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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环《经行记》[余残]

    原文已佚,仅唐杜佑在其《通典·边防典》(卷191–193)中节录有残篇供1775字。

    拔汗那国(乌兹别克斯坦费尔干纳盆地)在怛逻斯(哈萨克斯坦南部江布尔)南千里,东隔山,去疏勒(新疆天山北麓吉木萨尔县、奇台县一带)二千余里,西去石国(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千余里。城有数十,兵有数万。大唐天宝十年,嫁和义公主(唐朝宗室女,玄宗开元二十七年,王阿悉烂达干助平吐火仙,册拜奉化王。天宝三载,改其国号宁远,帝以外家姓赐其王曰窦,又封宗室女为和义公主降之)於此。国主有波罗林,林下有球场。又有野鼠,遍於山谷。偏宜蒲陶、馣ān(香)罗果、香枣、桃、李。从此国至西海,尽居土室,衣羊皮、叠布,男子妇人皆著鞾(高到踝骨以上的长筒鞋)。妇人不饰铅粉,以青黛涂眼而已。

    康国(乌兹别克斯坦撒马尔罕北)在米国(或称弥末、弥秣贺;《通典·西戎五》:康居国,汉时通焉。至隋时,谓之康国。旧居祁连山北昭武城,自被匈奴所破,西逾葱岭,遂有此国。枝庶各分王,故康国左右诸国,米国、史国、曹国、何国、安国、小安国、那色波国、乌那曷国、穆国凡九国,以昭武为姓,示不忘本也。)西南三百余里,一名萨末建。土沃,人富,国小。有神祠名拔,诸国事者,本出於此。

    师子国(斯里兰卡)亦曰新檀,又曰婆罗门,即南天竺也。国之北,人尽胡貌,秋夏炎旱。国之南,人尽獠面,四时霖雨。从此始有佛法寺舍,人皆儋耳(雕镂面颊,皮连耳廓,分为数支,下垂至肩,作为妆饰),布裹腰。

    拂菻国(东罗马帝国)在苫国西,隔山数千里,亦曰大秦(东罗马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即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其人颜色红白,男子悉著素衣,妇人皆服珠锦。好饮酒,尚乾饼,多淫巧,善织络。或有俘在诸国,守死不改乡风。琉璃妙者,天下莫比。王城方八十里,四面境土各数千里。胜兵约有百万,常与大食(阿拉伯帝国)相御。西枕西海,南枕南海,北接可萨、突厥。西海中有市,客主同和,我往则彼去,彼来则我归。卖者陈之於前,买者酬之於后,皆以其直置诸物傍,待领直然后收物,名曰“鬼市”。又闻西有女国(位于葱岭之南。以女子为王,王死,选族中女继之),感水而生。

    摩邻国(摩洛哥;或肯尼亚马林迪一带;或巴基斯坦西部和伊朗东部俾路支沿海的马克兰一带),在勃萨罗(秋萨罗;伊拉克巴士拉之西,古波斯湾沿岸重要港口)国西南,渡大碛(戈壁)行二千里至其国。其人黑,其俗犷,少米麦,无草木,马食乾鱼,人餐鹘莽。鹘莽,即波斯枣(椰枣)也。瘴疠特甚。诸国陆行之所经也,胡则一种,法有数般。有大食法,有大秦法,有寻寻法(祆教)。其寻寻蒸报,於诸夷狄中最甚,当食不语。其大食法者,以弟子亲戚而作判典,纵有微过,不至相累。不食猪、狗、驴、马等肉,不拜国王、父母之尊,不信鬼神,祀天而已。其俗每七日一假,不买卖,不出纳,唯饮酒谑浪终日。其大秦善医眼及痢,或未病先见,或开脑出虫。

    [石国](又名柘支、柘折、赭时,国都柘折城,即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其国城一名赭支,一名大宛。天宝中,镇西节度使高仙芝擒其王及妻子归京师。国中有二水,一名真珠河(中亚锡尔河上游纳林河),一名质河(吉尔吉斯斯坦境的纳伦 (林) 河,锡尔河之上游),并西北流。土地平敞,多果实,出好犬良马。

    碎叶国(吉尔吉斯斯坦托克马克(Токмак)附近),从安西(新疆库车)西北千馀里有达岭,岭南是大唐北界,岭北是突骑施(西突厥五咄陆部之一)南界。西南至葱岭二千余里。其水岭南流者尽过中国,而归东海;岭北流者尽经胡境,而入北海。又北行数日,度雪海。其海在山中,春夏常雨雪,故曰雪海。中有细道,道傍往往有水孔,嵌空万仞,辄堕者莫知所在。达岭北行千馀里至碎叶川(古西域河名;唐时又称素叶水、碎叶水、细叶水,元作垂河、吹没辇,清作吹河,今中亚的楚河)。其川东头有热海,兹地寒而不冻,故曰热海。又有碎叶城,天宝七年,北庭节度使王正见薄伐(征伐),城壁摧毁,邑居零落。昔交河公主(唐和亲公主,西突厥十姓可汗阿史那怀道之女,唐玄宗封为交河公主,嫁突骑施的苏禄可汗)所居止之处,建大云寺,犹存。其川西接石国,约长千馀里。川中有异姓部落,有异姓突厥,各有兵马数万。城堡閒杂,日寻干戈,凡是农人皆擐(穿)甲胄,专相虏掠以为奴婢。其川西头有城,名曰怛逻斯,石国人镇,即天宝十年高仙芝军败之地。从此至西海以来,自三月至九月,天无云雨,皆以雪水种田。宜大麦、小麦、稻禾、豌豆、毕豆。饮蒲萄酒、麋酒、醋乳。

    一名亚俱罗(伊拉克巴格达南幼发拉底河西岸之库法,大食哈里发欧默尔于公元638年建,曾为大食首都)。其大食王号暮门,都此处。其士女瑰(魁)伟长大,衣裳鲜洁,容止闲丽。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无问贵贱,一日五时礼天。食肉作斋,以杀生为功德。系银带,佩银刀。断饮酒,禁音乐。人相争者,不至殴击。又有礼堂,容数万人。每七日,王出礼拜,登高座为众说法,曰:“人生甚难,天道不易。奸非劫窃,细行谩言,安己危人,欺贫虐贱,有一於此,罪莫大焉。凡有征战,为敌所戮,必得生天,杀其敌人,获福无量。”率土禀化,从之如流。法唯从宽,葬唯从俭。郛郭之内,鄽闬之中,土地所生,无物不有。四方辐凑,万货丰贱,锦绣珠贝,满於市肆。驼马驴骡,充於街巷。刻石蜜(冰糖)为卢舍,有似中国宝舆。每至节日,将献贵人琉璃器皿、鍮石(黄铜)瓶钵,盖不可算数。粳米白面,不异中华。其果有偏桃(巴旦杏)、千年枣(无漏子)。其蔓菁(芜菁),根大如斗而圆,味甚美。余菜亦与诸国同。蒲陶大者如鸡子。香油贵者有二:一名耶塞漫(茉莉花),一名没吜nia师。香草贵者有二:一名查塞菶pěng,一名梨芦茇。绫绢机杼,金银匠、画匠、汉匠起作画者,京兆人樊淑、刘泚,织络者,河东人乐𬪗huán、吕礼。又以橐驼(骆驼)驾车。其马,俗云西海滨龙与马交所产也。腹肚小,脚腕长,善者日走千里。其驼小而紧,背有孤峰,良者日驰千里。又有驼鸟,高四尺以上,脚似驼蹄,颈项胜得人骑行五六里,其卵大如二升。又有荠树。实如夏枣,堪作油,食除瘴。其气候温,土地无冰雪。人多疟痢,一年之内,十中五死。今吞灭四五十国,皆为所役属,多分其兵镇守,其境尽於西海焉。

    末禄国(又称木鹿,土库曼斯坦马雷)在亚梅国西南七百馀里。胡姓末者,兹土人也。其城方十五里,用铁为城门。城中有盐池,又有两所佛寺。其境东西百四十里,南北百八十里,村栅连接,树木交映,四面合匝,总是流沙。南有大河,流入其境,分渠数百,溉灌一州。其土沃饶,其人净洁。墙宇高厚,市廛平正。木既雕刻,土亦绘画。又有细软叠布,羔羊皮裘,估其上者值银钱数百。果有红桃、白柰(苹果之一种,俗名沙果、花红)、遏白、黄李。瓜大者名寻支,十馀人餐一颗辄足。越瓜长四尺以上。菜有蔓菁、萝卜、长葱、颗葱(洋葱、圆葱)、芸台(油菜)、胡芹、葛蓝、军达(莙达)、茴香、茇薤(野蒜)、瓠芦,尤多蒲陶。又有黄牛、野马、水鸭、石鸡。其俗以五月为岁,每岁以画缸相献。有打球节、秋千节。其大食东道使镇於此。从此至西海以来,大食、波斯参杂居止。其俗礼天,不食自死肉及宿肉(隔夜肉),以香油涂发。(《通典·西戎五》)

    苫国(大马士革)在大食西界,周回数千里。造屋兼瓦,垒石为壁。米穀殊贱,有大川东流入亚俱罗,商客籴(买入粮食)此粜(卖出粮食)彼,往来相继。人多魁梧,衣裳宽大,有似儒服。其苫国有五节度,有兵马一万以上,北接可萨突厥。可萨北又有突厥。足似牛蹄,好啖人肉。

    《寰宇记·西戎七》:(石国),天宝九年,安西节度使高仙芝奏其王蕃礼有亏,请讨除之,其王纳降于仙芝,乃遣使送,去开远门数十里,负约,以王为俘囚, 献于阙下,斩之。自后西域背怨。仙芝所擒王之子走大食,引其兵至怛逻斯城,仙芝军大为所败,自是西附于大食国。至宝应二年及大历七年,并遣使来朝贡。
    751年怛逻斯之战中,杜环被俘后滞留阿拉伯帝国十余年,历中亚、西亚及地中海沿岸多地。
    杜佑《通典·西戎三》:族子环随镇西节度使高仙芝西征,天宝十载至西海,宝应初,因贾商船舶自广州而回,著经行记。今之所纂,其小国无异闻者,则不暇录焉。

  • 刘正刚 吴苏洪:明代卫所与广东族群交融研究[节]

    一、问题的提出

    广东负山面海,秦朝建立后,秦始皇派五路大军南下,将岭南广大区域纳入了王朝统治版图。……明代建立后,王朝实行卫所与州县二元并行管理体系,有学者在研究“卫所政区”时指出,沿海卫所多属于坐落在州县疆土中的职能单位,不具备政区的特征,卫所是州县的补充辅助系统。明代广东设置了大量卫所,其重要职能就是防御山寇海盗,为州县治理海疆社会提供了军事辅助保障。……而明中后期,浙江卫所与府县之间出现的“军图”管理模式是两者互动的突出表现。……明代卫所在广东大多设于要隘,有的是军事行动后就地设立,几乎所有卫所皆开展军屯,后因军士逃亡,又吸纳屯区周边族群进入军伍屯垦。卫所在戍守山区开辟道路、设置营堡等,主要是出于军事考量,但也便利了官民与不同族群间的交流互动。

    二、卫所设立与族群招抚及其交流

    明洪武二年(1369)朝廷正式设立广东行省,结束了元朝广东分属湖广和江西两个行省管辖的政区格局,成为直属于王朝管辖的省级政区,其辖区包括今天的广东、海南二省以及广西部分地区,境内生活着汉、瑶、僮、黎、畲、疍等众多族群。嘉靖十四年(1535)《广东通志初稿》卷35《瑶僮》记载,时广东境内瑶人分布广泛,其中广州府清远、从化、连州、新会等县,计瑶山154座,韶州府曲江、英德等县瑶山6座,肇庆府四会、阳春、新兴、恩平、德庆、泷水、开建、封川等州县瑶山449座,高州府46座,廉州府28座。又据《广东通志初稿》卷36《生黎》记载,琼州府辖13个州县,几乎皆有黎人“村峒”分布,其中琼山126处,澄迈137处,临高239处,定安112处,文昌35处,乐会53处,儋州209处,昌化33处,万州93处,陵水30处,崖州93处,感恩41处。所谓瑶山、村峒,就是指瑶人、黎人聚集区。朝廷通过设置卫所,维持瑶山村峒的社会秩序,进一步推动军伍与瑶、僮、黎、畲等族群的互动。

    卫所是明代军事制度的核心,尽管明中叶以后出现波折,但卫所一直维持到明代灭亡,其余绪在清初因并入州县行政系统而退出历史舞台。明代广东的政区陆续设有10府、1直隶州、8属州、77县,军事则陆续设15卫,分别在内陆7个,沿海7个,海岛1个。此外,还有53个守御千户所,其中8所隶属广东都司,45所隶于卫,分布在内陆16处、沿海30处、海岛7处。可以说,明代王朝从内陆、沿海到海岛,在广东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军事防御系统。

    明代国家在广东不同族群聚集地设立卫所,起初多伴随着军事行动展开。清远为广州府北部山区县,境内瑶人分布广,洪武十五年(1382)“调广州左卫后所官军守御清远县”。次年八月,清远县“瑶贼作乱,都指挥使王臻率兵讨之,降贼众一千三百七人……惟贼首麦至清遁入矮岭大罗山”。洪武十七年(1384)正月,王臻捕擒麦至清,“瑶寇悉平”;八月,朝廷以广州左卫后所为基础设清远守御千户所,二十二年正月,又升为清远卫。清远卫下辖五个千户所,各千户所下辖的百户所分布则深入瑶人聚集区。肇庆府也是瑶人重要聚集地,自洪武元年(1368)开始,朝廷设肇庆守御千户所。洪武十二年(1379),肇庆千户所调守新兴县。洪武十四年(1381),大罗山贼侵扰肇庆府城,千户徐旺率军平定。次年,广东都指挥李原奏,仍设千户所于肇庆。洪武二十二年(1389),“都指挥花茂奏改为卫,统左、右、前、后、中五所,其新兴、阳江、德庆守御千户所,皆直隶都指挥使司。二十三年指挥佥事冯复奏,调后千户所守四会县。”也就是说,肇庆的卫所机构由洪武初一个守御千户所发展为洪武后期1卫8所,即府城内4所,府辖四县4所,说明随着王朝统治的深入,需要驻军作为稳定地方的保障,卫所驻防由原肇庆府城而扩散到新兴、阳江、德庆和四会等县,使旗军与各族群交流的地理距离进一步缩小。

    在卫所作为军事保障的前提下,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招抚也不断取得新进展。正统十年(1451),琼州知府程莹、海南卫指挥陈英“谕抚崖州黎苻危向化,招回逃民罗讨等四十八名”;成化八年(1465),署都指挥王燧委指挥李泰督万州、乐会“统军招抚鹧鸪啼、太平等六十七村峒生黎巴旺、巴岛等五百八十七名向化”;成化十二年(1469),副使涂棐、都指挥李祐“招抚千家村、古镇州黎贼苻那王等向化”;成化二十二年(1479),通判丘端同指挥李泰“招抚加凌等村黎那允等一百四十四村向化。”可见,官府对海南黎人的持续招抚,多与卫所参与有关。今海南的东方市仍保留有八所、九所、十所及乐东黎族自治县的四所、九所等地名, 均是卫所驻守的遗存。

    明王朝对广东不同族群实行“以夷治夷”的策略,委任瑶目、黎首、畲长进行管理。明末屈大均说:“虽设有瑶官、俍目以主之,然薄税轻徭,示以羁縻而已。”这些首领与地方文武官员均有接触交流,永乐四年(1406),朝廷给琼山县南岐村黎首陈忠的安抚敕谕中说:

    琼山县南岐村黎首陈忠等,恁每都是好百姓,比先只为军卫、有司官吏不才,苦害恁上头,恁每害怕了,不肯出来。如今听得朝廷差人来招谕,便都一心向化,出来朝见,都赏赐了回去。今后恁村峒人民都不要供应差拨,从便安心乐业,享太平的福。但是军卫、有司官吏军民人等非法生事扰害,恁的便将着这敕谕直到京城来说,我将大法度治他。

    卫所是军事组织,在明初与各族群交往中往往恃强凌弱。明成祖朱棣主动颁布敕谕,可以看到国家有意约束卫所,使其与驻防地族群友好交流。这一诏令在广东其他族群中也得到推行,永乐五年(1407),石城县吏冯原泰亦招泷水山瑶赵弟二等向化;永乐六年德庆州民陈朵朵、陈大奴、陈八蛮招抚瑶首盘永用等“向化贡献,仍令回山招抚瑶人,计七百有奇。”永乐十年(1412)升德庆判官,专事抚绥。永乐帝为此颁发敕谕给德庆州瑶首:“广东肇庆府德庆州古逢、下台等山瑶头周八十、刘大,恁每都是好百姓,比先只为军卫、有司官不才,苦害恁上头,恁每害怕了,不肯出来。如今听得朝廷差人来招谕,便都一心向化,出来朝见,都赏赐回去。”这些敕谕体现了朝廷对黎人和瑶人区域的关注,要求卫所官军善待黎人和瑶人。卫所官员若有违反,则会受到朝廷惩罚,宣德六年(1431),“广东海南卫管屯百户刘得领军入文昌县黎村掠取黎民财物,按察司奏请治之。上谓行在都察院曰:军民各有统属,军官不得无故扰民,况海外黎人尤当抚恤。前闻黎人作耗,朕固疑其有扰之者。今此辈是已。其令按察司执而罪之”。可见,永乐、宣德有意抚恤海疆族群,这对消除军人与驻地瑶、黎等不同族群间的隔阂与对立起到了积极作用。

    明代在岭南地区对不同族群的招抚,始终以军事驻防为基础。景泰三年(1452),左都御史王翺总督两广军务,在连州抚恤瑶众,“瑶老、僮老人等听其归峒生理,勒重兵防之,于是岭海肃清。”说明兵防是肃清不稳定因素的重要前提。景泰末年,“徭贼猖獗,调俍以剿之,已而俍与徭为唇齿,召僮以御之,已而徭以僮为腹心,缓之则蜂聚,迫之则鸟散”,时韩雍采取高州知府孔镛的做法,不仅设抚瑶官,还招瑶为兵,“中丞韩公设为秋调之法,以严要害之防。盖至于孔公镛始,以恩信而招来之,立抚瑶、免差役,约束其众,以听征调。……此藉其捍御之力以安民,实百世之伐也。今徭遣子就试,斑襕化为青衿,嗟嗟孔公明德远矣。” 抚瑶始于孔镛成为广东士人的共识,“抚瑶之称,始于成化间,高州知府孔镛立抚瑶,免差役,约束其众,咸听调遣,遂立瑶兵,每山每寨皆设一瑶目,以相统辖”。孔镛、韩雍等以瑶治瑶,尤其是招瑶为兵,与卫所旗军防守要害,对瑶人而言,既是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是对国家的认同,故其子孙也踊跃参与科举考试。当然,族群向化不可能整齐划一,万历时,高州府的山瑶“有听招者,有背招者,有险恶者。每山有总、有甲,领其兵目。听招者,有相信抚徭领之,调之攻守,纳粮当差,与民为一,谓之良徭。背招者,势穷则降,稍利则攫。险恶者,贼,不可与化。”方志编者根据瑶人与官府的关系,将其分三种,抚徭从成化时“免差役”到万历时“纳粮当差,与民为一”,表明瑶人对国家认同的深入。

    卫所戍守两广各地,对推动区域之间的文化交流与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洪武时,广州四卫军人一方面被抽调到尚未建立卫所的地区戍防,另一方面也时常被调参与地方平乱行动。 成化七年(1471),韩雍调拨广州四卫官军1万名戍守梧州,并自此成为定制,戍守梧州则可控扼“广西瑶僮千穴”。卫所在参与平定地方动乱后,部分军士则会就地戍守,万历三年(1575)泷水瑶乱,广东督抚凌云翼“请兵二十万,仍令顺者抚之,无使玉石俱焚”。剿抚之后,“留兵二万分布要害,榜召商农,归者如市,樵斧相间,耕陇棋布,拓地千里,居然一乐土也。”这说明在民族地区驻守军兵,既可以稳定当地社会秩序,又可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广东瑶僮等族群在得益于卫所保障下享受和平生活,逐渐增强了对国家的认同感,主动请求杀贼报国。万历时,罗旁瑶骚乱再起,“两山抚徭皆愿赴军门求杀贼报效”。两广总督刘尧诲面对瑶人请战,安抚瑶人说:“我自有兵,不烦尔等,第善耕守,毋妄动耳。”此次官军征剿后,又在当地筑城立营,“以把总招领附近俍僮千余人守之,人给田二十亩,各于田所与筑围以居。”招俍僮千余人戍守垦田,显然属军事化安置,这表明部分俍僮人口已被纳入地方军事防御体系。万历五年(1577),两广总督凌云翼条奏罗旁善后事宜,包括建设州县,调兵戍守等措施,“请先升泷水县为州,其二峒各筑营城,选委将领,屯兵驻札,伺有贼出,许其便宜抚剿,果无他虞,题请建县。目下各峒地方通属新州管辖,其南乡、富霖、封门、函口设千户所四,调官军防守。”四所军人“就近省卫抽拨,不足,以问遣新军充之。若土民俍僮愿受田隶所者,即以补伍。”在罗旁地区设立四个千户所,招募俍僮不同族群补伍,将不同族群吸纳进军事编制,不仅补充了卫所力量的不足,更体现了王朝在边疆治理中对各族群的策略性招抚。通过给予受田隶所、补伍入军的机会,使这些原本处于王朝直接控制的边缘族群,在制度层面与国家建立起更为紧密的联系。他们不再仅仅是被招抚的对象,更成为卫所防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身份也随之转变,从“化外之民”逐渐向王朝的屯戍军兵靠近,这一过程本身便是族群招抚政策在军事层面的深化与拓展,为后续卫所与地方族群的进一步互动奠定了基础。

    三、卫所军伍中的族群整合与交往

    卫所在广东吸纳了不同族群进入军伍,对之编列训练,构建了由不同族群组织起来的军事防御体系,军伍实际上成为族群交融的重要场域。正统三年(1438),广东按察司副使贺静在奏疏中说:“比奉敕巡察雷州、神电、海南、潮州诸卫之地,其间军校多土人。恃沿海卫所,例不他调,辄暴横不可制。乞敕后有犯者,不分腹里、沿海,海北者谪钦州缘边,海南者谪崖州缘边守瞭,其月日以所犯杖、徒、流为差。”获准。所谓卫之地“军校多土人”,应包括瑶、僮、黎等族群在内,也包括水上疍民群体。有学者指出,明代沿海卫所相当多军伍是垛集当地水上人而来。雷州、神电、海南、潮州四卫均设立于洪武年间,属滨海卫所,早期被籍入卫所者大多为疍民。此从洪武二十五年(1392)广东都指挥使花茂奏疏可得到证明,“东莞、香山等县大溪山、横琴山逋逃疍户、畲人凡一千余户,附居海岛,不习耕稼,止以操舟为业。会官军则称捕鱼,遇番贼则同为寇盗,隔绝海洋,殊难管辖。……请徙其人为兵”。 花茂的奏疏很快得到朝廷允准,于是他将大量无籍疍民编入军伍以补充卫所军额,在完善卫所编制后,又建立卫所城池,“奏添设沿海依山碣石、神电等二十四卫所城池,收集海民隐料无籍等军守御,仍于要害山口、海汊立堡,拨军屯守。诏皆从之”。显然,这些疍民是被吸纳进入沿海卫所之内,与原有的旗军共同戍守海疆。

    明代广东疍民组成的水军,因在护卫海洋安全中贡献巨大,还在晚明被王朝调派进入朝鲜抗倭。万历壬辰(1592)援朝战争中,总兵陈璘率广东水军赴朝,其部下游击将军白元洁“所部皆粤东蛮疍,奔腾游泳,是所素习。于是率登岸,夜攀登山后殊死战,贼乃骇走”。广东疍民在军伍中发挥自己的习水特长,与其他族群共同为国效力。明中叶以后,国家将疍民编入保甲册籍,利用其习水的特性编入水军,“每十艇为一队,十队为一长,画川使守,略仿洪武初以蛋人为水军之制。择其二三智勇者,为之大长,授以一官,俾得以军律治其族,与哨船诸总相为羽翼。”可见,洪武时期,王朝将疍民编入卫所充当水军,既加强了军事力量,又对其进行军规整治,并一直被后世所沿袭。

    广东西部雷州半岛的神电卫,其辖下信宜千户所也位于瑶人聚集地,建于正统五年,原设旗军1168名,后存357名。所谓“后存”,应是嘉靖以后旗军逃亡数字。信宜所也有数量不少的瑶人组建营兵,“逼近罗旁,界连西粤郁林、北流等州县,穿溪络谷,居杂俍瑶,丛林密菁之间,奸徒伏焉。旗军仅三百余,披破甲,持白梴,弱不堪守,无问战矣。故近日屡创西贼,营兵之力居多。按正统九年(1444)间,曾设有俍兵五百九十余名,给官田米五百七十余石以饷之,居以资捍圉,行以应征调,未尝不资一臂。”可见,信宜所建立不久,就招募590余名俍兵,成为日后防守的主要力量。郑若曾在《筹海图编》中说:“广西俍兵于今海内为尤悍,然不易得真俍也。真俍兵必土官亲行部署才出,其余盖不过柳州所为水东岩之游民与广州新会打手之属而已。”所谓“真俍兵”由土官亲自部署,说明其愿意听从官府调派,显示王朝“以夷制夷”策略的成功。嘉靖时,唐顺之引述广西总兵沈希仪话说:“俍兵,亦瑶僮也。瑶僮所在为贼,而俍死不敢为贼者,非俍兵之顺而瑶僮之逆,其所措置之势则然也。俍兵地隶之土官,而瑶僮地隶之流官,土官法严足以制俍兵,流官势轻不能制瑶僮,莫若割瑶僮地分隶之,旁近土官,得古‘以夷治夷’之策,可使瑶僮皆为俍兵矣。”广西俍兵因朝廷征罗旁瑶而进入广东,并就地戍守,“粤东惟罗定、东安、西宁有俍人,盖从粤西调至。征戍罗旁者,族凡数万,每人岁纳刀税三钱于所管州县,为之守城池,洒扫官衙,供给薪炭,性颇训,畏法”。数万俍人戍守广东瑶区,服务于官府,已成为卫所的另一表现形式。

    明代广东卫所还有一批从两京调入的蒙古达官军,起始可追溯到景泰年间,时广州发生黄萧养事变,朝廷调拨达官军南下平乱,事后,“奏留在京达官于广东”,得到准允,分散于广州四卫,随时听候调用。成化二年(1466),因达官军善战,都御史韩雍上疏要求仿景泰年间例,将在广东剿贼的南京达官军,也归入广东卫所。

    景泰年间,海宁伯董兴征剿广东歹贼黄萧养,事平,奏留在京达官于广东,遇警调用。今随征南京达官都指挥使廉忠所统四百余名,在广东截杀流贼,弓马闲熟,又肯当先,流贼虽灭,后或生发。若留达官,兼官军截杀,贼必闻风敛息,免致再调官军。况达官在南京虚费廪粮,无益于事,乞将廉忠并四百余名留广东城安插居住。……三司官为盖屋,有家者,敕南京守备官起送完聚,无家者,三司官办官钱代聘,俱定则例,按月厚其廪饩,供给下程柴草,冬夏给绢布衣服靴帽。但遇两广地方警急,听调杀贼有功,照例升赏。

    由此可见,驻守广东的达官军来源有二途,一是景泰年间从北京调拨平定黄萧养事变,二是成化时从南京调拨南下的平瑶乱者。从韩雍奏疏可知,对达官军有家口在南京者,官府护送到广州团聚,无家口军人则由广东官府出资代为婚配。后在广东的达官军因戍守之需,也被调拨外地卫所驻防,“虽分插广东城,然亦分布肇庆、神电、雷州、德庆各卫所”。有学者根据《武职选簿》研究指出,驻守广东达官军的一些家族经数代承袭已改汉姓,也有一些仍保留其宗教信仰。据此,卫所接纳不同的族群后,经过长时间的互动交流,交融是主要的趋势,但也会保留该族群的文化特色。

    明代以卫所制为军事主体,还有其他辅助卫所之方式,二者相辅相成。永乐时,王朝在琼州设土舍41所“专辖黎兵”。各土舍管辖黎兵数额多寡不等,“遇有调发,随军征进,专为前锋。无事则派守各营,听营官调度”。黎兵主要由涵化程度高的熟黎组成,“又于服属熟黎,籍其精壮为黎兵,土舍领之,各守藩篱”。嘉靖时,卫所长期与驻地黎人交往,“崖州、昌化二所在州县中,其傍州县居民熟弓矢,常时皆能自御海寇,无俟于本所官军。今若迁崖州所于罗活峒,则去崖州只一百里;迁昌化所于古镇州,则去昌化县只七十里。内可以威制黎岐,外亦可以防御海寇。”黎兵在日常训练中受卫所示范,耳濡目染已能使用军器抵抗海寇,故海瑞建议将卫所军人迁移新地,以达到与更多黎人交往交流,这从侧面印证了卫所军伍在与当地族群交往中所起的整合作用,使黎人从最初的被“威制”对象,逐渐转变为参与地方防御体系中的力量,这种互动模式进一步推动了黎人与其他族群之间的深层次交往。明代广西苗兵应官府征调进入海南,而后就地建营,生息繁衍,渐与黎人交融,清人在描述儋州苗黎时说,该州冯虚峒附近10个黎村,性最恭顺,“盖前明时剿平罗活峒叛黎,建乐安城,调广西苗兵防守,号为药弩手。后迁居于此,即其苗裔也。”广西苗兵因王朝军事调动进入海南,并定居戍守,经历数百年后已深度嵌入地方社会。

    明代军事组织除卫所外,朝廷还在各地水陆交通要道和人口密集往来处设有巡检司,巡检司常与卫所官军共同协作,缉捕地方盗贼、维护社会治安。明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巡检司,多以其首领为巡检官。洪武二十九年(1396),大理寺丞彭与民就如何治理海南黎区上奏说:“今所属各有防黎及备倭巡检司,如将各处峒首选其素能抚黎人者,授以巡检司职事,其弓兵就于黎人内签点应当,令其镇抚熟黎当差,招抚生黎向化,如此则黎民贴服,军民安息矣。” 彭与民的奏议被朝廷采纳,此后数年,海南多县添设巡检司,其副巡检一般由黎人担任。同时期的粤西、粤北等处巡检司亦是如此,建文元年(1399)授连州诸峒首领阿孙为连州西岸巡检司副巡检。永乐二年(1404),在万宁莲塘巡检司和陵水苗山巡检司均以黎人为副巡检,“虽复洪武官制,独两广及荆南土人为副巡检者,仍权留云。”据嘉靖《广东通志初稿》记载,莲塘巡检司附近有“万州千户所领哨百户一员,带领哨兵五十名”驻守,“凡军民客商往来,则量拨军兵护送交割,此通变宜民之至急至要者也。如是则险隘有所保障,而盗贼庶乎可弭矣。”卫所军人和当地巡检司的黎人通力合作,频繁接触,共同承担起地方防务与治安维护之责,推动商贸发展。他们在日常往来中不仅在军事上协同配合,而且在语言沟通、习俗理解等方面亦逐渐相互适应。

    明代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族群的军伍,在卫所之内者朝夕相处,共同操练、戍守、征战,在卫所之外的其他军事组织,也在日常交流中有所互动,彼此涵化。这种以军伍为中心的多族群互动与整合,无疑会增强地方军事力量的凝聚力与战斗力,也为不同族群间的深度交融奠定了坚实的军事与社会基础。

    四、军屯示范下的族群经济互动

    明代卫所在广东各地也按朝廷要求进行屯垦,其田地来源除官府划拨的无主荒地外,还有尚未开发的荒山野岭。屯田一般以百户所为单位,在屯区建立营房,实行戍耕结合的运作模式。 军屯既带动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也护卫着地方社会的稳定。广东籍士人丘濬说:“惟我朝之制,就于卫所所在有闲旷之土,分军以立屯堡,俾其且耕且守,盖以十分为率,七分守城,三分屯耕。遇有儆急,朝发夕至,是于守御之中而收耕获之利,其法视古为良。”以屯堡为中心且耕且守,在稳定地方秩序中进行开发,屯堡、营房则表明军士屯垦与所在地族群的错杂相处,进而必然会交流互动。永乐二年(1404),前军都督府移檄在瑶人聚集地的连州千户所屯田,“令军屯种阳山荒田,分为六屯,曰酒楼、马槽、通儒、小江口、户村、杨梅冈,计田二十二顷,后止存酒楼、马槽、通儒三屯,三时屯种,冬隙守城。”这些屯兵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落籍为民,现存民国《重修本乡南门碑记》记载:
    明成化年间,吾乡先祖随师征讨,军次清远边陲。吾乡先祖智勇足备,策术兼全,随奉命挥师进剿,拔优者九旗十姓,仿武侯七纵七擒,从而抚绥流亡,威服僮瑶边陲。吾乡先祖绥靖有功,因表奏朝廷驰封褒赏,且为长治久安计,遂行屯田之策,续创设马槽、酒楼及吾通儒等屯区为三所,立所官于连州以管屯兵,命常镇抚瑶民,屯田歇息,自是僮瑶宾服,化兵为农,开村以还,聚居三百余载。

    成化时奉命征讨,旋即在当地屯垦,“化兵为农”,开村落叶。故乾隆《阳山县志》编者说:“瑶僮,王志以前,列之外志,熊志以为王者无外,列诸风俗之末。”王志是崇祯五年(1632)所修阳山志书,熊志为顺治十五年(1658)修,清初仕宦将瑶僮列入“风俗”而非“外志”,说明瑶僮已融入地方社会。

    这种耕守结合的模式,也被广东官府用于招引其他族群,如成化初,广西瑶僮作乱侵扰广东,官府剿抚后,就地安插设“俍瑶兵”,时高州知府孔镛“拨荒田以俾之耕,而蠲其徭役。在化[州]有瑶五十一山,俍二十村,无事则耕守,有事则按籍调遣”。弘治十四年(1501),广东泷水知县翟观“令僮立寨御瑶,……立东西二营,集义勇缮甲兵抚顺剿逆。又于缘山一带召僮之驯者,立寨耕守,瑶不敢犯,民得安居。”可见,俍瑶兵也和卫所军屯一样,也是耕守结合。这一情景与吴滔上揭文研究的湖南永明县颇为吻合。

    官府意识到卫所或俍瑶兵屯田对地方稳定有益,遂有将留兵屯垦视为善后的策略。嘉靖十一年(1532),德庆知州陆舜臣针对王朝屡征罗旁瑶而不定,建议留兵屯守,“为今之计,既征之后,罗旁等峒当留兵五千,永信等峒亦留兵五千,东山等峒当留兵三千,给以牛具、种子,资以数月之粮,使其且耕且守,及至秋收罢给粮饷。凡江道各堡、南乡各营雇募之打手、调戍之旗军,一切撤而不用,省其工食粮饷,移以资给所留之兵。……及至次年春耕,兵食不继,复照名给以粮饷,大招百姓而填实其中,与兵同耕。”在他看来,在瑶人聚集地实行军屯,且招民与兵同耕。兵民耕种五年成熟后,田地可尽归民人自耕自守,“留守之兵可以尽撤而不用,如此则山山皆王土,在在皆王民,徭夷屏迹,痈疽顿消。”陆舜臣不仅鼓励民与兵同耕,而且还倡导将散布在当地的广西僮人纳入军事体系从事垦殖,他在《招俍辟地议》中说:
    看得东西二山瑶占田土,西山可以容俍六千,东山可以容俍四千。宜择广西真正土人,如东兰、那地、思恩、归顺四州等处,取兵次男峒官二员,加以巡简官职,降以印信,携带妻子、散兵、耕牛、谷种,前来住札,属本州提调。一员屯西山罗旁,一员屯东山六都,自种自食,……无事则各居耕种,有事则并力交攻。由是在西者蚕食而之东,不一年之间自西而遍乎东矣;在东者蚕食而之西,不一年之间自东而遍乎西矣。任其开荒数年,不责常税,俟其既安之后,乃赋以全折京银,此在民之所甚愿,在俍之所甚兴起而来者也。

    俍兵制在广东西部得到推广,“设营堡屯哨于德庆上下江道与高要、高明、四会、广宁、新兴、恩平、泷水诸州县间”,俍兵戍守,“别给田任种,且耕且戍,谓之俍家。”阳春刘氏族谱显示,成化时,该族祖先应招进入阳春,到嘉万之际,族人刘亮祖与黄、林、伍等赴广西募俍兵平瑶,“迨瑶贼平,乃令兵屯守瑶居之村寨九处,名为九寨兵目。县议即将附寨瑶田税米拨为兵田,每招来俍兵一名,分米五斗,使其自耕自守,即古者寓兵于农之意。以亮公及黄、林、伍分管,世守之,瑶贼遂不能复振矣。”从“县议”可看出,平叛后调兵屯田被地方广泛认可。俍兵在村寨长期屯守而逐渐在地化,“变瑶户为俍户,今则变俍户为民户,潜消瑶俍之害”。瑶俍在屯守中成为国家编户齐民,“初,大征罗旁,调广西俍兵为前哨,今居山以西者有二百余丁,其后裔也”。 俍兵平叛后落地生根,成为保卫地方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东安位于罗旁瑶的中心区,在万历尚未建县之前,已有阳江所旗军在介石屯耕戍,“旧系阳江所军人于此屯种。其地后枕大石山,山下有洞,一线磴路,直透巉岩高巅,抵接鸭斗、云浮、凌埇、富霖等山巢,乃剧贼盘据之区。”官军平瑶设县后,常指责这些屯军窝藏流民,“及今荡平,屯军仍窝藏汰兵、浪贼避匿岩洞,凡三百余家,扬言彼系屯军,不服官司盘诘。”以上的“贼”“浪贼”其实多为不服官府管理的瑶人,但屯军耕守,难免不与瑶人交往。万历十八年(1590),罗定和东安联名请求“将介石屯军并寄住流民尽数编入保甲,以后屯军听富霖所讥察,商民听本县管束。”地方官府将流民编入保甲,给其合法身份,乱萌始遏。恩平也“瑶患犷悍”,自万历元年(1573)兵备佥事李材在恩平“籍其壮者为兵,入征南乡坑。于道适开平屯协总陈绍经围十三村诛之”,随后设15屯,募兵耕守,可以促进不同族群融合,故崇祯方志编者说:“今恩平瑶尤称良。”

    军屯对海南土地的垦殖,加快了海南开发进程。弘治、正德之际,韩俊在《平黎疏》中描述海南“国初所以不立州县、屯所者,盖其时黎民鲜少,土地荒芜,山岚瘴气尤未消灭故也。方今生齿众多,土地垦开,山岚瘴气已消灭八九。” 洪武、永乐时,已经在海南黎区设立军屯,其间一度因城守而罢屯种,宣德七年(1432)又恢复“屯种以广边储”。之后,军屯不断向黎区扩展,嘉靖时,诸多海南士大夫倡言在海南广开屯田,进一步将黎人纳入国家治理秩序中。琼山县籍的给事中郑廷鹄建言经略三策,其中就提及在德霞、千家、罗活诸村的膏腴之地,“愿建州县,因以屯田,且耕且守,庐其居而东西其亩。”海瑞在《上兵部图说》中说,因为军屯垦殖已使其周边黎人变为良民,故可将屯军迁移到其他未垦殖的荒芜地带,以带动更多黎人向化,“海南卫十一所屯田,正以防黎寇也。今其地附近黎登版籍为良民久矣。屯军一无所为,可拨其田为民田,迁军余别营屯田于黎峒中”。海瑞所言的卫所流动性屯种,与上述陆舜臣所言相似,这对加快海南黎人聚集地开垦意义重大,进而引导更多黎人向化。

    军屯因吸纳不同族群混合屯种,致使各族群在日常生活中的语言、习俗等得到交融。正德时,崖州籍进士钟芳在《平黎碑记》中称,海南自洪武设卫以来,“将士来自中土,与民杂居。久之,语言、习俗、诗书、礼让之风,渐摩届乎穷绝,而科第与中州等,……初意欲于罗活别营,参府分兵屯田,广储蓄,兴文教,以变夷俗。兵宪陈君毅然任之,为千百世乂安之图。参政张君已建社学,择师训蒙,易巾服,习书仪,化有渐矣”。自洪武至正德的百余年中,军屯引起的经济变化,也引起“夷俗”巨变,习书向化,已经等同于中原。在此过程中,海南不同族群通婚也较常见,军民互动,婚姻也由重习俗渐渐转向儒家主张的婚礼传统。这种以卫所屯田为中心的治理方式,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各族群在日常生活与礼俗教化中持续互渗,走向文化上的深度融合。

    军屯生产离不开一定的墟市交易活动,围绕军屯或卫所戍守地而产生的墟市,成为不同族群互通有无的重要场所。嘉靖《香山县志》说,该县濒海地区“军疍杂居”,距离县城约80里的潭州岛,洪武时设有军屯,岛上沙岗有操练教场,疍民妇女与戍守军人常在此进行零散交易,后人称之为妇女墟,“柏桠斜,亦名北丫斜,又名妇女墟。因沙岗旧有较场,东乡妇女多集山下为墟。”正统之后,国家法律规定军人戍守皆要拖家带口,于是军妇成为墟市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神电卫、雷州卫的“军妇贸易充溢墟市,盐妇担负络绎道途,军余荡子群聚赌博,纠伙作盗而鼠窃尤甚。” 妇女参与贸易不限于濒海地区,在山区的瑶僮妇女也参与墟市交易,“灵山县僮人,本广西俍兵,明天顺时奉调征剿,遂就此生聚,散处县属之十万山中。……僮妇用花帛兜肚,袴仅蔽膝,往来墟市,必持雨伞而行。”天顺时征调的俍兵在此生聚,嘉靖时,地方官林希元将这些俍兵调入不同的营中,并拨卫所军20名共同戍守,以百户领之。卫所附近的墟市成为僮妇交易之地,显示不同族群参与经济活动的景象,并因此而接触交流。

    五、开辟道路便利族群“三交”

    明代广东人口不断增长,山区成为开发的重点。官府为了有效管控聚集在山区的各族人口,以及出于各类军事需求,一直主张开辟道路。这一重任,也落在了组织性、纪律性较强的卫所旗军身上。

    明代广东道路的开辟,有的一开始纯粹是出于军事征战的需要,后来由军事专用道路又变为军民兼用的道路。天顺元年(1457),肇庆府泷水瑶首领凤广山死,其子凤弟吉倡乱,“伪称凤二将军,招集各山贼首瑶蛮编为旗手、杀手,劫掠乡村,攻围城邑,杀害人民,敌杀官军,烧毁房屋禾仓,抢掳牛羊牲畜不可计。”为了使军人尽快到达战场,遂组织军人开辟临时军用道路,时广东巡抚叶盛会调两广大军,“于连滩立为总营,节制号令”,都指挥胡英从阳春鱼子水,韩瑄从岑溪、思虑、新乐,徐升从鸡骨岭,韦俊从罗旁水口各率兵,水陆并进,副总兵欧信、左参将范信“各亲督兵斩菁伐木,开通道路,齐力夹攻,直捣巢穴”。平定叛乱后,官府“招抚胁从回山住种,及于附近营堡添兵固守”,地方归于稳定。此次因军伍征战而开辟道路,客观上为日后各族群交流提供了便利。

    保证道路畅通成为治理民族地区的有效手段,而道路畅通的保障前提就是沿路建置军事营堡,派遣卫所官军和地方民壮共同把守。天顺元年(1457),廉州府灵山知县林锦面对瑶乱,恩威并施,单身入贼穴劝谕,“贼感化,于是近县二十五瑶皆改甲为良民,有弗率者,躬甲胄随贼所至,提兵击之”。林锦因此而升为广东按察司佥事,又在灵山修路设营堡,“洪崖堡在县治东三十里下东乡,近广西横州,乃徭贼出入之路。成化五年(1469),佥事林锦建。周围排栅一百二十丈,拨官军守把。”林锦通过拨卫所官军控制出入的路口,以保障交通顺畅。石隆营在合浦县归德乡,“路通广西龙山八寨,乃木头峒瑶僮出入之地。成化六年(1470),佥事林锦建。弘治元年(1488),同知杜礼修。十一年(1490),参议任谷易砖修筑。今拨灵山民快三十名,兼俍兵守把。此营属合浦,系于灵山者,守兵乃灵山也。”营堡和道路连在一起,为各族群交流互动、商贸往来保驾护航,促进了族群交融,嘉靖时灵山26个瑶僮村,“俱系向化瑶僮所住”。因卫所镇守和道路畅通,灵山县出现“军民按堵,俍僚瑶僮亦皆向化”的局面。

    随着瑶山道路的不断开通,不同区域、不同族群的商贸交流也活跃起来,即使在军事对立时,军民进入瑶山贸易也在持续进行。这一现象又引起了官府的忧虑,成化元年(1465),朝廷以族群贸易可能会泄露军情为由,下令禁止军民入瑶山贸易,“两广军民人等多有兴贩鱼盐等物,进入瑶峒买卖,因而走透消息,深为未便。尔须出榜,严加禁约,违者处以死罪”。然而,官府的一纸禁令,难以阻挡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军民与瑶山贸易仍在持续,甚至出现私卖军器的现象。嘉靖初,广东巡按戴璟再次发布禁令,“访得各处有等奸徒,不务本等营生,专一收买鱼盐,指以通山为名,往来瑶山交结,接济收买楠漆、黄蜡、皮张等物,甚至私买违禁军器、盔甲,入山货卖,……此弊在在有之,通合禁革,今后军民人等不许指以通山为由,私藏违禁军器等物,交结瑶人,私通接济,引惹衅端,为患地方。如违,许诸人首告擒拿,从重问拟典刑。”从成化时的鱼盐等生活必需品交易到嘉靖时的楠漆、黄蜡、皮张,甚至军器交易,说明各族群从交易中获利不菲,这与道路畅通不无关系。从禁“通山”令看,官府控制与民间的反控制在族群交流中出现了张力,反应了不同族群交往交流的自觉意愿。

    明代卫所以军事驻防来保护道路顺畅,州县遂得以在交通节点设置课税处,以增加官府财政来源。嘉靖时,德庆知州陆舜臣在罗旁瑶征服后,提出在交通路口、水口“各立一大营,调实数目兵三百,分拨各营。又将江道各哨船、营埠打手目兵,挈其地方不险要者,以充实之。” 因官军扼守路口、水口,交通秩序自然会保持顺畅。在此基础上,嘉靖三十八年(1559),广东巡按潘季驯令官军在交通必经处的泷水江口,对瑶山出产的砂仁、黄蜡、蜂糖、皮张、黄藤、竹木等征“山物货”税,这说明“山物货”依赖水路运输。嘉靖四十二年(1563),两广总督吴桂芳奏请在罗旁瑶区“聚兵召商,随山刊木,设立营堡”,获准。所谓“随山刊木”,出自《尚书·禹贡》,东汉郑玄解释为“除木为道”,即砍伐树木,打通道路。招商就是为了砍伐深山的老林,然后招募军兵进入,兴建营堡,既可垦殖,又可防守,进一步加强对山区的管理,嘉靖四十四年(1565),官军在德庆沿江两岸,“开山伐木,撤其障翳”,自南江口下至新村浲水,总计120里,开辟道路80里,设营10所,“营各兵百名或二百名戍之。”自此江道肃清,孤帆也敢夜渡,商旅往来不绝,对推进民族聚居区的经济发展无疑大有裨益。

    罗旁瑶被征服后,朝廷于万历五年(1577)在征服瑶区新设西宁、东安两县,隶属罗定州管辖。同时,为保障地方安全,又设南乡、富霖、封门、函口4个千户所,皆隶肇庆卫。不久,官府将驿道规整列入地方建设的重点,其中位于罗定州的泷水驿、晋康驿等军政传送机构,“俱万历六年(1578)大征瑶,平通道改建”。这些因战时建设的通道,在战后又调集官军进行拓宽,招集商民往来瑶区。罗定州的东安县西路有多条小路相通,不仅路窄小,而且中间穿越瑶人聚集地,“蒲竹迳自西北迳口延袤二十余里,始达东南迳口,两崖峻峭,茂林蔽天,中一水迳,彳亍上下。未大征前,瑶贼蟠据其中,人迹断绝。大征后,道路虽通,蓊郁如故,飞蜞伏虎,时复螫人,为东山第一畏途。”万历十六年(1588),在知县郭濂请求下,罗定道陈文衡指示驻扎在军事信地的官兵,“将迳路两旁林木砍伐各三四十丈,相度山腰改辟道路,间有溪涧,大治桥梁,余诸山又修治道路七百二十八里,砍伐路旁林木八千二百七十五丈,架过桥梁一百八十九处。自是贼险尽夺,风气大开,商民昼夜往来无患矣。”接着又在兵备道的干预下,调集军兵将罗定州到各县的道路逐一开通,罗定兵备道“率所部于诸县所达州之路,刊木造梁,以成通衢”;又“浚泷江、大洚之水”,以通商旅河运。万历十九年(1591),连接西宁县、封门所、函口所的西山大路开辟完成,“起自罗旁口,由西宁封门夜护抵怀乡,以丈计者凡三万六千有奇;自怀乡掘峒由罗镜冈,抵罗定州亦三万八千有奇;又自夜护由思虑,东至亚婆滩,以丈计者凡八千有奇;自逍遥历振彝岭,抵西宁亦不下八千余。”自此,罗定州地区“南北孔路直贯泷水之中,不惟血脉弗滞,而货财往来,元气更易充实”。可见,在军事力量介入下,在新平定的瑶区开通了四通八达的道路,也说明官府意识到贸易对瑶区发展的作用。西山大路的开通,使得罗定地区的冶铁业和林业迅速发展,圩市沿着交通线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进一步推动了瑶区发展与民族交融。万历二十二年(1594),时人所见的罗旁地区已是“耒耜遍野,炉火弥望,鸡犬之声相闻”,出现瑶人“皆买犊荷锄,嬉游而弦诵”的现象。因社会经济的发展,到明末清初,生活在这一区域的各族群关系相当和谐,“比岁以来,行者歌,耕者乐,冤者伸,输者赴,商贾贸迁以化居,官府往来以巡省。深溪绝峒久外天日之民,习见汉官威仪,而欣欣鼓舞若更生”。开辟道路对族群交融影响的重要性于此可见一斑。

    海南官军和民人多聚居濒海地带,黎人则聚居中部山区,“州县、卫所等衙门皆沿边海,百里之外为熟黎,熟黎以里为生黎”。为强化对黎区的治理,地方官员把开辟道路作为任内的职责之一。弘治十六年(1503),琼山县令韩俊提出“革去土舍、峒首,立州县屯所。量拨在外军民杂处,在中防守,开辟五指山十字道路”。这一提议在当时尚未付诸行动,但开辟十字道路则成为日后官府的常规选项之一。正德年间,安定籍官员杨理在《上欧阳太守书》中又提出“设法招抚,务使黎岐诚服向化;开通十字道路,任其商贾军民往来交通,彼有鱼盐之便,我无通透之嫌,两相便利。”即抚黎应与开辟道路,任由不同族群通商贸易,双方都可以因此获利。

    嘉靖前期,广东巡按御史戴璟在科举考试中,曾以武举策问的方式征询武生治黎之法,有武生答曰:“黎贼为患,若下令曰:土舍及黎人若能随山刊木,通道数百里,以束黎民听节制、入版图者,奏与世袭千户、百户等职,就其中粮食可以为俸资,而吾亦惠而不费。如是而居中建为帅府、州县,以通东西南北之路,……吾民可永绝边尘之虑。”在武生看来,将黎民纳入版图,关键在开通道路,将黎人纳入卫所体制,授予千户、百户等职。官府居中建军卫、州县衙门,如此则黎民向化、边患永绝。从嘉靖十九年(1540)工部郎中吴会期再次建议开辟十字大路可知,军民实际已经在不断修建中,只是线路走向不同,他说:
    黎居良民五之一,宜于兵威削平之际,开通十字大路于其间。大约以道里计之,自府至崖千里而遥,自儋至万六百里而遥,此四至迳之一也。细数之,自府至沙湾三百里而遥,自崖至罗活三百里而遥,俱为坦途矣,其中未开通处不过二百里耳。官军属武官领之,民兵属有司领之,土兵属乡保长领之,通力合作,相其溪壑,易其险阻,假以数月,而琼崖之路可由黎峒中行矣。儋万之功则又杀焉。四路交达,度中建城,量地置堡,就堡立屯,以攻则取,以守则固矣。

    吴会期所说的十字大路是从儋州至万州的路线,途经黎峒穿行,尚有200里未打通,他主张以官军为主力,地方官府派民兵、土兵协助,军民“通力合作”开辟。一旦开通,则在道路适当处建立营堡,派军驻屯,如此则可安定海南社会秩序。嘉靖二十八年(1549),给事中郑廷鹄建议修建的道路则是另一线路,“由罗活、磨斩开路,以达安定;由德霞沿溪水以达昌化,道路四达,井邑相望,非徒慑奸销萌,而王路益开拓矣”。海瑞也力主在黎区“开通十字道路,设县所城池,中峙参将府、兵备道,则立犄角之形,成蚕食之势矣。”即修道路,建县治、卫所衙署,驻扎军人,使黎人在与官军接触中“日磨月化”,达到“内之黎岐与外州县百姓,鸡犬相闻,鱼盐米货相通”。万历二十七年(1599),官府在平定居碌、居林、沙湾黎之三峒后,在此设立水会城,时海南道林如楚在《岛图说》中说,上述三峒“层峦叠嶂,丛菁茂林,岚气郁结未开,故诸僚得以负固,为吾心腹患”。时十字大路已经开到五指山,但因五指山至最南端的崖山尚未开通,故形成丁字型道路,“东通万陵,西达儋感,北出琼定,十字已丁矣。若逾五指而抵崖,……今诚与崖招村辟村,招峒辟峒,山泽气通,浑沌自判,如解冻之后,蛰虫悉启户而出,则全岛舆图宁是十三州邑哉!”林如楚希望进一步调集官军开辟道路,将全岛连通,便于官府对海南的整体管制。

    明代卫所在广东开辟道路,不仅是军事防御体系的重要延伸,更是推动官府与各族群交往、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民族交融的纽带。道路的开辟及其延伸,可以打破地理的空间阻隔,使原本相对封闭的族群聚居地逐渐融入广阔的区域社会网络中。官府通过在道路沿线设营堡、课商税等方式,既强化对地方控制,也保障贸易有序进行,其背后依然是军事力量的支撑。

    转自《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2025年第6期

  • 朱文奇:人类史上划时代的国际审判[节]

    2026年是东京法庭开庭审判的80周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取得胜利的同盟国为惩治战争罪行成立了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首次将发动战争的侵略行为及反人类行为入罪,以追究纳粹德国和军国主义日本的军政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东京法庭的正式名称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由于法庭设在东京,审判也在东京举行,所以一般称为东京法庭(Tokyo Tribunal)或者东京审判(Tokyo Trial),日本人则称之为东京裁判。东京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庭,到1948年11月12日判决宣读完毕,共历时两年半。在此期间,法庭共受理证据4335件,有419名证人出庭作证,另外还有779名证人通过供述书和宣誓陈述书作证;到庭审结束时,单是庭审纪录就有48412页之多。东京审判是人类史上迄今为止规模最大、案情最复杂的国际刑事审判。

    东京审判的意义体现在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律等各个方面。限于篇幅,本文将主要讨论法庭的成立、将侵略行为和反人类行为入罪的开拓性,以及东京审判程序的正当性等几个要点。此外,本文还将通过比较,说明东京法庭在履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下称《宪章》)第1条要求的“公正与迅速”审判(just and prompt trial)方面,也完全称得上国际刑法实践中的楷模。

    一  史无前例的国际法庭

    东京审判的重要意义显而易见。东京法庭庭长威廉·弗拉德·韦伯爵士(Sir William Flood Webb)在开庭首日就向世界宣布,这是“历史上最重要的刑事审判”。韦伯爵士在来东京之前长期担任检察官和法官,而且还是澳大利亚“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的主席,国际法功底深厚,得出如此结论自然有他的思考。二战后的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都是人类史上前所未有的审判战争罪行的国际刑事法庭。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史上最残酷、最具摧毁性和破坏力的战争,《联合国宪章》中称之为“战祸”。在二战中,德国和日本分别在欧洲和亚洲发动了侵略战争,并在战争中烧杀掳掠、作恶多端、罪行累累。对此,获得胜利的同盟国面临着在战后如何回应这些暴行的问题。设立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的初衷,正是回应这些国际罪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同盟国胜利、德日等法西斯国家无条件投降而结束。取得战争胜利,同盟国也就取得了对战败国的“处置权”。事实上,当德国已经投降、日本还在负隅顽抗时,同盟国已经开始酝酿战后的国际秩序,并发表了《波茨坦公告》,决心追究日本战犯的责任。该公告第6条规定:“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权威及势力必须永久铲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建立。”然而,《波茨坦公告》只是声明要惩罚战犯,对于如何惩罚则没有具体说明。事实上,国际法在战胜国应该如何“惩罚”战败国的问题上,也从未有过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在战争史上,“斩杀败将”是一种古老传统,战胜国在战后经常会杀死敌人。这也是自古以来最原始、最普遍、也是令人感到痛快和解恨的执行方式。此外,流放、囚禁和赔款也是常见的惩罚方式。例如,1815年拿破仑战败后被英、俄、奥、普等战胜国流放到圣赫勒拿岛(Saint Helena)终身囚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作为战胜国的法国等向德国提出了天文数字的巨额赔款要求。然而,同盟国在二战胜利后却采取了与以往全然不同的方法。它们没有将德日战犯就地枪决或流放,而是破天荒地选择另外一种方式,即“国际司法审判”。用设立法庭的方式来惩治战犯,这是人类史上从未有过的创举。

    国际司法审判在法律程序方面极其复杂,时间和开支耗费巨大。首先,国际司法审判的程序繁杂。为了审判能够顺利有序地进行,需要制订章程来成立法庭,规定法官、检察官及被告律师的产生方式,还要起草起诉书,决定审判的形式及要适用的法律,等等。其次,国际司法审判也非常耗费时间。调查取证、开庭审理、证人宣读证词、法庭宣判等,每个重要问题都要在审判环节上经历举证、质证的交替往复,都需要法官集体讨论、分析论证、作出判断和裁决。再次,国际司法审判的开支巨大。为了审判顺利进行,法庭必须聚集一批通过专门程序选拔的法官、检察官、书记官及辩护律师等,这是一支具有专业背景的庞大队伍,他们的薪酬和工作经费将是一笔巨大的开支。

    此外,东京审判在具体操作上也具有相当难度。审判中除有国际法上的管辖、豁免及国际罪行的标准等问题需要解决以外,还需要考虑地缘政治和国际关系等各方面的问题。实际开庭审判时,还必须考虑并解决国际法庭在适用实体法(刑法)及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诸多问题,例如被起诉犯罪行为该定什么罪名、定此罪名而非彼罪名的原因为何、有何依据,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国际法中找到明确的渊源和出处,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国际审判既然如此艰难复杂,耗费时间和精力,同盟国为何还要选择这种方式?很简单,除了惩罚,审判还要“记录”,即依据审判中提交的书面证据和出庭证人的证词,来证实东条英机等战犯罪名成立的同时,也将其累累罪行记录下来,并通过宣判和执行刑罚来警示世界、警示未来。众所周知,就在二战快结束时,墨索里尼落入意大利游击队手中,随即被枪毙,还被吊挂在广场上示众。这种处理方式很干脆,也很解恨,但这样就无法审判和记录,不能向世人展示墨索里尼和意大利法西斯的罪行。

    东京审判正是要避免这种单纯报复的效果。当东条英机为逃避审判而自杀未遂时,马上就被送到医院抢救,同盟国的军人还自愿为他输血。避免东条英机畏罪自尽就是为了让他受到公开审判,留下记录和报道;要通过确定的证据来证明日本法西斯实施的惨绝人寰的犯罪事实,从而警醒世人。因此,同盟国在追究德国和日本战争决策者的战争责任时,选择了在法理上会引起争议的国际司法审判的形式。其中一项主要考虑,就是要通过审判中的证据来揭露并记录德日战犯的战争暴行,并让国际法能够更加广泛地得到传播。

    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一样,着眼点都是实现司法正义和建立良好秩序。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国际社会就要将那些震撼“人类良知”的罪行,如“侵略罪”和“反人类罪”确定为国际罪行;一旦此类行为发生,就要通过国际法庭依法惩治这些犯罪行为。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是现代国际法意义上成立最早、对国际刑法最具影响力和冲击力的国际司法审判机构。它们开创了国际刑事审判实践的先河,并对日后国际刑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深远影响。

    二  全新的国际罪行与战争责任

    东京法庭由在反法西斯战争中取得胜利的中国、美国、苏联、英国、法国等11个同盟国共同设立。根据《波茨坦公告》和法庭《宪章》的规定,东京法庭具有“惩治”战犯的使命,也具有逮捕与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在东京审判开审后,国际检察局(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就正式起诉了日本前内阁总理大臣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军政高层的首要战犯,指控他们违反国际法并犯有战争暴行,其中包括中国人熟悉的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以及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松井石根等。根据法庭《宪章》的规定,东京法庭将对上述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crimes against peace)“反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和“普通战争罪”(conventional war crimes)行使管辖权。在这些国际罪行当中,除了“普通战争罪”之外,“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都属于国际法上全新的罪行。所以,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一起,奠定了国际刑事法治的基础,开创了战后国际刑法发展的新局面。

    (一)反和平罪

    反和平罪就是关于发动侵略战争的罪行,也是现在常常提到的侵略罪。东京法庭《宪章》对反和平罪的定义是,“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其中,“经宣战或不经宣战”的字句是纽伦堡法庭《宪章》所没有的。这主要是考虑到日本侵略中国、偷袭美国珍珠港、进攻东南亚等军事行动,基本上都是未经宣战就开始使用武力的情况。

    反和平罪是策划与发动战争的罪行,因此常被称为战争罪行的“祸首”,因为所有其他的战争罪行,如抢劫、强奸、攻击平民及使用生化武器等,皆因战争的爆发而随之产生。在二战后的日本战犯当中,有“甲级”“乙级”和“丙级”战犯之分。其中的“甲级”战犯(Class-A war criminal),就是指被起诉并被法庭裁决犯有反和平罪的被告。东京审判中的28名被告被起诉的罪名可能同时有两个或三个,但首先被指控的都是反和平罪,因而都属于“甲级”战犯。

    东京法庭作为一个司法机构不能制定任何新的法律,这一点至关重要。东京法庭是同盟国在二战取得胜利后成立的,这是战争的结果;然而,胜利方是否可以任意制订国际法新规则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都属于司法机构,二者均承认,审议同盟国制订的法庭《宪章》的合法性并不属于它们的使命;同时,它们还认为《宪章》规定须“符合法庭创立时的国际法”。

    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都明确主张战争胜利者无权制定新的国际法,也无权用其制定的新法来惩罚被征服者。因为如果这次允许战争胜利者这么做,就会创造一个危险的先例,指引以后战争的胜利者采取同样作法。而如果每次战后胜利者都如此作为,世界秩序就会缺乏稳定性,和平就会变得更加脆弱。因此,法庭《宪章》中的国际罪行需要从现行国际法上来解释和认定。例如,“发动侵略战争”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这就需要从国际法中寻找依据。这样一来,“国际法在侵略问题上当时处于什么状况”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而在东京审判中要回答这个问题,不仅需要查阅众多的相关国际条约,而且要审查以往的国家实践;坚持通过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来证明侵略罪的标准,这对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至关重要。

    虽然反和平罪是一个全新的罪名,但其并非是在二战结束时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冒出来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要追究德日战犯的侵略罪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国际法律、道德和国际政治气候发展成熟、“水到渠成”的结果。

    人们自古以来就一直渴望和平、反对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成千上万的士兵伤亡,平民百姓也蒙受了巨大损害,因此,世界舆论在战后强烈呼吁惩罚战争期间的侵略与暴行。鉴此,一战取得胜利的5个国家(法国、英国、意大利、美国和日本)任命了15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来研究如何追究战争罪责的问题。后来,该委员会在报告中认为,战争起因主要是德国“依据侵略政策而宣战”,所以要承担责任,并建议通过《凡尔赛和约》第227条的规定,指控德皇威廉二世犯下了“破坏国际道德和至高无上的神圣条约之罪行”。

    为了阻止战争再度发生,一战后缔结的《国际联盟盟约》设定了国际社会要“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宏大目标,其第10条规定,“……在发生任何此类侵略或此类侵略有任何威胁或危险的情况下,理事会应就履行此义务的方式提出建议”,从而为国际联盟成员明确规定了“不诉诸战争的义务”。

    1928年,国际法在阻止战争方面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了纪念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10周年,国际社会在法国巴黎签署了《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公约》,庄严宣告“……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并废弃战争作为在其相互关系中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并且一致同意,“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该条约在通过不久后就成为一个普遍性国际条约,包括德国和日本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批准了这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因而也承担了法律上的国际义务。《巴黎非战公约》在追究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侵略罪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人类历史上,各民族都有对战争创痛的记忆。战争以残暴的方式摧毁人、摧毁财物并摧毁世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生的种种暴行,如德国纳粹的集中营、毒气室以及日本军队在占领南京后实施的大屠杀等,都表明现代战争越来越疯狂和残暴。对此,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种普遍共识,即要制止战争,就要将“侵略”行为入罪,也就是说,要从国际法律上明确规定,发动战争在法律上不仅是一种错误,还是一种不可饶恕的国际罪行。因此,在战争还未结束的1943年,同盟国就成立了“联合国家战争罪委员会”(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UNWCC),搜集轴心国暴行的证据,以防战争结束时罪犯逃脱惩罚。1944年该委员会在重庆成立远东分会(后迁往南京),专门调查和收集关于日本侵略扩张及战争中所犯暴行的证据。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是德国和日本主动挑起了二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德国军队首先入侵了捷克、奥地利、波兰、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国家,日本入侵中国及其他国家。虽然国际法学家对“侵略”定义问题仍有不同意见,但无人会否认这个事实:是日本和德国在亚洲和欧洲首先挑起了战争。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在二战后审判反和平罪,目的就是要通过宣告发动侵略行为的“非法性”,来制止未来发生战争。 

    (二)反人类罪

    除了反和平罪,东京审判中的反人类罪也是国际法上全新的罪名。东京法庭《宪章》第5条第3项规定,反人类罪是指那些“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平民人口的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非人道行为”,且“不论这种行为是否违反罪行所发生的国家的国内法。”据此,只要发生这样的行为,即便战犯本国的国内法律不予禁止,法庭仍可依照《宪章》认定其犯有反人类罪并予以惩治。

    反人类罪最早规定于纽伦堡法庭的《宪章》中。之所以规定这个罪名,是为了追究德国纳粹在欧洲推行“最终解决方案”、屠杀犹太人等犯罪行为。在二战时期,希特勒及整个德国纳粹集团,基于意识形态原因企图从物理(肉体)上灭绝整个犹太民族,其手段非常残酷,超出了人类的认知。从战争进程上看,苏联红军最早发现了德军设立的死亡集中营,如地处波兰的奥斯维辛(Auschwitz)集中营;后来,同盟国军队在进攻中又陆续解放了其他集中营,如达豪(Dachau)集中营、布痕瓦尔德(Buchenwald)集中营和贝尔根—贝尔森(Bergen-Belsen)集中营,等等。盟军官兵被他们在集中营见到的悲惨景象所震惊。1945年4月12日,艾森豪威尔将军参观了隶属布痕瓦尔德的奥尔德鲁夫(Ohrdruf)集中营。就在之前不久,党卫军撤离了这座毗邻魏玛市的集中营。地上遍布尸体,就像摔坏的洋娃娃一样。尸体之间还躺着没咽气的囚犯,他们虚弱得站不起来。德国纳粹屠杀犹太人及其他种族人群,罪行累累,骇人听闻。出于“正义”和“文明”的考虑,同盟国希望整个世界都能了解纳粹犯下的暴行,因而决定对犯下这些残酷暴行的责任人提起公诉。

    日本政府和军队在战争中没有像德国纳粹残酷迫害和屠杀犹太人那样来对待本国公民。然而,如同东京审判中的证据所揭露出来的那样,日军在他国占领区内同样犯有“反人类罪”所定义的对“平民人口”予以“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的犯罪行为,如“慰安妇”(日军“性奴隶”)制度、对活人进行解剖实验,以及在中国通过种植和贩卖鸦片推行“以毒养战、以毒化民”的政策,等等。在东京法庭《宪章》中,战争罪是指那些战争中“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所以与反人类罪在法律定义上有一定的交叉。正因为如此,东京法庭在《判决书》中对第54项和第55项指控进行裁决时,将被告所犯的反人类罪与战争罪放在一起,合并为“普通战争罪与反人类罪”。

    战争期间,日军犯下了数不清的可怕战争暴行,如南京大屠杀,巴丹死亡行军,强迫战俘和其他奴工建设暹罗、缅甸的死亡铁路以及桂河上的桥梁,等等。审判中证据所呈现的南京大屠杀是如此残暴,震撼了法庭上的所有人。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纪录》(下称《官方庭审纪录(英文)》)中记载了日军犯下的罪行:

    据目睹者之一说:日本兵完全像一群被放纵的野蛮人似地来污辱这个城市(like a barbarian horde to desecrate the city)。据目睹者们说:南京市像被捕获的饵食似地落到了日本人的手中;该市不像只是由有组织的战斗所占领的;战胜的日军捕捉他的饵食犯下了无数的暴行。日军单独地或者以二、三人为一个小集团在全市游荡,实行杀人、强奸、抢劫、放火。当时是任何纪律也没有的。许多日军喝得酩酊大醉。日军在街上漫步,一点也未被开罪并且毫无缘由、不分青红皂白地屠杀中国人的男女和小孩,终至在大街小巷都横陈着被害者的尸体。据另外一个证人说:中国人就像兔子似的被猎取,人只要一动就被枪击。

    强奸事件很多。不管是被害人或者是为了保护她的家族,只要稍微有一点抗拒,经常就得到被杀害的处罚。全城中无论是幼年的少女或老年的妇人,多数都被奸污了。并且在这类强奸中,还有许多变态的和淫虐狂行为的事例。许多妇女在强奸后被杀,躯体被斩断。

    日本军人的暴行是如此残暴和广泛,甚至其盟友德国都认为实在太过分。东京审判的证据中有一份德国驻中国使馆发回本国的电报,其内容如下:“德国政府从它的代表者得到报告说:‘这不是个人的,而是整个陆军即日军本身的残暴和犯罪行为’(not of an individual but of an entire Army)。这个报告的后段,还形容‘日军’就是‘兽类的集团’(bestial machinery)。”

    东京法庭在《宪章》中规定反人类罪,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东京审判从国际法发展的角度增强了纽伦堡审判在反人类罪问题上的习惯法效应,从而推动这一罪行在实证国际法上得到承认。这一点在国际刑法的发展史上非常重要。因为就是自此以后,所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的国际罪行中,全都含有反人类罪。

    (三)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要想对日本侵略扩张及战争暴行进行审判和惩罚,首先就得突破传统国际法上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是否可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以及“政府官员是否享有豁免”的问题。在这个方面,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一道,开创了国际刑法上关于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

    所谓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就是指国际法庭适用国际法来审判和惩治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并追究他们因所犯国际罪行而产生的刑事责任。犯罪就得承担责任,这本是简单的道理。然而,由于战争是国家行为,战争赢或者输是国家的事情;再加上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上最主要的主体,即具备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而个人被认为在国际法上不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正是因为这样的理论设定,二战之前并无在国际层面追究个人战争罪责的先例,而东京审判要追究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个人刑事责任,首先就必须突破这种国际法传统理论。

    与个人刑事责任相关联的还有国家豁免原则。国家豁免是公认的一般国际法原则之一。根据这个原则,国家元首、政府官员及外交人员在国际关系中都享有刑事豁免权。例如,《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关于外交使节豁免刑事管辖,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现在一致认为:在任何情形下,驻在国都无权追诉或惩罚外交使节”。

    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通过对战争罪的审判,开启了刑事责任方面的“去集体化”或者“去国家化”的进程。虽然《波茨坦公告》明确提出要“严厉惩罚”日本军国主义分子;但是,如果东京审判要按照同盟国设想的那样审判日本高层军政领导人,还需要在国际法理论方面进行必要的准备。起诉和审判国家高层军政领导人本身,就已经意味着关于个人刑事责任及国家豁免的传统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必须有重大改变。

    对反和平罪与反人类罪进行追诉,在国际法上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实践。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在这方面为国际法的实际适用提供了宝贵机会。从逻辑上讲,任何侵略战争及对外扩张行为都有策划、准备及实施的阶段,因此,只有处罚作出侵略决策的人,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才能得到尊重和执行。事实上,关于反和平罪与反人类罪的规则不仅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且也是涉及人类底线的道德律,反映了“人类良知”,因此,那些犯有侵略罪及反人类罪的人,即便是国家领导人也不再能享有传统国际法上的豁免权。

    东京法庭的被告共有28名。他们基本上都是日本前军政要人。其中包括:4位前首相(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小矶国昭、东条英机);3位前外务大臣(松冈洋右、重光葵、东乡茂德);4位前陆军大臣(荒木贞夫、畑俊六、板垣征四郎、南次郎);2位前海军大臣(永野修身、岛田繁太郎);6位将军(土肥原贤二、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佐藤贤了、梅津美治郎);以及2位前驻外大使(大岛浩、白鸟敏夫),等等。这些全都是曾经头脑发热、疯狂发动侵略扩张的日本高层决策者,是日本侵略战争机器的代表。所有这些被告的共同目标,就是要通过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来扩大或稳固日本在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的统治,而这样的侵略战争又实实在在地破坏了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现回过头来看,正是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的审判实践,首先在国际法层面明确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这之后,国际法上就确立了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冷战结束后设立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下称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黎巴嫩特别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以及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院等,都在各自法庭规约中规定,在其拥有属事、属地和属时管辖权的范围内,对作为自然人的被告进行起诉和审判,以追究犯罪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三  “公正与迅速”审判的楷模

    司法讲究“公正与迅速”(just and prompt),这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核心原则之一;迅速的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程序拖延对被告造成不公。东京法庭将“公正与迅速”原则看得很重,其《宪章》第1条就规定,要对“远东主要战争罪犯”进行“公正与迅速”的审判及处罚。确实,一个国际刑事法庭庭审用时多少,涉及到效率与正义这两项国际刑事司法核心价值之间的平衡。

    东京审判在其结束之后80年里,总被认为是一场“被延误的审判”(delayed trial),甚至东京法庭的法官自己都在《判决书》中认为该审判存在延误。然而,如果从整体上看国际刑事司法的实践,就会发现这完全是一个误解。东京审判与大多数国际刑事法庭相比,不仅在案件审理的速度方面,而且在落实“正当程序”原则的力度方面,都可被视为楷模,这在保障被告权利方面体现得尤为具体和清晰。

    (一)关于被告基本权利的保障

    东京审判是一场国际性司法审判。从法理上讲,既然是审判,就应当公正,就要让被告们说话,有罪无罪就应由法律和证据来定。

    在东京审判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公正与客观,东条英机等所有被告在庭审中不但可以说话,为自己作证和辩护,还可以挑战证人和证词,甚至可以质疑法庭的权威及合法性,其诉讼权利与检控方完全对等(equality of arms)。此外,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检控方不能以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标准证明罪犯有罪,他们就应被宣布无罪,如纽伦堡法庭中作为被告受审的德军参谋本部、沙赫特(Hjalmar Schacht)、巴本(Franz von Papen)、弗里切(Hans Fritzsche)等,就被法庭宣布“无罪”;如果罪犯精神不正常,不再有辩护能力,庭审就不会再继续进行,如东京审判中的被告大川周明,就因被认定患有精神病而予以不起诉处分。可见,东京审判在惩治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同时,坚守正当程序原则,严格保障被告的合法诉讼权利,表现出何等气度、理性、文明和宽容。国际社会如此设计国际审判,就是要在让被告有出庭和反驳权利的情况下,能客观、真实记录战争中的暴行和罪行。事实上,纽伦堡与东京审判中揭示出来的大量犯罪行为的证据和资料,给全世界造成了巨大冲击。如果没有国际审判提供的关注度,这些证据和资料都是难以为公众所知的。

    为了审判的公平公正,每个被告都有自己的辩护律师。而且,考虑到法庭的审讯程序属于英美法系,而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们对这种程序不太熟悉,法庭还给被告配有美国律师。几个月前美国和日本还在战场上厮杀,由美国律师来替日本战犯辩护,现在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却是实际发生的事情。在28个被告中,除了桥本欣五郎因为不相信美国律师而拒绝接受之外,所有其他27人都同意并接受了美国律师,其中包括头号战犯东条英机。由美国律师为日本被告辩护,可以说是国际刑法中的特例,就连同属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其战犯在纽伦堡审判中也只能聘任本国律师来为自己辩护。

    东京审判中保障被告权利的各种机制表明,该审判的目的不仅是惩罚,更是通过一个公正、严谨的法律程序来确立真相和记录历史。它通过律师专业的辩护,提升了审判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并让法庭的最终判决更加无可指摘,因为它们都是在审理程序中经过各种法律挑战后得出的结论。

    东京审判的上述实践为后来各种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中辩护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辩护机制对保障被告权利至关重要,因为审判中的许多法律问题,如侵略的定义、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国家官员豁免原则、上级命令不免责以及追溯立法问题等,都迫使东京法庭要从国际法理论方面深入思考并作出裁决。因此,东京法庭的辩护律师们虽然在当时备受争议,但他们在历史中的角色却是复杂且必要的。东京审判赋予被告辩护权的作法,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审判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关于东京审判“被延误”的误解

    国际上对东京审判经常出现的负面评价,一般针对其庭审速度方面。东京审判普遍被认为是一场延误了的审判。例如,长期研究日本历史的理查德·迈尼尔在其代表作《胜利者的正义:东京战争罪行审判》中,甚至使用带有贬义的词语来批判东京审判。他将东京审判定性为一场“荒唐”“不公正”及“失败”的审判,他甚至断言:“东京审判就是一场做秀。”西摩·小莫里斯在他那本被《纽约时报》认为是“异彩纷呈”的《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在日本的胜利》一书里评价东京审判说,“如果阅读庭审记录就会看到:东京审判在其程序中不断陷入僵局”,“作为应该是历史上最重要的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结果令人失望。……东京审判来得太晚,费时太长,而且没有理清是非黑白”。日本著名学者粟屋宪太郎在谈到东京审判时以“漫长的审判过程”来形容。同样,苏联《消息报》在判决书刚宣布时就刊登史凡希尼柯夫的评论说:“东京审判战犯的结果,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尽管这次审判毫无充足理由地拖宕了两年半之久……”

    然而,所有这些关于东京审判“延误”的评论,都是一种误解,尤其是将其与后来国际刑事司法的一般实践对比之时更是如此。

    东京法庭于1946年5月3日开始审理工作,到1948年4月16日庭审结束,时长两年,随后撰写判决书的环节又耗时6个多月,同年11月4日开始宣读判决书,直到11月12日宣读完毕。所以,东京审判前后共用了超过两年半的时间。然而,放在国际刑事审判的实践长河中,东京审判不仅没有“延误”,而且还可称得上是迅速结案的“典范”。

    以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两个国际刑事法庭为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在其运行的24年(1993—2017年)里共起诉90人,并完成对所有84名被告的诉讼程序。该法庭从起诉到初审判决平均用时约4—6年,从起诉到上诉终审平均用时约7—10年。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在其运行的21年(1994—2015年)里共起诉93人,判处62人,从起诉到初审判决平均用时约5—7年,从起诉到上诉终审平均用时约8—11年。可见,这两个国际刑事法庭从案件启动到最终上诉判决,平均用时通常都在8年以上,有些复杂案件甚至超过15年。

    除了这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以外,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情况也相差无几。国际刑事法院从2002年成立至2024年,其所处理的案件(包含调查在内)总共有31起。从这31起案件来看,从司法正义角度来考虑,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短板:一是非洲案件占比大,达到81%,有“选择性司法”的嫌疑;二是程序冗长,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长为8.2年。

    可见,东京审判与其后的国际刑事审判相比,在结案速度方面是一个楷模。当然,东京审判没有“上诉”机制,所以少了一个环节。即便如此,它以两年半左右的时间,完成了对多达28名被告的复杂大案的审理和判决,完全称得上是迅速审判的典范。

    东京审判可谓之迅速,但为什么东京法庭自己却认为审判不能如法庭《宪章》所要求的那样“迅速”,从而自认是“延误”了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两点:其一,东京法庭的11位法官大多都来自相关国家的国内法院,与国内一般刑事审判相比,两年半的审判是长了一些;其二,在东京审判之前的国际刑事审判只有纽伦堡审判,而纽伦堡审判用时不到11个月。所以,东京审判与国内一般刑事审判及纽伦堡审判相比,自然就属于延误了的审判。

    虽然东京法庭的上述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仍然要具体分析。东京审判比国内一般刑事审判用时更长,这很正常。国际审判在实质和程序问题上都要复杂得多。例如,东京审判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国家配合与合作,不仅要在世界范围内取证,还要安排各国证人来东京作证,案情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在数量上极其庞大。更重要的是,国际法上对“正当程序”的要求和标准也比国内法上更为严格。考虑到以上诸多原因,东京审判比国内刑事审判用时更久,是十分自然的。

    至于纽伦堡审判,它确实是一个迅速审判的范例。从1945年11月开始,到1946年9月30日宣读判决,该审判所花费的时间共计10个多月,比东京审判要少一年多。由于这是东京审判之前唯一的国际审判,因而似乎也成了迅速审判的参照。因此,东京审判后来耗时两年半,是法官始料未及的。

    国际社会对纽伦堡审判的评价,一般好过东京审判,这其实并无太多道理。作为两个同时代、同性质的法庭,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管辖的国际罪行一样,其适用的法律和程序规则也一样,就连用来证明战争罪行的质证模式也都一样。这两个法庭均可被视为现代国际刑法发展的奠基石。在国际刑事司法研究领域,一般认为纽伦堡法庭的意义要更深远一些,因为它在人类史上是第一个国际刑事法庭,在法律和事实的适用方面也给予东京审判不少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因此,西方舆论也一直将纽伦堡审判的重要意义置于东京审判之上。

    例如,就在东京审判判决书宣读完的次日,《纽约时报》就发表评论说:“两年的审判和判决在国际法上是没有先例的。但纽伦堡(法庭)对纳粹的审判和判决却做到了更加快速。”理查德·迈尼尔评论说:“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和艾希曼(Eichmann)审判都是先例,但先例有好也有坏。东京审判就是一个坏的先例,而且是如此的坏,以至于影响到对纽伦堡审判的评价。”西摩·小莫里斯则在他的书中直言不讳地说:“东京审判并不是历史上最重要的,纽伦堡审判才能算得上。”这些评论不仅将东京审判看得很是“负面”,而且还通过将它与纽伦堡审判对比,以便突出东京审判的所谓“短处”或“缺陷”。

    然而,上述评论尽管赞扬纽伦堡审判,贬低甚至讥讽东京审判,但在比较二者时,显然缺少了对实际情况的具体评估。例如,《纽约时报》评论文章只是简单地指出纽伦堡审判比东京审判要更加快速,但并未提及两个审判所涉的具体事实和法律问题。要知道,案件与案件之间是很不一样的。洛林法官就曾直率评论说:“事实上,东京审判比纽伦堡审判要困难和复杂得多。纽伦堡审判只是一个关于要控制欧洲大陆的侵略案件。”与之对照,东京审判却有许多其他的要素。《另一个纽伦堡》一书作者在“前言”中,也同样认为东京审判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审判之一”。

    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同属国际刑法的开创者,它们审判的国际罪行和适用法律也都一致。但如果要说它们完全一样,并不准确。正因为如此,东京审判在实践中并非盲目跟随纽伦堡审判,而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其中突出的例子,就是对犯罪组织的起诉和“缺席判决”。

    (三)区别于纽伦堡审判的独特遗产

    在纽伦堡审判当中,法庭不但对个人,还对犯罪组织进行追责。为此,该法庭起诉了纳粹党冲锋队、纳粹党领导集团、党卫军、秘密国家警察(盖世太保)、德国内阁、德军总参谋部和最高统帅部。虽然起诉犯罪组织在效率上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可能引发有罪推定的争议,这是因为对整个犯罪组织的指控,可能导致一些不知情或非自愿的成员受到不公正的追诉。

    在起诉犯罪组织的问题上,东京法庭并未追随纽伦堡审判的实践。换句话说,虽然东京法庭《宪章》允许这么做,但是它没有起诉日本的任何组织或团体。这并不是说日本在战争中没有出现犯罪的团体和组织。事实上,日本军队中的“樱花会”“大日本青年党”“大政翼赞会”等,在推动日本军国主义化的过程中都发挥了非常恶劣的作用。然而,东京法庭选择将这些组织的犯罪行为落实在具体被告身上,如所谓的“思想家”大川周明、曾担任“大政翼赞会”总务的桥本欣五郎等,而不是笼统地对犯罪组织进行指控和追责。

    这样一来,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就给后面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提供了两种选择:或者起诉犯罪组织,或者不起诉有关组织而只将精力放在对个人犯罪行为的追责方面。其实,东京审判的实践在刑罚逻辑上有相当道理:法庭只能惩罚个人,而不能将犯罪组织关进监狱。从东京审判之后的国际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所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包括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东帝汶特别法庭、柬埔寨特别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黎巴嫩特别法庭,都采用了东京审判的模式,选择只起诉个人(自然人)。也就是说,自纽伦堡审判后,包括东京审判在内的所有国际刑事审判都未对犯罪组织进行起诉和审判。

    除不起诉犯罪组织外,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另一个显著的不同点就是放弃缺席审判。纽伦堡法庭对马丁·鲍曼(Martin Bormann)进行了缺席审判。鲍曼在战争期间(1943—1945年)曾担任希特勒的私人秘书,实际掌控纳粹党务与行政系统,是德国纳粹党的核心成员之一,被称为“元首的影子”。因此,对鲍曼进行追诉自然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鲍曼在1945年柏林战役期间出逃,同盟国当时并不知晓其下落。在找不到确凿证据证明鲍曼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纽伦堡法庭决定启动“缺席审判”程序,对他进行了起诉和审判。经过审理,法庭最后判决鲍曼被起诉的4项罪名全部成立,并判处他绞刑。然而,由于鲍曼始终未被捉拿归案,关于绞刑的判决自然也未能得到执行。

    东京法庭《宪章》本身既没有允许也没有禁止缺席审判。但在实践中,东京法庭却没有采用纽伦堡法庭的缺席审判,其起诉的所有28名被告全都出庭受审。

    从二战后的现代国际法来说,被告有权出庭受审已成为世界普遍认可的国际人权标准。东京审判放弃缺席审判的选择,为冷战后成立的绝大多数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所认可。例如,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等,全都在其《规约》关于被告的权利项下,明确规定了被告出庭受审的权利。

    回顾东京法庭既未起诉犯罪组织、也未进行缺席审判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到,用纽伦堡审判来贬低东京审判的价值,其实完全没有道理。这两个国际法庭都是同时代开创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它们的性质和使命基本一致,当然案情有所不同,被告不同,涉及的法律重点也有不同之处,这其实就给了后面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以不同的选择。如果从这个角度来客观审视,那些有异于纽伦堡审判的实践,就完全可以被称为东京审判的独特遗产。 

    (四)公正审判的典范

    即使与备受称赞的纽伦堡审判相比,东京审判也有其独特性及可圈可点之处。如果将审视范围再扩大一些,就是与后来的国际刑事审判相比,东京审判都堪称公正审判的典范。

    在东京审判中,如同在其他国际审判中一样,不管是检方还是辩方,都向法庭提出了大量的“动议”(motions),其中不少涉及公正审判原则。例如,关于对菲律宾法官资格的挑战、检方对法语限制的不满、对庭长韦伯庭审期间要暂时回国履职的抗议,等等。这些问题全都得到了法庭及时、公开和公平的裁决。总体而言,东京审判就是一个“清清爽爽”的审判。

    相比而言,其他国际审判的问题就比较多。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在理论上是公正的化身,不应对任何一方怀有先入为主的偏见。然而,这样的偏见现象还是存在,这里简单举几个例子。

    西奥多·梅龙(Theodor Meron)法官是美国籍的国际法官,曾担任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庭长,也是世界上比较著名的国际法专家。然而,尽管他多有建树、享有盛名,但在法庭任职期间还是有些带有偏见的行为。例如,他于2002年8月曾对记者公开说:“塞尔维亚族需为巴尔干的野蛮行径负责。”这句话明显含有“族群偏见”,因而违反了《法官行为准则》的第10条。2003年2月,当米洛舍维奇(Slobodan Milošević)申请延期审判时,他不但拒绝,而且公开声明说,“米氏自我辩护是拖延战术”,这被上诉庭裁定为“违法”。此外,他在程序方面也未能坚持“诉讼平等”原则。例如,在审判过程中他打断米洛舍维奇次数为每小时42次,而对其他被告则为每小时11次,两者之间的偏差幅度比较大;在证据采信率方面,米洛舍维奇是38%,但其他被告则平均为67%;在每日庭审时长方面,米洛舍维奇是65小时(含心脏病发作),但其他被告则平均为4小时,等等。

    此外,在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哈拉迪纳伊案”(Prosecutor v. Haradinaj et al.)的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弗雷德里克·哈拉霍夫(Frederik Harhoff)居然与科索沃“驻荷兰代表”共进晚餐。考虑到科索沃地区的宗教及派别因素,这种行为对法官来说非常忌讳,因此随后就遭到《卫报》的调查曝光,检方也申请该法官回避。虽然回避申请被法庭驳回,但法官公正性问题已经影响了公众对国际司法的信任。

    与上述这些案例相比,东京审判在技术操作层面,不管是事实或法律方面都没有任何不当行为,称得上是公正审判的典范。作为人类史上划时代的国际审判,东京审判为人类文明进步留下了一份宝贵遗产。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在审判侵略罪行方面的贡献尤为卓著。《联合国宪章》明确禁止发动侵略战争,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形式肯定了纽伦堡审判的基本原则,东京审判的判决大量借鉴纽伦堡原则,例如反和平罪等核心概念。今天,这两个国际审判不仅仍然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其现实意义更为明显和迫切,因为在核武器存在的年代,核大国之间的战争意味着整个人类的毁灭。因此,东京法庭与纽伦堡法庭关于反和平罪的审判,对国际法上侵略罪定义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无可比拟的贡献。

    转自《国际法研究》2026年第3期

  • 杨永生:商周“封建”体系下“方伯”的起源与演变[节]

    “方伯”一词较早见于《礼记·王制》:“千里之外设方伯”,指商周时期作为某一区域邦国之长的君主,又可指该君主所在的邦国,是早期国家地方势力的代表。众所周知,周王室东迁后,以齐桓公、晋文公为代表的诸侯之长相继崛起,开始了“政由方伯”的春秋霸政时代。但早在春秋时期之前,方伯就已经对“封建”体系建立产生影响。一方面,方伯是出于战争、联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首先是区域性的,然后才是跨区域性的;另一方面,因自然地理环境阻隔,商周王权需要承认或主动建置区域中心以加强对广土众民的控制。于是,古典文献所记唐虞三代国家延绵不绝,并赋予方伯以“牧”“孟侯”“侯伯”等别称。从不迟于晚商时期的自然形成到受西周王朝的分封建置,方伯逐渐隶属化、政区化,为文明演进提供了多元的、持续的活力。在周王室衰微的历史背景下,方伯被灭国置县,国家开始了向郡县制转型的进程,为秦汉大一统王朝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一、晚商方国的区域联合与原生型方伯的形成

    方伯作为“封建”形塑商周复合制国家的产物,其发展历程包括原生型、次生型和霸主型等三个主要发展阶段。晚商是早期国家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原生型方伯形成与发展的典型时期。借由武力征服与结姻联盟,商王将黄河流域乃至更大区域的族邦纳入以王权为核心的复合制国家。然而,商王对四土的治理方式,仅有少数情况是授土授民之实封,更多情况是承认方国对原有土地、人民控制权之褒封,并依靠军事控制、朝贡等来维系臣属关系。这种管理模式,使外服方国保留了相当大的政治自主空间,从而促成原生型方伯的产生。

    首先,晚商王权对外服方国集中与松散并存的管理模式是原生型方伯产生的基础条件。晚商外服方国种类众多。《尚书·酒诰》:“自成汤咸至于帝乙……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 其中,“侯甸男卫邦伯”概括了晚商外服方国的基本类型。大盂鼎(《集成》2837)有“殷边侯田(甸)”之句,“侯”应为晚商外服最为重要的方国类型。“侯”多来源于归服商王朝的异姓方国,承担了驻扎边域“为王斥候”的军事职责, 经由奠置、册命等“封建”程序予以确认身份地位。卜辞中存在如絴方(《合集》5497)、祭方(《合集》1051正)、龙方(《合集》272反)等“人、地、族三位一体”的“同名”现象,或可证明“方”之内部已出现了以血缘组织为基础的集权倾向。这类“方”的组织结构可能较为单一,但随着自然分衍或受商王权影响,一些方国内部会产生不同分支,各分支又相互独立,政治倾向也有差异。如武丁时期的鬼方昜与商王朝保持良好关系,卜辞有“比鬼”(《合集》6474)、“令鬼”(《怀特》1650)及贞问“鬼”是否获羌(《合集》203正)的记载。但武丁时鬼方多有反叛,甚至出现“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的战争,故专家认为鬼方昜仅为鬼方的一个分支。又如望方,其某一分支首领望乘是武丁、祖庚时期的重要将领,“王比望乘”(《合集》32正)、“令望乘”(《合集》6667)等记载常见于卜辞。但同一时期仍可见与商王朝敌对的望方分支。商王曾卜问是否应“呼雀伐望戉”(《合集》6983)、“叀雀呼比望伐戉”(《天理》156)。其中,望 和望戉同为望方分支,商王以望 伐望戉,是“以夷制夷”的做法,这说明望方内部至少同时存在两个具有不同政治倾向的分支。但他们皆以“望”为号,显示出某种基于血缘或地缘的族群认同。

    其次,方国之间的区域联合是原生型方伯产生的必要条件。一是基于共同的政治诉求出现在军事领域,如宾组卜辞记载:“土方征于我东鄙,□二邑,方亦侵我西鄙田”(《合集》6057正),“□其以絴方”(《合集》8598),“方以方敦吕”(《合集》8610正)。“以”有统率之义,这表明方与土方、絴方、 方等都有同盟关系。二是基于共同的信仰诉求出现在思想文化领域。商末商夷战争中出现了夷方、伯椃(《合集》36492+36969+《怀特》1901)、夷方无孜(作册般甗、《集成》944)、夷方䍙(小子卣《集成》5417、文父丁簋《集成》4138、《上博》54806.2)、夷方沚伯(《东大》945)、夷方澭伯(盉、《铭图》14766)等多位夷方首领名号。一般认为,“夷方”即东夷。“夷方无孜”、“夷方沚伯”等颇类周厉王时南夷、东夷的“廿又六邦”(胡钟、《集成》260),是东夷之下的小方国。但从目前材料来看,他们各自为战,居处亦有相当距离, 可能仅是基于共同名号、活动区域、宗教习俗、政治倾向等形成的联合体。

    再次,进行区域治理是原生型方伯的典型特征。周方伯是商末原生型方伯的代表。这是方伯区域联系深化的结果,更深受商王权的影响。周人世居西土,在古公亶父时便已经逐渐扩展自身势力范围,“豳人举国扶老携弱,尽复归古公于岐下,及他旁国闻古公仁,亦多归之”。太丁之时,周人“克余无之戎,于是太丁命季历为牧师” 的功绩,更使其备受商王重视。此后,周文王被赐封为“西伯”“周方伯”(《周原》H11:82、H11:84),留下了“文王服九邦” 和“昔文王治西土……不为大国侮小国,不为众庶侮鳏寡,不为暴势夺穑人黍稷狗彘” 的追忆。周人德行教化与武力征伐并重,不断吸纳周边族群,形成了以周方为核心、融合血缘与地缘关系的“西土”集团。故而在《尚书·牧誓》记载武王告诫“西土之人”时,先言“友邦冢君”,继而称“御事”等周方职官,再而提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等周边邦国, 方伯内部包括了掌握大小不一权力的不同政治实体。

    要之,原生型方伯的产生源自势力较强的方国在内部整合基础之上,结合血缘和地缘关系,逐步吸纳周边族群、邦国,扩大自身影响范围。晚商王权对外服方国控制的减弱,导致方国内部出现了集权倾向,继而形成区域政治和军事集团。周人正是以“西伯”身份积累实力,最终完成了由伯而王的跨越,显示出中国早期国家演进道路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二、西周次生型方伯的建置与职能演变

    殷周鼎革不仅是王朝的更迭,更是中国早期国家从早期分封向成熟封建转型的关键时期。周人汲取了商代对外服控制松散的教训,在广阔的疆域内系统性推行了以宗法为内在纽带、以分封为外在形式的“封建”体系。西周成熟封建是一种“授民授疆土”的制度,通过“分君亿疆”(史墙盘、《集成》10175)的形式,将众多族邦纳入王朝等级体系,标志着中国早期国家从松散联合向多元一体格局的转变。在此背景下,周王室基于地缘政治和宗法制度创设畿服制度,进而加强对古族邦的控制。次生型方伯作为王权主动建置的区域中心,便是成熟封建体制应对广土众民治理的制度举措。方伯之设,本质上是在周王室与众多方国之间构建一个中间管理层级,使西周王朝能够实现对更大范围、更多族群的深度整合。因此,对旧有族邦进行区域治理是次生型方伯的典型特征。这一治理职责既服务于王权的整体战略,又因西周国家的转型而在西周早期和中晚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西周早期是次生型方伯的主要建置时期,如齐、鲁、晋、燕、曾等方伯皆获封于这一时期,其职责主要包括接纳殷遗民和疆域开拓两个方面。

