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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力:从“骑射”到“别男女”——胡服在中原农耕区的功能变迁

    从出土的玉人或陶俑来看,西周时期中原地区人们的着装是:上身着衣,下身着裳,裳为由多幅布帛拼合的围裙;为省布、省事,还有衣裳相连的,即大褂或长袍式的服装,腰间系一条带子,也可能不系。[1]

    为有效抵抗北方的游牧族群,维护并拓展农耕文明,战国时期位于今河北、山西一带的赵国力求增强军事实力,推动军事变革,全力学习北方游牧族群所擅长的机动灵活的骑战,以此替代农耕地区普遍通行的步战和车战。赵武灵王率先垂范,在赵国全境,以便于骑马挥刀、射箭的短衣窄袖的胡服全面置换农耕地区传统的宽袖长袍。尽管这一重要举措遭到贵族和朝臣的激烈反对,赵武灵王仍坚持认为,着装就是要实用,便于实现其功能。[2]

    这是一场重大的军事和政治变革,同时也是社会服装乃至生活习俗的一次深刻变革。胡服骑射,要在马上挥刀、弄枪和射箭,人们自然容易集中关注上衣的变革。虽有提及,但分析非常不充分的是“下裳”的变革:以游牧民族一直通行的有裆裤替换了中原地区通行的开裆“袴”或与之相似的“胫衣”(就两个裤筒)。[3]有裆裤整体性强,贴身保暖,更能抵抗高纬度草原地区的寒风,更重要的是,有裆裤能有效保护骑兵的大腿内侧和臀部,避免在马背上持续颠簸、摩擦而受伤。当马匹充足时,甚至可以一人多马,马歇人不歇,长途奔袭突击。“师夷长技以制夷”,胡服骑射大大增强了赵国军队的灵活性、机动性和突击能力。赵国一跃成为战国七雄之一。[4]

    同样需应对北方匈奴侵扰的秦国也重视骑兵,但比赵国晚。[5]从秦始皇陵出土的骑兵俑来看,它们也着胡服,上身为褶服,下身为连裆裤,腰束革带。同赵国的胡服骑射相比,秦国至少有两点不同。其一,骑兵只是秦军的一个组成部分,更多用来配合步兵、车兵作战。直至秦统一六国,骑兵仍不是秦军主力。[6]秦军的相关军事行动也能支持这一判断。秦统一六国后,北守南进,派出大军征讨岭南和越南,这显然更多靠步兵,山地和水网地带也没法发挥骑兵的战斗力;同时耗费巨资修建连接秦、赵、燕三国的长城,修建包括从咸阳直达九原(今内蒙古河套地区)和云中的上直道等驰道,以便于车兵和骑兵驰援北方,可见秦始皇当时没打算远征北方。其二,由于没有赵武灵王这样的政治领袖和群体身体力行做表率,秦军骑兵引进胡服后,影响就可能仅限于秦国骑兵,一时半会影响不了秦国的王公贵族和平民百姓的服饰习惯。

    秦末农民起义,随后的楚汉之争,起兵和战场均在中原,虽有骑兵,但主力仍是步兵或车兵。[7]即便涌现了韩信这样的军事天才,但逐鹿中原仍得靠步兵和车兵。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曾亲征匈奴,随行虽然有陈平、樊哙、周勃等重臣和名将,高祖也差点被冒顿生擒。刘邦死后,冒顿书信羞辱吕后,西汉朝廷也只能忍气吞声。文景年间集中关注削藩,西汉只能勉强应付北方匈奴。

    直到汉武帝继位后,西汉的军事战略开始变化。面对匈奴咄咄逼人的骑兵,武帝不论是否有心,实际上都继续了赵武灵王开启的军制改革,大力发展骑兵,鼓励民众养马,甚至建立了举世闻名的山丹军马场——至今仍是世界最大的军马场,很可能还是世界上最早的大型国企。[8]有了马,汉军开始组建大规模骑兵集团,最终完全取代步兵和车兵,骑兵成为对匈奴作战的主力。随之而来的是,农耕中国的军事战略战术也焕然一新,涌现出如卫青、霍去病等一代天骄,封狼居胥,匈奴远遁,漠南无王庭;东汉的窦宪继续西汉的事业,追击北匈奴,出塞三千余里,燕然刻石。两汉开辟了通向中亚的丝绸之路,将中原文化传到了西域。不再局促于夏商周的“宅兹中国”和长江沿岸地区,也有别于秦代“大一统”仅向南拓进,两汉的军事活动格式化了辽阔的北国疆域,为重构中华民族共同体奠定了基础。农耕区向北推进到云中、九原,大大促进了中原与游牧族群的文化交流。换言之,胡服骑射和中原骑兵的兴起,有力推进了中原农耕文明、东北渔猎文明以及北方游牧文明的融合。胡服骑射对于历史中国的意义从来都不只是军事的,更是政治的和文明的,[9]历史地看,更是宪制的(constitutional)。

    这一点当然很重要,却并非本文核心关注。普通人习惯关注王侯将相惊天动地的伟业,法学人通常更关心那些意义深远的重大政治经济军事事件。在历史的静水中最容易沉没的,则是胡服骑射中那些看起来似乎不太有意思,甚或有点无聊的细枝末节,如本文关注的连裆裤,以及从连裆裤衍生出来的,完全超出了当年赵武灵王的想象和关注的社会功用:连裆裤在中原地区悄无声息地广泛传播,改变了农耕社会包括皇家在内的各阶层的衣着,出乎意料,居然基本有效管控了儒家一直未能有效应对的各类乱伦/不伦——其实只是破坏了村落社区秩序——的性爱风险。

    在西汉之前的种种历史记录中,“野合”和“私通”在农耕地区相当常见。不仅在野,而且在朝,如宫闱内的淫乱。《史记》记录的野合,就包括一些名人,如大禹、孔子和刘邦;还有始皇帝的母亲赵姬先后与吕不韦和嫪毐私通,且与嫪毐育有二子;西汉名将卫青和霍去病都是私通的结果。[10]这个“乱”,可能就是当时的社会常态。孔子就曾感叹,春秋时期,“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11]似乎是“口嫌体正直”,孔子本人也未能拒绝美女的诱惑,应邀单独会见了一位名声非常糟糕的女人——南子。孔门弟子子路听见帷帐内两人身上的环佩叮当作响(据说是因为相互行礼),内心很是不快。孔子出来后,有口难辩,只能对天发誓:我若干了啥坏事,老天爷罚我不得好死。《论语》有记载,《史记》更是绘声绘色。[12]

    两性关系混乱其实有正反两方面的社会后果。生物学理论上的正面功能是,这会增加同血缘关系远的陌生人的性爱,民谚称“杂种出好汉”,有利于孕育繁衍更健康的后代。但实际的社会效果也可能更糟。在一个交通全靠步行的社会,两性关系随意未必能增加远系交配的概率,相反可能加剧近亲生育,后代可能更不健康强壮。比较起来,在密集聚居的农耕地区,更重要也更有效的确保远亲繁殖的制度,反倒是中原农耕者早就采取的姓氏制度,[13]统一的外婚制,还包括“入赘”及子女随母亲姓的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这些制度也要求有父母的甄别和“包办”来辅助。农耕者很早就创建了这些制度。

    两性关系混乱的更大麻烦其实是在婚后,是社会性的。首先,这会直接破坏夫妻间感情,也令亲子关系很难确定;后者不影响母子间的感情,却注定影响“父”子间的感情。由于无法确信自己抚养、保护或教育的是自己的孩子,他就很难为此付出太多。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长大的孩子,也很难对这样一位“父亲”有多少真情。这就有助于理解,当年项羽威胁要杀刘邦的父亲,将之炖成肉羹,刘邦的回答居然是“还请分我一杯羹”。当然也是刘邦机智,甚或流氓,但一个兜底的因素是,刘太翁并非其生父,项羽真下手,刘邦为什么要在意?[14]卫青、霍去病在功成名就之前,也一直不受生父待见。卫青只能跟着母亲姓,霍去病是功成名就后才有了父亲的消息。[15]但如果社会上的“渣男”一个个都因为这种不确定性而“为父不慈”,就注定会引发社会普遍的“为子不孝”。农耕社会的所有男子老来就悲剧了。

    这至少有助于更真切地理解,生发在农耕中国的儒家为何早就且一直强调“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16]这确实不是庸人自扰。若男女都穿开裆袴,尤其是在密集聚居的群体中,相互来往,朝夕相处,不仅很容易起意,也容易苟且。相比之下,尽管游牧族群“不知礼义”,有“娶后母,妻寡嫂”的记录,[17]但由于他们从来游动在大草原上,高度离散,反倒成就了天然的“男女有别”,“乱伦”的概率则更低。

    在农耕地区,若无意识形态的禁忌,无法落实为日常生活的技术和手段,无法有效管控社会不可欲的两性关系,就随时可能打破甚至摧毁村落群体借婚姻和生育建立的内在组织架构和秩序,弄不好会家破人亡,很可能殃及无辜。中国近代话剧《雷雨》,虽是讲一百年前的事,说的也不是村落,是个大家庭,却是个凝缩的案例。周家大少爷周萍是其父年轻时与家中女佣始乱终弃的结果。周萍长大后,先是危险地爱上了后妈繁漪,为逃离这不伦之恋,继而爱上了家庭女佣,谁知那竟是他同母异父的妹妹……[18]若是发生在宫廷,这类问题则可能威胁政治秩序,引发内乱。

    事实上这类灾难,并不仅属中国,而是人类社会的通病。如果是在密集聚居的定居群体内,降临则是大概率;即便有心防范,也很难避免。突出例证就是古希腊底比斯城邦的悲剧《俄狄浦斯王》。俄狄浦斯先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弑父,接着在相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娶母。不知情,一切就不是问题。但当真相暴露,受伤乃至被毁灭的就不只是事件的直接当事人:俄狄浦斯(丈夫)及其母亲(妻子),更会殃及全然不知情的无辜者——俄狄浦斯与其母不伦之恋中生下的孪生姐妹安提戈涅和伊斯墨涅。[19]她俩没有任何过错,只是一旦真相曝光,她们此生怎么可能幸福?!俄狄浦斯既是她们的父亲,也是同母所生的兄长,还是她们的继祖父;她们的母亲,也是她们的祖母,还是她们的嫂子。[20]除了死亡,谁,或有什么,能使他们逃离混乱的秩序和悲惨的境地?![21]而底比斯城邦上层的政治动荡,还会影响更多民众。对于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我们可以有种种解读,但就故事原型而言,仍是近亲属间的淫乱导致的悲剧:不仅是一国政治动荡,还有个体面对“活着还是死去”的痛苦折磨。[22]

    这都有助于理解中国人为什么一向称这类灾难为“孽债”!

    这类轶事和悲剧,有助于我们理解《诗经》歌颂的那些“美丽”的野合和私通给中原农耕村落埋下的乱伦风险,理解当年儒家有关“男女授受不亲”或“男女之大防”的告诫。借助这一语境,也更有助于我们理解,在“胡服骑射”的改革中很少为人提及自然更谈不上重视的连裆裤,为什么有潜力成为工具甚至制度措施,从而有效地降低男女间即便是天然、纯真且自发的,但从社会视角看就是不可欲的(“不伦的”)性冲动。

    首当其冲的当然是那些骑兵。连裆裤本是为保护他们的大腿和臀部不因在马背上颠簸、摩擦而受伤,客观上也会约束和规制他们至少在出征期间本可能率性苟且的性欲,这就开始介入并间接影响了骑兵夫妻间的性关系。有理由相信,骑兵们出于自我利益的考量,也出于对妻子强烈的性嫉妒,包括纠结其间的复杂的爱和责任感,只要可能,甚或即便很难,也趋于要求妻子至少在丈夫出征期间,还可能为保护女儿而要求女儿,都穿上连裆裤。我知道会有人宣判这是“男权”,甚至肤浅且专断地认定这侵犯了妻子和女儿的个体自由。但这并非专横霸道不讲理的“男权”,因为这未必伤害或不利于骑兵之妻、女本人(个体)以及他/她们共同的家庭。如果妻子爱丈夫,女儿爱父亲,且会因此收获家庭幸福,那她们穿连裆裤的同时增加了丈夫或父亲的收益,也就是增加了她们自身的收益,她们更可能因为这种既是个人的也是家庭的收益而自觉接受甚至自我选择穿连裆裤,而拒绝认定这是丈夫或父亲的压迫和剥削。为了让戍边卫护中原农耕区的亲人放心,她们甚至可能主动自觉强化这一规制,自我示范,相互监督,全力推动这一实践。人生的收益并不总是来自自我放任,最大收益其实来自自主选择。政府自然不会也不应干预这种自我选择,甚至乐见其成,因为这有助于巩固和提高士气——保家卫国的男子之所以勇于牺牲,往往至少有部分来自他们心中惦念“姑娘好像花一样”。也正由于诸多个体、家庭和村落社区利益交织,在中原农耕地区,就有理由想到有裆裤能够静静地越过各种有意无心的障碍,缓慢但坚定地推进。

    将近两百年后,即便中原王朝史官根本没提胡服骑射,广大中原民众也可能不知道还有赵武灵王和胡服骑射,但当汉武帝开始组建强大的骑兵集团时,他们,尤其是各位骑兵,客观上就在继续赵武灵王的事业。西汉骑兵战功赫赫,他们身着“胡服”,威风凛凛,震撼人心。就其社会功能而言,在特定意义上,这些骑兵不亚于男装模特。

    还不只是一时半刻。汉武帝反击匈奴始于公元前129年,到公元前87年武帝去世,前后持续了43年,这意味着他的决策至少塑造、影响了中原两代人的服饰习惯和审美。而此后,还有东汉骑兵曾于73年和89年两次进攻北匈奴,先将其逐出河西走廊,强化了对西域的控制,后刻石燕然,迫使北匈奴整体西迁,逃往欧洲。

    不大可能有谁着意记录这两百多年间农耕中国民间从袴到裤的演变,平凡的生活会无情地抹去连裆裤与乡村农耕生活习俗间的丝丝缕缕,当时最敏感的学者可能也不会留意,甚或鄙视因此注定看不到只可能属于后代学人,且必须借助大历史长时段累积的些许痕迹,才能隐隐察觉的那些可能永远无法确定的联系。没人记忆、记录、指出甚或察觉,不意味着两者就一定没关系,不意味着连裆裤会始终不渝地恪守其最初的功能,不再应时而变,随机流变。连裆裤完全可能摆脱先驱者对它的功能定位,回应历代不同穿着者即兴或恒定的需求,适应社会对它的改造,并开发出一种始料未及但对于农耕社区更重要、更基本的制度功能。这就像宣纸上的一滴墨,从农牧相邻的地带向深广的农耕区无声渍开。

    有正史记录表明这种影响渗入了汉宫,开始影响和规制皇帝的行为。汉武帝去世后,年仅8岁的汉昭帝登基(公元前87年—公元前74年在位),顾命大臣霍光等辅政。4年后汉昭帝立了皇后,皇后是霍光年仅6岁的外孙女。然而直到汉昭帝21岁离世,皇后一直未孕。原因之一当然是皇后幼小,汉昭帝去世前两年她才算成年。但更重要的原因,至少霍光有理由也有根据认定是,宫中有不少宫女比皇后靓丽、成熟,有心甚或成心激发皇帝的冲动和任性,而尚不谙风情甚或母仪天下必须端庄得体的皇后则无力与她们争锋。霍光希望皇后能够专宠,早生皇子;侍者和医官也阿附霍光,认为皇帝应节制欲望。于是霍光让宫女们都穿上连裆裤,具体做法,据《汉书》:在宫女的开裆袴前后各系上一块布,用多条布带系紧。[23]宽衣解带的麻烦一多,自然会减少公务繁忙的汉昭帝“进幸”宫女的频次,皇后却因此机会略增。“挡”是个动词,突显的是这两块步的功能,先是名词化了,书者给它换个偏旁,从此就有了“裆”。无裆“袴”成了有裆“裤”,成为制度,逐渐流行起来了。[24]

    这是个偶然事件。霍光决断的具体依据,不可能像法律或法学写作,要引证什么法典或“胡服骑射”的先例。但从大历史来看,这是胡服进入中原后的一个具有标志性的非常具体的功能调整或变异,就是通过管住宫女的内袴,来规管当朝皇帝的性欲及其释放。但也就因这次规管的目标是天子的裤裆,儒家关注的那些寻常看不见的民间社会关切才进入历史,灵光一现,令我偶尔得见,才可以想象和勾勒其社会背景和真容/峥嵘。

    胡服也影响并引导了社会其他各阶层的衣着,删繁就简,使其更贴近中原农耕者的日常生活和生产,强化和凸显了服装的实用功能。这种追求客观上弱化了服装的阶级和等级界限,自然能被中原地区广大民众接受,甚至更可能最早吸引那些从来就爱招摇过市的官家或富家子弟。三国时,尽管中原士大夫屡屡告诫曹丕别穿异族的“贱服”,但身为太子,曹丕“出田猎,变易服乘,志在驱逐”[25]——很可能,他这就是 “显摆”,或是“挑衅”,类似“文革”中年轻人穿军大衣,或改革开放之初街头流行喇叭裤。之后,不知从何时开始,晋朝皇帝车驾亲戎,上衣下裤的袴褶服成了当时的制服。[26]南北朝时期,裤子在民间广泛流行,已成为人们的日常服。[27]唐代张守节注释《史记》中“胡服”时称,那并非皮袍,而是唐代时装。[28]至少北宋沈括和南宋朱熹均认定,两晋北朝以来,中原人就普遍改穿胡服了。[29]

    胡服的这一变迁,表明农耕地区的人民,无论官民,无论高下,都不是“原教旨主义者”,他们并不恪守千余年来农耕地区通行的上衣下裳,不坚持胡服/有裆裤保护屁股和大腿的初始关切。不同程度地,他们都是与时俱进的“机会主义者”,只要有需求且能做成事,就愿意以各种方式不断调整或拓展任何实物或制度的用途,并开发新功能,包括规管两性关系,有效管控笼罩于密集聚居的农耕村落的重大风险,而这是儒家长期关切但一直未能有效应对的。

    这是基于成本收益分析,更基于我的判断,我没有检索是否有前人在这样一个历史语境中细致分析过胡服或连裆裤的衍生谱系,或作出与我类似的分析,甚或断然拒绝我的分析。我的理由之一是,从当初的胡服骑射,到唐代张守节注“胡服”为“时服”时,毕竟上千年了,即使胡服演变算是个事件,刻在石头上,时光腐蚀,今天可能也模糊不清;更何况,时间拖得这么长,这还能算是个“事件”吗?或是一系列事件?甚或只是对时光淘洗后的零七碎八的一种重新编排?前台的风起云涌、英雄豪杰、王朝更替,注定会黯淡甚至完全遮蔽作为背景的这一“无事件的事件”。即便有人记录过,又有谁真的知道,究竟从何年何月起,在哪些或在多大的农耕地区,当儿童到了某个年龄段,只要不是家庭极度贫困,天经地义地,母亲就会为孩子换下开裆袴,换上连裆裤,否则,周围的人就会认为这位母亲失职。习俗,今人将之归为“软法”,其实有时它很强硬,因为有用,它赢得了民众的自觉遵守,甚至相互监督和督促,无需国家强制力。

    种种迹象表明,汉武帝之后,儒家对农耕村落“男女有别”的关注,在社会实践上日益具体、严谨且深入。儒家教义中对相关各方——主要是夫妻和子女——利害关系的理解和记述也更深入了。汉武帝去世大约二三十年后,戴圣在《礼记》中对“男女有别”有更精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30]所谓男女之大防。

    我更看重的是,戴圣针对女性和男性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这些特点在传统农耕社会中可能呈现出的社会弱点,具体分析如何更有针对性地实践“男女有别”,既有利于丈夫,也有利于妻子(这两者可以说是个体主义视角的),更是最大化包括孩子和家庭的(因此是最小社群的)收益和福利。

    在《郊特性》一篇,戴圣不只告诫女性,更是基于人们的常识和经验,分析恪守“男女有别”对于男女双方不同但更重要的利弊得失。“孩子是自己的好”,但由于男性远不能像女性那样,能明确无误地辨识自己的孩子,因此男子通常对孩子以及对孩子的母亲很难有足够的责任感和道义感(“义”),更容易成为今天所谓的“渣男”。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戴圣叮嘱女性,自觉恪守“男女有别”,才能让丈夫确信这孩子就是他的,进而疼爱孩子;爱屋及乌,丈夫对孩子的母亲,也即妻子(即便她不再青春),有更强的责任感和道义感。[31]他会更顾家,更愿意打拼,承担起养家糊口的责任,进而大大减轻妻子的负担。如果没有丈夫支持,妻子不得不独自养孩子,这样的孩子更可能在倚重体力的社会中因缺乏衣食和保护而夭亡。这一点,乍一看不很起眼,但只有在现代才可能通过全球视野察觉:世界上有不少民族的男子勇猛,甚或风流倜傥,却不勤劳不顾家,酗酒,极度花心,如唐璜,乃至把养育孩子的责任完全强加给女性。这是在众多雄性动物(如狮豹)身上常见的现象。

    在《昏义》一篇,戴圣则告诫男子对(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也一定要恪守“男女有别”。这里隐含了一个得到经验研究支持的现代生物学假定,相比女子潜在的自然生育能力(不仅是排卵数量,还必须计算九月怀胎以及哺乳的时间),男子繁衍后代的能力更强;这使得男子通常比女子花心——这也就是中国民间的说法:“老婆是别人的好”。基于男性的这一天性/缺点,丈夫对妻子和家庭的忠诚,通常更能激发妻子以性忠诚回馈丈夫的责任感和道义感,生育丈夫的骨血,这转而会促进父子/女情深,巩固家庭关系。[32]戴圣在此关心的,看似但其实不是自由主义更在意的自我利益或个体自由,甚至也不是生物性的亲子关系。他只是用儒家的伦理语词隐晦地分析了常态男女夫妻间的体力差异、性爱专一或花心、性欲衰变等生物特性所隐含的社会后果。他力求在男女性爱本能之外,从理性上分析阐述,希望最大可能说服并激发丈夫更强的家庭责任感和道义感,借此保证妻子在华年不再、生育能力消失后,丈夫也能不离不弃(“义”);以及当男女老来不再能自食其力后,在一个没有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中,基于父母先前的养育之恩,儿子(女儿因外嫁而被豁免了)还能自觉反哺父母,为之养老送终,并以自己反哺父母的行动为农耕社区创造值得仿效的“孝”之楷模、规范和意识形态。儒家的这一关切,全然不是个人主义的,虽然仅有关直系亲属构成的家庭,其核心逻辑依然是社群主义的。

    这一制度构想当然还不完善,在特定经济社会生活中,甚至就不可能完善,但戴圣的关注已足够丰富和深刻。因为在历史中国的传统农耕村落中,“皇权不下乡”,不可能指望国家法强制,只能更多借助血缘社群的礼俗,借助社群压力和个体的“良知”或“义”,来建立并巩固血缘社群的基本秩序。儒家集中关注“男女有别”,确实眼光犀利,这是农耕村落秩序发生和稳定的基石。

    理解了这些,就更能理解当年游牧族群的有裆裤,何以可能,拐弯抹角,腾挪转移,最终被中原农耕者挪用到最能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地方,创造和维系中原及更广阔的农耕社区的基本秩序,也更能领悟儒家对于农耕中国基层社区制度的深刻理解和务实贡献。

    也许可以套用托克维尔评论法国大革命的语式,但更进一步:那些最成功的革命会令后人吃惊:啊,这里居然还有过革命?![33]

    尽管以上说理令本文的分析大致成立,但我必须承认,本文并未证明这就是历史,毕竟可用作证据支持本文核心命题的文献,特别是其他相关的实证材料实在太少。我只是猜想,并基于事理但不只是演绎逻辑,分析连裆裤会影响骑兵,进而影响其家人,且无论如何,潜移默化地,都会逐渐影响他们身边的其他农耕者。史书上有零星相关记载,但不充分。且除了判断,我不能指望将来的研究者就一定能取得充分物证。我说汉武帝大力发展骑兵,客观上继续了胡服骑射,但相关史书上并未提胡服(或许这时胡服已经被接受为汉服);汉武帝与赵武灵王真有承继关系吗?如果行动者真没有清楚意识到,就认为是“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且“舍我其谁也”又该如何解说?赵武灵王的骑兵与汉武帝的骑兵所穿的连裆裤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啊?从曹丕着意穿“贱服”招摇过市,到唐朝“胡服”成为“时装”,相关的上下文都没提“男女有别”。既然古人都没在意和记载,没有什么可验证的数据,我又何以断言,后世在密集聚居的中原农耕血缘村落中,乱伦行为真的逐渐减少了?仅仅因为后世史书中没有《史记》中那么坦诚的记录吗?我又何以断言,这种“减少”是连裆裤普及的效果,或与之关联呢?这些问题,能想到,还能自我提问,就很不错了,它们都是从一开始就没法回答的,更别说证实或证伪了。

    本文更多只是提出了一个思路,就想从历史的草蛇灰线,推想来建构和理解一种制度(史)的可能。这当然也还因为我真不大相信,只要“男女有别”这一社会关切合理正当,儒家的利弊分析透彻,殷切教诲令人信服,然后就会催生制度,并真能起作用。思想家个人的甚或学派的思想和追求都不等于制度本身。制度最终必须附着于某些简单、明确又实在的物品和技术,才可能落实,即便未必需要政府执法。“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从来不只是富人家庭对家族年轻女性的一个告诫,首先得有个物质性的“大门”和“二门”作为标记,才能成为制度,才能成为相关行动者的边界。

    我因此坚持本文的分析思路是有意义的,不是文字游戏,不是唯心主义,相反,是历史唯物主义。否则,我们该如何解释,目光犀利、思想深邃且追随者众多的孔子、孟子,其谆谆教诲,最多只是令更多人意识到这里有麻烦,还可能是大麻烦,却从未能消除,哪怕只是说减少了,一直纠缠密集聚居的农耕村落的野合、私通和乱伦问题。事实上,大致是到两宋之后,此类麻烦虽然继续,但仅就我的有限阅读的印象(不是统计数据)而言,至少不像先秦时期那么耸人听闻和不可思议了。

    激发本文的不只是历史唯物主义,更有尼采和福柯的谱系学:注意从不那么高大上的众多琐碎事件的细枝末节中来考察某一制度实践或道德话语的卑微出身,如何因种种外力和社会需求挤压、畸变;制度实践并非对什么深刻且始终如一的本质的解释,而且每个解释、每一次解释都可能夹杂了任意或随意的成分。有了这一自觉,我们才可能从过去的“熟悉”中看见“陌生”,在通常的“简单”中发现“复杂”,从所谓的“始终如一”中找到“异变”。[34]

    更有一点也令我必须如此。今天,人工智能迅猛发展,可能全面替代甚至置换我们对大量信息资料以及前人研究成果的汇集和整理,以及在此基础上展开的逻辑和原则演绎,并因此可能令这类堆砌材料和逻辑演绎的意义急剧贬值。在这样日益逼近的巨大学术压力面前,若仍想继续些许自认为还有点意义,起码一时还无以替代且凭此足以问心无愧的研究,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就不得不重新界定自己,甚至不得不铤而走险,到丛林深处感受一下探路的动静。

    这样的追求当然容易出错。但即便最后证明完全错了,大错特错了,仍可能错得有意思,也有意义。因为它试图发现和理解,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一件事衍变发展的其他可能或其他路径。它不试图演绎——人工智能能做演绎,且能做得更系统、周密、扎实——而是愿意在泥淖中跋涉和探索,从一开始就不指望到达真理,也知道自己可能深陷其中,无法自拔,无人救助。然而,这至少可能是目前的人工智能做不出来的。那就让还有点好奇心的学人们,也算一次胡服骑射,先去蹚蹚雷吧!

    参考文献、注释

    [1]赵连赏:《服饰史话》,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黄能馥、陈娟娟(编著):《中国服装史》,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2]“夫服者,所以便用也”,“法度制令,各顺其宜;衣服器械,各便其用”。刘向(集撰):《战国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657、663页。

    [3]2014年5月,考古学家研究了从新疆吐鲁番火焰山南麓洋海古墓中发现的身着有裆裤的两具干尸,其裤子的形制与现代裤子基本无异,距今约3300年,衣服与陪葬物品(鞭子、木制马嚼子、战斧和弓)均表明死者是游牧民。这是中国目前发现的最早的合裆裤。此前新疆博物馆就收藏了一条有裆毛布裤子,出土于新疆且末县扎滚鲁克墓葬,被公认为国内考古发现的最早的有裆裤,距今约2800年。王瑟:《新疆出土3300年前裤子》,载《光明日报》2014年6月6日,第9版。

    [4]梁启超认为,商周之后四千年间,在与北方游牧族群的冲突中,中原农耕族群败九胜一,有历史光彩的仅赵武灵王、秦皇汉武和宋武帝(刘裕),其中最出色的“惟赵武灵”,是“黄帝以后第一伟人”;就因为“凡改革之业最难,其利在后,愚者弗见,智者即或见之,而疑虑其成”。《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809—810页。

    [5]早在公元前333年,苏秦说服赵肃侯时,赵国常备兵力已有数十万,战车千辆,骑兵上万。司马迁:《史记》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247页。公元前307年,赵武灵王开始了举国上下的胡服骑射改革。而据《历代兵制》,秦昭王时,“始有锐士、虎贲八百万(虎贲原为西周近卫军,秦国不可能有虎贲八百万,疑为“八百人”——引者注),车千乘,骑万匹……”陈傅良:《历代兵制》,古诗文网,https://www.gushiwen.cn/guwen/bookv_2523a50991b9.aspx

    [6]秦始皇墓的一号俑坑是一个庞大的步兵方阵,这很可能是秦军战阵的主体。二号俑坑主要由战车、骑兵和弩兵组成,是几个兵种组成的机动集群,用于配合步兵作战。钟少异:《中国古代战争发展之骑兵的兴起》,载《春秋》2024年第4期。

    [7]垓下之战中,韩信十面埋伏围困项羽十万大军,项羽率八百精锐骑兵溃逃,韩信令灌婴率五千铁骑紧追,楚军二十八骑逃至乌江边,项羽自杀。司马迁:《史记》第1册,第334—335页。

    [8]王晨仰、杨雯:《文化生态视角下先秦至北朝骑兵发展研究——以骑兵马俑为例》,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9]陈梧桐等:《中国军事通史》第5卷(西汉军事史),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211页,以及第6章。

    [10]《诗经》三千首,经孔子全力删改,剩下305首。孔子认为“一言以蔽之,思无邪”。后人乃至今人也一直力求做更合乎风俗教化的解说。但至少《风》中不少篇章,如《摽有梅》《江有汜》和《野有死麇》等。所表达的男女心声,所描写的男女之恋,其实就是“野合”。王秀梅(译注):《诗经》,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1、25、28—29页。《史记》记载的,如在治水途中,禹在涂山与涂山氏之女相遇,在一个叫“台桑”的桑林里野合,后生下了夏启;“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西汉开国皇帝汉高祖就是野合的果实,高祖之父还目睹了其母与“神龙”在大泽之陂的野合。《史记》暗示秦始皇的生父是吕不韦,还记载了始皇母赵姬先后与吕不韦和嫪毐私通,并生下两个孩子,却未记载扶苏和胡亥的生母是谁。西汉平阳侯的妾卫媪,与在平阳侯家中做事的县吏郑季私通,生下了卫青。司马迁:《史记》第1册,第80、341页;第6册,第1905页;第8册,第2508—2511、2921页。霍去病是其父霍仲孺担任平阳县吏时,与平阳公主府的侍女卫少儿私通生下的。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478页。这就表明,自孔子以来四百年间,尽管儒家一再告诫“男女授受不亲”,但直到汉武帝/司马迁的时代,野合或私通生子仍是常态。此外,在《诗经》热烈和直白的表达中,以及在司马迁、班固不动声色的记述中,我们还可以察觉,至少从西周到汉代早期,在近千年时间里,野合或私通在社会层面上看也许不是件好事,却也不是任何相关人(野合或私通的男女双方,或女子的丈夫,或野合或私通生育的孩子)的耻辱。司马迁和班固笔下似乎对这些野合或私通生下的后代看不出丝毫鄙视,甚或还有些许赞叹,至少是惊奇。事实上,当时社会,即便皇室,对女性贞洁也不看重。典范是汉武帝的母亲王太后。她先嫁农夫生女,其母迫其离婚,随后被送入太子(后来的汉景帝)宫中,获宠幸,生刘彻(被立为太子)。司马迁:《史记》第6册,第1975页。

    [11]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98页。

    [12]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第67—68页;司马迁:《史记》第6册,第1920页。

    [13]姓在世界不少地方出现,很可能比中国晚多了,只要看看诸如“铁匠”(英语“Blacksmith”,意大利语“Ferrari”)或日语“井上”之类的姓即知。

    [14]司马迁:《史记》第1册,第327—378页。

    [15]卫青出生后,被送回其生父郑季家。郑季让卫青放羊,郑家儿子也不把卫青当兄弟,而是“奴畜之”。司马迁:《史记》第9册,第2921—2922页。霍去病的父亲霍仲孺卸任平阳县吏后回乡,便与卫少儿断了联系。霍去病一直不知道自己父亲是谁,直到成为骠骑将军后,才与父亲相认。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第9册,第2931页。

    [16]李学勤(主编):《礼记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4页;杨伯峻(编著)、兰州大学中文系孟子译注小组(修订):《孟子译注》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77页。

    [17]“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司马迁:《史记》第10册,第2879页。

    [18]曹禺:《雷雨》,载《曹禺选集》,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索福克勒斯:《俄狄浦斯王》《安提戈涅》《索福克勒斯悲剧五种》,载《罗念生全集》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20]更细致的分析,见苏力:《纲常、礼仪、称呼与秩序建构——追求对儒家的制度性理解》,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21]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第9章“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

    [22]莎士比亚:《哈姆莱特戏剧集》,朱生豪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

    [23]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第12册,第3960页。“古人袴皆无裆。女人所用皆有裆者,其制起自汉昭帝时上官皇后,为霍光外孙,欲擅宠有子,虽宫人使令,皆为有裆之袴,多其带,令不得交通,名曰‘穷裤’。今男女皆服之矣。”张萱:《疑矅》,北京:文物出版社2019年版,第57页。

    [24]周锡保:《中国古代服饰史》,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84年,第104页;黄能馥、陈娟娟(编著):《中国服装史》,第91页。

    [25]陈寿(撰)、陈乃乾(校点):《三国志》第2册(魏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68页。

    [26]房玄龄:《晋书》第3册(舆服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72页。

    [27]王国维:《观堂集林》,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35页。

    [28]司马迁:《史记》第6册,第1788—1789页。

    [29]“中国衣冠,自北齐以来,乃全用胡服。窄袖绯绿短衣,长靿靴,有蹀躞带,皆胡服也。窄袖利于驰射,短衣长靿皆便于涉草。”沈括(著)、张富祥(译注):《梦溪笔谈》,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8—9页。“今世之服,大抵皆胡服……中国衣冠之乱,自晋五胡,后来遂相承袭,唐接隋,隋接周,周接元魏,大抵皆胡服。”黎德清(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327页。

    [30]李学勤(主编):《礼记正义》,第51页。

    [31]“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夫妻间——引者注)义生……”李学勤(主编):《礼记正义》,第814—815页。

    [32]“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李学勤(主编):《礼记正义》,第1620页。

    [33]托克维尔的原话针对的是法国大革命:“革命太成功了,会很快令人无法理解革命何以发生,就因革命完全抹去了催生革命的那些原因”。Alexis de Tocqueville, The Ancien Regime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trans. by Arthur Goldhamm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p. 14。

    [34]Michel Foucault, “Nietzsche, Genealogy, History,” in Paul Rabinow(ed.), The Foucault Reader, Penguin Random House, 2020, pp. 76-77.

  • 王祎茗: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现实困境与脱困之道

    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意味着对一般主体的轻微犯罪将引入刑事被遗忘权保障机制,如何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也随之成为亟待深化研究的课题。当前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全面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宜以已经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蓝本和基础①。这表明,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制度的示范效应与时代价值被广泛认可并高度彰显。事实上,我国学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讨论已持续近二十年。早期研究主要倡导借鉴域外经验,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也不乏针对全年龄段罪犯的概括性研究②。随着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免除轻罪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作出规定,以及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之规定,近年来的相关研究多数聚焦于上述两项制度的落实与完善③,而与实现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密切相关的复权制度的研究成果则较为少见④。时至今日,随着轻罪治理需求的增长,将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扩展适用于成年人已是大势所趋,关于消除犯罪附随后果的延伸研究也呈增长趋势⑤。已运行十余年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践将成为整体性制度构建的突破口,而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及其制度体系也亟须以此为契机开展体系化反思与续造。

    1924 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以下简称《宣言》)首次提出对不良行为儿童(含青少年)应给予改过自新机会的原则性倡议,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一步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等纳入国际人权法体系。百余年来,特别是最近数十年,《宣言》与《公约》在推动实现儿童基本人权和一般儿童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时间的流逝并未理所当然地为贯彻落实百余年前提出的国际人权法原则扫清障碍,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认知状况与实现程度在当今时代反而面临新的障碍,亟待寻求脱困之道。

    反思和回顾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理论与实践,此方面研究还存在基本概念梳理不清、现实境遇把握不准等问题,尤其是没有结合数字化时代新境遇探讨实现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现实困境,有关对策建议也因之存在碎片化的缺憾,没有很好地从整体上把握不同对策共同服务于实现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结构性功能关系。因此,有必要分析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理顺并系统发挥前科消灭、复权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功能,并基于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形成制度闭环,以期为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实现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二、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内涵外延再梳理

    被遗忘问题真正进入法律视野并被作为一项权利进行探讨是新近的事情[1],而完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等相关制度、保障刑事被遗忘权,也是刑事一体化理论下治理犯罪问题的有机组成部分[2]。但目前,被遗忘权的讨论往往被置于个人信息保护语境下,被认为是个人信息权的组成部分,是个人请求删除可以识别自己的信息的权利。这忽视了刑事被遗忘权的历史源流,也混淆了刑事被遗忘权的内涵外延及其核心功能。

    刑事被遗忘权是根源于基本人权的一项基础性权利,要求包括刑事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类国家机关及相关主体应依法限制使用犯罪人的犯罪信息。现在普遍认为,被遗忘权源自法国法律中被称为“le droit à l’oubli”的权利,其允许被定罪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满后要求其被定罪和监禁的相关事实不被公开[3]。但“被遗忘权”一词在大数据时代被默认为仅针对个人信息,造成20 世纪被关注的刑事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被遗忘权相混淆。“可以说儿童信息被遗忘权正逐渐被认可成为儿童新兴的基本权利内容之一。”[4]诸如此类抛开任何前提而对当前语境下的被遗忘权冠之以新兴权利、雏形的表述并不准确。刑事被遗忘权依然应当是指20世纪甚至更早时候提出的为保障罪犯回归社会而形成的权利,只不过在大数据时代,其与个人信息保护上的被遗忘权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

    刑事被遗忘权是为治理犯罪、保障经法律确认犯罪并已为此付出代价(接受刑罚处罚)且经过改造的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并为社会所接纳,而依法限制其犯罪信息使用的权利。个人信息权强调从保障人格尊严出发保障个人对其自身信息的控制权,此逻辑下的被遗忘权是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不披露和删除,而刑事被遗忘权的逻辑基础是保障经过改造后的犯罪人员得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不仅仅体现为信息权涵摄的依法收集、合法使用、删除等下位权利,还包含犯罪记录封存、前科消灭、复权等在内的制度体系,是犯罪治理和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犯罪低龄化与社会数字化对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影响

    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刑事被遗忘权的关键在于是否解决应对其涉罪行为予以宽宥以及社会发展是否有助于对其予以宽宥的问题。当前面临的主要难题一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峻、犯罪低龄化趋势显著,公众就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难以形成共识;二是数字化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保障措施面临挑战。

    (一)犯罪低龄化使刑事被遗忘权陷入伦理与刑事政策争议

    保障刑事被遗忘权的逻辑基础是通过防止罪犯的相关信息被提及、使用而助力其改造和回归社会,是通过“遗忘”其过往错误而给予其同正常人一样的对待。适用对象主要是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包括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但随着犯罪低龄化的形势日益严峻,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很难与低社会危害性画上等号,这就引发了如何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被遗忘权的争议。

    犯罪低龄化是当今全世界共同面临的突出问题。无论是东欧还是西欧,青少年犯罪率在20 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都有显著上升[5]。如在法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剧增、犯罪主体年轻化(许多犯罪主体年龄在13周岁以下)以及未成年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严重化(相当比例的犯罪系涉及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暴力犯罪)”[6]34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1526 人,提起公诉56877人,同比分别上升4.3%、46%。”同时,一些未成年人触法涉罪案件的恶性之深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如霸凌同学致伤亡案件和因不服管教弑亲案件,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这导致社会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社会氛围更倾向于对触法涉罪未成年人的严格处理。刑法学界对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讨论也因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频发而趋于热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允许对严重暴力犯罪且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条件地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对触法涉罪未成年人选择宥恕还是严惩,面临来自伦理与刑事政策的双重争议,成为当今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实现的一重困境。

    一方面,来自伦理的责难集中于如何满足公众对公平正义差异化的期待。人们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对待与照护来自单纯的代际延续情感。其所暗含的假设是双方均处于伦理道德的理想状态,即成人是伦理价值取向正常且一致的成人,而未成年人是处于“人性本善”原初阶段或未被彻底颠覆本性的未成年人。但现实难以达到理想状态。中国古代的“十恶”即包含“不孝”,这类犯罪“为常赦所不原”,时至今日这依然是大多数成长于中华文化体系中的人坚持的伦理价值。人们在伦理道德层面往往会做扩大解释,欺凌同学弱小等行为也会纳入“不睦”、“不义”等价值判断所彻底摒弃的范畴。基于此,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司法达至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会产生差异,未成年人在代际上的天然道德优势在法律上显得并不那么理所应当,也使大多数人放弃了对未成年人行为越轨的成因以及未来纠错可能性的善意思考,甚至忽略以往哪怕是“十恶”之罪也受刑事责任年龄制约的历史经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施加结构性的道德责难。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处遇在恶性案件发生之后持续引发刑事政策争议。犯罪低龄化是否能够得到科学证据支持尚存疑问[7],但当恶性案件出现之时,在社会舆论的裹挟之下,犯罪低龄化俨然就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呼声渐强,天生犯罪人理论、人格责任论在一定时间段内占据压倒性的理论优势,从而极有可能推动立法的改变和刑事司法政策从严,相应地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刑事处遇的理论则日渐式微。如法国、西班牙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采取改革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持从严惩治态度,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消减其特殊性,逐渐与成年人刑事司法趋同成为改革趋势[6]340-353。20 世纪80 年代起,美国学者在新闻传播领域提出了“童年的消逝”的概念,随之司法领域也受其影响,未成年司法从福利型司法走向惩罚性控制,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二元化司法结构也日益遭受质疑[8]123-176。对未成年人的谅解原则和刑事被遗忘权的推进过程,在一次次“罪恶昭彰”的恶性案件的阻挠下反复中断,作为人权概念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一旦具象于刑法的范畴,则会丧失原则性地位。

    应当说,面对犯罪低龄化的形势,从严治理才是必然之举。但定罪处刑之后,这些未成年人后续如何自处、如何回归社会与他人相处、如何保持改造效果不在社会排斥下再犯,同样需要配套制度跟进解决。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是解决上述后续问题必不可少的制度设计。

    (二)数字化时代的忘却困难成为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新障碍

    数字化时代使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数据影响甚至成为数据的一部分,社会关系在虚拟世界被传播被运算,再重新对现实世界施加无形却重大的影响。被遗忘权的定义也因此发生了重大转变。1995 年10 月24 日,欧盟制定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被认为将“删除权”以立法形式规定在欧盟法律体系[9]。欧美国家的立法以此为开端,倾向于对所有主体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保护。如美国于1998年对《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进行修订并制订了《2011 年儿童防追踪法案》,2013年美国加州的568号法案,即“橡皮擦法案”则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站应按照未成年人的要求擦除其上网痕迹。2014 年,欧盟法院在冈萨雷斯案件中认可了成年人信息的被遗忘权。2016 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确立未成年人信息处理同意权的特殊保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3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引入相应规定。

    数字化时代新的被遗忘权概念的提出和法律的迅速响应揭示了一个迫切的现实,即随着数字化的进展,任何领域的“被遗忘”都成为异常困难的事情,这是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与一般信息被遗忘权共同经历的又一重困境。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7年发布的针对世界儿童状况的“数字时代的儿童”(Children in a Digital World)调研报告显示,“他们最大的担忧是网络隐私,特别是担心陌生人获得他们个人信息的可能性”[10],而结论中,企业和政府对儿童网络个人信息的收集也引发了调查组织的忧虑。互联网信息传播几乎没有时间差,未成年人案件又容易引起社会过度关注,不待特别司法程序予以保护,相关信息便早已见诸网络。如不加限制,这部分信息将长时间展示于网络之上,可能对未成年人未来人生走向产生重大影响。个体网络信息难以被遗忘是大数据时代“双刃剑”的一个表征,而刑事被遗忘权在这一时代遭受的更为严重的艰难处境和因此受害的未成年人则更像是在经历一种“无妄之灾”。其中众多环节固然未必与刑事司法程序有直接相关性,但如不堵塞漏洞,则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必然沦为空谈。

    (三)双重影响下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中国因应

    随着人权事业的发展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意识的提升,《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均提出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2011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地方探索基础上,明确规定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 条增加了相应配套规定。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由此形成了我国以“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中心的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制度体系。

    但是,在犯罪低龄化与数字化时代的双重影响之下,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制度供给仍然呈现疲弱态势,亟须实现整体突破。一方面,现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适用于轻罪情形,保护范围狭窄,制度本身也存在有待改进的空间。另一方面,仅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难以建立起周延的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保护体系。我国没有前科消灭的制度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00条对“前科”一词的使用不甚准确,前科报告制度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冲突,需重塑前科消灭制度逻辑。同时,探索建立以复权为基础的未成年人犯罪附随后果消除机制的需求非常迫切。数字化时代,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被遗忘权等新兴权利概念相关的制度如何与传统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相关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合力,是法治发展需要突破的关键点。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保障机制的路径

    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保障机制的完备表面上看是涉罪人员个人信息使用的问题,实质上关系刑事政策、犯罪治理,是刑事一体化理念下构建整体刑事制度机制的重要环节。解决这一难题,不但要全面认识到犯罪低龄化、社会数字化对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保障带来的新挑战,反思其中涉及的问题,更要站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下,全方位审视防范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制度机制体系。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保障机制应秉持的观念

    1.以平衡与恢复性司法模式为导向

    福利型未成年人司法模式与严惩型未成年人司法模式各存利弊,究竟哪一种能够更好地发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造功能,是难以精确运算的命题。平衡与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出现为搁置上述争议、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处遇现实困境提供了可能。平衡与恢复性司法模式(Balance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Mode)认为,“少年司法之目的不在处罚少年之触法行为,而在修复该行为对被害人、少年及社会所造成之创伤”[11]295-296。这种司法模式并不排斥惩罚,而主张福利与惩罚模式的折中。令被害人充分参与司法过程,提升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生存能力以实现对其自身的惩罚和对被害人的补偿,进而消除罪错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最终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平衡与恢复性司法模式对被害人的重视和对社会关系的修复能够为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实现奠定基础。

    传统司法模式和早期未成年人司法模式对被害人的重视程度不足,被害人参与司法活动程度低,且国家以公共利益之名对犯罪人发起的刑事制裁仅附带对被害人的补偿,这远远无法满足被害人的正义需求,成为被害人难以宽恕犯罪人的制度性障碍,进而在以被害人为联结的社区直至更大社会范围形成对犯罪人的永久性排斥。平衡与恢复性司法模式让被害人的地位与诉求充分被“看见”,让被害人充分参与到司法活动之中,“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司法形式应该关注的不仅是减轻伤害,更应该是纠正‘错误’。……正是犯罪人的后悔才使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得以纠正”[12]320-325。从被害人角度出发的司法主张弥补了传统司法模式的缺陷,强化了被害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和刑事诉讼对人际关系的修复功能。犯罪人也能在这一过程中受益,与被害人社会关系的修复可以使犯罪人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罪错以及其犯罪行为与社会行为准则及价值观的矛盾,从而起到教育犯罪人、提升其社会生存能力、协助其在将来顺利回归社会的作用。平衡与恢复性司法甚至可以超越未成年人司法的界限,逐步引入成年人轻罪治理的时代命题中,如此在未来形成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作区分的一元化司法模式未尝不可。

    2.平衡刑事被遗忘权与公共利益

    勾连司法制度与公共利益的首要概念为司法公开,如上文所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存在显著差异,司法公开也是如此,我国刑事司法公开方面已建立起全流程、全方位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体系。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超越了刑事司法程序范畴,主要体现在新闻报道和个人意见发表之中,互联网与自媒体传播形式加剧了这一冲突。这种无序传播的社会影响最终阻碍了触法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使恢复性司法的努力因缺乏社会支持而在效果上大打折扣。在犯罪记录封存问题之外的社会领域,与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真正发生冲突的是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

    各国法律制度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在美国,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从福利型向惩罚型回归的历史走向相一致,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保密原则也有所松动,许多州对于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出台“以成年人身份受审”的规定,从而允许媒体报道其姓名。在加拿大,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侦查阶段公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信息的例外规定[13]189;但法国《少年刑事司法法典》第L13-3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公开涉及刑事诉讼的未成年人的身份或形象。这种差异是不同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认知差异在社会领域的投射。英美判例法国家本就倾向于重视犯罪信息的社会公共信息属性,针对未成年人有限的保护制度仅是其公开原则的一点例外;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正好相反,在司法公开方面本就趋于保守,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保护更加周延。中国大陆属成文法法域,但近年来中国司法公开制度却走在世界前列,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与表达自由、公众知情权相互关系问题上,两种立法取向均可参酌,但也需从中国法治文化观念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整体出发,作出适当的选择。

    我国现有司法制度无法超越刑事司法程序本身对程序前端与后端的未成年人相关信息进行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 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民法典》第111 条和1034 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公开;第999 条和第1036 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何为“合理使用、处理”缺乏可操作性判断标准,由此可能导致制度空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信息,该法第31 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均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处理的“同意规则”和信息处理者的更正、删除义务。但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包含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在法律条文中处于语焉不详的状态,且年龄在14 至18 周岁(事实上也是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最多的年龄区间)的触法涉罪未成年人并不在上述制度的保护对象之列。重述触法涉罪未成年人信息权利与新闻自由、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形成保护触法涉罪未成年人信息权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支持机制非常必要。

    大数据时代的网络被遗忘权立法成果并不当然排斥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新兴权利的概念以及时下热议的网络被遗忘权可以囊括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内涵,对其形成新的社会环境之下的保护。“数字人权”概念的提出为基于传统人权理论的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的数字化权利转化提供了理论依据,“人的信息存在方式赋予了人权的数字属性”[14],人权的数字化演变需要数字法学新兴范式予以重新确认与保障。触法涉罪未成年人信息一旦上网,完全可以在确认网络被遗忘权的国家和地区的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寻求有效救济。如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2014 年援引“被遗忘权”概念判决支持刑事被遗忘权,在日本这样羞耻文化盛行的国家,通过判决确认网络刑事被遗忘权,其背后的动机与价值取舍过程值得研究借鉴。西班牙《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直接以法律文本方式确认了犯罪信息同样受保护的属性[15]132。2019 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作出裁定,一名37 年前被定杀人罪的男子有权被遗忘,应将其名字从网络搜索结果中删除。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应受保护”是普通民众所接受的共识,立法和司法的现实任务是要将包括未成年人触法涉罪在内的多种具体情形与上述共识连接起来,在社会舆论容易走向极端之时,令公众思维冷静地从基本共识出发重新审视与回归正轨,而非单纯以法律杀伐惩戒的严苛一面示人把舆论引向更为水深火热的境地。网络被遗忘权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伦理与法律命题,知情权、信息自由、隐私权、人格权、信息自决权等概念关系尚待厘清,刑事被遗忘权如何嵌入网络被遗忘权规则体系也有待释明。中国作为互联网使用人数最多的国家,有必要、有责任率先就解决上述问题作出积极探索。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被遗忘权保障的具体制度设计

    1.重塑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逻辑

    目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中时常出现将犯罪记录与前科概念混同的表述,但二者存在显著差异。犯罪记录仅仅是一种纯粹记述式的客观存在,是刑事司法程序末端的记载性结果。前科是基于犯罪衍生出的一种规范性评价,偏重对行为人实体权利的影响,与后续可能发生的“累犯”、“再犯”的认定及处罚轻重情节直接相关。事实上,我国《刑法》和各国刑法典皆没有明确出现“前科”的概念,前科制度只有在对累犯、再犯的认定过程中才具有实践意义。如我国《刑法》第65 条对于一般累犯的规定中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第66 条对于特别累犯的规定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为“前科”。我国《刑法》65 条中规定的“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则从反面印证了实质上的“前科消灭”制度的存在,即经过五年“考验期”没有犯罪或即使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即消灭其前科。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未成年人极易受到家庭、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产生触法涉罪行为,但又具有较强的行为可矫正性,因而大部分国家对未成年人规定了更为宽缓的前科和前科消灭制度,即以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为原则的未成年人前科先期消灭制度。相比之下,我国《刑法》第65条不满十八周岁不成立一般累犯的规定更为全面,再加上第66 条成立特别累犯的3 种罪名以及刑法分则中有关特别累犯的规定与《刑法》第17条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8种情形并无重合,因而可以断定未成年人不是成立特别累犯的适格主体。可以说,我国《刑法》彻底否认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存在,既然不存在,后续也就没有消灭的必要性。我国《刑法》100 条“前科报告制度”所称“前科”其实是曾经犯罪的事实,更偏向犯罪记录的概念,而非严格意义上能够产生规范性后果的“前科”;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也非前科之义。由此,未来对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完善应集中于厘清“前科”的规范性含义,重塑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制度逻辑。

    2.以复权为支撑消除犯罪附随后果

    在消除对未成年犯罪人职业禁止、资格限制等问题上,既有研究存在将前科消灭与复权制度混为一谈的误区。实际上,讨论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或免除之后职业禁止、资格限制的取消只是在谈论复权,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前科消灭。经常被引以为据证明前科消灭制度的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后可能附随的资格限制后果的当然复权,是日本法上的复权制度的一个方面⑥。正本清源地看,复权制度是刑罚消灭制度的一种,旨在恢复犯罪人被判处资格刑而被限制的权利和被剥夺的资格。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主要的资格刑类型是第54 条的“剥夺政治权利”。除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外,其他剥夺政治权利均是定期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3 条、《人民警察法》第26 条规定的曾有犯罪记录者不得担任相应公职人员的期限是永久的、不定期的。永久剥夺犯罪人公职特别是政法类公职任职资格的理由在于对其犯罪行为藐视国家法治的惩罚和对其人身危险性采取预防性限制措施。对未成年人而言,以上两项理由不具正当性基础。一方面,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尚未成熟,其犯罪行为并不代表其主观上存在藐视国家法治的故意或恶性深重到需要终身遭受谴责的地步;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行为可矫正性强,使得其面向未来的人身危险性与成年犯罪人不可等同视之。由此,国家公职对曾犯罪未成年人永久禁入的规定是否有可调整的空间有深入研究的必要。针对犯罪人的职业禁止和资格限制还有为数不少存在于其他法律规定之中,没有资格刑之名确有资格刑之实,更准确地说是刑罚扩大化的“附随后果”。

    此外,《刑法》第100条“前科报告制度”规定所有“就业”情形之下都需要承担前科报告义务,将哪怕只有一次犯罪的影响终身施加于犯罪人。虽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9条免除了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的报告义务,但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轻罪者,且作为效力位阶较低的司法解释难以对抗《公务员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用人单位一旦知晓应聘者曾犯罪的事实,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极高概率也会以各种“非法定”原因将应聘者拒之门外,客观上扩张了对曾经犯罪人员的职业禁止范围,形成事实上的就业歧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意味着相关漏洞尚无制度性弥补手段。在“祸及己身”之余,刑罚的附随后果还有可能具有涉他性,对犯罪人的近亲属产生影响,这就会影响犯罪人回归家庭。

    由于资格刑本身弊端及其附随影响的无序性扩张,现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无法对其形成有效制约,在我国《刑法》增设复权制度的需求尤为迫切。“正如同自由刑有缓刑与假释等制度来救济其弊端,而使自由刑更能发挥其在刑事政策上本所预期之功能一样,对于资格刑也宜设有复权的制度,而使资格刑更形完善。”[16]312在法国、瑞士等国家,“复权”的内容之一即是有资格担任国家公职人员并撤销职业禁令。这种宥恕之举不仅包括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而且惠及全体。再如,《日本公务员法》中的“欠格条款”仅规定了正在执行刑罚和少数几种特定犯罪的人不得担任国家公务员,换言之,大部分刑罚执行完毕的人是允许成为公务员的⑦。再加上日本《少年法》第60 条自动复权的规定,使得触法涉罪未成年人就业不受歧视有了“双保险”。德国《少年法院法》第6 条也有类似的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得判处剥夺担任公职资格的规定⑧。国家公务员体系对曾经犯罪人的开放代表了社会主流态度对这部分人员的接纳,会对其他行业和整体社会风气产生带动作用。这在相关数据很难被彻底删除的数字化时代更显意义重大,即使信息删除的技术和制度障碍持续存在,只要对当事人就业、生活不产生实际影响,残存在网络上的碎片化信息也终将成为过去,被“社会性无视”。当然,出于职业特殊性和法益平衡考虑,对特定犯罪施加终身禁入某种行业的惩罚并非完全不具备正当性,如终身禁止性犯罪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从事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有充分的理论和现实必要性,但这种复权上的例外需要具备明确的边界。

    3.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首先,应扩大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范围。不只在我国,其他不少国家建立的都是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过于有限的封存意味着他们的未来缺乏足够的保障。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显著差别。建立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动机在于社会犯罪结构变化导致轻罪附随结果严重异化,进而引发治理层面的蝴蝶效应。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设立初衷非常纯粹,即对未成年人基本人权的特殊保障,在未成年人犯罪语境之下犯罪记录封存应突破“轻罪”、“轻微犯罪”的狭窄范围。无论是针对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举措,单纯以刑种、刑罚期限作为危害性程度划分依据皆有失科学性,从目的论角度也难以实现筛选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所希望达到的在维护刑法基本社会功能、预防犯罪的前提下尽可能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目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在掌握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未成年和成年两个阶段再犯率等大规模数据的基础上,以罪名为主要区别指标,在立法技术上采用原则上一律封存的一般性规定,对极个别不予封存的罪名作列举式的例外规定。如国外针对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立法中,有的对性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等采取以公开为主的特别措施,对不予封存的情形应慎重考查、严格论证是否有不予封存的充分必要性。不予封存的情形通常与复权制度的例外存在一定对应关系。

    其次,在查询犯罪记录的法定权限和程序方面也应更加严格。有权查询犯罪记录的主体与犯罪记录的功能密切相关。功能主义语境下犯罪记录有以下三个维度。第一,记录并形成国家刑事犯罪基础数据,成为宏观刑事政策的制定基础;第二,为落实刑法相关制度提供客观事实依据(而非实质规范性评价标准),如前次犯罪的事实、有无判处刑罚、相关时间节点等;第三,为法定情形下的资格准入限制提供判断依据。为满足第一、二项功能,需要授予司法机关查询犯罪记录的权限;为满足第三项功能,可能出现两类有权主体,一是资格准入判定机构(多为国家机关),二是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或待其成年后的本人。依照国内外立法经验一般不会授予资格准入判定机构以直接查询犯罪记录的权利,而是通过将“无犯罪记录证明”作为资格准入条件由资格申请者自己查询来实现,对于有犯罪记录者而言就回归到未成年人犯罪人的监护人或待其成年后的本人一端。综上,在多数情况下有权查询犯罪记录的主体实际就是司法机关和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或待其成年后的本人这两类。对其中的司法机关查询当事人犯罪记录的行为需要严格限制其目的与用途,即只能以形成司法大数据辅助决策或办理与被记录人直接相关的刑事案件为目的,将犯罪记录谨慎用于去个人化的大数据统计与刑事案件办理用途,同时恪守基于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专门程序的保密义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采用各主体分散保存的模式,导致信息泄露可能发生在各个环节。在上述办法中,检察机关既是封存义务主体也是监督机关,未来至少应以层级差异的方式消除这一制度文本上的矛盾。在数字政务系统广泛应用的当下,我国电子政务和司法信息化实践都表明技术漏洞依然存在、数据安全承受较大压力,对于以电子信息方式保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借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设置专门的保存、查询、修改等程序,并辅之以信息安全保障技术规程。

    最后,最理想的遗忘是犯罪记录的彻底消除。虽然《东京规则》第19条提出了犯罪记录销毁的倡议,但各国司法实践大多尚未实现彻底的销毁。犯罪记录应否被彻底删除成为颇具争议的问题。美国多个州和西班牙都有类似自动封存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的一些州,所谓犯罪记录“删除”是指彻底全面封存,而非物理清除,且各州法律规定大多为删除非判决记录数据,其余案件信息依然保留在犯罪记录保存机关,并可为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使用。德国《中央登记册与教育登记册法》第13条第(2)项时常被国内文献引用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删除的依据,但该条并不能涵盖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情形。其中“根据《少年法院法》第30 条第2 款而被删除”,是指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缓科”,期间没有不良表现,有罪判决随之消灭的情况下犯罪记录应删除;“根据《少年法院法》第31 条第2 款、第66 条而被纳入一个记录于教育登记册的裁定”指的是对数个生效判决的补充裁定,删除的为该裁定而非有罪判决记录。德国《中央登记册与教育登记册法》第四章所称“勾销”,其法律效果在第五章第51 条中明确规定为“禁止使用”,也非物理意义上的删除,不涉及当事人个人法律关系的使用不在禁止之列。但也并非没有理想主义的实践,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70 条规定可依据《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第L.631-4 条规定的条件,决定将涉及未成年人的某项判决从其犯罪记录中删除。……当已作出将该项判决从犯罪记录中删除的决定时,该判决的相关记载不应再出现在犯罪记录1 号通报上。此外,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R70 条之规定,该项犯罪登记卡信息也将被删除。从对国家刑事政策制定的基础性数据意义上看,犯罪记录不应该被删除。但既然是出于制定宏观政策而非对个人产生影响的目的,个案中的个人信息对犯罪形势判断毫无价值,此种情形下的犯罪记录应当与犯罪人个人身份进行有效剥离,隐名化可能是比较简便的实现路径。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保留了犯罪记录以其公共属性服务宏观刑事政策制定的利用可能性,未来我国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亦可考虑更进一步将“禁止使用”位列其中。

    五、结论

    无论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无论数字化时代人们的忘却与宽恕如何困难,只要回顾百年前的《宣言》,重温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然可以摒弃这些干扰因素以原初之心来决定如何对待走过一段弯路的孩子。现实因素越是复杂,越是需要一体化的前科消灭制度、复权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新兴权利对传统被遗忘权的及时联结所表达出的坚决态度来支撑这部分未成年人应有的未来,也是全社会共同享有的未来。毫无疑问,对刑事被遗忘权的保障是一套系统的制度体系,承担保护责任的也绝不限于刑事司法机关,尤其是在社会生活复杂化、个人信息数字化的当下,依法限制未成年人涉罪信息的披露、使用需要多方参与、多方努力。而且,在刑事一体化理念下,保障刑事被遗忘权不仅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引发的对个人信息加强管理的问题,而是更为重要的完善整体刑法制度机制、完备犯罪治理的重要环节。当然,在关注触法涉罪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给予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公正的结果和充分的来自法律的慰藉,以行之有效的改造与预防实效保障公共安全、消除公众担忧,以及说服公众、面向社会彰显法治精神,都是必须要同步解决的问题。建立强化被害人地位的平衡与恢复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全方位的触法涉罪未成年人行为矫正社会支持机制,将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基本人权,彰显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国际人权法准则。

    注释:

    ①参见喻海松:《论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革新与续造》,《中国法律评论》2025 年第3 期;时延安:《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定位与制度构建》,《比较法研究》2025 年第2期;汪海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法律适用》2025年第3期,等等。

    ②参见房清侠:《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01 年第4 期;高亚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 年第11 期;李玉萍:《犯罪记录制度初探》,《法律适用》2010年第12期,等等。

    ③参见黄晓亮、徐啸宇:《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法学杂志》2012 年第3 期;罗世龙:《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反思与完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④参见彭新林:《略论刑法中的复权制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⑤参见陈志军:《轻微犯罪立法的反思与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 年第3 期;梁云宝:《我国应建立与高发型微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政法论坛》2021 年第4 期;郑二威:《我国犯罪记录整体封存的制度构建》,《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4期。

    ⑥日本《少年法》第60 条规定:“因少年时犯罪被判刑并已执行终了或免于执行的人,关于人的资格的法令的适用上,在将来得视为没有受过刑罚处分的人。”国内对该条的翻译存在错误,即将“人の資格に関する法令の適用については”翻译为“在关于人格法律的适用上”,正确的译法应当是“在关于人的资格的法令的适用上”。“人的资格”与日本《民法》所用“人格”一词不同,明显是复权制度的内容。

    ⑦该条规定:“符合第38 条下述任何一项规定的当事人,不得就任官职,但人事院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被处以监禁以上刑罚,并在该刑罚执行终了前或者决定不予执行前的人员;二、受到惩戒免职处分,且自受到该处分之日起不满两年的人员;三、担任人事院人事官或者事务总长职务,犯第109 条至120 条所规定的犯罪并被处以刑罚的人员;四、组织或者加入主张以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或者据此成立的政府的政党及其他组织的人员。”

    ⑧该条规定:“1.不得判处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公开选举权或在公共事务中的选举或表决权。不得命令公开判决结果。2.有关丧失担任公职的资格和公开选举权(《刑法典》第45条第1款)的判决,不予生效。”

    转自《宁夏社会科学》2025年第6期

  • 秦晖:中国大灾难的形成机制

    1. 大灾难的形成机制
    与那些“封建”文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秦以后中国历史的明显特征就是它的大盛大衰。

    承平之时,“秦制”不像“封建”那样领主林立多内耗,因而可以多次取得“大国崛起”的成就。英国经济学家安格斯·麦迪森说“鸦片战争前中国GDP占世界的三分之一”,今天流传甚广,我以为难以置信。但至少在明初以前,即马可·波罗和郑和的时代,中国的王朝盛世要比当时的欧洲繁荣许多,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我们历史的一大特点是始终无法摆脱“治乱循环”,即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而且中国秦以后历代王朝的寿命不但比“封建”时代的周“王朝”和欧洲、日本的宗主王系(不是dynasty)短很多,其“改朝换代”的巨大破坏性更几乎是人类历史上独有的。

    历史上两次黑死病大流行,造成欧洲人口严重下降,但这仍然无法与中国“改朝换代”所造成的巨大破坏性相比。

    西方争论的中国版有趣的是,近年来这样的争论也从西方汉学界扩展到了中国史领域。这就是近年来影响极大的、由美国汉学界发起、很快国际化并传入中国的争论,即“加州学派”与“人口论学派”的“华山论剑”。前者认为中国传统时代(除了近代的一瞬间)一直都是世界第一,并没有什么大的制度缺陷,历史上的大乱都是“小冰河期”这类气候灾变。

    欧洲史学界的一些“反人口论者”认为中世纪欧洲人已经会以原始计划生育手段因应经济变化、以积极调整来打破“马尔萨斯铁律”,中国史学界同样有人发现了传统时代我们先人的计划生育天赋。而工业革命没有发生在中国,似乎也只是因为江南没有富集的煤铁。反之,后者则坚持认为人口过剩使中国沦于“低水平均衡陷阱”,陷入“过密化”和“没有发展的增长”,因此不可避免地要走向停滞和危机,更别提发生工业革命了。

    其次,如果说到“人口周期率”,那么中国与西方的不同步就更明显。西方的人口下降主要表现为瘟疫,次数比中国少,下降的幅度也没有中国大,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人口下降通常都表现为残酷的战乱,与政治上的“改朝换代”高度重叠。如果说西方的瘟疫不管“偶然”“必然”,表面上总还是一种自然现象,那么中国历史上的人口下降就直接表现为“人祸”了。

    当然,从另一方面讲,“人祸”之前中国也有胜于西方的“人福”。正像老子所言的“祸福相倚”,对比极为鲜明。中国人口繁荣时期增长比欧洲快,而崩溃时期的剧减更是骇人听闻。相比前述西方人口下降三分之一的灾难程度,中国不仅灾难频率更高,每次灾难的程度,如果我们相信史书的说法,也要高出一倍以上。

    西汉末年人口将近6000万,王莽时期发生大乱,几十年间就使人口损耗三分之二,东汉光武帝恢复天下太平时,人口只剩下2100万。

    东汉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到桓帝时人口又恢复到5648万,但马上又发生了更严重的黄巾之乱与军阀战争,就像曹操诗中讲的“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很多地方变成了无人区,重归一统时,魏、蜀、吴三国人口加起来只有760万,可以说消灭了七分之六。西晋维持统一三十几年,末年人口1600万,只有西汉盛期的四分之一。

    紧接着又大乱几百年,一直到隋朝,隋文帝时代,中国出现了一个小小的盛世,人口发展到4600多万,接着又发生了隋末大乱,也是毁灭性的,到唐高祖统一的时候,第一个人口统计是200万户,按中国传统的五口之家,当时的人口有1000万左右,只剩下五分之一。

    经过唐代前期、中期一百多年的发展,在安史之乱的前一年,即755年,唐代人口达到最高峰,有5291万,仍比西汉平帝时要少。第二年“渔阳鼙鼓动地来”,又陷入了百年大乱,到了唐代宗时期,中国的人口又剧减70%,降为1692万。历经晚唐藩镇,五代十国之乱,到了宋太祖统一的时候,剩下309万户、1500多万人的样子。

    宋代人口发展比较快,经济比较繁荣。南北宋之交的战乱对人口的影响也相对小些,到1190年,宋金对峙的双方人口合计达到7633万,第一次超过西汉末年,再创高峰。

    元灭宋金,人口再降,例如四川便从南宋的259万户剧减到元初的20万户。元朝的太平只维持了八十几年,元末大乱又使中国人口受到严重打击。

    明代的人口记录很怪,在明太祖统治的31年内,人口增长出奇地快,到朱元璋临死时据说已经达到5987万,以后一直没有超过这个数字。到了明末农民战争爆发前,人口大概是5200万左右,经过农民战争与明清战争又一场浩劫,清初恢复统一后,统计数字剩下1900多万。

    清前期的100年,包括康雍乾盛世,人口增长很缓慢,乾隆中叶以后,人口增长突然加速,这是中国人口史上的第三个谜,在100年间中国人口先后超过1亿、2亿、3亿,到咸丰元年达到4.3216亿,形成中国人口史上的又一个高峰,很快又陷入大乱,太平天国战争加上回捻之乱,1863年即太平天国灭亡的前一年,中国人口的数字已经掉到2.3亿。以后一直到1949年中国人口数字一直都在咸丰元年的水平徘徊。

    2. 周期性浩劫与“乱世增长”

    当然,上述都是史书上的官方数字,其中宋代的户、口比例,明代洪武后的“人口停滞”,和清前期的“人口爆炸”这三大谜都存在着严重的统计争议。

    一些研究认为实际情况没那么骇人。其中,复旦大学葛剑雄教授挂帅的集体项目六大卷《中国人口史》可以说是对历史上历次大乱的灾难程度估计最为缓和的了。该书综合了前人成果和自己的潜心研究,各卷作者都是各断代人口史的顶级专家,反映了该领域研究的当代水准,尤其对以上三个“人口之谜”的真相作了具有说服力的澄清。

    根据该书各卷的研究,西汉末年与新莽大乱中,人口从6000万降至3500万;东汉末年大乱,人口再从6000万降至2300万;隋唐之际大乱,人口从6000万降至2500万;安史之乱后以讫五代,战祸连绵,人口从7000万降至北宋初年的3540万;宋元之际大乱,中国(指宋辽金夏之地总计)人口从1.45亿降至7500万;元明之际,从9000万降至7160万;明末大乱,人口从近2亿降至1.5亿, 清初顺治至康熙初的战争损失还有约2000万。以太平天国战争为中心的清末咸、同大乱,人口由4.36亿降至3.64亿。

    而辛亥革命后的整个民国时期,尽管实际上也是“秦失其鹿,楚汉逐之”,战祸不断,属于两个稳定“朝代”之间“改朝换代”的乱世,人口却破天荒地出现“乱世增长”,从1910年的4.36亿增至1949年的5.417亿。因此根据该团队的研究,历史上中国人口的大起大落现象,大约可以分为三个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元以前,每次“改朝换代”人口通常都要减少一半以上,甚至60%以上。第二阶段是元以后至清末,每次大乱人口减少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但是正如《中国人口史》作者所说,这种变化其实主要是因为元以后中国人口基数大了,分布广了,而且出现了多个人口稠密中心,大乱不可能席卷所有这些地方。但在大乱涉及的地方,人口损失的比例与元以前相比,骇人听闻的程度并不稍逊。而整个大乱造成的人口减少绝对数甚至远比前一阶段更大。第三阶段就是辛亥革命以后,民国时期人口的“乱世增长”是此前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现象,其意义我们以后再说。

    显然,辛亥革命前两千多年帝制时代中国人口的大起大落,即使不像史书户籍数字所显示的那样极端,也是够触目惊心的。世界史上别的民族有遭到外来者屠杀而种族灭绝的,有毁灭于庞贝式的自然灾变的,但像中国这样残忍的自相残杀确实难找他例。民国时期外敌(日本人)制造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30万,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永不能忘的惨痛记忆。

    可是两千年前,在短短几十年内,秦一次坑杀赵降卒40万于长平,楚一次坑杀秦降卒二十余万于新安,而当时整个中国人口也不过才两千多万!

