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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屹:道荒宏雪岭——重识横跨葱岭的三条古道

    一、问题的提出

    尽管“丝绸之路”的概念,目前看来并非像人们一直以为的是由李希霍芬(Ferdinand von Richthofen, 1833—1905)首创,但李希霍芬仍是最早将“丝绸之路”所经的线路标识在地图上,从而给人以“丝绸之路”确实以某种交通路线状态存在的直观印象之人。李希霍芬主要根据《汉书》的记载,标画出公元前128年至公元150年间的中亚交通路线。在其中,西域南道和北道,分别对应了西越葱岭的南北两条道路:西域北道从疏勒向西,可沿阿赖山脉,进入费尔干纳盆地,再向西抵达撒马尔罕;西域南道则从莎车出发,向西南方向登葱岭,再横穿葱岭上的瓦罕走廊,西去昆都士(Kunduz)和巴尔赫(Balkh)。这很可能是第一张标绘了葱岭东西两侧交通路线的地图。但是,由于李希霍芬本人没有来中国的甘肃和新疆进行过实地考察,他在画这幅中亚彩图时,明显缺乏对葱岭地区实际道路交通状况的充分了解,以至于有的路段画得有些想当然。而李希霍芬这一最早的“丝绸之路”路线图,对后来的“丝绸之路”地图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很多由此衍生的“丝绸之路”地图,在涉及葱岭地区的交通路线时,基本上都沿用李希霍芬这一并不准确的描绘。换言之,迄今我们所能看到的“丝绸之路”路线图,在葱岭路段的线路都有很大改进的必要。

    李希霍芬的这幅《中亚地图》还用红线勾勒出一条从地中海东岸一路到中国内地的路线,这是依据托勒密(Claudius Ptolemaeus,约100—168)《地理志》(Geography)所转载的叙利亚商主马厄斯·提提阿努斯(Maes Titianus)所属商队一路东行所留下的记录。这个商队活动于公元前1世纪末或是公元2世纪初,堪称从西方角度关于“丝绸之路”实际道路情况的最早和最重要的记录。1941年,日本学者白鸟库吉(1865—1942)也专门分析了这条商队通行葱岭的道路。白鸟氏受限于当时的条件,对葱岭地区道路的考订也有需要订正的地方。马厄斯商队的记录,对研究“丝绸之路”具有重要的价值,至今仍然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

    此后,关注东西交通、丝绸之路的学者日益增多,但对于葱岭地区道路的考察,仍然是整个“丝绸之路”地理交通研究方面最为欠缺的一环。以笔者有限的知见,只有日本学者桑山正进在研究迦毕试和犍陀罗的历史时,对中国史书记载的求法僧西行求法经行葱岭时的路线,做过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葱岭地区的道路并非其研究的重点,因而在整体上相较前人的研究突破性不大。

    虽然中国学者对“丝绸之路”的研究热情经久不衰,但受限于国境线,出国实地考察又极为不便,所以大多数关注葱岭古代交通的中国学者,主要依据的是传世文献记载,只有少数人能够实地考察葱岭地区,但通常也仅限于中国国境线以内的部分。由于人为地截断了葱岭古道的贯通性,对域外的道路交通情况缺乏必要的了解,所以借助这些成果,很难窥见整个葱岭交通道路的全豹。

    近年来,也有一些国内学者努力将视野扩展到国境线以外的地理交通状况,他们的成果极大地弥补了国内学者对葱岭地区境外地理状况和相关研究信息的缺憾。但由于这一领域对国内学者来说长期缺乏必要的前期积累,所以仍留下一些不太准确的描述,或是未能解决的关键性问题。近年来还有勇敢践行域外葱岭古道的中国学者,也为葱岭古道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实地考察经验。还有西方学者如傅鹤里(Harry Falk),虽然未曾亲履其境,但善于利用谷歌地图(Google Earth)等现代科技手段,也在探索葱岭古道方面做出了重要推进。本文在利用卫星地图,认定葱岭古道除了传统的南道、北道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中道”等方面,都可说是直接得益于傅鹤里研究的启发。

    总之,对于葱岭这一“丝绸之路”上重要路段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一百多年间断断续续地一直在努力推进。但国内学者通常受阻于国境线,对葱岭古道的认识难窥全豹。国外学者往往对汉文史料的理解和掌握存在明显的不足。两方面的研究亟须互为补充,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对葱岭古道研究的突破性进展。这种突破性一是要建立在对葱岭古道上个别重要地点的重新比定。如对“悬度”位置的重新确认如果可以成立,就会极大强化关于瓦罕走廊在古代葱岭东西两侧交通上重要地位的认识。二是要有对整个葱岭古道的全新认识。以往的研究受李希霍芬的影响很深,以至于似乎横越葱岭的道路只有南北两条,实际上还有一条“中道”更值得重视。而这条“中道”在李希霍芬以降直到今天的各种“丝绸之路”路线图中,却很少得到体现。

    当然,即便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也只是阶段性的推进。毕竟关于葱岭地区道路的研究,将牵涉历史、地理、地质、民族、语言、宗教、国际关系等方方面面。真正综合性的研究仍然有待未来条件具备时才能展开。

    二、“葱岭”与“葱岭古道”

    关于“葱岭”的得名,郦道元《水经注》引佚名的《西河旧事》云:“葱岭在敦煌西八千里,其山高大,上生葱,故曰葱岭。”葱岭上生野葱之说,还见于《水经注》引郭义恭《广志》的记载。葱岭生葱的景象,已得到现代亲履其境者的证实。但葱岭上能够生长野葱的景象,与人们想象中葱岭是终年积雪和寒风凛冽之地,形成鲜明的反差。这不由得令人想到葱岭的地理范围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文献中的记载来自玄奘《大唐西域记》云:

    葱岭者,据赡部洲中。南接大雪山,北至热海、千泉,西至活国,东至乌铩国。东西南北,各数千里。崖岭数百重,幽谷险峻。恒积冰雪,寒风劲烈。多出葱,故谓葱岭。又以山崖葱翠,遂以名焉。

    玄奘所说的葱岭“四至”相当于:北起今吉尔吉斯斯坦的伊塞克湖、塔拉斯一线,南至瓦罕走廊南端的兴都库什山,东起今新疆莎车,西至今阿富汗的昆都士一带。历来谈及古代葱岭的地理范围,都要引述玄奘这一说,并将古之“葱岭”与今之“帕米尔高原”相对应。然玄奘所说的“葱岭”范围,与现代地理概念上的“帕米尔高原”并不完全重合。玄奘之所以用乌铩、活国、热海、千泉、大雪山来界定葱岭的四至,是因为这些地方都是他经行过的。玄奘是历史记录中为数不多的,几乎绕着葱岭走过一圈的旅行者。但对于没有这样旅行经验的人来说,未必也能想象得到,或是都认同玄奘关于葱岭四至的说法。所以,虽然玄奘给我们留下了关于葱岭四至的宝贵记录,但这一记录具有他强烈的个人色彩,需要我们谨慎看待。

    例如,乌铩和活国这两个地点,一东一西,都在帕米尔高原以下的地势平缓、海拔较低地区,理论上就不应属于帕米尔高原。现代地理概念上的帕米尔高原,北部应以外阿赖山脉(Trans-Alay Range)为界,以北就进入费尔干纳盆地(Fergana Valley)了,属于另一个地理区域。东部一般以公格尔峰(Kongur Tagh)一带的西昆仑山脉为界。西部一般以喷赤河(Panj River)自南向北流的河段为界。这三个地理方位上的界线,都与玄奘所言不符。只有玄奘所谓“南接大雪山”,即葱岭的南界应在兴都库什山与喀喇昆仑山之间的连接山脉,与现代地理学概念上的帕米尔高原的南界是符合的。“大雪山”以南就是印度河流域的上印度河谷地带(即印巴争议的克什米尔地区,巴控的吉尔吉特—巴尔蒂斯坦地区,Gilgit-Baltistan),属于另一个地理区域。但现在无论是学界还是社会公众认知,往往把上印度河谷地带也算作葱岭或帕米尔高原的范围。这是需要澄清的。况且,“帕米尔高原”的得名,是由于高原上有所谓“八帕”。这“八帕”的地理范围也不包括上印度河谷地区。因此,如果把“葱岭”界定为今天的帕米尔高原,则其东缘为西昆仑山,西缘为南北流向的喷赤河,北缘是外阿赖山,南缘是兴都库什山。本文讨论的“葱岭”,也主要是指这个地理范围之内。

    所谓“葱岭古道”,本指所有跨越葱岭地区的道路。这些道路既有东西向,也有南北向,而且彼此间犬牙交错,并非呈规则性的直线分布。就“丝绸之路”研究的关注点而言,本文主要讨论东西方向上横跨葱岭的道路。最早李希霍芬标示出了南、北两条路线,现在则应该按照方位,进一步将葱岭古道分为“北、中、南”三条道路。

    葱岭北道,即从今新疆伊尔克什坦口岸西行,进入今塔吉克斯坦境内的阿赖山谷。这条道路早在《汉书·西域传》就有体现:

    休循国,王治鸟飞谷,在葱岭西,去长安万二百一十里。户三百五十八人,口千三十,胜兵四百八十人。东至都护治所三千一百二十里,至捐毒衍敦谷二百六十里,西北至大宛国九百二十里,西至大月氏千六百一十里。民俗衣服类乌孙,因畜随水草,本故塞种也。

    “休循”是从伊犁河流域迁来的塞人所建立的国家。“鸟飞谷”或是指阿赖山谷。如果要说个更具体的地点,应在阿赖山谷的萨雷塔什(Sary Tash),这里也是北上进入费尔干纳盆地的重要岔路口。“捐毒”也是见于《汉书·西域传》的塞人小国,位于与休循接壤的东边,应该在今新疆境内。可见,捐毒和休循就扼守了这条东西方向上横穿阿赖山谷的葱岭古道“北道”。阿赖山谷非常宽阔,水草也多。走这条路既可北上进入费尔干纳盆地的塔吉克斯坦奥什(Osh),也可西行至杜尚别(Dushanbe)。《汉书》既然说从休循“西至大月氏千六百一十里”,说明当时通过这条路是可以通往已经迁徙至阿姆河以北地区的大月氏,自然也包括中亚传统的粟特地区。因而这条“葱岭北道”,在古代主要是从西域北道向西的天然延伸,从西域经此路可去往费尔干纳盆地和阿姆河北岸的粟特地区、阿姆河南岸的巴克特里亚地区(吐火罗)。

    李希霍芬标示出的这条路线,此后也成为丝路交通路线图上关于葱岭地区道路最有代表性的一条。近代以来的外国探险家,如斯文赫定、斯坦因、伯希和等人,也都曾经由这条道路进出中国。但是傅鹤里对这条道路的实际利用率提出质疑,认为在古代很难见到有通行这条道路的记载,这是因为这条道路的降水(雪)量大,又盗匪横行,所以不应作为横穿葱岭的主要道路来看待。他这个意见是有偏颇之处的。

    葱岭中道,即从今塔什库尔干出发,向西南行,而非向南行,越过纳兹塔什山口(Nezatash Pass),进入今塔吉克斯坦的穆尔加布(Murghab)地区,西行至霍罗格(Khorog),再前往阿富汗的法扎巴德(Fayzabad)、昆都士一带。这条路古代主要是从西域通往古代的吐火罗地区,即今天阿富汗北部地区。因这条路的西段有衮特河(Gunt River),故又被称为“衮特路”。衮特河发源于雅什库里湖(Yashilkul,汉文史籍中葱岭上的“三池”之一),自东向西流,与喷赤河交汇处,即霍罗格。这一地带在历史上被称作“识匿”或“赤匿”,即今天的舒格楠(Shighan)地区。这条路以往几乎不被学界所重视,讨论到与这条路相关的历史记录,也大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条完全可以单独列出的重要通路。直到近年,傅鹤里才强调了这条路的重要性。在沙俄和苏联时期,从杜尚别经霍罗格到穆尔加布,最终到奥什,修筑了今天帕米尔高原上唯一一条连续贯通的高原公路(原M41)。这条路部分修建于19世纪末沙俄与英国对中亚展开争夺的“大博弈”时期,部分修建于1930年代,居然沿用至今,成为一条几乎横贯帕米尔高原的公路(不含中国境内的塔克敦巴什帕米尔)。通常情况下,现代公路往往就是沿着古代交通路线而修建的。由于这条公路并未连接到中国的边境线,所以国内学者一般对这条路没有给予充分重视。

    葱岭南道,也是李希霍芬根据《汉书》的记载大致勾勒而出的。或从塔什库尔干出发,或从于阗的皮山出发,皆可行至瓦罕走廊的东端入口,再自东向西,横穿大部分属于今天阿富汗境内的瓦罕走廊。到瓦罕走廊的西端,既可沿兴都库什山继续西行抵达阿富汗的喀布尔、巴米扬、贾拉拉巴德地区;也可从兴都库什山的几个山口南下,经巴基斯坦的奇特拉尔(Chitral),前往斯瓦特、白沙瓦一带。这条路古代主要是从西域通往巴米扬、迦毕试、犍陀罗等佛教圣地,因而在历史记录中出现的频率较高。也是以往学者们关注度最高的一条道路。

    古代的行旅不是今日的旅游,尤其是翻越葱岭这样的高寒高原地区,一定要充分准备,精选线路。除非有必须要绕远才能到达的特定目的地,否则一般不会选择绕远的道路。葱岭古道上这三条道路的选择,主要是根据旅行者的出发地和目的地来定。例如,从中亚粟特地区出发的商人和商队,大概率会选择“葱岭北道”进入西域。这对于他们是最便捷的道路。但中国的求法僧西行求法,却基本上不会选择这条“北道”。因为求法僧要去兴都库什山以南的犍陀罗和印度,选择“葱岭南道”或上印度河谷的道路,才是近便的道路。求法僧如果走“葱岭北道”去犍陀罗和印度,就要先到粟特和吐火罗地区,再南下兴都库什山,这样的选择与从“葱岭南道”西出瓦罕走廊后就从兴都库什山口南下相比,无疑是费时和绕远的。历史上只有个别的求法僧为了去被誉为“小王舍城”的巴尔赫去参礼,才会选择这条路。

    此外,民间商人和商队的活动一般是很难进入古代历史记录的。“葱岭北道”与“葱岭南道”相比,的确很少见到有经行此路的历史记录。求法僧主要选择“葱岭南道”西去东归,因而对于“南道”留下较多的记录。商人和商队则有强烈和明确的逐利意识,在安全有保证的前提下,他们不会选择需要绕远、增加运输和时间成本的道路。粟特商人当然不会只走“葱岭北道”,他们也曾在上印度河谷地区道路的岩刻中留下过踪迹。既然如此,就不能排除粟特商人也会经行过“葱岭中道”和“南道”的可能性。这完全要看他们商业活动的目的地是哪里。像葱岭这样特殊地理环境下的道路,自古至今一直都在那里存在,很多路段甚至千百年来也几乎没什么变化。不能因为没有,或很少见到某条道路的历史记录,就认为这条道路的利用率不如那些频繁见诸记载的道路要低。也不能因为某条道路的记载在某个特定时期明显多于另一条道路,就认为两条道路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兴衰轮替。

    三、中国古人对“葱岭古道”的经行

    笔者已尝试按照朝代先后的顺序,梳理了中国古人经行葱岭古道所留下的历史记录。在此则按照葱岭上三条古道的地理方位,重新爬梳一下这些记录,以期加深对这三条葱岭古道在历史上分别被使用情况的认识。

    有记录的、最早通行“葱岭北道”的中国人,应是张骞。他在第一次出使时,被匈奴扣押十多年后逃脱,继续西行,就是经鸟飞谷至大宛。也就是从疏勒向西,进入阿赖山谷,从萨雷塔什转而向北,进入费尔干纳盆地。然后张骞应从盆地的西侧进入康居所在的索格底亚那地区,再南下到阿姆河北岸的大月氏王庭,进而渡河到阿姆河南岸的蓝市城(巴克特拉,Bactra)。当时大月氏已经征服“希腊—巴克特里亚王国”,但王庭尚未迁至蓝市城。在张骞返国后,大月氏王庭才南迁到巴克特拉。当张骞返国时,特意要避开匈奴在西域的势力范围,所以他不会再走经行鸟飞谷的来时路,既可能走“葱岭中道”也可能走“葱岭南道”。总之东归途中下了葱岭,就选择走经过于阗的西域南道,一直到羌中地区才又被匈奴捕获。

    此外,李广利伐大宛,史书虽未记载其具体的出征路线,但从西域进入费尔干纳盆地,十有八九是要从葱岭北道的衍敦谷、鸟飞谷进兵。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派遣远征军经行葱岭北道,尽管只是走了半途,就转而北上费尔干纳盆地。陈汤攻伐郅支单于时,有“三校从南道逾葱岭径大宛”,也应走的是阿赖山谷这条道路。不过,这些军事行动都不能算是横穿“葱岭北道”。其他可能有大量的粟特商胡是通过“葱岭北道”进入西域乃至中原内地的,只是我们现在看不到直接的文献记录而已。

    2.葱岭中道

    至于“葱岭中道”,前述叙利亚商主马厄斯所属下属的商队,从巴克特拉出发,经葱岭的Komedoi地区,即汉文的“识匿”地区,抵达“石堡”,即塔什库尔干。如果是走“葱岭北道”就无需在“石堡”停留。所以应该是走的“巴克特拉—霍罗格—雅什库里”一线,再通过纳兹塔什山口,抵达塔什库尔干。这虽然不是古代中国人经行的记录,但可以证明这条“葱岭中道”在当时的确是商队经常会选择的一条道路。此外,《汉书·西域传》记载西汉末年时,从皮山出发,经“悬度”到罽宾的途中,将会经过葱岭上的“三池”。这“三池”就是帕米尔高原上六大湖泊中比较靠南的三个,即最南的切克马廷库里(Chaqmaqtin-kul)、中间的佐库里(Zorkul,又名萨雷库里,Sirikul,汉文史籍称“大龙池”)和靠北的雅什库里。雅什库里也是前述衮特河的发源地。可见早在西汉时,汉使已有经行雅什库里的经验。汉使走雅什库里这条路,不仅仅是为了就近水源,因为另两个淡水湖就在“葱岭南道”的途中,完全没必要为了取水而绕远走到雅什库里。而选择经过雅什库里的道路,就意味着前行是要去往霍罗格一带。从霍罗格可以选择向北去阿姆河北岸的粟特地区,还可以南下至伊什卡申,继而向西去往吐火罗的法扎巴德、昆都士;或向南越过兴都库什山,南下犍陀罗。因此,所谓“三池”的记录,实际上就暗示了葱岭的“中道”和“南道”都已有汉使经过。

    在公元1世纪末,贵霜新继位的君主因向东汉求娶公主,被拒,遂由“副王谢”率七万大军进攻西域,围攻疏勒未成而退兵。要动用7万大军穿行葱岭,需要尽可能在葱岭西部(霍罗格和伊什卡申一带都是从西向东横穿葱岭前必要休整、准备的据点)获得足够的给养,再选择相对比较适合大军通行的大路。考虑到当时贵霜都城不是在巴克特拉,就是在犍陀罗的弗楼沙(白沙瓦前身),贵霜军不太可能先北上到阿姆河,再通行阿赖山谷进入西域。他们应是先进入葱岭,到霍罗格和伊什卡申一带,再沿“葱岭中道”至塔什库尔干,这是最有可能的线路。至于“葱岭南道”虽然也可以通行,但要让7万大军鱼贯穿行瓦罕走廊的狭长地带,在军事上恐非明智之选。

    到6世纪初,宋云、惠生出使的去程中,葱岭一段的路程,走的是“汉盘陀—钵和—嚈哒王庭(昆都士)”。以往的研究,包括经常被引用的桑山正进所画的宋云使团的行程路线图,也没有体现出宋云等人的去程走的应该是“葱岭中道”。本文想强调的是:宋云使团很可能是经过“葱岭中道”,而非走“葱岭南道”的瓦罕走廊后,抵达嚈哒王庭所在的昆都士。首先,在宋云使团的记录中,也明确提到了“三池”。如果只走横穿葱岭的单程,这“三池”是没必要都要走到的。宋云很可能去程经过雅什库里,回程则经过佐库里。其次,“汉盘陀”即“渴槃陀”,亦即塔什库尔干。宋云等人从塔什库尔干出发,也是经过纳兹塔什山口,从塔克敦巴什帕米尔进入到小帕米尔。这时既可以向北走“中道”,也可以向南走“南道”。由于“宋云行记”中记载了“波知国,境土甚狭,七日行过。”这应是指瓦罕走廊的狭长地带,七天就可走完。而且波知国只有“二池”,应是指佐库里和切克马廷库里。如果“波知国”指的是瓦罕走廊,则“钵和国”就不可能还在瓦罕走廊上。所以,“钵和国”合理的位置应该在“葱岭中道”上。宋云使团出使的首要目的地是位于昆都士的嚈哒王庭,走“葱岭中道”不仅路途最短,而且路况也比较好走。

    此后,明确走“葱岭中道”的,还有8世纪中期至末期的车朝奉(730—812)。他于751—790年间也游历葱岭东西,并在“罽宾”出家,“悟空”是其法号。回国后,将其经历口述,由圆照于795年记录,作为贞元新译《十力经》《十地经》等经的序,收入大藏,亦名《悟空入竺记》。《悟空入竺记》记载其去程经过葱岭时的路线是:疏勒—葱山—杨兴岭—播蜜川—五赤匿国—护密。这其中,“葱山”应即唐朝在葱岭东部的重要据点——葱岭守捉,或曰“葱岭镇”。亦即说车朝奉一行是从疏勒西登葱岭,到达葱岭镇(塔什库尔干)。“杨兴岭”很可能是纳兹塔什一带的山口,因为“播蜜川”是佐库里湖所在的峡谷,从塔什库尔干到佐库里之间,相对有标识度的山岭,就是纳兹塔什山口。不只是车朝奉,玄奘和慧超也都是经过播蜜川后抵达塔什库尔干的。这说明经行佐库里的道路相对于经行切克马廷库里的道路要更经常被使用。其实这与“石山悬度”的位置有关。因为走切克马廷库里向西通行瓦罕走廊,就一定要经过“石山悬度”;反之,若选择走石山“悬度”东去塔什库尔干,也一定会通过切克马廷库里。最初汉使通罽宾时,之所以走石山“悬度”这条险路,是因为距离最近。后来随着对葱岭地区道路认识的加深,可以替代“悬度”的道路也会出现。但如果像玄奘那样由大象驮着经书,是肯定不会选择“石山悬度”,也就不可能走切克马廷库里之路。车朝奉一行在经过播蜜川后,经过“五赤匿国”。“五赤匿”就是“五识匿”,即是今塔吉克斯坦的舒格楠一带,属于“葱岭中道”的西段。然后从“五识匿”南下到“护密”,亦即“胡蜜”,这是瓦罕走廊西端,今伊什卡申一带。关于“五识匿”和“护密”的位置关系,还可通过慧超《往五天竺国传》得到清晰的理解(详见下文)。这也说明“葱岭中道”与“葱岭南道”之间并非截然分隔,车朝奉一行就是先走了“南道”的东段,然后又走“中道”的西段,再从“中道”回到“南道”的西段。因为他们的目的地是去罽宾犍陀罗地区,所以最终要从瓦罕走廊西端南下。

    至于车朝奉在返程经过葱岭时,他走的是“拘密支—若瑟知国—式匿国—疏勒”一线。其中“拘密支”,Komidai,玄奘记作“拘谜陀”,又作“居密”“俱蜜”,位于葱岭的西部,五识匿地区之北。可见车朝奉还是由葱岭西部向东,经过式匿国,抵达疏勒。其中省略了从式匿到葱岭镇的路段,应该是与去程相差不大,所以没什么特别可记的。车朝奉之所以来去都选择了“葱岭中道”,很可能是因为吐蕃势力已经浸染到上印度河谷的大、小勃律,乃至瓦罕走廊有时也被吐蕃所控制。这种情况下,走“中道”比走“南道”会安全一些。

    此后,清乾隆年间平定大小和卓之乱时,清军追击叛军在葱岭北部的喀拉湖、穆尔加布和雅什库里,与叛军激战,三战三捷。平定叛乱后,乾隆命人在雅什库里湖边树立《平定回部伊西洱库尔淖尔勒铭碑》。这也是最远的一座“乾隆纪功碑”。雅什库里一带可以作为战场,双方投入万人以上规模的部队作战,也说明这一地带相对瓦罕走廊更为开阔,更适合展开大规模的军事行动。

    3.葱岭南道

    以往的研究,有一种从整体上忽视葱岭古道在丝绸之路东西交通上的重要性的倾向。如桑山正进认为:原本上印度河谷道路是中印之间交通的主要通道;由于种种原因,上印度河谷道路被通行瓦罕走廊、走兴都库什山北麓的道路所取代,导致巴米扬地区开始建造大佛像。其实如果梳理历史记录就会发现,葱岭古道很可能较之上印度河谷道路更重要,持续发挥作用的时间也更长。见于历史记载的选择走“葱岭南道”的行者,似乎远多于上述“北道”和“中道”。因而“葱岭南道”一直是西域通往中亚和印度的主干道,甚至上印度河谷道路最兴盛之时,也无法与“葱岭南道”分庭抗礼。

    早在公元前130年左右,从伊犁河流域被大月氏赶出故地的塞人,在“塞王”的带领下,“南越悬度”“南君罽宾”。因为“悬度”已经可以比定为在瓦罕走廊上的一段石山险路,所以塞人就是从塔里木盆地西缘出发,通过瓦罕走廊,实现横穿葱岭,再南下去攻占犍陀罗地区。这也是从葱岭东侧的西域出发,去往葱岭西侧的犍陀罗地区最短的一条路径。因为塞人骑兵要对犍陀罗的希腊人政权发动突袭,所以不可能选择上印度河谷地区那种“悬絙而度”的绳索桥,也不可能在河谷山坳中绕来绕去浪费时间。石山“悬度”虽然凶险,但不是不可逾越。所以塞人进占罽宾,就是通过快速穿越“葱岭南道”的瓦罕走廊而实现的。

    塞人占领犍陀罗地区,建立起塞人的罽宾王国。到西汉末,大批的西汉国使和护送所谓“罽宾使者”回国的汉军将士,都是经历“悬度”险路完成使命的。这其中,只有文忠和赵德等极少数人在历史上留下了姓名。汉使和汉军的马匹不适合葱岭上的高原险路,通行“悬度”时损失较大。所以杜钦建议汉朝放任罽宾,不再参与其国政事;罽宾再有来使,汉朝只负责将其护送到皮山即止,不要再冒着危险将所谓的“罽宾使者”护送回罽宾。这样就避免了在通行“悬度”时的无谓牺牲。

    公元97年,甘英从龟兹出发,“逾悬度,乌弋山离”,去往大秦。既然“逾悬度”,显然也是走了“南道”的瓦罕走廊。因为这样走,出了瓦罕走廊,再沿着兴都库什山西行,就可到达乌弋山离。可以说是最近的道路。甘英无需去往兴都库什山以南的地区,所以南北朝的求法僧才说甘英不曾走过上印度河谷的绳索桥和傍梯险路。

    根据僧传的记载,公元4—5世纪,法显、智猛、昙无竭等大部分求法僧,都是从塔什库尔干南下,不去横穿瓦罕走廊,而是在瓦罕走廊东段的山口,就南下到上印度河谷地区。选择这样的路途,主要是为了去陀历国(Darel,达丽尔山谷)参拜陀历大像。而且通过口耳相传,使得这条路成为南北朝时期大多数求法僧都会选择的道路。但这条路并不能一直保持畅通,如果发生地震,形成堰塞湖,就会破坏道路交通,乃至有的路段会断路两三百年之久。这也就是为何还会有个别求法僧,如北魏的道荣,仍然会在去程和回程都选择走“葱岭南道”。

    大魏使者谷巍龙的题字出现在乌秅,而其出使的目的地是粟特地区的“迷密”(米国)。这并不意味着谷巍龙接下去会沿印度河谷道路一路到犍陀罗,之后北上兴都库什山,经过吐火罗地区,再到粟特地区。前述《汉书·西域传》就有这样的道路,即从乌秅西行会经过“石山悬度”。而要从乌秅西行到“悬度”,就要通过乌秅西北的山口进入到瓦罕走廊东端,再向西经过悬度,横穿瓦罕走廊。到走廊的西端,或者继续西行,就是当年甘英去往乌弋山离的路线,只不过谷巍龙还要继续从乌弋山离北上粟特地区。或者从瓦罕走廊西端沿喷赤河北上,再转西,都可以抵达粟特地区。谷巍龙之所以没选择“葱岭北道”,或是直接从西域北道或南道西上葱岭,大概是因为与北魏敌对的柔然势力控制着西域北道,所以谷巍龙走了西域南道,且从于阗南下到拉达克地区,再转向乌秅。

    520年左右,宋云完成了觐见嚈哒王的使命,带着北魏使团,携带170部佛经,回国复命。因为他是从乾陀罗,即罽宾犍陀罗之地返国,自然会走从犍陀罗去西域的传统道路,那就是“葱岭南道”。宋云带那么多佛经,驮畜行走“悬度”不易,故其返程很可能也是从帕米尔河与瓦罕河交汇处的Gaz Khun村就转而向北,绕开“悬度”,经行佐库里所在的波谜罗川,再抵达汉盘陀(塔什库尔干)。

    大约100年后,玄奘的回程,也是从瓦罕走廊西端开始横穿走廊,经过达摩悉铁帝国(瓦罕走廊西部,汉杜德)、波罗蜜川(播蜜川、大帕米尔)。即从帕米尔河与瓦罕河交汇处的Gaz Khun村以东,就选择相对好走一些的经行“大龙池”(佐库里)道路,大体上走的是“南道”。

    距玄奘经行葱岭差不多一百年,723—727年间,新罗僧慧超,也在从天竺返回唐朝的路途中,走了葱岭古道。他具体的路线是:胡蜜—识匿—葱岭镇。《往五天竺国传》云:

    又从吐火罗国东行七日,至胡蜜王住城。当来于吐火罗国。逢汉使入蕃。略题四韵取辞。五言:君恨西蕃远,余嗟东路长。道荒宏雪岭,险涧贼途倡。鸟飞惊峭嶷,人去难偏梁。平生不扪泪,今日洒千行。

    “胡蜜”又称“护密”或“休密”,本是贵霜时期的五翕侯之一,应该镇守的就是瓦罕走廊西端的伊什卡申一带。慧超到胡蜜时,恰逢“汉使”即唐朝的官使经行胡蜜去往“西蕃”。具体是谁,要出使哪国,都已不可知。就在这域外雪岭之地,两个从东土大唐来的旅人,一个西去,一个东归,意外相遇,而又都喜好汉语诗文,遂以诗相酬,共同抒发在域外偶遇知音、怀念故乡的悲情愁绪。此后,慧超记载了他没有亲履其地,而是听闻传说的“识匿国”:

    又胡蜜国北山里,有九个识匿国。九个王各领兵马而住。有一个王,属胡蜜王。自外各并自住,不属余国。近有两个王,来投于汉国,使命安西,往来〔不〕绝。……彼王常遣三二百人,于大播蜜川,劫彼兴胡,及于使命。纵劫得绢,积在库中,听从坏烂,亦不解作衣著也。此识匿等国,无有佛法也。

    通常认为这里的“九个识匿国”“九个王”应该是“五个识匿国”“五个王”之误。五识匿地区就是今天的舒格楠地区。五识匿中,有的归属胡蜜,有的归顺唐朝,与安西都护府来往频密。但当时唐朝最西境,就是下文提及的“葱岭镇”,亦即“葱岭守捉”,今天的塔什库尔干。从“葱岭守捉”向西,就是识匿地区。应该是比较靠东的两个识匿王更乐于与唐朝往来。“大播蜜川”即玄奘东归时经过葱岭的“波谜罗川”,亦即佐库里湖。这是说五识匿国经常派人劫掠来往的“兴胡”,即通过经商兴利的胡商,主要是指粟特商人。说明粟特商人显然也是经常通行佐库里所在的“葱岭南道”。不仅劫掠胡商,包括来往的国使,也不放过。故前文有诗云:“险涧贼途倡。”这种劫掠行为属于识匿国的“国家行为”,他们劫得大量的“绢”,也不会用来制作衣服,还是习惯穿他们传统的皮裘之衣。实际上在葱岭这样苦寒之地,丝绸、绫绢之类的原料不可能被用于制作当地人的衣服。由此可见,丝绸的确是胡商冒险经行此路运营的主要货品。而识匿国不信佛法,故慧超也不会选择“中道”。慧超选择的道路是:

    又从胡蜜国东行十五日,过播蜜川,即至葱岭镇。此即属汉。

    慧超从瓦罕走廊西端的胡蜜,一路东行,就是走瓦罕走廊,经播蜜川(佐库里),抵达葱岭守捉所在的塔什库尔干。这也是开元时期唐朝西境的极限了。

    公元747年,高仙芝征讨小勃律之役,其大军从龟兹出发,上葱岭后,《旧唐书》记云:

    又二十余日至葱岭守捉,又行二十余日至播密川,又二十余日至特勒满川,即五识匿国也。仙芝乃分为三军:使疏勒守捉使赵崇玭统三千骑趣吐蕃连云堡,自北谷入;使拨换守捉使贾崇瓘自赤佛堂路入;仙芝与中使边令诚自护密国入,约七月十三日辰时会于吐蕃连云堡。堡中有兵千人,又城南十五里,因山为栅,有兵八九千人。城下有婆勒川,水涨不可渡。

    小勃律即吉尔吉特。此前唐军曾三度征讨,都未获胜。天宝六载,高仙芝率一万大军从安西都护府(龟兹)一路西行百日,登上葱岭。在葱岭守捉休整后出发,并未直接从瓦罕走廊东端南下巴罗吉尔山口和达尔科特山口去进攻吉尔吉特,而是直接挥师西进到“葱岭中道”西段的五识匿国地区。“特勒满川”一般认为是帕米尔河。此前唐朝已使位于瓦罕走廊西段的护密国归降,故高仙芝此行并非去攻占五识匿和护密,当地应有亲唐势力接应唐军。他也无需带领一万大军全数西进五识匿地区,应该早在葱岭守捉休整时,就定好分进合击的战术:赵崇玭从“北谷”进军吐蕃占领的连云堡(即萨尔哈德)。所谓“北谷”应即从佐库里一带穿行山谷能够抵达萨尔哈德的道路。今天从萨尔哈德出发,如果不想走石山“悬度”之路,就要向北绕远穿行山谷,也可去往佐库里或切克马廷库里。贾崇瓘则走“赤佛堂路”,有说是在瓦罕走廊东段从帕米尔去往贾帕尔桑河谷的道路。“赤佛堂”的地名或许和《汉书·西域传》所记的“赤土身热之阪”有关。亦即说贾崇瓘这路唐军负责从切克马廷库里这一路夹击连云堡。无论“赤佛堂路”具体地点何在,都不影响学者们认为贾崇瓘这一路实际上是唐军攻击连云堡的“东路军”。赵崇玭和贾崇瓘这两路,不可能是唐军到了五识匿后再回过头去走“北谷”和“赤佛堂路”,应是高仙芝率军绕行到五识匿和护密去实施战略迂回,留下另外两军分别从北面和东面,约定日期,合击连云堡。连云堡南十五里还有吐蕃的一座城寨,下有“婆勒川”。姚大力认为“婆勒”就是Baroghil的音译。在萨尔哈德向南翻越巴罗吉尔山口时,当时吐蕃也派重兵把守。唐军攻下连云堡后继续南下吉尔吉特,就不在本文讨论的葱岭道路范围。总之,高仙芝打小勃律之前,先要拔掉从“葱岭南道”南下小勃律的必经之地连云堡。但如果直接走瓦罕走廊,从东向西进军连云堡,一旦被吐蕃扼守住石山“悬度”,大军就无法前进。高仙芝采取的是通过“葱岭中道”迂回到连云堡的北方和西方,再实现三面合击的战术安排。由此也可见“中道”与“南道”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

    此后,随着“安史之乱”的爆发,吐蕃不仅反攻夺占了葱岭古道上的“中道”和“南道”,而且唐朝连西域、河西诸地也逐渐丧失。中原人出于各种政治、军事或是信仰的目的,艰难跋涉于雪岭葱外的时代,遂暂告一段落。

    四、结语

    以上通过将“葱岭古道”细分为“北道”“中道”和“南道”,并将历史上与葱岭有关的每个历史事件和每个具体的旅行者事迹,还原到“葱岭古道”具体的每一条道路上去。这样做希望可以加深我们对这些人物和事件的理解。

    例如,玄奘返程中经过的“大龙池”到底是佐库里,还是切克马廷库里?只要考虑到“石山悬度”的位置,就不难确认“大龙池”一定是指佐库里,因为这条路相对于经过石山“悬度”才能抵达的切克马廷库里之路,要好走得多。再如高仙芝征伐小勃律之战,按照以往的看法,唐军似乎是从瓦罕走廊东端直接进军连云堡,再南下坦驹岭的。但这样一来,唐军必须要经过石山“悬度”才能抵达连云堡。这对上万人的远征部队而言,肯定是危险的选择。高仙芝之所以能够成功,与此前夫蒙灵詧替他打通了护密道路有很大的关系。这使得高仙芝的军队可以得到瓦罕走廊西端护密国的支持,甚至五识匿地区也不会给唐军制造麻烦。所以高仙芝能够采取迂回到连云堡以西,从东、北、西三面合击连云堡的战术。这一点似乎是以往研究高仙芝征伐小勃律的学者都没有意识到的。

    此外,还可得出以下几点关于“葱岭古道”的全新认识:

    其一,从地理上说,葱岭的四至应以今帕米尔高原为界,玄奘的记录并不符合葱岭的实际情况。上印度河谷地区在地质板块上属于兴都库什山以南的印度板块,不属于帕米尔高原的范围,应排除在“葱岭古道”之外,单独作为一个研究对象。

    其二,“葱岭古道”进一步应划分出“北、中、南”三条道路。这其中,“北道”与“中道”和“南道”相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或者说从“中道”和“南道”较难在东西横向通道上与“北道”产生关联性。但“中道”和“南道”之间,则往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穿插经行。实际上,葱岭上的道路组合是多样化的,不是简单的三条线能够涵盖的。古人根据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不同,可以灵活选择自己要走的道路。但基本的原则是会选择保证安全和距离短、耗时少的路程。玄奘之所以在回程中选择走葱岭而非去程时走天山以北再到中亚粟特地区的道路,就是因为正常情况下从西域到印度去的道路就应该走葱岭古道。

    其三,所谓“瓦罕走廊”,只是葱岭上的“南道”而已,不应被视作通行葱岭南部地区的唯一选择。与之相比,霍罗格与塔什库尔干之间的葱岭“中道”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可能更值得我们关注。今后的“丝绸之路”路线图在经过葱岭地段时,至少应该画出三条东西横贯的路线,而不是只有两条。

    本文转自《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2024年第4期

  • 王颖:揭开自由心证的面纱:德国意涵与中国叙事

    一、引言:自由心证理论研究之迷思

    自由心证的迷雾一直笼罩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之上,似有似无,似虚似实。在传统客观主义真实观与对法官自由裁量的质疑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设立了大量证据规范限缩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期实现刑事审判之客观化。然而,纯粹客观的司法裁判仅是一种理想的乌托邦,所谓“良法善治”,良法经由法官运用才能善治,实然司法之中不仅无法回避自由心证,亦需要法官自由心证回应个案特性与现实需求。

    揆诸现实,自由心证原则是否存在于我国刑事诉讼规范之中仍存有争议,但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却方兴未艾。有学者将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与现实定义为“新法定证据主义”;还有学者肯定了我国自由心证的存在,并提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模式属于自由心证之亚类型“印证证明”;亦有学者认为我国证据制度实属自由心证制度。不论观点差异,在此之中“自由心证”至少在三个维度使用:作为证据制度的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相呼应;作为司法证明模式的自由心证,与印证、拼图、综合证明等相比较;作为证明标准的自由心证,与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抑或排除合理怀疑相对照。自由心证似乎飘渺无形,却又无处不在。这不禁让人困惑,自由心证的内涵与外延究竟如何?自由心证是证据制度、司法证明模式抑或证明标准?自由心证与印证证明的关系又如何厘清?经验法则、逻辑法则是否属于自由心证范畴?自由心证与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究竟是何种关系?此看似涉及自由心证原则与我国刑事证据核心理论之逻辑关联,实则关涉自由心证内涵、法律性质、适用场域等基本问题之厘清,最终直指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的体系地位。

    事实上,由于长期的语言隔阂与对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之偏见,我国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历史嬗变与当代意涵仍存有不少理论误读与研究缺位。虞于此种现状,学界不仅对自由心证原则存有迷思与混沌,亦导致相关理论研究无法从当代理论与司法实践中汲取灵感,容易偏离法学规范视角而走向虚无主义,在未厘清法学问题的教义学内涵与边界之时,却又将其异化成哲学或心理学问题,容易导致研究之根基不稳与立论偏离。当然,随着学界对德、法等国刑事诉讼理论的直接引介、深入研究与审慎反思,误解得到一定澄清,偏见得以部分破除。然而,对自由心证理论沿革的研究似乎起于神明裁判、止于法国大革命;对自由心证原则内涵之理解亦止于“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经验和良心,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强弱进行自由判断,法律不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而对与我国刑事法基础理论能够有效承接,与证据属性理论、证明责任理论等证据基础理论深度融合的德国自由心证原则之深入研究甚少。

    不容置喙,近代意义的自由心证原则萌芽于18世纪的法国,在法国大革命中由杜波尔提出并确立。然而,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法国学术界并不承认存在刑事证据一般理论,直至20世纪初才日渐出现体系性的刑事证据一般理论。与之形成鲜明对比,自由心证原则自法国大革命后传入德国,1846年由时任普鲁士立法部长、著名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提出并确立。此后近两百年间,在德国哲学思辨传统与严谨的刑事法理论影响之下,自由心证原则得以独立发展,在改革的浪潮中不断与证据属性理论、严格证明理论、证据责任理论等德国证据理论深度融合,并在司法实践中伴随法官裁判呈现出历久弥新的强大生机与活力。

    作为一个以职权主义为底色的国家,无论是刑事证据理论之完善抑或刑事程序之革新均应建立在深入理解职权主义传统及传统职权主义理论之上。而鉴于德国刑事法对大陆法系国家之深远影响,德国自由心证原则对我国刑事诉讼亦具有重要学理价值。事实上,我国学界出现的前述概念混用、术语误解和研究迷思均与德国自由心证原则的理论研究缺位存有一定关联。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德国自由心证原则的历史嬗变与当代意涵进行系统梳理与阐述。只有在明晰自身机理的前提下,才能对自由心证原则的中国叙事脉络予以准确勾勒与检视,以揭开自由心证原则之面纱,澄清学界之误解,明晰其中国意象,并为厘清晚近新法定证据主义、印证证明、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刑事证明标准等相关证据核心理论奠定基础。

    二、自由心证原则的德国嬗变

    从18世纪直至19世纪上半叶,随着法国自由心证思潮的涌入、刑讯逼供的废除与陪审团制度的引入,德国围绕新的刑事司法理念与制度展开了论战。由于法国自由心证原则与人民民主理论和陪审团制度直接相关,因此,德国首先探讨的并非“是否应当引入自由心证原则”,而是“是否应当确立陪审团制度”。在对陪审团制度的质疑中,怀疑论者继而展开了针对刑事证据理论与自由心证原则的反思。

    (一)消极证据理论

    1813年费尔巴哈(Feuerbach)对以陪审团制度与自由心证原则为核心的法式哲学展开批判:“陪审团靠直觉判案与教会裁判并无本质区别,前者漫不经心地等待自然启示的光芒,而后者则是等待上帝的灵感。”他并不认为在一种“清醒梦境状态下”的裁判能够比基于理性的权衡更加公正,而认为化解证据体系危机的方法并非是放弃证据规则,而是通过法定规则与法官心证结合互补,以“消极替代积极”。

    所谓消极证据理论(Negative Beweistheorie),是相对于法定证据主义下的积极证据理论(Positive Beweistheorie)而言的。积极证据理论指立法者之积极,由立法预先规定法官证据裁判的规则与证明力大小;消极证据理论则主张,立法者不应预先规定应当在何处找寻心证,而仅能规定在何处不可找寻心证,证据规则应当仅最低限度干涉裁判过程,不能代替法官探寻实质真实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消极证据理论的核心并非完全消除传统法定证据,而是通过改良而承认法官自由心证的可能性。消极证据理论一度受到学界认同并获得立法确认,但最终伴随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而在德国法律演变的历史长河中消亡。

    (二)自由心证与陪审团一体化的整体印象论

    与此同时,伴随着法国大革命的民主思潮,德国兴起了一种将内心确信视为整体印象的理论(Totaleindruck)。整体印象论也与法国民主至上思想相承接、与陪审团制度相呼应,其秉承的基本立场是:职业法官受法定证据规则的约束展开证据评判,而陪审团则直接基于不受规则约束的总体印象判案。陪审团作为普通公民,能在审判中直观地体验犯罪呈现在法庭上的过程,并基于良知与理性形成犯罪与否的整体印象。故此,整体印象论认为职业法官是传统法定证据主义之产物,而陪审团则是新兴自由心证理论之成果。

    (三)自由心证与陪审团分离的思想启蒙

    然而,完全受证据约束的职业法官审判与只受良心约束的外行群众审判,这种非此即彼的替代关系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米特麦耶(Mittermaier)认为康德所定义的真实才是自由心证最好的诠释:真实是认识主体与被认识客体之统一。因此,他认为对法律确定力的寻求是一项专业工作,法定证据制度保证了“决策理由之价值”,仅在预先告知适用证据规则并给出判决理由的前提下,陪审团才具有正当性,没有证据规则制约的心证只会形成不合理、无依据的主观揣测。在这种理念之下,陪审团事实上类似于德国传统法官的角色,这也意味着,米特麦耶重新定义了自由心证的内涵,自由心证并非单纯的猜测,而是基于理性的权衡,主观的心证塑造是一种理性的思维过程。

    基于此,自由心证的认识论基础从法国强调主观的绝对理性转向了德国康德主义哲学的主客体一致性,自由心证并不必然与陪审团制度如影相随,而具有独立的价值与意义。与此同时,对职业法官的过度限制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判。实际上,赋予法官根据个案审查证据的权利与过度限制法官证据评估的标准相矛盾。至此,自由心证理念最终得以脱离陪审团制度而独立存在,适用范围进而拓展到职业法官的范畴。

    (四)自由心证原则的正式确立

    1846年,时任普鲁士立法部长的萨维尼在《刑事程序基本问题备忘录》中提出应当完全摒弃法定证据理论,主张法官应当根据理由和法规推导判决,探寻和适用证据规则的权力亦完全属于法官,这样才能充分顾及思维规律、经验与洞察力。萨维尼并不怀疑塑造内心理性确信的必要性,但是怀疑抽象的证据规则不能穷尽所有个案特殊性。与此同时,他并不赞同陪审团,因为证据裁判是根据法定证据规则或者没有此种规则时需要持续不断训练的专业工作。总而言之,萨维尼所认同的自由心证概念更多地植根于德国传统,而非借鉴法国经验。

    在此种理念的倡导下,1846年《普鲁士法》第19条正式确立自由心证原则。该法废除了所有针对柏林刑事法院的证据规则,赋予了职业法官根据证据自由心证达到内心确信而判决的权力。伴随此种自由权,立法者亦规定法官阐明判决理由的义务,即法官享有自由心证的权力,但亦应当在判决中述明推导此判决的理由。相比于法式的内心确信(l’intime conviction),萨维尼所理解的自由心证(freie Beweiswürdigung)更接近康德的理解,即内心确信需要每一个具有理智之人的认同。因此,德国自由心证原则更多地受到德国哲学与法学传统思想中自由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影响,而非法国的天赋人权与陪审团制度,并具有更强的内驱动力与司法目的导向,旨在消除传统法定证据规则之桎梏。至此,自由心证原则成为德国刑事诉讼中法官证据裁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并随着司法理念的变迁与司法实践的发展而获得新的意涵与生命力。

    三、自由心证原则的理论困境与突破

    (一)理论困境

    从法定证据演变到自由心证是一种历史进步,法定证据的教条与僵化得以克服,刑讯逼供在立法上得以废除,但接踵而来的是新的理论困境与实践难题。德国自由心证原则的核心条款为《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1条,即“法官根据审判所建立起来的内心确信判定证据调查之结果”。条款如此简明扼要,如此主观抽象,如何替代原本法定证据制度中的证明标准?不同法官所抵达的自由心证亦存在差异,如何保障类案正义?

    即便在理想条件下,法庭所呈现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不可避免地存在距离,法官通过理性推理判断很难作出完全一致的重构,仅能获得一种概率意义上的认知与见解。因此,自由心证原则虽避免了法定证据主义之弊端,却又产生了两个理论难题:首先,自由心证法律属性与构成要件之澄清。自由心证到底是一种纯粹主观判定抑或存在客观性?这涉及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其次,自由心证到底需要在待证事实与证据间建立何种程度的确证?这关涉证明标准之确立。这两个根本问题随着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而在实践中逐渐明晰。

    (二)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

    1.帝国法院观点之对峙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是一个发轫于德国刑事司法实务的理论问题。从帝国法院到联邦最高法院,均致力于在个案中明晰自由心证原则的内涵与边界,其中,帝国法院的两份判决对于现今自由心证内涵之明晰与基本范畴之厘定有着重大意义,分别代表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基本立场。

    (1)客观主义:高度盖然性论(RGSt 61, 202)

    自由心证原则之确立以人类理性觉醒与确定性认知为前提,在法官内心确信中体现为对心证盖然性的承认和盖然性程度确证的理解差异。1927年,帝国法院首次在RGSt 61, 202判决中确立了刑事案件定罪意义上的内心确信,并提出以高度盖然性(die hohe Wahrscheinlichkeit)作为自由心证内心确信的标准。此种观点的核心要旨在于,在纯粹主观主义的自由心证原则之中引入客观主义底色的概率判断,即高度盖然性,与此同时强调不通过主观因素过分夸大“高度盖然性”,而是通过推定降低真相所要求的盖然性程度。虽然判决中并未涉及证明标准的维度,但至少明确确立了证明标准是基于诉讼材料所获得的高度盖然性,此种高度盖然性由法官基于理性推理而来,代表着自由心证的客观化。

    (2)主观主义:内心确信论(RGSt 66, 163)

    然而,1932年帝国法院在RGSt 66, 163判决中认为,基于盖然性的内心确信并不足以支撑起定罪量刑,法官必须达到完全的内心确信( volle überzeugung ),但又强调人类认知能力具有边界,将事实与最高程度的盖然性相提并论实则属于概念上的不精确。由于此种客观真相( objektive Wahrheit )实质上无法获得,因此,法官必须尽其所能达到一种基于司法良知有效的确信,以避免可能的错误与误判,尽可能地消除每一项怀疑。但是这其中的逻辑悖论是,如何通过人类去避免所有基于人类认知可能导致的错误?在案件审理中逐一排除怀疑是一种无法实现的乌托邦。

    事实上,高度盖然性论与内心确信论完全针锋相对,代表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两个维度。高度盖然性论实则降低了真相查明的标准,法官基于理性所能获得的信息与认知作出裁判,其标准在于达到高度可能性或高概率的内心标准,而并不需要排除所有怀疑;而内心确信论要求法官即便是严格审理了诉讼材料,亦需要逐一排除可能的怀疑。

    2.联邦最高法院观点之争鸣

    在早期阶段,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总体带有明显的客观主义色彩,认为证据评判标准在于法官内心所确信的高度盖然性,然而仍旧回避确定“盖然性”的概念与具体标准。但是1957年的判决发生重大转折,联邦最高法院的主流观点从客观高度盖然性论走向了主观内心确信论。

    (1)主观主义论(Subjektive Theorie, BGHSt 10, 208)

    联邦最高法院在BGHSt 10, 208判决中阐明:“法官必须在主观上排除客观可能存在的怀疑,才可达到内心确信并作出判决。此种个人内心确证( pers?nliche Gewissheit )是判决的必要条件,亦是充分条件。”这意味着对于最终判决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客观可能的怀疑,而仅是法官自己主观产生的怀疑。主观主义论由此判决确立,即只要法官对案件事实产生主观确信,认为事实与法律认定不存在错误,并在判决理由中阐明自己的主观确信即可。但是主观主义招致了众多的反对意见,判决所需要的内心确信是否真的应当完全取决于初审法官的个人内心确证?若存在对被告人更有利的结论,法官是否仍可以定罪?此种推论是否与无罪推定原则冲突?由于主观主义存在这一明显缺陷,联邦最高法院此后事实上放弃了绝对的主观主义,认为即便是遵循主观主义判案,法官亦不能违背类似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法则或已确证的科学知识;并且,为了验证法官是否遵循了逻辑法则,法官有义务在判决中全面列出证据评估的内容。

    (2)生活经验论(Theorie der Lebenserfahrung)

    联邦最高法院在后续的判决中实际上采用了一个相对折中的客观化视角,即生活经验论。联邦最高法院重申了一个不言而喻的基本原则,即当同时存在多种可能性时,法官必须说明他优先认同和选择某种可能性的理由,法官基于实际生活经验所能获得的确证即视为高度盖然性。但生活经验论的反对者认为,“生活经验”本身并未得到有效定义,且不清楚应当根据一般法官抑或理想法官的生活经验进行案件审理,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可能性。

    因此,黑德根(Herdegen)对生活经验论进行了论证,明确了生活经验论背后的推理逻辑。判决由法官作出并负责,因此不可能放弃法官个人确信,但是人类的认知很大程度取决于个人经历、认知局限、偏见及欲望,因此个人确信并非充分的判定标准。故此,人类无法完全获得案件真相,司法认定仅是一种盖然性判决。但是此种盖然性判决必须达到极高程度,却又不可能达到绝对确定。总而言之,应然层面能够达到的盖然性程度取决于人类理性推理的水平,而理性推理必须符合经验与智识要求并考量生活经验与公认价值原则。

    3.主客观自由心证理论之确立(Objektive-subjektive Beweiswürdigungstheorie)

    直到20世纪50年代,无论是“高度盖然性”抑或“内心确信”均不能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占据通说地位,学界亦未深入探讨证据评判方法与标准问题。但当联邦最高法院日渐走向主观主义,放宽法官的自由裁判权并放弃了对法官心证塑造之限制时,学界却出现了反对的声音,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打开了非理性而无法控制的潘多拉之门。

    以彼特斯(Peters)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基于事实评估的客观因素才应当是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基于内心确证的主观因素;并且,法官基于自由心证之判决应可由其他法官理解和推导。心证的塑造不仅与高度盖然性紧密相连,更与案件真实息息相关,法官的自由心证不仅涉及个人内心确证的实现,亦涉及到盖然性之确定。并且,与法国相反,德国的判例和文献从未确认法官内心确信能够免除法官对案件理性审查之义务,故此,兼具主客观的自由心证原则并不存在理论障碍。彼特斯最大的贡献在于,他并未如此前的判例与学说般仅对“理性”进行概括性阐述,而是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在方法论层面,他提出法官必须首先审查单一证据的效力范围与可靠性,然后再经由逐步评估全面审查证据,形成证据链;在内容层面,法官在心证塑造过程中应当基于专业知识与经验,采取统一标准进行证据评估;在后果层面,为了防止自由专断,法官应当对自由心证之裁判负责。

    彼特斯致力于刑事程序的理性化,他的核心观点是个人内心确证必须基于合理的基础,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此后,此种客观化的自由心证理论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广泛认同,以客观理性与事实基础作为个人内心确证之前提的主客观自由心证理论获得通说地位:“司法定罪所需要的法官个人内心确证以客观事实基础为前提,必须基于理性论证得出已确定的事实与客观现实高概率相符合之结论。”具言之,法官定罪量刑的前提是获得内心确信,此种内心确信并非主观臆断或恣意评判,而是经过客观事实认定与理性论证过程,认为已查明的案件情况与客观发生的犯罪事实符合具有高度盖然性。

    从以上对德国重要判例与学者观点之梳理可见,判例观点一直在自由评估证据与受约束评估证据之间摇摆。旧的帝国法院更为关注客观性与高度盖然性,联邦最高法院早期的判决以主观主义为基础,更倾向于追求主观个人确证;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基于合理性和主观确证性的客观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又开始强调法官自身认知在判决确定中的重要地位。事实上,完全基于法官自由心证而不考量客观基础的绝对主观主义已无人支持;而对被告人罪责之完全确信亦是不可达到,纯粹的客观主义仅存于乌托邦之中。故此,现代德国的自由心证理论始终以主客观论为基本立场,形成一种动态博弈的平衡:当一段时间客观主义占上风时,判例便开始强调主观主义的功能,使得整体理论趋势归于平衡。

    四、自由心证原则的德国当代意涵

    从萨维尼确立德国自由心证原则到帝国法院提出内心确信论与高度盖然性论,从联邦最高法院不断探索到自由心证主客观理论的最终证立,德国自由心证原则在理性主义的光芒与主观主义的摇篮中成长,继而探索心证形成之过程并将其规范化。当代自由心证原则由法官内心确信(Richterliche überzeugung )与证据自由评判( Freie Beweiswürdigung )两大核心要素构成,同时亦涵括实质性庭审、判决理由的书面阐述与自由心证之限制三大要旨。其中,法官内心确信、证据自由评判归于自由心证原则的积极实质要件;自由心证原则的限制为消极实质要件;实质性庭审、裁判说理与心证公开则属于自由心证原则的程序保障。

    (一)法官内心确信

    在证据使用禁止的基础上,具有证据能力之证据乃为法官自由心证之对象,而自由心证的终点需要抵达“法官内心确信”。那么,到底何为内心确信?经由前述判决的梳理与诠释,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内心确信”包含个人内心确证、客观事实基础、高度盖然性与高度个人化的判决四个维度的要件,并且强调法官心证塑造过程之公开。

    首先,法官内心确信毋庸置疑具有主观性,它是法官的个体化主观确证。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依据是经验、理性与良知,并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官主观感受与情感因素的影响,最终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与此同时,由于刑事案件个案的偶发性与特殊性,既不存在亦不需要绝对的或概率的确定性,法官根据整体证据情况确定特定事实为真即可,因此对于法官内心确信不应当设立过高的、无法满足的要求。

    其次,法官的主观确信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并非天马行空之恣意。内心确信建立在对犯罪主客观情况的全面审查与理性判断之上。虽然并不存在系统的刑事证明理论来确认证明力,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基于合法收集、具有证据能力、符合法定证据种类之证据。法官有义务全面收集证据并进行审查,最后基于专业知识、逻辑与经验法则获得高度盖然性的判决结论,并将此种心证过程公开。因此,法官内心确信并非打开了主观专断之大门,而是构建起了刑事诉讼规范与主观沟通的桥梁。

    再次,内心确信并非某种必然性结论,亦可给予符合思维规律或生活经验的司法权衡,以高度盖然性结论的形式出现。必须承认,心证与犯罪事实无法完全印合,要求绝对与犯罪事实一致的心证结论并不现实。故此,司法裁判只能退而求其次,将高度盖然性视为真实,将法官对此种高度盖然性存在的认知视为对真实之确信。原则上,当法官已尽其所能评估现有证据后,认为犯罪事实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则可判决有罪。若在内心确信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犯罪或罪责有所怀疑,则缺乏定罪所需的内心确信。

    最后,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官作出高度个人化之判决,具有独立性与不可替代性。一方面,法官不可采用他人未经审验的观点或意见,比如排除证人的意见性证言;另一方面,原则上法官亦不受其他无罪释放或生效判决中事实认定之约束。判决之确立需要法官的内心确信,但是立法不得规定,在何种条件下法官才能达到此种内心确信。被告人是否有罪、有何种罪,是法官需要单独完成的任务,不受法定证据规则之约束。

    (二)证据自由评判

    自由心证原则的另一核心要素为“证据自由评判”。通常而言,法官不受成文法所确立的证明力规则约束,根据每种证据的个案价值,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审判经验、生活逻辑与常识、良心与正义感评判全案证据。法官不仅自由认定案件事实确证所需的条件、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而且自由确定多种证据的评判顺序、证据之间的相互关联。间接证据的评判亦应符合此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之下,司法判例给证据自由评判设定了外部框架与评判标准。

    首先,证据自由评判建立在理性客观基础之上。这里的客观基础,一方面指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即证据材料必须是客观、详尽、完整且不存在矛盾;另一方面亦包含法官证据评判的理性基础,即基于专业知识与逻辑基础进行案件事实的论理与论证。根据统计学分析发展而来的与“证据链/间接证据链”相对应的“证据闭环/间接证据闭环”理论,为证据评判的可控性提供了可能。

    其次,证据自由评判要求全面审查合法证据。证据审查以法官在个案中审查单一证据展开,在确定单一证据并未因程序违法或基本权侵犯而禁止使用后,根据单一证据的性质、与案件的关联,确立证据在案件中的功能。在此基础上,法官综合评估全案证据,获得对案件事实之整体印象。

    最后,证据自由评判必须详尽完整地评估全案证据。法官有义务详尽评估每个证据事实,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判决的细节,并在确证单个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基础上,再基于一般逻辑法则、经验法则与专业知识综合评估全案证据。此种评估并非单个证据的孤立评价,而是对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进行整体性评判,确立其中的逻辑关系与因果关系。因此,缺少整体评判的单一证据之孤立评判存在缺陷;而在法官竭其所能详尽评估全案证据后,仍无法对案件事实与罪责问题达成内心确信的情况下,则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作出最终判决。

    (三)自由心证原则的限制

    德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亦通过判例设立了自由心证之边界,以防止司法专横与法官主观擅断。虽然判决是基于法官自身确信而获得的主观确定性,但它必须是基于合法取得之证据、客观可靠之事实基础和符合逻辑之结论。

    首先,自由心证原则受到证据禁止制度的限制。自由心证原则不仅是证据证明力评判原则,亦是法官审理案件之综合原则。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评判角度,证据使用禁止的立法规制了证据资格问题,法官仅能对具有证据能力之证据展开证明力评判;而从刑事审判程序角度,证据使用禁止的确认实则无法跳脱自由心证,在绝对证据使用禁止的情形下,根据立法即可否定证据之证据能力,但在更多裁量证据使用禁止的情形下亦需要法官之自由裁量。

    其次,自由心证原则受到逻辑法则、经验法则、证据综合评判规则及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等的引导与制约。在证据评判中最为重要的逻辑法则为司法三段论,在此涵摄过程中事实与规范交融,事实涵摄于法律,将具体的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并据此判决。经验法则系基于一般生活经验、科学知识,以经验归纳或逻辑抽象等方式而获得的关于事实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概括性结论与规则。证据综合评判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审查中应当综合、详尽评估已查证属实之证据,证据需能够形成证据闭环或证据链。与此同时,联邦法院的判例赋予了证据调查与事实认定的具体规则,无论是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与沉默的审查,证人资格之确立,传闻证言、矛盾证言、利益相关证言、同案犯证言的审查,书证与勘验的审查,证据链证据环的形成、详尽评估与综合审查,直至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适用,均存在着判例体系,因此证据评估受到《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7条法律事实审查的规范,经由此将抽象的法官自由心证过程规范化与具体化,最终达到对自由心证展开实质性约束之目的。

    再次,在严格证明程序中,法官自由心证受到证据法定种类、法定证明程序的限制。具体而言,对于涉及被告人定罪量刑事实之认定必须遵循严格证明程序,采用法定种类的证据、严格遵循法定取证程序;可能的程序障碍亦会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例如诉讼时效、有瑕疵的起诉、欠缺行为能力等。

    最后,自由心证原则亦受到少量积极法定规则的限制,例如,在刑事程序中受到《德国刑法典》第190条侮辱罪中真相证明规则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74条庭审记录证明力条款的限制。

    (四)自由心证原则的程序保障

    1.实质性庭审

    实质性庭审是自由心证原则践行的制度保障。法官应以实质性庭审中获取的信息与证据材料展开内心确信之塑造,在庭审中展开证据调查,得出不利于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结论,并展开详尽评判。此种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原则与直接言词原则相辅相成,即法官对案件事实之认定原则上均源自于庭审中呈现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提出均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证据调查亦以口头方式展开。因此,用于案件判决的证据必须呈现于庭审中,并经过法庭质证程序认定。

    一方面,法官在实质性庭审中应当遵循证据的用尽原则与证据绝对使用禁止原则。具言之,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充分利用审判程序中所有的证据材料,与此同时,判决的作出不可建立在法律规定应当禁止获取的证据上,包括《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a条规定的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与第100d条规定的禁止侵犯公民绝对隐私权条款。另一方面,实质性庭审的内容原则上包括法官在审判中及通过审判知悉的一切信息,例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人的询问、文件的宣读等。其中,涉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则必须采用严格证明程序审理。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与联邦宪法法院亦通过判例认定了一系列不能成为庭审对象的内容,主要包括:案卷内容,例如被告人在此前庭审中的陈述内容;法官在庭审外了解到的与案件相关的业务知识。

    2.裁判说理与心证公开

    防止法官恣意裁判、确保自由心证正当性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是心证的可重复性。在应然层面,法官自由心证虽然是主观的内心认知活动,却是基于客观证据材料之理性判定。案件的实质真实虽无法百分百确证抵达,但可经由证据材料与法官心证尽可能接近,相似的理性人审查亦应可获得相同或相似的心证结论。

    故此,除前述心证经验与理性、客观证据材料的指引外,自由心证原则的重要程序性保证即为裁判说理与心证公开,法官需要在判决中释明自由心证所凭据之事实和内心确信确立之理由,并阐明证据评估的事实基础。判决理由的书面阐明,一方面能够让普通公民获悉法官的心证塑造过程与判决理由,防止裁判之恣意;另一方面亦为上诉法院对判决内容进行审查提供基础,为救济错误的证据评判提供现实可能。具体而言,法官在判决中不能仅简单叙明心证结果,而应当清晰阐明案件犯罪事实与法律基础、所收集证据与逻辑推理裁判过程及因果关系;法官亦不能仅在判决中简单列举待证事实与证据,而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展开逐一审查,证据评判必须包括对单个证据证明力之确定并结合案件事实之权衡;此外,法官的释理应当结合案件事实与逻辑关联,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性综合评估。

    判决的书面理由必须以谨慎和有条理的方式阐明,其标准在于上诉法院能够准确理解裁判过程和结论,有效审查裁判内容,判断是否存在证据裁判错误。而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在存在证据裁判错误时,即裁判存在矛盾、缺陷或不明确,或违反逻辑法则、经验法则,或对法官内心确信建立和定罪提出过高要求时,可以通过上告(Revision)实现法律救济。

    五、自由心证原则的中国叙事

    经由新中国初始的批判和20世纪末的反思,到21世纪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之勃兴、新法定证据主义的提出,到印证证明理论对自由心证原则的承认,直至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等研究的展开,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经历了一段曲折前进的历程。在此之中,自由心证原则的中国叙事图景不仅展现于自由心证之本,亦显露在新法定证据主义、印证证明等本土理论之中,其中掺杂不少混沌与误读。故此,有必要在澄清本土理论对自由心证误读的基础上,明晰中国自由心证的未来之路。

    (一)现实主义的悲观:与自由心证悖离的新法定证据主义

    我国立法者出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之不信任、对客观裁判的心之向往、对证据真实性之优先考量,倾向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故此,刑事诉讼立法中存在对单个证据证明力的普遍限制与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般规则。有学者将此种现象称之为新法定证据主义,并总结了典型特征:首先,立法区分证据证明力大小与强弱,并确立一系列证明力规则;其次,立法确认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再次,基于客观主义法定化证据裁判的证明标准;最后,法定化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毋庸置疑,新法定证据主义旗帜鲜明地描述了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部分特征,但却建立在对自由心证原则“传统但不系统”的理解之上。

    首先,新法定证据主义论所描述的部分特征,并非对自由心证原则之否定,而是对纯粹主观主义自由心证原则之修正。例如,严格证明程序与刑事证据禁止制度均与当代自由心证原则共存,限制法官自由心证之边界。严格证明程序所包含的证据法定与程序法定属于传统法定证据主义之基本特征。而体系庞杂、覆盖全面的证据禁止制度亦是传统法定证据主义之体现,属于对自由心证原则之限制。并且,相比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狭窄的适用范围,德国刑事证据禁止所涉范围广泛,立法规定与司法裁判共存,实则涵盖我国部分“证明力规则”,其“法定证据”之特征甚至强于我国,但这并不构成对德国自由心证原则的否定。

    其次,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并非(新)法定证据主义之特征,证据相互印证是一种证明方法,是在逻辑层面对证据与事实间因果关系建立之确证。证据印证亦是德国自由心证原则下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审查规则。因此,以我国刑事证据审查具有证据相互印证特征而去论证新法定证据主义,存在论据属性错误之嫌。事实上,在刑事证明中通过证据印证推理案件事实并无过错,需要反思的只是过度强调证据印证与证据印证的僵化适用问题。

    再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并不能代表证明标准的法定化。立法仅是从主观与客观角度描述证明标准,并未确立精确刻度,实然层面导致了刑事证明标准的模糊与恣意。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并未明确高度盖然性与排除合理怀疑之证明标准,但无论是判例、评注均认可主客观主义之证明标准,并明晰了证明标准之维度。此种精细化教义学解释与判例指引比我国的模糊化立法更具规范属性。

    又次,间接证据证明的体系化亦非法定证据主义独有。虽然《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并未明确列举间接证据审查之标准,但联邦最高法院之判例与评注均就自由心证、间接证据的综合评判作出详述,并形成立法之外的判例体系与规则。只是由于我国学界对德国法的比较研究与学术引介相对滞后,尚未对德国刑事诉讼法评注与判例给予足够的关注,并不了解德国刑事司法中基于判例产生、具有影响力的证据规则。

    最后,中德刑事证据立法的差异并非全然源于传统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之立场对立与理念鸿沟,相反,其一定程度上是两国立法例与司法差异所致。中德虽均以法典为基础,然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判例具有极高约束力,但并不存在类似于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的判决并不具有此种高约束力,却存在独特的司法解释体系。很难断定究竟是德国最高法院的“禁止性”判例,还是我国司法解释中“原则性”规则更具约束力。故此,当视线经由简明扼要的法规延申至背后的判例与评注,便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并非想象般自由,仍保留了传统法定证据主义合理的成分,并在判例与教义学理论之下展开了一场暗流涌动的客观化变革。

    综上所述,当代自由心证原则早已不是那种基于康德式的、纯粹依靠人类理性与经验的自由心证原则,它具有浓厚的主客观统一色彩,虽然在路线上摒弃了传统法定证据主义,但实质上保留了其中合理的部分。不仅如此,在当今的自由心证之理论研究中,一个明显的趋势即是通过判例与教义学理论将自由心证原则客观化。概言之,刑事证据之审查判断无法避免由法官主导、审查与评判,即自由心证原则的适用具有客观必然性与必要性;并且,当代自由心证原则并非康德主义的人类理性与经验,而是一种基于客观证据、证明规则而抵达的法官主观确信,它亦吸收了传统法定证据主义中的合理部分;最后,我国新法定证据主义实则并非与当代自由心证原则完全对立。与其用“新法定证据主义”来定义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不如更深层次地探究自由心证主义,将特定证据规则作为自由心证主义之限制,限缩自由心证主义之边界,并将视角转向过去、现在、将来均无法避免的法官心证内容、过程与方法之中,似乎更具有现实意义与价值。

    事实上,新法定证据主义之提出是基于一种现实主义的悲观,甚至带有几分戏谑,我国法定证据理念的存在是一个“问题”,而不应当成为一种“定性”或“主义”,更不可能成为证据裁判一劳永逸的公式,亦容易导致我国立法与司法受之束缚,更难以革新前行。与此同时,新法定证据主义论者亦认为,自由心证是一项美妙的证据评判原则,是对法定证据主义的合理扬弃,但自由心证之确立需要现实制度保障。故此,在刑事司法不断前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日,不应当再以新法定证据主义去界定、限制、束缚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之发展,而应当看到日渐明亮而清晰的自由心证之曙光。

    (二)理想主义的偏差:作为“自由心证亚类型”的印证证明

    新法定证据主义直面法定证据主义与自由心证主义之争,而在另外一个维度——刑事证明领域,作为“自由心证亚类型”的印证证明亦声势浩大地占领我国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之阵地。印证证明论者认为,我国刑事司法以印证证明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及证据的综合判断主要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作出。印证证明兼具证明力审查不受法定限制、允许法官在个案中基于具体情况审查证明力等基本属性,因此“印证证明模式”属于自由心证的一种亚类型。此后,印证证明论者又提出修正理论,例如印证证明是以“印证”为核心,但同时包含“心证”“追证”“验证”共同作用的刑事证明模式,并引发了印证证明理论的研究、批判与反思热潮,带来了“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等。

    跳出争论、回归原点,便会发现争议与迷思实则源自印证证明理论自身对自由心证原则的体系定位偏差与范畴理解错位。早期的印证证明理论将自由心证与印证证明作为同一维度的概念进行参照性研究,并认为印证证明模式属于自由心证的一种亚类型;而修正后的印证证明理论甚至将自由心证纳入印证证明体系,将自由心证变为印证证明的下位概念,尝试构建体系化的印证证明理论,而此种尝试遭致学界的多方批判与反思。相比于新法定证据主义将印证证明作为司法僵化的象征而系统批判,印证证明理论将印证证明划归于自由心证无疑更具说服力。但是,将两者定性为同一位阶却实为不妥。

    首先,自由心证原则与法定证据主义相对立,并承载着相对明确的基本内涵:在审判中,法官通过审查证据获得对案件的认知,并达到内心确信进行裁判。而此种心证既包括主客观统一的内心确信之证明标准,亦包含理性、经验、逻辑、智识综合而成的一系列思维过程,例如归纳与演绎、推论、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印证分析与综合分析等。故此,印证证明既非一种“自由心证”的亚类型,亦不涵盖证明标准,而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一种证明方法。即便再退一步,按照印证证明理论所述的自由心证指那种康德式的、基于理性主义、主观主义的自由心证概念,那它更不属于“典型的、通行的自由心证原则”,而属于在当代德国几乎没有学者支持的、萌芽期的自由心证原则。此种体系定位错误导致了印证证明的概念泛化与研究迷思,带来了对印证证明诸如无视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全案证据综合分析等的批判,或引出了“印证为主,心证为辅” 的改良路径。如此种种缺陷与随之而来的批判实质上并不源于印证证明本身,而存在于被赋予过多内涵与期待的印证证明之外。印证证明理论的过度膨胀反而使自己进退维谷:毕竟要求几种位于同一层次、基于不同逻辑的心证方法又彼此融合,是一种逻辑悖论。

    其次,印证证明理论混淆了印证证明与证明标准的作用场域。修正后的印证证明理论认为“心证既为证明方法,亦为证据标准,其特点是主观的内省性——事实判断者基于自身经验进行证据感知和思维,从而建立内心确信”。不可否认,无论是萌芽期的主观主义自由心证原则抑或现代的主客观统一的自由心证原则,均是涵括证明标准的内容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印证证明亦涵括证明标准。无论在大陆法系刑事诉讼语境还是我国刑事诉讼语境,印证证明与证明标准均分属于两个范畴:在德国,印证证明属于实现法官自由心证的一种证明方法,刑事证明标准则包括客观高度盖然性与主观排除合理怀疑双重意涵;在我国,虽然刑事证明标准仍有待明确和具体化,但不会跳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等基本范畴。故而,印证证明理论出于“修正”之目的对“印证证明”的广义解读与扩张适用,试图将证明标准纳入自身场域的尝试,实质上导致了证明方法与证明标准概念之混乱,继而进一步模糊了印证证明理论的基本定位与核心要旨。

    再次,“以证据裁判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证明模式亦存在一个基本范畴理解与定位的偏差: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亦并非同一范畴内对等的概念。证据裁判是自由心证的前提和基础,两者并非是谁“主”谁“次”的关系,证据裁判对应的应属神明裁判,而自由心证所对应的却是传统法定证据主义。自由心证并非法官的凭空恣意裁判,自由心证必须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及可抵达的客观事实为基础。换言之,此观点实质上与前述对“自由心证(主义)”的理解存在相同的概念与范畴时空错位的问题,即在当代的讨论中仍在使用一百多年前的自由心证的概念与范畴。

    此外,印证证明理论中对印证证明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关系亦存在理解偏差。不可否认,自由心证原则实施的核心保障即为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相伴相生,但是,并不代表着自由心证原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下所获取之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不需要印证证明。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能够获取的直接证据极为有限,在大概率仅存在间接证据的情况下,无论是直接、言词审理还是间接、书面审理,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对案件主要事实的判定均至关重要。庭审中审查的证据证明力的确证亦需要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和补强,各证据之间亦需要形成证据链或证据环。在此维度上,自由心证原则与我国的印证证明具有契合之处。

    事实上,在刑事诉讼领域,包括德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孤证定案的传统,印证证明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审判的一种基本的,但并非唯一的证明方法或证据审查方法。自由心证原则的两大核心内容为自由裁判与内心确信,而基于印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与基本属性,它属于自由裁判中的一种证明方法,一如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证实与证伪、系统分析等。

    六、回归与展望:中国自由心证原则的未来之路

    在证据裁判原则下,传统法定证据主义与传统自由心证主义均属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证据裁判类型,代表了证据与事实认定模式的两端。但是,两种证据审查模式并非泾渭分明、水火不容,既不存在法官毫无法律约束之绝对自由,亦不存在不考虑司法裁判特殊性、对证明力及事实认定标准的完全强制性规定。在传统法定证据主义与传统自由心证主义处于两端的光谱上,现代法治国家多依据司法传统与法律文化寻找合适本国的位置。

    自由心证原则早已摒弃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纯粹主观主义和康德式的纯粹理性主义,转而寻求一种主客观之平衡。德国自由心证原则的客观化趋势日渐明显,刑事程序中对自由心证原则的释明、限制与制约亦呈现增多的趋势。首先,在证据审查维度,自由心证必须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之上、在证据裁判原则的框架之内展开;其次,在程序保障维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是自由心证原则运行的基础;再次,在司法制度维度,审判独立与法官职业化是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保障。故此,当代自由心证原则与我国法官的证据审查模式并无实质差异。

    自由心证的德国迷雾已然散去,而中国面纱依旧若隐若现。事实上,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不是“是否存在的问题”,而是“是否承认它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法官裁判无法避免自由心证,亦不自觉地心证裁判;另一方面,立法者拒不承认自由心证的存在,导致立法上缺乏必要规范对“心证”予以保障和限制。这样一种悖论导致我国法官自由心证保障制度与限制规则之阙如。具言之,刑事司法中法官裁量必要性与立法者试图否认此种裁量必要性之间存在悖论与冲突。我国法官受到不合理证据规则的重重束缚而缺乏实质性事实认定权,但个案偶发性与证据多样性又决定了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居于核心地位,证据裁判与案件认定必然要借助其专业知识、生活经验与逻辑推理。与此同时,我国刑事立法基于限制法官自由裁判的基本立场,对法官自由心证必然存在的客观司法现象视而不见,在客观主义“证据确实充分”的外衣之下,实际上隐藏着法官心证过度自由之风险。故此,在裁判中普遍存在套用法条程式化办案、对事实认定说理不充分、不公开阐述心证过程、不详细论证证据、法律与事实的逻辑关系与推理细节等问题,最终难以以理服人,司法公正性与权威性受到不断的质疑与挑战。

    否认或回避自由心证在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存在并非有效解决现有刑事证据审查与案件裁判难题的路径,掩耳盗铃只会导致在客观主义外衣之下纵容更多司法潜规则与恣意裁判。在承认自由心证之现实存在与自由心证原则确立之必要性的前提下,深入研究并领悟自由心证原则,结合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语境,建构符合我国法治文化与立法背景的自由心证原则,才是真正促进我国刑事证据理论发展、推动庭审实质化、保障刑事裁判的必由之路。然而,我国自由心证原则之构建不仅需要传统法定证据理念与自由心证理念之融合,亦无法回避证明标准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角力,更存在刑事立法回应司法现实关切之考验。故此,在厘清当代自由心证原则内涵、廓清我国新法定证据主义与印证证明理论之后,思路便回归到核心问题:基于我国刑事司法传统与立法构架,我国自由心证原则之轮廓何如?

    我国自由心证原则在宏观维度应当包括基本内涵、原则下的具体规则、法规限制及程序性保障;微观维度则涉及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及影响因素、心证确信之标准即证明标准。此外,亦需要思考:自由心证原则如何平衡自由与约束的关系,如何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之滥用,又如何适应和面对现代科技的发展及随之带来的挑战?尤其是在我国立法已经确立了众多证明力规则的现实面前,如何平衡法官自由心证与证明力规则的关系?囿于篇幅,本文无法细致描绘我国自由心证原则之全然面貌,而仅能基于自由心证原则之本源,勾勒其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基本轮廓与应然地位。

    首先,自由心证原则为刑事证据审查与司法裁判之基本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并不能归于纯粹的主观主义,而是主客观之融合,是基于客观合法证据的主观裁判。在我国证据理论研究中,无论是印证证明理论的研究,最佳解释推理、叙事或拼图综合证明模式的提出、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还是对经验法则、逻辑法则之探讨,均属于自由心证研究的基本范畴。因此,可以说自由心证理念早已为我国学界所认可,静水深流的自由心证研究早已展开,然而对自由心证原则内涵之研究仍有必要围绕证据自由评判与法官内心确信两大核心要素深入展开:一方面,证据自由评判之客观基础为合法证据。故此,对取证程序合法之保障、对违法证据之有效排除实则是自由评判之前提,证据能力之评判为自由心证的前置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法官应当主动行使证据调查权,对获取的合法证据进行单独审查与全案审查。另一方面,法官内心确信是证据自由评判旨在抵达的终点,是司法裁判的前提。“法官内心确信”既不是一种主观黑洞,亦非精确的刑事证明标准。它包含个人内心确证、客观事实基础、高度盖然性与高度个人化的判决四个维度的要件,并且强调法官心证的塑造过程,此四个要件保证法官内心确信的可信赖、可追溯、可救济。

    其次,自由心证原则本身并非刑事证明标准,但却蕴含着刑事证明标准,即法官内心确信。自由心证要求法官基于证据之自由裁判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而何为“内心确信”成为界定刑事证明标准之关键。自由心证主客观主义之争的核心议题即关涉证明标准之明晰。诚然,内心确信归于主观证明标准,但却融合了基于客观主义立场的高度盖然性与基于主观主义立场的排除合理怀疑。我国学界对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的研究可与之接轨,而其中所暗含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或许可从“内心确信”的明晰之路中汲取灵感。事实上,若拨茧抽丝般地真正厘清了自由心证原则之内涵,即能明确刑事证明之标准。最后,在综合评判全案证据仍无法确保内心确信之时,法官则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之基本原则作出判决。

    再次,自由心证原则并非无边界,而应通过立法与司法予以限制。此种心证之限制围绕实体定罪量刑程序(抑或称之“严格证明程序”)展开,以限制证据之证据能力、规范法定程序为核心,亦不全然排斥少量证明力规则。回归我国司法语境,法官自由心证似乎从未有过主观主义阶段,而是在与客观主义的博弈中才渐渐获得些许话语权,故此,相比于德国自由心证原则,我国自由心证原则存在更广维度的客观限制。而我国刑事证据研究对传统法定证据主义与自由心证原则的思维禁锢亦始于斯,自由心证原则建构难点亦显于斯。如前所述,相比于德国重视证据能力之审查而给予证明力审查之自由,我国明显是轻证据能力之审查而重证明力之规制,无论是取证程序规范还是证据排除规范均存在不少缺漏。因此,在德国大量程序违法之证据因不具有证据能力而被禁止进入证明力审查阶段,而在我国仅排除极少数非法获取之证据,从而导致大量程序违法证据进入证明力审查阶段。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众多证明力规则,其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暂且不论,实质多归属于经验法则之法定化,不具强制性规范属性。故此,我国自由心证原则的建构必须建立在全面审视、反思与重塑我国证据能力、证明力理论与规范的基础之上。在立法层面,有必要基于公民基本权保护理念,适当扩充证据能力限制条款,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与此同时,全面梳理、缩减司法解释中的证明力规则,剔除不具强制性之规则,合并具有类似功能之规则。在司法层面,通过教义学理论与典型判例设立法官自由裁判与证明力规则之边界。

    最后,职业法官的专业素养与正义良知固然是自由心证原则历久弥新、长久发展的基础,但程序保障才是其行稳致远的核心。实质性庭审的落实、判决说理与心证公开、法律救济途径的保障是自由心证原则从应然走向实然之需,以维护自由心证原则之正当性,并防止法官心证之恣意,以平衡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观性与自由特性所带来的任意性与不确定性。

    第一,无证据则无心证,无庭审则无裁判,实质性庭审是刑事诉讼的应然之意。“司法的根本特性是判断性,司法判断的前提是亲历性。”一方面,法院审判阶段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在审判阶段而非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其他阶段认定;另一方面,法院庭审活动决定被告人的罪与罚的问题,即“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护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故此,实质性庭审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之落实、证人出庭义务之强化、被告人质证权之保障与法官证据调查权之赋予为核心,强调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亲自出庭陈述、接受质证与调查,并坚守主审法官与裁判法官合一,将主审法官庭审作为心证的主要来源渠道,继而从根本上确保法官能够获得足够的、真实的证据以支撑心证的形成,为以客观证据为基础构建自由心证提供可能。

    第二,判决说理与心证公开是自由心证原则的防护墙,对心证的公正性起到实质性保障作用。首先,法官有义务分析证据之证明力大小及有无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阐明证据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间的逻辑关系与推理过程,并释明得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理由。在此过程之中,法官必须重新考量心证过程、斟酌判决的逻辑推导过程,进一步保证判决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其次,自由心证的书面化能够监督、迫使法官在证据裁判与案件审理中更为谨慎、缜密,约束心证、防止恣意裁判。再次,判决理由的书面阐明能够保证被告人、上级法官及公众能够了解自由心证形成的过程,认可判决的合情合理,并藉此保障判决心证的可重复性,保证心证的正当化。又次,判决理由的书面阐述亦为被告人获得法律救济提供前提性基础,被告人有受保障的路径探知法官判决之理由,若其认为法官判决理由存在错误或不合法,则可有针对性地提起上诉。最后,上级法官亦能够通过书面说理的判决知晓下级法官审查证据与认定事实的思路与过程,亦为上诉审提供重要证据,从而对下级法官的心证起到间接的监督作用。

    第三,无救济之权利非权利,无后果之义务非义务,法律救济途径的保障从内源倒逼法官合理、合法自由心证,避免恣意裁判。自由心证原则的有效执行亦需要保障被告人之上诉权,即若被告人发现法官自由心证存在特定法律错误,可以基于违反自由心证原则提起上诉。此类法律错误应当至少包括:法官未阐明判决理由或判决理由存在矛盾;法官未全面评估全案证据或遗漏重要证据;法官违反经验法则或逻辑法则进行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故此,相比于印证证明理论、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等研究,自由心证原则的程序保障实质更具法学视角与规范属性,理应获得更多理论研究之重视。

    七、结语

    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德国自由心证原则在教义学理论与司法判例的影响中日益客观化。而在我国传统客观化的证据审查规则之下,自由心证理念亦早已静水深流地影响着我国司法实践。无论是新法定证据主义抑或印证证明理论,均属于对本土化自由心证理论的探索与尝试。在反思与纠误之间,本土化自由心证原则的轮廓亦逐渐明晰:作为刑事裁判之基本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并非证明标准,却蕴含证明标准;心证自由而非恣意,受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之限制;实质性庭审、判决说理与公开、法律救济途径是自由心证原则由应然走向实然之基本程序保障。

    本文转自《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6期

  • 杨联陞:传统中国对城市商人的统制

    本文主旨,在就传统中国政府对城市商人之统制(包括控制与利用),提出若干看法,以供讨论。所谓商人,系用广义,一切行商坐贾、铺户店号,乃至当铺钱业牙行,均在讨论之列。所谓城市,亦取广义,兼指城镇,不论大小。所谓传统中国,时限可长可短。在本文多指帝国时代末期,自清初至鸦片战争一段,但亦有时兼及前后。

    中国传统,远自二千余年以前,早已以农为本,视工商为末业,政府对四民之待遇,因有重轻。然就全帝国时代而言,亦不可一概而论。如《史记》、《汉书》所载,政府对商人之统制,包括贾人有市籍,不得为吏,不得名田,重其租税,乃至其车马服饰,亦受限制。此种政策,虽起于汉初(或更早),至武帝时,因财政关系,已有孔仅、桑弘羊等,由市井跃登朝列。其他限制,似亦渐成具文。此后在理论上,虽仍轻商,实则对于商人之控制与利用,力图兼顾。唐、宋以来,此种情形,更为显著,议论亦略有改变。读史者当就各时代分别观之,始能得其真象。如就清初至中叶一段论之,则对商人之控制,已不甚严,租税负担,亦非特重,政府且颇以恤商自许。利用则积前代之经验,特重“保”(如保商、保结、连环保)“包”(如包办、包额)诸术,颇有成效。

    在清代商人入仕,远较前代为易。在隋、唐与辽代,工商及其子弟,均不得应科举。但此限制至北宋已见宽弛。据《宋会要·选举》,庆历四年(1044年)定“诸科举人,每三人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其七为“身是工商杂类及曾为僧道者”并不得取应。细玩“身是”与“曾为”字样,则不但工商子孙可以应举,即曾为工商而今已改儒业者,似亦可以应举。更早者为淳化三年(992年)所定,“如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并解送”。虽属特例,已开商贾应举之门矣。

    金元时代,对商人应科举,似乎已无限制。明清更有所谓“商籍”,专为盐商子弟在本籍之外盐商营业之地报考生员,而且特为保留名额。据何炳棣教授之计数,盐商子弟,成进士者,明代近一百九十人,举人三百四十人。清代进士至乾隆之末,已达四百二十余人,举人八百二十余人,其中在18世纪,人数尤众。按明清商籍,盖仿元代河东之运学运籍。当异族入主之世,商人往往特受优待,亦可注意也。

    科举之外,尚有捐纳一途,为富商入仕之捷径。清代捐纳制度,近人已有专书详论。在清代主要自为财政关系,然如雍正上谕所言,捐纳进身,可救偏重科举之弊,则其中亦不无政治意味也。

    宋、元以降,商人入仕之途渐广,此与一般社会经济之发展,关联自极密切,在思想上,亦有反映。如宋元儒者,已不讳言治生,明末黄梨洲,已有工商皆本之论,清代沈垚(《落帆楼文集》)更谓“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其言虽近于偏激,亦有相当根据。

    秦汉所谓市籍,至少延至唐代。中唐以后,政府对于市场之管制,大见松弛,对商人之特别注籍,似亦不及以前之注意。明代户籍,分军民匠灶四大类。商人似亦属于民户。清代《嘉庆会典》有“军民商灶”之别,然此所谓商,即上文商籍之商,专指盐商而言,不得误解为一般商人。惟以商人当行及纳税(如门摊、铺税等)之故,政府对于孰为商人,及各商资力之大小,亦当有相当了解。保甲调查,亦分住户铺户,此在19世纪之纪录特为显著,京师所在,固不待言,如《津门保甲图说》(1846年)所记天津各区人户,分类详细,数目似亦相当可信也。

    政府就商人收取关卡通过税及落地税等,几于无代无之。关卡之弊,记述议论,亦复多有。工商当行,在政府视为应尽之义务。然行户采买,名为给值,实多白取。所谓和买、坐办等,皆是此类,深为商民之患。就一般税役而论,明清虽有以货币代实物之趋势,实际负担,仍属不小。惟清代在未创设厘金之前,税额较之前代,似为稍轻。

    牙行中之官牙,领有牙帖(纳费),实只相当于唐代之市司,除介绍买卖外,并可评定物价,有时且可为商人之居停主人。在水路则有埠头,亦称船埠头,其作用与牙行同。牙行之作用,与同业商人自组之行,有时相辅,有时相竞,其关系殊为微妙。在政府用为统制之工具,则无甚异同。政府对物价与币值之控制,普通最重视米粮价格与银钱比价,对米粮与货币之流通,有时亦加管制。惟自宋元以后,亦不时有人论及过分统制之恶果,提倡自由流通,此亦经济发展之反映也。

    政府利用商人之一常法,为发商生息。此在若干情形之下,对商人可能有利。但商人须负责偿还本息,往往为难。至于盐商洋商等之捐输报效,名曰情愿,号为踊跃,实际则多出强迫,不过政府与商人分利之美名而已。

    一般言之,清政府对商人,尚属宽大。商人之苦于苛虐者,罢市、请愿,乃至短期暴动,虽有其例,大规模之变乱,则未有商人为领袖者。此中因素,虽甚复杂,与政府对都市商人统制之和缓,似不无关系也。

    一、导论

    这篇关于政府对城市商人之统制的文章并不是一篇研究论文,文中所提出的数点建议只是一个社会史学者所做的一般性的观察,希望或可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基础。文中“商人”一词是用的广义,包括各种商人与生意人,固定的与流动的,甚至牙人(经纪人),经营当铺、钱庄的人,以及投资于传统手工业的生意人。这样使用的理由是中国传统上把这些人都称做“商”。“铺户”一词,是登记职业用的,差不多包括所有从事各行生意的人。“店”这个字或指商店或指旅店。因此商人一词必须使用广义才能把一些有意味与相关的事实包括在内。“城市”一词也是用的广义,兼指城、镇与郊区,而不限于城墙以内的地区。事实上,通称为“镇”的市场中心,大抵是没有城墙的。商人只要是在城市做生意的都可称为城市商人,虽然他并不一定住在城里。“统制”这一词包括与商人的地位、活动以及税役等有关的规定与限制。

    本文的讨论集中于清初到鸦片战争(1644—1840年)这一段时期,换言之,即是传统中国开始受到西方势力的空前冲击以前的两个世纪。这段时期特别令人感觉兴趣的理由,其中之一是这段时期内,中国的统治者是几位相当开明而且非常能干的异族皇帝;这段时期中国正经验到社会与经济方面重要的变迁,即是中国大陆学者称为“资本主义萌芽”或初期成分者。[1]此外,中国在这段时期仍保留有许多传统的面貌。

    一般对传统中国只有初步了解的研究者,可能认为旧社会商人的地位是这样的:农人所从事的职业是“本业”,相对的,商人与工匠的职业被视为次等的、非基本性的“末业”。此外,商人多被视为奸狡、惟利是图,因而受到轻视。他们的投机、操纵物价、屯积货财,都被认为不但害及消费者(特别是无助的农民),也对整个经济有害。商人的这些活动有违于公正与安定的原则,因而各种规限与税役必须加在商人身上,对于他们的地位必须加以降抑。但是,像这种一般性的说法至多不过是粗略的说明罢了。

    这种一般性的说法所以流行的一个原因,是受到古代中国某些时期的史籍的影响。差不多三十年前,如果中国学生曾读过一点点中国的正史,很可能不是《史记》,便是《汉书》;前者的范围是从中国古代至西元前100年左右,后者则从西元前206年到西元23年。上述的说法大部分便取材自这两部史书中谈到食货与商人的篇章。[2]那时候大学里中国通史的课程仍然只着重于古代史方面。比如就制度史来说,教授们认为只要说明与讨论汉代的制度史就可以,因为后代差不多都是因袭汉代的模式,只有很少的修改与出入。

    当然,中国古代史与中国第一个官僚帝国确有许多值得研究之处。简单地说,在战国时代(西元前403—西元前221年),政治、社会与经济上巨大的动乱与变迁中,游士、游侠与行商坐贾这些人变得非常流动而活跃。他们成为各独立邦国以及后来帝国的政治资本。因此,他们可能是艾森斯塔教授(S.N.Eisenstadt)所称的“自由浮动资源”的最好的例子,对于他所谓“历史性官僚帝国”之成立,有过重要作用。[3]

    到西元前221年秦统一各国,这个中国史上第一个帝国要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处理这些自由浮动分子。明显的办法是统制,包括操纵与利用——为了政府的利益,绝对不能让他们自由集附到另一个政治中心,或是自己形成一个有影响力的集团。秦朝只是短短的十几年(西元前221—西元前207年),未能完成这项工作。它的失败也许由于过分注重法家思想,过分独裁。汉朝从这里学到教训,成绩较好。当温驯的儒家学者(借用顾里雅教授H.G.Creel的定义:儒乃懦弱者也)成群地协助或加入汉朝的统治集团,中国官僚帝国的模式便开始形成了。

    汉代是否真正采用压制商人的政策是值得讨论的。支持这方面看法的人会说,商人得缴纳额外的重税,他们不准拥有土地,不准穿着丝绸,他们的子孙不得做官,他们的活动在政府有专卖权的一些基本货物上受到限制。事实上,上面这些说法,除了有关纳税那一项之外,大多数是不难修改的。一个富裕的商人可以很容易放弃他登录的商人身份,变成一个地主,而仍然做谷物、丝帛或其他生意。汉高祖命商人不得衣帛,这道命令恐怕当时并未认真执行过,以后更是完全被忽略了。雄心勃勃的汉武帝即位后,即打破政府不任用商人为官的规定,两个在盐铁买卖上非常成功的商人成为他的主要参谋。把盐铁收归国有的建议,就是他们提出来的。他们主管专卖事业之后,就引进更多的生意人担任政府官职以协助他们办事。桑弘羊,贾人之子,精明而有谋略,深得武帝信任,由侍中官升御史大夫(副相)。由此看来,中国第一个持久的帝制朝代——汉朝,对商人的态度就已经是模棱两可的,至少在一段相当时期内,政府是有意兼用一种对商人限制、征税而又加以利用的政策。

    在后来的朝代里,商人的命运也走着一条曲折的路途。为了解某一段时期商人的地位,一般历史背景的知识是需要的,因为只有与其他时期商人的地位相比较,才可能对某一时期的情形得到一个有意义的评价。

    二、政府对城市商人的统制

    如果回顾一下清代最初两百年间政府对城市商人的统制,很明显的是,这段时期我们见不到什么特别的障碍妨害商人改善他们的地位;政府对商业活动的控制是有限的,加于他们身上的课税与勒索,相对来说较轻(或至少不特别重),另外是,在统制的执行上,往往都离不开“保”与“包”这两个古老而特别重要的观念。我们可以先从最后一点谈起,以作为了解的背景。

    “保”与“包”这两个观念与“报”不可相混。关于“报”我已有另文谈及。这三个观念都是传统中国盛行的观念,而且还继续到现代。在“保”与“包”这两个观念中,“包”流行较晚,大致是自宋代以降,这点也许可以反映出中国从宋代以来就对有限而可确保的利益或结果越来越感到兴趣。

    保的观念几乎在政治、社会与经济生活的每一方面都可以发现。参加科举考试、进入官场、担保贷款、申请护照等等,都需要某种地位的人或某级以上的店铺担保。几个人或店铺联合起来担保的称为“连环保”,执行地方警卫与地方统制的保甲制度,是中国史上最为人熟知的制度之一。包的观念最常见的是包税(常与另一个字“额”连用)此外还用于包车、包船、包工乃至包饭等等。

    我们可以就商业活动范围之内举出更多的例子:政府核准的牙行的一个作用是保证某种程度内的公平交易。政府要求商人行会的领袖负责保证会员的行会,而且要供应清廷官方所需要的应用物品(这些往往牵制到所谓规费以及类似的勒索)。有引票经营盐运的商人首领称做“总商”,责任重大。经营出入口贸易的“公行”,有时称为“保商”,必须负责一个港口的对外贸易。大规模的商业组织,政府往往要他们成为多头制,以便维持制衡。这种预防办法,类似政治圈内所使用的,例如数名省级的高级官员并列。这是中国统治者从历史上得到的经验,知道倚重惟主管首领是问与联合负责的原则。

    (一)地位与登记

    在清朝统治下,阻止商人爬上政治阶梯的障碍,显然很少。中国帝制早期的几百年内,统治阶级经常妒忌地守住他们的政治权力,商人即使想占一席地位都极端困难。隋代(581—618年)所建立的进士制度,一直成为学者经由考试进入官场的最佳途径。但是这项考试,在隋唐(618—907年),以及辽代(907—1125年),对商人、工匠及其子孙是不开放的。[4]这种歧视政策到宋代(960—1279年)似乎减轻了不少。1444年颁布的规定要进士级的考生之间组成相互担保的团体,每一组三人(首都区开封府内五人)。担保的条例有一项是“身是工商杂类,及曾为僧道者”不得取应。条文中所用的“身是”与“曾为”两词似乎指出,出于商人家庭而自己不是商人,或甚至曾为商人而目下已非商人,都准许参加考试。如果我的解释正确,这点值得研究中国历史的人记在心里。同时要注意的是,在金(1115—1234年)、元(1206—1368年)两个异族入主的朝代,似乎没有禁止商人或工匠参加考试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说,最近数百年中商人已经得到了政治解放。

    事实上,在明清两代,盐商还有一项特权,可以令其子弟注册入“商籍”,参加生员考试,以进入商人居住地与经商地的学府,而不必如一般人须返回本籍才能参加考试[5]。此外,学府中特别为商籍学生保留名额,这些生员以后多半在省城参加考试。这种特权无疑地为清代盐商的后代造就了几百位进士,与更多的举人。何炳棣教授在他的研究中,曾举有数字。[6]把这些资料大略地再检查一遍,可以发现这些举人进士大多数是在18世纪通过考试的。

    令人感兴趣的是,为盐商家庭子弟设置学校的制度,可以追溯到元代。1299年,一位蒙古籍的盐政在河东为盐商家子弟设立了一个学校,称为“运学”。注册的学生称为“运籍”,这名词是“商籍”的前身。这件事以后在16世纪末,被人提出来当作在别处成立类似设施的前例。[7]也许,就元朝来说,给予商人特权是很自然的事,因为蒙古的统治阶级十分依赖维吾尔商人与中国商人给他们带来的巨大利润。

    除了考试以外,商人获得荣耀乃至官位的另一途径是“捐纳”,这是一种花钱买头衔、职位的制度。卖官鬻爵自然不是新事,它甚至可以追溯到汉代,但清代的制度无疑地是最完备,而且是最被倚重的一项主要收入。在18世纪早期更是重要。这个制度显然也包含有政治动机。正如雍正皇帝曾公开承认,有才能的人不由正途,而借着捐纳等非正途出身,可以平衡由科举出身者造成的过分影响力。在理论上,正规的捐纳,虽然本身不是正途,却是让生员得官或小官取得晋升的主要台阶,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形。实际上,所有的富人都能为他们的父母买一个荣衔,并有不少替自己捐买监生、荣衔甚至官职者。富有的商人任意利用这种机会不难想像得出,18世纪的盐商就可以举出很多例来。商人捐官这件事,在19世纪下半叶曾经遭到章奏强烈的反对,但是清政府不能也不肯放弃这笔每年给国库带来几百万两银子的财源。有人曾说,这一大笔收入使得清代早期统治者不必重视商税,结果是商人得利。此外让人感兴趣的一点是,大约从1851年开始,旧式银行称做“银号”者,为人办理捐纳而大赚其钱。[8]

    在结束我们对商人地位的讨论之前,我们需要注意到明清两代社会系统的流动性,这点何炳棣教授已有畅论。[9]其中很有趣的是,我们可以看到家庭分工的例子,父亲或兄弟经营家中的田产或生意,而让儿子或另一个兄弟去读书、参加考试。清代学者沈垚(1798—1840年)曾上溯到宋代,认为这种经济基础是帮助考生成功的重要因素。沈垚认为,从那时候起,所谓四民的士、农、工、商已有了结合与混合的现象。[10]另一位清代学者钱大昕(1728—1804年)也注意到,宋元时代的儒家学者已经鼓励学生首先应获得适当的生活方式(谋生方法),这样才可以使他们在进入官场前专心读书,日后在任位上才能维持正直与清廉。[11]农夫的职业当然是基本的,一个诚实的商人或制造有用而非奢侈品的工匠,他们的职业也可视为基本的,黄宗羲(1610—1695年)曾强调过这一点。[12]这种态度上的改变,无疑地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环境。在一个较为流动的社会里,不只富商成为有威势、有影响力的人物,就是普通商人也发现他们的地位改善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说,古老的轻商观念,此时已经归于消灭。举例来说,乾隆皇帝在1742年下诏免除米与豆在国内所有的通过税,诏令中他依然提出“重本抑末”的老调作为理由。[13]

    与商人地位密切关连的问题是他们在人民中如何登记。中国历史上,登记(著籍)一直是政府统制人民的一项重要手段。从帝制中国开始,正规商人就得登记在“市籍”项下。秦汉时代由于用兵频繁,有时那些名字登记在市籍下的人是第一批被征召入伍的,然后是那些以前曾入市籍的人,再其次是那些父亲或祖父入市籍的人。[14]

    市籍的登记至少继续到唐代,那时候由政府密切统制与监督的城内集中市场颇为繁荣。关于唐代的市场制度,杜希德教授(Denis Twitchett)曾有精辟的论述。[15]但是到了唐代后期,这种市场制度开始衰落,大多数城市市场的规定都被忽略或遗忘,很可能不久以后市籍登记便终止了。

    在明代,户口的登记主要分为四大项:军、民、匠、灶(制盐者)。[16]工匠有专籍,因为他们必须轮班应差。明中叶以降,班匠可以纳银代差,渐渐得到解放。

    军民工匠四种户籍在名义上延至清初。《嘉庆会典》列举“军、民、商、灶”[17],这一条很容易引致误解,因为此处之商即上述之“商籍”,单指盐商而言,而非指一般的商人。

    户口的登记从1772年正式成为保甲制度的一部分。然而,保甲制度起初并未认真执行,直到1813年冬天,国内发生一连串暴动事件,特别是这年秋天“天理教”的一次暴动,震动了北京皇城,以后保甲制度才比较认真。清代的保甲制度并不是划一的,大致来说是“门牌”的登录以及登记入籍。登记的事项包括户长的“生理”或“行业”。这分为“住户”或“民户”,与“铺户”两个主要项目。有趣的是,铺户的登记只包括那些不与家人同住的店家(我们可以称为离家商人)。店主与家人同住的则归入民户。我们需记住,在中国帝制时代,远离家乡的老百姓很可能引起别人的猜疑,他们得随身携带执照或护照之类的文件以证明他们的身份。

    根据1851年秋天的官方报告,北京的内城(西洋文献称之为“鞑靼城”,因为大多数居民均为旗人)住户七六四四三户,铺户一五三三三户。[18]在北京的外城或所谓“中国城”,铺户的数目可能更多些。另外从天津在1846年施行保甲制度下登记的民众,我们可以发现某些有趣的项目与细数。[19]生意人分成三个项目:“盐商”、“铺户”与“负贩”。在天津城围内登记的九九一四户中,盐商一五九户,铺户三一三二户,负贩一九三五户。在东郊,即东城门外,登记有七○七七户,其中一一○户为盐商,二九七五户为铺户,一三三○户为负贩。在北部的六六三五户中,盐商五二户,铺户三一九六户,负贩七九九户。其他西郊、南郊、东北郊与西北郊四个郊区,登记的户数较少。但在这些区中,生意人三项登记的总数仍超过总户数的三分之一或接近半数。这些显然相当可靠的数字,很可指出在我们所讨论的这段时期的末期,天津市的商业化程度。

    (二)限制、征税与利用

    唐代的各种民法与刑法包括许多关于市场的详细规定,但清代的《大清会典事例》与明代的会典相似,对于贸易与商业方面较少提及。会典中的“市廛”即市场统制一节,仅包括短短的五项:经纪业务、公平价格、市场的独占(把持行市)、度量衡,以及市场上出售的衣料与用具的品质标准。除了第一款内规定私营经纪业务为非法(私充牙行埠头),这点是从《明会典》中抄袭而来,其他各款都依照唐代标准而制定。[20]关于上述最后两项事务的规定,其起源最为古老,也可能最不受人重视。晚清的法律专家薛允升氏(1820—1901年)曾特别感慨这方面执行的松懈,他强调维持货物品质与统一度量衡的重要性,但并未引起作用。[21]

    根据禁止私充经纪的一款,在城镇乡村的各行业的经纪人(诸色牙行),以及类似泊船地方(船埠头)的经理人,应从殷实人中选出来担任。政府发给他们盖有官方印记的登记簿,让他们记录来往商人或船主的姓名、固定住址、通行证号码,以及货物的数量。登记簿每月要送交政府当局检查。那些未经官方核准而营经纪业务的人应受杖刑六十大板,他们所收取的佣金(牙钱)应予没收,如果官方认可的经纪人或埠头(官牙埠头)有掩饰藏匿,应受杖刑五十大板,然后免职。关于物价一款,将制定公平价格的责任给予经纪人(行人,即牙行),而非唐律上所规定的市场官员(市司)。[22]

    经纪人的作用是在买者与卖者中间协调商定一个合理的价格,除此之外,许多经纪人也充当店家,招待来往商人的食住与寄放货物,当然也照章收费。这些费用是在交易时所收的佣金(牙钱、用钱、或称行用)之外的。经纪人也可能充任商人买卖的代理人,为他们接洽贷款,安排他们的交通与货物运输问题。因此经纪人在贸易商业上能担任不少职务。[23]政府要借着经纪人以钳制商人是很自然的事。

    在理论上,只有有执照的经纪人才准许担任这些职务。根据规定,这种执照(称做“牙帖”)只有省级当局才能发给,并有固定的名额,这个执照每隔五年检查一遍,并重新发给(北京从1725年开始),同时,名额亦可能变更。[24]实际上,省区与地方官员常常不顾名额而自行发给执照,因为这项业务是州县政府收入相当可观的一个来源。对省府与清朝政府而言,从经纪人的执照所收取的费用只是非常小的数目,但是,自太平天国叛乱以来,情况有了重大改变,从那时起,特别捐也由经纪人收取,并与厘金合在一起。在湖北与湖南,从经纪人处收取的年度捐税估计有他们的牙帖费的一百倍之多。[25]

    这些经纪人,特别是那些私营的,带给商人的麻烦实多于帮助。当某一行业的商人组成一个行会后,通常都会被与他们这一行打交道的经纪人控制住。通常借着使官准牙人或为本行会员而达到目的。有关这类做法的例子我们在北京18世纪时组成的行会记录上可以看到。[26]

    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行”这个字在中文里经常是表示“行业”而非“行会”,除非我们将行会的意思扩大到包括那些没有会馆或公所,甚至没有行规的原始行会。政府热衷于让商人按行业组织起来的主要理由是配合它对各种物资的需要,这种要求可能来自清廷当局或任何大小衙门。商人有义务应付这种要求,称之为“当行”,意思是“本行的当值”。理论上,政府需要的物品应该用“时价”或“实价”买进。事实上,真正照办的很少,即使政府付给相当的价钱,经办人在中间索取的陋规也成为当值商行的一个沉重的负担。1738年,清廷诏令全国各大小衙门纠正这种陋习。[27]在雍正皇帝名义下发布的《州县须知》,警告地方政府官员,不得向商人与百姓强索物品。[28]然而这些命令与警告实际上完全没效。举例来说,为了供应清廷光禄寺所需用的猪肉与鸡,北京城内宛平与大兴两县特别从这两行里挑选了殷实的商人来负责供给,结果害他们从1752年到1756年之间,每年都赔上两三千或三四千两银子,直到这两行在1756年被废除为止。[29]

    在明代末叶以后,这种“当行”制度照规定本可纳银替代。16世纪时,北京城的铺户分为九等,每户每年要付一钱至九钱的银子称做“行银”,以免当行。到1582年冬天,政府批准一项奏折,免除最下三等的铺户缴纳这笔行银。中间三等的铺户,其资金从三百两银到五百两以上的,以及上三等的铺户,其资金多至数千两银者,则需继续缴纳。同一年早期,政府也批准北京城内两县中一三二家官方认可的行业中,三二家小号得以免除缴纳这笔银钱。[30]

    到清代,北京城内的两县获准从内城以外的铺户收取这笔银钱。上等的铺户每年缴付五两银,中等每年二两五钱,下等的铺户则免缴。北京内城九门内的铺户得以免缴的理由是他们得负责整理街道,特别是填土、洒水的工作。

    大多数城市中对商店开设的地点都没有严格规定,只要不太靠近衙门损其尊严就行。但是暂时性的货摊与浮摊不准见于大街上。在皇都里的规定就比较严格,举例来说,北京的内城不准开设戏院与旅店。1756年所做的调查,显示城里有十五家旅店,其中有好几家“关东店”,显然是为在满洲做生意的商人开设的。[31]还有四四家店铺,夜间也经营旅馆业。所有这些店铺都得迁到外城去。另外七二家经营猪肉、酒、鸡、水果与烟草的店铺则准许留在内城。[32]叫卖的负贩有时不准喊出某些被认为是忌讳的字眼。在1648年与1649年,北京城内的负贩曾被禁止叫卖,因为多尔衮嫌他们的声音太吵。[33]

    有关这方面我们可以再加上一点是北京城内一般都实行宵禁,特别是在内城。为了便利警卫,许多较小的街道,特别是通往大道的傍道都树立起栅栏,夜晚关闭,禁止通行。根据《金吾事例》,1729年北京外城有四四○个官准的栅栏;1763年内城有一○九九个栅栏,皇城内有一九六个。这些栅栏似乎一直维持到19世纪初年。[34]栅栏与宵禁令人想起唐代首都长安城内坊门夜闭的严格规定。

    北京城内的九个城门的征收货物税都是在恶名昭著的崇文门税关管制之下。这从明代起就如此,一直继续到民国时。更早的朝代当然也有类似的税。记得南唐时代曾有官吏幽默地对皇帝说,首都不下雨的原因是雨恐怕在城门要缴税。结果,皇帝下令减轻这些税捐。[35]

    像清朝其他的税关,崇文门的税关也有年度的定额。在本文讨论的这段时期内一般定额是十万两银多一点,这笔数目不算大,留给税吏足够的余地去充实他们自己的腰包。[36]税关的主管者照规定都是旗人,他们在这位置做了几年后,大概都得到类似的下场:借某一个罪名免职,其大部分财产充公,但也罕见完全破产之例。清朝皇帝与这些权贵税吏之间的关系正像渔夫与他豢养的鱼鹰之间的关系。

    州县政府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称做“落地税”的,是对所有进入其管辖的地方市场的货品所征收的税。这些税通常都是包给衙门的衙役或牙子,自然有滥用职权与腐败的情事。1735年清廷曾下令废止所有乡、镇、近郊的落地税,仅保留县城与州城的。[37]这道命令是否曾广泛执行以及行之多久却是值得怀疑的事。

    总结来说,清代最初两百年内对地区间以及地方贸易的税收并不特别重,尤其当我们比较一下明代万历朝(1573—1619年)的下半期,朝廷的宦官在征收全国商业税那种无情的勒索时,或是比较一下从1850年代加之于各省的厘金,给朝廷从1869年到1908年每年都带来一千四百万至二千一百万两银子的收入时,就可明白。[38]

    在物价管制方面,政府关心的主要是谷价的稳定,以及铜钱与银两的兑换率。为了防止大量囤积铜钱与米谷,政府曾试用各种方式,下令禁止这种事情发生。当谷价太高的时候,最有效的办法显然就是抛售政府所存积的米谷。在北京,官方的米局特别用来供给旗人。由于北京城人口众多,因而有严格的规定管制米谷运出京城。原则上只有少量的米,村民买来供自己食用的才准许运出京城。此外,不论米或谷都不准运出城或甚至京畿地区。[39]清廷对未去壳的谷子管制更为严格,原因是谷子能保存得更长久。

