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自然灾害等风险事件一直在挑战人类生存,那么,人类社会又是如何与风险博弈的呢?一种办法是通过文化价值、伦理规范、社会组织来要求人们以非经济、非货币化的方式互通有无,共同分担风险。Kungand Ma(2014)的研究表明,在清朝时期的山东,儒家祠庙数量越多即儒家文化影响越深的县域,即使受到灾荒冲击,农民通过暴动求生存的倾向性也会低很多。也就是说,通过儒家文化强化的家族、宗族,能够使受到灾荒冲击的族人更好地在宗族内部互通有无,让大家更好地和平应对冲击,降低暴力的必要性。而Rosenzweig and Stark(1989)发现,在印度农村,父母喜欢把女儿嫁到很远的地方,因为越远的地区与本地的气候波动之联动性会越低,本地发生灾荒、受到冲击,远方女儿家在同时受到同样风险事件冲击的概率会比较低。因此,他们利用女儿的婚姻规避风险,获得转移支付,从而降低因灾荒带来的消费波动。第二种办法是通过相关性低的新技术或者新品种达到削弱风险冲击的效果。最经典的例子之一是番薯这类“新世界”作物对中国的影响。Jia(2012)发现,由于番薯相对于中国传统的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等而言更具抗旱性,因此即使发生旱灾,水稻小麦不能种,农民也可追加种植番薯给家人求得活路,而不必诉求于暴力。所以,在番薯从17世纪中期逐步引入中国各地之后,农民应对旱灾的能力大大提升,旱灾年份里农民暴动的频率大约下降3/4。
当然,以上解决办法只是改善性的进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事件的挑战。所以,传统社会还需要其他避险手段。本文研究的是另一种对抗风险冲击的办法,即把人当作避险工具,尤其是将妇女作为避险资产,平时花钱娶妻买妾、生儿育女,在灾荒发生时再通过嫁卖妻女,用变现所得缓冲生存挑战。现代人难以接受把妻妾、女儿当避险工具的行为,清代的法律也明文禁止妻妾买卖(岸本美绪,2001)(岸本美绪(2001 )谈到,在清代刑律中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合法卖妻:一是通奸之妻,二是背夫逃亡之妻,三是情愿出卖为婢之妻,四是因贫困而不得已。第四种情况显然使许多妻妾买卖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但现实中,不仅中国长期有买卖妻妾、租妻典妻的传统(潘光旦,2010;夏明方,2004;赵晓华,2008),而且在印度、泰国、非洲、美洲、英国及一些欧洲国家也都曾经有买卖妻子的习俗(Gray,1960;Goldschmidt,1974;Menefee,1981;汤姆森,2002),就像其他商品和资产一样把妻子拍卖交易。早在公元前1700年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中,就规定了“为了还丈夫所欠债务,可以卖妻”(Levine,1997),到2009年的印度,还发生过因为长年旱灾、歉收而负债累累被迫卖妻的事件(Sidner,2009)。潘光旦(2010:p.130)甚至写道:“荒年来了,家里的老辈便向全家打量一过,最后便决定说,要是媳妇中间最年轻貌美的一个和聪明伶俐的十一岁的小姑娘肯出卖的话,得来的代价就可以养活其余的大小口子,可以敷衍过灾荒的时期。”这种买卖妻妾以化解生存风险的“自我保险”行为(Ehrlich and Becker(1972)把降低损失的行为称为“自我保险”,是一种对市场保险的替代),成为男权家长制传统中国抵抗粮食风险的一种手段(夏明方,2004)。在这里,女性被用作灾荒时期寻求活路过程中可变现的资产。
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普通大众,非人格化金融工具离他们就更遥远了。不管是亚洲的中国、印度,还是欧洲的英国、非洲的坦桑尼亚,在它们处于传统农耕时期,一般农民没有剩余,即使有财富积累,也不会太多,顶多配置一些土地、房屋、牛羊等生产资料。这些有形资产既是生产的基础、对未来的投资,同时也是避险工具。除此以外,传统社会也尽量寻找其他替代性避险安排,以对抗灾害等风险事件。比如,Rosenzwei and Stark(1989)发现,在印度农村,当发生灾害时,有女儿外嫁很远的农民家庭更能应对,生存能力更强。在非洲,人们通过售卖牛羊等生产要素来缓冲旱灾冲击(Udry,1994)。在印度,虽然牛是圣物,人们平时投资公牛用于农耕,但在灾害威胁生存时,公牛又被变现以求活路,被当成气候保险工具(Rosenzweig and Wolpin,1993)。(妻妾是否成为避险工具或资产,不在于人们在购买时是否明确想到,而在于灾害发生时是否真的将其变现以应对风险挑战。显然,妻妾的角色和功用很多,生育子女、关照父母、置家种田、情感互助等;由于灾害风险的概率一般比较低、比较抽象,在娶妻买妾过程中,人们的确可能不会想到妻妾在规避风险事件冲击时的作用,因为相对其他更具体的当下需要而言,灾害风险可能显得遥远。虽然如此,如果他们在灾害事件发生后的实际行为是将妻妾变卖以获得生存空间,那么,实际行为还是让女性沦为了避险资产。避险只是妻妾的多项功能之一,也不是最主要的功能。从金融工具设计的角度讲,效率最高、价格低得让最多人付得起的金融工具一般是单一功能(单一用途)的,亦即通常说的Arrow-Debreu证券 (Arrow-Debreu securities),但这是后来金融市场深化、细化发展以后的事情,是传统农业社会所无法奢望的。所以,以前的妻妾和子女都要具备多项功用)