    一方面,次生型方伯有接纳殷遗民等族群的作用。对殷遗民而言,周人在保有其旧有宗族结构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国家统治。如鲁炀公时期的叔尊(《铭图》11818)、叔卣(《铭图》13347)记炀公命器主叔“自阳桥来诲鲁人,为余轨”,即让鲁地的土著遵从周人的礼法。“叔”为第二代殷遗民, 他受命去教导礼法,以期“变其俗、革其礼”。又如康叔治卫,除要厉行周政外,还要“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以“助王宅天命,作新民”。 复尊(《集成》5978)、亚盉(《集成》9439)等显示燕侯也多次赏赐复、亚等殷遗民。这是方伯“以藩屏周”政治职责的具体体现,在客观上推动了周人、殷人和土著居民等多元族群的整合。

    另一方面,次生型方伯还是王朝军事力量在地方上的重要体现。西周早期,方伯是王朝疆域开拓的重要参与者。太公封齐,就有“五侯九伯,汝实征之,以夹辅周” 的政治目的。《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莱侯与太公争营丘事, 或与此有关。伯禽封鲁,亦有“大启尔宇,为周室辅” 的征伐之权。周昭王时静方鼎(《铭图》2461)“在曾噩师”、中甗(《铭图》3364)“王令中先省南国贯行,艺㡴在曾”等也揭示出曾国在南土拓展中的重要使命。这是西周王朝为实现对更广阔地域进行有效政治管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故而在开拓疆域的同时,方伯也要对小国进行保护,以实现“小大相维”。周昭王时臣谏簋(《集成》4237)记:“唯戎大出[于]軝,邢侯搏戎,诞令臣谏□□亚旅处于軝”,便是这一职责的体现。

    随着西周国家管理制度的逐渐完善,方伯与周边族邦的联系也日益紧密。西周中晚期,次生型方伯在“封建”体系中的作用也随着西周国家的转型而呈现出下列三种新的特征。

    第一,较之西周早期,西周中晚期“封建”次生型方伯的数量减少。西周中晚期,周王室虽仍有“封建”之事,但已不复周初的宏大气象。原本作为授民主要来源的殷遗民,已经完全归于周王朝的日常管理,甚至成为昭王南征的主力, 自然难以被再次分赐。即便是被周宣王寄予“南土是保”“式是南邦”厚望的南申,其徙封时除有本族“私人”外,也仅有土著谢人为之附庸。在这种情况下,新“封建”的方伯自然难以承担王朝地方支柱的职责,南申在春秋早期楚文王时被灭,无疑与此有关。

    第二,方伯的区域防御功能日益加强。方伯作为王朝最大的地方军事力量,是西周中晚期对外防御的主力。如史密簋(《铭图》5327)、师簋(《集成》4313)所示,淮夷“广伐东国”,齐师是抵御的主要力量。原本作为南土开拓支柱的曾国,已变为防范淮夷的据点,曾侯与钟铭文“君庇淮夷、临有江夏”是对这一历史背景的反映。方伯成为王朝跨区域防御的重要参与者。周恭王南征,晋、霸、倗等晋南国族也参与其中, 如“淮夷伐霸,晋侯搏戎”(晋侯铜人、《铭图》19343)等协作加强了区域族邦之间的联系。到了西周末年,方伯已为对外战争的主力。晋侯苏钟(《铭图》15298-15313)记“王亲遹省东国南国”,晋侯苏率领“亚旅、小子、人”便承担了主要作战任务。方伯这一军事职能的转型,无疑有助于维系王朝稳定,但也使其更关注自身区域利益而非王室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原本“以藩屏周”的封建用意。

    第三,“封建”体系下的资源控制模式,改变了区域方国权力结构。如在蕴藏有盐等关键自然资源的晋南地区,周王室采用直接控制模式。山西翼城大河口M1017墓出土霸伯簋等记“井叔来盐”, “井叔”为王朝卿士、“盐”即分辨盐卤优劣,是周王室对盐业资源直接控制的体现。霸伯本属赐予晋国之怀姓九宗,但王室的直接控制提升了霸人的政治地位,使晋国的区域治理呈现“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弹性控制模式。而对于周王朝边缘区域,王室则主要依靠方伯进行资源管控。如对于作为“帛畮人”(兮甲盘、《集成》10174)之淮夷,王权建立了以方伯为支点的贡纳监管机制。西周中期士山盘(《铭图》14536)记士山受命“于入侯,出征鄀、荆、方服,眔大籍服、履服、六孳服”,驹父盨盖(《集成》4464)记驹父受命“即南诸侯帅高父,见南淮夷,厥取厥服”,两铭之“服”指鄀、荆、方和淮夷的贡纳义务, 侯、高父承担了就地监管镇抚之责。此外,师图片簋记淮夷反叛,“反厥工吏”,“工吏”是建置于淮夷之中的基层监督官员。这种由王使、方伯、工吏组成的层级化监管机制,强化了部分方伯资源监管职能,已经带有一些后世地方行政色彩。

    综上,次生型方伯是西周王权主动建置的区域中心,根植于成熟封建制对多层次治理结构的内在需求。面对广土众民,西周王朝仅凭王室直接统治难以实现深度整合,方伯遂作为一种中间治理层级顺势而生。借由方伯,众多方国或主动或被动进入西周王朝体系,西周由此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多元一体政治格局。方伯由西周早期的军事开拓到中晚期的军事防御、资源监管的职能演变,折射出西周国家从粗放走向精细的治理转型。这一实践,是中国早期国家对广域多元族群进行有效整合的可贵探索,为后世中央集权制下的地方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借鉴意义。

    三、春秋霸政与霸主型方伯的特征

    周平王东迁,王室衰微,西周成熟封建体系进入转型期。维系这一体系的宗法纽带随着血缘疏远而逐渐松弛,王权从天下共主的实质性权威逐渐退化为一种名义性的礼制象征。与此同时,各诸侯国经过西周数百年的发展,社会结构和军事实力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位于关键地理区域、拥有丰富资源的方国率先崛起,逐渐突破了封建等级的束缚。由此,西周时期以王权为核心的一统秩序,演变为春秋时期多个区域性权力中心并立竞争的多元格局。在这一格局下,霸主型方伯应运而生。它既承接了西周次生型方伯和王官伯的部分权力遗产,又因应了王权衰落后诸侯国对新型政治秩序的需求,成为西周封建体系向后世中央集权国家过渡的关键中间形态。故而,霸主型方伯的出现并非单纯的权力僭越,而是春秋时期“封建”国家体系在内外矛盾推动下自我调整的必然结果。

    霸主型方伯的产生经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方伯自身内部的整合。这从西周时就已开始,终于春秋时期。以晋、齐等为代表的诸侯国就原生型或次生型方伯的对内整合。《左传·隐公六年》记载:“翼九宗五正顷父子嘉父逆晋侯于随,纳诸鄂。” “九宗五正”属晋国怀姓九宗,可见至迟在春秋早期,晋国已完成对其整合。此外,如命卿等兼具王臣与公臣双重身份的职官也逐渐“本土化”。西周中期引簋(《铭图》5299)显示,齐国命卿引乃周王册命,但之后的命卿已为同姓国、高二氏,这无疑是齐国进行内部整合的体现。第二阶段是方伯的区域整合。清华简记载“楚文王以启于汉阳”,即楚国将居于汉阳周边的诸姫吞并以扩大疆土。戎生编钟(《铭图》15239-15246)的器主戎生,其祖宪公受穆王命“用捍不廷方”,其父昭伯继而受王命“召匹晋侯”,戎生则协助晋姜进行盐铜贸易,与晋国的联系逐渐加深。第三阶段是方伯通过同盟的方式进行跨区域联合,由此出现了大大小小的盟主,即以春秋五霸为代表的霸主型方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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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三个阶段与前述商末原生型方伯的发展路径相似,但商末方伯的发展以封建体系的不成熟为前提,霸主型方伯的兴起则是对成熟封建体系转型的回应。春秋时“犹尊礼重信”“犹宗周王”,西周封建体系虽衰而未崩,霸主型方伯也呈现新旧交杂的过渡特征。

    第一,霸主以尊王为号,实则加剧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僭越局面的出现。会盟是霸主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春秋初年,“盟”多为两个或以上诸侯结成的军事同盟,缺少明确的政治目的,实际上加剧了诸夏之间的争斗。自齐桓公以尊王为号召纠合诸侯后,“皆奖王室”成为盟会的重要内容。但霸主不仅可以要求盟国提供军力,如献捷等原为周王独占之礼亦被霸主侵夺。鲁成公七年,楚伐郑,晋救郑,郑便把楚将钟仪“献诸晋”。霸主还可征求盟国朝聘、贡纳,甚至出现了“令诸侯三岁而聘、五岁而朝” 的制度性规定,服制的贡纳对象也由周王转向霸主。这在事实上窃取了王权,改变了封建体系的权力结构,以至于到春秋晚期有“周卑,晋继之” 的说法。

    第二,霸主攘夷的政治实践催生了春秋时代的华夷之辨,并超越了西周“封建”体系的族群整合功能。西周时期,华夷之别主要取决于政治从属关系。齐桓公伐楚时,管仲就以楚国“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 为辞,通过礼制规范划定华夷边界,由此使春秋华夷之辨自始便带有鲜明的文化属性。另一方面,霸主对祖先族源的追溯,在确立自身华夏正统的同时,亦加速了华夷共祖认同的建构。如春秋中期晋公(《集成》10342)记:“晋公曰:我皇祖唐公[膺]受大命,左右武王,敬□百蛮,广司四方,至于大廷,莫不事公。”此语保留了西周方伯之职责记忆,然多有夸饰,寄寓了时君之野心。

    第三,霸主“兴灭国、继绝世”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西周的封建体系,但是霸主灭国置县之举亦相当普遍,旧有“封建”体系也日趋动摇。西周“封建”存在“天子建国”和“诸侯立家”两个过程,前者主要见于西周时期,后者则主要见于春秋时期。县制的推行打断了“诸侯立家”的“封建”过程。学界一般认为,县制滥觞于西周时君主直辖的公邑制度,最终形成于战国时期。春秋时期正是这一制度演变的承上启下阶段。《左传·宣公十二年》有“使改事君,夷于九县”之辞,说明灭国置县是普遍之举,“县”仍有君主直辖之意。以晋国为例,晋县已有固定的规模。《左传·昭公五年》:“韩赋七邑,皆成县也”。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 “成县”“三县”“七县”表明晋国属县建制已有明确规定。同时,晋县长官的选任也趋于制度化,上论诸县大夫皆是“以贤举”。县制的推行,从根本上中断了“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 的封建层级化进程,动摇了封建体系的根基。

    转自《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6年第3期

  • 葛晓音:从日本雅乐看唐参军和唐大曲的表演形式

    唐大曲和唐参军在中国音乐史和戏剧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但有些谜尚未解开。这两种艺术形式也极少被联系在一起讨论。本文拟从日本古乐谱《新撰乐谱》中关于大曲“盘涉参军”的记载入手,对唐参军和唐大曲的表演形式及其关系略作辨析。

    一、中国文献失载的大曲“盘涉参军”

    据史料记载,唐乐传入日本主要是在公元7—9世纪。中国文献记载唐代曲名的主要有《通典》(唐杜佑)《羯鼓录》(唐南卓)《教坊记》(唐崔令钦)《乐府杂录》(唐段安节)《唐会要》(五代王溥)《玉海》(宋王应麟)《乐书》(宋陈旸)《乐府诗集》(宋郭茂倩)《碧鸡漫志》(宋王灼)等,加上散见于其他古籍、诗文中的曲名,大约是570种左右。这一数字并不精确。因为里面有一些同名而不同形式的曲名。而据日本资料记载,日本乐人在唐代学习时,已知有700种曲子。传到日本180种。但各种资料记载的数字出入很大。《大日本史·礼乐志》记载的唐乐有161种,其中有87种不见于中国文献,这87种里,有的是日本仿唐乐,有的是曲名传写错误,有的是中国文献中失载的唐乐。其他的74种曲名里,也有同名不同曲的问题。另外,一部分高丽乐里也有唐乐。因此这批曲子是研究隋唐乐舞的宝贵资料,但由于平安中期改制后日本乐舞的和风化、加上古乐书记载中各种传说的混淆错漏,这些资料必须经过细致的考辨才能使用。

    《大日本史·礼乐志》卷348“盘涉调”中有“盘涉参军”的记载,不见于中国文献。但该条“附考”却引用了中国文献关于“参军”的解释:“按《乐府杂录》云:黄幡绰、张野狐弄参军,始自汉馆陶令石耽,耽有赃犯,和帝惜其才免罪,每宴乐即令衣白夹衫,命优伶戏弄辱之,经年乃放,后为参军。误也。开元中,有李仙鹤善此戏,明皇特授韶州同正参军,以食其禄。陆鸿渐撰词言韶州,盖由此也。由是考之,此曲本因李仙鹤得名,而以其入盘涉调,故名盘涉参军乎?附待后考。”②“附考”的作者用唐段安节《乐府杂录》的记载说明“盘涉参军”曲名的由来,虽不能肯定,但将此曲与唐参军联系起来,是值得注意的。

    “盘涉参军”这一曲名对于考察唐代参军戏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尚未见研究者利用。20世纪中国研究参军戏的论著,已就唐参军戏的内容、表演形式、脚色等作过一些研究。多数认为:参军戏是中国戏剧的雏形。其主要表演方式是由参军和苍鹘两个脚色就一件事调谑取笑。在科白以外,还有简单的动作。但各家意见也有不少分歧,尤其是参军戏究竟有没有乐曲配合?是不是歌舞戏以外的滑稽戏?一直是没有解决的关键问题。

    最早对参军戏提出猜想的是王国维,他在《宋元戏曲史》中说:“参军之戏,本演石耽或周延故事。”然后用较多的笔墨论证了唐代的滑稽俳戏。认为唐代在歌舞戏以外,“滑稽戏则殊进步。此种戏剧,优人恒随时地而自由为之,虽不必有故事,而恒托为故事之形,惟不合以歌舞,故与前者稍异耳”。③书中还汇集了唐五代史书中关于各种滑稽俳戏的资料④,“以此与歌舞戏相比较,则一以歌舞为主,一以言语为主;一则演故事,一则讽时事;一为应节之舞蹈,一为随意之动作;一可永久演之,一则除一时一地外,不容施于他处;此其相异者也”。不过王国维所汇集之滑稽戏资料,无一例是写明为参军戏的。所以他又说,“而此二者之关纽,实在参军一戏”。他说范摅《云溪友议》所载元稹廉问浙东,“有俳优周季南季崇,及妻刘采春,自淮甸而来,善弄《陆参军》,歌声彻云”这条记载“似为歌舞剧。然至唐中叶以后,所谓参军者,不必演石耽或周延,凡一切假官,皆谓之参军”。他根据《因话录》所载“女优弄假官戏,其绿衣秉简者谓之参军桩”,以及李商隐《骄儿诗》“忽复学参军,按声唤苍鹘”推定:“由是参军一色,遂为脚色之主,其与之相对者,谓之苍鹘。”又认为“上所载滑稽剧中,无在不可见此二色之对立”,最后得出结论:“要之:唐五代戏剧,或以歌舞为主,而失其自由;或演一事,而不能被以歌舞。其视南宋、金、元之戏剧,尚未可同日而语也。”⑤根据以上推论,可以看出王国维的意思是:滑稽俳戏与参军戏类似,有两个脚色对立。反过来也可见参军戏的表演趋近滑稽俳戏,都是演一事的,不能合歌舞。

    后来的戏剧史论著不少受到王国维先生这一论点影响,继续坐实参军戏与滑稽俳戏的关系。如周贻白先生《中国戏剧史长编》同样运用《乐府杂录》“俳优”的材料,说“最可注意的是弄参军。用一个有罪的职官,让俳优去自由嘲弄,因而演为一种戏剧,则连俳优本身也成为剧中人了”。“因而,‘参军’这一官名,也成为戏中脚色的称谓,作为嘲弄的对象表现到舞台上来”。周先生对刘采春弄陆参军的记载也有所疑虑,认为“参军上冠以‘陆’字,当为另一故事而沿用‘参军’的旧称。况有女子加入歌唱。似与专事嘲谑之‘参军戏’有别。”他还注意到“薛能诗:‘此日杨花初似雪,女儿弦管弄参军’”的记载,认为:“然则当时演参军戏者已有女优,且有弦管作为伴奏”。他虽不能解释参军为何也有弄弦管者,但认为“照‘俳’字的解释,是含有‘诙谐’或‘滑稽’的意义。‘参军戏’虽属其类,或未尽其所长”。⑥这一结论坐实了王国维没有明言的参军戏属于滑稽一类的看法,但“未尽其所长”的说法是比较谨慎的。而当代学者关于参军戏的研究大多是沿着滑稽俳戏的思路继续开掘的⑦。

    任半塘先生则力主参军戏可穿插歌舞。他首先注意到陈旸《乐书》中关于参军的记载系于“胡部”之下:“陈书之文曰:唐胡部乐,有琵琶、五弦、筝、觱篥、笛、拍板、合诸乐,击小铜锾子;合曲后,立唱歌。戏有参军,婆罗门。《凉州曲》,此曲本在正宫调,有大遍者。”⑧并且对这条资料作了考订:“弄参军、弄婆罗门及凉州曲之属胡部,为段录(指段安节《乐府杂录》—笔者)今传本内所无,乃依据《陈书》(指陈旸《乐书》—笔者)一八八补。因陈氏亦引据《段录》原文,而当时所见之本,则与今本不同。陈氏所引《段录》不止一条,经前后比勘,然后始信此处确为《段录》之异文。今传本段录胡部条开始曰:乐有琵琶、五弦、筝、箜篌、觱篥、笛、方响、拍板。合曲时,亦击小鼓、钹子;合曲后,立唱歌。凉府所进,本在正宫调,大遍、小遍。”⑨当代有学者肯定任先生此条考订的可信程度很高,并由此引出关于参军戏和胡乐关系的研究。但任先生本人只是由这条资料指出:“参军戏在唐,可能系于胡乐部之下,根本未脱音乐关系……既有乐,即难免有歌唱。参军戏之有歌唱者,目前资料,只限于女优之陆参军。而陆参军之名义、内容,俱不能详。不知当时是否陆参军必带歌唱,带歌唱者皆陆参军;是否陆参军必男女合演,而歌唱专属女优……唐范摅《云溪友议》下‘艳阳词’条云:‘有俳优周季南、季崇及妻刘采春,自淮甸而来,善弄陆参军,歌声彻云。篇韵虽不及薛(涛),容华莫之比也。’唐薛能《吴姬》诗曰:‘楼台重叠满天云,殷殷鸣鼍世上闻。此日杨花初似雪,女儿弦管弄参军’……诗中虽未指明所弄即是陆参军,但据‘女儿弦管’四字,可知其所弄者,与刘采春所弄之体制相同……按薛诗之‘鸣鼍’指鼓,分明所以节舞。是弄参军中,管弦大作,不但有歌,兼插舞蹈。”⑩

    什么是“陆参军”,目前尚无确解(11)。有的学者认为可能就是《乐府杂录》所说的陆鸿渐的参军词。既然知道“陆参军”有歌唱,薛能诗又说“女儿弦管弄参军”,那么参军有“女儿”歌唱且以弦管配合,已有两条资料可证。再看《大日本史·礼乐志》中的“盘涉参军”,从曲名看就知道是以盘涉调配合参军的乐曲,也可证参军是有弦管配合的。

    《大日本史·礼乐志》成书较晚。日本文献中关于《盘涉参军》的最早记载见于源博雅966年所撰的《新撰乐谱》,该谱又有《博雅笛谱》《长秋卿竹谱》《长竹谱》等别称,是现存最古的横笛谱,收录了50余曲,其中有些是平安后期的废曲,不见于其他古乐谱的记载,文献价值很高,现仅存残本。小川守中作于1822年前的《歌舞品目》卷6“亡佚曲名”有“盘涉参军”条:“《新撰乐谱》里有笛谱。序十三帖,拍子各十二,破十帖。但重吹六帖为八帖,又反吹七帖为九帖。拍子各十二。破的五帖号虚催拍,六帖称催拍,十帖称杀头。”(12)此外,笔者所找到的古乐书中只有《音律具类抄》(13)“盘涉调曲”中录有“盘涉参军”一名。由于是亡佚曲,《三五要录》《教训抄》《续教训抄》《体源抄》《乐家录》等常用乐书都没有收录。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林谦三《博雅笛谱考》一文对《新撰乐谱》做了全面考证,指出《博雅笛谱》中有“盘涉参军序破”,“通过本谱可以知道《元歌》《参军》《阿妫娘》这样在其他谱里看不到的长大的大曲的存在。”“参军有序十三帖,破十帖。”《博雅笛谱》的案谱法里有很长的题记,末句说:“康保三年十月十四日,正四位下行左近中将兼近江权守源朝臣博雅。”应历天皇康保三年是公元966年。据林氏研究,“该谱显示了接受后世改制变化以前的唐乐的面目,它和五弦谱一样,是在唐代音乐和平安初期音乐研究方面不可欠缺的重要资料。”(14)由此可知,《博雅笛谱》里所保存的“盘涉参军”是平安初期传入日本时的原貌,没有受到后来改制的影响,可以反映唐代“参军”的配乐情况。

    从中国文献的记载中很难看出“弄参军”表演时间的长短,如果从王国维所举宋代“杂剧”的资料来看,有参军脚色的都是短剧,且以科白为主,无须这样长的配乐。但是“盘涉参军”的序破均达十帖以上,是少见的长大的大曲。平安初期仅传序和破,也可能与全曲太长,未能尽传有关。这就与中国学者关于唐参军的想象相距太远,自然会引出新的问题:“盘涉参军”是否参军戏的一种?如果“参军”本来就是大曲,那么唐大曲的形式又是什么样的?能否根据唐大曲的结构对唐代关于参军配管弦的两条资料做出解释?

    二、中日文献关于大曲体制记载的异同

    大曲作为魏晋流行到唐宋的一种大型音乐形式,一直为学术界所关注。但唐大曲的体制,史料所载不详。20世纪初,王国维的《唐宋大曲考》为中国学者研究唐大曲奠定了基础,此后学界前后相继,研究了将近一个世纪。早年的学者主要凭借宋人的说法与唐代资料中的零星记载相参校。80年代以来,研究方法有了进步,日传唐乐的资料逐渐受到重视(15)。本文只是想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中日文献关于大曲记载的某些异同,略作补充性辨析,借此观察“盘涉参军”作为大曲的表演形态。

    王国维在《唐宋大曲考》中主要根据沈约《宋书·乐志》所载十六大曲和宋人的记载归纳大曲的含义,认为:“唐人以《伊州》《凉州》遍数多者为大曲。宋王灼云:凡大曲,有散序、靸、排遍、攧、正攧、入破、虚催、实催、衮遍、歇拍、杀衮,始成一曲,谓之大遍。(《碧鸡漫志》卷三)沈括亦云:所谓大遍者,有序、引、歌、㽂、嗺、哨、催、攧、衮、破、行、中腔、踏歌之类,凡数十解。每解有数叠者,裁截用之,谓之‘摘遍’。今之大曲,皆是裁用,非大遍也。(《梦溪笔谈》卷五)然则大曲之名,自沈约至于两宋,皆以遍数多者为大曲,虽渊源不同,其义固未尝有异也。”(16)确认了唐大曲“遍数多者”的基本特征。

    关于唐大曲的记载主要见于《唐六典》和《教坊记》。《唐六典》卷14“协律郎”条说:“太乐署教(掌)教,雅乐:大曲三十日成,小曲二十日;清乐:大曲六十日,(大)文曲三十日,小曲十日;燕乐、西凉、龟兹、疏勒、安国、天竺、高昌:大曲各三十日,次曲各二十日,小曲各十日。”(17)说明雅乐分大曲和小曲两类,其余则分大曲、大文曲或次曲、小曲三类。《教坊记》中列大曲名46种,但未说明结构。唐大曲是歌舞乐三者的结合,史料明载,已成共识,不必再论证。那么唐大曲的体制结构究竟是什么样的呢?目前可见的中国文献记载极少。主要根据白居易《霓裳羽衣歌》:“磬箫筝笛递相搀,击擫弹吹声逦迤(原注:凡法曲之初,众乐不齐,唯金石丝竹次第发声,《霓裳》序初亦复如此。)散序六奏未动衣,阳台宿云慵不飞。(原注:散序六遍无拍,故不舞也。)中序擘騞初入拍,秋竹竿裂春冰坼(原注:中序始有拍,亦名拍序。)”(18)此外还有《乐府诗集》卷79“近代曲辞”中《水调二首》序:“按唐曲凡十一叠,前五叠为歌,后六叠入破。”(19)《水调》各首曲辞前分别有“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入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彻”的标题。《凉州》序:“《乐府杂录》曰:‘《梁州曲》,本在正宫调中,有大遍,小遍。”《凉州》六首各有“歌第一,第二,第三,排遍第一,第二”的标题。《大和》各首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彻”的标题。《伊州》各首有“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入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的标题。《陆州》有“歌第一,第二,第三,排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的标题(20)。王国维说:“大曲各遍之名,唐时有散序、中序(《白氏长庆集》卷二十一《霓裳羽衣舞歌》)、排遍、入破、彻(《乐府诗集》卷七十九)。中序一名拍序,即排遍;彻即入破之末一遍也。”(21)仅据唐代资料归纳唐大曲的结构,结论是比较慎重的。

    由于“沈氏所列各名,与现存大曲不合,其义亦多不可解”(22),一般研究者描述大曲结构多以王灼之说和唐代零星资料相结合。但王灼所说大曲遍名中仅“散序”“排遍”“入破”三名与唐代资料相合。其余需要考证,才能判断是否合乎唐大曲。王国维检验王氏与沈氏之说,主要用现存宋大曲。宋代大曲遍名固然是考证唐大曲之重要参考资料,但毕竟已随时代变化,不能作为原始依据。当代学者已经注意到使用日本雅乐资料,但对于日本雅乐的结构术语尚欠细考。因此,还必须对唐、宋、日三种不同的大曲术语进行比较和考辨,才能求得唐大曲的真实面貌。以下分几个方面探讨:

    (一)大曲、中曲和小曲:据前文所引《唐六典》,唐代雅乐分大曲和小曲,清乐分大曲、大文曲和小曲三类,燕乐及胡乐亦分大曲、次曲和小曲三类;日本雅乐也有大曲、中曲和小曲的概念。《大日本史·礼乐志》引《体源抄》和《乐家录》说:“凡乐曲有疾徐轻重之别,故分为大中小。而大曲外有准大曲,中曲中有大曲,小曲中有中曲。”(23)事实上有关记载并不清楚。据东仪信太郎等多位日本雅乐专家执笔的《雅乐事典》解释,大中小曲的定义都是“表示乐曲轻重的名称”,但“大曲”条说:“由序破急等几个乐章构成。大曲、中曲、小曲的差别在我国不确定,其间区别的基准不明。”(24)“中曲”条说:“序破急的乐章里,与破相当的曲态。中曲里有由序破急构成的、破急构成的、独立曲等等的定义。”(25)“小曲”条说:“相当于序破急的急的曲态。”(26)

    《雅乐事典》多数采用安倍季尚撰于元禄三年(1690)的《乐家录》,那么日本古乐书究竟如何为大曲定义?《乐家录》卷13“三管总论”“第五十一左右乐大中小曲之说”云:“左右乐虽有大曲、中曲、小曲三品,本邦不能作乐,故暂以所记谱面考之耳。抑以中华曲为左乐,以高丽曲为右乐。其中华曲中有四大曲,皇帝、团乱旋、春莺啭、苏合香(以上谓之四个曲也),万秋乐本虽为大曲之外,准之大曲以秘之。古今定目如此(以上五曲为传授秘曲)。是等之曲,或乐始终,或其一具中之一帖有序吹也,以之为大曲乎?又乐始虽有序吹终无序者为中曲乎?五常乐之类是也。(予见中华书,戴氏鼠璞曰:今之乐章至不足道,犹有正调、转调、大曲小曲之异云云。见此说虽中华亦有乐曲大小之异乎?)中曲者延早拍子,并延早只拍子之八拍子四拍子共皆为中曲也。其早八拍子中白柱、游字女、仙游霞三曲与早只拍子之四拍子中拔头已上四曲入于小曲部也,不知其故也。小曲延早四拍子共为小曲也,其早拍子中酒清司、一团桥、小老子、王昭君、老君子、剑气浑脱、越天乐已上七曲入于中曲部也,不知其故。又序与破,或破与急并备曲入于中曲部也。(凡贺殿、新罗陵王、三台、皇獐、勇胜、拾翠乐、倾杯乐及胡饮酒已上八曲也。)又朝小子、合欢盐二曲为中曲也,按奏太平乐一具之时,以朝小子为舞道行,用合欢盐为急,以为一具,依之此二曲入于中曲部乎?……左方大曲者虽不知其说,考谱面则以有序吹知为大曲也。高丽曲者无其差别。只以名相传耳。”(27)

    由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安倍氏从谱面考证的结果是,大曲开头和结束一定有管乐序吹,或中间一帖有序吹。所谓序吹,据《雅乐事典》说,序为乐章之名。序吹即以序的奏法为代表的、没有节拍、只依靠缓急结构的演奏方法。不限于序的乐曲。有节拍的曲中也有一些开头或结尾用序吹奏法的曲子。有序的奏法,又有不打太鼓没有重音的“春莺啭”游声的奏法。高丽乐的序吹只用高丽笛和觱篥的音头(主奏者)演奏(28)。《歌舞品目》卷7下解释序吹“与序为一体,又称曳累操。又大曲中,终必有序吹,全都习退吹”(29)。此说与《乐家录》相似,认为大曲关键在结束时必须有序吹,有的曲开头有序吹而结束时没有,就是中曲。安倍氏认为中曲和小曲的区别在于拍子。中曲为延早八拍子(30)以及延早只拍子(31)的八拍子和四拍子,小曲为延早四拍子(32),但都有例外,由于例外较多,以拍子区分中曲和小曲恐怕不足为主要依据。但他注意到中曲兼备序破急三部分,或序破并备、或破急并备。《歌舞品目》卷5释“中曲”:“《十操记》曰:中曲始和终强息也。《乐家录》:中图操,中曲拍子,寻常乐拍子也。按此与大曲之帖数相比,较少,缓吹之曲大率自一帖至八九帖之曲,称为中曲乎?又中曲亦有具备序破急者,又有只具破急者。吾邦所传,此体最为居多。”(33)也就是说,中曲的特点是比大曲的帖数少,大约一至八九帖。日本所传最多的是中曲。

    此外,日本还有“仲大曲”,《歌舞品目》卷5说:“《十操记》曰:仲大曲,拍子程之间,息差如大曲,但少少可和吹也。重注曰:仲大曲者,四个大曲外之大曲,名仲大曲。是虽曰仲大曲,无指用者,如普通而不可吹只拍子云云。”(34)意为“四个大曲”外的大曲,都叫仲大曲,其差别似乎只是在不能吹只拍子。这样看来,小曲比较容易辨别,而中曲和大曲,在日本雅乐中虽有区分,但是日本从唐传来的乐舞往往不全,有的是半路上忘了。所以日本的中曲在唐不一定是次曲,但也不一定都是大曲。而且日本的“四个大曲”无一见于《教坊记》大曲名中。(其中“春莺啭”一曲,任先生认为应补入大曲中。)日本当代音乐学者对大中小曲也做过不少研究,有的从吹奏法加以区别。如蒲生美津子《五重十操记考》区分了大曲、仲大曲、中曲、中小曲笛子吹奏和旋律的强弱(35)。寺内直子《雅乐节奏构造—平安时代末以来的唐乐曲》(36)第七章从规模和格式的角度统计了《教训抄》《三五要录》《仁智要录》对于大中小曲的分类,又从奏法、曲体角度统计了《舞乐府合钞》、《续教训抄》《五重十操记》《知国秘钞》《类筝治要》等乐书中大中小曲分类的乐曲类型,是目前所见对大中小曲调查最为详细的研究。她指出《教训抄》除了四大曲以外,还有“准大曲”“万秋乐”“安摩”“通大曲”“陵王”,这七个曲名中,五个有游声或乱序(嗔序、荒序),六个有入破或破,四个有急,两个有飒踏,两个有啭,相比中曲只有序、破(但五常乐例外,虽是中曲,却有序破急),或者破急,大曲的结构程序确实多一些。但仅从这一统计结果来看,唐大曲的特征仍然不易归纳,其体制如何,还要辨析。

    (二)大曲的结构体制:

    杨荫浏先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稿》曾将大曲的结构排列如下:

    1,散序——节奏自由,器乐独奏、轮奏或合奏。

    散板的散序若干遍,每遍是一个曲调。

    靸——过渡到慢板的乐段。

    2,中序、拍序或歌头——节奏固定,慢板。歌唱为主,器乐伴奏,舞或不舞不一定。排遍若干遍,慢板。

    3,破或舞遍——节奏几次改变,由散板入节奏,逐渐加快,以至极快,舞蹈为主,器乐伴奏,歌或不歌不一定。

    入破——散板。

    虚催——由散板入节奏,亦称“破第二”

    衮遍——较快的乐段。

    实催、催拍、促拍或簇拍——节奏过渡到更快。

    衮遍——极快的乐段。

    歇拍——节奏慢下来。

    煞衮——结束。(37)

    这一排列顺序主要依据白居易诗和王灼之说,差异仅在杨先生据宋大曲在虚催和实催之间加进一次“衮遍”。那么与日本的唐乐大曲结构是否相合呢?由于日本的中曲难以确定是否原为大曲,因此要考量日传唐乐大曲的结构,只能以日本乐书确认的大曲为对象,而不能把唐代资料中记载的大曲名混在一起。以下先看“四个大曲”的演出程序。据天福元年(1233)狛近真所著《教训抄》排比,各部分名称及其顺序如下(因原文太长,仅录要点):

    皇帝:游声一帖,无拍子,称舞之出笛,返吹处,有二说。序一帖,有三半帖,初半帖,拍子十六,中半帖,拍子四,后半帖,拍子十二。破六帖,拍子各二十。切切(即帖帖)吹之。一二三四帖乐吹。五六帖序吹连吹之。(此曲在序时有舞,破之六帖皆有舞。)(38)

    团乱旋:序一帖,序吹舞。中序二帖,末五拍子序舞。入破二切(帖),末七拍子序舞,切切舞。飒踏二帖,序吹物,连舞。急声七帖,末七拍子序舞,切切舞。(39)

    春莺啭:此曲古记曰:名天长宝寿乐者。此乐有飒踏。丰原时元曰:飒沓谓序也。中序云飒沓者,序之别名。序一帖,全为序吹物。飒踏二帖。古老说云,此飒踏名中序云云。入破四帖,一三帖侍舞。鸟声二帖,全为序吹物。连舞不停,渐舞急声。(急声)二帖,全为羯鼓物。古老传说,最初入破缓舞,然后急声快舞。急速舞之最后一拍为序舞。(40)另按长承二年(1133)大神基政所撰《龙鸣抄》、十三世纪后期狛近真之孙狛朝葛所著《续教训抄》以及《乐家录》均载此曲有游声。(41)

    苏合香:序四帖(一三四五帖)。序五帖之内,初二拍子序吹物。第三拍子成乐拍子。终序舞留也。二帖舞、乐都未传来。三帖,拍子廿六。又云廿二。四帖,拍子廿六,又云廿二。此四帖舞有秘说,按此说舞法变化颇大。第四拍子向前走,第九拍子向后走。第十拍子居(右膝跪,如《玉树》结尾)。五帖,拍子廿三,又说廿二。又序吹时打太鼓,有三说。又有一说原来有飒踏,延历年遣唐使、舞生和迩部嶋继归朝时忘之。古老说云,飒踏绝后,今世用入破也。(有口传)入破三帖。此舞一返,乃至二返省略舞时,第三帖最末四拍子交替而舞终。如此舞法常人不知,应秘之。然后连舞进入急。唐急五帖。初一返(第一次反复—笔者注)谓之空立。不舞踏廻许也。(不舞,只做踏和廻的动作—笔者注)(42)

    这四个大曲中,“皇帝”全部共七帖,连游声八帖。“团乱旋”共十四帖。“春莺啭”连游声十二帖。“苏合香”十二帖。根据古传,这些大曲传入时有遗忘的部分,有的结构也不完整,如“皇帝”没有急。原来的结构应比现存的庞大。那么说大曲的帖数至少在九帖已上,大致可以成立。其次,四大曲中,除不全的“皇帝”外,都有序破急和飒踏。“团乱旋”还分出序和中序。再次,四大曲开头和结尾都有序吹,有的破中有序吹。这一特点与《乐家录》所说相符。最后,序破急和飒踏都有舞。

    除了四大曲以外,据《歌舞品目》卷6“亡佚曲名”,盘涉调之“元歌”也是大曲。《新撰乐谱》仅存序二帖,疑此为“万秋乐”之一部分。“盘涉参军”有序十三帖,破十帖,又说“破之五帖号虚催拍,六帖称催拍,十帖号杀头。”“阿妫娘”序九帖,飒踏拍子十四,入破十帖。以上三种在目录中均称大曲。

    综合以上在日本古乐书中确认为大曲的七个曲子来看,可以确定大曲的特点应该是:(1)帖数很多,可从九帖到二十多帖。(2)大曲结构的名称有:游声、序、中序、飒踏、入破、虚催拍、催拍、杀头、急等。这七个大曲虽然不见于中国文献记载的大曲名,以上名称却与王灼《碧鸡漫志》卷三所说“凡大曲有散序、靸、排遍、攧、正攧、入破、虚催、实催、衮遍、歇指、杀衮,始成一曲,此谓大遍”的说法部分相符。但相符和不相符的部分都须考辨。

    三、中日文献中大曲各遍名称及其排列顺序的异同

    中日文献对大曲各遍名称及其排列顺序的记载同中有异,异中有同,以下逐一辨析。

    先看“序”:日本唐乐曲开始前一般都有“调子”和“音取”,这二者实为同义词,“音取”又称“祢取”,即在奏乐前各种乐器先调试音声,一种乐器先发声,其余顺序跟上。如在管乐中,先笙,次筚篥,次笛。白居易《霓裳羽衣舞歌》夹注说:“凡法曲之初,众乐不齐,惟金石丝竹次第发声,霓裳序初亦复如此。”正与日本唐乐中的“调子”、“音取”相同。但这不是法曲或大曲所特有,而是所有的唐乐均如此。因而“音取”虽在“序初”却不是序的一部分,“音取”之后才是序吹。

    七个大曲的术语中都没有“散序”。《歌舞品目》卷5“散序”和“荒序”条说,“散”同“荒”,但“荒序”仅见于“陵王”一曲(43)。从《三五要录》所载琵琶谱来看,八帖荒序,都只是在一帖结束时有一个“百”字(太鼓拍子),可能是散序的一种。四个大曲中,“皇帝”“春莺啭”都有“游声”,“游声”也应是散序的一种。《续教训抄》“春莺啭”条说:“次吹游声,无拍子,并反数无定。”(44)东仪信太郎等《雅乐曲的作法》一文解释“春莺啭”的“游声”说:“无拍节,序吹之曲。在继笛之音头之后三管助奏(此曲不打太鼓),舞人登台舞出手,到达各舞座时吹流。(45)”也就是在舞人上场时奏的曲。白居易说:“散序六遍无拍,故不舞。”“游声”在音取之后,无拍也无舞,应相当于散序。日本唐乐中的“序”比较复杂,有的是自由节奏,如“春莺啭”的序,据东仪信太郎说:“无拍节,拍子(打太鼓)十六(46)。舞终时三管亦同时终结。这个序从拍子到拍子之间,四息乃至七息的间隔,以序为主的舞,相对乐一息便作一个舞蹈动作。中间有间隔长而动作少的时候,也有相反的时候。间隔长而动作少时,舞就从容一些,间隔短而动作多的时候,动作就快一些。”(47)可见是有缓急的自由节奏,舞人要根据音乐随时调节动作快慢。“万秋乐”的序也是“无拍节,拍子十八”,“五常乐”的序是“无拍节,拍子十二”,所谓“拍子”多少指序曲共打几次太鼓拍子,其作用仅是标示乐段的间隔,不表示旋律节奏。“无拍节”指不用延拍子、早拍子、只拍子这类固定为几分之几拍的节奏类型,所以是自由节奏,序吹的奏法就是没有节奏只依靠缓急结构,类似白居易所说的“散序”。但散序不舞,日本的序有舞。这种情况在现存雅乐左舞中占多数。还有的是变奏,仅见于“苏合香”,《雅乐曲的作法》说:此曲的序“拍子十二,开始时无拍节。到第三拍子中途起变成延乐。第三拍子以下第四拍子为止的小拍子(指小节数)是十二。……到第六拍子时小拍子十一。(下略)此后序吹、三管同时结束。像这样拍子到拍子之间小拍子的数没有一定的曲子,只有苏合香。”(48)说明“苏合香”的太鼓拍子之间的乐段有的无拍节,有的有拍节,而节奏类型却多次变化。由此看来,序的一般特点是曲子没有周期性节奏构成,旋律调节和音的长短都是不确定的(49)。与白居易所说“散序”类似,区别只在有舞。

    再看“中序”和“飒踏”:四大曲除了“团乱旋”以外,都没有分序和中序,“中序”的概念和“飒踏”还混在一起。“飒踏”一词不见于中国的大曲名称,笔者怀疑这个词和王灼所说“靸”字有关。“靸”字读音同“飒”,又王灼将“靸”排列在散序和排遍之间,其位置也和“飒踏”相同。《教训抄》卷3“春莺啭”条引“古老说云,此飒踏名中序云云。”(50)观四大曲中有“飒踏”的位置,都是舞蹈。“飒沓”一词在古汉语中有二义,一是众盛貌,一是群飞貌。鲍照《舞鹤赋》说:“飒沓矜顾,迁延迟莫。”(51)显然用后一义,写舞姿。因此“飒踏”应是标示大曲中有舞的乐段。《续教训抄》第一册说:“飒沓二帖,拍子各十六。羯鼓沙声(沙音声,打羯鼓的方法)。或云:杂踏谓之中序,有半帖,各八拍子,又有唤头二拍子。……把飒踏作序用时,以唤头谓之三帖。切切吹之。狛光季曰:飒踏即序之二帖。鸟声即飒踏,因称春莺啭,故设置鸟声,以序二帖改为飒踏。”(52)飒踏偶尔写作“杂踏”,音近之故。可知序后面的“飒踏”相当于中序。但是“团乱旋”曲在入破之后还有飒踏,也是舞。这可能与此曲中的飒踏配“序吹物”有关。“飒踏”后一般是入破。《续教训抄》卷3说:“飒踏入破,不遂笛,词与笙应并吹。又时时可濑又云:飒踏入破,如萝卜之尾,快吹。飒踏之结尾与入破之初应速度相同。因破继飒踏之后续吹奏之故。”(53)可知“飒踏”在入破之前。王灼的大曲系列中无“中序”,把“靸”列在“排遍”之前,王国维说:“中序一名拍序,即排遍。”(54)排遍是歌词术语,位置相当于中序。所以“飒踏”和“靸”实际是相同的,只是日本唐乐把“飒踏”和“中序”等同视之了。王国维指出,沈括所列“翕瓦”与“靸”相同。“《集韵》:㽂,悉合切。又靸,息合切,二字音同。沈氏之所谓㽂,即王氏所谓靸,义均未详。”(55)可见同样的读音会有不同写法。如果结合“飒踏”有连舞的动作来看,很可能“飒踏”是正确的写法,传至宋代简化成“靸”或“㽂”,均只剩读音而不及其义了。

    再看王灼所说入破前的“攧”“正攧”,“入破”后的“衮遍、歇指”,均不见日本唐乐。但“入破”后的“虚催”“实催”和“杀衮”在日本唐乐中可找到对应的术语,从《歌舞品目》所载“盘涉参军”,可知破的第五帖名“虚催拍”,相当于王灼所说“虚催”,破的第六帖名“催拍”,应相当于王灼所说“实催”,第十帖号杀头,相当于王灼所说的“杀衮”。这些名称虽然基本相同,但王灼所说大曲各遍名称,是按宋大曲排列的。如王国维《唐宋大曲考》里所引《道宫薄媚〈西子词〉》(原唐大曲,现存为宋董颖的道宫薄媚大曲十遍),其排列顺序为:排遍第八,排遍第九,第十攧。入破第一,第二虚催,第三衮遍,第四催拍,第五衮遍,第六歇拍,第七煞衮(56)。日传唐大曲中虚催拍和催拍之间没有衮遍。“催拍”和“杀头”之间也没有衮遍、歇拍的记载。

    再看“急”:王灼所记和宋大曲中均没有“急”。“急”是否确为唐大曲术语,尚须稍作补证。日本大曲和中曲不少有急,急与序和破构成完备的三段组织。而且古记中有“唐急”“古唐急”等名称。《乐家录》卷24坤“三鼓加节”记“苏合香”:“续教训抄曰:急有名唐急之说,(亦名古唐急)。”(57)此外,白居易有《乐世》一首和《急乐世》一首,此《急乐世》当是《乐世》之急。敦煌琵琶曲中也有急曲子。可证“急”应是唐乐曲的一部分。“急”的确认,还关系到“破”的解释。杨荫浏先生说,破是由渐快而至极快的部分。目前所见论著都认为入破应急舞。但按《续教训抄》第一册“春莺啭”曲说:“入破之时,缓吹缓舞之;急声时,急吹急舞之。”(58)同卷又说:“时时可濑又云:飒踏入破,如萝卜之尾,快吹。飒踏之结尾与入破之初应速度相同。因破继飒踏之后续吹奏之故。大体上,奏乐之法,突然改为急速,诸事中第一不可也。”“飒踏入破急声,应渐渐快吹云云。而基政云,虽然吹笛入破急声皆应用同一速度,但吹急声自然加快。因笙、筚篥、羯鼓均应快。至极快时,从容吹笛,即有对照之美。笛如与众乐器同样快速,将有迅急如狂之感。狛光时云:入破急声以同一速度吹。急声过快则舞不稳,观之不美。今世乐人以为入破快于飒踏,较之飒踏之结尾吹奏更快,所以乐曲亦成为快速。”(59)综合这几条记载可以看出,古代乐曲的奏法是飒踏趋近结束时速度逐渐加快,但飒踏结尾和入破之初速度应该相同。急声由于众乐器都快,笛声也会自然加快,但是笛子可以用入破的速度从容地吹。由此可知入破后速度与飒踏结尾相同,以后渐渐加快,但速度仍然比“急”要慢。那么很可能“虚催拍”和“催拍”是表示开始加快的意思,到急声才进入极快的阶段。

    最后看歌在大曲中的位置。《乐府诗集》中,排遍前面有歌,排遍本身也有歌,入破也有歌。那么日本唐乐中的歌处于什么位置呢?日本唐乐中有与歌类似的“咏”和“啭”。《乐家录》卷37“第十三咏舞啭舞之部”说:“考旧记所记曰:有咏舞有啭舞。上古舞人自歌之奏舞,今皆断绝。唯于其处亦少奏舞,是其遗法也。虽有二名实一也,皆唱之谓也。”“今按咏啭则歌之类乎?考中华法有歌工,有乐工,有舞工,而各别其人。不闻自歌而且舞之也。”(60)这段记载意谓“咏啭”为同义词,都是“唱”,也就是歌之类。不过中华乐舞的歌与舞分别有专人担任,而日本上古时舞人边歌边舞。高野辰之说:“啭和咏没有区别。……啭是梵语之音的表述,咏是翻译的名称。啭是印度系的乐,咏是在唐乐之中。咏实际上是我国国风的歌。”(61)并举例说明“咏”词是用日语唱的。从日本古乐书中尚存咏词和啭词的舞乐曲看,咏的位置并不固定。大约有五种:(1)在序和破之间,如“五常乐”“菩萨”“还城乐”;(2)在序中,如“轮台”“兰陵王”;(3)在破中:“青海波”;(4)在破与急之间:“泛龙舟”(62);(5)在有舞的各帖中,如“圣明乐”“采桑老”。与《乐府诗集》的大曲辞对照,(3)和(5)类似《大和》《伊州》《水调》的入破部分;(4)找不到对应的唐大曲辞;(1)(2)的情况稍多,咏在破之前,与《水调》《伊州》情况相同。歌与排遍相连的《凉州》《陆州》比较像(2)序里前半部分的咏。此外,从《雅乐曲的作法》所列现存舞乐程序来看,凡有咏的部分都有舞。只是有些舞乐的咏啭失传了。由此可以明确,歌是一定有舞与之相配的。大曲中的“摘遍”,如果是摘有歌的部分,一定也和舞相配。由此可知为什么曲子词往往配舞,上世纪发现的敦煌舞谱都有词调名,或与大曲中歌和舞的关系相同。

    由以上考辨的结果,可以对唐大曲的结构形式作如下排列:散序(游声、荒序等)→中序(飒踏、排遍)→入破、虚催拍(第五遍)、催拍(第六遍)、杀头(杀衮、第十遍)→急。这一序列的名称并不完备,但至少以上环节在唐大曲和日传唐大曲中是相符的。盘涉参军既然是大曲,那么其表演形式也应有以上的基本结构形态。这就很容易理解唐代刘采春为什么唱陆参军,薛能诗中“弄参军”是“女儿弦管”,且配有鼓拍。这两条资料所指都应是乐曲形态的参军。

    四、大曲“参军”和俳优“弄参军”

    那么参军作为大曲,是不是初盛唐时的形态呢?“盘涉参军”传入日本的具体年代不明,但《新撰乐谱》完成于966年,即宋太祖乾德四年,五代时期刚结束。因此“盘涉参军”传日最晚是晚唐五代时期。元稹所记刘采春唱陆参军之事已属中唐。《吴姬》诗的作者薛能于会昌六年登进士第,广明年间去世,基本上生活于晚唐到唐末时期。诗中说“弄参军”有鼓乐伴奏,而且是“女儿弦管”,自然是与大曲近似的乐曲表演。《乐府杂录》“俳优”中所记名字都是晚唐人。段安节《乐府杂录》共列八个乐部,是中晚唐时期的乐部建制。各乐部有其专门配置的乐器和所属的曲目。“胡部”中的“戏”既然列有“参军”,则应当配胡部的乐器表演。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说明此参军就是传到日本的大曲“盘涉参军”,但胡部中的“参军”为乐曲形态应无疑问,而且不能排除其本来是大曲的可能。

    《乐府杂录》“俳优”条里的“弄参军”是从表演者的角度说的,按理说应与“胡部”条记载的“参军”是一回事。但不少研究者将俳优“弄参军”和李商隐《骄儿诗》联系起来,视为专事嘲谑的参军戏,因为宋代参军戏确实以滑稽短剧为主。那么作为大曲的“参军”与作为俳优嘲谑的参军戏是两种不同的表演形式并存于晚唐呢?还是彼此有什么关系呢?

    由于缺乏证明二者关系的直接资料,笔者只能根据日本唐乐的某些曲子的表演形态做一些推测。唐乐曲虽然大多数是歌舞乐三者的结合,但少数曲子是有俳伎表演的,例如“庶人三台”:“舞者始屈躬而出,渐进渐长”,“一条帝尝览此舞,舞人上场,身稍长高至二许丈,帝以为怪,无几崩。”(63)“苏芳菲”曲中“舞者被金头师(狮)子,咏子二人装如犬。在舆左奏此曲,骑驹形者,在右奏狛龙。”(64)绘于平安初期的《信西古乐图》里有此乐的图画。“采桑老”舞者“假面,帽子,竹枝插头,为老翁携鸠杖,不胜行步之状。”(65)表演最滑稽的是“河南浦”:“舞者一人,假面,执鲤鱼形,舞讫置之案上,而踞草墩。时舞者一人,著二舞笑面而出,作割鱼状谓之蓼揩,又一人颈悬鸡娄鼓,执捊而舞。舞间蓼揩作加蓼吃鱼,鱼骨梗咽之状,舞者二人乃退,而乐止。”虽说“后世舞绝”(66),但笔者1993年曾在东京国立剧场看过此舞的视听资料,应是后人复原的。与以上记载相比,又增加了一些情节:二舞者上台后,有第三人持瓶和酒盃,作摇头滑稽状,倒酒入盃,向分居舞台左右的二人劝酒。然后又上来三人拿一条大鱼放在案上。先前三人继续互相劝酒讨酒的滑稽舞蹈,其中一人讨第二杯酒遭拒,便走到案前切鱼,用大筷子插住鱼头,右手持刀而舞,其余五人随舞。中间一人啃鱼,须臾只剩骨头,右一人走到案前质问,其余三人齐来打吃鱼人。两人抬走几案,余二人用壶喝酒,一人拿起鱼骨。整个表演过程很自然地将滑稽调笑和舞蹈结合在一起。有日本学者认为日本的狂言艺术即起源于此。

    据古乐书记载,“河南浦”是嵯峨天皇时尾张滨主所制,或许不是旧唐乐。但尾张曾去唐朝学舞,这样的风格应不是自创,而是模仿唐代类似的表演形态。更重要的是,上述现代表演中增加的劝盃的戏剧性动作实是来自高丽乐“胡德乐”,而“胡德乐”原来是唐曲,一名“遍鼻胡德”,《大日本史·礼乐志》“性调六曲”中录有“反鼻胡德”,并说“高丽曲有胡德乐,又称遍鼻胡德。《教训抄》《体源抄》并云,胡德乐本横笛曲,仁明帝时,改为高丽曲。据此,本曲旧唐乐,后改为高丽乐也。”(67)同卷“高丽乐”也有同样记载,并说此乐的表演形态是:“舞者四人,假面,帽子,劝盃者一人。常装束,唐冠,假面,持笏,执瓶者一人,常装束,藏面,帽子,其舞式,执瓶者擎盃二口而出,劝盃者受之。进于舞者,为献酬之状。”(68)可知唐乐中的“反鼻胡德”和“胡德乐”实为同一曲。笔者也看过“胡德乐”的视听资料,劝盃者的表演与“河南浦”相同。舞人都戴着大鼻下垂、眯缝眼睛的红色假面。舞人被劝酒之后表演逐渐喝醉的各种滑稽醉态。后又在奈良博物馆见过此乐的假面(69),所谓“反鼻”或“遍鼻”,就是木制的假面上有一个活动的木质大鼻子,与面部分离,如同用刀将鼻子削下,分割的两面平整光滑。鼻梁两端有两个小洞,用细绳穿过,联结面部。当假面朝天平放时,鼻子和面部完全吻合。但当假面竖起或低垂时,活动的鼻子就可以自由摇晃。表演时随着演员头部的俯仰摇动,鼻子会和假面鼻部削平的部分相碰,发出有节奏的拍击声,更增加劝酒动作的滑稽效果。此乐与“河南浦”在现代表演中合为一曲,是因为“鸟羽帝尝幸兴福寺,伶人奏本曲及河南浦割鱼之舞,帝感赏,召置于宫中”(70),有上古的记载为依据。

    以上二曲说明唐乐舞(包括大曲)是可以有滑稽表演的,滑稽情节直接由舞蹈动作体现出来。笔者由此得到的启发是:大曲参军和俳优参军戏的记载其实并不矛盾,有参军和苍鹘两个脚色的形式很可能是大曲参军表演中的一部分,或者就是“摘遍”。配有管弦的参军和俳优的弄参军之所以并见于晚唐的文献资料,是因为二者实际是一回事。

    综上所论,由日本古乐谱所记载的“盘涉参军”可知,唐代传到日本的“参军”本来是大曲。通过考辨可以确认的唐大曲和日传唐乐大曲的相同结构形式是:散序(游声、荒序等)→中序(飒踏、排遍)→入破、虚催拍(第五遍)、催拍(第六遍)、杀头(杀衮、第十遍)→急。大曲“盘涉参军”与俳优的“弄参军”在文献记载中看似两种不同的表演形态,但是日本唐乐有少数舞乐的滑稽情节与舞蹈动作融为一体,由此推测大曲也可以有滑稽取乐的表演。俳优的“弄参军”、包括有参军、苍鹘两个脚色的表演形式很可能摘自大曲参军。

    注释:

    ①当代的日本雅乐包括三个部分:1.神乐、大歌、倭舞、东游、久米歌等,与日本神祭朝典有关的日本古乐;2.从上古到中古初传入日本的朝鲜、中国、印度、西域音乐,以及日本仿作的同类乐舞,主要在朝廷祭仪典礼或宴会上演奏;3.是平安朝以来流行于上层缙绅间的俗谣如催马乐、朗咏之类。本文为笔者与东京大学户仓英美教授的合作项目《日本雅乐与隋唐乐舞研究》的一部分,主要与日本雅乐中的第2类有关。文中论点责任自负,引文中部分日本古乐书的译读曾承户仓教授指教,特此感谢。

    ②《大日本史》第348卷,大日本雄辩会1929年版,第245页。

    ③《宋元戏曲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1页。

    ④《宋元戏曲史》,第11—13页。

    ⑤《宋元戏曲史》,第13页。

    ⑥《中国戏剧史长编》,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0年版,第42—43页。

    ⑦任半塘先生在《唐戏弄》(上海古籍1984年版)“补说”第十一“参军戏补说”中反驳杨荫深《中国古代的滑稽》一文,杨氏即视唐参军为滑稽戏。近年来许多关于参军戏的论文大多持参军为滑稽戏之论。

    ⑧《唐戏弄》(上)第二章“辨体”“唐人分类”,北京:作家出版社1958年版,第170页。

    ⑨《唐戏弄》(上),第170页。

    ⑩《唐戏弄》(上),第二章“辨体”,第339—340页。

    (11)近年来有学者提出陆参军是陆象先的参军,见尹占华《唐参军戏补说》《聊城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12)《歌舞品目》(下),日本古典全集刊行会1930年版,第384页。

    (13)该书为平安末期至镰仓以降之古乐书,作者及作年不详。见《续群书类丛》第531卷,东京:续群书类丛完成会,1903年。

    (14)此文收入林谦三《雅乐——古乐谱的解读》,音乐之友社1969年版,第285—308页,引文分别见第289、288、285页。

    (15)这些成果在王昆吾《隋唐五代燕乐杂言歌辞研究》中得到了反映和总结。此外,王小盾《唐大曲及其基本结构类型》一文(《中国音乐学》1988年第2期)从各种唐代文献及唐代传入日本的音乐的记载中钩稽出120多支唐大曲,并据此论证了清乐、胡乐、二部伎、法曲等多种大曲类型及其基本结构。王安潮的博士论文《唐大曲考》利用新史料的挖掘和古谱解译的成果,努力朝着大曲“音本体”分析的角度靠近。运用自己设计的结构分析法对唐大曲结构进行了研究。

    (16)《唐宋大曲考》,收入《增补曲苑土集》,上海:上海六艺书局1932年版,第1—2页。

    (17)《宋本大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312页。

    (18)《白居易集》,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58—460页。

    (19)《乐府诗集》,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四册,第1114页。

    (20)《乐府诗集》第四册,第1115—1122页。

    (21)《唐宋大曲考》,第38页。

    (22)《唐宋大曲考》第38页。

    (23)《大日本史》,卷347,第216页。

    (24)《雅乐事典》,音乐之友社1988年版,第62页。

    (25)《雅乐事典》,第65页。

    (26)《雅乐事典》,第59页。

    (27)安倍季尚:《乐家录》,日本古典全集刊行会1935年版,第491—492页。

    (28)《雅乐事典》,第60页。

    (29)《歌舞品目》(下),第465页。

    (30)延早八拍子:指延八拍子和早八拍子。延八拍子即一小拍子打八拍的、打物以八小拍子为一单位的拍子;早八拍子指一小拍子打四拍的,打物以八小拍为一单位的拍子。(打物:鼓类)

    (31)延早只拍子:指延只拍子和早只拍子。延只拍子指一小拍子有时打四拍、有时打八拍、二者交替的拍子;早只拍子指一小拍子有时二拍、有时四拍,由两种结构混合的拍子。

    (32)延早四拍子:指延四拍子和早四拍子。延四柚子指一小拍打八拍的、打物以四小拍子为一单位的拍子。早四拍子指一小拍子打四拍,打物以四小拍子为一单位。注4—6解释均见《雅乐事典》第72—75页。

    (33)《歌舞品目》(下),第248页。

    (34)《歌舞品目》(下),第256页。

    (35)《东洋音乐研究》第26、27、28、29合并号,1971年7月30日。

    (36)东京第一书房1966年。

    (37)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64年版,第221页。

    (38)植木行宣校注《教训抄》卷2,收入林屋辰三郎编《古代中世艺术论》,引文见第32—33页,日本岩波书店1973年版。

    (39)《古代中世艺术论》,第34—36页。

    (40)《古代中世艺术论》,第37—38页。

    (41)《龙鸣抄》(上)“春莺啭”条载“吹调子,游声出”,《新校群书类丛》第342卷,第312页,据内阁文库古写本校。狛朝葛《续教训抄》第一册“春莺啭”条载“游声一帖,无拍子序一帖”,第27页,日本古典全集刊行会,1939年。《乐家录》卷24乾“春莺啭”条载“先奏调子,次游声,次序吹飒踏”,第711页。

    (42)《古代中世艺术论》,第39—41页。

    (43)分别见《歌舞品目》(下),第252、253页。

    (44)《续教训抄》第一册,第28页。

    (45)“吹流”是管乐器的一种吹法,延长乐曲的结尾或中间的一个音,不作“吹止”。“吹止”也是管乐器吹奏法:在乐曲结尾,助管停止,只有音头(主奏者)吹奏以结束曲子。此段引文见《雅乐一王朝的宫廷艺能》,平凡社1970年版,第85页。

    (46)唐乐和高丽乐里,太鼓按特定的间隔周期性地打拍。例如写作“拍子十二”,表示一曲之内这个周期十二次出现,即有十二个周期。如果写“八拍子”,表示一个周期里有八个小拍子。无拍节指小拍子不确定。

    (47)东仪信太郎等:《雅乐曲的作法》,见《雅乐—王朝的宫廷艺能》,第85页。

    (48)东仪信太郎等:《雅乐曲的作法》,见《雅乐—王朝的宫廷艺能》,第85页。

    (49)蒲生美津子:《乐理》,见《雅乐——王朝的宫廷艺能》,第157页。

    (50)《古代中世艺术论》,第37页。

    (51)钱仲联:《鲍参军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32页。

    (52)《续教训抄》,第30页。

    (53)《续教训抄》,第31页。

    (54)《唐宋大曲考》,第38页。

    (55)《唐宋大曲考》,第38页。

    (56)《唐宋大曲考》,第8—11页。

    (57)《乐家录》,第765页。《续教训抄》第4册“苏合香”条:“唐急五帖”,并录“长治元年八月一日”“左大辨基纲朝臣以古唐急入音声”之说。

    (58)《续教训抄》,第31页。

    (59)《续教训抄》,第33页。

    (60)《乐家录》,第1169—1170页。

    (61)高野辰之:《改订日本歌谣史》,春秋社1926年版,第104页。

    (62)《乐家录》卷24坤“三鼓加节”中“泛龙舟”条在“急”后面引“旧记日:此曲破与急之间本舞人有咏,断绝云云。”第759页。

    (63)《大日本史》第348卷,第233页。

    (64)《大日本史》第348卷,第237页。

    (65)《大日本史》第348卷,第244页。

    (66)《大日本史》第348卷,第239页。

    (67)《大日本史》第348卷,第237页。

    (68)《大日本史》第348卷,第249页。

    (69)2005年夏,在兴膳宏教授和奈良博物馆长鹫冢泰光先生的帮助下,笔者和户仓教授一起观看了馆藏的多个舞乐假面,特此致谢。

    (70)《大日本史》第348卷,第249页。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 杨文炯 桑凡:国家话语与民间选择:“土人”到土族的历史人类学考察

    作为中国56个民族之一,今日的土族主要分布在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海东市乐都区、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永登县。在学界通行的土族史研究著作中,有些学者通常会下意识地在土族与明清时期的“土人”之间画上等号。例如,吕建福《土族史》称:“土族旧称‘土人’‘土民’”[1];李健胜称:“河湟‘土人’是今日土族的上源”[2];祁进玉亦称:“明初,史籍提及的所谓‘西宁州土人’即今土族”[3]160。这种说法本身并没有错误,但不能忽视的是,原本作为“土人”的土司属民、土司家族后人中的很大一部分,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并未成为土族,土族与“土人”“土民”范畴并不完全一致。

    以往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较多侧重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民族识别与调查工作及互助土族自治县区的成立①。对于“土人—土族”转变过程中民间主体人群的自我认知与选择,则缺乏必要的关注。近年来,笔者在青海互助、民和、大通、乐都及甘肃永登的连城等地进行了多次田野调查。许多依然生活在祖辈村落中的“土人”后裔,不仅呈报汉族,他们的祖先建构也通常是“汉族式”的。“我们是明初从南京迁过来的汉人”是人们普遍的反应,尽管他们大多知晓当地土司的历史。“土人”后裔自认是汉族而非土族的现象提醒我们,“土人”与土族之间的“不对等”不仅是官方政策自上而下的单向结果,更关乎主体人群的自我意识、自我建构与自我选择。

    一、“土族”称谓的产生及其限度

    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西方民族主义思潮传入中国,“土族”这一称谓开始出现。它最早开始使用缘于当时的知识分子发现除汉、满、蒙、回、藏之外,中国还存在着其他的民族。

    1917年,陈万言撰成《西北种族史》,明确提出西北地区除汉族外,还生活着“蒙古族、土族、番族、回族”。陈氏虽明确提出“土族”概念,但在具体介绍时还是围绕土司家族展开,对于普通“土族”民众的情况较少着墨[4]。

    1933年,丘向鲁在《新亚细亚》发表《青海各民族移入的溯源及其分布之现状》称:“青海省可谓现有各民族之展览会。汉、满、蒙、回、藏无不具备,除此之外,还有土著,还有与回族不同出一源的撒拉。”[5]所谓“土著”即被其明确称为“土族”。

    1935年,顾颉刚在《禹贡》半月刊辟出专栏,发表沈焕章所写的《青海概况》,文中表述与丘文接近,认为“土族”是汉、满、蒙、回、藏之外的单独民族,并指出“土族无文字,语言为藏语蒙语汉语合璧,风俗亦同,想此种民族为各族同化之人”[6]。

    1936年,《边疆》半月刊以《西北土族史》为题,将陈万言《西北种族史》一书中“土族”部分节录出来分4期连载发表,使得“土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7]。

    当时,知识界受到西方民族思想启发,以“土族”指称明清时期西北地区由土司所管辖的“土人”群体。然而,作为明清王朝国家给予的“他称”,“土人”称谓背后隐含着深刻的文化歧视。自认为是“土人一分子”的罗藏三旦在《青海土族的来源》一文中称:“作者是土人中的一分子,也决不承认什么土族。所以我不得不拿这种粗劣的字句来,介绍给诸位作复兴民族的朋友。”[8]可见,尽管已经意识到“土族”这一称呼的某些“粗劣”色彩,罗氏也不得不选择采用。其原因有二:其一,湟水各地“土人”的“自称”极不统一。互助、大通、天祝一带自称“蒙古尔”“蒙古尔孔”“察汗蒙古尔”(意为白蒙古);民和三川则多自称“土昆”[9]。“土人”内部复杂且多元的“自称”令清末民初在此调研的许让神父颇感头疼,他直言:“蒙古尔人的来源问题不仅对西方人是个谜,而且对汉人甚至对蒙古尔人本身也是一个谜”[10]20。不同地区的“土人”不仅称呼各异,就连生活习惯、服装饰品、信仰仪式乃至语言也不尽相同。其二,“土人”经过明清时期长期与地方政府乃至周边汉族的接触,已经逐渐接受“土人”这一称谓标签。顾颉刚在西北考察时,便发现西北许多“土人”自称“土户家的”“土谷家的”[11]。正如杜磊对中国回族相关研究中所揭示的,虽然政府对那些得到识别的民众所粘贴的族群标签通常是武断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标签也会获得其生命力[12]。在某种程度上,“土人”这一由明清王朝国家给予的称谓,成为主客双方普遍接受的民族类别。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民族识别与调查工作。“土族”作为国家认定的民族之一正式确定下来。1953年10月,互助县召开第七次各族各界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互助土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2月,经中央与青海省委批准成立[3]341。需要注意的是,互助土族自治县的成立及随后进行的土族语言、历史与社会调查,都是针对已经被确定为土族的群众展开。从族群本体而言,社会调查对土族人群的界定并不明确。明清时期的“土人”群体并非族裔性质的民族单位,而更倾向于王朝国家针对特定土司制度下“土司属民”的政治身份称谓,其内部的语言、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在土族作为民族单位被确定的同时,对于谁是土族、哪些人应该被确定为土族,各种文件、报告与批示均没有明确规定。从地域看,土族调查的重点在于互助县的东沟大庄、丹麻桦林、霍尔郡、五十镇、民和县的三川等土族聚居村落,“土族特色”相对而言并不突出的土汉杂居村落则大多被排除在外。

    受当时苏联民族理论影响,民族识别工作大体遵循斯大林归纳的民族四项基本特征原则。正如陈连开在回溯民族识别工作时指出:“只要是历史上形成的在语言、经济、文化、民族意识等方面,具有明显特点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经过识别确认为单一民族,广泛征询本民族意愿加以认定。”[13]具体实践中,在诸多的民族“要素”中,语言、宗教、族源等最受重视。首先,“土人”中不通“土语”者,譬如:乐都、民和、永登等地的许多“土人”因长期与汉族杂居,讲用汉语而遗忘土语,失去了成为土族的机会;其次,除了被识别为汉族之外,“土人”中亦不乏成为回族、蒙古族等其他少数民族的。如民和米喇沟的冶土司,早在清末便承袭中断,其所管辖的“土民”归并碾伯县管理。因普遍信仰伊斯兰教,冶氏族人几乎全部认定为回族;乐都白崖子的阿土司后人,则因其始祖失喇为蒙古人,元末任甘肃省郎中,而被识别为蒙古族。

    除此之外,随着清末民初社会上“改土归流”的呼声日益高涨,再加之现代民族国家观念不断深入,“土民”迫切希望获得与汉族同等的“县民”地位,极力宣扬其“中原祖先”身份,以摆脱长期以来的族类歧视。19世纪30年代,“改流”工作彻底完成,“土人”区域“由县长行使职权”[6]。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土地改革与阶级斗争语境之下,长期拥有巨额财富的土司又大多沦为“地主恶霸”,作为“封建余孽”的土司制度也成为百姓有意回避的话题。1951年5月,连城末代鲁土司鲁承基因“依势欺压群众,被其爪牙所迫逼死群众很多”“解放后仍不求自新,违抗我人民政府法令”,被永登县人民法庭判处死刑[14]。在之后的民族识别中,鲁土司所在的连城一带“土民”,除少数被识别为藏族外,绝大多数认定为汉族。

    可以发现,虽然土族作为56个民族之一被明确确定下来,但缘于“土人”内部的多元属性,“土人”群体中的许多人最终并未成为土族。在此过程中,尽管官方用以识别民族的诸如语言、宗教等各类“特征”“要素”成为阻碍其成为土族的关键,但不能忽视的是,在“改土归流”及“土人”长期与周边民族的交融互动中,“土人”逐渐建立起有别于土族的群体认同,在当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县民”、公民与汉族:“改土归流”语境下“土人”的自我表述

    “土人”到土族的历史转变开始于清末民初的“改土归流”,而“改土归流”并非一项单纯的地方行政建置变革,它深受彼时政治与社会风潮的影响。某种意义上,它是折射近代中国社会巨变的一面“历史凸镜”。19世纪中叶以来,清王朝在资本主义崛起的世界体系之下显露出日趋衰败的迹象。“天朝上国”的尊严在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的惨败中残破不堪,闭关锁国的大门被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叩开。洋务运动、维新运动及新政改革相继推行,中国进入了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湟水地区的“土人”也“进入一个艰难的、衰退的时期”[10]95。清民鼎革后,面临内忧外患的民族国家,更为迫切需要借助民主制度、民族平等、公民权利等一系列“文明国家”理念资政其合法性。湟水地区的“改土归流”,正是此一时期跌宕起伏之社会潮流的地方回响。

    首先,清末西北边疆危机加深,为应对危局,岑春煊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上《统筹西北全局折》,提出要重视西北边防,并应将藩部改设行省,以使行政一体[15]。1911年初,民政部提出“改土归流之计划”,称土司制度“皆封建之规,实殊牧令之治”,饬令各省督抚及边务大臣“详细调查,凡有土司、土官地方,酌拟改流办法,奏请核议施行”[16]。民国建立后,国内军阀割据形势日益严峻,中央政府仍致力于此项“行政一体”的努力,陆续出台各种措施,不断加强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掌控。1913年,袁世凯颁布政令:“划一全国各省、道、县行政官厅”,地方行政区划在改革后逐渐整齐划一[17]。作为前清羁縻性质的“封建遗留”,土司制度自应在裁革之列。1931年,内政部明确指出:“现行制度,各省省政府以下,仅有县市政府及预备设县之设治局,此外一切特殊制度,均应渐次废除,以期政令之统一。”[18]民国政府致力于“政令统一”的用意在于借此宣示“国家统一”既证明军阀割据背景下国家对于地方统治之合法性,又借此表明政府应对列强侵略、维护边疆稳定统一的决心。1929年青海省“改土归流”前夕,西宁土司李承襄、祁昌寿等人联名呈文蒙藏委员会,公开反对裁撤土司。其呈文强调:“土司之设,其来已久”;“盖因职等先祖以死勤事,有大功于国家”,“世供厥职,无敢或替”;“土司对于地方、人民关系綦重。溯自明清以迄民国,悉仍其旧,未尝轻言改革”[19]。李承襄等人的请求遭到政府严正驳斥,称其“既不合于现行法令,复有违失本党主义。”[20]作为明清时期国家政治的补充,土司制度对于西北边疆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政府亦对其作出让步与变通,使其兼具部分国家政体职能。而在帝制覆亡之后的民国时期,传统王朝体制与现代民族国家之间的平衡机制已被打破,在全民族呼吁建设现代社会,力图建构公正、平等、自由、统一之政治体系的社会洪流中,改土归流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选择[21]。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多民族社会与国家政治的统一,势必要对各种非国家的民族传统政治给予让渡。”[21]

    其次,随着西方民族主义话语的强势冲击,面对多民族国家的现实状况及帝国主义借用民族问题肢解中国的分裂企图,新诞生的中华民国不得不迅速调整“驱除鞑虏”式的汉族中心主义激进政策,运用民族主义的话语,实现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统一。孙中山于中华民国成立之初提出“五族共和”思想,强调“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方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22]。“五族共和”思想的提出与践行,一方面强调民族之统一,通过民族融合甚至同化建构起一个“大民族”或“大国民”,即所谓“国族”;另一方面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进而整合起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23]。在“五族共和”与民族平等理念下,“土民”成为与汉、回人民地位平等的“国民”“公民”,“不应再受土司之重叠压迫”;土司制度亦成为阻碍各民族平等之“障碍”[20]。有意思的是,在李承襄等人反对改土归流的呈文中,也试图通过国家“辅助弱小民族之意旨”的民族话语为自己辩护[19]。遗憾的是,在当时政府与社会主流认知中,湟水地区“土民”“与汉民杂处,习惯率同”,其“语言、风俗、衣食住行,较之汉人,尚为文明”“智能不亚汉民”。面对土司的辩护,内政部明确指出:“‘土司’本为封建时代之一种不良制度,现有各省土司久已名存实亡,所辖人民,早与汉族同化,其居住亦多在各县政府统治之下,与蒙古各盟旗、藏族各千百户之各自有土地、人民、宗教、言语、文字、风俗、习惯者,截然不同,未可一概而论”[18]。因而湟水地区的改土归流也是现代民族国家以“土汉一体,无分畛域”之民族话语为工具,整合国家认同的一部分。

    此外,在民族主义思想体系的框架下,“国民”“公民”在对国家负有应尽义务的同时,也享有各项基本权益。早在同盟会成立时,孙中山提出“社会革命”纲领,其中便包含关怀劳动人民生活福利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民生主义,孙中山将其视为理想社会,毕生为之奋斗[24]。在此情形下,许多地方官员极为重视百姓的负担问题。1926年,西宁县农会会长蔡有洲“以土汉人民义务不均、汉民偏重负担等情”,将土司李沛林等呈控。经马鹤天等人实地调研发现,“土民早已与汉、回人民一律当差”“而土司仍取地粮于所辖土民,坐食厚糈,专供一己之挥霍,丝毫未补于地方”。省政府遂决心撤销土司,“一面令饬西宁县布告土民对于国家应尽义务,以后与汉回人民一律平均担负;一面选派员绅指导土民,不再受土司之重叠压迫,以为自动请求改土归流之计划。”在政府的有意引导,甚至是“指导”之下,“土民”纷纷请求脱离土司管辖[20]。一时之间,改土归流成为社会大势所趋。据内政部咨文称,“迭据人民呈控,土司欺压平民,请求撤废之案件,不一而足”[18]。1931年,青海省政府正式向南京国民政府提交呈文,随后明令取消土司制度。

    1932年,就在青海土司裁撤之后,甘肃连城地区的“土民”联名向省政府秘密呈控鲁氏末代土司鲁承基,称其“生性贪残”,任意向属民摊派“维持费”,“请求改土归流”[25]。省政府令民政厅查核后,决定撤销鲁承基土司名义,在连城设立设治局直接管理,并任命鲁承基担任连城保安团司令[25]。次年10月,连城“土民”种珍联合王三才、哈美文等14人,越过甘肃省政府,直接向南京国民政府提起呈控,要求“彻底取消土司”[26]。

    按其所述,种珍等人的诉求主要有两点:其一,取消原定成立设治局的计划,将连城地区划归永登县管辖,“粮归县收”;其二,彻底取消土司,革除鲁承基之“保卫团司令”名义,“以免一民二差事”。所谓“设治局”,根据1931年出台的《设治局组织条例》规定:“各省尚未设置县治地方,得依本条例之规定,暂置设治局,至相当时期,应改设县治”[27]。设治局系民国政府在尚不满足设县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或边远地区临时设立的、作为县政府的预备与过渡建置。在种珍等人看来,将土司旧地单独设治,再由鲁承基担任保安团司令,意味着土司制度的“名亡实存”,“土民”不免于继续遭受“土司”压榨。唯有划归相较于设治局地位更高的永登县管辖,“土民”方才能够实现与县属其他各区民众“平等之待遇”。

    为了达到“取消设治”之目的,连城“土民”在这份递交给国民政府“蒋主席”的呈文中,巧妙地运用民族—国家的话语表述其自我身份。一方面,作为“土民”中的“知识群体”,呈文的撰者深谙彼时由政府所主导的社会革命话语,将“土民”所遭受的“一民二差事”与当时社会中流行的“革除封建旧习”“改善人民生存”等话语相呼应,用现代国家的叙事结构来合理化自身的政治诉求,体现出“土民”“知识群体”真切的地方关怀及其渴望融入现代民族国家的迫切需求。在此,地方意识与国家话语形成精妙“合奏”。

    另一方面,现代民族概念成为“土民”表述自我,并向国家进行申诉的工具。在种珍等人看来,连城民众“多属汉族”“虽有数十家番民,其言语习惯因与汉民同处,早已通(同)化,非都兰、夏河等县可比。”之所以称为“土民”,“并非异族,不过因土司而名之”[26]。可见,地方民众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通过强调其“汉族”身份的方式,来争取与一般“县民”相同的“平等”权利。事实上,早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种珍所在的种氏家族便开始在家谱中宣称“中原祖先”的来历②。某种程度上,改土归流时期“土民”借宣称“汉族”谋求“平等地位”的身份操作,既是土汉民众长期交融互动的历史产物,亦是清末民国时期国家政治话语赋权之下“土民”对“自我”的改造与重塑。我们从独山村种氏后人那里了解到,种氏家族在当地除建有供奉“种家娘娘”的“汉神”庙外,还有其口中所谓的“番神”喇嘛庙。据说,“种家以前辈辈出一个喇嘛”③。诸如此类的“非汉”特征,在种珍等人笔下则被选择性地“遮蔽”,取而代之的是对其“汉族”特性的强调。

    “土人”对于自我的认知与表述,正暗合了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宏观历史轨迹。最终,甘肃省政府的设治计划取消,连城一带被划归永登县,鲁承基的保安团司令职务也随之撤销。此后,随着保甲制度的推行,种珍等人的“县民”诉求也逐步实现。

    三、记忆与遗忘:“土人”后裔的“中原祖先”记忆

    历史研究并不仅限于图书馆和档案馆中的史料阅读,历史也不单是档案与材料的堆积,它是由无数个鲜活的个体与家族组成,每一个个体与家族的背后都有不一样的故事。在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的民族识别活动中,连城一带数以千计和种珍一样取得“县民”地位的“土人”“土民”,正式被确定为汉族。实际上,他们甚至没有经过任何“识别”的流程便“自然而然”地成为汉族。而汉族族属也符合连城乡民的自我认知。

    在独山村,当被问及民族与族属问题,种氏后人坚定地宣称他们是汉族:“我们种家是标准的汉族、汉人,老根子上是河南过来的”④。村民口中“河南汉人”的说法,与光绪末年修成的《种氏世系宗谱》中的记载接近。据平番县儒学庠生杜作舟所写的谱序称:“粤稽古者吹律定姓,以协五音,种氏羽音也,本河阳仲山甫之后。周秦而下,代有伟人。”在述及种氏世系时,家谱却语焉不详,称“然则我连邑之有种氏宜也,其先世不知何时而流寓于连邑。自连邑而转移于四十名,其鼻祖皆不可考”[28]。可见,所谓的“河阳仲山甫”⑤不过是清末种氏族人为了“溯其所自出”而攀附的遥远“始祖”。然而,它却成为如今种氏家族的人们对家族来源最直接、最清晰的记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们对于近百年前祖先的“土人”身份却记忆模糊。“这些事(和土司相关的)现在大家都不知道了,我是因为从小跟着我爷,听他们挖(讲),才记得些。”种氏家族中的“长房长”种奎元(化名)自豪地说:“(鲁土司)从南京过来,皇上分过来的,我们种家是土司的师爷,相当于大臣,从河南过来。”⑥

    类似的情况在湟水地区“土民”后代群体中极为普遍,连城的铁氏家族亦是该类型的典型个案。在连城以北约十余里的鲁家湾,这里坐落着一座被称为“铁家庙”的铁氏家族家神庙。相较于当地其他家神庙宇,铁家庙以其完整的规制——大殿、厢房、山门与独立院落,而显得格外与众不同。庙内的碑刻记载与连廊下的宣传文字诉说着铁氏家族祖先历史:

    先祖世代相传,我始祖原籍南京(亦传祖籍山西者,皆无实据,有待考证)。元末明初,始祖与连城土司脱欢同至此地,是土司麾下一员战将。因其功勋卓越,声名显赫,即为土司嫡系心腹,土司遂将守防那亥城的重任交付于他。自此,我祖生居于斯,逝葬于斯,分支远播他乡起程于斯,此地成为我铁氏一族在西北地区的发祥地。始祖仙逝后,其英灵留恋故地而不去,眷念后裔而佑之,后裔念祖心切,遂建庙设像,虔诚奉祀。始祖英灵常显,流传至今。据传,我祖兄弟三人(脱脱木尔、脱脱卜化、郑加尔),分别定居永登连城、民和史纳。甘、青等地铁氏支派大都自此二地迁徙彼地⑦。

    出于对“历史严谨性”的追求,这份简略的现代家族纪录注明了祖籍南京、山西的说法“皆无实据,有待考证”。然而,在当地铁氏族人“世代相传”的历史记忆中,作为祖先发源地的南京、山西成为他们对自身身份的下意识判定。与祖籍“南京”“山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祖先兄弟三人名字“脱脱木尔、脱脱卜化、郑加尔”所展露出的明显“非汉”特征。事实上,根据家谱记载,这个家族一直到清末都是“土人”,家族生活方式也完全是“土人”式的。其撰于咸丰七年(1857)的谱序称:“吾始祖翁讳脱脱木尔、脱脱卜化、郑加尔之三翁居住那亥城……自高祖翁,讳五宗对,所生二子。祖讳,长曰额塞冷,次曰官卜翁,迁至于四十名直沟口,务农居住。而额塞冷翁,亦迁至于天王沟口居住,静居山林,肯堂肯构,筑庄修宅,创业垂统。”[29]11-13修谱人之祖父辈,“长曰额塞冷,次曰官卜翁”,表明直到清中期时铁氏家族都还没有取用汉姓汉名。谱序也并未提及祖籍南京或山西之事。铁氏始祖所居住的“那亥城”即今日鲁家湾以南的铁家台。1968年,因此地兴建西北铁合金厂,铁家台居民集体搬迁至鲁家湾。据当地铁氏族人称,原先居住的铁家台建有宏伟秀丽的“家佛寺”与“家神庙”,其中,佛寺足以和鲁土司之妙因寺相媲美⑧。

    我们可以发现,在当地村民的认知中,他们并不觉得“元末明初祖先从南京、山西、河南迁来”与“土司麾下一员战将、师爷”有何冲突之处,也不认为诸如祖先名字中的“少数民族”特征与“家佛寺”之类的藏传佛教信仰有违于其汉族身份。相反,他们在改造本家族祖先记忆的同时,也顺带对所属土司的历史进行了改写,即“土司也是被皇帝从南京派来镇守边疆”。这一说法正暗合了许让在湟水当地听到的传说,即土司始祖是汉人血统,“早期被中国的皇帝派到这个边界地区管理夷狄”[10]19。民众以其自以为自洽的解释调和着汉人、汉族与“土人”“土司属民”之间的身份隔阂。

    如果说土司衙署附近村落的“土人”后裔还能够较为清晰地记得其祖先作为土司属民的历史,并进而对这一历史进行策略性改造。与土司衙署距离较远、受土司管控力较弱及一些土汉杂居村落的“土人”后裔,则几乎完全遗忘了祖先曾经的“土人”历史。自称与鲁家湾铁氏“同属一族”的民和史纳、北山、隆治等地的铁氏即是如此。他们在清代民国时期,隶属于碾伯东李土司管辖,而新中国成立前后出生的老人们对此则几乎没有任何记忆,也从未听父祖们讲起。三地铁氏联合撰修的家谱这样写道:“余铁姓之始祖以官得姓,自铁器代替石器,铸造之事频繁,国家鼓励铁业,置设铁官,其后裔多有依官为姓者,此铁姓之所以由起也。后裔蔓延于华夏,生息于海内。以至明代,始有人从南京迁到史纳,披荆斩棘而居焉。繁衍生息,户族盛大,又分居隆治、北山等地。现在人户以数千计,实洋洋大族也。”[29]16-55与家谱记载相吻合,访谈过程中,“土人”后代们对于其明代祖先来自南京的记忆最为清晰,对当地土司以及祖先作为“土司属民”的印象却远没有这么强烈。

    正如赵宗福所指出的,“南京珠玑巷说”“南京大柳树说”“山西大槐树说”“山西大柳树庄说”等广泛流传于河湟地区民间社会,其中以南京珠玑巷的说法最为流行,也最具有影响力[30]。顾颉刚在西北考察时也曾提道:“河州人相传为南京大柳树巷人,洮州人相传为南京纻丝巷人,俱谓自明初迁去,西宁人亦云然。”[31]“南京珠玑巷”“山西洪洞大槐树”等传说广泛流传于中国民间,被人们认定为祖先发源地,成为众多无根人群对于汉族祖先的假托性追溯。实际上,即便是在后来被识别为土族的“土人”后裔中,也普遍流传着类似的传说。有土族学者就曾提及,他幼时听老人们讲“祖先最早是从南京的竹子巷迁来的”的故事,“至于这些来自江南的汉人为何又变为土人,说的是与汉语不一样的土语?对于这样深奥的问题,那些平时博学的老人们也说不上个究竟”[3]3。

    清末民国时期,在“改土归流”与“国族建构”的时代语境下,许多普通“土人”开始寻找自己的祖先,与种氏、铁氏等“土人”家族类似的借由姓氏假托汉族祖先成为不少“土人”家族的主动选择。值得说明的是,当时主流社会对于“土人”的蔑视性与排斥性话语对于“土人”建构汉族祖先产生了重要影响。但不能忽略的是,群体内在自我意识趋向的主观因素。汉人祖先的记忆在社会与自我的强化中不断膨胀,“土人”的痕迹则被不断遮蔽与清抹。正如哈布瓦赫所指出的,记忆与遗忘是由社会所建构的,是民族与社会对于过去的重构[32]。作为一种“历史重构”,“土人”对于过去的记忆与遗忘,他们对于祖先的“多名塑造”,同样也深受他们所身处其中的社会之深刻影响,为时代潮流所裹挟。由此,我们便能理解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民族识别中,许多“土人”后裔“自然而然”地成为汉族——并不仅是来自官方的压力抑或识别失误,某种程度上,是“土人”后代的主动选择。

    四、结语

    晚清民国以来,“土人”及其后裔经历了成为汉人、汉族的历史变迁。“土人”与土族的“不对等”,是长期历史进程中国家话语与民间选择交织互动的产物,对此问题的观察不能只关注其中的一个方面。

    一方面,作为主体人群的“土人”,其自我意识在自身民族身份的建构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清末民国“改土归流”之际,“土人”不仅遭到诸如“文明低下”之类的异化与蔑视,还承受着“一民二差”的双重赋役压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少“土人”借助宣称“中原祖先”历史谋取“县民”、汉族之平等身份。“改土归流”之后,他们以汉人的身份继续生活,有意识地融入汉人话语体系,讲述汉人祖先故事,逐渐淡化与遗忘了曾经作为“土人”的历史。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人们从现实的社会需求出发,以虚构与遗忘祖先重新整合族群范围,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33]。20世纪50年代,随着国家对民族的划分与识别,许多“土人”正式获得汉族身份,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其选择性的记忆建构。

    另一方面,“土人”群体的自我意识,他们对自身民族身份的建构与选择,又受到国家话语的深刻影响,是特定历史语境与时代背景之下的地方与民间表达。“土人”借用当时社会所提倡的“五族共和”、民族平等、“土汉一体”理念,巧妙地运用民族—国家话语表述其自我身份,体现出渴望融入国家主流社会的迫切愿望。

    “土人”对于自我的认知与表达,也正暗合了传统王朝国家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宏观历史轨迹。由此,国家话语与民间选择彼此交织缠绕,同步重构出“土人”之“中原祖先”记忆与民族国家认同。

    此外,“土人”到土族转变的历史过程及其“不对等”,还启示我们,不论“土人”,还是土族都不是单纯的血缘共同体。一个民族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有进有出”是自然现象。正如费孝通所说:“民族并不是长期稳定的人们共同体,而是在历史过程中经常有变动的民族实体。”[34]“土人—土族”的发展无疑正昭示了中华民族这一“你来我去、我来你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又各具特性的多元统一体。

    注释:

    ①参见祁进玉:《从土人到土族:以土族为个案重新审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青海民族研究》2014年第4期;《历史记忆与认同重构:土族民族识别的历史人类学研究》,北京:学苑出版社,2014年,第273-353页。

    ②《种氏世系宗谱》,光绪三十二年(1906)手写本。据家谱记载,种氏因遭兵乱,导致家乘损毁,遂重修宗谱。独山村民则坚称种氏旧谱是被连城鲁土司“扣下”并“毁掉了”,所以,种氏搬到此地后才不得已重修家谱。

    ③访谈对象:ZKY,51岁,汉族,采访时间2023年7月27日,采访地点:独山村。

    ④访谈对象:ZKY,51岁,汉族,采访时间2023年7月27日,采访地点:独山村。

    ⑤河阳,今河南孟州西;仲山甫,周太王古公父的后裔。

    ⑥访谈对象:ZKY,51岁,汉族,采访时间2023年7月27日,采访地点:独山村。

    ⑦《铁氏祖源》,永登县连城镇鲁家湾铁家庙内宣传廊。

    ⑧访谈对象:TL,75岁,汉族,采访时间2022年7月15日,采访地点:鲁家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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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甘肃省永登县第六区民众代表种珍等呈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为连城鲁土司名义已奉明令取消但该土司仍运动取得保卫团司令名义敲诈更甚谨沥陈该区地小民贫情形恳请收回设治成命仍旧粮归县收撤底取消土司以免压制[B].台北“国史馆”藏档案,档案号:001-051120-000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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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黑龙江民族丛刊》(哈尔滨)2025.4

  • 郑天挺:清代皇室之氏族与血系

    一、清代以满洲表部族

    满洲之名,前史未见,明末建州女真始以自号。后世或目之为地名,(日本人)或目之为国号,(《实录》)或目之为部族之称;(《满洲源流考》)溯其原始,则或谓由于建州声转,(《东北史纲》)或谓由于西方佛号,(《满洲源流考》)或谓由于族内尊称;(《明元清系通纪》及《满洲字义考》)其说夥颐,非本篇所能尽。

    清官书钦定《满洲源流考》卷一称:

    按满洲本部族名……以国书考之满洲本作满珠,二字皆平读。我朝光启东土,每岁西藏献丹书皆称曼珠师利大皇帝。翻译名义曰,曼珠华言妙吉祥也,又作曼殊室利大教王。经云释迦牟尼师毗卢遮那如来,而大圣曼殊室利为毗卢遮那本师,殊珠音同,师室一音也。当时鸿号肇称实本诸此。今汉字作满洲,盖因洲字义近地名,假借用之遂相沿耳。实则部族而非地名。(案此所引经文,据石峻先生考订,所谓“释迦牟尼师毗卢遮那如来”,盖出于密教经典,而“大圣曼殊室利为毗卢遮那本师”则无所据,或出于喇嘛传说,或由作者增文杜撰。其引翻译名义集亦有删节,曼殊华言妙,曼殊室利乃妙吉祥也。)[1]

    《满洲源流考》撰始于乾隆四十二年,(丁酉,公元1777年)其说盖本于高宗御制全韵诗自注。案满洲一词,满洲字作(满文字符),音妈因朱(manchu)。曼殊室利梵文作Manjucri。所谓西藏岁献丹书称曼殊师利大皇帝云者盖属汉语译文,西藏朝贡清廷始于崇德七年即明崇祯十五年(壬午,1642)十月,王氏《东华录》记其仪注有宣读达赖喇嘛来书之语,然书文失载,其原文尚待深考。《西藏考》(撰人未详,记事迄乾隆元年,见仰视千七百二十九鹤斋丛书。)附录雍正十二年(甲寅,1734)布鲁克巴(即不丹)及噶毕东鲁卜奏书,其于清廷概称“天下含生共戴满主西天大主”[2],《卫藏通志》(撰人未详,旧云和琳,余疑出于松筠幕府。)卷十五引作“天下含生共戴满洲西土大主”[3],则与乾隆所述盖不相侔。所谓满主是否曼殊之译文或满洲之别译,亦待详考。然终清之世以满洲为部族之称,与汉人对列,则未尝稍改。《清太祖武皇帝实录》(故宫博物院印行)卷四称,“(天命十年九月)甘泉铺南海州所属张屯,汉人欲叛,密以人通毛文龙,文龙遣兵三百夜袭其屯,屯中满洲人身无甲胄与之战,杀其四人,敌遂败走。”天聪元年(明天启七年丁卯,1627)五月初五日庚午太宗遗朝鲜王书曰,“自后若有尔国逃人,我即捕送,我国之满洲汉人……逃至尔国,尔即捕送。”[4]天聪八年(明崇祯七年甲戌,1634)正月十六日癸卯,太宗遣萨哈廉语诸汉官有曰,“尔汉官皆谓满洲官员虽娴攻战,贪得苟安,不知忧国急公”;又云“当国中年岁荒歉,八家均出米粟赈济贫氏,朕与诸贝勒又散给诸固山满洲蒙古汉人赡养之,尔等岂不知乎?”[5]均以满洲与汉人并称。是未入关前已然,非出后人改定。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述满洲源流,谓“其国定号满洲”,并注云“南朝误名建州”。《武皇帝实录》成于崇德元年,即明崇祯九年丙子,公元1636[6],远在《满洲源流考》之前,其说应较可信。然考录中称为国者,大明朝鲜而外,凡有哈达,兀喇(乌喇),辉发,夜黑(叶赫),胡笼(扈伦),胯儿胯(喀尔喀),蒙古插哈拉(察哈尔),蒙古廓儿沁(科尔沁),蒙古兀轮特(兀鲁特)诸名;其中哈达,兀喇,辉发,夜黑又或称为部,不曰国;又或称为胡笼国中兀喇部,哈达部,夜黑部,辉发部;胯儿胯又或称为蒙古国胯儿胯部。插哈拉,廓儿沁,兀轮特在王氏《东华录》概称部不称国。是《武皇帝实录》之所谓国,仍属部落之称。又《武皇帝实录》于太祖幼时述曰,“时各部环满洲国扰乱者有苏苏河部,浑河部,王家部,东果部,哲陈部,长白山内阴部,鸭绿江部,东海兀吉部……各部蜂起,皆称王争长,互相战杀”[7];又于辛卯年(明万历十九年,1591)述曰,“时满洲长白山所属朱舍里、内阴二卫[8],同引夜黑兵将满洲东界叶臣所居洞寨劫去……太祖曰……朱舍里、内阴是我同国,乃敢远附异国之夜黑劫掠我寨,盖水必下流,朱舍里、内阴二部终为我有矣”。内阴部既为“环满洲国扰乱”诸部之一,何以复有“是我同国”之言,既曰“是我同国”,何以复有“朱舍里、内阴二部终为我有”之说?可知其所谓国实指部族,与国无涉。意谓朱舍里、内阴二部远引异族加兵于同族也,此盖译文者之疏。然则《武皇帝实录》所称其国定号满洲,实即部族定号满洲。《清史稿·太祖纪》不取其文,易为“号其部族为满洲”[9],盖非无故。洲字本训水中居地,与原野迥殊,不曰满州而曰满洲,实避土地之名。天聪二年(明崇祯元年戊辰,1628)四月甲辰,太宗遗明使李喇嘛书曰,“我师既克广宁,诸贝勒将帅遂欲进山海关,我皇考(太祖)……因欲听汉人居山海关以西,我自居辽东地方,满汉各自为国,故未入关而返”[10],是当时关外固自仍其本称。近世强以满洲为地名,以统关外三省,更以之名国,于史无据,最为谬妄。满洲出于建州左卫,为女直支裔,即唐之靺鞨,周之肃慎,乃中华历史上宗族之一,清朝入关后散居中原,更不可以一省一地限之也。

    二、满洲先世在元明之地位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谓清代祖居长白山东南鳌莫惠之鳌朵里城[11],鳌朵里王氏《东华录》作俄朵里,注曰:一作鄂多理,盖入关后改定之译文,孟心史先生以为即元初之斡朵怜万户府。[12]案《元史》五十九《地理志》二,辽阳等处行中书省合兰府水达达等路下称:

    元初设军民万户府五,抚镇北边;一曰桃温,距上都四千里;一曰胡里改,距上都四千二百里,大都三千八百里;一曰斡朵怜;一曰脱斡怜;一曰孛苦江;各有司存,分领混同江南北之地。其居民皆水达达女直之人。各仍旧俗,无市井城郭,逐水草为居,以射猎为业,故设官牧民随俗而治。[13]

    斡朵怜或作斡朵里,《明实录》《朝鲜实录书》,及朝鲜之《东国舆地胜览》《龙飞御天歌》均见之。明洪武二十年(丁卯,1387)于其地置三万卫[14],明年徙开元。《明实录》洪武二十一年三月辛丑称:“先是诏指挥佥事刘显等至铁岭立站,招抚鸭绿江以东夷民。会指挥佥事侯史家奴领步骑二千抵斡朵里立卫,以粮饷难继奏请退师,还至开元。野人刘怜哈等集众屯于溪塔子口,邀击官军,显等督军奋杀百余人,败之。抚安其余众,遂置卫于开元。”[15]是元明以来我国疆圉固极于其地。

    《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诸路万户府下曰,“其官皆世袭”[16],又卷九八《兵志》一曰,“国初典兵之官,视兵数多寡为爵秩崇卑,长万夫者为万户……皆世其官”。[17]是斡朵怜万户盖世袭之官与土官等,而所谓“各仍旧俗”,“随俗而治”,亦与西南土司无殊。《元史·兵志》又云,“辽东之乣军,契丹军,女直军,高丽军,云南之寸白军,福建之畲军,则皆不出戍他方者,盖乡兵也”。寸白即爨僰,畲为畲客,(或曰畲蛮)皆地方之土族。女直与两者并列,更知元初定制东北与西南初无二致。降及明初,踵事不改。《明英宗正统实录》一七四,正统十四年正月乙酉,英宗致速达可汗书称:“彼女直野人地方,附近辽东境,皆我祖宗开国之初设立卫分,给印授官,管治人民。”何乔远《名山藏》《王享记》五《东北夷·海西》条称,“洪武初归附,高皇帝为设都司卫所,官其酋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使因其俗自相役属,不给官禄,听其近边驻牧,保塞不为寇。”陈仁锡《潜确类书》卷十四《区域》九《四夷》三《东北夷·女直》条亦称:“其酋长为都督,指挥,千百户,镇抚诸职,给之印信,俾仍旧俗,各统其属,以时朝贡。”(崇祯十三年刻本)此与《明史》七六《职官志》所称“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 之西南土官,更无差异。永乐七年于东北设奴儿干都指挥使司,辖建州等卫一百八十四,兀者托温千户等所二十,以东宁卫指挥康旺为都指挥同知[18],并与兵二百同往护印。永乐十二年又益以辽东都司兵三百,敕逾二年遣还。[19]是建置之始,任流官,调客兵,与其他行政区域同。[20]其后都司虽废,而关系未断,来朝晋禄史不绝书,而官辽东者若王翱、马文升、张学颜更以能威辑东北号名臣。清太宗自谓“我祖宗以来与大明看边,忠顺有年”,盖亦未尝不以边民自命也。[21]

    《英宗实录》一七四,正统十四年正月乙酉,英宗致瓦剌速达可汗书,有云:“去岁秋,女真野人卫分都督、都指挥等官来奏,尔瓦剌遣头目把秃不花等同兀良哈达子赍文书到各卫……朕览其词,皆诱胁之意……彼女真野人地方……皆我祖宗开国之初设立卫分……今可汗欲诱其往来交通可乎?且尔处亦有部属人民,朕遣人招之而来,可汗之心安乎?”是明初女真与瓦剌虽同为边外民族,而与明朝之关系固自不同,其地位亦大异。

    据此可知,所谓“满洲”,久在疆理,早沾政化,元明授以爵禄,给之敕印,俾其世守,其性质实类近于西南大姓锡名自保之土司,其拥众抗命亦犹田州之岑猛,永宁之奢崇明,水西之安邦彦。迨其兵力强大,边吏委之外族以卸罪,世遂以域外拟之,过矣!