    可笑的是,西方人往往夜郎自大,我在美国看到好几本书说美国南北战争是人类迄那时为止最残酷的内战。真是少见多怪了。国人自相残杀的残忍让人听来真是毛骨悚然。

    太平天国战争,虽然全国人口减少的比率没有元以前那么高,可是战争波及的那些地区,人口减少之惊人绝不逊于前代。按地方志记载,在太平天国战争中成为战场的江浙一带,人口耗减都达到一半以上,像苏州一府(注意是全府各县,不是仅苏州城)耗减了三分之二,常州、杭州等府竟各耗减了五分之四,屠城、屠乡的记载比比皆是!

    3. 如此仇恨为哪般

    辛亥时期的革命党人为了反满大力渲染“扬州十日”、“嘉定三屠”,其实汉族的内战中更为血腥的事也不乏其例。

    仅就明清之际的“张献忠屠蜀”而言,按明末统计,四川有人口385万,到清初顺治十八年全川平定后统计,只剩下一万八千丁!丁是纳税单位,加上妇孺,加上未录人口,充其量也不超过10万人吧。从385万到10万,要说是人口灭绝,一点都不假。现在的四川人,大都是清初以后移进去的。

    我当年治明清之际史,喜欢看地方志,康熙初年出现入清以来第一轮修志高潮,四川各地多有援例而为的。那都是一批怎样的志书啊!乱后之作,纸差印劣,篇幅单薄,不少注明是县官或同仁私人凑钱印的,因传世极少,如今多属善本。而其中内容,赋役志则多有一县仅数十丁者,有县官和移民来到无人之地,林莽丘墟,虎多人少,初来移民数十户一年为虎所食近半者。而其《艺文志》则多为虎口余生孑然幸存者的恐怖纪实,令人不忍卒读。

    清初十余年间,各方或有官吏,亦皆不居城而与遗民在山中结寨自保。当时清朝的四川巡抚驻川北边远的保宁(今阆中县),明朝(南明)的巡抚则驻川南彝区边缘的洪雅县一处叫做天生城的山寨,南北双方你攻我伐,多次路过成都及川中天府,但都不驻守,因为那时的成都已是一片虎狼出没的灌木丛,邻近府县皆无人区,驻军则无处觅食。直到顺治末年,清朝的巡抚才回到废墟成都重新设置。

    过去传统文人把“屠蜀”归罪于“流寇”,说是张献忠把四川人杀光了。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从意识形态出发,为了维护张献忠这个“农民领袖”,很多人写文章论证“不是张献忠屠蜀,而是统治阶级屠蜀”。改革后有人就说,其实两说皆是,明末清初的四川,各方各派都在疯狂杀人。

    清代文人记载说,张献忠为证明他杀人有理,在全川各地立了许多“圣谕碑”,就是张的语录碑,文曰:“天有万物与人,人无一物与天,杀杀杀杀杀杀杀!”所以又被称为“七杀碑”。到底有没有“七杀碑”?经过1950年代以来的研究,的确发现了几块传说中的“大西皇帝圣谕碑”,如今四川广汉市的公园里还竖着一块。

    只是碑文与清人的说法有点出入,文曰:“天有万物与人,人无一物与天,鬼神明明,自思自量!”后面不是七个杀字,但正如当代著名南明史家顾诚先生评论的:此碑杀气之明显,也是可以一眼看出的。碑文的意思是:老天爷对(四川)人百般照顾,可是(四川)人逆天欺天,所以该杀。刀下鬼们,你们自己思量思量是不是活该吧!显然张献忠杀人如麻是无可置疑的。

    但是老实说,川人的确不是他张献忠一家可以杀光的。尤其是,张献忠发狂地进行灭绝性屠杀,是在他败象已露、绝望挣扎的顺治三年,那时他早已不能控制全川。以重庆为中心的川东,被明将曾英控制,以嘉定(今乐山)为中心的川南,则是明将杨展的地盘。张献忠的屠刀所及,只有成都附近的川西平原和川中一带。所以改革前搜集的那些官军屠戮、贼梳兵篦之史料倒也不假。事实上,那时四川何止“官军”与“流寇”,一般的人们在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下,为了自利甚至仅仅为了苟存,也是人相戮,乃至人相食,几乎已如那句老话说的,“人对于人是狼”了。

    如今国际上对“中国”或“中国人”往往有两种极端的看法:或者说中国人在“传统”上是和平的民族,或者极力宣扬“中国威胁论”,其实抽象地谈论“中国”和“中国人”是很少有意义的。

    中国人也是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他们和全球其他民族一样,既有人性之光,也有人性的阴暗。当权力不受制约时,在社会冲突爆炸之际,人性之恶便会导致种种残暴不仁之事。对本族人是如此,对其他民族,又何尝例外!中国古代的专制者与别国的暴君一样搞过领土扩张,搞过种族屠杀乃至种族灭绝。远的不说,一度曾是新疆最大民族的蒙古准噶尔人就几乎被清朝军队杀绝。被称为“进步思想家”的汉族著名学者魏源记载说:

    初,准部有宰桑六十二,新旧鄂拓二十四,昂吉二十一,集赛九,共计二十余万户,六十余万口。……致我朝之赫怒,帝怒于上,将帅怒于下。合围掩群,顿天网而大狝之,穷奇浑沌、梼杌饕餮之群,天无所诉,地无所容,自作自受,必使无遗育逸种而后已。计数十万户中,除妇孺充赏外,至今惟来降受屯之厄鲁特若干户,此外数千里间无瓦剌一毡帐。
    漏网之厄鲁特各贼众聚分四支,每支各一二千,……(清军)分两路围猎,所至狝剃,搜山网谷,栉比擒馘,无孑遗焉。

    甚至连亲清的准噶尔沙克都汗“不从各酋之叛,率所部四千人”投诚清朝,竟然也被清军将领“袭坑之”,全部活埋了。

    与颇为得意于“我朝之赫怒”的魏源不同,清末维新志士谭嗣同则痛斥“本朝”对准噶尔人的灭绝:《扬州十日记》、《嘉定屠城纪略》不过略举一二事。……即彼准部,方数千里,一大种族也,遂无复乾隆以前之旧籍,其残暴为何如矣。

    他甚至愤而说出了这样的话:
    幸而中国之兵不强也,向使海军如英法,陆军如俄德,恃以逞其残贼,岂直君主之祸愈不可思议,而彼白人焉,红人焉,黑人焉,棕色人焉,将为准噶尔,欲尚存噍类焉得乎?!故东西各国之压制中国,天实使之。所以曲用其仁爱,至于极致也。中国不知感,乃欲以挟忿寻仇为务。

    这话今天听来,怕要被指为汉奸。幸亏人人皆知谭嗣同是为救国变法而死的烈士!

    这当然是过激之言。实际上专制权力如果不受制约,“欲尚存噍类焉得乎”的,首先是中国人自己。即使国力孱弱谈不上扩张,专制暴政下的汉族与其他民族照样有遭屠杀乃至灭绝的可能。前者如前述明清之际的“蜀难”,后者如魏晋南北朝时期汉族冉魏政权对羯族男女老幼的全族屠灭,这次大屠杀不仅使时称“五胡”之一并建立过后赵王朝的羯族从此绝迹,大量汉人也仅仅因为长相“高鼻多须”疑似羯人而横遭“滥死”。

    4. 重审历史上的“制度”问题

    过去很长时间,我们习惯于以“租佃关系决定论”、“土地兼并危机论”和“农民—地主斗争论”来解释历史上的这种周期性的浩劫。笔者曾对此提出质疑。传统中国社会危机的根源,不在于“土地私有制”导致的矛盾。世界上土地私有的国家何其多多,但哪个像传统中国那样周期性地发生天翻地覆、乾坤扭转的“农民战争”?

    近年来我发现这样看的人越来越多,已不是什么新奇的认识。如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集体的大项目多卷本《中国近代通史》对清代就是这样看的。该书认为:在整个清代“土地兼并”与土地分散是两个互相平衡的过程,因为富人的大家庭不断分家造成家产分散,而赤贫者多无力成家延续后嗣,其家庭趋势是归于消灭,只有中等人家有按原规模延续的最大几率。

    因此乡村人口的阶级结构是长期稳定的,“地主阶级手中的土地越来越多”的趋势并不存在。具体地说,清初尽管“土旷人稀”,土地集中的程度却丝毫不比清代中、后期为弱。反过来讲,晚清的土地也并不比清初更集中。因此所谓的土地兼并,并不会影响社会结构的稳定,“真正侵蚀王朝肌体、造成王朝衰败的,其实正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充当社会调节力量的‘封建’帝王和地方各级官员”。

    然而过去那种一切归咎于租佃制的“制度决定论”衰落后,完全不谈制度之弊的另一种时髦又取而代之。前述“人口论”与“气候灾变论”的争论就是如此。无论是规律性的人口周期,还是偶发的自然灾变,总之都已不把传统时代的制度问题当回事。其实如前所述,这两种解释用在欧洲还可以说是持之有故,用在中国这样明显的“人祸”就尤其不合理。

    西方中世纪史的前述争论发生在中世纪制度早已终结、现代化早已完成的发达国家,争论只涉及人口剧减的机制,并不涉及其他方面,争论双方都无意于肯定中世纪制度,也无意于怀疑西方走出中世纪是否错误。但我们如果也去赶这时髦,情况就不一样了。过去我们说“传统”很糟糕,因此对这些浩劫有一套解释,但这种解释并不成功。

    现在我们不能改说“传统”很优秀了,就根本不解释,好像那些浩劫没有发生过,或者发生了也只怪“小冰河时期”。即便某次大乱可以如此解释,从陈胜吴广到太平天国的一次次“爆炸”,难道都能归因于“小冰河”?惟独中国历史上每隔约两百年就出现一次小冰河,而在其他国家则不曾有。这可能吗?

    我们不能回避这些事实,但也不能由此得出中国文化,乃至所谓中国人的“民族性”就很恶劣的结论。我宁可认为,而且的确也有充分的证据认为,那些问题并非作为民族标识的“中国文化”使然,更不是中华民族不可救药的“劣根性”的证明,而是那时的制度的确有某种问题。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中国在历史上社会危机不爆发则已,一爆发就那么惨烈呢?大家都读过《红楼梦》,《红楼梦》里说,大家都像乌眼鸡一样,恨不得你吃了我,我吃了你。到底中国人之间有什么深仇大恨,在社会危机中发生这么凶狠残酷的屠杀?我们要在人类文明中崛起,甚至希望从中国文化中发掘解决人类生存困境的资源,就不能不研究这个问题。

    中国的历史有辉煌的篇章,但也的确有许多血腥的页码。近代以来中国长期国弱民穷,人们怨天尤人,难免怨及祖宗,“反传统”的确反得过分;乃至出现所谓“劣根性”之说,把中国的历史涂抹得一片漆黑。对此予以纠正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现在我们不能倒到另一极端:因为日子稍微好过了些,就小富即狂,把历史说得花团锦簇。

  • 张晓冰:再次呼吁取消中考

    2025年10月28日,《中国教师报》刊登了记者黄浩的新闻述评:《“取消中考”风波背后》,对前一段网络上出现大量有关成都、上海将要试点取消中考的讨论进行了澄清,并发表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中考改革的看法,其中也转述了我的观点。长期以来我都在呼吁取消中考,针对这一则新闻述评的内容,我再把自己对取消中考的认识进行梳理,期望引起进一步讨论。

    一、我为什么坚持要取消中考?

    新华社于今年1月19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在第九部分“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激发教育发展活力”中提出了“有序推进中考改革”的要求。我认为,中考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取消中考。

    第一,中考的主要目标是分流。即根据中考的成绩,让初中毕业的学生,一是分流到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二是根据中考的成绩把学生分到三六九等的普通高中和“重点高中”。中考分流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目前我国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初中毕业生是十四五岁的未成年人,高中阶段招生按照他们参加中考的分数进行分流,强行将低分学生招入中职学校,并被认为不是“优质生源”;在普通高中仍以中考分数为依据,让分数不同的未成年人进入不同等次的一类高中、二类高中和三类高中,这是明显的“因学习能力”的不同而在招生中的歧视行为,并不是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人格尊严,应该坚决纠正。可惜的是这么多年来没有引起决策者的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执法检查程序,没有由谁来贯彻实施的报告。

    第二,中考分流严重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过去长期的分流以致引起很多没有被我们重视的社会问题。初中毕业进入高中阶段时,正是十四、五岁进入十六、七岁青春期的发展阶段,从青少年心理生理发展的规律来看,这一阶段正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叛逆时期,道德心智的可塑性强,也是青少年思想品德形成的时期,是人的一生成长的最关键时期。特别是十四、五岁时期的男孩,比女孩的发育要晚,在这一时期按中考分数分流,阻碍了很多心智发育较慢而有可能是“大器晚成”学生的成长。笔者前几年曾考察过两所在当地最好的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的招生情况,一是座落在武汉市的一所中专,2020、2021、2022年三年共招新生3444人,其中男生2628人,占76.3%;女生816人,占23.7%。一个县级职教中心三年共招新生3467人,其中男生2177人 ,占63%;女生1290人,占37%。本来在初中阶段,男女生比例大致平衡,但到了中职,竟然产生如此大的差距,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曾在兰州市与一位对中职学生情况研究较深的同仁探讨,他认为,近些年高考成绩公布后,很多地方女生的分数一路领先, 一部分985、211高等学校阴盛阳衰,大龄剩女扎堆,他认为这种现象可从中考过早分流中找原因:把未曾发育完全的优秀男孩挡在重点大学校门之外有很大的关系。

    第三,中考分流,催生社会、家庭和学校把升学的压力全部加在未成年人的头上,让孩子们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地方政府为了证明本辖区内的教育质量,往往把中考成绩作为自己任内的政绩。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也把中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经常搞什么誓师大会,什么集中攻坚,甚至如传销一般的口号在学校堂而皇之地频频出现;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出一个高分数,也为自己的绩效工资或奖金或荣誉,带着孩子们早起晚睡,加班加点;家长为了避免孩子读中职、进三类高中,千方百计地配合学校督促孩子刷题目,搞补习,跑择校,创造了培训机构的收费市场。全社会都把压力加到未成年人的头上,一个未成年的初中生在中考之际的日子可以说是度日如年!中考分流严重影响未成人的的身心健康。!据 2023年3月28日《光明日报》报道:2022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22年对全国24758名中小学生调查发现,焦虑、抑郁检出率分别达31.3%、17.9%。从全世界范围看,该数据是触目惊心的,13%的青少年患有精神疾病。据《2022 – 2023中国心理蓝皮书》显示,高中生抑郁检出率为40%,初中生抑郁检出率为30%,重性抑郁检出率为7-9%。未成年人发生自身戕害的恶性案例已经累见不鲜,以至有的地方省级行政教育主管部门为防止学生跳楼,下令学校的楼房必须安装防护网!中考引起的恶果都到了这样的程度,我们为什么还能心安理得?可以说,有中考的教育环境,是一个严重戕害未成年人的教育环境!

    二、取消中考之后怎么办?

    取消中考之后学校怎么办?《中国教师报》的术评澄清,成都和上海没有取消中考,他们搞的“贯通式”改革。对这种改革,我没有具体考察,不作评论。但是北京的中考改革,将考试科目从10门改为6门,历史、地理、化学、生物学科为考查科目,不计入总分;西安2025年中考计分科目由10科调整为7科等。这些都不是好办法,因为还是要考,既然要考,就有成绩,对于学校来说,就可能只学需要考的,不考的可能就不必学了。而这些在初中阶段不学的科目则会带到高中,给高中教学增加密度。中考既便是只是考一科,也不行,也会卷。最好的办法就是全部取消,不考。我的方案是恢复完全中学,也就是说,所有的中学都必须办成既有初中又有高中(包括职业教育课程)的学校。中学实行六年制,不再分高中和初中。这样的好处:

    一是彻底打消所谓优质高中在初中阶段掐尖招生的劣习,每所学校都可以在本校培养出最优秀的学生而不会担心被其他所谓优质高中掐尖招走。有人说只有办优质学校才能培养出优秀人才、拔尖人才。这一类糊涂认识早已被实践推翻,此不赘述。

    二是把国家提倡了几十年的“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真正落到了实处。每一所中学的学生都能就近入学,学生成长进入自然成长的阶段,有利于未成年人青春期的健康发育和成长。

    三是有利于中学阶段统一推进新的课程方案。不需要再浪费学生大量的时间搞中考复习刷题应试了。初中阶段的学校,为了迎接中考,三年级时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复习刷题!取消中考之后,学校有充裕的时间来安排各类促进学生素养提高的课程,包括体育、劳动、艺术以及社会实践活动。

    ——取消中考不需要扰动小学,而是将现有的初、高中都分别办成完全中学。需要说明的是,现有的高中学校基本都集中在县城,一部分初中在乡镇。如果合并,县城高中的教师可能下不了乡镇,那么乡镇的初中就应该办成县城中学的分校。

    ——初、高中合并之后,虽然再不会出现过去掐尖招生造成区域教育不均衡的不良现象,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对过去所谓“重点学校”的教育资源应该重新调配,尤其是教师资源。这也符合《规划纲要》精神:“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促进学校优秀领导人员和骨干教师区域内统筹调配、交流轮岗。”我相信只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公平的原则,各地自己会想出很多办法。

    ——取消中考之后不再存在单独的职业中学。新的高中学校,应该增设职业教育课程,让升入高中的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选择:今后毕业之后是参加高考还是不参加高考而就业。然后学校根据学生的自愿填报的实际情况,给学生分别开设不同的课程。同时,即便是参加高考的学生也都应学习同类课程。

    ——取消中考之后带来的问题,主要是怎样衡量教师的绩效。不搞中考了,不讲“升学率”了,教师就可躺平吗?不可以。我的建议:一是对学校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否开齐开足全部课程,学生的平均统合素养、学生的犯罪与违法情况、学生的心理健康与身体素质情况、学生参加劳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等等。对教师进行定期考试,主要是对教师所教的学科进行考试,对教师阅读情况和知识的宽度进行考核,实行教师资格淘汰制。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初中、高中学校在师资、设备、区域位置等等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很难实现这种中学六年制办学。而我想说的,一是你把困难看得太多,把孩子的成长考虑得太少;二是你没有看到未来教育以及整个世界范围内教育发展的趋势,这个趋势就是面向每一个个体、促进学生身心俱健的教育,而仅仅看到眼前的困难和本地区的传统认识。三是你把校长老师们的智慧考虑得过少。其实,我国四十年多年前的中学基本是完全中学。改革开放以后,为了要集中力量早出人才,把一个地方的优秀人才集中起来,把优秀的学生集中起来,把教育资源集中,办重点小学、重点中学和重点大学。如果说这种做法在当时的确起到了一些的作用,那么在40多年后的今天,它已经完全是一种落后的制度安排了。因为在全国范围内的重点学校制度,逐步使中国教育形成了梯级式的不平等的教育。

    我相信,只要决策者下定决心取消中考,恢复完全中学,各个地方各个学校都会自己想出很多很好的办法来。

  • 秦晖:历史人物评价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那些大国其实都不好,但是我们有选择吗?

    1945年二战胜利后,苏联控制东欧,马上要求德国、匈牙利、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这些战败国给苏联战争赔偿:罗马尼亚赔3亿美元、匈牙利赔2亿美元,相当于1946年罗匈两国财政预算的37.5%和26.4%都用于赔款。

    德国给苏联的赔款数额最大,几经讨价还价,最终支付31.71亿美元,而且主要由苏军占领区承担,以实物支付,以产品和工业设备支付,德国苏占区内26%的工业设备(共600家工厂)拆除运往苏联,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53年。由于大量赔偿和拆迁工业设施,与1939年战争爆发时相比,该地区的工业设备能力下降40%,工业产量只相当于1939年的10-15%。苏联要求赔偿的理由是战后国际秩序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加速战后重建和削弱德国的实力。

    因为赔偿,东德每个人负债2500马克,而西德根据马歇尔计划每个人得到140马克的补助。军事管制下匈牙利75%的工业产品和煤产量都被苏联拿走,按照协议规定,匈牙利的201个德国和意大利企业都交还给苏联。

    波兰虽然是战胜国,也没有逃脱苏联的盘剥,从1945年8月到1953年11月波兰以相当国际市场1/10的价格供应苏联800万吨煤,以后四年每年供应1300万吨。同时每年供应20万吨糖,价格只相当于国际价格的50%。

    中国既是战胜国又是盟国,不但放弃让日本赔偿,反而被苏军动用了1.4万人在东北拆走了大约8.58亿美元的工业设备,据估计到1947年东北的工业能力下降了60%以上,电力设备被拆走了65%,全中国31%的发电设备也被运回到苏联。

    东北人有句老话,“日本人搞建设,苏联人搞破坏”。当然这个话并不对,到1945年初,日本败局已定,他们也在极力破坏东北的工业设施,只是苏军来得太快,日本人还没有来得及实施拆毁计划,天皇就宣布终战了。

    保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安吉尔·伊万诺夫曾说,我们有这样一个习惯,小国要找一个大国来保护,盟国最后都出卖了我们,二战后的经济实际上是为苏联工业服务的。那些大国其实都不好,但是我们有选择吗?在剧变之前民间就有很多人私下里对苏式模式以前的民族主义者抱有同情态度。

    投靠纳粹那批人基本上都被严厉镇压、彻底否定了。据社科院世界史所的马细谱先生统计(见《史学理论》2011年第2期。),保加利亚在二战以后惩处了9155人,其中2730人被判处死刑,死刑人数占被审判人数的28%,还有1305人被判处终身监禁。

    其他国家,丹麦的法庭审判了1.5万人,匈牙利2.6万人,捷克斯洛伐克3.8万人,荷兰是4.5万人,挪威是4.6万人,比利时是5.3万人,法国是9万人。二战争期间苏联一共出了约200万的“伪军”,战后“军事法庭一共审判了99.4万人,枪毙了15万人。这些人绝大多数都是以“卖国求荣”的法西斯帮凶罪名判处的,他们的亲属子女和社会关系都被打入另册,不能参军、不能上大学、不能担任公职,如同带有罪犯标志“红字”的人,就像中国的“黑五类”狗崽子一样。

    欧洲四大“卖国贼”的故事

    欧洲公认的四大“卖国贼”是:法国的贝当(维希政府元首,以叛国罪判处死刑,后改为终身监禁)、皮埃尔·赖伐尔(维希政府总理,被判处死刑)、挪威的维德孔·吉斯林(挪威傀儡政权首脑,被判处死刑)和苏联的安德烈·弗拉索夫(被判处绞刑)。

    这些人中,弗拉索夫的经历最有戏剧性。1942年6月22日希特勒发动闪电战攻入苏联,7月STL就发布命令,创建战场执法部门——督战队,对前线的逃兵和溃退的士兵格杀勿论。二战中苏联有570万人被俘,第二集团军司令弗拉索夫的7个师和6个旅共计13万人陷入重围被德军包了饺子,只有1万6千人突出重围,其余全部被俘。

    在此之前STL就签署了著名的270号命令 :“所有投敌者的家属将被处决”,对“带路党格杀勿论”。当德国人告知弗拉索夫他的家人已被执行了270号命令后,更加速了他叛变的决心,旋即组成“俄罗斯解放军”对苏作战。

    二战末期1945年5月捷克布拉格爆发起义,德军抽调弗拉索夫领导的“俄罗斯解放军”前去镇压,弗氏却临阵倒戈将枪口对准德军,被布拉格人视为“大救星”。5月弗拉索夫向美军投降,只提出一个要求,不要把他遣送回苏联,他深知STL的手段。

    但是STL之前已经在《雅尔塔协议》中特别要求,英美必须无条件交还苏军战俘。为此“白卫将军”安东·邓尼金多次给罗斯福、丘吉尔以及盟军司令艾森豪威尔写信呼吁,要求停止向苏联移交苏军俘虏,但都无济于事,弗拉索夫解放捷克的“义举”也无法挽救他的性命,1946年弗拉索夫等11人以“叛国罪”被处以绞刑。

    法国的贝当和伐赖尔大家可能就比较熟悉了,贝当在一战快结束时当上法军总司令和元帅。1940年贝当力主修建的马奇诺防线破防,夏尔·安齐热将军不得不在一战时的“停战车厢”签字,只不过时移世易,此时法国成了战败国,被迫接受屈辱的停战条款,组成听命于德国的贝当-伐赖尔傀儡政府,并搬到了维希,史称“维希政府”。法国人称贝当是“一战的英雄,二战的罪人”。

    吉斯林(1887-1945)这个名字大家或许比较陌生,他曾在俄彼得堡当过武官,早年思想左倾,很亲俄共(布)。1921年乌克兰饥荒,吉斯林曾负责求援工作,拯救了很多乌克兰人的生命,后来又转向纳粹——看样子在极左极右之间来回跨越并不难。如今吉斯林在欧洲人口中有点像中国人口中的汪精卫——已经成了“卖国贼”、“挪奸”的代名词了,是德国在挪威的傀儡。

    相比较而言,罗马尼亚的扬·安东尼斯库,应该跟吉斯林还不太一样,因为吉斯林这些人没有尝过STL的手段,不知道“红色砖制”的厉害,(这也就是为什么弗拉索夫宁死不愿回苏联的原因)同样安东尼斯库等人都面临STL的威胁。在他们当时那种情况下,从民族利益出发,倒向德国是没有选择的选择。后来在东欧阵营时期,坊间里把“听从莫斯科指挥棒”的统治者称为“反向的吉斯林”,可见老百姓并不好糊弄,知道他们是苏联的傀儡,与当纳粹傀儡的吉斯林不分伯仲。

    大家注意到没有,在这个评价体系中,东欧的安东尼斯库、霍尔蒂、约瑟夫·蒂索之类都不在此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上述人物尽管投靠希特勒,但他们不应该归入“卖国贼”的行列里。但是吉斯林和赖伐尔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他们投靠德国就是因为贪生怕死,卖国求荣。

    至于说到安东尼斯库,就不能这样一概而论了。上述人物的做法,当然在道义上、人权上有很多罪恶,但是假如只讲国家主权,肯定是对本国有好处的,只是由于后来战局逆转,这些好处都消失了。

    像芬兰,当初跟着德国走报了仇,还得到了更多的土地,但是当德国战败以后,芬兰原来给苏联占领的地方又丢掉了,而且因为苏联这次的胃口更大,沦丧的土地也更多了。没办法,谁让它们跟着纳粹站错了队,属于政治不正确了。

    东欧国家中波兰比较特殊,它是二战中牺牲最大的国家,却以不产“吉斯林”、没有出现“卖国贼”为傲。波兰与其它被苏联绑架的东欧国家的不同在于,由于历史上的原因,“不怕流血”的波兰长期具有道德优势。当然波兰也有排犹现象,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全球犹太人的50%在东欧,华沙城内曾有1/3是犹太人,是世界上最大的犹太人聚居地。

    东欧各国都面临如何对待犹太人问题。战前反犹思潮在波兰就已经暗潮涌动。早期在德国人对犹太人进行身份鉴别、把他们集中在隔离区内、强迫服劳役时,这种种行为并没有引起波兰人的强烈反对,当然不排除有同情帮助犹太人的,但总体上说,他们也是在战争爆发后,自己本国利益受到威胁后以后才开始有所反省的。

    盖世太保向波兰农民党领袖、前副总理文森特.维托斯许诺,可以将其从监狱里释放,并让他出任傀儡政府的首脑,却遭到拒绝。后德国人又从苏占区赎回了被监禁的波兰亲王雅努什.拉吉维乌,想让他出任傀儡政府领袖,同样被他严词回绝。1939年11月,由于波兰亚盖隆大学拒绝与德国人合作,党卫军逮捕了184位教职人员,其中168人被送到达豪集中营。

    战时波兰地下政府命令波兰人尽可能少与德国占领当局接触,他们还建立了地下法庭,审讯那些通敌的波兰“蓝衣警察”(主要是乌克兰人),著名演员塞伊姆 为德国宣传而被处决,著名作家由于通敌被判死刑。至少有1万人被地下法庭判过刑,战后与德国人通奸的波兰女人则被剃去头发示众。法国女演员莫妮卡.贝鲁奇主演的电影《西西里的美丽传说》反映的就是类似的题材。

    如何评价苏联时期的“反面人物”

    现在在俄罗斯,历代沙皇被制作成套娃、挂历、宣传画和邮票,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被封圣,2008年俄最高法院为尼古拉二世平反并恢复名誉,现在旅游景的招摇的“彼得大帝”“女皇叶卡特琳娜二世”和“宠臣格里戈里·波将金”都成了城市旅游活广告。国内战争的白卫将领纷纷成为爱国主义者,伊尔库斯克市,导游们在高尔察克的雕像下轻描淡写地诉说那场一千三百万人死亡的“兄弟阋墙”。1994年索尔仁尼琴从美国返回俄罗斯,特意在伊尔库斯克高尔察克将军遇难的地方敬献了鲜花。邓尼金遗骸2005年被普京迎回,称他为“爱国将领”,隆重安葬在莫斯科的顿河修道院,巴黎郊外安葬俄罗斯侨民的圣吉纳维夫德布瓦公墓(也叫白卫军公墓)经常会看到从俄国来的人在献花。

    更有意思的是,当年白军的军歌“斯拉夫勇士出征歌”现在是俄军的军歌。而內战时期的红军军歌已废除——当然卫国战争时期的军歌仍然流行,据说卫国战争与沙俄军歌都是“爱国主义”的,也有很多人面对颠来倒去的历史陷入不知所措之中。剧变后的价值体系翻转,说安东尼斯库之流不是卖国贼,反而投靠苏联的那些人是卖国贼。于是捷共的古斯塔夫·胡萨克、保加利亚共产党的托多尔·日夫科夫这些亲苏派反成了卖国贼,而当年和他们作对的人似乎等到了平反的日子,再次从依附德国的“卖国贼”,被奉为对抗苏联的“爱国者”。这个变化我觉得值得分析研究。

    在这场历史人物的否定之否定的大潮中,文化名人像费多尔·夏里亚宾、尼古拉·别尔嘉耶夫、米·伊林等并没有引起什么大的争议。人们普遍认为,这些人物的重新评价对续接历史、弥补国家文化缺失利大于弊。俄媒体说:“我们过去太轻易地抛弃掉这笔巨大财富”,甚至2005年普京迎回白卫将军邓尼金遗,称这是俄罗斯国家和解的一部分。因为不涉及民族问题,争论只是在红白意识形态方面翻转。但是一些二战时期政要人物比如东欧斯洛伐克的约瑟夫·蒂索,罗马尼亚的安东尼斯库等人的重新评价却引起巨大的分歧乃至社会撕裂。

    众所周知,东欧国家在几大帝国统治下历史破碎被迫多次组合。用波兰诗人米沃什的话说:作为这些被大象踩在脚下的民族,“遭遇的尽是不幸的事,历史的发展使他们的生命变得复杂非凡。”统治者的不断变换,历史人物评价体系的变来变去,每一次都会把一些人物甩在历史车轮之外,这是对民族命运的嘲弄还是个人悲剧呢?

    在争论他们爱国、卖国十几年后,随着这些国家的政治逐渐稳定,大家发现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人们觉得,与其争论他们是“爱国”还是“卖国”,投靠了什么靠山,还不如争论他们到底对本国老百姓怎么样,人权纪录如何,这似乎已经成为更易达成共识,而且更为核心的判断标准。

  • 张纯如:《南京大屠杀》前言

    人类残忍对待同胞的编年史讲述着漫长而令人痛心的故事,但是如果说这类恐怖故事中人类的残暴程度确实存在差别,那么世界历史上极少有什么暴行可以在强度和规模上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进行的南京大屠杀相比。

    美国人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始于1941年12月7日,因为日军在这一天偷袭了美国海军基地珍珠港。欧洲人则将1939年9月1日德国突袭波兰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开端。非洲人认为战争开始得更早,应从1935年墨索里尼派兵入侵埃塞俄比亚算起。然而,对于亚洲人来说,战争的发端必须追溯到日本军事控制东亚的第一步——1931年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地区并建立伪满洲国。

    正如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在5年后所做的那样,从1931年开始,日本凭借其高度发达的军事机器和优等民族心态,着手建立起对邻邦的统治。中国东北地区很快陷落,随后成立的伪满洲国名义上由作为日本傀儡的清朝废帝溥仪统治,实际的统辖权却掌握在日本军方手中。4年后,即1935年,察哈尔省和河北省的部分地区被占领;1937年,北京、天津、上海相继沦陷,最后连南京也未能幸免。对中国而言,20世纪30年代可谓艰难时世;事实上,直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最后一批日军才撤出中国的领土。

    毫无疑问,在日军侵略中国的14年中,出现过无数难以付诸笔墨的暴行。我们永远无法巨细无遗地了解,在千千万万个曾遭受日军铁蹄蹂躏的城市和乡村中,究竟有过多少悲惨事件。但我们清楚地知道发生在南京的惨案,因为当时的一些外国人亲眼目睹了这场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并将消息传播给世界;另外,一些亲历大屠杀的中国人侥幸生还,成为目击证人。如果有哪个历史事件可以揭露肆无忌惮的军事冒险主义十恶不赦的本质,南京大屠杀是最好的例证。本书讲述的正是这个事件。

    南京大屠杀的历历详情是毋庸置疑的,只有部分日本人仍在矢口否认。1937年11月,日军攻陷上海之后,紧接着对中华民国首都南京发起了大规模进攻。1937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后,日军在这里大肆进行了一场世所罕见的残暴屠杀。成千上万的中国年轻人被聚集并驱赶到城外,或遭机关枪扫射倒地,或被当作练习刺刀的活靶,或被浑身浇满汽油活活烧死。几个月来,南京城内尸横遍地,尸臭弥漫。多年之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专家估计,从1937年年底到1938年年初,南京有超过26万名非战斗人员死于日军的屠刀之下,还有专家估计这一数字超过35万。

    本书仅对日本在南京的野蛮暴行进行最基本的概述,因为我的目的并不在于以数字证明南京大屠杀是人类历史上最邪恶的行径之一,而是要洞悉事件本身,从而吸取教训,以警世人。然而,不同的残暴程度通常会引起人们不同的反应,因此我必须列举一些统计数字,从而使读者对1937年发生在南京的大屠杀规模有一个基本的认知。

    一位历史学家曾经估算,如果所有南京大屠杀的罹难者手牵手站在一起,这一队伍可以从南京绵延到杭州,总距离长达200英里左右。他们身上的血液总重量可达1200吨,他们的尸体则可以装满2500节火车车厢。

    仅从死亡人数看,南京大屠杀就已超越了历史上许多野蛮的暴行。罗马人曾在迦太基屠杀了15万人,天主教军队也曾在西班牙宗教法庭大开杀戒,但日军在南京的暴行却远甚于此。日军的所作所为甚至超越了帖木儿的暴行,后者曾于1398年在德里处死了10万名囚犯,并于1400年和1401年用这些囚犯的颅骨在叙利亚建造了两座骨塔。

    当然,20世纪以来用于大规模杀戮的工具获得了充分发展,希特勒杀害了600万犹太人,然而该数字是在几年之内累积而成的,日军对南京人的屠杀则集中在几个星期之内。

    的确,即使与历史上最具毁灭性的战争相比,南京大屠杀也足以成为大规模赶尽杀绝的最残忍例证。为了更好地了解南京大屠杀的相对规模,我们必须再忍痛看一下其他统计数字。仅仅南京(中国的一座城市而已)的死亡人数就超过一些欧洲国家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平民伤亡总数(英国61000人,法国108000人,比利时101000人,荷兰242000人)。忆及此类事件,人们都认为战略轰炸是造成大规模毁灭最恐怖的手段之一,然而即使是“二战”中最猛烈的空袭也无法超越日军对南京的蹂躏。南京的死亡人数很可能超过英国突袭德累斯顿过程中死于轰炸以及火灾的人数(当时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死亡人数是225000人,但根据后来更客观的统计,应有6万人死亡,至少3万人受伤)。事实上,不论我们使用最保守的数字——26万人,还是最大数字——35万人,南京大屠杀的死亡人数都远远超过美国轰炸东京的死亡人数(据估计有8万~12万人死亡),甚至超过1945年年底广岛、长崎两座城市在遭原子弹轰炸后的死亡人数之和(据估计分别为14万人和7万人)。每思及此,不禁惊怒交加。

    我们不仅要记住南京大屠杀的死亡人数,更要记住许多罹难者被杀害的残忍手段。日军将中国人当作练习刺刀的活靶,甚至进行斩首比赛。估计2万-8万名中国妇女遭到强暴。许多日本士兵在强暴中国妇女之后甚至还挖出她们的内脏,割掉她们的乳房,将她们活活钉在墙上。日军强迫父亲强暴亲生女儿,儿子强暴亲生母亲,并强迫其他家庭成员在一旁观看。日军不仅把对中国人进行活埋、阉割、器官切除以及热火炙烤当作家常便饭,还采取其他更为残忍的折磨手段。例如,用铁钩穿住舌头把整个人吊起来;把人活埋至腰部,然后在一旁幸灾乐祸地放任德国黑贝将他们撕碎。此种残暴景象实在触目惊心,甚至连当时住在南京的纳粹党人都惊骇不已,其中一位曾公开将南京大屠杀称为“野兽机器”的暴行。

    然而,日军在南京的暴行一直鲜为人知。与日本遭受原子弹袭击和犹太人在欧洲所遭受的大屠杀不同,亚洲以外的人几乎不知道南京大屠杀的恐怖。美国出版的大部分历史文献都忽略了这一历史事件。仔细调查美国高中的历史教科书就会发现,只有寥寥几本简略提到了南京大屠杀。面向美国公众发行的完整版或“权威版”有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历史著作中,几乎没有一本书详细地记述南京大屠杀。例如,《美国传统图片史:第二次世界大战》(The American Heritage Picture History of World War II, 1966)是美国多年来最畅销的单卷本“二战”图片史图书,其中不但没有收录一张南京大屠杀的图片,甚至对事件本身只字未提。无论是丘吉尔长达1065页的名著《第二次世界大战回忆录》(Memoirs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1959),还是亨利·米歇尔长达947页的经典之作《第二次世界大战》(Second World War, 1975)中,都找不到任何关于南京大屠杀的只言片语。在格哈特·温伯格长达1178页的鸿篇巨制《战火中的世界》(A World at Arms, 1994)中,只有两处蜻蜓点水般地提到了南京大屠杀。我只在罗伯特·莱基长达998页的《摆脱邪恶:“二战”传奇》(Delivered from Evil: The Saga of World War II, 1987)中找到仅有的一段对南京大屠杀的论述:“与松井石根领导下的日本士兵相比,希特勒领导下的纳粹所做的任何令其胜利蒙羞的丑行都相形见绌。”

    第一次听说南京大屠杀时,我还很小。事件是父母讲述的,他们在中国多年的战乱与革命中幸免于难,后来在美国中西部的大学城担任教职,得以安身立命。他们在“二战”时期的中国大陆长大,战后先是随家人逃亡到台湾,最后来到美国的哈佛大学求学,以自然科学的学术研究为业。30年来,他们平静地生活在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从事物理学和微生物学研究。

    但他们从未忘却中日战争的恐怖,也希望我不要忘记这一切,他们尤其希望我不要忘记南京大屠杀。我的父母虽然不曾亲眼目睹南京大屠杀,但他们从小就听人讲述这一事件,后来又讲给我听。我从他们那里了解到,日军不仅会将婴儿劈成两半,甚至砍成三四段;曾有一段时间,长江都被鲜血染成红色。他们在讲述这些时,声音因愤怒而颤抖。他们认为,南京大屠杀是日本侵略者在这场导致1000多万中国人丧生的战争中所犯下的最残忍暴虐的罪行。

    在我的整个童年,南京大屠杀一直深藏于心,隐喻着一种无法言说的邪恶。但是,我印象中的南京大屠杀缺乏相关的人物细节和对人性层面的分析,而且我也很难分清哪些是传说、哪些是真实的历史。我在上小学时就曾遍寻当地的公共图书馆,试图查找南京大屠杀的相关资料,结果一无所获。这让我深感不解,如果南京大屠杀真的如此血腥,如我父母所描述的那样,是人类历史上极其野蛮的暴行之一,那么为什么没有人就此写一本书呢?当时我还小,并没有想到利用伊利诺伊大学丰富的图书馆资源继续研究,我对此事的好奇心很快就消失无踪了。

    时光飞逝,将近20年后,南京大屠杀再度闯入我的生活。此时我已结婚,成为一名专业作家,在加州圣巴巴拉过着平静的生活。一天,我从事电影制作的朋友说,有几个东海岸的制片人最近完成了一部关于南京大屠杀的纪录片,但在该片发行时遇到了资金困难。

    这件事再次点燃了我对南京大屠杀的兴趣,我很快与这部纪录片的两位制片人分别取得了联系,并在电话中谈论这一话题。其中一位叫邵子平,是一位美籍华裔的积极分子,曾在纽约为联合国工作,是纪念南京大屠杀受害者协会的前任会长,并曾协助制作了录像带《马吉的证言》(Magee’s Testament);另一位叫汤美如,是一位独立制片人,曾经制作并与崔明慧联合拍摄了纪录片《以天皇的名义》(In the Name of the Emperor)。邵子平和汤美如介绍我加入由一群积极分子组成的社交圈,他们多是第一代美籍或加拿大籍华人,跟我一样,都认为要在所有幸存的受害者去世之前让他们为南京大屠杀作证,将他们的证言整理并公之于世,甚至要求日本对南京大屠杀进行赔偿。还有人希望将他们对战争的记忆传递给子孙后代,以免北美文化的同化导致他们遗忘这段重要的历史。

    世界各地的华人之间存在广阔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一个促进南京大屠杀真相公之于世的草根运动应运而生。在华人聚集的城市中心区,如旧金山湾区、纽约、洛杉矶、多伦多以及温哥华,许多华人积极分子通过组织各种会议和开展教育活动,宣传日军在“二战”期间所犯下的罪行。他们在许多博物馆和学校播放或展出关于南京大屠杀的电影、录像带和照片,并在互联网上传播相关事实和图片,甚至在《纽约时报》之类的报纸上刊登整版广告。有些活动团体熟练运用科技手段,只需轻点鼠标,相关信息在世界范围内的受众就会超过25万人。

    1994年12月,我参加了一次纪念南京大屠杀受害者的会议以后,儿时记忆中的南京大屠杀再也不是虚无缥缈的民间传说,而是真实确凿的口述历史。这次会议是由全球第二次世界大战史实维护联合会亚洲分会赞助的,在加州库比蒂诺举行,位于硅谷心脏地带圣何塞市的郊区。组织者在会议大厅展出了海报大小的南京大屠杀照片,其中许多是我平生所见最令人毛骨悚然的照片。尽管我从小就听过许多关于南京大屠杀的描述,但这些照片依然让人猝不及防,赤裸裸的黑白图像令人目不忍睹:遇难者或被斩断头颅,或被开膛破肚,赤身裸体的妇女在强暴者逼迫下摆出各种色情姿势,她们面部扭曲,表情痛苦,羞愤难当之色令人刻骨难忘。

    在瞬间的晕眩之后,我突然意识到,不仅生命易逝,人类对待生命的历史经验同样不堪一击。我们从小就知道什么是死亡,我们中的任何人随时都可能被司空见惯的卡车或公交车撞倒,瞬间失去生命。除非怀有某种宗教信仰,我们会认为这种对生命的剥夺不仅毫无意义,而且是不公正的。但我们也都知道,应当尊重生命以及大多数人都会经历的死亡过程。如果你不幸被公交车撞倒在地,或许会有人趁火打劫偷走你的钱包,但一定会有更多的人出手相助,努力挽救你宝贵的生命。有人会替你拨打急救电话,有人会跑去通知辖区内的值班警察,还有人会脱下自己的外套,叠好后垫在你的头下。这样,即使这真的是你生命的最后时刻,你将在细微但真切的慰藉中安然离世,因为你知道有人在关心你。然而,挂在库比蒂诺墙上的图片却显示了这样一个事实:成千上万的生命由于他人一时的恶念闪现而陨落,第二天他们的死亡就变得毫无意义。纵然此类死亡不可避免,这依旧是人类历史上最恐怖的惨剧。更令人无法容忍的是,这些刽子手还侮辱受害者,强迫他们在死前承受最大限度的痛苦和羞辱。这种对待死亡及其过程的残忍和蔑视,这种人类社会的巨大倒退,将会被贬抑为没有价值的历史插曲,或者电脑程序中无足轻重的小差错,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再次引起任何问题。除非有人促使世界记住这段历史,否则悲剧随时可能重演。心念至此,我突然陷入巨大的恐慌。

    此次会议期间,我了解到已经有两本关于南京大屠杀的小说被列入出版计划,即《天堂树》(Tree of Heaven)和《橙雾帐篷》(Tent of Orange Mist),这两本书已经于1995年出版;同时进行的还有一部关于南京大屠杀的图片集,即《南京大屠杀图片集:一段不容否认的历史》(The Rape of Nanking: An Undeniable History in Photographs),也于1996年出版。但在当时,还没有人用英文写过关于南京大屠杀的长篇纪实类专著。深入钻研南京大屠杀的历史后,我发现写作此类著作所需的一手资料在美国一直存在,并且可供查阅。美国的传教士、记者和军官都曾以日记、电影和照片的形式记录下他们对这一事件的看法,以供后世参考。为什么没有其他美国作家或学者充分利用这些丰富的一手资料,写一本专门讨论南京大屠杀的纪实类专著或学术论文呢?很快,对于为什么南京大屠杀在世界历史上一直得不到足够关注这一难以捉摸的谜题,我至少获得了部分答案。南京大屠杀之所以不像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和美国对广岛的原子弹轰炸那样举世皆知,是因为受害者自己一直保持沉默。

    但是,每一个答案都隐含着新的问题,我转而思考为什么这宗罪行的受害者没有愤而呼喊以求正义。如果他们确实大声疾呼过,那为什么他们所经受的苦难不曾得到承认呢?我很快发现,这一沉默背后是政治的操纵,有关各方的所作所为都导致了世人对南京大屠杀的忽视,其原因可以追溯到冷战时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两岸政府都没有向日本索取战争赔偿(如以色列向德国索取赔偿一样)。即使是美国,面对苏联和中国的共产主义“威胁”,也在寻求昔日敌人日本的友谊和忠诚,因而也未曾再提此事。因此,冷战的紧张态势使日本得以逃脱许多其战时盟友在战后经历的严厉审讯与惩罚。

    另外,日本国内的恐怖气氛压制了对南京大屠杀进行自由开放的学术讨论,进一步阻碍了世人对真相的了解。在日本,如果公开表达对中日战争的真实看法(过去如此,现在依然如此)将会威胁到自己的职业生涯,甚至有丧命的危险。(1990年,长崎市市长本岛等曾因表示日本昭和天皇应为第二次世界大战负一定责任而招致枪击,被一名枪手射中胸部,险些丧命。)日本社会弥漫的这种危险气氛使许多严肃的学者不敢去日本查阅相关档案文件,进行这一主题的研究;事实上,我在南京时曾听说中国出于人身安全方面的考虑,也不鼓励学者去日本进行相关研究。在此背景下,日本之外的人就很难接触到日本国内关于南京大屠杀的一手档案资料。除此之外,大部分曾参与过南京大屠杀的日本老兵都不愿意就他们的经历接受采访,近年来,只有极少数老兵冒着被排斥甚至死亡的威胁,将他们的经历公之于世。

    在写作本书的过程中,让我感到困惑和悲哀的是,日本人自始至终顽固地拒绝承认这段历史。与德国相比,日本付出的战争赔偿还不及德国对战争受害者赔偿总额的1%。“二战”之后,大多数纳粹分子即使没有因其罪行被囚禁,至少也被迫退出公众视野,而许多日本战犯则继续在产业和政府领域担任要职。在德国人不断向大屠杀遇难者道歉的同时,日本人则将本国战犯供奉在靖国神社——有位太平洋战争中的美国受害者认为该行径的政治含义就好比“在柏林市中心修建一座供奉希特勒的教堂”。

    在本书漫长而艰难的写作过程中,日本许多知名政客、学者和工业界领袖在如山铁证面前,仍然顽固地拒绝承认南京大屠杀这一史实,他们的这种嘴脸一直强烈激励着我。在德国,如果教师在历史课程中删除大屠杀的内容,就属违法;相比之下,几十年来,日本则系统性地将涉及南京大屠杀的内容从教科书中删除得一干二净。他们撤走博物馆中南京大屠杀的照片,篡改或销毁南京大屠杀的原始资料,避免在流行文化中提及南京大屠杀之类的字眼。甚至有些在日本深受尊崇的历史学教授也加入右翼势力,履行他们心目中的民族责任:拒绝相信南京大屠杀的报道。在《以天皇的名义》这部纪录片中,一位日本历史学家以这样的话否认整个南京大屠杀事件:“即使只有二三十人被杀害,日本方面都会极为震惊。那个时代,日本军队一直都是模范部队。”正是某些日本人这种蓄意歪曲历史的企图,使我更加确信写作本书的必要性。

    除上述重要因素外,本书还想回应另外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观点。近年来,真诚地要求日本正视历史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努力往往被贴上“打击日本”的标签。有一点很重要,我并不想争辩说在20世纪前1/3的时间内,日本是世界甚或亚洲唯一的帝国主义势力。中国自身也曾谋求将影响力扩及邻国,甚至曾与日本达成协议,划分双方在朝鲜半岛的势力范围,正如19世纪欧洲列强瓜分在中国的商业权益一样。

    更重要的是,如果将对特定时空范围内日本人行为的批评等同于对全体日本人民的批评,这不仅是对那些在南京大屠杀中被夺去生命的男女老少的侮辱,也是对日本人民的伤害。本书无意评判日本的民族性格,也不想探究什么样的基因构造导致他们犯下如此暴行。本书要探讨的是文化的力量,这种力量既可以剥去人之为人的社会约束的单薄外衣,使人变成魔鬼,又可以强化社会规范对人的约束。今天的德国之所以比过去发展得更好,是因为犹太人不容许这个国家忘记其在“二战”期间所犯下的罪行。美国南方也发展得更好,是因为它认识到奴隶制的罪恶,并承认黑人奴隶解放之后仍然存在了100年的种族歧视和隔离也是一种罪恶。日本不仅要向世界承认,更应该自我坦白,它在“二战”期间的所作所为是多么恶劣,否则日本文化就不会向前发展。事实上,我惊喜地发现,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海外日本人开始参加关于南京大屠杀的会议。正如其中一人所说:“我们同你们一样想了解更多真实的历史。”

    本书将描述两种相互关联但又彼此独立的暴行:其一是南京大屠杀本身,即日本以何等残暴的手段消灭了中国一座城市数十万无辜平民;其二是对大屠杀的掩饰,即日本如何在其他国家助纣为虐的沉默中企图抹杀公众对南京大屠杀的记忆,从而剥夺了受害者在历史上应有的地位。

    本书第一部分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受电影《罗生门》的影响。这是一部著名的电影,改编自日本小说家芥川龙之介的短篇小说《竹林中》,讲的是10世纪发生在日本京都的一起强奸谋杀案。表面看来,这个故事很简单:一歹徒拦路抢劫了一名过路的武士及其妻子;武士的妻子遭到强暴,武士身亡。但是随着故事中不同角色从各自的视角出发分别讲述了自己的经历之后,情节变得复杂,歹徒、武士妻子、死去的武士和一名目击者对所发生的事情提供了不同版本的描述。这样,读者就必须综合考虑每个人的回忆,辨别每个人叙述的真伪。在此过程中,透过主观、通常也是自私的描述,对已发生之事做出客观的判断。这个故事应该收入所有刑事司法课程的教材,其主旨也正好切中历史研究的核心。

    本书将从三种不同的视角讲述南京大屠杀。第一种是日本人的视角。日本对中国是有计划的入侵:日本军队接到何种命令,如何执行命令,以及背后的原因是什么。第二种是中国人的视角,即受害者的视角。这是当政府再也无力保护其人民免于外敌入侵时,一座城市的命运。这其中还包括个别中国人的故事,即他们在国破家亡时遭受的挫败、绝望、背叛以及侥幸苟全的故事。第三种是欧美人士的视角。至少在中国历史的某一时刻,这些外国人曾经是英雄。在南京大屠杀期间,现场为数不多的西方人冒着生命危险拯救中国平民,并将在他们眼前发生的种种暴行告知外部世界,发出警示。本书第二部分涉及的是战后时期,我们将提到欧美各国对其经历过南京大屠杀的侨民陈述的暴行是多么无动于衷。

    最后,本书将探讨半个多世纪以来,那些企图将南京大屠杀从公众意识中抹去的势力,以及近年来人们为挑战这种扭曲历史的行为所做的种种努力。

    若想纠正这段被扭曲的历史,必须首先弄清楚,日本作为一个民族,当面对他们在大屠杀期间的历史记录时,如何控制、培养以及维持他们的集体失忆,甚至集体否认。他们对这段历史的处理并不是因其过于痛苦而在历史书上留下空白,事实上,日军在中日战争期间最丑陋的行为都被日本的学校教育全部删除。更有甚者,他们还将日本发动战争的责任隐藏在精心编造的神话中,即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受害者,而非煽动者。美国以原子弹轰炸广岛、长崎期间,日本人所体会到的恐怖更有助于这一神话取代历史真相。

    直至今天,在世界舆论法庭面前,日本仍然对其战时行径执迷不悟、毫无悔意,甚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尽管法庭判决其某些领导人有罪,日本仍旧处心积虑地逃避文明世界的道德审判;而德国则被迫接受这种审判,为自己在战争梦魇中犯下的罪行承担责任。日本人持续逃避审判,从而成为另一种罪行的元凶。正如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埃利·威塞尔数年前警告的那样:忘记大屠杀就是二次屠杀。

    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的人数正在逐年减少,趁这些历史见证者尚在人世,我最大的愿望就是本书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激励其他作家和历史学家调查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的经历。或许更重要的是,我希望本书能唤醒日本人的良知,承担他们对南京大屠杀应负的责任。

    在写作本书的过程中,我脑海中一直萦绕着乔治·桑塔亚纳的不朽警句:忘记过去的人注定要重蹈覆辙。

  • 赵林:古希腊文明的落幕

    亚历山大在东征过程中用他的利剑斩断了传说中的戈耳狄俄斯之结,同样也斩断了纷扰芜杂的城邦政治之结和喧闹不已的希腊多神教之结。黑格尔曾经指出:“希腊的生活真是一种青春的行为。开始这个生活的人是阿喀琉斯,他是诗歌里的理想青年;结束这个生活的人是亚历山大,他是现实中的理想青年。这两位青年都出现在希腊与亚细亚的抗争中。”希腊神话的理想在亚历山大帝国中成为现实,奥林匹斯诸神在亚历山大大帝的旷世雄风面前只能俯首恭听。既然希腊多神教的现实基础是分离主义的城邦制度,那么当亚历山大结束了希腊城邦制度时,他也就敲响了奥林匹斯宗教的丧钟。他用帝国主义的绝对君权这块砺石,磨尽了城邦民主政治和希腊多神教的理想之光。北方蛮族强悍粗犷的性格使他得以征服在奢靡风气的腐化之下变得越来越疲软和堕落的希腊世界和东方诸国,将它们融入一个光芒四射的庞大帝国之中。

    但是,亚历山大帝国如同夜空中的流星一般,转瞬即逝。亚历山大帝国曾一度以粗犷遒劲的英雄主义感召着日益消沉的希腊人的心灵,让他们看到了黯淡了的英雄主义理想再度辉煌的希望,然而随着亚历山大帝国的崩溃,希腊人再次堕入一个萎靡不振的时代。在这个时代,英雄主义的理想彻底陨落,希腊人纷纷龟缩在纷乱无聊的利益博弈和醉生梦死的温柔乡之中。他们不再赞美神灵,也不再崇拜英雄,而是将目光转向自身,开始以消极颓丧的姿态对待生活,并以玩世不恭的行为方式和冷嘲热讽的口吻揶揄生活中一切神圣的东西。希腊化时代的这种“后现代主义”的文化氛围,已经与希腊城邦时代崇高典雅的悲剧精神背道而驰了。

    一、发达的社会文化与混乱的精神信仰

    塞琉古与托勒密王朝在东方建立后,持续不断地推行亚历山大的希腊化政策,同时,塞琉古的首都安条克和托勒密的首都亚历山大城取代了曾经的雅典,成为当时希腊化世界的文化中心。在东方土地上,希腊人建立了上百座城市,并在这些城市中建造了大量希腊式的公共设施。西亚人和埃及人也像希腊人一样,开始欣赏希腊的悲剧和喜剧,接受希腊的文化教养。

    表面上看,希腊化时代是希腊文化在更广阔的地域中的推广与扩展,但从实质上看,希腊化时代的希腊文化精神已经开始走向衰颓与没落。希腊文化雄浑壮丽、悲壮动人的悲剧时代已经结束,一个低吟浅唱、醉生梦死的闹剧时代接踵而来。在当时的希腊世界,尤其是在东方的希腊王国中,人们口袋里装着挥霍不尽的金钱,说出来的话也都很文明高雅,回廊里更是堆满了技艺精湛的艺术品,但是他们的头脑里只有一片空虚,整个时代的精神开始走向衰落。

    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希腊产生了许多末流的哲学派别与哲学思想,如犬儒主义、伊壁鸠鲁主义、怀疑主义、斯多葛主义等。这些哲学派别不再将目光投向万物的本原、形而上学的本质或现实的世界,而是沉迷于追求个人的幸福与解脱,向往“肉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哲学“堕落”为伦理学,“如何在无聊的世界中获得幸福”成为哲学的主要关注点,一切高尚的情操和博大的胸怀都消失在个人自我完善的狭小天地里,英雄主义和敬神之心淹没在关于肉体快乐和灵魂获救的现实盘算里。据说有一次亚历山大去拜访著名的第欧根尼——这位犬儒派哲学家以看破红尘、我行我素而驰名希腊,除了一条狗和一根拐杖身无长物,平时就住在一个废弃的破罐子里。亚历山大告诉第欧根尼:“我是万王之王亚历山大,你有什么需要我都可以满足。”结果第欧根尼只说了一句话:“请不要挡住我的太阳光!”

    在这样一种厌世哲学或者消极伦理学的影响下,希腊化时期的人们在宗教生活方面逐渐转向神秘主义。具有高贵的理性成分和明朗的欢愉色调的奥林匹斯宗教日渐衰落,奥林匹斯诸神在亚历山大的丰功伟绩面前黯然失色,尽管他们被雕塑成各种雕像,供奉在公共场所,却都成了毫无生气的傀儡,他们象征的希腊文化精神也不再受到尊崇。

    虽然希腊的雕塑、戏剧和体育竞技活动已经远播埃及、西亚、中亚甚至印度地区,但是希腊的文化精神却一点一点地被东方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销蚀、渗透和替代。无论在政治制度上、生活方式上,还是在宗教信仰上,东方文化的烙印都越来越明显,希腊城邦文化那种特有的和谐之美已经出现了裂痕,精神和肉体之间的原始同一被打破,两者之间产生了明显的自我分裂和二元对立。其结果就是:一方面是疯狂放纵的物欲,另一方面则是悲观弃世的神秘,肉体与精神都陷入了一种无可救药的绝望之中,于是不得不转向东方文化去寻求解脱。在这种情况下,一种阴郁诡异的神秘主义和带有彼岸性的宗教信仰开始悄然兴起。这种彼岸性的精神信仰和现世性的希腊多神教是完全不同的,但与日后从犹太教中脱颖而出的基督教一脉相承。此时的希腊文化精神已经到了分崩离析的边缘,只要有一种新的历史力量从外部给予它一击,就可以将它推向彻底绝望的境地。这种新兴历史力量就是功利主义的罗马帝国。

    二、希腊化时代对西方的影响

    亚历山大东征将希腊文化推向了东方,成功地将希腊文化同亚洲文化、非洲文化结合起来。当西亚、北非逐步走上希腊化道路时,希腊的移民也无可避免地东方化了。这是一个同步发展而又互为补充的文化融合过程,它深刻地影响了欧洲大陆的历史发展进程。

    遗憾的是,亚历山大英年早逝,没有真正使东西方文化完全融合。此后,虽然罗马人试图通过武力征服的方式从政治上实现东西方的一体化,但他们同样没能真正实现这个宏大愿望。

    罗马帝国后来统治了整个地中海地区,但也只是实现了政治上的统治,并没有完成文化上的统一,因为当时地中海地区的文化呈现为一种分裂状态:地中海地区东部为希腊文化,西部是罗马拉丁文化,而南部还有埃及文化。直到基督教全面兴起之后,它才以一种“以柔克刚”的方式超越罗马的武力作用,逐渐用宗教信仰实现了整个西方世界的文化一体化。当然,基督教后来又分化成多个子系统,比如东方的东正教、西方的天主教等,但是它们都属于广义的基督教。所以说,亚历山大只是最早开启了希腊化进程,罗马人的武力征服以及基督教的信仰皈依,才最终实现了地中海范围内东西方文化的统一。

    除了文化的相互交融,亚历山大开创的希腊化时代还使东方的政治制度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前文提到,亚历山大征服东方之后开始以神自居,他用帝国主义的绝对君权和专制统治取代了希腊城邦的民主政治和自由精神。从这种意义上说,希腊化时代表面看是希腊文化在东方地域上的推广与扩展,实际上却是东方文化潜移默化、悄无声息地对西方的渗透。

    首先是在政治体制上。东方国家长期实行专制主义和官僚主义,奉行君神一体和君权神授。亚历山大接触这种制度和思想后,立刻就被吸引了,因此这套政治制度和思想观念很快就反过来渗透到了希腊,甚至还影响了后来的罗马和中世纪的西方社会。罗马帝国后期的一些皇帝就实施过君神一体的政治统治手段,而中世纪西欧社会盛行的君权神授思想,最早也是从东方通过希腊传播而来的。

    其次是在生活方式上。在希腊化时代,希腊人作为统治阶级,很容易受到东方那种奢靡、颓废的上流社会生活方式的影响。长期以来,东方社会的阶层划分非常严格,上层社会过的是纸醉金迷、声色犬马的放纵生活,这与希腊城邦社会中那种相对质朴、节制的上流生活方式截然不同。东方这种享乐主义的生活方式很快影响了希腊化时代的几个希腊王国,致使统治阶级、上流社会也开始毫无节制地追求奢靡的生活享受。此后,这种生活方式也影响了罗马精英阶层,尤其到罗马帝国后期,罗马人对这种疲软、奢靡的生活方式推崇备至。因此后世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东方的纵欲主义先后腐蚀了西方两个伟大的民族,一个是希腊,一个是罗马。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在宗教信仰上的影响。在当时的东方国家,下层人民过的是牛马不如、生不如死的苦难生活,他们也没有能力改变自己的处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便开始寄希望于死后的那个世界,把满腔热情投注其中,这便直接导致了一种彼岸性宗教的产生和发展。这种宗教后来反过来渗透到希腊甚至罗马,最后在西方土地上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最终长成参天大树,这就是在经历了一番苦难历程之后终于一统西方世界的基督教。

    三、希腊文明的历史地位

    古希腊文明是世界古典文明长河中的一颗璀璨夺目的明珠。古希腊民族在文学、艺术、哲学、史学、科学技术等方面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在世界文化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遗憾的是,随着希腊化时代的演进,古希腊文明日益走向没落。

    当整个古希腊文明的时代精神开始走向衰颓时,一种巨大的外部力量给希腊这种衰颓的精神以致命一击,将它彻底推向了绝望的深渊。这种力量一方面整饬了腐败堕落的希腊化世界,使散漫放荡的作风就范于一种铁的纪律和不可伸缩的法律下;另一方面则消除了希腊文化中刚刚出现的自我分裂状况,以一种片面性的刚劲之力取代了希腊的和谐之美。这种力量成为两种文化或两种宗教信仰之间的中介,最终将希腊化世界那种半死不活的衰朽精神推入绝望的深渊,以一种否定的方式为另一种高级文明——基督教文明的最终确立创造条件。而这种横扫希腊世界一切腐朽局面的巨大力量,来自罗马人。

    尽管古希腊文明已经走向了衰亡,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个衰亡的过程背后掩藏着西方与东方之间的两次征服与文化反渗的关系。首先,公元前1世纪,罗马征服了希腊,但在文化方面,这却是一次希腊对罗马的征服。古希腊各城邦虽然沦为罗马的殖民地,但罗马人却受到希腊文化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希腊文化深深地渗入了罗马的骨髓。结果,希腊虽然成为罗马的政治殖民地,但罗马也成为希腊的文化殖民地,也正因如此,希腊与罗马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深刻的文化张力。

    因此,威尔·杜兰在他的《世界文明史》中精辟地指出,罗马人虽然征服了希腊,但在文化上却被希腊人所征服,正如东方文化曾经渗透了希腊一样。所以:“罗马权力的每一次扩张,都播撒了希腊文明的酵母”。

    其次,东西方之间的第二次征服与文化反渗关系表现在宗教信仰方面。到公元4世纪时,已经被纳入罗马版图的希腊,与罗马帝国的其他地区一样,放弃了信奉一千多年之久的希腊罗马多神教,转而信仰基督教。此时,基督教似乎已经彻底颠覆了希腊宗教,取代了多神教的国教地位。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基督教虽然取代了希腊多神教,但希腊的诸多哲学思想却深深地渗透到基督教神学之中。这种文化渗透也深受希腊与罗马之间的文化张力的深刻影响,在罗马的土地上,出现了带有罗马文化特点的基督教,即罗马公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天主教;而在希腊土地上则生长出了具有希腊文化特点的基督教,即希腊正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东正教。从表面上看,是基督教取代了希腊宗教,但实际上,这些基督教分支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希腊文化和罗马文化的特点。也就是说,基督教在希腊罗马的土地上生根发芽,长出来的果实已经不再是原来那个纯正的东方基督教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基督教实现了对希腊、罗马的征服的时候,它自己也被希腊化和罗马化了,成为有希腊文化特色的基督教(东正教)和有罗马文化特色的基督教(天主教)。由此可见,在宗教信仰方面,希腊文化及罗马文化与后来的基督教文化之间也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双向征服与渗透关系。

    时至今日,希腊这片土地上的人民早已皈依了希腊东正教会的基督教信仰,但是在希腊人的“血管”里始终流淌着奥林匹斯多神教和古典文化的血液。宙斯、雅典娜、阿波罗等神灵虽然已经退出了宗教殿堂,但他们永远活在希腊人心中。

    综上所述,古希腊文明虽然一次被罗马在政治上征服,一次被基督教从宗教上征服,但它却又顽强而成功地对征服者进行了两次文化反渗。所以说,古希腊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古希腊文明也早已落下帷幕,但是古希腊文明的光芒却穿越时空,一直投射到中世纪、投射到近代,乃至投射到现代。至此,我再一次想起19世纪英国著名诗人雪莱的那句话:“我们都是希腊人,我们的法律、文学、宗教和艺术之根都在希腊。”

    本文选编自《古希腊文明的光芒》

  • 李伯重:中国历史“大变局”中的“西方”:16—19世纪中期的西欧四国及其与中国的关系

    清同治十一年(1872),清廷重臣李鸿章在一份奏章中说:“臣窃惟欧洲诸国,百十年来,由印度而南洋,由南洋而中国,闯入边界腹地,凡前史所未载,亘古所未通,无不款关而求互市。我皇上如天之度,概与立约通商,以牢笼之,合地球东西南朔九万里之遥,胥聚于中国,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这段话在后来的流传中,逐渐变成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一句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话。

    中国历史上发生过多次重大变化,但都未像这个“大变局”那样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历史的发展轨迹。这个“大变局”之所以是“三千年未有”,原因是“西方”的到来。那么,这个“西方”到底是什么?它对中国的影响始于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具有何特点?……过去人们对这些问题存在一些含糊、片面甚至偏颇的看法,从而影响了我们对中外关系的认识。本文主要从经济史的视野出发,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从何时开始?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大变局”?蒋廷黻做了阐释:“我们到了19世纪遇着空前未有的变局,在19世纪以前,与我民族竞争的都是文化不及我,基本势力不及我的外族。到了19世纪,与我抗衡的是几个以科学,机械及民族主义立国的列强。”这段话中说的“与我抗衡”的“以科学、机械及民族主义立国的列强”,就是新兴的西方国家。正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到来,才导致了这个对中国产生了如此巨大影响的“大变局”,因此追寻这个“大变局”的起始时间,就不能不从中国与西方交往的历史说起。

    中国和西方之间的交流可以追溯到汉代甚至更早,但是在16世纪以前,交流并不多,而且都是通过中介进行的。因此中国和西方对对方的了解都很有限,甚至对对方的名称和所处的地理位置的认识也很模糊。到了16世纪,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来华传教士利玛窦明确地认识到以往被西方人称为“丝国”(Seres,Serica)的那个国度,正是他已经来到的这个国家,并且第一次确定了以往西方人说的“契丹”(Khitai或Xathai)是中国的别名。因此他采用古代印度人对中国的称呼Cina,把中国称为Sina,之后又演变为China。在此同时,一个新名词“欧罗巴”也进入了中国。万历三十年(1602),李之藻刊印《坤舆万国全图》,在原图总论部分中引述利玛窦的话说:地分五大洲,欧罗巴居其一,其地理范围为“南至地中海,北至卧兰的亚及冰海,东至大乃河、墨何的湖大海,西至大西洋”。在1600年前后,徐光启、李之藻等人发明了“泰西”一词,用来称呼欧亚大陆另一端的西欧。与此同时,英语和法语里都出现了“远东”(Far East和Extreme Orient)一词,用来称呼以欧亚大陆另外一端的东亚。“泰西”与“远东”两个名词的同时出现,表明远隔万里的中国人和西欧人,对于对方的了解已经有很大进步,可以创制出一个合适的新名词来称呼对方所在的地区了。

    中国和欧洲对对方的认识发生重大变化,是因为双方往来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双方的往来发生大变化,又是因为从16世纪开始,世界历史进入了一个新时代。这个新时代的开端就是地理大发现,其开端标志是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三大发现:哥伦布发现从欧洲到美洲的航线、达伽马发现从欧洲绕过非洲到达印度的航线,以及麦哲伦发现从美洲到亚洲的航线。这些新航线把世界上主要地区连接起来,形成了全球网络。这个全球贸易网络在空间上覆盖了整个地球,而且随着时间推移,网络的密度和网络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网络中货物、人员、资金的流动越来越快,使得世界各地之间的经济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把世界变成了一个“贸易打造的世界”。这个巨大变化主要是通过欧洲人进行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此做了精辟的阐释:“美洲的发现、绕过非洲的航行,给新兴的资产阶级开辟了新天地。东印度和中国的市场、美洲的殖民化、对殖民地的贸易、交换手段和一般商品的增加,使商业、航海业和工业空前高涨。”“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因此每个国家的命运都和其他国家的命运也交织在一起了。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关系,通过“西方”之手变得越来越紧密。

    也正是在16世纪,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学界所谈的“资本主义萌芽”就是出现在这个时期。近年来,学界又提出了“晚明历史大变局”的新看法,认为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开端,或“中国早期近代化”的开始。所谓“晚明”或者“明代后期”,大致是16世纪中期至17世纪中期。而在“晚明历史大变局”的研究中,西方的到来都被视为“晚明历史大变局”的主要外因。由此我们可以说,这个“大变局”的开端是16世纪,在17和18世纪加速进行。到了19世纪中期,以鸦片战争为标志,中国和西方的关系在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出现了巨大变化,从而成为李鸿章所说的“大变局”。因此,就中国大变局的历史进程而言,16—19世纪中期是第一阶段,19世纪中期以后则是第二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国与“西方”的关系有很大的不同,而两个阶段的分界线就是鸦片战争。

    简言之,16—19世纪中期是中国历史上“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发生时期,这个时期正是世界历史发生前所未有的剧变的时期。大多数经济史学家也认为经济全球化开始于地理大发现时代,世界近代史主要也就是16世纪以来的历史。因此16世纪是世界历史“大变局”的开端,中国的“大变局”发生在这个世界的“大变局”中,成为后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集中讨论这个大变局第一阶段的情况。

    二、什么是中国历史大变局时代的“西方”?