    银与钱的兑换是钱铺的主要生意。通常,北京城的钱铺得五家一组连合互保。18世纪有一段时期清廷依靠官方认可的钱币经纪人(称做钱行)来稳定兑换率。[40]大体来说,雍正与乾隆两朝在北京的成效相当好。兑换率的波动幅度是从八○○到一一○○文铜钱对一两银,但大多数时间都维持在八五○或九五○上下。[41]谈到钱铺间的连保,可注意的是类似的要求初期并未应用到旧式的银行(称做银号)上面,直到1860年数家半官方的银行宣告破产以后,银号才需要连保。由此看出,尽管银本位经济已经继续了几个世纪,政府对银的控制总是落后一步。

    利用城市商人的一个主要方式,是托付给他们一笔公家资金作为投资之用。这种制度称做“发商生息”,在前几个朝代就有了。受到这种资金的商人绝大多数都是当铺与盐商。政府收取的利息是月息一分至二分。一般来说,这笔利息是指定作为特殊用途的。[42]雍正皇帝特别爱好这个制度,用所得的利息来资助八旗与绿营军。清廷的内务府也非常依赖发商的利息为其财源。乾隆皇帝时仍继续这个制度,后来他改变主意,1759年时宣告发商生息于政体有损,下令加以限制。1769年,他下令将已经发给长芦盐商的资金改称做“赏借项款”。[43]使用这个新名词的理由是政府所订的利率较法定准许的月息三分利率低得多。但是,旧的名词与制度仍被清廷、省府、州县政府以及半官方或非官方的组织继续使用下去。可注意的是信托资金对商人并不一定有好处。1783年长沙府的当铺为某种原因婉拒从省府接受更多的资金,托辞说他们手头已有足够的信托资金了。[44]

    另一种利用城市商人的方式是“自动捐献”,称做“捐输”或“报效”,这是城市商人资助政府的军备、公共建设、水患、饥荒的救济,皇帝出巡与皇帝生日等的开销。根据两淮地区盐政管理官方记录的数字显示,在1738年至1804年之间,这个地区的盐商在四十多个场合总共捐献了三千七百五十万两银子。[45]根据盐政的报告,盐商们都是“情愿”甚至“踊跃”认捐,恭请皇帝“赏收”。在另一方面,盐商们又不时请求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捐献。有几次,皇帝对商人的忠诚报效与急公好义表示嘉奖,而只赏收一半的捐款。商人在这种情形下所得到的直接回报不过是所谓“议叙”与名义好听而已。然而在其他场合,皇帝为显示对商人的仁慈宽大,准许他们免费取得额外的“余盐”,或是允许他们延期偿付滞纳的盐税与信托基金的利息。皇恩的殊荣,甚至免除盐商对政府的负债,1780年减免了一百二十万两银子,1782年与1784年大约是三百八十六万六千两。[46]另一批重要的自动捐款,是由广东的盐商与洋行(行商)所认捐的。从1773年至1832年间的捐款总数大约是四百万两银子,数目虽不是大得惊人,也是一笔巨款。[47]

    如果能比较清代各皇帝所采行的经济政策,特别是有关商业贸易的细节,甚至比较一个皇帝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将是一件极有趣的事。遗憾的是这样的比较已远超出本文的范围。然而我们可以强调的是康熙、雍正、乾隆三帝都绝不是蒙昧无知不肯用心的专制君主。康熙皇帝有一次在1717年曾夸称他对盐政方面深刻的了解。[48]雍正皇帝无疑地非常通晓一般的财经事务,但1728年有一次也承认他并不特别了解有关茶政上各种渎职情事,以及有关茶与马的贸易,因此不能给负责的官员特定的指示。[49]乾隆皇帝在1748年曾有很合理的意见,认为一般来说还是把市场方面的事交给人民,准许他们自由流通货物较好。政府的干涉,虽然出于好意,常常由于处理不当而产生扰民的障碍。[50]清代皇帝一般都可以称得上对商人宽大而同情的。但在另一方面,他们对商人有时也出诸操纵甚至有喜怒无常的态度。

    三、城市商人的反叛取向

    相对于政府统制,重要的一点是检讨商人是否曾抗议或反叛这种统制,和采用什么方式。有关这方面讨论,我们可以19世纪学者汪士铎(1802—1889年)所做的观察作为起点。他认为,商人与城市的文人一样,似乎是最不倾向反叛的,或者我们可以说,他们表现非常低度的反叛取向。汪士铎在1853—1856年间,因太平天国之乱曾躲藏在长江下游的南京与绩溪之间,这段时期所保存的日记中有如下一段:

    天下最愚,最不听教诲、不讲理者乡人。自守其所谓“理”而不改。教以正,则哗然动怒;导以为非为乱,则挺然称首。其间妇人又愚于男子。山民又愚于通涂之民。惟商贾则巧猾而不为乱,山民之读书者不及也。在外经商之人,又文弱于当地之商贾。知四民之中,最易作乱者农。工次之。武生次之。山中之士次之。商贾之士次之。城士之士,则硜硜然可以决其不为乱[51]。

    这种议论显然是概括而充满偏见的,但我们或可了解这不完全是处于一个大动乱暴力时代所发的愤激之言。无论如何汪士铎是个相当独立敢言的学者,他不受传统儒家思想的束缚,而且是热心于提倡改革、恢复秩序的人。至少他在这段话里提出一个启发性的见解,就是在传统的四种功能团体中,城市商人与城市文人的反叛取向最低。

    进一步说,根据汪士铎的推论做一初步检查,显示其中确有一些历史的真实性。[52]中国历史上曾记载无数次农民叛变,但几乎看不到任何城市商人领导的叛变。从唐宋时代以降,我们看到走私盐商与海盗商人的记载,然而他们行动的范围似限于山林、沼泽、海岛与外海上,有时在他们势力范围内,他们也会打劫城镇,因而可算是城市商人的敌人。在明清时代,关于矿工、伐木者与城市匠人的暴动与罢工事件,也有所闻。

    当然,一个社会中叛乱取向的问题,或广泛地说暴力取向的问题,其研讨不一定只限于功能团体。举例来说,这个问题可以就个人或团体从年龄、性别、地位、财富、角色、功能、教育、风俗、传统或是其他的角度来探讨。甚至汪士铎所作的粗略的推论也提到其中几方面。然而,对这个问题更深一步的方法论,却已远超出本文的范围,而且坦白地说,也不是作者能力所及的。为说明城市商人在清初时代抗议与叛变的性质与程度,我们可以看看下面四个例子,他们所谓的“商人与手工业者反抗清朝封建统治的斗争”。[53]这四个例子记述的事实均是“罢市”,就是商人与生意人拒绝做生意以示抗议。

    (一)1660年在山西潞安的罢市

    这次罢市的背景是源于明代生产御用丝织品称做“皇紬”的制度。在山西潞安做这一行生意的“机户”,必须以固定的官价供应这项货品,而官价显然是经常不足以抵付生产所需的开销。明末清初时代,皇紬年度配额是三千匹(一匹为六丈八尺)。1652年诏令将配额减去一千五百二十匹零四丈八尺,每匹的价格则从十两银子增至十三两。1658年,配额又由一千四百七十九匹零二丈减去一千一百七十九匹零二丈,因此实际上所需要的仅是三百匹。但是到1660年,机户发动一次罢市,据说将其织机焚毁,手里捧着账簿记载着他们的损失,准备向北京城进发,直接向皇帝请愿。

    据潞安一位朝廷官员王鼐的奏折,这些机户在明末时原有三千张以上的织机,但大多数都已破产,因为他们得依照政府命令按行服务,所谓“抱牌当行”,结果是他们生产的丝得不到适当的偿付而大受损失。从1644年到1660年,所留存的织机仅两三百张。据奏折所言,皇帝的削减配额,延长限期,先行付款,以及“合理实价”,使得机户争着愿为皇室服务。但是本省官吏的取用以及外省采购使者的要求勒索,却使他们遭受损失。理论上,机户们可以从他们出售的丝得到官价付款,但是经过层层勒索,特别是付差官差役的催紬费、验紬费及纳紬费,实际所余无几。

    我们在王鼐的奏折中可看到很生动的描写:“臣乡山西,织造潞紬,上供官府之用,下资小民之生。……为工颇细,获利最微。……今年(1660年)四月,臣乡人来言,各机户焚烧紬机,辞行碎牌,痛苦奔逃,携其赔累簿籍,欲赴京陈告,以艰于路费,中道而阻。天有簿籍,必有取用衙门,有衙门必有取用数目。小民含苦未伸,臣闻不胜骇异。”他接着建议严禁本省不得滥行取用,隔省不许擅差私造。从方志记载中,我们不清楚他的建议采行至何种程度,因为只说到山西巡抚下令立碑严禁。推想大概是,差役与差官不许继续强索,而机户也不许再度罢市。[54]

    (二)1660年安徽芜湖的罢市

    这次罢市是抗议芜湖内地税关过度的附加税与其他各种名目的勒索。根据阴历十月十三日御史李见龙弹劾户部郎中兼湖钞关监督郑秉衡的奏折,在郑秉衡的指使下,若干名不法的官吏征收额外的火耗与特别捐款用来充实其官邸的维持费用。郑秉衡还发明了“皇税”一词,对民船上装载的日用必需品甚至如薪柴与米都征以税。结果是,全部地区的商民发动罢市三天,以1660年阴历七月十四日为始。本地生员韦譞佩等向总督与巡抚请愿,结果总督命令知县接受商民所具甘结,同意地方人民发动罢市是因为征收薪柴与米的征税。据奏折上说,御史闻知这事是得自于从芜湖到北京来诉苦的商人,因而有关这事的消息传遍京城。[55]

    这项弹劾似乎并未发生多大效力,因为罢市的事件已经发生了一年,而且显然已不了了之。对我们来说,有关这次罢市最感兴趣的一点,是其行动的有秩序以及商人与士人间的合作。

    (三)1682年浙江杭州的罢市

    这次罢市是抗议土棍(地方流氓)与旗丁(八旗兵丁)的高利贷,他们对那些无力偿债的人捉去儿女以为抵偿,有时甚至牵连到负债人的亲戚与邻居。杭州北门的商民发动罢市抗议,这事传到一位同情人民的道台王梁那里。第二天,当王梁去与其他官吏会合调查这件事的途中,八旗兵王和尚等一共几百个人,拦住他的仪仗,辱骂他并打破他轿子的顶盖。这次不寻常的暴动,迫使总督与满洲将军连合上奏向朝廷陈明情况,结果皇帝下诏严厉处罚王和尚及其同谋者。这时候,总督则下令店铺恢复营业。这个例子中特殊的一点,是它说明了在一个征服王朝下政治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56]

    (四)1698年福建浦城的罢市

    下面这段故事主要是根据直隶任邱人、出于书香门第的庞垲的墓志铭而来的。在戊寅年,即1698年(彭泽益误认为1758年),庞垲受命为福建建宁府知府。他到任后不久,传来报告说建宁府所辖的浦城县令,因为政令过于严苛,迫使人民反叛。城中愤怒的百姓趁着黑夜,攻击县府的“册局”,放火烧毁文件与记录,并杀死了一个当值的胥吏。县令害怕逃走,当地人民接着发动一次总罢市。庞垲得知这事,立刻赶到浦城,要求当地的教官与典史召集乡绅、生员与人民在明伦堂集合。在这些人面前,庞垲宣布县令的错误与罪状,并加以谴责,使士绅与人民气平下来。然后,他再提醒他们无法纪行为的不当。他让县府的财务与库房重新核对与收集未被焚的文件。他命令各行生意人恢复营业,城内秩序始告恢复。

    在这时,总督郭世隆不满省中百姓攻击县府(称为围城),发动罢市的事件日益增加,想借此用高压手段压制罢市,以为警戒。由于县令与地方士绅间的强烈不睦,总督欲借不法结党、阴谋叛变的罪名惩罚所有的士绅。庞垲反对这个做法,他强调县令残酷作风的不当。最后,只有一名变乱者被处死刑,另二人流放。浦城百姓为感谢庞垲的大力相助,建立一个书院来纪念他。他死于1735年。[57]

    显然地在福建省其他城市尚有类似的抗议与罢市的事件。当时的总督郭世隆(1643—1716年)出身山西的绿营。[58]上述故事中的县令是鲍鋐,沈阳人,以前曾任笔帖式(满文bitheshi,即书记官,七品、八品或九品),多半是个旗人。[59]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旗人与一般汉人的敌对。

    本文选编自《东汉的豪族》

  • 韩琦:安第斯文明的起源:卡拉尔一苏佩

    传统观点认为,南美安第斯文明的母文化是查文·德万塔尔文化(公元前1200—前200年)。但随着考古发掘取得新进展,卡拉尔—苏佩文明取代了前者地位,被认为是安第斯地区的第一个文明,其存在于公元前3000年至前1800年之间,清晰展现着秘鲁中北部地区第一个复杂社会的样貌。

    20世纪中期以来,不断有考古学家对卡拉尔—苏佩遗址进行考察和研究,但直到1994年秘鲁圣马尔克斯大学的考古学家露丝·沙迪团队对苏佩河谷进行调查,并随之进行系统考古发掘,学界才对它形成新的认知。随着考古挖掘的深入和新成果的出版发表,卡拉尔—苏佩文明的古老性和重要性最终得到证实。2009年,卡拉尔—苏佩圣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卡拉尔—苏佩位于秘鲁海岸的中北部地区、利马以北约182公里。秘鲁中北部地区的面积为81497平方公里,包括圣塔、内佩纳、塞钦、库莱布拉斯、瓦尔梅、福塔雷萨等十几个沿海河谷。与其他世界文明中心相比,秘鲁海岸似乎不太可能成为文明发祥地,因为东部安第斯山脉和西部太平洋形成的反气旋作用导致这里极度干旱。然而,该地区有50多条从山脉到大海的河流穿过,利用这种水源发展的灌溉对卡拉尔—苏佩文明的出现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在众多河谷中,苏佩河谷在文明起源时期脱颖而出,仅在这一小盆地就发现了20多个可以被归属于同一时期的城市定居点,它们几乎都有公共建筑、圆形广场、住宅等,都有用土坯、石头、树干和植物纤维建成的阶梯式金字塔,其中还有雕像、马黛茶杯器、石器、棉纺织品、烧焦的食品及其他用品。从建筑规模看,卡拉尔城最大,城市布局分布有序,纪念性建筑种类繁多。其距离大海23公里,处于苏佩河谷中段的初始部分,被认为是该地区居民点的首都,被称为“圣城”。

    早在公元前3000年之前,就有一些家族群体在苏佩河谷定居,他们建立集中居住区,疏干湿地,开辟农田,修建灌溉渠道。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2600年,首都地区的城市定居点不断壮大,定居者们在空地上修建广场用于公共活动,并有了第一个金字塔。大约在公元前2600年至公元前2300年,人们对卡拉尔圣城进行整体设计,修建了金字塔和下沉式圆形广场。在公元前2300年至公元前2100年间,大型金字塔、广场等公共建筑的规模和体积都有所扩大。到公元前2100年至公元前1800年,由于劳动力的减少,定居者们用较小的石块改建公共建筑,最后掩埋了一些重要的建筑部分,卡拉尔圣城被废弃。

    总体来看,卡拉尔—苏佩文明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以农业生产、渔业生产和贸易交换为主要经济形式。苏佩河谷的居民发展出技术比较先进的集约化农业。他们使用简单的工具(如木棍和鹿角)来掘土,修建灌溉水渠以将河水引入农田。考古证据表明,他们已经懂得通过对各种植物品种的实验,来改善粮食和经济作物的种类、提高产量。他们种植的作物主要有:土豆、红薯、南瓜、豆类、花生、辣椒、玉米、葫芦、鳄梨、番石榴、马黛茶、烟草等,其中棉花是交易的主要产品。沿海居民则捕鱼并采集各种海洋生物,主要包括凤尾鱼、沙丁鱼、贻贝和蛤蜊等。农业和渔业形成一种长期的经济互补关系。

    居民们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交换产品。沿海居民提供海产品,如离太平洋仅有500米的居民点阿斯佩罗被认为是卡拉尔的渔镇,那里的居民开发了包括使用钩子、麻线、船等在内的捕鱼技术,特别是发明了棉纤维渔网。渔民负责将海产品分发到河谷中的定居点,而河谷居民会给渔民提供所需的渔网和衣物、用作钓线的棉纤维、用作漂浮物的葫芦、制造船桨的木材以及水果蔬菜等,高地居民会提供农产品(粮食)和畜产品(羊驼)。这样,该区域形成一个类似专业化生产的贸易网络,而卡拉尔圣城无疑是这一网络的中心。很显然,这个网络还延伸到更远的地方,因为在卡拉尔—苏佩地区发现了来自高原的洛克木棒、秃鹰羽毛,亚马逊丛林的陆生蜗牛、灵长类动物皮、各种鸟类羽毛以及厄瓜多尔赤道海岸的多刺牡蛎。

    灌溉技术的使用、渔网的发明以及活跃的贸易交换提高了生产力,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和生产剩余积累,从而使苏佩社会能够以地方政府的形式加强其政治一体化进程,这种政府形式的有效性可以从国家承担的大型纪念性建筑群建设中得到体现。

    先进的城市规划和建筑。卡拉尔圣城拥有复杂的城市布局。该城占地66公顷,包括一个核心区和一个外围区。核心区包括32座公共建筑和一些住宅建筑群,外围区有一些住宅建筑群。核心区又分为两大部分,北部为上城,南部为下城。北部的公共建筑分为A、B、C三组,每组都有两个金字塔、广场、官员住房。其中B组的金字塔最大,长160米,宽150米,高18米,坐北朝南,背靠河谷,面向下沉式圆形广场,是卡拉尔城的主建筑。下城建筑有下沉式露天剧场、露天剧场神庙、长桌神庙、圆形祭坛神庙,以及平民住宅区等。

    金字塔结构的墙壁上抹有泥土,被涂成白色或浅黄色,偶尔涂成红色。每座金字塔都有一个通向顶部的中央阶梯,其上有几个房间。在主房间都有一个圣火祭坛,祭坛中央有一个火炉,火炉下方配有导风的地下管道。圣火祭坛具有仪式功能,被用于火化各种祭品。

    卡拉尔位于地震活跃区,其建造者使用“希克拉斯”技术,即将石块装在芦苇纤维编织的网格袋中,尺寸和重量各不相同,但非常均匀,有一定的松散度,用它们来支撑挡土墙,填充金字塔。这样,当发生强烈地震时,“希克拉斯”会以有限的方式微动,发挥着柔性地基作用,由此实现建筑物的结构稳定。规模宏大的城市和坚固的建筑表明卡拉尔人已经具有先进的组织能力和工程技术。

    社会分层和阶级分化已经出现。卡拉尔—苏佩文明显示出复杂的社会结构,已经出现明显的社会分层。如从事体力劳动的生产者,包括渔民、农民、工匠;精英阶层,包括商人、定居点的领导者和祭司。精英们不再直接为自己的生计进行生产,而是致力于专门的活动,如加强远距离贸易;进行天文观测来测量时间和制定历法;在公共活动的建筑施工中试验和应用算术与几何知识;举行仪式和献祭活动。

    考古发现揭示出精英阶层和普通民众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分。城市中心各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在位置、大小和所用材料上都有区别;服装穿着方式和个人佩戴的饰品上,如男性权威人士的项链和大耳环,女性的项链和头巾,也体现了社会区别。一些装饰品、项链是用从遥远的地方(如厄瓜多尔海岸)所获材料制作的,专供少数社会上层人物使用。

    中央集权的国家雏形已经显露。苏佩河谷的人口分布在苏佩河两岸被称作“帕查卡”的城市定居点中,这些定居点的规模和建筑体量各不相同。每个“帕查卡”都由几个“艾柳”组成,这些“艾柳”是通过亲缘关系结合在一起的族群,拥有相同的祖先,通过祖先来确定身份,并由族长领导。族长中有一个主要首领——库拉卡,负责指挥全体居民。这种政府制度在苏佩河谷20多个城市定居点中运行,由于卡拉尔居于核心地位,它发挥领导和组织其他城市定居点的作用,形成一个广泛而有序的互惠、交流网络。

    卡拉尔是一座和平与和谐之城,考古发掘中没有发现战争的痕迹,没有防御城墙,没有武器,没有残缺不全的尸体,这与通过战争产生国家的理论解释有所不同。美国考古学家乔纳森?哈斯认为,卡拉尔人进行了人类建立政府的实验,他们将个人自由交给一个中央集权机构,由中央集权机构决定创建一个作为仪式中心的城市,并要求大家为共同或更大的利益努力工作。人们之所以选择成立“中央政府”,是因为意识到合作将使个人和整个社区受益。考古学家露丝?沙迪认为,对神的崇拜是凝聚力和社会平衡背后的驱动力。人们之所以接受中央集权政府的存在,是因为他们相信统治者可以在人与生者的社会和神与死者的社会之间进行调解,政府的管理对于保证生活是必要的。卡拉尔社会展现出一定的复杂性,种种迹象表明,卡拉尔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农业社会,而且是一个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复杂结构的社会实体,已经具备早期国家的基本要素。

    宗教作为意识形态与政治权力相结合。卡拉尔的金字塔、广场和祭坛等雄伟建筑不仅是宗教仪式的场所,也是社会和政治活动的中心。金字塔象征着与天界的联系,广场则是集体仪式和庆典的场所。卡拉尔人信奉多神教,崇拜多种神灵。这些神灵与自然现象、农业、天气和其他重要生活领域有关。祭祀活动在卡拉尔占据重要地位。人们通过圣火祭坛进行各种形式的献祭,包括毛发、珠子、石英碎片、骨器、木器、纺织品、鱼类、贝类等,这些被认为是向神灵表达敬意和请求庇护的方式。统治者和祭司被视为祖先和神灵的代表或中介,他们通过控制宗教仪式、祭祀活动和宗教建筑来巩固自己的权威。卡拉尔的宗教活动是在音乐伴奏中进行的,在这里出土了一套由秃鹰和鹈鹕翼骨制成并绘有鸟类和猴子图案的横笛(共32支),一套由骆马骨和鹿骨制成的号角(共38支),一套由芦苇和棉线制作的排笛。在没有军事力量的情况下,宗教成为卡拉尔统治者凝聚和控制社会的力量,它使卡拉尔—苏佩河谷的居民团结起来。

    科技知识在文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卡拉尔人开发了先进的农业灌溉系统,修建水渠和水库,这对于他们在干旱环境中维持农业生产至关重要。在设计和建造大型纪念性建筑以及修建灌溉水渠时,显然运用了算术和几何知识。有证据表明,卡拉尔人已经具备天文学知识,并将其应用到与经济、宗教活动有关的历法制定中。在卡拉尔上城C组的公共广场中央竖立着一块巨石,是当时用来观测天文的。他们已经发明一种记录信息的工具系统,如在上城C组的画廊金字塔中,考古学家发现一件纺织品遗物,被认为是“基普”,即用作记录工具的一套打结绳线。同时,在上城B组小金字塔的三个石块上还发现了基普的图画。这说明卡拉尔人已经在使用基普,比印加人早数千年之久。考古学家还发现,一些药用植物多次出现在墓葬中,表明卡拉尔人已经了解一些植物的药用价值。在纺织技术方面,他们利用棉花纤维编织连衣裙,采用穿插和缠绕的方法,还制作了渔网、鞋类、包类、绳索等。圣火祭坛下方建造的地下通风系统,能够引导风力保持火焰燃烧,并将烟雾排到室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早在公元前4000年厄瓜多尔的瓦尔迪维亚等地就已经开始生产陶器,但卡拉尔人并没有使用或自己生产陶器。他们用葫芦作为器皿,用木头雕刻勺子,用石头雕制盘子。因此,卡拉尔文明属于“前陶瓷”文明,这一点已被考古学家们认定。

    由于强烈地震和灾难性气候变化,卡拉尔—苏佩文明在公元前1800年左右被遗弃。虽然如此,它在农业、城市建筑、社会政治组织、宗教文化等方面对后来安第斯文明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可以说,卡拉尔—苏佩文明是安第斯文明的摇篮。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2024年11月25日

  • 冯裕强:集体化时期工分稀释化视域下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以广西容县华六大队为例

    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学者对人民公社制度进行了批判,认为它是低效率的、平均主义的制度。例如,有学者认为由于集体经济产权不完整,影响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最终导致劳动质量降低。①但是,也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反思,认为导致平均主义的原因主要是国家进行工业建设,加上当时的国际环境等因素,不得不从农村抽取剩余产品,而且人民公社在20世纪60年代初“去工业化”后,大量劳力只能进行单一的农业生产,产出极为有限。即便如此,农村还进行了大量的农田水利建设,这对后来的发展起到重要的铺垫作用,也应算作当时的劳动效率。②争议难分高下。笔者不揣浅陋,试图从工分稀释化视角对乡村公共产品供给进行考究,以期对人民公社有更全面的了解,同时也为当下乡村振兴提供经验启示。

    “工分稀释化”,虽有学者提到相近的概念或现象③,但至今尚未有学者对其进行明确定义。笔者以为,工分被稀释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工分的直接稀释,即把非农业生产的工分拿回农业之内进行分配,从而导致工分被稀释,分值下降;其次是物资的间接稀释,即国家、集体从生产队抽走大量物资,从而使队内可分配给社员部分总额减少,最终造成工分贬值。

    乡村公共产品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内学术界对农村公共产品的界定④大体一致,主要是指乡村中由集体或政府提供,为广大村民的生产、生活服务,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具体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农田水利主干网络、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华六生产大队(以下简称“华六大队”)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南部,隶属于石寨公社,距离县城20多公里,是汉族聚居地,面积约为19.33平方公里,共有十个生产队。⑤容县面积为2257平方公里,其中陆地占97.51%,水域占2.49%,⑥境内岭谷相间,丘陵广布,俗称“八山一水一田”。由于地处山区,为了更好发展农业,华六大队在集体化时期修建了大量农田水利设施。据统计,1963年—1966年间,华六大队修建了大陂、三蛤、枪刀山和长冲等水库,⑦大部分生产队都有受益的山塘或水库。

    为了修建这些水库,必然要耗费大量劳动力。华六大队除了平时抽调社员进行水利建设外,还组建了20人—30人的专业队从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曾任记分员的陀某说:“专业队就是专门开田、开荒、种山,每个生产队抽出几个人。比如我们大队有几十个人,天天都在专业队干活,生产队一样要(给他们)记工分。”(TXL,四队记分员,2017年3月16日)⑧专业队的职责很多,包括水利建设、开荒、大队企业、护理林场等,劳动收入归大队所有。曾任林业员的庞某回忆说:“山上的林木就由专业队队员种植,以前(1958年“大炼钢铁”)烧得太光了,没有林木了。每个队要2—3个,都是年轻的男女民兵。”(PWQ,华六大队林业员、党支部书记,2017年3月20日)曾参加过专业队的肖某也说:“县有县的专业(队),乡有乡的专业(队)。像最大的石剑水库、小垌水库,还有乡的红田水库,每个队抽几个人去。那些水库都是那些人去做的,统一调动。”(XYH,六队专业队队员,2017年4月15日)

    生产队一年中要进行大量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那么这些非农业生产用工究竟在总用工中占多大比例?以1975年为例,根据各级单位的统计数据,八队、华六大队、石寨公社(统计7个生产队)和容县(统计233个生产队)的农业生产用工占总劳动日的比重分别是82.63%、83.70%、85.95%和82.70%。⑨一般而言,统计的生产队越多,就越接近整个县的平均水平。总体上看,公社以下各级单位的生产用工占总劳动日的比值都在容县的生产用工占总劳动日的比值——82.7%上下浮动,也就是说整个县大约要用17%的劳动日去从事非农业生产。这并非特例,在山西省东北里生产队,1977年的非农业生产用工占比达7.7%,这还不包括高达18.98%的农田基建工。⑩可见,在集体化时期,大量非农业生产用工存在于全国各地。除了基建用工,还有各级专业队队员、生产队干部、集体抽调的社员都要回生产队记工分,这些人员的劳动对当年生产队收入的增加并未起直接作用,因此,在外面挣的大量工分拿回生产队进行分配,必然会稀释生产队的工分值。

    那么生产队的实际工分值在集体化时期有什么变化呢?本文从容县档案馆保存的历年分配统计表中整理出表111。

    通过表1可以看到各级单位从1963年到1981年社员分配收入和工分值的变化情况。在生产队一级,由于资料的缺失,我们只能比较完整地看到20世纪70年代的数据变化。总体上,八队从1971年至1981年分配给社员的金额、工分值和人均分配收入都呈波浪式上升,在1979年达到最高值; 华六大队与石寨公社在相同的项目上虽然也呈波浪式上升,但是振幅相对小得多,除了个别年份回落,大部分年份是逐年增长的。分配给社员的金额与工分值、人均分配收入总体上呈正相关。分配给社员的金额越大,工分值和人均分配收入越高,就意味着人民公社在增产的同时社员也实现了增收,集体经济运行良好。三个不同区域都在1979年达到最高值,人均分配收入分别达到98.9元、77.95元和84.44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分配金额并不是真金白银,而是生产队把一年所有的劳动产品和收入都折算成货币,扣除所有费用和税金之后的纯收入,生产队实际拥有的现金并没有这么多。

    工分值的高低取决于两方面,一是生产队分配给社员的金额,二是工分的总量。分配给社员的金额是用总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得到的数据。而生产队的总收入是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和其他收入相加的总和。虽然国家规定生产队应该以发展农业生产为主,12但是非农业生产对生产队的收入也有重要影响。那么生产队的农业生产和非农业生产收入占比各有多少呢?我们以1974年为例。

    本文发现,1974年,农业生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从生产队到公社再到容县是逐渐降低的,但容县比玉林地区的平均值低了近13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容县的非农业生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比玉林地区高出约13个百分点(见表2)。通过对各年份数据进行比对,13%是容县非农业生产收入占比超过玉林地区的正常比值。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容县的非农业生产收入占比如此之高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了解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和其他收入的占比具体是多少,进而明了容县与玉林地区拉开差距的原因。

    经对比,在畜牧业、渔业和其他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方面,容县和玉林地区相差不大,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林业和副业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容县比玉林地区分别高出6.33个和4.82个百分点(见表3)。林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山林,容县地处丘陵,全县有480438人,水田面积为29万亩,人均水田面积仅为0.6亩,山地总面积为225万亩,人均山地面积为4.67亩。13“全县179个大队,山区大队98个,占全县大队55%……一九七一年生产木材28234立方米,占全县木材生产31874立方米的90%。”14华六大队就是这98个山区大队其中之一。据1960年普查,华六大队总面积为24038亩(约16平方公里),其中林地面积为17189亩,151974年,华六大队有1778人和1813亩耕地(1683亩水田),16人均有9.67亩山林、0.95亩水田。如此丰富的森林资源,林业产品具体又有什么呢?1974年的统计年报表显示,石寨公社造林719.3亩,其中用材林(松木和杉木)483.4亩,油茶196亩,玉桂14亩;收获的林副产品有:油茶籽515.9担、油桐籽73.45担、松脂9215.95担;收获的水果为:沙田柚41.5担、龙眼65担和荔枝88.6担;另外还有茶叶96.87担、桑蚕茧129.16担等。这些产品收入是属于林业收入还是副业收入?此问题涉及容县林业与副业的收入来源问题。在八队分类账本中,林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售卖原木,副业收入内容则更多,包括松脂、纸浆、茶叶、砖瓦、石灰等。这与1975年容县林业局统计分类相符。1975年容县产量较大的林副产品有:油桐籽812担、松脂238131担、木柴183541担、木炭2199担、土纸(纸浆)4220担、沙田柚142830担;木材产品35489立方米(原木30911立方米)17。因此,容县的林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类木材,副业收入则主要来源于松脂、木柴和沙田柚等,而就收入占比来说,松脂的收入无疑是最大的。早在1963年,容县就申请建立容县松脂基地,通过调配物资和劳动力有计划地造林和割松脂。181972年,十队割松脂收入达4720.05元,除去人工和材料,净收入3794.2元。19正是有了松脂和其他各类林木和林副产品,才使得容县的非农业生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远高于其他县。

    明晰公社的各项收入后,可以发现,表2中分配给社员的部分占总收入的比重,八队与其他各级单位之间差别较大,除了八队的超过60%,其他各级单位都在55%以下。这意味着整个地区人民公社平均分配到社员的部分占比并不高。导致这样的原因与生产队的管理水平有着密切关系。八队与其他单位相比,税率(主要是农业税——公粮)和集体提留基本保持一致,相差不大;其缴纳的公粮基本保持不变,高产年份会稍提高,减产年份会稍减;集体提留主要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储备粮基金、生产费基金和统筹金,这些不管如何都是要拿出来发展生产和上交集体的。关键是在费用支出占总收入比重方面,八队比玉林地区全部生产队的平均水平低5.66个百分点。根据八队的账本和收益分配统计表的金额,本文计算出八队在1977年和1979年分配给社员的部分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6.9%和64.8%,20分配给社员部分占比很高,说明八队在支出控制和经济管理方面做得比较好。

    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越多,能分配给社员的收入就越少,工分值就越低,所以费用支出直接影响工分值的大小。那么,其他生产队的费用支出高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在玉林市档案局笔者发现一份1976年的档案——《关于人民公社收益分配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其内容可以较好地说明这一问题。

    该份档案主要是对1975年玉林地区人民公社收益分配中的分配收入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1975年全地区粮食大增产,但是分配给社员的部分占比并不高,主要原因是费用开支大,全自治区费用支出占总收入的27%,但是玉林地区费用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高达33%。费用开支大的原因有八点。第一,有的地方发展生产不坚持“自力更生”原则,远途高价购买或调换化肥,费用开支大,生产成本高;第二,有的地方农田基建补助花样多,标准高,集体负担重;第三,有的地方扩建学校,增加民办教师,从而增大了集体费用的开支;第四,有的地方变相增加脱产人员,加重了集体负担;第五,有的地方社员上调家禽、生猪派购任务,要生产队补钱、补粮,增加集体负担;第六,有的地方的乱支乱补、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挥霍学杂费等不正之风还没有彻底刹住;第七,有的地方搞账外分配,或者高价(市场价)买入猪肉,然后按照牌价(较低价格)分配给社员;第八,有的地方存在贪污、挪用、超支欠款等问题。21从这些原因中,可以看到生产队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虽然说这些现象并不必然存在于每个生产队,但是如果不严格控制支出,必然会严重影响社员的收入。

    在表1中,本文还注意到工分值的变化。八队的工分值从1965年的0.35元逐渐上升到1981年的0.53元,1979年和1981年都突破了0.5元。由于影响工分值的因素非常多,生产队能够保持增长已属不易。1963年,华六大队的工分值为0.19元,此后逐步增长到1981年的0.55元。与华六大队相比,石寨公社的工分值增势更为平缓,在20世纪70年代总体保持在0.4元左右。这三级单位的工分值虽然涨幅不大,总劳动日却大量增加。通过计算可知,八队在1979年的劳动日是1965年2.1倍;华六大队和石寨公社1979年的劳动日都是1965年的1.76倍。工分主要是靠劳动力挣的,劳动力越多意味着工分越多。1979年,八队的劳动力为70人,是1965年45人的1.5倍;华六大队1979年的劳动力为915人,是1965年719人的1.27倍;石寨公社1979年的劳动力为12643人,是1965年9118人的1.39倍。22可见劳动力的增加速度远没有工分的增长速度快,工分的快速增长必然导致工分被稀释。同时应注意到,人口增长特别是劳动力增长自然使劳动工分增加,但是过多的劳动投入,在单位土地上带来的产出,并不会均一地带来同等幅度的增产。以八队和石寨公社为例,经笔者计算,八队1979年亩产1126.93斤,是1965年亩产886.87斤的1.27倍,而同期八队工分总量增长了1.1倍;1979年石寨公社亩产为1146.15斤,是1965年亩产917.31斤的1.25倍,工分总量却增长了0.76倍。23即便扣除部分工分用于非农业生产,工分的增长速度仍高于每亩的增产速度。这便是黄宗智所讲的“过密化”或“内卷化”现象:“在人多地少和土地的自然生产力有限的现实下,单位土地面积上越来越多的人力投入只可能导致其边际报酬的递减。”24

    为避免农业生产上的过度内卷,充分利用劳动力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1959年年初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对当年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的劳动力进行了分配规划,提出将51.4%的农村劳动力用于农业生产,剩余的48.6%用于国家工业交通、林牧渔副业、社办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生活服务等方面;在农业中,从事粮食生产的约为8000万个劳动力,占农村总劳动力的38.1%,从事其他作物生产的约有2793万个劳动力,占农村总劳动力的13.3%。25也就是说,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仅占总劳动力的一半,而真正种植粮食的劳动力不到4成。26所以十队的一位妇女说:“强的劳动力又抽出去了呀,就剩下二、三级的婆娘在家了,有的上山搞副业,没有多少劳动力的。” (XJA,十队社员,2017年3月25日)五队老队长补充道:“(种田)天天都是那帮人的。上调的人做不了,他不做这个就去做那个,做田就是做田的,我搞副业就是搞副业,分了工的。”(WGM,五队队长,2017年3月24日)

    笔者在各生产队的账册中,发现不少专业队和副业人员的回队账单。例如,十队“1971年5月10日,收许有昌交款回队12—3月48元”(修建广西金红铁路,简称“6927工程”),27八队“1972年1月26日,收其文11—12月回队款23.6元” (专业队修船坝),28“1977年3月 14日收世天泥水工入队8元”。29当时规定专业队队员和从事副业的人员必须按一定比例将收入交回生产队,生产队按同等劳动力记工分,这样才能参与生产队的分配,同时生产队还要按时给外出的专业队队员寄口粮。例如,1969年广西从玉林抽调民工18000人,参加金红铁路修建工程,其中容县被抽调3000人。工程文件规定,“民工的生活待遇,每人每月30元,其中40%交回生产队,参加生产队分配,60%由民工个人支配。民工的口粮供应,除从生产队带足本人的口粮外,按工种定量标准,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30由于路途遥远,口粮是无法送去的,生产队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给民工购买口粮,如八队“1970年9月20日,支成才转6927(工程)粮200斤,每百斤9.3元,金额18.6元”。31可见,除去各级专业队队员、副业人员、民办教师等精干劳动力,真正进行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是很有限的。在非常有限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其产出自然不会太高。

    197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水利电力局提出要大力组建专业队。“不但骨干水利工程要坚持常年施工,而且社社队队都要组织农田基建专业队,大搞常年施工。一个队、一个社、一个县如果抽出百分之十的劳动力,一年坚持施工十个月,就等于抽调百分之五十的劳动力每年突击两个月要完成的工作量。”32在容县,仅从1974年至1975年2月25日,全县动工大小水利工程727处,完工243处;完成造田、造地10896亩(其中造田5337亩,造地5559亩),另开茶山地9059亩;完成改土面积11.63万亩,共用去452.8万工日。33那么在集体化时期,容县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上大概用了多少工呢?

    图1显示,新中国成立后,容县在集体化时期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完成的劳动工日的变化。由于这是官方统计资料,所以其中的数据只统计较大的工程,如华六大队除了大陂水库,其他四个小水库均未统计在内,34即还有很多大队、生产队自主修建的小型水库、山塘、沟渠等都没有统计在内。即便如此,以上数据也在总体上体现了集体化时期劳动投入的规律。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力较弱,集体经济制度还未建全,人们只能对小型水利设施进行修缮,投入的材料和劳动都很少,只有23.5万工日。1953年至1959年间,容县从农业互助组过渡到人民公社,完成的工作量明显增加,完成劳动日35也随之剧增,特别是1958年前后,也就是在“大跃进”时期,劳动投入达到一个小高峰,共投入565万工日。在1970年到1978年间,无论是在工作量上,还是在完成劳动日上,都呈现梯度式剧增之势,特别是在1976年,达到历史的高峰,耗费了1007万工日36。1980年以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另外,在所有完成劳动工日中,水利用工占了绝大部分,主要是用于兴修大小型水利工程。1980年,由于集体经济的解体,大量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失去了生产队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综上可知,一方面,在集体化时期,容县乃至整个广西都抽调了大量劳力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采取的方法是,专业队常年施工与群众性突击相结合。专业队不仅有建设专项水利工程的,还有从事造田、造地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另外在级别上还分为大队级、公社级和县级的专业队。这样无论是在农忙时,还是在农闲时,大量劳力都被抽调出去进行各类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另一方面,这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属于共同生产条件的改进投入,对山区生产队的农业生产尤为重要。虽然短期内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并不明显,但在灾荒之年,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或者降低灾害带来的减产程度,甚至可以保证部分农田旱涝保收。

    二、生活性公共产品

    人民公社除了为当地提供大量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外,还为广大社员提供了各类生活性公共产品,包括文化教育、医疗保健和社会救济等。这些公共产品并不是完全由国家来提供,绝大部分是由当地人民群众自力更生、自筹解决的。这些公共产品的积累并不会在短期内提高农业生产率,只有经过较长时段后,才能显现它们的作用和影响力,所以卢晖临主张要“打开视野看效率”,特别是延后的效率。37而要实现这些积累,社员不得不从相对干瘪的腰包中再掏出一部分劳动产品,这样就会导致分配给社员的产品总量减少,体现在工分上就是工分贬值,进而影响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一)以民办教师为主的基础教育

    1969年之前,华六大队有两所小学,共4名公办教师,当地整体文化水平较低。据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华六大队有1392人,具有初小(小学一年级至四年级)以上文化水平的只有664人,占总人口的47.7%;石寨公社有18130人,具有初小以上文化水平的有9425人,占总人口的52%,其中只读完初小,13岁—40岁的青壮年有2686人;读完高小(小学五年级至六年级)的有3348人;初中文化水平有606人;高中文化水平有90人;拥有大学文凭的只有9人。38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1969年广西要求各地将农村公办小学下放给大队、生产队办,农村公办中学下放给当地社、镇革命委员会直接领导和管理。经县、社统一调整后,仍缺教师的大队,根据实际需要,选拔民办教师充实教师队伍。选拔的要求是:家庭出身好,并有一定教学能力,如果是复退军人和知识青年,则优先录用。对于这些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补助多少由贫下中农讨论决定。39

    1970年,华六大队共有4所小学,1所小学附初中,公办教师7人,民办教师9人。40在集体化时期,公办教师的薪酬全部由国家支付,而民办教师的薪酬由生产队承担(统筹)。华六大队的年终统计表显示,1973年,十队上交了981斤统筹粮和161元统筹金,其中统筹金是为4名大队干部、4名民办教师以及1名兽医上交的。41然而,同年,华六大队共有13名民办教师,一般生产队原则上选派1名教师,十队由于和九队合开一所分校选派了2名。据当时的大队干部介绍,并不是所有的民办教师都可以统筹,只有教得比较好的才有资格统筹。至于没有得到统筹的教师则回各自的生产队记工分,大队再发给少量的补贴。42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到1978年,容县有6161名教师,其中民办教师3626名,占教师总数的59%;43华六大队共有7名公办教师,16名民办教师,44民办教师占比约为69.6%。由于小学教师大部分是民办教师,业务水平低,课堂教学中出现差错屡见不鲜,再加上“半天学习、半天劳动”,“以劳代学”的教学安排,学生学习规律被打乱,知识基础较差,甚至出现大量留级现象。为提高教学质量,容县积极采取多项措施,通过举办轮训班,办函授学校、进修学校,开展巡回辅导等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45

    教学质量不高,除了教师能力不足以外,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使其不能安心教学也是重要原因。“我县民办教师(不包括自筹教师)的生活待遇有两种,一是国家补助加大队统筹,二是国家补助加生产队记工分,不足部分由学校学费或勤工俭学收入补足。不管是采用哪种办法的,都有较长期拖欠民办教师工资的问题。”46拖欠情况包括:一是教师工资统筹不上来。例如1978年,华六大队5个民办教师,总共被拖欠工资551元,人均被拖欠110.2元。二是教师工资未发齐。部分大队给民办教师一年只发十个月的工资,而且每月工资未达到初中教师30元、小学教师24元的标准。三是教师粮食收不齐。部分大队规定,民办教师的粮食要本人到各生产队收,然而,实际上有的粮食收不全,有的收到次等谷。47可见,当时民办教师待遇存在长期拖欠和粮食以次充好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教师的正常生活。

    根据收益分配统计表的数据,华六大队在1980年已经从1979年的13个生产队分为18个生产队,不少生产队内部开始酝酿分田分地了。民办教师的工资和粮食主要由生产队提供,生产队的解体必然会引起民办教师群体的动荡。1981年,容县教育局在汇报普及教育工作时指出:“我县最难解决的问题有:我县民办教师比例大,群众负担较重,近年来,由于生产队体制的改变,民办教师的粮、款很难统筹解决,严重地影响着民办教师生活和工作的安定。”48十队的许某正是由于分队,导致报酬没有兑现,退出了教师队伍。“(19)80年分田到户,这里(十队)分成三个小队,我们没有统筹得上,我就不做了。”(XJA,十队民办教师,2017年3月25日)由于民办教师和其他上调人员的物资、工分很难从生产队进行统筹,教师队伍面临严峻挑战。从表1中1979年至1981年的数据变化便能推断出各级单位大量缩减支出。虽然华六大队和石寨公社的劳动日与分配给社员部分的金额都减少了,但是分配给社员部分的金额占总收入的比重增加了(华六大队增加了7.54个百分点、石寨公社增加了4.93个百分点)。

    为解决民办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后勤保障问题,1981年,容县教育局和财政局开始整顿民办教师队伍,辞退了思想品质、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业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民办骨干教师则被吸收为公办教师。49华六大队的民办教师除了部分因为工资低没有坚持下来,大部分后来都转为编制内教师,成为真正的骨干力量。

    容县在1950年至1981年间,小学生人数从13236人增加到78134人,教职工从641人扩大到3749人(含民办教师1910人);中学生人数从898人增加到30435人,教职工从98人增加到2317人(含民办教师1039人)。50小学生数量增长了近4.9倍,教职工人数增长4.8倍,适龄儿童的入学率高达93.4%。1981年,容县中小学民办教师人数仍占教师总数的48.6%。据统计,当年全国有民办教师近396.7万人51,占教师总数的47%。支撑这支庞大的民办教师队伍的是全国600多万个生产队52。保守估算,一位民办教师的月工资约为24元,国家和生产队各承担12元,生产队每年还要另外提供600斤口粮(100斤口粮折价为9.5元,600斤口粮折价为57元),因此每位民办教师需要生产队每年为其支付201元,全国396.7万名民办教师每年需要生产队支付79736.7万元,10年便接近80亿元,平均每个生产队10年共支付1333元支持基础教育。事实上还有相当一部分民办教师没有得到统筹,需要回生产队记工分参加分配。53当然,这些支出是值得的。据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华六大队有1720人,小学以上文化水平的人数为1398人,占总人口的81.28%,比1964年高出33个百分点;整个公社有24492人,小学以上文化水平的有20275人,占比为72.95%,比1964年高出20个百分点。54可以说,民办教师在广大农村地区,极大提高了社员的科学文化水平,这些学生在改革开放后,逐渐成长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

    (二)以赤脚医生为主的公共卫生

    除了教育事业,农村的医疗卫生事业也主要由生产队负担。在毛泽东要求“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六二六”指示的推动下,全国各地都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迅速组织医疗队,开展农村合作医疗。

    为积极响应中央号召,使广大群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吃得起药,1966年5月1日,容县人民委员会卫生科根据中央文件,制定《关于实行合作医疗的卫生所的有关意见》,这份文件成为容县后来开展合作医疗的重要纲领。“凡实行合作医疗的区,则在全区范围内看病不收诊费(门诊、出诊)、注射费、处置费;凡有条件的卫生所要开设中、西药柜,以利方便病者,减轻社员合作医疗负担,解决医生部分工资和卫生所办公费,还可以解决部分贫下中农的医药困难的减免;医生到生产队巡回要背下乡中西成药下去,以利方便病者,但要实行保本保值,收入归卫生所;诊费、药价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为了减少病者负担,每个医生(接生员)都要学会针灸、使用针灸和使用中草药医疗疾病。”55从这些意见中可以知道,容县主张医生要通过各种手段,尽可能地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收入归集体,强调中西医结合,特别要充分利用中药和针灸为社员治病。

    要健全合作医疗制度,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解决好医生的生活问题。1967年1月,容县发布《关于人民公社成立卫生所,医生、接生员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规定每个公社成立卫生所,每个卫生所安排医生1—3名(逐步配备中、西医生1—2人),接生员1—2人。医生和接生员领取的粮食和工资全部由公社统筹解决,医生的月工资为15元至30元,接生员的月工资为15元至20元,另外,他们每月领取大米30斤;统筹粮由生产队统一送当地粮所,粮所则每月按量供应大米。56此文件对医生与接生员的待遇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粮食、工资全部由公社统筹解决”只是把问题抛给了公社,工资到底怎么解决并没有明确规定。统筹粮经粮所再转到医生手中虽然更有保障和方便管理,在现实中却很难实行,尤其像华六大队这样的山区大队,离县城路途遥远且崎岖不平,医生每月领粮既费时又费力,所以后来大部分大队都是让医生到生产队挑粮而不是到粮所领取。为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容县对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和零售价格作出规定:“今后凡已实行合作医疗大队的卫生室到所在供销社(县医药公司各门市部)采购中、西药品,医疗器械不论金额多少,一律按批发价作价供应。各卫生所一律按当地供销社零售价销售。”57这些规定从成本、服务等方面要求尽量以最低价格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由于合作医疗制度是个新事物,具体怎么做只能不断探索,寻找适合本地的制度。容县采取树立典型、相互学习的办法让合作医疗尽快办起来。1970年石头公社的合作医疗办得较好,成为各公社学习的对象。该公社的卫生队伍包括:大队医生、采制药人员、接生员和生产队卫生员。大队级人员的报酬向生产队统筹,实行工分加补贴的办法,医生一般每月补助5—1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月补助3—4元,卫生员则回生产队记工分。对于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由生产队统一计算按参加人数支付。每人交1元,其中个人交0.5元,生产队交0.4元,大队和公社各交0.05元。在收费制度方面,大队卫生所一般收挂号费0.05元,出诊费0.1元,注射费0.1元,接生费每个小儿0.5元,这些费用由病人负担,药费全部由合作医疗开支。如果是重病号到公社以上医院治病或住院,合作医疗支付60%,剩余的40%由病人负担。合作医疗主张自力更生、全民办医,贯彻“三土(土医、土法、土药)”“四自(自种、自采、自制、自用)”方针。石头公社各级单位均设有草药室,以草药为主(用量要求达到70%—80%),中药为辅,适量西药备急,其中草药的来源为:抽专人采集和群众献药相结合,三级有专人采药、制药,采药、制药人员报酬由大队负责。58石头公社根据本社的经济状况,各级单位分摊社员的部分医疗资金,同时大力采用中草药治疗疾病。因为容县山多,药材丰富,可就地取材,加上生产队种植草药,大大节省了药费开支。

    “合作医疗是收每个人的钱,那时没有收钱(看病),试过两年吃药不要钱,之后就不行了,反正像大队的企业那样。”(TFQ,三队赤脚医生,2017年3月17日)华六大队的佟某当时是一名赤脚医生,1947年出生,1965年在容县学医,1968年9月在大队开始行医。对于赤脚医生的报酬,他说:“最初几年就是吃工资,(19)68—(19)72年,24元每月,8毛钱一天。工资是从各生产队统筹,整个大队有副业人员、大队干部、医生,全部按照整个村有多少收入,再分配每个月多少钱,各个生产队抽多少上来,统一分配的。1972年以后就是吃工分,做医生就相当于搞副业一样,每天记12分。算起来就是三四毛1天,有些生产队只有两三毛,那时很穷的。以前我们容县村医大部分都是吃工分。一个月是50斤稻谷,一年600斤。”(TFQ,三队赤脚医生,2017年1月6日)但是,对于1972年以后一直是吃工分的说法,在曾任大队干部的陈某那里得到不一样的答案。“医生就是从利润那里支付工资,粮食就从村里统筹,老师的工资和粮食也是从村里统筹。”(CPY,华六大队会计辅导员,2017年7月6日)陈某1974年12月至1978年冬在大队任会计辅导员。59由于合作医疗制度在不断完善,华六大队根据上级相关政策,既实行过工分加补贴,也实行过工资制。

    1972年,广西制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草案》,规定“凡是参加合作医疗者,按规定交纳合作医疗基金或以药代金。基金由个人和集体(公益金)负担,负担比例由社队根据情况自行确定。由生产队统一计算按参加人数支付”;要合理解决赤脚医生的报酬和口粮,其报酬要略高于同等劳动力的水平。60“合理解决”意味着赤脚医生的报酬既可以是工资的形式也可以是工分的形式,只要合情合理,并能够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就行,所以1973年,容县各公社的赤脚医生报酬存在各式各样的形式,例如“实行工资制,开支从收入中解决……合作医疗变大队企业,收入归大队,赤脚医生实行工分加补贴,全部向生产队统筹”。61到1974年,石寨公社有23个医生,报酬都是以工资的形式发放,每月工资最低20元,最高30元。62到197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规定赤脚医生的报酬为:“实行‘工分加补贴’的办法,每年由大队根据赤脚医生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劳动态度等情况评定,一般应略高于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63那么“工分加补贴”具体是如何实行呢?这在1978年《关于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和稳定赤脚医生报酬的请示报告》中有介绍:“每个赤脚医生每月在队记260分或300分,每天补助贰角生活费,每月补助六元,有的补九元,按该医生所在队分值计算工分所得部分,平均每月加生活补贴不达24—30元的,再从合作医疗收入中补足。”641979年,容县179个大队中,实行合作医疗的有155个,共有627名赤脚医生。在本大队报销的比例,大部分在30%—50%之间,上送报销比例在20%—40%之间,其中华六大队的合作医疗报销额度是30%。65

    在广大赤脚医生的努力下,1982年,容县60岁—90岁的人口从1964的26517人增长到42699人,占当年总人口的比重由7.07%提高到7.69%。661982年全国人口已超10亿人,60岁以上人口比重达到7.62%,比1964年的6.13%高出近1.5个百分点,67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医疗水平和卫生保健系统更加完善,而这离不开无数赤脚医生和基层医护工作者的默默奉献。1980年全国农村赤脚医生总人数达146.3万人,其中女赤脚医生48.9万人,农村生产队卫生员235.7万人,农村接生员63.5万人。68而这些不脱产医护人员的工资、口粮主要靠生产队解决。仅就工资方面,医生的月工资为24元,一年为288元,146.3万人一年工资共为42134.4万元,10年便是42亿元。事实上生产队所付出的要远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只支付了少量的管理费和药费,以非常低的成本构建了完善的农村医疗卫生系统,保障了社员的身心健康,提高了出勤率,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在大部分人的回忆中,似乎并没有什么困难户,因为大家都很穷。然而,贫富只是相对的。在各生产队的账本中,笔者发现不少困难户领取国家救济金的凭证。例如,笔者在八队的账本中看到1972年3月7日,“大队拨来仕华救济金10元,交丽梅领”,69后面还有刘丽梅的印章。大队保存的阶级档案显示,陆仕华生于1932年9月,1972年已40岁,一家6口人,育有两儿两女,均不满10岁。70从这些情况来看,陆仕华一家的生活非常艰难。

    生产队用来救助军烈属、五保户和困难户的资金、粮食,一般是用公益金。公益金“要根据每一年度的需要和可能,由社员大会认真讨论决定,不能超过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二至三……生产大队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和同意,实行供给或者给以补助”。71

    除了上述困难户外,还有一类困难户往往被人们所忽视,那就是“超支户”,顾名思义,即一年的收入不足以抵扣一年开支的农户。社员一年的劳动收入是通过工分来兑现的,生产队通过工分把各种生产、生活资料分配给社员。如果他们一年的工分收入不足以抵扣其一年的开支,那么这一年不仅没有盈余,反而欠生产队的钱粮。本文以八队的陆仕忠一户为例展开说明。

    1976年,陆仕忠一户共有7人,夫妻二人加五个子女,大女儿1962年生,14岁,属于半劳力;第二个是儿子,1964年生,12岁,其他均为10岁以下儿童。72从表4的支出中,可以看到,陆仕忠一家支出金额最高的是口粮,全年消耗口粮3548.1斤,平均每人消耗506.87斤,需支付335.17元,占总支出的91%;当年挣得工分8599.3分,每个工分值为0.38元,全年总收入为326.77元,不足以抵扣总支出(367.93元),超支了41.07元。

    八队在1976年共有6户超支,11户有盈余,4户平收,总户数为21户,超支户约占29%。这个比例在华六大队应该说是非常低的。1976年,华六大队超支户高达186户,占比55.3%,欠款共计11287元,73不管是占比还是欠款数额都在集体化时期达到最高值。由于欠款数额不断累积,到人民公社后期,生产队处于入不敷出的艰难境地。

    为何会产生如此多的超支户?这是一个不得不探讨的问题。

    超支户的存在,表面上看是农户挣的工分不够多,不足以抵扣从生产队获得的生活物资,本质上是因为生产队的物资不足导致工分含金量不高,以至于农户的工分不够支付其生活开销。如果物资充足,每一个工分所含的物资就更多,大部分农户的工分是足以支付其生活开销的。而物资短缺又与农业的产出密切相关。那么农业产出为何不高呢?当笔者把这一问题抛给村里的老人时,往往得到的答案是:没有肥料和农药。

    农谚说“有收无收在于水,收多收少在于肥”。“那个时候由于生产条件落后,种子也很落后,肥料在市面上也很少有卖。一般都没有肥料来卖,到后期才有这个碳铵和这个氨水。(19)80、(19)79年以前都是没有肥料供应的,基本上是山上的草皮泥,也就是这些人上山铲这个草皮泥来烧,烧了以后再撒到水田里面去,过去都是这样耕种的,也没有什么杂交种子,都是落后的种子,一般是(收获)200—300斤每亩,现在(每亩)都有1000—1200斤。”(CPY,华六大队会计辅导员,2017年1月6日)“过去主要是没有肥料,没有这个良种,现在则有良种、有农药,所以生产好,过去喝粥也难有喝。”(HZN,六队队长,2017年1月6日)

    在八队1977年的分类账中,“农业支出”记录了一整年的所有支出项目。经笔者统计,八队当年共购买了复合肥2斤,尿素415.1斤;碳铵10950斤,包括一级碳铵和次级碳铵(肥力较低,价格较便宜);农药品种有“乐果”“毒杀芬”“六六粉”“敌百虫”等;早稻浸谷种2270斤,晚稻谷种2884斤,共5154斤。74八队当年有130.5亩耕地,其中水田117亩,旱地13.5亩(4.2亩自留地),75除去自留地,集体实际拥有耕地126.3亩,两季共252.6亩,平均每亩施1.64斤尿素和43.35斤碳铵,每亩水田要22斤谷种,农药以“六六粉”为主。投入这些生产要素后,当年八队共收获109523斤稻谷,亩产468斤。76

    此外,农业产出低还受到生态环境的制约。正如黄宗智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批判的那样,农业不同于工业,不是投入的生产要素越多,单位产出就越多,甚至总量和产出几乎可以无限制扩大。把农业等同于工业,本身就是对农业的误解。农业说到底是人在土地上种植植物的有机问题,而不是一个机器生产的无机问题。因为农业生产受地力和生态环境的限制,土地不可能无限产出。77很可能一场洪涝或者干旱就能把农民辛苦劳作一年的成果化为乌有。

    从表5可知,容县在1969年—1982年的14年间,影响早稻的各类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发生率从高到低依次排列是:病虫害、龙舟水、倒春寒和夏涝。需要注意的是,表5并未统计对晚稻影响较大的寒露风。当这些灾害组合性地发生时,会给农业造成致命打击。例如1976年,由于倒春寒的发生,当地烂秧严重,既损失了大量稻种,又推迟了播种季节。不巧的是,当年不仅出现龙舟水,病虫害也大发生,由于预防及时和经营管理得较好,早稻损失不大。但是,由于早稻种植推迟,导致晚稻插播也推迟,这样就使晚稻在扬花灌浆期遭遇寒露风。“抽穗扬花期遇到寒露风天气,直接影响抽穗开花的速度,使空秕粒增多,降低千粒重,造成减产。”78当年水稻产量八队比1975年减收5874斤,人均分配口粮减少20斤;华六大队减产110075斤,人均分配口粮减少54.9斤;石寨公社减产1178295斤,人均分配口粮减少56斤。79这最终导致华六大队的超支户数量由1975年144户增加到186户,占比为55.3%。同年,容县减产3423万斤,人均分配口粮减少70.6斤,超支户由35005户增加到36779户,增加了1774户。80这些数据说明,农业生产深受生态环境的制约,尤其是自然灾害对农作物的影响。然而,经济学家们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这一重要因素。生产队有超支户、平收户和盈余户,其中最容易由不欠生产队转变成欠生产队的农户是平收户。自然灾害对平收户的影响,就像“一个处身于水深没颈的人,即使是一阵轻波细浪,也可能把它淹没”。81可以说,生产经营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异常,都有可能使平收户变为超支户。这也是为什么在集体化时期,人民公社要进行大量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了完善的农田水利设施,可较好地降低自然灾害对农作物的损害程度,使得农民在面对寒露风时,并不是无能为力。由于容县历年出现寒露风概率最多的时间是从每年10月11日至11月10日82,所以较好的办法是种植早熟和中熟的稻种,这样就可以让水稻在抽穗扬花期避开寒露风,但这需要优良的稻种。此外,根据广大人民群众长期的耕作经验:“有水不怕寒露风”,在寒露风到来之前往田里灌水,就可以保存地温和增加稻田小环境的温度,从而减轻寒露风对水稻的危害。83而要有大量水源,就需要水库贮存水,以及通过相应的沟渠和设施把水引入田中。

    当然,生态环境并不是造成农户超支的主要原因,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生产队农业产出的总量。造成农户超支的主要原因是国家与集体从生产队中提取了过多物资。国家之所以提取大量物资,是为了满足工业化的需要。陈云在1950年6月说:“中国是个农业国,工业化的投资不能不从农业上打主意。搞工业要投资,必须拿出一批资金来,不从农业打主意,这批资金转不过来。”84刘少奇也认为:“发展中国经济,使中国工业化,是需要巨大的资金的……但是从哪里并且怎样来筹集这些资金呢?……只有由中国人民自己节约……而要人民节省出大量的资金,就不能不影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就是说,在最近一二十年内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不能不受到一些限制。这并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创造劳动人民将来更好的生活”。85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强调:“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这除了直接的农业税以外,就是发展为农民所需要的大量生活资料的轻工业的生产,拿这些东西去同农民的商品粮食和轻工业原粮相交换,既满足了农民和国家两方面的物资需要,又为国家积累了资金。”86可见,在集体化时期,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加快工业化进程是矛盾的。国家从长远考虑,只能牺牲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

    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工作的指示》指出:中央原来规定的总扣留占40%左右,分配给社员的部分占60%左右。如果当地收入水平较高,如每人分配在100元以上的,扣留可以多于40%;如果收入水平较低,如每人分配在50元以下的,扣留可以少于40%。87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人民公社要向国家和集体贡献大约四成左右的劳动成果。虽然人民公社制度在不断调整,但这一核心规定一直贯穿于集体化时期。1974年玉林地区分配给社员的部分占总收入的比重只有53.94%,该地区当年分配给社员的部分占比最高的是平南县,为55.77%,最低的是陆川县,为48.54%。88当“上下左右向生产队伸手,四面八方挖生产队墙角”89时,社员辛苦劳作一年,分配总量甚至不足一半,超支户怎能不多?

    除了生产水平低、生态环境制约和国家、集体抽取过多物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直接影响超支户的数量,即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分配制度是生产关系的一部分,采用什么样的分配制度取决于生产发展的水平。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指出,粮食分配应根据本队的情况和大多数社员的意见,分别采取各种不同的办法,可以采取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粮食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采取按劳动工分分配加照顾的办法等。不管采取何种办法,都应该做到既要调动大多数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又要确保困难户能够吃到一般标准的口粮。90虽然国家要求生产队要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避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但是在实际分配中,基本口粮占比往往较大,很难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

    “在目前口粮不高的情况下,必须首先保证各等人口留粮放在安全线上,过分强调多劳多吃,是不符合粮食分配原则,是不正视当前粮食状况,是没有全面了解社员的要求,其后果,必然引起今后粮食安排的被动,亦不能达到发挥全体社员的劳动积极性。”91所以,华六大队在集体化时期粮食分配的70%按人口定量分配,30%按劳动工分分配。在农业生产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生产队首先要保证每一位社员都有口饭吃,也就是学者们所说的生存伦理92,当社员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时,生产队就会面临解体的风险。如果国家政策允许生产队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可能会大大增加,超支户的数量也可能会减少,但是也可能会导致部分农户的生活非常困难,甚至饿死人。这样的结果不仅国家政策不允许,熟人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也是不允许的。虽然按三七开的比例分配物资具有一定的平均主义倾向,但它在保证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和激励劳动力积极出工参加生产活动上较好地进行了平衡。

    三、小结

    第一,人民公社为广大乡村提供了丰富的公共产品,内容涉及社员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当下的政策不同,集体化时期的公共产品均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自我供给,生产、运输、管理、消费等各个环节都在本地进行,并没有获得足够的财政和物资支持。然而,这恰恰表明集体经济具有社会经济的属性,即经济活动和参与经济活动中的人及其所在的社会网络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它们是相互嵌入的关系,集体经济的效益最终是让所有社员都能够受益,而不是像资本主义经济那样,脱离地方社会和文化,以攫取地方社会资源为目的进行经济活动,虽然经济效益非常可观,但是将所有的问题和矛盾都遗留给当地,以竭泽而渔的方式破坏当地的可持续发展。潘毅认为,社会经济的要旨,就是以人为本,立足社区而不是让资本剥削社区,互助合作,民主参与,人类与土地和谐共生。生产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解决民生,追求共同富裕,是一种多元化的社会所有制。在本质上,社会经济不是服务于资本累积,而是将社会重新嵌入社会关系中的一种新形态的经济模式。93

    正如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编者按中所言:“人民群众有无限的创造力。他们可以组织起来,向一切可以发挥自己力量的地方和部门进军,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替自己创造日益增多的福利事业。”94作为社会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体经济,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在农村修建了大量水利设施,尽可能地提高了土地生产效率,同时增强了生产队抗灾、救灾能力。此外,人民公社还广泛组织群众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些福利事业不仅价格低廉,而且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动员了社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成长和自我保健,满足了社员自身发展的需要。事实上,农民在集体化过程当中所受到的洗礼要远远高于笔者所看到的,包括管理水平、纪律教育和科技创新等,所有的这些都在塑造着“新型农民”,为改革开放后国家的飞速发展,提供了优质劳动力。所以,笔者以为,要实现乡村的再次振兴,必须把广大人民群众重新组织起来,使经济回归社会,尤其是作为社会经济的集体经济,这是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

    第二,通过研究发现,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生产效率客观上的确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例如人们的收入水平较低,生活条件改善缓慢等。但是,在这些事实背后蕴含着错综复杂的原因及逻辑,当本文剥离这些原因后再度审视集体经济制度时,发现导致社员收入不高的原因是工分被稀释了。农户总收入计算公式能很好地对此进行说明。

    由于农户的劳动力在一年或者数年内,基本保持不变或者变化不大,所以,农户总工分事实上是在相对平稳的区间内浮动。因此,影响农户总收入的因素主要是生产队的工分值。而导致生产队工分值变化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即生产队的纯收入(总收入-生产成本)与生产队总工分数。当纯收入保持不变时,生产队的总工分越多,即分母越大,工分值越小;当总工分数保持不变时,纯收入越少,工分值也会随之变小。所以,工分稀释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分的直接稀释,即把非农业生产的工分拿回农业之内进行分配,从而导致工分被稀释,分值下降;另一方面是实物和现金等物质上的间接稀释,即从生产队中抽走、消耗大量物资,减少生产队的纯收入,进而降低了生产队的工分值。如果把各级单位强加在生产队身上的各种“包袱”给抛弃掉,工分值和社员所得将会大大提高。

    第三,在学界,对人民公社批判最多的就是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其中“大锅饭”几乎成了人民公社的代名词,污名化非常严重。笔者以为把造成平均主义的原因归结为人民公社制度本身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人民公社低效率的原因是综合的,既有公社自身的原因,也有公社自身之外的原因,但公社自身之外的原因是主要原因,而不是相反”。95当国家和集体从生产队拿走过多的剩余产品时,可供分配的产品自然不足,人均占有量也就无法提高,如此才导致所谓的平均主义。经研究,本文发现,在生产力、人力和物资都非常有限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的农业生产仍能保持较平稳的增长,实属不易。同时,人民公社为支援国家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大量公购粮和农副产品;为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农村地区提供了丰富的基建、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品。可以说,它的效果是多元的。因此,对人民公社的评价,不能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或某一时段,而应放大到整个国家层面和历史的脉络中进行考究,才能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

    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24年第6期

  • 黄波粼 钟子善:上海农村集体托幼实践的考察(1958—1962)

    从思想史的脉络来看,关于托儿所与幼儿园的构想无疑具有相当长之历史。从柏拉图的《理想国》①,到启蒙运动时期众多的空想社会主义者②,至恩格斯③,后至康有为的《大同书》④、青年毛泽东⑤等都提出过“幼儿公育”的想法。从实践层面而言,清末以降,许多政治、社会力量都认识到了公共育儿的必要性,这使得公育思想在本土化建构中与实体建设并举⑥,托幼事业逐渐成为各种现代性设计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公共托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加突出,因为恩格斯曾提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业”⑦,列宁也曾强调托儿所及幼儿园是共产主义“幼芽的标本”⑧。新中国托幼实践的大规模开展,大体发生在1958年至1962年,学界在这方面成果较丰,大多从妇女史的视角来回应马克思主义理论下的“妇女解放”问题。⑨有学者认为,大力推广集体托幼有着培育“共产主义新人”的意义。⑩有学者通过分析20世纪50年代末的农村集体托幼进一步指出,兴办托幼并非只为培育“共产主义新人”,它更是一个塑造“共产主义新农民”的过程。11尽管现有成果已经对新中国集体托幼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继续追问。例如,回到具体的历史进程和情境之中,国家诠释的“共产主义”具有哪些意涵?它们又是如何被农民接受的?本文拟以地方档案为主要史料,考察1958年—1962年的上海农村12集体托幼实践,着力展现其围绕各个阶段中心工作而曲折发展的轨迹,通过回溯若干具体措施深入农村的过程,呈现一段塑造共产主义新农民的历史。

    一、 塑造农民对于共产主义精神的政治认同(1958年9月—12月)

    延安时期,毛泽东给延安第一保育院题词:“儿童万岁”13,又强调一定要为教育后代而努力。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的集体托幼模式引发国人极大兴趣,14集体托幼在当时看来是一种与共产主义生活相适应的教养模式,被视为“共产主义萌芽”,直接关乎共产主义新一代的培养,“为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准备了‘人’的条件”,因而是“一万年都要做的工作”。15

    1958年北戴河会议后,毛泽东就指出人民公社办托儿所的重要性:“是搞钢铁,搞棉花、小麦重要?还是孩子重要?这是涉及下一代的问题。托儿所一定要比家里好些,才能看到人民公社的优越性”。16当年9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全国应在3年—5年内,完成“使学龄前儿童大多数都能入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任务。17上海农村托幼组织的大幅增长也是从1958年9月开始的。与此同时,上海农村确立将“家务劳动社会化”作为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重要内容。其中,“儿童教养集体化”是“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首要目标18,即开办托儿所和幼儿园,集中教养7岁以下的社员子女19。除房屋外,摇篮、凳子、床铺、被子等都是开办园所必须具备的,全托还需食具、毛巾、水瓶、浴室、脚盆等。仅凭公社或生产大队积累下来的少量物资与资金很难满足办所办园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如何在“少花钱”乃至“不花钱”的情况下快速搭好托幼机构的架子,将儿童“迎”进来,成为摆在基层干部面前的首要难题。考虑到添置新的设备、物资需要花一大笔钱,且在短期内还不易购买到,因此不仅要坚持“因陋就简,勤俭节约,自给自足”的原则,还要发动群众通过借、调、征用等方式凑起必需物品。宝山县红旗人民公社第五生产大队全托幼儿园的建立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首先,大队向农民宣传“儿童集体化”的伟大意义,解释什么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20的共产主义精神,并深入浅出地说明全托可以解放劳动力投入生产,能够更好地教养儿童,以及为何须自力更生,即如何遵循“勤俭办园”的原则。接着,动员有空房的或房子较大的社员,紧缩一部分住房,或移居到其他社员家中。最后,腾出一幢房子共八间,四间做宿舍,三间做教室,一间做炊事房,天井做小活动场,场地上扎竹篱做运动场地和花园。此外,要求入园幼儿的家长自带床及其他日常品,公共用具则是发动妈妈们有什么带什么,发扬集体互助精神。对实在困难、拿不出钱的家庭,就与其他孩子的家长协商合用,不够的部分,由干部发动其他社员适当添一些。最终,办园所需物品都是妈妈们自己送来的,共计24张床(包括床板)、50条被头,每个小孩1只矮凳、2只碗、1只匙。连没有小孩的金大妹也借出了长凳、马桶等。21典型事例的示范,鼓舞各地以共济互助精神大力兴办集体托幼。安乐生产队幼儿园的物资筹备过程亦是如此。该园于1958年11月7日建立,是由大队直接领导,社员在“不花钱”的原则下办起来的。22上海农村之所以在1958年秋季出现集体托幼的高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广泛推行此法。

    无论是房屋还是日常用具,筹备托幼,“物”的基本设施自然是题中之义,而将“人”和“物”两者结合起来考虑也是对建立集体托幼机构的基本要求。“人”的要素首先是要解决部分干部和多数家长“思想不通”的问题。对干部群体而言,并非所有的基层干部都支持开办园所,其原因在于他们认为托幼事业对农业生产不但没什么帮助反而会拖生产的后腿,因而“不划算”。另外,在“热心”办园所的干部眼中,集体托幼对于家长无疑是一件天大的好事,但事实上,多数家长,尤其妇女并不这样认为。尽管她们对于基层传达的集体托幼与自身解放的关系已是耳熟能详,却因“人在田里,心在家里”的切身体验,生出不少顾虑:孩子交给别人看不放心,怕别人照管不好得了病,怕保育员偏心眼等。23

    为了“打通思想”,大队干部通常会先在干部会议上通过算细账——“孩子在田里农作物损失,劳动力不能发挥等赔账”——让干部群体在兴办园所的必要性上达成共识。后要求干部召开妈妈或社员会议,设身处地地以妇女的实际家庭经济利益算家庭帐。如一家六口人,夫妻二人,一个老人带三个孩子,若三个孩子都送托儿所或幼儿园的话,老人就能去挣工分了。按一个老人一天最少挣5分计算,一个月可得150分。此外,针对妈妈们心理上的不安,以及小孩放在家里容易发生危险和事故等,进一步打消妈妈的顾虑。24不过,做通家长的思想工作并非易事,在农村工作“全面开花”的形势下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与精力。

    “打通思想”之余,还须确定由谁来照管园所的幼儿。由于以农业生产为中心任务,当时的保教人员往往由大队干部指定女性半劳动力或辅助劳动力来担任,由此形成“青壮年上前方,老弱做后勤”的人员配备模式。上海县马桥大队、奉贤县南桥大队及松江县张朴生产队53个托儿所和13个幼儿园的保育员绝大多数是老妈妈,年龄最大的72岁,最小的46岁,平均年龄在50岁左右。不少身体残疾,无法参加劳动生产的妇女也当起了保育员。有个托儿所的盲人阿姨王修金,一个人同时带三个孩子。25还有部分园所则是“小囡带小囡”。宝山县红旗人民公社第五生产大队的全托幼儿园由5个教养员负责,年龄最大的21岁,最小的才13岁。26一旦孩子在户外活动,有些保教人员在体力上难免力有不逮。在“物”与“人”的准备环节,两者通常是同步进行的。由于“边组织、边教育、边行动”27,很多园所在短短几天就办了起来。值得注意的是,早在1956年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三个部门就曾联合发文,“收3周岁以下的儿童者为托儿所,收3至6周岁的儿童者为幼儿园”28。因此,尽管因陋就简是一贯方针,但这一时期上海农村在开办园所的过程中还是严格遵循了将幼儿园与托儿所分开等相关要求。托儿所以生产队(即一个自然村)为单位开办,便于妈妈接送,幼儿园则以两三个生产队为单位联合开办,或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开办。

    由此可见,人民公社化初期,兴办集体托幼除了具有基本的公共育儿功能,还有塑造农民对共产主义精神的政治认同的任务。农民群体的政治认同之所以重要,在于他们是党和国家确定的阶级柱石之一。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农民实际指的是村民、农村基层干部、园所保育员及幼儿。尽管这些群体有各自的角色,但实质上仍是农民。1958年12月,中共中央高度肯定湖北省委《关于做好当前人民生活的几项工作的规定》,这份文件指出,办好园所“适用于农村,原则上也适用于城市”29,明确了托幼工作先面向农村的取向,更加凸显了这一时期塑造农民对共产主义精神政治认同的重要性。

    和多数群众运动一样,上海农村在推行集体托幼时因为急于求成造成了不少问题。特别是为了“赶、学、比、超”与应付上级检查,很多公社不管孩子是否有老人带,家长有无需要、有无意愿,大讲“托儿化”“包下来”,以“强迫命令”的形式组织儿童进园进所过集体生活。30从1958年9月30日实现公社化,到10月下旬,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上海农村成立了1400多个幼儿园,4300多个托儿所,480个托儿组,收托儿童10万多人。31当年年底,江苏省苏州专区所辖六县与南通专区崇明县先后划入上海,这时,上海农村地区辖有11个县。32由于所辖区域的扩大以及农村福利工作的持续推进,托幼机构数量及入园入所的幼儿人数就更多了。据上海市妇联统计,这一时期共办幼儿园、托儿所29603个,收托孩子 582762名,收托孩子占上海农村学龄前儿童总数的80%。33

    人民公社化初期,上海农村在推行集体托幼时虽在“物”“人”等问题上遇到诸多困难,但在动员及组织农民的过程中完成了塑造具有共产主义精神的“新农民”的第一步。尽管,因推广时急于求成而问题渐显,但上海农村的集体托幼并没有停止,反而在“全民托幼”的大潮中真正步入“实践期”,进入一个崭新阶段。这是因为它始终配合农业生产发展34和各个阶段的政策调整而进行,中心工作起起伏伏,农村集体托幼实践便随之波浪式地向前发展。35

    二、 共产主义议题凸显与农民集体托幼需求(1959年1月—8月)

    国家要求在农村大力推行集体托幼,并不意味着所有农民都会自觉参与。一些家长担心孩子在托儿所可能会“吃不饱”,或被大孩子“欺辱”,36上海市委妇女工作委员会发现“儿童实到数往往少于报名数,有时仅及一半”37。多数社员对生产大队负担全部托费不满意,有人发牢骚说:“领这两个囡,工分弄光”38,认为有孩子入托特别是有多个孩子入托的家庭占尽便宜39。之所以出现此类声音,是因为虽然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重组了农村权力关系,使农民感受到了国家权威,但尚未改变其劳作和生活秩序,仍然如传统乡土社会时一样生活,没有产生公共育儿的需求。40随着20世纪50年代后期党和国家在农村的中心工作——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到来,这种秩序才被彻底改变。自此,参加集体劳动与做好分配成为农民的基本任务和利益所在。为了保障个人在人民公社中的利益并维持其运作发展,他们较为普遍地“自动”产生了集体托幼的需求。

    站在历史的比较视野来看这一问题,会更加清晰。不独中国共产党,20世纪二三十年代进行乡村幼稚园试验的陶行知和国民政府也曾在推行托幼的同时着力推进集体合作,却都没能将二者结构性地联系起来。

    1926年,在关于创设乡村幼稚园问题的文章中,陶行知将平民化视作建立乡村幼稚园的关键之一。如其所言,农民贫且忙,幼稚园应济“农村需要”。41因此,他试图把建设乡村幼稚园与改善农民生计结合起来:通过就地取材、物尽其用解决房屋、用具等设备,以农民生产和生活时间为准安排幼儿活动,并将幼儿的康健放在第一位,以此实现幼稚园“下乡”。42陶行知建设乡村幼稚园的初衷在于通过解决农村幼儿集中教养问题纾解农民的“穷愚”困境,带有造福农民的公益性和福利性。但由于时局动荡与经费短缺,以及农村生产方式43等诸多因素,陶行知的乡村幼稚园试验没有也不可能促生农民内在的托幼需求。在此情况下,他力图通过建设乡村幼稚园为国育儿的愿望也只能止于零星试验。

    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主导的托幼事业,其政策体系包括宗旨、课程、经费、管理及师资等,无疑为托幼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这套政策体系的建构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既有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取向,也有专家学术研究成果的推进,如陶行知等的幼稚园试验对中央政策的制定助益良多。44因而,在相当程度上,国民政府认可了陶行知等人乡村幼稚园建设的理论及实践,只不过注重为推行托幼提供政策保障的做法仅在表面上加深了乡村幼稚园建设的“国家化”程度,并没有改变民间“自治”的格局。45诚如时人所批评的,在乡村,大部分的合作都被豪绅所把持,外界无法跳过他们去直接组织农民。46国民政府虽曾试图将政权下沉至乡村,但因轻视乡村又缺乏动员能力,以失败告终,47即国家权力难以“下乡”。概言之,虽然国民政府加大了政策层面的介入力度,但仍属民间“自治”的乡村幼稚园注定很难与农民的集体托幼需求结构性地联系起来。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的托幼事业虽有发展,但极不平衡。1932年,即便在托幼机构较为发达的上海,其幼稚园的幼儿总数也只有1045人,48而上海县、青浦县、南汇县、松江县、金山县、川沙县保姆所幼儿数合计仅190人,49乡村托幼严重落后。此外,当局更将扩大托幼规模与“培养教化国民”联系起来,50在未能创造出农民内在的集体托幼需求的情况下,此等流于空泛、无所着落的说教51预示着乡村托幼只能停留在专家的实践层面。

    反观20世纪50年代后期,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推行集体托幼时,在国家强力主导下,首先将分散的小农全部组织到共产主义的人民公社之内。实践中,开始时大办集体托幼的热潮和随后的整顿总体上还算稳步、健康地发展。521959年3月以后迅猛发展,全国形成集体托幼高潮,这使“共产主义”成为农民不得不面对的严肃议题。对于一些无子女农民的不满,干部教育他们要基于集体利益,且要有长远眼光,认识到“办托儿所、幼儿园是人民公社的优越性,现在没有囡,将来有囡,现在没有囡,下代有囡”53。一些保育员认为自己工分低,还被家长看不起,情愿去田里生产,干部就开展“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辩论,讲明带孩子比生产更重要,使她们明了保育事业的意义,树立托幼工作的光荣感。54此种情形非上海独有,全国各地屡见不鲜。如河北省徐水县就“小孩子要不要由公社来抚养”展开辩论,没有小孩的社员认为自己“吃亏了”,不同意开办,有小孩的社员当即反驳:“你现在养活俺小孩,将来你老了还不是由俺小孩养活你吗?”结果,那些怕吃亏的人最终被“辩倒了”。55所谓“辩论”,事实上就是毛泽东批评的“动不动‘辩你一家伙’”56,实际上已容不得落后分子。上海市嘉定县要求办幼托的大字报就占了50%,奉贤县的家长一定要把未满3岁的幼儿送入全托,为解决孩子穿衣服的后顾之忧,还把布票也交给了幼儿园。57无论抱怨还是从众,对于农民来说,传统的劳作和生活秩序发生了彻底改变。既然进了共产主义的人民公社,就要参加集体劳动并做好分配。这意味着在家带孩子就少了参加集体生产的劳动力,影响全家拿工分及年底收入,于是,农民在传统乡土社会所没有的集体托幼需求被激发出来。

    概言之,与陶行知和国民政府推行的乡村幼稚园相比,中国共产党主导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凸显共产主义议题的同时,结构性地激发出农民集体托幼的需求。此种需求虽然源于国家这一外部性动力,却因为农民难以选择而成为其内在需要。毛泽东认为,小孩进托儿所,教育、食宿等都由社会负担,不是破灭家庭,而是废除家长制。58这也回应了费孝通对传统乡土社会孩子由家庭抚育的思考。费孝通曾明言,若“以家庭和保育院来比较的话,大体上家庭里所生长出来的孩子比较健全些”59。他还认为,乡土社会的农民只有在偶然或临时的非常态中才需要伙伴和团体60,除非中国社会乡土性的基层发生了变化61。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所带来的正是这样一种根本性变化的话,那么50年代末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所造成的农村集体托幼则是这种根本性变化的更高表现形式。

    关于人民公社化之后农民迫切需要集体托幼的原因,上海市幼儿保健教育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极具代表性:

    对于有孩子入托特别是有多个孩子入托的家庭而言,孩子越多,用在孩子身上的补贴就越多。日托尚且如此,贴粮贴钱的全托对孩子的补贴则更多,生产大队除补贴25斤左右粮食外,每年用于一个全托儿童的费用更是多达30—40元。62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七一公社联明生产大队。由于是棉、粮、菜夹种地区,该大队较为富裕,一个劳动力全年平均收入为272.28元,63如果以此为基数,补贴一个全托儿童的30元—40元相当于一个劳动力一年收入的11%—14.9%。也就是说,一个家庭如果有一个孩子进全托,其所耗补贴相当于一个劳动力一个多月的收入。事实上,有些家庭不止一个孩子进全托。加之,托儿所、幼儿园的日常开支由大队公益金担负,在家长负担一定工分后,大队全年托幼经费的支出占公益金的65.6%,远高于困难户补助、工伤等其他福利性开支。64由于集体托幼实行包下来的政策,特别是“吃饭不要钱”65,在上海农村,甚至出现这样的情形:

    不少夫妻一方或两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家庭以及有亲戚在农村的家庭也将孩子送入托儿所幼儿园中,甚至有少数人代人领养,自己却“拿了领养费”。对于这些未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家庭而言,无疑享受了与社员一样的福利。66

    农民内在的集体托幼需求正是在这样的情境下被激发了出来。换言之,人民公社化初期的集体托幼成为农村干部群众接轨共产主义的重要工具。

    国家不仅激发了农民集体托幼的需求,还通过兴办更完善的托幼组织充分保障这种需求的实现。1959年3月,全国妇联提出“在具有基本条件的地方”必须“积极办好全托”之后,上海市妇联要求配合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切实将办好全托纳入全面规划。67不仅将原有的临时性、季节性的托儿所全部转为日托,还兴办了大量新的日托与全托。大量园所的兴办确实解决了不少农村妇女生产牵累与孩子照管的难题,使女性安心投入生产。至此,上海农村的集体托幼真正成为一项“运动”。4月,仅嘉定、奉贤、松江三个县,共办起5539个托儿所,11个县共办15635个托儿所,入托幼儿达到233999名。68

    然而,1958年年底至1959年年初麻疹的流行,打乱了工作步调。由于卫生知识、传染病预防及隔离条件缺乏,致麻疹传染面扩大,造成不少幼儿死亡。69家长们非常惊慌,纷纷把孩子抱回家,致使托儿所、幼儿园缩减。不久,上海召开五级干部会议贯彻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精简生活服务人员到7%左右”以补充、加强农业生产战线。在此形势下,奉贤县一生产队队长认为劳动力如此紧张,却让十几个人带孩子“不合算”,急欲把幼儿园“砍掉”,将省下来的保教人员充实到大田上去,70部分托幼机构形成了“无人照管孩子”的局面。这些言行不免偏颇,但由此也可以看出,生活还是要让位于生产。这种影响在1959年夏季全面体现出来,上海农村托儿所和幼儿园数量出现下降。如金山县新农公社,原有109个幼儿园,收托 1000 多名孩子,在五级干部会议后仅留下13个幼儿园,收50多名孩子,下降90%。71

    三、 在革命口号中促使农民奔向共产主义(1959年9月—1962年)

    1959年庐山会议后,中央层面开始“反右倾”斗争,这为处于低迷的农村托幼事业带来了转机。在“反右倾”的总形势下,农村福利工作的“倒退”往往被视为“右倾”的表现。1959年9月,上海开始着手恢复、提高农村福利方面的工作,再次确立“一手抓生产,一手抓生活”的工作方针。为了强调政治挂帅,各级党委书记都亲自抓托幼工作。72在干部群众中间,针对错误观点或行为进行了思想教育。73最为常见的教育方式是“调查”。例如,川沙县对一些公社进行调查后,发现不少家长“有需要而未送托”,在深入了解原因的基础上,不仅教育他们应关心儿童的安全,还设法帮助解决实际问题。74据说这个办法很灵验,通过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使很多家长、保教员及基层干部都期盼将日托转为全托。75

    “反右倾、鼓干劲”开始后,上海市委在基层公社紧锣密鼓地宣传八届八中全会精神,要求各项工作“鼓足干劲”76,提出了不少脱离实际的园所建设任务和办园目标,农村再次掀起“全面跃进”的高潮,加强对托幼的领导成为基层干部的重要工作。如南汇县惠明公社明六生产队周水连听了会议精神传达后,回去立即办了4个托儿所和4个幼儿园。77

    在“大跃进”的氛围下,为了不断开办新幼儿园以完成高指标,1959年12月,上海市教育局制定《农村幼儿园民办公助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继续在做好师资培养,提供教材,充实公社幼教干部,发动“公带民、老带新”等工作的基础上,对一些经济困难的幼儿园给予一定的补助,并对办得好的幼儿园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促进农村幼儿园的繁荣和发展。如补助新建幼儿园3元—5元,补助困难幼儿园每班每季度不超过6元,每季度被评为先进的幼儿园奖励不超过10元。此外,还规定补助及奖励应作充实教育设备之用,如教养员用的参考资料、图书、、教具,或简单的卫生医药箱、毛巾、脸盆、肥皂等。78该《办法》的出台是自1958年以来,上海市财政第一次大规模地对农村人民公社开办的园所给予资金补助。在当时财政极为有限的情况下,这项补助极为可贵,充分表露了政府对托幼工作的期待,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解决实际的资金困难。随着《办法》的逐步落实,上海的农村托幼事业迎来了1960年的大发展。

    1960年4月,为了掀起集体托幼的新高潮,上海市委周密部署,各部门高度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9日,时任上海市委第一书记的柯庆施提出上海必须“逐步分批实现公社化”79;中旬,上海市卫生局与教育局向上海农村派驻“幼托事业工作队”80,宣传托幼的意义,培训保育人员,组织示范教学,制定规章制度等81。该工作队抓住薄弱环节,帮助兴办托幼,同时也起到了“督促”公社及大队干部的作用。如奉贤县肖塘公社原来只有7所幼儿园,在工作队的帮助下办起了82所幼儿园,托儿所也从97所增加到172所。82当月,上海成立市幼儿保健教育委员会,旨在加强对托幼工作的统一领导。83不久,该委员会向上海市委提交了《关于幼儿园、托儿所发展情况和今后打算的报告》,在肯定前期依靠“穷办法、土办法”兴办托幼事业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今后必须坚持“边发展、边整顿、边巩固、边提高”的原则,才能促进托幼事业“多、快、好、省”地发展。此外,它还对农村托幼作出系统性规划:“县、公社、生产队各级的幼托工作组织,层层要有专人负责,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求农村入园入托儿童国庆前达到85%以上。为了完成指标以“出色的成绩迎接国庆”,须掀起三个高潮:结合“六一”评比表扬先进儿童工作者和先进儿童工作集体,造声势、树标兵;7月,对幼儿园、托儿所,组织一次夏令卫生工作大检查,以提高卫生保健水平;9月,再组织一次托幼工作的全面性对口检查。84这些部署不可谓不细致周到。

    为了完成上述指标,上海农村各县首先指定专人负责托幼工作的领导。金山、青浦、松江等县设立生活福利委员会85,嘉定、上海、川沙、浦东、奉贤等县成立了生活福利办公室。通过“六一”评选工作,南汇、崇明两县又在生活福利办公室下设托幼小组或托幼办公室领导托幼工作,宝山县则专门建立了托幼委员会。这些职能部门或小组的建立,使得托幼工作经常被提到议事日程并做统一布署。基层公社也专门配备了负责托幼工作的干部。如泥城公社的党委书记就对托幼工作做到“五抓”(一抓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二抓规划,做到心中有数;三抓统一安排,安排生产的同时安排托幼工;四抓具体问题,如粮食、房屋、设备、工分等;五抓专线领导,层层有人领导,副书记挂帅)。86其次,掀起检查评比、树立标兵的浪潮。公社频繁组织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在检查评比后,将检查的情况与各生产队发展托幼的进度表,分发至各生产队,激起“落后”生产队的赶超想法。如金山县紧紧抓住兴塔公社红旗幼儿园这一标兵,开现场会交流经验,全县掀起了“学兴塔、赶兴塔、超兴塔”的高潮。87此外,在浦东、上海、川沙、宝山、松江、崇明、嘉定等县的25个公社和7个镇的妇联联合倡议“积极发展幼儿园,做到凡是无人照管的儿童全部入园入所”之下,大办托幼的友谊竞赛在这些区域不断涌现。88

    在上下贯通的组织领导下,至1960年6月,上海农村掀起了一股大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热潮。据《文汇报》称,仅嘉定一个县,一个多月内入园入托幼儿就增加了18000多名,当月,全县入托入园幼儿占学前儿童人数的70%以上。其中,势头较好的如城西、封浜等公社这一比例更是达到90%。89又据上海市妇联农村工作部1960年4月统计,农村入托入园人数上升到 40 万。90另据统计,1960年6月中旬,上海农村共有托儿所20201所,收托幼儿251338人,共有幼儿园8354所,收托幼儿26216人,托儿所的收托比例提高到80%,幼儿园的收托比例提高到72.6%。91在以指标为先的“跃进”氛围中,这些数据可能有浮夸成分,但也从侧面呈现出农民在革命口号下奔向共产主义的历史情境。

    “大跃进”期间,高指标、浮夸风并非农村集体托幼所独有,但这项工作似乎又有其独特价值,当时的革命口号精炼地体现了这种价值—— “一夜托儿化”,“实行寄宿制,消灭三大差别”92。从某种意义上讲,彼时的农村集体托幼在这种夸张的“革命”氛围中,已然浮现毛泽东所期待的“六亿神州尽舜尧”93的美好图景。

    实际上,“大跃进”期间,上海农村的园所大多是匆匆上马,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保育员的卫生知识、业务能力、托儿所设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等跟不上,加之其他条件限制,前面描绘的集体托幼成效恐怕与真实情况存在不小落差。当时就有人质疑1958年的集体托幼,比如,“囡多占便宜,我们负担领囡费,做来做去担几个共囡,啥叫按劳取酬”94,引起了有子女入托家庭和无子女入托家庭之间的矛盾95;有的因托儿所“路远不便”,认为没必要再办96;有的在孩子入托后不久就要接回家,态度还十分强硬97。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或许是托幼工作不够扎实而使农民心生怨言,但也从侧面说明上海农村此时仍未实现以集体托幼形式塑造共产主义新农民的目标。

    尽管“大跃进”时期的集体托幼成果存在一定的虚报浮夸,98但上海农村的集体托幼实践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以上海农村某生产大队为例,自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的三年里,该大队由原来1个农忙托儿所发展为3个常年托儿所。幼儿在托儿所里生活得很健康,也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家长说“有了托儿所孩子高兴,妈妈也可安心做生活”99。通过兴办集体托幼,上海农村妇女不仅摆脱了孩子的拖累,全心搞生产,还有时间学习文化并脱盲。其中,有的人当上了保育员、教养员和妇女干部;100有的人以往毫无卫生知识,现在能当保育员;有的人过去一字不识,如今能当教养员;有的人以往从不关心政治,现在当起了妇女干部。这不仅大大解放了妇女,还提高了人民公社托幼事业的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101仅1958年下半年,上海市妇联与卫生、教育等部门联合训练公社托幼工作干部就达 250 余人,102这些人能够在人民公社中胜任各自的工作,客观上展现了农村集体托幼实践的效果。

    1961年,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之后,人民公社迎来了大调整,生产工作成为农村的中心任务,托幼工程自然退居“次要”。此后,农村集体托幼进入常态化阶段。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1962年8月,上海市幼儿保健教育委员会撤销103,农村托幼工作恢复到由上海市妇联农村工作部主管,该部将办园办所的决定权下放给社员群众,托幼机构“办不办,怎么办,办什么样子的”成为群众自己决定的一项事务。104不难发现,上海农村托幼实践进行到此时,已经因为中心工作的变化而承载起新的政治话语。“大跃进”时期培育“共产主义接班人”的宏大历史进程也进入尾声。

    四、融入托幼日常的具体措施:培育“共产主义接班人”

    1959年六一儿童节,《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号召将托儿所和幼儿园办成“培养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基地”105。上海在推动农村集体托幼实践落地生根的过程中,既要有切合受教育对象特点的动员技术,又要根据“因陋就简”的现实条件做出周密安排,在此基础上,再为具体的国家任务服务。上海实施若干措施,将共产主义从方方面面点滴渗入农民的日常生活,对“接班人”的共产主义塑造愈发深入。

    (一)注重卫生保健

    在对农民进行集体托幼的有效动员之后,还需培训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保育员,这是农村集体托幼能够顺利开展的必备条件。1958年年底以前,由于多种原因,园所的保育员难堪重任,尤其缺乏卫生保健知识。对于实质上仍是农民,业余充当保育员的群体,需要经常性地开展培训工作。1959年春,上海农村开始建构由文教、妇联及卫生部门三者相互协作、配合的培训体系,在编写保健知识丛书的基础上,由各级医务系统如县医院、护士学校、妇幼保健所及公社医院主导,分层分批对保育员进行脱产或不脱产、定期或不定期、长期或短期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106如培训保育员必须学会和做好除“七害”107、讲卫生,晨间检查,预防传染病,孩子有病会隔离和报告,培养孩子的卫生习惯,孩子的饮食和卫生,安排孩子的生活,各种消毒工作,保护孩子的安全,教养孩子等十件事,使其逐步达到初级保育护士水平。108

    事实上,要做好幼儿疾病预防及应急处理,仅凭培训保育员这一项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下,公社还依托地段与区域的专业医务力量,搭建幼儿疾病预防与治疗平台,通过预防接种,建立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卫生保健网,并以此作为示范向全县推广。如川沙县蔡路公社幼儿园与卫生院取得联系,通过卫生院妇幼科医生或保健员经常来园做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并按时进行预防接种。109自1959年卫生保健网建立后,对保教人员及专业医务人员执行卫生保健措施起到了监督、引导与帮助的作用。同时,该卫生保健网在预防幼儿常见传染病上也产生了良好效果110,一旦出现病孩也能及时治疗111,幼儿因病致死的情况很少发生。1960年,园所的麻疹发病率较1958年同期成倍下降,很多园所甚至一年来都没有发生过麻疹。112

    此外,上海市妇联农村工作部于1959年3月制订了《关于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工作暂行条例(草稿)》,其中,不少详尽的规定为幼儿的卫生保健提供了制度保障。比如,在园所选址方面,必须选择兼顾幼儿安全和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方,应注意平坦宽敞、清洁卫生、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水塘、河沟、畜圈、马路及医院等旁边不宜设园所;在食具方面,幼儿的开水壶、碗筷须自备一套,并设自来水冲洗脸、手,避免传染疾病;在预防保健方面,定期为幼儿预防接种和健康检查,有病须立即隔离;在生活制度方面,吃饭、睡眠、游戏、洗脸要有秩序。每日晨间检查,食具、玩具每周须消毒1至2次,饭前便后要洗手。113据上海市妇联农村工作部检查,有1/4的园所落实较好114,这些规定促使幼儿养成了清洁卫生的习惯。115一些模范幼儿园如宝山县吴淞公社卫星幼儿园的日常保健常态化,每日写生活记录,随时掌握幼儿的吃睡、大小便情况,还设有隔离室。116以上举措可谓具体而微。

    应该说,通过卫生保健的宣传、人员培训、体系建构及制度落实等各个环节,农民对于以“新农民”之姿投入托幼卫生保健事业的认知还是有所提高,学习保健知识及养成卫生习惯的积极性也随之被激发出来。农民与集体、国家之间的联结被强化的同时,对共产主义的认同也会显著加深。

    (二) 优先供应饮食

    在构建卫生保健体系的同时,还需优先供应幼儿的饮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幼儿茁壮成长、体魄强健是推行农村集体托幼的必然要求。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基层干部对幼儿的膳食给予了极大关照,在饮食供应方面,托幼组织在同期的农村福利组织中处于被优先供给的地位。

    上海市妇联农村工作部要求幼儿饮食必须由专人负责,单独做适合幼儿年龄的饭菜,并按50∶1的比例配备炊事员。117幼儿的一日三餐要与成人饮食有所区别,且专门烧各式小菜,以换口味。就连幼儿平日喝的开水,洗脸洗脚用的热水,也都由食堂供应,以减少疾病的发生。118并且,根据幼儿年龄定粮,实行“专人管理、计划用粮”。如奉贤县三官公社胡村生产队的全托幼儿园每人每月定粮,大的孩子(虚岁7岁—8岁)每天12两左右,小的孩子(4岁—6岁)9两左右。119“吃得饱”这一要求基本能得到保障,甚至还略有积余。

    在“吃得饱”的基础上,还讲究营养均衡、荤素搭配,即“吃得好”。一些生产队特意为全托幼儿园配置了一定面积的自留地,供保教人员耕种以提高幼儿的伙食水平。如南汇县大团公社沙庙生产队的全托幼儿园自种高粱、黄豆、玉米、芋艿、卷心菜、红萝卜等,做到了生产队不再贴粮食,蔬菜也可基本自给。120这些粮蔬专供幼儿园使用,不用上交集体。为了保证蛋白质的供应,人民公社还通过各种手段尽量予以满足。不少时候,由生产大队专为幼儿购买含有蛋白质成分较高、易于消化吸收的鱼、蛋、肉类等食物。121园所自养的家禽家畜也可稍作补充,改善幼儿伙食。如宝山县新生生产队幼儿园养了鸡、鸭、猪、羊和兔子,每逢节日都可以吃到荤菜122,有些幼儿园甚至隔一天就能吃到荤菜123。此外,不少公社的供销部专为幼儿提供一定量的糕点、点心、糖果、饼干及线粉124,在夏季,还为幼儿供给特定的食物或饮料以防暑降温125。至于经费,一般由大队公益金担负。126公益金不足时主要靠农民自己解决,保教人员、食堂等工作人员也主要来源于农民,这使得农村集体托幼看似颇有群众“自主办园”的味道。但很显然,这场实践的主导力量、决定性因素还是党和政府。

    由于公社对托幼饮食及营养方面的重视,园所的幼儿一般比散养在家的幼儿待遇更好,有生产队队长称“小囡粮食够吃,荤菜、红枣、饼干样样优先供应,比家里养得壮多了”127。在缺粮少食的困难时期,这些共产主义“幼苗”无疑享受着优先待遇。一个显著的事实就是,送进全托的孩子除本人口粮外,生产队给每个孩子每月平均补贴2斤左右的粮食,散养幼儿则没有。也难怪一些没有子女入托的社员自认为“吃亏”。128应该指出的是,对托幼“优先供应饮食”是符合实际的合理安排。广大农民在回报很少的情况下兢兢业业投入集体托幼实践,其历史作用不应被低估。即便有不足,主要也源于难以逾越的历史条件限制,不应过于苛责。

    (三)强调全面教育

    集体托幼实践的基本诉求在于“教养结合”以培育共产主义接班人。所谓教养结合,即仅关注幼儿的卫生保健、饮食营养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加入“教”的因素。上海市教育局明确要求从幼儿园的性质和“两大任务”129出发,强调幼儿园既是福利机构又是教育机构,特别批评了对“教育机构”性质认识不足的问题。130为此,在幼教人员的配备上,上海市妇联农村工作部要求个人成分、身体状况、工作态度等基本条件满足外,还特别强调“最好是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的青壮年”担任。131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农村托幼在培养德育和智育方面的“接班人”这一问题上做出了许多尝试性探索。

    为了培育“德才兼备”的共产主义接班人,园所十分注重幼儿的德育。在德育方面,主要包括集体主义教育、人民公社的认同教育及热爱国家与领袖方面的教育。中国福利会幼儿园不仅编写出版书籍,还利用游戏及表演让幼儿明白集体主义的好处与意义,如“集体劳动生产出来的农作物,比个人劳动生产出来的农作物既多又好”,同时将集体主义意识落实在幼儿日常行为中,要求各班互助浇水施肥,“共享”劳动成果,提醒孩子“长出来的菜是大家的,不分你的我的”。132此外,教养员时常带领幼儿观察公社出现的各种新兴事业和群众福利事业,如工厂、食堂、敬老院、俱乐部等,使孩子们懂得“有了共产党和毛主席,成立了人民公社,人们的生活将越过越好”133,教幼儿学唱《打夯歌》《人民公社真正好 》《国旗歌 》《爱毛主席 》等儿歌134,要求中班孩子学会写“毛主席”三个字135。

    在智育方面,要求逐步培养幼儿的感官、语言、思维、动手等诸多能力。1960年前后,上海市教育局出版了大量幼儿教材与教辅资料,要求幼儿学习拼音、认识汉字及学会计算,并针对幼儿年龄,提出了不同层次的要求。如小班学会1—5的数的概念,中班学会10以内的加减法,大班学会20以内不进位、不退位的加减法,学会口编应用题等。136其中,南汇县惠南幼儿园在计算教学方面被列为先进,该幼儿园在教学思想上实现了智育与德育两方面的紧密结合,联系政治形势,生活实际以及生产实际进行计算教学。例如,给幼儿讲“人民公社好”时,把平时使用的教具和增添的新教具结合起来反映农村全面发展,表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采取多样化、针对性的教学形式,用蜡光纸剪成钢铁元帅、棉花姑娘、麦公公之类等进行计算教学,用实物和玩具、卡片进行计算,用计算木架数数、计算等。137凡此种种或许可以说明,上海农村集体托幼实践在贯彻落实各项国家任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无论是幼儿,还是从事托幼事业的工作人员在承接以上三项具体措施的过程中,感受到的不再是宏大高远的共产主义意象,而是融入日常的共产主义。由此,农村集体托幼实践对农民的共产主义塑造润物无声地走向具体深入。

    五、结语

    从全国范围看,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农村集体托幼实践成绩斐然,帮助大量农民,尤其妇女,有更多精力投入农业生产。但这场集体托幼实践并非只为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以解放妇女,更有着力塑造共产主义新农民之意图。通过考察1958年至1962年的上海集体托幼实践可以发现,由于这场实践始终跟随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而且实行了注重卫生保健等具体措施,其对农民的共产主义塑造体现为一系列的革命性实践。

    人民公社化初期,无论是推行“儿童集体化”还是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都将农村集体托幼与塑造农民对共产主义精神的政治认同结合起来。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凸显共产主义这一严肃议题的同时,结构性地激发出农民集体托幼的内在需求,集体托幼实践由此真正成为一项“运动”,集体托幼成为农民接轨共产主义的重要工具。“大跃进”及其后的常态化集体托幼促使农民在革命口号中奔向共产主义。而培训保育员,构建卫生保健网,优先供应幼儿饮食,以及强调全面教育,则是推行农村集体托幼的具体措施,共产主义由此融入农民的日常。这些革命性实践为农民诠释出集体主义、人民公社、爱国、爱领袖等诸多意涵,促使他们形成对共产主义的政治认同。农村集体托幼实践塑造共产主义新农民的丰富历史图景也由此展开。

    最后,似有必要对农村集体托幼实践塑造出的共产主义新农民的内涵作进一步讨论。前已述及,新农民不仅包括有孩子的农民、无孩子的农民,也包括农村基层干部、园所的保教人员,还包括园所的幼儿。对这些看似不同群体的农民而言,集体托幼都有一个从最初的诸多顾虑发展成为其内在需求的过程,且这种需求在“大跃进”的情境中达到最高潮。站在国家的角度来看,无论有孩子的农民还是无孩子的农民,都是为了更好地担负起他们作为”国家的农民”的责任,农村的基层干部与园所的保教人员为的是更好地完成“国家的托幼工作”,园所的幼儿则是为了更好地成为“国家的接班人”。因此,虽然陶行知和国民政府的乡村幼稚园实践与人民公社化初期中国共产党主导的农村集体托幼实践都担负着“为国”的重任,但只有后者才能有效完成这一任务。

    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24年第6期

  • 黄玉顺:杨叔姬:辩证美恶的春秋女哲

    杨叔姬(生平不详),杨氏,晋国大夫羊舌职(?—前570年)之妻,羊舌肸(叔向)之母,史称“羊舌叔姬”。孔颖达说:“羊舌,氏也,爵为大夫,号曰‘羊舌大夫’。”[②] 杨叔姬之“姬”并非姓氏,因为其丈夫羊舌职为姬姓,同姓不婚,则杨叔姬不可能姓姬;“姬”是古代女子通用之美称,犹如“子”是古代男子通用之美称。至于杨叔姬的“杨”,究竟是其父族姓氏,还是其夫族姓氏,暂无定论。或以为羊舌氏即“杨氏”,因为叔向食邑在杨(今山西省洪洞县东南)。[③] 如《左传》“晋杀祁盈及杨食我”杜预注:“杨,叔向邑”[④];又“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孔颖达疏:“伯石(叔向之子)为杨石,明杨氏是羊舌之田也”[⑤]。但孔颖达却又说:“《谱》云:‘……羊舌,其所食邑也。’”[⑥] 因此,叔向的食邑究竟是“杨”,还是“羊舌”,待考。

    但杨叔姬的儿子叔向,即杨叔姬与羊舌职的次子羊舌肸,却是春秋时期大名鼎鼎的人物,姬姓,羊舌氏,名肸,字叔向,又称“叔肸”“杨肸”,晋国大夫,乃是当时著名的政治家,与郑国的子产、齐国的晏婴齐名。

    杨叔姬的事迹,见于《左传》《国语》及刘向《列女传》等。

    杨叔姬是一位极具智慧的女性,这主要表现在她对丈夫羊舌职加以规劝和对儿子羊舌肸加以训诫的言论之中。

    (一)文献的记载

    刘向《烈女传》记载的杨叔姬对丈夫的规劝:

    羊舌子好正,不容于晋,去而之三室之邑。三室之邑人相与攘羊而遗(wèi)之,羊舌子不受。叔姬曰:“夫子居晋,不容;去之三室之邑,又不容于三室之邑,是于夫子不容也,不如受之。”羊舌子受之,曰:“为肸与鲋亨(pēng)之。”叔姬曰:“不可。南方有鸟,名曰乾吉,食(sì)其子不择肉,子常不遂。今肸与鲋,童子也,随大夫而化者,不可食以不义之肉。不若埋之,以明不与(yù)。”于是乃盛以瓮,埋垆阴。后二年,攘羊之事发,都吏至,羊舌子曰:“吾受之不敢食也。”发而视之,则其骨存焉。都吏曰:“君子哉!羊舌子不与(yù)攘羊之事矣。”君子谓叔姬为能防害远疑。[⑦]

    这里“羊舌子”即指杨叔姬的丈夫羊舌职,故下文杨叔姬称其为“夫子”。“好正”意谓正直。三室之邑,地名,不详。据《左传》载:“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郑玄注:“侧室,众子也。”孔颖达疏:“正室是適子(嫡子),故知侧室是众子,言其在適子之旁侧也”;“其侧室一官,必用同族,是卿荫所及,唯知宗事”。[⑧]《左传》“赵有侧室曰穿”郑玄注:“侧室,支子”;孔颖达疏:“正室是適子,知侧室是支子,言在適子之侧也”;“(赵)盾为正室,故谓(赵)穿为侧室”。[⑨] 此说可资参考。

    攘,偷窃。遗,馈赠。“肸”指羊舌肸(叔向);“鲋”指羊舌鲋(叔鱼),羊舌职和杨叔姬的儿子,即叔向的同母弟。亨,同“烹”。上古“烹”“享”“亨”不分,作“亯”,许慎《说文》解释:“亯,献也”;“象进孰(熟)物形。《孝经》:‘祭则鬼亯之。’”徐铉注音:“许两切,普庚切,许庚切。”[⑩] 乾吉,鸟名,出处不详。食,喂养。遂,成长。“大夫”指羊舌职。“化”,变化。“随大夫而化”,意谓儿子会受父亲的影响而变化心性。“不与”,没有参与。垆,通“庐”;垆阴,屋后。都吏,都邑的官吏。

    (二)“不可食以不义之肉”的哲学意义

    刘向赞誉杨叔姬“能防害远疑”,纯粹是从“明哲保身”的功利角度而论;其实不仅如此,杨叔姬强调“不可食以不义之肉”,乃是一个涉及“义利之辨”的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中国思想传统,例如,《左传》开篇即载:“大(tài)叔(共叔段)又收贰以为己邑,至于廩延。……公(郑庄公)曰:‘不义,不昵,厚将崩。’”郑庄公还指出:“多行不义必自毙。”[11] 这是说共叔段的贪利忘义,必将不得善终。

    至于杨叔姬所谈及的怎样教养儿子的问题,卫国大夫石碏què也曾指出:“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12] 这里的“义”“义方”,孔颖达解释为:“义者,宜也。教之义方,使得其宜。”[13] 诚然,“义”经常可以释为“宜”。例如《中庸》也这样讲:“义者,宜也。”[14] 不过,“义”也常释为“正”。“义”兼“正”与“宜”二义,后来成为儒家正义论的两条基本的正义原则,即正当性原则和适宜性原则。[15] 石碏这里所谈的“义”,乃是与“邪”相对而言的,显然意谓“正”,诚如孟子所说:“义,人之正路也。”[16] 这与杨叔姬所要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她所警诫的“不义”,是指接受“攘羊”,正是说的不正当、非正义。

    这种“义利之辨”的思想传统,后来孔孟儒学特别加以发挥,朱熹称之为“儒者第一义”[17]。如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8];“见利思义”[19];“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20]。《孟子》开篇就讲:“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21] 孟子的问题意识是:“其所取之者,义乎,不义乎?”[22] 他主张“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23];“不义之禄而不食也”,“不义之室而不居也”[24];否则,“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25]。对于儒家这种“义利之辨”的思想来说,杨叔姬乃是其先驱之一。

    刘向对杨叔姬的赞誉,主要是突出她洞察人性、推知人生、预见命运的智慧,从而“颂曰:叔向之母,察于情性,推人之生,以穷其命”[26];但实际上,杨叔姬的言论所蕴含的思想意义远不止此。

    (一)文献的记载

    据《国语》载:

    叔鱼生,其母视之,曰:“是虎目而豕喙huì,鸢yuān肩而牛腹,谿壑可盈,是不可厌也,必以贿死。”遂不视。[27]

    叔鱼,羊舌鲋,叔向的同母弟弟,晋国大夫。“其母”即杨叔姬。虎目,指涉贪欲,出自《周易》“虎视耽耽,其欲逐逐”[28]。鸢肩,像鸱鸟两肩上耸,形容其丑陋。牛腹,指其胃口很大,与下文“谿壑可盈”相呼应。“谿壑可盈,是不可厌”,犹今所谓“欲壑难填”。韦昭注:“(叔鱼)后为赞理,受雍子女而抑邢侯,邢侯杀之”;“食我既长,党于祁盈,盈获罪,晋杀盈及食我,遂灭祁氏、羊舌氏,在鲁昭二十八年”。厌,满足。贿,受贿,这里具体指“雍子入其女于叔鱼”(详下)。