    三、爱新觉罗得姓稽疑

    明永乐初,循洪武故事,于建州头人多赐以汉字姓名,若阿哈出之名李思诚(《清史稿》作李诚善),释加奴之名李显忠,昝卜之名张志义,阿剌失之名李从善,可捏之名郭以诚皆是。[22]逮其子孙间亦蒙其赐姓,若释加奴子曰李满柱,阿哈出孙,猛哥不花子曰李撒满哈失里,李满柱子曰李古纳哈,均见之《明实录》,但仅蒙其姓未尝立汉名。当时赐姓以李氏独多者,窃谓由于唐开元中尝赐黑水靺鞨部长国姓,名之曰李献诚[23],故其俗相沿以为尊贵。若建州之王杲,王兀堂,哈达之王台,无涉于赐姓,亦非族氏相袭,《清史稿》谓明于东边酋长称汗者皆译为王某[24],疑不尽然。杲与兀堂皆未尝称汗,或其先世尝赐姓完颜,或冒金国姓,故冠以王姓耳。[25]

    清代先世或称之为童氏,或称之为佟氏。明初,《朝鲜实录书》《东国舆地胜览》[26]称猛哥帖木儿为童猛哥帖木儿,其父曰童挥厚,子曰童仓;万历十七年《明实录》称努尔哈赤为佟奴儿哈赤,《皇明从信录》及《东夷考略》均称努尔哈赤姓佟,明末钱谦益称清太祖为佟奴[27],张鹤鸣谓清太祖与佟卜年同姓不同族。[28]童佟一音,是其姓历二百年未尝或改,盖与一时诡冒者不同。然既非明代锡姓,亦非汉字对音,其得姓之由必自有故。且汉姓累千,独以童氏为称,亦当有文献足据。

    稻叶《清朝全史》引朝鲜李朝太祖(李成桂)《龙飞御天歌》卷七第五章注,有“女直则斡朵里豆漫夹温猛哥帖木儿,火儿阿豆漫古论阿哈出,托温豆漫高卜儿阏”之语[29],又云,“古论与夹温皆其姓也”。豆漫汉语为万户,斡朵里即《元史·地理志》之斡朵怜,火儿阿即胡里改,托温即桃温,皆合兰府水达达路之万户府。或谓“夹温”为爱新二字之双声互转,又谓为“金之合音”,窃以为不然。夹字属见母,为牙音;爱字属影母,为喉音;温字新字属心母,为齿音;声类迥殊,通转为难。合音之说较近。然阿哈出与猛哥帖木儿同属建州女真,果因与金同部而得姓,二人不应有别;且“夹温”合音为金自成义意,若“古论”合音则当为昆(平声)为困(去声),更无名义可寻;至“高”仅一字,且无从翻切矣,故亦不能无疑。

    稻叶君山以为“夹温”“古论”皆属官名,其说尤妄。此二称他处未见,且不得其解,一也。女真旧俗,凡官名称号皆系于姓名之下,《松漠记闻》卷上:“辽亡大实林牙亦降”条,注曰:“大实,小名,林牙,犹翰林学士。虏俗,人皆以小名居官上。”《太祖武皇帝实录》之称“黍儿哈奇(名)贝勒(爵)”,“呵呵里(名)厄夫(即额驸)”,“非英冻(名)扎儿胡七(官)”,“胡儿刚(名)虾(官)”,“厄儿得溺(名)榜识(称号)”,“厄一都(名)把土鲁(称号)”,皆其证。夹温果为官名或称号,不应系于名字之上,二也。(黍儿哈奇即《清史稿》之舒尔哈齐,出燕即褚英,呵呵里即何和礼,非英冻即费英东,胡儿刚即扈尔汉,厄儿得溺即额尔德尼,厄一都即额亦都,《清史稿》均有传。)豆漫已为官名,何以又重系以官名,阿哈出与猛哥帖木儿同为万户何以所系又不同,而高卜儿阏又作何解?三也。

    窃谓“夹温”“古论”及“高”,盖三万户之姓氏,朝鲜不辨女真土俗之但称名字,于其来附,一一询其姓氏冠之名上,而“夹温”“古论”为汉姓所无,与“高”氏之习见者不同,故复特释之曰,“古论与夹温皆其姓也”。如其所知未确,不应更有此释,高卜儿阏虽未明其姓氏,然如其非高氏则原注不应无释,此可推而知。阏在汉字有四读,均喉音,其所对女真语今不可考。万历时有卜儿汉,为叶赫贝勒之弟。[30]正统时有毛怜卫都指挥同知郎卜儿罕[31],郎字盖汉姓,其例正同。又猛哥帖木儿被七姓野人杀后,其子童仓逃至朝鲜,同往者有百户高早化,岂高卜儿阏之族人欤?[32]

    《金史》卷七《世宗纪》,大定十三年(1173)五月,“禁女直人毋得译为汉姓”;又卷八,大定二十七年(1187)十二月,“禁女直人不得改称汉姓”[33];又卷九《章宗纪》,明昌二年(1191)十一月,“制诸女直人不得以姓氏译为汉字”;前后十九年间,三由国家示禁,当时风气之盛可知。以胡姓译从汉姓,盖倾慕汉化之一端。明永乐十一年,敕修《奴儿干永宁寺碑记》有“佟答剌哈”[34]、“王官音保”、“赵锁古奴”、“张察罕帖木”之名,(据稻叶引内藤拓本)是冠汉姓之俗始终未替。《金史》卷末,《金国语解·姓氏类》凡列国姓某汉姓曰某者三十一条,钱大昕以为即大定、明昌间(1161—1195)所译[35],其说是也。案《元史》一四九《王珣传》称,“王珣……本姓耶律氏,世为辽大族,金正隆(1156—1160)末,契丹窝斡叛,祖成从母氏避难辽西,更姓王氏”,与《语解》“耶律汉姓曰王”合。《元史》一六二《李庭传》称,“本金人蒲察氏,金末来中原改称李氏”。与《语解》“蒲察曰李”合。《元史》一七九《萧拜柱传》称,“契丹石抹氏也,曾祖丑奴……仕金为古北口屯戍千户”。与《语解》“石抹曰萧”合。又元石抹也先子曰查剌[36],《耶律秃花传》[37]称之为“札剌儿”,而王恽《史忠武公家传》称之为“萧札剌”[38]。父子异姓,必其先尝冠萧氏,所译亦与《语解》合。是其时译改汉姓皆有一致之轨则,并非各徇己意,而《金史语解》所列姓氏亦即当时之通例。犹之后魏孝文帝改拓拔为元,步六孤为陆,上下相守,不可或易。故《语解》小序申之曰,“国姓为某汉姓为某,后魏孝文帝已有之矣”。惟《元史》一六二《刘国杰传》称其“本女真人也,姓乌古伦,后入中州改姓刘氏”。以乌古伦改译刘氏,与《语解》“乌古论曰商”不合,或偶尔例外,或别有其故,今不可考。《金国语解·姓氏类》有“夹谷曰同”一条。[39]夹谷,乾隆十二年钦定《金国语解》注满洲字为(满文字符),音喀哷固,其字疑即夹温之称所自来。夹谷为金源白号之姓[40],据《元史》一七四《夹谷之奇传》,夹谷本加古部,盖以地为氏。金天辅时有夹谷谢奴,隆州纳鲁悔河人[41];又有夹谷吾里补,暗土浑河人[42];正隆时有夹谷胡剌,上京宋葛屯猛安人[43];大定时有夹谷清臣,胡里改路桓笃人[44];又有夹谷守中,成平人。[45]其所居固待详考,而上京,隆州,胡里改,则皆清代祖居周近。所谓“夹谷曰同”者,承上文“完颜汉姓曰王”而省,(应曰“夹谷汉姓曰同”)谓金源姓氏之夹谷易汉姓则曰同。夹谷既译为同,则金人之冠同姓者必自夹谷氏出。同,童,佟,三姓同音,而童最习见。窃疑在金本曰同,朝鲜讹而为童,故称童猛哥帖木儿。佟在辽东最为大族,清太祖慕之取以自重,故易为佟。朝鲜李朝《太祖实录书》与《龙飞御天歌》时代相若,所据皆当时记录,而一称童猛歌帖木儿,一称夹温猛哥帖木儿,盖一用汉姓,一用对音。夹温他书未见,疑即夹谷。温乌浑切,魂韵,谷古禄切,屋韵,在声韵规律无可通假。且温字朝鲜读为On,谷则读为KOK[46],相去尤远。然同为合口一等字,异国远道口耳相传或以致讹。《金史国语解·人事类》有“蒲阳温曰幼子”一条,蒲阳温,乾隆时注满洲字音“费雅音顾”,即诸书所谓“费扬古”,则女真旧音以温对古亦非绝无轨迹可寻。又《龙飞御天歌》原注下文有“托温”字,或缮写错行因以致误,均未可知。至阿哈出之姓古论,当即乌古论也。[47]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称始祖布库里英雄(《清史稿》作布库里雍顺),姓爱新觉罗,并于爱新下注曰,“华言金也”,于觉罗下注曰,“姓也”。案《金史国语解·物象类》,“金曰桉春”,武英殿本桉作按,《钦定语解》谓“按春即乏(爱新)”,满字音读阿伊西恩。[48]其姓不见《金史》,《八旗氏族通谱》叙列满洲氏族,有金元旧姓,有新兴大族,或以部为氏,或以地为氏,或以姓为氏,或以名为氏,独其国姓于此数者皆无与。《武皇帝实录》称布库里雍顺(原作英雄)答三姓酋长之问,自言“我乃天女佛古伦所生,姓爱新觉罗”。(自言)王氏《东华录》称,布库里雍顺既长,“母告以吞朱果有身之故,因命之曰汝以爱新觉罗为姓”[49];(母命)而《清朝通志》(旧称《皇朝通志》)卷一又称,“我国家肇兴东土,受姓自天”。(托之神异)记述各异,若有所隐避。世之论者多据《武皇帝实录》注文为之说,以为太祖托之金源同姓以自高门第,就文籍证之,盖亦不然。《实录》注例,于诠释满洲语处多系以华言二字,其一词为两字连缀而成者亦不分离,如黑秃阿喇,下注曰,“黑秃,华言横也,阿喇,岗也”,是也。其一词分为二注者必分标华言二字,如牛录厄真,于牛录下注曰“华言大箭”,于厄真下注曰“厄真,华言主也”。今爱新觉罗为一姓,而《实录》分为二注,一称华言,一无所称,明示二者有别。所谓“姓也”之注,盖与“虎栏哈达” 下注“山名”,“酸”下注“酸,地名也”之类相同,乃言觉罗为姓氏之一,非谓华言为姓也。《清朝通志》一《氏族略》称“国语以金为爱新,觉罗,姓也”,不言“以姓为觉罗”而言“觉罗,姓也”,其意甚显。满洲语姓氏之姓为(满文字符)[50],读为哈拉(Hala),凡询人姓、氏自答姓氏皆用之[51],无言“觉罗” 者,尤其明证(觉罗满洲音读基伊优罗鄂)。

    清与金源有连,明人习闻之,但所传有不同,在清人亦无所讳。《明会典》一百七《礼部》六五《东北夷》条,“女直……为金余孽”,此本就宗族言之。天启二年(清天命七年,公元1622)五月,王纪、邹元标、周应秋定首祸狱疏乃称,“奴酋(清太祖)阿骨打(金太祖)之苗裔也”[52],直以清为完颜氏子孙。明末官吏尝掘断房山金代陵墓地脉,以厌其王气[53];佟卜年之狱,刑部署部事侍郎杨东明论以大辟,谓卜年每岁必祭金世宗墓。[54]当时士大夫之所认定顾皆如此。崇祯二年(清天聪三年,公元1629)清兵初次入塞,遣阿巴泰,萨哈廉祭金太祖,世宗之墓。[55]入关而后,崇敬之礼加于历代诸陵,世人益疑其与金代确同宗支。然金姓完颜,其部人号异姓完颜,支派藩衍,历久不衰,清代果其嗣胤,何不仍以完颜为姓而必别立新称?清高宗尝谓:“金源即满洲也”[56],又谓:“至如尊崇本朝者,谓虽与大金俱在东方而非同部,则其所见殊小。我朝得姓曰爱新觉罗氏,国语谓金曰爱新,可为金源同派之证。盖我朝在大金时未尝非完颜氏之服属,犹之完颜氏在今日皆我朝之臣仆”。[57]可知金清两代关系不在同姓氏而在同部族。清既臣属于金,当时必自有姓氏,且元初已受万户之封必为一代著姓,改而托之爱新觉罗者,因既已托始祖于天女感朱果而生,自不能仍袭旧姓也。

    清制,凡显祖(清太祖之父塔克世)本支子孙(即太祖兄弟之子孙)为宗室,束金黄色带,号黄带子;兴祖(清太祖之曾祖福满)景祖(太祖之祖觉昌安)子孙称觉罗,束红色带,号红带子,其制盖仿自金代之宗室与同姓完颜。然金姓完颜,称完颜已足,清姓爱新觉罗何以仅称觉罗?《武皇帝实录》称:太祖赐胡里罕(即扈尔汉)姓觉落(觉罗),命为养子。[58]其事《史稿》本传失载,惟称扈尔汉年十三太祖养以为子。[59]既养为子,应蒙其姓爱新觉罗,何以仅赐姓觉罗?清代又有所谓“民觉罗”。《清朝通志·氏族略》一曰,“宗室觉罗之外有民觉罗氏,其族属之众者冠以地名,如伊尔根,舒舒,西林,通颜之类,[案冠地名觉罗氏凡八,其中伊尔根,满洲字作(满文字符),华言民也,即民觉罗之本字,非地名。]散处者上加民字,以不同于国姓也”。其于得姓命氏之由未著一字,独于“不同于国姓”郑重言之。夫清之国姓自属爱新觉罗,与觉罗显不相同,何必多此一民字耶?可知“觉罗”本女真旧姓,清之国姓即出于此,故于族人则称觉罗,赐姓则赐觉罗。同姓疏族加之民字以示别,其“爱新”乃太祖所加。所谓爱新觉罗者,谓金之觉罗氏也。觉罗为一姓之专称,非姓氏之泛称也(宗室赐姓之称觉罗,固可以姓氏之泛称解之,若民觉罗则不能)。

    清代所谓觉罗氏,疑即《金史》之夹谷氏。《八旗氏族通谱》于金代氏族见之《金史》者一一注明,若瓜尔佳氏,钮祜禄氏,舒穆禄氏凡四十余姓。其见之《金史语解》者亦标出,若完颜氏,温特赫氏,尼玛察氏凡十姓,独不见夹谷氏。《金史金国语解·姓氏类》三十一姓,乾隆时均注以满洲字音,而删其汉姓,以为“姓氏惟当对音,而竟有译为汉姓者,今既灼见其谬,岂可置之不论”。[60]今参传世两本,核之八旗氏族,表列于次:

    (有〇规者《通谱》注明本金姓见之《金史》)

    其间惟奥屯等四姓(有?符者)不敢确定,而夹谷居其一。夹谷,满洲字音喀哷固,通谱亦未见,惟与喀尔库一姓声近。喀尔库氏世居乌拉,族姓单寒,与夹谷氏之为金源巨室,散居上京,隆州,胡里改各地者不相当,且入元夹谷氏犹有显者,不应遂尔零落,绝非一姓也。夹谷氏宗支蕃绵,录谱牒者不当或遗,而《通谱》不著其姓氏,必已译改他字。觉罗满洲字作(满文字符),音基伊优罗鄂与喀哷固之音亦不合,疑清高宗定《语解》时,故以满洲希姓喀尔库当夹谷氏以自隐。观于高宗钦定《满洲源流考》(四十三年),钦定《历代职官表》(四十五年),钦定辽金元三史《国语解》(四十六年),改译《辽》《金》《元》三史(四十七年),复以满洲瓜尔佳氏当金之夹谷氏,其有意歧异隐避之迹可见。[61]私臆清代先世以童佟为汉姓,由于同字之转。同姓之来由于夹谷,清太祖重定姓氏,微易其字而为觉罗,复加爱新于其上,以示尊异。《氏族通谱》因其已为国姓改译觉罗,故不重出,又以清代托姓于天,故不复著其源流。夹谷与觉罗就声韵求之,惟夹觉同属见母,余无可通。然自来述女真对音者,如明安之为猛安,穆昆之为谋克,贝勒之为孛堇,穆苏之为马赤[62],“音无的据,而义多牵合”[63],其来久矣。僻居无书,莫从取证,姑存此疑,以待异日。

    四、氏族与旗籍

    满洲姓氏,据《清朝通志·氏族略》并合所列凡六百四十七,见之《金史》者约十之三[64],而同姓未必同族。《八旗氏族通谱》于瓜尔佳氏载某与某同族凡二十余条,于纳喇氏著其别族有三。《清朝通志》以为“阅世既远,以姓为氏者或数典未忘,而以地为氏者往往混淆莫辨”[65];《清史稿》亦言,“满洲诸大家多以地为氏,往往氏同而所自出异,战绩既著,门材遂张”[66],盖非谰语。故虽有清宗子亦有莫详其属籍者,若觉罗果科即其一例。谱录之难,古今同慨。

    清太祖分隶国人于八旗,然隶满洲八旗者不必皆为满人。初蒙古来附皆隶满洲旗,其自明朝至者又入汉军旗,蒙古旗制既定,先已籍满洲、汉军者亦不复追改[67],如恩格德尔之隶满洲正黄旗,和济格尔之隶汉军正白旗[68],此一例也。蒙古旗分定后,尝因内附诸蒙古多违令,乃罢蒙古旗散隶满洲各牛录,于是明安改隶正黄旗,恩格类,布当皆改正蓝旗[69],传之子孙亦不复改,此又一例也。更有以功改隶者,顺治时喀兰图由蒙古正黄旗改隶满洲正黄旗[70],雍正时莽鹄立由蒙古正蓝旗改隶满洲镶黄旗[71],乾隆时张承勋由汉人归入汉军正黄旗[72],同治时官文由汉军正白旗改隶满洲正白旗[73],其例尤多。至后族之抬旗,则有孝康后家自汉军镶黄旗改隶满洲镶黄旗,孝仪后家自汉军改隶满洲镶黄旗,孝哲后(同治之后)家自蒙古正蓝旗改隶满洲镶黄旗。[74]

    满人命名,初取满文,继用汉义,历世既久,满汉遂致相互法效。若苏勒芳阿之为汉军马氏[75],官文之为汉军王氏,诚端之为朱明后裔[76],赵珏之为阿尔泰玄孙[77]尹继善之姓章佳氏,李荣保之为富察氏,若徒寻姓氏,往往失之。是故考族姓者不能仅求之于旗籍命名,此又治清史者所宜慎。

    五、清代诸帝之血系

    清代满汉之畛域甚严,婚姻嗣继各有规制,末季屡言化除满汉界限,终无成议。清初祖训,宫中禁蓄汉女[78],而采女宫女之选又求自八旗及内务府属三旗[79],则宫闱之中宜无他族。然世祖诸妃有陈氏,唐氏,杨氏,苏氏;圣祖诸妃有王氏,高氏,袁氏,刘氏;世宗诸妃有耿氏,齐氏,李氏,宋氏,实汉姓。世祖纳石申女为恪妃,圣祖纳王国正女为密嫔,世宗纳年遐龄女为贵妃[80],高宗纳高斌女为皇贵妃[81],实汉人。若更进而一究清代诸帝母姓血统,太祖而外几皆非纯粹之满洲人。

    清太祖之母宣皇后姓喜塔腊氏[82],作奚塔喇氏[83],为都督阿姑女[84],阿姑,《史稿》作阿古[85],族系不详。日人稻叶君山谓阿古为王杲之转音。孟心史先生则考定太祖母为王杲孙女。[86]王杲者,嘉靖间建州右卫都指挥使[87],黠慧剽悍,数为明边患,李成梁破之,万历三年(乙亥,1575)为哈达王台(清代记载所谓万汗)擒送京师,其子阿台居古勒寨,其后亦为成梁所破,而太祖之父祖同及于难,即太祖所藉为兵端者也。(阿台妻为景祖之女孙,礼教之女,实太祖之嫡堂姊妹,太祖之母为王杲女孙,则阿台又为太祖之外祖行,此类缔婚在当时无嫌。)《太祖武皇帝实录》于太祖继母归自哈达者识之甚详,而于太祖生母不著其国别族属,必其同为建州女真无待更言。《清史稿·王杲传》称“不知其种族”[88],谓不知其姓氏所出耳,非谓不知其种族也。王杲既主建州,通蕃汉语,又为诸部酋长所尊信,其为女真无疑。据此太祖父系母系固皆纯粹所谓满洲人也。

    清太宗之母孝慈后,姓纳喇氏,为叶赫部长杨吉砮女。[89]其先出自蒙古,姓土默特氏,灭扈伦纳喇部据其地,改以地为姓。后迁叶赫河岸,因号叶赫纳喇氏[90],初杨吉砮以少女许太祖,杨吉砮卒,其子纳林布录[91]于万历十六年戊子送妹来缔婚,即孝慈后也。据此,太宗血统中实有蒙古血。惟自叶赫始迁祖星根达尔汉下逮杨吉砮,已历六世[92],其间婚媾莫详,太宗之蒙古血成分或不甚多耳。孝慈婚后,叶赫仍与太祖贰,数相攻伐。万历二十五年丁酉,叶赫复以贝勒布杨古之妹许太祖,愿复缔前好。布杨古者布寨之子,清佳砮之孙,杨吉砮之侄孙,此女则孝慈后之从侄也。太祖聘之而未婚。万历三十一年癸卯,孝慈后疾笃,思见其母,太祖遗使迎之,叶赫不许。后卒,明年太祖怒伐叶赫,万历四十七年即天命四年卒灭之。而所聘之女亦二十年未成婚。叶赫更以他许,当时所谓北关老女系扈伦四部之亡者即其人。俗传清与叶赫以此成世仇,叶赫誓必覆清,清亦禁不与叶赫婚,清末违祖训,孝钦(慈禧)孝定(隆裕)两后相继入宫,清室遂亡。案太宗时有侧妃叶赫纳喇氏,为承泽亲王硕塞之母;高宗时有舒妃叶赫纳喇氏,为皇十子(未有名)之母,俗说绝不可信。

    清世祖(顺治)之母孝庄后,(顺治时称昭圣太后,康熙时称昭圣太皇太后)姓博儿济吉特氏,为科尔沁贝勒塞桑之女[93],世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94],为元太祖弟之裔,明洪熙间服属察哈尔[95],万历二十一年癸巳(1593)塞桑之父莽古思[96]随叶赫等四部攻太祖不胜。三十六年戊申(1608)复败于太祖,乃遣使乞好[97],四十二年甲寅(1614)莽古思以女妻太宗,是为孝端后,及天启五年即清天命十年(1625)塞桑之子乌克善复以妹妻太宗,是为孝庄后,孝庄后实孝端后之侄。据此,清世祖盖半属蒙古血。孝庄后母系不明,如非蒙古人则清世祖应为四分一蒙古血之混合血统,更就太宗之叶赫蒙古血计之,其成分更不只此。清皇室与博尔济吉特氏婚媾最繁,太祖一女,太宗十女,圣祖五女,高宗二女,仁宗二女,宣宗一女均嫁其族;太祖后妃一人,太宗后妃六人,世祖后妃三人,宣宗后妃一人,均娶于其族;而宗女宗子之婚嫁不与焉,但非皆一族耳。清代大征伐科尔沁必以兵从,而咸、同间僧格林沁为尤著,以故终清之世崇礼不衰。

    清圣祖(康熙)之母孝康后(康熙时称慈和太后)为佟图赖女,图赖姓佟氏,原名盛年,父名养真,家抚顺[98],实辽东汉人,(见后)太祖克抚顺,养真降。[99]养真之降,图赖年已长,(天聪五年从征大凌河有功)其母应亦为汉人。《清会典》八三《太常寺勤襄公祠祝文》,称佟图赖妻为觉罗氏[100],当属清宗室女。[101]是孝康后父为纯粹之汉人,母为纯粹之满人。然则圣祖盖属四分一汉血,四分一蒙古血,二分一满洲血而杂叶赫蒙古成分之混合血统。

    清世宗(雍正)之母孝恭后,(雍正时称仁寿太后)姓乌雅氏,为威武之女。[102]威武,《清史稿·外戚表》作卫武,隶满洲正黄旗。乌雅氏世居哈达地方,哈达为扈伦四部之一,与满洲语言相通而统属不同。[103]明万历二十八年(己亥,1600)清太祖征哈达尽收其国,于是哈达入于满洲,《清朝通志》三称威武之祖额布根国初来归,当即其时。额布根长子额森从征朝鲜有功,官至内大臣,即威武之父。是孝恭后盖满洲人,而世宗血统中有八分一汉血,八分一蒙古血,此外四分三皆满洲血而略杂叶赫成分。

    清高宗(乾隆)之母孝圣后(崇庆太后),姓钮祜禄氏,隶满洲镶黄旗,为凌柱之女。凌柱为太祖时功臣额亦都弟额亦腾之孙[104],世居长白山。[105]钮祜禄氏为金代旧姓,见于《金史》,盖纯粹之满洲人。故高宗之血统仅有汉血十六分一,其余皆满洲血。

    清仁宗(嘉庆)母孝仪后为清泰之女。[106]清泰姓魏氏,本汉军,嘉庆时以后故抬入满洲镶黄旗,改魏佳氏[107],用孝康后后族抬旗例也。是仁宗血统中更有新汉血成分。孝仪后生于雍正五年[108],距入关八十四年。清泰官至内管领,父名武士宜,官内务府大臣,祖名嗣兴,官护军校,通显已久,其与满人之姻媾必非简单,则所含之新汉血尚难计算,或仅八分一或十六分一耳。

    清宣宗(道光)之母孝淑后,姓喜塔腊氏,为和尔经额之女,隶满洲正白旗,与太祖之母宣皇后同姓。清文宗(咸丰)之母孝全后,姓钮祜禄氏,为颐龄之女,隶满洲镶黄旗,与高宗之母孝圣后同姓。皆纯粹满洲人。在有清诸帝中,太祖而后,宣宗文宗之满洲血成分最多,然仍含有汉人血与蒙古血成分。

    清穆宗(同治)之母孝钦后(慈禧太后)姓叶赫纳喇氏[109],为惠徵之女,隶满洲镶黄旗,与太宗之母孝慈后同姓。清德宗(光绪)之祖母为宣宗庄顺妃乌雅氏,母为醇贤亲王妃叶赫纳喇氏,即孝钦后之妹。[110]叶赫于天命四年(1619)并于满洲,去孝钦生时(道光十五年,1835)已历二百十五年,所谓叶赫盖与满洲无复差异。是穆宗德宗之血统中满洲之成分益多,而蒙古与汉人之成分几于莫辨矣。

    据上述可知清皇室血系之复杂,在宣宗以前累世均有新血素之参入,此与当时武功之奋张,文化之调融,不无关系。最趣者清世以龙兴东土朱果发祥之贵胄自衒,而不自知其为汉满蒙古之混合血统;雍正、乾隆轻藐汉人,时肆诋谟,而自忘其亦有汉人血素。设详求清代外戚血缘以作更密之探讨,可述者当尤过于此。

    六、佟氏与汉人

    清代国史称佟养真先世本满洲,居佟佳,以地为氏,贸易入明[111],其子姓遂以佟为氏[112],窃甚疑之。按《路史》,“夏太史终古归商后有佟氏”;《广韵》,“佟,姓也,北燕有辽东佟万,以文章知名”;《通志·氏族略》“北燕有辽东佟万,以文章知名”;姓觽引《千家姓》“辽东族,《北燕录》有辽东文士佟万,将军佟寿”;是中国旧有佟氏,且居辽东。明永乐时有都指挥佥事佟答剌哈,(见前)宣德时有都指挥佟胜[113],景泰时辽东有经历佟□[114],天顺时有自在州知州佟成[115],成化时有建州左卫都指挥佟那和札[116],嘉靖时有广宁卒佟伏[117],其族姓虽不能详,然不必尽为佟佳氏,且太祖亦尝冠佟姓,则所谓因本姓佟佳而改佟氏,亦未必然。[118]

    至谓佟氏由边外新附,尤难征信。明末佟氏族人降满洲者,养真而外有养性,镇国,佟山,佟三[119],国印,(据天主教记载国印为国器亲弟)国祚(国祚万历时已官授辽游击)皆立功太祖,太宗之世;世祖及圣祖初年登朝列者,又有佟代,养和[120],养甲[121],养量,养巨,延年,康年,徽年,壮年,国允,国应,国鼐,国器,国祯,国佐,国卿[122],是其族实当时大姓,宗支蕃衍。《清国史忠义传·佟养正传》[123]称,“祖达尔哈齐以贸易寓居开原,继迁抚顺,遂家焉”[124];而养真之孙国纲自称臣高祖达尔哈齐贸易边境,明人诱入开原[125],其言果确,则是其只身入明,仅传三世,子孙何以繁茂致此?史书不言养真与养性同祖,则最亲不过再从兄弟,至镇国、佟山更属疏族,明代塞外入边匪易,诸人果自外来,何以一时若是之多?此可疑者一。《清国史忠义传·佟养正传》称“祖达尔哈齐以贸易寓居开原,继迁抚顺,因家焉”;《清国史·佟养性传》称“先世为满洲,居佟佳……因业商迁抚顺”[126];乾隆《一统志》四一,奉天府人物《佟养性传》“世居抚顺所,为商贩,以资雄一方”。是佟氏群从皆家抚顺。然据《皇明从信录》万历四十二年称,“奴儿哈赤复垦前罢耕地,开原参义薛国用力主驱逐,会巡抚都御史郭光复新莅任……都御史廉知通夷佟养性,贳其重罪,令佯入奴反间”;《皇明通纪辑要》泰昌元年称,“御史舒荣都言……郑之范(《东华录》作郑之范)察处县令,夤缘入辽,虐佟鹤年致养性外叛,以陷开原”;则养性实居开原。据《明史·王纪传》[127]养真族子卜年籍辽阳,(后移家居楚中,见《两朝从信录》眉批,章氏遗书《湖北通志》未成稿《卜年传》称寄籍江夏,当别有据。卜年之孙名世临,入清著籍江南上元,其拜先王父墓下诗有“孤忠未返辽东鹤,俎豆聊分江夏贤”之句,见沈德符选《清诗别裁》卷十四,则移居之说或较确。)不居开原亦不家抚顺。可知佟氏于时分居开原抚顺辽阳三地,果属入塞未久,何以分布如是之广?此可疑者二。佟卜年以进士历官南皮河间知县有声,迁夔州同知,未行[128],熊廷弼经略辽东,以其辽之巨室,用为登莱监军佥事,军前赞画。[129]明末礼部尚书顾锡畴为佟邦年之门生[130],邦年爵秩不详,当为科第中人,亦卜年群从。[131]明制最重文官,举士尤严,其非土著者必须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取同乡官保结方许应试。[132]而任官更须三代清白,佟氏果新附未久,卜年、邦年何能应试得官?[133]养真避世宗嫌名改养正,《朝鲜实录》不应预为之讳也。明代自塞外入边,不外三途,一为扣关请附,一为久商潜住,一为略诱作奴。三者取得属籍均非易易。属籍不得,遑论其他?此可疑者三。太祖开国功臣有扈尔汉[134],巴笃理[135],努颜[136],皆佟佳氏。满洲士族固多氏同而所自出异[137],然巴笃理,努颜世居佟佳,当时不闻与养真兄弟相闻知,而必待太祖命其考订支派,叙为兄弟,(佟国纲自言见钱传)其原无瓜葛可知,况当时又焉得谱牒足据?此可疑者四。窃谓所谓达尔哈齐盖属伪托,其事实不足信。

    佟养真以天命二年即万历四十五年降太祖,养性之降更在其前,其时尚无汉军旗之称,钱氏《佟国纲传》谓“初养正(真)之来归也例入汉军”。[138]盖据家传之词,未加考证。太祖既下抚顺,编其降民为一千户[139],而官兵仍明制之旧,由李永芳统之[140],其后乃籍明边丁壮为兵[141],清官书称之为旧汉兵[142],太宗天聪间始改置成军号乌真超哈,即汉军之始,以佟养性为昂邦章京,汉语总兵,石廷柱副之,并谕养性曰,“汉人军民诸政付尔总理”,又谕诸汉官曰,“汉人军民诸政命额驸佟养性总理”。[143]其时汉人初自成军而以养性总之必非无故。养性既卒,(天聪六年)石廷柱代之为昂邦章京。崇德二年明崇祯十年(1637)八月,乌真超哈分为两翼,廷柱辖左翼,马光远辖右翼。[144]廷柱,辽东人,亦自托瓜尔佳氏,世居苏完;光远,大兴人;二人均以明将归降,当时与孔有德、耿仲明、尚可喜并称汉将。[145]天聪十年(即明崇祯九年,1636)群臣上表劝进,汉官亦五人列名。可知初时统乌真超哈者皆汉将。崇德中汉军八旗制定[146],隶佟养性子于汉军正蓝旗[147],隶佟养真子于汉军镶白旗;时去养真之降已二十余年。据此可知,入关以前清人未尝目佟氏为满洲。

    更证之明末记述。沈国元《两朝从信录》九,谓“奴酋(清太祖)倡逆而佟养真等佐之,明弃我之冠裳,甘为贼之肺腑”(天启元年十月)解学龙《饬玩惩贪疏》,谓“李(永芳)佟(养性)二贼虽倾心于奴,但非彼族类,终不能释奴之疑”[148];皆明其本为汉人。天启二年,(天命七年,1622)千总杜茂以奸细被诬,词连佟卜年,卜年故为熊廷弼所荐,兵部尚书张鹤鸣与廷弼有隙,欲藉卜年以甚其罪。[149]当时疏奏繁多,好事者或谓其与“建酋”同姓,时祭金代陵墓,或谓其交通李永芳,谗害毛文龙[150],然均无据,卒以佟养真近族论流三千里[151],瘐死狱中。佟养真自言其祖为佟卜年之曾祖[152],设果有所谓达尔哈齐其人,自边外来归,何难援之定谳?而卜年卒长系以死,必明廷上下深知佟氏之世居辽东,确为汉人,不能以诬。据此可知明末汉人未尝目佟氏为女真。

    顺治十一年(1654)三月十八日戊申圣祖生,王氏《东华录》称“母曰佟氏”[153],十八年正月世祖遗诏称“朕子玄晔,佟氏所生”。[154]王氏《东华录》康熙总纪称“母孝康章皇后佟氏”,均不称佟佳氏;康熙十六年册佟国维女为贵妃,二十年进皇贵妃,二十八年册为皇后,谕旨亦均称佟氏不称佟佳氏(并见王氏《东华录》,盖本于《实录》。《清史稿·圣祖纪》《后妃传》《外戚表》及《清朝文献通考·帝系考》均改佟佳氏)。据此可知佟氏自称出于佟佳氏之说,在清初皇室亦未尝许之。康熙时吴伟业为佟彭年有年之母刘淑人墓志,称其孙十三人,命名皆冠以国字,盖为佟图赖族人。志中一曰“在我本朝佟为贵族”,再曰“维佟氏远自晋魏”。[155]据此可知清初汉人亦未尝以满族目佟氏。

    康熙十六年(1677)七月,清圣祖推恩母氏所出赠佟图赖一等公[156],以其子佟国纲袭,二十七年[157]国纲上疏言:“臣家本系满洲,臣高祖达尔哈齐贸易边境,明人诱入开原。比太祖高皇帝(太祖于康熙元年改谥曰高)遣使入明,臣叔祖佟养性备述家世求使者代奏。即蒙太祖谕云,朕福晋佟佳氏塔本巴颜之女,尔佟姓兄弟分散入汉之故,朕知之久矣。及大兵克抚顺,将臣族人居佛阿拉之地,不加差使。臣叔祖得尚宗女,赐号施武里额驸,令与佟佳氏之巴都里、孟阿图诸大臣考订支派叙为兄弟。臣家族籍既明,请赐改隶满洲。”事下户部,户部议将国纲族人改归满洲,仍留于汉军旗下,佟氏文武官俱留现任,其编审册内改称满洲,从之。[158]其时距养真之降己七十年,入关亦四十五年,关外老臣,死亡殆尽,其所述太祖之语,莫可究诘。所可疑者,佟氏之请何以迟至数十年后始为之?而户部之议何以仅予其名,(改归满洲)不予其实?(仍留于汉军旗下)既准之后,何以独其本支改入满洲[159],而他支仍隶汉军旗?[160]窃谓清代满洲与汉军本非平等,初时佟氏自谓旧居佟佳以地为氏者,盖攀援以求容,其后求改属籍者盖假藉以自尊。部臣明知其疑,而佟氏方在贵盛,子弟遍于内外,有女宠为皇妃,(孝懿后佟国维女,时为皇贵妃)且皇帝之舅,莫敢违忤,故有此两全之议,议定之后复迟阻其行,编审册内有意不予悉改。

    清代所谓汉军旗,盖清初汉人之降者,清高宗尝言“汉军其初本系汉人”[161],是其明证。在清廷视之亦与汉人相若,康熙三年,尝命以汉军京堂官归入汉缺,与汉人一体升转,[162]其一例也。

    据上列数事证之,佟氏确为汉人无疑。

    当佟国纲请改隶满洲,同时正白旗汉军内大臣和硕额驸华善亦疏言:“臣高祖布哈原姓瓜尔佳氏,明成化间授建州左卫都指挥佥事,臣曾祖阿尔松阿嘉靖间袭父职,臣祖石翰移居辽东,临卒遗命诸子立功以归本国。及太祖高皇帝兵取广宁,臣父石廷柱开城门归顺,太祖见而喜曰:此我国人也,特赐御用鞍马,太宗文皇帝知臣父本系满洲,故命为满洲甲兵额真,后又命为统领汉军额真,累擢至一等伯。臣家世实系满洲。”[163]事同下户部,议并同。案华善所述较之佟氏尤离奇。所谓建州左卫即清太祖本支所自出,成化间正明廷对建州两剿一抚多事之际,从未见布哈其人。一也。成化末去天启二年廷柱之降已一百三十六年仅传四世,年代不能相符。二也。乾隆二十九年修《清一统志》四一《奉天府·人物门》有石廷柱小传,称其“先世为辽东武弁,父翰始家焉。天命七年来归”。《一统志》小传盖本之未修改前之国史旧传,最为近真,华善所述与之不合。三也。窃疑石氏请改之私,伪托之迹,盖均与佟氏同,而户部亦以其方在贵盛不敢驳。(华善额驸内大臣定南将军,石琳云南巡抚,石文炳福州将军)所异者,《清史稿·外戚表》于佟图赖已称满洲镶黄旗,而《封爵表》于石廷柱仍称汉军正白旗,《清朝文献通考·封建考》列佟图赖于满洲异姓封爵之内[164],而列石廷柱于汉军异姓封爵之内耳。[165]盖所许编审册内改称满洲之议,不知何时潜易之矣(佟养性一支亦未改当属同时同议)。

    七、清初通婚政策

    清初广与他部通婚,盖为一代国策。太祖时,若哈达部,乌喇部,叶赫部,董鄂部,苏完部,渥集部,科尔沁部,扎鲁特部,喀尔喀部,其部长莫不与太祖近属相婚嫁;而一时亲近大臣,若额亦都(娶太祖妹,继娶太祖女),何和礼(娶太祖女),费英东(娶太祖孙女),杨古利(娶太祖女,但《公主表》不录),康果礼(娶穆尔哈齐女)之属,既崇之以爵秩,复申之以婚姻,其汉人初降者亦间及焉。世传清代汉满不通婚,证之清初史实颇有不合。《明实录》载万历四十七年己未五月初一日癸未,户科给事中李奇珍奏,谓李如柏曾纳素儿哈赤(舒尔哈齐)之女为妻,即太祖之侄女,此汉满通婚之最早者。(永乐时后宫有猛哥帖木儿家人,见《朝鲜实录书》不计。)清太祖下抚顺,明守将李永芳降,太祖以第七子阿巴泰之女妻之[166];太祖建号,佟养性以潜行输款为明吏置之狱,脱归太祖,太祖妻以宗女[167];此建号后之通婚。清太宗既下大凌河,兵部贝勒岳托主善养汉人,凡一品官降者,以诸贝勒女妻之,二品官以国中大臣女妻之,其兵士则先察汉人女子给配,余察八贝勒下庄头女子给配[168];太宗善之,命德格类安插大凌河汉人于沈阳,以国中妇女配之,不足,令诸贝勒大臣各分四五人配以妻室。此太宗时未尝禁汉满通婚之证。然当时方以明朝相攻伐,义属敌国,故通婚必由君上主之。入关之初,满洲以战胜之威,与汉人未能辑睦,多尔衮摄政患之,于顺治五年(戊子,1648)八月二十日壬子,谕礼部曰,“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亲睦,莫若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联姻好者听之”(不必经由国家允许);二十八日庚申,又谕户部定婚嫁报部之法,并定“满洲官民娶汉人之女实系为妻者,方准其娶”[169],意在禁其横扰,是入关而后且加之劝导。故顺治时,吴应熊娶太宗第十四女,尚之隆娶硕塞女[170],耿精忠娶豪格女[171],耿昭忠娶苏布图女[172]。康熙时,耿聚忠娶岳乐女[173],孙承运娶圣祖第十四女。固所以结功臣心,实亦为之倡。康熙四年(乙巳,1665)定例,“宁古塔流徙民人有嫁女旗下者听”[174]。所谓民人概指旗籍以外之汉人,流徙民人既准嫁与旗下,其良家自更无禁。

    《户部则例》卷一《户口·旗人嫁娶门》有“在京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为妻”之规定,满汉不通婚之说似仿于此。但则例明定已许字者仍准完配,惟须将此出嫁旗女开除户册,至民人之女嫁与旗下为妻者概无所禁;是其意非不许汉满通婚,仅于满人之嫁汉人有限制耳。(其重要原因,实为选秀女。)逮同治四年(1865)六月复定“旗人告假出外已在该地方落业,编入该省旗籍者,准与该地方民人互相嫁娶”,是其限制又只行于京师矣。[175]光绪而后,谈国是者每以化除汉满界限为言,皆首举通婚。然稽之典制实无禁止明文,故光绪二十七年饬通婚之谕亦含浑其词,谓“满汉臣民朝廷从无歧视,惟旧例不通婚姻,原因入关之初风俗语言或多未喻,是以著为禁令”[176],以强为之说。窃疑汉满通婚法令固无明禁,而习俗形成之藩篱甚严,汉满不相婚嫁,汉人之畏避或更甚于满人也。

    八、选秀女之制

    清代后妃多嫔自名门,亦一代制度之善者。若佟图赖,国维,舒明阿(佟图赖之后,官杭州将军,为宣宗孝慎后之父),一门三皇后莫论矣。圣祖孝诚后父噶布拉官至内大臣,祖索尼辅政大臣,曾祖硕色巴克什;孝昭后父遏必隆官至辅政大臣,祖额亦都一等大臣;世宗孝敬后父费杨古官右卫将军步军统领;高宗孝贤后父李荣保官察哈尔总管,祖密思翰户部尚书,伯马齐大学士;仁宗孝和后父恭阿拉官礼部尚书;宣宗孝穆后父布彦达赉官户部尚书;文宗孝德后父富泰官太常寺少卿,祖祺昌兵部员外郎,曾祖明山刑部尚书;穆宗孝哲后父崇绮状元吏部尚书,祖赛尚阿大学士;莫不累叶通显。其故皆由于后宫之选出自秀女。

    清制,秀女阅选以三年为率,由户部移文八旗都统造册,请旨阅选。凡京职满洲蒙古护军领催(正五品武职)以上,汉军笔帖式(文职七八九品不等)骁骑校(正六品武职)以上,外任同知(正五品文职)游击(从三品武职)以上,驻防副都统(正二品武职)以上;现任官员之女,年在十三岁以上[177],十七岁以下[178],身无残疾,且未缠足者,始能备选,其公主之女[179],达海子孙之女[180],官阶在前述各职以下者之女(外任如仅官同知游击者其女亦不备选,官阶尚须在其上),官吏缘事革职者之女,八旗闲散人等及兵丁之女,(其得有顶戴无实职者同)在京孤孀之女其父原非五品以上文职四品以上武职者;均不送选。其制,武官严于文官,外官严于京官,驻防严于外官,孤孀严于现任职官,盖重家教也。秀女入宫,妃、嫔、贵人,下逮答应惟帝命,但贵人以上必选自世家女[181],其选阅之严,与明代委之宦寺,求之市井,而勋臣家禁不入选者迥异。故有清皇子之母鲜有出身微贱者。圣祖尝谓胤禩之母良妃卫氏母家为贱族[182],然妃父阿布鼐尝官内管领[183],亦内务府正五品文官,与孝仪后之父同,家世固非明末之武清、嘉定比也。[184]清代皇室教育远胜于明,或亦以此。

    清宫内之汉姓女子,汉军秀女而外,或选自汉官(世祖时),或纳自潜邸(世宗高宗时),其制与秀女异。

    九、余论

    世传清高宗(乾隆)出自海宁陈氏,孟心史先生尝考之,搜讨甚富,其文尚未及见。然以时证之,高宗生时,(康熙五十年辛卯,1711)世宗方居潜邸,(康熙四十八年己丑,1709,封雍亲王)春秋鼎盛,(年三十四)且尚有子,(高宗为世宗第四子,第一子弘晖为孝敬后所生,康熙四十三年年八岁殇,其时高宗未生。第二、三子生卒待考。高宗即位后于雍正十三年十月己丑谕曰,“从前三阿哥年少无知,性情放纵,行事不谨,皇考特加严惩以教导朕兄弟等,使知儆戒”云云,是高宗生时三阿哥弘时未殇也。)又何必急急于夺人之子以为己子耶?附之篇末,以当余论。

    1943年6月27日大雨中初稿成于昆明靛花巷。

    1944年4月11日讲于西南联大文史讲演会。

    (此文最早载于1945年独立出版社出版的《清史探微》)

    【注释】

    [1]阿桂等撰,孙文良、陆玉华点校:《满洲源流考》卷1并载其文,辽宁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2]佚名:《西藏考》,《边疆史地文献初编·西南边疆》第1辑11,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3]袁昶:《卫藏通志》卷15“部落”,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页。

    [4]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聪二,第54页。

    [5]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聪九,第106页。

    [6]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崇德一,十一月十五日乙卯条,第137页。

    [7]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命一作:“时诸国纷乱,满洲国之苏克苏浒河部,浑河部,王甲部一作完颜,董鄂部,哲陈部,长白山之讷殷部,鸭绿江部,东海之渥集部……争为雄长,互相攻战”,第7页。

    [8]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命一作:“未几,长白山所属朱舍里、讷殷二路”,第12页。

    [9]《清史稿》卷1,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页。

    [10]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聪三,第63页。

    [11]《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1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98页。今案:郑先生所用《清太祖武皇帝实录》是1932年故宫博物院排印本,该本后被《清入关前史料选辑》收入。

    [12]孟森:《明元清系通纪》第1册前编第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页。

    [13]《元史》卷59《地理志》,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400页。

    [14]《明史》卷41《地理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57页。

    [15]《明太祖实录》卷189,“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校印1962年版,第2857-2858页。

    [16]《元史》卷91《百官志》,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311页。

    [17]《元史》卷98《兵志》,第2507页。

    [18]《明太宗实录》卷91,七年闰四月己酉,第1194页;及何乔远:《名山藏》第8册《王享记》5“东北夷·海西”条,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3年版,第6324页。

    [19]《明太宗实录》卷156,十二年闰九月壬子,第1795页。

    [20]孟森:《清朝前纪》一称,奴儿干都司不设府县,亦与辽东各卫所之隶属都司相等,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8页

    [21]《清太宗天聪四年伐明以七大罪誓师谕》,《国学季刊》第1卷第2号,1923年4月。

    [22]《明太宗实录》卷107,八年八月,第1386页。

    [23]《金史》卷1,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页。

    [24]《清史稿》卷223《万传》,第9129页。

    [25]《金史·金国语解》称完颜汉姓曰王,第2896页。

    [26]《东国舆地胜览》卷50《会宁都护府》,《中国相邻地区朝鲜地理志资料选编》,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

    [27]钱谦益著,钱曾笺注,钱仲联校:《牧斋初学集》卷43《岳忠武王画像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126页。

    [28]沈国元述:《两朝从信录》卷九天启元年十月条,沈云龙选辑:《明清史料汇编九集》第6册,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018页。案:佟卜年,辽阳人,万历进士,实汉人。

    [29]《李朝实录》第1册《太祖实录》卷8,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刊1953年,第349页。

    [30]在《东华录》作布尔杭古,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命三,第33页。

    [31]《明英宗实录》卷36,第701页。

    [32]参见《明英宗实录》卷36,正统二年十一月丁酉,第701页。

    [33]《金史》卷8,第199页。

    [34]《明实录》及《东夷考略》同,《潜确类书》作佟答剌。

    [35]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84,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946页。

    [36]《元史》卷150《石抹也先传》,第3541页。

    [37]《元史》卷149《耶律秃花传》,第3532页。

    [38]参看钱大昕著,陈文和、孙显军校点:《十驾斋养新录》卷9“太宗三万户名不同”条,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

    [39]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1,金人姓氏亦有“夹谷曰同”一条,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页。

    [40]《金史》卷55《百官志》,第1230页。

    [41]《金史》卷81《夹谷谢奴》,第1817页。

    [42]《金史》卷81《夹谷吾里补》,第1819页。

    [43]《金史》卷86《夹谷胡剌》,第1923页。

    [44]《金史》卷94《夹谷清臣》,第2083页。

    [45]《金史》卷121《夹谷守中》,第2643页。

    [46]高本汉著,赵元任等译:《中国音韵学研究》“方音字汇”,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42页。

    [47]乌古论,部名,据《金史》卷67《留可传》,第1583页,在统门浑蠢水合流之地。案统门即今图们江,浑蠢水即珲春河。

    [48]《金史》卷24《地理志》又曰“国言金曰按出虎”,盖对音别写,第550页。

    [49]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命一,第5页。

    [50]《清文启蒙》第1册卷1,三槐堂本,第2页。

    [51]《清文启蒙》第2册卷2,第34页。

    [52]沈国元述:《两朝从信录》卷13,沈云龙选辑:《明清史料汇编九集》第5册,第1058页。

    [53]见顺治十四年正月十五日戊午,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十八,第417页。

    [54]钱谦益著,钱曾笺注,钱仲联校:《牧斋初学集》卷50《赠太仆寺顾公墓志铭》,第1287页。

    [55]十二月十一日辛酉,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聪四,第72页。

    [56]乾隆十二年丁卯七月十八日丙午,王先谦:《东华录》第2册,乾隆二十六,第202页。

    [57]乾隆四十二年丁酉八月十九日壬子,王先谦:《东华续录》第5册,乾隆八十六,第561页;及阿桂等撰,孙文良、陆玉华点校:《满洲源流考》卷7,第82页。

    [58]《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戊子年,第312页;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第11页。

    [59]《清史稿》卷225《扈尔汉传》,第9188页。

    [60]乾隆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谕,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乾隆二十六,第202页。

    [61]阿桂等撰,孙文良、陆玉华点校:《满洲源流考》七附《金史姓氏考》,两见瓜尔佳氏,一云旧作夹谷,一云旧作古里甲,其迹甚显,第86、88页。

    [62]《清朝通志》卷14“七音略一”,《十通》,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6820页。

    [63]《清朝通志》卷14“七音略一”,第6820页。

    [64]《清朝通志》卷1“氏族略”,第6759页。

    [65]《清朝通志》卷1“氏族略”序,第6759页。

    [66]《清史稿》卷242,列传二九传论,第9582页。

    [67]《清史稿》卷230,列传十六传论,第9297页。

    [68]并见《清史稿》卷230《恩格德尔传》《和济格尔传》,第9276、9285页。

    [69]《清史稿》卷229《恩格类传》,第9274页,其事系于天聪六年。

    [70]《清史稿》卷229《附洛哩传》,第9294页

    [71]《清史稿》卷291《莽鹄立传》,第10286页

    [72]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己丑,王先谦:《东华续录》第6册,乾隆一一九,第318页。

    [73]《清史稿》卷388《官文传》,第11712页。

    [74]《清史稿》卷468 《崇绮传》第12775 页。

    [75]《清史稿》卷169《诸臣封爵世表》二,侯,第5439页。

    [76]《清史稿》卷169《诸臣封爵世表》二,一等延恩侯,第5445页。

    [77]《清史稿》卷170《诸臣封爵世表》三,三等襄勤伯,第5525页。

    [78]《清史稿》卷214《孝庄皇后传》,第8902页;及顺治十二年七月乙酉,王先谦:《东华录》顺治二十五,第399页。

    [79]《钦定清会典》卷95“户口”,《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19页。

    [80]以上并见《清史稿》卷214《后妃传》,第8915页;及《清朝文献通考》卷241“帝系三”,《十通》,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7005页。

    [81]《清朝文献通考》卷241“帝系三”,“皇贵妃高氏大学士高斌女”,第7007页;《清史稿》卷214《后妃传》,第8914页,改称高佳氏。斌子恒,恒子檏,恒孙杞,均姓高氏,斌从子晋,父名述,明凉州总兵,其为汉人无疑;但后入内务府为汉军耳。

    [82]《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第301页。

    [83]《八旗满洲氏族通谱》作喜塔喇氏,辽沈书社1980年版,第497页。

    [84]《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第301页。

    [85]《清史稿》卷214《后妃传》,第8898页。

    [86]见孟森:《明元清系通纪》四,又别有专文。案孟先生:《清朝前纪》十及十三尚主宣皇后为王杲女之说,嗣复改定,第98、219页。

    [87]王在晋:《三朝辽事实录》第1册“总略”,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8年版,第162页;及《清史稿》卷222,《王杲传》,第9124页。

    [88]《清史稿》卷222,《王杲传》,第9124页。

    [89]《清史稿》卷214《后妃传》,第8900页;《武皇帝实录》作杨机奴。

    [90]《清史稿》卷223《杨吉砮传》,第9135页,以别于乌拉,辉发两纳喇氏。《清朝通志》卷3“氏族略三”,第6769页。

    [91]《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作纳林卜录,第302页。

    [92]《清史稿》卷223《杨吉砮传》,第9135页。

    [93]见《清史稿》卷214《孝庄后传》,第8901页。塞桑,《八旗满洲氏族通谱》作寨桑,辽沈书社1980年版,第728页;《清史稿》卷167《外戚表》,作宰桑,第5306页。

    [94]《清史稿》卷167《外戚表》,第5306页。

    [95]《清史稿》卷518《科尔沁传》,第14320页。

    [96]《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作蟒孤,又作莽古,第315页;《清史稿》卷518《科尔沁传》,第14320页;《清史稿》卷1《太祖本纪》一,甲寅年作莽古思,恩为思之讹。

    [97]此据《清史稿》卷518《科尔沁传》,第14320页;《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通好系于二十二年甲午,第317-318页。

    [98]《清史稿》卷231《佟养性传》,第9323页。

    [99]《清史稿》卷235《佟图赖传》,第9444页。

    [100]康熙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庚子,王先谦:《东华录》第2册,康熙二十,第2页。

    [101]顺治八年八月壬戌,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十七,称佟图赖为谭泰妹夫,谭泰姓舒穆禄氏,当别为一妻,第325页。

    [102]《清史稿》卷214《后妃传》,第8911页。

    [103]《清史稿》卷223《万传》,第9129页。《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辛卯年明万历十九年,“时夜黑国主……遣部下……来谓太祖曰,兀喇哈达、夜黑、辉发,满洲总一国也,岂有五王之理……太祖答云,我乃满洲,尔乃虎伦……”,第313页;又卷3,天命四年,明万历四十七年,“满洲国自东海至辽边,北自蒙古嫩江,南至朝鲜鸭绿江,同一音语者俱征服,是年诸部始合为一”,第358页。

    [104]《清朝通志》卷2“氏族略二”,第6763页。

    [105]《清史稿》卷225《额亦都传》,第9175页。

    [106]《清史稿》卷214《后妃传》,第8918页。

    [107]《清史稿》卷167《外戚表》,第5324页;及《清史稿》卷214《后妃传》,第8918页。

    [108]《清史稿》卷214《后妃传》,第8918页。

    [109]《清史稿》卷214《后妃传》,卷167《外戚表》均作那拉氏,第8925、5339页。

    [110]《清史稿》卷23《德宗二》,第851页。

    [111]《清国史》第5册“大臣画一传档正编”卷4《佟养性传》,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45页;《清史稿》卷231《佟养性传》,第9323页;钱大昕:《潜研堂集》下册文集卷37《内大臣一等公谥忠勇佟公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653-654页。

    [112]《清朝通志》卷2“氏族略”,第6767页。

    [113]见《重建永宁寺碑记》,稻叶书引。

    [114]见叶向高:《四夷考》卷2《女直考》,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8页。

    [115]见陈建:《皇明通纪》,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776页;自在州据《一统志》即开原。

    [116]见五年七月乙巳,《明宪宗实录》卷69,第1370页。

    [117]见《明史》卷211《马永传》,第5575页。

    [118]稻叶谓太祖依妻族称佟氏,孟心史先生已驳之,见孟森:《清朝前纪》第9篇,第94-95页。

    [119]见天聪五年五月庚子,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聪六,第82页;及《清史稿》卷234《孔有德传》,第9395页。

    [120]顺治二年江西总督,见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第249页;《清史稿·疆臣表》失载。

    [121]养甲为佟山之侄,崇祯时已官总兵,弘光时提督南直盐法,见《东明闻见录》,孔昭明主编:《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6辑109,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版,第2页;及三余氏:《南明野史》卷下,孔昭明主编:《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5辑93,第166页。

    [122]康熙十五年琼州总兵,见凌扬藻:《蠡勺编》卷19,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0页。

    [123]即佟养真,避世宗嫌名改,见《清史稿》卷235《佟图赖传》,第9444页。

    [124]《清史稿》卷231《佟养性传》称,“达尔哈齐子养真”子字为孙字之误,第9323页。

    [125]钱大昕:《潜研堂集》下册文集卷37《内大臣一等公谥忠勇佟公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653-654页。

    [126]《清国史》第5册“大臣画一传档正编”卷4《佟养性传》,第145页。

    [127]《明史》卷241《王纪传》,第6267页。

    [128]《明史》卷241《王纪传》,第6267页。

    [129]沈国元述:《两朝从信录》卷7,沈云龙选辑:《明清史料汇编九集》第4册,天启元年七月,第887页。

    [130]瞿共美:《粤游见闻》,《明季稗史初编三》卷20,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67页。

    [131]据《明季稗史初编》卷23《东明闻见录》,佟养和曾任清湖南监军、兵部侍郎,应亦明末科第,第401页。

    [132]《清朝文献通考》卷47“选举一”,顺治元年定制盖全用明法,第5302页。

    [133]朝鲜《宣祖朝实录》三十二年,万历二十七年,有明驻辽阳副总佟养正,孟心史先生以为即养真。以年代证之,疑不尽符。

    [134]《清史稿》卷225《扈尔汉》,第9188页。

    [135]《清史稿》卷226《巴笃理》,第9213页。

    [136]《清史稿》卷241《席特库传》,第9554页。

    [137]《清史稿》卷242,传二九传论,第9582页。

    [138]钱大昕:《潜研堂集》下册文集卷37《内大臣一等公谥忠勇佟公传》,第653页。

    [139]《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2,第342页。

    [140]《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2,第342页。

    [141]《清史稿》卷231《李永芳》第9326页。

    [142]《清朝文献通考》卷179“兵一”,第6392页。

    [143]养性娶宗女,号施武里额驸,施武里又作施吾理,见《清史稿》卷231《佟养性传》,第9323页;又作西屋里,见《清国史》第5册“大臣画一传档正编”卷4《佟养性传》,第145页。天聪四年喇嘛法师宝记碑汉字称驸马,见《东洋文化史大系清代之亚细亚》第135页。

    [144]以上并据《清史稿》传一八诸人本传。王先谦:《东华录》系太宗谕佟养性之语于天聪五年正月乙未,第80页;系乌真超哈之名于八年五月庚寅,第110页;系满洲各户汉人十丁授绵甲一命马光远等统之于天聪七年七月辛卯朔,第103页;《清朝文献通考》卷179系定乌真超哈之名于天聪八年改定八旗官名之后,第6392页。

    [145]汉将之称见《清史稿》卷231《马光远传》,第9333页。

    [146]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崇德四年,1639,六月丙申设四固山,第169页;崇德七年,1642,六月甲辰设八固山,第182页。

    [147]《清史稿》卷231《佟养性》,第2324页。

    [148]沈国元述:《两朝从信录》卷20,天启四年二月,沈云龙选辑:《明清史料汇编九集》第7册,第2209页。

    [149]《明史》卷241《王纪传》,第6267页。

    [150]沈国元述:《两朝从信录》卷14,兵部上言,奸细关系宗社,奉圣旨,毛文龙因拿佟养真,佟卜年遂投陶朗先处监军,谗害毛文龙云云,沈云龙选辑:《明清史料汇编九集》第6册,第1636-1637页。

    [151]《明史》卷241《王纪传》,作二千里,第6267页。

    [152]沈国元述:《两朝从信录》卷9,天启元年十月兵部尚书张鹤鸣奏疏引养真供词,沈云龙选辑:《明清史料汇编九集》第5册,第1052页。

    [153]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十二,第377页

    [154]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十六,第478页。

    [155]吴伟业:《梅村家藏稿》第2册卷48,台湾学生书局1974年版,第834页。

    [156]《清文献通考》卷250“封建五”系在八月,第7094页。

    [157]《清史稿》卷281《佟国纲传》,本传在二十年,第10150页。

    [158]《清史稿》卷281《佟国纲传》,第10150页;及钱大昕:《潜研堂集》下册文集卷37《内大臣一等公谥忠勇佟公传》,第654页。

    [159]《清史稿》卷281《佟国纲传》,第10150页。

    [160]《清史稿》卷171《诸臣封爵世表》四,佟养性正蓝旗汉军,第5624页;《清史稿》卷273《佟凤彩》传:“佟凤彩汉军正蓝旗人,养性从孙也”,第10036页。

    [161]王先谦:《东华录》第4册,乾隆十五,乾隆七年四月壬寅,第92页。

    [162]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康熙三年闰六月丙戌,康熙四,第513页。

    [163]钱大昕:《潜研堂集》下册文集卷37《内大臣一等公谥忠勇佟公传》,第654页。

    [164]《清朝文献通考》卷250“封建五”,第7094页。

    [165]《清朝文献通考》卷254“封建九”,第7128页。

    [166]《清史稿》卷231《李永芳》第9326页。

    [167]《清史稿》卷231《佟养性》,第2324页;《清朝通志》卷2“氏族略二”作太祖孙女,第6766页。

    [168]天聪六年正月十五日癸丑,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聪七,第92页。

    [169]见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十一,第283页。

    [170]《清史稿》卷166《公主表》,第5280页。

    [171]《清史稿》卷474《附吴三桂传》,第12853页。

    [172]《清史稿》卷234《附耿仲明传》,第9408页。

    [173]《清史稿》卷166《公主表》,第5280页

    [174]《清朝文献通考》卷203“刑九”,第6678页。

    [175]以上并据同治十三年校刊《户部则例》。

    [176]《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6“户口二”,《十通》,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7776页。

    [177]《钦定大清会典》卷87“内务府·会计司”,第841页。

    [178]《户部则例》第2册卷1“户口·选验秀女”,同治十三年刊本,第18页。

    [179]始自嘉庆五年,见《户部则例》第2册卷1“户口·选验秀女”,第14页。

    [180]《清史稿》卷228《达海传》,盖尊其创造满洲字之功,第9256页。

    [181]《清史稿》卷214《后妃传》序,第8895页。

    [182]《清史稿》卷220《诸王传》,第9062页;王先谦:《东华录》康熙四十八年正月癸巳、甲午,五十三年十一月甲子。案《清史稿·后妃传》及《清朝文献通考》二四一《帝系考》三均作卫氏,惟《通考》二四二《帝系考》四又作魏氏,卫、魏两氏八旗氏族均无之,盖汉军也。余别有文。

    [183]《清朝文献通考》卷241“帝系三”,第7704页。

    [184]明慈圣太后之父武清侯李伟微时业圬,崇祯周后父嘉定伯周奎微时寄食人家代为管库,此清代所绝无。并见谈迁著,罗仲辉、胡明校点校:《枣林杂俎》,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0、273页。

  • 郑天挺:清代考试的文字:八股文和试帖诗

    清代考试的文字,主要包括两方面:一、八股文;二、试帖诗。

    一、八股文

    明清两代的科举考试大体沿用唐宋以来的制度,而变更了一些做法,专取四书五经命题。据《明史·选举志》上讲,这种办法是明太祖和刘基两人规定的,这个说法是否确实,已经不好考订了。这种办法,在明代就是要求考生答卷必须“代圣人立言”,只能用孔子的口吻写文章,不许发挥自己的意见。清代又加了一层限制,要求“代圣贤立言”,这个圣贤又包括了宋儒,就是除了圣人孔子,还要用贤人朱熹的口气说话。对于篇幅,明代要求四书的题目须做二百字以上,五经的题目须做三百字以上。清朝顺治二年(1645)规定,四书文每篇不超过五百五十字,康熙二十年(1681)又宽至六百五十字。可是人们越写越多,渐成喜为长篇的风气,动辄千言,又多是肤词滥调。五十四年(1715)乙未科会试,有个叫尚居易的,一篇文章写了一千二百多字,初拟第一名,后来决定取消他的资格。乾隆四十三年(1778),明确规定每篇俱以七百字为率,超过此限的概不录取。

    就格式讲,这种文章不能写成一般的散文,必须要用排偶,要讲对仗。这样就形成了明清时期所特有的内容僵死、形式固定的八股文。

    八股文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文章?现在已经非常不易找到了。许多书中都有所解释,如说:八股文是15世纪到19世纪中国封建皇朝考试制度所规定的一种特殊文体。八股文每篇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等部分组成。“破题”共二句,说破题目的要义。“承题”用三句或四句,承接破题的意义而说明之。“起讲”概说全体,为议论的开始。“入手”为起讲后入手之处。起股、中股、后股和束股这四个段落才是正式的议论,中股为全篇文字的重心。在这四个段落中,每一段落都有两相比偶的文字,合共有八股,所以叫做八股文,亦称为八比。

    在我的藏书中,有几本清代刊印的当时考试人的试卷。这里我们举几个实例。

    首先看一下破题和承题的写法。

    光绪庚寅(光绪十六年,1891)恩科(因光绪十五年皇帝亲政,次年特别开恩,例外增加的一科),会试的题目为:

    子贡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子路有闻,未之能行,唯恐有闻。

    这是用《论语》中的两章合在一起作为一个题目,这种题目叫做大题(当时的题目一般有三种:一种是大题,就是用经书中的几句话或者一章、两章作为一个题目,如:“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一种是小题,只用经书的一句,如“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还有一种叫做接搭题,就是把两句话截头去尾,如“不亦乐乎人不知”。俞曲园在河南做学政时就喜欢出接搭题,出的奇奇怪怪,后来为此受到御史的参劾,从那以后就很少有人出接搭题了。但也有人认为接搭题好,它把极不相干的话连在一起,就不只是考文字,而且可以测验出一个人的智慧。

    这个题目的意思是:孔子的文章我们是可以知道的,而关于性和天道他却从来不讲,我们也就不得而知。子路凡是听到老师的话都要照着去做,如果做不到,他就非常害怕听见。这里讲了“闻”“行”两个方面,考生就应该把这两方面的意思都概括起来。这次会试的第五房同门姓氏试卷中有一篇张叙宾的文章,他是这样开头的:

    闻有难以言传者,无不可以行励也。(破题)盖由文章而推之性与天道,秘于言,宜体诸行也。子路之恐,亦同一励行于闻之意耳。(承题)

    开头两句既点明了“闻”,又点明了“行”,将题目的要义一语道破,这就是所谓“破题”。接下来三句进一步说明了“闻”与“行”二者之间的关系。这就是所谓“承题”。

    下面接着写道:

    且圣教本无隐,而时欲无言,亦以道不远人,第求诸言不若实课诸行耳。行所得闻,而未闻者可默会焉;并行所已闻,而可闻者且递引焉。此其诸智者知之,勇者励之,而圣教难宣之隐与学人务实之修,类举之,无难显白于天下。[1]

    这一段即是“起讲”,文章就从这里入手了。此后再分成几股,然后结束。

    张叙宾为河北磁县人,时年四十一,生于1850年。会试中是第四名,殿试三甲第四十六名,朝考二等。即用知县。

    下面再看夏寅官文:

    两贤造道之深,愚柔宜勉矣。(破题)夫由易闻而知难闻,子贡之明也;由已闻而励未闻,子路之强也。愚柔其勉之哉。[2](承题)

    夏为江苏东台人,时年二十五,生于1866年。会试中式第六十四名,殿试二甲第六十四名,朝考一等第六名。翰林院庶吉士。

    另郑叔忱文:

    尊所闻而行所知,两贤之学进矣。(破题)夫子贡之述所闻,子路之策所行也,均有得于既闻既行后耳。故并志之。[3](承题)

    郑系生父,时年二十八,生于1863年。会试中式第七十二名,殿试二甲一百十七名,朝考一等第七名。翰林院庶吉士。

    下面再看分股的写法。

    光绪甲午(光绪二十年,1894)顺天乡试,试题为“诗曰:衣锦尚絅。”锦,是丝织品中最华丽的一种;纲,是一种麻布制作的罩褂,比较粗糙。意思是,穿着最精美的丝织品的时候,外面再加上一层粗糙的罩褂。一篇文章中有一段这样写道:

    诗人知草衣卉服,特为上古之遗风,则入朝庙而黼黻休明,正有取朱绿苍黄之用。

    诗人知正笏垂绅,悉遵一王之定制,则考绩事而设施采色,谁能掩山龙藻火之辉。[4]

    这是两股。两股的字词之间完全对仗,结构完全相同。

    清朝在乾隆以后,曾一度规定把中股和后股合成一股,名之为“大股”。这样,八股就成了六股了。对于一篇文章来说,大股写得如何,非常之重要,评判文章的优劣,主要看大股。当然文章的开头如果不能惊人,别人也就不看下文了,因而破题、承题也有决定意义。有的文章在起股、中股、后股、束股之后,也有再写一至三句结束全篇的,一般这几句结束语都是颂扬之辞。

    八股文有没有范文读本?有的。乾隆认为,人心士习、风会所趋,关系着国家的气运,所以他下诏要编一本可供士子楷模的八股文范本,“明示以准的,使士子晓然知所别择”[5]。于是,桐城派的鼻祖方苞就根据这一精神,选录了明清两朝名家的时文,编成四十一卷,题名《钦定四书文》,颁行全国。这是最早的八股文示范。嘉庆时,又有路德编选的《小题正鹄》,专选小题文章,这本书在当时和以后影响相当大。因为考进士一般出大题,考秀才一般出小题,路德的《小题正鹄》正是为适应大家考秀才的需要而编的一本模范文选,所以很受欢迎。可是那些有了出身的人,认为这类东西是不屑一看的,是不登大雅之堂的。《清史稿·艺文志》也不把八股文算作著作,《小题正鹄》之类没有列入,尽管它当时最流行。只有方苞编选的《四书文》列入了《艺文志》,因为这是奉皇帝的命令编选的,前面标有“钦定”字样,他不敢不登。

    八股文来源于宋朝的四六。四六和骈文不同。六朝和唐尚骈文,骈文专尚词藻和对仗,不用虚字,而四六不尚辞藻,常用虚字。另外清朝时焦理堂还有一种说法,说八股文源于元曲。[6]这种说法可能也有它的根据,因为元曲都有曲牌,若干曲牌组成一篇,和八股很相像。

    辛亥革命前后,许多人都曾猛烈地反对八股文。鲁迅特别指出八股文的坏处,说这是蠢笨的产物文章之所以要一股一股地定出格式,是为了考官看起来省力,应试人也不费事。[7]

    八股文从根本上讲就不是一种好的文体。明清以来人们对于它的批评很多。首先,在思想内容方面,它不仅规定以四书五经为主,而且对于书、经的解释只能以朱熹的注解和《高头讲章》为准,这就局限了人们知识的范围,限制了人们思想的自由。写文章本来都是为了发表自己的意见的,但八股文不允许谈自己的意见。对儒学经典,绝不允许议论它的是非。就是说它对,也只能按照朱熹的讲法,说它怎样对、什么地方对,不能另外有什么讲法。而且要代圣贤立言,就是他们所讲的这一套是要所有的人们服从的,这就变成了一种法令。在体裁形式方面,它规定固定的模式,死板的层次,字句还要讲对仗,使人们的思想陷于僵化,陷于保守和顽固。所以到了后来,八股文越来越衰微平淡,越来越只为应考人设想,越来越趋于简易,仅仅成为一种考试的工具,成了一种陈词滥调,连所谓代圣人立言、概括经义都没有了。清代虽然不断有人说它不好,虽然不断进行所谓改革,但始终没有改掉。直到戊戌变法之后,形式上去掉了八股文,改为策论,但实际上还是一样。因为出的题目还是那样一种题目,写的文章还是那么一类文章,并没有超越许多,情况并没有什么好转。后来又改新式学校了,八股文都不讲了,而大家所学的仍和八股差不多,尽管文体有所改变,不像原来那样死板,由八股改为策论,由按部就班的体例改为可以自由发挥,这是解放了一些。但就拿策论来说,字数仍有一定限制;可以自由发挥,但不能违背当时的政治倾向。考试的文字是这样;考试以外,像当时的《清议报》《时务报》《国际报》的文章,虽然跟过去大不相同了,但还是说空话的多,讲实际的少。它们当然很有不少了不起的文章,像梁启超的文章,有的真是如同长江大河,滔滔不绝,撒开思想的缰绳,纵横驰骋,可是最后落实了,还是很空洞。所以整个看起来,八股的害处很大,不仅害了明清两朝,在清末取消八股之后,仍然长时间文风不正。后来又有党八股,也正是老八股罪状在今天的表现。所以,我们还是同意鲁迅的意见,无论新八股、老八股,必须一律扫荡。

    当然,八股文自身也有个变迁过程。就清朝统治者来说,也曾不断讨论,希望有所改革。雍正就曾一再强调八股文必须做到“清真雅正”,也就是真实、明白;乾窿也曾要求做到“词达理醇”,也就是词语通达、道理纯正。乾隆说过:“古人论文,以浑金璞玉不雕不琢为比,未有穿凿支离可以传世行远者。至于诗赋不免组织渲染,亦必有真气贯乎其中乃为佳作。”[8]乾隆十年乙丑科会试,他就因为第一卷文太繁缛,不如第七卷清真,亲将第七改为第一。可见他们本来的要求还是好的,只是人们没有做到,完全照一个格式去写,越写越坏。我们如果把清朝和明朝的八股文作一比较,就不难看出,清朝的八股文确实十分清楚。尽管它严重束缚着思想,必须照孔子的话来写,但写得明白。我们从史书里也可以看到,清代的官方文字——上谕,没有一篇是难懂的,都是把话清楚地说出来,没有词藻、废话,从它入关直至灭亡,基本都是如此。而明朝不同,尤其是明末,那些皇帝的上谕和群臣的奏折,实在很不好懂,有一种离开事实的调子。明末的许多批红出自太监之手,成为一种“太监体”,非常晦涩。所以,就明清相比,清朝又比明朝差强一点。当然,我们说清朝比明朝好一点,并不是要提倡它,只是说明清同样以科举取士,这中间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二、试帖诗

    前面谈了八股文。八股文不能离开经义,不能离开孔子的言论,不能违背朱熹的注解,所以也叫做“帖括”。试帖诗的“帖”,和“帖经”“帖括”的“帖”,是同样的意思,即不能离开诗题任意发挥。最初,试帖诗也是根据孔孟之道来阐述的,后来发展成为用帖试这种体裁来描绘古人诗句的含义。

    试帖诗有它一定的格式。

    试帖诗的题目前面一律有“赋得”二字,下面接着是一句古人的五言诗,后注“得×字”,限定必须用这个字的韵,又注“五言六韵”或“五言八韵”,要求写的诗要用六个韵或八个韵,即写成十二句或十六句的五言排律一首。

    什么叫“赋得”?前人有过不少解释,但都不很准确。实际上,这是由元朝以来至明初的一种白话演变出来的一个词。“赋”,就是诗,“得”,就是“合乎”的意思。就是说,要作一首诗,来描写出“五色诏初成”的意境。过去写布告,往往开头写“照得”如何如何,如“照得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这是从元朝来的一种白话,以后逐渐成为一种例行的官样文章。试帖诗用“赋得” 之成为一种习惯用语,是从朱元璋开始的。我们现在发现朱元璋的许多文告、信件,如他给徐达的信,很多都是用白话写的,不是当时文言文的写法。那么,为什么不说是从元朝开始的呢?因为明初的白话和元朝的白话不同,元史和元代碑铭中引录的元朝白话,多带着明显的蒙古民族的特点,而明初的白话大都是汉人的日常口语。“赋得”,这是汉人的说法。因为试帖诗题前都有“赋得” 二字,所以又称这种诗为“赋得体”。诗题后面注明“得×字”,除了必须按照这个字用韵以外,还要在诗的第二句或第四句的末尾把这个字用上,如“得成字”,末尾必须出现“成”字,出现晚了不行。作诗之前先规定用韵,所谓赋诗先赋韵,这是旧日中国文人的一个习惯。相传梁武帝有一次让人作诗,那人说,你得先给我一个韵。可见,这种习惯那时就已经有了。

    试帖诗也有破题,但和八股文不同。八股文要求开头用两句话点明题意,试帖诗则要求前四句诗中一定要包含题目的全部文字。至少,如果题目是一句五言诗,也得用上四个字,如果是一句七言诗,也得用上六个字,否则,就不合格。

    例如,光绪甲午(光绪二十年,1894)顺天乡试“赋得五色诏初成得成字五言八韵”题下,其中杨恩元的一首试帖诗的前四句是这样的:

    丹诏崇朝下,

    鸿文妙手成。

    十行词绚烂,

    五色字晶莹。

    这里,第二句末尾用上了“成”字;“成”“莹”,都是成字韵;诗题中的五个字,前四句里用上了四个字,这是允许的。

    杨恩元,贵州普定人,光绪四年生,时年十六,得是年顺天乡试第七十五名。

    又如,光绪戊戌(光绪二十四年,1898)会试试帖诗题为,赋得“云补苍山缺处齐得山字韵五言八韵”,其中杜德舆诗的前四句是:

    四处云齐合,

    苍苍识旧颜;

    补非拈画笔,

    缺不露春山。

    黄惠安诗的前四句:

    一角苍崖缺,

    云刚出岫间;

    补来非炼石,

    齐处竟成山。

    杜文第四句末尾用了“山”字;“颜”“山”,皆山字韵;前四句包括了题目当中的全部七个字。黄文包括了六个字,“间”“山”亦山字韵。

    试帖诗除头两句外,以下直到末尾都要对仗,这是从唐人的排律出来的。诗的结尾部分,所谓“合”,照例也都是颂扬。以上所举两例,都是如此。

    作试帖诗,关键在于掌握对仗。这是怎么学的呢?原来,当时孩子从启蒙的时候就有一种“对课”,专门学习做对子。开始比较简单,如老师说个“走”,学生就对个“跑”,老师说个“天”,学生就对个“地”。先是一个字一个字地对,接着一个词一个词地对,然后一句话一句话地对,逐渐复杂起来。作诗先从练对子开始。蔡元培先生在他的自编年谱中就曾谈到过这种情况。

    八股文有模范选本,试帖诗也有模范选本。编选《小题正鹄》的路德和别人共同编选的《七家诗》就是一种,流传很广。当时准备参加秀才考试的,除了念《四书集注》《高头讲章》,主要就是念《小题正鹄》和《七家诗》,这是他们答卷时可供模仿的直接参考书。

    (汪茂和整理,原载《故官博物院院刊》1982年第2期)

    【注释】

    [1]见《第五房同门姓氏》。

    [2]见《第七房同门姓氏》。

    [3]见《第七房同门姓氏》。

    [4]见肖开甲文。

    [5]《清史稿》卷108,《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153页。

    [6]焦循:《易余龠录》,载《丛书集成续编》,上海书店出版社1995年版,第91册,405页。

    [7]鲁迅:《伪自由书·透底》,上海北新书局1933年版,第110-111页。

    [8]张廷玉等:《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66《礼部》,《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22册,3014页。

  • 郑天挺:清代包衣制度与宦官

    一、包衣名称的解释及包衣的性质

    包,汉语为家,衣为虚字“的”字;包衣译汉语为“家的”或“家里的”。

    清太祖时的八旗制度,每一固山(旗)由一贝勒主之,此贝勒同他旗下所属的人有主仆之分,旗下之人大部分应服役于国,小部分则给使于旗主贝勒之家,此给使于家之人就是所谓包衣,后来名为包衣佐领,其服役于国的后来名为旗分佐领。凡是隶包衣的,不必再服国家兵役,工役,或其他劳役;崇德二年(明崇祯十年,1637)七月初五日辛未,太宗对群臣说,“朕侍卫四十员,乃太祖在时免役者,或……朕包衣之子,皆非应役之人”[1],可以推证。包衣为给使之人,实即家仆,大都从侍很久,并且下及子孙。天聪三年(明崇祯二年,1629)九月初一日壬午考试儒生,得二百人,“凡在皇帝包衣下,八贝勒等包衣下,及满洲蒙古家为奴者皆拔出”[2]。崇德三年正月十五日己卯,又议考试,“满、汉、蒙古家仆俱不准与试”,当时祖可法,张存仁以为“前科取士(天聪三年八年两次)有奴仆中式者即行换出,仁声远播,今忽改此制,恐多费更张……各家奴仆皆宜准其考试”[3]。前曰“包衣下”,后曰“奴仆”,可知两者无别。康熙二十二年(1683)三月初八日庚戌议觉罗画特失误军机罪,拟革职,籍没家产,编入包衣佐领,圣祖以为“觉罗(皇帝同族)编入包衣佐领为奴属不便,著免其编入包衣佐领”[4]。可知“包衣”即是“奴仆”。在法律上,他们的隶属,居住,生活,婚娶全无自由,而且他们的奴籍是子孙相续的,非得主人的特许不能脱离。所以就性质说,包衣就是私家的世仆。不过有一点应该注意,就是包衣之所谓奴仆,只是对他们主人而言,他们可能另有自己的官阶,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奴仆。

    包衣既然专给使于旗主不再服公役,依理旗主不应于包衣以外再役使其他普通牛录(旗分佐领)之人,但这种限制后来渐渐废弛。雍正时削夺旗主之权,在雍正元年七月十六日又下谕申明此禁,说,“看来下五旗诸王将所属旗分佐领下人,挑取一切差使,遇有过失,辄行锁禁,籍没家产,任意扰累,殊属违例。太祖、太宗时将旗分佐领分与诸王,非包衣佐领可比,欲其抚循之,非令其扰累之也……嗣后仍照旧例,旗分人员止许用为护卫,散骑郎,典仪,亲军校,亲军。或诸王挑取随侍之人,或欲令所属人内在部院衙门及旗下行走者兼管家务,或需用多人以供差役,或补用王府官职,或令随侍子侄,著列名请旨”[5]。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出所谓列名请旨的各项职事,就是旗分佐领下不应作而应由包衣下作的。

    二、包衣的产生

    包衣之制,实际上远在旗制创立以前,因为这是他们的旧俗,不过旗制定后包衣成了一个法定组织,更制度化了。《八旗通志》说,正红旗包衣第一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国初随礼烈亲王编位”,镶红旗包衣第三参领第一佐领,“国初编立……随贝勒褚英分封时立”。既曰随,必是先有这些人而后定为制度,褚英死于万历四十三年(1615),八旗还没有成立,可见包衣在旗制之前。《金史》一三三《张仅言传》,称其年数岁,贞懿皇后留之藩邸,稍长侍世宗读书,遂使主家事,绳检部曲,一府惮之。世宗即位,凡宫室营造,府库出纳,行幸顿舍皆委之,就是后来所谓包衣。

    因为包衣制度发生在八旗制度之前,所以清初的宗室贵戚勋旧,无论是否主管旗务全有包衣。王氏《顺治东华录》一,崇德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甲申称:“有遗匿名帖谋陷固山额真谭泰者,为公塔瞻母家高丽妇人所得,言于包衣大达哈纳,达哈纳以告伊主公塔瞻及固山额真谭泰,塔瞻因启诸王,王等令送法司质讯。”[6]这是顺治即位初一个大狱,兹不详述。所谓包衣大就是包衣头目。塔瞻为扬古利次子。扬古利,《清太祖武皇帝实录》作扬古里[7],是太祖太宗时名将,崇德二年死于征朝鲜之役,追封武勋王,在清入关前群臣中爵秩最高;塔瞻初袭超品公,后降一等公;父子均未尝作过固山额真。太宗初立,于天命十一年九月设总管旗务八大臣,及佐管十六大臣。王氏《东华录》注称,“额驸扬古利前此已授一等总兵官,其秩在贝勒之次……不预此”[8]。仿佛是因爵高而不入选,但扬古利亦未能与贝勒同样的主旗务作旗主。据此可见,不是旗主不是固山额真也可以有包衣。《清史稿》列传十三《扬古利本传》称,“扬古利手刃杀父者……时年甫十四,太祖深异焉,日见信任,妻以女,号为额驸”。其家之有包衣当因额驸之故。但《清朝文献通考》二四二《帝系考》,《清史稿·公主表》《武皇帝实录》全没有太祖女嫁扬古利的记载,惟有《清朝通志·氏族略》二称,太祖“命其子扬古利入侍,以公主降焉”,又《天聪东华录》亦称扬古利为额驸,似乎本传所称并非无因。当时所谓额驸,本不专指娶太祖太宗女儿的人,如佟养性娶宗女[9],李永芳娶阿巴泰女,均称额驸,扬古利或亦其类;否则必因获罪不列玉牒,以致失载。扬古利、塔瞻父子家既有包衣,其他戚畹勋爵之家亦必不能没有。

    太祖起兵时追随的人很多,这些人全是后来的勋戚,他们全有给使的仆役,就是包衣。当时旗制未定所以未尝加以限制,旗制既定亦未尝因之取消。但包衣的主人爵秩有尊卑,地位有高下,因而包衣也有等差。包衣之下还用包衣,主人之上仍有主人。所以有一时期,分隶上三旗包衣佐领下的皇帝包衣,与分隶下五旗包衣佐领下的王公包衣,以及勋戚功臣家的包衣,其他私家的包衣,统称包衣,一无差别。逮后包衣制度日严,名称相同易于混淆,私家“包衣” 渐改他称。顺治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甲子,谕吏、礼、兵三部说,“官员子弟及富家世族,……本身不充兵役,尽令家仆代替,……概行严禁”。这里所说的“家仆”,以及《会典事例》中所谓“旗下家奴”[10],《户部则例》中所谓“八旗户下家奴”[11],实在就是私家的包衣,因为要别于旗制里的包衣,所以改称。

    三、包衣的来源

    包衣的来源,有的是战争俘获,有的是罪犯子孙,有的是分拨,有的是占取,入关后又有所谓投充。满洲人以外还有汉人。凡是加入的,统名为编入包衣。王氏《东华录》说,太祖攻下抚顺之后,论功行赏,以俘获人口分给各营,这是俘获的例子。英亲王阿济格获罪幽禁以后,谣传将他的一个儿子给巽亲王为奴,一个儿子给承泽亲王,诸妇女悉配夫,阿济格听说之后忿怒欲拆毁监房。[12]这虽未成事实,可以看出当时罪犯子孙为奴,在亲王亦不能免(《儿女英雄传》所述长姐儿即分给功臣家之罪犯子女)。分拨是将奴仆由父兄家拨给子弟家,占取是将旁人的奴仆作为自己奴仆,投充是汉人投旗下充当奴仆。投充的原因,最初是因为旗下汉人有父母、兄弟、妻子不在旗籍(未被俘扶或未投降仍住原籍者)而情愿入旗同居的,所以准其投充入册[13],后来贫乏无业的人,也多投靠勋戚之家,藉以种田赡生。[14]更有无聊之人欲倚旗人权势投充作恶,或悍仆欺压故主,或部民欺压本官,或倾陷富室,慢侮缙绅,或占骗人口财物。[15]甚至有富厚之家携带房地投充旗下,名为带地投充。但旗人对抗充之人不惟无恩惠可言,甚者残虐不堪,所以演成后来的“逃人”事件。

    凡编入包衣的,子孙世世永在包衣,惟遇立功绩,或罪案昭雪,或其他特别原因,才可以“发出包衣”。清初定制:凡攻战首先登城的八旗壮丁准其开户[16],并将胞兄弟嫡伯叔带出,这是立功除奴籍的例子。顺治时卓灵阿因父罪编入包衣,后来世祖认为问罪太过,又将他“发出包衣”,这是减罪的例子。[17]又上述太宗时考取儒生的拔出包衣,就是特别的原因了。八旗定例,奴仆全是子孙永远服役[18],家奴的子女名曰“家生”,又曰“家生子”[19],《红楼梦》四十六回称鸳鸯为“家生女儿”,四十五回称周瑞之子非“家生子儿”,皆此类。是不能脱离主人他去的,所以包衣也是一样,除非有上面的“发出”或“拔出” 的原因。

    四、包衣的组织

    包衣的组织最初很简单,包衣之上只统以包衣大。后来改同普通八旗一样,最下层的称为“包衣下人”,其上有“包衣大”,“包衣大”之上又有“包衣佐领”“包衣参领”。包衣佐领原名包衣牛录[20],是旗制创立后给使于旗主的一个组织单位,他的组织,人数,与旗分佐领即普通牛录相等。包衣参领原名包衣扎兰,组织也同普通参领一样。包衣大,就是包衣长,大为满洲语头目之意(或译作达),包衣大汉字译为管领。[21]“包衣下人”又称“包衣佐领下人”,就是一般包衣的基本组成分子,所谓家仆了。

    入关以后,满洲八旗因统属不同,地位不同,分为二等:天子自将的镶黄、正黄、正白为上三旗,其余正红、镶白、镶红、正蓝、镶蓝为下五旗。各旗包衣也分为两个系统:上三旗的包衣称为“内务府属”,下五旗的包衣称为“五公府属”。[22]上三旗属于皇帝,包衣就是皇室的仆役,当时管理皇室事务的为内务府,所以称为内务府属。天聪三年九月初一日壬午,《东华录》有“皇帝包衣下” 之语[23],顺治八年七月初一日丙子,世祖谕有“朕之包衣牛录下”[24]之语,全是指内务府属而言。上三旗之称虽在入关以后,但内务府创立则在入关以前,其时日已不可考。内务府首长名为总管,满洲语称为包衣昂邦,昂邦汉语就是总管,可知内务府制度是由包衣制演化而成。包衣的职务是在管家务,供差役,以及随侍,所以内务府的职守也不外乎此。然而在中国皇室,这些事原是属于宦官职掌的,所以包衣制在实际上是同宦官制度不并容的。[25]

    五、入关后关于宦官的几次争斗

    明末李自成军进攻北京,在宣府、居庸率众迎降的是监视太监;自成围北京,开门迎接的是督理城守太监;多尔衮入关,首先在皇城用明朝卤簿御辇跪迎的也是故明内监。所以在这两次大变动中,明朝的太监并没有受到影响淘汰与屠戮,正如太监杜勋在崇祯十七年(1644)三月十八日和其他太监所说的:“吾曹富贵固在也。”[26]虽然李自成曾下令尽逐内竖[27],但为时不久满洲入关,他们依然盘踞在宫庭禁掖之内,时时想继续恢张其权势。而明朝降清的旧臣,鉴于明末阉寺之祸,对于入清以后的太监更加意防嫌,随时裁抑,恐其再起。他们的政治立场显然,所以在清初有几次的暗斗:

    一次是禁内监收租。顺治元年七月十八日癸卯,太监吴添寿等请照旧例遣内员征收涿州宝坻县皇庄钱粮,多尔衮以为差官必致扰民,不许,命归并有司,另项起解。[28]这时顺治帝等还没有至京师。这是太监们的第一次尝试。

    一次是禁内监朝参。顺治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丙午礼部奏:“内监仍故明例,每遇朝参,行礼在文武诸臣之前,于体未合。嗣后内监人员概不许与朝参,亦不必排班伺候。”从之。[29]明朝太监用朝服仿照外廷仪注参加朝参山呼,是熹宗以后的事,旧制只许常服叩头呼万岁。[30]太监朝参这件事,在顺治元年十月户科给事中郝杰就纠弹过,以为“辱朝廷而羞当世”,可是未成功。[31]礼部这次的启奏,必是因为在顺治二年元旦时还有太监在文武诸臣班列之前朝参,所以特加裁禁,以免三年元旦的重演。当时主持礼部的,汉侍郎是李若琳、高尔俨,两人全是贰臣传人物。高尔俨是李若琳所荐,李若琳是冯铨徒党,冯铨又是魏忠贤遗孽,他们同太监不无瓜葛,这次的启奏应该是代表当时一般舆论。

    一次是禁在外太监私自入京。顺治三年定:“先年内监曾经发回者,若非奉旨取用,有地方官文书起送,而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32]这是为防止明末已斥的阉党复起。

    一次是顺治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己亥的罢织造太监。[33]

    在这时,清朝由多尔衮摄政,他是汉化很深的人,时同汉官接近。[34]所居在南池子,(今名普度寺,俗称玛哈噶喇庙)不在宫禁,所以能不受太监的包围,因之太监权势日微。顺治八年世祖亲政以后,在顺治九年九月初四日癸酉,裁了户部制造等库太监五十五人[35],十月初二日庚子,又裁了工部各监局太监一百十三人。[36]这是反宦官极盛时代。宦官为求生存,尽力包围世祖,于是有十三衙门之设。十三衙门之设,《清史稿·职官志》五说在顺治十一年,《清朝通志》六六说在十三年,实在是在十年。在入关以前,清朝自谓“我太祖太宗痛鉴往辙,不设宦官”[37],但实际上并不是没有太监。王氏《东华录》崇德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丙寅,记贝勒杜度之死,有太监焚瘗纸人一事[38],崇德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甲申,记宗室巴布海家有太监,全可以推证。然而他们仅执奴仆贱役,与近侍不同,并且人数很少,来源不明。顺治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癸亥,开始正式酌用内官,世祖谕内院说:

    朕稽考官制,唐虞夏商未用寺人,自周以来始具其职,所司者不过阍闼洒扫使令之役,未尝干预外事,秦汉以后,诸君不能防患,乃委以事权,加之爵禄,典兵干政,流祸无穷。岂其君尽暗哉?缘此辈每以小忠小信固结主心,日近日亲,易致潜持朝政。且其伯叔弟侄宗族亲戚实繁有徒,结纳搢绅,关通郡县,朋比夤缘,作奸受贿,窥探喜怒,以张威福。当宫廷邃密,深居燕闲,稍露端倪,辄为假托,或欲言而故默,或借公以行私,颠倒贤奸,溷淆邪正,依附者巧致云霄,迕抗者谋沉渊阱,虽有英毅之主,不觉堕其术中。权既旁移,变多中发,历观覆辙可为鉴戒。但宫禁役使此辈势难尽革。朕酌古因时,量为设置:首为乾清宫执事官,次为司礼监,御用监,内官监,司设监,尚膳监,尚衣监,尚宝监,御马监,惜薪司,钟鼓司,直殿局,兵仗局。满洲近臣与寺人兼用。各衙门官品虽有高下,寺人不过四品。凡系内员,非奉差遗不许擅出皇城,职司之外,不许干涉一事,不许招引外人,不许交结外官,不许使弟侄亲戚暗相交结,不许假弟侄等人名色置买田屋,因而把持官府,扰害人民。其在外官员,亦不许与内官互相交结。如有内外交结者,同官觉举,院部察奏,科道纠参,审实一并正法。防禁既严,庶革前弊。仍明渝中外,以见朕酌用寺人之意。[39]

    这些新建立的衙门,就是所谓内十三衙门,简称为十三衙门,又称内十三道。[40]谕内对于历代宦官的情弊可以说是洞照无遗,而防范之严(八个不许)亦可以说是至详且备。世祖时年十六岁,就他的才识经验不会如此,据后来康熙即位后诏书,这是受满洲佟义同内官吴良辅的蛊惑而然,此外当然还有一二大臣与之同恶相济。这种改变,绝不能为当时所满意。所以到七月初四日丁酉,(本年清闰六月)都察院承政(满左都御史)屠赖等因雨潦进言说:

    至前代不似我朝,左右有内大臣,侍卫随从,内务有包衣大臣章京管理。今奉上谕设立司礼监等衙门,寺人与近臣兼用。夫官禁使令固不可无寺人,但不必专立衙门名色,止宜酌量与近臣兼用以供使用可也。[41]

    他以有包衣大臣为理由,反对寺人的专立衙门,是根据旧制立论。屠赖,《清史稿·部院大臣年表》一上作图赖,他同入关初破李自成降福王的图赖不是一个人。这次进言是都察院的全体,由他领衔,所以说屠赖等。当时汉左都御史为赵开心,汉副御史为张朝琳、林德馨。世祖的答复相当客气,有所解释,也有所反诘。他说:

    此所奏是……今总管内事乃勋旧大臣,忠诚为国,朕自无虑,万一有如冷僧机其人者,专权作弊,何以防察?因分设衙门使各司其事,庶无专擅欺蒙之患。衙门虽设,悉属满洲近臣掌管,事权不在寺人,且所定职掌,一切政事毫无干预,与历代迥不相同。著仍遵前旨行。[42]

    冷僧机是不久以前杀掉的多尔衮党,所以之反诘。在十三衙门设立后八十四日,世祖发生废后之议,我们推想这也是出于太监们的迎合献计,因为就旧俗,就祖制,全无此必要。我们于此也可看出当时太监们的不惜任何手段以求见好,以遂牢笼,而增高其权势。

    十三衙门既设,复于顺治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己卯改为十四衙门,因为太宗时原设有尚方司,废之不便,所以仍复设立。[43]当时太监的势力虽然抬头,然而一般汉官还在尽力抑制,尤其怕厂卫的复活。世祖本人善画,时常以画分赐廷臣。当时并入銮仪卫的明代锦衣卫旧缉事员役,遂在内院门首访察受赐之人,给事中张国宪深恐重蹈明代宦官以锦衣卫为爪牙的覆辙,请求禁止,世祖允许了。[44]这是一个显著的例子。同时世祖本人虽然用宦官但并不放任,顺治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辛巳命工部立铁碑,文曰:

    皇帝敕谕:(《东华录》二十四无此四字)中官之设,虽自古不废,然任使失宜,遂贻祸乱。近如明朝王振,汪直,曹吉祥,刘瑾,魏忠贤等专擅威权,干预朝政,开厂缉事,枉杀无辜,出镇(《东华录》作阵)典兵,流毒边境。甚至谋为不轨,陷害忠良,煽引党类,称功颂德,以致国事日非,覆败(《东华录》作辙)相寻,足为鉴戒。朕今裁定内官衙门及员数职掌,法制甚明。以后但有犯法干政,窃权纳贿,嘱托内外衙门,交结满汉官员,越分擅奏外事,上言官吏贤否者,即行凌迟处死,定不姑贷。特立铁牌,世世遵守(《东华录》作遵行)。[45]

    在十三衙门内本有尚宝监,专司皇帝宝玺。顺治十二年十月初一日辛亥,又于外廷设尚宝司衙门,置满汉官员,专理用宝事务。[46]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己亥,又以事简员多复行裁去。[47]在这小小的兴废中也可以看出外廷与内官势力的消长。尚宝司之设是在监视尚宝监,分宦官之权,十三年的裁撤,是太监职权的贯彻。

    在顺治十五年,正是宦寺极盛时代,而交通外廷官员事发。二月十四日癸巳,世祖谕吏部:

    设立内监衙门官员原止令供办宫闱事务,不许干预朝政,交通外廷。是以朕于新旧内监各员特立铁牌,屡行禁饬甚严,不意乃有行私纳贿之徒。朕密行采访得其奸弊,已命内大臣严行审拟。事内有见任官员私相馈遗者,亦有罢任官通同贿赂者,深可痛恨。此辈坏法通贿,科道各官为朕耳目,岂无见闻?乃竟不行指参,殊负朝廷设立言官发奸摘弊至意。尔部即行传知。[48]

    这是告发之始,还没有问出主名,告发情节亦不明,世祖责言官不指参,似乎告发之人并非科道。三月初七日甲辰,又谕吏部:

    内监吴良辅等交通内外官员人等作弊纳贿,罪状显著,研审情真。有王之纲、王秉乾交结通贿,请托营私,吴良辅等已经供出即行提拿。其余行贿钻营有见获名帖书柬者,有馈送金银币帛等物者,若俱按迹穷究,犯罪株连者甚多,姑从宽一概免究。官员人等如此情弊,朕已洞悉,勿自谓奸弊隐密,窃幸朕不及知。自今以后务须痛改前非,各供厥职,凡交通请托行贿营求等弊,尽皆断绝,如仍蹈前辙作奸犯法者,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尔部速刊刻告示内外通行严饬。[49]

    顺治时凡公私大狱莫不详密侦鞫,惟独此案既没有宣布告发之人,又没有公布审判经过,关于交结案情,通贿数目,全没叙述,太监只提到吴良辅,外廷只提到王之纲、王秉乾,显然是意存包庇,欲用“姑从宽一概免究”以结束此案。吴良辅是世祖最信任的太监,在世祖逝世前五日,他在法源寺祀发替世祖出家,世祖还去看。[50]王氏《东华录》于此谕下有“良辅寻伏法”五字,《清史稿·世祖纪》遂于其日书“内监吴良辅受贿伏诛”,实在错了。这次大案其后又经了两次会议方始结束:

    (四月二十六日)壬辰,吏部等衙门会议陈之遴、陈维新,吴维华,胡名远,王回子等贿结犯监吴良辅,鞫讯得实,各拟立决。得旨:陈之遴受朕擢用深恩,屡有罪愆,叠经贷宥,前犯罪应置重典,特从宽以原官徙往盛京,后因不忍终弃召还旗下。乃不思痛改前过,以图报效,又行贿赂交结犯监,大干法纪,深负朕恩。本当依拟正法,姑免死,著革职,并父母妻子见弟流徙盛京,家产籍没。陈维新姑免死,并父母妻子见弟流徙盛京,家产籍没。吴维华,胡名远,王回子等俱姑免死,各责四十板,并父母兄弟妻子流徙宁古塔,家产籍没。[51]

    (七月初九日)甲辰,内大臣巴图鲁公鳌拜等会审广东雷州道王秉乾,以地方僻远希图规避,贿属内监吴良辅撤回另选得实,拟证斩。得旨:王秉乾着免死,革职,籍没,鞭一百,发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52]

    陈之遴,浙江海宁人,原任大学士;吴惟华,顺天人,原任漕运总督。二人当时全是废员,或者希冀复任,所以贿赂吴良辅;也可能是被人诬陷(吴梅村与陈之遴为儿女亲家,集中于陈之遣戍,似深惜之)。吴良辅案是外廷与宦官斗争最激烈的一幕,当时外廷诸臣,满人与汉人,汉人与汉人,均显有尔我之分,二人是否罪有应得,尚待史料证明。

    顺治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甲申,司吏院(司吏院就是司礼监提高职权以后的名称)咨吏部,请照各院监官品级议兼卿寺等衔,吏部不敢驳,以奏世祖。世祖虽然没有许可,可是将宦官的职名加以厘正。就当时情形来看,十三衙门中较大的已改监为院,司礼监改为司吏院,俨然以内廷的吏部自命,于吏部用咨文,视若平行,真可谓毫无忌惮。[53]幸而不久十三衙门取消,否则不知更要发生什么事!

