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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epoo

  • 孙闻博:中国古代县制起源新论

    一、问题提出及概念引入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研究中,县制起源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对于思考郡县制形成发展、国家地方治理早期变迁颇具意义。关于县制起源,古人已有归纳辨析。今人以顾颉刚、增渊龙夫探讨较早,对中日学界影响甚巨。顾氏将县制分作两种类型:秦、楚县制相近,灭国而立,由君主直辖;晋、齐、吴县多是卿大夫封邑。增渊龙夫认为春秋晋县兼具封邑和公邑两种性质,“以之为县”的途径是破坏邑内原有氏族秩序,甚至迁出原住民。后续研究注重三个方面:一是概念归纳及阶段划分,如分作县鄙之县、县邑之县、郡县之县;二是类型区分与生成方式,如分为王畿与诸侯不同区域,又如分为楚县、晋县、秦县等不同系统;三是实现途径及结构分析,如关注邑内支配者、被支配者等层面的秩序变动。

    县制起源不仅是一个政区地理、行政区划的历史地理学问题,还是一个社会形态、政治结构变动下的官僚制起源与央地关系问题。既然讨论“起源”,需要立足更大历史背景,厘清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关系,不仅上溯春秋,更远追周初分封的“王畿—诸侯”、诸侯“国—都—邑”政治秩序,关注“公邑—私邑”统治模式。既然讨论“演变”,需要考虑不同时期与地域的邑、县形态差异,建立适用前后时空、较为客观且可供比较的基本参照,引入“方百里”、“千里”等辖域概念,可使线索梳理落至实处。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对秦汉县制有经典表述: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成帝阳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绥和元年,长、相皆黑绶。哀帝建平二年,复黄绶。

    上述记载反映的实际是西汉中后期情况,不但与秦及汉初不同,而且应是据不同时期史料缀集而成。从史实而言,秦县长官只设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已依万户区分大、小县,但“减万户”仍为令;秦代县丞、尉秩五百石至三百石,西汉初年县丞、尉秩五百石至二百石,而非“四百石至二百石”。从史料而言,因“成帝阳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故“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当在阳朔二年(前23年)之前;“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所据材料在绥和二年(前7年);文末两次绶制变更的交代,又在建平二年(前5年)以后。

    所谓“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皆秦制也”,指秦汉县域受人、地两种要素影响,而以前者为主导,面积相对稳定。“方百里”之“方”,有方圆、周围(周长)、平方、正方形边长、广袤相加之和(周长之半)等多种意见。先秦至魏晋,“方百里”之“方”,既不指周长、广袤之和,也不是正方形的边长,而是绝长续短而成的正方形面积。“方百里”之“百里”,指边长为100里,“方百里”为10000平方里。由此,相较于将“方”释为“纵横”、理解为正方形边长,“方百里”之“方”、“百里”应分作解释。这种描述面积却交代边长的方式,颇具古代特色。

    汉晋县城、县境统计,分为两种方式。县城统计城围周长,如青岛土山屯汉简《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称,“城一舟(周)二里百廿五步”;或兼记城高,如时代靠后的郴州晋简《桂阳郡计阶簿》称,“便城周匝一里十五步高一丈五尺”、“晋宁城周匝一里二百卌步高一丈五尺”,对后世多将“方某里”理解为周围、周长,应有影响。县域主要计算东西、南北长度,如《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称“县东西百卅五里五十步,南北九十一里八十步”,与尹湾汉简《集簿》记西汉成帝时东海郡“界东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及《汉书·地理志》后序载“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格式全同,开启后世地志州府县境书写传统。《后汉书·东夷列传》云东沃沮“东西夹,南北长,可折方千里”,记东西、南北长度而非面积,恰与“方百里”折算方形面积而侧重交代边长的体例近似。堂邑县“户二万五千七”,属万户以上大县。县境东西长135里50步,南北长91里80步,与“大率方百里”相合。

    汉唐以“百里”作为县、县令的代称。儒家希慕古制,崇尚周统,“百里”修辞甫现,便与先秦古制建立联系。东汉明帝语作“郎官上应列宿,出宰百里”,班固荐谢夷吾文称“及其应选作宰,惠敷百里”。此尚属将汉制与春秋情形比附。顺帝初,左雄上疏:“今之墨绶,犹古之诸侯,拜爵王庭,舆服有庸……”李贤注“墨绶谓令长,即古子男之国也”,理解略嫌保守。王莽复古改制,还曾付诸实践:“诸公一同,有众万户,土方百里。侯伯一国,众户五千,土方七十里。子男一则,众户二千有五百,土方五十里。”此本诸《礼记·王制》而稍有调整。先秦一“同”为“方百里”,新莽“公”级诸侯封地为“土方百里”,与县“大率方百里”正相对应。实将汉县渊源上溯,与周初分封比附,建立起更久远的历史联系。

    汉代视郡如邦国,郡守另称“千里”。有意思的是,《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虽言“县大率方百里”,但未用“郡大率方千里”一类表述。前引尹湾汉简《集簿》记东海郡东西、南北长度均在500里左右,可称“大率方五百里”。当然,汉郡不等同于秦郡,秦分天下为36郡,郡目后有添增,西汉成帝时已有103郡。秦及汉初每郡统县在15—20个,秦县“大率方百里”,更为名副其实。秦已有“千里”之称,睡虎地秦简《语书》记“志千里使有籍书之,以为恶吏”,整理小组注作“志,记。千里,指郡的辖境”,译文作“由郡官记录在簿籍上向全郡通报,作为恶吏”。《语书》“有”多读作“又”,“使”或作名词,上接“千里”,指行县郡吏,此句可作“志千里使,有(又)籍书之,以为恶吏”。秦简出土地安陆属于秦南郡,取直线距离最长者,南郡东西长约1063里、南北长约613里,与“千里”呼应。秦郡中大于南郡,特别是东西、南北皆超千里之郡,尚有一些,故秦郡可称“千里”甚至“大率方千里”。

    明晰秦汉郡县实况,引入“方百里”、“千里”等辖域概念,可进一步激活旧有史料,使对县制起源的长时段考察获得可供比较的基本参照。

    二、西周分封与“公邑—私邑”复合制

    武王伐纣,小邦周克大邑商,西周以宗周、成周为王畿之域,畿外广行分封。王畿、诸侯的辖域关系,文献多有载录,《左传》记“且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自是以衰,今大国多数圻矣。若无侵小,何以至焉”,杜预解一“圻”为“方千里”,一“同”为“方百里”。据此,天子王畿是诸侯(公侯)之地的100倍。西周王畿为关中盆地及洛阳地区,西起宝鸡,东至洛阳,东西约1058里,南北不及千里。

    关于周初诸侯如楚、鲁、齐、晋辖域,一些记载可资参考。《左传》记“无亦监乎若敖、蚡冒至于武、文,土不过同,慎其四竟,犹不城郢。今土数圻,而郢是城,不亦难乎!”提到楚国在若敖、蚡冒、武王、文王时期,疆域不过一同,未及方百里。至春秋晚期,楚土已达数个方千里。《史记·楚世家》又记“熊绎当周成王之时,举文、武勤劳之后嗣,而封熊绎于楚蛮,封以子男之田”,并记楚武王熊通称“成王举我先公,乃以子男田令居楚,蛮夷皆率服”,所涉“子男之田”、“子男田”为方50里或70里,与《左传》“土不过同”相对应。《孟子·告子下》提到鲁、齐初封,云“周公之封于鲁,为方百里也;地非不足,而俭于百里。太公之封于齐也,亦为方百里也;地非不足也,而俭于百里。今鲁方百里者五”,均为方百里。至战国,齐境广大,鲁也“大启尔宇”。“今鲁方百里者五”,并非方五百里,而是指5个方百里,即疆土扩大5倍。又《史记·晋世家》载,“武王崩,成王立,唐有乱,周公诛灭唐……于是遂封叔虞于唐。唐在河、汾之东,方百里,故曰唐叔虞”,记叔虞封在河、汾以东,最初仅为方百里之地。

    此外,司马迁有概括性表述:“齐、晋、秦、楚其在成周微甚,封或百里或五十里”,“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三十里,以辅卫王室。管、蔡、康叔、曹、郑,或过或损”。可与“列国一同”、“诸侯一同”对照,反映当时普遍情形。对此,吕思勉云,“盖周初大国之封,仅等秦汉时之一县,其后开拓,浸至倍蓰”;林沄也提到,春秋初晋国兴起以前,今日霍县以下长约200公里的汾水谷地中,至少有霍、赵、扬、贾、郇、韩、耿七国,平均相距只有30公里,分布密度和汉代的县大体相当,也和成汤之国大小略同。似乎可以把这种规模的国,看作商代至西周的通常格局”。西周所封一国,与秦汉一县面积相当。先秦的“国”往往指称诸侯都城,即邦之都邑,反映诸侯始立时的规模形态。

    西周分封,周室王畿不及“方千里”,仍可称“千里”;所封鲁、齐、晋、楚,初始辖域为“方百里”。同时,王畿有内服王臣的采地、各诸侯朝觐周王的“朝宿邑”,加之迁入的被征服国的贵族以及士农工商各有居地,“这些都使当时的王畿好像一个‘大杂院’”。虽然如此,“从实际情况看,王畿地区幅员辽阔,除去各级贵族的领邑,其主体还是王室或王朝所有”。由上论之,周行分封延续较久,除周礼、周德之盛外,王畿辖域与一畿外诸侯的关系比理论上是100∶1,实际也是“方百里”诸侯的数十倍以上,而非仅仅数倍,从而建立起周室与诸侯相当悬殊的力量对比。这一制度设计及实施,恐怕才是西周“天子—诸侯”秩序得以长久维持并有条件调整巩固的重要因素。

    在此基础上看,西周分封制向秦汉郡县制的演变,不宜视作简单线性发展。周室在王畿之外,固然选择了较为彻底的分封制,但分封的先决条件是周室通过灭国并地,掌握诸多以都、邑为中心的土地。前引《史记·晋世家》记周公灭唐后,成王再封叔虞于唐,可见唐被诛灭之后,自然直属周王。诸侯受封疆土,原本皆在周室之手,分封之前,可视作周王所掌畿外之公邑。至于王畿之内,由于未尽用作封赐,周王开展直接统治的都、邑自然更多,治理模式更趋稳定,性质属于周王所掌畿内之公邑。王畿内外之公邑进而对应地方行政体制,设有职官系统。李峰提到:“在王邑地区也存在着大量由国家直接控制、独立于宗族结构之外的邑,而这些邑则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官员进行管理。”陈絜关注周代农村基层聚落,认为不但所涉城邑、鄙野有专人管理,而且“地方管理的行政化及层级化倾向显然已经存在”。由此而言,君主对公邑的直辖管理,应是认知县制起源的关键。

    如从名实之“实”着眼,后世君主委派官吏直管的县,无论大小,都指国都之外、悬系于君主之地。严耕望注意到,早期文献“县”或作“寰”,“古者寰县通用”;李家浩认为,“‘县’的出现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周。那时所谓的‘县’系‘县鄙’之‘县’,指王畿以内国都以外的地区或城邑四周的地区”。由于周初诸侯封地大小仅后世一县之地,将县的起源上溯西周,自应从王畿而非诸侯内部寻索。不过,县如作边鄙理解,则无公私之分,因此,应当聚焦周王直辖公邑,而非国都之鄙。进而,西周是否使用“县”称,又是否假借“瞏”、“寰”以表示“县”,反而并不重要。

    县制可溯至西周君主对公邑的直接统辖,两周之际历史变动影响了这一进程。一方面,西周灭亡,平王东迁,辖域骤减,力量顿衰;另一方面,继承畿内政治结构并扩展疆土的势强诸侯,对县制起源产生更直接的影响。辅助平王的晋、郑二国发展,可为早期例证。《左传》记载,“惠之二十四年,晋始乱,故封桓叔于曲沃……师服曰:‘……今晋,甸侯也,而建国。本既弱矣,其能久乎?’”此事《史记·晋世家》作“曲沃邑大于翼。翼,晋君都邑也。成师封曲沃,号为桓叔”;《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作“曲沃大于国”,及“曲沃强于晋”,“周命武公为晋君,并其地”。晋本为甸服之诸侯,今晋又封桓叔于曲沃,封邑(曲沃邑)大于“国”(晋都邑),违背“诸侯立家”之制,故称“建国”。曲沃邑在封桓叔之前,自属晋君直辖公邑。至于都邑、封邑的等级制度,见于《左传》:“及(郑)庄公即位,为之请制。公曰:‘制,严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祭仲曰:‘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国”之下大型聚邑称“都”,“国”、“大都”、“中都”、“小都”分等不是据辖域面积,而是城的周长,城周(城墙总面积若干雉)比为9∶3∶1.8∶1。可以发现,城周比差距小于王畿与初封诸侯的辖域比。相较天子、诸侯之争,诸侯内部更易引发权力纷争。武姜为少子共叔段求取封邑,曾向长子郑庄公先后请求过严、京二邑,两者皆属郑君直辖公邑,前者因战略地位重要被庄公婉拒。周室虽行分封,但天子王畿、诸侯封域实际都存在封赐私邑与君主直辖公邑两种形态,因此可称为王权主导下的“公邑—私邑”复合制。

    三、春秋楚县及其“国”、“都”特征

    西周分封下王畿、诸侯的统治形态,经历东周初叶如晋、郑等国发展后,在春秋时期呈现地域性特征,并发生进一步演变,楚、晋、秦对县制确立影响较大,下面依次探讨三国县制。

    先看一般认为县制渊源所在的楚。《左传》云:“初,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以叛,围而杀之。迁权于那处,使阎敖尹之。”这一记载揭示两种管理方式:其一,将新地改为公邑,派臣直接管理;其二,将新地民众迁至已有公邑,由该公邑长官集中管理。权、那处皆在郢都之北,楚北边防御的另外两座重镇是申、息。申、息同属灭国立县,由楚君直辖。二县统地广阔,供给军赋且军力强大,可对抗晋国南下攻蔡的“成师”,既与秦汉“大率方百里”的县不同,又与西周“方百里”、一同之地的诸侯有别。《左传》记载,“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楚君派巫臣治理申,供应军赋。“所以为邑也”,指公邑;“赏田”指析分出封赏之用的私邑,属于别为之田、别为之邑。

    楚围郑时,郑伯曾有“使改事君,夷于九县”的辞令,杜预注曰“楚灭九国以为县,愿得比之”,陆德明、孔颖达围绕所灭九国为何,有不同解释。杨慎、汪中等明清学人提示“九”为虚数,犹言诸县。然各家在“九县”对应楚所灭之国一点上,意见一致,不宜解作“郑国土地较大,非仅楚之一县,故云九县”。至于“当指未灭而服属于楚者”、“国而曰县,比之于楚内臣也,谦辞”之说,也可斟酌。徐少华认为,楚灭某国,往往不是将之亡国绝嗣,而是降为附庸、纳为属国,并安置他处。田成方认为“楚灭国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形式上武力降服诸小国,不立即亡其国、绝其祀、编其民,但在其附近置‘县’,县公由楚王直接任命,实质上占有其地、劳役其民”。因而,这些诸侯复国恢复旧制并不困难。“九县”不意味着楚灭国后重新规划出若干公邑,而表示楚灭掉大小不等的诸侯,将之直接转为县。此“县”不代表“县鄙”之县,也不表示“县邑”之县。“夷于九县”与晋“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有所不同。晋国将两家卿大夫的封地重新规划,分设七县与三县;如按楚国处置,祁氏、羊舌氏被灭后,只能对应“夷于二县”。楚县虽由楚王直辖,但对内部形态触动不大,辖地变更不多。

    楚之大县,除申、息外,还有陈、蔡、东不羹、西不羹。据《左传》,楚庄王十六年(前598),因夏徵舒之乱伐陈,首次“县陈”,听取申叔时劝谏后,令陈复国;楚灵王时,楚公子弃疾围陈,再次县陈,由穿封戌担任陈公;稍后,楚“灭蔡”,在陈、蔡、东西二不羹筑城,公子弃疾担任蔡公。此事清华简《系年》作“县陈、蔡,杀蔡灵侯”、“既县陈、蔡”(简99、104)。公子弃疾灭蔡时,陈公穿封戌已去世,陈、蔡一度由公子弃疾管理。《史记·楚世家》载叔向语作“君陈、蔡,方城外属焉”,《陈杞世家》作“使弃疾为陈公”,《管蔡世家》作“使弃疾为蔡公”,侧重稍异,含义实同。灵王深感得意,夸耀称“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大臣又言“是四国者,专足畏也,又加之以楚,敢不畏君王哉”,将四县称作“四国”,与楚国并列。楚在陈、蔡、东不羹、西不羹筑城设县,长官称陈公、蔡公,或“陈、蔡公”,甚至“蔡侯”,实与申、息及“夷于九县”近似,虽辖地广大,但直接转为楚君辖地,比附而称“四国”。《左传》载楚庄王让申叔语,“寡人以诸侯讨而戮之,诸侯、县公皆庆寡人”,将“县公”与“诸侯”并举,当因此故。楚称王较早,县尹称公,与诸侯名号、地位相当。

    《左传》《国语》及《史记》都提到陈、蔡、二不羹等“赋皆千乘”,以此可知楚县规模。《汉书·刑法志》引先秦旧制云:

    一同百里,提封万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

    此说又见《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郑玄注引《司马法》及《晋书·地理志》总序引《司马法》,文字略异。诸侯依可供兵车分作百乘、千乘、万乘三个等级。“一同百里”,原对应周初封侯的“方百里”,然东周诸侯大有扩张,此时已对应卿大夫的较大采邑。“千乘之国”并非“方千里”,而是“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指边长316里的方形,面积为99856平方里,是“一同百里”的近10倍,此对应当时较大诸侯。“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恰与之对应,实际相当于10个方百里的县邑,故县公可与诸侯并列。《左传》载伍奢被杀后两子之事,“棠君尚谓其弟员曰:‘尔适吴,我将归死。’”杜预集解曰,“棠君,奢之长子尚也,为棠邑大夫”。伍尚作为棠邑大夫,称“棠君”而非“棠公”,与晋县相当(详见下节)。

    陈、蔡、二不羹不但被称“四国”,而且特别呈现“是四国者”、“又加之以楚”的并列关系,初观令人困惑,实与秦及汉初郡、内史的关系相近。早期秦郡相当一封国,故郡早期也称邦。郡最初实际相当于以内史为中心横向派生的军事及行政管理区。楚国陈、蔡、东西不羹等大县,规模接近秦郡;楚国县公地位相当于后世郡守。相关并列关系可示意为:

    秦国:秦中(内史)—郡

    楚国:楚—四国

    得志的楚灵王后来失意于乾溪,楚右尹子革贡献三策:其一,“请待于郊,以听国人”;其二,“若入于大都而乞师于诸侯”;其三,“若亡于诸侯,以听大国之图君也”。郢城之外,楚王主要依靠“大都”。不过,“大都”与“国”的关系,多强调城周等级,不能完全反映辖域、户口及军力对比;同时,“大都”既可封赐,又可直辖,不足以体现与君主的领属关系。楚县又称“国”、“都”,显示对楚而言,灭国为县并非革命性制度变化。

    四、春秋晋县“封邑”说、“双重性质”说辨疑

    顾颉刚认为晋县与楚县分属两个系统,晋县是卿大夫采地。增渊龙夫发现“以赵衰为‘原大夫’亦可叫‘原守’,也可记为‘以原封’”,认为“春秋时代的晋县同时兼具封邑和公邑两种不可分的性格”。关于公邑、私邑主官称谓,孔颖达虽云“公邑称大夫,私邑则称宰”,但黄以周、顾栋高、增渊龙夫利用相近论据,考证二称实际相通。既然公邑、私邑长官皆可称大夫,那么根据史载“某(邑)大夫”,其实不足以判断此为公邑还是私邑,晋县性质值得重新探讨。

    《左传》记载:“晋侯作二军……赵夙御戎,毕万为右,以灭耿、灭霍、灭魏……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过去将此视作晋县的较早记录。《左传》称“赐”,《史记》一处称“赐”、两处称“封”,指晋灭耿、魏二国,将之封赐给有功的赵夙、毕万。二人成为晋国大夫,两地成为二人私邑。《史记·魏世家》记载:“重耳立为晋文公,而令魏武子袭魏氏之后封,列为大夫,治于魏。生悼子。魏悼子徙治霍。生魏绛……徙治安邑。”魏武子“袭魏氏之后封,列为大夫,治于魏”,既与“以魏封毕万”呼应,又与“徙治霍”、“徙治安邑”并列。“徙治霍”、“徙治安邑”是私邑的转移,安邑由此为魏氏核心城邑并成为后来魏都。《左传》又记载:

    与之阳樊、温、原、图片茅之田。晋于是始起南阳……迁原伯贯于冀。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晋侯问原守于寺人勃鞮,对曰:“昔赵衰以壶飧从,径,馁而弗食。”故使处原。

    晋文公平定王子带之乱,得到封赐,赵衰、狐溱分任原、温两邑大夫。此前,晋文公咨询“原守”人选,勃鞮认为赵衰在流亡时忠君忘我、患难与共、最可信任,“故使处原”。“原守”指代晋君治理原邑,“处原”而不称“封”、“赐”可为证。《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记载相近,唯人名、情节稍有出入:“晋文公出亡,箕郑挈壶餐而从,迷而失道,与公相失,饥而道泣,寝饿而不敢食。及文公反国,举兵攻原,克而拔之。文公曰:‘夫轻忍饥馁之患而必全壶餐,是将不以原叛。’乃举以为原令。”《太平御览》三次引《韩非子》相关内容,一般认为“此即赵衰事也”。

    可以看到,与“原守”、“故使处原”对应处,《韩非子》及《太平御览》引作“乃举以为原令”、“乃举为原令”、“以为原令”、“而使为原之守”,任命及管理方式基本一致。受战国晚期职官表述影响,三处“原令”指原县之令,“原守”指代替君主管理公邑。《史记·魏世家》提到魏文侯“任西门豹守邺,而河内称治”,《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云,“西门豹为邺令,清克洁悫,秋毫之端无私利也,而甚简左右”。“守邺”与“原守”、“原之守”相近,“邺令”与“原令”对应。至于“以原封”的记载,其实不见于《左传》,而出现于《史记·晋世家》:

    (晋文公)四年,楚成王及诸侯围宋,宋公孙固如晋告急……于是晋作三军。赵衰举郤縠将中军,郤臻佐之;使狐偃将上军,狐毛佐之,命赵衰为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荀林父御戎,魏犫为右:往伐。冬十二月,晋兵先下山东,而以原封赵衰。

    首句至“魏犫为右”一段,参引《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前633)纪事;“冬十二月”以下,为《史记》独有。值得注意的是,《册府元龟》在“封邑”条下列举“赵衰,晋大夫。晋文公伐曹、卫,兵先下山东,而以原封赵衰”,而非“赵衰为原大夫”的前一则。至于《史记·赵世家》所载“重耳为晋文公,赵衰为原大夫,居原,任国政”,未言是晋文公元年(前636)事;《史记·晋世家》所载“命赵衰为卿”,《左传》作“命赵衰为卿,让于栾枝、先轸。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左传》又云“秋,晋蒐于清原,作五军,以御狄。赵衰为卿”,任卿已至晋文公八年。

    综上可见,晋文公元年,赵衰因流亡时的忠君表现,被选任为“原守”,代晋君守原邑,后世习称“原令”;至晋文公四年,晋伐曹、卫,赵衰以兵先下山东,因功又被封于原,原邑始为赵衰封邑。《左传》这则关键史料不能说明春秋晋邑具有双重属性,反映的实是公邑、私邑间的转移变动。

    《左传》所载晋国先茅之地的变动,也不足以说明晋县的双重性质。鲁僖公三十三年“八月戊子,晋侯败狄于箕。郤缺获白狄子……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曰:‘举郤缺,子之功也。’”杜预集解曰:“先茅绝后,故取其县以赏胥臣。”晋先将该地赐予先茅为食邑,先茅无后,收回此地。现因胥臣推荐郤缺之功,晋重新赐于胥臣。先茅之地的变化为:公邑(晋)→私邑(先茅)→公邑(晋)→私邑(胥臣)。《左传》又记:“初,州县,栾豹之邑也。及栾氏亡,范宣子、赵文子、韩宣子皆欲之。文子曰:‘温,吾县也。’二宣子曰:‘自郤称以别,三传矣。晋之别县不唯州,谁获治之?’……及文子为政,赵获曰:‘可以取州矣。”文子曰:“退!二子之言,义也。违义,祸也。余不能治余县,又焉用州?’”州县作为晋君直辖公邑,早年赐给栾豹;栾氏灭亡后,又复归晋君,范、赵、韩三家都很觊觎。赵文子(赵武)揭举理由是:“温,吾县也。”杜预集解曰:“州本属温。温,赵氏邑。”州邑原属温邑之一部,而温邑属于赵氏,“吾县也”,指温是赵氏的直辖私邑。范氏、韩氏反对的理由是,晋君曾将州赐于大夫郤称,州由此与温分离,至今已传三家。晋君将直辖公邑析分(赐予)不限于州邑,因此不能追溯原初情形而要求所有权。赵文子为正卿主政后,推辞称自己尚不能治理好已有私邑,怎能又贪图州邑。“温,吾县也”、“余不能治余县”的表述,史料并不多见。这是宽泛的变通性表述,强调的是由卿大夫直辖但未被进一步向下分赐的私邑,不宜理解过实。晋县与公邑的差别并不明显,它们与卿大夫私邑都不涉及对原有氏族秩序的破坏重组。

    再来看晋县设职及运作,这在《左传》中有所记载:

    三月癸未,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绛县人或年长矣,无子,而往与于食。有与疑年,使之年……赵孟问其县大夫,则其属也。召之,而谢过焉……遂仕之,使助为政,辞以老。与之田,使为君复陶,以为绛县师,而废其舆尉。

    “赵孟问其县大夫,则其属也”一句,杜预集解为“属赵武”,孔颖达正义曰,“诸是守邑之长……此言问其县大夫,问绛县之大夫也。绛非赵武私邑,而云则其属者,盖诸是公邑,国卿分掌之,而此邑属赵武也”,后人多从之。其实,确认绛县老人年龄、身分及籍贯,固可问询本人,从行政程序而言,仍应联系属县长官,以行政方式予以确认。同时,赵国公邑明确,数目有限,绛县近在国都区域,赵孟任晋国正卿,主持国事,不太可能连绛县大夫都不认识,而要通过联系编户的方式确定。此应指赵武召问绛县大夫,确认老人是否属于绛县。随后,赵武向老人致歉并任以为县师,将舆尉撤职,不仅反映晋卿与晋县的关系,而且表明晋县已置县大夫、县师、舆尉。舆尉征发县中“舆人”,从事筑城在内的县内外徭役,与秦汉县尉征发县内男子服役已较相近。

    晋县辖域规模及内部形态,可参《左传》下述记载:

    韩起之下,赵成、中行吴、魏舒、范鞅、知盈;羊舌肸之下,祁午、张趯、籍谈、女齐、梁丙、张骼、辅跞、苗贲皇,皆诸侯之选也。韩襄为公族大夫,韩须受命而使矣。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晋人若丧韩起、杨肸,五卿八大夫辅韩须、杨石,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奋其武怒,以报其大耻。

    鲁昭公五年(前537),晋楚联姻,晋臣韩起、叔向送晋宗女至楚,楚王有意施刑二人以羞辱晋国,后被薳启强劝阻。韩起代表晋国六卿,对应上卿一级;叔向代表晋国大夫,对应上大夫一级。所列六卿和九位大夫,是晋国政治势力的代表。参据杜预集解,韩襄即韩无忌,是韩起之兄;箕襄、邢带是韩起同族;韩须是韩起嫡子,叔禽、叔椒、子羽三人是其庶子。“韩赋七邑,皆成县也”,指上述韩氏七人每人掌有一邑(韩须所对应者,应即韩起之邑)。每邑相当于一大县,以出军赋,杜预集解称“成县,赋百乘也”。下云“羊舌四族,皆强家也”,杜预集解曰:“四族,铜鞮伯华、叔向、叔鱼、叔虎兄弟四人。”此称“四族”而非四人,其中叔向一族可与叔向子杨石对应。韩、羊舌二氏所拥军力,体现在“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一句。“十家九县”之“十家”,杜预、俞樾理解不同,但“九县”向无争议。“九县”之“县”,指私邑规模相当于标准县者有九。其中,羊舌氏虽有强家四支,但“成县”规模的大邑只有两个。二氏所拥九邑比附九个“成县”,可出兵车900乘。其余比附“成县”规模者有40个,可出战车4000乘。清人黄以周云:“《周书·作雒解》‘千里百县’,则一县犹一同也。四十九同为方七百里,出车四千九百乘,此用古成出一乘之法也。”晋县规模虽小,但较为整齐统一。晋国“成县”对应方百里,与秦汉县基本一致;而每县出战车百乘,与楚国陈、蔡“赋皆千乘”在出赋规格上相同,反映周土地旧制及经济形态仍然存续。

    至春秋末叶,晋县大夫选任及行政管理更为制度化,《左传》记载:

    (鲁昭公二十八年)秋,晋韩宣子卒,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司马弥牟为邬大夫,贾辛为祁大夫,司马乌为平陵大夫,魏戊为梗阳大夫,知徐吾为涂水大夫,韩固为马首大夫,孟丙为盂大夫,乐霄为铜鞮大夫,赵朝为平阳大夫,僚安为杨氏大夫。谓贾辛、司马乌为有力于王室,故举之。谓知徐吾、赵朝、韩固、魏戊,余子之不失职,能守业者也。其四人者,皆受县而后见于魏子,以贤举也。

    晋悼公后,六卿势力渐强,执政先后经历赵武、韩起,又转至魏舒(魏献子)。《史记·韩世家》称韩宣子(韩起)“与赵、魏共分”,而非“为国政”,与其他记载并不矛盾。顾颉刚认为:“魏献子当国,他册命一班县大夫,其意义等于武王时的封国,表示出十足的封建色彩。”所论受《左传》下文“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影响,但针对内举不避亲,不代表魏舒任命晋县大夫有分封性质、封建色彩。“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是魏献子以晋国执政身分作出决策,代表的是晋君。“祁氏之田”、“羊舌氏之田”,概指二氏拥有大小不等的众多私邑。“以为七县”、“以为三县”,指由私邑再次转为晋君直辖公邑;称“七”、“三”,反映晋县辖土已有稳定标准,所任晋县大夫十人,就是公邑大夫。

    晋县长官选任根据功绩、贤能,“皆受县而后见于魏子”,及“贾辛将适其县,见于魏子。魏子曰:‘辛来!……今女有力于王室,吾是以举女。行乎!敬之哉!毋堕乃力!’”与后世县级主官出宰百里前,面见君主或宰相,当面聆听训勉相近;“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与秦汉地方奏谳中央近似;魏戊作为魏氏一系,阻止大姓豪强贿赂魏献子,以防地方司法受到干预,与后世县令长严守权责相近。不过,晋县长官仍称“大夫”,县内仍行周田旧制,仍有待进一步演化,县制的最终突破要看韩、赵、魏三国以及受三晋影响的秦国。

    五、商鞅置令与秦县官僚组织的建立

    秦县材料主要来自《史记》,而非《左传》。秦人是很早臣服于周的一支外服邦伯势力,周宣王时任秦仲为大夫,至庄公“为西垂大夫”,居于西犬丘。“为西垂大夫”,是以西犬丘作为私邑的周室大夫。至秦穆公三十七年,“秦用由余谋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史记正义》引韩安国之说:“秦穆公都地方三百里,并国十四,辟地千里。”此事较早记载见于《韩非子·十过》,王叔岷考辨“诸书皆言‘十二’,窃疑作‘十二’近塙”。《韩非子·有度》还提到,“荆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齐桓公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所载类似,恐非随意表述。“益国十二,开地千里”、“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中,“开地”里数大体为“益国”数的十倍,所并之国,相当于后世一县之地。“开地”若干千里,对应被并之国直线排列的长度。穆公时,秦国以方300里扩展,大体增加12(或14)个方百里,可折算为纵深千里。当时,秦在原约9万平方里外,增加约12万平方里,而非增加3倍以上规模。

    商鞅变法前的秦县,见于《史记》之《秦本纪》及《六国年表》:

    (秦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灭小虢。

    (秦献公二年)城栎阳……(六年)初县蒲、蓝田、善明氏……(十一年)县栎阳。

    前者在春秋早期,后者在战国中期,相距达300多年。两者表述一致,均作“初县”,反映秦人后来的整体认知。“县鄙”之“县”,概言国都之外的周边区域,春秋时武公“居平阳封宫”,在今陕西宝鸡附近,邽、冀戎距平阳较远,文献也少见通过县鄙延伸来扩展疆土的记载。献公二年(前383),“城栎阳”;九年之后,“县栎阳”。所言“城某地”指构建军塞,反映军事特征,西北汉简多见“城官”,城官不治民,主要是军塞性质。与“城某地”相对,“县某地”指设置地方行政机构,体现民政功能。秦之“初县”,指首次以该地为秦君直辖公邑,并设置相应行政管理人员及组织。

    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行县制,《史记》之《秦本纪》《六国年表》《商君列传》均有涉及:

    十二年,作为咸阳,筑冀阙,秦徙都之。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为田开阡陌。东地渡洛。十四年,初为赋。

    (十二年)初(取)[聚]小邑为三十一县,令。为田开阡陌。(十三年)初为县,有秩史。(十四年)初为赋。

    居三年,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

    从县制起源及诸国县制比较的视野出发,上述史料记载可作五点阐说。一是撰作特征。以秦迁都咸阳为界,商鞅变法一般被分作前后两次,《秦本纪》记第一次变法,仅有“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卒用鞅法……其事在《商君》语中”一句;但对第二次变法内容,多有论及。《六国年表》载事简略,未言第一次变法,仅记军事、外交活动;对第二次变法迁都咸阳一事未提及,但对县制推行、县吏设置及土地、赋税制度却有交代。至《商君列传》,两次变法始同时说明。由此,《史记》涉及变法内容,县制出现次数最多,《史记》本纪、年表的重要性多高于列传,可知商鞅变法诸举措中,县制推行实际颇为时人所重。

    二是设县背景。商鞅推行“农战”政策,构建“君—民”联结,借此全面削弱贵族,为推行县制提供基本前提。商鞅县制实质又是公邑、私邑之间的博弈,“县—封邑”复合制与单一县制不同,阻力、难度不可同日而语。某种意义上说,真正的困难恐怕正是全面推行县制,因其动摇宗室贵戚既有政治与经济基础之故。商鞅首次完成这一变革,在诸雄中实现突破,意义不限秦国,难怪《史记》多次交代。

    三是设县方式。商鞅第二次变法,首先营建新都,“筑冀阙”、“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直追东方诸侯,代表秦建成等级规格相埒的新都。接着,由中央而地方,商鞅开始行政制度改革。秦既有聚邑一般规模较小,新营都邑后,地方公邑同样参照东方,通过“并”、“集”、“聚”的方式,规划升级为大县。战国城邑发展的趋势是“万家之邑”、“万家之县”。《战国策》载赵奢语:“且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商鞅因应这一形势,“集为大县”。秦大县、小县选择以万户为界,万户以上大县恰与“万家之邑”、“万家之县”对应。

    四是县令与官僚组织。商鞅县制更重要的是县令之置,从起点而言,战国秦汉的县由县令到令、长,存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从终点而言,又是东周秦县主官由大夫到令的重大变化。后者地位、等次变化似乎不大,保持在大夫一级,但县大夫、县宰具有贵族身分,县令是领取固定俸禄的官吏,“令”本身凸显对君命的贯彻。汲黯“其先有宠于古之卫君。至黯七世,世为卿大夫。黯以父任,孝景时为太子洗马,以庄见惮。孝景帝崩,太子即位,黯为谒者”,后迁为荥阳令,“黯耻为令,病归田里”。汲黯家族自东周以来“世卿世禄”,长期担任卿大夫,加之卫国存古制较多,更保留不少旧时观念。史料所记反映汲黯不愿为地方官的事实,但先秦大夫往往代君理邑,外任公邑大夫,向不为耻。今汲黯耻被除任荥阳这一要县之令,却不惜“病归田里”,从侧面提示县令、县大夫的差异。

    此外,秦职官称谓存在上级参照下级的现象,部分称谓呈现自下而上的延伸,为后世少见。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侨(矫)丞令’可(何)殹(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以“有秩(啬夫)”与“大啬夫”对称。“大啬夫”主要指秦县令,裘锡圭认为:“‘啬’是‘穑’的初文,‘啬夫’的本来意思就是收获庄稼的人。‘啬夫’作为官名,首先应该应用于乡啬夫一类下级基层治民官吏。地位较高的治民官吏或其他官吏也称为啬夫的现象,只有在乡啬夫一类名称使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后,才有可能出现。”相比于郡,县“俯亲民事”,参照使用“乡啬夫一类下级基层治民官吏”才使用的称谓。睡虎地秦简《南郡守腾文书》记“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郡也用“啬夫”来称县、道主官。

    秦县令称县啬夫、大啬夫,反映县主官不仅成为贯彻君令的官僚,而且县令设置初始,往往强调广泛亲近民事的服务属性。“县啬夫”的用法,两汉不复出现。西汉初,啬夫称谓仍存,但县令、长已不称啬夫。汉承秦制,一些细微精神却有变化。进入东汉,县主官被比附为县宰、大夫,反而更为常见,体现先秦传统的回潮。

    秦县设令晚于三晋,却是在全面推行县制下的统一举措,有鉴于此前公邑、私邑长期并存,商鞅县制是彻底的公邑化,最初并未给封赐私邑留下空间。这在公邑不落于权卿操控、公邑比重占据优势等方面,实现了革命性突破,是君主集权的真正加强,由此显得意义突出。《商君列传》提到县“置令、丞”,还显示县令之外的县佐官也由中央任命。《六国年表》又记推行县制的次年“初为县,有秩史”,“县有”之间不宜点断,当作“初为县有秩史(吏)”。县少吏包括有秩、斗食、佐史三级,“有秩吏”是县内秩级最高的属吏,作为县下属机构负责人,由仓、司空、少内等诸官啬夫构成,持小官印,须上级二千石官任命。有秩吏的普遍设置,反映秦县廷在地方掌握较多资源,进而具有较强控制力。同时,秦及汉初往往县、都官并称,都官是中央诸卿、内史、诸郡的下辖机构,与县平级。参考现代行政学,县制确立初期的央地关系,主要呈现“条块结合”特征。综上来看,县制核心是县令设置与县级官僚组织的基本建立。

    五是县制与田制。战国时期,魏率先崛起,与文侯任用李悝变法发展生产多有关系。《汉书·食货志上》记载:“是时,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地方百里”对应一县之地,“提封九万顷”、“为田六百万亩”都是以周制百步为亩作为基准。商鞅由魏入秦,变法涉及“为田开阡陌封疆”,与魏氏改行200步为亩不同。《史记·秦始皇本纪》文末附别本《秦记》,作“昭襄王……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学界过去对田制改革时间存在争论,青川木牍载录秦武王二年(前309)“更修为田律”,“更修”之“修”,不是修订而是修复之意,“更修”指“重新公布过去制定的旧律文”,故田制改革仍应系于商鞅。参《秦本纪》《六国年表》,田制颁行时间在普遍设县之后,县制确立是实施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这再次提示,县制起源固然与社会组织的重大变动有关、与经济制度的重新构建相联系,但核心是官僚组织的建立及运行。

    结语

    本文引入“方百里”的县域空间概念、“公邑—私邑”的统治模式作为两条分析线索,为县制起源研究提供新视角,重新探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衍生过程。经过分析,春秋之县与战国之县,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及密切联系,而县制更早的源流,即在西周时期周王与诸侯直接管理的“公邑”。在此基础上,本文重新辨析《左传》等先秦史料所见春秋县制的基本特征,进一步明确这一时期县的性质,相较于中国学界所主张春秋晋县为“私邑”、日本学界所主张春秋晋县兼具公私双重特征的看法,提出新认识。本文提炼一条县制起源发展的新线索,县制起源时间也大为提前。

    县制起源背后,实际涉及对分封制、郡县制的基本认识。先秦秦汉由分封制到郡县制的重要转变,不宜视作简单的线性发展,两种制度也不宜截然两分。中国古代行政体制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分封制可以蕴含郡县制因素,郡县制也可以采取一些分封制内容。中国早期国家注重将血缘关系作为主要政治纽带,以家族、宗族为统治基础与依凭,过去强调分封制的彻底贯彻,但西周分封并不排斥君主对公邑的直辖管理,天子王畿、诸侯封域内,实际都存在封赐私邑(采邑)与君主直辖公邑两种形态。“天子—诸侯”政治秩序得以确立,“诸侯”一端以及诸侯内部层层分赐的基础和前提,是天子及诸侯对直辖公邑的有效掌控。天子封建诸侯之后,秩序得以长久维持,也与天子仍然拥有较多直辖公邑、王畿对初封诸侯辖域形成优势力量对比,有重要关系。

    这又进一步反映,过去对“天子—诸侯”政治秩序中“天子”一端、对早期王权有所低估。中国古代政治文明呈现内聚型特征,君主集权理念始终贯彻其中,进而在分封制下,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同样较为突出,可称“早期中央集权”。“在西周一朝的多数时期,王权都是王朝政治的主导力量”,“西周政治的主流仍是‘王权政治’,‘世族政治’只是短时期内出现的‘非常态’现象”,可见,分封制背后的,完整图景是王权主导下的“公邑—私邑”复合制。与之相应,郡县制并不完全排斥分封,后世根据实际情况,又可在郡县制主导下实行多元化综合治理。

    由分封制、郡县制的分析,进而可涉及对周秦变革的认识。柳宗元《封建论》云:“彼封建者……盖非不欲去之也,势不可也”,“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王夫之云:“郡县者,非天子之利也……而为天下计,(利)[则]害不如封建之滋也多矣。”古人肯定由封建到郡县的历史突破与进步,同时也提示,背后实须有相应变化的动力与条件。中国古代由封建制到郡县制的跨越,君权固然是国家形态变革的主导力量,但又非唯一要素,官僚制特别是行政制度的发展确立,为相关变革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关联比较,实际揭示出君主制、官僚制两个而非一个面相。探讨君主制,不宜脱离君主之下的官僚制;分析官僚制,更不宜忽略君主的在场。君主制、官僚制二者如何结合,又如何不断实现整体性演化,仍将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与政治文化研究的恒久论题。

    本文转自《历史研究》2024年第1期。

  • 常璐:中国北方地区史前石城与早期文明演进

    中国北方地区是指中原以北、北方草原地带以南的地区,包括了内蒙古中南部、陕晋北部和冀西北的部分地区。苏秉琦先生在划分区系类型时,将以燕山南北长城地带为重心的北方地区划分为一个重要的文化区。北方地区是中原地区与北方草原地带的过渡区域,也是农业与畜牧业交互作用的地带,其处于欧亚草原的东端,是文化往来的重要自然通道,也是文明交汇的重要路口。带有浓厚地域特色的北方地区石城,在中国史前城址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大约在仰韶晚期阶段,北方地区开始营建石城聚落,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青铜时代早期。石城从萌芽兴起至发展强盛的历程,同时也是北方地区史前文明进程的重要阶段。石城聚落群不断地整合和分化,作为一种高等级的聚落形态,其发展体现了社会复杂化的进程。因此,对中国北方地区史前石城进行梳理和研究,是从另一种维度理解中国早期文明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不同地域之间文明交汇与融合的重要方式。

    一、石城的发现与研究

    按照自然地理特征和石城分布的聚合度,可以将北方地区石城划分为五个区域,分别为大青山南麓区、南流黄河区、岱海区、陕北区和晋西区。

    (一)大青山南麓区

    大青山南麓区是最早开始石城调查和发掘工作的地区。1980—1981年发掘了包头阿善遗址, 随后在大青山西段开展田野调查,发现西园东台地、黑麻板、莎木佳、威俊等石城遗址。1985年和1988年对西园遗址的东、西台地进行了发掘。总体来看,无论从遗址年代、空间形态、建筑技术、聚落结构,还是社会发展程度,大青山南麓区的石城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本区石城年代大致相当,为庙底沟二期阶段,结合地层和出土陶器器型来看,文化面貌属于阿善文化。石城沿着大青山南坡呈东西向一字排列,坐落在北高南低的台地之上,以分布在东、西相对的两块台地为主要特征(图1)。在东、西、南三侧沿台地边缘修筑石墙,形成一个封闭的空间,因此遗址平面形状也比较规整,城内有严格的空间区分。以阿善遗址为例,东台地地势平坦,为主要居住区,区内房址集中分布,城门设置在北墙的中央。西台地为祭祀区,在南端的高坡上设立祭坛,由18个圆锥形石堆和口袋状石墙组成,全长51米。威俊遗址分布在三块台地上,其中西台地为居住区,以中央岗梁上分阶而筑的5间面积较大的房址为中心。东台地为祭祀区,三座“回”字形祭坛自北向南一字排开。三块台地从西到东,空间功能由居住区过渡到祭祀区,中台地兼具祭祀和居住的功能。

    图1  大青山南麓区石城遗址分布图

    (二)南流黄河区

    南流黄河区石城遗址分布范围涵盖了南流黄河上游和浑河下游地区。经过发掘的石城有白草塔、寨子塔、寨子上、寨子圪旦、小沙湾、后城咀和下塔等,对浑河下游、清水河流域分布的石城遗址进行过区域性考古调查。这些石城的年代跨度较大,最早的白草塔石城年代早至仰韶晚期,属于庙子沟文化阶段。阿善文化时期石城有小沙湾、寨子塔、寨子圪旦、马路塔 等。龙山时期石城有寨子上、下塔、后城咀、大宽滩等。本区石城多选在临河的台地之上,依据地势,利用断崖天险,筑石墙将城内空间保护起来(图2)。石城年代可以分为三期。仰韶文化晚期仅有白草塔一座石城,形态简单,仅在遗址东南角筑有一道石墙,其功能更多为遗址边界标示。聚落内部功能划分明确,有居住区、窖藏区和制陶区,房址大小差距不大,整个聚落为平等均衡的状态。阿善文化时期石城有小沙湾、寨子塔、寨子圪旦、马路塔等,基本都为不规则形、一重城墙的形态,城内空间主要为居住区,房址无明显分布规律,以白灰面地面式建筑为主。城墙以平地起建的直立式筑法为主,城墙附属设施较复杂,有门道、瓮城、平台、壕沟等。在地势较缓或者制高点加筑双重城墙来增加防御性。聚落内部出现了专门设置的公共区域,房址以核心家庭为中心。此阶段是房址从半地穴式向地面式转变的过渡阶段。本期石城未发现有祭祀相关遗迹。永兴店文化时期石城有寨子上、下塔、后城咀、大宽滩等。石城的形态与空间分布也较多样,新出现了南北分区和内外双重的石城,如寨子上、城塔,北区为居住区,分布有白灰地面房址,房址分布无规律。城墙筑法多样,以土石结合修筑为特色,土墙在下石墙在上,或者石墙与土墙并建。防御工事比较多样,普遍设有瓮城、马面、角楼、墩台、环壕等,还会对城墙进行加宽和加固,石城的防御功能较显著。聚落结构与上期相比没有发生较大改变,石砌技术进一步发展,房址流行地面石筑结构。新出现了祭祀遗迹,一般位于城外,以圆形石圈为特色。

    (三)岱海区

    岱海区共发现4座石城,分别为老虎山、板城、大庙坡和西白玉。1982—1986年间对其进行了发掘,发掘结果显示其地层明晰,文化内涵较单纯,属于老虎山文化。岱海区石城位于岱海北岸和西北岸,聚落空间形态与城墙修筑方式相近,石城的空间形态均为略呈簸箕形的半封闭式,修筑方式为下筑土墙、上筑石墙(图3)。从聚落内部结构来看,本区石城的居住区与祭祀区分开,居住区位于遗址中心,房址以核心家庭为单位成组分布,能够看出家族间关系密切,核心家庭在遗址中的地位较突出。祭祀区位于山顶高处,以方形石祭坛为主要形式。制陶业成为重要的经济方式,聚落内有规模较大的专业制陶区。从聚落群的关系来看,位于岱海北岸西段的老虎山石城聚落群并没有出现中心聚落,聚落间的关系是比较平等的。

    图2  南流黄河区石城遗址分布图

    图3  岱海区石城遗址分布图

    (四)陕北区

    陕北地区的考古工作基本上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先后对寨峁、石摞摞山、拓家峁、瓦窑渠、寨峁梁、后寨子峁、关胡疙瘩和金山寨石城等遗址进行了发掘。2015年对秃尾河流域的寨合峁、白兴庄、庙石摞子和石摞子4处石城遗址进行了专题调查。近年来,陕北地区石城的重要发现及重点工作当属石峁石城,对其连续多年的发掘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陕北区石城分布范围涵盖了南流黄河西岸以及窟野河、秃尾河、五女河、无定河和大理河流域(图4)。石城年代从仰韶晚期阿善文化阶段延续至龙山时代,石峁遗址年代下限晚至青铜时代初期。庙底沟二期,南流黄河西岸的后寨子峁和最北端的寨峁是最早出现的大型石城聚落,形制简单,仅有一道或两道石城墙来划分聚落内部的空间。聚落内房址以家族为单位成组分布,房址流行窑洞式,“吕”字形和“凸”字形房址。龙山早期,石城大量出现,聚落面积普遍增大,多为平面不规则的封闭式。房址沿山坡等高线分布,出现共用前室的套房,家族间的关系更为亲密。城墙修筑方式多样,有直立式和平地起建或基槽起建的护坡式。龙山晚期,秃尾河流域异军突起,出现了石峁超大型聚落,与此同时,中、小型聚落几乎不见。聚落形态以石峁和石摞摞山为例,流行内、外多重城墙,内城一般为小型台城,城墙的附属设施增多,城墙修筑技术出现了石峁土木石相结合的复杂方式。房址仍然成组分布,贫富差距增大,墓葬也按照身份等级分区分布。此时的石城数量锐减,除了秃尾河流域其他区域的石城聚落已经基本衰败不见。

    图4  陕北区石城遗址分布图

    (五)晋西区

    晋西地区史前石城的发现时间较晚,始于21世纪初。目前经过发掘的有林遮峪、碧村和白崖沟遗址,时代均为龙山时代。本区石城分布范围涵盖南流黄河东岸和蔚汾河流域北岸,多临河流分布,龙山早期以白崖沟为代表,石城形态为内外双重(图5)。房址分布在冲沟两侧的阶地上。城墙筑法以护坡式为特色。龙山晚期以碧村为代表,仅在遗址的一侧筑有石墙,并且石墙以直立式为主。两期石城聚落的空间分布出现分化,均以中心位置的台地为高等级居住区,筑法考究,碧村的小玉梁台地发现有连间排房,是规格较高的居住址。

    图5  晋西区石城遗址分布图

    二、聚落分布模式与早期文明演进

    中国北方地区的石城发展历程与北方地区的早期文明发展具有同步性,北方地区以石城为代表的聚落体系,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上呈现出“联盟式”“多中心式”和“凝聚式”的三种模式。

    联盟式

    第一种模式为“联盟式”。从地域来看,大青山南麓区和岱海区石城的发展呈现出联盟式的特征。大青山南麓区石城整体显示出平等的状态,石城聚落之间互不隶属,形成联盟,守南防北,石城聚落群可以看作是“军事联盟”。岱海区石城在聚落群中的地位也不突出,老虎山遗址位于蛮汗山东段交通要塞的位置,起到防卫领地的作用。这两个地区的共同特征是考古学文化单一,交通闭塞,石城聚落的延续时间较短。石城之间以及石城与非石城的关系平等,聚落群的性质如同联盟,联合抵御外敌。这两个区的自然条件较差,聚落的海拔高,坡度大,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尽管离黄河和岱海近,但是水热条件不适于作物的生长。两个区的石城聚落还面临着人口增长的压力,再加上气候变冷,人们的食物资源紧缺。石城聚落如同氏族部落一样,由核心家庭组成的家族成为聚落内的主要居住单元,部落首领可能还同时是宗教首领,每个聚落代表一个部落,彼此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能够形成军事联盟,共同抵抗入侵者。

    从年代来看,在庙底沟二期至龙山早期阶段,聚落体系均呈现出低整合度的状态,未形成明显的分层级的聚落体系,聚落间的关系是互不隶属的。此时石城在聚落群中的地位未突显出来,与非石城聚落相比,没有显示出特殊地位。岱海区的园子沟遗址,其规模大于同时期的石城遗址,并且发现了更多的大面积房址。石城聚落还不具备行政中心的职能,更多的是承担宗教或军事方面的职能。大青山南麓区宗教氛围浓厚,阿善石城拥有规模巨大的石祭坛,预示着其在整个聚落群中宗教中心的地位。岱海区石城聚落也普遍发现石祭坛。资源短缺的环境下,人们对宗教的依赖性与敬畏性更重,这或许促生了新的职业和社会阶层——巫师阶层。岱海区石城不同于普通遗址的方面是有肢骨缺失的墓葬以及数量较多的细石器镞,表明其承担军事职能的可能性更大。聚落外部的冲突频发,使得聚落需要有人领导,这样使权力就开始集中在个人手中,地位与财富的不平等开始逐步扩大,社会逐渐向着复杂化的道路发展。

    多中心式

    第二种模式为“多中心式”。南流黄河、陕北和晋西区呈现出多中心的聚落分布模式。这三个区域的地理位置靠南,水热条件较好,聚落多分布在黄河及其支流的冲积平原上,水资源丰富,地形相对较平缓,黄土肥沃,利于农业的发展。并且交通便利,北上阴山南麓,南下黄河中游,与南、北的联系紧密。这三个区的石城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石城形制与建筑技术多样化。石城沿河两岸分布,在河流流域内形成聚落群,尤其是南流黄河上游,石城三五成群分布,出现了多个区域性中心。此三个区域的聚落反映战争或冲突的遗存不多,也没有较浓厚的宗教氛围,出土的陶器、各类工具较多。