由于田地房产都是继续活下去的基础,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土地基本限于族人等小范围内流转,再加上不动产不能跨地区移动,所以,在灾荒冲击下,即使有一些不动产,一般家庭也会尽量避免卖田卖房(到底是先卖产后卖妻,还是先卖妻后卖产来缓解饥馑,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如民国《临晋县志》卷14载:“饥民鬻妻卖子,去产变业,艰苦情形,不堪言状。”而民国《芮城县志》、《永和县志》卷14中则表明,饥民面临饥馑时“始则出售产业,继则鬻卖妻子”),而会先卖动产(包括作为动产的人)。但是,为什么会是卖妻女,而不是卖丈夫、儿子求活路呢?答案在于父系社会里产权归男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谈到,自从人类进入农耕社会、男人不再外出游猎谋生,特别是铁犁的使用后,生产活动中男女优势就变得严重不对称,男人优势突出,由此导致父系社会体系的形成(Alesina et al.(2013)用现代跨国、跨地区的数据做量化研究发现:使用铁犁的社会以及他们的后代普遍比不用铁犁耕种的社会更加“重男轻女”。铁犁耕种的社会里,男人在家里和社会中的地位都高于女人。甚至连这些社会的人移民美国等现代国家后,其后代仍然继承这种文化偏见)。在父系社会里,如果被卖掉的是男人而不是妇女,那么其交易成本会远高于卖妻女。也就是说,社会对上门女婿(或倒插门女婿)的接受度要远低于对买来的妻妾的认可,上门女婿自己可能永远也不会认同妻子的家与族,会随时想着跑回老家,使交易很不确定;相反地,媳妇认婆家为家就容易得多。当然,卖丈夫和卖妻妾的这种交易成本差异是父系社会的内生结果,但这也说明为什么在传统父系社会里,生存危机发生时更可能是“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而不是“男性被用作避险资产”。一个更直接的原因是,在父系社会里,丈夫是家里所有资产(包括妻子、子女)的所有者,主人当然不会把自己作为资产卖了。
图1展示三项指标:“买卖妻妾样本量”(只把每年全国各省的买卖妻妾案件数相加)、“买卖妻妾价格”(每年各省买卖妻妾样本价格的平均值)、“粮价”(全国各省粮价的均值)。从该图看到,从1737年到1894年(1736年、1895年和1896年没有买卖妻妾命案),妻妾价格的波动很大:乾隆中前期比较高、中后期则下降很多,之后随着嘉庆执政而上升;从鸦片战争前夕到太平天国运动期间,买卖妻妾的价格不断下降;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结束,妻妾价格又回升。全国平均粮价与买卖妻妾价格有反向变动的关系,如1822年左右较大的粮价上升期,妻妾价格处于谷底。全国平均粮价与妻妾买卖价格的相关系数为-12%。而买卖妻妾样本量跟粮价成正向变动关系,这也符合我们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由于灾荒风险事件一般是地区性的,对粮价和买卖妻妾行为及价格的影响也必然是地区性的(以前的交通约束很强,这进一步强化了灾荒事件影响的区域性),比如湖南有旱灾并不意味山西、山东也有旱灾。可是,当我们求全国的平均粮价、平均妻妾价格时,就把这些地区性风险事件的影响平滑掉不少。考虑到清代粮价数据是以府一级为单位,接下来的回归分析中我们把妻妾价格也以府级为基本单位。为了得到以府级为单位的妻妾价格,我们把每年在每个府的辖区内所收集的单个妻妾价格数据求平均。假如在刑科题本中被观测的妻妾价格是随机的,且这些价格围绕着均值上下波动,那么,上述均值就准确反映每府每年的妻妾买卖均衡价格(由于下文中的关键解释变量粮价以及其他控制变量都是府级数据,以各府妻妾价格平均值为被解释变量构建的回归,实际是一个分组均值回归估计,其结果与被解释变量不作均值处理的估计结果一样。其证明见Angrist and Pichke(2009))。
[2] Francis Fukuyama(福山), 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Order, New York,Farrar, Strauss and Giroux, 2011, p.20;pp. 110-138. 20世纪初我国开始流行的“封建”一词与日语中“封建”的含义虽有一定程度的重合,但中日之间有一个极重要的差异,即中国早在战国时代,狭义的封建制度便已终结,而日本晚至明治维新之前却仍在实行类似于欧洲中世纪的狭义上的封建制度。
[18] Marc Bloch, The Feudal Society (two volumes, translated from the French by L. A. Manyon), London: Routledge, 1961, published in the Taylor & Francis e-Library, 2004,Vol. II, p. ix;Vol. I , p. xiv.
