] 冯胜利,汪维辉,“古汉语判断句中的系词”,古汉语研究,2003年第1期,第30–36页。
    [5] 郭广敬,“关于古汉语中‘是谓’‘之谓’‘谓之’的辨析”,信阳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3期,第88–94页。
    [6] 洪诚,“论南北朝以前汉语中的系词”,语言研究,1957年第2期,第1–22页。
    [7] 匡钊,“先秦哲学对属性与本质的思考——以‘白马论’为中心的讨论”,逻辑学研究,2018年第3期,第84–100页。
    [8] 刘梁剑,汉语言哲学发凡,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
    [9] 沈家煊,超越主谓结构——对言语法和对言格式,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
    [10] 王冠军,“古汉语‘是谓’结构辨证”,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1期,第127–131页。
    [11] 王力,汉语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12] 王力,龙虫并雕斋文集(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13] 王引之,经传释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14] 吴根友,孙邦金,戴震乾嘉学术与中国文化,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5年。
    [15] 伍宗文,“‘为’的系词性质补议”,汉语史研究集刊,2004年第1期,第31–43页。
    [16] 肖娅曼,汉语系词“是”的来源与成因研究,四川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
    [17] 徐朝华,“《尔雅》中的训诂术语”,南开语言学刊,2009年第2期,第131–137页。
    [18] 杨伯峻,文言语法,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
    [19] 张东荪,知识与文化,长沙:岳麓书社,2011年。
    [20] 赵汀阳,“语言开启思维:语言奇点与思维初始基因”,当代语言学,2024年第6期,第825–841页。

    【注释】

    1.出现“是之谓”或“此之谓”这种结构,有学者认为与该结构前文的长度有关,越长的前置部分,越需要“是之谓”或“此之谓”这样复杂结构提示其语气停顿和语义关系([5])。这种结构在表义功能上与“是谓”等没有区别,可不独立加以讨论。
    2.20世纪30年代,王力在《中国文法中的系词》([12])一文中即对“为”的系词性质进行了详细讨论,其论点与《汉语史稿》完全一致。
    3.如洪诚较早主张“为”在上古汉语中有明确的系词用法(参见[6]),伍宗文亦持此说,并对原有相关讨论,特别是王力的观点有详细检讨(参见[15])。
    4.实际上由于汉语作为具有高度古今延绵性的语言,“为”在现代汉语中除了拟古的场合,亦有其他系词用法的残留。
    5.一个典型的尝试将语言和思维完全分离的例子,如《自然》2024年6月发表的论文《语言首先是交流工具而非思维工具》([1]);对此亦有迅速的不同反应,仍坚持语言与思维存在某种一致性(参见[20]),但前者参照的是大脑生理活动层面的神经信号,而后者参照的是逻辑关系算子;前者面对的困难大概来自还原论在可溯因性方面的问题,而后者面对的问题大概存在于人工语言和自然语言之间,或者说元语言与对象语言之间张力。以上两者的参照均非特定环境中的自然语言现象(比如古代汉语)及其显性规则,这或许表明,目前距离我们能够“科学”地谈论上述问题大概仍然远比预期的更加遥远。
    6.或者亦可用“表语”或“名词性谓语”,这里不讨论其中的语法差异。
    7.这里所谓“复杂”和“简单”仍是有待进一步分析的概念,但可以认为其基础在于我们作为汉语母语使用者和相对熟练的古典文献阅读者的可信赖的语感。
    8.在中西的古典哲学世界,没有人怀疑语言描述世界时两者的统一性,对名言的讨论亦直接就是对事物的讨论,这对于先秦古人或亚里士多德都是同样的。因此古人多不去区分名言与客观事物,而把这个困难留给了现代人。

    本文转自《逻辑学研究》2025年第1期

  • 张德芳:西北汉简与丝绸之路信史研究

    一般认为,“丝绸之路”的概念是由德国地理学家李希霍芬于1877年出版的德文著作《中国》第一卷中最早提出的。其定义是“从公元前114年至公元127年间,中国与中亚,中国与印度间以丝绸贸易为媒介的交通道路。”对这一定义,李希霍芬的学生阿尔伯特·赫尔曼于1910年出版的《中国与叙利亚之间的古代丝绸之路》一书中,又把丝绸之路西段延伸到地中海沿岸的叙利亚。另外,最近又有学者考证,在李希霍芬提出“丝绸之路”概念之前,德国相关的地理文献中就已出现过13次之多。而最早提出“丝绸之路”的是李希霍芬的老师卡尔·李特尔。早在1838年,他在柏林出版的《地球科学》第8卷中就已提到“丝绸之路(Seidenstrasse)”(王冀青:《“丝绸之路”概念的提出者应为李特尔》,《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0月27日)。

    过去,由于传统史料的阙载和模糊,我们对西北史地和丝绸之路的整体认知一直处于朦胧状态。一个多世纪以来大批西北汉简的发现,为秦汉史、西北史地、丝绸之路和中外关系史等研究带来了巨大变化。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悬泉汉简,就是当时丝绸之路历史的原始档案和实时记录。纪年简的时间为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至东汉安帝永初元年(107年),时间上同李希霍芬的定义大致吻合。空间上除了记载西域诸国(天山南北)外,还记载了如乌孙、大宛、康居、大月氏以及罽宾等。也就是说,从空间范围看,悬泉汉简关于丝绸之路的记载也与李希霍芬的定义相吻合。因此,不管“丝绸之路”的概念最早由谁提出,这一定义同悬泉汉简记载的情况从时间和空间上都十分契合。悬泉汉简等新发现,使我们对丝绸之路的研究进入一个全新的信史阶段。

    河西四郡的设置与边疆治理

    《汉书》中有“设四郡,据两关”的记载,还有汉末元始二年(公元2年)4郡35县地理和人口的记载。但对河西走廊的军事设防、行政管理、经济开发以及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内容比较粗疏。出土汉简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在军事方面,根据汉简的记载,敦煌地区有玉门都尉、中部都尉、宜禾都尉和阳关都尉,居延地区有居延都尉和肩水都尉。都尉是比二千石的军官,负责边疆地区的军事驻防。都尉以下有若干候官,秩比六百石。敦煌地区玉门都尉下属有大煎都候官和玉门候官;中部都尉下属有平望、破胡、吞胡、万岁等四个候官(王国维认为还有步广候官);宜禾都尉下属有宜禾、鱼泽、昆仑、美稷、广汉等五个候官,阳关都尉下属有博望候官和雕秩候官。居延都尉下属有殄北、甲渠和卅井候官,肩水都尉下属有肩水、广地、橐他、仓石、庾等五个候官。候官下属有若干候部,候部下面有若干烽隧。根据李均明《甲渠候官规模考》(《文史》第34、35辑)研究,甲渠候官所辖部隧的戍卒总数在240~300人之间,其他候官亦可据此推知。留存至今的汉塞烽隧在河西走廊蜿蜒1500多公里,被誉为“露天长城博物馆”。从最西面榆树泉盆地的广昌隧、凌胡隧、厌胡隧到居延地区最北面的殄北隧、鉼庭隧,相当一部分汉代烽隧都可指认其当年的名称、驻防戍卒和发生过的相关事件。《塞上烽火品约》还详细规定了不同敌情下如何燃放烽火、升降各种预警信号,以确保边防军事信息的准确传递。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出土汉简得到的新知。

    在行政管理方面,郡县乡里完整的机构设置和治理体系,确保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直接控制,防止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根据汉简的记载,我们几乎可以罗列出历任敦煌太守和玉门都尉的任职名单和任职时间,为研究相关的历史事件和治理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基层社会的研究,根据汉简中的材料可以列出如效谷县下属的乡、里组织和相关名称,详细了解对基层社会的精细化管理,确保了中央政令的畅通和地方事务的高效处理,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负担,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率。还有,通过大量的汉简材料,可以了解官僚体制下的文书行政。严密的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了行政运作的准确高效。所有这些,在传统史料中没有详细的记载。同样,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出土汉简都提供了一些翔实记录。

    西域都护府与大一统格局的形成发展

    西域,是汉匈长期争夺的战略重点。“西域诸国大率土著,有城郭田畜,与匈奴、乌孙异俗,故皆役属匈奴。匈奴西边日逐王置僮仆都尉,使领西域,常居焉耆、危须、尉黎间,赋税诸国,取富给焉”(《汉书·西域传》)。后来日逐王先贤掸率众降汉,成为汉匈关系史上的大事。关于日逐王归汉,汉简中的记载从出土文献档案的角度,实证了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从此后,汉朝设立西域都护府管理西域。汉简中关于历届西域都护的记载、西域都护下属官员和戍卒路过悬泉置的记载以及西域都护给朝廷上书的记载,提供了大量微观、具体、原始的第一手资料,弥补了传世文献的不足,更为详细地实证了西域与中央王朝的隶属关系,说明自古以来新疆地区就是中原王朝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对于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国家统一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外,西汉王朝先后在西域的轮台、渠犁、伊循、车师和乌孙赤谷城屯田积谷,以发展生产和保障西域驻军的后勤供应。汉简中对西域屯田的记载弥补了传统史籍的不足。从规模、区域、管理、人员等方面可以看到,西域屯田是汉王朝加强和巩固西域统治的重要措施。屯田戍卒平时从事农业生产,战时迅速转化为战斗力量,既减轻了内地军队的负担,又增强了边疆地区的军事防御能力,使汉朝在西域的军事存在更加稳固,有力地保障了丝绸之路的畅通和西域地区的安宁。《汉书·西域传》载:“西域以孝武时始通,本三十六国,其后稍分至五十余,皆在匈奴之西,乌孙之南。”如果按36国(此处的“国”沿袭史书的记载,不同于现代“国家”的概念)计,悬泉汉简记载了其中的24国到京师朝拜、进贡、受封、纳质、通使、和亲的活动。来京师长安的人员有国王、王后、质子、贵人、官员、使者以及商人和其他人员。这样的记载,反映了西汉王朝同西域各国的密切关系。

    丝绸之路与中西文化交流

    中国的丝绸,在张骞出使西域前的几个世纪就曾出现在多个西方国家的记载中,考古发现亦有证据。比如老普林尼的《自然史》、托勒密的《地理学》以及西伯利亚巴泽雷克大墓中的出土文物。但中西对接的正式标志,还是从张骞开始。上文提到,悬泉汉简中记载的两汉丝绸之路,同李希霍芬定义的“丝绸之路”在时间、空间以及内容上完全吻合,因而我们的讨论从汉简的记载开始。

    居延汉简有一枚里程简,记载了20个地名,从长安出发一直到河西走廊中部。悬泉汉简中也有一枚里程简,记载了从古浪峡到酒泉的14个地名。两者行进的路线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可以把东到长安、西到敦煌的这段丝绸之路连接起来。里程简中记载的驿置机构、停靠站点、行走方向、沿途经过以及里距长短,为研究丝绸之路东段路线提供了准确细致的描述,从空间范围实证了丝绸之路的诸多细节。根据悬泉汉简的记载,仅敦煌郡东西三百公里的地面上,如悬泉置这样的驿置机构就有九座。每座相隔30公里左右,横贯敦煌全境,进入西域地区。

    悬泉置是一个具有综合功能的驿置机构。占地面积2500多平方米,有房屋28间左右。定员有官卒徒御37人,传马40匹,传车10多辆,包括了厨、厩、传舍、驿等多个单位。作为驿置机构,悬泉置承担着公文、邮书的传递任务。汉简中邮书传递的记录涉及邮书传递的方向、种类、数量、发文单位、收文机构、传递时间、经手人、邮书保存状况以及传递过程等诸多方面,确保了汉代政令的快速传达和信息的及时沟通,保障了中央与地方、内地与边疆之间的有效联系。作为官方接待机构,还负责过往人员的食宿接待。设有专门的传舍,供客人住宿;设有厨房,以不同标准的饮食,满足不同身份、不同规模过往人员的需求。从简牍文书中可以了解过往人员的身份、同行人员、所带牲畜和物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具体任务、吃了几顿饭、吃了什么食品、花了多少钱等。此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为过往使者、官吏、商旅更换和补充交通工具,如驿马、传车等,以方便他们继续前行。所有这些,都促进了各类过往人员在丝绸之路上的流动和往来,保障了丝绸之路的畅通。

    在这条道路上与汉朝互通使者的中亚国家,首先是大宛(现位于费尔干纳盆地,属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部分地区)。张骞通西域后,汉武帝求取汗血马不果,便派贰师将军李广利远征大宛,最后订城下之盟,岁献天马二匹。汉简中有大宛使者进献天马的记录。此外还有车骑将军长史多次出使大宛的记载和大宛贵人、使者来汉的记录。如“客大月氏、大宛、踈勒、于阗、莎车、渠勒、精绝、扜弥王使者十八人,贵人□人”(Ⅰ91DXT0309③:97)来汉的记载以及“大宛贵人乌莫塞献橐他一匹,黄、乘、须两耳、絜一丈,死县泉置”(Ⅱ90DXT0214②:53)等记载,说明汉朝与大宛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是丝路交往的主流形态。

    其次是康居,在今哈萨克斯坦南部及锡尔河中下游地区,中心驻地卑阗城,在今塔什干或奇姆肯特。张骞出使西域造访的第二个国家就是康居,康居的态度极为友好,派车派向导把张骞送到大月氏。在汉简中,有汉朝送康居质子的记录,说明当时康居王纳质于汉王朝。还有一条比较完整的记载:“甘露二年正月庚戌,敦煌太守千秋、库令贺兼行丞事,敢告酒泉太守府卒人:安远侯遣比胥楗罢军候丞赵千秋上书,送康居王使者二人、贵人十人、从者六十四人。献马二匹、橐他十匹。私马九匹、驴卅一匹、橐他廿五匹、牛一。戊申入玉门关,已阅(名)籍、畜财、财物。”(Ⅱ90DXT0213③:6+0214③:83)这是甘露二年(前52年)派使者、贵人来汉朝进贡的记录。一个76人的外交使团,浩浩荡荡进入中原,充分说明两国关系的密切。还有汉简中的《康居王使者册》,全册七简,编绳尚存。内容是永光五年(前39年)康居王使者杨伯刀、副使扁阗、苏薤王使者姑墨、副使沙囷、贵人为匿等5人,从康居国东往汉朝京师贡献骆驼。结果一行人入关后发现与以往不同,从敦煌到酒泉一路上无人照应。到达酒泉后,酒泉太守和手下人对其进献的骆驼单方面作出评估,本来是膘肥体壮的白骆驼却被评定为羸瘦体弱的黄骆驼。使者认为“不如实,冤”,因而上告中央。朝廷要求沿途地方彻查此事。文件下达到敦煌后,敦煌太守府再下达到效谷县,效谷县依次下达到悬泉置,要求悬泉置将相关经过在三天之内上报县廷。就是这样一份文件,让后人看到了康居与汉朝关系的起落。此时的敦煌、酒泉地方当局之所以轻慢康居,估计同北匈奴郅支单于西逃后与康居结成联盟、互为翁婿的事件有关。

    月氏是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活动在河西走廊的游牧民族,势力强大,为匈奴劲敌。但到匈奴冒顿单于时,势力反转,约在公元前174年左右为匈奴所败,被迫西迁伊犁河流域。经过40多年后又再迁阿姆河流域。至公元前后,五翕侯中的贵霜翕侯统一全国建立了贵霜帝国,势力发展到印度西北。汉简中保留了贵霜帝国建立前,大月氏和汉王朝来往的丰富记录。1978年,阿富汗北部朱兹詹省席比尔甘发现的黄金大墓,出土了21000多件精美文物,其中包括希腊神灵雕像、罗马金币、安息银币、中国西汉铜镜与丝绸、叙利亚或埃及的玻璃器、印度象牙雕件以及草原风格的黄金饰品。学界一般认为,这些墓葬填补了从大夏灭亡到贵霜王朝建立的历史空白,展示了大月氏与周边文化的广泛互动,为我们理解古代中亚地区的文化和社会提供了宝贵资料。悬泉汉简中记载大月氏历史的简文年代先后与此吻合,两者互相映照,成为照亮这段“黑暗时期”的星光。

    乌弋山离位于今阿富汗西部的赫拉特一带,包括德兰吉亚那和阿拉科西亚。这里原来是大夏的领土,后被安息(帕提亚波斯)吞并。其政治中心在锡斯坦,即今阿富汗与伊朗之间的赫尔曼德河下游盆地。大月氏西迁迫使安息北部的塞人南迁,占据了德兰吉亚那和阿拉科西亚。安息王为驱逐塞人收复失地,便派贵族苏林前往镇压。苏林经过十年战争降服塞人,却建立了自己的军事独裁政权,名义上属于安息,实际上完全独立。《汉书》把苏林家族统治下的安息人与塞人杂居地区称为乌弋山离。“绝远,汉使希至。自玉门、阳关出南道,历鄯善而南行,至乌弋山离,南道极矣。转北而东得安息。”如此“绝远”的地方,汉简中记载的乌弋山离资料十分珍贵,说明当时的丝绸之路已延伸到了伊朗高原的东南部,接近波斯湾。汉简中有一枚折垣王献狮子的记载。有学者研究,据《汉书·西域传》记载,乌弋山离“有桃拔、师子、犀牛”。汉简中的“折垣”就是对乌弋山离别名Zarangiana或首都Zarin的译称,所谓折垣王献狮子就是乌弋山离向汉朝进献狮子的记载,这是中西文化交流史上的经典一幕(罗帅:《悬泉汉简所见折垣与祭越二国考》,《西域研究》2012年第2期)。

    罽宾的大致范围在今阿富汗东部至巴基斯坦西北部,包括喀布尔河中下游地区和克什米尔西部。其首都为循鲜城(在今巴基斯坦的塔克西拉附近)。张骞第二次西使曾派副使到过罽宾,“自以绝远,汉兵不能至,其王乌头劳数剽杀汉使”。后来关都尉文忠出使罽宾,联合希腊裔军阀阴末赴推翻乌头劳之子,扶立阴末赴为新王,接受汉朝的册封。《汉书》中记载的罽宾使者“无亲属贵人,奉献者皆行贾贱人,欲通货市买,以献为名,故烦使者送至悬度……实利赏赐贾市”。可以说明罽宾与汉朝的来往主要是在贡赐名义下的商贸往来。另外,塔克西拉一直是印度西北的佛教圣地,著名的犍陀罗艺术就产生于此,悬泉汉简关于罽宾的记载是丝绸之路通往南亚次大陆的实物见证。“出钱百六十,沽酒一石六斗。以食守属董并、叶贺所送沙车使者一人、罽宾使者二人、祭越使者一人。凡四人,人四食,食一斗”(Ⅱ90DXT0113②:24)。记载中每顿饭都有酒招待,反映了当时接待外宾的礼遇。

    总之,出土简牍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原始档案,是我们进行历史研究的第一手资料。它既可以发挥纠史、补史的功能,还是国家信史的实物佐证,其所提供的详细、具体、微观的诸多细节和史实,刷新了我们对以往历史的认识,具有极为珍贵、不可替代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2025年03月17日)

  • 李海峰:古代两河流域创世神话与史诗[节]

    古代两河流域文明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是苏美尔文明,后一个阶段是巴比伦文明,划分依据是这两种文明使用了两种不同的语言文字。公元前2000年之前的文明,由苏美尔人创造,使用的语言为苏美尔语,文献多数用苏美尔语写成。公元前2000年之后,阿摩利人侵入两河流域,征服了苏美尔人,这一时期使用的语言主要为阿卡德语,文明的载体由苏美尔语变成了阿卡德语。这两个文明的内核相同,外在的表现形式有所差别。古代两河流域这两个不同阶段的文明都留下了关于创世的众多神话和史诗。

    目前为止,考古出土的古代两河流域文明文献,有两类最为重要,数量也最多。一类是法律文献,包含各种财产交易契约;另一类就是文学神话类文献。

    苏美尔创世神话

    两河流域的先民将地球想象成一个边缘被群山环绕的平坦圆盘,漂浮在一片由甜水(名为“阿布祖”或“阿普苏”)构成的海洋之上。圆盘的上面是天空,圆盘的下面是冥世,地表和冥世之间是一个浅水层或者淡水层(阿普苏),是孕育生命的地方。天空分为三层,最上层为“彩石层”;中间层叫“中天层”,是神灵居住的地方;最下层叫“下天层”,是日月星辰所处的位置,整个地球被原生海洋包围。

    苏美尔人对世界万物的起源、人类的创造有自己的思考,但不成熟,没有形成专门的创世史诗,只是在一些赞美诗或相关的神话中有些许表述,如《吉尔伽美什、恩基都与冥府》中记载:

    “当天空从大地上移开,当大地被从天空上分离,当人类的名字已经被制定;当天空神安带走天空,当空气神恩利尔带走大地,当埃瑞什基伽勒女神被库尔当作礼物带到了地下世界。”

    这段话描述了原初世界混沌一片,然后天地分开,天空神安带走了天空,空气神恩利尔带走大地,女冥王埃瑞什基伽勒进入地下世界,于是世界被划分为三部分:天、地和冥世,三部分分别由三位大神创造。

    另外一篇针对引起牙痛病的“蠕虫”的咒语开篇中说道:“安奴神创造了天空,天空创造了大地,大地创造了河流,河流创造了水渠,水渠创造了沼泽,沼泽创造了蠕虫。”

    锄头赞美诗《锄之歌》则透露了当时人观念中的人类诞生——神把一个人类的模具种在地里,再用锄头刨出这个模具,于是人类诞生了。

    在另一首著名的神话史诗《恩基和宁胡尔萨格》中,讲述了多种植物的起源。《恩基和宁胡尔萨格》是迄今为止发现的苏美尔神话中保存最完好的之一,该神话所讲述的内容近乎完整。在神话的情节内容相当复杂的情况下,大部分细节内容仍然可以被理解。该神话主题内容主要来源于一块刻有六栏楔形文字的泥板,该泥板19世纪末出土于尼普尔,现存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该史诗重点解释了多种植物的起源,认为这些植物物种都由神创造。

    另一首史诗《恩基和宁玛尔赫》描绘了神灵创造人类的具体过程,通过研读这首史诗的相关内容,学者认为古代两河流域居民已经有了对人体生殖器官的初步认知,并认识到婴儿出生时需要接生婆以及其他人的帮助。

    出土于西帕尔的一块神话泥板中记载:巴比伦神马尔杜克“在水面上建造了一个芦苇平台(或是浮台),然后创造了尘土,并沿着这个平台将尘土倾倒”。这一记载实际上是伊拉克南部沼泽地区的阿拉伯人建造人工岛的方法,他们在人工岛上建造芦苇小屋。

    一般而言,苏美尔人相信“原始海洋”独自孕育出一个阳性的天空和一个阴性的地球,他们结合在一起,产生的果实是空气之神,空气之神将天空与大地分开,并与大地一起产生了所有生物。海洋则是宇宙诞生的原始元素,宇宙的形状是由第三方(神)强行将天地分离的结果。这一创世理论在苏美尔、巴比伦和亚述时期被普遍接受,并构成了巴比伦时期完整详细创世故事的基础。

    巴比伦创世神话和史诗

    巴比伦文明在苏美尔人对创世认识的基础上,对苏美尔人的神话进行改编和提升,形成了自己专门化和系统化的创世神话和史诗。

    在众多巴比伦创世史诗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两首。第一首是有关大洪水的故事《阿特腊哈西斯》,该史诗以主角的名字命名,内容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了神创造人类的原因和创造人类的过程:起初没有人类,小神们负责挖掘运河,辛苦劳作。因为小神们的罢工,大神们决定创造人类,使小神们免于劳动。于是水神恩基和大母神合作,通过混合黏土、一个神的血肉、神灵们轮流吐出的唾液等材料,最终创造出了人类。第二部分主要叙述了大洪水的故事:由于人口繁殖过多过快,他们日夜吵闹,打扰了大神恩利勒的休息,他试图用瘟疫、旱灾等方法来减少人口。但是由于水神恩基在暗中通过人类领袖阿特腊哈西斯给人类提供帮助,恩利勒没有达到目的。后来恩利勒决心用一场特大洪水来灭绝所有人类。但恩基在芦苇屋子里悄悄告诉了阿特腊哈西斯这个计划。于是阿特腊哈西斯建造了一艘船,带上了他的家人和各种鸟兽,在七天七夜的恐怖大洪水的灾难后存活了下来。大神们在大洪水之后也体会到了人类的重要性,他们通过讨论给予阿特腊哈西斯长生不老的能力,并决定利用其他方式控制人口。

    《阿特腊哈西斯》的主题是关于神创造人类和早期人类的传奇故事,这是“苏美尔—巴比伦”时期非常重要的文学题材。在巴比伦文明繁荣昌盛的时代里,这个故事被不断传播、改编,诸如《吉尔伽美什史诗》就改编了《阿特腊哈西斯》中大洪水的故事。

    古巴比伦文明关于万物创造的史诗中,故事情节最为曲折、复杂和最具逻辑性的当属《埃奴玛·埃里什》。该史诗共由七块泥板组成,因此又被称作“创世的七块泥板”。该史诗大约创作于公元前2000年代中期,是在苏美尔创世神话基础之上创作而成,全文现存约1000多行,用阿卡德语写成。19世纪中叶,随着对两河流域地区考古工作以及楔形文字解读工作的开展,这部埋藏在地下的文学作品开始呈现在现代人面前。该史诗最初由英国人于1848年至1876年在尼尼微阿淑尔巴尼帕图书馆遗址(位于现在的伊拉克摩苏尔)中发掘出土。1902年至1904年,德国考古队在亚述帝国首都阿淑尔城遗址又发掘出了该史诗的亚述版本。在这个版本中亚述人用阿淑尔城的主神替代了马尔杜克神的位置,并且拉赫姆神和拉哈姆神成了阿淑尔神的父亲和母亲,这种变化在第一块、第六块和第七块泥板中体现得最为明显。随后,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博物馆在1924年至1925年期间,在基什遗址中发掘出了完整的新亚述版本中的第一块和第六块泥板。1928年至1929年期间,德国考古队在乌鲁克遗址发掘出了新亚述版本的第七块泥板。通过以上考古发现和从古物市场购买的泥板残片,这部史诗大体上被复原,只有第五块泥板残缺较为严重。

    与考古工作同时进行的是对《埃奴玛·埃里什》史诗的翻译工作,且随着考古工作的逐步发展,对该史诗的翻译工作也不断深入,相继出现了许多译本。不过截至目前,国内尚无直接从该史诗楔形文字翻译的中文版本,现存的中文译本都是从英文或日文译本翻译而来,存在一些不够准确的地方。

    以后世眼光审视,当初两河流域神话的编撰者们其实是从他们所处的地域获得灵感。今天,我们如果在一个有雾的清晨站在伊拉克的海岸边,站在入海口的沙特—埃勒—阿拉伯,我们将看到这样一番景色:低矮的乌云笼罩着地平线;由地下渗出或是河水泛滥而来的大量淡水与波斯湾的咸水混合在一起;在形成景观的低矮泥滩中,可见度较低;在我们周围,海洋、天空和大地混合在一片朦胧、模糊、水一样的混沌中。我们所见,也正是两河流域神话的古代讲述者们经常目睹的景象。《埃奴玛·埃里什》史诗中记载:

    “上界,天尚未命名,下界,地尚无称谓之名,此时,原初之父阿普苏,木恩木生养他们全体之母提尔玛特,他们的水(淡水和盐水)融为一体。草地还没有形成,见不到芦苇的繁茂。诸神〔还〕都不曾现形,天命也还没定。此时,诸神在那混合之水中被创造出来。(男)神拉赫姆与(女)神拉哈姆现出身形,(并且)有了名称。他们年龄增长,身材增高期间,创造了胜似他们的安沙尔和基沙尔。他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过去。他们的儿子安努,不亚于父祖。安沙尔将长子安努做成(与自己)一个模样,而且,安努又生了活像他的努底姆德。”

    上述内容描述的正是这样一幅图景:当太阳升起时,大块陆地在薄雾中浮现,随后有一条分割线将天空与水、水与陆地分离开来。这一神话中,最先从混沌中浮现的神灵是拉赫姆和拉哈姆,代表淤泥。然后是安沙尔和基沙尔,代表天空和大地的孪生地平线。安沙尔和基沙尔生了安努,安努接着生了埃阿(恩基)。在同一时间或稍后,一些较小神灵从阿普苏和提尔玛特处出生了。

    根据《埃奴玛·埃里什》记述,众神灵出现以后整日争吵打斗,使阿普苏和提尔玛特不得安宁。于是阿普苏决定灭亡这些不安宁的神灵。智慧之神埃阿得知以后,先发制人杀死了阿普苏。埃阿将阿普苏杀死之后,建造了神圣的正义大厅,命名为“阿普苏”。不久后埃阿生下了一个男孩,这便是后来创造万物和人类的主神马尔杜克(史诗主角)。

    阿普苏死后,其妻提尔玛特召集大军前来复仇。诸神积极应战,推举马尔杜克前去迎敌,最终马尔杜克杀死了提尔玛特,随后作为胜利者开始安排天地秩序。接着马尔杜克又创造了人类,人类被神灵创造出来之后为神灵提供服务,史诗也至此结束。

    该史诗故事真实反映了当时两河流域居民的一些观念:一、描述了世界如何形成,宇宙秩序如何建立的重大问题;二、提出人类必须是诸神的仆人,为神服务;三、在证明马尔杜克极高权力合法性源自其英雄事迹的同时,也间接证明了当时两河流域国王(人间主宰、人间神)的合法性。

    古代两河流域创世神话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古代两河流域创世神话和史诗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具有多样性、继承性、政治性和现实性的显著特征。几个特征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共同反映了两河流域当时的社会政治和宗教文化现实。

    1.古代两河流域创世神话的多样性

    在古代两河流域,不同时期、不同城邦会出现不同版本的创世神话,即使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城邦或者同一城邦的不同时期,也会出现内容各异的创世神话。

    苏美尔文明早期,在村落过渡到城邦之时,苏美尔地区便形成了几十个相互独立的城邦,虽然基什、乌鲁克、乌尔、拉加什和温玛都试图统一苏美尔地区,但并未成功。此后即使阿卡德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大部分地区,但苏美尔各城邦也并未完全臣服,仍具有很强的离心力。阿卡德王朝末期,苏美尔各城邦开始纷纷独立。阿卡德帝国灭亡之后,库提人对两河流域进行统治,但主要控制了北部阿卡德地区,南部苏美尔地区基本上保持自治地位。库提人被赶走后,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苏美尔地区,但苏美尔人的王朝统治较为短暂,百余年后便退出了历史舞台。整体来看,苏美尔文明时期的政治状况以城邦分立为主要特征。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两河流域成为由多个王国组成的拼盘状态,南方以伊新、拉尔萨为主,北方以亚述、埃什努那为主,共存长达两个世纪之久。直到古巴比伦王朝第六王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实现统一,在此之前古代两河流域的政治形势较为松散,多城邦、多政权并立。古代两河流域从文明之初便是一个宗教色彩浓厚的地区,每个城邦有自己的保护神。为了宣扬和提升本城邦的保护神,便创作了各种以其城邦保护神为主角的创世神话,所以古代两河流域的创世神话版本众多、内容多样、创世主神各异,呈现出多样性特点。

    2.古代两河流域创世神话的继承性

    苏美尔人虽然没有形成专门完整的创世神话,但从存世的文学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创世神话的基本思想。乌尔第三王朝灭亡,苏美尔人退出政治舞台之后,其创世思想被后继的巴比伦人继承。首先,巴比伦人将苏美尔人创造的各位神灵完全纳入了自己的宗教体系,只是给这些神灵起了一个阿卡德语的名字,各位神灵的属性和职责没有改变。其次,在创世神话方面,巴比伦人在创世神的选择、创世情节方面都吸收和继承了苏美尔人的创世思想,比如巴比伦人的洪水神话《阿特腊哈西斯》,在关于人类起源描述中,创造人的方案由水神埃阿(恩基)提出。埃阿和其他女神帮助大母神宁图完成了造人活动,创造人类的主角是水神埃阿。在一篇古巴比伦时期的分娩咒语中,关于人类起源的描述中同样是埃阿提出造人方案,宁图或宁胡尔萨格创造出人类。上述两篇与创世神话有关的内容片段,在造人主角选择上与苏美尔人的《恩基和宁玛尔赫》神话中的主角选择是相同的,造人情节也存在很大相似,都提出人类是主神与大母神合作的结果。同样苏美尔人的《恩基和宁胡尔萨格》神话中宁胡尔萨格的名称和职能也被巴比伦人继承过来。因此我们认为,巴比伦时期的创世神话对苏美尔人的创世神话有较多的吸收和继承。即使当巴比伦城成为统一整个两河流域王国的都城,马尔杜克成为创世神话歌颂的主角之时,巴比伦人的创世神话中也包含着从苏美尔人那里承袭而来的各路神灵。亚述时期,亚述人在统治稳定之后积极学习吸收苏美尔人和巴比伦人的宗教文化,表现在创世神话方面更是如此。亚述人的创世神话实际上是对巴比伦人创世神话《埃奴玛·埃里什》的简单改编,只是将前者内容中的神灵世系、主神名称和城邦名称换成亚述人自己的神灵名称和城市。纵观整个古代两河流域的创世神话,可以清晰地看出其具有较强的连续性和继承性。

    3.古代两河流域创世神话的政治性和现实性

    神话并非凭空想象,而是社会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古代两河流域创世神话编撰的目的之一是为国家统治服务。史诗主旨宣扬人类为神灵服务,绝对服从于神。而国王则极力宣扬君权神授,国王的统治权来自神灵、代表神灵进行统治。古代两河流域的创世神话,尤其是创世神角色的选择方面,则与其所处时代的政治状况密切相关。古代两河流域神灵众多,每个城邦都有自己的保护神,为了提高保护神的权威,城邦保护神便成为当地城邦的创世神首选。但在城邦林立,单一城邦无法统治其他城邦时,就存在某一城邦吸收和引进其他城邦保护神与本城邦的神灵共同创世的情况。因此,从苏美尔时期至汉谟拉比统一两河流域之前,两河流域创世神话的角色选择上,存在着城邦保护神独立创世或者城邦保护神和其他重要神灵共同创世的情况。在汉谟拉比统一两河流域之后,巴比伦城成为整个两河流域的政治中心,巴比伦的守护神也就成为创世史诗中最有权势的神灵。在最著名的创世史诗《埃奴玛·埃里什》中,史诗主角马尔杜克在诸神中的位置其实就是巴比伦城在两河流域诸城邦中地位的反映。此后,亚述帝国统一两河流域后,同样出于政治现实需要,将其城邦保护神阿淑尔提升为诸神之主。由于亚述人之前在文化领域相对落后,创造不出自己的创世神话体系,只有将巴比伦人的创世神话加以改造使之成为自己国家和民族的创世神话。于是神话主角发生更迭,阿淑尔代替马尔杜克成为诸神之主,阿淑尔城代替巴比伦城成为大地的中心。古代两河流域各时期的创世神话中,创世神角色的选择都与该地区政治发展和现实需要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和现实性。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2025年03月15日)

  • 刘煜:二里头文化时期的青铜技术

    金属技术的发生和演进在早期文明史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从史前时代到文明时代的转变,是以金属的发现、金属工具的制作和使用为界标的。使用陶范铸造技术制作青铜礼器是中国青铜时代最为突出的特点,这一点迥异于西亚、中亚和欧洲等地使用锻打技术制作兵器、工具、装饰品以及使用失蜡法制作雕像的传统。二里头文化时期是这一技术体系形成的关键时期。

    在二里头文化时期,青铜器开始规模化生产,贵重的青铜器作为礼器的特质开始出现。根据最新的统计,二里头遗址出土铜制品的数量超过了250件,已经发表的近170件。冶铸遗物主要发现于二里头遗址IV区和V区的建筑基址、灰坑和地层中,其中宫殿区发现17件,包括铜渣和矿石;作坊区发现55件,包括铜渣、坩埚、浇勺、陶范、泥芯等遗物。二里头一期铜器数量很少,仅有一些铜块和铜刀等小型工具;二期除了刀、锥等小型工具外,还出现了铜铃、镶嵌绿松石的铜牌饰;三期器类和数量显著增加,有工具、武器、容器等,出现了爵、戈、戚等器物;四期容器种类丰富,出现鼎、盉、斝、觚等器物。二里头时期青铜器器壁普遍比较轻薄,纹饰简单,为单层花纹。礼器中酒器突出,代表器物是爵、斝、盉,爵与盉往往相配使用,也有鼎、鬲等炊食器,兵器已占较大比重。

    二里头遗址出土铜器的材质非常复杂,共计有红铜、锡青铜、铅锡青铜、铅青铜、砷铜、锡砷铜、铅砷铜、铅锡砷铜八种类型,人们已经认识到锡、铅的加入对青铜器的机械性能和铸造性能的影响。容器多为三元合金,工具有较高的锡含量。但是,大部分青铜器的锡含量不高,与之前新石器时代晚期和之后二里冈文化出土的铜器相比,具有早期冶金技术从发端迈向成熟和规范的发展期特点。从二里头一期到四期,红铜逐渐减少,但始终占有一定的比例;含砷铜器也在逐渐减少,但存在波动;锡青铜和铅锡青铜逐渐增加。三、四期显著地出现大量应用铅锡青铜的情况,特别是四期,铅含量有较大提高,说明合金材质发生了较大变化,可能与使用的矿料来源和冶炼技术的变化有关。

    二里头二、三期时主要使用一种矿源,新砦期与二里头二、三期铜器的矿料来源有可能较为接近。这或许意味着在夏纪年晚期之前,有着比较稳定的矿料来源。这种矿源在二里头四期时逐渐弃用,转为使用另一种矿源,后者为偃师商城所继承。随着青铜生产规模的扩大,人们需要不断寻找新的矿源以满足对原料的巨大需求,二里头文化铜器的重要铜料来源之一可能是晋南地区的中条山。

    巴纳指出,由于铜容器形制上的复杂性,复合陶范铸造技术(块范法)很可能是专为制造铜容器而发明的,这是早期金属技术的一大飞跃,它不像锻造技术是靠改变金属的形状制造器物,而是靠改变金属性状和使用复杂的组合陶范制造器物,后者因涉及金属的合金化问题及“陶”与“铸”的关系而使得技术较为复杂。比如,陶范的材料选取和制作要符合铸造性能的要求,多块陶范的拼合使得铸型配合及对强度的要求增加。二里头出土的陶范上多有刻划符号,一些陶范上有榫卯结构,就是为便于合范而设置的。此外,二里头遗址出土的铜爵壁厚最薄处不足1毫米,如何控制陶范的变形,不使型腔尺寸受影响,如何控制充型平稳性,不使铸件产生气孔等缺陷,都是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二里头文化一、二期,铜刀、锥、牌饰等简单器物可以用双面范制作。二里头文化三、四期出土了爵、鼎、斝、盉、觚等青铜容器,造型复杂,器壁匀薄,浑铸成形,可能采取正浇的方式,显示了一定的铸造技术。铜爵是出土最多的容器,大部分爵都是2块外范,并在腹、足间各设一内芯,只有少数爵存在水平分范,腹部2块外范,足部3块外范。3件铜斝中,有1件使用2块外范,在腹口、足间各设一内芯,2件使用3块外范以三足中脊分型,由口部向下兜底。后者是二里冈文化及殷墟时期爵和斝的常见铸型方式。

    尽管此时的铜器相对比较简单,形制往往是仿自同期或略早的陶、石等器,还保留一定程度的原始性,但已肇建了中国青铜器的基本构架,形成了中国青铜器的独立传统——特殊的形制和块范法。此时已具备陶范铸造的基本技术特征:按照垂直和水平方向进行分范设计;合范时严格的定位技术 (画线和销钉);一些简单器形铜器(如工具和兵器)的铸型设计已成熟;纹饰的设计沿水平方向展开,在范上制作等。后者是中国青铜器范铸技术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即在青铜器成形之前,纹饰的设计、施工在制范的过程中预先完成。这种技术过程和理念迥异于以美索不达米亚和古埃及地区为代表的青铜器成形后再在器表上直接施加纹饰的技术传统。

    二里头时期已经出现分铸法和泥芯撑技术的应用。河南洛宁的一件角,其流部后铸接于器身。这种技术起源于补铸,直到早商时期,才在盘龙城遗址出土的青铜器中有更多的应用。爵鋬上的长三角形镂孔,是范自带鋬部泥芯上的三角形凸块形成的,是泥芯撑技术的最早应用。而某些爵假腹部分的镂孔,是在底范上设置突起的小块,浇注后形成的孔洞。这些小块用于底范或泥芯与外范之间的定位以及保持壁厚,具有泥芯撑的功用。

    目前已发现的二里头文化近20件牌饰中,均装饰绿松石镶嵌而成的兽面纹,兽面纹构图复杂而规整,显示出高超的镶嵌工艺。牌饰有两种装饰方式:一种纹饰主体是由凸出的铜框架构成,绿松石几乎都被切割成长方形的片,规整地从上到下成行排列;另一种则相反,纹饰由绿松石组成的纹带来表达,绿松石被切割成不同的形状,排列成弧曲的宽带构成兽面和兽角。

    二里头文化时期已有大型专业青铜作坊出现。出土的熔炉推测直径约20厘米,深约18厘米,处于竖炉熔炼的初期阶段。浇铸的工场、可能用于烘烤陶范的陶窑、预热陶范的房子等,展现出铸铜工艺及设施的专门化。遗址出土有大量熔炉残片、大量陶范和1件石范。研究显示二里头时期的陶范材料由经过淘洗的黄土制成,具有高粉砂、低黏土、高孔隙率的微观结构,与黏土含量很高的制陶原料完全不同。造型材料的选择与制备工艺的基本规范和方法,在二里头时期已经形成。

    由此可见,块范法铸造技术传统的形成,是文化和技术交流、发展及选择的必然结果。首先,二里头文化时期的新兴贵族需要将青铜器作为彰显身份、铸鼎象物的载体。其次,中原地区地处广袤的黄土地带,黄土具备良好的复印性、可雕性以及较高的耐火度等,非常适合青铜铸造需要。最后,自新石器时代以来,高超的陶器制作技术传统就使得工匠熟练掌握制模翻范技术以及高温技术。

    遥想四千年前的中原大地,青铜容器的出现揭开了青铜时代礼乐制度的序幕。发达的青铜冶铸技术以及对金属资源的控制、青铜生产的组织管理,奠定了礼乐制度的物质基础。

    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 卜宪群:秦汉的乡里社会与国家治理

    秦统一后,“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中央集权郡县制国家。郡县制的基础是乡里,先秦以来的乡里制度至秦的统一被整齐划一,推行全国。汉兴,实行郡国并行制,但封国之内采取的并不是等级分封制而是郡县制,乡里制度也继续得到巩固发展。乡里制度的持续发展,形成了人口庞大、结构复杂的乡里社会。

    乡里社会流动与治理

    秦汉大一统国家建立后,统一的政治环境与社会环境为乡里社会流动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乡里社会的流动性特征也更加突出。一是政治性流动。秦统一后为防止“六国后”、豪强等政治势力扰乱地方和巩固边防,曾多次大规模迁徙,如秦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三十五年“因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还有“以适(谪)遣戍”“徙谪”等方式的大规模移民(《史记·秦始皇本纪》)。秦虽短祚,但移民数量十分庞大。汉兴,这些迁徙政策继续得到执行,并扩大到吏二千石等高级官员范围。政治性迁徙对被迁者来说是被动的,但仍为社会流动的一部分。在迁徙过程中,他们的社会身份与地域空间都被改变,所处的社会结构也被改变。政治性迁移虽然是针对特定人群的有组织的集中迁移,但他们一般也都散落在所迁之地甚至沿途的乡里之中,并非按照原有乡里组织的整体搬迁或重新建制。《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秦破赵后“诸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只有卓氏夫妻推车到达被迁处。这说明原赵国豪富是一家一户被迁徙的,卓氏夫妻与“求近处”的迁虏也都会被安置在沿途乡里之中。东汉马援的祖先武帝时以吏二千石身份从邯郸被迁往茂陵,安置在成懽里(《后汉书·马援列传》注引《东观纪》),马氏必成为成懽里的居民之一。二是贫困性流动。秦汉民众一般都居住在固定的里中,拥有户籍,称为编户齐民,受到严格管理,非经政府允许不能擅自迁徙,但在贫困等特殊情况下,其迁徙往往突破限制。《汉书·食货志》云:“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秦汉民众因贫困、灾害和统治阶级的压迫而“离乡轻家”者人数众多,《汉书·鲍宣传》记载鲍宣列举了水旱灾害、官府重责、贪吏苛取、豪强蚕食、徭役无度、盗贼劫掠等七种致使民众流亡的情况,称之为“民有七亡”,大体反映了汉代流民实际。与政治性迁移不同,他们离开乡里是散乱无序的,也没有明确的目的地,往往还被法律定为失去户籍的“亡命”或“脱亡名数”之人。三是职业性流动。士农工商是秦汉职业划分的基本形式,乡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是多数,但实际上他们的职业是多样化的。有人教书、游学,如陈平“伯常耕田,纵平使游学”(《汉书·陈平传》),王充“后归乡里,屏居教授”;有人出为官府小吏,如王尊“求为狱小吏”(《汉书·王尊传》),许荆“家贫为吏”(《后汉书·循吏列传》注引《谢承书》),这些“吏”不是官员而是为官府服役的穷苦人;有人打柴、放牧、庸作,如朱买臣“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汉书·朱买臣传》),公孙弘“牧豕海上”(《汉书·公孙弘传》),《汉书·昭帝纪》云:“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师古曰:“流庸,谓去本乡而行为人庸作。”足见灾年为庸者人数不少;还有人从事商业、手工业及其他各种行业,如齐地“好末技,不田作”(《汉书·龚遂传》),张楷“常乘驴车至县卖药”(《后汉书·张霸传》),崔寔“以酤酿贩鬻为业”(《后汉书·崔寔传》),申屠蟠“庸为漆工”(《后汉书·申屠蟠列传》),贡禹曾描述西汉后期在繁重的剥削压迫下,“故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汉书·贡禹传》)。汉代察举又称为“乡举里选”,乡里民众或因受到“乡论”赞誉而被察举出仕,或被本地政府辟任属吏,大多离开了故土,又因致仕、罢免等各种原因回归乡里,形成闭环式流动。

    秦汉国家针对上述社会流动都制定了不同的治理措施。对政治性迁徙者,国家不仅没有剥夺他们的财产,还给予经济上的宽松政策和一定的政治待遇。如汉初迁徙齐楚大族到关中时就“与利田宅”(《汉书·高帝纪》),而对普通民众的迁徙,或赐予爵位,或备好房屋和生产工具,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甚至社会政治地位。对贫困性迁移者,国家采取安抚政策,如允许从狭乡迁往宽乡,或给予流民基本生活生产资料,但并不主张流民留在他乡,而是让他们返归故里。对职业性迁移者,除官员外,国家并不鼓励民众离开乡土。秦汉有“禁民二业”的政策和“重农抑商”的政治传统,但实际作用并不大。由于官员的户籍可能仍留在乡里,故回归乡里是官员仕途终结后的常态。《后汉书·苏不韦列传》云:“汉法,免罢守令,自非诏征,不得妄到京师。”至少反映法律规定部分官员不能随意留在京城。

    乡里社会阶层结构变化与治理

    战国以来的户籍制度推动了乡里编户齐民社会阶层的形成。秦及汉初,动荡结束之后,国家鼓励军人和民众回归乡里,登记户籍,按照爵位身份分配土地,成为编户齐民。“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高帝纪》颜注),“齐等无有贵贱,故谓之齐民”(《史记·平准书》《集解》引如淳注)。编户齐民就是在乡里登记户籍的民户,国家按照什伍编制将他们组织起来,承担赋税徭役,维护基层秩序。他们身份平等,没有贵贱之分。一家一户的编户齐民是秦及汉初最为广泛的社会阶层,对稳定基层社会起到了很大作用。汉初“文景之治”及社会繁荣局面的形成,与编户齐民社会结构有很大关系。但是,这样稳定的局面并没有延续很长时间,汉兴六七十年后,一种称为“豪民”的社会阶层兴起,他们暴虐乡里、兼并土地、扰乱社会,其势力持续发展,成为影响乡里社会结构的重要力量。

    汉代的豪民来源大致有三种:一是六国贵族豪民的延续。史称“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虽然汉初对他们采取了强硬的迁徙政策,但由于在经济上不仅没有剥夺他们的财产,甚至给予照顾,使得他们在乡里的经济势力又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张闾里”(《后汉书·酷吏列传》),就是写照。二是编户齐民自身的分化。汉代的编户齐民在法律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国家并不赋予他们经济上的平等,乡里民众的经济状况实际上千差万别。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关于爵位授田的规定中,关内侯至庶人的授田标准从九十五顷至一顷不等,数额相差巨大。又据竹简《奏谳书》十六记载,里中还居住有关内侯、大庶长、右庶长、封君、五大夫等高爵之人,他们在经济上与普通编户民显然不同。此外,编户民各家人口不同、劳动力强弱不同、居住地域不同以及抗衡自然灾害能力不同等因素,也使他们的贫富差别客观上各不相同。如江陵凤凰山汉简《郑里廩簿》所载郑里的25户百姓中,家庭人口有1人到8人不等,能田作者1人到4人不等,占有土地的数量有8亩到54亩不等,贫富差距明显。三是工商业者和贵族官僚向乡里转移。汉武帝时期,工商业者受到新的官营政策打击,“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理念愈加普遍,其势力“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史记·货殖列传》)。贵族官僚“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汉书·董仲舒传》)。

    “豪民”不是法律上的称呼,一般也不具备特殊的政治权益,但因为经济势力强大而改变了乡里社会结构,原本平等的编户齐民之间有了明显的高下贫富之分。如《史记·平准书》云武帝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索隐》云:“谓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故曰武断也。”又《后汉书·仲长统列传》云:“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豪民因财富形成了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权威,“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的谚语就是写照(《汉书·酷吏传》)。西汉中后期到东汉,编户齐民的人身依附程度不断加强,乡里社会阶层结构也随之变化。