    顺治十八年正月初七日丁巳,世祖殂,遗诏以十四事自罪,第十一款云:

    祖宗创业未尝任用中官,且明朝亡国亦因委用宦寺,朕明知其弊,不以为戒,设立内十三衙门,委用任使与明无异,以致营私作弊更逾往时。是朕之罪一也。[54]

    遗诏由王熙,麻勒吉起草[55],奏明皇太后(孝庄文皇后)而后发布。遗诏内容同世祖行事判若两人,王熙自著年谱于草遗诏事又多隐晦,故史家颇疑遗诏经太后同满大臣改换,不是世祖阅定之原稿。圣祖(康熙)即位,于顺治十八年二月十五日乙未,又下诏谕吏部刑部等大小各衙门说:

    朕惟历代理乱不同,皆系用人之得失,大抵委用宦寺未有不召乱者,加以佥邪附和其间,则为害尤甚。我朝太祖、太宗痛鉴往辙不设宦官,先帝以宫闱使令之役偶用斯辈,继而深悉其奸,是以遗诏有云,“祖宗创业未尝任用中官,且明朝亡国亦因委用宦寺”,朕懔承先志,厘剔弊端,因而详加体察,乃知满洲佟义,内官吴良辅阴险狡诈,巧售其奸,荧惑欺蒙,变易祖宗旧制,倡立十三衙门名色,广招党类,恣意安行。钱粮借端滥费以遂侵牟,权势震于中外以窃威福,恣肆贪婪相济为恶,假窃威权要挟专擅,内外各衙门事务任意把持,广兴营造糜冒钱粮,以致民力告匮,兵饷不敷。此二人者,朋比作奸,挠乱法纪,坏本朝醇朴之风俗,变祖宗久定之典章,其情罪重大,稔恶已极,通国莫不知之,虽置于法,未足蔽辜。吴良辅已经处斩,佟义若存,法亦难贷,已服冥诛,著削其世职。十三衙门尽行革去。凡事皆遵太祖、太宗时定制行,内官俱永不用。[56]

    此诏重申世祖遗诏之意而口气加重,想是辅政四大臣承孝庄后之意而发。所谓“凡事皆遵太祖太宗时定制行”,就是恢复皇室包衣制。谕中所述罪状,应该全实有其事。十三衙门成立不过八、九年已恣肆如此,必然有许多故明老监逞其余恶,无怪为满洲旧人所不能容,就是汉人也必深以为忧惧。假使当时不行废斥,更加以厂卫为之爪牙,晚明阉寺之祸的重演,绝无疑问。又谕内称“吴良辅已经处斩”,其死当在此诏以前,《清史稿·圣祖纪》六,于二月十五日乙未罢内官之上,又书“诛有罪内监吴良辅”,也错了。

    清官书全说“国初置内务府”[57],而没有说到确实设置年月;内务府制度本由包衣演化而成,包衣又是满洲旧俗,所以难确定他的起始。至于内务府组织的完成则在康熙以后。内务府管理宫廷的宴飨,典礼,祭祀,库藏,财用,服御,赏赉,造作,牧厩,供应,刑律等事,统以总管大臣,其下分设广储,会计,掌仪,都虞,慎刑,营造,庆丰七司;广储司设银,缎,衣,茶,皮,瓷六库。各司均铸给司印,各库钧铸给图记,所以可单独对外。此外又有武备院,上驷院,奉宸苑,号内三院;总理工程处,养心殿造办处,武英殿修书处,刊刻御书处,御茶膳房,御药房,三旗纳银庄,官房租库,官学,织染局,江宁,苏州,杭州织造监督;均统于总管大臣或隶属七司。[58]各司的职掌同设立的先后,以及与十三衙门的分合蝉递,如下:

    至于十三衙门的名称次序,各书亦不尽同,如下:

    内务府总管大臣无定员,由满洲侍卫,府属郎中,内三院卿简补,或王公,内大臣,尚书,侍郎兼摄。初秩从二品,乾隆十四年定为正二品。各司设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笔帖式秩与各部同。各库也有郎中等官,又有司库,正六品。全是由上三旗满洲及内务府包衣人等遴充,间或亦有下五旗满洲人。所以内务府成立,而宦官的势力锐减。

    清代皇室的财富库藏既操之内务府,而江宁,杭州,苏州的织造监督,京师崇文门监督,各省的工关户关监督,全由内府官属兼充,或由内务府大臣兼理。[59]取索漫无限制,典藏亦无稽考,所以内务府实在是奢汰贪婪之薮。清朝诸帝往往用它私其所亲。所谓贵幸之臣,椒房之戚,大都管理过内务府。如明珠,高恒(慧贤皇贵妃之弟),金简(淑嘉皇贵妃之弟)父子,和砷之子丰绅殷德,全是显著的例子。康熙四十七年九月初四日丁丑,圣祖将废太子胤礽,在布尔哈苏台行宫,集群臣面数胤礽罪状,其中有一条说,“朕知胤(原作允)礽赋性奢侈,著伊乳母之夫凌普为内务府总管,俾伊便于取用,孰意凌普更为贪婪,致使包衣下人无不怨憾”[60]。这明显的看出内务府对于太子的予取予求,惟恐他不方便。太子如此,皇帝可知。鄂尔泰是雍正朝名臣,世宗说他所以赏识鄂尔泰的原因,是由于在藩邸时,鄂尔泰作内务府员外郎拒绝了他的请求[61],这亦可看出当时皇子对内务府的需索无人敢拒绝。全祖望作赵殿最神道碑,说到殿最离去工部尚书的原因,他说:

    故事,内务府有营造率资经费于工部,然府员滥支冒销以为习惯,工部莫敢谁何也。公(赵殿最)独正色裁抑之。会重筑郊坛驰道,公庀材数工,核减府员所估之十九而事集。内务府诸郎群聚而谋所以去公者……[62]

    内务府的腐败情形于此可以概见。直至清朝覆亡未尝稍改。所以内务府的代替宦官只是制度的改变,而政务本身并没有进步,所不同者,宦官是少数人把持的,是终身的,是国家法令所不易及的;而内务府人员虽以上三旗为基本,但人数较多,他们是流官,有升转,有外用,有京察,不能永久把持,且在国家法令层层监督下,他们虽然奢汰贪昧,但是还不能因之作恶。

    上三旗包衣形成内务府后,组织逐渐加强,而下五旗包衣在雍正以后则逐渐变质。此为世宗消灭旗主势力之政策,其详可参看孟心史先生《八旗制度考实》。在乾隆以后更许汉军旗人出旗,其变革更大。

    在十三衙门废除以后,关于太监的选验(乾隆四十一年以前先由礼部报名),补放,管理,惩处,全由内务府掌仪司同会计司主管,升迁降调并咨吏部;在宫内则统之于敬事房,其首领名曰宫殿监督领侍。[63]关于太监的法令,有宫中现行则例,会典太监事例等,立法甚密,意在防微杜渐,以绝奸萌。世宗、高宗严以驭下,纲纪肃然,高宗尤为峻厉,虽微细琐事,亦不稍假借。太监苏培盛于雍正时尝与庄亲王胤禄并坐接谈,又在“九州清宴”饮馔,遇见和亲王(弘昼)、宝亲王(即高宗)延坐共食。高宗即位以后遂大加申斥,认为狂妄骄恣,并且有“若……仍敢蹈袭前辙,妄自狂纵……立行正法”之谕。[64]高宗即位后,他的弟弟弘瞻[65]派太监王自立请安,称他为“汗阿哥”,他认为称谓不当,重责了王自立四十板。[66]乾隆四年十一月,有太监李蟠往弘暂(圣祖废太子胤礽之子)处将宫中之事信口传说,于是高宗命将李蟠夹讯并将总管太监议罪。[67]很可看出他防范的无微不至。乾隆三十九年高朴在热河揭发太监高云从将记名人员记载泄漏于外,审问属实,牵连到大学士于敏中等多人,于是将高云从处斩,案中牵涉的观保,蒋赐棨,吴坛,倪承宽等革职拟斩,后来从宽释放。并且一再追究,故使株连。[68]于敏中当时虽免治罪(仅交部议处),但传说他于乾隆四十四年病喘还没有死,高宗就赏赐他一件饰终之典的棺殓用的陀罗经被,于是他不能不自杀。[69]后来高宗还以严嵩比之[70],全是由于交结高云从之故。又如高宗巡幸滦河,巡检(从九品官)张若瀛杖责不法内监,特擢七级,仍谕内监在外生事者听人责惩[71],更是有意扼抑内监,使他们不敢为恶。嘉庆时内监吴天成因内外交结,常永贵因骄纵无法,萧得禄因滥保非人,均降革惩戒,还略有父祖遗风[72],但已不如从前之严,后来更因宽弛而有内监刘金,刘得财,杨进忠,阎进喜等交通天理教林清之变。到了道光时,鉴于前失,束驭复严,内监曹进喜因向吏部查问各省道府名单,革去五品总管,重责二十板(三年),马长喜因假冒顶戴,招摇进香,按律治罪(五年)。虽然峻厉较之乾隆时相差已远,但宦官仍赖以不敢凶恣横暴。

    同治以后,慈安,慈禧以母后临朝,太监地位较前又稍不同。廷臣恐怕他们因之渐渐专擅威权,造成汉唐之祸,所以在外廷特加防范。同治三年御史贾铎以太监将库存缎匹裁作戏衣论劾,四年御史穆缉香阿以慎选左右侍从为言,八年山东巡抚丁宝桢以内监安得海捏称织办龙衣坐船到德州,将他查拿正法。十一年御史袁承业以太监开列店铺蓄养戏班为言,十二年御史丈明以太监越礼驰行为言,光绪元年翰林院侍读宝廷以严宦寺杜干预为言[73],十二年御史朱一新以太监李莲英随同醇亲王奕譞巡阅海军为言,二十年御史安维峻以中日和议出自李莲英为言,二十七年两广总督陶模以裁减宦官改用士人为言。这些事虽然有的实行有的未行,有的成功有的失败,但是清末太监的气焰不致太高,行为不致太纵,全有赖于这些清议与果决。

    汉朝宦官利用了他们的密近地位,假借皇帝或太后的权威,“手握王爵。口含天宪”以专制朝廷。唐朝宦官把持住皇室兵权,东南财富,养成他们的特殊势力。明朝宦官以批红操政柄,厂卫立刑威,宫帑供财用。清朝宦官没有这些凭藉,所以清朝三百年无宦官之祸,这是包衣制的赐予。

    1943年9月13日写,1944年1月4日在昆明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历史学系晚会讲。

    (原载《清史探微》)

    【注释】

    [1]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崇德二,第144页。

    [2]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聪四,第68页。

    [3]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崇德三,第148页。

    [4]王先谦:《东华录》第2册,康熙三十一,第117页。

    [5]《雍正上谕》。

    [6]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一,第197页。

    [7]《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2,第321页。

    [8]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聪一,第51页。

    [9]《清史稿》卷231《佟养性》,第9323页,下同。

    [10]《清会典事例》第12册,卷1116,第96页。

    [11]《户部则例》第2册卷1“奴仆”,第10页。

    [12]顺治八年十月庚申,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十七,第326页。

    [13]《清会典事例》第2册,卷156“户口”,顺治元年例,第979页。

    [14]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八年八月辛酉、癸酉条,顺治十七,第第325-326页。

    [15]《清会典事例》第2册,卷156“户口”,顺治元年例,第979页。

    [16]《清会典事例》第12册,卷1113“分析户口”条,第70页。

    [17]康熙六年七月十七日己未,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康熙七,苏克萨哈罪状第十八款,第535页。

    [18]《户部则例》第3册卷3“户口”,第27页。

    [19]《清会典事例》第12册,卷1113“分析户口”,第72页。

    [20]见顺治十年正月乙未,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十,第346页。

    [21]《清史稿》卷4《世祖纪》一,顺治二年正月庚戌,禁包衣大等私收投充汉人,第94页;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四引作“禁内务府管领等私收投充汉人”,第232页。

    [22]《清会典事例》第12册,卷1113“三分析户口”条顺治九年例注,第70页。

    [23]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天聪四,第68页。

    [24]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十七,第326页。

    [25]顺治八年三月壬午,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十六,有“御前包衣昂邦”的记载,这是随侍的一个例子,第317页。

    [26]《明史》卷305《高起潜传》,第7829页。

    [27]《明史》卷305《高起潜传》,第7829页。

    [28]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第213页。

    [29]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五,第250页。

    [30]刘若愚:《酌中志》卷19,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6-166页;及文秉:《烈皇小识》卷1,上海书店出版社1982年版,第6页。

    [31]凌扬藻:《蠡勺编》卷19,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07页。今案:郑先生原注为,见凌扬藻《蠡勺编》十九,粤雅堂本。

    [32]《清会典事例》卷1216“太监事例”,第1094-1095页。

    [33]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六,第256页。

    [34]见故宫博物院编:《多尔衮摄政日记》,故宫博物院1933年版。

    [35]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十九,第338页。

    [36]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十九,第338页。

    [37]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康熙一,顺治十八年二月乙未,第487页。

    [38]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崇德七,第187页。

    [39]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十,第361页。

    [40]《大觉普济能仁国师年谱》卷下,《中国佛学文献丛刊中国历代禅师传记资料汇编(中)》,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刊中心1994年版,第766页。

    [41]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十一,第363页;蒋良骐撰,林树惠、傅贵九校点:《东华录》卷7,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07页。

    [42]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十一,第363页。

    [43]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三,第385页。

    [44]《清史稿》卷244《季开生传附张国宪传》,第9623页。

    [45]铁牌照片见《东洋文化史大系清代亚细亚》,第20页插图。

    [46]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十五,第400页。

    [47]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二十六,第408页。

    [48]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十,第429页。

    [49]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十,第430页。

    [50]孟森:《清初三大疑案考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51]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十,第433页。

    [52]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十一,第438页。

    [53]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十四,第460页。

    [54]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顺治三十六,第477页。

    [55]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康熙一,第486页。

    [56]王先谦:《东华录》第1册,康熙一,第487页。

    [57]《清朝文献通考》卷83“职官七”,第5607页;《清朝通志》卷66“职官略三”,第7149页;《历代职官表》第11册,卷37,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983页。

    [58]参看《清史稿》卷118“职官志五”,第3426页;《钦定大清会典》卷87“内务府”,第832页;《清会典事例》第12册卷1170“内务府一”,第647页;《清朝通志》卷66“职官略三”,第7149页;《清朝文献通考》卷83“职官七”,第5607页;《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25“职官十一”,第8848页。

    [59]《清史稿》卷114《职官志》一“户部”,第3279页。

    [60]王先谦:《东华录》第2册,康熙八二,第490页。

    [61]《清史稿》卷288《鄂尔泰传》,第10229页。

    [62]全祖望撰,朱铸禹汇校集注:《全祖望集汇校集注》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

    [63]《清史稿》卷118“职官志五”,“甄别调补内监”,第3439页。

    [64]王先谦:《东华续录》第3册,乾隆一,雍正十三年十月丙子,第575页。

    [65]当时称为圆明园阿哥,见王先谦:《东华续录》第3册,乾隆一,雍正十三年九月庚子,第565页。

    [66]王先谦:《东华续录》第3册,乾隆一,雍正十三年十月癸未,第577页。

    [67]见十二月初一日癸酉,王先谦:《东华续录》第4册,乾隆十,第26页。

    [68]王先谦:《东华续录》第5册,乾隆八十,七月甲戌、乙亥、丁丑、己卯、庚辰、辛巳,第451-455页;八月丙申、癸卯,第458页;九月壬子,甲寅,丁巳诸条,460-461页。

    [69]《清史稿》卷319《于敏中传》论,第10751页。

    [70]《清史稿》卷319《于敏中传》论,第10751页;及王先谦:《东华续录》第5册,乾隆一百三,五十一年二月壬午,第789页。

    [71]《清史稿》卷12《高宗本纪》三,乾隆二十二年四月,第439页。

    [72]《清史稿》卷118《职官志》五,第3444页。

    [73]《清史稿》卷444《宗室宝廷传》,第12451页。

  • 张弛:从氏族到家族——中国史前基层社会的演替

    古典社会进化论对史前社会组织的推定,大多依据社会民族学资料,即便是后来的新社会进化论,也缺乏充分的考古学证据,更少涉及来自古老东方也就是中国的史前考古资料。但受社会进化论的影响,国内先秦史学界大多认为,中国史前社会转变的节点是夏代的出现,夏王朝是在此前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在古典进化论中,部落联盟是由氏族-部落联合而成的,其基层社会乃是氏族公社,这种部落联盟是否可以直接转化为王朝国家,早期国家的基层社会是否还是氏族公社,这种转变是如何发生的,其实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以中国目前的史前考古资料来看,旧石器时代狩猎采集人群游动性强,尚无可资研究的资料与途径;新石器时代定居社群则留下大量相关证迹,虽然尚未积累到解决全部问题的程度,但可以借此粗略地探讨一下当时的基层社会。本文拟以考古学资料揭示中国新石器时代基层社会组织的规模(人口)、结构及其演进情况。

    基层社会通常与最小社会单元(最小社会单位,也称社会细胞)密切相关。最小社会单元是由血缘和姻缘关系维系的最基本的独立经济体。例如,当今社会最小的社会细胞就是家庭,又分核心家庭和扩大家庭两种。只是在社会网络中,最小社会单元一旦小到家庭这种规模,往往不一定能够单独建立自己的聚落,通常还要考虑经济以外的社会情况,如冲突和防卫,而不得不与其他社群联合起来。由此,本文所谓的基层社会,是指那些既可以独立成为聚落又可以以它为单元联合成更大社会群体的最小社会单位。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中,通过聚落和墓地研究社会组织的案例非常多,其中就包括对最小社会单元的研究,但所得结论差别很大,同一时期同一批社群就有氏族、家族、扩大家庭甚至核心家庭多种解释,以致无从分辨当时的最小社会单元以及基层社会。不同的认识有的来自不够完整的考古资料,更多的则是出自对资料判断的偏差。

    本文认为,最小社会单元应当对应于聚落景观和规划中可以辨别出来的独立居住单元,在墓地中则要有单独的茔地或茔区,否则无从辨认。不过,由于墓地和居住区中的人群并不完全对等,墓地不一定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全部人员,一般只能用作辅证。因此,本文将以聚落中有独立居住空间的居住单元来定位社会最小单位,这类居住单元通常还会配套仪式建筑(或仪式空间)、经济建筑和墓地。依照这一标准,在目前的考古资料中,中国新石器时代能够分辨出来的最小社会单元有两种:一是人口较多、可达百人上下的社会共同体,通常称为氏族公社;二是人口较少的扩大家庭以及以扩大家庭为主干的家族或家族公社。在分辨最小社会单元的基础上,本文就可以依照最小社会单元是否能够独立成聚(落),来判断当时基层社会的情况了。

    一   氏族公社

    在聚落中辨识有独立空间的居住单元,意味着需要有完整揭露或局部完整揭露的聚落布局资料。中国史前考古中,关于氏族公社的完整资料有三批,一是燕辽地区的兴隆洼文化(距今8000~7000年)聚落,二是渭河流域仰韶文化早期(距今7000~5600年)聚落,三是豫西南仰韶文化中期至晚期前段(距今5600~4900年)排房。这三批资料年代不同,所处地域不同,聚落样式也有所不同,但所见社会组织并无不同。

    年代最早的是兴隆洼文化的一批聚落,完整或基本完整揭露的遗址就有敖汉旗兴隆洼、林西白音长汗、阜新查海、克什克腾旗南台子等多处,另有未完整发掘也能看出房屋数量的敖汉旗小河西等多处。兴隆洼文化聚落的位置均选择河流阶地之上的朝阳缓坡,聚落中的房屋为方形半地穴式,不少聚落有环壕,环壕内房屋成排布局,房门一律朝向坡下,聚落的墓地位于后面坡上或山顶。这样的聚落选址和布局一直沿用到当地的赵宝沟文化和红山文化时期。

    其中,规模较小的为小河西、南台子和白音长汗A、B两区。小河西遗址虽未完整发掘,但地表明显见有26个“黑土圈”,每个“黑土圈”发掘后就是一座半地穴式房屋,说明这个聚落是由26座房屋组成的。南台子遗址共清理半地穴房址33座,这些房屋有的有打破关系,有的挨得太近,有的门向还略有不同,显然并不都是同一时期的。门向完全一致的房屋分为前、中、后三排,各有房屋11、5、9座,共计25座。白音长汗有南北相邻、间距仅7.75米的两个环壕居住址(分别称为B区、A区),占地面积均为1万平方米左右,两个环壕内各清理半地穴房屋25和29座,各分为三或四排,可见都是一次性规划的。A区有2座房屋不在成排的位置上,规划时盖好的房屋只有27座。B区也有4座房屋不在成排的位置上,不过聚落的东南部被冲毁,应当破坏了几座房屋,算下来规划建成的房屋也就在26座上下。

    南台子房屋除F4以外,面积均为二三十平方米,只有后排居中的F4特别大,有81.6平方米,这样的房屋仅此一座。白音长汗房屋面积稍大,大多四五十平方米,但A、B两聚落中间一排的正中位置各有一座特别大的房屋,面积上百平方米,这两座房屋的灶也特别大,边长有一米多。查海和兴隆洼在聚落居中的位置也有这样的“大房子”。不论是否有环壕,这些房屋在聚落中都成排布局,一般分为前、中、后三排。如果在圆形环壕内修建20余座朝向坡下的半地穴房屋,这种布局几乎是唯一性的,加上中心位置上的“大房子”只有一座,可见每一排房屋并不是独立居住单元。综上可知,兴隆洼文化时期一个规模最小的聚落大致有房屋25~27座,一般布局为三排,居中部位建有一座大型房屋,这应当是当时聚落规划的模板,也是当时一个最小的居住单元。

    这些聚落中普通的居住用房在中心位置设有一个火塘(灶),白音长汗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居住面经过装修,在以灶为中心的四周乃至靠后的一片方形区域抹黄泥,抹泥面与生土原面交界的部位特意修一圈矮土棱以示区隔,四周则保留生土原面,这片区域发掘报告称为“中心居住面”。房屋内部的活动空间由此分为四个部分,其中进门后的一片生土居住面是“门厅”;灶周围特意装修的“中心居住面”是能够站立活动的空间,这个位置晚上光线最好,如果有天窗的话,白天光线也最好,保留有器物的房屋中,器物也大多在“中心居住面”上,既有陶器也有石器和蚌器;“中心居住面”左右两边无法站立,大多空白无物,应该是睡卧空间,有的房屋在这个位置预留有宽1.1、高0.05~0.1米的生土台(土床),有的房屋在屋内四角设置了窖穴或放置了器物,可知供睡卧的部位大致在两侧居中或再加上靠前的部位,这个位置睡满人的话,大致有四五人。敖汉旗兴隆沟第一地点的兴隆洼文化房屋F22,由于特殊原因塌毁,在房间内进门左侧靠里部位睡卧之处,发现一对侧卧成年男女,旁边和脚下还有2个儿童,是一家4口人的例证。以一间房屋居住4人计算,则白音长汗一个环壕内的人口在百人上下。而居中的“大房子”应当是整个聚落的公共用房。

    白音长汗房屋有不少中心灶后部也经过抹泥装修,通常在这里放置所谓“石臼”、石板并修建“泥圈”,可知这里是从事某种特殊活动的固定位置。房内灶后的位置在中国古代称为“中霤”,具有仪式空间的意义。白音长汗A聚落中心“大房子”旁边的AF19,灶后方插立有1尊石雕人像,至少可以证明这座房屋灶后的一片地方是个仪式空间。同时期翁牛特旗南湾子北遗址发现了数座兴隆洼文化时期房屋,其中F2灶后有并立的2尊人像,简要的报道特意说明“初步判断为一男一女,女性石像的眼部、嘴部放有蚌壳做成的眼睛及牙齿”。此外,林西西门外遗址也采集到2尊人像,形象不同于白音长汗和南湾子北。这类人像每个聚落中都有,从兴隆洼文化直至红山文化时期,这类人像始终存在,是每个聚落各自供奉的祖先神。祖先神像在整个聚落搬迁至他处之后仍被遗留在当地,继续看护原来的住地。

    在白音长汗两个聚落的背后山顶各有一处墓地,各清理墓葬7座。南台子的墓地在遗址东面,清理墓葬13座。可见每个聚落均有自己独立的茔地。这些墓葬多为积石冢,墓穴长度大多不超过2米,有的用石板垒砌成椁,墓主葬式有单人仰身叠肢、仰身直肢、侧身屈肢等,还有男女双人合葬和二次葬各1座。白音长汗约半数死者穿戴有装饰品,包括蚌壳串成的头饰,玉玦或蚌壳串成的耳饰,石珠、石管串成的项链,石、蚌磨制的亚腰形饰件串成的胸前、背后挂饰(可能缝在衣服上),石或蚌壳制成的臂钏等。随葬日用器物只有石锥、骨锥和石叶各1件。南台子墓葬也少见随葬器物。

    晚于兴隆洼文化的仰韶文化早期聚落,在渭河流域发现和发掘数量比较多。近乎全面揭露以及局部发掘但可以看清大致布局的遗址至少有5处,包括临潼姜寨一期、张家川圪垯川、秦安大地湾二期、西安半坡和宝鸡北首岭。与兴隆洼文化聚落的位置和布局不同,仰韶早期聚落都坐落在河流阶地上,周围有环壕作为防御设施,聚落中心为空场,房屋背对环壕朝向中央空场,可称为向心式布局。规模最小的聚落是西安鱼化寨内环壕,围住的面积大致为1 万平方米,与上述白音长汗一个环壕的面积相当,应当属于当时最小的社会群体,只是鱼化寨环壕内房屋的布局情况还不清楚。比较大的圪垯川环壕以内面积约8万平方米,半坡外环壕复原起来应当更大一些。

    仰韶文化聚落定居的时间要长很多,聚落内房屋翻修、毁弃、新盖的情况比比皆是,造成很多的叠压打破情况,以致很难在空间上分辨出最小的居住单元。不过,仰韶文化聚落中的房屋也都有“大房子”周围聚集普通居住用房的形式。例如新近发掘的圪垯川,环壕内中心部位为面积2000多平方米的空场,四周已发现的100余座半地穴式房屋围成一圈,可以分为三组,每组房屋应当有1座大房子和20座以上的中小型房屋,大房子面积约100平方米,中小型房屋都在50平方米以下。在各组房屋中,3座大房子的位置最靠前,分别位于东、北、南三个方位,未发掘的西面应当还有1座,因此整个聚落至少应有四组房屋。此外,广场西南部发现一片墓地,已经清理20多座墓葬。

    整体面貌最清楚的是姜寨一期聚落,环壕围住的面积为3.36万平方米,中心广场四周发掘了300多座房屋,在排除同一位置上重复的房址后,严文明认为同时期房屋数量为100多座。这些房屋按照面积大小和室内空间结构可以分为大、中、小三类,其中大型房屋面积上百平方米,只有5座,分布在五个不同的方位,每个大型房屋周围都有中型和小型房屋,这样就有了五组房屋,每组有房屋20来座;中型房屋数量也不多,每组不少于2座,也不多于4座,小型房屋数量最多。通过室内睡卧空间的分析,严文明推断小型房屋一般能睡两三个或三四个人,中型房屋能睡数个到十数个人,大型房屋则可以睡下20~30个人,这样估算下来,一组房屋估计有90~120人,整个村落人口就有450~600人。严文明认为,姜寨一期聚落中的一组房屋属于氏族公社,五个氏族结合为一个胞族。

    可见圪垯川、姜寨一期等聚落中一座“大房子”带上周围20余座中小型房屋的居住单元是仰韶早期最基本的居住单元,其中居住的人口也大致与兴隆洼文化同样的社群基本一样。内蒙古中南部也有近百平方米的“大房子”居中,小房子分布在四周的仰韶文化时期聚落,年代晚至仰韶文化中期。

    姜寨一期聚落的主寨门朝向西南的临河,在环壕外东侧发现三片分开的墓地,中央广场上也有一片墓地,严文明推测环壕外北面现在村子下面还应有一片墓地,五片墓地分别属于环壕内的五个氏族。姜寨环壕外三片墓地大都是单人一次葬,分别有土坑墓51、55、48 座,其中两片墓地中还各有瓮棺葬26座;中央广场墓地有墓葬184座,其中多人二次合葬墓129座,出土人骨超过2000具。中央广场多人二次合葬墓有不少年代稍晚,属于姜寨二期,但也有与房屋同时期即属于一期的,依照随葬陶器分析至少有11座,合葬死者125人以上(其中有墓葬被破坏),加上那些属于一期的单人一次葬,广场墓地葬入死者的数量至少三倍于环壕外的某一片墓地。显然合葬墓中的死者不是出自单一的某一氏族,而是在特定时期合葬了多个氏族死者的结果,是葬仪的另外一种形式,中央广场同时也是这种合葬仪式的特定场所。仰韶早期合葬仪式是十分程式化的,华阴横阵和渭南史家合葬墓中大多有随葬器物,但基本没有工具,更没有死者身上的装饰品,随葬器物都是陶器,横阵为罐、钵、小口瓶,史家为罐、钵、葫芦瓶,都是炊器+食具+水器的组合,每墓大多为一两套。史家还有11座墓葬39具人骨涂黑色颜料的情况,也应当是仪式中的一个环节。

    在北首岭、半坡、史家、元君庙、横阵和西乡何家湾墓地675座墓葬中,随葬陶器、工具、装饰品和无随葬器物的墓葬分别占63.9%、10.8%、10.7%和35.0%,此外随葬食物和猪牙床的墓葬各占1.5%和0.4%,当然食物易朽,大多是发现不了的。统计不同性别单人墓葬间随葬器物的差别,可以看出,女性随葬工具的比例较男性小得多,男性随葬工具主要有斧、锛、凿、刮削器、研磨器、砺石和箭镞,不过这只能说明男性承担了较多的手工劳作和几乎全部的狩猎活动,属于长期以来的自然性别分工,谈不上是明确的社会分工。随身穿戴了装饰品的死者数量只有一成多一点,其数量和品质在不同墓地和同一墓地的不同墓葬之间几乎没有区别。随葬陶器的墓葬数量最多,占到六成以上,男性平均每人2.09 件,最多为11件,女性平均每人2.17 件,最多为9件,可见在不同性别和不同遗址之间也几乎没有差别。因此,仰韶早期不论在不同社群或同一社群的男女两性之间都是一种大体平等的社会关系。

    豫西南发掘的仰韶文化中期至晚期前段遗址很多,但完整的只有淅川下王岗和邓州八里岗两处。这里的聚落分布在河流阶地上,房屋建筑形式为地面式木骨泥墙排房。下王岗遗址完整发掘了一处坐北朝南、面阔29间的长排房,全长85、进深7~8米。29间房屋都由有灶的正房和前面的门厅构成,其中又有24间正房分别两间一套共用一个门厅,整栋房屋实际包括了12个双间套和5个单间套共17套房屋,每套房中各间有门连通。这排房屋的东头还有3间单间的正房,应当是后来增盖的。正房的大小不尽相同,最大的有18.79平方米,最小一套2间正房面积之和才13.6平方米。灶的位置一般在正房的前部中间或靠墙,后部都留出一片较大的空地,地面上铺了竹席,是睡卧之处。有的房屋内保留有被烧毁时未能及时搬出的陶器和石器,都是成套的,可知每一套房屋都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均县朱家台发掘的同时期房屋F2睡卧竹席上有3具人骨,其中包括1具儿童骨架,应当是一家3口。而下王岗长屋每套房屋的房间大小不一,显然不都是居住了一家3口,其中12个双间套房,应当是为了不便于一室居住的一家人而设计的,套房里的人口应当多于3口,如果每套房屋平均为5口之家,则整座房屋居住人口可达百人。

    八里岗的排房没有下王岗那么长,但也是3~7开间的连间排房,东西成排布局,主体建筑群分为长达百米的两排,每排房屋的社群应当与下王岗规模相当。八里岗两排房屋相背,中间是宽20米的空场。空场当中的偏东部,有一片同时期的二次合葬墓的墓地,发掘了与房屋同时期的合葬墓10余座。其中最大的合葬墓M13葬入了至少126具人骨,并随葬陶器一套5件,猪下颌骨约140副。M13中没有婴幼儿,如果这126人出自同一个社会群体,则还应加上婴幼儿,依照仰韶文化早期40%的婴幼儿死亡比例计算,实际共死亡210人。随机滚动抽取M13的14个个体人骨碳十四年代相差200年,可知平均每年死亡1.05人,依照严文明计算的横阵居民死亡率(4.59%或4.93%)来计算这个群体的人口,所得数据为21~23人。不论是下王岗还是八里岗都不存在这种规模的社会群体,因此,M13这样的二次合葬墓人骨只是聚落中部分死者的尸骨,作为道具被重新下葬。八里岗这些合葬墓应当是该聚落每隔一段时间就施行一次仪式的结果。此外,人骨线粒体DNA检测显示,M13随机抽样的5个个体分别来自三个母系血统,也就是说M13人群应当属于父系。

    下王岗排房西头1米以外还有一座圆形建筑(F11),八里岗南面一排房屋的西头则有两座这样的圆形房屋,这类房屋无门无灶,应当是排房的附属建筑。这类房屋在豫西南地区仰韶中期至屈家岭文化时期的聚落中几乎都可以见到,都是三两成群分布于排房的一头或院落的背后,研究表明应当是粮仓。下王岗和八里岗聚落中一排房屋有自己的公共粮仓,正说明排房这种聚落单元才是独立的分配群体,排房中的单间或者套房在经济上并不独立。

    此外,长江下游也发现有类似下王岗的排房,例如属于河姆渡文化的河姆渡遗址第一期的干栏式建筑长达百米,进深约7米;属于马家浜文化的吴兴邱城遗址揭露出地面式长房,面阔36米以上,进深3.5米。年代与仰韶文化早期相当。

    上述三组案例居住形态不同,分属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域,各自最小的独立居住单元有固定的模式和规模,且长期稳定,承载的都是当时最小的和最基本的社会单元——氏族公社,人口大致在百人上下。兴隆洼文化和仰韶早期这类氏族公社的居住址中,都设置了一个“大房子”作为公共建筑,每个氏族公社有各自的墓地,兴隆洼聚落中长期保留的各自族群的祖先神像,是这种氏族公社特有的仪式现象。豫西南仰韶中期排房还发现有粮仓,可知氏族公社保有集体分配的体制。八里岗合葬墓人群来自三个以上的母系,因此有可能为父系继嗣群体。母系氏族存在的线索来自广饶傅家大汶口晚期23座墓葬的23个人骨样本的DNA数据,这些样本男女各半(1例性别不明),“所有的女性个体和男性个体都属于同一线粒体单倍群,并有相同的高可变区突变位点(16129-16189-16223-16362),而男性则有多样化的Y染色体序列”,研究者认为该群体属于母系氏族,而且核心家庭并不重要。只是傅家并未完整发掘居住区,尚不能确认是否为氏族群体。

    二   扩大家庭与家族公社

    涉及家族公社居住单元的完整资料有四类,一是长江中游屈家岭-石家河文化(距今5000~4300年)和江淮地区的大汶口文化晚期(与石家河文化同时)排房院落,二是中原龙山文化(距今4300~3800年)的排房,三是良渚文化(距今5000~4300年)的台型居址,四是黄土高原仰韶文化晚期至龙山文化时期(距今4900~3800年)的窑洞院落和夯土院落。

    屈家岭-石家河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晚期聚落中多见院落,前者如天门石家河遗址群中的肖家屋脊、邓家湾、罗家柏岭和应城门板湾、沙洋城河、淅川黄楝树等,后者如蒙城尉迟寺。院落的平面形状应当有多种,以三四座单体建筑合围成“凹”字形或T形者为多,门板湾、城河和罗家柏岭的院落还有围墙,是各个聚落中最小的居住单元。其中尉迟寺和黄楝树明确为木骨泥墙排房,应城门板湾是土坯房屋和土坯院墙,其他都只残留了墙基槽。

    保存最好的尉迟寺是个环壕聚落,占地面积跟姜寨差不多,唯一的寨门开在环壕西南段。环壕内西半部的发掘面积很大,揭露了2座T形和1座“凹”字形院落,占据了环壕西半部的主体空间。三座院落间距均为20米,占地面积均约2000平方米。院落由多开间木骨泥墙房屋组成,以面积在10余平方米的大房间计,三座院落分别有11、14、11间,小房间数量不多且无灶,有的大房间也无灶,应当为储藏间。每个院落平均下来有灶的独立消费单元大致为10个,规模是下王岗排房的一半,院落居住人口也应当是其一半,在50人左右,可以称之为家族。

    石家河城外东南肖家屋脊遗址发掘的F15、F13、F3、F2、F5几座房屋都只剩下基槽部分,大体可以看出F15为单间房,F13似为三开间以上的多间房屋,它们共同组成“凹”字形院落。这个院落的西南角还有一片墓地,有屈家岭-石家河文化时期墓葬20座,应当就是这个院落的墓地。院落和墓地占地面积合计约2000平方米,与尉迟寺院落规模一样大,是石家河社群中最小的社会单元。肖家屋脊还发掘了另外两片规模相当的同时期墓地,但它们各自的院落未保留下来。在汉水中游地区,这种院落的后部多有两三座粮仓,可知是独立生产和分配的社会群体。

    中原龙山文化多见土坯排房,以郾城郝家台发掘所见最为完整。郝家台是一个土筑城址,平面近长方形 ,南北长约200、东西宽约140米,城内面积约2.8万平方米,勘探表明南北中轴线上应有贯通全城的中轴道路。城内也经全面勘探,在中轴道路两边,各发现了南北分列、东西成排的8排土坯房屋。每排房屋的位置上都有不同时期的排房,可知房屋经过多次重盖,但位置始终保持不变。局部发掘的其中6排,间距在10~20米之间,清理的最长一排位置上有F18、F19、F15,但可能为不同时期。F18东西面阔42米以上,进深约4米,有房间11间9套,其中包括2个双间套房,房间有大有小,每间或每套房屋中的大间都有灶。F18西端是西山墙,东边虽然没有发掘到山墙,但已经相当接近中轴道路,也就是说这排房屋应当不会超过10套,规模与尉迟寺一个院落几乎一样。排房之间的空地上发掘到不少墓葬,应当就是出自排房人群。

    淮阳平粮台城址平面为正方形,城内长、宽各185米,面积约3.4万平方米。城内南、北城门之间发掘出贯通南北的中轴道路,宽度超过5米,道路两侧是对称分布、东西成排的土坯排房。两排房屋之间发现有明沟,通向道路下铺设陶水管的暗沟,通过城门排水入外壕。局部发掘表明,中轴道路两侧排房间距15米左右,加上每排房屋的进深4~5米,如果全部布满的话,每侧的房屋可有8排;中轴道路一侧东西最长可达60米,以房间面阔4~5米计,可有房间12~15间,但每排房屋不可能塞满道路一侧全部空间,一排房屋的房间数量应当与郝家台F18差不多。在排房之间的空地上发掘到成排的墓葬,最多一排有8座,随葬器物最多才5件,墓主应当就是排房内的居民。平粮台排房空地4个墓葬人骨样本的DNA研究认为,死者应当出自扩大式家庭,不存在核心家庭。

    目前尚未发掘到上述院落与排房单独构成聚落的案例,很可能是还没有发现。不过,滕州西孟庄遗址有相关的线索。西孟庄有龙山早期的早晚两个聚落,一方一圆,圆形聚落坐落在方形聚落废墟之上。方形聚落以木骨泥墙(或木栅栏)为寨墙,占地面积约2200平方米,围墙内有方形、长方形地面式木骨泥墙建筑,可以看出前辅后主的双间以及南北并列的三联间房屋。可以确认的9座房屋有朝东、西、南三个方向,它们应当组成两个院落,分别属于两个家族公社。圆形聚落围墙的结构与方形聚落完全一样 ,但围住的范围只有1100平方米,围墙外侧还有一圈环壕,围墙内可以辨认出的房屋有17座,但分别属于不同的三个时期 ,并且还有至少2座(F41、F45)高架干栏式粮仓,因此圆形聚落的规模恐怕只相当于上述一座院落或一排土坯房的规模,也就是一个家族公社。

    长江下游地区自崧泽文化以来一直都有人工堆筑的台型居址,只是大多保存不好,难以揭示其上完整的房屋建筑。良渚文化时期德清中初鸣遗址群,勘探发现了人工营建土台23处,分为 A、B、C、D四区(群)。其中A区有土台11处,面积在200~1200平方米之间;B区有土台10处,面积100~1000平方米不等。经过发掘的保安桥和王家里,土台大致为正方向的长方形,前者东西长28.5、南北宽20米,土台上发现墓葬4座、灰坑1个以及红烧土堆积1处;后者东西长35、南北宽23米,土台上发现房屋2座、墓葬7座。土台上部破坏严重,建筑物并没有完全保留下来,原来的房屋应当不止这些。土台外围似有壕沟,并发现有水井和灰坑。土台四周是倾倒垃圾之处,出土了大量与制玉有关的边角玉料、玉器半成品、残件以及砺石、磨石、钻具和刻划工具等,毛坯、半成品和废弃品主要是锥形器、管和珠,说明台上人群自己制作小件玉器。墓葬保存也不好,大多残深0.1米左右,应当会有原来埋得较浅的墓葬被破坏掉了。这些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台型居址,每一个都应当是当时的基层社群,有完整的居址、墓地乃至手工业体系,但人口规模似乎要小于上述院落和排房社群。

    仰韶晚期以后的黄土高原地区,窑洞逐渐替代了过去的半地穴式建筑。窑洞不可能挖得很大,一般不会超过20平方米,大多在10平方米上下。窑洞建造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在山坡上切出立面,然后向里掏挖窑洞。这种窑洞往往沿山坡等高线成排分布,目前尚无完整揭露一排窑洞的案例,但内蒙古凉城园子沟和神木石峁城内韩家圪旦地点都发现过由两口窑洞共用一个庭院的院落。另一种是地坑院,在平地上挖大坑,在坑壁上向里掏挖窑洞。太原小店郑村遗址近年发掘了一座龙山时期地坑院,院内有5座窑洞和1座陶窑。陶寺遗址同时期的地坑院规模更小,有两例(F324、H416)都只有两座窑洞,其中F324院内的两座窑洞,一座(F321)在外面有壁炉,另一座(F319)壁炉在室内,室外还有灶坑,两个窑洞显然各自开伙,一座窑洞(F321)倒塌时还砸死了屋内一头猪,可知这样的地坑院有自己的家畜。园子沟、韩家圪旦和陶寺这种两口窑洞的院落,顶多就是一个扩大家庭的规模。这类地坑院旁边没有墓地,陶寺整个聚落的墓地集中于遗址东南部,估计墓葬有上万座。

    黄土高原窑洞式聚落中,窑洞数量当然最多,是普通族众的居住房屋。但在大型聚落中,还发现有夯土或夯土包石的大型建筑群落,这类建筑群有的位于窑洞聚落的中间,并以环壕护卫,例如庆阳南佐和襄汾陶寺;有的建于山顶的台城之中,例如延安芦山峁、神木石峁和兴县碧村。其中资料发表较为完整的有仰韶晚期南佐和庙底沟二期芦山峁两例。

    南佐遗址的普通民居是地坑院,所见夯土院落位于核心区中部偏北,东西宽约55、南北长约67米,占地面积约3680平方米。院落的门开在南墙上并设置了门房,院落中庭偏北有一座殿堂式建筑F1。F1南北进深约35、东西面阔约20.5米,建筑面积和室内面积分别约为720和580平方米,分为前厅和后堂两个部分,后堂开三门,中间靠前的火塘直径有3.2米,前厅敞开。F1应当是一座仪式性建筑。这座院子有东西厢房,东厢房只发掘了南边三间F3、F5、F6,这三间有门道相通,中间的F5有火塘。西厢房有三组套间房屋,从南至北分别为两间套的F11、F9和F8、F10以及三间套F12、F13、F14,每套房屋之间有门道相通,F12、F10、F8、F11屋内和F9门外有火塘(F9 门外火塘北侧有连出来的短夯土墙,应为灶间)。有火塘的房间有的还在房门一侧与火塘之间修一道凸棱,将睡卧空间和活动空间分隔开,活动空间地面残留有烧烤痕以及兽骨、陶器和石器。可见东西厢房都是日常居住用房,西厢房南部和中部两套房屋中各间都设灶或有单独灶间,每套房屋中都居住了需要分睡乃至分开做饭的小家庭,应当是小型扩大家庭,整个院落中居住的是以扩大家庭为基础的家族。

    芦山峁是山坡窑洞、山顶夯土院落的居住模式,其中大营盘梁顶部揭露了南北长约160、东西宽约100米的夯筑台基,台基上建有以夯土围墙围住的3座“品”字形布局的院落。北部最大的一号院落坐北朝南,中庭偏北是3座主体建筑,单个建筑面积在175~225平方米之间,将院落分隔为前院和后庭,院内东西两侧和北侧均有厢房,各有3、4、4间房屋,共计11间,其中F3和F7、F9和F10各自挨近且门向一样,旁边的房屋门向不同,可知也有2座房屋成为一组的情况。一号院落南围墙外对称分布着两座独立的小型院落,应当是后来增建的,面积分别为400和600平方米,保存完好的二号院落中有3座房屋。一组2座或一个院落中只有3座房屋的情况,也属于扩大家庭的规模。

    上述四类最小居住单元中,黄土高原园子沟、韩家圪旦和陶寺的两口窑洞院落规模最小,属于最小的扩大家庭,郑村5口窑洞的地坑院规模稍大,但同样没有脱离更大社群单独构成聚落。南佐和芦山峁夯土院落中虽然都有十来间居住用房,但也都发现有2~3间房屋成组分布的情况,是扩大家庭存在的迹象,一个院落中居住的应当是家族群体的规模,南佐院落中庭还有仪式性建筑F1。江淮地区的大汶口文化、屈家岭-石家河文化院落以及中原龙山文化时期的排房规模最大,有各自的墓地和粮仓,显然是独立的社会单元,居住人口大致相当于此前氏族公社的一半。郝家台和平粮台的排房虽然在空间布局上无法确认一定是独立的居住单元,但平粮台排房之间墓地人骨DNA研究倾向于认为,排房居住的人群存在扩大家庭,可知排房这样的社群是以扩大家庭为基础的,一排房屋很可能是独立的社群。这种规模的社群单独成聚的情况见于西孟庄龙山早期圆形聚落。良渚文化中初鸣遗址有23个台型居址,每个都是单独成聚,居住的面积和规模要小于上面的院落和排房,人口数量恐怕也要少一些。总之,上述区域和文化中的基层社群应当都是以扩大家庭为基础组织起来的,有的地方扩大家庭规模较小,有的地方规模较大,但最大的基层社群也不过50人上下,这里姑且称之为家族公社。这种扩大家庭和家族公社中没有核心家庭存在的迹象。

    三   氏族公社联合体与家族公社联合体

    氏族公社并不独立存在。民族志记录中,一般的氏族组织都施行族外婚,因此至少要与周围其他族群有婚姻关系。白音长汗两个氏族公社比邻而居,应当就是两个长期通婚的氏族共同构成的一个部落。兴隆洼遗址也是类似的情况,只是这个环壕聚落比较大,面积有3万平方米,环壕内大致有西北—东南向排列的房屋8排,共有房屋六七十座。房屋面积多在30~60平方米之间。聚落中心部位有2座大型房子,面积均为140多平方米,很像是将白音长汗A、B两区的两个环壕聚落放在了一个环壕之内,应当是两个联系特别紧密的氏族共同构成的。这个聚落以西500米处还有一个面积几千平方米的遗址,发现有成排分布的半地穴房址,也应当与兴隆洼聚落有密切的联系。兴隆洼13公里之外的兴隆沟遗址第一地点发现“灰土圈”也就是房址共145座,分布面积4.8万平方米,依不同地貌分布于三个区域,将被破坏的房屋复原起来的话,每区房屋数量应当在60座上下,各自排列成10~12排,中区和西区分别清理了11和14座房屋,房屋年代大体与兴隆洼第二期相当,这里一区的规模就与兴隆洼聚落相当,如果三个区域中的房屋都是同时期的话,则整个社群是规模三倍于兴隆洼的部落。距兴隆洼20公里外的北城子是目前所知兴隆洼文化最大的环壕聚落,这个聚落三面环壕一面临河,南北长400、东西宽150米,里面发现“灰土圈”即房址214座,成排布局,大致有11排,这些房屋如果是同时的话,规模也是兴隆洼聚落的三四倍。如果这几个聚落曾经共存,一个部落的领地范围大致为半径7~10公里。

    除了鱼化寨小型环壕聚落外,仰韶文化早期姜寨聚落是由5个氏族公社构成的部落,圪垯川、大地湾二期、北首岭、半坡等聚落至少有3个以上。仰韶中期这样的氏族-部落社群依然存在,八里岗就是由两个氏族公社组成,它们各自的排房背对背布局。这样的氏族-部落社群是否还会以某种方式组成更大规模的部落联盟,在考古学上很难找到证据。不过,在仰韶文化中期,黄土高原东南部的陕晋豫交界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都出现了一批大型聚落,面积可达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平方米,如灵宝西坡、北阳平、京山屈家岭、张家港东山村和含山凌家滩,聚落规模都是姜寨环壕的十倍以上。仰韶早期及其之前的氏族-部落社会,不论在社群内部还是在社群之间,基本上都是平等的,在居住房屋、墓地位置和墓葬随葬器物上看不出什么差别。而仰韶中期开始出现的大型聚落如西坡、东山村、大汶口和凌家滩却有大型墓地,这些墓地占据了最好的墓位,不论墓穴的规模还是随葬器物的数量和品质都远超一般的普通墓葬,可知这一时期在大型聚落中已经出现了强烈的社会分化。只是这类聚落面积过大,需要长期的发掘才能一窥其中的社会组织情况。

    西坡遗址环壕内占地面积达40万平方米,聚落的中心部位遗迹很少,应当是聚落的“广场”。“广场”周围清理的6座半地穴房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其中年代偏早的一组房屋F105、F106、F108室内面积分别约为204、240和170平方米,F105加上回廊的占地面积达516平方米,F105和F106的地面和墙壁都涂成红色,应当是当时的公共房屋或仪式场所。这三座房屋分别位于“广场”的西北、西南和东南,门道方向均朝向“广场”,东北还有一座未发掘的大型房址。这几座大型房址远大于仰韶早期聚落中的“大房子”,达到了半地穴式房屋建筑技术的极值,但布局同圪垯川一样,都坐落在聚落中心广场四周靠前的部位,很像是大号的氏族-部落社区景观。西坡环壕外南侧发掘到仰韶中期大型墓葬的墓地,应该是出现了社会分化。不过西坡还只是当时中等大小的聚落,不到凌家滩占地面积的一半。这一时期大型聚落发掘面积很小,在目前缺乏完整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借用新进化论的概念,称这种有社会分化且很可能仍然由氏族公社构成的大型社群为酋邦。

    从新石器时代早期定居的农业社会出现以来,氏族公社这样的基层社群应该就已经存在,至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广泛分布于兴隆洼文化、仰韶文化分布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此后的新石器时代后期和末期,取而代之的基层社群是见于屈家岭-石家河文化、良渚文化、仰韶晚期-龙山文化时期的以扩大家庭为基础的家族公社。这一变化是如何发生的还没有明确的证迹。严文明在分析姜寨一期聚落时曾经指出,代表氏族社群的每一组房屋中,都有2~4座中型房屋,中型房屋加上周围数座小型房屋就是当时的家族,但在姜寨以及其他仰韶早期聚落的房屋布局中,这样的家族居住单元在空间上无法区分,兴隆洼文化聚落和仰韶中期的排房中也未见这样的居住单元。张忠培认为元君庙墓地中一座合葬墓属于一个母系家族,也同样需要进一步考证。仰韶早期的葬仪十分复杂,合葬墓墓地未必葬入了一个社区中的全部人口,姜寨一期的合葬墓就只见于聚落中心广场,村外还有各氏族的一次葬墓地,合葬墓并未葬入某一社群的全部人口。因此,此前研究认为仰韶文化氏族公社之下还存在独立家族组织的证据并不成立。一般说来,扩大家庭和家族的出现,应当是在婚姻关系趋于稳定的条件下才得以实现的,但婚姻关系的研究在史前考古中开展还很少。以目前的一些迹象来看,家族公社很可能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就已经出现于东部地区,例如崧泽文化就有小规模的台型居址,大汶口文化早期长岛北庄遗址也有四五座半地穴房屋组成群落的居住形态,只是相关证据还不够充分。

    新石器时代后期和末期,以扩大家庭为基础的家族公社是当时的基层社群,虽然家族公社单独成聚的情况也有,如西孟庄圆形聚落,但通常还会结合起来组成一些比较大的社群。尉迟寺的规模与姜寨基本一样,环壕内的一边发现了三个院落,如果是以寨门为中轴对称布局的话,里面应有6个家族,合计300人。郝家台和平粮台那种宽壕高墙、3万平方米左右的小城堡,中轴道路两边各有8排房屋,如果每排房屋属于一个50人上下的家族,整个城堡满员居住人口约为800人。这三个聚落中都没有发现排房之外的更大型建筑,也没有发现墓地和墓葬的差别,应当都是内部平等的社会群体。中初鸣聚落群的占地面积更大,有百万平方米,人工营建23个台型居址,集中分布于四片,如果每个台型居址属于一个家族的话,整个聚落就有三级社会群体。良渚文化的类似聚落还见于临平遗址群,其中玉架山遗址在15万平方米内发现了6个环壕聚落,环壕平面也是方形或长方形,开挖环壕的出土将壕内填高,形成可供居住和埋墓的土台,发掘所见的墓葬从良渚文化早期一直延续到晚期。面积最大的环壕是中间的环壕Ⅰ,面积约2万平方米,其次为环壕Ⅲ,面积约1万平方米,其余 4个都在5000平方米左右。环壕Ⅰ和环壕Ⅲ还特意挖通,方便行船。可见良渚文化聚落以家族公社为基础,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多层次社群。以氏族公社为基本社会单元组成的更大社群联合体,已经被命名为部落、部落联盟以及酋邦,为了不引起混淆,这些扩大家庭、家族公社联合体的名称最好有所区别,这里暂且称之为宗族公社。

    新石器时代后期和末期,一些更大规模多层级的扩大家庭、家族公社和宗族公社联合体也被命名为“古国”、“邦国”或“早期国家”,如良渚遗址群、石家河遗址群、南佐、陶寺和石峁。石家河城址外发现大大小小的居址有30多处,其中肖家屋脊地点局部发掘就至少发现院落+墓地的社群3个。规模最大的良渚遗址群占地面积堪比殷墟,遗址群内发现的遗址点有300多个,除了水坝、城圈和墓地外,大多是类似于中初鸣所见的台型居址,只是每个居址规模更大,这些居址还可以在空间上区划为次级聚落群(如荀山聚落群),依照土木工程和占地面积估算,整个遗址群居住人口估计在3万以上。这些聚落都有高大的城防,良渚莫角山、石峁皇城台和陶寺内城都是“城中城”的设计,里面有高等级建筑,显示了严重的社会分化乃至社群内部的阶层矛盾。南佐和芦山峁普通民居为窑洞,社会上层居住在聚落中心高敞宽大的夯土院落之中,当时聚落内部的社会分化正是发生在家族之间。

    被认为可能是夏代晚期都城的二里头遗址发现有多处排房院落,包括“宫殿区”中并排的3号和5号基址两个院落。5号院落分为四进,每进是一排房屋,每排房屋4~5间,也是家族存在的证据;其中三排房屋之间发现有墓葬,也许排房属于家族之下的扩大家庭。而依据甲骨文等文献可知,商代的基本社会单元为父权大家族,至少包含了三代(或以上)血缘和婚姻在内的全部人员。

    四   结 论

    中国新石器时代长达六千多年,期间存续了大大小小数以万计的社会群体,留下了千百万个居住遗址和墓地。以现在有限的考古资料,尚无法了解其中大型社会群体的全貌,但可以通过聚落最小居住单元,看到当时基层社会群体的规模、结构和人口数量,并由此获得基层社群及其联合体演变的大致线索。

    在新石器时代中期和晚期,虽然燕辽地区兴隆洼文化、黄土高原仰韶文化早期和汉水流域仰韶文化中期的房屋样式及聚落规划大不相同,但都可以看出百人上下的氏族公社是当时最基层的社会群体,这样的社群有自己单独的茔地,附属建筑中有集中的粮仓和仪式用房(“大房子”),兴隆洼房屋的仪式空间中还留下了氏族的祖先神像。当时的氏族公社是一个集中分配、各有自己认定的祖先并且人人平等的社会细胞。无论从居住空间还是墓地、墓葬中,都看不出氏族公社之下还有更小的、独立的、稳定的社会群体如家庭的存在。氏族公社还要通过婚姻联结成大大小小的部落,最小的部落由两个氏族构成,大的则在五个以上,仰韶文化的二次葬合葬墓应当就是在部落层面上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仪式。部落联盟的考古证据难以发现,但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发现有不少的大型聚落,如西坡、北阳平、大汶口、屈家岭、东山村和凌家滩,大型聚落中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分化,以西坡大型房址布局的线索看,这类社群很可能也由氏族公社组成,类似于新进化论标定的酋邦。

    新石器时代后期和末期,百人上下的氏族社群已经不见,江淮地区的大汶口文化、屈家岭-石家河文化以及中原龙山文化聚落中最小的居住单元为院落和排房,院落和排房中的房间数量只有此前氏族公社的一半,但各有附属的墓地和粮仓,这样的社群是以扩大家庭为基础组成的,可以称之为家族公社。良渚文化中初鸣遗址的台型居址规模要稍小一些。园子沟、石峁韩家圪旦和陶寺发现的只有两口窑洞的院落,只能属于扩大家庭,小型的扩大家庭无法单独成聚,应当还附属于家族公社。大型窑洞式聚落的社会上层居住在城中间的夯土院落中,石峁皇城台和陶寺“宫城”中都有这样的院落,但以南佐和芦山峁所见保存最好,这种院落的厢房2~3间一组,居住着小型扩大家庭,整个院落属于一个家族公社,南佐院落中庭的特大房屋F1是院落守护的仪式性建筑。当时的社会分化就是发生在以一个院落为代表的家族公社之间。当时的聚落,既有如西孟村(圆形聚落)、保安桥、王家里那样的单个家族公社的村寨,也有如尉迟寺、平粮台、郝家台那样的多个家族公社组成的村寨和城堡,还有联结成如中初鸣、玉架山那样的聚落群,构成多层级的大型社群。更大规模的城址如石家河、良渚、南佐、陶寺、石峁也都由这样多层级的扩大家庭、家族公社乃至宗族公社组成,这几个城址都有严重的社会分化,中心部位建造了“城中城”以及宫殿式建筑,被认定为“古国”、“邦国”或“早期国家”。有证据表明,夏商时期的基层社会仍然是新石器时代后期类似社群的延续。

    转自《文物》2026年第4期

  • 鞠熙:丹砂的隐喻:武陵走廊的世界与地方

    一、华夏、边地与走廊

    《尚书·尧典》载,帝尧称自己的儿子丹朱“嚣讼可乎”,这为舜的继位埋下伏笔。文献多称在唐虞的权力斗争中,丹朱被流放到丹水流域。《山海经》郭璞注引《竹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1]《太平御览》引《尚书》逸篇载:“尧子不肖,舜使居丹渊为诸侯,故号曰丹朱”。[2]传统观点认为,丹朱一事是五帝时代禅让制度的证明。但葛兰言(Marcel Granet)相信,这标志着“创世纪”的开始,因为不安定因素被流放至边疆,才为秩序留下空间。[3]近来一些考古学家则指出,这与距今4100年前后北方人群南下,晋南陶寺文化人群迁至江汉流域有关。[4]无论如何,丹朱故事表达了文明中心与边地之间的冲突和流动,而这次带有创世纪性质的流放,即以“丹朱”为名,而这正是朱砂的一个别称。

    朱砂,亦名丹朱、丹砂、辰砂,即硫化汞(HgS),呈大红色,金刚光泽至金属光泽,仰韶文化早期即已用于礼仪活动。到陶寺文化时期,以朱砂铺设墓地、制作葬器已成为制度性的礼仪,并一直延续至二里头文化。[5]朱砂产于南方巴越之地,[6]尤其集中于武陵山区和秦岭山区。[7]由南至北运输,丹水(今丹江)是重要通道。[8]丹水附近也出产朱砂,[9]而朱砂从文明之初就与南方、边地乃至叛乱联系在一起。可以说,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血脉通道从很早就带有朱砂印迹,以朱砂为视角,有助于理解这一血脉如何来自边缘,又经由物的流动,形成华夏世界。

    以物为中心,理解不同空间与文化如何整合为相对稳定的结构与价值,也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关键。这不仅因为当前进行遗产评估与审查时,物质性存在常被置于首位,更因为遗产研究需要摆脱所有权认证和身份政治的单一视角,[10]离开以人为中心的固有模式,跟随物的流动去串联不同时空及族群,以呈现和鼓励不同文化的多样共存。这也是线性文化遗产(linear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线性遗产”)概念兴起的重要原因。[11]

    在世界范围内,类似朱砂这样对文明有重大意义的石头很多,伊利亚德(Mircea Eliade)认为它们往往与绝对权力、世界中心、超时间性以及生殖力有关。[12]石头也常作为文化景观、建筑材料或矿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2012年被列入其中的“水银遗产:阿尔马登和伊德里亚”同样以硫化汞矿为物质形式,包含西班牙的阿尔马登与斯洛文尼亚的伊德里亚两个矿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这一遗产的价值在于它开启并见证了欧美两大洲之间数百年交流的水银国际贸易,以汞为中心形成了经济、金融与专业技术的世界网络,尤其在美国金银矿开采中发挥了巨大作用。[13]就矿石在宗教中的地位而言,青金石与朱砂更为相似。朱砂因红而具有神性,青金石之蓝则早在6500年前的苏美尔人中就象征天空及沟通天地的神圣,公元前3500年左右美索不达米亚与阿富汗之间至少存在三条被称为“青金石之路”的贸易路线,以此为基础形成了欧亚文明的交流网络。[14]然而,无论是欧洲的硫化汞还是阿富汗的青金石都与朱砂不同。在欧洲,硫化汞单纯用于提炼水银,只是国际贸易网络中的矿石商品。青金石虽然是神性象征,但其意义始终只与天空、大气和超越性有关,当它串联不同族群与文化时,矿区本地也仅作为资源提供者而存在,最终造成了阿富汗的自然资源诅咒。[15]与之相比,朱砂的意义多样而复杂,朱砂流动所造就的空间网络也绝非商品交易所能概括。尤为重要的是,虽然都历经数千年持续不断的开采,朱砂的主要原产地武陵山区成为中国内部多民族的结合部与文化走廊,[16]这与青金石的主要矿区阿富汗巴达赫尚省长期以来经济凋敝与纷争不断形成极为鲜明的对比。[17]总之,理解中国朱砂之路所形成的“地方”与“世界”,或可为人类重新思考矿业遗产价值,走向更好的未来提供新的思路与工具。

    本文聚焦中国最大的朱砂产地武陵山区,透过朱砂的流动,在华夏世界的大背景中理解这片区域作为“走廊”的内在机制与文化意义。限定在华夏世界内部,并不意味着朱砂的流动只在中国范围内。在19世纪末英国人进入贵州开设汞矿并将中国朱砂拖入全球资本主义市场之前,亚欧大陆的东部早已存在朱砂的跨国流动网络,其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18]本文仅讨论华夏世界,不仅是篇幅笔力所限,更因为文章开头所提出的核心问题:朱砂作为隐喻,象征对立于华夏中心的边地。如果说出产朱砂的武陵山区直至沈从文笔下仍被称为“边城”,那么它以何种方式被纳入华夏世界,又与“中心”发生着怎样的关系?为理解这一问题,本文立足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的田野调查,沿着朱砂出山的两条主要通道,讨论这一边地如何在被整合入中国的同时又保持了地方文化特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虽然讨论朱砂的流动,但并非研究贸易路线、市场交易等社会经济史话题,而是更关注物品流动背后的文化机制与意义动力,即山外的人基于何种文化图示求取朱砂,而山里的人又赋予了朱砂以怎样的价值意义。本文希望表明:朱砂流动不等于商品贸易,贡赋制度与阴阳五行才是朱砂出山的内在动力,九州天下与洞天福地是朱砂流动背后两种互补的世界图景。不同文化图示形塑砂矿的同时,当地也形成了既对抗又合作的力量。这种多样文化交织,彼此和而不同,世界沉淀于地方的景象,正是“走廊”所具有的特征。从这一意义上说,朱砂之路并非“线性遗产”所描绘的在多点之间连接、运送和流动的运河,而更类似于山中的矿脉:不同矿层相互挤压、重叠、渗透,沉淀为无数璀璨晶洞,晶洞之间贯通串联而形成地底脉络。

    我们调查的铜仁市万山区就是走廊矿脉上一处璀璨的晶洞。若不是因为华夏世界对朱砂的需求,这处晶洞本不会受到重视。要理解晶洞,还得从矿脉说起。以下,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万山地区的朱砂开发史,这既是国家力量深入武陵山区的历史,也是推动人群流动与合作共生的历史。其次,本文将说明朱砂出山的两种主要动力,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流动路线与方式。我们将看到,华夏文明自身的多重性是造成这种复杂流动的根本原因,而山中的走廊正是多重世界的交汇地。接下来,本文将描述走廊中的矿区如何理解自己的物产,这种理解与外部世界有何异同,又如何叠加与协调。在我看来,朱砂不完全是商品,且武陵山区也未陷入阿富汗式的资源诅咒,这种多重文化叠加而形成的地方性功不可没。

    二、铜仁万山的朱砂开发简史

    从文献记载来看,中国最早的朱砂产地是涪陵丹穴,位于武陵山脉北侧,今重庆市涪陵区、彭水县一带。东汉尤其唐代以后,宜州(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洵阳(今陕西省镇安县、旬阳县一带)、阶凤两州(今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陕西省凤县一带)等地亦有采砂,但主要产地始终在湖南、贵州和重庆毗邻地区,尤其集中于贵州的铜仁、万山、务川三县(区),湖南的凤凰、新晃、保靖三县和重庆的酉阳区、秀山砂矿,[19]正与武陵山区高度重合。这一区域内有明确记载的矿区,隋以前仅分布于1州,唐宋增至7州,元明清更增为8州,产量规模始终在不断扩大。[20]其中,武陵山脉主峰梵净山南侧的万山汞矿[21]是中国规模最大的朱砂(汞)矿,万山被称为“中国汞都”,也是本文重点进行田野调查的区域。

    万山地区汞矿开采至少可以追溯至隋唐年间(属辰、锦两州)。《元和郡县志》载:辰州(今湖南省沅陵县一带)开元贡犀角、水银;元和贡光明砂、药砂。锦州(今湖南省麻阳县及怀化市北部一带)开元贡光明砂、水银。[22]宋代时,万山朱砂已被公认为最上名品。《溪蛮丛笑》记:“辰砂:辰锦砂最良……砂出万山之崖为最,犵狫以火攻取。”[23]元代万山朱砂开采蔚为规模,是当地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明史》记载:太祖时(1368年—1398年),“惟贵州大万山司有水银朱砂场局”。[24]永乐十一年(1413年),为争夺朱砂矿,思州(今贵州省岑巩县)宣慰使田仁厚子琛与思南宣慰使田茂安子宗鼎等人兵戎相见、仇杀不已,永乐帝发兵五万讨伐,擒二人,执之京师,随后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是则贵州编户齐民乃自朱砂之争始。《明太宗实录》载:“永乐十二年三月初二日(1414年3月22日),铜仁、省溪、提溪、大万山四长官司并鳌寨苏葛棒坑朱砂场局、大崖土黄坑水银朱砂场局属铜仁府。”[25]

    明初官办砂场并未开办太久。宣德八年(1433年),王恕任铜仁知府,停办省溪、万山二司朱砂、水银矿场。[26]康熙《贵州通志》记载,当时铜仁府“朱砂,大万山出,今填塞”,水银“砂场久废”,但这并不意味着万山朱砂再无开采。万历时期,万山司额贡“朱砂五斤八两,价银一十六两四钱二分,水脚银六两,洞民砂户平出”。[27]虽然贡赋朱砂不一定表明此地仍产朱砂(详见下文),但贡赋由洞民和砂户平均承担,表明当地除官方认定的砂民户籍以外,还有以朱砂为生却没有户籍身份的洞民。直到清宣统时期,铜仁府大万山产朱砂,月可得万斤。[28]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上海道员陈明远奏准承办青溪铁厂,引入英法商人资本。1899年,陈明远促使云南矿务局同意英法隆兴公司享有铜仁、镇远、思南等地的铁、汞、煤等开采权,并合资成立英法水银公司(Anglo-Frances Quicksilver Mercury Co.)。[29]此后,万山朱砂矿则主要用于提炼水银,销往国外,从而更深地卷入了世界市场。1906年,清廷收回万山矿权,英法水银公司退出,私营矿硐发展起来,直至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国民政府开始逐渐实行国有垄断开发。1950年新政权正式接管万山汞矿区,随后成立贵州汞矿,万山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汞都”,直至2002年5月因资源枯竭,实施政策性关闭。

    粗略回顾万山朱砂的开采简史,不仅是为了介绍本文的调查地点,更重要的是说明朱砂与华夏文明的关系。万山砂场的开采明显可分为两个时期:在被卷入世界市场之前,万山以其高品质晶体朱砂而闻名,水银只是副产品。华夏文明及其辐射区域对朱砂的需求主要是文化性的,这是万山朱砂成为流通之物的首要原因。19世纪晚期,随着欧洲水银需求的暴增,华夏文明的衰弱,万山才作为水银之都被世人所认识。英法商人最初并不知道朱砂的价值,所有矿石一律用于炼制水银。后来发现将晶体朱砂提出,单独售卖能获利倍增,方才意识到中国国内对朱砂的特殊需求。[30]朱砂与水银虽然来自同种矿石,但在文化意义上截然不同,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于朱砂,未论及水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朱砂只有放在华夏文明中才能看到其价值,也意味着,绝不能脱离华夏文明的整体去理解朱砂的意义,这就是接下来首先要说明“华夏世界中的武陵朱砂”的原因。

    三、华夏世界中的武陵朱砂

    除了以“丹朱”之名隐喻朱砂产地,朱砂正式出现在文献中,最早可以追溯到《尚书·禹贡》中的九州土贡:“荆及衡阳惟荆州……厥贡羽毛齿革……砺砥砮丹”。疏曰:“丹,巴越之赤石也”,即丹砂。[31]在九州确定之初,朱砂就纳入了王朝贡赋体系,成为国家“任土作贡”[32],“赋入贡棐,懋迁有无”[33]的贡品。正如刘志伟所说,这种贡赋供应不仅构成了国家空间的抽象模型,实际上也拉动了商品的长距离贸易与大规模流动,并形成了以京师为中心的市场体系。[34]但在贡赋体制之外,朱砂流动还有其特殊性。东汉以后,由于滨海地区天师道与上清派的兴起,朱砂成为炼丹不可或缺的材料,这不仅推动了长江流域朱砂之路的兴盛,也直接影响到铜仁本地的开发。九州与洞天,华夏世界两种不同的空间图示,形成了两条不同的朱砂流通路线,也为万山当地带来互补性的外部力量。

    (一)九州的土贡

    如前所述,朱砂早在《尚书·禹贡》的记载中就是荆州土贡,唐代铜仁一带贡砂已有定额。杜甫在《覆舟二首》中提及武陵朱砂经长江贡入长安之事:“巫峡盘涡晓,黔阳贡物秋。丹砂同陨石,翠羽共沉舟。”唐以前朱砂流通需经涪陵中转,《黄帝九鼎神丹经诀》载:武陵、西川之朱砂皆由涪陵集散,故涪陵虽已无采,但朱砂仍称为“巴砂”。[35]我们在田野调查中也了解到,朱砂出黔的主要通道之一,是经乌江至涪陵入长江,再由长江逆流而上,经四川进入陕西。因此,乌江流域的朱砂矿相较锦江流域开采更早,遗址也更多。正如刘志伟所说,贡赋体制伴随王朝的扩张过程而形成,国家权力又通过贡赋体系形成对不同领土区域的控制,这一方面将乡村的小生产者拉入市场之中,另一方面使得京师成为最重要的中心市场。[36]国家性的贡赋制度不仅直接拉动朱砂的流动,更使地域和商品之间产生了复杂联系,从而形成稳定的流通体系。例如,即使在京师迁离陕西之后,乌江-长江-川江一线的朱砂之路也并未衰落,反而在明清两代,铜仁府思南县的朱砂水银贸易几乎全部掌握在陕西人手中。这一方面是因为元明宣慰使均视己为流寓者,以陕西为祖籍,他们是当地土司巨族,历代掌握朱砂开采权。[37]更直接的原因在于,陕西人主导了四川五洞桥盐井入黔的盐路贸易。贵州不产食盐,盐主要自涪陵经乌江,两次易舟后到达思南,然后再以思南为中转站分售石阡、铜仁、镇远等地。[38]万山汞矿脚下,高楼坪乡鸡公田村的吴斗南,清末时以盐业发家,其商路也是沿乌江贸易再转运至万山。[39]从四川至思南的食盐运输逆乌江而上,回程时商船载满贵州土产桐油、桕油、山漆,及朱砂、水银,当然是顺水行舟的事情。

    贡赋制度打通了最初的朱砂之路,但这条路不完全等同于商品流通路线,因为贡赋的核心在于形成“九州”。《礼记·曲礼下》有云:“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40],财富的核心是土地山泽处于帝王控制之下,其基本逻辑不是商品或收税,而是领土和物产。在这种逻辑下,朱砂不仅仅因其使用价值而成为贡品,更因为它代表了一方山泽土地。从文献来看,明代以前武陵山区进贡朱砂的记录往往与平乱、归顺与诏封有关。宋代入贡记录主要见于北宋前期,伴随其开疆拓土的过程。开宝九年(976年),奖州(今湖南省新晃县、芷江县及贵州省玉屏县一带)刺史田处达以丹砂石英来贡。淳化三年(992年),锦州刺史田保全遣使来贡,夷王龙汉兴及都统龙汉瑶贡马与朱砂。两年后,奖州、叙州(今湖南省怀化市南部、黔东南州东部一带)、锦州与费州(今贵州省德江县、思南县一带)等州均来贡。咸平元年(998年),古州(今贵州省玉屏县)刺史向通展以芙蓉朱砂二器、马十匹、水银千两来献。[41]朱砂贡赋大多会转成定期“岁贡”,元代万山汞矿所在的思州就每两年进贡丹砂与雄黄。[42]但到底定额几何并无记载,很可能因为丹砂作为贡赋只是象征性的。例如,元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二月甲子,金竹酋长来贡,命进所产朱砂、雄黄之善精者,无则止。[43]即有产则贡,无砂则罢。说到底,贡赋是为了形成“九州”。葛兰言指出,在九州式的天下观中,空间的生命力依赖于圣人(帝王)统治所形成的秩序,边地的生命力也必须通过定期与中心交流才能得到更新。在作为社会整体的圣地(都城),只有所有不同身份的人与物汇聚在一起,不同群体才能意识到彼此的差异、等级与复杂。秩序与统一只有在这种汇聚中才能产生。[44]不仅是武陵人带着武陵砂来到都城,九州其他所有地方的人与物皆齐聚于此。当都城展现出整体世界的差异与复杂,万物才能持续地彼此共生。《汉书·食货志》开头即称,财之本质乃帝王“聚人守位、养成群生”,更引《易》强调“天地之大德为生”,恐怕用意亦在于此。

    贡赋逻辑在明代以后遇到很大挑战。武陵山区彻底改土归流,不再需要土物以象征领土归属。同时辰州、沅州(今湖南省芷江县)、麻阳等原产地已再无砂矿,但在“任土作贡”的逻辑下仍以朱砂为贡赋。明清两代地方志中,关于朱砂贡赋的抱怨屡见不鲜。乾隆《沅州府志》:“第芷江尚有丹砂贡项,载在赋役全书,以从前未经请豁故相沿至今也。有贡名而非上物,则撰志者亦何必猎虚声而为此邦增重耶?”[45]道光《晃州厅志》:“(朱砂贡赋)允行至今,仍无征输之处,官斯土者仍有捐陪之累。”[46]同治《芷江县志》:“……其非芷邑土物明矣,乃尚有丹砂之贡,载在赋役全书,年年折色,何哉?”[47]等等,不一而足。在盛产朱砂的万山,明代户籍制度亦与贡赋有扞格。万历《铜仁府志》载万山司赋税为:“朱砂五斤八两,价银一十六两四钱二分,水脚银六两,洞民砂户平出。水银二十九斤八两,砂户出。”[48]洞民与砂户并列,表明前者不在官方砂场户籍之内,也不是族群意义上的少数民族,而是有权采砂的当地人。但是,这些矛盾并未否定朱砂乃武陵“山泽之所出”,贡赋始终以朱砂为名,一方面强化了朱砂作为武陵的象征,也保持了边地与都城的交流;另一方面当地洞民享有朱砂开采权,国家以贡赋形式承认了其合法性。朱砂生产也因此成为高度地方性的经济活动,被嵌入九州的版图。

    (二)洞天的丹药

    朱砂能成为武陵标志、山泽至宝,主要因为它被认为具有安神、驱邪,乃至令人长生成仙的功效。这种观念很可能在先秦时期已经萌芽,高等级墓葬中大量使用朱砂就是佐证。炼丹术的兴起将朱砂的价值推向高峰,它不仅使朱砂具有神圣性,生产出大量关于朱砂与水银的知识,也使得武陵山区随着朱砂向长江下游地区的流动而被拉入“洞天福地”的世界。

    关于炼丹术兴起的历史已有大量研究。[49]简单来说,汉武帝时方士炼朱砂以制黄金饮食器,随着阴阳五行宇宙观的全面确立,朱砂的功用也从制作鎏金器物变为可供服食的丹药。炼丹必须以朱砂为原料,这是因为“修丹与天地造化同途”[50],以朱砂炼汞,再以汞制还丹,就是在模仿天地宇宙自然生成再复归自然的过程。炼丹的核心在于变化:固态的红色朱砂可以化为液态的白色水银,水银再与硫磺等发生化合反应,又复为朱砂,这种“还丹”因其纯度更高而颜色更鲜艳,晶体更纯净。如此,阴阳相生、五行转化、大道归一的道理全都蕴含其中,炉鼎即宇宙,炼丹即自然。最重要的是,炼丹和书法、绘画,与庄子所说的庖丁解牛式的劳动一样,本质上都是经由身体的体验和行动,让个体“投入”(engage)世界,从而与世界融为一体。葛洪说:“道成之后,略无所为也。未成之间,无不为也。”[51]“炼丹”不仅是为了得到“仙丹”本身,也是通过入山、访砂、采药、静心、炼制等行为,引导人们进入一种既在日常之中,又超出世俗之外的精神生活。因此,炼丹必须由道士亲自进行,必须经历极为复杂且长期的投入过程,必须一丝不苟地完成择侣、选地、造物、置器、备料等无数准备工作。这种观念基础,使得炼丹成为一种极为特殊的活动。

    西汉时已有饵丹砂者,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炼丹成为时尚,不仅皇帝们热衷于此,许多著名道士都以寻找朱砂炼丹为终生事业。既是东晋都城,又是上清派兴起之地的南京由此形成对朱砂的巨大需求。葛洪为寻朱砂南下岭南,听闻交趾(今越南北部)出产丹砂而主动请任勾漏令,最终隐居罗浮山。“山中宰相”陶弘景得梁武帝赞助,在茅山(今江苏省句容市)炼丹,为寻砂炼丹而趋永康、下霍山,但最终还是回到茅山创立了朱阳馆。问题在于,这些得到皇帝全力支持的道士为何要亲自寻找朱砂?他们不能在市场上购买到朱砂吗?

    建康的市场上当然可以买到来自武陵的朱砂,在《真诰》中不乏这样的记载。巴陵侯姜叔茂在句曲山下种五果与五辛菜,并把五辛菜拿到市场上换成丹砂。[52]阳城学道者赵广信,七八十年间扮作卖药人出入人间,常到都城中买丹砂以制九华丹。[53]事实上,成书于两汉之时的《黄帝九鼎神丹经》[54],很可能已经记录了朱砂自武陵山区运往江苏的路线。经文开头说:“父在神山母在河。本在南越亦在巴。出于武陵会长沙。先祖昆弟豫章家。道士将我游五华。”此处将朱砂拟人化,说它以神山为父,大河为母,原本出自巴、越之地。有学者认为,“出于武陵”说的是朱砂,“会长沙”“豫章家”则讲炼丹需用土釜。因长沙、豫章正是产土釜之处,故以之隐喻。[55]但如果考虑到朱砂从武陵至江苏必走长江水路,经洞庭湖(长沙郡)、鄱阳湖(豫章郡)而入南京,那么所谓“出于武陵会长沙。先祖昆弟豫章家。道士将我游五华”之句,亦可理解为朱砂进入“五华”之路。到今天,万山朱砂出山仍要“出于武陵会长沙”。万山、铜仁、凤凰等地出产的朱砂主要经辰水(上游称锦江)、沅水(包括其支流㵲水)运送出山,二水在辰溪大酉山下交汇,大酉山也就成为天下第二十六小洞天。明王世隆著《大酉洞记》中说,其山中之“土物莫灵于丹砂”,“居民耕作往往斸地多得灵砂”,[56]盖亦为江水冲出者。至今当地居民还说早年间常能于河中捡到朱砂。[57]辰溪往东,沅水经过常德后注入洞庭湖,最终与长江在岳阳处合流。

    既然武陵至南京的水路畅通,为何葛洪等人还需亲访朱砂?虽然如前文所说,炼丹为模仿宇宙之变化,以身体投入山川自然乃必不可少,但炼丹者已在山中,为何仍需千里迢迢去到产砂之山呢?对此《真诰》也给出了答案。根据《稽神枢》篇的叙述,茅山之灵气来自仙真所埋之金玉,其中就包含中茅山司命君所埋之丹砂。这些金玉丹砂乃山水之真精,“洞虚之膏腴”,泉水从中涌出,“皆金玉之津气”。而只有在这种“金玉津液”处方可“立静舍合丹”,因为灵气溢出之处贯通洞天内外,如桃花源外小溪般,能引领修道者得窥天地大道。[58]总之,丹砂既是天生矿物,亦为仙真所遗、灵气所聚,炼丹不仅需要朱砂本身为原料,更需要洞中朱砂所产生的山水灵气。为此,远离产砂之山无助修道,将朱砂尽数掘出更不可取。司命君在中茅山埋下丹砂六千斤,而左慈就司命乞丹砂却仅得十二斤。何以不多取?深知洞天仙境与炼丹秘法的许长史对此已有解释:“今之孜孜志慕于道,无心金玉,尊灵所置,唯助令弥密耳,岂有掘犯理耶?”[59]朱砂乃灵气之渊薮、仙真之馈赠,当为万世修道者共享,岂可一朝掘尽?