    从年代来看,多中心的模式出现在龙山中、晚期。此时原始、均衡的社会结构被打破,开始出现复杂化程度更高的分层级聚落模式,各区都形成了小范围的分层级聚落群。在这些聚落群中,石城呈现出异军突起的状态,成为中心聚落,规模在聚落群中首屈一指。在南流黄河区,石城成组分布,形成了以后城咀、下塔和城咀为首的三个聚落群。晋西区在龙山早期和晚期分别形成了以林遮峪、白崖沟和碧村为首的聚落群。陕北区的南流黄河西岸、秃尾河、五女河、无定河、大理河等流域,形成了小区域的聚落群,并且均以石城作为中心聚落。此时的石城不仅是聚落群中规模最大的首位聚落,从房址大小、墓葬级别、宗教仪式的复杂程度等方面来看,石城聚落的规模、等级都高于同时期的非石城聚落。龙山晚期阶段的非石城遗址,如郑则峁第二期出现地面石砌房屋,面积在12平方米左右,神木新华遗址房址均为单间半地穴式,面积一般为6~10平方米,最大者为15平方米。同时期寨峁梁石城出现了面积近50平方米的连间套房,房址分布“凝聚而不向心”。这一阶段石城聚落内有较为明显的居住、墓葬、手工业功能分区,并且房址也体现出由核心家庭组成的家族式分布,其内部联系更加紧密的特征,这些都说明这一阶段社会从平等到复杂的转变。此时石城聚落普遍出现修建瓮城、马面等现象,南流黄河区以后城咀、下塔石城为代表,陕北区以石摞摞山、金山寨为代表,一方面说明石城聚落对防御的需求提升,另一方面也彰显了石城聚落较之普通聚落地位更为显著。加之中心聚落的房址数量多,人口也较普通聚落多,并且能够组织高效率的农业生产活动和调动人口来完成大型工程。这说明聚落内部出现了管理阶层,中心聚落已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其中中心聚落的首领是受大众认可的更高阶层的首领。

    凝聚式

    第三种模式为“凝聚式”。从地域来看,陕北区在龙山晚期阶段出现这种聚落分布模式。陕北区石城规模大,自庙底沟二期起便呈现出以河流为中心,在流域内形成聚落群的分布模式。到龙山晚期,聚落不断整合,数量变少,规模逐渐变大,最终出现了石峁超大规模石城聚落。与此同时,南流黄河区出现了地域性的中心聚落后城咀石城,晋西区出现了碧村石城。这三个石城的形成均经过资源和权力的不断集中,聚落体系的不断整合,逐渐凝聚成为地域性中心聚落。

    从时间来看,这种模式出现在龙山晚期至青铜时代初期。此时石城在聚落群中的地位愈发突显出来。石城不仅是小范围聚落群的中心聚落,此时还成为区域性的中心聚落,而石峁更是成为整个北方地区的统治中心,形成了稳定的、凝聚式的聚落体系。此时还存在地方区域性中心——南流黄河的后城咀和晋西的碧村,二者的规模约为石峁面积的三分之一和五分之一。后城咀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瓮城、马面形制,碧村小玉梁地点出土的玉器也与石峁相关,二者作为地方集团,等级要低于石峁石城。石峁出现了与王权相关的高等级建筑,与陶寺在城垣结构、用玉传统、鳄鱼骨板等特殊遗物,甚至“暴力现象”等方面表现出诸多相似之处。再加之聚落之间等级的严重分化,石峁可能已具有大范围的控制能力,集行政、经济、军事甚至宗教职能于一体。

    此时的北方地区社会复杂化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首先此时的聚落系统是一个多层级的聚落体系,社会层级结构由最高统治中心——石峁,地方统治中心——碧村、后城咀,以及再次一级的普通聚落共同构成。石峁对地方统治中心的掌控体现在,地方向中心的模仿。例如后城咀出土的玉石刀和白崖沟居址内的地画,在石峁均可找到模仿的对象。地方团体不止有石城聚落,还包括非石城聚落,例如神圪垯梁首领的大型墓葬与石峁贵族墓规格、葬俗相似,也可以视为石峁统治体系中的一个地方政体。其次,行政管理能力达到了顶峰。石峁石城的内外三重结构,包括设计复杂的皇城台区域,宏伟的城门和城墙,修建的工程量巨大,能够调动和组织大量劳力完成这一宏大的工程,可见石峁统治阶层的领导能力。第三,石峁的统治阶层对特殊资源的追求和财富的积累是其他聚落所不见的。石峁出土的玉器、石雕、丝织品、象牙等,是统治阶层权力的体现。第四,此时聚落内房址的分布更有规划,而墓葬的差异较大,所反映出的社会地位分层的现象,以及职业的专门化导致了社会职能的分化,这些都是此阶段社会复杂化加深的具体体现。北方地区的社会复杂化进程在短促的时间里达到了飞跃式的发展,与中原地区的文明进程相比对,或可以称之为文明发展的“北方模式”。

    三、石城在文化交汇中的重要作用

    石城分布的区域,向北为大青山北侧的浑善达克沙漠,向西为毛乌素沙漠和库布齐沙漠,其东部为华北平原,南部为渭汾谷地,从四周的地形来看,文化交流的路径极有可能发生在向东、向南。但实际上北方地区在石城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与不同方向的族群产生过文化互动。若以整个欧亚大陆为背景来看,中国北方地区位于整个欧亚草原的最东端,延绵不绝的草原地带是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石城所在区域成为中原与欧亚草原地区交流的重要落脚点,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其在文化交汇中起到重要作用。

    从南北向的交流来看,中国北方地区与北方草原地带一直存在着联系。蛇形鬲作为朱开沟文化的典型器物,分布范围极广,在陕北地区、河西地区、辽西地区均有发现,甚至在遥远的贝加尔湖东南岸也有发现。鬲作为中国特有的标志性器物,在内蒙古中南部地区能够找到其前身,在石城遗址中也有发现。蛇纹则可能来自北方草原,蛇纹鬲出现在贝加尔湖地区,可以看作是北方草原民族与中国北方地区存在文化交流的重要证据。

    从北方地区顺黄河南下很容易到达晋南地区。老虎山文化的南下,加速了陶寺早期文化向晚期文化的转变,更是将双鋬鬲传播至中原地区。龙山晚期石峁石城展现出的城垣结构、用玉传统、埋葬习俗、彩绘习惯甚至暴力现象,与陶寺文化密切相关。石峁与陶寺的文化交流还体现在夯土技术的传播。延河流域的芦山峁城址,面积达200万平方米,在遗址中心发现了四座大型夯土台城,其上建有多座四合院式的院落,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并发现有用玉器奠基的现象。芦山峁遗址处于石城分布区的范围内,但是却发展出在本地无技术源头的夯土城址,其来源只能自南面寻找。此外,石峁皇城台出土的铜刀、石范,表明铸铜技术来自中原地区。龙山晚期石峁作为矗立在北方的拥有强大实力的政体,是中原政权无法忽视的潜在对手,在距今3800年气候进入干冷期之后,北方以石峁为代表的族群,南下逐寻耕地,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陶寺文化的衰落和二里头文化的形成,对早期中国的文明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东西向的交流来看,北方地区与西北甘青地区也存在文化交流。早在仰韶晚期庙子沟文化与马家窑文化即发生过双向的文化因素的交流。阿善文化的单耳罐、朱开沟文化和陕北地区龙山晚期遗址出现的双耳罐均为齐家文化的典型器物。西北甘青地区对北方地区的影响在齐家文化时期达到最盛,其东界已达到河套地区西北部。龙山晚期至青铜时代早期北方地区出现的偏洞室墓、随葬猪下颌骨等葬俗,证明此时已由器物的流通发展为人群的迁徙。在距今3800年前后,气候进入干冷期,来自西北的齐家文化人群东进,导致了北方地区人群也向东和向南迁徙,这又引起了新的文化交流与融合。

    北方地区人群东迁带来的结果是在内蒙古东南部地区甚至辽西地区也产生了石城分布带。夏家店下层文化时期,在内蒙古东南部地区和辽西地区出现了数百座石城遗址,沿河流分布,规模均较小,并未形成分层级的聚落体系。内蒙古东南部地区石城自出现就显示出较为成熟的建筑技术,石筑与夯筑、土坯相结合,普遍设有瓮城、马面等防御设施,从技术层面来看,应当是来自于北方地区。再加之二者在时间上存在首尾相继的关系,即北方地区石城的败落期正好与内蒙古东南部地区石城的出现时期重合。夏家店下层文化石城的出现与环境压力过大可能并没有很大的关联,据研究,夏家店下层文化时期不存在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压力。石城建筑技术很可能是随着北方地区人群的东迁,被带到了内蒙古东南部和辽西地区。随着技术东传的还有夏家店下层晚期阶段新出现的花边鬲、蛇纹鬲等朱开沟文化因素。有学者称其为“长城”原型,提出北方长城文化带的形成,体现出东西向文化之间的交流。

    以整个欧亚大陆为背景来看,中国北方地区处于中原与欧亚草原地区交流的重要落脚点。石峁遗址出土的口簧、海贝、象牙制品,以及鳄鱼骨板,证明存在广泛的文化交流。口簧在陶寺和夏家店上层文化遗址中均有发现,在蒙古和俄罗斯也有发现,是广泛分布于欧亚草原地带的器物。它证明石峁与西面和北面的广大地域可能存在文化交流。此外,根据古DNA研究,石峁后阳湾地点出土的黄牛骨骼为家养形态。欧亚草原东段在距今3000—2200年即形成了家猪、黄牛、绵羊、山羊为主,狗和马为辅的多元畜牧结构。欧亚草原存在一条东西向的动物资源交流路线,以石峁石城为代表的北方史前遗址或许就是黄牛等动物在中国传播与驯化的重要节点,该地区在龙山晚期形成农牧兼营的生业形态,成为北方地区由农业为主向半农半牧的生业模式转变的关键节点,对中国北方农牧交融带的形成起到促进作用。

    四、结语

    石城既是社会复杂化的产物,同时也促进了等级的分化和社会复杂化进程的加快,其兴起、发展的阶段是中国北方地区文明进程的重要阶段。石城所在的中国北方地区有着独特的地理位置,这使得北方地区石城在中国文明演进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文化交汇中起到重要作用。

    (一)北方地区石城可以划分为五个小区,各区在空间形态、建筑技术、内部结构等方面形成独有的特征,总体呈现出自北向南、从早到晚的趋势。仰韶晚期阶段的石城当是聚落防御的寨墙性质;庙底沟二期阶段的石城聚落如同村落,彼此平等互不隶属,独立发展;龙山阶段石城设计复杂,成群分布,已经初步具备了酋邦社会的功能。

    (二)北方地区石城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上呈现出三种演进模式。一是“联盟式”,聚落体系整合度低,未形成分层级,聚落间互不隶属,受宗教或者军事首领的领导,联合抵御外敌。二是“多中心式”,出现复杂化程度更高的分层级聚落体系,出现了多个小范围聚落群,石城则成为各区域的中心聚落。三是“凝聚式”,聚落体系不断整合,石城不仅是区域性的中心聚落,石峁更是成为整个北方地区的统治中心,北方地区在此时已具备早期国家的雏形。

    (三)北方地区石城在文化交汇中起到重要作用。在与北方草原地带的接触中,北方地区石城产生与不断发展,并且因资源的压力南下、东进,这些文化碰撞与融合促进了早期社会的复杂化进程,对中原王朝的产生有重要影响。同时石城还是中原地区与北方草原、西方内陆腹地进行交流的前站,推动了欧亚草原上横向与纵向之间的文化交流,促进了中国北方农牧交融带的形成。

    原文见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2023年第4期。

  • 刘凯:论国企利润全民分红的七大战略意义

    当前,中国宏观经济面临多重困难。一方面,产出缺口持续多年为负,有效需求持续不足,而投资效率偏低,迫切需要促进居民消费以拉动经济复苏;另一方面,居民部门资产负债表状况不佳、杠杆率偏高,这导致居民部门具有强烈的资产负债表修复倾向而边际消费倾向不高,因此传统刺激政策难以有效拉动居民消费。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政策陷入了需要刺激消费而居民消费却刺激不起来的困境。

    那么,应该如何进行政策创新甚至制度创新来应对这一挑战呢?在调控市场经济、应对市场失灵、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理论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比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更大制度优势、更多的政策选择,其核心逻辑在于:其维度升高了,传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手段叠加社会主义制度因素使得政府拥有更广的政策选择集和政策工具集,在保证科学、理性决策以及良好机制设计的前提下,在更广的政策集中选择的全局最优解,当然要优于传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局部最优解。

    正是基于此逻辑,笔者在2023年11月发表的文章《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优势,应对当前和未来经济挑战》中提出了一个拉动居民消费的政策建议:“可以深入研究如何将国企利润分配与拉动居民消费、促进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非金融国企利润总额超过4.3万亿元,如果拿出其1/3作为全民基本收入分配给全中国人民,每人每年可分得1000元,一个四口之家每年可分得4000元。考虑到中国低收入阶层中尚有数亿人平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这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且伴随着中国经济和国有企业的继续发展壮大,基于国企利润分红的全民基本收入还会持续增长,十年二十年后将蔚为壮观。国企利润分红与全民基本收入的政策设想,不仅有利于拉动居民消费、促进共同富裕,还能增强全体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意识,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精气神和奋斗精神。”本文将基于经济学理论来进一步深入论证,开启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是既利当前、更利长远的战略选择,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重战略意义。

    国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的根本特征之一,其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宏观经济稳定以及收入分配都产生了并还将产生重要影响。经过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国企在生产效率、管理水平、资产规模和质量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其利润水平也大幅增长。根据相关部门统计,非金融类国企的利润总额从2009年约1.34万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4.63万亿元(其中央企利润占比约56%),占GDP比重维持在3%-4%左右,占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在20%左右波动。另外,金融类国企的利润规模也很庞大,以2022年为例,仅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就实现归母净利润约1.35万亿元。

    然而总体来看,中国国企利润上缴财政比例偏低,明显低于国际水平,从国企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进行全民分红具有较大空间。2008年之前,国企没有向国资委及财产部门上缴过利润。一方面是因为过去国企普遍经营困难,另一方面则可归因于国资委的职责重资产保值增值而轻分配。2008年国务院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始向国资委管辖的央企收取利润,拉开了国企利润分配改革的大幕。当时设定的利润上缴比例档次为10%、5%以及免征收,上缴比例在2011年经历了一次5%的上调,在2014年又一次上调,升高到25%(仅有中国烟草一家)、20%、15%、10%以及免征收这五档。现在,非金融类国企由国资委管理,利润上缴体现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再通过“调出资金”的方式补充“一般公共预算”。例如,2019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约3.60万亿,净利润约2.63万亿,净利润中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约0.4万亿,上缴比例仅为15% ,据测算,2012-2019 年国有资本收益占国有企业净利润的比重处于9.2%-15% 的较低水平。而且,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看,一半左右的资金最终又“返还”给国企体系,国企利润最终的真实上缴比例更低。另外,地方国企利润上缴则由地方财政部门决定,一般参照中央,各地区有所差别。金融类国企则由财政部管理,利润上缴直接进入“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非税收入”,据测算,2015-2016年利润上缴比例约为18%(2022年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上缴利润合计1.81万亿,成为增量财力的重要来源,但结存利润释放属于一次性的财力补充,不是常态化手段)。从国际经验来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一般为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0%-40%,而不同国家的国有资本利润上缴比例更是普遍超过这一水平:法国为50%;新加坡为35%-70%,盈利较好的上缴比例可达80%-90%;意大利为65%;北欧国家最高可达75%。总的来看,中国国企利润上缴比例处于偏低水平。

    从当前及未来中国经济发展趋势来看,从国企利润中每年拿出1.4万亿元进行全民分红(相当于每个中国人每年1000元)是可行的。我们从两个视角来看这样一个分红规模的可行性。首先,2022年,非金融类国企利润总额约为4.31万亿元,即使扣除25%的利润所得税也还剩3.23万亿,加上金融类国企的净利润,净利润总额预计超过5万亿。即使按照国家(代表全民)在所有国企中的持股比例为60%计算,归于国家的净利润总额将超过3万亿,1.4万亿只占其中的40%多。其次,我们可以从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整体收益来看。2022年,全国非金融国企资产总额339.5万亿、负债总额218.6万亿、国有资本权益94.7万亿,全国金融类国企资产总额400.9万亿、负债总额358.2万亿、国有资本权益27.6万亿,国有资本权益合计122.3万亿。每年1.4万亿的全民分红资金,相当于这122.3万亿的全民资本权益每年给全体中国人民1%略高一点的回报率,不算高。

    本文讨论的不是一次性的发放消费补贴1.4万亿,也不是提高国企利润上缴财政部的比例,而是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每年从国企利润中拿出约1.4万亿直接发放到全体中国人的个人账户上,持续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具有以下七方面的重要战略意义:

    第一,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能够增加中国大多数居民的永久收入,比单年度的减税、发放消费补贴等传统刺激手段更能拉动居民消费,帮助中国经济更快走出当前低谷。

    最近几年,中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存在、产出缺口持续多年为负,价格指数、失业率、资产价格等指标也不理想。如果不能尽快将中国经济拉出低增长、负产出缺口的泥潭,不仅不利于当前宏观经济稳定与居民福利,而且会加大中国陷入债务-通缩陷阱、爆发金融危机的概率,还会有损中国长期增长潜力、不利于第二个百年目标的实现。当前各界的共识是,促消费、以提升消费来拉动总需求是短期宏观调控的重点。但从政策效果来看,发放消费券或消费补贴、减税等传统刺激手段拉动居民消费的效果不甚理想。

    相比而言,开启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宣布以后每年都会从国企利润中拿出1.4万亿平均发放到每个中国人的个人账户上,将会对居民消费产生更强、更持续性的刺激作用。宏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决定居民当前消费的不是当期收入,而是基于未来预期的未来每年的平均收入(所谓“永久收入”)。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提升全体中国人民的永久收入,尤其是低收入人群的永久收入。

    根据疫情之前2019年相关数据,中国大约有6.1亿人月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对于这些收入较低但比较消费倾向很高的人群,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分红收入将显著刺激其消费。

    第二,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是提升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水平的重大举措,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但是,国企利润还没有直接分配到全体人民手中,国企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失的一环。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改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也会提升全体人民作为国企所有者的参与感和获得感,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国企利益相关者(国企管理者-国企员工-国资委和政府-全体人民)的关系融洽性,从公司治理角度有利于国企的长远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是落实全民所有制的重大举措,它将会使得中国的国企显著区别于封建时代的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大突破,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这样一来,全体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和国有资产主人翁的意识将会显著增强,全体人民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自信将会显著增强,人民群众的精气神和奋斗精神将会显著增强。

    第三,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有利于矫正中国经济长期存在的投资—消费结构失衡以及国企投资效率整体偏低的问题,从而促进中国经济在长期内更好增长。

    学界一般认为,中国经济的总需求结构、投资—消费结构是失衡的,整体投资效率尤其是部分国企的投资效率偏低,居民消费占GDP比重也偏低。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及分配机制的不完善使得部分国企积累了充沛的资金,与国企巨额利润不断积累相对应的是国企长期以来较严重的过度投资。世界银行也曾提出,中国国企分红政策缺失就等于假定,国企利润除了再投资于自身外别无更好用途。

    每年1.4万亿的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会降低国企利润的留存比例,较好遏制部分国企的过度、低效投资倾向,也会通过拉动居民消费改善中国的投资-消费结构。更合理的总需求结构将有利于提升中国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其在长期内更高质量地增长。

    第四,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有利于改善中国居民部门的资产负债表,降低金融风险。

    当前中国居民部门债务负担中、资产负债表状况较差,居民部门杠杆率从2009年不足25%快速上升到近几年的60%以上,美国居民杠杆率从20%上升到50%用了近40年时间,而中国只用了不到10年时间。2022年中国居民部门杠杆率约为61.9%,而大多数发展中经济体低于50%。国际经验表明,居民部门杠杆率的快速上升以及高债务是引发债务危机和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之前美国就经历了居民部门杠杆率的快速攀升。

    持续二十年甚至更久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从整体上显著改善中国居民部门的资产负债表状况,并建立对未来资产负债表的信心。居民部门资产负债表的修复及信心的建立,将有利于遏制资产甩卖—资产价格下跌的债务螺旋陷阱、遏制资产负债表衰退的发生,从而有利于降低中国金融系统的风险。

    第五,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是中国版“收入倍增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中国中产阶级占比的稳步增长,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向好发展。

    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经验来看,较高的中产阶级占比将有利于经济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的长远发展。目前,中国的中产阶级规模还不够大,中低收入人群还很多,中国急需推出自己的“收入倍增计划”,帮助中国绝大多数家庭尤其是低收入家庭在未来十年左右时间实现收入倍增。如果中国版“收入倍增计划”能够顺利实现目标,那么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向好的发展趋势以及第二个百年目标的实现将会得到有力保障。

    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会显著提高低收入家庭的收入。随着中国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以及国企利润的进一步增多,参与全民分红的国企利润也可进一步提升。持续且不断增长的国企利润分红将成为帮助低收入家庭实现收入倍增、迈入中产阶级的重要手段。

    第六,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有利于巩固中国消除绝对贫困这一历史性的伟大成就,将成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

    十八大以来,中国组织实施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消除绝对贫困完成了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指标,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打下坚实基础,在人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中国脱贫群众收入水平仍较低,脱贫群众还有返贫风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应该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而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有利于巩固消除绝对贫困这一伟大成就。

    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与学术界“全民基本收入”思想有密切关系。所谓“全民基本收入”,就是指给社会所有人发放一笔现金收入,以个人为基础,没有经济状况审查和工作要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德等不少学者支持“全民基本收入”的思想,他们从社会保障、人的自由等多个方面论证“全民基本收入”的必要性。在中国,崔之元等学者对“全民基本收入”思想也有深入研究。“全民基本收入”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没有也难以实现,但在社会主义中国,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就可以轻松实现这一目标,其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有利于改善中国的收入分配,应该成为中国推动共同富裕的基本举措。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几百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验告诉我们: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进而导致社会动荡,这是热力学第二定律在经济系统中的体现,是一种显著的市场失灵。现代主流宏观经济学研究发现,收入差距过大会提高发生经济危机的概率,不利于经济稳定与长期经济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与效率是可以且应当兼顾的。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模式以来,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也十分明显。

    而降低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之一,也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而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有利于改善中国的收入分配,应该成为中国推动共同富裕的基本举措。它也是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体制自我完善、使用社会主义的手段来直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必然要求。“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经常被提及,实际上,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就是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就是将全民财产——国企产生的收入自然而然地分配给全民。相比于号召富人捐款、第三次分配,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力度更大,对市场激励的扭曲更低。实际上,鉴于上文所述原因,其对市场激励和资源配置效率有多重正面作用。

    至于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这一重大政策创新举措如何去落地、每年从国企利润中拿出1.4万亿全民分红是偏少还是偏多、分红要不要分为基础性分红和每年机动性分红两项、参与分红的国企利润及分红本身要不要免税、不同行业的国企其利润上缴并分红的比例是否需要动态调整,等等,则都属于技术性的相对次要问题,需要更进一步的细致研究。

    迈出第一步、开启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需要我们改变脑袋中一些不实事求是、不符合科学精神的偏见和刻板印象。例如,无论何时都要多积累、多投资、少消费;例如,老百姓凭空得到一笔钱,无论如何,都属于“不劳而获”。实际上,积累与消费的动态平衡是经济可持续增长和人民群众实现福利最大化的关键,基于对美好生活合意规划的各种消费,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对于经济中的其他人来说都是有正外部性的、都是值得提倡的。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不是“杀鸡取卵”,而是再正常不过的“养鸡下蛋”。

  • 钱仁凤投毒案

    2002年2月,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一家幼儿园三名幼儿在午睡后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后两人脱险,一名两岁男童救治无效死亡。根据尸检和现场勘验,警方证实男童的死因为“摄入毒鼠强”,将此案定性为“投毒案”。被控投毒者时年17岁的负责烧饭的幼儿园保姆钱仁凤获判无期徒刑。入狱13年间,钱仁凤通过各种途径喊冤,坚称自己是屈打成招。2011年,云南省高院曾驳回了钱仁凤的再审申请书。2013年7月,云南省检察院调取了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复查。2015年5月4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同日,云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9月29日,该案进行再审。12月21日下午,钱仁凤无罪释放。

    钱仁凤家在乌蒙山区,系家中老小,父亲钱智远。从钱家到巧家县城,需要走5个小时的山路,还要翻过两座大山。2000年前后,钱仁风年满16岁,到巧家投奔堂妹,第一份职业是干保姆,一个月工资60块。
    2001年,18岁的朱梅幼师毕业后,在父母的资助下,在巧家开办了星蕊宝宝园并任园长。2001年9月,星蕊宝宝园聘用了钱仁凤做保姆,负责带2至4岁的儿童同时帮助做饭,一个月工资100块。在朱梅外出时,她一个人负责照顾十几个小孩子,喂食、换尿布等。

    2002年2月22日(正月十七),钱仁风和朱梅做好了饭菜,朱梅与母亲有事外出,园内剩下钱仁风像往常一样一个人照顾十多个孩子。午饭后,3名孩子陆续出现呕吐等状况。朱梅回园,急忙联系家长,随后将发生呕吐的孩子送医院救治。
    2002年2月22日17点,朱梅之父朱明华到公安机关报案。朱明华称,当天15点左右,侯磊(2岁多女孩)睡完午觉起床后,他和朱梅发现侯磊的精神不好,朱梅以为是感冒,便冲了碗糖水给宝宝喝,发现没有好转,便将侯磊以及另外两名出现不良反应的儿童送进医院。侯磊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名儿童脱险。
    接警后,巧家县警方根据尸检和现场勘验,证实侯磊的死因为“摄入毒鼠强”。
    事发当日下午,警方将朱梅、朱梅的父母、钱仁凤带到巧家县公安局做询问笔录。
    2002年2月25日的审讯笔录显示,巧家县警方将钱仁凤列为“投毒案”嫌疑人,并监视居住。从笔录记载的时间看,对钱仁凤的审讯从当天15点,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3点,共12个小时。这一次笔录记载了钱仁凤的首次有罪供述。笔录显示,怨恨成为钱仁凤投毒的动机。但2002年2月26日,当朱梅被侦查人员问及与钱仁凤关系如何时,她说“关系还是好的,没有矛盾”,否认与钱仁凤有矛盾。“她(钱仁凤)人比较老实。春节后我还涨了她50块钱工资。”朱梅回忆。钱仁凤还供述,事发前一天,她在幼儿园厨房内扫地时,在碗柜下面找到一个装有红色液体“毒鼠强”的白色塑料瓶。事发当日,她在厨房内的部分食品里用注射器注入毒物。随后,她将含有“毒鼠强”的午饭喂给孩子们吃。但在次日的审讯中,钱仁凤又称,那瓶“毒鼠强”是她从家里“无意中带来的”,并藏在碗柜下面。此后,警察又针对作案动机、时间、手法等进行了5次讯问。讯问间隔最短为1个小时,最长7个小时;讯问时间最长5小时,最短2个小时。钱仁凤又将作案目的修正为“要有人死”。10个小时后,她在第二次审讯中推翻了此前投毒的全部供述。但在此后的审讯中,她再次承认自己作案。
    2002年3月11日,钱仁凤在审讯中修正了“毒鼠强”的颜色,将之描述为“白色塑料瓶装的黄色液体。”同日的“提取物品笔录”显示,通过钱仁凤的现场指认,巧家警方在“星某某宝宝园”南侧排水沟内提取白色塑料瓶一个,内有0.5ml液体。
    此前,警方还对钱仁父亲钱智远做了一份笔录。钱智远在笔录中称,他家中曾买过三种“耗子药”,一种是玻璃针水瓶装的红色药液;一种是白色塑料针水瓶装的黄色药液;还有一种青霉素玻璃瓶装的白色粉末。“前面两种都用完了,只有青霉素玻璃瓶装的白色粉末没有用完。”钱智远称。但这与钱仁凤供述的从家里带来的“白色塑料瓶装的黄色液体“相矛盾。
    警方将此案定性为“投毒案”。办案警方认定17岁的钱仁凤是凶手。
    因钱仁凤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宣判后的两个月,钱仁凤的代理律师以“事实证据不足、遭遇警方刑讯逼供”为由上诉。随后,云南省高院驳回了上诉。至2014年12月27日,钱仁凤被关在云南省某女子监狱服刑。入狱12年来她一直为自己喊冤,多次委托律师申诉,坚称自己无罪,称审讯时屈打成招。
    钱仁凤的侄子钱伦荣说,2002年起,钱仁凤的亲人找检察院,检察院让他们找法院;找了法院叫他们找公安厅、又叫他们去找昭通公检法,然后他们又去找昭通,昭通叫去找巧家。 一直不停地这样来回去找。

    2010年4月9日,云南省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几位律师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进行法律援助。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翰中说,“看见我们就像看见了救星,跪下来哭着喊自己冤枉,监管人员拦都拦不住。”“钱仁凤的案子令人很意外。”从服刑人员的心理上来说,入狱8年仍在喊冤的事例并不多见。“像这种被定为有预谋的案子,做没做自己最清楚,如果入监8年还在喊冤,至少是需要给案子打个问号的。”
    经过与钱仁凤的交谈和查阅当年的卷宗后,杨柱和同去法律援助的律师朱翰中认为,投毒案中警方采集和法院采信的证据几乎站不住脚。
    杨柱接手了钱仁凤的投毒案申诉。
    杨柱认为案子的疑点颇多。作案动机存疑:是什么样的深仇大恨促使她对两三岁的孩子用投毒 样的方式下手。这是一个大的疑点。警察鉴定存疑:同一锅饭,给十多个孩子一起吃。结果有三个孩子中毒,一死两伤。剩余的学生居然安然无恙。有中毒和不中毒的明显区别。司法程序漏洞钱仁凤在信中称,当年遭到警方“刑讯逼供”。律师杨柱在查阅卷宗后发现,司法机关对于本案从作案动机到作案过程的认定,全部来自钱仁凤自己前后不一致的口供。而警方发现物证上没有发现钱仁凤的指纹。审讯笔录显示,钱仁凤从一开始“什么都不知道”到首次有罪供述是经过连续12个小时的审讯。作案理由不实:在随后警察的多次讯问中,钱仁凤针对作案动机、时间、手法等信息前后不一致,作案理由从“因为想到朱梅(园长)不管我,还有那天吼我,我想让那些宝宝生病,朱梅就办不成(托儿所)了。”到后来的“要有人死。”而当侦查人员问幼儿园园长朱梅与钱仁凤关系时,回答是:“关系还是好的,没有矛盾”。在朱梅提出另有重要嫌疑人但被没有受到审查的情况下,钱仁凤被认定为凶手。办案涉嫌渎职:杨柱:朱梅在警方的笔录中已明确提出最痛恨她的就是该时公安局副政委的儿子,最有报复可能的也是这个人!可能是千丝万缕的关系吧,致使办案的二十多个警察没有调查本案首要的疑凶;而所有人矛盾指向钱仁凤。这是我说的最大的疑点!如果警察连这一点都无法解释,你法院凭什么给钱仁凤定案!

    钱仁凤在给杨柱的信件中说道:“当年不懂法律,才造成今天这样的结果,给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带去了沉重的打击。”而在此前的会见中,杨柱也向钱仁凤谈过自己的顾虑,申请再审难度极大,要还其清白更是难上加难。杨柱认为,若云南省高院驳回申请,可能需要到北京反映情况,来回的旅费不菲。按照当时旧的刑事诉讼法计算刑期,如无意外,钱仁凤至少要到2015年左右才能出狱。“但可能时间要比这个长,因为她一直在申诉。”
    最终,杨柱决定联合钱仁凤的堂妹钱仁左、王进贵一家,以及侄子钱伦荣等人,共同出资援助钱仁凤申诉。

    经过多次与钱仁凤沟通,并赴巧家与钱父及其亲友接触后,2010年9月7日,钱仁凤和父亲委托杨柱,对当年的投毒案进行调查取证和申请再审。
    2011年,杨柱代钱仁凤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2011年12月16日,高院认为,原审所认定的证据经过原审法庭的质证、认证,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钱仁凤再审申请书。但直到2014年4月,杨柱才收到这份驳回书。
    此后,杨柱和钱仁凤的亲人们分别向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递交申诉材料,但均石沉大海。
    2014年年中,杨柱和王进贵进京反映情况,但截至2014年12月26日没有结果。

    2013年7月,钱仁凤的申诉进入了云南省检察院的视线,检察院调取了钱仁凤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复查。但从2013年至2014年12月27日,调查进展缓慢。
    2015年5月4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同日,云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9月29日,该案进行再审。
    对于那份认罪供述,钱仁凤声称,并非是她自己签名。钱仁凤亲属和律师认为,警方提供的认罪供述,存在作假。在检方复查的卷宗中,对于钱仁凤案的供述笔录签名和指纹的鉴定结果显示,在钱仁凤的讯问笔录及辨认笔录中,有5份笔录后的落款签名并非钱仁凤本人所书写,而在9月29日庭审时,检方认为该份证据的取得属于证据瑕疵,属于办案机关的错误,但不应当予以排除。而法院最终给出的判决书中写道,对钱仁凤的第一、三、五次讯问笔录,钱仁凤对菜刀和针筒的辨认笔录上的签名为侦查人员代笔,手印均为钱仁凤本人指纹,钱家呼吁有关部门,对当年的办案民警的这种行为启动调查。因为如存在“做了假证”的情况,笔录不是钱仁凤本人签的,性质很严重。

    12月21日下午3点,云南省高院宣判:钱仁凤被改判无罪,当庭释放。云南省高院认为,本案是否系毒鼠强中毒,毒物来源、投毒时间,投毒方式的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与合理怀疑,原判决认定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再审宣判钱仁凤无罪。此外,审判长还表示,钱仁凤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国家赔偿。

    钱仁风获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223857.3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共计1723857.30元。她拿出一部分用来报答了家人。杨柱律师曾自掏腰包16万,钱仁风给了他28万。
    2016年7月,钱仁风从广州赶回云南,8日下午三点多,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友向她鞠躬、道歉。

    钱仁风入狱后,朱梅关闭了星蕊宝宝园,出外打工,三年后进了一家国企。十几年间,朱梅没有出庭作证。
    2001年前后,18岁的朱梅有两个追求者被拒绝,分别是罗某和谢某。这两人相识,不久后,他们夜里潜入朱家盗窃了6000多块。再两个月后,二人以盗窃罪入狱。2002年春节所在月份里,同时保外就医。在这个时间段,朱家发生了火灾,起火原因是有人故意点燃摩托车的油桶。火灾发生后不久,星蕊宝宝园就发生了投毒案。杨柱律师2010年到巧家调查、了解情况,事后不久,朱梅的家起了火灾,她的表哥和表侄在屋里,差点丧命。2002年到2010年,朱明华的屋子共起了5次火。

    目前次案真凶至今逍遥法外,相关人员也未被严肃追责。

  • 余成普,宗铮:过渡期的职业社会化:规培生职业互动中的边缘与冲突

    问题缘起

    直到最近十几年,有关医学教育的关键议题才出现复兴迹象。这是因为今天的医学生和医学毕业生与20世纪中叶的“白衣男孩”(boys in white)很不一样:他们的来源更为多样化,有更多类型的知识和技能的要求,他们也需要经历更为明显的职业社会化(professional socialization)历程。与早先医学毕业生可以直接成为独当一面的医生不同,当前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他们若要成为具有充分临床自主性的合格医生,还必须在医院而非医学院里经历1~3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这段过渡的时间在中国医学界简称为“规培”或“住培”,这一阶段他们的身份为“规培生”或“住培生”。

    规培旨在提高和均衡临床医师的职业素养与核心胜任力,然而,看似利好的目标似乎并没有得到规培生们的完全拥护。对规培生来说,虽然各种制度赋予他们“住院医师”的身份,但在规培实践中他们到底是学生还是医生仍是一个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问题。他们经常自嘲为“工具人”,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病历书写、换药和手术拉钩的廉价劳动力,既没有主治及以上级别医师的临床自主性,也享受不了正式员工的待遇,处于边缘的状态。

    从相关理论看,规培似乎也同样存在难以调解的张力。规培过程无疑是职业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默顿等当初的界定,所谓职业社会化指个体发展其职业自我,获得有关某职业的特有的价值、态度、兴趣、知识和技能的过程,简言之,即获得他们所在或意欲成为的职业群体的文化的过程。在职业社会化的两种基础性理论视角中,以默顿为首的结构功能论强调职业文化和规范的传承,以及社会结构的强化和再生产;而以贝克为代表的符号互动论则主张社会化者在职业互动(以职业身份和职业方式开展的互动类型,以区别于日常的人际互动)中对情境的理解和再定义,以及他们不断创造的新的意义,从而解构了职业刻板化的规范和内容。新制度主义视角试图把社会化者的意义生成和制度规范整合到同一构架中,但它仍然强调制度的稳定性和制度在职业社会化中的向导意义,这一点与结构功能论并无二致。

    理解上述经验中的矛盾和不确定性,以及调和相关理论视角之间的冲突成为本文的问题出发点。具体来说,本文致力于回答:为何旨在提升临床医师职业素养的规培却导致规培生们处于边缘状态?规培生们边缘的身份是如何在规培实践中得以塑造的?边缘在锻造合格医生过程中的意义何在?下文以医院科室的民族志为基础,以规培生职业互动中的“边缘”为纽带,试图将规培制度、职业结构和意义生成置于同一框架内讨论。我们希望这项研究有助于全面考察合格医生的成长过程,调节相关理论的张力,并借此反思规培在医疗体系和医生职业生涯中的意义。

    本文的田野点为华南某大型综合性教学医院(化名为Z医院)的消化内科病区。消化内科由消化病区、消化实验室、内镜中心、消化专科门诊组成,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它现有教授、主任医师12名,副教授、副主任医师6名。消化病区共有两个区,在电梯两侧呈对称分布,病区规模及病床数量相同,各有40张病床。每区有两名主任医师各负责20张病床,他们也担任着带教任务,其中1名主任医师是该区的负责人。每个病区每天至少安排2名值班医生,包括一名主班和1名副班。如果规培生过多,也会安排2名副班。主班由已获得初级职称的进修医生、博士后或博士生规培生担任,他们已经具备执业医生资格;副班多由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规培生(主要是临床专硕规培生)担任。一般情况下,两个病区各自查房,但是工作日的早交班和病例讨论、入科培训、出科操作考核等由两区共同完成。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以及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本文第二作者以见习生的身份进入消化内科,在两个病区开展了共5个月的田野调查,获得10万余字的田野笔记,这是下文的主要资料来源。

    边缘身份的塑造与强化

    过渡礼仪的完整模式包括分隔(阈限前)、边缘(阈限中)和聚合(阈限后)礼仪三个部分,但在实践中,这三组礼仪的细节不一定得到同样强调。受篇幅限制,本文对规培生职业社会化的探讨将重点分析阈限中他们的边缘身份以及基于这种身份的职业互动。

    (一)职业结构的边缘

    现代医院不仅是展示医疗奇迹的场所,实际上也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科层制结构,显现着劳动力的等级制分工。医生、护士、护工、医技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加上患者及其家属共同构成了医院里主要的互动对象。在医疗场域中,尽管存在行政的权力,医生仍然是医疗的中心,而护理和其他工作则被认为是医疗辅助工作,甚至护理培训在早期被认为是一种较低级别的医学教育。

    在象征他们职业身份的符号上,工作服饰无疑是最为显眼的标识。“白大褂”几乎成为医生职业共同体的代名词。虽然护士服和护士帽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单色调,而是有了各种颜色、图案和条纹,但它仍然与医生的白大褂不同,也让人很容易识别出谁是医生、谁是护士。医院里的护工断然不会穿护士服和白大褂。可以说,不同的服饰既显示了他们不同的分工,实际上也强化了卫生专业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不同身份。

    在医学院学习期间,比如进入解剖室、见习和实习时期,医学生们也会穿上白大褂(印有医学院的标识),但在平时上课和非上课时间,他们仍然可以穿日常服装以彰显自己的爱好、个性和品味。然而,一旦进入医院成为一名规培生,他们就需要在工作时间穿上印有Z医院院徽的白大褂。由于规培生大部分时间在医院,所以穿着白大褂几乎成了他们的日常。每次上班进入更衣室,规培生第一件事就是换上工装开始“作为医生”的工作。他们也有了统一的称呼——“某医生”。这些都象征着他们终于成为Z医院医生共同体中的一分子。

    穿上白大褂显示了规培生的医生身份,似乎也表明他们在医院里享有医生们的荣光和地位,象征着他们的职业共同体属性。然而,白大褂上别着或挂着的一枚小小的胸牌却透露出他们在医生共同体中真正的边缘地位。在Z医院,别着长方形红框白底亚克力胸牌的既可能是医院的正式医生,也可能是在医院里需要规培的博士生或博士后。这表明高学历的规培生被给予了近乎正式医生的身份。然而,他们的胸牌仍然有细微的差别,即工号为6位数字的才表明是正式医生,而4位数字和字母的则是博士生或博士后。相比之下,临床专硕规培生的挂牌就简易许多,透明塑料袋里的白色卡片让他们的规培身份一目了然。实际上,即使没有“规培”字样,这种简易的胸牌也象征着他们非正式的、临时的、边缘的身份。

    不同的职业等级象征着不同的职业地位以及随之而来的福利和待遇,也表明他们拥有不同的医疗权力,甚至在工作时间上也有差别。大型综合性医院的专科病房里通常实行三线值班制。一般会根据职称,兼顾工作年限(年资)等因素,形成一线医生、二线医生和三线医生。一线医生多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住院医师,他们负责开医嘱、写病历、跟病人谈话,另外,他们需要根据排班表,每周轮流值夜班一两次。二线医生和三线医生则是更高级别(从主治医师到主任医师)的正式医生。在Z医院的消化科,一线医生包括主班和副班,他们都属于规培生,但主班的临床自主性要高于副班,甚至主班和副班在加班费上也有差异

    上述分析显示,一方面,这些规培生进入科室培训,穿上白大褂,与既有的医生形成了一种职业共同体的景象;另一方面,仔细观察后也会发现,他们不仅与正式医生存在职业等级的差别,规培生内部也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博士后在规培期间获得了助理研究员这一初级职称,更有机会申请药物处方权,这进一步强化了规培生内部的等级秩序。这提醒我们,规培生原有的社会身份仍然被部分地带入这个阈限期间,共同体与结构之间并非截然分开,而是辩证的,有所侧重地统一在一起。

    (二)作为新人的边缘

    医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完整过程包括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阶段。这些过程需要医学院校、医院乃至社区的通力合作,才能将医学院培养的医学毕业生塑造成医院的合格医生,并在终身的学习中走向卓越。在Z医院举办的有关人才培养的一次专题会议上,该院M副院长直言医学毕业生虽然在医学院经历了5—8年的学习,但他们只能是“半个医生”。也就是说,在院校教育阶段,他们只是掌握了医学必要的理论知识,仅通过临床的见习和实习参与到部分临床工作中,离独立、规范地承担常见多发病诊疗工作的要求仍有相当的距离,他们还只是“半成品”。从“半个医生”向合格医生(“成品”)过渡的必经途径就是本文讨论的规培。其中,在临床环境下对新人进行入科培训是第一步。

    给刚入科的规培生做集中的入科培训,是科室在每批规培生轮科进入之初的例行工作。培训一般由病区的主管教授与护士长负责。根据规培制度,规培生需要轮科到不同的科室,根据各自的培养方案,在每个科室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训练。在三年的规培中,一位规培生需要完成几次的入科、出科、再入科、再出科,最后是统一的考核。在一次入科培训中,主管教授不仅介绍了消化科病种的特殊性,还强调了他们自己的“小传统”。在值班制度上,她提出“不能跨级去问,要层层上报”,并把学科带头人的偏好告诉大家,提醒大家别去“触雷”。她说:
    住院总、二值(二线)、三值(三线),你都要知道是谁,不要一问三不知。大家不要怕问题,你如果没有把握,一定要去跟上级医生汇报,但是不能跨级去问,要层层上报。另外就是我们学科带头人很不喜欢开急诊术后组合这里面的一个CRP(C-反应蛋白),因为跟我们平时的CRP的参考不一样,常常被他批评。所以大家记得不要随便开这个东西。(20211203白医生访谈)

    入科培训及之后的临床训练显示出,在将这些新手塑造成合格医生的过程中,带教医生既要教给他们有关的临床技能、医疗流程,也会传授一些属于科室自己的规则。这样,至少在几个月的规培期内,他们才能与其他人员按照“规矩”互动,开始像科室里正式的医生一样行动。国家、地方和医院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规培的招生对象、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和考核认证等方面的制度性安排,从这个层面来说,规培作为一种职业社会化具有制度嵌入性的特点,每一次有关规培制度的变革也都关联着诸多未来医生的职业生涯。然而,规培的具体执行并非是对制度标准化的、整齐划一的再现,在一次次的带教互动中,医院的“亚文化”乃至科室的“小传统”也有意无意地实现了传承和再生产

    我们想强调的是,除了上文说的规培生在职业等级上的相对较低位置外,“新人”本身也意味着边缘。一方面,对这些规培生而言,新不仅是自己作为新成员加入科室的医生共同体,也意味着他们必须面对新的人、物、空间和繁琐的医疗流程。他们在处理这些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时没有驾轻就熟的掌控感,必须在试探和虚心学习中逐渐化生为熟才能“适应医院的节奏”。在正常状态下,这些新成员便是少数“非正常”状态下的个体,因而处于正常群体生活的“边缘”状态。因而,从新到老、从生到熟具有社会和心理上的过渡意义。另一方面,在已经通过规培“成年礼”的正式医生看来,这些初来乍到的规培生只是在医学院里学习了基础知识,他们只能是“半个医生”或“半成品”,必须经历几年在医院的“反复磨炼”方能成为合格的熟手或“成品”。虽然在制度设计上这些规培生是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参与规培,但在尚未通过规培考核前,他们还不能算是合格的住院医师;他们在不同科室轮科流转也预示着他们只是该科室短暂的同事和“过客”,处于固定成员的外围,后者容易对他们产生一种主观上对外的异己感。

    (三)边缘身份的强化

    如果说职业等级和入科培训只是表明和象征着规培生们的边缘身份,那么在临床实践中,我们会发现,他们的边缘身份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和确认。以下我们以交班和教学型查房为场景说明这一观点。

    交班一般在周一到周五的早上8点,耗时大约半个钟头。在会议室里,科室主任和主任医师们落座后,其他医生(包括规培生)围坐在会议室四周。交班一般情况下由副班(规培生)担任,如果科主任或其他医生有疑问,副班无法回答的则由主班回答。比如有一次,副班说7床病人术后有发热症状,昨夜已退热。主任询问今早是否有反复发热问题,这位副班却答不出来。这时7床的管床医生(规培生)抬头回答:
    “今早体温正常,刚交班前问过护士了”。主任看了看她,肯定地说道:“交班不要只交到晚上,在你完成交班之前,病人的情况你也要掌握”(20211109会议室记录)。

    交班从形式上看是两个班次的交接,在医疗安排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从科室一方看,交班的过程仍然是上文强调的科室规范和流程的再生产,因为科室主任和其他教授经常会在交班的实际案例中再次强调医疗的规则;对于规培生尤其是汇报人来说,交班又无异于一次现场的、随机提问的考试因为交班的汇报可能随时会被打断,以回答其他医生的疑问。所以,熟练、准确、重点突出的交班被看成一个新手综合能力的表现。当他或她没有做好陈述或者没有回答好突然提出的问题时,交班者将会面临众目睽睽之下“挨骂”的可能。笔者事后问上文这位规培生是如何知道病人的体温的,她说:
    早上到病房后,即便不是你交班,你也要在交班前去看一眼自己的病人,我进来之前去问了下管床护士。被骂多了你就知道了。(20211109 M医生)

    另一位博士后规培生(外院委培博后,需要在内科轮转半年)也语重心长地说:
    在教授来查房之前你得先有个判断,是治疗问题还是症状再发,要不就是出现新的情况。如果等教授来了一问三不知的话,就做好挨骂的准备吧。(20211109 F医生)

    对于正式医生来说,虽然他们存在职称和行政级别的差异,但总体上隶属于一个职业共同体,彼此也是同事关系。在职业管辖权上,作为群体,他们有权控制着自己的业务范畴,以防止其他行业或职业的争夺;作为个体,他们享有临床工作的自主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倾向于认为自己是无可指责的,这导致他们对别人的批评尤为敏感,在工作中,他们甚至会抵制同事的监督。然而,“挨骂”在规培过程中是常有的事。这里的“骂”不是用粗俗或带有恶意的话羞辱别人,而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指责和指点,体现的是带教老师和上级医生不容置疑的权威。规培生不仅会遭遇上级医生和教授的责骂,当他们在某些常见问题上“屡教不改”时,护士甚至也会跨越管辖权的边界,充当“老师”的身份训斥(指导)他们。在交班的现场考核时,规培生们虽然以医生的身份陈述着医疗和患者的情况,但在科室主任和教授们看来,他们仍然是处于学习中的“学生”。责骂他们以鞭策他们成长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

    与早交班类似,每日的教学型查房更多是师生关系而非同事关系的再现。和普通的医院不同,作为大型的教学型医院,Z医院每日的查房既是医患沟通的渠道,也是教学的现场演示。这种模式在临床医学诞生那时起就逐渐成为医学教育的重要方式。教学型查房对规培生来说也是一次随堂测验。管床医生(规培生)需要向带教医生汇报所负责病人的各项身体指标。为了展示业务熟练度,他们往往需要提前在笔记本中记好指标数据,尽量熟练地总结一套陈词向带教医生讲述目前的治疗情况。这个时候,规培生称带教医生为“老师”,这进一步说明他们在查房的特殊情境下的师生关系。如果说初步诊断、出院小结等规培生完整参与的部分彰显的是他们医生的身份,那么在上级医生查房及早交班的例行工作中,这些规培生又以学生的身份参与到医疗过程中来。在学生—医生这两种身份跳跃的阈限阶段,规培生得以体验成为医生的过程,在角色不时切换和变动的过程中,他们边缘的、模糊的身份也不断地被强化。

    特纳在研究新入会者的过渡礼仪时强调,这些新入会者与其训导者之间以及新入会者彼此之间构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结构”关系:训导者和新入会者之间经常是一种绝对的权威与绝对的服从,而新入会者之间往往是绝对的平等和交融关系。我们的田野资料支持了特纳的一部分观点,即带教医生与规培生之间的权威和服从关系,但在规培生内部,如上文所言,虽然他们具有“规培生”这一共同的身份特征,但学历、既往的临床经历甚至毕业院校的差异等都会让他们内部难以达到绝对的平等,依然显现着细微的差别。

    本节以“边缘”来界定规培生的身份状态,大体上有三层意思:第一,边缘不是说他们地位的绝对低下,相对医院里其他很多工作人员来说,他们仍然具有较高的地位。作为即将“出炉”的合格医生,人们也会另眼相看。他们的边缘是暂时的,一旦通过这个边缘阶段便将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这与社会学意义上的边缘群体不同,因为后者没法保证最终在社会流动中找到一个上升途径并实现社会地位的扭转。第二,边缘也表明,他们仍然站在门槛之上,尚未跨越它。规培未结束时他们能否成为以及是否愿意成为合格医生尚不可知。这里的边缘沿用的是过渡礼仪中的“边缘”,表明他们游动于两个世界的“模棱两可”的身份的边缘性。第三,边缘也源于他们的新人身份。他们初来乍到,对医院和科室的传统与规范尚不熟悉,也不能像正式医生那样驾轻就熟地开展医疗工作。他们虽身穿白大褂,但仍然是需要接受培训的对象,需在早交班、教学型查房、门诊教学、临床“小讲课”、病历讨论等环节中逐渐培养临床思维,向合格医生的目标迈进。本节我们讨论了规培生在制度安排和职业互动中边缘身份的塑造与强化,接下来我们将侧重于他们在边缘身份下与带教医生、护士、患者及其家属互动中的冲突,以及可能的生成性力量。

    边缘身份下的历练与冲突

    规培是医学毕业生通向合格医生的必经阶段,这一过渡性的阈限时期内在地决定了规培生们的边缘身份。在这种身份下,他们在与带教医生、护士、患者及家属乃至同伴的接触或冲突中逐渐从医学生的身份转向医生的身份,开始像合格医生一样思考、感受和行动。对规培生们来说,职业互动不是单方面接受命运和制度的安排,而是一项积极的、充满反思性的工作。制度的、结构的和意义的不同面向在规培的实践中得以整合,共同建构着规培生们边缘的身份,也催生着身份的转变。

    (一)写病历的抱怨与磨炼

    中国古时医生最基础的文书工作即处方和诊籍。《周礼·天官》记载:“凡邦之有疾病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这反映了文书的两重意义:一是主管部门会在年终时依据诊疗记录对医生的医事进行稽查,以制定其俸禄额度;二是对于死亡病例,医生应该书写其死亡原因的报告,并送交上级医疗主管备查。现代医院关于文书工作,尤其是病历的书写更为规范和系统。2010年卫生部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于病历写作的内容、格式、时间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一份完整的病历包括病人的入院病史、体格检查、初步诊断、入院诊断、查房会诊记录、知情同意书等。我们的田野资料显示出,规培生每日的临床工作并非主要与病人打交道。除了参与三级查房外,他们一天中的大部分时间都坐在电脑前不停地写病历、开医嘱和准备出科材料,尤以写病历任务最为繁重,所以有“看病5分钟,写病历2小时”之说。

    对于患者而言,病历尤其是病程记录是其健康档案,记录了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变化、治疗和转归的全过程。对于医护人员而言,完整的病历是记录医疗技术水平的档案,反映着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也是正确诊断和决定治疗方案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现代医学的合作性也决定了如果没有准确明了的记录、翔实的临床检查结果及处理方法,其他医务人员便很难参与治疗,难以寻求最佳的诊断及治疗方法。在法律层面上,完整病历的意义在于还原和记录整个医疗操作的原貌,起着原始证据的作用。因此,病历的书写质量作为一项衡量医院整体水平的指标被纳入医疗评价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病历的书写不仅是一般性的文字工作和病程记录,而且相当于一个将医生、患者、医生共同体、医院,乃至保险、法律等公共事务连接起来的纽带

    然而,这项基础的、重要的工作并非由所有医生完成,在规培基地,它自然落在了规培生身上,其他更高级别的医生则负责内容和形式上的审核。在每日的病历书写中,规培生们就像一个个文书员,伏案于电脑前,完成一份又一份的文字工作。尽管病历的意义不言而喻,但书写病历的过程总体上是一件繁重的、缺少创造性的枯燥工作,这也让他们甚少获得成就感。以下摘录的两段访谈记录显示了规培生们书写病历时的不满情绪。

    所谓病程其实就是流水账,我感觉自己不是医生,是个史官,在那里不停地写写写……你的谈话记录要一五一十地写下来,发生的一切事情都要写下来,这个东西如果没写全跟没写一样,如果没有签字也跟没写一样。(20211110 L医生)
    住院时间长就意味着你的病程记录长。之前有一个住了8天的(患者),当时写病历写到崩溃。(20211007 F医生)

    病历书写枯燥且乏味,他们因此自嘲为“史官”,或者把自己说成书写病历的廉价劳动力和工具人。然而,在带教医生看来,病历并不仅仅是一纸文字或者说疾病的文字呈现,在这背后反映的是记录者的临床思维。换言之,病历书写并非只是将病人的病情客观陈述出来,它实质上还反映了书写者的思考和判断,也成为判断其是否为“真正的医师”的重要指标。正如带教老师白医生所言:
    我发现现在有很多同学问病史没有问到点子上,写病历也没有写到点子上。病历能反映你的临床思维的一个能力。要一点一点积累的,要从量变到质变的一个过程,希望大家到我们消化科能有所收获,慢慢积累自己的经验,才能成为真正的医师。(20211203 白医生)

    也就是说,对于这些即将进入医生职业的准医生来说,他们需要在患者的病痛叙述、医疗的检查结果、上级医生的诊断中发现“有意义”的信息,过滤掉一些不属于医疗范围内的情感和体验,经过专业的“编码”,以文字的方式体现在病历上,从而将患者的抱怨整合进医疗的习语中。在这一过程中,规培生们学习将患病之人建构为病人——被感知、分析、呈现为适合于医学处理的病人,并进而将他或她转换为一份文件和一项治疗方案。作为规培“成年礼”中的重头戏,病历反映了规培生们的基本功训练,是他们临床思维在文字上的展演。面对这种耗时的“苦差事”,他们虽有怨言,但也深知其意义。更重要的是,他们深知,一旦度过这个过渡期,最终晋升为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时,病房里的文书员又会变成新的规培生,而这些“基本功”就会成为他们身体记忆的一部分,显示曾经磨炼的岁月。

    (二)与护士的管辖权之争

    在医院的工作环境中,医生和护士不仅共享着相同的工作场所,也有共同的患者,相互合作为病人的康复做出贡献。总体上说,医生和护士分属于两个既相对独立又彼此连接的系统。医生的主要职责是诊断病情,根据诊断制定治疗方案,即我们日常所讲的“开什么药”“做什么检查”等。“开药”其实是医嘱。医嘱是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即医生根据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对病人在饮食、用药、化验等方面的指示。门诊医嘱往往简洁明了,住院医嘱又分为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包括护理常规、护理级别、饮食种类、体位、各种检查和治疗、药物名称、剂量和用法。大部分医嘱经过护理电脑班确认后主要由护士来执行。这表明护理电脑班相当于医嘱的安全锁,确保即将执行的医嘱完整无误,但从护士的大部分工作是由医生来指定这一层意义上说,医生无疑具有更高的职业自主性。在医疗场域中,医生相对于护士也拥有更高的职业地位,护理人员多为女性的现实也是性别和职业偏见在当下医疗系统中的反映。

    然而,当规培生与护士互动时,其间的权力关系则有所不同。医嘱一般在每日的例行查房后开具,规培生开立什么医嘱基本依赖查房时上级医生的提示。但是,上级医生并不会一一说明开具的药品在使用前后是否需要额外附加其他的医疗操作。于是这种“附带性”的知识便成为护理电脑班最为头疼的问题。在病区内的医护沟通微信群中,经常可见护理电脑班发出的修改医嘱的指令:“18床要把胃肠镜需要的药开退费,开退达己苏、和爽以及柏西乳”。“32床已经有个普通肠镜为何还要开个麻醉胃镜?”“请15床医生今日补开陪人医嘱”。

    对于规培生来说,他们受过五年甚至八年的基础医学教育。一旦通过执业医师考试并获得规培证,从制度上说,他们就是真正的有资格的医生。但在护士眼里,他们能开出“没有问题的”医嘱方才合格。在科室里,经常听到医生们感慨“年轻的医生不如老护士”。这里的新与老主要是经验的积累,与年资有关。所以年资较老的护士也是规培生学习和请教的对象,规培生尊称他(她)们为“老师”。在微信群被护士公开纠错,规培生自然有些尴尬,或者说失去颜面,他们需要重新开一份“正确的”医嘱,但在这个“知错就改”的过程中,他们也向合格医生的目标近了一步。

    在医嘱中向高年资的护士学习时,规培生们还保持着谦虚的学习态度,但一旦护士将他(她)们的“业务范畴”让渡给规培生们,怨气和潜在的冲突则在所难免。在消化科早交班的繁忙时段,护士也会指派规培生们去完成诸如测血压和量体温等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规培生也参与到查看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码等工作中,而这些通常被认为是护士的分内工作。刚刚入科的规培生初来乍到,虽然有些憋屈,大多还是逆来顺受,选择隐忍,而已多次轮科的规培生却时常抱怨:
    别的科都是护士测的啊,体温,血压这些,不懂为什么消化科就要医生来做,到底是谁的工作?!(20211228 T医生)
    其实就是压榨小医生。你观察就会发现,消化科现在人手很紧缺。(20211228 L医生)

    关于护士和医生管辖权冲突的研究显示,护士相对于医生来说更为弱势,前者经常采取策略来模糊护理与医疗的界限,从而拓展自己的业务范畴,获得更多的管辖权。而规培生与护士管辖权的冲突则因为护士让渡了本该属于他(她)们的工作,工作的接受者不是正式的“大医生”,而是这些新来的、处于边缘状态的“小医生”。这里的“大”“小”自然与年资有关,它说明了医学经验积累的重要性,也突显出医生之间因为权威关系与资历差异导致的形象区分。规培生与护士的互动过程表明,管辖权的冲突不仅来自对业务的竞争,在同一个工作场域中,当一方职业群体将没有技术含量的业务转移到其他职业群体身上以减轻自己的工作并增加其他人的负担时,也会引起“到底是谁的工作”的埋怨。

    (三)与患者相处的失与得

    上文有关规培生的职业互动已经涉及他们与规培同伴、正式医生(主要是带教医生)及护士之间的关系。在临床科室里,他们打交道最多的还是患者及其家属。患者进入病房且落实具体床位后,其基本信息卡、管床护士、管床医生(规培生)的标签也随即插入床头的信息格里。接下来,管床医生开始采集患者的既往病史、本次疾病的患病过程,并签署一系列有关治疗及其风险的知情同意书。这是规培生与具体患者的初期互动。

    一天上午,科室新收了一位患者。这位患者曾因肠结核入院,后被诊断为克罗恩病,治疗出院后出现腹痛再次住院,但医生告知其诊疗方案后,患者却因家庭经济原因放弃治疗。下午四点左右,黄医生(规培生)接到上级医生的微信,让她要求该病人签署放弃治疗的声明。病人虽然表示放弃治疗,但仍然向黄医生询问原有的治疗为何会出现不良反应(腹痛)?面对这个专业问题,黄医生没法回答清楚,只想催促病人签字。病人有些失望地签字后,黄医生马不停蹄地为其办理好出院手续,写好出院小结交给上级医生审核。下班后,她心情很沮丧。
    我其实回值班室的时候就很后悔。因为他一直在问,但是他问的问题我也不懂,教授难道没有跟他讲明白吗?我虽然是管床医生,但是有些问题我真的没办法解答。(20211210 H医生)

    从患者的视角来看,尽管口罩遮盖了医生们的面貌,许多不了解医生职业的患者也无法在住院的几天时间中了解到管床医生的具体信息,但他们能从医生们查房的站位、在病房的时间、汇报的次序甚至气场、称呼等举手投足间观察出谁是“管事的”,谁是“领导”。因此许多病人及家属会抓住教授早上与下午查房的时间来询问病情,有时候患者家属也会来到值班室,请管床医生帮忙联系教授询问问题。在医院里接受规范化培训是规培生成为合格医生的必由之路,但面对这些年纪轻轻、经验尚浅的“小医生”时,患者还是不大希望自己成为医学的教学对象,更不想成为“试错”的对象。当患者和家属更愿意去咨询“大医生”时,埋藏在他们心中的问题仍然是“这些小医生可靠吗?”