    秦汉治理豪民的政策基本是打击,如政治上迁徙、经济上限制、社会地位上贬低和使用酷吏等,也采取利用方式,改造他们“佐吏为治”或“以为爪牙”(《史记·酷吏列传》)。豪民也通过自身转变,学习经学、调整自我行为,进入官僚队伍。西汉中后期到东汉,豪民及子弟或辟为属吏或察举入仕成为常态,促进了豪民的国家认同。

    乡里宗族势力兴起与治理

    先秦宗法制度解体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意识与宗族组织仍然顽强保留了下来,这些宗族不仅限于六国后,基层社会也有宗族。如《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的《识劫案》,就记载了秦王政时大夫沛在娶为妻后,还要召集宗人征求意见,获得许可后其妻方可入宗,说明宗族在基层社会中仍发挥作用。又,刘邦说“今萧何举宗数十人皆随我”(《史记·萧相国世家》),萧何当时的身份地位也不高,但却有自己的宗族“数十人”。经过汉初六七十年的发展,宗族势力开始抬头,故汉武帝设置刺史时,把打击“强宗豪右”作为考核官吏的第一条标准。当然,在整个西汉,宗族内部之间的联系还不十分紧密,族内公共事务管理机制也不完善,宗族活动大都限于宗族内部家庭之间的议事、赈恤、互助或政治上的提携,干预国家政治、扰乱乡里社会的现象并不十分突出。两汉之际的政治动荡和东汉政权的建立,推动了宗族势力的大发展。战争为有势力的家庭扩大在宗族中的影响力创造了条件,宗族的凝聚力加强。东汉政权的建立者,其本身或为大族,或有大族背景。东汉宗族内部的制度建设、联系机制、政治活动都明显加强。“祠堂”(《盐铁论·散不足》)在西汉中期已经产生,至东汉更普遍,“郡县豪家”往往兴造“庐舍祠堂”(《潜夫论·浮侈》),祭祀祖先。宗族内部已经有较明确的族际范围,有一定的议事制度,有族长支配全族,有相互收养赈恤义务,有法律连带责任以及宗族内部的礼仪规范等。东汉的宗族显然较之前有了更全面的发展。

    取代宗法制度的宗族及其组织在秦汉的发展,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发展在社会结构与阶级结构上的反映。史书上所称的“大姓”“强宗”“豪族”“衣冠”“著姓”等,往往都是宗族中的代表性人物或家庭,背后都有强大的宗族支撑,他们既是乡里社会中的一员,也与乡里社会融为一体。而宗族的发展及其内部组织化、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对乡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宗族组织的内部互恤救助等行动,弥补了国家政权力量的不足,起到稳定乡里社会、保全民众的作用;另一方面,宗族中的代表性人物以及这个社会阶层,在政治上对国家权力产生强烈要求。东汉后期,不仅乡里基层政权多为各地宗族势力所把持,察举选官制度的核心“乡论”也被宗族势力所垄断。

    秦汉四百多年的历史,乡里不仅始终是国家最重要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与社会基础,也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对象。秦汉乡里社会与国家治理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与国家治理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 高江涛:都邑遗址考古与中华文明探源——陶寺考古的历程与成就

    陶寺位于临汾盆地的核心区域、塔儿山脚下,如果将其置于更大的时空背景中考察,可以发现陶寺遗址处于我国两大农耕区的交汇地带。考古学界多用“重瓣花朵、多元一体”形容史前文化格局,其中,花蕊所在区域就是中原地区,即陶寺所在区域。可以说,陶寺遗址是探索中华五千多年文明的代表性遗址之一,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考古学发展历程中的“亮点”,也是探索与传承中华文明丰富内涵和精神标识的典型遗址之一。全面系统梳理陶寺遗址发现与研究的历程,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与总结其成就和贡献,对于中国考古学的未来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初识陶寺

    1958年,山西省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在陶寺村的南沟与赵王沟之间,发现面积可能为数万平方米的史前遗址,陶寺遗址遂被发现。1959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组建山西队。同年,徐旭生的夏墟调查研究给当时的中国考古学带来了新的研究方向,推动了“夏文化”研究的升温,甚至成就了时至今日未曾中断的研究热点,夏文化探索也成为“考古中国”的重大项目之一。

    1959年至1963年秋冬,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队在晋南地区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考古调查,从行政区域看包括临汾地区和运城地区的15个县,8000余平方公里,发现仰韶文化至北朝时期遗址306处,其间发掘垣曲县的丰村、龙王崖、口头遗址等,尤其是1963年冬,在陶寺村南、李庄东南、中梁村东北和沟西村北又发现4处遗址。以往学界对1959至1963年晋南大调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这次调查不仅发现了众多遗址、开展了一些田野发掘,一定程度上还奠定了山西考古的早期基础,也是徐旭生夏墟调查工作的延续,调查中发现的陶寺遗址以及东下冯遗址等成为探索晋南夏文化的重点遗址。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考古调查材料揭示出河南龙山—二里头时代晋南政治中心的兴衰, 学界普遍认为与陶唐、夏墟传说紧密相连。此外,在考古学理论与方法上,此次区域调查可以说是聚落形态考古引入中国前,具有聚落考古特点的“区域系统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197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与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复查了陶寺遗址,敏锐地发现之前陶寺周边的几处遗址基本连成一片,面积已达到数百万平方米,陶寺从一个普通规模的遗址跃居成为超大型遗址。考古工作者初步认识到它是一处属于龙山文化时期的十分重要的遗址,于是将其确定为晋南首选发掘对象。1977年,高天麟、高炜、郑文兰与襄汾县文化馆的尹子贵、陶富海,再次复查陶寺遗址,为接下来的正式考古发掘打下基础。1978年4月初,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与山西省临汾行署文化局合作,开始正式发掘陶寺遗址,拉开了陶寺考古科学发掘与研究的大幕。

    1978年至1985年,是陶寺遗址的初始发掘阶段。考古学是一门实证学科,根据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实物研究人类社会的历史,田野发掘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手段。这一阶段,陶寺遗址的发掘获得突破性进展,发现了面积达4万平方米的墓地,发掘了1309座墓葬。此外,对居住址进行了小规模发掘,发现年代属于庙底沟二期文化的遗存。随着墓地和居址的发掘,在边发掘、边整理、边研究的理念指导下,发掘者初步认识了陶寺遗址的内涵、特征、年代,并建立起了陶寺文化早、中、晚三期文化发展序列,将其文化性质认定为中原龙山文化的“陶寺类型”,为深入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

    研究深入

    发掘整理与研究阐释应是考古学同等重要而不可偏废的两个基本方面,不能重“发掘”,而轻“研究”。1985年之后,陶寺考古在之前重要发掘的基础上,开始转入不断深化研究与阐释阶段。

    首先是对陶寺发现墓地和墓葬的研究,主要成果集中于对大、中、小型墓葬进行了细分:9座大墓分为甲、乙两种,80余座中型墓分为甲、乙、丙三种,610余座小型墓分为甲、乙两种。这些墓地和墓葬的研究表明,陶寺文化早期族群内部就已经呈现金字塔式社会组织结构,极少数贵族占有大量财富和拥有权力,90%的墓主很可能是族群一般成员甚至是奴隶,没有任何随葬品。发掘者据此认为其可能进入了阶级社会,国家的雏形已经产生。

    具有突破性意义的研究是张岱海所撰《陶寺文化与龙山时代》和高炜所撰《陶寺考古发现对探索中国古代文明的意义》,在之前中原龙山文化“陶寺类型”基础上,直接改称其为“陶寺文化”。文化命名的提出意义非凡,使得学界对史前时期这一特殊区域、特定年代、特有属性的文化体及相关人群有了具体而清晰的研究对象,大大拓展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使探讨中华文明起源及早期国家形成等重大问题成为可能。

    需要强调的是,“陶寺文化”并不等同于“陶寺遗址”,陶寺遗址被发掘之后,考古学家发现它周边还有很多与其物质文化类似的其他遗址,经过考古调查,大概有近百处,主要分布于晋南地区的临汾盆地,即峨嵋岭以北汾河下游及其支流浍河、滏河流域。陶寺遗址是其中典型代表且发现较早,所以以“陶寺”命名这个地域的考古学文化为“陶寺文化”。自此,分布于晋南区域的这类龙山时代遗址有了统一的考古学文化称谓。即使如此,这一考古学文化却也存在观点上的分歧。1990年,一些学者曾提出陶寺文化早期属于庙底沟二期文化而非陶寺文化的看法,可谓是基本统一认识之前的小插曲,这恰恰是研究不断被引向深入的直接体现。

    正是因为陶寺遗址所在“夏墟”的史迹和探索夏文化的预设背景,早期发掘后主流观点认为其是夏文化遗存,1983年发掘简报的结论就指出其是探索“夏文化”的重要资料。同时,高炜、高天麟、张岱海撰写《关于陶寺墓地的几个问题》一文,专门探讨了陶寺遗存与夏文化,认为陶寺遗址及墓地很可能就是夏人的遗存,但同时也不排除这里是与夏人居处邻近的另一个部落。这种肯定而又留出开放讨论空间的认识为之后夏文化属性的探讨拉开了序幕。何建安、刘起釪、黄石林等学者认同陶寺文化很可能是夏文化,有的学者考虑到陶寺遗存的测年数据与传统认为的夏纪年有所抵牾,认为陶寺类型文化可能是夏代早期文化,而二里头文化可能是夏代中晚期文化。1985年,十分关注考古发现的先秦史研究专家李民首先挑战了当时的主流观点,在《尧舜时代与陶寺遗址》一文中提出了陶寺遗址与尧舜相关而与夏文化无关的看法。一石激起千层浪,陶寺一类遗存的属性姓“夏”,还是姓“尧”,乃至“尧舜”及其他,争论逐渐火热起来。1987年,王文清明确指出陶寺文化可能是陶唐氏文化遗存。紧随其后,罗新和田建文等明确指出陶寺文化属唐尧文化。大体同时,刘绪也专文否定陶寺类型属夏文化。还有学者如许宏与安也致持陶寺文化属有虞氏文化遗存的看法。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高炜等专家改变原来夏文化的看法转而主张尧文化,而2001年王克林改变原来认为龙盘与夏人有关的认识,认为陶寺文化是以陶唐氏为首的联合有虞氏和夏后氏等氏族部落联盟所在的文化遗存。

    硕果纷呈

    世纪之交的1999年,陶寺遗址重启田野发掘工作。2000年,考古人员在陶寺遗址的北部,钻探解剖了疑似夯土墙遗迹,分别编号Q1、Q2和Q3,并排除了城墙Q1和确定了城墙Q2、Q3为陶寺文化中期的性质,确定了城墙Q2、Q3的年代。在遗址东部与南部,发现并确认陶寺文化中期城墙Q4、Q5与Q6。陶寺三面城墙相连而成、面积约280万平方米的大城逐步得到确认。此外,2001年还在大城以内的东北部发现有疑似墙基的夯土遗迹,即墙Q8~Q11,暗示大城内还有重要城墙类遗存。1999年至2001年,经历三年的逐步发掘确认,陶寺发现了当时黄河流域最大的“城址”,一座面积达到280多万平方米、沉睡4000多年的大城渐渐露出“庐山真面目”。陶寺遗址再现大城意义重大,成为陶寺考古史上的又一次突破,使得陶寺遗址由一个重要的聚落成为一个大型城址。

    2002年至今,陶寺考古进入了新阶段。随着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的启动与推进,陶寺遗址重大发现层出不穷,主要有“观象台遗迹”、中期墓地及中期大墓M22、城北夯土建筑基址、手工业区官署基址、宫城及其门址、宫城内的大型宫殿基址等一系列重大发现。其中,2012年至2017年钻探发现并历时五年发掘确认大城之内面积近13万平方米的“宫城”,2018至2022年又连续在宫城内发掘面积达6500平方米的1号宫殿基址和面积近600平方米的2号夯土基址,使得陶寺出现了外有郭城内有宫城的“双城”结构。中华文明探源工程中的这些重要发现逐渐确立了陶寺遗址为史前一处都城的重要地位。一座“文明都邑”逐渐显现在世人面前,而且这座都邑又很可能与我们共同的文明先祖尧密切相关。

    值得关注的是,陶寺遗址正式发掘伊始,就较为广泛地采取自然科学手段如古地磁、孢粉分析、动物考古、铜器分析、地貌水文考察等,有着先进的发掘理念和研究思路。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开展以来更是如此,包括系列测年、古环境、动植物考古、手工业技术、天文考古、同位素分析、古DNA、残留物分析等手段全面展开并推向深入。可以说,从单一学科研究到多学科、多层次、多角度联合科技攻关,陶寺遗址是考古技术与方法理论的“实验场”与“孵化器”。在不久的未来,陶寺考古还将在都邑的年代序列、环境、资源、生业、人群族属等科技考古方面取得丰硕成果。

    六十余年陶寺遗址的一系列不间断重大发现和丰硕研究成果表明,陶寺文化已经呈现早期国家特征,礼乐文明初步形成。距今约4300至3900年间,以陶寺为代表的中原地区,在广泛吸收各地文明要素的基础上创造发展、迅速崛起、走向一体,中华文明形成与发展进入新的重要阶段。这些考古成果体现着几代考古人的不懈求索、薪火相传,展望未来,我们仍将脚踏实地、孜孜以求,向着不断推进陶寺考古取得新的成果稳步迈进。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2025年03月03日)

  • 陈志武,林展,彭凯翔:海洋贸易与中国南方的兴起(671-1371年)

    今天中国的经济重心显然在南方,特别是在包括广州、深圳、杭州、上海等特大城市的南方沿海省份。然而,在唐代(618-907)之前的数千年里,中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中心一直位于北方。正是在唐、宋(960-1279)和元(1279-1368)三个朝代,南方才崭露头角。那么,是什么促成了这一转型?是谁推动了这一根本改变中国经济社会地理的转型?陈志武、林展和彭凯翔在Asia-Pacific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2025年最新一期的论文发现,阿拉伯-波斯商人触发并主导的海上贸易,特别是瓷器贸易,是唐宋元时期南方崛起的重要原因。

    中国大概在9千至1万年前进入定居农耕。在接下来的数千年里,许多地区出现了人类定居点,包括南方沿海地区,但代表当时先进发展水平的防御性城邑(由城墙或壕沟所包围),仅出现在长江流域沿线及其以北的地区。目前,已发掘的城邑遗址,新石器早期(公元前8000年-前5000年)有13个,新石器中期(公元前5000年-前3000年)有56个,新石器晚期(公元前3000年-前1700年)有128个。这些小型城邑,虽然按现代标准是面积较小(通常小于一平方公里),但它们是中华文明的早期摇篮。

    在解释为什么中国的史前发展及早期发展未在南方发生时,陈志武、Peter Turchin和王万达(2023)指出,北方地势较为平坦,缺乏自然屏障,使得当地居民更容易受到武力攻击,因此不得不推出人工防御措施,尤其是建设防御性城墙,并引发早期城邑的诞生;因为这种较高的战争威胁迫使北方建立城墙城邑,让北方起先建立并治理高人口密度的复杂社会,开启文明化发展进程,而南方因山区多、易守难攻,故战争威胁少,就无必要建立城墙城邑,错失发展早期复杂社会的机会。因此,战争驱动型增长是北方史前和早期历史时期的特点,这可以称之为北方发展模式。(这里的北方与南方大致以长江为分界线,文章还考察了南方沿海的府,见图1)。

    图1 1820年清朝的南方沿海、南方和北方

    然而,从公元8世纪南方开始崛起,表现为其人口占比从742年时的24.6%增长到1393年时的58.3%(南方沿海府的比例在同一时期从5%增至18.5%),这彻底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经济格局,使经济与社会重心转移至南方(见图2)。

    图2 中国本土(相当于清代的内地十八省)南方(红色)及南方沿海(蓝色)的人口占比

    注:对于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2年之间的时间点,使用每个地区的考古遗址数量作为人口的代理度量,数据来源于香港大学量化历史中心的中国考古数据库(CADB)。对于公元2年后的时间点,每个地区的人口估算来自《中国人口史》和国家统计局。

    从唐代初期(618年-907年)到明代初期(1368年-1644年)的七个世纪,历史学家称之为唐宋元(或简称唐宋)转型,因为它涵盖了唐、宋(960年-1279年)和元(1279年-1368年)三个朝代。自新石器时代早期以来,南方一直是中国的边陲地区,因此南方常被称为“南蛮”,但在转型的高潮时期,南方出现了许多繁荣城市。当马可·波罗在13世纪后期访问中国时,他对泉州——一个在唐代之前并无太多人烟的港口城市——印象深刻,称其为“世界上两个最大商贸港口之一”,并称之为“东方的亚历山大”。另一个例子是,广州的户数从713年-741年时的64,250户增加到1174年-1189年时的195,713户。

    从14世纪末开始,尽管南方在明清时期经历了绝对人口的增长(除了太平天国时期 ),但相对占比逐渐衰退,其人口比例从1393年时的58.3%下降到1953年时的38.1%(见图2)。在1393年至1953年间的每个分时期,北方的人口增长率始终超过南方和南方沿海地区(见图3)。因此,到明代晚期,社会经济重心再次回归北方(至少在中国本土范围内)。

    图3  中国本土(相当于清代的内地十八省)南方、南方沿海和北方的年人口增长率

    注:蓝色、红色和黄色线条分别表示南方沿海、南方和北方各时期的年人口增长率。数据来源与图2相同。

    唐宋元时期发生了什么?

    那么,到底是谁、什么事促成了唐宋元大转型?现有文献强调了(1)农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如占城稻的引进,(2)水道和河流网络的改善,(3)战争引发的从北向南大移民,以及(4)国内商业的增长。关于海上贸易是否在唐宋转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学术界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海上贸易推动了宋代南方的商业革命,也有学者认为海上贸易的影响不应被过分高估,因为关税收入仅占财政收入的一小部分。而关于阿拉伯波斯穆斯林商人发挥的作用,就更是研究甚少。

    本文指出,推动南方崛起的正是从7世纪末开始逐步进入广东及其他沿海地区的阿拉伯波斯穆斯林商人(以下统称阿拉伯商人),他们引发了海上贸易的繁荣,并使海洋贸易在南宋至元代期间达到顶峰,推动了南方中国的崛起。从这个意义上,这种由市场驱动的斯密式增长,通过对外开放和远程国际贸易,创造了南方。

    正因为南方的崛起是由贸易和商业推动的,而北方早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是由战备驱动的,所以,南方文化明显偏向商业和市场(南方重商、志在经商),而北方文化则倾向于政治权力和等级制度(北方重权、志在做官);南方和北方发展的驱动力差异带来了新的城市类型——北方发展出了“城”(突出防御功能的城墙),而南方发展出来的是贸易“市”镇(market towns),虽然现代中文里把两类高人口密度的聚集地合在一起叫“城市”。南方兴起的市镇与北方的防御性城邑之鲜明对比,也在于南方市镇更加开放,专注于商业和民生,而非防御性战备的军力建设。

    证据何在?

    为了验证以上假说,文章聚焦到海上瓷器贸易。在明代之前,瓷器是中国最主要的出口商品之一。尽管并非唯一的出口商品,但却是海上贸易的代表性商品。

    本文展示了海上瓷器贸易的三组宏观数据。首先,从生产方面看,从7世纪末到14世纪末,南方生产瓷器的主要窑址数量增加许多,尤其是在宋元时期达到顶峰;在唐宋时期,主要陶瓷窑址多半在北方,而到宋元时期,61.9%的主要窑址在南方,特别是沿海。但,从15世纪开始,南方的陶瓷窑址数量和占比都急剧下降(因为朱元璋开始实施的海禁)(见图4)。

    图4  隋唐、宋元和明清时期主要窑址及位于南方的百分比

    注:左侧和右侧纵轴分别表示每个时期(隋唐、宋元、明清时期)主要窑址的总数和位于南方的主要窑址百分比。

    其次,从陶瓷消费端——出口目的地:中东、西亚、东非、北非——来看,在那里已经考古发掘出的中国陶瓷碎片总数,自公元9世纪以来逐年上升,也在14世纪达到顶峰,随后显著下降(见图5)。如果将这些当年陶瓷出口目的地挖出的中国陶瓷碎片总数视为衡量中国每个世纪瓷器出口量的代理指标,那么,瓷器出口也应在14世纪达到巅峰,这跟图4反映的瓷器生产端的起伏情况高度吻合,也跟图2反映的南方人口占比的起伏高度一致:从唐朝中期开始上升,到元末、明初达到峰值,然后因朱元璋海禁而逐步下滑。这表明,海上贸易,尤其是瓷器贸易,在推动南方崛起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图5  西亚和非洲出土的中国瓷器碎片与南中国出口瓷器的百分比,按世纪划分

    注:左侧和右侧纵轴分别表示“在西亚及东非和南非出土的中国瓷器碎片总数”和“从南中国窑址出口到西亚和非洲的瓷器百分比”。本图使用的数据来自张(2024),涵盖了来自170个遗址的27,729件瓷器碎片。

    为了正式检验上述假说,文章以覆盖清代中国的269个府为基本分析单位,基于三个不同时期的面板数据集做具体量化验证:742年–976年(唐代)、976年–1393年(宋元)和1393年–1851年(明清),每一分期为面板分析的基本时间单位。由于数据的限制,尤其是古代窑址和府级人口的数据,这些时间段并不完全对应各个朝代的始末年份。由于历史上府的边界变化频繁,他们采用已有文献中一贯做法,将各时期的数据调整到以清代1820年的府为基准。

    (A)隋唐时期
    (B) 宋元时期
    (C) 明清时期

    图6  各时期的海关位置(星)、主要窑址(蓝点)和年人口增长率(橘红深浅)的分布

    分析中,被解释的结果变量为每个府在一个时期的年人口增长率。在文献中,人口密度常常被视为度量经济发展水平的代理变量,因为在工业化之前的马尔萨斯经济中,繁荣的地区能够支持较高的人口密度。然而,由于文章中的面板数据涉及不同年数的分时期,作者采用各期的年化人口增长率,以确保结果变量的跨期可比性。

    核心解释变量(原因变量)是每个府到最近海关的距离。这一指标的设计是基于这样一个理论:离海关越近的地区应当具备更低的海贸成本、更强的市场信息优势和更便利参与海上贸易的条件,因此,他们更会参与海上贸易,其地方经济和人口增长应从海上贸易受益更多。唐代之前并未设立正式的海关。大致自公元713年起,唐代在广州设立了专门管理海上贸易的官员——“市舶使”。宋代至明代的海上贸易管理机构为“市舶司”,清代改名为“海关”(其各时期的分布,见图6)。为行文方便,这里统一称为“海关”。

    实证分析表明,在研究期内,越是靠近海关的地区,其人口增长率就显著高于远离海关的地区。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府在各方面与一般地区相同,但其到海关的最短距离是后者的两倍,那么,该府的年化人口增长率会低于一般府,仅为后者增长速度的一半。因此,海上贸易对742年至1851年间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显著的;尤其在唐宋元时期,海上贸易带来的经济与人口增长最为凸显,成为南方崛起的主要推动力,但从明初开始,这一效果就逐渐式微。

    为了将海上贸易的影响与其他混杂因素区分开来,文章在稳健性检验中加入了若干控制变量,如地区的地形崎岖度和水稻、小麦宜种指数(以排除农业生产条件的影响)。作者还控制了每个时期各府经历的战争数以及战争移民的影响,以排除战争和大规模迁徙的影响。此外,还控制了河流网络密度,以消除国内商业活动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在考虑了这些其它效应之后,基本结果仍然成立:海洋贸易参与度越高的地区,在唐宋元期间的人口增长速度显著越快。

    是陶瓷贸易吗?

    以上分析表明,接近海关代表着较高的海上贸易参与潜力。但潜力不等于现实。为了深入挖掘一个地区的实际出口贸易参与水平,文章使用各府主要瓷器窑址的数量作为代理变量,以衡量该地区在一时期内的出口贸易参与程度。因为在十五世纪之前,瓷器和丝绸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商品,茶叶还没唱主角。根据考古发掘,南方沿海地区自唐代起就有窑址,但起初,大多数窑址位于北方,远离海岸(见图6A);但在宋元时期,由于海上贸易的蓬勃发展,沿海地区兴建瓷窑,许多主要窑址就位于更接近海岸的地区(见图6B);1371年海禁政策出台后,许多沿海窑址在明清时期(1644–1911年)被废弃(见图6C)。文章的分析显示,在742年–1393年(唐宋元时期),靠近海关的地区拥有显著更多的窑址,这些地区的人口增长率也显著更高,而这一效应在明清时期则明显减弱。这些结果在控制了多个协变量的影响后仍然成立。

    与实证结果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阿拉伯商人能够长期主导远洋贸易?值得注意的是,南方沿海的海上贸易至少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年–前221年),而陶瓷窑址的历史则更早。但在公元7世纪之前,海上贸易的规模和范围是有限的。转折发生在7世纪,伊斯兰教在中东兴起,并很快在西亚、东非和北非扩散传播,带来了以下变化。

    首先,伊斯兰教的圣训禁止使用黄金和白银作为饮食器皿,因此瓷器成为穆斯林精英以及后来的中产阶级的良好替代品。早期的瓷器如陶碗、杯子、罐子和瓷壶占据了商船的大部分空间。其次,伊斯兰艺术和建筑必须避免描绘人类和动物形象,因为教义禁止偶像崇拜,这促使采用抽象的几何和植物图案以及书法来进行装饰、绘画,如清真寺、建筑、家居、装饰、坟墓等场景所见。瓷器的非具象特性使其成为同时满足宗教和装饰功能的理想媒介。正因为如此,瓷器成为了伊斯兰艺术的标志性元素,结合了功能性、宗教规则和美学。尤其是,伊斯兰艺术和装饰偏好重复使用同样的形状图案,需要重复使用大量一模一样的瓷片,这就要有大量劳动力,而唐宋元时期的中国是同时期人口最多的国家,加上中国有悠久的精良陶瓷工艺传统;于是,随着伊斯兰教的成功传播,也由于伊斯兰艺术的特殊要求,通过阿拉伯商人作为贸易中介,创造了对中国瓷器的巨大需求,让中国在宋元时期就成为“世界工厂”(当然,制造的是陶瓷),促成了本文所研究的海上贸易繁荣并造就中国的南方。

    总结来说,从唐代到元代,中国南方的崛起是由于阿拉伯和波斯商人唐初来到中国,带来对瓷器和其它商品的巨大需求,并在宋代中期以前主导了远程海洋贸易;为了配合长程贸易的陶瓷等商品需求,不仅沿海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得以发展,而且也带动了离海岸线较近的南方各地的商业、手工业和农业,这种外溢辐射效应就跟1980年代的对外开放贸易不仅带动沿海,也带动了南方其它地区的发展一样。阿拉伯波斯商人催生的这一变化促使南方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中心,并将中国的市场经济进一步融入到全球网络中。与此同时,北方的传统发展模式依旧与战争和防御相联系,形成了南北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文化模式,分别代表了北方与南方的历史发展轨迹。

    总 结

    本文的贡献涉及三方面。首先,它加深了我们对海上贸易和斯密增长影响的理解。工业革命之前,斯密增长主要是由市场扩展带来的专业化增加推动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本研究强调了海上贸易在唐宋元时期推动斯密增长的关键作用。此前,斯密增长被认为是宋代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但阿拉伯商人主导的海上贸易并未被视为其主要驱动力。此外,根据本文的发现,斯密增长在中国的开始时间应追溯到唐代,而非宋代,因此比现有文献中所述的时间要早得多。这一研究也补充了Acemoglu等(2005)的工作,后者将大西洋贸易确立为现代欧洲沿海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然而,本文的研究重点是中世纪时期印度洋和西太平洋的海上贸易,比西方大航海时代要早九个世纪。

    其次,本文的研究为唐宋变革的讨论做出了贡献。特别是,文章不仅描述了中国社会经济中心从北方向南方的转移,而且实证性地展示了是谁(阿拉伯-波斯商人)和是什么(海上贸易,尤其是瓷器贸易)触发了这一转变,丰富了我们对中国历史从7世纪末到14世纪末的理解,阐明了南方崛起的原因。尽管以往的研究侧重于农业技术进步、水路改善、战争引起的大迁徙以及国内商业发展在解释这一转型中的作用,但它们大多忽视了阿拉伯-波斯商人对海上贸易的影响以及海上贸易对唐宋变革的催化作用,尤其是由阿拉伯-波斯商人建立的远距离跨国信任网络,这些网络根植于他们共同的伊斯兰信仰。

    第三,本研究为应用考古学和历史数据研究中国历史做出了贡献。正如王庚武(2003)所强调的,历史记录的编纂者大多数来自北方,尤其是在唐代之前,他们并不了解南方,特别是不知悉沿海地区的情况,因此无法将许多关于南方发展的事件和进展纳入早期的历史档案。由于传统的历史学家在研究这些早期王朝时主要依赖历史档案,他们的研究深度和广度因此受到了限制。然而,近年来,中国、西亚、西南亚、东南亚、东亚和非洲的陆地及沉船遗址的考古发掘出版了大量文献,为研究海上贸易史的全貌及其社会经济影响提供了丰富的数据集。通过将考古数据与历史数据相结合,本文为揭示唐宋元变革的触发因素提供了新的视角,进一步阐明了南方崛起的过程。

    Chen, Zhiwu, Zhan Lin, and Kaixiang Peng. “Rise of the south: How Arab‐led maritime trade transformed China, 671–1371 CE.” Asia‐Pacific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2025).

  • 杜润生:对深化改革的一点看法

    关于农村经济政策问题的一些意见

    今年(1981年)元月一日至八日,我随紫阳同志到鄂豫鲁三省的宜吕、荆州(重灾区)、南阳、开封和菏泽(困难地区)五个专区,对农村情况进行了考察,听取了地方干部的汇报,访问了一些农户。据一路所见所闻,深感农村形势比我们所想象的还要更好一些。在生产方面、党群关系方面、干部工作作风方面,都出现了好的势头。这就进一步证明了党的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关于农村的重要决策都是完全正确的。坚持下去,必然会推动农村事业更加蓬勃地向前发展。

    一、困难地区实行包产到户稳定几年,大有好处。

    河南省的兰考县和山东省的东明县,属于长期落后、贫困的地区,是生产靠贷款、吃粮靠返销、生活靠教济的“三靠”穷县。这两个县都是实行了包产到户和大包干到户。从一九七八年开始试行至今,兰考县已占生产队数的百分之八十,东明县占百分之九十以上,经济效果显著。兰考县粮食总产量,近十几年在二亿斤上下徘徊,一九八〇年达到三亿一千万斤,全县一九七八年还净吃返销粮八百万斤,一九七九年转缺为余,一九八〇年净交售三千二百万斤。棉花、花生也大幅度增长。社员人均集体分配收入,由一九七九年的四十九元七角,增至八十元,如将超产部分的个人收入计算在内,可达一百几十元。有个最穷的生产队,社员常年在外要饭棚口,包产到户后,一年人均口粮即达五百八十六斤,最困难户收入亦达三、四百元,还出现不少千元以上的“富裕户”。一九八〇年全县累计社队陈欠国家贷款一千五百万元,当年增产增收后,农民立即偿还陈欠贷款一百八十万元。东明县一九五八至一九七八年二十年间,净吃国家返销粮四亿五千万斤,花国家救济款和累欠国家贷款达七千八百万元。现在也由缺粮县变为余粮县。到目前为止,国家已收购粮食六千万斤,棉花三百万斤,花生七百四十万斤,芝麻四百七十万斤。社员人均集体分配收入一九七九年为三十一元,一九八〇年连超产部分的收入计算在内,超过百元。全县农村的人均储蓄存款,一九七九年为三元,一九八〇年达十七元。

    开封地区的登封县和菏泽地区所属各县均实行了包产到户,与兰考、东明的变化情况大体相同。

    目前,这些地区社员的温饱问题已大体解决。农民喜气洋洋说:“过去愁着没饭吃,现在愁着粮食没处放,再不用出门要饭了。”“联产联住心,一年大翻身。红薯换蒸馍,光棍娶老婆。”农村市场上,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的确良等消费品供不应求。有百分之十的农户盖起了新砖瓦房。同时,对生产资料的需求量也大大增长,大牲畜、架子车、双犁、轧花机、小型脱粒机、高质量的手扶拖拉机等添置不少。他们说:“二十多年了,可熬到自己能当家了”。现在是“既有自由,又能使上劲。”“戏没少看,集没少赶,亲戚没少串,活没少干,粮没少收”。到处听到同样的呼声,希望能三几年不变,“一年不变有饭吃,二年不变有钱花,三年不变小康家,国家赶快盖粮仓。”

    这些长期落后,贫困的地区,在短短一两年内发生了如此显著的变化,原因是多方面的。气候好,“天帮忙”固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在极左路线下也有天时好的时候,并未见引来象去年的这种变化。看来起主导作用的,还是党的政策。据菏泽地委谈,三中全会以来,他们根据中央文件精神落实了十一项政策,其中主要的有三条:
    (一)尊重社队自主权,因地种植(过去沙壤地不准种花生,盐碱地不准种棉花,淤地不准种大豆)。
    (二)收购价格优惠(这些穷困地区没有征购任务,或基数很低。现在交售的粮、棉、油多按超、议购价格收进)。
    (三)生产队建立了各种生产责任制,并允许包产到户。

    包产到户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把集中劳动和平均分配当作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来提倡,大呼隆加上吃大锅饭,把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都搞掉了。社员在干部的监督下进行“集体劳动”,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一年干到头,分到的东西还不足棚口。农民穷得活不下去,想自己谋点生路,又被当作资本主义行为来批判、斗争、限制,一点自由都不给。社员出工不出力,搞低效劳动或无效劳动。干部管得越紧,群众应付办法越多:“队长在,我就磨,队长走,我就站。”人们把这种情形概括为三个字:“摽、穷、靠”。摽在一起受穷,穷得没饭吃,就靠国家救济。干群关系越来越坏。一个支书说:“一年之内,春、夏、秋拿龙提虎,冬天当狗熊。”意思是平时想法儿整治社员,得罪了人,一到冬天搞运动时,就成了斗争对象。上级领导看到集体办不好,总认为是“资本主义作怪”,连年整顿,越整越“左”,离群众也就越远。集体经济本来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可是由于采取了上述过左做法,压抑了社员积极性,就走向反面,变成了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了解了这些情况,就不难理解包产到户为什么在贫困、落后地区有那么大的吸引力。对于包产到户,群众热烈欢迎,干部冒险倡导,这正表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法则,在背后起着不可抗拒的作用。在与干部谈话中,紫阳同志说:“包产到户,堵是堵不住的,只能导,不能堵。群众要求政策三年不变,我们就按群众意愿办。在这些地方,包产到户的办法要稳定一个时期。”只有这样,符合当地实际,有利于大局。

    类似兰考、东明这样的穷困地区,全国大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口。退到包产到户,搞它三、五年,使这里的社队转变穷困面貌,使每个农民平均收入达到一百元上下(集体收入和家庭收入),并减轻国家每年返销儿十亿斤粮食的负担,是完全有可能的。包产到户,特别是包干到户这种形式,虽然带有个体经营性质,但由于它是处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不同于历史上封建社会时期的小农经济,今后一个时期还会有相当大的生产潜力可以发挥,这是可以肯定的。以两千年搞小农经济受穷为理由,来否定包产到户有增产可能性,是缺乏根据的。当然,包产到户也有它不容否认的局限性和消极因素。在这些地方,包产到户和大包干到户带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如计划种植、农机利用、水利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地块零散、军属和五保户的优抚、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的待遇等等问题,已经遇到了,也提出来了。但据已有经验,凡是生产队组织和领导能继续下去(这点至为重要)的地方,都能找到某种解决办法。如:农机具可以包给机耕承包组或户,实行计费代耕:民办教师包了一份田,又补口粮几百斤,加上每年公助费一百八十元,收入不算太低,军烈属也有照顾办法。而且,对于包产到户,应当作为一种过渡形式来评价其作用。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民对扩大再生产的要求必然会提出来,那时就会重新走向新的联合。一些农民也很清楚:“包产到户是个穷法儿。三几年后,叫俺咋办就咋办,俺还要集体的。”听说实行包产到户较早的社队,社员之间由于各种条件不同,已出现了收入差距;一部分农民为了克服生产上的困难,又开始了小规模的合作,如简单的牲口插犋、换工、调整地块等等。有些资金较充裕的人,三、五联合起来,自负盈亏,搞打井、机耕、育种、粮米加工等专业性的技术服务业务。预计今后承包土地会逐渐向务农能手集中,副业向另一些能工巧匠集中,逐步形成专业化分工。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扩大联合范围。可以看出,包产到户走向联合是必然的,但不一定再走过去的路子-一声令下,全面组织起来,而将根据经济上的需要,通过各种自愿的小型合作,走上逐步扩大的道路。这是后话。现在应当先稳定下来。在稳中求变,不要急忙图进。

    本文来源: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10月第一版

    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

    一、当前中国要过好“市场关”与“民主关”

    在加入 WTO 以后,中国承诺了,而且国际认同了中国将按WTO的规则,即全球化贸易规则,重新修订中国的有关法律、规章。包括总结历史经验,需要在《宪法》中规定市场经济和私有经济的合法性,并接受工商联的建议,进一步确认在现阶段,和公有财产一样,应“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过“市场关”,必须同时过好“民主关”,两者密不可分,不能只接受市场,不接受民主。经济上所有制多元化,反映到政治上必然出现多种经济主体参与的新格局,他们分别代表不同所有制与不同阶层的经济利益,提出不同的要求。为使这些不同声音、不同要求得以充分表达,作为执政党,必须发扬民主,尽可能地从多方面集中群众意见,避免决策的失误。这就是在过“市场关”的同时,还要过“民主关”的经济动因。那些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实质上是当前深化改革、稳定社会的主要桎梏,也是对于执政党,地位的一种潜在的威胁。江泽民同志提出加强民主法制,进行具有中国特色的,而不是形式上照搬西方的深入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正确决策。

    二、过好“民主关”,必须确立相应的制度框架

    (一)政府主要官员经民主选举,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法,行政司法立法,相互分工,相互制衡,防止政府过度集权。

    (二)给农民以国民待遇。从制度上、体制上、法律上废除歧视农民的分割城乡的户籍制,让农民享有自由迁徙权和《宪法》给予的其他公民权利。除土地税外,免除其他附加税,经营服务业按城市居民一样收取所得税。

    (三)根据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精神,加强执政党的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鉴于市场经济包含多元化的经济成分,极为分散的独立的企业,复杂的对内对外的经济联系,以及频繁的社会交往,党的一元化领导应主要依靠制定方针政策和党员模范作用来实现。不可以党代政,干涉政府、社团、企业、事业单位的具体业务。党要管党,特别是管好在不同岗位上担负领导工作的干部,要求他们以身作则,凭本人道德品质和优良业务水平,以及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坚定性,密切联系群众,从整体上推动社会进步。要发动群众实行民主监督,防止公务人员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蜕化变质。

    (四)加强全国人大、政协的民主功能。建国前后,毛泽东、周恩来极其重视政治协商会议,拟订政协《共同纲领》,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通过民主讨论,集思广益,共商国是,提倡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以利于发挥各阶层、各界人民的建设积极性。关于政府组成,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规定了“三三制”的权力结构。放手使用、信任非党民主人士参加政府工作。今天,党具有崇高威望和掌握政治上、军事上及组织上不可替代的实力,应当更充分地发挥人大、政协的作用。党不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要从直接干预经济事务中退出,以便发挥好领导作用。

    民主的实质,首先是一种办事秩序,重大的问题要经过当事人、有关者,特别是法定协商机构,表达意见,体现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应充分发挥《宪法》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的民主权利。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以及批评、建议,党组织应采取热情支持、鼓励的态度。由人大、政协承担部分民意的反馈作用,对全局和长远的稳定是极为必要的,不可或缺的。

    (五)要消除民主“恐惧症”。一个民主国家发生一点小乱子不可避免,不必害怕。中国不会由于民主而出现大规模的动乱,只会由于不民主而出现暴力闹事局面。

    有13亿人口,占地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国,出点小乱子有利于暴露出隐患和潜在矛盾,及时研究对策,改正错误,有利于防止小病酿成大病。因此,对个别地方群众集体反映意见,无需惊慌失措,但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预警方案、对策。在和平建设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是客观存在,甚至会突出起来,解决矛盾的惟一办法是根据毛泽东同志倡导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导方针,发扬民主,建立民主制度。全球化,不只是经济全球化,也伴随民主政体全球化。“民主关”必须过,中国一定会在这一进程中走在前列。

    本文为2002年6月11日,杜润生谈话记录整理稿,选自《 杜润生文集》下册,山西出版集团2008年7月第1版第1283—1286页

  • 韩建业:论五帝时代

    “五帝时代”指古史传说中夏代以前的中国上古时代,其历史真实性在古代原不成问题。但自晚清民国以来,中西文化激烈碰撞下疑古之风盛行,五帝时代因之基本被否定,极端者甚至有“东周以上无史说”。虽然因晚商都邑殷墟、早商都邑郑州商城等考古学发现,此说宣告破产,但对商代以前的夏代乃至五帝时代,学术界的质疑声至今仍未断绝。五帝时代的真实情况究竟如何?只有紧密结合文献史学和现代考古学,并以适当的方法展开研究,才有希望逼近答案。

    一、文献记载中的五帝时代

    《周礼·春官·宗伯》:“外史掌书外令,掌四方之志,掌三皇五帝之书。”其中“三皇五帝”显然指人而非神,且“五帝”晚于“三皇”。《周礼》所载官制等基本符合西周或者春秋时期的实际情况,可知“三皇五帝”的提法也当出自西周或春秋,而非战国以后的发明。战国时期出现“五帝”的情况增多,《荀子》《战国策》中各3处,且多与三王、五伯并举,《吕氏春秋》中有14处之多,一般连称“三皇五帝”或“五帝三王”。和“三皇”有多种组合的情况不同,严格来说“五帝”说其实只有一种,就是出自《大戴礼记·五帝德》《帝系》当中的黄帝、颛顼、帝喾、尧、舜,在《国语》中也有同样的排列顺序,很可能是至迟在春秋时期已有的说法,后被《史记·五帝本纪》采用。其他一些曾被称为“五帝”者其实并非确指,或者属于神圣而非人王。即便真正的“五帝”就一种说法,那也应该是从众多古人中挑选的结果,同时期还存在很多其他杰出人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可以使用“五帝时代”这个概念,指称以“五帝”为代表的那个时代。有关五帝时代的记述,目前只能在商周及以后的文献中见到,被认为部分可能是“口耳相传”的结果,五帝时代一般也就被划到“传说时代”的范畴,相当于西方学术界所谓“原史”时期。

    疑古学者多视“五帝”为神话人物,基本否定五帝时代的历史真实性。顾颉刚在1926年出版的《古史辨》第一册中明确提出“层累地造成古史说”,认为东周初年《诗经》里有天神禹,东周末年《论语》里出现尧、舜,战国至西汉伪造了许多尧、舜之前的古“皇帝”,结论是“东周以上只好说无史”,“自三皇以至夏商……都是伪书的结晶”。更早的时候,胡适也主张“中国东周以前的历史,是没有一个字可以信的”。但1928年开始的对殷墟的发掘,发现甲骨文、宫殿、王陵等大量证据,确凿无误地证实晚商属于信史。这不但推翻了“东周以上无史说”,而且证明“层累地造成古史说”逻辑难以自洽。又因晚商史业已被证为信史,早商、夏代甚至五帝时代的历史真实性也理应重新加以考虑。

    其实早在1917年王国维就发表《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论定《史记·殷本纪》所记载的商殷世系几乎完全合于甲骨卜辞所见商人世系。王氏明确认为尧、舜、禹属于历史人物,不应疑古太过。之后蒙文通于1927年出版《古史甄微》,提出中国上古民族可以分为江汉、海岱、河洛三系。徐旭生在1943年出版的《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一书中提出中国古代部族可以分为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1935年傅斯年则提出“夷夏东西说”。这些研究虽与传统的中华一脉古史观有别,但却都是在承认五帝时代真实历史背景的基础上做出的综合研究。

    五帝时代的诸多人物并非出于战国西汉以后的杜撰,这在晚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出土文献中也有所证明。殷墟甲骨文中的“四方”“四方风”,见于《山海经》和《尚书·尧典》。殷墟甲骨文中商人将帝喾(高辛氏)作为高祖,这也和传世文献吻合。刻有“天鼋”或“天”族徽的先周和周代青铜器主要分布在陕西,或与轩辕黄帝的名号有关。西周图片公图片记载禹敷土浚川,春秋秦公簋记载“鼏宅禹迹”,春秋晚期的秦公一号大墓石磬上秦人将高阳(颛顼)作为高祖。战国时期金文简牍上关于五帝时代的记载就更多了。比如齐侯因图片敦铭文记载田齐的高祖为“黄帝”,长沙子弹库楚帛书关于炎帝、祝融、帝俊、共工等的记载,清华简《五纪》关于黄帝、蚩尤等的记载,以及其他简牍上有关于尧、舜的记载。

    但需要承认的是,不管传世还是出土,目前尚不见晚商以前的相关文献。换句话说,所有关于五帝时代的记载都见于至少七八百年之后的文献中,它们的说服力因此大打折扣。但学人很早就提出新的解决途径:“要想解决古史,唯一的方法就是考古学。”即便顾颉刚也认为,地下出土的古物既可以用来破坏旧古史,也可以用来建设新古史。李学勤则从文献和考古结合的角度,提出要“走出疑古时代”。显而易见,探索古史真相不能仅依靠文献记载,还得和考古学结合。

    二、五帝时代考古学探索的方法

    利用考古学探索并一定程度上实证古史,最重要的是达成传说和考古资料这两个古史系统之间的互证互释。考古资料是传说史料最可靠的参照系,经过百余年的工作,这个参照系已经以中国史前(原史)考古学文化谱系为主要内容基本建立起来。假设五帝时代为真,那么当时不同族群集团的遗存及其时空框架也应包含在其中,只待与传说史料相印证。

    早在20世纪30年代,徐中舒就提出虞夏对应彩陶文化(仰韶文化),太昊少昊对应黑陶文化(龙山文化)。到了50年代,范文澜又推测仰韶文化可能为黄帝时代文化。七八十年代以来,关于五帝时代的考古学探索更多。既有对炎黄、三苗、东夷、有虞氏、陶唐氏、共工氏 等族群所对应的考古学文化的探索,有对“大禹治水”等个案的研究,也有从宏观上对五帝时代的把握,并主要形成两类意见。第一类意见认为,五帝时代大体可以与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时期对应。如严文明、苏秉琦等认为仰韶文化后期(铜石并用时代前期)对应炎黄时期,龙山时代(铜石并用时代后期)对应尧舜禹时期,笔者等进一步提出仰韶文化前期已进入炎黄时期;许顺湛认为仰韶文化对应炎黄文化,仰韶文化末期到龙山时代早期为颛顼时代,中原龙山文化早期对应帝喾时代,中原龙山文化晚期对应尧舜时代。第二类意见认为,五帝时代和龙山时代大体对应。如童恩正认为中原龙山文化和“五帝”符合,沈长云、江林昌认为五帝时代大致对应龙山文化时期,李先登等具体提出五帝时代早期的黄帝、颛顼、帝喾时期相当于龙山时代早期,五帝时代晚期的尧舜禹时期相当于龙山时代晚期,徐义华认为龙山时代城址的大量出现可能与黄帝时代的战争背景相关。

    总体来看,上述关于五帝时代的宏观认识,时间上不出仰韶文化时期和龙山时代,空间上集中在黄河中下游,涉及长江中下游和西辽河流域。空间范围的框定基本就是根据文献传说,时间范围则是从夏商所对应的考古学文化前溯,大致符合“从已知推未知”的逻辑思路。殷墟和郑州商城遗址的发掘,确证殷墟文化和二里岗文化分别为晚商文化和早商文化,二里头遗址的发掘基本确定二里头文化为夏文化或晚期夏文化,则五帝时代只能在之前的龙山时代甚至更前,但到底“前”到何时则不好确定。有些学者在基本信任文献传说的前提下,以神农氏“教民稼穑”为依据,设想当时应为农业社会,认为应该从仰韶文化开始,但实际上中国农业在距今8000多年的前仰韶时期已有初步发展。不少学者以《史记·五帝本纪》所记轩辕黄帝征战四方、统一天下、置官监国为根据,设想其社会应该比较复杂高级,但到底高级到何种程度,是初步开始社会复杂化,还是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国家社会?这些其实都难以遽断。考古学上对农业起源发展和社会复杂化进程的认识本身就存在不同意见。还有就是这种“比附”式宏观观察方式,很依赖于文献记载细节的真实性——而这本身是需要验证的。也有不少人想当然地以为,既然关于五帝时代的记载比较模糊,那么与考古学的对应也自当比较宏观笼统才对,但问题是如果每一个细节和局部都得不到证实,又如何能保证整体和宏观的真实性?因此,对五帝时代的考古学探索,最终还需从细节和局部入手,而且必须遵循严格的论证逻辑,找到有效的研究方法。

    “由已知推未知”的思路建立在考古学文化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应于族群、国族的前提之上。我们可以将族群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具有相同文化传统、文化习俗和语言的事实上的族群,一般和考古学文化有较好的对应关系;二是当时人所认同甚至包含一定程度建构成分在内的族群,最容易在民族志中找到案例;三是文献记载中的族群。这三种族群多数情况下其主体部分应该是重合的,是以第一种情况作为基础的。国族指国家层面的族群共同体,由一个族群扩展或多个族群融合而成,因国家力量整合形成血缘、文化、语言、历史等方面的共性。因为文化等共性的存在,国族也会和考古学文化有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但情况更为复杂。族群和国族的复杂性,提醒我们考古学文化和族群不宜做简单对应,已进入早期国家阶段的五帝时代尤其如此。但从商周二代国家范围和考古学文化圈存在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来看, 考古学文化和国族的对证研究并非不可行,与一般族群的对证研究理应更有可能。

    尽管如此,古史传说中关于特定族群的记载往往存在模糊或歧异之处,加之很难对族群和国族进行区分,而考古学文化本身通常也并非毫无异议,这就使得考古学和古史的对证很容易导向诸多难以验证的推论,对五帝时代的考古学对证尤其如此。这也是很多人质疑古史和考古学能否对证研究的主要原因。但如果我们遵照严谨的逻辑,找到若干比较确定的关键点,再将这些关键点串联成面,而且和古基因、古语言谱系研究结合起来,就有可能增强古史对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此,笔者有针对性地提出两种研究方法,即变迁法和谱系法。