    正是出于这样的观念,不少寻砂炼丹者进入武陵,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山区的开发。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元代道号紫霄上阳子的道士陈致虚,他曾跟随真人赵友钦(字缘督)学习金丹妙道,云游到了思唐(今铜仁市思南县),与宣慰使田祐恭之弟田琦(道号致阳子)在山中炼丹。[60]事应在宋绍兴二十四年(1154年)以前,这也是思南县最早关于采砂炼丹的明确记录。他们所用之朱砂肯定来自当地务川,此处朱砂至今仍有储量。类似陈致虚这样寻砂入山的道士可能还有很多,毕竟在今天的武陵山区中,到处可见道士炼丹的遗迹与传说。前述大酉山洞传说为尹喜尹真人所治,山上丹池乃是张果老炼丹处,北宋道士陈崇政亦在大酉观中修道几十年。万山汞矿不远的石莲峰传说是张三丰修炼处,“药炉丹灶遗迹仿佛可辨”,张真人据说也是铜仁市玉屏县城的奠基者和设计者。[61]

    如果说在《尚书·禹贡》的九州天下中,朱砂作为贡赋从边地流向京城,那么在《真诰》的洞天福地里,反而是道士被朱砂所吸引,从京城来到边地。两种不同的世界图示都造成了朱砂的流动,也都认为朱砂与地方山水本为一体,但前者需要朱砂带着山川印迹汇聚中心,以证明王朝帝力无远弗届,而后者则强调只有深入山川才能觅得朱砂灵气,人类应主动入山受其滋养,再将这种灵气带至世界的其他地方。两种关于宇宙的不同想象,最终形成朱砂进入华夏世界的两种不同方式。

    当作为外部世界的华夏不断召唤朱砂时,作为内部世界的武陵山区一边源源不断地贡献山中宝藏,同时又产生出相反的力量——抗拒流动的朱砂。

    四、武陵山中的朱砂

    武陵山中人怎样理解朱砂?高山深处与余脉丘陵的居民不尽相同,采砂矿工与巨商大贾更相去甚远,理解种种细微的差异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否认在盛产朱砂的山间的确存在共享性的知识与观念,它们跨越文本-口头、话语-行动、身份-阶级而广泛存在,所谓“地方”就基于这些共享而产生。本文要讨论的是“地方”,而不是族群或个人,重点就在于理解不同人群共同表达的共享观念。经过在万山汞矿前后三次的田野调查,并综合比较来自观察、访谈、文献等各种来源的资料后,我们发现:虽然矿区与其他地方一样,也普遍认为朱砂具有安神驱邪、益寿长生的奇效,但对当地人而言,这些特质来自大山本身的生命力,朱砂也只有在山中才具有效力。

    (一)以血为名

    与炼丹文献视朱砂为“万灵之主,造化之根”[62]不同,无论在地方志、民间故事还是访谈中,最常见的是把朱砂比作甚至直接视为鲜血。凡见过朱砂原石的人会立刻明白这一说法的贴切:万山朱砂总与白云石和铁矿石伴生,大面积的黑色岩石中长出白色石床,而朱砂如一抹鲜血般闪着光流淌在这白底上,这种“血砂”而不是块状晶体才是最常见的朱砂矿石。[63]民间故事中说朱砂是孙悟空把自己的血到处乱抹后所化,[64]也解释了朱砂矿石的颜色与形态。不过,将朱砂称为血砂并不仅仅因其矿物特征,更因为开采朱砂极度危险,以血浸染的石头因此也是权力的象征。

    朱砂是石床上的“血”,开采朱砂需先找石床。《本草图经》中说:“丹砂,生符陵山谷,今出辰州、宜州、阶州,而辰州者最胜,谓之辰砂。生深山石崖间,土人采之,穴地数十尺,始见其苗乃白石耳,谓之朱砂床。”[65]矿区人描述过去寻找朱砂的办法:在黑色石壁上露出一丛白石,这就是“苗头”,它意味着山体内可能有朱砂床。顺着苗头这一线矿脉开凿,在岩石之内蜿蜒爬行,时时注意敲击石壁传出的声音,凡有空洞声处就意味着可能有“蛤蟆洞”,即朱砂晶体生长的晶洞。这个过程可能花费数年之久,且常以失败告终。[66]即使找到了砂矿也无法大规模开采,因为朱砂矿层很薄,一处矿床很快会被采光,采砂人只能继续向大山深处凿洞前行。直到清代晚期,矿硐最多只能深入山体十余丈,再深则会因缺氧而“灯入无光”[67],只能放弃。再加上当地多为花岗石岩体,开凿极为不易。如今作为矿业遗产保留的古代矿硐,大多开口在绝壁上,山下无路可攀,只能从山顶悬索将人挂在半空中作业。未经近现代时期扩凿的矿硐往往直径不足两米,只容单人跪行,进洞的采砂人等于把自己的生命交到了身后同伴的手里。《黔书》中说采砂人“追一线之蚓蛇,探重泉之幽……晓夕之莫知,置死生于非意”,[68]实乃真实写照。

    明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有旨征丹砂,贵州按察使陈尧抗征不报。他如此回答使者:“夜郎丹砂赤如血,佳哉!此百姓血也,安得不赤?”[69]砂如血,因为百姓以血采砂,陈尧用民间盛行的“血砂”说法反对征赋,表达的是爱民之意。不过,采砂人自己也有各种“以血采砂”的说法、传说与仪式,往往表达的是绝不容侵犯的权利。

    万山最古老、产量最大,也是最有名的矿硐是黑硐子。硐口高悬峭壁,仅有一道岩壁间开凿的狭窄石梯可以登上。这道石梯名叫“云南梯”,传说是云南人开成。围绕这些开山的云南人,当地流传着很多说法。其中一个流传较广,我们数次听到的传说中讲:最初云南人来到这里探矿,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朱砂。后来他们在硐口杀掉了一个病重的同伴祭硐,表示此硐永为云南人所有,随后便离开了这里。哪知云南人刚走,还在硐里的矿工就找到了朱砂。然而,这些在硐里红亮耀人的朱砂,只要一拿出硐口就变成别的东西。万山人没办法,只好从别的地方重新打洞,这就是黑硐子的来历。[70]作为口头故事,这一传说反映的观念相当清楚:矿产由死亡所产生,外来者也是这片土地上最初的流血者。因为有了人血的印迹,万山这片矿场便永远无法排斥外来者的参与。这不由让我们想起在古希腊神话中,雅典如何以死亡仪式强化“土生土长的”城邦公民的权力,外来者又为何必须通过屠杀与血洗才能确认忒拜城的建立。正如马塞尔·德蒂安(Marcel Detienne)所说,“土地与死者”“血与土”有超越历史的内在联系,以血为名的本质是以最强大的方式奠定核心权力。[71]

    在朱砂矿场中,以血为名不仅是话语形式,也是行为仪式。离黑硐子不远有处悬崖叫“马脑壳”,当地人常说“马脑壳讲道理”,意思是矿山中如果出现了纠纷无法调解时,双方就必须上这里来“讲道理”。如果一方口拙讲不过,他就从悬崖上跳下去,虽然通常会当场摔死,但也会得到众人的尊重与原谅。如果侥幸没死,那就是上天证明他受了委屈,从此必须得到他所要求的权利。比起更常见的油锅捞钱、赤脚踩火等方式,这显然更直接,也更血腥。

    既是血所化,又以血为名,朱砂在万山当地人眼中恐怕不完全是灵气与仙丹的化身。的确,朱砂具有抵抗邪气的功效,但必须与茶叶、大米配合使用。将三种物品秘密封入小布袋,随身携带,可以保护孩子不受邪气侵扰。当地道公师向我们解释:茶是素斋,可吸引观音的保护;米是粮食,可吸引“好人”(祖先)的保护;朱砂是血,可以吸引那些“有力量的”保佑。其中,朱砂为主,茶米为配,辅助它,也中和它。[72]这就像当地的土地庙必须有两座,或者祭土地必须双份一样:素斋与血祭缺一不可,文与武、正与邪、善与恶、阴与阳,必须相配才能保护人类。[73]而朱砂显然属于其中比较“武”的那边。要理解这种观念,我们必须从当地山、水与洞的关系说起。

    (二)山水、山洞与山中之砂

    朱砂与某种强大且不可控的力量有关,这不完全是民间观念,而是在当地有悠久的文献记载。道光《铜仁府志》中记:最珍稀的朱砂如鱼、如马、如鸡,是地灵所生,“厂之人以为砂精,见之不宜”。[74]嘉庆年间《黔书》有说,上等朱砂长得像狻猊、象王、老虎或凤凰,次等的像杯子、勺子、竹筐、竹篓、发簪、耳环等。最大的朱砂晶体称为“砂宝”,会把自己隐藏在土里,发出母鸡孵蛋的叫声。采砂人听到这种叫声千万不要惊动它,否则它会遁地而跑。[75]光绪《铜仁府志》载:朱砂在晶洞里会自己移动,动起来会发出松风一样的声音。[76]“物老则为怪”[77],巨大的朱砂会自通灵性,变成精怪,这在中国传统中不是令人惊讶的说法,但问题是它为何会“见之不宜”?天地造化灵气所聚的朱砂为何与邪祟有关?要理解这些观念,需把朱砂放回当地的山水和信仰整体中。

    万山当地的民间信仰寺庙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作为聚落保护神的土地庙,通常立于水口或路口处,是寨子(村落)和院子(寨子的下级聚落,通常是家族性聚居区)的保护神。如果水源地(水井或泉眼)不在自然水口处,有时也会单独立庙,并和土地庙一样成为全聚落年度性集体祭祀的圣地。总的来说,土地庙与井泉庙在社会结构的意义上性质相同,都可以视为“社”的变形。第二类是作为个体保护神的观音庙,通常位于山顶。每年农历二月、六月与九月观音会期间,附近信众都以个体身份朝圣,没有组织成香会的情况。观音庙常以一块石头为标志,甚至不需要寺庙建筑,石头本身就被称为观音。土地庙与观音石这两类不同的圣地,直观地反映出当地人山水宇宙观的分类:水养人——可供人类居住的土地因水而存在,水口与水源标记出人类世界的边界;石生神——石头聚集而成山,山以观音的名义护养群生,是万物生命力的来源。朱砂有时也被认为是石头女神的馈赠。万山老矿区有仙女石、三角岩等多处石头都被视为仙女或观音化身,常年有人挂红、烧香、祭拜,以及认石头作干娘。民间传说认为,朱砂就是这些女神从天庭带来的财宝埋在山中所化。

    在这样的山水世界中,山洞被认为是不可名状又充满危险的存在,即使傩师之祖也死于山中的无名力量。铜仁当地的宗教专家主要分为文教(道公)和武教(傩师)两种,傩师将罗公罗母奉为主神,关于二人的当地神话就是伏羲女娲的异文。黄道乡的罗氏家族认为罗公不是神话中的人物,而是他们的祖先“罗君老坛”,他创造了傩仪,是傩师们的祖师。罗公曾与骠骑大将军刘贵[78]结拜兄弟,平定苗乱后定居于黄道乡仓前村。村边山脚有一个洞会吃人,路过的人常常死于非命。罗公与之斗法时不幸落败,需要静养七七四十九天。不幸的是,在第四十八天时罗母忍不住偷看了他,最终导致罗公的死亡。为何连傩师之祖都死于山洞中的未知力量?当地人对此的解释是:所有的洞都很可怕,尤其是靠近水的洞。山上有观音菩萨的庇护,还能有破解的办法。水边的洞最凶险,常常有洞吃人的事情发生,就连傩师也没办法。洞里的邪气是什么不知道,但是在人类到达之前它们已经存在于此,是先在于人类的力量。它们要吃人,就像人会生病一样,不可能消灭掉。[79]

    朱砂矿硐就是这样异常凶险的“水边的洞”。开采朱砂必须掘开山体,这无异于在伤害观音的身体。矿硐比绝大多数自然山洞更深,积水是常见现象,人们挖出的矿石也需要就近引水淘洗,去掉杂质以获得朱砂。朱砂生于山水相交的洞中,这里有某种原始、未知且强大的力量,它亘古如天地,亦以万物为刍狗,人类无法与之抗衡。由此我们能理解,为何当地人一再强调如果不是走投无路,没人愿意去开洞采砂。若不得已而为之,进洞前必须先拜山神与洞神。然而即使如此,当地经营砂坑的家族还是常常面临人丁不旺的窘境,因为开采朱砂就意味着扰动洞中的超越性力量。

    朱砂在山水相交的洞中孕育,它也应该属于山中。几乎所有我们遇到的当地人都说,朱砂要想发挥驱邪效果,必须从未见过阳光,就像从未离开过山中一样。尤其是小孩佩戴的护身符、建房上梁的辟邪压胜、修坟立墓的铺底打基,必须用没见过光的朱砂。至于道士画的符咒、点神主用的朱砂,因为无论如何都无法避免暴露在阳光之下,故而要求不那么严格。没见过光的朱砂要在隐秘的状态下被层层包裹,缝在小孩子的贴身衣物内侧,或置于房屋、坟墓的最深处。以建房为例:选定房址后,四角处先埋入朱砂,其上安置石质柱础,柱础上再立柱。上大梁后,也要在大梁正中打一个小窝,先放入朱砂,压一枚铜钱,最上面再压一本通书。家宅的四极与心脏处都深藏朱砂,朱砂似乎又回到山中,而房屋也将如山一样获得勃勃生机。

    朱砂虽多,没见过光的朱砂却难得,这使得真正有效力的朱砂只可能存在于矿山周围的极小范围内,且完全依赖亲属网络流动。当外部世界拉动万山朱砂向外流动时,万山本地的朱砂却倾向于“反流动”,这直接区别于九州天下对边地的期待,也不同于洞天福地的灵气假设,却是这两种世界图示共同作用的结果。经由朱砂,我们也许能更细致地勾勒出武陵走廊中世界与地方的图景。

    五、结论:华夏世界的走廊

    在九州天下的图示中,世界被想象为一个周期性聚集于中心以获得秩序更新的空间。在中国大地上广泛存在的进香、朝圣、分香等祭祀活动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种空间图示:平日里分散于大地上的“社”,周期性地聚集在圣地中心以成“会”,“社会”由此而来。[80]然而,在万山,“社”是强有力的地域单元,“会”却不见集体朝圣进香的情况。有“社”而无“会”,强调在地性,排斥流动性,与当地对朱砂的信仰有着相同的结构。事实上,这一结构不仅存在于寺庙祭祀、朱砂信仰中,也同时存在于经济活动与社会权力中。例如,即使明初已经改土归流,但自元代开始就曾任宣慰使的杨姓、刘姓等家族在当地至今仍有强大的影响力,至少从清代起就经营矿硐的华家到今天也还是万山朱砂工艺的非遗传承人。前文已提及明万历年间朱砂赋税由“洞民砂户平出”,这些国家户籍之外的洞民牢牢扎根于本土,历经各种政治变迁而始终存在,在长时段历史中反复出现。

    在洞天福地的图示中,朱砂还丹与宇宙变化同构,为“造化之所铸”[81],可令山川洞天因之而生灵气。万山本地毫无疑问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以朱砂辟邪、压胜、镇墓、点主、写符等行为亦是中国道士们普遍传承的知识仪式。然而“山中何所有”?当陶弘景这类上清派道士相信道炁可以净化宇宙,在山中看到“白云去悠悠”时,以血换砂的山里人却更倾向于世界的不可知与不可控——邪祟无处不在,桃花源只不过是外人的想象。这反而使他们的观念在今天看来更有理性主义的色彩:朱砂能炼丹治病吗?没人能保证它没见过光!

    华夏世界的不同观念以不同方式对武陵山区产生巨大影响,就如同各类矿物元素交汇沉淀于当地并发生物理化学反应后,全新的晶洞从中诞生。万山是一处小晶洞,而横跨贵州、四川、湖南的武陵山区则是涵纳晶洞的矿脉——一处既有自身边界,又与外部连通的小世界。在唐代,武陵朱砂向北流通的乌江-长江一线,与向东流通的长江水路都已臻于繁华,此时从贵州到巫溪三峡一带形成了一个以朱砂、水银为货币的区域性市场。元稹在《钱货议状》中记录,当时各地的货币材料不同,岭南、巴地之外各有货币,而“黔巫溪峡,大抵用水银、朱砂、籍彩、巾帽以相市”。[82]这一区域性市场至少一直持续到明代中期。嘉靖《思南府志》中记载,铜仁务川一带以采砂为业,“居人指为生计……而民间贸易,往往用之比于钱钞焉”。[83]朱砂、水银继续充当地方性货币,这表明区域性市场仍在延续,武陵山区的地方社会仍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力图透过朱砂看到武陵山区作为华夏文明走廊的内在机制,重点关注了丹砂在贡赋制度与炼丹文化中的双重流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佛教、理学以及其他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只是一个极为简略的模型,更复杂细微的结构已非本文力所能及。就本文关注的世界-地方关系而言,是九州天下与洞天福地两种图示共同塑造了边地与中心的关系:流动方式虽异,但它们都将“山泽之所出”与地方山水紧密绑定,物、地、人三位一体,这是华夏理解并建构世界的核心逻辑。与青金石被剥离产地而纯粹作为商品不同,朱砂始终被视为山水灵气的结晶。无论是《尚书·禹贡》将丹砂与荆州水土并置,还是《真诰》强调炼丹必入丹砂之山,都在制度与信仰层面维系了物与地的联结。这种联结使边地资源开发嵌入地方本身,有利于形成地方内部的社会网络。在地性与流动性之间始终保持张力,最终地方与世界“和而不同”。正是由于这一逻辑,在描述朱砂之路时,“走廊”比“线性”更具解释力:“线性”强调物质流动的空间轨迹,“走廊”则更注重多重文化网络的交织共生。由“走廊”所形成并概括的世界与地方的关系,可以为矿业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中国智慧。

    参考文献、注释

    [1][东晋]郭璞(注):《山海经》卷10,《海内南经》,“苍梧之山”条,明崇祯刻本。

    [2][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63,《地部二十八》,“丹水”条,四部丛刊叁编景宋刻配补日本聚珍本。

    [3]Marcel Granet, La pensée chinoise, Paris: Editions Albin Michel, 1968, p. 62.

    [4]韩建业:《论五帝时代》,载《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12期,第190—195页。

    [5]方辉:《论史前及夏时期的朱砂葬——兼论帝尧与丹朱传说》,载《文史哲》2015年第2期,第56—72页。

    [6]《说文解字》称:“丹,巴、越之赤石。”从古至今,朱砂产地均在湘、黔、渝一带,即长江中游地区。[汉]许慎(著)、[宋]徐铉等(校定):《说文解字》卷5下册,“丹”条,平津馆丛书本。

    [7]朱裕生:《中国矿床》,北京:地质出版社1989年版,第478—479页;刘芃、吴家荣:《朱砂现今主要产地的本草考证》,载《中国中药杂志》2000年第4期,第50—51页;胡安徽、卢华语:《历史时期武陵山区丹砂产地分布及其变迁》,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1年第4期,第35—43页。

    [8]同注[5],第61页。

    [9]例如,距汉江不远的陕西省旬阳县有大量古矿硐遗址,此处汞矿至今仍在开采。

    [10]身份认同理念下的遗产运动常常沦为身份的表演。这方面的研究很多,例如:Dorothy Noyes, “The Judgment of Solomon: Global Protections for Tradition and the Problem of Community Ownership,” Cultural Analysis, 5, 2006, pp. 42-43;E. T. Gordon & M. Anderson, “The African diaspora: Toward an Ethnography of Diasporic Identification,” 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 112(445), 1999, pp. 290-291。

    [11]例如:A. Martorell Carreño, “Cultural Routes: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Dimensions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Proceedings of ICOMOS 14th General Assembly and Scientific Symposium, 2003;李然、林婵娟:《文化线路遗产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三重逻辑》,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第15—17页。

    [12][美]米尔恰·伊利亚德:《神圣的存在:比较宗教的范型》,晏可佳、姚蓓琴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229页。

    [13]关于“水银遗产:阿尔马登和伊德里亚”,参见UNESCO,“Heritage of Mercury. Almadén and Idrija”, https://whc.unesco.org/en/list/1313/#contentdes_nl,2025年3月24日访问。

    [14]H. Huang, “The Route of Lapis Lazuli: Lapis Lazuli Trade From Afghanistan to Egypt During Mid-Late Bronze Age,” in 4th Annual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odern Education and Social Science, Atlantis Press, 2018, pp. 392-396;贾妍:《神采幽深:青金石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使用的历史及文化探源》,载渠敬东、孙向明(主编):《中国文明与山水世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1年版,第288—311页。

    [15]Mujib Mashal, “Greed, Corruption and Danger: A Tarnished Afghan Gem Trade,” New York Times, http://www.nytimes.com/2016/06/06/world/asia/afghanistan-lajwardeen-mining-lapis-lazuli.html,2025年3月24日访问。

    [16]费孝通:《武陵行》,载《费孝通民族研究文集新编》下卷,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3—395页;潘光旦:《湘西北的“土家”与古代的巴人》,载《潘光旦文集》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426页;麻国庆:《走廊和通道:理解何以中国的空间视角》,载《开放时代》2025年第1期,第69—70页。

    [17]关于巴达赫尚省的青金石矿及其困境,参见Jean Wyart, Pierre Bariand & Jean Filippi, “Lapis-Lazuli from Sar-E-Sang, Badakhshan, Afghanistan,” Gems & Gemology, 17(4), 1981, pp. 184-190; W. A. Byrd & J. Noorani, Industrial-scale Looting of Afghanistan’s Mineral Resources,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2017, pp. 10-11。

    [18]先秦时期朱砂的使用就得益于西域传入的鎏金技术,早期使用朱砂制造金银汞齐的工匠,很多都有草原和西域背景。参见李零:《中国方术正考》,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52—255页。唐代从西域输入中国的货物中,朱砂和水银为大宗。参见《旧唐书》卷84、卷198 等处。宋代《诸蕃志》记载,越南每年进贡朱砂。参见[宋]赵汝适:《诸蕃志》卷上, “交趾国”条,钦定四库全书本。与此同时,中国朱砂早在弥生时代(公元前300年到公元250年)即已远赴日本,并成为日本漆艺的重要原料。我们在田野调查中也了解到,直至20世纪90年代,万山朱砂矿石很重要的出口途径是作为药材销往韩国和日本。

    [19]刘芃、吴家荣:《朱砂现今主要产地的本草考证》,载《中国中药杂志》2000年第4期,第50—51页。

    [20]胡安徽、卢华语:《历史时期武陵山区丹砂产地分布及其变迁》,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1年第4期,第36—38页。

    [21]万山汞矿作为矿区,清代以前无定名。民国时贵州省建设厅在万山成立省溪朱砂矿局,后改称省溪汞矿。新中国成立公私合营万山汞矿公司,1952年改称贵州汞矿厂,后陆续更名湘黔汞矿公司、贵州省汞矿、贵州汞矿等。2002年,矿区遗址以“万山汞矿”为名作为矿业遗产保护。

    [22][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志》卷31,“辰州”条、“锦州”条,钦定四库全书本。

    [23][宋]朱辅:《溪蛮丛笑》,“辰砂”条,古今说海本。

    [24]《明史》卷83,《食货志六》。

    [25]《明实录》,《大明太宗文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九》,明实录红格钞本。

    [26][明]万士英(修纂):万历《铜仁府志》,长沙:岳麓书社2014年版,第70页。

    [27]同上,第65页。

    [28]宣统《贵州地理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编辑指导委员会(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532页。

    [29]李杰(编著):《贵州文史资料专辑·贵州汞矿史料》,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页。

    [30]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1895—1914年)上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14页。

    [31][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卷7,《虞夏书三》,皇清经解本。

    [32]《尚书·禹贡》。

    [33]《汉书·食货志》。

    [34]刘志伟:《中国王朝的贡赋体制与经济史——在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的理论方法与发展趋势”课程上的演讲》,载刘志伟:《贡赋体制与市场》,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1—32页;刘志伟:《贡赋、市场与物质生活 ——试论十八世纪美洲白银输入与中国社会变迁之关系》,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66—72页;刘志伟:《非经济的“食货”概念》,载《开放时代》2023年第1期,第60—63页。

    [35]佚名:《九鼎神丹经诀》卷13,“丹砂出处”条,道藏本。

    [36]同上。

    [37]嘉靖《思南府志》卷1,“风俗”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务川自治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1990年,第8页。

    [38]道光《思南府续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编辑指导委员会(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册,第50页。

    [39]被访者:鸡公田吴氏族人,访谈时间:2024年7月28日、2025年1月12日。本文所用田野访谈资料,均来自2024年7月、2025年1月、2025年2月,本人及调研团队三次在贵州万山、湖南辰溪、湖南怀化等地的调查。参与调查的成员还有张巧妮、王小萌、杨静。

    [40]《礼记·曲礼下》。

    [41]《宋史》卷493,《蛮夷传》。

    [42]《元史》卷16,《本纪第十六·世祖十三》。

    [43]《元史》卷17,《本纪第十七·世祖十四》。

    [44]同注[3],第55—71页。

    [45]乾隆《沅州府志》卷24,《物产》,“明山石”条,清乾隆刻本。同治《沅州府志》中有同样的文字,同治《沅州府志》卷20,“明山石屏砚”条,增刻乾隆本。

    [46]道光《晃州厅志》卷16,《矿厂》,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铅印本。

    [47]同治《芷江县志》卷45,《物产》,“明山石屏砚”条,清同治九年(1870年)刻本。

    [48]同注[26],第65页。

    [49]参见詹石窗(主编):《百年道学精华集成》第5辑,成都:巴蜀书社2014年版。尤见以下篇章:张子高:《炼丹术的发生与发展》;胡孚琛:《中国外丹黄白术仙学述要》;魏小巍:《从炼丹术看道教信仰的建构》;黄素封:《中国炼丹术考证》;陈国符:《中国外丹黄白术史略》;孟乃昌:《说中国炼丹术内外丹之联系》《说中国炼丹术内外丹之联系(续)》《说中国炼丹术内外丹之联系(再续)》;曹元宇:《葛洪以前之金丹史略》《葛洪以前之金丹史略(续完)》;劳馀:《中国丹砂之应用及其推演》;谢海洲、尚志均:《有关汞及炼丹的历史》;俞慎初:《祖国炼丹术与制药化学的发展》。

    [50][后蜀]彭晓:《周易参同契分章通真义》,《序》,道藏本。

    [51][东晋]葛洪:《抱朴子》内篇卷16,《地真》,平津馆丛书本。

    [52][梁]陶弘景:《真诰》卷13,《稽神枢三》,道藏本。

    [53][梁]陶弘景:《真诰》卷14,《稽神枢四》,道藏本。

    [54]辑录于唐初的《黄帝九鼎神丹经诀》,卷1即古本《黄帝九鼎神丹经》,其文本在葛洪《抱朴子》内篇中已有引用,故一般认为成书于两汉之时。陈国符认为成书于西汉或两汉之交。陈国符:《道藏经中外丹黄白法诀出世朝代考》,载赵匡华(主编):《中国古代化学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46—248页。韩吉绍认为是东汉时期撰于北方滨海地域的齐地或近齐地区。韩吉绍:《〈黄帝九鼎神丹经〉源流辨正》,载《宗教学研究》2014年第4期,第26—29页。

    [55]韩吉绍:《〈黄帝九鼎神丹经〉源流辨正》,载《宗教学研究》2014年第4期,第28页。

    [56][明]王世隆:《大酉洞记》,载何镗(辑):《名山胜概记》卷9,《南岳衡山》,明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刻本。

    [57]被访者:怀化居民毛某,访谈时间:2025年1月28日。

    [58][南朝]陶弘景:《真诰》卷11,《稽神枢一》,道藏本;陶金:《“洞天福地”原型及其经典阐释——〈真诰·稽神枢〉中的圣地茅山》,载吕舟、崔光海(主编):《2019年第一届洞天福地研究与保护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33—95页。

    [59][南朝]陶弘景:《真诰》卷11,《稽神枢一》。

    [60]万历《贵州通志》卷16,《合属志十四》,“仙释”条,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6页。

    [61]乾隆《贵州通志》卷7,《风俗古迹丘墓》,“石莲峰”条,清乾隆六年(1741年)刻嘉庆修补本。

    [62][唐]张果:《玉洞大神丹砂真要诀》,第一品“辨丹砂诀”。

    [63]被访者:胡小鹏,访谈时间:2025年1月11日。

    [64]《朱砂的来历》,载中国民间文学集成全国编辑委员会:《中国民间故事集成·贵州省铜仁地区万山特区卷》,万山特区民间文学三套集成办公室,1988年。

    [65][宋]苏颂(撰)、尚志钧(辑校):《本草图经》,《玉石上品卷第一》,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5—6页。

    [66]被访者:贵州省汞行业商会会长吴某,访谈时间:2025年1月13日。

    [67]婺川县修志局(纂修):民国《婺川县备志》卷10,《经业》,贵州省图书馆,1965年油印本,第2页。

    [68][清]田雯:康熙《黔书》卷下,“朱砂”条,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贵阳书局刻本,第30页。

    [69]乾隆《贵州通志》卷19,《秩官志·名宦分部》,“陈尧”条。

    [70]被访者:土坪老人,访谈时间:2024年7月28日。被访者:贵州省汞行业商会会长吴某,访谈时间:2025年1月13日。

    [71]Marcel Detienne: Comparative Anthropology of Ancient Gree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4-21.

    [72]被访者:瓮慢村道公师,访谈时间:2025年1月15日。

    [73]关于这种对立力量缺一不可的观念,许多人类学家已有精彩解释。有关中国的研究参见Kristofer Schipper, Le Corps taoïste: Corps physique-Corps social, Librairie Arthème Fayard, 1997(尤见第51—59页);Stephan Feuchtwang, Popular Religion in China: The Imperial Metaphor, Taylor & Francis, 2005(尤见第42—50页)。有关欧洲的研究参见Louis Dumont, La Tarasque: Essai de Description d’un Fait local d’un Point de Vue ethnographique, Gallimard, 1987,可重点关注其结论部分和1986年作者新写的总结。

    [74]道光《铜仁府志》卷4,《土产》,贵州省图馆,1965年油印本,第19页。

    [75]同注[68]。

    [76]光绪《铜仁府志》卷7,《物产》,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112页。当地人同意上述这些说法,但同时也给出了一种理性化的解释:因为朱砂硬度高,石床硬度低,二者相嵌并不很牢固。天然晶洞中也常有朱砂晶体松动的情况,略有扰动便从石床中脱落并滚动发出声音。有经验的采砂人如果听到这种声音,就知道附近必有砂宝。怀璧其罪,此时就要更加小心各种意外发生。

    [77][东晋]干宝:《搜神记》卷19,“孔子论五酉”篇,学津讨原本。

    [78]刘贵确有其人,元时为思州府宣抚司同知,明洪武初替田氏称臣入贡,洪武五年(1372年)以忠顺升授宣慰司同知,洪武八年(1375年)升宣慰使司副使,子孙世代继任宣慰使。参见万历《贵州通志》卷16,《合属志十四》,“黄道长官司”条,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0页。

    [79]被访者:罗氏后人,访谈时间:2025年1月14日。

    [80]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结构由“社”与“会”构成的问题,参见顾颉刚:《妙峰山的香会(上)》,载《京报副刊》第157号(妙峰山进香专号[二])(1925年5月)。

    [81][唐]李德裕:《黄冶论》,载[宋]李昉(辑):《文苑英华》卷739,明刻本。

    [82][唐]元稹:《元氏长庆集》卷34,《钱货议状》,四部丛刊景明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刻本。

    [83]同注[38]。

    转自《开放时代》2026年第2期

  • 郑天挺:清代的幕府

    一、清代幕府

    清代地方主管官吏,自州县到督抚,总要聘请几位能干的或有学识的人才,帮助自己处理行政事务,称为师爷。法令文献上称为幕宾、幕客、幕友,还有西宾、宾师、幕僚、馆宾等称,一般统称幕府。

    幕府制由来已久。宋代《册府元龟》有幕府部,上溯到周礼六官六军的吏属、春秋诸国的军司马尉侯[1],其说尚有待进一步考订。清雍正帝说:“今之幕客,即古之参谋记室”[2],似乎也迟了一些。我们感到,《史记》上所说,张耳“少时及魏公子毋忌为客”[3]的客;“李斯乃求为秦相、文信侯吕不韦舍人”[4]的舍人;近年考古发掘汉墓壁画上的门下史[5]的史,都应该是和幕府制有关的原始职称。

    幕府人员由府主自己选聘,与正规官吏由考试铨选登进的不同。明王守仁曾说:“凡荐贤于朝,与自己用人又自不同。自己用人,权度在我,故虽小人而有才者亦可以器使。若以贤才荐之于朝,则评品一定,便如黑白,其间舍短录长之意,若非明言,谁复知之。”[6]这里说的自己用人,就指的是幕府人才。既属自己用人,自然不限资格,不分亲友,不问相识与否。这种情形,一直延及到清代。从顺治十七年(1660),河道总督朱之锡偕僚属捐银赈济灾民受奖[7],康熙二十六年(1687),云南提督万正色以纵容幕客家人,借造册勒索被议[8],可知顺、康时已有幕府人员。雍正元年(1723)三月乙酉谕吏部:“各省督抚衙门事繁,非一手一足所能办,势必延请幕宾相助,其来久矣。”并令“嗣后督抚所延幕客,须择历练老成、深信不疑之人,将姓名具题。”[9]从此幕宾取得法律上正式地位。这里的“历练老成”本无客观标准,故“深信不疑”便成为有清一代延请宾客的唯一条件。

    二、清代幕府的情况

    清代参加过各级地方机构幕府的人员很多,现在选择一部分,列表于下:

    从上表所列情况可以看出,各时期的幕府工作并不完全相同,具体到各个幕主的要求和幕宾的贡献也不一致。此外还有几点和一般想象不同:1.武官衙门同样有公文往来,因此也有幕宾。如万正色纵容幕友勒索被议,同治时蒋日豫曾参某总戎幕[10]均是证明。2.京官本无幕宾,但用教读老师代作诗文的不少。乾隆十五年(1750)赵翼在大学士汪由敦家教他的儿子读书,前后七八年。赵翼说汪的“诗文多余属草”[11],实在就是变相的幕宾。3.幕府人员有名位极低的,左宗棠幕有魏景韩,光绪十三年(1887,时左已死)还是从九品,就是官吏的最低级。[12]

    三、清代幕宾的来源

    清代选聘幕客,来源大致有下列几种——当然不仅这十二种:

    ——朝廷指派。乾隆三十三年(1768),赵翼由广西镇安府知府奉命参阿里衮云南军幕,继阿桂、傅恒到滇,仍在幕府凡二年,事后仍回镇安府本任。赵翼在军颇有建议,他写的《皇朝武功纪盛》,其中缅甸一役,魏源说他“亲在行间,闻见最确,叙述勃勃有生气”[13]。

    ——随长官出差。如乾隆十三年(1748),阿桂以吏部员外郎随兵部尚书班第,赴金川兵营办事[14];乾隆三十四年(1769),孙士毅以内阁侍读随大学士傅恒督师云南,主章奏[15],刘秉恬以吏科给事中随赴军营[16],都是明显的例子。这种随长官出征,易见才略,所以最为同侪羡慕。阿桂、孙士毅也以此役而露头角。傅恒督师金川时,幕府参佐多军机章京,练达军事,故奏报情形极为详畅。额勒登保经略川楚,奏调郎中胡思显代具奏稿,每有小衄,直陈不讳,得到好评。[17]这都是奏调属员的明显事例。

    应该指出,这种调取平日熟悉的人员随营入幕以备委用的情况,必须经皇帝批准。在雍正六年(1729)以前,各省督抚赴任,均如当时“上谕”所言,凡“有奏请将平日所知人员带往以备委用者,朕因督抚事务甚繁,欲得素所熟悉之人以收臂指之效,事属可行,是以允从所请,令其带往,酌量题补。近闻督抚等带往人员,在地方不甚相宜,或群相趋奉而指为上司之腹心,或妄生议论而以为上官之偏袒,其中弊端日生,以至流言不少”。并举广东巡抚杨文乾请带王士俊、殷邦翰往广东,阖省人心不服;江苏巡抚陈时夏请带蔡益仁往江苏,而江南人指为陈时夏之耳目;甘肃巡抚莽鹄立请带朱亨衍、李敏德、傅树崇往陕西,原为备办军需,而不令效力办理一事,反一人委署二缺,使试用之员不行委署为例。认为这样,“所带之二三人其得力有限,而沮众人效力之心,则为益少而无益多”。因命从前各省督抚大吏所请带往之人,“俱著回京”。[18]

    ——特殊机会物色得来的。浙江学者陈潢,精水利,有才久不遇。一次过邯郸吕祖祠题诗壁上,非常豪迈,为靳辅所见,遂各处打听,设法将他请来。康熙十年(1671)靳辅任安徽巡抚,十六年(1677)任河道总督,陈潢都在幕府。靳辅治河有功,二十三年(1684)康熙巡河,问靳辅幕府里帮助你的是谁?靳辅回答说是陈潢。张霭生《河防述言》一卷,记述的就是陈潢的治河意见,《四库》附在靳辅《治河奏绩书》之后,陈潢原著名《河防摘要》。又如毕沅在陕西见黄景仁都门秋思诗,十分欣赏,请他到西安,也是一例。

    ——国内著名学者。乾隆时,章学诚“尝与休宁戴震、江都汪中,同客宁绍台道冯廷垂署,廷丞甚敬礼之”[19]。戴震、汪中和章学诚都是当时著名学者。章学诚和严长明等人又都曾在毕沅幕府。毕沅和朱筠、阮元幕府广聘当代学者,最为有名。后来还有许多学者在幕府修志书、主讲书院。如陶澍请赵绍祖(安徽人)修安徽省志;陆建瀛请冯桂芬(江苏人)修两淮盐法志;阮元请谢兰生(广东人)修广东通志;李鸿章请黄彭年(贵州人)修畿辅通志;劳重光请郑献甫(广西人)主讲广州书院,刘蓉请黄彭年主讲关中书院,都不是由于本省的人而由于是全国著名学者。国内著名学者包括科学家,如梅文鼎在李光地幕,李锐、罗士琳均入阮元幕,李善兰在曾国藩幕。

    ——国内名流。卢见曾乾隆十六年(1751)任长芦盐运使,十八年调两淮盐运使,“四方名流咸集,极一时文酒之盛。金农、陈撰、厉鹗、惠栋、沈大成、陈章等数十人为上客”[20]。邓廷桢“绩学好士,幕府多名流,论学不辍”。[21]

    ——地方人士。清代文官不能官本省,教官不能官本府,地方绅(退休官吏)、衿(秀才)又不许干预公务。康熙时屡诫退休人员子孙“务为安静”[22]。康熙十八年(1679)黄机以“居乡谨饬安静”[23]特旨召用。所谓安静就是不参予地方事务。因此地方官只能依靠幕府了解一些地方情况。光绪十五年(1889),张之洞调湖广总督,一到职就派人找他得意门生罗田人周锡恩[24],即其例。咸丰间,张亮基、骆秉章任湖南巡抚,先后请左宗棠、刘蓉、郭崑焘入幕,都是湖南人。骆秉章以后,毛鸿宾、恽世临、刘琨接着做湖南巡抚,都邀郭崑焘继续任幕府。光绪时,刘坤一任两江总督,东南政事多谘商于张謇(南通人)、赵凤昌(常州人)等人。张之洞两次暂调两江总督,也都是找他们,由于他们是江苏地方人士。

    ——丁忧人员。清制汉官父母死,均须离职守制,称为丁忧,但可以作幕。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五说,“松相国(松筠)督两广时,余堂叔(姚)兰扆运同时丁内艰(母死),在其幕府”[25]可证。王先谦年二十父死,他自己说“偷生奉母,糊口无资,不得已于六月赴湖北武昌见父执……荐入……原总兵王吉幕”[26]。光绪二十三年(1897),沈曾植(浙江嘉兴人)丁母忧,袁世凯在小站练兵,请他去帮忙,并提出“墨经不辟兵戎”作理由。他没有去,第二年,他应张之洞两湖书院之聘。[27]丁忧人员,有的是一时名流,专门学者,或者是政治上有阅历的人,暂时延入幕府,所起作用往往比经常在幕的人还要大,而且接触面也宽。

    ——退休或失意官吏。延聘这些人和延聘丁忧人员意义相近。特别是他们的政治阅历和失败经验都可吸取。这种人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本人借入幕立功以便复起,如乾隆三十三年(1768)王昶以刑部郎中因案革职。云贵总督阿桂请带往云南军营效力,自备资斧(不支薪俸和差旅费),后经三年复官主事。[28]一类是本人受有挫折,想借旁人的地位,发挥自己的政治主张,这在清末最多。如张佩纶、文廷式、梁鼎芬、蒯光典、汪康年、赵凤昌,他们不但无所顾忌,而且还广通声气。他们也不只在一个人的幕府中。

    ——京官。清制,未补缺的京官,允许请假,一般暂到各地入幕,过几年再回京。李鸿章先后在福济(安徽巡抚)、曾国藩幕,已是京官(翰林)。光绪时,张之洞在湖北,京官往投的很多,他也尽量招纳到各书院、学堂或局所,其实就是幕府。当时人将这些京官分为三类:一是有罣误失意的朝士,如上面提到的蒯光典、梁鼎芬;二是告假出京的朝士,如周树模、屠寄、黄绍箕;三是广通声气的朝士,如文廷式、张謇。[29]

    ——新贵。所谓新贵,清代多指新中举人、进士或点翰林的人。林则徐年二十举乡试,(福建)巡抚张师诚辟佐幕。[30]后来郑孝胥以光绪八年(1882)的福建解元,第二年会试前进入李鸿章幕府[31],不久离开。于式枚光绪六年(1880)进士翰林,九年已在李鸿章幕[32],都属于这一类。此外,清代还有一种腐朽风气,中进士后往往请假回籍,顺道或绕道拜访相识的地方疆吏,疆吏也就送这班新贵一些“赆敬”(银钱),或是书院的“关书”(聘书),就是通俗所谓打秋风。在新贵是乘机勒索,在疆吏是一种拉拢,虽贤者不免。清代许多年谱,谈到他在中进士后往某某地方,而不说去的原因,大抵属于这一类。

    ——秀才。《清史稿·陈銮传》:“銮自为诸生时,两江总督百龄辟佐幕,历官江苏最久,周知利病。”[33]陈銮是湖北江夏人,是外地的秀才。本省的秀才作幕的更多。乾隆十四年(1749),浙江学政于敏中上言,浙江省生员(秀才)在外欠三考者(三次岁考)七十余人,请定限咨催回籍补考[34],也可能由于浙江学幕的人多。

    ——门生故旧。李鸿章的父亲李文安(进士题名碑作李文轩)和曾国藩是道光十八年(1838)进士同年。在京时,李鸿章尝向曾问业,是年家子又是门生,后到江西投曾幕。薛福成的父亲薛晓帆是曾国藩的门生,早死。同治四年(1865)曾北上镇压捻军,张榜招贤,薛福成在宝应以“门下晚学生”名义上书,条陈八事,曾招他入幕。[35]张之洞到湖广,首先找周锡恩入幕府,就是他的门生。门生前代称为门弟子,就是学生。清代所谓门生,范围较广。凡是教读老师,统称受业师,凡是科举考试取录自己的,统称受知师。无论受业受知,自己统称门生,终身尽礼。乾隆时,一度认为,受知师才是自己仕进的引导者,受业师与仕进无关,应该加以区别,但是行不通。此外还有拜老师,又称拜门,既非受业,又非受知,结为师生关系,清末最盛。

    ——亲属。这是很自然的情况,但清醒的人多数认为“至亲不可用事”,和“用亲不如用友”。乾隆二十九年(1764),诸暨县知县黄汝亮的重征;乾隆五十一年(1786),平阳县知县黄梅的苛敛,以至获罪,都是由于子累。[36]

    ——专业幕宾。就是学幕的人,又称刑名或刑钱师爷,也就是通俗所称的“绍兴师爷”。这是幕客的主流。

    四、绍兴师爷

    绍兴,清代是府名,府辖八县:山阴、会稽,萧山、诸暨、余姚、上虞、嵊县、新昌。今天的绍兴县在清代是山阴、会稽两县。不是说八县人人都学幕,像绍兴著名学者章学诚、李慈铭就未尝学过;也不只限于绍兴附郭的山阴、会稽两县,像著名的“绍兴师爷”汪辉祖就是萧山人;也不是除了绍兴以外无人学幕,像《幕学举要》的作者直隶名幕万维翰,就是江苏人;《入幕须知》五种(《入幕须知》五种,光绪十八年浙江书局刻本)主编,同光时名幕的张廷骧也是苏州人。汪辉祖曾引雍正初“刑名幕友胡某歙(安徽)人”[37]的事。

    过去学幕,有专门的学识和训练,称为幕道或幕学[38]。虽然没有固定的学校、学程和年限,可是要拜师,要分别行辈。所以嘉庆时梁章钜虽讽刺“绍兴三通行(即绍兴师爷,绍兴话,绍兴酒),皆名过其实”,“刑名钱谷之学,本非人人皆擅绝技,而竟以此横行各直省,恰似真有秘传”。但也不能不承认“亦究竟尚有师传”。[39]清代地方官署,除了武职和盐粮以外,都是行政和司法不分,财政和建设不分。一个知县,既要管理全县的行政事务,还要审理裁决民刑案件(刑名),征收钱粮赋税,开支各种费用(钱谷),还有往来文件(挂号),缮写公私函件(书启),考核征收田斌(征比)。因此,作幕也学习这五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关于审判的量刑轻重,裁决的是否合理,以及收支的报销(清代四柱清册以银两为单位,两以下小数达十三四位),不但是民人是否服从,上级是否批准的关键,更是一个官吏的成败升黜的根据。所以“刑名、钱谷,实总其要”,更是学幕的主要项目。学习的基本材料,“全在明习律例”,“律文一定不移,例则因时更改”。例案太多,虽有“通行”(通知各省府州县的文件),但不随时汇集公布,全靠各人的抄录札记,学幕师徒之间的传授大都在此。这可以说是业务学习。

    此外还有品德修养的学习,就是“俨然以宾师自处”。什么是以宾师自处呢?就是要做幕主的朋友和老师,知无不言;而不要做他的属员,听命唯谨。因此要求做到三点:尽心,尽言,不合则去。所谓尽心尽言,就是“心尽于事,必竭所知所能”,“尽心之欲言”,“官幕如同船合命”。[40]所谓不合则去,就是“礼貌衰(降低),论议忤(意见不合),辄辞去”[41]。这种情况,据汪辉祖说是他“年二十二、三初习幕学”时的情况。又说,“至余年三十七、八时犹然,已而稍稍委蛇,又数年以守正为迂阔矣”[42]。案汪氏乾隆十七年(1752)年二十三,所谓年三十七、八,应是乾隆三十一、二年,所谓又数年,如以五年计,则在乾隆三十六、七年。粗略地说乾隆三十年(1765)以前大都如此,乾隆三十年有点放松,到乾隆三十五年就不太坚持了。但是不合则去的精神还存在。我听章廷谦先生(绍兴人)说,鲁迅先生说过,“我们绍兴师爷箱子里总放着回家的盘缠(路费)”,这是多么坚强的不合则去的保障。

    绍兴刘大白先生曾和我说,绍兴师爷还常出去游学,就是在作幕几年之后到各地上级衙署访问,寻求更多的例案,以为深造。

    大白先生还谈过,绍兴师爷还创造了“江山一统”的分类法。将汉字按“江山一统”四字的第一笔,点、直、横、撇分四部,较部首分类简便的多,容易检查。他们的笔记标题、案牍索引、各种簿册,汪辉祖《学治说赘》(列有稽狱囚、查管押、宪批、理讼四簿,又有客言、堂签二簿,和正入、正出、杂入、杂出四簿。又《学治臆说》说“事须谨慎者,或密书手折志之”,所以他们的簿册是很多的,)都按这样分类。(大白先生三十年代初逝世,他著作很多,不知此二事已否发表?)

    清代地方官署,不论大小,都有幕学师爷。看事务的多少,定人数的多少。最简僻、最小的官署,也要有一人兼管刑名和钱谷,一人兼管书启、挂号和征比。清代末季,一般都以亲属管理出纳财务,等到离职才请钱谷师爷办交代,而刑名老夫子是不可缺的。所以所谓绍兴师爷是和清代相终始的。

    附带说明一下,幕宾和胥吏,身份不同,来源不同,性质不同,不能相混。

    五、清代幕宾的地位

    清代幕府人员统称幕宾,由幕主自己延聘,不属于国家行政系统。因此,他们的聘辞、工作安排、人数以及束修多少,都独立于官府之外。他们的工作称为馆地,或简称馆。入幕称为到馆,离去称为辞馆。他们和幕主的关系是宾主关系,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他们称幕主为主人,为东主、东翁,或称东家;幕主称他们为西宾、西席,为老夫子;旁人都称他们为师爷。幕宾与幕宾之间,也是平等的,不因各人的年龄、行辈、学识、地位而有高下。至于他们各个人之间的私人关系,自当别论。

    幕宾在馆,礼遇隆重。清代是历史上封建等级比较严格的时期,中叶以后,由于保举、捐纳打破了限制,加快了升迁,而等级差别仍然存在。各省下级对上级要行跪拜或者请安礼。[43]请安是屈一膝,俗称打千(或作打跧)。但是幕府主宾相见,均止相对长揖(深躬作揖)。设宴总是幕宾上座。如家内有教读的老师,老师在上;或设两席,教读老师坐东一席,幕宾坐西一席。[44]教读老师是不参加政治性宴会的。曾国藩每天要陪幕宾吃饭,幕宾不到齐他不先吃[45],郑孝胥光绪九年(1883)入李鸿章幕,李鸿章亲自督察童仆给他安搭床铺[46]。从这些小事都可以看到幕宾的地位。乾隆时,陈道(字绍洙,江西新城人,著有《凝斋遗集》)的儿子陈守诚任浙江金衢严道。他写信给他儿子说:“幕中诸友,须情谊亲洽,礼貌周到,不可似向年疏忽。饮食酌定数品,只一二席稍丰,时常陪饭,便令厨子不敢省减。”又说:“诸友馆谷(工作的报酬),逐季送清”,又说:“论事当和婉相商,无执己见,轻行改窜。即或意见不合,亦宜礼貌相别,无出恶言。”[47]对幕宾是这样的恭敬周到。但是在幕宾方面,还是有“吾辈游幕之士,家果素封,必不忍去父母离妻子寄人篱下”[48]之感。

    幕宾的工作报酬,称为束修、岁修,或馆谷,每年或每季由延聘的幕主自行致送,不在公家支出之列。但事实上还是由幕主的岁俸和养廉中支付。在乾隆时“游幕之士,月修或至数十金”[49]。如果十五、六人每月五十金,一年就需银万两,而州县处处需钱应用,因此竟出现了“所入廉俸即尽支领,亦不敷延请幕友”[50]的情况。也就必然导致钱粮不能不额外加增,差徭不能不民间摊派了。

    由于幕宾的岁修不由公家开支,因此他们不算官员,不能由官吏调用。嘉庆二十三年(1818)直隶总督方受畴延请现任通判陈建帮办幕务,受到弹劾。嘉庆帝指出督抚大吏不准以属员帮办幕务,屡经降旨饬禁,方受畴身任总督,养廉优厚,非不能延请幕友者,乃令现任通判陈建入幕办事,既旷职守,又招物议,实属违制[51],受到严厉批评。

    幕府既不能由职官兼充,因此遇有劳绩也不能奖叙。雍正三年(1725)议年羹尧罪状时,有“将幕友张泰基等冒入军功共十八案”[52]一款。道光十四年(1834),闽浙总督程祖洛将幕友陈时等五人保列议叙,道光帝以督抚幕友例不准邀议叙,下部议处。[53]这种措置显与雍正元年(1723)三月乙酉谕,“嗣后督抚所延幕客,将姓名具题,果称厥职,咨部议叙”的规定不符,是后来改的。雍正知道田文镜的幕客有邬思道,李卫幕客有鲁锦,必由于造册报部所以知道。因此认为雍正元年三月乙酉谕旨并实行,也是说不通的。

    从记载看,游幕的人大都为了解决家庭生活。汪辉祖在他的著作中屡次谈到这一点。乾隆时诗人黄景仁,家很穷,将出游幕,明白说过:“母老家贫,后无所赖,将游四方觅升斗为养。”[54]同时学者程晋芳,就是当时盛传的“鱼门先生死,士无走处”的鱼门先生。他家本来富有,到了晚年,“家貲尽,官京师至无以举火”。乾隆四十九年(1784),他请假到西安,目的是“将谋诸毕沅为归老计”,到西安只一个月就死了[55],都说明了这个问题。同时我们还看到,家庭生活优裕的人,如王念孙、王引之父子(王安国之子和孙),梁玉绳、梁履绳兄弟(梁师正之孙,梁同书之子),他们家没有作幕的人。

    游幕既是为了疗贫,而幕宾又不算是正当出身,所以多数人在游幕之后再应科举考试。汪辉祖作了十七年幕宾,去考举人,录取后又作了七年幕宾,经过四试考取进士(乾隆三十四年、三十六年、三十七年、四十年),说明科举在幕宾心目中,同样是向往的。《三家诗拾遗》的作者范家相,会稽(今绍兴)人,“弱冠薄游为人主幕务,稍废学,年至四十,母责其泯泯无闻,乃复杜门研诵”[56],考取进士。为所谓“泯泯无闻”,正反映封建社会对作官的倾慕心情。这种作幕后参加科举考试的例子相当多。戴震先在秦蕙田幕后举乡试[57],林则徐、陈銮先在百龄幕后中进士都是。

    清代幕宾,有些先做官后入幕,有些先入幕后做官,有些由幕入官然后再入幕,有些由官入幕然后再做官,情况不尽相同。

    幕府的工作,以刑名、钱谷为主,因为每个机关都需要,但又不是任何读书人都擅长。于是出现了由幕府人员编书、著书、印书的工作。著名大幕如阮元幕府编的《皇清经解》和《国史儒林文苑传稿》,王先谦幕府编的《皇清经解续编》,毕沅幕府编的《续资治通鉴》,张之洞幕府编的《广雅丛书》,和其它幕府所编的地方志,都有一定贡献。在幕府以个人名义发表的著作更多。

    评阅试卷也是幕府人员的工作之一。这里说的试卷,指学政科考、岁考和各书院的考课。道光十七年(1837)祁寯藻为江苏学政,“幕客俞正燮、张穆、苗夔诸人并朴学通儒”[58],可见对评阅试卷的重视。至于乡试阅卷另有同考官,是不能由幕府代阅的。道光二十年(1840),江南乡试正考官文庆私带湖南举人熊少牧入闱帮同阅卷,革职。这又是对科举考试不许由幕宾代阅的明显事例。

    地方官的经常行政工作除了刑名、钱谷以外,还有批牍,就是批答文件,也要请人协助。涉及方面更广,需人更多,也就不限于一定范围。许多重大问题的解决,往往出自幕府。官文作湖广总督,“拒细事不甚究心,多假手于幕友家丁”[59],不认真做事的官吏大都如此。陶澍“在江南,治河、治漕、治盐并赖王凤生、俞德源、姚莹、黄冕诸人之劳”[60],勇于做事的官吏更靠幕府协助。当然也有不用幕友的。赵申乔“在官不延幕客,案牍皆手理,属吏服其公清”[61],就是一个。

    曾国藩在咸、同之间,“致力延揽,广包兼容,持之有恒”,“幕府宾僚尤极一时之盛”。[62]他“以兵事、饷事、吏事、文事四端,训勉僚属”,这显然比幕学的五个方面更加宏阔。当时实际政治的要求已不同于前,时代变了,幕府人才的要求也变了,不再是从前所谓绍兴师爷了。

    六、清代幕府发展的三阶段

    从上面我们看出,清代幕府本身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清初到道光末为第一阶段,咸丰初(1851)到光绪中为第二阶段,光绪中(1889)到辛亥革命为第三阶段。也就是以曾国藩的幕府班子和张之洞移督湖广后的幕府班子作主要划分界标。

    (一)1815以前的二百年

    清自入关到道光末,虽然年代很长,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快,政治事变很多,但地方政府的幕府组织变化不很显著。

    大致来看,咸丰以前各地方政府的幕府班子至少有这样的特点:1.国家法令对幕府的限制较严;2.幕主对幕宾的礼貌尊崇;3.幕宾守正,自我要求严;4.幕宾管理的事务,除了特别指定以外,以刑名、钱谷、文书为主。

    (二)咸丰初到光绪中

    咸丰以后,由于时事的发展,各地幕府情况也与前时不同。

    首先表现在幕宾的人数加多,这是行政事务加多的反映。新事物需要新知识新研究,就需要新人才。薛福成记曾国藩的先后幕宾凡八十三人,他本人和他不知道的还不在内。这种情况的促成是由于:1.鸦片战争后,中外通商以及海防事务的加强,如黎庶昌(后出使日本)、薛福成(后出使英法意比)、陈兰彬(后出使美国)诸人的入幕;2.太平天国起义,曾国藩、罗泽南之流“各举平素知名之士召练乡勇”[63],用以镇压太平军,因之左宗棠、彭玉麟、李鸿章这班人都入曾幕;3.军兴以后,捐输、厘金等等一时蜂起,不由地方州县经手,这方面的人员莫不入幕,李瀚章就是曾国藩幕府总理粮台、经收厘税最早的一个人[64];4.由于当时需要更多、更强的人才工作,许多官员得到“破格录用”[65],造成“军兴以来,奏调人员往往不次骤迁”[66]的局面。奏调人员大都是参加幕府的人,这就成了官吏升迁的捷径,于是希望作幕宾的更多了。这是和过去完全不同的。

    其次,道、咸以前幕府中宾主是个人与个人的平等关系,没有职务上的上下级区别。咸丰以后,幕府人员有的参加了治军、作战、筹款、征收的实际工作,就出现了职称,也就产生了等级差别和一系列奖惩制度,幕府制有了变化。但不参加实际行政工作的幕府,仍然保持原来礼数。李元度咸丰三年(1853)入曾国藩幕办理营务,十年(1860)九月在徽州战败,曾国藩把他弹劾,革职拿问[67],处理是严厉的。但曾国藩对其他无职责的幕友,还是每天早晨同他们下围棋。[68]这是和过去有同有不同的地方。

    至于在合则留不合则去的幕宾品德方面,和道、咸以前还是一样的。当徽州战役后曾国藩追究李元度的战败责任时,李鸿章正在曾国藩幕府[69],很不以为然。他同另一幕友向曾国藩力争不得,竟辞去。薛福成这样记载了他们的对话:

    李:果必奏劫,门生不敢拟稿。

    曾:我自属稿。

    李:若此,则门生亦将告辞,不能留侍矣!

    曾:听君之便。[70]

    李离开曾幕到江西闲居,至咸丰十一年(1861)七月曾国藩到安庆以后,才又约李到幕府中来。应该指出,曾、李争论时,薛福成还未入曾幕,可能得之传闻,而且写在曾死以后,也许有些夸大,但是结果李鸿章离开曾幕确是事实。幕宾不合则去的自我要求还是存在的。左宗棠在西北时,幕府中吴观礼、施补华的“见机而仆”,李云麟的“不欢而散”[71],都由意见不合中途离去。

    在咸丰以前,幕宾只对幕主负责,并随幕主的任职为去留,幕主离职幕宾也连带离去。除了个人的行为须负法律责任外,是不负行政责任,不受行政处分的,可以说是“置身事外”。咸丰以后,地方事务加多,幕宾经管的文件也多起来,这就出现了幕宾与外间的联系。左宗棠在湖南巡抚骆秉章幕,凡见骆的人,骆总让他们去见左师爷[72],幕府的地位与作用显然更加提高了。

    咸丰以后,各处幕府人员加多,幕宾岁修已非官员私人名义所宜担负,逐步移在书院、书局、修志局或其它局所支应。这样就出现了新的职名(总办、帮办等)。

    咸丰军兴,许多著名人物由幕府变成高级官吏,如胡林翼、左宗棠、刘蓉等,在平等地位、同样名称的幕府中,自然出现变更称谓的要求。胡林翼幕均称罗泽南为罗山先生是一证明。

    有许多新起业务,涉及全国或两省以上,虽由一地主持,但用一省的幕宾名义终嫌不便,如芦汉铁路、内河轮船、湘鄂电话等等,都改新称。

    还有政治原因,如御史朱一新光绪十二年(1886)八月论巡阅海军太监李连英随往,将蹈唐代复辙,降职,一时名震全国。张之洞遂请他到广州广雅书院作山长,主持讲学。书院是省级官吏设立的,但又在官厅系统之外,山长(院长)名义清高,对省级官吏没有上下关系,对清廷来说调解了一次争议,这样安排朱一新是适宜的。而张之洞也自认是“意在激励风节,利害非所计”[73]。

    (三)清末二十年

    清代疆吏的幕府,光绪中叶以后又和咸丰时不同,这是外患日岌,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有人认为是由于光绪十五年(1889)湖广总督张之洞“废山长制度而为分教制度”,“废聘请馆宾而札委文案”,因而“幕宾制度永除”,给他加以“破坏中国宾师之罪”[74],其实并不尽然。

    张之洞出生在他父亲的知府衙署里,从小就熟知幕宾情况,他对幕宾是否另有看法,不得而知。他自己聪敏多才,光绪八年(1882)第一次做地方官就未用文案。他给张佩纶的信中说:“文案无人,一切笔墨皆须己出,不惟章疏,即公牍亦须费心改定,甚至自创。”[75]光绪十年到两广总督任,初到“就命司道首府各举候补官才胜文案者入署办事。”[76]这种情况,过去也有。道光元年(1821)戴敦元任江西按察使,“至江西,无幕客,延属吏谙刑名者以助,数月清积牍四千余事”[77],是由于自带人少还是反对幕府制度,尚难证实。

    清代各省书院,由督抚聘请名家掌教,称为山长。原以八股、试帖为主,后来加课经史。讲学外,每月考试两次,上半月由省级官吏考试评阅,称为官课;下半月由山长考试评阅,称为师课。成绩优秀的给以奖金,称为膏火。这就是所谓官师二课。张之洞在广东设广雅书院,书院设山长(校长),分经学、史学、理学、文学四门,各有分教(院长)。后到湖广又设两湖书院,先分经学、史学、理学、文学、算学、经济六门,后改经学、史学、地舆、算学四门,有分教,无山长。后来学校制度建立,书院制度废,聘请改为任命。

    同治八年(1869)张之洞任湖北学政,建文昌书院(后改经心书院),聘黄彭年为主讲。光绪八年(1882)张之洞在山西聘王轩为令德堂主讲,实即山长,其时还没有分校、分教之名。光绪十七年(1893)屠寄、易顺鼎分教两湖书院,而没有山长,所以说山长的废除是从张之洞在湖广开始,是可信的。

    但这只是职名改换,关系并不大。陈颂万又说:“张之洞莅鄂,废去聘请之幕宾刑名师爷,刑名、钱谷皆领以札委之文案,文案决事于本官。”[78]这就涉及到制度本身的根本改变了。陈颂万曾作张之洞机要文案(赵凤昌亦是机要文案),所说应该是有根据的。

    文案在张之洞幕府原称文案委员。委员用作官职名称,见于乾隆时《幕学举要》,原指临时委派的监督或调查人员。如庄头当差地亩被灾,“令其呈明内务府,俟内务府委员到境同州县会勘,造具册结,给委员带回”[79]。委员本人还有他自己的本职。其后成为正式职称,变成了委派人员的专名。各省习用已久。咸丰七年(1857)王庆云作四川总督,到川抽收厘金,命司道慎选委员,并议定委员明给薪水,另外还有辕门收呈委员等[80]。张之洞到湖广后使用更广泛,如洋务委员、文案委员、矿政局委员、无烟药厂委员等,比比皆是。文案委员实即原来幕宾里的文书、书启。幕宾,原来是朋友地位,现在成了上下级关系;幕宾之间原来彼此平等,现在上面加了领导,有了等级;幕宾原来是礼聘的,现在换了札委(命令委派);幕宾原来是私人助手,现在成了正式官吏;幕宾原来只是一种名义,现在要负实际责任。性质变了,地位也变了。咸丰以来培养政治人才的幕府制度不复存在,而变成和其他行政机构一样,各人在主管事务中锻炼成长。

    这时,外事交往多,光绪十七年(1891)俄国太子(即后来的沙皇尼古拉二世)旅游武昌(今武汉)。张之洞命辜汤生以洋务委员名义招待。[81]这样比起私人幕宾的名义较为礼貌,而且看不出地位高下。

    附带指出,光绪时的督抚,由于政务发展,他们的职责已不尽同于前。咸丰末出现外重内轻局面[82],光绪十年(1884)中法战起,何璟任闽浙总督,屡请南北洋拨师船赴援,“旨下皆不能应”。在前,“外省官吏于劝捐抽厘等事,往往侵蚀分肥,饱其私囊,遇有他省人员前往试办,必多方掣肘,不使其废然思返不止”[83],说明各省早已有排挤外来人员情事。光绪三十年(1904)美国来议粤汉铁路事,清廷命商部(中央)与湖广总督张之洞(地方)妥筹办理。张之洞认为“参以商部,必多枝节,如无掣肘,庶几有成”[84],于是商部不问粤汉事。可见清末地方疆吏权势之大。地方疆吏所依靠的是地方财赋、地方企业和地方人士,这些经手的人,大都是新旧幕府。直到辛亥革命,像周馥和李鸿章,杨士骧、徐世昌和袁世凯,张鸣岐和岑春煊,尽管名义不同,都有幕府渊源。这些便造成了后来的军阀割据。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6期)

    【注释】

    [1]《册府元龟》卷716,《幕府部》,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8511页。

    [2]《清世宗实录》卷5,雍正元年三月乙酉谕,《清实录》(第七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4页。

    [3]《史记》卷89,《张耳陈馀列传》,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571页。

    [4]《史记》卷87,《李斯列传》,第2540页。

    [5]北京历史博物馆、河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编:《望都汉墓壁画》,中国古典艺术出版社1995版,第21页。

    [6]王守仁:《王文成公全书》卷之五,《答方叔贤》,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81页。

    [7]《清史列传》卷8,《朱之锡传》,王钟翰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52页。

    [8]《清史传列》卷9,《万正色传》,第615页。

    [9]《清世宗实录》卷5,台湾华文书局1970年版,第89页。

    [10]《清史列传》卷73,《蒋日豫传》,第6069页。

    [11]赵翼:《檐曝杂记》卷2,《汪文端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3页。

    [12]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23页。

    [13]魏源:《圣武记》卷12,《武事余记》,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99页。

    [14]《清史列传》卷26,《阿桂传》,第1949页。

    [15]《清史列传》卷26,《孙士毅传》,第2005页。

    [16]《清史列传》卷27,《刘秉恬传》,第2044页。

    [17]魏源:《圣武记》卷12,《武事余记》,第499页。

    [18]《清世宗实录》卷71,雍正六年七月庚申,第1063页。

    [19]《清史列传》卷72,《章学诚传》,第5945页。

    [20]《清史列传》卷71,《卢见曾传》,第5837页。

    [21]《清史稿》卷369,《邓廷桢传》,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1497页。

    [22]《清史列传》卷7,《冯溥传》,第487页。

    [23]《清史列传》卷5,《黄机传》,第326页。

    [24]刘禹生:《世载堂杂忆·梁节庵愿为入幕宾》,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81页。

    [25]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5,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15页。

    [26]王先谦:《清王葵园先生先谦自定年谱》卷上,咸丰十一年条,载王云五主编:《新编中国名人年谱集成》(第六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0页。

    [27]王蘧常:《清沈寐叟先生曾植年谱》,载王云五主编:《新编中国名人年谱集成》(第十七辑),第33页。

    [28]《清史列传》卷26,《王昶传》,第2020页。

    [29]刘禹生:《世载堂杂忆·梁节庵愿为入幕宾》,第81页。

    [30]《清史稿》卷369,《林则徐传》,第11489页。

    [31]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31页。

    [32]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31页。

    [33]《清史稿》卷381,《陈銮传》,第11633页。

    [34]《清史列传》卷21,《于敏中传》,1545页。

    [35]薛福成:《庸庵文外编》卷3,《上曾侯相书》条,《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36]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下,《至亲不可用事》,《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5册,第286页。

    [37]汪辉祖:《续佐治药言》,《删改自首之报》,《官箴书集成》,第5册,第332页。

    [38]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得贤友不易》,《官箴书集成》,第5册,第269页。

    [39]梁章钜:《浪迹续谈》卷4,《绍兴酒》,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1页。

    [40]汪辉祖:《佐治药言》,《尽言》,《官箴书集成》,第5册,第314页。

    [41]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得贤友不易》,《官箴书集成》,第5册,第269页。

    [42]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访延贤友》,《官箴书集成》,第5册,第268页。

    [43]梁章钜:《南省公余录》卷3,《拜礼》,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书》(第44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1308页。

    [44]刘禹生:《世载堂杂忆》,第48页。

    [45]薛福成:《庸庵笔记》卷1,《李傅相入曾文正幕府》,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2页。

    [46]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33页。

    [47]陈道:《官戎·示长儿》,《清经世文编》卷21,第530页。

    [48]汪辉祖:《佐治药言》,《俭用》,《官箴书集成》,第316页。

    [49]汪辉祖:《佐治药言》,《俭用》,《官箴书集成》,第316页。

    [50]《清史列传》卷34,《姚文田传》,第2662页。

    [51]《清史列传》卷33,《方受畴传》,第2578页。

    [52]梁章钜:《归田琐记》卷5,《年羹尧》,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9页。

    [53]《清史列传》卷37,《程祖洛传》,第2927页。

    [54]《清史列传》卷72,《黄景仁传》,第5941页。

    [55]《清史列传》卷72,《程晋芳传》,第5885页。

    [56]《清史列传》卷68,《范家相传》,第5505页。

    [57]《清史列传》卷68,《戴震传》,第5513页。

    [58]《清史稿》卷385,《祁俊藻传附子祁世长传》,第11675页。

    [59]薛福成:《庸庵文编》卷4,《书益阳胡文忠公与辽阳官文恭公交欢事》,《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60]《清史稿》卷379,《陶澍传》,第11605页。

    [61]穆彰阿、潘锡恩等:《嘉庆重修一统志》卷282,浙江名宦,《赵申乔传》,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册,第13754页。

    [62]薛福成:《庸庵文编》卷4,《叙曾文正公幕府宾僚》,第103页。

    [63]《清史列传》卷51,《左宗棠传》,第4050页。

    [64]《清史列传》卷59,《李瀚章传》,第4639页。

    [65]《清史列传》卷49,《刘蓉传》,第3905页。

    [66]《清史列传》卷54,《何璟传》,第4263页。

    [67]《清史列传》卷76,《李元度传》,第6292页。

    [68]薛福成:《庸庵笔记》卷4,《曾文正公始生》,第87页。

    [69]《清史列传》卷57,《李鸿章传》,第4445页。

    [70]薛福成:《庸庵笔记》卷1,《李傅相入曾文正幕府》,第13页。

    [71]秦翰才:《左文襄公在西北》,第一章《左公是怎样一个人》,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18页。

    [72]刘禺生:《世载堂杂忆·左宗棠与樊云门》,第45页。

    [73]许同莘:《张文襄公年谱》卷3,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57页。

    [74]刘禺生:《世载堂杂记·张之洞罢除宾师》,第48页。

    [75]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卷214,《与张幼樵》,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34页

    [76]许同莘:《张文襄公年谱》卷3,第57页。

    [77]《清史稿》卷374,《戴敦元传》,第11551页。

    [78]刘禺生:《世载堂杂记·张之洞罢除宾师》,第48页。

    [79]万维翰:《幕学举要》,《赈灾》,《官箴书集成》(第4册),第746页。

    [80]王传璨编:《王文勤公年谱》,《到川抽厘》,家刻本第49、54页。

    [81]许同莘:《张文襄公年谱》卷3,第73页。

    [82]《清史列传》卷54《何璟传》,第4263页。

    [83]《清史列传》卷55,《晏端书传》,第4306页。

    [84]许同莘:《张文襄公年谱》卷9,第188页.

  • 路子达:债务问题与合作化升级——以1955年河北省晋县合作社整顿为中心的考察

    关于新中国初期农业互助合作组织不断“升级”的原因,学界已形成了诸多理论。不过,目前整体解释框架中仍存在难以解释的问题。“工业化战略说”提出工业化的需求使得中央下决心建立农村集体经济。①这一理论直接解释了“终点”,即农业集体化的“历史必然性”,但难以解释“过程”,即农业集体化加速发展的问题。对此,部分学者提出“意识形态说”,认为反对资本主义因素的氛围和主动的制度设计加速了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的不断升级。②如果仅以上述理论来解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那么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历程一定是不断加速、不断升级,直至最终完成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目前已有诸多研究显示,合作化期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③是在加速、减速、再加速、再减速的过程中实现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而这个减速的过程,就是合作社整顿。1953至1956年间中共中央开展了多次全国性合作社整顿,如1953年春的初次整顿、1955年春的“停、缩、发”整顿、1955年底合作化“高潮”前的整顿、1956年春的高级社整顿等。此外,地方党委还多次主导了区域性整顿。④由于未将合作社整顿纳入考察范围,“工业化战略说”和“意识形态说”均难以解释合作化期间加速与减速近乎周期性运动的发展状况。

    为解释这一问题,本文尝试聚焦1955年整顿,分析影响合作社发展状况的内在因素。选择这一事件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1955年整顿是从“合作化”到“集体化”的关键事件。1955年春的“停、缩、发”整顿是规模最大的一次“减速”。其后又紧跟着使农业集体化提前完成的“社会主义高潮”,即规模最大的一次“加速”。另一方面,“工业化战略说”与“意识形态说”均较为忽视合作社的内部因素,较少讨论合作社内部的经营情况、社员状况如何影响农业合作化的实现。而1955年整顿正是一次揭露合作社内部经营状况的重要事件。目前学界已有研究逐渐将视角从合作社外部转向内部,从体制层面转向机制层面。如满永认为,从互助组到公社,记工评分的持续性难题成为推动合作社形式不断升级的“内生之力”。⑤这一研究主要针对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的部分。而根据本文的考察,仅就初级社而言,推动农业“合作化”向“集体化”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当是其“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部分,即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收益分配问题。

    本文案例为河北省石家庄专区的典型县——晋县(今河北省晋州市)。⑥合作化运动期间,河北省积极发展合作社、整顿合作社。1953年河北省委“三下大名府”即是全国典型,1955年“停、缩、发”整顿最主要的“收缩”对象是浙江和河北。河北省合作社数量较多、整顿方针贯彻完整,可以较好展现中央的政策意图和合作社的内部制度。晋县地处华北平原棉产区,1945年解放、1946年开始土地改革、1947年产生互助组,是石家庄专区农业合作化的典型地区之一。⑦本文以晋县1955年合作社整顿为中心,考察合作社增减现象背后的债权逻辑,分析并证实新中国初期农业合作化发展的周期性因素。

    一、生产资料“折价入社”与初级社经营成本的上升

    关于合作社整顿,既有研究主要采取“合作社发展速度—社员关系”的解释逻辑。如高化民、罗平汉、叶扬兵等学者认为,在1953至1956年中几个短期阶段,合作社的高速发展给社员关系、农业生产力带来了风险。因此,中共中央在全国开展诸次整顿,通过缩减合作社规模等方式控制了合作社发展速度。⑧以中央关于合作社发展数量的争论为核心史料,上述研究展现了合作社发展速度与社员关系的密切联系。但是,目前未有研究能够解释合作社发展速度为何会影响到社员关系的问题。本文认为,这与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方式有关。

    合作社高速发展造成的社员关系问题,主要表现为中农、贫农的矛盾问题。⑨1954年4月,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即提醒各地注意中、贫农矛盾的现象:“现在发现不少由富农或富裕中农把持操纵的互助组或合作社,排斥贫农,或使贫农吃亏;同时也有些合作社和互助组存在着损害中农利益的倾向,这都是违背党的政策的,必须纠正。”⑩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也提出,1955年的“停、缩、发”整顿中邓子恢之所以要求浙江省大幅收缩,“主要是鉴于中农和贫农关系特别紧张”。(11)

    在本文考察的晋县,中、贫农矛盾现象也极为突出。1954年10月石家庄专区合作社数量从春季的7072个增至18443个,入社农户比例从春季的8.24%增至42%。(12)而在晋县,1954年5月全县合作社数量共241个,年底增至844个,入社农户占全区农户52.53%。(13)1954年高速发展之后,社员关系问题也随之凸显。

    在中农方面,部分合作社在耕畜、农具“折价入社”时压低价格致使中农不满。由于定价过低,李家庄某社卖掉一辆大车,北王家庄某社卖掉4头耕畜。二区某社员的大车入社估价低于市价30万元(第一套人民币)。(14)五区有4个社甚至规定大、中农具免费使用。(15)石家庄专区经过调查,发现诸多合作社压低生产资料入社价格。合作社对入社耕畜估价偏低,大量农民抛售耕畜,牲畜市场价格进一步大幅下降。加之饲养管理不当、粮食指标紧张等因素,1954年底出现了合作社大量损失耕畜的现象。无极县损失的327头耕畜全部来自合作社。深泽县某村7个社有10头耕畜失去生产能力。平山县某村5个社23头牲畜已卖掉17头,其中有4个社全部卖光。(16)

    在贫农方面,部分贫农遭合作社排斥,出现中、贫农分别办社情况。晋县三区某社干部认为:“有贫苦户参加,就不容易办好社,因为他们土地薄、劳力少,又缺乏牲口和农具。”该社将5户负担不起社内投资的贫苦户排除出社。三区某社员因负担不起投资费用,放弃入社。四区某社员为了社内投资,卖掉了1.5亩耕地;另有一社唯一的党员社员,也因负担不起社内投资而被迫出社。(17)五区某社,11户都是富裕户,拒绝贫苦户入社。村民称它们是“资本社”。(18)到1954年底,全县有“中农社”7个共77户,“贫农社”9个共190户。(19)石家庄专区的调查显示,有的合作社投资数额过大,致使一些贫困农民被迫退社和卖地投资。(20)专区在春季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整顿。但秋季仍有50余个中、贫农单独建立起来的社。(21)综合上述社员矛盾现象,中农不满于耕畜农具价格过低、贫农不满于合作社高昂的投资费用,实际上都与合作社对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方式有关。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政策也是学界考察中共农村政策时最为重要的研究对象之一。但对于土地改革之后的合作社,学界却极少再运用以农业生产资料为中心的分析方式。1981年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个历史决议亦曾提到“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22)的农民对农业合作制建立的作用。农业合作化开始之后,土地以“入股分红”的方式实现了集体经营。而在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方面,合作社所采取的办法被称为“折价入社”。

    “折价入社”是初级社的生产资料入社方式之一,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初级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23)初级社集中经营农民私有的生产资料就需要支付报酬。初级社土地报酬的形式是“入股分红”,而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便是以“折价入社”“折价存社”“租用”等形式确定报酬的。

    初级社的生产资料入社方式并非由中央直接设计,而是在地方和基层办社的探索中逐渐确定的。初级社的早期试点对处理农民私有生产资料做出了探索。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互助合作的第一个决议开启了老区各地的合作社试点。作为这一时期的老区典型,山西长治合作社试点初步建立了一套分配制度。对土地,合作社实行评产入股分红。农户私有农具自带自用。对于耕畜,合作社主要采用“雇佣”办法进行租用。(24)最初试点在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方法上采用了成本最低的“租用”方式。该方案在将社会主义“提高一步”的同时,也兼顾了早期合作社资金缺乏,无力购买社员生产资料的情况。

    在初级社试点阶段(25)的最后,中央形成了处理农民生产资料的几种基本方式,以及借此实现集体化目标的设想。这几种基本方式构成了初级社内部制度建设的“政策池”。1952年9月全国第二次互助合作会议为了最大限度鼓励劳动积极性,提出了土地的固定报酬制。此外,关于耕畜、农具,会议认为由于这些不能如土地一样长期使用,因而更适宜由合作社收归集体统一使用。其方式为“折价入社”、分期偿还,或者“折价存社”,“由社按折价每年给以大体上相当于在银行存款的利息”。此次会议对诸多问题未能形成一致结论,没有形成决议。主要参与讨论的东北局和华北局,吸收会议成果,于1953年初形成了各自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章程。两份章程在农业生产资料使用上的规定基本相同。补充了对耕畜、农具等土地以外生产资料可以实行的多种归社办法:固定报酬租用、“入股分红”、“折价入社”,并且明确合作社要以实行固定报酬为主。(26)

    可见,按照中央最初的设想,农业生产合作社理想的分配方式是对土地、耕畜、农具等采用固定报酬制。而在合作社初办的条件下,土地亦可暂时采用入股分红的过渡方式。耕畜、农具经社员同意可实行入股分红,若合作社财力允许亦可“折价入社”。中央设想,“土地报酬固定数量而不固定比例,若干年后,在相当长的时期里,随着农业生产的逐步增长,它在收益分配中所占的实际比重就会逐渐降低,以至于最后显得无足轻重,将来就可以使取消土地报酬成为自然趋势,不会引起震动。这样,由初级社转高级社就会成为随着生产发展而逐渐使社员不再重视土地报酬的自然而然的渐进的过程”。(27)

    但是,合作社在基层全面推开后,政策选择偏离了中央所设想的集体化道路。随着合作社数量的急速增加,“折价入社”的办法逐渐脱颖而出,成为耕畜、农具等土地以外生产资料主要的入社方式。1955年河北省委指出,在整顿之前,“对于社员的牲口使用办法,全省约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社是采取的牲口折价归社伙喂公有的办法,只有少数地区的社采取了私有私喂由社租用或雇用的办法”,“我省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社员的大型中型农具,亦多采取折价归社办法”。(28)学界亦有研究提出,全国大部分合作社在建社之初就对耕畜、农具等土地以外生产资料实行了“折价入社”。(29)

    石家庄专区情况也印证了这一变化。早在1953年,合作社中耕畜、农具“折价入社”的趋势就已显露。1953年晋县曹通毅社即采用“折价入社”的办法,折价开支5000余万元,加上其他投资全年预计开支3亿余万元,约占全年预计总收入9亿余万元的35%。社员“负债严重,收入受到严重挤压”。(30)到1954年,石家庄专区大多数合作社都采用了“折价入社”的形式。1954年初石家庄地委统计全区合作社耕畜使用办法,“折价入社”的有3132个社,占72.52%;其他采用“折价存社”、租用、“记工分红”等办法的有1192个社,占27.48%。农具使用办法,采取“折价入社”的有2787个社,占64.45%,其他采用“私有伙用伙修”、租用等办法的有1537个社,占35.55%。(31)到1955年全面整顿之前,全专区已有89.6%的社将耕畜“折价入社”,83.5%的社将大农具“折价入社”。(32)据1954年底晋县的统计,耕畜、农具的入社方式亦是以“折价入社”为主(见表1)。

    表1数据显示,晋县绝大多数合作社的耕畜使用办法为“折价入社”。总数671个,占比高达96.5%。大农具使用办法也以“折价入社”为主,共483个,占比74.4%。此外有155个社采取了“折价存社”的方式,占23.8%。中农具使用方式,“折价入社”占42.9%,“折价存社”占43.3%。小农具则基本以自带自修的方式使用(99.3%)。农具价格越高合作社越倾向于以“折价入社”的方式实现公共使用。换言之,“折价入社”的分配方式决定了农民手中价值最高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成本或收益问题。表1亦显示了1955年整顿之前晋县合作社生产资料使用方式的混乱。所谓“折价归社不行息”“折价存社不行息”“按土地平均投资”均属于不符合“互利原则”的违规行为。这些做法在其后的整顿中均改为合规的“折价入社”“折价存社”和“租用雇佣”。总体来看,1954年晋县与石家庄专区普遍情况一样,耕畜、农具使用方式以“折价入社”为主。

    “折价入社”成为主流建社模式的影响,在于初级社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经营成本的增加。相比于1953年初东北局与华北局试行章程中列举的固定报酬租用与“入股分红”等方式,“折价入社”使合作社取得了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直接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相应地,合作社需要支付的也不是固定报酬或按股分配收益的“分红”,而是生产资料的全部价格。合作社需要在3至5年的时间内将价款支付完毕。显然,“折价入社”需要合作社在短期内支付更高的生产资料报酬。这对大量合作社特别是缺乏集体财产积蓄的新合作社而言,是一笔较大的资金负担。填补这一资金缺口的办法,除贷款以外,便是透支公共财产:向社员分摊“生产投资”。根据石家庄地委1955年调查情况,“全区70%为新建合作社,老社均扩大了规模”,“新、老合作社当年的生产资金都需当下筹措,筹措方式主要就是摊派”。(33)这里的“摊派”描述并不准确。根据1955年正式的初级社示范章程,这种方式应称为“公有化股份基金”。

    二、“公有化股份基金”:初级社成本控制的尝试

    “公有化股份基金”也是地方党委在试点阶段的探索中形成的。在试点时期,华北局较早试行了“股份基金”的做法,得到全国推广。1953年4月,华北局向中央报告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解决办法”,总结了诸多华北地区的办社经验,其中就提出合作社“生产投资”的做法。“生产投资”包括合作社对耕畜、农具、肥料、种籽的购买及农业建设等投资,其资金来源是社员,目的是发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和投资能力。投资项目需要符合合作社生产需要,并使社员的投资有合理利润,以此奖励社员投资,发展生产,“克服合作社单纯依赖政府贷款的偏向”。中央肯定了华北局的办社经验并转发全国各地参考。(34)当时诸多合作社所称的“生产投资”即源于此。

    此后经过各地的办社实践,华北局“生产投资”的部分经验最终作为合作社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制度确定下来。1955年11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第5章“股份基金”中总结了“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正式办法: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准备种子、肥料、草料等生产开支,为了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需要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用作生产开支的,叫做生产费股份基金;用来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叫做公有化股份基金。(35)

    社员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原则上相当于合作社所收买的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价款。如果这笔价款数目过大,许多社员负担不起,公有化股份基金就不能按照这笔价款的数目来规定,而只能够相当于价款的大部分或者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其余部分的价款应该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清。

    向合作社出卖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社员,可以用合作社所应付给他的价款抵交他所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抵交以后多余的部分由合作社补付给社员,不足的部分由社员补交给合作社。

    社员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期限,同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合作社给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本主付清价款的期限一样,一般地也以三年为宜,至多不能超过五年。在社员没有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以前,合作社所欠本主价款应付的利息,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出。(36)

    其后《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也以内蒙古、北京、山东的地方经验展示了“公有化股份基金”对解决合作社生产资金问题的作用。(37)正是“公有化股份基金”制度将生产资料“折价入社”的高昂成本转变为合作社内部的债权债务,从而给予初级社快速建立和扩大的可能性。

    在初级社建立、公有生产资料形成的过程中,相当数量的初级社以“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模式筹集资金,购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一方面,这一模式显著缩减了初级社公有化生产资料的资金成本和所需时间。另一方面,富裕中农向合作社出售生产资料的价格超过股份基金的部分形成其对合作社的债权,其他社员入社生产资料(或资金)不及股份基金的部分形成其对合作社的债务。合作社内部,富裕中农与其他农民之间由此形成紧密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土地外生产资料入社成本增加,合作社和占有生产资料较少社员的债务即会上升,收入下降;反之,如果入社价格被压低,富裕中农的利益便会受损。

    在“公有化股份基金”作用之下,初级社规模的扩张引起社内债务的扩张,最终引发社员关系问题。1953年,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总结了初级社整体增收而部分社员收入降低的五种情况,涉及诸多因素,包括公积金、公益金、投资、成本以及耕畜、农具折价归公价款等。(38)“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制度形成的社内的债务关系,将上述所有因素联系在一起,导致了耕畜、农具折价入社时社员之间的矛盾。

    三、整顿:降低初级社经营成本的制度化尝试

    “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证明了合作社发展速度、合作社债务与社员关系在制度上的联系。在合作社发展较快的阶段,新社建立或老社扩大基本都伴随着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购入和社内债务的扩张,因而不免出现收入降低、社员关系紧张的问题。而在合作社全面整顿的阶段,要解决上述问题,合作社是否一定要收缩规模或转为互助组(即“砍社”)?这是1955年夏毛泽东与邓子恢之间的主要分歧之一。(39)“停、缩、发”整顿的具体举措表明,在保持合作社数量、规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调整生产资料的集体使用方式来减少合作社债务,从而缓和社员间的矛盾。这是中央整顿措施取得成效的政策机理。

    1955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发布,互助合作运动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的阶段。同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大力保护耕畜的紧急指示》要求各级党委紧急对牲畜的交易和饲养采取措施。(40)3月,毛泽东在听取邓子恢、陈伯达等关于整顿的汇报时提出“停、缩、发”的整顿方针。(41)到6月底,全国合作社总数减少2万个,河北省减少了7000余个。(42)至1955年夏,石家庄专区通过整顿减少990个合作社,入社农户比例减少约6.7%;晋县减少130个合作社,农户比例减少8.9%。(43)在同一时期,浙江省合作社减少15607个,(44)农户减少约8.8%。(45)从全国范围看,河北与浙江的整顿力度最大。但在削减合作社数量即“砍社”上,河北的力度显然不及浙江,其措施更展现了中央对合作社进行制度调整的思路。

    前文已述,合作社债务增加的制度性因素在于“折价入社”与“公有化股份基金”的结合。在整顿时期,国家即针对“折价入社”进行制度调整:由工作队介入经营不善的合作社,将其采用的生产资料入社方式由“折价入社”转变为其他公有化程度较低的方式,如“折价存社”或“租用”,以降低合作社生产资料使用成本。

    1955年初,中央针对当时合作社经营困难的问题采取了包括制度调整在内的诸多举措。同年3月,邓子恢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提出,“关于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处理(主要是耕畜和车、船等大农具)。在初建社时一般以采取私有公用办法为好,公用要给合理的报酬”,“经过适当时期条件具备以后,再逐步转归合作社公有”。(46)中央农工部也向各省、市指示,“对于耕畜问题,为了减少社外波动,社内一时饲养不好和负债过多的困难,一般应提倡在初办社时实行私有私喂公用的办法,而不必过早实行公有公喂”。(47)河北省委亦认为,“从各地对上述不同办法执行的结果看,凡采取牲口折价归社办法的,大都产生了许多困难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便是“牲口折价归社后使社负债过多,造成经济周转困难”。在新社中,经济困难表现显著,极易导致牲畜的损失。而在老社,“折价入社”使得建社后长时间不能增产增收,牲畜价款归还困难,也会“影响社的信用和社员间的团结”。就全省情况看,“凡采取私有私喂由社租用或雇用办法的,则上述困难问题即可避免”。河北省委决定,凡已实行“折价入社”而致合作社负债过多,同时社员存有意见的,就应该说服社干部和社员,特别是贫农社员,改为“私有私喂租用或雇用”。此外,大中型农具的“折价入社”与牲畜情况类似,因而也需逐步改变。(48)

    关于上述政策的落实情况,本文以河北省石家庄专区及晋县情况为例说明如下:第一,关于耕畜入社方法:将“折价入社”(“公有公喂”)改为“折价存社”(“私有公喂”)、租用(“私有私喂”)。前文已述,1953年之前在地方层面,这些办法已基本被“折价入社”所淘汰。而1955年整顿所启用的正是这些合作社试点阶段的“老办法”。毛泽东对此也做出肯定的评价,提出“合作社是改变生产关系的,农民的私有观念很强,先改为部分公有,即半社会主义,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49)

    1955年5月后,石家庄地委经过山区县试点,在全区推行政策调整。并特别强调耕畜价款须从公积金中扣除,避免从总收入中扣除,影响社员收入。(50)晋县县委对合作社开展检查,认为从效果看大多合作社不具备条件维持“折价入社”方式:有的社过早地把耕畜折价归社,不能按期归还价款,影响社员关系以及社外单干农民的养畜积极性;开支大、负担重、经济周转困难,影响社员的收入。(51)1955年8月整顿结束,晋县原本实行耕畜“折价存社”的240个合作社中有117个社重新商议和确定了耕畜“折价入社”的归还年限。(52)

    在是否继续沿用“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模式的问题上,晋县的整顿工作出现了一定的反复。在整顿初期,县委仍在建议合作社采取“股份基金”的办法缓解合作社财务压力。与整顿前相比,县委仅强调了“股份基金”的风险:“应注意股款不可过多或过少。过多社员拿不起,就必然形成照顾面太大,影响互利;过少不能减轻社内负担,应以大多社员能拿得起为宜(80%以上)。”(53)地方党委继续依赖“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模式的倾向只会增加合作社的风险,与整顿的政策精神相悖。针对这一情况,河北省委又强调了“股份基金”模式的风险,认为如果出现“贫苦的社员负债很重”或生产资料定价过低的情况,“一般不应贸然采用”。(54)其后,晋县才要求合作社延迟推广“股份基金”:“折价归社者,牲口价款应从公积金中偿还,三、五年后仍不能还清部分,再用‘股份基金’的办法解决。”(55)

    从整顿后的情况看,“折价存社”和租用的办法对于降低合作社经营成本、增加社员收入、缓解社员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晋县监场寨社6头耕畜“折价入社”后160天内,共开支726元,平均每天4.5元;改为租用后208天开支507元,平均每天2.4元。晋县祁底村某社改为耕畜租用后,每头耕畜增加所有者收入30-40元。社内也减少40元左右的开支。(56)晋县二区某社将耕畜“折价入社”、十年还清、不付息的做法改为“折价存社”、保本付息。该社还召开了中、贫农座谈会,“折价存社”的办法获得了双方支持。(57)该社53户,耕畜28头,折价2882.9元。按3年归还,计划每年需961.3元。只耕畜“折价入社”一项开支,就占全年总收入的3.5%。如按“折价存社”计算,每年只付息86.51元。(58)合作社开支显著减少。

    第二,关于农具使用方法:对大农具提倡租用办法,租金基本相同或稍多于农具折旧费,以有利于节省合作社开支和负担;中型农具维持“折价入社”,如引起问题可改为租用或私有伙用伙修;小型农具则维持自用、自带、自修的办法。(59)表2总结了晋县五区的调整情况。

    表中左侧5种为符合等价交换和互利原则的入社方式,右侧4种为违背原则的入社方式。可以看到,许多违规做法在整顿中被纠正。据调查,该区9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建社方式才趋于规范统一。对农具使用方式的整顿既降低运行成本,也规范了合作社的经营方式。

    除耕畜、农具外,改变“折价入社”办法的生产资料还包括牧畜和林木。(60)在1955年整顿中,土地以外的农业生产资料除副业生产资料外均实行了各种公有化程度更低的集体使用办法,以解决“折价入社”成本过高的问题。

    在整顿的成效方面,1955年整顿对于调和社员关系、维持合作社组织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相关文献和既有研究对此基本都给予了正面的评价。(61)1981年中共中央重新考察1955年这场整顿时认为,这次整顿使“一度紧张的中贫农关系得到了解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了”。(62)晋县的情况基本符合这一判断。

    这场整顿也存在一定局限:初级社内部的债权关系仍然存在。虽然合作社数量、规模的缩减以及生产资料入社方式的调整对于合作社的组织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结果来看,社员关系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调整。(63)社员关系紧张所造成的合作社组织不稳问题,在初级社阶段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其部分原因即是产生社内债务的制度因素——“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始终存在。从本文案例来看,合作社整顿的措施集中于“折价入社”。地方党委调整了部分初级社的生产资料入社方式,但没有对“公有化股份基金”进行调整。“折价入社”“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始终未被否定,且被一直沿用至高级社的建立。(64)合作社整顿的这一局限,使初级社的组织结构呈现出难以长期稳固的状态。中、贫农矛盾似乎成为了初级社始终难以解决的弊病。

    四、建社模式、债权关系与初级社发展的周期性

    在1955年社内矛盾最为激烈的阶段,中央在合作社整顿中并没有明确否定“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从客观条件上看,是否存在放弃这一模式的可能性?