    以往许多涉及中西关系史的著作中有一种普遍看法,把欧洲(包括俄国)和北美的所有国家都笼统地视为“西方”。这里将对“西方”这个概念做一个讨论,说明大变局时代的“西方”到底具体指哪些国家。

    “西方”和“东方”这两个概念原本只是古代人对世界认识的地理概念。罗马人以罗马城作为世界中心坐标,以西为西方,以东则为东方。罗马人所指的东方包括西南亚洲和东北非洲,这些地区作为罗马的行省列入帝国版图。中国古代所说的“西方”,主要是“西域”,包括印度、中亚、波斯、地中海东岸与北岸等地区。到了18世纪下半叶,西欧和亚洲在经济、政治、技术等方面显示出了很大差距,成为学界区分“东方”和“西方”的主要依据。西欧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领先于世界其他地区,这时的西欧人将西欧以外的欧洲东部和亚洲称为东方。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对这两个概念下准确的定义,但在有关论述中对其赋予政治经济含义。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到资产阶级“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可见他们认为“西方”指的是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西欧国家,而在此之外的地区则被认为是“东方”。他们提到“东方问题”时,说除了中国、日本、印度等属于“东方”外,俄国、土耳其、希腊等地区也属于“东方”。在相当长时期内,由于英国和法国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居于主导地位,“西方”主要指的是这两个国家及其影响下的欧洲地区。之后美国兴起,也成为“西方”的重要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与“东方”逐渐演变并日益固化为具有特殊内涵的国际政治词汇。在冷战时期,“西方”是“铁幕”的一侧,而“东方”是其对立面和敌人。

    “西方”一词在中国首次被正式使用,见于明末清初传教士艾儒略(Giulio Aleni)的《西方答问》。该书一开始就写道:“敝地总名为欧逻巴,在中国最西,故谓之太西、远西、极西。以海而名,则又谓之大西洋,距中国计程九万里云。”由此而言,当时所说的“西方”就是欧洲。中国人认识的“西方”,到了19世纪中后期,演变为欧美以及俄国,而到了20世纪中期以后,又演变为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而“东方”则演变为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两大阵营之外的国家则属于“第三世界”。本文的研究时间范围是16—19世纪中期,所说的“西方”是西欧。后起的美国与中国的贸易关系到了18—19世纪之交变得日益重要,但在之前两个多世纪里,彼此往来很有限。至于俄国,其在16—19世纪中期与中国的关系很复杂,不同于同时期西欧国家和中国的关系,在鸦片战争以前,清朝政府也不把俄国视为西方国家。因此在本文中,将俄国排出“西方”。

    被诸多学者称为“西方”的地区有众多国家,它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等情况都有着很大的差别。在欧洲,在16—19世纪中期,通常所说的“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道路差别如此之大,以致范·赞登(Jan Luiten van Zanden)在关于“大分流”的国际讨论中,提出了“1400—1800年期间欧洲内部的小分流”的观点,指出欧洲的近代经济增长大部分集中在西欧的低地国家和英格兰。之外的其他地区则大不一样,例如文艺复兴的发源地意大利,其北部地区曾是欧洲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其人均GDP在15世纪时达到顶峰,但1600年以后开始下降,逐渐沦为落后的地区。威廉·伯恩斯坦(William Bernstein)也指出:意大利在国家层面上的政治、法律和金融制度未得到发展,经济在1500年以后逐渐成为一潭死水。除了威尼斯共和国以及美第奇家族接管前的佛罗伦萨之外,意大利是一个依靠刀剑统治的国家。进入近代以后,旅行者在意大利还要依靠武装卫兵保护。在鸦片战争以前,意大利与中国并没有多少经济交往。至于南欧的巴尔干、意大利南部、东欧的乌克兰等地,更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直到20世纪初依然如此。欧洲国家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和文化上都有重大差别,这些差别导致彼此之间关系十分复杂,甚至经常刀兵相见。17世纪欧洲大部分国家卷入1618—1648年之间的宗教战争(即有名的“三十年战争”),这是欧洲历史上最具破坏性的战争之一。在受战争影响最严重的德意志地区,农村人口损失了大约40%,城市人口则损失了大约33%。其中梅克伦堡(Mecklenburg)、波美拉尼亚(Pomerania)和符腾堡(Württemberg)地区,有超过一半的人口死亡。波西米亚地区人口1600年为295万,1650年仅有215万。在包含整个战争时段的1600年到1650年,欧洲的总人口从1亿减少到了8,000万,直到1700年才重新恢复到1亿。之后一直到20世纪,欧洲国家之间的战争仍然不断发生,其中包括两次世界大战。

    因此,“西方”并非一个整体。和中国打交道的都是具体的国家,而不是一个抽象笼统的“西方”。出于这个原因,我们因此不能用一个抽象而笼统的“西方”作为和中国发生关系的欧美众多国家的统称。

    三、16—19世纪中期与中国关系密切的“西方”国家

    在16—19世纪中期,中国和“西方”之间的最重要的交往是贸易。虽然“西方”国家众多,但在这个时期和中国有比较紧密的贸易关系的国家主要是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后起的美国与中国的贸易关系到了18—19世纪之交也变得日益重要,但在之前两个多世纪往来很有限。法国、丹麦、瑞典、德国、奥地利等国也有中国有一些经贸往来,但规模都不大,持续时间也有限。它们和中国之间的经贸以及政治关系是在19世纪中期之后才逐渐扩大起来的。

    最早来到中国的“西方”国家是葡萄牙。1513年,葡属印度总督阿方索·德·阿尔布克尔克(Afonso d’Albuquerque)派遣乔治·欧维士(Jorge Alvares)率领船队来到了中国珠江口,这是欧洲人第一次直接来到中国。稍后,葡萄牙政府派遣与王室关系密切的托梅·皮列士(Tome Pires)担任使节,代表葡萄牙国王来中国,希望跟中国建立官方关系。皮列士于1511年就已来到亚洲,在印度、马六甲、香料群岛一带活动,是那时欧洲少有的“亚洲通”。他于1517年来到珠江口,在广州等到1520年初才得到北上的许可。他于1521年到达北京,但很快即遇到明廷下命驱逐所有外国人,因此葡萄牙人也未能获准与中国建立贸易关系。葡萄牙人于是“更附诸番舶杂至为交易”,并伪托满刺加、暹罗、北大年诸国人的名义进行对华贸易。后来葡萄牙人通过贿赂地方官员等手段,得以在澳门立足。为了取悦明朝政府,葡萄牙人配合明朝海防对中国沿海的海盗进行打击。明朝政府也希望利用葡萄牙人协助保障珠江口的安全,不仅应付更多的中国海盗袭击,而且也防范其他外国人前来干扰海运,于是在万历四十二年(1614)允许葡萄牙人租居澳门。明朝以及之后的清朝政府对澳门都采取“建城设官而县治之”的政策,澳门也成为一个中国拥有主权、葡萄牙人租居的特殊地区。葡萄牙人有了这个立足地,得以积极开展贸易,澳门也成为中西贸易的重要基地。

    西班牙人征服南北美洲大片土地后,渡过太平洋,占领了菲律宾群岛。但是如麦迪森(Angus Maddison)指出的那样,西班牙与中国从来就没有友好的关系。1603年,西属菲律宾当局对华人进行了大屠杀,此后虽然西班牙人与中国继续保持着贸易往来,但是贸易规模很有限,从墨西哥经马尼拉流入到中国的白银数量,远远低于从日本流入到中国的白银数量。西班牙和中国之间这种若即若离的关系一直持续到19世纪。

    荷兰兴起后,迅速展开海外扩张。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刚成立,就派遣韦麻郎(Wybrand van Warwijck)率领船队前往中国,要求与中国通商。在北大年的华人李锦、潘秀、郭震向韦麻郎献计,通过贿税使宦官高采,据澎湖以开拓与中国的贸易。韦麻郎遂派潘秀、郭震投书福建官员,随之自率船队到达澎湖,筑城堡准备久居,但被明军驱逐。荷兰人之后转向台湾。1624年下半年,夺取了台湾南部的大员,之后又北上,从西班牙人手里夺取台湾北部,建筑了安平、赤嵌两个城堡,把台湾作为其对华贸易据点,到1662年被郑成功驱逐。终明一代,荷兰人都未能和中国建立正式的贸易关系。

    到了清代,葡萄牙和荷兰都成为朝贡国。康熙七年(1668),清廷“准西洋国(葡萄牙)入贡,正贡一船,护贡三船。嗣后船不许过三,每船不许过百人,令正副使及从人二十二名来京,其留边人役,地方官给予食物,仍加防守”。荷兰也因“助剿海逆(按:指荷兰人帮助清军攻打郑氏集团)并请贸易”,因此允许荷兰“二年贸易一次”。按照当时清廷的规定,外国除了正贡之年,贡使来京颁赏后可在会同馆开市贸易外,“非正贡时,无故私来贸易者,该督抚即行阻逐”,因此清廷给予荷兰人助攻郑氏的酬谢十分优厚。在整个清代,荷兰曾朝贡七次。

    英国人开展对华贸易的活动始于1581年。在这一年伊丽莎白一世的宠臣罗伯特·达德利(Robert Dudley)发起了推动英中贸易的探索活动。他对派出的代表团说:如果他们能到达中国,可以在那里留下“合适的人选”和货物,以便和中国人交易,但该代表团未能到达中国。1583年,伊丽莎白一世派遣亲信约翰·纽伯莱(John Newberry)携带给万历皇帝的国书,带领商队前往中国。信中说,“吾人以为:我西方诸国君王从相互贸易中所获得之利益,陛下及所有臣属陛下之人均可获得。此利益在于输出吾人富有之物及输入吾人所需之物。吾人以为:我等天生为相互需要者,吾人必需互相帮助,吾人希望陛下能同意此点,…吾人将永不能忘陛下之功业”。纽伯莱一行航行至忽鲁谟斯(即霍尔木兹),为葡萄牙人所阻,未能抵达中国。1610—1613年,尼古拉斯·唐顿(Nicolas Downton)带着詹姆士一世致中国皇帝的信到了中国,但没有一个中国人敢翻译和传递信件。1623年,英国与葡萄牙合作,获许通过澳门与中国进行贸易,但葡萄牙当局阻止英国人与中国官方接触。英国与中国有据可查的最早的正式往来是在1637年,当时英国科腾商团(Courteen Association)派遣约翰·威德尔(John Weddell)率领船队前往中国。该船队抵达澳门附近海域后,为避免遭到葡萄牙人的阻挠,绕开澳门抵达珠江口,威德尔也成为第一个正式访问中国的英国人。

    清初实行海禁,英国东印度公司无法开展对华贸易,遂于1670年与台湾的郑经政权签订商约,通过台湾与中国大陆进行贸易。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朝开海禁,英国商船转向福建、浙江沿海进行贸易。据当时从厦门等东南沿海城市回长崎的日本商船报告,1684年即有两艘英船去厦门贸易,之后1685年、1686年、1687年、1689年都有英国商船到达厦门购买生丝、绸缎、白糖等。168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争取到了在广州开设一个临时商馆的权利,第一艘英国商船也于1689年到达广州,但在1685—1704年间,英国商船仍然经常到广东、厦门、舟山、宁波、福州等地进行贸易。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廷颁布《防范外夷规条》,开始全面管制外商来华贸易,实行一口通商。之后直至1840年,英国与中国的贸易只能在广州进行。

    到了18—19世纪之交,先前和中国进行贸易的大部分西方国家都淡出了中国市场,而英国与美国对华贸易却出现了快速发展。俄国人克鲁森什特恩(И.Ф.Крузенштерн)1805年来到广州,观察到“欧洲与中国的贸易在近20年里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国大革命前,除了俄罗斯和德国,所有欧洲大国都参与其中并获得了巨大利润,而英国人由于1784年采取了新措施,从广州运出的中国商品比所有其他欧洲人的总和都多。那时刚独立不久的美国也开始参与到这一贸易中来,由于其他国家(除英国外)的贸易被削弱,他们的贸易则得到增强。……居英国人之后在广州贸易的是荷兰人,但他们每年派往那儿的船只从未超过五艘。……自1795年起,连一艘荷兰船都没有来过广州。……法国人从未尽心尽力地从事过对华贸易,法国大革命后则完全停止了。西班牙人本来因为自己的菲律宾群岛距离近而有利于与中国贸易,但他们派往广州的船只鲜有超过两艘的,常常是一艘都没有。……葡萄牙人尽管占据了澳门城……但他们只满足于每年往欧洲和孟加拉分别发送两三艘船只和五六艘小船。……随着英国有关中国贸易新规定的实行和瑞典与俄罗斯战争的爆发……瑞典人与中国的贸易大大减弱了。而且,此前他们每年派往广州的船只也从未超过两三艘,后来只是每年两艘,接着常常是每年一艘,有时则一艘都没有。……精打细算的丹麦人对华贸易虽经营得相当不错,但他们派往广州的船只每年从未超过两艘。奥斯坦德的奥地利皇家东印度公司的命运则众所周知”。道光二十三年(1843)闰七月十二日,两广总督耆英等奏称:“伏查各国来粤贸易船只,惟英吉利及其所属之港脚为最多,其次则米利坚(美国)几与相埒。此止荷兰国每年有货船,自三四只至十余只不等。尚有佛兰西国(法国)、吕宋国(西班牙)、连国(丹麦)、瑞国(瑞典)、单鹰国(普鲁士)、双鹰国(奥地利)、甚波立国(比利时)来船,或有或无,或多或少,大约每国一二只,至多亦不过五六只。”由此可见,从18世纪后期开始,英国在中国对外贸易中逐渐取得对其他国家的压倒性优势,成为与中国关系最密切的“西方”国家。

    四、“西方”真的很强大吗?

    在许多学者心目中,自地理大发现以来,那个抽象的“西方”一直很强大,在“西方”与中国的关系史中都是处于强势地位,因此自从16世纪以来,“西方”和中国的关系就是侵略和被侵略的关系。但是这种看法正确吗?

    国家实力是一国所拥有的能在国际关系中发挥作用的全部力量的有机综合,在国际关系中是一个国家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一个国家是侵略者还是被侵略者,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这个国家所具有的实力。

    国家实力包括两个不同的部分:综合国力和国家能力。综合国力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全部可以动用的物质力量的总和,其中最主要者是经济实力。国家能力是国家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其内涵主要是国家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而其外延则包含一个国家在国际体系中所呈现出的对外的影响力。

    1.综合国力

    在19世纪中期以前很长的历史时期中,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主要取决于该国人口和经济规模的大小。俗话说“人多力量大”,人多就意味着兵多,经济规模大则意味着财大。一个国家兵多财大,在国与国之间出现冲突时就拥有更强大的实力。

    如前所述。19世纪中期以前的中国有密切关系的“西方”国家是葡、西、荷、英四国。这些国家在人口和经济规模两方面的差别都很大,而且还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有很大改变,其具体情况见以下两表:

    出处:麦迪森:《世界经济千年史》,第238页
    出处:麦迪森:《世界经济千年史》,第239页

    由上两表可见,在16—19世纪中期的这些“西方”国家,各国的综合国力很不相同,而且不断发生变化。下面就与中国关系较为密切的葡、西、荷、英诸国的情况作一简单介绍。

    (1)葡萄牙与西班牙

    这两个国家都位于伊比利亚半岛,自然条件不很好,大部分地区由被称为梅塞塔(Meseta)的贫瘠高原组成。半岛的土地中约有38%可耕种,但真正肥沃的还不到10%,47%的土地适合放牧,10%的土地为林地,6%的土地无法使用。一些工商业发展的关键性的资源都严重缺乏。例如葡萄牙缺乏建造海船的木材,其造船业后来陷于停滞,无法建造很多船只,大部分航运业务是由外国人承包的。西班牙依赖北欧和东欧的粮食、木材和航海用品,由于本国造船业无法建造足够的船只,因此这些产品大部分都是由荷兰船只承运的。这两个国家不仅在经济上严重依赖欧洲其他国家,而且连从殖民地获得的产品也必须通过以安特卫普市场为中心的欧洲商业网才能销售。

    在人力资源方面,葡萄牙因为人口少,因此远洋航行的水手稀缺。早在1505年,从西印度群岛向东航行的船员主要就由缺乏经验的本地人和外国人组成。到18世纪,即使驶往巴西的海员大部分也由黑奴组成。葡萄牙人不是优秀的商人,贵族厌恶体力工作,也不愿意经商。阿尔布克尔克就曾说:“一个在佛罗伦萨人账房中培训出来的伙计,比葡萄牙国王派往印度的所有代理人(贵族)都有用。”许多葡萄牙人终日游手好闲,鄙视劳动,为了乞食而卑躬屈膝于富豪和权贵。当时的一名葡萄牙教士说:“这些人宁愿忍受一切痛苦和屈辱,也不愿学点技术。”一位美国史学家曾经评论说:“在欧洲各国中,葡萄牙是最不宜于从事帝国冒险事业的。幸运、地理位置、航海技术和天赋勇敢等结合在一起,使葡萄牙人在初期领先,但是不能长期保持。”因为这个国家缺少一个巨大而殷实的中产阶级,也缺少大量有经验的银行家。

    西班牙虽然比葡萄牙人口更多,疆域更大,力量也更强,但基本情况也和葡萄牙相似。在17世纪,黑死病、伤寒、天花等瘟疫和战争、移民宗教迫害,导致西班牙人口明显下降。西班牙人也不是优秀的商人和工匠。威尼斯驻西班牙大使巴多尔(Andrea Badoer)在1557年反复指出:“我认为没有另外一个国家比西班牙更缺乏技术工人。”这种人力资本的不足加剧了国家的贫穷。由于人才缺乏,西班牙政府受到外国银行家的控制。国王费利佩二世厌恶他们,但又不能没有他们。他在1580年2月向其顾问承认:“我从来没能把交换和利息问题放进头脑里。”

    1580年,葡萄牙被西班牙并吞,受尽残暴统治,17世纪中期重新获得独立,但已完全衰落了,除了其在非洲西岸和东岸、印度海岸线上的两三个港口以及中国的澳门岛上的势力范围外,在世界范围内已没有多大影响。弗朗西斯科·C.多明各斯(Francisco Contente Domingues)等学者指出:“葡萄牙帝国从未拥有过强大的海军,甚至没有足够的商船队,但它能够生存下来,并在某些时期繁荣,这要归功于它调整以适应情况的能力。”

    西班牙经济在1580—1620年就已进入衰退。促成这个衰退的因素很多,所有这些因素都构成了一幅凄凉的图画。到了17世纪,西班牙虽然还有许多殖民地,但是其海上力量已经很软弱。当时一位荷兰人明确指出:“在整个西班牙沿海,只有一些荷兰舰船在航行。自从1648年议和条约签订后,西班牙的舰船和海员数量就非常少,于是公开租用荷兰的舰船航行至西印度群岛。以前,西班牙是非常谨慎小心的,拒绝所有的外籍舰船进入。”他接着又指出:“显而易见,西印度群岛像是西班牙的胃(因为西班牙的几乎所有收入都来自那里),必须通过一支海上力量与西班牙的头脑相连。作为西班牙左膀右臂的那不勒斯和尼德兰不能提供力量支援,而西班牙也只能通过海运从这两个地方获取物资——和平时期西班牙可以方便地利用荷兰的海运,但是战争时期利用荷兰的海运却阻碍重重。”半个世纪之前,法国国王亨利四世的财政大臣苏利(Ducde Sully)把西班牙描绘成“四肢强壮有力,心力极度衰竭的国家”。

    (2)荷兰

    在16—18世纪,在人均GDP方面,荷兰是欧洲最富有的国家。但荷兰是一个小国,人口不多,而且增长十分缓慢,其主要竞争对手英国、法国的人口都远多于荷兰。由于人口少,荷兰最主要的外贸组织——荷兰东印度公司,不得不依赖大量的德国人和北欧人来填补其海外殖民地对水手、商人、文员和工匠的大量需求,此外还雇佣了许多中国和印度的水手。荷兰精英阶层也逐渐丧失了先前的开拓精神。1625年人们在阿姆斯特丹发出怨言,“统治阶层不是商人,他们不到海上去冒险,只从他们的房产、土地和证券(公债)上攫取收入,因此他们不在乎领海的丧失”。

    荷兰资源也很贫乏,在其鼎盛时期,当地一位杰出的权威人士估计说,荷兰的土地最多只能供养其全部居民的八分之一。土地的贫瘠和无掩护的海岸使得荷兰人首先从事渔业,然后是海运业。尽管荷兰也有很多重要的制造业,但其发展远远落后于海运业。1728年,《鲁滨孙漂流记》的作者、英国作家丹尼尔·笛福(Daniel Defoe)说荷兰“本国没有谷物、大麻、焦油、木材、铅、铁、武器弹药、羊毛制品或渔业的生产;他们自己的土地和海洋或人民的劳动并不直接生产这些物资,除了作为航海者和水手去获取、寻找和运送这些物资”。一旦外部供应源被切断,荷兰就要陷入危机。

    到了18世纪,荷兰工业化裹足不前,纺织业、渔业和造船业的生产和出口下降了。在18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荷兰赖以为生的工业基础崩溃了。毛织品和丝织品行业尤其受到重创。不久之后,崩溃扩展到了荷兰其他行业。造船业迅速衰退,造纸业、烟草加工行业、帆布制造业、精盐业、陶瓷业、精盐业等也都进入衰退,处于悲惨的境地。从1720—1820年,荷兰的对外贸易量下降了20%,但是同期英国的出口增长了7倍多,法国的出口增长了2.75倍。

    由于人口和经济规模都较小,因此荷兰的综合国力比英国和法国差了很多。荷兰虽然人均GDP领先欧洲各国,但到1700年,其GDP始终没有超过同期英国GDP的40%和法国GDP的20%。这使得荷兰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17世纪后期,荷兰已开始陷于衰落。1672年法国人侵占了荷兰,在随后的10年内,法国人的掠夺破坏了荷兰的经济,结束了荷兰几个世纪以来在经济上的领先地位。

    (3)英国

    15世纪末,与当时的意大利、低地国家、法国和德意志地区南部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英国仍是一个“不发达国家”。当时英格兰和威尔士仅有300万—400万人口,比法国和西班牙的人口少得多。英国的财政机构和商业的基础结构与上述那些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机构和商业基础结构相比颇为原始,在技术方面也比欧洲大陆上大多数国家落后。科尔曼(D. C. Coleman)指出:从经济、文化以及地理方面来看,英国当时还是一个处于欧洲世界边缘的国家。德意志和意大利商人控制着英国海外贸易的40%左右。英国最有实力的商业城市伦敦,在财富和体量以及政治和文化影响力方面与欧洲大陆的大城市相比相形见绌,更不能与威尼斯相提并论;而美第奇家族的基地在佛罗伦萨,控制着欧洲最大的金融组织,其所显露出来的财富和力量甚至使英国感到不可企及。

    都铎王朝兴起后,英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发展都开始加速,综合实力也随之不断加强。但是在16世纪,英国的人口和经济规模仍然比起法国或西班牙小,因此综合国力也比不上法、西。但是到了18世纪(1700—1820年之间),英国人口增长出现了明显加速,其人口增长率是欧洲国家中最快的,与欧洲其他地方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此时期,英国人均收入增长迅速,是欧洲平均水平的两倍多。1700年时,英国的GDP(不包括爱尔兰)是荷兰的2倍,到了1820年时则为7倍,英国也成为“西方”列强中的综合国力最强大的国家。

    2.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state capability)

    除了经济力量之外,还有一个许多人没有意识到的重要方面:国家能力,即政府为实现“国家利益”而动员人力和财力的能力。在国家能力方面,上述这些国家也有重大差异。

    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在国家能力上具有本质的差别。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建立一个按规章办事、合理分工、不受人为因素影响的行政体制。这个行政体制是中央集权的,拥有一个中央掌控下的完备的官僚体系和一支常备军。

    到了16世纪,民族国家在欧洲开始形成,频繁的战争需要组织和调配与战争有关事务的官僚机构和常备军。随着官僚机构和常备军的发展,西欧出现了一些绝对君主制的国家,国家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但是在一些国家,封建残余仍然很强大,使其国家能力仍然受到很大限制。

    (1)葡萄牙和西班牙

    这两个伊比利亚国家都是封建性很强的国家,其中西班牙尤甚。马克思指出:“西班牙的君主专制同欧洲的一般君主专制只有纯粹表面上的相似,其实,它应该列入亚洲的政体。西班牙和土耳其一样,仍旧是一堆共有一个挂名君主的治理不善的共和国。在不同的省份里,专制制度具有不同的性质,统一的法律由总督和省长任意解释;尽管存在专制制度,政府并不禁止各省保存不同的法律和习惯,不同的币制,不同颜色的军旗和各自的税制。东方式的专制制度只有当地方自治和它的直接利益发生冲突时才触动地方自治”。西班牙本土由卡斯提和阿拉贡两个王国组成,而这两个王国之间以及各自内部都并未真正统一。其中的阿拉贡王国由阿拉贡本土、加泰罗尼亚和瓦伦西亚三部分组成,这三个部分也都分别有自己的税收制度,享有相当程度的自治,帝国政府对其权力很有限。1580年葡萄牙被西班牙并吞后,在更大程度上是独立的。因此,西班牙帝国实际上是有各个拥有自身的特权的领地的联合体。帝国没有中央集权政府,国王本人是各领地唯一的真正的连杆,但国王也很难在某个领地筹集去在别的领地作战的资金。帝国政府唯一有保障的收入是王室的财产,此外能够得到其他补助金的机会很少,而且很困难。1640年费利佩四世想要加泰罗尼亚为派到那里保卫西班牙前线的军队拨款时,结果只是引起一场历时经久的暴动。葡萄牙也与此大同小异。因此这两个国家的国家能力都很有限。

    这两个国家的社会结构也很落后。威廉·福斯特(William. Z. Foster)指出:在西班牙,“世俗的和教会的大地主的联合统治,把国家死扼在他们的掌握之中,阻止了它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发展……在整个三百年殖民的时期中,西班牙都是一个经济脆弱、普遍迷信、政治上根深蒂固的反动、少数人拥有庞大财富,而人民大众却极端贫困的国家”。葡萄牙的情况也和西班牙相似,在1640年重新获得独立之前和之后都是教士和贵族的统治。这种情况使得这两个国家缺乏经济活力,它们进行扩张的动力来自宗教狂热,重视宗教信仰胜于商业。在此时期欧洲科学技术和近代思想正在迅速发展,西班牙和葡萄牙与欧洲核心地区的差距日益拉大。

    以上情况严重地制约了这两个国家的国家能力,因此在与荷兰、英国和法国的竞争中不断失败,沦为二流国家。

    (2)荷兰

    在17世纪,荷兰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都走在欧洲各国的前头,但是政治体制方面也存在很大问题。当时荷兰虽然是共和国,但其中央行政权力一分为三,一是世袭的执政,二是由各省权贵组成的“摄政”阶层,三是中央行政首脑即“大议长”,由三级会议推举产生。在战争与和平、签订条约和财政负担分摊等重大问题上,一遇争议,三级会议就把议案退回各省议会,待产生新的议案后再提交三级会议。由于权力结构错综复杂,荷兰的中央政府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这一点也清楚地表现在荷兰军事力量的建设方面。荷兰军事力量的建设与指挥权不统一,执政掌握常备军,摄政指挥城市民兵。执政与摄政之间的矛盾,导致互相牵制。各省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不肯斥巨资建设国家舰队。因此,荷兰在和其他欧洲列强的竞争中也未能胜出。特别是1653年和1654年荷兰与英国进行了持续18个月的战争,使得其海运事业完全被迫停止,据说“曾一直使他们的国家收入有充分来源的,如渔业、商业几乎全部枯竭了。作坊关闭了,工厂停业了,须得海的桅杆林立,荷兰国内到处是乞丐;街道上杂草丛生,首都阿姆斯特丹有1500座房子没人租用”。荷兰只有进行蒙受耻辱的议和,才能使它免遭毁灭。

    此外,葡萄牙、西班牙和荷兰位于欧洲大陆,无法摆脱欧洲大陆上的纷争,不断的战争也严重削弱了它们的国家实力。

    (3)英国

    接着荷兰兴起的是英国。在16—19世纪中期的世界上,英国被许多学者称为“最成功的国家”,因为它在这个时期中,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一路领先,到了19世纪成为世界霸主。这个时期,以工业革命(大约从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40年代)为分水岭,英国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6世纪到18世纪中期,第二个阶段则是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中期,英国的国家能力在这两个阶段有很大不同。

    在第一阶段,都铎王朝建立后,实现了英格兰的统一,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比较单一的国家,但是国家能力仍然很有限。在王朝创建者亨利七世时,英国仍然没有正规的常备军,遇到战争,仍然以传统的方式招募士兵。亨利八世时期,建造了可观的军火工业和装备精良的海军,但是仍然拿不出钱来打一场大规模的战争。伊丽莎白一世承认这些局限性使得英国根本无法与欧洲的任何一个“超级大国”相比,因此设法通过外交手段保持英国的独立。在她统治的最后4年里(1599—1603),为进行爱尔兰战争,想尽一切办法筹款,如拍卖王室地产、出卖专利,甚至启用海盗劫掠西班牙的运宝船。到了克伦威尔时期,英国建立了常备军,陆军达7万人,还有一支庞大的海军,为此军费开支猛涨,1657年政府财政支出287.8万英镑,其中190万镑用于陆军,74.2万镑用于海军。克伦威尔政府不得不大量征税,数量相当于内战以前的查理一世在位时的4倍,但国家负债仍然不断增加,连军队的薪饷也推迟发放,激起了民众对克伦威尔政权的厌恶。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不得不大大缩减军队,削减军费。查理二世将军队压缩到7,000人,每年的军费支出为28万英镑,詹姆斯二世时也军队也只有两万多人,每年军费支出为60万英镑。因此在17世纪,英国的国家能力仍然颇为有限。

    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英国的发展也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在此阶段,“显而易见的是英国的经济和社会特点在‘光荣革命’之后才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在使英国的政治丰富多彩的同时,也增强了这个国家的实力”。“光荣革命”后的第二年,即开始同法国的战争,这意味着英国在同一个在资源和人口上远胜于它的国家开战。因此英国第一次召集一支庞大的陆军,同时组建世界上最大的海军。依靠这支海陆军,在1689—1815年期间,英国与法国进行了六次战争。在17和18世纪,英国中央政府规模不断扩大,1600年左右,英国中央政府只有1,400—2,000工作人员,而到1797年,增加到了16,000多人。中央政府的加强,使得英国的国家能力得以大为提升。因此在18世纪,英国的国家能力有了显著加强,成为“西方”各国中国家能力最强者。

    由于综合实力和国家能力的变化,以上“西方”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国家实力有很大不同,这使得它们的海外活动也受到很大限制。因此,设想有一个整体的、不变的和强大的“西方”,并将其作为中西关系史研究中中国的对手,肯定是不妥的。

    五、“西方”与中国的关系

    在16—19世纪中期,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兰人和英国人先后来到中国后,都曾尝试通过武力迫使中国接受它们的条件,但随着对中国了解的深入,他们最后都放弃了这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而转向寻求通商国。

    在16世纪之前,西欧人对中国的了解非常有限。最早来到中国的欧洲人皮列士,在到来中国之前,在马六甲时向当地人了解中国,得到这样的看法:“一只爪哇船或马莱船肯定能打翻二十只中国船”“我们只消一只四百吨的船肯定能绝灭广州人”“中国人非常懦弱,易于制服。常到这儿(马六甲)的主要人物都肯定,要把中国置于我们的统治之下,只消用马六甲总督的十只船,就能从海岸攫取全中国”。出于这样的认识,葡萄牙人试图用武力打开中国的大门。1518年,葡萄牙人西蒙·安德拉德(Simao de Andrade)率领的舰队在珠江口的一个岛屿上建筑了一座堡垒,僭称拥有主权。1521年明廷下命驱逐外国人,葡萄牙人拒绝撤,明军即向他们开火,葡萄牙人发现不是中国的对手,以后转而采取合作的方针,以取得明清政府的对通商许可。

    西班牙人占领菲律宾后,也因缺乏对中国的了解,曾多次图谋入侵中国。1574年,马尼拉殖民当局书记官雷克尔(Hernando de Riquel)神父上书国王费利佩二世说:“如果陛下乐意调度,只要不到60名优良的西班牙士兵,就能够征服和镇压他们(指中国人)。”1576年,西属菲律宾总督桑德(Franasco de Sande)在给费利佩二世的信中说:“这项事业(指征服中国)容易实行,费用也少”。西属墨西哥总督恩特里克斯(Don Martin Entipuez)也向费利佩二世详细阐述了其侵华计划:“这项远征需要4,000到6,000人,配备矛、枪、船、炮和所需要的弹药”“有2,000到3,000人,便足以占领所要占领的省份,而那里的港口和舰队,组成海上最大的强国,这是十分容易的,征服一省之后,便足以征服全国”。但是那些从事实际工作的西班牙人的看法却谨慎得多。1573年,西班牙舰长迪亚哥·德·阿蒂耶达(Diego de Artieda)上书费利佩二世说:“中国人是高度文明的。他们拥有我们所有的一切武器,他们的大炮质量优异,比我们铸的还要好。据说该地国王是这样一个大君主:他的军队有30万人,其中骑兵20万。该国土地如此肥沃,物产如此丰富,据信乃世界最好的国家。”费利佩二世在1577年4月29日给桑德的回信说:“你所议征服中国之事,容当日后考虑,当前不可贸然行事,而应当与中国保持友好关系。尤戒和那些与中国人为敌之海寇为伍,不给中国人以任何仇视我们的口实。”因此那些入侵中国的计划被西班牙政府搁置起来。1586年桑切斯再次提出征服中国计划,也没有为费利佩二世所接受。1797年西属菲律宾总督阿吉拉尔(Rafael de Aguilar)还向国王卡洛斯四世提出入侵中国的建议,但同样没有被采纳。随着对中国实力了解的加深,西班牙人也打消了原来那些荒唐的想法,只是蜗居在菲律宾,通过华商和中国进行贸易。

    荷兰人也曾企图采用武力来迫使明朝接受其通商的要求。1622年,荷属东印度总督扬·彼得生·库恩(Jan Pietersz Coen)等人向荷兰东印度公司决策机构报告说:“对中国人友好相待,不但将使我们无法获得贸易,而且中国人将不予以理会。我们二十多年来友好地请求与中国贸易,结果一无所获。在我们看来,出于各方面原因我们不能再浪费时间,而应采取强硬的措施应对。”为此,他建议派遣舰队到中国沿海进行骚扰,劫夺中国以及葡萄牙、西班牙商船。162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向中国沿海派出一支由16艘船和1,300人组成的舰队,其目的是“阻止敌人(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与中国的贸易,并使我们能够得到这一贸易。……我们需攻占澳门或占据中国沿海的另一地方。无论攻取澳门能否成功,我们命令他们在澎湖(若不能找到其他更合适的地方)筑堡修城作为我们的基地,因为此地据说比澳门更为便利”。但是此时荷兰人对于中国的实力已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因此当明朝政府准备用武力收复澎湖时,荷兰人即感到惶惶不安,说:“因为这一缘故和其他因素,特别是鉴于我们微弱的力量,此事不宜拖延。澎湖评议会决定,撤离澎湖,屯驻大员。随后与中国驻澎湖军队将领达成协议,我们撤出澎湖。……至此,我们与中国人的纠纷似乎告一段落,我们满怀信心地等候巡抚的准许。”之后,荷兰人占领了台湾,在那里通过中国海商与中国进行贸易。

    到了清代,葡萄牙和荷兰都成了朝贡国,并且配合清政府打击海盗,以达到通商的目的。

    英国人威德尔率领的船队首次来到广东沿海后,也向广东当局请求领取前往广州的许可,但没有结果,于是转而擅自进入内河,以武力强行登陆,售出货物,并装载糖和姜上船,和明军发生冲突,最后撤退。英国人这次来访在中国留下极坏印象,以致“中国人一成不变地认为在所有野蛮的入侵者中,英国人是最暴力、最危险的”。在此之后的四十年,很少有英国人到来中国沿海。英国自18世纪中后期开始了工业革命。但直到19世纪中期工业革命基本完成之前,其实力仍然有限,不仅谈不上征服中国,就是和中国开战也有很大困难。甚至到了1828年,在英属印度担任过多个重要职位的查尔斯·沃克(Charles Metcalfe Walker)给英属印度总督威廉·本廷克(Lord William Bentinck)的报告仍然说:“大家都承认中华帝国是地球上最强大的国家这一事实。”因为英国人认为英国在中英双方力量对比中并未占有优势,因此鸦片战争以前,英国也没有用武力入侵中国的计划。

    事实上,在16—19世纪中期的大部分时间内,西方国家在亚洲的军事力量远不如许多人想象那么强大。据估计,在1600—1740年之间的任何一年中,整个亚洲地区的欧洲人数量都不会超过5万。1635年在亚洲的葡萄牙人总数不过4,947人,另有黑人7,635人(其中在澳门的白人和黑人各有850人)。据一位在亚洲沿海地带工作的意大利耶稣会会士的说法,1576年在亚洲大陆的西班牙人或许只有300名,其中大部分是在葡萄牙势力范围内活动的商人。1584年的一项人口普查报告指出,马尼拉只有329名“西班牙人”可以服兵役,在整个菲律宾地区也不超过713人,而且这里所说的“西班牙人”包括了混血儿在内。1588年,马尼拉主教说马尼拉只有80个西班牙人家庭。在东印度群岛的荷兰人,据1625年荷属东印度总督彼得·德·卡尔本杰(Pieter de Carpentier)的统计,老少共计约4,500人,其中驻守各地的白人总共还不到2,000人,其分布大约是美洛居(即摩鹿加)400人,安汶357人,班达300人,巴达维亚360人,大员(台南近郊)280人。像这样的军事力量,要征服像中国、日本这样的东亚国家是不可能的。亨利·卡门(Henry Kamen)认为葡萄牙人在亚洲取得的成就并不是仅凭自身就能取得的,而是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与欧洲金融家的合作以及他们与印度、马六甲、中国和日本等亚洲国家达成的协议。西班牙人从未有效地控制过菲律宾,马尼拉并不像西班牙人假装的那样是殖民地领土的首都,而只是一个小小的贸易前哨,就像葡萄牙控制下的果阿和澳门那样。马尼拉非常脆弱且相对孤立,其存续不仅仅是因为自身的顽强,更是因为亚洲的两大强国——中国和日本——对其存在的宽容。1640年,驻扎在台湾基隆的西班牙人不超过50人,再加上这里的30个台湾本地人、200名奴隶以及130名来自中国官府的士兵,驻守的军队总数为400人左右。西班牙人的力量如此薄弱,因此荷兰人在1642年轻而易举地攻下了基隆,占领了全台湾。

    在鸦片战争之前,上述“西方”主要国家与中国交往的主要目的,是想和中国做生意。这一点,早在它们到东亚之始就已清楚地表现出来。1508年,葡萄牙国王曼努埃尔一世(Manoel I ‘o Venturoso’)派遣塞戈拉(Diogo Lopes de Sequeira)率领远征队出发前往亚洲,以夺取贸易枢纽马六甲。曼努埃尔一世命令塞戈拉侦察中国的情报,提出了一连串关于中国的问题,例如中国人何时到马六甲或别处做生意?从何处而来?路途多远?带来什么货物?每年来多少船只?其船多大?体形如何?是否当年回国?在马六甲或别处有无商站房屋?其人是否富有?懦弱还是强悍?有无军器火炮?……“以及一切有关他们的情报”。为了达到通商的目的,他禁止塞戈拉向中国挑衅,禁止在海面或陆上夺取中国的“战利品”。1515年,为葡萄牙服务的意大利人可萨里(Andrew Corsali)在一封信里报告说:去年有葡萄牙人前往中国,中国官吏禁止上岸,但那些葡萄牙人都卖掉了货物,大为获利而归。据说所带的香料、胡椒、肉桂、生姜、丁香在中国的售价,比葡萄牙的还高。葡萄牙人巴斯福萨(Duaste Basfosa)从马六甲发出的信上说,向中国贩卖胡椒,可获利三倍。另外一位为葡萄牙服务的意大利人恩波里(Giozvanni da Empoli)从印度柯钦发出信上也说:中国拥有“世界上可能有的最大财富”,有大量蚕丝,还有珍珠、麝香、绸缎等;到中国做生意,能获利30倍。为了获利,葡萄牙人一直对中国保持友好关系。

    1565年,西班牙人占领菲律宾后,发现只有建立与中国的贸易关系,方可维持其经济落后的菲律宾殖民地。为了招徕中国海商赴吕宋贸易,黎牙实比(Miguel Lopez de Legazpi)命令西班牙舰队要善待途中可能遇到的中国商船。1573年,在菲律宾的西班牙官员拉维萨礼示(Gonzalo López de Legazpi,亦作Lavezaris)在给费利佩二世的报告中声称:“自从我们到此地以后,中国人即至此贸易,这是因为我们总是设法善待他们。……自从他们与西班牙人贸易以来,每年均运来较为精美、丰富的商品。”次年,他再次提及由于西班牙人成功地实行招徕政策,“中国商人正逐年增加他们的贸易量”。西班牙人不甘在马尼拉坐等华商来进行贸易,而想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1569年,在宿务的西班牙王室商站主持人在给费利佩二世的报告里说:一个葡萄牙人告诉他,中国是“迄今所知对贸易最大、最有利的地方”,因此要征服中国,以便开展贸易。1573年,一个西班牙人上书费利佩二世,要求国王致书中国“国王”,给予西班牙人一块像澳门那样的地方,以便进行和平贸易。西班牙是具有宗教狂热的国家,一方面想要和中国进行贸易,另一方面又力图在中国推行天主教。因此此人吁请西班牙国王要求中国“国王”接见他这个“上帝使者”,准许他在中国传播福音。这种要求受到明清政府拒绝,于是西班牙人停止与中国政府的联系,而把马尼拉当作与中国贸易的基地。

    荷兰和英国和中国打交道主要是为贸易,这两个国家对中国的了解也更为充分,因此不会有企图征服中国的狂妄想法。

    荷兰人把发展贸易作为基本国策,因此有“商业是荷兰政府的政治”之说。1595年,科内利斯·德·豪特曼(Cornelis de Houtman)率领的第一支荷兰船队经好望角到印度,第二年到达万丹。荷兰人最初到亚洲主要是搜寻香料,但是随着国际性贸易的发展,香料贸易的重要地位逐渐下降。到了17世纪30年代,荷兰人在亚洲的贸易战略发生了转变,主要搜寻的商品是丝和瓷器。为此,荷兰人力图与中国开展直接贸易。一位当时的英国地理学家说:“荷兰人在东印度建立势力以后,最重要的是安定与中国良好的双边关系,继续他们在这些地方的贸易,并且力图困扰他们的对手西班牙人。”1622年,库恩等人计划用武力迫使中国接受其关于贸易的要求,但该计划书之末也写道:“决定暂时放弃在中国沿海的种种暴力行动,向福建省巡抚派出一个相当的使节,并向他们表明:因他们未接受我们的友好请求、拒绝与我们贸易而引起的战争,并非我们所愿。为避免他们再受战争之苦,我们现在友好地请求,在适当的地方与中国贸易。并向他们保证请求友好贸易是我们唯一的目的,正如他们数年来与我们的敌人那样进行贸易。同时我们命令在中国沿海的舰队司令,停止一切暴力行动,直到中国皇帝对我们的请求做出答复。”荷兰人的要求未能达到,于是力图在中国沿海建立一个与中国进行贸易的基地,他们首先考虑的对象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建立的对华贸易据点马尼拉和澳门。由于其在澎湖、澳门和马尼拉的行动均未得手,荷兰人把目光转向台湾,并于1624年击败西班牙人,将台湾作为其对华贸易的基地。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会仍然想方设法建立对华直接贸易,在1655年、1663年、1666年、1667年多次经广州遣使入贡,请求通商,但都因葡萄牙人和在清廷供职的耶稣会士的极力阻挠未能达到目的。因此自明末直到18世纪初,他们只能主要以巴达维亚为基地,通过中国海商之手进行对华贸易。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清军攻下台湾,次年清政府开放海禁,随后在1685年设立粤海关,1685年设立十三行,逐步健全广州外贸体制。荷兰人看到机会来了,1686年再度遣使到北京,获准在广州进行贸易。1728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商船“科克斯合恩”(Coxhorn)号从阿姆斯特丹直航广州,从而开启了对华直接贸易。自此,荷兰商船始终以从荷兰直航广州为主。从1729年到1794年,先后共有231艘荷兰商船到达广州。1794年底,最后一艘荷兰商船“暹罗”号返航,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贸易宣告终止。

    英国都铎王朝建立后也积极进行海外扩张,主要仍然是出于经济的目的,为此建立了土耳其公司、威尼斯公司、黎凡特公司、重新建立的东地公司、俄国公司、中国公司及东印度公司等一系列特许公司,在世界各地开展贸易。英国人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开展对华贸易。1684年,清政府开放了厦门、广州、宁波等口岸进行对外贸易,英国人也利用此机会,到这些港口积极开展贸易。随着中英贸易不断发展,英国希望清政府开放更多的港口,以方便英国商人采购茶叶、棉布等产品。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一年间(1755—1756),英国东印度公司派遣精通汉语的公司职员洪任辉(James Flint)几次带英国商船到浙江宁波贸易,“冀图另开港路”。之后1787年,英国政府派出以查尔斯·卡斯卡特(Charles Cathcart)为正使的使团访华。此次出使因卡斯卡特在来华途中病逝而夭折。1792年,英国政府派出以马戛尔尼(Lord George Macarney)为特使的庞大使团出使中国。再后,于1816年派出阿美士德(William Pitt Amherst)率领的使团出访中国。这三个使团的任务都是寻求扩大对华贸易,它们向清朝政府提出的要求,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1)希望开放更多港口,而不仅仅是广州一地;允许英国设立永久性的商馆;允许英国商人在中国内地进行贸易活动;消除或减少对外国贸易的各种限制和高额关税;(2)要求与中国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包括互派常驻使节,承认与英国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改变传统的朝贡体系下的不平等待遇;(3)希望获得一个小岛作为贸易中转站或者居住区;(4)希望英国商人的法律问题由本国领事裁决;要求为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侵犯;(5)设立翻译机构,促进双方语言文化的交流,以便沟通和理解。到了鸦片战争前夕,伦敦的印度中国协会委员会于1837年1月3日向英国政府提出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仍然与上述要求基本相同。由此可见,英国对中国的主要关注点是贸易,英国政府在给卡斯卡特的训令中明确指示:“我们的目的纯粹是商业上的,全无领土意图”。王赓武也认为:“英国人想在华经商,而不要土地。”因此,在上述英国派往中国的使团的使命失败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政策仍然是维持对华贸易的稳定,避免与中国政府对抗。东印度公司董事部向广州特选委员会发出的多次指示可以证明这一点。

    不仅如此,该公司上层还希望通过各种渠道向中国政府和民众表明他们的意图。1831年,时任公司大班的马治平(Charles Majoribank)写了一篇文章“Brief Account of the English Character”,刊登在1832年7月18日的《广州纪事报》(The Canton Register)上,随即由传教士马礼逊(Robert Morrison)译成中文,题为《大英国人事略说》,由英华书院印刷成一本16页的小册子。也就在这一年,公司高级职员胡夏米(Hugh Hamilton Lindsay)和作为翻译兼医生的传教士郭士立(Charles Gutzlaff)等一道乘坐“阿美士德号”(Lord Amherst)商船沿中国东南海岸向北搜集情报,沿途所到之地散发这本小册子。据郭士立说,这本小册子在沿途民众中大受欢迎,在福州,“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在我们身上,他们不断的询问也通过我简单地分发一本名为《大英国人事略说》的小册子得到了满足。几乎没有什么方法能够像传播这本小册子那样有效地促进友好交往”。这也使得这本小册子成为英国人最早成功进入中国官私舆论界的宣传品。该小册子写道:“英国人原活之地,距中华有七万里之远;即是其船,往南转亚非里加州之大地方,遂来东北到粤必行这样远路。……英国船所带进口的,系远国之土产之制造各物,所带出口者,系华夏之茶叶等货。如是华、英两国商人发财裕国,且贫民有工夫做得饭食,为良人度日,享此福矣。英国与中华交易,由来二百年之久,且今每年陆续到粤进口插带英国旗之船,有六十、八十只之多。由此贸易岂非数十万人得有工夫做么!英国国朝之志意,屡被人在东土妄称及,即有假言,以英国总是多贪广开新地,但谎言莫大于此。盖英国之地方,现在太多,宁可减少,不可增多也。……夫英国朝廷既经有了这多大地方,何得复渴望开新地乎。……所有各国内清国该修好者,英国为第一也。其年来之贸易为重大。……果然将来在中华之英人与内地人民,固为彼此友见和睦,各安本业享福矣。”虽然这个小册子意在改变中国人对英国的看法而尽力美化英国,但也表明了一点:直到1832年,至少是英国东印度公司仍然希望和中国进行和平的商业贸易。胡夏米在中国沿海大力散发这个小册子,也是希望清朝政府能够了解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意图。他到了上海后,向苏松太仓兵备道吴其泰呈上《上苏松太道禀》,说:“旧时大清与大英国贸易微少,但此百年间增加十倍,因此两国彼此获大益,向来每年小船七八只至贵国,如今每年大船七八十只到贵国,带本国的货物来,买运贵国的茶叶三千万斤及湖丝等货,银几百万圆。又贵国的船及上海县的货船,年年进我大英国属地方之埠头,受好款待。无奈其买卖,大为赚钱。所以我本国之商见此,莫不以为彼此均有获利之道理,而希冀贸易于中国北方之埠头沿利。倘贵国的商,买我本国的货,我们买贵国的茶叶、湖丝等货,则两下均受益,又加国之饷,增民之生活计,商贾皆欲藏于县之市,又添两大国友道结交之义,此是彼此至重之事,是以我恭禀大人俯念,以此事情转报上宪,如可始创贵省与本国生理,始虽少微,亟添甚大,而开大利路于将来矣。”不仅英国东印度公司希望和中国进行和平的商业贸易,不少英国工商业人士也如此。1835年6月2日格拉斯哥印度协会致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Henry John Temple,3rd Viscount Palmerston)的信说:“我会不得不催促陛下政府探取步骤,和中国订友好通商条约,扫除障碍;如果可能的话,并恢复从前我们享有的对厦门和其他北部口岸通商的特权。……我们认为直接向北京朝廷去接治,远比通过地方当局进行交涉更有成功的可能。如果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则我们认为应该由陛下政府倘在中国沿海取得一个或几个岛屿,作为进行贸易的基地,藉以避免中国政府的勒索、控制与烦扰,则必将对于我们的对华贸易大有好处。”

    但是清朝对于英国商业界的这些表示置之不理,甚至拒之门外。上文讲到胡夏米到上海求见吴其泰,但吴对其傲慢无礼,并“行驳饬,原呈掷还,即速开船,遵照旧例回粤贸易,毋得迁延自误”。胡夏米于是变成了对华战争的积极鼓吹者。1835年,巴麦尊向他征求对华问题的意见,他在回信中说:“中国人势将在单纯谈判中担绝一切让步,这就使得动用武力成为必要手段了”,因此建议与中国开战,并提出一个初步的作战方案。鸦片战争中英军的作战计划,有许多就是根据这个方案拟订的。由此可见,战争的部分直接起因是英国方面要求与清朝谈判通商问题而清朝置之不理的结果。

    戴逸指出:18世纪的实际情况是世界上还没有任何国家能远征中国,对中国造成严重的军事威胁。

    18世纪的中英关系基本上是和平的商业关系,没有重大的军事对抗,不构成对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威胁。从本文所示,到19世纪初期情况基本上仍然如此。因此,对于16—19世纪中期“西方”与中国之间的关系,我们还应该作更进一步研究。

    最后,通过本文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研究中西关系史时,首先必须把研究的主要对象“西方”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注意有关国家和中国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具有不同特点和性质,看到它们和中国的关系的演变,从而得出切实可信的结论,而不应当心存一个笼统的和不变的“西方”,然后把中西关系史研究建立在一个对抗理论的预设中。中国和“西方”的关系是复杂的,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只关注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如前所述,16—19世纪中期是中国历史大变局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中国与“西方”的关系与19世纪中期以后的第二阶段有很大不同。“西方”在这两个阶段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是导致中国与“西方”的关系出现重大变化的主要原因。以上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中西关系史时不能忽视的。

    本文转自《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

  • 何云峰: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困境

    坚守平等自由价值观在文明社会是一种普遍的要求。其中,包括学术发表也必须践行平等价值观。学术发表坚持平等价值观,对于知识创新和整个人类知识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它主要指的是要用知识创新程度之唯一尺度去衡量所有学术成果,排除知识创新尺度之外的所有人为和其他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学术发表是私人性个体知识向公共知识转化的关键环节。只有贯彻平等价值观,才能促进人类知识的可持续增长。然而,在现实的学术发表中,平等价值观无论在国际学界还是国内学界都遇到各种挑战和困局。如何摆脱这些困局以及如何切实地让学术发表具有平等性,从而有效地推动知识创新,是亟待学界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学术发表与平等价值观

    现代文明社会日益强调平等价值观,甚至把这种价值观跟人类文明直接划等号。人类社会甚至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没有平等价值观的坚持,就不是现代文明社会。所以,无论社会生活的哪个领域,都必须贯彻平等价值观。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中国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也包含了平等价值观念。这表明,平等价值观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念。全国教育大会提出了要反对“五唯”,要求“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这在本质上也是倡导平等价值观。

    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是整个社会践行平等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平等价值观只有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切实践行,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平等氛围,现代文明社会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在某种意义上,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比其他领域践行平等价值观更具有标竿意义。因为学术领域的从业者和参与者都是社会的精英,他们的涵养具有独特的社会示范和引领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倡导在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价值观。虽然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并不是学术平等的全部内容,最多是其集中表现,但是在学术领域,学术发表中的平等思想能否得到贯彻,却对知识生产和整个人类知识增长具有重大的影响。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学术发表牵涉的是社会最精英、最有创造力的群体,他们对平等价值观的坚守和践行具有社会标竿意义,具有极其重要的示范作用,如果一个社会的精英阶层不能坚守平等价值观,那么该社会不可能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另一方面,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价值观,会对人类知识生产具有重要的影响。知识增长是依靠知识本身的真理性而实现的。而人人在真理面前是平等的,这是普遍的法则。

    从国际的视角看,学术发表的本质必须从知识论视角去理解。学术发表是私人性的个体知识向公共知识转化的关键环节。没有学术发表这个中介环节,知识将始终停留在私人性的个体知识范围,属于个人观点、私人见解。只有发表了,这种私人性的个体知识才能传播,才能表征为外部的可理解样式,才有被认可的可能性。只有被认可了,最后才能成为公共知识,逐渐被接受、传播和学习。在这种情况下,不平等发表显然会阻碍人类知识增长。按照现代知识论的观点,知识是多元的。当不平等发表现象出现的时候,某些具备真理性的知识创新就可能被耽误发表,从而耽误被接受和传播。所以,只有真正意识到,对真知识的学术发表是知识增长的关键环节,才能深刻地理解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价值观的重要性。

    所谓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可以简称为平等发表,指的是在决定是否发表学术成果的时候,必须对所有成果一视同仁地使用同一个衡量尺度—知识创新性。它要求去除作者的头衔、名气、权威等任何跟知识创新性无关的因素。平等发表并不是要发表所有的来稿,也不是发表者不能选择发表什么内容和特色,而是要发表标准统一化、客观化。既然学术发表是知识增长的关键环节,那么学术发表的一致性标准就是只看成果的知识创新性。只有具有知识创新性的学术成果才能构成真知识。所以,知识创新性标准实际上也就是真知识标准。

    在知识创新过程中,每个研究者都会产生各种想法和思路,携带不同的知识基因。以此为基础,不同的研究者就会形成不同的知识个体。即使是问题和研究方法完全相同或相似,不同的研究者也会有不同的理论建构,从而形成不同的知识个体。这样,在具体的知识创新过程中知识个体的多样性是必然的。所以,学术发表有一个基本的普遍规则,那就是必须尊重多样性。任何研究者都不应该把自己的理论或观点看成是唯一的。知识百家的形成是基于每个知识创新者具有平等的知识生产权利而必然产生的人类知识现象。当多样化的私人性知识个体表征出来,被发表的时候,实际上是不知道哪个理论或观点被最终接受为真理的。所以,只有每个知识创新者都能够将其理论或观点平等地发表出来,各个知识个体才会形成竞争关系,被其他创新者所验证,最终被逐渐认可为真理性的知识,从而最后走向公共知识的传播大道。显然,在知识创新的每个环节都应该有平等价值观的贯彻。从平等创新到平等发表,再到知识个体的平等竞争,最后到公共知识的认可和被平等传播,这是一个知识生产的平等链条(见下图)。其中的每个环节都不能违背平等价值观,否则就会破坏知识生产的健康发展。

    由此看来,让每个真知识个体得到平等发表,是人类知识生产的必然要求。一个良善的学术制度必须满足人类知识生产的这种平等发表要求。这不是一个言论自由的问题,而更多地是知识论问题,当然也是一个伦理问题。

    图1 知识论视角下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

    知识创新是人类最高级的智力活动。任何不利于知识创新的选项都不具有伦理正当性。当一个制度或一个行为没有伦理正当性的时候,如果我们阻止其发挥作用,就是理所当然的了。也就是说,当学术发表违背了平等价值观的时候,革新和变革现有的学术发表制度,就是必须的,属于义无反顾的事情。从劳动幸福视角看,让所有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得到应有尊重,也是社会应有的义务。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体现了对所有知识创新劳动的一视同仁,也体现了对真理的平等态度,对知识的敬畏,对劳动的尊重。学术发表所牵涉的研究成果是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值得同等地被敬畏和尊重的。当然,我们这里指的是真正有创新、促进人类知识发展的那种脑力劳动作品。所有具有创新性的学术成果都凝聚了劳动价值,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至于缺乏创新性、简单重复的科学创作劳动,尽管也应该得到人格的尊重,但不应该跟创造性劳动有同等发表的权利。这也就是说,所有真知识个体有平等的发表权,而所有伪劣作品都应该有同等的被拒绝发表的结局。这就是知识论视角的平等发表。

    学术发表会在某种意义上涉及发表自由,但是发表自由不同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属于表达自由。严格说,学术发表是“没有”真正“言论自由”的,因为学术发表必须忠实地报告研究成果,必须按照真理的要求去表述。因此,学术发表中坚持平等价值观,是要以诚实的创造性劳动为前提的,并不是说任何低水平的、无知识创新意义的成果都应该得到发表。不能用言论自由(包括出版和发表自由)为借口,发表那些不能产生知识创新价值的学术成果。

    于是,与学术成果获得平等发表权的相关议题,首先必须是平等创新。学术自由的重要表现,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按照科学研究的规范、程序和要求去参与创新,从事符合科学规范的知识创新活动。创新不是少数人的特权。所以,我们不能通过学术资源的控制把学术创新权限制在某些人的小范围。所有科学家,每一个学者,都有平等创新的权利。这种创新的平等价值观贯彻往往通过科研项目的资助程序的公正来保障。只有每个有科学研究能力的学者平等地参与到科学研究活动之中,才会有多样化的知识个体产生,形成发表需求,最后才有可能出现被公认的公共知识。知识创新的平等权保障是整个知识增长链条的前提和先决条件。于是,管理好各种研发基金(R&D经费),给不同研究者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才能体现平等创新。当平等创新所产生的大量知识个体得到平等发表的时候,就会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不同的知识个体也会经受着平等的检验和选择,最后产生学界公认的真知识,并进入人类知识海洋,得到平等的传播。可见,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价值观是整个知识增长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但是这个环节非常重要。

    社会平等在现代文明社会已经不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要具体地蕴含于所有的人类活动及其过程之中。同理,学界对平等价值观的坚守,也要贯穿于知识增长的各个环节之中。无论是知识创新,学术发表,还是知识个体的认可和传播,对于所有学者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即标准应该是统一的,而不能因人而异。只有这样的制度和氛围形成,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国际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困境

    尽管平等发表是国际公认的促进知识增长的重要因素,在过去几百年的学术发表历史上都一致被很好地贯彻和遵守,但进入本世纪以来,国际学术发表中出现了对平等价值观的各种挑战,使学术发表无法坚持以真知识平等发表为初心,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1.不诚实学术创新给平等发表带来的困扰

    近10年来,国际学术界时不时会爆出各种不诚实学术创新的个案,给平等发表的学术氛围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些学术不诚实行为数量并不是很多,但却严重影响学术发表的声誉。不诚实学术创新的表现十分多样,但最典型的形式是数据造假。有的作者为了使研究成果更加符合预期,假设检验更加“漂亮”,或者为了其他目的,故意将实验数据加以人为修改,使科学理论概括赖以依据的科学事实本身成为虚假的存在。有个别的科研人员甚至无中生有地捏造或编造数据,使科学事实成为杜撰的虚构。依据这样的数据进行科学概括尽管可以使结果更加符合人为“安排”,从而会获得更多的发表机会,但却严重影响了学术发表以及科学研究的严肃性和神圣性。科学数据造假明显是不被允许的,也是任何科学人员不应该做的底线要求,但国际学界却时不时爆出这样的丑闻。由于作者的不诚实创新,导致整个学术领域的研究都可能被错误引导。可见,以发现真理为唯一目的,诚实地进行知识创新,对科学研究成果的发表来说是多么重要。然而,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这样的数据造假或者篡改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对整个学术界的平等价值观坚守带来巨大的挑战。虽然所有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都会对造假实行零容忍,但实际上往往无法彻底杜绝。造假或篡改数据往往会使实验结果“更加理想”,于是依据这些数据所进行的一切结论都往往会更加符合研究人员的“意愿”,于是学术发表方面也自然而然更加被“优待”,这对平等发表的价值追求,无疑是巨大的冲击。而且,这样的数据失真很隐蔽,不容易被质疑,这就会使其危害性容易被忽略。

    2.不遵从学术规范给平等发表带来的负面效应

    科学研究必须按照特定的规范进行,以保证科学探索具有可重复性、可验证性和无害性。在科学研究已经职业化的当代社会,这样的规范显得更加重要。无规矩不成方圆,科学研究作为社会精英从事的职业,规范的意义是勿容置疑的。在人类探索科学真理的过程中,学术规范并非一开始就有,而是逐渐意识到规范的必要性和意义之后形成的。类似于学术规范的概念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国家应该古已有之,但真正用正式的学术规范来约束科学研究活动,则主要在20世纪才出现。有的学者认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提出学术规范的概念。西方国家明确提出学术规范概念的时间要比我国更早。有的学者认为,默顿于1942年出版的《论科学与民主》一书最早提出科学的四大规范:普遍性、共有性、无私利性以及合理的怀疑性。不过,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才在大力推进当代科学技术研究的同时,比较重视科研伦理道德建设。2007年9月16至19日,美国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与欧洲科学基金会(ESF)联合在葡萄牙的里斯本召开了一次以“科研诚信:培育负责任的科学研究”为主题的世界性会议,这标志着美国正积极寻求一种综合全面的方案来保证负责任的科学研究行为,希望能够通过学术与政府的联合、国家与国家的协作,应对科研不端行为国际化的趋势。一般认为,1946年国际军事法庭的决议《纽伦堡法典》(Nuremberg Code)是第一部相关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研究者在人体身上做实验必须让被试知晓并征得被试的同意。这一法案的出台起因主要是纳粹集中营的反人类性人体实验导致无数人丧命。当时有许多科学研究违背伦理精神,如故意隐瞒实验的危险性或实验可能带来的致命性威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德国纽伦堡组织了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纳粹战犯,《纽伦堡法典》是1946年审判纳粹战争罪犯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决议的一部分,它牵涉到人体实验的十点声明,其基本原则有二,一是必须有利于社会,二是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观点,因而又称为《纽伦堡十项道德准则》。它明确提出,人体实验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伦理准则。1964年6月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会议发表了著名的《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用以指导医生及其他参与者进行人体医学研究,包括对人体本身和相关数据或资料的研究。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时候,国际学界形成的学术规范已经非常成熟、系统和更加多样化。尤其是对科学研究的伦理规制方面,已经比较完善了。2010年,第二届世界科学诚信大会的与会代表共同见证了《欧洲研究诚信守则》(The European Code of Conduct for Research Integrity)的发布,成为欧洲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学术规范。但遗憾的是,最近10多年里,随着基因编辑、克隆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发展,一些基本的学术规范受到了挑战,违背科学伦理的研究行为偶有发生,给国际学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困惑。个别研究者试图通过逃避科学研究的伦理道德规制而获得优越的创新权和发表权,跟学术界倡导的平等价值观是相冲突的。由于有些研究领域属于伦理规范要审查或者禁止的范畴,因此遵守规范的研究人员会谨慎去涉及这些有伦理风险的领域,这给不遵守规范者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其研究成果自然就更容易具有知识前沿性,从而获得优先发表的资格。这种用违背伦理精神的方式获得的发表机会,表面上看不违背平等发表原则,实际上却是用非正当的手段挑战了平等价值观。