    “变迁法”就是以考古学上观察到的巨大变迁来一定程度上证实文献传说中的重要战争或迁徙事件的方法。考古学上的巨大变迁,包括考古学文化巨变和中心聚落巨变两个方面,前者指考古学文化面貌格局发生大范围的剧烈变化,后者指中心聚落、古城等突然毁弃或者出现破坏、暴力现象,两者通常互有关联。而这些在考古学上都是相对容易识别到的。巨变往往是大规模战争和迁徙事件的产物,推测也应当是古人最倾向于记载、传承下来的内容。因此,用考古学上的巨大变迁对古史加以验证,相对容易且确定性也较高。而用这种方法所获得的关键认识,又可以进一步作为其他相关研究的基点。

    “谱系法”则是将文化谱系、基因谱系、语言谱系和族属谱系相互结合的方法。族群既然和血缘、语言、文化都密切相关,那么如将它们都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推论的确定性一定会增加。如果再将四个谱系结合起来,就会形成更加确定的推论。目前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谱系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已经确立,只是需要不断完善。对古代人群基因和语言谱系的建立方兴未艾,目前已经在揭示东亚现代人基因组、中国南北方史前人群迁徙与融合过程,以及汉藏、南岛和阿尔泰语系等人群的基因和语言谱系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族属谱系则需要对涉及五帝时代的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进行整理分析,最终构建出上古时期族群谱系的基本框架,允许有几套可能性框架,最终以文化、基因和语言谱系来验证。当然,这里的关键是对“四谱”的互释,最佳的办法依然是结合重大历史变迁,由点及面逐渐展开。

    三、考古学视野下的五帝时代

    五帝时代有文献记载的重要战争事件,首先要数五帝时代之末的“禹征三苗”;与其大略同时的“稷放丹朱”事件,可能也有军事暴力发生;还有一个就是五帝时代之初轩辕黄帝和蚩尤之间爆发的“涿鹿之战”。考古资料显示,这些战争事件可能都真实发生过。

    (一)禹征三苗与黄河流域文化的南下

    “禹征三苗”事件在《墨子·非攻下》有详细记载:“昔者三苗大乱,天命殛之。日妖宵出,雨血三朝……五谷变化,民乃大振……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禹既已克有三苗,焉磨为山川,别物上下,卿制大极,而神民不违,天下乃静。”古本《竹书纪年》对三苗灭亡前夕的天灾有类似记载:“三苗将亡,天雨血,夏有冰,地坼及泉,青龙生于庙,日夜出,昼日不出。”可见,“禹征三苗”应是趁后者发生天灾内乱之际发动的一场有计划的征服战争。

    从文献记载来看,禹或夏禹主要活动在黄河流域,但具体地点不好遽定。史载“禹兴于西羌”、“禹会诸侯于涂山”、“禹都阳城”或“平阳”。禹的兴起或诞生地被认为在中国西部,禹会诸侯的“涂山”有被认为是在江淮地区,禹所都的阳城或平阳有晋南、豫西、豫东等不同说法。“大禹治水”“禹画九州”传说中禹的活动范围更广。禹是夏人首领,夏人主要的活动区域多被认为在晋南和豫中西地区,但也有其他观点。比较而言,三苗的居地更好确定。三苗属于徐旭生所说苗蛮集团,其活动地区虽然涉及黄河下游、长江中下游广大地区,但到和尧舜禹发生冲突的时候,基本就是在江汉两湖地区。《战国策·魏策》:“昔者三苗之居,左彭蠡之波,右洞庭之水,文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恃此险也,为政不善,而禹放逐之。”据考证,这个范围大抵东至鄱阳湖、西以洞庭湖为界、向北及于桐柏山。

    夏禹作为夏王朝的创建者,其主要活动年代当在距今4000年左右。距今约4100年之前,在豫西南、豫东南和江汉两湖地区分布着范围广大的石家河文化,但之后发生文化巨变:石家河文化特色鲜明的陶器群大范围快速消失,新出矮领瓮、细高柄豆、侧装足鼎等与王湾三期文化煤山类型接近的陶器,出现鬶、盉等龙山文化或造律台文化因素,致使豫东南、豫西南、鄂西、鄂北等地都突变为王湾三期文化,江汉平原及附近地区突变为和王湾三期文化接近的肖家屋脊文化;聚落遗址急剧减少,如大洪山南麓由石家河文化时期的63处遗址锐减到14处;从屈家岭文化延续至石家河文化的大约20个古城,此时基本都遭到毁弃,包括石家河文化的中心天门石家河古城;最保守的祭祀方式也发生突变,石家河文化大量用首尾相套的陶缸祭祀的现象消失,数以十万计的红陶小动物、小人、红陶杯等祭品祭器也基本消失或者数量剧减;在肖家屋脊文化当中出现前所未见的浅浮雕、透雕的小件玉器,此类玉器在更早的龙山前期晚段就出现在山东临朐西朱封、山西襄汾陶寺、河南禹州瓦店等遗址。如此大规模的黄河流域文化南下引起的文化和聚落巨变,只能是大规模战争的结果,和“禹征三苗”事件吻合。此前曾有人将“禹征三苗”解释为二里头文化向江汉地区的渗透,但此说在年代上似有抵牾之处,因为二里头文化已经是晚期夏文化了,和夏禹不能对应。

    (二)稷放丹朱与北方文化的南下

    古本《竹书纪年》:“后稷放帝朱于丹水。”后稷指周人的始祖弃,《诗经·大雅·生民之什》:“厥初生民,时维姜嫄,生民如何,克禋克祀,以弗无子,履帝武敏歆,攸介攸止,载震载夙,载生载育,时维后稷……即有邰家室。”《国语·鲁语上》:“周人禘喾而郊稷。”记载中他是帝喾的嫡长子,理应最有资格成为帝喾的继承人,但他勤于农事而被封为后稷,就是当时的农官,实际继承人是和他同代的尧,这或许为后来的矛盾埋下了伏笔。关于后稷的诞生地“有邰”,汉代以来流行泾渭说,近世有晋南说。尧子丹朱的居地被认为是在豫西南丹水,其实当为被流放后的结果,之前应与尧居于一地。尧的居地又有山东、河北、山西诸说,山西说本身又有“平阳”说和“晋阳”说的分歧,还有晋阳徙平阳说。虽然后稷和丹朱—尧的居地有多种说法,但他们发生交集的地方却只有晋南。文献记载尧时已在丹水流域征服苗蛮, 《吕氏春秋·召类》:“尧战于丹水之浦,以服南蛮。” 丹水附近的陶斝极似晋南者,晋南的丹砂也可能来自丹水地区,后稷逐放丹朱于丹水比较符合情理。

    按《尚书·尧典》所载,稷和禹所处时代大致相同,则“稷放丹朱”发生时间应也与“禹征三苗”接近,在距今4100年前后。从考古学上来看,当时晋南地区确实发生了一次文化和聚落巨变:大量双鋬陶鬲出现在原本有斝无鬲的临汾盆地,致使本地陶寺文化剧变为陶寺晚期文化;陶寺遗址甚至附近的临汾下靳、芮城清凉寺等地大中型墓葬,几乎都被挖毁;陶寺遗址还有宫殿废弃、暴力屠杀、摧残女性等现象。双鋬鬲是老虎山文化的典型陶器,其分布范围主要在今内蒙古中南部、陕北、晋中北和冀西北一带。在陕西神木石峁、内蒙古清水河后城嘴、山西兴县碧村遗址都发现了距今4000年多年前的充满军事气氛的大型石城聚落,尤以400万平方米的石峁石城最为瞩目,显示其具有强大实力。考古学上的晋南巨变应当同老虎山文化南下密切相关,和“稷放丹朱”事件能够吻合。

    “稷放丹朱”的考古学实证,证明陶寺古城在该事件发生前至少有一段时间应当是陶唐氏尧的都邑,而老虎山文化人群中至少有一支参与了后稷对丹朱的战争放逐事件。据记载,后稷是轩辕黄帝的直系姬姓后裔,北狄也是,而石峁古城很可能为北狄故城,则以后稷名义发起的这起事变,有石峁人群参与也是有可能的。至于《竹书纪年》等有关舜囚尧和阻丹朱的记载,似乎和儒家历来所称道的尧舜禅让之说相去甚远,其实有相通之处,即尧、舜更迭必然是因某一重大变故而发生,这一变故很可能就是“稷放丹朱”事件,“稷放丹朱”或许还有舜的参与。

    (三)涿鹿之战与黄土高原文化的东进

    《逸周书·尝麦》记载:“蚩尤乃逐帝,争于涿鹿之河(或作阿),九隅无遗。赤帝大慑,乃说于黄帝,执蚩尤,杀之于中冀,以甲兵释怒。”似乎蚩尤和炎帝(此记载中误作赤帝)、蚩尤和黄帝之间的战争都发生在涿鹿,蚩尤曾一度侵凌炎帝,黄帝应炎帝所请而击杀蚩尤。但在《史记·五帝本纪》中,黄帝和蚩尤之间的才是涿鹿之战,另有炎黄之间的阪泉之战,没有提到蚩尤和炎帝之间战争的具体情况:“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乃修德振兵……以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 《战国策》《庄子》等都有黄帝、蚩尤战于涿鹿的记载。至于炎黄间的“阪泉之战”,在《大戴礼记·五帝德》《左传》《列子》等中也都有记载。但先秦汉晋以来文献记载中两场战争就已有混淆,除上述《逸周书·尝麦》记载蚩尤逐炎帝也在涿鹿,《逸周书·史记解》、《水经注》也有类似记载,近世学者也多将二者混同,不过尚不足以否定《史记》的说法。

    上述文献所记涿鹿之战中的轩辕黄帝、炎帝和蚩尤,显然都是具体的个人,也有不少记载中的黄帝、炎帝和蚩尤只是部族首领的统称。当然无论是个人还是部族,都应有个大致的活动范围,只是炎、黄等的传说遍及大江南北,自汉代以来就众说纷纭。《国语·晋语》:“昔少典娶于有蟜氏,生黄帝、炎帝。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徐旭生据此并结合其他材料考证认为,黄帝部族发祥于偏北的陇东陕北地区,炎帝部族则发祥于偏南的渭河上游地区,二者都属于华夏集团。此后他们向东迁徙,在路线上同样是前者偏北而后者偏南。徐旭生还认为蚩尤属于东夷集团,是九黎的首领,九黎的活动范围从晋东南一直延伸到河北、河南、山东三省交界之处。但从《尚书》《国语》等相关记载看,蚩尤还是苗蛮集团的先祖,将之归入苗蛮集团也未尝不可,可见蚩尤部族活动范围很大。关于黄帝和蚩尤发生交集的“涿鹿”虽也有不同说法,但大致都在华北一带,尤其今冀西北涿鹿一带为涿鹿古战场的观点被更多人认可。黄帝部族从陕北东向经内蒙古中南部到达冀西北也是顺理成章的事。至于炎帝部族,按照徐旭生的说法,是偏南沿着渭河流域东向发展,应该是抵达晋、陕、豫交界地带才更合情理,与冀西北相距较远,炎黄之间的阪泉之战也就更有可能发生在晋南附近。

    轩辕黄帝早于后稷、夏禹的时代。从大约距今4100年往前追溯,直到距今4700多年,就能看到在陇东陕北至华北这一大片地方,曾经发生过一次考古学文化格局的巨变。黄土高原大部分地区在仰韶晚期向庙底沟二期转变的过程中,文化仍连续发展,而内蒙古中南部、河北大部和豫中地区则不然:内蒙古中南部老虎山文化代替仰韶文化海生不浪类型,冀西北地区老虎山文化替代雪山一期文化,冀南豫北和郑洛等地的仰韶文化大司空类型、秦王寨类型衰亡,西辽河流域的红山文化消亡,海岱地区的大汶口文化当中新增不少横篮纹。这种突变当和黄土高原文化的东进有关。与此同时,在陕北、内蒙古中南部地区突然涌现出许多军事性质突出的石城。这些变化可能是由黄土高原人群在大规模战争事件中的胜利而导致,很可能对应文献记载中的涿鹿之战。尤其是在冀西北张家口贾家营遗址明确存在老虎山文化前期遗存,文化面貌和陕北、内蒙古中南部同期遗存近似,上限有可能早到庙底沟二期。崇礼邓槽沟梁甚至还发现老虎山文化的城址。冀西北被认为有可能是古涿鹿之地,张家口的这些发现为涿鹿之战的实证增加了新的线索。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冀西北等地在庙底沟二期之前是雪山一期文化,其与海岱地区的大汶口文化有着密切关系。海岱地区是蚩尤或东夷部族的大本营,大汶口文化很可能是以蚩尤等为首的东夷部族的文化。大汶口文化和江汉两湖地区的屈家岭文化的形成有很多共性,屈家岭文化被认为是三苗或苗蛮的文化,而记载中蚩尤又是苗民的领袖,可见东夷和苗蛮关系非常密切。距今5000年左右的仰韶文化晚期,中期大汶口文化和早期屈家岭文化分别强烈向西向北影响,很多文化因素渗透到郑洛、晋南、关中东部各地,这或可视为蚩尤所代表的东夷和苗蛮集团大力扩张并侵凌黄河中游各部族的考古学证据。这种情况从庙底沟二期开始发生重要转变。距今4700多年恰好是中国考古学上一个重要时代——庙底沟二期的开启年代,不少人认为庙底沟二期已属于广义龙山时代的早期;传承下来的黄帝纪元元年为公元前2698年,也正在这个年代范围之内。

    (四)五帝时代的基本时空格局

    从考古学上大致实证禹征三苗、稷放丹朱、涿鹿之战事件,建立了进一步探索五帝时代的三个基点,其基本时空格局也可由此初步推定。

    禹征三苗事件的实证,进一步确定了夏禹的历史真实性和夏代的上限,证明以王湾三期文化后期为代表的中原龙山文化后期属于早期夏文化,石家河文化及其前身屈家岭文化等属于三苗文化。禹征三苗之后,黄河、长江流域文化融为一体,奠定了夏王朝版图的基础,因此,《尚书·禹贡》的“九州”很可能记载的是距今4000年左右的真实状况,基本等同于夏初疆域,而非出于战国时人的想象。

    稷放丹朱事件的考古学探索,说明尧、丹朱、后稷可能确为真实历史人物,由此可推知《尚书·尧典》等文献记载的舜等其他人物也应当基本属实,证明晋南的陶寺文化至少有一段时间和陶唐氏尧有关。

    涿鹿之战事件的考古学探索,说明轩辕黄帝、蚩尤、末代炎帝,以及文献所载同时期人物,都可能有一定的历史真实性,推测黄土高原的仰韶文化后期至龙山文化早期可能属于黄帝部族文化,以东华北平原直至黄河下游地区的仰韶文化后期、雪山一期文化、大汶口文化等,可能与蚩尤部族有关。这两大区域之间的晋南、豫西和关中东部等地区,可能就是炎帝部族的核心分布区。

    由此可见五帝时代人物的活动范围主要是黄河和长江流域,尤以黄河流域为主,时间上则从4700多年前延续至约4100年前。又可归纳为早、中、晚三期,其中轩辕黄帝、蚩尤和末代炎帝等最早,距今4700多年;帝喾、尧、舜、稷、丹朱、禹等属于晚期,距今4100年左右;颛顼在中期,年代介于二者之间。《大戴礼记·五帝德》《史记·五帝本纪》记载颛顼、帝喾分别为黄帝的孙和曾孙,之后紧接着就是尧、舜,似乎五帝时代不过五六代人,充其量也就100多年,现在看来应当存疑。如果承认颛顼为黄帝之孙,帝喾为后稷之父,则颛顼和帝喾之间就可能间隔了20多代、500多年。

    早于距今4700多年的前五帝时代的文化,在考古学上也是有线索可循的。既然距今4700多年的黄土高原地区的仰韶文化晚期有可能为黄帝部族文化,那么黄土高原或者渭河流域更早的仰韶文化理应与更早的黄帝部族有关。仰韶文化初期开始于距今7000年左右,当时分布在关中和汉中地区的零口类型诞生不久,即东向扩展至晋南豫西地区,形成与零口类型大同小异的仰韶文化枣园类型。联系《国语·晋语》黄炎同源而分道的记载,零口类型有可能是最早的黄炎共同的文化,此后的零口类型中晚期和半坡类型则可能是黄帝部族文化;而晋南豫西的枣园类型,以及后续的东庄类型、庙底沟类型,则主要为东迁后的炎帝部族文化。黄炎之外其他部族的文化也可以循此逻辑向前追溯。

    以上对五帝时代时空框架的建构主要是根据几个关键点做出的,如果能在此基础上将文化、基因、语言和族属谱系结合起来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相信会得到更加令人信服的结论。

    四、五帝时代与中华文明的初步发展

    从现在的考古学研究来看,中华文明起源于距今8000多年,形成于距今5100年左右。因此五帝时代并非中华文明的起源和形成时期,而是已经进入初步发展时期。

    距今5100年左右中华文明形成的最重要的标志,就是良渚和南佐两个超大型聚落遗址的发现。浙江余杭良渚遗址内城面积近300万平方米,计入外城则达630万平方米,内城中部有30万平方米的人工堆筑的“台城”和宫殿建筑,有随葬600多件玉器的豪华大墓,出土了大量玉器、水稻等,外围更有高低坝、沟壕等构成的大规模水利系统。甘肃庆阳南佐遗址面积600万平方米左右,遗址核心区由两重环壕和九座大型夯土台围成,面积达30多万平方米;其中央偏北处围出数千平方米的“宫城”,主殿夯筑而成,占地700多平方米,出土了大量精美白陶、黑陶和水稻。这两个规模超大的中心聚落,宫殿建筑、壕沟水利等工程浩大,玉器、白陶、黑陶等的制作都有很高的专业化水准,说明已出现强大的公共权力或王权。两个聚落都在继承原有聚落(社会)的基础上实现了跃进式发展,超常的规模依赖于对较大范围内人力物力的统一调配,这无疑指向地缘关系对早先区域性氏族社会格局的重塑。笔者认为,王权和地缘关系的同时出现,显示两地业已迈入早期国家行列,中华文明正式形成。但两处早期国家的统治范围基本不出太湖周边或黄土高原地区,称之为“古国”或“邦国”比较合适,属于“古国文明”阶段。

    距今4700多年是中华文明初步发展的关键节点。黄土高原文化的东向强烈拓展,很可能已将内蒙古中南部、河北大部和河南中部等地区纳入一个更大的国家组织之内,甚至黄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区可能也属于这个早期国家的统治范围。而按照《史记·五帝本纪》的记载,通过涿鹿之战和阪泉之战,轩辕黄帝已经统一天下,置官设监,监于万国。不但统治黄河流域,还“南至于江”。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大致可以吻合。距今约4500年以后,面积达三四百万平方米的襄汾陶寺都邑和神木石峁石城先后在晋南和陕北地区出现,黄土高原的文化中心地位得以延续。

    距今约4100年是中华文明早期发展的关键节点。此时至少长江中游地区已经通过“禹伐三苗”事件被纳入华夏集团版图。《尚书·禹贡》等记载的夏禹划分“九州”,很可能即真实发生在这一背景之下。据此可以说,至迟在夏朝初年夏王已经初步建立起“大一统”的天下王权。其统治特色是由夏后氏及许多其他族氏共同构成统治集团,从而建立起“血缘组织基础之上的政治组织”,而所谓“九州”即统治天下“万国”的结果。这些标志着“王国文明”阶段的到来。

    结语

    通过对文献传说和考古学的对证研究,我们现在可以说,文献传说中的五帝时代应该是真实存在过的,其年代大抵从约4700年前延续至约4100年前。前后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大体自轩辕黄帝、蚩尤和末代炎帝等起,继以颛顼和其后诸帝,最后为帝喾、尧、舜、稷、丹朱、禹等。五帝时代,中华文明已经过起源和形成的时期,进入初步发展阶段。经过长期兼并融合,跨区域的王权国家在此时萌芽,早期时已至少形成对黄河流域大部的统治,晚期时更以“禹征三苗”为契机,将长江流域也纳入国家版图,夏王朝初步“一统”的格局正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

    五帝时代是古代中国人心目中信史的头一篇章。以五帝为代表的上古祖宗先圣,其后更成为历代敬仰效法的对象,奠定了中华民族数千年来追求文化“一体”、政治“一统”的基础,也成为延续中华文明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说,百年来对五帝时代的质疑和否定,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中华历史根脉的质疑和否定。虽然考古学为复原、重建中华上古史带来了新的途径和方法,但考古学的局限性又决定了它并不能独立解决上古时代的精神创造、制度创造、族群认同、历史记忆等重大问题,而精神创造和制度创造才是中华文明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文明、之所以伟大长存的核心所在,族群认同和历史记忆更是中华民族凝聚发展的关键。因此在缺乏深入论证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五帝时代,更不该轻率地把结合古史传说的研究看作考古学发展的障碍和误区。

    当然,从考古学出发探索五帝时代古史并不容易,它要求研究者必须熟谙相关文献记载和考古学知识系统,必须掌握严谨可靠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比附。它更要求研究者必须认真辨析后世文献对五帝时代真假杂糅的记载;根据新的发现不断完善仍比较粗糙的考古学文化谱系;大力加强基因和语言谱系的建设工作;以及完善创新进行古史和考古学对证的理论方法。唯有如此,我们才有机会逐渐接近五帝时代的真相。

    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12期

  • 李金操:“里斯本丸”沉船事件的本事、记忆与纪念[节]

    1942年10月1日,日本政府运送盟军战俘的船只“里斯本丸”沉没【1】。二战期间,随着侵略范围的不断扩大,日本国内众多劳动力被征召入军。为解决本土劳力资源短缺问题,日本政府派遣船只将大批盟军战俘运往日本充当苦力。因运输环境极其恶劣,不少战俘在运输过程中死亡,美国学者米切诺将此类船只表述为“地狱航船”【2】。“里斯本丸”是众多“地狱航船”中既普通又特殊的一艘:说其普通,是因为该船仅是日本陆军省征召之众多民用商船中的一艘【3】,在型制功能和任务执行方面并无特别之处;说其特殊,主要在于船只沉没之际,日方负责人曾欲屠杀全部战俘,此举可谓相当匪夷所思。沉船事件不仅将英、日、中等国卷入其间,更是引发了一场持续数十年的史实论争与记忆重塑。

    ……

    一、虚假记忆的建构

    “里斯本丸”原是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名下的民用货船,该船总长445英尺(135.6米),实测排水量7053吨,净排水量4308吨,运输规模尚称可观。抗战前后,该船主要在东亚、东南亚、南亚海域执行运输任务【8】。1942年9月,伪“港督”矶谷廉介在日本政府要求下,开始着手向日本本土运送羁押在香港战俘营内的白人战俘。“里斯本丸”号承载人员于当月26日集结完毕,共计有日本军人、乘客778名,英俘1816人,此外还有1676吨战略物资【9】。

    9月27日,“里斯本丸”正式起航,是当月离港的第二艘战俘运输船【10】。未料几日后的10月1日,船只在航行至舟山列岛附近时,因遭美国潜艇攻击而沉没。消息一出,引发舆论关注。最先报道“里斯本丸”沉船事件的是日本媒体,10月8日,日本官方喉舌——《朝日新闻》刊登两则相关报道。第一则报道中,日方强调该船是“载有1800名英俘及少量日军官兵的陆军运输船”,凸显船只“战俘运输船”身份的同时,隐瞒该船运送大量日军,即具备军用船功能的事实。日方首先披露,该船遇难并非因自身或环境原因,而是“遭美潜艇袭击而沉没”。事故发生后,日军“立刻派船前往现场救援,救起了数百名英军”。在此基础上,第二则报道意在论证“英美敌军”的不人道。论者旁征博引,结合“里斯本丸”“哈尔滨丸”“朝日丸”以及停靠在马来海岸哥打巴鲁海边的医疗船等一系列所谓非军事船只被英美军队袭击的事件,在充分“证实”英美军把“国际法如同草鞋一样丢弃”之观点的基础上,深入“印证”英美军“非法不人道”的结论【11】。

    与此同时,为日方掌控之中国沦陷区媒体也在借“里斯本丸”沉船事件大作文章。奉天(今沈阳)的《盛京时报》声称“英美现在已漏出了图穷匕现的情况,唯以其穷途末路,所以竟而不择手段,不辨识清楚,莽撞地把搭载自己方面俘虏的日本船只给击沉”的行为实在“滑天下大稽”,同时不忘强调“日船载送英俘虏兵,原为使之居于安全所在”,嘲讽盟军的同时彰显日方的“光辉”形象【12】。北平的《晨报》在讥讽美方潜艇“盲目妄为之行动,终于引起将自己联合国之俘虏葬入海底之可讥事态”之余,结合当时美国出动军队帮助英国守戍英属殖民地的背景,将装载英俘之“里斯本丸”被美潜艇袭击一事视为美军对英属殖民地“暴行”的延伸,并意味深长地表示“此美潜水艇击沉英兵俘虏事件,所予英国民之影响,极堪注目”【13】;张家口的《蒙疆新报》也有“其(美潜艇)盲目行动,遂惹起使自己联合国之俘虏葬于海底之事态”,以及“将英兵俘虏收容船击沉,因此与英国民之影响,殊惹注目云”等语【14】,离间英美同盟的图谋跃然纸上。

    显然,在沉船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很快主导其所掌控下的舆论,刻意塑造出一段有利于日本国家形象和国际地位的历史记忆。纵观日方关于“里斯本丸”沉没事件的报道,主观性宣泄较多而对事件本身的客观性记述乏善可陈,尤其是隐瞒了该船运送战俘的主要目的,并在关键节点上语焉不详。可以想见,其宣传并不能令反法西斯阵营,特别是英国满意。侵华期间日本对占领区舆论的管控十分严格,周边报纸均无刊登对日方不利言论之条件,故日方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独享该事件的叙述权和解释权。由于反法西斯阵营各国仅能基于日方提供的只言片语了解和跟进“里斯本丸”事件,故而很难明晰事件全貌。

    鉴于所知讯息有限,英国在最初围绕沉船事件与日方展开交涉时,一直秉持措辞谨慎的态度。得知“里斯本丸”沉没导致千名英俘溺亡后,英国政府迫切想了解幸存英俘的消息,于是委托中立国瑞士代为咨询。10月13日,瑞士驻东京公使致电日本外务省,代英方表达了“希望能够尽快向英国政府报告相关信息”的意愿【15】,但日方却置之不理。10月19日,英方又通过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向日本政府发送电文,希望相关机构“将船上所有俘虏的姓名写封电报发还”【16】,日本仍不予理会。英国政府见状,于10月下旬再次通过瑞士向日本政府传递消息,希望瑞士驻日本公使代替英国“访问拘留在收容所中的俘虏”【17】。但日本似乎心中有鬼,不仅不敢让战俘与外界接触,甚至拖延一个多月才勉强答复,且给出了完全否定的答案——“根据情况,此次许可是难以实现的”【18】。显然,日方不愿给他国了解真相的机会。日本欲盖弥彰的行为引起当事国英国的警觉,但英国政府苦于所掌握信息有限,难以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情很快发生转机。三位被中国渔民营救的英俘被成功护送至安全区域后,日方极力隐藏的真相被初步揭露。12月5日,《中央日报扫荡报联合版》提到有船只运送大量英俘,在北上途中因潜艇袭击而沉没,英俘伊文斯等三人艰难“脱险”,正在中国游击队帮助下“赴渝”【19】。该报道暗示,日方相关宣传是否属实,可得以验证。12月19日,《中央日报扫荡报联合版》再次刊登一则相关通讯,指出“里斯本丸”英俘“华莱士、尹士等数人”在中国民众帮助下逃出日本封锁,正在向安全地带转移。该通讯还提到驻港日军在香港集中营“对待英俘,极为残酷”,强令“不得一饱”之英俘“均次服苦役”,并时常实施“侮辱”或“枪杀”。此外,该通讯还首次提到日方此次运送英俘是为将他们“送入工厂,罚充苦役”【20】。虽然该通讯未对日方前期报道进行针对性批驳,且未描述沉船经过,但它首次揭露了日方对“里斯本丸”所载英俘政策宣传的虚伪,不失为一有分量的质疑。

    伊文斯等战俘抵达重庆后,英方大使馆相关人员通过三人口述了解到“里斯本丸”沉船事件的经过,并通过重庆军事参战处,于12月22日将有关信息传递至英国【21】。依据三位英俘传递回来的讯息,《泰晤士报》于次日刊登一则通讯,重点强调以下信息:其一,“里斯本丸”受袭当天傍晚,日方下令封闭战俘所在船舱,导致若干战俘在船只沉没前非正常死亡;其二,日本弃船离开后并未打开封闭的船舱,战俘们自行撕开密封帆布,才为获救争取到一线生机;其三,包括伊文斯等三人在内,不少战俘在游至日方救助船只时,日方并未理会;其四,一些本可以获救的战俘在落水后被日本无故射杀;其五,有不少英俘在中国渔民的帮助下获救;其六、日方救助船虽然也救起一些人,但并未全力施救。此外,英方通讯还首次公布了获救英俘的姓名和被俘前的职务,以便向国际舆论明确通讯确实来源于当事人,且内容真实可靠【22】。自此,英国政府终于通过英方当事人,掌握到关于沉船事件的可靠讯息。

    既已明了事情经过,英国政府一改往日交涉时的谨慎态度,开始借沉船事件抨击日方的卑劣行径。1943年3月26日,英国政府再次通过瑞士向日本政府传达外交文件,强烈谴责日方在船体受损后“不顾战俘,任其自生自灭”的行为,以及封闭船舱等促使战俘处境急剧恶化的行径,要求日本政府对沉船事件展开调查,将有关结果尽快通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并承诺此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23】。收到抗议后,包括日本驻瑞士公使铃木、日本陆军省次官富永恭次和外务省次官松本俊一殿在内的一批高层官员着手研究解决方案,在此期间,他们都极尽可能为日本相关人员进行开脱。铃木声称日方已在救助问题上“尽了最大努力”,因而“不应对参加行动者有任何批评”,同时强调其本人“很难认同英国政府所提抗议理由”【24】。富永恭次、松本俊一殿认为英方抗议“完全就是捏造的”,其目的便是“意图诽谤我们帝国的正义之姿”;他们还强调“遇难时,护送人员,船长及下属船员都跟着俘虏行动到了最后一刻,其中还有一部分人员壮烈牺牲”,并附言“遇难时的具体细节只有当时担负任务的人知道”,英国无权质疑【25】。

    日本外务省于5月20日通过瑞士驻东京公使馆,对英国政府的抗议文书进行正式外交答复,声称“英国政府以毫无事实依据的情报为基础,对帝国当事人采取的妥当措施进行毁谤”,并强调日方全体人员已为英军战俘的人身安全“战斗到了最后一刻,甚至牺牲”,被救助的900多名俘虏就是“对英国政府抗议中捏造事实的最好回击”【26】。在外务省给予正式书面答复的同时,陆军省俘虏情报局也出台文件,对英方抗议声明所提内容逐条批驳,诡称日方是为避免战俘骚乱才不得已将英俘关押于船舱内(实际是封闭船舱)【27】。为应对英方驳斥,俘虏情报局还向外务省提出三点“建议”:其一,英方抗议“完全是捏造事实”,是为“毁谤我们帝国的正义之姿”,外务省需“以强硬的态度对此予以反驳”;其二,推断英国是通过俘虏患者与外国代表之间的邮件往来而取得相关“歪解”,建议“相关管理者有必要注意”;其三,虽然此次事件经过已在适当时间正确处理,但今后类似事件很可能成为“敌方外交战略宣传上的手段”,日方当事人“需要将足以粉碎反击的资料尽早送至相关当局”【28】。陆军省俘虏情报局等机构似已沉浸在“日方在拯救‘里斯本丸’运载英俘上展示出了正义且光辉的帝国形象,英方对日方的诋毁讯息纯属捏造”的认知中难以自拔。

    王明珂指出,对于已发生的事情,人们的记忆“常常是选择性的、扭曲的或是错误的”【29】,其主要原因是一个族群往往通过塑造或强化集体记忆的方式来与“其他群体的社会记忆相抗衡”【30】。“里斯本丸”沉船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凭借信息垄断的优势,通过舆论媒体,对外传递“美国潜艇不顾国际公约,无故攻击日本战俘运输船”,以及事故发生后“日本方面竭尽全力拯救数百名英俘”等讯息,迅速构建起对日本形象绝对有利的社会记忆,借此对抗美英等国的反法西斯同盟。当英方通过伊文斯等三位英俘了解到事情经过后,立即着手批驳日方虚假宣传,希望通过澄清事实等方式打破日方宣传的影响,但从以驻瑞士公使铃木、陆军省次官富永恭次和外务省次官松本俊一殿为代表的日本政府高层官员对英方外交诉求的驳斥可窥知,日本精心构建之扭曲记忆对日本社会的影响业已根深蒂固。

    在日本有意建构扭曲记忆以对抗反法西斯同盟的情况下,单凭外交手段,很难达成重塑相关记忆的目的。暴行暴露后,日本非但没有迷途知返,反而竭力扭转事件走向。1943年,日本大阪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大东亚战争记录画报》后篇收录了三篇与“里斯本丸”事件有关的文章。第一篇题为《美国潜艇在东支那海的暴举》,内容与《朝日新闻》第一则报道类似,唯在用词、叙事上更为考究。文章将“里斯本丸”运送的陆军官兵美化为英方战俘的护送者,为该船搭载军队谋求一合理解释。此外,该文在描述日方“立刻派出救助船”的同时,强调他们“经过努力”才“成功救助数百名英国俘虏”,进一步凸显日方“英俘拯救者”的形象【31】。而题名为《揭露美军之凶恶,连友军也屠杀的背信弃义行为》的文章则与《朝日新闻》第二则报道有一定区别,主要表现为日方已不再用“英美敌军”等将英美视为牢固同盟的表述,转而单独攻讦美国。日方称“美国终于露出了其凶恶的獠牙”,贬斥“将道义挂在嘴边,时常自我宣扬为正义的拥护者”的美国是一个“连至今一起扛枪的战友英国也无情打击”的“背信弃义”国家,同时将美国保护英国海外殖民地——爱尔兰岛、格陵兰岛的举措描述成“强行派兵入侵英国领地”。该文预言美国还会“不断采取手段谋取英国的澳大利亚、印度等殖民地”,进而“夺取过去几百年来英国的世界霸主地位”。与此同时,日本将所谓日方不念旧恶、救敌性命的行为与美方之“背信弃义行径”进行对比,借此彰显所谓的“大日本帝国的正义身姿”【32】。显然,此时日本政府的主要宣传目的已由最初的凸显“英美敌军的不仁道”转变为“尽可能孤立、打击美国”。最后一篇题名为《天罚》的英日文对照文章是上篇内容的延续,有“此次事件在敌方阵营中会掀起怎样的风浪,就让他们自己解决吧”之表述。英日对照的形式显示出日方希望该文内容能影响到西方世界【33】。

    至此,日本社会对“里斯本丸”沉船事件的认知并没有因英方交涉而有丝毫改变,沉船事件依旧是不同国家各执一词的罗生门。

    二、沉船事件本事

    在日本传统文化中,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对名誉的义理”理念:“即使做错了,只要别人不知道,名誉就不算受到损害。”【34】日本政府在“里斯本丸”沉船事件发生后所做的一系列虚假宣传,都可视为此理念的具体实践。不仅顽固坚称英方关于“里斯本丸”沉船事件的宣传属恶意捏造,此后每当反法西斯阵营抨击日方战俘政策时,日方都不忘以其在“里斯本丸”遭遇潜艇袭击后的“卓越表现”予以驳斥【35】,似乎只有日方构建的历史记忆才契合事情本源。

    直到日本无条件投降,英国政府主导的香港军事法庭对相关战犯的审判工作宣告完成以后,“里斯本丸”沉船事件的全貌才第一次较为完整地呈现在公众面前【36】。在这次审判中,多位英方当事人出庭或提供宣誓证书,船长经田茂、翻译新森源一郎等战犯为了脱罪,也向法庭提供不少书面文件或口头陈述,这些材料包含诸多被掩盖的信息。实际上,“里斯本丸”共有7个货舱。在包括负责押运之日方成员在内的绝大多数当事人看来,战俘被集中安置在第1至3号三个船舱【37】,但根据经田茂出庭时对法官疑问的回答可知,英军战俘被集中安置在前4个货舱,之所以造成这种误解,主要是由于“2号舱和3号舱之间没有隔断”,导致它们被误认为是一个船舱【38】。

    1942年10月1日凌晨2时45分,在“里斯本丸”航行至距离中国舟山列岛之东汀岛8海里海域时,天气骤变似欲降雨,海面能见度极低。为防止触礁,船长经田茂向东偏北60度方向调整航向,船只驶向离海岸线较远的深水区。5时42分,在航行27海里后,航向又向东偏北调整10度,稍稍向海岸线靠拢,以防敌袭【39】。早7时10分,身为船长的经田茂“稍稍打了个盹”,恰在此时,早已埋伏在附近海域的美军潜艇“鲈鱼号”向“里斯本丸”发射鱼雷,经田茂“错过了命令大副进行曲折航行的机会”【40】。船身被数枚鱼雷击中,其中有两枚发生爆炸,使船只失去继续航行的能力【41】。值得一提的是,日方不仅未在船身添加任何战俘运输标志,还在船首、船尾甲板上分别加装一门本不该出现在非军事船只上的火炮,加上日军频繁在甲板上活动,极易让观察者误认为该船是在执行军事命令,为“里斯本丸”被美军潜艇击沉预设了伏笔。

    “里斯本丸”遇袭后,相关人员很快向外传递求援信号,并以船首火炮还击【42】。收到求援信号后,负责警戒舟山附近海域的上海方面根据地队(下简称上根队)第6警戒队(原第13炮舰队,下简称6警队)迅速组织救援。紧接着,第1、7、8警戒队也在上根队司令部的要求下加入救援行动【43】。最先抵达出事海域的救援军机迅速拱卫“里斯本丸”,向“鲈鱼”号可能出没海域投放深水炸弹,“鲈鱼”号难以发动进一步袭击,如此,“里斯本丸”避免被即刻击沉,得以又在海上漂浮约一天。由于受损严重,即便关闭船尾舱门,依旧不能阻止船身进水、下沉。15时20分,经田茂向最先抵达的救援船只——“栗”驱逐舰【44】发出“船尾正以每小时10英寸速度进水,6小时后水就会到达甲板”的信号;17时10分,该信号又被修正为“船尾正以每小时8英寸速度下沉,7小时后水会到达甲板”【45】。得知情况后,“栗”舰长于17时30分致电上根队6警队最高指挥官,指出紧急情况下应考虑先行转移全部日军;对于战俘,或是由于当时在场船只运载能力不足之故,“栗”舰长仅建议救助“半数”【46】。

    据经田茂事后回忆,“17点左右”他通过旗语接到一个“用‘里斯本丸’上救生筏将船上所有日军转移至‘栗’驱逐舰上”的命令【47】,这当是“栗”舰长在传达上根队指挥官对其前所提营救建议的答复。该命令未涉及战俘群体,表明上根队最高指挥官在一开始就未有救助战俘之打算。在用救生艇运送三次日军后,6警队最高指挥官矢野美年大佐乘该舰队旗舰“丰国丸”抵达,从“栗”舰长手中接过现场最高指挥权。矢野美年并未改变此前所接命令,8时左右将剩余日本部队和乘客转移到附近舰只后,日方仍未将救护战俘纳入考虑范围,而是着手用牵引绳连接“丰国丸”和“里斯本丸”,意欲将“里斯本丸”拖拽至岸边浅水区【48】。以上信息表明,无论是统筹救援行动的最高指挥官——上根队司令,还是在场最高指挥官——6警队司令官矢野美年,对战俘生命均持漠视态度。这无形中助长了留在船上的两位日本军官——杉山中尉和和田少尉的虐俘气焰【49】。

    当晚19时多,在“里斯本丸”上与经田茂、杉山、和田商议解决方案的矢野美年刚一离开,和田秀男便在大副陪同下找到经田茂,要求封闭战俘所在船舱,被经田茂劝阻【50】。第一次封舱要求被拒后,和田仍不死心,于21时纠合船上最高指挥官杉山,再次找到经田茂,以指挥警卫看管战俘是其职务,船长无权干涉为由命令封舱。因有杉山支持,经田茂命令大副执行了封舱命令——将木板在舱口铺齐,盖上防水油布,钉上楔子,并捆上绳索【51】。封舱之举可谓是丧心病狂【52】,战俘们本已超过24小时未补充食物、水及正常如厕,一旦封舱,缺少正常空气流通,战俘生命将危在旦夕【53】。当时即便是人数较少、关押战俘条件最好的1号舱,也有至少两位战俘因身体虚弱、缺少新鲜空气等原因死亡【54】,更遑论其他几个船舱【55】。是夜,战俘最高指挥官斯图尔特上校命令稍懂些日语的波特中尉不断向日本警卫和船员哀告,但日方人员毫不理会【56】。

    如果说封舱之举是泯灭人性,残忍杀害努力自救以求一线生机之战俘的行径则称得上是丧尽天良。10月2日8时10分,“里斯本丸”船体向左倾斜7度即将下沉,经田茂向“丰国丸”打出“‘里斯本丸’即将沉没,我建议船上所有人员弃船”的旗语。8时20分时,“丰国丸”回复的指令还是“船上所有人员准备弃船”。但到了8时45分,该指令被修改为“把警卫和船员转移到即将开过去的一艘船上”【57】。显然,日方负责人刻意规避了战俘群体。在船只即将沉没的危急关头,2号舱几个战俘拼尽全力破开封舱口逃到甲板【58】,准备进一步打开其他3个船舱的封舱口,解救同伴逃生,但在船桥的和田秀男向卫兵“下达了开枪的命令”【59】,绝大部分战俘被压制回船舱【60】。万幸的是,冲上甲板的几个战俘中,有“一两个人躲在了甲板上的绞车后面”【61】,他们趁机打开几个船舱的舱口(第4号舱仅打开了舱门,舱口未及打开)【62】,为战俘们逃出舱体创造了条件。随着船只倾斜愈发严重,再不作为等同送死,1号舱战俘法瑞斯怒吼道:“我们必须死的像人一样,而不是像老鼠一样!”在其精神感染下,几位勇敢的战俘冲上甲板。此时船身即将沉没,2、3号舱的许多人“正在逃生”【63】。战俘们在帮助舱内战友逃出船舱后迅速跳海,如此才使得千名左右的英俘免于随船淹没。

    “里斯本丸”上的英俘是运往日本的重要劳力资源,即便是出于该方面考虑,日方也应积极施救,更遑论国际人道主义理念的约束。但让人遗憾的是,10月1日17时左右通过“栗”舰长传达的将“所有日本部队转移至‘栗’驱逐舰”上的指令表明,上根队司令官并无救助战俘之意【64】。18时左右,矢野美年率领“丰国丸”“百福丸”等日舰抵达出事海域后,“里斯本丸”附近的船只运载量已足以救护全部英俘,但矢野美年仍未更改前令,亦证明救援行动指挥高层内部已达成“不用顾及战俘安危”的共识。正因如此,负责船上警卫工作的和田秀男才胆敢纠集杉山中尉向经田茂施压封仓,亦敢悍然在2号舱战俘第一次冲上甲板时命令警卫开枪。如果说封舱、射杀第一次出舱英俘的举措只代表和田秀男等少数在场底层日本军官的意见,那后来战俘跳海后的遭遇足以证明,将所有英俘葬身大海本就是日方最高指挥官的本意。

    “里斯本丸”即将沉没之际,预感危机将至的战俘们协力逃出船舱,跳海求生。当时有至少20艘救援船只围绕“里斯本丸”【65】,且从战俘跳海至船完全沉没期间至少有一个半小时可以“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救援工作”【66】,泅水战俘本应轻松获救。但据战俘回忆,日方人员不仅不主动施救,当他们好不容易靠着救援绳索爬上日舰时,日本士兵迅速将他们“踢进水里”【67】。事实上,日方采取的最普遍做法并不是“踢”而是开枪射杀,这在幸存战俘的回忆中有充分表述:伊文斯在描述沉船细节时指出,有部分战俘跳海后“被日本人射杀”【68】;迈尔斯在回忆落水后的经历时指出,日军曾用步枪对在水中挣扎的英俘实施“持续射击”【69】;豪威尔在落水后曾听到附近有持续数分钟的枪击声,并亲眼目睹一位离他约2码距离的同伴被日军射中【70】;查利斯等人在跳海后的第一反应是“向船只游去”,但他们很快便遭到日方射击【71】;希尔在落水后发现在其游往岛屿的路线上“有一些日本巡逻艇”,艇上的日军在“用机枪和步枪向水中的人射击”【72】;克拉克森跳海后周边有数艘日本船只,但上面的士兵“丝毫没有要救我们的意思”,且只要战俘们靠近日船,便会“被射杀在水中”【73】。战俘们的回忆印证了射杀举动不是个人行为,而是集体行径,日本士兵显然是在执行上级命令。

    “里斯本丸”沉没的地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县东极乡,这里的渔民有救助落水者的传统。船只沉没的动静很大,惊动了岛上居民。当渔民发现落水英俘后,果断实施救助,与正在实施射杀的日本官兵形成鲜明对比。在2021年12月17日中国中央电视台“国防军事”频道播出的纪录片《亚太战争审判》第3集《活着回家(上)》中,幸存英俘丹尼斯·莫利回忆到:“是中国渔民的出现改变了一切,当他们出现,日本人看到他们,就停止了射击”;“如果不是看见中国帆船里的中国人救了很多战俘,日本是不会改变主意来接走战俘的”,汉密尔顿在香港军事法庭上提供的证词中也有类似表述【74】。中国渔民的加入超出日方预期,使现场局面愈发复杂。

    抗战期间日本极力宣扬由其为主体的“大东亚共荣圈”,诡称其发动的是一场肩负“东亚全体民族兴废”“为要确立大东亚永远的和平”“决然而起对于中日共同敌人英美”的必胜战争。在其宣传口径中,“日本就是因为要救东亚而与敌人交战”,所以“友邦日本的敌人”就是“中国的敌人也就是全东亚民族的敌人”【75】。日本军人政客对于英国俘虏的极端仇视心理,与上述军国主义宣传不无关系。而中国渔民救助英俘的行为,不仅与日本所谓黄种民族共同抗击白种民族的宣传相悖,更无形中映射出日方的卑劣。由于中国渔民的干预,日方负责人出于控制局面等因素考虑,下令停止射击。在离“里斯本丸”约一英里远的一艘日舰发出“停止射杀英俘的”信号后,射击行为很快停止【76】。日本士兵听从官长指令停止射击一事同样从侧面证实,之前的射击是在执行上级命令。此后,日本方面停止了对英俘攀靠日本舰只的阻拦,并逐渐开始主动解救泅水战俘【77】。根据当日13时51分矢野美年发送给上根队指挥官的电报,日方最终救起644名英俘【78】。

    当时东极乡渔民没有现代化船只,只能依靠平时打渔的小木船,运载能力有限。为最大限度实施拯救,不少船只往返多次,救助行动一直持续到深夜。由于地理位置荒僻、物资匮乏,加上战争影响,渔民生活相当拮据,但他们尽最大努力照顾获救战俘,无偿为他们提供衣物、饭食、沸水和住处【79】。根据《亚太战争审判》第3集《活着回家(上)》播出的幸存英俘查尔斯·佐敦口述资料(藏于伦敦英国战争博物馆),佐敦与十几位同伴被中国渔民救起后,渔民们对他们“非常非常好”,还给了他们米饭和红薯。中国渔民的勇敢无畏和真诚无私给幸存英俘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以致70余年后,对过往很多事情都已遗忘的幸存英俘贝宁菲尔德在面对纪录电影《里斯本丸沉没》制作团队采访时,还清晰记得他“一生中吃到的最美味的食物”,是被救起后中国渔民给他的“半块萝卜”。贝宁菲尔德还感叹:“他们冒着生命危险救了我们,日本人有可能因此摧毁他们的整个村庄。他们是真正的英雄!”