    从初级社财务收支情况中可以看到,诸多初级社公有资产始终处于相对不足的状态。1955年晋县全县合作社秋收分配数据显示,8%的合作社支出占总收入的20%以下,30%的合作社支出比例为20%—25%,27%的合作社支出占比为25%—30%,30%的合作社支出占比为30%—40%,有5%的合作社支出占总收入的40%以上。(65)可见,大多数(87%)合作社支出占比在20%—40%之间,半数以上(57%)合作社的支出占收入25%—40%。进一步聚焦合作社生产投资的情况,需要详细考察合作社内部财务状况。以晋县两个“典型”合作社1953年的支出情况为例:其一,晋县雷大丑合作社:建社后社内生产投资约4839.9万元,占总收入的44.4%。其中,耕畜投资(包括购买价款、存社利息及饲草饲料)约1965万元,占生产投资的40.6%;农具投资(包括购买价款、存社利息及维修费用)约336.6万元,占生产投资6.96%。(66)耕畜农具成本接近生产投资的一半,占总收入的比例达21.1%。其二,晋县曹通毅合作社:该社采用耕畜、农具“折价入社”成本5000余万元,加上其他投资项目,全年生产投资预算开支占全年预计总收入的35%。(67)在石家庄地区1953年的初次整顿后,曹通毅合作社才把开支压缩到总收入的24%。(68)此外如山西平顺县著名“典型”李顺达合作社,也实行了“折价入社”(当地称之为“作价入社、分期偿还”)。该社耕畜入社折价达2442亿元,在约9个月时间内耗费喂养成本约1182万元;牧畜投资约4037万元,冬季各项其他开支约1398万元。而该社全年总收入仅约6000万元。(69)李顺达合作社建社后9个月耕畜、牧畜成本即占总收入约43%。

    但是,同时期合作社用来缴纳土地以外主要生产资料成本的公积金仅占总收入的5%。土地外生产资料入社成本远高于合作社公积金的现实,形成了合作社收购生产资料成本过高与集体资产不足的矛盾。根据前文所述华北局试点阶段探索,按照原本的制度设计,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公共投资应使用公积金,而不是在总收入中直接扣除。(70)在最初的初级社试点,山西长治合作社的公积金为8%—10%。(71)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规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所占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岁入的比例,现在决不能太多,一般只可以比较适宜地定为岁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72)1953年,华北局要求公积金不超过5%。(73)1954年,石家庄专区公积金比例亦为5%左右。(74)公积金的比例,与上述合作社生产投资比例相比显然相距甚远。在如此条件下推进合作社建设,就不免产生投资成本与合作社集体资产的矛盾。在整顿中,耕畜农具的使用方式,从“折价入社”转变为“折价存社”、租用,亦即将3至5年分期购买转变为租用或存社付息。这一转变措施虽然在短时间内降低了合作社的经济压力,但不能解决生产资料入社成本总价过高这一更深层的问题。

    “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模式的不可替代性,就在于它是农业合作化期间解决土地以外生产资料入社成本过高问题的唯一办法。新中国初期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各类农业生产资料的利用成本始终较高。相比之下,新建合作社集体资产相对短缺,难以在短期内调动起耕畜、农具等必要的土地外生产资料。这决定了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体制框架下,要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就需要一项措施弥补合作社公有资产的不足。遗憾的是,在农业合作化不足三年的时间里,始终未有另一个承认等价交换原则,且在兼顾合作社发展速度与农民利益的问题上优于“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方案。因此,该模式的“副作用”——社内债务问题,便成为初级社阶段始终难以解决的痼疾,阻碍着农业合作化的快速推进。

    学界已多有考证,1953-1956年间全国进行了多次合作社整顿。大量合作社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社内债务问题。在东北地区,1953年辽西省90%以上的合作社内,社员都将牲口卖给合作社。在西南地区,许多互助组把中农的耕牛低价折算入社,伙养伙用。在华北,山东省文登地区某社共21户,小车8辆、大车两辆、9头驴都折价入社。添置新生产资料花费2700多万元。入社基金每个劳力交60万元,每亩地4万元。12户因农具少、钱不够,向银行贷款1100万元,欠工商联800万元。社员家中余粮全借到社内,问题仍解决不了。社员反映连买油、盐、酱、醋、火柴的钱都没有。群众说:“社好是好,就是摊子大,社员家庭困难抗不了。”此外,有的初级社盲目扩大公共财产,欠债占全年总收入的69.5%。(75)山西省长治专区76%的新建社将牲口农具归社公有,致使发生卖牲口、杀猪等现象。在整顿中,华北局认为该地“盲目地在社内扩大社会主义成分,不适当地扩大公积金,强迫把社员的生产资料归社公有,取消或不合理地减少对土地和耕畜的报酬,损害农民的私有权”。(76)

    到1956年,一批合作化“高潮”后遗留的生产资料入社问题浮现出来。这些问题在高级社建立初期被农民极高的收入预期所掩盖,在1956年秋由于实际收入不及预期复又爆发出来。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1957年4月报告,据唐山、天津、石家庄等6个专区了解,已有5665个社解决了林木、果树、苇田、牲口等生产资料入社不合理问题,占应调整处理的81.4%。保定专区经过调整,“多数仍作价入社,少数改为比例分红”。形台某社“退还社员非耕畜1066头”。(77)1957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提出要正确执行贫农和中农之间的互利政策。某些特殊生产资料,如鱼塘、苇池、果园,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不入社。已折价入社的成片果树、林木,如社员意见很多者,也可改为比例分红。中央重申,对于入社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多余的折价款和社员的投资,应该按期归还,并应付给应得的利息。(78)

    可见,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入社问题是多次合作社整顿中的重要内容。在“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模式不变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入社问题必然转化为社内债务问题。这些债务约束着初级社的规模,变成每一轮合作化高速发展的上限。一旦超过这一上限,即初级社的生产资料超出了其承担能力,社员矛盾即逐渐激化。因此,我们最终在历史现象中看到,在合作化发展阶段,合作社规模扩大,随之出现社内债务增加、社员矛盾激化,导致合作社组织结构不稳;为了维持合作化的持续推进,合作社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以解决社内债务问题,合作化就此进入整顿巩固阶段。1953至1956年合作社整顿近乎年年开展。其中的共性因素即是“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合作社发展与整顿周期性现象的实质,就是社内债务增减的变化周期。

    结语

    “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形成了合作社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合作社扩张时,社内债务亦会随之增加,社员关系紧张,引起合作社组织稳定程度下降。中共的针对性措施,是直接干预经营不善的合作社的生产资料使用方式,将其所采用的“折价入社”调整为“折价存社”或租用,降低合作社的债务压力。但是,合作社收购生产资料成本过高与集体资产不足的矛盾,使得“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始终难以被替代。因此,初级社内部始终存在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合作化发展阶段,社内债务的增加使得合作社必然需要国家权力的周期性干预以解决社内债务问题。此即本文所述合作社发展与整顿周期性交替的债权逻辑。

    关于新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逻辑问题,目前已有研究逐渐将视角从合作社外部转向内部,从体制层面转向机制层面。(79)初级社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揭示出另一种合作社发展的内生逻辑:在1953至1955年的多次整顿后,初级社“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建社模式呈现出较高的不可替代性。因而在半社会主义的初级社组织中,在互助合作的发展方向下,合作社债务、社员关系等以生产资料私有权为基础的各种问题,难以通过合作社整顿方式彻底解决。初级社的组织稳定难以通过自身的发展实现,而是需要外力,需要国家权力不断进行整顿、降低合作社债务压力才能实现。而在此时,又始终存在一种解决合作社内经济矛盾的选项,那便是通过高级化、集体化的方式一举解决全部以生产资料私有权为基础的影响社员关系的因素。因此,在中央的决策空间内,转向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化选项变得越来越具有必要性。这便是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之前,中共中央所面对的发展境况。

    总体而言,不论是最终推动初级社高级化的社内债务因素,还是继续推动高级社向人民公社转变的记工评分问题,均呈现出一种机制困境反推体制改革的逻辑:机制层面始终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醒国家,不论是初级社还是高级社,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制度设计。因此,在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央或许并不是在“思停”而是“思变”。在此基础上,宏观层面还有诸如工业化赶超战略、冷战国际局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机制层面到体制层面,推动制度变迁的主张就会逐渐成型。这或是解释农业合作组织升级的另一逻辑。

    注释:

    ①如林毅夫等:《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上)—— 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管理世界》1995年第3期;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武力:《新民主主义社会提前终结的历史分析》,《党史研究与教学》2003年第3期;朱佳木:《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提前过渡与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抉择》,《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5期等。

    ②如范守信:《毛泽东合作化高潮中的防“左”及其未能贯彻下去的原因》,《党史研究与教学》1999年第5期;辛逸、高洁:《“自上而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初期山西省委与长治老区的十个合作社》,《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6期;吴毅,吴帆:《结构化选择: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再思考》,《开放时代》2011年第4期;王海光:《土改后的农村经济发展路向之管窥——以〈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1953年)为研究文本》,《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6期;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谢亮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3页等。

    ③本文所述合作社,皆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不涉及供销、信用等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就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而言,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采取了一致的建社模式处理土地以外主要生产资料,因此均存在本文所述的内部债务问题。

    ④参见林蕴晖、顾训中:《人民公社狂想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145页;辛逸:《1955年浙江“砍社”事件初探》,《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269页;叶扬兵:《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21、415、560页等。

    ⑤满永:《历史的内在动力——实践困境与农业合作化进程的再思考(1951-1956)》,《史林》2022年第6期。

    ⑥本文所用档案中的人名均为化名,不影响案例分析和主题阐述。

    ⑦张喜聚主编,河北省晋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晋县志》,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⑧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172页;罗平汉:《农业合作化运动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164页;叶扬兵:《农业合作化高潮前短暂的整顿和有限的控制》,《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4期。

    ⑨本文所用中、贫农矛盾,中、贫农关系的概念来自相关既有研究、文献资料及馆藏档案中的提法。这一概念实际是在1955年夏之前的过渡性表述。按照1955年7月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分类,这种“中、贫农关系”实际是新中农、老中农中的上中农与贫农,新中农、老中农中的下中农之间的关系。在此之前尤其是在1955年“停、缩、发”整顿中,中央地方各级党委基本均以“中、贫农关系”一词描述这一关系。这种中、贫农矛盾本质上是在土改之后农民群体内部由于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而形成的经济关系上的矛盾。参见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第273-27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67页。

    ⑩《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250页。

    (11)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249页。

    (12)《关于今冬明春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案(草案)》,1954年8月19日,2-2-348,石家庄市档案馆藏。《关于当前建社工作中几个问题向地委常委会的报告》,1954年10月5日,2-2-349,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13)《晋县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情况》,1954年5月23日,1-1-118,晋州市档案馆藏。《晋县农业生产合作社进度情况报告表》,1954年12月5日,1-1-118,晋州市档案馆藏。

    (14)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收回第一套人民币。第二套人民币和第一套人民币折合比率为第二套人民币1元等于第一套人民币1万元。

    (15)《关于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工作中阶级路线情况的报告》,1954年5月11日,1-1-118,晋州市档案馆藏。

    (16)《关于县委农村工作部长会议上的结论》,1954年12月17日,2-2-348,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17)《关于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工作中阶级路线情况的报告》,1954年5月11日,1-1-118,晋州市档案馆藏。

    (18)《晋县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情况》,1954年5月23日,1-1-118,晋州市档案馆藏。

    (19)《晋县合作运动发展总结》,1954年12月5日,1-1-118,晋州市档案馆藏。

    (20)《关于贯彻执行党在过渡时期农村工作阶级路线情况的专题报告》,1954年5月27日,档号2-2-349,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21)《当前互助合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1954年10月5日,2-2-349,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22)《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

    (23)《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5页。

    (24)《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94页。

    (25)即1949年10月至1953年10月。参见武力:《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合作社经济效益剖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

    (26)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第161-165页。《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123页。

    (27)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第357页。

    (28)《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344-345页。

    (29)叶扬兵:《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第256页。

    (30)《关于晋县周家庄农业生产合作社纠正盲目冒进偏向的通报》,1953年4月29日,2-1-250,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31)《关于整顿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总结报告》,1954年6月4日,2-2-348,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3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整顿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的指示》,1955年5月2日,1-1-208,晋州市档案馆藏。

    (33)《关于切实深入整顿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结论(晋县联席会议结论)》,1955年6月10日,1-1-208,晋州市档案馆藏。

    (34)《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159页。

    (35)《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第488页。

    (36)《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第489页。

    (37)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上),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7、335页;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中),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17页。

    (38)五种情况分别为:1.合作社扣除公积金、公益金过多,投资、成本过高——社员收入普遍降低;2.偿还耕畜、农具折价归公的价款过高——耕畜少的社员收入降低;3.土地,耕畜报酬过低,劳力报酬过高——土地多、耕畜多而劳力少的社员收入降低;4.土地、耕畜报酬过高,劳力报酬过低——土地少、耕畜少而劳力多的社员收入降低。5.劳动计算不合理或剩余劳动力分配不合理等等。参见《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191页。

    (39)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第237页。

    (40)《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278、280页。

    (4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55页。

    (42)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第236页。

    (43)《石家庄地区如何整顿、巩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党的七届六中全会上的发言)》,1955年9月,12-1-21,石家庄市档案馆藏;《关于继续全面深入地整顿巩固农业社力争秋收增产,增加社员收入的指示》,1955年8月15日,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44)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第236页。

    (45)《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405页。

    (46)《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302页。

    (47)《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309页。

    (48)《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344-345页。

    (49)《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第400页。

    (5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整顿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的指示》,1955年5月2日,1-1-208,晋州市档案馆藏。

    (51)《关于切实深入整顿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结论(晋县联席会议结论)》,1955年6月10日,1-1-208,晋州市档案馆藏。

    (52)《关于继续全面深入地整顿巩固农业社力争秋收增产增加社员收入的指示》,1955年8月15日,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53)《关于执行省地委“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几项政策问题指示”的意见》,1955年6月6日,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54)《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1955年6月29日,1-1-208,晋州市档案馆藏。

    (55)《关于继续全面深入地整顿巩固农业社力争秋收增产增加社员收入的指示》,1955年8月15日,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56)《关于重点试验牲口私有私喂租用雇用办法的报告》,1955年7月3日,1-1-208,晋州市档案馆藏。

    (57)《关于二区两个社由折价归社改为私有公用的通报》,1955年4月13日,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58)《关于牲口入社问题的汇报》,1955年4月,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59)《关于执行省地委“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几项政策问题指示”的意见》,1955年6月6日,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60)“林木、果树,目前不采取入社办法。社员土地入社,果树未入社者,留给社员私有经营;已入社者,如不自愿,要积极检查纠正,把果树退回。”“羊群入社,目前缺乏经验,社员私有羊群不要实行折价入社。”《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地委“关于集中力量整顿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1955年5月17日,1-1-158,晋州市档案馆藏。

    (61)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314页。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100页。

    (63)1955年7月《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对农民群体做出进一步划分,1956年农业集体化完成后私有制的现实基础也不再存在。因而社员关系问题在1955年下半年后即较少在文献中出现了。但是,由于高级社的生产资料也是通过“折价入社”“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模式公有化的,高级社建立后依然需要时间和成本偿还其债务。在石家庄专区,社员关系问题确实在基层延续到了1956年高级化之后。上述情况皆表明,社员关系问题并不是被整顿措施解决的,而是在高级化过程中与其基础生产资料私有权一同消失了。

    (64)在初级社阶段,该模式被写入1955年11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五章“股份基金”中。而在高级社阶段,1956年6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四章“资金”中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又延续了这一做法。且其内容与初级社章程中的表述基本相同。高级社在制度上依然是通过“折价入社”、“股份基金”的方式实现的全部生产资料的公有化。

    (65)《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秋收分配总结报告》,1955年11月15日,1-1-157,晋州市档案馆藏。

    (66)《关于晋县周家庄雷大丑农业生产合作社考察报告》,1953年11月,12-1-3,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67)《关于晋县周家庄农业生产合作社纠正盲目冒进偏向的通报》,1953年4月29日,2-1-250,石家庄市档案馆藏。

    (68)《晋县曹通毅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调查研究总结》,1953年8月18日,1-1-91,晋州市档案馆藏。

    (69)常利兵:《西沟:一个晋东南典型乡村的革命、生产及历史记忆:1943-1983》,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223页。

    (70)《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158-160页。

    (71)《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91页。

    (72)《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42页。

    (73)《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160页。

    (74)《根据地委第一次会议精神与我县当前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情况提出几点执行意见》,1954年8月11日,1-1-118,晋州市档案馆藏。

    (75)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第71-72页。

    (76)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第184、186页。

    (77)叶扬兵:《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第564-565页。

    (78)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第331页。

    (79)满永:《历史的内在动力——实践困境与农业合作化进程的再思考(1951-1956)》,《史林》2022年第6期。

    转自《史林》(沪)2025年第5期 

  • 陈垣《元也里可温教考》

    此书之目的,在专以汉文史料,证明元代基督教之情形。先认定《元史》之也里可温为基督教,然后搜集关于也里可温之史料,分类说明之,以为研究元代基督教史者之助。

    第一章 也里可温之解诂

    元以前未闻有也里可温之名也,读《元史》则数数见也里可温四字相联属矣。也里可温之名之见于元代著述者不一,果为何等语耶?

    钱大昕《〈元史〉氏族表》曰:也里可温氏,不知所自出。(卷二)

    《〈元史〉国语解》曰:也里可温,蒙古语,应作伊噜勒昆;伊噜勒,福分也,昆,人也;部名。(卷三) 又曰:也里可温,有缘人也。(卷二十四)

    刘文淇《至顺〈镇江志〉校勘记》曰:此卷述侨寓之户口。所谓也里可温者,西洋人也。卷九“大兴国寺”条载梁相《记》云:“薛迷思贤在中原西北十万余里,乃也里可温行教之地。教以礼东方为主。十字者取像人身,四方上下,以是为准。”据此则薛迷思贤乃西洋之地,而也里可温即天主教矣。(卷上)

    谓也里可温为即天主教者,莫先于此。刘文淇道光间仪征人,阮元门下士。其说并非附会,较《〈元史〉语解》之解释为确切矣。

    洪钧《〈元史〉译文证补·元世各教名考》曰:也里可温之为天主教,有镇江北固山下残碑可证。自唐时景教入中国,支裔流传,历久未绝。也里可温,当即景教之遗绪。(卷二十九)

    又曰:多桑译著《旭烈兀传》,有“蒙古人称天主教为阿勒可温”一语,始不解所谓;继知阿剌比文、回纥文,也阿二音,往往互混,阿勒可温,即也里可温。多桑此语,非能臆撰,必本于拉施特诸人。(卷同上)

    多桑为有名之《蒙古史》著者,《〈元史〉译文证补》多采之,其言自可信据。惟镇江北固山下残碑,余未之见,洪书亦未举其文,疑即至顺《镇江志》之《大兴国寺碑》也。观《大兴国寺记》及《元典章》,均有也里可温教之词,则也里可温之为教,而非部族,已可断定。复有麻儿也里牙(马利亚) 及也里可温十字寺等之名,则也里可温之为基督教,而非他教,更无疑义。《〈元史〉国语解》所释为福分人者,或指其为奉福音教人也。此马相伯丈说。

    魏源《〈元史〉语解略》,乃谓“答失蛮、耶里可温者,本纪‘免租税’,皆有此二等人,在僧道之外,盖回教之师也。《元典章》称先生曰耶里可温,盖可温即今之所谓阿浑也”云云。(《元史新编》卷首) 可谓勇于武断者矣。《元典章》之所谓先生,元人以称道士也。有时曰和尚、先生、也里可温,有时曰和尚、也里可温、先生,有时曰僧、道、也里可温,其义一也。均详于后。

    日人田中萃一郎曰:“马可孛罗之《支那旅行记》第一编第五十九章有称为Argons之混生民族,古拉布罗多以是推定为也里可温,如斡宁监谓土耳其语Fair but not white(清而不白)为Arghum,西藏地方亦称混成民族为Argoons,故也里可温即Argons也。多桑《蒙古史》注云:‘亚雷伊迁《世界征服者之历史》谓蒙古人呼基督教徒曰Arcoun,又亚尔美尼亚之士铁欢《阿尔比利安历史》,亦称曰Ark’haioun,关于此语源,殆为多伊利亚之希腊语Arkhon之转讹也。’果然,则长安《景教碑》之阿罗本,是也里可温之古音乎。巴拉超士既谓也里可温是蒙古语之Erkeun,是其初专指聂斯托尔派之僧侣,其后为基督教徒之总称也。”(《史学杂志》第二十六编第三号)

    又坪井九马三曰:“《元史》屡见之也里可温,布烈多士乃迭尔断其为基督教徒,然不说明其理由及语源。据《元史》之记载观之,则蒙古人之知有也里可温,自迫敖特多陷落,撒拉逊帝国灭亡后。多桑《蒙古史》云:‘宪宗即位之初,遵太祖、太宗之诏命,对于基督教、回教、佛都之僧侣,皆免租税。’可知蒙古人于宪宗时,已认许基督教徒之势力,以之与回、佛两教僧侣,受对等待遇矣。然后也里可温Arcaoun,Ark’haioun之语源,从来无说明者。考迫敖特多之陷落,为希治拉纪元六五六年摩遐尔廉月末至沙夫亚尔月初之事,即太阳历二月六日乃至十日,当日本正嘉二年(西一二五八)正月上旬。此时蒙古人始知阿剌比语Rekhabiun之称,然蒙古人不能效其原语之发音,且蒙古语之首音无R音,其母音之间不能发B音,故不得已于R之首音前,加以母音,例如Rintchenpal变为Erintchenpal(懿璘质班)是也;而在母音间之B音,必读为W音,且母音中之A与E常相通,O与U亦然,故

      Rekhabiun =Erekhawiun

            =Arekhawiun

            =Erekhawün

            =Arekhawün

    由此观之,则多桑引用书之Ark’haioun,Arcaoun明与Arekhawiun,Arekhawün同语,予以是决也里可温为阿剌比语Rekhabiun之对音也。”(《史学杂志》第二十五编十一号)

    按:阿剌比语也阿二音之互混,《(元史》译文证补》已言之。阿剌比语称上帝为“阿罗”,唐《景教碑》称“无元真主阿罗诃”,《翻译名义集》卷一曰:“阿罗诃,秦云应供,大论云应受一切天地众生供养。”故吾确信“也里可温”者为蒙古人之音译阿剌比语,实即《景教碑》之“阿罗诃”也。屠先生寄,亦持此说。

    第二章 也里可温教士之东来

    元代与欧洲之通使,西籍言之綦详。今巴黎文库中,尚藏有《元代宗王致法兰克王》蒙文原书,影本曾见《东方杂志》第八卷第三号。而《马可孛罗游记》,则有“大可汗通使教皇,请教皇派道行高深之教士百人来华,并挹取耶路撒冷耶稣墓前长明灯之圣油,以为纪念”等语。此事于《元史》,亦至有征也。

    《元史·世祖纪》:至元十九年九月,杨廷璧招抚海外南番,寓俱蓝国也里可温主兀咱儿撇(应作撒) 里马,亦遣使奉表,进七宝项牌一,药物二瓶。(卷十二)

    《马八儿等国传》:至元十九年,广东招讨司杨廷璧抵倶蓝国,时也里可温兀咱儿撒里马及木速蛮主马合麻等,亦在其国。闻诏使至,皆相率来告,愿纳岁币,遣使入觐。(卷二百十)

    马八儿国即《马可游记》之Maabar,倶蓝国即Koulam。《马可游记》亦有“自马八儿国向西南行五百英里,至一国曰倶蓝,此间有多数基督教徒及犹太人旅居其地”之语。

    “也里可温主”者,教主也。“七宝项牌”者,殆即佩项十字牌之类。“药物二瓶”者,殆即耶稣墓圣油之类。《元史·亦黑迷失传》,称亦黑迷失至元九年“奉世祖命使海外八罗孛国,十一年偕其国人以珍宝奉表来朝,赐金虎符。十二年再使其国,与其国师以名药来献。”(卷一三一) 所谓“国师”,即教士也;“名药”,即圣油之属也。“金虎符”之制,马可亦记之曰:“金牌四方,长一尺,广五寸,重四马克。”

    按:近人杭县魏氏译《马可游记》,对于世祖请教士百人来华一节,谓“为中古时代耶教人夸大之词”;并谓“当时耶教徒每以耶稣墓前灯油,为一种治灵魂病之圣药,价极昂贵,世祖或为其说所动”等语。君子一言以为智,《元史》具在,谓马可为夸大,谓《元史》亦为耶教人夸大耶?望再版时将此说删除也。

    第三章 也里可温之戒律

    也里可温之为教而非部族,前既言之矣,兹复得其宗教仪式上证据如左:

    至顺《镇江志》梁相《大兴国寺记》:受戒者悉为也里可温。(卷九)

    《元史·世祖纪》:至元七年九月,敕僧、道、也里可温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为民。(卷七)

    所谓持戒律者,当然系一种宗教家语。《〈元史〉国语解》、《续通志·氏族略》、《〈元史〉氏族表》,乃以也里可温为部族之名;果为部族之名,何以元代诏旨,屡以也里可温与僧、道等相提并论耶?

    也里可温之有家室不足异,其无家室者,殆修士之属耳。修士例不婚娶,此所谓戒律,殆即修士不婚娶之律也。修士外奉教者未尝禁有家室也。

    《泰定纪》:泰定元年二月,宣谕也里可温各如教具戒。(卷二十九)

    夫曰戒,即教中之诫命也。吾初致疑教徒之具戒,何至烦帝者为之敕谕;既而知元代诸教并重,时方尊礼帝师(佛教) ,或不无强人领受佛戒之事。观于世祖之命廉希宪受戒(佛戒) ,希宪对曰:“臣受孔子戒矣。”帝曰:“孔子亦有戒耶?”(卷一二六) 由此推之,当时之也里可温,亦必有因不肯受佛戒,然后有此信仰自由之宣谕也。

    第四章 也里可温人数之推想

    元代也里可温之盛,人知之;也里可温人数究有若干,无册籍可考。然观元代公牍,每以也里可温与各路诸色人等并举,则其人数之众可想也。

    《元典章》载,至元九年二月,有谕各路达鲁花赤、管民官、管站官、打捕鹰房、僧、道、医、儒、也里可温、答失蛮(木速蛮、答失蛮,皆回回教,蛮谓人类) 头目诸色人等兴举水利圣旨一道。(卷二十三)

    至元十年三月,复立大司农司,有宣谕府州司县达鲁花赤、管民官、管军官、管站官、人匠、打捕鹰房、僧、道、医、儒、也里可温、答失蛮头目诸色人等圣旨一道。(卷同上)

    延祐元年正月,有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大司农司呈会验钦奉圣旨节该随路达鲁花赤、管民官、管军官、管站官、人匠、打捕鹰房、僧、道、医、儒、也里可温、答失蛮诸色人等道旁种树文一道。(卷五十九)

    其一、二已遍于各路各府州司县,其三犹限于江浙行省。是非限于江浙行省也,仅载江浙行省宣布之文,以概各路也。且道旁种树一事,《马可游记》亦载之,曰:“大可汗命孔道两旁悉种树,夏时既可藉以蔽日,冬时积雪,又可藉此以辨道。星者言种树可以益寿,大可汗深信之。故大可汗种树之意,于利人之外,亦以利己也。”马可之言如此,则种树之令,不限于江浙行省也明矣。是足见也里可温人数之遍于各路,备极一时之盛也。

    《元通制条格·僧道词讼门》:至大四年十月十四日,省台官同奏:“昨前宣政院为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等,开读了圣旨的上头,奉圣旨教俺与御史台、集贤院、宣政院、崇福司官人每,一同商量者么道。圣旨有来,御史台、集贤院、崇福司来省里一处商量来。崇福司官说:‘杨暗普奏也里可温教崇福司管时分,我听得道来,这勾当是大勾当,不曾与省台一处商量,省台必回奏,如今四海之大,也里可温犯的勾当多有,便有壹伯个官人,也管不得,这事断难行么道。’”(卷二十九)

    宣政院管僧,集贤院管道,崇福司管也里可温,元中叶以后制度如此。此系各署会议记事,今仅录崇福司官演说一段,以示当时也里可温人数之众。杨暗普系江南释教总统杨琏真珈之子,曾为宣政院使,见《元史类编》卷四十一。

    至顺《镇江志·户口类》:侨寓户三千八百四十五:蒙古二十九,畏吾儿一十四,回回五十九,也里可温二十三(录事司一十九,丹徒县三,金坛县一) ,河西三,契丹二十一,女直二十五,汉人三千六百七十一。

    口一万五百五十五:蒙古一百六十三,畏吾儿九十三,回回三百七十四,也里可温一百六(录事司九十二,丹徒县七,金坛县七) ,河西三十五,契丹一百一十六,女直二百六十一,汉人九千四百七。

    躯二千九百四十八:蒙古四百二十九,畏吾儿一百七,回回三百一十,也里可温一百九(录事司一百二,金坛县七) ,河西一十九,契丹七十五,女直二百二十四,汉人一千六百七十五。(卷三)

    侨寓户三千八百四十五,中有也里可温二十三,是一百六十七户中,有也里可温一户也。口躯合计,一万三千五百三,其中也里可温二百十五,是六十三人中,有也里可温一人也。镇江一郡如此,他郡可知。惜乎元世地志,存者不多,而又未必如《镇江志》之钜细不遗,可据为典要耳。

    躯者,孑身无家,寄居于人者也;侨寓者,他郡人寄居此郡者也。《元史·兵志》(卷一〇一):中统四年“五月,云州设站户,于各户选堪当站役之人,不问亲躯,每户取二丁”。所谓亲者,其家之人;所谓躯者,寄居之人也。

    第五章 也里可温人物之大概

    《元史》有《儒学传》,有《释老传》,独无《也里可温传》。前史所无,宋濂等不敢创例耳。然也里可温人物之散见诸其他记载者,时遇其人。掇拾零编,当可补成一《元史·也里可温传》。特发其凡,以俟君子。

    《元史·孝友·郭全传》:马押忽,也里可温氏。事继母张氏、庶母吕氏,克尽子职。(卷一九七)

    或曰,也里可温不应有二妻,何马押忽有庶母?曰不足奇,是母也,非妻也;其父之奉教与否不可知。

    楊瑀《山居新话》:元统甲戌三月二十九日,瑀在内署退食余暇,广惠司卿聂只儿(也里可温人) 言:“去岁在上都,有刚哈剌咱庆王,今上皇姊之驸马也,忽得一证,偶坠马,扶起,则两眼黑睛倶无,而舌出至胸。诸医束手,惟司卿曰:‘我识此证。’因以剪刀剪之,剪下之舌尚存,亦异证也。”广惠司者,回回医人隶焉。(卷一)

    右据《知不足斋丛书》本,其“也里可温人”五字小注,亦照原本;《四库全书》本《山居新话》无此条。

    陶宗仪《辍耕录》卷九“奇疾”条下,亦载此事曰:长公主之驸马,因坠马得一奇疾,诸医罔知所措。广惠司卿聂只儿,也里可温人,尝识此病,涂以药而愈。时元统癸酉也。据此,则也里可温以医为传道之具,不自今日始矣。

    余阙《青阳集》述也里可温人淮南廉访佥事马世德之政绩,有《合淝修城记》一篇。其略曰:至正十一年,寇起淮南,合淝之城,久圮且夷,仓卒为木栅以守。贼大至,民赖栅以完。其后佥宪马君顾而曰:以栅完民,幸也,非所以固。乃议修其城。发公私钱十万贯,自十三年二月朔戒事,九月毕,城四千七百有六尺。城成而盗不至者,今期月矣。余生长合淝,知其俗之美,昔者木栅,犹足以力战御寇,今得贤使君修其垣墉,救其疾苦,携持抚摩,以与民守之,而民之与君,又歌舞爱戴,为君守如子弟之于父兄,手足之于头目,然自今至于后日,是虽无盗,有亦不足忧也。君前为庸田佥事,城姑苏,今宪淮南,又城合淝,一人之身,而二郡之民赖之,以有无穷之固,儒者之利,不其博哉?君名世德,字元臣,也里可温国人,由进士第,历官应奉翰林文字、枢密都事、中书检校、庸田佥事,为今官。与余前后为史氏,城又余之所志而未成者也,义为纪之。(卷三)

    也里可温非国,曰“也里可温国人”者,犹云基督教国人也。也里可温非儒,曰“儒者之利”者,犹明季奉天主教之士大夫,其著书立说,仍称吾儒也。唐人称景教徒为僧亦此例,或出于随俗习称,或出于辨别未细也。

    然元人之用也里可温四字,实含有两种意义:其先所指者为教名,其后乃用以名其国土;与明人之用回回二字同例,既以为教,又以为国也。《元文类》(卷四一) 《经世大典序录》“海外诸蕃”条,以也里可温、木速蛮,与爪哇、流求、倶蓝、马八儿等并称。戴良《九灵山房集》(卷廿一) 《鹤年吟稿序》,亦以也里可温、回回与克烈、乃蛮、西蕃、天竺等并称。余阙之称也里可温国,亦其例也。

    至顺《镇江志》:元镇江府路总管府马薛里吉思,也里可温人,虎符怀远大将军,至元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至,八月一日再降金牌,改授明威将军,副达鲁花赤。(卷十四)

    右并见康熙《镇江志》卷二十三,但删去“也里可温人”一句,故莫知其为也里可温也。

    同《志》侨寓类:马薛里吉思,也里可温人,至元十五年授明威将军、镇江路总管府副达鲁花赤,因家焉。尝造七寺,见僧寺类;每岁贡舍里八,见土贡类。(卷十八)

    “造七寺”及“舍里八”之解释,下章详之。

    同《志》:总管兼府尹,安震亨,也里可温人,嘉议大夫,至元二十年七月二日至,二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卷十四)

    同《志》:达鲁花赤兼管内劝农事,阔里吉思,也里可温人,少中大夫,至大元年八月六日至,皇庆元年十二月九日代。(卷同上)

    同《志》侨寓类:阔里吉思,也里可温人,至大初少中大夫,镇江路总管府达鲁花赤,因居于此。(卷十八)

    同《志》:鲁合,阔里吉思子,朝列大夫,潭州路兼扬州达鲁花赤。(卷十八)

    同《志》:达鲁花赤兼管内劝农事,太平,也里可温人,嘉议大夫,皇庆元年十二月九日至,延祐三年十一月二日代。士民为立去思之碑,称公特立固守,奉上治下,一一以法令从事,人莫干以私。碑在丹阳馆前驿道傍。(卷十四)

    右并见康熙《镇江志》卷三十三《名宦传》:“太平,也里可温人,皇庆元年以成议大夫为镇江总管府达鲁花赤,兼管内劝农事,在郡均月课,革海漕吏奸,复豪贵所占学田。”

    同《志》:丹徒县达鲁花赤,马奥剌憨,也里可温人,忠翊校尉,元贞二年六月至。(卷十六)

    右并见万历《镇江志》卷十六,康熙《镇江志》卷二十五,但康熙《志》作马奥剌悠。

    同《志》:丹徒县达鲁花赤,斡罗思,也里可温人,承务郎,天历二年八月至。(卷十六)

    右亦见万历《志》卷十六,康熙《志》卷二十五,但康熙《志》作斡忽思。

    同《志》侨寓类:安马里忽思,也里可温人,居镇江,中宪大夫,同知广东道宣慰使司副都元帅。(卷十八)

    道光《广东通志》卷十七:安马里忽思,曾任南雄路达鲁花赤。然不注明为也里可温,故莫知其为也里可温也。

    同《志》:也里牙,安马里忽思子,以父荫忠诩校尉,南安路大庾县达鲁花赤,今昭信校尉,同知潭州路浏阳州事。(卷同上)

    同《志》:塔海,也里可温人,居京口,正议大夫,同知广东道宣慰使司副都元帅卒。(卷同上)

    安马里忽思、塔海,均曾为广东道宣慰使司副元帅,可见广东当时已有也里可温之传布。

    右十人均见《镇江志》。何以也里可温人物,镇江独盛?非镇江独盛也,至顺《镇江志》独详也。马薛里吉思何尝不见于康熙《镇江志》,安马里忽思何尝不见于《广东通志》,然因其不注为也里可温,则亦孰知其为也里可温?故知失于记载者众矣。

    万历《杭州府志·职官表》,元时可考者,有江浙行省在丞哈剌,也里可温人,又曾为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佥事,世次无考。(卷九)

    康熙《凤阳府志》卷二十五《名宦》:“元哈剌,字元素,赐姓金,七里河温人,至顺间为钟离县达鲁花赤,能反冤狱,政为诸邑最。”也里可温作七里河温,此仅见者。

    陶宗仪《书史会要》:哈剌,字元素,也理可温人,登进士第,官至中政院使,能文辞,其书宗巎正斋。(补遗)

    右并见《佩文斋书画谱》卷三十七引,当与万历《杭州志》之哈剌同一人。《四库全书》本《书史会要》,哈剌作哈喇,也理可温作伊哩克温。

    又:康里不花,字普修,也里可温人,官至海北廉访使,笃志坟籍,至于百氏术数,无不研览,书宗二王。(卷七)

    右并见《佩文斋书画谱》卷三十八引,《四库全书》本《书史会要》,改康里不花为喀喇巴哈,改也里可温为伊哩克敦。

    《元秘书监志》:题名:秘书少监失列门,大德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上,也里可温人。(卷九)

    又:著作佐郎雅古,赐进士出身,字正卿,也里可温人,泰定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承事郎上。(卷十)

    《元史》名失列门者七,昔烈门者二,失烈门、失里门者各三。(汪辉祖《〈元史〉同名录》卷二十六) 失列门与所罗门,音极相近,雅古则雅各也,凡此皆以基督教古代之人名为名。

    又:奏差囊加台,字元道,后至元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参,也里可温人。(卷十一)

    有孝子,有良医,有名宦,有文臣学士,此元代也里可温人物之大概也。《元史》所载,尚有多人,因不明著为也里可温氏,未敢漫为断定。然其命名多与基督教人相合,如英国古王有角儿只第一、角儿只第二之属,《元史》亦有口儿吉其人。(卷一三五) 俄国前皇有尼古老第一、尼古老第二之名,《元史》亦有《捏古剌一传》。(卷一二三) 则其为也里可温教徒无疑矣。

    又考《元史·爱薛传》:爱薛,西域弗林人,通西域诸部语,工星历医药。世祖尝诏都城大作佛事,集教坊伎乐及仪仗以迎导。爱薛奏曰:“天下疲弊,此无益之费,甚无谓也。”帝嘉纳之。擢秘书监,领崇福使,授平章政事,封秦国公,卒追封太师、拂林忠献王。子五人,也里牙,秦国公崇福使;阔里吉思,同知泉府院事;鲁合,广惠司提举。(卷一三四) 此固未尝明著为也里可温人也,然观其氏族,其官守,其封爵,其言行,则不得不谓其为也里可温人。盖弗林者,古称罗马帝国也;崇福使者,掌也里可温寺祭享之事者也;秦国公者,犹是以大秦为罗马之意也;谏作佛事,辟多神教也。萧若瑟《圣教史略》,引《马可游记》曰:“有掌崇福司大员名赫西亚,是希腊国圣而公会之人,因才智出众,擢为宰相,以功封晋伯。子五人,皆居显职。”(卷七) 所谓赫西亚,即爱薛之异译也;秦晋异封,音译讹也。据此,则爱薛之为也里可温教徒,又无疑义。

    惟《元史·世祖纪》,至元十年有“改回回爱薛所立京师医药院名广惠司”一语。(卷八) 则因当时医药院,多为回回所主持,故有此误也。窃尝考诸元人著述,姚燧《牧庵集》,有《崇福使阿实克岱追封秦国忠诩公制》一道,中有“使于西海,宇启大秦”等句。(卷二) 阿实克贷即爱薛。程钜夫《雪楼集》,有《领崇福司事秦国公爱薛追封拂林王制》及《爱薛妻撒剌氏追封拂林王夫人制》各一道,中有“庸启拂林之邦”等句。(卷四)大秦、拂林,本非回回国也。《雪楼集》又有《拂林忠献王神道碑》一道,碑文与《元史》爱薛本传全同,盖即《元史》所据之蓝本。惟中有“有列边阿答者,以本俗教法,受知定宗,荐其(指爱薛) 贤,召侍左右,为世祖所器”等句,为《元史》所不载。所谓列边阿答之“本俗教法”,必为拂林教法矣。

    《〈元史〉译文证补》据多桑书以证《元史》,元代后妃、宗室、将帅之奉基督教者,实繁有徒,以汉籍无可表证,姑从略。因此编宗旨,固在专以汉文资料证明元代基督教历史也。

    又有一事,足资考证者。《马可游记》称大可汗每禁止基督教徒执十字架行列,谓“耶稣圣人,横遭犹太人之惨戮,今犹以致死圣人之具,行列街衢,为万目共瞻,非所以重视圣人”等语。可见当时也里可温教徒,有执十字架行列之俗。《元史·忠义·丑闾传》:有冯三者,湖广省一公使也。湖广为寇陷,皂隶辈悉起剽杀为盗,亦拉三以从。三辞曰:“贼名恶,我等岂可为。”众初强之,终弗从。怒将杀之,三遂唾骂,贼乃缚诸十字木,舁之以行,而到其肉。三益骂不止,抵江上,断其喉,委去。(卷一九五) 吾始疑果欲死冯三,刃之可也,胡为缚诸十字木,舁之以行。阅《马可游记》,而后知冯三者,必为也里可温人,故以此侮之也。

    第六章 也里可温军籍之停止

    《元史·世祖纪》:中统三年三月,括木速蛮、畏吾儿、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户丁为兵。(卷五)

    至元二十九年七月,也里嵬里、沙沙,尝签僧、道、儒、也里可温、答赤蛮为军,诏令止隶军籍。(卷十七)

    《兵志》:至元四年二月,诏遗官签平阳、太原人为军,除军站、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等户外。(卷九十八)

    按:此则平阳、太原(均隶山西),亦为也里可温传布之地。

    第七章 也里可温徭役之蠲除

    《元典章》:至元十四年十一月,钦奉圣旨:“节该成吉思皇帝、哈罕皇帝圣旨里,和尚、也里可温、先生(元人以称道士) ,不拣甚么休着者,告天与俺每祝寿祈福者么道的有来。如今依着在先圣旨体例里,不拣甚么休着者,告天与俺每祝寿祈福者么道。”(卷三十三)

    至元三十一年五月,中书省钦奉圣旨:“节该成吉思皇帝、月吉合皇帝、先皇帝圣旨里,和尚、也里可温、先生每,不拣甚么差发休教着,告天祝寿者么道来。如今依着在先圣旨体例,不拣甚么差发休教着者,告天祝寿者。钦此。”(卷同上)

    右二条词意相同,并录之者,一则以年月相去颇远,录之以见一代号令之沿革;二则本编不过为也里可温之一种史料,录之以备同志之触发引伸也。董子曰:“意重词复,中必有美”,窃取斯义。

    《元史·仁宗纪》:至大四年四月,罢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头陀、白宗诸司。(卷二十四)

    又《元典章》:至大四年四月,钦奉圣旨:“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不教当差发,告天咱每根底祝寿者道来。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白云宗、头陀教每根底多立着衙门的上头,好生搔扰他每么道说有,为那般上头,除这里管和尚的宣政院、功德使司两个衙门外,管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白云宗、头陀教等,各处路府州县里有的他每的衙门,都教革罢了,拘收了印信者,归断的勾当有呵,管民官依体例归断者。今后依着圣旨体例,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在前不曾教当的差发,休教当者,管民官休教他每当里正主首者,休倚气力者。这般宣谕了呵,别人的人有罪过者。这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等,倚着这般宣谕了也么道,不依自己教门行做无体例勾当呵,不羞不怕那甚么。”(卷三十三)

    右二条本同一事,特详略不同,故并录之。

    有元起自朔方,入主中国,本不知有所谓汉文;况承宋人语录著书之后,其诏令又大抵由蒙文译出,故多用当时俚语,至今日每不可句读。姑存其真,亦犹《元史》直录《泰定帝登极诏》之例(卷二十九) ,并以证明当日也里可温诸教之盛,非用通俗文体,不足以家喻而户晓也。

    《元史·河渠志》:致和元年三月,省臣奏:“江浙省并庸田司官修筑海塘。合役丁力,附近有田之民,及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户内点清。凡工役之时,诸人毋或沮坏,违者罪之。”(卷六五)

    第八章 也里可温租税之征免

    元代对于诸教租税之征免,至不一定。大抵太祖、太宗时,无论何人,均须纳税。至定宗、宪宗之间,则诸教士之田税、商税,均行豁免。既并江南以后,则定为教徒有家室者仍纳地税,无家室者豁免。中间又曾一度定为商税豁免,地税仍旧征纳。武宗以后,则无论田税、商税,均与平民一体征纳。此其大较也。盖元代诸教鼎盛,教徒日众,而也里可温之教徒,又非如儒者之徒知读书,僧、道之离人独立,身虽奉教,而其人之为农、为工、为商、为仕如故,未尝因奉教而必须脱离其职业。故其教徒比他教为盛,豁免租税,于国家收入,影响至大,有不得不依旧征收者。观前后诏旨,斤斤以损着课程为言可知也。

    《元史·世祖纪》:中统四年十二月,敕也里可温、答失蛮、僧、道种田入租,贸易输税。(卷五)

    元诏惯例,也里可温常在僧、道之后,而此第一次规复诸教徒租税之诏令,也里可温独在诸教之前(下文大德十一年诏同) ,可见此项规定,实为也里可温教徒增盛之故,而连类及于他教。痕迹宛在,好学深思之士,尚可于此求之。

    《元典章》:中统五年正月,中书省奏:“已前成吉思皇帝时,不以(论也)是何诸色人等,但种田者依例出纳地税外,据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种田出纳地税,买卖出纳商税,其余差役蠲免有来。在后合罕皇帝(太宗) 圣旨里,也教这般行来。自贵由皇帝(定宗) 至今,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地税商税,不曾出纳,合无依旧征纳事。准奏,今仰中书省照依成吉思皇帝圣旨体例,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种田者出纳地税,买卖出纳商税。”(卷二十四)

    《元史·食货志》:中统五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卷九十三)

    《元史·世祖纪》:至元元年正月,命儒、释、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户,旧免租税,今并征之。(卷五)

    至元十三年六月,敕西京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有室家者,与民一体输赋。(卷九)

    至元十九年十月,敕河西僧、道、也里可温有妻室者,同民纳税。(卷十二)

    《元通制条格》:至元三十年,省官人每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依买卖百姓体例纳税呵,怎生奏呵。”当年六月又奏:“海答儿等管课程的说,做大买卖的,是和尚、也里可温每,却不纳税呵,哏损着课程多有,执把着圣旨,不肯纳税。降御宝圣旨呵,怎生奏呵。与者,在前已了勾当,不是咱每的言语,是成吉思皇帝圣旨有么道,圣旨有来。”(卷二十九)

    《元典章》:至元三十年八月,施行市舶则法二十三条。其中一条云:一、议得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人口,多是夹带俗人过番买卖,影射避免抽分。今后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人口等,过番兴贩,如无执把圣旨许免抽分明文,仰市舶司依例抽分。(卷二十二)

    元贞元年闰四月,钦奉圣旨:据中书省宣政院奏:“和尚、也里可温、先生、答失蛮等地粮商税,所办钱物,若不再行明谕,恐在下官府,合征纳者,妄作免除,不应征纳者,却行追收,致使僧道人等生受,乞降圣旨”事,准奏。所有条画,开列于后:

    一、西番、汉儿、畏兀儿、云南田地里,和尚、也里可温、先生、答失蛮,拟自元贞元年正月已前,应有已未纳税地土,尽行除免税石,今后续置或影占地土,依例随地征税。

    云南之有也里可温,《马可游记》亦载之,曰:“云南省幅员甚广,其民奉偶像教,自河次向西行五日,至一城,名雅赤(原注谓即大理) ,大市也。居民合回回、基督、偶像诸教徒而有之。”据此,则当时也里可温传布之广远,且及珠江流域之上游矣。

    一、江南和尚、也里可温、先生、答失蛮田土,除亡宋时旧有常住,并节次续奉先皇帝圣旨拨赐常住地土,不纳租税外,归附之后,诸人舍施或典卖一切影占地亩,依旧例征纳税粮,隐匿者严行治罪。

    一、和尚、也里可温、先生、答失蛮,买卖不须纳税,却不得将合纳税之人等物货,妄作己物,夹带影蔽。(以上卷二十四)

    《元通制条格》:大德四年,省官人每河南省、江浙省、陕西省官人每奏将来,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将着大钱本开张店铺做买卖,却不纳税,他每其间夹带着别个做买卖的人呵,难分间多亏兑课程有么道,说将来呵。省官人每商量着,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自己穿的食的所用的买要呵,并寺院里出产的物货卖呵,不纳呵,不宜,因而夹带着不干碍的人也者,似这般的每,依例交纳税呵。(卷二十九)

    河南、陕西之有也里可温,此条特证明。

    大德五年,宣政院奏:“省官人每奏过,教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依例纳税者么道,俺根底与文书来,俺与剌马商量得,也里可温、答夫蛮将着珠答纳等宝货做买卖有;寺家的壹两个店铺,做些小买卖,修理寺院,与上位祝寿僧人的斋粮里用有。僧、道依在前的圣旨体例里,不教纳税;也里可温、答失蛮,依着省官人每奏来的,教纳税呵,怎生么道,奏了来。”(卷同上)

    据此则拟令僧道不纳买卖税,而令也里可温纳买卖税也。是虽宣政院与剌马(喇嘛)商量据以入奏之词,未经成为事实,然宣政院之所以敢如是奏请者,亦以为僧道人数,不如也里可温之众,亏损课程不大,或可幸邀覆准也。

    大德八年四月初五日,中书省奏:“在前中统五年中书省官人每,世祖皇帝根底奏成吉思皇帝圣旨,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种田呵纳地税,做买卖呵纳商税,其余差发免了者么道,圣旨有来。在后哈罕皇帝时分,依着那体例行来。自谷由皇帝到今,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种田呵不纳地税,做买卖不纳商税。依在前体例教纳呵,怎生,么道,奏呵。教纳来。俺商量来,国家费用的钱粮浩大,近年以来,所入数少,不敷支用,合依在前皇帝圣旨,已了的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做买卖呵,教纳商税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卷同上)

    《元史·武宗纪》:大德十一年十二月,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并依旧制纳税。(卷二十二)

    至大二年六月,中书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租税;臣等议,田有租,商有税,乃祖宗成法,今宣政院一体奏免,非制。”有旨:“依旧制征之。”(卷二十三)

    《元通制条格》:皇庆元年四月十七日,中书省奏:“为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纳税粮的上头,在先省官与宣政院官互相闻奏不一的。除亡宋时分有的,并奉世祖皇帝圣旨做常住与来的外,其余的依体例教纳税粮,明白教写与呵。”(卷二十九)

    《元史·文宗纪》:天历二年三月,僧、道、也里可温、术忽、答失蛮为商者,仍旧制纳税。(卷三十三)

    第九章 也里可温马匹之拘刷

    教徒马匹之拘刷,其事甚细,采录及之,亦足以见当时教士生活之状况也。

    《〈元史〉译文证补》引《经世大典·马政篇》中统四年,谕中书省,于东平、大名、河南路宣慰司,不以回回通事斡脱并僧、道、答失蛮、也里可温、畏兀儿诸色人户,每钞一百两,通滚和买堪中肥壮马七匹。(卷二十九)

    江南、陕西、河南也里可温之盛,前文具见;山东、河北也里可温之盛,未著明文也。观于此,而东平(山东) 、大名(直隶) 诸路,已早有也里可温之传布。时南宋尚未亡也。

    《大元马政记》:至元二年六月圣旨,谕中书省,黄河以南,自潼关以东,直至蕲县地面内,百姓、僧、道、秀才、也里可温、答失蛮、畏吾儿、回回及诸色人匠,应据官中无身役人等,并不得骑坐马匹,亦不得用马拽碾耕地。

    又:僧、道、秀才、也里可温、答失蛮、畏吾儿大师内,若有尊宿师德,有朝廷文面,方许乘骑。

    至元二十三年六月,丞相安童等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欲马何用;此等人不括其马,则必与人隐藏,乞亦拘之。”(此条《〈元史〉译文证补》作“至元十二年枢密院奏”。)

    《〈元史〉译文证补》引《经世大典·马政篇》:二十四年,杨总统奏:“汉地和尚、也里可温、先生、答失蛮,有马者已行拘刷;江南者未刷。江淮省言,江南和尚、也里可温、先生,出皆乘轿,养马者少。’(卷二十九,下同)

    二十六年七月十日,兵部承奉尚书省奏,诸衙门官吏、僧、道、答失蛮、也里可温、斡脱,不以是何军民诸色人户,所有堪中马匹,尽数和买。

    十四日,兵部承奉尚书省劄付,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斡脱等户,但有四岁以上骟马曳剌马小马,尽数付官中纳,当面给付价钞。

    《大元马政记》:至元三十年三月,中书省劄:“和尚、也里可温、先生、答失蛮,应有马匹,尽数到官,眼同分拣印烙。”

    大德二年十二月,丞相完泽等奏:“百姓养马者少,今乞不定数目,除怀驹、带驹马外,三岁以上者皆刷。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并其余诸人,依前例拘刷。”

    大德三年二月,枢密院奏:“河西不曾刷马之地,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马匹尽行拘刷,依例与价。”

    延祐五年十二月,枢密院准中书省照会,各投下诸色人户,并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应有马匹,除病 并三岁以下不堪马数分付各主,其余马匹,尽数拘刷。

    致和元年九月,丞相别不花等启燕铁木儿:“知院用马三百匹,昨和尚、也里可温、先生、秀才马,不曾拘收,今乞将此辈马拘之。”

    第十章 政府对于也里可温之尊崇

    军籍之停止,徭役之蠲除,租税之豁免,已是政府之一种特别优待法矣。然当时政府对于也里可温之尊崇,尚不止此。

    《元史·世祖纪》:至元十九年四月,敕也里可温依僧例给粮。(卷十二)

    《元史·百官志》:崇福司,秩〔从〕二品,掌领马儿哈昔、列班、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等事。至元二十六年置,延祐二年改为院。省并天下也里可温掌教司七十二所,悉以其事归之。七年复为司。(卷八十九)

    教而领之以官,自北齐之昭元寺崇虚局始。北周有司寂以掌沙门,司玄以掌道门,唐初因之。其后乃特设崇玄署以司道教,而僧尼仍属诸祠部。至宋则僧、道又均隶祠部矣。此亦足以觇时代好尚之不同也。元制,礼部亦掌僧道,然有宣政院以专掌释教僧徒,秩从一品;有集贤院以兼掌玄门道教,秩从二品;而礼部之掌,遂有名无实。是可见元代对于僧、道之尊崇。顾也里可温之在元,亦为一种有力之宗教,特置崇福司,秩从二品,其阶级盖在宣政之下,而与集贤等也。教固不必以政府之尊崇为幸,然吾人考往史之遗迹,不得不备述其事实,以飨当世。释教尚寂,道教尚玄,基督教传福音,彼设官分职之命名,亦有取乎哉。

    《元典章》:延祐四年七月,行省准中书省咨:“御史台呈:‘淮东廉访司申:“延祐四年正月三十日,有御位下彻彻都苫思丁起马四匹,前来扬州也里可温十字寺降御香,赐与功德主段匹酒等。照得崇福院奏,奉圣旨奥剌憨、驴驴各与一表里段子,别无御赐酒醴。彼奥剌憨者,也里可温人氏,素无文艺,亦无武功,系扬州之豪富,市井之编民,乃父虽有建寺之名,年已久矣。今崇福院传奉圣旨,差苫思丁等起马四匹,赍酒醴二瓶,前来扬州,传奉圣旨恩赐,是乃无功受赏。为此卑司今抄崇福院差劄在前,申乞照详。”得此,据见申本台看详,崇福院官当元止是奏奉御香,别无所赐奥剌憨酒醴,又不经由省部宣徽院(掌酒醴) ,有违定例。后有似此违例者,拟合钦依圣旨懿旨事意施行。仍令合干部分再行照会,相应具呈照详。’得此,都省咨请依上施行。”(卷三十六)

    奥剌憨为扬州之富人,淮东廉访司之故与为难者,是否别有用意不可知。然所谓“素无文艺,亦无武功,市井编民”云者,固不足为辱也。基督徒之受辱于官吏,受侮于法利赛人(犹太经生) ,由来久矣,何有于元之廉访司、御史台?今得此一劾,而当时政府降御香于也里可温十字寺,及赐段子与也里可温掌教之故事,反藉此以传,考古者方深幸淮东廉访司之有此一举也。

    《元史·文宗纪》:天历元年九月,命高昌僧作佛事于延春阁,又命也里可温于显懿庄圣皇后神御殿作佛事。(卷三十二)

    所谓佛事,亦习用释家语,与《景教碑》之称僧称寺,今日本之称凡各教教徒为僧侣者一例。

    《元史·顺帝纪》后至元元年三月,中书省臣言,甘肃甘州路十字寺,奉安世祖皇帝母别吉太后于内,请定祭礼。从之。(卷三十八)

    甘州路之有十字寺,《马可游记》曾言之,曰“甘州者,唐古忒省之都会也。其城壮丽,其民大致皆奉偶像教,然亦有奉基督教及回教者。其地之基督教徒,于城中建大礼拜寺三所”云。

    别吉太后,即显懿庄圣皇后也。(《元史》卷百十六) 后死后之事,既数与也里可温有关联,则后生前必为奉也里可温教之人矣。

    第十一章 异教归附也里可温之一斑

    《元典章》:大德八年,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礼部呈奉省判集贤院呈:‘江南诸路道教所呈:“温州路有也里可温,创立掌教司衙门,招收民户,充本教户计;及行将法篆先生诱化,侵夺管领;及于祝圣处祈祷去处,必欲班立于先生之上,动致争竞,将先生人等殴打,深为不便,申乞转呈上司禁约事。得此,照得江南自前至今,止有僧道二教,各令管领,别无也里可温教门。近年以来,因随路有一等规避差役之人,投充本教户计,遂于各处再设衙门,又将道教法箓先生侵夺管领,实为不应,呈乞照验。”得此,奉都堂钧旨,送礼部照拟。议得即目随朝庆贺班次,和尚、先生祝赞之后,方至也里可温人等。拟合依例照会外,据擅自招收户计,并搀管法篆先生事理,移咨本道行省,严加禁治,相应具呈照详。’得此,都省咨请照验,依上禁治施行外,行移合属并僧道录司、也里可温掌教司,依上施行。”(卷三十三)

    教徒祝圣祈祷一事,《马可游记》亦志之,曰:“大可汗诞生之日,凡治内各地人民,无不视为佳节。是日基督、偶像及回教徒,均为大可汗祈长寿康宁”云。

    道教原呈所争之点,不在朝贺班次之先后,而在法箓先生之被诱化也。曰“将先生人等殴打”,一面之词耳,然亦可见当时教争之状只此。集贤院以为人之投入也里可温教门者,系为规避差役计,然元制凡僧、道、也里可温皆免差役,已如上述;如徒为规避差役而已,则缁流羽士,皆得享此权利,又何必也里可温耶?此其故可深长思矣。

    至于礼部所定朝贺班次,也里可温在和尚、先生之后,是不过以也里可温为新教门耳,不足为荣辱也。

    《至元辩伪录》有一段,足窥见当日诸教辩论之迹者,附录于此。曰:“释道两路,各不相妨,只欲专擅自家,遏他门户,非通论也。今先生言‘道门最高’,秀才人言‘儒门第一’,迭屑人奉弥失诃(即《景教碑》之弥施诃) ,言‘得生天’,达失蛮叫空谢天赐与。细思根本,皆难与佛齐。”(卷三)

    第十二章 也里可温被异教摧残之一证

    吾尝疑也里可温在元初世之盛,何以易代以后,其踪迹竟不可得见。据《明史·拂葙传》:“元末其国人捏古伦(此以基督教古代人名为名) 入市中国,元亡不能归。太祖闻之,以洪武四年八月召见,命赍诏书还谕其王。”足见明初欧人在中国之沦落。至关于也里可温衰灭之事,则可于镇江十字寺之被毁证之。

    至顺《镇江志》道观类:般若院,在竖土山巅,至元十六年本路副达鲁花赤马薛里吉思即金山地建二寺,一曰云山寺,一曰聚明寺;至大四年改为金山下院,锡今名。(卷十)

    般若院本禅院,何以不归寺院类而归道观类?此据文选楼藏写本,今归徐家汇藏书楼,丹徒包氏刊本已改入卷九寺院类。

    马薛里吉思,也里可温人,已见前。云山、聚明,为马薛里吉思所建七寺之二,详后章。

    集贤学士赵孟頫 奉敕撰碑,其略曰:皇帝登极之岁,五月甲申,诞降玺书,遣宣政院断事官泼闾、都功德使司丞臣答失帖木儿,乘驿驰喻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曰:“也里可温擅作十字寺于金山地,其毁拆十字,命前画塑白塔寺工刘高,往改作寺殿屋壁佛菩萨天龙图像,官具给需用物,以还金山。庚辰,洧降玺书,护持金山,也里可温子子孙孙勿争,争者坐罪以重论。”十有一月庚戌,都功德使臣海音都,特奉玉旨:“金山地外道也里可温,倚势修盖十字寺,既除拆所塑,其重作佛像,绘画寺壁,永以为金山下院。”命臣孟頫 为文,立碑金山,传示无极。臣孟頫 不佞,谨拜手稽首为文云云。(原略,卷同上)

    皇帝,仁宗也,以至大四年登极。仁宗尚佛,故也里可温遭此厄。据此碑则当时所毁拆者,只寺顶十字及寺内所塑像,并未将寺址拆毁改建也。

    原按:金山,晋建武始立寺,名泽心。梁天监水陆法式成,即寺营斋。宋大中祥符改名龙游,赐江南西津田及地山。皇朝至元十六年,也里可温马薛里吉思,任镇江路总管府达鲁花赤,建两十字寺西津冈颠,金山田地,为也里可温所夺。二十有七年,乃复得二寺为下院。三方辉炤,一峰中流,益以壮伟,乃作颂云云。(原略,卷同上)

    由至大四年辛亥,逆数二十七年,当为至元二十一年甲申。马薛里吉思以至元十六年抵任,十八年建大兴国寺(详后) ,次建云山、聚明寺,时在至元二十一年也。

    翰林学士潘昂霄又奉敕撰碑,略曰:佛大矣,法门不二,如虚空,无来去,大千刹土,应缘而现,而其法门则一而已,宁有二乎?外此以为法,非吾佛所谓法也。金山古名刹,屹乎大江中流,胜绝天下。江南□(原阙) 诸山南来,抵江而止,巉岩对峙,视中流之峰,脉理融贯,倾耸揖顾,若外护然。至元十六年,也里可温马薛里吉思者,绾监郡符,势张甚,掇危峰秀绝之所,屋其颠,祠彼教,曰银山寺,营隙为侪类葬区。噫!西竺之道,九十有六,唯吾佛为正法,以法之正,容有邪有外耶?今皇践祚,敕宣政臣婆闾等,即寺故像撤去之,仿京刹梵相,朱金绀碧,一新清供,付金山住持佛海、应声长老,锡名金山寺般若禅院。举域一辞,归诚赞美。集贤大学士臣李邦宁,奏宜文坚珉,示永远,翰林学士承旨臣旦牙答思,承诏臣昂霄属笔云云。(卷同上)

    潘昂霄字景樑,号苍崖,济南人,官翰林侍读学士,谥文僖,著有《金石例》十卷,《河源记》一卷。

    银山新名,为马薛里吉思所改。同《志》卷七《山水类》:“丹徒县土山,在县西江口,俗呼竖土山,旧与蒜山相属,今改名银山。混一后,建佛寺于山顶,以其与金山对峙,故易名银山,今属金山寺。”所谓“佛寺”,也里可温十字寺也。“混一后”者,至元十六年灭宋之后也。

    “营隙为侪类葬区”,即《大兴国寺记》之也里可温义阡。据《元史》卷廿四《仁宗纪》:“皇庆二年九月,敕镇江路建银山寺,勿徙寺旁茔冢。”则当时寺虽改观,而义阡犹有诏书保存也。

    “婆闾”即赵孟頫碑之“泼闾”。“李邦宁”,宦者,仁宗初为集贤大学士,见《元史》卷二百四《宦者传》。

    同《志》寺观类:丹徒县龙游寺,在金山,旧名泽心。阁五,曰万佛,翰林侍讲虞集为记。其文曰:“山有佛祠,始建于晋明帝时,梁武帝著水陆斋仪,亲至其寺行之。至宋真宗赐名龙游禅寺。国朝至大己酉,僧应深,以天子之命主之。兼畀以马薛里吉思所据银山东西二院。且敕使修水陆大全,如梁之仪。延祐、至治间,又两敕建会,如至大故事。于是应深以辛酉之岁,即寺之右,建大阁焉。上严万佛之像,下肖罗汉之容,为位五百。”(卷九)

    应深与潘昂霄碑之应声长老,当为师兄弟。观右三碑,则元初佛教与基督教势力之消长,可得其大略。赵碑一则曰“也里可温擅作十字寺”,二则曰也里可温“倚势修盖十字寺”;潘碑则曰也里可温“绾郡符,势张甚”;虞碑则曰“马薛里吉思所据银山二院”:此也里可温极盛时代也。既而斥之曰“外道”,蔑视之曰“彼教”,复奉旨申之曰“也里可温子子孙孙勿争,争者坐罪以重论”:则当时释氏之气焰,咄咄逼人矣。

    第十三章 关于也里可温碑刻之留存

    赵孟頫、潘昂霄之般若院原碑不可得见矣,仅见其文幸已。惟北京护国寺大殿西有元至正十四年圣旨碑,其石巍然独存,字画完整,中有关于也里可温之语,大足动吾人之兴味。盩厓重阳宫圣旨碑,亦有拓本传世。其他未发见者,应亦不乏,且俟异日之搜罗也。

    刘侗《帝京景物略》“崇国寺”条,言:大隆善护国寺,都人呼崇国寺者,寺初名也。元遗碑三,至正十四年皇帝敕谕碑其一,学中国字,而手未忘乎笔,波画弱硬,其排置甚难也。译为中国语,而舌未伸于齿,期期支支,笑且读之。附碑。碑曰:“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皇帝圣旨。军官每根底,军人每根底,管城子达鲁花赤官人每根底,往来使臣每根底,宣谕的圣旨:成吉思皇帝(太祖) 、窝阔台皇帝(太宗) 、薛禅皇帝(世祖) 、完泽笃皇帝(成宗) 、曲律皇帝(武宗) 、普颜笃皇帝(仁宗) 、格坚皇帝(英宗) 、忽都笃皇帝(明宗) 、亦怜真班皇帝(宁宗) 圣旨里:和尚、也里可温、先生每,不拣甚么差发休当,告天祈福祝寿者说来。如今依在先圣旨体例,不拣甚么差发休当,告天祈福祝寿者么道。大都里有的南北两崇国寺、天寿寺、香河隆安寺、三河延福寺、顺州龙云寺、遵化船若寺等,寺院里住持佛日普明静慧大师孤峰讲主学吉祥众和尚每根底,为头执把的圣旨与了也。这的每寺院里房舍,使臣休安下者。铺马祗应休着者。税粮商税休纳者。但属寺家的水土、菌林、碾磨、店铺、解典库、浴堂、人口、头匹,不拣甚么,不拣是谁,休倚气力夺要者。这佛日普明静慧大师孤峰讲主学吉祥为头和尚每,依着在先老讲主体例里行者。别了的和尚每有呵,遣赶出寺者。更这学吉祥等和尚每,倚有圣旨么道,无体例勾当休做者。若做呵,他每不怕那。圣旨。至正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上都有时分写来。(卷一)

    碑二十四行,行五十六字,碑额已圮。据碑则南北两崇国寺、天寿寺、香河隆安寺、三河延福寺、顺州龙云寺、遵化般若寺,皆当有此圣旨碑。

    顾炎武《山东考古录》录元圣旨条,言:《元史·泰定帝本纪》,有即位一招,文极鄙俚,盖以晓其本国人者。今岳庙有二碑,其文亦然,可发一笑。碑曰:“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皇帝圣旨。军官每根底,军人每根底,管城子达鲁花赤官人每根底,来往的使臣每根底,宣谕的圣旨:成吉思皇帝、月古台皇帝、薛禅皇帝、完泽笃皇帝、曲律皇帝、普颜都皇帝、格坚皇帝圣旨里:和尚、也里可温、先生、达识蛮每,不拣甚么差发休当者,告天祝寿者么道有来。如今依着在先圣旨体例里,不拣甚么差发休着者,与咱每告天祈福者么道。泰安州有的泰山东岳庙住持提点通义守正渊靖大师张德璘先生每根底,执把行的圣旨与了也。这的每庙宇房院里,使臣休安下者。铺马祗应休拿者。商税地税休与者。但属他们的水土、园林、碾磨、铺席,不拣甚么他每的,休倚气力夺要者。每年烧香的上头得来的香钱物件,只教先生每收掌者。庙宇损坏了呵,修理整治者。这的每其间里,不拣是谁,休入来沮坏者。更这张德璘、梁道成的根底,圣旨与了也,无体例勾当行呵,他不怕那甚么。圣旨。泰定年鼠儿年十月二十三日大都有时分写来。”其一为至正四年猴儿年圣旨碑,文略同。

    据孙星衍《泰山石刻记》,此二碑原在岱庙延禧殿前,今毁。“泰定鼠儿年”者,泰定帝元年甲子也。

    法人罗朗波奈巴《元代金石图志》(一八九五年出版),有《虎儿年七月圣旨碑》影本,上截西域文,下截汉文,正书,文与《护国寺碑》小异大同。曰: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皇帝圣旨。军官每根底,军人每根底,管城子达鲁花赤官人每根底,往来使臣每根底,宣谕的圣旨:成吉思皇帝、月阔歹皇帝、薛禅皇帝、完泽笃皇帝、曲律皇帝圣旨里:和尚、也里可温、先生每,不拣甚么差发休当,告天祝寿者,宣谕的有来。如今也只依在先圣旨体例里,不拣甚么差发休当,告天祝寿者么道。奉元路大重阳万寿宫里,并下院宫观里住的先生每根底,执把行的圣旨与了也。这的每宫观庵庙房舍里,使臣休安下者。铺马祗应休着者。税粮休与者。但属宫观里的水土、人口、头匹、园林、碾磨、店舍、铺席、典库、浴堂、船筏、车辆,不拣甚么他的,更渼波、甘涝等三处水冽甘谷山林,不拣是谁休倚气力者,休夺要者。这的每却倚着有圣旨么道,没体例的勾当休做者。做呵,他每不怕那甚么。圣旨。虎儿年七月二十八日,察罕仓有时分写来。(此《碑》亦见《石墨镌华》卷六)

    碑汉文二十三行,行二十二字,碑无年号,但称“虎儿年七月写来”。“虎儿年”当为甲寅年。碑述历朝圣旨至曲律皇帝止,是此碑在曲律皇帝(武宗) 之后,当为延祐元年甲寅。碑称“奉元路大重阳万寿宫里住的先生”,奉元路为陕西四路之一,此碑当在陕西。《寰宇访碑录》卷十一,有“重阳宫圣旨碑,正书,宪宗四年七月,在陕西盩厔”。盩厔为奉元路之一县,当即此碑。特《访碑录》误认虎儿年之甲寅,为宪宗四年之甲寅,相差六十年耳。又《安阳金石录》(卷十) 有《善应储祥宫圣旨》,其文及年月并发出之地点,与此全同,特宫名相异。可知此项圣旨,系刊板文字,预空寺观之名,而后按名填入者。《元碑存目》载此,亦注“宪宗四年”,其误与《寰宇访碑录》同。

    吾因此生二感想:一则此等碑刻之留存,因异教而得留存也。北京护国寺、泰安东岳庙、盩厔重阳宫,皆非十字寺,使原碑无关涉和尚、先生之语,则此等碑刻,未必留存,以经有明一代之阻阂,也里可温十字寺坍毁已尽也。二则此等碑文之所以能见采于学人者,正以其言不雅驯,录之以资笑柄耳。《帝京景物略》例不载碑文,故全书八卷中,只附录元碑一。其《略例》有曰:“昔称古人碑碣,山川眉目,兹所骈列,辽金元物,文字荒芜,但存碑目,不录原文。存一元碑,夷语可姗故。”所谓“元碑”,即至正十四年敕谕碑也。然今所取以证也里可温者,乃竟在此“文字荒芜,夷语可姗”之《敕谕碑》。此风一开,安知今后所得,不更有比此更明确者乎?前清学者从《永乐大典》中钞得《元秘史》,以为瑰宝,谓足补《元史》之纰漏,李文田等且为之注。夫《元秘史》词句之鄙俚,亦犹此《敕谕碑》也;纪刻节本《帝京景物略》,则已将此《敕谕碑》删芟矣。

    又按《续通志·金石略》,载元代圣旨碑四:其二在泰安,即顾炎武所见者。其一为文宗皇太后懿旨碑,在江宁,至顺二年立。其一为神山洞圣旨碑,在永清,太宗皇后称制四年立。(卷百七十)“太宗皇后”者,《元史》名脱列哥那者也。(卷百十四) 《圣教史略》据义大利修士柏朗嘉宾所述(先马可孛罗奉使蒙古者) ,谓“太宗后都剌吉纳,热心奉教,曾蒙赐见,温语慰劳”。(卷七) 然则永清神山洞之圣旨碑若存,亦或有关于也里可温之语。年来吾见元圣旨碑甚多:得于《常山贞石志》(卷十七) 者,有灵寿县祁林院三道,一大德元年二月廿七日,一同年月廿九日,一大德六年二月。得于《安阳金石录》(卷九) 者,有彰德府正一宫三道,一元贞二年六月,一同年七月,一大德元年二月。得于《山右石刻丛编》(卷廿九、三十) 者,有河中府栖岩寺一道,大德九年二月;平遥县崇圣宫一道,至大二年九月。得于《浚县金石录》(卷下) 者,有浚州天宁寺一道,泰定三年正月。得于《金石萃编未刻稿》者,有终南山宗圣宫三道,一元贞元年十一月,一延祐二年某月,一至顺元年七月。得于新刊《湖北通志》(卷一〇五) 者,有武当山万寿宫一道,后至元三年三月。得于拓本者,有许州天宝宫一道,泰定三年三月。得于平山县田荫隆君所拓赠者,有平山县永明寺二道,一大德四年七月,一至大四年闰七月;平山县万寿寺三道,一后至元三年十二月,一至正五年三月,一为皇太子令旨,至正十六年三月:凡此皆有关于也里可温者也。此项圣旨,大抵系免除僧、道、也里可温各教差发之圣旨,寺观刻石,以为抵制骚扰者。然三令五申,不外此数语,亦可见元代徭役之繁重也。

    第十四章 也里可温与景教之异同

    马薛里吉思之建大兴国诸寺,《马可游记》载之,谓薛里吉思为叙利亚人,并疑彼为景教主教。初以为景教不称也里可温也,嗣见至顺《镇江志·大兴国寺记》,称马薛里吉思为也里可温,始知“也里可温”者,元时基督教之通称也。《马可游记》谓中国人对于基督教之派别,未尝分晰,故凡属基督教者,统称为十字教,礼堂则统称十字寺,观此而益信。

    唐景教为聂斯托尔派,非罗马派,近今东西学者久有定评,余别有考,兹特述其在元时统称也里可温之例,以概其凡。

    至顺《镇江志》:大兴国寺,在夹道巷,至元十八年本路副达鲁花赤薛里吉思建,儒学教授梁相记。其略曰:薛迷思贤,在中原西北十万余里,乃也里可温行教之地。愚问其所谓教者,云天地有十字寺十二,内一寺佛殿四柱,高四十尺,皆巨木,一柱悬空尺余,祖师麻儿也里牙(马利亚) 灵迹,千五(当是三之误) 百余岁。今马薛里吉思,是其徒也。教以礼东方为主,与天竺寂灭之教不同。且大明出于东,四时始于东,万物生于东,东属木,主生,故混沌既分,乾坤之所以不息,日月之所以运行,人物之所以蕃盛,一生生之道也,故谓之长生天。十字者,取像人身,揭于屋,绘于殿,冠于首,佩于胸,四方上下,以是为准。(卷九。未完,特分段疏明之)

    薛迷思贤,即《元史》之薛迷思干,“贤”当为“坚”之误。《元史·地理志·西北地附录》作撤麻耳干;丘长春《西游记》作耶米思干,为西北一大城,察哈台所封地。“坚”与“贤”其形近,传写易讹,证一。《魏书·西域传》曰悉万斤,《唐书·西域传》曰萨末韃,亦曰飒末建,玄奘《西域记》曰飒秣建。斤、犍、建、坚,其音近,证二。《元史·太祖纪》:“十六年辛巳,帝攻薛迷思干等城,并下之。”《武宗纪》:“至大元年九月,万户某来自薛迷思干城,进呈太祖时所造户口青册。”《曷思麦里传》:“太祖亲至薛迷思干,与其主札剌丁战,败之。”则与碑称太祖皇帝初得其地之说合,证三。薛迷思干为波斯东北地(今属俄国) ,景教盛行于波斯,则与碑称其地行也里可温教之说合,证四。《〈元史〉译文证补》卷二十六,谓《元秘史》作薛米思坚,亦作薛未思加。连筠簃本无此语,而音译《元秘史》续集卷一有之,证五。

    顾何以谓碑所称之也里可温教为景教,则证以《马可游记》。《游记》谓镇江府有景教礼拜寺二所,千二百七十八年,大可汗命景教徒名马薛里吉思者为其地长官,寺即其所建。马可欧人,对于基督教之源流,必较清晰,大兴国寺等,又为其所亲见,果为罗马派,马可必能辨之。次证以《景教碑》文:《景教碑》有“东礼趣生荣之路”之文,罗马派实无是说,而此碑则有“教以礼东方为主”之言;《景教碑》有“判十字以定四方”及“印持十字,融四照以合无拘”诸文,罗马派亦无是说,而此碑则有“十字者,取像人身,四方上下,以是为准”之语。谓为景教,其又何疑。

    至其所以混称之由,则因教派大致相同;其不同者,或在学说之微,或在仪文之末,均为教外人所不辨。然以论乎地,则景派自波斯传人,而罗马派来自欧洲。以论乎时,则景派传自唐朝,而罗马派元时始至,载籍具在,不可或诬。其为基督之教虽同,其派别本非一致。是故元代也里可温之相混,系教外人之混称,非其教派之果一致也。钱大昕谓耶稣生于隋开皇之世,竟误基督为回回。(《潜研堂金石文跋尾》) 张冠李戴,今古同讥,无足异已。

    记中所谓“一柱悬空尺余”者,有故事一段,足资印证。《马可游记》第五十一章曰:撒麻耳干,大城也。居民耶、回杂处。其王即大可汁之侄,然殊不睦。据土人言,城中有一异事:数年前国王曰察哈台,蒙古大可汗胞弟也。王奉基督教,教徒势力倍增。建一寺,寺顶为圆形,中支一柱,柱下盘石,系教徒请于王,得之于某回教寺中者。时回教人以王右基督而左回,不敢与争。察哈台死,继其位者,非基督徒,回人因得请于王,索还奠柱之石。基督徒许酬以金,回教徒不允。基督徒无术,乃哭诉于施洗约翰之灵。至约定移石之日,柱忽自起,离石可三掌,石移去后,柱仍悬立空际,至今犹然云。此即梁相《记》中“一柱悬空尺余”之说也。

    至记中称“祖师麻儿也里牙灵迹,千五百余岁”,“五”当为“三”之误,(阮元《四库未收书目提要》谓至顺《镇江志》旧钞本文字多舛) 同《志》卷十七称教授梁相,字必大,杭州人,大德二年十二月至。继任者为顾岩寿,镇江人,大德五年十二月至。大德五年,即耶稣纪元千三百一年也。寺建于至元十八年,为千二百八十一年,而梁相之为文,则当在大德四五年间,故曰千三百余岁也。凡石刻“三”字,稍有剥琢,即易讹为“五”字。

    薛迷思贤,地名也;也里可温,教名也。公之大父可里吉思,父灭里。外祖撒必,为太医。太祖皇帝初得其地,太子也可那延病,公外祖舍里八,马里哈昔牙徒众,祈祷始愈,充御位舍里八赤,本处也里可温答剌罕。至元五年,世祖皇帝召公驰驿进入舍里八,常赉甚侈。舍里八煎诸香果,泉调蜜和而成。舍里八赤,职名也。公世精其法,且有验,特降金牌以专职。九年,同赛典赤平章往云南,十二年往闽浙,皆为造舍里八。十四年钦受宣命虎符怀远大将军,镇江府路总管府副达鲁花赤。虽登荣显,持教尤谨,常有志于推广教法。(续前)

    同《志》卷六《土贡类》:今贡,舍里别四十瓶,前本路副达鲁花赤马薛里吉思,自备葡萄、木瓜、香橙等物煎造,官给船马人贡。

    《续通考》卷二十八:元代泉州路贡物,有砂哩别、金樱煎及金樱子等物。

    马里哈昔牙,《元史》作马儿哈昔。《百官志》“崇福司掌领马儿哈昔、列班、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等事”是也。(卷八十九) 《〈元史〉语解》作默尔 根锡尔 奔,曰:“黑尔根,贤也;锡尔 奔,贤之注语也。”(卷二十四)

    日人田中萃一郎曰:马儿哈昔与至顺《镇江志》之马里哈昔牙同一,为叙利亚语之Marlesua,即主耶稣也。列班Rabban为东邦基督僧侣之称呼,阿剌比语Robban为Rehab之复数,叙利亚语亦殆同之。阿多力克牧师于支那称曰Roban Franchi,所谓Roban,即僧之意义也。然游卢谓马儿哈昔系指亚尔美尼亚之基督教,列班系指叙利亚之基督教。故就马儿哈昔及列班之解释,尚有疑义。(《史学杂志》第二十六编第三号)

    答剌罕,系世职。《元史·哈剌哈孙传》:哈剌哈孙曾祖赐号答剌罕,哈剌哈孙袭之,“自是人称答剌罕而不名”。(卷一三六) 《伯颜传》:元统三年七月,“诏谕天下用国初故事,赐伯颜以答剌罕之号,俾世袭之。”(卷一三八) 《语解》:“答剌罕,凡有勤劳免其差役之谓。”《辍耕录》:“答剌罕译言一国之长,得自由之意,非勋戚不与焉。”(卷一)

    赛典赤,《元史》有传。赛典赤赡思丁,回回人。其国言赛典赤,犹华言贵族也。太祖西征,赡思丁率千骑迎降,命入宿卫,以赛典赤呼之而不名。至元十一年,拜平章政事,行省云南。(卷一二五) 《爱鲁传》则云至元十年赛典赤行省云南。(卷一二二) 此云“九年同赛典赤平章往云南”者,年岁少有出入,当同一事。

    一夕梦中天门开七重,二神人告云,汝当兴寺七所,赠以白物为记。觉而有感,遂休官务建寺。首于铁瓮门舍宅建八世忽木剌大兴国寺,次得西津竖土山,并建答石忽木剌云山寺,都打吾儿忽木剌聚明寺;二寺之下,创为也里可温义阡。又于丹徒县开沙,建打雷忽木剌四渎安寺;登云门外黄山,建的廉海牙忽木剌高安寺;大兴国寺侧,又建马里结瓦里吉思忽木剌甘泉寺;杭州荐桥门,建样宜忽木剌大普兴寺。此七寺实起于公之心。公忠君爱国,无以自见,而见之寺耳。(续前)

    据《马可游记》,知大兴国寺,马可曾游其地,并见有其他碑文。(梁相碑立于马可归国之后,当为马可所未见) 杭州之有景教寺一区,亦马可所记,当即此大普兴寺也。据万历《镇江志》,则大兴国、高安、四渎安三寺,明时尚在,惟甘泉不载。云山、聚明,则元至大间已改为般若院。康熙《镇江志》,则并此六寺之名而不可考矣。

    据至顺《镇江志》卷九寺院类,云山、聚明、四渎安、甘泉等寺外,尚有大光明寺,在丹阳馆南,元贞元年安马吉思建;大法兴寺,在通吴门外福田山,亦也里可温寺。

    铁瓮门为吴大帝所筑,洪武元年改建砖城。西津竖土山,当时已改呼为银山,以与金山相对。也里可温义阡者,系教中人墓地,潘昂霄碑所谓“营隙为侪类葬区”者即指此也。未识此七百年前之义阡,当日十字墓碑林立者,今地下犹有遗迹否?论理则不能无也。夫景教碑之沈霾,亦千载而始出,未出以前,固无人知景教流行中国如此之盛也。

    完泽丞相谓公以好心建七寺奏闻,玺书护持,仍拨赐江南官田三十顷,又益置浙西民田三十四顷,为七寺常住。公任镇江五年,连兴土木之役,秋毫无扰于民。家之人口受戒者,悉为也里可温,迎礼佛国,马里哈昔牙、麻儿失理河、必思忽八,阐扬妙义,安奉经文,而七寺道扬,始为大备。且敕子孙流水住持,舍利八世业也,谨不可废。条示训诫,为似续无穷计,益可见公之用心矣。因缉其所闻为记。(续前完)

    梁相系一儒学教授,于也里可温之教义,未必了然,故其所为文,习用佛国道场诸词,然已明言“与天竺寂灭之教不同”矣。

    抑有疑者:万历《镇江志》本修于利玛窦东来之后,主其事者为知府王应麟。王于万历十九、二十年间,曾任南雄知州,与利子往还甚密。其后利子卒于京邸,王适为顺天府尹,利子墓记,即王所著。以此关系,十字之说,当必饫闻。顾何以王修《镇江志》时,对于旧《志》“十字”诸文,竟削而不载?意者,王未见旧《志》耶?(阮元言此书自明以来藏书家绝无著录之者,洵为罕觏之秘笈云) 抑太守名总其成,实未暇检校旧《志》耶?不然,以利子辈考古之勤,闻人言汴梁昔有十字教,尚即遣人千里驰访;(见艾儒略著《利玛窦行实》) 岂方志有述,而不共相追求者?幸丹徒包氏汇刻宋元旧志,而也里可温之为基督教,乃多一铁证也。

    关于《大兴国寺记》一事,夙闻马相伯丈言,镇江有十字碑,中多音译,三十年前曾见有拓本,忘其名矣。询以是否即洪钧所云之镇江北固山下残碑,不敢断也。年前因丹徒柳君肇嘉以询陈先生善馀,得其覆书,附录于左,以供参考:

    圆庵先生大鉴:戊午秋间,友人章厥生君寄示大著《也里可温考》,展读再三,如获惊人秘笈,无任佩仰。今年夏,柳贡和表侄南旋,又以从者增订三版见示,索隐钩沈,博学详说,得未曾有。朱子诗所云“旧学商量加邃密”者,执事允足当之矣。至尊说所疑洪书一节,屡得贡禾书,称述台端垂询盛意,兹谨以所知者言之。记光绪庚寅,洪文卿在欧洲为《〈元史〉译文证补》,于西史中知镇江有十字寺碑,因函询镇江训导汪和卿。汪征其事于周子如先生,子如名伯义,敝邑之宿儒也。彼时,子如检得旧录未完碑文,由汪和卿寄欧;并据子如面称,曾于北固山下见此碑石云云,以告洪使。洪书于《元世各教名考》云:“也里可温之为天主教,有镇江北固山下残碑可证。”其说之所从来,即由于此。弟曾见其所录碑文,自“薛迷思贤”句起,至“公世精其法”句止,以至顺《志》大兴国寺梁相碑校之,一字不差。周子如所作《北固山志》卷二,于“大兴国寺”下注云“检有梁相碑文遗缺,附录其略”云云;于碑文下按语云:“此碑旧卧山后,今山后滩尽入江,碑亦坍没。”是洪书所谓北固山下残碑者,确系大兴国寺碑,无可致疑也。惜未将此碑略举其文,不能使人昭昭耳。惟弟尚有疑者:大兴国寺在夹道巷,当即今之惠安寺巷,故至顺《志》有“惠安寺在夹道巷”之文。其地在镇江城内药师庵后,属于北固前峰西麓之区域,有大城为之限隔。征诸嘉庆《丹徒县志》碑目中,即不载其名。此碑究以何时越中峰北峰而至于濒江之山后耶?此甚不可知者也。梁相之《记》,载于至顺《志》者,明有“其略曰”三字,是非全文甚明。校以碑石,当必有刊落之语。如子如先生录寄洪使与附注《山志》者,系抄自原石,何以校之元志,语句既毫无增减,文字又一无异同耶?惜此老久归道山,末由袪此未寤矣!弟陈庆年敬启。九月三十日。

    田汝成《西湖游览志》:城内胜迹,三太傅祠,在荐桥东,旧十方寺基也。当熙春桥西,元僧也里可温建,久废。喜靖二十一年,吏部侍郎谢丕建祠以奉晋赠太傅谢安、宋赠太傅谢深甫、皇明赠太傅谢迁者。(卷十六)

    寺在杭州荐桥东,即梁相《大兴国寺记》之“样宜忽木剌大普兴寺”,为马薛里吉思所建七寺之一。此云“旧十方寺基”,当为“旧十字寺基”之误。谓也里可温为僧者,犹《景教碑》例也。《马可游记》谓杭州之犹太人及基督教徒住第二市区,当即此寺之附近一带。

    康熙《钱塘志》卷十三《祠庙》:“谢三太傅祠,在荐桥东,旧十方寺址。嘉靖间吏部侍郎余姚谢丕建。祠址旧颇广阔,规模宏敞。明末兵燹后,没归他姓。裔孙州同谢秉公捐赀赎还,虽不敌昔时什一,而榱桷聿新,时论称之。中有题额,长洲文徵明书。”

    观此,则原寺颇伟观,后为谢氏所有。今谢祠亦久废矣。近且改建为菜场,场有纪念塔,题曰:“谢三太傅祠故址,中华民国七年九月省会警察厅立。”其裔孙名远涵者,为之记曰“谢三太傅祠,始于明嘉靖间,载在《杭州府志》。兹以警厅改建菜场,将旗营地对换,别建新祠,并就原祠基立纪念塔,以谂来者”云云。孰知其为也里可温之遗迹也?