    此事另见于刘向《烈女传》:

    叔姬之始生叔鱼也,而视之曰:“是虎目而豕啄,鸢肩而牛腹,溪壑可盈,是不可厌也,必以赂死。”遂不见。及叔鱼长zhǎng,为国赞理。邢侯与雍子争田,雍子入其女于叔鱼以求直,邢侯杀叔鱼与雍子于朝。……遂族邢侯氏,而尸叔鱼与雍子于市。叔鱼卒以贪死,叔姬可谓智矣。[29]

    赞理,理官(掌管诉讼)的助理。“入其女以求直”,将女儿嫁给叔鱼,以求胜诉。这里“族”谓灭族,动词。尸,暴尸示众。

    这里刘向评价杨叔姬“智”,是指她能预见羊舌氏将来会遭到毁灭的命运。有意思的是,这种预见的原初依据,却是她的儿子相貌之丑恶。这在今天看起来颇为荒诞,似乎丑人必是恶人、必有恶报。不过,这并不是杨叔姬思想的特色;这件事情的意义并不在此,而在其涉及美丑善恶的关系问题。且看《左传》的一段记载:

    初,叔向之母妒叔虎之母美而不使,其子皆谏其母。其母曰:“深山大泽,实生龙蛇。彼美,余惧其生龙蛇以祸女(rǔ)。女(rǔ)敝族也。国多大宠,不仁人间(jiàn)之,不亦难乎?余何爱焉!”使往视寝,生叔虎,美而有勇力,栾怀子嬖(bì)之,故羊舌氏之族及于难。[30]

    叔虎,叔向的异母弟弟。叔虎之母是叔向的父亲羊舌职之妾。“不使”,不让她侍奉羊舌职。杜预注:“不使见叔向父。”敝族,衰败的家族。大宠,有权势的宠臣。杜预注:“六卿专权。”间,在君主和羊舌氏之间离间。爱,不舍,此处指嫉妒。嬖,宠爱。栾怀子,栾盈,姬姓,栾氏,名盈,栾桓子之子,晋国下军佐。在栾盈(栾氏)和范宣子(范氏)的斗争中,叔虎因依附栾盈而被杀,其兄叔向亦受牵连而被囚,最终导致羊舌氏被灭族。

    (二)“不仁人间之不亦难乎”的哲学意义

    杨叔姬的这句话不可轻轻放过:“不仁人间之,不亦难乎?”这里,杨叔姬特别强调了“仁”;众所周知,“仁”是后世儒家的核心观念。同时,杨叔姬还强调“义”,谓之“德义”(详下),如上文谈到的“不可食以不义之肉”;我们知道,“义”也是后世儒家的一个核心观念,即儒家的社会正义原则。[31] 这就涉及“义”与“仁”的关系问题。其实,在中国思想传统中,“仁”与“义”不是并列的观念,即不是后世所理解的并立的“德目”,而是一种观念奠基关系,即“仁→义”。[32] 孟子指出:“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这是“居仁由义”的理路。[33] 孟子还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34] 这就是说,正义原则是由仁爱精神奠基的。显然,杨叔姬的思想已经蕴含着这种观念奠基关系。

    (三)“彼美其生龙蛇”的哲学意义

    杨叔姬所说的“深山大泽,实生龙蛇”,比喻“彼美,其生龙蛇以祸汝”。《左传》的时代,龙并不一定是后世的正面形象。[35] 如《左传》载:“郑大水,龙斗于时门之外洧wěi渊,国人请为萗焉。子产弗许,曰:‘我斗,龙不我觌也;龙斗,我独何觌焉?禳ráng之,则彼其室也。吾无求于龙,龙亦无求于我。’乃止也。”[36] 又如:“董父,实甚好龙,能求其耆欲以饮食之,龙多归之,乃扰畜龙,以服事帝舜。”孔颖达疏:“扰,顺也。顺龙之所欲而畜养之。”[37] 这里杨叔姬所说的“龙”,颇类似西方人所说的“dragon”,乃是凶恶的形象。

    杨叔姬将“龙”与“蛇”相提并论,也是这种意味。“蛇”古字为“它”,《说文》解释:“它,虫也。从虫而长,象冤曲垂尾形。上古艸居患它,故相问:‘无它乎?’”[38] 这就犹如今天见面的问候:别来无恙?段玉裁注:“相问‘无它’,犹后人之‘不恙’‘无恙’也。”[39] 最古的例证,《周易》古经三处谈到“有它”,均指作为敌对势力的外族:《比卦》“有孚盈缶,终来有它”[40];《大过卦》“有它,吝”[41];《中孚卦》“有它,不燕”[42]。[43] 显然,“它”即“蛇”是一种凶险的“他者”(the other)的象征。[44]

    上面这段记载中的“彼美……其生龙蛇以祸汝”和“美而有勇力……故羊舌氏之族及于难”,初步透露了杨叔姬的“甚美必有甚恶”思想(详下)。

    杨叔姬最具有哲学意义的思想,就是“甚美必有甚恶”的命题,揭示了美丑善恶之间的辩证关系。同时,她所提出的“有奇福者必有奇祸”,也是颇具哲学意义的命题。

    (一)文献的记载

    命题“甚美必有甚恶”,出自《左传》的记载:

    初,叔向欲娶于申公巫臣氏,其母欲娶其党。叔向曰:“吾母多而庶鲜,吾惩舅氏矣。”其母曰:“子灵之妻杀三夫,一君、一子,而亡一国、两卿矣,可无惩乎?吾闻之:‘甚美必有甚恶。’是郑穆少妃姚子之子,子貉之妹。子貉早死无后,而天锺美于是,将必以是大有败也。昔有仍氏生女,黰zhěn黑而甚美,光可以鉴,名曰玄妻。乐正后夔取之,生伯封,实有豕心,贪惏lán无厌,忿颣lèi无期,谓之封豕。有穷后羿灭之,夔是以不祀。且三代之亡、共子之废,皆是物也,女(rǔ)何以为哉?夫有尤物,足以移人。苟非德义,则必有祸。”叔向惧,不敢取。平公强使取之,生伯石。伯石始生,子容之母走谒诸姑曰:“长zhǎng叔姒生男。”姑视之。及堂,闻其声而还,曰:“是豺狼之声也。狼子野心。非是,莫丧羊舌氏矣。”遂弗视。[45]

    申公巫臣,芈姓,屈氏,名巫臣(一名巫),字子灵,曾任申县之尹,故称“申公”。其妻夏姬,姬姓,郑穆公之女,春秋时期四大美女之一,原为陈国司马夏御叔之妻,故史称“夏姬”;先后七次嫁人,最后与巫臣私奔晋国。“叔向欲娶于申公巫臣氏”,叔向想娶巫臣和夏姬的女儿为妻。党,亲族。“母多而庶鲜”,杨叔姬的亲族女子陪嫁过来的很多,但她们能生儿子的却很少。杜预注:“言父多妾媵,而庶子鲜少,嫌母氏性不旷。”“惩舅氏”,以杨叔姬的亲族女子为戒。

    子灵之妻,即夏姬。“三夫”指夏姬的三任丈夫,杜预注:陈御叔、楚襄老、巫臣(此时巫臣已死)。“一君、一子”,杜预注:陈灵公(与夏姬私通)、夏徵舒(夏姬之子)。“一国、两卿”,杜预注:陈国;孔宁、仪行父(均与夏姬私通)。“可无惩乎”,能不引以为戒吗?“郑穆少妃姚子之子,子貉之妹”,夏姬是郑穆公的妃子姚子之女,郑灵公子貉之妹。“天锺美于是”,上天将美丽集中在夏姬身上。

    有仍氏,古国名。黰,通“鬒zhěn”,稠密的头发。乐正后夔,帝舜的乐正,杜预注:“夔,舜典乐之君长。”贪惏,贪婪。忿颣,忿怒狼戾。孔颖达疏:“其人贪耆财利饮食,无知厌足,忿怒狼戾,无有期度,时人谓之大猪。”有穷,夏代国名。共子,晋国太子申生。杜预注:“夏以末喜,殷以妲己,周以褒姒,三代所由亡也。共子,晋申生,以骊姬废。”“是物”,这个东西,指美色。尤物,特异的东西,指特别美丽的女子。

    伯石,又称“杨石”,即杨食我(?-前514年),杨氏,即羊舌氏,名食我,字伯石,叔向之子;其母是叔向之妻、夏姬之女。子容之母,叔向之嫂。“走谒诸姑”,跑去见她的公婆(即杨叔姬)。长叔,指叔向。姒,指叔向之妻、夏姬之女。杜预注:“兄弟之妻相谓姒。”

    杨叔姬所说的“非是,莫丧羊舌氏”,意谓除此人(伯石)以外,没人能够毁掉羊舌氏家族;言下之意,此人将毁掉羊舌氏。如《国语》载:

    杨食我生,叔向之母闻之,往,及堂,闻其号也,乃还,曰:“其声,豺狼之声,终灭羊舌氏之宗者,必是子也。”[46]

    这段事迹,另见于刘向《烈女传》,文字颇有出入:

    叔向欲娶于申公巫臣氏,夏姬之女,美而有色,叔姬不欲娶其族。叔向曰:“吾母之族,贵而无庶。吾惩舅氏矣。”叔姬曰:“子灵之妻杀三夫、一君、一子而亡一国、两卿矣。尔不惩此,而反惩吾族,何也?且吾闻之,有奇福者必有奇祸,有甚美者必有甚恶。今是郑穆少妃姚子之子,子貉之妹也。子貉早死,无后,而天钟美于是,将必以是大有败也。昔有仍氏生女,发黑而甚美,光可监人,名曰玄妻。乐正夔娶之,生伯封,宕有豕心,贪婪毋期,忿戾无厌,谓之封豕。有穷后羿灭之,夔是用不祀。且三代之亡及恭太子之废,皆是物也。汝何以为哉!夫有美物,足以移人。苟非德义,则必有祸也。”叔向惧而不敢娶。平公强使娶之,生杨食我,食我号曰伯硕。伯硕生时,侍者谒之叔姬曰:“长姒产男。”叔姬往视之,及堂,闻其号也而还,曰:“豺狼之声也。狼子野心。今将灭羊舌氏者,必是子也。”遂不肯见。及长,与祁胜为乱,晋人杀食我。羊舌氏由是遂灭。君子谓叔姬为能推类。[47]

    这里的“叔姬不欲娶其族”指夏姬之族,不同于《左传》“其母欲娶其党”指杨叔姬之族。宕,放纵。祁胜,晋国大夫祁盈的家臣。

    (二)“甚美必有甚恶”的哲学意义

    杨叔姬所说的“恶”,兼有两层含义,即形象上的“丑”和道德上的“恶”。这是古汉语“恶”字的常见用法,例如《左传》“美疢chèn不如恶石”[48];“姬纳诸御,嬖,生佐,恶而婉;太子痤cuó,美而很(狠)”[49];“己恶而掠美为昏”[50];“丑类恶物,顽嚚不友”杜预注:“丑,亦恶也。”[51] 与此相应,“美”也兼指形象上的美丽和道德上的美善。[52] 这与英文一样,“beauty”兼具美丽、美德之义,“ugliness”兼具丑陋、丑恶、邪恶之义。

    命题“甚美必有甚恶”,杨叔姬虽然说是“吾闻之”,似乎那是一句既有的名言,而不是她的首创;但是,在早于杨叔姬的传世文献中,我们却找不到这样的表述。当然,在杨叔姬之前或其同时,也有两个比较类似的表达,均见于《左传》:(1)“齐庆封来聘,其车美。孟孙谓叔孙曰:‘庆季之车,不亦美乎!’叔孙曰:‘豹闻之:“服美不称,必以恶终。”美车何为?’”[53] 这是说其人之德与其车之美不相称,并非杨叔姬所说的“恶是从美转化而来”之意。(2)“侨又闻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54] 以上两例,“服美不称,必以恶终”“美尽疾生”的表述,不仅不同于杨叔姬的表述,而且都只谈及具体的“车”“疾”,而没有杨叔姬的表述那种普遍性的全称命题的涵盖力。这就是说,至少从既有的传世文献来看,命题“甚美必有甚恶”乃是杨叔姬的首创。

    当然,必须承认,杨叔姬的这番议论,与关于妺(mò)喜(末喜)、妲己、褒姒的“红颜祸水”传统观念是不无干系的。然而,我们必须承认:杨叔姬的表述“甚美必有甚恶”乃是全称判断,其字面含义所呈现出来的乃是一种普遍命题,即揭示了美与丑、善与恶之间的普遍的辩证关系。

    不仅如此,还应当注意的是,杨叔姬并没有将“甚美必有甚恶”绝对化,她说:“夫有尤物,足以移人。苟非德义,则必有祸。”这就是说,“甚美必有甚恶”并非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那就是“非德义”,即缺乏道德上的正义性,才会由美转恶;反之,如果具有“德义”,则可以说“甚美未必甚恶”。

    关于美丑善恶之间的辩证关系,人们通常熟知的是老子的思想:“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55];“信言不美,美言不信”[56]。但是,老子生活的时代,至今仍然存疑。若根据孔子问礼于老子的历史记载,即老子生活在春秋晚期,则晚于杨叔姬。据《史记》载:“(孔子)适周问礼,盖见老子云。辞去,而老子送之曰:‘吾闻富贵者送人以财,仁人者送人以言。吾不能富贵,窃仁人之号,送子以言,曰:“聪明深察而近于死者,好议人者也。博辩广大危其身者,发人之恶者也。为人子者毋以有己,为人臣者毋以有己。”’”[57] 又载:“孔子适周,将问礼于老子。老子曰:‘子所言者,其人与骨皆已朽矣,独其言在耳。且君子得其时则驾,不得其时则蓬累而行。吾闻之,良贾深藏若虚,君子盛德容貌若愚。去子之骄气与多欲,态色与淫志,是皆无益于子之身。吾所以告子,若是而已。’孔子去,谓弟子曰:‘鸟,吾知其能飞;鱼,吾知其能游;兽,吾知其能走。走者可以为罔,游者可以为纶,飞者可以为矰。至于龙,吾不能知其乘风云而上天。吾今日见老子,其犹龙邪!’”[58] 据此可见,杨叔姬揭示美丑善恶之间的辩证关系,确实是在早于老子的时代。

    (三)“有奇福者必有奇祸”的哲学意义

    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刘向《列女传》还记载了杨叔姬的另外一个命题“有奇福者必有奇祸”。这是揭示祸福相倚的辩证原理。众所周知,老子也有这样的命题:“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59];“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60]。但是,杨叔姬揭示祸福相倚的道理,仍然早于老子。不仅如此,在杨叔姬之前的文献中,也找不到她这样的表述;换言之,命题“有奇福者必有奇祸”同样是杨叔姬的首创。

    综括全文,杨叔姬是春秋时期的一位杰出的女哲学家。她早于老子揭示了美丑善恶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出了“甚美必有甚恶”的哲学命题。并且,她所提出的“甚美必有甚恶”命题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即“非德义”。显然,她所强调的“德义”原则,包括“不可食以不义之肉”原则,乃是儒家“义利之辨”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她还先于老子揭示了祸福相倚的道理,提出了“有奇福者必有奇祸”的哲学命题。此外,她还触及了后来儒家“仁→义”之间的奠基关系的正义论原理,这一点同样难能可贵。

    本文原载《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

  • 韩昇:武则天时代的官僚阶层与科举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4年第11期

    武则天登基以来,内部大狱频兴,朝政空转;外部烽火四起,挫折连连。国势日蹙,完全无法同唐太宗“贞观之治”同日而语,和唐高宗在位时期相比也颇为不如。从人事的角度观察,没有治国统兵的人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要真实反映武则天的用人状况,必须进行全面考察,不可以偏概全。这里从两条线、三个层面切入,观其全貌。

    所谓的两条线,第一条线是理应掌管国政的朝官,第二条线是武则天真正委以重任的近幸宠臣。第二条线还可以细分为武家子弟、宠幸嬖臣;以及酷吏等两个层面。结合第一条线,构成了任用官吏的三个层面。

    一、朝官

    第一条线。朝廷最高执政者为一般所称的宰相,亦即唐朝的“同中书门下三品”,或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武则天改“中书”和“门下”为“凤阁”“鸾台”,故中书门下称作“凤阁鸾台”。从嗣圣元年(684)武则天废中宗、垂帘听政以来,直到她被政变推翻的神龙元年(705)的二十一年间,任用了五十三位“凤阁鸾台三品(平章事)”头衔的宰相:

    刘祎之,武承嗣,魏玄同,苏良嗣,韦思谦,韦待价,张光辅,王本立,范履冰,邢文伟,周允元,岑长倩,裴居道,傅游艺,格辅元,乐思晦,崔神基,狄仁杰,杨执柔,崔元琮,李昭德,姚璹,李元素,韦巨源,陆元方,苏味道,王孝杰,杨再思,杜景俭,王方庆,李道广,娄师德,武三思,武攸宁,姚元崇,李峤,魏元忠,吉顼,王及善,豆卢钦望,张锡,韦安石,李怀远,顾琮,李廻秀,唐休璟,韦承庆,朱敬则,韦嗣立,宗楚客,崔玄𬀩,张柬之,苏瓌。

    鸾台(门下省)和凤阁(中书省)的首长亦是宰相。这两个机构掌管皇帝诏敕和军国政令,在皇城内办公,最能接近大内里面的武则天,宛如皇帝左右的鸾凤。

    鸾台纳言:王德真,苏良嗣,韦思谦,裴居道,魏玄同,武承嗣,武攸宁,史务滋,欧阳通,姚璹,娄师德,狄仁杰,李峤,韦安石。

    凤阁内史:裴居道,岑长倩,张光辅,邢文伟,宗秦客,豆卢钦望,王及善,武三思,狄仁杰,李峤,杨再思。

    鸾台凤阁的首长人数亦多,经常变更,受酷吏政治迫害者约三分之一上下。

    宰相是朝廷最高首长,中流砥柱,安危所系,本应最为稳定。唐朝建立以后,高祖任用的裴寂,太宗任用房玄龄、杜如晦等宰相,任职时间都很长,对于安定社稷、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到了武则天时代,这种局面骤然巨变,宰相更迭极为频繁,没有任何一个朝廷部门堪与相比。而且,这个席不暇暖的群体,即使把政争中遭到贬黜的情况排除在外,也至少有四分之一以上受到酷吏的迫害乃至屠戮。宰相被呼来唤去,弃之如同敝屣,则所有官吏的处境可想而知,武则天时代政情的高度不稳和内斗的极端残酷,实态毕露。

    为什么宰相群体更替最频繁呢?因为武则天对他们把控最严也最直接。武则天身处大内,既无政绩也无功绩,无以服人;同时自然没有共创事业的部属,堪以寄任。而且,她作为高宗内眷的妇女身份,不方便经常和朝廷大臣聚乐宴饮,了解外请,增进感情。所以,她只能紧紧控制权力中枢的宰相群体,通过他们掌控全局。宰相作为政令下达、沟通内外最重要的渠道,必须盯紧看牢。由于朝廷乃至社会民情、官吏所思所想,只能通过文件和密报等间接途径获取,又要应对篡唐立周的改朝换代剧变,随时有被颠覆的危险,这些都会极大加剧生性多疑的武则天的猜忌。所以,她采取频繁更替宰相乃至施以毒手的苛酷手段,势所必然。这里是她控制全局的关键,亦是命门所在。

    安危系于此地,宰相的治国能力并不重要,竭尽忠诚才是关键。所以,武则天时代的宰相群体有两个特点:第一,实务政绩型官员很少,大多出自政务官员。第二,武氏子弟实际掌权。武氏子弟是武则天政权最稳定的人事,无论他们是否身处宰相位置,宰相都要听命于他们。推而广之,武则天宠幸的汉子,宰相也要接受其统辖。例如征伐契丹时,武三思为主帅,宰相姚璹为副;征伐突厥时,薛怀义为主帅,宰相李昭德为副等等,乃至造天枢、进颂词之类事务,也是武氏子弟统领宰相实施。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央最高行政部门的尚书省,其首长在武则天时代最为稳定,二十一年间仅有六位,分别是左仆射:苏良嗣,武承嗣,王及善;右仆射:韦待价,岑长倩,豆卢钦望。除了岑长倩一人被迫害致死外,其余五人基本平安。左右仆射为尚书省主官,武则天时代曾经改称“左相”“右相”,实际上有名无实,和宰相沾不上边。武承嗣作为武氏子弟,不管担任什么职务都大权在握。尚书省长官之所以相对稳定且平安,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实权。武则天通过宰相直接指挥六部、九卿,作为六部上级主管部门的尚书省形同摆设,主官在位唯唯诺诺,乏善可陈,故各人本传事迹记载寥寥,滥竽亦可充数。韦待价以军功起家,武则天用他担任天官(吏部)尚书、文昌右相,“素无藻鉴之才,自武职而起,居选部,既铨综无叙,甚为当时所嗤”。韦待价自知非治国之才,“既累登非据,颇不自安,频上表辞职,则天每降优制不许之”。武则天为什么坚持把不懂行政的人放在行政主管的位置上呢?其实就是为了将其虚化为承旨画押的华丽道具,便于她直接掌控朝廷。

    尚书省上层的人事,如表1所示(分为武则天垂帘听政与称帝两个时段):

    表1

    尚书省长官被弱化乃至虚化,但尚书省的职能不可完全废弃,因而出现上权下移的情况,亦即尚书省的左丞(正四品上)和右丞(正四品下)实际处理都省事务。尚书省主官左、右相(从二品)位高权虚,人少稳定,但左、右丞官员颇多,频有更迭,表明他们才是真正主事者。以下级官员主持事务,是独裁者常用的集权手段。由于官位卑下,受到超常重用时感恩戴德,听话卖力。而且,还因为官位卑下,制度上无权参预重大国务,所以让他们参预何种事务,以及参预到什么程度等等,君主皆可随心所欲,权力收放自如。武则天以此手段控制尚书省。

    外朝机构主要是六部,其人事任用情况如表2:

    表2

    人事变更的频度,依次为吏部、兵部、刑部、礼部、户部、工部。用这个指标观察武则天时代各个官署的情况,可以发现它们在朝廷权力结构上的重要性同人事变更频度成正比,越是重要,掌控越严,人事更迭越发频繁。由此归纳出武则天朝的权力秩序及其结构如图1。

    图1

    这明显是一个以军政为中心的朝廷:一切以皇帝集权独裁为最高目标,由吏部担纲彻底更换官吏队伍,兵部作为权力支柱,刑部作为整肃工具,礼部制造改朝换代的理论与合法性。皇权笼罩于全社会,生产、技术、民生等皆处于从属地位。武则天彻底改变了唐太宗建立的社会发展国策与朝廷架构。

    朝廷中最受重视的吏部和兵部,副职的变动异常的频繁,还多次出现其他部难以见到的官员再任的情况。这明显是武则天直接插手,安插委任亲信;同时表明在至关重要的权力部门,武则天倚重副职,越级操控部务,使之完全听命于皇帝。

    朝官这条线高级官员的选任情况,根据《旧唐书》和《新唐书》的不完全记载,列示如表3:

    表3

    两《唐书》官员传记固然不能覆盖官员全体,然而,达到一定的量亦足以反映用人原则和基本面貌。根据上表所示,至少可以确认以下两点:

    第一,官员大都出自官宦之家。

    唐朝建立后,功臣和高官后裔,特别是军功子弟在仕宦上获得优待。唐高宗仪凤年间,魏元忠上封事指出:

    当今朝廷用人,类取将门子弟,亦有死事之家而蒙抽擢者。

    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推行新官制,按照官职高低分为甲乙丙丁“四姓”等级,确立了优先录用官宦子弟的制度规定,北齐、北周、隋朝和唐朝都沿袭这一原则,武则天亦是如此,故官宦出身者出仕比例甚高,功臣子弟更受重用。太宗、高宗朝名将薛仁贵,儿子薛讷,“则天以讷将门,使摄左武威卫将军、安东道经略”。

    从唐朝建立到武则天全面掌权,经过了大约半个世纪,许多功臣业已凋零,功勋门第逐渐变味为官宦之家。官宦出身既是政治可靠的凭证,在入仕升迁上受到重视,也是官场的护身符,在仕途挫折罹难时,能够起到从轻处罚或者事过境迁后东山再起的佑庇作用。开国初期的重视功勋,逐渐蜕变为建政后常规铨选时讲究家世亲缘,武则天对此颇为坚持,有所发挥。岑文本是唐太宗任用的宰辅重臣,其侄子岑长倩因此得到重用,高宗时出任宰相,支持武则天夺权,故长年身居权力中枢,直到武则天欲立武承嗣为皇位继承人之际,因为主张维持亲子继承而得罪武则天,下狱处死。此后在朝廷举荐人才的时候,凤阁侍郎韦嗣立推荐岑长倩族子岑羲入朝任职,并说明其为朝廷罪犯亲属,武则天不但批准了岑羲的任用,而且还为受牵连的高管亲属的任用开了绿灯,“由是缘坐近亲,相次入省”。对落难或者受牵连的官宦子弟网开一面予以任用,显然不是个例,而成为规则,维护着优待官宦子弟入仕的一贯方针。

    第二,注重名门家世,尤其是亲缘关系。武氏子弟不循正常途径入仕,应置于第二条人事线论述。武则天的母亲自称出自天下名门之弘农杨氏,实为隋朝皇族之杨氏。隋室杨氏因为是武则天外家的缘故,一直受到重用。武周“时武承嗣、攸宁相次知政事”,武则天对地官尚书杨执柔说:“‘我令当宗及外家,常一人为宰相。’由是执柔同中书门下三品。”武氏和杨氏联合坐庄朝政,成为一条规则。

    李唐与隋杨乃姻亲,政治上虽为敌手,亲情却深。李渊的母亲和隋文帝独孤皇后为亲姊妹,隋朝灭亡后,李渊对隋杨皇族给予照顾,亲自做媒将隋朝纳言杨达女儿嫁给武士彟,让这位河东木材商人粘上皇亲国戚的边,成为武则天日后飞黄腾达不可或缺的门槛。武则天显然领悟到王朝政治的奥秘,深知金字塔权力结构的顶端是少数门阀士族垄断权力,运用朝廷强力部门作为工具,实现对整个官僚体系的控制。在她的理解中,管理社会的核心不是遵守规则,而是追求权力的无限扩大,笼罩一切。权力需要人来掌握,掌权的人越少则权力集中,越有利于皇权。因此,等级森严的寡头政治成为她的营造蓝图。武氏家族(包括赐予“武”姓的皇子)居于金字塔尖,被选中的士族与近宠佞幸组成朝廷上层。有所不同的是被选中的士族相对稳定,而近宠佞幸与酷吏则频频变动,道理在于这些人作为工具固然必不可少,但落到具体的走狗却需要经常更换。近宠佞幸与酷吏属于第二条人事线研究的对象,留待后述。被选中的少数门阀士族颇受重用,飞黄腾达,纷纷跻身于权力上层,与武氏家族共同构成核心统治集团。例如杨氏家族在“则天时,又以外戚崇宠。一家之内,驸马三人,王妃五人,赠皇后一人,三品以上官二十余人,遂为盛族”;韦氏家族之“巨源与安石及则天时文昌右相待价,并是五服之亲,自余近属至大官者数十人”。

    唐朝是贵族建立的王朝,高祖李渊以此为荣,建政初期曾经对宰臣裴寂说道:

    我李氏昔在陇西,富有龟玉,降及祖祢,姻娅帝王,及举义兵,四海云集,才涉数月,升为天子。至如前代皇王,多起微贱,劬劳行阵,下不聊生。公复世胄名家,历职清要,岂若萧何、曹参起自刀笔吏也。惟我与公,千载之后,无愧前修矣。

    得意之情溢于言表。倚重士族和功勋家族成为唐朝人事的重要原则,唐太宗修《氏族志》和武则天重用士族皆为此原则的一脉相传,除了武氏因武则天而破格崛起之外,老牌士族左右高层政治的局面一仍其旧,未有改观。武则天重用士族,寄任之深甚至扭曲制度。唐朝制度规定,近亲不得同时担任高官要职,以防止某一家族权力过大。对此项规定,武则天采取变通的办法规避,李峤担任宰相,两年后其舅张锡也升任宰相,武则天让李峤转任成均祭酒,“舅甥相继在相位,时人荣之”。士族对于权位的诉求也直言不讳。垂拱年间的宰臣韦思谦把两个儿子韦嗣立和韦承庆径直托付给武则天,说:“臣有两男忠孝,堪事陛下。”武则天欣然接受,对韦嗣立明言:“今授卿凤阁舍人,令卿兄弟自相替代。”果如其言,先是韦嗣立接替韦承庆担任凤阁舍人,然后由韦承庆轮替韦嗣立出任天官侍郎,不久又接下韦嗣立的宰辅要职,等到韦承庆去世,又让韦嗣立接任黄门侍郎,前后四度轮替,宛如左右手传接一般。

    优待功臣后人,讲究官宦家世,倚重名门士族这三条铨选的基本原则,武则天无不坚持贯彻,比起唐太宗时代逐步开放用人的家世条件,有所倒退。陈寅恪未对武则天用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整体考察,断言武则天破格用人,培养出新兴阶级攘夺替代西魏、北周、杨隋及唐初将相旧家之政权尊位,“故武周之代李唐,不仅为政治之变迁,实亦社会之革命。”此番议论完全得不到事实的支持。武则天称帝充其量只是僭主篡政,酷吏政治绝非社会革命,新兴阶级亦非权力所能制造,只能是社会生产形态所决定的客观存在。

    一朝有一朝的组织原则。武则天朝对于太宗朝组织原则的最大改变,是把对唐朝的忠诚演变为对她个人的效忠。她遴选并重用的官宦士族都遵循这条最高原则。

    从小生活在权贵圈子里成长的功臣高官子弟,对于政治人事嗅觉最为敏感,察言观色得风向之先,其中想飞黄腾达的人跟风最紧。丘和、丘行恭父子建唐时立有大功,皆获陪葬皇陵的殊荣。丘行恭之子丘神勣属于最早投靠武则天的功臣子弟,充当鹰犬,出手害死章怀太子,与酷吏周兴、来俊臣齐名;岑文本侄子岑长倩等一批功臣子弟因为支持武则天取代李唐而得到重用,俱见前述。李大亮的族孙李廻秀,在武则天晚年当上宰相,“颇托附权幸,倾心以事张易之、昌宗兄弟,由是深为谠正之士所讥”。

    在逢迎武则天近幸方面,王朝体制内的士族亦不遑多让。崔义玄精通儒经,以学干禄,为唐高宗立武则天为皇后出谋卖力,主持审判长孙无忌。因为这份功劳,两个儿子崔神基和崔神庆都得到武则天的重用。武则天晚年,朝中大臣拼死控告武则天的男宠张昌宗犯罪,崔神庆受命审理此案,竟然为其开脱。张昌宗、张易之兄弟为武则天晚年之最爱,士族官员趋势附炎,卑躬攀附,父子三人皆为宰相的韦氏,韦承庆讨好张氏兄弟;几度进谏武则天的宰相李峤,其实和张氏兄弟交情甚深,以至于武则天倒台后,他们都为此遭到贬黜。宰相杨再思历仕三朝,主持政务十余年,地道的官油子。他善于体察上意,皇上喜欢的,他吹捧得天花乱坠,皇上讨厌的,他诋毁得丑陋无比。有人私下问他身居高位何苦如此呢?他道出为官数十载的心得:正直的官员招灾惹祸,唯有望风顺旨才能保全性命。原来赞美颂圣的合唱队充斥着虚情矫饰的歌手,声嘶力竭的领唱者往往最洞悉内里幽暗。杨再思年轻就通过科举,腹有经纶,黠于应对。张昌宗遭诉,群情汹汹。武则天询问杨再思意见,杨再思说张昌宗炼仙丹给皇上服用,皇上身强体健便是国家万幸,所以张昌宗功劳莫大。避开犯罪事实,只谈皇上重于社稷,利君则利国,情郎瞬间成为英雄,迎合了武则天万难割舍的感情。张易之兄弟大宴朝官,饮酒互捧,张昌宗容貌粉嫩而得武则天欢心,一众官员赞美张昌宗貌似莲花,杨再思挺身纠正道:“人言六郎面似莲花;再思以为莲花似六郎,非六郎似莲花也。”这等话术浸染弥漫成为武周王朝的官风。

    各路出身的王朝官员汇聚在一起,国家正事做不了,真话说不得,有失品格的种种表演,未必都是他们猥琐卑劣,而是那个时代的政治生态所致。当然,他们的所作所为反过来也强化了那种环境,互为因果,最终无人幸免。于是,官场晋升的秘径变成通途,“时朝廷谀佞者多获进用,故幸恩者,事无大小,但近谄谀,皆获进见”。

    拍马溜须而不做事,即使身居高位也不敢有所作为。在朝不为恶,偶尔说些合乎道理的建言,这在正常的社会属于常识底线,但在武周却足以振聋发聩,勇气有加,难能可贵。武周时代朝官的水平,后人颇有评论:

    豆卢钦望、张光辅、史务滋、崔元综、周允元等,或有片言,非无小善,登于大用,可谓具臣。

    苏味道、李峤等,俱为辅相,各处穹崇。观其章疏之能,非无奥赡;验以弼谐之道,罔有贞纯。

    崔融、卢藏用、徐彦伯等,文学之功,不让苏、李,止有守常之道,而无应变之机。

    崔(融)与卢(藏用)、徐(彦伯),皆攻翰墨。文虽堪尚,义无可则。备位守常,斯言罔忒。

    这些评价并非贬低之辞。武则天晚年请狄仁杰举荐宰辅高官,狄仁杰当面询问武则天是否觉得当朝主官乃“文吏”之流,不堪大任?武则天深以为然。一朝皆凡庸,是谁之过?然而,到此地步,不想崩溃只能举贤任能,转机因此萌生,历史总要做出选择。

    二、近幸宠臣

    武周政权的朝官,在大清洗的肃杀氛围中,实际上已经沦为摆设,把朝廷门面装潢得煞有介事,敷衍日常事务,跑腿当差。真正掌握权力的是第二条线,亦即武则天委以重任的近幸宠臣。同第一条朝官线的重要区别,在于他们基本不经过吏部铨选正途入仕。这条线上的人物可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是中心层面,有处于权力中枢、出将入相的武氏子弟,以及武则天信赖有加的男宠团队。其次是前台层面,有刮起血雨腥风、致令人人自危的酷吏集团。这两拨人的权力都来源于武则天。

    首先来看中心层面的武氏子弟。武则天时代构成政治权力的亲属基础者,有下面这些人。在亲属关系上,他们分别是武则天的侄子和侄孙两代人;在政治秩序上,他们分别被封为亲王和郡王。

    亲王

    梁王  武三思  武则天长兄武元庆之子。

    魏王  武承嗣  武则天次兄武元爽之子。

    陈王  武承业  武承嗣弟,追封。

    定王  武攸暨  武则天伯父武士让之孙,始封千乘王,尚太平公主后进封。

    亲王四人:武三思和武承嗣为武则天异母侄子,武承业为追封,三人皆为侄子辈;武攸暨因为尚太平公主而进封亲王,为侄孙辈,乃特例。

    郡王

    武崇训  武三思子,尚安乐公主,封高阳王。

    武崇烈  武崇训弟,封新安王。

    武延基  武承嗣子,始封南阳王,后袭父封,坐私议张昌宗,被杀。

    武延义  武延基弟,袭父封,继魏王。

    武延秀  武延义弟,封淮阳王。

    武延晖  武承业子,袭父封,嗣陈王。

    武延祚  武延晖弟,封咸安王。

    武攸宜  武则天堂兄武惟良之子,封建安王。

    武攸绪  武攸宜弟,封安平王。

    武攸宁  武则天堂兄武怀运之子,武攸暨之兄,封建昌王。

    武攸归  武攸宁弟,封九江王。

    武攸止  武攸归弟,封恒安王。

    武攸望  武攸止弟,封会稽王。

    武懿宗  武则天堂兄武志元之子,封河内王。

    武嗣宗  武懿宗弟,封临川王。

    武尚宾  武则天堂兄武仁范之子,封河间王。

    武重规  武尚宾弟,封高平王。

    武载德  武重规弟,封颍川王。

    作为武氏子弟集团的附庸,可以加上宗秦客、宗楚客、宗晋卿和纪处讷四人。前三人为武则天外甥,纪处讷则是武三思的连襟。

    武氏子弟集团最醒目的特色,是完全未见科举出身者。且不论唐朝高度重视文化,自开国以来就建立起文化程度甚高的官吏队伍,从社会发展而言,以武力开国的王朝到了和平年代,其军功集团的后代也在时代潮流的推动下转而向学,子弟通过科举途径入仕晋升,继续仰仗家世门荫者日渐稀少,受人轻视。武士彟作为唐朝开国功臣,其家族子弟这等学历,透露出武氏家族对于文化的态度,落伍于时代。这批武氏权贵中,最有文化,以至于史家给予记载的是武三思,“略涉文史”,仅此而已。他留下诗歌创作的记录是赞颂张昌宗才高貌美,乃神仙王子晋转世。

    武氏姻亲子弟,宗秦客、宗楚客、宗晋卿和纪处讷四人同样未见学业与科举记载。如果把视野扩大到整个第二条人事线,亦即将武则天男宠团队也一并考察,情况如下:

    薛怀义原名韦小宝,街头摆摊出身,以魁梧雄壮获得宠幸。武则天为了掩盖这段少年劣迹,令其出家为僧,编入女婿薛氏的士族谱中,主持朝廷宗教事业,找人编撰《大云经》,陈说符命,发现武则天是弥勒下凡。

    张易之、张昌宗兄弟,出自贞观名臣张行成家族。张行成少时追随大师刘炫,勤学不倦,应科举及第,历仕太宗、高宗两朝,为一代名臣。张易之兄弟是张行成的族孙,不可思议的是文化家族的子弟竟然不循科举正道,张易之是依靠门荫入仕的,因为白皙美貌,擅长音声。其弟张昌宗首先被太平公主发掘出来,用得称心,转而推荐给武则天,同样表现不俗,大得欢心。张昌宗推荐兄长张易之说:“臣兄易之器用过臣,兼工合炼。”原来这对兄弟兼具炼丹才能。由此可知,他们自小研修道家房中阴阳之术,耽于学业,故难应科举,只好走门荫之路。张易之、张昌宗兄弟几乎专宠,武氏权贵争相为他们牵马前导,招摇过市,加上以权贪赃,惹来妒忌非议,沸沸扬扬。武则天为了遮掩丑闻,让他们主持朝廷文化事业,集中天下美少年和宰辅大臣们,济济一堂,组建文化机构“控鹤监”,更美其名称“奉宸府”,编撰《三教珠英》等大型文集,煌煌千余卷。

    薛怀义的宗教事业,张易之兄弟的文化事业,再往前追溯到北门学士的巨著编撰,有人称之为武则天大力推动的文化盛世。

    做出如此不凡成就的张氏兄弟,虽然没有科举出身,亦非胸无点墨,史书记载张氏兄弟勉强能写成文章,至于和武则天酬唱应对的诗文,自有宋之问、阎朝隐等文学工匠代笔。

    武氏子弟与男宠团队,以及他们同武则天的关系如何呢?在政治风头上,男宠团队风光无限。早先得宠的薛怀义,乃至后来的新欢张易之兄弟,进出内外,武承嗣、武三思一帮武氏子弟争先恐后为其牵马执辔,献诗赞颂,卑辞厚礼,媚态可掬。作为武周皇族却要竭力逢迎男宠,武氏子弟心有不甘,武承嗣的儿子武延基与妻子永泰郡主,以及懿德太子等人私下聚集议论,谈到张易之兄弟任意出入宫中,无不愤恨难耐,摩拳擦掌。这些议论竟然不翼而飞传入武则天耳朵,武则天大怒,逼令武延基自尽。私下非议竟然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武则天心中的情感天平清晰可见。然而,这只是表面现象,在政治利益的天平上,武氏子弟才是根本,是武周政权的根基和血脉,武周政权总归要传给姓武的,以至于武则天的亲生子女都要改姓武,试图将他们塞进武氏血脉。武氏子弟充当男宠的马前卒,武则天当然知道,且乐见所为,如果企图反抗则铁腕镇压,绝不留情。这是什么道理呢?并不是男宠金贵,而是武则天将他们当作自己的化身和试金石,测试属下是否绝对驯服而已。服从男宠就是服从武则天,男宠不为人齿,却能够做到诚心悦服,证明对于武则天的驯服臻于精纯,绝对到肝脑涂地,万死不辞。

    武延基是未经风浪的权贵子弟,自命不凡,这恰是心生二志的萌芽,咎由自取。其父辈武承嗣和武三思则迥然不同。武承嗣写不了诗文,却将马牵得十分安稳,让薛怀义和张易之兄弟享尽荣耀。武三思粗通文墨,双眼如炬看出张昌宗乃神仙转世,亲自写诗,还组织编排大型音乐舞蹈表现仙人下凡的绚丽场面,让崔融动情绝唱:“昔遇浮丘伯,今同丁令威。中郎才貌是,藏史姓名非”,把自己感动得涕泗俱下。为什么父子两代差距如此巨大呢?道理就在于武则天同兄弟的关系。武承嗣的父亲武元爽、武三思的父亲武元庆,以及其他诸武的父辈如武惟良、武怀运等等,武则天幼年饱受他们的欺负,尤其是武则天的母亲对他们恨之入骨绝不宽恕,让武则天掌权后给予摧残泄恨,武元庆、武元爽遭黜,配流岭外而死;武惟良、武怀运被诬陷下毒害死外甥女韩国夫人,被处死。武则天的兄弟,自己不死,就只能等待处死。武承嗣和武三思早年都曾随父亲配流边荒,武则天决意篡唐建周以后,出于政治需要才把他们召回京城。骤落暴起,亲尝政治炎凉与绝情,武承嗣和武三思对于姑妈早已胆战心惊,变得十分乖巧,虽然身居高官,却十分清楚权力来自何方,对此顶礼膜拜。这种出格的表现有违自然,看似尽忠,实为恐惧。捆绑到篡唐立周的战船上,构成吴越同舟的共同命运,捍卫武则天就是保卫自身的政治特权,背后的驱动力不是绝对忠诚的感情,而是荣辱与共的利益。

    利益为本,必定得陇望蜀。武承嗣欲望和野心膨胀起来,想独占权力,便策动武则天尽诛李唐子孙,同时组织宵小请愿,试图成为太子,吞下武周的果实。武则天未遂其愿,致令武承嗣怏怏而死。作为政治精算师的武则天,是信任有父仇的侄儿,还是相信亲生的儿子呢?武承嗣越界了,利令智昏,自取灭亡。从他儿子武延基非议张易之兄弟一事,武则天难道看不出来武承嗣不为人知的家庭内部只讲利益不尽忠诚的真情吗?武承嗣和武延基父子之死,显现出武则天的底线:皇位传给姓武的亲生儿子,武氏子弟掌控朝廷,成为武周政权的核心。所以,武则天花费更多的心血培育武氏第三代,几乎都封为郡王,出将入相,以保武周江山长远稳固。武则天的政治算盘在内心早已权衡清楚,决不是晚年在大臣的谏言下幡然醒悟,立子继承。大臣们的谏言因为契合武则天的心意而被采纳,同时也给了跃跃欲试的武氏子弟一个无法扭转的交代。通过和朝中大臣讨论继承人问题,武则天也摸清了大臣们的政治态度。她这个决定是明智的,武氏第三代在内政外交上的庸劣表现,根本不可能作为皇帝撑起大局,与其被推翻,不如回归政治合法性。之所以成为糊不上墙的烂泥,武氏几代人皆无学业与科举,已经有了答案。

    其次来看前台层面的酷吏集团。在唐朝,武则天时代首次出现酷吏,完全改变了政治规则和社会风气,影响深远。唐朝的出现不仅是一次成功的改朝换代,而且是一场重要的政治革新。五胡十六国南北朝分裂时代,恃力使诈成为政治常态,社会上层失德,下层失信,导致国家数百年难以真正统一。唐太宗总结历史教训,致力于重建法律与制度,取信于民。唐朝建立到武周时代将近七十年,垂拱而治,依靠的就是官民互信,制度公平。到唐太宗晚年,“天下刑几措,是时州县有良吏,无酷吏”。武则天僭主当政,威望不足,忧惧群臣不服,便重用一批酷吏大规模整肃异己,构陷告密,开启酷吏政治时代。酷吏政治与武则天执政相始终,甚至长于武周政权的存在时间。武则天倒台之后,酷吏政治随之而去。但是,它没有消亡,而是潜伏在帝制体内,不时兴风作浪。

    酷吏作为僭主独裁的主要工具,威慑并实际控制整个官僚阶层,因此,他们无疑处于政治权利结构的顶层。另一方面,酷吏的所作所为,乃秉承上意,因此,他们常常被轻视为君权行使的道具,而非具有独立意志和利益的集团。事实并不尽然,当工具坐大的时候,便逐渐膨胀起欲望,从狐假虎威,假公济私,直至奴大欺主。武则天对薛怀义隐忍再三,唐朝多少皇帝死于宦官之手,说明任何政治集团一旦成形便有了主张和利益诉求。所以,酷吏集团不可仅仅当作皇权的影子简单处理。当告密和清洗全面铺开之后,海量的案件并非君主所能掌控,检举何人,镇压什么,都与发起的酷吏的感情、学识、见地和利益息息相关。他们的指向性变成强有力的鞭子和精神指挥棒,逼迫并规定着官僚队伍的思想观念、施政行为和价值取向,进而深深地影响文化程度不高的芸芸众生,形成弥漫世间的社会风气。最终出现的结果往往和君主最初的政治蓝图不尽吻合,甚至相去甚远,原因就在于君主和酷吏文化水平和利益见识的落差。君主用工具剪裁世界,酷吏则以其品行见识塑造世界。大千世界从来不是单方面所能制造的,而是各方面合力的产物。

    酷吏的身世塑造其品行和情感,文化见识规定其眼光和行为。这两者又极大地左右着官僚队伍乃至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吏治庸劣从来都是社会堕落的驱动力。

    武则天时代,告密成风,酷吏成群。然而,能够得到武则天重视,挑选出来兴风作浪,成为酷吏代表的主要有以下这些人:

    来俊臣,乡间地痞;左台御史中丞。

    周兴,少习法律;秋官侍郎,尚书左丞。

    傅游艺,吏员;同凤阁鸾台平章事。

    丘神勣,官宦子弟;左金吾卫大将军。

    索元礼,胡人;游击将军。

    侯思止,家奴无赖,文盲;朝散大夫,左台侍御史。

    万国俊,乡间地痞;朝散大夫,肃正台侍御史。

    来子珣,无学,告密入仕;左台监察御史。

    王弘义,告密入仕;左台侍御史。

    郭霸,吏员,革命举;左台监察御史。

    吉顼,进士;天官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

    让一个时代陷入血腥恐怖的酷吏,只有吉顼一人是进士出身。少时读过书的仅见周兴,曾经学习法律,为日后翻弄法条打下基础,属于刀笔吏。上述11人中,9人出自乡间地痞无赖,甚至侯思止还是个文盲,却官至左台侍御史,主持监察炼狱。这批人的行迹与文化程度,显然无法通过朝廷正规的仕进考察,所以都由武则天直接提拔重用。武则天用的人,再荒唐也不容议论。侯思止言行举行粗野愚蛮,成为官场笑柄。武则天知道后,怒斥嘲笑者:“我已用之,卿何笑也?”当听说了侯思止那些惊动四座的话语,自己也忍不住喷笑。侯思止丑态百出,在武则天看来却是愚忠可靠,故其官位坐得十分牢靠。11人中,有文化学业者2人,占18%。另一方面,升任宰相的也是2人,同样占18%。文化低同官职高形成鲜明的对照。

    武则天时代用人的两条线、三个层面,第一条朝官线基本遵循入仕正常规则考察录用。在武则天酷吏大清洗的恐怖气氛下,动辄犯咎下狱,故上上下下明哲保身,敷衍了事。他们整体文化水平最高,权力却最小,得过且过,形同摆设。第二条线的中心层面,有武氏子弟和武则天男宠团队,文化程度颇低,职位最高,握有大权,构成武周政权的政治人事基础;前台层面的酷吏集团,基本由地痞无赖出身者组成,通过诬告或者兼进谀词而获重用,飞速蹿升,权势熏天。和中心层面相比,前台层面的酷吏集团是必须的存在,至于具体的个人则需要经常更换,败亡亦在瞬间。他们得意之时极尽残忍,破灭之际人剐其肉,遗臭万年。他们刮起互害之风,自己无一幸免,“既为祸始,必以凶终”。

    从人事结构来看,武则天时代是武氏子弟、男宠团队和酷吏集团联合管控朝官,进而掌控全社会;同时也是无知对文化的压制,权力对于法律制度的践踏。

    三、士族政治与科举

    武则天基本遵循唐朝官员入仕与晋升的铨选原则,另一方面则在权力的上层重用武氏子弟、男宠团队和酷吏,掌控百官的黜骘乃至生杀大权,主宰政局。她重用之人学历低,非贵族名门出身,格外引人注目,以至于有研究者把武则天作为唐朝政局的分水岭,认为武则天大量提拔庶族寒门,改变了门阀士族对于政治的垄断。陈寅恪进一步把视野扩大到北周,认为当年宇文泰组建关陇地区胡汉各族实力人物组成的“关陇集团”,垄断政治直到武则天方才打破。武则天大批提拔科举出身的人入仕,形成“新兴阶级”,如此则武则天不仅在唐朝,乃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都是改变历史进程的领袖。以一人之力改变三代王朝的历史方向,这样的功业恐怕空前绝后。

    陈寅恪对于南北朝隋唐史研究的贡献,在于提出了宏大的问题,启发历史学家去思考和论证。学说的成立,首先要通过证伪的检验,其次才是不同视角的分析论辩,在思想碰撞中发展。

    陈寅恪对武则天历史定位的基点是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士族政治。首先需要厘清的概念是这个历史阶段的士族与士族政治。士族指的是社会的统治阶层。士族与皇帝为主导的政治、军事势力结合,相互依靠,掌控并长期把持中央王朝到地方的政治权力。曹魏建立“九品官人之法”,表面高举“唯才是举”大旗,很快转为重视家世,到了西晋则日益强调家世礼法,从铨选制度上极大强化了官僚士族的特权地位,世袭垄断政治权力,形成固化的士族政治形态。魏晋南北朝的士族,大多起自东汉崩溃以后一再出现的大动乱,在兵荒马乱中聚集亲族乡党据险自保,组成自立武装,割据乡村,概称为“坞壁”。几百年的战乱和外族入侵,使得坞壁得以长期维持,遂演变为世家大族,将地方社会碎片化,以至于重新建立的各个王朝都必须得到他们的支持才能控制地方。世家大族大小不等,大者跨郡连州,千家万户;小者数百家一族,武断乡曲。他们通过联姻构成亲族网络,跻身于王朝官僚之中,凭借在乡势力支持政权,利用国家权力垄断地方。婚和宦是支撑士族长久不衰的两大法宝。士族内部有高下等级之分,这种区分不仅凭借在乡实力和官位高低,还根据文化和声誉,虽然不像确定官品那样清晰严格,但也有必备的条件:连续几代人中出现公卿宰辅一级的高官,属于政治条件;颇有文化学养,遵循礼法家教,属于文化条件。政治和文化两方面条件都具备的世家大族,受到社会普遍的承认与重视,例如北朝隋唐的崔、卢、李、郑、王等山东士族,韦、裴、柳、薛、杨、杜等关中士族,被视为最高的门第。其下还有各个州郡级别的士族等级,构成从朝廷到地方的世家大族等级结构。王朝在此基础上,结合在当朝官职的高低,编撰氏族谱,作为铨选的家庭条件和分配政治权利的依据。北魏孝文帝开其端,划分甲乙丙丁等第;后续王朝全都跟进。唐太宗修《氏族志》,唐高宗和武则天重修《姓氏录》,表明对于士族等级秩序的高度重视。据此可知,说武则天力图打破士族政治,不知从何说起。兼具实力、官品、文化三者优势的士族,得到各大政治势力的积极拉拢,成为其政权的支柱。他们在朝身居高位,在地雄踞一方,并且根据各自的身份地位形成比较固定的通婚圈,备受瞩目,演变成社会上重视的“门阀”。这种政治生态称为“士族门阀政治”。在确定士族身份等第的时候,文化条件颇为重要,品行与学术决定家族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官职高却没有文化被视为权势豪门,地方上有实力缺少文化的家族被称作豪强,总之同具有文化色彩的“士”难以沾边。所以,士族研究从这个角度区分兼具文化学养者为士族,仅凭官职或者强宗势力者为世家大族。当然,这一区分并不是那么严格。作为统治阶层,常见笼统使用士族一词。

    在世家大族或者士族等级秩序的框架之内,其下层被称作“庶族”“寒门”等。以往的研究对于士庶之分并不清晰,如果以五品以上官职划线,那么庶族就是下层官吏直至小地主之家,缺乏权势的中小地主自然被归为“寒门”。他们也被称作“庶族地主”等。然而,无论士族、庶族,他们都属于统治阶层。即使武则天时代出现大量提拔庶族寒门的现象,既不构成“新兴阶级”,也完全称不上“社会革命”,充其量只是统治阶层内部的成分调整。何况武则天任用的官员,如前面列示的三个层面,酷吏多为无业的地痞游民,连“寒门”都构不上;武氏与男宠固然文化水平低,但其家族在唐朝已经上升为功臣权贵,甚至是皇族,无法再用“庶族”指称他们;而朝官的选任与唐朝开国以来的状况没有大的变化。综合三个层面所展示的真实状况,无法支持陈寅恪所谓武则天缔造庶族寒门“新兴阶级”的假说。陈寅恪并未提供实证分析的根据,不知所本,故只能对其结论提出商榷。

    其次,陈寅恪提出的“新兴阶级”,最重要的特点是科举进士出身,工于为文。亦即武则天之前,唐朝铨选重视门第家世,用的是“西魏、北周、杨隋及唐初将相旧家”,而武则天破格录用科举出身者,形成与所谓“关陇集团”对立的“新兴阶级”。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1.支撑起北周、隋、唐政权的旧家,亦即所谓的“关陇集团”的存续状况。宇文泰以后来所封的八柱国、十二大将军等二十余家创业家族为核心建立西魏、北周政权,所言甚是。但是,这一创业功勋集团从北周宇文护专政时起就遭受猜忌和镇压;北周武帝辉煌的功业昙花一现,人亡政毁;杨坚政变建隋,抑制并清洗宇文泰组建的关陇集团主要家族,隋炀帝则重用江南士族。李渊建唐,依靠的是河东士族与大姓,唐太宗则强调用人上的五湖四海。这一历史进程呈现了走出关陇的清晰脚印。政权长治久安的人事基础在于用人区域和社会阶层的广泛性,统治者只要不失心智,自然深谙个中道理。

    2.政治史所讲的地域政治集团,是指集中任用某地人的政策与原则。西魏、北周的统治地域仅仅局限于关陇地区,只能任用关陇人事,别无他选,并不是拥有广阔的统治区域而有意识地专门任用关陇人事。所以,所谓“关陇本位政策”或者“关陇集团”,说了等于没说。更何况严酷的政治现实,生死攸关,且政治目标与利益各不相同,从来都是一朝天子一朝臣,甚至是一朝天子数朝臣,哪有一朝大臣数朝皇帝,更加不可思议的竟然是一朝大臣三代王朝,从理论到现实都不成立。从宇文护到隋文帝,执政者仅有关陇地区的从政经历,故人事基础局限在这里。即便如此,他们也在扩大用人的面,压制宇文泰的创业“旧家”。明白无误的变化出现在隋炀帝时代。隋朝成为全国性政权之后,用人的区域日渐扩大。隋炀帝曾经指挥统一江南的战争,皇后又出自南朝皇族萧氏,故他重视南方,拔擢江南士人,委以重任,甚至主导朝政,极大改变了关陇官僚居多的成色。唐朝自创业时起,就以太原组建的班底构成核心人事圈,笼络山东士族。武士彟就在此时进入政治核心圈,崛起于政坛;武则天也是因为功臣之女才选入宫中,日后执掌权柄。武氏是李唐政权下的既得利益者,和其他创业家族命运与共,构成唐朝人事的基本盘。武则天出于一己之私,打压李唐政权的忠实支持者,但她主要用没有社会根基的酷吏集团作为打手整肃官僚,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官僚队伍的成分和用人路线。其道理显而易见,武则天要的是至尊皇权,而不是摧毁自己赖以生存的政权根基;她要在最高权贵阶层中长期占有武氏一席之地,并不为酷吏之流痞子政客谋求利益,改变权贵阶层的结构;她处心积虑推进李、武联姻,就是为了补武氏合法性短板从而获得长远安定;她深知根深蒂固的士族阶层的重要性,所以对韦氏、杨氏、崔氏等老牌士族笼络重用,甚至让他们父子兄弟同时身居要职,宽容他们对于男宠团队乃至武氏子弟的轻蔑;她扮演官僚、“旧家”敌对者的角色以煽动下层,却没有改变李唐依靠官宦士族的组织路线。所以,武则天表面上看似泼辣凌厉,其实内心极其精明,她走在极端政策的边缘,却在最关键之处未越雷池一步。从本质上看,她是士族政治的坚定维护者,而非掘墓人。

    北周隋唐的相关性在于三代王朝的建立者同出一源,此偶然现象的关键在于北周、杨隋皆短祚,事起仓促,只要不是被其他政治势力所征服,剩下的便是同一平台脱颖而出的新秀。新的创业者都是受到当政者压迫而心生异志的雄才,而非同一事业的前仆后继者。理念、目标和利益各不相同,如何构成同一体质的政治集团呢?所以,所谓的“关陇集团”把持北周、隋、唐三朝政治的议论,属于想象的建构。

    不存在垄断三朝政治的所谓“关陇集团”,却出现一个确定不移的现象,那就是官员铨选与晋升中,科举出身者日益增多,反映出对于文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成为大势所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化呢?这一趋势究竟是个人意志的产物,还是国家社会发展的必然?

    自从东汉末年董卓被杀时起,朝廷就失去了对全国的统制,内战爆发,一步步沦为彻底的分裂割据,直至唐朝建立为止,中国在战乱和分裂中度过了将近四个半世纪的漫长岁月,其间虽然有过西晋和隋朝短暂的统一,却都以失败告终。分裂战乱的时代,真理由思辨的洞彻发现沦落为暴力的胜负角逐所决定,乱世的最高道理就是胜利。所以,这个时期过眼云烟般的繁多政权无不把实力和功绩作为用人的根本标准。曹操一再发布《求贤令》,公开倡导重用反道德能取胜的人,开启其端。魏文帝时代创立“九品官人之法”,任命中央到地方各级中正官来评选人才。这个制度存在根本性的内在冲突,亦即选用士族来贯彻“唯才是举”,不啻缘木求鱼,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走向反面。士族出身的中正用“家世”条件评定人才品级,结果“九品中正制”成为加强并固化士族门阀的强有力机器。另一方面,频仍的战争涌现出许多勇武的将领,在军事化的国家机器中占据主流。“九品官人之法”制造门阀士族,军国体制制造军功阶层,源源不断,在王朝政权内混杂合流,形成门阀和军功两大特色,在权斗中共存。权斗源于军功阶层对于文化和士人的蔑视,痛下杀手,必欲将其奴仆化。北魏崔浩事件等等,层出不穷的文化大狱莫不因此而生。共存则是对现实的屈服。攀援上权力宝座的各色人物,无不企图固化既得利益,军功和权势皆不可长久,丛林互噬注定没有胜者,欲求长在,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转变为门阀,故不可一世的军功阶层不得不向现实低头,与士族合流,借其金字招牌悬挂在列戟的大门之上。北魏孝文帝确定胡汉姓族等第,令其通婚联姻,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道理如出一辙。皇帝亲自做媒,不是开婚姻介绍所的业余爱好,而是营造铁打江山的专业操作。

    军功士族门阀政治,是东汉灭亡以来中国长期不能统一、政权无法稳固和不断发生社会动乱的根源之一。因此,想要建设稳固富强国家的统治者都必须改变这种局面,任何根本性的社会变革,一定依靠法律、制度乃至文化价值观的改造重塑。人治最不可靠,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人治,既可行善,亦可为恶,方向上飘忽不定,则易于颠覆。隋文帝建国之后,断然拆除士族门阀政治的制度台柱,“九品及中正至开皇中方罢”。自曹魏创立以来沿用数百年的“九品官人之法”终于被废除。此举有利于扩大政权的社会基础,故为后面的王朝所遵循。

    军功士族门阀政治是战乱时代军国体制的产物,打破门阀政治不仅是制度的变革,更是治国理念的转变。古人说马上得天下,王朝是靠武力打出来的。可是,政权建立之后,国家能否继续采用军国体制管理呢?唐太宗对此有深刻的认识,他还是秦王、天策上将的时候就积极延揽四方文学之士,皆为一时之选,其佼佼者号称“十八学士”。戎马倥偬之际,唐太宗仍然和文士一起深入研讨如何治理国家,从根本上认识到治国不能采用军事命令式的行政强制,更不能听任权力恶性膨胀,凌驾于一切之上,必须讲道理,重规则,建立完善的法律与制度,提升社会文化道德水平,才能实现国家繁荣强大、长治久安的目标。政治路线须要人去落实,什么样的人做什么样的事,所以官吏铨选至关重要。隋文帝废除“九品官人之法”,代之以科举考试,隋炀帝进一步确立进士科的主流地位。唐朝建立之后,强化了科举在铨选中的比重,特别是唐太宗以军事统帅的威望率领创业的军功部属转变崇尚武力的思想观念,积极倡导文治,大力办学,拓展科举入仕的途径,坚持不懈,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文化、推重科举的风气。唐朝科举设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六科,秀才科后来停止,明法、明书、明算三科为专门科目,故常设科目为明经和进士。盛唐以后进士科越来越显赫,压过明经科,求仕进者趋之若鹜。唐五代时人王定保撰述唐代科举状况,说道:“进士科始于隋大业中,盛于贞观、永徽之际。搢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以至岁贡常不减八九百人。”显而易见,唐朝甫建即大力推进科举制,发展迅速,到唐太宗贞观年代已经被世人视为仕进正道,很受尊崇,以至于权贵子弟通过门荫或者军功起家者都以不能由科举入仕而深感不足,一生抱憾。唐太宗以广收天下英才为己任,当年见到新进士缀行而出的场面,欣然说道:“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偃武修文打下唐朝将近三百年的根基。文化的盛大,不是用读书人的多少所能表现,最重要的是社会各个阶层都崇尚文化,以此为荣,蔚然成风,这就是王定保盛赞贞观时代的立论所在。读书人虽多却甘当鹰犬,重用近乎文盲的酷吏镇压士人,哪怕编撰出颂扬的诗文,王定保并不以为是文化盛世。把科举作为入仕正道是唐朝既定国策,坚持推动,不待武则天方才肇始。这个重要转变是军功立国后走向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具有客观的必要性与必然性,从这个意义上看,唐太宗并无首创之功,却是及早的觉悟者,避免了有害无益的弯路和折腾。

    科举制同九品官人之法相比,颇具公平性。后者注重家世出身,造成士族高门几乎垄断官场的僵化局面。科举则允许士子报名投考,凭借个人成绩录用,打开了社会下层之人上升的通道。侯君集、孙伏伽等都是自寒素举进士入仕、初唐位居朝廷大臣的著名例子。唐高祖武德五年(622),居住在邺城的陇西人李义琛、李义琰兄弟,及其堂弟李上德三人同年考上进士,成为佳话,载入史册。投名报考的科举制一旦取代九品官人之法,下层士子入仕的比例必然越来越高,毋庸置疑。然而这是一个发展的进程,积累数十年的科考,到武则天时代寒门出身增多,只是结果的呈现。社会的进步必定是人身及身份性限制的日益解除。科举制代表的正是这个方向。

    需要特别指出,论述科举制时往往把录用人数的增多作为制度推进的直接有力证据,实则南辕北辙。科举制不是一般的入学考试,而是入仕当官的铨选,所以不可能大量录取,其名额由每年需要补充的官吏员数来决定。唐太宗励行小朝廷,精兵简政,其组建的朝廷人数有各种记载,这里选取较多的一种,《新唐书·百官一》记载:“初,太宗省内外官,定制为七百三十员。”乱世的社会平均年龄颇低,故初唐朝廷需要世代更新的人数很少,决定了科举录取人数必定较少。依照唐朝“壮室而仕,耳顺而退”的三十年仕宦期,到唐高宗年代,科举录用人数呈现梯度增长,并随时代推移构成阶梯式上升,都是自然而然之势,绝非个人一己托天之功。

    依据官吏世代更新的需要决定科举登科人数的原则,唐高宗显庆二年(657),主持人事的黄门侍郎、知吏部选事刘祥道上疏,核算当时内外文武官,九品以上者13465人,取大数放宽至14000人,每年补充500人都要多出不少,而当年补充了1400人,超过需要2倍多。亦即唐高宗时代,科举登科加上依靠门荫等入仕者早已供大于求,不能再扩大科举登科人数了。由此可知,唐太宗贞观时代科举录取人数较少,反映当时严格执行职官的编制。高宗时代已经在10∶1的求仕压力下增加了很多登科名额,人浮于事。到了武则天时代,为了夺权乃至篡唐建周,武则天“务收人心”,做了重要改变,一是取消考试糊名,致使贿赂公行。例如来俊臣握生杀大权之时,大肆收受请托,每次铨选都要违法安排数百人入仕,至于王公权贵的插手科考,难以尽述。二是不按成绩,任意扩大录取人数,天授二年(691),十道举人,大批拔擢官吏;长寿元年(692)一月,武则天接见各地举人,“无问贤愚,悉加擢用,高者试凤阁舍人、给事中,次试员外郎、侍御史、补阙、拾遗、校书郎”,数以百计。而且还开启了试官制度,大批未能通过考试和品行考察的人,先行任职,把政务和民生当作儿戏。新录用的官吏如此之多,致使各个部门冗官泛滥,社会流传歌谣称曰:“补阙连车载,拾遗平斗量;欋推侍御史,碗脱校书郎。”

    官多至滥,并不会给下层寒士带来普遍的机会。武则天任用士族主持铨选,李峤录用权势之家的亲戚二千余人,以员外郎身份到各部门掌管事务,同在编的主官发生激烈争执,甚至互相殴击。此类官场乱象,是士族权门内部利益之争,和平民有什么关系呢?在古代史上,冗员滥官从来是权力泛滥的表现,带来的是更大的不公平。从武则天时代到中宗、睿宗朝急剧膨胀的“墨敕官”“斜封官”,请托贿赂充斥官场,便是其结果,而庶族寒门更无升迁的希望,如何形成与士族“旧家”对抗的“新兴阶级”呢?冗员滥官是对法制的破坏,绝不是科举制的进步,更不是所谓的“社会革命”。只有一律平等的公平制度,才是下层士子的上升通道。

    武则天时代的官僚阶层,呈现出非制度性越级提拔的武氏子弟、男宠团队、酷吏集团真正掌握权力,控制朝官的状态。朝官则基本遵循铨选途径入仕,没有改变唐初以来士族与官宦子弟为主的基本面貌。魏晋南北朝隋唐时代最重要的社会变革是科举制取代九品官人之法,拆除士族门阀政治的制度性支柱。这场变革肇始于隋朝,成为主流而蔚然大观于唐太宗时代,武则天时代未见制度上的进步,冗员滥官却对制度造成重大伤害,反而阻碍了寒门士子的正常上升。

  •  刘永华《程允亨的十九世纪:危机》

    文章节选自《程允亨的十九世纪:一个徽州乡民的生活世界及其变迁》( 刘永华 著 三联书店2024-11)

    危机(节选)

    光绪九年程氏兄弟分家之后的最初几年里,无论是清王朝还是程家自身,似乎都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不过分家十几年后,这个世界发生了几次令人震惊的事件。甲午一役,大清海陆军败北,朝廷不仅面临巨额赔款问题,国内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维新运动接踵而至,但不久即告失败。随后是庚子年的义和团运动爆发、八国联军侵华和辛丑年的巨额赔款。程家自身的变化发生得要早些。光绪十六年、光绪十八年,允亨的双亲先后去世。光绪十九年,同仓成亲。一年后,新一代出生。程家完成了新一轮的代际继替周期。此后,八国联军攻占北京那年,程家发生了家计危机。这些发生在一个王朝和一个农户层面的国事与家事,并非没有丝毫关联。这两个层面发生的事件,以及其他一些因素,都在程家家计危机的发生中扮演了或大或小的角色。

    国事与家事

    为理解这一时期程家的生计环境,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此期对程家生计影响最大的两种商品——大米与茶叶——的价格。太平天国后期,江南、安徽、江西一带米价大幅上涨。

    太平天国结束后,各地米价普遍下跌。从 19世纪70年代中叶至80年代中叶,米价基本保持稳定。此后价格逐渐上涨,1895年的米价比1875年上涨了50%。至清朝覆亡时,米价比 1875年上涨了1.5倍。可以想见, 1895年前,米价上涨相对缓慢,而此后15年的时间里,价格涨幅较大。回到婺北米市, 19世纪后期价格运动的总体方向与其他地区相似,不过 19世纪末以前的涨幅不甚突出。如表 7.3所示,太平天国后,婺北地区的米价大致回落至19世纪40年代的水平(但略低于道光十九年、二十年),这个价位基本维持至90年代中期。至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全国米价攀升的影响下,婺北地区的米价也迅速上涨。光绪二十二年米价是每石2.5元,光绪二十六年攀升至3.06元,比光绪二十二年上涨了22%。那么茶价呢?根据第六章的讨论,太平天国运动结束后,茶价为0.19元/斤左右,较太平天国运动开始后的价格(0.13—0.15元/斤)稍有回升,但远低于运动爆发前的水平( 0.29元/斤)。分家后,茶价一度有所下跌( 0.155元/斤),光绪十八年后稍有回升( 0.166元/斤),但仍较分家前低了将近13%。与此同时,跟分家前相比,程家生产的茶叶总量也有所下降。分家前,每年产茶 2担左右,分家前几年甚至达到年产 3担的峰值。分家后因茶园分割,产量回落至年产1.5担至2担余的规模。因此,分家后的十余年时间里,米价和茶价/茶叶年产量之间的剪刀差有所缩小,但收缩幅度不算大。至 20世纪之交,随着米价的攀升,这个剪刀差才进一步收缩,开始对程家的生计构成威胁。

    除了茶叶收入稍有回落外,这一时期程家的其他现金收入也有一定缩水,其中最重要的是山货。山货在程家现金收入中的地位,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仅次于茶叶,最高时全年收入可达近19元(分家前)。

    程家历年收入一览表 (单位:元)

    但分家后,仅光绪二十一年、光绪二十二年超过10元(分别是13.20元和11元),其余年份都在9元以下。这一时期投入收购、加工黄精和挖掘葛根、制作葛粉的时间,都出现了大幅下降的情形。截至太平天国前期,在这两种山货的生产与贸易方面,程家共投入253日,占所有生计行事投入天数的8.42%;太平天国结束后至分家前,劳动投入增加至767.5日,在生计投入时间中的占比上升至 13.05%;分家后,劳动投入下降至99.5日,占比降至仅 2.65%,两者的时间投入,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都大幅下降。细读排日账,山货收入的下降,跟葛粉产量的下降有直接关系。分家后,程家投入葛根挖掘的时间越来越少。这一方面跟分家后程家劳力的减少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原因,或许是经过数十年的密集挖掘后,葛根资源逐渐减少(同期制作葛巾的时间也减少了,两者应该是有内在关联的)。其结果是,分家后,程家从山货获取的现金收入逐渐下降,这对 19世纪 90年代以后的程家生计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好的消息。

    程家历年粮食产量估算表 (单位:市斤)

    不过,对程家生计带来影响的,并不限于米价、茶价的波动和山货收入下降的问题,借贷在其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根据托尼( RichardH. Tawney)的说法,借贷是历史上乡民社会的基本问题之一,他曾经指出:“在所有小农经营耕作的国家里,乡村社会的根本问题并不是工资收入问题,而是借贷问题。”在困扰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农户生计的各种因素中,他将债务视为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他的看法得到了其他研究的证实。据陈翰笙30年代的调查,广东番禺调查的67个村子中,有50个村子的负债农户占70%以上。他估计,整个广东有三分之二的农户负有某种债务。他指出,广东农户的借债,十分之三是因为疾病、婚丧或其他临时的费用,而十分之七只是为了购买粮食养家糊口。由于本书开头谈到的那场光绪二十六年十月发生的危机是由债务引起的,我们有必要梳理一下此前十年(1891—1900)程家的债务状况。

    从排日账看,程家在 19世纪七八十年代并非完全不举债,但这些债务数量不大,在程家的偿还能力范围内,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分家后最初几年。光绪十七年,程家仍无数额较大的举债记录。不过此年发开过世。次年,发开的妻子也亡故。当年出现了两笔举债记录。第一笔发生于三月初十日,通过抵押田皮一秤,向廷远祠借入5.5银元。第二笔发生于同月廿五日,从余味山祠借来英洋22元。这两次举债原因不详,不过主要原因估计有二:其一,支付前一年与本年为发开夫妇办理小规模丧葬仪式的开销;其二,支付同仓娶亲的聘金。光绪十八年四月二日,也就是允亨母亲过世不到三个月后,程家举行了订亲仪式,聘金46元,这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已经超出了当时程家一年茶叶销售的毛收入。加上公堂礼、谢媒人钱及举办婚礼酒席等各种费用,这场婚礼的开销当不在60元以下。如计入排日账记录的其他相关开销,此年的仪式与礼物开销高达73元余,为全年总开支的68%。

    程家历年开支结构表(光绪十八年—二十一年) (单位:元)

    允亨的儿媳是在次年正月二十五日进门的。在此前后,发生了一系列借贷行为。第一笔发生于进门十天前,程家以田皮字一张为抵押,向一位村民借入英洋5元。第二笔发生于此次借贷一个月后,也以田皮字一张为押,从一个会社借入英洋 10元。这两次举债很可能是为了支付同仓成亲酒席的开销。这一年的第三笔借贷发生于八月十四日,当天允亨从兄长和一位村民处借来11元,当天归还给余氏云青祠,取回契字(总共花销 24元,另 13元由允亨自筹)。七天后,程家再次以田皮字为押,从余味山祠借入英洋 20元。这几次借贷应该也是为了处理娶亲的费用,而第三次借贷显示,程家期望通过资金的周转,保住自己的一块耕地。

    光绪二十年三月初二日,程家支付了2.3元,赎回一处茶坦的契字,这是当年发生的唯一与借贷有关的行为,而且这次还是取赎而非举债。光绪二十一年发生两次借贷。第一笔发生于正月十五日,程家以庄下田契为押,从一位村民手上借入英洋13元。第二笔发生于六月初七日,这次以牛栏田契为押,从一位村民那里借入英洋 17元。光绪二十二年五月,程家再次以顿底田皮字为押,从一位邻居处借入英洋 10元。这三次举债的用途不详,很可能是为了分拆前两年所借债款的利息及支付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允亨孙子“做三朝”的开销。自光绪二十三年至二十五年,程家的排日账已佚。不过从光绪二十六年程家的债务清单看,这几年程家共借入 6笔款子,其中光绪二十四年(1898)借入4笔,光绪二十五年借入 2笔,总计 65元(详下),占清单所列债务总额的一半余。由于这几年的排日账没有保存下来,这几笔债务的用途已无从知晓。

    那么,这些债务对程家带来多大的经济压力呢?我们来看看沱川的借贷利息问题。综合排日账记录的的借贷案例,沱川借贷利息大概有三种情况。其一,无利。这种情况很少见。前面提到,道光二十年二月十九日,发开从母亲手上借到8两余银子,没有还款记录,应该是无利的。光绪二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允亨归还有兴2元,排日账记录“无利”,查借入时间是三月十六日,可能因时间较短,有兴没有收利息。其二,10%左右。这种情况也比较少见。咸丰五年七月七日,发开向彦兄借钱,“言定加一”,也即年息率10%。光绪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允亨向春元借入5元,次年五月二日归还,刚好满半年,利息为240文,可求得年息率为9.6%。光绪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允亨从兄长允兴处借入6元,光绪二十一年七月初六日支付利息1元,外加铜钱100文,可推得年息率为 9.2%左右。不过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支付利息1元,年息率升至 16.7%。这个案例说明,就算关系很近的亲属,也会收取不低的利息(下面余熊能借贷例也是如此)。其三,20%左右。这种情况最为常见。道光二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发开向社会借入400文,次年二月二十二日归还本息共480文,可求得年息率为20%。光绪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允亨从钦五祠借入5元,光绪二十年八月十四日还支付利息1元,年息率为20%。光绪十八年四月初十日,允亨从外甥余熊能处借入1元,六月十九日还,付利息30文,可求得利息率为 18%。光绪十九年八月九日,允亨向灶子母借入5元,光绪二十年八月八日支付利息1元,年息率为20%。前两例是向会社、祠堂借贷的事例,后两例是向个体借贷的事例,除余熊能事例可能因有亲属关系利息稍低外,其他均为 20%的年息率。此外,排日账中还记录了以田地、房屋为抵押,利息以租谷形式交付的事例,也不多见,兹不赘述。

    参照光绪二十六年程家债务清单,从历年借贷数额看,光绪二十三年以前,程家的借贷总数累计54元;光绪二十四年、光绪二十五年两年累计70元。可见光绪二十三年之前,程家借贷问题还不算严重,光绪二十二年、二十三年甚至没有借入大笔款项(同时,光绪二十一年、二十二年程家的收入不错),如以20%的年息率计算,每年需偿付利息10.8元,其数额尚在基本可控范围内。相比之下,光绪二十四年后,借贷数量明显增加,光绪二十四年、二十五年,共借入70元,特别是光绪二十四年借入了50元,程家的财务状况急转直下。如以20%的年息率计算,每年需偿付利息24.8元,如以光绪二十六年程家的年收入计算,程家每年需支付的借贷利息,就高达年收入的64%,这还没计入米价上涨造成的经济压力及其他小笔借贷的利息。因此可以断定,随着债务的大幅增加,程家仅仅靠生计收入已无力偿清债务。使情况变得更糟的是,田地的抵押,意味着程家每年必须缴纳更多的地租,程家自身的口粮供给能力也受到影响。

    程家历年收入一览表 (单位:元)

    光绪二十六年发生的一笔不成功的交易,直接影响到程家资金的周转,也有必要稍做讨论。程家生产的茶叶,一般是由茶商前来沱川收购。这一年华北爆发义和团运动,茶叶市场似乎不太顺畅。根据当年的海关报告,截至 1900年上半年,中国多数地区贸易正常进行,华北地区只是到了 6月局势才开始变得严峻,但其他地区贸易照常进行,长江流域的局势风平浪静。在上海茶市方面,跟1899年相比, 1900年红茶出口英、德、美、俄四国的数量有相当程度的提高。报告还提到,此年徽州茶(Hyson)的交易数量跟上一年相似。不过报告也显示,1900年中国的绿茶出口量,比上一年少了13300多担(但较之 1898年增加 15100多担)。报告还提到,“绿茶市场于 6月8日开启,开始出售的是少量平水茶,其价格比前一季度开市低了大约10%。茶叶质量与 1899年不相上下;但由于对主要消费市场 —美国—的预期很糟,一开始成交量很小。但是,后来需求增长,7月中旬前,价格已回升了 5%—10%”。国际贸易的波动,尽管对总出口量的影响不大,但可能造成地方茶市的震荡。

    据排日账记载,光绪二十六年五月四日(1900年5月31日),“己早晨挑茶乙头上小沱,遇汪顺意兄家卖,未卖,转回家”。五月十一日( 6月7日),将茶叶售予休宁大连的一位茶商,总计茶叶177斤余,售价英洋29元余。不幸的是,由于某种原因,这位茶商一直没有支付购茶款。于是从此年六月至次年十二月底,允亨频频前往大连催账,但每次至多讨得一、二元,有时甚至空手而回。上海绿茶市场开市的日期,晚于程家出售春茶的时间,因此不能说开市初期茶市的行情,会直接影响到徽州地方茶市。不过上海茶商对市场的基本判断,会辗转影响到徽州茶市,则不无可能。毕竟,茶叶在一段时间内找不到买主的情形,是程家此前从未遇见过的问题。而且茶叶出口量的下降,也可能给茶市带来震荡。最后买入程家茶叶的吴发祥,是大连人,程家此前对其为人应有一定了解。如果他是一个经常赖账的人,程家应会有所耳闻。因此,此人可能受到茶市波动的影响,本身也折了本,因而无力偿付购茶款。这笔茶款的金额看似不大,不过对当时负债累累的程家来说,却事关自身的资金周转和借贷信用。无论如何,最终悲剧还是发生了。

    此外,允亨自身的消费习惯,也给家计带来一定的压力。对比允亨与发开的排日账,允亨似乎不如发开节俭。他不时请朋友打平伙。他还有饮酒的嗜好,平日经常到食杂店买酒买菜。笔者观察到,分家后允亨买酒的次数似有变化,特别是到了光绪后期,经常买酒喝(参见第八章)。在生计逐渐恶化的时期,这种嗜好无疑会增加开支压力。

    总体而言,程家家计危机的出现,主要原因不在于茶款没有着落导致的资金紧缺问题,而是经过数年的累积,程家举债的数额已经达到难以偿还的危险境地,即使在正常的年份,他们也丧失了偿清债务的能力。而这些债务的产生,并非由于国际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政经变动,而是由于两三场人生礼仪,尤其是娶亲的昂贵开支。假如程家将娶亲时间推迟几年,他们还会借入这么大笔的债款吗?未必。但是我们能说,这场悲剧纯粹是因为允亨个人决策的错误?也许不能这么说,毕竟影响程家生计的米价、茶价波动,是受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市场影响的。因此,在这场灾难中,包括米价上涨、茶价稍有下降、山货逐渐枯竭在内的经济局势,加上义和团运动带来的短时段的政经局势,以及允亨的个人嗜好及作为家长做出的决策,都在这种灾难的发生过程中扮演了一定角色。

    危机的应对

    光绪二十六年十月的危机,似乎来得有些突然。事发七天前,允亨还在家中筹办一场酒席,并请人前来“做伙头办碗”。次日,接女婿,请来几位亲友吃酒。这似乎是允亨长女的出嫁酒。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允亨如常砍柴、休息。然后到了二十四日,便发生了债主带人抬走他家中猪的事。但继续往回看,我们发现,九月十五日,允亨就以 10元的价格,当出了一处田产(参见附录六)。那位债主很可能是了解到程家债台高筑、屡次讨债未果后,才带人抬走他的猪的。

    危机发生后,允亨似乎有些震惊,接下来的两天内,他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似乎不知如何应对。二十四日,排日账只交代“己在家嬉”,又记录“欠少云先生娘来取账,旺成经手,带鸟人(鲸)〔掠〕玉猪去”。后来他在一张纸条上交代,带人前来讨债的债主是巧娇嫂,而抬走猪的是一位“烟鬼人”。次日写道,“己在家里事,欠账难身”。终于,十月廿六日,也即危机发生后的第三天,程氏父子委托本族的程敬敷和好友余添丁前来清理债务。当日,他们俩“到余架家、余竹孙家二家账项,了通无阻”。后面这两位是程家的债主,允亨大概请敬敷、添丁去商讨债务事宜。他们还拟了一份程家债务清单,这份清单夹在光绪二十六年排日账内,保存至今:

    借来账项人员述后:
    启架兄家:
    癸巳八月廿乙日借来英洋贰拾元。有顿底田皮约乙纸。
    乙未正月十五日借来英洋拾元。有庄下田皮约乙纸,又加拾贰员。
    六月初七借来亦洋拾柒元。有牛栏田契乙纸。
    祝孙兄家:
    戊戌五月廿九日借来亦洋拾伍元。有顿底田皮约乙纸。
    己亥五月廿八日借来英洋叁元,又利洋贰元。三共贰十元正。
    兴良兄家:
    戊戌七月十七日借来亦洋拾伍元。有顿底田皮约乙纸,中见胞兄。
    素从祠:
    己亥六月六日借来亦洋拾元。有庄下田皮约乙张。
    培掘祠:
    戊戌五月初八日借来亦洋拾伍元。有顿底田皮约乙纸。
    万青兄:
    戊戌二月初乙日借来英洋伍元。有牛栏田契乙纸。
    成林祠:
    甲午三月十六日借来英洋拾贰元。有牛栏田契乙纸,中见胞兄。

    根据这份清单,程家借贷的重要账款共10笔,最早的是光绪十九年(1893)的一笔债款,最晚的是光绪二十五年(1899)的债款,其中光绪十九年借入20元,光绪二十年借入 12元,光绪二十一年借入 22元,光绪二十四年借入50元,光绪二十五年借入 20元,所涉债务共 124元,约当这一年程家茶叶销售毛收入的4倍多。

    为偿清债务,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十月二十七日,“出当青(布)三丈零七寸,又白布三丈八尺零八寸,又青布三丈五尺零贰寸,托兴娥嫂出当英洋贰元正”。同时,“又去英洋二员上素从祠利,掉字乙纸,(伏)〔复〕写一纸,写屋契字一张,付素从祠”。素从祠是清单所列债权人之一,程家借入 10元,此次除支付利息外,还重新立契,以房屋抵押,估计通过这个办法,取回了此前抵押的庄下田皮契。其次,十月三十日,“己同儿托余添灯兄、敬敷弟卖池鱼卅六斤,每洋四斤,计英洋八员,(低)〔抵?〕账”。将鱼塘养的鱼出售,得价8元抵债。再次,十一月初一日,出售顿底、庄下田皮二处,筹得英洋80元。初五日,又支银 5元还培拙祠(应即账单中的培掘祠),将顿底田皮契赎回,同时将菜园一处抵押给该祠,计价10元。初十日,大概账目基本处理完毕,请余添丁吃酒。

    排日账中夹了一张纸条,上面交代了程家出售田皮等物业、财产的详情,很可能是允亨在料理账目的过程中写下的:

    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乙日,巧娇嫂倩烟鬼人抢去猪乙口,因身该欠账项甚多,只得向家兄及瑞弟商情,将顿底併庄下贰处田皮共八秤,卖与余慰农兄家,计英洋捌拾员,支洋陆拾员还慰农兄,账项清讫。支洋拾贰元还兴良兄,帐目清讫。支洋伍元还培拙祠,下欠拾员,将门口前菜园押在祠内生殖。支洋柒元还巧娇婶,将猪乙口抵英洋陆元五角。又将塘鱼叁拾乙斤抵英洋柒元五角,三共还贰拾乙元,清讫。支洋贰元还素从祠利钱,下欠英洋拾元正,将身住屋当与祠内,长年加贰行息。

    这份文件交代的信息,远不止于出售田皮,还包括前面提到的卖鱼等信息。出售田皮得到的 80元中, 60元是用于向买主还债,实际仅收到20元现金。然后偿还兴良 12元(上面的清单欠 15元)。程家共欠巧娇21元,猪估价 6.5元,鱼售价得 7.5元,另付 7元,偿清了债务。此外就是需要偿还几个祠堂的欠款,培拙祠欠款是15元,付还 5元,另欠 10元以一块菜园做抵押;素从祠欠款是10元,以房屋做抵押,这一点前面已谈到。对照前面的清单,程家还需偿还启架47元,万青 5元,成林祠 12元,共计64元,仍是一笔不小的欠款。

    经过这场危机,程家无疑已经元气大伤,经济状况濒临破产。允亨自身似乎深受打击。十月二十九日,他在账中写到:“己在家事体多端。”十一月阴雨天气多,他常在家中休息。十二月,他接连生了八天病。手头拮据,他没有找医生诊治。十二月二十六日,他再进大连找吴发祥讨债,仍是一无所获。尽管如此,他也试图恢复正常生活。他继续参与劳动,上山砍柴、帮人扛木材。十一月二十三日,他托敬敷出燕山买来小猪一头,要价 2.8元,他手头没钱,买猪的钱只能暂时先欠着。

  • 拱玉书:楔形文字文明的特点

    就字面意义而言,两河流域文明或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就是发生在两河流域的文明。这个定义只指出了文明发生的地点,只回答了“在哪”的问题,没有涉及这个文明的突出特点。这个文明的突出特点是什么?我认为是文字,即楔形文字。如果根据一个文明的特点来给这个文明下个定义,那么,我现在谈及的这个文明应该叫楔形文字文明,即用楔形文字记录语言以储存和传递信息的文明。这个定义可以摆脱地域束缚,把地理上不属于两河流域、却使用楔形文字记录自己的民族语言、因而属于楔形文字文化圈的古代西亚地区的文明都囊括在内。“书同文”是这个文明的最显著的特点,也是最大“公约数”。因此,我首先从文字谈起。

    一、“书同文”。“书同文”就是用同一种文字书写,上古时代的整个西亚地区几乎都用或曾用楔形文字书写,因此可以说,他们“书同文”。但他们的“书同文”只是一种表象,与中华文明中的“书同文”貌合神离。貌合是说,从表面上看,无论是对以古代两河流域为中的西亚地区而言,还是对中华文明而言,“书同文”都意味着在一个跨行政区、甚至跨国界的广大地区使用同一种文字,西亚上古时代的大部分族群都曾使用楔形文字,中华文明使用汉字,此所谓二者貌合。神离是说,楔形文字书写的语言非止一种,而汉字书写的语言只是汉语一种(指在中国境内)。

    两河流域(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南部是楔形文字的发祥地。早在公元前3200年前后,苏美尔人就发明了楔形文字,并用它来记录自己的民族语言苏美尔语(苏美尔人把自己的语言叫作eme─gi7“土著语”)。早在公元前2700年前后的早王朝时期,苏美尔人在用楔形文字书写苏美尔语文献的同时,时而也用楔形文字书写阿卡德语文献。阿卡德王朝时期(公元前2334—前2154年),阿卡德语成为官方语言。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除一些文学作品外,几乎所有文献都用阿卡德语书写。由于楔形文字是为苏美尔语发明的,所有独体字(从发生的角度观察)都在形式上是象形字,功能上是表意字,有时兼用来表音(节),所以,用这种文字体系表达(或记载)苏美尔语不成问题,但表达阿卡德语时却显得蹩脚。于是,这时的书吏对楔形文字的使用方式进行了改革:一、多数表意字不再用来表意,而是用来表音,即表音节;二、弃用大部分表意字,只保留一部分表意字的表意用法。这种改革改变了楔形文字的性质,使楔形文字从表意文字(logographic writing)变成了音节文字(syllabic writing)。不论是作为表意文字的楔形文字,还是作为音节文字的楔形文字,其中的任何单字,不论是独体字,还是复合字,都不能只表辅音,不表元音,而必须是表达音节,或元音—辅音式音节,如in、ap等,或辅音—元音式音节,如ba、ti等,抑或辅音—元音—辅音式音节,如tam、?ul等。公元前14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乌迦里特出现了楔形字母文字,30个符号分别代表30个辅音,如b、d、?、t等,其中的27个字母是基本字母,3个字母属于附加字母,只用于一些特殊场合,例如用来表达外来借词。到了公元前6世纪的古波斯时期,在国家权力的干预和组织下,在传统埃兰楔文的基础上,波斯人治下的埃兰书吏创造了一个由36个音节符号、5个表意符号组成的文字体系,这个文字体系是在很短的时间内,专门为古波斯语量身打造的。在形式上和功能上,这套楔形符号体系与“字母文字”几乎没有区别,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这36个符号中的任何符号,都不代表语音的最小单位语素(phoneme),而代表音节(syllable)。我的看法不同,我认为这套符号体系是字母+表意的混合文字体系(下面将说明理由)。这套符号体系与此前的阿卡德(包括巴比伦和亚述)音节文字和埃兰音节文字都有很大区别。最大的区别在于用字量,阿卡德—巴比伦—亚述音节文字体系用字数量约600个符号,书写中埃兰语和新埃兰语的音节文字体系用字量约120个符号,而用来书写古波斯语的符号体系只有36个“音节”(实为字母)符号,加上5个表意符号,加起来不过41个符号。不论古波斯时期创造的这套文字体系属于字母文字,还是属于音节文字,这套文字体系在人类文明史上都是划时代的创新。

    楔形文字的使用范围不限于两河流域,埃兰和古波斯帝国的统治中心都不在两河流域,曾借用楔形文字的赫梯人所处的位置更是与楔形文字发祥地的苏美尔相去甚远。公元前2500—前2400年间,楔形文字西传到了叙利亚地区,那里的埃布拉(Ebla)古国接受了楔形文字,开始用楔形文字记录自己的民族语言——埃布拉语(Eblaite)。至于埃布拉语属于西塞姆语还是东塞姆语,在学术界仍有争议;但确定无疑的是,它更接近古阿卡德语。在埃布拉语中,双音节或三音节词汇居多,不适合用表意文字表达,于是,埃布拉人把以表意为主的苏美尔楔形文字改造成为以表音(节)为主的音节文字,这与稍后的阿卡德帝国的做法是一样的。不过,目前还不能确定,究竟是阿卡德人效法埃布拉人,把苏美尔人的表意文字体系变成了音节文字体系,还是恰恰相反。两个族群所操的语言十分接近,在政治舞台上活跃的时间也大致相同,二者在文字方面的创新应该不是平行而独立的,更不应该是巧合,而是二者之中一个是创新者,一个是借鉴者。在阿卡德人统治时期,两河流域东边的埃兰人也接受了楔形文字,用来书写与达罗毗荼语(Dravidian)有关联的埃兰语。公元前1500年前后,小亚细亚的赫梯人也开始借用楔形文字来书写自己的民族语言——属于印欧语系的赫梯语。地中海沿岸的乌迦里特人于公元前14世纪甚至发明了楔形字母来书写属于西塞姆语的乌迦里特语。这套字母包括30个辅音字母和一个隔字符。

    可见,古代西亚地区的“书同文”是真实的,但这种“书同文”只流于表面,背后的实际情况是:在“书同文”过程中,楔形文字经历了三次脱胎换骨的根本变化,第一次变化发生于公元前2400年前后,从表意文字体系发展出音节文字体系(或音节—表意体系);第二次变化发生于公元前14世纪,在音节文字的基础上,地中海沿岸产生楔形字母,即乌迦里特字母(30个辅音符号);第三次变化发生于公元前6世纪的古波斯帝国,在埃兰音节文字的基础上产生古波斯楔形字母+表意字的混合文字体系,36个字母+5个表意字。第一个在波斯波利斯(Persepolis)完整而准确地临摹古波斯语铭文的尼布尔(Karsten Niebuhr,1733—1815)在完全读不懂铭文的情况下,仅凭直觉判断,认为书写古波斯语的楔形文字是字母(Buchstaben)文字。德国的格罗特芬(G. F. Grotefend,1775─1853)是第一个成功解读古波斯语铭文的人,而他是把这种文字当作字母文字来解读的,因而获得成功,例如,他把书写“大流士”的7个符号解读为d─a─r─h─e─u─sh,显然,在格罗特芬看来,这七个符号就是七个字母,代表语音中的最小单位。从20世纪50年代起,学术著作中的古波斯字母表都成了音节表,a、i、u、ka、ku、ga、gu等等。专门研究古波斯语语法的美国宾大教授肯特(R. G. Kent)认为,每个辅音都自带一个“固有”(inherent)的元音。他一边这样认为,一边又将(仅举一例)“我是大流士”音译为adam:Drayavau?,而不是adama:Drayavau?a,这令人费解。依我浅见,古波斯的这套文字体系属于字母+表意字的混合文字体系,36个字母+5个表意字。在36个字母中,除三个元音(a、i、u)字母外,其余都是辅音字母,不自带“固有”的元音,元音需由阅读者根据语言中的正确形式自行添加。很多(如果不是全部的)文字体系,包括这套古波斯文字体系,都是为某种特定语言发明的,更是为以那种特定语言为母语的人发明的。就古波斯的这套字母而言,只要波斯人掌握了这套辅音字母的发音,就能正确地书写和阅读,也就是说,这套字母文字体系具有与生俱来的助记性质,不完全表达语言。

    楔文的上述变化代表了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三种主要的文字类型:表意文字、音节文字和字母文字。这三种类型产生的先后顺序是先有表意文字(公元前3200年前后),若干世纪后产生音节文字(公元前2400前后),再过千年后产生字母文字(公元前14世纪),但这不代表文字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更不是文字发展的三阶段。这三种文字类型没有高低之分和优劣之别,它们都是为适应各自所表达的语言的需要而产生的,都是原配语言的完美的可视符号。它们有各自的产生途径和发展规律,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取代关系,也不是晋级关系,而是互不干扰、平行发展、各走各路的关系。音节楔形文字产生后,作为表意的楔形文字并未退出历史舞台,而是继续使用。乌迦里特楔形字母产生后,很快就消失了,这也不是字母文字本身的错。古波斯时期的楔形字母+表意字的混合文字体系也很快走完了自己的生命历程。这也不是说这种文字体系本身多么不好而一定短命。某种文字体系的终结往往不是文字本身的原因,而是另有原因。

    楔形文字的种种变化都发生在公元前。从楔文产生的公元前3200年前后,到公元前1世纪,公元前的这最后三千年见证了楔形文字本身的种种变化,包括楔形文字被多个古代民族借用来书写自己的民族语言。上古时代的整个西亚地区族群复杂,政治风云变幻莫测,文明周期相对较短,究其原因,其中有地理原因,这里是欧亚非的交汇点,也是各文明的汇聚点,民族交融和交锋从古到今一直在上演。除这个原因外,可能还存在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在这个地区,始终没有出现一个在人口数量上具有绝对优势、在文化上足够优秀、文化认同感足够强烈,以至于可以由此产生巨大的文化凝聚力、长期立于不败之地的主体民族(或族群)。

    “书同文”本来可以带来文化上的凝聚力,但由于古代西亚的情况是同文不同语,同文不同种,所以,这种“同文”没有给这里的文化带来凝聚力,也没有给这里的人带来文化认同感。中华文明中的“书同文”是国家推行的政策,具有明确目的,那就是维护大一统,本身自带凝聚力和向心力。古代西亚地区楔形文字文化圈的“书同文”,是后进文化为保持自身文化的延续和发展而采取的拿来而后进行改造的措施,目的是为了在一种强势文化中保留自己的语言和文化,本身自带离心性,即脱离先进文化或至少与先进文化保持平行而不被完全融合或同化的离心性。

    二、这个文明的另一个特点是尊同神。苏美尔人创造的或尊崇的各种神灵也被后来的不同族群所崇拜。苏美尔人尊崇的天神安(An)、“风”神恩利尔(Enlil)、智慧者恩基(Enki)、月神楠纳(Nanna)、战神和爱神伊楠娜(Inanna)、太阳神乌图(Utu)等等,也都是后来的阿卡德人、埃布拉人、巴比伦人和亚述人尊崇的神。多神崇拜始终是楔形文字文明的唯一宗教形式,这个文明的意识形态深深植根于多神崇拜。中巴比伦后期,即公元前1200年前后,开始出现独尊一神的倾向,但一神教始终没有能够打破多神崇拜的传统。很显然,楔形文字文明在宗教方面缺乏创新,或可谓守成有余、创新不足。

    楔形文字文明中各族群崇拜的神绝不限于上面提到的几个或多个自然神,戴梅尔在1914年发表的《巴比伦万神殿》里罗列了3300个神的具体名称,在1950年的第2版中,神的数量增加到5580个,去掉重复的,仍有5367个,这还是仅限于巴比伦尼亚地区,不包括其他地区。舒鲁帕克遗址出土了很多早王朝时期(约公元前2500年)的神表,其中最大的一块神表泥版记载了560个神的名字,这些神都是苏美尔人崇拜的神,至少神的名字是苏美尔语,不包括名字属于非苏美尔语的神。一般说来,每个城市都有一到两个保护神,国王有自己的个人保护神,大概普通百姓也有自己的保护神,至少官员或社会名流如此。拉迦什出土的早王朝时期的文献常提到与邻邦发生冲突,也常提到冲突一方的主神对冲突另一方国王的某种行为不满,于是发动战争,为神而战,胜利也属于神。虽然国王们常常打着神的旗号发动战争,但针对的都不是对方的神,而是人。

    神有等级,有大神,有小神,大神中还有等级,上面提到的神都是大神中的大神。不论是大神还是小神,神之间不存在仇恨,也不存在神之间的相互杀戮,《创世神话》中的神间大战发生在造人之前,与人间没有关系。人间的城市(国家)都有保护神,保护神的地位有高有低,但每个城市(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宗教地位并非取决于保护神的地位。尼普尔是例外,这里是众神之父(ab─ba─dingir─dingir─ré─ne─ke4)恩利尔的崇拜地,是苏美尔人的宗教中心,取得霸权的国王通常要到这里为恩利尔建立神庙或修缮神庙,为自己的统治或霸权营造合法性。这个所谓的宗教中心是个政权更迭的见证地,是君王政治表演的舞台,与普通百姓的信仰没有关系。在历史文献中也不乏某国之神奉恩利尔之命向另一国开战的例子,如拉迦什向温玛宣战被视为“宁吉苏神,恩利尔的战士,遵(恩利尔)正义之命,与吉萨(温玛)开战”。可见,一个神对某一城市(国家)而言是保护神,而对其他城市(国家)而言可能是威胁和灾难。多神崇拜的宗教信仰和一城一神(有的城市不止一神)的实际操作把历史上、文化上以及宗教等方面都高度认同的同一族群从精神上和物理上分割开来,在精神上和物理上都给这样的族群赋予了潜在的离心力,带来了分裂隐患。多神崇拜应该是楔形文字文明逐渐衰败而最终走向消亡的原因之一。

    三、求一统也是这个文明的特点之一。大一统始终是有抱负的统治者的追求目标。乌鲁克早期文明(即公元前3200年前后)时期的政治大势目前尚无从知晓,早王朝时期(约公元前2800—2350年)的天下大势趋于明朗,这个时期城邦林立,战争频繁,城邦间常常相互攻伐,争夺地区霸权。公元前2330年前后,萨尔贡(Sargon)征服各邦,以阿卡德为都建立统一帝国,统治范围包括西至地中海、南到波斯湾的广大地区。这种统一局面仅仅维持了一个多世纪,之后很多传统的独立城邦就纷纷独立,这时又遭到古提(Gutium)人入侵,以两河为中心的广大西亚地区进入古提人统治时期。由于古提人留下的历史铭文极少,现代学者对这个时期的了解十分有限。根据《苏美尔王表》的记载,古提人的统治历经21王,享国91年零40天,而后遭到乌鲁克人图黑伽尔(Utuhegal)领导的苏美尔联军的驱逐,乌鲁克恢复独立,其他地区的传统城市(国家)也都恢复独立。乌尔娜玛(Urnamma,公元前2111—前2094年)很快把这些城市(国家)又统一在他的治下,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国家,现代学者名之曰乌尔第三王朝,盛极一时。但仅仅历经五王便亡国,末王被俘往埃兰,两河流域再度陷入分裂,这种局面持续大约两个世纪。此后,汉穆拉比(Hammurapi,公元前1792—前1750年)建立统一帝国,享国约一个半世纪,于公元前1600年前后,灭于赫梯王穆尔什里一世(Mur?iliI)之手。赫梯人没有统治巴比伦尼亚的意图,班师回国。凯喜特人(Kassites)趁虚而入,取得巴比伦尼亚的统治权。凯喜特人既不是塞姆人,也不是苏美尔人,其语言归属问题至今悬而未解。凯喜特人不但接管了前朝天下,还继承和发扬了巴比伦人的文化传统,建立了稳固的政权,历经36王,享国近400年,从公元前1530年到前1155年。凯喜特王朝灭亡后,经海国第一王朝和伊辛第二王朝,西亚地区再次统一,这次是统一在亚述人的统治下,现代学者称这个时期为新亚述时期(约公元前1000—前625年)。公元前7世纪,权力中心又南移到巴比伦尼亚的迦勒底王朝(公元前625—前539年)。公元前539年,波斯人占领巴比伦,两河流域的历史进入波斯人统治时期,即古波斯时期(公元前539—前331年)。之后是亚历山大大帝(公元前336—前323年)的短暂统治。亚历山大去世后,西亚地区再次陷入分裂,在塞琉古统治时期,苏美尔书写传统一度在两河流域南部的文明发祥地乌鲁克复兴。目前发现的最后一块楔文泥版属于公元74年。至此,楔形文字文明彻底成为历史。

    纵观楔形文字文明的整个发展、衰亡的历程可以发现,统一可以实现,但不可持续,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参与这个文明的族群众多,但没有一个主体族群,即没有一个人数足够多,文化足够强,任何人也打不倒,即使一时倒下,也能再度复兴的主体族群。这是这个地区不断出现统一、分裂、再统一、再分裂,朝代不断更替、权力频频易主、传统逐渐丧失、文化一再受到冲击而最终彻底消亡的重要原因。如果说在楔形文字文化圈中哪个族群在一定程度上可称得上主体族群,那一定是苏美尔人,他们最接近“主体民族”的标准,他们发明了文字,创造了一套宗教体系,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方面也取得了卓越成就。他们的文明延续千余年,可谓千年不倒(从公元前3200—前1800年),在倒下后的近两千年里影响仍在。到了纪元前后,这个文明才彻底消失。不可思议的是,这个曾经引领世界千余年的文明消失得如此彻底,以至于“苏美尔”和“苏美尔人”在希伯来《旧约圣经》和西方古典时期的著作中没有留下一点痕迹。没有近现代的考古发掘和文献学家的努力,就没有苏美尔文明的再现和复活。

    四、最后谈谈宽容性。时代的变迁和朝代的更替往往都是在血雨腥风中实现的,即使是邻邦之间争夺土地或水源也会杀得尸横遍野。在历史文献中,很多君王极力鼓吹他们杀敌、洗城的功绩,到了新亚述时期,这种鼓吹更是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文献中的鼓吹也许就是现实中的真实。毋庸置疑,残酷性和血腥性是战争的常态。但也有少数例外,从这些例外中可以看到一些人性的光芒,值得了解,也值得借鉴。

    早在公元前2800年前后,巴比伦尼亚北部的基什(Ki?)国王阿伽曾率军南下,包围了两河流域南部的乌鲁克。乌鲁克国王吉尔伽美什率众应敌,不但战胜强敌,还俘获敌军的亲征国王。然而,吉尔伽美什没有加害于这位来犯国王,而是让他安全地重返家园。不论出于什么理由和目的,这都是人性善良一面的体现,都是一种包容和宽容。自身强大,战胜敌人,然后原谅敌人,宽容敌人,化敌为友,这是强者的自信,也是强者的智慧和善良。吉尔伽美什被视为古代君王的典范,一定与他的强大、智慧、善良和宽容有关。《吉尔伽美什与阿伽》歌颂的正是他的这样品质。

    古波斯时期的居鲁士(公元前559—前530年)更是把强者和宽容演绎到了极致。公元前539年(一说前538年),居鲁士的军队占领巴比伦。对巴比伦人而言,波斯人是外族,历史上的外族入侵都是血腥的,阿卡德帝国、乌尔第三王朝建立的帝国以及古巴比伦帝国都是在外族入侵中灭亡的,他们遭到的打击是毁灭性的。然而,居鲁士对巴比伦人却采取了怀柔政策,尤其在宗教方面,居鲁士展现了包容和宽容,这让巴比伦人感激不已。于是,巴比伦书吏撰文赞美居鲁士的功德,他们把铭文写在一个腰鼓形的泥质载体上,这就是“居鲁士圆柱铭文”。铭文不但讲到居鲁士允许尼布甲尼撒统治时期的“巴比伦之囚”返回自己的家园,还讲到居鲁士采取的其他宗教包容政策:把以前被运到苏萨的属于“苏美尔和阿卡德”的神像都毫发无损地送回原神庙。按照苏美尔、巴比伦以及亚述的传统,毁掉一座城市,一定要毁掉神庙,毁灭神像,或把神像作为战利品掠走。居鲁士不但没有这样做,还使那些以前被运到苏萨的神像物归原主,这对巴比伦人而言是莫大的恩惠和宽容,所以,巴比伦人感恩戴德,作文盛赞恩主。居鲁士是一代枭雄,是大征服者,占领巴比伦后不久就去征服马萨盖特人,并战死沙场。可以说,居鲁士对巴比伦人采取的怀柔和宽容超乎寻常。居鲁士为什么唯独对巴比伦人采取了怀柔和宽容政策?也许是出于对先进文化的尊重或敬畏!巴比伦人的悠久历史以及文化、科技(尤其是天文学)、文学等方面的优势世人有目共睹。从《居鲁士圆柱铭文》可知,居鲁士自称马尔都克(Markuk)神是“我的主人”(EN─ia)。马尔都克是巴比伦人的主神,征服者信奉被征服者的主神,这是信仰认同,也是文化认同。征服者认同被征服者的文化和宗教,说明征服者有接受先进文化的意愿和情怀,更说明先进文化自带一种威力,一种同化后进文化的威力。

    本文转自《世界历史》2023年第5期,有节略

  • 郭睿君 卜宪群:中国古代文书行政与国家治理

    文书萌芽最早可追溯到文字产生的初期。《尚书》中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尚书》及甲骨文中“令”“告”“册”等字,已包含着文书的某些特征。商王与王畿和方国之间也存在着简单的文书往来,如甲骨文中有方国向商王报告敌情,商王下达命令令其执行等记录。周王册命官员与分封诸侯等文辞,也具有文书及文书行政的功能与特征,但由于缺乏中央集权制度,三代时期文书行政未能获得更大发展,文书制度建设也很薄弱。战国以降,以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为基本特征的官僚制逐渐形成,推动了文书行政的快速发展,相关制度与规定随之产生。如《商君书·禁使》载“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计书”就是文书。湖北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内史杂》载“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 

    (羁)请”,到秦统一前后,官府形成了“必以书”的文书行政规定,而不允许“口请”“羁请”(口头请示或托人代为请示),反映出文书是行政运作的必要形式。

    秦汉大一统国家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国家治理技术手段的发展,文书行政即是具体表现之一。秦汉是中国古代文书行政的重大发展时期,无论在文书类型划分、运转程序及制度规定上,都为中国古代文书行政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秦汉初具系统化的文书制度建立,是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是以大一统中央集权郡县制为主体的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大一统中央集权郡县制国家是一种全新的国家形态和治理形式,作为一种规定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秦汉中央集权主要表现在郡县制的不断发展完善上。秦汉中央政府日常事务的重点之一,就是对郡县乡里地方政务事务的立法、管理、监督与考核。及时有效传达信息,在各层级行政机构间显得极为重要,文书便成了信息传达的基本形式。严格的文书行政保障了政令畅通,加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联系,是国家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保障。秦汉时期全国范围内郡县制的确立,以及完备的官僚制与统一的文字,又为秦汉在全国实现更为彻底的文书行政提供了可能。

    汉承秦制,“萧何入秦,收拾文书。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论衡·别通篇》),萧何入关中舍弃宫室财物而独取文书,反映了汉初统治者已经认识到文书在国家治理上的重要意义。至东汉,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以文书御天下”的道理。

    秦汉对行政文书已经作出合理的分类,大体有皇帝御用文书,官僚疏奏、上书,官府考绩管理公文,官府行移公文四种类型。皇帝文书大致分为制、诏、策、戒书,蔡邕《独断》说:“天子之言曰制诏,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郡县官僚奏疏、上书属于上行文书,《独断》中对汉代官僚奏疏的形式有详细介绍,大体有章、奏、表、驳议几种。秦汉各级机构为自身管理需要和定期向上汇报而制作了大量的考绩管理文书,如吏卒名籍、日迹簿、功劳簿、钱谷出入簿、文书收发记录等。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个人与政府之间政务往来又产生了檄书、牒书、府书、记、爰书、变事书、奔命书、报书、举书、劾状等各类行移文书。秦汉统一了文书书写格式,对文书书写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对文书传递方式、对象与时效制定了严格要求,文书写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格式化阶段。如《秦律十八种·行书》规定:“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秦汉行政文书的收发文记录中,已包含了文书的起发与送达时间,以及递送者的姓名、职务等基本要素,形成严密规范的文书收发记录。

    魏晋唐宋时期的文书调适与统一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局长期动荡,但各政权采取的主要还是中央集权郡县制行政方式,出于治理需要,文书行政不仅依然延续,且有所发展。这一时期已普遍称文书为“公文”,文书的名称和体例较秦汉时期规范得更为具体细致。文书书写材料也在这一时期实现了从简帛向纸张的重大变化,使得文书形式、文书制度都发生了重大调适。

    纸本文书约出现在两汉时期,但简帛仍是当时文书书写的主要材料。魏晋以后,用纸书写的文书逐渐增多。至东晋末期,以行政指令的方式要求公文全部用纸书写。由于纸张的应用,公文印章方法由竹简上的封泥变为纸张上的朱色水印。又因在纸上便于押署,文书押署制度也在这一时期被定立下来,且押字变成了“骑缝”或“押缝”的形式。

    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出现一文一事制,即在请示类文书中,一件文书只陈述一件事项,不同的事项不得混杂于一件文书中。一文一事制通行于唐代,及至宋代已是成文制度。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文书门》云:“其奏陈公事,皆直述事状,若名件不同,应分送所属,而非一宗事者,不得同为一状。”一文一事制能够突出文书的内容主旨,加快行文及览阅速度,提高文书处理的效率,也便于文书处理完毕后续的管理、查调及保管。

    唐宋时期,中国进入一个大繁荣大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文化思想获得高度发展,基本社会关系、社会阶层身份、土地占有制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革。在此背景下,作为国家治理手段的文书行政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与强化,并显示出日趋统一的特征。

    唐宋时期文书行政的日趋统一表现为规范化与制度化的推进,文书行政逐渐成为具有制度约束力的治理工具,有效提高了国家的治理能力。在中央,中书省负责起草文书,门下省负责审核文书,尚书省负责执行文书,发展出相对成熟的起草章程、审核机制、运行流程。在地方,各级机构都设立了不同称谓与职能的专职文书吏员。从中央至各级机构制定了更为统一的文书名称、体式及用途,对文书的一文一事、拟制和誊写、引黄和贴黄制度,文书的签押、用印、判署制度,文书的收发、登记、催办制度,文书的折叠、封装、编号、用纸制度等进一步规范。

    唐宋时期文书行政制度化推进还表现为出现了专门围绕文书制度所著的文献及制度规定,如唐翰林学士杨钜《翰林学士院旧规》,是专门记载翰林院杂事及文书格式的专书,又如《唐六典》中有专门对文书的各项制度规定:“今册书用简,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用黄麻纸,敕旨、论事敕及敕牒用黄藤纸,其赦书颁下诸州用绢。”再如改动、漏发、错发、造假、盗用文书等行为,皆会依据《唐六典》被处以惩戒。北宋司马光《书仪》、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文书门》中专门记载了宋代上行文书的格式。特别是后者对文书分类、格式、运转、保管、违规处罚等都有详尽规定。文书行政的制度化推进表明,其已不仅是行政工具,而且成为具有权威性的政治符号,并带有一定的制度约束力。文书行政中专门机构与系统制度的完备,也使得文书与档案间的分工逐渐明确,档案相关事务开始从行政文书中分离出来,这是唐宋文书行政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元明清时期文书行政的完备与成熟