    根据10月3日晚21时45分矢野美年发给上根队指挥部的电报,沉船次日,日方在青浜、庙子湖等岛屿上共搜捕英俘414人【80】,连同被中国渔民隐藏且最终被成功送至大后方重庆的伊文斯等3人,以及日方在中国渔民影响下救起的644人,共有1061名英俘因中国渔民的出现而免于随船湮没。这便是“里斯本丸”沉船事件的真相。

    三、中英对沉船事件的纪念

    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各国人民沉浸在劫后余生的喜悦中,暂时忘却战争带来的苦痛。受大环境影响,“里斯本丸”事件幸存者最先想到的并不是开展对逝者的缅怀,而是践行对恩人的答谢。自1946年9月王继能赴港后,伊文斯等人又先后多次邀请唐如良、翁阿川等人到上海或香港会晤,不仅设宴款待,赠送钱财、衣物,还设法帮助恩人寻找合适的工作【81】。

    香港军事法庭审判结束后,英国政府也很快将如何答谢中国渔民提上日程。1948年4月12日,英国驻华大使特意致函中国外交部次长叶公超,商议答谢事宜。英国政府感谢了中国渔民的营救及其“以最大爱心给幸存者们食物、衣物和照看”的善行,并特地为渔民筹备专款。赠款形式颇为隆重,“国王陛下的‘康姆斯’号将于5月7日带着这笔款项前往东渔父岛访问,正式授予此项赠款”,为防止国民政府多心,英国政府特意强调“康姆斯”号驱逐舰“不带任何飞机”【82】。赠款仪式的落实有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对坚固中英当事群体间的友谊亦大有裨益,这一建议本应得到鼓励,但相关文件转送至国民政府国防部审核时却遭否决。

    国防部认为,国民政府正在舟山群岛筹建海军基地,英方的访问虽然名义上是为赠谢中国渔民,但暗地里很可能是为窥探海防虚实【83】。1948年国民政府深陷国共内战的泥淖,英国访问东渔父岛的行为难免会触动当局者敏感的神经,故其并不愿意节外生枝。稳妥起见,国民政府提议委派浙江省政府委员周向贤代表渔民赴上海英国舰队司令部领取赠款。对英国而言,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在接收沦陷区时掀起的劫收风潮“闻名当世”,贪腐形象早已深入人心,英国政府不放心将此款项交给其官员。加之如果不能当面向渔民致谢,赠款仪式的纪念意义便会大打折扣,故英国政府未再回复国民政府,英舰造访一事不了了之【84】。

    但在英国政府影响下,国民政府也于1948年10月25日下发对东极渔民的褒奖令。其实早在1946年12月,当年参与组织救助行动的本地乡民沈品生当选为东极乡长后,便曾提议将营救英俘一事“呈报政府备案”,但由于多数当事人以营救“为吾人应有之天职,罔求邀功”为由推辞,报备方案未得落实【85】。直至英国驻华大使致函叶公超,南京国民政府才开始重视此事,并立即着令浙江省政府查验事情真伪【86】。经层层落实,东极乡乡公所如数告知上级营救经过,并对当年参与救助的渔民登记造册【87】。下令调查时,国民政府已顺带告知沈品生英舰拟答谢渔民并赠款一事,故在沈品生上呈县政府的文件中列有赠款分配方案:“拟分别以两山(岛)发起救护赵筱如、吴其生等10人,及参与动员各船户暨冒险护送3英人至内地之唐品根等6人列为甲等,凡献衣供饭者列为乙等,其各帮同送衣服送饭者列为丙等,用示大公,以励将及义务来兹。”【88】

    后来,英舰造访一事不了了之,为避免尴尬,国民政府要求“希酌定政府褒奖办法”【89】。10月11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内政部根据浙江省政府所呈当受褒奖人名册,发布褒奖令198件【90】。25日,定海县政府正式拿到由行政院内政部下发、浙江省政府转领的有关褒奖本县东极乡渔民的褒奖令,并将其发放给渔民。次日,《定海民报》对此事予以报道:“英人追怀旧德,尝有派舰至东极慰问及赉致谢金之说,嗣又有改由中央转发奖金之说,且一度层饬县府查复,案悬经年。今始奉到荣誉奖令,亦可谓久矣。”【91】虽然南京国民政府腐败无能,昏招频出,将英舰“至东极慰问及赉致谢金”这一简单事情神秘化、复杂化,导致本该大力宣传的善举“悬案经年”,但最终救助者也算“奉到荣誉奖令”,扩大了东极渔民营救英俘一事在地方上的影响。

    派使者至东极乡当面赠予渔民专款的方案既不能实施,英国政府只能另想他法。1949年2月17日,英国政府在香港举行悼念“里斯本丸”英俘官兵遇难仪式,英港当局决定借机在香港皇后码头举行答谢舟山渔民典礼。答谢仪式由港督葛洪亮亲自主持,英国政府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典礼开始后,先由港督葛洪亮代表英国政府致答谢辞,简要陈述中国渔民营救英俘之经过,继而举行颁发答谢奖品仪式。奖品主要包括“海安”号机动渔轮一艘,以及为在营救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准备的奖金、奖状。在仪式最后,葛洪亮亲自为“海安”号剪彩,并示意该渔轮搭载来宾解揽出海,绕海面环驶一周后才返回码头【92】。客观来看,这次酬谢仪式存在很多不足:未邀请渔民代表参加;向渔民转赠奖金、证书的中间人胡栋林与舟山渔民并无太多交集;所赠“海安”号是汽油船,以当时东极乡的条件,根本无力维持其正常运转【93】。即便存在诸多不足,港督葛洪亮在现场千余人面前亲自宣扬中国渔民的正义形象,并通过隆重仪式表达英港当局感戴渔民救护英俘情谊的举措,依旧能在寄托幸存战俘情感、巩固幸存战俘与渔民间的情谊上发挥积极作用。

    抗战胜利后,幸存英俘及英国政府主导下的答谢中国渔民行动很快成为这一时期中英两国纪念“里斯本丸”沉船事件的主流。英国政府为此特意策划一场造访赠款仪式,只是由于国民政府处理不当不了了之。为缓解“英舰恐不来”的尴尬,在“一度层饬县府查复,案悬经年”后,南京国民政府最终也下达了对渔民的褒奖令,从国家层面对营救义举给予了肯定。因不能成行东极乡,英国政府最终选择在香港举行答谢典礼,此举扩大了对中国渔民营救英俘义举的宣传,但也因缺乏渔民代表在场而留有历史遗憾。让人颇感无奈的是,南京国民政府未认识到“里斯本丸”沉船事件在宣传中国国家形象和巩固中英友好关系层面上的积极意义因而始终未有主动挖掘该事件纪念价值的举措。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奉行孤立、封锁新生人民政权的政策,新生政权不得已采取“一边倒”的外交方针,加入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在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两大阵营意识形态的对立极其尖锐,中英关系难以融洽,这也影响了两国官方、民间交流活动的开展,进而影响到“里斯本丸”沉船纪念活动的深入推进。故新中国成立后,中英两国有关“里斯本丸”沉船事件的记忆长期处于尘封状态,未被全面唤醒【94】。

    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宣告世界两极格局的结束,开展“里斯本丸”纪念活动的外部条件初步具备。1991年12月,港英政府举办抵抗日本侵占香港50周年纪念活动,邀请参加过香港保卫战的250名老兵出席,成功出逃大后方的三名英俘之一的法勒斯也在受邀之列。法勒斯到达现场后“多次谈及他在浙江省定海县东霍洋遇救的经历,亟盼与舟山群岛昔日救命恩人重聚”,并在报纸上刊登“阔别香港四十载,亟寻救命恩人”的启事【95】。与此同时,浙江省舟山市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也逐渐重视并开始着手挖掘“里斯本丸”事件背后蕴含的深层价值【96】。

    2004年中英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为“里斯本丸”沉船纪念活动的逐步开展奠定良好基调。200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8月15日至9月5日,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等部门通过联合举办纪念反法西斯胜利60周年大型图片展,扩大对“里斯本丸”沉船事件的宣传,确保不少舟山以外的民众了解到东极渔民的英勇事迹【98】。除此之外,在浙江舟山和中国香港等地还举行多次有当年在场人士参加的“里斯本丸”沉船纪念活动。无论是当年参与营救的东极渔民代表应香港“二战退役军人会”邀请访问香港【99】,还是幸存英俘携家人来到浙江舟山东极海岛感谢恩人【100】,均使久被尘封的“里斯本丸”沉船记忆愈加清晰。

    此后十年间,“里斯本丸”沉船事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学术领域,以中国学者唐洪森、田庆华和英国学者托尼·班纳姆为代表的文史工作者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研究,为学界了解沉船事件作出卓越贡献。在艺术领域,以“里斯本丸”沉船事件为主题的歌曲、影视作品和戏剧被创作出来并呈现给中英两国民众,客观上扩大了该事件在两国民间的影响力【101】。社会各界人士对沉船事件的关注推动了“里斯本丸”纪念活动的深入推进。2015年10月2日,浙江海洋学院隆重举行“里斯本丸”英军士兵遇难73周年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不仅中方相关人士积极参与,英国驻香港领事馆和退伍军人协会等组织机构也给予大力支持【102】,足见该事件的纪念意义及其背后蕴含的精神价值,已为两国人民高度重视。……

    如今中英两国人民围绕“里斯本丸”沉船事件开展的纪念活动仍在不断推进,舟山本地热心人士与幸存英俘及其后人间的书信往来不断,并相约让双方下一代延续这份宝贵情感,使新生一代成长为“情感维系的传承者”,以确保“这份跨越中英两国的友谊长存”【104】。……

    四、结语

    “里斯本丸”事件是日本所制造的战时悲剧,若非中国渔民及时出现,船上1800多名英俘很可能会全部葬身大海。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曾主导构建出关于“里斯本丸”沉船事件的虚假记忆,在掩盖运送大量英俘赴日做苦力及枪杀泅水英俘等真相的同时,借虚构日军是“英俘拯救者”来鼓吹所谓的“大日本帝国的正义身姿”。后来,英国政府通过中方护送至大后方的幸存英俘了解到事情经过,开始要求日本政府调查并公布事情真相。但由于此时日方建构的记忆已成功主导日本政府各机关工作人员的思维和意识,英国政府并未达成对事件正本清源的目的。直到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对相关战犯的审判结果公之于众后,笼罩在日方谎言迷雾中的真相才为世人所知,英方重塑相关记忆的工作才宣告完成。稍显遗憾的是,不仅重要历史事件的发生会受政治影响改变走向,记忆的修正亦会因政治力量的介入而有所迟滞。

    中国渔民在营救英俘过程中表现出英勇无畏、无私奉献且不图回报的品质,受到获救战俘的高度肯定和赞扬。抗战结束后,幸存英俘和英国政府迅速着手对中国渔民实施答谢,两国围绕“里斯本丸”事件开展的纪念活动发轫颇早,但国民政府并未对中国渔民救助英俘的国际人道主义行为大力宣扬,错失了在国际舞台上展示中国国家形象的宝贵机会。新中国成立后,受冷战格局下东西方两大意识形态对峙的影响,相关纪念活动并未持续开展,与该事件有关的历史记忆也长期封存在当事者的脑海中,未被全面唤起。直至2004年中英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确立后,借着两国关系步入“黄金时代”的春风,该事件背后蕴含的深刻价值才逐渐被两国政府和人民挖掘而重视,“里斯本丸”事件纪念活动才再次活跃起来。相比于官方路径,“里斯本丸”沉船事件的民间路径,即被救英俘与中国渔民之间的情谊自始及今,它在修正被政治力量遮蔽的历史真相之余,揭示出人性的温度和善意,这或许也是沉船事件至今仍为两国人民纪念的原因所在。

    本文转载自《史学月刊》2025年第2期

  • 侯卫东:中国古代理想城市规划理念探源

    城市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史上一座关键里程碑,古人通过营造城市而构建了全新的社会秩序、塑造了城市生活方式。城市自诞生以来就成为人群聚居之地、资源汇集之处,在古人身份构建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以城墙为界限的地缘关系与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关系深度融合,居住形态和社会组织之间高度耦合,共同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治理和宗族生活交织在一起的人文景观。

    中国古代理想城市规划理念

    学界一般认为战国时期成文的《周礼·考工记》,是现存中国古代最早对以王城为代表的城市规划进行理想化描述的文献,其核心文本为:“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这种理想的王城由两重城垣相套构成,大城为边长九里的城墙围合的方形城池,每面设三座城门,四面环抱位居中央的宫城。这样理想的城市规划以大一统王朝的王城为基准,诸侯国都城、卿大夫采邑的规格则按照等差进行削减。在周王朝的天下秩序中,古人是否践行过这些理想城市规划理念,是追溯其历史渊源的关键环节。

    (一)理想城市规划理念与鲁国营造实践

    根据浙江大学陈筱博士的研究,可将《周礼·考工记》理想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提炼为:①王城由内外两重城垣相套构成,外城四面环抱着中央的宫城。②外城为边长9里(约合3750米)的正方形,每面设三座城门,城门内通城市干道而构成井字形路网,城内可能还有若干次干道。③城内的功能区有王宫、祖庙、社稷、朝堂和市场等,不论它们位于宫城之内还是散布在外城中,其相对空间关系不变。④王城有明确的南北中轴线,形成了显著的几何中心点,不同功能区的规模存在整数倍的比例关系,很可能采用了模数制进行设计。

    陈筱博士认为《周礼·考工记》不是对既有城市模式的记录,而是在成书阶段并未完全实现的理想城市规划,描述的是周王朝理想王城的边界与规模,城门、干道、城市主要功能构成及布置,应视作中国古代理想城市的文本渊源。宋代以来的学者根据自己对《周礼·考工记》文本的理解,绘制有多种王城布局推测图,图中都有贯通全城的南北向中轴线,轴线南部通过穿越城门的主干道、北部指向宫城。中轴线控制着城市功能单元和道路的空间布局,轴线东西两侧的城区结构对称、功能元素彼此呼应。这种中轴线控制全城布局的推断,在周代都邑考古资料中也有与之相应的案例,比如曲阜鲁城的布局就有此类现象。

    田野考古和研究工作确认的曲阜鲁城城墙,始建于西周晚期,鲁国是西周初年周公的封地,鲁城应当有更早的城市建置基础。陈筱博士通过对鲁城路网结构和地貌的勘探复原,将南北向纵贯全城、大致居中的8号道路指认为控制全城布局的中轴线,这条道路通过城内自然高地中部,其延长线连接城南礼制建筑舞雩台。曲阜师范大学徐团辉博士认为鲁城中部偏东的南北向9号道路连接周公庙宫殿区和都城正门南墙东门,共同构成一条南北向的宫城中轴线,这条中轴线很可能在鲁城最初营建之时就已设计;春秋晚期在周公庙宫殿区增筑了一座横长方形小城,南门设于南墙正中并与9号道路相连,更加凸显了9号道路的宫城中轴线地位。

    曲阜鲁城8号道路及其延长线贯通的全城南北中轴线,控制着宫城及各类功能区划的方位、道路网络的布局、礼仪性建筑的选址、冶铸工业区的分布,将城市内外空间紧密连接起来,使整座城市秩序井然。9号道路贯通的是以鲁城宫城为核心的南北中轴线,控制着宫殿、宗庙、衙署等高规格建筑的布局,使鲁城的核心日常运转整肃有序。

    可见,《周礼·考工记》理想城市规划理念在曲阜鲁城的营造实践中有很多体现,因为鲁国的始封君周公是周王朝制礼作乐的主要负责人,曲阜鲁城应当是按照周王朝诸侯国都城规制营造的典范,其布局应是《周礼·考工记》理想城市规划文本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周王朝都邑制度的郑国营造实践

    在周王朝及诸侯国的城市营造实践中,《周礼·考工记》理想城市规划理念是否按照等差体现在不同规格的都邑建置上?我们可以通过考察来判断这种理念践行的历史纵深。

    文献上最早关于周王朝都邑营造制度的描述是《左传·隐公元年》记载的祭仲规劝郑庄公的话:“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叁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这里的“先王之制”指周王朝早期就厘定的都邑营建制度,郑国这样的诸侯国从国都到最基层的城邑分为四个层级,可根据周代尺度转换成通行的表述方式:1.国都的城垣规制是三百雉,相当于“方五里”即每边城墙长约2079米的方城,面积约432万平方米;2.大都的城垣规制是百雉,相当于“方三分之五里”即每边城墙长约693米的方城,面积约48万平方米;3.中都的城垣规制是六十雉,相当于“方一里”即每边城墙长约415.8米的方城,面积约17.2万平方米;4.小都的城垣规制约三十三雉,相当于“方九分之五里”即每边城墙长约231米的方城,面积约5.3万平方米。

    郑国是否实施过祭仲所说的都邑营造制度,是检验这种理想的都邑制度是否为历史事实的关键。

    荥阳京襄城村一带的春秋时期古城就是祭仲所说的郑国京城遗址,该城平面呈纵长方形,南北长约1820米、东西宽约1460米,面积约266万平方米。京城平均边长约1640米,约合3.94里、237雉,其规模远超“大都不过百雉”的标准。《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公子段被称为“京城大叔”,可知京城最初营建时是一座“有宗庙先君之主”的郑国“大都”,其宗法和政治地位都很高,作为国都新郑西北方向国君直辖的“大都”应当符合制度,并不存在“不度”和“非制”的问题,只是后来作为公子段的“都城”才“不度”并“非制”。

    荥阳南城村南的春秋时期古城是郑国境内的古城遗址,该城平面呈横长方形,东西长约770米、南北宽约675米,面积约52万平方米,是一座约合边长为721米的方城,城垣规格约合1.73里、104雉,相当于“大都”的规制。

    新密古城寨古城内有丰富的龙山时期至汉代遗存,城墙至今在地面仍可见,春秋时期郑国境内显然也能看到这座古城的城垣。该城平面近横长方形,南城墙和北城墙均长约460米、东城墙长约345米、西城墙复原长度约370米,面积约16.5万平方米,是一座约合边长为407米的方城,城垣规格约合1里、60雉,相当于“中都”的规制。

    荥阳娘娘寨内城营建于两周之际,后来又营建了外城。内城平面近方形,边长约210米,面积约 4.41万平方米。外城南墙长约1200米且西接索河,东墙长约800米且北接索河,南城墙和东城墙呈直角曲尺形连接在一起,与索河共同形成相对封闭的围合空间,北墙和西墙未找到。娘娘寨内城城垣规格约合0.5里、30雉,接近“小都”的规制,说明春秋早期郑国境内应当存在祭仲所说的“小都”。

    上述案例表明,田野考古发现的春秋时期郑国城邑与《左传》里祭仲所讲的都邑制度有高度的对应关系,郑国境内符合“先王之制”的“大都”“中都”“小都”是存在的,周王朝这种理想的都邑制度至少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过,是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历史事实,并非没有实践的理想制度设计。

    中国古代理想城市规划的渊源

    《汉书·礼乐志》载:“故象天地而制礼乐,所以通神明、立人伦、正情性、节万事者也。”“王者必因前王之礼,顺时施宜,有所损益,即民之心,稍稍制作,至太平而大备。”在古人的认知中,礼制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秩序,既强调对前代礼制的继承,又注重顺时施宜、因地制宜。以曲阜鲁城及郑国城邑为代表的周王朝诸侯国城市规划与营造实践,是《周礼·考工记》理想城市规划的直接实践渊源,也是对此前夏商王朝政治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可以鲁城为基点向前追溯理想城市规划理念更早的历史渊源。

    周王朝在武王、周公带领下追寻“地中”“土中”“天下之中”的过程中,舍弃了前朝故都“大邑商”,选择了更早的夏都故地二里头一带。西周初年青铜器何尊的铭文记载了成王追述武王的话:“余其宅兹中或(国),自之乂民”,把营建于夏都故地二里头附近的东都成周称为“中国”,即周公“乃作大邑于土中”的中央之城,体现了“择中立都”“建中立极”的政治观念。以二里头夏都为中心的中原腹地,在西周初年已经明确成为观念上的“地中”“土中”“中国”等四方仰慕的中央神圣空间,中国古代逐渐形成“居中而治”的传统政治观。

    二里头夏都的营造以及中原腹地作为中央神圣空间的形成,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4000多年前的龙山文化时代,出现了一次广泛筑城的浪潮。在中原腹地临近水源的高阜平坦之地,用黄土夯筑城墙;在城内居高居中之地营造贵族宫室和公共活动空间,民居、作坊和墓地有序安排;干道连接城门,地下陶水管、暗渠或明渠构成完善的给排水系统。龙山时代的筑城和宫室营造技术,为夏商王朝城市规划和营造实践提供了技术积累,成为中国古代城市营造技术的主流,也是重要的中华文明基因。

    公元前1800年前后,中原腹地形成以二里头夏都为代表的二里头文化,是对此前中华文明肇始阶段文化的凝聚和升华。纵横多条十字正交的路网结构,将二里头夏都区划成网格状多宫格“里坊式”布局,宫城位居中部偏东南。每个网格单元都是面积10万平方米左右的纵长方形,并且长宽比例接近,路网形成之后不久又分别在多个网格单元的道路内侧营造夯土围墙。二里头夏都宫城内10余座大型宫殿宗庙建筑排列有序,采用回廊庭院式布局,即是其后数千年官式建筑四合院式布局的渊源。二里头夏都的规划理念和营造实践已有建筑模数的意识,体现了王都规划“模写天下”的宇宙观。

    新郑望京楼二里头文化城邑(夏城)及二里岗文化城邑(商城)的选址和规划理念与二里头夏都最为接近,其城垣围合的面积约37万平方米、平面近菱形,商城内由道路及其延长线界隔成九宫格式布局,每个单元格的面积约4万平方米,相当于二里头夏都的缩略版。

    二里头夏都以宫城为中心的“多宫格”布局、中轴线理念、四合院式宫室制度,以青铜礼器为核心的多材质组合的器用制度,以宴享、祭祀、丧葬为代表的礼仪制度等,创造了新的空间秩序和价值秩序,体现了更加成熟的王朝礼制。

    商王朝早期以郑州商城和偃师商城两座王都的营造为引领,也出现了一次广泛筑城的浪潮。郑州商城营建在丘陵与平原过渡地带的高阜平坦之地,临近河湖等充足的水源,300万平方米左右的大城(内城)平面为纵长方形,东北角受紫荆山自然土岗的影响形成一个折角。郑州商城大城东北部发现的垣墙及其延长线,可将宫殿宗庙建筑界隔成多个“宫城单元”。也有学者结合夏商王朝都城布局特征和规划理念,提出“宫城”应在大城中部一带。根据目前的考古发现情况,郑州商城大城中南部很可能存在多个重要的功能单元。

    郑州商城与历代郑州城重叠,很难对“宫城单元”或“网格单元”进行清晰识别,也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如二里头夏都一样的网格状“里坊式”布局。但这种将都城按功能区划分成若干单元的方式,无疑继承了二里头夏都的规划理念。在郑州商城大城之外,又结合周围岗地及河湖水系,因地制宜营建了防护范围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的外城,实现了中原王朝都城的第一次超大型建设。郑州商城作为商王朝取代夏王朝前后营建的都城,继承了二里头夏都的营造技术和规划理念,又有很多创新和突破,比如上文提及的因地制宜营建了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的外城,给排水设施更加复杂完善等,其都城规划和营造实践体现了商王朝建立者们的理想和追求。

    偃师商城是在二里头夏都附近选择理想之地平地起建的,既有近在咫尺的二里头夏都作为模本,又有营造郑州商城最早一批宫殿宗庙建筑和宫城的实践经验,因而其营造可以更好地体现商王朝初年的建城理想。偃师商城首先营造了面积4万平方米左右的近方形宫城,宫城居于其中部偏南的位置,之后向外营造面积约81万平方米的纵长方形大城(早期大城,即考古报告中所说的“小城”),从而形成重城相套的结构。早期大城与宫城大体是同一条南北中轴线,且以此对称有序、布局严整地营造了多个近方形功能单元,每个功能单元约4万平方米。偃师商城西南角有一个约3.5万平方米的府库类封闭单元,西北角有一个约4万平方米的仓储类功能单元,而东南角、东北角的城墙都有与西南角、西北角相似的拐折,由此推测这两个位置也应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单元。虽然目前还无法确认81万平方米的大城是否都用垣墙和道路界隔成“里坊式”的功能单元,但可以明确的是,其继承了二里头夏都网格状“里坊式”布局的规划理念,并且进一步发展了建筑模数意识。偃师商城功能单元的建筑模数明显小于二里头夏都的宫城,表明其规格低于真正的王都。偃师商城宫城内营建的东西两组建筑,每组建筑也依然遵循始于二里头夏都的南北向中轴对称原则。

    郑州商城和偃师商城的城市规划,体现了商王朝“模写天下”的宇宙观和对都城秩序的追求,影响后世数千年的都城规划和城市营造。商王朝中期营建的安阳洹北商城,总体布局更加追求方正规矩、重城相套、中轴对称、四合院式建筑等,把“模写天下”的都城规划理念推向新高度。

    这些自二里头夏都以来的营造实践积累的城市规划理念,包括城圈方正规矩、重城相套、中轴线控制全城、网格化分区规划、四合院式宫室建筑等,与后来曲阜鲁城代表的理想城市的早期实践有明显的渊源关系,当为《周礼·考工记》所载理想城市规划理念的历史渊源。

    中国古代理想城市规划理念的赓续

    中国古代理想城市规划文本形成之后不久,秦统一六国,建立了大一统王朝。《史记·秦始皇本纪》《三辅黄图》等文献记载表明,秦始皇重新营造都城咸阳的原则是“法象上天”,与理想城市规划“模写天下”的理念不是一个传统。西汉帝都长安城按功能区划营造多个宫城的方式,虽与理想城市规划理念有接近之处,但比起二里头夏都、偃师商城的布局,仍然因地制宜有余、规划严整不足。

    后世都城营造实践中,在东汉魏晋帝都洛阳城基础上重新营造的北魏帝都洛阳城,是遵循中国古代理想城市规划理念的一个关键节点。洛阳城内,铜驼街北端连接宫城、南端延伸至礼制建筑圜丘,这条线就是控制全城布局的南北向中轴线,与曲阜鲁城的南北向中轴线非常相似;宫城和衙署之外,北魏洛阳城还有纵横交错的道路网络界隔的大量里坊空间,与二里头夏都、偃师商城的规划理念遥相接应。这些应当反映了从北方迁入中原的魏孝文帝竭力追求正统王朝理念的迫切心情。

    北魏王朝的后继者东魏北齐在北魏洛阳城规划理念和营造实践的基础上,重新规划并营造了东魏北齐帝都邺城,新邺城与北魏洛阳城的形制相仿,其布局更加方正规矩、中轴线更加突出。整座城市以宫城为中心,围绕全城中轴线对称布局,城内分布着数量众多的里坊。东魏北齐邺城的布局,体现了对中国古代理想城市规划理念的继承与创新,对后世的隋唐长安城、洛阳城的“棋盘式”里坊布局产生了直接影响。

    北宋东京城从州桥经天街到宣德门一直纵贯至大内,有一条明确的南北向城市中轴线;东西向穿城而过的汴河以象天汉,州桥也称为天汉州桥。因此,北宋东京城的布局理念“象天法地”,对中国古代理想城市规划理念既有继承、又有创新,也形成了新的开放式城市空间。起家于北方草原地带的元世祖忽必烈营造帝都元大都时,在金中都的基础上采用《周礼·考工记》的理想王城规划理念设计并营造,与魏孝文帝营造北魏洛阳城时竭力追求正统的心情非常接近。元大都受原有建筑和地形地势的影响,营造时并不能很好地实现理想城市规划理念,此后平地起建的元中都、明中都是更贴近《周礼·考工记》规划理念的城市。明清北京城继承了元大都的城市规划理念并拓展创新,中国古代理想城市规划理念融入明清北京城的营造实践中,也成为赓续至今的中华文明基因。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2025年02月08日 10版)

  • 俞可平: “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 中国古代贱民的政治学分析

    对贱民阶层的专门研究源自民国时期。瞿同祖根据历代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历史上的良贱阶层做了明确的分类,陈序经、王书奴等则对疍户和娼妓等贱民群体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考察。但总体而言,民国时期对贱民群体的研究非常稀少。对贱民阶层真正系统而专业的研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一批历史学者,特别是经济史学者从不同的层面对贱民群体进行了分门别类的专门研究,如对奴婢、娼妓、乐户、堕民、疍户、官户、杂户、田仆的专门研究。不少学者对贱民的来龙去脉、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社会地位和法律规定等各个方面都做了非常出色的探究,如对徽州田仆的研究。不过,迄今学界对贱民的关注,多偏于具体的专门论述,而缺少综合性的宏观分析。此外,已有的贱民研究,几乎没有政治学者的参与。而从根本上说,贱民首先是一个政治等级或政治阶层,只有深刻揭示贱民的政治意义,才能真正认识贱民的本质及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实质性功能。本文将首先对贱民的定义、性质、特征、类别和历史演变做一简要的宏观考察,在此基础上着重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贱籍制度与中国传统专制政治的内在联系及其本质功能。

    一、“四民”之外的贱民

    “明贵贱,辨等列”(《左传·隐公五年》)是中国传统等级秩序的根本法则,“编户齐民”是贯彻这一根本法则的社会管理制度。“编户齐民”即是通过户籍制度将普遍平民进行分类管理,它把广大民众分为士、农、工、商四类。春秋时期的管仲说:“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管子·小匡》)。战国时期的谷梁赤也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春秋谷梁传·成公元年》)。《汉书·食货志》曰:“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汉书·食货志》)。后晋刘昫等撰的《旧唐书》进一步延续了古代的“士农工商”四民说:“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巧作器用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旧唐书·职官志》)。直至明清,“士农工商”四民依然是对国民的基本分类,但明清两代的户籍制度则分别将居民的户籍进一步细分为“军民匠灶”和“军民商灶”四类,将从军的“军户”、从事手工业的“匠户”和从事盐业的“灶户”单列,并明文规定上述“四民为良”(《大清会典》卷十七)。

    然而,自正式确立“四民”体系以来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无论在哪个朝代,在上述“士农工商”或“军民商灶”法定的“良籍”之外,还有一个被列入“贱籍”的特殊群体,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比普通“四民”更低,不能享受普通平民的法定权利,甚至不属于普通的“庶民”“百姓”范畴。这个被排斥于“士农工商”四民之外而处于社会最底层的特殊社会群体,就是本文所说的“贱民”,亦称“贱人”“贱口”或“贱色”。之所以称这一特殊群体为贱民,一方面,是因为无论就其从事的职业还是就其所处的社会地位而言,这一群体都处于最低劣和卑微的社会末端;另一方面,无论从国家的法律规定还是从社会的伦理评价来看,这一被打入“贱籍”的特殊群体,都与属于“良籍”的平民有着本质的区别。贱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区,各有不同的称呼,如奴婢、部曲、客女、佃客、番户、杂户、乐户、堕民、娼优、丐户、疍户、世仆、伴当、九姓渔户等等,这些不同的称谓大体上反映了贱民群体的构成。

    在传统中国政治语境中,“贱”实质上是一个等级关系概念,即所谓的“贵贱有等”(《荀子·王制》)。一是从官民关系上说,官贵民贱;二是在平民之间,还有良贱之分。普通的黎民百姓是“良民”,可以享受基本的法定权利,而“良民”之外还有“贱民”,他们连最基本的平民权利也被无情剥夺。“贱”的第一种含义是以官为贵,以民为贱,贵贱有别,以强调名器之尊。这里的“贱”,是指普通平民,是相对意义上的“贱”。另一种平民关系上的“贱”,则是绝对意义上的“贱”,“是指在社会上处于特别低下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没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以及由这些人构成的等级。这个意义上的‘贱’或‘贱民’,就不仅相对贵族、缙绅,即使相对一般百姓而言,他们的地位也是卑下的”。进而言之,这个处于社会等级最末端的贱民群体,鉴于其连最普通的平民身份也被法律所剥夺,他们实质上已经不是正常意义上的人,而被贬低到其他动物和财产的地步。正如《唐律》所毫不隐晦地宣示的,“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唐律疏议·名例六》)。贱民之“贱”体现在其政治地位、生产劳动、社会交往、教育科举、日常生活、荣誉奖励等各个方面,并且以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的礼仪习俗加以规约和维系。

    贱民不得拥有正常的户籍,没有独立的身份,更无独立的人格,从而也不享有普遍平民的基本法定权利。将每一户人家以及家庭的每一成员编籍入册,是中国历代王朝的强制性要求,违犯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唐律规定:家长若不如实登记户籍信息,将受到刑事处罚,面临牢狱之灾:“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脱口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唐律疏议·户婚一》)。《清会典》也规定,凡民必须入籍:“凡民之著于籍,其别有四:一曰民籍,二曰军籍,三曰商籍,四曰灶籍,察其祖籍,辩其宗系,区其良贱。”“凡民”之中的“民”不包括贱民,列入贱籍的贱民根本就没有独立的户籍权,他们必须寄身或依附于主人的户籍。上引唐律同时规定,“奴婢、部曲亦同不课之口”,必须登记在户主名下,不许自主为户。不仅私奴不得拥有正常的户籍,即便官奴也同样如此。官奴必须隶属于所服役的衙门,不得在地方自立户籍。唐律对此有诸多详细的规定:“官户隶属司农,州、县元无户贯”(《唐律疏议·名例六》),“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官户亦是配隶没官,唯属诸司,州县无贯”(《唐律疏议·户婚上》),“工、乐及官户、奴,并谓不属县贯。其杂户、太常音声人有县贯,仍各于本司上下”(《唐律疏议·贼盗二》)。《大明律》也以“军、民、匠、灶”四民分籍,严格限制贱民进入正常的民籍,并将所有贱民列入“丐籍”。但此“丐”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乞丐”,列入“丐籍”的贱民其地位连乞丐也不如:贱民的“丐籍表示身份,同没有职业的乞丐相比,在户籍分类上截然不同:一属贱民,一属良民,不可混淆”。

    贱民的生命安全没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其生存权和人身自由随时可能被主人或其他“良民”所剥夺。“杀人偿命”这一古典法律通则,并不适用于贱民。主人可以对奴婢施加各种人身伤害而不受惩罚,对男女奴仆的体罚、残害以及对女仆的奸污,只要不出人命,几乎都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有学者指出,在唐律中没有发现任何条文用以约束主人对奴婢的虐待和残害行为。“除了擅杀一事,主人控制下私奴婢生命、身体的安全无法受到保障,主人对奴婢的权力几近绝对。”即使是故意虐杀奴婢,主人也不用偿命,而只需受到轻微的处罚。唐律规定:“诸奴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唐律疏议·斗讼二》);“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唐律疏议·斗讼二》)。清律也有类似的规定:“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凡官员将奴婢责打身死者,罚俸二年;故杀者,降二级调用;刃杀者,革职……”(《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刑部》)。对贱民生命安全的保障,有时甚至还不如对动物生命的保障。例如,清律规定,“凡私宰自己马牛者,杖一百”(《大清律例》卷二十一);而官员残杀奴婢只需“罚俸二年”或“降二级调用”。由于历朝对贱民的生命安全几无法律保障,发生在贱民身上的种种惨绝人寰的虐害行径,可谓罄竹难书。

    贱民的自由权、平等权和人格权被剥夺,不享有基本的人权。贱民虽是人类,但他们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非社会学和政治学意义上的人,在本质上,他们并不被当作正常的人类,而是当作主人的工具和财产。虽然贱民群体内部还有不同的差别,奴婢是最低下的贱民,是贱民中的贱民,但是所有贱民,无论是奴婢还是部曲、堕民、乐户、佃客,都没有独立的人格,而是附属于主人的工具,从而没有起码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平等权。贱民必须绝对听从主人的使唤和遣差,不得有违主人的意愿,否则主人可对其进行任意处罚。贱民也没有职业、迁徙、婚姻和交往的自由,没有任何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例如,贱民不仅自己须由主人决定其婚配,甚至其子女的婚配权也得由主人决定,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清律规定:“凡家仆将女子私嫁与人,不问本主者,鞭一百。无论年份远近,生子与未生子,俱离异,给予本主。”与剥夺贱民基本自由相伴随的,是历代法律明文规定贱民与主人、良民的极度不平等。以斗殴、杀人及强奸为例,主人殴伤、奸淫,甚至杀死贱民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普通平民(良民)殴伤、奸淫和杀死贱民也只需承担轻微的刑事惩罚;反之,若贱民殴伤、奸淫和杀死主人或良民,则要受到法律的最严厉惩罚。唐律规定:主人杀死奴婢部曲,只要杖一百,至多徒一年;良民殴伤贱民者,其罪“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唐律疏议·斗讼二》)。然而,若贱民殴打主人,则“伤者绞,杀者皆斩”;若贱民殴打良民,则罪“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主人强奸女性贱民,则不受惩罚;良民强奸女性贱民,也只需受到轻微惩罚:“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加一等……明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唐律疏议·杂律上》)。反之,若贱民奸淫主人或良民,则面临极刑的处罚:“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唐律疏议·杂律上》)。明清两代几乎完全继承了历朝对贱民在法律上的非人性歧视,在某些方面甚至比前朝更严厉。例如,洪武《大明律》规定:“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三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大明律》)。清律规定:奴婢对主人的辱骂和殴打,均要受到极刑的处罚:“凡奴婢殴家长者(有伤;无伤。予殴之奴婢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凡奴婢骂家长者,绞”(《大清律例》卷二十八、二十九)。

    人以役贱,也是历代贱民的基本特征。贱民从事的职业都是社会中最低劣的行业,欲称“贱业”;反过来说,最低贱的工作非贱民莫属。除了侍候主人或官员的各类仆役,以及各种最辛苦的劳役外,凡是被当时的社会舆论视为最下贱的各种职业,均由贱民群体承担,例如唱戏、卖淫、行刑、埋尸、抬轿、剃头、阉割、丧葬等等。以宋以后浙东的“堕民”为例,男女贱民从事的各类“贱业”竟多达数十种。清律明文规定“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凡衙门应役之人……其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亦与奴仆同”[《大清会典》(光绪)卷十七]。因此,“清代的贱民首先是指奴婢和娼优。长随跟奴仆同等;开豁以前的乐户隶属‘乐籍’,与娼优是一样的。为官府服役的皂等所干的各种差事,被认为是侍候官老爷的‘贱役’;人以役贱,所以凡应承这种差役的人都被划进贱民的圈子里”。明清时期徽州的佃仆,是等级高于奴婢的贱民群体,其服役的范围,“主要是冠婚祭喜庆,以及属于地主生活方面的一些劳役。但也有一些是属于生产性的劳动,如看守树木、除草、修路、建筑仓库、搭桥、春渡等。还应指出,如抬轿、奏乐、丧葬杂役,等等所谓‘贱役’,也是由佃仆承担的,而且成为佃仆的一种标志”。

    作为“四民”之外的一个特殊群体,贱民被强制要求赋有某种侮辱性的身体标识和社会符号。历朝对贱民的服饰、出行等均有明确规制。违犯贵贱的规制,即要受到法律的惩罚。首先是服饰的穿戴必须有别于良民而凸显其贱民身份。如《大明会典》载明:“正德元年,禁商贩吏典、仆役、倡优、下贱,皆不许服用貂裘。僧道隶卒下贱之人,俱不许服用纻丝纱罗绵”(《大明会典》卷六十一)。清律也规定:“只许奴仆穿茧绸、毛褐、葛布、梭布、貂皮、羊皮;不准穿纺丝、绸绢、缎纱、绫罗、各种细毛、狼皮以及石青色衣。只许戴狐皮、沙狐皮、貂子皮帽;不许戴貂帽。乐户只准穿戴本色黄骚鼠皮帽。凉帽用绿绢裹,绿绢沿边。不许穿各项绫缎及狼皮衣。”据明代徐渭记载:浙江的堕民,“四民中即所常服,彼亦不得服”。其服饰的典型特征是:“帽以狗头状,裙布以横,不长衫”(《徐文长集》卷十八《风俗论》)。其次,在出行、就餐、称谓等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历代都有关于贱民的特殊定制。贱民不能走道路的中间,不能与主人同桌共餐,与良民相逢必须主动避让。如浙东堕民,其出行“不得乘坐车马,只能步行。路遇平民,堕民必须让路。绍兴乃是水乡,出行的主要工具是船。然而,如果有堕民同行,即便是冰天雪地,北风呼啸,平民也不允许堕民入舱……堕民外出时总是低着头,迈着碎步,靠右急速而行。如果双方相向而行,堕民得给平民让路”。

    对贱民最为残酷的制度,就是贱籍的世袭性。在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的规制是,除了极其特殊的例外,贱民自己及子孙后代均不能脱贱为良。换言之,一日为贱,不仅终身为贱,而且世代为贱。尤其是贱民及其子孙永世不得参加科举考试,不能进入朝廷官僚体系,成为朝廷官员。在中国传统社会,由贱入贵的主要制度性途径,便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官僚体系。这一选拔精英的道路对于普通平民而言,是转变其身份的主要通道,而这条通道对于贱民而言则是完全关闭的。唐律对科举取士的资格要求很高,普通的工商阶层都被排除在外,更何况贱民阶层。到了明清时期,法律已明确规定贱民不得参与科举考试,不得进入仕籍。如清律明文规定:“凡出身不正,如门子、长随、番役、小马、皂隶、马快、步快、禁卒、仵作、弓兵之子孙、倡优、奴隶、乐户、丐户、胥户、吹手,凡不应应试者混入,从重治罪。认保、派保互结之五童互相觉察,容隐五人连坐,禀报黜革治罪”[《大清会典》(光绪)卷十二]。“其八旗户下人及汉人家奴、长随、倡优、隶卒子孙,概不准冒入仕籍。步军统领衙门番役缉捕勤奋者,止准该衙门酌加奖赏,毋许奏给顶戴,其子孙概不准应试出仕”[《大清会典》(光绪)卷十]。在贱民群体中地位稍高一些的佃仆子弟,即使因为特殊的机遇,其经济地位足以供养子弟上学读书,也同样因贱民身份的限制而“不准应试出仕”。

    婚姻是传统社会中人们改变身份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阻止贱民通过婚姻变更贱籍,历代均对贱民的婚姻做了严厉的限制,禁止贱民与良民之间的通婚。唐律认为,各色人等各有自己匹配的婚姻,良贱之间尤其不能婚配。违犯良贱之间的婚配关系,就打乱了既定的等级秩序,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故此,“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唐律疏议·户婚律》)。“工、乐、杂、官户及部曲、客女、公私奴脾,皆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律无罪名,并当违令,各改正”(《唐律疏议·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明清两代不仅沿袭了唐律关于良贱禁止通婚的规定。明律专门辟有“良贱为婚姻”的条文,良贱通婚不仅贱民本人要受罚,主人若有责同样要治罪。“凡家长与奴娶良人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以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大明律·婚姻》)。《娶乐人为妻妾》条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大明律·婚姻》)。清律也认为,良贱通婚有辱良民,“婚姻配偶义取敌体,以贱娶良,则良者辱也”。因此,“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妄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各离异改正”(《大清律例》卷十《户律·婚姻》)。

    历代统治者之所以对贱民有如此苛刻、侮辱和非人的法律规定,归根到底是因为不把贱民当作人看待,而视其为工具、物产和资财。唐律明言的“奴婢贱人,律比畜产”,道出了中国历史上贱民群体的共同本质。因为本质上没有把贱民当作人,而是把他们视作“会说话的工具”,因而贱民的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便被残酷地剥夺。正因为实质上被当作是所有者的工具、物产和资财,所以贱民便可以被主人合法地买卖、转让、没收:“奴婢皆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唐律疏议·户婚三》)。一旦主人犯罪,其奴仆因视为财物反而不用受到连坐,可以像其他财物一样被籍没分配。“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唐律疏议·贼盗一》)。

    二、历史上的各类贱民

    贱民的历史在中国源远流长,从文字记载和考古发现来看,贱籍制度几乎与早期国家同步。这一点符合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主流理论,即人类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经历了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最早的贱民脱胎于奴隶,贱民制本质上是奴隶制的残余。

    夏商周三代是中国历史上文字记载的最早王朝,也是中国的早期国家形态。分别记载夏朝和商朝政治军事制度的《甘誓》和《汤誓》中均出现了“孥戮”的概念,据训诂学家考证,这里的“孥”同“奴”,说明夏商时期已存在“奴婢”。清代学者江声注释《甘誓》曰:“‘孥’或为‘奴’,当从‘奴’,谓有罪而没为奴也。或奴,或戮,视其所犯”(《尚书集注音疏》卷三《夏书》)。另一位清代学者段玉裁也认为“孥”与“奴”在上古时代是通假的:古“奴婢”“妻孥”字,皆作“奴”。“孥”字是俗称,《尚书》原文只作“奴”。“其实‘孥子之孥’两‘孥’字,亦当正为‘奴’,古子女奴婢统称奴,其既也假‘帑’为‘奴’字,其后又制‘孥’为之”(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孔子在论及商代的三位杰出“仁”者时,提到了其中的箕子曾经为“奴”,这也间接证明商代奴婢的存在:“微子去之,箕子为之奴,比干谏而死,殷有三仁焉”(《论语·微子》)。《周礼》关于奴婢的记载相当多:《秋官》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槀。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乱者,皆不为奴”(《秋官司寇·司民/掌戮》)。《大宰》曰,“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东汉经学家郑玄说,“臣妾,男女贫贱之称者,或奴戮之余允,或背德之质子,晋惠之男女皆是”(《周礼注疏·正义序》)。《周礼》在详细分述“治官”“宫正”“宫伯”“膳夫”“庖人”等50余种职业时,包含了大量的“胥”“徒”等奴仆群体,甚至其中提及的“女酒”“女浆”“女幂”“女祝”“女工”等,据专家考证也均为女奴。

    春秋战国时代,中国政治逐渐进入绝对的君主专制时期;到了秦汉时期,这种绝对的君主专制政治得到逐渐稳固。与此相一致,中国的贱民制度大约在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正式形成,并且成为国家法定的重要政治制度。《左传》论及春秋时期鲁国的社会等级时,就出现了“隶”“僚”“仆”“台”等贱民群体:“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左传·昭公七年》)。西汉王莽说,“秦为无道,置婢奴之市,与牛马同栏”(《汉书·王莽传》)。这说明,在秦王朝时,已经把奴婢视作牛马般的贱民,这一点已为后世出土的秦律等文献所证明。抄录于秦王政时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秦律十八种》就有关于“隶臣妾”和“人奴妾”的专门条款;而形成于秦统一后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所载的秦律,则不仅有“隶臣妾”的条款,而且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人奴婢”的用语。到了汉代以后,奴婢作为主要的贱民群体已经大量存在,并且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例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告律》就明文规定,奴婢不是正常的人而属于财物的范畴:“民欲先令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办券书,辄上如户籍。”奴婢向官方诉讼主人不仅不得受理,而且还要受到“弃市”的极刑:“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汉以后的唐宋明清历代大体沿用了秦汉的良贱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贱民群体打入另类,被剥夺基本的人权。从此以后,贱民群体一直伴随着中国传统的专制政治而长期存在,但其表现形式及构成在历史上却有所不同。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贱民群体主要有奴婢、部曲、娼优、佃仆、乐户、丐户、疍户、皂隶、堕民等。

    1.奴婢。在中国的贱民演化史上,奴婢是典型的贱民,也是出现最早、数量最庞大、存续时间最长、分布范围最广的贱民群体。奴婢是“男奴女婢”的通称,又常常被称为“奴仆”“家仆”“家奴”“人臣”“人妾”“家僮”“丫鬟”“丫头”“使女”“苍头”“驱口”“驱奴”等。根据其隶属或所有关系,奴婢又可分为官私两类,为朝廷官衙所拥有的为官奴,为家庭私人所有的则是私奴,官奴和私奴在一定条件可相互转换。“如官奴婢往往被皇家或官府当作赏赐品赐予下属官吏,从而变成了私奴婢;原是私奴婢者,也有因主人犯罪,其家属和奴婢没官,而转弯成为官奴婢者。”一般认为,奴婢是奴隶制度的残余,因而在战国后期和秦汉早期奴婢就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而大量存在了。史载,战国末期秦国大臣吕不韦和嫪毐的私奴婢就数以万千计:“不韦家僮万人,嫪毐家僮数千人”(《史记·吕不韦传》)。秦汉之后,官私奴婢的数量不断增加。汉代的“官奴婢十万余人”(《汉书·贡禹传》),唐代仅宫廷的官奴婢就有10万多人,私奴婢的数量则更为庞大。唐太宗的儿子越王李贞,“家僮千人”(《旧唐书·越王贞传》),大臣冯盎更甚,拥有“奴婢万余人”(《旧唐书·冯盎传》)。地方官僚和豪富巨贾蓄奴成风。如,广州刺史胡证,“善蓄积,务华侈,厚自奉养,童奴数百”(《旧唐书·胡证传》),京师巨富王宗,“侯服玉食,僮奴万指”(《旧唐书·王处存传》)。历史上不少朝代对奴婢的数量曾经做出过各种限定,因为奴婢规模过大,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社会生产力并减少政府的税收。例如,汉时曾规定:“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汉书·哀帝记》)。唐代规定得更为详细:“王公之家不得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二人,二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不得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唐会要》卷八六《奴婢》)。清朝亦有蓄奴的定制:“旗下督抚家口,不得过五百名,其司、道以下等官视汉官所带家口,准加一倍”(《清圣祖实录》卷二〇八)。然而,是否拥有奴婢,以及拥有多少奴婢,是专制政治下等级特权的体现,一般的制度规定难以有效约束权贵家庭的蓄奴之风,历代关于蓄奴的限定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例如,直至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存在合法贱民的清朝,权贵家庭成百上千地蓄奴仍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有清一代,“仕宦之家,僮仆成林”。乾隆宠臣和珅,“供厮役者,竟有千余名之多”(《清仁宗实录》卷三七)。不仅督抚大员奴婢成群,甚至七品州县之官也“多置僮仆以逞豪华,广引交游以通声气,亲戚往来,仆从杂沓,一署之内几至百人”。

    2.部曲。作为贱民群体的部曲,源于南北朝,主要盛行于唐代。部曲原泛指军队士兵,后来则专指私家军队。“部曲”一词在东汉末、三国、西晋时代的历史文献中已经常出现,泛指部队、军队、队伍和士兵。但在当时,“无论是官方部队还是私家士兵,都可以用部曲一词表示”。然而,随着历史的演进,部曲一词逐渐更多指私家军队,再从私兵进而蜕变成为私家仆人,成为有别于“良人”的“贱人”。到了唐代,部曲已成正式制度规定的贱民群体。清末民初的沈家本和何士骥等曾对部曲做过专门的考证。沈家本认为,从三国至周、隋三百多年间,兵祸战乱不绝,地方将吏纷纷拥私兵以自重。“第其初,部曲虽供役私家而尚未沦于卑贱,故别于奴婢,而不混为一等。洎乎朝移代易,荣悴不齐,此等人不供役公家,不系户籍,其妻儿衣食仍仰给私门,而部曲之称犹袭畴昔,于是杂户、官户之外遂有一项名目矣。”何士骥也认为,部曲源自东汉三国时期的私兵,并逐渐从私兵蜕变成为供主人役使的贱人。但何士骥和浜口重国都认为,在南北朝时部曲已经完成了从私兵向贱人的转变。部曲的女性眷属则称为“客女”,“客女,谓部曲之女”(《唐律疏议》卷二),从事“典型的奴隶劳动”,在《唐律》中亦被列入“贱人”。宋代关于部曲的文献记载已经不多,因而也有专家断定,“部曲作为一个贱民阶层,在宋代已不存在”。虽然部曲在宋代最后逐渐消亡,但至少从法律制度来看,宋初仍然存在作为贱民群体的部曲。《宋刑统》沿袭《唐律疏议》仍有不少关于部曲的条款,例如,宋初的《户婚律》也如唐律一样规定:“诸奴婢诈称良人,而与良人及部曲、客女为夫妻者所生男女并从良,及部曲、客女知情者,从贱。即部曲、客女诈称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所生男女亦从良;知情者从部曲、客女。皆离之。其良人及部曲、客女被诈为夫妻,所生男女经一载以上不理者,后虽称不知情,各同知情法”(《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