    杨文杰《东城记余》,采至顺《镇江志·大兴国寺记》,证明杭城原有大普兴寺。俞樾序之曰:枌园杨君,著《东城记余》二卷,继樊榭而作。丁修甫孝廉拟刻入《武林丛书》,乞余为序。余读其中《大普兴寺》一条,称其奉乃也里可温之教,有十字者,乃其祖师麻儿也里牙之灵迹,上下四方以是为准,与《景教流行中国碑》所云“判十字以定四方”者,其说相合。惟所叙源流不同,而称其地“薛迷思贤在中原西北十万余里”,则与今欧罗巴道路远近正复相合。岂利玛窦之徒,、果出于此欤?若景教流行,兴于大秦,大秦国古谓之梨靬,本朝《职方会览》名如德亚,去欧罗巴绝远,转与利玛窦踪迹不甚合矣。异说支离,不可究诘。然寺建于元至元十八年,亦杭郡一大古迹,鉴古者所宜知矣。而樊榭之书竟未之及,此亦见杨君拾遗补缺之功云。

    也里可温之与景教相合,俞樾亦言之,而未敢断定其为景教,说至不可通处,则以“异说支离,不可究诘”二语塞责,此为有清以来儒者批评异教之一种习惯。自纪昀撰利玛窦诸人著述提要时,已开其风矣。

    《元通制条格》:元贞元年七月二十三日,中书省奏:“也里可温马昔思(当是里之误) 乞思,江南自己气力里盖寺来,系官地内要了合纳的租子,并买来的田地的税不纳官,寺里做香烛么道。教爱薛那的每奏呵,教俺商量了奏者么道圣旨有来。俺商量来,为和尚、先生每,也里可温、答失蛮每的商税地税,久远定体行的上头,皇帝根底奏了,一概遍行圣旨来,若免了他的呵,比那遍行的圣旨相违者,有别个人每指例去,也依体例,教纳粮者。若他的气力不敷呵,别对付着奏也者,奏呵,是也那般者。”圣旨了也,钦此。(卷二十九)

    马昔思乞思,上“思”字当为“里”字,写本讹也。曰“也里可温马昔里乞思”,与梁相《碑》称马薛里吉思为也里可温之说符。曰以自己气力盖寺,与梁相《碑》称“任镇江五年,连兴土木,秋毫无扰”之说符。寺在江南,并有官地,与梁相《碑》“拨赐江南官田三十顷”之说符。中书省所奏,系在元贞元年,与马薛里吉思建寺及梁相立碑之时,并无冲突;覆奏者为爱薛,与爱薛为崇福使之年代,亦适相同。则马昔思乞思之为马薛里吉思,其说至确。马薛里吉思,《元史》无传;至顺《镇江志》外,姓氏事迹不概见,得此益彰矣。马可谓彼为聂斯托尔派人,今中书省奏及梁相《碑》均称为也里可温,可见当时朝野之对于基督教,果无论何派,统称也里可温也。由是易言之,则凡本书所引之也里可温各条,亦必含有基督教之各派人在内(如罗马派、希腊派、聂斯托尔派等) ,不能专指为一派,并不能复辨其孰为甲派,孰为乙派也。美犹有憾哉!然尚赖有马薛里吉思一事,以著其例也。

    第十五章 总论

    有元得国,不过百年耳。也里可温之流行,何以若此?盖元起朔漠,先据有中央亚细亚诸地,皆昔日景教(聂斯托尔派) 流行之地也。既而西侵欧洲,北抵俄罗斯,罗马教徒、希腊教徒之被掳及随节至和林者,不可以数计;而罗马教宗之使命,如柏朗嘉宾、隆如满、罗伯鲁诸教士,又先后至和林:斯时长城以北,及嘉峪关以西,万里纵横,已为基督教徒所遍布矣。燕京既下,北兵长驱直进,蒙古、色目,随便住居(详《廿二史劄记》) ,于是塞外之基督教徒及传教士,遂随军旗弥蔓内地。以故太宗初元(宋绍定间) 诏旨,即以也里可温与僧道及诸色人等并提。及至孟哥未诺主教至北京,而罗马派之传播又盛。大德间江南诸路道教所讼,谓“江南自前至今,止有僧道二教,别无也里可温教门,近年以来,乃有也里可温招收民户,将法箓先生诱化”,则当时状况,可想而知。而晦隐七八百年,其历史至无人能道。清道光间,阮元门下士刘文淇校至顺《镇江志》,始少发其端,谓《元史》之也里可温即天主教。光绪中叶,驻俄使臣洪钧,又据多桑书证明也里可温为蒙古人效阿剌比语之称天主教。以今所考,则也里可温,又不专指一流。科学家之研究,愈进愈密,考古之事,亦犹是也。所奇者《元史》成于仓卒,号称疏略;宋濂等以儒臣膺编纂之任,对于其他宗教,更非所注意;然也里可温在元之真相,竟赖是以传,则吾人之受赐,不亦多乎?究其所以存此之由,未始不由于草率之间,悉本诸《十三朝实录》,不轻笔削也。倘如清人修《明史》之例,矜为严谨,则芟落必多。试观《续宋元通鉴》及《元史类编》(邵远平)、《元史新编》(魏源) 与乎官纂《续通志、通考》等,不下十数家,“也里可温”诸条,存者有几?(《续通考》等据《〈元史〉国语解》间改为咿噜勒昆) 可慨已!《元典章》本当代官书,自世祖至英宗,分吏、户、礼、兵、刑、工各门,以类编次,足补《元史》所未备。乃纪昀则讥其兼杂方言俗语,体例瞀乱,屏而不录;魏源则讥其钞集案牍,出于胥吏之手,不经馆阁。不知正为其不经馆阁,备录原文,然后保全者大。《经世大典》即馆阁编纂之书,其《礼典》只列僧、道二门,并不另著也里可温教;而《元典章·礼部》则于释教、道教之外,另辟“也里可温教”一门。所谓“体例瞀乱”者,即此类耶?《经世大典》,久已散佚。《元典章》曩有钞本传世,钱大昕、邵远平辈,均据以考史。光绪末,武进董氏得此书于日本,沈家本跋而存之(见《寄簃文存》) ,越一年京师法律馆始以付梓,而也里可温之历史遂尔大明。《通制条格》三十五卷(《四库存目》有《至正条格》二十三卷,门类与此同) ,亦元时官牍,今所据者为清内阁写本,仅存二十七至三十等四卷,“杂令”、“僧道”、“营缮”三门,因僧道而及也里可温,亦足以资考证。至顺《镇江志》,也里可温史料甚众,最可宝贵,然传本绝少。吾人习性,富于保守,语以西史所载,则曰于吾国典籍无征;示以故书雅记所遗,则前日之疑团顿释。吾不知睹是编者其谓之何?纠而正之,固非著者一人之幸也。

  • 郑天挺:明代在东北黑龙江的地方行政组织——奴儿干都司

    一、奴儿干所在

    奴儿干在黑龙江下游恒衮河汇合口东岸特林地方,距离黑龙江口庙街(俄名尼古拉也夫斯克)250余华里。恒衮河又作亨滚河、兴衮河,今在俄境,名阿姆贡河。特林,西方作Tyr,有的书译为帝尔,在北纬53度,东经140度。在元代文献里,称为弩儿哥。[1]嵬骨,元史作骨嵬,是对的。骨嵬就是苦兀、库页。这是日本学者发现的,对音与地望都符合,是可信的。《经世大典》里有《招捕类》,不是《元文类》的《招捕类》,要注意。

    清代官书《满洲源流考》又把奴儿干改译为尼噜罕或尼噜干。尼噜干(奴儿干)满语是画,应是说它风景如画。[2]我们在19世纪60年代出版的《俄罗斯人在黑龙江上》[3]和鸟居龙藏的《东北亚洲搜访记》[4]两书所描写的那里风景,都得到证明。

    关于奴儿干和特林(Tyr)的分别记载,中外都早有了,但把特林和奴儿干联系在一起,是1885年(光绪十一年)我国曹廷杰首先发见的。那时他在考察旅行,经过特林,看到有两座明代永宁寺石碑,从碑文确定奴儿干就在特林,亲自将碑文拓下来带回中国。这一发现,当时是震动中外的。

    元初至元九年(1272),元兵征服奴儿干,不久它就成为进攻库页岛的据点。

    明代方志说它“元为东征元帅府”[5],日本学者根据这个记载,认为元代东征元帅府就设在其地。这个说法,我们觉得是可疑的。因为:

    ①元代并无此文献。

    ②相反,《元史·世祖纪》至元十五年(1278)记载说,“以征东元帅府治东京”[6],东京是辽阳,与此不合。

    奴儿干是元代流放地区。元代刑制,凡流放远地的称为流远,除了女真族、高丽族流放湖广以外,大都流放到奴儿干。[7]也有流放云南和海南的,但较少。后因流放奴儿干的人太多,站赤运输负担过重,于是按照罪行,“重者发付奴儿干,轻者于肇州从宜安置,屯种自赌”[8],因而“奴儿干出军”和“肇州屯种”,成了罪行轻重的区别。流放奴儿干的人,不限于普通刑事犯,也有政治犯。如延祐七年(1320)八月,亦怜真以违制不交兵权流奴儿干[9];至治元年(1321)三月,太监孛罗铁木儿流放奴儿干[10];至治三年(1323)十二月,流诸王曲吕不花于奴儿干[11],都是。流放奴儿干的普通刑事犯多数是汉人,元统间(1333—1334),新城地主骆长官流放奴儿干,他的朋友杭州人孙子耕亲自送他到肇州[12];广东番禺人陈浏在大德六年(1302)死在流放的肇州[13],这样,汉人的习俗也广泛留在奴儿干。东北各少数族原来是萨满教传布区域,在元末奴儿干出现了佛教的观音堂[14],就是汉俗遗留的证明。

    二、明代奴儿干都司的设立和变化

    1.设立年代和背景

    奴儿干都司建立于永乐七年(1409),但实录的原始记载比较简略,又有删汰,读者容易误解,现在稍稍加以分析说明。

    1368年(洪武元年)明王朝接替了元王朝,但东北的元代残余武装纳哈出还盘踞东辽河一带,阻隔了辽东同中原的联系。朱元璋注意中原生产的恢复,先统一和开发北方和西南,直到1387年(洪武二十年)纳哈出降后才经营东北。因此,东北黑龙江等处的地方区域设置多在永乐时。永乐二年二月,忽剌温女真头目来朝,置奴儿干卫[15];永乐二年(1404)四月黑龙江等处女真来朝[16];永乐七年(1409)闰四月又置奴儿于都指挥使司(都司)。

    2.奴儿干都司的停止活动

    还有一个问题,明代土官无俸给[17],一切由部族供应。都司是流官,也有土官[18],流官都有俸粮[19],岁用浩大。奴儿干都司建立后,明政府正全力注意北面,对东北的开发还未着手,以招谕抚恤工作较多。宣德二年(1427)升了康旺、王肇舟、佟答剌哈、金声等人的官,实录记载说“旺等累使奴儿干招谕,上念其劳,故有是命”[20];宣德五年(1430),命康旺、王肇舟等“仍奴儿干都司抚恤军民”[21];宣德六年(1431)记载说,康旺“自永乐以来,频奉使奴儿干之地,累升至都指挥使,至是复命往设都司,旺辞疾,乞以(其子)福代”。[22]这里的“累使”“频奉使”“仍”或“仍往”“复命往设都司”,都说明这些奴儿干都司的官员不是常年驻守在那里,而奴儿干都司的机构并没有明令取消。机构未取消,官吏由于供应困难,又不能在职,他们到什么地方去了?从史料看,一般到各地方卫所寄俸带支,如佟答剌哈在“三万卫带支百户俸”[23]即其一例。这是经济原因造成的。应该特别指出,明初奴儿干都司官吏不常驻本管地区的措施,并不妨碍国家的领导和主权:①明代东北少数族是由明政府直接领导的——属夷,一切政令不必通过都司。②当时奴儿干都司的职责主要是招谕、抚恤和“比朝贡,往还护送,率以为常”[24],都是可以另行临时派人办理的。③奴儿干都司职官在各卫寄俸,仍然可以随时征调。④不在土官地区要求供应,可以减少矛盾。当然,这全不是最初设立奴儿干都司的原意。宣德时(1425年六月—1435年正月)对奴儿干都司存废的意见争议很激烈,最后在宣宗临死宣谕给辽东总兵官、辽东都司和镇守太监等人说,“凡采捕、造船、运粮等事,悉皆停止……其差去内外官员人等俱令回京,官军人等各回卫所着役。尔等宜用心抚恤军士,严加操练,备御边疆”。[25]谕旨并无废除奴儿干都司明文,但造船运粮停止,人员军士撤还,奴儿干都司实际上就不可能存在了。这就是为什么:①有的书上说奴儿干都司明令罢设,②明代官书又一直标出都司名称和它的卫所,③事后实录还有关于奴儿干都司赏赐争议[26]记载的相互矛盾原因。谕旨最后几句,特别指出边防还要加紧,更说明疆土没有放弃。英宗以后的实录,奴儿干都司名称虽然不见,而代之以“黑龙江等处”“黑龙江诸部”,都是显著证明。[27]

    三、奴儿干都司的区域和领属的卫所

    明初奴儿干都司继承了元代的领域,包括黑龙江、乌苏里江左右两岸以外的广大地区。明《寰宇通志》卷116记载说,“其人地东濒海,西接兀良哈,南邻朝鲜,北至奴儿干北海(鄂霍次克海)”。区划为一百八十四卫,二十所。[28]后来由于人口和生产的发展,氏族部族的扩大分合,发展到三百八十四卫、二十四所。[29]这不是领域扩大而是区划增多。这些卫所和西南地区的少数族不同,称为属夷[30],就是直接统属于中央的少数族。所以它们的朝贡封赏,从不经过都司转达,而是直接到中央来的。实录记载直称某卫,也不加都司名称。明中央政权衰落后,这些卫所一直仍在明王朝的统治下,不过为了自己不受侵扰,常常倚靠一个比较强大的部落结成联盟。努尔哈赤出生的建州卫,也是奴儿干都司所属卫所之一。努尔哈赤在明政府支持下逐渐强大后,他利用他的军事力量和政治力量向外发展,成为一方霸主。奴儿干都司在永乐初建立时有一百一十五卫,到永乐末有一百七十九卫[31],经过不断的分合发展,天顺时加到一百八十四卫[32],到万历时加到三百八十四卫[33]。这些不同氏族、不同部族甚至不同民族的几百个单位,都经过明王朝的任命,成为明王朝的一部分。明王朝按照它们各族的血缘团体和联合体的族属大小、人丁多少、力量强弱分为都司、卫和千户所,给以都督、都督佥事、指挥、指挥佥事、千户、百户、镇抚等不同等级的名位。

    法定的卫所头目,明王朝发给他们“诰印冠带袭衣及钞币”不等。[34]诰也叫诰命,一品至五品给诰命,六品以下给敕命[35],又叫贡敕,又称敕书,是任命的证书,凭着它才能到北京朝贡,并领“年例赏物”;印是管理权的象征,有它才能对部下发号施令;冠带袭衣是规定的制服,朝贡时要穿戴,只能穿赏赐的,不能自制。[36]

    四、几点说明

    1.上面谈到永乐帝设置奴儿干都司有其政治和经济的目的。

    永乐初明代首都还在南京,北京称行在。1408年(永乐六年)八月永乐帝下令明年北巡,目的是要征讨蒙古。随即征调陕西等六个都司的兵士扈巡,并下令停止各种工程,命人专司运输。1409年二月他从南京出发,三月到北京,闰四月设置奴儿干都司。七月命丘福北征,八月大败于胪朐河,九月下令亲征,次年五月班师回京。

    为了北征,先立东北面的都司,说明是为了作好接应,为进军的右翼,在北征途中他和群臣谈到女真的长白山[37]不是偶然的,看出他思想上注意女真。他经营女真,造船通漕,未尝不是想从黑龙江北部进入蒙古,从东北开发推进到北面的开发。清初皇太极的进入察哈尔,在张家口设立互市,正是效法永乐。所以从全国发展来看,设置奴儿干都司是有进步意义的。

    2.永乐帝朱棣在少数族地区设立流官的奴儿干都司,不设土官,看出他想加速文化经济交流,推进民族的调融,用后来的名词说,就是提前改土归流。

    自辽宋金元以来,这一带各族包括汉族的往来是多的,文献上记载也很多,都以简单汉语作共同语。而永宁寺碑反映的由观音堂扩大为永宁寺,而且一再重修,都说明了这一点。

    西方文献反映的当时少数族的农业发展,对中国丝绸的爱好,汉族风俗的移入,如纸糊窗户,鱼皮的染色釉彩等等,也都说明了这一点。如果奴儿干都司维持下去,文化继续发展下去,而满族不入关,专心经营,我国东北经济发展,一定可以提前一二百年。

    3.1409年明代在黑龙江口左近设立流官的奴儿干都司和土官的卫所,都是明朝在黑龙江、乌苏里江左右两岸的地方组织。土官土司是少数族的自治组织,也即地方行政组织。他们都是中国封建王朝任用的统治官吏,有必要并且派兵进驻。

    4.奴儿干都司从1409—1435年断续地活跃了26年。

    26年中,明廷对于它的应存应废,争论不绝,主要是从资金出发,一句话怕花钱。怕花钱是由于没有钱,没有大量的钱,没有原始积累,这反映当时还是封建经济,资本主义因素还没有萌芽。明朝统治者是从封建主义的经济观点,是从封建等级制利益出发,认为对他们无利可图,所以不能持久经营。

    5.奴儿干都司所辖的领土区域,是从元朝政府继承下来的。

    奴儿干都司所属的卫所,在明王朝的法令上称为“属夷”,就是直属朝廷的少数族。奴儿干都司停止活动以后,所属卫所的属夷对明王朝隶属的朝贡关系并未间断。卫所数目的增多,并不是原来领土的扩大,而是向明廷直接朝贡领取敕书的族部数目的增加和次数的频繁。即使在明王朝中叶衰弱之后,原奴儿干都司所辖卫所各属夷仍然是在明王朝的统治之下,并假借中央朝廷的名义兼并其他弱小部族,夺取其敕书,进行互市朝贡,领取年例封赏。明王朝对奴儿干都司各属夷的统治权,从明初一直维持到明末为建州卫属夷努尔哈赤兴起建立后金政权后改为清政权代替为止。

    【注释】

    [1]苏天爵编:《元文类》卷41《经世大典序录·政典·招捕类》,“辽阳嵬骨”条,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590页。

    [2]阿桂等撰,孙文良、陆玉华点校:《满洲源流考》卷20《国俗五》,辽宁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385页。

    [3]拉文斯坦:《俄罗斯人在黑龙江上》,1861年英文版,第196页。

    [4]鸟居龙藏著,汤尔和译:《东北亚洲搜访记》,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第154页。

    [5]《辽东志》第9卷,《辽海丛书》本;《全辽志》第6卷,《辽海丛书》本。

    [6]《元史》卷10《世祖本纪》至元十五年九月戊子条,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05页。

    [7]《元史》卷103《刑法志·职制下》,第2634页。

    [8]《元典章新集·刑部·刑制·刑法》“发付流囚轻重地面”条。这个文件在延祐七年(1320年),但肇州屯种早已有了。

    [9]《元史》卷27《英宗本纪》,第605页。

    [10]《元史》卷27《英宗本纪》,第611页。

    [11]《元史》卷29《泰定帝本纪》,第641页。

    [12]杨瑀撰,李梦生校点:《山居新语》,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13]《元史》卷197《孝友列传·陈韶孙传》,第4447-4448页。

    [14]《明永乐十一年永宁寺碑》,见钟民岩:《历史的见证——明代奴儿干永宁寺碑文考释》,《历史研究》1974年第1期。

    [15]《明太宗实录》卷28,永乐二年二月癸酉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504页;《明会典》及《明一统志》说卫设于永乐三年。

    [16]《明太宗实录》卷30,永乐二年四月戊子条,第550页。

    [17]万历《明会典》卷39《俸给》不列土官。又廪给,进贡人员俱支廪给。又卷118《兵部铨选》,“土官中头目原无专职品级”,无品级当然不支俸。

    [18]《明史》卷76《职官志》,“都司并流官,或得世官”,第1872页。

    [19]《明太宗实录》卷193,永乐十五年十月丁未条,第2037页。

    [20]《明宣宗实录》卷31,宣德二年九月丁亥条,第795页。

    [21]《明宣宗实录》卷69,宣德五年八月庚午条,第1615页;“仍”字下别本有“往”字。

    [22]《明宣宗实录》卷84,宣德六年十月乙未条,第1930页。

    [23]《明宣宗实录》卷80,宣德六年六月癸丑条,第1858-1859页。

    [24]《全辽志》第6卷。

    [25]《明宣宗实录》卷115,宣德十年正月甲戌条,第2597页。

    [26]《明英宗实录》卷11,宣德十年十一月己己条,第201页。

    [27]《明英宗实录》卷71,正统五年九月戊午条,第1382页;又《明英宗实录》卷160,正统十二年十一月癸丑条,第3120页。

    [28]《大明一统志》卷89《外夷·女直》,三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7页。

    [29]万历《大明会典》卷125《兵部·城隍二·属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575-2585页。

    [30]万历《大明会典》卷125《兵部·城隍二·属夷》,第2575页。

    [31]《寰宇通志》卷11《女直》。

    [32]《寰宇通志》成书于景泰七年(1456年),《明一统志》修于天顺二年(1458年),都说一百八十四卫。

    [33]万历《大明会典》修于万历十五年(1587年),卷125说有卫三百八十四,所二十四,站七,地面七,寨一,共四百二十三。《吉林通志》卷12《沿革志》说“凡四百五十八”,无细目,不取。

    [34]《明太宗实录》卷28,永乐二年二月癸酉条,第504页。

    [35]万历《大明会典》卷122《兵部·诰敕》,第2512页。

    [36]万历《明会典》卷111《礼部·给赐二》,第2373页。[37]谈迁:《国榷》卷15,永乐八年三月壬辰,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039页。

    转自《史学集刊》1982年第3期

  • 郑天挺:明代的中央集权、内阁和六部职权的消长[编]

    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的程度,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有所变化,秦、汉初建中央集权,但西汉初年诸侯王势力大,他们所拥有的地区超过了中央政府直辖的区域。东汉时期削弱了诸侯王的权力,强化了中央集权。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与地方割据的状况大体是:变乱时期,割据势力必大,北方尤其严重,而一个新王朝建立后,就从事巩固中央集权的工作。明朝建国后,它的统治者与其他朝代的初期统治者一样,制订许多制度,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中央集权,着力加强皇权。下面分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一、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支撑点

    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程度高于先前的王朝,中央政府与皇帝有绝大的权威,它能够达到这种境界,乃在于更加彻底地执行限制地方权力、一切大权归中央的政策。

    (1)地方官吏的任用权在中央

    地方官吏,从府州县主官起至那些佐杂官,如主簿、典史之类,无论大小,全由中央统一任命,统一控制,地方主官所能任用的正副手,属于临时性的代理,而非正式任命。

    明朝严格实行官员回避制度,本省人不得在故里做官,防止他们在地方上发展势力,贪赃舞弊。明朝政府对官员经常调动,而且调动地区很大,防止官员久任,在地方上生根坐大。

    (2)地方上没有军队

    明朝实行卫所制,军队遍布各个地方,但是军队统帅权在中央,所以地方上的军政官员都不能掌握军队。

    明代军制是所谓内外相维,即京城和地方、中央和外地互相牵制,互相维持。军队的一般训练,在地方上的卫所内进行;高级训练,到首都进行,这就是卫所的军士轮番上京师操练,是为班军。又以卫所军轮番上京师,组成京营,进行特种训练。统帅权亦内外相维:地方上设都指挥使司,为封疆大吏,辖卫所;中央设前、后、左、中、右五军都督府,他们下辖的都司卫所,呈犬牙交错状态,互相插花,既内外相维,又不使统兵机关有一个联成一大片的地区。指挥上遇有战事,临时指派统兵将帅,事毕将帅交印,兵归卫所。这样将兵分离,使将帅不能久专兵权。调遣权归兵部,军需归工部管理,调兵、遣将、特种训练、后勤供应,权在中央;地方上不能掌握军队。而兵部调兵,要用“皇帝信宝”,所以最后权力集中在皇帝身上。

    (3)地方收入由中央决定和分配

    明代赋役法由中央统一规定,主要按赋役黄册征收。夏税秋粮,本色折色,都定于中央,地方政府只管征收、运解,对于它来说,运解和征收一样是重要任务。它是过路财神,本身没有财源。

    (4)司法权在中央

    明朝在地方上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一省之刑名,审理案件,但死刑重案之处决权归诸中央。中央有三法司,刑部是司法的主管部门,审理地方上报的死罪囚犯,狱成,转大理寺复审;大理寺有复审权,没有它的评审犯人不得处决,不得结案;都察院亦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大狱重囚。凡是判了死刑的,不管是立即执行或者是秋后处决,都要三复奏,可见中央主要抓死刑。明朝政府这样重视死刑,出发点是为了保存劳动力,以便其役使、剥削。但犯人从地方转到中央,又去三法司反复审判,受够了苦罪。

    总之,实行这些措施,大权都集中于明朝中央政府,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了高峰。这种状况自明初起维持到明中叶,到明代后期,绝对的中央集权已行不通了。

    二、废丞相升六部

    洪武十三年以前,明太祖朱元璋在中央政府中实行丞相制,这是因袭元朝的旧制。朱元璋是反对元朝的农民起义的首领,他采用元制,是因为在起义初期他力量弱小,忙于战争,无暇进行政权形式的较大改革,只能因元之旧,权宜措置,所以在地方行政区划上改变元朝的名称,而官员名号则准于元代。如至正十六年(公元1356年),他攻下南京,将元朝集庆路的名称改为应天府,置江南行中书省,自称行省丞相,就是采用的元朝官制。在他建立明朝的时候,依然维持了丞相制。

    丞相制,在统治阶级上层的权力分配方面,往往发生矛盾。多等级的阶梯制度是封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最高统治者的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丞相总揽政事,这样在第一等第与第二等第之间就容易发生权力之争,会出现皇权与相权的矛盾。自从秦朝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后,这个矛盾就越来越明显了。所以东汉时,皇帝添设尚书台,以分散承相的权力。至唐朝,确立三省制,中书省裁判,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宰相的权力一分为三。宋代进一步分散中书省的权力,其军权归枢密使,财权归三司使,于是丞相、枢密使、三司使并称“三相”了。

    朱元璋从他的实践中感觉到与相权的矛盾,对丞相防范、猜疑,限制他们的权力。洪武十二年以前,他共用了四个宰相,其中李善长任左丞相,三年后把他打发回老家;徐达任右丞相四年,只是挂名,他经常领兵出征,不任丞相事;汪广洋两次拜相,为期四年余,他不揽权,“守位而已”[1];胡惟庸,为相六年,洪武十三年以谋反被诛,朱元璋的废除丞相制,导火线是胡惟庸案。没有这个事件,他也要改制,这是皇权与相权矛盾的必然结果。

    朱元璋的废除丞相制,其政权划分主要是革中书省升六部,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以五府六部协助皇帝处理庶务。六部原属中书省,归丞相领导,六部尚书位卑权轻,升六部以后,直接奉行皇帝命令,而且只对皇帝负责,地位比原来提高了,权力加重了,但是它是六部分治,各司一职,不能集权于一个职务、一人之身。由于他们直接与皇帝议事,免去丞相一级的转议,少一道行政手续,还使政事不致流于壅弊。大都督府改为五个都督府,分统诸都司卫所,每一个都督府职权都比原来大都督府小得多了。六部、五府一升一降,使六部尚书与五府都督都是正二品的官员,这样从官员讲,能够掌握一部分实权的官职最高级别是正二品的官员,没有一品官。因此,罢中书省后,尽管六部地位提高了,皇帝与官员之间的实际等级差距加大了。官员地位的降低,意味着皇权的加强。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朱元璋设置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充当顾问。他们只是正五品的官,职权很小,由于朱元璋是亲自主持政务,大学士们很少能参决政事的。朱元璋还因袭旧制,设立翰林院和左、右春坊。这些机关阅视诸司之奏章,考议评论,以备皇帝裁决时之参考。那时大学士与翰林、春坊虽同是顾问性质,但前者是不经常的,顾问与否,视皇帝之需要,后者则有它的日常工作。五府六部翰林春坊,各司其职,只有皇帝了解全部政事,集政权于一身。皇帝对政事的裁决,以批答和谕旨的形式表现出来。朱元璋极力过问政治,批答都是御前传旨,执行人当时笔录他的口谕。他的儿子明成祖朱棣、孙子明仁宗朱高炽时期,皇帝与有关官员面议,然后御笔批答,这样就形成文字了。明宣宗朱瞻基以后,批答出现两种办法,对较小的事务用条(调)旨处决,对较重大事情与大臣面议后,传旨处分。明孝宗朱祐樘重视条旨,亲自书写。明武宗朱厚照时期起,谕旨由太监批红、内阁票拟,皇帝核准颁行。这样一来,内阁权力明显加重,超出六部,同时太监也得“口含天宪”,因而权势煊赫,与廷臣产生严重矛盾。

    三、内阁与六部职权的消长

    明朝内阁制有一个形成的过程。朱元璋时期,大学士只是备顾问,他没有僚属,尚无内阁之名。明成祖特简翰林院侍读、侍讲、编修、检讨等官为大学士,参予机务,因其在大内授餐,常侍天子殿阁之下,故称内阁。这是他们参政之始,但事权尚微。明仁宗、宣宗时,大学士兼任六部尚书,内阁地位有了提高;明英宗天顺以后,内阁权势明显上升。嘉靖中期以后,大学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之上,大学士几乎变成了真宰相。

    内阁制形成与完善的过程,基本上也是它与六部权力互相消长的过程。当洪武之际,大学士与六部相比,六部位尊权重;永乐时,大学士与六部无所统属。明仁宗用杨士奇、杨荣等为大学士,他们原是仁宗在东宫时的属臣,对巩固仁宗的太子地位起过重要作用,因而仁宗继位后得到重用。在仁、宣之世,尤其是宣宗时,大小事务,皇帝都要让大学士参决,使他们的实际权力加大了。为名实相副,提高大学士地位,皇帝授以三孤官,或兼六部尚书。如杨士奇为少傅、兵部尚书,杨荣为少傅、工部尚书,杨溥为礼部尚书。大学士兼尚书,因之位尊权重。同时期吏部尚书蹇义,为仁宗所信任,宣宗对之“委寄益重”。[2]户部尚书夏原吉,亦为仁、宣所倚重。蹇、夏分长六部中权力最大的吏、户二部,各27年之久,与三杨都是朝廷之重臣,故当时大学士与六部权势相当。明景帝朱祁钰时期,由于对瓦剌战争的关系,建功最多的兵部尚书于谦掌握政府实权,他的论奏,景帝“无不从者”,忌妒他的人说他“太专”,向皇帝建议,“六部大事同内阁奏行”[3],可见,那时内阁的权力不会太大。英宗复辟以后,内阁权力上升,六部要按照内阁草拟的谕旨办事,不得不仰承内阁的鼻息了。但在嘉靖初年议大礼时,礼部尚书毛澄,主张由藩王入承大统的明世宗朱厚熜尊明孝宗为皇考,本生父兴献王为皇叔父,大违世宗本意,但仍能“抗疏力争”[4],说明六部有职有权。其后不久,大学士班六部上,从官制体制上,巩固了内阁的权力,将六部置于他的下属地位了。但是内阁的祟高地位并不是那么固定的,明思宗朱由检时,大学士权力削弱了。上述事实表明,内阁的权力,从大学士产生之日起,是逐渐加重的,到明中叶就超过六部了。朱元璋原意是“升六部”,但它同逐渐形成的内阁产生了矛盾,以至不得不降为后者的附属物。

    内阁与六部权力的消长,有二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任事者的状况决定的,任事者包括皇帝、大学士和尚书,这里又主要取决于皇帝。皇宗若勤于政务,并且有兼任国家首脑和政府首脑的能力,他就不需要丞相,也即不需要与之相当的内阁,直接指导六部,实行国家职能。若皇帝耽于淫乐,荒于政务,以及虽精励图治,但能力庸劣,为了使国家机器运转如常,他就不得不依靠丞相发挥政府首脑的作用,以维持该王朝的统治。明代的皇帝,自仁、宣起,皆中庸朽物,故而他们不能不在实际上依靠少数大臣,因而使内阁健全起来,很大程度上具有丞相的地位。内阁大学士和六部尚书的职权是固定的,但他们的个性以及他们本人的政治地位,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膨胀或缩小他们的职务的权限,这也影响到明代内阁与六部职权的消长。制度是重要的,而且是容易固定化的,但是当事人在制度中会起相当作用,从而在实际上影响一个官职的权限的大小,这种个人的作用,不应当忽视。

    皇权的裁答方式,是内阁与六部职权消长的另一个原因。当皇帝采取与六部尚书直接面议政事的方式时,尚书有参决权,并由它去执行,这样他的权力就大。当皇帝使用内阁拟旨和传旨的方式时,内阁的权力就升上来了,而政事的执行人六部不能与皇帝直接面议,变成单纯的奉行谕旨的机关,它的权力下降了。如正德初年,吏、户、兵三部及都察院各有疏,争职掌,明武宗命大学士刘健等拟旨处分,在此情况下,六部不得不观察内阁的动向,而屈居其下了。

    明代内阁与六部职权的消长,是明朝皇帝采取“彼此颉颃,上下相维”的官制的体现。它便于皇帝的统治,便于实现皇帝的至高无上的权力。

    四、大学士

    大学士同时可以有数人,其中资格最高者一人,为首辅。内阁的票拟,最后经过首辅的同意,故其在同僚中权力最大。首辅和一般大学士权力的差别,有时达到长官与属员之间关系的程度。嘉靖中,夏言为首辅,大学士顾鼎臣自恃比他中进士早,又年长,想多拿主意,但夏言不悦,顾鼎臣“不能有为,充位而已”[5]。顾死,翟銮继为大学士,他对夏言“恂恂若属吏然,不敢少龃龉”[6]。夏言对于另一个同僚大学士严嵩也全不放在眼里,“凡所批答,略不顾嵩,嵩噤不敢吐一语”[7]。对严嵩所引用的私人,夏言逐斥之,严嵩亦不敢救援。

    首辅权力尽管很大,但是它仍不同于丞相。他有参决权、票拟权,但没有任免权。这个权力在皇帝手中,所以首辅即使很有作为的、权势煊赫的,亦不能像汉魏之丞相,势力超过皇帝,取而代之,另立新朝。

    首辅没有任免权,凡是要专权的,就要与科道官紧密联系,利用他们制造舆论,攻击一部分人,吹捧一部分人,以使首辅左右皇帝对官员的任用,在实质上取得一部分任免权,形成以首辅为核心的一批人。大学士之间、官僚之间为争权夺利,互相结合,各自制造舆论,于是舆论混乱,门户之见甚深,所以在明代,阁臣之间利用科道,互相攻讦,层出不穷,把政治搞得乌烟瘴气。因此,按照封建礼法的要求,好的大学士应该不接近科道。明代有一些任久而权重的大学士,但有作为、可称“名相”者实寥寥。

    杨士奇、杨荣、杨溥,都是历事四朝的元老重臣,且杨士奇任大学士四十三年,杨荣三十九年,史云“明称贤相,必首三杨”[8]。方之房玄龄、杜如晦,他们对仁宗的守成,也即巩固明朝政权起到一定作用。

    三杨之后,彭时、商辂、刘健、谢迁辈继出。彭任大学士二十一年;商辂为二十年;刘健亦二十年;谢迁十二年。他们是所谓“以道事君者”[9],其政事不外:奖励人材;辅赞弥缝;守文持正;振持纲纪;应变灾难;阉竖乱政,秉义固诤。就中有关国计民生的很少,多是守旧的消极的。他们因为执政久,用了些人,故而有名。

    明世宗时大学士张璁(任九年)、桂萼(任三年)皆以议大礼中迎合朱厚熜的主意而见用。史称他们“性猜狠,好排异己”[10]。明世宗就是好猜忌、刚愎自用之人,张、桂投其所好,故而一度深相结合。但是张、桂清理勋贵庄田,罢天下镇守内官,惩治一些赃吏,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紧随张、桂而出的是夏言和严嵩。夏言任大学士十一年,首辅七年,务张权势,而无党援。他以经济自许,图谋收复河套,但为严嵩阴谋所中,遭弃市之刑,严嵩遂得柄政。严任大学士二十一年,首辅十四年,“握权久,遍引私人居要地”[11]。他也是利用明世宗自信自专的弱点,而怙宠弄权,贪赃乱政。

    继严嵩为首辅的徐阶,任大学士十七年,任首辅七年,他务反严嵩所为,宣言:“以威福还主上,以政务还诸司,以用舍刑赏还公论。”[12]他好用权术,对劳动人民的剥削非常残酷,如用佃户妻女为他纺织,以备出售,他的财产不比贪墨著称的严嵩少。

    高拱与徐阶曾有一段时间同为大学士,且其为明穆宗太子时旧官,故穆宗继位而大用。他反对徐阶之政,完全是门户之见,然主俺答封贡事,是有识见的。

    明代真正的名相只有张居正。他自隆庆初年为大学士,历时十六年,其间十年居首辅。他清丈土地,使明朝政府所掌握的垦田大增;全面推行一条鞭法,一定程度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支持潘季驯修黄河;与高拱同主俺答封贡,增强明朝与蒙古族的联系。他的职权很重,明神宗朱翊钧待以师礼,称之为“元辅张少师先生”“太师张太岳先生”。张居正回籍奔丧,所过之处,“守臣率长跪,抚按大吏越界迎送,身为前驱。道经襄阳,襄王出候”[13],而居正不按规定的臣礼见王。他使首辅的权势达到了高峰,但他死后不久,即被籍没家财,家属获罪,此为有震主之权者,亦招祸。

    张居正之后,大学士俱平庸,只能造成恶浊的政治。

    五、廷臣与内臣的矛盾

    皇帝裁答方式之一的批红,造成宦官擅权,以及廷臣与内臣的严重矛盾。

    朱元璋时定制,内臣不得干预政事,自朱棣用宦官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隐事,宦官权始重,但内臣地位之提高,势力之养成,则在批红。

    批红,本应皇帝亲自书写,但仁、宣以降的皇帝,往往怠于政事,就命司礼监的秉笔太监代书,因而司礼监太监得参与议事,并能在文字上上下其手,以合其意。大学士是根据批红来票拟,倒失去了一部分参政权。嘉靖初年官僚霍韬上书说:“阁臣职参机务,今止票拟,而裁决归近习。辅臣失参赞之权,近习起干政之渐”[14],看到批红削弱了内阁的权力,而使太监的权力长上来的事实。

    内臣与朝臣地位的变化,还反映在太监与大学士相见礼节的变化上。景泰以前,太监与大学士议事,由太监去内阁找大学士,大学士在东边坐,太监西顺坐。天顺以后,坐次的高下就反过来了,大学士坐东边第二把椅子,太监坐西边第一把椅子。双方见面互相作揖。开始大学士穿便服见太监,后来为表示尊敬对方,就要穿礼服了,并且要把太监送出门。嘉靖以后,大太监不再亲自去找大学士,只派小太监去传话,太监简直是高于大学士一等了。由此可见,太监与大学士的关系是前者越来越高,后者日趋低落。

    卑贱的宦官居然在政治上大露头角,甚至在官僚面前作威作福,理所当然的引起朝臣的不满,内臣们自然也不会甘心让出他们的权力,因此朝臣与内臣之间就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并出现几个高峰。明武宗初年,重用太监刘瑾、谷大用等八人,时称“八党”,又称“八虎”,他们干预政治,使“诏条率沮格不举”[15]。大学士刘健、谢迁等人要压抑宦官的势力,连章上书请诛“八党”,并获得太监王岳的支持,但是明武宗认为“天下事岂皆内官所坏,朝臣坏事者十常六七”[16],不但不杀“八党”,反而将刘、谢罢官,刘瑾更以诏书宣布刘健、谢迁及尚书韩文等五十三个朝官为奸党,给予进一步打击。于是百官奏章“先具红揭投瑾,号红本,然后上通政司,号白本”[17],刘瑾引焦芳为大学士,成其腹心僚属。这次斗争以大学士的失败而告终。明穆宗朱载垕去世时,遗命政事专归阁臣办理,但伴随皇帝的中官假造遗诏,命阁臣与内臣冯保等共事。大学士高拱鉴于中官专政之弊,“条奏请诎司礼权,还之内阁”[18],又命给事中雒遵等上疏抨击冯保。他是完全站在廷臣方面与内臣作斗争的。但是另一大学士张居正却勾连冯保,在皇太后的支持下,驱逐了高拱,这是朝臣谋去内臣斗争的又一次失败。明熹宗朱由校时,魏忠贤为秉笔太监,“内外大权一归”之。[19]朝臣因万历时争国本、梃击诸案互相结党攻击,有的人为了取胜对方,乃依附魏忠贤,为其“五虎”“五彪”“十狗”“十孩儿”“四十孙”,于是内臣以绝对优势压倒朝臣。至朱由检为帝,才除去了魏忠贤的势力,他刚愎自用,对朝臣、内臣均加猜疑,更使政治混乱,终于使明朝在农民战争中灭亡。

    内臣与廷朝的矛盾,并非是那么绝对的、纯粹的,它们之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朝臣与内臣的各自内部又有派别之争,朝臣要勾结内臣的一派反对另一派,内臣也是如此。所以我们说,朝臣与内臣的斗争是统治阶级的内部争斗。不过由于宦官政治更恶劣,相比之下朝臣略好一点。

    朝臣与内臣的矛盾,多是内臣得势,这是由于皇帝信任他们,支持他们。宦官的批红权力,是从皇帝的裁决权中分出来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内臣之权,是皇权的一种体现。明代皇权极度加重,皇帝本人不能完全胜任时,他就不能不使身边的家奴去分担,以是造成所谓宦官之祸,造成政治黑暗。不仅明朝是这样,中国历史上皇权加强的王朝,如东汉、唐,都有宦官擅权的严重问题,因此我们说,宦官干政是皇权加强的副产品。

    【注释】

    [1]《明史》卷127《汪广洋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774页。

    [2]《明史》卷149《蹇义传》,第4149页。

    [3]《明史》卷170《于谦传》,第4549页。

    [4]《明史》卷191《毛澄传》,第5057页。

    [5]《明史》卷193《顾鼎臣传》,第5115页。

    [6]《明史》卷196《夏言传》,第5195页。

    [7]《明史》卷196《夏言传》,第5197页。

    [8]《明史》卷148《赞》,第4145页。

    [9]《明史》卷181《赞》,第4829页。

    [10]《明史》卷196《桂萼传》,第5185页。

    [11]《明史》卷308《严嵩传》,第7918页。

    [12]《明史》卷213《徐阶传》,第5635页。

    [13]《明史》卷213《张居正传》,第5648页。

    [14]《明史》卷197《霍韬传》,第5207页。

    [15]《明史》卷181《刘健传》,第4813页。

    [16]《明史》卷181《刘健传》,第4816页。

    [17]《明史》卷304《刘瑾传》,第7789页。

    [18]《明史》卷213《高拱传》,第5642页。

    [19]《明史》卷305《魏忠贤传》,第7821页。

    转自《及时学人谈丛》

  • 邹怡:江河之枢:钱塘江过塘行的兴衰与交通变革(1750—1950)

    发源于皖南山地的钱塘江,分南北两源流入浙江,经河口杭州湾,注入东海,其干流及支流成为东南丘陵连接长江三角洲的重要通道。唐宋以降,中国经济重心南移,经过元代整修的大运河,作为南方富源输往北方的大动脉,其南端在杭州与钱塘江相连。不过,小尺度层面上,因为天目山尾闾对钱塘江与内河的分隔,以及杭州湾内潮汐与泥沙的影响,钱塘江与大运河的水位并不齐平,船只难以直航。来自钱塘江中上游的客商与货物,需要翻过塘岸,穿过杭州城的内河与闸坝,方能进入大运河与长三角水网。因此,杭州的钱塘江岸,也就是江干,活跃着专门从事江河之间客货转驳的过塘行。江干以外,钱塘江流域大江转入小河需翻越塘岸处,以及河道中途有堰坝阻拦处,亦有此类客货转驳的行当,通称过塘行,是为“浙省之一种特殊营业”。其中,过塘行最为集中者,当数杭州江干地区,“自三郎庙至闸口塘上,绵延十余里,过塘行林立”,盖“上江入市之水运客货,概在三郎庙、闸口间登陆”。

    日本学者香坂昌纪在研究清代杭州北新关时,注意到钱塘江与大运河之间存在着提供客货转驳服务的诸多行家,是为过塘行。王振忠曾利用清末民国徽商的商旅船票、货运清单等民间文书,介绍了钱塘江上下游及江南水网的客货运输,其中专门论及过塘行。作为江南商贸劲旅的徽商,在钱塘江下游杭州江干及上游徽州渔梁、深渡等地开办过塘行,为客商提供航船代雇、转驳报税、住宿餐饮、仓栈趸藏、多程联运等服务。徽处万山之中,钱塘江是徽州与外界联系最为重要的交通孔道,不少徽商过塘行还与信局、信客保持长期联系,承揽书信、银钱和包裹的寄递。王振忠文中展示的徽商过塘行文书,涉及曹泰来、余锦洲、鲍茂林等多家,均址设杭州江干。

    茶叶是钱塘江上游皖南山地重要的大宗特产,其运销多以杭州为中转码头。1931年,各处运至杭州的茶叶总计37万余担,其中近半数,约18万担来自皖南各县。受惠于徽州民间文书的大量发现,与茶叶相关的过塘行文书存世颇多。郑建新、马勇虎、章毅等学者利用歙县昌溪吴炽甫家族文书研究晚清民国徽州茶业,注意到茶叶自徽州外运时,茶商习惯于委托过塘行办理转驳、缴税,以此降低运销成本。此外,专注徽州交通史料收藏的孙承平,披露了一批徽商运输合同单据,涉及曹泰来、正泰隆、公昌和等江干过塘行。赵大川也收集了不少包括曹泰来、余锦洲、姚君纶等江干过塘行在内的茶叶运销史料,在近代杭州茶业研究中多有介绍。

    鉴于过塘行在晚清民国钱塘江流域的重要作用,前人相关研究有所涉及,揭示了其运营的一些细节和侧面,但基本上是作为近代徽商、茶业等社会经济史特定课题的背景内容。过塘行自身的发展历程,诸如其缘起、兴衰,反而未窥全貌。揆诸早期研究,1930年过塘行鼎盛之期,时人已坦言该业“创办之经过及其沿革,则以年代悠久,无从追考矣”。1932年杭州市经济调查,访知当时还有一家韩大来过塘行,开业于同治年间,为已知最早者。由此,1933年的实业部调查推断,“该业起源于何时,无可稽考,惟远在同治年间以前,则不成问题”。1932年的调查中,统计1931年间仅杭州一地就有过塘行119家,而现在的钱塘江流域,过塘行已完全消失,这是什么原因,其间发生了怎样的兴衰起伏,不禁令人好奇。过塘行是一个为来往商旅提供客货转运的行当,作为运销环节嵌入诸多行业的产业链。制度经济学在探讨企业的性质和规模限度时,有一经典理论:“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该理论通常被用来解释企业何时会寻求外部服务,而何时会自行组织该业务。产业链内分工的扩展和收缩,正与之相关。过塘行的兴起、繁荣与衰亡,恰为产业链内分工的扩展和收缩提供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历史案例。为此,笔者拟爬梳史料,对钱塘江过塘行的兴衰及其原委做一系统梳理,并据此与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进行对话。杭州江干是过塘行最为集中的地方,梳理工作因此首先从这里开始。

    一、从闸坝夫头到过塘牙人

    杭州地处天目山北端尾闾东麓,南临钱江,中抱西湖,地势总体西南高、东北低。西湖溢水东流诸河,构成了城厢用水的主要来源。因此,杭州宜居水环境的建设,重点是处理好两件事情:一是截留西湖来水,确保杭州城市及周边农业用水;二是防止钱塘江涌潮冲上江岸,酿成潮灾。所以,杭州自隋唐建城开始,便修筑闸坝截留河水,营建塘岸防御海潮。尤其是明初洪武年间,杭州城集中修筑了永昌坝、会安坝、猪圈坝、德胜坝,配有闸夫、坝夫,并设置闸官、坝官,实施管理。这些闸坝官属于不入流的杂职,俸禄低微,但能向过闸船只索取银钱牟利。

    明弘治以后,闸坝官被逐渐裁撤。闸坝改由获得官府认定的闸夫管理,竹木等货物从“各闸经过后,往各关抽分,责在闸夫查验所过数目,每五日呈报查对,以防欺弊”,猪圈坝“清湖闸”和会安坝“清凉闸”的闸夫还被要求“朔望递不致走漏水利结状”。与闸夫相配合的还有“驮木脚夫头”,他们“督率散夫,与各木商搬驮木植”。维护闸坝的闸夫和督率脚夫的夫头,后世还逐渐融为一体,转变为垄断闸坝管理的船埠坝夫。康熙时,一些船埠坝夫“把截要津,占据塘坝,毋论远近商民至此觅船装载,即有市棍土豪拦截包揽,强梁横索”,政府为此不得不重申坝夫收费标准,“严饬坝夫横索,以安商民”。船埠坝夫的身影,一直延续至清末民初,被称为夫头。他们“督率众夫挑货,并在挑力内提取二成,名曰娘钱,以作给养;各货行按月亦算给帮差费若干,名曰津贴”,“每年春夏水涨前,各坝盖由彼等略加修理,以防洗刷”。闸坝因地近钞关,周围遂聚集起撮合交易、代报税钞的牙行。明代后期,一部分闸坝夫头开始与报税牙行融合,成为“过塘牙人”,又名“过塘主人”。“长单商货自江口拢塘,或应赴大关报税,或零星赴务起繇者,过塘牙人先行报数,即令本商投单”。过塘牙人代理报税获得钞关认可,其逻辑在于他们“受雇搬驮客商货物,备知匿税情弊”,故钞关“置立卯簿记名,责令每日开报所过货物,朔望递(数),不致隐匿,结状查考。如有前弊事发,与商人一体治罪”。

    明代后期的过塘牙人,协助客商过埠和报税,已经具备了过塘行的基本服务。20世纪80年代,杭州市政协梳理工商业历史,访查得知徐龙浦过塘行创始于万历年间。此虽为口碑孤证,但结合明代后期过塘牙人的相关记载,不无可信之处。然而令人诧异的是,入清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无论是官方文献,还是民间文书,均未见“过塘行”的提法,甚至“过塘”亦不常见。直到清代中期以后,过塘行的相关记载方才大量出现,并在晚清民国盛极一时,其间时差不禁令人费解。然揆诸过塘行所处地理环境,此中疑惑便可豁然。

    杭州江干属钱塘县,早在五代吴越国时就有捍海塘的修筑,位置大体在今复兴路、建国路一线,其后,虽屡修屡坏,但钱塘县的塘岸因直接关系杭城安危,“仍钱武肃之旧,历八百余年未改矣”,“濒江皆有塘,惟宝船厂一带向无”,万历三十一年(1603),钱塘知县聂心汤还专门兴工补全,这为明代后期的过塘商贸提供了基本的塘岸条件。不过,清人回顾道:“由元而明,捍江兵士不复设,事无专责,往往因循推委,至于坍塌而莫之惜,不得已而修之,大都苟且报完而已,故常有公私费财不止十万而潮患如故”。这段评述说明,清代以前江干有塘,但并不稳定。

    更为重要的是,自明末至清康熙年间,钱塘江的水文发生重大变化,主泓逐渐由南大门转向北大门,加剧了北岸钱塘、仁和、海宁一线的潮水冲击,塘岸频繁圮坏。康熙三十八年(1699),“巡抚张敏具题捐修钱塘县江塘”,可惜“不逾年而溃”。为力保江南财赋重地,从康熙后期开始,政府投入巨资,修建海塘。康熙四十年(1701)至四十五年(1706),钱塘江干一线,“共筑石塘六百六十七丈,子塘八百九十五丈,共费银五万二千六百三两有奇,皆出官斯土者及士商之所捐,未尝派民间一钱一夫”。此次工程中,杭城望江门外,因源自天目山尾闾的多条山溪汇流入江,“海潮怒激,挟江流而上,卷刷徽塘,素称险要,特筑石矶,状如偃月,使海涛喷薄而来者与矶相触,不得直逼徽塘,即上流山溪之水,瀑泻而下,遇矶回环,势遂涣散,无复疾驱席卷之力,徽塘及望江门沿江一带,烟火万家,雉堞千寻,恃为磐石砥柱矣”。其间所见“徽塘”,就是明清之际,钱塘江上游徽州商人流寓江干形成的聚落,亦即康熙时倪璠所记“徽州塘”:“今江干居民甚众,临江有蜿蜒大道,谓之‘江塘’,其地多是歙州大姓所居,俗称‘徽州塘’,高可一二丈,袤十余丈,前为钱塘江,后为龙山河,中间石砌昂起,南北深坎,自前达后,登楼设版,平步而入”。倪璠为元代徽州休宁经学家倪仲弘之后,“自鄣郡徙居钱唐,于今十世”,“先人葺宇亦在是焉”。他说“自龙山闸至柳浦之东,修广七八里所称‘江塘’者,皆隋唐时城基也,盖此地沿江而城”,但是,“今女墙已坏,堞雉仅存……圮为民居”。这也说明,康熙中期之前,江干塘岸的大部分利用了业已损坏的古代城基。

    康熙四十年至四十五年的石塘工程固然不小,但钱塘江主泓的北移仍在继续。康熙五十九年(1720),钱塘江南大门彻底封闭,主泓完全移至北大门,钱塘、仁和、海宁一线,直面潮水冲击,险工屡现。钱塘江石塘的大规模修建,自此密集启动。技术层面,明代中后期开始,海盐一带纵横叠置的石塘新技术被验证成功,至清代被逐渐改进为鱼鳞石塘工艺,这也为稳固石塘的修筑提供了可能。虽然鱼鳞石塘的重点为东段海宁、仁和两县,但康熙后期至乾隆前期,西段钱塘的石塘工程规模也不小。检视《两浙海塘通志》与乾隆《杭州府志》,康熙四十年至四十五年、五十五年,雍正五年、六年、九年、十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乾隆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九年、十年,钱塘县石塘工程之密集连续,前所未有。乾隆中期,钱塘县的大规模石塘工程告一段落,因为采用鱼鳞石塘技术,相较前代老旧城基,江塘长期安流,这为此后江干转运贸易的稳定繁荣提供了基础条件。

    也正是这一时期,宋代以降长足上行的江南地区社会经济,经过明清鼎革的战乱停滞,随着清代前期东南沿海的平定、三藩之乱的平息,重又恢复活力:分工与专业化程度不断加强,商品经济规模空前扩大。木材、稻米、茶叶、金属等原材料从周边输入江南,棉布、丝绸、日用品等商品从江南向各地输出。大运河与钱塘江接驳处的杭州,客货流量持续上升,北新关的商税数据清晰地反映了这一趋势。北新关设立初期的明朝弘治年间,商税仅四千余两,至崇祯年间,增至十一万余两。清初顺治年间,综合考虑前朝旧额与鼎革后的休养生息,定商税正额为近九万两,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随着经济复苏,正额逐步提高到十二万余两。从康熙末年开始,北新关商税实现超出正额的盈余。至雍正年间,每年盈余四五万两不等。乾隆年间,每年实征商税在二十万两上下。嘉庆前半期,北新关的商税更是迎来高峰,在嘉庆八年(1803)、九年(1804),实征数达到了空前的二十四万余两。

    在此经济背景下,杭州江干的客货转运繁盛一时。设于候潮门外徽国文公祠的徽商木业公所,乾隆时创自徽州婺源木商江扬言。“其子来喜又于江干购置沙地,上至闸口,下至秋涛宫,共计三千六百九十余亩”。来杭木商,“向泊闸口至龙口一带沙地堆贮拆卸,拖塘抵关抽验供课,以免漂失”。乾隆四十九年(1784),这片沿江沙地因本地民人报佃筑垦,与木商发生纠纷,争讼至乾隆五十一年(1786),木商获胜。从报垦一事可推知,这片沙地的形成时间不会太久,当系石塘固岸后泥沙沉淀而成。当时,杭州江干附近,专抽竹木建材过境税的工部分司南新关“设立拢塘簿”,“凡商人木植拢塘,着令牙行查明清数,登填簿内,俟装清排甲,赴关抽分,对同销号”,“其抽分过木植仍留坝上,俟商人完纳钱粮,发串票,方许过坝”。徽商《做杉木放牌要览》就有“乾隆四十七年江干拕杉木过塘”的相关记载。

    竹木以外其他货物,恒例由户部北新关抽分,“凡货物须报税,不可隐匿,天下各关,惟此间最严切”,故乾隆时的商旅手册为过塘办税提供了详细指引。自钱塘江上游运货抵“江口登岸,住闸口行家,先遣人同主人到北新关报税及讨船,俱于孙三官家议妥明白。次日,即雇人轿或驴,直到北新关上船。如入城,则住傅二房。二房家雇人轿至黑桥头换船出北新关,或轿直到上船,或江口从西湖搭船,或闸口搭船穿城俱可”。缴纳关税,可以“凭主人开报”,或者“开单,自到关上报税,然后挑起货物验过”。就住宿而言,“闸口行家主人徐二官、杨五官、马三官俱好,要搬行李上船,须先寻主人,有人来方可搬起,如住久,每日每人伍分,一日三餐”。此处所言“搬行李上船”,指过塘之后的雇船转运,行家亦能代办,也就是“写船”。“凡写船,但于江口或城内主人代为议定”,船只种类很多,“五六日可至扬州,大抵小船为便,大船恐奔牛、吕城河挤难行”。转运、报税、雇船、食宿,过塘行的基本业务,这些行家已然齐备。这段指南,在乾隆一朝,反复出现于多种商旅手册中,内容大同小异。一方面,这说明此类行家的服务已模式化、品牌化,运营相当成熟。另一方面,商旅手册对这些行家的广而告之,也塑造了客商对服务的预期,反过来促进了服务质量的提升和行业规范的形成。

    管见所及,史料中“过塘行”一词的明确出现,始于嘉庆初年。当时,歙县商人余锦洲在江干捐建义厝,后发展成为同乡提供运棺和安葬服务的杭州新安惟善堂。光绪时,新安惟善堂回顾创建历史道,“嘉庆初年,余锦洲先生向在江干开设过塘行”。“向”字表明,其经营至嘉庆初已有多年。余锦洲的经营延续了百余年,1930年的杭州过塘行调查中,余锦洲依然在列。差相同时,嘉庆三年(1798),钱塘江最大支流曹娥江畔的绍兴府嵊县,一方告示碑也提到了当地的过塘业务。综合上述线索可推知,大体在乾隆中后期,杭州江干一带的转驳行家开始称为“过塘行”,这一称呼也很快传播至钱塘江水系的重要码头。

    2004年,杭州发现了一件过塘行牙帖,系道光三十年(1850)九月初三日,浙江布政使司颁发给阎鹏九过塘行。牙帖原件长99厘米,高64厘米,分成左右两部分。右边为“牙帖”,长60厘米,高64厘米,牙税相关条文后,墨书“钱塘县封引茶叶过塘行阎鹏九,缴纳肆钱,住美政桥地方开张,的名永康”。左边为“官牙”,长39厘米,高64厘米,中间有“官牙”两大字,右下角还有“给该牙悬挂”字样。可知这份牙帖,右半部分为牙帖本体,供过塘行收执备查,左半部分为张挂公示,供过塘行悬挂店堂,向客商表明其作为“官牙”的可靠身份。

    阎鹏九过塘行所在的美政桥,就在江干,清代在此设美政关,为南新关分关,对过塘木材抽验征税。阎鹏九过塘行所缴肆钱为牙帖税。“牙税者,商民开设牙行,按该行之等则而科之以税”,“年纳税余银,乾隆朝上则牙户征银八钱,中则征银六钱,下则征银四钱”,后又有调整。以该牙帖视之,道光三十年的牙税仍依乾隆朝旧例。牙帖中,阎鹏九过塘行为“封引茶叶过塘行”,表明该行专办茶叶过塘。该行亦为杭州江干老牌过塘行,其经营存续至1933年末徽杭公路通车以后。现存一张“杭州阎鹏九转运过塘行汽车运货承接处”名片,地址仍在美政桥,名片背面有“专运茶叶”“徽州至杭州”字样。道光牙帖中的“封引茶叶”,与茶叶按引征税有关。杭州钞关的茶税征收,常例“货未到关,先开报完银,填给关封,领引运行,其茶引截角,于年终奏销解部”。据此可知,钱塘江上游茶叶在运抵杭州之前,就必须先通过茶叶过塘行获得茶引,方可过境。

    这份牙帖颁发翌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随后,清政府为筹措军饷,开征厘金。浙江省在钞关茶税外,加征地方茶厘,“安徽、江西已捐之茶,无论粗细,由入浙首卡,每引收银二钱”。同治五年(1866)起,加抽浙西塘工捐。光绪二十七年(1901),又因庚子赔款而加收三成。“茶厘章程屡易”,以至加征“超过正税”。同治初年,太平天国杭州战事甫停,“兵差络绎,江干过塘各行苦于扰累,故禀请设立船局,抽收船捐,以贴办差之费,遇有差使需用船只,由船局封雇,按站定价,即以所收船捐给付水脚”。直到宣统二年(1910),江干船捐方才裁撤。前揭道光三十年(1850)颁发的牙帖,据其四钱牙税,有效期当为一年,恰在清末厘金开征前夜。此后,过塘行为茶商代报的税厘,已绝非“封引”一项可蔽之。

    税厘征收时,货物运到之前便由过塘行报税的做法,延续长久,其原因有二。一方面,与税关大小官吏打交道,并非易事。清人有诗云:“北新关吏大于虎,咆哮生风爪牙舞。北新关吏小于蚁,腥膻未附心先喜。”客商过境,“穷行不办导行钱,度关忽下遮关令。岂有居奇饱吏饕,求疵向客穷吹毛。羁留三日恣大索,指挥群役如搜牢。”客商通过扎根本地、与税关相熟的过塘行来办理过关报税,便可很大程度规避此类烦扰。另一方面,光绪二十二年(1896)出任浙江厘局总办的涂庆澜在视察钱塘江厘捐征收情况后,发现客商提前请过塘行报税还有一层原因。江干“一带,江面辽阔,行商众多,自创收浙西起捐,旧章向有挂号、销号。原因风潮太猛,货船到而运客未到,不便久停船只,致有冒险”,于是“先由过塘行代其报记货数,名曰挂号,将货起入货栈,后须俟客到销售,来局写票,名曰销号,始缴起捐钱文”。在宽阔江面不便久停的船只还要担心关吏为索贿而故意拖延丈船、胡乱估税,清人对此有着生动的记录:“大船峨峨泊官渡,小船戢戢如蚁附。大船小船相向停,关吏不来三日住。关吏丈船先索钱,关吏得钱始丈船。吏囊满,船身短。吏腹枵,船身高。”所以,对客商来说,委托过塘行过关报税、暂存货物,有着降低自然和人为双重风险的务实考虑。

    清末江干厘局征收的货厘,因此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过塘行为中介。浙江厘金最初浙东两起两验,合税率4.5%,浙西一起一验,合税率9%。光绪十年(1884),在原有浙西一起一验基础上,江干厘局又加收一道起捐,浙西亦成两起两验。不过实际操作中,“除烟箱、茶箱、莲桶数项长路货外,其余百货无论城销、出关,酌予通融”。但宣统二年(1910)初,江干厘局收紧了这一通融,“致江干各过塘行大受影响”,过塘行遂约定一同“暂停挂号”,“厘局门前货船约百余号,大起风潮”。过塘行于厘局厘金征收之重要,由此可见一斑。

    二、来自铁路与公路的机遇和冲击

    过塘行为商家起卸过塘后,常协助联系船家,代雇前往苏沪及长三角各市镇的航船。清末小轮引入内河后,新兴的河轮公司也仰仗过塘行兜揽生意。1907年,自江干闸口至大运河拱宸桥的商办江墅铁路通车,1909年,杭州与上海间的沪杭铁路通车,接入1908年通车的沪宁铁路,火车成为转运业务的又一选择。与之相应,专门从事铁路转运的转运公司在杭州迅速发展起来。

    相较于沪宁铁路货运厘金较传统水路为重,沪杭铁路是将原设水路的水卡移设为火车站的旱卡,水路和铁路的厘金负担持平。因此,部分过塘行顺应形势,“自上江运货物过江,再走铁路运送各地”。兼营铁路转运的过塘行,在办理相应业务时也会改称“转运过塘行”。民国时期的经济调查和商号名录,通常将杭州的转运业分成两类:过塘行和转运公司,差别就在于主业是否为办理铁路转运。两者的分布亦有差异,过塘行主要对接水运,集中于江干闸口,转运公司主要对接铁路,多围绕铁路城站。1931年,杭州有过塘行119家,转运公司85家,总计200余家,传说最盛时总计“不下千余家之多”。

    面对交通工具的巨大变革,1917年,江干的9家过塘行相互联合,共同以茂顺泰转运公司的名义与沪杭甬铁路局签订运茶合同,承包了杭州闸口至上海南站的箱茶运输。“徽属红绿箱茶,每年有一千余万之出产,自徽运杭,由杭经火车运沪”,就长期由茂顺泰转运公司承包。但过塘行与徽州茶商的这一合作,中间也曾出现波折。1926年4月23日,旅沪徽州茶商在七浦路路庄茶业公会召集全体大会,“报告茶商历年受运输箱茶损失之情形”,指责茂顺泰转运公司“办理欠善,往往中途被窃,以及损坏等等,而且频年加价,故茶商所受损失,不可胜计”,故“久有收回自运之议”。他们尝试越过茂顺泰转运公司,“屡向路局订约,未蒙允许,不知何故”。次日,茶商再次合议,公函铁路局局长,请求打破茂顺泰转运公司的垄断,允许茶商与铁路局直接订约自运。杭州江干过塘行迅疾在《申报》头版登出公启,喊冤反击。他们表示“我等徽人明了徽事”,刻下正逢茶季,茶商都在徽州茶山忙于办货,如何能在上海召集,此次会议根本不能代表大多数茶商。所谓“频年加价”“中途被窃”,过塘行一方表示运价随铁路局而定,加价有之,但“频年”言过矣,“中途被窃”,这不仅是诬告,而且是连带对铁路局的“含血喷人”。江干过塘行与铁路公司订有运茶的长期排他协议,立于同一战壕。巨大利益面前,江干过塘行与徽州茶商的同乡之谊也已无足轻重。此后,茂顺泰转运公司依然长期承接徽茶自杭至沪的大宗铁路转运业务,直至1937年抗战爆发前夕。

    学界曾披露一份沪杭瑞通茶商转运公司的运货联单及存根,格式内容为:“兹有__篓茶__件,自杭代装火车至沪站,经过须验明件额相符,随即由本公司代理转运各他埠至__交卸,其转运等费,言明至__照给是荷。”这似乎反映茂顺泰的铁路转运垄断已被打破,其实不然。近代上海市场的茶叶,有箱茶和篓茶两大类,箱茶面向出口,篓茶主销国内。过塘行合办的茂顺泰转运公司垄断了箱茶的铁路转运,而这份货运联单中,瑞通公司转运的是篓茶,并不能说明茂顺泰转运公司的箱茶转运垄断被打破。

    茶商对转运公司的服务质量抱有不满,但大宗茶叶的铁路转运最终仍委托转运公司包办,除转运公司与铁路局订有协议外,还存在着行业制度的原因。从北洋到国民政府时期,铁路货车运输通则均规定:客货无论发生何项损失,铁路概不负责,概由货主自行担责。茶商委托转运公司,其运输安全,相比直接至铁路局托运,就多了一层转运公司的托底保障。另外,从钱塘江水路过塘至铁路,手续繁杂,转运公司长年深耕,熟悉业务,通过其办理,事半功倍。

    虽然及时拥抱了新兴的铁路运输,但长期以水运为核心业务的过塘行,在20世纪20年代末期,还是隐约透露出一丝转衰迹象。1927年,江干徽州塘拥有百年历史的曹泰来过塘行,家族传承或有龃龉,“外间不明真相,议论沸腾”,特地登报声明经营正常。1929年7月17日,江干大火,“霎时烈焰冲霄,浓烟匝地,上下城瞭望台警钟怒鸣,历二小时久,计焚去门牌九十七号,铺户六十七家,房屋共一百四十五间”。同为徽塘老铺的洪大房顺记过塘行直接殃及,只得暂时搬迁至附近海月桥下首营业。江干的这次大火对过塘行生意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两个多月后,江干徽商经营的12家过塘行紧急登报声明,“姚大纶、何枢臣、何三房、鼎大昌、正大隆、益隆、王云生、洪佩文、洪大房、公昌和、曹泰来、余锦洲”,“营业有年,信义昭著,地址均在原点,并未更动搬移,惟上月洪大房被邻失慎遭灾,现移陆毓记营业,乃有不法之徒,在苏沪等处妄造谣言,除谋捣乱,并谓姚大纶有拆屋翻造等语,证之事实,全属子虚”。虽然过塘行不断澄清,但至30年代初,异动还是接踵而至。1931年,公昌和过塘行因后继乏人,在经过多年租赁给外人经营后,由族人接手,另延经理。同年8月,洪佩文过塘行卷入毒品运输案,主人被判入狱并处罚金。1934年2月,老字号曹泰来过塘行“因近年生意清淡,受时局影响,经济困难”,最终收歇闭幕,并明言“各房子孙众多”,各房经济往来均归本房处理,与曹泰来行再无瓜葛。行业的整体下滑与老铺的继承问题相互交织,共同导致兴盛百余年的江干过塘行在20世纪30年代初由巅峰转向颓势。

    但也不可否认,此时仍有新的过塘行在江干开业。1933年2月,方竹卿在海月桥新开永安过塘行,主营徽杭客货运输,店中“同人等服务过塘业多年,对于过塘一切业务素具经验,而于两港船户尤为深悉,至招待必期周到,装载务求妥捷,庶一扫腐化之积习”。就其宣传语视之,老板方竹卿应当是在过塘行习业多年后自立门户,熟谙其业务与积弊。1933年11月,徽杭公路全线通车,永安过塘行很快推出汽车代雇业务。“凡经敝行雇车者,无不获到妥捷费廉之便利,顷敝行更进一步,为诸乡台谋便利计,特与杭地汽车业订有简约,此后雇车,益可廉快,如行李箱笼多者,以及一切客货,则仍由敝行代装妥熟之船运送,以期两便”。代运行李是过塘行的老本行,晚清杭州八千卷楼丁申之子丁立诚曾有诗云:“行李江干代过塘,往来承接论船舱。越人独信沈宏远,徽客时投梅二房。”诗中“沈宏远”“梅二房”就分别是绍兴人和徽州人开设于江干的过塘行。徽杭公路开通后,永安过塘行适应客货不同需求,水运、汽运两项业务齐头并进,并竭力做好两种运输的衔接配套。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永安过塘行特意强调“迩来浙省禁毒严厉,检查认真,凡有类似烟丸毒品,千万不可携带”,这一提醒极有可能鉴于洪佩文过塘行涉毒的覆辙教训。前揭专运茶叶的杭州阎鹏九转运过塘行汽车运货承接处,显然也是在水运老本行基础上,抓住了徽杭公路通车的新机遇。

    阎鹏九在“过塘行”前加上“转运”二字,以示推陈出新。相同时代,江干洋泮桥上首,还有一家过塘行名为徽侨传达总公司,这或许暗示了“过塘行”在时人眼中已成为一个略显陈旧的名词。1934年,徽州人在杭州开办浙皖旅行社,为商旅提供车船代雇及餐饮住宿,特别提及“职员茶役均属徽人,布置清洁,招呼周到,起居饮食便利异常”。这是江干徽商过塘行的老传统,清末徽人詹鸣铎自传小说《我之小史》曾提到少时随父亲投宿江干,“时曹泰来行内,多是灰[徽]州客,听见皆故乡口音,气求声应”,“众人笑谈……大家开心之至”。浙皖旅行社“自备新式汽车多辆,听客雇坐,直达徽州、屯溪、休宁,一切仿过塘行办法,代客转运行李,水陆均可”。浙皖旅行社虽已弃用过塘行名号,但为了让老乡明白其业务,坦言“一切仿过塘行办法”。

    三、战时断裂与战后嬗变

    1937年,八一三抗战爆发,上海至杭州一线陷于战火,1937年末,杭州沦陷。沪杭一线民众,纷纷背井离乡。1938年10月至1939年12月,白正在《申报》连载47篇《明儿避难记》,记述了上海附近市镇的明儿一家,在杭州沦陷前夕逃难至徽州的一段经历。

    他们搭乘内河航船,躲过敌机轰炸、乱兵征船,在拱宸桥一带上岸,搭乘人力车抵达江干过塘行,寻求搭船前往徽州的机会,行李则用小船稍后驳到。战乱中的过塘行,“里面堆积着不知多少的大包小箱的货物,里面的人很多,立的,坐的,老的,幼的,各色各样的人,都聚集在一间屋子中”。他们都是逃难的平民,有的从乌镇来,想去屯溪,有的从嘉兴来,要到兰溪,已滞留多日,叫不到船。敌机不时飞临上空,轰炸钱塘江大桥,桥没有炸到,“反炸沉了铁桥附近的十多艘小船,那炸声使这里的地都震动了”。明儿一家投宿的过塘行由徽商经营,同行的朋友李先生和过塘行经理是同乡,“他们俩谈着安徽话”。李先生请过塘行准备晚餐,“没有一刻儿,桌上放上了满满的四碗菜,两荤两素”,在航船上几天没有吃过一顿好饭的明儿吃了一个畅快。从过塘行经理处得知,“最近几天这里风声很紧,在钱塘江里的船,都被捉去作军用,而且船价飞涨,差不多要照平时加上一倍以上,因为那些船夫很胆小,不敢到这里来”。经过一番打听,李先生和明儿父亲总算捡漏找到了一艘愿意出发的江山船,但索价颇昂,到屯溪的船钱平时不过80块钱,而此时船户开价200元。想要压一下价,船户就表示,“先生,这几天的船钱,是性命换来的,万一飞机丢下了炸弹,不是玩的”。再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谈妥了价格,决定当晚就走。

    江山船形体较大,揽定乘客后,方才靠岸。因为岸边有沙滩,泊船地方距离石塘有一段距离。明儿一家从过塘行出发,“走过了高低不平的石路,渐渐地踏着软软的沙滩”,再走上一条有几十步长的狭窄跳板,“一荡一荡”地登上客船。“那船是很大的,里面收拾得还算清洁,船的两旁有四个床铺”。过塘行的伙计帮忙把行李装上船,当明儿拿着电筒清点行李时,过塘行的伙计提醒他电筒不要朝向天空,因为敌机袭来时,有汉奸用电筒照向天空施放信号,指引投弹目标,这样容易被当成汉奸抓走。时过午夜,登船方才停当,20多人挤在一船,驶向钱塘江上游。

    经过12天的船上生活,一船人抵达暂离战火的屯溪。为联系后续行程,他们又在船上停留了5天方才登岸。下船时又有周折,“当初杭州下船的时候,言明船钱和一切酒钱都包括在内,到了这时”,船家又“要讨什么酒钱、柴火钱,经过了好一番的口舌,仍加了一些钱”方才作罢。这段抗战初期自杭州雇船逃难往屯溪的记述,颇为翔实,可谓留下了江干过塘行最后的生动画面。在江干,李先生与过塘行商量雇船事时,徽州经理道:“这几天,船少而叫船的人多,如果局势仍是一天紧一天,我们也想回家乡去。”随着战事的推进,此话终成谶语。

    1941年6月和11月,日本曾对沦陷中的杭州进行过两次转运业调查,发现偌大的杭州,仅剩3家过塘行:金记、合兴记、利济。战前的1931年,杭州有过塘行119家,资本规模总计148650元,平均每家1200多元,实际规模最大者资本额达6500元。相形之下,沦陷时期的3家,资本极小,金记为480元,合兴记为300元,利济为400元,合起来还不及10年前一家中等过塘行的规模。

    这3家过塘行与战前过塘行几无关联,股东均为绍兴人,原来都是乌山船从业者,合股办起过塘行。每家过塘行的东伙大约十来人,因个人资财有限,除经理等少数人持股稍多,其他职员多人拼合一股,另外还吸收了一些隐名合伙人入股。所以,从业职员与其说是资金入股,不如说是靠劳动力入股。此时的过塘行,相当于几个船户的合伙经营。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很低,大部分为文盲,合伙共事没有合同契约,全凭口头约定和互相信任。资本雄厚期的过塘行除转运外,还担当着撮合上下游交易的牙行角色,甚至代客买卖,而此时的过塘行,仅从事转运,已完全没有牙行的业务。所以,他们不需要缴纳牙帖税,只需在建设厅作为运输行登记备案,在5‰的营业税外,赚取一份凭力气吃饭的搬运收入。

    杭州的过塘行运营原有一定地域分工,徽帮主营徽杭客货运输,专做京广洋货的京帮和专运日用百杂的开梢帮,以及专营粮食的粮食帮,多为义乌人,宁波、绍兴出身者只占少数。抗战时期,杭州为沦陷区,徽州为敌后,在江干上下岸的徽杭运输陷于停顿。所以,这3家绍兴人过塘行以湖墅为中心,仅限在塘栖、三墩、余杭的范围内运输针织衫、袜子、毛巾、雪花膏、热水瓶等日用品,全无昔日上达徽衢,下至苏沪的大宗长途转运。

    杭州沦陷时期,过塘行整体凋敝,最直接的原因无疑是战争导致的地方动荡。战时严格的物资管制,也破坏了过塘行赖以生存的区域间物资交流。尤其是徽杭之间历史悠久的水路贸易,因沪杭一线沦于敌手,而皖南为敌后纵深,两地间的正常贸易近乎停滞,专营徽杭水运的徽帮过塘行完全失却了生存的基础。而同期依托铁路运输的转运公司,因为日军对沦陷区的控制以铁路为主轴,反而出现了畸形的繁荣。杭州沦陷期间,转运公司有65家之多,大多为上海公司的驻杭分支。日本通运会社控制了沪杭间的铁路运输,加上物资管制,这些转运公司的生存空间,实质上是作为管制物资的流通许可中介代理。

    1945年战争结束后,钱塘江长途水运得以恢复,杭州的过塘行和转运公司迅速发展至300余家。学界披露过一张1947年6月25日的篓茶急件运输抄单,承运方为姚大来兴记运输过塘行,其堆栈坐落于江干海月桥,代垫款项包括了车力、上力、栈租、叨佣、堆力、保险、膳费。不难推断,这是来自钱塘江上游的内销篓茶在江干上岸转运。该行牌号为“姚”姓,来自徽州的可能性不小。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代垫款项包括车力,又是急件,故该运单后续运程当为铁路,所以,姚大来已不是传统纯粹意义上的过塘行,而是兼具了转运公司和过塘行的双重性质。由于铁路、公路运输的快捷,尤其是沪杭铁路、徽杭公路的便利,传统意义上单纯从事水路转运的过塘行,至此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已不再成立,融入了后起的转运公司,“过塘行”这一称呼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新中国成立初期,杭州有300多家过塘行及转运公司,后因资金、业务等问题,逐渐淘汰缩减至100多家,至1951年实行“私私联营”,成立八个联营处,业务各有侧重和分工:“一联”以运茶叶为主,“二联”和“八联”主要运土纸,“三联”和“五联”运输水果、鲜杂货,“四联”和“六联”运输竹木柴炭,“七联”承运日用百杂。1952年以后,联营撤销,业务归并为20余家,至1958年,进行了“公私合营”的社会主义改造。

    结语

    过塘行是钱塘江流域水运中,为商旅提供客货转驳服务的一种行业。因为政府抽收过境商税的机构多设于此类节点,所以,过塘行因地制宜,连带为客商提供报税服务,并利用信息优势,撮合交易,提供牙行服务。钱塘江南北两源,深入东南丘陵;下游入海口,贯穿江南核心地带;沟通南北的大运河,在钱塘江入海口顶点的杭州与之相连。由此,杭州成为钱塘江流域上下交流、内外沟通的中心。但因为天目山余脉和杭州湾大潮的影响,小尺度层面上,钱塘江与大运河及江南水网之间存在着水位差,有漫长石塘相隔,因此,杭州城南的江干成为过塘行最为集中的地方。

    本文考证推断,明代中后期,闸坝夫头与牙行融合演化为过塘牙人,利用地近钞关之便,包揽客货转驳与报税,是为过塘行之先声。此类中介机构,给贸易加增了一层佣金,但具有官民两便的逻辑。在官方看来,“过塘主人、店户、船埠头止递数,以防欺隐,官未尝役之也”,若“各关多设吏役,则日有侵冒,而奸弊易生”,巧用民力,正可防止冗员冗费。商人一方,亦不排斥牙行经纪。“凡船卸,必由船行经纪,前途凶吉,得以知之,间有歹人窥视,虑有根脚熟识,不敢轻妄”,“买货无牙,称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卸船不可无埠头,车马不可无脚头”,“倘悭小希省牙用,自雇船只,人面生疏,歹者得以行事,以谓谋故,无迹可觅,为客者最宜警惕”。

    然清代前期,公私史料未见过塘行之身影,殊为费解。结合此期钱塘江主泓由南大门转向北大门,江干潮患陡然加剧,康熙后期至乾隆前期钱塘江河口段改筑鱼鳞石塘的重大水文事件,笔者推断过塘行的登场活跃乃在石塘工成之后的乾隆中后期。明确出现“过塘行”的文献与碑刻资料,目前可实证追溯至嘉庆初年。20世纪30年代,从业者已不清楚过塘行的兴起时间,推测在同治以前。按太平天国一役,咸丰十一年(1861),太平军自徽州沿钱塘江进入浙江,攻占杭州,“城既陷,驱饥民出,多冻死于江干”,直至同治三年(1864),杭州克复。杭州战事,自钱塘江上游蔓延而来,江干过塘必致瘫痪,其恢复当在同治三年以后,民间记忆实与此有关。

    江干之于钱塘江,如同一把折尺的中枢关节,上为徽杭,下为沪杭。1907年至1909年,江墅、宁沪、沪杭铁路相继通车。沪杭一节交通,增加了铁路这一快捷选项。杭州开始涌现专营铁路转驳的转运公司,转运业由此细分为过塘行、转运公司两类。江干的徽帮过塘行因应这一形势,联合以茂顺泰转运公司的名义,与沪杭甬铁路局签订运茶合同,承包了杭州闸口至上海南站的箱茶运输,由此形成出口箱茶的徽杭沪铁水联运链。其间即便徽州茶商并不满意茂顺泰的服务,茂顺泰依然长期垄断了沪杭间的箱茶铁路运输。商人委托转运公司代理铁路运输,个中关键原因为铁路方面不对货物损毁负责,委托转运公司,货物安全则有转运公司托底。1933年11月,徽杭公路全线通车,折尺的徽杭一节也有了新的选择。部分过塘行很快推出汽车代雇业务,提供快捷客运,大件行李和大宗商品则保留钱塘江水运,水运、汽运齐头并进。

    铁路、公路给过塘行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动摇了过塘行赖以生存的水运根基。20世纪30年代前期,以水路转运为主营业务的过塘行发展至顶峰,但曹泰来等老字号的传承困境和营收下滑,已透露出过塘行的陈年积弊和倾颓迹象。全面抗战时期,沪杭一线沦于敌手,皖南成为敌后纵深,两地间正常贸易停滞,杭州的传统过塘行体系彻底崩溃。沦陷期间,杭州仅剩3家从事近郊百货搬运的乌山船过塘行,虽然沿用了过塘行的名号,但其资本规模、业务模式、服务范围,与战前的过塘行已不可同日而语,实际只是一种小型搬运合作社。因日军主要沿铁路实施占领,依赖铁路的转运公司,则通过代理统制物资流通许可,出现战时的畸形繁荣。战争过后,徽杭水运重开,但因为沪杭铁路、徽杭公路的便利,传统意义上单纯从事水路转运的过塘行,作为一个独立行业已不再成立,区别于转运公司的特性也越来越模糊,“过塘行”这一称呼最终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消融于趋近铁路和公路的转运公司。

    杭州江干是过塘行的发源地,也是过塘行最典型、最集中的地方。江干过塘行的发展历程,大体代表了这一行业的盛衰起伏。它兴于江河之间,上达内陆,下通运河,作为钱塘江流域上下交流、内外沟通的关键节点,见证了长三角中心城市与腹地之间密切的经济、文化和信息交流,成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轫阶段的重要枢纽。江干以外,萧山西兴、闻堰、义桥,海宁盐官,平湖乍浦等地,过塘行亦繁盛一时,在江河之间,流域的中心与腹地之间乃至东亚海洋贸易之中,发挥了各具地域特色的作用。

    通观过塘行的兴衰,其核心业务为协助客货翻越钱塘江与大运河及江南水网之间的地理阻隔。因为地理阻隔的存在,客流和货流会在此做一停顿。正是利用这一停顿,众多客商在此寻机交易,政府税关在此抽征商税。可以说,地理阻隔和政府榷税,从天然和人为两个维度加重了客货在此处的流动成本。过塘行的先声——过塘牙人,在此节点应运而生,正是利用在地优势和规模效应,相较外来客商,能用更低成本实现客货的过境流转。外地客商与其自己费劲心力,与各种风险周旋,不如委托过塘牙人操办,成本更为低廉。至清代中期,随着石塘竣工、岸线稳定,顺应江南经济的持续发展,更多客货在此中转。由过塘牙人发展而来的过塘行,围绕过塘和报税,不断附加服务。他们针对旅客,提供食宿、雇船等服务,针对货物,提供仓储、撮合等帮助,逐渐成为客货过塘的一站式服务中心。过塘行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固然有提升服务质量,谋求自身发展的原因,然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视之,更为本质的动力在于进一步拉大与客商自行达成相同目标之间的成本差距,使得客商更为稳定地依赖过塘行的服务。政府与过塘行的关系,与之类似。政府欲掌握过境货物数量,掌控往来船户行踪,需要巨大的行政成本,而过塘行在业务中自然汇集了这些信息。于是,政府通过发放代理许可,亦即官牙认证的方式,以极低成本向过塘行换取了这些市场信息。

    过塘行的衰落,与近代战乱有关,但最为核心的原因,在于大运河与钱塘江水路先后被铁路和公路所替代,转运节点由水路向陆路转移。克服转运成本的需求依然存在,只不过委托对象由以水路转运为核心业务的过塘行转变为以陆路转运为核心业务的转运公司。但是,转运公司并没有如同过塘行一般发展成为转运的一站式服务中心,其原因在于公路、铁路的客货流转速度远高于水路,客货在转驳节点的停留时间变短,加之北新关、南新关在清末被裁撤,且电报、电话等近代通讯的发展,也大大降低了客商获取产业链下游信息的成本。原本由过塘行提供的报税、食宿、撮合等附加服务,或需求消失,或因成本降低,客商自行操作即可。产业链内分工出现的地理位置,由高成本丛集点的位置所决定,分工的扩展与收缩,因应着高成本环节的出现和消失。钱塘江过塘行的兴衰,正是一个生动的历史案例。

    转自《学术月刊》2026年第4期

  • 任晔 黄朴民:攀附先世与合族并谱:唐宋时期孙武世系生成考[节]

    孙武作为《孙子兵法》的署名作者,西汉以来即广为人知,汉魏之际更因被孙权奉为远祖而声名大噪。不过,孙武事迹不见于先秦典籍,最早记录其人其事的《史记》对其家世背景也只有“孙子武者,齐人也”的极简介绍。孙武先世族属,汉唐之间无人知晓;后世子孙可确知者唯有孙膑一人,且亲缘关系不明,只能以“后百余岁有孙膑。膑生阿鄄之间,膑亦孙武之后世子孙也”模糊交代。然而,北宋成书的《新唐书》却给出了一组代际清晰、延绵千年的“孙武世系表”,同时明确表示孙武籍贯乐安(今山东惠民,一说山东广饶),深刻影响到后世孙氏族谱书写和孙武形象塑造,流传极广。面对这一看似横空出世的孙武世系表,后世学者或基本接受、直接采信,或直斥其伪、全面否定。迄今为止,尚无人系统考察《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中孙武世系的生成过程。

    许多学者注意到,魏晋以来民间冒认祖先、编造谱牒的现象屡见不鲜,他们或攀附先世、伪造族谱,或罗列先贤、拼凑世系,以致唐代“姓姓有高门、人人得郡望”。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新唐书》中孙武世系的形成不单涉及谱系真伪问题,更与多方互动下的政治文化建构密切相关,其背后是唐宋时期孙氏各宗族攀附先世以抬高社会地位、合族并谱以扩大政治资源的集体共谋。在这一进程中,分别作为孙氏不同宗族远祖、毫不相干的齐国名将孙书和兵家宗师孙武之间“亲缘关系”的生成,既是孙武世系形成的关键环节,也是后世想象孙武早年经历的逻辑起点,但从未受到历代学者的关注。本文将以中古各支孙氏墓志为中心,结合各类出土文献与传世典籍,勾勒唐宋时期孙武世系生成的大致脉络,分析其形成背景、演进动力和后世影响,探讨孙氏族人的祖先想象与族谱书写背后的政治文化因素,进而增进对相关问题的认识。

    一、攀附先世:分别作为孙氏远祖的孙武与孙书

    攀附先世、编造家谱的现象,流行于魏晋、大行于隋唐,其渊源则始自两汉。刘邦起于民间、先世不显,司马迁依托皇家图籍作《史记》,“天下遗文古事靡不毕集”,仍无法知晓刘太公以上汉家世系。然而,昭帝时期“汉家尧后”说已开始流行,班固进一步为“汉帝本系,出自唐帝。降及于周,在秦作刘”的世系补充论据。东汉末年群雄并起,往往冒认先祖以光大门庭。曹操、曹丕父子在颛顼、舜帝、曹叔振铎和汉相国曹参四位“远祖”之间摇摆不定,遂有曹氏“四易其祖”之讥;孙权认孙武为远祖,对《孙子兵法》推崇备至,并劝勉吕蒙、蒋钦等武将“急读”,但其间世系极为模糊,故而陈寿只言“盖孙武之后也”。沈约著《宋书》,有“孙坚之祖名钟”及其款待三位仙人的记载。隋唐以前,仅仅形成“孙武—(若干代)—孙膑—(若干代)—孙钟—孙□—孙坚”的模糊世系;唐宋时期,随着孙氏各宗族的攀附先世,孙武的“后世子孙”日渐增多,“后代世系”也开始丰富起来。

    (一)兵家宗师孙武:多支孙氏共祖

    两汉时期言及孙氏先祖和族源,或曰出于“卫之公族”,或自云“厥先出自有殷,玄商之系……避地匿轨,姓曰孙”,另有部分由夏侯婴后裔改姓而来,尚无人托为孙武之后。而三国孙权自认“孙武之后”以来,孙武迅速成为备受孙氏族人欢迎的远祖。南朝“冒袭良家,即成冠族”的现象屡屡出现,北朝君主更是“经常纵容、甚至鼓励当朝冠冕攀附士籍”,于是隋唐复归统一后,富春孙氏、长安孙氏、洛阳孙氏、太原孙氏、定州孙氏、振武孙氏、会稽孙氏及乐安孙氏部分房支,尽管对祖先世系的追溯各不相同,但都奉孙武为自家远祖。

    唐代富春孙氏因孙坚先祖“世仕吴,家于富春”,纷纷自托为孙权后裔并奉孙武为远祖(东晋以来富春县即已更名富阳县,但民间仍习称富阳为富春)。其墓志在追叙祖先时,或直接上溯至先秦孙膑,或追溯到汉末孙坚、孙权,而史籍当中孙膑、孙坚、孙权均被视为“孙武之后”,可见富春孙氏皆以孙武为家族远祖。(见表1)

    隋唐时期,随着《孙子兵法》的流行和“武庙十哲”的设置,孙武之名渐为世人所熟知。全国各地的孙氏宗族纷纷奉孙武、孙膑为远祖,使“孙武后裔”的规模和分布区域逐渐扩大。(见表2)

    在被多支孙氏宗族追认为远祖后,“孙武后裔”不再仅限于富春及阿鄄之地,而是广泛分布在中国北方。因此,宪宗朝林宝收集汇纂“诸家图牒”而成的《元和姓纂》,在“孙姓”条目之下,将乐安、富春(作者误将一地两名的富春、富阳写为两地)、清河、洛阳四支均记作“孙武之后”,而东莞孙氏作为“孙膑之后”,显然也属于“孙武后裔”。当孙武不再专属于富春孙氏,唐代多支孙氏族人的墓志撰写,均将其列入祖先世系一栏,由此形成孙氏墓志的模式化写作。

    值得注意的是,唐五代墓志书写中,不但丰富了孙武后裔的世系、一再强化孙武和孙权的“亲缘关系”,更试图为孙武寻找“祖先”、向前拓展孙武世系。唐代孙氏族人在其墓志书写中,一度选择春秋中期的楚国名相孙叔敖为“孙武祖先”:“孙叔作相,刑政肃而风化流;孙武用兵,法令齐而强敌震”,以辅政强楚的孙叔敖和治军严明的孙武为乐安孙氏远祖;“昔栈车尸御,相楚显其能仁;伏弩思谋,将齐称其大绩”,以孙叔敖、孙膑为富春孙氏远祖,前者“栈车牝马”清廉为官,后者马陵伏弩射杀庞涓。孙叔敖“长子即封食邑固始,少子在江陵,中子居三□”,后人世代为楚贵族;一百年后,相隔不过三代,而孙武由齐入吴,又领兵伐楚,若将孙武视作孙叔敖后人,显然不合情理。于是,孙叔敖为孙武先祖之说未能流传开来;而陈完后裔、齐将孙书与《史记》中的孙武形象更为接近,又被累世冠冕的孙嘉之家族奉为远祖,在唐后期与孙武产生“亲缘关系”,最终由《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定为孙武祖父,使孙武先祖世系与陈完一脉直接对接。

    (二)陈完后裔孙书:孙嘉之家族远祖

    孙嘉之家族是唐代的名门望族,自玄宗降诏褒奖孙嘉之教诲诸子“有义方之训”,恩赏以宋州司马致仕以来,家族成员世代显宦:其长子孙逖“掌诰八年,制敕所出,为时流叹服”,官至刑部侍郎;孙辈中,孙宿、孙成官至州刺史,孙绛以御史中丞立军功、封乐安县开国男;重孙辈中,孙景商以天平军节度使检校礼部尚书,孙公乂以工部尚书致仕、封乐安县开国男;玄孙辈中,孙简官至左仆射、封乐安县开国侯,孙偓更是一度担任唐昭宗宰相,使其家族得以列入《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中,为后人所熟知。然而孙嘉之及其祖上四代皆官位不显,最高只担任县令。与李义府、杜正伦等寒素高官一样,孙逖等人发迹后也通过攀附先世、重修谱牒以抬高门楣。孙嘉之家族奉齐将孙书为远祖并丰富祖先世系,便是这一社会风潮的典型体现。孙书被选为孙嘉之家族远祖,正是这一集体行为的关键一环。

    唐代士族谱系“往往叠加、覆盖和累积着上古传说祖先、秦汉英雄祖先、六朝名士祖先,以及近世真实祖先”。作为新晋显贵的孙嘉之家族欲将自身塑造为传统士族,于是以舜帝为上古传说祖先,“其先有妫之后”、“本乎唐虞之后”;以孙书为先秦英雄祖先和家族姓氏来源,“书实有功于齐,封于乐安,赐姓孙氏”;以孙、孙惠蔚为六朝名士祖先,“晋有长秋卿曰,五代孙惠蔚,后魏光禄大夫”;至于孙嘉之曾祖、隋晋阳县令孙孝敏以来的近世真实祖先,更是一一“载录家谍,光昭史册”。孙嘉之家族将攀附的远祖和真实的先祖一一写入家牒(唐代墓志多写作“家谍”),形成“吾氏世系冠冕,辉焯图谍”、“余烈遗风,辉图耀谍”的盛况。后世子孙墓志的祖先世系部分,无不据此家牒撰写:不但族人撰志参考家牒,委托外姓人撰志也要主动提供家牒,如李都为其“素交”孙瑝撰志前,后者堂兄孙奭“录公家谍来请”。在一代代人的墓志书写中,孙书作为孙嘉之家族远祖的“记载”被不断确证、反复强化。

    孙嘉之家族以知名度远逊于孙武的孙书作为先秦远祖,是其打通武遂孙氏与乐安孙氏,塑造其家族人才辈出形象的自然选择。北魏名儒孙惠蔚“周流儒肆”,《易》《礼》以及《春秋》无不精通,官至光禄大夫、受封枣强县开国男,名噪一时。孙逖攀附先世时,不顾孙惠蔚去世时(神龟元年,518)距隋大业元年(605)八十余年的事实,将其认作自己高祖、大业年间担任晋阳县令的孙孝敏之父。又因孙惠蔚所属的武遂孙氏并非士族,于是自认为乐安郡第一高门乐安孙氏之后(目前所知唐宋姓氏书皆以孙氏为乐安首姓),制造出西晋孙因战乱迁出乐安“避地河朔,后世居焉”的故事,将武遂孙氏“嫁接”到乐安孙氏上,使自己既是孙惠蔚后裔,又属乐安孙氏高门。后世子孙墓志书写中,或参照孙逖说法“其先乐安人也,至后魏迁于魏之武水,因家焉”,或回避孙惠蔚的武遂籍贯,径言“自齐大夫书始受邑于乐安,至后魏光禄大夫讳惠蔚,以儒学振耀一时”,以此淡化嫁接先世的痕迹。

    西晋乐安、武遂(今河北武强)两地相去不远,孙为避战乱举家迁往武遂的叙事似可成立,唯一缺环是孙家族在乐安的祖先世系。孙武虽为齐人,但受阖闾赏识成为吴将并留居吴国,因此汉代吴县巫门外有“吴王客齐孙武冢”,孙权的攀附更使孙武后裔世居吴越说深入人心。被视为“孙武之后世子孙”的孙膑,生于宋、卫两国交界的“阿鄄之间”,虽得田忌赏识一度为齐客卿,终因与权臣邹忌不睦而被迫奔楚,故有“惟膑楚也,克播于嘉名”之说。相比之下,作为田完玄孙的孙书更适合代表乐安孙氏:其一,田完入齐后子孙世居临淄(今山东临淄),乐安与临淄相距仅60里,显然在孙书的活动范围内;其二,孙书作为陈僖子田乞的胞弟,有“使师夜缒而登”一举攻克纪鄣城的卓越战功,具有受封爵邑、赐氏纪功的资格,孙书之“孙”正是齐侯所赐之氏,其封邑《左传》不载,给了后人想象和填补的空间。于是,孙嘉之家族通过“齐大夫书始受邑于乐安”、“孙书实有功于齐,封于乐安,赐姓孙氏”的历史叙事,将孙书塑造为乐安孙氏的开基祖、其家族的先秦远祖,并将此写入家牒、列入谱系。

    因此,在中古墓志的祖先书写“从家族谱牒直接抄录或简单改写而来”的惯例下,孙嘉之家族六代成员墓志皆以孙书为先秦远祖,二十六方墓志中的唯一例外正是源于没有家牒可供参考:安史之乱中,孙视不幸为叛军所获,与亲属失去联系,仅二十五岁便早逝于洛阳,其“寮友等痛宿草之将列,惧陵谷之时迁,刊玄石以纪德”时,既无家牒可供参照,又无亲属可以咨询,只得以名气更大的孙武为其远祖,从而使墓志要素俱全。这一特例恰从反面证明了,孙嘉之家族不但将孙书、孙惠蔚奉为远祖,且明确写入家牒之中、刻于墓志之上。

    二、统宗合族:孙武与孙书“亲缘关系”的出现

    随着魏晋以来各寒素单族攀附先世、伪冒士籍的集体作伪,至中唐时已是家家有郡望族姓,“称袁则饰之陈郡,言杜则加之京邑”;人人有显赫祖先,张氏族人纷纷攀附张良,四十三处郡望“大抵皆留侯远裔”,孙氏族人多攀附孙武,唯有孙嘉之家族自认孙书后裔。于是原本分布在全国各地、彼此毫无关联的同姓不同宗族拥有了共同的远祖,随着“同姓谱系资源边界的日益泛化”,本无血缘关系的同姓不同宗族俨然变成“血亲家族”内的不同房支。只要是同姓人物,都被纳入到一个“泛化的同姓共同体”内,情感上彼此认同、现实中互为奥援,个体能够得到更庞大宗族的庇护。在此背景下,曾坚守家牒谱系、以孙书为先秦远祖的孙嘉之家族,面对孙氏其他宗族多以孙武为远祖的局面,也开始悄然修改起自己的祖先谱系。在此过程中,孙武的“祖先世系”也日渐丰富起来。

    (一)孙武与孙书发生关联:孙嘉之家族墓志书写的新动向

    唐大中十一年(857)七月十四日,孙嘉之玄孙,东都居守、左仆射孙简病逝于洛阳,享年八十二岁,宣宗闻讯“特辍朝会,命廷臣申吊赙之礼,以三师追褒册命”。按照惯例,孙简子孙与门生故旧一面立即撰写并上呈行状,“具死者世系、名字、爵里、行治、寿年之详,或牒考功太常使议谥,或牒史馆请编录”;一面准备资料,委托当朝宰相、孙简从表侄令狐绹撰写墓志。在此过程中,以孙简第五子孙纾为代表的孙嘉之后人,悄然进行着修订祖先世系、关联孙书与孙武的活动。

    唐代高官去世后,其家属除将行状上呈朝廷外,还需抄录副本以供墓志撰写者参考,即“状其往行”“赍状请铭”,而孙嘉之家族又有提供家牒以示祖先世系的传统。孙简的去世及其行状书写,恰为其子孙提供了一个结束自家先秦远祖(孙书)与孙氏其他宗族远祖(孙武)格格不入局面的契机。通过修改祖先书写,建立孙武与孙书的“亲缘关系”,使自己得以融入遍布全国的孙氏大家庭,联结起自己攀附的一流高门乐安孙氏与江南“名家令族”富春孙氏。孙简墓志曰:

    其先有妫之后,齐太公田和其裔也。和孙书为齐大夫,以伐乐安之功,遂封于乐安,因赐姓孙氏,吴将军武,书之孙也。子孙在吴者称富春氏,吴主其后也;其不迁者为乐安氏。

    从这段内容可以看出,孙简子孙既延续了孙嘉之家族以田完、孙书为远祖的传统,又将孙氏其他宗族的远祖孙武纳入其祖先世系中。由于孙书在齐国军功卓著,拥有封爵赐氏的资格,更适合作为孙氏得姓之源和乐安孙氏开基祖,而孙武即使作为吴将立有军功,也不可能在齐国乐安获得封邑,自然无法充当乐安孙氏开基祖。此外,历史记载的孙书首次登场在公元前523年的纪鄣之战中,而孙武以兵法见吴王要在前515年阖闾夺位之后。于是在综合考虑下,只能将孙武安排为孙书的后人,故有“吴将军武,书之孙也”,进而以“子孙在吴者称富春氏,吴主其后也;其不迁者为乐安氏”,将富春孙氏与乐安孙氏打造为同一宗族之下的不同房支,即迁居江南的分家与留居齐地的本家。

    通过建立孙书与孙武的祖孙关系,孙嘉之家族终于融入奉孙武为远祖的庞大孙氏家庭中:乐安孙氏是留在齐地的孙书后代,富春孙氏作为迁居江南的孙武后裔,也是孙书后代,二者成为孙氏家族的两大房支。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存在一个致命的失误:据《左传》记载,孙书在前523年纪鄣之战中扬名,后在前484年艾陵之战中被吴军俘虏;而《史记》记载孙武在前515年觐见阖闾,前506年随军入郢,甚至前489年夫差北上争霸时也“与有力焉”,“祖孙二人”时间重合超过三十年。即使孙书早育,三十岁即成为孙武祖父,且孙武早慧,年仅二十即撰成兵书、登坛拜将,那么艾陵之战时孙书也已八十余岁,如何能完成统帅前军冲锋,“闻鼓而已,不闻金矣”的壮举?对此问题,令狐绹据孙简家状撰志时或许未曾考虑,而孙简之子孙纾在书志时显然已经发现,只是考虑到墓志撰书通例和令狐绹当朝宰相身份,才将志文一字不改地书写并刻石入葬。不过在四年后为叔父孙筥撰志时,孙纾调整了孙书与孙武的“亲缘关系”,使其合乎时间逻辑:

    府君讳筥,字秘典,其先即吴大夫孙武孙书是也。尔后分为数派,居吴者为富春氏,居荥[齐]者为乐安氏。

    既然孙书与孙武活动时间重叠超过30年,且孙书为齐国攻克纪鄣在孙武见吴王前,孙书艾陵之战兵败被俘在孙武破楚入郢后,那就索性将孙书和孙武合为一人。既然杜预明确说明孙书字子占,那就索性把孙武当作其入吴谋职使用的别名、化名,如此一来《史记》中孙武早年经历和晚年结局的空白也都得到填补。然而此墓志主人孙筥仅官至左武卫兵曹参军事(正八品下),没有资格请赐谥号及国史立传,家人无需向朝廷上呈行状,孙纾所做的精妙修订也只能随着墓志铭长埋地下。而“孙书为孙武祖父”之说,却随着孙简行状上呈朝廷、交付史馆,又由令狐绹撰入墓志。唐代许多墓志入葬前会“拓印一部分以广流传”,令狐绹作为一代文宗、当朝宰相,其所撰墓志完全有可能被孙简子孙拓印、保存、传阅。正因如此,“孙书为孙武祖父”说并未被孙纾修订的“孙书为孙武本名”说取代,反而被写入史传、流传世间,深刻影响到《新唐书·宰相世系表》的孙氏世系书写与后世孙氏各支家谱的撰写。

    (二)合族并谱与互为奥援:孙嘉之家族关联孙书与孙武的原因

    南北朝以来郡望滥用与伪冒现象日增,唐代墓志“将两个不同郡望的先世杂糅在一起的例子十分常见”,虚化的郡望蜕变为单纯的符号,不再起到辨别同姓宗族的作用,于是汇纂同姓各宗族谱系、重构家族源流和祖先记忆,成为“士人群体不自觉的共谋”。中晚唐时期,囊括同姓不同郡望的“同姓通谱”“联姓谱”广泛流行并发展形成“联宗谱”,各郡望、各宗族被归并整合进一个同姓大家庭,演变为拥有共同族源和祖先的不同房支。通过合族并谱,同姓各郡望、各宗族的光辉祖先成为全体族人共享的公共资源;以姓氏代替郡望区分家族,使个体得到更广大家族的庇护和支持,同姓之内皆可视作亲属,彼此助力、互为奥援。

    唐前期,朝廷一面强化皇权、打压世家大族,“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一面承认士庶之别、维护社会等级,严格区分“郡姓”与没有郡望的“杂姓”,“知其囊谱相承不虚,然可为匹”。然而寒素显宦在跻身高位后,往往与传统士族“合族”“合谱”以抬高门楣,自上而下有力冲击着士庶之别,动摇了郡望区分士庶、辨别亲族的功用。李义府本“瀛州饶阳人”,因善于逢迎受到高宗宠信,“既贵之后,又自言本出赵郡,始与诸李叙昭穆,而无赖之徒苟合,借其权势,拜伏为兄叔者甚众”;同为高宗宰相的李敬玄本“亳州谯人也”,任吏部尚书后“前后三娶,皆山东士族,又与赵郡李氏合谱,故台省要职,多是其同族婚媾之家”;薛怀义本名冯小宝,得武则天宠幸,“以怀义非士族,乃改姓薛,令与太平公主婿薛绍合族,令绍以季父事之”。通过合族并谱,可使同姓各宗族共享显赫祖先和当世显宦,令“冢中枯骨”与“当朝冠冕”交相辉映,新兴官僚与传统士族多乐见其成,孙嘉之家族自然也不例外。

    孙氏宗族的合族并谱由来已久,在郑玄弟子孙炎的推动下,乐安孙氏在汉末已成为一流士族。西晋赵王司马伦谋主、琅琊孙秀就与乐安孙氏孙旂一支“合族”以跻身士族之列;北魏孙辽本为定州人,也以“绵绪太原,分流乐安”攀附乐安孙氏。隋唐时期各地孙氏与乐安孙氏合族并谱者不胜枚举,除孙嘉之家族外,最知名者当属孙处约家族。高宗宰相孙处约本为“汝州郏城人”,因郏城孙氏无郡望、属“杂姓”,于是攀附乐安孙氏,墓志作“本千乘乐安人也”,曾祖孙灵怀之后“子孙遂居清河之鄃县”。有趣的是,中书令张嘉祯为孙处约之子孙俊撰写墓志时显然不知个中原委,竟然帮孙俊攀附富春孙氏,作“吴郡富春人也,武烈皇帝十三代孙”,使孙处约父子墓志郡望不同、远祖有别。

    孙氏各宗族通过修改世系、嫁接郡望以合族并谱,消融不同郡望族源造成的宗族壁垒,使自己有更庞大的同姓宗族作为依托。对孙嘉之家族而言,既然孙逖已经修改祖先世系并嫁接武遂、乐安孙氏,将自己打造成传统世家大族,那么再开出一枝联通富春孙氏,自然也不在话下。孙简去世后,其子孙借上呈行状、官撰墓志之机,抛出“孙书为孙武祖父”说,使史馆存档、亲友悉知;又进一步表示“(孙书)子孙在吴者称富春氏,吴主其后也;其不迁者为乐安氏”,使武遂、富春、乐安三家孙氏连为一体,孙书、孙武、孙权、孙惠蔚等孙氏祖先汇聚一堂。如此一来,孙嘉之家族通过并入孙武—孙膑—孙权世系,与宰相孙处约家族为代表的孙氏各宗族成为亲族,提升了社会声望与政治影响力,形成“其冠冕继耀,自汉魏迄于本朝”的态势。

    当然,孙嘉之家族能够成功修改祖先世系,打通乐安孙氏与富春孙氏的必要前提,是当时官方与民间已无区别乐安、富春两大孙氏宗族的意识。氏之由来,与姓有别,或以祖父字为氏、或以世官为氏、或以爵邑为氏,即《左传》所言“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因此同氏未必同族同源,以孙氏为例,“或王孙之班也,或诸孙之班也,故有同祖而异姓,有同姓而异祖”,又有卫国大夫惠孙后裔姬姓孙氏、楚国宰相孙叔敖后裔芈姓孙氏、齐国将领孙书后裔妫姓孙氏等多个族源。唐代郡望伪滥、谱系失真,官民只认姓氏而不再严格区分郡望、血缘,于是孙处约以清河孙氏冒入乐安孙氏,而其子孙侹、孙俊、孙佺分别受封富春男、乐安子、会稽公;民间撰写墓志,卫国孙良夫与齐人孙武连成一系。因此,孙嘉之家族修改祖先世系,关联孙书与孙武、打通乐安孙氏与富春孙氏的工程,在“犹尚氏族,奉敕第其甲乙,勒为成书”的唐前期或许难以做到,但在“碑铭所勒,茅土定名,虚引他邦,冒为己邑”的中晚唐时期,就显得合理且自然了。