    3.不诚实学术引用对知识个体间的平等竞争的困扰及对平等发表的不利影响

    真实的学术引用代表的是一种学术承认,也是推动知识个体向公共知识转化的关键环节,对于人类知识增长有着巨大的作用。而且,真实的学术引用有助于知识个体之间的平等竞争,使得每个知识个体都有接受检验和获得生存的机会。然而,近10年来,国际期刊界出现引文作假丑闻,导致学术期刊论文的引用被污染,不能真实反映论文的引用情况。这样的不诚实引用有很多种花样。自我过度引用和人为互引是最典型的表现。国际学界的人们发现,有的作者过度引用自己(或朋友)发表在其他刊物上的作品。这不是繁琐的引用堆砌,也不是某种影响学术质量的写作方式造成的,而是作者为了人为增加引用而过多地引用自己的已发表成果。另外一种引用污染现象是Carte引用(也称为抱团互引或者强制引用等)。除了作者自我过度引用和人为互引之外,还有其他很多形式的不诚实引用。例如,某篇学术论文的主要内容为剽窃或抄袭之物,文中列出的几篇参考文献不过是为了遮人耳目而已;或者,作者为了证明自己的某一观点和理论的新颖性和独创性,故意不把所引用的有关他人的重要论点和核心思想的参考文献列出;更有甚者,作者为了回避论文中某些观点的矛盾而故意隐匿有关文献。事实上,在国内中文期刊的引用中,人们也发现类似的不诚实引用。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投量化评价所好,钻研量化评价指标技巧,人为引用或者虚假引用,以获得排行榜的有利位置”。也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虽然很多作者都意识到参考文献的重要性,很注意在自己的论文或者著作中对参考文献的引用,但是在实际引用中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巨细靡遗,就是将涉及的所有文献不分出处、不分年代地全都标注在论著中;二是“拿来主义”,即将参考文献中相关内容不加区分、不加修改地照搬照抄到自己的论著中。有学者撰文指出,“一些期刊为了提高影响因子,用尽了种种不那么光彩的手段:或拉帮结派,若干期刊‘抱团取暖’彼此互引;或许以重金,公然引诱作者和其他期刊引用已刊文章,以图增加引用率,提高影响因子,巩固或挤进核心期刊行列”。。国内出现的这些不诚实引用跟国际学界的不诚实引用相比,明显有不同的特点。但是,二者在危害性上都是一样的,会给知识个体间的平等竞争带来困扰。直白地说,引用属于学风严谨的范畴。但从知识论的角度看,不诚实引用会给人类知识的增长带来不利影响,因而具有伦理上的不正当性。更为重要的是,不诚实引用会给平等发表带来“牵连”。某些作者被人为地拔高引用之后,其作品就更容易被“优待”。高被引使研究者在相关领域获得更高的知名度。于是,在非匿名审稿的情况下,他们无疑更容易会被审稿人“高抬贵手”;即使在匿名审稿的情况下,高被引所带来的审稿“优待”也是非常可能的,因为高知名度作者的名气大,匿名审稿人一般都能比较容易地猜出作者是谁,因而也更容易照顾其“面子”,给予审稿“优待”,从而影响平等发表。编辑也清楚地知道,用高被引作者的稿件更容易提高刊物的影响力,因此对审稿“优待”往往也就放任之。

    4.不诚实同行专家评议给平等发表带来的困扰

    在学术发表中,同行评议是最常见的学术质量把关方法。国际期刊界普遍把同行评议作为学术期刊被认可的入门条件之一。例如,SCI引文报告就要求来源刊物必须实行同行评议。不过,人们也发现,论文的同行评议可能会导致学术发表的不平等性问题。在本来的初衷上,同行评议是由懂行的专家来对学术论文进行把关。这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假设:同行专家是同一个研究领域的专家,他们知道哪些知识创新属于真知识创新的范畴,能够判断学术论文的质量和价值。而且,每个专家都是学术共同体的一员。学术共同体意识会促使他们认真负责地对所评议的论文进行有效的学术质量评估。不过,这在现实层面上却可能不会如此尽如人意。数据库的大量产生,越来越多的同行学者基本上不像以往那样广泛地阅读纸质期刊。数据库的便捷性导致专家们更多地关注文章本身,而对期刊的关注度下降。数据库的广泛运用给所有非核心期刊以及综合性期刊提供了被平等阅读的机会,有助于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原则。但是,在数据库的大量运用中,同行专家可能会对纸质版的期刊减少关注。因此,他们对期刊的了解程度是很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同行专家极有可能会对期刊做出某种片面的评价,甚至可能会对期刊的办刊方向、学术定位、期刊特色等了解得不够,从而作出不恰当的评议。或许,有的同行学者比较关注少数自己领域的所谓“权威”期刊,但对其他刊物却关注有限。所以,同行评议不仅在对期刊评价中很容易包含不平等的因素,而且在对期刊的学术论文进行同行评议的时候,也有同样的问题。一个最近发生的例子是美国华裔科学家潘卓华与卡尔·戴瑟罗斯和爱德华·博伊登之间关于光遗传学发明人的著名争议,其中所折射出的学术期刊在审稿时的“误差判断”,对创新成果的平等发表造成了极大伤害。同行评议看上去公平,实际上却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诚实评议所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其中的根源可能来自门户之见,也可能来自同行专家的“不认真”,或者来自专家对期刊宗旨等进行细致考量的“不愿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如果期刊编辑一味拘泥于审稿人的单方面意见,那么势必会影响对于论文内容更加客观、全面和综合的考量”。这样的期刊评价会符合平等价值观吗?这显然是有疑问的。同行评议的设计初衷是促进平等发表,使所有待发表成果按照真知识创新的一致标准进行审查后被公开发表,但不诚实评议和同行误判,则影响到具有真知识创新性的成果被发表。于是,如何避免不诚实评议和同行误判,就成为学界很关心的话题。

    总而言之,在国际学界,平等发表的价值追求正在受到各种不利因素的挑战,一定程度上给期刊界和学者们带来了困惑,值得继续关注。

    三、国内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困境

    我们再看看国内学界的情况。在国内的学术发表中,也同样存在着各种跟平等价值观相背离的情况。这可能跟国情和学术发表制度不同有很大关系。

    1.期刊评价不尽合理对平等发表的影响

    期刊是学术发表的主要载体。平等的学术发表往往要依赖于科学的期刊评价。不过,目前的期刊评价存在诸多问题,许多学者对此已经进行了分析。例如,有学者认为现有学术期刊评价过于注重量化评价:“在当下中国学术评价和学术期刊评价中,量化评价大行其道。然而以量化为基本手段的学术评价和以影响因子为主要指标的学术期刊评价,由于受功利学术的影响已逐步丧失其学术公信力。”实际上,量化评价的前提是可量化。那么是否所有学术期刊都能够进行可量化评价?这是需要先去论证的。量化评价的第一步工作就是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现有的量化评价系统似乎很少对其信度和效度加以说明。如果不能证明相关的量化评价是有效而且可信的,那么这样的量化评价的科学性毫无疑问是值得商榷的。在信度和效度的检验中,不仅要考虑学术期刊是否具有可量化性,而且还要深入追究所有期刊是否都具有同等的可量化性。有的期刊专家认为,文科学术期刊的两大类别—专业性期刊和综合性期刊,不应该使用同一个评价标准去评价,尤其是用评价专业期刊的办法去评价综合性期刊,更不具有合理性。“其后果不仅在于无法真实反映综合性学术期刊的实际学术质量和学术影响力,更重要的是,如果这种状况不改变,即使是综合性学术期刊中的头部期刊,也将会逐渐陷入被边缘化的危险。”这就是说,在当前的学术期刊评价中,都是用相同的指标对所有期刊进行量化评价,这看上去是很公平的,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以引用率/转载率为例,不同的刊物发文数量、不同的刊物面对的作者数量以及刊物本身的刊期、页码多少等都不相同,各自的引用率和转载率之间的可比性就是值得商榷的。即使放在同一个学科的专业性期刊之间进行比较,也是很难的。这其中的关键是,现有的期刊评价是要将刊物分出优劣,比较出高低好坏。而这不仅仅是一个可否量化以及可否同等量化的问题,更涉及可比性的问题。可比性是科学性的首要前提。没有可比性,何来科学性?而现有的期刊评价似乎都致力于要将各种刊物评优劣,这需要评价者拿出被比较刊物之间具有可比性的证明。那么,期刊评价是如何影响学术发表贯彻平等价值观的呢?目前的期刊评价都是按照国际通用的二八定律将少数期刊界定为核心期刊,甚至进一步将极少数界定为权威期刊,所有其他期刊都是非核心。这样,评价被等同于评优!再加上下面要讨论的管理简单主义倾向的影响,学术成果自然而然被吸引到那些所谓的核心期刊去了。作者甚至不会考虑刊物跟稿件内容的关联性,只考虑是否为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则不能平等地获得来稿。其实,许多核心期刊可能并不能很好地对真知识创新的成果“识货”。作者投稿时也不以是否适合发表真知识创新为统一标准,而是异化为根据期刊本身所带的标签去投稿,使得学术发表在期刊选择环节就偏离了平等价值观的轨道。

    2.以刊评文的管理简单主义给平等发表带来的伤害

    按道理来说,文章只要有质量、新意,对人类知识库有一定的贡献,就应该得到同等的尊重和承认。然而,现实却未必都是这样。无论博士毕业条件还是评职称,中文期刊都只承认核心刊,似乎只有在核心刊上发表才是真正的发表,其他刊物上的发表都是毫无价值可言的样子。如此对知识创新的劳动不予尊重,简单粗暴地以刊评文,进一步加剧了学术发表的不平等待遇。。更要命的是,核心刊期刊群越来越固化,发文量越来越少。事实上,没有哪一个文件明确规定只承认核心刊。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中文期刊只承认核心刊的现状呢?这个问题的由来其实是由学科评估和学位点申报引起的。几乎所有评估检查甚至课题申报的表格都是要求填写核心刊论文。从学术发表的角度来说,如此以刊评文的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也严重背离了各个学术期刊的价值中立原则,违背在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公正的价值观。但这种方法在管理中操作简单,只要看刊物是不是核心刊就行了。在重奖和管理简单化的双重驱动下,发核心刊就是好文章的观念和行政手段不断被固化。即使真正具有相同甚至更高知识创新性的学术成果,但如果发表在非核心期刊上,则很难被认定为是有价值的成果。所以,以刊评文导致作者在寻求发表渠道时背离了真知识创新原则。

    3.约稿制度中作者的各种标签与身份对平等发表的挑战

    国内的学术发表中平等价值观受到困扰的另外一种表现是作者的各种身份标签对平等发表的挑战。与以刊评文相呼应的是“以人评文”和“以校评文”。在具体的学术发表中,作者之间的平等性受到极大的冲击。与国际学术期刊主要依赖于自然投稿的情况不同,国内的中文文科期刊基本上都是靠约稿生存。而编辑在约稿的时候,必然会带有一定的身份歧视。约稿的时候,总是会选择那些“名人”、“名校”、“高被引”作者。这样的选择本身就多少会带有偏见,而没有把真知识创新作为统一尺度去衡量所有的来稿。这往往会带来某些所谓名作者被很多编辑约稿的情况,从而导致期刊之间可能出现不公平竞争。各个刊物还可能用高稿酬去“买稿子”。这就变成金钱游戏了,实际上使神圣学术发表变味和走样。约稿制度的普遍实行,使得学术发表不仅不能践行平等价值观,反而成为背离平等价值观的畸形学术现象催化剂。按照道理来讲,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年轻学者若能写出好文章更应该受到鼓励和优先发表,但约稿制度却因为身份歧视使得年轻学者的稿件很难得到公正对待。

    总之,国内学界由于期刊评价的弊端、以刊评文的管理制度和期刊的约稿制度等因素,导致了学术成果难以被放在真知识创新的统一尺度下衡量,这些因素无疑会伤害学术发表对平等价值观的践行。

    四、摆脱学术发表中平等价值观困境的出路在哪里

    对于学术发表中平等价值观面临的各种困局及其危害,国内外学界都有一定的认知。尤其令人欣慰的是,国内外学术界都已经或者正在做各种努力加以积极应对。不过,有些应对策略比较有效,有些则成效甚微。如何进一步有效应对,尚需中外学界一起努力。

    1.国际学界对强化平等发表的探索

    从国际学术界来看,为了坚守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很多措施已经同时多管齐下。比较广泛采用的方法有:

    第一,通过编委国际化促进用稿标准的统一。国际学界的共识是,国际期刊必须要有编委的国际化。只有国际性的编委成员,才能更好地保证在学术发表中平等地对待所有来稿。所以,SCI/SSCI来源刊都有编委国际化这样的要求。否则,不管期刊有多大的影响力和多高的办刊质量,都不能被收录进去。这其中的考量主要是平等发表的问题。由于编委都是相关学科领域的国际专家,结合同行评议结果,他们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往往能够有助于在选稿和用稿中更公平地坚持真知识创新的统一尺度。

    第二,通过采用纯自然来稿克服作者身份因素对用稿标准的干扰。国际期刊基本上都是采用自然来稿,除了极少数情况下主编或编辑会邀请名家撰写书评或学术述评之外,其他的都是作者自然投稿的研究性论文。国际学界的认知跟国内有很大的不同。他们认为,自然来稿才会减少作者身份标签的干扰,促使期刊质量提升。因为所有刊物都是以自然投稿为稿源,刊物自身的质量和定位就成为吸引稿件的主要因素。实际上,SCI/SSCI等提供的影响因子报告,初衷并不是要评价期刊好坏,而是给作者投稿选择刊物提供帮助的。研究者发表了文章以后,总是期待有更高的引用和学术影响,期待被学者认可和广泛传播。所以,投稿的时候就会希望投那些影响因子高的刊物。但是,作者会分析自己文章的知识创新程度,尝试给相匹配的期刊去投稿。期刊在同行评议制度下对作者的自然来稿给予平等对待,使每个作者的稿子都能平等地接受审查,均以真知识创新性获得发表机会。这就是自然来稿制度的设计初衷—致力于平等地对待所有作者及其稿件。

    第三,坚持同行评议制度,保证内行专家面前人人平等接受统一标准的审查。这是国际公认的有助于平等发表的办法。尽管如前所述同行评议可能会有误判的情形发生,但是从平等发表的角度来说它仍然是一种无法替代的手段。同行评议并不能保证最有知识创新意义的论文被遴选为待发表的论文,但是可以保证所有作者都要经过同行评议之后其文章才能被发表。这消除了个别作者可能享受的特权或不经审稿即被发表的优先权,使所有作者平等地接受同行专家的审查。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期刊都要致力于发表任意的高质量论文,而是要致力于让那些适合自己刊物办刊方向的高质量论文得以在本刊上发表。所以,即使刊物刊发高水平论文,也是带有选择性的。这样,同行误判即使对知识创新产生了不利影响,也是情有可原的。可见,同行评议不宜当作高水平论文选择的必然途径,而应当作平等发表的最佳选择。它有助于杜绝人情稿和名家的特权稿。它将所有作者平等地推到被审查的地位,所以即使有瑕疵也仍然被国际刊界所推崇。文明社会的特点是,为了公平正义的追求,其他追求可以适当让位。平等发表,或者发表中要保证公正性,让每个知识个体得到自由竞争的机会,这是现代学术发表的首先追求,其他的追求也要适当让位。这样的制度选择,可能只有站在文明社会的视角才能真正加以理解。国际学术界的一致做法是,同行评议一定要有,但评议结果如何被使用则是由各个刊物自由决定的。并非被同行评议通过的文章都要刊发。毕竟刊物的容量是有限的。同行评议是一种平等发表机制,不是办刊决策机制。

    第四,建立编辑伦理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编辑主观因素对平等发表的负面影响。在不诚实引用以及其他影响平等发表的现象中,编辑往往会起很大的推波助澜作用。所以,为了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就必须对编辑的行为加以适当约束。1990年英国的传媒产业率先起草了“编辑从业规范”(Editors,Code of Practice)。后来,这个编辑从业规范经历过多次修改,最新的修改是2019年7月。目前,英国的独立出版标准组织(The Independent Press Standards Organization,即 IPSO)主要在负责这个机制的建设。不过,这个约束机制主要针对的是新闻媒体的编辑人员。而美国数百家刊物的编辑也曾经自发起草并签署编辑伦理公约。该公约则主要针对的是学术编辑。该公约由学术编辑自愿签署,不过传播面并不是很广。这种学术编辑约束机制有特别针对不诚实应用的措施,包括自觉抵制强制引用(coercivecitation)、过度引用(citationinflation)以及抱团引用(citationcartels)等。在学术发表中编辑坚持真知识创新的统一尺度,公正地对待所有来稿,对于学术发表中坚持平等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也是编辑的基本职业操守。

    总之,国际学界正在做各种努力,以保障学术发表能够切实贯彻平等价值观,进而推动知识创新的健康发展。这些具体的做法目前已经被普遍看成国际学术期刊的重要标准。而平等发表则是这些标准背后的价值观支撑。凡是举办学术刊物,如果不能遵循上述这些学术发表中的平等原则,刊物本身则是很难被认可的,也不会被SCI/SSCI等期刊评价系统所收录。

    2.中国对坚守平等发表的探索

    跟国际学界不断努力提高学术发表的平等性一样,中国也已经开始进行自己的探索。而且,中国的探索很有自己的特色和针对性。

    第一,规范“版面费”,防止金钱因素对学术发表统一尺度的消解。“版面费”或“审稿费”等收费发表,在科技论文发表中比较常见。“国外许多科技类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的论文发表费用主要有版面费、超版面费和图版费三种”,“过去对美国85种科技期刊的调查中发现,收版面费的有37种,占43.5%;在某些学科和研究领域,收费刊物所占比重远远超出了平均水平,如美国的医学类刊物,除少数顶尖者外,都要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然而,国内学术期刊收费发表论文却有很大争议,尤其是人文社科期刊的收费发表所引起的争议更大。很多作者将收费发表等同于学术腐败。之所以会出现中外两种不同的态度,跟学术发表对待收费的态度以及收费的方式等因素有密切关系。最重要的是,国内对收费发表监管不严,导致个别编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近几年,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规范学术发表中的收费行为。例如,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禁止收取版面费;也有的地方出台文件规定,版面费收取标准必须公开透明,收费发表不能影响学术发表的质量。不过,这个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彻底解决。据笔者观察,有的刊物高额收费、乱收费、违法收费等现象仍然存在。这已经成为影响中文学术期刊公平发表的主要因素之一。收费发表对平等发表的风险在于,一些具备真知识创新性的学术成果可能会因为作者无力或不愿支付费用而失去平等发表的机会;相反,另外一些不具备知识创新性的学术成果则可能因为作者支付更高费用而获得“优待”。所以,付费发表对平等价值观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

    第二,推行匿名审稿制度,减少作者身份标签对平等发表的不利影响。国内学术期刊界已经开始向国际期刊的同行评议制度学习,实行匿名审稿制度,有的刊物甚至实行双向匿名审稿。不过,并不是所有学术期刊都采取了匿名审稿制度。据笔者跟刊界的交流看,只有部分期刊实行了不完全的匿名审稿制度,也就是对部分稿件进行匿名审稿,对约稿、组稿、特稿则较少进行匿名审稿。显然,不完全的匿名审稿制度,是要带有明显的身份标签识别才能进行运作的。国内期刊之所以会普遍采用不完全的匿名审稿制度,可能跟国内期刊大量地发表约稿而非以发表自然来搞为主有很大关系。编辑约来的稿件如果被审稿人否定了,的确有些尴尬。没有同行评议或者部分稿件有同行评议,从国际的视角看实际上是不太符合平等发表的价值追求的。笔者以为,应该大力鼓励中文人文社科学术期刊重视同行审稿的制度建设。“重视匿名审稿专家的遴选,建立动态的匿名审稿专家库,强化稿件的登记管理及初审,加强稿件的复审及重视主编的终审是使双向匿名专家审稿制度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保障。”

    第三,竭力减少不诚实引用对平等发表的损害。不诚实引用问题在中国的学术发表中也存在,而且大家对其危害性已经有比较一致的认知。有的评价机构已经开始对不诚实引用采取了一定的制裁措施。不过,不诚实引用的现象多种多样,而且往往比较隐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期刊自律意识可能还是最重要的。故意做高引用率等各种不诚实引用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极大地损害了学术发表的公平公正性。国际上提高引用率的公平做法是,要求论文含有规范性的学术史回顾内容。也就是,在所有原创性研究成果发表的时候,一律要有专门的文献综述。所有论文含有学术史回顾,对于所有创新成果来说,就具有了平等的被引用的机会。其知识论理据是,任何知识创新必须以已有的知识为起点。因此,从推进研究的角度来看,任何最新的成果都必须以全面了解已有成果为基础。这一方面强调了人类知识创新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必然推高对已发表成果的引用率。如果所有的学术期刊都以此为共识的话,虽然会使文章看上去有点像八股文,但实际上却是在学术发表中对平等价值观的切实践行。遗憾的是,国内的学术期刊并没有文献综述的统一要求,所以容易导致每个作者都“从头说起”,并忽略已有的研究文献,最终影响知识个体间的公平竞争。但愿在今后的继续努力中,中国的学术期刊也会越来越重视文献综述和对整个学术史的观照,越来越朝着平等发表的方向努力。

    3.一个未尽的问题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尽管国际国内学界都做了大量的努力,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均未找到完全解决学术发表中不平等问题的有效途径。笔者以为,中文学术期刊在解决平等发表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制定中文人文社科学术期刊的标准(类似于ISO系列那种)。这个标准可以由管理部门来制定,也可以由学术共同体先形成共识,然后逐渐得到认同,从而慢慢被大家接受为标准。至于学术期刊标准的制定者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则要考虑充分发挥学术共同体的主导作用以及社会组织的辅助参与作用。

    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涉及编辑、期刊运作机制、作者投稿等方方面面。在期刊评价方面,期刊多评价系统共存是更加有利于平等价值观贯彻的选项。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下,让多个评价系统从不同角度对期刊进行多维度监测,有助于学术发表载体的多样化,进而有利于期刊间的公平竞争。这就要反对用行政手段要求学术界只承认某一个评价系统进而排斥其他评价系统。为了平等对待所有评价系统,学术管理部门必须克服简单主义,反对有选择性地单独遵从某一个评价系统,同时还要摒弃以刊评文的做法,应该平等对待各期刊,平等对待各个作者发表的论文,一切应按照知识创新本身去加以评价。

    我们要关注约稿制度对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的负面影响,防止人为地制造作者之间及其文章之间的不平等待遇。由于约稿制度的大量采用,很容易把约稿变成买卖稿件,期刋界或许可以采用限制稿费标准的办法进行规制。这有助于在学术发表中坚持平等价值观,防止刊物之间的恶性竞争,对于反对“五唯”(“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是很有帮助的。在约稿制度下,以人取文和以校取文、唯职称、唯帽子现象会更加容易突显出来,而统一的真知识创新尺度则可能会被淡化甚至完全被忽略。

    当然,期刊编辑加强自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确保学术发表的“知识增长本质”,防止学术垃圾论文的产生。平等对待各个作者及其文章,并不是鼓励作者生产垃圾文章,更不是为低水平重复的文章开脱或鸣金开道,而是强调所有知识创新个体要有平等的竞争和求生机会。

    总而言之,学术发表的平等性是知识增长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人类知识整体增长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然而,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正在受到各种挑战。面对挑战,尽管国际和国内学术界、期刊界在做着多种努力,但要真正解决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困扰,尚需时日。笔者非常期待学界对平等发表达成共识,一致努力,共同推进平等价值观在知识创新各个环节的贯彻。

    本文转自《澳门理工学报》2020年第3期

  • 汪继华:赵作海案件始末

    楔子:赵作海案件经过全社会轰轰烈烈的关注,随着六名刑讯逼供的公安干警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经办此案的各级办案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赵作海得到超出现有法律规定的物质补偿,即将曲终人散,告一段落。笔者作为当时的承办主诉检察官,有幸经历这一现代版拍案惊奇。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回想起来却又那样的惊心动魄、心有余悸。作为亲历者,我想有责任将一个真实的赵作海案件公诸于世,让真相暴露于阳光之下,让民众了解到真实的案情,也为立法者、司法者、研究人员提供一个真实的案件资料,以便于从该案件的各个方面吸取教训,尽量避免再发生错案。

    一、一石激起千层浪

    公元2010年5月2日中午,好不容易等到的一个假期。像许多公务员一样,我也停下匆匆的脚步,展开紧皱的眉头,与妻儿一起走在繁华的街道上,悠闲地享受家人相聚的天伦之乐。

    叮铃铃……,手机上显示一个陌生的河南省柘城县固定电话号码。

    “不接!”看到妻子神色不悦,我坚持不接这个电话。

    铃声再次固执地响起,还是那个号码。“可能又是法律咨询电话,不知道是假期吗?坚决不接。”我嘀咕道。

    作为律师,经常接到法律咨询电话。我自认为比较有涵养,一般都耐心地解答这样的匿名咨询。也有特殊情况,曾经有一个咨询者凌晨4点拨我手机。我没好气质问为什么现在打电话,他竟然回答:现在打电话费用低!令人哭笑不得。

    不一会儿,信息来了。我一看,是柘城县检察院一位领导,“有急事,速回电话!”

    我心里一愣,立即回拨。

    “怎么不接电话呀?”

    “对不起,街上声音嘈杂,没听见。有事吗?”

    “出事了,赵振裳回来了!”

    “赵振裳是谁?”我心里想,赵振裳回来跟我有什么关系!

    “你忘了,赵作海杀人分尸案件,你办的。赵振裳是这个案件的被害人,现在回来了。”对方急促地说道。

    “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好像有这个案件,时间太长,记不清了……,怎么回事?”

    “赵作海故意杀人,那个案件的被害人赵振裳,前天回来了。”

    “他不是被杀死了吗,怎么又回来了……消息确切吗?”

    “是真的,公安局已经去村里核实了,确实是赵振裳。”

    “那不出大事了!”

    “那麻烦了,你知道就行了,别给外人说,现在消息还在封闭。”

    手机挂断了。我头一直懵,大脑高速运转,搜索赵作海案件的每一个信息。

    作为一个工作十三年的主诉检察官,经办过近百起重特大案件,临场监督过数十名罪犯被执行死刑,辞职后又从事了近十年刑事辩护的律师,我当然知道被害人回来的严重后果是什么--这意味着看守所的大门已经向所有办理赵作海案件的司法人员敞开了。

    爱人感到我情绪不对,急问发生什么事?我说有一个案件,可能有点问题,你们玩吧,对不起,我要回办公室。

    也来不及解释,我飞速回到办公室,打开电脑,寻找一些与本案有关的记录。一些断断续续有关赵作海的信息,像碎片漂浮在一条由宽变窄河流上,逐渐在我眼前浮现、集中……。

    二、争风吃醋惹祸根

    1998年,某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内勤交给我几本卷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

    地市级检察院公诉处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俗称可能判处“三大刑”(即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案件。我们经常办理大案、要案,对于故意杀人案件,并不感到惊奇。

    公安机关报送的案情十分简单:1997年10月31日22时许,赵作海在同村村民杜小花(化名)家,被同村村民赵振裳用刀砍中头部。赵作海跑回家中,赵振裳追赶至赵作海家门口,赵作海反身与赵振裳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作海将刀夺下,刺中赵振裳胸部,致其死亡。后赵作海为掩盖罪行,将赵振裳尸体头部、四肢肢解,将其身体的胸部部分投入本村一机井内,其他部分烧掉。

    通过阅卷,认定本案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作海九次有罪供述。赵作海九次供述综合说明其作案过程是:

    “我与本村村民杜小花存在不正当关系。1997年10月31日晚上,我又到她家中,发生关系后已经熄灯,并没有入睡。大约到夜里十一、二点左右,我听见堂门被人推开了。那人走到床前,划着火柴。我看见是赵振裳,手里拿着一把刀,向我连砍几刀。我用手挡着,我的头上、胳膊上都被刀砍伤了。赵振裳砍我后,就跑出堂屋门。我赶紧起身穿上衣服,出来后赵振裳就在后边追我。我跑到我家门口,赵振裳追上来。我看跑不掉了,就回身与其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我用我随身带的刀子刺中赵振裳的腹部或者是胸部,将赵振裳杀死。我当时浑身是血,回到家后,我爱人看到我身上都是血,问我咋回事?我说:“你别问了,对不住你,丢人!”我爱人也没有再问,想让我去医院,我说没事。我身上都是血,没有睡床上。院内有一个烟叶炕(农村烘烤烟叶的低层建筑),我就拿着被子睡在烟叶炕里。当夜,我把赵振裳拉到院子里,想把他的尸体解开,扔出去。我就用刀子把赵振裳头部、胳膊、大腿割开,我找到我爱人为了装粮食用盛化肥的袋子缝制一个大袋子,把赵振裳的身子装进去,用我家的架子车拉到村子外边扔到机井里。我怕人将来发现,又在村外找到打场用的石磙,推到架子车上,投到机井里。回来后又把赵振裳的四肢和头烧掉。因为院内有血,我又用点土把它盖好。第二天,我让我爱人到村诊所拿点药。我把赵振裳的衣服放到了烟叶炕里,后来烧掉了。

    2、杜小花证言:承认与赵作海、赵振裳均存在不正当关系,同时证明那天晚上赵作海在我家中,我们发生关系后,大约到晚上十一、二点,还没有休息,已经熄灯了。这时我听见堂屋门被跺开,有人进来。那个人走到床前划着火柴,我看到是赵振裳,他拿着刀,就往赵作海头上砍,砍后就跑了。赵作海穿上衣服出去撵。以后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后来的几天,我没有见过赵作海,我也没有问过。但从那天起,我再也没有见过赵振裳。我也没有问过赵作海赵振裳为什么不见了。

    3、赵作海妻子赵晓起证明:1997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十一、二点,我都睡了。赵作海回家后,我见到他满身是血,就问是怎么回事,他不说原因,只是说你别问了,丢人。当天晚上他就自己睡烟叶炕里边了。第二天我到村诊所给他拿的药,他自己包扎的。后来,我发现我缝装粮食用的化肥袋子不见了。同时证明那几天,赵振裳不知道为什么不见了。

    4、赵作海的哥哥及其他村民证明赵作海在当时那个时间里头上有伤。

    5、赵振裳的侄子赵作印证明赵振裳失踪的时间,发现赵振裳失踪时家里比较乱,好像被盗了。同时证明怀疑是赵作海杀的,并且曾经向柘城县公安局老王集派出所报案。柘城县公安局因为没有发现尸体,也没有立案。

    6、诊所医生证明赵作海的妻子确实在那个时间给赵作海拿过药。

    7、其他村民证明村里传言赵作海、赵振裳与杜小花均存在不正当关系。

    8、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其他证据。

    9、法医关于尸体高度腐败,无法作出有价值鉴定的说明。

    10、赵晓起辨认笔录,通过辨认包尸体的化肥袋子,认定这个袋子就是俺家的,而且还是我缝的,其中的针脚是我用黑线缝的。

    通过阅卷可以认定,下列证据证明赵作海存在重大杀人嫌疑:

    1、赵作海曾经做过九次有罪供述,而且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在1998年5月9日晚上,他被柘城县公安局控制一夜后承认杀人的事实。一般而言,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作出有罪供述,客观性较大。

    2、赵作海确实与杜小花存在不正当关系,不排除因争风吃醋而产生杀人动机。

    3、赵振裳确实是在二人厮打当天晚上失踪,这是事实不会巧合。如果尸体不是赵振裳,那么赵振裳哪里去了?这个尸体是谁?

    4、赵作海在赵振裳失踪时头部和身上有受伤的事实。这一事实不但有赵作海供述,还有其妻子、孩子、村民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赵晓起通过辨认包尸体的化肥袋子,认定这个袋子就是她家的,而且还是本人缝的,该细节印证了赵作海杀人后毁灭证据的事实。

    根据现有证据,基本可以确认赵作海是故意杀人重大嫌疑犯。

    三、如此纠结为哪般?

    赵振裳“复活”后,真相大白于天下。无能、白痴、笨蛋、蠢猪等各种肮脏的字眼都倾泻在办案人员头上。不理解这么简单的案件,怎么能够办错!恨不能把当时的办案人员都拉出去枪毙,方解心头之恨。客观地说,这确实有点事后诸葛之嫌。各大媒体采访我,问我当时是不是确信赵作海是冤枉的,是不是因为自己正确意见不被采纳而冲冠一怒,愤然辞职。我知道,这是很好地炒作自己的机会,尤其是作为律师职业,更需要这样的炒作。这样做会让公众或许对我多一些赞誉,但会招致法律人的耻笑,因为这简直是在毫不脸红地吹牛。说实话,我当时也认为,不能排除赵作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重大嫌疑,不等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当时的证据,案件确实在关键情节和细节上的疑点,这是对一个人证据意识、法律意识、办案经验、分析判断、决断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量。

    根据当时的证据,该案存在如下问题:

    1、被害人是谁。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案。换句话说,是认定赵作海故意杀害赵振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查明是赵振裳被杀了。怎么认定赵振裳死了?怎么认定这具不完全的尸体就是赵振裳,这个问题不解决,一切都无从谈起。《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两个:一、有犯罪事实存在。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符合立案条件,确实有犯罪事实存在,犯罪事实就是有人被杀了。但尚达不到起诉的标准,不能认定就是赵振裳。尽管赵振裳的失踪与此案有着某种联系,但达不到同一认定的标准。

    2、赵作海与赵振裳再次发生打架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否客观?

    根据当时赵作海供述和杜小花证言,赵振裳朝赵作海头上砍几刀后就跑了。赵作海穿上衣服后出来,追上赵振裳,二人发生厮打。当时天气已冷,赵作海穿上衣服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此时赵振裳已经跑了,赵作海怎么能追上?只有一点,就是赵振裳在外边等待赵作海。如果赵振裳需要继续对赵作海实施侵害的话,为什么还要从杜小花屋里跑出来呢?直接趁赵作海没有穿衣服且没有防备情况下继续砍击不更方便吗?赵作海人高马大,赵振裳瘦弱矮小,如果等到赵作海出来再与其搏斗,赵作海情急之下,必然拼死一搏,赵振裳岂是对手?

    3、赵作海到底用哪把刀杀害的赵振裳?

    赵作海供述中,有时供述是夺过赵振裳的刀子将赵振裳杀死,有时供述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赵振裳杀死。赵作海去与她人约会,还需要携带凶器吗?据赵作海供述,携带凶器是为了防身。杜小花的丈夫外出打工,赵作海携带刀具是为了防谁呢?两把刀又在哪里呢?

    4、根据现有尸体,骨折部位有砍的痕迹,根据赵作海交代的凶器,一般难以形成如此形状。

    5、赵振裳的头部和四肢去向不明。

    一般而言,故意杀人案件,既然被告人供述了杀人事实,是会把有关物证供述清楚的。赵作海已经供述了将赵振裳的上身投入了井中,已经没有必要再隐瞒头颅、四肢、作案凶器的去向,却为什么不供述其他部位隐藏地点呢?赵作海开始供述四肢投入河中,后来又供述是埋在地里,最后又供述埋在地里不放心,怕被人发现,将尸体又挖出来烧掉。好像是故意要把尸体说到无法查找的程度才肯罢休,令人生疑。

    6、赵作海在受伤的情况下,将那么重的石磙推到架子车上,将三个石磙投入井中,似乎不太可能。每个石磙大小重量不一,最大的重约三四百斤,赵作海是否能够搬动。

    7、证人证明,赵振裳在失踪时,其家中十分混乱,门也没有关,似乎有被盗的迹象。一般情况下,赵振裳出来要教训赵作海,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家中搞得十分混乱。赵振裳是孤身一人,家中并不富裕,受到盗窃的可能性不大,况且在其家中没有发现失窃的大件物品。赵作海杀人后,也没有必要到赵振裳家中去,已经将赵振裳杀死了,还去其家干什么呢?

    8、关于赵作海的九次供述,存在如下疑点:1>供述之间关于案件情节存在很多细节上的差别。2>赵作海对现场的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发现无头尸案后制作的,不排除诱供的可能性。3>赵作海在被刑事拘留后,并没有被羁押在看守所,而是在公安机关办案地点停留一个月,不排除逼供、诱供的可能性。4>赵作海供述是逐渐与本案件证据吻合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请各位注意,上述疑问仅仅是推测,除确认尸体是赵振裳外,其他疑问都不必然成为确认赵作海无罪的证据。比如事后有人提出,赵作海是否能够搬动石磙?一般情况下不能搬动,但赵作海身体高大强壮,生命攸关,情急之下,把架子车推到石磙下边,将石磙推到车上去,是完全有可能的。再说,是不是有其他人配合而赵作海不予供述,不能排除。赵作海供述前后细节方面前后矛盾,这在很多重大案件中经常出现,被告人总是在侦查初期为逃避法律制裁而作虚假供述,随着证据的完善供述逐渐一致和稳定。将赵作海不予羁押到看守所而是控制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地点,这是《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所允许的,是公安机关办理重大刑事经常采取的方式,不能因此就怀疑所有供述都是虚假的。关于刑讯逼供问题,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绝大部分被告人都是提出刑讯逼供,能因此都认定存在刑讯逼供而推翻其供述吗?……

    毕竟案件存在很多疑点,针对卷宗中存在的问题和赵作海的翻供,我列出了详细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将此案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退回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其中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尸体是赵振裳,甚至提出在赵振裳父母坟墓里提取遗骸,进行DNA鉴定。

    四、成败只在一念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柘城县公安局进行了补查,对细节问题进行了说明。由于没有解决主要问题,我进行了二次退卷。二次退卷,就只有一点了,如何确定尸体就是赵振裳?赵振裳没有结婚,没有孩子,父母已去世多年,身份确认只有进行DNA鉴定,但对比鉴定缺乏检材。无奈,柘城县公安局只有开棺提取赵振裳父母的遗骨,先后到公安部、沈阳、重庆等地权威鉴定机构对赵振裳父母的遗骨与尸体进行DNA比对。因赵振裳父母去世时间较长,无法得出DNA图谱,鉴定搁浅。我们曾经考虑用赵振裳兄弟姐妹的DNA作检材,经咨询,当时DNA鉴定条件有限,对兄弟姐妹之间DNA对比技术尚不成熟,致使确认尸体身份工作陷入僵局。

    转眼时间已到了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即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制度。这是一项重大的检察制度改革,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设置复杂的考核程序。经过笔试、口试、实庭观摩、诉辩对抗、案件评查等,最终在“两市六县两区”的检察机关中选拔了商丘检察史上第一批共16人的主诉检察官(其中三人因特殊贡献免试)。我有幸以第一名的成绩入选,至今仍引为自豪。客观而言,此次选拔的主诉检察官队伍,确实代表了当时商丘公诉最高水平。

    以前公诉机关办案程序是承办人负责,处长审核,检察长决定。此种办案制度,弱化了承办人办案能力,分散了办案的责、权、利(荣誉而物质利益),不利于发挥承办人的主观能动性。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改变这一现状。

    主诉检察官的权力,简单说就是个人可以决定对某个案件结果,起诉或者退查,可以签发起诉书,在某些方面相当于检察长的权力。事实上并非如此,仍然受到各种制约。已经习惯了被领导的主诉检察官们,还不习惯、不适应地位的提升,领导们似乎也不习惯权力的下放。随着主诉检察官的增多,批捕部门主办检察官、自侦部门主侦检察官的设置,客观状况发生一定的变化,主诉检察官制度已逐渐褪去光环,黯然失色。

    最高检察机关毕竟要推行这一改革,当时的主诉检察官们还是非常珍惜这一荣誉,着实高兴了一阵子。在具体案件中,主诉检察官发挥自己的作用有了制度上的依据。主诉检察官如果坚持自己的意见,签发法律文书后,主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不敢轻易改动。

    时间推移,赵作海案件并没有新的重大进展,作为办案人员,我面临抉择。

    这样一个故意杀人案件,杀人分尸,情节特别恶劣,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只有一个结果--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都没有理由。如果坚持不起诉意见,必然会招致非议。案件这么多证据,公安机关对确认赵振裳的工作已经尽了最大努力,穷尽所有方法。不起诉,这个案件怎么办,公安机关会有什么看法?如果起诉,万一错了怎么办?

    在平时工作中,我开过这样一个玩笑:“如果现在起诉了,万一将来赵振裳回来了,问题就严重了?”

    可客观现实是,结合目前证据,这个尸体是赵振裳的可能性非常大,周围各村也没有失踪人口的报案信息。如果他真是赵振裳,仅因为失去鉴定条件就坚持不起诉的意见,岂不是放纵了犯罪,目前这么多有罪的证据怎么解释?

    这是一个令我非常为难的案件,主诉检察官负责制更让我感到责任重大,左右为难。如果不是主诉检察官,完全可以因能力有限把矛盾上交给领导,现在要求我必须做出决断。

    这是考察一个法律人综合素质的时候,需要做出决断,尽管这个决断或者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鉴于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还是坚持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给处长和主管副检察长汇报后,领导非常支持,决定如果再不能确认尸体就是赵振裳,拒绝收案,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

    万没想到,一念之差险些断送自己的命运。一个不经意的谨慎,无意中蹚过了雷区。如果当时我将赵作海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判决无罪,结果仍和现在一样,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的我,将可能和其他公安干警一样,被推到审判席上,成为被告人,诀别我热爱的这个神圣的法律职业。

    如此可怕!

    基于各种原因,我于2001年5月辞职,辞职前有关部门也协调过此案,因我们顶着压力,仍坚持证据不足的意见,案件就此搁置。

    五、众说纷纭解真相

    赵作海昭雪后,民众和专家提出很多问题,有关发言人遮遮掩掩。在此,我对提出的异议解释如下:

    1、当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什么没有调查取证?

    赵作海无疑受到了刑讯逼供,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那么作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科(当时称批捕科)、公诉处的办案人员,具体地说,就是我,为什么不予查处?

    刑讯逼供的现象较多。承认这一事实的存在,是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良知。我们经常见到报道侦查机关破案文章时使用“加大审讯力度”“经过几昼夜的心理战”等字眼。“加大审讯力度”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加大审讯力度而不从外围寻找证据?这里边是否暗含着刑讯逼供?什么叫“几昼夜的心理战”,心理战与变相刑讯逼供有何区别?都值得思考!

    我曾经参加过某省法学会会议,关于刑讯逼供问题,与会专家学者与公安干警发生争议,火药味特浓。法学专家对刑讯逼供颇为愤青,道:公安干警刑讯逼供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自己的兄弟姐妹,作何感想?当时一个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的副队长反唇相讥:如果你的姐妹被拐卖了,犯罪嫌疑人明知被拐卖妇女的去向,就是不说,你作何感想?

    刑讯逼供现象多发生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惯犯、累犯、重大恶性犯罪等案件的侦破中。这些案件,如果不采取特殊的审讯方式,你给犯罪嫌疑人一杯茶,一根烟,和颜悦色,让其作出有罪供述,简直是痴心妄想!也许专家说,宁愿放纵,也不能违法办案,这叫毒树之果,我们不但要砍掉它,更要摒弃果实。这是对的,但当公安干警面对强大的社会压力、治安压力、被害人的压力、领导的压力、新闻媒体的压力,难免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所以,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行为往往是睁一眼闭一眼,只要别出事,别出大事,存在一点刑讯逼供行为也就算了。即使出了事,只要侦查机关能够摆平,也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一个检察官发现刑讯逼供行为就启动侦查监督程序,查处公安干警刑讯逼供行为,根本不可能,干不几天就得调离岗位。理想和现实是有距离的。

    我没有统计过,但我知道,在公诉人岗位上工作了8年,无论是重大刑事案件还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翻供,绝大部分理由就是被刑讯逼供,你怎么办?你总不能每一个案件都查处吧!

    更何况公检法办案人员,特别是县级和地市级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经常接触,相互之间已经非常熟悉,称兄道弟。公安机关辛辛苦苦侦破了案件,你不但不将案件起诉,反而先查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这怎么可能呢?

    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不是没有办法,比如让律师提前介入、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等。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专家们喊得声嘶力竭,律师们奔走呼号,讨论会一个接一个,结果如何?立法者无可奈何、司法者我行我素,律师们逐渐也就变得麻木不仁、习以为常。所以,解决刑讯逼供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非一个机构、一部法律、一个制度所能为之。近期内若不出现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重大冤案,改变刑讯逼供现象不知还要等到何时?

    我曾经办过一个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都认定了本案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关于故意杀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结果是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判处了死刑。任何人都没有受到刑事追究,破案者反而立功受奖。

    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刑讯逼供时,审判人员往往问供述是否属实。如果被告人回答基本属实。审判人员就说属实不就完了,其他问题不要多说。甚至有的审判人员说,他们为什么不打别人,为什么打你呀?当律师提出刑讯逼供时,审判人员也往往说,刑讯逼供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禁止律师发言。这都是不应当正常却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2、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惜违法获取赵作海的供述?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个别检察院曾经作秀,“零口供”定案,事实上,没有口供很多案件是行不通的。

    司法人员对证据分析、论证、判断能力确实有待提高,侦查意识不强、技能低下、设备落后,远远不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大量的刑事案件,证据的调取往往是中心开花,即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获取其他证据,尤其是物证。不可否认,这种办法确实存在一定的效果。面对形形色色、品种繁多的刑讯逼供,意志坚强者能有几人?往往会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以此获取其他证据,轻松破案。也有无法忍受痛苦,胡说八道,造成错案,毕竟这是少数。很多刑事案件,只要是犯罪嫌疑人承认了,一切都好办,否认或者翻供,案件就难办。所以,侦查机关想方设法取得口供,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变相威胁等花样繁多、手段翻新、层出不穷。只要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侦查人员就万事大吉。由于过于重视口供,反而侦查人员疏于对其他证据的调取,造成重要证据灭失,形成疑难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判处死刑,审判人员往往更加重视口供,没有口供就不敢判处死刑,有了口供就敢判处死刑,口供就这么重要!

    赵作海如果不翻供,死定了!

    3、公检法为什么如此配合,将一个无罪之人判刑入狱。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不是法学专家,我就不明白,公检法之间为什么还要互相配合?这一条早应当修改!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是对的。什么叫互相配合?怎么配合?配合还怎么监督、怎么制约?实践中,往往是配合多,制约少,更谈不上监督。往往是涉及自己部门利益时,才谈到制约。比如,赃款、赃物的移送,就开始相互制约,都要把赃款、赃款留自己上缴财政,因为财政能够返还,自己花钱方便。更何况公检法还要受政法委的领导,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不都是政法委协调后,公检法配合的结果吗?

    4、是不是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导致错案发生。

    赵作海案件是政法委组织公检法精英们开会,最后拍板起诉,不能说他们业务素质低下。但在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公检法,确实存在业务素质不适用工作需要的情况。首先是司法人员待遇低下,著名民法专家徐国栋先生说“无财产即无人格”,有点过,但非常有法律意义。司法官待遇如此低下,要他们在利益的诱惑下像孔老夫子一样,“不义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简直是痴人说梦!饿着肚子搞业务的人,的确不多。其次,司法机关把不住进人关。司法机关虽然待遇低,但地位高,仍然是求职者的香饽饽,有权有钱者能进,无权无钱者难入。其实能进去公检法的人,并不需要这点微薄的工资养家糊口,他们需要的是这身官服显威避难,或者让自己的家人有一个避风港。再次,在升职方面,谁要是说业务好能占到决定因素的50%,你信,反正我是不信。特别经济不发达地区,业务再好,一辈子能混个科室正职就不错了,单位副职只有想想的份。看看坐在单位主席台的,不是空降兵就是官二代、富二代。在司法机关,除作秀外,搞业务研究、学习方面与律师相比,差远了。据说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都快成女子法院了,业务较好的男同志为了经济利益,“叛变”到律师队伍中去。业务素质不高,提高案件质量就变成了天方夜谭。

    我说的是一般现象,不是指本案。我说的是过去,不是现在,希望不要对号入座。

    5、赵作海被超期羁押,为什么不释放?

    一位记者采访我时问,既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不释放?

    对于实务人员来说,这个问题十分天真。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次退查仍达不到起诉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非常复杂,释放赵作海简直是不可能的事。中国超期羁押非常普遍,比比皆是,既有立法问题,也有执法问题。你见过因超期羁押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吗?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2003年7月22日说:“超期羁押属于违法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是侵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和公安司法机关声誉的违法行为,是没有严格执法、执法不公的表现。超期羁押的背后有时还存在着职务犯罪问题。”此言一出,着实吓了公安一跳,结果不过如此。按照法律规定,公检法都有释放的权力,但谁都不会这样去做,超期羁押仍是家常便饭。至今我还没有见过一起因超期羁押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赵作海刑讯逼供的干警被逮捕,至今尚未宣判,不也正在被超期羁押吗?

    赵作海才超期羁押三年,不算长。我承办的贾然基故意杀人案件,羁押了十年。1991年9月8日被逮捕,执行死刑是2001年。试想,一个人在十几个平方米房间里,一待就是十年,什么概念!1998年我作为审查起诉人员被领导安排处理积案,亲自进行侦查、审讯(可没有刑讯逼供哦)贾然基。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发现案件漏洞,找到了隐藏7年的杀人凶器。七年还能找到杀人凶器,公安机关没有想到,审查起诉人员还能有如此的侦查技能。为此,我还立功三等功一次。平心而论,这个案件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重大刑事案件,除非出现象佘祥林、赵作海案件被害人“死而复生”的情形,否则一般不会放人。1997《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基层司法人员的脑海中还没有普及。人犯羁押了那么长时间,侦查机关调查了这么多证据,怎么释放?你个人是不是有什么问题?是不是收受了贿赂?无罪释放涉及一系列问题,被害方上访、国家赔偿、错案追究、司法机关形象等等。

    6、商丘市政法委是罪魁祸首吗?

    在赵作海案件中,最受责难的,第一个是柘城县公安局,第二个就是商丘市政法委。是政法委协调出留有余地的判决,酿成错案。尤其是时任商丘市政法委书记王师灿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我平时都不问案件,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学煤矿和矿山机电。” 似乎更令人愤恨,学煤矿和矿山机电的人当政法委书记,不是占着茅坑不拉屎吗?其实不然。商丘市政法委协调一个超期羁押三年多的案件有什么过错呢?如果有过错,是司法程序设置问题。至于煤矿专业的做政法委书记,也不能过于苛求,全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政法委等单位的一把手,扒扒捡捡,有多少是学法律的出身?不都是外行领导内行吗?

    谁任政法委书记,结果都一样,这是体制使然。政法委协调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参加者是政法委员会的成员。该委员会的组成,也都是公检法主管刑事业务领导和业务精英。讨论发言时,政法委书记不可能先发言直接拍板定案。一定是参加会议的人员先发言,最后书记决定。试想,赵作海案件协调会召开时,如果与会人员大部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王师灿不懂法律,他敢拍板起诉吗?

    我不是为政法委和政法委书记开脱,我也与王师灿没有任何关系。他若认识我,说不定我也不会辞职了,呵呵。我只是想说明,真正使赵作海受害的,是体制,是司法体制,他不是一个人。像鲁迅小说《祝福》的祥林嫂,虽然死了,却不知道凶手是谁?

    7、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该受到处罚吗?

    案发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庭长、参与此案的审委会委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他们有点冤!无论谁审理此案,结果都一样。政法委已经定案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在20日内将此案起诉,法院还有发言的权利吗?谁办案结果都一样,正如公诉人郑磊说的一样,除非你辞职!

    贺卫方先生在评价黄金高、李庄案件主办法官,批评他们:公平无法实现时,你们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们能沉默吗?他们要工作、要生活、要吃饭、要养家糊口,让他们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可能吗?

    我对贺卫方这样的战士佩服得五体投地,中国确实缺乏这样的战士。如果中国法律人都像贺卫方那样,别说都像,能有一千个贺卫方,哎哟,美国人民不得吓个半死,向中国年年纳贡、岁岁来朝、俯首称臣。奥巴马那小子也不会那么猖狂、到处指手画脚,一副人权祖师爷的派头。小奥恨不得一天三声胡爷爷,孙子似的小心伺候着。上帝不叫咱这样欺负人,贺卫方只能有一个。

    六们干警至今还在囹圄之中,赵作海冤枉了十一年,与之相比,又算得了什么呢?

    六、屈打成招铸冤案

    赵作海显然被刑讯逼供了,具体如何被刑讯逼供的,成为一个谜。根据归案的柘城县办案干警供述,对赵作海体罚较少。然而根据赵作海本人的供述,确实受到非人的折磨,触目惊心。法院定案,依据的是法律事实,即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而不是真实的事实。真正的事实已经过去,无法确定。刑讯逼供犯罪事实的认定,法院不会因办案干警不供述就否定刑讯逼供的存在,也不会全部按照赵作海的认定。赵作海被刑讯逼供的情形,无法恢复,只有摘录赵作海本人的陈述,让大家评判:

    1 9 9 7年农历9月3 0日晚上,我去俺村杜小花家和她发生关系后,睡那了。到了十一、二点,我看到有人划火柴,一看是赵振裳,他就用刀砍我的头部,我用手迎,他砍伤我的头部和右胳膊。然后我就跑了,从那以后我就没见过赵振裳。

    具体时间我忘了,在我村西地机井内捞出来一具尸体。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人把我传到老王集派出所,问是不是我杀的,我说我都不知道是谁。他们说是赵振裳,我说不是我杀的。他们就打我的头,打我的人有好几个,都是谁我记不清了。还让我喝了什么水,我喝了后,就昏迷了。二、三天后,我被带到公安局。他们天天都问我赵振裳是不是你杀的,不承认就打。还说:承认就不打了。在打我时,有人喊一个叫李德岭的,其他就不知道了。后来,实在没有办法,我就承认杀了赵振裳。

    他们用棍打我,还用枪敲我的头,还对我拳打脚踢。打我时,让我按照他们的意思说,重复一次又一次。然后记好笔录,让我签字,我不签也不行,就签了,想着只要能不受罪,咋着都行。

    他们每一班都是两三个人问我,把我铐在桌子腿上和椅子腿上。我说没有杀人就打我。他们不让我吃饱饭,不让我睡觉。我一喝他们给我的水就晕。公安局的人给我打开手铐,我也站不起了,就啥也不知道了,光感觉头上跟放炮的一样,咚咚响。

    还有人点着我说: “打你个不承认的!”还有人说: “再不承认,我落黑用车拉出去你,一脚把你跺下去,就说你逃跑了,一枪打死你!”就这样,我实在受不了了,生不如死,就承认杀赵振裳了。

    记录的是一个30多岁的年轻孩子,都是他一个人记录。记后就给我念,我说不对就打我。后来我也不看了,也不给我念了,有笔录我就说对,就签字,实在不知道的我就编,让我按手印我就按。这样承认以后,就不怎么打我了。因为头和胳膊找不着,我就瞎编地方。他们找不到,我还是编。后来,实在没有办法,我就说烧了。我说烧了以后,基本上就不打我了。

    在刑警大队几天,他们叫我吃剩下的菜,一天两顿。让我吃一个馍,有时给我点菜。

    我被打孬了,就找机会逃跑。正好有一天,我趁他们不备,找到了手铐的钥匙,打开手铐,就跑了。因为我不知道路,在县城不熟悉,也不知道走到一个啥地方,就睡着了。结果,还是被他们抓着了。

    在看守所里,我没有说我被冤枉的事,因为我怕挨打。在检察院的人提审我时,我也没有敢说我被打的,我害怕让公安人员知道了还打我。开庭时,我说有人打我了,都是我瞎编的,他们不信后来就判刑了。

    我想上诉,但后来想,上诉也没有用。还不如早点到监狱里,听看守所犯人说,监狱里生活好,还有自由,我就干脆不上诉了,赶快投牢算了。我在监狱里也没有申诉,申诉啥,再申诉也没有用,也没有相信我。我也没有文化,我就想着,赶快减刑。我还听说申诉挣不到分,不给减刑,所以也不申诉了,天底下哪里没有冤死的鬼呀。

    看到办案干警轻描淡写、相互推卸责任的供述,会有人认为赵作海供述是不是太夸张了。虽然刑讯逼供的情节,只有赵作海一人供述,还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民众宁愿相信,赵作海的陈述是真实的,否则,不会酿成如此大错。

    七、一失足成千古恨

    如此重大冤案,必须有人负责,各级有权机关依职权查处此案。柘城县公安局办案干警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由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 010年5月1 1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丁中秋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 01 0年5月1 5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罗明珠于2 01 0年5月1 3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 010年5月1 4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王松林于2 01 0年5月2 7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 01 0年6月5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郭守海于2 01 0年5月1 2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 01 0年5月2 5日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 01 0年6月8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犯罪嫌人周明晗于2 01 0年5月1 2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 01 0年5月2 5日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司崇兴因涉嫌刑讯逼供于2 01 0年6月9日睢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 010年6月1 1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0年10月22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偷偷地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尽管如此,审判庭前群众门庭若市,旁听票却洛阳纸贵,一票难求。公开开庭的案件,依法应当允许旁听,但就是不让你听,你能怎么样!这已经是中国审判一个非常普通的现象。

    开庭后,案件又石沉大海,涉嫌刑讯逼供的干警及家属焦急地盼望着不可预测的结果。各种版本的判决内容在商丘大地上流传,有罪的,无罪的,缓刑的,免予刑事处分的,部分实刑部分缓刑的。新闻媒体也在热切地等待着,盼望着。好像一颗定时炸弹,一旦刑事判决书下发,立即引爆,又可以热闹一番。

    然而,半年过后,此案突然被指定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2011年9月15日,案件刚起诉到龙亭区人民法院,已经被取保候审的干警全部被关押进开封市看守所。到底是凡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到龙亭区法院后均必须收监呢?还是基于本案的特殊性呢?不得而知。

    2011年10月18日,开封菊花节开幕式举行。2011年10月18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在一个不足40平米的微型法庭里,“公开”开庭审判这起在全国都有影响的大案,这本身就很滑稽。欲旁听者甚众,但洛阳无纸,只好悻悻然去观赏花枝招展的菊花节了。

    庭审无非是走个程序罢了。大家也都知道,不要说是龙亭区人民法院,就是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不能决定案件的走向。在中国,检察官不能坚持自己的意见,审判员不能保持自己的立场,再正常不过。法庭成了摆设,法官成了挂线木偶,公正就变成水中月、镜中花。

    从2011年9月15日至今,半年过去了,涉嫌刑讯逼供的警察们早已被超期羁押了。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赵作海超期羁押三年才被判决,不知道他们是否也要被关押到三年之后才有结果。

    看官方报纸、观新闻联播、听领导讲话总感觉振奋人心,形势一片大好。可大家不是生活在新闻联播里,总感觉现实不是那么回事,不知道什么地方出了问题。法律像一个唯唯诺诺的小媳妇,经常挨打受气,还要装出一副我本幸福的样子,哪里有尊严可言!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政代法、以纪代法、以……代法。有些事不知道谁说了算,让你打找不到手,哭找不到坟头,还到处都充斥着“老子就这样,你能把老子怎么样?”无赖模样。

    关于刑讯逼供干警如何判决,是个难题。

    八、如此难题谁能解

    也许有人会问,七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干警如何处理,是个难题吗?造成这么大的冤案,判刑不就完了吗?

    赵振裳回来后,商丘司法机关风声鹤唳。公检法参加办理赵作海案件的司法人员战战兢兢,尤其是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干警作为首要被问责者被推到风口浪尖。的确,如果没有本案最初的刑讯逼供,冤案就不会发生。对于柘城县公安局参加办案的干警,构成刑讯逼供罪,理论上和法律上均没有问题。是否追究责任,却成为焦点。

    民众不会太明白,既然他们刑讯逼供,造成冤案,为什么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而成为问题呢?这就涉及到《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问题。

    所谓追诉时效,就是人犯了罪之后,经过一定的年限,就不再判刑的制度。当然,如果犯罪后潜逃、逃避侦查或者被害人控告司法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这是世界各国都有的,不是中国独创。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所谓不再追诉,就是虽然构成犯罪,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再直白地说,不能再判他们的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然而,对于这样一个在全国及全世界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刑讯逼供者如果不立案,恐怕难以服众。至于将来是否能够起诉和判刑,以后再说吧。河南司法机关来不及论证追诉时效问题,就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纠错运动。拘留逮捕公安办案干警,追究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纪责任,一时间人心惶惶。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公安干警虽构成刑讯逼供罪,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期是五年。从刑讯逼供之日至赵作海被宣告无罪,已经十一年,远远超过五年的规定,不应当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面对如此大的压力,不追究行吗?反正《国家赔偿法》有规定,因超过追诉时效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即使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国家也不会赔偿。公检法专业人员认为,此案明显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当立案、起诉和审判。可面对天下汹汹之口,此时,谁又敢坚持自己的意见呢?就像当年论证赵作海是否构成犯罪一样。论证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小事,如何向社会交代是大事。

    刑讯逼供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也是睢县人民法院和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唯一的重大问题。

    检察院认为:刑讯逼供的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理由是:

    1、刑讯逼供的行为虽然发生在1998年,但结果却是发生在2010年,故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

    2、赵作海在检察机关提讯时和人民法院开庭时已经反映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事实,但司法机关没有查处,应当视为赵作海已经提出了控告,故本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辩护人认为:刑讯逼供的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理由是:

    1、刑讯逼供属行为犯,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刑讯逼供行为完成之日。刑讯逼供行为发生在1998年,到2003年追诉时效到期。

    2、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在诉讼期间,没有对刑讯逼供的警察提出过控告,故追诉时效不能中断。

    我认为,要论证本案刑讯逼供案件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证:

    一>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

    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的犯罪之日是什么时间?刑讯逼供行为是否有连续或继续状态?这是本案应当讨论的问题。刑讯逼供是行为犯,即只要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刑讯逼供行为结束,犯罪行为也即结束。本案刑讯逼供罪成立于1998年,应当没有问题。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换句话说,即使没有造成影响,刑讯逼供罪仍然成立,故把在全国造成影响作为刑讯逼供罪起算点,有故意入罪、强词夺理之嫌。

    二>赵作海是否对刑讯逼供行为提出过控告。

    刑法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赵作海对刑讯逼供人提出过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本案可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赵作海是否明确提出过控告,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如果提出过,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如果没有提出过,则本案过了追诉时效。

    问题是赵作海在检察机关和法院开庭时,提出过自己曾受到刑讯逼供行为,是否视为提出控告?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控告具有目的性、针对性、程序性的特征,故应当区分控告与辩解、反驳的区别。

    控告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法律一经公布,视为公民应当知晓。赵作海虽然受到刑讯逼供行为,由于仅是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审判时作为自己的一种无罪的辩解理由,并没有提出控告请求。无论赵作海是基于对法律的失望还是无知,没有控告是事实,不应当因此视为控告而无限延长本案追诉时效。

    由于该案刑讯逼供是否超过追诉时效问题,至今尚未解决,涉案干警最长的已经被羁押近二年,远远超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赵作海被羁押三年才判刑,莫非他们也要被羁押三年?

    王立军重庆“打黑”时,贺卫方教授提出异议,曾撰文给王立军说:“一旦沦为阶下囚,他也许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事实果然如此,又是一语成谶!

    赵作海案件最终的有罪判决,并不是司法独立的结果。同样,决定刑讯逼供警察命运的,也不是司法机关。

    九、案中有案破迷局

    赵作海案件的惊奇之处,就是案中有案。

    赵振裳回来了,赵作海“杀”的人是谁,必须查清。柘城县公安局在新任局长高圣伟的带领下,顶着压力,忍辱负重,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将此案成功侦破,一雪前耻。

    经深入侦查和技术鉴定,于5月14日检验确定死者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在媒体报道赵作海无罪释放后,分头潜逃外地。专案组立即展开追捕,2010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杨明福在商丘市区被抓获;5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海金在天津被抓获;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张祥良在辽宁省沈阳市被抓获。

    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受害人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2006年5月24日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将高杀害、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四人在作案后又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赵振裳回来之前,恐怕在这个世界上,除赵作海本人外,只有李海金、杨明福、张祥良、刘院喜知道赵作海是冤枉的,只有他们知道赵振裳没有死。

    赵振裳流落他乡,他不知道自己也处于危险之中。李海金等人四处打听他的消息,他们知道,赵振裳回来之日,就是他们罪行暴露之时。只有做掉赵振裳,才是最安全的。他们同样也在时时追寻赵振裳的消息。如果他们先一步知道赵振裳回来,案件又会是另外一种情形。

    刘院喜2006年因为抢劫杀人被执行死刑,如果他当时交代了赵作海案件的真实情况,肯定会因重大立功而刀下留人,只是他放弃了这个机会。

    赵振裳回来了!李海金、杨明福、张祥良罪行终于败露,自知大限将至,四散奔跳。这才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十年之后,终于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十、张冠李戴惹非难

    赵作海冤狱平反后,我着实十分恐慌。2010年5月3日我得到赵振裳回来的消息,晚上网查询只有三四条信息,5月4日早上再次查询,已经铺天盖地、如瘟疫般几何级地增长到十几万条。冤案的发生震惊社会各界,数亿网民开始人肉搜索赵作海案件的办案人员,声讨之声甚嚣尘上。全国各大媒体记者云集商丘、柘城,大有黑云压城城欲摧之势,有关司法人员、发言人噤若寒蝉。

    5月7日新华社郑州分社记者李丽静把我传唤到商丘市天宇大酒店,进行极其严厉的采访。面对上千旁听人员的法庭我没有胆怯过,然而这次,我害怕了。我切实感觉到,国家级媒体的记者,两个字--牛!

    “你是赵作海的办案人员吗?”

    “是。”

    “你在办理赵作海案件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吗?”

    “事实不清楚,我已经两次退查了”

    “你认为赵作海案件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应当有刑讯逼供行为,当时情况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

    “你认为赵作海一个人能搬动那沉的石磙吗?”

    “应当不能,也不好说”

    “你到现场去核实了吗?”

    “没有。”

    “这么大的一个案件,你为什么不去核实呢?”

    “记不清了,因为公诉部门案件多,核实证据的情况很少,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审查,不是侦查。”

    “赵作海已经超期羁押了,为什么不释放呢?”

    “这么大的凶杀案,放人不是简单的事情,我做不了主。”

    “好好想想,你有什么责任?”