    3.杂户。杂户是四民之外从事“百工伎巧”等各类社会贱业的贱民群体之一,通常认为源自北朝,而特别盛行于唐代,是唐代贱民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学界对作为贱民阶层的“杂户”何时形成尚有争议,但通常认为,“北魏时期存在一种专门服务于官府不同部门的杂户,它主要由隶户、屯户、兵户、营户、牧户、乐户及佛图户诸户构成。北魏杂户不是某一特定人口,而是一种社会群体或社会阶层的专称,且相对于当时的编户齐民,他们处于社会的底层,身份和地位近似于奴隶”。据一些专家考证,杂户之名北魏之前就出现于典籍律令之中,但通常是指“杂役之户”,从事官府的各项劳役;也指“异族”“部族”等繁多的含义,其地位低于一般庶民,但仍属于良民群体。但在北魏分裂后的西魏和北周年间,“杂户”一词的含义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良民阶层变为贱民阶层了。北魏以后,“杂户”作为贱民群体正式形成,恰如其称谓所示那样,其含义确实十分庞杂。有些专家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杂户、营户、盐户、金户、乐户、僧祗户、屯户、牧户、新民、府户、城民、驿户、伎作户、百工技巧、绫罗户、丝绸户、匠户等通称为“杂户”。按魏律和唐律的规定,杂户属于官贱民的一类,非为私属,不得列为普通民籍,而由州县单列贱籍。“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唐律疏议·户婚上》)。“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于本司上下”(《唐律疏议·名例三》)。

    4.官户。官户是籍没的官奴婢,是官贱人的一类。与杂户不同的是,官户仅限于朝廷衙司,不属地方州县。唐律载:“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唐律疏议》)。官户主要从事各种苦力型的劳作,因其“分番输作,又称番户”。“诸律令格式有言官户者,是番户之总号,非谓别有一色”(《唐六典·刑部尚书》)。据考证,作为贱民群体的官户,最早出现于隋朝。在隋朝,官贱人中已正式确立了“官户”的类别,并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杂户的义务,而隋朝的“官户”之名又沿袭自陈朝。到了唐朝开元年间,法律已将官户与奴婢、工户、乐户、杂户和太常声人等六类人一同列为“官贱人”。作为唐代重要的贱民群体,官户归属刑部都官曹管辖,但其劳作则主要分配到司农寺。“凡诸行宫与监、牧及诸王、公主应给者,则割司农之户以配”(《唐六典·刑部尚书》)。官户女奴主要给达官贵人家庭提供侍役,“官户奴婢有技能者配诸司,妇人入掖庭,以类相偶,行宫、监牧及赐王公、公主皆取之。凡孳生鸡彘,以户奴婢课养”(《新唐书·百官志三》)。而官户男奴则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放牧业,并配给一定数量的农田和牲口,“诸官户受田,随乡宽狭,各减百姓口分之半。其在牧官户、奴,并于牧所各给田十亩。即配戍镇者,亦于配所准在牧官户、奴例”(《天圣令·田令》)。上述律令提到的“官户、官奴都是唐代的贱民”,两者的区别在于“丁、官户是分番的,而官奴则无番”。作为重要贱民群体的官户,唐代之后基本上不复存在。到了宋代,“官户”之名仍在,但其意义却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从原先的下层贱民变成了上层权贵。北宋中期的“官户”指的是“品官之家,谓品官父祖子孙及同居者”,且唯有以军功入仕或“至士大夫以上方有资格作官户”。

    5.乐户。顾名思义,乐户就是从事音乐舞蹈职业的群体,故又称“乐工”“乐人”“乐籍”。音乐舞蹈是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内容,伴随着有文字记载的整个人类历史。商周、春秋、战国和秦汉时期,已有大量关于礼乐舞蹈的文献,但尚无将乐舞当作贱业的记载。法律条文明确将“乐户”列入贱籍始于北魏,魏律载:“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魏书·刑法志》)。北魏后,中国历史上的绝大多数时间中乐户便作为贱民阶层而存在,成为存续时间最长的贱民群体之一。乐户以“贱民”身份活跃在宫廷、军旅、地方官府、寺庙和民间,“从北魏时期发端,到清代雍正年间被禁除,前后经历了一千四百余载”。唐代作为贱民的乐舞职业者分为两个群体,即“乐户”和“太常音声人”,前者籍在朝廷的太常寺,后者籍属州县。“工乐及官户奴,并谓不属县贯,其杂户太常音声人有县贯”(《唐律疏议·贼盗一》)。但“乐户”和“太常音声人”两者本质相同,均属贱民:“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太常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唐律疏议·名例三》)。总之,音声人作为单独的一类,与官户、杂户是有区别的,但“其地位绝对低于良人”。有些研究者认为,乐户的地位在宋元时有明显提升,甚至在宋代已不属于贱民阶层。而在元代,出现了一个不属于贱民阶层的“庶民乐户”,即“礼乐户”。“他们不仅享受着正常人的权利,可以应试、做官,甚至还有免除赋役的特权。”不过,更多的研究表明,“乐户”在北魏以后的中国传统社会中长期属于“四民”之外的贱民阶层,特别是在明代,“乐户”的数量剧增,而其社会地位则极其低下,“没有哪个时代的乐户比明代更为低贱”。

    6.倡优。中国古代作为贱民阶层的乐户,在相当程度上与娼妓是重合的。在中国最早的古代典籍没有“娼”只有“倡”,而“倡”与“乐”相通。如“《说文》没有‘娼’字,梁顾野王《玉篇》上始有‘娼’字,并说:‘娼,也’。字作何解?《说文》说:‘,放也,一曰淫戏’。宋丁度《集韵》说:‘倡,乐也,或从女’。明人《正字通》说:‘倡,倡优女乐,别作娼’”。由此可见,“古代娼女起源于音乐。所以后世娼女虽以卖淫为生,而音乐歌舞,仍为她的主要技术”。从语源学上看,娼妓与乐舞这两种职业有着内在的联系,林语堂甚至认为,中国的娼妓继承着音乐的传统,没有娼妓就没有音乐。娼妓以出卖自己的肉体为职业,无疑属于中国传统社会最低贱者的行列,毫无例外地被历朝的法律制度打入贱籍。然而,中国历代的法律条文中,很少明确将娼妓单独列为贱籍。之所以这样,主要原因应该就是如上述所言,中国古代法律语境中的“乐户”很大程度上包含了“娼妓”。王书奴说,“‘女乐’这种人物,一方面牺牲色相,他方面也可谓出卖肉体,实为‘巫娼’演进之产物”。《魏书》所谓“‘乐户’,即‘女乐’的化名”,“女乐”与“娼妓”实为“一途”。另据一些专家考证,古代娼妓与专业歌舞女艺人名称上通用。“如对‘妓籍’‘伎籍’‘娼籍’‘倡籍’‘花籍’检索,发现其与‘乐籍’相通,吴梅说‘伎女’从良,则脱‘乐籍’;从四库全书检索‘妓乐’一词的数量结果占‘妓’字检索结果的22%,说明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娼妓是专业歌舞女艺人。”根据经君健的研究,在明清两代,“乐户”与“娼妓”同类。例如,明景泰八年有议:“凡良家妇女不许教坊司买作倡优,民户为乐户者皆令改正。”而在清代,朝廷废除教坊司的乐籍后,山西等地仍保留不少“乐户”户籍,这些“乐户”仍是“娼妓”,被当地视为“贱之甚者”,“不齿于齐民”。

    7.胥吏。作为贱民群体的胥吏,是官贱人的一种,主要在衙门和高官家庭从事低贱的劳役,其主体是各类衙役、差役、隶卒、皂隶、长随和家人。胥吏、隶卒是国家政权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这一阶层随国家政权而产生,具有悠久的历史。《左传》所描绘的鲁国昭公时期的胥吏阶层就已经十分复杂:“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左传·昭公七年》)。沈家本在总结历代刑法时,对属于胥吏阶层的隶卒做过详尽的分类,从先秦的司隶、罪隶、蛮隶、奚隶、臣隶、臣妾等,到汉魏至唐宋明清的皂隶、民隶、徒隶、胥隶等,虽名称各异,但内容大体相同:“隶,贱官”也;“隶,贱臣”也;“隶,奴也,贱也,役也”。作为在中央与地方政府机关中从事衙役的这个胥吏阶层,在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朝代中都处于非常低贱的地位,大体上均属于“四民”之外的贱民阶层。有学者指出,虽然这个阶层在今天看来属于“公务员”的范畴,但在历史上实际履行着“官奴婢”的职能。“官署中的低级公务员由官奴婢担任,其工作受到歧视,列为贱业,变成中国历史上的特殊传统,残留了几千年之久。这些工作统称为‘吏’的工作。吏又称‘皂吏’‘隶吏’‘青吏’,都表示其职业之卑贱及其从业者身份之低下。皂、隶直接点明其奴隶身份。”衙门中的胥吏、役差虽然地位类同贱民,但不少研究者认为在明清之前的历朝法律制度中,很少有明确的条款将其列入贱籍的。但明清之后,胥吏衙役群体被列入制度性的贱民阶层则是明确无误的。例如《清会典》明确规定,衙门中的“隶卒为贱”。“衙门应役之人,除库丁、斗级、民壮仍列为齐民外,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番役,皆为贱役。”

    8.佃仆。佃仆是一种区域性的贱民,分布于明清时期的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广东、河南等地。佃仆制源于何时,历史学家并无明确答案,但多数研究者认为,佃仆制至少在明代以前就存在了,明清时期已在许多地方流行。有些认为源自东晋南朝,有些认为源于唐宋时期。有人考证,“佃仆”的称呼在北宋时就出现了,盛行于南宋并且一直延续到元明清以后,“累世相承,遂不得自齿于齐民”。佃仆在不同区域和不同时期,有各种不同的称呼,如佃民、地仆、庄仆、庄人、住佃、火佃、庄佃、细民、伴当、世仆等。一般认为,安徽的徽州是佃仆制流行的典型地区,以致对徽州佃仆的研究成为中国历史学界,特别是中国经济史研究界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领域。但也有人认为,作为明代独具特色的土地占有关系,佃仆制虽盛行于南方各省,“而江西尤为突出和盛行”。作为贱民群体的佃仆,其本质特征即是其奴仆身份,不得与四民相齐,从而不享有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佃仆首先是主人的奴仆,同时也是主人的佃农。如清律明确规定,佃仆是“奴而兼佃户者,即退佃而名分永存”。“佃仆和地主具有主仆名分,是人身依附强固的标志,也是佃仆区别于一般佃户的重大特征。主仆名分是终身的关系,而且延及子孙,世代相承,经‘数十世不改’。”这种双重的人身依附关系常常以佃仆与主人之间的契约形式得以确立,并且由国家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永世不得改变。作为奴仆,为主人服役是佃仆分内的工作,从服侍主人的衣食住行,到服务主人家的婚丧嫁娶;作为佃农,佃仆还要为主人家从事生产劳动,从耕种田地到经商买卖等。鉴于佃仆身份和劳役的这种双重性,有的专家认为这是由于将大量奴仆用于农业生产,从而使“佃农奴仆化”的结果。因此,佃仆是一个不同于奴婢而接近奴婢,不同于佃户和雇工人,但又不属于良人的特殊贱民阶层。

    区域性的贱民除了佃仆外还有很多,比较有代表性有江浙的“堕民”或“丐户”、浙江的“九姓渔户”和广东沿海一带的“疍户”。堕民又称堕贫、惰民、惰贫、大贫、小姓、轿夫、丐头、丐户等,最早出现于南宋,盛于元明清的浙江和江苏部分地区。堕民的服侍对象称“主顾”或“脚埭”,两者之间形成人身依附性的主仆关系。“九姓渔户”或“九姓渔民”亦称“江山船”,自称“船浪人”,主要存在于浙江和江西的水乡,尤其是聚居于浙江的衢江、东阳江、桐江以及富春江流域,这些船户因陈、钱、林、李、袁、孙、叶、许、何九姓得名。九姓渔户以捕鱼为业,女子也常兼以卖淫为生。疍户或疍民,亦作蜑户、蛋户。“疍”,古时又作为“蜑”“蛋”“蜒”,因而疍户又有别称蜑族、蛋民、蜒户等。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广西沿海地区,台湾和浙江也有分布。与江浙的九姓渔户非常类似,疍户也主要从事水上的捕捞业和采珠业等,不少疍户女子亦被迫卖淫为生。一方面,堕民、疍户和九姓渔户被社会排斥于“四民”之外,他们与其他贱民一样被粗暴剥夺作为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从制度层面上说,他们又不像其他贱民群体那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因而,有些专家亦称这类区域性贱民为“习惯型贱民”。

    三、贱民制度与中国专制政治

    贱籍制度与中国传统专制政治有着内在的联系,对巩固绝对君主专制发挥着特殊的功能。作为一种特殊政治存在的贱民等级,不仅是中国君主专制不可缺少的政治基础,而且是中国专制政治体系中超稳定的结构性要素。

    贱籍制度是专制社会等级秩序的产物,是专制政治结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专制政治的结构基础就是等级秩序,专制政治越发达,等级结构就越复杂。中国传统政治的本质,是绝对的君主专制,或称王权政治。王权政治也是一个社会结构体系,君主处于整个社会结构的顶端;王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力,王权体系在社会结构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臣民在社会与历史上只能为子民、为辅、为奴、为犬马、为爪牙、为工具。”相对于皇帝而言,其他所有子民都是“臣仆”或“奴才”。中国传统社会中作为皇帝“子民”的主体,即是所谓的“士农工商”四民,这些“子民”自身也构成一个庞大复杂的等级结构体系,其中“士”居于“子民”结构体系的顶端。作为中国士大夫阶层主体的各级官僚,自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等级体系,即所谓“九品中正”制,拥有朝廷品秩的官员就多达十八个层级。士尚且如此,其他子民自无可逃遁于等级秩序体系之外。政治等级在传统社会意味着政治秩序,在子民中间划分等级,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便于统治。对此,西周和先秦的文献就已有明确表述。例如,《逸周书》就认为,如果没有必要的等级秩序,不仅社会的正常生活无法维持,人们之间也必然会发生各种利益冲突,最终导致相互残杀。如果人群之间为了争夺利益而发生战乱,那么,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统治者也无法驾驭民众。“凡民不忍好恶,不能分次。不次则夺,夺则战;战则何以养老幼,何以救痛疾死丧,何以胥役也”(《度训解第一》)。荀子也说得很明白,先王之所以区分贵贱富贵,就是为了防止混乱失控:“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富贵贫贱之等”(《荀子·王制篇》)。《左传》所描述的王权体系,实际上就是一个复杂而完备的等级秩序体系,它建立在君王为顶端、贱民为低端的结构体系之上:“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左传·昭公七年》)。

    贱籍制度的存在,是中国传统特权政治的社会等级结构基础。从上面《左传》的这段引文和其他记载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不仅普通民众之间须“明贵贱,辨等列,顺少长”(《左传·隐公五年》),而且贱民之间也还有不同的等级之分。为便于政治统治,在贱民这个最低端的社会阶层中再划分出不同的等级,贱人中间还有“高级贱人”与“低级贱人”之分,这正是从先秦至明清的贱籍制度的共同特征。如果“皂”以下为奴仆的话,那么《左传》所列的先秦奴仆便有五个等级。唐律的相关规定同样清楚地表明,不同的贱民群体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别:“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官户与部曲同),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唐律疏议·斗讼二》);又规定官贱人升为良人须经过几个等级:“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唐六典·刑部尚书》)。直到清王朝,贱民阶层内部的等级差别依然十分明显。据经君健的研究,从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综合考察来看,清代的贱民可分为四个等级:奴婢、娼优和乐户是最低级的贱民群体,是“贱民中的贱民”;堕民、丐户、疍户和九姓渔户是比奴婢地位稍高的倒次第二个贱民等级;佃仆虽没有独立的人格,却因从事生产劳动而接近佃户,因而地位比前两个贱民群体更高些;隶卒和衙役、家人、长随直接服侍官府,是官僚的爪牙,其地位在贱民中最高,属于贱民中的“统治阶级”。从政治文明的角度看,社会的进步程度直接体现为政治上的平等程度。政治上的等级差别越大,表明社会的专制程度越高,而政治文明的程度则越低。在中国传统的专制政治条件下,处于等级秩序顶端的君主不仅拥有至高无上的王权,而且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级还拥有超常的政治经济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级的超常特权,正是建立在剥夺大量贱民群体的基本权利这一基础之上的。换言之,统治阶级的超级特权体制,是以贱民阶层完全丧失其基本人权为代价的。

    贱民群体的产生是政治镇压的结果,贱籍制度本身就是赤裸裸的国家暴力制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国家本质上是一种暴力机器,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到目前为止,一切社会形式为了保存自己都需要暴力,甚至有一部分是通过暴力建立的。这种具有组织形式的暴力叫做国家。”从国家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这一判断无疑是极为深刻的。为了夺取和巩固国家政权,历史上的各种政治势力集团最终都会毫无例外地使用军队等暴力工具,对敌对势力进行残酷的镇压和杀戮,并运用暴力手段将被统治阶级牢牢控制在既定的政治秩序之下。中国历史上贱民群体的形成,有力地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上述论断。大量可靠的历史文献记录表明,贱民群体的来源虽然多种多样,但贱民阶层的主体来源就是国内外战争中被战败的俘虏、国内政治斗争中被镇压的敌对集团成员,以及受到统治阶级法律惩罚的形形色色罪犯。

    历代的文献记载表明,将大量的俘虏分赏给将帅大臣为奴,是王朝征服敌人的常用手段。恩格斯说:“战争提供了新的劳动力,俘虏变成了奴隶。”把战争中的俘虏当作法定的奴仆,既可以增加战胜方的初级劳动力,又可有效防止这些昔日敌对力量的反抗。因此,将战争中的俘虏当作奴仆,是世界历史上早期国家的通例,中国当然也不在例外。现代汉字中的“虏”源自甲骨文,本意即是战争中的俘虏:“虏,获也”(《说文》),后引申为“奴隶”和“奴仆”。俘虏是奴婢等贱民群体的最早来源,这一点在先秦时代是十分清楚的。睡虎地秦简的法律就有明确的条文:“寇降,以为隶臣”(《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9页)。从甲骨文、金文和竹简关于降寇的大量记载表明,战争中的俘虏是奴婢隶臣等贱民群体的主要来源。汉唐以后国家政权日益稳定,战争俘虏不像先秦时代那样众多,但仍是贱民的重要来源。班固在《汉书》中还把“奴”与“虏”并连在一起:“齐俗贱奴虏,而刁间独爱贵之。桀黠奴,人之所患,唯刁间收取,使之逐鱼盐商贾之利”(《汉书·货殖传》)。别人都怕凶狠狡黠的“奴虏”,但齐地的刁间却善于使用“奴虏”来发财致富。有的专家认为,在唐朝的对外战争中,“有关俘虏对方人口的记录虽然很多,但除了少数是用以‘献俘’,一部分予以释放外,只有在某些战役中的俘虏才被成奴隶,而其中的绝大多数俘虏,究竟如何处理,往往并无明确交待。这说明唐代的对外战争,已经不以掠夺奴隶为其主要目的。因此说,俘虏只是唐代官属奴婢的来源之一,而不是其主要来源”。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的文献明确记载,即使在唐代,战争中的大部分俘虏仍是贱民的重要来源。历次对外战争中抓获的众多俘虏,有些转为奴婢成为官贱民,有些分赐给大臣成为私贱民。唐律规定“凡俘馘,酬以绢,入钞之俘,归于司农”(《新唐书·兵志》)。俘虏成为农奴,是王朝的常态;而战俘赦为良民,恰恰是少数的例外。《旧唐书》的一则记载即是明证:“初,攻陷辽东城,其中抗拒王师,应没为奴婢者一万四千人,并遣先集幽州,将分赏将士。太宗愍其父母妻子一朝分散,令有司准其直,以布帛赎之,赦为百姓。其众欢呼之声,三日不息”(《旧唐书·高丽传》)。明清两代在这一点上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明灭元,凡蒙古部落子孙流寓中国者,另所在编入户籍。其在京省,谓之乐户,在州邑,谓之丐户。又如,顺治帝将满清入关时俘获的近百万青壮年称为“血战所得人口”,作为犒赏将其中部分俘虏分赐给将帅为奴:“或有因父战殁而以所俘赏其子者;或有因兄战殁而以所俘赏其弟者”(《清实录》第3册)。

    将敌对政治集团成员贬为贱民,剥夺其基本的尊严和权利,防止敌对力量的复辟和反抗,是传统社会中政治镇压最常用的残忍手段。从传说中的“三代”原始国家政权到宋元明清的中国历代王朝,都毫无例外地将直接针对君主政权的反抗行为称为“谋反”“大逆”,列为“十恶不赦”的重罪之首。除了主犯处斩处绞之外,其余家属则籍没为奴,成为历代贱民群体的主要来源之一。《隋书》载:“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隋书·刑法志》)。《魏书》载:“大逆不道腰斩,女子没县官”(《魏书·刑法志》)。唐律载:“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唐律疏议》卷十七)。后来的宋元明清历朝法典,基本都沿袭了上述规定,将被镇压的敌对政治集团成员或直接处死,或籍没为贱民。即使被誉为“盛世”的唐朝,也同样需要运用残酷的贱民政治来巩固和维护政权。滨口重国在详细梳理唐武德至开元年间包括“玄武门之变”“房遗爱事件”“长孙无忌事件”“越王贞事件”和“太平公主事件”等上百起“谋反”与“大逆”事件后指出,这些事件中被籍没为“官贱人”等奴仆的被镇压政治集团成员,数量最多估计有20万人左右,中位数也在10万人左右。浙江堕民的来源相传有五种不同说法,即“宋焦光赞部曲说”“蒙古后裔说”“赵宋皇室后裔和忠臣说”“反抗洪武的忠臣义士说”以及“项羽余部说”。明朝的徐渭说,“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相传为宋罪俘之遗,故摈之,为堕民。丐自言则曰,宋将焦光赞部落,以叛宋投金故被斥”。鲁迅也说,小时候听说堕民是宋朝降将后代,但后来他怀疑了:“他们的祖先,倒是明初的反抗洪武和永乐皇帝的忠臣义士也说不定。”不难发现,上述五种观点中无论哪一种,都与政治斗争和政治镇压相关。

    在利用贱民政治来无情摧毁敌对政治力量方面,明朝堪称典范。大明律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岁之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奴”(《大明律·刑律》)。不仅如此,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政治反抗,《大明律》还专门增设奸党条,运用连坐与贱民制度严厉禁止臣下结党和内外官员交结。吏律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盟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女为奴,时产入官”,“内外官员相互勾结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大明律·吏律》)。为了削弱相权,消除可能出现的政治威胁,朱元璋制造了一系列令人发指的政治迫害事件,其中尤以“胡惟庸案”和“李善长案”为甚,创造了中国历史上连坐之最。胡惟庸案连坐人数高达3万余人,除了丞相胡惟庸本人及其成年亲属被处死外,其余均被籍没为奴。民间相传,江浙贱民“九姓渔户”最初也是朱元璋对敌对势力政治镇压的产物,“九姓渔户为明初与朱元璋争天下的陈友谅的部属,明朝建立之后,其子孙九族贬入舟居,以渔为生,改而业船”。明成祖朱棣全面继承了其父的血腥传统,在发动靖难之役夺得皇位后,对建文帝旧部进行无比残酷的政治清算。《明史》有载:“成祖起靖难之师,悉指忠臣为奸党,甚者加族诛、掘冢,妻女发浣衣局、教坊司,亲党谪戍者至隆、万年间犹勾伍不绝也。”朱棣不仅处死建文帝的所有干将,将建文帝其余旧部贬为贱民,而且对其极尽羞辱,将其妻女统统贬为倡优,或被送入教坊司、浣衣局,或被充宫廷乐户成为官贱人。

    将罪犯及其连坐的家属籍没为奴婢贱民,是中国最早的政治法律制度之一,并贯穿于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周礼》就有罪犯为奴的条款:“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槀。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乱者,皆不为奴”(《周礼·司寇》)。汉郑玄对此的注释则更加清楚:“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于罪隶、舂人、槁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郑玄:《周礼注疏》卷三十六)。汉律也规定:“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三国志·魏志·毛玠传》)。从历代法律的成文规定来看,贱民的主要来源是朝廷的罪犯,许多专家也据此认定贱民群体主要源于各类罪犯。从表面上看,这样的判断无疑是对的。一是因为国家的法律本质上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掌握政权的统治者总会尽量运用法律的手段,首先将其镇压对象的行为列为“谋反”“谋叛”“大逆”等罪行,再判以重罪,从而使其政治镇压行为具有“合法”的外衣;进而将失败的政治对手打入贱籍,使其永世不得翻身。二是因为国家的统治者要有效维护政权,除了维护政治秩序外还必须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共秩序,这就需要严厉打击杀人盗窃等普遍的犯罪行为,将罪犯打入贱籍便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由此之故,一方面,所有被镇压的政治集团成员除被处死者外都会被作为罪犯而籍没为奴婢倡优等贱民,历代官修的史书对此都有相当详细的记录;另一方面,除了政治罪犯外,也确实有大量普通的刑事罪犯及其缘坐亲人被籍没为贱民。例如,籍没罪犯为奴贯穿于整个唐代,但由于政治斗争的原因,在初唐和后唐时有大量达官贵人的“家口”以谋反或叛逆罪而被籍没为奴婢。此外,“也有的本无‘反逆’之实,只以酷吏所陷,或因事触犯刑律,或因坐赃、逃亡等等原因,而家口被籍没为奴婢的,在唐代也大有人在”。又如,罪犯及其家口入奴的数量在清朝极大地增加,清朝在继承历代“罪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发奴”这一新贱民群体。清初,入“发遣为奴”的罪行约30多条,到了同治年间增多至103条,诸如“给付功臣之家为奴”“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发各省驻防官兵为奴”等等。与历代王朝的贱民制度一样,这些罚为奴仆的罪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犯,另一类则是普通刑事犯。“给付功臣之家”之奴,多为政治犯:犯谋反、大逆、谋叛、“谋危社稷”和“不利于君”等死罪的连坐家口,包括母女、妻妾、姊妹、儿媳及15岁以下的男性家人。其他“发遣之奴”则为普通刑事罪犯及其连坐的家人。

    作为中华民族政治解放过程的重要内容,废贱为良经历了极其漫长而艰难的历程。从历史文献的记载来看,从贱民群体形成之日起,就产生了反对贱民政治的努力。早在西周,就出现了反对将罪犯家属籍没为奴的呼声。《康诰》曰:“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共,不相及也”(《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周文王则被认为是“罪人不孥”的代表性人物。孟子说:“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孟子·梁惠王下》)。东汉的毛玠甚至当着皇帝的面说:“将妻子没为官奴婢”是“使天不雨者”的行径,他为此触犯龙颜而遭受了牢狱之灾(《三国志·魏志·毛玠传》)。历史上不仅时有反对贱民制度的呼声,更有一些统治者将废贱为良付之行动。沈家本详细列举了历代废奴为良的各种尝试,比较重要的有:汉代高祖、文帝、光武、建武均有过免贱为良的举措,如高祖五年诏曰“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文帝四年“免官奴婢为庶人”;晋、魏、唐、宋、辽、金、元、明亦偶见免贱为良的实例,如唐显庆二年“敕放诸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宋开宝四年“诏广南有买人男女为奴婢转佣利者,并放免”,金天辅六年“诏奴婢先其主降,并释为良”,辽世宗大定二十九年“诏诸饥民卖身已赎放为良,复与奴生男女,并听为良”,明洪武五年诏“诸遭乱为人奴隶者复为民”,明英宗时“谕吏部曰:教坊乐工数多,其择堪用者量留,余悉发为民。凡释教坊乐工三千八百余人”。然而,所有上述这些免贱为良的事例,均是零星而偶发的皇帝“善举”。有些是出于饥荒的原因,有些是为了收买人心,还有一些是为了增加朝廷的税收,而都不是制度性的废贱为良。

    在中华民族废贱为良的政治解放历史进程中,有过三次里程碑式的改革与突破,第一次是清朝雍正年间首次从正式制度层面推行“豁贱为良”;第二次是民国时期,从国家法律上全面废除贱民制度;第三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不仅从法律上而且从社会经济的现实基础上彻底铲除贱民制度,终结了盛行中国数千年的贱民政治。

    清廷统治中国后,一方面沿袭了中国传统的贱民制度,将大量的战俘和罪犯变为朝廷和贵族的奴仆,另一方面也对贱民制度实行了不少重大改革。例如允许奴婢独立开户,逐步解除开户奴婢出旗为民的禁令,顺治八年废除了教坊司乐户,康熙十二年又下诏裁撤地方乐户,等等。清朝关于贱民制度的突破性改革,则是雍正年间一系列的“豁贱为良”政策。这一重大政治改革,首先从废除山西和陕西的乐户开始。雍正元年(1723)三月,监察御史年熙上奏曰:“山、陕两省乐户另编籍贯,世代子孙勒令为娼。绅衿地棍呼召即来侑酒。间又一二知耻者,必不相容。查其祖先,原是清白之臣。因明永乐起兵不从,遂将子女编入教坊,乞赐削除。”雍正十分赞同此奏,立即批转交由部议,部议结果认为:“压良为贱”,乃“前朝弊端”,“亟易革除”。雍正随即同意部议结果,下旨在全国范围内废除所有乐户的贱籍:“各省乐户皆令确查削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律治罪。”同年七月,两浙巡盐御史噶尔泰上奏请豁除丐户贱籍,在部议不同意的情况下,雍正仍下旨废除丐户的贱籍。雍正五年(1727)四月,又主动下诏豁除“佃仆”“伴当”和“世仆”的贱籍。雍正皇帝说:“近闻江南徽州府则有伴当,宁国府则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其籍业下贱,几与乐户、惰民相同。又其甚者,如二姓丁户村庄相等,而此姓乃系彼姓伴当、世仆……若果有之,应予开豁为良。俾得奋兴向上,免至污贱终身,累及后裔。”雍正七年(1729)后,又相继发布上谕豁除疍户和九姓渔户等的贱籍。对雍正帝的豁贱为良政策,清史官方文献有如下记载:“雍正元年,直隶巡抚李维钧言,请将直隶丁银摊入地粮内征收,嗣是各省计人派丁者,以次照例更改,不独无业之民无累,即有业民户亦甚便之。二年,天下人丁共二千四百八十五万四千八百一十八口。时山西省有曰乐籍,浙江绍兴府有曰惰民,江南徽州府有曰伴儅,宁国府有曰世仆,苏州之常熟、昭文二县有曰丐户,广东省有曰蜑户者,该地方视为卑贱之流,不得与齐民同列甲户。上甚悯之,俱令削除其籍,与编氓同列。而江西、浙江、福建又有所谓棚民,广东有所谓寮民者,亦令照保甲之法案户编查。”

    虽然雍正的“免贱为良”也有扩大户籍人数从而增加税收的经济目的,但却是对传统贱民制度的一次全面改革从而伴有某些政治因素,因而遭到保守势力的竭力反对。最初对废除丐户贱籍的“部议”就没有通过,但拥有绝对权力的皇帝仍可排除阻力强制推行。然而,即使皇帝运用其至高无上的君权推出新政,若执行过程中遇到大批官僚的抵制,新政实际上仍然无法有效运行。雍正帝“豁贱为良”的新政也遭遇了中国历代政治改革同样的困境,在其强行推出一系列废贱为良的政策后,同时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均遭到了强烈的抵制,以致在他去世后这一新政很大程度上被实质性地否定了,其标志性事件便是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重新限定贱民群体“报官改业”的资格。在官本主义的传统中国,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科举入仕是其人生价值的最高体现。同样,对于贱民群体而言,还其良民身份最实质性的体现,就是允许其与良民一样参加科举考试,进而入仕为官。然而正是在“豁贱为良”这一关键环节,雍正帝的政策遭遇了保守势力的顽固抵制。乾隆三十六年,陕西学政刘墫上奏曰:已经豁贱为良的乐户丐户,“应请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系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换言之,贱民正式豁免贱籍后,再要经过子孙四代及直系亲属被证明“清白自守”,不再从事“贱业”,方能应试捐官。这其实就是在最关键点上剥夺了从良贱民的权利,实质上也就是否定了雍正帝的豁贱为良新政。然而,刘墫的这一上奏不仅获得“部议”同意,而且为乾隆钦准,成为清朝的律令:“凡开豁为良之乐籍、堕民、丐户及已经改业之疍户、九姓渔户人等,耕读工商听其便。仍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必其本族亲支系清白自守者,方准应试报捐。若豪棍借端攻讦,欺压讹诈,依律治罪”(《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八《户部则例》)。显而易见,乾隆三十六年条例,是一次严重的政治倒退:“如果说雍正时期贱民已因豁贱为良获得凡人等级地位,到将近半个世纪之后的乾隆中叶却又对这部分凡人的部分政治权利中以剥夺,给以新的侮辱。堕民、疍户等过去为贱民,法无所据;开豁以后不同于良民却定例在案了。”因而可以说,“乾隆三十六年条例”是中国贱民解放史上的最后一次反动,也标志着雍正“废贱”改革的最终失败。

    四、结论

    贱民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一个数量庞大的特殊群体,是士农工商“四民”之外的一个特殊阶级,处于中国社会等级结构体系的最底层。以往的研究者通常把贱民视为传统社会中的一个低贱等级,严格地说,这是不确切的。按照“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这样的类型学标准,无论是从经济地位,还是从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标准看,贱民不是一般意义的等级或阶层,而是一个相对独立而且极其特殊的阶级,是中国传统社会阶级结构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中国历代究竟有多少贱民人口?至今没有,实际上也不可能有答案,但从历代典籍档案的相关记载中,大体可以推算出这是一个数量不小的群体。从贱民的来源看,由于贱民的世袭性,一日为贱不仅终身为贱,而且子子孙孙永世为贱,除了极个别的特赦、军功和赎身外,即使改朝换代也无法改变贱民的身份。在世传的贱民群体之外,历代都会有罪犯、俘虏等大批新的贱民产生。因此,无论中国社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总有一个庞大的贱民群体始终存在着。

    据《隋书》载,隋炀帝时“异技淫声咸萃乐府,皆置博士弟子,递相教传,增益乐人至三万余”(《隋书·裴蕴传》)。唐时有所收敛,但宫廷乐户贱人也少则“音声人一万二七人”(《新唐书·百官志三》),多则“总号音声人,至数万人”(《新唐书·礼乐志十三》)。皇帝和朝廷拥有的奴婢乐户等官贱民数量众多自不待言,达官贵人家庭拥有的私贱民数量则更多,传统中国从中央的政要到地方的土豪,几乎每家都会使用各色贱民。汉武帝时,“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汉书·食货志》);三国时糜竺“祖世货殖,僮客万人”(《三国志·蜀志·糜竺传》);东晋的陶侃,拥有“家僮千余”(《晋书·陶侃传》);唐代一个都督,可以“家僮数千”(《新唐书·李谨行传》);北宋时有些地方豪富,“家饶于财,僮奴数千指”(《宋史·吴延祚传》);明代仕宦之家的奴仆,“有至一二千人者”(《日知录·奴仆》);清朝乾隆年间徽州六邑总人口20多万,仅一次性开豁的佃仆就达“数万丁”(《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二)。即使在法律正式废除贱民制度的民国初年,仅绍兴一县的堕民竟还有“三万余人”之多。与全国的总人口相比,贱民群体当然只占一个较小的比例,但从历代的各种记录可以窥见,中国历代贱民群体的数量总规模却超乎想象地庞大。唐长孺曾整理过贞观盛世的一份详细户籍资料,该材料记载:唐西州某乡总人口为2064人,其中奴婢为116人,占总人口比例的5.6%。王天石也整理过另外两份唐贞观和永徽年间的户籍档案,贱口的比例则更高。一份材料记载,全乡总人口为1200人,奴婢人口140人左右,贱口比例为12%;另一份材料记载,全乡人口2300人,奴婢337人,贱民比例为14%。可见,唐贞观永徽年间平均贱民比例高达10%以上。唐代的这个户籍数字,也许接近于中国传统社会贱民阶级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

    贱籍制度将非人性和反人道的行为合法化,它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奴役和社会奴役。作为处于社会等级结构最底层的特殊阶级,中国的贱民实质上是一个被全社会奴役的群体。在生物学和人类学意义上,贱民毫无疑问是人类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同胞,但在社会学意义上,贱民并不被视为正常的人类和同胞,而被视作动物与财产,即所谓“律比畜产”。他们同时被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礼仪剥夺了作为平民的基本人权,不仅受到享有权力与财富的统治阶级的奴役,而且也被普通的平民百姓所歧视,不仅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而且也毫无社会政治地位。在国家制度的层面,历代王朝均将贱民群体打入“士农工商”四民之外的贱籍,被无情剥夺基本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他们不能像普通平民那样开户立籍和成家立业,不能自由迁徙,不能应试入学和入仕为官,不能与其他阶层子女通婚,一旦触犯法律,他们就要受到比普通民众严厉得多的惩罚。在法律的层面,贱民群体因为被当作“畜产”和“资财”,因而可以被主人买卖,其市场价格有时甚至不如牛马;他们是主人的奴仆,不仅人身依附于主人,而且可以被主人随意处置,包括任意的人格侮辱、人身虐待、性侵害,直至被主人虐杀。在社会的层面,贱民没有正常的社会生活,他们不能从事一般的职业,而被严格限定于各类最低劣的“贱业”;奴婢、佃仆、乐户、部曲等官私贱民不仅要受到历代官僚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奴役,而且也要受到普通民众阶层的严重歧视和欺压。他们不能与普通平民居住在一起,而常常被限定在特定的贱民居住区域;他们的穿着打扮和出行交往,都不能同于常人,而有特定的贱口标识;即使他们的祖先也曾跻身名门豪族,一旦沦为贱口便要被家族除籍。总之,贱民的“一切权利被剥夺,使之处于最卑下最受奴役的地位。倘若奴婢设法去奴籍为良,或以逃亡等方式试图摆脱所受的各种压迫和虐待时,则又要受到严酷的刑律处罚”。因此,贱民受到的不是一般贫民阶级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而是被残酷地剥夺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是被中国传统的礼法体系彻底非人化和奴化的特殊群体。

    贱民制度是中国专制政治条件下政治奴役与政治压迫的集中体现,贱民的解放程度是中国政治解放的重要尺度。历代贱民的种类、称号和来源多种多样,然而,无论哪个朝代,贱民最重要的来源都与政治压迫和政治镇压直接或间接相关,各种不同种类和称呼的贱民本质上都被剥夺基本人权,并受到非人道的对待。贱民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最低贱的阶级,不仅仅是由于其经济地位,更是由于其社会和政治地位。在主人眼中,贱民与可供自己随意使唤的牲口并无实质差别,为了使贱口更好地服侍自己,主人反而必须像饲养牲口那样维系贱民的生命和体力。因而,纯粹从物质生活方面看,在经济极度困难以至威胁到生死存亡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贱民的生存条件甚至可能比普通贫民要更好。这也是为什么在一些饥荒和灾难时期,平民会自甘出卖为奴的主要原因。然而,统治者和主人之所以要为贱民提供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仅仅是为了使其维系生命以更好地被主人役使。

    在中国传统专制政治的条件下,贱民阶级存在的真实意义,就在于供统治集团奴役;贱民以牺牲基本的人权,来满足统治阶级的特权需要。在漫长的中国专制政治历史上,在所有的社会阶级群体中,贱民是受奴役和压迫最深重的群体。他们不仅受到以君主为代表的统治阶级的奴役和欺压,而且还要受到被统治阶级中其他平民阶层的歧视和侮辱,贱民阶级的政治解放超乎想象的艰难。即使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正式废除了贱民的卑贱身份,即使经济收入和物质生活条件已经不再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社会对贱民群体根深蒂固的歧视以及贱民群体的自我鄙视也难以在短时期内消除。一位研究浙江堕民历史的学者回顾了从明初设立“禁止再呼堕民碑”开始的极其漫长的堕民解放历程,最后不无感慨地说,直到改革开放后,堕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障碍才完全消除,而成为国家的正常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堕民被列入劳动人民的行列,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堕民发家致富,平民消除了歧视堕民心理,堕民也不再有自卑心理,平民与堕民的界线得于泯灭,堕民作为一个贱民群体被彻底消融。”鉴于妇女在历史上被更多地剥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比起男性来受压迫更加深重,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引述傅立叶的话说,“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据此我们可以说,在中华民族的政治进步史上,贱民解放的程度是衡量中国政治进步的重要尺度。

    贱民制度在中国持续存在数千年,是中国专制政治的结构性要素之一,给中华民族留下了沉重的政治和社会遗产。中国历史上贱民群体的形成,并非“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自然竞争结果,而更多的是内外战争和政治斗争的产物。贱民虽然从事社会最低贱的职业,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受到最残酷的奴役,但这并不等于贱民群体是中华民族的“糟粕”。恰恰相反,大量的贱民源于残酷的政治镇压,昔日万人之上的皇亲国戚和达官贵人,完全可能一夜之间变成众人唾弃的奴仆罪隶。因此,数千年的贱民制度和数量庞大的贱民阶级的长期存在,深刻地影响了中华民族的国民性,依附性、不平等、对权力的崇拜和对人格尊严的忽视成为国民性中严重的负面遗产。

    贱民政治即是奴性政治,奴性的形成与专制政治和贱籍制度有着内在的联系。鲁迅对中华民族的国民性有过极其深刻的分析和批判,他认为中国的国民性中有着浓厚的“奴性”。他说:中国人在历史上虽然经历过许多朝代,但实质上就是两个时代,即“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因此,“中国人向来就没有争到过‘人’的价格,至多不过是奴隶”。中国传统的专制政治环境,导致了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许多人身上带有深深的奴性:“专制者的反面就是奴才,有权时无所不为,失势时即奴性十足……做主子时以一切别人为奴才,则有了主子,一定以奴才自命。”

    等级特权本来就是专制政治的内在属性,而贱民制则将等级特权从官僚阶级的价值转变成全民的价值,对等级特权的追求成为一般民众的内在精神。特级特权是官僚政治的产物,官员的权利与其官爵紧密相连。然而在中国,由于士农工商这些普通民众之下还存在着一个更低下的贱民阶级,在贱民群体面前庶民百姓也有强烈的优越感。不仅如此,贱民阶级内部还有三六九等,从而使得贱民群体自己也拥有等级意识。因而,在中国的传统国民精神中,存在着一种强烈的等级意识,使自己或自己的子孙成为高于别人的等级,成为传统中国人的普遍追求和内在激励。“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成了许多人的励志语和座右铭。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官本主义国家。“官本主义就是以权力为本位的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形态,在这种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形态中,权力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在各种类型的社会权力中,政治权力处于支配地位,是官本主义的核心要素。因此,权力本位通常也表现为官本位。在官本主义条件下,权力成为衡量人的社会价值的基本标准,也是影响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属性的决定性因素。权力支配着包括物质资源和文化资源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配置,拥有权力意味着拥有社会资源。”传统中国的官本主义与贱民制度是一种互为增益的关系,正是政治权力催生了大量的贱民群体,贱民群体的存在本身就是政治特权的宣示。剥夺贱民的基本权利,最实质性的就是剥夺其通过科举考试或捐官的途径成为朝廷官员的权利。官本主义与贱民制度的相互增益,导致了传统中国人对政治权力无以复加的崇拜。在相当程度可以说,在权力面前不仅贱民是奴婢,其他普通民众也同样是奴婢。

    贱民制度彻底剥夺了人的尊严,极大地遏制了中国人对尊严的追求。在现代社会,人的最高价值就是人的尊严,“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成为全人类的共识。然而,在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尊严与权力相辅相成,权力而非德性和理性成为尊严的基础。谁拥有权力,请就拥有尊严;谁拥有多大的权力,谁就拥有多大的尊严。皇帝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力,他也因此而成为最有尊严的人。反之,没有权力就没有尊严,处于最底层的贱民没有任何权力可言,也就没有任何尊严可言。贱民制度的长期存在,不仅彻底泯灭了贱民群体的尊严意识,也在很大程度上泯灭了普通中国人的尊严意识。即使强调德行的儒家本身,其主流观点也把最高的尊严给予了皇帝,例如朱熹就说“人主极尊严”。

    总之,数量庞大的贱民群体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政治存在,是士农工商四民之外一个特殊的阶级,处于中国传统社会最低贱的地位。贱籍制度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政治制度之一,是中国绝对君主专制主义的重要制度基础。从根本上说,贱民阶级的产生,是专制政治统治的需要。贱民具有世袭性,最早的贱民群体源自俘虏和罪犯,是战争和政治镇压的产物。贱民被当作是牲口和财物,完全剥夺了基本的人权,没有起码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生命保障。贱民制度是一种极端非人道的政治奴役,与人类的政治文明完全背道而驰,贱民解放的程度是中华民族政治文明进步和政治解放的重要尺度。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5年第1期。

  • 冯克利:自然法的“文明化”

    公元前四四二年,雅典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写了一部悲剧,即赫赫有名的《安提戈涅》。它主题鲜明,剧情铺展有序,被标榜为古典悲剧格局之极致。其中最为后人称道的,是安提戈涅对底比斯国王克瑞翁的一段台词:“天神制定的不成文律条永恒不变,它永远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也没有人知道它出现于何时。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

    按底比斯的法律,犯叛国罪的人不允许下葬。安提戈涅面对克瑞翁的禁令,执意要将犯下叛国罪暴尸荒野的哥哥入土为安,她把兄妹情升到天理层面,力陈高于人定法,天神的律条压倒君命。这寥寥数语,被奉为千古绝唱。安提戈涅所说的“永恒不衰的法”,很容易让后人想到备受推崇的“自然法”,这也是它能引起强烈共鸣的一个原因。

    不过,若说《安提戈涅》这种自然法联想一直激励人心,那一定是夸大了它的作用。在索福克勒斯时代,希腊并不存在成熟的自然法思想,安提戈涅的愤怒,反映着她对主管冥间之神的敬畏,这只是希腊诸神崇拜的一部分。智者学派有过一些隐喻式的自然法观念讨论,却被柏拉图斥为巧言令色的诡辩。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提到过安提戈涅,从她的言论得出了“不正义之法不是法律”,但他并没有就其中涉及的自然法话题有过任何深入的讨论。

    “自然法”观念真正成为一个思想体系,始自稍后的斯多葛学派。按这个城邦没落时代崛起的学派,世界是一个由形式和质料构成的整体,它们相互依存,井然有序,在理性法则的支配下,向着一个预定的目的运动。斯多葛学派所谓的“自然”,便是指这种内在于宇宙的秩序结构。人类应当运用理性能力,去发现内在于这个结构中的法则,它是普遍有效,恒久不变的,服从它是获得正义—即最广义的“法”—的先决条件。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斯多葛学派和柏拉图理性主义的继承关系。

    不过,就像柏拉图的思想一样,这个学派的自然法学说,也仅仅是一种哲学,它喻示着理想的法律或正义的终极来源,但它进入法律实践之后会产生什么作用,仍是不明确的。在特定的历史和族群背景下,它对于社会组织方式会有什么具体的规范性影响,人们事先很难做出判断或推测。如何平等对待众生,如何限制强权,不是自然法观念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

    原因是,希腊从未出现过一个以法律为使命的法学家阶层。当时城邦社会的审判,是在民众大会中进行。会场上进行的辩论,并不依赖法律论证,而是更多地来自道德和政治的考虑。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希腊哲学家,也不接受把法律条文作为推理的出发点。对于他们来说,只有依靠推理才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哲学真理。

    到了罗马时代,由于西塞罗等人对自然法观念的传播,这种情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西塞罗的思想可概括如下: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无论元老院的法令还是人民的决定,都不能使自然法失效,它们都受这个唯一法的约束,不可能“罗马有一种自然法,雅典有另一种自然法;现在有一种自然法,将来有一种自然法”。这就是说,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超越历史和经验,无论人类生活经历何种变化,或各地的生活方式有什么不同,自然法都统一地发挥着作用。

    西塞罗的自然法学说备受世人推崇,但他这些说法并无多少新意,其基本思想,我们都可以从斯多葛学派找到。唯其有异于希腊人之处,是他把自然法直接与法律制度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自然法在罗马已经不仅是一种哲学,而是进入了制度建构的层面。按西塞罗的说法:“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充分体现,便是法律。”这种基于自然法的法律观意味着,任何成文法的正当性,都应以符合自然法为准,即使以合规的方式通过的法律,也不能取消罗马公民基本的权利。

    不过,说到自然法与罗马法的关系,西塞罗算不上最杰出的代表。大约到了图拉真(五十三至一一七)时代,罗马帝国的疆域达到极致,与历史上其他帝国不同的是,它同时获得了另一个著名的称号,变成了一个举世无双的“法律帝国”:它治理广袤疆域的重要方式,是采用了一套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这个帝国的人,是一些不见于其他帝国的贤达,即以盖尤斯和乌尔比安等人为代表的专业“法学家”。

    这些法学家深受自然法学说的熏染,但并无兴趣探讨自然法这个抽象概念本身。他们的成就多得自实践。对他们来说,自然法的价值,不是引导形而上学的思考,而是如何用来建立人际关系的秩序准则,为解决司法纠纷指出正确的路径。这种思维风格,已大异于自然法观念在希腊思想世界的状态。

    从法律史的角度看,这种法学家看待自然法的方式,给自然法思想带来了一个显著的变化。在希腊仅仅作为一个哲学概念的自然法,已转化为一种塑造制度的实践活动。罗马法学家的用力之处,是将继受的自然法观念落实于他们每天从事的法律活动。他们在不同的法律领域讨论各种案件,针对具体案情发现适当地调整规则,同行之间相互交流法律意见,引用彼此的观点以形成司法共识,由此自然法的理念色彩渐渐淡去,融入了市民社会日益繁密的法条之中。

    为了使他们的成果易于理解,这里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抱持自然法观念的人,很容易推论出,有人得到一件“无主物”,他便是该物的所有者。如《法学阶梯》所说,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或战利品,属于最先得到它的人。这是很容易从自然法推导出的规则。像人没有义务做不可能的事,精神错乱者做出的承诺无效,等等,这些都是其合理性一望可知的法条。但是,对“无主物”或“不可能之事”的定义,却不是自然法能回答的。不给“无主物”设定明确的界线,难免会带来太多的冲突,除非无主物是取用不尽的。