[19] Francois-Lois Ganshof, Feudalism(Tr. Philip Grierson), New York:Harper and Row, 1964, p. xv.
[20] Joseph R. Strayer, Feudalism,Princeton:D. Van Nostrand, 1965, pp. 12-13.
[21] Maurice Keen, The Pelican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 London, 1992, p. 57;pp. 103-4。
[22] Rushton Coulborn, Feudalism in Histor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6, pp. 4-5;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 (tr. from the French by L. A. Many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4, 2 volumes, vol. I, pp.145-62;pp. 176-89;pp. 211-230.
[23] Perry Anderson, Passages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London: New Left Books, 1974, p. 147.
[42] 当然,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也有按阶段划分历史的做法,如比较文明史学者马修·默尔科便将人类社会政治模式的演化划分为封建、国家、国家体系和帝国四个阶段(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一种由低级到高级的线性、单向的进步主义历史观)。在默尔科看来,“文明是从一套高度复杂的、个人的和分裂化的关系中发展起来的。我们西方人通常将这套关系与封建主义联系起来。可是封建主义或早或晚会演化为一种更简单、权力更集中、也更加非个人化的制度。我们把这种制度称为国家。如果许多国家按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演化,这可以称作国家体系。如果一个国家拥有了对于其他国家的霸权,我们说它已形成了帝国。如果这个帝国是中央集权的,但又与其边缘的独立小国保持联系,我们可以将这种关系体系描述为帝国体系。封建制度类型通常出现在一个文明的形成时期,或出现在该文明经历了大灾难以后的恢复时期。国家体系通常在此之后产生,但一个文明可能在国家和帝国制度类型之间徘徊犹豫好几次,如我们在中华文明中所看到的那样”。参见Matthew Melko, The Nature of Civilizations,Boston, 1969 p. 47。默尔科的封建概念与以上引述的几位学者大体上一致;他所持“封建制度类型”出现在文明形成期或者说“大灾难”之后恢复期的看法,也与科尔本、甘绍夫等人所持封建主义出现在统一国家或“旧帝国”解体时的看法相似。
2026年是东京法庭开庭审判的80周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取得胜利的同盟国为惩治战争罪行成立了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首次将发动战争的侵略行为及反人类行为入罪,以追究纳粹德国和军国主义日本的军政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东京法庭的正式名称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由于法庭设在东京,审判也在东京举行,所以一般称为东京法庭(Tokyo Tribunal)或者东京审判(Tokyo Trial),日本人则称之为东京裁判。东京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庭,到1948年11月12日判决宣读完毕,共历时两年半。在此期间,法庭共受理证据4335件,有419名证人出庭作证,另外还有779名证人通过供述书和宣誓陈述书作证;到庭审结束时,单是庭审纪录就有48412页之多。东京审判是人类史上迄今为止规模最大、案情最复杂的国际刑事审判。
东京审判的意义体现在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律等各个方面。限于篇幅,本文将主要讨论法庭的成立、将侵略行为和反人类行为入罪的开拓性,以及东京审判程序的正当性等几个要点。此外,本文还将通过比较,说明东京法庭在履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下称《宪章》)第1条要求的“公正与迅速”审判(just and prompt trial)方面,也完全称得上国际刑法实践中的楷模。
一 史无前例的国际法庭
东京审判的重要意义显而易见。东京法庭庭长威廉·弗拉德·韦伯爵士(Sir William Flood Webb)在开庭首日就向世界宣布,这是“历史上最重要的刑事审判”。韦伯爵士在来东京之前长期担任检察官和法官,而且还是澳大利亚“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的主席,国际法功底深厚,得出如此结论自然有他的思考。二战后的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都是人类史上前所未有的审判战争罪行的国际刑事法庭。