    尽管规培生经验尚浅,但他们处于“医学生—医生”的中间位置,也可能会化解医生和患者之间因为地位不对等而导致的沟通障碍。相对于“大医生”的严肃、权威和不容置疑,这些“小医生”的谦卑身份对患者来说更具有亲和力。在一次早查房中,一位中年男性患者看到一组医生进入病房后马上从床头柜上将自己的眼镜拿起,一边戴眼镜一边盘腿坐起。他向所有的医生问好,然后对主管教授(带教医生)说,他希望当面感谢那天带他入院的年轻医生(规培生),因为在整个入院过程中那位医生都显示出了极大的耐心,也给了他妥善的安排。虽然患者的这些情感诉求不会被记录在案,但带教医生仍然抓住机会,就此场景提醒其他规培生“临床思维”与“人文关怀”的同等重要性。

    带教医生不仅这么说,实际上也身体力行。几位带教医生(和其他的医生)每次下班前总会去病房里走一圈,查看新收病人的情况,评估是否需要进一步检查,有时他们也会和患者和家属聊一聊天,鼓励鼓励他们。正是在这些言传身教中,规培生向带教医生和其他的正式医生学习他们在医院里的职业互动方式,从而将自己从医学生的角色逐渐转变和适应到医生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临床的培训实际上提供了一种真实的职业互动的场景和扮演职业角色的机会。从这个角度说,规培作为职业社会化是一种再生产的过程,它将医院和医生的文化传递给这些新手们,从而将他们塑造成被职业共同体认可的合格的医生。但读者不要误会,以为这些规培生只是被动地接受这些规范和价值观,或是逆来顺受的“工具人”。在相当程度上,他们也会积极地反思,像上文案例中所言的后悔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成熟的表现,乃至抱怨自己的高负荷工作,权衡自己边缘身份的优势与劣势,从而在不断的磨砺中成长。

    总结与讨论

    本文以规培生为主要研究对象,基于对一内科病房的田野调查讨论了他们在进入正式工作岗位、成为合格医生之前的职业社会化过程。这一过程具有人类学意义的“过渡”性质,因为在当前的临床医师培养制度下,他们唯有通过这段过渡时期,以边缘化的身份参与医疗活动,方能实现社会身份和职业地位的提升,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本文的基本观点可总结如下:

    第一,规培一旦具有过渡的性质,那么边缘就是规培生必然要经历的阶段。规培作为职业社会化,其目的正是要促使医学毕业生向合格医生转变。这种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瞬时达致的,它总是需要社会化者经过一段阈限的、边缘的阶段,方能实现新的职业身份的获得。从这个意义上说,边缘属于规培生职业社会化过程中的内在属性。

    第二,规培生在规培期间边缘的、模糊的身份是他们职业互动的基础,也是矛盾和冲突的源头。规培属于毕业后教育的重要内容,在没有通过规培的出科考核之前,规培生严格来说还不是真正的医生,既没能享有正式医生的临床自主性,也没能完全融入到医生的职业共同体之中,始终处于边缘的位置。边缘的身份不仅通过外在的符号得以彰显,也在职业互动中不断得以建构和强化,并成为他们与医院(科室)、带教医生、护士、患者及其家属等冲突的来源。

    第三,边缘并非全然是否定性的力量,它也具有生成性的意义,预示着能力的提升与职业地位的即将转变。边缘只是意味着他们处境的尴尬和难以归类,并不表示地位的固化。规培作为过渡期的职业社会化意味着这是一种转换的、具有突破性意义的过程。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说,医生职前培训时间更长,要求也更为严格,因为这些未来的医生们面临的不只是对与错的问题,往往还是生与死的较量,这显示了医生职业的严苛性和神圣性。

    本文的民族志分析表明,职业社会化虽然贯穿于整个职业生涯,但过渡期的职业社会化对受训者来说具有特别的、身份转变的意义。从理论角度说,一旦我们聚焦于职业社会化的“过渡”时期,以这段历程的“边缘”作为纽带,那么职业社会化的结构、制度和个体三个视角之间的紧张关系便得以化解。在过渡期的职业社会化中,边缘具有一体两面的意义,它既是制度嵌入和社会结构再生产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化者(受训者)职业互动的基础,并在互动中不断得以建构和强化。进一步而言,过渡期的职业社会化的目的不仅在于职业文化的再生产,对受训者来说,这一期间的历练也具有转换和生成的意义。经历磨砺之后,新身份即将到来。因而,边缘既是结构的边缘,也是结构的新生。研究过渡期的职业社会化向我们显示了化解职业社会化不同视角之间矛盾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将规培视为具有过渡意义的职业社会化,那么还必须处理职业社会化和过渡礼仪在社会结构层面上的张力。因为前者虽存在受训者的意义建构,其根本目的在于社会结构的再生产,而如前所述,过渡礼仪中最为重要的阈限(边缘)阶段更为看重交融和共同体的景象。如何处理它们几乎相反的旨趣?我们需要铭记特纳的提醒,即交融和共同体(比如正文分析的以“白大褂”为象征的医生共同体标识)可能只是一个面向,细分起来就会发现,结构的力量仍然无处不在,其结果是结构与共同体之间处于一种相互妥协也充满活力的关系,并最终走向对结构的强化。如果认识到这些,就会明白职业社会化和过渡礼仪在社会结构这一维度上表面看是背道而驰,实则殊途同归。表1比较了职业社会化的不同分析视角,以供后续研究者参考。

    最后,本文还想就规培制度之于医疗体系和医生职业生涯的意义做一点评论。一方面,规培对于实现医疗资源的均衡、提升临床医师的整体素养当然是必要的,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医院文化和医疗规则的传承和延续;另一方面,一旦我们看到了规培的过渡性,那么它所带来的边缘体验就在所难免。规培生们不确定的、模糊的身份恰是诸多职业冲突的根源。因此,规培作为过渡期的职业社会化意味着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再生产,这是自上而下的,甚至可说是居高临下的制度理性和权力运作,痛苦和磨难充斥其中。但从它的过渡性来说,规培又预示着规培生们职业能力的逐步提升、社会身份的即将转变以及未来可期的职业生涯。我们只有辩证地看待上述结果,才能对探索中的中国规培制度及其带来的影响给予公允的评价。

    贝克等人在20世纪60年代初就判断,“近几十年来,无论是新职业还是旧职业,这些职业都试图增加了教育和培训所需的时间。医学在这方面起了带头作用”。在当下,这种境况有增无减,各种职业和行业的接班人从事工作的年龄被推迟了,他们在正式进入职业和行业领域前会经过更多的“测试”,也有了更长时间的过渡。相对于教师、律师、证券师、社会工作者等其他职业的入职培训,医生的规培显得漫长、苛刻很多,但它们都具有共同的再生产和过渡意义。我们希望后来的研究者在讨论其他类似的职业社会化时把社会化的再生产性和过渡性同时考虑其中,那么这一特定时段中的矛盾、冲突和转换意义就会得到可能的分析与理解。

    本文章节选自《社会学研究》2023年第3期。

  • 证监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36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许家印、夏海钧、潘大荣、潘翰翎、柯鹏、甄立涛、钱程: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涉嫌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以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以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恒大地产、许家印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导致2019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2139.89 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86.88%。

    二、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

    恒大地产2020年5月26日发行20恒大02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6月5日发行20恒大03债券,发行规模25亿元;2020年9月23日发行20恒大04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10月19日发行20恒大05债券,发行规模21亿元;2021年4月27日发行21恒大01债券,发行规模82亿元。

    恒大地产在发行上述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涉嫌欺诈发行。

    三、恒大地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8月10日,恒大地产公开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的披露日均超过规定报送并公告日。恒大地产未依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产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共有1533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5000万以上)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4312.59 亿元。

    (三)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截至 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产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共有2983笔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2785.31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大地产年度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发行结果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针对恒大地产2019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年报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中国恒大集团(以下简称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恒大集团时任财务总监潘大荣,实际负责恒大地产的财务审计,组织统筹年报财务造假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汽车)时任副总裁潘翰翎,曾任恒大地产经营中心负责人,参与实施了2019年财务造假相关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恒大地产2020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年报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恒大集团时任财务总监潘大荣,全面负责恒大地产的财务审计,组织统筹年报财务造假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时任总裁柯鹏,负责恒大地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参与审议恒大地产2020年年度报告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钱程,参与审议恒大地产 2020 年年度报告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恒大集团时任财务总监潘大荣,全面负责恒大地产的财务审计,组织统筹财务造假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恒大汽车时任副总裁潘翰翎,曾任恒大地产经营中心负责人,组织实施了2019年财务造假相关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时任总裁柯鹏,负责恒大地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参与审议 21 恒大 01 债券发行文件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时任总裁甄立涛,负责恒大地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参与审议20恒大02债券等发行文件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时任总裁助理、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恒大集团副总裁钱程,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参与审议20恒大02债券等发行文件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恒大地产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均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的行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钱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钱程积极配合我会调查、纠正违法行为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钱程进行减轻处罚,我会拟决定:

    一、针对恒大地产披露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3.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4.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5.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6.对钱程给予警告。

    二、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1.对恒大地产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处以41.60亿元的罚款;

    2.对许家印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2000万元的罚款;

    3.对夏海钧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4.对潘大荣、潘翰翎处分别以600万元的罚款;

    5.对柯鹏、甄立涛处以分别200万元的罚款;

    6.对钱程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针对恒大地产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3.对钱程给予警告。

    综合上述三项:

    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亿元的罚款;

    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4700万元的罚款;

    3.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

    4.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5.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6.对甄立涛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7.对钱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许家印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许家印、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潘大荣组织统筹年报财务造假工作,潘翰翎组织实施了2019年财务造假相关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对潘大荣、潘翰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另外本公司就本次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正式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王永云:“1989年罗马尼亚12月事件”始末 

    20世纪80年代末,苏联局势开始出现动荡,东欧国家也相应出现动荡。

    1

    蒂米什瓦拉(Timisoara,45°44’N,21°12’E)城跨贝加河(River Bega,源自罗西部的波亚纳·鲁斯克/Poiana Rusca山麓,卢戈日/Lugoj以东约32千米处,向西和西南流经蒂萨平原/Tisza Plain,在塞尔维亚北部从左岸注入蒂萨河/Tisza Rivre,全长约210千米)两岸,是蒂米什县(Timish County)首府,也是罗西部平原最大城市和经济、文化中心,城区面积129.2平方千米。人口315,053(2020),以罗马尼亚人为主,另有少量匈牙利、德意志、塞尔维亚、保加利亚、意大利、希腊、犹太和吉普赛人等少数民族。

    特凯甚·拉斯洛,是蒂米什瓦拉的一位匈牙利族新教神父,曾公开发表过批评罗马尼亚少数民族人权政策,批评齐奥塞斯库(Nicolae Ceausescu,1918—1989,1964—1989)以及反对罗共当局的言论,1989年12月被匈牙利国家电视台进行循环播放。这令齐奥塞斯库十分恼火,罗政府第一时间反驳这是“煽动民族仇恨”。

    2

    1989年12月:

    15日晚,蒂米什瓦拉执法机关根据上级授意,打算强制执行“匈牙利族持不同政见者的特凯甚神父迁居”判决(即开除公职和搬出公房),结果遭到200多名匈牙利族教徒的强烈反对。

    16日下午,蒂米什瓦拉最初有数百人走上大街示威游行,由于大批警察和民兵的过早介入而激化了对立情绪,后来游行队伍上升至数千人,其诉求也从反对“让匈牙利族神父迁居”而变成了“反对齐奥塞斯库的专制”,有人第一次喊出了“打倒齐奥塞斯库”的口号,警察对示威者发射了催泪瓦斯。
    16日晚间,有数百名匈牙利族教徒和市民在教堂周围拉成人链围成一圈,阻止政府强制驱逐特凯什·拉斯洛;午夜时分,全副武装的军人搭乘坦克和装甲车开进了城区,致使冲突再次升级,武装警察突破人群将特凯甚神父及妻子抓进了监狱。

    17日清晨,清洁工开始打扫街上的垃圾,更换打碎的玻璃窗户,市区恢复平静。
    17日上午,郊外工厂开始罢工,抗议活动迅速发展到上万人,他们聚集在政府前面的歌剧广场(即胜利广场),人们高呼反政府的口号:“要自由”“要面包”“要热水”“要暖气”“打倒齐奥塞斯库”,警察几次驱逐未果。
    17日午后,有激进者冲进政府大楼,打碎玻璃,焚烧文件,砸毁齐奥塞斯库雕像;有些人掀翻了汽车;有人冲进书店将齐奥塞斯库的著作扔出焚烧,蒂米什瓦拉演变成为一场骚乱。
    17日傍晚,军警对手无寸铁的市民开枪镇压,示威者死亡147人(含18日中午在教堂顶部挥舞旗帜的被集中枪击的约30人),受伤335人,失踪25人。随后,在蒂米什瓦拉实施了戒严,与外界彻底隔离,断水、断电、断气、断交通,这场骚乱被平息。由此,在这场骚乱中特凯甚神父就成为整个事件的中心角色;事件被罗共中央定义为:由国外资本主义势力支持的一起群体性事件。

    18日,齐奥塞斯库按原计划出访,并在德黑兰(Teheran,伊朗首都)肯定了国内局势的稳定。但是,“蒂米什瓦拉事件死伤人数近万”的传闻在国内迅速发酵,人们怎么都不能相信国家军队会向市民百姓开枪;更让人们愤怒的是,开枪镇压后,齐奥塞斯库竟若无其事地飞到伊朗进行为期3天的国事访问;还在电视上大谈罗马尼亚人民幸福、和谐、民主、自由和独立……这让罗马尼亚人彻底愤怒了,全国性大规模的反政府示威游行的“萌动”已经到了一触即发的程度。

    20日,首都布加勒斯特(Bucharest)发生了要求彻查“蒂米什瓦拉事件”真相的集会,并且抨击政府处置方式失当。这场集会也同样遭到了保安部队的镇压而出现死伤,但其场景却通过电视传播到了整个罗马尼亚,引发了大众对于齐奥塞斯库政权的强烈不满,因而导致全国性反齐奥塞斯库的“骚动”。
    当天,齐奥塞斯库从伊朗回国后即发表电视讲话,指责蒂米什瓦拉的民众示威是“恐怖主义行动”“是外国间谍机关指使的”,并宣布在蒂米什瓦拉实施紧急状态,对示威者实行镇压,同时开始实施断电、断交通、关闭边境及禁止旅游等措施。结果,反而使得抗议浪潮扩展到全国,最终导致齐奥塞斯库个人的悲剧和整个国家的剧变。

    21日中午,齐奥塞斯库在布加勒斯特中央广场(位于罗共中央党部大楼前)召开了一场近10万人参加的群众大会。会上,齐奥塞斯库和夫人埃列娜·齐奥塞斯库(Elena Ceausescu,1916—1989)情绪激动地说:“要坚决打退外国的干涉和蒂米什瓦拉流氓集团的动乱。”齐奥塞斯库不时地提高声调和挥舞手臂,以示讲话的高潮。直到这个时候他还对自己的统治充满着信心,还试图引导人们站在自己的角度上谴责蒂米什瓦拉事件是“闹事”……
    突然,广场的后面有人点燃了爆竹(当事者被警察枪杀)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现场的喇叭声称:保安部门正向人群射击,一场“革命”已经开始,云云……在一些大学生和部分市民的参与下,会场转变为一场反齐奥塞斯库的抗议示威,一场“革命”就这样在齐奥塞斯库眼皮底下爆发。忽然一声“打倒齐奥塞斯库”的口号声像闪电划过寂静的夜空,人们震惊了,这位总统此时举起的右手也被定格了。
    齐奥塞斯库第一次听到打倒自己的民众口号而不知所措,电视转播画面也将这一刻保留了下来。在电视恢复转播后,齐奥塞斯库承诺以提高人们的工资和福利,承诺面包,热水和暖气很快就要解决了,甚至还要给罗马尼亚人民宽松和自由,而狼狈不堪地匆匆结束了自己最后一次演讲。
    此时,“蒂米什瓦拉!蒂米什瓦拉!”“打倒杀人犯!”的口号声和嘈杂声汇成了一片。头戴钢盔的武装警察包围了四周的街道,此时,保安部门向人群开枪造成伤亡的场景也被电视直播了出去,激起了全国民众强烈的不满。
    国防部长瓦西里·米利亚(VasileMilea,1927—1989)亲临现场并对军人下令:“不准向人群开枪!”但齐奥塞斯库却命令他:“可以开枪,朝天开枪,先警告,如果不成,向腿部开枪!”迫于上下的压力,米利亚选择了自杀,被齐奥塞斯库宣布为“叛徒”。

    22日11:00,罗国家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播出了“叛徒”米列亚“畏罪”自杀的消息,一举激怒了军方。国防部第一副部长斯登古雷斯库上将壮起胆“背叛”了齐奥塞斯库,军队开始倒戈,从布加勒斯特市中心撤走。此时的齐奥塞斯库尝试下戒严令也无济于事。示威民众的情绪更加激昂,口号声、歌声响彻云霄。市民百姓汇成了几股洪流向着齐奥塞斯库所在的罗共中央大厦聚集,防暴警察根本挡不住游行队伍的冲击。一些人打破一层楼的窗户,把齐的著作和画像扔了出来……齐奥塞斯库意识到自己已经不能掌控局势,便和妻子埃列娜尝试乘直升机脱离总统府。
    12:10,一架超载的“海豚”直升机从大厦楼顶平台上向着布加勒斯特北部郊区飞去,机上除了齐奥塞斯库夫妇,还有总理马尼亚·曼内斯库(Manea Manescu,1916—2009,齐奥塞斯库的妹夫)、中央常设主席团委员埃米尔·博布(EmilBobu,1927—2014)、卫队长尼亚果伊将军及保镖伊万・马里安等6人。直升机向何处飞,齐奥塞斯库有些拿不定主意。
    12:30,飞机在位于斯纳戈夫(Snagov)的总统别墅做了短暂停留,曼内斯库和博布在这里下了飞机;齐奥塞斯库夫妇匆匆在别墅向两个蓝色大提包里装了一些物品和面包,然后与卫队长尼亚果伊和保镖伊万・马里安再次登机起飞。
    13:00,国家电视台被群众占领,播出中要求全国人民起来向齐奥塞斯库政府讨还血债。起飞后,机长瓦西里试图掉转方向飞往布加勒斯特附近的罗马尼亚空军基地,但在保镖马里安的威胁下,只得继续向西北方向飞行。但此时的瓦西里已悄悄地向基地报告了自己的方位,并尽量升高,以便于雷达跟踪。又飞了一会儿,瓦西里对齐奥塞斯库说:“我们已被地面雷达捕捉到了,几分钟后我们就可能要粉身碎骨啦。”齐奥塞斯库大为吃惊,然后直升机就降落在布加勒斯特西北方向52千米处的一条公路上。
    保镖马里安拦住了一辆驶过来的达契亚轿车,持枪对着车主说:“快下车,把车钥匙给我!”车主看到是齐奥塞斯库夫妇,感到十分惊讶,但他坚持要自己开车。齐奥塞斯库上车后坐在前排,埃列娜坐在后排。由于车内空间狭窄,后排坐不下3个人,齐奥塞斯库夫人和卫队长尼亚果伊上车后(保镖马里安留在了公路边),汽车朝着夫人埃列娜的家乡——登博维察县(Dambovita)首府特尔戈维什泰(Targoviste)驶去。
    14:00,汽车出了故障,卫队长尼亚果伊又劫持了一辆轿车,并让车主继续前行。由于沿途多处都被当地示威的群众阻拦,汽车便开往特尔戈维什泰的县警察局。
    15:00,国防部第一副部长兼总参谋长斯登古雷斯库等将领在电视上宣布军队不再向示威群众开枪。
    18:15,齐奥塞斯库一行人从后门进了警察局。此时,县警察局局长正同在政局剧变中成立的政党——罗马尼亚救国阵线的两名代表进行交谈。看到齐奥塞斯库和夫人后,立即对其进行搜身检查并通知了当地的兵营指挥官;马雷什少校又将这一情况向国防部最高领导作了汇报;国防部命令将齐奥塞斯库夫妇转移到兵营里严加看管,绝不能让其亲信把他们劫走。齐奥塞斯库夫妇当即就被送进了负责罗马尼亚中部布加勒斯特、布拉索夫(Brasov)和特尔戈维什泰3市的空防基地监禁起来了。
    23:35,救国阵线委员会发表公告,宣布接管政府的一切权力。之后,忠于齐奥塞斯库的秘密警察部队和军队为了争夺电视台、中央大厦等重要部门进行激战,双方武力也在锡比乌、布拉索夫和蒂米什瓦拉等城市猛烈交火。自齐奥塞斯库夫妇被关进防空基地的兵营后,亲齐奥塞斯库总统的罗马尼亚保安部队闻讯后开始向兵营射击,企图救出这对逃难的夫妇。当时兵营里共有驻军1,200人,为了防止齐奥塞斯库被人劫走,军方向兵营又调集了坦克、反坦克炮、装甲车和山地作战部队。
    齐奥塞斯库夫妇在兵营里3天2夜未出过大门,都是在装甲车里过的夜,走出大楼进院子有几次,还是在专人监护下上的厕所。这主要是防止保安部队进攻兵营后被劫走,也为了确保总统夫妇的人身安全。

    23日,秘密警察头子的内务部安全总局局长尤利安·弗拉德(Iulian Vlad,1931—2017)上将,呼吁内务部部队(包括安全部队)与国防部军队合作,要求内务部部队“站在军队和人民一边”。同日,罗马尼亚人民军总参谋长斯特凡·古萨(Stefan Gusa,1940—1994)少将宣布,国防部军队已控制绝大部分国土。在尤利安·弗拉德和斯特凡·古萨的努力下,成功促使国家避免陷入分裂和长期内战。有一部分忠于齐奥塞斯库的特种部队企图劫走齐奥塞斯库,但被击退。

    24日,布加勒斯特由军队掌控,局势逐渐平静。罗马尼亚救国阵线委员会委员长尤里·罗马尼亚、扬·伊利埃斯库(IonIliescu,1930—,后担任总统)、彼得·罗曼(PeterRoman,1946—,后担任总理)和前第一副总理伏依坎等人希望尽快终止流血冲突。根据伏依坎的建议,伊利埃斯库授权国防部第一副部长斯登古雷斯库成立特别军事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紧急程序,对齐奥塞斯库夫妇进行审判。

    25日13:00,斯登古雷斯库抵达特尔戈维什蒂空军中队军营,部署空降兵把守中队司令部各个关键部门,并命令将驻军司令部改成临时审判厅,把一间办公室布置为医务室。
    罗马尼亚救国阵线委员会组建的特别军事法庭在兵营内开始对齐奥塞斯库夫妇进行审判。除了布加勒斯特来的两名军事法官,又从当地部队军官中挑选了3名陪审员,伏依坎列席了本次审判。齐奥塞斯库夫妇完全否认这一军事法庭的合法性,并在审判时拒绝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辩护律师问齐奥塞斯库夫妇是否要求上诉。被告如提出上诉,罗马尼亚最高法院要予以审理,即使驳回上诉也要一周时间;被告不上诉,判决便是终审判决,处决立即执行,齐奥塞斯库对此不予理睬。辩护律师还问齐奥塞斯库夫人过去和现在是否有神经病,如果埃列娜说有,那法庭也不能对她进行判决,军事法庭必须把她送到医院进行检查。这种检查一拖就是好几个月的时间,但埃列娜说没有。
    特别军事法庭最后以下述罪名判处齐奥塞斯库夫妇死刑的:屠杀罪(有6万多人是殉难者);破坏政权罪;破坏公共财产罪;破坏国民经济罪;在外国银行存有10多亿美元并企图逃往国外。宣判没收被告的所有财产,并处以死刑,不准上诉。齐奥塞斯库说:“如果你们想枪毙我们的话,尽可枪毙,但是,我们不承认你们这个法庭。”(关于审讯齐奥塞斯库的全过程请参见附记:《1989年罗马尼亚12月事件始末》)
    16:00,一支3人的行刑队执行枪决。由于兵营里没有刑场,军营的厕所前的空地被当作了临时刑场。原计划将齐奥塞斯库和夫人分别执行,此时埃列娜说:“我们希望死在一起,我们用不着别人怜悯。”于是行刑队将齐奥塞斯库夫妇带到了两扇窗子之间的墙下面。
    据外电报道,行刑前,埃列娜曾向行刑士兵喊道:“你们怎能向我们开枪,我曾经那么关怀你们,我是你们的母亲。”一个士兵回答说:“不,你不是我们的母亲,你是杀死我们母亲的凶手。”齐奥塞斯库拉了拉埃列娜说:“不要再说了。”
    这对风雨同舟几十年的夫妇紧紧挤靠在一起,齐奥塞斯库高喊:“自由和独立的罗马尼亚万岁!”埃列娜则唱起了《国际歌》。此时,持枪的士兵在行刑指挥官还未到场就先开了枪并射出了多发子弹。齐奥塞斯库中弹倒下,后脑撞在墙上,死后仍睁着双眼;埃列娜颅骨开花,脑浆外溢。
    齐奥塞斯库夫妇被处决后,法医对他们的尸体进行了验证。然后让士兵们用毛毯把尸体裹起。当晚,审判团成员乘直升机连同齐奥塞斯库夫妇的尸体一起返回了布加勒斯特。直升机降落在罗马尼亚武装部队体育俱乐部的体育场上。参加审判的人把两具尸体抬下直升机后就急忙去吃饭了。当他们返回时,直升机已飞走,但放在地上装有齐奥塞斯库夫妇尸体的包裹却不翼而飞了。人们大吃一惊,天色漆黑,伸手不见五指,齐奥塞斯库夫妇的尸体到哪里去了呢?

    26日清晨,护送尸体的官员在运动场附近的一个土堆后面找到那两个大包裹。原来,25日晚有手球运动员到过运动场,他们看到有两个长包裹放在那里,觉得很不雅观,便把它们搬到大土堆的后面了。他们根本不知道包裹里是齐奥塞斯库夫妇的尸体。
    26日上午,全世界几乎所有的电视机上都在反复播放这一历史性的一幕:齐奥塞斯库夫妇在32天前还被群众欢呼,到被逮捕、被审判直至被处决,都发生在这32天之内。

    30日傍晚,装有两口棺材的冷藏车在军车队的护送下,抵达布加勒斯特西南郊的根恰公墓(Gencha Cemetery)。这时天色已黑,雪花纷飞,军人们将两口棺材分别放进相距30多米远的两个墓穴中。埋葬时没有举行任何宗教仪式,也没有任何围观者,坟墓的十字架是第二天才放上去的。齐奥塞斯库的十字架上写着:“波帕·达恩上校1920—1989”,埃列娜的十字架上写着:“埃内斯库·瓦西里上校1921—1989年”。当局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掩人耳目,不想将事态扩大;也有人说,这是为了防止有人掘墓毁尸。

    随着政治风波的平息,当局觉得再在齐奥塞斯库坟头上弄虚作假已无任何意义,于是派人把齐奥塞斯库夫妇的姓名写在了墓碑上。1996年初,布加勒斯特一家大企业的工人在齐奥塞斯库坟地四周竖起了铁栏杆。

    3

    齐奥塞斯库在执政后期,大搞个人崇拜和家族统治,实行个人专制,压制民主,对百姓实行严酷的警察统治,安全警察就多达76万名。书刊、报纸、信件一律实行检查制度,许多正直的新闻工作者,被认为患有各种类型的精神病,包括“被害妄想”“偏执性格”等。
    齐奥塞斯库对民众言论的控制更是细致到一张纸,一台打字机。纸张被列入严控商品,公民在文具店买纸数量略多也要登记,店员会定期到家中查看纸张被派什么用处;80年代初甚至颁布了《大罗马尼亚打字机法》,把打字机视为“危险的机器”。根据该法,任何一个公民、企业、事业、机关和学校等,凡拥有打字机必须得到警方许可,领取使用执照;要成为打字员也必须照此办理,同时要上呈打字样张;如果打字机需要修理,其使用者和打字机都需要更新执照;任何继承打字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将此上交警方,以取得使用打字机的资格;对于损坏的打字机,必须将其键盘上交警方,不得私自处理,否则严加处罚。

    1979年,在罗共十二大上,罗共创始人之一、前罗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康斯坦丁·帕夫列斯库(Constantin Pirvulescu,1895—1992,第一个站出来公开批评和反对齐奥塞斯库的错误,在罗马尼亚革命后创建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劳动党并任名誉主席)即席发言,批评齐奥塞斯库摆脱党的领导、凌驾于党之上;反对齐奥塞斯库连任党的总书记。这在当时被西方媒体称为“一颗政治炸弹”。

    1980年12月16日,罗马尼亚共产党中央政治执行委员会一致通过决议,开除康斯坦丁·帕夫列斯库的党籍。

    1987年11月15日,中部工业重镇布拉索夫以全国著名的“红旗”卡车厂为主导的工人群众,举行了大规模的反对齐奥塞斯库的示威游行。之后,200多人被逮捕,示威游行的组织者全部被“失踪”。

    1989年3月,6名罗前高级党政干部通过英国BBC电台、自由欧洲电台、美国之音等,联名发表一封给齐奥塞斯库的公开信(即“六君子上书”)。公开信由党内大理论家布鲁坎执笔,曼内斯库则在罗共元老派中进行秘密串联,最终有6人在公开信上署名,而最有影响力的扬·格奥尔基·毛雷尔、伊利耶·维尔德茨、扬·伊利埃斯库、列昂廷·拉乌图、亚诺什·法泽卡什等人则慑于齐奥塞斯库的权势而保持了“沉默”。
    公开信开头第一句首先表明他们忠实于党和社会主义的思想,然后表示他们的上书行动是冒着“自由甚至是生命”的风险。信中对齐奥塞斯库进行了指责,认为农村规范化的政策失败,它违反宪法和1975年赫尔辛基最后文件;限制公民对外交往的禁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首都行政中心建设的预算不透明;“反对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专政保卫机关”被用来威胁、恐吓诚实的党员和知识分子;请愿者担心被强制强迫劳动,违反通信自由和人口生育政策的失败。他们不满的其他原因还有:失败的农业政策导致饥饿人口,在罗马尼亚的少数民族大规模移民国外,国家的国际声誉崩溃(表现在丹麦和葡萄牙等国关闭驻布加勒斯特大使馆),美国取消罗马尼亚的最惠国待遇,与共同市场的经济关系被阻断。对于这一切,上书提出:停止摧毁乡村和强制搬迁的“农村规范化”,恢复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禁止粮食出口;呼吁罗共中央改弦易辙,纠正错误。
    公开信传播后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许多政治分析人士认为,公开信是迄今为止齐奥塞斯库统治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但是遭到齐奥塞斯库和罗共中央的强烈压制。

    3月13日,罗共中央政治执行委员会举行会议,对公开信进行了讨论,在齐奥塞斯库和埃列娜的干预和批准下,公开信被定性为“反党反革命事件”,这6人被打成“叛徒”并对其实施软禁(秘密警察机关迅速逮捕和审讯,之后4人被软禁在不同的地方,格奥尔基·阿波斯托尔和格雷戈里·勒强努分别被逮捕和拘留)。尽管这6人受到的压力越来越大,但他们都奋起抗争,拒绝撤回声明。
    齐奥塞斯库一方面向人民封锁消息,一方面采取措施加强戒备和防范措施。但公开信却成为罗马尼亚剧变的催化剂。美国政府公开表达了对上述6人的人身安全的关注,并连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政府对罗马尼亚实施制裁,限制与罗的关系。
    这6名前领导人是:前党中央第一书记(1954—1955)、前政府副总理格奥尔基·阿波斯托尔(GheorgheApostol,1913—2010),前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亚历山德鲁·伯尔勒德亚努(Alexandru Birladeanu,1911—1997),原外长科尼利乌·曼内斯库(CorneliuManescu,1916—2000),罗共创始人之一、前罗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康斯坦丁·帕夫列斯库(ConstantinPirvulescu,1895—1992),罗共党报《火花报》前总编西尔维乌·布鲁肯(SilviuBrucan,1916—2006),和罗马尼亚前驻美国大使馆政务参赞格雷戈里·勒强努(GrigoreRaceanu)

    由于英国BBC等西方广播电台的传播,此信在罗马尼亚也是家喻户晓。普通市民百姓对此信给予高度赞赏,认为说出了大众的心里话。有许多人说,面对齐奥塞斯库的独裁统治,连老干部们都无法忍受,站出来说话了。
    ……
    决策失误和拒绝改革,造成经济崩溃,民众怨声载道,社会动荡加剧……齐奥塞斯库被西方称之为“共产党皇帝”;而反对派则称他是“喀尔巴阡的斯大林”。

    4

    这一次政变过程短暂迅速,齐奥塞斯库夫妇从22日被捕到接受审判再到25日执行死刑,只用了短短的4天时间,此后罗马尼亚就有了“从天堂到地狱只需要4天时间”一说,速度之快令人咋舌。在这起“十二月事件”爆发后,救国阵线立即对罗马尼亚进行了民主化改革。1990年5月举行大选,救国阵线获得胜利,扬·伊利埃斯库当选并连任总统(1990、1992、2000)。此后,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改弦易辙,成为资本主义阵营的一员;同时,事件也成为日后苏联解体的一大重要爆点,是东欧剧变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蒂米什瓦拉,由于震惊世界的“十二月事件(也称七日革命)”起源于这里,因此这座城市后来就多了一个名字——“革命之城”。在大教堂前的广场上新矗立了一座“1989年12月事件纪念碑”,碑的下部刻有147个死难者名单。此后,每年的12月16日为国家悼念日。

    阿拉德(Arad)位居蒂米什瓦拉北面53千米处,是距蒂米什瓦拉最近的城市,为声援蒂米什瓦拉的游行示威,大约有数十人死亡。从“12月革命纪念碑”上看,亡者的年龄范围在18~44岁之间。纪念碑的顶部飘着罗马尼亚国旗,下部刻有十字架和亡者姓名、年龄及死亡日期等。

    2005年,为纪念因推翻齐奥塞斯库独裁政权而死去的人们,布加勒斯特中央广场被更名为“革命广场”。“重生纪念碑”是建在该广场上最高的建筑,锥形大理石犹如一把利剑直入长空,刺破“牢笼”,牢笼的下边缘呈现着鲜红的血迹,以表示获得自由的代价。在纪念碑另一侧面的下边有一组铜雕人物像和两道大理石矮墙,墙上刻着在1989年“12月革命”中死者名单。

    1989年12月28日,接管国家最高权力的罗马尼亚救国阵线委员会主席扬·伊利埃斯库签署总统令,追认瓦西里·米列亚为大将,并为他举行了隆重的葬礼。米列亚的遗体被安葬在他的家乡格耶什蒂的军人荣誉公墓,部队将领和大批官兵参加了葬礼。瓦西里·米列亚让罗马尼亚躲过了一场血腥的屠杀,得到了罗马尼亚人民的尊重。

    在“十二月事件”中,全国共计死亡1,104人,其中全国性抗议阶段死亡162人(含蒂米什瓦拉事件)。
    齐奥塞斯库是罗马尼亚最后一位死刑“获得者”。此后,罗马尼亚立即宣布了废除死刑。

    5

    齐奥塞斯库死后家产被查抄,坊间盛传的“黄金水龙头和门把手”并没有出现,这个细节被当时的媒体不约而同的隐瞒下来,据齐奥塞斯库别墅参观者回忆:“那里唯一特别的就是房间宽敞,他使用的卫生洁具和家具都是罗马尼亚生产的”。
    2008年10月14日,罗马尼亚议会参众两院举行联席会议,以97票赞成、13票反对和58票弃权,通过了关于齐奥塞斯库国外存款的调查报告。
    调查委员会主席萨宾·库塔什指出该委员会在成立的两年内对前外贸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官员、记者等所有相关人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结果“所有调查证人无一例外地认为齐奥塞斯库在国外没有存款”。究其原因,齐奥塞斯库当时对自己在国内的统治地位非常有信心,没有在国外存巨款的必要性。
    罗马尼亚保守党议员德拉戈什·杜米特鲁甚至在议会发言中指出,齐奥塞斯库是一个“诚实的人”,与当今那些逍遥法外的“硕鼠”们相比,齐奥塞斯库不知要“诚实”多少倍。
    更具讽刺意义的是,齐奥塞斯库晚年干的最不得人心的一项工程——布加勒斯特大议会宫,如今作为罗马尼亚人民勤劳和智慧的结晶,以及世界上仅次于美国五角大楼的庞大建筑,被认为是这个国家20世纪中最伟大的建筑。
    齐奥塞斯库政权刚刚被推翻的时候,有人提议干脆把整个大楼一炸了之,使齐奥塞斯库利用这一宏伟建筑为自己“树碑立传”的美梦彻底破灭,当时有相当一部分人赞成这一建议;不过,相信现在绝大多数罗马尼亚人都在为新政权当初没有头脑发热而感到庆幸。

    如何评价齐奥塞斯库,怀念者有之,痛恨者有之。不过,有越来越多的罗马尼亚人,在为自己国家的“民主”竟从野蛮地枪决前国家元首开始这一点感到芒刺在背。
    现在,每到齐奥塞斯库的生辰忌日,总有一些退休老人聚集在齐奥塞斯库坟墓前祭扫,但年轻人很少。
    现在,谈起齐奥塞斯库,罗马尼亚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开始把他当作一个历史人物来看待。


    附记:齐奥塞斯库夫妇庭审过程
     

    打开车门,齐奥塞斯库走出装甲车。苍白憔悴的脸上胡子拉碴,透出一脸怒气。凹陷的双颊、爬满皱纹的前额和手上,显现出点点块块栗色的老年斑。他把直筒皮帽拿在手上,先理了理头发,再把帽子重新戴在头上。接着,埃列娜跟着走了出来,也是一脸怒气。
    站在车门前的约内尔大尉对齐奥塞斯库说:“请跟我来。”约内尔想搀扶齐奥塞斯库,可是他拒绝了。走进司令部门厅,斯登古雷斯库迎候在这里说:“请,做身体检查!”约内尔把齐奥塞斯库带进了医务室。医生量了血压后说:“血压是100~170。”齐奥塞斯库说:“不,这不好。”检查完身体后,约内尔把他们先后带到审判厅。接下来,齐奥塞斯库开始了同审判官的舌战。

    审判长:您现在是在人民法庭面前。
    齐奥塞斯库:除了大国民议会,我不承认任何法庭。
    审判长:大国民议会已经解散了,现在已经是新的政权机构了。我们是按照救国阵线通过的新的法律,对您进行审判的。请起立,罪犯。
    齐奥塞斯库:您读一读国家的宪法!
    审判长:我们读过了,用不着你来指示我们读国家的宪法。我们比你更了解宪法,你没有遵守它。
    齐奥塞斯库:我不会回答任何问题。

    齐奥塞斯库不吃“硬”,斯登古雷斯库找来的辩护律师赶紧来“软”的稳住齐奥塞斯库。他说:“审判长先生,请允许我同两位罪犯沟通一下。”
    审判长:给你两分钟时间。
    辩护律师:齐奥塞斯库先生,这是解释您的所作所为的唯一机会。这是一个合法的法庭,您提到的机构已经被人民的行动和意志解散了……请您站起来,因为这是合法的法庭,无论您是怎么想的!
    齐奥塞斯库:我不承认这个法庭!……
    审判长:……请检察院代表进行起诉。
    公诉人:我们面前的尼古拉・齐奥塞斯库和埃列娜・齐奥塞斯库两名罪犯,对罗马尼亚人民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们专断地、罪恶地摧残了罗马尼亚人民。由于他们犯下的以下刑事罪行,我们以罗马尼亚人民的名义,要求对他们判处死刑:屠杀人类罪,根据刑法357条第一款第三目;破坏国家政权罪,根据刑事第162条;破坏国民经济罪……
    审判长:你听到了吗,齐奥塞斯库罪犯?……
    齐奥塞斯库:我只在国民议会面前回答问题!我不承认你们这个法庭。我要说的就是:这一切都是彻头彻尾伪造的!除了大国民议会,我不会再回答任何一个字!
    审判长对书记员说:请记下,我不承认对我的指控。
    齐奥塞斯库:他爱怎么说就怎么说去,我们是不会签名的!
    审判长:我们国家所处的悲惨状况,不仅在场的人了解,到12月22日为止,一直在当牛做马人都了解。由于你的命令,药品匮乏,人们、孩子们在医院里没有药品而死去,没有食物、没有暖气、没有电灯,你没有想过这些问题吗?没有!现在和罪犯齐奥塞斯库讨论一下,是谁下命令屠杀蒂米什瓦拉民众的……
    齐奥塞斯库:我不回答。
    审判长:在布加勒斯特,是谁下命令枪杀民众,枪杀青年的?
    埃列娜愤怒地说:什么青年,哪个青年?
    齐奥塞斯库做手势要埃列娜不要说话。……
    审判长:知道你已经被撤职了吗?
    齐奥塞斯库:我是罗马尼亚国家和军队的最高统帅。……
    检察官:让齐奥塞斯库说说在瑞士的存款……
    埃列娜蔑视地拍着桌子:什么存款,证据,证据,证据!
    审判长:证据会有的!
    齐奥塞斯库:十足的挑衅!
    埃列娜:这是多卑鄙的捏造!……
    辩护律师:……你为什么没有留在伊朗?他们可能为你提供政治庇护……
    齐奥塞斯库蔑视地笑着说:“你们可以这么想!至于我”,转而悲愤地说道:“就把我埋在这里,埋在我出生的地方吧!”
    检察官:你为什么要胆小鬼似地从党中央逃跑?
    齐奥塞斯库:我没有这样的念头,是你们把我拉出党中央的,我是要向人民说话的!是你们把直升机调来的,不是我!……
    审判长:罪犯齐奥塞斯库,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齐奥塞斯库:我不是罪犯!我现在是罗马尼亚最高统帅,以后也是!我会在大国民议会上和工人阶级代表面前回答问题!这里的一切都是你们这些政变制造者捏造的谎言,你们要把人民拖向深渊、毁灭罗马尼亚的独立!”……
    审判长:法庭休会进行最后的合议。……

    审判长回来后宣判:尼古拉・齐奥塞斯库和埃列娜・齐奥塞斯库犯屠杀罪,根据刑法357条第一款第三目;破坏国家政权罪……综上所述,本法庭以法律和人民的名义,判处罪犯尼古拉・齐奥塞斯库和埃列娜・齐奥塞斯库死刑并剥夺全部财产。1989年12月25日。
    听到宣判,齐奥塞斯库夫妇愤怒地站立起来。埃列娜把一个纸包往桌上一摔,里面是一大堆针药瓶子。她大声斥责说:“你们还搞这么多名堂干什么?”
    齐奥塞斯库愤怒的说:“你们搞这一套审判的骗人把戏干什么?你们早该把我们枪毙了!进行政变的人,可以任意枪杀任何人!”
    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法庭退席。
    齐奥塞斯库大声喊道:罗马尼亚将永远、永远生存下去!无论判徒……罗马尼亚万岁!自由罗马尼亚万岁!打倒叛徒!