    元朝疆域辽阔,为实现如此广袤疆域的稳固统治与有效治理,统治者建立起庞大的行政系统,同时沿用历代王朝所使用的文书行政体系。在军事战争频繁、疆域辽阔的背景之下,如何保障中央与地方之间沟通畅达与迅捷,及时掌握各地情况,强化对广大地区的管控,是对元代治理手段与治理能力的巨大考验,中国古代发达的驿传制度在这一时期应时而盛。

    驿传制度是中国古代专门接待往来官员和负责政府文书传递事务的组织制度以及为此而征发的徭役制度,始自先秦,历经秦汉隋唐宋元明清,直至清末新式邮政建立才逐渐废止。驿传制度的关键在于驿站,驿站在秦汉时期称为“邮”“传”“亭”或“置”,五里一邮,十里一亭,三十里一置,文书传递方式根据工具分为“传车”“驿马”“步传”。隋唐以后也称为“驿”,并分为陆驿和水驿。自元代开始将“驿”“站”两字连在一起。元代的驿站有水站、陆站及水陆相兼站,除此之外还有前代王朝所未有的蒙古站、汉人站、海青站和海站。在驿站之外,元朝还设有急递铺作为补充。元代的驿传制度对明清具有重要影响,如明代的文书传递机构由驿站和急递铺组成,为确保文书投递的安全迅捷,还施行了驿传勘合制度。清代地方设驿、站、塘、台,分别由州、县官或专设的驿丞管理。除此之外每十五里也另设一急递铺,清末又增设了文报局和电报局。

    明清时期,一系列国家政治制度的变革,使得文书行政权完全集中于皇帝手中,皇帝需处理大量文书,因此在文书制度上也为适应这一需求进行了调整。洪武朝除颁布条例规范文书行政之外,朱元璋屡次下诏禁繁文、减案牍,《明实录》中称“虚词失实,浮文乱真,朕甚厌之。自今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之”。然而文书繁琐之弊,屡禁屡起,至崇祯元年(1628年)皇帝命内阁制作贴黄式样,下令官员用百字左右将上呈的疏奏进行摘要,贴附于文末。“贴黄”一词源于唐代,敕书如需局部改动,就贴上黄纸进行改写。宋代“贴黄”系贴在正文之后的重要补充说明,“引黄”则是将文中要点、呈递日期写在黄纸上,贴于章奏文书的封皮或文首。明代贴黄是对唐、宋贴引黄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清朝也沿用贴黄制度,并制定了更严格的规范。贴黄可以使皇帝在最短时间内了解文书内容,缩短文书处理时间,提高了文书处理效率。

    清代君主专制达到顶峰,决策权更加集中。因此,文书政令的策源地及决策中心、文书的决策程序等发生了重大变化。表现之一是内阁的实权(文书决策权)逐渐转移到军机处,军机处逐渐成为全国文书政令的策源地及决策中心。另一表现为奏折的使用,康熙年间的密奏文书称为奏折,直接进呈于皇帝,并由皇帝亲笔批答,而不经内阁票拟和批红。雍正继位后,奏折应用更加广泛。“乾纲独握,自增用奏折以后,皆高居紫极,亲御丹毫,在廷之臣,一词莫赞,即朱批谕旨是也”(《四库全书总目》卷五十五史部十一)。

    清代前中期的文书制度在多承明制的基础上稳健完善,未有剧烈变化。及至清晚期,时局骤变,内忧外患,清王朝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政治改革,文书行政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集中表现为新的文书机构的设置,如设立了机要科、案牍科、秘书科等新机构;在文书传达方式上,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规定“嗣后明降谕旨,均著由电报传知,各省督抚即行遵照办理”(《东华续录·光绪一百四十七》);外交文书中行文关系、文书名称、文书形式、外交称谓等也产生一系列变化。

    综上所述,在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体制下,文书充当了实施国家治理的基本载体,君主通过文书决策权实现专制集权,也通过御用文书,颁布和实施对于国家治理的思想和策略。统治阶层对于国家治理理念的变迁、治理制度的制定、国家治理目标的调整,直接体现在文书行政的变革上,甚至可以通过调整文书行政改变并重构国家权力格局与政治秩序。中央政府运用下行文书施行政令,并通过对上行文书的批复实现治理方针与政策的传达与执行,同时通过各类考绩文书,实现对地方官吏的了解和监督,掌握基层社会的动态。文书制度的变化与调整,从来都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受到内外部环境、政治制度、治理手段、统治集团能力高低的共同影响。文书制度的优劣与文书行政的效果,又影响着国家治理水平、折射出国家治理能力。当然,也要看到文书行政制度层面的设计与安排,并不意味着实际执行层面的有效落实与解决。例如明代的文书制度堪称完备,特别是钱粮、刑名方面的文书制度非常严密,所创立的勘合制度更显示出高超的行政手段与能力。但《陈六事疏》等材料反映其实际执行仍存在诸多困境,这些困境往往也是古代王朝文书行政的通病。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2024年11月18日 14版)

  • 吴良宝:战国文字地名考证及相关问题

    战国文字中的地名资料,主要集中在当时的简牍官文书、官印、兵器、封泥、铜器等载体中,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人文地理、自然地理两大类,包括行政区划名、山川湖泽等。我们本次讲座所关注的战国文字地名资料,专指其中战国时期的地理资料,楚简等资料中的战国以前地名不在讨论之列。

    随着新资料的不断公布以及战国文字研究的发展,战国文字地名的整理与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本次讲座将对这些内容加以介绍,同时也总结其中的成功经验与有待提高之处。

    研究概况

    所谓“行政区划”,是“为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分级管理而进行的区域划分”,也就是指在国土上建立一个由若干等级、不同幅员的行政区域所组成的体系。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政区单位包括“郡、县、道、州、府、行省”等,而我们所关注的战国时期文字中常见的政区单位主要是“郡、县”二级,县级以下的则有“乡、州、里、遂”等,从时间上来说,各种政区单位资料的时代集中在战国中晚期。

    历史地理学家谭其骧《秦郡新考》(1947年)是秦郡研究的集大成之作,得出了秦郡46郡郡目,《中国历史地图集》(1985年)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鄣郡、庐江郡”,这是历史地理学界长期流行的主流意见。关于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设郡的情况,杨宽《战国史》(1955年第一版,后经两次增订)“战国郡表”曾有过统计,共计六国之郡24个、秦郡36个;后晓荣《战国政区地理》(2013年)认为六国置郡31个(含齐国5都)、秦国统一之前置郡7个;何慕《出土文献所见秦郡名考》(2019年)统计秦封泥、秦简等出土文献的秦郡共29个、待定3个。

    李学勤《战国题铭概述(上)》(1959年)、李家浩《先秦文字中的“县”》(1987年)先后释出齐文字以及三晋、燕国文字中的若干字,郝本性《新郑“郑韩故城”发现一批战国铜兵器》(1972年)公布了一百多件韩国有铭兵器、黄盛璋《试论三晋兵器的国别和年代及其相关问题》(1974年)系统整理了三晋各国都城与地方各县监造的兵器,以上工作都推动了对战国县制的深入研究。

    战国文字资料中“县”的判断标准问题,以往学界较少注意。陈伟《包山楚简初探》(1996年)对包山简中楚县的判定进行了讨论,提出“司法职权”“名籍管理”“职官设置”等三项标准;颜世铉《包山楚简地名研究》(1997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八项标准。吴良宝《战国文字所见三晋置县辑考》(2002年)、《谈战国时期齐国的置县问题》(2017年)对三晋文字、齐文字中的县进行梳理,使用了多项判断标准。李晓杰《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先秦卷》(2009年)也对战国文字中“县”的判定作了阐述,表达了不同的意见。

    对于各国置县的情况,目前学界意见多有不同。后晓荣《战国政区地理》(2013年)曾统计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中秦、六国置县的数量,共计567个县、27个可能是县的地名;李晓杰《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先秦卷》(2017年)统计出六国设置了183个县名、196个疑似县名,以及秦国置县共365个。受限于各种条件与因素,战国时期秦郡名目、各国的置县数量,相当长时间内都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统计数字。

    历史自然地理特别是古代的水道径流、海岸线等的研究难度极大,目前基本上无法复原或准确画出,并导致学界相关的争论。比如,《山海经》《尚书·禹贡》等文献记载的黄河下游水道孰早孰晚,学界尚存在争议。从事战国文字地理研究的学者,多数侧重于地名的文字释读以及国别年代判断、地望考证、诸侯国的疆域变迁等内容,对于战国文字中的自然地理研究相对薄弱。目前对战国文字自然地理资料的讨论,主要是水道名(比如新蔡葛陵楚简的“沮漳”、上博简《容城氏》的“蒌水”等)、山名(郭店简的“鬲山”、清华简《楚居》的“畏山、穴穷、乔山”)的考释,上博简《容城氏》“竞州、莒州”等“九州”的讨论也可归入此类研究。

    学术价值

    战国文字地名研究的学术价值是多方面的,下面试作说明。

    首先是提供了不见于传世文献记载的政区地理资料。

    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秦封泥中出现的“苍梧、洞庭、江胡、巫黔中”等,都是不见于史籍记载的秦郡名;三晋文字中的“邯坵、龙阳、氶、辛市、狐泉、蔑”、齐文字中的“奠昜、清陵、慎鱼、武寻”、燕文字中的“东阳、中阳”、秦文字中的“义阳、门浅、定楬、蓬”等,属于县、道之名,这些都是可以用于补充传世文献记载的第一手材料。

    其次是提供了更明确的地理沿革信息。

    例如,某些秦郡的始置时间一直存在争议,而通过出土秦文字资料的考察,可以为这些讨论提供相对明确的年代下限。据《汉志》班固自注,泰山郡、武陵郡都是西汉“高帝置”,但是岳麓秦简、里耶秦简中已经出现了“泰山守”“武陵泰守”,说明至晚在秦代这两个郡就已经设置,早于文献中的班固注说;谭其骧认为衡山郡是秦统一之后方由九江郡析置,而岳麓秦简出现了秦王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年)“行戍衡山郡”的记载,这证明了衡山郡的设置不得晚于秦王政二十五年,结合传世史书中的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巡省、途径衡山郡相关记载,说明衡山郡是秦始皇三十六郡之一,并非秦统一之后才析置而来。里耶秦简的一份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文书中出现了“苍梧为郡九岁”的内容,由此我们可以推算苍梧郡始设于秦王政二十五年,由此推断苍梧郡、洞庭郡均为秦王政二十五年王翦“定荆江南地”的结果。里耶秦简“琅邪尉徙治即默”的内容,证明了即墨郡是秦统一之后析自琅邪郡,由此纠正了以往即墨郡置于秦灭齐之时、名为“胶东郡”等误说。

    秦简对郡治研究亦有推进作用。里耶秦简所记秦洞庭郡“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的文书传递路线,揭示出新武陵是洞庭郡治,而里耶木牍又可以为我们继续探讨新武陵、门浅、上衍等秦县的地望提供线索。上述这些问题,如果仅靠传世文献记载,是无法圆满解决的。

    另外,有些地名上可以溯源到春秋时期、下可以系联到西汉时期,帮助我们补足县级政区沿革的链条。比如,韩国铜壶上的“隋”、三晋官印“上阳守”的“上阳”等地名,即《左传·隐公五年》记载的晋地“随”(在今山西介休市东)、《左传·僖公五年》所记之“上阳”(在今河南三门峡市东),这些都不见于战国时期的文献记载;秦官印中的“束州”(今河北河间市东北),见于《汉志》勃海郡,正因为官印的文字记录,束州建置可据此提前到秦代。

    战国文字中的地名资料,也为我们研究战国与秦代的郡县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这些地名有相当一部分是当时的县名。黄盛璋共考证了兵器中出现的三晋县名47个(分别为韩12个、魏17个、赵9个,国别待定9个)。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更进一步指出:“战国古玺不少是县一级官吏的玺印。在这时的兵器上,每每也刻有郡县官吏署名的铭文。同时,许多货币上的地名,也是县的地名。这些古文字文物,都是郡县制发展普及的实物证据。”

    这些资料还提供了研究战国时期诸侯国疆域及其变迁的史料。在这方面,带有纪年信息的兵器、铜器的价值尤为明显。铸造时间比较明确的尖足布币、三孔布币也是重要的资料。例如,通过结合三孔布币、官印等资料中的“且居、崞、当城、上艾、余吾、扶柳”等地名,我们可以勾勒出公元前249年之后在今山西省北部与河北省内的赵国疆域的轮廓;战国晚期韩国桓惠王、韩王安时的兵器出现地名有黄河以北的“野王、长子、彘、屯留、介”、黄河以南的“安成、襄城、新城、蔑、釐、阳翟、高都、梁”等,据此我们能够大致描绘出这一时期在今山西、河南省境内的韩国疆域轮廓。

    最后是能帮助进一步校订古代典籍文献中的地名讹误。例如,秦封泥中出现了“方渠除丞”,学者据此指出,《汉志》北地郡的“方渠”“除道”两个县、道其实是秦“方渠除”一个道名的误拆。秦兵器的置用地名“徒淫”,旧多误释为《汉志》西河郡属县“徒经”,而根据秦封泥、张家山汉简《秩律》等来分析,“徒经”乃“徒淫”之讹误。云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载,秦昭王三十三年(公元前274年)“攻祭、中阳”(三三壹简),简文的“祭”通假为“蔡”,整理小组据此指出“疑《秦本纪》‘蔡阳’系‘蔡、中阳’之误”。

    这里试举一例,学者通过清华简曾解决了一个学界长期聚讼的问题。《左传·隐公元年》记载的著名故事“郑伯克段于鄢”的“鄢”、宋庠本《国语·郑语》虢郐十邑的“鄢”,其实都是“邬”之误字。考虑到乌、焉两个字或偏旁在战国文字阶段字形区别明显,推测这个讹混应该发生于中古时期。既知“郑伯克段于鄢”的“鄢”实为“邬”,叔段一败于京、再败于邬,最后逃窜到黄河以北的共地,其败逃过程与路线由此就得以厘清,无需牵扯到今天的河南柘城、鄢陵等地。

    再试举一个后世对《战国策》原文误改的例子。《战国策·燕策一》“苏代谓燕昭王”章记载:“秦不出崤塞,齐不出营丘,楚不出疏章”,意在论证如果安于现状、不思进取,那么秦、齐、楚等国当年就不会离开他们的始居地,也就不会有今日之盛。而在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苏秦谓燕王”章出现了类似的内容:“自复而足,楚将不出雎章,秦将不出商阉,齐不出吕遂,燕将不出屋、注”,比较以上两则材料,记载的秦不出的“崤塞”和“商阉”明显是两个不同的地名。参考清华简《系年》第三章有“成王伐商盖,杀飞廉,西迁商盖之民于邾吾,以御奴卢之戎,是秦之先,世作周卫”的内容(第14—16号简),李学勤指出,秦人始居之地本是东方的商阉(今山东省曲阜市一带),后被谪迁到西垂的邾吾(今甘肃省甘谷县一带),后世不了解这一史实,遂将策文“商阉”误改为今传本的“崤塞”。

    不足之处

    战国文字中的地名,相当一部分见于《竹书纪年》《战国策》《史记》等传世文献记载之中,这方面的资料整理与研究已取得很可观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文字释读有误、通假破读不当、地望考订有误等。

    战国文字地名资料中的疑难字不在少数,燕国官印中的所谓“洀汕”(《古玺汇编》0363),至今已有“洀谷”“湶水”“潮汕”等多种释读意见,尚未达成一致。形近混同导致的误释,也会给地名研究制造困难,比如楚简地名“酂”长期被误认为“ ”字,实际上“赞、鬲”二者的上部笔画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虽然楚国金币上的“”早在1980年就被正确地释出,但并未在区分“”“酂”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地名文字释读有误,有的因图版不够清晰导致。深圳南山博物馆藏的韩国七年令雍氏戈,内部加刻的置用地名所谓“崤山”,实际应是“比阳”二字,这是后续依靠清晰照片得以纠正的。

    楚国鄂君启舟节中的“鄂”地长期被定在今湖北鄂州市,加之“由”“古”二字时有形近相混的情况,导致“油”字被误释为“沽(湖)”,由此误释进而提出了节铭有三条水运路线的观点,将“逾”理解为“更换水路”或采用“水陆联运”的方式。直到陈伟正确地释读为“油(淯)”,即今汉水的支流白河,舟节上半段的线路才基本得以理顺。20世纪70年代之前,学界未将节铭的鄂定为《汉志》南阳郡的西鄂,在当时释字水平情况下,误释“油”为“沽(湖)”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南阳盆地没有大型的湖泊水面,定为西鄂就难以解释节铭的“逾湖”之说,即便想到可能是“油”字,非历史地理领域的学者也不一定会联想到此字可以破读为《山海经》(《文选》注引)、《水经注》里的淯水。

    黄盛璋在《试论三晋兵器的国别与年代及其相关问题》名作中说,新郑“郑韩故城”窖藏兵器的地名“平匋”就是赵国的“平匋(陶)”,在今山西文水县西南。黄文之所以会将韩国兵器上的地名“平匋”判断为赵国之“平陶”,除受限于当时材料之外,无疑是受到地名“少曲”的合文先被误释为“肖”字,进而被误解为“趙”(赵)国之“趙”的负面影响,且赵国恰好有“平匋”地名,使他产生了“郑韩故城”窖藏兵器里也有赵国兵器的错觉。1985年李家浩将“肖”改释为“少曲”之后,这个疏误就此得以纠正。河南荥阳市广武镇南城遗址发掘出土的“坪匋市、平匋仓”等陶文资料,田成方、高靖尧定为见于《水经·济水注》的“平桃城”,此说甚是,由此可见韩兵、陶文的“平匋”并非赵地之“平匋”,属于“同名异地”。

    通假手段使用得当,可以为解决地理疑难问题提供钥匙。古文字学家于省吾曾提出“律例兼备”的标准,“在利用古音知识去解决考释古文字中的具体问题时,单从理论上说明某两个字可以有双声叠韵关系是不够的,最好能举出实际的例证。”“于省吾先生借用古代司法术语,把前者称为‘律’,后者称为‘例’,认为只有律、例兼备,所下的判断才能令人信服。”(转引自林沄《古文字学简论》)陈伟、朱德熙、李家浩将上述所列鄂君启舟节的“油”读为“淯”、“芸昜”读为“旬阳”,使得节铭的汉水上中游经行线路豁然明朗,是地名研究中运用通假手段的典型例证。

    通假破读使用不当,也是地名考证中的常见问题。我们以《利簋》“柬”地而言,或读为“管”(在今河南郑州市),符合“律例兼备”的条件,长期被学界信从。但新邑鼎铭文说周王从今天洛阳市的“新邑”历时“二旬又四日”才抵达柬地,坂方鼎铭文记载商王到“殷”之地祭祀之后当天返回柬地,这两则路程信息都证明了“柬”地是不可能在郑州市一带的。可见,“律例兼备”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制约需要我们重视,否则就容易导致似是而非的判断。再比如,《古玺汇编》0147“啺攻帀鉨”齐国官印的“啺”旧多读为今山东曹县的“唐”,从这枚官印与“不其市节”同钤于一件陶器来看,“不其”在今山东青岛市即墨区,相应的“啺”地似乎不应远在曹县一带(今鱼台或曹县一带战国早中期属于宋国的领土,齐国只在湣王灭宋之后短暂占据过这一带)。孙刚指出,齐地“啺”应读为《左传》襄公六年“王湫帅师及正舆子、棠人军齐师”的“棠”,在今青岛市即墨区南部,这符合其对应“不其”地点的逻辑,其说可信。

    地望考订有误,最主要的表现是把时代较晚的地望误当作早期地望。这里以见于秦兵器的“平周”、三晋文字的“平州(周)”为例:《汉志》西河郡有“平周”县,在黄河以东今山西省介休市西,学界据此认为战国时期的“平周”也应是此处。但是,根据陕西米脂县出土的汉代画像石题记所载:“永和四年九月十日癸酉,河内山阳尉西河平周寿贵里牛寄平造作千万岁室宅”,这里的“河内山阳尉”是墓主人生前任职的地点、所任的官职,“西河平周寿贵里”是他的籍贯,墓主人死后归葬故里,据此吴镇烽提出“平周”应在今天的米脂县境内。又根据张家山247号墓汉简《秩律》中的“平周、西都、中阳”排在《汉志》上郡之列,周振鹤据此指出,“平周、中阳”二县过去被定位于黄河以东可能是错误的。陕西神木市栏杆堡出土“中阳”秦陶文,陕西榆林市桥头峁城址出土“西都”秦陶文(《文博》2019.5),为地望考订提供了重要线索,同时也为东汉永和五年(公元140年)陕北地区被匈奴占据、部分县治从黄河以西迁至今山西省境内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同名异地”与“同地异名”的现象也需要我们格外留意。这一现象在传世文献、出土文献中不在少数,比如“安阳、平阳、武城、安平、平舒、新城”等,赵国境内有东、西两个安阳、武城,燕国境内的“当城”地名还加了“东、北”这样的方位词加以限定,之前讨论的韩国与赵国同名“平陶”之地也是一例。我们再以战国后期赵国流通货币“三孔布币”所载地名“武阳”为例,说明辨析同名异地的必要性。在传世文献中我们可以找到多个“武阳”之地,出土的燕、赵两国的兵器、货币、玺印也有这一地名。由于今河北易县燕下都在《水经注》中被称作“武阳”,因此学界一直相信三孔布币的“武阳”就是燕下都,这也与文献《史记·赵世家》记载的孝成王十九年(公元前247年)燕国把“葛、武阳、平舒”交换给赵国之事相符。但是,我们按照正常的军事地理逻辑来审视,燕、赵这次交换土地之后,两国沿着徐水、易水一线分界,燕国在北、赵国在南,形成相对更易维持的军事对峙。如果按照易县“燕下都”是武阳的推断,此次燕国把易水以北的“武阳”换给了赵国,相当于彻底打破了燕赵沿徐水、易水对峙的军事态势,赵国成功楔入了燕国防线。而且从《史记》中“葛、武阳、平舒”的叙述顺序看,燕国换给赵国的武阳不可能是“燕下都”,只能位于今河北任丘市一带。其实赵国另有“武阳”之邑,即《史记·赵世家》记载的孝成王十一年(公元前255年)武阳君郑安平死后被收回的封地,即《水经·浊漳水注》长芦水的武阳城,在今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小寨乡,这才是三孔布币与玺印中的“武阳”。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2024年11月02日 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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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阳晓莉:两河流域文化元素在古埃及前王朝时期的发现

    古埃及文明在发展之初就受到了西亚的影响。公元前6500—前6000年间,地中海东岸黎凡特地区连年干旱,致使部分居民迁徙到埃及。他们把早已驯化的大麦、小麦、绵羊和山羊带到埃及,从此揭开了当地农业革命的序幕。前王朝时期(对应涅迦达文化,约公元前4000—前3000年),在上埃及河谷地区从希拉康波利斯经涅迦达到阿拜多斯这段不足250千米的尼罗河两岸,古埃及文明的火种得以点燃并最终以燎原之势扩散到上下埃及全境。正是在涅迦达文化的中晚期,来自古代两河流域的文化元素在古埃及崭露头角。

    一、图案、滚印与青金石

    古代两河流域对古埃及文明影响的讨论始于1923年的一篇新闻报道:著名考古学家皮特里(Flinders Petrie,1853-1942)认为卢浮宫博物馆收购的一件文物——戈贝尔?艾尔—阿拉克刀柄(Gebel el-Arak Knife Handle)——证实了埃及王朝的创立者,即所谓的王朝人种,来自两河流域南部的苏美尔地区和伊朗西南部的苏萨。该刀柄象牙材质,长约25.5厘米,宽约4.5厘米,可能属涅迦达文化III期(约公元前3200—前3100年)。皮特里基于这一刀柄对古埃及历史起源的阐释早已过时,但刀柄正面上方图案中一名成年男子双臂分别搏击两头狮子的主题毋庸置疑来自两河流域,男子连面蓄须、头系宽边发带、上身赤裸、下身着过膝长袍的形象,同样具有显著的两河流域苏美尔文明的特色。此图像的两河流域风格是如此之明显,以至于有学者提出刀柄乃两河流域的工匠在埃及所制。

    同样的驯兽者主题还出现于希拉孔波利斯第100号墓的彩绘壁画。虽然墓室的建筑特点指向涅迦达文化II期(约公元前3500—前3200年),但壁画风格属于III期。其中一幅画面有一位通体红褐色、腰系白带的男性用双臂分别与两头站立的狮子做搏击状。这被认为是古埃及艺术借用外来元素的最早案例。埃及同时期的本土图像艺术更具自然主义的风格,这类外来主题与之相比具有一定独特性。

    除搏击猛兽的驯兽者外,其他来自两河流域的图像主题还包括:长颈猫科动物、带翅膀的狮身鹰首兽、盘绕花朵的蛇以及行进中的动物行列。在那尔迈调色板这一埃及前王朝时期最著名的文物上,就出现了一对长颈猫科动物的形象:它们的长脖互相交缠,其间的凹槽形成一个调色碟,颈部靠头的位置各系着一根绳,都由一位男性拉住。一对高度相似的长颈缠绕的动物形象同样出现在两河流域乌鲁克时期的一枚碧玉滚印(cylinder seal)之上。那尔迈调色板也出土于希拉孔波利斯,在一处神庙遗址掩埋宝藏的地方被发现。传统解释认为它表现了上埃及国王那尔迈征服下埃及并最终统一埃及全境的进程,但更新的学说强调浮雕反映的并非上下埃及统一的特定历史事件,而是象征着国王率军打败敌人的一般化战斗过程。

    上述传播至埃及的图案在两河流域的重要载体是滚印,它是两河流域独创的印章形制,目的在于使印章图案及铭文在泥球或泥板表面的面积最大化。在埃及迄今为止已发现了20枚左右两河流域风格的滚印,其中部分可能是出自埃及工匠之手的仿制品。涅迦达遗址有两处墓葬,一处同时出土了滚印和青金石,滚印图案类似于两河流域南部拉格什和伊朗西南部苏萨所发现的滚印的图案;另一处墓葬中的滚印,其图案类似于两河流域南部的乌尔和北部的高拉(Tepe Gawra,摩苏尔东北20余公里)以及叙利亚境内布拉克遗址(Tell Brak)所出土滚印的图案。上述墓葬中的滚印年代都约为涅迦达文化II期的中晚阶段。

    青金石质地的印章是两河流域滚印中最昂贵的种类之一。在公元前4千纪的西亚和北非,青金石最可能的来源是阿富汗东部的巴达赫尚省(Badkhshan)。在古埃及前王朝15000处左右墓葬中,约167处出土了青金石(比例略高于1%)。考虑盗墓以及早期发掘报告欠完备的因素,以青金石为陪葬品的墓葬比例应该更高。但到了古埃及第一王朝时期(约公元前3000—前2890年),青金石的分布范围缩减,仅出现在最顶级的社会精英成员的墓葬中。在随后几个世纪,青金石甚至从古埃及墓葬中完全消失。它再度出现是在第四王朝法老斯奈夫鲁(约公元前2613—前2589年在位)的王后墓中。在本文涉及的时段内,阿富汗东部是唯一已知的青金石产地。因此,追踪考古发现中的青金石有助于重构中亚、伊朗、两河流域和埃及之间的贸易路线。

    在整个埃及前王朝时期,在阿拉伯半岛都未发现青金石的考古遗迹。因此现有模型推断,青金石首先从阿富汗经伊朗高原运抵两河流域,再转运至两河南部居民在叙利亚建立的殖民地(详见下文),最后经海路从黎凡特北部(如叙利亚遗址杰贝勒?阿鲁达(Jebel Aruda))到达埃及。两河流域最早的青金石实物则回溯至公元前6千纪晚期,是一些发现于北部亚明遗址(Tepe Yarim)的念珠。在公元前5千纪至前4千纪中期之间,两河流域北部垄断了上述陆上青金石之路,仅在高拉一处遗址就发现了500余件青金石的念珠、印章和镶嵌物。虽然青金石原料并非两河流域的特产,青金石文化却首先绽放于该地区并传播到古代近东其他区域。在两河流域,青金石被赋予了非同一般的象征意义,并与神祇和王权密切联系在一起。

    二、“乌鲁克扩张”

    古埃及前王朝对应于两河流域的乌鲁克时期(约公元前3900/3800—前3200/3100年)。此时的两河流域以南部城市乌鲁克为中心,经历了一个社会突变和飞速发展的阶段,学术界称之为“乌鲁克扩张”(Uruk Expansion)。在此之前,两河流域南部与北部、伊朗西南部以及地中海东岸的黎凡特地区,在定居点的绝对规模和定居点相互间的差异上并没有显著不同。但到了公元前4千纪下半期,两河流域南部冲积平原上的政治组织(polity)在整体规模、内部分化程度以及定居点的等级结构上都远超古代近东乃至世界其他地区。进入公元前4千纪晚期,两河流域南部已发展出相互竞争的若干城邦,它们政治上分裂但文化上彼此相近,同时还向外扩张。两河流域南部最早的苏美尔文明从此腾飞,在城市化、社会政治复杂化和经济差异化等方面均领先于世界。

    两河流域南部的经济增长始于公元前5—前4千纪早期,主要贸易品是地方性特产,如羊毛及其纺织品、皮革制品、奶制品、谷物、蔬菜瓜果、亚麻纺织品、各种熏鱼或咸鱼、禽类以及芦苇制品,这些物产分别来自游牧部落、农业定居人群以及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入海口沼泽地带的居民。第二阶段始于公元前4千纪中期,此时精英阶层的社会意识增强,贸易品生产的专业化程度降低,各群体都利用前一阶段积累的剩余产品和人力资源进行生产,以取代从周边乃至两河流域以外地区的进口。这一使用当地产品替代进口物品的机制促进了经济发展。第三阶段则是公元前4千纪下半期,特点是对外贸易的大幅度增长。此时两河流域的羊毛织物在周边地区大受欢迎,需求强劲。加之驴被驯化为驮兽,其负重至少是人的两倍,大幅提升了长途运输能力。这两个刺激因素在后来公元前2千纪早期两河流域与小亚细亚的古亚述贸易中都有明确证据。

    随着地方贸易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南部乌鲁克的居民开始迁入两河流域周边地区。他们最初组成小规模的移民社群,生活在当地的资源开发或调运中心。他们进而控制了当地的这类中心,将其建设为跨地区的贸易枢纽。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乌鲁克殖民者白手起家,在一片处女地上建立定居点并沿袭两河流域的社会和城市习俗。判断这些定居点与两河流域南部有关的主要依据是物质文化材料,包括建筑、陶器和雕刻作品的风格,以及陶筹和滚印的使用等。

    最后一类乌鲁克居民白手起家建立的定居点,在考古遗迹中最易辨认,主要坐落于土耳其东南部和叙利亚北部的幼发拉底河河畔,周围环绕着小规模的乌鲁克村落群,为其提供农业和畜牧业产品。最具代表性的遗址是叙利亚境内的哈布巴?卡比拉(Habuba Kabira-süd)和附近规模更小的杰贝勒?阿鲁达,两地距幼发拉底河的传统渡河点迈斯凯内(Meskene)都不远。杰贝勒?阿鲁达是一处乌鲁克晚期新建的定居点,占地略大于3公顷,所在的小山包俯瞰幼发拉底河河谷。它的主要建筑是规模较大的民居,显然是精英人士的住宅,说明该定居点可能是哈布巴?卡比拉的行政中心。杰贝勒?阿鲁达南面约8公里处就是同期大得多的定居点哈布巴?卡比拉。它同样是一处乌鲁克晚期新建的定居点,初期面积约为6公顷,后来扩张加倍,建有防御工事且规划整齐,居住区、产业区及行政区界限分明,显然是人为规划的成果。防御工事外还延伸出一大片居住区,面积最大时达22公顷。

    上述三类遗址——有乌鲁克居民居住的当地定居点、乌鲁克居民控制的当地中心、完全由乌鲁克居民建立的定居点——的功能引发了诸多讨论。它们可能是出于各种原因离开两河流域南部的居民所建立的住所,也可能位于两河流域南部与周边地区进出口产品的商业要道附近,同时还是各种信息和情报的汇聚点。前两类规模较小的定居点在个人或团体的投资范围内,但像杰贝勒?阿鲁达和哈布巴?卡比拉这类新建定居点应该得到了两河流域母邦的财力和人力资助。

    乌鲁克扩张过后,接踵而来的捷姆迭特?那色时期(Jemdet Nasr,约公元前3100—前2900年)是两河流域发展相对缓慢的年代。自公元前2900左右开始,两河流域进入了城邦争霸的早王朝时期。

    三、黎凡特地区的走廊作用

    近几十年间,研究两河流域与埃及早期文明交流的重点在于探讨“乌鲁克扩张”期间两河流域对埃及的影响,以及居间的叙利亚和土耳其的定居点、村落、市镇乃至城邦在两地间的物资流动和文化传播中所发挥的作用。阿拉伯半岛的角色还有待深入探讨,但也不容忽视。

    考古人员在南黎凡特考察或发掘了约40处关乎古埃及历史初期的遗址,它们基本分布在后世古埃及人称之为“荷鲁斯之路”的东地中海沿岸的狭长地带。埃及风格的建筑遗迹和来自埃及的陶器(那尔迈的名字在陶片上最常见)都有发现,还有类似堡垒的设施,其目的可能就是保障通往埃及的贸易路线畅通。位于尼罗河三角洲东部的遗址泰尔—法卡(Tell el-Farkha)被认为是上埃及权贵建立的物品中转站和管理中心,以保证和促进与西亚的贸易。这里出土了大量来自巴勒斯坦和两河流域的器物,还有作为驮兽的驴的遗骸。在阿拜多斯的代表性墓葬U—J墓中(约公元前3200—前3150年)发现了约2000件陶罐,其中仅少数产自埃及本地,大部分则来自今天的巴勒斯坦地区,用于盛装那里出产的葡萄酒;还有用黎巴嫩松木制作的冥器,以及可能来自埃塞俄比亚的黑曜石等坚硬宝石。

    两河流域对埃及的影响也表现在建筑材料和装饰风格上。在公元前3千纪的早王朝和古王朝时期,埃及盛行一种长方形的马斯塔巴大墓(mastaba),因其梯形体的地上建筑酷似阿拉伯板凳而得名。第一王朝的创建者阿哈(Aha)就在涅迦达为其母建造了巨大的马斯塔巴墓。这类王室大墓往往建有附属的祭庙,祭庙外墙由泥砖砌成且呈现出壁凹式的装饰(niched facade)。带有这类装饰的建筑通常被称为“宫殿正门”,因为它与王宫的出现相关且与王权的关系密切。作为建筑材料的泥砖和壁凹式的装饰风格都类似于两河流域乌鲁克遗址的神庙外墙。这类外墙先后发现于两河流域南部的乌尔和乌鲁克以及北部的高拉,后来又发现于叙利亚境内的乌鲁克扩张时代遗址哈布巴?卡比拉和杰贝勒?阿鲁达(见上文),其空间分布佐证了乌鲁克的扩张现象和叙利亚在埃及与两河之间的桥梁作用。

    四、两大文明交相辉映

    总体而言,两河流域对早期埃及的影响在物质文化上的表现主要包括青金石、滚印、雕刻艺术中的特定图案主题和建筑装饰上的壁凹式外墙,这些因素在前王朝时期下半段(公元前4千纪下半期)已经出现在埃及,在希拉孔波利斯、涅迦达和阿比多斯三地的墓葬遗存中均有发现,其背后的推动力可能与两河流域南部的“乌鲁克扩张”密切相关。这一时期乌鲁克文化正处在扩张的高潮阶段,两河流域南部的长途贸易发达,进出口产品丰富,居民们或私人筹资,或得到所在城市资助,得以远赴两河流域北部和黎凡特地区建立规模不等的定居点乃至商业殖民地,两河流域的文化也随之得以传播。通过黎凡特这一地理走廊以及从黎凡特到埃及的海路运输,上述特定文化元素到达了埃及。与此相反,在两河流域并未发现来自埃及的文化元素。

    但笔者以为,这一反差并没有强烈到足以宣称两河文明影响了埃及早期文明的进程。无论青金石、滚印还是泥砖,抑或雕刻图案和壁凹式装饰,其绝对数量和空间分布都相当有限,基本局限在精英阶层的墓葬中。与其说它们来自两河流域这点吸引了埃及受众,毋宁说它们的异域风情被埃及的社会上层所借用以传达王权至高的意识形态。此时埃及的社会精英或许在摸索建立权威、彰显等级秩序的不同路径,因而借用了这些来自两河流域的文化要素。

    随着上下埃及的统一和第一王朝的建立,来自两河流域的文化元素在公元前3千纪初从埃及本土一度消失了。埃及与西亚的贸易明显减少,原来派驻在加沙、以色列南部以及努比亚的人员撤回本土,尼罗河第一瀑布和尼罗河三角洲东北部分别成为埃及与努比亚以及西亚之间的界限。埃及文明从此步入自我形塑的时代,以象形文字、金字塔和木乃伊为基本特征的埃及文化其本土特色日益鲜明。同期的两河流域则在“乌鲁克扩张”后进入了发展相对缓慢和地方化倾向愈加突出的阶段,似乎丧失了文化输出的动力和能力。

    纵观古代埃及和两河流域的史前时代,两大文明既各有千秋,又交相辉映。在埃及,当农业和畜牧业发展后,一定规模的定居区域在公元前4000年后才逐步形成。埃及定居点的出现不仅比两河流域晚得多,而且过程缓慢,其城市化也没有后者那样普遍和彻底。它在史前的政治格局起初也朝着两河流域南部众多城邦共生并存的方向发展,但这一趋势不久后便中断,转而向上下埃及统一的国家迈进。而在两河流域,史前的多城邦共存竞争局面一直延续到长达五六百年的早王朝时期(约公元前2900—前2350年),之后才迎来首个统一南北两部的阿卡德王朝。正因为统治阶层建构权力的模式不同,尽管两个文明之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埃及发展成了统一的、以王权为特征的领土国家,两河流域则保持了众多城邦竞争和并存的传统。

    本文转自《世界历史》2023年第1期

  • 许宏:考古学视角下的中国诞生史[辑编]

    从司马迁的记载开始,三代王朝夏、商、周是华夏族的成丁礼,再之前是悠长的婴儿和少年时期,从这个时候开始成熟起来,然后有了一个比较大的王朝国家。但是究竟是夏还是商,现在还有争议,我们看这个表就比较清楚。我们一直以来就存在着历史文献学和考古学两大话语系统,这两大话语系统最初是边界明显的:一边是历史文献上的伏羲、女娲、三皇五帝、夏商周王朝;一边是考古学上的前仰韶、仰韶、龙山、二里头、二里岗时代。这两大话语系统的合流是在殷墟。为什么是在殷墟?有一个绝对不可逾越的条件就是,当时有可以证明自己族属和王朝归属的文字材料出现,这才可以把这两大话语系统整合,以后的西周、东周、秦汉魏晋都可以证明,但在那之前没有文字材料,没有史证。在前殷墟时代,如果我们把考古学遗存跟它的族属、王朝归属相对应的话,都只能是推论和假说。就是因为它没有直接性的文字材料,所以在大的历史分期上,我们习惯于把它分成历史时期(history)——有明确文字记载的时期;原史时期(proto-history)——文字开始出现,但还不足以解决狭义的历史问题;史前时期(pre-history),基本上就是这样一个脉络。

    史前、原史、历史阶段划分与对应史料

    前中国时代与“中国”的初兴

    许宏:考古学视角下的中国诞生史
    华夏文明腹心地区的五颗明珠——五大都邑遗址,都背靠邙山,面向古洛河

    任何事物都有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生发展的过程,国家起源以及中国文明的形成也不例外。考古学揭示出的距今五六千年以来的东亚大陆展现了这样的图景。大约距今六千年以前,广袤的东亚大陆上的史前人群,还都居住在不大的聚落中,以原始农业和渔猎为主,过着大体平等、自给自足的生活。各区域文化独立发展,同时又显现出一定的跨地域的共性。到了距今5500~3800年间,也就是考古学上的仰韶时代后期至龙山时代,被称为东亚“大两河流域”的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许多地区,进入了一个发生着深刻的社会变革的时期。随着人口的增长,这一时期开始出现了阶层分化和社会复杂化现象,区域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摩擦冲突都日趋频繁。许多前所未见的文化现象集中出现,聚落形态上发生着根本的变化。如大型中心聚落及以其为核心形成的一个个大群落,城墙与壕沟、大型台基和殿堂建筑、大型祭坛、大型墓葬等耗工费时的工程,随葬品丰厚的大墓和一贫如洗的小墓所反映出的社会严重分化等等,都十分令人瞩目。

    众多相对独立的部族或古国并存且相互竞争。如中原及周边的仰韶文化、石峁文化、陶寺文化、王湾三期文化,西北地区的大地湾文化、齐家文化,辽西和内蒙东部的红山文化,山东地区的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江淮地区的薛家岗文化,长江下游的凌家滩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长江中游的屈家岭文化、石家河文化,长江上游的宝墩文化等,在文化面貌上各具特色,异彩纷呈。

    红点是当时邦国中心所在地

    那是一个“满天星斗”的时代,邦国林立是那个时代最显著的特征。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古国时代”或“邦国时代”,有的则借用欧美学界的话语系统,将其称之为“酋邦时代”。无论如何,那是一个小国寡民的时代。整个东亚大陆的面积,与现在的欧洲差不多,而当时的这些星罗棋布的古国或部族,也和现在欧洲的样态差不多。那么,问题来了:它们都属于“中国”吗?

    要说清这件事,得先捋一捋相关的概念。关于“文明”的解说五花八门,这里无法详细展开,但说古代文明是人类文化发展的较高阶段或形态,而其标志是“国家”的出现,应会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

    显然,中国有5000年文明史的提法,是把这些都当成了中华文明史也即“中国”诞生史的一部分。其认知脉络是,这些人类群团在相互交流、碰撞的文化互动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松散的交互作用圈,这也就奠定了后世中华文明的基础。随着1970年代末期以来一系列重要发现的公布,中国在三代王朝文明之前即已出现了城市和国家,它们是探索中国文明起源的重要线索的观点得到了普遍认同。源远流长,单线进化,从未间断,成为中国学术界在中国文明起源问题上的主流看法。

    这当然是有道理的。[……]说中华文明可以上溯到新石器时代甚至旧石器时代的认识,显然出于这样的考虑。但这样无限制地追溯,意义何在?同时,其认知前提是百川归海的单线进化论,而事实果真如此吗?甚而,在不少人心目中,一个默认的前提是,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古代遗存,理所当然就是中华文明的源头。这样的认识,可以成立吗?

    首先,考古学家观察到的上述许多古国或部族,大都经历了发生、发展乃至最后消亡的全过程,也即它们各自谱写了完整的生命史的篇章,而只是给后起的中原王朝文明以程度不同的文化给养或影响。到公元前2000年前后,它们先后退出历史舞台,在这些人类共同体和后来崛起的中原文明之间,有一个“连续”中的“断裂”。这种断裂究竟是出于天灾还是人祸,原因想必多种多样,学术界还在探索之中。在某些区域,“大禹治水”传说中的大洪水,或许就是原因之一。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是支离破碎的古代遗存,所以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事,所在多有。

    如前所述,我们知道在现在的中国境内,上古时期曾有众多相互独立的国家并存。而顾名思义,在“国”前冠以“中”字,“中国”也就有了“中央之城”或“中央之邦”的意蕴。这同时也说明“中国”已并非初始阶段的国家,显然,它一定是一个在当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具有排他性的核心。因而,我们也就不能说最初有多个“中国”,作为发达、复杂的政治实体的“中国”也是不能无限制地上溯的。

    许宏:考古学视角下的中国诞生史
    史前时代东亚城址的三大系统

    说到“中国”,还要捋捋这一概念的源起和演化。在出土文物中,“中国”一词最早见于西周初年的青铜器“何尊”的铭文。而在传世文献中,“中国”一词最早出现于东周时期成书的《尚书》和《诗经》等书中。“中国”一词出现后,仅在古代中国就衍生出多种含义,如王国都城及京畿地区、中原地区、国内或内地、诸夏族居地乃至华夏国家等。“中国”成为具有近代国家概念的正式名称,始于“中华民国”,是它的简称;现在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其中,最接近“中国”一词本来意义的是“王国都城及京畿地区”,那里是王权国家的权力中心之所在,已形成具有向心力和辐射性的强势文化“磁场”。其地理位置居中,有地利之便,因此又称为“国中”、“土中”或“中原”。

    那么,究竟是什么时候,后世“中国”的雏形或者说“最早的中国”崛起于世呢?

    按古代文献的说法,夏王朝是中国最早的王朝,是破坏了原始民主制的世袭“家天下”的开端。一般认为,夏王朝始建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夏商周断代工程”,把夏王朝建立的年代定为公元前2070年左右。在考古学上,那时仍属于龙山时代,在其后约200多年的时间里,中原地区仍然处于邦国林立,战乱频仍的时代,各人类群团不相统属,筑城以自守,外来文化因素明显。显然,“逐鹿中原”的战争正处于白热化的阶段,看不出跨地域的社会整合的迹象。也就是说,至少在所谓的夏王朝前期,考古学上看不到与文献相对应的“王朝气象”。

    与此同时,兴盛一时的中原周边地区的各支考古学文化先后走向衰落;到了公元前1800年前后,中原龙山文化系统的城址和大型中心聚落也纷纷退出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是,地处中原腹地嵩(山)洛(阳)地区的二里头文化在极短的时间内吸收了各区域的文明因素,以中原文化为依托最终崛起。二里头文化的分布范围首次突破了地理单元的制约,几乎遍布于整个黄河中游地区。二里头文化的因素向四围辐射的范围更远大于此。

    伴随着区域性文明中心的衰落,此期出现了超大型的都邑——二里头遗址。地处中原腹地洛阳盆地的二里头遗址,其现存面积达300万平方米。经半个多世纪的田野工作,在这里发现了中国最早的城市主干道网,最早的宫城,最早的多进院落大型宫殿建筑,最早的中轴线布局的宫殿建筑群,最早的封闭式官营手工业作坊区,最早的青铜礼乐器群、兵器群以及青铜器铸造作坊、最早的绿松石器作坊、最早的使用双轮车的证据,等等。这样的规模和内涵在当时的东亚大陆都是独一无二的,可以说,这里是中国乃至东亚地区最早的具有明确城市规划的大型都邑。

    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头都邑的出现,表明当时的社会由若干相互竞争的政治实体并存的局面,进入到广域王权国家阶段。黄河和长江流域这一东亚文明的腹心地区开始由多元化的邦国文明走向一体化的王朝文明。作为广域王权国家概念的“中国”,在前一阶段还没有形成。

    要之,我们倾向于以公元前1700年前后东亚地区最早的核心文化——二里头文化,最早的广域王权国家——二里头国家的出现为界,把东亚大陆的早期文明史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以中原为中心的“中原(中国)王朝时代”,和此前政治实体林立的“前中国时代”和“前王朝时代”。

    许宏:考古学视角下的中国诞生史
    郑洛地区龙山时代聚落分布(赵春青 2001)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大阶段也恰是东亚大陆青铜时代和前青铜时代的分野。

    在二里头时代之前的数百年时间里,东亚大陆的多数区域,早期铜器的使用呈现出红铜、砷铜、青铜并存的状况。铜制品多为器形简单的小件工具和装饰品等生活用具,锻、铸均有,制造工艺处于初级阶段,尚未熟练掌握合金比例。如多位学者已分析指出的那样,东亚大陆用铜遗存的出现,应与接受外来影响关系密切。至于东亚大陆部分区域进入青铜时代的时间,依据最新的年代学研究,要晚到公元前1700年前后了。

    考古学观察到的现象是,出土最早的青铜礼容器的中原地区,也是东亚大陆最早出现广域王权国家的地区。青铜礼器的出现和当时的中原社会,都经历了文化交流中的碰撞与裂变的历程。其同步性引人遐思。二者相互作用刺激,导致中原地区自公元前二千纪上半叶,进入了史上空前的大提速时代。早期中国,由此起步。那么,是青铜礼器及其铸造术,催生了最早的“中国”?

    随着二里头文化在中原的崛起,这支唯一使用复杂的合范技术生产青铜容器(礼器)的先进文化成为跃入中国青铜时代的一匹黑马。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青铜礼器只随葬于二里头都邑社会上层的墓葬中,在这个金字塔式的等级社会中,青铜礼器的使用成为处于塔尖的统治阶层身份地位的标志。这些最新问世的祭祀与宫廷礼仪用青铜酒器、乐器,仪仗用青铜武器,以及传统的玉礼器,构成独具中国特色的青铜礼乐文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保有祭祀特权与强大的军力,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国家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从早期王朝流传下来的祭天崇祖的传统,几千年来一直是中国人宗教信仰和实践的主要内容。二里头都城规划中祭祀区的存在,以及以青铜为主的祭祀用礼仪用器,都与大型礼制建筑一样,是用来昭示早期王朝礼制传统的重要标志物。由于军事力量在立国上的重要性,青铜与玉石兵器也成为祭祀礼器和表现身份地位的仪仗用器的有机组成部分。二里头文化青铜礼器产品的使用范围主要限于二里头都邑的贵族。也就是说,二里头都邑不仅垄断了青铜礼器的生产,也独占了青铜礼器的“消费”即使用权。

    其中,酒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酒文化乃至它背后的礼仪制度的重要载体。作为统治阶层身份地位的象征,以酒器为中心的礼器群,成为中国最早的青铜礼器群。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文明主要是建立在社会关系的巨变(在等级秩序下人际关系的大调整)而非人与自然关系巨变的基础上的。而铸造铜爵等造型复杂的酒器,至少需要精确地组合起内模和3件以上的外范,即当时已采用了先进的复合范工艺。克服其中的种种困难,最终铸造出青铜礼器的内在动力,应当就是这一时期新兴王权对宫廷礼仪的整饬。

    二里头遗址发现的青铜钺,是迄今所知中国最早的青铜钺。钺作为象征军事权威的仪仗用器,也是一种用于“大辟之刑”的刑具。甲骨文金文中“王”字的字形,像横置的钺,在最初应指代秉持斧钺之人即有军事统帅权的首领,随着早期国家的出现,逐渐成为握有最高权力的统治者的称号。早于甲骨文时代数百年的二里头都城中出土的玉石钺,和迄今所知中国最早的青铜钺,就应是已出现的“王权”的又一个重要象征。换言之,钺的礼仪化是中国王朝文明形成与早期发展的一个缩影。

    在早期王朝的礼器群中,爵、钺等器种持续兴盛于三代逾千年,甚至成为后世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的重要符号,个中原因,颇具深意。

    二里头的聚落变迁

    另一个可资观察的角度是都邑的城郭形态。这一问题上的权威观点是,城墙是构成都城的基本政治要素,不存在没有城墙的都城。通过对以先秦至秦汉时期为中心的都城发展历程的初步考察,笔者认为整个中国古代都城史可以依城郭形态的不同,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防御性城郭阶段和礼仪性城郭阶段。在自最早的广域王权国家都邑二里头至曹魏邺城前近两千年的时间里,庞大的都邑不设防,有宫城而无外郭城,是都城空间构造的主流,这一现象可以概括为“大都无城”。在二里头、殷墟、周原、丰镐、洛邑、秦咸阳、西汉长安和东汉洛阳等一系列都邑中有清晰的显现。这与广域王权国家强盛的国势及军事、外交优势,作为“移民城市”的居民成分复杂化,对都城所处自然条件的充分利用等,都有一定的关联。处于都城发展史早期阶段的防御性城郭的实用性,导致城郭的有无取决于政治、军事、地理等诸多因素,“大都无城”的聚落形态应即这一历史背景的产物;而后起的带有贯穿全城的大中轴线、实施里坊制的礼仪性城郭,因同时具有权力层级的象征意义,才开启了汉代以后城、郭兼备的都城发展的新纪元。

    在这一早期中国都邑布局的演变过程中,最令人瞩目的是二里头时代的到来,这是“大都无城”传统的肇始。如上所述,二里头遗址是迄今可以确认的中国最早的具有明确规划的都邑,其布局开中国古代都城规划制度的先河。但在逾半世纪的田野工作中,却一直没有发现圈围起整个二里头都邑聚落的防御设施,仅知在边缘地带分布着不相连属的沟状遗迹,应具有区划的作用。

    二里头遗址地理位置

    如果将二里头时代的聚落形态与更早的龙山时代作比较,可知前者最大的变化,一是中心聚落面积的大幅度提升,由龙山时代的10余至数十余万平方米,扩大至300万平方米;二是基本上摒弃了龙山时代普遍筑城的传统,代之而起的环壕成为这一时代的主流防御设施。

    由对考古材料的分析可知,进入二里头时代,聚落内部社会层级间的区隔得到强化,而与此同时,对外防御设施则相对弱化。从聚落形态的角度看,二里头都邑是“大都无城”的一个最早的典范。究其原因,不能不考虑到都邑内的居民。二里头可能是最早集聚了周边人口的中心城市,其人口由众多小规模的、彼此不相关连的血亲集团所组成,这种特征又与其后的殷墟和西周时代的都邑颇为相近。而广域王权国家则是从二里头时代至西周时代社会结构上的共性。以“大都无城”为主要特征的都邑聚落形态与早期王朝阶段社会结构上的关联性,值得进一步探究。显然,“大都无城”,是前中国时代终结、最早的“中国”初兴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要之,以二里头时代为界,东亚大陆的国家起源进程呈现出非连续性和多歧性。以良渚、陶寺、石峁文明为代表的龙山时代众多区域性邦国文明,各领风骚数百年,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它们走完了其生命史的全过程,而与后起的中原青铜文明仅有或多或少的间接关系,这就使东亚大陆的国家起源进程呈现出“连续”中的“断裂”的态势。这是我们把东亚大陆国家起源进程划分为两大阶段的重要依据。

    通观东南良渚的水城、中原陶寺的土城、西北石峁的石城,都是因地制宜、适应环境的产物,它们也的确都是区域性文明;这与“大都无城”的二里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它们所拥有的“前铜礼器群”还看不到像以二里头为先导的中原王朝礼器群那样严格的礼仪规制尤其是重酒的礼器组合。而以软实力见长的二里头,显然通过社会与文化的整合具有了“普世”的魅力,在众多族群的膜拜与模仿中扩大了自身的影响,其范围远远超出了中原地区。更为重要的是,它的文明底蕴通过二里岗时代、殷墟时代乃至西周时代王朝间的传承扬弃,成为中国古代文明的主流。

  • 葛剑雄:九州的传说和现实

    虽然把“中国”确定为我们整个国家的名称是到19世纪后期才出现的事情,但中国统一的概念却已经存在了三千多年。甚至在中原的统一国家形成之前,政治家和学者已经纷纷推出了各自的统一蓝图。虽然当时还没有一个君主真正能够统治这片广袤的土地,但“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颂歌却在西周时就已经普遍流传,并且被视为真理而接受。

    不过,这首颂歌的作者(或许不止一个)大概不会想到,这种统一观居然统治了中国二千多年,并且到今天还没有消除它的潜在影响。

    在中国儒家的经典著作《尚书》中有一篇《禹贡》,一开始就写道:“禹铺土,随山刊木,奠高山、大川。”意思是说,在洪水横流以后,大禹一面规划治水,一面根据名山大川的分布重新划定区域。接着列出的九个单位是: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这就是九州。

    葛剑雄 | 九州的传说和现实
    《禹贡》所描述的九州区域图

    在另一篇《舜典》中,又提到在尧、舜时,“肇十有二州”。“肇”是开始的意思。对这句话,西汉的学者谷永和东汉初的学者班固解释为:在尧的时候遭到洪水,全国被大水分割为十二部分。但东汉末年的马融的说法是:舜在大禹治水之后,从禹所划分的九州中又分出幽州、并州、和营州三个单位,因而总共有了十二个州。这一说法获得后世多数学者的赞同。

    从未实行过的九州制

    由于这些记载都出于儒家经典,又得到后世众多学者的肯定,所以从西汉以来就成为不可动摇的定论,几乎没有人表示怀疑。人们一般都认为,从大禹治水开始就有了九州这样的政区,以后又演变为十二州。直到现在,一些在叙述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历史时,往往还要从九州讲起,似乎这是历史事实。

    由于全国就分为九州,所以九州又一直被当作全国、“天下”的代名词。如南宋诗人陆游《示儿》诗中的名句“死去原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就是取这样的用意;晚清诗人龚自珍“九州生气恃风雷”一句也是如此。

    五四运动以后,学者们向儒家经典提出了挑战。经过反复的争论和研究,历史学界已经把这传统的九州说推翻了。原来,《禹贡》中的记载并不是历史事实,九州也不是中国最早的行政区划。

    《禹贡》虽然托名为大禹所作,其实却是战国后期人的作品。具体的证据很多,最主要的理由是《禹贡》中所记的不少地理状况都是战国时的现象,有的地名和水名甚至要到战国后期才出现,如果真是大禹所作,他岂能未卜先知?而且在《尚书》各篇中,《禹贡》的语言照理应比出现在它以后的《盘庚》(记录商朝中期的君主盘庚迁都事)等篇难懂,事实恰恰相反;这也只能说明《禹贡》问世的时间较晚。

    《禹贡》所讲的内容不符合历史事实,至多只有传说的价值。到目前为止的考古发掘和研究的成果,还只能证实商朝的历史。近年来在河南等地发现的一些文化址,一些学者认为就是属于夏朝。如果这一观点得到进一步的证明和普遍的承认,那末夏朝的主要统治区应该在今河南一带,与文献记载传说中的夏都不超出今山西南部、山东西部和河南的范围是一致的。而《禹贡》所叙述的九州的范围,北至燕山山脉和渤海湾,南至南岭一带,西至陇东高原;至于具体涉及的内容更广;当然不可能是夏朝的事实。

    现有的研究成果足以证明,不仅传说中的大禹时代还不可能有什么行政区划,就是商朝和更后的西周时代也还没有出现行政区划。既然《禹贡》是战国后期的产物,那么九州制是不是当时的制度呢?也不是。大家知道,到战国后期,周天子的权力早已荡然无存,而秦始皇还没有统一六国,七个主要的诸侯国各自为政,又有谁有这样的权威能制定并且实行包括各国的疆域在内的行政区划呢?

    可见,九州制只是当时学者对未来统一国家的一种规划,反映了他们一种政治理想。

    秦始皇在全国推行了郡县制,却没有在郡以上设立州。到了公元前二世末,也就是在《禹贡》问世的一二百年以后的西汉元封五年(前106年),汉武帝将全国除首都附近的七个郡级单位以外政区分属于十三部,即豫州、兖州、青州、徐州、冀州、幽州、并州、凉州、益州、荆州、扬州、交趾、朔方;每部设刺史一人,负责巡察境内的地方官和豪强地主;称为十三刺史部, 简称十三部或十三州。但那时的州还是一种监察区,而且这十一个以州命名的单位中没有《禹贡》九州中的梁州和雍州,增加了凉州、益州、并州和幽州。在公元1世纪后的东汉,州才成为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域。朔方并入了并州,加上管辖首都一带的司隶校尉部,总数仍为十三。由于交趾改称交州,以州命名的单位就有了十二个,也不是九个。东汉末年曹操曾想按九州来重划政区,却没有成功;从此再也没有人作过这样的尝试。从这一角度来讲,九州从来没有成为中国的现实。

    胎死腹中的五服制

    在《禹贡》中还记载了一种“五服”制: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五百里要服,五百里荒服。

    根据这样一种国家模式,在王居住的京城往外,第一等是甸服(以农业为主的直接统治区),第二等是侯服(诸侯统治区),第三等是绥服(必须加以绥抚的地区),第四等是要服(边远地区),第五等是荒服(蛮荒地区)。

    葛剑雄 | 九州的传说和现实
    五服图

    如果说,九州制因为是以名山大川为主要界限,所以还能使人相信为实际行政区域的话,五服制这样四四方方二千五百里的划分就难以自圆其说了。连宋代的儒家学者蔡沈在给《尚书》作注释时也不得不指出:“尧的都城在冀州,冀州的北界在今河北北部和内蒙古南部,恐怕不会有二千五百里。即使算到这么远,也都是沙漠不毛之地了。而东南最富庶的地区反而被列入要服和荒服(离冀州一千五百至二千五百里),根据地势来考察,简直弄不明白是怎么回事!”

    但是五服制中有一点却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在生产力低下、运输相当困难的情况下,王(天子)对臣民的贡品的征收不得不随距离的远近而改变。例如在天子直属区“五百里甸服”的范围内就规定了五种不同的纳贡标准:一百里内割下来的作物连穗带秆起交,二百里内只交谷穗,三百里内交谷子,四百里内交粗米,五百里内交精米。实际实行的制度虽不可能如此刻板,但运输能力显然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九州制是对未来的设想,五服制却是对过去的理想化。因为在西周和以前虽然采用类似的分等级统治体制,却并没把每一等级固定为五百里,实际上也不存在这样的可能。所以五服制虽见于《禹贡》,却从来没有哪一个君主或政治家有意实行过,只能胎死腹中。

    大九州说

    正因为九州制仅仅是一种理想,所以在《禹贡》问世以后,还出现了另外几种九州的方案,如《周礼》(也是托名周朝制度的著作)中的《职方》、《尔雅》中的《释地》和《吕氏春秋》中的《有始览》都提出了自己的九州规划,各州名称与《禹贡》不尽相同,划分的范围也有所差异。

    战国时齐国学者邹衍又提出了他的大九州学说,大意是这样的(今译):儒家所谓的中国,不过只有天下的八十一分之一。中国的名称叫赤县神州,内部有九个州,就是大禹划定的,但这还不能算是真正的州。在中国之外像赤县神州这样的单位共有九个,这才是九州。在九州的周围有大海包围,人类和动物都无法来往。这样的九州合起来又是一个州,像这样的单位也有九个,在它们的周围有更大的海洋包围着,这就到了天地的边缘。

    这种学说与其说是对外部世界的了解,还不如说是出于臆想和推理。比起那种中国就等于天下,除了中国(实际上只是中原)之外就没有文明社会的观点来,大九州学说高明地承认了还存在着不止一个同样发达的人类社会。但恰恰在这一点上又作了实际上的自我否定:由于各州之间都由无边无际的大海阻隔,人民禽兽是无法来往的。所以这种存在只具有理论和思辨上的意义,而不是对中国有影响的现实。

    中原和华夏

    无论是九州的设想,还是大九州的学说,出现在战国后期都不是偶然的。

    《禹贡》所描述的地理范围已经相当广大,涉及今天中国内地的绝大部分。要具备这样丰富的地理知识,活动范围只限于黄河中下游的夏人、商人和西周人是办不到的。而在战国后期,秦、楚、齐、燕、韩、赵、魏这七个主要诸侯国的疆域已经达到了这样的范围,在互相的交流中,各国的学者就可能掌握这些地理知识。《禹贡》中还记录了各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如土壤的类型、土地的等级、水文状况等;应纳贡赋的等级和物产等;都是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准的反映。例如梁州的贡物中有铁和镂,镂就是钢。如果没有冶金技术的进步,学者的想像力再丰富,也不可能把这种品种载入著作中。

    在七国的竞争中,尽管鹿死谁手还没有最终明朗,但统一已是大势所趋。秦国变得越来越强大,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中明显处于主导地位。一些有远见的知识分子纷纷投向秦国,并为秦国战胜其他六国,完成统一事业出谋划策,也为统一后的未来规划蓝图。多数研究者认为《禹贡》是秦国学者的作品,就考虑到这个因素。

    在经过战争、吞并和融合之后,华夏族已经成为黄河流域乃至东亚大陆人数最多、经济文化最发达、实力最强的民族,占据了当时地理条件最优越的地区。而非华夏民族则被迫迁出了黄河流域,或者逐步融入了华夏族,或者接受了华夏文化并以华夏的一支自居。在蒙古高原、青藏高原、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和大陆附近的茫茫海洋上,还不存在在总体上能与之匹敌的其他民族和政权,而对此范围之外的情况,虽然人们不至于一无所知(例如穿越河西走廊至中亚的陆上交通线和通向东南亚的海上交通线可能已经存在),但肯定相当有限。

    然而随着境外玉石、珠宝、香料等珍奇异物的流入和亲历者见闻的传播,以中原为中心的观念不能不有所动摇。根据九州的理论,中原是文明的中心,九州是文明的范围,但这些珍异并不产在九州,而是来自“非我族类”的夷狄之邦;莫非那里存在着比中原更高的文明?国君、贵族和上层人士享用着来自境外的珍奇,却从不承认会有文明程度超过自己的社会,于是西方的昆仑山、西王母、瑶池和东方的海上神山一类神话便合适地弥补了这一漏洞——原来在中国之外的确存在着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神灵世界。但这丝毫不会动摇中国的中心地位,因为西王母尽管伟大,昆仑山尽管崇高,蓬莱尽管奇妙,却都属于神仙的体系,而除了神仙之外,境外就只是一片早期愚昧落后的混沌世界。

    可以认为:在战国时期形成的统一观,是以华夏族(汉族的前身)为主干、以黄河中下游平原地区为中心的,是一种封闭的观念。

    本文摘自《昔日的天下观》《统一与分裂:中国历史的启示》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 钱穆:中国文化之地理背景

    中国是一个文化发展很早的同家,他与埃及、巴比仑、印度,在世界史上上古部分里,同应占到很重要的篇幅。但中国因其环境关系,他的文化,自始即走上独自发展的路径。在有史以前,更渺茫的时代里,中国是否与西方文化有所接触,及其相互间影响何如,现在尚无从深论。但就大体言,中国文化开始,较之埃及、巴比仑、印度诸国,特别见为是一种孤立的,则已成为一种明显的事实。

    中国文化不仅比较孤立,而且亦比较特殊,这里面有些可从地理背景上来说明。埃及、巴比仑、印度的文化,比较上皆在一个小地面上产生。独有中国文化,产生在特别大的地面上。这是双方最相异的一点。人类文化的最先开始,他们的居地,均赖有河水灌溉,好使农业易于产生。而此灌溉区域,又须不很广大,四围有天然的屏障,好让这区域里的居民,一则易于集中而到达相当的密度,一则易于安居乐业而不受外围敌人之侵扰。在此环境下,人类文化始易萌芽。埃及尼罗河流域,巴比仑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印度印度河流域,莫不如此。印度文化进展到恒河流域,较为扩大,但仍不能与中国相比。中国的地理背景,显然与上述诸国不同。

    普通都说,中国文化发生在黄河流域。其实黄河本身并不适于灌溉与交通。中国文化发生,精密言之,并不赖藉于黄河本身,他所依凭的是黄河的各条支流。每一支流之两岸和其流进黄河时雨水相交的那一个角里,却是古代中国文化之摇篮。那一种两水相交而形成的三角地带,这是一个水桠杈,中国古书里称之曰“汭”,汭是在两水环抱之内的意思。中国古书里常称渭汭、泾汭、洛汭,即指此等三角地带而言。我们若把中国古史上各个朝代的发源地和根据地分配在上述的地理形势上,则大略可作如下之推测。唐、虞文化是发生在现在山西省之西南部,黄河大曲的东岸及北岸,汾水两岸及其流入黄河的桠杈地带。夏文化则发生在现在河南省之西部,黄河大曲之南岸,伊水、洛水两岸,及其流入黄河的桠杈地带。

    周文化则发生在现在陕西省之东部,黄河大曲之西岸,渭水两岸,及其流入黄河的桠杈地带。这一个黄河的大隈曲,两岸流着泾、渭、伊、洛、汾、涑几条支流,每一条支流的两岸,及其流进黄河的三角桠杈地带里面,都合宜于古代农业之发展。而这一些支流之上游,又莫不有高山叠岭为其天然的屏蔽,故每一支流实自成为一小区域,宛如埃及、巴比仑般,合宜于人类文化之生长。而黄河的几个渡口,在今山西省河津、临晋、平陆诸县的,则为他们当时相互交通的孔道。

    据中国古史传说,虞、夏文化极相密接,大概夏部族便从洛水流域向北渡过黄河,而与汾水流域的虞部族相接触。其主要的渡口为平陆的茅津渡,稍东的有孟津。周部族之原始居地,据旧说乃自今陕西渭河上流逐步东移。但据本书作者之意见,颇似有从山西汾河下流西渡黄河转到陕西渭河下流之可能。无论如何,周部族在其定居渭河下游之后,常与黄河东岸汾水流域居民交通接触,则为断无可疑之事。因此上述虞夏周三氏族的文化,很早便能融成一体,很难再分辨的了。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较为西部的一个文化系统。

    中国古代的黄河,流到今河南省东部,一到郑县境,即折向北,经今河南浚县大伾山下,直向北流,靠近太行山麓,到今天津附近之渤海湾入海。在今安阳县(旧彰德府)附近,便有漳水、洹水流入黄河,这里是古代殷、商氏族的政府所在地。他们本由黄河南岸迁来,在此建都,达二百八十年之久。最近五十年内,在那里发掘到许多牛胛骨与龟版,上刻贞卜文字,正为此时代殷商王室之遗物,因此我们对于此一时期中在此地域的商文化,增多了不少新智识。

    原来的商族,则在今河南省归德附近,那里并非黄河流经之地,但在古代则此一带地面保存很多的湖泽,最有名的如孟诸泽、蒙泽之类。也有许多水流,如睢水、濊水(即涣水)之类。自此(归德)稍向北,到河南中部,则有荥泽、圃田泽等。自此稍东北,山东西部,则有菏泽、雷夏、大野等泽。大抵商部族的文化,即在此等沼泽地带产生。那一带正是古代淮水、济水包裹下的大平原,商代文化由此渐渐渡河向北伸展而至今河南之安阳,此即所谓殷墟的,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较为东部的一个文化系统。这一个文化系统,再溯上去,或可发生在中国之极东,燕、齐滨海一带,现在也无从详说了。

    但在有史以前很早时期,似乎上述的中国东西两大系统的文化,早已有不断的接触与往来,因此也就很难分辨说他们是两个系统。更难说这两大系统的文化,孰先孰后。

    现在再从古代商族的文化地域说起。因为有新出土的甲骨文为证,比较更可信据。那时商王室的政治势力,似乎向西直达渭水流域,早与周部族相接触,而向东则达今山东、河北两省沿海,中间包有济水流域的低洼地带。向东北则直至辽河流域,向南则到淮水流域,向西南则到汉水流域之中游,说不定古代商族的文化势力尚可跨越淮、汉以南,而抵达长江北岸。这些地带,严格言之,早已在黄河流域外,而远在商代早已在中国文化区域里。及到周代兴起,则长江流域、汉水、淮水、济水、辽河诸流域,都成为中国文化区域之一部分,其事更属显明。

    我们只根据上文约略所谈,便可见古代中国文化环境,实与埃及、巴比仑、印度诸邦绝然不同。埃及、巴比仑、印度诸邦,有的只籍一个河流和一个水系,如埃及的尼罗河。有的是两条小水合成一流,如巴比仑之底格里斯与阿付腊底河,但其实仍只好算一个水系,而且又都是很小的。只有印度算有印度河与恒河两流域,但两河均不算甚大,其水系亦甚简单,没有许多支流。只有中国,同时有许多河流与许多水系,而且都是极大和极复杂的。那些水系,可照大小分成许多等级。如黄河、长江为第一级,汉水、淮水、济水、辽河等可为第二级,渭水、泾水、洛水、汾水、漳水等则为第三级,此下还有第四级第五级等诸水系,如汾水相近冇涑水,漳水相近有淇水、濮水,入洛水者有伊水,入渭水者有沣水、滈水等。此等小水,在中国古代史上皆极著名。中国古代的农业文化,似乎先在此诸小水系上开始发展,渐渐扩大蔓延,弥漫及于整个大水系。我们只要把埃及、巴比仑、印度及中国的地图仔细对看,便知其间的不同。

    埃及和巴比仑的地形,是单一性的一个水系与单一性的一个平原。印度地形较复杂,但其最早发展,亦只在印度北部的印度河流域与恒河流域,他的地形仍是比较单纯。只有中国文化,开始便在一个复杂而广大的地面上展开。有复杂的大水系,到处有堪作农耕凭藉的灌溉区域,诸区域相互间都可隔离独立,使在这一个区域里面的居民,一面密集到理想适合的浓度,再一面又得四围的天然屏障而满足其安全要求。如此则极适合于古代社会文化之酝酿与成长。但一到其小区域内的文化发展到相当限度,又可藉着小水系进到大水系,而相互间有亲密频繁的接触。因此中国文化开始便易走进一个大局面,与埃及、巴比仑、印度,始终限制在小面积里的情形大大不同。若把家庭作譬喻,埃及、巴比仑、印度是一个小家庭,他们只备一个摇篮,只能长育一个孩子。中国是一个大家庭,他能具备好几个摇篮,同时抚养好几个孩子。这些孩子成长起来,其性情习惯自与小家庭中的独养子不同。这是中国文化与埃及、巴比仑、印度相异原于地理背景之最大的一点。

    其次再有一点,则关于气候方面。埃及、巴比仑、印度全都近在热带,全在北纬三十度左右,物产比较丰足,衣食易给,他们的文化,大抵从多量的闲暇时间里产生。只有中国已在北温带的较北地带,在北纬三十五度左右。黄河流域的气候,是不能和埃及、印度相比的,论其雨量,也远不如埃及、印度诸地之丰富。古代中国北部应该和现在的情形相差不远,我们只看周初时代《豳风·七月》诗里所描写那时的节令物产以及一般农民生活,便知那时情形实与现在山西、陕西一带黄河、渭水附近甚相类似。因此中国人开始便在一种勤奋耐劳的情况下创造他的文化,较之埃及、巴比仑、印度之闲暇与富足的社会,又是绝不相似了。

    根据上述,古代中国因其天然环境之特殊,影响其文化之形成,因有许多独特之点,自亦不难想像而知。兹再约举其大者言之。

    第一:古代文化发展,皆在小环境里开始,其缺点在于不易形成伟大的国家组织。独有中国文化,自始即在一大环境下展开,因此易于养成并促进其对于政治、社会凡属人事方面的种种团结与处理之方法与才能。遂使中国人能迅速完成为一内部统一的大国家,为世界同时任何民族所不及。

    第二:在小环境里产生的文化社会,每易遭受外围文化较低的异族之侵凌,而打断或阻碍其发展。独有中国文化,因在大环境下展开,又能迅速完成同家内部之团结与统一,因此对于外来异族之抵抗力量特别强大,得以不受摧残,而保持其文化进展之前程,逐渐发展。直至现在成为世界上文化绵历最悠久的国家,又为世界任何民族所不及。

    第三:古代文明多在小地面的肥沃区域里产生,因此易于到达其顶点,很早便失却另一新鲜向前的刺激,使其活力无地使用,易于趋向过度的奢侈生活,而招致社会内部之安逸与退化。独有中国文化,因在较苦瘠而较广大的地面产生,因此不断有新刺激与新发展的前途。而在其文化生长过程下,社会内部亦始终能保持一种勤奋与朴素的美德,使其文化常有新精力,不易腐化。直到现在,只有中国民族在世界史上仍见其有虽若陷于老朽,而仍有其内在尚新之气概,此又为并世诸民族所不逮。

    因于上述三点,所以中国文化经过二三千年的发展,完成了他的上古史之后,一到秦、汉统一时代,正为中国文化开始走上新环境、新气象之另一进程,渐渐由黄河流域扩展至长江流域的时代。而与他同时的几个文明古国,如埃及、巴比仑、印度等,皆已在世界文化史上开始退出他们重要的地位,而让给其他的新兴民族来扮演另一幕的主角了。

    若照全世界人类文化已往成绩而论,便只有西方欧洲文化和东方中国文化两大系统,算得源远流长,直到现在,成为人类文化之两大主干。我们不妨乘便再将此两大文化约略作一简单的比较。

    欧洲文化的远祖是希腊,希腊文化灿烂时期,正和中国西周乃至春秋、战国时代相平行。但双方有一极大的不同。希腊诸邦,虽则有他们共同的文化,却从没有他们共同的政治组织。希腊永远是一种互相独立的市府政治,每一市府,各成一单位。中国西周乃至春秋时代,虽亦同样有许多国家,每一国家虽则几乎亦同样以一个城市,即中国古书中称为“国”的为中心,但这些国家,论其创始,大体都由一个中央政府,即西周王室所分封,或经西周王室之正式承认。因此西周时代的中国,理论上已是一个统一国家,不过只是一种“封建式的统一”,而非后代郡县式的统一而已。

    中国此时之所谓“封建”,亦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不同。惟其如此,所以一到春秋时代,虽则西周王室东迁,他为中原诸侯共主的尊严早已失去,但还可以有齐桓公、晋文公一辈在列国诸侯中称霸为盟主的起来,代替王室,继续联合和好与统一的工作。这是西方希腊政治所不能完成的。因此西方希腊诸市府,一到中国秦、汉时代,便不免完全为罗马所吞灭,从此西方文化又要走入一新境界。但中国秦、汉时代,却并非如西方般,由外面来了一个新势力,把旧有的中国吞灭,中国秦、汉时代,只是在旧中国的内部,自身有一种改进,由封建式的统一,转变而成“郡县式的统一”,使其统一之性质与功能,益增完密与强固而已。

    我们继此可以说到西方罗马与汉代之不同。罗马政府的性质,论其原始也和希腊市府一般。后来逐步向外伸张,始造成一个伟大的帝国。这一个帝国之组织,有他的中心即罗马城,与其四围之征服地。这是在帝国内部显然对立的两个部分。至于中国汉代,其开始并没有一个像希腊市府般的基本中心,汉代的中国,大体上依然承袭春秋、战国时代来,只在其内部组织上,起了一种新变化。这一种变化,即如上节所说,由封建式的统一转变成为郡县式的统一。

    因此汉代中国,我们只可说他有了一种新组织,却不能说他遇到一个新的征服者。罗马帝国由征服而完成,汉代中国则不然。那时的中国,早已有他二三千年以上的历史,在商、周时代,国家体制早已逐渐完成了。一到汉代,在他内部,另有一番新的政治组织之酝酿与转化。因此在罗马帝国里面,显然有“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两部分之对立,而在汉代中国,则浑然整然,只是一体相承,并没有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区分。西方习惯称罗马为帝国(Empire),汉代中国决不然,只可称为一国家(Nation)。照西方历史讲,由希腊到罗马,不仅当时的政治形态变了,由市府到帝国,而且整个的国家和人民的大传统也全都变了,由希腊人及希腊诸市府变到罗马人与罗马帝国。而那时的中国,则人民和国家的大传统,一些也没有变,依然是中国人和中国,只变了他内部的政治形态,由封建到郡县。

    我们再由此说到罗马覆亡后的西方中古时期,和中国汉代覆亡后之魏晋南北朝时期,两者中间仍有显著的不同。罗马覆亡,依然和希腊覆亡一样,是遇到了一个新的征服者,北方蛮族。此后的欧洲史,不仅政治形态上发生变动,由帝国到封建,而且在整个的人民和国家的大传统上也一样的发生变动,由南方罗马人转变到北方日耳曼人,又由罗马帝国转变到中世纪封建诸王国。中国汉代的覆灭,并不是在中国以外,另来了一个新的征服者,而仍然是在中国内部起了一种政治形态之动荡。东汉以后,魏、蜀、吴三国分裂,下及西晋统一,依然可以说是一种政治变动,而非整个民族和国家传统之转移。此后五胡乱华,虽有不少当时称为胡人的乘机起乱,但此等胡人,早已归化中国,多数居在中国内地,已经同样受到中国的教育。他们的动乱,严格言之,仍可看作当时中国内部的一种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而非在中国人民与中国国家之外,另来一个新的征服者。

    若依当时人口比数论,不仅南方中国,全以中国汉人为主体,即在北方中国,除却少数胡族外,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主要户口依然是中国的汉人。当时南方政治系统,固然沿着汉代以来的旧传统与旧规模,即在北朝,除却王室由胡族为之,其一部分主要的军队由胡人充任以外,全个政府,还是胡、汉合作。中国许多故家大族,没有南迁而留在北方的,依然形成当时政治上的中坚势力,而社会下层农、工、商、贾各色人等,则全以汉人为主干。因此当时北朝的政治传统,社会生活,文化信仰,可以说一样承袭着汉代而仍然为中国式的旧传统。虽不免有少许变动,但这种变动,乃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所不免。若单论到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文化上的大趋向,则根本并无摇移。

    因此西方的中古时代,北方蛮族完全以一种新的民族出现而为此下西方历史之主干,旧的罗马人则在数量上已成被压倒的劣势而逐渐消失。反之,在中国史上,魏晋南北朝时代,依然以旧的中国人为当时政治、社会、文化各部门各方面之主干与中坚。至于新的胡人,只以比较的少数加入活动,如以许多小支流浸灌入一条大河中,当时虽有一些激动,不久即全部混化而失其存在了。这一层是中国魏晋南北朝时代和欧洲中古时期的绝大不同处。

    因此西方的中古时期,可以说是一个转变,亦可说是一个脱节,那时的事物,主要的全是新兴的。北方日耳曼民族成为将来历史和文化之主干,这是新兴的。当时所行的封建制度,亦是新兴的。西方的封建,乃罗马政治崩溃后,自然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根本与中国史上西周时代所谓的封建不同。中国的封建制度,乃古代中国统一政治进展中之一步骤、一动象;西方封建,则为罗马政治解消以后一种暂时脱节的现象。那时在西方主持联合与统一工作的,主要者并非封建制度,而为基督教的教会组织。这种教会组织又是新兴的。

    希腊、罗马和基督教会之三者,成为近代西方文化之三主源。在中国魏晋南北朝时代,虽同样有印度佛教之流入,并亦一时称盛,但在历史影响上,复与西方中古时期的基督教绝然不同。基督教是在罗马文化烂熟腐败以后,完全以新的姿态出现而完成其感化北方蛮族的功能的。但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中国,则以往传统文化并未全部衰歇。孔子的教训,依然为社会人生之最大信仰与最大归趋,只在那时又新增了一个由印度传来的佛教,而一到唐代以后,佛教也到底与儒教思想相合流相混化。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欧洲中古时期,论其民族,是旧的罗马民族衰歇而新的日耳曼民族兴起。在中国则只在旧的中国汉民族里面增加了一些新民族新分子,胡人。

    论政治,在欧洲中古时期,是旧的罗马统治崩溃,而新的封建社会兴起。在中国则依然是秦、汉的政治制度之沿续,根本上并无多少转换。论文化与信仰,在欧洲中古时期,则由旧的罗马文化转变到新的基督教文化。在中国,则依然是一个孔子传统,只另外又加进一些佛教的成分。却不能说那时的中国,由旧的孔教而变成为新的佛教了。

    由此言之,西方的中古时期,全是一个新的转变,而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中国,则大体还是一个旧的沿袭。那些王朝的起灭和政权之转移,只是上面说的一种政治形态之动荡。若论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中国依然还是一个承续,根本没有摇移。

    根据上述,来看近代西方新兴的民族国家,他们在两洋史上,又都是以全新的姿态而出现的。论其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他们复和古代的希腊、罗马不同。但中国史则以一贯的民族传统与国家传统而绵延着,可说从商、周以来,四千年没有变动。所有中国史上的变动,伤害不到民族和同家的大传统。因此中国历史只有层层团结和步步扩展的一种绵延,很少彻底推翻与重新建立的像近代两方人所谓的革命。这是中西两方历史形态一个大不同处,因此而影响到双方对于历史观念之分歧。

    西方人看历史,根本是一个“变动”,常由这一阶段变动到那一阶段。若再从这个变动观念上加进时间观念,则谓历史是“进步”的,人类历史常由这一时代的这一阶段,进展到另一时代的另一阶段。但中国人看历史,则永远在一个“根本”上,与其说是变动,不如说是“转化”。与其说是进步,不如说是“绵延”。中国人的看法,人类历史的运行,不是一种变动,而是一种转化。不是一种进步,而是一种绵延,并不是从这一阶段变动、进步而达另一阶段,只是依然在这一阶段上逐渐转化、绵延。

    变动、进步是“异体的”,转化、绵延则是“同体的”。变动、进步则由这个变成了那个。转化、绵延则永远还是这一个。因此两方人看历史,常偏向于“空间”的与“权力”的“向外伸展”;中网人看历史,常偏向于“时间”的与“生长”的“自我绵延”。西方人的看法,常是“我”与“非我”两个对立。中国人的看法,只有自我一体浑然存在。双方历史形态之不同,以及双方对于历史观念之不同,其后面便透露出双方文化意识上之不同。这一种不同,若推寻根柢,我们依然可以说中西双方全都受着一些地理背景的影响。中国在很早时期,便已凝成一个统一的大国家。在西方则直到近代,由中国人眼光看来,依然如在我们的春秋、战国时代,列国纷争,还没有走上统一的路。

    中国历史正因为数千年来常在一个大一统的和平局面之下,因此他的对外问题常没有像他对内问题那般的重要。中国人的态度,常常是反身向着内看的。所谓向内看,是指看一切东西都在他向己的里面。这样便成为自我一体浑然存在。西方历史则永远在列国纷争、此起彼仆的斗争状态之下,因此他们的对内问题常没有像他们对外问题那般的重要,西方人的态度,则常常是向外看的。所谓向外看,是指看一切东西都在他自己的外面,所以成为我与非我屹然对立。惟其常向外看,认为有两体对立,所以特別注意在空间的“扩张”,以及“权力”和“征服”上。惟其常向内看,认为只有一体浑然,所以特别注意到时间的“绵延”以及“生长”和“根本”上。

    其次说到双方经济形态,中国文化是自始到今建筑在农业上面的,西方则自希腊、罗马以来,大体上可以说是建筑在商业上面。一个是彻头彻尾的农业文化,一个是彻头彻尾的商业文化,这是双方很显著的不同点。

    依西方人看法,人类文化的进展,必然由农业文化进一步变成商业文化。但中国人看法,则并不如此。中国人认为人类生活,永远仰赖农业为基础,因此人类文化也永远应该不脱离农业文化的境界,只有在农业文化的根本上再加绵延展扩而附上一个工业,更加绵延展扩而又附上一个商业,但文化还是一线相承,他的根本却依然是一个农业。

    照西方人看,文化是变动的,进步的,由农到商截然不同。照中国人看,则文化还是根本的与生长的,一切以农为主。这里自然也有地理背景的影响。因为西方文化开始如埃及、巴比仑等,他们本只有一个狹小的农业区,他们的农业文化不久便要达到饱和点,使他们不得不转换方向改进到商业经济的路上去。希腊、罗马乃至近代西方国家莫不如此。在中国则有无限的农耕区域可资发展,因此全世界人类的农业文化,只有在中国得到一个继长增荣不断发展的机会。

    中国历史,在很早时期里,便已有很繁荣的商业了。但因中国开始便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国,因此他的商业常是对内之重要性超过了对外。若西方各国,则常是对外通商的重要性超过了对内。因此双方对商业的看法,也便有异。西方常常运用国家力量来保护和推进其国外商业。中国则常常以政府法令来裁制国内商业势力之过分旺盛,使其不能远驾于农、工之上。因此在西方国家很早便带有一种近代所谓“资本帝国主义”的姿态,在中国则自始到今常采用一种近代所谓“民主社会主义”的政策。

    再换辞言之,农业文化是自给自足的,商业文化是内外依存的。他是要吸收外面来营养自己的。因此农业文化常觉得内外一体,只求安足。商业文化则常觉彼我对立,惟求富强。结果富而不足,强而不安,因此常要变动,常望进步。农业文化是不求富强但求安足的,因此能自本自根一线绵延。

    我们继此讲到科学和工业,科学知识和机械工业在现世界的中国是远为落后的。但中国已往历史上,也不断有科学思想与机械创作之发现,只因中国人常采用的是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政策,“不患寡而患不均”。对于机械生产,不仅不加奖励,抑且时时加以禁止与阻抑,因此中国在机械工业一方面,得不到一个活泼的发展。在中国的机械和工业,是专走上精美的艺术和灵巧的玩具方面去了。科学思想在中国之不发达,当然不止此一因,但科学没有实际应用的机会,自为中国科学不发达的最要原因之一。

    其次我们再说到中西双方对于人生观念和人生理想的异同。“自由”(Liberty & Freedom)一词是西方人向来最重视的。西方全部历史,他们说,即是一部人类自由的发展史。西方全部文化,他们说,即是一部人类发展自由的文化。“人生”、“历史”和“文化”,本来只是一事,在西方只要说到“自由”,便把这三方面都提纲挈领的总会在一处了。在中国则似乎始终并不注重“自由”这个字。西方用来和自由针对的,还有“组织”和“联合”(Organization & Unity)。希腊代表着自由,罗马和基督教会则代表着组织和联合。这是西方历史和西方文化的两大流,亦是西方人生之两大干。我们只把握这两个概念来看两方史,便可一一看出隐藏在两方历史后面的一切意义和价值。

    但中国人向来既不注重自由,因此也便不注重组织和联合,因为自由和联合的后面,还有一个概念存在的,这便是“两体对立”。因有两体对立,所以要求自由,同时又要求联合。但两体对立,是西方人注重向外看,注重在空间方面看的结果。是由西方商业文化内不足的经济状态下产生的现象。中国人一向在农业文化中生长,自我安定,不须向外寻求,因此中国人一向注重向内看,注重在时间方面看,便不见有严重的两体对立,因此中国人也不很重视自由,又不重视联合了。中国人因为常偏于向内看的缘故,看人生和社会只是浑然整然的一体。

    这个浑然整然的一体之根本,大言之是自然、是天;小言之,则是各自的小我。“小我”与“大自然”混然一体,这便是中国人所谓的“天人合一”。小我并不和此大自然体对立,只成为此体之一种根荄,渐渐生长扩大而圆成,则此小我便与大自然融和而浑化了。此即到达天人合一的境界。中国《大学》一书上所说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层一层的扩大,即是一层一层的生长,又是一层一层的圆成,最后融和而化,此身与家、国、天下并不成为对立。这是中国人的人生观。

    我们若把希腊的自由观念和罗马帝国以及基督教会的一种组织和联合的力量来看中国史,便得不到隐藏在中国史内面深处的意义与价值。我们必先了解中国人的人生观念和其文化精神,再来看中国历史,自可认识和评判其特殊的意义和价值了。但反过来说,我们也正要在中国的文化大流里来认识中同人的人生观念和其文化精神。

    继此我们再讲到中两双方的宗教信仰。西方人常看世界是两体对立的,在宗教上也有一个“天国”和“人世”的对立。在中国人观念里,则世界只有一个。中国人不看重并亦不信有另外的一个天国,因此中国人要求永生,也只想永生在这个世界上。中国人要求不朽,也只想不朽在这个[让界上。中同古代所传诵的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便从这种观念下产生。中国人只想把他的德行、事业、教训永远留存在这个世界这个社会上。中国人不想超世界超社会之外,还有一个天国。因此在西方发展为宗教的,在中国只发展成“伦理”。中国人对世界对人生的“义务”观念,反更重于“自由”观念。在西方常以义务与权利相对立,在中国则常以义务与白由相融和。义务与自由之融和,在中国便是“性”(自由)与“命”(义务)之合一,也便是“天人合一”。

    西方人不仅看世界常是两体对立,即其看自己个人,亦常是两体对立的。西方古代观念,认人有“灵魂”“肉体”两部分,灵魂部分接触的是理性的“精神世界”,肉体部分接触的是感官的“物质世界”。从此推衍,便有西方传统的“二元论”的哲学思想。而同时因为西方人认为物质世界是超然独立的,因此他们才能用纯客观的态度来探究宇宙而走上科学思想的大园地。中国人则较为倾向“身心一致”的观念,并不信有灵肉对立。他看世界,亦不认为对我而超然独立,他依然不是向外看,而是向内看。他认为我与世界还是息息相通,融为一体。

    儒家思想完全以“伦理观”来融化了“宇宙观”,这种态度是最为明显了。即在道家,他们是要摆脱儒家的人本主义,而从宇宙万物的更广大的立场来观察真理的,但他们也依然保留中国人天人合一的观点,他们并不曾从纯客观的心情上来考察宇宙。因此在中国道家思想里,虽有许多接近西方科学精神的端倪,但到底还发展不出严格的西方科学来。

    以上所述,只在指出中西双方的人生观念、文化精神和历史大流,有些处是完全各走了一条不同的路。我们要想了解中国文化和中国历史,我们先应该习得中国人的观点,再循之推寻。否则若从另一观点来观察和批评中国史和中国文化,则终必有搔不着痛痒之苦。

    本文原载《中国文化史导论》,商务印书馆,2023年版

  • 杨阳:从“受命于天”到“内圣外王”——先秦时期君权合法性的理论建构

    一、正统与合法性:概念解读与问题意识

    中国历史上的王朝,有些“其兴也勃,其亡也速”,有些则江山牢固,国祚绵长,还有些在遭遇重大危机后,仍能长期偏安一隅,甚至再度“中兴”。对这种现象,古人论之,多以君主特别是开国之君的“德行”“恩泽”“政绩”等加以解释 。武力强大如秦朝,之所以“一夫作难而七庙堕,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根本原因就是“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贾谊集·过秦论上》)。周王朝国祚长达800年,是因为它以仁德立国,汉王朝“君天下四百年”,是因为它政绩斐然、“恩泽深渥” 。总之, “帝王之受命,其上以德,商周是也;其次以功,汉唐是已”,而“德”“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德足以绥万邦,功足以勘大乱,皆足以莫民也”。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能否安抚民心、赢得民众的支持,是决定国祚长短的关键。

    罗素在讨论统治和权力的时候,曾敏锐地发现“作为有效力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指出“不以传统或赞同为根据”的“赤裸裸的权力”,不仅缺乏效力,且难以长久 。国家意志和政策目标只有与人们自我实现的需要高度耦合,才能将实现和实施过程的阻力降低到最低程度——这一点,即便是高度迷信权力的法家也曾清晰洞见 ,而政治统治需要得到被统治者的认可和自愿服从才能稳定长久,也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家们的共识。

    这就是对合法性的认识,尽管他们都没有使用合法性这一用语。在中国历史上,人们更习惯使用“正统”或“正闰”来指称具有合法性的政权,而将“夷狄行中国之事”和“人臣篡君之位”称为“僭”和“逆”(《郑思肖集·杂文》),也将“贼后篡政”建立的政权排除在正统之外,认为“有天下不可比于正统者三:篡臣也,贼后也,夷狄也”(方孝孺《逊志集》卷2)。这显然都是基于儒家“华夷”“君臣”“夫妇”等道德原则形成的判断,也表明儒家伦理原则在古人的合法性认知中占据着支配地位。正如饶宗颐所言:“正统”一词,“正之为义尤重于统”,“得国之正”的道德性要求优先于世袭制下对血缘统序的要求 。

    合法性认知以儒家伦理为基础,当然属于道德判断。若撇开这种判断所依托的具体价值信念,就能发现这与当代学界对合法性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契合之处。合法性(Legitimacy)概念,自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出以来,已成为“现代政治生活的核心问题”和“政治思考与政治实践的中心议题”。按通常理解,它是指一种政治统治能够被被统治者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与属性 。这一定义大体反映了韦伯的本义,只是韦伯更强调“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信仰” 。

    统治者怎样才能唤起并维持合法性信仰呢?恩格斯注意到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性,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强调统治的“长期持续的有效性”,并认为这种有效性主要表现为“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 。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绩当然有助于赢得被统治者的支持,但似乎都还不足以“唤起”社会的“信仰”。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合法性视为一种道德判断,如伊斯顿(David Easton)就将人们的支持区分为“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认为散布性支持不是来自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考量,而是基于内心的“道义原则和是非感” 。

    个人的道义原则和是非感是在社会价值系统的平台上孕育生长出来的,会体现出与该系统相同或相近的价值倾向。在马克思看来,这个价值系统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它在国家公开或隐形暴力的支持下,通过系统的制度化机制,控制着人们的精神世界,形塑了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政治情感取向,以至于“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情感和观点的个人,会以为这些情感和观点就是他的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

    社会价值系统、认知模式和情感偏好的形成,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中国传统合法性观念的生成,也是持续的理论建构、特定思想的意识形态化、上升为意识形态的特定思想通过制度激励机制充分社会化这三种历史进程累积叠加的结果。对这个问题的深度发掘和系统清理,远非一人之力可以完成。1990年代初,笔者与友人合作完成了《顺天应人:圣人革命》 ,以“汤武革命”为中心,对先秦儒家的君权合法性理论进行了初步探讨;此后的多篇论文,也曾涉及相关问题,特别是2017年的《“受命于天”与中国古代施政观念的形成——商周政治思想述论》,对中国传统合法性观念的起源和早期形态做了较为系统的梳理 。2018年,张星久推出的《“圣王”的想象与实践——古代中国的君权合法性研究》 ,堪称是迄今为止关于中国传统合法性问题最有分量的研究著作,但其探讨偏重于“实践”,更像是政治文化传统的研究之作,对前文所言三个历史过程中的“理论建构”用力较少,这也为本文的探讨留下了空间。

    张星久认为,虽然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会涉及政体、政权和统治者(权威人物)三个层次,但由于古人大多怀有“普遍王权”的信念,从未对君主专制政体的合理性提出过真正的质疑,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合法性问题就只能“是对一个具体政权的认同与支持与否的问题” 。这是很有见地的认识,在坚信以王权为中心的政治秩序是唯一合理的秩序模式的情况下,这种秩序形式本身就是思想立论和逻辑推理的前提,又怎能成为思想界质疑和讨论的对象 ?因此,中国古代对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就只能集中在政体以外的其他两个层次,尤其是王朝政权上。由于古人更习惯用君主指代“王朝政权”,本文也将使用“君权合法性”的概念。

    如前文所述,本文讨论的是君权合法性的理论建构,故采取政治思想史的研究路径。就个人研究所见,在中国历史上,对君权合法性的理论建构大致始于殷商中后期,经过春秋时期的发展,到战国确定了主要内容和整体框架,至西汉引入天人感应和五德始终之说后大体完成。其间历时近1500余年,涉及众多的思想家和不同的思想流派,时间跨度之大,包含内容之多,绝非一篇论文所能详述。好在商周时期有关合法性观念的萌生、发展和基本形态,笔者已有专文讨论,故本文可以将讨论的重点集中于春秋和战国时期,至于对秦汉时期的进一步发展与定型的讨论,只能留待以后了。

    二、受命于天与生民立君:上帝与受命王者的神秘契约

    “受命于天”观念的起源很早,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交感思维”和“宇宙生命一体化”信念。远古时期,人们笃信巫术,相信万物有灵,以为万物之灵可以相互流转,故认为人可以通过特定的方式与神灵沟通,了解神灵的意志。在普遍相信神灵主宰人类命运、决定人类生死祸福的社会里,掌握和垄断与神灵沟通、传达神灵意志的权力,就成为实现和巩固政治统治的先决条件,也是统治者证成其政权合法性的主要途径。

    在中国早期国家起源阶段,颛顼就以“绝地天通”的方式结束了“家有巫史”的传统,以政治首领兼领了宗教领袖的权力。那些传说中的圣王——尧、舜、禹等,也大多是身兼大巫师的政治领袖。这表明章学诚所说的“官师治教合”(《文史通义·原道中》)——政权与教权一元化的权威结构,在中华文明的起源阶段业已形成 。既然在远古时代,“许多酋长和国王所拥有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归之于他们兼任巫师所获得的声誉” ,也就不难理解自颛顼以后的早期政治领袖为何要把持巫术权力了。殷商时期,“王者虽为政治领袖,同时仍是群巫之长” 。商王通过垄断最重要的巫术法器(青铜器)、亲自主持重要的祭祀仪式、掌握占卜结果的最终解释权等方式,向他的臣民反复宣示对神—人沟通权力的独占。为更好地昭示自己作为“众王之王”的特殊性 ,商王还修改了作为斧钺象形的“王”字的字形,这与西周初年出现的“天子”称谓一样,都是为了更好地宣示“王”才是代天施政的唯一代表 。

    一些商王也意识到,上帝的授命不是无条件的,需要受命者承担起相应的政治责任。正如盘庚公开申明的那样:“予迓续乃命于天,予岂汝威,用奉畜汝众”(《尚书·盘庚中》)。虽然并非所有的商王都有这样的认识 ,但在盘庚、祖尹等看来,芸芸众生,“罔非天胤”(《尚书·高宗彤日》),都是上帝所生,上帝将他们交付给商王,就是希望这些民众能够更好地生息繁衍,受命的商王必须担当起“畜众”的责任,否则就会失去天命。

    虽然“畜众”责任与商王拥有的巨大权力相比,显得不成比例,但将政治责任的担当视为王者受命的条件,不论是对当时的政治实践,还是对合法性等政治观念的创新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受命于天”的信念起源于巫术时代,本有王命天定之意,将“畜众”责任引入其中,不仅淡化了其原有的命定论色彩,也厘定了这一观念的基本框架,使其内含的神—王之间的契约特征开始清晰可见。“受命于天”,就是上帝与王者之间的一个神秘约定,王者以担当某些特定政治责任的承诺,赢得了上帝的授命与庇护。

    商灭夏和周克商两次天命转移的历史经验,使周公产生了强烈的“忧患意识” ,形成了“惟命不于常”(《尚书·康诰》)的认识。这使周公对“受命于天”观念做出了创造性的发展。首先,周公将天(上帝)设想为公正无私的存在,授命与否或天命是否转移,完全取决于受命者的作为,所谓“天非虐,惟民自速辜”(《尚书·酒诰》)。这极大地凸显了受命者的主体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天的主宰能力,使“受命于天”观念框架中的授命和受命的双方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次,周公将商人的“畜众”责任,拓展为一整套以“敬天保民”为纲领的政治行为和政策规范体系。从“往敬用治”(《尚书·君奭》)、“治民袛惧,不敢荒宁”(《尚书·无逸》)的施政态度,到“明德慎罚”(《尚书·康诰》)、“尚克用文王教”(《尚书·酒诰》)等施政原则,再到“无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尚书·无逸》)等生活自律,直至“爽惟民迪吉康”“作新民”(《尚书·康诰》)等施政目标,差不多涵盖了君主治国理政的所有方面,极大地强化了合法性理论对现实政治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最后,周公突破了天命只能通过巫术活动才能探知的传统认识,提出“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尚书·康诰》),通过观察民情就可以了解天命的思想。

    徐复观认为,“周人建立了一个由‘敬’所贯注的‘敬德’‘明德’的观念世界,来照察、指导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正是中国人文精神的最早出现。” 这一说法虽然没有错误,却有轻视天命信仰和巫术传统影响力的嫌疑。周公的确极大地凸显了受命者的主体责任,但这并不足以撼动天的主导地位,他提出了因民情而知天命的新途径,却无法改变西周社会遇事则行卜筮的行为习惯。事实上,当武庚和三监之乱爆发引起西周社会的普遍恐慌时,周公为了说服贵族,仍不得不搬出“宁王遗我大宝龟” (《尚书·大诰》)——用传统的占卜之法来证明周人的天命并没有转移 。周公只是祛除了“受命于天”观念中的命定论因素,通过强调受命者的主体责任,将对该问题的认识由神秘主义导向理性主义,并通过对这种责任的系统归纳,为后世施政确立了基本规范。周公的思想和实践所带来的人文之光,即便曾经耀动一时,也不足以照亮整个西周社会;它只是将中华早期文明推向了辉煌的顶峰,并没有推开新时代的大门。

    三、生民立君到立君为民:春秋时期“受命于天”观念的演进

    商周宗教是依托巫术信仰建立起来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巫术的“信仰的肉身化”和“信仰的仪式化”这两大特征,先天就内含向世俗世界挪移和转变的动能。这种转变,在殷商中后期已经出现,到西周初年达到了高峰。周公制定了大量的规制王室和贵族的行为规范,并将其塞入“礼”的范畴,使原本主要作为宗教仪式规范的“礼”,转变为融“神法”和“世俗法”于一体的制度规范体系。宗教规范和政治规范的互渗,一方面,会强调在政治生活中要保持在宗教活动中才有的“敬惧”态度,另一方面,也会降低宗教活动的神圣性,宗教活动最终流变成为形式主义的例行公事,只是时间的问题。

    西周末年,持续的政治衰败和社会动荡,引发了强烈的不满情绪,诗人的吟唱,由最初的“念我独兮,忧心殷殷”(《小雅·正月》)和“何辜于天,我罪伊何”(《小雅·小弁》)的自怨自艾,演变成“先祖匪人,胡宁忍予”(《小雅·四月》)“家父作诵,以究王訩”(《小雅·节南山》)的对祖先和周王的强烈质疑。虽然仍有诗人坚持“下民之孽,匪降自天”(《小雅·十月之交》),但既然天主宰一切,自然灾害、人间不公、“我王不宁”等不幸的发生,它就难辞其咎,最终得出“昊天不惠”“昊天不平”(《小雅·节南山》)和“浩浩昊天,不骏其德”(《小雅·雨无正》)等结论就是顺理成章的。这些被后人称为“怨天尤人”的情绪汇聚成对天的善意和公正性的质疑,虽没有摧毁天命信仰,却足以促使人们重新思考自己与神灵的关系。

    许倬云分析了《左传》中20多例春秋人对天的看法,认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人事決于天命的畏天论,一类是天命因于人事的修德论。” 将一切委诸天命的畏天论,在中国历史上从未绝迹,出现在“祛魅”大幕徐徐拉开的春秋时期,更是不足为怪,值得注意的是后面这类认识。虽然当时人们仍习惯将祭祀等活动作为国家的头等大事(《左传·鲁成公十三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保留着“天事恒象”(《国语·周语》)的信念,每遇重大行动,仍要借助卜筮做出决策,但是复杂的政治环境、日趋激烈的列国竞争,都促使人们越来越多地依据现实需要采取行动。他们循着周公因民情而知天命的认识,发展出了“民为神主”的思想,将长期隐身在“受命于天”观念中的“民”拉出了水面,以重塑天、王、民三者关系的方式,开启了君权合法性理论建构的新阶段。

    公元前706年,楚国入侵随国。随侯认为自己一向恭谨侍神,神灵一定会保佑随国。贵族季梁指出:“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随侯虽恭谨侍神,却无视民众的疾苦,造成了“民各有心,而鬼神乏主”(《左传·鲁桓公六年》)的局面,想获得神灵佑护是不可能的。公元前644年,宋襄公要用活人祭祀,司马子鱼反对,理由是:“民,神之主也。用人,其谁飨之?”(《左传·鲁僖公十六年》)这里的“民为神主”,当然不是在说民是神的主人,“主”是“主使”之意,表达的意思是神意由民意所决定。

    这种认识,当时也表述为神“依人而行”“惟德是依”和“惟德是辅”。公元前672年,虢公命祝史祈求神灵赐给自己土地,史嚣由此断定虢国必将灭亡。在他看来,“神聪明正直而一也,依人而行”,虢公一味迷信神灵,不修内政,民心离散,又怎能不亡?接着,他说出了那句后世习惯引用的名言:“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 (《左传·鲁庄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55年,晋借道虞国伐虢,宫之奇以唇亡齿寒为由建议拒绝。虞侯以为“吾享祀丰洁,神必据我”。宫之奇反驳说:“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故《周书》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如是,则非德,民不和,神不享矣。神之凭依,将在德矣。”(《左传·鲁僖公五年》)

    神明察秋毫、公正无私,其意志完全由民众的意愿所决定,民众意愿又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现实作为,而神所嘉许的现实作为就是符合“德”的行为。据张铉根考察,“德”字起源很早,在《诗经》中出现70多次,在《尚书》中出现200次以上 。虽然剔除普遍被怀疑是伪作的《古文尚书》的相关篇章,“德”字在《尚书》中出现的次数会打些折扣,但其在商周时已被广泛使用应是没有问题的。在当时,“德”字或单独使用,或与“行”连用 ,主要是用来概括和赞美统治者的正确行为,多与政策、政绩相联系。周公在这一意义上大量使用过“德”字,春秋人大多也是这样理解“德”的含义 ,所以诸如“抚民”“亲民”“恤民”“安民”“利民”“惠民”“和民”,乃至“视民如子,辛苦同之”,都属于史嚣、宫之奇所说的“德”的范畴。于是,“受命于天”的观念在春秋人的解读中呈现为统治者施行德政—获得民意支持—上帝授命的理论架构。

    春秋时期,人们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大多还属于如何争取民意支持的策略性考量,但也有人开始将目光转向了更根本的问题:既然上帝公正无私、不偏不倚,那么它到底会把君主与民众哪一方的利益放在首位?公元前614年,邾文公要迁都,命史官占卜,结果是“利于民而不利于君”,邾文公仍坚持迁都,理由是:“苟利于民,君之利也。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也,孤必与焉。”(《左传·鲁文公十三年》)设立君主,目的就是“利民”,民众的利益就是君主制度存在的目的 。在中国历史上,这堪称是石破天惊的论断!然而,春秋人的思想突破并未就此止步。公元前559年,卫国贵族发动政变,追杀出逃的卫献公,晋侯认为这种行为实在过分。师旷不以为然,反驳说:“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目的是让民众更好地生息繁衍,倘若君主无道,致使“困民之主(生),匮神乏祀,百姓绝望,社稷无主”,这样的君主,“将安用之,弗去何为”?师旷进一步解释说:“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左传·鲁襄公十四年》)

    春秋时期,贵族发动政变杀掉或驱逐君主,是很常见的事情,时人在讨论原因时,也不乏“民弃其上,不亡何待”(《左传·鲁昭公二十三年》)之类的看法。但这些看法多是对某位君主丧失权位原因的客观分析,并没有表达出对这种行为正当性的认可。但是师旷上述之论则完全不同,他已明确反抗暴君行为的正当性。他不再将天看作是不偏不倚、全无情感偏向的客观存在,而是将天想象为具有“爱民”情怀的慈父。在民众与君主之间,师旷让天站在了民众一边,结果是在“受命于天”的合法性理论中,嵌入了有权反抗暴政的内容,尽管他并没有明确将这种反抗的权利交付给民众 。

    四、天志与明鬼:墨家学派对君权合法性理论的建构

    如前文所揭,春秋时期,“受命于天”的合法性理论出现了三个重要变化。首先,主宰之天被明显虚化,变成了“依人而行”“惟德是辅”的被动之天。其次,民意决定和支配天的意志,“人民同意”成为君权赢得合法性的决定性因素。第三,暴力推翻严重悖逆君主行为规范的暴君,是上天爱民意志的呈现。

    徐复观认为,春秋时期是“礼的世纪,也是人文的世纪” ,天命信仰的消解、礼的隆起、重民论的滥觞,都支持这一看法。然而,春秋毕竟只是中国轴心时代理性革命的起始阶段,刚刚走出传统的观念茧房,面对剧烈变动的世界,人们的思考不免表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创新性观念很多,时常火花四射,但缺乏逻辑连贯性和理论系统性。经由他们的重新阐释,“受命于天”的观念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也留下了许多理论盲点。将民意作为君主受命的根本依据,但民众的意愿要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准确表达出来?将君主政绩(德)看作是决定民意的根本力量,政绩与君主内在品质又是何种关系?将主宰之天转变为虚化之天,传统的“天谴”“天罚”信念弱化之后,又以何种力量约制君权使之规范运转?反抗和推翻暴政是正义之举,那么谁有权成为这种行为的主体?