    三、载入史册:孙书确定为孙武祖父,孙武世系基本定型

    “孙书为孙武祖父”说,原本只是孙嘉之后裔为拓展家族影响力,借上呈孙简行状、官撰墓志之机而修改祖先世系的个别行为,仅涉及孙嘉之一族的家牒谱系与墓志书写。然而随着孙简族弟孙偓在昭宗朝位至宰相,其家族谱系得以在北宋时期写入《新唐书》的《宰相世系表》而被众人知晓,于是“孙书为孙武祖父”之说由边缘走向中心、由个别转为普遍,深刻影响到孙氏各宗族的祖先书写与家谱修撰。

    《宰相世系表》虽素有粗疏错讹之讥,却深刻影响到后世的家谱书写和祖先记忆,许多明清族谱的远祖世系便从此表中直接抄录移植而来。唐末动乱,官府谱籍或毁于战火、或散佚不全,“氏族之乱莫甚于五代之时”。北宋吕夏卿作《宰相世系表》时已无法据官藏档案审核甄别各家世系,只得参考《元和姓纂》,因“承用逐家谱谍,故多有谬误”。表中孙氏宰相世系,乃抄录缀合孙处约与孙嘉之两家世系而成:既采信孙处约家牒嫁接汝州、清河、乐安孙氏的祖先书写,“(孙)通子孙世居清河……武德中,子孙因官徙汝州郏城”;又吸收孙嘉之家牒嫁接武遂与乐安两地孙氏的祖先书写,“(孙)避地河朔,居武邑武遂”;此外更将“孙书为孙武祖父”的谱系写在表头。孙嘉之后裔在孙简墓志“其先有妫之后……书为齐大夫……吴将军武,书之孙也”基础上,通过修订家牒,逐步填充“田完—孙书—孙武—孙膑”谱系,使收入《宰相世系表》的孙武世系代际关系清晰明确:

    齐田完字敬仲,四世孙桓子无宇,无宇二子:恒、书。书字子占,齐大夫,伐莒有功,景公赐姓孙氏,食采于乐安。生凭,字起宗,齐卿。凭生武,字长卿,以田、鲍四族谋为乱,奔吴,为将军。三子:驰、明、敌。明食采于富春,自是世为富春人。明生髌。

    这一谱系不但延续了孙简墓志以孙书为孙武祖父的错乱,又因孙武为孙膑祖父而带来新问题:《史记》明确记载“孙武既死,后百余岁有孙膑”,如此悬殊的年龄差怎会出现在亲祖孙身上?然而《宰相世系表》中谱系虽然失真,却足够清晰,若查阅史籍、审核源流,不难发现其中漏洞百出;但若要据此建构祖先谱系、抬高家世背景,则显得十分方便且趁手。在“私谱盛行,朝廷不复过而问焉”的宋代社会,“言顾必武陵、言朱必沛国,其所祖何人,迁徙何自,概置弗问”,人们只关注谱系是否清晰明确、便捷好用,不再有辨析其真伪的现实需求。于是《宰相世系表》中上至上古舜帝、春秋田完,下至唐末孙偓、五代孙溥的孙武世系得以广泛传播,孙嘉之后裔提出的“孙书为孙武祖父”说由个别宗族的祖先书写,逐渐转变成全体孙氏的祖先记忆,被明清各支孙氏族谱吸纳从而实现了更广泛的流传。

    有趣的是,清河孙处约、武遂孙嘉之两家族通过攀附先世和修改祖先谱系,均冒入乐安郡望并成为同根同源的“孙武后裔”,于是吕夏卿在《宰相世系表》中干脆顺水推舟,通过东汉安邑令孙骐关联两家祖先谱系:

    骐,字士龙,安邑令。二子:通、夐。通子孙世居清河,后魏有清河太守灵怀。武德中,子孙因官徙汝州郏城。灵怀曾孙茂道(即处约)……骐少子夐,字子远,后汉天水太守,徙居青州……避地河朔,居武邑武遂……(孙来孙)蔚字伯华,一字叔炳,后魏秘书监、枣强戴男。

    于是唐代最显赫的两大孙氏家族,成为同宗之内的不同房支:孙处约家族为东汉孙骐长子孙通后裔,孙嘉之家族为次子孙夐后裔,孙简子孙修改祖先世系、拓展家族网络的计划完全实现。《元和姓纂》以孙武为乐安、富春、清河、东莞、洛阳五支孙氏远祖,《宰相世系表》更进一步以“孙武祖父”孙书为乐安孙氏开基祖,“孙武之子”孙明为富春孙氏开基祖,“孙武后裔”孙福、孙通、孙子起、孙烈、孙分别为太原、清河、汝州、昌黎、武遂孙氏开基祖,使孙武成为七支孙氏共祖。正如东汉儒者拼凑众多知名学者来建构貌似清晰完整的《五经》传授谱系那样,自上古到五代的孙姓名人纷纷汇入这一庞大的孙氏族谱之中。于是“舜帝—田完—孙书—孙武”的谱系,几乎成为孙氏各宗族(此时已被塑造为同宗族各房支)共同的祖先世系。

    嘉祐五年(1060),《新唐书》撰成并上呈御前,得到宋仁宗高度评价,他认为此书“闳富精核,度越诸子”,下令“布书于天下,使学者咸观焉”。《宰相世系表》随着《新唐书》在朝廷助推下广泛传播,迅速影响到孙氏族人墓志的祖先书写。熙宁四年(1071),沈括为孙龙舒撰写墓志,即参照《宰相世系表》写道:“孙氏之先,陈桓子无宇之子书为齐大夫,伐莒有功,景公赐之乐安,姓孙氏。书之孙武、膑皆以用兵显名诸侯。”在唐代仅被孙嘉之一家奉为远祖的齐将孙书,因《宰相世系表》中孙氏谱系的广泛传播,迅速走出孙嘉之家族,甚至走出乐安孙氏,被写入世居杭州的富春孙龙舒墓志。

    北宋末年,邓名世汇纂校证各家姓氏书、谱系表,认为《宰相世系表》在“九十三族,尤为精详”的同时,也有“钟、陈、韩、高之氏,亦有讹舛”之弊。具体到孙氏世系,他指出以孙叔敖为孙氏祖先之一存在错谬,表示“敖,字孙叔,一名艾猎。古人先字后名,故谓之孙叔敖”,其后人仍以为氏,“今驳正之,明其未尝为孙氏”。与此同时,《宰相世系表》中孙处约、孙嘉之两家世系,却在“诸书之误,十已辨其五六”后得以完整保留并逐字照录,舜帝—田完—孙书—孙武—孙膑—孙权的世系安排,因邓名世的肯定而更具权威性。

    南宋以降,伴随着《宰相世系表》的研究和《古今姓氏书辩证》的流行,孙书、孙武作为孙氏各支共祖的地位日益巩固。一方面,不见于唐代姓氏书的各地孙氏纷纷以孙书、孙武为先祖:宁德孙氏自云“系出江表”,托为孙武之后;瑞安盘谷孙氏节录《宰相世系表》作“书为齐大夫,有功赐姓孙氏,食采于乐安,书生凭,凭生武,武奔吴”,并将富春、太原、清河、昌黎、武遂多支孙氏连成一族。另一方面,明清孙氏族谱多参照《宰相世系表》书写孙氏祖先世系,“以孙书为孙氏受姓始祖,孙武为孙书之孙”,其中《苍基孙氏族谱》以三千字篇幅详细历数孙书至孙福共六十三世谱系,并对孙书受姓、孙武奔吴原委作出生动解释;考据学家孙星衍作《阳湖孙氏谱记》,“推本孙书,而表始孙武”,又在《孙子兵法序》中强调“孙子盖陈书之后。陈书见《春秋传》,称孙书”,使此“孙武世系”堂而皇之著入《孙子兵法》权威注本中,被后世学者熟知。

    四、结语

    《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中代际清晰的孙武世系,是吕夏卿缀合、整理多支孙氏的祖先谱系而成,又借助上古至五代时期的孙氏名人,将乐安孙氏、富春孙氏、武遂孙氏、清河孙氏等各地孙氏家族联为一体,形成庞大的孙氏宗族。魏晋以来,随着各支孙氏的攀附和冒认,孙武后代世系逐渐丰富;晚唐五代时期,齐大夫孙书清晰完整的家族谱系又被移植为孙武祖先世系,因《史记》阙载而难以言明的孙武世系终于得到完美填充。

    在攀附先世以抬高门楣、编造谱系以自我标榜的社会风气下,孙嘉之家族以武遂孙氏攀附乐安孙氏,奉齐将孙书为开基远祖;以孙处约家族为代表的多数孙氏宗族则自托为孙武之后,使孙武成为多支孙氏共祖。随着各寒素单族纷纷冒入显赫郡望、攀附知名远祖,本无血缘关系的同姓不同宗族变成“血亲家族”内的不同房支,形成“泛化的同姓共同体”。随着合族并谱之风盛行,区分家族的标志由郡望转为姓氏,同姓之内皆可视作亲属,彼此助力、互为奥援。为融入更庞大的孙氏共同体,孙嘉之后裔借上呈孙简行状、官撰孙简墓志之机悄然修改祖先世系,以孙书为孙武祖父,使其家族与多支孙氏家族成为“亲族”,从而拓展家族资源、扩大社会影响。

    “舜帝—妫满—田完—孙书—孙武”的世系,最初只是孙嘉之家族修改后的祖先谱系,仅存在于其家牒和族人墓志之中。然而因孙偓成为昭宗宰相,其家族谱系被写入《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中,从而由边缘走向中心,为众人所瞩目;由局部发展到整体,被当作七支孙氏的共同谱系;又得到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辩证》的充分肯定和逐字照录,更增添了此谱系的权威性。于是南宋以降,各地孙氏族人无不以孙武为远祖,并往往将孙书视为孙武祖父,清代学者孙星衍更爬梳各类史料中的雪泥鸿爪,力证“孙书为孙武祖父”之说“言非无本”,此说随同其《孙子兵法》注本广泛传播,深刻影响了后世学者对孙武家世背景的认识。

    本文原载《山东社会科学》2026年第2期

  • 王立新:商王朝国家形式的考古学观察[节]

    一、以往相关认识

    《诗经》等先秦文献中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邦畿千里,维民所止”(《诗经·商颂·玄鸟》)等相关记述,在汉代以降的传统史观中,夏商周三代被理所当然地视为圣王治下的泱泱大国,与秦汉以下的专制王朝国家别无二致。

    伴随20世纪初西方史学观念的传入及疑古思潮的兴起,学者们开始对包括商王朝在内的三代国家形式等进行重新思考。新中国成立后,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指出商代的“国家形式”属于“以王为首的贵族政体”,①成为相当长时间内中国史学界对商王朝国家政体形式认识的主流观点。此后,不少学者依据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或与考古资料相结合,陆续对商王朝的国家形式作出不同视角的解读。先后产生了军事部落联盟②,城市国家(城邦)③,以商本土为核心的方国联盟④,君主专制的集权王朝或集权国家⑤,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体制⑥,中央王国和地方族邦的组合体⑦,统治范围很大的地域国家⑧,分割式国家(segmentary state)⑨,共主支配下的广域王权国家(以下简称“广域王权国家”)⑩,复合制王朝国家(11),军权、王权、宗教祭祀等神权相结合的王权国家(12)和政治关系松散的霸权式邑制国家(以下简称“邑制国家”)(13)等认识。其中,“广域王权国家”被越来越多的学者用来指称夏商周三代的国家形态。

    需要指出,在以考古资料为主探索商代国家形式及其形成与演进机制的研究中,宋新潮较早提出,以郑州商城、偃师商城、安阳殷墟都邑为中心的区域,与商王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基本一致,而商王通过官吏或侯伯间接统治的四土范围与王畿之外的商文化亚区虽大体相当,但实际上却可能要大于商文化分布区。(14)孙华由二里岗文化周边城邑的规模、建筑朝向、大型建筑的规制、高级别墓葬的葬俗与中心都邑的比较,论证了二里岗文化属于商前期文化,周边城邑上层人士的族属为商人,中心都邑对周边城邑具有控制权。他与宋新潮观点接近,认为商王朝的实际控辖范围不仅覆盖了商文化的分布区域,甚至和吴城文化类似的与商文化有密切关系的非商文化区,可能都属于商王朝“四土”的范围。(15)刘莉、陈星灿等从聚落形态与金属、盐业等资源控制的视角探讨了包括商在内的中国早期国家的政治格局及其变化。他们认为二里头与二里岗时期,早期国家呈现出地域集权的特征。黄陂盘龙城等城址是以郑州地区为中心的商人向周边扩张和控制重要资源而设立的区域中心。中商时期集权衰落,多个政治中心并存。商代晚期商王室的政治影响力复苏,但始终无法重获二里岗文化时期那样的霸权地位。(16)王立新从选址、布局与功能视角分析,认为早商时期黄陂盘龙城、垣曲商城等城址是商王朝为控制重要资源产地或交通要道而设立的军事重镇,只见“官署类”建筑而无宗庙类建筑,可称“直辖邑”。通过直辖邑的分布及控制范围,可看出早商时期商王朝控制着很大区域。(17)此外,近年亦有研究涉及商王朝的政治地理结构及其对周边区域的经略与控制方式等。如方辉的《商王朝经略东方的考古学观察》(18)、韦心滢的《殷代商王国政治地理结构研究》(19)、豆海锋的《冲击与调适:长江中游商代文化与社会演进的考古学观察》(20)等,也都讨论了与商王朝国家形式相关的问题。

    综上,伴随商文化编年体系的逐渐确立,(21)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商文化的聚落形态、技术—经济网络、对周边区域的经略方式等研究不断深入,结合对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的重新解读,对商王朝国家形式的探索已取得长足进展。不少学者认识到,以二里岗—殷墟商文化为代表的政体控制着广阔的地域范围。夏商王朝均属“广域王权国家”成为最具影响力的看法。然而,解读商王朝国家形式这一颇具历史学意义的重大课题,单纯依据考古资料显然是不够的。以往从对甲骨文这类第一手史料的研究得出的商王朝实系以商王为实力盟主的方国联合体的看法,仍然是值得重视的学术认识。更重要的是,商王朝是以何种社会组织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考古学上如何判断商王朝的直接控制区域?商文化分布区与商王朝疆域究竟是何种关系?商王朝前后期对周边区域的经略方式与国家结构是否发生过重大变化?如何从考古学视角推导商王朝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些无疑均是关涉商王朝国家形式的关键性问题,需要凭借多元史料的结合尝试予以解答。

    二、商王朝赖以建立的社会组织基础

    夏商之交,中原地区出现了一批文化面貌处于非稳定状态的遗存。已辨识出来的有郑州南关外下层遗存、化工三厂遗存、洛达庙三期遗存、偃师商城第一期第一段遗存、二里头第四期晚段遗存等。这些遗存都或多或少呈现出二里头文化、下七垣文化、岳石文化因素初步混合的特征,但均缺乏稳定的器物组合。若将它们分别与代表夏人集团的二里头文化、代表东夷集团的岳石文化和代表商人集团的下七垣文化相比,面貌特征虽有不同程度的接近,但其间的变化却十分明显。而与以二里岗文化为代表的早商文化相比,又尚未具备二里岗下层早段之后形成的稳定的基本陶器组合,也难以归入早商文化。这一时期,正是中原地区由原有的二里头文化与下七垣文化隔沁水对峙转向早商文化一统格局的关键阶段。(22)

    郑洛地区原属二里头文化二里头类型分布区,被多数学者视作夏王朝中晚期统治的腹心地带。上述各类遗存中出现的下七垣文化和岳石文化因素都系外来文化因素。由这两类遗存成组出现的现象看,已非之前各文化之间的普通交流,反映了两种人群势力的进入。其间必有更深层次的历史动因。其实,这种巨变恰恰源自豫东地区。杞县鹿台岗等遗址发现的成组的、特征鲜明的漳河型晚期陶器与岳石文化因素共出的现象即是明证。(23)已有迹象显示,以河北中南部为主要分布区的下七垣文化漳河型遗存,在夏商之际正是沿豫东濮阳—杞县这一夹在岳石文化和下七垣文化辉卫型之间的狭长“通道”南下,在今商丘、周口一带与东方的岳石文化碰撞、整合,继而逐步西进,最终出现于郑洛地区。(24)在传世文献中,仍然保留灭夏之前商夷结盟的记录。《楚辞·天问》云:“成汤东巡,有莘爰极,何乞彼小臣,而吉妃是得?”所指即成汤通过与东方的有莘氏联姻而得到贤臣伊尹之事。《吕氏春秋·慎大览·慎大》亦有“汤与伊尹盟,以示必灭夏”的记载,将商汤与伊尹所在的有莘氏结盟的目的说得更清楚。今豫东的开封、陈留一带,直到春秋时还被称为“有莘之虚”。(25)可见,商汤在伐夏之前首选向东南方向发展,很可能即有与东夷势力结盟而壮大自身实力的战略意图。史载商汤有“景亳之命”,所指即商汤以会盟的形式组成军事联盟的重大战略举措。(26)景亳所在,虽有不同看法,然均不出豫东、鲁西的范围。商夷势力正是在豫东及邻近地区形成强大的军事联合体之后,才进一步西向进军灭夏的。所谓“韦顾既伐,昆吾夏桀”(《诗经·商颂·长发》),汤“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孟子·滕文公下》),反映了此后灭夏过程中的一系列重大军事行动。考古发现所显示的时段、遗存内涵特征及分布区域,与文献记载若合符节。

    至于下七垣文化的南下,以往学者多关注豫东地区这条路线。我们曾指出,郑州南关外下层遗存中以矮平裆鼓腹鬲为代表的因素,其实来源于下七垣文化辉卫型。而且这组因素自豫北地区南下到达郑州地区之后,并未在当地持续发展,而是很快继续向南,到达长江之滨的黄陂盘龙城一带,在那里与当地文化因素结合,形成了早商文化的盘龙城类型。辉卫型所代表的人群南下,虽与漳河型人群南下的路线不同,但时间节点大体一致,相关性十分明显,很可能也是服务于商汤灭夏的总体战略意图,只不过具体的战略目标有所不同。无论是漳河型与岳石文化因素,还是辉卫型因素,成组出现于郑洛地区,甚至出现于被认为是夏王朝中晚期都邑的二里头遗址及被认为是商汤所建西亳或别都的偃师商城,应当就是以成汤为盟主的联合体实施对夏王朝故土军事占领的结果。(27)这一重大政治变革,导致中原及邻近地区出现文化格局的重大变化。随着商、夷、夏人群的穿插流动,文化因素由碰撞走向交融,稍晚阶段即形成以二里岗文化为代表的早商文化一统中原的历史局面。

    商汤灭夏,以汤为盟主的人群不仅占据夏王朝统治的核心区域即夏国的范围,甚至对夏王朝曾予以重点经营的周边地区先后占领(详见后文)。我们认为,这体现了以商汤为核心的军事联盟夺取和继承夏王朝疆域的战略意图。历史上,新兴的政治势力灭掉敌对国家或其联合体之后,多是要占据前朝的故土,从而拥有对前朝民众和资源的管辖权。《吕氏春秋·似顺论·分职》云:“汤武一日而尽有夏商之民,尽有夏商之地,尽有夏商之财。”谢维扬认为,占有并支配前朝的地域、民众和财产,是在古代中国政治传统中始终存在的一种王朝正统观念,是维护新政权正统地位和彰显自身权力合法性的首要之举,(28)很有道理。由此看来,夏商之际中原及邻近地区出现的文化格局的重大变化,正是缘于以商汤为核心的军事联盟对夏王朝原有控制地域的占领,而新兴的商王朝就是以此军事联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

    三、从早商文化分布看王朝疆域及资源控制

    早商文化在郑洛地区的形成始于二里岗下层一期。此期出现了以鬲、甗、鬲式斝、大口尊等为代表的稳定器物组合。这一时期早商文化的遗址不仅遍布“有夏之居”,而且形成了郑州商城和偃师商城两个都邑。表明商王朝初立时期即将经营夏王朝原有统治核心区作为重点。在选址区位、规模、布局、功能分区等方面,两大商都均体现出其作为政治、经济、宗教、文化中心的地位。不仅如此,此期商文化向西、西北、南三个方向扩展到其他考古学文化的分布区。

    在西面,商文化在西安、商州一线以东地区取代了东龙山文化。东龙山文化因有较多带耳陶器而被认为是齐家文化东向发展的一支。(29)《诗经·商颂·殷武》中有后人歌颂成汤的诗句:“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近世学者多将其视为不实的夸耀之辞。不过,《后汉书·西羌传》中对此事却保留较具体的说法:“后桀之乱,畎夷入居邠岐之间,成汤既兴,伐而攘之。”(30)稳定王朝的西部边域,占据肥沃的关中平原,很可能是新兴的商王朝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老牛坡遗址所见本期遗存正是商王朝势力在其建国之初即已深入渭河平原的证明。从商州东龙山遗址的早期遗存看,陕南东部一带也是二里头文化因素强势渗入的地区,(31)这一地区应当是二里头夏都绿松石原料的重要来源地。(32)不仅如此,从西安老牛坡(33)、赤栏桥(34)、蓝田怀珍坊(35)等地点陆续发现的二里岗上层至殷墟一期的冶铜作坊遗址看,早商文化进入关中与陕南东部,很可能亦与接续获得该区域绿松石与铜矿资源有关。不过,这一区域铜矿料的具体产地尚待确定。

    夏王朝曾将晋西南地区河东盐池与中条山铜矿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已成学术界一致看法。商人在郑洛地区立足不久,旋即进入晋西南地区。至晚到二里岗下层二期,在靠近河东盐池的夏县东下冯和靠近中条山铜矿的垣曲古城镇分别出现了城邑这种区域控制中心。同时,在城邑附近的夏县辕村(36)、绛县西吴壁(37)等地点还发现随葬青铜礼器的高级别墓葬,体现出商王朝对盐业、铜矿资源的高度重视。中条山千斤耙等遗址开采的铜矿料,首先运送到山下绛县西吴壁等聚落进行冶炼,除了在当地铸造少量青铜工具之外,生产的铜锭主要运送到郑州商城、偃师商城都邑进行铸造。(38)从铜料的生产到铜器的铸造,已形成中央王朝严格控制的完整产业链。

    较二里岗下层一期稍早的南关外期遗存已到达鄂东北的盘龙城遗址。这一区域在二里头文化阶段的文化面貌尚不清楚,很可能是含有二里头文化因素的一类土著遗存。《吕氏春秋·孟冬纪·异用》云:“汉南之国闻之曰:‘汤之德及禽兽矣’。四十国归之。”此说或许有夸大成分,但成汤之时商人势力已抵长江中游,有盘龙城遗址等相关发现可证。以盘龙城遗址为据点,商文化因素向西南渗透到湘北澧水流域,向东南渗透到赣江流域的吴城文化。其中,鄂东北与赣北的长江以北地区至少在二里岗上层一期阶段已纳入商文化的分布区。豆海锋在鄂东、赣北地区区分出的意生寺类型、龙王岭类型,属于商文化盘龙城类型之下的次级类型。(39)早商文化分布所抵近的鄂东、赣北地区,即传统所谓的“吴头楚尾”地区,是我国已探明铜矿资源分布最集中的区域。在江西瑞昌铜岭、湖北大冶铜绿山等遗址均发现早至二里岗上层阶段的铜矿开采或冶炼遗迹。(40)而在黄陂盘龙城(41)、郭元咀(42)、九江荞麦岭(43)等地点则发现二里岗上层一期至殷墟一期早段前后的冶铜遗址。这表明早商文化向南方的拓展很可能亦是缘于攫取重要资源的战略意图。

    二里岗下层二期,商文化着力于向东南方向发展。沿淮河诸支流而下,在淮北与江淮地区中西部取代斗鸡台文化,形成了柘城孟庄(44)、含山大城墩(45)、阜南台家寺(46)等重要据点。不仅如此,含成组商文化因素的遗址点还向南布及了皖南地区,与以土著遗存为主体的薛家岗遗存形成交错分布的态势。(47)皖南铜陵一带亦是铜矿资源富集之地。从铜陵师姑墩遗址已发现夏时期冶铜遗存的迹象看,该遗址所见二里岗上层至殷墟一期遗存,也有可能与经营或管理铜矿料的生产行为有关。(48)

    大致从二里岗上层一期开始,商文化分布区向周边的扩展步入高峰。在西边,商文化聚落布及关中西部的岐山、扶风一带,与郑家坡文化交错分布。(49)在北方,商文化不仅到达晋东南长治盆地,甚至沿太行山东麓北上,长驱直入大坨头文化分布区的西部,远达张家口蔚县一带。由此往西,含成组商文化因素的遗址点还出现在忻定盆地,(50)甚至更远到达鄂尔多斯的朱开沟遗址。(51)我们曾推测,这一文化扩张态势可能与商王朝防御晋陕黄土高原地区业已强大起来的土著势力有关。现在看来,也不能排除商人攫取该区域土地、人口、矿产等资源的战略意图。刘莉等即曾推测,此时商文化向河套及周围地区的发展,可能与商人获取阴山山地的铜矿资源有关。(52)

    二里岗上层一期,商文化可能已进入鲁西,最远或已至济南大辛庄。不过,目前迹象尚不明显。二里岗上层二期,商文化聚落已沿南北两条路线深入海岱地区。在泰沂山脉北侧推进到淄㳽流域,大辛庄遗址已成为此期的区域性中心聚落。而在泰沂山脉以南,商文化则至少已占据汶泗流域。此期商文化向东方拓展,控制了海岱地区水热条件优越的地区,并将岳石文化不断向东部沿海压缩。一般认为,这一阶段正值商王仲丁、外壬以隞为都的时期前后,是传统认为的“九世之乱”的开始阶段。商文化尽管在其他区域的拓展趋于停滞,但仍然显示了强势东进的势头。古本《竹书纪年》所记仲丁即位,“征于蓝夷”;河亶甲即位,“征蓝夷,再征班方”,(53)可能为理解此期商文化的东进提供依据。前已述及,在成汤灭夏的过程中,至少部分东夷部族已成为商族盟友。也许正因为如此,这一军事联盟在最初几个阶段的拓疆,并未向东方发展。而这一阶段商人与部分东方传统盟友关系破裂,是其东向拓展势力的直接诱因。深层动因很可能仍与对资源的争夺有关。(54)

    可见,早商文化在郑洛地区形成之后,如波浪般逐次向周边地区拓展。至二里岗上层二期,其分布区域已西至宝鸡周原,东达淄㳽与汶泗流域,北起冀西北桑干河谷,南届鄂东、赣北与皖南一线。涵盖地域之广,远超此前中国境内任何一个考古学文化的分布范围。其间,在重要的资源产地或交通要道上,还发现东下冯商城、垣曲商城、盘龙城商城、府城商城等直辖邑。此外,也出现了一批如老牛坡、大辛庄、台西等区域性中心聚落。早商文化分布范围的不断扩展,与以商王为核心的军事联盟不断向周边扩张,以获取土地、人口、矿产等各类资源的战略意图密切相关。在一定意义上说,早商文化的分布范围大致代表了商王朝依靠军事实力实际控制的区域,亦即早商王朝的实际疆域。早商王朝在其强盛之际控辖的地域范围已相当广阔。仅由西北面的山西夏县东下冯到南面的湖北黄陂盘龙城,两座直辖邑之间的直线距离就达550公里左右,确有千里之遥。由此亦可说明,进入王朝时期之后,文化的分布范围与军事势力的扩展和被占区域的稳定控制息息相关。

    早商时期,商王朝向周边区域的开拓并非一帆风顺,也曾出现对部分区域资源争夺的失利。大致在商王祖乙以邢为都的时期前后,即商文化东先贤期,伴随郑州商城、偃师商城、小双桥都邑的废弃,商都迁离郑洛地区。与此同时,分设于晋西南的东下冯商城、垣曲商城两座直辖邑遭到废弃,晋西南地区亦不见这一时段其他的一般性聚落,表明商王朝不得不放弃对该区域铜、盐等资源的控制。曾经一度突入到桑干河流域的商王朝势力,已退据拒马河以南地区。与此相应的是,此阶段或稍晚,以陕晋间黄河两岸为重心的李家崖文化聚落已南下至吕梁山南部与临汾盆地交界的洪洞上村一带。(55)而以鄂尔多斯地区朱开沟文化为主源的李大人庄遗存,出现在宣化一带。(56)这一文化格局的伸缩变化,凸显了不同人群势力对资源的争夺和较量。

    四、由晚商文化的分布看商王朝疆域与经略方式的变化

    殷墟一期晚段及稍晚阶段,约当商王武丁时期,商文化分布范围出现了又一波明显的伸缩变化。在西方,商文化的分布由岐山、扶风一带回缩到铜川—西安以东的关中东部地区。在北方,商文化在太行山东麓地区进一步退缩至唐河—大清河一线。在南方,商文化则由鄂东、赣北回缩到桐柏山、大别山以北。在东南方向,商文化则退出长期占据的皖中北地区。与此不同的是,商文化在西北与东方仍显示出强势发展的态势。在西北方,商文化聚落重新进入晋西南地区,由北向南出现了洪洞坊堆—永凝堡、杨岳、浮山桥北、临汾庞杜、曲沃西周、绛县周家庄、乔野寨、闻喜酒务头等一系列遗址,它们大都居于河汾之东,靠近山地的盆地边缘地区。(57)在东方,商文化聚落在泰沂山脉以北,向东北方向的分布直抵渤海湾南岸。在泰沂山脉以南,聚落分布曾一度到达鲁南苏北的近海区域。(58)

    结合周边地区文化的兴衰变化、重要资源的开发及相关文献记载,方能为上述商文化分布范围的伸缩现象提供合理解释。伴随商文化退出关中西部,来自宝鸡以西的刘家文化、泾水中上游的碾子坡文化、泾水中游及邻近区域的郑家坡文化相继进入周原地区。大致在商末周初时期,上述三种文化在关中西部地区趋于高度融合,区域聚落逐渐形成以周原为中心,以周公庙、孔头沟等为次级中心的庞大聚落体系,标志着区域政治秩序的建立,即以周国为核心的强大军事联盟势力的形成。在华北平原北部,兴起了已出现明显社会分层现象的围坊三期文化。在南方,盘龙城等重要据点被放弃,商文化聚落亦撤离长江中游与皖南地区的重要铜矿产地。吴城文化、大路铺文化、费家河文化等土著文化纷纷进入繁荣发展阶段。江西新干大洋洲、湖南宁乡黄材等地陆续出现具有本地风格的青铜器群。商文化在上述区域的收缩,无疑与地方土著势力的雄起密切相关。(59)

    在北方,大致在殷墟一期前后,陕晋间黄河两岸陆续崛起了流行北方系青铜兵器与工具的李家崖文化、西岔文化、西坬渠遗存等。其中,李家崖文化与西岔文化均发现石砌防御围墙和高级别建筑的大型城堡,代表的是一类武装化程度很高的人群。(60)有学者认为,晋西南地区出现的一系列晚商时期聚落,恰恰形成了抵御西北面敌对势力的防线。(61)武丁时期的甲骨卜辞,有大量与西北方敌对势力发生军事冲突的记录。《易·既济》爻辞等传世文献中也保留了“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等相关记载。恰在这一阶段,由文化分布所见的商王朝势力重返晋西南,表明其目的除了巩固边防之外,很可能意在重新强化对本地区铜、盐等资源的攫取与控制。(62)近二十多年来,在鲁北近海区域陆续发现大量晚商时期与盐业生产相关的遗址。其中既有沾化杨家、利津洋江等制盐作坊遗址,又有内陆一侧靠近制盐遗址的沾化陈家、滨州兰家等与盐业相关的定居点或管理中心。这表明商王朝势力向鲁北沿海区域的发展,与控制那里丰富的浅表卤水资源有直接关系。(63)由此可见,晚商时期商文化在各个方向的伸缩变化,实际上也是商王朝实际控制区域即王朝疆域的盈损变化,其深层动因,仍与对各类资源的争夺和控制密切相关。

    晚商阶段商王朝向周边开拓的势头虽然总体上趋于减弱,但是安阳殷都的规模及聚落发展程度却远超商代早期的偃师商城和郑州商城。自殷墟一期晚段至殷墟四期,除了自身人口的增长之外,还有源源不断的外来人口持续进入殷都。在其周边区域先后出现了陶家营、辛店等不同等级的“卫星城”及众多中小型聚落,(64)从而使“大邑商”始终保持了对周边政治势力的强大威慑力。文化面貌与“大邑商”高度一致的豫北冀南地区的商代晚期文化,被称为“殷墟类型”,(65)应该就是商王室重要的直接管理区域,即商王国本土。这一区域,大致与吴起所说“殷纣之国”(66)的范围相当,是商王朝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在这一区域之外,也有商王朝的直系势力活动。虽然伴随商文化在南方与东南方的退缩,商王朝可能已丧失对鄂东、赣北与皖南铜矿资源的直接控制,但是晚商时期青铜器的生产规模、技术与质量却达到了中国青铜文化发展的高峰,中原风格青铜礼器的传播范围亦远远超出了商文化的分布区,从而形成了一个范围更广大的“青铜礼器文化圈”,(67)表明商王朝礼制文化浸润区域的进一步扩大。这些都不是简单用商王朝明显衰落所能解释的。

    有迹象表明,晚商时期商王朝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资源可能采用了不同的经略模式。晋西南与鲁北地区,不仅有丰富的盐业、土地等资源,而且分别面临强大敌对势力的威胁,这一时期的聚落分布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既有利于对重要资源的直接掌控,也有利于对敌对势力的战略防御。商王朝对这两个区域的经略,仍与早商时期类同。盘龙城、意生寺、师姑墩等据点的放弃和商文化的撤出,表明商王朝已失去对鄂东、赣北、皖南铜矿资源的直接控制。然而,原产于安阳一带的青铜礼器与有领玉璧等高级别物品却成批流入长江中游地区。从江西新干大洋洲青铜器群中有地方风格的铜礼器来看,不排除商王朝对外有技术输出的可能。豆海锋指出,晚商时期商王朝可能采用了安抚政策保持与长江中游地区精英阶层的交流,通过贸易或贡赋等手段获得安阳殷都铸造青铜器所需原料,而反馈给当地部分产品乃至制作技术。(68)通过这一途径,青铜器的制作技术与部分产品流传到中国南部更广阔的区域。浙江湖州毘山遗址出土青铜器的铅同位素分析表明,其所使用的铜料和制作技术与安阳一致。(69)广汉三星堆青铜器泥芯成分的分析则显示,其中非容器类青铜器是以中原地区的范铸法制作,容器类青铜器则很可能是长江中游地区流入的产品。(70)

    大兴安岭西南端是中国北方地区已探明铜锡矿资源分布最集中的地区。近十多年来,通过调查和发掘,已确认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喜鹊沟、伊和沃门特、哈巴其拉、翁牛特旗尖山子等4处晚商时期的铜锡矿开采和冶炼遗址。由铜锡矿产地向南,在克什克腾旗、巴林左旗、翁牛特旗、赤峰松山区、朝阳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北京平谷等地陆续发现殷墟一、二期的青铜器窖藏或高级别墓葬。这些地点连接起来,明显指向商文化分布区的交通要道。在翁牛特旗头牌子地点发现的铜器窖藏中出土了3鼎1甗,出土时2件铜鼎中盛满了含锡量达50%的锡矿砂,(71)足证在商代晚期大兴安岭西南端一带的铜、锡矿料已被纳入商王朝主导的青铜工业采、冶、铸分离的产业格局,处于这一产业链的上游环节。尤为重要的是,在头牌子铜甗上带有“中”字铭文。此字李学勤、裘锡圭力主释为“贾”,即商贾之“贾”。(72)此铭文很可能系标识职事一类的族徽,表明大兴安岭西南端的铜锡矿料及邻近地区发现的青铜器成品,应是通过贸易手段在当地与安阳殷都之间流通的。这种流通的主导者应是商王朝。由此可见,正是通过经略方式的调整,晚商时期商王朝获取铜锡矿料等资源的区域甚至可以远达此前的实控区之外。

    五、考古视野下的商王朝国家形式

    早商时期,商王朝依靠建立直辖邑及其他区域性中心聚落等手段实现对广大辖域内各类资源的稳定控制,其凭借的主要力量是灭夏前夕形成的以商人为核心的军事联盟。随着占领区域的逐步扩大,各地臣服人群的不断增多,这一联盟的整体势力也在不断扩大。从聚落形态特点及其与商都之间的关系来看,疆域内政治势力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设于资源富集之地或交通要道上的直辖邑为代表,伴随商都迁离郑洛地区,这些重要据点及周边附属聚落也纷纷被放弃。这些据点的人群很可能是与商都居民一同迁徙并重新安置。另一类则如西安老牛坡、济南大辛庄等区域性中心聚落为代表的势力,这类聚落并未随商都的迁徙而发生重大变化。在晚商时期,它们在文化面貌上的自身特色愈发凸显,表明其独立性不断增强。(73)

    目前,虽没有甲骨卜辞等出土文献资料可资说明上述现象,然而,传世的《尚书·盘庚》篇中却保留了相关记录。《尚书·盘庚》篇下所记盘庚迁殷时诰谕的对象有“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其中的“邦伯”是指诸邦方的首领。与商都一起完成迁徙重任的邦方,无疑是商王倚重的结盟势力。“师长”为军事首领,“百执事之人”为各类王朝职官,历来的注疏几无异词。由此可见,在商代早期的王朝政体中,包含两类政治势力。一类是商王可以直接控制的“师长、百执事之人”及其辖众,另一类则是具有一定自主权力的“邦伯”及其辖众。这显然与我们从考古材料分析中所得的认识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

    晚商时期,商文化重新进入晋西南地区,聚落形态也呈现出面向西北方黄土高原的分布态势,表明这里的政治势力完全服务于商王朝的整体战略。闻喜酒务头(74)、浮山桥北(75)、灵石旌介(76)等地点发现的高级别贵族墓,从葬式、葬俗到随葬品组合,均与安阳殷都的贵族墓高度一致。东方地区亦是商王朝重点经略的区域,晚商时期聚落数量激增。桓台史家(77)、青州苏埠屯(78)、滕州前掌大(79)等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中心性聚落。晚商时期泰沂山脉南北两翼地区的文化面貌虽与中心区有一定差异,但是从数量众多的高级别墓葬来看,其形制结构、葬俗、用器规制等也大多与安阳殷都的贵族墓高度一致,显示出对“殷礼”的遵从。出土多件带“亚醜”族徽青铜器的苏埠屯M1的墓主人,多被认为是商王朝派驻东土的武官,(80)而苏埠屯遗址应当就是商王朝在东方拓展的一个据点。(81)董珊将“亚醜”之“醜”改释为“酌”,认为该族氏源于族长小臣酌的私名。据帝乙时期卜辞,商王曾派小臣酌率族人在东方建立疆垂,抵御东夷的人方。(82)出土“戍宁觚”的桓台史家遗址,亦被视为商王朝派员戍守的一处军事重镇。(83)

    晚商时期也有如罗山天湖墓地(84)、西安老牛坡遗址(85)所代表的人群,他们在葬具、随葬品形制及组合等方面与殷墟地区有较大差异,独立性逐渐增强。天湖墓地因有多例铜器铭文,可断为息国墓地。甲骨卜辞中有“妇息”之名,表明该方国与商王室存在通婚关系。由其所处位置看,息国可能还承担着商王朝南方藩屏及保障各类资源向安阳殷都输送的重任。但是,文化面貌上的变异,仍然透露出其与中心区离心力的逐渐加大。(86)此外,寿光古城遗址发现一批带有上“己”下“並”族徽的青铜器。(87)何景成认为该族徽系商末由“並”族一支受封“纪侯”而新立的族氏。(88)寿光在春秋时期仍为纪国国都,而纪为东夷古国已明。以寿光古城遗址为代表的遗存,反映了在鲁北地区商王朝直系势力与臣服土著势力的并存状态。(89)显然,由上述现象可推知,晚商时期商王朝尽管因周边势力的崛起,直接控制的势力范围有明显收缩,对周边区域资源的经略模式也发生了重要变化,但其国家结构特征并未发生质的改变,仍然属于以商王国为核心的邦方或族的联合体。其中包含了两类政治势力,即直接附属于商王国的政治势力和与商王国处于联盟状态的政治势力。而这类与国家形式相关的信息,无论是在出土文献还是传世西周早期文献中均能得到印证。

    甲骨卜辞中,参与王朝事务的人员,既有单称妇某、子某、亚某及统称多子、多工、多马、多尹、小臣等名目繁多的各类执事,又有常常以“比”即联合的方式参与商王组织的军事行动的方国首领。前一类是商王室倚重的直系势力,后一类则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尚书·酒诰》:“自成汤咸至于帝乙……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大盂鼎》铭中也有:“我闻殷坠命,唯殷边侯甸雩殷正百辟,率肆于酒。”(90)从中可看出,甲骨卜辞所见两类政治力量也见于西周早期金文与诰辞之中,被称为“内服”与“外服”。其中的内服即“殷正百辟”,包括“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等各类官员及“百姓”“里君”等宗氏贵族。外服即“殷边侯甸”,则系尊号为“侯”“甸”“男”“卫”等的邦方首领。(91)这种内外服制,无疑是商王朝基本的管理架构。那么,以这种内外服制为基本管理体制的国家,自然就是包含了两种政治力量在内的以商王国为核心的邦方或族的联合体。

    以往学者对商代国家的定性,视角颇不相同。所谓“领土国家”“分割式国家”无疑强调的是地域特征。前者将商的统治地域视为完整的版块,后者则强调在商的疆域中尚有许多非商的“孔洞”。王权、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王权国家之说,则属于从权力结构角度的解读,至于集权制国家的说法亦属此类。目前广泛流行的“广域王权国家”,则集中考虑了地域与权力两大特征。郭沫若提出的“以王为首的贵族政体”,实际上强调的仍然是统治阶层的特征,而并没有涉及国家结构的形式。而城市国家(城邦)、邑制国家与以商本土为核心的方国联盟等则确系从国家结构形式角度给出的定性。其中城市国家(城邦)与邑制国家着重概括早期国家政体的基本结构,而以商本土为核心的方国联盟则点明了这类基本结构之上还存在着国与国的联合体这类更高层次的政体结构。至于“中央王国和地方族邦的组合体”等说,实质上与“以商本土为核心的方国联盟”说类似,只是关于王权、疆域、管理体制以及商王国与方国之间关系等方面的理解或有不同。前文我们由考古材料出发,结合出土与传世文献,推导出来的商王朝的国家形式亦与方国联盟说接近。

    林沄论证商代方国联盟,主要基于甲骨卜辞中常见商王以“比”的方式与盟友一同开展军事行动,反映了联盟对象与商王之间的“一种地位上的对等性”。(92)他还强调各方国在自己所辖的“都鄙”之内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实际上都是相对独立的政体。(93)这是很有启发意义的认识,已在学术界产生很大影响。不过,甲骨文中不仅有商王对雀、妇好、多子族等直系势力的军事活动采用“呼”和“令”的辞例,而且也不乏对沚、望乘等方国势力的活动使用“令”这一指挥行为的例子。再者,与商王结盟的方国首领只称侯、伯、任等而不称王,这显示出王与联盟成员之间具有上下等级之别,而非完全平等关系。更重要的是,从晚商时期盟友方国的产生途径看,有些应是很早加入商王军事联盟的传统盟友,跟随商王不断开疆拓土,承担王室分派的职事。其中有些可能被赐以具有一定等级意义的尊称。裘锡圭指出,侯、卫之类在边域担任斥候保卫工作的职官,以及田(甸)、牧之类被商王派驻到商都以外从事农垦、放牧的职官,在商代晚期可能已经大量发展成诸侯。(94)这些方国,自然仍会保持与商王的臣属关系。不过,亦不能排除有些同盟势力的首领仍以族氏之长的身份参与商王室的各类事务,而并未被商王视为方国之长赐以尊号的可能。另一类联盟方国,则是由被征服的敌对势力转变而来,如沚、犬、望乘等。结合传世文献看,鬼方、周方等也应属此类。由目前的考古发现来看,鬼方与周方都是商文化分布范围之外的盟友。(95)文献记载显示,即使对这种在商王朝实控区之外的盟友,商王仍然对其有管控或干预的权力,甚至可以对其首领采用极端的惩罚方式。这也是导致周人逐渐结成自己的同盟势力,最终东向灭商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我们倾向认为,传统史学观中的“商王朝”概念,仍然可以用来指称“以商王国为核心的邦方或族的联合体”这种国家形式。

    尚需说明的是,以往对于商王朝内外服制的解读,多是基于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相结合的视角,而我们所辨识出来的商王朝疆域范围内存在的两类政治势力,则是以考古材料为中心实证了商王朝内外服的管理体制。而且,以往学者多认为商王朝的王畿或“商本土”主要是由内服职官管理,四土及边域则主要是由各类邦伯实施管理,两类不同的管理者或有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流动。而我们更倾向于认为,为了控制周边区域的各类资源与交通要道,商王朝不仅在以都邑为核心的商王国之内会任命各类职官管理各类事务,甚至在周边相当大的范围内都会设置直辖邑或疆垂予以实际控制。这类王朝直属势力向地方的派驻,除了控制资源的目的之外,或许还与监督、管控其他结盟势力的战略目的有关。我们认为,王震中首倡的商王朝是以商王国为核心的、与四土邦国相结合的一种“复合制国家形态”的观点,是很有道理的。所不同的是,他着重强调在这一国家结构形式中,商王国属于“国上之国”,而四土的邦国是从属性的政治力量,而我们则认为这一政体中的各邦方实际上都是有相对独立性的,故而仍以联合体称之。这种独立性是由参盟的任何一方均由一个或多个都鄙群所构成这一基本结构特点决定的。因为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任何一个都鄙群都是可以自给自足的、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单位。(96)

    总之,夏商之际中原地区文化格局的变化,缘于以商汤为盟主的军事联盟对夏王朝实际控制区域的占领,新兴的商王朝即是以此军事联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一种国家政体。早商时期,商文化呈波次向周边区域的分布扩展,是由以商王国为核心的联合体攫取和控制周边各类资源的战略所导致。因此,商文化的分布区域与商王朝的实控区域即疆域范围大体一致。商文化在东先贤期和殷墟一期晚段先后两次出现分布范围的收缩,而商式礼器的分布范围却不断扩大,表明商王朝可能已由之前的向外不断开疆拓土,转变为以贸易或贡赋手段获取部分地区的资源,但国家结构的联盟性质并未发生质的变化。由考古学上两类政治势力的逐渐辨识可以印证,周初文献中记录的商的内外服制,应当就是商代国家真实存在过的管理制度。商王朝就是以内外服制为管理体制、以商王国为核心的邦方或族的联合体。

    注释:

    ①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205页。

    ②参见于省吾:《从甲骨文看商代社会性质》,《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7年第2、3期合刊。

    ③参见林志纯:《孔孟书中所反映的古代中国城市国家制度》,《历史研究》1980年第3期。

    ④参见林沄:《甲骨文中的商代方国联盟》,四川大学历史系古文字研究室编:《古文字研究》第6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67—92页。

    ⑤参见杨升南:《卜辞中所见诸侯对商王室的臣属关系》,胡厚宣主编:《甲骨文与殷商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28—172页;王宇信、徐义华:《商代国家与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296—435页。

    ⑥参见唐嘉弘:《略论夏商周帝王的称号及国家政体》,《历史研究》1985年第4期。

    ⑦参见田昌五:《中国古代国家形态概说》,《社会科学辑刊》1991年第6期。

    ⑧Bruce G.Trigger,”Shang Political Organization:A Comparative Approath,” Journal of East Asian Archaeology,vol.1,nos.1-4,1999,pp.43-62.

    ⑨David N.Keightley,The Ancestral Landscape:Time,Space,and Community in Late Shang China(ca.1200-1045 B.C.),Berkeley:Institute of East Asian Studies,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pp.56-61.

    ⑩参见许宏:《先秦城市考古学研究》,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年,第78—83页。

    (11)参见王震中:《论商代复合制国家结构》,《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3期;王震中:《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与王权的形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471—502页。

    (12)参见李伯谦:《从殷墟青铜器族徽所代表族氏的地理分布看商王朝的统辖范围与统辖措施》,荆志淳、唐际根、高嵨谦一编:《多维视域——商王朝与中国早期文明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39—151页。

    (13)参见李峰:《早期中国:社会与文化史》,刘晓霞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2年,第100页。

    (14)参见宋新潮:《殷商文化区域研究》,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02—221页。

    (15)参见孙华:《商代前期的国家政体——从二里冈文化城址和宫室建筑基址的角度》,荆志淳、唐际根、高嵨谦一编:《多维视域——商王朝与中国早期文明研究》,第171—197页。

    (16)参见陈星灿等:《中国文明腹地的社会复杂化进程——伊洛河地区的聚落形态研究》,《考古学报》2003年第2期;刘莉:《中国早期国家政治格局的变化》,荆志淳、唐际根、高嵨谦一编:《多维视域——商王朝与中国早期文明研究》,第152—170页。

    (17)参见王立新:《从早商城址看商王朝早期的都与直辖邑》,吉林大学边疆考古研究中心编:《新果集——庆祝林沄先生七十华诞论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76—198页。

    (18)参见方辉:《商王朝经略东方的考古学观察》,荆志淳、唐际根、高嵨谦一编:《多维视域——商王朝与中国早期文明研究》,第70—84页。

    (19)参见韦心滢:《殷代商王国政治地理结构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20)参见豆海锋:《冲击与调适:长江中游商代文化与社会演进的考古学观察》,北京:科学出版社,2021年。

    (21)本文采用的商文化编年序列由早及晚依次为二里岗下层一期—二里岗下层二期—二里岗上层一期—二里岗上层二期—过渡阶段—殷墟一期早段—殷墟一期晚段—殷墟二期—殷墟三期—殷墟四期(参见井中伟、王立新编著:《夏商周考古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199页)。其中以邢台东先贤第一期遗存为代表的“过渡阶段”,本文称“东先贤期”。早商与晚商的划分,依邹衡先生意见,断限在其所分殷墟第一期与第二期之间,也即郑振香先生所分的殷墟一期早段与晚段之间(参见邹衡:《试论夏文化》,《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95—182页;郑振香:《论殷墟文化分期及其相关问题》,“中国考古学研究”编委会编:《中国考古学研究——夏鼐先生考古五十年纪念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116—127页)。

    (22)参见王立新:《也谈文化形成的滞后性——以早商文化和二里头文化的形成为例》,《考古》2009年第12期。

    (23)参见郑州大学文博学院、开封市文物工作队编著:《豫东杞县发掘报告》,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

    (24)参见宋豫秦:《夷夏商三种考古学文化交汇地域浅谈》,《中原文物》1992年第1期。

    (25)晁福林:《从方国联盟的发展看殷都屡迁原因》,《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

    (26)参见田昌五、方辉:《“景亳之会”的考古学观察》,《殷都学刊》1997年第4期。

    (27)参见王立新、胡保华:《试论下七垣文化的南下》,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编:《考古学研究(八)——邹衡先生逝世五周年纪念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79—193页。

    (28)参见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01页。

    (29)参见陈小三:《河西走廊及其邻近地区早期青铜时代遗存研究——以齐家、四坝文化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文学院考古系,2012年。

    (30)《后汉书》卷87《西羌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870页。

    (31)参见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商洛市博物馆编著:《商洛东龙山》,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276—281页。

    (32)参见先怡衡等:《陕西洛南绿松石的锶同位素特征及其产地意义——兼论二里头出土绿松石的产源》,《西北地质》2018年第2期。

    (33)参见刘士莪编著:《老牛坡——西北大学考古专业田野发掘报告》,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

    (34)参见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陕西西安赤栏桥商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2024年第2期。

    (35)参见西安半坡博物馆、蓝田县文化馆:《陕西蓝田怀珍坊商代遗址试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

    (36)参见吉林大学考古学院等:《山西夏县辕村遗址商代墓葬的发掘》,《考古》2025年第6期。

    (37)参见中国国家博物馆等:《山西绛县西吴壁遗址商代墓地2022年发掘简报》,《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23年第6期。

    (38)参见崔春鹏等:《夏及早商时期晋南地区的冶铜技术——以山西绛县西吴壁遗址为例》,《考古》2022年第7期。

    (39)参见豆海锋:《冲击与调适:长江中游商代文化与社会演进的考古学观察》,第82—86、145—153页。

    (40)参见刘莉、陈星灿:《城:夏商时期对自然资源的控制问题》,《东南文化》2000年第3期。

    (41)参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盘龙城——1963—1994年考古发掘报告》,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

    (42)参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武汉市黄陂区鲁台山郭元咀遗址商代遗存》,《考古》2021年第7期。

    (43)参见饶华松、徐长青:《从荞麦岭遗址看盘龙城类型商文化对赣北地区的影响》,盘龙城遗址博物院、武汉大学青铜文明研究中心编:《盘龙城与长江文明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242—251页。

    (44)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一队、商丘地区文物管理委员会:《河南柘城孟庄商代遗址》,《考古学报》1982年第1期。

    (45)参见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安徽含山大城墩遗址发掘报告》,《考古》编辑部编辑:《考古学集刊》第6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83—99页。

    (46)参见武汉大学历史学院考古系、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安徽阜南县台家寺遗址发掘简报》,《考古》2018年第6期。

    (47)参见闫成浩:《商文化东南分布区遗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考古学院,2024年。

    (48)参见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铜陵师姑墩——夏商周遗址考古发掘与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2020年。

    (49)参见牛世山:《商文化京当类型的形成背景分析——关于考古学文化空间分布特殊模式的思考》,《考古与文物》2015年第6期。

    (50)参见武俊华:《商王朝经略山西高原的考古学观察》,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考古学院,2024年。

    (51)参见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鄂尔多斯博物馆:《朱开沟——青铜时代早期遗址发掘报告》,北京:文物出版社,2000年。

    (52)参见刘莉、陈星灿:《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从二里头和二里岗时期的中心和边缘之间的关系谈起》,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编:《古代文明》第1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年,第71—134页。

    (53)范祥雍订补:《古本竹书纪年辑校订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9、20页。

    (54)参见方辉:《商王朝经略东方的考古学观察》,荆志淳、唐际根、高嵨谦一编:《多维视域——商王朝与中国早期文明研究》,第70—84页。

    (55)参见武俊华:《商王朝经略山西高原的考古学观察》,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考古学院,2024年。

    (56)参见张家口市文物事业管理所、宣化县文化馆:《河北宣化李大人庄遗址试掘报告》,《考古》1990年第5期。

    (57)参见田伟:《商代晚期的东西对峙》,《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21年第2期。

    (58)参见方辉:《商王朝经略东方的考古学观察》,荆志淳、唐际根、高嵨谦一编:《多维视域——商王朝与中国早期文明研究》,第70—84页。

    (59)参见豆海锋:《冲击与调适:长江中游商代文化与社会演进的考古学观察》,第341—344页。

    (60)参见曹大志:《李家崖文化遗址的调查及相关问题》,《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9年第7期。

    (61)参见田伟:《商代晚期的东西对峙》,《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21年第2期。

    (62)参见戴向明:《晋南盐业资源与中原早期文明的生长:问题与假说》,《中原文物》2021年第4期。

    (63)参见燕生东:《商周时期渤海南岸地区的盐业》,北京:文物出版社,2013年,第240—250页。

    (64)参见何毓灵:《何以大邑商——百年考古揭秘殷墟都城生命史》,《光明日报》2023年4月9日,第12版。

    (65)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中国考古学·夏商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305—313页。

    (66)吴起之言,《战国策·魏策》记为“殷纣之国,左孟门而右漳、釜,前带河,后被山”,而《史记》卷65《孙子吴起列传》则以汉人容易理解的地理范围记为“殷纣之国,左孟门,右太行,常山在其北,大河经其南”(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166—2167页)。

    (67)参见徐良高:《文化因素定性分析与商代“青铜礼器文化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中国商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227—236页。

    (68)参见豆海锋:《冲击与调适:长江中游商代文化与社会演进的考古学观察》,第496页。

    (69)参见吴晓桐等:《浙江湖州毘山遗址商代铜器铅同位素分析》,《文物》2024年第3期。

    (70)Huiru Lian et al.,”Deciphering the Origins of Sanxingdui Bronzes through Petrographic and Elemental Analysis of Casting Cores,” Journal of Archaeological Science,vol.178,2025.

    (71)参见苏赫:《从昭盟发现的大型青铜器试论北方的早期青铜文明》,《内蒙古文物考古》1982年第2期。

    (72)参见李学勤:《鲁方彝与西周商贾》,《史学月刊》1985年第1期;裘锡圭:《释“贾”》,《裘锡圭学术文集》第3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40—443页。

    (73)参见李晓健:《中心与周邻:陶器视角下的晚商文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考古学院,2020年。

    (74)参见山西省考古研究院等:《山西省闻喜县酒务头商代墓地发掘简报》,《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22年第10期。

    (75)参见桥北考古队:《山西浮山桥北商周墓》,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编:《古代文明》第5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47—394页。

    (76)参见海金乐、韩炳华编著:《灵石旌介商墓》,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年。

    (77)参见韩明祥:《山东长清、桓台发现商代青铜器》,《文物》1982年第1期。

    (78)参见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青州市博物馆:《青州市苏埠屯商代墓发掘报告》,张学海主编:《海岱考古》第1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54—273页。

    (79)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滕州前掌大墓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5年。

    (80)参见王震中:《商代都鄙邑落结构与商王的统治方式》,《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81)参见严志斌:《商代青铜器铭文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324页。

    (82)参见董珊:《释苏埠屯墓地的族氏铭文“亚醜”》,李宗焜主编:《古文字与古代史》第4辑,台北: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5年,第337—368页。

    (83)参见王宇信:《山东桓台史家〈戍宁觚〉的再认识及其启示》,张光明等:《夏商周文明研究》,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1999年,第15—29页。

    (84)参见河南省信阳地区文管会、河南省罗山县文化馆:《罗山天湖商周墓地》,《考古学报》1986年第2期。

    (85)参见刘士莪编著:《老牛坡——西北大学考古专业田野发掘报告》。

    (86)参见李晓健:《中心与周邻:陶器视角下的晚商文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考古学院,2020年。

    (87)参见寿光县博物馆:《山东寿光县新发现一批纪国铜器》,《文物》1985年第3期。

    (88)参见何景成:《商周青铜器族氏铭文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9年,第194页。

    (89)参见庞小霞:《从东夷到华夏——海岱地区考古学文化的互动与族群变迁》,北京:科学出版社,2024年,第140—144页。

    (9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二),香港: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2001年,第411页。

    (91)关于商代内外服制的论述甚多。参见周书灿:《中国早期国家结构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6—84页;张利军:《商周服制与早期国家管理模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一章至第五章均有涉及)。

    (92) 参见林沄:《甲骨文中的商代方国联盟》,四川大学历史系古文字研究室编:《古文字研究》第6辑,第74—92页。

    (93)参见林沄:《关于中国早期国家形式的几个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6年第6期。

    (94)参见裘锡圭:《甲骨卜辞中所见的“田”“牧”“卫”等职官的研究——兼论“侯”“甸”“男”“卫”等几种诸侯的起源》,《裘锡圭学术文集》第5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3—168页。

    (95)周人势力在周原一带兴起之际,商文化已退出关中西部,殆无异议。而以陕晋间黄河两岸为主要分布区的李家崖文化,不少学者认为其族属与鬼方有关。参见吕智荣:《陕西清涧李家崖古城址陶文考释》,《文博》1987年第3期。

    (96)参见林沄:《商史三题》,台北: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8年,第1—46页。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京)2025年第10期

  • 何永之:清代西藏城市体系构建与治边兴藏研究

    一、引言

    清代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巩固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央政府对西藏的治理逐步从间接管控向制度化、体系化演进。自顺治九年(1652)五世达赖喇嘛进京朝觐始,清廷对藏治理历经从“因俗而治”到“制度治藏”的深化转型,而城市作为权力投射的物质载体,其规划理念与功能配置始终服务于“固边稳藏”的核心治国方略。康熙五十九年(1720)清军驱逐准噶尔势力后,议政王大臣会议明确提出“西藏地方设立城郭,以资防守”的战略构想,标志着西藏城市建设正式纳入国家治边体系。至乾隆五十八年(1793)《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颁布,清廷通过驻藏大臣衙署营建、军事驻防体系布设、商贸网络规制等制度性举措,推动拉萨、日喀则等传统聚落完成向“政—军—经—文”复合功能城市的转型。

    清代西藏城市研究长期处于薄弱状态。据对中国知网(CNKI)2025年6月30日以“清代西藏”为主题词检索,相关学术论文仅118篇,其中篇名明确涉及“城市”的仅4篇,现有成果多散见于边疆史、民族史领域:如马大正(1994)对拉萨的空间布局及其政治象征意义进行了初步分析;陈庆英(2016)简述了拉萨、日喀则作为宗教与行政双重中心的形成过程;何一民等(2014)以多学科交叉视角,系统梳理了西藏城市在清代至民国时期的兴起脉络、发展历程,填补了中国城市史研究的区域空白,但未专题探讨城市在“稳藏治藏”国家战略中的功能定位及空间实践逻辑。

    本文以城市空间演替为核心线索,通过解构行政中枢(拉萨)、区域支点(日喀则、昌都)、边防要塞(江孜)的功能分异与联动机制,阐释清代西藏城市如何通过空间布局、功能配置与制度嵌入,成为中央治理意志的物质载体,揭示边疆城市在国家统一进程中的基石作用。

    二、清代西藏治理体系演进与城市空间重构

    边疆治理理论为解析中央政权治藏政策的制度逻辑提供了核心分析框架,其关键在于厘清“大一统”政治理念与西藏地方治理实践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清代治藏策略呈现清晰的转型脉络,从早期的间接管控模式,逐步过渡到中后期的制度化治理,完成了从羁縻安抚向边疆行省化规范管理的制度变迁,这一过程深刻塑造了西藏城市体系的发展路径,推动城市从宗教聚落向政治军事复合型空间转型。

    (一)治藏政策的三阶段演进与城市功能转型

    清代对西藏的治理实践,是中央政权将边疆纳入王朝统治体系的制度化过程,而城市作为治理意志的空间载体,其功能演变始终与治藏方略的深化形成互动。清廷对藏治理不同于新疆、蒙古的策略,在“因俗而治”的总体思路下,历经了“间接羁縻—直接管控—制度完善”三阶段演进。

    清初,清廷基于“兴黄教以安众蒙古”战略思想,顺治九年(1652)邀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嘉措赴北京朝觐。次年(1653),清廷正式册封五世达赖喇嘛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并颁赐金印;在宗教上册封五世达赖的同时,行政上册封在藏的和硕特汗王固始汗为“遵行文义敏慧固始汗”,亦颁金册金印,册文中要固始汗为“盖矢忠诚,广宣声教,作朕屏辅,辑乃封圻”的汗王,即确认已归附的蒙古固始汗为清统治西藏地方的代理人,明确体现中央政权的主权属性。在此模式下,西藏尚未形成政治功能高度集中的行政中心城市,拉萨、日喀则等仍以宗教聚落为主,如拉萨城市空间以大昭寺、扎什伦布寺等宗教活动为核心,结合贵族庄园及分散居民点构成基本单元。此时的布达拉宫主要作为达赖喇嘛的宗教驻锡地,尚未成为处理日常世俗政务的核心场所。

    康熙五十六年(1717),准噶尔部突袭拉萨,杀拉藏汗,劫掠寺庙,暴露了“政教合一”体制下自主防御能力的不足。康熙五十九年(1720),清军入藏驱逐准噶尔势力后,议政王大臣会议首次将系统性城市建设提升至国防安全高度,提出“筑城驻兵”方案,主张“西藏底定,宜于拉萨、日喀则等处筑城,设兵驻防,以资防守”。

    雍正五年(1727)驻藏大臣制度正式确立,成为西藏城市功能向行政化拓展的关键标志。首任驻藏大臣僧格、马喇到任后,衙署初设于小昭寺附近,后迁至大昭寺东北侧的“冲赛康”地带,形成“前堂后寝、左军械右粮台”的官署布局。此选址颇具政治智慧:毗邻宗教核心大昭寺,又通过八廓街与布达拉宫形成空间呼应,构建了驻藏大臣(代表中央行政)、布达拉宫(宗教权威象征)与大昭寺(信仰中心)三者之间的权力平衡格局,体现了“政教协同而治”的治理逻辑。

    乾隆朝是治藏政策制度化的重要时期。乾隆十六年(1751)平定珠尔默特那木扎勒之乱后,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十三条》,对西藏治理体制进行系统性调整,构建了驻藏大臣督办藏务,达赖喇嘛专司宗教的基本权力架构。章程通过三项关键制度创新重塑西藏城市功能:(1)确立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治体制,明确噶伦等地方官员处理重要事务时,需禀明驻藏大臣会同办理,强化中央对西藏政务的监督;(2)规范藏兵编制,在拉萨设常驻藏兵500名、日喀则300名,城市设立军械库与兵营;(3)将财政权收归中央,要求征收赋税需造册呈驻藏大臣备案,初步建立中央主导的财政管理体系。

    乾隆五十八年(1793)击退廓尔喀入侵后,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该章程是清朝治理西藏的纲领性文件,其核心意义体现在三方面:(1)以法典形式确立中央对西藏的全面管辖权,明确规定驻藏大臣地位与达赖、班禅平等,并享有军政事务最终决策权;(2)创立金瓶掣签制度,规定大活佛转世灵童认定需经金瓶掣签并报中央批准,既尊重宗教仪轨又强化中央权威;(3)完善军政一体化治理体系,如规定藏军编制、粮饷供应、边防巡查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城市的行政与军事功能。该章程“充分体现了清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地区的主权和有效行政管辖”,成为清代治藏政策的集大成者。

    随着制度深化,拉萨城市空间结构发生显著变化。驻藏大臣衙署在原驻地基础上扩建为包含议事厅、刑名房、粮道署等机构312—313的复合建筑群。据《卫藏通志》记载,扩建后的衙署“周垣一百二十丈,高丈五尺,上设箭楼四,下辟券门二,内置军械库三间、粮仓五间”,其青砖城墙与箭楼设计体现了行政空间与军事防御功能的结合。此外,清廷在拉萨、日喀则、江孜等地设立粮台、塘汛,并沿川藏、青藏、滇藏三条主干道设置台站网络,形成以城市为节点的边疆防御与行政管理体系。

    (二)地缘政治博弈中的城市防御体系构建

    18世纪的中亚地缘格局呈现“多强角逐”态势:廓尔喀(今尼泊尔)两次大规模入侵西藏,英属东印度公司等外部势力亦通过商贸、传教等方式向西藏渗透。西藏作为清朝西南边疆的战略屏障,其地位日益凸显。乾隆帝曾谕令:“西藏为西南屏蔽,廓尔喀、布鲁克巴等外番环伺,不可不严设卡伦,以资捍卫”。这种安全焦虑直接推动了清代西藏以“核心—节点—屏障”为特征的城市防御网络形成。

    1.核心城市的防御强化

    拉萨作为西藏的政治、宗教与军事中枢,其防御体系呈现“圈层嵌套”结构。内圈以驻藏大臣衙署为核心,墙体采用夯土与石材混合砌筑,厚达1.5米,内置粮仓、军械库等设施。中圈依托八廓街民居改造“藏兵汛房”,将传统藏式院落改造为巷战单元,每汛房驻兵5—10名,配备火绳枪与藏式刀剑。外圈在北郊兴建扎什城驻军营地,“周长二里许,高二丈,厚一丈五尺,设东西二门,驻兵三百名,分火器营、骑兵营”。这种圈层布局使宗教中心(布达拉宫)、行政中心(驻藏大臣衙署)、军事中心(扎什城)形成三角防御结构,彼此间距均在1.5公里内,通过驿道实现一刻钟兵力投送,构成“三位一体”的核心防御体系。

    2.战略节点的空间布防

    清廷沿川藏、藏尼通道关键节点构建防御城市带,形成“外拒入侵、内固治安”的纵深防御。昌都作为川藏咽喉,“筑土城周长三里,设游击一员,兵三百名,控制茶马古道与进藏官道”,其选址于澜沧江与扎曲河交汇处,利用河谷地形形成天然屏障。江孜作为抵御南亚入侵的前沿,“筑宗山城堡,设汛防五所,驻兵五百”。1791年廓尔喀入侵时,江孜城堡驻军凭险固守三日,廓尔喀人屡攻不下,伤亡甚众。定日“筑城于协格尔,设千总一员,兵二百名”,与聂拉木、吉隆构成喜马拉雅防线。这些节点城市均遵循“依山筑城、凭水设险”原则,如江孜宗山城堡海拔3900米,比周边平原高出120米,通过“山巅筑堡、山腰设卡、山脚驻兵”的立体布局,形成“一夫当关”的军事优势。

    3.交通网络支撑的防御纵深

    为实现兵力快速投送,清廷构建了以驿站为骨架的交通体系。一是从拉萨至日喀则设置塘汛,“每塘驻兵5—10名,配备快马3匹,形成‘一日夜驰六百里’的信息传递网络”。二是修复唐古拉山至拉萨的“青海道”与康定至拉萨的“川藏道”,沿途设置“军台”28处,每台储备粮草200石、马50匹。这种交通基础设施使城市防御突破地理局限。1791年廓尔喀入侵后,清军从西宁、四川调兵,由青海道40日抵拉萨,再经江孜、定日节点城市集结,最终实现对廓尔喀的战略反攻。

    清代西藏的城市防御体系通过核心城市的多圈层布防、战略节点的扼守与交通网络的联动,实现了从“点状驻防”到“网状协同”的升级。这一体系既反映了清廷对边疆地缘政治的深刻认知,也体现了传统帝国在复杂地理环境下构建军事空间的智慧,为近代中国边疆治理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治理实践对西藏城市空间结构的塑造

    清代治藏政策的演进,对西藏城市空间结构形成了深刻的“二元融合”塑造,即在保留藏地传统空间肌理的同时,有机植入了中原官式建筑的元素与规划理念。这种文化融合具体体现在权力空间的象征表达、功能分区的理性规划以及基础设施的治理延伸三个维度,体现出清廷“因俗而治”与“大一统”相结合的治理智慧。

    1.权力空间的象征表达

    清代西藏的权力建筑呈现出鲜明的文化融合特征。驻藏大臣衙署采用“中轴对称、前堂后寝”的中原官署布局,其屋顶采用藏式歇山造型并饰以鎏金装饰。布达拉宫红宫顶层的“金顶群”,在藏传佛教习用的鎏金工艺基础上,融入了清式官式建筑的斗拱与垂兽元素。大昭寺门前的碑刻布局更具典型意义:唐代长庆三年(823)所立“唐蕃会盟碑”与清康熙六十年(1721)所立“御制平定西藏碑”并置,二者相距不足十米。前者象征汉藏交往的历史渊源,后者则昭示清朝对西藏的主权管辖,共同构建了一个从历史延续到现实主权的完整政治叙事空间,生动体现了清廷对西藏行使主权的历史合法性与连续性。这种建筑语言的交融,实质是政治权威的空间表征。

    2.功能分区的理性规划

    乾隆时期,拉萨的城市空间经历了显著的功能分区重组,展现出理性化的规划思路。冲赛康地区成为行政核心区,驻藏大臣衙署、理藩院司员衙署及粮台、军械库等机构集中于此,形成了世俗行政管理的中心。八廓街周边发展为商业与服务区,清廷在此设立“官市”,规划“汉商区”“藏商区”“外商区”,规定“汉藏贸易需在指定区域进行,由驻藏大臣派员监管”,将商贸活动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城北的扎什城作为专门的驻军营地,城郊的色拉寺、哲蚌寺等大型寺院构成宗教文化区。这种清晰的功能分区突破了西藏传统聚落混合的空间形态,引入了近代城市管理的萌芽,特别是对商业空间的规范,有效促进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3.基础设施的治理延伸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水利工程,成为清廷治理意志向基层社会延伸的重要载体。乾隆五十七年(1792),驻藏大臣和琳主持修建了“拉萨水渠”系统,“从北郊夺底沟引水入城,分设十二个水闸以精确控制流量,主干渠长达十五里,并开挖八条支渠”,不仅有效解决了城内官署、驻军及居民的饮水问题,还通过灌溉渠网将周边庄园农业纳入城市经济体系。此项工程超越了单纯的技术范畴,水渠的勘察、修建乃至后续管理由驻藏大臣系统下的汉藏官员协同负责,体现了中央政权与地方社会在公共事务中的“协同治理”理念,是国家权力有效渗透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象征。

    (四)经济整合与商贸网络的层级构建

    清代西藏城市的发展始终内嵌于中央政权推动的边疆经济整合进程,其核心逻辑在于以商贸网络的层级化构建为路径,实现西藏与内地的经济联动及区域市场的规范化治理。清廷立足“以商固边”的治理思路,一方面通过政策倾斜鼓励川商、滇商、晋商等内地商帮沿茶马古道入藏经营,另一方面依托驿站、官道等基础设施投入,推动形成“政治中心为枢纽—交通节点为支撑—边境口岸为延伸”的三级商贸城市体系,从经济层面强化西藏对全国统一市场的依存性,为边疆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1.拉萨作为商贸枢纽的形成与市场规制

    拉萨作为全藏政治与宗教中心,其商贸枢纽地位的崛起具有制度与地理的双重必然性。清廷为吸引内地商帮入藏,先后推行“凡入藏汉商免征沿途杂税”“在冲赛康划定商埠区域供商帮聚居”等政策。至乾隆中后期,拉萨冲赛康市场已形成按族群与行业分区的专业化格局:“汉商居东,主营茶叶、绸缎;藏商居西,主营羊毛、畜产品;尼泊尔商居南,主营香料、手工业品”。这种空间分异既延续了不同商帮的经营传统,也体现了清廷对多元贸易主体的包容与有序规制。

    从商品结构看,汉藏贸易呈现显著互补性:内地输入的茶叶、绸缎、瓷器、铁器等满足了西藏贵族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及生产需求;而藏地输出的羊毛、沙金、麝香、虫草及马匹等,则补充了内地市场的稀缺资源。据《拉萨厅志》记载,清中期拉萨“商贾云集,货殖流通,汉番交市,日无虚晷”,其年贸易额保守估计超过百万两白银,成为连接川、滇、青藏及南亚的区域性商贸枢纽。

    为规范跨区域及跨境贸易秩序,清廷在拉萨设立“商上”机构(隶属于驻藏大臣衙门),管理全藏商贸事务,并明确规制:“凡外番商人(指尼泊尔、不丹等国商人)入藏贸易,由驻藏大臣给照,限一年出境,不得逾期逗留”。这种“牌照管理+年限约束”的制度设计,既保障了贸易自由,又强化了中央对跨境商贸的控制权,有效避免了地方势力(如噶厦贵族)对经济资源的垄断。

    2.区域枢纽的差异化发展

    日喀则作为后藏政治、宗教中心,依托雅鲁藏布江流域发达的农业基础及藏北盐湖资源,发展为“盐粮互市”的专业市场,年交易量达“青稞三万石,盐引四千道”。通过将藏北食盐与后藏粮食进行区域交换,既满足了藏北游牧民的粮食需求与农区食盐需求,也巩固了后藏经济的自主性。

    昌都地处澜沧江上游,作为川藏茶道的咽喉要地,凭借“扼川藏交通之冲”的区位优势,成为内地与西藏东部“茶马互市”的核心中转基地。清代昌都“内地商帮(以川商、晋商为主)设号二十余家,年易马千余匹,运茶数十万斤”。其贸易辐射范围覆盖四川康定、青海玉树及西藏东部的察雅、芒康等地,是内地茶叶进入藏区的“第一关”,也是藏东畜产品输往内地的集散地。据记载,昌都作为茶马古道交汇点,在清代汇聚了川藏、滇藏两条主干道商流,形成了“商帮云集,货通三省”的繁荣局面。

    3.经济整合的传导机制:从贸易依赖到政治认同

    这种层级化商贸网络的形成,推动了西藏经济的货币化转型。至乾隆年间,藏地已广泛使用内地制钱与银锭,逐步取代传统的“以物易物”交换方式。以茶叶贸易为例,雍正五年(1727)西藏年茶叶交易量已达120万斤,主要来自四川雅安(占70%)、云南普洱(占20%)及湖南安化(占10%),通过茶马古道渗透至西藏各地,形成“藏人一日无茶则滞,三日无茶则病”的生活依赖。这种基于日常需求的经济纽带,其稳定性远超单纯的行政控制。

    清代西藏商贸网络的构建,本质上是清廷“治藏必先固经济”战略的实践载体。通过推动西藏融入全国统一市场体系,清廷不仅获得了稳定的边疆战略资源(如战马、黄金、麝香等),更通过经济利益分配弱化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形成“经济整合—利益绑定—政治认同”的传导机制。具体而言:

    其一,内地商帮(如晋商、川商)在藏经营需依赖驻藏大臣颁发的“贸易许可”,其商业利益与中央政权的治理权威直接绑定,因此成为维护边疆稳定的潜在力量。

    其二,西藏贵族与寺院集团通过参与茶叶、绸缎等高端商品贸易获得经济收益。据记载,乾隆年间西藏大贵族拉鲁家族每年通过茶叶转售可获利白银两万两,这种经济收益使其对中央政权的政治认同显著增强。

    此外,商贸网络的延伸还推动了文化交融与治理下沉。内地商帮在藏修建的“山西会馆”“四川会馆”等,既传播了中原文化,也成为驻藏大臣联系民间力量的纽带;而驿站、官道等基础设施的完善,进一步将中央治理意志延伸至基层,形成“经济—文化—治理”协同推进的边疆治理格局。

    综上可见,清代治藏实践本质上是国家权力对边疆空间的重塑过程,通过治理政策的转型,城市防御体系的建立,中原官式建筑元素的植入,权力空间的象征表达、功能分区的理性规划以及发展商业贸易等,实现了政治空间对自然空间的转化,不仅体现了权力关系的空间化过程,也反映了地方社会对国家治理的回应与调适。

    三、西藏城市的功能布局与空间建构

    清代西藏城市体系呈现以拉萨为核心的层级化空间格局,其功能分异与网络构建,体现了清朝中央政权对西藏地方的治理实践与区域自身发展需求的相互作用。拉萨与日喀则、昌都、江孜等区域性中心城市,通过传统驿道网络与寺庙辐射体系构建起紧密的空间关联,在行政统属、宗教辐射与物资流通等层面形成功能互补的城市网络,清晰展现了清代中央政权对西藏地方治理的空间逻辑与实践路径。

    (一)核心城市拉萨的功能布局与空间建构

    清代拉萨的城市空间结构,深刻映射出政教合一制度下权力与信仰的内在交织,且呈现出清晰的圈层分布特征,形成“圣城—王城”双轴共生的格局。

    1.核心政治与宗教圈层

    拉萨城市核心区围绕布达拉宫和大昭寺展开。布达拉宫不仅是达赖喇嘛的驻锡地,也是西藏地方政权的象征;大昭寺是藏传佛教的圣地,其周边形成的八廓街是拉萨最古老的街区。驻藏大臣衙署选址于与大昭寺、布达拉宫距离适中的位置,既便于政务沟通与合作,又通过独立的地理空间彰显中央政府权威,形成行政权力与宗教权威在空间上既相互关联又彼此制衡的格局。

    2.军事防御圈层

    出于巩固边疆的需要,清廷在拉萨北郊兴建扎什城驻军营地,建有城墙、敌楼等军事设施,驻扎军队,与布达拉宫、驻藏大臣衙署形成犄角之势,共同构成了拉萨的防御体系,增强了拉萨的军事防御能力,也体现了清廷对西藏行使主权和维持稳定的决心。

    3.经济与文化圈层

    围绕大昭寺形成的八廓街及其延伸区域,是拉萨的经济活力中心和文化交融舞台。这里商铺林立,汇集内地、尼泊尔、克什米尔等地的商人,交易茶叶、绸缎、羊毛、药材等各种商品。同时,这里也是各族裔、各文化背景的人们交往互动的区域,藏传佛教文化、汉族文化以及其他民族文化在此交流碰撞,形成了独特的城市文化风貌。此外,清廷在拉萨及其周边设置的驿站、塘汛等,构成了以拉萨为中心的交通与信息传递网络,进一步强化了拉萨作为区域枢纽的地位。

    (二)后藏政教中心日喀则的功能和空间重构

    日喀则作为藏传佛教格鲁派核心圣地及班禅额尔德尼驻锡地,自清代以来便是后藏治理体系的核心城市。乾隆年间扩建扎什伦布寺“展筑围墙三里,添建僧舍三百间,设兵丁五十名守护”,并在城南年楚河畔修建“宗山城堡,高一丈八尺,设四门,驻藏兵百人”,形成“寺—堡—河”三位一体的防御格局。城市空间沿年楚河呈带状延伸,形成以寺庙为核心、民居呈放射状分布的格局,这种空间形态本质上是宗教权威与地方治理权力在空间上的叠合与共生。商业上,沿年楚河形成“盐市”“粮市”等专业市集,“汉藏商人往来贸易,岁课银五千两”。

    清廷对后藏的治理实践中,“政教协同”是核心管辖策略。一方面,通过册封班禅额尔德尼,将宗教权威纳入中央治理体系;另一方面,在日喀则设置粮台等行政与军政机构,构建起宗教权威与世俗权力相辅相成的双重治理架构。从空间生产视角分析,清代日喀则城市建设实现了宗教仪轨空间与军事防御空间的深度融合。扎什伦布寺的经堂、佛塔等宗教场所,与宗山城堡的碉楼、城墙等防御设施形成立体联动的防御网络,既保障了宗教活动的有序开展,又构建起抵御外部侵扰的坚实屏障。这种功能复合型特征,使日喀则成为清代“以教固边、以兵卫藏”边疆治理策略的空间载体,为清代边疆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实践样本。

    (三)川藏门户昌都的枢纽功能强化

    昌都地处“茶马古道”要冲,清廷在此设“粮台署”“游击营”,强化交通与军事控制。城市沿扎曲与昂曲交汇处呈“两河夹一城”布局,“设汛塘五处,每塘驻兵十名,控制入藏咽喉”。商业上,“汉人在此设茶庄二十余所,藏商以羊毛、皮张易茶”,成为川藏贸易的重要节点。昌都作为康区重要的交通枢纽与商贸节点,其空间布局呈现“桥—寺—市”三位一体的独特特征。澜沧江与扎曲交汇处的桥梁节点,依托强巴林寺的宗教影响力,逐步发展为区域性商贸集散地。相较于拉萨、日喀则,昌都的空间生产更突出多元文化交融与地缘政治博弈的影响,军事防御功能与商贸功能在空间布局中相互渗透。

    (四)江孜古城的空间布局与治理内涵

    江孜古城的防御体系以宗山古堡为核心战略支点,建筑群沿山体梯级延展,依托海拔优势形成对年楚河平原的居高临下之势,构成关键军事控制节点。据清代边防档案记载,道光年间为强化西南边疆防御能力,该区域增设炮台三座,常驻兵丁八十名,形成“堡—台—兵”三位一体的防御格局,集中体现了清王朝对藏地军事布防的系统性与前瞻性考量。

    在古城宗教空间格局中,白居寺的建筑形态集中彰显了文化整合的鲜明特征。该寺兼容藏传佛教萨迦、格鲁、噶举等主要教派的建筑范式,成为多元宗教文化共生的物质载体。其标志性的汉式钟楼与藏式菩提塔并置,不仅直观呈现了汉藏建筑技艺的深度交融,更隐喻着中央政权在宗教治理中“多元一体”的空间策略,通过宗教建筑的空间整合,实现对地方信仰体系的象征性统合,这一治理模式在清代边疆治理实践中具有典型示范价值。

    从历史地理学视角分析,江孜古城的防御体系与宗教建筑布局,共同构成了清代中央政权对藏地实施有效治理的空间具象表达。其物质形态所蕴含的政治象征意义与文化整合逻辑,为解读中国边疆治理的历史经验、探析中央与边疆的互动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实物实证与理论参考。

    清代西藏四座城市的空间建构过程,系统呈现了该时期城市空间生产的内在逻辑,揭示了权力结构与文化传统对城市空间形态的塑造机制。中央政权治藏方略的制度化实践,通过城市空间的物质化表达得以具象化。在延续藏族传统生态智慧与宗教文化基因的同时,强化了中央对西藏的主权管辖,为近代西藏城市发展奠定了空间基础。其空间转型本质上是政治权力与地方文化在城市场域中互动融合的物质载体,体现了清代边疆治理的空间策略与文化适应路径。

    四、西藏城市对治藏稳藏的战略功能

    清代西藏城市体系的构建过程也就是中央政权将“治藏方略”转化为空间治理的实践过程。这些城市通过行政管控、军事防御、经济整合与文化交融的多维功能协同,成为“固边稳藏”的战略基石,其核心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政管控:强化中央权威,维护国家统一

    清代西藏城市体系的首要战略价值,在于强化中央权威、巩固国家统一。清廷通过设立驻藏大臣、派驻军队、规范税收征管等制度化举措,确保西藏城市的行政服从性与中央政令的有效贯彻。乾隆帝曾明确谕令:“西藏事务,必当由驻藏大臣主持,以昭画一。”驻藏大臣制度是清代中央政府加强对西藏地方管辖、推进政治整合的核心举措。

    清代西藏城市通过驻藏大臣衙署、噶厦政府、寺庙管理机构的空间并置与功能协同,实现了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动态平衡,如“噶伦缺补时,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共同提出两个名单,呈报大皇帝选择任命。”这种“双轨制”治理模式既维护了国家统一,又尊重了西藏的宗教文化传统。

    西藏城市的行政功能核心,在于构建中央对藏事务的有效管辖体系。通过驻藏大臣衙署、噶厦政府、宗谿机构在城市空间内的层级配置,清廷形成“分层治理”网络,确保政令畅通无阻。

    1.驻藏大臣制度的建构与中央权威象征

    驻藏大臣衙署的选址与营建,构建起中央治藏意志落地的物质载体。依据《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的法定定位,衙署与布达拉宫、扎什伦布寺形成的空间毗邻关系,具象化呈现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架构。通过“会办藏事”“审核噶厦文件”“主持金瓶掣签”“管理边界贸易”等制度实践,驻藏大臣将行政管辖权深度融入西藏政务体系与城市肌理,使衙署成为中央权威在藏的常设象征,强化了国家主权在雪域高原的空间表达,成为中央权威在藏的直接象征。

    2.地方行政体系的规范化整合

    清廷以城市为节点,系统性整合地方行政资源。拉萨噶厦政府统辖前藏“七十余宗谿”,日喀则扎什伦布寺管辖后藏“三十余宗谿”,昌都粮台管辖“康区二十五族”,形成以核心城市为中心、辐射周边的区域治理网络。乾隆年间推行“宗谿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各宗谿官员由驻藏大臣与达赖共同拣选,奏请任命”。强化了中央对地方官员的人事任免权,从制度层面巩固了行政统一。

    (二)军事防御:边疆安全的屏障体系

    西藏作为中国西南边疆的战略屏障,其城市军事功能的强化直接关系国家安全。清代西藏城市逐步构建起点、线、面结合的“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遏制了内外威胁,成为边疆稳固的核心保障。

    1.“点”式防御:城市驻军与堡垒建设

    清廷通过派驻内地军队、修建防御工事,在拉萨扎什城、日喀则城垣、江孜宗山城堡构建战略防御支点。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驻兵力合计两千余名,“三年一换防,由四川、陕西绿营调派”,确保军事力量的内地属性与中央管控力。拉萨、日喀则等地驻军分驻要地,配备火器与军械,形成核心防御节点。嘉庆年间,驻藏大臣和宁奏请“在阿里噶大克设汛,驻兵二百名”,将防御体系延伸至藏西边境,填补了边疆防御空白。

    2.“线”式防御:驿道与卡伦网络构建

    清代大力推进内地与西藏的驿道建设,形成以城市为节点的交通动脉,支撑军情传递与兵力机动。川藏道“三十九塘”、青藏道“二十五台”贯穿西藏全域,构建起贯通内外的军事交通线。同时,卡伦(边防哨所)沿喜马拉雅山脉、喀喇昆仑山脉布设,“定日卡伦”监控尼泊尔方向,“阿里卡伦”防御拉达克侵扰,形成绵密的边境警戒线,实现对边疆的常态化管控。

    3.“面”式防御:城市与乡村的联动机制

    清廷在西藏推行“寓兵于农”政策,规定“各宗谿征集民兵,农闲训练,战时助守”。江孜抗英斗争中,周边千余名农民自带武器参战,充分体现了城市防御与乡村动员的深度结合。这种以城市为核心、乡村为羽翼的防御模式,极大拓展了防御纵深,形成全民参与的防御格局。

    清代西藏城市防御体系随国内外局势动态调整:康熙朝以抵御准噶尔为核心,构建“拉萨—日喀则”南北双轴防御;乾隆朝反击廓尔喀后,强化边境卡伦布局;至道光朝发展为“川藏道—滇藏道—藏印道”三线布局。江孜宗山城堡从单纯瞭望功能升级为“储粮—驻兵—作战”一体化军事要塞,凸显了城市防御与国家安全需求的深度绑定。这些军事设施不仅是武力威慑的载体,更是国家主权的直观象征——江卡(今芒康)的驻军与碉楼保障了川藏线畅通,阿里地区的驻军抵御了克什米尔与拉达克的侵扰,共同构筑起西南边疆的安全屏障。

    (三)经济整合:汉藏交融的物质基础

    西藏城市的经济功能核心,在于构建“汉藏互补”的商贸网络,通过物资流动强化区域经济依存度,从根本上削弱割据风险。其作用集中体现在三个维度。

    1.茶马贸易的规模化发展

    拉萨、昌都等城市作为茶马贸易核心枢纽,茶叶交易量从康熙年间“年约三十万斤”增至道光年间“百万斤”,形成“雅安—打箭炉—昌都—拉萨”的跨区域茶叶运输线。清廷通过“引岸制度”规范茶叶贸易,“每引茶一百斤,征银三两”,既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又保障西藏茶叶供应的稳定性,使茶马贸易成为联结汉藏经济的核心纽带。

    2.货币与税收的统一管理

    乾隆五十八年(1793),清廷在拉萨设立“宝藏局”,铸造“乾隆宝藏”银币,规定“银币正面铸‘乾隆宝藏’四字,背面铸藏文”。结束了西藏货币混乱的局面,实现货币统一。同时,清廷规范税收制度,明确“商上收入由驻藏大臣审核,每年造册报理藩院”,将西藏经济纳入国家管控体系,强化了经济统一性。

    3.多元商业网络的形成

    城市的商业聚集效应吸引多民族商人汇聚,拉萨八廓街形成“汉商、藏商、回商、尼泊尔商”共存的多元商业生态。晋商主营绸缎,川商主导茶叶贸易,藏商经营土特产,这种分工协作既活跃了区域经济,又促进了民族交流。清代西藏城市依托茶马古道,构建起“拉萨—日喀则—昌都”的商贸网络,通过“核心城市—区域节点—边境口岸”的梯度布局,将西藏经济深度融入全国市场。昌都作为川藏贸易枢纽,通过“茶叶—马匹”的双向流动,既满足西藏民生需求,又带动康区畜牧业发展,形成“互利共生”的经济联系,从物质基础上削弱了地方割据的可能性。

    西藏城市的经济辐射效应成为区域发展引擎。拉萨的茶马贸易、日喀则的盐粮交换、江孜的边境互市,构建起多层次经济网络;清政府通过税收政策与货币管理,强化对西藏经济的调控;城市手工业(如氆氇、藏香制作)的发展提升了西藏经济自给能力。“商旅往来,汉番杂处,渐成一体”。汉藏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为政治稳定提供了坚实的经济支撑。

    (四)文化交融:城市成为国家认同的培育空间

    西藏城市是汉藏文化交融的核心枢纽,通过宗教调适、教育传播、艺术融合等多元途径,培育边疆民族的国家认同,成为凝聚“多元一体”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国家认同的培育空间,其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

    1.宗教文化空间治理中的国家认同建构

    清代对西藏宗教文化空间的治理,秉持“规制与尊重并重”的策略。清廷支持格鲁派发展,在拉萨、日喀则等城市修缮寺庙,康熙帝赐予五世达赖金册金印,确立其政治合法性。通过对布达拉宫、扎什伦布寺的修缮与赐赠,清廷既强化了宗教领袖对中央的向心力,又通过“金瓶掣签”制度将宗教事务纳入国家管理体系,使宗教仪轨成为强化皇权的政治仪式。布达拉宫、扎什伦布寺悬挂的“振锡绥疆”“福绥万邦”等御赐匾额,以物质形式彰显宗教领袖对中央的臣服;乾隆帝赐扎什伦布寺“玉册玉印”,既提升班禅宗教权威,又明确其“受封于中央”的政治属性,实现“宗教认同”与“国家认同”的有机统一。

    2.教育与人才培养的交融互鉴

    清代西藏城市的治理效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语人才的培养。驻藏大臣衙署设立“唐古特学”,“选藏童十名,学习汉文”;同时注重培养“通藏语、晓藏情”的内地官员,如嘉庆年间藏官“丹增班觉,通汉文,曾随驻藏大臣和宁办理夷务”。拉萨三大寺设立“显宗学院”,在讲授佛教经典的同时,传授“声明学”“工巧明”等世俗知识,培养了一批精通汉藏文的僧侣,如六世班禅“能诵汉文经典,作汉诗”。有清一代,西藏城市中“官学”与“寺庙教育”并存,培养的双语人才成为沟通汉藏的桥梁,确保治理政策的“本土化”落地,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奠定人才基础。

    3.建筑与艺术的文化融合

    西藏城市建筑呈现鲜明的汉藏风格交融特征:驻藏大臣衙署采用“歇山顶、抬梁式”汉式结构,墙面保留“藏式石砌”工艺;罗布林卡“湖心宫”融合“汉式亭榭”与“藏式碉楼”元素。艺术领域,宫廷绘画“唐卡”吸收内地“工笔重彩”技法,布达拉宫藏《顺治会见五世达赖》唐卡采用“透视法”表现场景,成为文化交融的鲜活例证。

    西藏城市是多民族文化交流的熔炉:驻藏大臣带来的汉式建筑技艺(如扎什城的夯筑技术)、生活习俗(如春节节庆)与藏地文化相互渗透,形成独特的“边地文化”。乾隆五十七年修建的拉萨关帝庙,既体现汉文化传播,又被赋予“护佑藏地”的本土意义,成为“多元一体”文化认同的物质载体。这种文化交融并非“单向同化”,而是“双向适应”。汉式园林罗布林卡、大昭寺内的唐蕃会盟碑与乾隆御制碑,既记录中央与西藏地方的历史渊源,又彰显中华文化的包容性与凝聚力,强化了边疆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五、结语

    清代西藏城市体系的构建,是清朝中央政权将边疆治理意志转化为空间实践的关键路径,标志着“治藏稳藏”战略从制度构想走向物质载体的演进过程。清廷通过确立以拉萨为核心,日喀则、昌都、江孜等为重要节点的城市网络,形成层级化空间治理赋能结构,实现政治整合、军事防御、经济辐射与文化融合的多元功能协同,印证了边疆治理中空间布局与制度设计同频共振、功能定位与战略目标高度契合的内在逻辑。

    政治维度上,驻藏大臣衙署与地方宗教建筑的空间并存,既强化了“主权在中央”的核心原则,又实现了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制度平衡。经济维度上,以城市为枢纽的茶马贸易网络将西藏纳入全国统一市场体系,货币与税收制度的统一进一步深化了区域经济的互嵌性。文化维度上,建筑与艺术领域的汉藏元素交融,形成双向适应的文化融合模式,使城市成为中华文化“多元一体”格局的重要物质载体。

    然而,这一过程亦面临多重现实挑战。(1)制度执行成本居高不下,远程行政的滞后性与信息不对称导致政策落地效率偏低,驿站维护、军事布防等核心事务的成本长期依赖中央财政补贴。(2)地方响应呈现复杂性特征,城市建设进程中,宗教势力对世俗权力的抵制现象偶有发生,影响治理效能的充分发挥。(3)文化摩擦以隐性形式存在,汉藏建筑风格的融合虽彰显文化包容,但基层社会对制度变革的适应性差异,导致税收、司法等部分城市功能的实际运行与制度设计存在偏差。

    清代西藏城市发展的实践充分表明,边疆城市是国家主权的空间象征、民族团结的融合载体与区域发展的动力引擎。立足新时代治藏方略,需推动清代治藏经验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强化政治军事效能,以城市为节点构建坚实的边疆安全屏障,优化口岸城市与边境城镇的战略布局,提升应急响应与防控能力;深化民族交融机制,依托城市公共空间搭建各民族交往交流平台,促进生产生活层面的深度互动与情感共鸣;激活经济发展动能,以中心城市为枢纽完善基础设施网络,推动特色产业与全国市场有机衔接,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质量;促进文化互鉴共生,深度挖掘西藏历史文化资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文化支撑。

    清代西藏城市的兴替,深刻揭示了中央政府边疆治理中“中央集权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制度规范与文化尊重相统一”的核心原则。当代西藏的长治久安,根本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新时代西藏城市发展,应以历史为鉴,在捍卫国家主权、促进民族融合、赋能经济发展、传承优秀文化的实践中践行多重使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空间维度的有力支撑。

    转自《民族学刊》202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