    法官退出后,齐奥塞斯库说:“这是多大的不公啊……”他以终身崇拜的诗人柯什布克大义凛然的诗句脱口而出:“宁愿雄狮般地战死疆场,决不做套着锁链的奴隶。”埃列娜说:“竟然都是我们身边的人!叛徒来自我们的身边……”齐奥塞斯库说:“叛徒就在我们的身边,就是这样!”……
    突然,响起了斯登古雷斯库不容违拗的命令声:“把他们绑起来!先绑他,再绑她!把他们推出去,推到墙那边去!”然后卫队在分开他们时埃列娜说:“不!我们战斗在一起,死在一起!”“好吧,这就算是他们最后的意愿吧!”
    齐奥塞斯库夫妇被一边一个士兵架着拉出了院子。齐奥塞斯库随即哼起了《国际歌》,刚唱出了一句“起来,饥寒交迫的……”他又喊起了口号:“打倒叛徒!自由独立的社会主义罗马尼亚万岁!历史会惩罚你们……”这时,子弹已向他射来。他趔趄着挺起了身子,像一根柱子似的直挺挺地向后倒了下去。埃列娜中弹后,“啊”了一声朝前扑倒了。子弹呼啸着向他们射来。霎时间,硝烟弥漫,他们身后的矮墙上尘土飞扬,地上的鲜血不住地往外流淌……

  • 龙登高,赵亮,陈月圆:十四至十九世纪家产继承制的中西比较

    家产继承制度作为财富分配与经济主体传承的核心制度,在不同社会、不同时期呈现出鲜明差异,并对社会经济结构及其演进产生深刻影响。诸子均分制在传统中国长期广泛流行,在中世纪与近代西欧则居于次要地位。长子继承制在中世纪与近代西欧较为突出,并被不少学者视为近代西欧率先实现工业革命与资本主义发展的制度优势,但这可能是一种误读。为什么中西方会产生如此差异?二者对中西经济演进道路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仅将中西继承制度的区别直观地归结于文化、伦理差异,失之宽泛。从经济逻辑的比较视野出发对继承制度的功能、延续与变迁形成系统认知,方能准确把握中西差异的内在根源。

    家产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长期受到关注,早期侧重中西继承制度的具体形式,初步论及政治制度的影响,但对经济逻辑的挖掘不足,尤其忽视了产权制度、经济主体及其经营模式的中西差异。与之相应,学术界关于中西继承制度的研究不断丰富,为比较研究的深入与扩展提供了基础。学者对中世纪与近代西欧家产继承制度及传统中国诸子均分制的实施原则、程序与历史演变进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逐渐意识到诸子均分与小农经济的内在关联,但具体观点存在差异,综合性、比较性研究尚不充分。

    本文从产权制度与基本经济主体入手进行比较研究,寻找14—19世纪中西家产继承制度的共性、差异及其经济逻辑,希冀形成系统性的认识框架。明清成熟的地权体系与个体家庭农庄的生命力确保了诸子均分制的普遍存在和长期延续;西欧庄园产权的整体性、身份性及其农牧结合、自成一体的生产生活秩序使各地更多地选择长子继承制。对于西欧社会而言,长子继承制并不具备制度优势,而是无意之中使异质因素在原有体制之外萌生、成长,并逐渐推动旧有制度的变革,从而走向现代经济;中国的诸子均分制则与个体家庭农庄经营相互强化,在维系传统社会稳定的同时,也抑制了变革。

    一、传统中国诸子均分制的经济逻辑与制度基础

    传统中国的诸子均分制源远流长,战国秦汉时期已初步形成了所有儿子不论长幼嫡庶、大致平均分配家产的原则。唐宋时期,诸子均分的原则见诸法律,明清时期已形成稳定、成熟的制度安排。以民间契约的形式体现的分家书,是使土地与财产的分割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凭证与交易凭证。

    (一)分家书:产权凭证

    明清时期,父母年事已高、无力劳作时,通常由父亲主持分家,将产业授予各房子嗣,可以“稍卸仔肩”、颐养天年。倘若父亲去世,则由健在的母亲主持。父母主导家庭财产传递,能较为平稳地实现代际传承,维系个体农庄经营的稳定与延续。父母将家中土地、房宅等不动产与现金、家具等动产按照价值高低搭配平均,按照儿子数量制作若干份阄书;诸兄弟在亲邻见证下抓阄决定具体财产分配,并将各房分到的财产目录开列形成契约,即为分家书,或称分关书、分阄书、分单、拨单等。分家以“均”为原则,诸子之间按“房”均分。即使某房兄弟去世,他的后人仍能作为该房代表参与分家。分家既可以一次均分,也可多次具体实施,或由成年儿子先分立而出。无论分家次数多寡,各房分得的财产总量大体保持一致。

    分家书具有产权凭证的属性,是产权表达的一种形式,得到社会与政府认可。清律规定,“告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卖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在反映清代传统的民国民事习惯调查中可见,山西右玉县倘若甲、乙、丙兄弟三人的田产列于一张契约,分家时契约归甲管理,乙、丙的权利“即以分单为凭”。分家书的产权凭证效力跨越政权鼎革。分家书由此也可作为纳税凭证,符合传统中国民间以契约界定产权的惯例。如嘉庆三年(1798),张季达所立分家书中注有纳粮金额,得到族长、乡约甚至“差人”见证,并盖有“正堂印:王明达戳记”。

    分家形成的小家庭,可自主支配继承的土地,在市场自由交易。在一般的土地交易契约中,分家所得作为财产的合法来源之一,通常体现为“祖遗”“承父”“受分”等字样。地方官也要求立契时注明财产来历与上手契状况,“有老契及当契者,应缴归买主,或系分关有业相连,未便缴归买主,均应于契内注明字样”。为避免分家不清而产生的产权纠纷和交易成本,交易者在出卖分家所得的田产时,通常需说明被交易的土地“系自己粮业,与房分伯叔兄弟无干”。

    (二)土地产权分割与交易的发育,便利分家析产与要素动态配置

    分家需要分割土地房宅等不动产,明清时期已形成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地权体系,有助于土地析分与资源动态配置。分家后,各房兄弟家庭独立经营。倘若兄弟之间进行交易,也需按照一般程序签订契约。明确的土地产权不仅便利了家产分割,保障了新家庭的土地权利,也能够通过地权市场配置生产要素与资源,使小家庭维持家庭劳动力、土地与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动态均衡,实现当期收益与远期收益之间的跨期调剂,从而提高经济效率。传统中国的地权体系下,土地权利可分层次、分时段地独立存在并进入市场交易,由此形成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多层次产权形态,以及绝卖、活卖、典等多样化交易形式,从而有效降低土地市场的进入门槛。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农,都可根据市场价格与风险偏好进行多样性选择。不同层次的土地权利均可通过分家传承,包括田底权、田面权、典权与永佃权等。万历二十七年母亲白氏分家时,将家中田业平均分为六份,各房除分到具有完整权利的田产外,还分得“业种田租”若干,即田底权。参见《万历二十七年立条号母白氏》,清华李藏,FJS00104。

    土地产权的可分割性及其较强的可交易性,便利了分家析产与经济主体对土地的动态配置,类似的逻辑在欧洲也得到印证。中世纪后期的英国、德国等诸子均分制盛行的地区,相比于长子继承制占主导的地区,土地私有产权形态更加清晰,土地市场更加活跃,农业生产效率相对更高,这些影响甚至持续至今。

    (三)个体家庭农庄的独立经营与生命力

    原家庭解体后,新家庭能够继续开展独立生产经营,延续生存与人口再生产,这是传统中国诸子均分制长期存在的关键。传统中国的基本经济单位是个体家庭小农庄。相比于西欧,中国大多数地区雨热同期,单位土地产出较高;土壤松软,依托个体型综合生产工具,个体家庭即可完成农业生产,从而有效适应和利用了气候、土壤等自然环境。

    传统中国的个体家庭经营采用劳动密集的生产方式,精耕细作,即使单位劳动收益边际递减,仍不惜追加投入,竭力增加总产出,有效提升了土地利用率,单位土地产出率也长期保持较高水平。艾伦(R.Allen)认为17世纪前后江南地区的农业生产率高于英格兰;李伯重与范·赞登(J.L.van Zanden)估算1820年前后长三角地区与尼德兰地区的农业生产率十分接近。与西欧农牧结合型庄园相比,明清个体小农家庭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缩小,每户农家拥有的土地面积从秦汉时期的“一夫百亩”缩减至清代的十亩左右,但个体家庭农庄仍能维持一家四五口的生计及其再生产,土地的人口承载力增强。

    传统时代,世代同堂的大家庭极少。即使是宗族田产,也主要租佃给个体小农经营,而非规模化集体劳作。分家书中常见的“家家业已生男育女,人口众多,势难兼顾”,正是大家庭生产经营困境的真实写照,家庭规模的扩大伴随着家庭关系与利益的复杂化。兄弟、妯娌不和,几乎成为分家的主要原因。分家能给儿子们提供独立经营的空间,激发其自主性与积极性,从而促进家族整体发展。

    个体家庭农庄的维系与发展,除依托多层次、多样化的土地要素市场外,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等要素市场,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家庭急需资金时,可通过金融市场进行借贷;农忙时节,农民可选择在劳动力市场雇佣短工,弥补劳动力不足。个体家庭更离不开商品市场,随时与游贩货郎、乡村集市、城镇市场发生联系:家庭农庄缺乏的生产生活资料,可从市场购买;家庭农庄生产的产品,可在市场销售,家庭的相当一部分收入,来自家庭成员在农耕之余进行的手工业或副业。在市场体系外,个体农户还可通过家族、会社等民间组织,实现基层公共品供给、秩序维护与风险分担,进一步增强其韧性与生命力。

    依托细密的市场网络,个体家庭农庄门槛低、适应性强,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与可复制性;从原有家庭或村庄中分溢出的人口,可以简便地新建独立经营的家庭农庄。上述特点形成传统中国个体家庭农庄经营的韧性与竞争力,从根本上保障了分家析产后经济单元的稳定性。这种情形在西欧也有所体现,实行诸子均分制的地区土地产量普遍较高。根据1953年德国巴登符腾堡州内3382个自治市关于继承制度的调查统计发现,该区域内土地质量每提升一个标准差,采用诸子均分制的概率平均提升7.4%。独立经营的家庭农庄依托市场配置资源,减少了对庄园的依赖,反过来也促进了市场的发展。相应地,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地区,土地兼并更为剧烈,财富不平等也更为突出。西欧的事例进一步印证了传统中国的家产继承模式:个体小农家庭的独立经营与多层次的土地产权及其交易体系共同促成了诸子均分制的普遍存在和可持续性发展。

    二、西欧长子继承制:庄园经济体与土地产权

    与传统中国普遍而广泛的诸子均分制形成对照,西欧各地的继承制度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性的特征,不少地区的长子继承制较为突出。英国自11世纪就开始以长子继承制为主要的土地继承制度,17世纪英国的家庭财产授予法进一步巩固了其法律地位。除英国外,18世纪法国大革命之前,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法国、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地的贵族阶层绝大多数采用长子继承制。长子可以得到爵位、全部土地和绝大部分的其他财产,其余子女则几乎分不到遗产,即使出身显赫,在政府、军队和教会中也无法享受家庭带来的特权。这种继承制度在17—19世纪的产权变革与农业革命时期逐步变化,但直到18世纪末至20世纪初,各国才陆续立法废除了该制度。对于佃农阶层而言,中世纪中期至14世纪之前的人口压力使得大多数佃农的土地不足以供养全部后代,一子继承,尤其是长子继承成为合理的继承方式。黑死病之后,由于人口相对稀缺,以及佃农获得了更大的土地权利,这一阶层的继承制度也逐渐向多样化演变。

    (一)庄园土地的产权特性:长子继承的制度条件

    庄园的组织形式最早可追溯至罗马帝国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而巩固,与西欧中世纪整体的政治、法律制度相关,不仅仅是统治阶层的选择,也是特定的人口与农业生产条件下自然选择的结果。13世纪是封建庄园制度的稳固和鼎盛时期,14世纪黑死病之后封建制度开始松动,多样性与复杂性更为突出,但庄园作为经济单元仍然延续,其瓦解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在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下,君主将土地分封给不同的封臣(vassal)以获得其军事协助,封臣还可以将土地继续分封,形成一种等级化的土地产权关系,庄园则是最底层和最基础的经济单位。经过层层分封形成的各庄园,凝结了不同封建主各自享有的不同权利,产权关系错综复杂,尽管名义上最终所有权属于封建君主,但君主并不直接行使对庄园的权利,庄园实际产权归属并不清晰。为了回避产权不明晰可能带来的问题,就要尽量避免交易与分割,以保持庄园的整体延续。庄园形态多样,定义也较为复杂,西方学者往往结合经济和法权加以考察。已有研究成果提及了长子继承制保障庄园的完整性,但针对土地产权特性的论述有待深入。

    其一,庄园产权的不可分割性。

    一般而言,庄园的内涵并不限于物质财富,而是一整套社会地位、财富和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庄园通常包含三个要素,一是庄园主的身份(lordship或dignitas),来自君主或上层封臣的授予,是名誉和社会地位的象征;二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庄园不动产;三是领主权利(seignory),即庄园主所拥有的超出庄园物权之外的特殊权利。在欧洲中世纪,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至前近代仍在相当程度上延续。

    庄园产权的整体性源于分封制下封君与封臣的人身依附与权利义务的交换。英国普通法规定,所有的土地均源于领主的分封。国王是名义上的所有者,领主从国王处领得土地后,可将土地向下分封,转移相应的权利义务,经过层层分封的土地凝聚了多重权利与义务。在这一背景下,庄园成为一个集生产、生活乃至行政于一体的单位,类似于现代“法人(legal entity)产权”。分封制下权利与义务关系奠定了庄园产权的整体性。在层层分封之下,每一方的权利均受到其他占有者、使用者的制约,并需承担提供军事协助、产品、地租、服务等类型繁多的义务。因而,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难以在动态与分解中保持明晰,越是上层封臣,受到的法律限制越多,越难以随意离开其占有的庄园,甚至不能随意放弃庄园主身份。庄园产权的整体性,是庄园多采取单一继承的主要原因。

    中世纪庄园产权的不可分割性在17世纪兴起的“严格财产授予”(strict settlement)的继承方式中得以延续,其核心在于通过财产文件对财产归属的限制,以及对土地占有者处置、使用财产权利的约束。受到“严格财产授予”约束的土地持有者,若财产文件中没有特殊授权,不得出卖、随意置换土地或利用土地进行抵押融资。土地持有者想要变更财产文件中的内容,或对财产做出某些重大安排,只能等到继承人成年后与其共同协商决定。若庄园主或佃户未经继承人同意而改变土地用途、改建房屋、砍伐树木等,即使有利于土地的长期增值,也需承担继承人成年后将其视为破坏财产的行为而对其追责的风险。这种继承方式在时间维度上限制、约束了持有者的土地权利,从而抑制了土地交易,使得土地持有者难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产权配置。

    其二,身份性产权: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不可分离。

    由于土地来自身份的授受,身份与财产合为一体,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相互绑定,不可分离。对于庄园内部成员而言,无论是庄园主还是佃农,其拥有的权利是等级社会中的成员基于身份的权利,可称之为身份性产权。

    庄园主对庄园财产的权利,来自领主的分封,与其作为领主封臣的身份绑定。未经上一级领主的同意,庄园主或佃农不得自行将土地转让他人。一旦失去庄园主的身份,其在土地之上的权利也随之消失。身份性产权也使得土地持有者无法自由处置庄园土地,包括分割产权,而且受到与身份相对应的法律和相关财产文件的限制。庄园主阶层中的继承,不仅针对财产,还包括身份和财产之外的相关权利,三者不可分割,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单一继承才能保持三者的统一。明清中国则不然,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相分离。清代能够继承的身份已属少见,与土地财产关联的身份更是极其少有。不过,八旗土地所有权属于皇室、贵族或八旗,实际经营由“庄头”负责,充任庄头的旗人对土地、房屋的权利源于庄头身份,自身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因而采用长子继承制。

    庄园中佃农的权利同样基于其身份。封建制度下的佃农或农奴,尽管形态多样,但都代表着特定的社会身份,他们对庄园主所承担的义务往往超出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他们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公地、得到领主保护、养老等,也超出了一般租佃权的范畴,因而佃农拥有和继承的对象是基于身份而非财产本身的权利。对于佃农而言,家产的承继同样意味着身份的代际传承,只有拥有庄园成员的身份,才拥有相应的土地权利。这就意味着家产不可转让与析分,佃农往往只能选择特定后代继承家产,在预期寿命不到40岁的中世纪西欧,由长子继承无疑是更合适的选择。

    庄园共有地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权利,该权利仅限于庄园内部全体成员分享。一般而言,庄园土地可分为庄园主或领主的直领地(demesne)、佃农的份地或持有地(holding)和共有土地 (common fields)三大类。佃农经营自己的份地,无偿利用共有地,同时为领主直领地耕作以承担其劳役。庄园中的农民即使没有自己的份地,也拥有从共有地中获益的权利,庄园之外的人则无此权利。擅自居住在庄园荒地的外来农民,没有被赋予共有权。身份性权利意味着内外有别。庄园中的成员一旦失去身份,相应的权利也随之消失。幼子不能继承庄园主的身份或庄园土地,也就失去了包括共有权在内的相关权利,通常只得被迫离开庄园,另谋生路。传统中国的族田由家族所有,也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产权。身份性权利本质上具有封建性、等级性与特权性。

    14世纪持久的饥荒与瘟疫,导致西欧劳动力大幅减少。人口结构的变化使得庄园主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给佃农让渡更多的权利,农奴制的主仆关系也逐渐消失。15—16世纪西欧封建制度走向瓦解,佃农拥有的封建性保有地也逐渐转向“产权更为清晰、租期可中止的契约租地”。在这一时期,土地财产的权利及自由交易逐渐扩大,身份性权利逐渐弱化,要素市场化程度增强,长子继承制总体上走向衰落。不过,尽管家产继承制度与土地制度存在紧密的关联,但土地制度变革影响的传导仍需经历一个过程,继承制度的转型在不同阶层与不同区域并不同步。圈地运动与庄园制的瓦解使得农民的土地权利逐渐清晰,与庄园主的关系由人身依附转向契约关系,继承方式的选择更加自主,诸子均分制在农民群体中广泛推行。根据英格兰诺福克(Norfolk)郡6个教堂的统计,1400—1529年所立的40份遗嘱中,11份在拥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情况下采用单子继承,仅有2份将土地分给不止一个儿子;而1530—1579年所立的48份遗嘱中,9份在拥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情况下采用单子继承,11份采用多子继承。英国以外的其他欧洲国家或地区,土地制度的变革与继承制度的转型时间相对较晚,法国以及德国部分地区18世纪仍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旧有土地经营方式与长子继承制。

    (二) 庄园经营的整体性特征:长子继承的经济逻辑

    西欧庄园产权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与之匹配并相适应的是,庄园经营也以完整的经济单位运行。西欧庄园以农牧结合的生产方式为主,并以“敞田制”(open-field system)为基本的土地管理制度。庄园中的佃农及其家庭参与并依赖庄园整体的生产协作,一旦脱离庄园就难以独立从事农业生产,家庭本身并不作为独立的经济单位,这与传统中国以个体家庭农庄作为基础经济单位的情况呈现明显差异。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共有地的使用。庄园中的共有地通常包括牧场、林地、荒地等,由庄园主和庄园内的佃农共同使用。佃农可在公共牧场中放牧,也有权砍伐公共林地中的树木以获取燃料和建筑用材,其使用公地的权利受领主法庭条例或乡村地方法的保护和限制,庄园主不能私占公地或剥夺佃农的权利。共有地的使用习惯由内部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协商形成,领主、佃农和无地农民均有权提出权利要求,但未经各方同意不能改变。

    第二,农牧结合型庄园及其整体性。西欧的气候特点和自然条件决定了农牧型庄园是最普遍的农业经营方式。在大西洋暖流的影响下,西欧冬季气候温暖,雨水丰沛,广袤的森林和草原使畜牧业具有优势;夏季低温,农作物产量低,土地产出养活的人口数量有限。这种农牧结合的生产模式在黑死病造成人口大幅减少之后进一步强化。1348年前英国佃农人均拥有的持有地不到12公顷,而在黑死病后,很多佃农拥有土地超过30公顷。因而,劳动力工资随之提高,节省劳动力、土地密集型的畜牧业更趋发展。

    从上述经营方式出发,西欧长子继承制相比于诸子均分制在经济上更具必要性。首先,相比于劳动密集型的农耕社会,农牧结合的生产方式对自然资源和畜力的需求相对较高,对劳动力需求较低。西欧单位土地上需要的劳动力数量仅为中国和印度的2.5%。畜牧业强化了女性在庄园劳动中的比重,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又抑制了人口的增长,使农牧结合的庄园经营成为长期稳定的生产方式。在此条件之下,其他子女没有留在庄园加入农业生产的必要;并且产出较低的庄园不足以养活多余的人口,新增的人口不得不离开庄园。

    农牧结合型的庄园经营方式,相比农耕型(arable)生产,具有更强的整体性要求。休耕、轮作与敞田制,增加了分割的难度。这使得佃农对份地的产权支配力有限,不能自由交易转让,继承析分难以实施。此外,维持一定经营规模,对畜牧业的生产经营至关重要,倘若经营规模有限,将不利于抵御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与经营风险,而诸子均分将导致庄园土地快速分割,经济单元规模缩小。这是幼子通常不参与土地继承与分配的内在需求。

    第三,庄园自成一体的生产生活秩序及其抗风险力。农牧结合型庄园经营模式,为内部成员提供了种类多样的农牧产品,形成多产品和多产业链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产品产出率和家畜存活率较低的缺陷。一个典型的庄园通常拥有农田、果园、牧场、林地、鱼塘、禽舍等,出产粮食、豆类、蔬菜、水果、肉类等各类农牧产品。这些产品在庄园中可被加工成面包、果汁、葡萄酒、奶制品等终端产品。农产品的生产无法由个体农户独立完成,农户之间的协作贯穿于耕种、收割、畜牧等生产环节,从而形成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通过农户之间的分工提升经营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庄园内部甚至组织集市,满足农民的各式需求。

    尤为突出的是,生产农作物与加工食品的设备通常都依赖庄园主提供。西欧土壤板结,多需采用由2—4头牛犁地的重犁耕作,一般农户无法承担,只能由庄园主提供或庄园集体供给。此外,谷仓、马厩、作坊等生产资料,以及磨坊、葡萄榨汁机、烤炉等昂贵的大型生产生活设施,个体农民家庭无力置办,通常由庄园主设置在领地中,供农民有偿使用。

    同时,中世纪西欧的庄园承担了大量公共管理职能,扮演了部分政府的角色,这也进一步强化了庄园的独立性与整体性。庄园设有法庭,用以维护和执行包括土地占有规则、敞田集体耕种的公约等一系列复杂的习惯法、社会习俗和规范,并负责处理庄园内部的纠纷及审理农户租佃权的转让,乡村委员会对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户的生活节奏进行管理。此外,庄园还为农民提供多种形式的保护与保障,以应对战争、经济危机、灾荒等风险。

    庄园作为基本经济主体的农牧结合经营模式,无论是庄园的产权性质还是整体性经营方式,都使得庄园土地难以分割。长子继承制有利于维系庄园的整体性,使其在代与代之间顺利延续。

    三、家产继承制度与中西经济分异

    明清中国与中世纪及近代西欧家庭财产继承制度的差异,根源于双方迥异的土地产权制度与微观经营主体,体现了中西经济各自的特征。与此同时,家庭财产继承作为财富分配、传递的核心环节,对社会经济及其演进道路产生深刻影响。

    (一)长子继承制本身并无制度优势,但间接催生了西欧的变革力量

    其一,长子继承制与诸子均分制无优劣之分。

    不少学者认为,土地交由长子继承能够实现产权的明晰与财富的集中,促进资本主义萌生成长,从而为工业革命的产生积累物质财富;与此相反,传统中国实行诸子均分制,被认为是大量人口滞留农业与家族、现代化进程受阻的原因。然而,从其源起来看,中世纪欧洲的一子继承最初仅是短缺经济之下无力养活两个儿子及其家庭“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幼子”被视为潜在的负担,甚至是一种带有悲剧色彩的称呼。16—17世纪,英国法学、宗教界曾围绕家产继承制度展开激烈辩论,长子继承被指斥为违背自然法则与上帝之法,会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

    事实上,长子继承制本身并不具备制度优势,相反,在各利益相关方权利界限模糊的产权制度下,以不分割、不流转来维护地权稳定,谈何制度优势?与之相反,西欧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地区后来出现的现代产权与经济制度,正是长期对传统制度进行革命的产物。西欧实行诸子均分继承制的地区,并非经济落后之地,甚至可能恰恰相反。新近研究成果表明,在长子继承制下,阶层固化,社会流动性相对较小。而在实行诸子均分制的地区,西欧和传统中国具有类似的经济特征,一是单位土地产出与劳动力需求较高,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较小。二是个体家庭更多地依托市场,推动工商业的发展。19世纪德国实行诸子均分制的地区,家庭平均拥有的土地面积较小且较为分散,不得不寻求副业来贴补家用。这种半农半工的就业模式培育了农民的市场思维,为工业革命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丹麦18世纪的农业革命也从另一方面对此加以印证。另有研究显示,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地区更难以接受新教,原因在于天主教更加符合欧洲历史上稳定的寻租社会结构,教会和家长都能得到收益;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多元社会更欢迎新教。诸子均分制在西欧与中国的流行,遵循了相似的经济逻辑,足见继承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内在联系。另外,与传统中国的政治背景相似,西欧集权君主制也鼓励诸子均分,希望借此限制大地主与地方势力。西班牙西部受到君主制影响,所有孩子均享有继承权;东部的封建贵族则通常指定唯一继承人,以维护其地位。与之相应,西部多核心家庭(nuclear),东部多主干家庭(stem family)。甚至由此可简单概括为“分封不分割,集权多均分”。

    当经济单位经营模式、人口、土地价值等外部条件发生变化,长子继承制也相应转型。在某些劳动力需求较大的地区,通过拆分土地可获得更多的佃农,诸子均分制逐渐推广。15世纪末,以圈地运动为代表的土地产权私有化变革开始推动社会、经济的系统性变迁。由此而来的土地市场发展、城市与商业的繁荣、生产方式的变革逐渐削弱了庄园的整体性与独立性。18世纪,英国议会通过的财产法案(Estate Acts)界定了个人与家庭的产权,排除了此前法律对财产使用的约束;圈地法案(Enclosure Acts)解散集体管理的村庄,在利益相关方协商同意的条件下,将公地产权分为若干份并界定至个人。伴随着现代个人私有产权在法律层面的确立,诸子均分制的可施行性大为增强,直至20世纪初长子继承制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由此可见,长子继承制本身并非推动近代欧洲农业与工业革命的积极因素,而是作为传统制度的代表,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逐渐走向没落。

    其二,长子继承制意外地催生了西欧原有体制外的变革力量。

    其基本逻辑在于,长子继承制之下,其他儿子除少数留在庄园作为管家或被雇佣之外,大都离开庄园自谋生路进入新的领域。1440—1579年诺福克郡52个儿子中,24人未从父母处继承土地,其中6人自己在庄园中获得土地,剩下18人则搬离了庄园。对于离开庄园的儿子,常见的出路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在庄园之外经营工商业。中世纪晚期以来,离开庄园的次子们外出经商,独立于原有封建城堡的工商业城市逐渐兴起,由工商业者自我管理并实行自治,不属于庄园主或贵族。工商业城市兴起与独立发展,成为近代欧洲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

    第二,成为海盗、航海家、探险家或向外拓殖。16世纪,英国社会便将海外殖民活动视为长子之外诸子们建功立业的出路。19世纪中叶,德国黑森卡塞尔地区年轻的男性非继承人大多迁移至德国其他经济发达地区,甚至移民美国,以谋求工作机会。

    第三,成为骑士或雇佣兵。西欧战争频繁,骑士与雇佣兵需求大,中世纪的骑士成为次子们实现梦想的捷径。各领主对军事人才存在巨大需求,以重装骑兵为基础的骑士向所有人开放,只要符合相应的标准即可受封成为骑士。1618年,约翰·罗伯特(John ap Robert)将成为士兵视为次子们的一大出路。

    第四,接受教育并成为专业人士。对于不能继承不动产的次子,许多父母以人力资本培育为补偿,送其读书或培训,以期他们能够在社会上独立谋生。早期的小儿子们接受教育后往往成为神职人员,16世纪后教会经济逐渐衰落,所能提供的职位有限,大量青年涌入法律、医疗等需要专门知识且具有较高社会地位与不菲收入的行业。无论是成为神职人员还是医疗、法律、科学等专业人士,都推动了知识体系的发展。

    第五,如果在以上领域都无法立足,就有可能沦落为无产者,因而雇工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在“圈地运动”后为产业革命准备了工人队伍,并成为潜在的革命力量,特别是工人运动的基础。

    上述不同出路都超越了原有体制,在新领域逐渐成长。长子继承制削弱了亲属关系的纽带,大量溢出庄园的人口推动了经济结构的变化。与此同时,新兴行业的发展使得家族之外的信用和信任组织得以成长,倒逼了社会信用制度的形成。兄弟会(Fraternities)、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了分担风险、建立社会纽带、提供一定社会保障的职能,有些甚至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

    这一过程涌现出的种种新生力量作为传统庄园经济的异质因素,冲击并最终替代了原有的本质因素,从而发生质变。正如厉以宁所言,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的“刚性”使其无法容纳、适应体制内部寻求变革的力量,致使寻求变革的力量在传统体制外流动、壮大,进而不断冲击封建制度本身。

    (二)比较视野下的诸子均分制与中国传统经济的韧性

    西欧庄园不能容纳的新增人口分溢出去,最终与传统庄园制度和经营方式相对立,转而促使庄园与原有体制变化。明清中国的诸子均分制下,新增人口形成新的个体家庭农庄,并在原有制度框架之内稳定地长期维系。诸子均分制与个体家庭农庄的生产经营模式相互增强,传统经济得以维系自身的韧性和活力,本质因素不断强化,质变长期难以发生,这实际上是内卷化(involution) 的真正内涵与路径。

    在短缺经济时代,西欧次子分流的出路十分艰难,也较为有限,早期甚至可能无力养家糊口,无法延续人口再生产。这种状况可能直到前近代才逐渐有所改变。在明清中国,分家析产之后,一部分小家庭可能也得不到足够的土地与财产维持生计,但产权明晰便于土地分割与流转,多数个体家庭农庄能够通过租佃、典当、买卖土地得以动态维持经营。分家后的小家庭在竞争中经济表现各异,但优胜劣汰的过程使得总体经济活力长期持续。福建王地益、王地福、王地榜三兄弟初次分家时,长兄地益独立经营,地福、地榜合爨经营二十余年后,于光绪三十一年正式分家。此后,三兄弟的经营状况不尽相同:王地益资产渐丰,光绪三十三年至宣统元年间买下房屋8间后,还买入地基准备新修房屋;王地榜却因“缺少银物应用”,陆续将“承祖遗下分受”的房屋、山场卖出,买主正是长兄王地益。

    以分家为起点,兄弟之间、家族内部乃至不同支系之间贫富分化,在资源的动态配置中带来社会流动。陕西米脂县马氏三兄弟光绪十年分家,分家之后,马国弼及其独子马维新擅于经营,1884年分家时所得345.5垧土地,至1942年时已增加至1175.5垧。马维新购置的土地,很大一部分来自其叔伯与堂兄弟,他们因吸食鸦片、生意赔本等原因卖出土地。不同房支的人口数量也呈现鲜明的分化态势,湖南长沙龚氏1803年修纂族谱时共有5房,1860年时有4房,1915年时有3房,其中以伯翥公一房人丁兴旺,男丁从1803年的86人增至1914年的334人,在全族中所占比重由72%增至82%(见下表)。族谱修纂者因此感慨,全族“生齿日繁,而支房之中绝者竟不可胜数,往往兄弟数人至数十人,或无嗣而殒,或有嗣数传而先后并殒,盈虚消长之理有可知有不可知”。财富在更大范围内的流动与配置,从长时段和社会整体来说,优胜劣汰的机制保障了经济活力与社会稳定。

    独立经营家庭农庄的自耕农与佃农,构成农业时代的中坚力量。个体家庭农庄的精耕细作与气候、土壤等条件相适应,具有较强的韧性与生命力。通过中西比较可以发现,土地产权的交易体系与家庭农庄的经营模式相辅相成,是个体农户经济活力的重要制度保障,二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经济的主要形态与根本特征。

    个体家庭农庄的生产模式同时抑制了近代化大农场或雇佣经营农场的萌生与成长。不计投入产出比的劳动在规模化的雇工经营中,因较高的监督成本难以实现。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模式同样抑制了机器发展。农牧结合的庄园经济土地产出不足,能够供养的人口有限,尤其是黑死病多次席卷欧洲后人口锐减,节省劳力型的生产模式强化,催生替代人力的机器生产,直接推动经济模式与社会政治制度转型。

    有别于西欧庄园体制之外的剧烈社会变革,传统中国诸子均分制下个体小农经营相对稳定,变革的异质因素被消融于原有体制之中,变革的需求刺激没有壮大。通过分家析产,农民或多或少能够拥有一定的土地,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家庭农庄。传统中国没有土地的雇农占比很少,大致在1%—3%。直至现代,大多数离乡或进城农民仍与农村农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西欧近代彻底脱离农村的产业工人存在明显区别。个体小农经营模式的较强稳定性,并不意味着其丧失经济活力。但也正因此,对于传统中国而言,总体性的变化难以发生,不仅原生性的工业革命不能顺利成长,而且以模仿、学习为主导的工业化也举步维艰,根源在于系统性稳定抑制了变化。这解释了中国传统经济的基本特征及其与西欧经济发展道路的分异,唯其稳定,难以质变。

    最后还需补充的是家庭的裂变与延续。原家庭解析后如何维系相关事务的延续,不仅关系到原家庭成员与经济秩序的维系,而且也关系到新家庭的生存与发展。具体而言,分家析产会引发父母养老、家族事务等一系列涉及原家庭公共事务的问题。作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诸子均分对此均有相应规则,以实现各方权利与责任的一致。

    结语

    本文以土地产权制度、微观经济主体经营模式的中西比较为主线,论述了中西家产继承制差异背后的经济逻辑;并考察了不同继承制影响之下14—19世纪中西经济的不同特点,尤其是演进道路的分异。中西继承制的差异是适应各自土地产权制度与经济主体经营的选择,泛泛的文化决定论解释乏力,甚至适得其反;二者的差异也不意味着孰优孰劣,所谓长子继承的制度优势等亦随之不攻自破。

    概言之:长子继承制在西欧较为突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庄园制度之下家产继承与身份继承不可分割,身份性产权之下无论庄园主还是农民,分家析产都不可行。二是庄园经营的整体性,无论休耕、轮作与敞田制,公地的共同使用,还是大型生产设备与工具,以及各生产环节和产业链的生产协作,都使得农牧结合型庄园自成一体。庄园作为基本经济单位,难以分割与交易,长子继承能够适应、维护庄园的整体性,因而具有可持续性。

    明清中国则与之形成鲜明对照。多层次土地产权及多样化交易形式,有助于农户田地析分与动态配置,分家书以契约的形式表达了明确的产权归属,成为一种产权凭证与交易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个体农户依托要素市场与商品市场,借助各类民间组织实现基层秩序与公共品供给及风险分担,从而实现低门槛的独立经营,具有较强的韧性和生命力。因此尽管诸子均分制使个体家庭耕种土地的规模逐渐缩小,家庭再生产仍能有效维系,较之世代同堂大家庭与规模化农场具有适应性与竞争力。

    中西继承制度的差异深刻影响了各自经济演进与制度变迁的路径。在西欧长子继承制地区,分流出的“小儿子们”在原有体制与领域之外谋生、发展,新的异质因素逐渐成长,进而不断冲击原有的本质因素,最终形成挑战、改变旧体制的力量。西欧的近代变革不是长子继承制本身所带来的,恰恰相反,在现代产权制度的革命性变化完成后,长子继承制走向终结,身份性、特许性权利逐渐拓展为普惠性的权利,子女平等的现代继承制取而代之。也正是在这一历史性的变革之中,人们对于基督教教义的理解发生转变,长子继承神圣性的天主教伦理逐渐让位于强调平等的新教伦理。长子继承制与现代继承制的取向大相径庭,但本文避免以“落后”称之,而是挖掘其符合特定时期的经济逻辑及历史合理性。相应地,明清中国的诸子均分制与低门槛、可复制、易恢复的个体家庭农庄相互强化,使得传统经济具有活力与韧性,长期处于稳定状态,冲击传统体制的变革因素未能成长。本文从家产继承制度的经济逻辑出发,系统解释继承制度与经济演进的互动关系,在消除种种成见与误解的同时,为理解中西经济的历史特征与演变进程提供新的视角。

    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

  • 黄灯:“我的妈妈是越南新娘”

    张正敏1996年出生,在去往她家之前,通过断断续续的交往,我大致知道她的情况。2016年11月的一天,正敏敲开了我办公室的门,我看到了一张明亮而灿烂的脸,这是我和她的第一次见面。

    正敏来自广东F学院劳经系,和我教过的冉辛追是同一个专业。我没有给她上过课,和其他孩子的拘谨不同,初次见面,正敏大方而坦然,她向我讲明了来意:妈妈是越南人,小姨和婶婶也是越南人,她从小在越南人堆中长大,从小就感受到了外界对越南女人的成见。进到大学,她想和同学申请一个课题,研究村庄的越南妈妈。正敏说,她看过我写的东西,认定我是全校最适合指导她的人,希望我能做她的项目导师。

    我想都没想,答应了她的要求。这样,因为写作的机缘,我意外多了一个走得很近的学生。正敏聚焦的对象是越南新娘,其中包括自己的妈妈,在我看来,她选定这一群体,本身就隐含了回望和梳理自己成长经历的隐秘动因。在正敏的描述中,我大致能勾勒出她成长的若干轨迹:一家四口,妈妈来自越南,爸爸是粤西山区的农民,哥哥初中没有毕业,她是村里越南新娘子女中唯一的大学生,也是小学班级唯一的本科生。

    2017年12月1日,离期末考试还有一段时间,正敏和我难得都有空闲,在他们课题进行大半的时候,我终于找到机会去他们调研的村庄走走。

    裸露的家

    爸爸知道正敏要回来,早早去镇上买了一只鸡,此刻正在厨房忙上忙下。刚进门,一个高高瘦瘦的身影映入眼帘,花白的头发稍显凌乱,他回转身,见到礼彬和我,腼腆地一笑,没有说一句话。正敏放下行李,走近灶台,麻利地点燃一些竹片,柴火立即燃烧起来。不到一个小时,饭菜便端上餐桌,爸爸明显松弛下来。

    直到坐下来吃饭,在简陋而阔大的椭圆形餐桌旁,我才留意到正敏家房子的层高,远超一般住房。屋内几乎没有任何装修,墙壁裸露出原本的砖红色,砌得极为平整、结实。通往二层的楼梯,没有装扶手,可以看出预制板的底色,安全起见,边上稀疏地竖起了细细的钢筋和木条。房子的布局,在当下的小镇极为常见:长条形,纵深长,宽度仅五六米。因单层面积有限,正敏和哥哥的房间,都安排在二楼。整栋楼,除了正敏的房间有一扇旧门,其他房间还是毛坯状态。

    整体而言,房子又高又瘦,墙面整洁、挺括,地面干净,简陋到极致。“裸露的家”。厨房是家里唯一能看出装修痕迹的地方。洗手台保留了原始的预制板,烧火的灶台上,贴了暗红色瓷砖。正敏曾经提起,“我妈外出了几年,觉得不妥,回来搭建了一间厨房,说是要将家里的火生起来再说”,由此推断,厨房的装修,是妈妈刻意而为。

    火生起来了,妈妈走了。妈妈走了,家里到处都是妈妈的影子。正敏和爸爸、哥哥一样,七八年来,依然被妈妈一砖一瓦垒起来的房子庇护。这个家,妈妈再也没有回来,家里有她已经长大的两个孩子。置身屋内,我第一次体会到“家徒四壁”的含义。当正敏告诉我,面前简陋而坚固的房子,从地基到屋顶、从砌墙到厨房的装修,全部由妈妈一个人徒手完成,我内心唯有震撼。

    我突然理解眼前的女孩此前和我说过的很多事情。我也突然理解,相比男生的爽快,她在邀请我去家访时,为什么总有更多的犹疑。

    是正敏的信任和坦诚,让我拥有机会,感知到她这样的孩子,其生命的底色和艰难。

    第二天,按照计划,我们准备前往正敏调研的主要村庄——她出生的(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小水村。

    小水村位于陂面镇北面,距离镇中心大约十三公里,离阳春市约六十公里,山地面积占到百分之七十,四面高山环绕,仅有一条马路与外界相通,村民大多以种植橘子、丝瓜、茄子、苦瓜等农作物为生。

    正敏原来的家,位于小水村的一个偏僻角落。陂面镇的房子,尽管极为简陋,在正敏心中,却是她命运的转折点。正是因为妈妈的坚持,十岁那年,她终于离开了偏僻的大山,来到了便捷的小镇,她上学的时间,从步行一小时的山路,变为步行五分钟的水泥地面。

    正敏家的房子,掩映在一片茂密的树丛中。从山顶往下看,因常年不住人,房子早已被缠绕的杂草和树枝吞没,到处爬满了青藤,“我家的老房子早就被树啊、藤啊缠住了,房子都塌了”,面对无处下脚的路,她本能地提防随时蹿出的蛇。在正敏记忆里,小水村的旧居仅有三间房,一间厨房,一间杂物房,一间卧室。卧室里放了两张床,正敏和妈妈睡一床,爸爸和哥哥睡一床。实际上,自从离开村庄,正敏几乎没有回过家,她很难相信,自己生命中的最初十年,竟然在此度过。爸爸将手扶拖拉机开往小镇后,这个比之陂面镇更为简陋的家,已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

    尽管早已搬离,村里依然有正敏的亲人。1992年,妈妈被姐夫的家人骗到中国贩卖后,正敏的爸爸以两千八百元的价格将她带到了小水村。对于广东越南新娘,我曾从李沐光那儿了解到一些信息,带正敏做课题后,我才知道,除了台山,阳春也是越南新娘的重要聚集点。

    2018年7月5日,正敏爸爸中风,妈妈远道回来照顾,在返程外出打工的途中,因没有身份证,妈妈买不到从镇上到广州的汽车票,正敏只得叫一辆顺风车将她送到学校。这样,在广东F学院,我和她妈妈见了一面,她很自然地提到当年被卖到广东的情景。

    从1992年算起,正敏妈妈来中国已经二十五年,她实际出生于1975年,到中国时仅仅十七岁,但在正敏记忆中,妈妈出生于1973年。妈妈的故乡在下龙湾的一个渔村,家里十姊妹,在越南人眼中,1990年代改革开放的邻国,不啻寻梦的天堂。她一直想去中国打工,姐夫的姐姐得知她的心愿,以此为由骗她离开家门,其实早已暗中联系好了买家。哪料在路上,两人都被同伙卖掉,最后辗转到了广东阳春的大槐农场。因年龄小,身板瘦,她在农场经受了三个月语言不通、身无分文、担惊受怕的煎熬,被正敏爸爸带回家。

    阳春的小水村,比越南的故乡还要穷,“我以前从没挨过饿,但这里大米都没得吃”。习惯海鲜的胃,无论如何也难以将就木薯配稀饭。妈妈过不惯,天天都想逃跑,“但跑不掉,一个人跑,全村人都去找”,此后,家里一直派人跟踪她。直到生下正敏和哥哥,妈妈才打消了逃跑的念头,她抓住一切机会干活,甚至学会了犁田,和她同时来到中国的好几个女子,生完孩子后,借回家探亲的机会,再也没有回来。

    从时间看,1990年代初期,正敏妈妈算得上小水村的第一批越南新娘。不少人生完孩子回家探亲时,会从家乡带一批姑娘过来,这样,2000年前后,小水村形成了越南新娘聚集的第二个高峰。妈妈多次偷渡回家,共带回三个姑娘,其中就有自己的小姨。小姨嫁给了邻居,其他两个,一个嫁给正敏的叔叔,还有一个嫁到了镇上。

    如今,正敏一家早已搬离村庄,但婶婶和小姨还居住在原来的地方。正敏从小在越南女人堆中长大,跟随妈妈知道她们的很多秘密,只不过,随着年龄的增长,她对曾经熟悉的越南话,已经没有太多印象。在做课题的过程中,正敏统计到小水村共有十六位越南新娘,知道彼此盘根错节的关系。2017年8月,正敏去当地派出所,想给妈妈弄个户口,从政府回复的消息推断,陂面镇像妈妈这样的越南女子,多达一百一十位。

    不管是身份歧视,还是留守儿童及单亲孩子的聚集,无不显示了这一历史沉疴,在经济贫困与孩子教育维度所面临的危机。每次看到哥哥、堂弟和堂妹,很多时候,正敏会恍若梦中,

    她很难想象,自己竟然走出了如此闭塞的村庄,来到广州成了一名大学生。

    背后的妈妈

    正敏曾用两句话概括自己的求学过程,一句是“我一路从最农村的地方爬到了城市”,另一句是“我能上大学,都是因为我妈妈”。她小学二年级在小水小学读,三年级到六年级在陂面小学读,初中上的合水中学,高中到了阳春市,然后到广州上大学,历经了一个农村孩子最为常见的求学路径,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意外,都会中断求学过程,正敏之所以能从偏僻的小水村来到广州念大学,离不开妈妈的强大支撑。

    正敏六岁时,妈妈坚持一定要回越南看望家人。“她走的时候,我特别害怕,我怕她不回来,我追着摩托车哭,一路跑一路哭,那个场景永生难忘,好像和妈妈生离死别一样。”庆幸的是,半个月后,妈妈说服家人回来了,同行的还有外公。

    生下孩子放弃逃跑计划后,妈妈开始没日没夜地干活。在山村,家里的经济来源有两个,一是种橘子,二是爸爸开手扶拖拉机运木材。种橘子的收入不稳定,好几年,将成本和人工去掉,根本没有太多盈余。正敏至今记得,小小年纪就随家人去到各个山头,拖着两三百米的软管,在橘子树的杂草中喷洒农药的艰辛。在正敏六岁前,妈妈除了正常的家务劳作,一直兼做副业外出砍竹子,每天傍晚,她和哥哥最开心的事,就是在知了的叫声中,听到妈妈回家的摩托声。

    2005年,家里的橘子获得了意外丰收,加上砍竹子的积蓄,妈妈的第一个念头,是带孩子们离开村庄。她并非意识到村庄的教育质量和镇上日益拉大的差距,离开村庄,纯粹是不忍心孩子们往返校园的艰辛:“两个孩子太可怜了,上学走那么远、那么辛苦,早上拎过去的粥、饭,到中午变馊就不能吃了。”爸爸不愿离开,父母协商不成,“妈妈一意孤行,到镇上去打听,得知有人出售老房子。她拿着身上仅有的两万块钱,东凑西借,筹够了三万多,逼着爸爸去签字买下了隔壁镇上的老瓦房”。正敏由此离开了小水小学,来到了离家五分钟的陂面小学,对她而言,这是从“最农村”的起点,向上前行的关键环节,“至今我仍旧感激妈妈当初的决定,因为她,我才能够接触到更好的学习资源,才有今天的我”。

    直到今天,正敏回想起镇上求学直到初中毕业的经历,她对学习上面临的挑战始终无法说清,但围绕一个贫寒之家经济来源的窘迫细节,却让她刻骨铭心。妈妈带领全家搬到陂面镇后,正敏和哥哥上学方便了很多,但生活条件并未获得太多改善。爸爸依旧进山打理橘树,刨去成本,收成最好的年份不超过一万元。妈妈则马不停蹄地找了一家鞭炮厂,每卷一百根鞭炮,收入三块五,一个月最多能赚三百元。与此同时,她还找了两份散工:一份稍稍固定,每个月4号、7号、10号去饭店打杂;另一份则为随叫随到的建筑小工。

    2012年,隔壁家的房子要重建,正敏家的墙壁与之相连,这就意味着住了七年的老房子必须拆除。面对刚刚还清的购房债务,十几万的建房款犹如天文数字,让全家人发蒙。爸爸骨子里怪罪妈妈,面对迫在眉睫的难题,他没有选择分担,竟然袖手旁观;妈妈做出了惊人的决定:为了省下高昂的人工费,她根据工地积累的经验,亲手建房。

    ——2018年,我在学校和她见面的时候,曾经聊过建房子的细节。妈妈记得自己买砖、买水泥、买钢筋的任何一笔开支,记得自己跟着隔壁的砌墙师傅,学着挖地基、和水泥、一寸一寸将墙垒起的过程,“整栋房子,都是我自己做的”。她唯一的心愿,“是希望家人有一个地方住下去,有一个地方不遭风吹雨淋,其他再慢慢打算”。房子做到一半,没有钱建屋顶,她不顾体力的极限,选择外出打包装废纸,没日没夜地干了两个月,换回五千元,屋顶装好后,房子终于建成。

    正敏曾经细数过妈妈干过的活:种橘子、上山砍木头、为纸厂砍竹子、卷鞭炮、织蚕架、去黑工厂打小工、去饭店当服务员、到工地搅拌水泥、打包废纸装车、躲在福建深山老林砍毛竹、在浙江茶场顶着烈日采茶叶,多年的足迹,遍及阳春、肇庆、福建和浙江。这所有的工作,没有一件可以持续、稳定地为妈妈提供过得去的收入,因为没有身份,散工、高强度、不确定,成为她职业的明显特征。

    高中每年的学费是一千九百六十元,每个月的生活费需要五百元,为负担这些硬性的开支,妈妈必须外出打工。爸爸对女儿念书的态度非常消极:“跟我呢,我不能保证有钱给你读书,跟你妈,你就等于把你妈妈卖了拿钱读书!”留守小水村的叔叔,也曾旁敲侧击地追问正敏的成绩,总是向她灌输,女孩子念书没什么用,希望她早日放弃高中的学业。在极大的学习压力中,正敏不但无法从父亲这边获得经济上、情感上的支撑,还要花很多心力对付这些负面情绪的干扰。更让正敏烦恼的是,初中没有毕业的哥哥,从她念高中后,得知妈妈在支持她读书,开始明目张胆地找妹妹要钱。

    和正敏交往多年,她几乎很少谈及高中学业的紧张和辛苦。结束当天的走访,我和她回到房间休息,正敏突然郑重地和我说:“老师,我拿点东西给你看。”她熟练地打开一个旧柜子,拖出一个破烂的纸箱,先是拿出上面的奖状及证书,最后从底部掏出高三最后一个学期用过的“知心”牌圆珠笔,当红红的奖状、证书堆满一地,空管的圆珠笔呈扇形摆放在地面时,就如听到房子是妈妈徒手建成,这个场景让我感受到了电击般的触动。我仔细数了数:获奖证书四十一个,奖状四十九张,圆珠笔接近两百支。

    在两代女性之间,妈妈徒手建起的房子,正敏无意识保留的空管圆珠笔,就是一个女孩从“最农村”的山里走向城市念大学,在世间打下的真实烙印。

    从小水小学到广东F学院,只要三个小时的车程,但跨越这三个小时,却要一个母亲隐匿起来从事无数种卑微的职业,需要一个瘦弱的女孩竭尽全力优秀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父亲与哥哥

    正敏爸爸1963年出生,当年全家凑满两千八百元,支持他从大槐农场去买一个越南新娘时,他已经是一个二十九岁的大龄青年。从年轻时的照片看,爸爸高高瘦瘦,尽管眼神胆怯,长相还算周正。爷爷去世早,爸爸兄弟几人窝在闭塞的小水村,全靠奶奶拉扯长大。除了大伯适龄结婚外,其他兄弟都是单身。和妈妈比起来,爸爸从事的职业要简单很多。结婚后,他人生的目标,不过因循祖辈的路径:从事传统的劳作,守住村庄几间泥巴房,生儿育女,度过一生。妈妈的想法和他不同,从落到村庄的这一刻开始,她的人生目标就是逃离,在生完孩子放弃独自逃跑后,她的人生愿望,变成了通过教育带着孩子们一起逃离。

    2005年,妈妈执意前往小镇购买三间瓦房的举动,暗中拉开了全家人离开小水村的序幕。对妈妈而言,这是她的主动选择,对爸爸而言,离开山村去适应小镇,则成为他必须面对的人生挑战。他从来没有想到,祖祖辈辈一直生活在偏僻的山村,他人到中年后,还得顺应大势,被动融入城镇化大潮裹挟的流动性变迁之中。

    在小镇定居的前两年,爸爸的生计,依然是回到村里种植橘树,但收入终究不抵支出,最后只得无奈放弃。好多年,爸爸一直没有固定职业,全靠妈妈四处打散工支撑生计。直到因建房导致两人彻底决裂、妈妈远走他乡外出打工后,爸爸才随着小镇工厂的增多,在附近找了一份工作一直干到今天。

    正敏理解爸爸的辛劳,但也不否认对他的心结。从上高中到念大学,爸爸没有出过一分钱,让正敏难受的是,妈妈离家后,好几年时间,爸爸始终逼迫她站队,仿佛妈妈的离开,正敏洞悉其中的秘密。他不认为女儿读书是一件重要的事情,高二寒假临近过年时,哥哥经常将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带回家,喝醉胡闹,严重影响了正敏的学业,以致她不得不去小镇的旅馆躲避,而爸爸始终一言不发,并未制止哥哥的行为。

    更让正敏恼火的是,高三那年,每次月考前,爸爸都会打电话过来,论调和叔叔一样,宣称女孩子不用读书。正敏考上大学后,爸爸毫不掩饰,希望女儿早日毕业,尽快挣钱将家里的房子装修好,帮助哥哥成家立业。爸爸对大学的理解和想象,依然停留在八十年代,他以为女儿只要手握大学文凭,就能解决家里的一切问题。

    直到今天,正敏都无法确认爸爸是否爱自己。我在家访时,曾当面问爸爸,是否去广州看望过女儿?得到的回答是,“没有时间”。正敏不知道爸爸最远的足迹曾经去过哪里,在最近的血缘关系中,双方好像从未在同一轨道并行,“从小到大,我不能理解他的很多举动,而他可能连我的名字是哪几个字都说不清,更不知道我在哪所大学念书”。

    正敏的哥哥,让我印象极为深刻。第一天到达正敏家,当天的晚餐,哥哥并未出现,直到晚上快九点,一个身材瘦削、头发吹得高高的年轻人,伴随轰轰的摩托车声音,在街灯的映照下,从进深极长的门廊一直走进饭厅。

    对正敏而言,“借钱”是她和哥哥最深的关联。初中辍学后,哥哥一直没有好好干过活,也从未意识到自己对于家庭的责任。他行踪不定,要不突然去外面待两个月,要不突然身无分文地回到小镇。在外面打短工时,只要和老板、同事有一点点矛盾,就二话不说收拾衣服回家,连本该领取的工资都懒得理会。回到镇上,能干的活,也无非是偶尔帮小学的同学装装不锈钢门窗,或者帮忙去外面讨点债务,运气好,讨回了债,当天就会去镇上花完。

    没有稳定的收入,哥哥认定的开销,却一点都不能含糊,手头紧张时,他会将目光投向正在求学的妹妹。得知妈妈打工的收入主要拿来供正敏念书,从上高中开始,哥哥更是理直气壮地找她要钱,到正敏上大学,哥哥变本加厉。

    大一时候,哥哥借车驾驶途中出事,一筹莫展中,想到的办法,竟然是逼迫妹妹拿钱,正敏拿出仅有的生活费,很生气地交涉,“我给你这两千块,我买断跟你的关系,以后别来找我!”可事情没有任何改观,考驾照,找妹妹要钱;想换手机,还是找妹妹要钱。正敏帮爸爸缓解过一次迫不得已的债务危机后,哥哥仿佛看到了妹妹的能量,每次遭到拒绝,便声嘶力竭地怂恿妹妹找别人借,“每到此时,我内心特别害怕,充满了恐惧,总感觉爸爸和哥哥,在拼命将我往下拉”。

    正敏曾鼓励哥哥去外面打工,让他坚持做好一件事情。她通过朋友的关系,在宁波帮他联系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但哥哥一句话就将她戗回:“去那么远干吗,有便宜捡吗?”我后来才知道,在到达她家的第一天,正敏爽快接受哥哥的邀请去歌厅,是希望我能借此机会,不动声色劝说哥哥去外面打工。

    在正敏看来,通过自己的大学老师和哥哥交流,也许效果会好一些。

    多年来,面对爸爸情绪上的干扰和哥哥不断借钱的压力,正敏坦言自己像是掉进了一个无底洞,“这样下去,我以后怎么嫁得出啊?那天晚上,我想到了三点钟,我以后怎么办啊?”在切身感受到家庭持续、细密的压力后,正敏彻底理解了妈妈的选择并庆幸她的逃离。有时候,她甚至觉得,妈妈尚且有逃离的机会,而自己作为女儿和妹妹,压根没有办法躲避家庭隐匿的暗礁。

    逃离生命的暗礁

    如果说,妈妈的支持,给了她通过教育走出去的力量和可能,那爸爸和哥哥的牵扯、妈妈“越南婆”身份让她感受到的不公,则构成了正敏成长过程中看不见的暗礁,而她主动逃离生命暗礁的行动,则让我从教育要素的层面,看到一个女孩从“最农村”的起点出发,一步步往前走的坚定勇气,更看到了正敏充沛的“个体能动性”,对原生家庭魔咒的成功破除。

    哥哥将自己的不求上进,归咎于妈妈的离家出走,正敏从小目睹妈妈的努力和挣扎,认定一切事情只能“靠自己”。哥哥怪罪妈妈的离开让他没有心思做事,正敏反问:“我和你同一个妈妈生的,为什么我这样子,你却成了那样子?”