    承接春秋的战国时期,“礼仪中的亲亲精神一天天地稀薄,并演变向权谋术数、凌弱暴寡的方向” 。当道德考量被逐出政治生活,合法性问题便很难进入政治思想的论域。法家认为政治角力实力为王,道德不过是权力意志的呈现 ,他们和沉醉于权谋诈术的纵横家一样,关心的是通过何种策略和方法获取权力,并不在意这种策略和方法的正当与否。杨朱、庄子一系的道家将国家和文明看作是“匡人之形”的大牢笼,大体秉持无政府立场,当然也不会讨论这一问题。故而战国时期,虽是“百家蜂起”,但真正参与君权合法性理论建构的主要是儒家和墨家。

    墨子基本接受了“受命于天”的理论框架。他驳斥命定论,讥讽那些失去政权的“暴王”将亡国的原因归于命运的做法 ,这使他特别强调统治者政治责任的重要性,认定政权存亡,完全“存乎上之为政也”(《墨子·非命下》)。在他看来,人本生来“自爱”“自利”(《墨子·兼爱上》),人之间的相处,必定会出现“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的“交相非”的局面,甚至会发生“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的惨剧(《墨子·尚同上》)。面对这种情况,孔子等儒者认为通过道德感召式的教化可以使人“有耻且格”,但墨子认为这是缘木求鱼,因为人世间,父母、读书人、君主众多,但“仁者寡”,提倡效法他们,以他们为榜样,与其说是让人们学好,毋宁说是让人们学坏(《墨子·法仪》)。在这一情况下,也就只有“天”作为样板可以让人们去效法了。为此,他重拾了天的权威。

    在墨子这里,“天”是“欲义而恶不义”(《墨子·天志上》)的爱憎分明的情感之天,是“爱天下之百姓”的“至仁”之天,是带有“兼相爱”“交相利”等特定意志取向的天。在一个天逐渐被虚化、圣人日益凸显的时代,墨子逆流而动,从破败的西周观念殿堂中抬出神性之天,填充进自己的政治主张,当然是希望放大“兼相爱”“交相利”等主张的权威性。正如杨庆堃所言,把“道德意义注入原本和道德无关的自然力之中”,可以“赋予道德的秩序以先天的公正性”。但是思想主张对现实的干预能力,往往需要以现世的赏罚为基础。《诗经·大雅·抑》中原有“投我以桃,报之以李”的诗句,墨子从中引申出“爱人者必见爱也,而恶人者必见恶也”的人际交往互动逻辑(《墨子·兼爱下》),并将这种逻辑推演至天人之间。这虽然使天看上去像是“根据明确的道德计算行动的神” ,但却能很自然地得出从天所欲必得“天赏”,逆天而行定受“天罚”的结论。

    墨子要求统治者“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墨子·法仪》),称之为“顺天意”。在他看来,“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墨子·天志上》)。然而,谁来执行赏罚呢?墨子搬出了鬼神充当天志的执行者。伍非百以为“墨子以鬼神二灵,皆能作祸福于人间,而助天行志” 。当时社会普遍相信鬼神可以控制人的生死祸福,墨子选择鬼神来承担代天赏罚的责任,就是想利用这种普遍信仰来增强“天赏”和“天罚”的现实感和威慑力。他批评儒家扬圣抑天而黜鬼神的理性态度 ,以极其夸张的修辞赋予鬼神以圣人无法企及的无限能力。他说:“故鬼神之明,不可为幽闲广泽,山林深谷,鬼神之明必知之。鬼神之罚,不可为富贵众强,勇力强武,坚甲利兵,鬼神之罚必胜之。”(《墨子·明鬼下》)

    正如赖伯然所言:“墨家将逐渐褪去神性的‘天’拉回圣坛,于超验世界中建构起一个具有无限权威的神圣意志;‘天志’的所欲所恶,决定了人间的所赏所罚。” 在政治生活日益走向现实主义,观念世界日趋理性主义的战国时代,墨子上述尊天明鬼借助神秘的外在权威做支撑的思想主张 ,即便能盛极一时,也不免昙花一现的命运。时代没有站在墨子一边,但时间可以终结这个时代。当理性主义的思想潮流逐渐消退之后,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终于重回墨子的思维路径,再度将充分儒家化的“天”抬升到至尊地位,并以天人感应理论充分吸纳了“天赏”“天罚”观念。这也清楚地表明,在君权合法性理论建构中,墨家学派虽处配角位置,但其思想贡献仍是不应被埋没的。

    五、天与人归与内圣外王:儒家学派对君权合法性理论的再发展

    据张铉根统计,“天命”一词在《论语》中共出现三次 ,但都与“受命于天”无关。《论语》所录孔子言论,直接与君权合法性相关的大概也只有《八佾》中的一条 。孔子将政治理解为正己正人的道德感召过程(《论语·颜渊》:“政者,正也”),认为统治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遂更多地聚焦为政者的道德品质,强调“克己复礼”(《论语·颜渊》)“学礼”“知礼”“约之以礼”,做到“自讼”“自省”,要求为政者通过“修己”,以榜样的力量,达到“安人”“安百姓”的目的。这些思想看似与君权合法性无关,但孔子对为政者内在品质首要性的强调,却有力地推动了外在的功德之“德”向内在的品德之“德”的转变。孔子之后,上天授命凭依的“德”,主要所指逐渐由外在的政绩转变为统治者的内在品质,这为“内圣外王”命题的最终出现奠定了基础。

    孟子将“受命于天”的观念表述为“天与人归”。所谓“天与”,其背后的逻辑是天子之位是上天授命所得,在位天子可以向上天推荐自己的继承人,但需要得到上天的认可。因为“天不言”,它表达意见的方式是“以行与事示之”,所以天的意见如何,必须通过观察研判方能得知,方法是:“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孟子·万章上》)在孟子看来,天向人们传达的意见,会在被举荐人职务活动中反映出来,若被举荐人主持各种祭祀活动,都取得了“百神享之”的效果 ,就说明天已经接受;在主持政务过程中,他处理得井井有条,百姓都安居乐业,就说明百姓也已接受。

    本来万章所问是尧是否曾将天子之位传授给舜,孟子最初的回答也是“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舜继天子位是“天与之”,但在进一步解释天的意见如何呈现时,却引出了民意是否接受的问题。这看起来似乎答非所问,但背后自有其逻辑。孟子的“天与之”,本来就内含“民受之”。所以天意固然需要以“百神享之”的方式呈现,也需要诉诸民意的表达,孟子最后引《泰誓》中“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来结束本次问答也说明了这一点。

    “民安之”只是“民受之”的被动表达,孟子还提到了多种民意的主动表达形式,如以歌谣等表达支持意见,“讴歌者,不讴歌尧之子而讴歌舜”(《孟子·万章上》);出现各种纠纷争讼,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找其裁决,“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孟子·万章上》);民众携其子弟投奔归附,“民归之,犹水之就下”(《孟子·梁惠王上》);在举兵征伐过程中,每到一地,民众都自发走上街头,“其君子实玄黄于篚以迎其君子,其小人箪食壶浆以迎其小人”(《孟子·梁惠王上》)。若将民意扩展理解为人心,将社会上层纳入,还包括“天下诸侯朝觐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孟子·万章上》)。就这样,孟子通过对民意表达形式的归纳,将春秋以来反复强调的“人民同意”主张具体化了。

    在孟子这里,民意也表述为民心。“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 (《孟子·离娄上》)那又如何争取民心呢?孟子说:“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同上)关键要“与民同之”“乐民之乐,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民亦忧其忧”(《孟子·梁惠王下》)。为争取民心,孟子还设计出系统的制度方案,这就是他的仁政之说。

    但是仁政等举措能否实施,则取决于君主是否有“不忍人之心”。“有不忍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孟子·公孙丑上》)所谓“不忍人之心”,又称“恻隐之心”,是“四端”之一,是人特有的趋向于善的内在因素或能力。孟子认为,人只要在生活中努力养护和扩展这种善端,就能实现做人成圣的使命 。强调君主要具备“不忍人之心”,也就是对君主德性提出了要求。孟子认为,德性是“天爵” ,有德之人理应身在高位,所谓“唯有德者宜在高位”。这不仅是因为“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更重要的是还会导致国家政权的倾覆,“三代其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孟子·离娄上》)。

    得民心须行仁政,行仁政又要求君主必须有“不忍人之心”,“天与之”的前置条件最终聚集于君主的德性,“圣”与“王”终于走到了一起。正如我曾多次指出的,儒家以“人必须为尧舜”赋芸芸众生以做人成圣的宗教性义务,再以“人皆可以为尧舜”将“成圣”大门向全社会开放,最终将个体做人成圣的业绩作为政治分层的依据,而圣人自然会被放置在权力的顶层 。但是这种“内圣外王”的想象与实际经验存在明显反差,孟子还需要作出相应的解释。

    首先,孔子何以不王?孟子的解释是:“匹夫而有天下者,德必若尧舜,而又有天子荐之者,故仲尼不有天下。”(《孟子·万章上》)在另一处,孟子又说,孔子、伯夷、伊尹这样的圣人,“得百里之地而君之,皆能以朝诸侯有天下”(《孟子·公孙丑上》)。在这里,内圣外王被设置了前提条件,若是有“百里之地”的实力派,命题自然成立,若是无权无势的平民,就需要现任天子的举荐。

    其次,商汤文武固然都是内圣而外王,但他们的子孙却显然达不到内圣的标准。对这种情况,孟子解释说:“苟为善,后世子孙必有王者矣。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继也,若夫成功,则天也。”(《孟子·梁惠王下》)在儒家的“亲亲”原则下,先祖功业所带来的恩泽在血脉相传中传递给子孙,子孙即便达不到内圣,也可以合法地君临天下。因此,内圣外王的逻辑,按孟子本意,仅适用于创业之君。

    基于内圣外王的想象,孟子创造出儒家特色的“圣王—暴君”结构,为革命、变置、反抗等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基础。如前文所揭,春秋时已出现了肯定推翻暴君统治正当性的观念,孟子通过对这种行为较为仔细地分析,发展出了儒家的反抗暴政的理论。

    孟子以“出乎尔者,反乎尔者也”的理由,肯定了民众背弃君主和官员的行为。邹国与鲁国发生边境冲突,邹国官吏33人被杀,邹穆公抱怨民众见死不救。孟子指出,边境发生灾荒的时候,百姓流离失所,这些官吏却无动于衷,瞒报灾情,现在这些官吏被杀,民众见死不救,岂不是合情合理的行为(《孟子·梁惠王下》)?

    本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原则,孟子提出“诸侯危社稷,则变置”的主张(《孟子·尽心下》)。所谓“变置”,是指同姓重臣以政变形式废立君主。他提出当君主“有大过”时,“贵戚之卿”要反复进谏,若君主拒不纳谏,“贵戚之卿”可以行废立之事。这里的“贵戚之卿”,是指君主的同姓重臣。至于其他大臣,面对“有大过”的君主,在反复进谏君主不听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辞职,但无权擅行废立(《孟子·万章下》)。

    尧舜以禅让得位,汤武则以革命登基,孔子更推崇前者,认为不仅“尽美”,而且“尽善”(《论语·八佾》)。这种认识,在孟子这里已经消失。自夏以后,改朝换代都是通过暴力手段完成的,赋予暴力革命的正当性,是成功构建合法性理论、构造圣王—暴君理论解释框架的关键。因此,在孟子这里,汤武革命被赋予更崇高的道德意义。他认为失去民心的桀纣已失去了君主身份,变成了“一夫”,而汤武因“海内归心”已成为实际的君主,他们的革命行为不过是行使天子的诛杀之权,根本不存在“弑君”的问题(《孟子·梁惠王下》)。

    当然,手段也不是不重要。尧舜以禅让得位,孔子之所认为更可取,是因为这种方式不会造成生命损失。孟子认为因为作为革命主体的圣人具有“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的悲悯情怀,革命目的也只是“诛一夫纣”(《孟子·公孙丑上》),其过程也不会造成更多的流血,而“解民倒悬”“救民水火”的最终结果,反而更能突显暴力革命的正义性。

    变置、禅让和革命,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取得政权,其合法与否关键在于行为动机。在解释舜继尧位为何属于“天与之”时,孟子指出舜并无代替尧之子成为天子的主观动机。他说尧三年丧期结束后,舜躲避到了南河之南,真诚地希望尧之子继位,只是在社会的一致吁求之下,才最终继位为天子。若尧一死,舜就“居尧之宫,逼尧之子”,那就不再是“天与”,而是“篡”了(《孟子·万章上》)。在谈到伊尹放太甲的故事时,他说:“有伊尹之志则可,无伊尹之志,则篡也。”(《孟子·尽心下》)所谓“伊尹之志”,朱熹解释就是“公天下无一毫之私者”。在谈到汤武革命的动机时,孟子也一再强调不是为了“富有天下”,而是“为匹夫匹妇复仇”“救民于水火之中”(《孟子·滕文公下》),是“一怒而安天下之民”(《孟子·梁惠王下》)。

    荀子是孟子之后又一位儒学大师。他反对孟子的性善论,认为承认人先天具有为善的道德资源,在逻辑上会将做人成圣看作是不假外求的过程,会否定外在权威存在的必要性。为此,他以性恶论在人性与人本质之间制造出对立关系,将做人成圣看作是通过改造人性而不断“积伪”的过程。因人的内在道德资源已被性恶说所褫夺,则礼仪、君师、圣王等外在权威就成为帮助人们实现存在意义的根本保障 。虽然荀子通过上述理论有力地论证了君主专制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他很少直接论及君权合法性问题。在偶尔谈到相关问题时,也多是在重申孟子天与人归的观点。

    《荀子·大略》曾言:“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故古者列地建国,非以贵诸侯而已,列官职,差爵禄,非以尊大夫而已。”但并未进一步展开论述。荀子将“常有天下之籍”“亲有天下之籍”、能否号令民众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君主身份的标准,提出在汤武革命前,汤武与桀纣的身份已经逆转,汤武因“海内之民莫不愿得以为君师”——已成为实际上君主,桀纣因已“不足以执天下之籍”,无法再号令民众,已经变成事实上的臣民。在这种情况下,汤武革命的本质就是君主诛杀独夫的行为,根本不存在“篡逆”的问题。他明确提出“天下归之之谓王”和“能用天下之谓王”的结论(《荀子·正论》),前者是对孟子“得人心者得天下”的重申,后者则是从“得民心”的结果(能用天下)所做出的反推。从结果反推原因,存在着将道德评判庸俗化的风险——真正的道德评判总是着眼动机而不是结果。不过,对荀子来说,强调革命者动机的纯洁性是困难的。因为在他看来,有欲望,甚至想成为天子都是“人情之所同欲也” ,所以除了强调过程中的“必不伤害无辜之民”外,也只能更多地将对君权合法性评判交给最终的结果了。

    六、结语

    来自远古的天命信仰,在商周时演化出“受命于天”的观念,它以上帝与王者之间要约的形式,将畜众和保民的责任作为统治合法性的承诺,深深嵌入了中国早期君主政治的运行过程。春秋时期,出现了“民为神主”“惟德是辅”的社会共识,伴随天主宰能力的下降,民由周公思想中传递上帝意愿的“灵媒”,转变为决定上帝意志的最终力量。邾文公、师旷等提出“立君为民”说,重置了“受命于天”理论框架中的君民关系,是春秋时期最具现代意义的创见,并由此引导出反抗暴政行为正当性问题的讨论。

    神一旦只能“依人而行”,其权威性就会显著弱化。墨子将自己的政治主张抬升为“天志”,作为评判王权合法与否的基本准则,又祭出鬼神去执行“天罚”,可谓用心良苦,但在战国理性主义大潮面前,也只能昙花一现。仅就君权合法性理论建构而言,孟子是先秦用力最多、贡献最突出的思想家。他以“天与人归”的命题整合了春秋以来的天意即民意、立君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思想,归纳出合法获得君权的多种形式。他将天意所属和民心所归引向了君主的德性,强调行为背后的动机,最终以内圣外王之说,确定了儒家君权合法性理论在本质上属于道德判断这一主体特征。

    政绩或功德之“德”转变为品德之“德”,孔子以来周公的外在之“德”的内在化,是孟子提出内圣外王说的前提。与孟子的其他主张一样,内圣外王之说,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也未免“迂远而阔于事情”。首要的问题是,在失去天的威慑之后,儒家倡导的纲常规范如何能为社会,特别是大权在握的君主所遵守?君主政治会不会变成脱缰的野马?数百年后,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通过再造天的权威,将内圣外王理论重新纳入天的主宰之下,最终完成对儒家合法性理论的再构建。其次的问题是可操作性。内在圣性本难测量,主观动机,外人也无法知晓。荀子尝试抛开动机,采取结果主义,将内在品德之德再度理解为政绩或功德之“德”。虽然“能用天下之谓王”,不过是成王败寇的另一种说法,但却成为后世最常见的评判方式。饶宗颐注意到,宋朝人讨论正统问题,就多偏重以是否实现江山一统作为判断依据。在现实生活中,动机和圣性,都远不如结果和功德那样清晰可见,“统一天下的功业就具有了反证统治者‘有德’与‘得民心’‘得天命’的功能” 。但是这样一来,儒家君权合法性理论道德判断的属性就会被严重削弱,以至于在政治实践中蜕变成对当权王朝和当今天子的道德粉饰。

    然而,对专制政治残酷现实的粉饰,虽不是孟子的本意,却是统治者制造自身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内圣外王的政治想象,随着儒学的意识形态化,逐渐转变为一种普遍的政治信念和认知模式。它不仅有通过追认王朝存续的正当性进而唤起整个社会服从的功能,对王朝政治也有规范和矫正的作用。它内含的君德要求和理政原则,制约和规范着君主的个人行为和朝廷的政策选择,也赋予精英社会评点朝政、裁量是非、批评君主的道德勇气和理论依据。此外,孟子论述的尧舜禅让、汤武革命和贵戚之卿变置等政权更迭方式,都成为合法取得政权的典型范式,在他身后中国历史上一再出现。

    本文来源:《政治学研究》2024年第2期

  • 何立波:迦太基的兴衰及其多元文明特征

    迦太基是腓尼基城邦的推罗人在非洲建立的一个殖民地,后成为古代地中海世界一个著名的商业民族。迦太基据说是推罗人在柏萨(Byrsa)向非洲土著借来的一块“牛皮之地”,经过不断扩张拓展,成为和希腊并列的西地中海两殖民帝国,也是与罗马并列的西地中海世界的强国。迦太基在商业领域和希腊人有激烈竞争,也和新兴的罗马在西西里出现了冲突,与希腊人和罗马人均兵戎相见。迦太基在公元前146年被罗马所灭,作为一个国家不复存在。但是迦太基文明的混合型特征,以及带来的文明交流和传播的意义却不容忽视。对于迦太基的兴衰及其文明特征,学界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①

    一、迦太基海上商业帝国的建立与早期西地中海世界的文明交流

    从民族上说,迦太基人属于古代地中海东岸腓尼基人的一支。迦太基人代表了古代东方民族殖民、商业和航海的高峰,在某种意义上进行了古代国家“重商主义”文明的最早探索。

    (一)迦太基的建立和对外贸易扩张

    一般认为,腓尼基人中的推罗人于公元前814年在非洲建立了迦太基。“迦太基”在腓尼基语中为“”,在希腊语中为“Karchēdon”,在拉丁语中为“Carthago”,意思是“新城”。②

    关于迦太基的建城史,一直有“一张牛皮”的传说。古希腊史学家提迈欧(Timaeus,约前352-前256)最早提出迦太基由推罗妇女狄多(Dido,亦称Elissa)在第一次奥林匹克运动会前的第38年(前814年)所建之说。③罗马帝国史学家阿庇安(Appian,约95-165)提供了更详细的记载,称狄多带领族人来到迦太基所在地,求土著酋长赐一块牛皮之地。在征得土著酋长的同意后,狄多将一张牛皮裁剪成条,圈出一块城镇大小的地皮,即后来迦太基的卫城柏萨。④“柏萨”的腓尼基语为“Bozra”,意思是围城、堡垒;而在希腊语中为“Byrsa”,意思是“藏牛之处”。⑤柏萨位于迦太基城的中央,是一个险峻之地。阿庇安在叙述公元前146年迦太基毁灭时,提到迦太基已繁荣了700年⑥,显然指的是她建立于公元前9世纪晚期的说法。到公元前l世纪末希腊地理学家斯特拉波(Strabo,前64-公元23)到访非洲时,迦太基城仍有方圆360斯塔德(stades)的规模。⑦

    古典学家迈尔斯(Richard Miles)认为,目前迦太基发现的最早的考古文化层的回溯,仅仅能追溯到公元前760年左右。⑧考古学家辛塔斯(Cintas)试图通过对迦太基遗址出土的陶器进行分析,建立迦太基早期历史的时间表,但是罗马人在毁灭迦太基的时候造成较大损毁。1922年,辛塔斯终于在13个陶罐中确认有9个属于希腊陶罐,认定迦太基建城不太可能早于公元前725年。⑨推罗人建立迦太基可能是希腊罗马人的一种想象,斯特拉波、阿庇安等都持这种观点。而实际上,迦太基的早期居民还包括腓尼基各城邦及众多非洲居民。关于早期迦太基,目前发现的最重要的古典档案是“闪米特铭文集”(Corpus inscriptionum semiticarum)第1卷第5684—5号,一般被认为是出现在公元前7世纪,仍保留着明显的推罗语言的特点。⑩

    目前看来,腓尼基人在西地中海的扩张,不会早于公元前750年。(11)在公元前8世纪之前,迦太基在西地中海世界的主要活动是建立殖民地。韦尔(Benjamin W.Wells)认为,殖民地是迦太基国家的支柱,迦太基殖民体系是古典时代的殖民典范。(12)青铜时代晚期的殖民地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腓尼基的贸易殖民,专注于奢侈品贸易和经济利益,在地中海西部沿海建立了稳定的定居点;另一种模式是希腊人的殖民运动,在海外建立城邦,带有政治目的。(13)早期迦太基人的贸易和希腊人有所不同,他们更多是以贸易者的身份在海外殖民和经商。他们在迦太基以外的定居地与其说是城市,不如说是“贸易港口”更为合适。

    迦太基从希腊世界和东方输入油、酒等食物及纺织品、陶器、青铜器等手工业品,满足本国居民和殖民地居民需要。目前考古材料证实的迦太基从国外进口商品,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50年。(14)西西里岛的阿克拉加斯城(Acragas)、意大利的坎佩尼亚,以及爱琴海的罗德斯岛,都是迦太基酒类来源地。油是从阿克拉加斯城运来的。迦太基从希腊大陆、意大利的坎佩尼亚、西西里得到了青铜器物、宝石制品和花瓶。考古学家在一座献给迦太基女神塔妮特(Tanit)的神庙中发现了东方化时代(前720-前580)的6个科林斯式希腊陶罐,时间在公元前740年到前710年间。(15)在迦太基人墓地还发现了从塞浦路斯运来的陶俑和青铜水瓶。埃及也提供了受迦太基人欢迎的装饰品。法国史学家杜丹(Jules Toutain)认为,迦太基的非洲领土及其殖民帝国能出口的商品有限,只有奴隶、矿砂和金属,尤其是西班牙南部的铅和银。(16)迦太基沉船的船骸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信息,如铜锭、锡锭、玻璃、金银首饰、彩陶、酒和油等。(17)作为一个以商业贸易闻名的古典民族,迦太基人缺乏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手工业品,经常仿制和改造从希腊和埃及进口的商品,如他们仿制的希腊陶器就几乎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

    (二)迦太基地中海贸易航线的建立和大西洋航海的探索

    迦太基在地中海参与和拓展的贸易航线,大体可分为东西航线和南北航线。东西航线亦称“黎凡特—西班牙线路”,是从希腊、小亚、西亚到西班牙、直布罗陀海峡的航线。伊比利亚半岛和萨丁尼亚岛,是地中海世界主要的铜、锡、银的产地。推罗人首先开辟了从西班牙南部的加底斯(Gades)到推罗的“金属航线”。西西里的希腊史学家狄奥多鲁斯(Diodorus of Sicily,前80-前21)称,迦太基海疆西达直布罗陀的“赫拉克勒斯(Heracles)之柱”、加底斯和大西洋,而加底斯位于有人居住的世界的最远边界。(18)有利的地理位置、肥沃的内陆土地和更优良的港口,让迦太基人很快控制了这条航线,成为地中海最大的铜、锡、银的贸易商。(19)

    南北航线对迦太基来说尤为重要,它将迦太基与西西里、科西嘉、撒丁岛、意大利联系起来,成为第勒尼安海贸易圈的重要坐标。迦太基还位于非洲通往希腊、爱琴海地区的海上航线的通道,有利于它从海外获得粮食、原材料和手工艺品。迦太基早期的粮食依赖进口,主要来自西班牙、意大利、西西里、希腊、黎凡特等地。在迦太基早期居民的陪葬品中,发现了大量希腊陶器(包括爱奥尼亚式和科林斯式陶器)。公元前6世纪初,银价暴跌,金属航线随之衰落,南北航线变得愈加重要起来。迦太基位于东西航线和南北航线的交会点,很快发展成为地中海世界贸易中心。在迦太基国家收入的来源中,关税占主要地位。(20)迦太基在希腊化时期成为地中海世界的一座国际都市,吸引了大量移民。

    迦太基人的贸易具有居间商的性质,航线广泛分布在欧洲、非洲的大西洋沿岸和西地中海地区,形成一个地中海世界贸易网络,迦太基货币也成为地中海西部地区的硬通货币。为保护贸易航线和商业利益,迦太基建立起一支强大的海军舰队,使用先进的三桨座战舰。在内陆殖民地农业的支持、海上贸易的商业支撑和海军舰队的保护下,迦太基建立了一个商业殖民帝国。杜丹强调,迦太基商业的真正范围是海洋,尤其是西部。他们从撒哈拉、苏丹获得了黑奴、象牙、兽皮、黄金、鸵鸟,从高卢获得锡、铅,其买卖都是在沿海或交通要道进行的。杜丹指出,迦太基人在地中海世界贸易中所起的作用,很像17世纪的荷兰人。(21)

    迦太基能够发展成为一个海上商业殖民帝国,是和他们高超的造船技术和航海水平分不开的。古罗马学者老普林尼(Pliny the Elder,23—79)告诉我们,腓尼基人是一个擅长航海、通晓天文并发明字母文字的民族。(22)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腓尼基人城市比布鲁斯(Byblos)就已制造出拥有弧形船体、能够经受大海考验的船只。古希腊史学家波里比乌斯(Polybius,前204-前122)在谈到迦太基和罗马军队的对比时指出,航海技术长期以来是迦太基人的一种特殊技能,他们比其他任何民族都熟悉大海。(23)迦太基商队以拥有大船而著名,用帆航行。迦太基水手不仅能够沿岸航行,而且能够进行深海航行,在航行中依靠太阳和星辰的位置、熟悉的海岸地形和地貌来辨别航行的方向。

    古希腊罗马作家提到了迦太基人在公元前5世纪的两次大西洋航行,比希腊航海家皮西亚斯(Pytheas of Massalia,前320-前285)在公元前4世纪晚期的首次大西洋航行早了1个世纪。公元4世纪的罗马学者阿维努斯(Avienus)提到,迦太基将军希米尔科(Himilco,前460-前410)船队向北沿着伊比利亚半岛和高卢的西海岸航行数月,在西欧寻找矿石,可能到达了不列颠。(24)老普林尼记录了迦太基将军汉诺(Hanno)的《航行记》,称汉诺船队沿非洲西海岸进行了探险。(25)汉诺船队大致在公元前520年进行远航(26),远达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冈比亚等地,并在摩洛哥建立了殖民地。据说最远达几内亚湾,接近了赤道。大西洋航行探索将迦太基人的贸易圈扩展到了大西洋海域。公元前460年,迦太基人开始将摩洛哥的咸鱼运往希腊的科林斯(Corinth)。位于摩洛哥大西洋沿岸的殖民地的建立,与迦太基殖民活动的扩展路径是一致的。迦太基人拥有当时最好的船长和水手,他们能够安全地航行在地中海西部海域和大西洋沿岸。(27)

    二、迦太基人与希腊人、罗马人在海上商业贸易中的冲突和结果

    在迦太基人所开展的对外殖民和贸易活动中,他们和古希腊人、罗马人发生了碰撞和交流。迦太基人在对希腊人、罗马人的战争中失败,奠定了古代西方叙述中迦太基人的失败者形象。

    (一)迦太基和希腊人在西西里的争夺和较量

    在迦太基的对外殖民活动中,西西里是联系地中海东西航道和南北航道的重要交通要冲,地位举足轻重。希腊史学家修昔底德(Thucydides,前460-前400/396)说腓尼基人在希腊之前就来到西西里殖民,居住在沿海,占据岬角和沿海的岛屿。(28)但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希腊人在东方化时代开始大殖民,在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希腊人称为“大希腊”地区)建立殖民地。希腊人在南意大利的库玛(Cumae)建立殖民地是公元前750年,到达西西里是在公元前8世纪。(29)腓尼基人在西西里建立殖民地不会早于公元前8世纪。(30)在地中海西部,迦太基充当了腓尼基人保护者的角色。迦太基人在西西里西部、科西嘉和撒丁岛建立了很多殖民地,在西西里建立的殖民地有摩提亚(Motya)、帕诺慕斯(Panormus)、索罗伊斯(Soloeis)等。在科西嘉,为对抗共同的敌人希腊人,迦太基人和意大利北部的伊特鲁里亚人(Etruscans)建立了同盟关系。

    狄奥多鲁斯认为,财富是引起人类竞争的主要因素。(31)迦太基人征服一个地方后,通常会征收一大笔贡金。(32)迦太基人坚持要控制通向西班牙的航线,与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坚持垄断通往黑海的航线颇为相似,二者争夺的对象分别是金属和谷物。迦太基人和希腊人的西西里战争虽有商业和贸易的动机,但无法与17世纪欧洲的商业战争相提并论。

    西西里是迦太基通向西班牙的交通要冲和中转站。从公元前580年开始,腓尼基人和希腊人在西西里西部发生了冲突。希腊人试图进入西西里最西端的利利俾(Lilybaeum),遭到迦太基人的驱赶。在公元前535年的阿拉里亚(Alalia)战役中,迦太基人和伊特鲁里亚人联合起来击败了希腊人,将第勒尼安海毗邻的海域变为了迦太基的水域。从公元前5世纪开始,迦太基在西西里的主要竞争者是希腊城邦阿克拉伽斯和叙拉古。公元前580年开始的一个多世纪里,为与希腊人争夺西西里岛,迦太基、希腊之间发生了三次战争(布匿—希腊战争)。迦太基在公元前5世纪才有20多万人口,无法建立像其他国家那种公民兵体制,只能是从被征服者和商人中征募雇佣兵,由迦太基人充任将军。(33)也有人认为,精明的迦太基人不肯亲自参加战争,宁愿花钱来雇所谓的“蛮族人”来当兵。(34)

    随着公元前525年波斯帝国征服推罗,日益强大的迦太基与母邦推罗间的联系仅剩下向腓尼基神灵献祭和坚守推罗宗教传统了。公元前4世纪初,伯罗奔尼撒战争后的希腊人停止在西西里殖民,迦太基与希腊双方殖民争霸告一段落。迦太基控制西西里岛的西部,希腊科林斯人在西西里所建立的城邦叙拉古占据了西西里岛东部。西西里的殖民者带来了外来的文化,从多利亚人的农业文化到希腊的陶器和迦太基人的布匿文字都在西西里长期存在。在西西里的外来文化中,希腊文化的影响最大。在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洲际划分的理念是由希腊人提出的。波里比乌斯指出,希腊人把“有人居住的世界”()分为欧罗巴、亚细亚和利比亚三大洲。(35)老普林尼说,非洲被希腊人称为“利比亚”,它不包括埃及。(36)斯特拉波强调利比亚疆域很小,那里只有沙漠和野兽;(37)有人居住的世界只有希腊人和野蛮人两种人。(38)狄奥多鲁斯在叙述西西里的历史时,将西西里岛上叙拉古之外的居民称为“蛮族人”,称“除了叙拉古以外的蛮族人拥有了整个西西里”。在书写希腊人和迦太基人在西西里的冲突的时候,狄奥多鲁斯时而使用“迦太基人”的称呼,时而使用“蛮族人”的说法(39),表达了希腊世界对于迦太基人的看法。

    西西里的外来文化包括布匿文化、希腊文化等,二者分别分布在西部和东部。在迦太基占主导的西西里西部,土著的伊利米人(Elymians)和外来的迦太基人都没有建立起政治组织,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文化上的传播和交流。在公元前6世纪的西西里西部,迦太基人更注重加强对其他腓尼基人城市的控制,他们在两个世纪后彻底控制腓尼基城邦的货币发行权。到公元前6世纪末,迦太基加强了对西西里西部的统治,在岛屿南部的势力也有了明显提升。迦太基宗教在西西里和撒丁岛的传播有了明显的加强,如献祭和葬仪及托非特(tophet)祭坛。(40)

    与迦太基人相比,希腊人在西西里政治上的存在感更强,建立了叙拉古等城邦国家。叙拉古实行僭主政治,以文化发达而著称。狄奥多鲁斯认为,在公元前5世纪早期的希波战争中,迦太基曾经和波斯帝国结盟,从西部和东部同时对希腊人开战,其中迦太基人负责对西西里和意大利的希腊人作战,波斯人对希腊本土作战。(41)发生在西西里的希梅拉(Himera)战役和希腊大陆的萨拉美斯(Salamis)海战,是在公元前480年的同一天发生的。希罗多德(Herodotus,约前480-前425)、亚里士多德均认为,这有可能只是时间上的巧合而已,波斯人和迦太基人并未在战前协商一致。(42)迦太基对和波斯人结盟未必有兴趣,因为母邦推罗人被迫成为波斯人的仆从国。雅典曾试图联合迦太基人,对抗与他们有矛盾的叙拉古,遭到迦太基的拒绝。在与阿克拉伽斯—叙拉古联军的希梅拉战役中,迦太基的30万军队损失了15万人。(43)迦太基在战后70年间逐渐将注意力转向非洲,还不断向内陆地区推进,试图将利比亚腓尼基化,并将自身非洲化,以巩固其非洲帝国。(44)

    在希波战争后,希腊人加强了对西西里的控制,希腊文化在西西里的影响超过了迦太基。从公元前4世纪起,迦太基人、坎佩尼亚人(Campanians)、奥斯其人(Oscans)和罗马人都活跃在西西里,使得西西里成为一个地中海世界不同文明交汇的大熔炉。公元前2世纪以来,随着罗马人在西西里统治的开始,西西里的政治日益罗马化。但新的政治秩序并未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希腊文化仍是西西里的强势文化。在西西里,迦太基人的布匿文化并未在第一次布匿战争结束后消失。在公元前1世纪的西西里,布匿文化的影响仍无处不在,陶罐、花瓶等物品上大量出现了布匿语和希腊语的双语铭文。(45)布匿铭文在西西里至少存在到了公元1世纪,布匿口语存在的时间更长。(46)在西部西西里,希腊人和“蛮族人”之间有密切的来往,存在着语言的融合。希腊化时期利利俾出土的铭文记载的两个人的名字,就是集希腊语、拉丁语、布匿语于一身的混合式名字。

    (二)迦太基人和罗马人商业霸权的争夺以及最终的失败

    迦太基在其统治区域内实行贸易垄断制度,达到控制商贸航线和征收关税的目的。据波里比乌斯记载,迦太基与罗马在公元前509年签订了一个条约,对罗马人及其盟邦船只航行到“菲尔角”(Fair Promontory,亦译“美丽岬角”)以西海域进行了严格限制(47),保持了他们对地中海西部的海上商业霸权。但学者卡列(M.Cary)认为,波里比乌斯所说的签订条约的时间是错误的,正确的时间应是公元前308年。(48)这个条约表明,迦太基在公元前6世纪或4世纪末已有能力对所有外国商船封锁直布罗陀海峡。没有迦太基人的同意,希腊航海家皮西亚斯从加底斯出发经过直布罗陀海峡的大西洋航行就不可能发生。(49)从马耳他(Malta)到西西里、撒丁岛、巴利阿里(Balearics)岛、西班牙的航线,是由迦太基人严密控制的。从公元前6世纪起,希腊人不能直接从西班牙南部获得锡、铜和银。公元前540年,迦太基人联合伊特鲁里亚人将希腊人赶出了科西嘉。(50)

    到公元前6世纪晚期,迦太基的领土从昔兰尼(Cyrene)延伸到了大西洋。(51)在迦太基人看来,撒丁岛和利比亚是自己的领土,而西西里只涉及他们所统治的一部分区域。波里比乌斯告诉我们,迦太基人和罗马人在公元前306年又签订了一个条约,迦太基人明确将利比亚和撒丁岛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将推罗和乌提卡(Utica)也纳入了自己的领土范围,不许罗马人涉足。(52)迦太基人严厉打击海盗,成为古代文明早期和平贸易协约的倡导者。

    迦太基并不缺乏金银,他们从中非得到黄金,从西班牙获取白银。公元前6世纪,钱币在希腊世界已经普及。到公元前6世纪最后25年,希腊人主要居住区都已使用了金属货币。(53)迦太基人重视商业,他们教育青年的指导思想就是要证明商业在迦太基公私生活中的优越地位。迦太基人早期采取的是物物交换或使用希腊等外币。希罗多德记述了迦太基商人同利比亚土著居民“无声的贸易”的交易细节,迦太基人以商品换取土著(可能是摩洛哥土著)的黄金。(54)公元前5世纪末,为了给西西里的雇佣兵开支薪酬,迦太基人用西班牙的银锭来铸造自己的银币。

    公元前3世纪早期是迦太基商业帝国的黄金时期。希腊人海上的势力日益衰落,亚历山大帝国一分为三,罗马人忙于征服中部和北部的意大利人,迦太基人几乎垄断了整个地中海的商业贸易。在罗马人发起挑战之前,迦太基人保持了他们对海洋的控制权,而且把注意力转向通过侵略建立一个陆上帝国,采取了一种更有侵略性的帝国主义政策。随着罗马在公元前3世纪介入西西里事务,迦太基和罗马人的矛盾逐渐激化。从公元前264年争夺西西里开始,罗马和迦太基先后发生了三次战争(布匿战争)。布匿战争揭开了整个地中海世界国家间关系转型的序幕,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罗马人开始从陆地向海洋拓展,对迦太基人在西地中海世界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的挑战。

    罗马是一个传统的陆军强国,早期并未设置海军。第一次布匿战争爆发后,罗马迅速组建一支由公民兵组成的海军,军队士气高。迦太基海军强大但是公民兵不足,主要依靠西班牙人、柏柏尔人(Berbers)及后来的努米底亚人(Numidians)等外族人所组成的雇佣军,军队缺乏凝聚力和爱国精神。波里比乌斯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认为迦太基军队使用的是外国人和雇佣军,而罗马军队士兵都是本国的公民和土著人,罗马人是在为自己的国家和儿女而战。(55)公元前242年,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战败的迦太基人退出西西里,罗马人获得了除了叙拉古之外的整个岛屿(56),西西里由此在公元前227年成为罗马的第一个行省。迦太基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在本土战败,被迫和罗马人签订了几乎交出一切的苛刻条约。在反贵族寡头的选民的支持下,汉尼拔于公元前196年当选为迦太基的首席行政长官苏菲特(sufetes),推行民主改革,重整军队,迦太基逐渐从战败的阴影中走出,元气得以恢复。

    迦太基的复兴让罗马人产生了一种恐惧之情,贵族加图(Marcus Cato,前234-前149)提出:“迦太基必须被毁灭。”(57)罗马在公元前149年发起第三次布匿战争。阿庇安、狄奥多鲁斯等希腊罗马史学家提供了公元前146年迦太基战败被毁的画面,称罗马军队纵火烧毁迦太基城。(58)这次战争让迦太基的人口丧失了三分之一,一个世纪以后也未能得到完全的恢复。(59)罗马人为了抹去迦太基的历史记忆,几乎将迦太基图书馆的所有藏书都转赠给了他们在非洲的盟友努米底亚,企图只留下罗马人的历史书写。阿庇安告诉我们,罗马元老院派往迦太基的10名元老组成的代表团下令将迦太基夷为平地,任何人不得在迦太基居住,否则会受到诅咒。(60)与迦太基人斗争的这段波澜壮阔的经历,成为罗马神话不可或缺的一页。第二次布匿战争激发了罗马人的民族意识和爱国热情,罗马人开始首次书写罗马和迦太基的历史,建构了失败的迦太基和胜利的罗马的民族形象。

    斯特拉波告诉我们,迦太基于公元前146年的最后时刻在利比亚本土仍然拥有300座城市和70万城市人口的实力。(61)古代知识精英有夸大数字的习惯,斯特拉波这个数字可能有些夸张了。《剑桥古代史》提出,此时迦太基城约有20万—30万人。(62)韦尔认为,迦太基城在公元前146年毁灭之际的人口不会超过13万人,因为该城没有那么多人口的居住空间。(63)毁灭迦太基,让罗马商人和意大利商人填补了远距离贸易的空白。他们取代了迦太基商人,来到努米底亚从事贸易活动,获利颇丰。

    (三)古希腊罗马作家对迦太基人的负面形象建构

    在古希腊罗马作家的眼中,迦太基人是一群好斗的恶毒的东方入侵者,是暴虐的、虚伪的和贪婪的。波里比乌斯指出:在迦太基,任何能产生利益的东西都不会被视为可耻的,竞选官职可进行公开的贿赂;而罗马人会谴责不择手段赚钱的方式,竞选行贿是死罪。(64)狄奥多鲁斯对迦太基人和罗马人的文明冲突有详细的报道,他说迦太基人只要失败就会导致精神和意志的崩溃,这在别的民族是很难想象的。(65)他意味深长地说了一句话:“我认为有的民族对人类社会危害甚烈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严霜和冰雪会摧毁刚刚生长的作物。”(66)狄奥多鲁斯的言外之意,迦太基人是一个有害的民族。他批评迦太基当局在国家危机之际提拔新将领,危机过后却又让他们身败名裂的做法。(67)但狄奥多鲁斯也客观地指出了罗马人的残酷、失信和傲慢,指出了罗马人在毁灭迦太基后的问题,如忧患意识的缺乏、行政官员的贪婪和对法律的无视、民意煽动家所造成的危险、内战延长带来的恐惧等问题(68),这成为罗马共和晚期诸多矛盾之源。

    地中海西部的希腊人和迦太基人之间,存在着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希腊人表现出一种与生俱来的优越性和激烈的排外情绪,对希腊人与其他民族在政治、文化、宗教等领域日益增强的融合趋势表现出一种对抗的态度。古希腊作家对迦太基人的态度,直接影响了罗马的知识精英。罗马人从未将自己看作希腊人,但他们已经认识到自己在民族文化的分水岭中与希腊文化同属一个阵营。这个分水岭将文明的希腊世界与野蛮人的世界区分开了,而迦太基人显然属于野蛮人世界。罗马史学家李维在关于布匿战争的记载中,一直在将罗马人的美德与迦太基人的恶习进行对比,认为汉尼拔的背信弃义超过了任何一位迦太基人。西里乌斯·伊塔利库斯(Silius Italicus,28—103)是一位罗马元老,写下以第二次布匿战争为主题的史诗《布匿战记》(Punica),使用了“迦太基人是残忍的”这样的表述。(69)希腊罗马人对迦太基人的“他者”想象——胡言乱语的、贪婪的、不守信用的、残忍的、傲慢的、不敬神的迦太基人,成为古典史学叙述的主流。“迦太基式的信用”(fides Punica),亦成为背信弃义的同义语。(70)

    在希腊罗马人看来,迦太基的失败与他们对待盟邦的态度有直接的关系。狄奥多鲁斯指出,迦太基人“过于残酷和苛刻”(71),对待被征服地区经常采取掠夺、索取和高压的政策,因而盟邦痛恨迦太基的高压统治。(72)狄奥多鲁斯还说,迦太基军队在占领西西里阿克拉伽斯城之后,将神庙财产和城市的雕像、物品都运到迦太基,然后焚烧了寺庙,洗劫了全城。在占领另一座城市杰拉(Gela)之后,官兵都发了财。(73)狄奥多鲁斯强调,长期以来,迦太基的利比亚盟邦憎恨迦太基人的压榨和索取,他们一有机会就发起叛乱。(74)在叙述和希腊人争夺西西里挫败原因的时候,狄奥多鲁斯指出这是迦太基人不尊重推罗神灵的结果,认为迦太基人一开始对在推罗受到顶礼膜拜的赫拉克勒斯是尊重的,向其奉献年收入的十分之一。而在后来,他们疏忽了,所以神的恩泽就减少了。狄奥多鲁斯还强调了神对迦太基贵族用别人的孩子冒充自己的孩子献给神灵的愤怒之情。(75)

    古希腊作家普鲁塔克(Plutarchus,约46-120)和狄奥多鲁斯都提到迦太基人用儿童献祭,后者还说迦太基贵族曾用200位贵族儿童作为牺牲品献给神灵。(76)威尔·杜兰(Will Durant)赞同古典作家的这种说法,认为直到2世纪仍存在献给麦勒卡特(Melkart,推罗主神)的活童祭品。(77)《牛津古典辞书》认为从公元前8世纪晚期到公元前146年,童祭在迦太基一直存在,但在实践中一开始就用动物代替了儿童。(78)泽内达·A.拉戈金(Zenaide A.Ragozin)提出,是在与耶稣同时期的罗马皇帝提比略(Tiberius,37-41年在位)时期才彻底废除了迦太基的这个习俗。(79)《剑桥古代史》指出迦太基托非特祭坛的骨灰瓮中发现了儿童烧焦的骨头,还有两篇提到杀婴的铭文。(80)但奥贝特(M.Aubet)不同意这种杀婴献祭的观点,他认为考古学家对托非特祭坛中的人类骨殖和灰烬的分析表明,他们大多属于死婴和新生儿的,这明显带有自然死亡的味道(81),并非来自儿童献祭所产生的非正常死亡。撒里贝姆特(Andrea Salimbeti)提出,目前的证据无法证实迦太基存在火焚活童的祭祀。(82)本文亦认为,古希腊罗马作家的记载经常存在夸大的成分和道听途说的习惯。根据目前的史料和考古材料,我们对普鲁塔克和狄奥多鲁斯关于迦太基存在活童祭观点的可靠性还无法确认,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材料和研究。

    三、迦太基的文明特征和文明贡献

    作为东方闪米特人的一支,迦太基人创建了一个庞大的海上殖民和商业帝国,将文明扩展到了地中海西部广大区域甚至是大西洋沿岸,同时带动了北部非洲本土的开发,推动了东西方文明、非洲文明和外来文明的交流和融合。

    (一)迦太基对非洲的开发和文明传播

    迦太基海上商业帝国的辉煌,很容易掩盖其农业的成就。当推罗人和西顿人在非洲沿岸的巴巴里(Barbara)建立最初的停靠港时,当地居民还处于新石器时代,金属器具是从外国输入的。古代非洲(不包括希腊罗马人所说的不属于利比亚的埃及)居民也栽种过某些作物和饲养过某些牲畜,但只有到了迦太基成立和崛起以后,非洲才在迦太基的引领下有了真正的农业。从某种意义上说,迦太基也是非洲的首都。迦太基人的农业开发是成功的,他们大量使用奴隶劳动,对土著的示范和对非洲的物质繁荣都做出了贡献。它把文明传播到它所兼并的国家,超出自己的领土,传播到其附属国和同盟国中去。(83)迦太基人从西亚带来了葡萄、橄榄、无花果、石榴等,在土质和气候适宜的非洲广泛种植,迦太基的石榴被罗马人称为“迦太基苹果”。

    公元前5世纪在西西里的殖民活动受挫后,迦太基加快了开发非洲本土农业的步伐,将撒哈拉最肥沃的土地和大流沙区纳入其领土,变为农业区。从公元前3世纪末开始,谷物和葡萄园的收入就已经成为迦太基统治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了。(84)古希腊罗马作家共66次提及迦太基著名农学家马戈(Mago)的耕作法。(85)柏柏尔人同迦太基人的接触比其他非洲民族都早,受迦太基人的影响也最大。柏柏尔人向迦太基人学会了农业,迈入了农耕文明。菲利普C.内勒(Phillip C.Naylor)认为,迦太基人懂得欣赏不同民族的文化,其复杂的文化是通过万神殿和语言来表达的,给善于接受文化的柏柏尔人留下深刻印象。(86)迦太基文化对柏柏尔人的思想和习俗的影响,成为跨文化交往的典范。努米底亚人在公元前3世纪向迦太基人学会了建设城市,引入了马戈农书所介绍的耕作方法,还吸取了迦太基的文化及宗教。(87)柏柏尔人在公元前202年建立了努米底亚王国,他们所建的城市科塔(Cirta)也出现了迦太基式的托非特祭坛。(88)努米底亚贵族热衷于同迦太基上层通婚,给子女取布匿人的名字。(89)努米底亚和迦太基的铜币设计都是一样的,二者出现了文化同化的现象。

    20世纪以来的考古挖掘表明,迦太基人对北部非洲内陆进行了深度渗透,建立了很多殖民地和临时性商业居留地,创建了一系列城市,使得迦太基文明得以在非洲广泛传播。1970年代,考古学家在非洲卡本半岛(Cap Bon Peninsula,今突尼斯东北)发现了迦太基人所建的殖民地盖赫库阿勒(Kerkouane)的遗迹。该城可能建于公元前6世纪,提供了迦太基人和利比亚土著人交往的线索。盖赫库阿勒居民敬拜的神是腓尼基人和迦太基人的神灵麦勒卡特和其子锡德(Sid)、塔尼特等。该城大部分房屋都有中央庭院,院中建有迦太基人用作洁净仪式的浴室。盖赫库阿勒居民使用迦太基语,但利比亚的元素随处可见,如利比亚土著居民的殡葬仪式。盖赫库阿勒城还发现了描写希腊英雄奥德修斯形象的雅典式黑彩陶制酒壶和爱奥尼亚式杯子,以及具有希腊风格的建筑,反映了该城多元文化的特点。(90)

    斯特拉波告诉我们,迦太基被毁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和希腊的科林斯一样,一直处于荒无人烟的状态。(91)罗马有识之士试图推出重建迦太基的计划。据阿庇安记载,在迦太基荒芜了30年后,罗马保民官盖约·格拉古(Gaius Gracchus,前154-前121)在公元前123年提出移民6000人到迦太基的计划,而不顾西庇阿在毁灭迦太基的时候诅咒迦太基将永作牧场的事实。(92)恺撒(Gaius Julius Caesar,前100-前44)曾在公元前44年重提移民迦太基的计划,以解决贫民的土地问题,但未来得及实施便遇刺身亡。奥古斯都(Augustus,前63-公元14)在公元前29年派遣移民重建迦太基,并将非洲行省(亦称阿非利加行省)的首府从乌提卡迁到迦太基。(93)罗马退役军人、殖民者、商人和工程人员接踵而来,将新迦太基建设成为罗马帝国西部最大的城市,也是罗马帝国著名的文化、教育和学术中心。斯特拉波指出,和利比亚境内的其他人和城市一样,迦太基是一座繁荣兴旺的城市。(94)在迦太基以东的港口大莱普提斯(Leptis Magna),诞生了罗马帝国首位出身非洲的元首塞普提米乌斯·塞维鲁(Septimius Severus,146-211),塞维鲁王朝也成为罗马帝国历史上的第一个非洲王朝。

    (二)迦太基文明与希腊文明、埃及文明和罗马文明的交流和交融

    迦太基文化受到希腊文明、埃及文明的明显影响,表现出混合性或者折中主义的特点,体现在艺术、宗教和物质文化等方面。至少从公元前6世纪起,迦太基人就将希腊和埃及的建筑风格与迦太基的建筑风格结合起来,形成了混合式的迦太基建筑艺术。

    迦太基与西西里希腊人的战争带来了文化宗教的交流,导致了二者文化融合的范围远远超出了西西里海岸地区而深入内陆,这是西西里殖民化以来的显著特征之一。从公元前4世纪起,希腊文化对迦太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但是迦太基的文化并未失去自身传统,尤其是在语言和宗教方面。公元前4世纪早期,迦太基当局禁止迦太基人学希腊语,但却未见成效,希腊语在北部非洲成了仅次于布匿语的第二语言。(95)大量证据显示,迦太基人会说希腊语,阅读希腊著作,着希腊服饰,崇拜希腊神祇。在西西里,出现了很多具有希腊文化和腓尼基文化特色的器具和艺术品,如西西里出现的铸有六头金牛肖像的酒杯。迦太基人的墓葬中出现了大量希腊钱币,主要是希腊铜币,这可能是对外贸易的需要。斯特拉波说,在迦太基卫城柏萨的高处,有一座阿斯克勒庇俄斯(Asclepius)神庙。(96)阿斯克勒庇俄斯是希腊的医神,它在迦太基出现说明迦太基人对于希腊医神的崇拜和对祛除疾病、战胜瘟疫的渴求,亦反映希腊宗教对迦太基人的影响。

    另外,迦太基人对希腊神赫拉克勒斯的崇拜,亦反映了希腊文化对迦太基文化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赫拉克勒斯崇拜具有文化的多样性与跨文化的相互关联性,比其他任何一位神都更适合古代地中海居民。从公元前6世纪起,在地中海中西部,赫拉克勒斯开始越来越多地被与迦太基的麦勒卡特联系在一起。当汉尼拔试图寻找一位天国的精神领袖以将西方的人们联合起来抗衡罗马之际,他选中的就是赫拉克勒斯-麦勒卡特。(97)泽内达·A.拉戈金强调腓尼基宗教亦对希腊(尤其是希腊大陆的东海岸)的宗教有影响(98),但未提供有力的证据。

    在希腊人的影响下,迦太基人的丧葬方式也发生了改变,从土葬转为了火葬。在奥古斯都重建迦太基城之后,这里到处都有希腊风格的雕像。20世纪以来蓬勃发展的考古学,让我们重构古代迦太基的文化成为可能。考古学家在突尼斯圣路易山丘的斜坡上,挖掘出了为罗马人纵火毁城的灰烬层所覆盖的房屋以及迦太基的一个街区,都反映出这里具有希腊化时代的特点,如迦太基街区的房屋规格较小、由各个房间所环绕着的中央庭院作为建筑物的光源,等等。

    埃及人的宗教和来世观也对迦太基人产生了影响。迦太基人崇拜埃及的奥里西斯(Osiris)神,将迦太基主神巴尔-哈蒙(Baal Hammon)和埃及的阿蒙神相提并论。受埃及人的影响,迦太基人认为人死后会有两个灵魂。迦太基人还向埃及人学会了制作木乃伊的技术。公元前4世纪的迦太基墓葬出土的剃刀上的宗教主题图案,集中反映了埃及和迦太基的神灵和神圣符号。在迦太基人的护身符上,出现了埃及的神灵、动物形象和神圣符号。从埃及进口的圣甲虫和首饰(99),在迦太基大受欢迎。在迦太基人的陪葬品中,出现了描绘埃及神祇和法老形象的祭品,这被认为有助于驱邪。

    迦太基公元前146年亡国后的这段历史,被称为晚期布匿或新布匿时期。虽然罗马文化成为官方文化,但迦太基人的文化并没有中断,在语言、建筑、绘画、雕刻、美术、教育等领域都有体现。迦太基艺术有其自身的特点,表现为对细节和对称的过度关注。非洲很多地方官员都使用了迦太基式的“苏菲特”的名称。迦太基神庙保留了下来,但祭司取罗马的名字,着罗马的托袈。(100)迦太基的神名改成了罗马的神名,巴尔-哈蒙变成了罗马农神萨图尔(Saturn),塔尼特变成为了罗马天后朱诺(Juno)。巴尔-萨图尔被视为罗马的丰收之神,成为罗马非洲行省农业发展在宗教文化领域的反映。(101)罗马人将腓尼基人语言称为布匿语,迦太基战争被罗马人称为布匿战争。迦太基被罗马征服之后,拉丁语的重要性超过希腊语,成为迦太基人从小必须学习的语言,城市中受教育者两种语言都会。但在整个罗马帝国的非洲行省,布匿语仍是官方通行语言。公元前8年,非洲大莱普提斯城的迦太基籍城市长官捐助了一座纪念碑,使用了拉丁语和迦太基语的双语铭文。捐助者的名字“汉尼拔·塔帕皮乌斯·鲁福斯”,就是罗马姓氏和迦太基本名的结合。(102)在罗马帝国基督教神学家圣奥古斯丁(St.Aurelius Augustinus,354-430)写作的时代,布匿语仍出现在非洲的拉丁书信和铭文中,并一直使用到了5世纪早期,显示了语言传统强大的惯性和生命力。439年,汪达尔首领盖萨里克(Geiseric,389-477)占领了迦太基,建立了汪达尔王国,罗马-迦太基的时代结束了。(103)

    结语

    迦太基研究专家沃明顿指出:“作为城邦国家的迦太基试图统治一个帝国,并能够维持3个世纪之久的统治,比雅典人的统治还长了三分之一。”(104)在古代世界,迦太基的成功之处不仅体现在拥有的巨额财富,而且包括它统治的长久的稳定和持久,这甚至赢得了其对手的尊敬。西塞罗强调,迦太基如果没有使用智慧和政治谋略的话,就不可能维持一个帝国达600年之久。(105)亚里士多德将迦太基的政体和斯巴达、克里特的政体归为一类,认为它们是最接近理想的混合政体,高度评价迦太基设施优良、政治稳定和制度修明。(106)迦太基也是亚里士多德所研究的唯一非希腊国家。古希腊作家伊索克拉底(Isocrates,前436-前338)也称赞迦太基和斯巴达是世界上治理最好的两个民族。(107)

    财富和政体具有密切的关系。迦太基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有组织的商业国家(108),进行了地中海商业帝国建设的第一次尝试。迦太基的财富来自它在非洲和西地中海的区域性帝国,它在海上力量保护下的海外贸易,为其维持一支强大的海军提供了财政支持。迦太基商业的成功使之把政治权力给了财富寡头,在公民人口不足的情况下供养了一支雇佣军,维护了迦太基政权的稳定。迦太基在公元前6世纪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到公元前5世纪,随着迦太基人在西西里的布匿—希腊战争中遇挫,迦太基人在西地中海的贸易活动暂时走向了衰落。到公元前4世纪中叶,随着非洲的开发和对非洲属国资源的掠夺,迦太基的商业再次繁荣起来。在丧失西班牙的海外领地之后,迦太基仍被波里比乌斯称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城市。(109)迦太基对外来文化采取了开放的态度,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希腊文化的影响。

    迦太基建构了一个地中海世界商贸殖民网,也为各殖民地之间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交流和非洲的开发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杜丹看来,迦太基的历史表现出了一种文明的肤浅和虚弱,其主要推动力是获取财富和扩展商业,其诸多胜利转瞬即逝。迦太基没有依靠经济优势去争取政治和文化的进步,未能在文化领域取得辉煌的成果。这也是迦太基在和罗马的文明较量中失败的重要原因。但我们必须看到,作为西方文明源头的古典世界从来不是希腊—罗马文明的特有成果,而是包括迦太基文明在内的不同文化与民族之间互动、交流和融合的结果。

    注释:

    ①迦太基研究先驱彻什的《非洲帝国之迦太基》(Alfre John Church,Carthage of the Empire of Africa,New York:G.P.Putnam’s Sons,1899),论述了迦太基发展成为非洲帝国的过程。斯密斯的《迦太基和迦太基人》(R.Bosworth Smith,Carthage and the Carthaginians,London:Longmans,Green and Co.,1913)考察了迦太基、迦太基人的发展历程及其对古代世界的影响。沃明顿的《迦太基》(B.H.Warmington,Carthage,London:Robert Hale Limited,1960)从汉诺的非洲航行来追溯迦太基历史。莫斯卡蒂的《迦太基艺术与文明》(Sabatino Moscati,Carthage:Art et Civilization,Milan:Jaca Book,1983)重点介绍了迦太基的文化。皮卡德的《迦太基:从诞生到终结悲剧的布匿历史与文化研究》(Gilbert Charles Picard,Carthage:A Survey of Punic History and Culture from Its Birth to Final Tragedy,London:Sidgwick & Jackson,1987)是一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外交等内容的综合性著作。霍约斯的《迦太基人》(Dexter Hoyos,The Carthaginians,London and New York:Taylor and Francis Group Press,2010)考察了迦太基崛起的进程及商业帝国的建立。迈尔斯的《迦太基必须毁灭:古文明的兴衰》(Richard Miles,Carthage Must Be Destroyed:The Rise and Fall of An Ancient Mediterranean Civilization,London:Allen Lane,2010)借鉴了近现代研究成果,学术价值较高。特里布拉图编的《古代西西里的语言联系》(Olga Tribulato,ed.,Language and Linguistic Contact in Ancient Sicily,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考察了布匿语等古代西西里语言和文化。国内研究论文有数篇。陈恒的《迦太基建城日期小考》,《常熟高专学报》2001年第1期,对迦太基建城进行了考察;杜建军、刘自强的《论布匿战争爆发的原因》(2002)从政治经济文化进行了探讨。总的来说,关于迦太基的崛起等问题还有进一步研究的较大空间。

    ②Alfred J.Church,Carthage of the Empire of Africa,p.11.

    ③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The Roman Antiquities,Loeb Classical Library,trans.Earnest Cary,Vol.1,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7,p.245.本文所引古希腊罗马文献,出自“罗布古典丛书”(Loeb Classical Library)。

    ④Appian,The Punic Wars,I.1,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1,trans.Horace Whit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12,p.403.

    ⑤Andrea Salimbeti,Raffaele D’ Amato,The Carthaginians,6th-2nd Century BC,Oxford:Osprey Publishing,1991,p.4.

    ⑥Appian,The Punic Wars,XIX 132,Vol.1,p.637.

    ⑦Strabo,Geography,XVII.3.14,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8,trans.Horace Leonard Jone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8,p.183.注:斯塔德(Stadium,复数为Stadia),古希腊长度单位。1斯塔德合625英尺约等于184.97米。

    ⑧理查德·迈尔斯:《迦太基必须灭亡:古文明的兴衰》,孟驰译,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85页。

    ⑨B.H.Warmington,Carthage,London:Robert Hale Limited,1960,p.23.陈恒采用了辛塔斯所提出的公元前725年的说法,参见陈恒:《迦太基建城日期考》,《常熟高专学报》2001年第1期。

    ⑩Maria Giulia Amadasi Guzzo,”Phoenician and Punic in Sicily,” in Olga Tribulato,ed.,Language and Linguistic Contact in Ancient Sicily,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p.130.

    (11)B.H.Warmington,Carthage,p.22.

    (12)Benjamin W.Wells,”Business and Politics at Carthage,” The Sewanee Review,Vol.28,No.4(Oct 1920),p.507.

    (13)Olga Tribulato,”So Many Siciliies,” in Olga Tribulato,ed.,Language and Linguistic Contact in Ancient Sicily,pp.15-16.

    (14)B.H.Warmington,Carthage,p.23.

    (15)J.N.Coldstream,Geometric Greece,London:Routledge,1977,p.240.

    (16)杜丹:《古代世界经济生活》,志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87页。

    (17)理查德·迈尔斯:《迦太基必须灭亡:古文明的兴衰》,第37页。

    (18)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XV.10,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11,trans.Francis R.Walt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7,p.155.

    (19)Simon Hornblower,Antony Spawforth & Esther Eidinow,eds.,The Ox 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284.

    (20)Benjamin W.Wells,”Business and Politics at Carthage,” p.505.

    (21)杜丹:《古代世界经济生活》,第188页。

    (22)Pliny the Elder,Natural History,V.67,Vol.2,p.271.

    (23)Polybius,The Histories,VI.52,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3,trans.W.R.Pat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3,p.385.

    (24)Alfred J.Church,Carthage of the Empire of Africa,p.100.

    (25)Pliny the Elder,Natural History,V.8,Vol.2,p.223.

    (26)Alfred J.Church,Carthage of the Empire of Africa,p.95.

    (27)Benjamin W.Wells,”Business and Politics at Carthage,” p.503.

    (28)Thucydides,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VI.2,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3,trans.C.Forster Smith,London:W.Heinemann; New York:G.Putnam’s Sons,1919,p.183.

    (29)B.H.Warmington,Carthage,p.34.

    (30)Olga Tribulato,”So Many Siciliies,” p.14.

    (31)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XXVI.3,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12,trans.Francis R.Walt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7,p.237.

    (32)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IV.65,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6,trans.C.H.Oldfather,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p.190.

    (33)B.H.Warmington,Carthage,pp.40-55.

    (34)R.Bosworth Smith,Carthage and the Carthaginians,London:Longmans,Green and Co.,1913,p.57.

    (35)Polybius,The Histories,III.37,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2,trans.W.R.Pat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3,p.87.

    (36)Pliny the Elder,Natural History,V.1,Vol.2,p.219.

    (37)Strabo,Geography,XVII.3.1,Vol.8,p.155.

    (38)Strabo,Geography,XVI.2.38,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7,trans.Horace Leonard Jone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0,p.287.

    (39)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X 3-6,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10,trans.Russel M.Geer,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pp.150-157.

    (40)Maria Eugenia Aubet,The Phoenicians and the West:Politics,Colonies and Trade,Cambridge 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284.

    (41)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I.1,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4,trans.C.H.Oldfather,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6,p.123.

    (42)B.H.Warmington,Carthage,p.46.

    (43)R.Bosworth Smith,Carthage and the Carthaginians,p.21.

    (44)J.博德曼、N.G.L.哈蒙德等编:《剑桥古代史》,第四卷,张强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848页。

    (45)Maria Giulia Amadasi Guzzo,”Phoenician and Punic in Sicily,” p.126.

    (46)Olga Tribulato,”So Many Siciliies,” pp.17-29.

    (47)Polybius,The Histories,III.22-23,Vol.2,pp.53-55.按照波里比乌斯的说法,菲尔角在迦太基的前端,方向朝北,可能是今天的伯恩角,但是也可能是法里纳角(C.Farina)。

    (48)M.Cary,”A Forgotten Treaty between Rome and Carthage,” 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Vol.9,1919,p.76.

    (49)A.E.阿斯汀等编:《剑桥古代史》,第八卷,陈恒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21页。

    (50)J.博德曼、N.G.L.哈蒙德等编:《剑桥古代史》,第四卷,第492页。

    (51)A.E.阿斯汀等编:《剑桥古代史》,第八卷,第20—22页。

    (52)Polybius,The Histories,III.24,Vol.2,p.57.

    (53)J.博德曼、N.G.L.哈蒙德等编:《剑桥古代史》,第四卷,第486页。

    (54)Herodotus,Histories,IV.196,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2,trans.A.D.Godle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6,p.399.

    (55)Polybius,The Histories,VI.52,Vol.3,p.387.

    (56)Polybius,The Histories,II.1,Vol.2,p.241.

    (57)Plutarch,Lives,”Marcus Cato,” LXX 1,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2,trans.Bernadotte Perri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14,p.383.

    (58)Appian,The Punic Wars,XIX.127-135,Vol.1,pp.627—637; 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XXIII.24,Vol.11,p.435.

    (59)Benjamin W.Wells,”Business and Politics at Carthage,” p.518.

    (60)Appian,The Punic Wars,XX 135,Vol.1,p.643.

    (61)Strabo,Geography,XVII.3.15,Vol.8,p.185.

    (62)A.E.阿斯汀等编:《剑桥古代史》,第八卷,第172页。

    (63)Benjamin W.Wells,”Business and Politics at Carthage,” p.506.

    (64)Polybius,The Histories,VI.56,Vol.3,p.393.

    (65)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XIII.11,Vol.11,p.95.

    (66)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XVI.1,Vol.11,p.179.

    (67)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X 10,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10,trans.Russel M.Geer,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p.169.

    (68)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XXIV/XXXV.33,Vol.12,pp.131-133.

    (69)Silius Italicus,Punica,I,171-172,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1,trans.J.D.Duff,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7,p.17.

    (70)J.Starks,”Fides Aeneia:The Transference of Punic Stereotypes in the Aeneid,” Classical Journal,Vol.94,No.3(Feb.-Mar.1999),pp.250-260.

    (71)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IV.46,Vol.6,p.141.

    (72)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IV.76,Vol.6,p.217.

    (73)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III.96; XⅢ,108,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5,trans.C.H.Oldfather,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6,pp.395—397; 429.

    (74)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X.3,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10,trans.Russel M.Geer,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p.150.

    (75)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X.14,Vol.10,p.179.

    (76)Plutarch,Moralia,171C-D,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2,trans.F.C.Babbitt,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8,p.493; Diodorus of Sicily,Library of History,XX.14,Vol.10,p.179.

    (77)威尔·杜兰:《凯撒与基督》下册,周杰译,幼狮文化公司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3年,第601页。麦勒卡特是推罗人的主神,但在迦太基宗教体系中的地位却有了明显的下降,并非主神。

    (78)Simon Hornblower,Antony Spawforth & Esther Eidinow,eds.,The Ox 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p.284.

    (79)泽内达·A.拉戈金:《亚述:从帝国的崛起到尼尼微的陷落》,吴晓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第137页。

    (80)F.W.沃克班克等编:《剑桥古代史》,第七卷第二分册,胡玉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567页。

    (81)María Eugenia Aubet,The Phoenicians and the West:Politics,Colonies and Trade,pp.251-252.

    (82)Andrea Salimbeti,Raffaele D’ Amato,The Carthaginians,6th-2nd Century BC,p.10.

    (83)杜丹:《古代世界经济生活》,第181—183页。

    (84)Benjamin W.Wells,”Business and Politics at Carthage,” p.514.

    (85)理查德·迈尔斯:《迦太基必须灭亡:古文明的兴衰》,第132页。

    (86)菲利普C.内勒:《北非史》,韩志斌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3年,第25页。

    (87)Simon Hornblower,Antony Spawforth & Esther Eidinow.eds.,The Ox 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p.284.

    (88)B.H.Warmington,Carthage,p.209.

    (89)夏尔·安德烈·朱利安:《北非史》,第一卷上册,上海新闻出版系统“五七干校”翻译组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67页。

    (90)理查德·迈尔斯:《迦太基必须灭亡:古文明的兴衰》,第105—107页。

    (91)Strabo,Geography,XVII.3.15,Vol.8,p.185.

    (92)Appian,The Civil Wars,I.24,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3,trans.Horace Whit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13,p.49.

    (93)Appian,The Punic Wars,XX.136,Vol.1,p.645.

    (94)Strabo,Geography,XVII.3.15,Vol.8,p.185.

    (95)徐晓旭:《“罗马和平”下不同文化的相遇》,《光明日报》2020年9月21日,第14版。

    (96)Strabo,Geography,XVII.3.14,Vol.8,p.185.

    (97)理查德·迈尔斯:《迦太基必须灭亡:古文明的兴衰》,第27页。

    (98)泽内达·A.拉戈金:《亚述:从帝国的崛起到尼尼微的陷落》,第144页。

    (99)F.W.沃克班克等编:《剑桥古代史》第七卷第二分册,第564页。

    (100)夏尔·安德烈·朱利安:《北非史》,第129页。

    (101)B.H.Warmington,Carthage,p.42.

    (102)理查德·迈尔斯:《迦太基必须灭亡:古文明的兴衰》,第370页。

    (103)Mattew Bunson.ed.,A Dictionary of the Roman Empir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98.

    (104)B.H.Warmington,Carthage,p.42.

    (105)Cicero,De Re Publica,I,”Fragments,” 3,Loeb Classical Library,trans.C.W.Keye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8,p.109.

    (10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06页。

    (107)F.W.沃克班克等编:《剑桥古代史》,第七卷第二分册,第537页。

    (108)Benjamin W.Wells,”Business and Politics at Carthage,” p.499.

    (109)Polybius,The Histories,XVIII.35,Loeb Classical Library,Vol.5,trans.W.R.Pat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6,p.163.

    本文转自《外国问题研究》2023年第2期

  • 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2

    第 16 章 基督教打破家庭观念

    令欧洲退出亲戚关系的是宗教,不是政治;对欧洲家庭性质的普遍误会;天主教会摧毁延伸的亲戚团体;英国个人主义甚至在欧洲也属极端

    我迄今所叙述的世界三个地区,其国家制度都自部落社会脱颖而出。中国、印度和中东的早期社会组织,都以父系家族的血统为基础,建立国家是为了克服部落社会的局限。每一个案例中,建国者想方设法让个人忠于国家,而不是忠于地方上的亲族团体。以领土和中央合法统治权力为基础的制度,不得不重叠在顽固的分支式社会之上。最极端的对策来自阿拉伯和奥斯曼帝国,他们绑架儿童,使之在人造家庭中长大,只忠于国家,不忠于自己的亲戚。

    但在这些案例中,不让亲戚关系成为社会组织基础的建国努力,自上而下,都归于失败。事实上,这些社会的制度发展历史,大多涉及亲族团体的重新问政——我称之为家族制复辟。所以,秦朝和西汉所创建的非人格化国家制度,在东汉崩溃时又落到强大宗族手中,这些家庭继续成为中国政坛中的重要角色,直到隋唐。印度在创建强大的非人格化制度上,一开始就成绩平平,以分支式迦提组织起来的印度村庄,其社会生活大体上又与这些制度毫不相干。土耳其国家是最为成功的,在小亚细亚和巴尔干半岛的心脏地区削弱了部落组织的影响,但在治理不严的阿拉伯省却不如人意。事实上,奥斯曼帝国在边远的贝都因(Bedouin)社区,仅行使非常有限的统治,其部落组织至今保持原样。所有这些地区——中国、印度、中东——家庭和亲戚团体至今仍然强大,成为社会组织和身份的来源,远远超过欧洲或北美。在中国台湾和南方地区尚有成熟的分支世系家族,印度婚姻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的结合。部落的依附关系在阿拉伯中东无所不在,尤其是在贝都因的群体中。

    例外的欧洲

    欧洲的亲戚关系采纳不同形式。人口统计学家约翰·哈吉那尔(John Hajnal)在 1965 年的文章中注意到,西欧婚姻模式与世界上几乎任何其他地方形成强烈对照。西欧男女倾向于晚婚,从总体上讲,不结婚的比率较高,这两个因素导致相对较低的出生率;更多年轻女子参加工作,家庭中有更多平等,由于晚婚,女子又有较多机会获取财产。这不仅是当代现象,哈吉那尔把这种模式的时期定在 1400 年到 1650 年。

    西欧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其他差异也很突出。共同祖先的亲戚团体所组成的社区,其在欧洲的消失远远早于哈吉那尔所指出的。对欧洲人而言,亲戚和后裔很重要,特别是国王和贵族,他们有实质性的经济资源传给子孙。但跟中国贵族不同,他们没有陷入表亲的专横,因为分割遗产和长子继承权的原则早已深入人心。在中世纪,欧洲人享有更多自由,无须征得大批亲戚的同意,便可任意处置自己的土地和动产。

    换言之,欧洲社会很早就是个人主义的。在婚姻、财产和其他私人事务上,当家做主的是个人,而不是家庭或亲戚团体。家庭中的个人主义是所有其他个人主义的基础。个人主义无须等待国家的出现,无须等待它来宣告个人法律权利,并行使强制权力来予以保障。更确切地说,个人已在享受实质性的自由,无须承担对亲戚的社会义务,先有这样的社会,再来建起国家。在欧洲,社会发展走在政治发展的前列。

    欧洲何时退出亲戚关系?如果不是政治,转型动力何在?前者的答案是:蹂躏罗马帝国的日耳曼部落,在皈依基督教后不久,就开始退出。后者的答案是:天主教会。

    马克思的错误

    很明显,现代欧洲人的祖先都曾组成部落。他们的亲戚关系、法律、习惯、宗教实践,只要能找到的,19 世纪伟大的历史人类学家都已作了详细记载,如甫斯特尔·德·库朗日、亨利·梅因、弗雷德里克·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弗雷德里克·梅特兰(Frederic Maitland)、保罗·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他们是比较人类学家,掌握不同文化的渊博知识,为父系亲戚组织之间的相似而感到吃惊。那些组织分布于世界各地,如印度、希腊、日耳曼的社会。

    19 世纪的历史人类学家相信,亲戚组织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化,人类社会有普遍的发展模式,从亲戚团体的大集团,转向个别男女自愿结合的小家庭。梅因有个著名概念:现代化涉及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换言之,早期社会将社会地位赋予个人,安排一切,从婚配、职业到宗教信仰。相比之下,现代社会的个人可随意与人签约,走进不同社会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婚姻合同。但梅因没有提出一种动态理论,以解说过渡是何时和如何发生的。

    实际上,对欧洲亲戚模式的过渡时间和过渡原因存在很多误解。很多人相信,跟世界上的其他民族类似,欧洲人始终居住于部落或庞大的家庭团体,一直到工业革命。其时,机器生产的压力和社会流动的必要性,才将之打破。根据这个见解,工业化带来经济变化和核心小家庭出现,都属于这同一过程。

    这个见解很可能来自早期现代化理论。卡尔·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宣称,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促使资产阶级兴起的,依次是技术革新和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马克斯·韦伯指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之间有严重断裂。传统社会的特征是:广泛的亲戚关系,宗教或亲戚的约束对市场交易设限,缺乏个人社会流动性,基于传统、宗教、超凡魅力的非正式社会规范。而现代社会是个人主义的、平等的、以优秀和市场为导向的、流动的,并以法理型合法性权威组建起来。韦伯主张,这些特征属于一个整体,如果由教士指定价格,或财产受亲戚义务束缚,这样社会就不能发展出高效的市场经济。他相信,这种理性的现代化仅在西方出现,并把向现代化的过渡定在 16 世纪和 17 世纪的一系列事件,包括宗教改革(Protestant Reformation)和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所以,马克思主义者倾向于认为,经济变化促使个人主义和核心小家庭的兴起,而韦伯则把基督新教当作主要动力。总之,依他们看,这个变化仅有几百年历史。

    从身份到契约

    20 世纪的社会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把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一直往前提。我已提及,哈吉那尔认为欧洲的特殊模式始于 15 世纪和 16 世纪。艾伦·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对英国个人主义起源的研究显示,生前任意处置财产和死后在遗嘱中剥夺子女继承权,早在 16 世纪初就获得英国普通法的承认。这很重要,因为他所标志的“农民社会”中,如东欧和世界大部分区域,亲戚义务大大限制了业主出售土地的能力。农民社会的特征就是大家庭,产权要么共有,要么陷于亲戚的相互依赖之中。这样的社会中,许多非经济因素把农民牢牢绑在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上,诸如祖先葬于此之类的理由。

    但麦克法兰注意到,土地所有权(seisin)流行于英国,至少还要往前再提三个世纪。根据一项研究,15 世纪晚期英国某区的地产转户中,生前赠与家人的占 15%,死后遗赠给家人的占 10%。更早的是 12 世纪末 13 世纪初,英国的佃户(villeins,不得随意离开土地)无须获得领主的许可,已在购买、出售、出租土地。

    如要衡量复杂亲戚组织的衰退,就要考量女子拥有和处置财产的法律权利。父系家族的社会中,女子嫁与宗族中的男子,或给宗族生下男性后裔,方才取得法律地位。寡妇和未婚女儿有分享遗产的权利,但通常必须将宗族的财产留在父系家族中。1066 年的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之后不久,英国女子就可自由拥有和处置财产,并可将之卖给外人。至少从 13 世纪起,她们不但可拥有土地和动产,而且可起诉他人,或被他人起诉,甚至可签署遗嘱和合同,无须征得男子监护人的许可。父系社会一旦承认这种权利,就会破坏宗族控制财产的能力,从而破坏社会制度的整体。所以,女子拥有和遗赠财产的能力是部落组织退化的标志。它显示,严格的父系社会规则已经消失。

    根据麦克法兰,早期英国个人主义的一个有趣标志是“扶养合同”。它最早出现于 13 世纪,由孩子和父母签署。共同祖先的后裔团体所组成的部落社会,通常崇拜共同祖先。儒家道德的大部分涉及孩子照料父母的义务,尤其是儿子。儒家道德家讲得很清楚,对父母的义务大于对自己孩子的,中国法律严惩不孝子女。

    英国的习俗却不同,父母活着时,如把产权愚蠢地转移给孩子,就得不到惯例的剩余权利。中世纪有一首诗歌,描述了父亲将财产移交给儿子的故事:儿子后来觉得扶养父亲的负担太重,便开始施以虐待。一天,父亲冷得直打寒战,儿子叫孙子送去一只麻布袋,“小男孩把麻布袋一割为二,一半留给爷爷,另一半带回给父亲。他的意思是,现在父亲虐待爷爷,等到自己长大,也会如法炮制,给他半个麻布袋以御寒”。为了避免如此的困境,父母与孩子签署扶养合同,规定孩子在继承父母财产后所承担的扶养责任。“贝德福德的一对夫妇在 1294 年放弃财产,作为回报,将得到食物、饮料、主屋的居住;如果两对夫妇发生争吵,老夫妇会搬到另外房子,将在圣米迦勒节(Michaelmas)获得五十六蒲式耳的谷物,其中二十四蒲式耳的小麦,十二蒲式耳的大麦,十二蒲式耳的大豆和豌豆,八蒲式耳的燕麦。此外,他们还将得到这另外房子的一切,可动的和固定的。”

    让马克思暴跳如雷的“纯粹的金钱关系”,似乎不是 18 世纪资产阶级的发明,其在英国的出现比资产阶级的兴起早了好多世纪。将父母寄放在疗养院,在西欧有很深的历史根源。这显示,与马克思的主张恰恰相反,资本主义只是社会关系和习俗变化的后果,而不是原因。

    如果说欧洲在 13 世纪离开复杂的亲戚关系,即从身份过渡到契约,这依然太迟。伟大的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注意到,封建主义在 9 至 10 世纪兴起之前,亲戚关系是社会组织的基础。部落宗族之间的血亲复仇在欧洲社会有悠久历史,我们对此很熟悉,只要看看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就知道了。此外,布洛赫证明,在那段时期,亲戚团体或庞大家族共同拥有财产,即使个人已开始随意处置土地,卖主仍需获得亲戚团体的同意。

    不过,布洛赫提示,可以追溯到像中国、印度、中东那样单一祖先的巨大父系宗族,很久以前就在欧洲消失了。“罗马家族视男性后裔为绝对重要,立场异常坚定。但此事到了封建时代,已变成闻所未闻。”作为证据,他指出,中世纪的欧洲人从不单凭父亲来追溯他们的后裔;而在部落社会中,为了维持宗族分支的界线,这是不可或缺的。在整个中世纪时期,母亲让女儿冠母姓是很普遍的,这在中国那样的父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个人经常认为自己属于两个相互平等的家庭,母亲的和父亲的。两个杰出家庭的子孙往往合并两个宗族的姓氏(如瓦勒里·季斯卡·德斯坦 Valéry Giscard d’Estaing,其中季斯卡和德斯坦都是姓氏[编按:瓦勒里·季斯卡·德斯坦系法国前总统,1974—1981 年任职]。今日西班牙人喜用父母的双姓)。到 13 世纪,类似当代的核心家庭已在欧洲遍地开花。血亲复仇很难继续,因为报仇圆圈变得越来越小,很多人觉得,自己与争论双方都有关联。

    在布洛赫看来,某种意义上,封建主义的整个制度可被理解为迫不得已的调整,这是为了适应社会上的隔绝,因为亲戚关系不再是社会团结的来源。自 7 世纪晚期起,欧洲遭受了一系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来自北方的维京人、来自南方借道于北非和西班牙的阿拉伯人或撒拉森人(Saracens)、来自东方的匈牙利人。即使阿拉伯人受挫于图尔战役,穆斯林对地中海的控制仍然切断欧洲与拜占庭和北非的贸易,它曾是罗马经济的基础。随着卡洛林帝国(Carolingian)在 9 世纪的式微,城市也开始凋零,受无数军阀骚扰的居民撤回自给自足的村庄。

    在这欧洲文明的最低点,由于更大政治结构的倒塌,亲戚关系试图卷土重来。但其时,欧洲的父系宗族结构已变得如此脆弱,以致不能成为社会支持的来源。封建主义兴起,成为亲戚关系的替代:

    暴力气氛所孕育的无数危险,时时都在威胁个人。甚至在封建的初期,亲戚团体似乎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根据它们当时存在的形式,这些团体的范围太模糊,太多变。父母都可界定后裔这种二元性,更造成了深刻的破坏。这就是为什么,人们被迫寻求或接纳其他的纽带。在这点上,历史是决定性的。仍有强大父系团体的地区——北海边上的日耳曼地区和英伦岛上的凯尔特地区——对属臣、采邑、庄园一无所知。亲戚关系只是封建社会的必要元素之一,它的相对孱弱解释了封建主义的出现。

    封建主义是指,个人自愿屈服于无亲戚关系的他人,仅仅是以服务交换保护。“国家和家庭不再提供足够的保护,村庄的社区仅能维持界线之内的秩序,城市的社区几乎不存在。各处软弱者觉得有必要获得强人的庇护,而强人必须通过说服或强制来获得签约下属的支持,以保障自己的威望、财富、人身安全。”

    但我们还没算出欧洲脱离亲戚关系的日期,以及合适的因果关系。社会人类学家杰克·古迪(Jack Goody),为过渡日期作出了最令人信服的解释。他把过渡的起点提至 6 世纪,将责任放在基督教身上——具体地说,放在天主教会的机构利益上。

    古迪注意到,罗马帝国结束时,与众不同的西欧婚姻模式从主要的地中海模式分化出来。包括罗马家族的地中海模式,属于严格的父系家族或父系社会,具有分支式的社会组织。父系团体倾向于同族通婚,有些更偏爱交叉表亲的婚姻。(我在第 11 章提及,交叉表亲的婚姻在印度南部的达罗毗荼文化中非常流行,在阿拉伯世界、普什图人[Pashtuns]、库尔德人、众多突厥人中也很普遍。)男女有严格的分隔,女子拥有财产或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很少。在所有这些方面,西欧的模式是截然不同的:分配遗产时男女都有份、禁止交叉表亲的婚姻、提倡异族通婚、女子有更多的产权和参与权。

    天主教会促动了这一分化,它极力反对四种行为:与近亲结婚、与兄弟的寡妇结婚(levirate,即所谓的兄终弟及或夫兄弟婚)、领养孩子、离婚。教皇格里高利一世在 6 世纪敦使异教的盎格鲁—萨克逊人皈依基督教,尊敬的比德(Venerable Bede)在报告此事时就提及,格里高利直率谴责部落实行的与近亲和兄弟的寡妇的婚姻。后来的教堂法令禁止纳妾,提倡一生不分的一夫一妻婚姻。

    古迪认为,这些禁令并不直接依据《圣经》或基督教经典。被禁的行为在耶稣诞生的巴勒斯坦是很普遍的,耶稣父母可能就是交叉表亲的婚姻,与兄弟的寡妇结婚在犹太人中也很流行。事实上,基督教福音是反家庭的:在《马太福音》中,耶稣说,“爱父母超过爱我的人,不配我;爱子女超过爱我的人,也不配我”。古迪又称,这些话语来自宣称耶稣将统治尘世一千年的先知,他试图招募人们离开安全的亲戚团体,进入新兴的分裂教派。赞成禁令的神学观点则经常来自《旧约》,犹太人对此却有不同见解。

    根据古迪,教会坚持这个立场的原因,与其说为了神学,倒不如说为了教堂自己的物质利益。交叉表亲的婚姻(或任何其他近亲的婚姻)、与兄弟的寡妇结婚、纳妾、领养孩子、离婚都是他所谓的“继承策略”;借此,亲戚团体得以继续控制代代相传的财产。其时,欧洲和地中海世界的居民寿命低于 35 岁。夫妇生下儿子、长到成人、再一次传宗接代的可能性相当低。因此,为了让人们得以孕育继承人,社会提供各式合法途径。讨论中国时,已解说过纳妾一事。在一夫一妻的社会,离婚可被视作变相纳妾。哥哥在生孩子之前就已去世,嫂子就与弟弟结婚,以确保哥哥的财产将与弟弟的融合在一起。交叉表亲的婚姻能保证家产留在自家人的手中。无论什么情形,教会有计划地切断将财产传给后裔的各种途径。同时,它又强烈提倡信徒向教会自愿捐出土地和财产。拥有财产但无继承人的基督徒日益增多,得益的便是教会。

    西欧女子相对较高的地位也是教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意外结果。寡妇若在家庭团体内重新结婚,会将财产归还部落。教会尽量使之难以实现,所以她本人必须拥有财产。女子有权拥有和处置自己的财产,对教会大有裨益,无子女寡妇和老处女变成了捐献的一大来源。女子有权拥有财产破坏了单传原则,从而敲响了父系宗族的丧钟。

    规则发生变化后的数世纪中,天主教会在财政上非常成功,这绝对不是牵强附会。7 世纪结束之前,法国富饶土地的三分之一都在教会手中;从 8 世纪到 9 世纪,在法国北部、日耳曼、意大利的教会财产翻了一番。这些捐献使教会成为一个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很强大的机构,为格里高利七世的叙任权斗争(investiture conflict)铺平道路(见后文第 18 章)。这些捐献,跟富裕穆斯林给伊斯兰慈善事业瓦克夫的捐赠有相似之处,但后者主要是富人避税和遗赠子女的对策。而在天主教的欧洲,无子女寡妇和老处女所捐出的土地,则没有附带任何条件。教会因此发现自己成了大地主,在欧洲各地管理庄园,监督农奴的经济生产。这帮助教会履行其赈济饥民和照顾病人的使命,使教士阶层和男女修道院的大幅扩充成为可能,也使内部规则和等级制度的发展变得必不可少。这一切让教会在中世纪的政治舞台中成为一名独立角色。

    这些变化对西欧的部落组织构成相当大的破坏。日耳曼、挪威、马札尔(Magyar)、斯拉夫的部落皈依基督教后,仅在两代或三代的时间就见证了其亲戚架构的解散。事实上,这种皈依植根于政治,如马札尔国王伊斯特万(István,或 St. Stephen)在 1000 年接受圣餐。但社会风俗和家庭规则中的实质性变化,不靠政治当局,而靠运作于社会和文化层次的教会。

    欧洲建国的社会背景

    欧洲(以及其殖民地)是个例外,因为它脱离复杂的亲戚关系,首先在社会和文化层次,而不在政治层次。在某种意义上,教会采取政治行为,更改了婚姻和遗产的规则,但其动机却是经济的。教会不是其所在领土的主权统治者,更确切地说,只是一个社会参与者,它的影响只在制定文化规则。因此,中世纪时,欧洲社会已经非常个人主义了。它早于欧洲国家建设的开端,比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工业革命更早了数个世纪。家庭中的变化,与其说是这些现代化巨变的结果,倒不如说是促进现代化发生的有利条件。16 世纪在意大利、英国、荷兰兴起的资本主义,不必去克服印度和中国那样的亲戚大集团的抵抗,后者亟欲保护自己拥有的实质性财产。相反,资本主义在那些社会顺利扎根,它们已有私人产权的传统,财产经常在陌生人之间转手。

    这不是说,欧洲的建国者一帆风顺,没有遇上既得利益的社会建制。恰恰相反,我们在第 21 章继续讲述欧洲国家起源时,将看到各式强大的社会参与者,他们在创建法治和负责制政府方面至关重要。虽然没有氏族或部落,但有既得利益的贵族,他们在封建时期积累下了财富、军队、法律地位。

    这些社会建制是封建的,并不基于亲戚关系。这一事实,对后世的欧洲政治发展来说,造成了重大差别。属臣的封建关系是强者和弱者自愿签署的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法律义务。它将高度不平等和等级化的社会形式化,但也为个人主义(签署合同的是个人而不是亲戚团体)和法律人的理解树立先例。历史学家杰诺·苏克斯(Jenö Szücs)认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到 1200 年便获得契约特征,从而打下了将尊严扩充到农民阶层的基础。自那以后,“西方每一次农民反抗,都在表述地主违反合同所激怒的尊严,都在诉求自己的‘自由’权利”。但这种事没有发生于下列社会:土地产权以亲戚关系和惯例为基础的,或以某亲戚团体称王称霸于另一亲戚团体为基础的。

    以封建制度替代亲戚关系建制,对地方治理的功效而言,另有重要的政治影响。宗族和封建制度都在不同时期发挥主权和统治的功能,尤其是在中央国家式微时。它们都可提供地方安全、司法和经济生活的组织。但封建制度更为灵活,因为依据的是合同,更能组织决定性的集体行动,因为其等级分明。跟宗族中的权威不同,封建领主的权利一旦获得合法确认,便不需要持续的重新谈判。财产的法律文件,无论在强者或弱者的手中,都代表自由买卖的权利,不受基于亲戚的社会制度的限制。地方上的领主可“代表”社区讲话,但部落领袖做不到。如我们所知,欧洲殖民者在印度和非洲经常犯的错误,就是假设部落领袖相当于封建社会的地方领主。在事实上,两者截然不同。

    马克斯·韦伯的遗产之一,就是以价值概念来考量宗教对政治和经济的影响。他的新教工作伦理(work ethic),据说通过工作的神圣化,而直接影响工业革命中企业家的行为。价值肯定是重要的,上帝之下人人平等的基督原则,使女子更容易获得拥有财产的平等权利。

    但此类解释经常引申新的疑问,为何有些宗教价值首先在社会中获得提倡,并深入人心。教会攻击延展的亲戚关系,就是一例,这些价值并不起源于基督教原则。毕竟,同是基督徒的君士坦丁堡东正教,并没有设法改变婚姻和遗产的法律。所以,紧密相关的亲戚社区在拜占庭统治的地区存活很久。例如,塞尔维亚代代相传的著名乡村团体“杂住盖”(zadruga),以长期血亲复仇著称的阿尔巴尼亚氏族。这些建制消失于西欧,归功于教会的物质利益和权力。教会对社会价值的控制,变成了为己谋利的工具。从这个角度看,经济龟站在宗教龟的上面;但从另一角度看,宗教龟又站在更为底下的经济龟上。 不管其动机是宗教的,还是经济的,天主教会变成了独立的政治参与者,其建制化的程度,远远超过其他社会的宗教权力。中国从没发展出超越祖先崇拜或鬼神崇拜的本土宗教。相比之下,宗教发明一开始就塑造了印度和穆斯林世界,成为政治权力的重要制衡。但在伊斯兰教逊尼派的世界,以及印度次大陆,宗教权力从没凝聚成国家之外的中央官僚机构。它只在欧洲出现,与现代欧洲国家的发展和今天所谓的法治的出现又密不可分。

    第三部分 法治

    第 17 章 法治的起源

    法律在早期国家形成中的作用凸显欧洲的例外;法治的定义和争论;法律优先于立法的哈耶克理论;英国普通法依据皇家权力来加强国家的合法性

    欧洲的政治发展是个例外。欧洲社会得以较早脱离部落组织,却没有依靠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力。欧洲例外还表现在,其早期建国者的杰出能力,与其说是在军事上,倒不如说在分配正义上。欧洲国家权力和合法性的增长,与法治的涌现密不可分。

    早期欧洲国家分配的只是正义,不一定是法律。法律植根于他处,或在宗教(像上一章所讨论的有关婚姻和家庭的法令),或在部落和其他社区的习俗。早期欧洲国家偶尔立法——即制定新法律——但其权力和合法性更多依赖公正执法,所执的法无须是自己订出的。

    弄清法律和立法之间的差异,对理解法治是至关重要的。似乎有多少法律学者,就会有多少“法治”的定义,很像“民主”这个字眼。我所使用的,符合思考此一现象的西方重要潮流:法律是凝聚社区的有关正义的一组抽象规则。在前现代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威据信是超凡的,或神权,或古老习俗,或自然。另一方面,立法属于现在所谓的制定法(positive law),它在发挥政治权力的功能。就像国王、男爵、总统、立法院、军阀,凭借自己的权力和权威,在制定和执行新的规则。如果有高于任何立法的现存法律,方能说有法治的存在。这意味着,拥有政治权力的个人必须接受法律的束缚。这不是说,立法机构不可制定新法,它们如想在法治中发挥作用,必须依据现存法律的规则来制定新法,不可随心所欲。

    法律的最初理解,即制定者是神权、古老习俗或自然,指的是人们不得更改法律,但可以为特殊情境作出妥善解释,有时还是必须的。现代时期,随着宗教权威的走低,自然法信徒的锐减,我们开始将法律视作人造的东西,但必须经过严格程序,以确保它符合基本规则的广泛共识。法律和立法之间的差异,现在相当于宪法和一般法律之间的差异。前者具有更严格的要求,例如绝大多数人的投票同意。在当代美国,这表示国会通过的新法律,必须符合现存的更为重要的宪法,一切以最高法院的解释为准。

    迄今为止,我讨论了政治发展中的建国以及国家集中和使用权力的能力。法治是政治秩序中的另一组件,以限制国家权力。对行政权力的最初制衡不是民主集会或选举,而是人们坚信统治者必须依法行事。所以,国家建设和法治一直在紧张氛围中共存。一方面,统治者在法律范围内行事,或以法律的名义行事,这可提高自己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可防止他们做随心所欲的事,不能只考虑私人利益,还要考虑整个共同体的利益。所以,政治权力的欲望经常威胁法治,从 17 世纪避开议会自筹税收的英国国王,到 20 世纪以法外行刑队来对付恐怖主义的拉丁美洲政府,皆是如此。

    法治的现代迷惑

    在当代发展中国家,最大政治缺点之一就是法治的相对软弱。当代国家的所有组件中,高效法律机构也许是最难构建的。军事和征税的机构,天然来自人类基本的掠夺本能。军阀组织民兵向社区榨取资源,这并不困难。在另一极端,民主选举的安排也相对容易(只是比较昂贵),何况今天还有国际组织的援助。但法律机构必须遍布整个国家,持续不断,长期运作。它们需要设施,投资于律师、法官及法庭其他职员的训练,还有最终执法的警察。但最重要的,法律机构必须被视作合法和权威的,不仅在普通人眼中,而且在更有力的精英眼中。做到这一点,证明是颇不容易的。今天,拉丁美洲绝大多数国家是民主的,但其法治却非常软弱,到处是收贿的警官和逃税的法官。俄罗斯联邦仍举行民主选举,自总统而下的精英都违法乱纪,肆无忌惮,尤其是在弗拉基米尔·普京当政之后。

    有很多文献,将法治的建立与经济发展挂起钩来。这些文献从根本上反映出一条重要观点,即现代资本经济世界的涌现,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既存的法治,缺乏高效的法治是贫困国家不能取得较高增长的主要原因。

    但这些文献非常混乱,在法治的基本定义和它的存在与否上,前后又不一致。此外,将法治的不同组件与经济增长挂钩的理论,其实证经验有点靠不住;将它投射到马尔萨斯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困惑只会加倍。我们在讲法治起源的历史之前,需要清除一下当代讨论所留下的累赘。

    经济学家谈论法治时,通常指现代产权和合同执行。现代产权是指个人拥有的财产,可自由买卖,不受亲戚团体、宗教当局、国家的限制。经济增长受产权和合同的影响,这理论非常直截了当。没人会做长期投资,除非知道自己的产权是安全的。如果政府突然对某种投资增税,像乌克兰在 20 世纪 90 年代签署移动电话基建协议后所作的,投资者可能会在中途改弦易辙,并对将来项目心灰意冷。同样,贸易需要法律机构来维持合同,裁判合同双方不可避免的争执。合同的规则越透明,合同的维持越公正,就会鼓励越多的贸易。这就是为何很多经济学家强调,“可信承诺”是国家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这个法治定义与本章开头的那个略有重叠。显而易见,如果政府觉得自己在各方面都享有主权,不受既存法治的束缚,那么无人可阻止它充公自己公民或外国贸易伙伴的财产。如果普遍的法律规则,一旦牵涉到强大的精英阶层或最强大的政府本身,就无法得到执行,那么产权或贸易的安全可能只是空头支票。政治学家巴里·温加斯特(Barry Weingast)注意到,强大的国家既可保护产权,也可取消产权。

    另一方面,有“足够好”的产权和合同执行,允许经济的发展,但没有真正的法治(即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意思),这完全可行。……中国经济取得三十多年的两位数增长,并不需要“法治”的抽象承诺。1978 年,共产党以包产到户的法律解散了人民公社,但没有恢复中国农民的现代产权(个人转让土地的权利)。更确切地说,他们只获得可遗传的土地使用权(长期租赁权),类似于奥斯曼帝国中央省的农民。这些权利已经“足够好”,导致农业产量在改革后的四年功夫翻了一番。

    古代帝制中国没有法治。另一方面,正常时期的中华帝国很可能在地方层次享有“足够好”的产权,至少将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到其时技术所容许的极限。那时的产权与今天中国农民的产权相比,不会相差很多,与其说受到掠夺性国家的约束,倒不如说受到亲戚关系的约束。父系宗族将无数的权利和习俗强加于财产之上,一直到 20 世纪的中华民国,家庭仍有权利限制土地的出售。

    此外,不是很清楚,最好的现代产权足以在实质上提高生产效率,还是足以在马尔萨斯式社会中创建出现代资本主义。确保技术持续进步的其他建制(如科学方法、大学、人力资源、研究实验室、鼓励探险和试验的文化氛围,等等)尚未问世时,单凭良好产权所创造的生产效率增长仍然有限,因此不能假设技术的持续进步。

    所以,经济学家对法治下现代产权和合同执行的强调,可能有两个错位。首先,在技术持续革新的当代世界,虽然没有至高无上的法治,“足够好”的产权仍足以创造高度的经济增长。其次,在马尔萨斯式世界中,即使有现代产权和法治的存在,还是无法取得如此的增长,因为限制增长的约束出自其他地方。

    法治还有一个定义,对经济生活具有极大影响,不管是在前现代还是在当代。这就是人身安全,即从暴力的自然状态中退出,从事日常活动,不用担心被杀或被抢。它存在时,我们视之为理所当然;它缺席时,我们会尤其珍惜。

    最终,谈论法治时一定要弄清法律对象,即是说,受法律保护的法人群体。社会的基本执法对大家是一视同仁的,但保护公民免受国家任意侵犯的法治,最初往往只适用于特权阶层的少数。换言之,法律仅仅保护靠近或控制国家的精英的利益。在此意义上,法律就像苏格拉底在柏拉图《理想国》中所标榜的“强盗帮派的正义。”

    举塞维涅夫人(Mme. de Sévigné)写给女儿的信为例,她是 17 世纪法国最著名的沙龙赞助人之一。这位聪明敏感的女子描绘,士兵在布列塔尼征集新税,把老人和孩子从家中赶出,再在屋子里寻找可供夺取的财产。因为不付税,大约六十名市民将在下一天上绞刑架。她继续写道:“那个手舞足蹈、想偷印花税纸的闲汉在车轮上就刑,被割成四块,分别在城市四个角落示众。”

    显而易见,法国国家不会向塞维涅夫人和她朋友圈子施以如此激烈的惩罚。我们将在第 23 章看到,它将繁重税赋仅仅加给平民,因为它太尊重贵族的产权和私人安全。所以,说 17 世纪法国没有法治是不正确的,但法律并没认为平民也是法人,也享有与贵族相同的权利。美国初创时也是如此,否定非裔美国人、妇女、美洲原住民——除了拥有财产的白人男子——的选举权。民主化的过程逐渐拓展法治范围,以包纳所有的居民。

    法治定义的混乱,其所造成的后果之一是富国设计的改善法治计划,很少在贫穷国家产生效果。住在法治国家的幸运儿,往往不懂它如何首次涌现,误把法治的外表当作法治的实质。例如,“相互制衡”是强大法治社会的特征,政府各部门监督彼此的行为。但制衡的正式存在,并不等于强有力的民主统治。法庭可被用来阻挠集体行动,如当代印度,其冗长的司法上诉可拖死重要的基建项目。它又可被用来对抗政府的愿望,以保护精英利益。1905 年最高法院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 New York),其宗旨就是击败限制工时的立法,以保护企业利益。所以,分权的形式常常名不副实,与守法社会的主旨无法对应。

    在接踵而来的讨论中,我们将从尽量广阔的角度去关注法治的发展:法律本身——整套正义规则——来自何方?产权、合同执行、商法的特定规则如何发展至今?最高政治当局如何接受法律的至高无上?

    法律早于立法的哈耶克理论

    伟大的奥地利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发展了关于法律起源的精深理论,为法治的涵义提供了重要见解,成为今日人们思考法律的框架。哈耶克被称作当代自由至上主义的教父,但自由至上主义者并不反对规则。根据哈耶克,“共同规则的存在使社会中个人的和平共处成为可能”。在法律起源上,哈耶克把批判矛头指向所谓的“唯理主义”或“建构主义”理解。这种理解思路认为,立法者理性地研究社会问题,从而发明法律,以建立自以为更好的社会秩序。在哈耶克看来,建构主义只是过去三百年的自负,尤其是部分法国思想家,包括笛卡尔(Descartes)和伏尔泰(Voltaire),都认为人的大脑足以理解人类社会的工作方式。这导致了哈耶克所谓的铸成大错,如法国和布尔什维克的革命。其时,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力以公正社会的预设重整社会。在哈耶克的时代(20 世纪的中期),这个错误不仅发生在社会主义国家,如依赖理性计划和中央集权的苏联,还发生在欧洲的社会民主党执政的福利国家。

    在哈耶克看来,错误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没有一名计划者,能掌握足够的社会实际运作知识,以作出理性的重新安排。社会中的知识,大部分具有本地特性,再向整个社会扩散,没人能掌握足够信息来预测法律或规则改革后的效果。

    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不是自上而下的理性计划的结果,而是在数百或数千分散个人的互动中自发产生的。那些个人尝试各式规则,保留有效的,拒绝无效的。社会秩序产生的过程是递增、进化、分散的,只有借用无数个人的本地知识,有效的“大型社会”方能出现。自发的秩序获得发展,以达尔文为生物有机体所安排的方式——分散的适应和选择,并不倚靠创世主的专门设计。

    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本身便构成一种自发秩序,“毫无疑问,人们发现可以制作或更改法律之前,它已存在良久”。事实上,“个人学会观察(和遵守)行为规则之后的很久,才用语言将之表述出来”。立法——有意识颁布的新规则——“发生于人类历史的相对晚期……所有的法律都是、能够是、也应该是,立法者的自由发明……事实上,这是一种谬误,一个建构论唯理主义的谬种”。

    哈耶克心目中的自发秩序模型就是英国的普通法,无数法官设法将普遍规则用于所面对的特定案例,其判决的累积促使法律的进化发展:

    英国人享有的自由在 18 世纪令其他欧洲国家的人们羡慕不已……它是这样一个事实的结果,即支配法院审判的法律乃是普通法。该法律独立于任何个人意志,它既约束独立的法院,又为这些法院所发展。对于普通法,议会很少加以干预,即便有所干预,其目的也主要是为了澄清某一法律系统内的疑点。

    哈耶克由此锁定法治的本质:代表整个共同体愿望的既存法律,高于当前政府的意志,它限制着政府的立法范围。他对英国普通法的偏爱,获得当代经济学家的赞同,他们也认为,它比欧洲大陆的民法传统更为灵活,对市场更为友好。

    哈耶克在解说其法律起源理论时作出两项声明,一项是实证性的,另一项是规范性的。他主张在大多数社会中,法律以自发的进化方式发展,这种自然生成的法律应该优于有意识制定的法律。这一解释也是伟大的英国法学家爱德华·柯克(Sir Edward Coke)所推崇的,他认为普通法始于太古时代。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在为渐进主义(Incrementalism)辩护时,也援引此一解释。哈耶克是强大国家的伟大敌人,不管是苏联风格的共产党专政,还是以再分配和调节来实现“社会公正”的欧洲社会民主政体。在法律学者罗伯特·埃里克森(Robert Ellickson)所谓的“法律中心论”和“法律外围论”的长久争论上,哈耶克立场鲜明地站在后者一边。前者认为,正式制定的法律创立和塑造了道德规则;后者主张,它们只是编纂了非正式的既存规范。

    然而,哈耶克对最低限度国家的规范性偏爱,扭曲了他对法律起源的实证性见解。在很多社会,法律的存在确实早于立法,但政治当局经常介入以作修改,甚至在早期社会也是这样。现代法治的出现全靠强大中央国家的执法,其显而易见之处甚至可在他偏爱的普通法的起源中找到。

    从惯例法到普通法

    哈耶克认为,法律在社会规则分散演变的基础上获得发展,这一基本见解在广义上是正确的,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但法律发展有重要中断,只能以政治权力的干预来解释,而不是“自发秩序”进程的结果。哈耶克只是把历史事实搞错了。

    这些过渡中有一个是英国从惯例法到普通法的过渡。普通法不只是惯例法的正规文本,它们之间有根本的差别。如我们在第 4 章中看到的,社会从部落组织过渡到国家组织,法律的意义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部落社会中,个人之间的正义有点像当代国际关系,以竞争团体的自助为基础,没有更高级别的第三方执法。相比之下,国家层次的社会恰恰有如此的执法者,那就是国家本身。

    罗马帝国终结后的英格兰仍是部落组织,由盎格鲁人(Angles)、西萨克逊人(West Saxons)、朱特人(Jutes)、凯尔特人(Celts)等组成,尚无国家。家庭组成村庄,村庄再组成所谓的百户(足以承受百户居民)或县的更大单位。该层次之上就是国王,但早期君主没有武力的垄断,也不能对部落单位执行强制规定。他们不把自己当作领土的统治者,只是民众的国王——如盎格鲁人的国王(Rex Anglorum)。如我们在上一章看到的,6 世纪末,本笃派(Benedictine)的修道士奥古斯丁(Augustine)抵达英格兰,基督教便开始破坏盎格鲁—萨克逊的部落组织。但部落法律受到的侵蚀只是日渐月染的,到公元第一个千年后半期的混乱时代,仍然盛行。亲戚团体内有深深的信任,但竞争氏族之间却有敌意和警惕。所以,正义牵涉亲戚团体之间的相处规则。

    盎格鲁—萨克逊编纂的第一本部落法律,是公元 600 年左右的《埃塞尔伯特法典》(Laws of Ethelbert),与稍早的墨洛温(Merovingian)国王克洛维一世的《萨利克法典》非常相似,罗列出各种受伤的赔偿金:

    四个前门牙,每个价值六先令;其旁边的牙齿价值四先令,剩下的牙齿价值一先令;大拇指、大拇指指甲、食指、中指、戒指手指、小手指,各自的指甲都有区分,分别定价。相似分类也用在耳朵上,损失听力、耳朵削掉、耳朵穿孔、耳朵割裂;用在骨头上,骨头暴裸、骨头损坏、骨头断裂、头骨打破、肩膀失灵、下巴断裂、领子骨断裂、手臂断裂、大腿骨断裂、肋骨断裂;用在瘀伤上,衣服外的瘀伤、衣服内的瘀伤、没显黑色的瘀伤。

    基于赔偿金的惩罚,其特征是不公平,因受伤者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有差异。所以,杀死一名自由人的赔偿金,也许是杀死仆人或奴隶的好几倍。

    日耳曼的部落法律在本质上类似于其他部落社会,从努尔人,到当代的巴布亚新几内亚一语部落。如果有人伤害了你或你的亲戚,你的氏族为了保护自己的荣誉和可靠性,必须施以报复。受伤和报复都是集体的,报复对象不一定是行凶者,他的近亲通常就也足够。赔偿金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争端,以防升级,成为无休止的血亲复仇或部落间的仇杀。

    现代法庭的遥远起源就是调停血亲复仇的氏族聚会。在盎格鲁—萨克逊部落,这就是模拟法庭,倾听控告和被告的作证,然后商讨适当的赔偿。但它没有现代的传讯权利,以逼迫证人出庭。它的裁决也得不到执行,除非达成协议。法律的证据往往有赖于用刑,譬如迫使被告赤脚走过火红的煤炭或犁头,或干脆将他们扔进冷水和热水,看是沉还是浮。

    如尼采所观察到的,基督教传入日耳曼部落后,给道德带来了深远启示。基督教的英雄是和平圣徒和烈士,不是武士或报仇的征服者;其传道的普遍平等,又相悖于部落社会基于荣誉的等级制度。基督教有关婚姻和遗产的新规则,不仅破坏部落团结,还创造新社区观念,其成员不再忠于亲戚团体,而分享共同信仰。国王的概念也从共同祖先团体的领袖,变成广大基督徒社区的领袖和保护人。不过,这个改变是循序渐进的。

    部落制在基督教社会中的消亡并不意味家族制的死亡。在东正教中,这段时期的主教和教士可以结婚生子,还可实行宗教名义下的纳妾(nicolaism)。教会通过信徒的捐献获取愈来愈多的财产。教会领袖争取将圣俸传给孩子,加入地方的氏族和部落的政治运作,都变得不可避免。教会职位经手这么多的财富,本身也变成可供交易的珍贵财产,该做法叫作圣职买卖(simony)。

    日耳曼异教徒皈依基督教,就像阿拉伯或突厥部落社会中不信者之皈依伊斯兰教,向哈耶克自发秩序的理论提出了有趣挑战。浏览哈耶克的相关阐述,找不到点滴的宗教因素。然而众所周知,在犹太教、基督教、印度教、穆斯林的社会中,宗教是法律规则的重要来源。基督教进入欧洲,给刚从部落习俗中脱颖而出的惯例法带来第一次主要中断。婚姻和产权规则发生变化,允许女子拥有财产,但这不是地方法官或社区的自发试验,而是强大的天主教等级制度所颁布的革新。教会并不反映地方上不同的价值观念,东正教和穆斯林的宗教当局,都没以相似方式来改造社会上现存的亲戚规则。教会很清楚,它不只是在批准惯例法:教皇乌尔班二世(Urban Ⅱ)在 1092 年告诉佛兰德伯爵(Count of Flanders):“你宣称,你只不过是照地方上的古代习俗行事?即使如此,你应该知道,创世主说过:我的名字是真理;他没有说过:我的名字是习俗。”

    英国法律发展中第二个主要中断是普通法的引入。普通法并不是惯例法的自发演变,它与早期国家的兴起密切相关,并凭借国家权力而取得最终的统治地位。事实上在诺曼征服之后,向全国颁布统一的普通法,已变成扩展国家权力的主要工具。伟大的法律学者弗雷德里克·梅特兰和弗雷德里克·波洛克,如此解说普通法的起源:

    国王法庭(royal court)的习俗就是英国的习俗,从而变成了普通法。对于地方习俗,国王法官以一般性的语言表示尊敬,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移风易俗的主观愿望。不管如何,地方习俗即使没遭破坏,也得不到成长。尤其是程序,国王法庭取得了对所有其他法庭的彻底控制,将自己的规则视为唯一公正的。

    弄不清早期欧洲国王的作用,就不能理解这个过程。11 世纪的国王不是领土统治者,更像分散封建秩序中伙伴中的老大。像威廉一世和亨利一世那样的国王,花大部时间在旅途中察看国土的各部分。其时,大家都已退回各自分隔的村庄和庄园层次的小社会,这也是国王宣告权力和保持联系的唯一方法。国王的主要服务是充作上诉法庭,若有人不满意领主法庭(seigneurial)或庄园法庭(manor)所提供的正义。从自身利益出发,国王也希望扩充自己法庭的司法权,因为它的服务是收费的。向国王法庭提出上诉增强国王的威望,他可以推翻地方领主的裁决,从而削弱后者的权威。

    起初,各类法庭相互竞争,以取得司法生意。随着时间的推移,国王法庭开始占据优势。人们避开地方法庭有多种原因。巡回的国王法庭被视为更加公平,与领主法庭相比,它与本地诉讼人的牵连更少。它们也有程序上的优势,如强迫民众参与陪审团的工作。长年累月,它们又获益于规模和范围上的经济效益,司法需要人力、专长、教育。第一个全国官僚机构是国王法庭所建立的,它开始编纂惯例规则,建立先例系统。显而易见的,写作是必要的前提。每过十年,熟悉先例的法律专家越来越多,再被指定为法官,派往全国。

    顾名思义,普通法就是不特殊,普遍适用。也就是说,英国不同地区的众多惯例规则,现由单一的普通法所取代。各地的先例适用于全国,即遵循先例的原则(stare decisis)。执法的是法官网络,其工作环境是统一的法律系统,比以前拼凑的惯例规则更为系统、更为正式。普通法基于惯例法所订下的先例,但国家权力的兴起,创造了惯例规则不敷使用的全新环境。例如,以前亲戚团体以赔偿金解决的犯罪,现受到更高级别的第三方的起诉,或是庄园主,或是国王本人。国王法庭也开始变成无争议事项的登记场所,如财产注册和土地转移。

    因此,普通法代表了英国法律发展的中断。它依据较早的先例,如果没有诺曼征服,绝不可能成为全国法律。诺曼征服赶走了古老的丹麦和盎格鲁—萨克逊人的贵族,建立起愈益强大的大一统中央政权。以后的普通法演变可能是自发的,但它作为法律裁决的架构,又需要中央政治权力的干涉。

    历史学家约瑟夫·斯特雷耶认为,中世纪时,早期国家的创建涉及法律制度和财政制度,而不是军事组织;军事动员促进国家建设,则要等到早期现代。在某种意义上,法律机构甚至早于财政机构,因为国王法庭是国王收入的最重要来源之一。国王提供平等正义的能力——不像惯例法中,依据受害者社会地位而定不同的赔偿金——加强了自己的威望和权威。像中东传统中的君主,国王不一定被视为最大最具掠夺性的军阀。他又可充任受地方领主掠夺的牺牲者的保护人,一个主持正义的人。

    中央国家的法律功能,对英国后来的产权发展和国家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对地方领主与自由佃户和非自由佃户的交易,领主法庭享有专门司法权,直到大约 1400 年。这种情形下,一旦发生财产争执,就有点像由狐狸来守护鸡笼。逐渐地,国王法庭宣称有权过问这些纠纷。13 世纪早期,有人提出国王在全国范围享有司法权,低级法庭的司法权来自国王的委托。原告偏爱把诉讼送到国王法庭,久而久之,领主法庭慢慢失去对土地租佃纠纷的司法权。这一市场驱动的选择显示,国王法庭肯定被视作更加公平,更少偏向地方领主,更可能执行裁决。

    其他欧洲国家没有发生类似的改变。尤其在法国,领主法庭保留对土地租佃纠纷的司法权,直到法国大革命。在某种意义上,这很讽刺。一般认为,17 世纪的法国国王,如路易十三和路易十四,明显不同于英国国王,通过坚持自己的绝对权力来削弱贵族阶层,但他们却把地方法庭的司法权留给省城贵族。亨利·梅因爵士在他的论文《法国和英国》中指出,革命爆发之后,全法国的庄园主住宅被烧,纵火的第一对象是储存财产文件的契约房(muniment room)。不像英国农民,法国农民觉得地主手中的地契不合法,由于地方领主控制的法庭一直抱有偏见。

    最后的案例点明了法治性质的要点。法治依靠法律本身和可见的管理机构——法官、律师、法庭等,也依靠制度运作的正式程序。但法治的正常运作,既是制度或程序上的事务,也是规范性的事务。和平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服从法律,不是因为做了理性的利弊计算,恐惧处罚;而是因为相信法律基本上是公平的,在道德观念上已习惯于遵守。如果相信它是不公平的,他们就比较不愿服从。

    被视作公平的法律,如果执行不均,或有钱有势者得以豁免,也将被认作不公平。这似乎将负担重又放回制度和程序,以及其公平执法的能力。这里仍有规范化的问题,如果有钱有势者在某种程度上不相信自我约束的必要,甚至不相信有约束同类的必要,光是制度何以遏制他们?在很多法治软弱的国家,法官、检察官、警察可被收买,或可被胁迫,正式制度的存在又能发生什么效用呢?