    “我有责任,案件没有审查细致,没有及时督促公安机关释放赵作海。”

    ……

    这是我平生第一次受到“审讯”。“审讯”的结果,第二天李大记者还是作出了错误的报道,认定赵作海案件的公诉人是汪继华和郑磊。由于没有注明我是前期承办人,公诉人是郑磊,于是,我的手机、办公电话在网上被公开,每天全国各地的辱骂、恐吓电话不断。手机不能关机,否则就是被捕。亲戚、朋友、同学也打来电话表示关切。无奈,我在天涯社区发表了澄清文章,内容如下:

    关于办理赵作海案件的澄清声明

    近日,因柘城县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各大媒体相继报道。有报道称我是该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并要求追究我的法律责任。关于本人办案情况的内容,确有不实之处。为澄清事实,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之时,确实审查过赵作海案件。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作出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其中,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首要问题就是查明涉案尸体是不是被害人赵振晌(裳)。

    二、2001年5月份左右,我辞去检察官职务,从事律师工作,该案转由他人办理。该案2002年5月份开庭,我不可能是本案的公诉人,更不可能出庭支持公诉。赵作海案件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均不显示本人姓名,故媒体称我是该案的公诉人与事实不符。

    我接受媒体的报道和监督,但也请媒体尊重案件事实。如发现不实报道,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汪继华

                  二〇一○年五月十日

    2010年5月12日10时30分,我正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工作,突然门被推开,十余名来自各大媒体的记者不约而同,破门而入。不由分说,长枪短炮支起来开始采访,唯恐我逃之夭夭。我遂向他们澄清事实,随后媒体才逐渐报道了真相。

    十一、当代奇案怨者谁

    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的侦查人员,据我所知,都是当时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经验丰富的干警,不能因为办错了赵作海案件就抹杀他们以往的成绩。柘城县公安局副局长丁中秋,开封警校毕业后,一步步由刑警队员、刑警队副队长、队长、做到主管刑事侦查的副局长,应当说是经验丰富。罗明珠,一个出身农家的孩子,1988年毕业于开封市警察学校,分配后一直从事侦查工作。没有所谓的后台,靠自己扎实的业务登上刑警队长的职位,后因工作成绩优异,被调到商丘市公安局工作。李德领1988年开封警校毕业,是柘城县公安局公认的破案能手,从警期间,破获多起大、要案,多次立功受奖。事后有一个记者到李德领家中,十分惊讶其陈设的简单与俭朴。郭守海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干警,一个老预审员,工作认真踏实。司崇兴等其他人员也都是在公安战线工作多年,具有很强的办案能力。当然,是他们共同铸成错案,责任应当依法处理。除此之外,还是应当从方方面面深刻分析一下造成错案的原因。

    赵作海得到了超额赔偿,刑讯逼供的干警身陷囵圄,凡经历此案的检察官、法官均受到相应处分,我和后来接手案件的郑磊因辞职从事律师工作幸免于难,但案件反思不能就此结束。各大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和炒作,中国最高司法机关也为此出台的两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似乎已经十分到位。其实这些都是表面的原因,不亲身经历此案,是无法理解深层次的内容。

    凡重大刑事冤案之发生,内容虽有不同,造成的原因却是相同的:

    1、案件存在特殊事实迷惑了侦查人员的眼睛。

    实践中明知非嫌疑人而故意造成重大冤狱的,极少。造成重大冤案,往往是案件出现某种巧合,使侦查人员偏离了正确的侦查方向。以赵作海案件为例,赵振裳砍击赵作海致其受伤,赵振裳第二天离奇出走,没有告知任何人。同一时期,有人故意杀人后将尸体投入该村井中,死者家人又不报案,多个情节出现了惊人巧合。赵振裳又是单身,无法进行DNA对比等等,一系列的事实发生成为认定赵作海犯罪的有力证据。

    佘祥林案件也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当然,也许有人会说,案件都那么容易破获,三岁小孩都当警察了?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加之特殊的法治环境、个案特殊情况、文化意识等各方面因素,出现冤案是必然的,是正常的,冤案多了就不正常了。

    2、都存在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

    几乎所有重大刑事冤案,都存在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在我国根深蒂固,历史悠久。当我们听到“不动大刑,量你不招”“大刑伺候”的戏词时,除冤案外,并不感到愤慨。若为查获犯罪事实而对无赖之人动刑,反而认为理所应当,大快人心。对于法律实务界人士而言,刑讯逼供几乎成了潜规则,只不过不愿意公开承认罢了。

    由于刑讯逼供造成了很多冤案,甚至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残疾、伤害等严重后果。刑讯逼供现象近期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比以前少了一些;另一方面,行为隐蔽、方式多变、不留痕迹,不留证据。对重大刑事案件,刑讯逼供的目的不是诱供,不是让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而是通过刑讯逼供,得到侦查机关事前没有获取的证据。

    云南杜培武案件,对杜培武刑讯逼供的正是他昔日的同事。虽然我辞职已经十年,现在仍对检察官职业崇敬有加,凡看到“检察”二字,都倍感亲切。我始终觉得公诉人才应当是我一生的舞台,才是我真正的事业。我从来没有把公诉人看成对手,与他们同台献技时,我把任何一个公诉人都当作朋友,甚至感觉他是我的同事,大家是在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分析问题,而不是在竞技。我很难想象,警察对警察如此无情,何况还是同事,“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3、过于相信侦查机关调取的人证材料,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

    我做了八年公诉人,与公安机关刑警、预审人员、检察院反贪污、渎职侦查人员经常接触。由于这种感情关系,很难让人怀疑他们调取的人证材料是假的,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行为。好像认为,他们是公正的,是以办案为目的,与各方都不存在利害关系,没有必要刑讯逼供。相反,即使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问题,由于案件的处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往往认为是在撒谎,是在推卸责任,除非能提出确凿的证据。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也往往轻信侦查机关的解释、说明,轻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赵作海案件,为什么在政法委专门协调会时,商丘政法业务骨干多数人认为赵作海构成犯罪,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1>赵作海的九次有罪供述。2>赵振裳三年不见踪影。3>周围没有死亡人员的报案记录。4>二人当晚确实发生过争斗。5>最迷惑人的是赵作海的妻子赵晓起辨认笔录,竟然辨认出自己连线的针脚,细节虽小,最容易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

    虽然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我还是能坚持跳出现实,保持清醒的头脑,虽不能拨云见日,关键时刻能冷静、坚持、独立思考,从而作出决断。如,在我办理刑事案件中,我向来不重视公安机关的破案说明、破案报告等主观性内容的证据。除了侦查机关职权范围内产生的证明内容外,比如户籍证明、行政处罚证明等其职能范围形成的资料,一般其出具的书证不作为重要的定案依据。比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讯逼供的证据、证据取得程序的说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证明、传唤的证明、破案说明、侦破经过、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说明等。这些东西,容易加入侦查人员主观臆断的内容。

    早在1997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刚刚实施,我就写了一篇文章《违背证据合法性的表现形式》,提出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力划分的法律意义,注意到过于重视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不利于对案件的分析。特意提出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因其存在证据的违法性,不应予以采用。该文曾经引起河南省检察院的重视,将文章刊登在省检察院内部通讯中。

    4、有关机关协调的结果。

    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协调是一大特色。协调的情形主要有:证据不足的案件,需要处理;侦查人员说明自己不存在刑讯逼供;赃款、财物的移送;敏感案件(黑社会案件、邪教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影响局部安定团结的案件、上访案件、群体诉讼案件)的定罪量刑。协调的方式有:相互之间的协调、政法委、纪委、政府部门领导下的协调、上下级之间等等。我们看到了政法委协调造成了一些冤狱,但也不能否认在中国目前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协调存在的价值所在。

    协调一词本身就是人治社会法制领域的副产品,它注入了很多人为化的因素,赋予执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法制原则背道而驰。

    十二、猛药厚味治沉疴

    赵作海冤案发生,教训沉痛。屡屡发生此类冤案,思考就不应当停留在某一个案件上,或表面上、书本上、程式上泛泛而谈,应当挖掘更深层次的东西,这样冤者受冤才有价值,国家巨额赔偿才有意义,才可能避免出现更多“赵作海”。

    一、作为检察院和法院的办案人员,要重视对证据的核实,尤其是对人证真实性的核实。

    目前全国报道的重大刑事冤案,均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过于相信公安机关所获取的人证。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河北聂树斌等故意杀人案件,应当说,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办案人员都看出了案件端倪,注意到被告人供述自身和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存在的矛盾性,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为什么?因为太相信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的真实性。我不否认绝大部分侦查人员都是兢兢业业、踏踏实实,以查明案件事实为目的进行调查取证;我也不否认,有极个别人员为了邀功请赏促成案件,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甚至造假证、作伪证,最终酿成冤案。

    在个别地区,公安机关以破案率、逮捕率、判决率作为办案人员升迁的标准,甚至以此实施末位淘汰制,逼得公安干警不得不造假,刑讯逼供、制造假案,甚至引诱犯罪。

    的确,要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员对每个案件都赋予他们核实证据的任务,困难重重。一般都是发现问题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实在难以解决,再进行核实。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检察官、法官只有亲自见到证人,亲历调取证据的过程,才能增强对证据认定的准确性。要求检察官核实证据,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势在必行。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方面进行了完善,但愿能彻底实施。

    二、应当严厉禁止刑讯逼供行为。

    如何禁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取消立法上给刑讯逼供提供的便利条件。

    要根治刑讯逼供,其中之一就是要限制侦查人员接触犯罪嫌疑人。赵作海在被宣布刑事拘留后,一个月没有被送到看守所,如此状态下,保护其权利成为一句空话。可是,公安机关对赵作海一个月不送到看守所羁押的行为并不违法。1996《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言外之意,公安机关可以随意将犯罪嫌疑人提出审讯而不受任何限制。试想,这种情况下想不刑讯逼供都难。

    其实,早在1991年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公通字〔1991〕87号规定非常合理又实际,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讯问室进行。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

    该条对所外讯问规定的十分合理和规范,只有辨认罪犯、罪证或起赃才可以经领导审批提出看守所。可惜的是,已经因与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修正)解释相抵触而失效。

    立法者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但还不十分完善。

    2、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

    我始终不明白,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辖有什么好处?只有一个,有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进行。仅一个“有利于”当然不行,不搞时髦的“三个有利于”,至少应当是“两个有利于”兼顾才对:有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和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看守所不是监狱,没有油水可捞,公安部干吗非要抱着它不放呢?难道将看守所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就不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吗?我实在看不出来。尽管理论界要求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的呼声很高,实务界置之不理。

    我在做律师后方知道,想以刑讯逼供理由推翻非法证据,相当难,难于上青天。侦查人员否定刑讯逼供,一纸无刑讯逼供的证明就能为法官所采信。律师调查犯罪嫌疑人入所体验情况,看守所理都不理,一边玩去!调查同号犯证人,律师没有途径。律师在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伤情拍照,看守所都不允许。只有在法庭上空喊,忽悠一下当事人,法官和公诉人还说你没有证据?胡说八道!诬蔑神圣的人民警察。所以,律师想通过刑讯逼供翻案,只有“侧身西望长咨嗟”。

    3、严厉处罚刑讯逼供行为。

    看一下全国冤案知多少,受到追究有多少,就知道刑讯逼供为何如此盛行了?有法不依,不如无法,婊子立了牌坊更危害更大。法律对于刑讯逼供规定很全面,处罚轻的有《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等,重的有《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罪。可是,谁查?没法查!又要求破案率、逮捕率,又要限期破案,好不容易刑讯逼供破案了,皆大欢喜,谁还理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如何严厉处罚刑讯逼供行为,我没有想到有什么好的办法。

    领导对于刑讯逼供的态度,如同父母“嗔骂”孩子:妈的,这小子!表面上是责备,实际上是满心欢喜。

    4、坚决排除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

    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司法实践对于“毒树之果”的态度是,放任毒树的疯长,享受甘甜的果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赵作海冤案昭雪后,又陆续作出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规定。至于能否实施,我们拭目以待。

    砍掉毒树,毁灭毒果,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三、坚持司法人员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在目前政治体制下,根本无法实现。虽然中国政体是“一府两院”工作体制,根本上不是那么回事。司法机关的婆婆太多,同级党委、政法委、纪检会、组织部、同级政府,司法机关都必须俯其鼻息。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同样能制约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有时也能凌驾于检察院、法院之上,近时期为了加强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能够担任同级党委的常委,甚至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有吗?虽然可以有,但没有。上述因素制约,司法机关如何能够独立?在内部,责权不明,案件有了矛盾交给领导,有了荣誉大家一哄而上。案件出了问题,找不到真正的决策者,胡乱打几板子了事。

    四、正确对待无罪案件。

    唯物主义告知我们,世界是可知的,但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我们不希望出现错案,出现错案却是正常的,不出现错案反而不正常。破不了案件也是正常的,案件必破反而不正常。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无罪案件都讳莫如深。有的检察院甚至“以零无罪”作为最高目标。自从王胜俊担任最高法院院长后,最高法工作报告中,再也看不到无罪判决的数字。肖扬任院长期间,根据最高法工作报告,2004年全年判处罪犯767951人,2996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无罪率为0.0037%;2005年全年判处罪犯844717人,2162名刑事被告人无罪,无罪率为0.003%。2006年没有公布判处的贪污贿赂人数,故总人数无法计算,但仅1713名刑事被告人无罪,无罪率更低。片面追求无罪率的恶果很多,刑讯逼供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对无罪案件没有正确的态度,导致司法机关侵犯人权、变通执法、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发生。

    我做律师以来,成功为十余起案件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包括故意杀人犯、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却很少拿到无罪判决书,为什么?司法机关见不得无罪判决书,无罪就可能影响前程甚至头上乌纱。于是司法机关怪象横生:不破案就不立案,可判可不判的,从轻判决;实在不行,找个“口袋罪名”免予刑事处罚;确实无罪的,法、检两家沟通,检察院撤回起诉,侦查机关取保候审,案件无限期搁置,既不撤案,也不起诉。受冤枉者拿不到国家赔偿,要么认倒霉,要么开始漫漫上访路,年轻人变神经,年老的耗死在上访路上。

    后记:觉醒、呐喊与战斗

    上中学时学过鲁迅的小说《祝福》,问老师祥林嫂是谁杀死的?老师说:死于封建礼教的摧残。随着阅历丰富,越来越感觉到似有可疑。祥林嫂在鲁四老爷家打工,鲁四老爷虽然看不起她,还是收留了她。祥林嫂在他家生活的结果是“而且白胖了”,鲁四老爷是杀人凶手吗?应当不是。婆婆将祥林嫂从鲁四老爷家抢走,卖给贺老六,祥林嫂几欲自尽。但祥林嫂与贺老六婚后生活很稳定,很幸福,又生了宝宝阿毛,婆婆也不应当杀人凶手。随着贺老六、阿毛相继离她而去,祥林嫂再次来到鲁四老爷家,鲁四老爷虽然很不情愿,仍没有将她拒之门外,只是更加看不起她。与祥林嫂同为仆人的柳妈,为了丰富祥林嫂的精神世界,好心地劝她捐了一条门槛,似乎也没有恶意。作者“我”在祥林嫂走投无路时,诠释了“地狱”之说,一家人在地狱是可能见面的,让她在绝望中精神上依稀有了微渺的希望,似乎也不是杀人凶手。祥林嫂最终是死了,到底是谁杀了她?

    赵作海受冤了,这是事实。谁导演了这桩冤案?有人说,是办案的公安干警!如果你们不刑讯逼供,怎会发生如此冤案?干警会说是领导让我们加大审讯力度,并且一口咬定尸体就是赵振裳。哪个公安局不刑讯逼供,为什么只抓我们?领导会说:我说加大审讯力度,并没有要你们刑讯逼供!有人说检察院是干什么的,为什么没有把好关呢?如果你们不批捕赵作海哪会有此事?检察院会说:赵作海案件,别说是当时,就是现在,如果不是赵振裳回来,将此案让100个批捕处长去审查,也只有一个答案,批捕!有人说,公诉处也有责任,为什么要起诉?公诉处说我已经两次退查了,是你们公安不放人,与我何干!后来起诉是政法委决定的,我们只有执行的份。是政法委的责任吗?政法委说: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起诉和留有余地判决的,我们只是履行一下程序。如果你们都不同意起诉,我们会拍板吗?法院更不要提了,政法委都决定的,我们还能提什么意见?!……

    是谁导演的冤案,你认为呢?

    祥林嫂的悲剧不是身体的死亡,而是心死!但愿赵作海案件不要让民众对中国的法制死心。鲁迅说过,中国人就是搬动一张桌子,也要付出血的代价。寄希望于他人失去自由和生命,自己狗安于藩篱之下,结果是人人自危、强盗横行、民族颓废、国家衰亡。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仅有一颗公平、正义、良善之心是不够的。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任何一项改革必须有人民的觉醒”,觉醒、呐喊与战斗才是中国的希望。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 吴佳昊:人类尊严能够取代人的尊严吗?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现代法律和法学来说,“尊严”概念的基础性、根本性是毋庸置疑的,正如学者所言:“在现代人权的言说里,尊严是一个中心概念,是政治生活的标准规范,是国际上最被广泛接受的框架。”与此同时,尊严内涵的模糊性与抽象性又极易引发阐释层面的分歧,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尊严的理解还显示出更多的文化相对性。例如《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认为“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神圣的义务和先知的尊严”为前提;《美洲人权与义务宣言》则强调尊严应成为个体对社群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尊严概念的多义性与复杂性也使其容易被不同政治立场的人利用,甚至可以同时支持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例如在“安乐死一类的争论中,有时候论辩双方会同时援引人之尊严,以求获得胜利”可以说,不同文化传统和价值理念下的人们对于尊严能够达成的共识程度还不太高,以至于我们目前唯一能够普遍同意的,就是尊严这一躯壳本身。

    在学者关于尊严的诸多阐释路径上,将“人”作为一个“类”加以推崇的解释颇为引人注目,本文将其称为“人类尊严”。首先,这一概念立足于人类较之于动物的独特性,例如理性能力。我们可在古希腊、古罗马的文献中发现相似的思维模式。其次,该种尊严观为个体设定自我义务以促使其追求卓越与完善。最后,考虑到此尊严范式强调个体对社群的义务以限制个人自治,其在当代法院的少量司法活动中依旧存有适用空间。由此,本文试图讨论如下问题:在政治、法律领域,人类尊严是否能取代人的尊严成为一种新的解释范式?

    需提前说明如下几点:第一,尊严内涵的限定。考虑到两种尊严范式间隔时间跨度较大,我们对相同词汇的理解与古人存在较大区别。为了使同一术语可处理两种概念以保证论述的连贯性,本文始终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尊严这一概念,即“对个体固有道德价值的承认”。第二,明确概念所指。考虑到人的尊严内涵在现代哲学纷繁复杂的讨论中无统一定论,以及其在全球人权事业中的重要性,本文挑选国际性法律(主要是司法活动)对该概念的解释作为观察的切片。第三,解释对照内容的选择原因。人权法研究尊严的目的主要是为政治、法律活动提供有效指引,因此更关注尊严的理由、由此衍生的行为规范以及个体与国家间的关系。第四,本研究在方法上选择外部观察者而非内部参与者视角,即将论证目标限制在描述并对照两种不同的尊严理解范式,而不涉及对二者进行价值评价。

    二、人类尊严的内涵及贡献

    (一)人类尊严的主旨

    1.尊严的理由:人类的高贵

    对于持人类尊严说的学者而言,个体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其作为人类拥有某些本体论特征。古典哲学的一大特点便是,伦理学始终是形而上学的分支,“人应当做什么”往往与“人本质是什么”紧密相关。这首先导致一种本质主义的宇宙论,人类特殊性通过与他种事物的对比获得,并需据此行动。其次,这意味着个体的道德价值不在其自身,而在于其作为人类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人作为一个类的高贵成全了每一个人的尊严,尊严则是源自个体对其人类本质的积极彰显——个体的自主性也全系于此。最后,既然尊严源自人类本质特征,伦理问题便被转化为认知问题,即什么是人的本质。而这正是古典思想家们的理论分歧所在。例如,亚里士多德强调人类的理性功能赋予人神圣性,其他动物只局限于营养的和感知的灵魂的低级活动,人类因为拥有思考的能力而比它们都要优越;西塞罗则主张人能够通过理性来控制情感与欲望等非理性部分,“人类在本性上远远地高于家畜和其他的走兽。兽类没有思想,只有感官快乐,被本能驱使着去寻求感官快乐”。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上述论说出于何种不同的立场,都无一例外地肯认人类相对于其他物种而言的特殊,为人类尊严的述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2.尊严的要求:追求卓越与贡献社群

    人类尊严理论侧重于为个体课以义务,并依此促使个体积极行为,以彰显人类本质。个体之所以得享尊严,原因在于其分享了高贵的人类所拥有的荣光。然而,这既意味着人的价值并非内在的、固有的,必须通过努力方可获得;也意味着尊严与行为不可分离,即只有适切的行为才能彰显作为人类而言的尊严。这种说法暗示了一种本质主义目的论的立场:从关于人类本质的某种本体论预设出发,派生出行为义务。例如,自然既然给予人类理性,我们就应据此而行动,正确判断、合理权衡。柏拉图特有的二元论就是上述立场的典型代表。在其理论中,感知世界是虚假的(无价值),唯有理念世界是真实的(有价值)。之所以人的价值在于其灵魂,是因为唯有灵魂使我们可通过回忆获得真正的知识(理念)。个体由此担负了积极作为的义务,即运用理性去认识世界和了解自我。被认为是最早使用Dignitas一词的学者西塞罗,在其《论义务》一书也中写道:“如果一心牢记着人性的优越和尊严,我们就会想象得到,纵欲过度、奢侈、色情生活是多么错误,而节俭、自制、简朴和节制的生活是多么正确。”换言之,人的理性特质,反而为个体设定了自我控制的义务。

    因人类尊严要求人们凸显他们在社会中的价值,对于大部分不可能成为哲学家的普通人而言,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就是自身价值的构成性要素。古希腊政治和法律理论中强调的公民参与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性学说。需要注意的是,古希腊公民的民主参与权并非我们今日法学语境中所言的权利,更近似于一种公民身份,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合。这也就意味着,公民没有不参与政治的自由。现代人已很难想象政治生活对古代人的重要性,对古希腊人而言,城邦的目的是将“公民”与“野蛮人”区别开来,是为了保卫“理性”。政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人们在其中以“言说”表明观点,展现自身的理性价值。人如果与政治或者说公共生活脱离,往往意味着个体丧失了理性或公民身份。而在古代,非公民等同于在道德意义上的非人,更不要说拥有作为人的价值或尊严。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幸福源于人本性的完满表达。因此,拥有社会性的人不可能孤立地获得幸福。城邦是人类践行政治的舞台,而政治则是人类的标志性活动:它代表着一种在理论智慧和动物生活之间的中间活动,使个体能够表现出他们作为人类的本质——审慎。

    3.尊严观下的政治社群:共同体本位

    就人类尊严而言,政治社群是构成性的,是人们成就其尊严的区域和场所。简言之,现代人可以想象一个脱离国家、社会而存在的个体,但古希腊人无法想象一个脱离城邦存在的人。换言之,古代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并非孤立的个体,而是具有社会本性、社会情感的社会人,个体仅能作为共同体的一部分存在并被理解。上述特点在西方也并非古希腊所独有,古罗马、中世纪均是如此,在那些社会里,“他们严密地将‘人’的称号仅保留给自己的社群。仅仅拥有人的外貌是不够的,还必须按照由神明确定和宣告的传统生活”。也就是说,个体不可能在脱离共同体后维系人类身份,遑论拥有作为人的价值或尊严。如前文所言,恰恰是属于城邦以及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定义了公民或者说人类。E.Benveniste的研究就告诉我们,希腊语中的“自由”一词是eleúthería,源自印欧词汇leudh。这个词汇的含义既是“人民”和“人类”,也是“成长”和“发展”。eleúthería的原始含义是“属于血统、属于人民”。奴隶不自由,因为他们不属于拥有共同特征的群体,自然也就不享有人类成员所拥有的尊严。

    在价值立场上,人类尊严要求个体对共同体的绝对服从,前者是为了后者存在的而非相反。当亚里士多德说到个体应追求幸福时,他绝不是在说政治是个体追求幸福的工具,恰恰相反,幸福仅仅指的是“公民的幸福”,成为良善的人就是成为优秀的公民,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城邦一部分的功能。与现代国家被要求敬畏公民的私人领域不同,亚里士多德主张城邦对私人生活的干预,因为多数人不知晓何种利益对他们来说是最佳。“不应假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个体属于必须在其存在的每一时刻引导他追求幸福的城邦。立法者要通过教育塑造公民,使他们致力于城邦的稳定。尽管斯多葛哲学,特别是塞涅卡的理论,赋予了个体独特的内在价值,然而始终要明确的是,该种认可的最终和最高目标并不是维护个体的利益,而是维系人类共同体的稳定。

    (二)人类尊严的积极意义

    就历史发展而言,人类尊严学说的产生远早于人的尊严理论。通过对人类这一存在之独特性的分析,人类尊严学说孕育了一种完全不同于现代观念的,对自主性与平等的理解。人的尊严理论在继承的同时也抛弃了该伦理框架中的部分要素,并在此过程中逐步明确自身定位。

    1.独特的自主性:超越此世

    人类尊严理论创造了一种独特的自主性概念,使其既在价值层面与个人主义式自由观拉开差距,在历史层面为现代提倡的个体自治完成了理论奠基。个体可通过实践应然价值以超越经验世界,简言之,不再是按活法来想,而是追求按想法而活。这使个体价值不再取决于外部的偶然现实因素,例如因好运而获得的高贵血统或社会地位,而是源自与人类本性相符的道德特征。镌刻于德尔斐阿波罗神庙的箴言:“认识你自己”,代表了先哲对人类生存意义的问题意识,通过对自我与世界的思考,意识到自己是可独立于社会存在的个体。这标志着一种前所未有的自主性的诞生:一方面,个体的精神独立于群体,摆脱了思维上的从众与盲目状态;另一方面,个体独立于经验世界,意识到了超越实然社会的应然价值。人作为符号性的动物,不仅是经验世界的成员,同样是价值世界的公民。所谓“超越”就是“退而瞻远”,即人从社会中走出来,寻找不依赖于社会的生存意义(或价值)。“通过这样的一个过程,以前无意识接受的观点、习俗以及形态都经受了检验,受到了质疑,并重新得到了解决。”现代意义上的自治个体,是在上述基础上主体意识进一步深化的结果,使主体的价值不再依赖对某些超越价值或者伦理要求的践行,而是源自个体本身。

    2.追求自主性的方法:自我技术

    人类尊严理论以超越为核心界定了自主性的内涵,并同时提供了实现该目标的方法。现代国家对于促进公民自我完善这一目标,要么采取中立的不干预态度,要么选择通过法律对个体课以积极行为义务。然而,在国家能力尚显微弱的古代,该种政治、伦理目标的实现,依赖从古希腊时代逐渐发展起来的自我技术。对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时代的希腊人而言,性并没有受到严厉的压制,但是人们却表现出一种对快感的主动控制。这意味着一种自由的践行:人对欲望的控制是完全自主的,并在其中获得了自由。自我没有成为欲望和快感的奴隶,而是相反地成为它们的主人,这彰显了古希腊人自我关注的强烈愿望。斯多葛派继承、利用并改造了它们。各种各样关注自我的技术(书写、自我审查和自我修炼等),都旨在通过对经验的回忆和辨识,让既定真理进入主体之中,被主体消化和吸收,使之为再次进入现实做好准备,即去改造和优化主体。从历史的角度看,现代人也借用了古典时期流传下来的自我技术推进自我的治理,通过将自我不断地加以细致的考察,进行反复的言说,将自我构成了涂尔干所称的“个人主义宗教”中的普世化主体。在个人主义宗教中,个人尊严的重要性,并非来自个人的品格,与他人相区别的特殊性,而是他与所有人共享的东西,即每个人都分享了人性。

    3.享受此世:政治的世俗化

    与主张个体应投身社群相对,人类尊严理论也要求共同体的政治活动应以人类为中心并重视人类的价值。虽然就政治的目标而言,重要的始终是共同体的稳定与和谐,而非个体幸福的实现;可是,政治的本质同样源于人类对幸福的渴望,只有与该渴望符合,社群的稳定方才可能。首先,人类正常的物质欲望应被承认。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尽管灵魂相对肉身较为优越,但对人的正确定义不能分离二者。故而,不应以剥夺正常欲望为代价来净化灵魂。古希腊人虽然同样对“物质”不信任,但究其原因是由于物质只能作为不确定知识的对象。然而,该种态度并不妨碍他们享受生活,人的肉身始终是合法的关切对象。其次,就政治活动的手段而言,法律正义应遵循生产或保持幸福的原则,致力于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我们在其中之一种意义上,把那些倾向于产生和保持政治共同体的幸福或其构成成分的行为看作是公正的。”最后,政治活动的成功——实现幸福、独立城邦,依赖某些重要的现实因素,例如领土、人口、贸易等,而这些要素都是可为人类所影响或支配的。这些措施都暗示了,人类不仅应成为政治的目标,也有能力实现幸福,展现了对人与政治共同体关系的世俗化理解。

    三、人的尊严与人类尊严的区别

    相较于人类尊严,人的尊严预设了个体的内在价值。按照英国学者卢克斯的说法,“人的尊严”是“一项根本的伦理原则”,它表明“单个的个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或尊严”。根据卢氏的理解,人的尊严不仅是一种体现人的生存意义与价值内涵的道德法则,同时也是衡量一切现实的、外在的社会制度是否合理、正当的“普遍原则”。就此而言,任何一种制度、一项法律,只要与人的尊严的要求相悖,就可断定为是不合理的制度和不正当的法律。

    (一)对比中的人的尊严

    1.尊严的理由:人之为人

    对人类尊严而言需要个体通过卓越来证明的价值,在人的尊严视域内却是被当作前提而预设的。“如果说人的尊严有所谓‘根据’的话,那就仅仅在于他(她)是一个人。”从联合国诸多法律文件中,我们都可看到人的尊严与人自身的内在关联。《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在序言中就明确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固有”表明尊严不是国家和法律的恩赐,而仅仅是因为人之为人;第1条更是将尊严与所有社会成员相互关联,强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强调“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对于这些国际人权公约中尊严的前缀词“固有”,学者的疏释是:每个人不因他/她是男人或者女人,不因其是某一群体(种族的、民族的、国家的或宗教的,等等)的一员,也不因其是否取得过任何成就,仅仅是作为一个人,而具有的尊严。当我们说每个人具有“平等的”固有尊严时,意味着每个人不比另外任何人更多、或者更少地拥有生而就有的尊严。即“人人在尊严……上一律平等”。因此,当我说“固有尊严”时,等于是说“平等的固有尊严”。

    其次,个体有内在价值这一结论,并不必然需要诉诸某种人类特质来证明。一般认为,人的尊严或者说个体的固有价值被承认,并被作为现代政治秩序的基石,是对二战时期人道主义悲剧的政治与道德反动。换言之,个体有尊严是被预设的结论,而推理出该结论的路径与方法是开放的。正如罗尔斯所言,在一个价值多元、意识形态分裂的全球社会,一种普遍的正义观念必须“独立于任何特殊的整全性学说”。传统的道德推理模式面临困境,即它们依旧试图从一个被预设正确的前提推导出结论。如今,政治、道德“真理”只能通过“反思平衡”来获得。概言之,通过确定某种正义直觉去构想道德原则,而后在不断应用过程中反思推论前提的正确性,直至达成某种临时的平衡。人的尊严是德沃金意义上的,建设模式的道德理论,其不似传统自然法理论一般假设某种形而上的客观实在,而是假设我们应当将行动所依据的特定判断融入一个连贯的行动方案中。唐纳利也认为:“人权实践深入到人的尊严土壤中,在这个过程中,它们重新塑造了这片土地。”

    2.尊严的要求:享受自治与平等

    如果说人类尊严理论主要是强调个体要积极行为、完善自我,进而对整个社群有所贡献,那么人的尊严则主要立足于捍卫个体的自治与平等,以使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人生目标。人的尊严对上述承诺的兑现,往往是通过对国家、政府课以法定义务的方式来完成的。学者曾指出人的尊严包含尊重、体面、平等三个核心要素:(1)尊重人的权利、意愿和选择;(2)享有体面的生活劳动、职业等;(3)平等要求确立人人享有尊严的宪法原则以及对特定人群尊严的倾斜保护。尽管上述列举还无法明确界定人的尊严的内涵,但如下行为要求,在各国法治实践中,被发现与人的尊严内涵存在明显的亲和关系:个体自主权、免受歧视或不公平对待、免于酷刑或侮辱性待遇、个人生活基本需求的满足。

    对个体自主权的保障侧重于抵御外来干预,意味着个体有权利决定过何种生活。穆勒的名言可说是所有类似主张的典型表达:“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于个人还是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人只有在自主的基础上决定自己生存、生活、生计中的各种事务,才可凸显其尊严;反之,当所有的人生规划、社会行动都是受制于他人,则尊严根本上就无从谈起。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一个判决中对此就作了明确的表述:“基本法中人的形象,并非是一个孤立、自主的个人形式;而毋宁说是:基本法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以不侵犯个人之固有价值的方式,在个人的‘共同体关联性’与‘共同体连结性’的意义下,加以决定”。可见,没有自主也即没有尊严。

    人的尊严理论反对基于自然、社会原因的歧视或不平等对待,国家应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尽可能消除存在于社会中的类似行为。在司法领域,由于平等或禁止歧视不可能要求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同样对待。因此人的尊严常被法官们作为衡量的基准,以决定哪些差异是可接受的,哪些又是不可接受的。例如,欧洲人权法院于Khlaifia and Others v.Italy案中,审理意大利政府驱逐突尼斯难民问题。法官认为,意大利政府未经个人面谈程序从而考量每个人的特殊情况,仅以群体中的成员身份、宗教、国籍为由进行驱逐,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4协议书第4条的规定。法院强调:“集体驱逐降低了人的尊严,因其将人视为是群体中的一部分,从而统一进行处理,而非针对每个个人的情况。”说到底,当把人作为“种类物”而加以对待时,即与人的尊严的要求背道而驰。

    人的尊严理论也禁止酷刑和侮辱性的待遇。酷刑破坏了个体的身心完整,把人仅当作惩罚的客体而加以对待。这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酷刑的目的是要摧毁受害者对其生存条件的任何个人控制,以致剥夺可以使他们反抗审讯者要求的任何自主性或主观的尊严体验。”。在Ireland v. United Kingdom案中,Evrigenis法官认为:“通过在酷刑的概念中添加非人道和有损人格待遇的概念,起草公约的人希望……将公约第3条的禁止——原则上针对酷刑的……扩大到其他类型的对个人造成不可忍受的痛苦或影响他们尊严的行为。”禁止侮辱性待遇同样保护个体的人格尊严,在Palomo Sanchez and Others v.Spain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职业环境下,以强烈侮辱或是冒犯的言论侵害个人人格尊严,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衡量其所造成的损害后,确属可以正当化严厉的处罚。”

    国际人权公约中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相关规定,也常被法院解释为与人的尊严紧密相关。排外、贫困和歧视的经验教导我们,基本的自由、平等权利,只有在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也被加入时,才会对所有公民意味着同等的价值。在这方面,不同司法辖区的法院通过扩张解释,用人的尊严概念拓展了基本权利的内容,要求一个国家必须满足人基本的生存需求。例如,美洲人权法院扩张了生命权的概念,“不仅包括每个人都有权不被任意剥夺生命,而且包括他不会被阻止获得保障尊严存在的条件。基于该种解释,法院对危地马拉政府未为流浪儿童提供照料的情况提出质疑。欧洲人权法院扩张解释了《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条款的内容,多数法官意见主张:“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不仅要在光线不足、拥挤和嘈杂的机场中转区地板上连续睡上几个月,不能无障碍地使用淋浴或烹饪设施,也不能进行户外活动,而且不能获得医疗或社会援助,这不符合尊重人的尊严的最低标准。”

    3.尊严观下的政治社群:个体本位

    相较于人类尊严,人的尊严带来了一种对个体与政治社群间关系的全新理解。尽管作为价值存在的人的尊严,必须依赖民族国家方可现实化,但其具有超国家的属性。法律只是宣示和保护人的尊严,而非创造和发明人的尊严。在《世界人权宣言》谈判的历史背景中,尊严概念之所以被选择,其中一点重要理由便是该概念“不依赖于仅源自国家的权威”,因为任何国家给予的权益,完全可由国家收回。人的尊严一方面融入了世界主义理想,通过“人类意识”使人类身份高于公民身份;另一方面也承认个体而非共同体,作为社会构成的最小基本单位,是尊严的唯一拥有者。如此便可解释,为何人的尊严提出的诸多行为要求,构成了国家义务的主要内容,个体则据此以权利主张者的身份出现。

    同时,人的尊严概念通过承认个体固有的内在价值,改变了现代国家的政治正当性来源。“任何权力,一般都有为自己之正当性辩护的必要……究其实,任何支配的持续运作,都有通过诉诸其正当性原则、最强烈的自我辩护的必要。”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现代国家是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完成建构的。这意味着国家具有某些可欲的特征,使得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同意从自然状态中退出。而这也就决定了国家必须保障社会的和平安宁秩序,让人们过上体面、尊严、幸福的生活。二战结束后,鉴于法西斯政权对人权的践踏,人的尊严再次被人们提起并由此成为《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所肯认的根本价值。战败后的德国在制定宪法时,基本法制宪委员会主席曼戈尔特就明确指出:“对于我们来说最为重要的是,从一开始就必须强调和重视人的尊严,该条款的任务是,自由权和人权应该以人的尊严为目标和方向在法律关系中进行设置。”该提议得到多数支持,并最终得以被落实成为不可修改的基本法条款。

    (二)对比的结果

    1.人类尊严理论为个体提供的自主是不充分的

    第一,人类尊严理论要求个体通过外在的积极行为来现实化被规定的人类本质,由此人类尊严理论导向了一种双重意义上的决定论:在起点处,人类凭借某些能力区别于自然界中的其他事物,尊严一词被用于表达这种特殊的地位;在终点处,存在一个理想的人类模型,即我们被认为负有充分实现源始尊严的义务。相比之下,人的尊严的概念旨在超越任何决定论,它所关注的并不是预设的、理想的人类形象,而是每一个体能选择不同生活模式的自由。在个体不知晓,或无法自行追求卓越时,人类尊严理论允许国家通过权力干预私人生活。在这些思想家看来,大众是对自己事务不良的判断者,并不清楚何谓自己的最大利益,所以一个审慎的立法者是必须的,如此方可通过政治与法律实现公正,并在人们之中树立美德。正如Giuseppe Cambiano所指出的,教育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变成了培养,即根据一个固定模式来塑造完整的人。

    第二,共同体在概念构成与价值位阶上的优先,要求个体对其绝对臣服,这限制了自主性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如果说人的尊严致力于使每个个体能自我决定,并对实现自我生命的价值负有责任,那么人类尊严则要求每个个体更好地成为共同体的一部分,以维系社群的稳定与和谐。由此,个体的目标与价值被吸收到共同体之中,正如Werner Jaegerd对亚里士多德学说所做的评论那样:“他说城邦和个人最好的生活是一样的,并不意味着如果每个人都吃得好、感到舒适,国家就处于良好状态。而是说,城邦的价值基于公民的精神和道德,最终源泉是个人的道德灵魂,灵魂能达到的最高伦理概念就是城邦。”

    第三,人类尊严理论无法生成现代权利概念。该种观念并不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向他人提出要求是因为我们具有自由和理性。相反,具有理性或自由被认为是产生了一种恰当地使用我们能力的义务。换言之,个体并不享有“应得权益”(entitlement)意义上的权利,而是借助个体的自我义务间接获得的。例如,诸多古典思想家的理论言说都包含禁止残忍的内容,哪怕侵害的对象是敌人或奴隶。然而,该禁令并不意味着奴隶或敌人享有不被侵害的“权利”,而是个体有“自我关怀”的义务。换言之,是为了保护灵魂免于愤怒、暴虐等不受控情感的侵害。这种观点可从如下情况中得到进一步支持,即“应得权益”意义上的权利在使用人类尊严理论的思想家那里并不是十分明显。图克论证说,“应得权益”意义上的权利概念起源于12世纪的财产法,它的广泛传播也只是在17世纪。

    2.人类尊严理论提供的平等是有限的

    第一,人类尊严理论能够提供的平等局限于特定人群当中。当笔者使用“人类”尊严一词时,从未暗示其包含一种普世的人类观念。直接证据便是,在古典时期,普遍存在奴隶制与对外族人的排斥。为了解释该现象,我们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人类概念,即生物分类意义上的人与规范意义上的人。前者指的是具有某些生物特征的存在,后者则是指具有某种品质的存在。现代国际法文件中,默认二者是重合的,但在漫长的古代,规范意义上的人范围要比生物分类意义上的人范围小得多。“在罗马法中,人格(persona)是拥有公民权利的某人,它绝然不同于人(homo),后者指的仅仅是作为人类的一个成员的某人,他当然不同于动物,但也没什么特殊的品质和特点,所以,人(homo)就像希腊单词人(anthropos)一样,经常被轻蔑地用来指称那些不被任何法律保护的人们。”

    即使局限于特定群体内部,人类尊严理论依旧倾向于正当化不同个体在道德价值层面的不平等。当人类尊严将自主性定位为追求卓越的同时,一种天然的不平等必然与之相伴随,毕竟人与人之间在能力上并不等同,而秉赋、运气等因素又加剧了这种不平等。既然尊严依赖于某种外在价值的积极实现,那么个体间就必然会因自然禀赋而出现优劣分化。与现代法律理论在评价个体时尝试排除一切偶然因素的追求不同,柏拉图等人类尊严的主张者强调通过某些特定的自然品质,在人类族群中不平等地分配价值,而这最终的结果必定是一个等级制社会,因为少数人被预设处于优越地位,其余人口按照天赋则被分为不同阶层。自然,该种思维模式与古典时期共同体本位的政治社群需求契合,原因也不难理解,古希腊的政治学与伦理学皆是宇宙论的分支,因此是同构的。正如其所主张的,人的健康取决于使最高理性发挥其所有能力,国家的健康也依赖各部分间和谐公正的关系;既然必会“存在”需要闲暇的哲学家,以及为供养他们所需的智力愚钝的奴隶,那么为了城邦的稳定与健康,两类群体各自所处的地位自然是理所“应当”的。

    四、人的尊严理论为何不能被人类尊严学说所取代

    (一)对价值的观察

    行文至此,有一个潜在的矛盾点必须在给出结论前予以阐明。正如文章开篇所述,本研究采取的方法是外部观察者视角,论述目标仅限于描述并对比两种不同的尊严观,而不涉及对二者的价值评价。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在克制价值评价的前提下讨论“人的尊严理论为何不能被人类尊严学说所取代”是可能的吗?笔者以为,外部观察者视角完全可以提供关于某种价值观的社会功能素描,即陈述特定价值观在经验层面能带来的益处,正如韦伯指出新教伦理对早期资本主义发展的积极意义一般。当然,有人可能会提出反驳:“这样的论述混淆了实然与应然,用效用论证取代了规范性论证。你事实上隐藏了如下前提,即我们应当去做对我们有好处的事。然而,价值无法被化约为效用,其同样构成了主体的生活意义。吉尔兹就曾指出,作为文化产物的法律,不仅是人们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同样赋予特定地方的特定事物以意义,“向人们表达和传递着人们有关世界、秩序、正义等问题的看法”。该种论述也忽视了人具有自由意识这一客观现实,生活在古典时期的人们完全可能拒绝人的尊严理论并拥抱人类尊严学说,即使在‘我们眼中’前者更有可能给他们带去‘好处’。”

    对此笔者想给出的回应有二:第一,上述批评是正确的,即使笔者从社会理论的角度,证明了人的尊严理论较人类尊严学说能带来更多的益处,对于文章试图达致的结论而言,类似的论证都是相当弱意义上的。然而,上述批评也不能否认,文章的观察结果是有助益的,而且为我们选择人的尊严而非人类尊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理由。换言之,如果我们热爱现代文明的物质成果以及个体固有价值被承认的道德体验,就应当敢于做出价值选择。文章的结论在该种意义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呼吁。

    第二,也是更为重要的,上述批评忽视了人的尊严概念的开放结构。人的尊严不似传统的道德概念,其不依赖某种关于人类本质的形而上学假设。因为任何类似的假设都不可能在如今这个意识形态分裂的全球社会获得普遍支持,而这又与《世界人权宣言》等重要国际性文件中对人的尊严概念的普遍主义定位是相矛盾的。人的尊严是各文明国家不同整全性学说的“重叠共识”,该理论是对全球人权实践的反思,并旨在正当化与改良人权活动。换言之,人的尊严在应用的过程中,通过检验应用的结果以反思前提的正确性,而后往复循环直至达成一个临时的平衡,是“反思平衡”的产物。从该种意义上而言,国际性法院对人的尊严内涵的阐释,作为全球人权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就是建构人的尊严理论过程的一环。本文对人的尊严社会效用的观察,也有助于反思平衡活动的进行。由此,外部观察者视角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回答了规范性问题:如果人的尊严的某些价值原则切实有助于推进全球人权事业,那么这些原则就可被建构出来并获得规范性约束力。

    (二)整合抽象社会

    从社会运作的角度而言,只有人的尊严才有可能整合高度分化的现代抽象社会。所谓“抽象”社会,即主体间的互动与认同难以被还原为具体情境中的个人经验,用卢曼的话讲,即“不能再在社会互动的层面再现‘社会’。”现代社会是高度复杂、功能分化的,劳动分工的加剧,一方面使信仰与信念多元化,不同个体对生活的经验感知是如此狭隘以至难以沟通,另一方面又使我们必须互相依赖方可维系正常生活。人的尊严的重要性,在于其构想了某种为所有个体共享的内在固有要素,以使人们可以感觉自己是更大整体的一部分,使得道德样态虽然会多元化但不会导致社会分裂。具体而言,第一,普遍化主体的构想稳定了社会交往的预期,使得信任陌生人成为可能。第二,对自主性的提倡,使个体感到自己从外部的控制和任意的禁止中解放出来,从而能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第三,通过确保任何人都能拥有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并保障基本生活所需,能够避免个体被其他人控制生存条件,进而产生自主身份被破坏的感觉。第四,任意的歧视被禁止,因为它们阻碍人们自由地与他人交往以及参与社会经济关系。这些功能都是将个体单纯视为人类特质的承载者以及共同体一部分的人类尊严理论无法提供的。

    (三)推进全球人权事业

    较人类尊严而言,人的尊严通过价值论对本体论的超越,创造了一个特殊的开放性结构,并借此获得了强大的跨文化潜力,有利于实现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崇高理想。换言之,个体的价值从依赖本体论证据加以证明之事,转变为“个体应当是有价值的”的价值论预设,完成了对人的“神化”。相应的结果便是,个体是有价值的这一命题成为预设的答案,而价值的理由则成为一个开放的空间,待不同哲学理论来对之加以填充、阐释,从而为人的尊严内涵的丰富及外延的扩展奠定了学理基础,这是其一。其二,人的尊严在内涵和外延上释放出更多的可能性。个体不再被要求积极行为以追求卓越,这使得行为标准多样化。其三,在人的尊严理论之下,国家目标与个体目标相互区分。在以往,个体目标是被吸收到共同体目标中的,并且一定程度上要求个人服从整体,但如今,国家目标反而应以尊重个体价值为前提。于是,如何协调两种目标的关系存在诸多可能。上述三点理由,使得人的尊严概念在法治发展过程中,必然会给各个不同的文明区域以充裕的判断空间,由此带来内涵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实际上,人的尊严理论在当今全球社会的吸引力,既在其可塑性,也在其道德感召力。人的尊严可在不同文明、社会需求下呈现不同色彩,这反而使其更易实现世界主义的理想。例如,在State v.Makwanyane and Mchun案中,Mokgoro大法官就尝试将尊严概念与非洲土著概念ubuntu联系起来,言道:“普遍而言,ubuntu意味着人性。隐喻地,它体现出团体团结对生存问题的重要性。虽然它包含了团体团结、同情、尊重、人的尊严、遵循基本规范和社群团结等关键价值观,但在其基本意义上,它意味着人性和道德。其精神强调尊重人的尊严。”在人的尊严拥抱文明差异性的同时,后者也绝不应当成为拒绝前者的理由。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不仅源自国际人权组织与活动者们自上而下的推动,也源自社会弱者自下而上的、对更充分的个体自治与更大范围的平等保护的渴求。“我们根本上没有理由为属于人权话语核心内容的道德个人主义而道歉:恰恰是这使得它对于遭受剥削和压迫的依附群体具有吸引力。”实际上,各个法治国家、文明区域及其民众对人的尊严的接受,恰恰为人的尊严内涵的不断丰富、外延的日益拓展奠定了文化基础。

    (四)开放结构与现实批判

    人的尊严概念的批判性,同样在于其特殊的开放性结构。第一,人的尊严理论的开放结构使其不会给出一幅清晰的社会理想蓝图,而是支持一种可根据个体意志更改其具体形态的契约社会。这在实践中体现为该种理论对“个体应当如何行为”缺乏正面规定,不会要求个体积极行为以符合社会或国家所设定的理想的生活模板,而是通过反面定义的方式,宣布哪些行为侵害了人的尊严,以要求国家不断改良现状,消除对个体追求自主的、理想的生活构成威胁的阻碍。第二,人的尊严理论使得个人成为权利的当然主体,使其在信仰、生活方式、态度和公共事务管理中被赋予“优先”地位。政治活动改变了原本中心化的运作模式,从而至少在部分意义上允许个体决策的参与。贝克将其描述为“在法律条文及其解释规则所提供的框架内出现了可资利用的司法变异”。特别是法院对于“司法权”的积极运用以及基本权利能够被不断解释的功能,使得个体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用自身的意愿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法律建构。总之,人的尊严理论从不会满足于标准的建构和内涵的列举,而是以建设性的态度、革命性的主张、学理性的阐述来为社会成员更有体面、尊严的生活呼吁、鼓吹、抗争。当国家法律、政策和行动违反人的尊严的基本要求时,它就必须是批判的对象和修正的客体。

    人的尊严概念的可塑性与批判性,也为法官们提供了一种有用的法律修辞,用以处理实践中复杂的价值分歧。首先,一个常见的做法是,在处理权利或同位阶价值冲突时,法院往往将人的尊严作为统一的衡量砝码。当特定的权利或价值被描述为涉及尊严时,这表明法院认为应赋予它相当大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压倒性的)权重。在加拿大最高法院审理的R.v.Keegstra案中,多数派法官绕过了将言论自由与政府利益相对的传统策略,转而通过主张仇恨言论损害人的尊严,大大降低了言论自由在比例衡量中被分配的权重。其次,人的尊严也被欧洲人权法院作为一种修辞加以使用。该概念在法院判决中频繁出现,往往传达了如下信号:被告国家行为已足够恶劣,应立刻采取措施加以改正。这通常会涉及特定国家内部,法律制度和社会中的结构性问题。作者统计发现,欧洲人权法院法院在判决书中,使用尊严的次数越多(提及次数在1至18次之间),就越有可能发现违反《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第3条的行为。当然,值得指出的是,鉴于尊严概念的模糊性,法院利用尊严进行说服的策略并不总是成功的,但人类社会法律的发展总是在不断的试错中完成的,因而,司法中人的尊严的叙事同样是人的尊严理论学说中的重要一环,不可忽视。

    五、结语

    本文通过外部观察者视角,描述并对比了两种不同的对尊严的理解。人类尊严学说通过识别人类与其他存在根本区别的固有特征,使个体因作为这些特征的载体而享有人类身份、被赋予价值。在此基础上,个体被要求积极行为以彰显人性本质,充分参与政治生活以服务社群。同时,人类尊严理论创设了一种特殊的自主性概念,也提供了实现该种自主性的方法,并借助对人类价值的重视促进了政治的世俗化。人的尊严理论则预设了个体的内在价值,由此其不再针对主体提出积极的行为要求,反而通过对国家课以法律义务的方式,致力于捍卫个体的自治与平等,诸多行为要求也是为此而生。通过对比可发现,人类尊严囿于其本质主义目的论的推论模式与共同体本位的价值立场,其能够提供的自主与平等,对个体而言是极为有限的。最后,本文认为,人的尊严概念通过价值论对本体论的超越,创设了一个独特的开放结构,使其能够通过与其实践应用间的反思平衡,成为各文明国家中整全性学说的重叠共识。在此基础上,唯有人的尊严理论能整合抽象社会、推进全球人权事业和批判改良政治现实,故而无法被人类尊严学说取代。

    本文转自《人权》2025年第1期

  • 林辉煌:贫困的能力结构——一个解释框架

    中国的脱贫攻坚战,到2020年已经进入尾声。但是,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贫困尤其是相对贫困依然会以各种形态存在于2020年之后的中国社会。如何巩固脱贫攻坚战的既有成果、预防返贫及新型贫困形态的产生、有效治理相对贫困,是2020年之后贫困治理工作的关键所在。为此,我们必须从既有的扶贫经验出发,进一步在理论层面上厘清贫困的属性与生产机制。

    一、收入、消费与贫困

    学界在界定贫困问题的时候,一般都是围绕收入展开的。然而因为被调查者倾向于隐藏自身的真实收入,导致收入的测算有可能被低估。因此一些学者提出,采用消费/支出变量来测量贫困状况更为真实可靠。以消费为变量,可以对贫困进行不同的分类:在所有时间内都保持低消费的是持久性贫困,由于消费的跨期变动而导致的贫困为暂时性贫困,由于平均消费持续低迷的是慢性贫困。也有学者结合收入和消费两个变量重新理解贫困的类型,将家庭的收入和消费都低于贫困线标准的状态称为持久性贫困,将家庭的收入低于贫困线而消费高于贫困线的状态称为暂时性贫困,而将家庭收入高于贫困线、但是消费低于贫困线的状态称为选择性贫困。根据消费来测量贫困可能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收入低于贫困线而消费高于贫困线的家庭,不一定是因为既有资产较多,也有可能是通过举债来消费,其自身的真实消费能力不一定很高;第二,收入高于贫困线而消费低于贫困线的家庭,如果消费是可以自行控制的,仅仅是因为生活习惯或宗教习惯而保持低消费水平,那么就没有理由将其视为贫困户。

    以收入指标为基础,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贫困的属性。绝对贫困理论认为,贫困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不仅仅是比较(相对)的产物或想象(主观)的产物。当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不足以维持家庭成员身体正常功能所需的“最低”或“基本”数量的生活必需品集合(主要包括食品、衣服等),这种生计资源的匮乏状态就是一种典型的绝对贫困,亦即生计贫困。生计贫困的概念始于20世纪初期,用来描述一个家庭难以生存的绝对困境。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维持生存需要最基本的营养条件,而这些营养条件是可以精准测量并转化为基本的收入指标。到20世纪中期,考虑到贫困家庭的社会需求和人力资本积累的需要,诸如公共卫生、教育和文化设施等社会保障内容被加入绝对贫困的收入测度中,由此产生了基本需求的概念。所以,作为真实存在、触手可及的贫困,一般被描述为家庭基本需求的匮乏,人们可以利用绝对贫困线来测度贫困的广度和深度。大致而言,家庭基本需求包括食物、穿戴等基本生存需求,以及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基本社会需求;贫困所描述的正是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家庭基本需求成本的一种状态。

    根据家庭基本需求的成本,可以合理确定贫困线的水平,具体方法包括预算标准法、食物支出份额法、马丁法和食物-能量摄取法等。从现有贫困线的确定方法来看,主要依据的是食物支出,强调食物在维持家庭成员身体能量的作用是贫困线确定的基础。虽然非食物支出在贫困线的确定过程也被考虑进去,但是基本上都属于家庭基本生存需求,至于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社会需求的成本则较少在贫困线的确定中得到充分反映。换言之,官方的绝对贫困线标准常常低于实际的家庭基本需求成本。

    如果说绝对贫困测量的主要是家庭收入无法满足基本需求的一种匮乏状态,那么相对贫困测量的主要是社会的不平等;相对贫困不再基于基本需求,而是基于社会比较。如果所有家庭都能够实现其基本需求,那么还存在贫困问题吗?相对贫困理论要回答的就是这个问题。根据该理论,那些在物质和生活条件上相对于他人匮乏的状态就是相对贫困。相对贫困关注的不仅仅是物质条件在客观上的差异,还有因为这种差异所可能带来的社会排斥与相对剥夺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贫富差距的扩大,以及这一差距所带来的严重的社会和政治紧张局面,对社会凝聚力具有极大的破坏性。贫富差距剧增以及相对贫困的形成,实质上是整个社会资源分配不平等所导致的相对窘迫状态。

    相对贫困的测量,一般以相对贫困线为标准。而相对贫困线的制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预算标准法,即由专家所研究的贫困群体的代表根据社会认可的生活水平制定的收入贫困线;第二种是社会指标法,即通过计算群体成员的剥夺程度、依据收入和剥夺程度的关系来计算贫困线;第三种是ELE法(extende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即以拓展线性支出系统为理论基础制定的贫困线;第四种是收入法,即以社会收入集中趋势的一定比例作为相对贫困线,如均值和中位数,比如世界银行认为只要是低于平均收入1/3的社会成员即可视为相对贫困人口,欧盟则将收入水平位于中位收入60%之下的人口归入相对贫困人口。

    前文的讨论主要涉及贫困问题的两个层面,即贫困的客观性问题和贫困的测量指标问题。关于贫困第三个层面的讨论是如何测量总体贫困,即如何对穷人进行“加总”,这是制定减贫政策的必要前提。

    对穷人的“加总”,就是把对个别穷人的描述变成某种贫困的测量。流行的做法是,先计算穷人人数,再计算穷人人数相对于社会总人数的比率。这种数人头的方法(head-count measure)实际上测度的是贫困发生率,这在阿玛蒂亚·森看来至少存在两大缺陷:第一,没有考虑穷人收入低于贫困线的程度(贫困深度),在不影响富人收入的情况下,整体穷人的收入减少并不会改变对穷人的人数度量;第二,对穷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不敏感,尤其是当收入从一个穷人向富人转移时,穷人的人数度量也不会增加。以贫困发生率为基础制定出来的减贫政策,往往导致扶贫资源分配上的“劫贫济富”效应。因为这一类减贫政策的评价标准主要是降低贫困发生率(减少贫困人口数量),而实现该目标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集中资源优先扶助那些收入接近贫困线的较“富裕”的贫困人口,忽视最贫困的人口。

    为避免上述问题,总体贫困的测度应当包含三个维度,即贫困广度(贫困人口数相对于总人口数的比率)、贫困深度(贫困人口收入与贫困线之间的差距)、贫困强度(收入在贫困人口间的分配)。利用森构建的公式,即为P=H{I+(1-I)G},P是总体贫困度量,H是贫困人口比率,I是收入缺口比率,G是穷人之间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Sen指数确立了贫困指数研究的基本框架,后续的研究者虽然提出很多其他指数,但是除了SST指数(Sen-Shorrocks-Thon)和FGT指数(Foster、Greer & Thorbecke)外,在测量性能上明显超越Sen指数的几近于无。SST指数克服了Sen指数在连续上的不足并消除了Sen指数在转移公理上的局限性,而FGT指数对贫困深度的反映更直接、更细致,且拥有Sen指数和SST指数所没有的加性分解性(Additive decomposability axiom)。

    无论是Sen指数,还是SST指数和FGT指数,都是在一个特定时间点静态地度量家庭的贫困状况,而没有将家庭的未来福利或风险因素考虑进去。针对这个问题,近年来兴起了有关贫困脆弱性的研究,揭示了非贫困家庭陷于贫困的风险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贫困脆弱性是一种前瞻性的测量,测度的是家庭暴露于未来风险而给家庭生存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

    实际上,贫困脆弱性的理论需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贫困的本质问题,即回答未来的贫困是什么?在这一点上,贫困脆弱性与收入贫困并无二致,都是将贫困界定为家庭收入无法充分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一种匮乏状态或相较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相对匮乏状态。第二层面的问题,就是研究可能导致未来家庭陷于贫困的风险因素,本质上就是对致贫因素的研究。在这一点上,贫困脆弱性的研究开启了下一节有关资产和能力的研究。

    二、资产、能力与贫困

    上一节主要讨论贫困的属性问题,即个体贫困的识别指标、贫困的客观性以及总体贫困的测度。这一节将从既有的资产理论和能力理论入手,讨论贫困生产的机制。

    资产理论认为,资产的匮乏是贫困之所以发生的根源。我们应当超越以前那种将减贫政策集中在收入和消费基础上的做法,更多关注储蓄、投资和资产的积累,建立以资产为基础的福利政策,寻求社会政策与经济发展的有效整合。以资产为基础的政策设计,不仅仅是针对家庭,而且也针对社区。

    资产理论相信,建立以资产积累为核心的社会政策,比紧紧盯着收入的政策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从长期来看,一种投资驱动的经济要远优于消费驱动的经济。拥有资产被认为能够改善经济稳定性,将人们与可行有望的未来相联系,有助于中产阶级的形成和壮大,培育能够进行财富积累、长期思维、具备积极的公民性的现代家庭。英国于2005年建立了儿童信托基金,赋予所有在英国出生的新生儿一份个人存款账户,而且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了更多的补助,这是全球第一个全民性的(所有儿童)、进步性的(穷人获得更多补助)、以资产为基础的社会政策。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则是全世界内容最丰富的以资产为基础的社会政策。

    我们可以将收入和资产置于同一个连续统的两端,收入的关键尺度是稳定性,资产的关键尺度是限定性,收入和资产在连续统的中间几乎会合——一种稳定的权利收入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一种完全限定性资产。私人或公共来源的权利收入是最稳定的收入,比如基于残疾或孤寡的补贴。完全限定性资产由个人拥有,但是个人不能直接占有这些资产,比如退休养老金。个人退休账户,则属于部分限定性资产。对所有形式的金融证券、房地产和其他资产的投资,属于非限定性资产。(见图1)

    图1 收入与资产的连续统

    资产在形态上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它们共同构成了家庭收入的来源。有形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储蓄、不动产、机器、家庭耐用品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享有信贷、人力资本、文化资本、非正式社会资本或社会网络等。

    作为影响收入的关键因素,资产的分布状况在很大程度就决定了贫困的分布状况。一般来说,资产不平等的国家,其收入不平等的情况通常也比较严重。在发展中国家,收入不平等的一种重要关联因素是土地分配的不平等。自然资源的贫乏或开发利用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区域性的贫困;低水平的人力资本,则使得贫困人口几乎被锁定在一个经济社会低度发展甚至停滞的恶性循环之中。

    由此可见,资产的多寡可以解释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来源。但是,资产理论作为贫困生产的解释机制,也存在不足之处。经验表明,对于权利和能力缺失的人群而言,即使拥有房子和土地等资产也不一定能够确保其过上富足的生活。这意味着存在一个权利结构和能力结构的问题,它们的缺失很可能会影响资产的收入转化率。所谓“能力”,看起来似乎与资产理论中的政治资本和部分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类同,然而在阿玛蒂亚·森看来,这些都属于个人资源的范畴。森的能力理论认为,所有资源都还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而转化率受到权利和能力整体设置的影响。也就是说,资源和能力应作为两个理论范畴区分开来。按此分析,对资产与贫困关系的解释并不具有必然性,最后往往要回到能力的问题上。

    正是基于对以资源(尤其是收入)为基础的减贫政策的不满,森提出了能力贫困的概念。在他看来,贫困必须被视为是一种对基本能力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贫困应当被视为达到某种最低可接受的目标水平的基本能力的缺失;换言之,贫困并不是个体福利少,而恰恰是缺少追求个体福利的能力;如果我们只关注收入的多少,那么剥夺的程度就可能被低估,因此有必要明确引入能力缺失的概念。如果我们将能力作为贫困的属性来理解森的能力理论,很容易陷入过度抽象化以致于难以测量贫困的困境之中;在这里,森的能力理论存在解释层次错位的问题。为避免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贫困生产的角度来从新解读森的能力理论,即把能力的匮乏视为贫困产生的原因而非贫困的属性。这样一种解读方法不仅不会减损森的理论贡献,而且能够使其能力理论的论述层次更为清晰。

    森的能力理论包含着一对关系紧密的概念,“生活内容”和“能力”。“生活内容”既包括最基本的生活内容,如获得良好的营养供应、避免那些本可避免的死亡和早夭等;也包括更为复杂的成就,如获得自尊、能够参与到社会活动中等等。而与“生活内容”概念密切相连的是可实现生活内容的“能力”概念,它表示人们能够获得的各种生活内容(包括某种生存状态与活动)的不同组合,反映了人们能够选择过某种类型的生活的自由。这些“生活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家庭基本需求”;而“能力”则是家庭基本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的原因。

    受到森的能力贫困理论的影响,联合国在1997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提出一个度量贫困的新指标,即“人类贫困指数(HPI:Human Poverty Index)”。根据人类贫困指数,在发展中国家,贫困是由未存活到40岁的人的百分比、文盲率、缺乏保健服务和安全饮用水的人所占的百分比,以及5岁以下的儿童体重不足的人所占的百分比来衡量的;发达国家则是由未存活到60岁的人的百分比,功能性文盲率、收入低和长期失业来衡量。2000/2001年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报告》也吸收了能力贫困概念,将贫困定义为福利被剥夺的状态,它不仅指收入地位和人力发展不足,还包括人对外部冲击的脆弱性,以及缺乏发言权、权利被社会排斥在外。

    从相对贫困的角度来看,贫困的本质是一个不平等的问题,贫困的治理则是对平等的合理恢复。在很大程度上,收入和资产的平等分配都可以归结为德沃金的资源平等问题,与此相对应的则是森的能力平等,这是针锋相对的两种平等理论。两种平等理论的分歧在于:第一,资源平等关注的是个人所拥有的资源是否平等,而能力平等关注的则是资源转化能力是否平等。第二,资源平等主张排除原生运气对分配的影响,使人们在非人格资源(如土地、房屋等)上达到平等,并对人格资源(健康、才能等)处于不利地位者进行补偿;能力平等认为不仅应该关注资源的分配问题,更应注重由社会环境以及偏见等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第三,资源平等对人际相异性的问题视而不见,而能力平等则强调人际相异性的重要。大略而言,资源平等更为关切的是程序上的平等,只要对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平等配置(包括对初始条件不平等的弥补)即可,至于资源本身的使用效果则无需予以考虑;能力平等则更强调实质平等,因此要关注资源转化(为自由)的能力是否平等,以及由于社会结构本身的问题所可能造成的不平等。

    能力理论对贫困产生的原因做出了深刻的分析,贫困的治理不仅仅是资源能否平等配置的问题,更是资源能否平等转化为“生活内容”亦或“自由”的问题。但是,森的能力理论也存在自身的困境。第一,能力的概念过于抽象,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理论对具体贫困问题的解释力以及在具体政策制定中的指导意义。第二,森的能力理论不能有效解释家庭基本需求成本,因而无法全面解释贫困生产的机制。

    三、贫困的能力结构

    对于贫困生产的讨论,能力是一个关键的概念。为了克服森的可行能力理论所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重构能力的理论框架,将能力概念操作化,同时引入社区和国家的视角,从而尝试对家庭基本需求成本的产生和控制作出解释。我们将改造后的理论称为“贫困的能力结构”,它不否定在贫困生产过程中个体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但是更为强调结构本身的决定性作用。引入新的主体之后,能力结构理论被操作为家庭能力、社区能力和国家能力三个层面,他们共同作用于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基本需求成本,从而形塑了贫困的生产机制。之所以不把个体因素纳入能力结构体系之中,是因为个体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能力的影响,个体是否聪明、健康、努力,最终都可以归因于家庭、社区和国家的结构性作用。

    贫困的形成,首要原因在于家庭能力的匮乏,无法获得足够的收入来满足家庭基本需求。家庭能力主要包含知识能力、健康能力和交往能力等;家庭能力水平越高,家庭可支配收入越高。知识能力可以用家庭平均受教育水平(或家庭成员受教育的最高水平)来衡量。健康能力可以用家庭平均健康水平(营养、身高、寿命、患病情况等)来衡量。交往能力可以用家庭社会网络的规模来衡量。社会网络的规模越大,家庭的社会支持度越高,可以获得的资源(经济救济、工作机会)越多。知识能力、健康能力、交往能力既可能相互强化,在家庭资源有限的约束下,三者也存在竞争关系。例如,在家庭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投入教育的资源增多,意味着投入健康和社会交往的资源就会减少。

    在现代国家建设中,社区能力的本质在于实现社区需求与国家资源的有效对接,从而为社区成员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品的能力。社区能够提供越多、越好的公共品,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就有可能得到提升,而家庭基本需求成本则有可能得以降低,从而减少贫困发生的可能性。社区能力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三种能力,即表达能力、整合能力和执行能力。表达能力是指社区作为一个整体表达意见和需求的能力,可以通过表达人数和表达渠道来衡量表达能力的强弱。整合能力是指社区作为一个整体对不同意见、不同利益进行协商并使之达成一致的能力,可以通过协商次数和协商达成一致的次数来衡量整合能力的强弱。执行能力是指社区作为一个整体将社区公共意志落到实处的能力,可以通过治理钉子户的效果和公共品建设是否如期完成来衡量执行能力的强弱。社区的表达能力、整合能力、执行能力环环相扣,互相渗透。在社区公共意志的整合、执行过程中,实际上也离不开表达能力的基础性作用;而充分的社区表达,实际上也能起到一定的整合功能,社区执行能力的有效实现,在本质上就是对不同意见的再整合;充分的社区表达与有效的社区整合,最终将有利于推动社区公共意志的执行。

    与社区能力类似,国家能力的核心功能在于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区别在于,在现代社会,由国家提供的公共品更为广泛、更具基础性。国家能力越强,能够提供越多、越好的公共品,一方面可以提高家庭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家庭基本需求的成本。国家能力还可以具体细分为四种能力,即渗透能力、动员能力、统筹能力和治理能力。渗透能力是指政府自上而下投入人力、财力的能力,衡量标准是人力、财力的投入量和效果。动员能力是指政府动员人力、财力的能力,衡量标准是因政府动员而新增的人力、财力的数量和效果。统筹能力是指政府对既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公平分配的能力,衡量标准是政府统筹既有资源的数量、效果以及统筹层级与统筹需求的匹配程度。治理能力是指政府与社会对接的能力,衡量标准是政府与社会互动的频率和效果。渗透能力、动员能力、统筹能力、治理能力构成统一的国家能力体系,缺少哪一方面,国家的公共品建设都不容易实现。渗透能力、动员能力、统筹能力分别涉及政府对资源的投放、筹集和配置,而这三个方面都离不开治理能力来沟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能力,则是在政府投放、筹集和配置资源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强化的。

    贫困往往不是哪一种能力的匮乏单独造成的,而是在家庭能力、社区能力和国家能力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因此有必要仔细分析这三种能力之间的相互作用。

    家庭的教育水平、健康水平越高,交往能力越强,社区作为一个整体越有可能充分表达和整合不同意见,并且将形成的合作方案落到实处,从而推动社区公共品的建设。社区能力越强,越有可能将国家资源引入社区、形成公共产品,从而为提升家庭的教育、健康和交往水平提供条件。有些政府项目虽然已经到达村口,但是因为村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无法有效治理钉子户,结果导致项目进不了村,农民享受不了相应的国家资源。良好的社区能力,不仅能够带来公共产品的有效落地,还有助于抑制不合理的社会交往成本,使人情不至于异化。

    家庭能力越强,越有可能与国家形成良好的互动,准确表达家庭发展的内在需求,使国家资源的投放更具针对性。换言之,现代化的国家建设,离不开现代化的家庭基础。而家庭能力的发展与积累,更离不开国家能力的支撑。国家对资源的筹集、配置与投放,是家庭享受良好教育和医疗条件的重要保障;减少医疗和教育方面的“非收入贫困”,公共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能力的匮乏,本质上是国家能力不足的后果。

    国家资源的投放要最大程度发挥效用,需要准确回应社会需求,这就离不开社区能力的作用。社区能力的本质在于搜集、整合、执行分散农户的需求,只有当社区能力足够强,方能将这些分散的需求整合起来并实现与国家资源的有效对接。离开社区,让国家直接与个体家庭打交道,既无效率也不现实。社区能力的发展与积累,也离不开强有力的国家支持。社区的功能就在于实现国家资源与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如果没有国家资源的持续性输入,社区能力往往会逐渐萎缩。

    作为能力结构的三个维度,家庭能力、社区能力、国家能力在贫困生产与治理过程中共同发挥作用。家庭能力的积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资源的配置模式。若家庭资源只够维持基本的生存需求,而没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教育、健康和社会交往上,那么家庭能力就不可能得到发展。因此,发展家庭能力,需要国家资源的有效介入,比如建立良好的教育系统、医疗系统、水利系统、社保系统等,将国家投放的教育资源、医疗资源、水利资源、社保资源等转化为家庭能力发展的资源,从而降低风险和冲击带来的影响、防止贫困的发生。然而,国家资源不可能直接渗透到家庭,这些资源需要通过社区这一中介发挥作用。换言之,家庭发展需要什么样的资源,只能借助社区的整合得以表达,从而实现需求与资源的对接;国家资源往往以公共品的形式发挥作用,而这些公共品要真正落地,也离不开有效的社区支持。

    四、贫困治理与现代国家转型

    贫困的形成,直接原因是家庭可支配收入不足以支付家庭基本需求成本。而低收入水平和高昂的家庭基本需求成本,从根本上讲是能力结构的缺陷造成的。国家能力、社区能力和家庭能力的不足,导致家庭成员一方面没有能力获得好的工作机会(从而获得稳定的收入),另一方面却要支付不合理的基本需求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贫困治理应当聚焦于能力结构的进一步完善,从国家能力、社区能力、家庭能力三个维度出发,巩固既有的减贫成果,构建一套预防贫困、治理相对贫困及返贫问题的有效制度。

    完善能力结构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现代国家的转型过程。现代国家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国家能够提供有效的公共品建设;第二,良好的社会自治水平;第三,公民较高的国家认同。这三个特征分别反映了国家、社区和家庭的能力发展水平。

    现代国家被要求承担越来越多的公共品建设职能,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配置。配合这一职能的改革,是财税制度的集权化,越来越多的财税资源由政府(中央政府)掌控。这些资源的有效、公平配置,离不开强有力的国家能力。可以认为,国家能力是整个能力结构的核心,恰似整个经济社会建设的发动机。通过国家能力这一发动机,各项公共资源不断输入到社区和家庭,逐渐转化为社区能力和家庭能力。因此,贫困治理关键就看国家资源是否有效提升了社区能力和家庭能力。