    正敏刚上大学时,看到小学的好几个同学,年纪轻轻便生养了几个孩子,她深切感受到了命运轮回的恐惧,忍不住审视自己的家庭:“我爷爷那样子,我爸那样子,我哥又那样子,那我哥的下一代,会不会还是那样子呢?”她不敢想下去,也无法理解哥哥为何对命定的结局毫无感知,意识到哥哥缺乏摆脱现状的认知后,正敏提醒自己:“一定要走出来,一定要不顾一切地往前跑。”

    想起来,正敏的真正觉醒,源自妈妈越南人的身份,总是无端受到亲戚、邻居甚至陌生人的轻贱。她印象最深的一次,是搬到陂面镇没多久,隔壁一个老头总是八卦妈妈的事情,甚至当着爸爸的面煽风点火:“这样的老婆要来有什么用?”爸爸没有维护妈妈,一旁的正敏怒火中烧,她冲到老头面前,指着鼻子回击:“你再给我说一遍!我家怎么样,关你什么事?”老头被正敏吓住,从此不敢正眼看她。

    对于爸爸的糊涂和懦弱,正敏也不是一味忍让。初中时,哥哥常在学校打架,爸爸的方法不是管教,而是不顾家庭的实际情况,让他放弃寄宿,每天花一个小时用摩托车接送,正敏对此表达了明确的不满。尽管爸爸对哥哥的宠溺从未改变,但在正敏成绩明显领先哥哥的状况下,对于妈妈外出打工供正敏念书的选择,他并不敢有任何怨言。事实上,在重男轻女的氛围中,正敏的功课,始终处于无人过问的境地,“从小学到初中、到高中,爸爸从没管过我,全靠自己悟”。在尝到优异的成绩可以被别人称呼为“越南阿香的女儿”后,正敏觉察到“让妈妈骄傲,是一件幸福的事”,通过学习回报妈妈,成为她滋生力量的根源。

    在答应带正敏做课题后,我才知道她进入大学内心所面临的风暴。此前,我从来没有意识到,眼前这个乐观大方的姑娘,在熬过中学阶段的种种艰难后,从踏进我办公室的那一刻起,就将对妈妈及其背后更为庞大人群的审视,当作了大学阶段自救的开端。

    正敏坦言,进入大学失去高考目标的牵引后,那种因逃离生命暗礁所滋生的力量,好像突然消失,她的人生陷入了新的迷茫状态。说到底,正敏面临的挑战,和我教过的很多女生一样:入学的兴奋期一过,伴随考上大学自信的稀释,现实中洞悉到的种种真相,诸如同学之间的贫富悬殊、城乡之间的教育差异,总是很容易将她们推向无力或虚无的境地。

    以往的努力,在正敏看来,不过一个无物之阵,就算能够幸运地走出村庄和小镇,能够来到广州,她依然无法掩饰以往过多防御性行为带来的伤痕。过去的日子,终究让她看清了内心的残缺,事实上,多年来,正敏一直处于无边的恐惧中:她害怕妈妈去越南探亲不回来;害怕哥哥在她求学时无休无止地要钱;害怕爸爸高三月考前总是说一些乌七八糟的事;害怕一个人在山上的橘树林中无助地拖动柴油机;害怕男朋友知道家里的真相后顶不住父母的压力提出分手;害怕家里的亲戚随时随地对妈妈的蔑视和轻贱;害怕妈妈生病让自己失去世上最珍贵的人;害怕大学同学知道家里的情况伤害脆弱的自尊;害怕大学毕业找不到好工作满足不了家人的期待;更害怕日渐衰老的父亲、无所事事的哥哥成为她一辈子的负荷和放不下的牵念。

    而今,当正敏迈进大学的校门,她没有想到,当初给妈妈带来骄傲的“上大学”,意味着她需要直面另一重压力。一方面,相比妈妈的处境,正敏时常为自己的好日子感到羞愧,她可以找心仪的老师聊专业,可以随时参加同学策划的周日活动,而远在异乡的妈妈,可能正在偏僻的竹林中,过着“滚石砸脚、蜡烛照明”的原始生活;另一方面,直面现实中同窗之间的家境差异,她真切感受到一种来自资源差距所致的无奈,“他们整天想着玩,也不干正事,好像始终沉醉在爸爸妈妈疼爱的世界里,毕业后通过家人介绍,就能很顺利地找到工作,而我很认真地学习,很认真地实习,很认真地跟各种人打交道,拼死拼活地找工作,毕业之后,有可能什么都找不到”。

    从小到大引以为傲的成绩,大学期间不再是丈量个人价值的唯一标尺,正敏的茫然,看似具体,但又如此虚无。

    对正敏来说,她大学期间所处的精神困境,源于一名年轻人独立自主的意识增强后,对个人经验的清理、对生命来路的正视。只不过,落到她身上,聚焦到了如何直面千疮百孔的原生家庭。在中学阶段,因为有大学目标的强烈牵引,年轻人的情绪暗礁,容易处于被遮蔽的状态,实际上,据我观察,很多孩子,尤其是女孩子,尽管到了大学,但她们并未化解掉中学时代留下的暗伤,以致大学毕业后,依然背负家庭的窠臼,在沉默中走向社会。而如何找到一个巧妙的契机,剥离掉这种负面的牵扯,让“大学”成为滋养年轻人成长的坚定力量,是我一直琢磨,但并未解决的问题。

    ——无论如何,这次意外的邂逅,完全超出了我的预期。正敏通过与家人的重新链接,不但学会抛开个人的情绪,重新理解了爸爸和哥哥,也重新理解了背后的家庭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位置,看到了社会剧烈转型过程中,每个家庭成员正在遭受的流动性命运。

    课题结束后,正敏进一步确信了自己对于文字的热爱,她决定通过考研,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跨向新闻传播专业。2019年,她调剂成功,顺利入读西南某大学的硕士。妈妈的命运,因为女儿勇敢而真诚的书写得以改变,来到中国三十年后,终于获得了合法身份。越南新娘这个隐匿多年的群体,也因为正敏的书写,被更多人看见。

    2022年,正敏硕士毕业,和男朋友落脚南方,和我在同一个城市寻梦。

    我想起家访过程中,正敏和我描述的人生梦想:买套两房一厅的小房子,养一个妈妈,养一只猫。我还想起正敏透露给我的,妈妈最大的梦想,是以合法的身份,早日回去探望日渐老去的父亲。

    我相信,这些曾经的蓝图,不会仅仅停留在纸面。

  • Naresh Chandra Saxena:印度行政部门的庇护主义和政治化

    本文作者是印度行政服务局(IAS)退休人员,原题为:Patronage and Politicisation in the Indian Administrative Service

    择优录用与庇护主义管理并存

    从机构角度看,印度的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主要由印度行政服务局(Indian Administrative Service, IAS)负责。中央和邦政府的所有秘书基本都来自IAS。尽管通过择优录取,这些岗位能吸引到印度最优秀的人才,但他们的入职表现却不尽如人意。这主要是因为,包括调职和委任在内的人事管理权都掌握在政客手中,他们会以此向IAS官员施压,来实现个人目的。本文讨论了1947年独立后,政治压力如何开始侵蚀印度的行政自主权,以及行政控制权如何从公务员向政客转移。自2014年莫迪政府上台后,这一趋势进一步加强。

    IAS沿袭自(英属)印度公务员制度(Indian Civil Service, ICS,正式名称为“帝国公务员制度”(Imperial Civil Service),是1858-1947年英国统治时期英属印度的高级公务员制度),在印度独立前,它被视为“大英帝国的钢架”。要想进入IAS,要先通过笔试,然后参加由联邦公务员委员会(UPSC)组织的面试,择优录取。IAS吸引了印度最优秀的青年人争相加入。到2020年,印度的公务员队伍约有5200人,他们担任县、邦和中央行政部门以及政府秘书处和国有企业等系统中的核心职位。在公务员的职业生涯中,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服务于特定的邦,其余时间则被派遣到中央工作。其中,县治安官(District Magistrate, DM)一职非常重要,他们要负责保障法律和秩序的运行,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组织救济和重建,落实发展政策,监督地区的行政管理。

    IAS官员作为职业公务员,被要求在政治上保持中立。在职期间,他们不能加入任何政党或参加任何政治活动。政界人士也无法干预IAS官员的招聘。在60岁退休前,几乎所有的IAS官员都有一条明晰的晋升路径,职业发展相对稳定。

    综上来看,印度的高层官僚机构符合韦伯式官僚制(Weberian bureaucracy)的大部分特征,这点跟许多国家非常不同。然而,IAS官员却未能促进发展成果普惠至一般民众。究其根本,是由于印度的政治文化:邦一级政客倾向于通过控制公务员队伍来实现其私人利益或意识形态目标。自2014年印人党执政以来,这一风气逐渐在中央机构蔓延。部长级和局级官员行政短视,在政治生命周期中优先考量个人利益,以至于他们既无时间也无意愿去谋篇布局、优化计划、强化监督以提升交付效果,或进行系统性改革。

    IAS官员的选拔并非是由掌权者决定的庇护主义(patronage)政治。政治化(politicisation)这一概念的内涵更广,所有试图对公共官僚机构实施政治控制的行为都包括在内。构建裙带关系显然是方法之一,但并不唯一。在印度,政客还会采取其他策略,例如:将异议者调离关键岗位,并替换成自己的亲信。关键的支持者与赞助方提出了相应要求,部长级别的官员就会操作调令。自莫迪执政以来,印度政府的行政管理逐渐集中化,总理本人或他的亲密顾问也逐渐介入政治任命。自2014年以来,印度出现了政治“总统化”的趋势。相对于内阁和议会,总理的权力得以巩固,并通过“政治分赃式的任命”(patronage appiontments,又称猎官式任命,一种从19世纪起盛行于美国的政治制度,即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和政治领袖,按照对于选举的贡献等,任命新政权公职人员)招揽了以IAS官员为主的庞大且驯顺的幕僚队伍。

    印度的政府公务员

    与国际标准相比,印度政府的雇佣率相当低。全球平均而言,政府工作人员约占本国人口的3%以上,而在印度中央和邦政府、公共事业部门和地方机构任职的人员总数约为印度总人口的1.4%。这一比例仅为挪威的十分之一,巴西的15%,不到中国的三分之一。按人均计算,印度政府的文职雇佣率不到亚洲平均水平的一半,不到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的六分之一。除了吸纳的就业人数不足外,随着计算机和信息管理技术的发展,过多的办事员、勤杂工和司机等政府辅助人员还面临失业风险。而教师、护士、法官和警察等提供一线公共服务的人员则太少,这些公共服务部门的雇员以合同工为主。

    于此相对的是,印度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人均GDP的7.2倍,为世界之最。

    表1 公务员收入与人均GDP的倍数

    在印度,给公务员加薪并不依据业绩表现,而是为了获得工会的支持,以消除劳工骚乱的威胁。此外,政府公务员负责管理选举站,任何政党都无法承受他们的集体愤怒。

    在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定期增加政府雇员的可能性有限,各州只能以低工资聘用合同工,他们的薪水一般只有正式雇员的五分之一到一半。他们大多在基层担任教师和卫生工作者,具体人数不详,但预计占正式员工的四分之一。除基层工作人员外,还有的任命纯粹依赖临时的个人选择。例如,中央和各邦的部长可以自己挑选一名私人秘书,人员雇佣的支出由公共资金承担。但这些秘书主要负责部长的个人事务,特别是与部长选区有关的事务,鲜少能在政策制定中担当大任。

    招聘中的庇护关系

    从理论上讲,大多数公务员的选拔都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然而,任命基层公务人员,尤其是合同工的权力却下放给了县级政府或委员会。他们往往屈从于立法院议员等邦一级政客。一项对印度西部富裕的马哈拉施特拉邦的研究中提到:
    在实际操作中,Anganwadi雇员(1975年,印度政府启动了儿童发展综合服务计划,俗称anganwadi计划。印度作为世界上婴儿死亡率、发病率和营养不良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孕妇分娩时的死亡率也极高。Anganwadi计划的目标是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包括为孕妇和幼儿提供营养补充,以及为贫困和低种姓儿童提供教育、免疫和预防药物)的招聘由当地的立法Z会组织。事实上,通过庇护关系和暗中贿赂,政府官员可以操纵面试分数预先确定候选人。

    印度Anganwadi项目的工作人员已超过 100万。研究发现,一名解决村庄儿童营养不良项目的合同工,虽然工资微薄,却有足够的空间从项目预算中非法牟利。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什么具有任命权,并且职业发展相对稳定且独立的IAS县级官员会因政治压力低头呢?

    普通警员或教师的招聘通常既包括笔试,也包括口试。此类录用中不排除有个人偏袒和政治压力的存在。选拔过程中的腐败甚至曾将高级部长拉下马。例如,2013年1月,因在1999-2000年非法录取3000多名教师,哈里亚纳邦前首席部长及其儿子被特别法庭判处10年监禁。经调查机构确认,每名被录用的候选人非法行贿数额为30-40万卢比。

    虽然IAS官员按规定60岁退休,但依靠庇护关系,少数人能够延迟退休或续签合同。这种现象在莫迪2014年上任后变得相当普遍,甚至像选举专员这类法定职位也是如此。

    莫迪政府基于政治考虑制定的“分赃”制度,通过各种利益引诱在职官员,使他们在任职期间“步调一致”,顺从部长们的意愿。在任命各种公共部门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主席等短期职位时,这一策略更是普遍使用。例如:由国家计委改革而来的政府智库“印度国家转型委员会”(NITI AYOG)因与总理办公室的密切关系被视为印度最权威的智囊机构之一,这一组织的主席和委员会秘书都由赞助人任命,以保证政策制定符合印人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

    政治压力和官僚主义

    印度的政治阶层逐步达成了共识:国家提供以公谋私的舞台,国家资源是政客及其支持者最看重的要素,掌权者与受益方能借助利益交换形成恩庇侍从关系(client-patron relationship,或译为“庇护”关系)许多邦的政治系统不再向人民负责,而是向邦立法院(state-level Legislative Assemblies, MLAs)中个别议员背后的支持者负责。这些人往往是承包商、黑帮、罪犯、腐败官僚和幕后操盘手,他们通过政治体制获利,因此对混乱和基于庇护的官场感兴趣。现实的情况是,其中一些邦有一半的政客要么是罪犯,要么与犯罪行为有关。对法治丧失信心使得问题更加严峻。

    学者Bardhan观察发现,印度政客的财富均值正持续快速增长,未记录的企业捐赠和互惠交换数额可观。由于官方司法系统的功能失调,犯罪分子往往能快速解决地方纠纷,赢得民众支持,进而跻身政党选举的候选人。如果辖区被派驻了“清流”官员,犯罪分子对地区的控制将受到干扰,政客们反而会感到压力。因此,他们更青睐顺从且能共谋的官员。

    尽管一些邦的首席部长热心改善治理,但只有少数能够推动落地。一旦积极行政,必然牵涉到对议会成员和部长的监督。然而,当国家是联合执政,或执政党在议会中只占据微弱优势,又或者执政党内部分裂不和时,做任何事都会很困难。改革派的首席部长往往与自己所在党派的成员意见不和。在其他许多邦,首席部长似乎也反感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他们认为改革的收益未知且具有滞后性,而成本和代价却直接可见。因此,各邦做成事的能力很弱。这不一定是因为个人能力不足,而是机构陷入了系统性的僵局。

    事实上,政治赞助由个人控制,而不是由程序化运作的机构控制。在权力高度个人化和制度化薄弱的情况下,决策过程充斥着任意行事和幕后交易。在这样的环境中,权力的行使就需要篡改规则、依赖腐败的公务员、掠夺国库及腐化治理。当篱笆开始蚕食田地时,穷人就很难享受到发展的成果。印度第二行政改革委员会承认:
    政治化的犯罪继续肆无忌惮地蔓延,金钱和权力在选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总体而言,由于期望落空和交付不力,社会动荡不安。各级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已成为我们民主的祸根。

    中央政府中的庇护关系

    中央政府一直被认为比邦级政府更专业。从各邦择优挑选的IAS官员被派遣到中央任职,他们被期待在同一职位上长期工作。然而,自2014年以来,中央政府的职位倾向于授予与总理关系密切,或愿意服从印度教意识形态的官员,印人党进一步推动了基于庇护的行政文化。在莫迪 2000-2014 年担任首席部长的古吉拉特邦,IAS官员和警员经常越过平级或上级官员牟利。印人党政府将意识形态置于功绩和经验之上,政治系统中的平庸文化逐步制度化。不同意识形态的相互竞争标志着程序民主。因此,所有政府都会受意识形态驱动。但在公务员系统与政治阶层之间必须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火墙:公共机构不应在多方利益竞争中站队。一旦违背,无论是政策设计、计划实施,还是公共机构的中立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公务员(行为)条例》(Service Rules),公职人员在与媒体打交道时应保持政治中立,并遵循匿名原则。自2014年印人党执政以来,IAS官员通过社交媒体公开表达自己的意愿、好恶、立场,并为政府的意识形态辩护的情况却逐渐增多。

    印人党执政后公开宣扬对穆斯林的仇恨。对印人党来说,穆斯林不是选民,因此可以置他们的关切于不顾,偶尔故意损害他们的利益也被认为利于选举。最近,令广大公务员大失所望的是,一名印度联邦警察利用自己的社交媒体公然发表公共意见。同样,拉贾斯坦邦的一名IAS官员也多次利用自己的twitter表达党派观点。即使抛开《公务员(行为)条例》,任何职级的官员都有责任严于律己。公职人员参与任何带有党派或违宪色彩的活动都不合情理。

    印度政府有责任纠正违背《公务员(行为)条例》的官员,但倘若政府本身就在助长官僚的党派主义和违宪言论,相应的规则和程序就很难执行。印度政府对两件事的区别对待证明了这一点。

    对暴力侵害妇女事件,一名穆斯林IAS官员在推特上表达了愤怒,他写道:“人口+父权制+文盲+酒精+色情+技术+无政府=强奸斯坦”。尽管他的推文没有违反任何行为条例,但在中央的要求下,查谟和克什米尔邦还是在2018年对他启动了调查。然而,另一名印度教官员在社交媒体上的发帖充满立场性,明显违反了条例,却没有引起莫迪政府的注意。公务员的行为准则应当基于对印度宪法的承诺,而不是为执政党服务。由此可见,2014年以来中立和匿名原则遭到忽视并非偶然。

    印人党还反对市民社会,反对呼吁人权和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当局以违背国家利益为由,中止了国内大量民间团体接受的海外资助。例如,总部设在德里的“律师联盟”(Lawyers Collective)在代理了一些莫迪批评者的诉讼后,就被禁止接受外国资助。自印人党2014年大选获胜,印度国内获准接受海外资助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减少了约1.6万个。

    印度教“原教旨主义”的兴起使执政者不再聚焦廉洁、公平和人道。此外,莫迪政府对公民自由施加了各种限制。知识分子、艺术家、学生和非政府组织饱受困扰。2019年莫迪政府的权力强化进一步削弱了自由空间,权力日益集中在总理办公室和少数内部顾问手中。目前的趋势表明,印度已成为一个多党执政的不自由民主国家。

    对官僚机构的政治控制

    在印度,政治家对政府公务员的控制与其说是通过招聘,不如说是通过管理。因此,基于庇护关系的公务员管理体系,和基于成绩的公务员招聘制度在同时运作。政治家通过非正式机制控制教师、医生和警察等基层和县级公务人员的任职和调动。警察督察或工程师等二级政府官员(Class II Officer)偏好某个职位,要不是看中受贿捞金的潜力,要不是因为离家乡更近,又或者是便于子女入学更优质的学校。罗伯特·韦德(Robcrt Wade)认为,由腐败驱动的调任机制及其对官僚能动性的影响,无法促进印度的发展。他认为:
    调任是政客控制官僚机构的基本武器,也是从政治赞助者手中榨取剩余的抓手。政客们不仅可以通过直接的钱权交易来筹集资金,还可以利用调职权限清除那些无法满足他们贪欲的人。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出一个特殊的交易循环:官僚机构掌握资金的控制权,其中一部分资金被转移给邦议员,特别是部长们,再由他们分配短期的物质奖励,以换取选举支持。

    通过调动和派驻来控制公职人员已经渗透进印度的政治文化。教师和警察等基层工作人员的去向被掌控在县级政客手中,而对更高级别人员的安排,则由邦级部长酌情决定。例如:虽然理论上教师可以主动申请转调,但印度没有任何一个邦出台了明确的转调程序规定,自然谈不上依规执行了。因此,教师要想实现教学调动,要么通过行贿,要么因为政治上的优异表现获得嘉奖。政治上不合作的教师则会收到恶意调岗的威胁。总而言之,围绕公职人员的内部转调形成了一个交易市场,与强大的政客和官僚合作尤为关键。

    世界银行对印度北部最落后的比哈尔邦的研究发现,调动和职位安排为寻租提供了机会,腐败盛行的职位可以被买卖。即使是IAS官员,也可能因为种姓对部长忠心耿耿,从而获得一份美差。这导致公务员制度的政治化。

    尽管许多IAS官员并不腐败,但他们仍然喜欢更有权势的职位。公务员系统确实存在非正式的职位等级之分。例如,工业部的秘书都认为自己比社会福利部的秘书更重要,尽管他们的工资可能是一样的。如果一个大区的县治安官被调任为培训机构的主任,他会感到耻辱。奖惩决策完全掌握在政治家手中。

    过去三十年中发生的两个事实,使得对IAS的政治控制加强。

    1.设立冗余职位。为了实现快速晋升,游说集团推动IAS在短期内新增了大量冗余职位。例如:在印度的北方邦,有18名官员同时担任首席秘书一职,领同等的薪水。如此一来,这些职位的重要性大大降低。高层过剩、中下层不足的倒金字塔式人力结构,显然是为了避免经济滞涨引发的信心不足,但最终成效却恰恰相反。为了抢占重要职位,公务员系统内部展开了残酷的竞争,同僚情谊荡然无存。为了获得好的工作,IAS 官员向政客诽谤竞争对手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无限制的竞争被政客加以利用,相互攻讦导致官员们更加软弱。为了在退休后谋一份闲职,甘愿屈从政治诱惑的人就更多了。

    2.失效的立法机构。印度宪法设立邦立法机构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议会展开知情辩论,敦促官僚机构对决策负责。但事实上,立法院很少开席。例如,哈里亚纳邦的立法院在2009年到2014年3月期间只举行了10次会议,开会时间总计54天,平均每年有11天。北方邦、古吉拉特邦、旁遮普邦和北阿坎德邦的议会每年的平均会期分别为22天、31天、19天和19天。

    在2007-2012年期间,古吉拉特邦议会中超过90%的法案能在提交当日就获得批准。2011年度预算会议中有31项法案获批通过,其中的21项在提出后的三个会议日内获准通过。从邦议会的运作方式来看,印度根本不是一个“协商民主”国家。实际上,立法者只是给行政决策盖上橡皮图章。

    邦一级的大多数议员对立法机构的职责并不重视,只想在行政部门分一杯羹。许多人利用职权对合同的签署,许可证的颁发,以及官员的调任进行不正当干预。幕后操纵使立法者紧握对官僚机构的非正式控制权,助长了随意决策与腐败。在印度,宪法所规定的行政与立法分立已不复存在,内部纪律不严,上级对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控制日益加深。因此,尽管人员素质一流,但印度行政系统的表现并不理想。美国学者兰特·普里切特(Lant Pritchett)对此作出了有趣的解释。

    他称印度是一个“头脑指挥不了四肢的国家”,表现为“上行不下效综合征”(flailing state syndrome)
    一个国家的大脑,即国家和邦一级的精英机构,仍然健全地正常运作,但大脑却无法通过神经和肌腱与四肢进行可靠地连接。结果,一切都是空谈。从卫生工作者到教师和工程师,国家意志的代理人逐渐脱离政府的控制范围。在治安、税收、教育、卫生、供水等几乎所有日常服务领域,缺勤、冷漠、无能和腐败现象十分严重。

    被忽视的系统改革

    人们普遍认为,官僚机构僵化、腐败、不关心公共福利。即便聪明的年轻人加入了IAS,不利的工作环境、持续的政治干预、频繁且毫无意义的调动、官场腐败也会浇灭理想主义,助长滥用职权的风气。贪腐横行的背后是信念的幻灭和贪婪的膨胀。

    多年积弊带来的后果是,正直、中立、勇敢、昂扬等品质逐渐在IAS公务员队伍中消失。许多公务员深受党派政治的困扰和渗透,个人和集体都难以置身事外。这种不幸的结果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政治家代表的国家意志和行政人员实践的国家意志之间,不可能长期保持对立。换言之,当政治家是种姓主义的、教派化的、腐败的、包庇罪犯的,那么相应的,公务员就不可能是高效的、世俗化的、能及时响应公众需求的。从长远来看,行政价值观和政治价值观必须适配。

    因此,政治控制削弱了问责制,不仅无法解决根本问题,还阻碍了系统性改革的展开。

    无保障的任期

    无法进行系统性改革的主要原因是,IAS官员缺乏稳定的任期。人员的任命和调动具有不确定性,变革容易被中止,既定规范不易被推翻。即使财政状况不允许进行大规模招聘,却可以通过调任来盘活局面,腐败官员和政客也能从中揽收巨额权力租金。随着官员任期缩短,行政效率和问责制度都会受到影响。在1980-2004年期间,53%的官员任职不满一年就经历了调动。在过去的20年,IAS官员担任县级治安官的平均任期只有6个月。在警察部门,服务周期甚至更短,以至于有人俏皮地说:“如果我们被派驻数周,那能做的就是每周收取贿赂。”

    调职作为奖惩手段被用来控制和驯服官僚机构。如前所述,许多调职都是应官员的要求进行的,因为他们向往更有权势的位置。

    频繁调动会削弱职位委任的效力。一旦在位者无法确定自己的任期,他对细节的关注,对局势的驾驭,以及如何循序渐进地展开变革都会受到影响。正是举步维艰的处境导致官员不再热心激进改革,而是遵循路径依赖做些小打小闹的尝试。2001年,瓦杰帕伊总理在主持“计划委员会”会议时感叹,贫困邦的问题在于没有任何工业。我厚着脸皮说:“先生,这些邦的任命和调动产业很兴旺。”他生气地看着我,指责我拿他的部落同胞开玩笑。

    总理最近对IAS的抨击

    如前所述,2014年印人党执政以来非但没有聚焦系统性改革,反而进一步形塑了基于庇护的行政文化。如今,因循守旧和顺从取代了自由直言和不偏不倚。

    当官场沉迷于听信唯上的应声虫们鹦鹉学舌,妄图提供专业建议既不讨喜,也不安全。这间接导致了货币贬值等灾难,甚至在新冠疫情期间,官僚系统也给移民劳工带来了深重的伤害。由驯顺的人掌握主要的监督机构,还会带来更大的隐患。印度幅员辽阔、情况复杂,管理国家必须要具备专业的技能。但总理却坚持要让官僚机构彻底臣服。

    莫迪在2021年2月抨击了议会中的IAS“绅士”(babus既有“绅士”之意,也有“懂英语的书记员”之意),表达他对决策延误的不满。“绅士什么都会做吗?因为他们成了IAS官员,他们就会管理化肥厂,管理化工厂……甚至会开飞机?我们创造出来的巨大权力究竟是什么?”莫迪质疑官僚机构被赋予的权力

    总理对IAS的公开强烈谴责让许多人震惊。事实上,无论是早先担任古吉拉特邦首席部长,还是现在担任总理,莫迪的治理模式都严重依赖IAS官员,甚至不惜牺牲部长们的利益。2021年7月,联邦内阁有五名成员被迫辞职,其中三名来自IAS,两名来自印度外交部。尽管政客们曾揶揄过官僚,但在议会场合进行集体攻击,在印度政坛还是首次。

    莫迪质疑决策过程的缓慢,推进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拖延了10年。他表示,他担心的不仅仅是成本超支,还包括延误影响到的经济增长、就业机会和民众信心。遗憾的是,会议里的官僚们无人敢申明责任不在个人,而在中央立法机关。一项对印度征地法案的研究显示,征地过程中约210万公顷的土地出现争议,导致650万人的生活和生计受到影响,总计13.7万亿卢比的承诺投资、专项投资和潜在投资受到波及,104起案件陷入争端至少二十年,149起争议案件十年仍未解决。

    印度政府2013年颁布的《土地征收、移民安置与重建法》中有一些利好因素,如高额补偿和同意条款,但也有许多不当之处。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即使征用一英亩土地,也至少需要三到四年的时间,实施下来要约一百人经手。造成延误的主要原因是,该法设立了几个由积极分子和“专家”组成的委员会。首先,所有的征收提案都要由一个独立机构进行社会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完成后应公开出版,并由另一个独立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此外还设立了移民安置与重建委员会(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 Committee)、邦级委员会和国家监督委员会(National Monitoring Committee)三级管理体系对初级委员会的报告进行论证。手续的拖延也会延误赔偿金的支付,从而损害农民的利益,给他们重启生活带来不确定性。新法案可以用“反农民、反增长,但肯定利好民间社会和官僚机构”来形容。

    一个更简单的解决方案是,当征用面积不超过100英亩时,无需经委员会和邦一级政府同意,县治安官就能授权推进征地项目。征收人需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通过谈判确定补偿,不设上限,以便在数月内就能完成土地征收。

    与其将土地征用延误的责任归咎于个别IAS官员,总理倒不如审视一下新法繁复的设计。正是它的低效,一些邦被迫制定了仅供本地区适用的规定。而这些法案总体上并不同情穷人。

    忠诚的公务员?

    2019 年,总理办公室要求所有部委研究一项改革的可行性:
    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学员,在学习完官僚培训学院的基础课程后,根据公务员考试和基础课程的权重获得综合成绩,对全印度的公务员进行分配。

    这项建议引发了诸多批评和恐慌,人们担心,这样培养出来的官员,不仅缺乏道德勇气、正直诚实等品质,不可能维护普通人利益,更有可能沦为自以为是的小丑,只会媚上欺下。让多个行政部门的职员在基础课程中一起学习,初衷是为了增进部门及培训团队之间的联系,并鼓励在批判性地商讨治理问题时形成自由、坦诚的氛围。但如果分配结果完全依教员的偏好而定,培训过程中就会充满奴性和忌惮。

    几十年来,UPSC在公正性、透明度、独立性和可信度方面得到了认可。因此,贬低UPSC制度中的择优录取原则,提议采纳培训学院院长的主观评估,招致许多退休公务员和知识分子的担忧。这一倾向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恰恰是因为所有公信力强的独立机构正面临执政当局的削弱和政治化。印度的选举委员会、最高法院,以及UPSC和培训学院正在经历这一过程。

    聪明的官僚知晓向权力靠拢的好处,而任何示好都不会白费。在这种氛围下,高级官僚机构中大批诚实且勤奋的人员也难保积极性。因此,一种有效的途径是,除了像主审计长等极少数宪法职位外,大多数官员应在退休前晋升到准司法职位,且不提倡在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尽管这不会获得任何政党的同意,但此举将大大消除普遍存在的逢迎和徇私。

    结语

    健全的公务员制度是善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非洲经济衰退的一大原因是糟糕的公务员系统。相比之下,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一些经济强劲的东亚经济体拥有相对健全的公务员制度。提升响应能力,增加开放度是东亚国家公共管理部门理应努力的方向。事实上,大多数东亚国家的公务员系统并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相反,它们是解决国家治理问题的抓手。

    遗憾的是,当今印度的政治已经变成了多数主义和专制主义。少数高层人士为了实现自己的宗派目标向体制施压。在缺乏自由的统治格局下,治理改革难以进行,透明度难以保障,问责制形同虚设。印度正在培养顺从且缺乏专业技能的公务员队伍:公职人员依赖政权的自由裁量权,被迫向统治集团靠拢,不能辞职,即便不情愿也只能成为同谋。

    最后,我想引用印度开国元勋萨达尔·帕特尔(Sarda Patel)的一段作为结语。他在谈到IAS时说:“今天,我的秘书可以写出与我的观点相反的文章。我给我的所有秘书这种自由。我对他们说,‘如果你因为害怕得罪部长而发表虚假意见,那么最好请你离开’。我绝不会因为坦率直言而不高兴。”

    遗憾的是我们忘记了帕特尔。

  • 秦晖:从南非看中国——“低人权优势下”的“经济奇迹”

    本文约写作于2008年。

    上篇:吾国吾民:背景的比较

    “拉美化”还是“南非化”?

    近年来国内外批评者在关于中国发展模式的“反思”中经常提到的负面比较对象是印度与拉美。大致而言,改革前中国人经常把经济落后的印度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恶果”,那时(1960-1970年代)拉美正处在经济高增长时期(所谓“巴西奇迹”、“墨西哥奇迹”),所以中国人不太提及。改革后,尤其在1990年代以专制“铁腕”掀起以市场化为目标的新一轮改革后,印度仍然常被用作反面“教训”,但却变成了“尼赫鲁社会主义”、“苏联式计划”的恶果,而被中国的“右派”们用以反证“民粹主义”之害。至于中国的“左派”,则越来越多地以“奇迹”已过、社会陷入危机的拉美为“教训”,用以批判“新自由主义”之恶,从而造出“谨防中国出现拉美化”、“中国落入拉美陷阱”等热门话题。

    但中国的一些拉美研究专家并不赞成“拉美化”的说法。而更有趣的是:与“新自由主义”意味着资本对劳动的优势相反,很多“中资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一到拉美就感到那里的工农把资本“欺负”得够呛。拉美最大中资企业“首钢秘铁”抵制当地的劳工法,开除罢工工会成员,造就了“秘鲁工人英雄”胡安·坎查理,这个首钢眼中的“捣乱者”在工人支持下先当选议员,后成为秘鲁劳工部长,他的女儿则民主当选“首钢秘铁”所在的马尔科纳市市长。而“首钢秘铁”则被劳工运动“折腾”得七荤八素,国内传媒因此一片惊呼:“海外投资须防工会陷阱”!我们的国企老爷可算知道了什么叫“咱们工人有力量”!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拉美左派力量增长,这样的事或许不奇怪。可是“首钢秘铁”事件发生在1990年代藤森政府时期,那可是公认的“右派政府”啊。

    拉美之外还有更生动的例子:过去我们的国企在乡村地区建厂开矿,“圈地拆迁”从来不由分说,成千上万的农民说赶走就赶走,哪里有谈判一说!但这些年“中资”在加蓬等国圈地,甚至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去采采挖挖,却遭到“西方传入的”环保和原住民权益NGO的抗议,中资习惯于通过“搞定”政府来解决问题,而在那里,被搞定了的官员也就袖手旁观而已,靠他们来弹压“刁民”,像在国内的定州、汕尾那样,则嘎嘎乎难哉。当然,在那些法治完备的国家,中资也学会了“循规蹈矩”。如中铝公司在澳大利亚开发奥卢昆铝土矿,虽然早已与澳大利亚政府达成协议并得到了后者的大力促成,但仍不得不花费一年半时间与当地一个只有千余人的土著部落谈判土地租用问题,因为澳洲政府已经把土地所有权归还了土著。中铝的“平等待人”在当地获得好评,可是在国内这个“好榜样”却不能宣传:国外的“工会陷阱”已经够让“中资”头疼了,如果“奥卢昆经验”传入国内,拥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国农民也学会了像澳洲那个小小的“原始部落”那样大模大样地与政府支持的“大鳄”漫天要价,那还了得?!

    于是如今人们发现:原来“中国奇迹”的主要奥秘在于铁腕之下谁也不能讨价还价,减少了中国经济学家所谓的“交易成本”,避免了“民主分家麻烦大,福利国家包袱多,工会吓跑投资者,农会赶走征地客”这种“民主困境”!

    显然,这种情况下在中国扯什么“拉美化”纯属莫名其妙。而一位20年间多次到过南非的菲律宾籍国际NGO活动家却有个发现:当年的南非大城市很像今天的北京,而今天的南非大城市却很像马尼拉了!这个比较很有意思。

    他讲的“当年南非”就是1990年代民主化以前种族隔离制度下的南非。这个南非当然不像拉美,但它与中国很像吗?

    今天中国的“左派”喜欢大批“新自由主义”,而“右派”喜欢大批“福利国家”。可是当年的南非,虽然国际上自由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都把它骂得厉害,但后者从来没说南非之弊在于“新自由主义”–相反,倒是在种族隔离制度废除后,民主南非执政的非国大被一些极左派抨击为搞“新自由主义”。而前者更没有把南非看成“福利国家之弊”。尽管南非少数白人当时的确享有高福利,但谁都知道,占南非人口大多数的黑人尽管并不享有“自由竞争”,却与“福利”更无缘,他们的福利待遇比任何“新自由主义”国家都低!

    几个“术语”的比较

    那么当时的南非搞的是什么体制?我们可以看看那时学界和南非官方常用的几个术语:

    1,“二元体制”(Dualism):学者常常用这个术语来称呼种族隔离时代南非对黑人与白人的不同待遇。而在中国,人们形容城里人与农民不同待遇的流行说法是“二元结构”。这个术语来源于发展经济学中的刘易斯(W.A.Lewis)模型和不发达社会学中的波耶克(J.H.Boeke)模型,曾被广泛用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但是,刘易斯等人讲的“二元”仅指城乡发达程度与社会结构的不同,并没有制度性歧视造成身份等级的意思。笔者10多年前就指出中国制度性歧视下的城乡差异与刘易斯、波耶克模型是完全不同的。一些有识之士也指出把制度性的“城乡壁垒”称为“城乡二元”有把制度性歧视混同于一般城乡差异之嫌。而南非官方学者同样用这个概念混同种族壁垒(隔离)与发展中国家常见的贫富差异,对此,也同样有人指出:种族隔离下的dualism并不是刘易斯所讲的那种概念,而是一种制度歧视。有趣的是,在经济起飞阶段,南非的“白黑二元”与我国的“城乡二元”的人口比例也相当近似,即都在1:4左右。

    2,“流动工人”(migrant labors):南非经济起飞的支柱制造业主要靠黑人劳工,当局要他们在城里只打工不安家,把户口留在“黑人家园”,因此给他们的官方称谓是“流动工人”–不称为“黑人劳工”也有掩盖种族歧视之效。而我国经济起飞的支柱制造业主要靠“农民工”,最近北京大学姚洋教授说这个称呼不好听,郑重建议改称“流动工人”。我指出这恰恰与南非对黑人劳工的称呼雷同,惹得他大为光火。其实我当然不认为他存心效法南非(他根本不知道南非有此称呼),但他恰恰想出这么个称呼,这是“英雄”所见略同?还是所据现实的相似?migrant一词有“移民”和“候鸟”、“往返迁移动物”二义,南非官方正是用的后一含义,即“都市中非移民的打工者”,“候鸟型工人”。按照南非种族隔离理论家W.W.埃塞伦的说法:他们进入城区“只是暂时性的,而且是出于经济原因。换言之,他们只是作为找工作的人。而不是作为移居者被允许进入的。”我们的“农民工”不也正是如此吗?他们不也有“候鸟”、“两栖人”之称吗?

    3,“有序的城市化”(ordered urbanization):这个概念最初是南非一些医学界人士对黑人移居城市带来流行病和性病的问题提出的迁徙管制建议。但后这个概念来被无限引申,把一切“城市化弊病”如贫民窟、脏乱差、治安问题等等都归咎于黑人进城,从而对黑人厉行管制,并且成为种族隔离时期的重要“国策”。为此南非实行了一系列“关键控制措施”,如1951年通过的“防止违法擅占法(PISA)”等,黑人贫民区被视为“违法擅占”(illegal squatting),当局经常以整顿市容、惩治“擅占”为名进行犁庭扫穴。而美国等民主国家允许黑人进城形成贫民窟则被南非官方文人斥责为“失败的、无序的城市化”。在“有序”名义下,经济繁荣时让黑人进城做苦力,遇到萧条就视其为“多余的人”而加以驱逐,黑人成了“’有序城市化’的牺牲品”。而在中国,类似的概念叫做“有序流动”。南非把打工者住的简陋棚屋叫做“违法擅占”,中国则叫做“违章建筑”,姚洋先生认为贫民区“侵犯产权”,这与南非说的illegal squatting是一个意思。提出“有序流动”就是要禁止所谓“盲目流动”,对此赵树凯先生有个尖锐的批驳:“即便是盲目流动,难道农民就没有’盲目’的权利吗?流动既属于基本人权,……只要不是违法犯罪,’盲目流动’又有何不可?”南非进步人士对“有序城市化”也有类似批判。区别只在于:南非排斥“无序城市化”总拿美国的“贫民窟”做靶子,而中国批判“贫民窟”则喜欢拿印度、拉美做靶子。因为美国的贫民窟多黑人,而南非正是要排斥黑人。中国没有“黑白问题”,而且羡慕美国富裕,就拿更穷的印度来说事了。

    这些“术语”的比较告诉我们什么?

    两个“经济奇迹”

    众所周知,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增长迅速,创造了“经济奇迹”。而如何解释这一“奇迹”则众说纷纭。对此,看看另一个“奇迹”是很有意思的。

    许多中国人对南非的印象似乎只是金矿和布尔山羊,但其实南非早已是个以制造业为主的国家。如今有人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工厂”,而小得多的南非早已有“非洲工厂”之称。该国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造业开始起飞,二战期间超过采矿业成为国家最大经济部门,1965年制造业产值更超过了采矿业与农业之和。使南非成为非洲唯一的真正工业化国家,以6%的人口占有全非洲三分之一以上的经济产值。南非的铁路与电话均占到全非洲的一半,发电量更占全非洲的57%,人均用电水平与英国相当。1991年南非人均收入据说“相当于匈牙利或丹麦的水平”。从综合经济指标GDP来看,南非1932年仅为4.66亿兰特,1940达到9.87亿兰特,1948年20.05亿兰特,1956年41.23亿兰特,1964年68.72亿兰特,1972年150.52亿兰特,到1980年已达592.00亿兰特。也就是说,南非国内总产值在1932-1972年的几十年间可谓持续高增长,平均7.3年翻一番。直到1970年代末减速,1982年首次出现负增长。总之,在相当长的时期“南非堪与当时经济发展速度为世界之最的日本相匹敌”,步入新兴工业化国家行列,被称为“非洲经济巨人”。

    南非的经济“奇迹”还有两个堪与中国相比的特点:一是它的外向型特征,由于多数人口(南非的黑人,中国的农民)消费能力低下,南非与中国一样长期“内需”不足,利用外资、开辟“外需”是两国“奇迹”的共同特征。高速增长时期的南非,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双顺差”都领先于GDP而呈“超高速”增长:贸易顺差1950为1.43亿美元,1980年激增为74.30亿美元,以后才随“南非模式”的危机出现下降,到1992年降为53.48亿美元。资本项目顺差,1965年为2.15亿美元,1982年达23.66亿美元,17年里年均增长达15.2%,但种族隔离制度出现危机后就急剧下滑。1985年后出现了负数(资本外逃)。而此前,南非依靠“经济全球化加低人权优势”曾成为世界投资利润率最高的地方之一,1979年美国在南非投资的平均利润率达18%,而在发达国家投资平均利润率仅13%,在发展中国家也仅14%。1957-1972年间南非经济增长的40%得益于外资。中国也如此,典型的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全球都是亏本的,甚至在印度的工厂也盈利不多,只有在中国是利润奇高。而麦当劳在美国的盈利水平也远不如在中国。于是1996年投入亚非拉的外资三分之一以上进了中国,1997年全球FDI只有5%进入中东欧民主转轨国家,但1990年代进入发展中国家与转轨国家的FDI总量,80%以上集中于20个国家,主要是中国。

    二是南非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先于经济增长。由于“低人权优势”南非国家可以随意圈占黑人的土地,这是绝大多数民主国家做不到的。因此南非得以大量占地修建基础设施。如南非的人均汽车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算高,但其高速公路的建设却领先于多数发达国家,1980年代其里程一度仅次于美国、德国而居世界第三。这一点与中国目前的情况也很相似。中国居民有车率也不高,高速公路却已居世界第二。很多中国学者以此自豪地嘲笑印度说:由于印度国家在“征地拆迁”方面太无能,她想修建中国那样的高速公路网几乎绝无可能。

    南非经济高速增长的原因何在?在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一次讨论会上,我国南非研究专家杨立华教授批评了笔者关于南非高速原始积累和经济高增长的奥秘在于“全球化加低人权”的观点,坚持认为“低人权”从来都是经济发展的阻力。但是中国南非学的其他学者似乎不这么看。例如有人认为:

    “种族主义制度为南非经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快速增长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这主要表现在:种族隔离制度为南非经济发展提供了带有强制性的廉价劳动力,并保证了白人农场主和企业主发展经济所需要的辽阔土地资源。”反过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由此获得的经济实力使种族隔离制度得以存在和维持。”

    “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种族隔离制度所保证的优裕条件吸引了大量国外资金、技术和移民,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从而对南非经济起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种族隔离制度是“南非经济实力迅速增强的诸多原因”中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但是经济进一步发展就与种族隔离制度产生矛盾:流动劳工素质不易提高,绝大多数人贫困导致国内市场狭小,内需不足。而更重要的是:“对外经济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传播西方人权主义思想的媒介,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南非人的种族观念,冲击着种族隔离制度的大堤”。

    中国的情况是不是有点类似呢?中国奇迹的产生同样有“诸多原因”,但没有“农民工”(“带有歧视性的廉价劳动力”)和“圈地运动”(以强制手段取得“发展经济所需要的土地资源”)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这种“奇迹”能够存在吗?当然,上述关于“南非模式”的弊病与其最终结果的论述,相信也会使中国人浮想联翩吧!

    “南非奇迹”固然主要是富了白人,但南非白人统治者经常以“南非黑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这个大陆上任何地方(的黑人)”来为自己辩护。这种说法当然掩盖不了白人与黑人之间触目惊心的收入差距和经济不平等,更不能替经济之外当局剥夺黑人政治权利和其他基本公民权利的恶行遮羞。但仅就这句话本身而言,应该说也是事实。持续经济增长使得哪怕是在这种体制下受欺负的黑人,生活也是在提高的:纵向看,他们比以前要好,横向看,他们比周边那些黑人掌权的邻国,大众生活水平也高出一截。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南非多年来一直是周边各国,尤其是莫桑比克、马拉维、斯威士兰、莱索托、津巴布韦等国大量黑人劳工的打工地,其数量占这些国家劳动力的很大比重,甚至更远的坦桑尼亚与赞比亚也有在南非的打工者,这就像今天中国中西部贫困地区劳动力大量涌向沿海富裕地区的“民工潮”一样。尽管南非这些外籍黑人的待遇还不如南非本国黑人劳工,但显然他们在南非的收入要高于在本国,否则他们不会来。那么,南非本国黑人劳工的收入高于邻国黑人就更不用说了。这就像中国的“农民工”:纵向看,他们比以前要好,横向看,他们比留在农村的农民收入水平也高出一截。但是这能掩盖他们在城里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吗?

    种族隔离时代,南非黑人占人口3/4,个人收入只占1/4。矿业工资中白人与黑人之比:1936年10.7;1960年17.5;1970年20.3;1974年12。横向比较,这个比值在1980年代采金业中是10-15;加工业10-12;原料工业4;1982年,南非全国白人雇员月均工资1073兰特,黑人雇员278兰特,两者之比为3.9:1;1987年白人1959兰特,黑人593,两者之比缩小至3.3:1,即黑人工资增长了113.31%,白人工资增长了82.57%,但黑白工资的绝对差距却由1982年的795兰特扩大为1987年的1366兰特。另一组数据显示:1980-1988年间,南非黑人劳工年均工资从2688兰特增加到9430兰特,白人工人年均工资则从11472兰特增长到32906兰特。即黑人工资增长了250.82%,白人工资增长186.84%,从相对增长率看黑人工资增长快于白人,9年间白人工资从黑人的4.27倍,缩小到3.50倍。但是从绝对量看,9年前白人年工资比黑人多8784兰特,9年后却多23476兰特,差距其实更大了。所有这些数据给人的总印象是:种族隔离前期,随着歧视的严重,白黑差距无论相对值还是绝对值都在扩大,其中相对值差距在1970年代初达到最高。此后由于黑人抗争与国际压力的作用,相对差距在逐渐缩小,但由于收入数额变大,绝对差距还在扩大。

    而在中国,无论是城乡居民收入还是行业中“农民工”与“市民工”的实际收入差距,最近十多年里也在明显扩大,而且与南非的“黑白差距”相对率缩小、绝对量扩大不同的是:中国的上述两项收入差距无论是相对率还是绝对量都在扩大。也就是类似南非1970年代前的情况,而要比南非种族隔离制度晚期的情况更糟。

    “黑人各尽所能,白人按需分配”:身份壁垒下的“社会主义”

    南非经济的另一个特征是“国有经济”比重奇高。尽管民主化以前的南非政治上非常反共,经济上却颇为“社会主义”。即使在国有经济已经不太景气的种族隔离时代末期,1986年公营部门仍占全国固定资产的58%,产值的26%,出口的一半以上和进口的25%。因此,那时的南非颇有点“黑人各尽所能,白人按需分配”的“种族社会主义”色彩。正如著名左派学者沙米尔.阿明所说:尽管南非处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但“幽默的是:前白人统治者的’中央政府统制经济’政策,却一直把这个国家置于按习惯包括所谓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二’世界之内。”这与中国是否也很相像?

    这种状况是南非白人中居多数的荷裔(现在自称阿非利卡人,过去被称为布尔人)推动的。

    殖民时代南非史基本上可以概括为白人征服了占多数的黑人,而英语白人通过“英布战争”在军事上又征服了白人中占多数的布尔人,但政治上却与布尔人达成了妥协,承认后者自治南非。在英布战争后的南非,具有市民传统的英语白人适应工商业竞争,多属于企业家与白领阶层,是南非经济市场化与全球化的动力。而人数更多、政治上也占优势的阿非利卡白人传统上是农牧民(“布尔”就是荷兰语“农民”之意),不善经商,进城后多属于工薪阶层,其中不少人属于“穷白人”。他们论经营不如英语白人,论打工却又不如更为吃苦耐劳的黑人,因此更需要种族特权的保护。他们歧视黑人更厉害–就像中国的许多城市国企工人排斥“农民工”。布尔“穷白人”不仅长期支持种族压迫政策,甚至在南非民主化过渡期内他们也成为顽固抵制黑人权利的白人“极右派”的社会基础。为了维护种族特权,保障既得利益,并维持“布尔人的团结”传统,南非为阿非利卡人实行相当程度的大锅饭制度,兴办了许多国有企业,给阿非利卡工人提供“铁饭碗”,实行高社会福利、保障就业与终生雇佣制。“有组织的白人工人”“采取好斗行动”来维护种族隔离,以至于直到1970年代末,种族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资本家与白人工人的政治联盟”。1922年,白人工人甚至“把种族沙文主义与军事行动相结合,在社会主义旗帜下反对资本”,发动了抗议资方允许黑人劳工“入侵”该行业的武装起义,提出建立“白人工人共和国”的口号。当时的南非共产党也积极参与了此事。起义本身虽被镇压,但南非的“种族社会主义”却从此打下基础。因此学者们注意到,与台湾、韩国非常成功地实现了进城农民市民化相反,南非却对进城黑人实行“积累的排他性”制度。

    这种“种族社会主义”当然以对黑人的残酷压迫和奴役为前提。但是这种压迫与奴役自然不是什么“新自由主义”,更不是什么“自由放任”状态下“市场竞争中赢家通吃”的结果。事实上,在这种状态下白人与黑人各自内部的“阶级分化”都很不发达,仅就白人内部看,南非几乎与北欧一样是发达的“社会福利国家”。而南非的黑人企业家阶层是种族隔离废除后才形成的,此前的黑人普遍贫穷。但是“平等的白人”与“平等的黑人”之间却悬殊有如天壤。

    这种体制与中国的体制类似。只不过南非的黑白之别对应于我们的“市民-农民之别”。应该指出,中国自1950年代以后的“农民”既不能以聚落类型定义(很多农民实际上居住在城镇,尤其是我国的县城,改革前往往多数居民都是“城关公社”的“农民”),也不能以职业定义(很多“农民”并不务农,从而形成“农民工”、“农民企业家”之类概念),甚至不能以阶级定义(不仅有“农民工”与“农民企业家”,而且还有干群的对立),“农民”就是以“户口”为标志的、非经特许改变即为世袭的一个低下身份等级(caste)。改革前的中国就是个无阶级却有等级、而且等级森严到近乎种姓制的国家,等级内的所谓平均从来就与等级之间的悬殊并存。1978年我国以货币计量的收入分配吉尼系数,在城市内部只有0.164,在农村内部也只有0.227,但若计入城乡差别,则全国的吉尼系数却达0.331,已经不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低多少。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发展就具有以“剥削”农民来实现“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的所谓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模式特征,曾因此导致过数千万农民饿死的悲剧。

    改革30年来,中国城市与农村中都发生了明显的阶级分化,但应该说相对于“进城打工者”而言,中国的体制对“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深圳这类特殊城市)户口”的穷人还是可以的,正如南非对“穷白人”也还不错。不过严格说来,南非“穷白人”享有的福利水平还是比我们的城市穷人高。因为那时南非至少白人内部还是有民主制度,白人劳工有强大的自治工会,能够有效地捍卫权益,他们手中的选票也对政府具有极大影响力。而中国就没有这个条件,其城市工人地位虽比中国的“农民工”和南非民主化前的黑人劳工高些,却不如那时的南非白人劳工。相应地,中国市民工人对“农民工”的排斥也不像南非“穷白人”排斥黑人那样强烈。农民工在城里主要还是受到权势者的歧视。

    在市场经济与全球化时代,“特权社会主义”也给“竞争”带来“特色”。如前所述,南非布尔人搞工商业不如英语白人,但靠着国家权力的支撑,在金融与房地产领域暴富的很多。所以1970年代以后,南非逐渐形成了这样的社会结构:英语白人构成主要的私营工商业者阶层和外资管理层,阿非利卡白人除了成为公务员与国家强力部门(军警等)职员外,经济上主要依托国家,一些人成了有国家背景的垄断寡头,更多的“穷白人”则在国有垄断部门当高工资高福利的“特权工人”。而黑人青壮年多在城里为私营部门打工,或者在国有企业中从事白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工种,他们的家属则有相当一部分在“户口所在地”即所谓“黑人家园”成为留守一族。

    而在改革后的中国也很类似:竞争性领域里私营工商业者迅速成长,金融-房地产领域则崛起了大批有官府背景而“空手套白狼”的寡头,垄断性国企依靠“国家汲取能力”和垄断性暴利不仅管理层暴富,员工中也出现所谓电业公司“抄表工月薪万元”式的贵族工人。(但非垄断性中小国企纷纷解体、“改制”,工人“下岗”后地位沦落的现象在南非种族隔离时代少见,倒是民主化以后,新政府对为布尔人提供大锅饭的国企进行私有化,造成了类似的布尔人“下岗”现象)而两亿“农民工”成为中国制造业的支柱与蓝领阶层的主体。他们的家属则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与留守老人。

    如前所述,“种族社会主义”状态下不可能有什么“新自由主义”,但更不可能是什么“福利国家”。尽管南非与中国发达的国家财政给中国的市民和南非的白人(这两者在两国人口中的初期比重也相当近似,即都只占1/4左右的少数)提供了相当的社会保障。但是,其他绝大多数人口则不但被排斥在“福利”之外,而且“自由”也很少。在“既无自由也无福利”这两个方面,我们的“进城农民”处境也与他们的“进城黑人”有非常大的可比性。不过,那时的南非由于在白人中实行民主,白人内部的福利制度还是相当到位的。而中国由于在市民中也没有民主,即使是市民中的福利制度也带有更多的特权性,具有笔者所说的“负福利”特征。此外,南非黑人民权运动看问题比较清楚,如前所述,他们既为黑人争取自由,也为黑人争取福利。可是中国的许多“改革反思者”就糊涂得多,他们“左派骂新自由主义,右派骂福利国家”,似乎还嫌老百姓的自由、福利都太多!