    要建立规范化的法律秩序,不但国王接受,老百姓也愿接受,宗教就很有必要。波洛克和梅特兰写道,国王并不在法律之上:“每个国家一定要有某人或某些人在法律之上,一名既无义务又无权利的‘君主’,这样的理论一定会遭到拒绝……没人假设,国王可以更改天主教会的普通法,即使获得高级教士和男爵的同意。”国王受到约束,因为百姓会以造反来反对他们所认定的不公。什么是不公,什么会动员百姓起来反抗国王,全看国王的做法合不合法。

    即使是公平的规范化秩序,也需要权力。如果国王不情愿执行针对精英的法律,或心有余而力不足,法律的合法性就会受损,不管其来源是宗教、传统还是习俗,这是哈耶克和他的自由至上主义追随者所疏忽的。普通法可能是分散各地法官的业绩,倘若没有强大的中央国家,它首先不会形成,之后也得不到执行。 英国很早就完成了从惯例法到现代法律制度的过渡,让人印象深刻,这构成了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其他欧洲国家在 13 世纪完成类似过渡,但依据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即来自《查士丁尼法典》的民法。欧洲大陆的过渡,其关键也是天主教会的行为。这个故事,以及教会如何不同于印度和穆斯林世界的宗教机构,将是下一章的主题。

    第 18 章 教会变为国家

    天主教会对法治在欧洲的形成至关重要;叙任权斗争和后果;教会获得国家般的特征;世俗统治领域的出现;当代法治植根于上述发展

    最深刻意义上的法治意味着:社会产生共识,其法律是公正和既存的,能够约束其时统治者的行为;享有主权的不是统治者,而是法律;统治者的正当权力只能来自法律,方才享有合法性。

    在我们的世俗现代之前,在政治秩序之外,公正法律的最显著来源是宗教。宗教权威只有独立于政治权威,基于宗教的法律才能约束统治者;如果宗教权威组织涣散,或国家控制着教会的财产及教士的任免,那么宗教法律更有可能是在支持而不是限制政治权威。要理解法治的发展,不但要看宗教规则的来源和性质,还要关注宗教权威的组成和建制化。

    欧洲的法治植根于基督教。欧洲国家出现之前,罗马就有颁布权威法律的基督教主教(pontiff)。欧洲关于婚姻和遗产的规则,最初不是君主所规定的,而是来自像教皇格里高利那样的个别人士。他的特使奥古斯丁带着他一清二楚的指示,远赴不列颠岛,以说服异教的埃塞尔伯特国王皈依基督教。

    激进伊斯兰主义在 20 世纪晚期兴起以来,很多人指出,西方的教会和国家截然分开,但是,像沙特阿拉伯那样的穆斯林国家却政教不分。但这一差别经不起仔细的推敲。自基督教出现以来,西方的政教分离并不是常数,而是时断时续的。

    基督教起初只是一个千禧宗派,在其存在的头三个世纪受到残酷的迫害,先是犹太人,再是罗马政治当局。到公元 313 年,君士坦丁(Constantine)皈依基督教,它从非正统宗派一下子变成罗马帝国的国教。罗马帝国的西部遭到异教野蛮人的征服,宗教和政治权力又一次分开。西方政权的孱弱给予天主教更多的独立机会,教皇哲拉修一世(Gelasius,492—496 年在位)在教条中争辩,高级教士拥有比君主行政权更高的立法权。到了黑暗时代之末,政治权力重新恢复,政教第二次交融。

    政教合一(Caesaropapism)是一种制度,它的宗教权威完全服从于国家,像基督教向罗马国教的转化。现保留给教皇的最高教士(pontifex maximus)头衔,曾是罗马皇帝的,因为他也是罗马国教的首脑。中国始终是政教合一(唐朝可能是例外。其时,佛教在精英中颇受欢迎),此外还有什叶派掌控地区之外的大部分穆斯林世界。拜占庭的东罗马帝国是现代东正教的老祖宗,也是政教合一称号的发源地。它始终不变,直到土耳其在 1453 年征服君士坦丁堡。大家所忽视的是,到了 11 世纪初,西方基督教世界的大部都已变成实际上的政教合一。

    政教合一的实际意义是指政治当局对教会享有委任权,中世纪早期的欧洲都是如此。全欧洲的皇帝、国王、封建领主都在任命主教,也有权力召开教会会议,颁布教会法律。教皇将合法性赋予皇帝,皇帝却也在指定和罢黜教皇。1059 年之前的二十五位教皇中,皇帝任命了二十一位,罢黜了五位。教会当局对文官当局的惩罚,欧洲国王都享有否决权。

    在多数欧洲国家中,教会确实拥有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土地,从而得到收入和自治。由于政治当局控制了教会圣职的任命,教会的独立程度还相当有限。教会的土地经常被认为是皇家的赞助,统治者经常委任亲戚为主教,主教和教士又允许结婚,经常会卷入他们所管辖地域的家庭和宫廷的政治。教会土地可变成遗产,传给主教的孩子。教会官员也担任政治职位,进一步增强了宗教和政权的牵连。所以,教会本身就是前现代的家族组织。

    天主教会宣告独立

    11 世纪晚期,天主教开始独立于政治权力。领衔带头的是一位名叫希尔德布兰德的修道士(Hilderbrand),后来他成为教皇格里高利七世(1073—1085 年在位)。他在教皇派中凝聚了一帮人,包括彼得·达米安(Peter Damiani)、红衣主教汉伯特(Humbert)、教皇帕斯卡尔二世(Pascal Ⅱ)。他们认为,教皇应对所有的基督徒和政治当局行使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力,并有罢免皇帝的权利。他还宣称,任命主教的唯一机构是教会,而不是世俗当局。其时背景是神圣罗马皇帝亨利三世(Henry Ⅲ)的阴谋诡计。为了出席加冕典礼,他抵达罗马,马上罢免作为对手的三位教皇,以推举自己的候选人。

    根据希尔德布兰德,教会一定要实施改革,才能独立于政治权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严禁教士、主教结婚和生儿育女。他攻击常见的宗教纳妾和圣职买卖,它们让教会职位变成了可供交易和遗传的财产。希尔德布兰德派发起了一场传单战役,敦促基督徒不要接受已婚或纳妾教士的圣礼,并抨击为赚钱而提供教会服务的行径。成为格里高利七世后,他把教士独身订为教会的正式原则,并迫使已婚教士在教会义务和家庭义务之间作出选择。这是向教士既得利益的挑战,导致教会内部艰巨而激烈的斗争。教皇格里高利的目标是想在教会内终止腐败和寻租,所以攻击家族制的根源,即主教和神父的生儿育女。他的思维逻辑无异于中国和拜占庭依赖太监、奥斯曼帝国从家人手中夺走军事奴隶。如果在忠于国家和忠于家庭之间作出选择,大多数人出于生物本能会选后者。所以,减少腐败的最直接方法,就是禁止官员组织家庭。

    这项改革自然遭到现有主教的反对。教皇格里高利明白,他赢不了这场战役,除非他有权任免主教,而不是皇帝。在 1075 年的教皇宣言中,他要将罢免主教和世俗教职的权利从国王手中收回。神圣罗马皇帝亨利四世的答复,是要将他罢黜,“下台,下台,你这个受诅咒的”。格里高利的回应是将皇帝逐出教会。很多日耳曼君主和一部分主教支持教皇,迫使亨利四世在 1077 年赶来格里高利在卡诺莎的住所。他足足等了三天,赤脚站在雪地,以求教皇的宽赦。

    有些历史性事件全由个人引起,如不提及他们特殊的道德品质,就难以解释。叙任权斗争就是这样的事件。格里高利有不屈不挠的坚强意志,在教皇派中,曾被伙伴称作“我神圣的撒旦”。就像四个世纪后的马丁·路德,他对改革之后的教会以及其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抱有恢宏的远见。他不怕胁迫,愿意看到与皇帝的冲突逐步升级,直至全面对抗。

    但这历史上的著名冲突,仅靠个人意志是解释不清的。天主教会成为自治的政治参与者,其重要背景是欧洲普遍的政治软弱。拜占庭的东正教及其在俄国的正统继承者,不得不接受其所在帝国的监护。相比之下,西方教会位于政治上分崩离析的意大利半岛,北方邻国的日耳曼人也是散沙一般,神圣罗马帝国只取得名义上的统一。11 世纪的法国并不团结,无法果断地干涉教皇政治。这段时期的教会虽然没有自己的军事力量,但很容易在周边政治体的相互竞争中合纵连横。

    亨利四世在卡诺莎接受教皇的权威,但仍不愿承认教皇委任主教的权利,依旧拒绝格里高利的要求。他继续占领罗马,罢免格里高利,让自己提供的候选人克雷芒三世(Clement Ⅲ)成为一位对立教皇(antipope)。格里高利向意大利南部的诺曼国王们求救。他们答应,但到最后洗劫罗马,引起罗马居民的反抗。格里高利被迫与诺曼同盟一起撤回南方,于 1085 年死于萨莱诺(Salerno),身名俱败。叙任权斗争延续到下一代,格里高利的继承者,再将亨利四世和其儿子亨利五世逐出教会。另一方面,皇帝罢免教皇,扶持自己的候选人成为对立教皇。最终达成协议的是 1122 年的沃尔姆斯宗教协定(Concordat of Worms),皇帝基本上放弃叙任权,而教会承认皇帝在一系列世俗事务上的权力。

    叙任权斗争对欧洲后续发展非常重要。首先,它允许天主教会进化成现代的、等级制的、官僚化的、依法而治的机构,如法律历史学家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Berman)所认为的,还为后来建国者树立了榜样。根据亨廷顿,机构发展的标准之一就是自治,如果不能控制对自己官员的任命,机构就不可能是自治的。这也是叙任权斗争的中心争执。沃尔姆斯宗教协定之后,教皇变成教会等级制度中无可争辩的执行总裁,在红衣主教学院的建议下,可随意任免主教。

    教会也纯洁自己的行止。教士的独身制消除了将圣俸授予亲戚和后裔的诱惑,并给教职出售涂上新的道德色彩。教会可以什一税(tithe)的形式征收税赋,由于教职人士脱离地方氏族的政治,而变得更善于处置自己的财政资源。它还显示出真正国家的特征,有时组织自己的军队,在确定领土中(尽管很小)行使直接司法权。

    教会对世俗事务的介入,当然未因叙任权斗争而告结束。世俗统治者也在继续设法操纵教皇职位,安置自己的候选人,例如 14 世纪的阿维农教皇(Avignon)。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出现新式滥权,最终为宗教改革铺平道路。与世界任何其他宗教机构相比,天主教在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连贯性方面的建制化更为高级。

    叙任权斗争的第二个重要成果是精神领域和尘世领域的明确分离,从而为现代世俗国家铺平道路。如早先提及的,这个分离只在基督教中隐性存在。沃尔姆斯宗教协定,在西方教会的历史上永远终止了政教合一时代。这种方式,从没出现于东正教或穆斯林世界。

    为了削弱政治统治者的权力,格里高利的改革宣告教会的普遍权威,不管是精神还是尘世,甚至还包括罢免国王和皇帝的权利。事实上,基督教皇是在要求印度婆罗门从一开始就在行使的权威。然而,经过漫长的政治和军事的博弈,教会被迫妥协。它划出明确界定的精神领域,让自己实施无可争辩的控制,同时又承认,世俗统治者有权在另外范围行使统治权。这一分工,为后来世俗国家的兴起打下基础。

    最后,叙任权斗争对欧洲法律和法治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一,教会阐述系统性的教会法规取得合法化;第二,教会创造了建制化的精神权威的单独领域。

    罗马法的再现

    与皇帝发生冲突时,格里高利和继承者没有自己的军队可以调动,只能通过呼吁合法性来加强自己的力量。于是,教皇派发动了一次对法律源头的搜索,以支持教会享有普遍司法权的主张。搜索结果之一是 11 世纪末,在意大利北部的图书馆内重新发现《查士丁尼法典》(Corpus Iuris Civilis)。迄今,《查士丁尼法典》仍是民法传统的基础,不管是欧洲大陆,还是受其殖民或影响的其他国家,包括从阿根廷到日本。很多基本的法律常识,如民法和刑法、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差别,都可从中找到起源。

    《查士丁尼法典》是罗马法律高度精细的汇集,6 世纪初,在查士丁尼皇帝治下的君士坦丁堡成书问世。重被发现的文本包含四部分:摘要、制度、法典、案例,其中摘要最为重要,涵盖的题目包括个人地位、民事侵权、不公平致富、合同、补偿。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学家相信,它是早期罗马法(现已遗失)最重要遗产的汇总,并变成 12 世纪新一代欧洲法学家的研究主题。

    罗马法的复兴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在新式机构中开展了法律研究,那就是新兴的现代大学。11 世纪末,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成为研究中心,来自欧洲各地的数千学生聚集起来,聆听像伊尔纳留斯(Irnerius)那样的教授讲解摘要。新的法律课程让欧洲人看到一套详尽的法律系统,可立即用于自己的社会。《查士丁尼法典》的知识由此传播到欧洲大陆最遥远的角落,法律学院在其他城市纷纷涌现,如巴黎、牛津、海德堡(Heidelberg)、克拉科夫(Cracow)、哥本哈根。有点像英国普通法的情形,罗马法的恢复突然取代了盛行于欧洲的日耳曼惯例法,代之以更为统一的跨国规则。

    推介《查士丁尼法典》的第一代学者被称为训诂者(glossators),其主要工作是重建罗马法。后续一代的学者,如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则看得更远,为寻求法律的思想基础而直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等古典哲学家认为,习俗和见解需要接受人们的理性考量,并对照于更普遍的真理标准。阿奎那将这条原则,用于自己对亚里士多德的研究。他所建立的哲学传统,鼓励后代法律评论家不要机械复制现存法律,而要推论法律来源,以做到活学活用。欧洲大学所复原的古典传统,不仅是向静态的文本寻求权威,而是对文本的涵义进行理性查询。

    新兴大学培养了一批特别律师,既能解释古典文本,又掌握专门知识。教会和世俗的当局开始认为,他们需要依赖律师的专长来作出裁决,尤其是在极为重要的商业合同和产权方面。律师依次发展自己的机构利益,拒绝非专家和自私的政治派别闯入他们的专业领域。

    格里高利改革之前,教会法律包括宗教会议的法令、教父的著作、教皇法令、代表教会的国王和皇帝所颁布的法令。此外,还混杂有罗马法的残余和日耳曼的惯例法。随着教会等级制度的建立,教会第一次有可能权威地制定法律,凭借愈益专业的教会法律专家,将统一性注入新法典。受过法律训练的修道士格拉提安(Gratian),分析、校对、调和了数世纪以来的几千条正典(canons),再将之综合成统一的法规。这本《教会法规汇编》(Concordance of Discordant Canons)出版于 1140 年,洋洋洒洒一千四百页。格拉提安建立了神圣法、自然法、制定法、惯例法的法律等级制度,又设计了理性程序,以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格拉提安之后的一个世纪,教会法规得到极大扩充,涵盖了广泛的法律题目,包括刑法、家庭、财产、合同、遗嘱。

    天主教会通过统一教会法规的概念而取得国家属性,又通过发展行政官僚机构,而变得更像一个国家。法律学者认为,韦伯所定义的现代官僚的“职位”(office),其第一个模型是在 12 世纪教会等级制度中产生的。现代职位的特征之一是职位和官员的分离,职位不是私人财产,执掌职位的只是领薪官员,身受所处等级制度的纪律约束;职位依功能而分,执掌职位要有技术专长。如我们所知,所有这些都是秦朝以来中国官僚制的特征,尽管有不少“职位”在后续朝代中重新家族化了。教会的叙任权从世俗政权的手中获得解放,教士独身制又得到强行的实施,自此以后,教会的官僚制特征愈益明显。例如,教会开始在 12 世纪早期区分教职(officium)与圣俸(beneficium)。教职人士不一定收到封建圣俸,现只是领薪的教会员工,根据自己的工作表现或被雇用,或被辞退。这些官僚开始任职于教皇秘书处(Papal Chancery),很快又变成世俗统治者秘书处的榜样。

    法律和现代国家的兴起

    9 世纪卡洛林王朝崩溃之后,权力四下分散。到格里高利改革时期,欧洲的政治秩序见证了逆转的开头。权力流向一系列的地区领袖,当地方领主在 10 世纪末纷纷建造城堡时,又受到进一步的分割。庄园——基本上自给自足的生产和军事的单位,以领主的城堡和土地为中心——变成整个欧洲的统治来源。这个系统之上又出现几家王室,如以法兰西岛(Île de France)为中心的卡佩家族(Capetians)、征服英国和意大利南部的各式诺曼男爵。他们只是比对手拥有更多土地,遂变成新型领土国家的核心。

    格里高利的改革不仅向领土国家提供了官僚和法律的榜样,并鼓励他们发展自己的建制。世俗统治者负责领土内的和平和秩序,并提供规则以促进新兴商业。这导致了独特法律领域的形成,分别与封建、庄园、城市、长途贸易有关。哈罗德·伯尔曼认为,法律形式的多样化激发了司法辖区之间的竞争和革新,从而促进自由在欧洲的发展。尤其重要的是独立城市的兴起,它的自由人口和对外贸的依赖,刺激了对商业法律的新型需求。

    教会在建制上趋向独立,更刺激了封建社会其他领域的集团组织。在 11 世纪,主教杰拉德·德·坎布雷(Gérard de Cambrai)和主教阿尔德贝隆·德·拉昂(Aldabéron de Laon)创立社会等级一分为三的原则:贵族、神职人士、平民——即打仗者、祈祷者、支持前两者的劳作者。这些功能组织与地域没有关系,其为三个代表阶层的形成打下意识形态的基础。统治者定期召集各代表阶层,以批准征税和讨论国家大事。如后续章节所显示的,欧洲国家今后发展的是负责制政府还是专制政府,将取决于这些阶层能否顶住中央君主的压力。

    欧洲国家建设的特征之一,是很早就非常依赖法律。法律在国家制度成长方面,既是动机,又是过程。专家习惯于认为,战争和暴力是欧洲政治发展的主要动力。这在早期现代肯定没错,其时,专制主义的兴起与军事动员的财政需求休戚相关。但在中世纪,国家获得合法性和权威,靠的是分配正义的能力,其早期机构多为执法部门。

    最能体现这一点的,非英国莫属。21 世纪初,我们习惯把英国及其衍生品美国,当作盎格鲁—萨克逊经济自由主义的家园,把法国当作中央集权政府的诞生地。然而在 14 世纪之前,这正好恰恰相反。所有的欧洲政治体中,英国国家是最集中最强大的,其基础就是国王法庭,以及它向全国提供正义的职能。到 1200 年,它已拥有常设机构,配置以专业或半专业官员。它颁布法令规定,与土地权有关的案例,一定要得到国王法庭的命令方可成立。它还向全国征税。中央权力的证据就在《末日书》(Domesday Book,即《土地调查清册》),它的编纂在诺曼征服后不久,核查了国内每一郡的居民。

    当时已有了英格兰国家身份的雏形。1215 年男爵们在兰尼米德(Runnymede)对抗国王约翰,强行施加《大宪章》(Magna Carta)。他们这样做,不是作为只想为自己争取豁免权的军阀。他们期待统一的中央政府,通过国王法庭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他们把自己当作更大社区的代表。相比之下,法国其时比较分散,各地区之间有重要的语言和文化上的差异,国王筹集税赋,只能在法兰西岛周围的自己领地。

    中世纪教会为法治树立先例

    天主教会在 12 世纪成为现代官僚机构,并颁布统一连贯的教会法规,但这离现代法治还很远。法治牢固的发达国家,向政府统治提供合法性的通常是书面宪法。但这套法律并不起源于宗教权威,事实上很多宪法规定,在牵涉宗教的道德问题上必须维持政治的中立。现代宪法的合法性来自某种民主的批准程序。这套法律可被看作扎根于永恒或普遍的原则之中,在亚伯拉罕·林肯看来,美国宪法就是一例。但多数现代宪法对其合法性的最终来源都有点隐约其词。从实用角度看,那些原则的解释仍然取决于政治上的争论。到最后,借民主取得合法性的行政和立法的机构,其权力仍然要受制于借民主取得合法性的宪法。后者取决于更严格的社会共识,如某种形式的超多数选举。在最近发展中,各国政府也要受制于跨国法律机构,如欧洲人权法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和国际战犯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不过,与国家层次的法庭相比,它们的合法基础比较暧昧。包括以色列和印度的自由民主国家中,宗教法庭仍在家庭法上享有司法权。但这只是例外,宗教权威不得参与法律制度是普遍规则。

    那么,为何要说基于宗教的法律为现代法治奠下了基石?

    宗教权威的分开存在,使统治者倾向于承认,自己不是法律的最终来源。弗雷德里克·梅特兰坚信,没有一位英国国王认为自己高于法律。但这不适用于任何一位中国皇帝,因为没有一条法律是他们承认的,除非是自己的金口玉言。在这方面,像印度的拉贾和刹帝利、阿拉伯和土耳其的苏丹,基督教君主同意自己身处法律之下。

    在每个实行以宗教为基础的法律的社会中,政治统治者都制定法律,试图侵入宗教法律的领域。在许多情况中这种侵入是必要的,因为有很多方面宗教法律不敷使用,但最危险的侵入是针对原则的。早期现代欧洲的重要政治斗争(将在后续章节中作详细说明)涉及崛起的君主,他们凭借新颖的主权原则,将自己置于等级制度的顶部,以取代上帝。这些国王像中国皇帝,声称自己可单独制作法律,不受既存法律、习俗和宗教的束缚。成功抵制这些声称,重申法律的至高无上,那就是现代法治兴起的故事。法律本身可能还不够,所以又从宗教传统那里获得圣洁、自治和连贯性,从而更易实行这种抵制。

    法律体现有关正义规则的广泛社会共识,如果明白这一点,那么中世纪法治和现代法治之间的中断,与其说是实质性的,倒不如说是表面上的。这也是哈耶克所说的法律早于立法的涵义。在 12 世纪的宗教年代,或在同时期的穆斯林或印度世界,社会共识往往通过宗教表述出来。与今天相比,那时宗教在日常生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宗教法律不是从外空掉入社会的,一开始可能伴随暴力和征服而至,再与社会共同进化,渐渐演变成本土的道德规则。当时,宗教和世俗的领域互不分离,阐明社会共识就不得不使用宗教语言。在宗教扮演较为局限角色的今天,无可避免地,必须通过其他途径来确定社会共识,譬如通过民主选举。无论用宗教语言还是世俗语言,法律始终是广泛分享的正义规则的表述。

    12 世纪浮现的宗教法律,对现代法治施加了重大影响,它帮助促进了法律的建制化和理性化。法治若要存在,光是建立统治者服从法律的理论原则还不够。还要有体现有关法律的具体机构,并取得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某种程度的自治,否则就很难控制国家的随心所欲。此外,如果法律不是一套连贯和清晰的规则,就不能限制行政权力。宪法上的分权,必须依靠一个切实的法律体系,该体系掌控自己的用人和晋升,设立自己的专业标准,训练自己的律师和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享有不受行政机构干涉的真正权力。英国国王负责创建了以国王法庭为终极权威的普通法,他也将大量权力下放给法官,允许法律专业的茁壮成长,其就业和收入并不完全依赖国家。在欧洲大陆,查士丁尼的民法传统,意味着较为集中的法律诠释,但也有自治的法律专业的平行成长——事实上,出现了多种法律的多门专业。两种情形中,西方法律的理性化程度都要大于印度或穆斯林逊尼派。后两种传统文明中,没有涌现像修道士格拉提安那样的人,将整套既存的宗教法令统一连贯起来。

    西欧出现的法律传统明显不同于东正教。影响后来政治发展的不是基督教本身,而是西方基督教所采用的特别制度。东正教的主教继续接受皇帝或本地统治者的任命,教会在总体上也从没宣告自己的独立。不像西方的教会,东正教从未丧失罗马法的传统,也从未宣称法律有高于拜占庭皇帝的至上地位。

    法治的涌现是构成现代政治发展的三大组件中第二个。跟确定欧洲脱离部落或亲戚社会组织的过渡时间一样,法治出现的时间也需要再往前提,其远远早于早期现代时期——至少要提到到 12 世纪。这也点出了本卷的中心主题,即现代化的不同组件,并不全是某种一揽子解释的一部分,它们并非都是伴随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而来的。独立城市和新兴贸易的需求,促使了现代商业法律的发展。但法治一开始不是经济力量的产品,而是宗教产品。所以,作为经济现代化关键的两个基本制度——可以自由选择个人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透明预知的法律为政治统治设限——都是前现代中世纪教会所创造的。只是到了后来,这些制度证明在经济范围内也相当有用。

    第 19 章 国家变为教会

    法治在印度和中东的发展,但在中国缺席;中东世俗和宗教的当局有效分享权力;前现代中东政权遵守产权;穆斯林乌里玛不能以基督教会的方式制衡国家权力;当代阿拉伯世界没有法治;现代法治的比较

    在中国,宗教并不反映社会和文化的共识,毋宁说是社会抗议的手段。这体现在汉朝的道教、唐朝的佛教、19 世纪受基督教影响的太平天国等。中国的国家轻易掌控各式祭司团体,从不承认比国家本身更高的宗教权威。

    所以,中国没有基于宗教的法治的历史基础。中国的传统以法家思想为基石,中国人心目中的法律主要是制定法(positive law),也就是皇帝所颁布的王法。秦、汉、隋、唐、明等朝都出版了重要法典,很多篇幅只是各式违法的处罚表。7 至 8 世纪陆续颁布的《唐律》,不提法律的神圣来源,只说法律是世俗统治者所制作的,以控制百姓的行止和避免自然和社会的失衡。

    印度则完全不同,与印度国家形成同期或稍早的婆罗门教,规定政治/武士阶层——刹帝利——必须从属于祭司阶层的婆罗门。印度宗教以四大社会阶层的瓦尔纳为基础,印度统治者必须向身处顶端的祭司取得合法性和社会支持。所以,法律深深植根于宗教,而非政治。最早的法律文本《法论》(Dharmasastras),不是像中国那样的皇帝法令,而是宗教权威所写下的文本。印度后来的法律发展有点像英国的普通法,没有严格遵循这些法律文本,反而依据判例,并把班智达(panditas,精通宗教典籍的学者)所创造的先例前后连接。执行裁决的经常是婆罗门,而不是政治当局,不允许分开的世俗领域来制订规则。法律有很多哈耶克提及的特征,通常是不可更改的,除非能找到与当前法律有关的更古老先例。独立后,印度议会试图修改婚姻和离婚的法律,据称有名保守印度人这样说:“议会的权力不可推翻经典(Shastras)的命令,那是上帝说的话,由圣人(Rishis)为我们抄录下的。印度人不可接受经典之外的任何权威。”

    然而,婆罗门阶层没有组织成单一的等级制度,不能对国王和皇帝发号施令,没有印度教皇,也没有印度教会。婆罗门阶层仅代表一个网络,其成员居住在无数的村庄和城市,彼此联络而已。婆罗门内部又分出不同的迦提,由此而充满等级差别。主持国王授权仪式的婆罗门,可能不愿与主持葬礼仪式的交往。宗教权威在地方上享有极大影响,几乎每一项社会事务都需要他们的服务。他们从不臣服于国家,或成为国家的雇员,但也无法凭借建制化的等级制度来采取集体行动。迦提所造成的权威碎片化,不单影响政治权力,也影响宗教权力。

    中东的法治

    除了印度和欧洲,出现法治的另一个世界文明是伊斯兰教的中东。今天,不管是境内还是境外的很多人都知道,那里的很多政权是残酷的独裁专制政府,尤其是在阿拉伯世界内,不受任何更高法律或正义的约束。西方人通常认为,教会和国家的交融合一是伊斯兰教的本质,对基督教欧洲来说,才是天方夜谭。伊朗 1979 年革命后所建立的神权政府,只是返回传统的穆斯林统治。但这一切都不准确。

    现代穆斯林独裁专制政府的出现是偶然事件的结果。这个偶然就是该地区与西方的碰撞对峙,以及之后向现代性的过渡。在基督教的欧洲,政治和宗教的权力经常联合起来。在穆斯林世界,它们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倒是有效隔离的。法律在穆斯林世界中扮演的角色,与在基督教领土上的完全相同:制衡政治统治者的随心所欲——虽然较弱。法治是穆斯林文明的基础,实际上它在很多方面定义着这一文明。

    让我们总结一下法律在穆斯林和基督教世界的社会作用的相同之处。在这两个传统中,法律都植根于宗教,只有一位上帝,行使普世的司法权,是所有真理和正义的源泉。这两个传统,再加上犹太教,都深深倚靠宗教的经典,其基本社会规则很早就被编纂成书。在伊斯兰教中,这些规则不仅是神圣的《古兰经》,还有圣行(sunna)和圣训(hadith),后者是穆罕默德生前的故事和训话,可作人们行为的指针。但这些规则的解释,在许多情况中又是模棱不定的,必须拜托专门的教士阶层——基督教中的牧师和伊斯兰教中的乌里玛(宗教学者)。在穆斯林和基督教世界,法律并不像中国那样出自政治权力,而是来自对政治当局享有统治权的上帝。穆罕默德生前可能已是部落的统治者,但在阿拉伯伙伴的眼中,他的权威并不在他所指挥的军队,而在他是上帝启示的使者。

    跟穆罕默德一样,最初几位哈里发集宗教和政治的权力于一身,这在倭马亚朝代始终如此。该朝代结束时,政治和哈里发的权力才开始分隔。其时,倭马亚王子逃离阿拔斯王朝,在西班牙建立了分立的西方哈里发政权。阿拉伯帝国的不同省份,随着岁月的消逝而逐一分离出去,哈里发的权力只达首都巴格达和周边地区,甚至变成掌权军事指挥官的傀儡。法蒂玛王朝(Fatimids)先后在突尼斯和埃及分别建立分立的哈里发政权。巴格达哈里发的权威从没获得什叶派和哈瓦利吉派的承认。哈里发可以宣称享有普遍的精神权威,但其真正的司法权非常有限。

    到了 11 世纪,哈里发和在领土中行使政治权力的人分享权力。真正的掌权者——世俗君主——披上了“埃米尔中的埃米尔”的头衔。通过立法上的巧立名目,哈里发声称把世俗权力委托他人,以换取自己在狭窄宗教事务中的权威。中世纪伊斯兰教法律学者艾布·哈桑·马沃尔迪(Abu al-Hasan al-Mawardi)解说这是合法的,因为哈里发通过代理人仍在行使世俗的权力,真相恰恰相反,哈里发只是埃米尔的傀儡。伊斯兰教的世界实质上是政教合一,而不是神权。世俗统治者掌控权力,请哈里发和乌里玛来到自己领土,帮助管理伊斯兰教法。

    在逊尼派穆斯林世界中所缺乏的,恰好是哈里发和乌里玛脱离政治,发展成为分立的单独机构,享有分明的等级制度、司法权、人事权。也就是说,没能建成单独的穆斯林“教会”,可与格里高利改革之后涌现的天主教会媲美。跟叙任权斗争之前的天主教会一样,穆斯林知识阶层只是分散的网络,由教士、法官、阅读和应用穆斯林判例的学者所组成。逊尼派的传统内,有四家主要的穆斯林法律学派,相互竞争,在哲学上各持己见,其地位起伏有赖于权力的惠顾。乌里玛一直没有形成建制化的等级制度,无法建成单独法律传统和穆斯林等级制度,以罗马教皇的方式向政治权力提出挑战。

    国家与清真寺的分离

    但这并不意味宗教和世俗权力之间没有功能的分离。图森·贝(Tursun Bey)写道,15 世纪的奥斯曼帝国,苏丹可在伊斯兰教法之外自行制定世俗法律。这套世俗法律叫作卡奴纳莫(kanunname,该词源自欧洲使用的 canon law [教会法]),用于传统伊斯兰教法鞭长莫及的领域,如公共和行政的法律。所征服领土的征税和产权、发行货币、贸易管理,全靠这套世俗法律。传统的伊斯兰教法主要涉及婚姻、家庭、遗产和其他私人事务,由教法专家卡迪和穆智泰希德(kadis and mujtahids)执行。他们熟谙穆斯林经典,能将这一庞杂的法典应用到特定案例,很像印度的班智达。这就需要平行的两套司法建制,一个是世俗的,另一个是宗教的。卡迪应用伊斯兰教法,但其裁决必须依赖世俗当局的执法。

    在理论上,奥斯曼帝国日益增长的世俗法律从属于伊斯兰教法,需要接受宗教权威的审阅。哈里发在理论上高于苏丹,但在实际上却依赖苏丹。同样道理,因为日益增长的商业社会需要越来越多的规则,实际上的宗教法律反而遭受排挤。等到奥斯曼法庭设立大穆夫提(grand mufti,教法说明官)一职时,宗教权威的独立受到更大限制。以前,政府从学者圈中选任教法执行官卡迪,让他们自主处置法律内容。新的大穆夫提和他的属下,现在有权就伊斯兰教法的内容,发布不受限制的意见或论断(fatwas)。土耳其愈益增加对宗教的政治控制,所走的方向与欧洲恰恰相反。如果说罗马教会展示出国家特征,土耳其国家则展示出教会特征。

    前现代的中东究竟在什么程度上遵守法治?如第 17 章所提到的,今天普遍认可的法治至少有两层分开的意义:第一,遵守产权和合同的法律,允许商业和投资的发生;第二,统治者和统治阶级自愿接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第二层意思直接影响第一层,如果社会精英不遵守法治,使用权力随意攫取弱势群体的财产,便成为巨大的诱惑。如前所述,统治者仍有可能在实践中遵守日常法治,但在理论上却有任意侵犯产权的权力。

    对我们深入研究的两个中东政权来说,即埃及的马穆鲁克和土耳其的奥斯曼,第一意义中的法治作为预设条件而存在。也就是说,它们有关于财产和遗产的完善规则,允许长期的投资和可预知的商业交易。第二意义中的法治也同样存在,马穆鲁克和奥斯曼苏丹都承认,他们的权力受上帝创建的既存法律的限制。但在实践中,他们在解释法律以袒护自己私利时,仍享有相当大的余地,尤其在财政严峻时期。对税收的迫切需求,促使他们违反长期的法律规范。

    但这两个案例都没有完全的现代产权,现代产权的付之阙如是否限制了穆斯林世界的经济发展,这不很清楚。奥斯曼帝国拥有大量土地,分配给提供军事服务的骑士。替骑士耕种土地的农民,可把自己的使用权传给孩子。手艺人和商人等其他百姓享有私人产权,如果幸运和技术精湛,可积累大笔财富。所有传统的中东统治者,非常清楚苛捐杂税的危险,尽可能以“正义”名义予以回避。此外,他们像其他君主一样,把自己视作保护人,使平民免受贵族精英本能上的掠夺。甚至苏丹也不可越过法律。如果苏丹的骑士遵命来执行处罚,他们仍需要把被控者带到卡迪那里,以取得法律的裁决。如个人去世而未留遗嘱,财产在国家能够拿走之前必须由理论上的遗嘱执行者保管。非穆斯林的外国人过世后,其财产同样由法学家记录下来,直到继承人出现。

    法律如何限制传统穆斯林政府的权力,可在慈善性质的瓦克夫的作用中找到明显证据。如我们所知,掌权的奴隶军精英最初不可拥有后裔,也不可积累财产。马穆鲁克和土耳其禁卫军,首先避开规则以组织家庭,然后再设立慈善基金,安置自己孩子或亲信来运转这些基金,其收入将保证后代的生计。阿拉伯和土耳其的统治者,让这些瓦克夫完整无缺地持续数代,但有对改动遗产的严格限制,从而束缚了它们的经济效率。

    如果瓦克夫限定了国家攫取私人财产的能力,它的频繁使用意味着,其他不受宗教保护的财产往往面临随意的征税。尽管不是每个国家都堪称匪寇,但如有紧急情形,所有国家都可能成为掠夺者。15 世纪的切尔克斯系马穆鲁克政权,随着岁月的流逝,而陷入愈益可怕的财政困局,导致苏丹寻求火烧眉毛的计策以增加收入。他们任意提高税率,截获各种财富,导致富人寻找越来越具创意的方法来隐藏财产,不愿做任何投资。同样,奥斯曼在 16 世纪后半叶面临财政危机,导致税率增长,并威胁到传统产权。禁卫军职业的制度化老规矩,不得成家的禁令,都被一一放松。国家的封地不再留作军事服务的报酬,而被腐败当权人售给出价最高的投标者。像基督教统治者时时觊觎修道院的财富和其他教会财产,马穆鲁克甚至也突袭瓦克夫来筹措资金。

    教皇的师团

    据说,斯大林曾鄙视地问:“教皇手下有多少师团?”如我所说,既然法治植根于宗教,我们可向法官和律师提出一个类似的问题:他们在法治国家中部署了多少师团?他们凭什么来迫使统治者服从他们所解释的法律?

    答案当然是零,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分权只是隐喻性的。行政官拥有强制权力,可召集军队和警察来执行他(她)的意志。司法部门的权力,或身为法律监护人的宗教权威,体现在可向统治者提供合法性,以及作为社会共识保护人而获得广泛支持。格里高利七世可迫使亨利四世来卡诺莎,但实际上无法罢免这个皇帝。对此,他必须依赖军事同盟,比如嫉妒亨利四世的日耳曼君主和意大利南部的诺曼国王。教皇能否吸引世俗的同盟,则要依赖其事业的合法性,以及他们为自己短期利益所打的小算盘。叙任权斗争的结果是个复杂的混合体,既有物质因素,也有道德因素。最终,拥有军队和经济资源的世俗统治者,被迫与具有部分经济资源但全无强制权力的精神领袖达成妥协。教皇的权威确实存在,并不依赖他的师团。

    穆斯林乌里玛的权威在于可向苏丹授予合法性,就像教皇的权威。遇上继承权的斗争,这种权威就变得非常重要。在穆斯林世界,伊斯兰教和突厥部落习俗,都反对建立王朝继承的明确规则,比如长子继承权。苏丹可指定继承人,但实际的继承过程经常变成一场苏丹儿子的自由参赛,或在马穆鲁克的情况中,变成一场主要派系领袖的自由参赛。在这种情境下,乌里玛给予或保留其支持的权力就是举足轻重的。如果权力斗争中的干预变得太公开,像切尔克斯系马穆鲁克时期的哈里发事件,他们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然而,我们不应夸大法治在前现代穆斯林社会中的作用。在保护产权和商业上,法律的运作尚属“足够好”,但提供不了像宪法保障的东西,以对抗存心违法乱纪的统治者。大穆夫提和卡迪都是国家选择和雇用的,明显减弱了他们的自治性,全然不同于 12 世纪之后天主教会聘请的独立法官。奥斯曼国家从头到尾都是政教合一,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穆斯林学者的控制程度日益增加。

    印度和伊斯兰教的法治无法幸免于西方的叩门

    在变成殖民地或接受西方重大影响之前,印度和中东的法治互相之间有很多类似之处。它们都有传统的书面法律,仰承宗教权威的保护,还有数世纪宗教法官(印度的班智达和穆斯林的卡迪)所积累的判例,作为先例而被继承下来。它们的宗教法律都是正义的最终来源。至少在理论上,政治统治者获得授权或代理权来执政。

    印度和中东在这一方面,与基督教欧洲的距离,远远近于这三个地区与中国的距离。它们不同于欧洲的地方,在于其宗教机构都没有脱离政治秩序。婆罗门教中从来没有教皇,穆斯林的哈里发在倭马亚王朝之后,基本上成为伊斯兰地域中执政统治者的俘虏。这两种宗教机构不能独立于政府,也就无法发展成为自主控制用人和晋升的现代等级制官僚机构。没有自治,宗教法律的机构难以对国家发挥强大制衡。宗教机构与国家相互渗透,国家本身也不能发展成单独的世俗机构。

    不管是印度还是穆斯林世界,传统的法治都没能在现代化之后继续幸存,对后者来说尤属悲剧。在 1772 年的印度,以瓦伦·哈斯丁斯(Warren Hastings)为首的东印度公司管辖区,决定将印度的法论用于印度教徒,将伊斯兰教法用于穆斯林,将英国版本的“正义、公平、良心”的法律用于其他案例。在应用“印度教法”时,英国人误解了法律在印度社会中的作用。他们相信,法论(Dharmasastra)相当于欧洲的教会法,也就是,与世俗法律相对的、纂成法典并统一适用于所有印度教徒的宗教法。如我们所知,欧洲的教会法规发展至今,经历了漫长演变,但印度法律从没有过类似的进化。它与其说是基于文本的法律,倒不如说是一套鲜活衍变的规则,接受班智达的审视,依据语境而用于印度不同区域。此外,英国统治者还因阅读梵语的能力有限而跌跌撞撞。英国人起初把班智达当作法论专家使用,随着更多梵语文本译成英语,遂改持不信任和回避的态度。班智达的使用到 1864 年完全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英国法官,全靠自己来设法解读传统的印度教法。(用于印度穆斯林的伊斯兰教法也遇上同样的中断。)此时,作为活的传统的印度教法全然崩溃,到了印度共和国方才复兴,但传统的连续性已被腰斩。

    穆斯林的法治传统发生更为彻底的中断。奥斯曼政府像英国人对待印度法律那样改革伊斯兰教法。它从 1869 年到 1876 年编纂了马雅拉法典(Mecelle,又译麦吉拉)。其目标是整顿伊斯兰教法,将之汇集成统一连贯的法典,以期达到 1140 年格拉提安整理基督教法规的效果(编按:参见本书第 18 章)。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削弱了乌里玛的传统社会作用。因为与灵活不定的体系相比,在严密编纂的体系中,法官作用完全不同,其重要性下跌。1877 年的奥斯曼宪法将伊斯兰教法降为各种法律之一,剥夺了它赋予政权合法性的作用。接受西方法律训练的法官,逐渐取代传统学者阶层。凯末尔(Kemal Ataturk)和土耳其共和国兴起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废除伊斯兰王朝,以世俗民族主义取代土耳其国家的伊斯兰基础。阿拉伯人从不接受马雅拉法典的完全合法性,随着奥斯曼和青年土耳其党人等运动的展开,认同感的分裂日益增强。独立之后,他们发现自己陷于尴尬境地,一边是已简化的传统伊斯兰教法,另一边是殖民者带来的西方法律。

    从殖民地走到独立之后,印度和阿拉伯的途径分道扬镳。印度共和国建立了宪法秩序,行政权力接受法律和立法选举的限制。独立后的印度法律一直都其貌不扬——像是现代和传统法律的拼凑物,以讲究程序和慢条斯理而声名狼藉。但它至少是一套法律,除了 20 世纪 70 年代英迪拉·甘地(Indira Gandhi)宣布的短暂紧急状态,印度领袖愿意在它的约束下运作。

    阿拉伯世界走上截然不同的道路。英国、法国、意大利的殖民当局,其安插在埃及、利比亚、叙利亚、伊拉克的传统君主,很快被世俗的民族主义军官所取代。后者继而组织强大的中央政府,不受立法机关和法庭的限制。在这些政权当中,乌里玛的传统作用均遭废除,换成来自行政机构的“现代化”法律。唯一例外是沙特阿拉伯,它从没沦为殖民地,维持新原教旨主义(neofundamentalist)的政权,其行政权力受到瓦哈比派(Wahhabi)宗教机构的制衡。很多行政权力高于一切的阿拉伯政权,蜕化成压制性的独裁,无法为国民提供经济增长或人身自由。

    法律学者挪亚·费尔德曼(Noah Feldman)认为,21 世纪早期的阿拉伯世界,伊斯兰教重新兴起,人们纷纷要求返回伊斯兰教法,既不满意当代威权政府的无法无天,又在怀念行政权力曾经尊崇法律的旧时代。他声称,回到伊斯兰教法的呼吁,与其说是反拨时钟,倒退回中世纪的伊斯兰教,倒不如说是在祈求政治权力遵守规则的平衡社会。反复诉求“正义”,甚至融入很多伊斯兰政党的名字。这不是在追求社会平等,而是在追求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现代的强大国家,如果没有法治或负责制的制衡,能够成功实施完完全全的暴政。

    现代伊斯兰主义者能否建成接受法治制衡的民主政权?这是个很微妙的问题。1979 年革命后,伊朗伊斯兰教共和国的经验差强人意。自从 19 世纪以来,什叶派的伊朗一直拥有组织良好的神职等级制度,胜过逊尼派世界中任何其他组织。它在霍梅尼(Khomeini)阿亚图拉的领导下,夺取伊朗政权,建起真正的神权国家,政府部门都受神职人员的控制。该国发展成为神职的独裁政府,监禁和杀害政治对手,为达目的甘愿徇私枉法。

    在理论上,伊朗共和国 1979 年宪法可以是温和、民主、守法国家的基础。它允许立法机关和总统的选举,但要接受限制。限制来自一名非民选的最高领袖,以及代表上帝的高级神职人员所组成的监督委员会(Guardian Council)。此类安排不一定是“中世纪”或前现代的。马克斯·韦伯认为是现代理性国家典型的德意志帝国(Wilhelmine Germany),其宪法规定要有民选的立法机关,但受非民选的恺撒的制衡。如果伊朗的最高领袖或监督委员会,把自己当作高级的传统乌里玛,享有类似最高法院的权威,不时宣布民选伊斯兰会议(Majlis)的立法不符伊斯兰教法,那么将之称作新式的伊斯兰教的法治,这还有一点道理。然而,1979 年宪法赋予最高领袖的,不仅是司法权,更是实质性的行政权。他控制伊斯兰教革命卫队军团和民兵(Basij),主动干涉让选举候选人丧失资格,操纵选举以制造有利结局。像俾斯麦(Bismarck)宪法,或模拟它的日本明治宪法,伊朗宪法特地保留部分行政权力,不是给皇帝,而是给神职等级制度。与在日本和德国发生的情形一样,这种行政权力使人堕落,军队因此而加强对知识阶层的控制,恰恰与宪法所规定的相反。

    国家建设旨在集权,法治却在一旁掣肘。因此,法治发展将遭遇政治竞争,并受制于特殊参与者的政治利益,如早期英王、雄心勃勃的教皇、要求回到伊斯兰教法的伊斯兰反对派。欧洲法治的基础始建于 12 世纪,其最终巩固还得有赖数世纪的政治斗争。后来,法治的故事开始与负责制政府兴起的故事水乳交融,因为负责制政府的倡导者不但要求民主选举,还要求行政部门遵守法律。我将在第 27 章再次讨论这个故事。

    西欧的法治为何较强

    过渡到现代化之前,法治便存在于中世纪的欧洲、中东、印度。这些社会的统治者承认,必须在并非由自己创造的法律下过活。然而,限制他们行为的实际程度,不仅取决于理论上的认可,还要依赖立法和执法的建制化状况。要想让法律对统治者构成更为有效的约束,需要某些特定的条件:它被编纂成权威的文本;法律的内容不由政治当局而由法律专家来确定;最后,法律被有别于政治等级的建制性秩序所保护,拥有自己的资源和任免权。

    与中东或印度相比,西欧的法治获得更大程度的建制化。这与其说是宗教思想的缘故,倒不如说是欧洲发展中历史性的偶然情势所致,因为东正教就从未有过类似的发展。一个重要因素是欧洲权力的极端分裂,给了教会极大的机遇。这导致了颇不寻常的情形:法治得以在欧洲社会中生根发芽,不但早于民主和负责制政府的出现,而且早于现代国家的构建。这在建制化法律的方方面面都是昭然若揭的。

    编纂

    印度的“吠陀本集”口传心授,到后期方才写成文字。明显不同的是一神的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很早就开始以权威的经典为基础。他们都被称作“圣书上的民族”。但只有在西欧,混乱的文本、法令、解释和评论被梳理成逻辑统一的整体。在穆斯林、印度和东正教的传统中,找不到《查士丁尼法典》和格拉提安的《教会法规》的等同物。

    法律专业化

    在这一方面,基督教与其他传统基本上大同小异,大家都培养了解释和执行法律的专家。只是法律教育在先进大学系统中获得的开发和正规化,西欧要胜过其他地方。

    机构自治

    按照亨廷顿的分类,自治是机构发展的典型特征。在这一方面,跟其他地方相比,西方法律获得更多进展。世界其他地方都没有类似格里高利改革和叙任权斗争的经历。其时,整个基督教会机构都投入与世俗统治者的持久政治冲突,造成势均力敌的僵局。最后的沃尔姆斯宗教协定,确保教会作为一个机构的自治地位,并大大鼓励它发展自己的官僚机构和正式规则。

    所以在前现代,与中东、印度和东正教相比,西欧的法治对世俗统治者的权力实施了更为强大的制衡。就后来自由制度的发展而言,这个意义重大。

    欧洲的法治得以存活下来,尽管它的合法性基础在向现代化的过渡中发生了变化。这是内部有机发展的结果,宗教改革破坏了教会权威,启蒙运动的世俗思想又腐蚀了当时的宗教信念。基于国王、民族或人民的新主权思想,开始取代上帝的主权,而变成法律合法性的基础。许多评论家指出,西方法治比现代民主足足早了数个世纪,所以 18 世纪的普鲁士可以成为一个法治国家(Rechtsstaat),在人民主权原则获得承认之前,已在制衡行政权力。到 19 世纪的晚期,民主思想获得合法性,法律越来越被视为民主社会的正面措施。此时,法治所造成的习惯已在西方社会深入人心。文明生活与法律共存的观念、强大自治的法律机构的存在、资本主义繁荣经济的需求,合在一起加强了法治,尽管其合法性的基础已有变更。

    我反复强调,一个没有法治的伟大世界文明是中国。中国皇帝当然有能力实施暴政,如秦始皇以法家的严刑峻法为基础创建大一统国家。然而,中国历代皇朝并不以严酷统治著称。在有关产权、征税及为重塑传统社会风俗而行干预的程度上,中国国家遵守明确的限制。如果这些限制不是来自法律,那源头到底是什么?作为成熟的农业社会,中国如何治理?这是下面两章的主题。

    第 20 章 东方专制主义

    唐朝之后,现代国家重获巩固;女皇帝武则天的篡位和从中透露出的中国政治制度;天命和政治合法性在王朝中国的确立

    在王朝中国,没有皇帝承认法律权威的至高无上,法律只是皇帝自己颁布的制定法。换言之,没有对皇帝权力的司法制衡,遂给暴政留下充分余地。

    对中国政治制度而言,这至少提出四个基本问题。第一,缺乏法治给政治带来的影响。西方有悠久的传统,把中国列作“东方专制主义”。这种想法是出于无知、傲慢和欧洲中心主义吗?或者,中国皇帝的确比西欧的君主掌握更大权力?

    第二,中国制度中的合法性来自何方?中国历史充满无数起义、篡位、内战和改朝换代的尝试。然而,中国人始终返回平衡,让他们的君主掌控巨大权力,这样做的原因何在?

    第三,尽管存在着周期性的皇权专制,中国统治者为何没有尽量行使理论上所享有的权力?虽然没有法律,他们的权力仍有实实在在的制衡;中国历史上有很长时期,皇帝主持稳定和守序的政体,没有肆意侵犯百姓的日常权益。还有很多时期,皇帝确实很弱,无法在刁蛮社会中强制执行规则。在传统中国,究竟什么在设置国家权力的真正极限?

    最后,就仁政的性质而言,中国历史为我们提供何种教训?中国人发明了现代国家,但阻止不了国家的重新家族化。中国王朝历史的后续世纪就是一段持久的斗争史,防止这些制度的衰退,抵制权贵为自己和家庭谋求特权的权力家族化。什么力量促进政治衰败,以及它的逆转?

    我将尝试在本章解答头两个问题,以下一章解答后两个。但首先得概述一下从唐朝到明朝的中国历史。

    唐宋过渡之后的中国现代化

    我最后一次讨论中国是在第 9 章。从 3 世纪到 6 世纪,中国经历了三百年的政治衰败。我们追踪它的发展,直到隋唐的重新统一。我提到,秦汉时期就已到位的现代国家制度,遭受严重的崩溃,政府重又家族化。汉朝之后的继承国,多半由贵族家庭掌控,他们将亲戚安插在主要职位,竞相攫取更多权力。重新统一中国的隋唐两朝的创始人,杨坚和李渊,都出自这个阶层。前者来自北周重要的贵族家庭,后者来自中国西北部的李氏望族,曾被封为唐国公。像大部分继承国,隋朝和唐朝早期都操纵在贵族手中,他们官居要职,统帅军队,掌控地方政权。这个精英由北方军事贵族组成,其成员与鲜卑等野蛮血统进行广泛的通婚。605 年重新建立的科举制度,只是敷衍了事,在招纳非精英进入仕途上乏善可陈。

    唐朝持续近三百年,但在后期非常不稳定(请看表 2 的朝代排列)。从 7 世纪中期“邪恶”皇后武则天崛起开始,贵族精英杀死很多自己的同伴。到 8 世纪中期,帝国东北边境上的粟特—突厥(Soghdian-Turkish)将军安禄山发动叛乱,唐朝皇帝和太子不得不在深更半夜朝不同方向逃出首都长安。叛乱在八年后终告平息,但帝国中心区域的内战导致了人口的大量损失和经济衰退。帝国再也没有获得全盘恢复,权力流失到愈益自治的边境节度使。中国政治制度始终保持文官政府对军队的控制,但从此时开始像罗马帝国,强悍的将军将辖下的藩镇当作权力基础,追求自己的政治前程。唐朝最终在 10 世纪第一个十年中崩溃于叛乱和内战,北方出现军人掌权的五个短命朝代,南方则看到十个王国你方唱罢我登场。

    表 2.后期中国朝代

    年份朝代创始人/庙号
    618李渊/高祖
    907后梁李温
    923后唐李克用
    926后晋石敬瑭
    947后汉刘知远
    951后周郭威
    960北宋赵匡胤/太祖
    1127南宋赵构/高宗
    1272忽必烈
    1368朱元璋/太祖
    1644

    尽管有将近五十年的中断,中央国家的合法性在唐朝末年仍然获得广泛的认同,以致将领之一的赵匡胤在 960 年重新统一中国,以太祖皇帝的名号开创宋朝。在很多方面,宋朝在文化思想上是最多产丰饶的朝代。佛教和道教在隋唐两朝广受中国百姓和精英的欢迎,而儒家在北宋期间得到巨大的复兴,夺回不少信徒。宋明理学是一次强大的思想运动,波及邻国的朝鲜和日本,大大影响了整个东亚的思想文化生活。

    同时,中国开始承受一系列来自北方部落的入侵,他们得以占领大片领土,最终竟是整个国家。边患始于契丹,它是蒙古边界的一个突厥—蒙古民族,在中国北方建立了庞大的辽国,夺得汉族聚居的燕云十六州。党项人在辽国西边创建了西夏,包括前几朝已受中国控制的边界地区。下一个出现的是来自东北的女真部落(满族的老祖宗),它击溃辽国,并把契丹赶到中亚。(他们向西逃得很远,竟然碰上俄罗斯人。自此,后者把所有中国人都叫作契丹斯基 Kitaiskiy。)1127 年,女真人洗劫宋朝首都开封,囚禁刚退位的皇帝和其儿子,迫使宋朝播迁南方,开创南宋朝代。女真人的金国在最旺盛时控制大约中国的三分之一,直到 1234 年败于另一入侵的游牧民族蒙古人。占领中国北部之后,忽必烈可汗率领的蒙古军向西南发起进攻,一举占领整个中国。1279 年,蒙古军追逐南宋朝廷到广东沿海小岛的崖山。在蒙古军的团团包围下,数千朝臣自悬崖跳入海中自尽,忽必烈可汗成为新创元朝的第一任皇帝。元朝统治者最终在 1368 年的民族起义中遭到驱逐,为本土的明朝所取代。

    春秋战国时期的持久战争激发了愈演愈烈的建国举措,宋朝时的外敌入侵,却没对中国政治秩序发挥类似的作用。尽管有北宋兴起的理学派的辉煌成就,这仍是一段相当令人沮丧的时期,中国朝廷内部的派系斗争,阻止了政权对迫在眉睫的边患作出充分准备。军事压力来自社会发展程度远远低于中国的游牧民族,反而成为骄傲自满的理由。在当时的人类历史节点上,国家层次的社会与组成灵活骑兵的部落民族对峙,并不一定因先进的政治发展而取得决定性的军事优势。如阿拉伯哲学家伊本·赫勒敦所指出的,中国、中东和欧洲,因为邻接中亚辽阔的大草原,而遭遇周而复始的衰落—野蛮人征服—文明复苏。契丹、党项、女真和蒙古一旦征服中国领土后,最终都采用中国制度,走后也没留下重要的政治遗产。只有欧洲先进“野蛮人”前来征服,方才刺激中国政治制度酝酿更为根本的改革。

    从隋朝开国的 581 年到 12 世纪的宋朝晚期,中国最普遍的政治发展之一是家族政府的逆转,中央集权得以复原到西汉的古典官僚制。到结束时,中国政府已不再受贵族家庭小圈子的控制,治理国家的是从社会广泛阶层招纳来的士绅精英。官僚作为儒家价值的监护人,其道德节操获得修复,并为 14 世纪明朝的可观政府打下基础。中国人口在这段时期急剧增加,到 1000 年已有五千九百万,到 1300 年更高达一亿。中国开发南方的大片边境地区后,其领土也扩充到几近今日的版图。在这巨大的疆域上,随着运河和道路的建造,商业和通信获得实质性的增长。尽管疆域辽阔,中国还是发明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设定规则,征收税赋。统治如此广阔领土的欧洲国家,还要再等五百年。

    中国建立(或重建)较为现代的政治制度,不是在 17 世纪和 18 世纪与西方接触之后,而是在唐宋之间的过渡期,这一见解首先来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日本新闻记者兼学者的内藤虎次郎(Naito Torajiro),即内藤湖南。内藤认为,贵族统治在公元 750 年之后的动乱时期遭到席卷。其时,唐朝经历一系列叛乱和战争,非贵族背景的军事强人乘机掌权。宋朝在 960 年当政,皇帝不再受贵族家庭的威胁,形成更为纯粹的中央专制主义。科举制度成为选拔官员更为公开的途径,平民对贵族地主的农奴般的义务终告结束,其地位得到改善。共同的生活模式在全国建成,较少依赖世袭特权,白话文和平易近人的通俗文学和历史话本,逐一取代唐朝高度正规的文体。内藤从中找到与早期现代欧洲的显著平行,其时的欧洲,在强大专制国家的庇护之下,终止封建特权,引进公民平等。虽然内藤的假设引起很大争议(尤其是他将西方分期法套用在东亚历史上的努力),但他的主要结论中,已有很多获得了晚近学者的认可。

    我们现可以返回本章开头的中国政治秩序的四个问题,首先是专制问题,中国的专制是否比其他文明中的更为严峻?

    “毒侔蛇虺”的女皇武则天

    被后世中国史家称为“毒侔蛇虺”的武曌(624—705),其故事值得在此重提,其意义不只是它可以告诉我们中国政治的性质。女皇武则天是以自己名义统治中国、并建立自己朝代的唯一女子。她的起伏是一部有关阴谋、残忍、恐怖、性、神秘、女人掌权的编年史。她是极具天赋的政治家,单凭自己的意志和狡猾而获得权力。儒家意识形态以歧视女子著称,在这样背景之下,她的成就显得格外刺目。

    我以前讨论法治时曾提到,它最初往往只适用于精英,而不是广大的民众,普通大众被认为不算完整意义上的人,不值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在法治不存在的地方,精英成员通常比普通人面临更多危险,因为在上层赌注更大、权力斗争更激烈。这就是武则天治下的情形,她向中国的古老贵族家庭撒出恐怖的天罗地网。

    有些历史学家,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在武则天的兴起中看到重大的社会启示。有的认为,她代表了上升的资产阶级;有的说,她是人民大众的斗士;还有的认为,她发挥了重要作用,把隋和唐初的家族精英赶走,代之以非贵族官员。尚不清楚,这些理论中哪一条最终证明是正确的。她自己拥有无懈可击的贵族血统,与隋朝皇族杨家有渊源。她并没有提携能干的平民,事实上她取消科举考试数年,为的是在官僚机构安插自己的宠臣。她对唐宋过渡的贡献,表现在她清洗实际上和受怀疑的贵族对手,大大削弱他们的人数,使整个贵族阶层变得孱弱,从而为安禄山的叛乱铺平道路。安史之乱标志唐朝走向末路的开始,促动了中国社会的巨大转型。

    像中国宫廷的很多其他女人,武曌发迹于当上唐朝第二个皇帝太宗的低级嫔妃。她父亲是唐朝第一个皇帝高祖的拥护者,后来升任高职。如上所述,她母亲是隋朝皇室的后裔。据谣传,她与太宗的儿子高宗甚至在太宗去世之前就已有染。太宗死后,她削发为尼,搬到佛教寺庵。但新皇帝高宗的王皇后,想转移丈夫对淑妃的宠爱,故意将她带进宫,以观鹬蚌之争。

    这证明是个致命的大错。高宗皇帝为武曌神魂颠倒,在他漫长的当政时期,证明自己是软弱的,很易受武曌的迷惑。武曌与皇帝生得一女,在无儿女的王皇后来访之后,设法让女儿窒息而死。王皇后被控杀死武曌的女儿,与淑妃一起被废成庶人,家人都被放逐到遥远的南方。随之,武曌获得晋升,到 655 年当上皇后,遂下令将王皇后和淑妃截去手足,投入酒瓮。曾支持王皇后、反对武曌为皇后的宫廷官员,包括曾忠实服务于前代皇帝的,或被放逐,或被处死。

    很多中国女子躲在当上君王的儿子或丈夫的幕后,却行使实质上的大权,但武皇后决心变成真正的共同皇帝(编按:与高宗一同上朝,临朝听政,合称“二圣”),在公共场合中愈益显示自己的自主权。皇帝为了摆脱她的操纵,曾指责她玩弄巫蛊和妖术。但她当面力争,反而迫使皇帝杀死控告者,并从宫廷中清洗他们的拥护者。她恢复古代仪式,为自己和丈夫加封,震撼宫廷;为了逃避所谋杀的很多对手的鬼魂,她从长安迁都到洛阳。武皇后安排毒死自己身为太子的长子,诬蔑二子阴谋篡夺父位,将他放逐,迫他自杀。她丈夫最终于 683 年去世,她又把继承者(她的三子)中宗从皇位上拖下,处以幽禁。

    不出意外,武皇后的兴起导致了 684 年的公开叛乱,叛乱来自身受其害的唐朝贵族家庭。武皇后迅速予以镇压,然后设置间谍和告密者的网络,厚赏检举者,从而对整个贵族阶层实施恐怖统治。她任用酷吏广泛从事现在所谓的“法外扑杀”(extrajudicial killings)。等恐怖发作完毕,她又把矛头指向酷吏头目,把他们也给杀了,这一切为她建立新朝铺平道路。690 年,她改国号为周,不再以她男性亲戚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执政。

    武则天提倡爱民政策,减轻赋役,削减靡费的公共开支,扶助老弱病贫。她也推动为女子著书立传,延长对母丧的哀悼,封自己母亲为荣国夫人。她确实发动了一场社会革命,杀死大量在朝做官的唐代贵族和儒家学者。但她提拔的,不是有才能的平民干部,而是自己的宠臣和阿谀奉承之人,为此而特别放松相关考试和教育的标准。她统治的末期充斥着神秘主义、众多男宠(往往与她的宗教激情有关)、公开的贪污受贿,对于这些她并未试图加以遏制。几近八十岁的她,最终在政变阴谋中被迫让位;儿子中宗登基,改回唐朝国号。

    武则天的行为在中国统治者中不算典型,后世的儒家卫道士申斥她是尤其恶劣的统治者。但作为暴君,对政权内的精英进行大肆的恐怖统治,她在中国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多数的欧洲君主,其行事处世较守规则,但对治下的农民和其他平民,往往更加残酷。

    武则天的兴起反而给中国女子掌权带来挫折,因为后来的文人学士将她当作女人干政只会坏事的例证。明朝皇帝在宫门上悬挂一块铁牌,告诫自己和继承者,时刻小心后宫女子的阴谋。后者不得不回到幕后,重新操起遥控儿子或丈夫的故技。

    天命

    武则天试图攫取皇位,创建自己的新朝代,这引出中国君主一开始如何取得合法性的问题。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主权国家的合法性来自不成文的社会契约;在这份契约中,每个人放弃随心所欲的自由,以保障自己的生命权,否则就会面对“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如果我们以“群体”替代“人”,很明显,很多前现代社会的运作就凭借这种社会契约,包括中国。人类愿意放弃大量自由,将相应程度的酌情权力授予皇帝,让他施政,以保障社会和平。他们宁愿这样,而不愿看到历史上一再出现的交战状态。其时,寡头强人一边彼此厮杀,一边尽情剥削自己的臣民。这就是天命的涵义,中国社会将合法性赋予具体的个人和其后裔,让他们享有统治百姓的独裁权力。

    中国制度使人困惑的,首先不是天命存在与否,所有君主社会中都有类似的东西。它其实是程序问题:觊觎皇位者如何知悉他(在武则天的案例中就是她)已获得天命?一旦得到,其他觊觎皇位者如有机会为何又不来抢走(要知道皇帝享有巨大的权力和财富)?

    前现代社会的统治者,其合法性可来自多方面。在狩猎采集和部落的社会,它通常是某种形式的选举的结果,参与的如果不是全体成员,就是主要氏族。或者,部落的长者开会来投票决定谁当领袖。在封建欧洲,某种形式的选举程序一直存活到早期现代。名叫三级会议(Estates General)或议会(Cortes)的机构,聚集起来开会,以批准新朝代的当政。这甚至发生于俄罗斯,1613 年将权力转给罗曼诺夫王朝,为取得合法性而召开了缙绅会议(zemskiy sobor,编按:俄语зе́мскийсобо́р)。

    王朝合法性的其他主要来源是宗教。在基督教欧洲、中东和印度,有强大的宗教机构,既可将合法性赋予统治者,也可将之收回(如格里高利七世与神圣罗马皇帝的较量)。通常,这些宗教机构在政治当局的掌控之下,别无选择,只好确认。但在权力斗争时期,这些宗教权威又可通过授予合法性的能力,而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不同于其他文明,因为天命涉及的既不是选举,也不是宗教赋予的合法性。中国没有类似三级会议的机构,可供社会精英开会,以批准新王朝的创始人;也没有宗教等级制度可提供合法性。中国制度中没有超凡的上帝,天命中的“天”,不是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中的神。此外,后三种宗教各有自己明确的书面规则。更确切地说,天命更像“自然”或“大道”,可被打乱,但必须返回平衡。此外,基督教皇或穆斯林哈里发,将合法性赋予国王或苏丹,但中国不同,它没有宗教机构可代表“天”来授“命”。

    改朝换代永远涉及合法性,因为新朝代上台往往通过简单的篡政或暴力。天命概念第一次出现于公元前 12 世纪的商周更替,周武王很明显从合法持有人那里夺得王位。在随后四千多年的历史中,中国经历了多次的改朝换代。不但有主要朝代,像秦、汉、唐、宋、明,还有无数小朝代,像汉朝崩溃后的三国,唐朝之后的五代。此外,有时中国分裂成众多区域,各有自己的朝代。

    成为王朝创始人不需要社会先决条件。有的是前朝的贵族和高级官员,如隋唐的创始人。也有的是平民,如汉朝的刘邦和明朝的朱元璋。事实上,明朝开国皇帝一开始只是农家孤儿,幸免于饥荒和瘟疫,在佛寺里充任小沙弥,后来成为红巾军的将领。红巾军是一起宗教运动,聚集农民、强盗和投机者向地方当局的不公正提出挑战。自那以后,他在愈益澎湃的反元运动中统领越来越多的军队。元朝末年的中国沦落到一系列地方军阀手中,朱元璋就是其中之一。像很多其他的王朝创始人,在某种意义上,他证明自己是最能干最严厉的军阀,最终攀上顶峰。

    在中国,是否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天命是否只是军阀权力斗争的事后核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一点也不奇怪,这个命题已有大批中国文献,如公元 1 世纪班彪的文章,解释为何有些统治者应得天命,而其他的却不值。但很难从这些文章中,提取一整套原则或程序,既能明确解说天命的授予,又不便在事后套在成功者的头上。个别领袖的统治能否享有“朝代”的称号,往往要等很久才能得到历史学家的确认,从而使当时颇为可疑的政权赢得合法性。历史学家牟复礼(Frederic Mote)指出,默默无闻的北周创始人郭威和十年后创建强大宋朝的赵匡胤,他们都事涉篡位,上台都与背叛和欺骗有关,很难分辨。郭威的北周早早夭折,只因为儿子郭荣在三十八岁意外去世。如果郭荣活得长久,赵匡胤可能只是历史上一名试图搞叛国政变的能干将领。

    但皇帝和强悍军阀之间的道德距离还是非常遥远的。前者是合法统治者,他的权力得到大家的自愿服从,后者只是暴力的篡位者。哪些领袖有资格获得天命,哪些没有,中国精英自有一套理念,虽然不能付诸明确的程序规则。儒家的正名思想意味着,皇帝必须遵循理想前任的榜样,还必须拥有马基雅维利所谓的成功君主的美德。显而易见,未来皇帝必须是天生领袖,能激励他人追随自己的权威,敢于冒险以实现自己的目标。最常见的领导能力是指挥军事(武功),所以有很多王朝创始人都是以军事将领起家。但与其他文明相比,中国又比较不重视军事威力。儒家心目中的理想人选,是饱学的士大夫,而非粗野的军阀。觊觎皇位者,如果展示不出对儒家价值的恭敬和自身的教养素质(文治),便招揽不到宫廷内外各式派别的支持。牟复礼把明朝创始人朱元璋和他的竞争对手张士诚对照起来:

    张士诚当过走私犯和强盗,在潜在的精英顾问和政治伙伴眼中,成了他的先天不足。很难在他的痞子经历中找到将会有大造化的证据……其早期谋士在他身上开了一个文人玩笑,朱元璋对此津津乐道。那些早期谋士给他和他兄弟换上雅致的大名,选了“士诚”二字,但没告诉他,《孟子》中有一名句,也包含依次出现的这两个字。但只要移动一下句读,该名句便变成:“士诚,小人也”。这一巧妙的蔑视让朱元璋哈哈大笑,直到有一天他怀疑,身边的文人顾问也有可能在用同样的妙计诋毁自己。

    中国的社会精英没有投票批准新朝代,但在潜在统治者的权力斗争中,仍发挥重要的幕后影响。天命并不总是授给最残忍最暴虐的军阀,虽然这样的人不时在中国上台执政。 很多像武后那样的觊觎皇位者,安排参与使自己获得君王权威的仪式——选择自己的庙号和朝代开始的年号——但很快垮台。中国制度能在建制化上做得特别讲究。一旦呈现某人拥有天命的社会共识,其合法性通常不会受到挑战,除非出现异常。在这一方面,中国的政治制度远比周遭的部落社会先进。

    第 21 章 “坐寇”

    所有国家都是掠夺性的吗?能否给明朝的中国贴上如此标签;中国历史后期的独断专行;没有对行政权力的制衡,能否维持清廉政府

    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在一篇颇有影响的文章中,提出政治发展的一个简单模式。世界最初落在“流寇”(roving bandit)的手中,像 20 世纪早期中国的军阀混战,或 21 世纪初在阿富汗和索马里的军阀割据。这些强盗纯粹是掠夺性的,经常在短时间向居民榨取尽可能多的资源,以便移往他处,寻找其他受害者。到一定时刻,其中一员变得鹤立鸡群,掌控整个社会:“这些暴力企业家当然不会自称为强盗,恰恰相反,他们会给自己和后裔冠上高贵的名号,有时甚至宣称享有神授君权。”换言之,自称合法统治的国王只不过是“坐寇”(stationary bandit),其动机与他所取代的流寇,没有什么差异。坐寇知道,如果不做短期的掠夺,反而向社会提供稳定、秩序和其他公共服务,让它在长远时期变得更加富饶,更能承担税赋,自己也就得到更多的收获。对受统治者而言,与流寇相比,这是一大进步。“流寇定居下来,向百姓提供政府服务,这出自他的理性自私。这理性自私将使他从社会中榨取最大化的资源,以供自己的享用。他将使用垄断的强制权力,攫取最大化的税赋和其他勒索。”

    奥尔森继续指出,坐寇的最大化税率可与微观经济中的垄断价格媲美。如果实际税率超过这个限制,将打消生产动机,从而导致总税收的下跌。奥尔森认为,专制统治者不可避免总是制订最大化税率,而民主政权总是制订比专制政权更低的税率,因为它们必须求助于承担主要税责的“中间选民”(median voter)。

    统治者就是坐寇,从社会中榨取最大值的税赋,除非在政治上受到阻止。奥尔森解说政府如何运作的这一概念,虽然愤世嫉俗,却讨人喜欢。这符合经济学家的努力,他们试图将理性的功利最大化行为模型推进政治领域,把政治看作经济的衍生物。这非常吻合美国政治文化的反中央集权的传统,后者对政府和征税始终保持怀疑态度。这还为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发展理论,提供了预言性的漂亮模式,近年来得到了其他社会学家的极大扩展。

    但奥尔森理论是不正确的。传统农业社会的统治者,经常无法使用奥尔森的最大化税率向臣民征税。要回到一个不完全货币化的社会,凭借残缺不齐的历史税收数据,估算出当年的最大化税率,当然非常困难。但我们知道,前现代统治者经常增税,以满足像战争等的特定需求,待到紧急状态结束时再予以减税。仅在特定时期,统治者才会把社会逼上适得其反的绝境,这通常发生于朝代末期,以救燃眉之急。正常年代,他们向社会的征税一定远远低于最大值。

    奥尔森模式的欠缺,最佳例证就是明朝中国。广泛的共识认为,当时的税率远远低于理论上的最大值,甚至低于最基本服务所必需的水平,譬如保障社会生存的国防。在明朝中国发生的,同样也会在其他农业社会发生,如奥斯曼帝国和欧洲的君主政体。这还可成为其他理论的组件,以解释传统政权为何很少采用最大化税率。

    皇帝并没行使理论上的权力,不单表现在征税上。武则天式的专制只是偶见,并不是持续现象。很多中国统治者对治下的百姓,表露出可被称为仁慈或忍让的态度,或儒家所谓的“仁”。中国有悠久的抗税历史,儒家的传统更认为,重赋代表了国家的道德缺陷。《诗经》就有如下的诗歌: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

    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

    明朝皇帝在权力上受到的约束并不来自法律。如我们在武则天的例子中所看到的,中国统治者不像欧洲统治者,如要增税,无须征求高等法院或议会的同意。他们不但可以颁发行政命令,任意调整税率,甚至可以随意没收他人财产。早期现代的法国和西班牙“绝对”君主,遇上强大精英时必须小心翼翼(参看第 23 章和第 24 章)。相比之下,明朝开国皇帝太祖,一下子就没收了全国最大几个地主的地产。据说,他清算了“无数”富裕家庭,尤其是在长江三角洲,因为他相信那里有特别顽固的反抗。

    对中国权力的真正约束大体有三种。第一,缺乏诱因来设置庞大的行政机关以执行命令,尤其是征收较高的税赋。明初,中国已是大国,其人口在 1368 年超过六千万,到 17 世纪末更增至一亿三千八百万。在这样辽阔的领土上征税并不容易。在 14 世纪,货币流通很少,每个居民要缴的基本农业税都是实物,通常是谷物,也可能是丝、棉花、木材和其他货物。当时没有综合的货币制度,以记录这些税赋,或将之转换成共同的计量单位。很多税赋归当地消耗(纳入预算),其余的运到逐级而升的粮仓,最终抵达首都(先在南京,后在北京)。纳税人承担的运输费用,往往超过所运货物的价值。地方和中央的收入和预算不做分门别类。有学者将之比作老式的电话接线板,电线来自各方,再插入各方,复杂得像一团乱麻。户部人手不足,根本无法控制或理解这个制度。作为土地税基础的土地清查,实施于朝代早期,但并不齐全,之后又没有更新。人口增长、所有权变更、地理变化(洪水淹没或开辟荒地),很快使人口登记册过时。像其他民族,中国人也非常擅长于隐藏资产,并策划掩饰收入的计谋。

    皇帝征税和没收的无限权力常常是闲置的。它的使用多在朝代初期,皇帝正在巩固权力,与早先的对手一一算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宫廷经常需要那些精英的合作,便在早先没收财产的地区实施显著较低的税率。

    第二,缺乏行政能力所限制的只是供应方面,而不同的皇帝也有自己不同的税收需求。奥尔森假定,任何统治者都想获得税收最大化。这反映了现代经济学的普通假设:最大化是人类行为的共同特征。但这是时代倒错,将现代价值向历史投射,当时社会并不一定同享这种价值。明朝开国的太祖皇帝是一名非常节俭的独裁者,他削减中央政府,避免涉外战争,粮仓实际上常有盈余。他的继承者明成祖朱棣(1360—1424)则截然不同,启动了雄心勃勃的营造运河和宫殿的大工程。明成祖也资助宦官将领郑和(1371—1435)下西洋,其巨型舰队抵达非洲,甚至可能更远。其政府开支是太祖时的两至三倍,额外税赋和徭役都有相应提高,引发了抗税起义和普遍不满。结果,第三任皇帝和后续继承者只好降低税率,向太祖时的水平靠拢,还向受触犯的士绅阶层作出其他政治让步。明朝的大部分时期,土地税定在总产量的 5%,远远低于其他农业社会。

    中国君主一点也不逊于其他前现代社会的统治者,却往往展示出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中文名司马贺)所谓的“适可而止”(satisficing)行为,而不是最大化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如战争所引起的急需,他们经常满足于让睡着的狗继续躺着,仅仅征收应付正常需要的税赋。下定决心的皇帝可能追求最大化税收,如明成祖,但所有专制政治领袖都会自动追求最大化的想法,显然不是真实的。

    对皇帝权力的第三种限制不在征税和财政,而是权威的转授(delegation)。所有大型机构,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公司,都必须转授权威。这样做时,位居行政等级顶端的“领袖”,便会对机构失去相当程度的控制。转授的权威可以给功能专家,如预算官员或军队后勤,也可以给省、州、市和地方当局。这种权威转授是不可或缺的,因为统治者从来没有足够的时间或知识作出国内所有的重要决定。

    权威转授的背后是权力转授。代理人以专门知识向委托人行使反制的权威。它可能是管理特殊部门的技术知识,也可能是某地区特别情形的本地知识。因此,像赫伯特·西蒙那样的组织专家认为,大型官僚机构中的权威不是一味从高到低,有时竟往往是反方向的。

    像现代的总统和首相,中国皇帝也遇上这类难题,官僚机构要么反应迟钝,要么蓄意违抗。尚书们或者反对皇帝的提议,或者悄悄地阳奉阴违。当然,中国统治者享有现代主管所没有的手段:他可以廷杖各级官员的赤裸屁股,或随便判以监禁和处决。但这种强制方案,并没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潜在的信息问题。官僚经常不执行领袖的意愿,因为他们比较了解帝国的实际情形——并可欺上瞒下。

    像中国那样的大国,其治理必须转授权力,必须依赖地方政府。不过,地方政府会滥用职权,腐化堕落,甚至共谋以反中央。正规的行政机构不足以对付此类问题。命令自上而下层层传达,但信息不一定回馈上去。如果他根本不知道滥权的发生,最独裁的皇帝也不会去惩治恣意妄为的官员。

    君主权力的局限,曾在“封建制”和“郡县制”孰是孰非的标题下,在前现代中国受到讨论。这里的封建与欧洲封建主义的复杂内涵毫不相干,只表示权力的分散,而郡县制的地方官员都是中央指派的。根据明朝学者顾炎武(1613—1682):

    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古之圣人,以公心待天下之人,胙之土而分之国。今之君人者,尽四海之内为我郡县犹不足也。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科条文簿日多于一日。而又设之监司,设之督抚,以为如此,守令不得以残害其民矣。不知有司之官,凛凛焉救过之不给,以得代为幸,而无肯为其民兴一日之利者。

    为了应付反应迟钝的行政机构,中国统治者的典型对策是设置间谍和告密者的平行网络,完全脱离正式政府,只是重叠在其上。这显示宦官所扮演的重要作用。不像普通官僚,宦官可以直访皇帝居所,通常获得比政府官员更大的信任。皇宫因此派他们外出,或刺探情报,或惩罚正式官僚。到明末,皇宫估计有十万宦官。从 1420 年开始,他们组织成奥威尔式(Orwellian)的秘密警察,全名叫东缉事厂,受东厂掌印宦官的管辖,在朝代晚期演变成“极权恐怖主义的机关”。但皇帝又发现,他也控制不了宦官。尽管有内正司(编按:明代负责惩处违纪太监的专门机构),他们还是自订政策,上演政变,共谋反对皇帝。中国政治制度没有任何政治负责制的机制——没有地方选举或独立媒体,以保证官员的诚信。因此,皇帝不得不将一套自上而下的中央控制系统,叠放在另一套之上。虽然如此,他仍然无法取得对国家的严密控制。

    明朝不愿和不能征收它所需要的税赋,最终导致它的倒塌。明朝统治的头两个世纪,中国基本上没有外患威胁。到 16 世纪末,安全情形急剧恶化。日本海盗开始突袭富庶的东南海岸,幕府将军丰臣秀吉在 1592 年侵犯朝鲜。同年,内蒙古发生战争,南方的土著也纷纷起义。最为严峻的是北方的后金,它变得更加强悍,组织得更加严密,已在东北边境频作骚扰。

    政府对危机的回应完全无力。面临攀升的开支,它耗尽银子储备,但仍然拒绝向士绅阶层增税,最终坐失良机。虽然军事威胁变得愈益明显,累计欠税在 17 世纪最初几十年仍持续上升。皇帝甚至几次颁布税赋大赦,在征收欠税上显然认输。戍边军队早先组织成自给自足的军事屯垦区,现再也无法支撑,必须仰赖中央政府长途运来的给养。政府没能组织妥善的押运制度,因此做不到准时支付军饷。朝廷步履蹒跚,勉强维持到 1644 年。其时,北京政府因李自成的汉族起义军的打击而愈益衰弱,最终毁于获得明军降将帮助的满洲军队。

    好政府,坏政府

    20 世纪之前,明朝是统治中国的最后一个本土政权,其传统政治制度已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它的机构现在看来是非常现代和有效的,但其他方面却落后和失灵得难以置信。

    首先是帝国的官僚选拔制度。科举制度的根源可追溯到汉朝,但在隋、唐、宋初,出仕人选仍局限于精英家庭的小圈子。到了明朝,科举制度才成为进入政府的主要途径,赢得了威望和自主,使之成为所有后世科举制度的榜样。

    科举制度与更广泛的教育机构相连。全国各地都有儒家学校,接受望子成龙的父母送来的孩子。最好的学生由老师推荐去南京和北京的国子监深造,将来参加科举考试。(推荐不争气学生的老师要受罚。此法现代大学可以借鉴,用以抵制贬值的分数。)精英家庭仍有可能以“例监”的名义,将自己的孩子送进去。但这些靠捐纳取得资格的监生(类似于当代哈佛和耶鲁的遗产特选生,即富裕校友的孩子),很少抵达官僚机构的最高层,那里仍然严格要求选贤与能。最高荣誉属于连中三元者,即在三级考试中都获第一名:省的乡试、京城的会试、宫廷的殿试。在明朝历史中,完成此一壮举的仅商辂一人。他在官僚机构中级级高升,到 15 世纪晚期成为谨身殿大学士。

    中国的官僚机构树立了一个模版,几乎所有现代的官僚机构都是它的复制品。它有中央集权的委任和晋升制度,各等官职从顶端的一品到底部的九品(很像美国政府的文官序列表),每一品又分正从两级,所以,官职提升可从正六品到从五品。经科举而入仕的官员,会被派到全国各地担任低层官职,但不得在自己家乡。如果亲戚碰巧分配在同一衙署,年少的通常必须引退。三年之后,官员得到部门主管的评估,再直接上报吏部。不鼓励官僚的水平调动。经受住这个制度淘汰、并被提升到顶端的官员,往往是才华特别出众的。

    然而,这些才干优长、组织良好的官员在为一位独裁者服务。他无须遵守任何规则,大笔一挥便可否决仔细谋划出来的政策。他们面对皇帝变化无常的处罚和清洗,只有很少高官得以结束自己的任期,而没有受到羞辱。最坏的决策出自开国的太祖皇帝,他对自己的丞相产生怀疑,不但废除丞相制,而且规定“以后嗣君,勿得议置丞相,臣下此请者,置之重典”。这意味着,后代皇帝不能有相当于总理的助手,只好亲自与掌管实际工作的数十部门打交道。这个制度在精力充沛、巨细无遗的明太祖手中,尚能勉强运转;在能力较差的后代统治者手中,简直就是一场灾难。十天内,太祖必须应答 1,660 本奏章,处理 3,391 件不同事项。可以想象,继任者对太祖所规定的工作量的愤慨。

    很多后代皇帝不胜其任。传统上认为,明神宗(万历皇帝)是最不堪者之一。他自 1572 年到 1620 年的漫长统治,正好对应着明朝的式微。在位的后半期,他干脆拒绝与尚书们见面和主持朝廷。数千份奏折留中不发,在宫廷里堆积如山,既不看也不予答复。事实上,他一连数年不出宫殿,其间重要的政府决策都无法制定。他也非常贪心,挪用国家财政来支付私人费用,例如建造壮观的定陵。17 世纪早期的军事危机中,国家储备仅剩二十七万两银子,他自己名下却累积两百多万两。不顾户部尚书的屡屡请求,他仍拒绝发放足够的帑银来支付军饷。他的行动直接导致了最终摧毁明朝的满族力量的增长。

    “坏皇帝”的问题

    我们所讨论的政治发展三大组件中——国家建设、法治、负责制——中国在历史早期就获得了第一件。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人发明了好政府。他们设计的行政机构是理性的,按照功能而组织起来,以非人格化标准进行招聘和晋升,这绝对是世界第一。也许因为中国社会如此重视家庭,国家建设者认定,他们的特别任务就是在政府中杜绝腐败根源的家族或裙带的影响。

    在战国时期的战争洪炉中建立如此制度是一回事,要在后续两千年中维持下去是另外一回事。早已获得现代性的官僚机构,在国家崩溃或遭受贵族家庭的瓜分时,又变成衰败和家族制复辟的牺牲品。国家衰退在数世纪内逐渐发生,再要恢复到当初秦汉创建者的设计,也要花费数世纪。到了明朝,古典制度在很多方面获得完善。它更加任人唯才,所控制的社会比汉朝的更为庞大,更为复杂。

    在其他方面,中国政治制度又是落后的。它从没创立法治和政治负责制的机制。国家之外的社会像以前一样,与欧洲或印度相比,组织得更为松散,很难采取政治行动。没有拥有土地的独立贵族,也没有独立城市。四下分散的士绅和农民,只可被动地抵制政府命令,不时爆发激烈的起义,又遭到残酷的镇压。他们从来没有像斯堪的纳维亚农民所做的那样,组织成集团向国家争取权利。随着佛教和道教的流传,独立的宗教团体在隋唐时期蓬勃兴起。在中国历史的不同时期,这些宗教团体发挥反国家的作用,从红巾军到太平天国。但宗教始终只是小宗派现象,在正统儒家当局的眼中是可疑对象,从没能代表强大的社会共识,也不能以法律监护人的资格来限制国家权力。

    中国王朝的重大遗产是高品质的威权政府。世界上几乎所有成功的威权现代化者,包括韩国、新加坡,现代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都是分享中国共同文化遗产的东亚国家,这不是偶然现象。很难在非洲、拉丁美洲或中东,找到像新加坡的李光耀或韩国的朴正熙那样素质的威权统治者。

    但明朝和中国其他历史时期的经验,提出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在没有法治或负责制的情况下,良好统治能否长久。如遇坚强能干的皇帝,该制度卓有成效,雷厉风行,简直令人难以置信。如遇变化无常或庸碌无能的君主,他们大权独揽,经常破坏行政制度的效率。武则天清洗官僚机构,安插自己不合格的追随者;明太祖废除丞相制,让继任者束缚于这一困境;明神宗完全不理政事,导致政府瘫痪。中国人视之为“坏皇帝”问题。

    中国制度中确有一种负责制。皇帝接受教育,深感对人民的责任。他们中的优秀者,尽量回应人民的需求和抱怨。尽责的统治者还经常以人民名义惩戒手下官员,并依靠宦官网络来刺探谁在做好事,谁在做坏事。但制度中唯一正式的负责制是向上的,即对皇帝负责。地方官员必须担忧,宫廷如何看待他们的表现,但绝对不会在意普通老百姓的意见,因为后者无法依赖司法或选举的程序来反对自己。对普通中国人而言,遇上昏官的唯一求援是上诉,希望皇帝有可能获悉。即使是好皇帝,在如此辽阔的帝国中,要想得到他的注意简直是缘木求鱼。

    ……

    然而,法治和政治负责制在中国是不存在的。滥权的绝大多数,并不来自暴政的中央政府,而是来自散布四方的各级地方官员。他们狼狈为奸,或偷窃农民的土地,或接受商人的贿赂,或漠视环保和安全的规则,或遵循历来地方官员所从事的。如有灾难发生,例如地震披露的豆腐渣学校工程和管理不善的公司的奶粉污染,中国人的唯一求援就是向中央政府上诉。而中央政府则不一定作答。有时,它会对犯法官员采取严厉措施,但在其他时候,它自己太忙,或心不在焉,或要应付更为紧要的事务。

    法治和政治负责制本身很好,但有时会搅乱卓有成效政府的运作,如印度国家由于诉讼和公众抗议,而无法作出基建项目的决策;或美国国会由于说客和利益团体,而不愿面对像社会福利这样的紧迫问题。

    但在其他时候,为维护卓有成效的政府,法治和负责制又属必不可少。在适当条件下,强大的威权制度可以建立非常有效的政府。政治制度要能承受外部条件的变化,以及内部领袖的变更。法治和负责制制衡国家权力,从而减少政府表现的参差不齐。它们约束最好的政府,但也防止坏政府的失控。相比之下,中国人从未能解决坏皇帝的问题。

    光有制度还不够

    传统中国为何发展不出本土的资本主义?这引起了广泛争论,包括马克斯·韦伯的《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和李约瑟(Joseph Needham)的巨著《中国的科学与文明》。本卷目的不是为了参与争论,只是想解说,遏制资本主义在中国发展的大概不是由于良好制度的缺席。

    现被认为与现代经济发展休戚相关的制度,明朝中国已拥有大部。它有强大和组织良好的国家,可提供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卖官鬻爵和其他公开的腐败虽然存在,但不像 17 世纪的法国和西班牙(参看 23 章和 24 章)那么猖獗。暴力处于控制之中,与很多当代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实现了文官政府对军队的高度控制。其弱点当然是法治的缺乏,产权因此而受害于政府的朝令夕改。如我在第 17 章中所争论的,对经济增长而言,宪政意义上的法治并不是必须的。虽然土地不时被征用,尤其是在朝代初期,但国家得以维持几十年“足够好”的产权,在农村的征税也尤其偏低。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有足够好的产权,以支持异乎寻常的经济增长。

    当然,明朝中国奉行经济上不理性的政策,严格控制商人和贸易。它对食盐生产的垄断将价格人为提高,像法国和奥斯曼帝国一样,导致大量走私和腐败。对发展来说,政策远远没有制度那么重要,朝令可以夕改,而制度的建立则艰难得多。

    中国所缺乏的,恰恰是经济学家假设为人类共同特征的利益最大化精神。明朝中国的各行各业,都沉浸在巨大的满足之中。皇帝觉得没有必要收取力所能及的税赋,其他种类的革新和变更也都不值一试。下西洋总兵正使郑和远航印度洋时,发现了全新的贸易通道和文明社会,但没有激起好奇心,也没有后续的远航。下一个皇帝为了节约而削减海军预算,中国的大发现时代(Age of Discovery)刚刚开始,便告结束。同样,名叫苏颂的宋朝科学家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座机械时钟,由水轮推动庞大多层的齿轮系统,因女真人攻陷首都开封而遭遗弃。时钟的部件散落各地,如何制作,乃至它的曾经存在,经过几代人就湮没无闻了。 阻碍明清中国取得经济增长的因素,今天已不复存在。早期西方评论家认为拖中国后腿的文化缺陷,现也不再是原因。20 世纪初,大家都嘲笑儒家理想中的士绅学者,留长指甲,除了当官,拒绝做任何其他工作,成为现代化的障碍。这一独有的士绅理想已在 20 世纪消失,但重视教育和私人进取的文化遗产仍然生龙活虎,非常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增长。它体现在全世界无数中国母亲身上,省吃俭用,把孩子送到最好的学校,敦促他们在标准化考试中出人头地。导致明成祖的继任者取消远航的自满,已被异乎寻常的强烈意愿所取代,中国领导人渴望学习外国经验,如果合适便加以采用。首创门户开放的政治家邓小平说,“不管黑猫白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中国在前一世纪全球经济比赛中表现得如此糟糕,现在又如此杰出。较为信服的解释是它对科学、知识和革新的态度,而不是它的政治制度的根本缺陷。

    第四部分 负责制政府

    第 22 章 政治负责制的兴起

    何谓政治负责制;欧洲建国的迟到反成自由的来源;辉格史观错在何处;比较各国才能理解政治发展;欧洲五种不同的结果

    负责制政府意味着,统治者相信自己应对治下的民众负责,应将民众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负责制可以多种方式获得,如道德教育,这是中国和受儒家影响国家所奉行的。君主接受教育,深感对社会的责任,并从老练通达的幕僚那里,接受经邦纬国的咨询。今天,统治者自称关心民众,但又不受法治或选举在程序上的限制,如此的政治制度,西方人士往往嗤之以鼻。但道德负责制在威权社会中仍有实际意义,约旦哈希姆王国与萨达姆·侯赛因治下的伊拉克复兴党(Ba’athist)政权形成明显的对照。它们都不是民主政体,但后者实施残酷和无孔不入的专政,主要为萨达姆亲朋好友的利益服务。相比之下,除了权力极其有限的议会,约旦国王无须对人民负责,但还在尽量满足约旦社会各团体的需求。

    正式的负责制只是程序上的:政府愿意屈服于限制其随心所欲的机制。归根结蒂,这些程序(通常在宪法中得到详细说明)允许社会公民因政府渎职、无能或滥权而将之完全取代。今天,程序上负责制的主要形式是选举,其中最好的是成人普选的多党选举。但程序上的负责制并不局限于选举。在英国,对负责制政府的早期要求是以法律名义,公民相信国王也应服从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普通法,基本上是由非民选法官所塑造,再加上非普选议会所制订的。所以,最早形式的政治负责制,其对象不是全体人民,而只是代表社会共识的传统法律,以及寡头的立法机关。我在此使用“负责制”,而不用“民主”,道理就在这里。

    久而久之,民主渐渐发生。选举权逐一抵达更为广泛的阶层,包括无产男子、女子、少数种族、少数民族。此外愈来愈明显,法律不再依据宗教,而要求得到民主的批准,即使其执行仍留给专业法官。在英国、美国和西欧,程序上负责制的完全民主化,一直要等到 20 世纪。

    姗姗来迟的欧洲建国

    早期现代时期,欧洲国家建设者方才投入等同于中国和土耳其的工程——建造强大的中央国家,在全国领土上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并宣称主权。这些努力开始得很晚,始于 15 世纪末,成于 17 世纪末。国家主权的理论来自学者的笔尖,如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和霍布斯。他们主张,真正享有主权的不是上帝,而是国王。

    总的来说,欧洲君主在此项工程中遇上更大阻力,与中国或土耳其相比,欧洲社会中其他政治参与者组织得更为严密。国家建设继续进行,但经常遭遇有组织的反抗,迫使统治者寻找同盟以求折中。地主贵族早已根深蒂固,坚守在固若金汤的城堡,拥有独立的收入和军队。中国贵族从未获得如此的独立;如我们所知,奥斯曼帝国从不允许此种贵族阶层诞生。国家建设广泛开展时,西欧涌现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元素。商人和早期制造商创造大量财富,不受国家的控制。自治城市愈益成熟,尤其在西欧,还依据自己的规则来组织自己的民兵。

    欧洲法律的早期发展在限制国家权力上发挥重要作用。君主经常侵占百姓的产权,但漠视法律依据而随意没收私人财产的却很少。因此,他们并不享受无限的征税权力,为了资助战争还要向银行家借钱。就任意的逮捕或处决而言,欧洲贵族享有更多的人身安全。除了俄罗斯,欧洲君主也避免在自己社会中向精英发动赤裸裸的恐怖和威胁。

    欧洲国家建设的迟到,恰恰是欧洲人后来享受的政治自由的来源。早熟形成的国家,如果缺乏法治和负责制,能对百姓实施更为有效的暴政。物质条件和技术的每一项进步,落在不受制衡的国家手中,便意味国家更有能力为自身目的而严格控制社会。

    向平等进军

    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开门见山:过去八百年中,人人平等的思想在世界各地得到认可,这一事实是天赐的(providential)。贵族的合法性——有人生来就高贵——不再是理所当然。没有奴隶的改变意识和寻求承认,主子和奴隶之间的关系就无法颠倒过来。这一思想革命有很多来源。所有的人,尽管在自然和社会的层次有明显差异,但在尊严和价值上却是平等的。这个概念是基督教的,但在中世纪教会的眼中,其实现并不在今生今世。宗教改革,加上印刷机的发明,赋予个人阅读圣经和追求信仰的权利,不再需要像教会那样的中介。始于中世纪晚期和文艺复兴时期,欧洲人已开始质疑既存权威,现在这种质疑得到进一步的加强。那时,人们开始重新学习古典文献。现代自然科学——从大量实证数据中提炼普遍规则,通过可控试验来测试因果理论——树立了新式权威,很快在各大学中获得建制化。它所孵化的科学和技术,可供统治者利用,但不受控制。

    奴隶日益意识到自己的价值而变得理直气壮,这种转变表现在政治上,就是追求自己的政治权利。换言之,他们要求分享共同决策权。该权利曾存在于部落社会,只因国家兴起而湮灭。这项追求导致了社会团体的大动员,像资产阶级、农民和法国大革命中的城市“群众”,曾经都是治下的消极老百姓。

    这项追求寓于普世的字眼之中,对现代负责制政府的兴起至关重要——如托马斯·杰斐逊在美国《独立宣言》中所宣告的,它是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前提。纵观人类历史的先前阶段,不同个人和团体为获得承认而斗争,但其寻求的承认是为他们自己、他们的亲戚团体和社会阶层;他们试图自己成为主人,而从不质疑主子和奴隶的关系。对普遍权利的新式理解显示,接踵而至的政治革命,不再以新的狭窄精英团体去替换旧的,而在为全体人口逐渐获得选举权而铺平道路。

    思想变化的累积效果是极其巨大的。法国有中世纪机构三级会议,如有国家大事,可召集全国代表来开会作出决定。1614 年,玛丽·德·美第奇(Marie de Medicis)摄政王召开的三级会议,对腐败和税赋频发牢骚,怨声载道,但最终还是接受皇家的权威。到 1789 年,由于启蒙和人权思想的影响,它的再次召开遂激发法国大革命。

    如果没有权力和利益的潜在平衡,使参与者认为它是糟糕选择中最好的,单凭思想观念,还不足以建成稳定的自由民主政体。强大国家既执行法律,又受法律和立法机关的制衡,这种奇迹全靠社会上不同的政治参与者彼此之间维持大致的均势。他们当中,谁也不是龙头老大,便不得不达成妥协。我们所理解的现代立宪政体,就是这些不受欢迎、计划之外的妥协的结果。

    自共产主义倒塌和亨廷顿的第三波民主化以来,我们目睹了这种动态。第三波始于西班牙、葡萄牙和土耳其在 20 世纪 70 年代的民主过渡;到 70 年代和 80 年代,再转移至拉丁美洲和东亚;随着 1989 年后东欧共产主义的倒塌而抵达顶峰。民主政体是最为合法的,甚至是唯一合法的,这种思想已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民主宪法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前共产主义世界获得重订,或首次制订。但稳定的自由民主政体,仅占参与民主过渡国家的一部分,因为社会力量的对比,未能迫使不同参与者达成宪政上的妥协。这个或那个参与者——通常是继承了行政权威的——总会比其他参与者更为强大,并以他人为代价扩充自己的势力。

    支持现代民主的启蒙思想在欧洲广泛传播,一直抵达俄罗斯。各国接受程度则有显著的差别,取决于不同政治参与者对自身利益所受影响的估量。要了解负责制政府的出现,必须了解欧洲各地既存的政治力量,有些提倡负责制,另一些并不反对专制主义的抬头。

    仅了解一个国家等于不懂国家

    我谈论欧洲时,好像它是与中国或中东作比的单独社会,但在事实上,它拥有政治发展的多种模式。现代宪政民主的故事经常基于胜利者的观点,即老是依据英国和其殖民衍生品美国的经验。在所谓的“辉格史观”(Whig history)中,自由、繁荣和代议政府的同步成长,被视为人类制度无可阻挡的进步,其始于希腊民主和罗马法律,铭记于大宪章,虽受到斯图亚特王朝的威胁,但在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期间,获得了捍卫和昭雪。这些制度通过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再输给世界各国。

    辉格史观的问题,不是指它的基本结论是错的。实际上,强调征税在驱动负责制政府出现上的首要作用,大体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像所有仅从单一国家历史出发所作的论证一样,它不能解释议会制度为何出现于英国,而缺席于情形相近的其他欧洲国家。这种史观经常导致评论家断定,已然发生的事必然发生,因为他们不清楚导致特别结果的复杂背景关联。

    举例说明,在兰尼米德七年之后的 1222 年,皇家侍从阶层迫使匈牙利国王安德鲁二世(Andrew Ⅱ)签署让步的金玺诏书(Golden Bull),被誉为东欧的大宪章。该诏书保护精英免受国王的随心所欲,如果国王违诺,主教和议会要员享有抵制权利。但这诏书从没成为匈牙利自由的基础。这部早期宪法在限制匈牙利国王权力上颇为有效,实际统治权竟而落到了不愿自律的贵族阶层手中。该宪法并没开发新政治制度,以立法机关来制衡行政权力,反而阻碍了强大中央政府的出现,以致国家无法抵抗外来侵略。国王也无法保护国内农民免遭寡头的贪得无厌。到了 1526 年的莫哈奇战役,匈牙利完全丧失自由,成为奥斯曼帝国的战利品。

    负责制政府兴起的任何解释,既要看成功案例,也要看不成功的。这样才能了解,为何代议制度出现于欧洲某地而专制主义却盛行于其他地方。从德国历史学家奥托·欣策(Otto Hintze)开始,已有人在作出努力。查尔斯·蒂利再接再厉,认为外部军事压力和征税能力是主要的变量。最近的卓越努力来自托马斯·埃特曼(Thomas Ertman),他查阅的案例远远超过大多数比较历史研究,并对大部分观察到的差异作出了较为信服的解说。

    这种研究还无法成为政治发展的真正理论。说到底,能否创立这样理论都还是未知数。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麻烦在于有太多变量,而没有足够案例。该理论尝试解释的政治结局,不仅是代议政府和专制主义的黑白之分。如下所述,至少有五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在欧洲出现,其起源都需要得到解释。例如,法国和西班牙的专制主义,跟普鲁士和俄罗斯的就相当不同。事实上,普鲁士和俄罗斯彼此之间又有很大差异。有实证显示,发挥作用从而导致不同结局的变量,其数字是很大的,既有蒂利说的外部军事压力和征税能力,还有内部阶级关系的结构、国际谷物价格、宗教和思想、统治者和民众接受变量的方式。要想从这么多因果关系中,找出可预测性的普遍理论,其前景确实微茫。

    我将在后续章节中,尝试描述欧洲政治发展的重要路径,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原因。也许可从一系列案例中概括出哪些因素最重要哪些最不重要,但远远不能成为真正的预测性理论。

    欧洲的东周时期

    在很多方面,1100 年的封建欧洲很像周朝的中国。有名义上的君主或统治朝代,但实际权力落到高度分散的封建领主手中。他们保持军队,维持秩序,主持正义,在经济上基本上自给自足。也像中国一样,有些王室凭借严密的组织能力、冷酷无情以及运气,而变得出类拔萃,并开始在愈益扩展的地域中巩固自己的领土。

    15 世纪到 17 世纪,欧洲发生巨大的政治变动,导致强大国家的兴起,可与中国公元前 5 世纪到公元前 3 世纪的国家建设媲美。变更背景是人口的大幅增长,尤其是在 16 世纪,再加上人均财富的递升。这是一个全球现象,如我们以前讲到的,也影响奥斯曼帝国。它在欧洲造成的效果,比在中东也许更为良性。欧洲人口从 1500 年的六千九百万,增至 1600 年的八千九百万,增长率几近 30%。大量金银来自西班牙在新大陆的殖民地,经济货币化在迅速流行。贸易增长开始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从 1470 年到 19 世纪初,西欧商船的规模增长十七倍。

    这段时期的一开始,多数欧洲政体只是“领地国家”(domain states)。国王的全部收入来自自己的领地,只占他名义上统治疆土的一小部分。行政人员很少,来自国王家庭。实际权力分散在各级封建属臣手中。他们都是自治的政治实体,保持自己的军队,向自己的百姓征税,在地方上主持正义。如果自己是强大的男爵,就提供服务给国王。如果自己是较低等级的属臣,就提供服务给男爵。他们不是以税赋而是以自己的鲜血来履行义务,或亲自披挂上阵,或率领侍从。事实上,大多数贵族因此而免缴税赋。国王的领地可能散播于辽阔的疆土,分成数块,互不相连。他的王国只是各级属臣领土的拼凑图,甚至忠于敌对国王的属臣也会间杂其中。

    到这段时期结束,大部分欧洲政治秩序已转化成国家体系。领地国家转化成缴税属国,君主的收入不仅来自国王自己的领土,而且来自他所能征税的整个疆域。管理这个制度需要更大的国家官僚机构,最开始是秘书处和财政部,以掌控收入的征集和支付。地方领主的自治受到严重限制,现在需要缴税,而不再提供服务。中央政府向农民直接征税,从而破坏了领主与农民的传统关系。欧洲教会的地产都被国家夺走,国家直接控制的领地显著增加。国家司法的领土也从互不相连的拼凑图,变换成相邻的一整片。例如,法国版图就是在那时形成现在熟悉的六边形。通过征服、联姻或外交,各国吸收弱小政治体而得以扩展。各国也开始渗透社会,以宫廷语言来统一和减少各地方言,调整社会习俗,在愈益增大的管辖区内,建立法律和商业的统一标准。

    该变化的速度和程度颇不寻常,在很多方面可与东周时期的中国媲美,不同处只在最终幸存国家的众多,而不是大一统帝国。以征税为例,在哈布斯堡帝国内,1521—1556 年的征税为 430 万弗罗林(Florins),1556—1607 年便涨到 2,330 万。英国的平均年度税收,从 1485—1490 年的 5,200 英镑涨到 1589—1600 年的 382,000 英镑。卡斯提尔王国(Castile)在 1515 年征税 150 万枚达克特(ducat)金币,到 1598 年征税 1,300 万枚。增加的税收用来支付更大更为专业的公共机构。1515 年,法国有七至八千官员为国王服务;到 1665 年,皇家行政人员升至八万。巴伐利亚政府在 1508 年有 162 名官员领取薪俸,到 1571 年增至 866 名。

    欧洲国家的早期发展植根于主持正义的能力,但到 16 世纪之后,几乎全是为了资助战争。这段时期的战争愈打愈大,几乎持续不断。其中大型的包括:法国和西班牙之间为争夺控制意大利的持久战;西班牙征服荷兰联合省的努力;英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和法国在新大陆争夺殖民地;西班牙试图侵略英国;宗教改革之后日耳曼内的持续对峙(以三十年战争而告终);瑞典向中欧、东欧和俄罗斯的扩张;奥斯曼、哈布斯堡和俄国之间的战火连绵。

    早期现代的国家除了基本治安和正义,没有提供多少服务。它们预算的大部用在军事开支。荷兰共和国预算的 90%,花在与西班牙国王的长期战争上。哈布斯堡帝国预算的 98%,用来资助与土耳其和 17 世纪新教政权的战争。17 世纪从头到尾,法国的预算上涨五到八倍。从 1590 年到 1670 年,英国预算增加了十六倍。法国军队人数从 13 世纪的一万二千,增至 16 世纪的五万和 17 世纪 30 年代的十五万,再增至路易十四统治晚期的四十万。

    法律在欧洲发展中的作用

    公元前第一个千年的中期,中国从少量贵族驾驶战车的战争,过渡到向全民征募的步兵战争。在 12 世纪和 13 世纪,类似的技术过渡也在欧洲发生,披甲戴盔的骑兵由配备弓矛的大批步兵所取代。跟中国的早期建国者不同,早期现代的欧洲君主没在自己领土上征募大量农民。查理五世(Charles V)投入战场的精锐军队,以卡斯提尔部队的步兵方阵(tercio)为核心,再配以来自国内外签有合同的雇佣兵。欧洲的大规模征募仅出现于 18 世纪,但他们仍然不是国家权力的基础,直到法国大革命的国民征兵制(levee en masse)。相比之下,像秦国一样的东周列国,直接从骑兵的贵族战争过渡到大规模征募,中间没有雇佣兵阶段。

    早期现代的欧洲君主为何没像中国君主那样,直接征募自己领土上的大量农民?为何不以增税来付军饷,反而要依赖贷款和卖官鬻爵?