    现代国家不应是简单的、全盘官僚化的国家,更不是警察国家,由国家完全控制和按计划分配所有资源;现代国家的核心标志应当是国家资源(意志)与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要实现这一对接,离不开社区的中介作用。如果说现代国家建设的宗旨是更好地造福于民众,那么国家能力的意义就在于将国家资源转化为家庭可持续发展的内生能力。而实现这一转化的重要媒介就是社区,通过社区能力这一转化器,分散的家庭需求可以整合起来对国家资源提出要求,国家资源也能够通过社区来准确回应家庭的需求。社区能力的积累,一方面要借助国家的资源,回应民众需求,另一方面也需要保持自身的主体性,而不至于演变成为国家官僚层级的一部分,或者是民众需求的简单传输器。社区能力建设的关键就在于能够实现民众与国家的有效对话,通过对话使双方学会合理妥协与良性合作的技能,共同完成公共品的建设。

    现代国家,说到底就是现代家庭和现代公民。这意味着家庭应具备内生发展的能力,能够利用国家提供的各项公共品,提升家庭成员的受教育水平、健康水平和社会交往水平,并在这个过程中形成良好的现代国家认同。换言之,现代家庭不是简单地接受国家资源(等靠要),而是具备将这些资源转化为发展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家庭能力的积累,除了发挥主观能动性之外,更需要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度设计和社区层面的有效整合机制。可以认为,贫困的生产首先源于家庭能力的不足,而家庭能力的不足则根源于社区能力和国家能力的不足。

    总言之,贫困治理不应是简单的国家资源输入(到家庭),而需要建立家庭能力的积累机制;而家庭能力的有效积累,则离不开社区能力和国家能力的支持。减贫政策,不应简单地着眼于家庭收入表面的提升,而应当直接回应贫困的生产机制,致力于解决致贫的根本原因。换言之,减贫政策只有解决了贫困的原因,即推动家庭、社区和国家三层能力的持续积累,才能真正减少贫困、预防贫困。传统的减贫政策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临时性的、事后的补偿机制,无法通过能力建设来抵御贫困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能力结构的理论框架作为一个整体,既是理解贫困生产的关键,也是制定减贫政策的理论基础。当然,三种能力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力建设本身也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因此,应当历史地看待能力结构的问题,而不应急于求成;如何科学合理地布局家庭能力、社区能力和国家能力的发展,是另外一项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本文转自《乡村治理评论》2024年第2期

  • R C Dieter:为了选票的杀戮:美国死刑存废背后的政法逻辑

    我们不应该赞同承担着公正司法任务的人为竞选活动提供资金;也不应该认可那种仅为了讨好选民,就预测尚未走完流程的案件的结果或承诺裁决方式的行为。在竞选中承诺“严厉打击犯罪”或“执行死刑”是竞选人存在偏见的证据,应该使他们失去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资格。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约翰·保罗·史蒂文斯

    1996年

    引言

    死刑问题在政治选举中的渗透已达到新的极端,并扭曲了刑事司法系统。尽管利用死刑判决来获取政治优势并非新鲜事,但旨在加速处决的煽动性言论却变得更为普遍。不仅立法职位的候选人在竞选中高调谈论死刑,甚至法官和地方检察官也在竞选中提及他们送多少人上了刑场。这些负责解释和实施法律的人对死刑的政治化推广,干扰了公正听证的权利,并增加了无辜被告被处决的可能性。

    许多挥舞反犯罪旗帜的人不仅主张死刑,还试图在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减少上诉和撤销对死刑犯辩护这些至关重要的方面据理力争。所以,尽管法官经常决定被告的生死,但只有在他们面临选举、任命或确认程序之前,不判处死刑的裁决才会被攻击为“对犯罪行为的软弱”。同时,检察官在追求死刑方面几乎拥有无限的裁量权,这使得他们有机会通过寻求死刑判决来展示自己“对犯罪行为的强硬”。

    如果法官的裁决可能决定其在下次选举中的命运,那么即便他的裁决被认可且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宪法权威也必将受到严重侵蚀。

    ——美国大法官拜伦·怀特

    死刑政治化对美国公民造成了巨大损害。本认为死刑无效的候选人不敢在竞选中发声;受人尊敬的法官在正确裁定某些死刑案件后因违宪被迫下台;死刑审判了成为法官和检察官的竞选表演。而死刑犯,虽有一些被证明是无辜的,但也有一些因被剥夺了听证或辩护的权利而丧失生命,可他们如果能接受公正审判是绝不会被判死刑的,这种现象的原因正是公正的上诉无法成为有力的竞选口号。

    一、政治、法官与死刑判决

    在美国,有38个州支持死刑,其中32个州的法官需要经过选举。(美国1996年数据)令人不安的是,遵循法律并推翻死刑判决的法官经常被认为是“对犯罪的软弱”。公众被鼓动的认知中,似乎任何妨碍死刑判决的行为都是一种侵害正义的“技术性”说辞。法官若遵循法律和宪法判决,可能会面临不利后果。

    (一)选举法官被“一票”出局

    在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彭妮·怀特是当时该法院唯一的女性,在1994年由民主党州长内德·麦克沃特任命。她在下级法院出色地任职了两年,她审理的绝大多数刑事定罪得到了认可。但在她审理的第一个死刑案件中,她与其他法官投票推翻了对理查德·奥多姆的死刑判决,因为根据她和其他三名法官的意见,根据田纳西州的法律,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奥多姆因强奸和谋杀被判死刑。

    这给了田纳西保守联盟(Tennessee Conservative Union,田纳西州最大、历史最悠久的保守派组织,致力于影响税收和宪法问题)在1996年8月的司法选举中攻击她为死刑反对者的机会。怀特的对手,包括该州的共和党领导人,指责她“从未投票支持死刑定罪”(尽管这是她审理的第一个死刑案件),并声称她“想释放越来越多的罪犯,还嘲笑犯罪过程中的受害者”。田纳西州的两名共和党参议员公开宣布他们因怀特在这一案件中的死刑立场而反对她。共和党州长唐·桑德奎斯特在选举前宣布,除非他确定提名人支持死刑,否则他永远不会任命任何人担任刑事法院法官。在整个竞选期间,根据有关规定,怀特法官被禁止讨论奥多姆案以及发表个人法律观点。最终,她竞选失败,不再担任法官一职。显然,如果她违背初衷,投票支持处决理查德·奥多姆,她今天或许仍是法官。

    在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詹姆斯·罗伯逊在1992年的一场罢免选举中被免职,其对手在选举中攻击罗伯逊在死刑案件中的裁决。罗伯逊甚至因认为强奸罪不适用死刑而受到批评,尽管这一立场是美国最高法院长期以来的既定裁决。针对罗伯逊大法官的宣传中,“投票反对罗伯逊,因为他反对死刑,还想放走罪犯。”

    在德克萨斯州,法官查尔斯·坎贝尔在1994年因推翻一起死刑谋杀案而被投票赶出德克萨斯刑事上诉法院。坎贝尔法官在任12年,此前曾是一名保守的检察官。他的继任者斯蒂芬·曼斯菲尔德,一个曾因无证执业被罚款、几乎没有刑事法律经验的人,却因承诺支持更多的死刑判决,成为负责审查每一起死刑案件的法官之一,这使得得克萨斯州被处决的人数超过美国其他州。此外,法官诺曼·兰福德在1992年,因建议搁置一宗检察官办案程序违法的死刑案件被投票赶出州法院,而击败他的死刑检察官卡普里斯·科斯珀,曾在担任检察官期间,在办公室门上悬挂绞刑绳。

    在华盛顿州,最高法院的一名高级大法官于1995年选择辞职,因为他“不愿再参与到一个在死刑案件中故意剥夺生命权的司法系统”。在辞职时,大法官罗伯特·乌特警告了法官选举过程中的政治化,由此,华盛顿州失去了一位在最高法院任职23年的受人尊敬的大法官。

    在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詹姆斯·埃克萨姆不得不参与一场竞选活动,以反击针对他死刑观点的抹黑行为。首席大法官埃克萨姆在确认死刑判决的裁决中明确表示,他不会让个人对死刑的看法干扰他维护宪法的义务。埃克萨姆首席大法官在选举中幸存下来,但表示“公众对死刑的呼声变得越来越尖锐”,即使偶尔推翻死刑判决,也会越来越难以生存。他宣布他不会在1998年连任,并表示他“很高兴不必再竞选”。他最终在任期结束前辞职。

    (二)任命法官也面临压力

    即使在法官任命不受选举约束的地方,政治也会将那些没有盲目效忠死刑的司法候选人排除在外。在克林顿总统任期初期,参议院共和党人就发出通知,他们将挑战其提名的司法候选人,因为这些人对死刑的投入不足。例如,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斯玛丽·巴克特被提名为美国上诉法院法官时,她遭到了相当大的反对。尽管其在200多起案件中维持了死刑判决,但参议员奥林·哈奇仍想看看她“对死刑是否足够认真”。

    巴克特虽然成功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但死刑政治化仍在继续,那些曾经投票给她的人被指责对犯罪软弱。公开支持死刑的参议员黛安·范斯坦、爱德华·肯尼迪、吉姆·萨瑟和查尔斯·罗伯在竞选连任时因投票支持巴克特法官而受到攻击。萨塞尔失去了比尔·弗里斯特的席位,后者后来在将大法官彭妮·怀特从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赶下台的竞选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候选人迈克尔·赫芬顿用一则误导性广告抨击参议员范斯坦,广告上写着“范斯坦在受害者死后让杀手活着”。他的整版广告描述了三起案件中谋杀案的可怕细节,在这些案件中,巴克特大法官投票推翻了死刑,但没有给出需要推翻死刑的法律依据。

    一个不祥的迹象表明,这种针对法官的政治攻击可能会在这个选举年尤甚,这发生在曼哈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小哈罗德·贝尔的裁决争议中。虽然不是死刑案件,但贝尔法官决定排除一些针对毒品被告的证据引发的愤怒引起了参议员罗伯特·多尔的弹劾呼声和克林顿总统要求辞职的暗示。贝尔法官最终改变了他对证据的裁决,然后完全退出了此案。

    多尔参议员还抨击克林顿总统任命的两位最高法院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和斯蒂芬·布雷耶,称他们愿意利用“技术性问题”来推翻死刑判决。尽管多尔努力将这些大法官定位为处于死刑判例的极端,但法院大多数死刑案件都是一致裁决的。在刑事案件中,金斯伯格大法官在80%的时间里站在伦奎斯特、托马斯和苏特大法官一边。

    (三)法官对自己地位的保护

    由于法官受到政治攻击,一些法官不遗余力地表明他们“对犯罪并不软弱”。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民选法官不敢让公众误解他们的观点。他们最近自行实施了措施,以加快对死刑犯的处决。他们说,即使是那些还没有完成上诉的人,也会设定处决日期。然而,根据阿拉巴马州资源中心前主任布莱恩·史蒂文森的说法,这些囚犯中没有提出进一步上诉的原因是他们没有律师。

    在处决人数第三多的弗吉尼亚州,法院还在迅速确定处决日期。定罪后的申请现在必须直接提交给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自恢复死刑以来,该法院已经100%驳回了它在死刑案件中收到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以前,申请是向初审法院提交的,在那里可以举行证据听证会。现在,驳回上诉的决定是在提交申请书几周后发布的,没有听证会,没有口头辩论,也没有专家意见。提交的大量内容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但法院在每个案件中都会迅速发出相同的驳回。弗吉尼亚资源中心现在没有联邦资金,但面临着大量等待执行的案件。由于工作人员耗尽,它必须赶紧向联邦法院提交申请,否则处决将在短时间内进行。

    州法院不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是不负责任的。过去20年中发现的大量无辜死刑犯和联邦法院发现的错误案件比例很高,这有力地表明死刑审判中正在犯下严重错误。今年通过的立法削弱了联邦法院在审查死刑案件中的作用。这使得州法院变得更加重要。否则,这些错误将永远不会得到纠正。

    在加利福尼亚州,州最高法院颁布的死刑决定发生了彻底的转变,而死刑有关的法律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他们没有修改法律,而是发起了一场政治运动,以罢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斯·伯德和两名助理大法官。在法院因法律缺陷推翻了一系列死刑判决后,他们被投票罢免。随着新任首席大法官的上任,加州迅速实现了全国最高的死刑案件确认率,在上诉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中,维持了惊人的97%。相比之下,全国约35%的死亡案件在上诉中被推翻,是加州最高法院的10倍。

    然而,在为加州的死刑犯寻找律师时,这个法院的记录是全国最糟糕的法院之一。该州超过四分之一的死刑犯,即128名囚犯,甚至在他们的第一次上诉中都没有得到律师辩护。

    在北卡罗来纳州,由一位新任首席大法官和两名新任共和党大法官领导的该州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置若罔闻。在1995年审查的24起死亡案件中,法院维持了所有定罪,只将一起案件发回重判。相比之下,在1993-1994年,同一法院下令对大约10%的死刑案件进行新的审判,对四分之一的案件下令重新判刑。

    美国上诉法院第五巡回法院审理德克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西西比州这三个主要死刑州的案件。近年来,该法院一直由极端保守的任命人员主导。因此,虽然全国授予联邦人身保护令的比率约为40%,但第五巡回法院在其死刑案件中授予救济的比例不到5%。

    二、民选法官通过推翻陪审团建议死刑判决

    毫不奇怪,考虑到法官面临的政治压力,其判处死刑的概率远高于陪审团。这一现象长期存在,近期司法否决权的实践亦证实此点。

    ——约翰·保罗·史蒂文斯大法官

    在九个保留死刑的司法辖区中,当死刑判决的终局裁量权由法官而非陪审团行使时,法官所承受的死刑决策政治压力尤为显著。其中八个辖区的法官须通过选举程序保持职位。

    在四个由法官行使量刑权的司法辖区中,陪审团虽可先行提出量刑建议(体现最接近证据的公民群体对刑罚的判断),但该建议可被法官否决。具有显著政治倾向的民选法官往往更倾向于推翻陪审团的终身监禁建议而改判死刑,鲜有推翻陪审团死刑建议改判终身监禁之例。在佛罗里达、阿拉巴马和印第安纳三个实行法官再选制度的州,法官已在189起陪审团建议终身监禁的案件中改判死刑,而推翻陪审团死刑建议仅60例。阿拉巴马州尤为突出,民选法官推翻终身监禁建议改判死刑的比率是推翻死刑建议的十倍。唯一例外是特拉华州(该州法官不实行选举制),其七次陪审团建议否决均维持终身监禁。

    在哈里斯诉阿拉巴马州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多数意见维持了法官无说明义务即可否决陪审团建议的司法实践。持异议意见的史蒂文斯大法官指出,民选法官易受公众复仇情绪影响,警告司法官员为谋求连任可能屈从于要求“严厉打击犯罪”的政治压力。当法官被赋予推翻陪审团终身监禁建议改判死刑的权力时,实质上破坏了美国宪政体制中精心设计的司法权制衡机制。史蒂文斯撰文强调:“考虑到法官面临的政治压力,其判处死刑的概率远高于陪审团。这一现象长期存在,近期司法否决权的实践亦证实此点。”

    在分析民选法官偏好死刑的动因时,史蒂文斯提出“高阶权威”理论:“当代死刑案件法官可能过度响应的‘高阶权威’,实为一种迫使觊觎更高职位或仅求留任的法官不断宣誓效忠死刑制度的政治气候……在备受瞩目的死刑案件中屈从政治压力的危险,与效忠乔治三世的法官面临的危险如出一辙。”

    (一)法院树上的绞刑索

    佛罗里达州法官威廉·拉马尔·罗斯以死刑议题政治化著称。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暂缓死刑执行期间,其通过在法院草坪树木悬挂绞刑索的具象化方式公开抗议该司法决定。当佛罗里达州恢复死刑制度后,罗斯法官迅速行使裁量权推翻陪审团一致建议——对存在饮酒后失忆症状的优等生兼运动员道格·麦凯改判死刑,该判决后被州最高法院撤销。

    另一佛州法官理查德·斯坦利在雷利·波特死刑案审理期间,当庭展示指虎与枪械等暴力象征物。被问及能否亲自执行电刑时,其宣称:“只要获准在宣判后立即拔枪射其眉心,本人完全赞同该程序。”尽管陪审团基于被告人年轻且无重大犯罪记录全票建议终身监禁,斯坦利法官径行改判死刑。需特别指出,该法官在宪法要求的量刑听证程序(即展示量刑相关证据的法定环节)前已形成预判:“当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时,本人已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量刑。”斯坦利近期更直言不讳:“坦率而言,本人对此毫不在意。”

    法庭书记官杰里贝克近期作证称,斯坦利法官在波特被定罪前即预谋变更管辖至格莱兹县,其理由为:“此地民众公正开明……将依据证据定罪那个混蛋”,继而“送他上电椅”。该证据披露导致波特死刑执行令暂缓,再审程序现处待决状态。

    阿拉巴马州法官罗伯特·李·凯在沃尔特·麦克米兰案中,推翻陪审团基于证据薄弱提出的终身监禁建议,直接判处死刑。该案关键证人六年后承认伪证,若非阿拉巴马资源中心介入证明其无罪,麦克米兰恐怕已遭误杀。此案凸显了当黑人男性在南方小镇被控谋杀白人女性时,民选法官通过死刑判决进行政治表态蕴含的重大程序风险。

    阿拉巴马州法官布拉克斯顿·基特里尔近期推翻陪审团对17岁边缘智力障碍者迈克尔·肖恩·巴恩斯的不得假释终身监禁建议,斥责其“凶残冷血,应与被害人遭受同等对待”。佛州塞米诺尔县法官罗伯特·麦格雷戈则通过“爆炸性指示”(即强制要求达成裁决的补充性陪审团指令)迫使陷入僵局的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继而推翻其终身监禁建议改判死刑。该案关键证人为求减刑的吸毒青少年,其证言经催眠引导“恢复”与被告关于抛尸地点的对话记忆。1996年因证人翻供导致定罪被撤销后,已退休的麦格雷戈竟欲重掌该案审理权。

    (二)死刑导向的司法生态

    即便在陪审团制框架下,主审法官仍可通过多重程序机制实质影响死刑结果:包括指定贫困被告辩护律师(如德克萨斯州频繁任命15案中12遭死刑判决的罗恩·莫克,以及当庭瞌睡的“闪电式”律师乔·弗兰克·坎农)、控制专家证人预算、限制审前动议等。休斯顿法官威廉·哈蒙更当庭宣称“处决被告系践行神旨”,并在法庭悬挂绞刑场照片,公然贬斥刑事上诉法院为“自由派混蛋”。部分法官以签署“笑脸”死刑令、将执行日设为书记员生日“礼物”等方式展现司法恣意。

    加州“犯罪受害者联合体”等组织通过政治行动委员会资金推动罢免“低效”法官,其领导人哈丽雅特索拉诺强调:“法官应强制推进死刑审判进程”。司法选举中,候选人公然以“送多少杀手进死囚牢”(加州候选人约翰·奎特曼)、“刑事司法零容忍”(阿拉巴马法官鲍勃·奥斯汀)作为竞选纲领,路易斯安那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沃森更将死刑立场写入竞选文宣。

    里州法官厄尔·布莱克威尔在审理非裔失业被告死刑案期间,通过签署新闻稿宣布转投共和党,称“民主党过度代表少数族裔、懒汉与非白人群体”,拒绝回避申请后判处被告死刑。阿拉巴马州法官迈克·麦考密克在司法选举前两周受理死刑案件,拒绝延期审理、回避申请及变更管辖请求,利用庭审曝光度赢得选举后立即作出死刑判决。

    《1996反恐与有效死刑法案》通过强化州法官裁量权、限制联邦法院合宪性审查,使民选法官更易受政治周期影响。死囚申请人现难以获得非选举制联邦法官的独立司法审查,州司法程序的宪法性保障机制遭到系统性削弱。

    三、以生命为筹码的政治博弈

    我屈服于职位带来的威望与权力。我深知州长诉求:任何死刑案件不得提出宽宥建议。

    ——路易斯安那州赦免委员会前主席霍华德·马塞勒斯

    死刑制度提供的政治机遇不仅作用于民选法官群体,更延伸至司法部长、检察官及州赦免委员会成员。此类政治竞争常导致灾难性后果。

    (一)死刑执行的政治边缘策略

    1996年1月,死囚罗伯特·比尔尚未提交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俄亥俄州政府却径行设定执行日期,联邦法官以”申请未正式递交”为由拒绝签发暂缓执行令。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于预定执行日前两日签发紧急暂缓令以保障程序权利。司法部长贝蒂·蒙哥马利却在执行前数小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紧急动议,蓄意制造“最后时刻危机”,动员全州筹备30年来首次死刑执行。

    尽管本案尚未完成常规司法审查,蒙哥马利仍召开新闻发布会谴责“死刑执行迟滞”,坦承辩护律师极可能成功获得暂缓令。其甘愿以被告生命为赌注推行制度极限测试,实质系政治姿态展演。

    司法部发言人马克·韦伯展现对正当程序与心理创伤的漠视:“该犯理当伏法,故执行判决无需顾虑。”其承认推动执行实属政治表演:“我们清楚制度现实——比尔极可能通过联邦上诉。”(前司法部长李·费舍尔1994年对约翰·伯德案采用相同“懦夫博弈”策略,两案被告至今仍在死囚监区)蒙哥马利在最高法院驳回其虚构上诉后坦言:”我们实现了传递政治信号的目标——将制度博弈空间压缩至极限。”

    蒙哥马利进一步介入死刑上诉程序(打破俄亥俄恢复死刑16年来司法部长不干预传统),直接致电检察官称可代行死刑案件答辩职责。其推动的立法草案规定:凡被法院认定存在辩护失职的律师,终身不得承接死刑案件。俄亥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托马斯·莫耶斥之为“无的放矢的解决方案”——该州自恢复死刑以来尚无因辩护失职推翻定罪的先例。

    前精神病患者莱昂·莫瑟虽表达伏法意愿,但其司法行为能力存疑。联邦法官签发行为能力听证暂缓令后,州司法部长成功上诉撤销暂缓令并抢在听证前执行。当法官试图通过监狱电话评估莫瑟精神状态时,州政府隐瞒死刑室座机存在,致电接通时致命药物已注入其体内。

    蒂莫西·鲍德温案凸显赦免程序的系统性失灵。赦免委员会主席马塞勒斯在闭门审议中向州长法律顾问比尔·罗伯茨痛陈:“若赦免旨在施行仁慈,此案堪称最佳范例。”却被告知“州长不愿直面此类案件”。委员会最终全票维持死刑判决。马塞勒斯事后忏悔:“我缺乏依循良知的勇气,向职位附带的权力光环屈服。我深谙任命者的政治需求:所有死刑案件必须拒绝宽宥。”

    (二)不惜一切代价执行死刑

    尽管财政紧缩常为有效竞选策略,各州在死刑议题上却挥霍无度:

     ●  得克萨斯州单案成本超200万美元,休斯顿地区检察官约翰尼·霍姆斯公开宣称“成本与时间非追诉考量”;

     ●  加州拟追加年度预算2300万美元加速处决,叠加现有每年9000万美元死刑系统维护费;

     ●  佐治亚州科布县对已获四项终身监禁的弗雷德·托克斯再启死刑程序,预估耗资百万美元。

    德克萨斯州2016年通过缩短上诉期限立法却拒付律师费,致全年处决数从19例骤降至3例(含2例放弃上诉者)。贝克萨尔县助理检察官埃德·肖内西批判:“立法者企图构建不支付对价的死刑制度。”

    四、民选检察官在死刑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本判决认定:警方与检察官的行为系故意为之,具有恶意且令人发指。

    ——联邦法官肯尼思·霍伊特

    检察官在死刑案件中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决定是否寻求死刑或终身监禁、是否接受辩诉交易、是否动用全部政府资源支持特定起诉。民选检察官深知死刑审判将获得媒体高度关注,在选举临近时,死刑案件更成为获取免费宣传、塑造强硬形象的绝佳政治资本。

    此类裁量权通常不受司法审查。只要案件符合最低标准,法院不得质疑检察官将特定谋杀案定性为死刑案件的决定。且一旦公开宣布寻求死刑,即便出现强有力的无罪证据,亦难以逆转程序。

    (一)“枪上的权力标记”

    部分检察官将死刑定罪数量作为权力象征进行标榜,其参与选举时深谙“打击犯罪过度严苛”的公众认知几乎无法形成。例如俄克拉荷马城地区检察官鲍勃·梅西在其竞选文宣中将”成功将44名谋杀犯送入死刑待决区列为首要政绩。

    得克萨斯州哈里斯县地区检察官约翰尼·霍姆斯以死刑适用构建职业声誉。自1976年以来,其主导的死刑执行数量超过除得州外全美各州总和。该检察官办公室设有命名为“银针协会”的公示栏,详尽记录哈里斯县通过注射死刑处决的个案。

    然而联邦法院近期一项死刑判决对霍姆斯办公室检察官的恣意裁量提出严厉司法批评。在撤销休斯顿市里卡多·格拉死刑定罪的裁决中,肯尼斯·霍伊特法官指斥执法机关与公诉部门:“调查所揭示的警察与检察官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存在恶意渎职,其性质构成严重司法失范。”其特别强调该公诉滥权行为的政治工具性,称其“系为实现定罪率提升与权力符号积累而进行的制度性设计”。

    基于前乔治亚州地区检察官(现任法官)道格拉斯·普伦主导的死刑公诉策略,查塔胡奇司法区死刑待决人数居全州之首。但普伦通过程序异化实现定罪目标。其办公室近期被揭露不当干预乔治亚州哥伦布市刑事案件的法官分配机制。死刑案件被系统分配至普伦前任检察官出身的法官审理。此外,普伦任哥伦布市检察官期间,该办公室在死刑案件中83%的任意回避权针对非裔陪审员行使。当乔治亚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提出强化死刑案件贫困被告人法律援助计划时,普伦将其斥为“对死刑制度的系统性破坏”。

    普伦就任法官后持续推行死刑扩张政策。亚特兰大奥运会前接受采访时,普伦法官宣称:“伤害我治下民众者必遭严惩。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是司法软弱的象征,是制度性缺陷的体现。”

    担任检察官期间,普伦成功对智障非裔被告人杰罗姆·鲍登求处死刑。智力障碍者在自我辩护中常常表现出能力缺失、庭审中情绪表达失当,且对公诉机关表现出非常规配合,此类因素系统性的提升了死刑定罪概率。IQ值59的鲍登被处决引发乔治亚州司法声誉危机,促使该州通过立法禁止对智障者适用死刑。但普伦明确表示若再遇同类案件仍将坚持死刑诉求。

    普伦近期获任乔治亚州高等法院新设法官职位。查塔胡奇司法区四位高等法院法官中,穆林斯·惠森特与威廉·史密斯均通过办理重大死刑案件获得司法任命。史密斯竞选法官期间,其最大单笔政治献金(5000美元)来自其经办死刑案件中被害者家属。

    肯塔基州联邦检察官欧内斯特·贾斯敏因对三一高中双尸案凶手成功求处死刑确立职业声望。其以“三一检察官”名义开展竞选活动,在中学报刊投放广告并频繁携被害者家属参与造势。

    内布拉斯加州总检察长唐·斯坦伯格采取非惯例操作,在最高法院案情摘要中附加个人信函,要求处决其称为“持续对受害人家属显露蔑笑的残暴凶手”哈罗德·奥特伊。在公开推动奥特伊死刑执行的同时,斯坦伯格以决策者身份参与赦免听证会,其幕僚向听证会陈述官方版犯罪事实。

    (二)不受制约的裁量权

    系统性推进死刑公诉的检察官鲜少遭遇制度性制约。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县州检察官桑德拉·奥康纳与费城地区检察官林恩·亚伯拉罕均声明对符合形式要件的案件一律适用死刑。但相应州长均未对其法律滥用或死刑激进主义采取问责机制。而当纽约布朗克斯地区检察官罗伯特·约翰逊对重大袭警案死刑适用持审慎态度时,州长以其“违反死刑法强制性规定”为由启动公诉权紧急接管程序。

    约翰逊虽未明示绝对死刑废止立场,但认为此类公诉蕴含不可接受的误判风险。纽约州立法未设定死刑强制适用条款,裁量权完全赋予检察官。约翰逊在选区民众充分知晓其死刑立场情况下高票连任。州长指定狂热支持死刑的总检察长丹尼斯·瓦科接管案件并决定是否对凯文·吉莱斯皮警官遇害案适用死刑。瓦科选择死刑求刑的决定符合预期。

    该案以悲剧告终:被告安赫尔·迪亚兹在赖克斯岛拘留所疑似自杀身亡,未及进入审判程序。州长帕塔基在获悉被推定无罪且处于国家监护的个体死亡后,作出冷酷表态:“安赫尔·迪亚兹系暴力罪犯,其死亡方式与犯罪本质相符。我为凯文·吉莱斯皮之死致哀。”

    伊利诺伊州助理总检察长玛丽·肯尼因拒绝推动对无辜者执行死刑而辞职。总检察长要求其继续抗辩罗兰多·克鲁兹的上诉,尽管存在他者认罪及大量无罪证据。肯尼选择离职,而两次在压倒性无罪证据前坚持起诉克鲁兹的詹姆斯·瑞安晋升州总检察长。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最终撤销克鲁兹定罪,重审宣告无罪。(其同案被告亚历杭德罗·埃尔南德斯亦经死刑判决后被撤销定罪释放)。

    五、围绕犯罪议题的政治煽动加剧死刑滥用

    犯罪议题的政治修辞遮蔽了理性辩论空间,围绕死刑的夸张表述突破了基本限度。作为《美利坚契约》中“有效死刑法案”的原始提案者,纽特·金里奇近期重返佐治亚州推动毒品走私者强制死刑立法。任何走私商业数量级毒品入境者将面临死刑。金里奇设想象征性处决——单次集体处刑35人,以形成威慑效应。其在雅典市筹款晚宴宣称:“出于对儿童的充分保护,我作出决策:实施此类犯罪者必处极刑。”为实现程序简化,其同时主张废除此类案件多数上诉权。

    新墨西哥州长加里·约翰逊近期提出将死刑适用年龄降至13岁。其同时向慎用死刑的法官发出隐性警示,称死刑裁量权虽属司法范畴,“但需由选民对法官履职表现进行政治评估”。

    部分政客将死刑作为攻击政治对手的工具,即便对方坚持强硬死刑立场。阿拉巴马州总检察长杰夫·塞申斯以支持死刑著称,但共和党参议员候选人西德·麦克唐纳仍借塞申斯认同州刑事上诉法院正确裁决之机发动攻势。该院认定初审法院适用死刑的标准超出本州死刑法定要件,一致裁决要求撤销死刑判决。麦克唐纳在竞选广告中无视法律逻辑:“谋杀即谋杀,任何法律技术细节无法改变本质。作为参议员我将捍卫被害人权利而非罪犯权利。”

    内华达州总检察长弗兰基·休·德尔帕帕指责联邦上诉法院“对死刑存有制度性偏见”,理由是本州案件审查耗时过长。但其刻意回避司法责任——总检察长办公室因未及时回应诉状导致程序迟延。迈克尔·格里芬法官指出托马斯·内维厄斯案中,“1989至1994年间总检察署完全未履行职责”。

    加州总检察长丹·伦格伦将死刑作为政治募资工具,其赴华盛顿推动立法压缩死刑案件上诉程序。使用官方信笺的募款函将上诉制度称为“刑事司法体系漏洞”。伦格伦为展示死刑立场不择手段,近期发布失实新闻稿谴责公设辩护人向死囚赠送饼干与运动鞋,实则担忧本已放弃上诉权的被告可能启动联邦司法审查程序脱离州司法控制。

    南卡罗来纳州总检察长查尔斯·康登通过死刑议题介入国家政治。其主导国会撤销死刑案件资源中心全部拨款,既剥夺法庭对手的辩护资源,又塑造反对死刑上诉的斗士形象。尽管资源锐减可能导致司法系统迟滞与政府成本激增,康登等人仍以牺牲司法秩序为代价攫取政治资本。

    政客深谙利用公众恐慌巩固支持之道。亚利桑那州众议员莱斯利·约翰逊(梅萨市共和党籍)在尤马市恶性犯罪后立即提议对儿童性侵者适用死刑。其在议会宣称速效方案:“通过死刑彻底清除性犯罪者。即使存在误判,我愿承受比例代价——毕竟儿童安全高于一切。”

    犯罪议题政治化导致政府各层级(尤其司法系统)系统性排斥死刑反对者。单一立场即可引发政治放逐,即便候选人资质卓越。当今若小马丁·路德·金、大法官布伦南、马歇尔与布莱克门在世,恐难获联邦司法任命。司法机构与民选官员体系几乎彻底清除少数派观点持有者。全国公共广播电台甚至因参议员罗伯特·多尔与执法团体施压,撤销死刑犯视角的系列节目。

    1988年威利·霍顿事件引发社会恐慌后,比尔·克林顿1992年暂停竞选活动,亲自主持阿肯色州脑损伤囚犯注射死刑,清晰表达了死刑立场。入主白宫后推动联邦死刑适用范围扩至六十项罪名(含非致死性犯罪),签署预算案撤销死刑资源中心资助,支持可能阻断死囚联邦司法救济的”反恐法案”。克林顿总统确立亲死刑政策框架后,鲍勃·多尔通过加州圣昆廷监狱(全美最大死囚区)摆拍造势,呼吁弹劾联邦法官哈罗德·贝尔并加速死刑执行。克林顿发言人即刻回应称总统同样支持大幅削减死囚联邦上诉权,避免在犯罪议题上示弱。

    死刑上诉制度整体沦为政治表演舞台。最新操作模式表现为:借反恐之名组织俄克拉荷马城爆炸案幸存者及家属,为限制死刑案件联邦审查造势。当法案中更具争议性的反恐条款遭弃后,连支持者都承认“死刑制度改革才是法案核心”。

    未明言的是:人身保护令制度修改与反恐毫无关联。且俄城爆炸案属联邦管辖,本不涉及联邦法院审查州法院裁决。经精心策划的立法推动运动,媒体选择性忽略部分爆炸案家属反对仓促行刑的立场。

    六、宽恕:州长在罪犯垂死前的姿态

    死刑程序的最后一步是由州长考虑是否给予宽恕。然而,由于近年来这一程序变得高度政治化,宽恕的授予变得极为罕见。在过去四年中,全国范围内每年仅有一次减刑。在本世纪早期,大约有20%的死刑案件会获得宽恕。但近年来,很少有州长在任期内有勇气批准哪怕一次宽恕。

    近年来,支持死刑的州长们没有选择宽恕,而是采用了一种最受欢迎的技术——人为加速签署死刑执行令。对于一个渴望更快执行死刑的选民群体来说,签署执行令的方案有几个好处。首先,它给人一种死刑程序正在加速的印象。其次,它使州长能够在“强硬程度”上与前任进行数字上的比较。第三,当死刑执行令不可避免地无法以签署的速度执行时,州长可以将责任归咎于法院或辩护律师,称其为“真正的问题”。

    这种对刑事司法系统的操纵不仅仅具有政治影响。死刑执行令会使法律系统陷入混乱。即使在提出上诉之前,也必须争取暂缓执行。这在一个已经复杂的过程中增加了更多的层次。如果执行令的数量过多,可能没有足够的律师来处理突然激增的诉讼。没有律师代表的被告很容易被忽视,并在没有法律代表的情况下被执行死刑。1989年,由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任命的委员会在研究死刑上诉时强烈建议,此类审查“应不受即将执行的时间压力影响,并应在有能力的律师协助下进行……”

    佛罗里达州的鲍勃·马丁内斯擅长以执行死刑相威胁,他在四年内签署了139份死刑执行令,是其前任鲍勃·格雷厄姆的两倍,也是下一任州长劳顿·奇利斯的许多倍。马丁内斯经常一次签署五份执行令,且常常不按时间顺序。他在自己送上电椅的死囚形象前进行竞选活动。然而,在这三位州长的任期内,实际执行死刑的速度大致相同——只有签署死刑执行令的速度加快了。尽管如此,这一过程给法院和那些被指派为死囚辩护的人带来了巨大的负担。

    宾夕法尼亚州州长汤姆·里奇上任时也承诺加快死刑的执行。自1995年担任州长以来,他至少签署了41份死刑执行令。宾夕法尼亚州有两起死刑执行,但这两起案件的囚犯都放弃了上诉。同样,这些执行令给人留下了里奇强硬无情的印象,并成功地压垮了已经严重资源不足的贫困辩护系统,该系统不得不应对每一次死刑执行的威胁。

    结论

    尽管犯罪问题常常是政治演讲的主要内容,但最近对死刑的强调干扰了司法系统的基本公正性。当那些将决定被告生死的法官——他们甚至有权否决陪审团的一致裁决——通过宣称自己对罪犯的强硬态度来竞选公职时,公正性就受到了威胁。当那些将决定是否以及针对谁寻求死刑的检察官凭借他们的死刑记录竞选公职时,这便助长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政客们通过将对死刑的忠诚作为担任公职的试金石,煽动了这种寻求更多死刑判决和更快执行的螺旋式努力。这一问题正在将高度合格的候选人排除在竞选或获得公职之外。当对死刑的丝毫犹豫都会让人被贴上“对犯罪软弱”的标签时,关于死刑价值的理性辩论变得越来越困难。最终,死刑损害了司法系统本身的完整性,因为个人权利被牺牲以换取政治利益。

    翻译:汪秉均,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22级本科生。

  • 韩建业:论五帝时代

    “五帝时代”指古史传说中夏代以前的中国上古时代,其历史真实性在古代原不成问题。但自晚清民国以来,中西文化激烈碰撞下疑古之风盛行,五帝时代因之基本被否定,极端者甚至有“东周以上无史说”。虽然因晚商都邑殷墟、早商都邑郑州商城等考古学发现,此说宣告破产,但对商代以前的夏代乃至五帝时代,学术界的质疑声至今仍未断绝。五帝时代的真实情况究竟如何?只有紧密结合文献史学和现代考古学,并以适当的方法展开研究,才有希望逼近答案。

    一、文献记载中的五帝时代

    《周礼·春官·宗伯》:“外史掌书外令,掌四方之志,掌三皇五帝之书。”其中“三皇五帝”显然指人而非神,且“五帝”晚于“三皇”。《周礼》所载官制等基本符合西周或者春秋时期的实际情况,可知“三皇五帝”的提法也当出自西周或春秋,而非战国以后的发明。战国时期出现“五帝”的情况增多,《荀子》《战国策》中各3处,且多与三王、五伯并举,《吕氏春秋》中有14处之多,一般连称“三皇五帝”或“五帝三王”。和“三皇”有多种组合的情况不同,严格来说“五帝”说其实只有一种,就是出自《大戴礼记·五帝德》《帝系》当中的黄帝、颛顼、帝喾、尧、舜,在《国语》中也有同样的排列顺序,很可能是至迟在春秋时期已有的说法,后被《史记·五帝本纪》采用。其他一些曾被称为“五帝”者其实并非确指,或者属于神圣而非人王。即便真正的“五帝”就一种说法,那也应该是从众多古人中挑选的结果,同时期还存在很多其他杰出人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可以使用“五帝时代”这个概念,指称以“五帝”为代表的那个时代。有关五帝时代的记述,目前只能在商周及以后的文献中见到,被认为部分可能是“口耳相传”的结果,五帝时代一般也就被划到“传说时代”的范畴,相当于西方学术界所谓“原史”时期。

    疑古学者多视“五帝”为神话人物,基本否定五帝时代的历史真实性。顾颉刚在1926年出版的《古史辨》第一册中明确提出“层累地造成古史说”,认为东周初年《诗经》里有天神禹,东周末年《论语》里出现尧、舜,战国至西汉伪造了许多尧、舜之前的古“皇帝”,结论是“东周以上只好说无史”,“自三皇以至夏商……都是伪书的结晶”。更早的时候,胡适也主张“中国东周以前的历史,是没有一个字可以信的”。但1928年开始的对殷墟的发掘,发现甲骨文、宫殿、王陵等大量证据,确凿无误地证实晚商属于信史。这不但推翻了“东周以上无史说”,而且证明“层累地造成古史说”逻辑难以自洽。又因晚商史业已被证为信史,早商、夏代甚至五帝时代的历史真实性也理应重新加以考虑。

    其实早在1917年王国维就发表《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论定《史记·殷本纪》所记载的商殷世系几乎完全合于甲骨卜辞所见商人世系。王氏明确认为尧、舜、禹属于历史人物,不应疑古太过。之后蒙文通于1927年出版《古史甄微》,提出中国上古民族可以分为江汉、海岱、河洛三系。徐旭生在1943年出版的《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一书中提出中国古代部族可以分为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1935年傅斯年则提出“夷夏东西说”。这些研究虽与传统的中华一脉古史观有别,但却都是在承认五帝时代真实历史背景的基础上做出的综合研究。

    五帝时代的诸多人物并非出于战国西汉以后的杜撰,这在晚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出土文献中也有所证明。殷墟甲骨文中的“四方”“四方风”,见于《山海经》和《尚书·尧典》。殷墟甲骨文中商人将帝喾(高辛氏)作为高祖,这也和传世文献吻合。刻有“天鼋”或“天”族徽的先周和周代青铜器主要分布在陕西,或与轩辕黄帝的名号有关。西周图片公图片记载禹敷土浚川,春秋秦公簋记载“鼏宅禹迹”,春秋晚期的秦公一号大墓石磬上秦人将高阳(颛顼)作为高祖。战国时期金文简牍上关于五帝时代的记载就更多了。比如齐侯因图片敦铭文记载田齐的高祖为“黄帝”,长沙子弹库楚帛书关于炎帝、祝融、帝俊、共工等的记载,清华简《五纪》关于黄帝、蚩尤等的记载,以及其他简牍上有关于尧、舜的记载。

    但需要承认的是,不管传世还是出土,目前尚不见晚商以前的相关文献。换句话说,所有关于五帝时代的记载都见于至少七八百年之后的文献中,它们的说服力因此大打折扣。但学人很早就提出新的解决途径:“要想解决古史,唯一的方法就是考古学。”即便顾颉刚也认为,地下出土的古物既可以用来破坏旧古史,也可以用来建设新古史。李学勤则从文献和考古结合的角度,提出要“走出疑古时代”。显而易见,探索古史真相不能仅依靠文献记载,还得和考古学结合。

    二、五帝时代考古学探索的方法

    利用考古学探索并一定程度上实证古史,最重要的是达成传说和考古资料这两个古史系统之间的互证互释。考古资料是传说史料最可靠的参照系,经过百余年的工作,这个参照系已经以中国史前(原史)考古学文化谱系为主要内容基本建立起来。假设五帝时代为真,那么当时不同族群集团的遗存及其时空框架也应包含在其中,只待与传说史料相印证。

    早在20世纪30年代,徐中舒就提出虞夏对应彩陶文化(仰韶文化),太昊少昊对应黑陶文化(龙山文化)。到了50年代,范文澜又推测仰韶文化可能为黄帝时代文化。七八十年代以来,关于五帝时代的考古学探索更多。既有对炎黄、三苗、东夷、有虞氏、陶唐氏、共工氏 等族群所对应的考古学文化的探索,有对“大禹治水”等个案的研究,也有从宏观上对五帝时代的把握,并主要形成两类意见。第一类意见认为,五帝时代大体可以与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时期对应。如严文明、苏秉琦等认为仰韶文化后期(铜石并用时代前期)对应炎黄时期,龙山时代(铜石并用时代后期)对应尧舜禹时期,笔者等进一步提出仰韶文化前期已进入炎黄时期;许顺湛认为仰韶文化对应炎黄文化,仰韶文化末期到龙山时代早期为颛顼时代,中原龙山文化早期对应帝喾时代,中原龙山文化晚期对应尧舜时代。第二类意见认为,五帝时代和龙山时代大体对应。如童恩正认为中原龙山文化和“五帝”符合,沈长云、江林昌认为五帝时代大致对应龙山文化时期,李先登等具体提出五帝时代早期的黄帝、颛顼、帝喾时期相当于龙山时代早期,五帝时代晚期的尧舜禹时期相当于龙山时代晚期,徐义华认为龙山时代城址的大量出现可能与黄帝时代的战争背景相关。

    总体来看,上述关于五帝时代的宏观认识,时间上不出仰韶文化时期和龙山时代,空间上集中在黄河中下游,涉及长江中下游和西辽河流域。空间范围的框定基本就是根据文献传说,时间范围则是从夏商所对应的考古学文化前溯,大致符合“从已知推未知”的逻辑思路。殷墟和郑州商城遗址的发掘,确证殷墟文化和二里岗文化分别为晚商文化和早商文化,二里头遗址的发掘基本确定二里头文化为夏文化或晚期夏文化,则五帝时代只能在之前的龙山时代甚至更前,但到底“前”到何时则不好确定。有些学者在基本信任文献传说的前提下,以神农氏“教民稼穑”为依据,设想当时应为农业社会,认为应该从仰韶文化开始,但实际上中国农业在距今8000多年的前仰韶时期已有初步发展。不少学者以《史记·五帝本纪》所记轩辕黄帝征战四方、统一天下、置官监国为根据,设想其社会应该比较复杂高级,但到底高级到何种程度,是初步开始社会复杂化,还是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国家社会?这些其实都难以遽断。考古学上对农业起源发展和社会复杂化进程的认识本身就存在不同意见。还有就是这种“比附”式宏观观察方式,很依赖于文献记载细节的真实性——而这本身是需要验证的。也有不少人想当然地以为,既然关于五帝时代的记载比较模糊,那么与考古学的对应也自当比较宏观笼统才对,但问题是如果每一个细节和局部都得不到证实,又如何能保证整体和宏观的真实性?因此,对五帝时代的考古学探索,最终还需从细节和局部入手,而且必须遵循严格的论证逻辑,找到有效的研究方法。

    “由已知推未知”的思路建立在考古学文化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应于族群、国族的前提之上。我们可以将族群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具有相同文化传统、文化习俗和语言的事实上的族群,一般和考古学文化有较好的对应关系;二是当时人所认同甚至包含一定程度建构成分在内的族群,最容易在民族志中找到案例;三是文献记载中的族群。这三种族群多数情况下其主体部分应该是重合的,是以第一种情况作为基础的。国族指国家层面的族群共同体,由一个族群扩展或多个族群融合而成,因国家力量整合形成血缘、文化、语言、历史等方面的共性。因为文化等共性的存在,国族也会和考古学文化有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但情况更为复杂。族群和国族的复杂性,提醒我们考古学文化和族群不宜做简单对应,已进入早期国家阶段的五帝时代尤其如此。但从商周二代国家范围和考古学文化圈存在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来看, 考古学文化和国族的对证研究并非不可行,与一般族群的对证研究理应更有可能。

    尽管如此,古史传说中关于特定族群的记载往往存在模糊或歧异之处,加之很难对族群和国族进行区分,而考古学文化本身通常也并非毫无异议,这就使得考古学和古史的对证很容易导向诸多难以验证的推论,对五帝时代的考古学对证尤其如此。这也是很多人质疑古史和考古学能否对证研究的主要原因。但如果我们遵照严谨的逻辑,找到若干比较确定的关键点,再将这些关键点串联成面,而且和古基因、古语言谱系研究结合起来,就有可能增强古史对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此,笔者有针对性地提出两种研究方法,即变迁法和谱系法。

    “变迁法”就是以考古学上观察到的巨大变迁来一定程度上证实文献传说中的重要战争或迁徙事件的方法。考古学上的巨大变迁,包括考古学文化巨变和中心聚落巨变两个方面,前者指考古学文化面貌格局发生大范围的剧烈变化,后者指中心聚落、古城等突然毁弃或者出现破坏、暴力现象,两者通常互有关联。而这些在考古学上都是相对容易识别到的。巨变往往是大规模战争和迁徙事件的产物,推测也应当是古人最倾向于记载、传承下来的内容。因此,用考古学上的巨大变迁对古史加以验证,相对容易且确定性也较高。而用这种方法所获得的关键认识,又可以进一步作为其他相关研究的基点。

    “谱系法”则是将文化谱系、基因谱系、语言谱系和族属谱系相互结合的方法。族群既然和血缘、语言、文化都密切相关,那么如将它们都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推论的确定性一定会增加。如果再将四个谱系结合起来,就会形成更加确定的推论。目前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谱系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已经确立,只是需要不断完善。对古代人群基因和语言谱系的建立方兴未艾,目前已经在揭示东亚现代人基因组、中国南北方史前人群迁徙与融合过程,以及汉藏、南岛和阿尔泰语系等人群的基因和语言谱系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族属谱系则需要对涉及五帝时代的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进行整理分析,最终构建出上古时期族群谱系的基本框架,允许有几套可能性框架,最终以文化、基因和语言谱系来验证。当然,这里的关键是对“四谱”的互释,最佳的办法依然是结合重大历史变迁,由点及面逐渐展开。

    三、考古学视野下的五帝时代

    五帝时代有文献记载的重要战争事件,首先要数五帝时代之末的“禹征三苗”;与其大略同时的“稷放丹朱”事件,可能也有军事暴力发生;还有一个就是五帝时代之初轩辕黄帝和蚩尤之间爆发的“涿鹿之战”。考古资料显示,这些战争事件可能都真实发生过。

    (一)禹征三苗与黄河流域文化的南下

    “禹征三苗”事件在《墨子·非攻下》有详细记载:“昔者三苗大乱,天命殛之。日妖宵出,雨血三朝……五谷变化,民乃大振……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禹既已克有三苗,焉磨为山川,别物上下,卿制大极,而神民不违,天下乃静。”古本《竹书纪年》对三苗灭亡前夕的天灾有类似记载:“三苗将亡,天雨血,夏有冰,地坼及泉,青龙生于庙,日夜出,昼日不出。”可见,“禹征三苗”应是趁后者发生天灾内乱之际发动的一场有计划的征服战争。

    从文献记载来看,禹或夏禹主要活动在黄河流域,但具体地点不好遽定。史载“禹兴于西羌”、“禹会诸侯于涂山”、“禹都阳城”或“平阳”。禹的兴起或诞生地被认为在中国西部,禹会诸侯的“涂山”有被认为是在江淮地区,禹所都的阳城或平阳有晋南、豫西、豫东等不同说法。“大禹治水”“禹画九州”传说中禹的活动范围更广。禹是夏人首领,夏人主要的活动区域多被认为在晋南和豫中西地区,但也有其他观点。比较而言,三苗的居地更好确定。三苗属于徐旭生所说苗蛮集团,其活动地区虽然涉及黄河下游、长江中下游广大地区,但到和尧舜禹发生冲突的时候,基本就是在江汉两湖地区。《战国策·魏策》:“昔者三苗之居,左彭蠡之波,右洞庭之水,文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恃此险也,为政不善,而禹放逐之。”据考证,这个范围大抵东至鄱阳湖、西以洞庭湖为界、向北及于桐柏山。

    夏禹作为夏王朝的创建者,其主要活动年代当在距今4000年左右。距今约4100年之前,在豫西南、豫东南和江汉两湖地区分布着范围广大的石家河文化,但之后发生文化巨变:石家河文化特色鲜明的陶器群大范围快速消失,新出矮领瓮、细高柄豆、侧装足鼎等与王湾三期文化煤山类型接近的陶器,出现鬶、盉等龙山文化或造律台文化因素,致使豫东南、豫西南、鄂西、鄂北等地都突变为王湾三期文化,江汉平原及附近地区突变为和王湾三期文化接近的肖家屋脊文化;聚落遗址急剧减少,如大洪山南麓由石家河文化时期的63处遗址锐减到14处;从屈家岭文化延续至石家河文化的大约20个古城,此时基本都遭到毁弃,包括石家河文化的中心天门石家河古城;最保守的祭祀方式也发生突变,石家河文化大量用首尾相套的陶缸祭祀的现象消失,数以十万计的红陶小动物、小人、红陶杯等祭品祭器也基本消失或者数量剧减;在肖家屋脊文化当中出现前所未见的浅浮雕、透雕的小件玉器,此类玉器在更早的龙山前期晚段就出现在山东临朐西朱封、山西襄汾陶寺、河南禹州瓦店等遗址。如此大规模的黄河流域文化南下引起的文化和聚落巨变,只能是大规模战争的结果,和“禹征三苗”事件吻合。此前曾有人将“禹征三苗”解释为二里头文化向江汉地区的渗透,但此说在年代上似有抵牾之处,因为二里头文化已经是晚期夏文化了,和夏禹不能对应。

    (二)稷放丹朱与北方文化的南下

    古本《竹书纪年》:“后稷放帝朱于丹水。”后稷指周人的始祖弃,《诗经·大雅·生民之什》:“厥初生民,时维姜嫄,生民如何,克禋克祀,以弗无子,履帝武敏歆,攸介攸止,载震载夙,载生载育,时维后稷……即有邰家室。”《国语·鲁语上》:“周人禘喾而郊稷。”记载中他是帝喾的嫡长子,理应最有资格成为帝喾的继承人,但他勤于农事而被封为后稷,就是当时的农官,实际继承人是和他同代的尧,这或许为后来的矛盾埋下了伏笔。关于后稷的诞生地“有邰”,汉代以来流行泾渭说,近世有晋南说。尧子丹朱的居地被认为是在豫西南丹水,其实当为被流放后的结果,之前应与尧居于一地。尧的居地又有山东、河北、山西诸说,山西说本身又有“平阳”说和“晋阳”说的分歧,还有晋阳徙平阳说。虽然后稷和丹朱—尧的居地有多种说法,但他们发生交集的地方却只有晋南。文献记载尧时已在丹水流域征服苗蛮, 《吕氏春秋·召类》:“尧战于丹水之浦,以服南蛮。” 丹水附近的陶斝极似晋南者,晋南的丹砂也可能来自丹水地区,后稷逐放丹朱于丹水比较符合情理。

    按《尚书·尧典》所载,稷和禹所处时代大致相同,则“稷放丹朱”发生时间应也与“禹征三苗”接近,在距今4100年前后。从考古学上来看,当时晋南地区确实发生了一次文化和聚落巨变:大量双鋬陶鬲出现在原本有斝无鬲的临汾盆地,致使本地陶寺文化剧变为陶寺晚期文化;陶寺遗址甚至附近的临汾下靳、芮城清凉寺等地大中型墓葬,几乎都被挖毁;陶寺遗址还有宫殿废弃、暴力屠杀、摧残女性等现象。双鋬鬲是老虎山文化的典型陶器,其分布范围主要在今内蒙古中南部、陕北、晋中北和冀西北一带。在陕西神木石峁、内蒙古清水河后城嘴、山西兴县碧村遗址都发现了距今4000年多年前的充满军事气氛的大型石城聚落,尤以400万平方米的石峁石城最为瞩目,显示其具有强大实力。考古学上的晋南巨变应当同老虎山文化南下密切相关,和“稷放丹朱”事件能够吻合。

    “稷放丹朱”的考古学实证,证明陶寺古城在该事件发生前至少有一段时间应当是陶唐氏尧的都邑,而老虎山文化人群中至少有一支参与了后稷对丹朱的战争放逐事件。据记载,后稷是轩辕黄帝的直系姬姓后裔,北狄也是,而石峁古城很可能为北狄故城,则以后稷名义发起的这起事变,有石峁人群参与也是有可能的。至于《竹书纪年》等有关舜囚尧和阻丹朱的记载,似乎和儒家历来所称道的尧舜禅让之说相去甚远,其实有相通之处,即尧、舜更迭必然是因某一重大变故而发生,这一变故很可能就是“稷放丹朱”事件,“稷放丹朱”或许还有舜的参与。

    (三)涿鹿之战与黄土高原文化的东进

    《逸周书·尝麦》记载:“蚩尤乃逐帝,争于涿鹿之河(或作阿),九隅无遗。赤帝大慑,乃说于黄帝,执蚩尤,杀之于中冀,以甲兵释怒。”似乎蚩尤和炎帝(此记载中误作赤帝)、蚩尤和黄帝之间的战争都发生在涿鹿,蚩尤曾一度侵凌炎帝,黄帝应炎帝所请而击杀蚩尤。但在《史记·五帝本纪》中,黄帝和蚩尤之间的才是涿鹿之战,另有炎黄之间的阪泉之战,没有提到蚩尤和炎帝之间战争的具体情况:“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乃修德振兵……以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 《战国策》《庄子》等都有黄帝、蚩尤战于涿鹿的记载。至于炎黄间的“阪泉之战”,在《大戴礼记·五帝德》《左传》《列子》等中也都有记载。但先秦汉晋以来文献记载中两场战争就已有混淆,除上述《逸周书·尝麦》记载蚩尤逐炎帝也在涿鹿,《逸周书·史记解》、《水经注》也有类似记载,近世学者也多将二者混同,不过尚不足以否定《史记》的说法。

    上述文献所记涿鹿之战中的轩辕黄帝、炎帝和蚩尤,显然都是具体的个人,也有不少记载中的黄帝、炎帝和蚩尤只是部族首领的统称。当然无论是个人还是部族,都应有个大致的活动范围,只是炎、黄等的传说遍及大江南北,自汉代以来就众说纷纭。《国语·晋语》:“昔少典娶于有蟜氏,生黄帝、炎帝。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徐旭生据此并结合其他材料考证认为,黄帝部族发祥于偏北的陇东陕北地区,炎帝部族则发祥于偏南的渭河上游地区,二者都属于华夏集团。此后他们向东迁徙,在路线上同样是前者偏北而后者偏南。徐旭生还认为蚩尤属于东夷集团,是九黎的首领,九黎的活动范围从晋东南一直延伸到河北、河南、山东三省交界之处。但从《尚书》《国语》等相关记载看,蚩尤还是苗蛮集团的先祖,将之归入苗蛮集团也未尝不可,可见蚩尤部族活动范围很大。关于黄帝和蚩尤发生交集的“涿鹿”虽也有不同说法,但大致都在华北一带,尤其今冀西北涿鹿一带为涿鹿古战场的观点被更多人认可。黄帝部族从陕北东向经内蒙古中南部到达冀西北也是顺理成章的事。至于炎帝部族,按照徐旭生的说法,是偏南沿着渭河流域东向发展,应该是抵达晋、陕、豫交界地带才更合情理,与冀西北相距较远,炎黄之间的阪泉之战也就更有可能发生在晋南附近。

    轩辕黄帝早于后稷、夏禹的时代。从大约距今4100年往前追溯,直到距今4700多年,就能看到在陇东陕北至华北这一大片地方,曾经发生过一次考古学文化格局的巨变。黄土高原大部分地区在仰韶晚期向庙底沟二期转变的过程中,文化仍连续发展,而内蒙古中南部、河北大部和豫中地区则不然:内蒙古中南部老虎山文化代替仰韶文化海生不浪类型,冀西北地区老虎山文化替代雪山一期文化,冀南豫北和郑洛等地的仰韶文化大司空类型、秦王寨类型衰亡,西辽河流域的红山文化消亡,海岱地区的大汶口文化当中新增不少横篮纹。这种突变当和黄土高原文化的东进有关。与此同时,在陕北、内蒙古中南部地区突然涌现出许多军事性质突出的石城。这些变化可能是由黄土高原人群在大规模战争事件中的胜利而导致,很可能对应文献记载中的涿鹿之战。尤其是在冀西北张家口贾家营遗址明确存在老虎山文化前期遗存,文化面貌和陕北、内蒙古中南部同期遗存近似,上限有可能早到庙底沟二期。崇礼邓槽沟梁甚至还发现老虎山文化的城址。冀西北被认为有可能是古涿鹿之地,张家口的这些发现为涿鹿之战的实证增加了新的线索。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冀西北等地在庙底沟二期之前是雪山一期文化,其与海岱地区的大汶口文化有着密切关系。海岱地区是蚩尤或东夷部族的大本营,大汶口文化很可能是以蚩尤等为首的东夷部族的文化。大汶口文化和江汉两湖地区的屈家岭文化的形成有很多共性,屈家岭文化被认为是三苗或苗蛮的文化,而记载中蚩尤又是苗民的领袖,可见东夷和苗蛮关系非常密切。距今5000年左右的仰韶文化晚期,中期大汶口文化和早期屈家岭文化分别强烈向西向北影响,很多文化因素渗透到郑洛、晋南、关中东部各地,这或可视为蚩尤所代表的东夷和苗蛮集团大力扩张并侵凌黄河中游各部族的考古学证据。这种情况从庙底沟二期开始发生重要转变。距今4700多年恰好是中国考古学上一个重要时代——庙底沟二期的开启年代,不少人认为庙底沟二期已属于广义龙山时代的早期;传承下来的黄帝纪元元年为公元前2698年,也正在这个年代范围之内。

    (四)五帝时代的基本时空格局

    从考古学上大致实证禹征三苗、稷放丹朱、涿鹿之战事件,建立了进一步探索五帝时代的三个基点,其基本时空格局也可由此初步推定。

    禹征三苗事件的实证,进一步确定了夏禹的历史真实性和夏代的上限,证明以王湾三期文化后期为代表的中原龙山文化后期属于早期夏文化,石家河文化及其前身屈家岭文化等属于三苗文化。禹征三苗之后,黄河、长江流域文化融为一体,奠定了夏王朝版图的基础,因此,《尚书·禹贡》的“九州”很可能记载的是距今4000年左右的真实状况,基本等同于夏初疆域,而非出于战国时人的想象。

    稷放丹朱事件的考古学探索,说明尧、丹朱、后稷可能确为真实历史人物,由此可推知《尚书·尧典》等文献记载的舜等其他人物也应当基本属实,证明晋南的陶寺文化至少有一段时间和陶唐氏尧有关。

    涿鹿之战事件的考古学探索,说明轩辕黄帝、蚩尤、末代炎帝,以及文献所载同时期人物,都可能有一定的历史真实性,推测黄土高原的仰韶文化后期至龙山文化早期可能属于黄帝部族文化,以东华北平原直至黄河下游地区的仰韶文化后期、雪山一期文化、大汶口文化等,可能与蚩尤部族有关。这两大区域之间的晋南、豫西和关中东部等地区,可能就是炎帝部族的核心分布区。

    由此可见五帝时代人物的活动范围主要是黄河和长江流域,尤以黄河流域为主,时间上则从4700多年前延续至约4100年前。又可归纳为早、中、晚三期,其中轩辕黄帝、蚩尤和末代炎帝等最早,距今4700多年;帝喾、尧、舜、稷、丹朱、禹等属于晚期,距今4100年左右;颛顼在中期,年代介于二者之间。《大戴礼记·五帝德》《史记·五帝本纪》记载颛顼、帝喾分别为黄帝的孙和曾孙,之后紧接着就是尧、舜,似乎五帝时代不过五六代人,充其量也就100多年,现在看来应当存疑。如果承认颛顼为黄帝之孙,帝喾为后稷之父,则颛顼和帝喾之间就可能间隔了20多代、500多年。

    早于距今4700多年的前五帝时代的文化,在考古学上也是有线索可循的。既然距今4700多年的黄土高原地区的仰韶文化晚期有可能为黄帝部族文化,那么黄土高原或者渭河流域更早的仰韶文化理应与更早的黄帝部族有关。仰韶文化初期开始于距今7000年左右,当时分布在关中和汉中地区的零口类型诞生不久,即东向扩展至晋南豫西地区,形成与零口类型大同小异的仰韶文化枣园类型。联系《国语·晋语》黄炎同源而分道的记载,零口类型有可能是最早的黄炎共同的文化,此后的零口类型中晚期和半坡类型则可能是黄帝部族文化;而晋南豫西的枣园类型,以及后续的东庄类型、庙底沟类型,则主要为东迁后的炎帝部族文化。黄炎之外其他部族的文化也可以循此逻辑向前追溯。

    以上对五帝时代时空框架的建构主要是根据几个关键点做出的,如果能在此基础上将文化、基因、语言和族属谱系结合起来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相信会得到更加令人信服的结论。

    四、五帝时代与中华文明的初步发展

    从现在的考古学研究来看,中华文明起源于距今8000多年,形成于距今5100年左右。因此五帝时代并非中华文明的起源和形成时期,而是已经进入初步发展时期。

    距今5100年左右中华文明形成的最重要的标志,就是良渚和南佐两个超大型聚落遗址的发现。浙江余杭良渚遗址内城面积近300万平方米,计入外城则达630万平方米,内城中部有30万平方米的人工堆筑的“台城”和宫殿建筑,有随葬600多件玉器的豪华大墓,出土了大量玉器、水稻等,外围更有高低坝、沟壕等构成的大规模水利系统。甘肃庆阳南佐遗址面积600万平方米左右,遗址核心区由两重环壕和九座大型夯土台围成,面积达30多万平方米;其中央偏北处围出数千平方米的“宫城”,主殿夯筑而成,占地700多平方米,出土了大量精美白陶、黑陶和水稻。这两个规模超大的中心聚落,宫殿建筑、壕沟水利等工程浩大,玉器、白陶、黑陶等的制作都有很高的专业化水准,说明已出现强大的公共权力或王权。两个聚落都在继承原有聚落(社会)的基础上实现了跃进式发展,超常的规模依赖于对较大范围内人力物力的统一调配,这无疑指向地缘关系对早先区域性氏族社会格局的重塑。笔者认为,王权和地缘关系的同时出现,显示两地业已迈入早期国家行列,中华文明正式形成。但两处早期国家的统治范围基本不出太湖周边或黄土高原地区,称之为“古国”或“邦国”比较合适,属于“古国文明”阶段。

    距今4700多年是中华文明初步发展的关键节点。黄土高原文化的东向强烈拓展,很可能已将内蒙古中南部、河北大部和河南中部等地区纳入一个更大的国家组织之内,甚至黄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区可能也属于这个早期国家的统治范围。而按照《史记·五帝本纪》的记载,通过涿鹿之战和阪泉之战,轩辕黄帝已经统一天下,置官设监,监于万国。不但统治黄河流域,还“南至于江”。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大致可以吻合。距今约4500年以后,面积达三四百万平方米的襄汾陶寺都邑和神木石峁石城先后在晋南和陕北地区出现,黄土高原的文化中心地位得以延续。

    距今约4100年是中华文明早期发展的关键节点。此时至少长江中游地区已经通过“禹伐三苗”事件被纳入华夏集团版图。《尚书·禹贡》等记载的夏禹划分“九州”,很可能即真实发生在这一背景之下。据此可以说,至迟在夏朝初年夏王已经初步建立起“大一统”的天下王权。其统治特色是由夏后氏及许多其他族氏共同构成统治集团,从而建立起“血缘组织基础之上的政治组织”,而所谓“九州”即统治天下“万国”的结果。这些标志着“王国文明”阶段的到来。

    结语

    通过对文献传说和考古学的对证研究,我们现在可以说,文献传说中的五帝时代应该是真实存在过的,其年代大抵从约4700年前延续至约4100年前。前后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大体自轩辕黄帝、蚩尤和末代炎帝等起,继以颛顼和其后诸帝,最后为帝喾、尧、舜、稷、丹朱、禹等。五帝时代,中华文明已经过起源和形成的时期,进入初步发展阶段。经过长期兼并融合,跨区域的王权国家在此时萌芽,早期时已至少形成对黄河流域大部的统治,晚期时更以“禹征三苗”为契机,将长江流域也纳入国家版图,夏王朝初步“一统”的格局正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

    五帝时代是古代中国人心目中信史的头一篇章。以五帝为代表的上古祖宗先圣,其后更成为历代敬仰效法的对象,奠定了中华民族数千年来追求文化“一体”、政治“一统”的基础,也成为延续中华文明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说,百年来对五帝时代的质疑和否定,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中华历史根脉的质疑和否定。虽然考古学为复原、重建中华上古史带来了新的途径和方法,但考古学的局限性又决定了它并不能独立解决上古时代的精神创造、制度创造、族群认同、历史记忆等重大问题,而精神创造和制度创造才是中华文明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文明、之所以伟大长存的核心所在,族群认同和历史记忆更是中华民族凝聚发展的关键。因此在缺乏深入论证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五帝时代,更不该轻率地把结合古史传说的研究看作考古学发展的障碍和误区。

    当然,从考古学出发探索五帝时代古史并不容易,它要求研究者必须熟谙相关文献记载和考古学知识系统,必须掌握严谨可靠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比附。它更要求研究者必须认真辨析后世文献对五帝时代真假杂糅的记载;根据新的发现不断完善仍比较粗糙的考古学文化谱系;大力加强基因和语言谱系的建设工作;以及完善创新进行古史和考古学对证的理论方法。唯有如此,我们才有机会逐渐接近五帝时代的真相。

    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12期

  • 周天勇:1978年中国为什么选择改革开放?