    “低人权”是为了捍卫“主权”?——畸形“民族主义”与“文化自尊”理论

    在南非历史上,英语白人与布尔人作为白人无疑都压迫过黑人。但由于英语白人在工商业经营方面竞争力较强,较少依靠特权,并且更崇尚自由竞争,因此他们在种族问题上相对开明,并且与以英语国家为主流的国际社会的人权压力形成呼应之势。

    人类各民族都有从野蛮到文明的历史,英美各国也并不是自古以来就尊重人权的,无论对内还是对外,在人权问题上他们都有不光彩的过去,包括在殖民地侵犯人权的行为。但应该说,近代人权的进步的确是在这些国家率先取得突破,首先是在国内人权方面,然后也表现在国际上。联合国两个“人权宣言”就体现了国际社会促进各国人权保障的努力,而英语国家显然是这种努力最重要的推动者,在南非问题上也是如此。当然,英美外交历来有“利益外交”与“道义外交”的两面。从利益上讲,它们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本国资本不肯放弃在南非赚钱的机会,在制裁南非的问题上往往半心半意,使制裁有名无实,客观上放纵了南非。但从“人权外交”的角度看,再有名无实的制裁毕竟也是一种道义上的压力,其对南非的影响不可小视,尤其在南非国内英语白人的呼应下更是如此。

    然而另一方面,历史上英国人欺负过布尔人,并通过以强凌弱的英布战争灭掉两个布尔人共和国,使其成为英国殖民地,因此布尔人有“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民族主义情绪。英布战争中布尔人遭到“屠杀”,在“集中营”里大批死亡,给布尔人留下深刻的创伤。南非各地有关英布战争的纪念碑、博物馆、历史遗迹等等星罗棋布,时刻提醒布尔人–现在的阿非利卡人勿忘过去。在布尔人的抗争下,即便在英布战争后的英属时期,包括“穷白人”在内的阿非利卡人势力仍然主导着南非政治,独立后更是如此。于是他们在压迫黑人时,对英语居民乃至以英美等英语世界为主导的国际社会的规劝、指责与制裁还特别理直气壮,认为你们过去欺负我们,现在有何资格跟我们讲人权?

    南非总统博塔就曾傲慢地宣称:“我的人民同殖民主义作斗争比非洲其他人都早,”而这些殖民者的后裔现在却干涉我们的内政,强迫我们“按我们敌人的方式去理解种族隔离制”,我们绝不屈服,我们要“创造一种新的制度”,但绝不搞他们建议的“一人一票选出的政府”。

    于是阿非利卡人压迫黑人、坚持自己的种族优越性似乎反而具有了“抵制殖民主义”、“独立自主”和“拒绝他人干涉内政”的“正义性”。这就不难理解南非何以如此顽固坚持种族压迫,而且如此振振有词。为了坚持他们的种族特权,他们可以退出英联邦、蔑视联合国,断绝南非荷兰裔教会与宗主国教会的关系,与国际社会叫板。

    早在1834年英国殖民当局宣布在南非废除奴隶制时,布尔人就“视之为奇耻大辱”并恼怒地斥责此举破坏了白人与黑人间“合乎体统的关系”。由此导致的英布关系紧张,在几十年后最终演变成为英布战争。1910年,原英国殖民地开普和纳塔尔与两个布尔人共和国演变来的殖民地德兰士瓦和奥兰治自由邦合并,成立布尔人主导的南非联邦。当时布尔人通过的宪法剥夺了英治下保有的一些黑人权利(英治下允许黑人购置与拥有土地,黑人区可以选举代表,建立权力有限的议会等,独立后布尔人说这都是“英国殖民主义”的东西,都废除了),于是就有黑人组成代表团到伦敦请愿,要求英国政府阻止这一进程,他们因此被骂为“南非奸”、“英国人的同伙”,帮助英国人干涉南非内政等等。布尔人理论家在论证“有序城市化”等特色理论时,经常把英美狠批一通,如1930年代南非联邦主管土著经济的霍洛维就声称:美国的黑白一体化政策是不成功的,不能把它强加于南非。

    南非宗教中也有这样的问题。南非英语白人建立的英国圣公会是比较反对种族隔离的,他们甚至选出了一个黑人大主教–德斯蒙德.图图。但是南非的荷兰白人教会归正会却顽固支持种族隔离,甚至对荷兰本土归正会的反种族主义态度都不能容忍,遂自立门户,断绝了与后者的关系。

    在后来阿非利卡人摆脱英国统治争取独立的过程中,以“反殖民主义”来抗拒人权平等等普世价值压力的做法更是愈演愈烈。1960年2月,英国首相麦克米伦访问南非,在议会发表了著名演讲《变革之风吹遍非洲》,敦促南非政府改变种族隔离制度。结果在阿非利卡人中引起强烈愤怒,认为英国人干涉内政,当年10月,阿非利卡人占多数的南非白人投票宣布脱离英联邦,废除英国女王象征性地位,成立南非共和国。同年另一件“外国人干涉内政”的事件是黑人领袖、非国大主席卢图利大酋长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南非当局又一次大发雷霆,认为这是“西方自由主义者对阿非利卡人有偏见”。

    相反,当时的黑人解放运动对英语世界怀有好感,曼德拉曾自称“亲英派”,他说:“英语对阿非利卡人来说是一种外来语言,而对我们则是一种求解放的语言。”1941年罗斯福、丘吉尔这英语世界两大领袖发表《大西洋宪章》强调普遍人权原则,阿非利卡人对此嗤之以鼻,但非国大则深受鼓舞,并根据《大西洋宪章》的文本发表了《非洲宪章》呼吁给予黑人普遍人权。而南非的英国圣公会更成为黑人基督徒的抗争基地,产生了像黑人大主教图图等支持黑人解放的精英。

    南非白人“民族主义者”顽固坚持种族隔离制度的又一个理由是“文化差异论”,他们以此否认普世的人权,主张白人的人权标准不能适用于黑人。黑人如果像白人那样要求自由,那就是中了“英国殖民主义”的毒,就是被“西化”了,只有乐于当奴隶,才算保持了他们的“优秀传统”。南非官方学者宣称:“如同保持种族-生物特性一样,保持民族认同、保持各自文化特性的权利是基本的和首要的人权”。按照他们的说法,白人喜欢自由,黑人喜欢被奴役,这是他们各自的“文化特征”,保持这种种族“文化特征”就是最重要的人权。据说黑人也希望保持和保护自己的文化特性,因此种族隔离有利于保持黑人文化。把黑人与白人分开“各自发展”,他们就可以避免外来影响而实现自己文化的“复兴”了。因此南非的各个种族都应该有自己的家园发展其文化,黑人的家园就是“班图斯坦”。在班图斯坦实行“自治的部落制度”就可以保持和发展黑人民族的“自然本性”和文化传统,“发展自己的民族自豪”。因此布尔人掌权之后,就废除了英治时期的土著人议会,强制“恢复”了传统的酋长专制为主的“班图制度”。

    对此南非黑人领袖给与断然的反驳。纳尔逊.曼德拉指出:人权是所有种族与民族都必不可少的。“人民要民主,……班图管理体制是使民主倒退。”

    中国是不是也有类似现象呢?而面对外部世界的批评,一些人也与南非布尔人一样从历史上受外部欺负的经历中获取“正义感”,认为欺负过我们的外国人没资格批评我们。然而南非民主化的过程已经证明,这样的逻辑是无法面对历史潮流的。

    中篇一:其人其地:体制的比较

    “流动工人”制度的前世今生:征发劳工–持证“流动”–自由就业与定居

    中国与南非有许多耐人寻味的比较点,比方说“矿难”的比较(中国与南非都是“矿难大国”,而且矿难具有身份性:中国的农民工与南非的黑人是矿难的主要蒙难者)等等。但是最本质的比较应该是体制上的,尤其是前引夏吉生先生所言的劳工制度与土地制度。

    南非的种族压迫在经济上集中表现为“流动工人”制度。应该说,劳动力流动如果仅仅作为一种现象,未必就与压迫有关。南非民主化十几年之后的如今也还是有流动工人(主要是来自邻近各国的外籍劳工)。但种族隔离时代的“流动工人”却是一种排斥性的制度安排,如前所述,那时南非官方对黑人劳工实行所谓“有序”流动,规定他们进入城区“只是暂时性的,……他们只是作为找工作的人,而不是作为移居者被允许进入的。”这与我国规定“农民工”只有“暂住”权,几乎如出一辙。这样的制度造成大量的“两栖人”,“户口”在农村(我们叫“新农村”,南非叫“黑人家园”),人在外打工;青壮年外出,老人妇孺“留守”乡下;平时在城里,过年蜂拥回乡住几天,号称“候鸟”(“流动工人”的英文词义其实就是“候鸟式工人”)。

    这种制度造成的一种最有名的景观,就是过年前后回乡又返城的“民工潮”。中国新年前后的“民工潮”之“壮观”已是尽人皆知。而堪与相比的就是南非。今天南非黑人劳工最大的聚集地索韦托有个据说是非洲最大的长途巴士总站,圣诞节前这里会出现南非式的“民工回乡潮”。但是南非朋友告诉我:如今这些返乡民工已经多是外籍工人,南非本国黑人劳工在民主化以后大都在城里安家(哪怕是在所谓贫民窟里),不再是“候鸟”了。而种族隔离时代的“民工潮”才与中国如今类似,是由本国“流动工人”构成的。

    但历史地看,“流动工人”的前身其实是更糟糕的“征发劳工”。中国与南非在这方面有非常类似的发展轨迹,即征发劳工–持证“流动”–自由就业与定居。只是南非在民主化以后已经结束了第二个阶段,黑人取得了自由就业与在城里安家定居的权利,而我国还处于“持证流动”这个南非种族隔离时期的阶段

    在改革前,我国曾以严格的身份壁垒和户籍管制把农民禁锢在乡间。而南非也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排斥黑人的“白人城市化”–同样是通过管制实行歧视性的准入制。1921年时,占南非人口总数70%以上的黑人,只占城市人口的13%。黑人就该是“乡下人”–这个观念在南非当局那里可谓根深蒂固。

    在我国改革前的命令经济时代,农民得到特别恩准改换身份的“招工”机会极少,“民工”这个概念在当时并不意味着打工挣钱,而意味着对农民劳动力几乎是无酬的征发调集,与自古以来百姓对朝廷的劳役负担性质类似。那时只要农闲,青壮农民几乎都要“出民工”,有时连农忙时也要保留部分“民工”连续作业。笔者当年就曾作为民工参与过许多工程建设,亲身体会到这种劳役负担之重并目睹了农民躲避“出民工”的种种现象。那时农民是没有自愿出去“打工挣钱”之说的。由民工变成“市民”就更不可能了。自行外出打工,那时叫做“盲流”(文革时一些地方甚至俗称“流窜犯”),被抓是理所当然。改革后像孙志刚事件那样引起舆论哗然的事,当时根本就是名正言顺的正常现象。连打工的权利都没有,更别说居住,所以那时是不会有“暂住证”的。农民有事进城,需要以具体事由开具一次性的“证明”,否则就有作为“盲流”被抓之虞。

    而在南非,1834年废除奴隶制后也曾长期保留征发手段来利用黑人劳动力,如1894年的格伦格雷法就规定:每个成年黑人每年必须在居住地以外劳动3个月,否则必须交纳10先令的劳动税来代役。在那个白人抓黑人当差而黑人躲避不迭的状态下,对白人来说问题也不在于要“隔离”黑人。所以“种族隔离”(Apartheid)一词也是到1947年后才出现。但应当强调:这绝不意味着此前黑人待遇更好。

    于是,改革前我国的“身份社会主义”与南非的“种族社会主义”颇为相似。由于我们的农民与他们的黑人当时都难以为挣钱而打工,也都没有成为都市制造业工人的主体。那时中国的城市制造业工人都是“市民”,被征发的农民“民工”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水库、电站、矿山等,其工地大都并不在城里。除了一些危险、重累工种,如矿山和农忙时节的国营农场在改革前就有雇佣农民做“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的现象外,其他制造业很少雇佣“农民”。而在南非,1911年前被征发的黑人劳工主要在布尔人农场和金矿井下工作,城市制造业工人也仍然以白人为主体。甚至南非共产党在建立之初也曾一度以白人劳工为基础,并为“穷白人”的利益而排斥黑人。

    如果没有全球化与经济开放,像这样的“身份社会主义”与“种族社会主义”并没有什么发展“奇迹”可言。改革前中国经济的低效与国民的贫困是众所周知的,尽管这时统计中的经济总量“增长率”似乎不算很低,实际上这主要是革命前21年长期大规模战争(“十年内战”、“八年抗战”和三年更大规模的内战)结束后“和平红利”的结果,就制度绩效而言,改革前中国与革命前的和平年月、与印度乃至与苏联相比都没什么可夸耀的。而在南非,占统治地位的布尔白人比英语白人封闭保守,对工商业兴趣不大,长期依靠“牛车、步枪、圣经三件宝”,以所谓“牛车阵心理”(顽固、保守、排外)抵制世界潮流。因此虽然由于发现金矿而致富,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南非的制造业都很不发达,即使在非洲也并不居榜首。

    然而在对外开放并融入全球化潮流后,情况就大为改观:中国从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1992年又再次出现开放大潮,直到2001年成功加入WTO。而南非的开放就更早。尽管布尔战争后南非在英属时期英国殖民政府基于殖民利益的考虑与布尔人-阿非利卡人达成妥协,保留了许多布尔人特权,并且出现了英属条件下战败的布尔人仍能主导南非政治的奇特现象,但南非毕竟是作为英国属地(独立后是作为英联邦成员)纳入了当时的世界市场体系,而且尽管布尔人主导政治,英裔白人在经济、尤其是工商业方面实力仍然成长很快。因此总的来讲南非仍然是融入世界市场体系的成功者。

    于是,中国农民与南非黑人的“低人权”状态在全球化市场体系中便戏剧性地成为加快资本原始积累的有利条件。在铁腕控制形成的“稳定”局面下,没有工会、缺乏博弈能力、吃苦耐劳而又百依百顺、既低工资也无福利“成本”的廉价劳工–中国的“进城农民”与南非的“进城黑人”与其他的廉价要素一道,构成了“最好的投资环境”。在主要工业化国家早已越过原始积累时代,高税收高福利、强势工会形成的高要素成本导致的产业外移潮流下,南非与中国依靠“低人权优势”都吸引了大量的资本涌入,生产出大量的制造品。使南非成为“非洲工厂”,而中国则成了“世界工厂”。两国都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了经济的高增长:改革30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在亚洲最快,而南非经济的发展在很长时期内(恰恰也是30年左右)也是非洲最快。

    在两国的“经济奇迹”中,中国“进城农民”与南非“进城黑人”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市场经济和工业的发展,使雇佣制普及,而征发“民工”之制衰落。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迁徙动力,使得城市开始越来越多地吸纳中国的“农民”与南非的“黑人”来打工:在南非,1911年“征发劳工”为“流动劳工”所取代,不是“白人抓黑人当差而黑人躲避”,而是黑人主动进城而白人限制,严格意义上的“种族隔离”(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种族压迫)的确是这时才成为主要的歧视方式的。到1970年代,在南非城市人口中黑人已超过半数,1990年代更超过70%。而这些黑色“进城农民”与白色“城市户口”间的冲突也就尖锐起来。而我们中国,在改革30年后“民工”也从被征发的不情愿者变成了不可遏制地涌向城市的打工者,2亿多“进城农民”的规模直追“户籍市民”。

    与此同时,两国又一个类似之处是:由于各种行业准入限制和其他给定条件,许多“上流”职业之门对这些贫穷新移民是关闭的,我们的进城农民和他们的进城黑人在两国城市中都是主要从事“上等人”不愿干的低收入、重体力、高危险劳动。在南非,黑人劳工从农场、矿山转向城市,到1970年代在制造业工人中黑人也成为主体,而工矿业劳动力总数中黑人已占68.9%。而在中国,市场经济“规律”使得企业纷纷转向雇佣更为吃苦耐劳、工资更低而且在制度性歧视下维权能力佷弱的“农民工”从事蓝领工作。而许多市民、尤其是首都及重要城市中有“身份”的、并且在计划生育制度下基本已经独生子女化的新一代市民则越来越远离蓝领职业,往往宁可“待业”也不愿与“农民工”为伍,从而出现了在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算高的情况下城市户籍人口“超前白领化”的现象。可以说,今天中国的蓝领工人问题,已经从传统的“市民”工人问题越来越变成了“农民工”问题。脱离农民工的状况来谈论劳工权利,已经越来越显得不知所云,犹如在南非脱离黑人劳工的状况来谈论劳工权利一样。

    我国南非研究专家指出:那时“白人是城市的主人,而黑人只是为了找工作而暂时在城市栖身,他们真正的家在’黑人家园’。”他说这话的1996年南非其实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用这句话反照中国,却是正当其时!

    “暂住证”与“通行证”:孙志刚与沙佩维尔之痛

    许多国家、包括印度与拉美的贫民主要特征就是贫困。而与此不同的是:南非的“进城黑人”与中国的“进城农民”除了贫困,更严重的问题是公民权利的缺失。他们不仅是穷人,而且是“贱人”。当然,印度民间的种姓制下也有“贱民”,但那里的“贱民”只受民间传统的歧视,国家把这种歧视视为非法。而中国与南非的贱民受到的恰恰是来自国家的“合法”歧视。

    贱民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必须随身携带特殊证件,警方(乃至并非警方而由政府建立的特殊强力组织–中国的所谓“城管”以及更早时期的民兵、治安联防队之类)可以对其进行任意的检查,检查不合格就可以随意拘留、惩罚他们。这样的制度原来并不是专门针对“流动劳工”或“农民工”的,早在工业化以前它作为禁锢“贱民”以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就已经存在。在南非,黑奴时代早在1760年布尔人当局就规定黑奴外出需持“通行证”,1809年开普殖民地的英国当局也有类似规定。但那时黑人主要是被征发去给白人干活,主动进城的“流动劳工”还不存在,由于黑白人外貌易于区分,凡并非有组织征发的黑人在城市一出现就是非法,几乎用不着查证件就可以被拘留遣返,所以那时“通行证”还不重要。

    “流动劳工”盛行后非征发的黑人在城市中越来越多了,“通行证”也就重要起来,以至到二战以后它已成为种族隔离制度的最重要标志。南非的这种“通行证”阿非利卡语叫DomPas,相当于英语Pass,这个词由动词“通过”而来,演变为名词后我们便习惯译为“通行证”。不过Pass其实可以泛指护照、入场券等很多证件。而黑人所持的这种证件其实是白人当局准予打工的证明。如前所述,既然按官方定义持证流动的黑人“只是暂时性的”被允许留在城市,而且证件上就标注有“暂时寄居者”(Temporary Sojourner)字样,其实按中国的说法译成“暂住证”更准确。以下仍叫“通行证”只是顺从我国既有的译法。

    通行证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所谓“流入控制”(Influx Control),白人当局通过它规定黑人劳工准入的地区与行业。南非官员认为,“’暂时寄居者’的身份适合于黑人劳工,他们被允许工作,这些工作是国家经济不可或缺的,没有它们经济就会垮掉。但是他们不能被当作市民看待。”一些极端布尔人团体曾要求通行证只发给黑人青壮男性,“黑人妇女与儿童应该被遣返回他们的’家园’,只有男人可以在我们需要他们的期间留在白人地区。”尽管《通行证法》不敢如此写明,但实际上它要达到的正是这个目的。

    在中国,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就实行了严格的户口禁锢,成为“社会主义原始积累”机制的重要一环。不久后的大饥荒中,这个制度就成为“给社会主义抹黑”的死里求生的逃荒者的夺命克星。从那时以来这“收容”基本上就成了例行的一项“稳定”措施。如前所述,那时的“民工”都是征发劳工,并没有自由“流动”的问题。在文革时期,农民进城办事都需要公社“革命委员会”开具证明,否则旅馆都不能住。由于“农民”与市民不像南非的黑人与白人那样容易从外貌上分辨,所以“查证明”那时就很重要。但是当时农民外出办事都是一次性的,“证明”也是因事而发,没有“暂住证”一说。

    改革后搞市场经济了,进城打工的农民大增,中国才出现了类似南非“通行证”的“暂住证”制度。这种证件同样起着“流入控制”作用。没有此证的“盲流”一经查获可以被“收容遣返”。而且被“收容”者必须支付相关费用和罚款。在市场经济的赚钱狂潮中,许多人又发现“收容”还是一桩大有油水的“创收”事业。于是就有靠“收容”发奖金、靠“收容”“盖起了极为气派的宿舍楼”,乃至广为“委托收容”并按名额给回扣的事。再后来腐败严重了,有人又发现“收容”不仅有助于“社会稳定”,而且更有助于自己乌纱帽的“稳定”,于是“非法”告官、“越级”控诉的“上访一族”又成为强制“收容”的重点对象。如此愈演愈烈,于是有了“苏萍”,有了程树良、黄秋香、张正海、朴永根……等等一桩又一桩惨案,有了“604次列车上跳车逃跑摔死的女民工”和宝安区囚车上“下饺子似的一个个摔下”死伤的“外地人”等不知名的冤魂。“收容”之网越撒越大,从流浪乞讨、卖淫嫖娼而“三无人员”,从农民工而大学生,从“盲流”而“非法上访者”,直到2003年大学毕业、三证俱全而且有工作的孙志刚也死于“收容”之祸,以至酿成群情激愤,上达天听。

    1950年代的南非学者指出:“今天非洲人的法律地位是:警察可以在不论白天黑夜的任何时候逮捕在约翰内斯堡大街上走路的非洲人。”中国的“外地民工”同样处于这种情况。中国学者指出:“通行证法使黑人的行动自由成为不可能,时时受到监视,他们只能在规定的地区就业,实质上是强迫劳动。”但他们却对自己同肤色的同胞“农民工”的类似境遇保持沉默。当然,至少按中国的标准看,说是“强迫劳动”似嫌太过。农民工虽备受歧视,与“劳教”、“劳改”和“古拉格群岛”还是不同,就是比改革前被征发的“民工”而言,今天中国主动进城的农民工也是不同的,就像南非黑人“流动劳工”不同于更早的“征发劳工”一样。

    南非统一规定年满16岁的黑人在“白人地区”必须随身携带“通行证”。而中国规定“进城农民”必须随身携带的证件各地可以自行立法,在新世纪初,绝大多数城市都规定农民进城要持有“三证”:暂住证、外出务工证与计划生育证。最搞笑的是北京的暂住证还曾长期分为ABC三等,普通农民工都是每年一办的C等,有地位的“农民企业家”可以办A等,“暂住”年限达5年,俗称“绿卡”,这是完全把“进城农民”看成外籍劳工了。更有意思的是:一些城市的暂住证只在某个社区有效,如2006年广州一位打工者写道:“我在白云区某个村办理了暂住证,但到另一个村就不能用了,对方不承认这个暂住证,又让重办,各自为政,乱收费现象太严重。”

    南非黑人办这种歧视性证件基本不收费,而中国的许多城市在很长时间内进城农民办理这些证件不仅要收费,而且是年年收。如北京市每年每人办齐三证至少要450元;广州市2001年以前外来人口办“三证”需交“四费”每月30-40元/人,即每年360-480元。不少情况下,办一年暂住证的费用相当于农民工一月的工钱。近年来一些地方屡有关于暂住证减费免费的新闻,但实际上收费仍是正常现象:例如广东佛山2007年冬暂住证收费一年为112元,东莞为53元。

    两国每年都有大量这种“贱民”在证件盘查中被拘留。如南非1984年因《通行证法》被拘留的黑人达16.3万人次。而中国仅广东省2000年被强制“收容”者就达58万人次。北京同年仅上半年就强制收容18万人次。广东人口比南非多不到一倍,但被拘留者却3.6倍于南非。北京市的人口只有南非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但被拘留者却比南非多一倍多!收容中经常发生恶性虐待事件,如:

    “1999年7月26日,结婚证、外出务工证和暂住证俱全的湖南少妇苏萍,在广州火车站被巡警强行收容,送进一家精神病院,结果被多名暴徒强奸。后来,苏萍丈夫来领人,要交2000元才能放人,经过讨价还价,私下塞给有关人员200元红包,放人的费用降为500元。

    1999年10月27日,在604次列车上,一名27岁的女青年因未买车票、未带身份证而被乘警捆绑,后女青年跳车身亡。造成这一恶性案件的直接原因是,乘警与一个收容所有约定,一旦发现无票、无身份证的人员,即送交收容所,每送一人乘警可得到200元的’工作经费’。显然,收容所这200元不会白出的,还要赚一笔,但最终羊毛还要出在羊身上。

    广东韶关坪石收容站,每年只有20万元的财政拨款,那里却盖起了一座极为气派的宿舍楼。对此当地的一位领导一语破的:他们是在搞创收。”

    一位全国政协委员说:农民工有两怕:一怕不给工资,二怕收容遣送。“没有违法的人走在大街上却会被抓走,关到条件极差的收容遣送站;尽管连《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规定最长只能拘留15天,但依据各地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被收容者’留站待遣时间’最长竟可达6个月甚至无限期;被迫关进收容站的人,还要支付自己被收容遣送的食宿费、路费等。”一位打工者回忆:“2001年毕业我就到了广州,那些日子就不是人过的!白天好好走在大街上,会有人跑过来拦住你要查什么’三证’,如果你没带在身上你就完蛋,你会被带回居委会关在一间房子里,然后叫你给老乡同事打电话,你的手机已经被没收了,你只好用他们的电话,4块钱一分钟,享受国际长途的待遇;到了晚上,半夜里会有人踢你的房门说要查’三证’,迟点开门,你的门就报销了,还不得讲理。谁叫你是外来人呢!办一个暂住证的费用够你一个月的工资了!……如果你的三证不全,你就惨了!这辈子算毁在这些龟孙子手上了。说是把你收容,其实就是把你放到某地的一个石场义务采石,过着奴隶般的生活,3-5年不一定能回到家。”

    南非当局对黑人查通行证,虽是恶法,毕竟还有“法”。出示了通行证的黑人一般不至于被抓。南非并无“严打”、“运动”的传统。而中国却常有这类行动,逢年过节,或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就会发动对“外地人”的清理,到时即便三证齐全,照样会被“收容”。如1999年国庆期间北京警方见着农民工就“收容”,“有人把三证齐全给他们看,说‘我有暂住证’,谁知警察抓着一撕,往旁边水沟一扔,慢条斯理的问:‘你现在还有吗?’……”

    南非曾有一段时间对黑人妇女不实行通行证法,1957年当局决定对妇女也要查通行证,曾经引起强烈抗议。即使白人内部对此也有异议。而在中国,对进城农民实行暂住证制度从一开始就是“男女平等”的,苏萍、黄秋香和“604次列车上跳车身亡的女民工”都是这一制度的著名的女性牺牲品。

    如此贱民待遇令人痛心疾首。在南非,《通行证法》一直是黑人抗争的焦点,著名的沙佩维尔惨案就是这样发生的。1960年3月,约翰内斯堡以南35英里的沙佩维尔镇,警察向反通行证法的黑人示威者开枪,打死69人。举世为之震惊。黑人为反对这一恶法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非国大”就是因发动反通行证法抗争而被打成非法、被迫转入地下乃至从事武装抗争的。而更激进的黑人组织“阿扎尼亚泛非主义者大会”领导人索布克维等人则因反通行证法抗争而被捕入狱并死在狱中。

    而在中国,由于“进城农民”在严厉管束下难以形成组织,不可能发动抗争。但是由于中国的“农民”与市民不像南非的黑人与白人那样容易分辨,“收容”因而会“扩大化”到了“非农民”头上,终于激起公愤。2003年中国发生轰动一时的孙志刚事件。孙志刚其实并非“农民工”,他是正规大学毕业(按中国的规定已经取得了“非农业”户籍)并且在广州有正式工作的,但仅因其穿着“疑似”外来人并且未随身携带证件,竟被警方强制“收容”,随即在收容所被重殴致死。其实此前真正的“进城农民”遭到类似厄运、并经传媒报道的已有许多。但“农民工”的呼声无人理睬。这次市民也愤怒了,“收容”制度因而遇到了严重危机。

    于是在南非黑人的抗争和中国市民为“农民工”鸣不平的抗议中,两国都出现了某种缓和的改良。

    在南非,1978年后对黑人的通行证检查“放松”了,黑人可以不当场出示证件,只要能从5公里内取来即可。在以后几年里,黑人因通行证法被拘留的人数下降了一半。在许多情况下,对于不能出示通行证者逐渐改用罚款来代替拘禁。1986年,南非当局“正式结束了人口流入控制”,废除了通行证,但仍通过住房政策来维持对黑人的管制,这实际上就是通过清理“违章建筑”来驱逐他们。通行证法的彻底废除还是在南非民主化以后。

    在中国,2003年孙志刚事件引起的抗议声浪终于使声名狼藉的“收容法”被废止。但是“三证”并没有取消,只是除了运动式的“专项治理”活动以外,平时一般不再对无证者实行拘留与强迫劳动,而是改为罚款(与南非后期的“缓和”做法不谋而合!)。“三证”至此主要变成一种经济歧视。以下是2007年底一位算是幸运(能够购置商品房的农民工如今可谓凤毛麟角)的打工者的诉说:

    “来佛山三年了,见过无数次设点查的,那叫一个无耻啊!出租屋自不用说了,半夜砸门查证是很正常的,最可恶的就是在上班时间在工业区门口设点查,专门拦走路和骑单车的人,没有证就罚款,实在是无耻到了极点!因为我一直是坐公交车进工业区,可以躲过,但是最近他们发通知给我们公司,说要在公司门口设点查,所有非本地人都要办证.因为我已经在这边买了房子,只是暂时没把户口迁过来,就打电话去问是否需要办,他们答复我说,就算你买了房子,户口不在这里也是流动人口。……气死我了!除了用流氓两个字,我找不出别的形容词来形容他们了!”

    中篇二:从南非看中国:“城里没有贫民窟”的“奇迹”

    “城里没有贫民窟”的“奇迹”(1):南非的索韦托

    有了“暂住证”,还有一个在哪里“暂住”的问题。一般地讲,工业化、城市化时期出现的大量都市“贫民”常常并不是像一些人讲的:都市原有居民出现“两极分化”、其中一些人“沦落到”贫民窟里。其实,各国城市化中形成的“贫民窟”通常都是由外来的新移民构成。从逻辑上讲,新移民的居住无非有这么几种可能:如果他们足够富裕,可以购买或租用一般商品房。如果他们是贫民,无力这样做,那么在“福利国家”里,他们可以向国家申请廉租公屋。而在“自由放任”国家,得不到住房福利的穷人可以得到“自由”来自己盖简陋的小屋,或者租用“廉租私屋”–这两者都被称为贫民窟。

    而所谓“拉美化”,很重要的特征就是都市里有大片贫民窟。这受到广泛的批评。

    但是,一般西方人批评贫民窟现象,是出于同情贫民,希望国家提供住房福利来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而绝不是主张把穷人赶走。他们也往往根本想不到还会有把穷人赶走的地方。所以看到某个地方没有“贫民窟”。他们就会认为那里没有“贫民”而啧啧称赞。

    当然,南非不会得到这样的称赞,因为黑人与白人一望便知,南非的“白人城市”没有贫民窟,大家都知道是强行“清理”黑人(穷人)的结果。但是中国就没有这样“黑白分明”,于是有人说:中国这些年一方面有两亿农民进城,出现了空前规模的城市化,但却没有出现贫民窟,这是“举世无双的奇迹”!

    但这些人却咽下了本应脱口而出的下一句话:那么,中国的进城农民住在哪里?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看看南非的“流动工人”住在哪里。

    按照当局的本意,“流动工人”应该是把家庭留在“黑人家园”,自己单身进城打工,打到30多岁青春耗尽,就回到“家园”自生自灭。因为南非强制实行黑人土地部落所有制,禁止黑人私有、买卖和处置部落分配给各家庭的“份地”,(说详下文)因此官方假定他们在“家园”是有“退路”的,城市无需操心他们青春榨干之后的归宿,只要禁止他们私搭乱建(illegal squatting)就万事大吉。因此官方在“白人城市”的边缘设立了许多“集体宿舍区(dormitory town)”或“集体宿舍院(dormitory compound)”,并设立了宿舍区与工作地之间的通勤交通。在西方记者笔下,这些单身工人居住在“既像监狱,又像英国寄宿学校的环境中”。而白人城市则保持了“没有贫民窟”的美誉,显得到处是高楼大厦、绿地花园,建筑华丽、规划整齐、市容壮观、治安良好,看不到类似纽约的哈勒姆、芝加哥的罗伯特泰勒豪姆这样的穷人街区。约翰内斯堡、开普敦等大城市都号称“南半球最美丽的城市”。种族隔离的宣传家们对这种“有序的城市化”自鸣得意,经常对规劝他们解除隔离的各国(尤其是黑人众多的美国)大加挖苦,说是由于允许黑人涌进城市,底特律、芝加哥贫民窟很多,治安也不好,这证明美国的“无序城市化”是失败的。

    尽管西方记者对白人城市外的这些黑人集体宿舍区评价恶劣,但平心而论,许多这些宿舍的条件不仅并不比我国一些城市的农民工集体“工棚”差,而且比许多南非黑人劳工自建的棚户区,至少建筑外观也好不少。加之棚户区往往通勤不便,集体宿舍区的通勤交通则比较发达。但是,南非黑人却普遍认为能够全家团聚在哪怕是棚户区的黑人劳工,其处境也比单身住集体宿舍的“流动工人”好。在种族隔离时代的末期,这两者甚至成为重要的社会分野:当时黑人劳工中比例较大、进城历史较长的科萨族劳工绝大部分是贫民区的安家住户,而进城历史较短的祖鲁族劳工则大多是集体宿舍区的单身劳工。南非政治过渡期约翰内斯堡等地区曾多次发生黑人劳工之间的惨烈流血冲突,尤其是科萨族与祖鲁族劳工的冲突,当时一般都说是“部族冲突”,并有白人挑拨与党派纠纷因素,但许多研究者都发现:其中矛盾更源于社会地位的差异。祖鲁族单身打工者感到科萨族安家户看不起他们。

    集体宿舍与贫民区家庭户的区别首先在于前者无法建立家庭生活。南非黑人抗争时最突出的抗议标语就是这种制度“破坏家庭”、“毁灭儿童”非国大的一份出版物指出,他们“几乎是长久地与家庭分离”,而“对于年轻并且性行为活跃的夫妻而言,长期分居将导致家庭破裂”,许多打工者因此“从来没有形成过家庭”。这种制度造成了严重的人伦危机:“它使私生儿、重婚、卖淫、同性恋和酗酒泛滥;它破坏父母(对儿童)的监护,造成营养不良,结核病和性病。”在经济上,家庭分离和“候鸟”般的往返会增加生活费用,降低生活质量。同时,军营式的集体宿舍区不易形成商业,摊贩之类非正规就业机会少,除了在白人企业打工就别无谋生之路,甚至无处安身,这也进一步压低了劳工与企业讨价还价的可能,并使他们的收入比贫民区安家户更低。

    这一切都使人们认为“集体宿舍”比“贫民窟”都不如。因此“流动工人”一直努力谋求安家住处。南非当局不会给他们提供廉租公屋,更不允许他们在“白人城市”里形成贫民区而打搅白人的安宁和破坏白人的审美情趣。于是在“清理”与反“清理”的长期较量之后,南非当局转而采取“城外城”的方式安置黑人家庭。其典型就是约翰内斯堡附近的“黑人城镇”索韦托。

    大约从1910年前后起,约翰内斯堡地区的黑人劳工在各处建立的棚户或廉租私屋逐渐增多,与白人当局的“城管”措施也不断发生冲突。为了维护这个“南半球最美丽城市”的“形象”,当局在把约翰内斯堡地区黑人劳工安家的棚户都作为“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清除的同时,于1930年在当时的约翰内斯堡西郊划出一个“西部区(Western Areas)”允许黑人搭建棚户。

    最初的“西部区”完全是白人当局意志的产物,只要愿意,白人还可以动用PISA法,“清理违建”、“废除贫民窟”而把这里的黑人也赶走。随着约翰内斯堡城区面积的迅速扩展,当初划出来的那片“西部区”在十多年后就成为白人城区发展的障碍。为了扩大城市、进入西部区圈地开发房地产,就要把黑人赶到更远的郊区。于是1945年,白人当局废除“西部区”,而在更远的西南郊建立“西南城区”来安置黑人劳工。这里离约翰内斯堡市中心约20公里,以北京比喻,相当于把黑人从“二环外”赶到了“四环外”。

    西南城区即South Western Township,后来缩写为Soweto,即索韦托。当时对于Soweto这个缩写,许多黑人另有解释:索韦托就是SoWhereTo,“那么我们去哪儿呢?”显然,白人不准他们到别的地方。这就是千夫所指的南非特色“种族隔离型贫民区”的由来。显然,这种安排之所以为千夫所指,不在于这里允许黑人安家,而在于其他地方都不许黑人安家。我国有些舆论认为南非的罪恶就在于允许索韦托存在,意谓我们连索韦托这样的地方都不许有,反倒是很伟大。价值颠倒一至于斯!

    其实索韦托最初也被当局划为“集体宿舍区”,但由于黑人坚持“私搭乱建”,白人对这块他们不住的地方也就不再“清理”了。后来又有人在这里盖了许多简易房租给黑人,于是索韦托逐渐发展为一个集体宿舍、自建棚户、廉租私屋三种居所混合的庞大贫民区,而且从种族隔离制度前期到后期,这三种居所依次成为索韦托居住类型的主体。即最初以集体宿舍为主,后来以自建棚户为主,最后以廉租私屋为主。

    种族隔离时期索韦托的恶劣条件举世闻名。这里陋屋连片,一望无际,聚居人口到1980年代已达200万,远超过约翰内斯堡主城区。它的公共设施简陋,治安恶劣,社会动荡。不仅犯罪率奇高,而且是各种黑人抗争事件的发生地与黑人解放组织的“革命摇篮”。而与之紧邻的“白人城市”约翰内斯堡却因“没有贫民区”比欧美城市还漂亮,“天堂般的约翰内斯堡与地狱般的索韦托”形成鲜明对比。

    种族隔离制度废除后,民主南非时期索韦托的南非本国劳工都得到了安家定居权利,集体宿舍现在基本只有外籍劳工居住。而自建棚户与简陋的廉租私屋逐步被新南非的福利性廉租公屋取代。同时新政府资助、鼓励黑人购房建房,黑人自有的正规住宅越来越多。由于民主化后市场竞争向黑人开放,过去普遍贫穷的黑人出现分化,黑人资产阶级兴起,中产社区与“富黑人”的豪宅也在索韦托出现。同时城市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电力、供水、通讯、医疗水平都明显提高,体育场馆与学校也大量出现。正如今天在那里一幅壁画所题:“Soweto Uplifting(索韦托蒸蒸日上)!”今日索韦托已经从一个“隔离”中的纯粹贫民区逐步变成一个贫富混合居住的正常都市区。而“索韦托就是sowhereto”的说法如今也已有了新意:So,whereto?Soweto,ofcourse!“到哪里去呢?当然是索韦托!”

    但是另一方面,约翰内斯堡在种族隔离制度废除后这些年却不再是那个“白人的天堂”了。随着黑人大量移居约翰内斯堡,过去针对他们的严厉“城管”取消,这里出现了贫民窟、流浪汉,脏乱差问题明显增加。更严重的是民主化以后这些年约翰内斯堡的治安状况可以说是每况愈下。有人说出这里现了“底特律现象”:由于治安恶化,市中心显出衰败,富人、大公司纷纷搬往郊区,那里出现了一大批豪华社区……。

    这个城市现在比起种族隔离时期要更像“拉美”(据说拉美大城市的特征就是城里有大片的贫民区),但这并不是我们所讲的拉美化,因为拉美并没有走出种族隔离制度这一背景。它的问题是与发达的民主福利国家相比而言的。“拉美化”再坏,也不会有人羡慕南非过去的“有序城市化”。而南非如今出现的这些问题,应该说是种族隔离制度废除后的“阵痛”。南非在种族隔离时期城市里很干净,治安也很好,但这是以种族隔离为背景的。我提出一个概念,把这种状况叫做“前拉美化”,也就是说它是在没有迁徙自由背景下出现的特权性的“漂亮城市”,这种漂亮的背后是对黑人人权的剥夺,因此它比拉美更落后。而在种族隔离制度废除后的民主化时期南非虽然出现了暂时的城市治理困难,可以叫作“类拉美化”吧,但与“前拉美化”的“漂亮城市”相比还是进步了。今天南非社会的共识是,如今的城市治理困难只是进步过程中的问题,要解决这种问题,但绝不会再倒退回到“前拉美化”状态,尽管南非在那时曾经有非常漂亮而且“有序”的城市,但对于大多数人即黑人而言这并不是他们的城市,也不值得他们自豪。

    实际上,早在民主化之前,随着种族隔离制度在南非的兴盛与衰落,当局对“贫民区”的态度已有变化。索韦托的出现与“西部区”一样是种族隔离制度剥夺了黑人迁徙居住自由的结果,因此受世人谴责。但是随着黑人维权运动的日益兴起,如果说50年前当局还可以把黑人从“二环外”驱赶到“四环外”,那么在此后的几十年中当局已经不能把他们再往远处赶了。到1980-1990年代之交,尽管约翰内斯堡城区又大为扩展,连同它的几个白人卫星城镇已经几乎把索韦托包围起来,但是黑人在索韦托的居住权已经无法剥夺,当局不能再把他们往“五环外”赶了。其实即使不从“开发房地产”或建设“美丽大都市”出发,仅就索韦托当时已成为黑人反抗组织活动中心这一点而言,那时的白人政权又何尝不想像当年废除“西部区”那样废除索韦托?只是他们做不到而已!

    而今天中国还是可以做到的!关于这方面我们下面还要谈到。现在我们来回答:中国的“农民工”住在哪里?

    “城里没有贫民窟”的“奇迹”(2):中国的“宿舍劳动体制”

    穷人买(租)不起通常的商品房。这点大概全世界都一样。

    而与南非一样,中国的城市政府是不会给这些“暂住”者提供廉租公屋或其他住房福利的。前些年一些城市以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的名义从农民那里强行圈地,却盖起大片穷人买不起、富人占便宜的“廉价豪宅”,即所谓“经济适用房”。有人居然还津津乐道说幸亏骗了穷人一把,“天通苑歪打正着没成巨型贫民窟”,他们说:“如果天通苑……真的像一些群众要求的那样建成全部都是80平米以下的小户型,全都卖给低收入的贫困户,建成几十万人的巨型贫民窟的话”就将产生什么什么问题。还有些人连一般商品房标准稍降、价格稍低也反对,说是“警惕中低价房区成为贫民区”!欺骗贫困户居然是“正着”,商品房价格让穷人买得起就值得“警惕”,还谈得到什么专门给穷人盖福利房?当然应该说,这些被骗的“贫困户”并不是农民工,因为政策清楚地讲这些“中低收入者”必须持有北京户口。换言之,“农民工”还没有被骗的资格,有关方面根本不屑于骗他们,因为他们本来就不该奢望什么福利的。

    而“暂住”者要“私搭乱建”形成自己的陋屋,在中国和南非都比大多数民主国家更少可能。姚洋先生最近一再说穷人进城搞贫民窟就是侵犯产权。而“贫民窟”通常被说成是“资本主义的罪恶”,我国据说是没有这种罪恶的。那么按姚洋先生的说法,“资本主义”国家倒是放纵穷人“侵犯产权”的,而连《物权法》出台都千难万险最后还弄得含含糊糊的“社会主义”中国,反而在严禁穷人“侵犯产权”方面远远超过“资本主义”?

    但应该承认,姚洋先生的说法对于许多民主国家还是有点影子:这些国家虽然也保护产权,但还顾及穷人的选票,没有把“产权的绝对性”置于穷人的生存之上,所以对穷人在“空地”上“私搭乱建”往往睁眼闭眼,就是禁止,也很难使出我们“城管”的那种铁腕。用学者的话说,“在那些国家当地政府对移民聚集和非法占地比较宽容”。而中国与民主化前的南非都不会把他们当“选民”看,所以南非对“进城黑人”与中国对“进城农民”就很不“宽容”了。于是这两国都有所谓“不拒绝’豪宅’,但禁止’贫民窟’”的“美丽城市”政策。但是两相比较,南非毕竟还有索韦托这样的地方是允许棚户存在的,而中国连这个“空子”也没有。“我国城镇根本不允许流动人口聚集或自发搭建棚户”,因此“非正式的住所(如棚户)对中国流动人口而言是不可行的,这一情形与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同”,与南非也略有区别。

    福利性廉租公屋与自建简易房均不可能,余下的出路就只有:或者租住廉租私屋,或者放弃家庭生活,在集体宿舍“工棚”栖身。在南非,像索韦托这样的地方廉租私屋数量庞大,而且当局基本不去干预。“白人城市”中也有少量廉租私屋租给黑人,但处于不稳定状态,当局时常要“清理”。两者合计,使廉租私屋成为南非黑人劳工的主要居住方式。加上自建棚户,黑人劳工实际上多数都在城市建立了家庭生活。尽管当局设想他们应该当“候鸟”,实际上到种族隔离制度后期的1990年,大约翰内斯堡地区的黑人只有21%(如前所述,主要是进城未久的祖鲁族劳工)是集体宿舍居民。可以说,黑人在城市安家定居进程的发展,实际上是黑人维权运动取得的渐进成果。

    而在中国,由于自建简易房完全不可能,也不存在像索韦托那样尽管被排斥到城郊、但毕竟得到当局承认的打工者聚居区,农民工能使用的廉租私屋,包括出租棚户,只能不稳定地存在于两类地区:一是被都市化了的前农村,二是郊区即所谓“城乡结合部”。但是这两类地区都没有取得索韦托那样的“合法性”,而是如同南非“白人城市”中的黑人租户那样不时面临被“清理”的命运。这就决定了中国农民工能够居住的廉租私屋比例也不可能像南非那样高,而成为“工棚客”的比率则高得多。

    根据一些学者的统计:2000年北京57%流动人口是集体户,另一统计是:同年北京45.34%的“外来人口”居住于集体宿舍、工作场所与工棚,还有11.38%是“其他”(包括居无定所、投亲靠友、作为保姆住主人家乃至身处“收容所”等等),而只有39.59%是租房住,有0.69%购置了住房(可以想见,主要是外来人口中的“农民企业家”、“山西煤老板”之类),有3.10%自建房(主要是在郊区租农民土地自建简易房,如同分散化、非法化的“小索韦托”)。

    在中国最大城市上海,2004年有53.5%的外来务工人员住集体宿舍和工棚,其余46.5%则主要是租房住,以租郊区农民私房为主。耐人寻味的是:上海规定私屋出租人均面积必须达到7平方米才“合法”,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则是申请《上海市暂住证》的必要条件。但在上海市的上述打工租房者中,达不到这个“合法”标准的达46.8%。也就是说,在只有少部分农民工能够租房住的同时,这些人中的近半数的租房还属于“非法”。换言之,理论上他们都可能因为住得差而被驱逐–而不是因为住得差而获得帮助!

    在其他国家,你住得差会引起同情(如果还不能给你福利,至少给你自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你“侵犯产权”),而在中国与南非,你住得差会惹人讨厌–在南非会把你的家庭赶到索韦托,而在中国干脆连索韦托都“非法”,除了放弃家庭生活、在“集体宿舍”栖身,你还能去哪呢?(sowhereto?!–but no Soweto.)所谓“中国没有贫民窟”的“奇迹”就是这样出现的。无怪乎人们疾呼:“对贫民窟的控制不应该以牺牲社会公正为代价”!