    主要原因之一是欧洲的法治。我们在第 18 章中看到,它由宗教法律发展而来,在各领土上广泛流传。欧洲封建主义的整个等级结构,受到承继下来的法律的保护,将主权和权力有效地分配给各式从属政治体。农民受一系列封建法律和义务的束缚,主要是欠自己领主的。国王没有征募农民的法律权利,事实上,他甚至不能征募自己领土上的农民。因为后者的义务定得十分详细,可能没有军事服务。欧洲君主并不觉得自己可攫取精英的财产,因为后者可援引基于封建契约的古代权利。国家可以征税,但必须通过组织起来的各式会议(像法国的三级会议),以证明征税的正当性,方可取得许可。专制君主曾尝试削减这些会议的权力,但其操作仍局限于赋予君主合法性的法律总框架。国王并不觉得自己有权侵犯对手的私人安全,或任意拘留,或随便处死。(但要注意,这些规则很少用于非精英者,像农民和其他平民,他们还要再等到历史的后期。)

    早期中国君主所实使的暴政,很少欧洲君主敢于尝试,不管是在封建时期还是早期现代。中国君主从事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任意处决当朝的行政官员,迁移整个区域的人口,疯狂清洗贵族对手。出现此类行为的唯一欧洲宫廷是俄罗斯。这种不受节制的暴力要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方才变得流行。当时,源于古老欧洲秩序的所有法律约束,被现代化一扫而空。

    欧洲的国家发展必须应付限制国家权力的全套法律,懂得这一点很重要。欧洲君主试图扭曲、违反和回避有关法律,但其选择仍受成熟于中世纪的既存法律的限制。

    国家建设的架构

    为了投入战争,国家必须以愈益增大的规模动员资源。对资源的需求,导致更高水平的征税,想方设法将更多人口和社会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财政资源的管理,促使国家官僚机构的扩大和机构的愈益合理化,以谋求最高效率。国家要有辽阔领土,以扩大税收基础;要有相邻领土,以达防御目的。政治异见会被敌人利用,因此有必要在整片领土上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欧洲的某些地区——日耳曼和东欧的一部分,还有像瑞士那样的地理隔离地区——没有面对早期的军事竞争,因此组织现代国家较晚。所有的其他强国——法国、西班牙、英国、荷兰、瑞典、俄罗斯、哈布斯堡帝国、波兰、匈牙利等——从 15 世纪以来,都面对军事开支和中央集权的需求。

    欧洲历史此时的政治发展,体现在集权国家和抵抗团体之间的互动。如果抵抗团体单薄且组织不良,或被国家收买去帮助榨取他人的资源,那里就出现专制政府。如果抵抗团体组织良好,中央政府无法颐指气使,那里就出现较弱的专制政府。如果抵抗团体与国家不相上下,那里就出现负责制政府,他们坚持“无代表即不纳税”的原则:愿意提供实质性的资源,但一定要参与如何使用的决策。

    斗争的结果不是国家与整个社会的双边权利争夺战。粗略而言,斗争牵涉四支力量:中央君主政府,高级贵族,更为广泛的士绅阶层(小地主、骑士和其他自由人),包括市民在内的第三等级(资产阶级的雏形)。占社会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尚不是重要参与者,因为他们还没动员起来,还没成为代表自己利益的社会集团。

    对国家集权的抵抗程度,取决于国家之外的三个群体——高级贵族、士绅、第三等级——能否合作,以对抗皇家权力。它也取决于每个群体所显示的内部凝聚力。最终,它还取决于国家本身的凝聚力和使命感。

    在后续章节中,我将显示四个欧洲国家建设的结果,以及这些结果为何迥然不同的原因。这个分类覆盖了最为纷纭的案例,从最为代议的到最为专制的。它们是:
    1.软弱的专制:16 世纪和 17 世纪的法国和西班牙君主政体,代表了新型的专制国家,在某些方面,比荷兰和英国更为集权,更为独裁。另一方面,它们仍不能完全支配社会上的强大精英,更重的税赋落到了最无力抵抗的阶层。它们的中央政府仍是家族的,事实上,其家族制的程度日益增长。

    图 1. 农业社会的政治权力

    2.成功的专制:俄罗斯君主政体收买贵族和士绅,使之变成完全依赖国家的服务阶层。能够这样做,部分原因在于三方都有共同利益,都想将农民绑在土地上,并向其征收最重的税赋。当时的政府仍是家族制的,但阻止不了俄罗斯君主对贵族阶层的恐吓和控制,其程度远远超过法国或西班牙国王所做的。
    3.失败的寡头制:匈牙利和波兰的贵族一开始就向国王权力施以宪法限制,导致后者一直软弱,无法构建现代国家。软弱的君主政体无法保护农民利益,以对抗贵族阶层的残酷剥削;也不能提取足够资源来建造国家机器,以抵御外来侵略。这两个国家都没建成非家族的现代政府。
    4.负责制政府:最后,英国和丹麦发展出了稳定的法治和负责制政府,同时又建成能发起全民动员和防御的中央国家。英国如何发展议会制度,这是耳熟能详的故事。斯堪的纳维亚通过不同的政治进程,却获得同样结局。到 19 世纪末,一个成为自由派国家,另一个奠定了社会民主主义国家的基础。法律和负责制的原则早已深植人心。

    除了上述这些,还有其他重要的变量和结局。荷兰共和国和瑞士联邦,代表了另一类通向负责制政府和法治的共和途径。普鲁士君主政体虽然没有负责制,却发展了法治和强大的现代国家。我无法一一介绍这些和其他边缘案例。重要的是弄清大致的相关条件,哪些支持负责制政府,哪些支持不同形式的专制主义。

    第 23 章  寻租者

    法国的财政危机导致家族政府的兴起;总督和中央政府的成长;法国精英把自由当作特权,遂无法付诸集体行动;法国政府的致命弱点,既无法控制自己的精英,也无法向其征税

    法兰西王国呈现极端矛盾的形象,既强大,又充满潜在的虚弱。参观过巴黎郊外凡尔赛宫的人都会明白,路易十四时代的欧洲人为何如此敬畏法国君主政体。相比之下,腓特烈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在波茨坦的无忧宫(Sanssouci)似乎只是小木屋。17 世纪晚期,路易十四的英国和荷兰对手,把法国看作幅员辽阔、富有、强大、野心勃勃的陆地强权,时时在威胁整个欧洲的自由,有点像冷战期间美国人眼中的苏联。法国君主政体是欧洲国家建设进程中的急先锋,为建立现代中央行政国家打下基础。托克维尔在 19 世纪 40 年代写道,与他同代的法国人相信,他们的国家只是伴随法国大革命而出现的。如他所证明的,其基础却在两个世纪之前就打下了,法兰西王国的国王“越过大革命的深渊,与现代法国握手”。

    同时,法国的国家大厦建造于腐烂和倾圮的地基。当 1715 年 9 月路易十四去世时,他的国家已彻底破产。皇家债务几达 20 亿里弗(livre),这还不包括 6 亿里弗的政府短期债券。法国的债权人已拥有直到 1721 年的未来税收,光是按期偿付连本带利的债务,便已超过可预期的未来税收。这般险恶的财政并非新鲜事,路易十四的激进外交只是使之急剧恶化。法国国王为打造中央国家,持续一个多世纪,与地方有权有势者达成异常复杂的交易,后者以现金换取各式特权与豁免。国家逐渐蚕食所有百姓的自由,并以无法持久的方式将未来抵押给腐败的公职人员。它无法达到专制主义的更高阶段,像中国在数世纪之前所实现的。最后出于规范,它必须尊重它尝试掌控的社会阶层的利益,还必须尊重承继下来的法律。等到那些社会阶层被大革命的浪潮卷走,真正的现代国家才得以浮现。

    在很多方面,法国君主政体的处境与当代发展中国家很相似,它们都把法治当作抵达目标路上的讨厌障碍。政府非常挥霍,将大笔资金投入战争,不愿花在补助金或社会福利上。由此而生的预算赤字必须找到资金,君主政体为此而四下寻觅。只要有逃之夭夭的可能,它都会牵强附会、扭曲、违反有关法律。但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最终,它还是要回到同一群债权人那里,去寻求新的资金。这种困境的唯一出路就是君主政体征用精英的财产,那也是大革命最终付诸实现的。但这超越了旧制度的想象力或能力,它因此发现自己陷入了永久的经济危机。

    同时,政府寻求资金的对象,即法国社会,也无法反过来坚持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原因在于,不同经济阶层之间缺乏社会团结,或社会资本。贵族、资产阶级和农民,在更早历史时期曾有过团结,但现在彼此不抱同情。跟英国的情形不同,他们不相信自己是单一国家的一部分。这三个阶层内部又分化成自尊的等级,每一等级非常在乎自己的特权,以及相对于下一等级的优越地位,并不在乎政府掌控自己的阶层或国家。自由被当作特权,如托克维尔所说,在大革命的前夕,法国社会中“愿意为共同目标而一起奋斗的尚不满十人”。

    在争夺主导地位的斗争中,中央国家和抵抗团体如果组织得不够严密,便出现弱的专制主义。法国的结局偏向于专制主义,但它非常脆弱,招架不住以人权为合法性基础的启蒙思想。

    家族专制主义的起点

    第一任波旁国王亨利四世在 1594 年加冕,其时,法国离统一国家或现代国家还很遥远。早期的法国国王以巴黎附近地区为权力基础,聚集数个公国,分别是勃艮第(Burgundy)、诺曼底(Normandy)、布列塔尼(Brittany)、纳瓦拉(Navarre)、朗格多克(Languedoc)。但在语言和习俗上,各区域之间仍有很大差异。王国一分为二,分别叫作财政区省(pays d’élections)和三级会议省(pays d’états)。前者是巴黎附近地区,构成国家的核心。后者是新近扩张的,处于疆土的边缘,使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此外,宗教改革又造成宗派分裂。天主教同盟和胡格诺派之间的宗教内战,要到原是新教徒的亨利四世皈依天主教,方告结束。他在 1598 年颁布南特敕令(Edict of Nantes),把天主教当作国教,但授予新教徒同等权利。

    从波旁王朝到 1789 年大革命,法国的国家建设追随两条平行途径。第一条,法国国家愈益集权,从属单元的政治权利愈益缩小。这些从属单元早在封建时期便已存在,包括所有的公国,曾是地方政府的独立贵族,以及愈益纳入国家的保护和控制的市政厅、行会、教会乃至独立的私营商业组织。

    第二条涉及集权的方式。不像早期的中国国家,也不像 18 世纪在勃兰登堡—普鲁士涌现的德国,法国的中央国家,并未建立在非人格化的任人唯贤的官僚机构基础上,因此也谈不上官僚职能专业化和教育。恰恰相反,它变成彻底的家族化。国家经常缺乏现金,急需收入,便把官位卖给最高投标者,从军事将领到财政部、征税官的公职,都可以拿钱来换。换言之,政府的私有化直达它的核心功能,公职都变成世袭的私人财产。

    如果以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来理解廉政,代理人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必须得到鼓励。那么,法国政府所创造的制度绝对是一场梦魇。实际上,它给寻租和腐败披上了合法化和制度化的外衣,允许代理人在履行公职时谋取私利。事实上,租金一词(rente)就源自法国政府出售公职的实践,例如,出售征收特定税赋的权利,让买主获得长年累月的收入。如果现代公共管理是公私分明,那么,法兰西王国代表了彻头彻尾的前现代制度。所以,法国国家只是现代和家族元素奇特而又不稳定的混合物。

    中央行政国家和家族化公职的发展相互纠结,无法分开追踪它们的发展。法兰西王国的财政制度高度复杂,反映出它零敲碎打的发展过程。各种税项中最重要的是土地税(taille),直接征于农产品,由农民负担。还有人头税和一系列间接税,征于国内运输的酒和商品。国家垄断制造的食盐也须缴税(gabelle)。后续的国王还征收其他税赋,包括人头税(人均税)和所得税(vingtième)。

    直接财产税很难评估,因为没有制度来维持最新的人口普查,以及居民和资产的登记,像中国、奥斯曼和英国所做的那样。富有家庭自然不愿诚实公开自己的资产,不然,他们的税赋就会上涨。间接税的征收也很难,考虑到法国辽阔的疆土(如与英国相比)和分散的数千市场。17 世纪的法国经济尚未完全货币化,用来缴付现金税的硬币总是短缺。在这段时期,法国仍然是农业社会,那些在技术上容易收集的,如进口关税,尚没能提供实质性的收入。

    税赋制度的真正复杂性在于各种免税和特权。封建法国在中世纪晚期开发了两层会议的制度,一层是全国三级会议,另一层是一系列的地方或省级会议——又称为高等法院(sovereign courts, or parlements)——国王需要与之交换意见,以获得征收新税的许可。为了鼓励各省加入法国的疆域,他授予省级会议特别的恩惠,承认地方精英的习俗和特权。税制因地区而有所不同,尤其是在财政区省和三级会议区省之间。贵族利用软弱的国王来为自己赢得各种豁免,从直接税到自产货物的消费税。这些免税和特权,开始自贵族向外扩散,抵达城市富有平民、皇家官员和各级地方官员等。赢不到免税的就是非精英者,即构成国家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和工匠。

    公开出售公职的做法(venality,即捐官制或卖官鬻爵制)始于 16 世纪。法国为控制意大利,发动了与西班牙的持久战争,因此承担急需国家收入的压力。其时的国王光凭自己的收入尚不够支付战争费用,所以开始向意大利、瑞士、日耳曼南部新兴的金融中心举债。法国的信用从来不高,在 1557 年拒绝还债给“大借款”的银行家联盟后,更遭受极大的损害。它也拖欠为其打仗的外国雇佣军如瑞士人的薪金。在 1602 年,法国欠下 3,600 万里弗,债主是瑞士的州和市,以及指挥其军队的瑞士上校和上尉。法国政府一旦违约,瑞士雇佣军就停止参战。

    为了解决信用问题,国家的对策是通过一种租赁机制出售公职给私人。与普通放贷相比,租主享有该公职所控制的特定长期收入。他们至少在财政区省负责征收土地税和其他税项。由于税赋经过自己的手,他们得到取回本利的较大保障。内部财政(inside finance)的制度由此而生,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不再是私人银行家,而是已属国家机器一部分的富人。后者因自己的投资,而与国家沆瀣一气。

    到头来,这些租金的信用也靠不住。政府很快将矛头指向租主,要求重新谈判相关条款。在亨利四世和财政部长叙利(Sully)治下,国家在 16 世纪早期想出一个新花样官职税(paulette):租主如果愿意付费,可将自己的公职转变成世袭财产,以传给后裔。家族制的复辟可以从早期天主教会的改革中找到根源,那时教会为现代行政管理树立了一个先例,将圣俸从圣职中区分开来(参看第 18 章)。前者享有经济租金,它的传袭因神职人士的独身而受到限制;后者是功能性职位,并接受官僚等级制度的约束。但是,一旦非神职的平民进入国家官僚机构,因为没有圣俸或封建领地的许诺,便想方设法保住工作和照顾子女。法国政府也看到,让平民融入国家,变成了削弱古老贵族影响的有效措施。追求公职的最大客源是第三等级的资产阶级成员,他们希望购买公职来提高自己的身份。所以,全面家族化渗进了法国公共行政的核心。

    官职税的采用并没终止国家筹款的诡计。国家将征收间接税的权利出售给包税商。后者在保证国家获得固定税金之后,得以保留额外的税收。国家也出售征收新税种附加税(droits aliénés)的权利,很快使传统土地税相形见绌。此外,国家增加出售公职的数量,以压抑现有公职的价格,从而稀释持有人的产权。对公职的如饥似渴,甚至令该制度的创建者感到惊讶。路易十四问他的财务总监蓬查特兰(Pontchartrain),他是如何找到购买公职的新人的。蓬查特兰回答:“陛下……国王一旦设定一份公职,上帝就会创造一名购买它的傻瓜。”

    该制度造成的低效和腐败非常可怕。财政部公职颇受欢迎,通常为私人金融家所购买,因为可以提前知道国家可能的招标,从而占据对付竞争对手的优势。财政部长定期主持汇票和其他财政记录的烧毁,以防秋后算账。英国在发展公共财政和优化征税的高级理论,如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而法国的征税却日益投机取巧、严重失调。例如,法国各地的盐税高低不平,创造了人为的“盐税边界”,从而鼓励自低税地区朝高税地区的走私。最重要的,法国财政制度特地鼓励寻租。富人不愿投资于私人经济中的产业,宁可购买不会创造财富只会重新分配的世袭公职。与其致力于技术革新,他们宁可挖空心思来与国家和税务制度斗智。这削弱了私人企业家的活力,使新兴的私人经济领域愈益依赖国家的援助。同时,英吉利海峡对面的私人市场却在蓬勃发展。

    17 世纪晚期开发的法国财政制度相当落后,让穷人纳税,以支持有钱有势者。几乎每一个精英群体,从高级贵族、行会成员到资产阶级市镇,都为自己争取免税,把最沉重的税赋负担留给农民,这自然激起了一系列农民起义和反抗。为支持路易十四的战争而实施的增税,在 1661、1662、1663、1664、1665、1670、1673、1675 年都激起反抗。最后一次即是著名的法国红便帽起义。它们一一遭受残酷的镇压。例如,1662 年的反税起义中,政府军带走五百八十四名俘虏,年过七十岁和不满二十岁的获得赦免,其余的都上了苦役船。征税是为了支付军饷,但为了用武力执行征税任务,军队又必须自边境撤回,这不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它凸显了税收政策的根本教训:征税成本与百姓眼中征税当局的合法性,正好成反比。

    总督和中央集权

    17 世纪下半叶,在路易十三和首相黎塞留(Richelieu)、路易十四和马扎然(Mazarin)治下,法国财政危机以总督这一新建制为中央集权铺平道路。他们通常是年轻官员,前程全靠自己。如托克维尔所说,他们“并不是靠选举权、出身或买卖官职才获得手中权力”。重要的是,他们与地方精英或管理财政的鬻官等级制度全无瓜葛。总督通常是新近封爵的人,其直接下属即是平民。他们不像寻租者,巴黎的政府部门可随意予以辞退。中国为郡县配备官员,土耳其派人管理外省,现在法国发明了相同的制度。托克维尔继续说道:

    然而,这些强势的官员在残余的古老封建贵族面前仍然黯然失色,仿佛消失于贵族所尚存的光芒之中……在政府内,贵族簇拥着国王,充实宫廷;他们统率舰队,指挥陆军。总而言之,贵族不仅是那个时代最令人瞩目的人物,连后代的眼光也常常停留在他们身上。若是有人提议任命大领主为总督,那便是对他的侮辱。最贫困潦倒的贵族,通常也会拒绝这样的职位。

    17 世纪中期之前,总督的派遣没有全盘计划,只是中央政府为应付特定麻烦而派出的。渐渐地,他们愈益牵涉征税,尤其是传统上由地方官员监督的土地税。他们的篡权就是该世纪中期宪法危机的背景。

    中央政府和地方参与者分享权力的斗争,主要涉及高等法院所发挥的作用。如前所述,法国有传统的两层会议制度。一层是省级会议,每省一个(其中最重要的是巴黎高等法院),另一层是全国三级会议。在中世纪晚期,法国国王定期召开全国三级会议来批准税赋,像英国议会一样。但没有它们,国王自己也能单独统治,这被视作专制权力的标志。从玛丽·德·美第奇摄政王的 1614 年,到大革命前夕的 1789 年,竟没召开过一次全国三级会议。代议制度在英国获得发展,在法国却没有。要弄清其中原委,必须了解高等法院为何在一国发展成为强大机构,在另外一国却没有。

    代表地方精英利益的省级高等法院基本上是司法机构。跟全国三级会议不同,它们经常开会,可以成为对国王权力的制衡。国王如想颁布一项新税,就要来高等法院注册。高等法院通常举行公众讨论,遇上税务事项,会变得相当激烈。然后,高等法院可注册原封不动的法令,可修改,也可拒绝。不受欢迎的法令会在法庭上接受地方官员口头或书面的抗议。高等法院的权力很有限,因为国王可召开所谓的御前会议(lit de justice),将高等法院所拒绝的法令强行注册。高等法院的抗议仅仅让国王蒙羞而已。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之后,该制度面临严重危机。其时,三十年战争的累计债款促使法国政府试图在和平时期继续战时的征税水平。巴黎高等法院的拒绝,最初导致马扎然打退堂鼓,从大多数的外省撤回总督。但高等法院领袖随后被捕,激起了所谓投石党(Fronde)的普遍叛乱。从 1648 年到 1653 年,投石党运动分成两个阶段,代表了传统地方精英和贵族,对君主实施最终制裁,即武装叛乱。双方都有可能赢得内战,但到最后,政府政策激怒的各式社会参与者不能团结一致以取得军事胜利。

    高等法院和贵族的失败,为法国政治制度的彻底集权铺平道路。17 世纪下半叶,路易十四和财务总监柯尔贝尔(Jean-Baptiste Colbert),故意将总督转化成国家工具,让皇家会议(Royal Council)赋予他们在全法国的统一权力。他们被安插到每个省份,权力大为增加。他们开始招募和监督地方民兵,接管公共建设,负责公共秩序。救济穷人的义务,早已被封建贵族放弃,也变成由总督经手的中央政府的功能。

    国家建设过程中湮灭的自由,还包括城镇和市政的自治权。直到 17 世纪晚期,法国的城镇居民一直行使权利,以民主方式选出地方法官。他们维护自身权利,经常还获得国王的支持,作为削弱地方贵族的手段。但到 1692 年,第一次废除选举,地方法官改成中央指派的总督。托克维尔对此作出评论:

    值得历史大加蔑视的是,这场伟大的革命在并无任何政治目的的情况下完成了。路易十一之所以限制城市自由,是因为它的民主性质使他感到恐惧;路易十四之所以摧毁城市自由并非出于恐惧,真实情况是他把城市自由出售给所有能赎买的城市。其实他并不想废除城市自由,而是想以此为交易,即使他实际上废除了城市自由,那也绝非本意,而仅仅是基于财政目的的权宜之计。奇怪的是,这套把戏一成不变,竟然持续了八十年。

    托克维尔有一条非常有趣的评论。他所钦佩的新英格兰城镇是美国民主的基础,与中世纪的法国城镇一样,都源自相同的封建地方机构。到 18 世纪,两者却分道扬镳,原因在于法国中央政府的收买。法国城镇政府开始受到寡头的控制,他们愈益通过买卖官职来获得公职,让自己出名。社区团结因而遭受破坏,除了掌控公职的精英,其他民众陷入冷漠。

    政治集权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建立了我们今天所知的更为划一的国家。1685 年撤销南特敕令,让天主教独霸一方,导致很多企业家和巧匠的新教徒移民到欧洲他处,甚至远赴北美和南非。中央政府现有更大权力,可以宣布新税,不用担心已被慑服的高等法院的反对,全国各地的税赋差异得以降低。投石党叛乱失败之后,贵族失去了其在农村的权力基础,反被召到宫廷。他们在那里直接为自己的补助金和免税进行游说,为觐见国王而忍受操纵。古老贵族争相出席路易十四的晨服仪式(levée),就是其中一例。贵族以真正的政治权力和财富作为代价,得以保留自己的社会地位。仍然剩下的权力只是他们继续控制的领主法庭。我们在第 17 章中看到,此类法庭在英国逐渐纳入皇家的控制。所以,法国只在错误的地方获得统一:丧失地方上的政治自治,以致不能在社区问题上做出决定;保留了地方贵族掌控的不平等司法制度,以致人们更加不相信既有产权的公平。

    中央集权的局限和改革的不可行

    18 世纪早期,法国国家日益增强的权力践踏了个人权利,首当其冲的是产权。但它的做法,却是典型的欧洲方式,即通过操纵法律制度,而不是罔顾法律、纯用强力。要废除惯例的权利和约束,必须经过漫长的辩论,并依照封建法律秩序的规定,在政治上争个明白。因此,剥夺高等法院的权力,足足花费了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法国国王对反抗的农民非常残忍,对精英参与者却有不寻常的尊敬。在投石党叛乱遭受失败之后,两名带头造反的贵族蒂雷纳(Turenne)和孔代(Condé),要求并获得了路易十四的饶恕。如果这些人是中国贵族,他们和所有家人都会被处死。

    路易十四死于 1715 年,身后的君主政体债台高筑。为了减少负债,国家诉诸类似保护费诈骗的伎俩。它掌控名叫司法堂(chambre de justice)的特别法庭,然后威胁要调查债权人的私人财务。几乎所有债权人或多或少都涉及腐败,便同意降低政府的欠债,以交换调查的取消。用选择性的反腐调查来筹集收入,或胁迫政治对手,这种策略时至今日仍然流行。

    新财政部长约翰·劳(John Law)上任后,法国尝试另一套应付债权人的办法。它创建国家银行,订出硬币换成钞票的固定比率,然后强迫百姓统统以硬币兑换钞票,如有不从,则以起诉、抄家、充公来威胁。过后,银行又毁约,让钞票在硬币的基础上一再贬值,实际上只想少付债务利息。约翰·劳宣称,个人手中的财产,只有用于国王认可的正当用途,方才真正属于个人,导致孟德斯鸠(Montesquieu)称他为“欧洲史上促进专制的最伟大人物之一”。但约翰·劳的制度最终证明无法实施,随后很快破产。像近代的很多专政政体,法国君主政体发现,政治法令既不能建立投资者的信心,也无法取消经济的基本原理。

    18 世纪时期,法国各式的社会和政治参与者,相互均势发生了重要改变。世界资本主义经济日益增长,提高了生产效率,导致物质财富和法国资产阶级的剧增。就重要性而言,这些经济变化却比不上同时发生的思想运动。关于人权和平等的启蒙思想,在欧洲迅速扩散,获得突如其来的胜利。18 世纪 80 年代重开三级会议,开会原因完全不同于先前:三级会议限制国王权力的权利,不再基于封建习俗的古老起源,而基于它们能代表享有平等权利的广泛公众。一般认为,法兰西王国的财政制度已变得非常可怕,既复杂又不公平。早先数代财政部长,使用各式花样来赖债和搜刮债权人,现在取而代之的是新见解:征税应该统一和公平,合法性来自法国人民推选的代表。

    法国大革命和民主莅临的故事,大家都很熟悉,我不想在本书详尽叙述。我之所以提起,只是为了一个不同目的。18 世纪 70 年代和 80 年代的法国政治家,接受新思想的影响,尝试以和平改革的方式改造旧制度,但由于既得利益团体紧紧抓住政治权力不放,而屡屡受挫。

    这样的努力有过两次。第一次始于路易十五和首相莫普(Maupeou)治下的 1771 年。莫普发起与高等法院的冲突,禁止他们彼此联系和举行罢工。对方拒绝听命后,莫普重组整个司法系统,并取消巴黎高等法院的大部分司法权。最重要的是,他废除司法等公职的出售,让由国王直接付薪的新法官取代寻租者。更为公平的新所得税也变成永久性的,所依据的是对资产更为严格和诚实的评估。政府由此向卖官鬻爵的整个制度发动正面进攻,所威胁的不但是捐官者的职位,而且是其家庭储蓄的投资。

    该行动引起极大反抗,反抗者既有捐官者的既得利益团体,也有新兴的民主公众,后者奋起支持寡头反抗专制权力的扩展。传统的家族精英,把自己对改革的反抗描绘成对独裁的抵制。颇不受欢迎的路易十五突然死于 1774 年,他的继承者路易十六(大革命期间被送上了断头台),最终被迫恢复高等法院所有的权利和特权。

    第二次是在杜尔哥(Anne-Robert-Jacques Turgot)担任财务总监的 18 世纪 70 年代。他是重农主义者,对政治改革不感兴趣,但深受自由经济思想的影响,希望使法国经济更趋合理化。在这点上,他很像现代发展中国家的财政部长。那些部长自己是技术专家,信奉新自由主义,在 20 世纪 80 年代晚期和 90 年代脱颖而出。杜尔哥废除了谷物的出口限制,以及旨在稳定面包价格的其他复杂规定。他进一步颁布法令,废除享有特权的行会,将劳役转换成地主的新税。所有这些,都可被视为现代化和理性的经济改革,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是必需的。但它们遇上狂暴的抗议,不仅来自面临面包价格上涨的城镇穷人,还来自行会和其他依赖国家租金的既得利益团体。杜尔哥倒台,第二次努力终告结束。

    法兰西王国的政治制度无法自我革新。广大的寻租联合体获得权利,并在传统和法律中寻求保护,这就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他们的产权体现在公职中,但这是非理性和紊乱的,且多数又属不义之财。等到寻租者被非人格化和任人唯才的官僚所替代,现代法国方能涌现。如果政府正面攻击这些权利,就会使自己权力所依赖的法律制度变得非法。作为现代政治制度重要组件的法治,很早就在法国获得发展,远在负责制政治机构和资本主义之前。所以,它所保护的不是现代政治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而是传统的社会特权和国家掌控的低效经济。即使等级制度高层,在思想上接受旧制度的破产和根本改革,他们也没有力量打破寻租联合体所建立的平衡。需要更为强大的力量,即制度外非精英团体的愤怒,借用革命来将之彻底摧毁。

    抵抗法国专制主义的失败

    如果说专制主义没在法国取得完全胜利,那么抵制它的社会团体,也没能向国家强加某种形式的政治负责制。事实上,后者的失败显然更为重要,源于他们未能团结一致、采取行动(参看图 2)。反抗场所应该是省级的高等法院和国家级的三级会议。这些法庭作出抗议、埋怨、辩论和抵抗,多次迫使法国君主政体撤回它们所反对的建议。但在革命前夕的三级会议之前,高等法院从没迫使君主政体接受自己高于行政机构的宪政原则。自然有人会问:这些封建时代遗留下的传统政治会议,为何没能参照英国的方式组织集体行动?这个问题并不局限于高等法院。在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城市也组织成自治的政治机构。为何前者最终发展成新英格兰城镇,后者却沦作被动的行政单位?

    图 2. 法国

    未以比较方式检视其他国家之前,我们尚不能回答这些问题。但我们可建议大致的分类,以缩小对有关原因的搜索。第一种解释,要在法国社会结构中寻找答案,如果不是更早,也要追溯到封建时代。政治学家托马斯·埃特曼认为,家族专制主义在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南部诺曼王国的兴起,肯定与罗马帝国崩溃之后那里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有关。卡洛林帝国之外的欧洲——英国、斯堪的纳维亚和部分东欧地区——平民和贵族之间存在更多的社会团结,并发展出了强大的基层政治机构,幸存至早期现代。在拉丁语的欧洲,这些地方机构的软弱,再加上中世纪以来的频繁战争,解释了应付专制主义的集体行动的缺席。日耳曼是卡洛林帝国的一部分,发展了非家族的专制主义。它不像西班牙和法国,没有那么早就陷入地理政治的激烈竞争。等到它真正面对军事威胁,可避免他人的错误,建立更为现代的官僚机构。

    托克维尔赞成的第二种解释,将法国失败归罪于并不遥远的近代。特别是他认为,法国贵族和平民之间缺少社会团结,是君主政体的故意挑拨所致。托克维尔解释说,欧洲各地的封建制度并没有特别悬殊的差异,庄园、城市、农庄都有类似的法律和社会团结。他的第二本著作《旧制度与大革命》,在第 9 章和第 10 章中提供了很多案例。地方上的法国领主和其平民属臣,每隔两星期出席领主法庭来裁判案件,就像英国的百户法庭。14 世纪的资产阶级在省级会议和三级会议中,都扮演积极的角色,只因遭到社会差别的排斥,才在后续世纪变得消极。“无代表即不纳税”的原则,在中世纪便已得到确立,不管是法国还是英国。

    对托克维尔来说,专制主义之下的法国社会不和,植根于家族制实践本身,并不植根于古代传统。“在人与人、阶层与阶层之间制造差别的所有方法,其中流毒最甚、最容易在不平等之上再添加孤立的,就是征税不公平。”麻烦始于 14 世纪下半叶:

    我敢断言,自国王约翰被俘、查理六世疯癫而造成长期混乱、国民疲敝不堪之日起,国王便可以不经国民合作便确定普遍税则,而贵族只要自己享有免税权,就卑鄙地听凭国王向第三等级征税;从那一天起便种下了几乎全部弊病和祸害的根苗,它们折磨旧制度的余生,并最终导致它的暴毙。

    免税在所有特权中最受憎恨,随着税赋在 16 世纪和 17 世纪的稳定上涨而愈演愈烈。再加上卖官鬻爵,免税不只是某个社会阶层的特权,也变成个别家庭的特权。购买公职的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安全,宁愿让同胞的权利受损。在英国,穷人享受免税特权。在法国,富人享受免税特权。

    不平等的征税使人堕落,不管是贵族还是资产阶级。前者丧失他们的统治权,作为补偿,愈加死守世袭的社会地位。考虑到有那么多新近买爵的平民,旧贵族规定,很多公职需要候选人显示“四名祖先”(即四名祖父母)的贵族出身。暴发户自己挤入行列后,又尝试对后来者关上大门。资产阶级通过搬到城市和谋求公职,试图将自己与农民分开。他们原可投入企业活动的精力和雄心,现在转向公共权威所推崇的地位和安全。

    这还不是解释的终止。捐官和特权也存在于英国,但英国君主政体从没像法国那么有效地破坏议会团体的团结。托克维尔自己也承认,英国贵族从一开始起,与其说是世袭的种姓制度,倒不如说是真正的执政贵族(最佳者的统治)。才华超众的英国平民加入贵族阶层,比在其他欧洲社会更为容易,原因源自历史早期,现已模糊不清。我们再一次回到支撑龟的问题。很有可能,公职家族化本身也有赖一系列先在的社会条件,甚至被有意的政府政策所鼓励。

    寻租的社会

    法兰西王国就是今天所谓寻租社会的早期原型。在这样的社会中,精英花费所有时间来攫取公职,以保证自己的租金收入——在法国的例子中,那就是可以私用的长期固定收入的法律权利。

    寻租联合体稳定吗?它持续几乎两个世纪,为法国作为主要大陆政权的崛起提供了政治基础。另一方面,我们知道冠冕堂皇的法国宫廷掩盖着严重的虚弱。最重要的是联合体之外的人们,都感受到愤怒和不公,这种感觉鲜明而强烈,最终在大革命中爆发出来。甚至联合体内的人,也不相信它的原则。如能彻底废除卖官鬻爵,君主政体会很高兴,曾在王国末期作出尝试。寻租者只顾自己,对他人存有很少同情。他们自己已深深陷入这个制度,所以无法容忍改革的想法。这是完美的集体行动难题:废除该制度,社会整体会受益匪浅;但制度参与者出于个人利益,便会阻止合作和变更。关于政治发展中法治的作用,法国的例子提供了教训。现代国家存在之前,法治便已出现于中世纪。它约束暴政,但也约束现代国家的建设。为了引进真正的现代社会,必须废除它所护卫的旧社会阶层和习俗。早期现代时期,对抗君主政体以捍卫自由,实际上是在保护传统的封建秩序和世袭的封建产权。而这封建产权,恰恰又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水火不容。政府觉得,它必须尊重传统精英的产权,既然不能直接征用,只好诉诸借贷和愈益离奇的财政花招。于是,家族统治如鱼得水。国家对法治的尊敬,反而帮助建立了高度不平等的社会,虽然尝试染指寡头精英的财富,但终告失败。所以,它只能在穷人和政治弱者身上筹集收入,从而加剧不平等,并为自己的灭亡铺平道路。 法国古老的家族制在革命中死去。不过,西班牙旧政权却创建了类似的制度,在 18 世纪躲过革命和改革,并将之输往拉丁美洲,后者不得不与这份遗产长期共处。

    第 24 章 家族化跨越大西洋

    拉丁美洲政府的特征未见于世界其他地区;早期现代的西班牙发展出与法国类似的家族专制主义;西班牙制度和其移植至新大陆殖民地

    拉丁美洲大陆在地理、种族、文化和经济上具有极大的多样性,但各国又显示出共同特征,使拉丁美洲的政府模式,与东南亚、中东和非洲迥然不同。

    到 21 世纪早期,拉丁美洲人口的大多数居住在世界银行标为“上中等收入”的国家。他们的年度人均收入在 4,000 到 12,000 美元之间,不但超过非洲的大部分国家,甚至超过快速增长的新兴国家,如印度和中国。然而,经济增长趋于跳跃式,平均来看,仍远远低于 20 世纪中期以来的东亚国家。第三波民主化以来,它在总体上成为世界上最民主的地区之一。随着民粹政府的兴起,例如在委内瑞拉,也出现了民主倒退。

    拉丁美洲在两个方面表现平平。第一是平等。该地区在收入和财富的不均上名列世界前茅。21 世纪的头十年,某些国家的不均水平略有下降,但仍相当顽固。第二是法治。举行选举,使用民主负责制来摆脱不得人心的领袖,拉丁美洲国家做得都不错,但司法的日常工作却比较落后。这体现在治安不良、犯罪率居高不下、法庭程序堵塞、脆弱或无保障的产权、很多富人和强人的胡作非为。

    这两个现象——不平等和脆弱的法治——互有关联。法治的保护在拉丁美洲通常只适用于极少数人,如大企业主管或工会成员。在秘鲁、玻利维亚和墨西哥,多达 60% 到 70% 的人口生存于所谓的非正式领域(informal sector)。这些人经常没有自己住家的房契,从事无照的商业,如果受雇,也不是工会成员,得不到正式的劳工保护。很多贫困的巴西人住在蔓延的贫民窟(favelas),政府当局袖手旁观,正义经常私下解决,有时还得靠犯罪集团。执法不公平更促进了经济不公平,穷人居住的世界基本上得不到法律保护。他们不愿投资于自己的家,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他们身受犯罪之害时,也不愿信任警察。

    要发现不平等的来源很容易,其大部分都是承继下来的。很多古老精英的富有家庭是大地主,其祖先建立大庄园,又将之顺利传给后裔。很多拉丁美洲国家的财政制度,又使不平等得到进一步深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的富裕国家,其财政制度主要用于从富人到穷人的再分配。它的实施可通过累进税制度(如美国),也可通过再分配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资助和社会服务(如欧洲)。相比之下,拉丁美洲的财政制度只做很少的再分配,在某种情况下,再分配却给了相对优越的团体,像参加工会的公务员或大学生。正式领域的工人和各式精英,得以保住自己的福利和补助金。事实上,他们中的大多数在逃税方面相当成功。不像美国的累进个人所得税,拉丁美洲国家的税收很少来自个人。其富人擅长于隐藏自己的真正收入,或转移财产到海外,远离税务官的控制。这意味着,征税主要来自消费税、关税和增值税,落在穷人头上的便高得不成比例。

    21 世纪初,拉丁美洲政府在管理宏观经济政策上大有长进,但这只是近况。其历史的大部分时期,拉丁美洲政府因预算赤字、公共部门大量举债、通货膨胀和国债违约而声名狼藉。全洲范围的最后一次是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秘鲁、玻利维亚和其他国家都宣告延期还债,通货膨胀随之猛升。阿根廷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经历了真正的恶性通货膨胀,年增长率超过 1,000%。它在 2001 年又一次面临财政崩溃和国债违约。

    在政治上,拉丁美洲的统治也与众不同。如上所述,该地区近来有很好的民主记录。但在 20 世纪 60 年代和 70 年代,即古巴革命之后,该洲所有大国都屈服于军事独裁。虽然民主根源可追溯到 19 世纪早期第一个独立国家,但拉丁美洲没有一个政权其民主政府的历史始终不断。除了菲德尔·卡斯特罗的古巴,该地区的独裁政府没能建成可被称为极权主义的强国,也没能掌控足够的强制力,实施真正的社会革命,如剥夺富有精英的资产和收入。该地区的威权政府从没能采取极端措施(很幸运),像苏联或中国共产党政权下那样的集体化,或中国“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规模死亡。做不到的还有“选举式威权”(electoral authoritarian)政权,如查韦斯的委内瑞拉,它们甚至无法控制政权本身的犯罪或腐败。国家权力的伤害,大多落在非精英身上。如 20 世纪 80 年代,危地马拉政府发动可怕的剿反,以反对原住民族的游击队运动。富有的精英学会与非民主政府和平共处,避开国家权力的锋芒,经常获益于制度化的腐败。

    如果这听起来亲切,那是因为这使人忆起法兰西王国的统治模式。在拉丁美洲,这些先例来自非常相似的家族政权,即早期现代的西班牙。跟法国相似,西班牙专制国家在 1492 年之后勉强拼凑而成。由于无止境的战争,西班牙君主政体永远处于破产之中。它试图通过借贷来弥补预算赤字,但很快在债权人面前丧失信用,最终诉诸像法国一样的各式伎俩来筹集资金,包括债务一再重整、货币贬值和出售公职。事实上,这个外强中干的国家为了搜寻现金,将愈来愈多的公职,包括大部分军队,都售给私人企业家。其结果是如出一辙的内部财政,私人成功地获取了国家创造的寻租权。贪污现象比比皆是,卖官鬻爵完全腐蚀了公私之分。

    同时,托克维尔所叙述的法国因素,也在西班牙削弱对专制主义的抵抗。贵族、士绅和第三等级,本来应该团结起来抵抗王室权力,但却由于国家向个人提供参与分享租金的机会,而陷入四分五裂。中世纪时,西班牙议会(Cortes,像法国高等法院和英国议会)必须批准新税。但到后来,它中止了其制衡国家权力的功能。对公职和级别差异的耿耿于怀,又阻碍了西班牙社会采取集体行动。

    这就是移植到新世界的政治制度,借助于新西班牙(墨西哥)总督辖区(viceroyalty)和秘鲁总督辖区。此外,它治下的社会制度比欧洲的更为不平等。就像收复失地运动(Reconquista)之后的西班牙,新大陆也是军事征服得来的。但不像前摩尔人领土,新大陆有大量原住民。16 世纪 40 年代,在玻利维亚的波托西(Potosí)和墨西哥的萨卡特卡斯(Zacatecas)发现重要银矿,由此开创了庞大的采矿帝国。欧洲统治者享用开矿租金,做工的都是沦为奴隶的原住民劳力。编年史家注意到,奔赴新大陆的西班牙人,不是去做工,而是去当主人:他们“全靠印第安人的劳动、手工和汗水”。从一开始,西班牙美洲的经济道德就不同于定居新英格兰殖民地的农民小地主。如果美国政治制度都以黑奴历史悠久的南方各州为基础,其结果就是拉丁美洲的殖民政府。

    破产的西班牙国家

    随着斐迪南(Ferdinand)和伊莎贝拉(Isabella)在 1469 年的联姻,现代西班牙国家迅速出现于世界舞台。该联姻合并了阿拉贡王国和卡斯提尔王国,再加上阿拉贡属下的领土加泰罗尼亚(Catalonia)、那不勒斯、西西里岛。联袂后的君主政体在 1492 年征服摩尔人的最后堡垒格拉纳达(Granada)。同年哥伦布前往新大陆,为西班牙争得西印度群岛(the Indies)。他们的孙子查理五世添加了包括低地国家(Low Countries)和弗朗什-孔泰(Franche-Comté)的勃艮第,到 1519 年当选为神圣罗马皇帝,更把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的土地纳入版图。

    16 世纪中期哈布斯堡帝国在欧洲的统治范围

    16 世纪 20 年代,查理五世控制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帝国。帝国形成是通过王朝同盟,而不是征服,这一事实造就了财政上的捉襟见肘,从而对国家制度发展的性质发生决定性的影响。查理五世和儿子腓力二世(Philip Ⅱ)只有卡斯提尔一个安全的征税基地(包括珍贵的新大陆殖民地),不能向帝国其他地区抽取资源来应付开支。尽管如此,哈布斯堡君主政体在半岛之外担起了昂贵的担子。其中之一就是在 16 世纪发起与法国的持久战争,为了控制意大利,尤其是米兰公国。另外的是与荷兰联合省长达八十年的战争。最后,还有在日耳曼土地上发生的毁灭性的三十年战争。它由于法国首相黎塞留支持新教徒,而演变成一场泛欧大战。这段时期的战争,因开发了星状要塞(trace italienne),而变得异常昂贵。这种要塞不易遭受围攻炮火的伤害,但城防工程因此而变得格外拖延和艰辛。所有这些战争费用,卡斯提尔纳税人承担了其中的 80%。

    尽管有来自新大陆的贵金属,这些昂贵的外务负担几乎压垮了西班牙的财政制度。在 16 世纪和 17 世纪,政府费用始终数倍于美洲殖民地的汇款。金银进口,从 16 世纪 30 年代和 40 年代的每年 20 万至 30 万枚达克特,增至 16 世纪末最高的每年 220 万枚。但仍跟不上增长的债务,它在同期从 120 万涨至 600 万枚。

    16 世纪早期的西班牙国王宁愿借贷,也不愿增税,很快发现自己的信用不佳。在 16 世纪 20 年代,债务服务费用就超过税入的三分之一。到西法持久战争结束的 1560 年,它已超过税入的 100%。西班牙国王募集不到足够的资金来应付赤字,只好在 1557、1560、1575、1596、1607、1627、1647、1652、1660 和 1662 年宣布破产。这些破产并没赖掉债务,更像今天所谓的债务重整。国王以这些债务属于高利贷为由,宣布延期偿付短期和浮动的债务,然后再跟债权人开始拖延和不怀好意的谈判。债权人被迫将旧债务换成一纸新契(juro al quitar),有资格分享未来的税收,就像法国的租金。这种债券未标日期,可以转让,最初年息是 7%,但要面对利率和本金的任意调整。通过这种债券,西班牙君主政体得以染指卡斯提尔社会精英的储蓄——神职人员、贵族、士绅、官僚等。最强大的债权人往往能获得较好条款,或者不受延期偿付的限制,或者让较弱的债权人承受债务重整。维多利亚公司(Vitoria)无法收到政府付款时,便拒绝偿付自己的债权人,包括“修道士、修道院、救济院、寡妇孤儿、其他非商人”。政府发现,在政治上更难向这些精英直接征税,宁可选择不断赖账。这个传统也传至拉丁美洲的当代政府,如阿根廷。它在 2001 年的经济危机后,强迫外国投资者以及国内的养老金者和储户大量放弃手中的国债。

    无代表仍纳税

    当时很多欧洲人,尤其是受到西班牙威胁的英国人,对西班牙国王所谓的专制权力心存敬畏,相信他具有“像土耳其一样”的征税权和特权。但西班牙政权的财政基础却非常不稳定,国王对自己属下精英的权威也受法律和习俗的限制。西班牙的专制主义太弱,不敢像中国和俄罗斯那样向自己的精英发起正面进攻。它也无法像英国所做的那样开发基于情愿的合法征税制度。

    像其他欧洲国家,聚集成西班牙的各王国都有称作议会的中世纪机构。莱昂王国(Kingdom of León)的议会是欧洲最古者之一,阿拉贡王国的议会是组织最好者之一,非常强势。兼并莱昂的卡斯提尔王国议会,与英国议会或法国三级会议相比,其代表性少而限制多。它通常并不邀请作为集团的神职人员或贵族跟平民坐在一起开会。在 14 世纪,召集到议会的有一百座城镇的代表(procuradores),到 15 世纪,该数字跌至来自十八个城市的各两名代表。这三十六个人声称可代表全西班牙讲话,但实际上只是治内主要地区的寡头代表。

    议会的传统权力也受到限制。它没有立法权,因为已经留给国王。腓力二世在 1567 年颁布的新法典(Nueva Recopilacion)说,“一定要召集议会,征得代表的首肯,方能在整个王国征收税赋、捐献和其他税项”。但这指的是新设的额外税。像消费税(alcabala)、关税(regalias)、盐税及矿物开采税(quintos)的既存税,则不需要获得批准。国王也宣称,如果需求“合理”,议会无权拒绝。什么是合理,全凭国王说了算。

    国王和议会的相对权力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政治斗争的结果。中央政府将消费税包给包税商,但遭到各城市的反对,后者宁要由自己负责收集和分配的人头税(encabezamiento)。人头税当年是伊莎贝拉批准的,1519 年被查理五世废除,从而激发所谓的公社叛乱(comuneros)。查理五世在议会安插自己心腹,不顾反对,强行通过新税。反对原因在于他被视为外国人(出生于佛兰德斯),向卡斯提尔征收的税,又用于不涉及本地利益的外国战争。卡斯提尔所有的城镇都奋起反抗,组织民兵,并要求另组民选议会,拥戴胡安娜女王(Queen Joanna)当政。要不是公社叛乱进而反对贵族,查理五世很可能丢失对王国的控制。贵族转而向国王靠拢,查理五世最终得以重建军事控制。

    公社叛乱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很像一百三十年后法国的投石党叛乱。国王以决定性的军事胜利宣称他对城市的权威。由民选的独立议会充任西班牙的自由保护人,这种想法彻底寿终正寝。同时,国王意识到他需要化解不满,遂逐一收买潜在的对手。当初激发叛乱就是因为人头税的废除,他现在予以恢复,还将服务税(servicios)和普遍税(millones)的新税留在地方当局手中。他们多半是家族官僚,帮国王征税,自己可保留一部分。议会后来重开时,只提供咨询,再也没有要求或获得征税的权力。但他们的偏袒还是会影响公共财政,因为他们不愿支付财产税,所以新税都是影响穷人甚巨的商业税,从而阻碍西班牙的经济增长。

    西班牙国家的家族化始于 16 世纪 60 年代,在腓力四世(1621—1665)治下到达顶峰。跟法国一样,驱动这一进程的是西班牙的持久战争和无止境赤字。西班牙第一次破产是在 1557 年,国王要他的朋友和侍臣鲁伊·戈麦斯(Ruy Gómez)去兜售市政公职,多多益善。跟法国不同,西班牙的卖官鬻爵最初只是城市和地区的。该措施受到广泛谴责,大家知道售出的公职不能提供足够的回报,除非走歪门邪道。尽管如此,财政困境促使国家出售更多公职。到了 1650 年,据估计政府共创造三万名捐官,按人均来算是同期法国的两倍。此外,卡斯提尔领土的 30% 回归领主法庭的管辖,不是为了政治目的,而是因为君主政体急需现款。各城镇的全部权力,包括征税权和司法权,都出售给私人。在某个意义上,西班牙的国家建设开了倒车,由于财政上的短见,中央政府失去对大部分领土的控制。

    家族制也影响军事组织。西班牙经历很多世纪,方从摩尔人的手中获得解放。卡斯提尔王国和阿拉贡王国联姻合并时,军队组成所谓的步兵方阵,配备长矛,以后又改成火绳枪(arquebus,编按:中国称鸟铳或鸟枪)。如此训练和装备的西班牙军人,在科尔特斯(Cortés)和皮萨罗(Pizarro)的率领下,战胜了新大陆的本土帝国。他们也奔赴西班牙帝国的其他地区驻防,尤其是意大利北部的基地,从那里可经过所谓的西班牙路(Spanish Road)直达低地国家。卡斯提尔士兵参与了 1533 年反对奥斯曼帝国的维也纳防御战。西班牙水兵也以少量舰队参与 1535 年进攻突尼斯(Tunis)、1538 年试图攻占阿尔及尔(Algiers)、1571 年重大的勒班陀战役(Battle of Lepanto)。到了 17 世纪,募集陆海军的任务越来越多地交托给自资招募军人的私人和装备自己舰船的沿海城镇。向军队供应必需品的后勤基础,又受控于热那亚(Genoa)的金融家。这意味着,到 17 世纪中期,西班牙君主政体对属下的武装力量只行使很有限的控制。

    像其他西欧国家,法治扮演了重要角色,限制了西班牙国王在产权和公众自由方面的权力。跟北欧不同,罗马法的传统在西班牙没有完全消失。《查士丁尼法典》重现于 11 世纪之后,西班牙发展了颇为强大的民法传统,民法被视作神法和自然法的成文化。国王可颁布制定法,但新法典讲得很清楚,必须遵循既存的法律先例,与之相悖的皇家法令则没有效用。天主教会仍是教法的监护人,并经常向皇家特权挑战。与习惯权利和特权相抵触的皇家命令常常受到抵制,此举被称作“服从但不执行”(Obédezcase, pero no se cumpla)。赴新大陆的征服者(conquistadore),如果从总督辖区接到自己不喜欢的命令,经常援引此理。个人如不同意收到的皇家命令,有权向皇家会议提出申诉。后者像英国的对应物,享有西班牙的最高司法权。根据历史学家汤普森(I. A. A. Thompson),卡斯提尔的皇家会议信奉条文主义(legalism)和正当程序,反对随心所欲。它还主张相对于行政模式的司法模式,积极抵制非正常程序,始终保障既定的权利和契约义务。

    该法律传统的影响,体现在西班牙国王如何处置国内敌人和百姓产权。在西班牙,找不到秦始皇或伊凡雷帝(Ivan the Terrible)那样的帝王,他们会任意处决自己宫廷的成员,以至灭族。像同期的法国国王,西班牙君主在搜索财源中不断侵犯国人产权,但仍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中运行。他们没有任意征用资产,只是重新谈判利率和本金的偿还表;不愿增税以造成对抗,只是使货币贬值,承受较高的通货膨胀。滥发货币的通货膨胀实际上也是一种税赋,但无须通过立法,对普通百姓的伤害超过精英,后者拥有的大多是实物资产,而不是货币资产。

    制度移植到新大陆

    与长期定居、拥有古代习俗的社会相比,征服社会为制度的发展和改革提供了不同的机会。征服社会可实施当代企业所戏称的“未开发地区的发展”——不受既得利益团体和习惯行为的妨碍,彻底重建制度。奥斯曼帝国在封地上安顿骑士,使之成为仅一代的贵族,因为土地是不久前抢来的。一点也不令人惊讶,西班牙征服新大陆时,随身带来了现成制度。与欧洲相比,他们面对更少既得利益者的遏制,以及不同的经济机会和自然资源。如果拉丁美洲的统治类似于西班牙王国的统治,制度移植却不一定直截了当,或刻不容缓。

    收复失地运动的最后战役之后,接踵而来的就是西班牙征服美洲:哥伦布(Christopher Columbus)目睹斐迪南和伊莎贝拉在格拉纳达凯旋入城;科尔特斯的叔叔和父亲参与反对摩尔人的战役。科尔特斯在与阿兹特克人(Aztec)打仗时,好像仍在与摩尔人作战,运用分而治之的类似策略。

    很多有关定居、殖民和政治制度的技术,直接搬自西班牙南部的殖民经验。事实上,征服者习惯把美洲本土庙宇称作“清真寺”。

    这些早期探险受到西班牙国王的资助,但主要依靠组织探险的私人企业家的能量。一边是身处新大陆的个人,另一边是尝试严控殖民地的马德里政府,两者之间的互动造就了拉丁美洲的制度发展。金银开采权利特别重要,因此颁给私人的土地不包括地下权益,全部留给国家。赴秘鲁和墨西哥的大部分移民,并不涉及金银的开采。更确切地说,他们只想充任土地和由此而生的农业资源的主人。与西班牙南部相比,他们面对全新环境,所征服的土地住有密集人口,适合不同模式的开发。

    为了奖励和控制征服者,西班牙当局发明了托管权(encomienda)制度,所赠予的不是土地,而是原住居民。如奥斯曼帝国的封地,国王的意图是防止既得利益的地方贵族兴起。托管权的赠予是有条件的,不得遗传。科尔特斯征服了阿兹特克首都特诺奇提特兰(Tenochtitlán),其幸存属下中大约有 40% 获得托管权,相当多的皮萨罗追随者在秘鲁也获得托管权。从技术角度看,托管权并不将原住民当作奴隶,但要求他们提供劳力,以换取监护者给他们的基督教教育和善待。西班牙国王以家长姿态,担忧新主人虐待原住民工人,也担忧天花和其他极易为印象第安人感染的疾病造成原住民人口急剧下降。所以,基于种族的主奴等级关系成为早期拉丁美洲制度的组成部分。

    为统治美洲殖民地,西班牙迅速建立了相对有效的现代行政机构。西班牙新大陆帝国的合法性来自教皇亚历山大六世 1493 年的诏书,它将西印度群岛(地理范围不明)永远赐给卡斯提尔和莱昂的国王。权力属于西班牙国王和马德里的西印度群岛理事会,再传至设立于墨西哥和秘鲁的总督辖区。用于新大陆的法律是卡斯提尔的,与帝国其他地区毫无关联,尽管很多西班牙征服者和新移民出生于他处。科尔特斯在 1519 年开始对墨西哥的征服,下一年就发生重大的公社叛乱。由于这场叛乱,移植到新大陆的政治制度不包括强大的议会,或其他类型的代议制度。政治独立的唯一努力来自皮萨罗的兄弟贡萨罗(Gonzalo),他尝试成为独立的秘鲁国王,在 1548 年被皇家军队打败并处决。自那以后,中央权力再也没有受到新大陆西班牙人的挑战,直到 19 世纪早期的独立战争。

    西班牙当局移植罗马法律制度,在十处建立高级法庭(audiencia),包括圣多明各、墨西哥、秘鲁、危地马拉、波哥大。派去帮助治理殖民地的行政人士中,有很多是具丰富民法经验的律师和法官。行政人员不得与本地女子结婚,或在领地上建立家庭联系,很像中国的县令或奥斯曼帝国的桑贾克贝伊。历史学家约翰·赫克斯泰布尔·艾略特(J. H. Elliott)在评论殖民地政府时写道:“如果现代国家中的‘现代性’,指的是将中央权力的指令传达到遥远地区的机构,那么西班牙美洲殖民政府要比西班牙政府,甚至其他任何早期现代的欧洲国家,更为‘现代’。”在这一方面,它与英国君主政体对北美殖民地的放任态度,形成鲜明的对比。

    大庄园的铁律

    1570 年在新大陆的西班牙行政机构,似乎比同时代的欧洲制度更为现代,但好景不长。西班牙政治制度的家族化要到 17 世纪才加大油门,卖官鬻爵之类的制度移植到新大陆也属无可避免。推动这个过程的基本动力,来自殖民地实际参与者的倡议。他们试图增加自己的租金和特权,而马德里的中央政府太软弱、太遥远,无法予以制止。

    大地产或大庄园的铁律——富人将变得更富,除非遭到国家的遏制——既适用于像中国和土耳其那样的农业社会,也适用于拉丁美洲。移民阶层强烈抵制托管权仅维持一代的规定。一点也不奇怪,他们要求将自己的权利传给孩子,便在 16 世纪 40 年代公开违抗托管权自动回归国王的法律。拥有原住民的劳力,使部分托管权主人发财致富,并开始购买大片土地。不像托管权,土地可以遗传。到 16 世纪晚期,美洲面对本土居民濒临灭绝的危机。墨西哥的人口从 2000 万跌至 160 万。这意味着许多人口稀少的土地突然进入市场。

    新兴的克里奥尔(creole,编按:指生于美洲的西班牙白种人)精英大多住在城镇,雇用劳力开发土地,自己只是缺席地主。拉丁美洲惯例的土地所有制,与其他部落社会相比,基本上没有很大差异。产权共有,并联系着扩展的血缘团体。剩下的印第安人,要么受骗售出自己的土地,要么被人赶走。共有土地变成私人地产,由于玉米和木薯等本地作物被欧洲经济作物所取代,周遭环境大变。很多农地转换成养牛牧场,对土壤肥力造成极大损害。马德里政府承诺保护原住民地主的权利,但天高皇帝远,无法控制实际局势。而地方上的西班牙当局往往与新兴的地主阶层狼狈为奸,帮助后者逃避有关规则。这就是拉丁美洲大庄园(hacienda)的起源,在后续年代里,成为不平等和持久冲突的根源。

    少量精英却拥有大片土地,在西班牙长子继承权(mayorazgo)实践中找到支持。它防止土地的分割出售和大庄园的瓦解。17 世纪见证了富人的大肆兼并,甚至是整座村庄和城镇。他们再借用长子继承权,以防遗产分配造成土地流失。长子继承权也已移植至新大陆。西班牙当局试图限制长子继承权的牌照,所依据的道理与他们要求收回托管权一样。地方上的克里奥尔或移民群体,转而使用改进继承权(mejora)。父母在遗产分配上可作偏袒,目的仍是维持宗族的实力和地位。

    强大的地主阶层出现,但无法成为凝聚的政治参与者。像法兰西王国,税务制度帮助将个别移民与国家绑在一起,破坏了他们可能建起的与非欧洲同胞的团结。构成早期移民浪潮的有大批单身男子,结果与本土女子要么结婚,要么生孩子,造就了麦士蒂索混血阶层(mestizo)。愈来愈多的黑奴运来新大陆,与白人一起生下的后代叫穆拉托(mulatto),成为又一单独阶层。区别于这两个阶层,西班牙移民的后裔克里奥尔可以享受免税。这种待遇,如在西班牙,只属于贵族和士绅(hidalgo)。就像在北美,身为白人就能获得地位,截然不同于恭恭敬敬的印第安人和黑人。

    考虑到国王在马德里的财政拮据,卖官鬻爵的欧洲制度最终越过大西洋也许是不可避免的。西班牙美洲的财政管理,在 16 世纪的大部都还不错。殖民地毕竟是贵金属的主要来源,再逐渐改为农产品。到世纪末,矿产开始下跌。随着三十年战争的进行,西班牙国王对税收的需求又有增加。君主政体防止新大陆出现贵族阶层的努力,因此而销声匿迹。艾略特如此描述这个转变:

    城市的主要家庭借助与皇家管理机构的特殊关系,聚积资源,按自己需求建立继承权,巩固对城镇和内地的掌控。他们还利用国王日益恶化的财政困境,趁机购买公职。市政会职位(regimiento)的私人交易由来已久,从 1591 年起,更变成公开出售。从 1559 年起,公证官的职位上市。到 1606 年,几乎所有地方公职都跟进买卖。腓力二世和腓力三世反对出售财政部的公职,但到 1633 年,腓力四世开始放开买卖。最终,到 17 世纪下半叶,甚至最高级职位也上了市场。从 1687 年起,就系统性地出售高级法庭的职位。

    像法国和西班牙,对商人阶层来说,购买公职成为提高社会地位的途径。他们现在把自己当作绅士(caballero),将来再传给孩子。古老家庭更可购买西班牙贵族的爵位,以保护他们相对的优越地位。17 世纪的西班牙君主敞开大门,允许数百名克里奥尔进入颇有声望的西班牙军事修道会(Military order),分封其余的为侯爵和伯爵。

    到 18 世纪,平等和人权的原则开始向新大陆殖民地渗透,但西班牙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已在拉丁美洲获得再生。讽刺的是,家族制度的移植违背了马德里殖民当局的初衷。在 16 世纪的大部分时间,他们尝试在殖民地建立更为现代的非人格化政治秩序,但这些计划均因国王日益恶化的财政而搁浅,使他们难以实施更为强硬的遥控。伊比利亚半岛上出现的公私不分,也在美洲发生。

    在法国,寻租者和捐官者攫取国家,破坏国家权力,最终造成法国大革命的社会爆炸。在西班牙,相同的政治演变造成国力的长期衰退。但类似的政治革命,从没光顾西班牙的母国或殖民地。19 世纪早期的独立战争推崇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的自由和平等,但其领袖是克里奥尔的精英——像西蒙·玻利瓦尔(Simón Bolívar)——他们曾深深陷入旧政权的家族政制。

    法国大革命得以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重新划定明确界限。它没收所有捐官者的世袭财产和特权,谁反抗就砍谁的头。新式的政治制度,其公职的招聘基于非人格化的选贤与能——中国人在将近两千年之前就已发明的——又由马背上的拿破仑带往欧洲其他国家。1806 年,他在耶拿和奥尔斯塔特(Jena-Auerstadt)两次击败普鲁士的家族化军队,从而说服新一代的改革家,像冯·施泰因男爵(Baron vom Stein)和卡尔·奥古斯特·冯·哈登贝格(Karl August von Hardenberg),普鲁士国家必须以现代原则进行重建。19 世纪的德国官僚机构,成为韦伯现代合理政府的模型。它并不来自家族化官僚,而是与传统的刻意分手。

    在拉丁美洲,独立成功之前从没发生社会革命,家族制仍然嵌入很多独立后的政权。虽然出售公职和贵族封号的做法遭到废除,正式的民主制度获得建立,但旧心态依旧长存。19 世纪拉丁美洲的新国家中,很少强大到能直面自己的精英,或加以征税,或加以抑制。那些精英渗透和控制国家本身,并找到空隙,将自己社会和政治的特权传给孩子。直到 20 世纪晚期,西班牙旧政权的财政恶习,像持续赤字、过分借贷、债务重新谈判、隐性征税的通货膨胀,仍在阿根廷、墨西哥、秘鲁、玻利维亚等国徘徊。正式的民主和宪政,并不基于社会各阶层的对抗和妥协,而是精英自上而下所施与的,如果不再符合自身利益,又可收回。这引发高度不平等和两极分化的社会在 20 世纪的涌现,并酿造了真正的社会革命力量——体现于墨西哥和古巴的革命。过去一世纪中,拉丁美洲国家定期遭遇骚乱,要求对整个社会契约进行重新谈判。

    近来出现很多新兴的社会参与者,譬如工会、有密切国际关系的商业团体、城市知识分子、试图要回殖民者所夺走的地位和权力的原住民团体。拉丁美洲政治制度的对策,不管是民主的还是威权的,都趋于让他们一步步参与国家,从而收买他们,而不是政治权力真正的重新调整。例如在阿根廷,20 世纪初的前数十年,工人阶级的兴起遇到传统地主精英的顽强抵抗。在欧洲,工人阶级加入广泛组合的社会民主党,提倡再分配政策,为现代福利国家打下基础。相比之下,代表阿根廷工人阶级的却是军事领袖胡安·庇隆(Juan Perón)。他的阿根廷正义党(Partido Justicialista),向拥护者网络提供选择性的好处。阿根廷在民粹狂热和军事独裁之间左右摇摆,并没开发出真正欧洲风格的福利国家。革命制度党(Partido Revolucionario Institucional)治下的墨西哥也有类似情形,特别优惠只给选出的组织良好的拥护者。墨西哥比阿根廷更稳定,但同样无法解决社会隔绝和贫穷的难题。所以,西班牙旧政权的家族遗产仍在 21 世纪存活。

    第 25 章 易北河以东

    匈牙利成为失败负责制的另一选择;西方废除的农奴制却在东欧冒头;宪政主义和贵族统治出现于匈牙利;自由如要兴盛,既要有强大中央国家,又要有对它的制约

    早期现代的法国和西班牙是弱的专制主义和失败负责制的案例。形成于 16 世纪和 17 世纪的国家是专制的,因为它的君主政体集中权力,无须以正式方式向议会或其他代议机构负责。其他政治和社会的参与者,如高等法院和西班牙议会,公社叛乱者和投石党人,反对国家集权,最终都被一一击败。他们失败的方式凸现了专制权力的基本弱点。国家向精英参与者提供一部分国家职能,将他们逐一收买,既削弱了他们集体行动的能力,也限制了可在他们身上行使的权威。他们的财产和特权,虽然经常受到挑战和侵蚀,但基本上完整无缺。

    相比之下,匈牙利和俄罗斯提供了两条另类发展路径,它们彼此之间不同,又有别于法国和西班牙的模式。这四个案例最后都以政治负责制的缺席而告终。在匈牙利,专制努力最初是失败的,因为强大和组织良好的贵族阶层,可以向国王权力施加宪法的限制。跟英国议会一样,匈牙利议会也迫使匈牙利国王向自己负责。但他们对负责制的追求,并不代表全体国民,只代表狭隘的寡头阶层;他们只想使用这份自由,以进一步榨取自己属下的农民,又避免向中央国家缴纳重税。其结果是愈益恶劣的农奴制得到扩张,国家趋于孱弱,最终不能抵抗土耳其。换言之,一个阶层的自由导致了其余阶层的不自由,还导致国土被强大邻国宰割。

    我们花时间来考虑匈牙利的例子,只想显示,对中央政府权力的宪法限制,并不一定能建成政治负责制。匈牙利贵族阶层所追求的,是更加彻底地剥削农民的“自由”,强大中央国家的缺席让他们得逞。大家都理解出自中央专政之手的中国式暴政,但暴政也可来自分散的寡头统治。真正的自由倾向于在社会精英参与者的均势中出现,匈牙利从没能做到这一点。

    主人和奴隶

    欧洲历史中重大谜团之一是早期现代之初,即 16 世纪和 17 世纪,主子和奴隶的关系在东西欧得到截然不同的发展。易北河以西的地区——西部日耳曼国家、低地国家、法国、英国和意大利——中世纪期间强加于农民的农奴制逐渐取消。奴隶制从未在西班牙、瑞典和挪威出现。相比之下,易北河以东的地区——波希米亚(Bohemia)、西里西亚(Silesia)、匈牙利、普鲁士、利沃尼亚(Livonia)、波兰、立陶宛和俄罗斯——先前自由的农民却在历史同期逐渐沦为农奴。

    跟封建制一样,农奴制有繁多定义。历史学家杰罗姆·布鲁姆认为,“如果一个农民受领主愿望的束缚,相互之间的关系使他低人一等,并在社会中无能为力;这种情形又被认作是领地上法律和社会结构的根本,而不是领主与他的契约或协议的结果;这样农民就是不自由的”。对农民享有司法权的是领主,而不是国家。他们的关系可由详细的惯例规则所定位,但领主可以修改规则,使之更加不利于农民。农奴仅保留少许的法律权利,不同于奴隶,但实际差别并不大。

    从 12 世纪以来,西欧农奴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程度上赢得自由。他们通常先升为领主土地上的佃户,土地使用权可能限于自己的一生,也可能传给孩子。有些土地受到限制(mainmortable),只能传给与自己同住的孩子,否则就要归回领主。在 18 世纪,废除该限制成为自由改革家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其他案例中,农民直接升为地主,享有随意买卖和赠与土地的全部权利。法国大革命的前夕,法国农民已拥有土地的 50%,超过贵族的两倍。托克维尔指出,那时的领主早已停止参与对农民的统治。这就是残留的收费权利,或迫使农民使用领主的磨坊或酒坊,受到如此强烈憎恨的原因。

    在东欧发生的情形恰恰相反。中世纪时期,与西方相比,那里反而有相当充分的自由。多半因为它仍属人口稀少的边境地带,来自西欧和欧亚大陆的殖民者,可遵循自己的法律。从 15 世纪开始,整个东欧建立新规则,限制农民的迁徙。农民不得离开他耕耘的土地,否则就要面对大笔罚款的威胁。帮助潜逃农奴要受沉重处罚,城镇收容农民的能力大受限制,以防止他们逃避庄园上的义务。

    农民损失最大自由的是俄罗斯。回溯到 12 世纪的基辅罗斯(Kievan Rus),其时已有奴隶和农奴。随着 15 世纪莫斯科国家的兴起,农民的义务持续上升,活动自由也在逐渐减少,直到每年仅得一次假(前提是债务已经还清),在圣乔治节(St George’s day)的前后。到了下一世纪,连这唯一年假也被取消。俄罗斯领主对农奴的权利稳步加强,直到 18 世纪末。其时,人权原则正在整个西方传播。农奴永久绑在主人身上,没有活动权利。事实上,主人可随意调遣农奴,从一处地产迁到另一处,甚至将农奴放逐到西伯利亚,之后又任意召回。俄国统治阶层开始以手下农奴的数量来评估自己的地位。俄罗斯的贵族高层富得惊人:伯爵尼古拉·谢列梅捷沃(N. P. Sheremetov)拥有 185,610 名农奴;到他儿子手上,这个数字增至 30 多万。18 世纪末,伯爵沃龙佐夫(Vorontsov)拥有 54,703 名农奴;到 19 世纪中期农奴制废除之前,他的继承者光是男奴就有 37,702 名。

    农奴制在东西欧为何有如此迥异的发展?答案在于经济、人口和政治因素的总汇,使农奴制在西方难以维持,在东方却盈利丰厚。

    西欧人口密集,在 1300 年是东欧的三倍。随着始于 11 世纪的经济繁荣,众多人口变成城市居民。这些城市从意大利的北部辐射至佛兰德斯,其存在首先是政治软弱的产物,再就是国王发现,保护城市的独立可以挖对手大领主的墙脚。城市也受到古老封建权利的保护,罗马时代的城市传统并未消失。由于受到如此庇护,城市发展成为独立的社区,通过贸易增长来开拓自己的资源,独立于庄园经济。自由城市的存在,又使农奴制愈加难以维持。它们好像是国内的边境线,农奴可以逃到那里来赢得自由,因此有中世纪的说法,“城市空气使你自由”(Stadtluft macht frei)。相比之下,人口相对稀少的东欧城市更为小型,跟中国和中东类似,主要充任现有政治权力的行政中心。

    14 世纪的灾难性人口下降,更促使西欧趋向自由和东欧趋向非自由。重复发生的瘟疫和饥荒对西欧的打击,比对东欧更为严峻,爆发时间也更早。经济增长在 15 世纪恢复,西欧看到城镇的再生。它们提供避难所和经济机会,防止贵族进一步榨取手下的农民。事实上,为了挽留农民继续耕耘,领主必须提供更多自由,从而开启了现代的劳动市场。中央君主政体发现,保护城镇的权利可以削弱贵族对手。日益增加的需求必须依赖来自东欧和中欧的进口,包括食物和贵金属。但在易北河的东面,软弱的独立城市和国王,允许贵族依靠农民劳力来开发农产品的出口。如历史学家杰诺·苏克斯所说:“从长远看,易北河对岸的地区为西方复苏作出了贡献……‘第二次农奴制’的立法凶兆,以可怕的同步出现于勃兰登堡(1494)、波兰(1496)、波希米亚(1497)、匈牙利(1492、1498)、俄罗斯(1497)。”

    这是对东西欧农民权利不同模式的最明显解释。在西方,愈益强大的国王支持城市,其存在可以抵消贵族权力。在法国和西班牙,国王最终在长期斗争中获胜。与领主有委屈或冲突的农民和其他参与者,从精英的竞争中获得更多机会。在东欧,城市和君主权力都很弱,让贵族阶层自由支配属下的农民。这样的模式出现于匈牙利和波兰,国王由贵族阶层选出。东欧两个地区有强大国家:15 世纪之后的俄罗斯和 18 世纪之后的勃兰登堡—普鲁士。然而,在这两个案例中,国家都没有代表平民来反对贵族,反而联合贵族来反对农民和资产阶级,再招聘贵族服务以增加自己的权力。

    后来,农民在大规模行动中获得解放,例如沙皇亚历山大二世 1861 年的解放宣言。但非精英的真正自由——不仅农民还有城市中的工匠和资产阶级——还需依赖现有精英参与者的僵局或均势。非精英团体在两种情况下都受到压榨:第一,分散寡头变得太强大,那是匈牙利和波兰的情形;第二,中央政府变得太强大,那是俄罗斯的情形。

    宪政主义及其在匈牙利的衰落

    今日匈牙利只是中世纪幅员辽阔王国的缩影,它曾在不同时期囊括今日奥地利、波兰、罗马尼亚、克罗地亚、波斯尼亚、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和塞尔维亚等部分。匈牙利人是公元第一个千年末期侵犯欧洲的部落民族,由七个部落组成,其主要部落马扎尔(Megyeri)的统治者创建了阿尔帕德(Árpád)王朝。阿尔帕德大公伊斯特万(István),在 1000 年受洗为基督徒,并获加冕为匈牙利国王。他监督匈牙利皈依基督教,后来被追认为圣人,即匈牙利的守护神圣斯蒂芬。

    14 世纪初的匈牙利

    匈牙利的王朝斗争消耗了君主政体,使之变得愈益孱弱,结果就是持续的寡头统治。随着部落财产共有制的瓦解,匈牙利君主政体最初拥有甚多地产,再加上来自皇家矿产的收入,其资源可与法英国王媲美。到贝拉三世(Béla Ⅲ,1148—1196)统治的晚期,国王开始分赠皇家地产、属下各县的大片土地、关税、市场收入等。这些不是西欧那样换取服务的封建赠与,而是新兴男爵阶层手中的自由财产。贝拉三世的继承者们为权力斗争继续向贵族竞相分送皇家礼物。

    这就是 1222 年国王安德鲁二世签署金玺诏书的背景(参看第 22 章)。它实际上是限制国王权力的宪法文件,只是来自颇为不同的社会参与者。在大宪章的案例中,强大的英国男爵代表整个王国发言,迫使国王约翰限制自己享有的权力。迫使国王签署金玺诏书的不是匈牙利男爵,而是皇家和城堡要塞的军人。实际上,他们想要国王保护自己免受男爵的掌控。匈牙利教会获得格里高利之后强大罗马教皇的支持,也是要求政策变化的重要政治参与者。教会想保护自己的土地和特权不受进一步的侵蚀,也要求把穆斯林和犹太人的商人驱逐出国,让基督徒商人取而代之。金玺诏书的政治运作显示,匈牙利社会已在国家之外组织成强大的竞争团体,包括男爵或上层贵族、士绅、神职人员。

    中央权力软弱的第一后果是蒙古人对匈牙利的掠夺。后者征服俄罗斯后,在 1241 年入侵匈牙利。国王贝拉四世试图加强自己的力量,所以邀请大批异教库曼人(Cuman)进入匈牙利,反而激怒自己的贵族,后者因此拒绝参战。库曼人最后也没参战,匈牙利部队在蒂萨河之战(Battle of Mohi)中遭到彻底摧毁。蒙古人占领整个国家,得知大汗在蒙古过世消息之后,方才撤退。

    匈牙利在军事上的薄弱促进了国家建设。匈牙利不知道蒙古人何时归来,也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的东方入侵者。为未来威胁作准备,路易一世(Louis I)等的后续国王投入实质性的军事行动,以扩充对巴尔干半岛的控制,甚至抵达遥远的那不勒斯。国家还实施很多改革,以保护自己免受侵略。这包括建造大量石堡和城防,以替换顶不住蒙古进攻的木砖建筑;还以西欧模式的重甲骑士,取代匈牙利军队的轻骑兵。

    军事压力导致匈牙利国王促进士绅的利益。然而,这类军人和官员没有直接进入中央国家的架构。后来的软弱国王允许他们为强大男爵服务,促使单一贵族阶层涌现。到 14 世纪,当初促成金玺诏书的皇家和城堡要塞的军人发现,自身的利益不在国王一边,而在男爵一边。

    结果是非常软弱的国家,以及寡头地主团体所控制的强大社会。包括新近获得爵位的士绅的匈牙利贵族阶层,完全拥有自己财产,不欠国王任何服务义务。阿尔帕德朝代在 1301 年结束之前,国王虽是当选的,却只是个装饰。他手下没有重要的军队或资源,也没有强大的中央官僚机构。后继的安茹(Angevin)王朝治下,分权过程得到暂时逆转。该王朝终结于 1386 年,贵族迅速卷土重来。

    一直到 16 世纪末,莫斯科公国的创始家族,持续成功地孕育男性继承人。这大大帮助了其强大国家的兴起,再一次显示人类制度的偶然性。相比之下,匈牙利却面对重复的继承权斗争,因为它的朝代短命,很多国王又有外国出身。觊觎王位者为了争得权力,只好让贵族得到资源好处。在西吉斯蒙德(Sigismund)国王治下,很多国王城堡都落到了贵族手中。

    事实上,匈牙利贵族以议会形式将自己的权力制度化,其权力超过法国的高等法院、西班牙议会、俄罗斯的缙绅会议。远远早于约翰·洛克,贵族阶层“宣布他们有权保护王国的福祉,甚至可以反对国王,如果他试图损害共同利益”。他们还以此理由监禁一名国王。召开议会的先例可追溯到金玺诏书的时代,到 15 世纪中,国家议会每年开会,有权选择国王。不同于英国议会,匈牙利议会受大地主贵族的控制,仅仅代表贵族阶层的利益。如历史学家派尔·恩格尔(Pal Engel)所说,“新制度的本质是决策权的分享,在理论上分给王国中所有地主,在实践中只给参与政治的贵族”。早些时候,城市也可以参加议会,但随着其影响的式微,而逐渐中止。(图 3 显示中世纪匈牙利的政治权力分配。)

    图3 匈牙利

    匈牙利打造强大国家的最后机会是在 15 世纪下半叶,奥斯曼帝国已在东南方蠢蠢欲动。贵族地主约纳斯·匈雅提(Janos Hunyadi)在 1446 年被议会推选为摄政王。他通过一系列对土耳其人的军事胜利,包括 1456 年英勇的贝尔格莱德保卫战,而获得巨大威望。约纳斯儿子马蒂亚斯(Mátyás,或写作 Matthias Corvinus)在 1458 年因此而当选国王,在长达三十多年的统治期间,完成了中央国家的现代化。这包括创建国王直接控制的强悍的黑军(Black Army),以取代纪律不佳和半私人的贵族部队,后者曾是匈牙利军队的基础;发展皇家秘书处,并配以大学培养的官员,以取代家族化的贵族官员;实施全国海关和直接税赋,中央政府征税急剧上升。马蒂亚斯使用这些权力新工具,在波斯尼亚和特兰西瓦尼亚(Transylvania),取得了对土耳其、奥地利、波兰和西里西亚的重大军事胜利。

    因军事上的必需,马蒂亚斯投入其他现代化专制君主也在做的努力。不同于法国和西班牙的国王,他仍需面对强大和组织良好的贵族阶层,被迫定期向选他当国王的议会征求咨询。贵族因他的军事成功而给他活动余地,但怨恨他所强加的与日俱增的税赋,以及在决策中自身影响力的销蚀。马蒂亚斯死于 1490 年,贵族收回中央国家在前半世纪争得的大部分权利。他们愤愤不平于自己特权的损失,渴望恢复旧状。所以,男爵们将一名软弱的外国君主推上王位,删减黑军的经费,然后将之送上土耳其的战场,结果遭到歼灭。贵族阶层还以国防能力为代价,将自己的税收负担降低 70% 到 80%。

    匈牙利返回到贵族分权的均势,很快承受后果。纪律散漫的贵族部队在 1526 年的莫哈奇战役中被苏莱曼一世打败,匈牙利国王被杀。相互争执的男爵只顾反对国家,不顾国家防御;如此场景曾在蒙古入侵中发生,现又重演。匈牙利失去独立地位,一分为三,分别受奥地利哈布斯堡、奥斯曼、土耳其属国特兰西瓦尼亚的控制。

    自由和寡头政治

    我详细讨论匈牙利的例子,是为了挑明一条相对简洁的见解:强大、凝聚且武装齐全的民间社会,能抵制中央政府,但不一定能获得政治自由。即使有宪政安排,对行政权力实施严格的法律限制,也不能保障政治自由。匈牙利正好符合上述的一切,它得以削弱中央权力,以致国家都不能抵御迫在眉睫的外国敌人。波兰身处类似情境,软弱的国王受贵族会议的控制。两个世纪之后,波兰步匈牙利的后尘,也失去国家的独立地位。

    国家独立的丧失不是匈牙利失去的唯一自由。毕竟,匈牙利面对的是庞大和组织良好的土耳其帝国,后者已在欧洲的东南部兼并了多数王国和公国。即使是一个更为集权的现代国家,恐怕也承受不了土耳其的冲击。匈牙利中央国家的脆弱,使匈牙利农民和城市处于从属地位。蒙古入侵带来了动乱和人口骤降。这之后,农民基本上成为自由人,尤其是住在皇家领地上的。作为皇家“客人”,他们有固定的权利和义务,既可充任士兵,又可以缴税来替代。他们最重要的自由是流动自由,并可选举自己的法官和教士。

    但世俗和教会的地主都想把他们绑在土地上,成为可供交易的商品。皇家土地分给私人始于 13 世纪,结果使更多农民陷入地主的司法权和掌控。始于 16 世纪早期的食物涨价,促使地主增加农民所欠的领地实物税。农民被迫从事更多的劳役,从前一个世纪的每星期一天,到 1520 年的每星期三天。农民选择地方法官和教士的权利也很有限,需要接受领主的控制。此外,地主开始阻止农民在不同领地之间自由搬迁,或阻止他们移往城镇。日益恶化的境况导致了 1514 年的农民大起义,起义遭到残酷镇压。起义领袖被架在火堆上“登基”,他的同伴被迫分吃从他身上割下来的肉。这次起义发生在土耳其人入侵的前夕,为奥斯曼帝国的胜利贡献了有利条件。

    如本章开头所提到的,愈益剧烈的农奴制回潮并不局限于匈牙利。它也发生于波希米亚、波兰、普鲁士、奥地利和俄罗斯。整个地区的贵族要求增强税赋,取消自由,限制属下人口的流动。20 世纪教诲我们,把暴政视作强大中央国家的行径,但它也可来自地方上的寡头。在当代中国,侵犯农民权利、违反环保和安全法律、从事肆无忌惮的贪污,其中最恶劣的案例,多是地方党员干部所为,或是受他们庇护的私人雇主所为,与北京的中央政府无关。中央政府的责任,就是以执法来抑制寡头;有时失去自由,不是因为国家太强大,而是太软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编按:泛指 1876 年至 1965 年间美国南部各州及边境各州对有色人种[主要针对非裔美国人,但同时也包含其他族群]实行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和种族隔离持续二十年,其终止还要靠联邦政府在南方各州强制执行宪法。由此看来,赢得政治自由,不是国家权力受到遏制时,而是强大国家遇上同样强大社会的制衡时。

    美国创始人理解此种平衡的必需。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论》第 17 篇中,描述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利分享。他说:
    君主最终战胜属臣的案例中,其成功主要原因是属臣对其手下实施暴政。男爵,即贵族,既是君主的敌人,又是平民的压迫者。君主和平民对男爵又怕又恨,直到相互的危险和利益促成他们联合起来,那就会置贵族权力于死地。如果贵族以仁慈和公正保住其侍从和追随者的忠心耿耿,在与君主的竞争中,几乎永远是赢家,从而削弱或颠覆君主的权力。

    汉密尔顿继续说,联邦架构中的州政府就像封建社会的男爵,它们独立于中央政府,其独立程度则取决于如何对待自己的公民。强大的中央政府在本质上是不分好坏的,其对自由的最终影响,取决于它与从属权力机构的互动。这是美国历史上的真理,也在匈牙利和波兰的历史上体现出来。

    另一方面,如果强大国家与强大寡头相互勾结,自由就面临尤其严峻的威胁。这就是俄罗斯所处的情境,莫斯科公国在匈牙利国家消亡的同一世纪崛起。

    第 26 章 更完美的专制主义

    莫斯科国家的涌现和俄罗斯政治发展的特征;君主政体依赖贵族,造成俄罗斯农民逐渐沦为农奴;与欧洲其他地区相比,专制主义在俄罗斯取得更为彻底的胜利

    尤其在弗拉基米尔·普京兴起的 21 世纪初,俄罗斯联邦成为政治学家所谓的“选举式威权”政权。政府基本上是威权的,受控于政治家、官员和商业利益所组成的灰色网络,但仍然举行民主选举,使继续执政获得合法性。俄罗斯民主的质量很低。政权控制几乎所有的主要媒体,不允许对政府的批评,威胁反对派候选人,或使之丧失参选资格,还向自己的候选人和拥护者提供优惠。

    它在法治上的表现,比民主质量问题更为糟糕。揭露官方腐败或批评政府的新闻记者突然死去,没有看到找出杀手的真正努力。私人企业遇上政权内线人士的敌对接管,便会遭到政府部门的诬陷指控,从而被迫放弃资产。不夸张地说,重要官员即使参与谋杀,也可逍遥法外,无须负责。专门调查世界上腐败水平的非政府机构“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将俄罗斯排在 180 个国家中的第 147 名,劣于孟加拉、利比里亚、哈萨克斯坦、菲律宾,稍稍优于叙利亚、中非共和国。

    很多人看到 21 世纪的俄罗斯和前苏联的连贯性,又因俄罗斯人经常表达对斯大林和苏联岁月的怀旧,而得到放大。布尔什维克革命后的七十年,共产主义扎根于俄罗斯,当然塑造了当代俄罗斯人的态度。

    但在共产主义的下面藏有很多龟。如果仅把当代威权主义归罪于 20 世纪的政治,首先就要解说,共产主义为何在俄罗斯和中国获得彻底的成功。当然,发挥作用的还有更古老的专制传统。布尔什维克革命之前,俄罗斯已发展了强大的中央国家,其行政权力只受法治或负责制立法的软弱约束。布尔什维克之前的俄罗斯,其取得的专制主义的性质,不同于法国或西班牙的旧政权,更接近于前现代中国或奥斯曼。个中的原因与俄罗斯的地理环境有关,地理环境对它的政治文化产生了持久影响。

    俄罗斯专制主义的来源

    公元第一个千年末期,俄罗斯国家起源于乌克兰的基辅地区,基辅曾是主要的贸易站,连接北欧和拜占庭帝国等。它的持续存在中断于 13 世纪 30 年代末,其时,拔都可汗和速不台率领的蒙古军队侵占俄罗斯,基辅遭到彻底摧毁。身为教皇使节的大主教迦儿宾(Carpini)写道,经过基辅时,“我们看到现场有无数死人的头颅和骸骨,该城曾经很大,人口众多,现在却一片荒芜,只有两百栋房子还立在那里,俘虏在从事着最为恶劣的苦役”。蒙古占领持续了将近二百五十年。很多当代俄罗斯人,被问到为何他们的国家和政治文化迥然不同于西欧时,立即把责任推到蒙古人身上。西方也有观察俄罗斯的悠久历史,如侯爵德·屈斯蒂那(de Custine)。他坚持俄罗斯应被视作“亚洲”强国,它与蒙古人、奥斯曼人、库曼人和其他亚洲人的互动,对它的成型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由于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出现,见解已经转变。新一轮修正主义的历史评论,以更为肯定的语气解说蒙古人的作用。

    不管怎样,蒙古入侵对俄罗斯后续的政治发展施加了重大影响,且多半是消极的。首先,它切断了俄罗斯与拜占庭和中东的贸易和思想交流,后者曾是俄罗斯宗教和文化的来源。也阻碍了它与欧洲的联系,这意味俄罗斯没像西欧那样,深入参与相关的历史进程,比如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

    其次,蒙古占领大大延误了俄罗斯的政治发展。基辅遭到彻底摧毁后,基本上需要重头开始,当代乌克兰的基辅地区曾是俄罗斯老祖宗的定居点。蒙古人抵达之前,俄罗斯国家已经开始分裂。政治权力向无数自称为王的小封地流散,又因蒙古占领而获得确认。俄罗斯的重心从黑海北部的欧洲本都地区(pontic)转向东北部,当地的莫斯科大公国崛起,成为政治舞台上的中心角色。不像持续八百年的欧洲封建主义,俄罗斯的封地仅生存两个多世纪——从 1240 年开始套上鞑靼轭(Tatar yoke)到伊凡三世当政的 16 世纪中期——很快,小封地的领主必须面对日益强盛的中央君主政体。

    最后,蒙古人破坏了继承于拜占庭的法律传统,使政治生活变得更为恶劣、更为残忍。与欧洲的基督徒君主相比,蒙古统治者把自己看作纯粹的掠夺者,其目的就是从所控制的居民身上榨取资源。他们仍处在部落层次,从未发展出政治制度或正义理论,可以带给所征服的居民。他们不像传统农业国家的统治者,并不矫饰自己是为被统治者而存在的。他们只有很短的时间表,愿意以不可持续的方式大规模榨取资源。他们严惩任何抵抗力量,为了杀鸡儆猴,甚至愿意处死整座城镇的居民。他们招募俄罗斯的领主成为自己的征税官,包括将来创建俄罗斯国家的莫斯科大公。他们以自己的掠夺策略,训练数代的俄罗斯领袖。事实上,他们通过联姻而融入俄罗斯人口的基因。

    俄罗斯的兴起

    像我们所讨论的几乎所有政治体,发动战争的需要促动了俄罗斯的国家建设。像基于法兰西岛的卡佩家族,莫斯科的留里克王朝(Rurik)从自己的中心位置向外扩展,征服和吸收其他封地公国、蒙古和立陶宛等的外国军队。伊凡三世(1440—1505)治下的国家成为重要力量,兼并诺夫哥罗德和特维尔(Tver)。他给自己冠上全俄罗斯大公的称号,莫斯科公国从伊凡一世(1288—1340)的六百平方英里,到瓦西里二世(1415—1462)的一万两千平方英里,再到他自己统治结束时的五万五千平方英里。

    封地期间的俄罗斯国家,其形成非常类似于中国和奥斯曼的国家形成过程。像中国西周的创始朝代,基辅贵族家庭的后裔分布于俄罗斯各地,尤其是在蒙古入侵之后。他们组建一系列小公国,相当于俄罗斯版本的封建主义。每位领主控制自己的领地、经济资源和军队,并与自由贵族(boyar)签订契约以获服务。

    莫斯科国家的权力基于服役贵族(middle service class),由骑兵组成,报酬不是现金而是封地(pomest’ia),每块封地上约有五或六户农家。由于地多人少,控制人口比控制土地更为重要。骑兵不是常备军,受领主召集而提供服务,军事季节结束后,再回到自己封地。俄罗斯和奥斯曼的封地非常相像,这可能不是意外。其时,俄罗斯与土耳其的接触愈益增多。像奥斯曼的骑士,俄罗斯部队的核心成员,如果身处欧洲其他地区,便被称作低层士绅,其土地和资源全部来自国家。俄罗斯骑兵配置相对轻便的装备,主要倚靠迂回战术。这很像奥斯曼骑兵,而迥然不同于西欧的重甲骑士。莫斯科政权组建此种部队的动机,也与奥斯曼相似。这个军事组织的地位全靠国家,不会要求现金军饷。它可被用来抵消领主和贵族的势力,后者拥有自己的土地和资源。

    这是俄罗斯和匈牙利的重大差异。在俄罗斯,服役贵族接受招募,直接为莫斯科国家服务。在匈牙利,它变成贵族阶层的一部分。这不同选择也许足以决定后来的分道扬镳,一个社会走上中央集权,另一个趋于权力下放。与西欧社会相比,俄罗斯社会对莫斯科的国家建设设置了较少障碍,原因之一就是:服役贵族直接从属于国家,没有接受领土贵族的再次分封。

    俄罗斯版本的封建主义历史太短,尚没达到根深蒂固的程度,这是俄罗斯贵族无法限制中央国家权力的另一原因。俄罗斯是否经历过封建主义?俄国史学界对此有长期争论,因为俄罗斯的封地从没获得西欧对应物所享受的自治权。俄罗斯的领主和较低层次的贵族没有时间建造城堡,俄罗斯的平原和大草原,将优势赋予快速移动的进攻军队,而不是防御军队。

    莫斯科国家颁布门第选官制(mestnichestvo,编按[下同]:俄语为Местничество),故意在贵族中播种不和。它将贵族家庭以及家庭内的个人划出等级。像法国和西班牙的爵位和特权的出售,门第选官制也让贵族互相竞争,从而破坏了贵族内部的凝聚力。所以,俄罗斯贵族作为一个阶层,其内部团结很差,几乎没有发展出联合抵抗中央国家的机构。他们以内部的小争执而著称,经常自我损耗。

    在俄罗斯,法治一开始就比西欧薄弱。天主教会在领土主权国家之外建立教会法规,但俄罗斯东正教从没扮演过类似角色。被俄罗斯当作模型的拜占庭帝国,其教会和国家的关系是政教合一。东罗马皇帝委任君士坦丁堡的牧首(Patriarch,最高主教),裁决教会中的教条争议。格里高利改革和叙任权斗争的相似情形,从没在拜占庭的世界发生。东正教没有发展出可颁布法律的国家般的中央机构,也没像天主教会一样,将牧首法令编纂成统一的教会法规。当蒙古入侵切断了俄罗斯教会与拜占庭的交往时,它在莫斯科国家身上找到新监护人。教会和国家的利益相互吻合,后者提供赞助和权力,前者鼓吹后者作为“第三罗马”的合法性。大牧首尼康(Nikon)在 1666 年遭到开除,之后的俄罗斯教会彻底变成政教合一。到 1721 年,彼得大帝颁布《宗教事务管理章程》,干脆取消牧首职位,取而代之的是沙皇指定的神圣宗教会议(Holy Synod)。

    如果怀疑法治保护西欧精英的重要性,我们只要想想所谓的沙皇特辖制(oprichnina,俄语опричнина)。那是俄罗斯历史上的黑暗年代,时值伊凡四世(1530—1584)统治的后半期,在西欧历史中找不到对应物。他被后人称作伊凡雷帝(Ivan Grozny,俄语Иван Грозный),既可译作恐怖伊凡,也可译作伊凡大帝。他心爱的年轻妻子阿纳斯塔西娅(Anastasia,俄语Анастасия)死于 1560 年,使他对周遭的宫廷官员疑鬼疑神。他突然离开莫斯科,至 1565 年方才返回,要求贵族让他建立所谓的非常行政区,并让他享有处理恶人和叛徒的唯一大权。一旦获得同意,他就发起恐怖统治,反过来攻击贵族。愈来愈多的贵族与家人一起遭到逮捕、折磨、处决。伊凡创建了所谓的特辖军(oprichniki,俄语опричники),身穿黑衣,骑黑马,成为他法外统治的特殊工具。特辖区内的私人财产遭到国家没收。之后,它又得到扩张,最后面积相当于全国的一半。估计有四千至一万的贵族被杀,古老领主家庭中存活的仅得九家,大部分土地都被充公。伊凡四世好像完全失去情绪平衡,一度致命地伤害了自己的儿子兼继承人。他死后,俄罗斯只能说仍然心有余悸。很难说,它不是斯大林在 20 世纪 30 年代中后期实施党内清洗的先例。其时,苏共总书记怀疑身边处处有阴谋诡计,杀光了当年与其携手闹革命的老共产党员。它也使人不得不忆起清洗贵族精英的中国统治者,像武则天。

    从俄罗斯政治发展来看,使人迷惑的是贵族为何授予伊凡这些特权,祸及自身。有人认为,他们不敢想象自己可以独自当政,也害怕君主不掌大权的后果。在伊凡四世奇怪消失于莫斯科的时候,有人提出如此可能。俄罗斯人对软弱国家会造成的混乱和崩溃心怀恐惧,这并不荒谬。他儿子费奥多(Feodor,俄语Фёдор)去世于 1598 年,没有留下子女,留里克王朝因此而告终,开始了所谓的混乱时期。莫斯科国家饱受饥荒和外国侵略的困扰,因一系列“伪德米特里”(false Dmitri,俄语Лжедмитрий)竞争君位而分崩离析。莫斯科君主创造的国家机器不够强大,承受不了漫长的继承权斗争。即使君主权力崩溃,也不能回归到分权的封建统治。结果只是失序的暴力和外国的霸权,直到罗曼诺夫王朝在 1613 年涌现。

    自由选择

    俄罗斯专制主义的兴起并不由俄罗斯文化内在逻辑所命中注定。事实上,俄罗斯历史上有西方的共和或代议制度的先例,为其他可能性提供视野。西北部的城市诺夫哥罗德从没被蒙古人征服,在早期封地时期,一直是颇具活力的商业共和国。它与波罗的海贸易紧密相连,发挥门户作用,让欧洲货物进入俄罗斯。诺夫哥罗德的君主统领军队,但在执政时受市民大会(veche,俄语вече)的限制。市民大会从城市贵族中选出市长,所有自由公民都可投票。它还控制税赋、法律和外交,甚至可以解雇君主。城市内,社区在料理自己事务上行使很大自治权。诺夫哥罗德最终被伊凡三世征服,在 1478 年成为莫斯科国家的一部分。伊凡三世废除诺夫哥罗德所有的共和机构,将很多当地领袖当作叛徒处死,并将大量贵族和商人家庭驱逐出境。

    第二个代议机构是缙绅会议,由贵族组成,近似于法国三级会议和西班牙议会。它的开会并无定律,但在适当时刻扮演重要角色。它批准了伊凡四世的数项倡议,例如他向利沃尼亚的开战。其他会期批准了伊凡四世儿子费奥多在 1584 年的继位,并在 1598 年向摄政王鲍里斯·戈杜诺夫(Boris Godunov,俄语Борис Годунов)提供皇位。它最重要的举动是在 1613 年核准米哈伊尔·罗曼诺夫(Mikhail Romanov,俄语Михаи́л Фёдорович Рома́нов)成为沙皇,从而终止混乱时期。该议会在 17 世纪还继续开会,批准了多次宣战和税赋,直到彼得大帝使之边缘化。自那以后,代议机构在俄罗斯销声匿迹,直到 1906 年日俄战争之后召开的立法机构杜马(Duma,俄语Дума)。

    抵制权力的最后潜在来源是俄罗斯教会。如上所述,评论家经常谴责俄罗斯教会是莫斯科统治者的驯服工具,不管是沙皇时期,还是今天。但在大牧首尼康被开除之前的时期,仍有可能走上不同途径。俄罗斯东正教曾拥有近乎四分之一的俄罗斯土地,由此而享受自治。自圣谢尔盖(St. Sergius)改革以来,俄罗斯就有优良的修道院传统,但经常引起世俗统治者的怀疑。至少在佛罗伦萨大公会议(Florentine Union)触发危机之前,莫斯科的都主教(Metropolitan)都由君士坦丁堡的最高主教指派,俄罗斯君主无从置喙,之后才由俄罗斯主教会议选出。也有个别教会领袖不畏暴政,如莫斯科都主教菲利普(Philip),因为谴责伊凡四世,而被赶出自己的教区,最终竟被勒死。

    这些案例表明,俄罗斯传统并不是暴政不断,自由选择时有发芽开花。共产主义倒台后重现创造更为自由社会的诺言,但其兑现恐怕还在将来。

    农奴所有者结成卡特尔(Cartel)

    17 世纪末的俄罗斯国家已有中央集权,但还比不上欧洲对手。没有整齐的中央官僚机构,只有一系列所谓的衙门(prikazy,俄语Приказы),其职责既有重叠,又不一致,来自沙皇繁杂的指令(prikaz,俄语Приказ)。不同于法国的总督制度,从地方到中央的政府任命,都出自沙皇,被称为“给食”(kormienie,俄语Кормление),这名字就表明制度背后的监督和掠夺意味。早在 16 世纪既已存在的地方自治政府,在伊凡四世的治下遭到废除,国家倚靠军事总督制度(voevody,俄语Воевода)来实施行政命令。军队也同样原始,仍然基于骑兵,只在首都组织新型步兵,但不一定靠得住。

    俄罗斯国家建设的下一轮是在彼得大帝(1672—1725)治下。他迁都圣彼得堡,又从欧洲引进一大批新制度。彼得是个巨人,不论是体形,还是领导才能,单枪匹马尽力推行自上而下的社会改造。战争再次成为国家建设的主要动力,尤其是对抗瑞典的北方战争(Great Northern War)。彼得在 1700 年纳尔瓦战役中,败于瑞典皇帝查理十二世,遂开始对当时欧洲边界的俄军进行彻底重整,并从零开始打造海军(从最初的单船只舰发展到最终能够战胜瑞典海军的八百艘)。他也推行俄罗斯中央政府的现代化,废除老式衙门,换成模拟瑞典的参政院(a system of colleges)。参政院以技术专长为基础——大多来自外国——在辩论和执行政策方面发挥了特殊功能。

    15 世纪和 16 世纪国家建设的第一期,主要是动员服役贵族,这分裂了贵族阶层,确保他们大部分直接依赖国家。彼得甚至更进一步,征召整个贵族阶层参与国家服务。贵族入伍先当小厮,其提升全凭现代的择优标准,一生必须附属于自己的团队。所以,与欧洲相比,俄罗斯贵族服务的观念更为持久,虽然实施方式大相径庭。为国家服务的贵族随身不带自己的属臣和侍从,却在中央等级机构中获得职位。这导致俄罗斯社会的总体军事化,在道德上重视责任、荣誉、等级、服从。

    支撑俄罗斯专制主义的内部政治力量,其平衡可用图 4 来说明:

    图4 俄罗斯

    彼得大帝在 1722 年以官秩表(Table of Ranks)替换古老的门第选官制。每个国民都有自己的法定等级,以及相应的特权和义务。非贵族人员一旦升到足够的等级,不管是在官僚机构还是在军队,就可自动进入世袭贵族的行列。新鲜血液进入贵族,这很有必要,因为国家需要大批公职人员。官秩表确定贵族的集团身份,并加强其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但它从不将自己视作君主政体的对手,因为其利益与国家紧密相连。

    贵族提供服务,以换取免税、土地人口专有权和进一步榨取农奴的机会。农奴在君主赠与贵族的封地上首次出现,这显示农民条件的恶化和贵族服务阶层的兴起,以及两者的密切相连。这些封地倾向于在南方、东南和西方,都是国家夺之于邻国的新土地。辽阔的北方领土上没有战事,它的农民处境要好得多——基本上只是国家的农民,只有欠国家的义务,不欠私人地主的。

    整个 16 世纪和 17 世纪,农民的税赋日益上涨,而更为重要的法律限制则针对农民的行动自由。根据古老的传统,农民有权离去,但在后来受到愈来愈多的限制,最后竟被全部废除。限制农民的迁徙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俄罗斯贵族的团结,以及贵族与君主政体的同盟。

    讽刺的是,此中原因与俄罗斯的地理有关。它缺乏地理界限,非常不适于奴隶制的发展。俄罗斯只有很少阻挡迁徙的自然屏障,如无法通行的大河或山脉。国家因扩张而不断拉长边境线,尤其是在南方和东南方。乌克兰南部和顿河盆地(Don Basin)的自由哥萨克社区,据说由逃走的农奴所建。像蓄奴农地与开放边境相邻的美国南方,只有农奴主之间达成牢固协议,以限制农奴行动、送回逃奴、既严罚逃奴又严罚违规地主,农奴制度方能取得成功。如有主要参与者不予合作——或是部分地主,或是自由城市,或是向逃奴提供保护的国王——整个制度就会崩溃。考虑到这段时期劳力缺乏,任何地主如果退出联盟,以较好条件将农奴吸引到自己领土,便会获取丰厚的利润。所以,必须以显著的地位特权和严守反迁徙规则的承诺,来加强地主卡特尔的团结。俄罗斯专制主义的基础,就是君主和上下层贵族的同盟。他们都答应遵循有关规则,牺牲品就是农民。

    维持农奴卡特尔的需要,解释了俄罗斯政治发展的众多现象。自己没有农奴的个人,欲自由拥有土地,会受到政府愈来愈多的限制。要想得到土地,必须先变成贵族。一旦成为贵族,便能自动获得农奴,以及维持这一制度的义务。此举遏制了资产阶级在独立商业城市的成长。西方的城市在促进农民自由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在俄罗斯率先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是贵族,而不是独立的资产阶级。维持卡特尔的需要,也解释了俄罗斯向南方和东南方的扩张。边境旁边的自由哥萨克社区的存在,无疑是持续的诱惑,也是逃跑农民的良机,必须遭到镇压。

    彼得大帝之后

    彼得大帝是推行现代化的伟大人物,在很多方面促使俄罗斯“欧洲化”,并使之成为欧洲政坛中的主要角色。但他从上到下的强行改革,遇上了俄罗斯社会本质上的局限。例如,他试图创立省和地区的两级制度,以及新式的市政规则,以改造省、市和地方的政府,到最后都不了了之。用当代发展中国家的字眼来说,原因在于“能力缺乏”。那是指,地方上受过训练的行政人员不够,现存的又缺乏热情。中央颁布的法令得不到实施,政权也无法铲除既有的腐败和独断专行。

    彼得大帝在军队和中央官僚机构中,推行选贤与能的现代晋升制度。他死后,便难以为继。他的很多革新全靠自己的监督和精力,例如,他曾旁听政府招聘干部的考试。他去世后,宫廷内外的强大家族使行政机构重趋家族化。他的继位者软弱。想要晋升到文武官职的最高等级,全得倚靠豪门巨室的赞助,像多尔戈鲁科夫(Dolgorukov,俄语Долгоруков)、拉雷斯金(Naryshkin,俄语Нарышкин)、戈利岑(Golitsyn,俄语Голицын)、萨尔蒂科夫(Saltykov,俄语Салтыков)。日益掌控国家政策的贵族在 1762 年废除自己的服务义务,并获得更多针对农民的权利,如随意迁徙和驱逐农民的权利。豪门家庭及其赞助网络的相互竞争,甚至延伸到军队,战斗力因此而受损。

    贵族家庭的兴起分散了俄罗斯制度的权力,并软化伊凡四世和彼得大帝所遗留下的专制传统,再加上法国文化在俄罗斯精英中所享有的主导地位,这一切使托尔斯泰《战争与和平》所描述的 19 世纪早期的贵族社会,看来酷像欧洲的贵族社会。如在两百年之前,这是不可想象的。但这种权力分散与西方现代行政国家的兴起,不可混为一谈。历史学家约翰·勒多内(John LeDonne)说:“全国范围家族和依附者的网络,无不在嘲弄立法文件所建立的严格等级制度。此类立法努力,一直在寻找行政秩序和‘规范化’。它解释了为何俄罗斯政府,比任何其他政府都更是人的政府,而不是法的政府。”

    专制主义完成

    有关俄罗斯的解说,以 18 世纪晚期稳固专制国家的出现而告结束。显而易见,之后又有很多新的发展,包括 19 世纪的自由派实验和 20 世纪极权国家的兴起。到法国大革命时,俄罗斯统治的特征已昭然若揭,它既不同于法国和西班牙的弱的专制主义,也不同于中国和奥斯曼的国家。

    在若干方面,俄罗斯的国家比法国或西班牙更为强大。至少在与精英打交道时,后者受到约束,必须尊重法治,这在俄罗斯却是闻所未闻的。法国和西班牙的政府,以债务违约和货币操纵来蚕食产权,甚至捏造指控,通过法律程序来勒索钱财。但至少,他们觉得必须运用现有的法律机构。相比之下,俄罗斯政府无需法律借口来没收私人财产,逼迫贵族为政府服务,处置敌人和叛徒时,漠视正当的法律程序。伊凡四世的特辖制在某种意义上只是意外,之后也没有相似的复制,直到 20 世纪的共产主义政府。但它的曾经发生,为后来俄罗斯统治者创立了重要的先例。他们很清楚,他们手中针对精英的极端措施是西方主权国家所没有的。在这一方面,俄罗斯政府更接近帝制中国,更远离西方。俄罗斯政府发展了类似奥斯曼的专制制度,譬如作为骑兵报酬的封地。奥斯曼和马穆鲁克,即使在最兴盛时期,也比俄罗斯统治者更加尊重法治。

    另一方面,俄罗斯的专制主义更为家族化,远远超过中国或奥斯曼的版本。如我们所见,中国人发明了现代官僚机构和非人格化的中央统治。大体上,中国历史是国家与家族制复辟的斗争史。早在中国统一之前的公元前 3 世纪,非人格化和选贤与能的政府的理想就已问世。奥斯曼的军事奴役制建立任人唯才的行政制度,不受家族影响,在其全盛时期,不乏来访欧洲人的赞美。彼得大帝想在俄罗斯创建同样制度,只取得部分的成功。俄罗斯的家族力量随后轻易夺回政府,以不透明的方式在幕后制定政策。

    当代俄罗斯,与彼得大帝死后的百年社会有惊人的相似。尽管有现代的正式宪法和书面法律,俄罗斯国家仍受灰色精英网络的掌控,很像曾经控制帝制俄罗斯的萨尔蒂科夫和拉雷斯金家族。这些精英行使权力的方式,不是法律或规范程序所能定义的。但与中国不同的是,俄罗斯最高精英没有对国民负责的类似道德感。在中国,政治等级越高,政府质量越有改进。但在俄罗斯,它却变得越糟。当代精英愿意借用民族主义,使自己的权力合法化,但到最后,好像仍在为己着想。 俄罗斯没有陷入历史的泥潭。伊凡四世、彼得大帝、斯大林开下专制先例,但接踵而至的却是自由化。今日社会已被动员起来,其方式不同于旧政权时期,资本主义的引进允许精英的组成定期更换。今日腐败和紊乱的选举式威权主义,不再是俄罗斯人曾承受的残酷独裁。俄罗斯历史提供很多通向较多自由的其他选择,可作为将来改革的先例。

    第 27 章 征税和代表权

    失败的负责制案例,帮助理解议会制度在英国的发展;政治团结的来源,其在诺曼征服之前英国的扎根;英国制度合法化中的法律作用;光荣革命所真正实现的

    政治负责制如何发展的最后案例是英国,其政治发展的三大组件——国家、法治和政治负责制——都成功获得了制度化。我最后审视英国是为了避开辉格史观的缺陷。关于英国代议政府的兴起,已有很多论述认为,它是可溯源自古代雅典的西方发展模式的逻辑的、必然的或无可避免的结果。但这些论述很少互作比较,所引证的一系列因果事件,又忽略了不易察觉或更为遥远的因素。而在事实上,那些因素却在扮演重要角色。换言之,它们只看到顶部的龟,而忽视了蛰伏于下的龟。

    我们得以避免这个问题,因为我们已讨论四个负责制政府无法出现的欧洲国家——如果把所讨论过的非西方案例也包括在内,那就不止四个。我们观察英国与其他案例的异同,将更好地了解促使负责制发展的组合因素。

    跟法国、西班牙、匈牙利和俄罗斯一样,英国首先是部落社会,然后是封建社会,它的中央集权始于 16 世纪晚期和 17 世纪早期。这些社会的精英都组成政治团体——英国议会、法国高等法院、西班牙议会、匈牙利议会、俄罗斯缙绅会议——推行现代化的君主要向它们寻求支持和合法性。在法国、西班牙和俄罗斯,这些团体没能凝聚成强大的制度化参与者,没能对抗中央国家,没能取得宪政上的妥协,没能获得国王对自己的负责。相比之下,英国议会却是强大而凝聚的。

    具体地说,不同于主要代表卡斯提尔城市的西班牙议会,或贵族掌控的法国和俄罗斯的政治团体,英国议会不仅代表贵族和神职人员(世俗和精神的领主),而且代表广泛的士绅、市民和业主。这些平民是议会的灵魂和动力。英国议会强大到成功击败国王的诸多计划,包括增税、组建新军、躲避普通法。它还创建自己的军队,在内战中打败国王,将之处死,迫使继任君主詹姆士二世退位,拥戴来自欧洲大陆奥兰治的威廉(William of Orange)。到最后,统治英国的不是欧洲大陆那样的专制君主,而是正式承认议会负责制原则的立宪君主。英国议会获得如此进展,而欧洲其他地区的议会却四分五裂和软弱无能,或被拉拢收买,或主动支持君主专制,直到法国大革命前夕。有人自然要问,这是为什么?