    一个人定居在一块无主土地上,从罗马法的角度来看,他只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占有。这样的占有,任何人对他都不承担明确的法定义务。如果发生侵犯或剥夺的行为,他需要借助于司法救济,才能使占有物变成正式的财产。有了这种财产,相应地又会产生处置的问题,这就涉及要式买卖、抵债、转让、借贷、继承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溯及源头,这些规则可能多来自习惯,经过自然法衡平下的具体司法过程,逐渐形成了法条。

    这种获得财产的方式,在罗马法中称为“民法占有”(domiumcivile),它有别于罗马法管辖之外的“自然占有”(domiumnaturale),为罗马人所专享。这大概是罗马人最初不轻易将市民身份授予蛮族的原因,有点类似于“华夷之辨”或“文野之分”,不过这种区分偏重于义礼之有无,罗马人则是以市民法意义上的身份作为标准。

    罗马法学家在建构实体法的过程中,也通过观察习惯性规范的持续时间、普遍性和适用的一致性,判断它们是否真正合理。基于自然法的理性原则,他们发展出了一些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守的原则,比如制定法不能溯及既往,当事人不得审理自己的案子,同一罪名不得两次定罪,等等。这类检验法律合理性的标准,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到今天依然有效。

    从这里可以看到,自然法就是“符合理性的法”这一斯多葛学派的基本信念,在罗马法中获得了反复运用于实践的持久稳定的力量,由此也可以得出一点认识,用自然法观念规范社会行为时,不借助于人定法是不可能的。正义秩序的建立,需要借助于原始正义观之外的智力资源。

    马克斯·韦伯在谈到罗马法时,曾用“高度分析的性质”来概括它的特征。诉讼可以分解为各种相关的基本问题,人的行为被定义为明确的不同要素,交易过程可简化为一些最基本的成分,一次交易只针对一个特定的目标,一次承诺只针对一个特定的行为。相应地,一次诉讼也只针对一个特定的案件。在这种操作下,自然法哲学层面所说的“人”,已变成了一个复杂的法律结构,“权利”也不再是一个哲学理念,而是一个法权概念。在这个思维框架中,罗马民法自然不会涉及空泛的“自然权利”,而是跟各项具体权利有关。

    罗马法的成长过程,是自然法演化为社会规则的过程,也可以把它称为自然法的“文明化”过程。自然法意义上的人,只有进入受罗马市民法保护的秩序,他的“自然权利”(iusnaturale)才变成了“文明的权利”(iuscivile),即“公民权”,才能说他进入了“文明状态”。

    同样的特点,也可以在英国法中看到。法律史上有一种常见的说法,英国的普通法是欧陆罗马法之外一种独特发展的产物。这样说固然不错,却不是完整的画面。英格兰在中世纪后期集权化的过程中,为了统一王国的法律,难免要去除繁杂多样的诉讼方式,使其变得更有条理。普通法的两部早期经典,《格兰维尔》,尤其是《布莱克顿》,都采用了很多罗马法的编排体例、推理方法和技术,这大概也是托克维尔抨击罗马法的复兴为君主专制助力的原因。不过与欧洲大陆不同的是,英国不但率先完成了王的集权化过程,也逐渐形成了一个高度专业化、相对自治的法律共同体。

    如戴雪所说,英国的普通法与罗马法至少有一个共同特点,它更为看重的不是一般权利,而是“有效的司法救济”。这里所谓的“有效”的表现方式之一,便是职业法律人的司法专业性。其中最为人称道的案例,莫过于十七世纪英格兰大法官柯克和詹姆斯国王的对抗。

    这位国王以他“同样具备人的理性,有判断是非的能力”为由,要求亲自参与司法审判。詹姆斯的这个想法,反映着欧洲绝对专制主义的兴起对英国的影响,但它并不是国王毫无根由的托辞,从福特斯丘和圣吉曼等人的普通法典籍中可以看到,法律是基于人类理性能力的主张,也是受到罗马法熏陶的普通法最基本的法理学叙事。

    柯克这位以“普通法崇拜”著称的法官,肯定记得布莱克顿的古训,“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不过以此反驳国王是无效的,国王大可以说,我也会遵照法律判案。面对詹姆斯一世的要求,他先是奉承说,“上帝确实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然后话锋一转:“但是陛下并不精通王国的法律。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靠自然理性,而是靠技艺理性和法律判断力来决断的。法律是一门技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柯克分出“技艺理性”(artificalreason)和“自然理性”(naturalreason),这种事实上会限制王权的说辞,并不是来自人类原罪的宗教信条,而是法律的专业性。柯克不会像后来的浪漫主义者那样蔑视理性,只是强调了理性也是一种需要加工的能力。依他之见,运用于司法过程的理性,并非每个人生来具有,而是漫长的研究和实践训练培养出的技艺。

    从这里可以看到罗马法学家所确立的民法自治传统的余晖。从十四世纪开始,英格兰逐渐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律人群体,这个群体日益成熟和壮大,到柯克时代,与议会权贵一起,使普通法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国王和教会势力的控制。这也是使它有异于欧洲大陆的情况,那里的专制君权强力扩张之时,法律共同体抵制王权干预的宪法功效并没有发生。

    柯克更进一步说,一个人即使集合了众多人的技艺理性,仅凭他个人的头脑,仍无可能创制出英国的法律,因为它是经历了世代兴替,由伟大的博学之士一再去芜取精,才有了今天的状态。没有人靠一己之理性,能够比法律更有智慧。这意味着法律和相应的司法技艺,更不必说习惯,都是漫长社会实践的产物。与这种实践形成的判断力不同,自然法所要求的正义带有永恒不变的性质,不受时间的影响,技艺理性却是无法超越时间的,它只能以历史的方式完成。柯克这种思想,是两百年后保守主义鼻祖埃德蒙·柏克的主要思想来源之一,也可以让我们想到哈耶克的一个著名论断:理性能力同样是文明演进的产物。

    柯克对詹姆斯国王自称拥有理性的排斥,透露着一种独特的正义观。确定正义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意义,需要靠技艺理性来完成;未经文明洗礼的理性,即后来被柏克讥为抛弃一切文明成果的“赤身裸体的理性”是靠不住的。詹姆斯国王插手司法的企图,也许不是出于邪恶的动机,但自然法赋予他的“理性”,会给权力任意践踏正义打开方便之门。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英国法律人的一个习惯。每遇疑难案件,他们通常会尽量避免直接援引自然法,而是把习俗、案例或先辈法学家的著述作为权威。就像罗马帝国时代的情形一样,每遇疑难案件,法学家就会引用乌尔比安或盖尤斯,因为这样更容易结束争议。英国的法律人把《布莱克顿》和《格兰维尔》奉为圭臬,美国的法官、律师眼中的可靠权威是柯克和布莱克斯通,都可作如是观。这种依赖既有知识体系的习惯,是柯克反对国王直接干预司法审判的动机之一。

    相反,对于动辄诉诸自然法原则的做法,他们会视为一种“智力上的恶习”。如梅因所说:这些人“蔑视实在法,对经验不耐烦,先验地偏好推理,……使那些不善思考、不以细致的观察为据的头脑,形成一种牢固的成见,执迷于抽象原则”。这让他们失去了对例外或偶然的容纳能力,也不会诱发细致理解经验世界的愿望和耐心。

    英国法律人这种重实务轻理念的传统,塑造了历经数百载完善权利保障的传统。以一纸公文宣布人民享有哪些权利,并非困难的事,难在如何使之得到落实。倘不能进入司法,这类宣言便无异于一纸空文。法治之优劣,一定是反映在对救济手段的专注上,个人权利的确立,也是以司法判决为准绳,英国人把这称为“处理基本权利的法律人方式”。道德风尚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会使法律适时做出调整,同时又必须兼顾它的必要性、可持续性和统一性。这个过程,可以把它称为iusnaturale(自然法、自然权利)融入文明社会的过程。

    也可以反过来说,自然法直接成为救济手段,可能意味着文明秩序的失败。梅因说,“时代越黑暗,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会越频繁”,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统治者的昏聩骄横导致的法治不彰之地,自然法更易于引起共鸣,它以至高无上的超验正义和天赋权利,为革命者提供了摆脱既有制度羁绊、逃离历史进入永恒的强大动力。在急于建立新世界的人看来,未经理性检验的社会沉积物,如宗教信仰、习惯、民俗礼制和偏见,总是对正义理念的拖累。

    可见,自然法观念存在着一个内在的悖论,它既可表现为通过理性完善法治的努力,也可能意味着文明之外的野蛮状态。乌尔比安在《法学汇纂》中的经典定义,自然法是“自然教导给所有动物的东西”,其中便暗示了未开化的野蛮状态。西塞罗在《论开题》中也说:“远古之时,人游荡于荒野,茹毛饮血,与野兽无异。他们全靠体力,不受理性的引导,既不拜神明,也无社会责任;野合是常态,所以也不识子女,更不知公平法律为何物。”这大概是有关“自然状态”的最早描述,它更接近霍布斯而不是卢梭的自然法学说。

    柏克和亚当斯听到潘恩为法国人的“自然权利”疾呼时,即嗅到了这种粗野的味道,他们二人都是有深厚普通法修养的人,潘恩的人权呼吁意味着对“旧制度”(不仅是法国的,而且还有英国的)的全盘拒绝,而在他们看来,正是来自这个“旧制度”的宗教信仰和法治传统,维护着殖民地人民的自由与财产安全。潘恩以天赋人权(原始正义)向专制宣战,痛恨暴政的激情,淹没了他的历史感,这使他无暇严肃看待一个问题:文明社会或有种种弊端,但它是否真能回到“造物主造人时的状态”,对一切利益关系进行重组?

    可以再回到《安提戈涅》的故事。安提戈涅的反抗,换作今天的话,可以称为“私力救济”。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强权导致司法救济失败之时,自然法开始绕开既有的法律,直接发挥作用。此类现象若是频繁出现,或变成大规模的集体行为,古人谓之“替天行道”,现在通常称为革命。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挥舞的是同一面自然法大旗,它会带来文明与正义还是灾难,更多地取决于挥舞它的人所仰赖的社会和知识资源。

    安提戈涅的愤怒,很容易唤起观众朴素的正义感,自然法所预设的理性能力,已转化为单纯的义愤,让克瑞翁留下了千古骂名。但是在索福克勒斯笔下,克瑞翁并不是骄横无道的君主,反而更像是一个被安提戈涅的坚韧意志压垮的英雄,索福克勒斯的悲剧是同时献给他们两个人的。在战乱中的底比斯,克瑞翁的角色类似于罗马政制中的“独裁官”,他有权出于集体安全的考虑,为儆效尤,下令不得为叛国者殓尸。读一下剧中克瑞翁的辩词,也是同样有说服力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遵守,没有比不服从命令更危险的事情,城邦将毁于此,家园将成废墟,军队溃不成军,胜利化为泡影。而简单地服从命令可拯救成千上万的生命。因此,我坚持法律,永不背叛。”这与现代国家在战时暂停或限制某些公民权利的行使并无二致,这涉及的不是自然法的正义问题,而是自然法和人定法的衡平问题,正如罗马法谚所说,“兵戈一起,法律就沉默了”(Interarmaenim silent leges)。

    本文转自《读书》2025年1期

  • 徐冠勉:舞女、械斗与全球史的异托邦

    一七五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夜,巴达维亚(现印尼雅加达)以西约二十多公里处的一个糖业种植园举办了一场舞女(ronggeng)表演。在性别失衡的商品边疆,这场演出算得上是一场盛会。为此,该种植园的华人劳工招呼邻近糖业种植园的劳工共同观看,并邀请其中头人共享晚餐与茶水。但是,随着演出的深入,盛会转为一场械斗,两个种植园的劳工因不明原因相互持械斗殴,最终造成数名劳工受伤,而主办该场演出的种植园亦被打砸抢劫。

    该案卷宗现存于海牙荷兰东印度公司刑事档案,内有一百多页记载,包括约二十位当事人的口供以及前后数份调查报告。长期以来,这些内容琐碎、字迹潦草的刑讯记录并不为研究者们所关注。当面对这家世界上最早上市的跨国公司的庞大档案时,研究者们通常会选择首先关注它的全球贸易、资本网络,它所促成的全球艺术、医疗、知识交流,以及它所参与的全球军事与外交行动。

    那么,我们为何需要偏离主流研究,来关注发生在这个全球网络的边缘的一件关于舞女表演与劳工械斗的事件?这样一件看似非常地方性的事件与学者们关心的东印度公司的全球网络有何关联?它又能否帮助我们从边缘、底层出发,从被全球化异化的底层民众的劳动与艺术出发,书写一段不同于帝国精英视角的庶民的全球史?思考这些问题,或许可以促使我们从新的角度进一步消融全球史与地方史之间的边界,探讨在一个特殊的种植园空间里艺术、性别、劳工、族群、资本主义这些议题之间复杂的纠缠,进而反思传统全球史所建构的全球化的乌托邦,关注在这个过程中被边缘化、异化的人群所实际生活的异托邦。

    一、舞女

    首先可能会让读者们浮想联翩的是这些在糖业种植园里表演的舞女。表面看来,她们似乎是在一望无际的蔗田里,以蓝天绿野为舞台,翩翩起舞。但细究之,便会发现一个悖论,因为一望无际的蔗田并非绿野,而是资本主义商品边疆扩张的现场,是资本将劳工与自然转变为商品并榨取剩余价值的场所。那么为何在这样的地点会有舞女起舞?

    事实上,这样一幕在十八世纪巴达维亚乡村的糖业种植园中每年都会上演。据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殖民史料,舞女表演在种植园已成为仪式。每年三月份,为准备新的榨季,种植园需要搭砌糖灶、竖立蔗车,为此要动员大批劳工连续高强度作业。蔗车竖立后,便要举行一系列仪式,包括由一位头人将一只白色母鸡作为祭品放入蔗车碾压,并有数天节庆,其间便有舞女表演。该节庆甚至有一个专门的爪哇语名称,即badariebatoe,意为“竖立石头”(蔗车的主体是由两大块竖立的石磨组成的),或许可理解为种植园的巨石崇拜。榨季结束后,种植园还会安排另外一场舞女表演。这些表演不只是仪式性的,也是劳工们重要的娱乐。

    但不能因此便认为这些种植园里的舞女表演与中国乡村戏班演出无异,将其理解为传统乡村节庆的一环。巴达维亚乡村的糖业边疆并不传统,它不是一个由小农家庭构成的亚洲乡村社会,而是一个缺乏家庭结构且性别高度失衡的种植园社会。在这里,载歌载舞的舞女们并不是在参与一场传统的爪哇乡村节庆,而是在参与全球资本主义商品体系的扩张。她们的舞蹈、她们的性别和她们的身体都已深深融入了这个体系,而她们的表演甚至成了这个糖业边疆的必需品,被荷兰殖民者们污名化为巴达维亚糖业经济的“必要的恶”。十九世纪的殖民者们更是将这些舞女理解为妓女,将她们的歌声与舞蹈理解为一种低俗的娱乐。

    到底谁是这些舞女?她们如何表演?又如何进入这个糖业经济体系?这些问题涉及印尼艺术史的一个重要议题,即爪哇音乐与舞蹈中的ronggeng问题。Ronggeng一词无法被准确翻译,其词源亦不可确考,大体可以将其理解为一位在数位乐器演奏者伴奏下亦歌亦舞的女性(本文简称其为“舞女”)。不同于东爪哇地区的宫廷舞女,ronggeng舞女通常并不依附于宫廷,而是在乡村、市井间游走、表演、谋生,有时服务权贵获取利益,有时又会为乡村节庆表演。在近代早期,她们在缺乏强大王朝国家的西爪哇地区尤其活跃,其中一个舞女文化中心是井里汶。这种传统在十五世纪爪哇伊斯兰化之前便已存在,舞女们最初应该是作为爪哇地区稻谷女神的化身,负责在每年稻米耕作之前提供表演,以祈祷稻米丰收。在伊斯兰化之后,她们又与苏菲神秘主义结合,进而延续这种舞蹈传统。从现有史料来看,舞女们大多来自贫困家庭,需要接受一定的舞蹈、音乐训练,才能成为职业的舞女。

    由于不完全为宫廷所禁锢,舞女们有着一定的能动性为自己谋取利益。一七四三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井里汶的驻防官报道,马辰(Banjarmasin)的一位王公派遣一位使臣到井里汶,请求一个乐器(某种锣鼓)与一位舞女,为此该使臣带来了半两黄金与两只红毛猩猩作为礼物。经该驻防官协调,只有一位舞女愿意过去,她表示愿意到马辰为该王公服务五个月,条件是八十西班牙银元酬金,并确保五个月后将她送回井里汶。马辰位于南婆罗洲,是当时东南亚胡椒贸易的一个中心,也是荷兰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外交争夺的重要对象。目前看来井里汶舞女可能以特殊的身份参与了这场全球贸易、外交冲突,现存档案中有一份一七七〇年井里汶苏丹致荷兰东印度公司信件,便讨论了胡椒贸易问题,同时还请求荷兰东印度公司帮助其获取一组年轻且“面容俊俏”的井里汶舞女。

    另外,荷兰殖民档案不曾记载的是那些活跃于乡村的舞女。由于缺乏乡村本地档案,我们无法确知殖民时期乡村舞女到底如何活动,但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天西爪哇乡村分布着不少舞女墓地。尽管乡村舞女作为一个群体已经在二十世纪印尼现代民族文化建构中,因其被污名化的身份而逐渐消失,但是至今仍然有村民维护、参拜这些舞女墓地。例如,笔者在二〇二四年七月份便曾两次走访了位于井里汶西部村庄边缘的一个舞女墓地。该墓地地处稻田之间,墓地入口标识为“舞女娘祖”(BuyutNyaiRonggeng),里面有两个建筑,分别为礼拜堂与墓室。墓室里面有两座墓,一座为一位舞女的,据称是生活在满者伯夷时期(十三至十五世纪),另外一座是某位男性的,但是村民强调这位男性不是舞女的丈夫。当地村民一直看护该墓,并每周四晚上(伊斯兰历周五)参拜。

    那么作为稻谷女神的舞女又是怎么进入巴达维亚郊区蔗田的呢?首先井里汶地区本身就有蔗糖生产,根据十八世纪初的两份合同,上述舞女墓地所在区域就有大片土地被一位井里汶王公租给井里汶华人甲必丹,用于设立拥有两三个糖廍与两百头水牛的种植园产业。在十八世纪,该地也是巴达维亚糖业边疆的重要劳工供给区,每年都有大批井里汶村民背井离乡去巴达维亚乡村糖业种植园工作。因此,我们可以想象伴随糖业边疆的扩张与乡村人口的流动,井里汶乡村的舞女文化也进入了蔗田。原来为村民在稻田演出的舞女,开始为蔗田里面的劳工起舞。

    二、械斗

    但是,蔗田不是稻田,巴达维亚糖业种植园的社会结构与井里汶乡村截然不同。不同于作为家乡的传统乡村,巴达维亚糖业种植园是一个无家之乡,这里主要容纳的是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单身男性劳工,他们来此不是为了安家,而是为了赚取工资。以一七五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夜那次械斗为例,主办方参与械斗的主要是华人。不同于从事海洋贸易的南洋华商,在巴达维亚乡村有着大批华人从华南而来成为糖业种植园劳工。他们在此主要占据着管理层与熟练工人角色,工资高于当地劳工。这也部分解释了为何这批华人会在这场舞女表演中作为主办方出现。

    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华人已在此过上富足、安定的生活,他们更多是苟活于一个动荡不安、充满暴力的边疆社会。这群华人服务的直落纳迦(Teluknaga)种植园位于丹格朗(Tangerang)区域。今天这是印尼的门户,就在雅加达苏加诺—哈达国际机场周边,但在近代早期,这是一个偏远的糖业边疆。在十七世纪,它一度是荷兰东印度公司与万丹苏丹国争夺的交界地区,一六八四年万丹将其割让给公司后,便成了巴达维亚糖业扩张的边疆,并在十八世纪发展为爪哇蔗糖主产区。糖业边疆的扩张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是族群与阶级矛盾。一七四〇年的红溪惨案就是这些矛盾集中爆发的一个结果,当时巴达维亚郊区的华人形成了一个个以糖业种植园为核心的武装据点,对抗荷兰东印度公司。丹格朗地区则是这场武装起义的重要根据地,直落纳迦种植园也名列荷兰军事行动名单,是该地区六大华人反抗据点之一。

    与一七四〇年红溪惨案相比,一七五二年的这次械斗事件可能微不足道,但它所留下的丰富史料为我们揭露了一些深层、复杂的矛盾。大体而言,械斗之前这两个种植园之间已存在纠葛。其中主办舞女表演的种植园属于巴达维亚华人甲必丹王应使(OngEengsaij),但种植园土地属于一位已故东印度公司高级官员的遗孀玛利亚(MariaHerega)。王应使在事发前约两年(一七五〇年底或一七五一年初)于玛利亚处租得这块土地以及土地上包括糖廍在内的所有附属房屋、设备。但一七五〇年底玛利亚又将另外一个糖业种植园的设备转移到直落纳迦,建立一个新的种植园。这就埋下了冲突的伏笔。

    为开拓这个新的种植园,玛利亚聘用了一位土生基督教徒沙龙为账簿书记,一位华人西姆为廍爹(potia,种植园管理者),并且雇用了六十位劳工,并侵占了原已租赁给王应使的土地,包括将一块放养水牛的草地开垦为蔗田。此外,玛利亚的手下还阻止王应使种植园的几位爪哇劳工修复他们的房屋,迫使他们迁移,进而侵占遗留下来的房屋与土地。玛利亚甚至亲赴现场,指令她的劳工们将王应使种植园廍爹的四头猪杀死,投入河中。

    我们无法完全确定这些供词是否完全属实,也不能断言上述纠纷均为玛利亚单方过错。不过从中可以看出,在这个糖业边疆存在很多摩擦,这些摩擦正如罗安清在《摩擦:全球连接的民族志》(Friction:AnEthnographyofGlobalConnection)一书中提到的,是全球化在这些资本主义“资源边疆”的必然呈现。可以说,十八世纪发生在巴达维亚乡村的这些纠纷很大程度上预演了像人类学家们在当代印尼种植园与矿场的观察。这些纠纷的源头并不是两个当地村庄之间的世仇,而是在种植园主利益驱使下,两群素未谋面,且不定居于此、分属不同族群的种植园劳工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不断累积的矛盾。

    十二月十九日夜的舞女表演不幸成为矛盾的爆发点。尽管各方供词龃龉,但大致可以确定的是,当天下午四点时候,从城里坐舢板船回来的沙龙刚一到岸便碰到王应使种植园的廍爹,后者邀请他去观看当晚的舞女表演。该消息很快在玛利亚的种植园内传开,晚上八点钟左右,沙龙带着手下大约三十名劳工前去观看,其中不少人都携带武器,似乎有意赴一场鸿门宴。到达现场后,沙龙走入了王应使廍爹的房屋,发现里面的华人正在用餐,并邀请他共进晚餐,但沙龙婉拒。不过,沙龙可能还是坐下来和华人们一起喝了一杯茶。沙龙的随从们则直接去观看舞女表演,其中几位还走近了舞台附近的赌桌,围观赌钱。此后不久,冲突爆发,双方持械互斗,各有伤害,最后王应使种植园财物被抢。

    关于械斗的起因,双方各执一词,沙龙的手下声称是源于赌博时双方言辞冲突。王应使廍爹则否认赌博存在,坚称种植园内部不允许赌钱,当晚没有赌博,只有舞女表演。让事态更加复杂的是,荷兰司法当局调查发现,沙龙手下参与械斗的并非华人或爪哇劳工,而是一批奴隶,其中包括不少逃匿奴隶。不同于大西洋的奴隶制种植园,巴达维亚乡村的种植园建立在一个高度货币化的劳动力市场上,依靠雇佣劳工维持日常运作。雇佣缺乏议价能力的逃匿奴隶,便成为种植园主控制劳工成本的一个重要手段。

    这批被捕的逃匿奴隶一共四人,均是二三十岁青壮年男性,其中有二人来自苏拉威西,一人来自帝汶,一人来自印度西南部的马拉巴尔海岸。通过公司的全球贸易网络,他们被贩卖到了巴达维亚三个奴隶主家庭。之后,他们选择了逃亡。从他们的供词来看,巴达维亚的糖业边疆已成为奴隶逃亡的重要目的地,并已形成复杂的逃亡路线。被玛利亚的种植园雇用后,一位华人工头信誓旦旦地和他们说:“在这里不需要害怕,没有人敢对你做什么,我现在就给你一把砍刀,以及其他你需要的东西。”

    三、异托邦

    经过近一年半侦办,公司司法机构最终于一七五四年六月十五日宣判此案,被告只有这四位逃亡奴隶。他们被判处鞭刑,外加带铐服劳役五年,之后被流放。为何一场在舞女表演时爆发的大规模械斗,最终却只有这四位逃亡奴隶领刑?这样一件最终以四位逃亡奴隶顶罪的械斗案和我们要讨论的全球史又有何关系?

    这需要重新思考东印度公司以及东印度公司背后的全球史。不同于传统认知中的那个开放、自信、进取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我们在庞大的公司档案中读到的更多是一个个狭隘、惶恐、保守的公司官僚。荷兰东印度公司不是一家现代航运公司,而是一个有着垄断特权的殖民帝国,它并不擅长自由贸易获取利润,而更倾向于诉诸武力与强权。在实际运行中,它亦非无差别地促进全球化,而是积极切断竞争对手的全球联系,以此维持它在全球贸易的垄断地位。它所用于参与全球贸易的商品亦非完全通过自由贸易获取,而依赖于复杂的权力运作。其中最典型的个案便是香料贸易,公司通过战争、不平等条约控制东南亚香料产出,然后在全球市场高价出售香料,获取暴利。同样的重商主义思维被贯彻到了巴达维亚糖业,公司在此扮演着双重角色。其一,它是一个垄断性商人,可随时出台法令限制私人贸易,管控糖价,然后再将收购到的蔗糖高价转卖到阿姆斯特丹、波斯湾、印度与日本等地;其二,它是一个殖民政府,通过一整套政治制度维系这个糖业边疆的社会秩序,防止劳工暴动。

    种植园舞女表演时所引发的械斗戳中了这种双重角色的内在矛盾。公司管理者们既要垄断贸易,又要武力占领一个能够提供垄断贸易所需商品的殖民地,还要保证这个高度不平等的殖民地社会的稳定、和谐与繁荣,最后还要兼顾股东的收益和自己的私利。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就需要不断从种植园劳工那里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同时又要防止这群性别失衡的、躁动的单身劳工暴动。在此背景下,蔗田里的舞女,因为她们对于男性劳工不可否认的吸引力,便成为公司管理层关注的问题。公司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法令,试图规范舞女能否跳舞、怎么跳舞、在什么场合跳舞、谁可以看跳舞、谁可以从中获利甚至如何规训舞女。这些法令一方面极力预防舞女跳舞所可能引爆的社会矛盾,但是同时又为舞女表演网开一面,因为舞女被认为是吸引男性劳工到种植园边疆工作的“必要的恶”,同时还是维持爪哇乡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传统习俗。为此,东印度公司不断调整舞女法令,从一七〇六年的严禁(规定没收舞女首饰并罚款),到一七五一年的部分解禁、开始征税,到一七五二年修改舞女税率,到一七五四年再次收紧,再到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更加细化的规范(规定如何领证表演、何时表演、在什么场合表演等等),最后到一八〇九年出台了在井里汶建设三所模范舞女学校的管理规定。

    这次械斗案恰恰发生在一个重要的政策转折期。该案事发一年前,东印度公司于一七五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颁布了一则新的法令,承认完全禁止舞女表演不可能,故选择一个中间路线,通过税收与条例来规范舞女表演。条例规定城内与近郊仍然严禁,远郊与乡村可以,但表演必须在室内,闭门表演每场收税一银元,开门则每场五银元。不过,所有这些都不适用于奴隶,法令第十五条规定,奴隶不能进入舞女表演场合。因为舞女对于奴隶们而言是“如此有吸引力”,以至于他们会偷窃主人财物去看表演,甚至仅仅是“为了看舞女一眼”。

    但是,这些法令很难管辖到糖业种植园。公司所拥有的治安力量非常有限,糖业边疆是一个法外之地,那里何时举办、如何举办、谁来观看舞女表演完全超出了公司的控制。更何况这些地方本来就是大批逃亡奴隶的避难所,在这里他们至少实现了不受公司限制观看舞女表演的自由。一七五二年底的这次械斗事件将这一切暴露在公司高层面前。一七五四年,该案结案后不久,公司便出台一个新的舞女条例,决定不分城乡,全面禁舞,违者每场罚款一百银元。对作为奴隶主的公司高层而言,很少有事务会比防止自己身边奴隶犯罪与逃亡更重要。但是,公司并没有能力在种植园禁舞,蔗田里的舞女是个公开的秘密,被十八世纪后期的出版物反复提及。到了十九世纪初,公司不得不特许种植园内部舞女表演,将其明确定义为糖业经济必要的恶。

    全球史可能存在两条非常不一样的研究路径,一条是正面赞颂全球化,关注能够在全球化中获得社会流动性的精英人物以及他们的全球网络;另外一条是反思全球化,关注在全球化中失去社会流动性的边缘人群以及他们生活的边缘空间。前者所呈现的也许会是一个符合新自由主义理想的全球化的乌托邦,后者也许比较符合福柯提出的异托邦概念。这个被异化的、与传统亚洲乡村社会截然不同的种植园社会可能就是那样一个异托邦,只是它不是福柯所理解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异托邦,而是一个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异托邦。

    这个异托邦让我们看到传统全球史中容易忽略的一些问题,看到在全球化中被边缘化、被污名化的劳工、艺术与性。这里的劳工非常全球化,有来自华南的华人移民,来自爪哇乡村的季节性农民工,还有来自苏拉威西、帝汶、印度等地的奴隶。但是这种全球化并未让他们受益,他们在此劳动,却难以在此安家。他们在此为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生产,却无法在此实现自身的人口与文化再生产。舞女的表演或许承载了他们对于艺术、性与再生产的全部幻想。但是这种合理的幻想却被殖民者理解为这个糖业经济的必要的恶,而被污名化。事实上,造成这场舞女表演期间械斗的根本的恶,既非舞女,亦非逃亡奴隶,更非单身华人与爪哇劳工,而是东印度公司用暴力推动的不平等的全球化。作为一个异托邦,巴达维亚乡村的糖业种植园就如同一面镜子、一张底片,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地洞悉这种恶,进而反思传统全球史背后的新自由主义乌托邦。

    本文转自《读书》2025年1期

  • 俞金尧:近代早期世界市场上的白银贸易与中国的黄金外流[节]

    地理大发现以后,欧洲人奔走于世界各地,全球贸易联系开始建立起来,世界市场逐渐形成。明清之际的中国对外贸易也因此而与世界市场产生更多关联。

    从中国输出的货物主要是丝绸、茶叶、瓷器等大宗商品,而从海外输入中国的商品包括胡椒、大米、布匹等生活必需品和象牙、珠宝、珊瑚、檀香等奇珍异宝。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在欧洲人到来之前,这些商品中的大部分都是中国商人在东洋和西洋贸易中常见的货物。但是,欧洲商人加入亚洲贸易,使得中国的外贸有了世界性的维度,即从过去的区域性国际贸易,转变为全球贸易的组成部分,例如丝绸和瓷器不仅被直接贩运到欧洲,也通过跨太平洋航线被销往南美洲。

    从区域性国际贸易到世界贸易,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变。从亚洲区域性国际贸易来看,中国至少从唐宋以来就是这个贸易区域的主要国家。郑和七下西洋使中国在这个区域的影响力提升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不过,到全球贸易发生以后,欧洲人不仅在全球层面上了解货物产地和销售市场,而且掌握市场行情,包括商品的成本、价格、利润、数量、款式等。结果,他们把亚洲市场整合进世界市场。这样一来,中国作为过去区域性国际市场中的主导国家,被卷入全球贸易关系中。

    欧洲人不仅擅长商品交易,也要为市场生产所需的产品。白银是近代早期世界市场上的重要商品,中国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其商品进出口总量对世界经济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对白银的需求量大,与从中国输出大量丝绸、瓷器、茶叶一样,这些贸易都蕴含着巨大商机。欧洲商人敏锐地意识到这一点,开始从日本贩运白银到中国。后来,西班牙人又在南美开发银矿,并通过“马尼拉大帆船”将白银贩运到亚洲。

    近代早期到底有多少白银从世界各地输送到中国?这很难准确统计。中外历史学家对此都进行过研究,结果却不尽相同。有的估计,光是明代流入中国的白银就超过5亿两;而有的估计约2亿两至3亿两,其中又以3亿两左右的估计为多数。实际上,由于计量单位、研究时段、资料来源等不同,彼时中国到底流入多少白银,只能是一个无法取得准确结果的估计数。不过,中外研究者在一点上能取得共识,那便是流入中国的白银数量巨大,且输入中国后不再外流,中国因此而被看作当时全球白银的终极“秘窖”。

    近代早期白银被当作世界性货币,有了白银,当时的世界贸易仿佛被注入润滑剂。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世界市场成为欧洲商人的广阔天地,他们到处奔波冒险,建立贸易关系。白银最初是欧洲人为了购买亚洲的胡椒、香料、丝绸、瓷器、茶叶等商品,专门从母国运来的货币。他们从东方购入大量商品,当然也意味着要给中国、印度、日本和东南亚国家等运来大量的贵金属。贵金属大量外流曾引起欧洲国家一些人的不满,早期重商主义者就反对从本国输出金银。不过,由于贸易挣来更多贵金属,增加了国民财富,这种对外贸易最终获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白银在世界市场具有货币和金属产品两种角色。在中国,从明代开始,官方认定以白银作货币。欧洲人由此发现巨大商机,作为货币,欧洲人用白银从中国和亚洲市场购买欧洲市场上畅销的商品;而当白银可以从日本和南美洲的银矿大量开采时,白银对欧洲人来说已经超越单纯的货币角色,而成为与铜、铅、锡等一样的金属矿产品。当中国市场大量需求白银之时,欧洲人便不失时机地为中国输送白银。

    于是,明清之际白银大量流入中国,而中国的货物也大量流出到欧洲人手上,其中也包括大量黄金。

    有多少中国黄金流到欧洲同样很难估量。实际上,研究中国黄金外流的数量,要比估算白银流入中国的数量更难,因为从中国获取黄金是一种私下交易,难以获得公开数据,甚至难以推算一个大致数字。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讨论这个问题,而且我们基本上能得出一个结论:中国黄金随着大量白银流入中国而流至欧洲。

    欧洲人对黄金有一种渴望。大航海的初衷之一就是寻找黄金。自马可·波罗游历中国,给欧洲带去东方遍地黄金的信息以后,欧洲人便做起到东方寻找黄金的梦。起初,葡萄牙人沿非洲海岸航行和探险,在非洲发现了“黄金海岸”。西班牙人到达美洲,也是以掠夺黄金为主要目的。当他们最终到达中国后发现,与中国相比,欧洲金贵银贱。这是一个重要的市场行情,其中套取收益空间巨大。

    最早发现中国银子贵、金子便宜的欧洲人是马可·波罗。不少人注意到马可·波罗在游记中说中国黄金遍地,却很少有人提及他的游记中三次谈到中国的金银比价,这说明马克·波罗已经意识到贵金属的价格问题。利玛窦以传教士身份来中国,他在1582年也发现中国金价低。在马尼拉大帆船贸易之初,墨西哥的金银比价为1∶12,而中国的金银比价竟然是1∶4,西班牙人惊呼:这儿所有的东西都很便宜,几乎免费!

    研究表明,明代绝大部分时间里,中国的金银比价大约为1∶6。清初,金银比价为1∶10。而同时期欧洲的金银比价大约在1∶15左右。这就意味着把欧洲和美洲的白银运到中国,套取中国的黄金,是极为有利可图的买卖。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国富论》,其中有一段话把这桩买卖的利益讲得十分透彻:“贵金属由欧洲运往印度,以前极有利,现今仍极有利。在印度能够获得好价的物品,没有什么能与贵金属相比……贵金属中,以金运往印度,又不如以银运往印度为有利,因为在中国及其他大部分印度市场上,纯银与纯金的比率,通常为十对一,至多也不过十二对一。而在欧洲,则为十四或十五对一……对于航行印度的欧洲船舶,一般地说,银是最有价值的运输品。对于向马尼拉航行的亚卡普科船舶来说,也是如此。新大陆的银,实际就是依着这种关系,而成为旧大陆两端通商的主要商品之一。把世界各处相隔遥远的地区联络起来,大体上也是以银的买卖为媒介。”

    从马可·波罗到亚当·斯密,几个世纪中,欧洲人一直注意到亚洲与欧洲在金银比价方面的明显价差与套利空间。由此来看,欧洲人从世界各地运白银到中国,并非都用来购买中国的丝绸、瓷器和茶叶,有很大一部分银子应当是用来购买中国的黄金。

    尽管我们没法精确计算欧洲人在近代早期从中国套走了多少黄金,但欧洲人在中国购买黄金的历史材料并不少见。

    1580—1614年,澳门葡萄牙商人把大量中国黄金出口到日本长崎,对日本的黄金交易一次性达750公斤。那时,日本开采银矿,银子多而黄金需求大,葡萄牙人做转口贸易,用日本的白银换中国的黄金,获利不少。华人学者王庚武曾指出,对荷兰和英国而言,特别是对于那些绕过东印度公司的个体商人来说,黄金可比基督徒重要得多,而亚洲黄金最便宜的地方是中国。学者刘勇也发现,荷兰人在中国购买货物,最吃香的当属黄金。17世纪是荷兰经济的“黄金时期”,荷兰人试图独占中国的黄金交易。但这当然是不可能的,欧洲人都有意购买中国的黄金。18世纪中叶,荷兰巴达维亚政府负责对华贸易的“中国委员会”,要求大班们在广州代购黄金。175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捷达麦森号”在返航途中沉没。1985年时,人们打捞这艘沉船,发现它装载了147块金锭,重达53公斤。1731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要求投资60000英镑购买黄金,最终购买到7000个金元宝,价格为每个110~115银两不等。瑞典东印度公司的大班也在广州购买黄金,斯德哥尔摩北欧博物馆收藏了1747年中国商人与瑞典东印度公司大班签订用10000西元银子支付黄金的价格合同。1760年的合同显示,几位中国人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交易了4500两(450锭)的“南京银”。

    可见,近代早期到中国进行贸易的欧洲国家,几乎都参与了购买中国黄金的交易。完全可以推断,流入中国的大量银子有相当一部分是以中国流出相应比例的黄金为代价的,这就是学者万志英所说的:在“白银世纪”里,中国吸收了银却流失了金。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据麦根斯氏的计算,每年输入欧洲的金银数量之间的比例,将近一对二十二,即金输入一盎司,银输入二十二盎司。可是,银输入欧洲后,又有一部分转运东印度,结果,留在欧洲的金银数量之间的比例,他认为,约与其价值比例相同,即一对十四或十五”,“每年由欧洲运往印度的银量很大,使得英国一部分殖民地的银价和金对比渐趋低落……中国金银之比,依然为一对十,或一对十二,日本据说是一对八”。由此可见,欧洲的金银比价从1∶22回落到1∶16或1∶15,主要是因为欧洲人把白银运到亚洲去了。白银贸易让欧洲人套走了黄金,还减轻了通胀压力,一举两得。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2025年01月20日)

  • 谭其骧:首都变迁的原因

    一、中原期与东移近海期

    总述上述七大首都(长安、洛阳、邺、开封、杭州、南京、北京)的兴替过程,可以看到,中国的建都史大致可分为前后两期。从殷周直到北宋这二千四百年是为前期,其时一统政权和统治北半个中国的大地区性政权的首都殷(邺)、长安、洛阳、开封,都在中原地区(北纬35°左右1度许,东经108°—114°);江南的南京只做过统治南半个中国的地区性政权的都城,而位于华北平原北端的北京,则根本还够不上做较大政权的都城。所以这前期又可以叫做中原期。自十二世纪初叶赵宋南渡以后至今八百多年是为后期,一统政权和大地区性政权的首都都离开了中原:或向南移到了江南,杭州做了一百五十年的南宋都城,南京做了五十年的明朝初期首都,又做了此后二百二十年的陪都,直到近代还做过太平天国和民国的首都;或向北移到了北京,先还只是北半个中国金朝的首都,随后又发展成为元、明、清三代的大一统王朝的首都,直到近代还做过民国的首都,今天仍然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杭州、南京、北京都在前期四大首都之东,距海不远,所以这后期又可以叫做东移近海期。

    为什么前期的大政权要选择中原内地的长安、洛阳、邺、开封为首都,后期的大政权要选择东部近海的杭州、南京、北京为首都?又为什么前期和后期在各个时代要选择不同的城市为首都?这需要我们对历史上择都的条件和首都在历史上所发生的作用作一番分析。

    二、七大古都的历史地位

    历代统治者主要是根据经济、军事、地理位置这三方面的条件来考虑,决定建立他们的统治中心——首都的。经济条件要求都城附近是一片富饶的地区,足以在较大程度上解决统治集团的物质需要,无需或只需少量仰给于远处。军事条件要求都城所在地区既便于制内,即镇压国境以内的叛乱,又利于御外,即抗拒境外敌人的入侵。地理位置要求都城大致位于王朝全境的中心地区,距离全国各地都不太远,道里略均,便于都城与各地区之间的联系,包括政令的传达、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来往。设若地理位置并不居中,但具有便利而通畅的交通路线通向四方,特别是重要的经济中心和军事要地,则不居中也就等于居中。所以地理位置这个条件也可以说成是交通运输条件。当然历史上任何时候都并不存在完全符合理想、三方面条件都十分优越的首都,所以每一个王朝的宅都,只能是根据当时的主要矛盾,选择比较而言最有利的地点。首都的选定一般都反映了该时期总的形势,反过来,首都的位置也对此后历史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明白了这个道理,那就不难理解历代首都的迁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先谈一谈从中原内地移向东部近海这个历史上前后期的大变动问题。这很简单。自殷周至隋唐,黄河中下游两岸是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又接近于王朝版图的地理中心,一个政权若能牢固掌握这一片地区,就尤足以控制全国,这就是这一段长达2400年之久的时期的首都离不开中原地区的原因。由于首都在中原,所以当时开凿的运河也都指向中原。五代北宋200年间,经济重心虽已南移江淮,但中原还是可以通过水运通向四方,所以首都仍然能够留在这个水运系统的枢纽地——开封。北宋覆亡以后,出现了南北分裂的局面,于是中原水运又因停止使用而归于淤废,从此以后,无论从经济、军事、交通哪一方面说,中原都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是800年来首都再也不可能迁回到中原之故。

    再让我们逐一阐述一下七大首都何以先后被选为首都。

    中原四大首都中长安的条件最优,所以它作为首都的时间最长,以此为首都的周、秦、西汉、隋、唐也是历史上最兴旺的王朝。长安的条件优在哪里呢?汉高祖即位时都雒阳,听了娄敬、张良的话才西都关中,这两人的话很说明问题。

    娄敬说:“秦地被山带河,四塞以为固,卒然有急,百万之众可具也。因秦之故,资甚美膏腴之地,此所谓天府者也。陛下入关而都之,山东虽乱,秦之故地可全而有也。夫与人斗,不搤其亢,拊其背,未能全其胜也。今陛下入关而都,案秦之故地,此亦搤天下之亢而拊其背也。”

    张良说:“关中左崤函,右陇蜀,沃野千里,南有巴蜀之饶,北有胡苑之利,阻三面而守,独以一面东制诸侯。诸侯安定,河渭漕挽天下,西给京师;诸侯有变,顺流而下,足以委输,此所谓金城千里,天府之国也。”

    秦地,指崤山、函谷关以西战国秦国故地。关中,有广狭二义,广义等于秦地,狭义专指关中盆地,即八百里秦川。秦地对山东六国故地而言地居上游,关中盆地四面有山河(东崤、函、黄河,西陇山,南秦岭,北渭北山地)之固,所以建都关中,凭山河之固则退可以守,据上游之胜则进可以攻,对叛乱势力能“搤其亢”而“拊其背”,在军事上地位十分优越,是之谓“金城”。关中盆地“沃野千里”,是一片“甚美膏腴之地”,又可以取给于南方的巴蜀和北方的胡苑(胡人的牧区)以补不足。若山东诸侯有变,关中的物资足以供应顺流而下的王师,在经济上也有所恃而无恐,是之谓“天府”。关中在当时是这样一个金城天府之国,所以汉高祖便作出了在它的中心地带丰镐、秦咸阳的附近建立作为王朝首都的长安城的决定。

    历史证明这一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娄敬、张良抓住了当时初建的汉王朝内部最突出的问题,即中央与山东诸侯之间、统一与分裂势力之间的矛盾问题,他们之所以主张建都关中,主要着眼于都关中足以东制诸侯。此后自高祖至文、景,果然先后顺利地镇压住了多次异姓、同姓诸侯的叛乱,巩固了统一。他们还没有能够预计到日后形势的发展。武帝以后,汉与匈奴之间的矛盾代替了王朝中央与诸侯之间的矛盾,成为当时的主要矛盾,汉朝经过武、昭、宣三代的经营,终于取得了匈奴降服、置西域数十国于都护统辖之下的伟大胜利,这和建都长安便于经营西北这一因素也是分不开的。所以建都长安,确是既有利于制内,又有利于御外。

    隋唐时形势略与西汉相似,关中仍然以沃野著称,对内需要能制服山东和东南潜在的割据势力,对外需要能抵御西北方的强大边疆民族政权突厥与吐蕃的入侵,因而也和西汉一样定都于长安。

    但是,长安作为首都也有不利的一面。它的地理位置比较偏西,距离当时人口最稠密、经济最发达的黄河下游两岸远了一些,距离中唐以后财赋所出的江淮地区那就更远。关中尽管富饶,毕竟“土地狭”,不足以满足京师和西北边防所需大量饷给。西汉时问题虽已很显著,还不很严重,因为关中的不足主要仰给于山东,山东距关中还不算太远。到了隋唐,特别是中唐以后,两河藩镇割据,京师所需百物绝大部分都取之于数千里外的江淮地区,节级转运,劳费惊人,民间至传言“斗钱运斗米”,这一矛盾就越来越尖锐。勉强维持到唐末,终于通过朱全忠强迫昭宗迁都,结束了长安作为首都的历史。五代以后,黄河流域益形衰落,江南的经济地位和河朔的军事地位逐步上升,中原王朝内部便不再是东西对峙的问题,变成了南北争胜之局;主要的外患也不再来自西北,改为来自东北的契丹、女真和蒙古,从而长安又丧失了它在军事上的制内御外作用,所以首都一经撤离,就再也不可能搬回来了。

    洛阳在军事、经济两方面条件都比长安差。伊洛之间虽然也有一片平原,可是远不及关中平原的肥沃广袤;四周也有关河之固——东据成皋,西阻崤、渑,背倚大河,面向伊、洛,但诚如张良所说:“虽有此固,其中小,不过数百里,田地薄,四面受敌,此非用武之国也。”东汉都雒阳,所幸光武完成统一后王朝内部并不存在割据势力,故都洛百数十年得平安无事。但至末年董卓擅行废立,关东州郡起兵讨卓,以当时董卓之强,也就不得不离开这个“四面受敌”之地,西迁长安。

    东汉一代无论对内对外,武功都远不及西汉。特别是对西北边境,大有鞭长莫及之势。西域三绝三通,合计设有都护、长史的时间不过二十余年。安帝后历次羌乱,兵连师老,费用至数百亿,并、凉为之虚耗,三辅亦遭残破。当然,东汉国力之不竞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首都建在远离边境的雒阳,以致对经营边境有所忽略,不能不是原因之一。

    洛阳的优点主要在于它位居古代的“天下之中”。远在西周初年,周公所以要在这里营建成周雒邑,作为镇抚“东土”的大本营,就是因为它“在于土中”,“诸侯四方纳贡职,道里均矣”。西周为犬戎所破,平王东迁,即于此宅都。后来项羽烧了咸阳,汉高祖初即帝位时也曾都此数月,等到赤眉烧了长安,光武即定都于此。洛阳虽然比不上长安那样是“金城天府之国”中的首都,但它有了这一条为长安所不及,它的不大的四塞之固又为邺与开封所无,所以它在前期中原四大首都中的地位仅次于长安。曹丕舍弃了乃父曹操经营了十多年的邺都而迁都董卓劫迁献帝以来荒芜了30年的洛阳,北魏孝文帝自平城南迁,一度想都邺,而终于定都永嘉乱后荒废达180年之久的洛阳,足见曹丕和拓跋宏都认为都洛胜于都邺,他们考虑问题的着眼点显然是地理位置。邺地处河北,在中原范围内稍东稍北,曹魏为了对付西南的蜀汉和东南的孙吴,拓跋魏企图并吞南朝,混一诸夏,都洛当然比都邺合适。

    隋唐建都长安,隋炀帝、唐高宗都要另建洛阳为东都,经常来往于两都间。炀帝以居洛为常,洛阳是实际上的首都。高宗晚年亦多居洛,其后武周代唐,改东都为神都,正式定为首都。可见隋唐时代洛阳还有比长安更优越的一面,否则杨广、李治、武曌不会作出那样的决定。这不仅是因为它的地理位置在全国范围内比长安来得适中,更重要的在于它是当时的水运枢纽,东南取道通济渠、邗沟、江南运河,可通向富饶的江淮地区,东北取道永济渠可通向河北大平原,直抵王朝东北部的军事重镇涿郡即幽州(今北京),特别是江淮漕运自通济渠东来可以径抵洛阳城中输入含嘉仓,比之于都长安时需从洛阳或洛口再或水或陆,多走上千里路程才能到达目的地,省事省费实不可胜计。隋唐时代皇帝之所以屡次要东幸或移都洛阳,实际就是为了要解决皇室、百官和卫士等的给养问题。武则天死后中宗虽西还长安,不久玄宗开元初年起又屡次因关中岁歉而东幸洛阳。玄宗是颇厌惮往来的劳累的,但又不得不如此。直到开元二十二年裴耀卿改进了漕运办法,每岁可运二百数十万石至长安;二十五年牛仙客献计在关中用岁稔增价和籴之法,史称“自是关中蓄积羡溢,车驾不复幸东都矣”。长安的首都地位才得稳定下来,不至于为洛阳所夺。