    于是很自然地,南非大城市“没有贫民窟”,就有了城郊的索韦托,而中国大城市“没有贫民窟”也没有索韦托,就只有“集体宿舍”了。2007年6月,对本国贫民窟问题深有所感的一位印度记者问中国重庆市副市长:重庆会不会出现贫民窟?副市长答:我们“永远不会有贫民窟”。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中国的农民习惯做“两栖人”,喜欢单身进城打工而把家庭留在农村,不像你们印度农民喜欢全家进城而且还要住在一起!其实如前所述,南非当局当初也是这样设想。无奈黑人不听话,到了后期除处境最差的少数祖鲁族劳工外,都在都市安家了。而中国的大多数“农民工”仍然像种族隔离后期这些祖鲁族劳工(乃至民主化之后的外籍劳工)一样,仍然处于“集体宿舍”劳工状态。

    当然,中国与南非的“宿舍劳工”还是有某种区别,最大的不同是:南非的集体宿舍多数是政府统一建设或政府招商建设的“宿舍镇”与“宿舍院”,标准较为划一,距工作地较远,有专门规划的通勤交通。而中国的集体宿舍与工棚都由各雇主自行分散建立,也无统一标准。有的宿舍相当不错,但条件恶劣的工棚也比比皆是。由于是企业自建,离工作地较近,也无通勤服务。特别是中国打工者有一种糟糕的集体住宿方式,就是干脆无宿舍,在工作地点过夜:很多小企业特别是服务业商店、餐馆晚上打烊后,就让打工者睡在厅堂、工作间,建筑、装修工则睡在施工中的房屋内。这在南非是不许可的,当然主要并非出于人道考虑,而是南非的种族隔离立法规定黑人只能在“白人区”工作,不能在此生活,所以黑人劳工必须另有生活区。而在中国,除了一些乡镇为“引资”建了统一的集体宿舍出租给企业外,大城市中似乎只有打工者特别多的深圳,1990年代由政府专门招商建立了大规模的跨企业“外来人员安置区”。这种安置区模式很像南非的“宿舍镇”。而进入新世纪后安置区被取缔时曾遭遇居住者的抗议(见下章),足见他们的其他可能出路比这还不如。

    中国学者任焰、潘毅曾把中国这种现象称为“宿舍劳动体制”。有趣的是该文以英文在国外发表时,“宿舍劳动”一词就是当初南非常用的DormitoryLabour,只是这种制度如今在南非已经远不如中国那么典型了。在南非,“贫民窟”的恶劣状况经常见于报道,可是集体宿舍由于记者免进,恶劣状况很少为人所知。在中国当然也如此。按潘毅等人的说法,“宿舍劳动体制”把工人置于军营式的管束中,对工人的控制从劳动过程延伸到日常生活,严密的“宿舍管理”纪律置工人于“福柯式的’全景敞式空间’”,没有任何个人隐私可藏。工棚有人把守,外人免进,内人白天工作自不待言,夜间必须限时归宿,也少有外出可能。应该说,今天中国大城市的“工棚”还是比过去进步了,像1990年代初深圳等地曾流行“拘禁式工棚”,发生过火灾时因工棚被锁、导致许多女工被烧死的惨剧。如今除了矿山与乡村工业时有“窑奴”新闻外,信息发达的大城市应该没有这种奴工式的工棚了。当然,潘毅等人也指出了“宿舍劳动体制”的另一面:由于工人聚居一处,容易造成集体抗争的条件。南非也同样如此。这大概也就是种族隔离制度后期当局对“流动工人”家居化趋势没有认真阻止的原因之一。但是由于中国对自主工会的严禁远甚于南非,所以当局对此似乎并不怎么担心。

    而“工棚现象”给中国“农民工”造成的痛苦,则不亚于南非的“宿舍劳工”。恰恰就在副市长宣称农民喜欢做“两栖人”的重庆市,2007年的一项调查中有5%的男性民工坦承自己找过“小姐”。如果不是问自己,而是一般地问在长期离家状态下打工者会如何,则男性民工中21%答“找小姐”、18%答“整夜睡不着”、18%答“喝酒麻醉自己”、25%答“看黄色录像”或“讲黄色笑话”;女性民工中19%答“拼命干活发泄”、5%答“强忍着”。调查还显示,已婚夫妻打工而长期两地分居时,24%的男性、33%的女性“整夜睡不着”。39%的男性、55%的女性民工通过“给家里打电话”来度过漫漫长夜。调查报告指出“性压抑已经成了民工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许多犯罪都与此有关。

    而更严重的是“两栖人”现象在乡村也造成了“留守”人口的灾难和社会伦理危机。2008年4月媒体报道了云南镇雄县某村一无赖竟轻易霸占村里10余名留守妇女,结果被赶回来的打工丈夫们私刑毒打致死的新闻。此人貌丑人穷,无权无势,而竟能如此,遂成新闻。那些更“出色”的人如果这样,还是新闻吗?近年来有关乡村急速“老龄化”、妇女自杀率畸高和家庭危机的资料已经不胜枚举。尤有甚者,中科院北京基因组司法物证鉴定中心2005年共做了3000例左右的亲子鉴定,其中非亲子比率达22.6%,而农村例子中非亲子率更是“有点惊人”,高达将近50%!这虽非一般性抽样,城乡各自的比例也并不反映社会现实,但城乡之间的比较,再联系关于近年来乡村家庭危机的报道,也可见问题之严重。

    经济上“宿舍劳工”制度之弊也甚于南非。中国与南非都把“流动工人”视为“有退路”的人,不承认他们有失业问题,把他们视为优化城市经济的调节器和规避经济危机的减压阀:经济繁荣了就招他们来打工,萧条了就打发他们“返乡”,年轻力壮时出卖青春,年长体衰就让他们“归田”终老。国家既没有社会保障“负担”,他们在城里住在严格管束下的“军营”,又不会给上流社会“添乱”。不少人认为这是我们独具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只有在他们保持“宿舍劳工”状态时才能实现。南非黑人劳工既然已经大部分家居化,这种“优势”自然就只有在中国保持得最典型。

    果然在2008年经济危机发生后,中国出现大批“农民工”“返乡”之潮。在预先假定农民工可以把“回乡种田”作为“退路”的情况下,善后工作显得漫不经心:工人没有得到被解雇的事先通知,没有缓冲期,没有遣散费,甚至有的欠薪都未付。农民工的“社保”也宣告失效,他们如果不“退保”,预扣的工资就没了……。在正常情况下,我国的“宿舍劳工”同样比其他条件类似的租房民工处境更差,他们不仅无法有正常的家庭生活,而且也削弱了他们在劳务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因为一离开企业就无处安身,他们事实上无法“待价而沽”、“择木而栖”,而只能在接受任何条件留在企业里和离城返乡二者间作出选择。

    当然,无论南非还是中国,事实上“流动工人”家居化都是无法遏制的趋势。尤其是这种趋势具有自我强化的特点:只要初步的家居化生产了新一代人,他们就更不能忍受那种都市“贱民”的身份,因而会更加强烈地推动维权。中国在这方面只是比南非晚走一步而已。南非因为像索韦托那样的大型黑人聚居区是被官方承认的,国民教育体系也覆盖了这里。虽然财政投入无法与白人教育相比,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进行的是白人统治需要的“奴化教育”,但仍然培养出了种族隔离制度的掘墓人。正如南非左派学者海因.马雷指出的:“索韦托的孩子”普遍受过教育,比老人更不能接受种族隔离了,这是这个制度终于维持不下去的重要原因。

    而中国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不仅也存在着众所周知的城乡不平等,而且由于官方从不承认都市中的“暂住者”社区,“民工子弟”长期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死角。近年来这一情况虽有所改变,但“居住歧视”仍然导致了事实上的教育歧视:由于长期独生子女政策使都市户籍人口结构变化,为他们服务的中小学资源出现大量过剩,目前的政策倾向于利用这些过剩资源接纳“民工子弟”。但是这些学校距离民工居住的“分散索韦托”大都非常远,如果不允许民工就近居住,学校又不搬到“分散索韦托”附近,民工子弟仍然难以上学。更何况中国升学考试的户籍资格仍然森严。因此中国“民工子弟”受教育的问题如今仍比南非索韦托黑人受教育的问题严重得多,大体上相当于南非外籍劳工子女的受教育状况。

    尽管如此,中国的“民工子弟”仍然在成长,而且与南非“索韦托的孩子”一样,将成为冲垮身份壁垒制度的重要因素。

    中篇三:南非与中国如何“清除贫民窟”

    南非与中国如何“清除贫民窟”:索菲亚事件与深圳大“梳理”

    早在19世纪,蒲鲁东所谓贫民窟是“资本主义的罪恶”的说法就曾遭到恩格斯的驳斥。恩格斯指出:穷人“一般总是住在恶劣的、拥挤的、不卫生的住宅中”,这“不是现代(按指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它甚至也不是现代无产阶级遭受的一种和以前一切被压迫阶级的痛苦不同的特有的痛苦;相反,它几乎是同等地伤害到一切时代的一切被压迫阶级”。显然,恩格斯并不认为“贫民窟”为“资本主义”所独有。

    那么,“现代”即资本主义在住宅问题上真正独有的弊病是什么?那恰恰是为上流社会的需要而强拆“贫民窟”,使得城市主城区穷人“本来就很恶劣的居住条件”也被剥夺!请看恩格斯怎么说:“现代大城市的发展,使某些街区特别是市中心的地皮价值人为地提高起来,往往是大幅度地提高起来。原先建筑在这些地皮上的房屋……就被拆毁而改建别的房屋。首先遭到这种厄运的就是市中心的工人住宅,因为这些住宅的租价,甚至在住宅中挤得极满的时候,也永远不能超出或者最多也只能极缓慢地超出一定的最高限额。于是这些住宅就被拆毁,在原地兴建商店、货栈或公共建筑物。”“结果工人从市中心被排挤到市郊;工人住宅以及一般小住宅都变得稀少和昂贵,而且往往是根本找不到。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建造昂贵住宅为建筑业提供了更有利得多的投机场所”。

    恩格斯以当时法国奥斯曼伯爵“清理贫民窟”建设“美丽巴黎”的“大拆迁”为例,痛斥说:“波拿巴主义曾以自己的欧斯曼为代表在巴黎大规模地利用这种趋势来欺诈勒索,中饱私囊。”但恩格斯说这种现象不仅在法国、而且在“现代”各国都很通行。这个结论却有点误差:事实上在民主政治下的市场经济中,典型的“奥斯曼现象”很难产生。也正因为此,在许多这类国家中,都市主城区一直存在着穷人社区(也就是南非白人嘲讽的“无序城市化”)。而法国的奥斯曼现象则是第二帝国“波拿巴主义”破坏了共和民主规则的结果。实际上就在法国也是特例。在第二帝国崩溃后,法国仍然在进行以协议拆迁为基础的城市改造,但再也没有出现过这种用铁腕手段对付穷人的“大拆迁”。

    显然,这样“清理贫民窟”并不是“资本主义”的通例,而是在专制政治下搞“原始积累”的通例。在当代能够这样做的,也就是中国和民主化以前的南非最为典型。

    如前所述,“流动工人”争取家居化,在南非和中国都是个难以遏制的潮流。而在没有福利房又买不起商品房的情况下,穷人的家居化无论是自建还是租住,自然都无法追求“高雅”。他们所住的自建棚户与廉租私屋通常都被视为“贫民窟”。近年来我国一些论者认识到在国家不提供住房保障的情况下“清理贫民窟”之不人道,又觉得“贫民窟”之称不好听,建议改称“平民区”、“和谐社区”乃至“待富区”。其实,“贫民窟”之称是不好听,但“贫民窟”(slum)这个词也绝无“侵犯产权”的意思。笔者曾指出:slum的原意是“背街小巷”,后来引申为贫民区时一般也是指合法的穷人家庭社区。联合国人居署(UN-HABITAT)把那些建筑密度高、没有自用自来水、没有卫生间的家庭户都算作“贫民窟”,如果按这个标准,2000年中国城镇户籍人口有多达39%属于“贫民窟住户”。而外来人口由于“家庭户”本身比例就小(集体宿舍即dormitory历来不算是贫民窟的),住在“贫民窟”的比例反而更低。而在一般国家,贫民窟这个称呼只能使人同情于贫民,并问责于政府促其施以援手。说是有损于“国家(应该说是官家)形象”容或有之,说是有损于贫民则纯属无稽–难道对他们犁庭扫穴、毁“窟”逐人反倒有利于他们?

    而在南非与中国则相反,两国都不承认有什么“贫民窟”。却有所谓“违法擅占”(南非)和“违章建筑”(中国)的说法,其实都是像姚洋先生那样指责这些穷人“侵犯产权”。但是slum这个词如前所述,并无“违法擅占”与“违章建筑”之意。在英语中一般用另一个词称呼那些“非法占地私搭乱建”的棚户,即Squatter。姚洋先生与中国、南非两国当局显然是把那些他们想赶走的穷人贬成squatter,于是就有理由对其采用铁腕“城管”手段了。

    但是正如上文所分析的,squatter之说如果在那些对穷人搭建房屋比较“宽容”的民主国家还有点儿来由,在中国与南非这样的国家,“穷人的圈地运动”、“开发商为穷人让路”这种被称为“拉美病”的现象根本不可能存在。事实上,这两国的连片(个别户另当别论)穷人居处,可以说是slum,但基本不可能有squatter。

    在南非,索韦托的黑人聚居固然是当局认可的,就是在“白人城市”中那些遭到“清理”的很少几处黑人社区,如下文提到的约翰内斯堡市内的索菲亚镇和开普敦市内的第6区,实际上也是白人开发商建造的。以约翰内斯堡市中心以西约4英里的索菲亚为例,当地原来被安排为白人下层居民的居住区。一家房地产公司在此为“穷白人”盖了成片的低标准住宅。但是市政当局说这些住宅“不达标”,不配给白人住,拒绝提供市政服务。穷白人因此被安置到别处。房地产公司不愿受损,便把这些房子贱价卖(租)给了打工的黑人,由此形成了5万多人口的黑人贫民区。这无疑是名副其实的交易,与“擅占”毫不沾边。

    而中国连“索韦托”都没有,更不可能出现“农民工”“擅占”的社区。他们如果不住集体宿舍而是自找住处,一般都是租房,从当年北京的“浙江村”、“河南村”到深圳的“安置区”,乃至各地都有的“城中村”,无一例外。中国的大城市实际上也存在着棚户区,尤其在所谓的“城乡结合部”往往还形成一些“棚户地带”,从建筑类型讲毫无疑问就是“贫民窟”。但即便这些棚户一般也是户籍居民盖的,外来打工者只是租用。有时户籍居民干脆只是出租地面,坐地收钱,让打工者自建棚户,那也是租用,而非“擅占”。像印度和拉美那样穷人占用“空地”盖房几年后就被视为“业主”这样的便宜事,哪里能落到南非与中国的这些“弱势群体”头上?

    但是只要有权有势者说你“擅占”你就是“擅占”,说你“违章”你就是“违章”。所以在中国与过去的南非,要说“侵犯产权”的现象也多的很,但不是什么“贫民窟侵犯产权”,恰恰相反,是强拆贫民窟侵犯产权。我们可以看看两个案例:

    上文所述的索菲亚黑人本来平安无事地住了许多年,1950年南非当局想要开发房地产了,就宣称要“清除贫民窟”。但因非国大的反抗,1953年拆迁计划才开始实施,把该地黑人赶到了距市区13英里的地方重新“安置”。由于黑人抗拒,拆迁阻力很大,时断时续一直相持了两年之久。直到1955年2月9日,政府出动数千警察实行强拆,非国大以“从我的尸体上跨过去”为口号发动抵制,又经几周的斗争后,政府终于得手。这一事件当时曾轰动国际舆论。人们纷纷谴责这种暴行。还出现了以此为题材的文学作品,如后来著名的南非进步电影《鼓》就是反映这次事件的。南非当局这次行动的理由就是索菲亚是个问题成堆的贫民窟。但是舆论认为,这并不能使政府的行为合法化。正如美国作家哈德尔斯敦指出的:“索非亚镇过去确实是一个贫民窟,在这儿居住过的人谁也不会否认这一点。但是改造贫民窟不能没收整个地区的财产。”而《纽约时报》在当局洋洋自得地宣布“胜利”后发表社论指出,官方的报道“就像是来自一个警察国家的报告,令人读了以后很不舒服。”索菲亚的废墟上后来建起了白人的社区,就名为Triomf(胜利),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图图大主教对此愤然说:这是“给我们伤口上撒一把盐。”

    除索菲亚镇事件外,这种“清除贫民窟”的举动还有不少,如1960年代博塔政府以类似强制手段拆除了开普敦黑人打工者聚居的第六区。这类行为留下了持久的历史创伤,索菲亚旧址如今竖着题为《驱逐》的壁画,而开普敦第六区则立有纪念碑:“过往的诸君:请记住世代居住在第六区的数千人,他们只因肤色而被驱离家园;请记住圣马可教堂和这个社区,他们曾抵抗了对第六区的毁灭!”

    而中国的“清理贫民窟”更是毫不留情,其清理的规模也是南非绝对无法相比的。1990年代北京清理“浙江村”、“河南村”和近年来清理“上访村”,乃至很多城市近年来对外来打工者集中的廉租私屋区即所谓“城中村”的清除,都可谓犁庭扫穴。仅深圳一地,最近几年就曾几次“开展规模空前的拆除违建行动”,仅2004年的一次,“官方消息称相当于搬走一座百万人口的中等城市”,号称“百万之众告别窝棚”。行动最壮观时“拆除量以日均5万余平方米的惊人速度向前推进。梳理所到之处,临时窝棚纷纷夷为平地,隐居其中的外来流动人员不得不四处迁移寻找出路。”市领导宣称:“我们不但要像梳子一样把这个城市的角落梳理一遍,甚至要做到用篦子的程度……”。清了“关里”,又清“关外”,拆之不足,还放火焚烧。号称“行政性纵火”!拆了窝棚还不算,严厉的“城管”剥夺了他们赖以为生的板车、秤杆,他们孩子上学的“民工子弟学校”也屡被查禁。

    即便这样,市里还是有漏网的“贫民窟”存在。2007年笔者在当地的一处漂亮的商品房小区墙外就看到山坡上龙眼树中隐藏着一片“家无四壁”不蔽风雨的窝棚。一个主人告诉我他来自粤西廉江县,在本市谋生已20年,一家人被赶来赶去,最后来此栖身。这里不仅无电无水,连地址也没有,家乡人有事,得打电话给他在市里的亲戚,亲戚再走来转告。当我要拍摄他的窝棚时他显得有些害怕。我说如果这里的状况被报道,你们会得到帮助的。他说哪里,如果报道出去,我们一家又会被赶走而无家可归了……。

    当地政府为这种做法找根据:

    一说城里的“城中村”是slum,拆除应该有补偿,而城郊的棚户是squatter,拆了就拆了。其实两者都是说不通的。首先国际上一般所谓“擅占”是指未经许可,说市里规划没有的就是“擅占”,这范围未免太宽。其实外来户租建棚户大都是基层政府允许、签过合同并且缴纳租金的。如果说违法也是基层政府违法,为什么不惩罚他们而惩罚穷人租户?正如有学者质疑:棚户“违法”存在有的已达20年,过去不拆(那时要用这些苦力)就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后果只让租户承受合理吗?而且“城中村”用于出租也未必是市里规划的,它与城郊棚户建筑质量不同,租金迥异,租用手续却大都类似,何以前者是slum后者就成了squatter?其实,“城中村改造”的补偿也是针对房主而言,对“流动工人”租户一样是无条件驱逐的,就他们而言所受待遇又有什么两样?

    二说原来允许,现在有新法规了,赶走他们就有根据了。但且不说以“红头文件”式的行政法规驱逐人是否合理,这类立法本来也只应禁止今后,不应追溯既往。

    三说这种“梳理”只是打击了“违法出租”的房主,租户只是搬家而已。这更是牵强:前述南非驱逐的索菲亚黑人也绝大部分是租户,因此把他们赶走也就不算驱逐了吗?

    四说“梳理”“外来人”得到了本地户籍居民的支持,那南非就更有道理了:“白人城市”驱逐黑人难道不是得到白人市民全力支持的?

    “梳理”的理由只有一个是令人同情的:有官员说深圳对外来工实际上在全国是最宽容的,正因为如此才涌进来这么多人。而小小深圳不可能容纳全国的穷人。的确,全国都在驱赶穷人而只要求深圳容忍棚户,确实有失公平。但是,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其他地方也应当扩大容忍、从而减轻深圳的压力呢,还是连深圳这“唯一容忍地”都取消,全国一致地驱逐他们?

    其实当地不仅“梳理”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也赶走了大量“农民工”,甚至市里正式建立的专门安置打工者的“安置区”,也是说驱逐就驱逐。深圳当年大兴土木时大量使用“流动工人”,为了不让城里出现“贫民窟”就在当时的城外设置了几个“安置区”,容纳了大量的外来工,实际上也就是深圳的“索韦托”。它们不仅法律手续齐备,而且曾经被广泛宣传过。如“冬瓜岭安置区”,1992年“经福田区建设局、国土局批准,在福田区莲花山冬瓜岭地域新建暂住人员安置区”,官方报道称为成功解决打工者居住问题的“冬瓜岭模式”,号称“外来人的安乐窝”、“外劳的乐土”。全国各地还来人参观学习。然而,城市建好了,官府顿时翻脸,打工者就成了多余人。政府要在这里给官员盖“福利房”(为了官员的“福利”而把穷人扫地出门,这应该是最典型的“负福利”了。)于是1998年5月27日出台“深府(1998)101号”文件宣布:“福田区冬瓜岭安置区,划给市住宅局作为福利房建设用地”。当年8月18日,“五家职能部门在冬瓜岭安置区强制实施联合执法行动”,制服了抗议者后,“拆违”15万平方米,一举驱逐4万人。9月11日《深圳商报》头版头条就宣称:《没有拔不掉的“钉子”》!

    与南非的做法相比,我国上述驱逐“流动劳工”的做法有几个特点:

    第一,规模更大、手段更严厉。南非的索菲亚镇事件驱逐了几万人就骇人听闻,比起深圳一次“梳理”百万人简直太小家子气了!索菲亚驱逐持续数年才得手,而深圳仅4个月就大功告成;南非也就出动警察拉人,深圳还发明了“行政性纵火”!南非的被驱逐者嚷嚷得举世震惊,又是拍电影,又是纪念碑,而深圳正如评论者所言,毫无组织资源的被驱逐者出现了“百万人的失语”!

    第二,驱逐范围没有限制。南非自从取消“西部区”建立索韦托,把黑人从“二环外”赶到“四环外”以后,基本就不再向外赶了。后来驱逐的索菲亚、第六区等地基本上都是在主城区。索韦托这样的“安置区”很少被触动。而深圳是从“城中村”到“安置区”,再到“关外”原来宝安县的农村,只要被开发商看上了,政府“卖地财政”打上它的主意了,立马就“梳理”你没商量。

    第三,南非当局拆除索菲亚镇以后还是对这些黑人贫民进行了安置的,在“四环外”的草坪镇给他们新建了住房。而且据说他们在这里交的房租要比原来在索菲亚少。这当然不能掩盖这种驱逐造成的伤害:从“二环外”被赶到“四环外”,房租本来就不可能一样。而黑人的交通及生活成本都增加了,生活质量无疑也受影响。但是相比而言,中国的上述“梳理”行动却基本没有重新安置。有人公然表示,梳理行动就是要淘汰那些“不适宜于在深圳居住的人口”。据估计,三分之二的被驱逐者被迫离开了深圳,余下的进入了“游击战”状态。“一些人撤到月亮湾花园附近的山沟中、荔枝林里,以及被拆后的废墟上,又搭起了简易窝棚。”这些人的生存处境比索菲亚的被驱逐者不知悲惨多少!

    第四,随意性更大。南非立法虽是恶法,毕竟很少朝令夕改。就像“通行证法”虽坏,持了通行证毕竟就不会抓你。但就像我们有了“三证”逢到“敏感时候”还是会被“收容”一样,在“拆除违建”问题上当局也是随心所欲,今天自己设立“安置区”,明天又说那是“违章建筑”,横竖都是他有理。

    从来没有人认为“贫民窟”是令人羡慕的。南非黑人领袖曼德拉曾描述约翰内斯堡的一处黑人贫民区亚历山大:“那里的道路什么也没铺,脏乱不堪,饥饿、营养不良的儿童半裸着身子四处乱跑,空气中混合着浓浓的煤烟,几户人家共用一个水龙头,路边水塘里的死水散发着恶臭,由于根本没有电,亚历山大被认为是一座’黑暗城镇’。夜间步行回家非常危险,……邪恶暴力经常发生,生命在这里是廉价的,夜里经常发生动刀动枪的暴力事件。”

    没有人会对这样的状况表示满意。但是连这样的穷人区也不放过而要驱逐之,难道不是更加残酷吗?因此面对白人当局的“清理贫民窟”,南非的黑人精英都非常强调黑人在贫民窟的居住权利,倡导他们的维权斗争:曼德拉就指出:“尽管亚历山大的生活像地狱,但这里也是个致富之地,作为南非为数不多的地区之一,非洲人可以在这里积累私有财产,经营自己的产业。在这里非洲人不必向白人城管当局磕头。亚历山大是一片希望的沃土,见证了我们的人民冲破约束,成为城市永久居住者的历程。为了让非洲人留在农村或在矿上打工,白人政府坚持认为黑人本质上就是农村人,不适合城市生活。亚历山大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它却戳穿了这种无耻的谎言。其居民来自各个非洲部落,完全适应城市的生活和政治意识。城市生活有利于抹掉部落之间、种族之间的隔阂。”

    让我们也听听这些话吧!

    中篇四:南非与中国的“二元土地制度”

    只许官“圈”,不许民卖:南非与中国的“二元土地制度”

    经济腾飞的要素一是人力二是土地。而对人的束缚与对土地的束缚通常二位一体。尽管笔者并不认为土地这种特殊资源可以确立所谓“百分之百的绝对私有权”,宪政民主国家在公民授权的基础上为公益目的、作为公共服务行为对土地权利实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也是正常的。但是那里“群己权界”是明确的,民主体制使“公权”不会被“私用”,而自由体制下界属个人的那些“私权”(其中当然也包括在结社自由基础上形成“集体”以及退出“集体”的权利)也不会被没收。只有“低人权国家”会把管制土地当作“原始积累”的手段,对老百姓实行强制性的“被集体化”以适应“圈地运动”、“卖地财政”和“空手套白狼”的需要。

    在这方面,南非土地制度中一直存在英国传统与布尔传统的冲突。17世纪布尔人在南非最初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名义下的租让农场制,即政府出面任意征用土著人土地后,按种族身份特权“租”给布尔农场主使用。这种制度完全无视黑人的土地权利,特别便于白人国家圈占黑人土地,它与当时的黑奴制并行,成为布尔人原始积累的主要手段。但是它也造成地权不明晰,妨碍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

    19世纪英国占领开普殖民地后,在推行废奴改革的同时也试图进行土地私有化改革。1813年就宣布废除任意圈地的混乱制度,国有土地不再按身份批租,而是在市场上公开拍卖,价高者得。拍卖后土地即为私产,可以自由交易。这种“以买卖代替征用”的私有化土改主要有利于拥有资本的英裔,但其只认货币不论身份的私有制逻辑如果延伸下去,则黑人也将有可能购置地产,而白人国家将不便强征。因此这一改革受到布尔人的强烈抵制,一直难以推行。1828年英国殖民当局又颁布“关于改善霍屯督人和开普其他自由有色人处境”的第50号法令,规定黑人可以自由迁徙,有权购买和拥有土地。这一举措更惹恼了布尔人,他们因此大量离开开普地区向北迁徙,并建立摆脱英国统治的两个布尔共和国,最终引发了布尔战争。

    但是英国战胜后为安抚布尔人,却不再坚持自由化土改。因此后来南非实行的仍然主要是战前布尔人的制度。如1894年的格伦格雷法规定:黑人实行部落传统下的份地制,在主要的好地都被白人国家圈走的情况下,该法伪善地在余下的黑人地区实行“平均地权”,规定部落必须保证黑人家庭拥有份地,但每份不超过10英亩,一家不能拥有多份,份地不能买卖。禁止白人把土地租给黑人。

    1910年南非联邦建立后,英国传统与布尔传统仍然在土地问题上博弈,并在争论中通过1913年、1936年两个土地法,最后形成了一种“二元的土地制度”:在“最终实现南非白人国家所有”的大框架下,一方面,白人社会内部基本上按英国传统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上的私有地权制度。另一方面对黑人却强化了部落集体下的家庭“份地”平均使用制,不仅取消了1813、1828年英国人土地私有化改革时许诺的黑人购买、拥有土地的权利,严格禁止黑白间的土地交易和租佃。白人农场主可以雇黑人劳工,但不能向黑人出租土地。在工业化与都市化过程中大量放弃了农牧业而转变成市民的白人,其土地可以流转给其他白人农场主,或流转给国家用于项目开发,但决不能流转给黑人。而在黑人内部,当局也只承认部落土地所有制,不承认黑人家庭的私有制,并以法律“限制个人对土地的权利”,“限制个人土著土地拥有量”。

    同时,即便是对这些黑人部落区保有的土地,国家也可以随意征用来搞开发。使用份地却没有所有权的黑人家庭也好,白人国家安排的黑人家园自治机构也好,都不能对白人国家的意志说“不”。

    这样一种土地制度中的“二元结构”给南非白人当局带来两方面的好处:

    一方面当局得以用部落身份束缚黑人,即便黑人长期在城里打工,也得不到市民的权利,同时又以黑人都在其部落内拥有份地为理由,把所谓保障的责任推卸给黑人部落,否认国家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责任。在所谓“有序城市化”的名义下,经济繁荣时让他们进城卖苦力,一旦遇到萧条就把他们视为城里“多余的人”,竭力把他们赶回家靠部落份地生活,以此一次次地把危机的打击转嫁到他们身上。

    另一方面,白人国家以防止“黑人无地”为由伪善地维持黑人部落集体所有制,但国家却可以凌驾于“集体”之上,利用不承认黑人土地私有权的方便,任意廉价征地,把黑人从一块又一块的故土赶走。因此,南非一方面从来不存在所谓黑人内部“土地私有自由买卖”造成“土地兼并”的问题,但白人国家“兼并”黑人土地的问题却比任何“土地私有制”国家都严重。当1936年南非土地关系最终定型时,占总人口78%的黑人只有南非13%的土地,而不到18%的白人(含白人统治的“国家”)却拥有全国土地的87%。

    这样的土地制度如果没有全球化的市场经济背景,也就与中世纪差不多,不会比自由化的土地制度更有优势。但在现代资本主义已经达到的水平下,资本与技术的全球流动却使南非成为当代世界上“圈地运动”的典型地区,除了后来的中国,大概全球没有哪个地方像南非那样,一旦哪个投资项目取得了政府的同意,就可以随意拿到土地、进行低成本征地拆迁、赶走原住民。可以任意划拨的廉价开发土地与任意驱使的黑人劳工成为南非在全球化背景下“招商引资”的两大“优势”。由于既没有“钉子户”,所谓的“交易费用”也很低,南非的城市化用地与基础设施用地都比民主国家阔绰很多。她的大城市美轮美奂,大规模基础设施的建设也令人印象深刻,乃至十分“超前”。如前所述:南非尽管白人普遍有车,但由于多数黑人贫困,全国平均私车拥有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算高。但南非的高速公路建设在1960年代前后就迅速发展,到1980年代这个高速公路系统规模仅次于美国和德国居世界第三,比英、法、日等发达国家都多。

    民主化以前南非的这种二元结构的土地关系,在今天世界上最为相似的大概就是“经济奇迹”年代的中国了。我国改革前靠“人民公社”这种“被集体化”进行“社会主义原始积累”,改革后农民可以退出土地集体经营,但仍然无法退出地权“集体所有”,这种“被集体化”因而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中又发挥了更大作用。目前中国土地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只许官圈,不许民卖”。官府可以任意圈占土地,而农民则不能处置他们的“份地”。尤其在涉及改变用途时更是如此。笔者指出这就导致了土地问题上的“尺蠖效应”:如果“保护耕地”之说得势,上面就会更加严禁农民自愿售地,但官府圈地仍然是想圈就圈;如果“无需保护”之说得势呢?那官府就会更加狂圈土地了,但农民却仍然不能自愿售地。南非的土地制度最基本的特征也是这样。只是他们的黑人相当于我们的农民,而他们的强制性“部落所有制”相当于我们的强制性“集体所有制”。

    当然有人说,白人南非规定黑人必须保持“部落所有制”而不许私有土地是用心险恶,是要抢黑人的土地。而中国官府规定农民必须保持“集体所有制”而不许土地私有是出于好意,是怕农民不知惜地、胡乱买卖沦为“无地农民”。我曾指出对于这种说法最好的判断就是:假定你真的关心农民竟然胜过农民关心他自己,担心农民鼠目寸光可能会自断退路,我说农民没你想像的那么傻,也说不服你,那么好吧,你可以管制农民卖地,也就是“农民如果想卖,未必就可以卖”。但你能不能至少把地权归农实行一半,同意“农民如果不想卖,就可以不卖”呢?如果做不到这一条,遏制不住“圈地运动”,又何谈什么防止“无地农民”?假定你真的希望农民在涉地事务中增加“集体谈判能力”而害怕他们一盘散沙受人欺负,那更简单:为什么不允许他们自组农会?其实制度的逻辑要比那难以猜测的“用心”更重要。一种官府权力不受制约、而百姓权利不被承认的制度安排无论初衷多么良好,结果都是可想而知的。

    这一点可以从南非“黑人家园”建设中汤姆林森土地改革的失败看得很清楚。事实上南非当局尽管搞“圈地运动”的铁腕十分了得,但为了维持“流动工人”制度、防止黑人“无序”地进入城市,他们也希望以一小块份地拴住黑人,而防止他们放弃土地,完全脱离“黑人家园”。为此,负责规划“黑人家园”建设的汤姆林森委员会于1950-60年代之交实行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的改革。除分流部分黑人在“家园”离土不离乡地就地进入“地方工业”外,务农黑人的土地要重新分配,而且规定用途,农用地不得放牧,牧用地不得种粮,更不得随意改作农牧以外之用。这不是也打着防止黑人“无地”的旗号吗?但是黑人并不领情,他们使用土地的自由被进一步约束,自觉受到损害,纷纷起来抗争,一时南非大有处于“农民起义”之势。终于使这一“改革”流产。

    应该说,从黑人只有南非13%的土地这个比例看,南非白人圈占黑人土地的情况要比我国的“圈地运动”更严重。这无疑是300年种族压迫留下的最严重后果之一。南非民主化以后它仍然是个严重的后遗症,民主南非新政府为了解决土地问题仍然面临艰巨的任务。但我国改革后仅30年,实际上“圈地”的狂潮起来还是在1992年以后,至今不过十多年,而“失地农民”已多达7000多万。另据权威估计,这一数字到2020年将达到1亿人。显然其速度要比南非几百年的圈地快得多。南非早年掠夺黑人土地的规模大,主要是因为农业时代南非布尔人大农牧场的发展。中国则没有“市民农场”,国营农牧场也并非农业的主体,所以农业圈地以往并不发达,“圈地运动”主要以建设用地为主。但是近年来中国以“规模经营”、“现代农业”为名的强制圈地却势头极猛,上千、上万亩甚至十几万亩的中国式“布尔农场”纷纷崛起,多次酿成惊人新闻。如2001年江西的“蒋巷事件”一举圈地5万多亩,而1998年山东沾化“中澳合资金角农牧公司”一次圈地竟达15万亩之多。由于有权力后台,这些事件虽经民众抗议、媒体曝光,却无法解决。

    进入工业化时代后南非农业圈地已渐停止,建设用地则由于南非过去圈占的“国有”空地尚多,在实行所谓“班图自治”后已不轻易向黑人部落土地伸手。而如今中国“征用”建设用地更要比南非随意得多,许多恶性事件,如定州事件、汕尾事件等都因此而发生。

    我国的“失地农民”很难定义,近年来的“圈地”在很多地方是利用户籍制度宣布“镇改街、村改居,农民变市民,土地变国有”来实现的。农民被宣布为“市民”后即不再是“失地农民”,但实际上他们是否找到别的职业,完全是个未知数。所以农民失地的实际规模完全可能更大。国外有研究认为,考虑到失地农民与未失地农民中土地使用不均、农业内部“二田制”、“公司加农户”等“规模经营”的发展,综合计算,到1990年代,中国农民实际土地占有的吉尼系数就已达到0.41,明显高于日本与韩国。有人甚至认为1988年中国农地调整前的吉尼系数为0.50,调整后仍达0.47,达到了台湾、埃及与埃塞俄比亚的水平。现在的情况当然更严重。

    而另一方面,所谓南非白人圈占了“全国土地的87%”其中是包括国有土地的。黑人保有的土地虽经掠夺,占国土比例不大,但其每户持有的份地绝对面积(约8英亩,即49亩)仍远远超过我国农民。而在部落份地制下,务农的“无地黑人”其实并不多,南非农村黑人与我国农民一样,面临的主要是土地不足,狭小份地下的农业比较经济效益极其低下,往往不足以糊口。

    有些人认为,印度、拉美乃至菲律宾等第三世界诸国城里出现大规模贫民窟是由于他们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土地自由买卖造成“两极分化”,使大量“无地农民”涌进城市。南非种族隔离时代的理论家,如下文还要提到的汤姆林森,也是以类似理由禁止黑人私有土地的。但南非、中国乃至上述各国的历史与现实并不支持这种说法。印度、拉美确实有土地集中、无地农民众多的问题。但这是历史上的强权掠夺所造成,并非“小农私有,土地买卖,两极分化”的结果。而且近几十年来这些国家虽然没有搞激进土改,但土地集中程度还是不断下降的。过去他们的“无地农民”比现在多得多,但城里贫民窟却远没有现在的规模。显然,只要农业比较效益低下,无论什么“所有制”下农民都会产生进城动力。而城里如果对他们不排斥,他们进入的门槛更低,进入人数也会更多。印度、拉美的问题在于:这时假如经济发展速度跟不上,农民进城后哪怕并不比他们进城前差,但只要其就业水平与收入不能很快提高,国家又无法提供足够的福利保障,贫民窟就会变成一种长期存在甚至日益严重的“城市病”。但是农民进城后生活并不能一下子赶上一般市民,因此会暂时栖身于“贫民窟”,这其实是城市化的普遍现象。种族隔离时期南非“白人城市”没有贫民窟,不是因为他们强制黑人搞“土地集体所有”取得成功,而是因为他们只许黑人住在索韦托那样的地方,而中国的城市“没有贫民窟”如果是因为“土地集体所有”,那些严酷不亚于南非的“收容”、“城管”、“暂住证”与“梳理”,难道都是吃素的?

    中国的“新农村”会重蹈南非“黑人家园”的覆辙吗?

    中国与南非有相似的“流动工人”制度、“有序城市化”政策与二元土地制度下的强制圈地拆迁,同样也带来了类似的后果,即在靠“全球化加低人权优势”取得经济高增长的同时,农村危机日益严重。而“流动工人”家居化又威胁到“有序城市化”的未来。于是,中国为了排斥所谓的“西方城市化模式”,南非为了拒绝“无序城市化”,都在国家投资下实行了某种乡村复兴计划、以图继续把农民(黑人)留在农村,或者至少维持那种让他们进城打工但不安家的模式。

    南非为此从1956年起动了“班图斯坦”发展计划,后来改称“黑人家园”建设,一直持续到1990年代初。这一计划的提出者弗雷德里克.汤姆林森,是南非著名农民问题专家,比勒陀利亚大学农业经济学教授。1950年代,马兰政府委派他组织考察团,经过几年调研、出版了多达17卷的考察资料后,于1956年提出“班图斯坦”发展计划的报告,即后来被认为是种族隔离制度最重要理论依据的《汤姆林森报告》。

    汤姆林森提出:黑人乡村的现状十分糟糕,使得黑人纷纷进城打工。“如果不采取措施制止黑人涌入城市,至本世纪末城市黑人人口将达1500万”。这将造成美国式的黑白混居和“可怕的贫民窟”。但他认为徒言禁止是无济于事的,为此他说了许多关心黑人发展的话。曼德拉后来评论说:汤姆林森“提倡黑人和白人彼此独立地发展,为此报告建议在非洲人居住区实行工业化,声称不为非洲人提供在自己居住区的发展机会的班图管理体制注定要失败”。然而,尽管曼德拉也承认汤姆林森报告中关于发展黑人区经济、改善民生的话并非一无是处,但是对这个主旨在于阻止黑人进城定居的计划,他在总体上的谴责十分严厉。他痛斥说:“越来越多的非洲人已经从农村搬到了城市,而政府的政策仍是想把非洲人圈在民族部落里。”

    汤姆林森的办法总的来讲一是加强管制,二是增加投资,企图经过一系列措施使“班图斯坦”能够“自立”,不要与白人城市搅在一起。在经济上,他首先强调要改革土地制度。他指出南非要求黑人实行的部落土地所有制有弊端,但他提出的改进不是要把地权给农民,而是相反,他要求国家更严格地管制黑人部落的土地。“汤姆林森报告”承认班图地区的农地只能维持五分之一黑人的正常生活,其余黑人要从非农就业中找出路。但是为了防止黑人“无序地”流入城市,打搅白人的安宁,必须给黑人开辟“独立发展”的道路。办法是:一方面通过招商引资在当地发展非农产业,使一部分黑人能够离土不离乡地在班图区域内的小城镇与“地方工业”(localindustries)中谋生,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土地管制保证那些仍然务农的黑人每户使用8英亩左右的“经济规模的份地”(economicplots),对这些土地实行规定用途、每户一份,禁止流转,把黑人束缚在土地上,防止他们中出现自由分化并产生无地流民。

    农业以外,汤姆林森建议大力实施“工业分散化”计划。在后来的实践中它包括“边境工业”和“增长点”两项内容。“边境工业”设在“黑人家园”旁边,黑人劳工每天或最多每星期往返一次。1960年代以来这一安排大体上以每年增加7000-8000个就业机会的速度发展。1970年代起南非又开始在黑人家园内部发展工业“增长点”,以财政资助与各种优惠鼓励内外资企业到“黑人家园”投资设厂,就地利用“离土不离乡”的黑人劳动力。在“资助班图斯坦发展经济”的口号下,南非先后成立了“班图投资公司”和“科萨开发公司”专门为黑人家园招商引资,到1974年6月,南非的116家公司和外资11家公司已经在黑人家园建立了工厂。这些离土不离乡的黑人劳工工资很低,据说要比他们在“白人地区”打工的工资低64%,因为那时“白人地区”已经有了黑人合法最低工资的规定,可是在“自治”的“黑人家园”这些规定可以不生效。

    同时,报告还建议国家大量投资改善班图地区的交通、水电、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以便能够留住黑人。汤姆林森指出这需要很大的预算开支,但与让黑人“无序城市化”对白人社会的冲击相比,这些钱应该花。

    在政治上,南非政府宣称“黑人家园”应该保留他们的“优秀传统”,维持酋长统治,不要学白人搞什么民主。为此南非不但在过去的布尔人征服区保留土王,还在过去英国人治理的开普地区黑人区废除了议会,恢复了土王,这种“强调部落制和传统领导的重要性和生命力,把这些东西奉若神明的班图管理体制”得到不少黑人传统酋长的支持,却受到以曼德拉为代表的黑人民主力量的坚决反对。曼德拉指出:“人民要民主,政治领袖身份要建立在功绩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出身之上,班图管理体制是使民主倒退。”

    在文化上,南非在“对土著人的语言、传统、历史和他们与之共同发展的部落集团的尊重”的旗号下对“黑人家园”实行文化隔离,防止黑人接受所谓“英国殖民者宣传的”人权、民主思想,并大力扶植“因杨扎民族运动”、“祖鲁文化复兴运动”之类的部落“传统复兴”组织作为“家园”“执政党”。这些“党”大都以保持传统特性为号召,极力阻止“西方价值”侵入黑人部落,并与南非白人政权合作,以专制的“黑人家园”和“白人内部民主”相分离的形式维持种族隔离。

    南非当局的最终目标是使黑人家园“独立”,因为南非没有中国那样的“农村户口”,要想让黑人在城里为白人打工又不给予定居权和国民待遇,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让他们成为“外籍劳工”。为此南非不但于1970-80年代先后炮制了特兰斯凯、西斯凯、博普塔茨瓦纳和文达4个黑人家园“国家”,还要求进城打工的黑人保持与“家园”的联系;黑人家园当局则向大城市派驻主管本部族黑人劳工事务的代表机构。白人国家把占黑人半数以上的城镇黑人,即在“白人地区”打工的黑人都划归10个黑人家园,这些家园“独立”后他们就成了外籍劳工。1970年,各黑人家园共有1503万人,其中在“白人地区”打工者及其家属为800.3万,占法律规定的黑人家园总人口的53.6%。黑人劳工占“白人经济”使用的劳动力的79%。黑人家园制度与流动劳工制度二位一体,使“家园”成了黑人廉价劳动力的供给地和耗尽青春的黑人劳工的最终归宿。

    然而,汤姆林森计划在实行中困难重重。首先是黑人抵制。如前所述,汤姆林森要求强化土地管制的“土改”受到强烈反对,“收地拆房盖新村”式的“重新分配”被视为强制拆迁,多次导致黑人农民的群体性抗争。在工业方面,尽管有种种优惠,可以转移污染,可以利用更廉价的劳动力,但是“工业分散化”与黑人家园工业化计划总体上还是收效甚微。南非在“家园”扶植的酋长专制制度腐朽低效,大量财政支持被他们用来给自己发工资和兴建各种华而不实的政府建筑、公共建筑和“路边村”之类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投资效率很低。同时黑人劳工对这种收入低、待遇差的“离土不离乡”就业方式不感兴趣。特别是在后期,由于城市黑人斗争的成果,在“白人地区”尽管仍受歧视,他们还可以组织工会,有最低工资和一些保障,但在“自己的”酋长统治区他们连这些都没有。因此他们不但仍然愿意进城打工,也仍然希望把家庭迁入城市。他们强烈反对归属于任何“黑人家园”,反对当局把他们遣返回“家园”的任何企图。

    南非在建设“黑人家园”方面开支巨大,而且开支的增长十分迅速。1988-1989财政年度南非政府对10个“黑人家园”的财政补贴总额超过69亿兰特,而下一财政年度更达到85.1亿兰特,当时合34亿美元。实际价值相当于2006年的59亿美元。按各“黑人家园”的总人口计,人均达到356美元。与之相对比:2006年中国国家财政为“三农问题”据说投入了3397亿元人民币,“三农”投入的概念要比“新农村建设”投入宽泛,就算两者是一回事,这笔钱合416亿美元,按农村人口计人均46美元。可见南非国家财政对“黑人家园”建设的投入要比中国国家财政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大得多。

    但是,由于“黑人家园”建设的思路是:“宁可给补贴,绝不给权利;’家园’虽’独立’,黑人失人权”,它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改善黑人权益、达到种族平等,而是为了借助黑人中的“传统”势力来约束黑人使之留在农村,使城里的打工黑人变成“外籍劳工”而失去在城里安家定居资格,强化“35岁前住单身工棚,35岁后回乡终老”的状态,甚至企图让城居黑人倒流回乡。这样的目标不可能受到黑人欢迎,在“家园”建设中政府倒确实是“主导”,但黑人不可能成为这种建设的“主体”。“黑人家园”建设前后持续了30多年,尽管也搞了不少工厂,建设了许多基础设施,如道路、机场、水库、政府建筑、医院、中小学,乃至大学,但“黑人家园”经济上仍然不能自立,仍然日益成为“留守人口”构成的衰败社区,黑人仍然涌向城市,并且把家庭也带进来,而“黑人国家”的“独立”在国际社会的抵制下更无人理睬。

    正是由于这些“形象工程”花钱多而效果差,被不少白人纳税者视为负担,成为他们改变态度倾向于支持取消种族隔离的原因之一。

    中国的“新农村建设”提法有久远的历史,在改革前的“学大寨”运动中就有过这个口号,但是在2005年重新高调地提出“新农村建设”时,其内在动因其实有两个:一是由于此前(尤其在“非典”事件中)暴露出农村教育与医疗危机严重,社会上出现要求国家财政承担责任、为农民建设普惠性公共服务体系的呼声,这个意义上的“新农村建设”,其实是改变过去对农村抽取“原始积累”、只取不予、竭泽而渔的做法,其原则是“多予少取”,其性质是弥补“欠账”而不是建什么“新村”,是实现普世公认的基本社会保障,而不是展现什么“中国独特的发展模式”,其内容主要是以教育、医疗为主的农村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建设。这个意义上的“新农村建设”势在必行,笔者过去也一直提倡,近年来在这些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就,这是应当肯定的。

    但是当时也有很强的另一种声音,那就是把“新农村建设”看成是与所谓“西方式”城市化、市场化、私有化相区别的“中国式道路”。当时一些“三农”专家著文极言“西方城市化模式”带来的“贫民窟”等问题如何如何恐怖,断言这条路我们走不得,并对如今“农民工”大量涌向城市的现象极表忧虑。他们这方面的说法与当年南非的“三农专家”汤姆林森对黑人进城的担忧十分相似,汤姆林森正是因此提出建设“黑人家园”,而他们也因此提出“新农村建设”,并且两者都自命为一种独特的发展模式。一些人甚至走向对此前农村改革给农民“退出权”的质疑,提出所谓“小岗要学南街”和“重新集体化”的命题。对于“圈地、招商、建大城”现象中滥用公权力造成的弊端,他们不是强调维护农民的权利不受权力的侵害,而是像汤姆林森那样,主张进一步强化政府管制,用强大权力来“收地、拆房、盖新村”。他们与汤姆林森一样持有“宁可给补贴,绝不给权利”的思路,希望以国家财政投入来取代人权的改善。在推行“工业分散化”、农民就地消化,改业不进城、离土不离乡、发扬“传统”、抵制“西化”、遏止农民外流,严禁农民私有土地,鼓吹“回乡创业”与“农民工回流工程”等方面,他们与汤姆林森的设想也很相似。而这些措施与城里的“梳理行动”相呼应,其实还是要维护那种排斥性体制。

    唯一重要的不同,就是他们不像南非那样追求“黑人家园独立”。他们当然不可能也不必要求“新农村”“独立”,因为通过那些在南非已逐渐失效、而在中国仍然行之有效的排斥性政策,中国的“农民工”本来就难以得到“国民待遇”,用不着在形式上把他们贬为“外籍劳工”。

    按照这样的思路,“新农村建设”就会在“政府主导,但农民非主体”的状态下变成大手笔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当然,如果财政投入足够大,在追求“形象”之余也能够做一些有用的事–南非在“黑人家园”也做得不少。但如前所述,尽管南非在这方面的投入比我们更大,“黑人家园”计划总的来说还是彻底失败了。我们的“新农村建设”难道能不引以为戒吗?南非“黑人家园”那些设施不管是不是黑人所需要,基本还是国家投资建的,而我们的一些“波将金村庄”却是官家决定、农民掏钱,财政补贴比例只有10%甚至更少,官家掏农民的钱制造“形象”,漂亮的房子却大部分时间都空着,农民照样在城里打工–就像“黑人家园”的最终结果一样,这种做法能持续吗?

    显然,问题不在于乡村该不该复兴,也不在于所谓“西方式的城市化”能不能超越–什么叫“西方城市化”?西方这么多国家难道有什么统一的“城市化模式”?哪怕是同一个国家,纽约与拉斯维加斯的“城市化”难道是一回事?关键在于农民(黑人)的命运由谁决定?农民选择进城,付出劳动就应该得到尊重,不能“上等人”看不顺眼就赶走他们。农民选择在村,他们的地权就应该得到维护,不能“上等人”看上了眼就一把抢来,无论“圈地招商建大城”还是“收地拆房盖新村”,都得以尊重农民的权利为基础。这些道理难道只是在“西方”成立吗?也不能说想左右农民命运的人就居心不良。其实连曼德拉都对汤姆林森关心“黑人发展”表示某种程度的肯定:汤姆林森至少懂得一味驱逐黑人是不行的。但是他以主人的姿态说:我多给你点钱,打发你回乡呆着,不许来这里给我添乱!有自尊心的人能就范吗?

    下篇:从南非看中国:何去何从 前景的比较

    “低人权优势”的可比性:中国与南非都“不是”什么?

    中国与民主化前南非的很多做法如此相似,这当然不是主观上谁向谁学的结果。民主化前的南非政治上很反共,与中国没有建交。中国很少有人知道南非。而1940年代的南非人当然更不可能知道中国在改革后才出现的“暂住证”之类东西。

    但是,两者不但静态比较相似,一些动态过程(如“流动劳工”家居化、如征发劳工–持证“流动”–自由就业与定居的演变等)也如出一辙。这只能说是制度逻辑的结果。两国都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依靠“低人权优势”发挥“竞争力”创造高增长“奇迹”,都是在一种制度性歧视形成的身份壁垒中人为地取消或压抑某些阶层的讨价还价权利,从而降低了中国一些经济学家所说的“交易成本”(不是西方经济学中讨论的那种在保障各方交易权利前提下的交易成本),尤其是降低了劳动(不仅体现于工资)、土地、以及建立稳定秩序等方面的成本,从而实现了快速的“原始积累”。这两个国家都既不是强调限制统治权力的“自由竞争”体制,也不是强调问责于统治者的“福利国家”模式,所以很难在宪政民主国家通常的“左右派”语境中予以讨论。

    应该指出,这两个国家的上述“优势”都不同于17世纪那种一般意义上的“原始积累”,因为那时还没有近代人权观念,当时那些“海盗国家”也并不是在与“高人权国家”相比的意义上具备“优势”的。从历史的、而不是纯道德的眼光看,最值得人们研究的并非是这些“海盗”何以如此野蛮(并不是不该谴责这种野蛮),而是在前近代那个丛林世界上同样野蛮甚至更加野蛮的另一些人–如古代的亚述人或蒙古人,没有“西方偏见”的话还可以加上西班牙人,乃至这些人的祖先北欧海盗维京人–为什么没能像他们那样创造了一个新世界。如果以“他们也曾野蛮过”为理由拒绝近代人权标准,那与前述那些以“他们的祖先过去欺负过我们,现在有何资格对我们谈人权”自诩的南非种族主义者有什么区别呢?

    所谓“低人权优势”也不同于一般的专制国家或“不民主”国家。“专制”的本意主要是政治不民主,未必就是经济不自由。一些专制政权,如东亚的台湾、韩国在高增长时代也都没有民主化,但是他们在经济上还是讲自由的,并没有实行中国与南非式的体制性歧视。他们也以铁腕来维持政治稳定,但并不用铁腕来造就社会分野(如人为划定身份等级、人为限制居住类型、驱逐贫民,建设“贵族城市”等等),他们对投资也实行宏观政策上的国家引导,但很少以禁止利益相关群体讨价还价的方式“招商引资”、人为地减少所谓“交易成本”、加速资本积累。另一方面,专制体制不可能产生福利国家,但完全可能在“皇恩”下实行某些福利政策,像苏联东欧的福利就很不少,当然皇上如无此心也可以不搞。然而像南非与中国这样长期搞“负福利”的国家还是很少见的。总之,“低人权”国家就是既低自由也低福利的国家。而政治上的专制国家并不都是这样的。另一些极权国家如北朝鲜,同样是“低人权”,但并不搞全球化,也就没有什么“优势”。但是搞全球化就势必要接受市场经济的一些规则,其中包括给一部分人自由,或者某些领域自由(例如准许打工),而其他人或其他领域仍然处于“超经济强制”状态。这就出现了所谓的“二元”体制(如前所述,不是刘易斯意义上的“二元结构”)。朝鲜不是这样,民主条件下转轨的中东欧国家也不是这样。

    “低人权优势”也不等于低工资优势。尽管低人权状态下的劳工工资都不会高,但低人权与低工资还是两回事。通俗地讲,劳工不许罢工意味着低人权,但是劳工可以罢工是否就能争取到高工资,则是另一回事。农民土地可以被随意圈走意味着低人权,但让农民自愿卖地是否就能卖出个天价也是另一回事。低工资的劳工可能住在贫民窟,但低人权的劳工连住贫民窟的权利也没有。要讲低工资,印度大概比中国还低,南部非洲多数国家的劳工工资也比南非黑人劳工低,但是南非比她的邻国、中国比印度都更能“招商引资”,这是为什么?

    更为明显的是:这种“优势”也不同于“前福利国家”时代“自由竞争的残酷性”。19世纪的欧洲已经不是原始积累时代,但“自由雇佣劳动者”缺乏保障,贫民窟条件恶劣,今天的批判者也谓之“野蛮的资本主义”。不能说这种批判没有道理,但是那时落后的主要是社会保障,贫民还不至于连盖个“窟”都“违法”,以致要像曼德拉那样为“穷人的贫民窟不被摧毁的权利”而呐喊。显然,“低人权优势”是指自由、福利都低,它与自由资本主义绝不是一回事。

    总之,中国与过去的南非都搞了“原始积累”,但不同于17世纪的原始积累。中国与过去的南非都不是民主国家,但其身份制有别于一般的专制国家。中国与南非(黑人)工资都低,但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不能讨价还价,而不像多数低工资国家是还不上价。中国与南非都是低福利乃至负福利国家,但是这种低福利、负福利与自由放任或所谓“野蛮资本主义”无关。中国与南非都搞了大比重的“计划经济”与“国有制”,但两者都既不同于非身份制的前“东欧”,也不同于封闭下的朝鲜。中国与南非都以身份壁垒闻名,但两者都植根于国家体制,而与印度种姓制那种不合法的“民间积习”不同。应该说,在这些意义上能够与中国和当年南非归为同类的国家确实不多,其可比性是毋庸置疑的。

    还要指出:所谓的“优势”主要是从因果的意义上探讨它与经济高增长间的联系,本不具有价值上的褒贬。而且这种联系也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存在的。“低人权经济”本身缺乏创新精神,如果不是在全球化中通过要素交换吸收“高人权经济”的创新成果,它不可能有高增长,但“高人权经济”却不可能反过来学它那套原始积累的铁腕,所以在全球化体系中,如果市场全球化了,而人权标准却没有全球化,那确实会出现“低人权经济”更能创造高增长“奇迹”的现象。当然,这种高增长是否意味着居民福利的同步提升、因此是否值得肯定,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闭关锁国不加入全球化,低人权经济就像北朝鲜,不会有什么奇迹。但加入全球化却没有“低人权优势”,那就像中东欧国家,虽然如今经济发展也很快,但也并非“奇迹”速度(但他们的居民福利提升是否不如中国,也是另一个问题)。

    其次,“低人权优势”主要是横向比较而言,而且是假定在有秩序的情况下,像兵荒马乱的索马里那样的低人权,当然不可能有什么经济增长。而且这种“优势”也与纵向比较人权仍有进步并不矛盾。中国改革30年来,甚至在1989年以后的20年来,无论自由还是福利两个方面,人权无疑都是有进步的。从笔者前面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到,改革前中国的人权状况肯定比现在差,正因为如此,笔者对中国改革的进步性还是肯定的,而对于那种认为改革后不如改革前的“左派”理论,笔者是不赞成的。但这并不排斥对如今我们的人权水平持批判态度。

    其实就是南非,也何尝不是如此?种族隔离时代比更早的黑奴制时代,乃至种族隔离时代的晚期比之前期,人权状况都是有改进的。明显的如1978年博塔政府上台后的几年间,南非放松了某些公共场所的“隔离”措施,废止了《禁止杂婚法》,修改了《通行证法》,允许城市黑人长期租房甚至鼓励购房,承认相当一部分黑人劳工为城市固定居民;放宽对技术工种的准入限制和黑人晋级限制,提高黑人工资,通过新的《工业调节法修正案》承认黑人组织工会的权利,1985年还提出恢复“黑人家园”中黑人的南非公民权,废除职业准入歧视,等等。再往前追溯也可以建立类似逻辑:我们批判“流动工人”制度,但我们也知道格伦格雷法时代的征发劳工制更糟糕。我们批判“宿舍劳工”制度,但我们也知道到种族隔离晚期黑人劳工家居化程度已经很高,至少比今天的中国高。就经济高增长而言,在指出黑白悬殊的严重不平等的同时,也不能说黑人从增长中丝毫没有受益。南非黑人的收入纵向比以前增加、横向比南部非洲周边各国黑人更高,也都是明摆着的。其实南非1994年民主化,也不是一个早上的突如其来,它也是个积“量变”为“质变”的过程。而且这也是此前黑人民权运动和国际压力渐进推动的结果。但是所有这一切,并不排斥人们对整个这一时期的南非人权状况持批判态度。

    全球化背景下“低人权优势”的改变:“福格尔影响”与“沙利文影响”

    而所谓横向比较意义上的“低人权优势”,也并不是要否认纵向人权进步对经济增长率的正面作用(对经济增长质量或增长分享性的正面作用几乎无争议,这里就不谈了。)中国改革时代相对于改革前的人权进步对经济增长当然有正面作用,正如我们说“流动工人”这种低人权劳动方式对南非经济增长有作用,但从“流动工人”比起黑奴制和征发劳工制而言仍算进步这个角度讲,也可以说是人权进步对经济增长起了作用。

    问题在于:这种说法不能解释为什么在横向比较中人权进步明显更大的那些国家,增长率反而(至少在相当一个时期)相对较低?例如,为什么民主化了的中东欧国家经济增长率没有中国高(尽管其老百姓的生活未必没有中国好)?为什么非洲一些民主国家经济增长率也没有南非高?为什么国际资本不是争相投入中东欧,而是争相投入中国?为什么巨量廉价商品不是从中东欧、而是从中国涌向世界?其实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这并不是个太深奥的问题:如果说“招商引资”方面的“竞争力”在全球化市场经济背景下对增长率至关重要的话,那么一个没有工会、可以任意圈地的国家比工会发达、圈地困难的国家(如中东欧国家)哪个更能“招商引资”,这不是明摆着的吗?