东京法庭由在反法西斯战争中取得胜利的中国、美国、苏联、英国、法国等11个同盟国共同设立。根据《波茨坦公告》和法庭《宪章》的规定,东京法庭具有“惩治”战犯的使命,也具有逮捕与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在东京审判开审后,国际检察局(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就正式起诉了日本前内阁总理大臣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军政高层的首要战犯,指控他们违反国际法并犯有战争暴行,其中包括中国人熟悉的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以及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松井石根等。根据法庭《宪章》的规定,东京法庭将对上述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crimes against peace)“反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和“普通战争罪”(conventional war crimes)行使管辖权。在这些国际罪行当中,除了“普通战争罪”之外,“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都属于国际法上全新的罪行。所以,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一起,奠定了国际刑事法治的基础,开创了战后国际刑法发展的新局面。
反和平罪是策划与发动战争的罪行,因此常被称为战争罪行的“祸首”,因为所有其他的战争罪行,如抢劫、强奸、攻击平民及使用生化武器等,皆因战争的爆发而随之产生。在二战后的日本战犯当中,有“甲级”“乙级”和“丙级”战犯之分。其中的“甲级”战犯(Class-A war criminal),就是指被起诉并被法庭裁决犯有反和平罪的被告。东京审判中的28名被告被起诉的罪名可能同时有两个或三个,但首先被指控的都是反和平罪,因而都属于“甲级”战犯。
在人类历史上,各民族都有对战争创痛的记忆。战争以残暴的方式摧毁人、摧毁财物并摧毁世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生的种种暴行,如德国纳粹的集中营、毒气室以及日本军队在占领南京后实施的大屠杀等,都表明现代战争越来越疯狂和残暴。对此,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种普遍共识,即要制止战争,就要将“侵略”行为入罪,也就是说,要从国际法律上明确规定,发动战争在法律上不仅是一种错误,还是一种不可饶恕的国际罪行。因此,在战争还未结束的1943年,同盟国就成立了“联合国家战争罪委员会”(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UNWCC),搜集轴心国暴行的证据,以防战争结束时罪犯逃脱惩罚。1944年该委员会在重庆成立远东分会(后迁往南京),专门调查和收集关于日本侵略扩张及战争中所犯暴行的证据。
据目睹者之一说:日本兵完全像一群被放纵的野蛮人似地来污辱这个城市(like a barbarian horde to desecrate the city)。据目睹者们说:南京市像被捕获的饵食似地落到了日本人的手中;该市不像只是由有组织的战斗所占领的;战胜的日军捕捉他的饵食犯下了无数的暴行。日军单独地或者以二、三人为一个小集团在全市游荡,实行杀人、强奸、抢劫、放火。当时是任何纪律也没有的。许多日军喝得酩酊大醉。日军在街上漫步,一点也未被开罪并且毫无缘由、不分青红皂白地屠杀中国人的男女和小孩,终至在大街小巷都横陈着被害者的尸体。据另外一个证人说:中国人就像兔子似的被猎取,人只要一动就被枪击。
日本军人的暴行是如此残暴和广泛,甚至其盟友德国都认为实在太过分。东京审判的证据中有一份德国驻中国使馆发回本国的电报,其内容如下:“德国政府从它的代表者得到报告说:‘这不是个人的,而是整个陆军即日军本身的残暴和犯罪行为’(not of an individual but of an entire Army)。这个报告的后段,还形容‘日军’就是‘兽类的集团’(bestial machinery)。”
司法讲究“公正与迅速”(just and prompt),这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核心原则之一;迅速的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程序拖延对被告造成不公。东京法庭将“公正与迅速”原则看得很重,其《宪章》第1条就规定,要对“远东主要战争罪犯”进行“公正与迅速”的审判及处罚。确实,一个国际刑事法庭庭审用时多少,涉及到效率与正义这两项国际刑事司法核心价值之间的平衡。
在东京审判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公正与客观,东条英机等所有被告在庭审中不但可以说话,为自己作证和辩护,还可以挑战证人和证词,甚至可以质疑法庭的权威及合法性,其诉讼权利与检控方完全对等(equality of arms)。此外,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检控方不能以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标准证明罪犯有罪,他们就应被宣布无罪,如纽伦堡法庭中作为被告受审的德军参谋本部、沙赫特(Hjalmar Schacht)、巴本(Franz von Papen)、弗里切(Hans Fritzsche)等,就被法庭宣布“无罪”;如果罪犯精神不正常,不再有辩护能力,庭审就不会再继续进行,如东京审判中的被告大川周明,就因被认定患有精神病而予以不起诉处分。可见,东京审判在惩治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同时,坚守正当程序原则,严格保障被告的合法诉讼权利,表现出何等气度、理性、文明和宽容。国际社会如此设计国际审判,就是要在让被告有出庭和反驳权利的情况下,能客观、真实记录战争中的暴行和罪行。事实上,纽伦堡与东京审判中揭示出来的大量犯罪行为的证据和资料,给全世界造成了巨大冲击。如果没有国际审判提供的关注度,这些证据和资料都是难以为公众所知的。
此外,在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哈拉迪纳伊案”(Prosecutor v. Haradinaj et al.)的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弗雷德里克·哈拉霍夫(Frederik Harhoff)居然与科索沃“驻荷兰代表”共进晚餐。考虑到科索沃地区的宗教及派别因素,这种行为对法官来说非常忌讳,因此随后就遭到《卫报》的调查曝光,检方也申请该法官回避。虽然回避申请被法庭驳回,但法官公正性问题已经影响了公众对国际司法的信任。