    一个社会的变革,总是来自于生存面临的危机,需要通过改革和开放,走出发展的困境。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重新回顾1978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我们在经济、技术、建设等方面的发展水平和境地,评价建国后三十年经济建设方面的功与过,才有可能在30年后的今天理解当时必须改革开放的真正原因。

    1949年建国以后,从经济体制上看,对资源、产品和劳动力,甚至许多消费资料,我们采取了计划分配的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实行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农村,在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之间,调动资源和分配利益的层次多次上下调整,留去自留地也多次变动。从对外经济关系、科学技术等方面看,我们采取了关门发展的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财产,甚至消费资料的制度上,我们实行,或者力图实行高度公有的体制;资源配置方式上,我们试图国家大一统来分配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对外经济战略上,我们走了一条进口替代和自我封闭循环的道路。这样的体制和道路使我们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初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功了吗?回答是否定的。

    评价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如何,应当以一些国际上已经研究成熟,并且为统计和经济学界通用的一系列指标,综合地进行衡量。首先,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初,由于左的思潮干扰经济建设,使我们的经济总量和人均水平在世界各国的位次上不断后移,而且与许多国家发展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不论现在学术界怎样批判发展的唯GDP论,但是,GDP总量和人均GDP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的最核心的指标,它代表着一国发展的生产力水平,而且是一个国家一切社会、政治、文化、国防等等事业的物质和财富基础,没有GDP持续和有效的增长,其他方面的发展便无从谈起。从经济总量和人均GDP水平看,1952年,中国GDP总量占世界GDP的比例为5.2%,1978年下降为5.0%。人均GDP水平按当时官方高估的汇率计算,也只有224.9美元。1948年,中国人均GDP排世界各国第40位,到了1978年中国人均GDP排倒数第2位,仅是印度人均GDP的2/3。从人民生活水平看,1976年全国农村每个社员从集体分得的收入只有63.3元,农村人均口粮比1957年减少4斤;1977年全国有1.4亿人平均口粮在300斤以下,处于半饥饿状态;1978年全国居民的粮食和食油消费量比1949年分别低18斤和0.2斤;当年全国有139万个生产队(占总数的29.5%),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

    1978年全国有2.5亿绝对贫困人口。当年,失业的城镇青年2000万人,实际城镇失业率高达19%左右,居民食品消费占总其支出的比重,即恩格尔系数,城乡分别高达56.66%和67.71%。1980年时,城乡居民家庭的耐用消费品,主要是缝纫机、自行车、手表、收音机,每百户的拥有率也只有5.5%、11.2%、15.7%、14.9%;黑白电视机的每百户拥有率也仅为1.6%;家庭电话非常少,即使按当时的公用电话计算,每百户普及率只有0.64部;而洗衣机还很少有,家庭轿车普及率几乎为零。居住方面,1978年时,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仅为3.6平方米,农村居民每户平均居住面积仅为8.1平方米。据世界权威的经济增长学家麦迪森研究计算,1952年到1978年中国GDP的实际平均增长率只有4.7%。整个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和生活水平,大多数发展和生活指标排在世界国家和地区170位以外,处于联合国有关部门和世界银行等组织划定的贫困线之下。

    其次,发展经济学的理论认为,一个国家的发展,其现代化,核心是从农业社会到城市社会的结构转型。解放以后到改革开放初,中国人口城乡结构转型先是大起大落,后是几乎停滞。中国城乡人口的比例:1949年为10.6﹕89.4;1958—1960年大跃进,人口向城市转移过多过快,1960年时城乡人口比例为19.7﹕80.3;三年经济困难,1962年时,人口又从城市向农村逆转移,比例大幅度下降到了17.3:82.7,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时的1978年,城乡人口比例为17.9﹕82.1。1952-1978年,中国工业生产增长了16.5倍,城镇人口比重仅上升了5.5个百分点,产业结构与城乡结构之间严重扭曲。1980年时,世界城市化水平为42.2%,发达国家为70.2%,发展中国家为29.2%,而中国城市化水平仅为19.4%,比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还要低近10个百分点。1950年时,韩国城市化水平为27%,1980年时,上升到48%,中国在城市化方面比韩国的差距拉大了20个百分点。从全国的人口城乡结构看,改革开放初时,82%的人口为农民,发展水平基本上还处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状态。

    GDP和劳动力就业的产业结构,也是一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从产业结构看,建国三十年中,农业生产总值下降缓慢,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产业转移更加缓慢。1950年中国GDP的三次产业结构为29﹕29﹕42,1980年时为21.6﹕57.8﹕20.6。纵向相比,农业份额下降速度较慢,第三产业比例大幅度萎缩。横向相比,1980年时,发展中国家的GDP结构平均为24﹕34﹕42,中国的工业化超前,第三产业的发展严重滞后。而从劳动力三次产业就业结构看,1950年为86﹕6﹕8,1962年为82﹕8﹕10,1980年为68﹕19﹕12;同期,韩国的劳动力就业结构从1960年的66﹕9﹕25,转型到1980年的34﹕29﹕37;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就业结构从1960年的71﹕11﹕18转型到1980年的56:16:28。从GDP和劳动力在农业和服务业上的分布看,我国除了工业化超前外,1980年的水平低于世界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仍然是一个落后和传统的农业国家。

    再次,建国后的30年,除了军事工业技术某些方面有一些进展外,其他各方面的自主的科学技术进步步伐缓慢,与世界发达国家,包括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大,落后于发达国家40年左右,落后于韩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20年左右。

    导致我国建国以来科学技术进步缓慢的主要原因是:1、正规的知识教育受到冲击。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中,中等高等教育搞革命,中高等教育的考试被废除,一般的知识课程设置被打乱,中高等基础和专业知识被大量删减和简单化,耽误了一代人知识的教育的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匮乏。2、科技人员没有应有的社会地位,并受到歧视。知识分子排为臭老九,有专业知识的人往往被指责走白专道路;许多留洋回国的知识分子,在50年代被打成右派,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压制;特别是1966年后大规模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城市中的知识分子走五七道路,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荒芜了一代人的学业,耽误了一代人的事业。3、当时的环境中很难学习国外较为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学习国外前沿的科学知识,包括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很容易被认为是搞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因为要通过外语才能看到国外科学技术方面的文献,当时的环境中会当成里通外国,被认为是敌特分子。实事求是地讲,建国后的30年,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科学技术进步的政治和社会环境是不堪回首的。

    因此,建国后三十年的科学技术进步,有这样一些特点:1、国防先行,民用落后。上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在原子弹、氢弹和发射卫星等方面取得了进展,这对于奠定我们当时的国际地位,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民用制造业、农业等领域,新技术新工艺的进展很慢,特别是东北一些老工业基地,有些工厂使用的还是日伪时留下的技术十分落后的机器设备。2、研究立项可能不少,能产业化应用的不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对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没有激励政策,院所和大学的科学研究与生产实际相脱节,一些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不能应用于实际,不能大规模产业化,不能变成现实的生产力。3、虽然对外交流方面比较封闭,但还是进行了三次技术设备的引进,对我国工业体系的技术进步起了重要的作用。第一次技术设备引进是1952-1959年。我们从愿意为新中国提供帮助的原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引进技术设备,集中在冶金、动力、石油化工、矿山、机械、电子、汽车、拖拉机、飞机和军工等重工业部门。

    第二次技术引进是1963—1966年。这次引进是在我国与原苏联关系非常紧张,国家经济还很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我国开始从资本主义国家引进,主要引进补缺门的关键性生产技术,引进规模小,但影响大,引进重点开始由重工业转向解决“吃、穿、用”的工业项目上,而且引进了一些中小型项目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第三次技术设备引进是1973—1977年,这次引进发生在文化大革命的后期,其背景是建国二十多年来,国民经济中的许多问题暴露出来,有从国外引进有关先进技术设备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引进国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三次技术设备引进的特点是:解决人民吃饭穿衣问题的项目占首位;引进规模是前几次中最大的;所引进的技术装置,具有大机组、大系统、高速、高效、自动控制、热能综合利用程度高等特点。在20世纪国外新一轮的电子信息、航空航天、化学合成、核能利用、激光、新材料、生物工程等科学技术步中,1978年时,除了较少的项目,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处于空白。虽然建国后,我们也有一些重大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但是与世界科学技术在战后的突飞猛进相比,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仍然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各发达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从20世纪初的10%提升到了50—70%。而根据专家们的计算,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1952—1957年为27.78,1957—1965年只为8.24%,1965—1976年间更是仅为4.12%。因此,与世界科学技术进展相比,建国后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我国科学技术进步非常缓慢,对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十分有限。

    第四,交通和工业体系的建设和规模,反映一国的综合实力。20世纪70年代末,虽然我国工业体系中的重工业有一定的发展,但是,轻工业、交通、城市等等的建设与世界上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相比,还十分落后;即使重工业,在技术工艺方面,差距依然较大。交通通信体系落后于印度。1980年时,建成通车铁路里程55321公里,平均时速只有40公里左右;公路通车里程88.8万公里,其中硬化路面公路里程为66.1万公里,没有一条高速公路;人均铁路和公路里程为0.5公尺和8公尺,铁路、公路、水运和管道等运输线路密度为1229公里/万平方公里。1980年印度铁路里程为6.13万公里,公路163万公里,人均铁路和人均公路里程0.9公尺和23公尺,分别是中国的近1倍和4倍,铁路、公路、水运和管道等运输线路密度为5715公里/万平方公里,是中国的4.65倍。

    通讯方面,1980年中国每百人拥有的固定电话只有0.19部,印度则为0.43部,是中国的1倍多。

    工业体系方面,建国后纵向比较,有长足的发展。整体上看,到1980年,全国工业总产值4703亿元,比1949年增长46.3倍,工业收入在国民收入的比重由1949年的12.6上升到1980年的45.8%;从1949年到1980年,主要工业品产量在世界的排位,钢由第26位上升到第5位,煤炭从第9位上升到第3位,发电量由第25位上升到第6位;化纤和电视机,1949年我国根本没有产量,1980年这两项在世界上的位次是第5位。但是,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工业品产量在世界各国比较看水平还是很低。如1980年时,与世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巴西人均钢铁产量121公斤,人均发电量1880度,印度人均煤炭产量为168公斤,墨西哥人均原油产量1369公斤;而中国人均钢铁产量为36.7公斤,发电量297度,煤炭66公斤,原油105公斤,仍然低于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

    20世纪50年代,通过第一次技术设备引进,我国的机械工业在短期内,就建设起了一批重型机械、矿山机械、发电设备、化工机械、炼油、采油设备,机床、汽车、拖拉机、飞机、坦克、船舶以及轴承、风动工具、电器、电缆、绝缘材料等制造工厂;60年代,在第一次引进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引进了一批新的技术设备,使我国的制造水平进一步提高,制造出发展原子弹、导弹和新型飞机所需要的新材料、新仪器和新设备,经过70年代的引进建设,我国基本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如经过几次引进,我国建立起了石油化工、无线电、汽车、拖拉机、飞机、军工、化纤、电子计算机和彩色电视机等新兴工业部门。但是,从技术层次、装备状况、产业结构、生产规模,以及所处时段看,当时我国工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与世界各发达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进程比较,实事求是地讲,总体上也只是在处在工业化的初级阶段。

    建国后,如果党的中心工作集中在经济建设上,如果没有频繁的政治运动对科学技术的冲击,如果体制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如果国民经济象东亚一些新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象改革开放后每年以9.5%的速度增长,到1978年时,按1950年不变价格,我国经济总量将会达到7367亿元人民币,比当年实际的3645亿要多出3722亿元,人民币人均GDP将达到450美元左右,在世界各国中中国的发展程度就会排在下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中。如果在1978年7367亿人民币的规模上,即使改革开放以来每年以7.5%的速度再增长29年,2007年我国GDP总量,就会为401267亿元,人均GDP为30369元人民币,高于实际的人均18845元人民币。东亚发展中国家的货币币值,在战后高速增长的几十年中,由于经济对外依存度上升、商品价格差别缩小,以及生产力水平提高,即使扣除亚洲金融风暴时各国的货币贬值因素,相对美元也普遍升值了100%到200%不等。我们取中值按照150%的升值率衡量,如果没有建国后左的思潮对经济发展的干扰,2007年我们的人均GDP将达到11000美元,在2000年时,已经完成第一次现代化进程,现在已经进入了世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行列。计算到这里,我们不能不为建国后三十年中,工作中心选择方面的重大失误,感到深深的痛心和惋惜。

    总之,建国后到1978年的30年中,中国共产党人有着将中国建设成为世界现代化强国的强烈愿望,并为此进行了艰苦的努力和探索。但是,由于革命胜利后,党没有从一个工作中心为阶级斗争的革命党转变为一个工作中心为搞经济建设的执政党,对怎样搞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并不熟悉,榜样上学习了苏联模式,而且在资源配置方式上实行了计划经济,生产资料所有上采取了一大二公的国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农村人民公社社队体制,对外关系上走了自我封闭的道路,发展上倾斜于国防工业和重工业。其结果是:劳动生产效率较低,科技人员和企业没有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动力来源,技术进步缓慢,投资建设浪费较大,三次产业结构和二次产业内部结构失调,二元结构转型进程停滞,与整个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可以这样评价:建国后的三十年里,在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竞争中,我们走了弯路,延误了时机,可以说,成绩为三,问题为七。

    回首当年,如果没有三十年以来的发展道路的调整,没有对三十年来对一大二公和计划经济的低效率体制的改革,如果不对外开放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知识及经验,我们今天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毫无疑问,仍然会处在世界最贫穷国家的行列。1978年时,要不要改革开放,关系到占世界1/5人口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富强,还是贫困没落之大事。这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为什么在三十年前依然决然地选择改革开放这一决定中国命运的伟大事业,将其坚持了三十年之久,并且还要继续坚持下去的主要原因。

    本文原发《学习时报》2008 年 09 月 01 日

  • 万里:农村改革从反对“学大寨”开始

    本文系作者1997年10月10日,与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负责人和记者的谈话的节选

    回想一下改革以前,要什么没什么,只能凭证凭票供应,什么粮票、布票,这个票那个票的,连买块肥皂也要票。至于水果,什么香蕉、橘子呀,见也见不到。什么都缺,人们把这种状况叫短缺经济。现在完全变了,短缺变为充足,甚至变为饱和。什么票证也不要了,只要一个票,就是人民币。有了人民币,什么都可以买得到。按总量计算,我们不少农产品名列前茅,甚至世界第一,但一看“人均”就成了后列。这是大国的好处,也是大国的难处。要保证这么一大家子人有饭吃,而且要逐渐逐渐地吃得稍为好一点,是很不容易的。包产到户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产品丰富了,这对保证物价稳定,进而保证社会稳定、政治稳定,是个根本性的因素。因此,从人民公社到包产到户不是个小变化,而是个大变化,体制的变化,时代的变化。

    过去“左”了那么多年,几乎把农民的积极性打击完了。现在要翻过来,搞包产到户,把农民的积极性再提起来,提得比过去更高,这当然不可能那么容易,要有一个历史过程。我认为这个历史过程,是同“左”倾错误斗争的过程,应当把纠正“左”倾错误作为主线来考虑。

    大寨本来是个好典型,特别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认真学习,发扬光大。但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毛主席号召全国学大寨,要树这面红旗,事情就走到反面去了。中国这么大,农村的条件千差万别,只学一个典型,只念大寨“一本经”,这本身就不科学,就不实事求是。何况这时学大寨,并不是学它如何搞农业生产,搞山区建设,而主要是学它如何把阶级斗争的弦绷紧,如何“大批促大干”。大寨也自我膨胀,以为自己事事正确,把“左”倾错误恶性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成为“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的工具。

    我为什么会有这样看法呢?并不是因为我对大寨有什么成见,而是我到安徽工作以后,从农村的实际中逐渐体会到的。

    1977年6月,党中央派我到安徽去当第一书记。我又不熟悉农村工作,所以一到任就先下去看农业、看农民,用三四个月的时间把全省大部分地区都跑到了。我这个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干部,虽然不能说对农村的贫困毫无所闻,但是到农村一具体接触,还是非常受刺激。原来农民的生活水平这么低啊,吃不饱,穿不暖,住的房子不像个房子的样子。淮北、皖东有些穷村,门、窗都是泥土坯的,连桌子、凳子也是泥土坯的,找不到一件木器家具,真是家徒四壁呀。我真没料到,解放几十年了,不少农村还这么穷!我不能不问自己,这是什么原因?这能算是社会主义吗?人民公社到底有什么问题?当然,人民公社是上了宪法的,我也不能乱说,但我心里已经认定,看来从安徽的实际情况出发,最重要的是怎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否则连肚子也吃不饱,一切无从谈起。

    我刚到安徽那一年,全省二十八万多个生产队,只有10%的生产队能维持温饱;67%的队人均年收入低于60元,40元以下的约占25%。我这个第一书记心里怎么能不犯愁啊?越看越听越问心情越沉重,越认定非另找出路不可。于是,回省便找新调来的顾卓新、赵守一反复交换意见,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同时,决定派农委的周曰礼他们再去做专题调查,起草对策。随即搞出了一份《关于目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简称“省委六条”),常委讨论通过后,再下去征求意见修改。经过几上几下,拿出了一个正式“草案”。“六条”强调农村一切工作要以生产为中心。我们当时的决心是,不管上面那些假、大、空的叫喊,一定要从安徽的实际情况出发,切切实实解决面临的许多严重问题。这样做,受到广大农民的热烈拥护。但“左”的影响确实是年深日久,有些干部满脑子“以阶级斗争为纲”,听到“六条”的传达竟吓了一跳。他们忧心忡忡地说:“怎么能以生产为中心昵?纲到哪里去了?不怕再批唯生产力论吗?”

    就在1978年初,党中央决定召开全国“普及大寨县”的现场会议。农业生产力主要是手工工具,靠农民的两只手,而手是脑子指挥的,农民思想不通,没有积极性,手怎么会勤快呢?生产怎么会提高呢?我们不能按全国这一套办,又不能到会上去说,说也没有用。怎么办才好呢?按通知,这个会应该由省委第一把手去,我找了个借口没有去,让书记赵守一代表我去。我对他说,你去了光听光看,什么也不要说。大寨这一套,安徽的农民不拥护,我们不能学,也学不起,当然我们也不能公开反对。你就是不发言、不吭气,回来以后也不必传达。总之,我们必须对本省人民负责,在我们权力范围内做我们自己应该做、能够做的事情,继续坚决贯彻“六条”。在这段时间,新闻界的一些同志比较深入实际。新华社记者、《人民日报》记者为我们写“内参”、写通讯,宣传“六条”,《人民日报》还发了评论,这些都给了我们有力的支持。如果不反掉学大寨“以阶级斗争为纲”那一套,就不可能提出和坚持以生产为中心,这实际是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拨乱反正,可以说是农村改革的第一个回合。

    参考资料:大寨的谎言是怎么被揭穿的

    (山间听雨 ) 2024年10月22日 16:17 北京

    1978年夏,中国农学会在山西太原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组织代表们参观大寨。时任副总理的陈永贵亲自出面接见,并发表了讲话。

    据参会代表回忆,当时陈永贵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谈农业科学的重要性,譬如几年前大寨的玉米得了一种什么病,农业技术人员告诉他必须赶快把病株拔出烧掉,以防传播开去。他不相信,就是不拔,结果全部玉米病死,颗粒无收,他才信服了,等等。

    陈永贵的坦率不免让与会的专家们瞠目结舌:一个分管农业的副总理,竟可以完全不懂农业科学常识,而让全国农业专家向他学习。

    有意思的是,在陈永贵讲话时,台上右角落里还坐着一个年轻人提醒他农业的统计数据和名词术语,与会者完全可以从扩音器里听到他的声音。

    听完陈永贵的讲话后,代表们还被“安排”分组在大寨村里进行了一次参观活动。路线是固定的,都有人带队。代表们不仅在参观过程中没有看到大寨的农民,在田间也没有看到,而且家家户户大门紧闭,也不能进去探寻。

    有趣的是,几乎家家的窗口上,都放有金鱼缸,里面养着金鱼;同时,每家的小天井也必有一个大缸,里面种上花木,而且都在开花。

    代表们明显感到这是在“做秀”给参观者看,因为当时就连沿海城市,也并非家家养金鱼、户户种花木,何况大寨人的劳动时间长,哪有此等闲情逸致?

    代表们来到向往已久的大寨山头最高处,放眼四周,却大失所望。因为大寨为了人造山间小平原,砍掉了树林,把小麦种到了山顶上,但麦苗却长得不如人意:夏收季节已过,麦苗只有六、七寸高,麦穗抽不出来。即使抽出来的麦穗,也小得可怜,每穗只有几粒瘪籽。

    至于玉米,大寨附近生产队地里的,生长得都不好,只有大寨范围以内的玉米地,才是一派大好风光。这说明大寨的玉米是吃“小灶”的,即有国家额外支援的物资化肥之类为后盾。

    代表们议论纷纷,有的说没有树林,没有畜牧业,谈不上综合经营;有的说大寨的经验连自己附近的生产队都未推开,还谈什么全国学大寨。

    当时参会的农业专家、农业部副部长杨显东也深觉大寨无科学,因此在回到北京后,组织了60多人参加的座谈会,决定“揭开大寨的盖子”。

    1979年春,在全国政协小组会上,杨显东披露了大寨虚假的真面目,并指出“动员全国各地学大寨是极大的浪费,是把农业引入歧途,是把农民推入穷困的峡谷”。

    他还批评道:“陈永贵当上了副总理,至今却不承认自己的严重错误。”

    杨显东的发言引发了轩然大波,一位来自大寨的政协委员大吵大闹,说杨显东是诬蔑大寨,攻击大寨,是要砍掉毛主席亲手培植和树立起来的一面红旗。

    不过,杨显东还是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

    1981年,在国务院召开的国务会上,正式提出了大寨的问题,才把大寨的盖子彻底揭开了。大寨的主要问题是弄虚作假,而且在文革中迫害无辜,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

    大寨造假最早被发现于1964年。那一年的冬季,大寨被上级派驻的“四清”工作队查出,粮食的实际亩产量少于陈永贵的报告。此事等于宣布大寨的先进乃是一种欺骗,其所引起的震动可想而知。

    大寨成为了全国样版,通往昔阳的公路,在1978年即被修筑成柏油大马路。昔阳城里也兴建了气魄非凡的招待所,建有可以一次容纳上千人同时用餐的大食堂,参观者在这里不吃大寨玉米,而是可以吃到全国各地的山珍海味。

    当时从中央到省,为大寨输送了多少资金和物资,才树立起这个全国农业样板。

    另据县志记载,1967年至1979年,在陈永贵统辖昔阳的13年间,昔阳共完成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9330处,新增改造耕地9.8万亩。昔阳农民因此伤亡1040人,其中死亡310人。

    至于昔阳粮食产量,则增长1.89倍,同时又虚报产量2.7亿斤,占实际产量的26%。虚报的后果自然由昔阳的农民承担了,给国家的粮食,一斤也没有少交。

    此外,昔阳挨斗挨批判并且被扣上各种帽子的有两千多人,占全县人口的百分之一。立案处理过的人数超过三千,每70人就摊上一个。

    新县委书记刘树岗上台后,昔阳开始了大平反。1979年全县就复查平反冤假错案70余件,许多因贩卖牲畜、粮食、占小便宜、不守纪律、搞婚外男女关系、不学大寨等问题而被处分的人被取消了处分;一些由于偷了一点粮食,骂了几句干部,说了几句“反动话”被判刑的老百姓被释放出狱。

    1980年,昔阳“平反”达到高潮,并持续到次年。全县共纠正冤假错案3028件,为在学大寨运动中被戴上各种帽子批斗的2061人恢复了名誉。

    全国掀起的十几年的“农业学大寨”运动,给中国农业带来的是僵硬、刻板以及弄虚作假。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后期,大寨共接待参观者达960万人次,毛泽东没有去过一次,甚至都不曾提出过什么时候去大寨看一看。

  • 颜荻:秘索思与逻各斯的动力学:古希腊文明精神溯源

    引言 

    古往今来,任何一部文明史都是不同文明互鉴的历史。深刻认识文明互鉴的实践,是一种特有的文明自觉。文明研究有三个关键议题:其一,文明的起源性构造及根源性影响;其二,文明发展的动力原则及生成逻辑;其三,文明对自身历史的认识及系统化表达。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三个议题都贯穿于文明发展的历程之中。可以说,任何一个角度的文明研究都应怀有这三个部分的问题意识并予以展开。 

    就西方文明而言,几乎所有起源性问题都可追溯至古希腊。古希腊作为开端,其始源性构造奠定了西方文明的最初样态。在始源性构造中,有一个议题十分重要,即“秘索思(mythos)与逻各斯(logos)”。它不仅深刻关涉上述三个关键的文明研究内容,且对古希腊文明乃至整个西方文明形成奠基性影响。 

     Mythos一般指“语词”“神话”“故事”与“虚构的言辞”,logos则指“理性”“秩序”“逻辑”和“规则”。二者首先从古希腊历史的发端处,以语言这一最基本的文明形式塑造了古希腊人对自身、社会、世界乃至宇宙的根本想象,同时作为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其动态互动构成古希腊文明乃至西方文明的基本生成逻辑。传统研究将此互动过程经典地描述为“从mythos到logos的转变”,其发展路向通常被认为最终打开了西方理性主义与逻各斯中心主义(logocentrism)的大门,因而对近代以来的启蒙运动与科学主义兴起,乃至现代性的产生与发展形成深远影响。与之相应,在这一过程中西方文明所逐渐形成的对自身历史的认识与系统表达,可称之为历史书写。在logos成为一种权威表达方式时,西方的历史叙事乃至历史观也随之逻各斯化。历史越来越被看作一个理性发展的过程,以至到近代,这一观念进一步与进化论和目的论关联,发展出一系列西方文明对自身价值的评估与判断。 

    因此,mythos与logos一向是西方古典学与相关学科研究的经典课题。无论是围绕mythos与logos的词源学经典讨论,还是从文学、哲学、史学等出发的文本意义考察,均成果丰硕。基于“从mythos到logos转向”的基本框架,相关研究从不同侧面不断巩固“logos对mythos的胜利”这一主流观点,从而形成对mythos与logos关系及其奠基性意义的网络式理解。 

     然而,“logos的胜利”却无法涵盖所有现象。在人类似乎进入由理性、秩序、逻辑与规则构成的科学、中立、通约化的普遍历史世界时,mythos一直作为动力隐隐存在着。自19世纪开始,从“原始思维”到“理性文明”的表述,同时受到不同学科的严厉批评与审查。其中结构主义人类学强调神话作为“深层心智”绝非“野蛮的初级思维”,仪式/功能主义社会学对神话进行了社会功能阐释,神话哲学则努力在哲学中直接复兴神话的意义。这表明,mythos与logos的内在蕴涵显然比既有的线性阐释模式复杂得多。究其根本,在于mythos与logos间相互勾连、冲突与纠缠的状态,在其出现之初便已开始。二者在起源时所构成的此消彼长的动力学原则对西方文明发挥着根本而持续的作用。因此,要厘清整个西方文明在思想史层面的复杂发展脉络,就需回到始源,重新探讨mythos与logos的发生史。从这一视角出发,不仅能观察到西方文明所深含的内在力量,还能在此力量所具有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中理解西方文明不断塑造与再造的过程,直至通解当下现代性所面临的复杂问题。 

    一、“颠倒”的秘索思与逻各斯 

    从最早的古希腊文献来看,mythos与logos最初即一组有关“言辞”的对立统一的概念。不过,在古希腊早期历史中,mythos与logos的意涵与现在所熟知的意义恰恰相反。早有学者如布鲁斯·林肯指出,logos在古风时期的语境中,所指涉的绝非后人所理解的“理性”与“真实性”,而是与“欺骗”“错误”和“谎言”相关联;反而,现在看似表达“虚构”与“假象”之意的mythos被认为具有更高的真理性甚至神圣的权威性,从而,在mythos与logos的起源之初,两者所表之意,实际正是后来意义的颠倒。 

    赫西俄德与荷马为此提供了经典的例证。例如,在赫西俄德《劳作与时日》中,几乎所有的logos都与虚构和谎言相关,诗人不仅以logos而非我们通常认为的mythos来指代“五代神话”这个虚构的故事,而且特地选用形容词haimulios(欺骗的)来对不同语境中的logos进行修饰。而在《奥德赛》中,足智多谋的奥德修斯,在与佩涅罗佩相认前夕,也讲述了(legein)(<logos)许多谎言(polla pseudea),那些谎言就像真的一样,令王后信任与哭泣。 

    在布鲁斯·林肯所列举的所有相关例证中,可以发现,“秘索思与逻各斯之争”正是始于这两者所包含的积极与消极意义的对立。而伴随着两极的分化,这两个词汇又被进一步赋予相应的性别化特质,从而,在譬喻性的层面上被完全对立。由于logos总带有欺骗与谎言的负面性质,因此,在古希腊整体的厌女(misogyny)语境下,自然与“女性化”的特性相关联。潘多拉“迷人的logoi,以及诡诈的性格”就是典型。而与logos相反,mythos则具有“男性化”的特质。一位英雄的理想就是成为一位“实践的行动者与mythos的言说者”,由此,mythos被显现为一种与英雄精神相关的特质,并时刻与这一男性化的、公共的、强大的力量正向关联。 

    Mythos与logos性别化的对立所反映的不仅是两性本身的问题,而且是在一个更广泛的社会文化意义上,将两者带向了不同的存在之域。与“男性”相关的mythos,其背后意味着“权力”“权威”以及由此而建立的“神圣性”与“真理性”,而logos则恰恰相反。在《荷马史诗》中,当阿伽门农面对克律塞斯(Chryses)的祈求要在集会中力排众议严词拒绝时,他必须使用mythos。因为,越是男性化的、越强大的人,越拥有言说mythos的资格与能力,反之,则被认为应当在mythos的领域保持沉默。与logos相关联的女人便更没有言说mythos的权利。特勒马库斯就明确告诉母亲:“你还是回到里屋,操持你自己的事……mythos是男人关心的事——所有男人,尤其是我,因为我是家中的掌权者。” 

     正如理查德·马丁所指出的,mythos总是一种力量之语,它是一个拥有权力或权威的人所说出的强权化的甚至粗暴的言辞。这种极端男性化的特质与史诗尤其荷马精神高度契合。战争作为英雄荣誉的来源,成为史诗必然歌颂的对象,而正是此“强有力”的话语,不仅标志着英雄取得胜利的强势力量,而且,连同英雄的行动一起,构成了诗歌中那些值得传颂的语言与故事。英雄之诗,从根本上而言,就是力量之诗。换言之,关于英雄的mythos,就是力量的mythos。它光明、正大、直接、不加掩饰,与欺骗、阴暗、迂回的logos形成强烈反差,由此,前者在英雄世界的价值体系中,在对伟大的英雄精神的渴望与追求下,被崇尚为一种揭示英雄本质的、本真性的语言形式,一种与“真实”所关联的“动人”的话语结构。在这个近乎二元对立的价值判别中,mythos——无论是言辞本身,还是其所构成的叙事——便拥有了绝对的权威性与崇高性,甚至与神圣世界关联起来。 

    在此,我们必然会想起赫西俄德《神谱》中缪斯女神谈论mythos的经典段落: 

    女神们首先向我讲出这些话语(mythos), 

    那些奥林波斯的缪斯,持大盾的宙斯的女儿们: 

    “荒野的牧人啊,你这可鄙的家伙,只知吃喝, 

    我们知道如何讲述(legein)谎言如真实一般, 

    也知道如何如我们所愿唱诵(gēruein)真实(alēthēs)。” 

    神圣之音,mythos,在缪斯作为神明的神圣权威中展开。她们对诗人说话,诗人聆听她们的语词。她们告诫诗人,女神可以讲述谎言,也能够唱颂真实,她们凭自己的意愿,在谎言与真话之间作出选择。若是谎言,则是将其讲出(legein),而若是真理,她们则会为之唱颂(gēruein)。“说”与“唱”标定了谎言与真实的界限,而女神们赐给赫西俄德的是一首“动人的歌”,所以诗人笃信,他从缪斯处所继承的,必然是神明们所歌颂的真实。在神圣的启示下,诗歌作为一种唱颂/言说形式,便接近了最高的真实性与永恒性,它从神圣世界获得了权威的力量,从而在世俗世界中,自然而然成为一种富有权威的真实性表达。 

    在神圣世界的关照下,诗人通过诗歌所唱颂的史诗、故事和神明谱系便与“真实”和“真理”深度勾连。Mythos成为一种罗伯特·福勒所谓的元诗学(metapoetic),一种先验的、不可辩驳的真理,而其所关联的所有语词、言说与话语都与虚假的、错误的、荒谬的logos世界相区离。而当这些“真实的”叙说在世代吟游诗人的口耳相传中成为古希腊的记忆时,mythos所构成的具有“真实性”的“历史”出现了。而这种深嵌于神圣权威之“真理”的真实性,已经超越了历史实证主义意义上的真实,在一种超历史的意义上成为最本真的存在。荷马与赫西俄德,也由此成为所有古希腊人的先师,其mythos之言说,构成了古希腊共同体“真知”的基底,从而塑造着古希腊人对其自身精神与历史意义的根本认识。 

    Mythos与logos在“真”与“假”的二元对立中展开了最初的对话:mythos表达真实的、男性化的、阳刚的、权威性的、公共的、动人的话语体系,logos则表达虚假的、女性化的、阴柔的、边缘性的、私人的、充满冲突的言说。从荷马与赫西俄德到公元前6世纪晚期,这一两极化的表达占据着古希腊世界的主流,mythos也因其所拥有的真理性与权威地位而一直被奉为圭臬。而当mythos的真实性开始受到质疑时,这一图景便开始转变。从希罗多德与前苏格拉底哲人,到修昔底德与智术师群体,最终到柏拉图,mythos逐渐被质疑为不可知的、不真实的、非权威性的话语,而logos则越来越被尊崇为可知的、可控的乃至权威的言说。如此转变使得mythos与logos两者发生结构性倒转,此倒转将影响西方文明对两者意义与关系的根本判摄。而mythos与logos之变是一个逐步发生的漫长过程。 

    二、被“悬置”的秘索思 

    对传统mythos意义的“反叛”,现存文献最早可以追溯至公元前6世纪晚期爱奥尼亚(Ionian)的阿那克里翁(Anakreon)。尽管阿那克里翁本人是一位抒情诗人,但他对mythos的使用却已颇为大胆与前卫。在其残篇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他在谈及人们反抗萨摩斯的(Samos)僭主波吕克拉特斯(Polykrates)时,用复数mythiētai(说mythos之人)来指涉那些反叛的领袖们。由此,mythos被阿那克里翁纳入政治行动的语境,在动乱的煽动性言辞下,政治领袖所言之mythos就不再是拥有神圣权威的史诗式话语,而是俗化为被世俗政治所利用的“工具与武器”。 

    无论阿那克里翁是否受同时代爱奥尼亚学派(Ionian School)的影响,他作为抒情诗人对mythos意义的创新性用法都可以被视作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节点:当mythos不再与神圣世界确切关联而可以被人事所利用时,这样的言说本身是否还具有美德与权威就被打上了一个问号。这意味着,mythos从前所具有的天然的真理性受到质疑,进而受到优劣评判。在批评与赞扬的表述下,“好的”mythos就变成了一个被竞相争夺的对象,而“坏的”mythos则受到贬斥。这正是阿那克里翁之后的几十年所蔓延开来的景象。 

    诗人品达就常对mythos进行优劣之分,他会批评“有些人所说的mythoi……隐含着谎言和欺骗”而捍卫自己mythos的优越性,将其诗歌视为一种aretai(美德)的表达。在对自我与他人的扬抑之中,品达不断为自身的诗歌立法,以赢得诗人的“桂冠”。前苏格拉底哲学家也参与进了对mythos话语权的争夺中。克洛丰的色诺芬尼(Xenophanes)就曾批评“荷马与赫西俄德将人类中所有有害的、应当受到责难的东西都归因于了神明的力量”,而自己重提一套“好的”mythos的标准。巴门尼德更是明确强调要“听我的mythos!”这与思培多克勒捍卫自己的mythos的方式如出一辙。 

    诗人与哲人同时对自我mythos地位的捍卫,从某种程度上显现出后世所谓“哲学与诗歌之争”的雏形。但此时,哲学仍借用诗歌mythos的权威为自我正名,尚未求诸logos。然而,一旦人人都有权利声称自己的mythos才是更好的言说,mythos原本凌驾于一切的权威便决定性地让位于评判者自身。缪斯不再在场,“人的时代”悄然降临。而伴随着mythos本身超越性的下降,一个必然的问题便是:mythos一词还能否完全承担起其权威性的功能?或者说,mythos是否还具有不可置疑的真理性与说服性来作为人们认识与理解世界的基础? 

    从阿那克里翁到品达,再到前苏格拉底的哲学家,这些言说者尽管各有其立场与态度,但在面对上述问题时,他们对mythos一词的表达都越来越收缩与谨慎。若在公元前6世纪晚期至公元前5世纪早期,mythos还被部分作为一个正面、积极的词汇来使用,那么,到了希罗多德之时,他已不再能,或不再愿意用mythos来指代其自我表达。他将mythos束之高阁,转身求诸logos,赋予logos以更高的力量与权威。这可以说是logos之变的一个重要转折。 

    希罗多德的写作代表了神话(或mythos)时代对理性(或logos)时代的退让,从他开始,可以明显看到作家对传统mythos整体性的保留态度。在《历史》开篇,希罗多德点明:他希望去探究希腊人与波斯人纷争的原因,于是,详细记述了两者关于同一神话/故事的富有争议的说法。然而,在包括腓尼基人的说法被一一陈列后,这位历史学家以一句总结摒弃了对前述几种mythos的考察:“这两种说法,哪一种更合乎事实,我不想去讨论。下面,我将指出我本人确切知道的那个最先向希腊人发难的人,继而继续我的叙述(logos)。”由此,希罗多德转向了吕底亚国王克洛伊所斯(Kroisos)的故事,并借此将其历史探索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中叶这个可知的历史时代——它成为希罗多德历史叙述的真正起点,一个“不去论述神话”的历史性开端。 

    有一种历时化(chronological)的意识,清楚表明了希罗多德的记述愿意开展的范围与界限:在对历史“时间”的反复强调下,“历史”停留在“不可知其时”的神话叙事的边缘。对他而言,“神话”过于久远,无法验真与证伪,于是,选择将其悬置——只有那些可以客观知道并验真的时期与事件才是他本人希望去讲述(legein)的对象。这便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希罗多德将远古的“神话”与故事搁置在了其历史叙述框架之外,或至少,他本人的logos将不会包含传统意义上的mythos,而力图成为一种新的关于过去的叙事。 

    这并不是说希罗多德就此将神话直接贬损为欺骗性、虚假的叙事,而是在“悬置”的方法论原则中,对“神话”或我们称之为mythos的话语体系作出了一个不同于史诗传统的界定。福勒曾敏锐地指出,希罗多德在谈论公元前6世纪中叶的一起历史事件时,引人注目地使用了上文提到的“人的时代”(tēs anthrōpēiēs geneēs)这个不同寻常的短语:“波律克拉铁斯,据我们所知,是在希腊人中第一个想取得海洋统治权的人……不过,在我们所谓的‘人的时代’, 波律克拉铁斯就是第一人。”人类时代的“第一”要从头开始计算,它与神话人物所存在的“前人类时代”或“神话时代”相分离。这意味着,荷马与赫西俄德笔下的英雄与诸神,包括缪斯,都被修昔底德悬置在人类历史周期之外,将其归之于经验事实“不可知晓”“不可确信”或“不可触及”的领域。 

     这是希罗多德在他所处的“人的时代”对mythos作出的 “评判”,但其“悬置”方法使得这一评判相对温和,因为它将史诗传统与希罗多德自身的历史立场之间的张力模糊化了。不过,对于希罗多德而言,仍有一个他必须面对的问题,即,如何解释那些“不可确信”的神话人物所拥有的确定无疑的、流传至今的名字与故事。对此,希罗多德用一句几乎惊世骇俗的评论作出了解释:“每一个神从什么地方生产出来,或者他们是不是都一直存在,他们的外形是怎样的,这一切都可以说是希腊人在不久之前才知道的。因为我认为,赫西俄德与荷马的时代比我的时代不会早过四百年,是他们,把诸神的家世教给了希腊人,把他们的名字、尊荣和记忆教给了所有人并且说出了他们的外形。”希罗多德并不否认神明的存在,但他在可知与不可知的边界上,重新界定了赫西俄德与荷马的位置。这两位诗人“创造”了神灵的名字,正如荷马也同样“创造”了希罗多德本人未曾见过的传说中的欧凯阿诺斯(Ocean)河流一样。他们作为“人”本身,并不一定受到所谓的缪斯的神启,毋宁说,大多数神话故事与人物,不过是诗人自身的创造,它们即便很难证伪,也很难证实。由此,诗人所赋予希腊人的mythos,在希罗多德看来,就应当被排除在人类历史的考察范畴之外,而换个角度来说,书写人类历史的历史学家,也应当自觉地将mythos之言说与内容束之高阁,以确保其可知历史的可确证的真实性。 

     希罗多德在此将诗人的mythos与神圣世界作出了区分,神圣世界仍具有崇高的权威与神圣性,但诗人作为传统中讲述与唱颂mythos之人,却受到实质性质疑。在此意义上,我们或许可以理解,为何希罗多德特别有意识地将自己的叙述指涉为logos,并刻意避免使用mythos一词:他的logos是排除对传统mythos讲述的言辞,而他本人,则是区别于传统诗人的历史学家,是能够给希腊人带去一种新的(也更真切的)记忆的言说者。由此,希罗多德便能够从“可知性”与“真实性”出发为其自身的“历史的logos”赋予更高的位置。于是,当他拒绝采信关于居鲁士(Kyros)出生的三种说法时,他宣称将要告诉我们一个“真正的故事”(ton eonta logon);而那些希罗多德称之为logioi andres的人,则被认为是具有学养的权威人士,他们不仅通晓过去的故事,而且知道哪些才是值得聆听的。所有这一系列对logos的使用都表明传统诗人权威在明显下降。 

    从古典时期早期的诗人阿那克里翁与品达,到前苏格拉底哲学家,再到希罗多德,可以看到,mythos整体的权威性与神圣性越来越低,随之而来的,是logos以及与之相匹配的 historia(历史)的兴起。尽管,在这一阶段,mythos仍处于某种“中间状态”,希罗多德也仍在书中收集了大量传统神话故事,但mythos还是在historia的判断性“悬置”中受到了无形的挤压与价值重估。这恰恰是希罗多德在其“历史与诗歌之争”的框架下为mythos与logos之变所带来的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方向性影响,该影响到智术师与修昔底德之时,将会开展出全部的力量。 

    三、智术主义与逻各斯势力的兴起 

     随着启蒙运动与社会变迁的发展,普罗塔格拉 “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宣言打破了mythos与logos最后微妙的平衡。当把人作为宇宙的中心来度量世界时,诸神便隐退天际,传统中神圣的mythos随之黯然失色。智术师是一个彻底转向logos之言说的群体。当mythos的真理性与说服性一再受到质疑,以“人”为万物中心的智者们,最终选择了彻底摈弃将mythos作为人们理解世界的基础,转而在logos处建立其认识论的根基。对智术师而言,logos之所以被认为是可靠的,是因为它是纯粹的人事:它更多与人类的语言和修辞相关联,与遥远的神话无涉。如此介乎人类现实行动之间的言说,在智术师看来,最能呈现真实的人类社会。高尔吉亚将logos与真实性(reality)联系起来,并在其《海伦颂》( Encomium of Helen )中,用logos的修辞学力量为海伦传统的mythos开脱,便是这一观念的典型体现。 

     对logos作为言辞力量的强调,是智术师处理与理解logos的一个显著特征。虽然荷马时代已有katalegein(准确地说)一类将logos作为言说之意的词汇,但公元前5世纪,logos在智术师运动下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方法论乃至世界观。就社会与政治背景而言,古希腊城邦对公共辩论的强调强化了logos的重要性,但更重要的是,在人本主义的思想逐渐兴起、传统mythos愈受质疑的大趋势下,logos所进入古希腊社会视野之中的意义。当人们返诸己身,以期对人类自身的行动作出自我解释时,logos作为影响政治行动乃至广泛人类行动的推动力,便获得了作为真实性基础的权威。换言之,通过理解logos在人类社会中所展现的力量,便能够理解人类社会最根本的真实性,而这种真实性又将成为指导人们行动的基础,它足够聚焦当下,不再需要神圣世界与遥远历史的参与。由此,logos与mythos彻底分离。而这一步,智术师们走得要比希罗多德激进许多,在他们对logos的强势追随下,mythos及其背后的整个传统世界与之渐行渐远,甚至隐没。 

    或许并不令人意外的是,在现存智术师的残篇中,mythos出现的情况少之又少。在讨论logos的诡辩与欺骗力量时,高尔吉亚未将该词与mythos相对比,而在《海伦颂》中,他所对比的却是poiēsis(诗歌)。这似乎显示出智术师试图超越既有“mythos与logos”之传统并重新界定两者关系的“野心”。 

    这一野心在智术主义的语境下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对智术师(例如高尔吉亚与普罗塔格拉)而言,logos总被认为拥有双重力量:既是一种说理的话语方式,也是一种欺骗性的话术。无论之前人们认为logos与mythos何者真实、何者虚假,在智术师这里,logos囊括了这两个方面,从而在“真实性”问题上不再与传统意义上的mythos相对。两者的关系因而需要被纳入一个新的框架。新的框架是什么?柏拉图的《普罗塔格拉》提供了一个可能是主流的智术师的回答。在这篇被认为很大程度上忠实于智术师本身作品的文本中,mythos被指涉为“给孩子们讲述的虚构的故事”,而logos则为“逻辑论辩”。这意味着,mythos与logos的对立不再是欺骗与真诚、谎言与真理之间的对立,而是“现实”与“虚构”之间的对立。 

    在智术师的现实主义关怀下,mythos被整体文本化(textualization)地处理几乎是一个必然的结果。由于被理解为虚构的,mythos只可能是一种人为的文学现象,而不再是来自缪斯的神启。在公元前5世纪日渐发达的书写体系下,随着口头传播的mythos被越来越多地记录下来当作文本资料和参考资料扩散流通,真实性本就受到质疑的mythos愈加丧失其传统宗教与社会的意义。从而,无论是在智术师群体中,还是在其他领域,mythos都越来越被排除在历史与现实的追问之外。 

    修昔底德无疑深受这一思潮的影响。与希罗多德相比,这位更年轻的历史学家除了精通智术师的作品以外,也更加坚决地将mythos排除在其文本写作之外,从而,在许多人(尤其实证史学家)看来,修昔底德是真正的“历史”书写的开端。尽管就对待mythos的立场而言,希罗多德与修昔底德之间是程度而非性质的差异,但在同时代智术师传统的强烈影响下,修昔底德对mythos与logos的争判更加毫无保留地偏向了logos,即其所代表的“非虚构”的、“现实理性”的一面。 

     修昔底德明确宣称,mythos,连同那些久远的传统记忆都不应当被纳入历史,因为记忆是脆弱、模糊的,甚至是具有欺骗性的——它永远是对历史的挑选、解释与重构。因此,“在这样的领域,很难去相信它们所呈现出来的信息”。作为一位史学家,修昔底德呼吁每一个人仔细甄别所有信息,去觉察那些记忆或传统说法中无法证实甚至不真实的成分,并识别出它们在经年累月后最终与mythōdes(神话)相结盟并倾泻出的那些不可信的言说。对修昔底德而言,现实与记忆之间存在着一个明显的“可信”与“不可轻信”的对立关系,而后者在诗人与故事记录者的笔下又更加严重。因为当诗人“夸大其词地为事件赋予流光溢彩”或当故事记录者“为了听者的愉悦而非为了事实”将未经证实的东西拼凑在一起时,那些令人怀疑的说法就彻底令人难以相信了。为此,修昔底德坚决提出,“如果我们希望能够看清过去的事实,借以预知未来”,就不应当像诗人和故事记录者那样为迎合人们的兴趣而写作,而是应当彻底地回到可信且可证实的“现实”之中。 

    那么,如何确保“现实历史”的真实性?修昔底德走得比智术师更远。他从logos(言辞)转向了ergon(行动),将所有历史书写都建立在现实行动事件的基础上。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伯里克利有一个著名说法,即“真理寓于行动之中”,这可以说正是修昔底德的立场。如果说logos还有欺骗的可能性,那么,现实中“当下”的ergon则既不虚构也不虚假。《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几乎不关注过去与传统,它处理古代(ta palaia),最多是为了通过看似逼真的证据来构建权力逐渐发展的模型。修昔底德所要创建的,是基于权力与战争概念的“行动的理论”,他将关注的视野聚焦于当下,以至于所有远离当下行动的诉说,都被谨慎地悬置甚至排除在外。这位理性主义与实证主义的历史学家不同于那些讲述故事的诗人,他就此将“神话”(mythos)与历史隔绝开来。 

    从智术师对logos的推崇,到其对mythos的文本化理解,再到修昔底德对mythos的排除,在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一系列启蒙运动思潮的推动下,mythos已被赋予完全不同于古风时期的位置与地位。一定程度上,mythos在修昔底德的笔下受到了最为激烈的挑战,这也是其在整个古希腊思想历史中所遭受的最为严峻的一次重击。在知识论层面,修昔底德对mythos的处理尤其具有颠覆性,几乎完全否认了mythos之于现实世界的意义,否认了mythos存在的正当性。这使得mythos几乎被驱逐出历史舞台,或至少被足够地边缘化。 

    但修昔底德的观念代表较极端化的立场,甚至,他是与大多数同代人充满分歧的少数派。与修昔底德同时期,存在mythos的另一个面向,且在希腊民间社会更加流行。这一面向在最大程度上保留了对mythos的敬意与推崇,其首要特点正是非历史性以及对神话的演绎,即悲剧。从悲剧中可以看到,尽管mythos无可辩驳地受到了冲击,但它对古希腊社会的影响力仍然强大。由此,历史学家、智术师与悲剧作家之间构成了一种对抗与竞争关系,这显示了秘索思与逻各斯之争在当时更加复杂且充满互动的动力学图景,而这种竞争最终对柏拉图关于mythos/logos问题的判摄形成了重要影响。 

    四、悲剧意识与秘索思逻各斯的此消彼长 

    与修昔底德的历史书写相比,悲剧是一种更加大众化与平民化的文体。虽然,悲剧作家是一群具有高度自觉性的知识精英,但由于悲剧演绎在古希腊尤其雅典城邦是一项面向公民、竞赛性的公共活动,因此,悲剧的受众决定了其与大众阶层更广泛的连接,也由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视为与陶瓶、壁画、建筑等艺术形式相似的大众文化的代表。尽管以精英与大众、贵族与平民、少数人与多数人等二元架构来与 “秘索思与逻各斯之争”相对应过于粗糙与简略,但悲剧对mythos的敬意与推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大众对mythos及其所代表的传统神话的态度与立场。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事实上悲剧经历了一个从历史剧到神话剧的转变。这一转变发生在普利尼克斯(Phrynichus)因其历史剧《米利都的陷落》(The Capture of Miletus)被罚之后。该剧以历史事件为题材,由于其生动呈演了前一年米利都被波斯人攻陷的悲惨遭遇而引得在场希腊观众动容痛哭,所以城邦重金惩罚了普利尼克斯。自此之后,几乎所有悲剧都改为神话题材,不再触碰现实历史,以此避免“悲剧”过于令人悲伤。就这样,现实历史题材在悲剧这个文体刚出现时就被禁止,所有故事又回到神话之中。 

    这是“虚构”的mythos在悲剧领域得到高度肯定的一刻,它在此后成为界定悲剧之所以为悲剧的一个核心要素。在悲剧舞台上,“虚构”是一个被刻意强化的特质。不仅演员会戴上面具、穿上戏服,运用大量台词、“假扮”成剧中人物,而且整个悲剧剧场也与外界隔离开来,被有意制造为一个独立于历史社会的虚构空间。而正是在此空间中,神话的故事被改编、演绎与观看,由此,观众对此“虚构性”形成高度的自觉。“有距离地观看”恰恰构成了虚构之于悲剧的价值,而正是在这多重的距离之下,悲剧及其mythos成为一个被凝视、审查与思考的对象。 

    当然,这里的mythos已不是古风时期意义上的高贵而神圣的话语。虽然同样属于“诗歌”与“神话”范畴,但悲剧特别强调作者对传统神话的独创性改编,这意味着悲剧的mythos是一个极具作者性与创造性的话语表达,而非来自缪斯的神启。就此而言,悲剧的mythos接续的仍是古典时期“去神圣化”的批评传统,它在本质上完全属于智术师意义下“虚构的、非真实的故事”序列。不过,与智术师和历史学家不同,悲剧作家不仅承认并且大大突出了虚构的价值与力量,还试图在“虚构”中,恢复mythos的“真理性”。 

     对悲剧作家而言,真知寓于虚构的故事情节之中。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悲剧是“对一系列行为的模仿”。戏剧如同镜像一般,通过对故事人物的悲剧性命运的“模仿”,展开了对真实世界中的人性与生命本质的深刻探讨。在一系列无解的悲剧冲突中,世界和人都被展现为充满问题、矛盾与含混性的存在,而恰恰借由“虚构”所带来的距离,那些本被现实世界所掩盖或回避的问题、黑暗与矛盾被充分而安全地暴露出来供观众审视。索福克勒斯的《僭主俄狄浦斯》是以虚构的mythos传达真理的典型,通过对俄狄浦斯悲剧命运的揭示,索福克勒斯表明了理性知识之于真理的局限性。埃斯库罗斯的“奥瑞斯提亚”(Oresteia)对“正义”的根基发出了诘问,在阿伽门农家庭悲剧的演绎中,揭露了绝对正义达成的困难与悖论。欧里庇得斯《美狄亚》《埃勒克特拉》和《希波吕托斯》同样如此,这些剧目都从不同侧面探讨了人与人之间最根本的关系纽带如何可能以及如何不可能。 

    对在场观众而言,这些深植于人性与社会的根本问题指向了他们所身处的真实世界,而恰恰是在这虚构的时空中,真理得以以一种超历史乃至于超人的方式显现出来。它向人们表明,舞台上的mythos,以一种historia和logos所不能达到的方式揭露了真相,此真相不仅比现实历史世界所显现出来的更加深刻,而且也比理性思辨所触及的更加复杂。我们在悲剧中不断看到诸如此类忠告:“你有视力,但你却没有看到你所陷入的困境”,“你根本不知道你过的是什么生活,不知道你在做什么,不知道你是什么人”。对于人们日常所熟悉的知识样态、伦理道德、社会结构乃至于人们自身,悲剧都重新发问,并以一种毁灭性的方式呈现出人类世界中被小心翼翼回避、保护与掩盖起来的难以承受的真相。由此,悲剧作为一种虚构的文学形式,重新给予了mythos最高的真理性。 

     那么logos呢?Logos作为悲剧中的对话与言辞被纳入了mythos的表意系统之中,成为一种工具性的——尽管十分强势的——存在。Logos对悲剧而言不可或缺,它贯穿于整个戏剧演绎,是人物思想表达与交锋最直接的通道。悲剧情节的推进,都在语言的诉说、往来、游戏与较量中达成。而语言的误解、诱惑、欺骗与劝说又构成了悲剧情节中最重要的反转与高潮。可以说,在悲剧中,是logos成就了mythos,这恰恰是悲剧作为一种对话式诗歌文体与史诗或抒情诗最大的区别。在此意义上悲剧充分吸收并利用了公元前5世纪理性主义与修辞学传统,为mythos注入了当代最前沿的活力。然而,悲剧对logos作为言辞乃至逻辑思辨的力量又始终保持谨慎。无论是“奥瑞斯提亚”中对克吕泰莫涅斯特拉修辞术的尖锐批评,还是《僭主俄狄浦斯》中俄狄浦斯诘问判案的反讽性演绎,三大悲剧作家的作品都一再表明,logos是危险的。在如此种种对人物语言的危险性的揭示下,悲剧的mythos毋宁将公元前5世纪的logos整体纳入了其对人性之真理的探讨之中,由此,mythos拥有了对logos进行审查与盘问的权力,进而,前者对后者建立起一种“真理”意义的权威。 

    这是悲剧对公元前5世纪智术师传统、理性主义和实证主义历史观向mythos发起的多重挑战的回应。从悲剧在雅典乃至泛希腊世界的受欢迎程度来看,这一回应无疑十分强劲有力,并且得到了民间社会的大力支持。在每年举行的酒神节中,悲剧在循环往复的宗教与仪式的时空中不断强化着其对古希腊社会的整体性影响。而这一影响首先发生在公民教育上。通过集体的排演与观看,城邦公民不仅形成了个体层面的对悲剧问题的反思,而且通过共同的投票,形成了对悲剧意义的共同意见,从而建立起一种公共的、政治的、社会性的思想基础。这恰恰是自荷马以来mythos对古希腊社会而言最重要的意义,正是悲剧将其延续下来。 

    从mythos所面临的败退之势来说,悲剧在启蒙运动的大背景下,对mythos精神的重新强化是相当不容易的事,但这也表明,mythos在希腊世界中拥有强劲且充满韧性的生命力,使得古希腊的根本特质深深扎根于mythos传统之中,即便深受启蒙运动的冲击,mythos也没有被新兴的思想浪潮所湮灭。比三大悲剧作家再晚一辈的柏拉图目睹了这一切,恰因如此,这位哲学家也显现出了最深的忧虑,他不仅明确发起了“诗歌与哲学之争”,并且还要从根源处对mythos与logos的关系进行彻底的哲学改造。 

    五、柏拉图对秘索思与逻各斯关系的哲学改造 

     柏拉图对传统mythos的批评几乎人所共知。在《理想国》第二、三卷中,他指出,传统诗人所编造的mythos都是虚假的故事,因为他们把伟大的神描写得丑陋不堪、把英雄塑造为无恶不作的恶棍,这样的mythos既不虔诚、也不真实,需要被排除在理想的城邦之外。从上文讨论中可以看出,柏拉图此处所针对的正是史诗与抒情诗传统之下的诗歌,尤其那些将英雄特质极端化的悲剧。对柏拉图而言,诗歌尤其悲剧以虚构的形式所展露出的引以为傲的“悲剧性真理”恰是最糟糕的,因为这些故事对不幸与罪恶“不加拣选地”模仿,并且夸大了欲望、痛苦、快乐这些灵魂中最低劣的部分,因此,这样的诗作极容易将mythos置于伦理的险境。倘若城邦中普通的公民无法分辨模仿的真伪与高下却跟随这些故事行事,那么人们的灵魂不仅不会变得更优秀,还将处于道德败坏的危险之中。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将那些“讲不道德的故事的”诗人驱逐出去,“至于我们,为了对自己有益,要任用较为严肃和正派的诗人或讲故事的人,模仿好人的语言,按照我们开始立法时所定的规范来说唱故事以教育战士们”。 

     柏拉图之所以对诗歌如此警惕,不完全是因为“虚构”本身对真理形成了威胁,尽管,它的确因其作为对真相的模仿而多少远离真实。他最深的忧虑在于——正如他所目睹的——传统mythos不仅道德含混,而且对公民的影响巨大。这正是柏拉图在“古已有之”的“诗歌与哲学之争”中看到的最大问题。柏拉图深知,在一座城邦中,要彻底驱逐诗歌与故事(mythos)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故事的制造者”(muthopoioi)在城邦中无处不在。她们首先是母亲和保姆,然后是老男人和老女人,还有忙着照顾新生儿的那些不知疲倦地喋喋不休的人,她们“向他们的耳朵里灌输迷人的话语”,为他们讲述口传的以假乱真的故事。由神话和美丽的故事所承载的整个模仿的情感结构吸引了年轻人的眼睛和耳朵,他们会被那些自发的“神话家”迷住,最终“变成身体、声音和思想的性格和第二本性”。从孩子的睡前故事,到所有公民都热衷于观看的戏剧演出,以情动人的文教无处不在,mythos强劲的生命力令其教育如此深入人心,若其真的道德败坏,那么它将对公民及社会形成毁灭性影响。因此,既然深知无法驱逐mythos本身,那么,至少应当将那些对城邦有害的mythos及其制造者排除在城邦之外,方能对城邦形成最大的保护。这正是柏拉图所谓“驱逐诗人”的真正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柏拉图并未驱逐所有诗人与mythos。在其哲学建构中,更重要的是用新的mythos去替代那些传统的、被驱逐的mythos。“任用较为严肃和正派的诗人或讲故事的人,模仿好人的语言”正是柏拉图在驱逐传统诗人之后,立即给出的一个替代性方案。那么,为何柏拉图要使用这样一个“不彻底的”方案? 

     从知识论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mythos仍是柏拉图哲学思辨与教育不可或缺的存在。正如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在《理想国》中所承认的,尽管知识最终通过logos获得,但在获取知识的哲学式的辩证法中,人们却必须“不使用任何感觉的对象,而只是通过纯粹的观念来推动达致观念的结果”,这种用非物理术语来对抽象概念和形式进行理解的方法无疑是困难甚至难以自证的。因此,logos的局限性本身就要求mythos作为一种语词性的、哲学的形象,作为“认知的桥梁”,承担起对真理的“可见和可感知的表达”。由此,mythos不仅要成为哲学上的“发言人”,甚至还要成为哲学论证尤其辩证法开始之前真理交流的第一原则(即起点或公理),去完成那些logos或辩证法难以达成的事情。《理想国》中的洞穴神话与厄尔神话等都是典型的例子,由此可以看出,神话对于哲学认知过程的开始和结束都是必要的。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它也可以解释为何mythos本身在公众世界中具有(比logos更加)普遍性的吸引力与知识传播的能力,无论结果好坏。 

     在此意义上,便可以理解柏拉图既要“驱逐诗人”又要“留下诗人”的看似矛盾的态度,而我们看到,这一态度远比被动的妥协要积极得多。那么,他所谓“正派的故事”和“好人的语言”是什么?在柏拉图的论证框架下,这两者自然就是由哲学/logos所引领的语言,而这正是柏拉图认为mythos本身所无法达成的东西。哲学之所以比mythos更加权威,是因为其思辨的logos包含了经由理性而得来的“理相”(eidos)。这些“理相”构成了真正的现实,且在那个“真理”的世界中永恒不变。因此,这些具有绝对稳定性的存在可以指明什么是真正的善,并引导人们走向德性。当然,柏拉图哲学“真理性”的自我辩护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体系性问题,无法在此展开,但倘若柏拉图假设了他的辩护是成功的,那么,在其理想的城邦建设中,哲学,logos,就成为包括诗歌在内的一切教育与立法的先导与模型,从而使得mythos必然处于一个从属地位。 

     基于此,城邦便可以容纳mythos,并且对其不可或缺的辅助力以及不可抗拒的影响力加以利用。于是,柏拉图提出:“logoi分为两种:一种真实,另一种虚假。必须让人在这两方面都得到教育,而且,首先得在虚假的方面……要首先对孩子们讲神话故事,因为总的来说,这些故事说的是假话,但其中也有真实的东西。”真实的logos,柏拉图指的是哲学的理性辩证;而虚假的logos,即智术师/历史学家意义上的mythos。在哲学向那“虚假的logos”注入“真实的东西”(即哲学真理)后,mythos便得以作为构成城邦logoi(复数)整体的一部分,继续对公民施加“第二本性”般的影响,并作为哲学教育的起点对公民实施真正的知识教育。当mythos成为logos,神话/诗歌成为哲学的一部分时,logos不仅实现了对mythos最好的规训,而且,哲学反过来也成为诗歌,成为“最伟大的一种缪斯的艺术”。 

    某种意义上,柏拉图对logos至高地位的赋予显现出其从智术师处接续而来的批评传统,在mythos与logos问题的整体框架下,柏拉图无疑是作为一位革新的思想家站在了启蒙运动的风口浪尖。然而,这位苏格拉底的学生对智术师传统是有所保留的。他不仅通过对“德性”的强调,用一个完全道德化的“善”的logos取代了智术师笔下“可善可恶”的logos,而且也在其对mythos的处理中,修正了智术师(以及修昔底德)彻底背离mythos传统的进路,将mythos在其理想的城邦中保留下来。这意味着,mythos在柏拉图的哲学中不仅获得了一席之地,而且,还在一个显性的“秘索思与逻各斯之争”中被一位哲学家重新赋予存在的根本价值。柏拉图本人以戏剧对话(mythos)的方式来呈现其哲学,便是最好的例证。 

     柏拉图之所以将mythos纳入其哲学体系,不单是因为其知识论上的前驱性意义及其对公民教育的影响力。《蒂迈欧》中梭伦的故事暗示,这一切或许还与mythos在古希腊的本质相关。这个故事讲述了梭伦前往埃及的见闻。梭伦在与当地最有经验的祭司谈话时发现,“不论他自己还是其他希腊人,可以说都对古老的事物一无所知”。对此,一位年迈的祭司道出了一句箴言:希腊人之所以不知过往,不是因为无知,而是因为“希腊人永远都是孩子”。.祭司的意思是,由于古希腊人总是用口头的方式传播故事,因此,并没有像古埃及那样的书写传统将一切记录下来。在古埃及的对比下,柏拉图指明,古希腊的历史实际总是留存于口头的记忆之上的,神话记忆而非历史书写构成了古希腊之所以为古希腊的本质。就此而言,mythos直抵古希腊精神的核心。它不仅不可能被驱逐,而且还在存在论意义上,牢固地锚定在了古希腊的内核之中。在如此社会里,神话就是历史,它为历史的起源不断输送能量,并塑造着古希腊人的历史与文明意识。我们看到,在此,虚构的故事就不仅是在知识与教育的意义上被需要,而且是在整个古希腊文明的意义上被需要。 

    恰是在这一点上,柏拉图有意识地将mythos融汇进了自己的理想城邦的建构之中,并且,以一种相当积极的方式对其本质进行了最大程度的利用。《理想国》中著名的“高贵的谎言”就是一个典型例证:这个被哲学规训的具有真理性的起源神话成为整个理想的文明城邦建立与教育的起点。这个看似“荒唐的”的传说,“虽然那些听故事的人未必会相信,但后代的后代,子子孙孙迟早会相信的”。在世代的流传下,高贵的谎言成为历史的起源,成为城邦立法最根本的、先验的无可辩驳的基础,从而,mythos也在这个对logos而言最理想的城邦之中成为一个最不可或缺的存在。 

    从柏拉图对mythos的批评来看,他一方面明显继承了智术师与理性主义传统对logos的尊崇,另一方面,也对mythos强韧的力量有着充分的自觉。因此,尽管在柏拉图的理论体系中,logos是绝对高于mythos的存在,后者必须受前者所指导,但无论是在教育意义上,还是在存在论与知识论意义上,柏拉图都承认,mythos对古希腊而言绝不可或缺。 

    由此,虽然在柏拉图这里,我们看到“logos对mythos的胜利”,但我们也看到,这一胜利建立在对mythos的承认、接纳甚至为己所用的基础上。就此而言,柏拉图可以说是从智术师和修昔底德的极端立场的某种后退。在人类的城邦与社会中,这位哲学家试图找到一种mythos与logos间平衡与共存乃至互补的关系,令其各司其职。这一后退,不仅是战略性的,而且深植于其对哲学思辨的理性认识以及古希腊文明本质的深刻理解之中。古希腊人,或人类,对mythos和logos两种精神的需求表明其任何一方都不能,也不可能,被完全否定与排除。恰因如此,可以看到,无论是在柏拉图之前,还是自柏拉图之后跌宕起伏的历史中,mythos与logos总是相互勾连牵延、此消彼长,时而彼此竞争,时而互为补充,直至今日。 

    结语 

    Mythos与logos自古希腊文明伊始,就在口述传统催生下,深深扎根于其文明精神的核心。二者在普遍的二元思维架构中,构成古希腊内在精神的两个面向,一同推动该文明向前发展。 

    Mythos与logos不单是两个词汇与概念,背后隐含的是认知世界及自身处境的表达方式与路径。二者的关系不仅关涉话语体系的构建方式,还包含对“真实与虚假”“神圣与世俗”“诗与思”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因此,该议题既指向神话与历史、神话与哲学、历史与哲学,也在形而上层面与认识论、存在论乃至宇宙论问题关联在一起。正是在多层面的勾连与张力中,mythos与logos开启了一个极为丰富的希腊世界。 

    二者“二元辩证统一”的动力学关系构成古希腊极为关键的文明特质。两者之所以不断此消彼长,是由古希腊开放的宇宙论、世界观与不同时期的社会和思想共同造就的。对变迁动力追根溯源,除却神话与思想、诗歌与哲学、感性与理性这些对立概念本身内在的冲突与竞争,社会文化自身的发展、古希腊民间风俗的变化、传统宗教与世俗生活的抗衡,乃至外来文化与新兴思想的渗透等,也均是推动两者变化的重要因素。 

    进一步看,恰恰是这一相互制约又互相定义的动态特质,对此后西方文明的展开产生了本源性影响。古希腊之后,不仅秘索思与逻各斯之争一直根植于西方思想发展脉络之中,而且两者地位在不同时期的变化也持续影响着西方感性与理性演变的周期以及西方哲学在认识论上的几次重大转型。现代社会兴起后,这一动力学原则更进一步与理性主义、科学主义结合,强化了西方科学与宗教并立的辩证传统,至今仍是西方文明体系的核心结构,对现代性及其内在复杂性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mythos与logos经历地位反转与意义更迭后,西方对自身整体文明传统的自我认识与系统性表达也随之形成。Mythos被驱逐出历史叙事的范畴,logos与实证精神合流成为现代西方历史观的真正开端。尽管在古希腊时期,这一历史认识论仍属激进、并非主流,然而经由漫长的中世纪、文艺复兴而进入现代世界之后,它在现代社会发挥出巨大能量。实证主义的理性化书写、古史研究对虚构叙事的全盘否定都显现出自古希腊时期便已在神话、传说与历史之间划出的巨大鸿沟。尽管对神话的复兴一直若隐若现,但整体而言,理性的历史观仍占据上风。这两种历史观的反复纠缠是系统性的,而这正是在现代世界中不断显现的问题。 

    本文节编自《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10期

  • 康拉德·黑塞:论宪法规范力

    一、实际上的宪法和法律上的宪法

    1862年4月16日,费迪南·拉萨尔(Ferdinand Lassalle)在追求进步和自由的柏林地区协会发表了关于立宪主义的演讲。[1]他的基本论点为,宪法问题本就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权力问题。因为一国宪法是该国实际存在的权力关系的体现:体现为军队的军事力量,体现为大地主影响力的社会力量,体现为大规模工业和资本的经济力量。此外,虽然精神力量与上述力量不属于同一类别,但也体现在一般意识和普通教育中。以上因素的相互作用,是决定社会上一切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推动力量,使法律和法律制度不能与其本质存在根本的不同,因此这些因素都是一国“实际上的宪法”(wirkliche Verfassung)。用拉萨尔的话来说,那些通常被称为宪法的内容,即“法律上的宪法”(rechtliche Verfassung),只是一纸空文而已。只有与实际上的宪法相一致时,法律上的宪法才能发挥激励和规范的作用。否则,二者就会发生无法避免的冲突。从长远来看,法律上的宪法,仅是一纸空文,必然会屈服于国家实际存在的权力关系。

    不管是政治家还是律师都这样教育我们:宪法问题本就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权力问题。在拉萨尔发表以上观点40年后,格奥尔格·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发表了如下观点:“宪法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巨大的教训,但是其巨大的意义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即法律条文无法实际控制国家权力的分配。真正的政治力量是按照独立于所有法律形式的规律运行的。”[2]在当下,这种思想显然没有过时,其只是被简化了,以显性或隐性的方式仍然存在,因为被拉萨尔看作权力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的一般意识和普通教育已经完全退居幕后。这种想法似乎更加吸引人,它是如此显而易见;它似乎相当清醒地站在事实的基础上,把所有的幻想抛到一边;它似乎已被历史经验所证实,宪法的历史似乎确实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的政治斗争中,就像在国家生活的决定性问题上,政治现实的力量总是大于法律规范的力量,规范性总是不得不让位于现实性。我们只需要回顾一下拉萨尔在前述演讲中论及的普鲁士预算冲突,令耶利内克发出前述颓丧之言的议会政治地位的变化,或者《魏玛宪法》自始就无可辩驳的失败。