    邺处于古代“山东”(一般指黄河流域东部大河南北、太行山东西)地区的中心,背靠山西高原,东南北三面是古代经济最发达的黄淮海大平原,所以它在军事上是无险可守的(曹操在邺城西北隅因城为基,筑铜雀等三台,这是人造的防御工事,当然比不上天然的山河之固),不及长安,也不及洛阳;在地理位置上不如洛阳那么适中。但以经济条件而言,则在长安、洛阳之上,凡是控制山东地区而不能奄有整个黄河流域的政权,一般都要宅都于此。商人七次迁都,自都殷(邺的前身)后凡273年竟不复迁。曹操情愿离开他经营多年的兖州和许,定都于邺;后来虽然统一了黄河流域,仍都此不迁,直到儿子曹丕手里才迁都洛阳。十六国时后赵、前燕,北魏分裂后的东魏、北齐都据有山东之地,也都定都于此。北魏明元帝神瑞二年因比岁霜旱,平城附近民多饥死,朝议欲迁都邺,以崔浩谏不宜动摇根本,乃分简尤贫者,使就食山东,而罢迁都之议。其后孝文帝南迁经邺,崔光清即建议定都于此,理由是:“邺城平原千里,漕运四通,有西门、史起旧迹,可以饶富。”孝文则认为“石虎倾于前,慕容灭于后,国富主奢,暴成速败”,不从。其实孝文这几句道貌岸然的话未必是他的真意,他之所以执意要都洛而不都邺,目的端在都洛便于南伐。但这几句话却充分反映了那个时期邺都经济条件的优越。

    自中唐以后国家财赋愈益依赖江淮漕运,所以五代北宋时,居水运枢纽的开封遂代替安阳(邺)、长安、洛阳,成为择都的首选。

    后期金、元、明、清之所以要选中北京定都,那是由于这几个政权都需要兼顾塞外与中原,而大运河漕运又足以解决都燕的供给。明初之所以都南京,那是由于元末明太祖以此为根据地经营四方完成一统的已成之势,并且正好就近控制东南财赋之地之故。至于南宋有半壁江山,不都南京而都杭州,上文已提到,除了由于自五代以来杭州在东南城市中最为繁盛这一因素外,主要是宋高宗绝意恢复中原的心理在起作用。

    《谭其骧历史地理十讲》(葛剑雄 孟刚选编)

  • 谭同学:民族走廊中的隙地开发与人群互动——以平川瑶为中心的讨论

    一、引言

    无论从地理形态还是社会文化上看,中国都是融多样性为一体的大国。依地理形态而言,施坚雅认为可分出长江上游、长江中游、长江下游、东南沿海、岭南、云贵、华北与西北等巨型区域。①冀朝鼎则综合地理、水利、政治、经济等因素,从“基本经济区”②理解中国历史。二者虽然不乏区别,但在方法上都有“从地方动力去理解国家历史”③的特点。区域“本身也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其“界临地区往往自成一个区域”。④而且,区域界限并不绝对,往往因为政治、经济和社会互动,具有变动的可能性。⑤

    区域之间有“界”,以绵延的山脉最为常见。“作为整体的山地,一般处于一些较大区域的边缘,构成区域的自然边界……高大广袤的山地对于区域边界的划分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对文化传播的阻隔作用远远大于长江大河”。⑥这些地域不仅地理上处于区域边缘,且因交通不便,常是国家统治薄弱的边缘。其中的人群还常有刻意“自我边缘化”,强化“蛮”的倾向,⑦以求不承担或少承担赋役。⑧在此意义上,从国家治理角度看区域间的边界地带,也有“空隙”的性质。对此,许倬云有较系统的论述:王朝国家体系“其最终的网络,将是细密而坚实的结构。然而在发展过程中,纲目之间,必有体系所不及的空隙。这些空隙事实上是内在的边陲。在道路体系中,这些不及的空间有斜径小道,超越大路支线,连紧各处的空隙。在经济体系中,这是正规交换行为之外的交易。在社会体系中,这是摈于社会结构之外的游离社群。在政治体系中,这是政治权力所不及的‘化外’,在思想体系中,这是正统之外的‘异端’”。⑨

    在借鉴许倬云论述的基础上,鲁西奇主张称此类区域间的空隙地带为“隙地”,并视其为“内地的边缘”。⑩进而,他将“隙地”的特征总结为:国家权力相对缺失;国家政治控制方式多元化;可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经济形态多样化;人口来源复杂多样,很多属于“边缘人群”;社会关系网络多凭借武力,或以利相聚,或以义相结,或以血缘、地缘相类,具有强烈的“边缘性”;文化多元,异于正统意识形态的原始巫术、异端信仰与民间秘密宗教流行。11赵世瑜则认为,这种非均质化“地理缝隙”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在“编户齐民”之外,需要“代理人”治理。12此外,吴重庆还指出,隙地作为一种分析视角,也有助于理解近代革命根据地建设,以及当代农村人口“空心化”反向流动等现象。13

    从隙地看中国,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性上,都不失其价值。不过,作为区域间界限的隙地虽有其边缘性,却不绝对封闭。相反,在某些条件下,它们可以成为人们跨区域流动的“走廊”。历史上许多民族都有跨区域,甚至跨越多个区域迁徙的经历。为此,费孝通曾用“民族走廊”的概念,来指不同民族长期沿一定的自然环境(如河谷或山脉)迁徙,交往、交流、交融而又保持社会文化多样化的格局。14他还提议深入研究南岭、藏彝、西北三大民族走廊,以更好地理解中华民族“在历史上是怎样运动的”。15从宏观上看,民族走廊在宏观上或多或少有隙地的特征。若再往细处看,其内部往往在地理形态、生态条件、生计方式和社会文化等方面也具有多样性。因此,在民族走廊多样化的区块之间,会有一系列小尺度的隙地。

    其实,中国很多区域都有过多种民族迁徙、互动的历史。缘何民族走廊中的少数民族社会文化多样性会格外突出,或者说民族走廊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指出其多样性本身,虽然对经验提炼有重要洞见,但更重要的是理清形成这种结果的过程和机制。从这个角度看,其人群自我边缘化以(部分)回避赋役的因素固然不可忽视,却难以解释为何他们在赋役无实质差别,甚至深受儒家“礼”仪浸淫的情况下,依然坚守少数民族认同。因此,宏观上具有大尺度隙地特征,内部又包含大量小尺度隙地的民族走廊,在形成、运转的机制层面,仍有值得进一步细究的地方。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在理解民族认同、民族关系的历史,以及民族走廊发展的现实思考上,均有价值。以下笔者将以对南岭民族走廊西端南侧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川河峡谷“平川瑶”的调查为基础,16结合相关文献,尝试探讨该问题。

    恭城县北部栗木镇、观音乡与桂林市灌阳县(水陆交替可达湘江),东北部与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古称永明),南部与桂林市平乐县、贺州市富川县接壤。平川河发端于观音乡与江永县交界的高山,向东南沿海拔800米—1300米左右高山所夹峡谷平川源(河谷海拔250米—350米),流经水滨、狮塘、蕉山、洋石、杨梅,在观音村的岩口寨出峡谷,再约2公里进入栗木镇地界,在该镇上宅村北侧汇入栗木河。栗木河往南约15公里,即东西向连接恭城、江永两县的恭城河,恭城河往南在平乐县汇入桂江。平川河无法通航甚至放排,从上游水滨村牛眼塘寨经山路到最近的集市栗木圩约35公里(1970年始有机耕路,1988年方通车)。河谷少量耕地可种单季水稻,接近河谷的坡地可种玉米、红薯、土豆,山地除了原生杂木,可种杉树、桐树、油茶树。

    二、隙地开发正当性终源于国家正统

    20世纪70年代,平川源曾发掘出一个陶罐,内有五十余枚古钱币,“开元通宝”居多,另有部分“宋元通宝”“大定通宝”。所有古钱都是发行量较大、流通实用型的,且都不晚于宋、金。蕉山村存有一个五足双耳石香炉,刻着龙凤、舞狮、麒麟、宝相花、龙犬等纹样(被考古人员断为唐代风格石雕)。17由此可知,明代之前平川源应已有一定数量的居民。

    明初,恭城县东部与湖南永明县交界地带发生叛乱,波及桂东北、湘西南,朝廷从桂西河池调兵镇剿。光绪《恭城县志》记道:

    明洪武初,势江源贼目梁朝天,湖南贼首雷虎子、马公三等纠党,由八角岩谋叛,攻破县城,杀戮官吏,时全州、永明二官俱被害。有莫祥才者,山东人也,统带庆远府之河池州宜山县、南丹州等处黄、韦、陈、周、石、唐、欧、赖、莫、贲、谭、覃、徐、祝、陆、廖、雷、马、梁、蒙、容、李、罗等二十三姓之药弩手三百、民壮五百,将贼剿平,克复城池,即以功授莫祥才白面寨巡检司,其弩手、民壮均给照,赐地方、租税,俾子孙永享焉。18

    县志未提及瑶兵。但是,1984年恭城县西岭乡新合村出土了一块题为《猺目万历二年石碑古记》的碑刻(以下简称《猺目碑记》),详细提到了瑶兵。19其碑文道:

    申告恳赏给照,七姓良猺赵中金、邓金通、赵进珠、邓启音、郑元安、盘金童。七姓猺目乃系广(东)德庆州肇庆府铁莲山风(封)川县,入广西恭城县到平源。雷伍(虎)子反,所有招主黄□□、黄明、李富山闻之广东有好良猺,即行招德(得)大朝兵马,之因洪武下山,景太(泰)元年闰三月初三日进平源,剿杀强首雷通天、李通地,贼首退散。给赏良猺,把手(守)山隘,开垦山场,安居乐土。恳给立至守把隘口,又到嘉靖□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被东乡贼脚阴家洞,抢得万名(民)不安。本县提调猺名邓贵明、郑海成、赵进旺,□(统)带猺丁拿得生工七名李,□□同解。本县赏给白银五十两,给猺目回源,守真山源隘口地方。后至万历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贼首越过苏被口並沙江,立剿(扰)万名(民)不安。本县提调猺名郑进旺、郑德元、赵殊禄,捅(统)带猺丁拿得生工名十,解报本县,即时打死。赏给白艮(银)七十两,给猺目回家,用心固守地方,至万历二十年。守把隘口地方,奉公守法,照越过地方,屡蒙恩赏。但良猺把守隘口地方,山场四至界内土名:赵中金把手(守)到平源,郑元安把守瓮塘源……五猺隘口山场与猺目,永远耕种、管业,开垦先立升科报税,不於(予)另招别猺影(侵)占猺源地界。    当夫上巡马脚不遗被猺,远任前公擅冷(令)后代子孙永远当差科派,那时有无凭只(证)德(得)报恩开垦,攻(功)劳实与朝。报□(万)历祠前,赴本县父台前,伏乞申详上司道府各处衙门计政存案,恳给印照付,猺目各收为据:子孙永远世代沾恩。详给施土司恩泽,历靖申告本县照验,准给申告准凭。    景泰元年闰三月初一进倒不(平)源

    洪武下山、万历二年八月十八日恳给印照20

    此碑错讹甚多。其中,“广东”缺“东”字,“银”错为“艮”,“侵”错为“影”,“平”错为“不”,因字形相近,疑为笔误;“风”(封)、“太”(泰)、“手”(守)、“名”(民)、“剿”(扰)、“於”(予)、“德”(得),字形差别较大,疑为汉语方言恭城话谐音别字;“只”(证)、“伍”(虎),疑为过山瑶勉语口音别字。碑文口吻、立场皆为“良猺”,新合村至今为过山瑶聚居村庄。综合看,撰写碑文者可能是文化程度不高的过山瑶。过山瑶中当至少有部分源于封川县(今封开县)铁莲山或附近山区,否则难以说出细致地名。口述者未必识字,只会发音“封川”,后来撰碑文、刻字者之文化程度恐不够知晓数百公里外的准确县名,而以为是“风川”。

    碑文无确切立碑时间信息,但内容表述为明万历二十年(1592年)之后一段时间,地方官不再强调甚至不再承认以前官方曾准许“良猺”世代享有土地及赋役优惠,以至后来“良猺”再次伸张自己的“权利”。其中疑点颇多。

    其一,若从广东封川县招瑶兵,水路距离约为河池两倍,陆路翻山越岭亦不比河池近,动静不可谓不大。且不说恭城“招主”难以获知封川“良猺”信息,至少志书不至于单记河池兵(详至弩兵23姓),而不记瑶兵(连《猺目碑记》所记赵、邓、郑、盘等常见“良猺”姓氏,都无一被提及)。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恭城即首修县志,光绪版县志已是第四版21(前三版已散佚),记有其他几次剿“反”“贼”。前三版如有瑶兵记录,光绪版不应独删此记。

    其二,若“良猺”是明洪武年间,哪怕是洪武最后一年(1398年)下山,却到景泰元年(1450年)才“进平源,剿杀强首雷通天、李通地”(雷、李之名也像是俚语外号),中间隔了五十多年,耗时未免太长。

    其三,在恭城话中,“进平源”意为进入平川源,但碑文“入广西恭城县到平源”,“把手(守)到平源”,“进倒不(平)源”中所提“到/倒平源”(源自西南官话方言恭城话口语,无从判断“到”或“倒”哪种写法准确),却只表示临近平川源峡谷口的平地。

    不管真是官方通过查阅档案确认很久之前曾授予“良猺”“恩泽”,还是讨价还价之后妥协,结果是认可其占有5个“猺隘口山场”(含平川源隘口),“永远耕种、管业”,不允许另外再招其他“猺”来占用。而“良猺”也接受了“开垦先立升科报税”,只是不用“当差”。

    《恭城县志》记载,“雷虎子”事发明初,针对的是官府,故用词为“反”“叛”。《猺目碑记》所述时间却是明嘉靖、万历年间,“贼脚”“贼首”亦未针对官府,而是“抢”“民”,甚至只是“越过”被“良猺”认定属于自己“永远耕种、管业”的地界。“良猺”乃至官府视其为“贼”,但实属新流入当地的人群。当其土地开发范围跨过“猺源”隘口,进入河谷乃至峡谷口外平地时,与“良猺”发生了冲突。“良猺”作为胜利者,将这些冲突附会于五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前镇剿“雷虎子”的历史,运用为国立功的叙事,证明其占有土地和免征差役的正当性。

    无独有偶,平川源的瑶民述及迁徙史,也说是明初“来恭城打雷虎子”(源流地则五花八门)。曾任水滨大队副大队长、水滨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蒋礼发存有一本破损、散乱的手抄本《上五排历史》22(“排”是明嘉靖九年[1530年]至清宣统元年[1909年]官府在部分瑶山设置的村级管理单位,小村则数村为一排)。其中一篇《平川上五排嘉靖九年照碑记》(以下简称《嘉靖碑记》,碑已毁,但村中有几位老人表示民国时期见过)记道:

    计嘉靖九年(1530年)正月十五日给蒋政聪、周贵清、周福珠、俸仁聪等,各告称:祖公在于平川源上下二涧居住,洪武廿五年(1392年)被永明县雷午(虎)子越来作恶,洪武廿六年告军征剿,蒙上司行榜,仰本县责令本里故民欧(阳)用诚、周福谦招抚周庆陆、俸富三下山向化圣朝。23

    这里所说“上下二涧”,涉及明嘉靖九年实施的排瑶制。它以平川源及峡谷口10个大寨为中心,设10个排。下涧指的是下五排,包括老洼(今观音)、洋石、杨梅、井头、白藤底(今大坑底)诸寨。上涧指的是上五排,包括蕉山、狮塘、水滨、古骨圩(含矮寨)、大畔源诸寨(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第一排大畔源寨划归湖南永明县后,将较晚成村的狮尾、黄茅岭[今莲花]、石坪寨设为第一排)。其中,“雷虎子”写为“雷午子”,亦为过山瑶勉语口音所留痕迹(今水滨村只有牛眼塘寨1位老人还会说过山瑶勉语),所记“雷虎子”被征剿时间(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与光绪《恭城县志》所记“洪武初”相比,有显著出入。此说附会色彩十分鲜明。

    不过,《嘉靖碑记》所载另一事多有印照。碑文记道:

    具记永乐三年(1405年)造册附籍,纳粮四石九斗三升,住种杀功解报,守护地方,至今一百七十余年,并无为非生祸。因被嘉靖六年(1527年)成江附籍良猺周良通等,(将)田地与獞人常金朝、常金龙、龙汝鉴占种。嘉靖七年三月十七日又被周镛、欧阳爵、卢姗等放傲,将本源盗卖王铭等,聚兵杀占、攻破山寨,杀死男妇一千余命,赶散良猺(往)湖广永明地方避住。(周贵)清等将情具告,蒙道行提周镛等,责令协同委官并县哨入源晓谕。军门杀伐利害,抚退王铭。回巢(源)照旧招佃,周贵清等复业本源住种。24

    平川源峡谷口外栗木镇上宅村的《周氏大宗族谱》对此事记道:

    嘉靖七年戊子(1528年),平川源被(恭城北乡栗木)大合(村)招主欧阳爵、本族地主周镛,受银三百两,(将)平(川)源田地尽数卖(恭城东乡)东寨贼(王)铭类,占夺平(川)源,杀死大小男妇一千余命。田地主(周)福谦、周祚、周郁、周郡通族等用呈具告回民瑶兵,备调发监三十四俍兵,四方普洗本乡三寨;胡北洗平三寨,胡伯抽巢,乡境得宁。25

    两则记载略有差异:其一,《嘉靖碑记》提到明嘉靖六年(1527年)就已有过“附籍良猺”将田地租给“獞人”耕种,次年才发生“良猺”土地“尽数”被“盗卖”和被驱赶、杀戮;其二,周氏族谱所记,大合村“招主欧阳爵”和“本族地主周镛”卖土地,属公卖而非“盗卖”。

    类似的事接二连三发生,说明当时有土地的一方,不管是汉人“招主”还是“附籍良猺”地主,将原本租给“良猺”的土地,收回佃权,改租或卖给新来的“猺人”或“獞人”,已非鲜例。新来的“獞人”未经过“良猺”村寨集体同意,从地主个人手中租、买土地之后,即自行耕种(被认作“占种”)。新来的“猺”“贼”则除了自行耕种,还要向原租种的“良猺”再收一道租,以至引发流血冲突。官方提审卖主,军队介入,但最后只是“抚退”而非剿灭“贼”。这更说明,问题实质是争夺土地经营权。周氏族谱既称王铭为“贼”,并记其占平川源、杀人之事,却不提“盗卖”,或为祖先讳。

    在当时的土地开发过程中,“良猺”可能确实贡献不小,且是以组织化的群体形式存在,以至于与土地所有者达成了默契,有集体性的优先耕种权。《嘉靖碑记》提及明永乐三年(1405年)纳粮的标准,或为暗示“良猺”耕种这些土地,原本赋税、租金比较低,因此夺佃、加租都不可接受。该碑记在后文中还提到,事件平息后上、下五排只需各“纳粮税”“六担”,由周、欧阳两姓代收,26此亦证明“良猺”为“附籍”。

    三、土地承载弹性空间及其自我维系

    经明嘉靖年间变故后,平川源“良猺”获得了官方认可的平川源土地经营权,以及相当一部分土地所有权(这可算是官方对欧阳、周氏等山主的惩罚,以此补偿受损的平川源“良猺”)。但是,平川源人口损失不少,而已开垦出来的土地得有适当数量的劳动力耕种,才有经济收益。于是,已有一定山主地位的平川源“良猺”,向官府申请并获得准许,可以村寨集体为单位,主动招徕其他缺少土地,甚至还处于流动状态的“猺”,从深山下到河谷或临近河谷的坡地进行耕种。对此,《嘉靖碑记》载道:

    (明嘉靖)九年(1530年)正月二十五日立赏蒋庆才、庆广招板瑶赵广富。正月二十七招二十五家。李朝聪招板猺赵老担,何涧清招板猺赵广聪,李庆惠招板猺盘大三……嘉靖九年,蒋政威(招)廿五家,田户开在赵广聪名下,蒋世姗招廿五户,开在赵保仔名下。27

    板瑶属于过山瑶的一个支系(但与此前流入平川源“附籍”的过山瑶,显然不属于同一群体),据说因“以头盖夹板而名”,源自广东北部。28但是,仅上五排一年之内就能招到板瑶上百家,甚至在正月3天就招徕到三十余家。由此推测,原本就在平川源及其周边深山游耕、游猎的板瑶,数量必定不少。否则,恐难短时间内有这么多人能够召之即来。依费孝通于1935年所做调查,桂东北大瑶山区的瑶民有控制人口的习惯,一般一对夫妇抚育2个孩子29(部分家庭或有老人,估算平均每家5口左右)。以此为参照粗略推算,该年上五排招徕板瑶即可能达到五百人以上。若下五排情形亦相似,则整个平川源招徕板瑶约一千人。这个数字大致接近此前平川源在冲突中损失的“一千余命”。若这种招徕行动,并不能将周边深山中带有一定流动性的人口悉数全引下山,则说明原本在深山中靠游耕、游猎生存的人口可能远超过千人。平川源及其周边山地能承载的人口有相当的弹性空间,由此可见一斑。

    平川瑶招主得在自己名下给招徕的板瑶开“田户”,意味着这些板瑶主要不是在深山中耕种林间旱地,而是在河谷种田,或在接近河谷的坡地进行开垦。虽然板瑶与平川瑶在语言、服饰、生活习惯上不同,但仅从土地耕作的角度来说,并不必然构成矛盾。然而,一种在水滨村口口相传的说法表明,这部分板瑶中的大多数,后来被平川瑶以武力赶出了平川源。

    水滨村不少村民曾为笔者讲述这段口传历史。其概要为:上五排招徕的大部分板瑶不习惯耕地农作,在清朝初期可能已放弃佃耕,而集中在平川河上游支流冷水源山谷中刀耕火种(冷水源乃从海拔300米左右的平川河谷急剧抬升到1200米左右的陡峭高山溪流,水温明显比平川河低得多,故得此名,属大村水滨寨地界);冷水源有百来户板瑶,很强势,甚至敢葬人到岗子上寨(属水滨寨大家族周姓的土地);约在清乾隆年间,水滨寨周姓联合其他寨瑶民,与冷水源板瑶打了一架,死伤不少(不同的人口述数字不同,少则十几个,多则一百多个),冷水源板瑶败走,不知其踪。

    板瑶在桂东北大瑶山区颇为有名,原因之一是入山较晚,没有或极少拥有土地。费孝通于1935年调查发现,板瑶因无地或少地而地位极低,故对耕地格外渴望。30由此反观平川瑶关于板瑶离开平川源的说法,似多有可疑之处。毋宁说,情形更可能是,平川源人口慢慢增加之后,平川瑶开始收回佃权,相当一部分板瑶不得已退到山上,而且是周边地带耕作条件相对较差的冷水源。在暴力驱赶之下,这部分板瑶最后失去了在平川源的土地经营权。但是,少量未聚在冷水源的板瑶,则可能既有通过入赘、过继等方式融入平川瑶村寨者,亦有继续耕种于周边深山者。

    平川源山脉连绵不断,耕地只占极少数,绝大部分土地是开发程度很低的山地,甚至未开发的原始森林。大部分板瑶离开,自然还有新的人群流入。

    清康雍两朝全面推行人丁不单收税的政策,康雍乾之际社会总体稳定,以及红薯、玉米、土豆等旱作物扩散,31致使人口快速膨胀。康熙早期全国人口“可能已经大大超过1亿5千万”,主要“平原和低山区已经人满为患”,32至乾隆晚期又“不止翻了一番”,达到3亿多,33大量人口不得不转向深山区。

    清乾隆年间,不仅有新的以刀耕火种为主的过山瑶,还有来自宝庆府(大致为今湖南邵阳)擅长犁耕锄掘农业的农民,不断涌入平川源及其周边山地。除全国人口,尤其平原人口膨胀的大背景之外,还与宝庆府在乾隆年间特别频繁地发生灾害,灾民难有就地喘息、恢复生产的机会有关。以下略摘几处道光版《宝庆府志》记录为证。

    乾隆“十一年(1746年),武冈、新化大水”;“十二年四月,城步大水……是岁城步大火”;“十三年,城步大疫、新宁水灾……六月新化水灾”;“十四年三月,新宁、武冈水灾……庐舍湮溺甚重”。34以及,乾隆三十年(1765年)“新宁大荒,城步大水大饿……斗米银六钱”;“三十二年秋,新化大水”;“三十三年秋,新化水灾……邵阳大旱,斗米银四钱”;“三十五年,新化旱,城步麦无收”;“三十八年,新化虫伤稼”;“四十年,新化大水”;“四十三年,宝庆大旱大饥,邵阳斗米银八钱、饿殍相望,城步大旱,饥民多聚集肆掠”;四十四年,“城步大饥,斗米银六钱,新化旱”;“四十五年,新宁、武冈、邵阳、新化大水”;“四十六年春,城步大水”;“四十七年春,雷震城步……夏四月,新宁地震”。35

    宝庆人流入平川源,主要靠开荒山耕种桐籽树、油茶树为生。这从水滨村周姓族谱中保留的《立批山场契约》(以下简称《乾隆契约》)可见一斑。该契约写道:

    立批山场人广西恭城坪川源水边村、大田头、旱地四脚(房)人等……鸣锣公议,今将承祖山场座落土名大冷水、小冷水一所……四抵分明。情愿凭中说合,将来批与新化宝庆客人谢代宗、桥柏、坤宗、李咸有叔侄兄弟,耕种开挖,六成生理。当日三面言定,批山价银六十四千。二家言定开山,就日交足,并无短少分厘。每年议定,地钱照户收租,每户租钱二百八十文,风(丰)年不加,次(歉)年不少,其(期)限钱十月十五送至上门。自批之后,青山地山载种桐树、茶树,一概任从客人耕管,主家不得异言幡(翻)悔,任从客人招流(留)耕种人等,主家族内再无异言,如有个民差俞(干预)不与客人相干。若有众姓叔侄人等,不许另生枝节。新化客人谢代宗、李咸有二人不许招流(留)吃酒、打架、赌博,长人不许首流(收留),并无耕种,不许宝山乱横。又有主家茶(查)出,送官禀报,自耳(理)其罪。今恐无凭,立写批字,付与客人收执为据是实。

    请中人:俸奇通、何昌万、蒋子民。请代笔人:蒋子亮

    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十月十五日立批,永远耕种。

    值得注意,《乾隆契约》表明:其一,来自湖南新化县的宝庆人租佃山地,仍得经过水滨村周姓4个“脚”(房支)集体同意;其二,宝庆人是每年按户集资的,但对水滨周姓人而言则属于宗族公款;其三,宝庆人还可另行招留新来的人耕种。

    宝庆人原本即熟悉犁耕、锄掘,其山地耕种技术远远高于此前的过山瑶,甚至也高于平川源本地瑶民。其经营山地的模式是“用‘打锣唱歌’的形式,大面积开垦山地,第一年以种粮为主,次年则植入杉树、桐树、油茶和毛竹,并套种粮食作物,第三年则长树长竹、培植成林”。36据水滨村不少老人估算,宝庆人的套种技术比起当地瑶民种桐籽树、油茶树之后就等着收桐籽、油茶籽的方式,在开荒头十来年经济效益起码高四五倍。1952年土改时,水滨村215户,划出地主、富农共12户,其中8户是宝庆人。37此时,宝庆人居于高山,却相对富裕,证明其土地开发技术的确比较先进。宝庆人也不像此前两拨名称不详的过山瑶,以及板瑶那样,主要生计方式是游耕,而是一旦有山场可开荒,便能就地长期生存下来。

    按《乾隆契约》,宝庆人可再招徕新人进山开垦。加之其开垦效率和收益比较高,进入平川源的宝庆人也日益增多。而本地瑶民当中,也有人抵制不住利益诱惑,不经过村寨集体公议,即将山场私自租给宝庆人开垦。久而久之,又引发了新的冲突。

    现存于平川源狮塘村的一块无题碑刻,记录了一份于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订立的契约(以下简称《嘉庆契约》)。其文如下:

    立写天理仁义合同人周姓,李、孟、蒋、卢姓等。今因却被无齿(耻)之徒盗批双水六底业山,并行批飘以(与)湖广楚南新化宝庆之歹(徒),再于加(嘉)庆十一年(1806年)盗批。不料周姓四围(房支)众等查实不服,捉挐批主。成(呈)赴县主不印(应),具(状)往府台宪主详徐,宋(宪)主不重粮田。众等往省投告,详县、宋(宪)主不周。众等归家鸣锣集议,合口同心,情愿将冷水源大罡头一概付众,言(延)请下排四姓村老、二甲商议:水源将来下应粮田,大罡头将来二村牧牛,其出众之物,不能私已受用;水源、六底、大罡方以为上下官务之费,钱文艮(银)两每村占一半。二村合议:虎羊同群,鸡鹊同巢,情愿甘心,甘心情愿,将冷水源抄群出众(全部充公),勒石题名,平半耕管,以清藤面分水为界,二村同心抚做;其后二村不得幡(翻)悔,下村狮公塘不得退速(缩)、为悮(违误),上村周姓不得异言。如有此情,任从证立之主合同执照。上有天神共照,中有二村排甲在场,一干人等立合同,二纸一样、各执一张,存照子孙永远,证立之后,恐有无名之辈,不许入境□(采)伐,不得假湧赫□。

    《嘉庆契约》所述,即本地瑶民私租水滨寨周姓所属冷水源山场给宝庆人,周姓宗族知晓后报官,但从县、府再到省,官司打了11年未果,最后水滨寨以出让冷水源一半山场为代价,请狮塘村四姓瑶民相助,合力赶走通过私人“盗批”租得土地的宝庆人。

    《嘉庆契约》未提及如何对待经过瑶民村寨集体商议租得土地的宝庆人。依笔者对水滨村的调查推测,当时宝庆人并未全部离开,他们中的少数通过入赘、过继等方式融入了平川瑶村寨,其他的则继续耕种于周边深山。不过,此后可能少有新的宝庆人流入,新流入者主要是灌阳人(邻县灌阳的瑶人和汉人,但其瑶人所持语言与平川瑶语不同)。据曾长期担任水滨大队支书的周明统回忆,1958年观音人民公社成立时,平川源动员了1100多人下山,到河谷地带兴建村寨,或加入人口较少的瑶寨居住。其中,宝庆人480多人,其他主要是灌阳人和少量过山瑶。(访谈时间:2020年7月)

    这个1100多人的数字,加上《嘉靖碑记》所提及招徕板瑶约一千人的信息,说明平川源周边山地应至少有养活一千余人的弹性空间。当河谷人口过少时,容易从深山中招徕流动人群,到河谷耕作。当河谷人口接近饱和,尤其是深山中流动人群数量超过土地承载的弹性空间时,则容易出现土地经营权纷争。

    当然,平川瑶内部同样也存在土地竞争。一旦形成纠纷,能内部协调的则内部解决,不能的则诉诸官司。但是,由于国家难以日常化地深入平川源展开治理,讼争往往十分漫长。例如,杨梅村与邻村洋石曾为一块有水源的山场(名为牛角湾),自清嘉庆年间开始即多有纠纷、讼争,直到民国29年(1940年)方由广西高等法院第七分院判决。38平川瑶为掌控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日常更多依赖的还是自身社会团结的力量。

    四、多元社会结合与礼之践诸于野

    从现有可考信息看,明初至永乐三年(1405年),平川源外的大家族(自称“本地人”)与平川源内的“良猺”多为山主、佃户关系。“良猺”经“造册”登记,“附籍”于“本地人”,由其代向官府转缴赋税(这说明,“本地人”更早就已登记为“民”)。后者属于官府治理“良猺”的代理人。依习惯,山地为“良猺”村寨集体租赁经营(未提及水田),地主不能未经“良猺”村寨集体商议,就售卖或转租给新来的人群。其赋税也是以村寨为单位额定缴纳,寨内人口、土地数量变动,对官府和“本地人”而言并不重要。

    平川源“良猺”社会结合首靠姓氏、家族,人口较多的成单姓村寨,甚至一姓分成两三个村寨,人口较少的则多姓结为一寨。不过,姓氏、家族未必完全一致,如古骨圩寨蒋姓与白荆铺寨蒋姓并非同一家族,据传前者先到平川源,被称为“大蒋”,后者被称为“小蒋”。

    百余年后,明嘉靖六年(1527年)“良猺”与新来人群发生流血冲突,官府保护了前者的土地使用权,让其获得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此后,对于租赁的山地,虽然“良猺”依然得给“本地人”山主缴纳租金,但获得了招徕其他人耕种,即转租土地的权利。官府虽然还无力对其“编户齐民”,但已不满于依靠平川源外“本地人”代为治理,于是自嘉靖九年(1530年)开始实施“排瑶制”。平川源被分为10个排,每排设“猺目”,“猺目”作为“户长”直接向官府纳粮缴税,用“猺人法”39治理村寨。排,是由外置入的行政框架,但其管辖范围和头目设置,照顾到了民间以姓氏、家族为社会单位的习惯,久而久之也成了平川源重要的社会单元。迄今为止,在平川源居民的口语中,还经常会用排、上五排和下五排,来指代不同范围的地界和人群。

    在地理分隔明显的条件下,单姓村寨变大后,亲缘网络也随之扩大,内部通婚成为一种需要。例如,据清道光年间狮塘村李姓所修族谱记载:原居高山寨,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首次修族谱(已散佚);本有8个房支,人口增多后曾经族老商议,将第一、二、三房改为姓孟,以便“异姓婚配”;后传至第15代,第二、五、六房绝后,第三、七房人口也少,但第七房在第7代有一户“接”(过继)了永明县一个名叫“卢万洪”的人为子,其后代承李、卢两姓,狮塘始有卢姓(后又搬到老寨,与盘姓结为一寨);清中期,李姓第四房一户“接”了长房一人为子,继而人丁兴旺,与部分孟姓一道开辟了名为“老虎塘”的新寨子。40

    除了分宗、过继之外,入赘也是平川瑶调整社会结合的重要方式。据传,观音村老洼、洼里两寨村民即外来陈姓人入赘老洼寨盘姓瑶家,留下的后代。其族谱记道:“嘉靖年间”,陈仁意、仁忠兄弟“流落”到老洼打铁,仁忠的独子被该寨某瑶民“招”为女婿。老洼寨李姓、王姓,也自认是外来人员入赘瑶家而留下的后代。41石坪寨是清末从平川河对面的狮尾寨何姓分出来的,但至笔者入村做调查时,俸姓人口已近该寨一半。究其缘由,也是从蕉山村招了一位俸姓女婿上门,繁衍而成。古骨圩寨“大蒋”,据族谱记载,在明万历年间招了狮塘村某杨姓村民为上门女婿,其后代承蒋、杨二姓(1949年,蒋、杨两姓还合建了宗祠)。莲花寨俸姓村民自述原姓周,明初自湖南道州来到该地,改姓俸,清嘉庆年间宗族人口增至2个房支,为“通婚之便”,第二房恢复周姓(二姓族谱同修,字辈排行亦共用)。

    此类案例说明,自清康熙、乾隆年间开始,平川源已有某种程度的“同姓不婚”和宗族的“礼”仪,至嘉庆、道光年间,这种“礼”仪已成为日常现象。不过,通过部分人改姓、分宗的变通方法,实际上同姓内部仍可通婚。入赘者所生子嗣,虽世代住在女方村中,却可以承继两姓宗祧,甚至完全随父姓。儒家所尚“礼”仪,在特殊地理和经济社会条件下,明显发生了质的改变。

    尽管如此,以“礼”为内核的宗族礼仪、祠堂,以及用谱系明晰亲缘关系的做法,毕竟成了平川源瑶民社会结合的常规方式。甚至于,他们还尝试运用此类“礼”仪,与平川源外“本地人”建立起更宏大的联盟。清道光年间,水滨寨周姓编纂族谱,可谓典型案例。

    宋代,恭城出了一位名人周渭。他曾任监察侍御史,给恭城的“民”减税役,并倡举办学。周渭去世后,宋真宗“敕封为惠烈御史周王”42,恭城有不少村建祠崇祀(今县城附近仍有两座周王庙)。清乾隆年间,恭城县内不少周姓编纂族谱,认为周渭的太祖曾居湖北襄阳,并在唐太宗治下(627年—649年)任金紫光禄大夫,生有18个儿子,字辈为“弘”,后代分布于湘西南、粤北和桂东北(同时期,与恭城县较近的湖南宝庆新宁县、道州宁远县也有类似家谱,记为“十八弘”)。其中,栗木镇上宅村周氏族谱修于乾隆二十年(1755年),西岭乡西岭村周氏族谱修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周渭祖籍,宋史并无记载,宋、元乃至明代民间亦无家谱记载。在其去世千余年后,却有了清晰的亲属谱系图和跨越数省的迁徙路线图。毋宁说,在清康乾嘉之际,湘桂边区人群修纂族谱,常有某种形式的附会、联盟。

    清道光壬午年(1822年),平川源水滨寨周姓也修纂了族谱。其谱记道,他们与周渭乃同一宗支,皆为周弘颂的后代,而且金紫光禄大夫实际上有24个儿子,谓之“二十四弘”。水滨寨有村民提出,可能更早就修过族谱,道光版族谱只是照抄之前的记录。考虑到彼时村中识字者并不多,且一代代将《嘉靖碑记》之类的文字保存完好,却未见对此前的家谱有只字记录,此说并不可靠。其宗祠则建得更晚,祠堂门口的石碑上刻有“大清光绪六年(1880年)庚辰岁孟冬穀立  奉旨恩受国子监太学生周显煕立”。族谱追述千年亲属脉络难免失真,却能表明早则在清康乾之际,晚则在嘉道之际,儒家之“礼”已被平川源内一些大姓用来编制群体社会关系网络。子弟被恭城送到国子监就读(另有观音村陈姓族谱提及,在晚清出过“名登仕版”的“千总”“巡检”“例贡”),侧面反映了当地文教水平不低。

    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恭城县志》修纂记录道:原来恭城瑶民“间有纳税,亦百中之一,不当差……今则东、北两乡诸猺咸编户受约束、委(威)顺服从,尽皆纳税,多有读书明理、援例报捐者”43。考虑到嘉庆年间恭城曾修纂过县志(已散佚),这段光绪年间的县志记载说明,平川源瑶民在嘉庆至光绪年间(偏近光绪年间的可能性更大),已完成“编户齐民”(深山中少量过山瑶和宝庆人、灌阳人除外)。宣统元年(1909年),他们与栗木河上游的“本地人”一并被纳入恭城县第四区,在赋役上已无明确区别。

    不过,与儒家“礼”仪一样,梅山教、佛教、巫觋信仰在当地社会文化生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笔者在平川源实地调查过程中,常听说上、下五排曾经共有“三十六庵、七十二庙”(一说“三十六庵、四十八庙”)。除了单家独户祭拜外,不少庙为上、下五排共同祭祀(如白马将军庙),有的是几个村庄联合祭祀,有的是一村寨或一家族祭祀。直到民国时期,稍大点的寺、庙、庵都有数量不等的水田(通常1—3石),作为庙产,并有相应的组织——“会”,以及“会首”负责管理。

    许愿、还愿(二者中间还可以“暖愿”),是平川源瑶民常见的信仰行为。其中,较大的如“盘王愿”庙会五年一届,于农历十月十五、十六日举行;“婆王愿”庙会三年一届,农历十月十五、十六日举行(上五排可作为“客人”参观),抬婆王像出游各村;“李王愿”为轮祭,狮塘麒麟庙会为农历八月十五日,蕉山近水庙会为农历七月十四日,水滨天祠庙会为农历十月十五日。“暖愿”时间根据还愿时间定,一般在农历六月农闲时日。虽然平川源瑶民对外都认可“平川瑶”,祭盘王,但在内部,上五排瑶民自称“平顶瑶”或“狗头瑶”,不祭婆王,而下五排瑶民则自称“盘瑶”,不祭李王。

    梅山教信仰则更是贯穿于平川瑶的家祭、祠堂公共祭祀、人生礼仪、岁时节日庆典等各个环节。梅山教源于湖南中西部新化县、安化县一带的梅山,宋代开梅山道后,“梅山蛮”往北(武陵山区)、往西(湘西、黔东)、往南(湘西南、桂东北)迁徙,将其宗教带往各地并各具区域特色。44就平川源而言,上五排称“梅山教”,下五排对内称“梅山教”,对外称“淮南教”。水滨村有师公(民间宗教人士)认为,二者核心仪轨和供奉神灵都相同,称呼有别可能是因为下五排与外界汉人打交道稍多些,有攀附道教的色彩。但也有师公认为二者有实质区别,在还愿仪式中,上五排只吹笙挞鼓,而下五排还会打锣敲钹,并且戴着“鬼头”面具跳“鬼舞”(有巫的色彩)。

    平川源梅山教供奉1200多位神灵。传统上村民常将其与自家祖先像一起绘于布帛卷轴上,在重要祭祀场合当神箓悬挂。1984年,水滨村莲花寨某村民清理旧宅,发现俸姓、盘姓神箓各一卷(前者主绘于清乾隆九年[1744年],增绘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后者绘于乾隆六十年[1795年]),合计长108.98米,成为重要文物(现常被称为“梅山图”)。

    此外,在民间信仰中,不少土地被认为具有神圣性,禁止开发。例如,清同治年间水滨村莲花寨、矮寨所在的两个排,公议立碑禁止村民在开天庙、白马庙之间凿山烧石灰,认为会破坏“神山龙脉”。其碑文如下:

    立碑禁神山后龙。两排六□(姓)众等始祖,历来原立开天、□(白)马二庙,左右后龙神山无敢犯。不料客岁崣山何兴秀不守王章,竟敢在左边擅动神山,打石烧灰……是以众等不服,即伸猺目、地老、大彰公论。而(何兴)秀等之情畏圣,以后不敢再行。两排众等勒碑封禁……如有不法之徒胆敢左右违乱后龙神山、打石烧灰,协同禀官究治,不徇私情私放。毋违封禁,切切矣。45

    平川源自清代中晚期开始编家谱、建祠堂甚至尚科考,认可“礼”的正统性,却未如诸多平原区域一样,46将其他民间信仰变成精神生活的“配角”。相反,当地不仅民间信仰种类繁多,而且瑶民还认为信盘王、梅山教和白马将军,有身份象征意义。究其缘由,水滨村一些老人的看法值得参考。蒋礼发表示,“如果盘王、梅山教都不信,怎么还能说是上、下五排的瑶人?”曾长期任大队、村支书的周明统则说:“现在是新中国、新社会,哪个边边角角都有党的光辉,样样都变好了,不讲这些(标准)了。原来要是不讲(信)盘王、不讲(信)梅山教,你怎么有资格在上、下五排做主人,怎么(占)有山、(占)有田?”言下之意,传统时期国家难以日常化管理平川源具体事务,按当地习惯,只有平川瑶人才能占有土地,而盘王、梅山教信仰则是其身份标志。

    五、民族认同更迭及其在隙地的层累

    明初,莫祥才带庆远府河池宜山、南丹之兵到恭城剿“雷虎子”。因其时宜山多聚“獞”“獠”和“狑”,南丹多聚“性颇轻悍”的“狼”和“㺜”(“㺜”的“语言与獞同而声音稍柔”,“服饰略同獞”)47,莫祥才之兵常被称为“狼兵”。这些“狼兵”被安置在恭城东南山隘口白面寨,以防“猺”(当地现有几个村,村民自称其后裔,属壮族)。此类做法,应与明前期、中叶桂东北招“獞”防“猺”、以“狼”制“獞”的政策有关。48在官方和文人记录中,此类冲突被简便地称作“猺乱”。49但若不细究土地、赋役、里甲制度以及“军”“民”“猺”“獞”“狼兵”等人群互动,就难以全面理解这些动乱。50

    言及莫祥才本人,光绪《恭城县志》称其为“山东人”。后世白面寨周边莫姓编纂族谱,更详记其出生地为山东青州府淄博临淄九德峰村,由此推断祖上应为汉人。但是,考虑到最早的《恭城县志》编于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距离明初已有二百多年,莫姓族谱编纂更晚。因此,此类记录亦非没有可疑之处。

    据科大卫考证,在明代早期、中叶的广西,尤其是河池所在的桂西,土著被招募和编成军队称为“狼兵”,配备的指挥官一般也是土著首领。51莫祥才在河池统带300名弩兵,其职位应不会太高,甚至在恭城立功后,所授的“白面寨巡检司”也是一个基层武职。作为基层官员带兵,难以绕开日常语言沟通。从社会文化层面看,如莫祥才乃数千公里外的山东淄博人,到遍地是“獞”“獠”“狑”“狼”和“㺜”的广西河池担任基层军官,如何有效“统带”?若真如此,志书既然记他在恭城立功后的武职,按常理也应记他在河池的军职,实际却只字未提。此外,志书还记道,其所带弩兵有23个姓氏。其中,除莫、贲、覃、祝、陆、蒙等后世壮族常见姓氏外,其余皆为常见汉姓。在这样的区域,一支小规模弩兵姓氏如此之多,且汉姓占大部分,亦令人存疑。

    种种迹象表明,莫祥才可能属于河池的基层土官,在当时的族类观念中,属于“獞”“獠”“狑”“狼”或“㺜”中的某类。在二百多年后恭城县修纂志书时,因其后代已登记为“民”,并接受了儒家“礼”仪,自称为汉人(甚至他称也可能已是汉人),而附会祖先源自颇有“礼”仪象征意义的齐鲁大地,隐去了其在河池的官职。此外,志书还将当时弩兵后代自认,甚至他认的各种汉姓,附加到了关于明初的历史追述中。

    由此看,历史上的民族身份表述,不太可能是本质主义的。《猺目碑记》所载叙事,亦如此。它应属过山瑶附会征剿“雷虎子”的历史,以证明自己为“良猺”,且有占“猺山”隘口及其周边土地,以及减税、免役的正当性。立碑者及其所代表的人群,显然已十分清晰地认识到,哪怕这些隘口及周边山地极为偏僻,国家仍毫无疑义是至上的“正统”。其“到/倒平源”的表述表明,至少混杂了部分源自广东封川县的过山瑶,在紧靠平川源峡谷口的平地上建村寨。

    光绪《恭城县志》另有记载:“永乐二年(1404年),拨军屯田、设寨堡,守东、西、北(乡)”,是谓“耕兵”。52平川源峡谷口为北乡的主要“猺源”隘口,应有耕兵设寨。耕兵作为“军”户,不是本地“民”壮,在招“獞”防“猺”的政策背景下,亦不可能是“猺”,只可能是“獞”。

    《猺目碑记》中所涉过山瑶也居此地,时间若是“洪武下山”打“雷虎子”,较之于“獞人”耕兵稍早,若是“景泰元年”则稍晚。相近时间到平川源峡谷口外平地的过山瑶与“獞人”耕兵是否合寨混居,已不得而知,但起码应居住在临近村寨。在紧靠平川源峡谷口平地上,现有周家塘、老氹、岩口等3个自然村寨(老氹为岩口所分出),语言既不同于栗木平地“本地人”所说的“本地话”,也不同于平川源瑶语。这或可说明历史上过山瑶、“獞人”耕兵、平川瑶人与“本地人”,在此有过复杂交融。虽然此三寨人口,在清嘉庆至光绪年间“编户”时已被记为“平川猺”,但日常实践中的民族认同势必呈更复杂的“图层”叠加之状。直至当代,他们也只自称/他称为瑶族,至于是瑶族什么支系已说不清(但肯定不是平川瑶),更不是由“獞”改名而来的壮族。

    明初“雷虎子”起事在恭城河上游山区“势江源”,其后进犯恭城县城,水路、陆路均只需经过恭城中南部,而平川源在恭城最北端的群山中。再参考光绪《恭城县志》记载莫祥才带兵剿“雷虎子”的经过,平川源居民大概率既未参与“谋叛”,亦未参与“平叛”。即使是在该事件之后,官府授权部分“良猺”进入平川源居住,亦不至于驱赶或杀戮原居民。但此后原居民未再有单独的记录和表述,应是融入了“良猺”。其文化和民族身份已无从考据,但无疑成了被“良猺”文化和民族身份覆盖的“图层”。

    水滨村村民告知笔者,平川瑶语与临近的湖南江永县西北部瑶语能大致相通(但需要认真听,加上揣摩意思),而且都信奉梅山教,而与江永县西南部通过恭城河和恭城东部相连地带的瑶语完全不同(且后者不信梅山教)。由此看,其祖上自永明县西北部移入平川源的可能性比较大。他们与平川源峡谷口外、部分源自广东封川县的过山瑶,不属同一支系。但不管是明代之前平川源遗民的原因,还是明早期湖南永明县瑶民移入之后又有少量其他过山瑶融入,直到嘉靖年间,平川源瑶语中有少量特殊词汇为过山瑶勉语口音。以至于与西岭乡新合村《猺目碑记》将“雷虎子”记为“雷伍子”发音一样,平川源上五排《嘉靖碑记》将之记为“雷午子”(在其他语境下,平川瑶语将“虎”字发音为“hao35”,将“午”字发音为“pu41”,皆迥异于“伍”[nge13])。此外,狮塘村杨姓于清道光年间所修族谱明确承认,祖上本为汉人,元末于长沙被陈友谅乱军所杀,家人不断迁逃,明洪武二年入平川源,入源后第三代一男丁过继给盘姓瑶家为子,后代承盘、杨二姓,才成瑶民。这说明,从明初到明中期,平川源“良猺”内部有其他人群(包括部分过山瑶、汉人)混融的痕迹,但时间长了,自称与他称都变为“平川猺”。