以物为中心,理解不同空间与文化如何整合为相对稳定的结构与价值,也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关键。这不仅因为当前进行遗产评估与审查时,物质性存在常被置于首位,更因为遗产研究需要摆脱所有权认证和身份政治的单一视角,[10]离开以人为中心的固有模式,跟随物的流动去串联不同时空及族群,以呈现和鼓励不同文化的多样共存。这也是线性文化遗产(linear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线性遗产”)概念兴起的重要原因。[11]
[10]身份认同理念下的遗产运动常常沦为身份的表演。这方面的研究很多,例如:Dorothy Noyes, “The Judgment of Solomon: Global Protections for Tradition and the Problem of Community Ownership,” Cultural Analysis, 5, 2006, pp. 42-43;E. T. Gordon & M. Anderson, “The African diaspora: Toward an Ethnography of Diasporic Identification,” 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 112(445), 1999, pp. 290-291。
[11]例如:A. Martorell Carreño, “Cultural Routes: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Dimensions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Proceedings of ICOMOS 14th General Assembly and Scientific Symposium, 2003;李然、林婵娟:《文化线路遗产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三重逻辑》,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第15—17页。
[13]关于“水银遗产:阿尔马登和伊德里亚”,参见UNESCO,“Heritage of Mercury. Almadén and Idrija”, https://whc.unesco.org/en/list/1313/#contentdes_nl,2025年3月24日访问。
[14]H. Huang, “The Route of Lapis Lazuli: Lapis Lazuli Trade From Afghanistan to Egypt During Mid-Late Bronze Age,” in 4th Annual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odern Education and Social Science, Atlantis Press, 2018, pp. 392-396;贾妍:《神采幽深:青金石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使用的历史及文化探源》,载渠敬东、孙向明(主编):《中国文明与山水世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1年版,第288—311页。
[15]Mujib Mashal, “Greed, Corruption and Danger: A Tarnished Afghan Gem Trade,” New York Times, http://www.nytimes.com/2016/06/06/world/asia/afghanistan-lajwardeen-mining-lapis-lazuli.html,2025年3月24日访问。
[17]关于巴达赫尚省的青金石矿及其困境,参见Jean Wyart, Pierre Bariand & Jean Filippi, “Lapis-Lazuli from Sar-E-Sang, Badakhshan, Afghanistan,” Gems & Gemology, 17(4), 1981, pp. 184-190; W. A. Byrd & J. Noorani, Industrial-scale Looting of Afghanistan’s Mineral Resources,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2017, pp. 10-11。
[71]Marcel Detienne: Comparative Anthropology of Ancient Gree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4-21.
[72]被访者:瓮慢村道公师,访谈时间:2025年1月15日。
[73]关于这种对立力量缺一不可的观念,许多人类学家已有精彩解释。有关中国的研究参见Kristofer Schipper, Le Corps taoïste: Corps physique-Corps social, Librairie Arthème Fayard, 1997(尤见第51—59页);Stephan Feuchtwang, Popular Religion in China: The Imperial Metaphor, Taylor & Francis, 2005(尤见第42—50页)。有关欧洲的研究参见Louis Dumont, La Tarasque: Essai de Description d’un Fait local d’un Point de Vue ethnographique, Gallimard, 1987,可重点关注其结论部分和1986年作者新写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