    英国还在另一方面为当代发展中国家树立先例。17 世纪初,早期斯图亚特治下的英国不但日益专制,而且非常腐败。渗透法国和西班牙政府的实践,如卖官鬻爵和家族攫权,同样也发生在英国身上,只是在规模上还算适中。但到该世纪末,英国的公共腐败问题,即使没有得到解决,至少已有很大收敛。政治制度得以废除公职买卖,建立现代官僚机构,提升国家整体的力量和效率。这虽然没有彻底解决英国公共生活中的腐败问题,但阻止国家陷入最终摧毁法兰西王国式的腐朽泥潭。今天,面对普遍公共腐败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英国政治制度的应对方法。

    英国政治团结的根源

    我们看到,法国、西班牙和俄罗斯的君主政体使用种种策略,在贵族、士绅和资产阶级当中,收买、胁迫、化解潜在的对手。英国君主作出同样的尝试,但议会所代表的社会阶层团结起来,抵制并最终打败国王。问题在于,这团结来自何处。

    答案至少有三,有的已在以前章节中获得详细解释。第一,很早以来,英国社会团结的政治性大于它的社会性。第二,普通法和英国法律制度的合法性获得广泛认同,业主保卫自己财产的意愿强烈。最后,此时的宗教,虽然在英国人中间造成痛苦的分裂,却赋予议会超越的使命感。如果与国王的争执只是为了财产和资源,该使命感便不复存在。

    地方政府和团结

    我们在第 16 章中提到,欧洲的部落社会组织因基督教的影响而趋于崩溃,远远早于现代国家建设。英国在这一过程中,比任何其他地方走得都要快。6 世纪晚期坎特伯雷的圣奥古斯丁传教开始,更加个人主义的社区便取代了扩展的亲戚关系。(这并不适用于爱尔兰人、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他们的部落关系——例如高地氏族——持续到很晚的历史后期。)邻居之间毫无关联,这样的社区在诺曼入侵之前的盎格鲁—萨克逊时期已属司空见惯,使当地农业社会截然不同于东欧,更不同于中国和印度。

    基于亲戚关系的社会组织虽然孱弱,但并不排除社会团结。紧密相连的亲戚团体,可在团体范围内提供集体行动,但遇上宗族或部落之外的合作,又会变成障碍。基于亲戚关系的社会,其集体行动的范围非常狭窄,所以需要政治制度。

    英国社会早期的个人主义,并不意味社会团结的消失,只是团结形式是政治性的,而不是社会性的。诺曼征服之前,英国分成相对统一的各郡(shires),它们可能曾是独立的小王国,现已聚集成更大的英格兰王国。主持郡务的是称作长老(ealdorman)的古老官员,其职位是世袭的。(它的词根来自丹麦,现在仍存活于美国的地方政治,市府参事即写作 alderman。)但实际权力渐渐落到皇家官员手中,即郡治安官(shire reeve,or sheriff),后者受国王的指派,代表皇家权力。每半年,他组织一次郡会议,该区所有自由民(后来变成自由地主)必须出席。诺曼征服并没摧毁该统治制度,只是将郡改为县,以符合欧洲大陆法兰克人的习惯。然而,治安官的权力大增,取代了世袭的长老。郡会议演变成县法庭,用弗雷德里克·梅特兰的话说:“国王的大领主必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与自己的属臣相聚。租户可能与自己领主坐在一起,俨然像个同等伙伴。”

    今天,这些制度的详情好像只有考古价值,但在解释议会作为政治制度的演变时却非常重要。欧洲大陆封建主义的性质,尤其是在卡洛林帝国地区,看来非常不同。欧洲领主贵族享有对司法权的控制,其程度远远超过英国。在英国,国王享有优势。诺曼征服之后,国王利用县法庭来监察封建法庭。如个人觉得在领主那里得不到正义,就可向治安官提出上诉,要求将诉讼移至县法庭。后来,国王法庭(详见第 17 章)取代县法庭成为重要案件的预审庭。后者只得主持较不重要的诉讼,譬如金额不超过四十先令的土地纠纷。与欧洲大陆相比,英国的非精英更有机会运用这些机构。

    县法庭开始失去其司法功能的同时,却获得新的政治功能,成为更广泛政治制度的代议场所。正如梅特兰所说:

    到 13 世纪中期,我们发现,民选代表被召集来参加全国会议,或叫议会(parliament)。他们是县法庭的代表,不是无组织群体的代表。我们几乎可称他们为集团代表。理论上,整个县都由县法庭代表……国王的巡回法官不时来访,整个县的地主团体(totus comitatus),前来晋见,报告上次来访之后的所作所为。县法庭可作出裁决,也可作证,如有犯错,还会被罚款。

    所以,县法庭是奇怪的组织,既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它由国王所创建,受由国王任命并对国王负责的治安官统辖。但它又以全体地主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不受世袭等级和封建地位的限制。治安官反过来又受地方民选督察官(coroner)的制衡,民选督察官应代表县民利益的观念因此而获得合法性。既有对国王的向上负责,又有对县民的向下负责,两者日益趋于平衡。

    郡或县下面还有更小的地方行政单位,叫作百户(hundreds),相当于卡洛林帝国的乡(centenae)。(这些行政单位也传到美国。)百户区有自己的聚会,叫作百户法庭,开始在司法方面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百户区由治安官任命的巡警所治理,一起负责警察功能,如抓捕罪犯。百户也是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基础,需要提供审判刑事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

    因此,甚至在诺曼征服之前,整个英国社会已组建高度参与的各式政治单位,一直抵达村庄层次。这不是地方社会组织参政的基层现象,而是全国政府邀请地方上的参与,构建地方上的生活,扎根成为社区的来源。

    普通法和法律机构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后来英国政治代议制度的构成部件,一开始只是司法机构,像县法庭和百户法庭。英国历史上,法治的出现远早于政治负责制,后者又始终与保护法律密切相联。英国司法的参与性质,加上普通法因应地方需求以定规则的特征,帮助造就了法律属于大家的感情,其强烈程度远远超过其他欧洲社会。公共负责制首先意味着对法律的服从,尽管那时的法律,不论是法官作出的,还是颁成文本的,都没有走过民主政治的程序。

    法治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保护产权。在这一点上,英国普通法比其他地方的法律更为行之有效。正如哈耶克所说的,原因之一在于普通法是分散决策的产物,能尽量适应各地的情形和知识。不过吊诡的是,原因之二在于国王愿意在产权上支持非精英对贵族的反抗,这便需要强大的中央国家。在英国,原告早就可以将产权诉讼移至国王法庭,如金额不够,仍可移至县法庭或百户法庭。中世纪有不少复杂的传统产权,如佃权(copyhold)。土地在技术上是领主财产,但佃户(villein)又可将之传给儿子或亲戚。国王法庭倾向于反对领主,保护佃权所有人的权利,以致这种财产渐渐进化成真正的私人财产。

    县和百户层次的法庭众多,国王在地方产权争执中愿意充任中立仲裁人,这一切大大增强了英国产权的合法性。到 15 世纪,英国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和获得认可的中立性,允许它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它变成真正的“第三分支”,有资格裁决宪法问题,如议会废除专利特许证的权利。有评论家指出,“很难想象,此类问题能在中世纪欧洲的其他地方获得解决——并且是完全独立的解决——全靠法官以专业语言作出讨论,而不是政治上的樽俎折冲,或有关团体的胁迫。”今天的发展中国家,仍缺乏如此的司法才能和司法独立。

    到了 17 世纪的重大宪政危机时,不让君主破坏法治成了保卫英国自由的呐喊和议会团结以抗国王的源泉。出现于早期斯图亚特(1603—1649 年)的威胁是国王的星室法庭(Court of Star Chamber,其起源和司法权都很模糊),其为了“更有效地”起诉犯罪,而省去一般法庭的正常保护程序(包括陪审团的审讯)。在第二任斯图亚特国王查理一世(1600—1649)的治下,它带有更多政治性,不只是起诉犯罪,还用来对付假想的国王之敌。

    英国法律独立的更佳象征,莫过于爱德华·柯克爵士(1552—1634)。他是法学家和法律学者,最终升至王座法院(King’s Bench)的首席法官。他在各种法律职务中不折不挠,抵抗政治权威和国王对法律的侵犯。詹姆士一世试图将某些案件从普通法搬至教会法之下审理,柯克坚持说,国王没有足够权力来任意解释法律,从而引起极大愤怒。国王宣称,坚持国王在法律之下,无疑是叛国罪。柯克引用布拉克顿(Bracton)的话作答:“国王不应在人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quod Rex non debet esse sub homine set sub deo et lege)。”再加上其他的冒犯,柯克最终被解除一切法律职位,转而加入议会,成为反皇派领袖。

    宗教作为集体行动的基础

    跟法国、西班牙、匈牙利和俄罗斯不同,英国对专制权力的抵抗也涂上宗教色彩,大大加强了议会阵营的团结。第一任斯图亚特国王詹姆士一世,其母亲是被处决的玛丽·都铎(Mary Tudor),即苏格兰女王玛丽一世;其儿子查理一世(Charles I)娶法国路易十三的妹妹亨利埃塔·玛丽亚(Henrietta Maria)为妻。父子都表示相信新教,但常被怀疑对天主教抱有同情。大主教劳德(Laud)试图使英国国教向天主教靠拢,更加重视仪式,为此深受清教徒(Puritan)的憎恨。早期斯图亚特的专制主义教条和王权神授,与法国和西班牙的天主教君主的观点遥相呼应。很多新教徒从中看到国际天主教意欲剥夺英国人天生权利的大阴谋。1641 年爱尔兰的天主教叛乱仿佛就在家门口。新教徒移民遭受暴行的报告,似乎确认了很多英国人对国际天主教扩张的最坏担心。其中还真有一定的道理。西班牙国王在 16 世纪末派来无敌舰队(Armada),并投入八十年战争,以征服新教徒的荷兰联合省。法国的路易十四在 17 世纪末接过这项任务,出兵侵犯荷兰,他的秘密同情者就是英国最后一位天主教国王詹姆士二世。

    有关英国内战的浩瀚史籍总有周期的修正。它不断学术性地改变对战争动机的理解,以跟上流行的思想风尚,以致有些历史学家对取得共识放弃希望。 20 世纪的很多解释,淡化了战争参与者的宗教动机,并将宗教意识视作阶级或局部的经济利益的面罩。事实上这段时期的宗教和阶级,其间互动非常复杂,很难厘清宗教和政治的效忠对象。有站在议会一边的国教徒,也有作为保皇派的新教徒。很多高层国教人士认为,与天主教会相比,像公理会(Congregationist)和贵格会(Quaker)那样的非国教徒,对道德秩序构成更可怕的威胁。显然,较激进的新教流派变成了社会动员和经济进步的载体,并为抗议和团结提供机会,而传统的等级制的宗教渠道是无能为力的。

    另一方面,即使有人主张冲突的主要原因不在宗教,但宗教在动员政治参与者和扩大集体行动范围上,仍然发挥重大作用。这在议会阵营,以及议会创建的新模范军(New Model Army)中,尤其如此。由于很多军官的宗教信念,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模范军变成反皇派激进主义的大温床。光荣革命期间,议会愿意接受奥兰治公国的威廉,以取代英国的合法君主詹姆士二世,就是因为前者是新教徒,后者是天主教徒。不然,真不好解说。

    所以,英国地方上的自治团体、深植人心的法律、产权不可侵犯的信念、君主政体涉嫌参与国际的天主教阴谋,这一切都有助于议会阵营的精诚团结。

    自由城市和资产阶级

    现代传统智慧认为,如果没有强大中产阶级的存在,民主就不会出现。他们是有产阶级,既不是精英,也不是乡村穷人。这个概念起源于英国的政治发展,与其他任何欧洲国家(可能的例外是荷兰)相比,英国看到更多城市和城市资产阶级的早期涌现。城市中产阶级在议会中扮演主要角色,在内战和光荣革命之前,就已获得经济和政治的实质性力量。在权力的三角比赛中,它是抗衡领主和国王的大砝码。城市资产阶级的兴起,是更为广泛的西欧变迁的组成部分,包括低地国家、意大利北部和日耳曼北部的汉萨同盟(Hanseatic)港口城市。详细描述这一重要现象的有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亨利·皮朗(Henri Pirenne)。马克思把“资产阶级的兴起”当作他现代化理论的中心命题,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阶段。

    我们在第 25 章中看到,自由城市的存在促成了西欧农奴的解放。对英国政治发展和议会获胜来说,强大且凝聚的资产阶级是非常重要的。但资产阶级在英国和西欧历史上所扮演的角色,在很多方面却是异乎寻常的。它是特殊境遇的后果,其他欧洲国家只是没遇上如此境遇而已。尤其是在易北河以东,那里只有很少独立自治的商业城市,遵照自己的法律,受自己民兵的保护。那些城市更像中国的,只是地方领主控制的行政中心,碰巧也充任商业中心。马克思的巨大影响促使好几代学生,继续把“资产阶级的兴起”看作经济现代化的伴随物,无须作出进一步解释,认定该阶级的政治力量来自其经济力量。

    早于马克思几乎七十五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资产阶级的起源,提供了更为周详、更具说服力的解释。他认为,在资产阶级的兴起当中,政治既是原因又是结果。斯密在第一卷第三章的篇首提出,他所谓的“富裕”(opulence),即经济增长,会有自然的升级,始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改善,导致更多国内的城乡贸易,到最后才是日益增加的国际贸易。他注意到,欧洲现代国家所经历的次序恰恰相反:国际贸易发展在国内贸易之前,前者兴旺起来之后,强大男爵和地主的政治霸权才被打破。

    在斯密看来,造成这奇特次序有好几条原因。第一,罗马帝国崩溃后的大部分土地都在强大男爵手中,他们宁愿保住自己的政治权力,也不愿追求财产回报的最大化。所以,他们创建长子继承制和其他限制性的规则,以防地产的流失。此外,他们又将农民贬为农奴或奴隶;斯密认为,农奴或奴隶既不愿卖力干活,又不愿投资于土地。不愿追求回报最大化的另一原因,是缺乏以盈余去购买的消费品。在欧洲的黑暗时代,贸易不存在。因此,有钱有势者没有其他选择,只得与大批侍从共享盈余。

    斯密又注意到,出现于中世纪的城市,其最初居民是“商人和工匠”。他们属于低级阶层,甚至处于奴役地位,但是他们逃离了领主的控制,在城市找到庇护。久而久之,国王授予特权,让他们可以自由嫁女(编按:指无需领主同意而自主决定),组织自己的民兵,最终作为集团实体而享有自己的法律。这就是资产阶级的起源,虽然亚当·斯密没有使用如此字眼。不同于马克思,斯密提到独立城市的兴起必须有重要的政治前提:

    领主鄙视市民,认为他们属于不同层次,只是被解放的农奴,几乎不是自己的同类。市民的富裕,常常使领主愤怒,一有机会就掠夺欺凌,不稍宽恕。市民自然也既嫉恨、又畏惧领主。恰好,国王也嫉恨和畏惧领主。国王虽可能亦会鄙视市民,但却没有理由去嫉恨和畏惧他们。所以,相互利益促使他们支持国王,又促使国王支持他们来反对领主。

    斯密接着说,这就是国王将独立宪章和法律赋予城市的原委,允许他们在国王与领主的斗争中成为一枚平衡砝码。

    城市和资产阶级的形成,与马克思所相信的相悖,不只是经济增长和技术变化的结果。刚开始,他们非常软弱,从属于强大的领主,除非获得政治保护。这就是在波兰、匈牙利、俄罗斯和易北河以东其他土地上所发生的。那里,政治力量的不同配置使君主变得软弱,或促使君主与贵族的派别结盟,以反对市民利益。由于这个原因,东欧从来没有强大独立的资产阶级。技术上先进的资本主义市场,其引进者不是市民,而是进步地主,或国家本身,因此无法达到相似的繁荣程度。

    基于城市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旦出现,我们便离开古老的马尔萨斯式世界,开始进入现代经济制度,生产效率的增长变成家常便饭。此时,日益富有的资产阶级,越来越能颠覆旧式地主秩序的权力,政治发展的条件因此而发生变化。斯密表明,旧精英受财富的诱惑而放弃自己的政治权力——钻石扣环,“更适合于作孩子的玩具,而不应是大人的认真追求”——旧农业经济是无法创造这种财富的。因此而开始了政治发展的现代制度:政治变化取决于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但一开始,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有政治前提——市民和国王都憎恨领主。这个条件不存在的地方,如东欧的大部,就没有资产阶级的出现。

    征税斗争

    自 13 世纪以来,英国议会开始定期开会,比法国、西班牙和俄罗斯更为频繁。如上所述,它们的原始功能是司法,但久而久之,开始扮演更广阔的政治角色,成为国王的联合统治者。在批准税赋上,议会作用尤其重要,因为议会包括全国大多数地主,其资产和收入是国家征税的基础。到 14 世纪和 15 世纪,下议院与英国君主密切合作,以剔除不够格或腐败的官员,并定期监督议会拨款的具体花费。图 5 显示的是内战前夕的 1641 年的英国社会力量。

    查理一世在 1629 年解散议会,开始了十一年的“亲政”,试图以议会为代价来扩展国家权力。这导致查理一世与议会对手在好多问题上发生争执,有的已在前面篇幅介绍过。议会中很多人不喜欢大主教劳德的专制国教,怀疑查理一世同情天主教,因为他有兴趣与法国和西班牙建立外交关系。宗教问题和保卫法治互相交融,星室法庭、高级专员公署(High Commission)、北方政务会(Council of the North)起诉反主教制(anti-Episcopal)的清教徒。清教徒传教士亚历山大·莱顿(Alexander Leighton),遭到星室法庭野蛮逮捕和残酷折磨,却得不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被认为是宗教和皇家权力肆无忌惮的滥用。

    图5 英国

    其时还有两大问题,一是没有议会批准、国王擅自增税的权利。国王提出新关税,向地主施以任意的罚金,重新引进蓄意避开禁令的垄断专利,在和平时期为重整海军而征收“船舶筹款”。英国税务制度的发展不同于法国,英国的贵族和士绅未以法国方式购买特权和免税,税收负担的最大部分都落到了议会所代表的富人头上。可能与紧密的地方团结有关,富人阶层没有与国王共谋,将税收负担推向农民、工匠和新近致富的中产阶级,反而认为自己与议会的权力和特权休戚相关。

    第二个问题涉及政治腐败。与法国和西班牙一样,英国也躲不过家族化和买卖公职的做法。从都铎时期开始,皇家公职的获得愈益依靠政治赞助,晋升不是选贤与能,而是以各种荫庇关系圈子的圈内人资格为准。公职待价而沽,又变成世袭财产。到斯图亚特王朝早期,法国包税(关税)和内部财政(向国家官员借款)的做法获得引进。国王建立皇家调查委员会,就像法国的司法堂,以私人腐败的借口敲诈富有官员。

    1641 年爆发的内战持续十年,最后在 1649 年,以议会的胜利和查理一世被砍头而告终。但国王和议会的长期斗争,其最终解决并不全然依靠武力,虽然暴力和暴力的威胁仍是重要的决定因素。胜利的议会派因处决国王而抹黑了自己声誉;在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护国公时期,又因追求愈益激进的政策而削弱了自己的政治基础。所以,查理一世的儿子在 1660 年成功复辟,登位为查理二世,反而带来一种解脱。二十年的强烈政治冲突之后,国家得以返回常态。

    复辟确实解决了当初引起内战的腐败问题。议会在内战和护国公时期推行很多政府改革,譬如建立严密的现代新模范军和清洗腐败的皇家官员。但查理二世的上台,又带回很多早期斯图亚特的腐败做法,包括出售公职和赞助任命。但是,多种因素聚合起来,在英国政府中建立了改革同盟,最终打退这些倒行逆施。

    首先是第二次荷兰战争(1665—1667)爆发,加上瘟疫突发和伦敦大火,导致国防严重衰弱,以致荷兰船队溯泰晤士河而上,烧毁英国海军船坞。路易十四治下的法国也取得进步,以咄咄逼人的外交政策威胁欧洲大陆的均势。显然,军费必须上涨。第二是查理二世希望量入为出,以避免向议会请求特别征税。第三是政府中出现了一批才华横溢的精明改革家,包括乔治·唐宁(George Downing)爵士和喜记日记的塞缪尔·佩皮斯(Samuel Pepys)。他们关心日益增长的外国威胁,认识到财政制度和行政管理必须改革才能获得高效。最后,告别内战和护国公时期的议会,对政府的浪费和腐败深感怀疑,其时政府将税收用于非公共的开支。

    不同压力的汇合允许唐宁组织的第二财政委员会(Second Treasury Commission)推荐和实施重要的改革,使英国公共行政管理更为现代化,进一步脱离家族化。它取消从都铎时期起便是腐败温床的国库(exchequer)的权力,移交给总管所有政府开支的新财政部。它向公众发行遵守公共债券市场纪律的新债券(Treasury order),以取代内部财政。最后,它将私人拥有的公职改成“悉听尊便”(at pleasure)的职位,并取消新的公职出售。

    1667 年后发生的改革努力沉重打击了家族化实践,确保英国在管理公共资金上比法国或西班牙更为有效。反对腐败政府的斗争从来不是一蹴而就,唐宁在 17 世纪 60 年代发起的很多改革,其完全实施尚要等到 18 世纪早期。这些努力也没有排除后续稽查的需要,因为假以时日,家族制总是试图卷土重来。

    17 世纪晚期确实提供了扭转家族化的重要模式,对今天的反腐努力仍有意义。促使晚期斯图亚特王朝改革的所有因素依然重要:外部环境的压力迫使政府改善效率;首席执行官如果没有发挥带头作用,至少不拖后腿;政府内有人倡导改革,并得到足够的政治支持来付诸实行;最后,来自纳税人的强大政治压力,他们不愿看到浪费。

    国际机构最近作出的很多反腐努力,比如世界银行或英国国际发展部,但却功亏一篑,就是因为上述因素之一的缺席。现代世界的问题在于,腐败政府经常无需向自己公民谋求税收,像查理二世所作的,因此没有议会或公民社会来监督它们的开支。它们的收入或者来自自然资源,或者来自并不要求财政负责制的国际捐赠人。亨廷顿建议,如果英国议会的呐喊是“无代表即不纳税”,今天口号应该是“不纳税即无代表”,因为最能激励政治参与的乃是后者。

    光荣革命

    国王与议会争斗的结果是 1688—1689 年的光荣革命,詹姆士二世被迫退位。奥兰治公国的威廉从荷兰赶来,登基为国王威廉三世。直接原因是天主教徒的詹姆士二世试图扩军,并配以天主教军官。这即刻引起怀疑,他是否打算利用军队实施专制,并与法国和其他天主教势力结成同盟。更大原因则与议会当初反对国王导致内战的原因相同:合法性最终应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得不到同意,国王无权强加于人。危机中达成的和解,涉及宪法、宗教、财政、军事等重要方面。在宪法上,它建立了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建军的原则;议会还通过议案,罗列国家不得侵犯的国民权利。在财政上,它确立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新税的原则。在宗教上,它禁止天主教徒成为国王或王后,还添上增加异见新教徒权利的容忍议案(但排除天主教徒、犹太教徒和索齐尼派教徒)。最后,它允许政府发行更多债券,使国家机构的大大扩展成为可能。议会主权的原则要在数年后才得到最后确认,光荣革命不愧为现代民主发展的主要分水岭。

    光荣革命导致了政治合法性的思想大改变。作为这些事件的评论家和参与者,哲学家约翰·洛克扩充了霍布斯的观点,即国家源于为保障天赋权利而签署的社会契约。其《政府论》上篇攻击罗伯特·菲尔麦(Robert Filmer)爵士为君主政体辩护的君权神授;其《政府论》下篇力辩,与霍布斯相悖,侵犯臣民天赋权利的暴君可被撤换。这些原则使用普世性的论述,对 1689 年的宪政和解至关重要。光荣革命不是某个统治者或一群精英从他人手中夺得国家和租金,而是定出如何选择后续统治者的原则。从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到美国革命和美国创始人的宪法理论,其间距离很短。尽管现代民主有复杂的方方面面,但 1688—1689 年的事件,牢固建立了政府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的基本原则。

    光荣革命使政治负责制和代议政府的原则制度化,但还没引进民主。此时的英国议会,只由很小比例的人口选出。出席议会的有高级阶层、议员和士绅。后者是英国最重要的政治阶级,根据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它代表了大约总人口的 4% 到 5%。更为广泛的民众参与地方统治,或参加陪审团,或协助百户区和县政府的工作,包括大部分条件较好的自耕农(yeoman)。如把这个团体也包括在内,政治参与者会接近男性成人总人口的 20%。我们今天理解的民主——无论性别、种族、社会地位,所有成年人都享有选举权——要到 20 世纪的英国或美国,方才得到实施。跟美国独立宣言一样,光荣革命建立了被统治者同意的原则,让后人再去拓宽政治意义中的“人民”的范围。

    有些人认为,光荣革命的重要性在于它标志了英国安全产权的开始,其实非也。数世纪之前,健全产权即已建立。包括女子在内的个人早在 13 世纪就行使买卖财产的权利(参看第 14 章)。普通法、国王法庭、县法庭和百户法庭,允许非精英地主在领主司法范围之外,提出产权争执的诉讼。到 17 世纪晚期,强大的资本主义经济,参与反斯图亚特专制的中产阶级,都已出现。光荣革命的成功,与其说是强大可靠产权的原因,倒不如说是它的结果。英国有产阶层觉得有重要东西需要保护。

    光荣革命也未给新近壮大的纳税人减税的借口,如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所提示的。恰恰相反,政府开销作为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从 1689—1697 年的 11%,涨至 1741—1748 年的 17%,再涨至 1778—1783 年的将近 24%。在 18 世纪的高峰时期,英国征税高达 30%。

    光荣革命的重大成就之一是使征税合法,从此以后,征税全凭同意。民主政体的公众并不一定反对高税,只要知道这是为了重要的公共目标,比如国防。他们所不喜欢的是非法征税、税款被浪费或掉进贪官污吏的荷包。光荣革命之后,英国投入两场与路易十四法国的昂贵战争,即九年战争(1689—1697)和西班牙继位战争(1702—1713)。二十年几乎连续不断的战争,证明是非常昂贵的。从 1688 年到 1697 年,英国舰艇的数量几乎翻了一番。纳税人愿意支持这些及后来的战争,因为他们在战争得失上得到咨询,被要求批准新的税收。不用多作解说,英国较高的征税并没有遏制资本主义革命。

    与专制法国的对照是很醒目的。法国没有接受同意的原则,征税必须依赖强力。政府在同一时期从没能征收超过其国民生产总值的 12% 到 15%,真正到手的往往更低。法国社会中最负担得起的精英却在购买免税和特权,这意味着税收负担落到社会最弱成员的身上。所以,在路易十四过世的 1715 年,人口几乎是英国四倍的法国发现自己已经破产。

    光荣革命和随之发生的财政和银行改革,如 1694 年建立的英国银行,确实使公共财政经历了革命性的变更。它们允许政府在透明的公共债务市场上借贷资金,而法国或西班牙是无法企及的。因此,英国政府借贷在 18 世纪激增,使得国家愈加壮大。

    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

    本卷对政治发展的介绍到此结束,时值 18 世纪末,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前夕。在此停下有逻辑上的原因。黑格尔的伟大注释者亚历山大·科耶夫(Alexandre Kojève,出生于俄罗斯,后来长住法国)认为,众所周知的历史终结于 1806 年,其时,拿破仑在耶拿和奥尔斯塔特击败普鲁士君主政体,将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带到黑格尔的欧洲。科耶夫以他通常的讽刺和顽皮说明,1806 年以来发生的一切,包括间杂世界大战和革命的 20 世纪狂飙突进(sturm und drang),只是在填平历史所留下的坑坑洼洼。也就是说,现代政府的基本原则在耶拿战役时已获建立,后续任务不是发现新的原则和更高级的政治秩序,而是将之推至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地区。

    我相信,科耶夫的声明仍值得认真考虑。现代政治秩序的三个组件——强大且有能力的国家、国家从属于法治、政府对所有公民负责——已在 18 世纪末世界上的某地获得确立。中国很早就开发了强大国家;法治存在于印度、中东、欧洲;负责制政府首次出现于英国。耶拿战役之后的政治发展,只涉及这些制度在全世界的复制,而没有看到全新制度的补充。20 世纪的共产主义曾有如此的雄心壮志,到了 21 世纪,却又在世界舞台上几近消失。

    英国是三大组件聚合在一起的第一个大国。这三者互相之间高度倚靠。没有强大的早期国家,就没有法治,以及对合法产权的广泛认识。没有健全的法治和合法产权,平民绝不可能群起奋争,将负责制强加给英国君主政体。没有负责制的原则,英国绝不可能在法国大革命时成为强大国家。 其他欧洲国家,包括荷兰、丹麦和瑞典,也在 19 世纪建立国家、法治和负责制的整套制度。它们所走的途径与英国有实质上的不同。但要承认,整套制度一旦到位,它所创建的国家如此强大,如此合法,对经济增长如此友善,以至成为推向全世界的模式。在缺乏英国式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国家,这个模式将有怎样的遭遇,那将是第 2 卷的主题。

    第 28 章 负责制或专制主义?

    前述案例的互相比较;通向代议政府的英国路径不是唯一;达到丹麦;历史讨论与今日的民主斗争息息相关

    我们现已介绍了五个欧洲案例,在负责制和代议制度方面,引出四个不同结果。法国和西班牙创造了弱的专制主义,但没有建立议会负责制的原则。两个国家分割出卖自己的功能给众多精英,精英以特权和免税保护自己——但不包括其余社会群体——避开国家的任意权力。俄罗斯建立了更为彻底的中国式专制主义,其君主政体将精英征入国家服务,予以掌控。在匈牙利,强大凝聚的精英在君主权力上实施宪政制衡,从而建立起负责制的原则。但这制衡太过强大,以致阻碍了国家的有效运作。最后,只有在英国,强大的议会将负责制原则强加于国王,但并没有破坏强大和统一的主权政府。问题在于,为何会有如此不同的结果?

    可用一个很简单的公式来解释这些差异,其与我们所介绍的农业社会中四大政治参与者的均势有关。它们是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本身、高级贵族、士绅以及我所谓的第三等级。这种四分法过于简略,但对结果的理解大有裨益。

    欧洲有些贵族家族先发制人,取得优势,而变得强盛起来——法国的卡佩家族、匈牙利的阿尔帕德王朝、俄罗斯的留里克王朝、征服后的诺曼王朝——从而出现国家。它们的兴起归功于有利地理、卓越领导、组织能力和掌控合法性的能力。合法性可能是统治者最初优势的来源,如率领马扎尔人(Magyars)皈依基督教的伊斯特万。有人以赫赫武功征服军阀对手,给社会带来和平和安全,合法性也可能接踵而至。

    高级贵族可说是遗留下来的军阀,拥有自己领土、大批侍从和资源。这个群体有效治理自己的领土,可传给后裔,也可交换成其他资产。

    士绅是低级精英,虽有社会地位,但不一定拥有重要的土地或资源。他们的人数远远超过贵族,明显从属于贵族。

    第三等级包含工匠、商人、解放了的农奴,以及不受庄园经济和封建法律管辖的城镇居民。

    除了这四个群体,还有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然而,农民还不是重要的政治参与者。到 18 世纪,他们才在北欧某些地区参与政治。四下分散、贫困和缺乏教育的农民,很难完成重大的集体行动。中国、土耳其和法国的农业社会,农民起义同期性爆发,最终都被镇压,经常伴随可怕的野蛮和残忍。那些反抗影响了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和计算,例如,国家在考虑增加农业税时会特别小心。在其他时刻,农民起义可帮助推翻中国皇朝。但农民很难采取集团行动,以迫使整个制度实施关心农民利益的长期改革。

    这五个群体的交叉关系在图 1 中得到说明(参看第 22 章)。除农民外,这些社会群体都组织起来(只在程度上有深有浅),可以成为政治参与者,为夺得权力而斗争。国家尝试扩充自己的统治。国家之外的群体试图保护和扩充现有特权,或反对国家,或互相争斗。这些斗争的结果多半取决于主要参与者的集体行动,甚至国家本身也需要精诚团结。王朝的内部分裂、组织故障、侍从不再相信王室的合法性、国王没能孕育继位者,都有可能造成国家的软弱。此外,这些不同群体可以组成各式同盟——国王和士绅之间、国王和第三等级之间、高级贵族和士绅之间、士绅和第三等级之间,等等。

    图 6. 集体行动的故障

    出现专制主义的案例中,无论是强大的还是软弱的,抵抗国家的群体不可避免地遇上了集体行动的故障(参看图 6)。哪里有负责制,哪里的国家相对弱于其他政治群体。议会政府出现的地方,凝聚的国家和组织良好、善于自卫的社会之间产生了相对均势。

    弱的专制主义

    我们现在可以总结早先章节所描述的各种结果。

    相对软弱的国家遇上组织良好的社会,但前者仍得以掌控后者,这就是法国和西班牙,遂出现弱的专制主义。在这两个案例中,国家的权力基础依靠有限的领土,包含皇家领地和国家直接征税地区——对法国君主政体来说,即巴黎周围的财政区省(编按:原文误为三级会议省[pays d’états],据前文第 23 章改正);对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来说,即卡斯提尔区域。它们都想通过拉拢收买、王朝阴谋和直接征服来取得更多领土,但西欧的地理,以及 16 世纪晚期和 17 世纪早期的军事技术,尚不允许快速的武力扩张——应该还记得,星状要塞使围攻战争变得既昂贵又必不可少——法国和西班牙的君主很快发现,自己因军事开支和帝国扩张而深陷财政危机。

    在这两个案例中,国家之外还有强大的地方参与者,竭力抵制中央集权。他们包括拥有土地和资源的古老血缘贵族、广大的士绅阶层、城市资产阶级,已经组成正式的等级——法国的高等法院和西班牙的议会。法国和西班牙国家一步步收买这些群体,开始时好像不是国家建设的战略计划,只是防止破产的绝望革新。最初,法国在财政区省以免税和特权来购买地方精英的忠诚。它在 1557 年对“大借款”赖债不还,引发破产。这之后,它开始向富有个人出售公职,到 17 世纪早期又摇身变为世袭财产。公职的出售和再出售,一直持续到世纪末的路易十四年代。意大利和低地国家的持久王朝战争,使西班牙国家早早陷入破产。来自新世界的收入使之维持到 16 世纪末。到 17 世纪,它也只好诉诸拍卖国家的部分职能。

    法国和西班牙君主的集权能力,受到两国既存法治的严格限制,他们觉得必须尊重封建权利和臣民的特权。但他们试图抓住每一次机会,以扩充征税和征兵的权力,一有可能就想方设法扭曲、违反或规避有关法律。他们鼓励知识分子传播专制和主权的教条,以支持自己是法律最终来源的宣称,但没有设法废除或忽略法律。到最后,他们仍受规范化的遏制,无法从事中国皇帝式的随心所欲,像血腥清洗贵族对手的武则天,或像任意没收豪族土地的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

    对精英的一步步收买,意味着一再扩展寻租联合体,先是传统的贵族精英,再是新动员起来的社会参与者,如城市资产阶级。更确切地说,与其联合起来保护自己阶层的利益,这些精英宁愿以政治权力来交换社会地位和部分国家职能——不是议会的代表权,而是国家征税权的分享。用托克维尔的话说,自由被理解为一种特权,而不是真正的自治。这导致弱的专制主义,一方面,国家权力不受正式宪法的约束,另一方面,它又将自己前途抵押给了自己很难掌控的大批强势个人。

    对法国和西班牙来说,国家的软弱最终证明是致命的。因为国家建设以精英免税为基础,税收负担都落到农民和普通商贩的头上。两个国家都无法征集足够收入,以满足统治者的帝国野心。法国竞争不过更小的英国,后者的税收基础因议会负责制的原则而获得保证。西班牙进入持续一世纪的军事和经济的衰退。它们的国家都丧失了合法性,因为其组成方式本身就是腐败的,法国改革的失败为大革命铺平道路。

    强大的专制主义

    俄罗斯建立了更接近中国的强大专制主义国家。只要将它的发展与法国或西班牙作一对比,个中原因显而易见,其间重大差异至少有五项。

    第一,俄罗斯的地理——广阔大草原,只有很少自然障碍来应对基于骑兵的军队——使之易受来自西南、东南和西北的入侵,且经常是同时发生的。军事动员因此而变得非常重要。这还意味着,与对手相比,先发制人的军阀享有规模上的极大优势。莫斯科国家的权力基于对服役贵族——相当于士绅——的军事招聘。它能这样做,因为它仍是边界不定的边境国家。跟奥斯曼帝国西帕希骑士的情形一样,该阶层成员所获的奖励就是新土地,这些骑兵变成了国王的直接受养人。(最相似的西欧做法就是西班牙国王,将新大陆的托管权作为服务的报酬赠与征服者,导致了同样的政治等级制度。)莫斯科公国凭借对鞑靼的早期军事成功而获得先发制人的优势,因此享有比其他封地领主更多的合法性。

    第二,从卸下鞑靼轭到莫斯科投入国家建设,其间只有很短时期。封建主义在西欧扎根八百年,孕育了骄傲的血缘贵族,坚守在散布四野的险固城堡。相比之下,俄罗斯的封地时期仅持续两个世纪,贵族成员组织松弛,根本无法抵制中央君主的权力,也没有城堡可住。与西欧相比,他们以及像诺夫哥罗德那样的独立城市,较少受到地理上的保护。

    第三,俄罗斯没有可与西欧媲美的法治传统。指派俄罗斯牧首的拜占庭东正教,本身没有经历类似叙任权斗争的冲突,始终是政教合一,直到君士坦丁堡的失陷。拜占庭帝国的法律也没变成综合法典,受西方那样法律专业自治团体的保护。俄罗斯东正教是拜占庭教会的精神继承人,虽然时有偏离莫斯科统治者的政治独立,但也从国家赞助那里收获重大好处。天主教会可在分裂的西欧政治舞台中合纵连横,俄罗斯教会没有选择,只好去莫斯科,通常成为国家的顺从拥护者。没有独立的教会权威来监看一套教会法规,这意味着,接受训练的法律专家没有属于自己的机构来培养集团身份。教会官僚担任早期西欧国家的行政官员,在俄罗斯,管理国家机构的是军官和家族人选(经常是同一人)。最后,对很多俄罗斯人来说,统治者的榜样不是依法执政的君主,而是纯粹掠夺的蒙古征服者。

    第四,地理环境使农奴所有者结成卡特尔成为必需,将贵族和士绅的利益与君主政体的利益紧紧绑在一起。因为没有地理界限,要维持像农奴制那样的制度,全靠农奴主在处罚和归还逃奴上的严格自律。沙皇只要支持对农奴实施越来越紧的限制,就可把精英拴在国家这一边。相比之下,西欧的自由城市是庇护所,逃离领主和庄园经济的农奴,为追求自由而来投奔城市。在俄罗斯,城市充任功能上的边境——最终都被封闭。明显不同于俄罗斯君主和其他东欧统治者,西欧的国王发现,自由城市在反对强势领主的斗争中于己有利,因此予以保护。

    最后,有些思想在俄罗斯的渗透,达不到在西方国家那样的程度。首先是法治,再延伸到源于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整套思想。丹麦王太后索菲亚·玛德莲娜(Sophie Magdalene)在皇家领地上释放农奴时,曾是伏尔泰朋友的叶卡捷琳娜大帝,却在对俄罗斯农奴的行动自由实施更为严格的限制。当然,很多启蒙运动的思想被推行现代化的俄罗斯君主所采用,像彼得大帝。三代之后,沙皇亚历山大二世方才解放农奴。与欧洲其他部分相比,现代思想对俄罗斯的影响更为缓慢、更为虚弱。

    英国的结果为何不像匈牙利?

    以这些未能抵抗专制的国家为背景,英国的成果便显得愈加惊人。英国主要社会群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反对国王,所显示出的团结胜过任何其他地方。英国议会包括从大贵族到自耕农的全部有产阶级的代表。其中两个群体特别重要,那就是士绅和第三等级。前者的阶层没有被招募进入国家服务,像俄罗斯那样;后者基本上不愿以政治权利来交换爵位和个人特权,如法国那样。法国、西班牙、俄罗斯的君主政体,向精英中的个人兜售官爵,从而破坏精英之间的团结。俄罗斯的门第选官法,其目的很像法国和西班牙的卖官鬻爵。英国君主也尝试像出售公职那样的手段,但议会仍是凝聚的机构,其原因早已提到——即对地方政府、普通法和宗教的普遍认可。

    这还不足以解释英国议会为何如此强大,以致君主政体被迫接受宪法。匈牙利议会中的贵族也很强大,也组织良好。像在兰尼米德的英国男爵,较低层次的匈牙利贵族在 13 世纪强迫君主接受宪法妥协,即金玺诏书,在后续年份中又死死看住国家。在马蒂亚斯·匈雅提于 1490 年去世后,贵族阶层扭转君主政体在前一代作出的中央集权改革,夺回权力。

    但匈牙利贵族阶层没有运用权力来加强整体国家能力。更确切地说,他们以国防能力为代价给自己减税,保护自己的狭隘特权。相比之下,源自 1688—1689 年光荣革命的宪政和解,大大加强了英国的国家能力,以至它在未来一世纪中成为欧洲的主要强国。那么,我们要问的是,既然英国议会已经强大到能够遏制掠夺性的君主,但议会本身为何没有发展成寻租联合体,没有像匈牙利议会一样作茧自缚。

    英国负责制政府没有退化成贪婪的寡头政治,至少有两条原因。首先,英国的社会结构不同于匈牙利。英国议会中的团体是寡头政治,但与匈牙利相比,他们底下的社会更为流动,向非精英开放的程度更高。在匈牙利,士绅被吸收到狭窄的贵族阶层;在英国,他们代表一个庞大且凝聚的社会群体,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贵族还要强大。不像匈牙利,英国拥有基层政治参与的传统,体现在百户法庭、县法庭和其他地方治理机构。英国领主习惯于出席会议,与自己的属臣和佃户平等相处,讨论决定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此外,匈牙利没有英国那样的自耕农。自耕农是相对富裕的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参与地方上的政治生活。匈牙利城市受到贵族阶层的严格控制,不能像英国那样衍生出富庶和强大的资产阶级。

    其次,尽管英国有个人自由的传统,但它的中央国家既强大,又在社会上获得大致的好评。它是发展出统一司法制度的首批国家之一,保护产权,为应付欧洲大陆的各式敌人而建起实质性的海军。1649 年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之后,英国又试验了共和政府和克伦威尔的护国公体制,结果都不如人意。甚至在议会拥护者的眼中,弑君本身似乎都是不正义的非法行为。英国内战见证了同样的愈趋激进,像法国、布尔什维克和中国革命后来所经历的一样。更为激进的反皇派,像平均派(leveller)和掘地派(digger),所追求的似乎不只是政治负责制,而是更为广泛的社会革命,从而吓坏了议会所代表的有产阶级。所以,随着查理二世的登基,君主政体在 1660 年得以复辟,大家都松了一口气。复辟之后,政治负责制的问题在天主教徒詹姆士二世的治下重新泛起,其阴谋诡计招致议会的怀疑和反对,最终引致光荣革命。但这一次,没人再想废除君主政体或国家,只想要一位对自己负责的国王,那就是奥兰治的威廉。

    这再次证明思想是非常重要的。到 17 世纪晚期,像霍布斯和洛克那样的思想家,摆脱了基于阶级和等级的封建秩序的概念,转而赞成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社会契约。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就激情和彼此施暴的能耐而言,人与人在根本上都是平等的;此外,他们还享有天赋权利。洛克接受这些前提,并抨击不经被统治者同意也可有合法统治的主张。只要依照同意原则,就可以推翻国王。这些早期自由主义者认为,权利是抽象和普遍的,任何强人不得合法剥夺。但在这些思想传到匈牙利之前,匈牙利早已向土耳其和奥地利屈服称臣了。

    从上述比较中可得出一个简单的教训。政治自由——即社会自我统治的能力——不但要看社会能否动员起来,以对抗中央集权,并将宪法约束强加于国家;还要看国家是否足够强大,能在必要时采取行动。负责制不是只从国家流向社会的单行道。如果政府不能采取团结行动,没有广泛接受的共同目标,就无法奠定政治自由的真正基石。明显不同于马蒂亚斯·匈雅提死后的匈牙利,1689 年之后的英国仍然强大而团结。议会愿意向自身征税,为 18 世纪的海外持久争斗作出牺牲。与没有制衡的政治制度相比,高度制衡的不一定会取得更大成功,因为政府需要定期采取坚决果断的行动。所以,负责制政治制度的稳定,全靠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广泛均势。

    达到丹麦

    辉格史观的问题之一在于,它将英国的经历当作宪政民主制(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兴起的范例。然而,欧洲其他国家走上不同路径,最后抵达与英国相同的目的地。我们开始解说冗长的政治发展史时,曾提出丹麦如何变成今日丹麦的问题——守法、民主、繁荣、执政清廉的政体,其政治腐败处于世界最低水平——我们需要时间来解释这个结果。

    在 1500 年,还看不出丹麦(或斯堪的纳维亚其他国家)将会不同于中世纪晚期的其他欧洲社会。有些评论家尝试将今日的丹麦一直追溯到当初定居斯堪的纳维亚的维京人。除了他们不骑马,驾长艇远行,很难想象这一掠夺部落,如何将自己从来自罗马帝国之后定居欧洲的日耳曼野蛮人中彻底区分出来。

    丹麦的君主政体具有很古老的血统,从 13 世纪起变得相对软弱。国王被迫签署宪章,允诺向贵族议会征求咨询,向教会提供特权。像欧洲的其他国家,丹麦的经济仍以庄园为基础。丹麦地处波罗的海的进口,邻近汉萨同盟的港口城市,使国际贸易成为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卡尔马联盟(Kalmar Union)在 15 世纪中期曾短暂地统一大部分的斯堪的纳维亚。联盟解散后,丹麦仍是相当重要的多民族政权,控制着挪威、冰岛、说德语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地区(Schleswig & Holstein),以及现是海湾对面的瑞典西部省份。

    如果说有一个事件,促使丹麦和斯堪的纳维亚其他地区走上独特发展道路,那就是宗教改革。跟在欧洲其他地区一样,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的思想证明是非常震撼人心的,催化了大众对天主教会的长期不满。在丹麦,短暂内战导致新教徒的胜利,以及 1536 年路德派丹麦国教的建立。促成这个结果的,既有道德因素,也有物质因素,丹麦国王视之为攫取教会资产的良机。当时,教会拥有相当多的财富,大约占有丹麦土地的 30%。

    宗教改革在丹麦的持久政治影响是鼓励农民脱盲。路德教会坚信,普通老百姓要与上帝沟通,需要阅读圣经,或至少要读路德教的简易问答集(Lesser Catechism)。始于 16 世纪,路德教会在丹麦每一座村庄设立学校,让教士向农民传授基本的读写技能。结果在 18 世纪,丹麦农民(还有斯堪的纳维亚的其他地区)已成为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日益组织起来的社会阶层。

    当代社会的社会动员通常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这也是中世纪英国所走的道路。普通法的产权扩展,促使英国农民的最高层进化成政治上活跃的自耕农。相比之下,在前现代 16 世纪的丹麦,促进社会动员的是宗教。脱盲允许农民改善经济条件,还帮助他们互相交流,并作为政治行动者组织起来。到 19 世纪早期,斯堪的纳维亚和俄罗斯的乡村,彼此之间的悬殊是无法想象的,尽管两者的地理相近,气候相似。

    跟英国的情形不同,这里的代议民主制并不来自组织良好、足以抵抗中央国家的封建残余机构(议会)。丹麦在 1660 年败于瑞典,遂建立了专制国家,其官僚机构变得愈益精明。丹麦议会已被废除,没有基于社会等级的政治结构,可供君主前去要求增税。

    从 1760 年到 1792 年,丹麦发生了重大的政治革命。开明君主开始逐渐废除农奴制(Stavnsbånd),先在皇家领地,再扩展到所有地主,并限制地主处罚下人的权利,譬如不能再将农民放在木马上鞭打。农民仍然没有选举权,但可以拥有土地,并能在同等的基础上从商。

    丹麦君主将农民自由视作遏制贵族地主的良机,遂遭到了地主的顽强抵抗。他又可将获得自由的农民,直接征募进国家军队。思想也很重要。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出版于 1776 年,他认为,自耕农的生产效率将远远超过农奴。同样重要的是农民本身得到越来越多的教育和动员,充分利用自由经济的机会,投入到盈利较多的增值生意,例如食物加工。

    使丹麦现代民主成为可能的第二个重大事件来自外国。到 18 世纪末,丹麦仍是欧洲中等的多民族政权。在 1814 年的拿破仑战争中失去挪威。19 世纪前几十年,法国大革命思想的传播促成复杂的政治后果。它刺激了基于阶级的两项需求,一项来自资产阶级和农民,跟政治参与有关;另一项来自说德语的少数民族,与国家认可有关。

    普鲁士解决了第二项需求,通过一场短暂但决定性的战争,在 1864 年兼并了主要说德语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公国。只过一个晚上,丹麦就变成基本上讲丹麦语的整齐划一的小国。它知道自己别无他法,只好接受小国寡民的处境。

    丹麦的民主出现于 19 世纪后期,社会民主主义出现于 20 世纪早期,这就是它们的来龙去脉。教士兼教育家的葛隆维(N. F. S. Grundtvig)所激发的农民政治运动,最初只装扮成宗教复兴运动。它摆脱官方的路德教会,在全国各地大办学校。等到立宪君主政体在 1848 年当政,农民运动和代表资产阶级的自由派开始要求直接的政治参与,并在翌年获得选举权。丹麦在 20 世纪成为福利国家,这已超越本卷的范围。当它最终来到时,并不完全依靠新兴的工人阶级,还需要农民阶级的帮助。在关键时刻,促使农民动员起来的不是经济增长,而是宗教。

    民主和现代市场经济在丹麦的发展,比在英国经历了少得多的冲突和狂暴,更不用提相比法国、西班牙和德国了。为了到达现代丹麦,丹麦人确实与邻国打了好几仗,包括瑞典和普鲁士,也在 17 世纪和 19 世纪发生了激烈的国内冲突。但没有持久的内战,没有圈地运动,没有专制暴政,没有早期工业化所带来的赤贫,所留下的阶级斗争遗产非常薄弱。就丹麦的故事而言,思想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指路德教会和葛隆维的意识形态,而且还有 18 世纪和 19 世纪一系列丹麦君主所接受的关于权利和宪政的启蒙思想。

    丹麦的民主兴起充满了历史的偶然性,不能在别处复制。丹麦抵达现代自由民主制的途径完全不同于英国,但最终都抵达非常相似的目的地。它们都发展了强大国家、法治和负责制政府。这似乎显示,“达到丹麦”可有多种途径。

    第五部分 迈向政治发展理论

    第 29 章 政治发展和政治衰败

    政治的生物基础;政治秩序的进化机制;政治不同于经济;制度的定义;政治衰败的来源;国家、法治、负责制的相互关联;政治发展条件的历史演变

    本卷提供的政治发展史是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和美国革命前夕,直到这时,真正的现代政治方才问世。此后,众多政治体出现,囊括现代政治制度的三大重要组件:国家、法治、负责制政府。

    至此,有些读者可能会断定,我对政治发展的解读是历史决定论的。通过介绍各种政治制度复杂且背景独特的起源,我似乎在主张,类似的制度要在今日出现必须要有类似条件,各国因独特的历史背景已被锁定在各自单一的发展路径上。

    这肯定是误解。能把优势带给社会的制度,总是被他人复制和改进;知识和制度的跨社会交汇,伴随着历史的始终。此外,本卷的历史故事,结束于工业革命前夕,而工业革命本身,又大大改变了政治发展的条件。这两点,将在最后一章得到详细描述。本书的第 2 卷,将描述和分析后马尔萨斯世界(post-Malthusian world)的政治发展。

    人类社会对制度持强烈的保守态度,不会每过一代就把台面上的赌注一扫而光。新制度往往重叠在既有制度上面,例如分支世系制,它是社会组织最古老的形式,却依然存在于现代世界的很多地方。如不弄清这一遗产和它对今日政治行动者选择的限制,就不可能理解今日改革的可能性。

    此外,厘清制度初建时的复杂可帮助我们看到,它们的转变和模仿,即使在现代情形下,也是异常艰难的。政治制度得以建立,往往出于非政治原因(经济学家称之为政治制度的外部因素),我们已看到若干案例。其中之一是私人财产,它的出现不仅为了经济,还因为宗族需要土地埋葬祖先以平息死者灵魂。同样,法治的神圣不可侵犯,在历史上全靠法律的宗教起源。国家在中国和欧洲出现,根源就是当代国际体系所竭力阻止的无休止战争。没有这些外部因素,仍想重建这些制度,往往举步维艰。

    我将总结本卷中有关政治制度发展的主题,并从中提炼出政治发展和衰败的理论大纲。这可能算不上真正的预测性理论,因为最终结果往往取决于互有关联的众多因素。此外还有龟的问题,即选来充当原因的龟,结果又要以底下的龟为基础。我以自然状态和人类生物学为本卷的开头,因为它是明显的起点,可算作底层的龟(Grund-Schildkröte),可以背驮后续的龟群。

    政治的生物基础

    人类在社会中组织自己行为时,不是完全自由的,因为他们共享一种生物本性。考虑到非洲之外的多数当代人,都可认祖归宗到大约五万年前的小群体,这种本性在全世界都是统一的。共享的本性不能决定政治行为,但可限定可能的制度性质。这表示,人类政治取决于人类重复的行为模式,既横跨文化又纵越时间。共享的本性将在下述论点中获得说明:

    人类从未在无社会状态中生存。据称,人类曾是隔离的,要么在无政府暴力中与他人互动(霍布斯),要么在和平中对他人一无所知(卢梭),但这却是错的。人类及其灵长目祖先,一直生活在基于亲戚关系的大小社会群体中。生活得如此长久,以至社会合作所需要的认知和情感,都已进化成人类的天性。这表明,有关集体行动的理性选择,即他们核算合作的利弊,大大低估了人类社会既存的合作,也误读了其中的动机。

    人类天生的社会交往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亲戚选择和互惠利他。亲戚选择原则,又称包容适存性原则,是指人类会大致根据共享的基因比例,对跟自己有遗传关系的亲属(或被认为有遗传关系的个体)做出利他行为。互惠利他原则是指,随着与其他个体的长时间互动,人类会发展出共同的利害关系。跟亲戚选择不同,互惠利他不依赖遗传关系,而是依赖重复、直接的人际互动,以及从这类互动中产生的信任关系。在缺乏其他更为非人格化制度激励的情况下,这些形式的社会合作是人类互动的预设模式。一旦非人格化制度出现衰败,这两种合作又会重现,因为这是人类的本性。我所谓的家族化,就是指基于这两项原则的政治用人。所以,当中国汉朝末年皇亲国戚充塞朝廷,当土耳其禁卫军让自己的儿子入伍接班,当法兰西王国卖官鬻爵制造世袭产业,只不过是自然的家族制原则复辟了。

    人类天生喜欢制定和遵循规范或规则。从根本上说,制度就是限制个人选择的规则,由此类推,可以说人类天生喜欢建立制度。人们核算如何可获最大私利,从而制定理性规则,与他人一起履行社会契约。人类天生具有认知能力,知道如何解答“囚徒困境”类的合作问题。他们记住过去行为以作未来合作的指南;他们通过闲聊和其他分享,传播和获悉他人的可信度;他们有敏锐的知觉,通过察言观色以侦测谎言和不可信赖的行为;他们掌握分享信息的共同模式,不管是语言的,还是非语言的。在某种意义上,制定和遵循规则是在走捷径,可大大减少社交成本,允许高效率的集体行动。

    人类遵循规则的本能,往往基于情感,而非理性。像罪过、可耻、骄傲、愤怒、困窘和赞美,都不是学来的,都不是洛克所谓的出生后、与外界互动时获得的。它们在小孩身上表现得非常自然,小孩依照这基于遗传但寓于文化的规则来组织自己的行为。我们制定和遵循规则的能力很像我们的语言能力:规则的内容是传统的,因社会而异;但规则的“内在结构”和我们的接受能力却是天生的。

    人类倾向于将内在价值注入规则,这有助于说明社会的保守和顽固。规则的产生是为了因应特殊情形;之后,情形本身有了变化;久而久之,规则变得过时,甚至严重失调,但社会仍然拽住不放。欧洲人示范了枪械的卓有成效,但马穆鲁克仍予以拒绝,因为他们已向骑士征战注入了特殊情感,这直接导致了他们惨败于应时而变的奥斯曼帝国。因此,各社会都有竭力保留现存制度的普遍倾向。

    人类天生具有暴力倾向。从存在的第一瞬间,人类就对其同类行使暴力,就像他们的灵长目祖先。尽管我敬仰卢梭,但暴力倾向不是人类在历史某时某刻学来的。同时,社会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控制和转移暴力。政治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调控暴力出现的层面。

    人类天生追求的不只是物质,还有承认。承认是指对他人尊严或价值的承认,又可称作地位。追求承认或地位的奋斗,往往不同于为物质的奋斗;地位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即经济学家罗伯特·弗兰克(Robert Frank)所称的“地位性物品”(positional good)。换言之,只有他人都处于低级地位时,你才算拥有了高级地位。像自由贸易的合作游戏是正和,允许大家都赢;然而,追求承认或地位的斗争却是零和,你的增益一定是对方的损失。

    人类政治活动的大部分都以寻求承认为中心。不管是寻求天命的中国未来君主,打黄巾或赤眉旗号的卑微农民,还是法国红便帽起义军,他们都在追求承认。阿拉伯部落平息相互纠纷,征服北非和中东的大部,这是在为伊斯兰教寻求承认。欧洲战士征服新大陆,打的是基督教的旗帜。近代民主政体的兴起,如避而不谈其内核的平等承认,也是无法理解的。在英国,追求承认的性质循序渐进,从部落或村庄的权利,到英国人民的权利,再到洛克式的天赋人权。

    抵制人类只追求物质利益的讲法是很重要的。人类历史中的施暴者,往往不在寻求财富,而在追求承认。冲突的长期持续,远远超过其经济意义。承认有时与财富有关,有时又以财富为牺牲品;如把承认视作另类的“功用”(utility),那就偏于简单,于事无补了。

    思想作为原因

    在解释社会差异和独特发展路径时,如不把思想当作原因,便无法打造政治发展的理论。在社会科学的术语中,思想是独立的变数;在龟的术语中,思想处在龟群的下层,它的底下绝对没有经济或自然环境的龟。

    所有的社会都制造现实的心智模型。这些心智模型在不同因素中——时常是无形的——寻找因果关系,为了使世界更清晰、更可预言、更容易操纵。在早期社会,这些无形因素是精神、魔鬼、上帝、自然,时至今日则演变成抽象概念,像地心吸力、辐射、经济自利、社会阶级等。所有的宗教信仰都是现实的心智模型,都把观察到的现象归因于无法或很难观察的力量。至少从大卫·休谟起,我们懂得,单靠实证资料是无法核实因果关系的。随着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我们改用新的因果理论以控制实验或统计分析,至少可以证伪。有了测试因果的更好办法,人类得以更有效地操纵环境。例如,改用肥料和灌溉来增加粮食产量,而不是牺牲者的血液。每个已知的人类社会都制造现实的心智模型。这表明,这种能力是天生的而不是后学的。

    共享的心智模型,尤其是宗教,在促进大规模集体行动方面是至关重要的。建立在理性自利上的集体行动,解释不了世界上客观存在的社会合作和利他主义。宗教信仰激发人们所做的事,只对财富感兴趣的人通常是不做的,就像我们看到的伊斯兰教 7 世纪在阿拉伯半岛的崛起。信念和文化的分享会增进合作,因为有共同目标,还有应付类似难题的协调。

    很多人看到当代世界的宗教冲突,从而反对宗教,认为它们是暴力和心胸狭隘的来源。这在重叠宗教和多样宗教的世界,可能是千真万确的,但他们忽视了宗教的历史作用。它曾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允许超越亲友的合作,成为社会关系的来源。此外,世俗的意识形态,如马列主义和民族主义,已在很多当代社会取代宗教信仰,呈现出不相上下的破坏能量,也能激发强烈的信念。

    心智模型和规则紧密相连,因为它往往明确指出社会必须遵循的规则。宗教不只是理论,而且是道德规范的处方,要求追随者严格遵守。宗教,就像其颁布的教规,都被注入深厚的情感;信教是为了它的固有价值,不是为了它的准确或有用。宗教信仰,既不能确认,也很难证伪。所有这一切加深了人类社会的保守性。现实的心智模型一经采纳就很难变更,即使出现不利的新证据。

    几乎所有已知的人类社会都有某种形式的宗教信仰。这表明,宗教很可能植根于人的天性。就像语言和遵循规则,宗教信仰的内容是传统的,因社会而异,但建立宗教原则的能力却是先天的。我的叙述与宗教的政治影响有关,但不以“宗教基因”的存在与否为前提。即使宗教是后学的,它对政治行为仍施加巨大影响。

    像马克思和涂尔干那样的思想家,看到宗教信仰在联合群体上的高效率(或是社区整体,或是阶级整体),从而相信宗教是故意为此打造的。如我们所见,宗教思想与政治经济一起发展,从萨满教(shamanism)和巫术,到祖先崇拜,再到拥有成熟原则的多神论和一神论宗教。宗教信仰与信徒团体的生存条件,必须发生明显的关联。自杀教派,或禁止其成员繁衍的教派,如震教徒(Shakers),就不会存活太久。所以很容易产生一种倾向,以物质条件来解说宗教,并视宗教为它的产物。

    然而,这是一个大错。既存的物质条件永远解释不了宗教。最明显的案例是中国和印度的对照。公元前第一个千年终止时,两个社会的社会结构非常相似,都有父系血统的家族和由此产生的政治模式。之后,印度社会转入弯路,唯一的解释是婆罗门宗教的兴起。该教形而上学的主张是非常复杂的,但要把它与当时印度北部的经济和环境条件挂起钩来,却是徒劳无益的。

    我描绘的众多案例中,宗教思想都在塑造政治结果方面扮演了独立角色。例如,在欧洲两个重要制度的形成中,天主教会曾发挥主要作用。6 世纪以来,日耳曼野蛮部落逐渐征服罗马帝国;但在颠覆日耳曼的亲戚团体产权结构上,天主教会是关键,更削弱了部落制本身。欧洲由此走出基于亲戚关系的社会组织,用的是社会手段,而不是政治手段,与中国、印度和中东截然不同。在 11 世纪,天主教会宣告独立自主,不受世俗政府的管辖,并将自己组织成现代的等级制度,推动全欧洲的法治。相似的独立宗教机构,也存在于在印度、中东和拜占庭帝国,但在促使独立法律的制度化上,都比不上西方教会。没有叙任权斗争及其后果,法治绝不可能在西方落地生根。

    没有案例显示,宗教价值是超越物质利益的。像印度的婆罗门和穆斯林社会的乌里玛,天主教会也是拥有物质利益的社会团体。教宗格里高利一世所颁布的遗产新法,似乎不是为了教义,而是为了私利;它鼓励把土地转让给教会,而不必留给亲戚团体。尽管如此,教会不只是简单的政治参与者,像当时支配欧洲的各式军阀。它无法将资源转换成军事力量,没有世俗政府的帮助,也无法从事掠夺。另一方面,它却可将合法性授予世俗的政治参与者。这件事,后者光凭自己是做不到的。经济学家有时谈起政治参与者如何“投资”于合法性,好像合法性是生产工具,像土地或机器。如要理解合法性,就一定要投入它的特殊语境,即人们对上帝、正义、人生、社会、财富、美德等的观念。

    人类价值和意识形态的最重要变化之一——平等的承认——发生于本卷所涵盖时期的结尾,可以说正是这一观念定义了现代世界。人类平等思想有很深的根源:学者如黑格尔、托克维尔和尼采,把现代的平等思想追溯到圣经中以上帝形象造人的说法。然而,享有同等尊严的人类小圆圈,其扩张速度是非常缓慢的,要到 17 世纪之后,才开始包括社会较低阶层、女性、种族、宗教等少数人群体等。

    从族团和部落层次的社会迈入国家层次的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人类自由的一大挫折。与基于亲戚关系的前任相比,国家更为富饶,更为强大。但这财富和力量,却铸造了悬殊的等级差别,有的变成主人,更多的变成奴隶。黑格尔会说,在如此不平等的社会中,统治者获得的承认是有缺陷的,最终连自己也不满意,因为它来自缺乏尊严的人。现代民主的兴起为所有人提供自决机会,以承认相互的尊严和权利为基础。因此,它只是在更大更复杂的社会里,恢复当初迈入国家时所失去的。

    负责制政府出现,与相关思想的传播是分不开的。我们在英国议会的案例中看到,对英国人民权利的信仰是议会团结的根本,洛克式的天赋人权塑造了光荣革命。这些思想进而推动美国革命。我在此书呈现的负责制兴起的历史原因,似乎植根于政治参与者的物质利益,但我们必须同时考虑,确定政治参与者和集体行动范围的相关思想。

    政治发展的普遍机制

    政治制度的进化,大致可与生物进化媲美。达尔文的进化论以两项简单的原则为基石:变异和选择。有机体的变异,源于基因的随意组合;能更好适应环境的变种,则获得较大的繁殖成功,适应力较差的就要付出代价。

    以长远的历史观点看,政治发展遵照同一模式:不同人类群体所使用的政治组织发生了变异,较为成功的——能发展较强的军事和经济力量——得以取代较不成功的。在高层次的抽象中,很难想象政治发展还有他路可走。但先要弄清政治进化与生物进化的差异,其至少有三条。

    首先,在政治进化中,选择对象是体现在制度身上的规则,而生物进化中的选择对象是基因。尽管人的天性促进规则的制订和遵循,但不能决定其内容,所以会有内容上的极大差别。制度以规则为基础,将优势授予其生存的社会;在人类代理人的互动中,获选的是优势制度,淘汰的是劣势制度。

    其次,在人类社会中,制度的变异可按计划,可作商讨,不像基因变异那样随意。哈耶克强烈驳斥人类社会自觉设计制度的想法,将之追溯到后笛卡尔(post-Cartesian)的理性主义。他认为,社会中多数信息其实是本地的,无法获得中央代理人的理解。哈耶克论点的缺陷是,人类一直在社会各层次成功地设计制度。他不喜欢自上而下、集中的国家社会工程,但愿意接受自下向上、分散的制度革新,尽管后者仍是人为设计的。大规模设计的成功频率,可能低于小规模的,但确有发生。人类很难将意外结果和信息残缺纳入计划,但能作计划的事实表明,自觉建立的制度之变异,比简单的随机而变更有可能适应解决问题。不过,哈耶克仍是正确的,制度进化并不取决于人们设计制度的能力,单是变异和选择,便可取得适时应务的进化结果。

    最后,被选择的特征——政治进化中是制度,生物进化中是基因——借文化而获得传递,不靠遗传。就适应性而言,这既是优势,又是劣势。文化特征,如规范、习惯、法律、信念或价值,至少在理论上,可在一代人的时间获得迅速修改,如 7 世纪的伊斯兰教,或 16 世纪丹麦农民的扫盲。另一方面,人们偏爱将内在价值注入心智模型和由此建立的制度,导致制度的经久不衰。相比之下,生物有机体不会敬畏或膜拜自己的基因,如不能帮助生物的存活和繁殖,选择原则便会无情将之去掉。所以,制度进化既可快于也可慢于生物进化。

    与生物进化不同,制度可通过模仿而获得扩散。衰弱制度的社会,被强大制度的社会打败了,或干脆消灭了,但也有采纳“防御性现代化”的,从而引进竞争者的制度。17—19 世纪的日本德川幕府时期,治国的封建君主们从葡萄牙人和其他旅客处,很早就获悉火器的存在。但他们正处于长期的军火自我管制中,大家同意不引进火器,因为不想放弃传统的冷兵器战争形式。当美国海军准将马休·佩里(Matthew Perry)和他的“黑船”在 1853 年的东京湾露脸时,执政的精英知道,如果不想成为第二个中国,他们必须终止这种舒适的自我管制来取得美国人所拥有的军事技术。1868 年的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引进的不只是军火,还有新式政府、中央官僚体制、新教育制度和其他一系列制度,均借鉴于欧洲和美国。

    生物进化既是特别的,又是普遍的。特别进化是指物种适应了特殊环境,并作调整,如著名的达尔文雀(Finches)。普遍进化是指成功的物种跨越本地环境,而向外扩散。所以有大规模的普遍进化,从单细胞到多细胞的有机体,从无性繁殖到有性繁殖,从恐龙到哺乳动物等。政治发展也是如此。行为意义上的现代人类,大约在五万年前离开非洲,迁移到世界各地。他们努力适应遇上的不同环境,开发了不同的语言、文化和制度。同时,某些社会凑巧碰上能提供优势的社会组织。于是,也发生了普遍进化,从族团层次,转到部落层次,再转到国家层次的社会。国家层次社会中,组织较为完善的又击败或吸收组织较差的,使自己的社会组织获得传播和扩散。所以在政治制度的演化中,既有分流,也有汇集。

    跟生物进化一样,竞争对政治发展至关重要。如没有竞争,就不会有对制度的选择压力,也不会有对制度革新、借鉴、改革的激励。导致制度革新的最重要竞争之一是暴力和战争。经济生产力的增长,使族团层次向部落层次的过渡得以实现,但直接动机则来自部落社会动员人力的优势。第 5 章中,我讨论了国家原生形成的不同理论,包括经济自利、灌溉、密集人口、地理界限、宗教权威、暴力。虽然,所有因素都发挥了作用;但从自由的部落社会到专制的国家社会,此项艰难的过渡,更像是由保全生命而不是经济利益的需要促成的。浏览诸如中国、印度、中东和欧洲等地国家形成的历史记录,我们看到暴力再一次成了主角。它鼓励国家形成,还鼓励与现代国家相关的特别制度的建立。本章后面还会讲到,合作中遇到的某种问题,除了暴力,没有其他方法。

    处处是拱肩

    生物学家史蒂芬·古尔德(Stephn Gould)和理查德·列万廷(Richard Lewontin),在 1979 年的文章中,以建筑学上的拱肩(spandrel)来解释生物变异中的不可预知。拱肩是支撑圆屋顶的拱门背线与相邻直角形成的弧形区域。它不是建筑师故意设计的,而是其他精心计划的零件组装后留下的副产品。尽管如此,拱肩开始获得装饰,并随时间的推移而自成一格。古尔德和列万廷主张,有机体身上为某个原因而进化的生物特征,到后来,却能为完全不同的原因,提供适应的优势。

    拱肩(左上角)

    我们在政治进化中看到不少类似拱肩的东西。公司——一个有着与其组成人员清晰可分的身份并可以永久存在的机构——最初是作为宗教组织出现的,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天主教会支持女子的继承权,不是想增加女子权利——这在 7 世纪是不合时宜的——而是看上了强大家族手中的珍贵地产,认为这是很好的途径。如果说,教会领袖当时就预见,这将影响亲戚关系的整体,这是很可疑的。最后,忙于叙任权斗争的人,脑海中并没有浮现以独立司法限制政府的想法。当时,那只是一场道德和政治的斗争,为了争取天主教会的独立自主。然而在西方,宗教组织赢得的独立自主,经过长期进化,变成了司法部门的独立自主。法律的宗教基础被世俗来源所取代,但它的结构仍保持原样。所以说,法治本身就是一种拱肩。

    实际上,不同制度的历史根源,往往是一长列历史意外事件的产品,没人能够预测。这看起来令人泄气,因为当代社会无法经历同样事件来获得类似制度。但这忽略了政治发展中拱肩的作用,与制度的历史来源相比,制度的功能更为重要。一旦发现,其他社会可以完全出乎意料的方式来模仿和采纳。

    制度(机构)

    在本卷中,我一直使用亨廷顿对制度的定义,即“稳定、有价值、重复的行为模式”。至于被称作国家的那个制度或机构(the institution called the state),我不仅使用韦伯的定义(在界定的领土上合法行使垄断暴力的组织),还使用他对现代国家的标准(按专门技术和技能合理地分工;使用非人格化的用人制度,对公民行使非人格化的权威)。非人格化的现代国家,不管是建立还是维持,都很困难。家族化——基于亲戚关系和互惠利他的政治用人——是社会关系的自然形式,如果没有其他的规范和鼓励,人类就会回归。

    现代组织还有其他特征。亨廷顿列出四条标准来测量国家制度(机构)的发展程度:适应和僵硬,复杂和简单,自主和从属,凝聚和松散。这是指越善于适应、越复杂、越能自主和越凝聚的机构,其发展程度就越是成熟。善于适应的组织,可评估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再修改其内部程序来应对。环境总在变化,所以善于适应的机构活得长久。英国的普通法系统,其法官因应新情形,不断在重新解释和延伸有关法律,就是善于适应的样板。

    成熟的机构更为复杂,因为它们有更大的分工和专业化。在酋邦或初期国家中,统治者可能同时又是军事长官、总教士、税务员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在高度发达的国家中,这些功能由各自为政的组织承担,它们负有特别使命,需要高度的技术能力。汉朝时期,中国已在中央、郡、地方层次派驻无数官僚机构和部门;虽然比不上现代政府,但与犹如君主家庭简单延伸的早期政府相比,却是一大进步。

    自主和凝聚是机构标准的最后两条,如亨廷顿指出的,它们密切相关。自主是指机构开发自觉的集团身份,不受社会其他力量的影响。在第 17 至 19 章讨论法治时,我们看到,法律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庭所取得的制度性自治。这里的自治是指不受政治干涉,有权训练、雇用、晋升、惩罚律师和法官。自主与专业化也是紧密相连的,所以,它适宜被看作比较成熟的机构的特征。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掌控自身内部升迁的军队,比将军是政治任命的军队,或将军是金钱买来的军队,更具战斗力。

    另一方面,凝聚是指政治系统中,不同组织的职责和使命都有明确的界定并被遵从。松散的政治制度中,很多组织参与政府行为,如征税和公共安全,但弄不清到底谁在负责。众多自治机构组成的国家部门,比众多从属机构组成的更有可能是凝聚的。在家族化社会中,领袖的家庭或部落成员,在各政府功能上享有重叠或暧昧的权力,或干脆为特殊个人设立特殊官位。忠诚比公共管理能力更为重要,这种情况迄今仍存在于很多发展中国家(甚至少数发达国家)。国家部门中的官方权力分工,与权力的实际分配不符,导致机构的松散。

    制度(机构)的四条标准隐含一个概念,即制度是规则,或是重复的行为模式,比任何掌管机构的个人,都要活得长久。先知穆罕默德,生前以自己的魅力使麦地那部落团结起来,但他没有为阿哈里发的继承留下任何制度。年轻的宗教勉强活过第二代的权力斗争,在很多方面仍在为当初的缺陷付出代价,那就是逊尼派和什叶派的大分裂。穆斯林世界中后来的成功政权,全都依靠制度的创建,像奥斯曼帝国的征募制,招募奴隶军,不依赖个人权力。在中国,皇帝实际上变成属下官僚和繁复规则的囚犯。领袖可塑造机构,而高度发达的机构,不仅比拙劣的领袖活得更长,更有训练和招募优秀领袖的制度。

    政治衰败

    制度之间的竞争促使政治发展,这是一个动态过程。与此对应的,还有一个政治衰败过程;彼时,社会的制度化越来越弱。政治衰败可在两种形式中发生。制度的建立最初是为了迎接特殊环境的挑战。那环境可以是物质的,如土地、资源、气候和地理,也可以是社会的,如对手、敌人、竞争者和同盟者等。制度一旦形成,倾向于长久存在。如上所述,人类天生偏爱将内在价值注入规则和心智模型。如果没有社会规范、礼仪和其他情感投资,制度便不成其为制度——稳定、富有价值、重复的行为模式。制度长存带有明显的适应价值:如果不存在遵循规则和行为模式的天性,就要不断举行谈判,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损失。另一方面,就制度而言,社会是极端保守的;这意味着,促使制度成立的原始条件发生变化时,制度却做不到随机应变。制度与外部环境在变化频率上的脱节,就是政治衰败,就是反制度化。

    社会对现存制度的历代投资,导致双重失误:不仅没能调整过时的制度,甚至察觉不到已出毛病。社会心理学家称之为“认知失调”,历史上有无数这样的案例。某社会因优秀制度而变得更富裕,或在军事上更强大,其他竞争力较弱社会的成员,如想继续生存,就必须正确地把上述优势归因于根本性的制度。然而,社会的结果总有多种原因,总能为社会弱点或失败找出似是而非的狡辩。从罗马到中国,众多社会把军事挫折归咎于对宗教的不诚,宁可献上更多的礼仪和牺牲,也不愿全力以赴地重整军队。近代社会里,很容易把社会失败归咎于外国阴谋,不管是犹太人的,还是美帝国主义的,而不愿在自己制度身上寻找原因。

    政治衰败的第二种形式是家族制复辟。眷顾家人或互惠的朋友是自然的社会交往,也是人类互动的预设。人类最普遍的政治互动,发生在保护人和依附者之间,领袖以恩惠换取追随者的支持。在政治发展的某些阶段,这种政治组织曾是唯一的形式。但是,随着制度的演化,产生了新的规则,用人标准慢慢改为功能或才干——中国的科举制度、土耳其的征募制、天主教的教士独身制、禁止裙带关系的现代立法。但家族制复辟的压力始终存在。最初以非人格化原因聘入机构的人,仍试图将职位传给自己的孩子或朋友。制度遭受压力时,领袖经常发现自己必须做出让步以保证政治优势,或满足财政需求。

    这两种政治衰败,我们可看到很多例子。17 世纪前期,组织良好的满人在北方虎视眈眈,中国的明朝面对与日俱增的军事压力。政权的生存,取决于朝廷能否整顿资源,重建精兵,北上御疆。结果一无所成,因为政府不愿或不能增税。此时,政权与不愿承担更高税赋的精英,处于某种大家都觉满意的共存关系;疏于朝政的皇帝发现,比较容易的对策是让睡着的狗继续睡下去。

    家族制复辟是一种循环现象。中国西汉时期建立的非人格化官僚制度,逐渐受到贵族家族的侵蚀;他们试图为自己和后裔在中央政府中保留特权;这些家庭在后来的隋唐两朝仍得以支配中国的官僚机构。埃及的马穆鲁克和土耳其禁卫军先要求成家,再要求自己的孩子进入军事机构,从而破坏了非人格化的奴隶军制度。马穆鲁克一例是对 13 世纪晚期局势的回应,当时蒙古威胁逐渐减退,鼠疫频仍,贸易条件恶化。奥斯曼一例的起因是通货膨胀和预算压力,导致塞利姆一世和苏莱曼一世向土耳其禁卫军做出类似让步。天主教会禁止教士和主教成家以建立现代官僚制度,久而久之也发生故障;神职人员寻求圣职与圣俸的合一,使之成为世袭产业。在法国和西班牙则出现公开的卖官鬻爵,政府部门私有化,再由后裔继承。

    这两种政治衰败——制度僵化和家族制复辟——经常同时发生。现存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即家族化官僚,会极力阻止改革。如制度彻底崩溃,往往又是他们,凭借其荫庇关系网络出来收拾残局。

    暴力和功能失调的均衡

    我们除了指出制度长存的自然倾向,还可精确解释制度在适应环境时的姗姗来迟。任何一个制度或制度系统,即便在整体上提供诸如内部和平和产权等的公共服务,也一定会惠顾社会上某些群体,并以其他群体为代价。受惠顾的群体,可能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感到更加安全,可能因靠近权力而收取租金,可能获得特别的承认和社会地位。这些精英组织在现存制度安排中享有既得利益,会尽力保护现状,除非自我分裂。使全社会获益的制度性变化,如征集土地税以应付外来威胁,仍会遭到组织良好的群体的否决,因为对他们而言,净得仍然是负数。

    经济学家很熟悉此种集体行动的失败。博弈理论家称之为稳定的均衡(stable equilibrium),因为没有一名参与者能从现存制度安排的变更中得到个人的好处。但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这个均衡是失调的。曼瑟尔·奥尔森认为,任何社会的既得利益群体,经过长年的累积,为保护其狭隘的特权,会组成寻租联合体(rent-seeking coalition)。他们的组织能力远胜过人民大众,所以后者的利益往往在政治制度中得不到代表。失调的政治均衡可借民主而获缓和。民主允许非精英,至少在理论上,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力。但通常,精英和非精英的组织能力有云泥之别,从而阻止了后者的任何果断行动。

    寻租联合体阻止必要的制度变革,从而激发政治衰败;这样的例子不计其数。其经典案例就是法兰西王国,也是租金一词的发源地。其时,法兰西君主在两个世纪中,招诱大部分精英,而逐渐强大。招诱的形式是出卖国家功能的一小部分,之后变成世袭产业。像莫普和杜尔哥这样的改革部长,力图废除卖官鬻爵,却遭到既得利益者强有力的阻挠。卖官问题的解决,最终只有通过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暴力。

    功能失调的均衡(dysfunctional equilibria)很早就出现在人类历史上。考古证据显示,族团层次社会早已掌握农业技术,但持续几代仍坚持狩猎采集。个中原因似乎又是既得利益者。平等的族团层次社会中,分享食物相当普遍,一旦出现农业和私人财产,就难以为继。定居下来的第一户,其生产的粮食必须与族团其他成员分享,反过来摧毁了转向农业的奖励。农业的生产效率,高于狩猎采集。所以,改变生产方式将使全社会更加丰裕,但会剥夺部分成员的免费享用。考古学家斯蒂芬·勒布朗认为,部分狩猎采集社会向农业社会的转变之所以缓慢,就是因为无法解决此类合作问题。

    所以,社会能否实施制度变革,取决于能否分化手握否决权的既得利益群体。有时,经济变化削弱现存精英,加强赞成改制的新精英。17 世纪的英国,与商业或制造业相比,地产的回报逐渐降低,从而使资产阶级在政治上获益,吃亏的是旧贵族。有时,新兴的社会参与者因新宗教的涌现而赢得权力,像印度的佛教和耆那教。宗教改革后,由于扫盲和圣经的广泛传播,斯堪的纳维亚的农民不再是毫无生气的一盘散沙。还有的时候,促成变化的是领袖意志和凝聚各无权群体的能力,像叙任权斗争中格里高利七世所组织的教皇派。实际上,这就是政治的精髓:领袖们能否借助权威、合法性、恐吓、谈判、魅力、思想和组织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功能失调的均衡可持续很久,由此说明,暴力为何在制度革新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经典的看法认为,政治就是为了解决暴力问题。但有时,要把阻挡制度变革的既得利益者赶走,唯一办法却是暴力。人类对暴毙的害怕强于获利的欲望,由此激发在行为上的深远变化。我们已在第 5 章提到,很难同意经济动机(如实施大型水利工程)是国家原生形成的原因。相比之下,无休止的战争,或害怕较强群体前来征服,促使自由骄傲的部落成员走进集权国家,倒是入情入理的解释。

    中国历史上,家族化精英一直是现代国家制度形成的障碍,无论是在秦朝兴起时,还是在隋唐时的复辟期。秦朝方兴的战国时期,贵族带头的无休止战争,摧毁了自己阶层,为非精英军人进入政权打开大门。女皇帝武则天崛起于唐朝早期,清洗传统贵族家庭,促使较为广泛的精英阶层涌现。两次世界大战为 1945 年后走向民主化的德国提供了类似的帮助。它们清除容克贵族阶层(Junker),制度变革遂再无阻挡。

    尚不清楚,民主社会能否和平地解决此类难题。美国南北战争之前,南方少数美国人试图竭力保留他们的“特有制度”——奴隶制。只要在美国的西部扩张中,没有足够的自由新州加入以推翻南方的否决权,当时的宪法规则就允许奴隶制的存在。最终,冲突无法在宪政框架内得到解决,战争遂成为必须的选择,六十多万美国人因此而丧生。

    现代世界的规范和制度,在很多方面,已把暴力解决政治僵局的大门紧紧关上。没人期望或希望,非洲撒哈拉以南的国家为建立强大巩固的国家,也经历如中国和欧洲所体验的数世纪坎坷。这意味着,制度革新的责任将落在前述的非暴力机制上。不然,社会仍将遇上政治衰败。 幸运的是,国家、法治、负责制这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得以锻造成功的旧世界,十分不同于当代世界。美国和法国革命以来的两个多世纪,世界经历了工业革命和大幅提高社会交往的技术革新。如今,政治、经济和社会三大组件在发展中的互动,大大不同于 1806 年之前。怎样的互动呢?那是本卷最后一章的主题。

    第 30 章 政治发展的过去和现在

    自 18 世纪以来,政治发展的条件发生剧烈变化;发展中的政治、经济、社会三个方面,及其在马尔萨斯式世界中的互动;在今天的互动;当代世界的期望

    亨廷顿在 1968 年发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他的中心见解是,政治发展有其独特逻辑,与经济和社会的逻辑既有关联又有差异。他认为,经济和社会的现代化一旦超越政治发展,政治衰败就会发生,因为现存政治制度无法容纳动员起来的新兴社会群体。他还认为,20 世纪 50 年代和 60 年代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遭遇此起彼伏的政变、革命、内战,原因就在这里。

    有人认为,政治发展遵循自己的逻辑,未必是整体发展过程中的一部分,看待这个观点要以经典现代化理论为背景。该理论来自 19 世纪的思想家,如马克思、涂尔干、滕尼斯和韦伯。他们试图分析欧洲社会的工业化所引起的巨变。尽管彼此之间有很大差异,他们都倾向于主张,现代化是个整体,包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随之而生的大规模分工、强大的集权官僚国家、亲密的村庄群体变为不近人情的城市群体、公共的社会关系变为个人的社会关系。所有这一切,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中汇聚。该宣言宣称,“资产阶级的兴起”改变了一切,包括劳动条件、全球竞争、最为私密的家庭关系。根据经典现代化理论,这些变化始于 16 世纪早期的宗教改革,在之后三个世纪得到迅猛的展开和传播。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现代化理论家移军美国,抢占地盘,像哈佛大学的比较政治系、麻省理工的国际研究中心、社会科学研究会的比较政治委员会。哈佛大学的比较政治系,由韦伯心爱的学生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领军,希望建立跨学科的社会综合科学,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冶于一炉。现代化理论家将强烈的规范化价值注入现代化本身,在他们眼中,现代化的好处总会一同到来。经济发展,亲戚团体瓦解,个人主义兴起,更高更包容的教育,价值观以“成就”和理性为方向发生规范性转变,世俗化,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这一切被视为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经济发展将提供更好教育,导致价值观的改变,依次再促进现代政治,等等,从而取得无止境的良性循环。

    亨廷顿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在摧毁现代化理论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它强调,现代性的好处不一定相得益彰。尤其是民主,对政治稳定而言,不一定是好事。亨廷顿讲的政治秩序,相当于我在本书中所论的国家建设。他的发展策略,被称作“威权式过渡”(authoritarian transition),主张政治秩序优先于民主,该书因此而变得名闻遐迩。这也是土耳其、韩国、中国台湾、印尼所走的道路:先在威权统治下实现经济现代化,再在政治制度上开放民主竞争。

    本卷呈现的历史材料确证了亨廷顿的基本见解,即发展中的各方面应分开对待。如我们所见的,中国人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创造了韦伯式的现代国家,但没有法治或民主,更不用说个人的社会关系或现代资本主义了。

    此外,欧洲的发展又与马克思和韦伯的描述大相径庭。欧洲现代化的萌芽远早于宗教改革。我们曾在第 16 章看到,随着日耳曼野蛮人皈依基督教,脱离基于亲戚关系的社会组织,在中世纪黑暗时代便已开始。到 13 世纪的英国,自由买卖财产的个人权利,包括女性的财产权,已属根深蒂固。天主教会 11 世纪晚期与皇帝的争斗是现代法律秩序的根源。它建立欧洲第一个官僚化组织,以管理教会的内部事务。它一直被当作现代化的障碍而横遭诋毁。但从长远看,在推动现代化的关键问题上,它至少像宗教改革一样重要。

    所以,欧洲走向现代化,不是全方位的突飞猛进,而是几乎历时一千五百年的点滴改良。在这特有的次序中,社会中的个人主义可早于资本主义,法治可早于现代国家的形成,封建主义作为地方抵抗中央的顽固堡垒,可成为现代民主的基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封建主义是资产阶级上升之前的发展阶段。但在事实上,它主要是欧洲的独特制度。不能把它说成是经济发展的普遍过程,也不能期望非西方社会遵循相似的发展次序。

    然后,我们需要分别对待发展中的政治、经济、社会三个方面,弄清它们作为分立的现象,又是如何相互关联、如何周期性互动的。我们必须弄清此事,因为它们现在的相互关系的性质,与在马尔萨斯式世界的历史条件之下,已然十分不同。

    托马斯·马尔萨斯

    约在 1800 年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出现,世界发生了巨大变化。在那之前,生产力因技术革新而持续增长、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美事是靠不住的。事实上,它几乎不存在。

    但这并不表示,1800 年之前没有发生过生产力的大幅增长。农业、灌溉、铁犁、印刷机、远航帆船,都提高了人均产值。例如,公元前第三个千年和第二个千年之间,墨西哥特奥蒂瓦坎(Teotihuacán)的农业生产力因引进玉米新品种而增长两倍。那时所缺乏的是年复一年的生产力和人均产值的稳定增长。我们今天假设,电脑和互联网在五年后将获得巨大改进,这很可能是正确的。而中国西汉的农业技术,即基督诞生后不久,与 19 世纪沦为半殖民地之前的清朝的相比,则相差无几。

    图 7. 人均 GDP 水平比较:中国与西欧,400—2001 年(单位是 1990 年国际元)来源:麦迪逊(Maddison)(1998,2001,2003a)

    图 7 是西欧和中国在公元 400 年至 2001 年之间的人均产值估计。它显示,从公元 1000 年到 1800 年,西欧的人均收入在八百年期间逐步上升,之后却突飞猛进。同期的中国人均收入,几乎是停滞不前,但在 1978 年后腾飞,速度甚至超过西欧。

    1800 年后生产力大幅增长的原因,一直是研究发展的核心命题。首先是智识环境的巨变,促进了现代自然科学、实用科技、复式簿记、专利法和版权的涌现。最后两项又是鼓励不断创新的微观经济制度。注重最近两百年的发展是未可厚非的,但这阻碍了我们对前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的理解。经济可以持续增长的假设,使我们重视有助于这种增长的制度和条件,如政治稳定、产权、技术和科研。另一方面,如果假设生产力的改进非常有限,社会就会陷入零和的世界,掠夺他人资源往往变成获得权力和财富的更佳途经。

    这个生产力低下的世界,因英国神职人员托马斯·马尔萨斯的分析,而引起世人的注意。他的《人口学原理》初版于 1798 年,其时他仅 32 岁。身为八个孩子之一的马尔萨斯认为,人口以几何级数增长(假设女子“自然”生育率是每人生育十五个小孩),而谷物生产以算术级数增长,这表示人均谷物生产只会下降。马尔萨斯还认为,农业效率可以提高,但从长远看,仍跟不上人口增长;实施道德限制,如晚婚和禁欲,可以帮助控制人口的增长(那是避孕尚不普遍的世界);但人口过剩问题的最终解决,还得依靠饥荒、疾病和战争。

    马尔萨斯的文章出现于工业革命前夕。如上所述,工业革命引发了 1800 年后生产力的惊人增长,尤其是在开发煤炭和石油的能量上。从 1820 年到 1950 年,全球的能源供应增长六倍,而人口仅增长一倍。随着现代经济世界的出现,马尔萨斯经济学遭到普遍贬斥,譬如说它的眼光短浅,对技术进步过度悲观。但是,如果说马尔萨斯的模式不能用于 1800—2000 年这段时期,它却可作为理解此前世界政治经济的基础。

    作为 1800 年前经济生活的一种历史描述,马尔萨斯模式必须作出重要调整。埃斯特·博塞鲁普认为,人口的增加和密集,不仅没有造成饥荒,反而促进了提高效率的技术革新。例如,埃及、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和中国发展出了密集农业模式,实现了大面积灌溉、新高产作物培育和农业工具的改进。因此,人口增长本身未必是件坏事。食物供应量与死亡率并没有直接关联,除非在大饥荒时期。在抑制人口增长上,疾病一直比饥饿更为重要。如食物不够,人类不必死去,可以缩小身躯来降低对卡路里的需求。类似这样的情形似乎就在上一世代的朝鲜发生过,以应付广泛的饥荒。最后,除了人口过剩,本地环境的恶化也是人均谷物生产下降的原因。对人类社会来说,环境破坏不是什么新鲜事(只是今日的规模前所未有)。过去的社会曾杀尽大型动物、侵蚀表土、颠覆当地气候。

    经过上述修改的马尔萨斯模式可提供良好架构,帮助我们梳理工业革命前的经济发展。全球人口在过去一万年中有惊人增长,从新石器初期的大约六百万,到 2001 年的六十多亿,这是一千倍的增长。不过,增长的大部发生在 20 世纪;讲得更确切些,在 20 世纪的最后几十年。1820 年之前的经济增长大都是粗放型的,例如,开垦处女地、给沼泽排水、清除森林、填海造地等。新土地一旦得到开发,产量达到当时技术的限度,生活重又回归到零和。一人增加资源,他人必须削减,人均产量得不到持续增长。不管是世界整体还是本地居民,绝对增长之后便是停滞不前和绝对下跌。在全世界范围,人口因疾病而经历大幅度的滑坡。其中一次发生于罗马帝国末期,那时它面对野蛮部落的入侵、饥荒、瘟疫。另一次发生在 13 世纪,蒙古侵占欧洲、中东和中国,并把瘟疫带到世界各地。在 1200 年至 1400 年之间,亚洲人口从大约两亿五千八百万跌至两亿零一百万。在 1340 年至 1400 年之间,欧洲人口从七千四百万跌至五千二百万。

    如此缓慢的技术进步具有双刃特性。短期内,它改进生活水平,革新者为此而得益。但较多资源促成人口增加,从而减少人均产量。与革新之前相比,人类平均生活水平并没得到改善。所以,很多历史学家认为,从狩猎采集到农业社会的过渡,反而使人类生活越过越糟。虽然谷物生产的潜力大增,但人类的食谱更为狭窄,从而影响健康。他们为生产粮食消耗更多体力,居住在密集地域,为疾病的蔓延提供温床,等等。

    马尔萨斯式世界中的政治

    在零和的马尔萨斯世界,人的生存对政治发展有巨大的意义,也与今日的发展大相径庭。马尔萨斯式世界的人们虽有资源,但只有很少的投资机会,譬如促使经济持续增长的工厂、科学研究或教育。如想增加财富,最好走政治途径来从事掠夺,即强夺他人资源。掠夺有两种:享有强制权力的人,可通过征税或赤裸裸的偷窃,夺走社会其他成员的资源;或将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去攻击和偷窃邻近社会。为掠夺而组织起来,增强自己的军事或行政能力,往往比投资于生产能力更为有效。

    图 8. 马尔萨斯陷阱

    马尔萨斯认识到战争是限制人口的因素,但马尔萨斯的经典模式可能低估了战争在限制人口过剩中的重要性。它作为人口的控制机制,与饥荒和疾病互为表里,因为饥荒和疾病通常由战争引起。跟饥荒和疾病不同,掠夺是一种可以由人有意掌控、用以应付马尔萨斯式压力的手段之一。考古学家斯蒂芬·勒布朗指出,史前社会中的战争和暴力不断,原因就在于人口老是超越环境的支撑能力。换言之,多数人宁可打仗,也不愿挨饿。

    图 9 马尔萨斯条件下的发展

    马尔萨斯模式加以扩充后,看去就像图 8。像新作物或农具那样的技术进步,会暂时提高人均产量。但假以时日,这个增产会被人口增加或环境破坏所抵消,人均产量再一次降低。阻止贫穷的蔓延有四种主要机制:他们忍饥挨饿,体型变小;死于疾病;从事内部掠夺;向其他社群发起进攻(外部掠夺)。然后,人均产量又会上升,因为土地和粮食变得更为充沛,或因掠夺他人而致富。

    在没有持续技术革新的马尔萨斯式世界中,千万不要高估零和思想所占的主导地位。除了掠夺,还有很多大家都可得益的合作机会。农民和城镇居民开展贸易,便可增加大家的福利;政府提倡公共服务,如治安和互相防卫,会使政府本身和百姓都得到好处。事实上,掠夺要求紧密合作,这一事实又是发展政治组织的最重要动机之一。

    图 9 表明工业革命之前,马尔萨斯式世界中政治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集约型经济增长单独处于左上方,没有任何箭头指向它。集约型增长全靠技术进步,但这些进步不可预测,发生时间的前后往往又有很大间隔。对整个制度来说,那时的技术革新是经济学家所谓的外部因素,独立发生,与发展的其他任何方面无关。(博塞鲁普假设,与日俱增的人口密集周期性刺激技术革新,又使技术革新成为内在因素。但它和人口增长之间,又找不到预测或正比的关系。)所以,所发生的经济增长基本上是粗放型的,而不是集约型的。这表示,随着时间的流逝,总体的人口和资源有所增长,但不在人均基础上。

    马尔萨斯式世界中至关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国家,它是取得粗放型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强制能力——军队和警察——是开展外部掠夺(战争和征服)的资源,又可用于国内居民以保障统治者的掌权。反过来,通过征服或征税而获得的资源,又可转换成强制能力。于是,因果关系是双向的。国家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如安全和产权,可提高经济生产力,但仅得一次——即奥尔森所解释的从流寇变成坐寇——但它无法促使生产力持续增长。

    国家权力受合法性的影响,法治和社会动员如要影响政治,全凭作为传送带的合法性。在大多数马尔萨斯式社会,合法性以宗教形式出现。中国、拜占庭帝国和其他政教合一的国家,从其控制的宗教权威那里获得合法性。在基于宗教的法治社会中,宗教将合法性赋予独立的法律秩序,后者再向国家颁发或拒绝法律上的批准。

    在马尔萨斯社会中动员新的社会群体,会比在当代世界遇上更多限制。在动员惰性社会参与者方面,宗教合法性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例如 7 世纪的阿拉伯部落和唐朝的佛道两教。罗马帝国时期,基督教在动员新兴精英上发挥了类似作用。在农业社会,宗教经常成为抗议的载体,以反对既有的政治秩序。所以,它不仅能提供合法性,还能制造不稳定。

    马尔萨斯式世界中,政治发展的可能性体现在两条主要途径上。第一条围绕国家建设的内部逻辑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政治权力创造经济资源,后者回过来又创造更为强大的政治权力。这个过程自作循环,直到一个极点:对外扩张的政治体遇上物质上的极限,如地理或技术的;或碰上另外一个政治体;或两种情形的组合。这就是在中国和欧洲出现的建国和战争的逻辑。

    政治变化的第二条途径与合法性有关。它或者建立法治,或者授权给新兴的社会参与者,以影响国家权力。我所谓的印度弯路,其根源就是婆罗门宗教的兴起,它削弱了印度统治者仿照中国方式集中权力的能力。新兴的社会参与者一旦获得宗教授权,既可对国家权力作出贡献,如阿拉伯人;又可约束君主集权的尝试,如英国议会。

    在马尔萨斯式世界,变化的来源相对有限。国家建设的过程非常缓慢,在中国和欧洲都持续了好多世纪。它也避不开政治衰败,政体回到低层次的发展阶段,不得不再从头开始。新兴的宗教或意识形态不时出现,但像技术革新一样,有点靠不住,无法向现存制度提供持续的活力。此外,技术限制了人们和思想在世界上的迁徙和传播。中国秦始皇发明国家的消息,从没传到罗马共和国领袖的耳朵。只有佛教穿越喜马拉雅山脉,抵达中国和东亚其他地区,其他制度大多困顿于自己的出生地。基督教欧洲、中东和印度的法律传统都自我发展,很少相互影响。

    当代条件下的发展

    现在让我们考察一下,发展的不同方面在工业革命开始后如何互动。最重要的变化是持续性集约型经济增长的出现,从而影响了发展的几乎所有方面。粗放型经济增长继续出现,但在促进政治变化上,其重要性远远比不上人均产量。此外,民主加入国家建设和法治的行列,成为政治发展的组件。这在图 10 中获得说明。

    这些不同方面在当代世界的客观关联已有实质性的研究,可在下列关系中得到总结。

    图 10. 发展的诸方面

    国家建设和经济增长之间

    国家是集约型经济增长的基本条件。经济学家保罗·科利尔(Paul Collier)示范了该命题的反面,即国家崩溃、内战、国际冲突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20 世纪晚期,非洲的大部分贫穷都得归罪于国家的薄弱,以及不时发生的瘫痪和动乱。除了建立国家以提供基本秩序外,强大的行政能力与经济增长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绝对低水平时(少于 1,000 美元),国家变得尤其重要。到了较高水平的收入,国家仍然重要,但其影响可能会发生不成比例的改变。已有很多文献,把良好统治与经济增长联在一起。“良好统治”的定义,因不同作者而各有差异,有时包括政治发展的三大组件。

    强大凝聚的国家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联早已确定,但相互的因果关系却并不很清楚。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Jeffrey Sachs)认为,良好统治是内生的,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而是它的成果。这听起来很有逻辑,因为政府是大开支。穷国腐败泛滥的原因之一是它们付不起好薪水,以致它们的公务员很难负担家用,所以趋于受贿。政府方面的开支,包括军队、通向学校的道路、街上的警察,在 2008 年的美国大约是人均 17,000 美元,在阿富汗却只有 19 美元。所以一点也不奇怪,阿富汗的国家远远比不上美国,或者,对之大笔援助只会制造腐败。

    另一方面,既有经济增长没能促成良好统治的案例,也有良好统治促成经济增长的案例。举韩国和尼日利亚为例。朝鲜战争之后的韩国,1954 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尼日利亚,后者在 1960 年从英国手中赢得独立自主。在接下来的五十年中,尼日利亚的石油收入超过三千亿美元。然而,其人均收入却在 1975 年和 1995 年之间出现下跌。相比之下,同期的韩国经济每年增长 7% 到 9%,到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已成为世界上第 12 大经济体。这表现上的差异,几乎完全归功于韩国政府,它的治理成绩远远超过尼日利亚。

    法治和增长之间

    在学术文献中,法治有时被认作统治的组件,有时被认作发展的方面(我在本书的做法)。如第 17 章所指出的,与经济增长有关的法治,涉及产权和合同的强制执行。有大量文献显示,这个关联确实存在。大多数经济学家视之为理所当然,但不清楚,对经济增长来说,普遍和平等的产权是否必不可少。在很多社会中,稳定的产权只为精英而存在,也足以推动经济增长,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此外,像当代中国那样的社会,拥有“足够好”的产权,虽然缺乏传统法治,仍能取得很高水平的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和稳定民主之间

    社会学家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在 20 世纪 50 年代率先注意发展和民主的关联。自那以后,出现了很多将发展与民主连在一起的研究。经济增长和民主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线性的——即更多的经济增长并不一定产生更多的民主。经济学家罗伯特·巴罗(Robert Barro)显示,低水平收入时的关联较强,中等水平收入时的关联较弱。有关发展和民主的最完整研究之一显示,从独裁到民主的过渡,可在发展的任何阶段发生,如果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较高,遇上逆转的机会较小。

    经济增长似乎有助于民主的稳定,但逆向的因果关系却不大明显。这似乎很有道理,只要数数近年来取得经济增长惊人纪录的威权政治体——当初仍处于独裁统治的韩国和台湾地区,中国大陆、新加坡、苏哈托(Suharto)治下的印尼、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治下的智利。因此,凝聚的国家和良好的统治是经济增长的前提,民主是否发挥同样的正面作用,就有点含混不清。

    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或公民社会发展)之间

    很多古典社会理论将现代公民社会的出现与经济发展联在一起。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市场增长与社会上的分工有关:市场一旦扩展,公司充分利用规模上的经济效益,社会专业更加精益求精,新兴的社会群体(如工人阶级)得以涌现。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流动性和开放途径,打破了很多传统形式的社会权威,代之以更有弹性的自愿组合。分工愈细所造成的转型效果是 19 世纪思想家著作的中心思想,例如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

    社会动员和自由民主制之间

    自托克维尔开始,大量的民主理论认为,如果没有积极参与的公民社会,现代的自由民主制无法生存。组织起来的社会群体,允许形单影只的个人汇集各自利益,投身政治领域。即使不追求政治目标,志愿组织也会有意外效用,帮助培养在新奇环境中彼此合作的能力——通常被称为社会资本。

    上述的经济增长有助于自由民主,恐怕要通过社会动员的途径来生效。经济增长促使社会新参与者出现,随之,他们要求在更为公开的政治制度中获得代表权,从而推动向民主的过渡。如果政治系统已有很好的制度化,便可容纳这些新参与者,然后可有迈向全面民主的成功过渡。这就是 20 世纪的前几十年,随着农民运动和社会党的兴起,在英国和瑞典所发生的。这也是 1987 年军事独裁垮台后,在韩国所发生的。

    高度发展的公民社会也能成为民主的危险,甚至可以导致政治衰败。基于民族或种族的沙文主义群体会散播不容忍的偏见;利益群体会尽力追求零和的租金;经济冲突和社会冲突的极度政治化会使社会瘫痪,并破坏民主制度的合法性。社会动员也可导致政治衰败。政治制度拒绝社会新参与者的要求,即所谓的亨廷顿式过程,就发生于 20 世纪 90 年代和 21 世纪初的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高度组织起来的社会群体一再罢免获选的总统。

    民主和法治之间

    民主的兴起和自由主义法治的兴起在历史上一直有密切关联。如我们在第 27 章所看到的,负责制政府在英国的兴起与保卫普通法不可分。越来越多的公民受到法治保护,这一向被视作民主本身的关键组成部分。这个关联在 1975 年之后的第三波民主化中继续有效,共产主义专政的垮台导致了代议民主制的兴起和立宪政府的建立,以保护个人权利。

    思想、合法性和发展的其他方面

    有关合法性的思想,其发展有自己的逻辑,但也受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的影响。如果没有在大英图书馆奋笔疾书的马克思,20 世纪的历史可能会相当不同,他对早期资本主义作了系统性的批判。同样,共产主义在 1989 年的垮台,多半是因为很少人继续信奉马列主义的基本思想。

    另一方面,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影响了人们对思想合法性的认同。对法国人来说,人权的思想顺理成章,因为法国阶级结构已发生变化,还有 18 世纪晚期新兴中产阶级高涨的期待。1929—1931 年的金融大危机和经济受挫,破坏了部分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使国家干涉经济获得合法性。后来,大福利国家的兴起、经济停滞、由此而生的通货膨胀,为 20 世纪 80 年代保守派的里根—撒切尔(Reagan-Thatcher)革命打下基础。同样,社会主义无法兑现关于现代化和平等的诺言,在共产主义社会的居民眼中,反使自己名誉扫地。

    如果政府成功推动经济增长,也可获得合法性。很多迅速发展的东亚国家,如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即使没有自由民主制,也广受民众支持。相反,经济危机或管理不善所引起的经济倒退,可能动摇政府的稳定,如 1997—1998 年金融危机之后的印尼独裁政府。

    合法性也有赖于经济增长的好处分配。如果好处只给处于社会顶端的寡头小集团,没有得到广泛的分享,反而会动员社会群体奋起反对既有的政治制度。这就是波费里奥·迪亚斯(Porfirio Díaz)专政下的墨西哥。从 1876 年到 1880 年,再从 1884 年到 1911 年,他治下的国民收入得到迅速增长,但产权只适用于富裕精英,为 1911 年的墨西哥革命和长期内战创造了条件。其时,弱势群体为争取份内的国民收入而奋斗。最近,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受到民粹领袖的挑战,后者的政治基础是穷人和先前遭到边缘化的群体。

    现代发展的范例

    发展的不同方面中有多重关联,这表示今天有很多潜在的路径通向现代化,其大部分在马尔萨斯式环境中是无法想象的。让我们以韩国为例,它的发展组件得到特别满意的聚合(参看图 11)。

    图 11. 1954—1999 年的韩国

    朝鲜战争结束时,韩国有相对强大的政府。它自中国继承了儒家的国家传统,并在 1905 年到 1945 年的日本殖民期间建成很多现代制度。朴正熙将军 1961 年通过政变上台。韩国在他的领导下,推行工业化政策,以促进经济的迅速增长(箭头 1)。韩国的工业化仅在一代人的时间,就将一个农业穷国改造成为主要的工业强国,并开启了新兴力量的社会大动员——工会、教会团体、大学生和其他传统社会所没有的民间参与者(箭头 2)。全斗焕将军的军政府因 1980 年的光州镇压而丧失合法性,这些新兴的社会团体开始要求军政府下台。在盟友美国的温和推动下,1987 年军政府下台,宣布了总统的首次民选(箭头 3)。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国家的民主过渡,帮助加强了政权的合法性。反过来,这又帮助韩国平安渡过 1997—1998 年的严重亚洲金融危机(箭头 4 和 5)。最后,经济增长和民主莅临都有助于韩国法治的加强(箭头 6 和 7)。

    在韩国的案例中,如现代化理论所表明的,发展中不同方面倾向于互相支持,彼此加强,尽管有明确的次序,如代议民主制和法治的开始,要等到工业化发生之后。韩国模式未必是普世的,通向现代化还有很多其他路径。在欧洲和美国,法治存在于国家巩固之前。在英国和美国,某种形式的民主负责制早于工业化和经济增长。中国迄今为止走的是韩国路径,但忽略了箭头 3、箭头 4、箭头 7。1978 年邓小平发动经济自由化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了毛泽东时代相当高效的国家。开放政策促使了未来三十年经济快速增长,数百万农民离开农村,来到城市参加工业就业,社会因此而发生巨大的变迁。经济增长帮助国家取得合法性,并建立公民社会萌芽,但没有动摇政治制度,也没有施加民主化的压力。此外,经济增长导致了法治的改善,因为中国试图将其法律制度提高到世界贸易组织所颁布的标准。中国未来的大问题在于,迅速发展所造成的社会大动员,会导致对更多政治参与的难以抑制的需求。

    什么变了

    马尔萨斯经济条件下的政治发展和工业革命以来的政治发展,两者的前景如果放在一起考察,可立即看到大量差异,关键是经济持续密集型增长的可能性。人均产量的增长,其所实现的不只是在国家手中注入更多资源。它还刺激社会的广泛转型,动员各式社会新力量,假以时日,将变成政治参与者。相比之下,在马尔萨斯式的世界中,社会动员非常罕见,要是有,大多源于合法性和思想。

    传统精英锁在寻租联合体之中,由此造成功能失调的均衡,社会动员是打破这种均衡的重要手段之一。丹麦国王能在 18 世纪 80 年代削弱既得利益的贵族的权力,全靠组织良好的有文化农民的涌现——这是世界历史上的新鲜事,以前只有失序动乱的农民起义。这是工业革命前的社会,动员来源是宗教,打起宗教改革和普遍脱盲的旗号。20 世纪 80 年代,韩国军队和商业精英对权力的掌控,因社会新参与者的出现而被打破。二战后韩国经济起飞时,这些新参与者几乎都尚未问世。政治变化因此而来到丹麦和韩国。丹麦的动员似乎是个意外——丹麦国王选择路德教——而韩国的动员却是马尔萨斯式世界中经济增长的结果,可以预测。在这两件案例中,社会动员在民主传播上都有良好影响,但在其他方面,也导致了政治不稳定。

    那时的政治发展与现在相比,另一重要差异是国际因素对国内制度的影响。本书所介绍的几乎所有故事,只涉及单一国家,以及国内不同政治参与者的互动。国际影响基本上是战争、征服、征服的威胁,偶尔还有横跨边界的宗教传播。其时的“跨国”机构,像天主教会和伊斯兰的阿拉伯帝国,在跨越政治边界传播《查士丁尼法典》或伊斯兰教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早期现代的欧洲人尝试重新发现古典的希腊和罗马,这属于跨代的学习借鉴。但从整个地球看,发展倾向于各自为政,按地理和地域而分。

    今天,情况已有很大不同。我们所谓的全球化,只是数世纪来持续开展过程的最新篇章,其间,与运输、通讯和信息有关的技术在不断蔓延推广。独立发展、几乎没有外界输入的社会,在今天是微乎其微。即使是世界上最隔离最困难的地区,像阿富汗或巴布亚新几内亚,也不能幸免。国际参与者以外国军队、中国伐木公司、世界银行经理的形式崭露头角,不管邀请与否。与以往所熟悉的相比,他们自己也感受到变化的加速。

    世界各社会的更大交融增加了互相竞争,其本身就足以制造更频繁的政治变化和政治模式的汇聚。特别进化——即新物种形成和增加生物多样性——发生时,有机体扩散进入明显不同的微型环境,互相之间又失去联系。它的反面是生物全球化,暂栖船舱底层的生物从一个生态区域迁徙到另外一个,可能是意外,也可能是故意。斑马贝、野葛、杀人蜂(Africanized killer bee)都与本土物种展开竞争。这一切,再加上竞争力最强的人类,已导致全球物种数量发生骤减。

    这也在政治领域中发生。任何发展中国家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发展模式,无须顾及本土的传统或文化。冷战时期,美国和苏联试图输出各自的政治和经济模式。到了今天,美国仍有促进民主的项目。此外,还有国家指挥的东亚发展模式和中国特色的威权主义。像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联合国那样的国际机构,随时准备提供关于建立制度的建议,以及资源和技术上的支援,以帮助扩大生产能力。现代的后发达者在制度或政策上无须重新发明车轮。

    另一方面,坏事也得以轻易跨越边界——毒品、犯罪、恐怖主义、各式武器、不法资金等。全球化被称作“主权的黄昏”,这未免太夸张。但技术和增长的流动性,使国家很难在自己领土上执法、征税、规范行为、实施与传统政治秩序有关的其他操作。在大多数财富仍体现在土地上的时代,国家可对富裕精英施以相当大的影响。今天,财富可轻易逃至海外的银行账户。

    所以已不可能光谈“国家的发展”。在政治学中,比较政治和国际关系,在传统上被认为是明显的分支。前者涉及国内发生的事情,后者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但现在,这两个领域的研究越来越被当作一个综合体。我们如何到达这一步,政治发展如何在当代世界发生,都将是第 2 卷的主题。

    最终,社会并不受困于自己的过去。经济增长、社会新参与者的动员、跨边界社会的组合、竞争和外国模式的流行,都在提供政治变化的契机。在工业革命之前,这些政治变化要么不存在,要么颇受限制。

    然而,社会并不能在一代人时间内自由重组自己。全球化对世界各社会的整合,其程度很容易言过其实。社会之间交换和学习的水平远远超越三百年前,但大多数人继续生活在基于传统文化和习惯的环境中。社会惯性仍然很大,外国的制度模式虽比过去更加容易得到,但仍需要融入本土。

    必须以恰当的眼光看待本书关于政治制度起源的历史介绍。不应该期望,当代发展中国家必须重蹈中国和欧洲社会所经历的狂暴步骤,以建立现代国家;或现代法治必须以宗教为基础。我们看到,制度只是特殊历史情境和意外事件的产物,不同处境的社会很难予以复制。它们起源的偶然,建立它们所需的持久斗争,应让我们在接受建立当代制度的任务时,备感谦逊。如不考虑现有规则和愿意支持的政治力量,很难将现代制度移植入其他社会。建立制度不像建造水电大坝或公路网络,它需要克服很多困难。首先得说服大家制度变革是必需的;再建立支持者的同盟,以战胜旧制度中既得利益者的抵抗;最后让大家接受新行为准则。通常,正式制度需要新文化的补充。例如,没有独立的新闻界和自我组织的公民社会以监督政府,代议民主制将不会行之有效。

    孕育民主的环境和社会条件是欧洲的独特现象,立宪政体似乎因意外事件的环环相连,脱颖而出。但一旦出现,它造就的政治和经济体那么强大,以至在全世界得到广泛的复制。普遍的承认已成为自由民主制的基础,并指向政治发展的初期。其时,社会更加平等,容纳更广泛的参与。我注意到,与取而代之的国家层次社会相比,狩猎采集和部落的社会提供更多的平等和参与。平等尊敬或同等高贵的原则,一旦获得明确的阐述,就很难阻止人们提出此类要求。这可能有助于说明,人人平等的概念在现代世界的无情蔓延,一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提出的。

    今天的负责制

    如第 1 章所指出的,民主在世界各地未能得到巩固的原因,与其说是思想本身的呼吁不够,倒不如说是物质和社会条件的缺席,无法促使负责制政府出现。成功的自由民主制,既要有强大统一、能在领土上执法的国家,又要有强大凝聚、能将负责制职责强加于国家的社会。强大国家和强大社会之间的平衡方能使民主生效,不管是在 17 世纪的英国,还是在当代的发达民主国家中。

    欧洲早期现代的案例与 21 世纪初的情形之间有很多平行和对照。自第三波开始以来,欲巩固权力的未来威权领袖和希冀民主制度的社会群体,两者之间发生了频繁的斗争。

    图 12. 今天的政治权力

    这是很多苏联继承国的情形,后共产主义的统治者——通常来自前任执政党——开始重建国家,集大权于己身。这也是委内瑞拉、伊朗、卢旺达、埃塞俄比亚的情形。有些地方,像 2000 年之后普京治下的俄罗斯,或 2009 年总统选举之后的伊朗,这种做法得以成功,政治反对派联合不起来,无法阻止专制国家的建立。但在格鲁吉亚和乌克兰,动员起来的政治反对派抵制国家权力,至少在一段时间内获得胜利。在前南斯拉夫,国家彻底崩溃。

    早期现代欧洲的情形显然与 21 世纪初大不相同,但仍有集权化和社会抵抗的相似场景。今天有工会、商业团体、学生、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参与者(参看图 12),以取代贵族、士绅、第三等级、农民。当代社会所动员的社会参与者,与我们研究的农业社会相比,更为广泛,更加多样。相关的政治分析,必须弄清国内外不同参与者的性质和凝聚程度。公民社会是否齐心合力和众志成城,或同盟中已有分裂?军队和情报部门是否忠于政权,或存在愿意与反对派谈判的温和路线派?政权的社会基础是什么,掌控怎样的合法性?

    今天的国际体系,与我们所研究的早期现代案例相比,对这些斗争有着更大的影响。反对派群体可从国外获得资金、训练、甚至偶尔的武器,而当局也可向志趣相投的盟国呼吁支持。此外,经济全球化提供财政收入的其他来源,如自然资源的出租或外援,从而允许政府避开自己的公民。国王和议会的征税争执不会在石油丰富的国家发生,可能解释了它们中极少民主政体的原因。

    未来会怎样

    就未来的政治发展而言,我们可提出迄今尚无答案的两个问题。第一个与中国有关。我从一开始就宣称,现代政治制度由强大的国家、法治、负责制所组成。拥有全部三条的西方社会,发展了充满活力的资本主义经济,因而在世界上占主导地位。中国今天在经济上迅速增长,但三条之中只拥有一条,即强大的国家。这样的情境能否长久?没有法治或负责制,中国能否继续维持经济增长,保持政治稳定?经济增长所引发的社会动员,到底是受控于强大的威权国家,还是激起对民主负责制的强烈追求?国家和社会的平衡长期偏向于前者,如此社会能否出现民主?没有西式的产权或人身自由,中国能否拓展科学和技术的前沿?中国能否使用政治权力,以民主法治社会无法学会的方式,继续促进发展?

    第二个与自由民主制的未来有关。考虑到政治衰败,在某一历史时刻取得成功的社会不会始终成功。自由民主制今天可能被认为是最合理的政府,但其合法性仰赖自己的表现。而表现又取决于维持恰当的平衡,既要有必要时的强大国家行为,又要有个人自由。后者是民主合法性的基础,并孕育私营经济的增长。现代民主制的缺点有很多,呈现于 21 世纪早期的主要是国家的软弱。当代民主制太容易成为僵局,什么都是硬性规定,无法作出困难的决策,以确保自己经济和政治的长期生存。民主的印度发现,很难整修自己行将崩溃的公共基础设施——道路、机场、供水和排污系统等——因为既得利益者借用法律和选举制度横加阻挠。欧盟的重要成员发现,显然已负担不起自己的社会福利,但无法作出削减。日本累积了发达国家中最高水平的公债,仍然没有采取措施,以消除经济中阻碍未来增长的僵硬。

    还有美国,它无法认真处理长期的财政难题,像健康、社会保障、能源等,似乎在政治上日益陷入功能失调的政治均衡。每个人都同意,必须解决长期的财政困境,但消弭赤字而必需的增税或削减开支,仍受到强大利益群体的阻挠。国家制度的设计基于相互制衡,使难题的解决变得尤其困难,加上美国人在意识形态上的僵硬,使之束缚于既定的对策范围。尽管出现这些挑战,美国不太可能重蹈法兰西王国的覆辙,即公职家族化。但它可能也是只有短期的权宜之计,推迟而不是避免最终的危机,像法国政府那样。

    现在回头看,制度的最初出现是为了历史上不确定的原因。其中某些存活并得以流传开来,因为它们能满足某种意义上的普遍需求。这就是为何制度在历史上得以互相结合,为何可以提供政治发展的概论。但制度的继续生存也涉及很多意外。一个人口中位年龄在二十几岁的迅速增长的国家,其政治制度卓有成效,但可能不适合三分之一公民已在退休年龄的停滞社会。如果制度无法适应,社会将面临危机或崩溃,可能被迫改用其他制度。不管是非民主政治制度,还是自由民主制度,它都一视同仁。

    但有重要理由相信,政治负责制的社会将胜过没有政治负责制的。政治负责制为制度的改善提供和平途径。中国政治制度在王朝时期一直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坏皇帝”,像武则天或万历皇帝。英明领导下的威权制度,可能不时地超越自由民主制,因为它可作出快速决定,不受法律和立法机关的挑战。另一方面,如此制度取决于英明领袖的持续出现。如有坏皇帝,不受制衡的政府大权很容易导致灾难。这仍是当代中国问题的关键,其负责制只朝上,不朝下。 我在卷首指出,这里所提供的制度发展的历史介绍,必须对照工业革命后的不同条件。在某种意义上,我已经重新洗过牌,以便直接解说和修正《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所提出的问题。工业化发轫后,经济增长和社会动员取得极为迅速的进展,大大改变了政治秩序三个组件的发展前景。这将是我在第 2 卷解说政治发展时所用的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