    当时“良猺”所说的“贼”也不同于“雷虎子”那样“反”“叛”国家的人群,而是土地开发越过“良猺”认定界限的“猺”。后者势必流入该区域较晚,在深山中游耕(通常加上游猎、采集),尚未侵犯“良猺”的土地界限时,双方并无矛盾。待其人口规模或游耕范围扩大,进入“良猺”认定拥有权属的地界时,才发生矛盾。广义上说,此类人群也可被称作“过山瑶”(但与此后招徕的板瑶,应属过山瑶不同支系)。进山较晚的过山瑶被较早定居下来的自称“良猺”的过山瑶,以“贼”的名义赶走。过了若干年,县官要求“良猺”当差,“良猺”依官方渠道“申”“报”“乞”“告”,最终达成纳税但不当差的协议。其申告理由,乃附会参与征剿“雷虎子”。如此一来,两类瑶民之间争夺土地,胜利方即表述成了为国立功,实则是“通过追溯祖先的历史来决定谁有没有入住权、是不是村落的成员”53。但是,虽然“良猺”获得官方确认占有土地的权利,且表面上不用服差役,却不得再如以往那样,开垦新土地后不“升科报税”。较之于以往的优免权,新“升科”这部分其实可算一种变相的“役”。54

    如同定居于“猺源”隘口的过山瑶一样,平川源的“良猺”也能认识到,占有土地若要变成合法“权利”,就得国家认可,国家才是产权的终极定义者。明永乐二年(1404年),平川源峡谷口外由“军”户设寨堡,有耕兵守值后,次年平川源内“良猺”就“造册附籍,纳粮”,恐非巧合。只不过,“附籍”意味着官府并不日常化地深入“猺山”治理“良猺”,而是靠峡谷口外平地“本地人”大家族间接治理。由此,平川源“良猺”虽仿照峡谷口外扼守隘口的过山瑶,声称因剿“雷午子”才获得平川源的居住权,但仍不忘强调,此乃“本里故民”周、欧阳等大姓“招抚”的结果,而后者之所以“招抚”,又源于“本县(官府)责令”。其“礼法话语建构”与资源、人员流动统合,实为边地与国家整合的方式。55

    由于不断有新的人群流入“猺山”寻求生存机会,加之“招主”依仗开发山地谋利,新流入人群与原已稳定居住下来的瑶民,易发生矛盾。明嘉靖九年(1530年),平川源“良猺”与峡谷口外“本地人”大家族新招徕的“獞”“猺”发生冲突,之后招徕“板猺”耕种。在约两百年后的清乾隆年间,“良猺”又与“板猺”冲突,再招徕宝庆人耕种。约在百年后的嘉庆年间,“良猺”与宝庆人也发生了冲突。但是,事实上第一、二拨具体支系名称不详的过山瑶,以及后来的“板猺”、宝庆人,只是因未经过“良猺”村寨公议而靠私人“盗批”租得土地的那部分(尽管是大部分)离开平川源河谷地带和靠近河谷的坡地而已。那些经过“良猺”村寨公议而租得土地的人,尽管是少数,却并未全部离开,而是有少量通过入赘、过继的方式融入“良猺”村寨,其他的则长期游移于周边深山,且多有混融。

    虽然不断有其他民族人群更迭认同,融入平川源,但其认同一层层叠加、“层累”56的方向却是有“山主”地位的“良猺”,而不是其他。观音村盘姓族祖上为科考(依规定,未编户的“猺”不得参加),于清咸丰初年改姓陈,对外自称汉人,但传了7代后,在民国年间又恢复姓盘。57杨梅村一家族祖上据传为湖北武昌汉人,明初入平川源,因“此时平源多属盘姓,不得已乃改盘姓”,民国十二年(1923年)立碑改姓杨,但承认是瑶人。58

    六、结论

    中国地大而形态复杂,生态和人类生计方式、社会文化也因此多样。这些因素构成了大小不等的区域,大区域间常有山川、河流等地理“缝隙”。它们既是区域间的界限,在某些条件下也是人们跨区域流动的通道。多民族流经此类地理“缝隙”,构成了民族走廊。民族走廊在宏观上有隙地特征,微观层面则内含各种小尺度的隙地。

    隙地中有大量未开发的土地,典型的如山地及山间小盆地、峡谷,承载人口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这是构成民族走廊的关键。在常规年景,隙地相对封闭,较少外人涉足。周边区域人口膨胀或出现饥荒、战争时,流入隙地的人群规模和速度便会激增。这些人群不管是何种民族,上山首先是为活命,逃避的是具体的战争、饥荒,而非抽象的“逃避国家”59无政府主义。从宏观上看,他们“其实是国家生活在一个更大的经济体系之中,在结构上仍然是国家体系之内,是王朝国家整体性的经济与社会体系的组成部分”60。尽管他们在隙地开发中的确有少纳税甚至免赋役的诉求,但国家才是其财产权的基石。没有国家维系底线秩序,土地开发成果则随时可能为他人侵占。为此,民族走廊中的隙地开发有冲突时,人们哪怕附会,也倾向于援引国家正统权威或“象征体系”61,为自己占有土地、控制土地经营权和享受赋役优免,寻找正当性。

    然而,国家权力发挥作用总会受制于具体的时空条件,因之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专制权力,二是基础权力。62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却难以用作日常治理;后者细致入微,可用作日常治理,但成本也因此高得多。在民族走廊的隙地开发中,不同人群围绕土地占有、经营,既有合作,又有竞争。土地开发取得效益,需要一定规模的劳动力。在特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土地承载的弹性空间变得狭小时,一拨又一拨新流入隙地的人群,难免加剧土地占有、经营权的竞争。在基础权力有限的情况下,国家深入民族走廊中的隙地开展日常化治理,并非易事。因此,援引国家权威,虽然可声明占有土地及其经营权的正当性,却不能依靠国家深入隙地日常化地厘定土地权利边界。土地权利的日常化维系,还得靠不同人群自身社会团结的力量。

    在这种状态下,民族走廊中隙地人群的动态社会结合,就变得相当关键。一些人群依靠宗教、语言、生活习俗亲近而整合有力,防止新流入隙地的人群占有自己的土地或土地经营权。除了运用过继、入赘、联宗等亲属和“拟制”亲属“联合”63关系网络,村寨地缘共同体亦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至于,针对外来流动人群哪怕只是获得土地经营权,村寨公议也往往是一个先决条件。国家设定的“附籍”治理关系,尤其是通过民族精英间接治理的组织——排,亦逐步演变成地方实践中的社会结合方式。随着国家在民族走廊隙地中的角色具体化,以及隙地中的主体人群尝试进一步组织化,扩展社会关系网,接近国家权威,儒家“礼”仪也就开始逐步融入其动态社会结合过程。编族谱、建宗祠以明晰亲缘,崇祭祖先,加固亲属或拟制亲属组织,乃至建立跨越村寨、超出隙地范围的区域性联盟。

    然而,儒家“礼”仪在隙地动态社会结合的实践中,也有不得不因地制宜变形的地方。例如,人们可以通过分宗改姓,用形式上的“同姓不婚”,来应对附近村寨无法满足姻亲关系网络需要时,不得不本宗之内开亲。至于过继、入赘等行为,也可形式上满足宗族“礼”仪,但实质上有重要差别。甚至,即使隙地人群深受儒家“礼”仪浸淫,乃至接受国家“编户”,其所承赋役与外界平地上一般的“民”没有实质差别之后,仍倾向于坚守自身原有认同。在社会文化象征上,意识模型相对于无意识模型,更易“操纵”象征效力,64在人群区分和互动中,则是一种“为派系和社会变迁而辩护”65的动态机制。具体到中国社会文化认同,正统之“礼”的社会文化构想或可称“意识形态模型”,“边缘人群”自用或自我期待的构想是与之颇有差别的“自制模型”,而对周边其他人群的构想则可称“观察者模型”。66而依民族走廊隙地中不同人群互动及其认同层累的经验看,三种意识模型可能并非谁“同化”谁的关系。隙地人群既模仿乃至附会正统之“礼”,接触、混融周边人群文化,且认为它们本就是自身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礼”的文教渗透和实践因地制宜,与其他文化配合得当。这种“我中有你、你中有我”67的格局,将他者一定程度上化为自我,同时又在他者镜像中呈现与他者深度混融的自我,构成意识模型的动态相互镜像化。

    隙地人群在混融多层其他群体文化的基础上,日用正统之“礼”,却仍坚守局部地域主导人群的民间信仰。究其缘由,固然可能与民间信仰转型有一定的滞后性有关,但更重要的在于控制土地。在国家基础权力无法日常化深入民族走廊中隙地的情况下,只有维系隙地中微观层面主体人群的民族身份,才有资格控制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并在土地承载弹性空间变得狭小时,排斥其他新流入隙地的人群。由于某些风俗习惯、民间信仰具有标识民族身份的作用,隙地中的主体人群以及那些尝试通过各种方式融入该群体的人,即使深受儒家“礼”仪影响,也仍倾向于延用而不是中断这些风俗习惯、民间信仰。以至民族走廊中的隙地人群一方面“渐慕华风”68,另一方面又倾向于长期坚守少数民族认同。不了解这一点,界定“华夏边缘”69就难免平面化。

    在历史的长河中,不同人群在民族走廊的隙地中交往、交流、交融。其民族认同也因此一层又一层累积,最终积淀成一种社会记忆。民族认同层累离不开族源叙事,叙事中会有覆盖、改写、附会,甚至无中生有,但积淀成相对稳定的社会记忆之后,便再也无法简单还原。若不细致考究,则难以看清其层累的痕迹。族源叙事虽然未必真实,但层累起来的认同本身却是真实的,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内有相当强的稳定性。至于其认同层累的方向,究竟导向哪一种民族,则与民族走廊隙地中特定的生态、生计和人群互动过程有关。在这个意义上,尽管民族走廊中不同人群会叙述各种迁徙史(什么民族到了什么地方),但这只是民族认同层累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同样重要的是,到了什么地方慢慢就成了什么民族。对于后一种机制,目前的研究似乎还算不上充分。

    从这个角度看,民族认同研究不宜套用本质主义叙事,只讲述实体般的多民族迁徙史,并且常想方设法溯及远古。如此叙事,讲得再好,即便不是错误的,至少是只讲了历史的一方面。而关于民族认同在地生成机制的叙事,似还有必要花大力气深入研究。从民族走廊及其隙地中长时段、多民族的互动过程看,很显然,多样的人群层累成何种民族认同,与其所经历的地理空间、生态环境、社会互动和文化交流,以及各种制度限定下的政治经济过程,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正是民族走廊的形成,及其所孕育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70和而不同的机制。由此看,从隙地认识民族走廊,从民族走廊认识中国的构成机制,还大有潜力可挖。

    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25年第1期

  • 马卫东:大一统源于西周封建说

    大一统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两三千年的历史岁月中,对于促进中国国家统一、中华民族形成及中华文化繁荣,曾起到过巨大的作用。然而,大一统思想最早形成于什么时代,源于什么样的历史实际,学界却长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多数学者认为,《公羊传》所提出的“大一统”,是战国时代才开始出现的学说,战国以前既无一统的政治格局,也无一统的社会观念。近年来,有的学者提出,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已是统一王朝,“现在我们不能再以为,只有到了战国时期才开始有统一的意志”,但似乎并没有在史学界引起普遍反响。因此,有必要继续对大一统思想的渊源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本文认为,《公羊传》大一统思想的基本内涵是“重一统”。其具体内容,包括以“尊王”为核心的政治一统;以“内华夏”为宗旨的民族一统;以“崇礼”为中心的文化一统。历史表明,《公羊传》的大一统理论是对西周、春秋以来大一统思想的理论总结。周代的大一统思想,是西周封建和分封制度的产物,它源于西周分封诸侯的历史实际及西周封建所造成的三大认同观念:天子至上的政治认同、华夷之辨的民族认同、尊尚礼乐的文化认同。中国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和思想观念由西周封建所开创,是西周王朝对中国历史的重大贡献之一。

    一、《公羊》大一统说的内涵及其思想渊源

    “大一统”的概念,最早是由战国时代的《公羊传》提出来的,系对《春秋》“王正月”的解释之辞。《春秋·隐公元年》:“元年,春,王正月。”《公羊传》释曰:“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春者何?岁之始也。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曷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

    “大一统”的“大”字,以往多解释为大小的大。其实,这不符合《公羊传》的本义。这里的“大”字应作“重”字讲。按《公羊传》文例,凡言“大”者,多是以什么为重大的意思。如《公羊传·隐公三年》:“君子大居正。”《庄公十八年》:“大其为中国追也。”《襄公十九年》:“大其不伐丧也。”以“大”为“重”,这在先秦两汉文献中不乏其例。《荀子·非十二子》:“大俭约。”王念孙曰:“大亦尚也,谓尊尚俭约也。”《史记·太史公自序》:“大祥而众忌讳。”即重祥瑞而多忌讳。

    “大一统”的“统”字,《公羊传·隐公元年》何休曰:“统者,始也,总系之辞。”许慎《说文解字》释“统”曰:“统,纪也。”又曰:“纪,别丝也。”段玉裁:“别丝者,一丝必有其首,别之是为纪;众丝皆得其首,是为统。”

    刘家和先生在汉人解诂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公羊传》“一统”的涵义,认为《公羊传》的“一统”,“不是化多(多不复存在)为一,而是合多(多仍旧在)为一。……但此‘一’又非简单地合多为一,而是要从‘头’、从始或从根就合多为一。”

    “大一统”的“一统”,学界往往解释为“统一”,实属误解。关于“一统”与“统一”的区别,台湾学者李新霖先生曾有精辟的论述:“所谓一统者,以天下为家,世界大同为目标;以仁行仁之王道思想,即一统之表现。……所谓统一,乃约束力之象征,齐天下人人于一,以力假仁之霸道世界,即为统一之结果。”

    综合古今诠释,对《公羊传》“大一统”的内涵,我们可以作如下的理解:“大一统”就是“重一统”,具体而言是“重一始”或“重一首”,即通过重视制度建设、张扬礼仪道德,以主体的、原始的、根本的“一”,来统合“多”而为一体(合多为一);“大统一”则是通过征伐兼并和强力政权消除政治上的“多”,实现国家统治的“一”(化多为一)。可见,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大一统”和“大统一”并不是两个等同的概念。

    《公羊传》根据《春秋》“王正月”,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大一统概念。在阐释历史事件时,又论述了大一统理论的具体内容。从《公羊传》的论述看,《公羊传》大一统理论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以“尊王”为核心的政治一统;以“内华夏”为宗旨的民族一统;以“崇礼”为中心的文化一统。

    强调尊王,维护天子的独尊地位,是《公羊传》大一统理论的核心。《公羊传》首先通过对诸侯独断专行的批评,表达了尊王之义。如《春秋·桓公元年》:“郑伯以璧假许田。”《公羊传》释曰:“其言以璧假之何?易之也。易之,则其言假之何?为恭也。曷为为恭?有天子存,则诸侯不得专地也。”《春秋·僖公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公羊传》释曰:“曷为先言次而后言救?君也。君则其称师何?不与诸侯专封也。”《春秋·宣公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徵舒。”《公羊传》释曰:“此楚子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不与外讨也。……诸侯之义,不得专讨。”在《公羊传》看来,诸侯的“专地”、“专封”、“专讨”都是违背“一统”的行为,所以《春秋》特加贬损,以维护周天子的权威。在《公羊传》中,关于尊王的论述很多,如“王者无外”(《公羊传·隐公元年》、《公羊传·成公十二年》),“不敢胜天子”(《公羊传·庄公六年》),“王者无敌”(《公羊传·成公元年》)等等,无不是主张“尊王”的慷慨之辞。在周代,天子是最高权力的代表,也是政治一统的标志。《公羊传》的尊王思想,实际上就是主张建立以天子为最高政治首脑,上下相维、尊卑有序的政治秩序,通过维护周天子的独尊地位来实现国家的政治一统。

    以华夏族为主体民族、尊崇华夏文明的“内华夏”思想,是《公羊传》大一统理论的另一重要内容。《公羊传·成公十五年》:“《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王者欲一乎天下,曷为以外内之辞言之?言自近者始也。”何休:“明当先正京师,乃正诸夏。诸夏正,乃正夷狄,以渐治之。叶公问政于孔子,孔子曰‘近者说,远者来’。”可见,如何处理华夷关系是大一统理论的应有之义。在华夷关系上,《公羊传》一方面确认华夷之辨,屡言“不与夷狄之执中国”(《公羊传·隐公七年》、《公羊传·僖公二十一年》),“不与夷狄之获中国”(《公羊传·庄公十年》),“不与夷狄之主中国”(《公羊传·昭公二十三年》、《公羊传·哀公十三年》),等等,反对落后的夷狄民族侵犯华夏国家。另一方面,又认为华夷之间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无论是华夏还是夷狄,只要接受了先进的周礼文化,就可成为华夏的成员,即唐代韩愈在《原道》一文中所概括的“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于中国则中国之”。因此,《公羊传》的“内华夏,外夷狄”思想,实际上就是主张建立以华夏族为主体民族,华夷共存、内外有别的民族统一体,并逐渐用先进的华夏文明融合夷狄民族,从而实现国家的民族一统。

    尊尚周礼文化的崇礼思想,也是《公羊传》大一统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公羊传》认为,天子与诸侯有严格的等级秩序和礼制规范。如《公羊传·隐公五年》:“天子八佾,诸公六,诸侯四。……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余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公羊传》强调诸侯要严格遵守周礼,不得逾越,以维护天子的独尊地位。《公羊传》还通过天子、天王、王后、世子、王人、天子之大夫等名例表明尊王之义。如《公羊传·成公八年》:“其称天子何?元年春王正月,正也。”《公羊传·桓公八年》:“女在其国称女,此其称王后何?王者无外,其辞成矣。”《公羊传·僖公五年》:“曷为殊会王世子?世子贵也。”《公羊传·僖公八年》:“王人者何?微者也。曷为序乎诸侯之上?先王命也。”《公羊传》张扬周礼的目的,旨在“欲天下之一乎周也”(《公羊传·文公十三年》),即通过诸侯国和周边民族对周礼的认同,实现国家的文化一统,进而促成并维护国家的政治一统和民族一统。

    由上可知,《公羊传》大一统理论的最大特色就是“合多为一”。具体言之,在政权组织上,首先确认周王室为最高的政权机关,同时承认诸侯国地方政权的合法地位,由王室统合各诸侯国而实现国家的政治一统;在民族结构上,首先确认华夏族的主体民族地位,同时承认夷狄非主体民族,由华夏统合夷狄而实现国家的民族一统;在文化认同上,首先尊尚周礼文化为先进文化,同时涵容各具特色的地域文化,由周礼文化统合各地域文化而实现国家的文化一统。

    《公羊传》由阐释《春秋》而提出大一统学说,其理论直接源于《春秋》。《春秋》是孔子据《鲁春秋》编作的一部史书。在《春秋》一书中,孔子通过对春秋历史的笔削裁剪,表达了自己的政治观点,即所谓的《春秋》大义。其中,“大一统”便是《春秋》的首要之义。《孟子·滕文公下》:“《春秋》,天子之事也。”《史记·太史公自序》:“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敝起废,王道之大者也。”又《太史公自序》:“周道衰废……孔子知言之不用,道之不行也,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而已矣。”《孟子》和《史记》所说的“天子之事”、“王道之大”、“以达王事”,即指《春秋》集中表达了孔子的大一统思想。

    除《春秋》一书外,孔子的大一统思想,在《论语》、《礼记》等文献中亦多有反映。如:《论语·季氏》:“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礼记·坊记》:“子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礼记·曾子问》:“孔子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论语·颜渊》:“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子路》:“叶公问政,子曰:‘近者悦,远者来。’”《论语·子罕》:“子欲居住九夷,或曰:‘陋,如之何?’子曰:‘君子居之,何陋之有?’”以上的诸多论述,都是孔子大一统思想的体现。孔子的大一统思想,是《公羊传》大一统理论的直接来源。

    孔子所生活的春秋时代,天子日益衰微,诸侯势力坐大,“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政治格局趋于瓦解,社会陷入了诸侯争霸、战乱频仍的混乱局面。有鉴于此,孔子大声疾呼,推崇“一统”,渴望国家重新实现安定和统一。孔子的大一统思想也有其思想渊源。《论语·为政》:“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八佾》:“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阳货》:“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可见,孔子的“大一统”思想,实质上是主张恢复上有天子、下有诸侯的西周式的、一统的社会秩序。《史记·太史公自序》载孔子曰:“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这说明,孔子的大一统思想,应当有其更早的历史渊源。

    二、《公羊》“尊王”思想源于西周天子至上的政治认同

    从文献记载看,《春秋》和《公羊传》所阐述的大一统思想,早在西周、春秋时代已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观念。“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大一统思想亦不例外。历史表明,周代的大一统思想是西周封建和分封制度的产物,反映了周代社会的政治关系和意识形态。

    首先,西周封建和分封制度,加强了周天子的权力,使周天子确立了“诸侯之君”的地位。而周天子“诸侯之君”地位的确立,导致了西周一统政治格局与天子至上政治认同观念的形成。《公羊传》以“尊王”为核心的政治一统思想,源于西周一统政治形成的历史实际及周代对王权至上的认同观念。

    夏商时期,王权已经存在。在商代甲骨文和有关文献中,商王屡称“余一人”、“予一人”,表明商代的王权已经形成。然而,商代与西周的王权不可同日而语。在商王统治期间,邦畿之外方国林立。商王对外用兵,征服了一些方国,将其纳入王朝的“外服”。《尚书·酒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被征服的方国同商王朝有一定程度的隶属关系。然而,商代的“服国”不是出于商王朝的分封,其服国所辖的土地和人民并非商王赐予,而是其固有的土著居民;服国的首领原是方国的首长,同商王没有血缘关系;服国内仍保持着本族人的聚居状态;服国与商王朝的隶属关系在制度上也缺少明确的规定和保证。因此,商王在“外服”行使的政治权力是有限的。商王和服国首领之间,“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在商王和服国首领君臣关系尚未确立的条件下,商王朝无法形成“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政治格局。

    西周的封建和分封制度的实行,“造成了比夏、商二代更为统一的国家,更为集中的王权”。分封制度下西周王权的加强,主要体现在天子与诸侯间君臣关系的确立以及相关的制度规定上。

    西周分封的基本内容,是“受民”、“受疆土”。“受民”、“受疆土”活动本身,便是对君主制的一种确认,即下一级贵族承认其所受的土地和民人,是出于上一级君主的封赐。分封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导致了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之间君臣关系的确立。《左传·昭公七年》:“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仪礼·丧服传》郑玄:“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礼记·曲礼下》:“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周初经过分封,周天子由夏、商时的“诸侯之长”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诸侯之君”。

    天子与诸侯间的君臣关系,集中表现在西周天子的权利和诸侯所承担的义务上。对天子的权利和诸侯的义务,周王室有许多制度规定:

    策命与受命。周天子在分封诸侯时,要举行策命仪式,诸侯接受了策命,就等于接受了天子的统治。如周初封鲁,要求鲁公“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封卫,要求康叔“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封晋,要求唐叔“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左传·定公四年》)。足证受命的诸侯要奉行天子的政令。诸侯国新君嗣位,也要经过天子的策命。《诗·大雅·韩奕》载韩侯嗣位,“王亲命之,缵戎祖考,无废朕命,夙夜匪解,虔共尔位”。周代的策命礼仪,实际是对分封制下天子和诸侯君臣关系的一种确认。

    制爵与受爵。在分封制下,周天子为诸侯规定了不同等级的爵命。《左传·襄公十五年》:“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各居其列。”《国语·周语中》:“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国语·楚语上》:“天子之贵也,唯其以公侯为官正也,而以伯子男为师旅。”爵命是诸侯的法定身份。诸侯阶层依据爵命分配权力、财富并对天子承担规定的义务。

    巡守与述职。在分封制下,天子有巡守的权利,诸侯有“述职”的义务。《孟子·告子下》:“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其具体内容便是“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庆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芜,遗老失贤,掊克在位,则有让。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孟子·告子下》)。可见,天子是通过巡守这一政治活动,来行使在政治上对诸侯的统治权力的。《孟子·告子下》:“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其具体内容,便是定期朝见天子,接受天子的政令。《国语·周语上》:“诸侯春秋受职于王。”《左传·僖公十二年》:“若节春秋来承王命。”《国语·鲁语上》:“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终则讲于会,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其间无由荒怠。”述职是诸侯对天子履行义务的主要形式。

    征赋与纳贡。在经济上,天子有向诸侯征赋的权利,诸侯有向天子纳贡的义务。《国语·吴语》:“春秋贡献,不解于王府。”贡赋的多少,原则上根据诸侯的爵位高低来确定。《左传·昭公十三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不纳贡赋,要受到天子的惩罚。如春秋时齐桓公伐楚,理由之一是楚国“包茅不入,王祭不共”(《左传·僖公四年》)。

    调兵与从征。在军事上,天子有权从诸侯国征调军队,诸侯有从征助讨的义务。如在周初征讨东夷的战争中,鲁侯伯禽曾奉命“遣三族伐东国”。成王东征时,“王令吴伯曰:以乃师左比毛父。王令吕伯曰:以乃师右比毛父”。诸侯从征助讨,是义不容辞的义务。此外,诸侯征讨“四夷”或有罪之国有功,则应“献捷”、“献功”于周天子。《左传·庄公三十一年》:“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左传·文公四年》:“诸侯敌王所忾而献其功。”诸侯向天子“献捷”、“献功”,实质上是对天子最高军事权力的一种确认。

    除了从制度上对最高王权进行确认外,西周统治者还从理论上对王权的至上性进行了阐述。西周统治者认为,周王的权力来源于上天。《诗·大雅·大明》:“有命自天,命此文王。”《诗·大雅·下武》:“三后在天,王配于京。”《诗·大雅·假乐》:“假乐君子,……受禄于天。”周王被视为上帝的儿子,代表上帝统治人间。《尚书·召诰》:“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因此,周初统治者创造了“天子”一词,作为王的尊称。

    据统计,周法高《金文诂林》一书收集的青铜器,有65件有“天子”的称号。在《尚书》、《诗经》等先秦文献中,“天子”的称呼也屡见不鲜。如《诗·大雅·江汉》:“虎拜稽首,天子万年。……作召公考,天子万寿。明明天子,令闻不已。”刘家和先生深入分析了“天子”称号的历史意义:

    天只有一个,天下只有一个,天命也只有一个。……所以天之元子或天子在同一时间内应该也只能有一个,他就是代表唯一的天而统治唯一的天下的唯一的人。

    周代统治者通过王权神授理论,论证了王权的至上性。此外,还把“天命”和“德”联系起来,论证了王权至上的正当性。《尚书·召诰》:“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尚书·大诰》:“天棐忱辞,其考我民。”《尚书·泰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康诰》:“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也就是说,上帝的旨意是通过“民情”表现出来的,周天子因为深得民心才获得了天命。周代统治者通过这种道德化的天命观,使王权获得了“天意”与“民心”的双重依据,有效地强化了周天子的绝对权威。

    西周天子与诸侯之间君臣关系的确立和王权的加强,使周天子在分封诸侯时,能够将周王室统一的社会制度推行到各个诸侯国。统一的社会制度在各个诸侯国的施行,表现在政治制度方面,主要是诸侯国都要实行分封制度、宗法制度、世卿世禄制等;在经济制度方面,诸侯国都要实行井田制度等;在军事制度方面,各诸侯国要实行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及“三时务农一时讲武”的制度等。周天子与诸侯之间君臣关系的确立、统一的社会制度在各个诸侯国的施行,标志着西周政治一统格局已经形成。

    在分封制度下,各诸侯国一方面实行王室规定的统一的社会制度,另一方面又享有相当大的地方自治权。政治上,诸侯国有设置采邑地方政权和任命官吏的权力;经济上,诸侯国除向周王室交纳一定的贡赋外,其他经济收入一律归诸侯国所有;军事上,诸侯国有组建军队、任命将帅、调遣与指挥军队的权力。因此,西周分封制政体,不同于后世郡县制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制政体。在中央集权制政体下,郡守、县令的任命权掌握在皇帝之手,郡县的财政归国家所有,郡县更无组建、调遣军队的权力。可见,西周分封制政体和后世的中央集权制政体,虽然本质上都是“一元”政治,但中央集权制政体的“一”之下,不存在着“多”,即不存在实行地方自治的郡县地方政权(周边少数民族地区的藩属政权除外)。而西周分封制政体的“一”之下,则存在着“多”,即存在着实行地方自治的诸侯国和采邑地方政权。

    为了实现分封制下的“一元”统治,西周王朝规定了本大末小的原则,使王室在各级政权机关中居于绝对的支配地位。据文献记载,天子的王畿有千里之广,诸侯国中的大国只有百里之地,而次国和小国尚不足百里。天子握有十四师的兵力,而诸侯大国不过三师、二师,小国仅一师。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力量,保证了周王室在西周的政治格局中,成为了主体的、原始的、根本的“一”,能够统合其他的“多”(诸侯国)而为一体,建立起本大末小、强干弱枝的一统政治,即“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政治局面。

    随着分封制度的实行,王权至上观念也在畿内地区和各诸侯国境内得到极力宣扬,并且首先在上层社会形成了对王权至上的普遍认同。在周代文献中,对王权至上的认同和颂扬,记载颇多。如《尚书·洪范》:“惟辟作福,惟辟作威,惟辟玉食。臣无有作福、作威、玉食。”《诗·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大雅·下武》:“媚兹一人,应侯顺德。”《诗·大雅·文王有声》:“自西自东,自南自北,无思不服。”《诗·大雅·假乐》:“百辟卿士,媚于天子。”《大克鼎》:“天子其万年无疆,保乂周邦,畯尹四方”等等,都是周人尊王、王权至上观念的反映。

    孔子和《公羊传》以“尊王”为核心的政治一统思想,与西周以来天子至上的王权认同观念是一脉相承的,而这种天子至上的政治认同观念,又源于西周一统政治形成和确立的历史实际。周代的一统政治和一统观念,归根结底,都是西周封建诸侯与分封制度的产物。近代国学大师王国维在论述周初的分封诸侯时,曾有如下的论断:“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实与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王国维先生以“大一统”源于周初封建,可谓是不易之论。

    三、《公羊》“内华夏”思想源于西周华夷之辨的民族认同

    西周封建诸侯和分封制度的实行,促成了华夏族的形成与华夏族主体民族地位的确立,而所谓的“华夷之辨”,则是反映了这一历史实际的民族认同。《公羊传》以“内华夏”为宗旨的民族一统思想,源于西周封建所造成的华夏族形成的历史实际以及周代社会“华夷之辨”的民族认同观念。

    关于华夏族,以往有些论著认为,它是随着夏代国家的形成而形成的。实际上并非如此。夏朝虽已产生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但国家仍建立在氏族联合的基础之上。《史记·夏本纪》所载的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等,都是组成国家的不同氏族。即便商王朝的外服方国,也还是一些“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其居民都是固有的土著居民。处于早期国家阶段的夏、商,组成国家的各氏族、方国都保持着相对单一的族属和血缘,它们与居于统治地位的夏族、商族之间存在着严格的血缘壁垒,彼此的生活方式、语言习惯、礼仪风俗有很大的差别。在这种国家形态下,难以形成一个具有民族自觉意识、共同文化和共同地域的更高形态的民族。

    华夏族作为中华民族统一体的主体民族,形成于西周大规模的封建之后,是周代封建和分封制度的产物。

    周人在克商以前,以周为首的反商联盟有了较大的发展。《逸周书·程典解》:“文王合六州之侯,奉勤于商。”周人把这个联盟称作“区夏”或“有夏”。《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用肇造我区夏。”《尚书·君奭》:“惟文王尚克修和我有夏。”《尚书·立政》:“帝钦罚之,乃伻我有夏式商受命,奄甸万姓。”据沈长云先生研究,“‘夏者,大也’,《尔雅·释诂》及经、传疏并如此训。《方言》说得更清楚:‘自关而西,秦晋之间,凡物之壮大者而爱伟之,谓之夏。’……(周人)使用‘夏’这个人皆爱伟之的称谓来张大自己的部落联盟,来壮大反商势力的声威”。可见,周人是用“夏”来称呼以周邦为首的反商联盟。在周王朝大规模分封之前,这个在“夏”的名义下组成的军事联盟,尚未具有民族的含义。

    华夏族是在周初封建之后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周初封邦建国时,所面临的最基本形势便是地广人稀。据朱凤瀚先生估算,周人当时的人口约十五万人。除了相当一部分留在王畿,剩下分到数十个国中,各国受封人口之少可想而知。周初分封的这种特殊的政治环境,造就了受封诸国“强烈的‘自群’意识”。周王室适应这一需要,于分封和分封之后的历史进程中,在周王室和各诸侯国的名称上冠以“夏”这个“人皆爱伟之的称谓”,即“诸夏”或“诸华”。所谓“诸夏”或“诸华”,是各诸侯国以整体的名义,一体向境内及周边其他各族所宣示的自称。后来,各诸侯国原有的各族居民,逐渐地接受了周人的礼乐文化,周王室和各诸侯国及其境内的居民,初步具有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文化意识”的民族要素。

    “诸夏”或“诸华”的共同标准语言——“雅言”。《论语·述而》:“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雅言即夏言,本是宗周地区的方言语音。随着分封的推行,雅言逐渐成为各诸侯国在举行礼仪活动等场合使用的标准语言。

    “诸夏”或“诸华”各国实行周王室规定的统一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制度。井田制度的普遍推行,表明各诸侯国已经具有了“共同的经济基础”。

    “诸夏”或“诸华”逐渐形成了原有各族居民的共同地域。周初封建打破了受封地区的血缘聚居局面,使不同族属的居民在同一地区实现了混居。《大盂鼎》云:“赐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赐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鲁、卫、晋受封时,带去了“殷民六族”、“殷民七族”和“怀姓九宗”。这些不同族属的居民经过长时间的杂居、融合,到了西周后期,“在周封各诸侯国中已经基本看不到原有居民的身影,鲁国没有了‘商奄之民’,卫国没有了殷人……他们已共同融合为鲁人、卫人,标志着周封各诸侯国民族融合的完成”。这种情形,使得中原地区连成一片,逐渐演变成原有各族居民共同的地域。

    “诸夏”或“诸华”形成了共同的文化意识。随着分封,“诸夏”或“诸华”的居民逐渐接受了宗周的礼乐文化。《左传·定公十年》孔颖达疏:“中国有礼仪之大,故称夏。”《战国策·赵策二》:“中国者,聪明睿知之所居也,万物财用之所聚也,贤圣之所教也,仁义之所施也,诗书礼乐之所用也,异敏技艺之所试也,远方之所观赴也,蛮夷之所义行也。”“诸夏”或“诸华”居民对周礼文化的普遍认同,标志着“诸夏”或“诸华”共同文化意识的形成。

    总之,西周封建之后,受封诸侯国的各族居民经过融合,逐渐形成了一个有着“共同的语言、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文化意识”的民族——华夏族。

    华夏民族的形成,西周王朝的强大及其对境内和周边民族统治的加强,使华夏族的主体民族地位得以确立。而西周王朝的非主体民族,则是居于王朝境内和周边地区的“蛮夷戎狄”。华夏族的主体民族地位的确立,使华夏族在西周的民族格局中,成为了主体的、原始的、根本的“一”,能够统合其他的“多”(戎狄蛮夷)而为一体,共同组成了西周统一王朝的民族统一体。

    华夏族作为西周王朝主体民族的地位,在周王朝周边民族与周王朝的朝贡关系上有集中的反映。《逸周书·王会》记载了周成王召集的成周之会,参加这次盛会的有众多的东西南北的周边民族,各族都向周王献纳了方物。《王会》篇编撰于春秋末,周初是否有如此之多的民族参加了成周之会,史料上缺乏更多确切的说明。但西周时期许多周边民族与周王朝保持着朝贡关系,应当属实。《国语·鲁语下》:“昔武王克商,通道于九夷、百蛮,使各以其方贿来贡,使无忘职业。于是肃慎氏贡楛矢石砮,其长尺有咫。”《国语·周语上》:“今自大毕、伯士之终也,犬戎氏以其职来王。”《兮甲盘》:“王命甲政司成周四方积,至于南淮夷。淮夷旧我帛晦人,毋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人、其贾。”以上文献记载表明,臣服于周的民族与周王朝建立了朝贡关系。周朝还设官掌管戎狄蛮夷朝贡之事。《周礼·怀方氏》:“掌来远方之民,致方贡,致远物,而送逆之,达之以节。”《周礼·象胥》:“掌蛮、夷、闽、貉、戎、狄之国使,掌传王之言而谕说焉,以和亲之。”周边民族与周王朝的朝贡关系的建立,实质上是非主体民族对华夏主体民族统治地位在政治上的一种确认。

    华夏族形成之后,与周王朝境内和周边非主体民族的关系日益密切而广泛,民族融合的进程因此而大大地加速。《国语·郑语》记史伯所述西周末年的形势说:“当成周者,南有荆蛮、申、吕、应、邓、陈、蔡、随、唐;北有卫、燕、狄、鲜虞、潞、洛、泉、徐、蒲;西有虞、虢、晋、隗、霍、杨、魏、芮;东有齐、鲁、曹、宋、滕、薛、邹、莒;是非王之支子母弟甥舅也,则皆蛮、荆、戎、狄之人也。”可见,剩下的戎狄蛮夷已可得而数。春秋时期,大部分戎狄蛮夷在强国开疆拓土的过程中被征服而融合。西方的戎族,多被秦国所灭。北方狄族,多被晋国所灭。东方的夷族,多被齐、鲁所并。南方的群蛮,先后被楚国所灭。到了春秋末年,中原地区的戎狄蛮夷,已基本上融入华夏民族之中。

    随着华夏族的形成、华夏族主体民族地位的确立和华夏族的不断壮大,在西周、春秋时期,形成了“华夷之辨”的民族认同观念。周代文献中的“中国”、“华夏”、“四夷”、“五服”、“九服”等概念,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这种观念。

    “中国”一词,最早出现于成王时期的青铜器《何尊》铭文:“余其宅兹中国。”本义指京师洛邑地区。后来随着周人统治地域的扩大,“中国”一词的意义也逐渐改变,成为华夏诸国的代称。如《左传·庄公三十一年》:“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王以警于夷,中国则否。”《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以中国指称华夏,正是华夏中心意识的一种反映。

    “华夏”一词,乃周人本其“尚文(彩)”之风尚,在沿用已久的“夏”字之前冠“华”而成的。《尚书·武成》:“华夏蛮貊。”孔安国传:“冕服采章曰华。”《左传·定公十年》:“裔不谋夏,夷不乱华。”孔颖达疏:“中国有礼仪之大,故称夏;有服章之美,谓之华。华夏一也。”华夏的称谓,体现了华夏族在文化上的优越感。

    五服与九服之说屡见于周代文献。《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五百里要服。……五百里荒服。”《国语·周语上》:“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周礼·职方氏》:“乃辨九服之邦国。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荀子·正论》:“故诸夏之国同服同仪,蛮、夷、戎、狄之国同服不同制。封内甸服,封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终王。”五服、九服之说都把周王朝统辖的天下划分为三个层次:畿内、诸夏和夷狄,其意义与《春秋》的“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基本一致,是华夷之辨原则在地域观念上的体现。

    在周人的观念中,华夷之辨主要表现在华夷之间在语言、习俗与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区别。《论语·宪问》:“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孔子所说的“被发左衽”,即是夷狄的风俗。《礼记·王制》:“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礼记·檀弓》:“有直情而径行者,戎狄之道也,礼道则不然。”可见,周人主要以礼仪风俗作为区分华夷的标准。

    应当说明的是,华夷之辨的民族认同是双向的。《左传·襄公十四年》:“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贽币不通,言语不达。”《战国策·赵策二》:“远方之所观赴也,蛮夷之所义行也。”《史记·楚世家》载西周晚年楚国国君熊渠宣称:“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至春秋中叶,楚武王仍云“我,蛮夷也”(《史记·楚世家》)。《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载子贡出使越国,越王亲往郊迎,曰:“此蛮夷之国,大夫何以俨然辱而临之?”《史记·秦本纪》载秦穆公曰:“中国以礼乐诗书法度为政,然尚时乱,今戎夷无此,何以为治?”这些例证都说明,西周、春秋时期中原地区之外的其他国家和民族,对华夷之别同样也是认同的。

    在周人的民族观念中,与华夷之辨相辅相成的,是华夷一统思想。《左传·昭公二十三年》:“古者,天子守在四夷。”《会笺》:“守在四夷,亦言其和柔四夷以为诸夏之卫也。”《左传·昭公九年》:“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可见在周人的观念中,王朝的疆域包括周边各族在内。前文所引周代文献中的五服、九服之说,也无不把戎狄蛮夷包括在周王朝统辖的范围之内,诚如陈连开先生所言:“对于《禹贡》、《职方》中‘五服’、‘九服’的名称、内容,古今学者多有诠释,各家说法不尽相同,但都表达了以天子为首,以王畿为中心,包括华夷的统一思想。”

    《春秋》与《公羊传》的“内华夏、外夷狄”思想,与西周以华夏族为主体民族,华夷共存、内外有别的民族一统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这种以“内华夏”为宗旨的民族一统思想,源于周初封建所造成的华夏族形成的历史实际以及周代社会对华夷之辨的认同观念。

    四、《公羊》“崇礼”思想源于西周尊尚礼乐的文化认同

    制礼作乐,是西周王朝统治集团为巩固政权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西周礼乐制度建设的成就,导致了尊尚礼乐的文化认同观念的形成。《公羊传》以“崇礼”为中心的文化一统思想,源于西周制礼作乐的历史实际以及周代社会尊尚礼乐的文化认同观念。

    关于周公制礼作乐,先秦文献中有明确的记载。《左传·文公十八年》:“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左传·哀公十一年》:“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除《左传》外,《尚书·洛诰》还记载了成王对周公说:“四方迪乱,未定于宗礼,亦未克敉公功。”对制礼作乐的意义表示高度的重视。

    事实上,周公的制礼作乐,还处于周礼的草创阶段。经过后来数代君臣的补充和完善,西周中期以后周礼才渐趋完备。《诗经》中多次出现“以洽百礼”的诗句,反映了当时礼制的繁芜。据刘雨先生研究,西周金文材料所载的礼制,“周礼多数是在穆王前后方始完备”。詹子庆先生也认为,“从金文材料反映出,西周中期以后,各种礼仪制度化,如世官制、宗法分封制、昭穆制、册命制、舆服制等都有了定式”。因此,西周礼乐的系统化、完备化和程式化,是在西周中、后期才得以完成的。

    西周制礼作乐,对夏、殷之礼有继承,也有革新。《论语·八佾》:“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为政》又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周礼与殷礼的不同之处,是殷礼亲亲,周礼尊尊。《史记·梁孝王世家》褚少孙补:“殷道亲亲,周道尊尊,其义一也。”“亲亲”与“尊尊”是殷周社会的两条重要政治原则。“亲亲”指血缘关系。“尊尊”指阶级关系。从“殷道亲亲”到“周道尊尊”的变化过程,“也就是阶级关系逐步支配并改造了血缘关系的过程”。因此,周礼最显著的特征体现为日益严密的等级制度,即《礼记·中庸》所说的:“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

    西周制礼作乐,还赋予了周礼“德”的内容。周代的各种典礼都蕴含一定的道德意义,即所谓的“礼义”。《礼记·经解》:“故朝觐之礼,所以明君臣之义也;聘问之礼,所以使诸侯相尊敬也;丧祭之礼,所以明臣子之恩也。乡饮酒之礼,所以明长幼之序也;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因此,周礼兼具政治统治和道德教化的功能,对维护和巩固西周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王国维先生说:“古之所谓国家者,非徒政治之枢机,亦道德之枢机也。……是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礼者,道德之器也。周人为政之精髓,实存于此。”

    西周封建诸侯和分封制度的实行,使周礼首先得到了受封诸侯国的认同。在分封制度下,各级政权之间的等级隶属关系集中反映在周王室制定的礼乐制度上。《左传·庄公十八年》:“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自上以下,隆杀以两,礼也。”周代的等级制度,在各种礼制中都有体现。如《国语·楚语下》:“天子举以大牢,祀以会;诸侯举以特牛,祀以太牢;卿举以少牢,祀以特牛;大夫举以特牲,祀以少牢;士食鱼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鱼。”是为祭祀的等差;《礼记·礼器》:“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一。”是为宗庙的等差;《周礼·小胥》:“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是为乐舞的等差;《周礼·大宗伯》:“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谷璧,男执蒲璧。”是为命圭的等差;《周礼·典命》:“掌诸侯之五仪……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是为不同等级的诸侯在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等方面的等差。当然,《周礼》、《礼记》所提供的史料,有的要作具体分析,但绝大部分史料的来源是有根据的,可作为了解周礼的等级制度的参考资料。西周时期,受封诸侯国遵行周礼,既是诸侯国对其与周王室之间等级隶属的一种确认,也是受封诸侯国对周礼文化的一种认同。

    西周受封诸侯前往边陲建立邦国,带去了祝宗卜史等官吏、周之典籍以及各种天子赏赐的礼器等,也就把先进的周礼文化传播到了那个地区。西周诸侯受封建国后,又确立了以礼治国的方针,大力地推广周礼文化。周代文化以各诸侯国为中心,向四周辐射,使周礼逐渐得到了各国土著居民和周边民族的认同。如:

    鲁国原为东夷族的聚居区,东夷风俗盛行。鲁公伯禽受封之后,征服了徐戎、淮夷各族,“淮夷蛮貊,及彼南夷,莫不率从”(《诗·鲁颂·宫》)。同时“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史记·鲁周公世家》),对东夷风俗进行了改革,推行三年之丧等周礼。后来,被征服的东夷各族逐渐认同周礼文化,加速了东夷地区华夏化的进程。春秋时期,鲁国是“犹秉周礼”的礼仪之邦,后来成了儒家的发源地。

    齐国是在薄姑氏旧地上分封的国家,也处于东夷族的包围之中。太公至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史记·齐太公世家》),因地制宜地推行周礼。春秋时期,齐桓公在建立霸业的过程中,“招携以礼,怀远以德”(《左传·僖公七年》),以周礼怀柔周边小国,周礼文化得到进一步传播。春秋后期齐相晏婴,原为“莱之夷维人也”(《史记·管晏列传》),却提出“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的主张,继承了齐人以礼治国的传统。经过几代人的努力,齐国成了“冠带衣履天下”(《汉书·地理志》)的文明大国。

    燕国原为商的势力范围,有山戎、孤竹、秽貊等族散居其地。燕国受封后,“修召公之法”(《史记·燕召公世家》),积极推广周礼文化,使周文化与当地的土著文化相互交融。1975年发现的昌平白浮墓,年代约在西周中期,墓主人为臣属于燕国的异族首领之一。“墓主的着装、佩戴的兵器遵循着本民族的习惯,而使用的青铜礼器和埋葬习俗已纳入西周燕国的轨道。”这反映出周礼文化与燕地土著文化融合的情形。春秋战国时期,周礼文化进一步传播到东北地区。《后汉书·东夷列传》:“东夷率皆土著,喜饮酒歌舞,或冠弁衣锦,器用俎豆。所谓中国失礼,求之四夷者也。”当地的民族文化,已融入了周礼文化的因素。

    晋国所封的唐地,“戎狄之民实环之”(《国语·晋语二》)。唐叔虞受封时,周成王令他“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左传·定公四年》)。春秋时期,随着晋国的对外扩张,周礼文化也向外辐射,对周边民族产生了深刻影响。晋卿狐偃原为狄族出身,但从其思想来看,他已经完全华夏化了。他倡导以礼教民,在城濮之战前,向晋文公陈述“民未知义”、“民未知信”、“民未知礼”(《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强调周礼的基本精神。《左传·襄公十四年》载,戎子驹支面对范宣子的指责,义正词严地用历史事实驳斥晋国执政,最后赋《诗·小雅·青蝇》而退,大有中原饱学之士的风度。春秋后期,晋国周边的戎狄蛮夷基本融入了华夏族,这种民族融合是在“礼”的认同基础上才得以实现的。

    其他如楚、秦、吴、越等国,虽一度被视为蛮夷之邦,但后来逐渐接受了中原文化,也陆续加入了华夏的行列。这些国家都有独特的地域文化,不过始终都受到了周礼文化的影响。如楚大夫申叔时教太子诗、书、礼、乐及春秋、世、令、语、故志、训典等(《国语·楚语上》),与中原各国贵族教育的内容基本一致。吴国的公子季札受聘至鲁,“请观于周乐”,听乐工每奏一曲,都能逐一评论(《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显示了很高的周文化修养。类似深谙周礼的人物,在秦、越亦不乏其例。这表明,周礼文化已传播到了楚、秦、吴、越等国,并逐渐得到了上述诸国的认同。

    西周时期尊尚礼乐的文化认同,使周礼文化在西周的文化格局中,成为了主体的、原始的、根本的“一”,能够统合其他的“多”(地域文化)而为一体,形成西周时期的文化一统格局。而文化一统又是促成政治一统的黏合剂,也是促进民族融合的催化剂。《春秋》与《公羊传》以崇礼为中心的文化一统思想,与周代尊尚礼乐的文化认同是一脉相承的。这种以崇礼为中心的文化一统思想,源于西周制礼作乐的历史实际以及周代社会尊尚礼乐的文化认同观念。

    东周以降,西周“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一统局面已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所取代。但是,在思想上对“一统”的认同,仍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东周时期人们对历史走向和国家前途的认识,是人们重建统一王朝的精神动力。春秋大国争霸,仍以“尊王攘夷”为旗帜,藉天子的名义维护自己势力范围内的一统秩序。战国时期,“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功争强,胜者为右”,重建统一王朝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当时统治者梦寐以求和思想家大声疾呼的,无不是实现天下的统一。

    由于历史形势发生了变化,战国时期的大一统观念有了新的内容。《史记·李斯列传》:“今诸侯服秦,譬若郡县。夫以秦之强,大王之贤,由灶上骚除,足以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此万世之一时也。”李斯所说的“天下一统”,实际上是“大统一”,即以武力兼并为手段,建立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式的统一国家。秦灭六国,建立了空前统一的大秦帝国。从此,中国古代的大一统思想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中国历史上,自西周王朝以后,曾经历了春秋战国、魏晋南北朝、宋辽金西夏等几个分裂的时期,但始终没有像欧洲那样,形成多个独立的民族国家,而是在经过分裂、对峙和融合后,又出现了秦汉、隋唐、元明清等崭新的统一王朝,使中国社会一步一步地跨上更高的台阶。“一统”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常态,而造就中国一统常态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一统思想和精神。因此,弄清大一统思想的渊源及其历史发展,对我们深入理解在中国延绵两三千年之久、并对中华民族的历史产生过巨大影响的大一统思想,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原载《文史哲》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