    就后果来看,现实条件具有决定性作用意味着:法律上的宪法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现实与规范的完全一致,但这只是一种假设的特殊情形。(原则上,静态的、理性的规范和运动的、非理性的现实之间存在着一种无法消除的内在张力。)因此,既然根据上述观点,宪法的冲突状态是持续存在的:即在其本质性构成部分上,也即非纯技术性构成部分上,法律上的宪法受制于实际上的宪法。那么,关于实际上的宪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观点,无非是对法律上的宪法的否定。人们可以用鲁道夫·索姆(Rudolf Sohm)的著名短语[3]的变体说:宪法法与宪法本质相矛盾。[4]

    对宪法的这种否定也就包含了对宪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的价值的否定。宪法学与所有的法律科学一样,是一门规范科学,这使它区别于作为纯粹现实科学的政治社会学和政治学。如果宪法规范等同于对不断变化的事实关系的反映,那么宪法学就会成为一门没有法的法学。最终,它除了反复陈述和评论现实政治所创造的事实之外,将没有其他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学研究不是为使命性的公正的国家秩序服务,而是为了对既有权力关系进行法律正当化辩护。倘若真如上述所言,对于一个学科而言是不光彩的。如果接受此种对于宪法的否定态度,如果将实际上的宪法视为唯一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宪法学就失去了作为规范科学的特征,从而变成了一门纯粹的事实科学,也就不再区别于社会学或政治学。

    如果宪法的确仅仅是对事实权力的表达,那么这种对宪法的否定以及对宪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的价值的否定是合理的。如果宪法自身有约束国家生活的力量,即使是有限的,那么前面的否定就失去了基础,由此便引出了“宪法规范力”的问题。除了事实的情况与特定的政治和社会现实因素的决定性力量之外,是否也存在宪法的决定性力量呢?它的基础是什么?它的范围有多大?宪法学人基于职业本位认为决定国家生活进程的主要是法律,这难道不是一种虚构吗?毕竟国家生活进程实际上是由完全不同的力量决定的。这些问题在宪法领域尤为突出,因为与法律体系的其他领域相比,宪法缺乏执行其规范的外部保障。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关乎法律上的宪法这一观念的存废,也关乎作为一门规范科学的宪法学的存废。

    二、宪法规范力的可能与界限

    寻找上述问题的答案的尝试,必须以法律上的宪法与政治和社会现实的相互限制为出发点;[5]还必须进一步考虑法律上的宪法在这一出发点下发挥作用的限度和可能性;最后,也必须追问发挥这种作用的先决条件。

    1.只有把法律上的宪法与现实条件结合在一起,并且在两者不可分割的联系以及相互限制中,才能认识到法律规范在具体现实中的意义。任何孤立的观点,即只注意到一方的观点,并不能得出答案。对于只注意到法律规范的人来说,规范只能“适用”或“不适用”,没有其他可能;对于只注意到政治和社会现实的人来说,要么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要么是倾向于忽视法律规范化的意义。

    虽然法律上的宪法与政治和社会现实的相互限制这一出发点是不言自明的,但仍需要对其予以特别强调。因为保罗·拉班德(Paul Laband)和格奥尔格·耶利内克学派的“法律实证主义”,以及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宪法理论的“社会学实证主义”,[6]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这种规范与现实的二分法为特征的,[7]而且这种思维的影响甚至到现在都没有被克服。在宪法中,现实与规范、实然与应然的分离被认为是不可逾越的。正如论者曾多次指出的,[8]此种分离或明或暗地证实了事实关系是唯一决定性力量的命题。[9]甚至每次向某一方向的重点转移,都几乎不可避免地走向榨干现实的规范或榨干规范的现实的两种极端。因此,有必要在放弃规范性与排挤事实性之间寻找一条道路。只有当我们避免在原则性的非此即彼的意义上回答所提出的问题时,才能找到这条道路。

    宪法规范并非独立于现实而存在。宪法规范的本质寓于效力之中,也即宪法所规范的状态必然要实现于现实之中。这一有效性要求不能脱离实现它的历史条件,这些历史条件处于多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创造了不能忽视的特殊规律。这里的历史条件包括自然的、技术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条件。只有考虑到这些条件,宪法规范力的要求才能得到实现。同样,这些条件也包括在一个民族中已经成为现实精神的内容,即具体的社会观念和价值观念,这两者对于法律命题的效力、理解和权威性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但是,宪法规范的效力要求并不等同于其实现条件,相反,它作为一个单独的要素与这些条件同列。因此,宪法不仅是一种实然的表达,也是一种应然的表达。宪法不仅仅是对影响其效力的实际条件——政治和社会现实——的反映,而且凭借其效力要求,宪法规范尝试规范和塑造政治和社会现实。宪法受到这些现实条件的限制,同时又反过来限制着它们。因而,宪法规范不能被追溯到某一原则,既不能追溯到纯粹的规范性,也不能追溯到纯粹的政治的、社会的或经济的条件。现实的限定性和宪法的规范性只能加以区分,但不能相互分离,也不能相互等同。

    2.因此,实际上的宪法和法律上的宪法处于交互关系之中。[10]二者相互联系,但并不相互依存;相反,法律上的宪法具有独立的意义,即使只是相对而言。在生成国家现实性的力量场中,宪法的效力要求也是一种必要要素。宪法的效力要求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宪法就具备多大程度的规范力。这就会导致进一步的问题,即在此背景下,宪法规范力实现的可能性和局限性的问题。

    如前所述,对宪法规范力实现的可能性和局限性的分析,仅能源于对法律上的宪法的实效性的深刻把握。这绝非前人未见之论。这一点对于立宪主义国家理论而言是不言而喻的,将宪法从国家现实的整体中分离出来的观念对其而言也是匪夷所思的。这一点在威廉·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的政治著作中有着最明确的表述。

    洪堡在他早期的一篇著作中曾写道:“任何国家的宪法,如果仅由理性按照既定的计划先行制定,都不会取得成功;只有在更强大的偶然性与对立的理性的斗争中产生的宪法,才会生机勃勃。”换言之,这样的宪法能够与具体的历史条件相联系,并将其实现条件与以理性为标准的法律规范相结合。洪堡继续写道,“……只有立足于当下所有的独特条件,才能有所建树。理性所欲贯彻的蓝图,尚需从理性所欲加工的对象方面得到规范与修正。如此,宪法方得历久弥新、利国利民。反之,宪法即便得到了施行,其也必将永远徒劳无功。理性或许有塑造现有物质的能力,但绝无产生新物质的力量。这种力量只存在于事物的本质之中,真正起作用的正是这种力量,真正明智的理性只是激发这种力量的作用,并设法引导它们。在这一点上,理性是谦虚的。宪法不能像树苗嫁接到树上那样嫁接到人的身上。在时间和自然没有预先发挥作用的地方就有类似的行为,就好像用线把花绑在树上一样,正午的第一缕阳光就会灼伤它们。”[11]

    1813年12月,洪堡在关于德国宪法的备忘录中进一步阐发了相关观点:“宪法是这样一种东西:其存在于生活之中,人们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但却无法完全理解其起源,因而很难对其加以效仿。每一部宪法,即使仅仅被看作是一种理论结构,也必须在时间、环境、民族性格中找到其生命力的物质萌芽,而这种萌芽只需要据此继续发展;想要纯粹根据理性和经验的原则来建立宪法的想法是非常荒谬的。”[12]

    洪堡首先明确了宪法规范力的局限性:宪法——这里指“法律上的宪法”——如果不想“永远贫瘠”,就不能不顾历史环境及其力量,只是抽象地、理论地构建国家,宪法无法生成那些不是当下独特条件所固有的东西。在缺乏上述先决条件的地方,宪法就不能赋予“形式和变化”得以继续发展;在不能发挥事物本质力量的地方,宪法也不能引导这种力量;在宪法无视其时代的精神、社会、政治或经济规律的地方,宪法就缺乏其生命力的不可或缺的萌芽,并且无法确保其逆于这些规律而设置的状态能够出现。

    但与此同时,这也决定了宪法的生命力和作用力的性质和界限。当宪法有能力面向未来塑造当前独特的条件下所固有的情况时,宪法规范就能产生效力。正如洪堡所表述的那样,当宪法由必要性原则决定时,宪法就能获得力量和威望。[13]换言之,宪法的生命力和作用力的基础寓于如下方面:宪法必须与时代的自发力量和活力倾向相结合;宪法必须确保这些力量得以施展并合理地安排其相互间的关系秩序;宪法必须是由对象(即事实)决定的具体生活条件的总体秩序。然而,宪法规范力并不仅仅基于对既定事物的灵活适应。[14]法律上的宪法可能会成为独自发挥作用的力量,但其前提是这种力量是当下独特条件所固有的东西。法律上的宪法本身不能完成任何事情,永远只能设置一个任务。然而,当人们承担起这项任务时,当人们愿意让宪法所规范的秩序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时,当人们面对一时功利考量心生疑窦和抗拒并坚决贯彻宪法秩序时,也就是说,当在人们的普遍意识中,特别是在那些对于宪法运行身负重任者的意识中,活跃着的不仅仅是权力意志,而且还有尊崇宪法的意志时,宪法就会成为一种有效的力量。

    尊崇宪法的意志源于三个方面:基于对不可动摇的、客观的和规范的秩序的必要性和内在价值的洞察,确信是这种秩序使国家生活摆脱无节制和无形式的恣意状态;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宪法所构成的秩序不仅是一种事实秩序,而且是已被合法化,并将永远被重新合法化的秩序;还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这种秩序不像逻辑规律那样独立于人的意志而存在,而是只能通过人的意志行为加以实施和维持。[15]这种意志之所以能够起作用,是因为国家生活,就像人的全部生活一样,不仅受制于看似不可避免的力量,人们也总被要求对其加以积极地塑造,设定其应担负的任务并完成这些任务。如果我们对国家生活中始终存在的使命性的这一面视而不见,那么我们的思想就会变得贫乏且危险。我们将不可避免地忽视现实的整体性和特殊性,这不仅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而且是一个使命性的秩序问题,即规范问题。

    3.宪法规范力的本质和作用在于激发和引导事物本质中的力量,而且宪法本身也是一种自身有效的力量。如前所述,这是其局限性的根源,然而,这也是使宪法展现出最佳规范力的先决条件,这就涉及宪法的内容和宪法的实践。笔者将极尽简要地概述其中一些最重要的条件:

    (1)宪法的内容越是植根于其所处的环境,其规范力的实现就越有保障。

    因此,宪法规范力最基本的前提——这一点从上述内容中可以明显看出——是其不仅考虑社会、政治或经济方面的规律性,而且最重要的是反映其所处时代的精神情况,这能使其作为一种适当且公正的秩序得到普遍意识的肯定和支持。

    然而,同样地,宪法必须也能够适应这些条件的变化。除了纯粹的组织技术条款之外,宪法必须尽可能地局限于一些基本原则。鉴于如今社会和政治现实的变化越来越快,这些原则的具体实现形态也应该不断地得到新的、但同时也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的发展。[16]另一方面,任何一时的或特殊的利益在宪法中的——借用一种人们喜闻乐见的表述——“有宪法效力的固定化”,都不可避免地使宪法必须经常进行修改,进而贬损其规范力。

    最后,在不断变化的政治和社会现实中,宪法绝不能仅仅凭借着某一片面的模式保持其生命力和规范力。宪法如欲保持其基本原则的规范力,就必须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吸收对立模式的要素。没有不具有约束性的基本权利,没有不具有权力集中可能性的三权分立,没有不具有一定程度的单一性要素的联邦制。如果宪法试图完全纯粹地实现这些原则,那么,至迟到下文出现的国家紧急状态将会表明,宪法规范力的边界已被逾越,并将被现实所取代,宪法试图实现的原则将被彻底废弃。

    (2)宪法规范力的最佳发展不仅仅是宪法内容的问题,也是宪法实践的问题。这里的决定性因素是所有参与宪法生活的人的态度,也就是前文所述的“尊崇宪法的意志”,这一点的重要性体现在各个方面。

    所有一时的权宜之计,即使能够实现,也无法与虽然可能有所不利,但仍然坚持尊崇宪法所带来的不可估量的收益相提并论。正如瓦尔特·布克哈特(Walter Burckhardt)所说:“一个人所承认的宪法意志,必须诚实地得到坚持,即使必须为此放弃某些利益,甚至是某些正当的利益。倘若有人为了遵循宪法的要求而主动牺牲自身利益,那么他就强化了对于宪法的尊崇,同时也捍卫了一种对于国家而言——尤其是对于民主国家而言——不可或缺的善”,而凡是回避这种牺牲的人,“都是在用一种远远超过所有好处且一旦耗费就再也无法挽回的资本,换取些微蝇头小利。”[17]

    最后,宪法解释对于维护和巩固宪法规范力具有决定性意义。宪法解释必须有助于宪法规范力的最佳化实现。显然,逻辑归纳或概念建构的方式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如果法律,尤其是宪法的规范力受制于具体的社会环境,那么解释工作就不能忽视这些现实条件。宪法解释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条件,并将其与宪法原则的规范性内容联系起来。最理想的解释,是那种立足于实际情况的具体条件且能够将规范性安排的意义发挥至最优的解释。

    这意味着对宪法的解释可以甚至必须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但与此同时,通过解释促成宪法变迁,其界限在于宪法解释所受的规范性安排的意义约束。宪法命题的目的及其明确的规范意志决不能因事实的变迁而被牺牲。当规范性安排的意义在变化了的现实之中不再能够实现时,那就只剩修改宪法这一唯一的可能性。否则,就意味着取消规范与现实之间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从而取消法律本身。然而,在限制范围之内,续造性解释始终是可能并且必要的。这种灵活性正是宪法规范力的基本条件,因而也是宪法稳定性的基本条件。如果宪法缺乏这种灵活性,其与现有法律状态迟早会不可避免地彻底决裂。

    三、宪法规范力的影响因素

    1.总结如下:宪法受到历史与现实的制约。宪法不能脱离所处时代的具体社会环境,只有考虑到这些环境因素,宪法规范力的要求才能实现。然而,宪法不仅仅是对现实的反映,凭借其规范性因素,宪法也规范和塑造政治和社会现实。宪法规范力的可能性和局限性都源于“实然”与“应然”的交互性关系。

    宪法能够赋予与之相关的现实以“形式和变化”。宪法能够激发“存在于事物本质中的力量”并发挥其作用。此外,宪法本身也能够成为一种积极的力量,在政治和社会现实中发挥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现实。宪法不受侵犯的观念越是深入人心,尤其是深入那些对于宪法运行身负重任者的意识中,这种力量就越能够在面对反抗时得到坚决贯彻。因此,宪法规范力的强弱首先受到尊崇规范的意志和尊崇宪法的意志的影响。

    然而,在那些为宪法所规范者尚未内蕴于当下的独特条件之处,宪法规范力就会触及自身的界限。这些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与自然的、社会的、经济的和其他的规律一样,尊崇宪法的意志也同样属于这一独特条件的要素。如果宪法基于特殊的力量而极富活力,宪法规范力或许能将其界限推至极远,但绝对无法完全消除这些界限。世界上没有任何力量,甚至宪法也不能改变特定的自然条件。但这仅仅意味着要紧的地方在于宪法的塑造性任务务必保持在这些界限之内。如果宪法符合这些有效性条件,即使是有能力突破或改变宪法规范的有权势者也必须遵守宪法,即使在困难时期宪法也不会失去其规范力,那么宪法就是一种活跃的力量,进而有能力保护国家生活不受无节制、不定型的恣意的暴虐。因此,检验宪法规范力是否得到维护并不是在安定祥和时,而是在紧急状态下。就此而言,这也正是卡尔·施米特著名论点的相对真理所在:紧急状态是决定宪法规范力的关键。但决定性的问题不在于紧急状态是否证明了事实性优于规范性这个次要意义,而在于规范性优于事实性的地位是否得到了维护。

    2.由于迄今为止几乎没有人以这种形式讨论过这个问题,所有这一切只能意味着一个初步的、也必然是粗略的定位。然而,这种定位已经能够回答开头提出的问题。宪法绝不是拉萨尔所说的那张废纸;宪法也不像耶利内克教导我们的那样“无法实际控制国家权力的分配”,也不像自命不凡的自然主义者和社会学主义者仍想让我们相信的那样。宪法并非独立于其所处时代的具体历史环境,但其本身也不附属于历史环境。在现实条件与其规范内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宪法的规范内容不一定是较弱的一方。相反,在一些可实现的条件下,即使是在冲突的情况下,宪法也能保持其规范力。只有在这些条件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宪法问题才会变成权力问题,法律上的宪法才会屈服于实际上的宪法。但这一事实并不能成为彻底否定宪法的理由:宪法法与宪法本质并不矛盾。

    与此同时,即使是如今,宪法学也无须退位。如果说法律上的宪法相对于实际上的宪法有其自身的意义,那么宪法学并没有丧失其作为一门法律科学的合法性,其并非狭义的社会学或政治学意义上的现实科学。当然,也不像实证主义所认为的那样,其仅仅是一门关于规范的科学。相反,由于其研究对象更加依赖于政治和社会现实,而且宪法规范的实施缺乏外部保障,因此其应兼容并包这两个方面,而且应当比其他法学学科更为如此。宪法的法律规范性与现实相关性的紧密联系迫使宪法学绝不能忽视规范性的条件,假如其不愿与研究对象失之交臂的话。如果要让宪法学的论述在现实面前站得住脚,当然就不能仅局限于用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或其他的方法对“严格法律”的思维进行外部补充。[18]相反,宪法学必须从根本上洞察所有决定国家生活进程的原则和力量之间的必然关系。因此,宪法学特别依赖于与之相邻的现实学科,如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

    然而,从以上论述中也可以看出,宪法学必须保持对其局限性的谦逊认知。因为宪法规范力只是生成国家现实的力量之一。而且,这是一种有限的力量,其效果取决于上述先决条件。此间的任务极为艰巨,因为宪法规范力的保障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种使命性的东西。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之下,宪法规范力才能以最佳的方式得以实现。这种最佳的实现是宪法学研究活动方向的根本指针。较之不遗余力地找寻宪法问题本质上是权力问题的论据,力保宪法问题不成为权力问题才是宪法学真正有益的建树。

    这意味着宪法学必须洞悉宪法规范力能够获得最佳效力的条件,必须发展宪法教义学,并从这一角度解释宪法条文。这意味着,宪法学的主要任务是强调、唤醒和维护尊崇宪法的意志,而尊崇宪法的意志是宪法规范力最可靠的保障;[19]这意味着,在必要时宪法学有义务挺身诤言——在国家生死攸关的问题上寄托于幻想,危莫大焉。

    四、《德国基本法》的规范力

    最后,我将通过审视(德国)当前的宪制状况来证明,我们应当意识到本文提出的问题。

    有人可能认为,当今时代显然已经用清晰可见的方式驳斥了对法律上的宪法的质疑。事实上,似乎有许多迹象表明,与过去相比,如今法律上的宪法对于国家生活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国内政治似乎在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化”了。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中,在国家机关的关系及其职能中,宪法论证和辩论发挥着主导作用。即使是为政治生活提供动力和方向的政党,也会受到法律秩序的约束,尽管其在本质上显然不易被法律规范。政治权力无权修改《德国基本法》中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宪法原则高于人民主权原则。法律上的宪法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体现在宪法法院目前仍然未知的、几乎无限的管辖权上,宪法法院有权依法对有争议的案件乃至国家生活的基本问题,作出最后的裁决。此外,法律上的宪法渗透到了法律生活的各个领域,甚至渗透到了原本与宪法严格分离的民法领域,并且,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下,宪法被赋予了主导地位。

    以上事实应予重视。但这也不能掩盖:我们仍旧面临,或许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宪法规范力的问题。如前所述,宪法规范力取决于宪法的实践和宪法的内容是否满足某些先决条件,而如今,这些先决条件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

    前文所提及的“尊崇宪法的意志”对于宪法实践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一决定性作用不仅要在皇皇大处得到体现,更要在细微之处得到贯彻。批判性的观察者不难看出,当今时代,人们往往并不情愿为了宪法的规定而牺牲自身的利益。相反,人们乐于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出卖强化宪法之尊崇可以获得的收益。目前,《德国基本法》显然只是在有限的程度上扎根于(尊崇宪法的)普遍意识并得到其支持,这会使上述倾向变得更加危险。[20]

    《德国基本法》的一系列规定,因其内容的缘故,使得宪法规范力同样面临着深刻的质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制制度中存在的宪法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经常会引起人们的关注。[21]最著名,尽管可能不是最重要的例子,是《德国基本法》第38条第1款。该款规定:“当选的联邦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任何指令的约束,只遵从自己的良知。”[22]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尤其是在现代人的生活态度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自由原则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23]

    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原则的可能性和有效性在完全相反的潮流和趋势的现实面前是否仍然存在的问题,就摆到了我们面前。这些问题尚未涉及非常情况。与《魏玛宪法》不同的是,《德国基本法》迄今还没有在蓬勃的经济增长和相对稳定的政治条件下经受过严峻的考验。如上所述,对宪法规范力最大的考验是政治、经济或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紧急情况,这些紧急情况无法通过正常的宪法责任和权力来补救。《德国基本法》没有准备好接受这种对其规范力的检验。[24]

    众所周知,《德国基本法》根据《魏玛宪法》第48条的经验,取消了紧急状态的规定。在紧急状态下,《德国基本法》只包含了一些孤立的、有限的职责,其甚至不足以应对稍微严重的紧急情况。[25]紧急状态权的问题没有在1949年作出最终的决定,因为根据《占领法规》,[26]该问题属于占领国的保留事项之一。根据《波恩条约》[27]第5条第2款,只有当德国当局获得适当的法律授权,从而有能力应对严重扰乱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时,这项保留才会失效。

    德国当局尚未获得授权,占领国的干预保留仍然存在。然而,只有在联邦共和国受到外部威胁或攻击时,这种干预保留才有意义。《波恩条约》第5条未提及对公共安全秩序或宪制生活造成严重威胁的其他情况,例如经济紧急状态。此外,占领国是否会在必要时行使干预保留也是个问题。因此,有一个事实是不可回避的,即除了上述例外情况,联邦德国没有关于紧急状态权的宪法规定。

    紧急状态权的存在是使用这一权力的动力,当然也存在危险。但危险并不能证明我们愿意冒更大的风险来承担没有紧急状态权可能带来的问题。倘若认为没有考虑到的危险便不会发生,这将是一种危险的错觉。如果这种危险确实发生了,那么就不存在规范性的规定,消除危险只能靠事实的力量。人们可能会试图通过一项过于积极的紧急立法来证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但是,这种过于积极的紧急立法的内容“必然无戒律”。因此,其不包含任何规范性的规定,也就不可能产生任何规范力。因此,在《德国基本法》中放弃对紧急状态权的规定,是宪法对事实力量的屈服。没有对紧急状态权的规定,便无法检验宪法规范力是否得到维护。唯一悬而未决的是,国家宪制生活是否以及如何重新回到规范的状态。

    没有人会希望本文所提及的宪法规范力与政治和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演变成两者之间的严重冲突。这种冲突的结果无法预测,因为即使是在冲突的情况下,宪法保持其规范力的条件在当下也仅能部分实现。我们国家未来的问题究竟是权力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这将取决于宪法规范力及其基本前提——尊崇宪法的意志,能否得到恪守和强化。

    康拉德·黑塞(Konrad Hesse, 1919—2005)。刘亚巍、曾韬 译,本文德语版原载K. Hesse, Die Normative Kraft der Verfassung(1959),J. C. B.Mohr(Paul Siebeck),Tübingen,为黑塞1958年在弗莱堡大学法律系的就职演讲稿。

  • 最优学习的85%规则

    文章原题目:The Eighty Five Percent Rule for Optimal Learning

    论文地址:https://www.biorxiv.org/content/10.1101/255182v1

    1. “恰到好处”——学习的迷思

    人们在学 习新技能时,例如语言或乐器,通常会觉得在能力边界附近进行挑战时感觉最好——不会太难以至于气馁,也不会太容易以至于感到厌烦。

    历史传统中有所谓的中庸原则,我们也会有一种简单直觉经验,即做事要“恰到好处”。反映在学习中,即存在一个困难程度的“甜蜜点”,一个“金发姑娘区”。在现代教育研究中,在这个区域的不仅教学最有效果[1],甚至能解释婴儿在更多更少可学习刺激之间的注意力差异[2]。

    在动物学习研究文献中,这个区域是“兴奋”[3]和“失落”[4]背后的原因,通过逐步增加训练任务的难度,动物才得以学习越来越复杂的任务。

    在电子游戏中几乎普遍存在的难度等级设置中,也可以观察到这一点,即玩家一旦达到某种游戏水平,就会被鼓励、甚至被迫进行更高难度水平的游戏。

    类似地,在机器学习中,对于各种任务进行大规模神经网络训练,不断增加训练的难度已被证明是有用的 [5,6],这被称为“课程学习”(Curriculum Learning)[7] 和“自步学习”(Self-Paced Learning)[8]。

    尽管这些历史经验有很长的历史,但是人们一直不清楚为什么一个特定的难度水平就对学习有益,也不清楚最佳难度水平究竟是多少。

    在这篇论文中,作者就讨论了在二分类任务的背景下,一大类学习算法的最佳训练难度问题。更具体而言,论文聚焦于基于梯度下降的学习算法。在这些算法中,模型的参数(例如神经网络的权重)基于反馈进行调整,以便随时间推移降低平均错误率[9],即降低了作为模型参数函数误差率的梯度。

    这种基于梯度下降的学习构成了人工智能中许多算法的基础,从单层感知器到深层神经网络[10],并且提供了从感知[11],到运动控制[12]到强化学习[13]等各种情况下人类和动物学习的定量描述。对于这些算法,论文就训练的目标错误率提供了最佳难度的一般结果:在相当温和的假设下,这一最佳错误率约为15.87%,这个数字会根据学习过程中的噪音略有不同。

    论文从理论上表明,在这个最佳难度下训练可以导致学习速度的指数级增长,并证明了“85%规则”在两种情况下的适用性:一个简单的人工神经网络:单层感知机,以及一个更复杂、用来描述人类和动物的感知学习[11]的类生物神经网络(biologically plausible network)。

    2. 计算最优学习率

    在标准的 二分类任务中,人、动物或机器学习者需要输入的简单刺激做出二元标签分类判断。

    例如,在心理学和神经科学[15,16]的随机点动实验(Random Dot Motion)范例中,刺激由一片移动的点组成 – 其中大多数点随机移动,但有一小部分连贯一致地向左或向右移动。受试者必须判断相应一致点的移动方向。

    决定任务感知判断难度的一个主要因素是一致移动点所占的比例。如下图所示,一致点占0%时显然最难,100 %时最容易,在 50%时难度居中。

    实验人员可以在训练过程中使用被称为“阶梯化”(staircasing)的程序[17]控制这些一致移动点的比例以获得固定的错误率。

    论文假设学习者做出的主观决策为变量 h,由刺激向量 x(如所有点的运动方向) 的经函数 Φ 计算而来,即:h = Φ(x, φ) ——(1),其中φ是可变参数。并假设变换过程中,会产生一个带噪声表示的真实决策变量Δ(例如,向左移动点的百分比),即又有 h = ∆ + n ——(2)。

    噪声 n 由决策变量的不完全描述而产生的,假设 n 是随机的,并从标准偏差σ的零均值正态分布中采样。设 Δ = 16,则主观决策变量 p(h) 的概率分布如图1A所示。

    红色曲线是学习之后新的曲线,可以看到其分布标准差σ比原来有所降低,使更多变量分布在了Δ=16 附近。这就说明学习者在学习之后决策准确度有所提高。曲线下方的阴影区域面积(积分)对应于错误率,即在每个难度下做出错误响应的概率。

    如果把决策界面(decision boundary)设置为 0,当 h > 0 时模型选择选项 A,当 h < 0 时选择 B, h = 0 时随机选择。那么由带噪声表示的决策变量导致的错误概率分布为:

    其中 F(x) 是噪声标准正态分布的累积分布函数,概率密度函数 p(x)= p(x|0,1)。由等式(3)可以得到β = 1/σ。即若 σ 为正态分布的标准差,则 β 精确表示了在任务难度Δ下学习者的技能水平。σ越小,β越大,技能水平越高。

    如图1B所示,无论学习前还是学习后,随着决策变得更容易(Δ增加),两条曲线皆趋于下降,从而使错误率变得更低。

    但两条曲线的下降速度是不一样的:当β增加(σ变小)后,曲线更集中和陡峭,因此学习之后的红色曲线下降速度也更快,这表示学习者对任务挑战的技能水平越趋于完善。

    由最初的公式(1) 可知,学习的目标是调整参数φ,使得主观决策变量 h 更好地反映真实决策变量Δ。即构建模型的目标应该是尽量去调整参数φ以便减小噪声 σ 的幅度,或者等效地去增加技能水平精度 β。

    实现这种调节的一种方法是使用误差率函数的梯度下降来调整参数。例如,根据时间 t 来改变参数。论文在将梯度转换为精度β的表示后,发现影响因子只在于最大化学习率 ∂ER/∂β 的值,如图1C所示。显然,最佳难度Δ随着技能水平精度β的函数 dER/dβ 而变化,这意味着必须根据学习者的技能水平实时调整学习难度。不过,通过Δ和ER之间的单调关系(图1B),能够对此以误差率ER来表达最佳难度,于是可以得到图1D。

    在变换后,以误差率表达的最佳难度是一个精度函数的常量。这意味着可以通过在学习期间将误差率钳制在固定值上实现最佳学习。论文通过计算得出,对于高斯分布的噪声这个固定值是:

    ——即最佳学习率下误差率约为 15.87 %。

    3. 模拟验证:感知机模型

    为了验证“85%规则”的适用性,论文模拟了两种情况下训练准确性对学习的影响:在人工智能领域验证了经典的感知机模型,一种最简单的人工神经网络,已经被应用于从手写识别到自然语言处理等的各种领域。

    感知机是一种经典的单层神经网络模型,它通过线性阈值学习过程将多元刺激 x 映射到二分类标签 y 上。为了实现这种映射,感知机通过神经网络权重进行线性变换,并且权重会基于真实标签 t 的反馈进行更新。也就是说,感知机只有在出错时才进行学习。自然的,人们会期望最佳学习与最大错误率相关。然而,因为感知机学习规则实际上是基于梯度下降的,所以前面的分析对这里也适用,即训练的最佳错误率应该是15.87%。

    为了验证这个预测,论文模拟了感知机学习情况。以测量范围为0.01到0.5之间的训练误差率,步长为0.01(每个误差率1000次模拟)训练。学习的程度由精确度β确定。正如理论预测的那样,当以最佳错误率学习时,网络学习效率最高。如图2A所示,不同颜色梯度表示了以相对精度β/βmax 作为训练误差率和持续时间的函数,在 β=βmax 时学习下降最快;在不同错误率比例因子下的动态学习过程,图2B也显示,理论对模拟进行了良好的描述。

    图2:“85%规则”下的感知机

    4. 模拟验证:类生物神经网络

    为了证明“85%规则”如何适用于生物系统学习,论文模拟了计算神经科学中感知学习的“Law和Gold模型”[11]。在训练猴子学会执行随机点运动的任务中,该模型已被证明可以解释包括捕捉行为、神经放电和突触权重等长期变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论文得出相同结果,即当训练以85%的准确率进行时,学习效率达到最大化。

    具体来说,该模型假设猴子基于MT脑区的神经活动做出有关左右感知的决策。MT区在视觉系统的背侧视觉通路(Dorsal visual stream),是已知在大脑视觉中表征空间和运动信息的区域[15],也被称为“空间通路”(where),相对的,视觉系统另一条腹侧视觉通路(Ventral visual stream)则表征知觉形状,也被称为“辨识通路”(what)。

    在随机点动任务中,已经发现MT神经元对点运动刺激方向和一致相关性 COH 都有响应,使得每个神经元对特定的偏好方向响应最强,且响应的幅度随着相关性而增加。这种激发模式可通过一组简单的方程进行描述,从而对任意方向与相关刺激响应的噪声规模进行模拟。

    根据大脑神经集群响应情况,Law 和 Gold 提出,动物有一个单独脑区(侧面顶侧区域,LIP)用来构建决策变量,作为MT中活动的加权和。不过它与感知机的关键差异在于,存在一个无法通过学习来消除的随机神经元噪声。这意味着无论多么大量的学习都不可能带来完美的性能。不过,由论文计算结果所示,不可约噪声的存在不会改变学习的最佳精度,该精度仍为85%。

    Law and Gold 模型和感知机的另一个区别是学习规则的形式。具体来说就是有基于预测误差正确的奖励,会根据强化学习规则进行更新权重。尽管与感知器学习规则有很大的不同,但Law和Gold模型仍然在误差率[13]上实现梯度下降,在 85%左右实现学习最优。

    为了测试这一预测,论文以各种不同的目标训练误差率进行了模拟,每个目标用MT神经元的不同参数模拟100次。其中训练网络的精度β,则通过在1%到100%之间以对数变化的一组一致性测试上,拟合网络的模拟行为来进行估计。

    如图3A所示,在训练网络精确度β作为训练错误率的函数下,蓝色的理论曲线很好描述了训练后的精度。其中灰点表示单次模拟的结果。红点对应于每个目标误差率的平均精度和实际误差率。

    此外,在图3B中,以三条不同颜色测量曲线显示了三种不同训练错误率下行为的预期差异 。可以看到,在误差率为 0.16 (接近 15.87%)的黄色曲线上,结果精确度高于过低或过高误差率的两条曲线,即取得了最优的训练效果。

    5. 心流的数学理论

    沿着相同的思路,论文的工作指向了“心流”状态的数学理论[17]。这种心理状态,即“个体完全沉浸在没有自我意识但具有深度知觉的控制”的活动,最常发生在任务的难度与参与者的技能完全匹配时。

    这种技能与挑战之间平衡的思想,如图4A所示,最初通过包括另外两种状态的简单概念图进行描述:挑战高于技能时的“焦虑”和技能超过挑战时的“无聊”,在二者中间即为“心流”。

    而以上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区域:心流,焦虑和无聊,可以本篇论文的模型中自然推演出来。

    设技能水平为精度 β,以真实决策变量的反函数 1 /Δ 为技能挑战水平。论文发现当挑战等于技能时,心流与高学习率和高准确性相关,焦虑与低学习率和低准确性相关,厌倦与高准确性和低学习率相关(图4B和图C)。

    也就是说,在技能与挑战水平相等时以“心流”状态进行的学习,具有最高的学习率和最高的准确性。

    此外论文引述了 Vuorre 和 Metcalfe 最近的研究[18]发现,心流的主观感受达到巅峰时的任务是往往主观评定为中等难度的任务。而在另一项关脑机接口控制学习方面的研究工作发现,主观自我报告的最佳难度测量值,在最大学习任务相关难度处达到峰值,而不是在与神经活动的最佳解码相关难度处达到峰值[19]。

    那么一个重要的问题来了,在使用最佳学习错误率,达到主观最佳任务难度即心流状态进行学习时,其学习速度究竟有多快

    论文通过比较最佳错误率与固定但可能次优的错误率、固定难度进行学习来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对训练误差率函数计算,最终得到,在固定错误率下:学习技能β精度随着时间 t 的平方根而增长。

    而相对的,在没有使用最佳固定错误率学习,即决策变量固定下一般学习,其结果会强烈地依赖于噪声的分布。不过论文计算出了噪声为正态分布的情况下的近似解,对β的提升,学习技能以更慢的对数速度增长。即若最佳训练率下,可以相当于对后者实现指数级增长的改进。二者学习增速趋势对比图如下:

    从论文对感知机和Law and Gold 模型测试,心流理论的数学化可以看出,未来研究者们去测试各种学习类型活动参与度的主观测量值,验证是否在最大学习梯度点达到峰值,“85%规则”是否有效将会是有非常有趣的。

    然而这篇论文的作用还远不仅于此,下面就本文意义做进一步深入探讨。

    6. 学习的定量时代? 讨论、延伸与启示

    学习对个体生物个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甚至比大多数人想得更重要。在2013年1月,《心理学通报与评论》上发表了一篇 论文①的就认为,学习不仅一个是认知过程,在更本质的功能层面是一种个体自适应过程,包括生物体在有机环境规律作用下的行为改变,并认为就如演化论是生物学核心一样,学习研究应该是心理学的核心

    然而,自心理学诞生后的诸多理论,对学习的研究往往止于简单行为操作或概念描述层面。比如行为主义研究者巴普洛夫和和斯金纳经典条件反射、操控条件反射,苏联心理学家维果斯基(Lev Vygotsky)有关儿童教育的“最近发展区”理论,有关动机和表现之间的关系的耶基斯–多德森定律(Yerkes–Dodson law)、基于舒适-学习-恐慌区的“舒适圈理论”,还包括米哈里·契克森米哈赖的“心流理论”,安德斯·艾利克森的“刻意练习”等等。

    这些学习理论,要么强调学习需要外部刺激相关性、或正向奖励负向惩罚的某些强化,要么强调学习在大周期的效果,或较小周期的最小行动,要么寻求某种任务难度与技能水平、或动机水平与表现水平之间的一个折中区域。但是却从来没有给出如何到能达这种状态的条件,往往只能凭借有教育经验的工作者在实际教学中自行慢慢摸索。

    而在这篇论文中,研究者考虑了在二分类任务和基于梯度下降的学习规则情况下训练准确性对学习的影响。准确计算出,当调整训练难度以使训练准确率保持在85%左右时,学习效率达到最大化,要比其他难度训练的速度快得多,会使学习效果指数级快于后者。

    这个结果理论在人工神经和类生物学神经网络具有同样的效果。即“85%规则”既适用于包括多层前馈神经网络、递归神经网络、基于反向传播的各种深度学习算法、玻尔兹曼机、甚至水库计算网络(reservoir computing networks)[21, 22])等广泛的机器学习算法。通过对∂ER/∂β梯度最大化的分析,也证明其适用于类生物神经网络的学习,甚至任何影响神经表征精确度的过程,比如注意、投入或更一般的认知控制[23,24]。例如在后者中,当∂ER/∂β最大化时,参与认知控制的好处会最大化。通过关联预期价值控制理论(Expected Value of Control theory)[23,24,25]的研究,可以知道学习梯度 ∂ER/∂β 由大脑中与控制相关的区域 ( 如前扣带回皮层 ) 来进行监控。

    因此可以说,本篇论文无论对计算机科学和机器学习领域研究,还是对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前者,通过“课程学习”和“自步学习”诉诸广泛的机器学习算法,本文基于梯度下降学习规则思路下包括神经网络的各种广泛学习算法,都急需后续研究者进行探索和验证。在最佳学习率上,论文的工作仅仅是对机器学习学习效率数学精确化实例的第一步。并且同时也促使研究者思考:如何将这种最优化思路推广到在更广泛的环境和任务的不同算法中?例如贝叶斯学习,很明显和基于梯度下降的学习不同,贝叶斯学习很难受益于精心构建的训练集,无论先出简单或困难的例子,贝叶斯学习者会学得同样好,无法使用 ∂ER/∂β 获得“甜蜜点”。但跳开论文研究我们依然可以思考:有没有其它方法,例如对概念学习,通过更典型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以某种设计的学习策略来加快学习速度和加深学习效果?

    另一方面,这篇论文的工作同样对心理学、神经科学和认知科学领域有重大启示。

    前面已经提到,有关学习理论大多止步于概念模型和定性描述。除了少数诸如心理物理学中的韦伯-费希纳定律(Weber-Fechner Law)这样,有关心理感受强度与物理刺激强度之间的精确关系,以及数学心理学(Mathematical psychology)的研究取向和一些结论,缺乏数学定量化也一直是心理学研究的不足之处。

    而这篇论文不仅结论精确,其结论适用于包括注意、投入或更一般的认知控制下任何影响神经表征精确度的过程。如前所述,如果我们采取“学习不仅一个是认知过程,在更本质的功能层面是一种个体自适应改变过程”有关学习本质的观点,会发现它带来的启示甚至具有更大的适用性,远远超出了一般的认知和学习之外。

    例如,在知觉和审美方面的研究中,俄勒冈大学(University of Oregon)的物理学 Richard Taylor 通过对视觉分形图案的研究发现,如设白纸的维度D为1,一张完全涂黑的纸的维度D为2,即画出来的图形维度在 1~2 之间,那么人类的眼睛更偏好于看维度 D=1.3 的图形[26]。事实上许多大自然物体具有的分形维度就是 1.3,在这个复杂度上人们会感到最舒适。一些著名的艺术家,比如抽象表现主义代表人物 ( Jackson Pollock ),他所画的具有分形的抽象画(下图中间一列,左边是自然图,右边为计算机模拟图)分布在 D=1.1 和 1.9 之间,具有更高分形维度的画面会给人带来更大的压迫感[27]。

    心理学家 Rolf Reber 在审美愉悦加工的流畅度理论(Processing fluency theory of aesthetic pleasure)中[28]提出,我们有上述这种偏好是因为大脑可以快速加工这些内容。当我们能迅速加工某些内容的时候,就会获得一个正性反应。例如加工 D = 1.3的分形图案时速度很快,所以就会获得愉悦的情绪反应。此外,在设计和艺术领域心理学家域唐纳德·诺曼(Donald Arthur Norman)和艺术史学家贡布里希(Ernst Gombrich)也分别提出过类似思想。

    对比下 D = 1.3 和 15.87% 的出错率,如果进行下统一比例,会发现前者多出原有分形维复杂性和整体的配比,未知:已知(或熟悉:意外,秩序与复杂)约为 0.3/1.3 ≈ 23.07%,这个结果比15.87%要大。这种计算方法最早由数学家 George David Birkhoff 在1928 年于《Aesthetic Measure》一书中提出,他认为若 O 为秩序,C 为复杂度,则一个事物的审美度量 M = O/C。

    因此,在最简化估计下,可以类似得出 23.07% 额外信息的“最佳审美比”,会让欣赏者感到最舒适。

    当然,因为信息复杂度的计算方法不一,上面只是一个非常粗略的估计。审美过程涉及感觉、知觉、认知、注意等多个方面,并且先于狭义的认知和学习过程,因此最佳审美比应该会15.87%要大。但至于具体数值,很可能因为不同环境和文化对不同的主体,以及不同的计算方法有较大差别,例如有学者从香农熵和柯尔莫哥洛夫复杂性方面进行度量的研究[29]。

    但不管怎样,从这篇文章的方法和结论中,我们已可以得到巨大启示和信心,无论是在人工智能还是心理学或神经科学,无论学习还是审美、知觉或注意,在涉及各种智能主体对各种信息的处理行为中,我们都可能寻求到一个精确的比例,使得通过恰当选取已知和未知,让智能主体在体验、控制或认知上达到某种最优。而这种选取的结果,会使积累的效果远超自然过程得到改进。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篇论文影响得很可能不只是某些科学研究方向,而是未来人类探索和改进自身的根本认知和实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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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穆:中国文化之地理背景

    中国是一个文化发展很早的同家,他与埃及、巴比仑、印度,在世界史上上古部分里,同应占到很重要的篇幅。但中国因其环境关系,他的文化,自始即走上独自发展的路径。在有史以前,更渺茫的时代里,中国是否与西方文化有所接触,及其相互间影响何如,现在尚无从深论。但就大体言,中国文化开始,较之埃及、巴比仑、印度诸国,特别见为是一种孤立的,则已成为一种明显的事实。

    中国文化不仅比较孤立,而且亦比较特殊,这里面有些可从地理背景上来说明。埃及、巴比仑、印度的文化,比较上皆在一个小地面上产生。独有中国文化,产生在特别大的地面上。这是双方最相异的一点。人类文化的最先开始,他们的居地,均赖有河水灌溉,好使农业易于产生。而此灌溉区域,又须不很广大,四围有天然的屏障,好让这区域里的居民,一则易于集中而到达相当的密度,一则易于安居乐业而不受外围敌人之侵扰。在此环境下,人类文化始易萌芽。埃及尼罗河流域,巴比仑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印度印度河流域,莫不如此。印度文化进展到恒河流域,较为扩大,但仍不能与中国相比。中国的地理背景,显然与上述诸国不同。

    普通都说,中国文化发生在黄河流域。其实黄河本身并不适于灌溉与交通。中国文化发生,精密言之,并不赖藉于黄河本身,他所依凭的是黄河的各条支流。每一支流之两岸和其流进黄河时雨水相交的那一个角里,却是古代中国文化之摇篮。那一种两水相交而形成的三角地带,这是一个水桠杈,中国古书里称之曰“汭”,汭是在两水环抱之内的意思。中国古书里常称渭汭、泾汭、洛汭,即指此等三角地带而言。我们若把中国古史上各个朝代的发源地和根据地分配在上述的地理形势上,则大略可作如下之推测。唐、虞文化是发生在现在山西省之西南部,黄河大曲的东岸及北岸,汾水两岸及其流入黄河的桠杈地带。夏文化则发生在现在河南省之西部,黄河大曲之南岸,伊水、洛水两岸,及其流入黄河的桠杈地带。

    周文化则发生在现在陕西省之东部,黄河大曲之西岸,渭水两岸,及其流入黄河的桠杈地带。这一个黄河的大隈曲,两岸流着泾、渭、伊、洛、汾、涑几条支流,每一条支流的两岸,及其流进黄河的三角桠杈地带里面,都合宜于古代农业之发展。而这一些支流之上游,又莫不有高山叠岭为其天然的屏蔽,故每一支流实自成为一小区域,宛如埃及、巴比仑般,合宜于人类文化之生长。而黄河的几个渡口,在今山西省河津、临晋、平陆诸县的,则为他们当时相互交通的孔道。

    据中国古史传说,虞、夏文化极相密接,大概夏部族便从洛水流域向北渡过黄河,而与汾水流域的虞部族相接触。其主要的渡口为平陆的茅津渡,稍东的有孟津。周部族之原始居地,据旧说乃自今陕西渭河上流逐步东移。但据本书作者之意见,颇似有从山西汾河下流西渡黄河转到陕西渭河下流之可能。无论如何,周部族在其定居渭河下游之后,常与黄河东岸汾水流域居民交通接触,则为断无可疑之事。因此上述虞夏周三氏族的文化,很早便能融成一体,很难再分辨的了。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较为西部的一个文化系统。

    中国古代的黄河,流到今河南省东部,一到郑县境,即折向北,经今河南浚县大伾山下,直向北流,靠近太行山麓,到今天津附近之渤海湾入海。在今安阳县(旧彰德府)附近,便有漳水、洹水流入黄河,这里是古代殷、商氏族的政府所在地。他们本由黄河南岸迁来,在此建都,达二百八十年之久。最近五十年内,在那里发掘到许多牛胛骨与龟版,上刻贞卜文字,正为此时代殷商王室之遗物,因此我们对于此一时期中在此地域的商文化,增多了不少新智识。

    原来的商族,则在今河南省归德附近,那里并非黄河流经之地,但在古代则此一带地面保存很多的湖泽,最有名的如孟诸泽、蒙泽之类。也有许多水流,如睢水、濊水(即涣水)之类。自此(归德)稍向北,到河南中部,则有荥泽、圃田泽等。自此稍东北,山东西部,则有菏泽、雷夏、大野等泽。大抵商部族的文化,即在此等沼泽地带产生。那一带正是古代淮水、济水包裹下的大平原,商代文化由此渐渐渡河向北伸展而至今河南之安阳,此即所谓殷墟的,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较为东部的一个文化系统。这一个文化系统,再溯上去,或可发生在中国之极东,燕、齐滨海一带,现在也无从详说了。

    但在有史以前很早时期,似乎上述的中国东西两大系统的文化,早已有不断的接触与往来,因此也就很难分辨说他们是两个系统。更难说这两大系统的文化,孰先孰后。

    现在再从古代商族的文化地域说起。因为有新出土的甲骨文为证,比较更可信据。那时商王室的政治势力,似乎向西直达渭水流域,早与周部族相接触,而向东则达今山东、河北两省沿海,中间包有济水流域的低洼地带。向东北则直至辽河流域,向南则到淮水流域,向西南则到汉水流域之中游,说不定古代商族的文化势力尚可跨越淮、汉以南,而抵达长江北岸。这些地带,严格言之,早已在黄河流域外,而远在商代早已在中国文化区域里。及到周代兴起,则长江流域、汉水、淮水、济水、辽河诸流域,都成为中国文化区域之一部分,其事更属显明。

    我们只根据上文约略所谈,便可见古代中国文化环境,实与埃及、巴比仑、印度诸邦绝然不同。埃及、巴比仑、印度诸邦,有的只籍一个河流和一个水系,如埃及的尼罗河。有的是两条小水合成一流,如巴比仑之底格里斯与阿付腊底河,但其实仍只好算一个水系,而且又都是很小的。只有印度算有印度河与恒河两流域,但两河均不算甚大,其水系亦甚简单,没有许多支流。只有中国,同时有许多河流与许多水系,而且都是极大和极复杂的。那些水系,可照大小分成许多等级。如黄河、长江为第一级,汉水、淮水、济水、辽河等可为第二级,渭水、泾水、洛水、汾水、漳水等则为第三级,此下还有第四级第五级等诸水系,如汾水相近冇涑水,漳水相近有淇水、濮水,入洛水者有伊水,入渭水者有沣水、滈水等。此等小水,在中国古代史上皆极著名。中国古代的农业文化,似乎先在此诸小水系上开始发展,渐渐扩大蔓延,弥漫及于整个大水系。我们只要把埃及、巴比仑、印度及中国的地图仔细对看,便知其间的不同。

    埃及和巴比仑的地形,是单一性的一个水系与单一性的一个平原。印度地形较复杂,但其最早发展,亦只在印度北部的印度河流域与恒河流域,他的地形仍是比较单纯。只有中国文化,开始便在一个复杂而广大的地面上展开。有复杂的大水系,到处有堪作农耕凭藉的灌溉区域,诸区域相互间都可隔离独立,使在这一个区域里面的居民,一面密集到理想适合的浓度,再一面又得四围的天然屏障而满足其安全要求。如此则极适合于古代社会文化之酝酿与成长。但一到其小区域内的文化发展到相当限度,又可藉着小水系进到大水系,而相互间有亲密频繁的接触。因此中国文化开始便易走进一个大局面,与埃及、巴比仑、印度,始终限制在小面积里的情形大大不同。若把家庭作譬喻,埃及、巴比仑、印度是一个小家庭,他们只备一个摇篮,只能长育一个孩子。中国是一个大家庭,他能具备好几个摇篮,同时抚养好几个孩子。这些孩子成长起来,其性情习惯自与小家庭中的独养子不同。这是中国文化与埃及、巴比仑、印度相异原于地理背景之最大的一点。

    其次再有一点,则关于气候方面。埃及、巴比仑、印度全都近在热带,全在北纬三十度左右,物产比较丰足,衣食易给,他们的文化,大抵从多量的闲暇时间里产生。只有中国已在北温带的较北地带,在北纬三十五度左右。黄河流域的气候,是不能和埃及、印度相比的,论其雨量,也远不如埃及、印度诸地之丰富。古代中国北部应该和现在的情形相差不远,我们只看周初时代《豳风·七月》诗里所描写那时的节令物产以及一般农民生活,便知那时情形实与现在山西、陕西一带黄河、渭水附近甚相类似。因此中国人开始便在一种勤奋耐劳的情况下创造他的文化,较之埃及、巴比仑、印度之闲暇与富足的社会,又是绝不相似了。

    根据上述,古代中国因其天然环境之特殊,影响其文化之形成,因有许多独特之点,自亦不难想像而知。兹再约举其大者言之。

    第一:古代文化发展,皆在小环境里开始,其缺点在于不易形成伟大的国家组织。独有中国文化,自始即在一大环境下展开,因此易于养成并促进其对于政治、社会凡属人事方面的种种团结与处理之方法与才能。遂使中国人能迅速完成为一内部统一的大国家,为世界同时任何民族所不及。

    第二:在小环境里产生的文化社会,每易遭受外围文化较低的异族之侵凌,而打断或阻碍其发展。独有中国文化,因在大环境下展开,又能迅速完成同家内部之团结与统一,因此对于外来异族之抵抗力量特别强大,得以不受摧残,而保持其文化进展之前程,逐渐发展。直至现在成为世界上文化绵历最悠久的国家,又为世界任何民族所不及。

    第三:古代文明多在小地面的肥沃区域里产生,因此易于到达其顶点,很早便失却另一新鲜向前的刺激,使其活力无地使用,易于趋向过度的奢侈生活,而招致社会内部之安逸与退化。独有中国文化,因在较苦瘠而较广大的地面产生,因此不断有新刺激与新发展的前途。而在其文化生长过程下,社会内部亦始终能保持一种勤奋与朴素的美德,使其文化常有新精力,不易腐化。直到现在,只有中国民族在世界史上仍见其有虽若陷于老朽,而仍有其内在尚新之气概,此又为并世诸民族所不逮。

    因于上述三点,所以中国文化经过二三千年的发展,完成了他的上古史之后,一到秦、汉统一时代,正为中国文化开始走上新环境、新气象之另一进程,渐渐由黄河流域扩展至长江流域的时代。而与他同时的几个文明古国,如埃及、巴比仑、印度等,皆已在世界文化史上开始退出他们重要的地位,而让给其他的新兴民族来扮演另一幕的主角了。

    若照全世界人类文化已往成绩而论,便只有西方欧洲文化和东方中国文化两大系统,算得源远流长,直到现在,成为人类文化之两大主干。我们不妨乘便再将此两大文化约略作一简单的比较。

    欧洲文化的远祖是希腊,希腊文化灿烂时期,正和中国西周乃至春秋、战国时代相平行。但双方有一极大的不同。希腊诸邦,虽则有他们共同的文化,却从没有他们共同的政治组织。希腊永远是一种互相独立的市府政治,每一市府,各成一单位。中国西周乃至春秋时代,虽亦同样有许多国家,每一国家虽则几乎亦同样以一个城市,即中国古书中称为“国”的为中心,但这些国家,论其创始,大体都由一个中央政府,即西周王室所分封,或经西周王室之正式承认。因此西周时代的中国,理论上已是一个统一国家,不过只是一种“封建式的统一”,而非后代郡县式的统一而已。

    中国此时之所谓“封建”,亦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不同。惟其如此,所以一到春秋时代,虽则西周王室东迁,他为中原诸侯共主的尊严早已失去,但还可以有齐桓公、晋文公一辈在列国诸侯中称霸为盟主的起来,代替王室,继续联合和好与统一的工作。这是西方希腊政治所不能完成的。因此西方希腊诸市府,一到中国秦、汉时代,便不免完全为罗马所吞灭,从此西方文化又要走入一新境界。但中国秦、汉时代,却并非如西方般,由外面来了一个新势力,把旧有的中国吞灭,中国秦、汉时代,只是在旧中国的内部,自身有一种改进,由封建式的统一,转变而成“郡县式的统一”,使其统一之性质与功能,益增完密与强固而已。

    我们继此可以说到西方罗马与汉代之不同。罗马政府的性质,论其原始也和希腊市府一般。后来逐步向外伸张,始造成一个伟大的帝国。这一个帝国之组织,有他的中心即罗马城,与其四围之征服地。这是在帝国内部显然对立的两个部分。至于中国汉代,其开始并没有一个像希腊市府般的基本中心,汉代的中国,大体上依然承袭春秋、战国时代来,只在其内部组织上,起了一种新变化。这一种变化,即如上节所说,由封建式的统一转变成为郡县式的统一。

    因此汉代中国,我们只可说他有了一种新组织,却不能说他遇到一个新的征服者。罗马帝国由征服而完成,汉代中国则不然。那时的中国,早已有他二三千年以上的历史,在商、周时代,国家体制早已逐渐完成了。一到汉代,在他内部,另有一番新的政治组织之酝酿与转化。因此在罗马帝国里面,显然有“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两部分之对立,而在汉代中国,则浑然整然,只是一体相承,并没有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区分。西方习惯称罗马为帝国(Empire),汉代中国决不然,只可称为一国家(Nation)。照西方历史讲,由希腊到罗马,不仅当时的政治形态变了,由市府到帝国,而且整个的国家和人民的大传统也全都变了,由希腊人及希腊诸市府变到罗马人与罗马帝国。而那时的中国,则人民和国家的大传统,一些也没有变,依然是中国人和中国,只变了他内部的政治形态,由封建到郡县。

    我们再由此说到罗马覆亡后的西方中古时期,和中国汉代覆亡后之魏晋南北朝时期,两者中间仍有显著的不同。罗马覆亡,依然和希腊覆亡一样,是遇到了一个新的征服者,北方蛮族。此后的欧洲史,不仅政治形态上发生变动,由帝国到封建,而且在整个的人民和国家的大传统上也一样的发生变动,由南方罗马人转变到北方日耳曼人,又由罗马帝国转变到中世纪封建诸王国。中国汉代的覆灭,并不是在中国以外,另来了一个新的征服者,而仍然是在中国内部起了一种政治形态之动荡。东汉以后,魏、蜀、吴三国分裂,下及西晋统一,依然可以说是一种政治变动,而非整个民族和国家传统之转移。此后五胡乱华,虽有不少当时称为胡人的乘机起乱,但此等胡人,早已归化中国,多数居在中国内地,已经同样受到中国的教育。他们的动乱,严格言之,仍可看作当时中国内部的一种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而非在中国人民与中国国家之外,另来一个新的征服者。

    若依当时人口比数论,不仅南方中国,全以中国汉人为主体,即在北方中国,除却少数胡族外,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主要户口依然是中国的汉人。当时南方政治系统,固然沿着汉代以来的旧传统与旧规模,即在北朝,除却王室由胡族为之,其一部分主要的军队由胡人充任以外,全个政府,还是胡、汉合作。中国许多故家大族,没有南迁而留在北方的,依然形成当时政治上的中坚势力,而社会下层农、工、商、贾各色人等,则全以汉人为主干。因此当时北朝的政治传统,社会生活,文化信仰,可以说一样承袭着汉代而仍然为中国式的旧传统。虽不免有少许变动,但这种变动,乃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所不免。若单论到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文化上的大趋向,则根本并无摇移。

    因此西方的中古时代,北方蛮族完全以一种新的民族出现而为此下西方历史之主干,旧的罗马人则在数量上已成被压倒的劣势而逐渐消失。反之,在中国史上,魏晋南北朝时代,依然以旧的中国人为当时政治、社会、文化各部门各方面之主干与中坚。至于新的胡人,只以比较的少数加入活动,如以许多小支流浸灌入一条大河中,当时虽有一些激动,不久即全部混化而失其存在了。这一层是中国魏晋南北朝时代和欧洲中古时期的绝大不同处。

    因此西方的中古时期,可以说是一个转变,亦可说是一个脱节,那时的事物,主要的全是新兴的。北方日耳曼民族成为将来历史和文化之主干,这是新兴的。当时所行的封建制度,亦是新兴的。西方的封建,乃罗马政治崩溃后,自然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根本与中国史上西周时代所谓的封建不同。中国的封建制度,乃古代中国统一政治进展中之一步骤、一动象;西方封建,则为罗马政治解消以后一种暂时脱节的现象。那时在西方主持联合与统一工作的,主要者并非封建制度,而为基督教的教会组织。这种教会组织又是新兴的。

    希腊、罗马和基督教会之三者,成为近代西方文化之三主源。在中国魏晋南北朝时代,虽同样有印度佛教之流入,并亦一时称盛,但在历史影响上,复与西方中古时期的基督教绝然不同。基督教是在罗马文化烂熟腐败以后,完全以新的姿态出现而完成其感化北方蛮族的功能的。但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中国,则以往传统文化并未全部衰歇。孔子的教训,依然为社会人生之最大信仰与最大归趋,只在那时又新增了一个由印度传来的佛教,而一到唐代以后,佛教也到底与儒教思想相合流相混化。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欧洲中古时期,论其民族,是旧的罗马民族衰歇而新的日耳曼民族兴起。在中国则只在旧的中国汉民族里面增加了一些新民族新分子,胡人。

    论政治,在欧洲中古时期,是旧的罗马统治崩溃,而新的封建社会兴起。在中国则依然是秦、汉的政治制度之沿续,根本上并无多少转换。论文化与信仰,在欧洲中古时期,则由旧的罗马文化转变到新的基督教文化。在中国,则依然是一个孔子传统,只另外又加进一些佛教的成分。却不能说那时的中国,由旧的孔教而变成为新的佛教了。

    由此言之,西方的中古时期,全是一个新的转变,而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中国,则大体还是一个旧的沿袭。那些王朝的起灭和政权之转移,只是上面说的一种政治形态之动荡。若论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中国依然还是一个承续,根本没有摇移。

    根据上述,来看近代西方新兴的民族国家,他们在两洋史上,又都是以全新的姿态而出现的。论其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他们复和古代的希腊、罗马不同。但中国史则以一贯的民族传统与国家传统而绵延着,可说从商、周以来,四千年没有变动。所有中国史上的变动,伤害不到民族和同家的大传统。因此中国历史只有层层团结和步步扩展的一种绵延,很少彻底推翻与重新建立的像近代两方人所谓的革命。这是中西两方历史形态一个大不同处,因此而影响到双方对于历史观念之分歧。

    西方人看历史,根本是一个“变动”,常由这一阶段变动到那一阶段。若再从这个变动观念上加进时间观念,则谓历史是“进步”的,人类历史常由这一时代的这一阶段,进展到另一时代的另一阶段。但中国人看历史,则永远在一个“根本”上,与其说是变动,不如说是“转化”。与其说是进步,不如说是“绵延”。中国人的看法,人类历史的运行,不是一种变动,而是一种转化。不是一种进步,而是一种绵延,并不是从这一阶段变动、进步而达另一阶段,只是依然在这一阶段上逐渐转化、绵延。

    变动、进步是“异体的”,转化、绵延则是“同体的”。变动、进步则由这个变成了那个。转化、绵延则永远还是这一个。因此两方人看历史,常偏向于“空间”的与“权力”的“向外伸展”;中网人看历史,常偏向于“时间”的与“生长”的“自我绵延”。西方人的看法,常是“我”与“非我”两个对立。中国人的看法,只有自我一体浑然存在。双方历史形态之不同,以及双方对于历史观念之不同,其后面便透露出双方文化意识上之不同。这一种不同,若推寻根柢,我们依然可以说中西双方全都受着一些地理背景的影响。中国在很早时期,便已凝成一个统一的大国家。在西方则直到近代,由中国人眼光看来,依然如在我们的春秋、战国时代,列国纷争,还没有走上统一的路。

    中国历史正因为数千年来常在一个大一统的和平局面之下,因此他的对外问题常没有像他对内问题那般的重要。中国人的态度,常常是反身向着内看的。所谓向内看,是指看一切东西都在他向己的里面。这样便成为自我一体浑然存在。西方历史则永远在列国纷争、此起彼仆的斗争状态之下,因此他们的对内问题常没有像他们对外问题那般的重要,西方人的态度,则常常是向外看的。所谓向外看,是指看一切东西都在他自己的外面,所以成为我与非我屹然对立。惟其常向外看,认为有两体对立,所以特別注意在空间的“扩张”,以及“权力”和“征服”上。惟其常向内看,认为只有一体浑然,所以特别注意到时间的“绵延”以及“生长”和“根本”上。

    其次说到双方经济形态,中国文化是自始到今建筑在农业上面的,西方则自希腊、罗马以来,大体上可以说是建筑在商业上面。一个是彻头彻尾的农业文化,一个是彻头彻尾的商业文化,这是双方很显著的不同点。

    依西方人看法,人类文化的进展,必然由农业文化进一步变成商业文化。但中国人看法,则并不如此。中国人认为人类生活,永远仰赖农业为基础,因此人类文化也永远应该不脱离农业文化的境界,只有在农业文化的根本上再加绵延展扩而附上一个工业,更加绵延展扩而又附上一个商业,但文化还是一线相承,他的根本却依然是一个农业。

    照西方人看,文化是变动的,进步的,由农到商截然不同。照中国人看,则文化还是根本的与生长的,一切以农为主。这里自然也有地理背景的影响。因为西方文化开始如埃及、巴比仑等,他们本只有一个狹小的农业区,他们的农业文化不久便要达到饱和点,使他们不得不转换方向改进到商业经济的路上去。希腊、罗马乃至近代西方国家莫不如此。在中国则有无限的农耕区域可资发展,因此全世界人类的农业文化,只有在中国得到一个继长增荣不断发展的机会。

    中国历史,在很早时期里,便已有很繁荣的商业了。但因中国开始便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国,因此他的商业常是对内之重要性超过了对外。若西方各国,则常是对外通商的重要性超过了对内。因此双方对商业的看法,也便有异。西方常常运用国家力量来保护和推进其国外商业。中国则常常以政府法令来裁制国内商业势力之过分旺盛,使其不能远驾于农、工之上。因此在西方国家很早便带有一种近代所谓“资本帝国主义”的姿态,在中国则自始到今常采用一种近代所谓“民主社会主义”的政策。

    再换辞言之,农业文化是自给自足的,商业文化是内外依存的。他是要吸收外面来营养自己的。因此农业文化常觉得内外一体,只求安足。商业文化则常觉彼我对立,惟求富强。结果富而不足,强而不安,因此常要变动,常望进步。农业文化是不求富强但求安足的,因此能自本自根一线绵延。

    我们继此讲到科学和工业,科学知识和机械工业在现世界的中国是远为落后的。但中国已往历史上,也不断有科学思想与机械创作之发现,只因中国人常采用的是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政策,“不患寡而患不均”。对于机械生产,不仅不加奖励,抑且时时加以禁止与阻抑,因此中国在机械工业一方面,得不到一个活泼的发展。在中国的机械和工业,是专走上精美的艺术和灵巧的玩具方面去了。科学思想在中国之不发达,当然不止此一因,但科学没有实际应用的机会,自为中国科学不发达的最要原因之一。

    其次我们再说到中西双方对于人生观念和人生理想的异同。“自由”(Liberty & Freedom)一词是西方人向来最重视的。西方全部历史,他们说,即是一部人类自由的发展史。西方全部文化,他们说,即是一部人类发展自由的文化。“人生”、“历史”和“文化”,本来只是一事,在西方只要说到“自由”,便把这三方面都提纲挈领的总会在一处了。在中国则似乎始终并不注重“自由”这个字。西方用来和自由针对的,还有“组织”和“联合”(Organization & Unity)。希腊代表着自由,罗马和基督教会则代表着组织和联合。这是西方历史和西方文化的两大流,亦是西方人生之两大干。我们只把握这两个概念来看两方史,便可一一看出隐藏在两方历史后面的一切意义和价值。

    但中国人向来既不注重自由,因此也便不注重组织和联合,因为自由和联合的后面,还有一个概念存在的,这便是“两体对立”。因有两体对立,所以要求自由,同时又要求联合。但两体对立,是西方人注重向外看,注重在空间方面看的结果。是由西方商业文化内不足的经济状态下产生的现象。中国人一向在农业文化中生长,自我安定,不须向外寻求,因此中国人一向注重向内看,注重在时间方面看,便不见有严重的两体对立,因此中国人也不很重视自由,又不重视联合了。中国人因为常偏于向内看的缘故,看人生和社会只是浑然整然的一体。

    这个浑然整然的一体之根本,大言之是自然、是天;小言之,则是各自的小我。“小我”与“大自然”混然一体,这便是中国人所谓的“天人合一”。小我并不和此大自然体对立,只成为此体之一种根荄,渐渐生长扩大而圆成,则此小我便与大自然融和而浑化了。此即到达天人合一的境界。中国《大学》一书上所说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层一层的扩大,即是一层一层的生长,又是一层一层的圆成,最后融和而化,此身与家、国、天下并不成为对立。这是中国人的人生观。

    我们若把希腊的自由观念和罗马帝国以及基督教会的一种组织和联合的力量来看中国史,便得不到隐藏在中国史内面深处的意义与价值。我们必先了解中国人的人生观念和其文化精神,再来看中国历史,自可认识和评判其特殊的意义和价值了。但反过来说,我们也正要在中国的文化大流里来认识中同人的人生观念和其文化精神。

    继此我们再讲到中两双方的宗教信仰。西方人常看世界是两体对立的,在宗教上也有一个“天国”和“人世”的对立。在中国人观念里,则世界只有一个。中国人不看重并亦不信有另外的一个天国,因此中国人要求永生,也只想永生在这个世界上。中国人要求不朽,也只想不朽在这个[让界上。中同古代所传诵的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便从这种观念下产生。中国人只想把他的德行、事业、教训永远留存在这个世界这个社会上。中国人不想超世界超社会之外,还有一个天国。因此在西方发展为宗教的,在中国只发展成“伦理”。中国人对世界对人生的“义务”观念,反更重于“自由”观念。在西方常以义务与权利相对立,在中国则常以义务与白由相融和。义务与自由之融和,在中国便是“性”(自由)与“命”(义务)之合一,也便是“天人合一”。

    西方人不仅看世界常是两体对立,即其看自己个人,亦常是两体对立的。西方古代观念,认人有“灵魂”“肉体”两部分,灵魂部分接触的是理性的“精神世界”,肉体部分接触的是感官的“物质世界”。从此推衍,便有西方传统的“二元论”的哲学思想。而同时因为西方人认为物质世界是超然独立的,因此他们才能用纯客观的态度来探究宇宙而走上科学思想的大园地。中国人则较为倾向“身心一致”的观念,并不信有灵肉对立。他看世界,亦不认为对我而超然独立,他依然不是向外看,而是向内看。他认为我与世界还是息息相通,融为一体。

    儒家思想完全以“伦理观”来融化了“宇宙观”,这种态度是最为明显了。即在道家,他们是要摆脱儒家的人本主义,而从宇宙万物的更广大的立场来观察真理的,但他们也依然保留中国人天人合一的观点,他们并不曾从纯客观的心情上来考察宇宙。因此在中国道家思想里,虽有许多接近西方科学精神的端倪,但到底还发展不出严格的西方科学来。

    以上所述,只在指出中西双方的人生观念、文化精神和历史大流,有些处是完全各走了一条不同的路。我们要想了解中国文化和中国历史,我们先应该习得中国人的观点,再循之推寻。否则若从另一观点来观察和批评中国史和中国文化,则终必有搔不着痛痒之苦。

    本文原载《中国文化史导论》,商务印书馆,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