    这样的“低人权优势”的确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的逻辑。笔者前曾征引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福格尔对美国南北战争前南方奴隶制经济“效率”问题的研究。福格尔证明全美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南方奴隶制经济比北方更有“效率”,但他不是要赞扬奴隶制。相反,按照他的逻辑,如果南方真独立了(也就是没有了与北方的经济一体化),那是不可能有效率的。但如果南北方经济仍然一体化,北方恐怕不可能靠“经济效率优势”改造南方(这是他真正的创见和引起争议之处)。如果按照他的“反事实推论”继续延伸的话,我们说北方反而会被南方所改造也说不定–如果北方资本大量南下(南方的奴隶受束缚,是无法大量北上的),而南方奴工制下廉价商品涌入北方,从而在北方引起大失业与混乱,那首先垮掉的可能倒是北方(如果不想垮掉就不得不向南方学习“低人权”,否则没法赢得这种条件下的“竞争”)。当然,如果北方真的垮掉,南方的“效率”也要完蛋,因为自由经济真正的优势是它的创新优势,没有了创新也就没有了经济进步,包括南方奴工制可能引进北方技术创新导致的“效率”也就完蛋了。所以这样的“竞争”可能是双输之局。显然,福格尔认为是公正,而非效率,成为改造南方的动力。他实际上是以此证明南北战争的必要:只有北方通过战争强行改造了南方,解除了经济一体化下“低人权优势”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危险,北方的创新优势普及到全美,南北方的效率(当然还有公正)就都上去了。

    当然福格尔当年的研究根本不考虑什么全球化问题(他讲的只是“全美化”问题),但是如果这个故事导出的逻辑可以外推,那么今天全球化下的“低人权地区”假如不能自己完成改造,是不是也会终将导致一场全球化的“南北战争”呢?

    然而反过来说,全球化条件下“高人权”地区的资本与其他要素输入“低人权”地区,也会对“低人权”状况的改变起到促进作用。这就是前引夏吉生先生说的:“对外经济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传播西方人权主义思想的媒介,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南非人的种族观念,冲击着种族隔离制度的大堤”。一方面,国际制裁对南非影响很大。尤其是1985年南非在部分地区实行紧急状态镇压黑人激起公愤,西方国家的“道义外交”压倒了“利益外交”,使制裁强硬起来,这对南非后来被迫改弦易辙无疑是起作用的。而这,也就是此前西方制裁的“软弱”一直受到批评的理由。

    但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很早就以强硬的制裁切断了南非的对外经济联系,是否就对改造南非有利,也确实难说。历史上外部压力使布尔人的“牛车阵心态”更加顽固、相对开明的英语白人处境尴尬、而黑人境遇更糟的情况也不是没有过。反之,即使在国际制裁“软弱”时期,经济开放也确实“潜移默化”地增进着人权意识。在南非,许多外资公司人权观念明显强于南非本土公司,尤其是阿非利卡白人公司。1977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董事、黑人牧师沙利文提出美国在南非公司应遵守的6大原则,号称“沙利文原则”,即:公司公共场所无种族隔离;支持黑人组织工会;所有雇员同工同酬,工资须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培训黑人从事管理与技术工作的能力;提拔黑人进入管理岗位;改善雇员住房、交通、医疗、教育等福利。到1980年,137家美资厂商签字实行沙利文原则。欧共体也为其商家在南非企业规定了类似原则,尤其强调黑人参加工会的权利。外资公司这些做法对南非本土公司也形成了很大的压力。这对于种族隔离制度在1980年代越来越难以为继,也起了很大作用。

    其实,即便外资公司并不有意识地推广“沙利文原则”,资本大量输入后也会改变那里的劳资博弈形势:资本趋向于过剩(至少减少了稀缺),谈判地位下降;而劳动趋向于稀缺(至少减少了过剩),谈判地位上升。尽管专制体制人为的政治压迫会延缓这种上升,但随着趋势的发展它最终还是会表现出来。

    然而反过来讲,对于资本流出地的“高人权”地区而言,这个作用却是相反:资本对于本国工会“惹不起,躲得起”,资本“外逃”低人权地区并将廉价商品反向输入,将导致高人权地区资本趋向于稀缺,劳动趋向于过剩,“工会蔫了,福利黄了,劳资平衡打破了,’野蛮资本主义’回来了”的后果就很难避免。

    所以发达国家的左派反对市场全球化,其实是很自然的。这也就是“福格尔影响”的体现。但资本输入地的低人权地区也跟着反,则是莫名其妙。其实南非的非国大,甚至南非共产党,其在1980年代后的实力上升都受益于全球化背景下的这种有意和无意的“沙利文影响”,他们的任务也不是抵制市场全球化,而是推进“人权全球化”。

    应该指出:如果市场全球化之后又没有“人权全球化”–至少是最基本的人权原则的共同遵守,上述“反向影响”是难以忽视的。事实上,跨国经济交往不仅有“沙利文影响”一种可能。外资进入“低人权”地区就入乡随俗,学会了“潜规则”,学会了“搞定”官员,学会了借助官府弹压劳工、圈占土地、赶走讨厌的环保人士和NGO……,这种事南非有,中国有没有?我想不必再说了吧。而一些外资乐不思蜀之后,回到本国反倒不适应了,他们又把这种反向影响带回本国。

    总之,全球化使世界各国的互相影响明显增强,即便是纯粹经济意义上的联系,事实上也不可能不在经济以外的领域产生影响。但是过去人们似乎只从正面来考虑这种影响,即“高人权”地区影响“低人权”地区,使其提升人权。区别似乎只是有些人欢迎这种影响,有些人则害怕这种影响(如南非的一些布尔人谓之“英国殖民主义”的阴谋)。

    但事实上影响总是双向的:“高人权”地区影响“低人权”地区使其提升人权,我们可以以上述“沙利文原则”为例,谓之“沙利文影响”。而“低人权优势”影响“高人权”地区使其不得不降低人权,则可以以上述福格尔的研究外推,谓之“福格尔影响”(不能理解为福格尔赞成这种影响,但他无疑提示了这种影响)。笔者当然希望“沙利文影响”胜过“福格尔影响”,但事实是否总是如此,恐怕有待观察。在这方面,应该指出中国与南非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经济规模之大,非南非可比。国际社会改变中国也要比改变南非困难得多。相反,小小南非几乎不可能“改变世界”,而中国“改变世界”的可能性却无疑比南非改变世界的可能性为大。

    “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超经济强制:中国与南非问题的同质性

    这就涉及到中国与南非的不同了。笔者去年在一些会议上提出中国与南非比较的话题后,引起了不小反响,同意的就不说了,反驳的意见中有一种很有意思:开始激烈地斥责我这样比较大逆不道,强调中国与南非如何不同,但说着说着就不由自主地对号入座,以白人的姿态同情起种族隔离制度来,并激烈抨击我的“黑人立场”:“秦晖此文太烂!明显选择性失明。南非黑人当政后,治理得一塌糊涂。无论是经济还是治安。”“南非黑人处在蒙昧的部落社会,根本缺乏管理现代国家的能力。对他们给予普选权,事实上是在制造社会灾难。正确的办法是让南非黑人精英与白人一起共治,而非普选。”甚至还有人像1994年南非大选时的白人极右翼那样,主张白人“自我隔离”,建立摆脱黑人的“白人家园”!正如另一些网友所说:这些反驳恰恰反过来证明了中国与过去的南非很相似。

    我不想简单地谴责这种公然支持种族隔离的说法“不正确”。因为民主化以后的南非确实面临严重的治理困难。尽管并非像这位网友说的那么“一塌糊涂”,在这方面我还是很同意杨立华先生的意见:1994年后民主南非总的趋势是向好的,而且有许多经验可以启示我们。但是无疑,1994年后的南非的确也有黑人民粹主义蔓延的问题,尤其最近祖马总统当选后更是如此,对此不光白人,前总统和非国大领袖姆贝基等许多黑人有识之士也表示忧虑,非国大事实上已经为此分裂。从目前情况看,南非变成“第二个津巴布韦”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时势难料,谁也无法完全排除这种可能。

    把这些问题都归咎于“种族隔离后遗症”未免太简单化。而且就算是后遗症,有时一种坏东西一旦形成经济学上所谓的“路径依赖”,强行摆脱反而会导致更大的问题。我前面也提到南非民主化以后,约翰内斯堡出现了从种族隔离时代“前拉美化”的“美丽城市”到“类拉美化”治理危机的演变。很多华商对此深有所感。南非民主化以后与中国建交,大批国人到那里经商创业,他们看到的是一个民主化以后像拉美、更确切地说比拉美还严重的“治安不良”城市,而过去的“前拉美化”城市在他们眼里就像北京,因此产生上述这位网友的说法毫不奇怪。他们并没有在“前拉美化”时代当黑人的体验,如同没有在《城管操作实务》下的北京当外地小贩的体验一样。

    但研究者不能只讲“立场正确”。如果确实以前的体制已经形成了牢不可破的“路径依赖”,强要摆脱反会陷入更大困境,那么我们是不是只能接受现实,不要再发表“无用的”甚至“反而坏事的”批判了?

    当然不是这样。

    南非的情况并不那么悲观。但这涉及到对1994年后民主南非改革经验教训的全面考察,这只能以后再谈。

    至于说到中国,上面这位网友事实上是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南非与中国的问题有没有同质性?可不可比?第二,如果可比,那么假如未来中国民主化了,会不会也陷入如同南非1994年后的那种困境?如果不会,那么中国与南非有什么不同?

    这里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南非与中国的问题有同质性吗?当然是有的。一个最直观的证据是:这两个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下等人”的低贱地位。种族隔离时期的南非法律规定只有白人有选举权,黑人是没有选举权的。而中国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十六条也白纸黑字地规定:人大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就是所谓的“四分之一选举权原则”。换句话说,每个农村人等于四分之一人!有人提到这一点时曾经指出:美国法律在南北战争前规定黑奴有“五分之三选举权”。当然,不能简单地由此说美国黑奴地位就比南非黑人和我国农民更高,但后两者地位很低是显而易见的。

    尽管南非黑人与白人生理特征区别明显,而中国的城市“户籍居民”与“进城农民”就难以从生理特征上区别,因此南非压迫黑人是一种赤裸裸的种族歧视,容易为世人注视,现代文明对这种歧视也比较敏感。而中国歧视“农民”则往往被认为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平等”,即所谓“阶级”的问题,“贫富”的问题,或者就像本文前面提到的那种误解:刘易斯模型中“二元结构”的问题。许多人认为这种问题到处都有,甚至一些左派朋友认为这本身就是“市场化改革造成两极分化”的结果。然而,对于南非的“黑白”问题无论国际社会有什么样的“左右”分歧,却不会有人说南非黑人的境遇是市场经济中黑人与白人“自由竞争”造成的,更不会把南非的问题归结为“新自由主义”或“福利国家病”。

    但这两种歧视当然是有同质性的。我们可以从梅因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理论的角度看,这两种歧视显然都是典型的“身份”歧视。当然历史上的身份制有很多类型,如印度及不少民族传统上都有的种姓(caste)制。与印度的caste制不同的是:中国的身份制在很大程度上是1950年代以来国家政策规定的结果。时至今日户籍歧视仍然明目张胆地明载于各种官方文件中。而且一经官府“特赦”,其原有身份特征就会消失。如农民出身的人一旦成为高官,普通人包括市民对其的敬畏与对市民出身的高官并无不同。而印度的种姓制是一种几千年来的传统习惯,尽管今天印度官方立法与政策一直是反种姓的(印度法律不会规定“贱民”只有“婆罗门”四分之一选举权),但民间的种姓歧视仍然“不合法”地存在。在这一点上,中国的身份制也更相似于南非的制度,因为后者也是国家正式立法的产物。

    而理解这种同质性的最明晰的说法恰恰来自被国人奉为理论祖师的马克思。众所周知,马克思非常强调市场经济中“形式平等掩盖下实质的不平等”与非资本主义条件下“超经济强制”导致的不平等的区别。在马克思看来,超经济强制意味着身份性的“统治与服从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所谓“自然发生的统治与服从”指各种与身俱来的等级,包括种族压迫,而“政治性的统治与服从”则是一种后天的、体制的安排,对“农民”的歧视显然就是这样。马克思认为这两者是同质的–它们都既异质于“私人交换”的社会(即今人所谓资本主义),也异质于“自由人联合体”社会(马克思理想中的未来社会)。

    南非的阿非利卡白人思想界为种族隔离与歧视黑人的制度辩护时自有一套理论,从白人归正教会关于他们是“上帝选民”的神学解释,“白人比班图人更早来到南非”的史学观点,直到从文化多元论出发得出“白人的人权标准不适用于黑人”、白人与黑人只能“各自发展有各自特点的民主”的理论,可以说是振振有词。而中国那种把农民当成贱民的体制当初在苏联也曾得到列宁所谓农民是“半反动阶级”、“60个农民必须无条件服从10个工人的决定”的阶级优劣论的促成,受到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关于以农村为“殖民地”、靠“剥削”农民进行“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的理论支持。当然在靠“农民革命”建立的新中国,表面上毛泽东对农民的看法与苏联人相比要积极得多。但他心目中的“好农民”从一开始就指所谓“绝了发财之望”的那些人,他们很多其实是游民;而所谓“对赵公元帅礼拜最勤”的那些上进农民,他是非常厌恶的。由此产生所谓“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所谓小农“落后”、“自私”、“保守”的阶级歧视理论和敌视农民“自发势力”的观点。即使文革时理论上最“左”、“贫下中农”形象最高大的时候,那些不服服帖帖“为革命种田”而要进城打工挣钱的人也不被当作“贫下中农”,而被谓之“盲流”,那时就备受歧视,改革后对“农民工”的歧视其实就是来源于此。

    现实中中国的农民歧视与过去南非的黑人歧视的确同样是“非竞争”的、制度性的、强制性或身份性的,两者都截然不同于自由竞争条件下的“阶级分化”,而属于更为落后的基本人权不平等。而且笔者前文已经列举的大量事例都证明:这种歧视的力度在中国往往比南非更大。如:中国民工办暂住证要交很多钱,南非黑人办通行证不要;黑人出示了通行证就不会被抓,而民工在特殊时期出示了暂住证仍然会被抓;中国民工的“无证被抓率”总体上也比南非高;中国的“流入控制”比南非更严格;中国“农民工”的家居率比南非黑人劳工低,而“两栖”率比南非黑人劳工高;中国“梳理”打工者的陋居比南非更铁腕,而且南非毕竟还有“安置”,中国则往往是纯粹驱逐;而为了把“暂住者”留在乡下,两国搞的乡村建设中,中国的财政投入也远不及南非;等等。同时,也有一些方面南非对待黑人比中国对待农民更恶劣,如上文所述的土地方面,300年来南非白人圈黑人的地,就规模(而非速度)来讲比我国目前的圈地运动要更严重。

    当然,在世界潮流中这两个国家都在进步,中国改革中的进步是明显的,南非即使在1994年民主化之前也已经有不小的变化。在弱化歧视、提高人权的过程中,中国总的趋势与南非是相似的,但进度则比南非晚许多年。例如,中国由征发劳工制转向“流动劳工”是在1980年代,而南非是在1910年代;现在南非已经由“流动工人”变成了自由就业与定居,中国还远未做到这一步;在对“流动者”的盘查中从“无证抓人”为主改为以“无证罚款”为主的“软歧视”,南非发生在1980年代,而我国发生在2003年后;南非的“通行证”于1986年废除,我国至今尚未,只是一些城市最近出台了改“暂住证”为“居住证”的试点,尽管只限于特定的“人才”,毕竟也可能是“暂住证”制度衰亡的开始;……当然也应该指出,中国这些变化虽然发生得晚,但在一些方面进展还是不慢的。

    总之,中国与过去的南非都存在着严重的体制性的身份歧视即“低人权”现象,因此需要基本人权平等(即马克思讲的“形式平等”)的改革,而且中国甚至更需要。

    中国与南非的不同:中国能避免民主化以后的“类拉美化”危机吗?

    现在我要回答第二个问题:如果中国与南非可比,那么“中国的明天”会发生“南非今天”的事吗?今天南非那些好事,如身份平等政治民主等等,乃至曼德拉与德克勒克倡导和解、图图主持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对待历史问题的化解,等等,当然已成为佳话。但是新南非的“类拉美化”治理困境的确比较严重。我们在南非的华商作为治安不良的重要受害者,感受固然比当地黑人强烈,但当地舆论也是非常不满的。各国历史上民主化以后有一段“转型混乱”不止南非为然,例如不少中东欧国家也有过这个阶段。但是1990年前后发生变革的中东欧除了极少数发生战乱者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早已结束“阵痛”转入复兴和繁荣,一些国家已经通过“考试”加入欧盟成为“准发达国家”。而南非民主化比他们只是略晚,却至今还没有走出适应期。应该说,要讲“民主化的代价”,南非付出的这种代价要比大多数中东欧国家都更大。

    但是南非现在即使是白人,也绝少有人讲不该民主化的。这固然说明了民主、人权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另一方面,我国有些人总喜欢拿一些东欧国家民主化之后的“乱象”来证明民主化搞不得。南非既然民主化之后“更乱”,应当更好拿来说事。无奈反对种族隔离的“政治正确”似乎比反对“斯大林体制”还明显,它已成为从自由主义者到南非共产党人都坚守的“共同底线”。所以我们上述网友的那些话也就是在网上说说,恐怕上不了正式媒体。

    然而既然有人这么想,我们也应该回答:假如未来中国推进了民主,会不会也陷入如同南非1994年后的那种困境?

    严肃的学者不会以算命先生自居,但我至少可以说,中国如果推进宪政民主,出现某些中东欧式的过渡期问题是可能的,但出现南非式的困局几乎不可能。

    南非如今并非一切问题都是“路径依赖”所造成,1994年后南非是有些教训要汲取,这里无法详述。这里要说的是:中国与过去南非的问题除了上面提到的同质性的一面外,当然也还有一些重要区别。其中主要有二:

    第一,南非的“黑白之别”要比中国的“城乡之别”更为刚性化。

    所谓刚性化,就是歧视者与被歧视者之间区别的不可改变性。前面说过,中国的体制性歧视力度在很多方面比南非还大,“低人权”比南非还严重。但是歧视力度大,并不意味着歧视者与被歧视者之间区别的“不可改变性”也大。由于南非的肤色差别直观而且固定,“黑转白”是不可能的。而中国农民即便在身份壁垒最严格的时代,也有一些人获得恩准“农转非”。南非亲白人政权的黑人保守派酋长再受宠,充其量也只能在白人政权支持下统治“黑人家园”,不可能进入白人国家的权力层。然而中国的“农民”则不同,尽管在公务员录用上同样有身份壁垒,但“政务官”却实行“特恩制”。即便在当年农村中饿殍盈野、农民一般状况比南非黑人糟得多的“三年人祸”时期,中国的官员中出身农民的也很多(其比例甚至比今天多);而且在中国特别典型的“官本位”下,农民出身者一旦当了大官,老百姓哪怕是“市民”在他面前也得俯首帖耳。显然,在中国,“农民”之所以弱势并不是因为他种田,而是因为他处在权力金字塔的最下层。所谓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本质上其实是有权有势者和无权无势者之别。

    不仅现在如此,中国历史上历来有“布衣卿相”,有人认为这就是“平等”,其实,这只是有权者与无权者之别的“刚性”小,但这并不意味着有权者欺负起无权者来就更温和,也不意味着“官民矛盾”就更小。道理很简单:“布衣卿相”并不是“代表布衣的卿相”,皇恩之下的“布衣卿相”只是政治暴发户,他的暴发并不意味着“布衣”阶层有了“代议士”。相反,他虐待“布衣”甚至可能甚于贵族虐待自己的属民。因为“受宠的奴才对待不受宠的奴才,往往比主人对奴才更厉害”。中国历史上“官逼民反”的现象多于一般贵族制社会中贵族逼反附庸的现象,是毫不奇怪的。而反过来,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却基本上都是由非农民人士、甚至是由贵族领导的。

    今天推进民主改革当然绝不同于历史上的“农民起义”,但是体制的这个特点却使得人们更有可能把改革看成是体制间的斗争,而不是一拨人(比如黑人)与另一拨人(比如白人)的斗争。一方面,现体制下农民出身的官员未必会为农民说话,然而农民能够成为官员(不像南非黑人不可能在白人政府中当大官)这一点却吸纳了农民中最有政治活动力的少数精英,使得中国农民中难以产生南非黑人中那种曼德拉式的人物。从这一点讲,中国的农民问题似乎比南非的黑人问题更难解决。

    但另一方面,这样的人物在“非农民”当中出现却是非常可能,就像历史上的农民抗争往往都是非农民人士发起一样。南非白人中再开明的人物也很难成为黑人领袖,中国显然就不是这样。从这一点讲,中国的农民问题又比南非黑人问题要“容易”解决。

    而这又涉及到第二个重要区别:在南非黑人固然是“低人权”,但在白人中早就实行宪政民主;而中国即便在市民、甚至是“素质最高的”市民即大学和知识分子群中也无民主可言。因此中国城市居民中的利益一致性明显不及南非白人。前面说过,中国的制度性歧视在许多方面比南非力度更大,但是中国“城乡鸿沟”确实不如南非的“黑白鸿沟”那么深,为什么?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中国农民的人权水平比南非黑人更高,而是因为中国“市民”的人权水平比南非更低,尤其是我们的“穷市民”与他们的“穷白人”相比更是如此。在南非,低人权只是对黑人而言,而在中国,“市民”中也存在着这种问题。

    前面提到,过去南非白人有选举权而黑人没有,中国则是农民的选举权只为“市民”的四分之一。看起来好像中国农民毕竟还有四分之一,比南非黑人完全没有要强。但其实谁都明白中国的选举是怎么回事,所以在选举权问题上与其说中国农民强于南非黑人,不如说中国市民明显弱于南非白人。那条法律固然是公开宣告了歧视,但谁都知道,农民的弱势其实主要并不在于这个“选举权差异”。在南非,1994年的民主化只是黑人获得了民主权利,白人早就有了这些权利,他们在1994年基本是一无所得。而中国未来民主的推进却是市民与农民都受益的。南非“穷白人”的维权早在1920年代就获得决定性进展,当代他们基本上不存在维权问题,如果要“维权”那就是针对黑人维护他们的特权了。而中国城市弱势者被侵权问题十分严重,并非只农民有维权问题。尽管他们也有利益冲突,但城市弱势者的维权主要并不是冲着农民来的。南非“穷白人”歧视黑人甚至比富白人更甚,中国城市尽管也有下岗工人抱怨农民工“抢了自己的饭碗”之说,但这种声音并不强大,他们更多还是抱怨“官商勾结”,而外来打工者受到的排斥也主要不是来自他们。

    南非白人社会实行欧洲式的福利制度,“穷白人”得到高水平的保障;而中国即便在城市居民中也是“负福利”制度,尤其在市场化改革后市民分化明显,可以说在很多方面中国城市贫民如今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如种族隔离制度下南非的“穷白人”,而当年南非白人社会内部比今天的中国城市居民内部更加“社会主义”。这使得南非白人、尤其是阿非利卡穷白人更难适应种族特权废除后的环境,而在一部分黑人中蔓延的民粹主义又带有敌视一切白人、乃至一切“非黑人”的“逆向种族主义”色彩。

    因此中国的城市社会比南非白人社会更复杂。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可以说贫富分化只是隐性,官民对立无从体现,而城乡差异最为突出。但现今官民对立之凸显,不仅超过贫富差异,而且有超过城乡差异之势。中国城市知识界为农民鸣不平、呼吁提升农民权益的声音要远远超过农民自己的声音,而农民出身的官员为农民说话的反倒更少。这与南非基本上是曼德拉这样的黑人精英在为黑人说话,形成鲜明对比。

    南非对黑人的歧视之所以没有“特恩制”,除了黑白肤色不可变外,更重要的是白人社会的民主制不可能允许皇上把(白人的)特权随意赏赐给他所宠幸的(黑)人,当然,他也不能剥夺他不喜爱的人(如白人中的反对派)的公民权(种族主义下的公民权也就是白人特权)。而我国的市民中也没有民主制,皇上就可以随意把市民贬为“农民”(如当年的“上山下乡”和剥夺贱民城市户籍),也可以把他欣赏的奴才提拔成权贵。正因为如此,所以南非会产生让“黑人家园”“独立”的计划,因为在民主制度下公民权是不能侵犯的,要坚持歧视黑人,最终你就只能把他当成外国“偷渡客”。而在中国根本就没有这种必要,官家拘留或驱逐老百姓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假如是“外国人”反倒麻烦了–在中国,“外宾”才是享有特权的!

    正因为如此,中国的体制性歧视严酷性虽不亚于南非,但“随意性”则更为突出。中国的“户籍制度之弊”并不是户籍本身的问题,也不可能仅仅通过取消“农业户口”来解决。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官商结合搞“圈地运动”之风大盛,许多地方已经出现了“反向的”户籍政策,即强迫农民“农转非”、“(行政)村改居(委会)、镇改街(道办事处)”。一旦“村改居”了就可以把农民的土地没收–因为官家规定你已经不是农民了,而“非农土地”铁定就是“国有”的!显然,在没有民主和权力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取消“农业户口”和设立“农业户口”一样都可能造成歧视。

    但这反过来也会增加改革的灵活性。实际上,只要地权归还农民,政府权力受限,不能随意圈地,城里不再搞“梳理”,“农民工”能自组工会,失业农民工不被视为“有退路的返乡者”,乡村普及社会保障,教育考试取消地区歧视……,一句话,把农民当成公民,把农民的土地当成公民财产,把“农民工”当成工人(而非“流动工人”),把“返乡农民工”当成(需要保障的)失业工人,“城乡对立”也就化解掉了。这些事情当然也很难,也有各种冲突与风险,但要说会在农民与市民之间形成像南非那样“黑白分明”的族群对立,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在中国瓦解身份壁垒的动力主要在国内,而不是像南非那样很大程度上来自国际社会;主要靠普世价值在城市居民中的传布,而不是像南非那样靠黑人自己的抗争。在这方面,改革时期的中国也确实取得了不少进步。从“征发民工”制到对“主动民工”设限,从查证拘捕到查证罚款,从废除强制“收容”到开始简化暂住证制度,从放松打工限制到教育与居住限制也开始松动,中国的“低人权优势”确实正在弱化,而它的经济也在减速。当然这种弱化的进度即便与南非种族隔离制度末期的水平相比也远不能如人意。但与南非相比,中国的制度性歧视问题更是一个纯粹的民主问题(更确切的说是个“共和”–通过宪政制度建立利益群体的理性博弈机制–问题)。而南非的剧变虽然也叫“民主化”但看来仅仅民主还是远不能一下消除种族鸿沟的。中国的民主进程也伴随着利益的冲突,也会有种种风险,其中也包括民粹主义风险–但是中国的一般民粹主义与那种带有深刻种族烙印的“黑人民粹主义”不同,不会造成族群撕裂与国族认同的危机。

    总之,至少在目前条件下,中国体制的路径依赖程度要比南非小。中国如果出现民主化,放弃“低人权优势”确实可能会使中国经济增长的“奇迹速度”放慢(其实不放弃也会放慢),但经济增长的质量及其与居民福祉的关联会改善。这种转型的确也有风险,像人们在中东欧国家看到的那样。但发生严重治理危机的可能性,至少要比南非小得多。今天的中国确实很像当年的南非,但是由于上述差异,加上南非先行的民主化中一些教训如果能够被吸取,今天民主南非面临的一些问题,明天的中国民主化进程是能够避免的。像宋鲁郑先生那样以南非的“乱象”来吓阻中国民主化,不会比当年极右翼白人以东欧的“乱象”来吓阻南非民主化更有效。

    不过,所有这一切都有赖于国人在经济“奇迹”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一方面要防止陶醉于“奇迹”而漠视“低人权优势”积累起来的社会危机,防止社会不公正从“权家通赢”恶化成“赢家通吃”,另一方面要利用高增长提供的物质条件,抓紧利益缓冲余地较大的这个时机推进政治改革,启动民主,提高人权,增进自由与福利,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南非的前车之鉴表明“低人权优势”造就的奇迹并非永久可恃,而到了不可恃之时再思易辙,就积重难返了。中国倒是不会有南非式的黑人民粹主义,但由于我上面讲的原因,其实中国不分城乡发生弥漫性民粹主义的可能性会比南非更大(南非现在基本上不会有白人民粹主义的爆发)。如果真的陷入了那种寡头主义与民粹主义的恶性循环,也是很难收拾的。中国如果在“奇迹”时期启动民主,不会有南非今天的困境,但是如果到了“奇迹”不再,像1997年经济滑坡中的印尼那样“不得不民主”的话,那就可能不是什么南非困境的问题,而是更严重的、类似1917年的“俄国困境”的问题了。

  • 郭栋臣:关于冠县义和拳的二、三事

    郭栋臣,河北省威县沙柳寨人,早年参加过义和团运动,曾任过赵三多的文书,抗日期间任晋鲁豫参议会参议,解放后为河北省政协委员,河北省文史馆馆员。这封信是1957年山东大学历史系侯斌同写信询问他关于赵三多的斗争活动怙况时答复的,时郭七十七岁。

    侯斌先生:

    我接到前次来信。我又借临清县志看了看,光绪廿四年山东巡抚是张汝梅,廿五年是毓贤。按当时毓贤出过六韵劝民的告示,袁世凯出过联防的吿示。故知毓、袁两个,不知张汝梅。未见过张的动作。

    尔说义和团的组织有地主士绅,还受了坏影响。这又是一段历史。我再洋写于下。在同治五年,捻军战了河南,畿南防务吃紧。清廷御史陈径奏明清廷,办畿南的团练,协同官兵布防.当时前河南巡抚广宗郑元善退职在家闲居。清廷下令直隶总督刘长佑,委派郑会同直隶大名顺德广平道台范梁,督同所辖三府廿七县官绅办团练。各县团练办起,各县均有团名。威县城南系志和团,城东配义团。城北义和因,该团团总系赵老广,文生,北台吉人。这个团区有几个天主教村(魏村,潘村、赵庄、后李村、西朱管营、陈庄)。同治九年,地方平睁,团亦解散。到光绪廿二年,地方不平,直隶总督王文韶下令广顺道,将所辖廿七县团练从新办起,还按旧区,与从前的人继续办。人若死过,叫他的子侄兄弟接办。威县县官张联恩,按令办起,城北义和团团总赵老广未死,还继续为团总。

    廿四年,赵三多争庙起事。天主教要求集齐团布防,以抵赵三多。团总与各村团绅开会讨论,谓赵三多不是反叛,不是土匪,又在山东地方为的争庙,与天主教私斗。和与团无干涉,团不能布防齐集先起衅。再者困勇玩义和团亦不少,恐起内讧。赵总团未答复要求。各天主村教民众举魏村李老明天主教会长、潘村张老蕊文生、赵庄任老计三人为团总付。另立一团,改名义和会以抵赵三多,这是廿四年的事。赵三多未到那里,即被官兵打败,是这一段否。(光绪廿三年到廿六年,各处都有农民仇教,非止赵三多这一股。如山东的大刀会、铁布衫、红灯照等。到廿六年淸廷想利用这些人以抵洋人,统称谓义和团)。廿六年赵三多二次起事,将各村的教民打完,又去攻打天主教这几个村。各处的教民都集起來,住在魏村、潘村、赵庄三个村。俱是火药枪炮,又有外国神(父)暗运来快枪,赵三多的人俱使长枪短刀、上枪等,攻了三天未攻下,即撤走,被袁世凯的兵打散。夫主教的旗换的大法国,助清剿匪,这是廿六年的一段事。

    再说赵三多有一同族弟名赵仙竺,字梯云,是文生,公举为配义团付团总(是我读书的老师)。尔们查赵三多是廪生,是他误否。赵三多是赤贫衣,我从前说过,不再写。现还有他孙子名荣耀,五十九岁,就赵三多起笋那年生人,现开首饰铺。重孙名安居,医生。父子都是交际场的人,均是爱交朋友。欢迎尔们来实地调查。我写的前与尔们寄去的草稿俱是真的。尔们说有文献证实,尔们看的是何书笈,费神将稿寄来,我再研究一下。尔们叫我再问别人,我就是赵三多幕中的一人。他起事的那一年,我十八岁,我今年七十七岁。我写的,尔还不深信。最好放了暑假,尔们来我这里几位。咱作个实地调杳,深刻的研究。尔们夹到这里,住宿吃饺就在我家。若来二三人,回去时我备车价。咱们将此事搞清楚,别误己再误人,成为千古的疑案。尔们初次来信问的义和保、义和营,就在北台吉、魏村、潘村北边。想必尔们有人在那一庄査过。最好叫调查人來。我们好作个彻底的研究。如若来,预先赐我一信。我可作一准备。事长纸短,我不再写。

    此致

    敬礼

    郭栋臣 握手 1957年6月23日

    廿二年官紳组织团时,赵三多练的拳还叫梅花拳,起事才改叫义和拳。

  • 饶毅:生物专业适合普通家庭、智力一般的学生

    作为生物学教师,特别是需要注意招生工作和学生毕业出路的老师,十几年来,我一直关注生物学学生的生源和就业情况。

    高考后,很多人希望知道学习什么专业意味着什么,而各种跨界的意见谬误很多。

    生物学适合于普通家庭、智力一般的学生选为本科学位,毕业之后可以有多种选择、而且适合一般家庭出身的智力中等的人。

    生物的职业前景跨度较大:做的好,可以有高尚的追求成为造福人类、取悦自己的伟大科学家;做的一般,可以成为生物技术产业的普通从业人员。

    1)科学智力特高,可以做纯数学家或理论物理的学生不宜学生物。

    生物很多需要实验,而生物应用的数学也是简单而又简单,不适合这批学生,因为他们不会有特长而被实验所烦恼和耽误。当然,这是指很少一批人,不是任何中学的数学尖子都能算作这批人的行列。需要与北京大学的数学系的学生比较,如果进不了每年全国数学前100名,恐怕就不要认为自己可以做纯数学家。也就是说全国大多数高中数学第一名并不能保证可以成为纯数学家。当然可以用数学里面最简单,简单到一部分纯数学家认为不是数学的统计,统计是很多认为自己可以做数学家,但后来发现不可能而可以用于很多职业的一门技能。也许,统计是全部科学中有着最广泛职业应用的学科。

    生物只在很少的时候和学科发展节点出现过非常聪明的人起关键作用的情况。如1886年的孟德尔、1953年的克里克。其他时候,不是不需要一定智力,但作用较小。

    成为数学家,在中国还必需在少数几个高校念本科,否则也就可能荒废。

    成为生物学家,在中国很多大学念本科都可能。特别是,中国有些农业大学也是优秀科学家的摇篮,这一点很多人想不到。农业大学的遗传分析,教的比很多生命科学学院和几乎全部医学院都更好,这种农业大学培养的本科生就更好。例如,中国农业大学本科毕业成为真正科学家的可能性大于协和医学院(强调:真正科学家)。

    我和施一公改变了北大清华的生命科学教学,一方面是真正懂科学的老师大大增加,一方面我们强调教学改革,从以前的背书填鸭教学,到需要思考。但是,我们教学改革的成效,还需要时间、需要历史证明是否有效:北大清华的生命科学本科生是否就确实因为我们的教学而不同于其他学校。

    2)家庭社会经济状况不够好(指大学期间和大学毕业后马上需要接济家庭经济的学生),学生物会有困难。

    3)家庭社会经济状况特别好的学生,是否学生物,取决于个人爱好。但生物不能带来家庭的简单预计,不会很容易出人头地,也不会很容易升官发财。如果家庭社会经济状况特别好的家庭父母开明,后代有自由选择。如果家长有不良预期,就不会很舒服。

    4)对于智力一般、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不需要在大学期间和大学毕业后几年内接济家庭经济)的高中毕业生,学生物不用特别智力、不靠后台,主要是自己一辈子靠自己努力。

    5)学生物在本科生后每一个阶段的预期很稳定,也不费钱,还长期有一般的经济保障。从研究生开始,一般就不用家庭负担。

    6)本科生物内容有,而且不学不会,学了就有专业基础。不像有些专业,学了与没学对以后的职业没有太大差别。

    本科生物的核心是遗传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这些课程需要一定的大学化学基础。而数学和物理基本是高中程度的复习(当然可以以大学版本出现)。

    如果学习不够好,可以反反复复多学这四门课,反反复复读四本教科书,也能胜任技术员工作。

    当然,如果学的更多、懂得更多,基础更好、前沿更好,前途更好。

    7)如果生物学本科毕业后出国读研究生,不仅比其他专业都容易,而且不需要家庭负担,全部学费可以由外国学校或院系、实验室支付,还有足够自己和配偶生活的助研费。

    8)如果留在国内读研,现在也比较容易。生物学大量缺乏优秀研究生来源。以前出国的很多,现在即使出现转折,从北大清华开始都有相当一些留在国内读研究生,整体研究生需求还是很大。

    全国前二十的大学,其生命科学学院一般每年一百多本科毕业生(少数有两百多的)。而北大和清华每年招收生物学的研究生就有600以上。北大清华本身是生物的研究生远多于本科生。

    可想而知,科学院很多研究所都难以获得足够数量的优质生源。例如,某年,有些非常出色的研究所,招收大量的来自烟台大学的本科生读研。这不是特例,而是中国大量需要生物学研究生的现状所造成。

    北京大学每年需要生物学的研究生:

    生命科学学院几十(以前称为所谓老体制,实际现在也是新体制了)

    交叉学院下的:生命科学联合中心(CLS)近百、PTN(北大清华北生所)几十、与北京脑科学中心联合接近二十、定量生物学中心十几

    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的部分研究生也可以是生物背景的

    化学学院的化学生物学方向的研究生部分是生物学背景的

    未来技术学院和分子医学研究生也有几十

    昌平实验室在北大交叉学院每年也招生,实际也是生命科学方向

    北大清华之外,西湖大学、上海和南方科技大学等新型研究型大学,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北京脑科学中心、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国家实验室有三个是生命科学的(北京昌平实验室、上海临港实验室、广州呼吸病实验室),其中北京昌平的迄今无疑领先。深圳医学科学院、深圳湾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在北京、上海、昆明等地的十几个研究所。各个大学的生科院。

    9)生物研究生不仅来源于综合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也来自医学院的基础医学部、农业大学的一些专业。我国农业大学的遗传经常教的优于生科院和医学院,经典遗传分析大有用途,比基因测序有用的多,可以从考分较低的农学院入本科之后研究生到比较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读研究生。

    农业大学是我国特色的院校,如果选对专业,学到扎实有用的内容,可以对以后的科学生涯很有益处。

    北大的博士生如果在国内就业,很多地方对于吸引北大博士有优惠。

    10)生物学博士毕业后,一般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博士后。在国外和中国现在都是实验室资助。中国以前博士后数量不多、工资很低,现在很多单位都改观了。目前,国内博士后一般年薪至少二十几万,有些到40-50万的单位和实验室(也与年资和优秀程度有关)。因为一些单位博士后完全由导师决定,所以名额不是问题,而收入差别可以较大。

    北京市对博士后有非常优惠的政策。他们在校期间享受教授的子女入学附小附中政策,结束后可以落地北京户口。

    外地也有吸引北京博士后的优惠。

    11)生物的博士后做完,可以申请国外、国内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助理教授或研究员。中国的生物学教职很多,各个大学每年都在招收。现在至少有几十个单位的年薪和研究启动经费都比较好。比较这些单位的时候,目前真是要比较前景,而不是比较眼前给的经费(大多数人经常犯这种只看眼前的钱的错误,而且劝不动,后来发现自己吃了近视的眼前亏)。可以说,有些单位在年薪上都可以与美国相比了,甚至更高。当然,一般人会不相信,但事实就是这样。

    现在中国也出现了一个正常的健康现象:科学特别好的单位,年薪要低一些,而希望加强科学质量的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愿意提供更高条件。这一点,哈佛早就是这样,但中国是近年才出现。十年前,中国科学质量好的单位也是年薪最高的单位,现在不一定了,而出现负相关是对的。单位的质量就是整体条件的一部分,单位质量还需要提高的只好用其他条件来弥补。

    12)不做博士后、甚至不读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也可以加入生物技术产业。

    中国真正是生物技术产业第一次小起飞就是这近7、8年。以前很多是编的故事。只有在中国药监局改革后、加上其他几个原因,中国的生物技术产业才第一次小起飞。到前几年非常热。但去年下半年开始进入冬季、现在是寒冬。

    热门的地区特别是苏州。可以说,苏州做得好的人,当时北京、上海很多企业想去苏州挖人。

    热门的时候,投资过多,重复太多,原创太少。但员工福利曾经猛增,有些企业可能过多福利。甚至有些背景很一般而且很年轻的从业人员,当时也出现尾巴翘上天的怪现象,当然并非多数。有些国外企业管理经验的人,担任国内企业高管后也出现收入可以进入华尔街前几名的现象。

    冬天后,过度的、不合理的逐渐被挤泡沫,是良性的循环。没有危机周期的行业是不健康的行业,有热就应该有冷。

    国际上生物技术产业周期性规律预示着中国的生物技术产业过几年会再度出现高潮,第二次高潮。以后可能与国际一样,每过几年一次循环。循环冲击创业人员大于冲击从业人员。

    北大清华都有一些本科、研究生毕业的生物学生创业,有些看上去很不错。

    与所有其他产业一样,创业不容易,各种各样的问题,最后成功的很少。但从业却不难,做一般员工容易。

    中国生物技术产业类似信息产业的领先企业还没有确定,但猜想不会超过十几二十年就应该基本确定、至少出现或清楚。

    咒骂生物专业的北大清华学生基本没有了,当然外地还有很多学生认为生物是坑,不过那是落后的表现。

    有些行业已经饱和、甚至正在过气,但学生和家长趋之若鹜,说明井底观天的人有时是多数人。

    也许,多数时候多数人都是井底观天而自以为是?

    作者系北京大学生物学教授

  • 海德格尔:诗歌中的语言——对特拉克尔诗歌的一个探讨

    “探讨”在这里首先意味着:指示位置;然后也意味着:留意位置[海德格尔在此强调了动词“探讨”(erörtern)与名词“位置”(Ort)之间的字面及意义联系]。这两者——指示位置和留意位置——乃是探讨的准备步骤。可是,如果我们下面仅只满足于这两个准备步骤,我们也已经十分冒险了。适合于某条思想道路,我们的探讨结束于一个问题。它追问位置之所在。

    我们的探讨仅限于思索格奥尔格·特拉克尔的诗歌的位置。对于一个以历史学、生物学、精神分析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热衷于赤裸裸的表达的时代来说,这样一种做法即使不是一条歧路,也始终有明显的片面性。而我们探讨所思索的是位置。

    “位置”(Ort)一词的原本意思是矛之尖端。一切汇合到这个尖端上。位置向自身聚集,入于至高至极。这种聚集力渗透、弥漫于一切之中。位置这种聚集力收集并且保存所收集的东西,但不是像一个封闭的豆荚那样进行收集和保存,而是洞照被聚集者,并因此才把被聚集者释放到它的本质之中。

    我们眼下的任务是探讨那样一个位置,这个位置把格奥尔格·特拉克尔的诗意道说聚集到他的诗歌那里——我们要探讨他的诗歌的位置。

    每个伟大的诗人都只于一首独一之诗来作诗。衡量其伟大的标准乃在于:诗人在何种程度上被托付给(anvertraut)[用(Brauch)-作者边注]这种独一性,从而能够把他的诗意道说纯粹地保持在其中。

    一个诗人的独一之诗始终是未被道出的。无论是他的任何一道具体诗作,还是具体诗作的总和,都没道说一切。可是,每一首诗作都是出于这首独一之诗的整体来说话的,并且每每都道说着这首独一之诗。从这首独一之诗的位置那里涌出一股泉流,它总是推动着诗意的道说。但是这股泉流并不离弃这首独一之诗的位置,它的涌出倒是让道说(Sage)的一切运动又流回到这个总是愈来愈隐蔽的源头之中。作为运动着的泉流之源泉,这首独一之诗的位置蕴藏着那个最初可能对形而上学和美学的表象活动显现为韵律的东西的隐蔽本质。

    因为这首独一之诗始终是未曾被道出的,所以,我们只能以下述方式来探讨它的位置:我们试图从具体诗作所说出发来指示这个位置。但为此,每一首具体诗作就已经需要一种解释了。这种解释使得那种在一切诗意地被道说的东西中闪光的纯粹性首度显露出来

    我们不难看到,一种真正的解释已然要探讨为前提。惟出于这首独一之诗的位置,那些具体的诗作才得以闪亮、发声。反过来讲,一种对这首独一之诗的探讨首先就需要有一种对具体诗作的先行解释。

    与诗人的独一之诗所做的一切思想对话,始终保持在上面这种探讨与解释的交互关系中。

    与诗人的独一之诗的本真对话不外乎是诗意的对话:诗人之间的诗意对话。但也可能是——甚至有时必须是——思与诗的对话,这是因为两者与语言之间都有着一种突出的关系,尽管是各各不同的关系。

    思与诗的对话旨在把语言的本质召唤出来,以便终有一死的人能重新学会在语言中栖居。

    思与诗的对话何其漫长。它几乎尚未开始。对于格奥尔格·特拉克尔的独一之诗,此种对话需要有一种特别的节制。思与诗的对话只能间接地效力于这首独一之诗。因此,这种对话始终含着一个危险,那就是:它很可能扰乱了这首独一之诗的道说,而不是让它在其本己的安宁中歌唱。

    对这首独一之诗的探讨便是一种与诗的运思的对话。它既不是描绘一位诗人的世界观,也不是考察诗人的工作环境。首要地,对这首独一之诗的探讨绝不能取代对诗歌的倾听,甚至也不能指导对诗歌的倾听。此种思想探讨充其量只能使我们的倾听更可置疑,在最佳情形下,它也只能使我们的倾听更有深思熟虑的意味。

    念及这些局限,我们首先想指示出这首未曾被道出的独一之诗的位置。为此,我们必须以已经被道出的诗作为出发点。而问题依然在于:到底要从哪些诗作出发呢?尽管特拉克尔的每一首诗形式迥异,但它们概无例外地指向其独一之诗的位置。这就表明,他的全部诗作所具有的独特的和谐,是以其独一之诗的基调为根据的。

    然而,如果我们试图指示出其独一之诗的位置,则势必要从这位诗人的诗作中选出少量的段、行和句。如此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一种假象,仿佛我们的做法是随意妄为的。而实际上,这种选择是有意图的。其意图就在于:几乎以一种跳跃式的目光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其独一之诗的位置上。

    特拉克尔诗作中的一首如是说:

    灵魂,大地上的异乡者。

    这个诗句让我们觉得突然置身于一个流俗的观念中了。依照这个流俗的观念,大地是稍纵即逝之物意义上的尘世的东西;反之,灵魂则被视为永恒的、超凡的东西。自柏拉图学说以降,灵魂就被归于超感性的领域。而如果灵魂出现在感性领域,那它只不过是往堕落其中了。在这里,“大地上”与灵魂是不合拍的。灵魂不属于大地。灵魂在此是一个“异乡者”(ein Fremdes)。身体乃是灵魂的牢笼,甚至是更糟糕的东西。所以,除了尽可能快地离开感性领域,灵魂似乎没有其他出路;而以柏拉图的方式来看,感性领域乃是非真实存在者,只不过腐败堕落者。

    然而多么奇怪!

    魂,大地上的异乡者。

    这个诗句竟然出自一首题为《灵魂之春》的诗作(第149—150页)[页码据奥托-米勒出版社(萨尔茨堡)出版的特拉克尔著作第一卷《诗歌》。这里用的是1948年第6版。由其友人卡尔•娄克编辑的诗全集首版于1917年,在库特-沃尔夫出版社(莱比锡)出版。新版(附生平和回忆材料)由K.奥维茨编辑,1946年在埃黑出版社(苏黎士)出版]。关于不朽灵魂的超凡家园,这首诗只字未提。我们要深思熟虑,并且最好关注一下这位诗人的语言。灵魂:“异乡者”。在其他诗作中,特拉克尔往往喜欢用另一些表达,诸如:“终有一死者”(第55页)、“阴暗者”(第78,170,177,195页)、“孤独者”(第78页)、“衰亡者”(第101页)、“病者”(第113,171页)、“人性者”(第114页)、“苍老者”(第138页)、“死者”(第171页)、“沉默者”(第196页)。撇开这些表达各自内容上的差异不论,它们的意义也不尽相同的。“孤独者”、“异乡者”可以指某种个别之物,它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孤独的”,偶然地,在一种特殊的、有限的角度来看是“异乡的”。这种“异乡者”可以归入一般异乡者的种类中。这样来看,灵魂或许就只是诸多异乡者情形中的一种情形而已。

    但何谓“异乡的”?人们通常把异乡理解为不熟悉的东西,让人不感兴趣的东西,更多地让人烦恼和不安的东西。不过,所谓“异乡的”(fremd),即古高地德语中的“fram”,根本上却意味着:往别处去,在去往……的途中,与此前保持的东西相悖。异乡者先行漫游。但它并不是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乱走一气。异乡者在寻找之际走向一个它能够在其中保持为为漫游者的位置。“异乡者”几乎自己都不知道,它已经听从召唤,走在通向其本己家园的道路上了。

    这位诗人把灵魂命名为“大地上的异乡者”。灵魂之漫游迄今尚未能达到的地方,恰恰就是大地。灵魂首先寻找大地,并没有躲避大地。在漫游之际寻找大地,以便它能够在大地上诗意地筑造和栖居,并且因而才得以拯救大地之为大地——这就是灵魂之本质的实现。所以,灵魂绝非首先是灵魂,此外还由于无论何种原因而归于大地。相反,

    灵魂,大地上的异乡者。

    这个诗句却命名了那被叫做“灵魂”的东西的本质。这个诗句并不包含任何关于这个本质上已经熟知的灵魂的陈述,仿佛这里仅仅是要作一个补充,确定灵魂遭遇到了某种与之格格不入的、因而奇异的事情,即:它在大地上既找不到庇护之所,也得不到欢迎之辞。与之相反,就其本质的基本特征来看,灵魂之为灵魂乃是“大地上的异乡者”。所以,它始终在途中,并且在漫游中遵循着自己的本质形态。这当儿就有一个问题向我们逼来,那就是:上述意义上的“异乡者”的步伐被召唤到何方?《梦中的塞巴斯蒂安》一诗第三部分中的一节(第107页)给出了答案:

    噢,多么寂静的行进,顺着蓝色河流而下
    思索着那被遗忘的,此刻茵绿丛中
    画眉鸟召唤着异乡者走向没落。

    灵魂被唤向没落了。原来如此!灵魂要结束它在尘世的漫游,要离弃大地了。上面的诗句虽然并没有说这个话,但它们却说到了“没落”。确实如此。不过,这里所谓的没落既不是灾难,也不是颓败之中的单纯消隐。沿着蓝色河流而下者,

    它在安宁和沉默中没落。
    ——《美好的秋日》(第34页)

    在何种安宁中?在死者的安宁中。但那是何种死者?又是在何种沉默中呢?

    灵魂,大地上的异乡者。

    包含这个句子的诗句继续道:

    ……充满精灵,蓝光朦胧
    笼罩在莽莽丛林上……

    此前已经道出了太阳。异乡者的步伐迈入朦胧之中。“朦胧”首先意味着渐趋阴暗。“蓝光朦胧”。难道是晴日的蓝光趋于阴暗?难道是因为夜幕降临,蓝光在傍晚时分消失了?但“朦胧”不光是白日的没落,不光是指白日的光亮堕入黑暗之中。根本上,朦胧未必就意味着没落。晨光也朦胧。白昼随早晨升起。朦胧也是升起。蓝光朦胧,笼罩着荆棘丛生的“莽莽”丛林。夜的蓝光在傍晚时分升起。

    “充满精灵”,蓝光趋于朦胧。“精灵”(das Geistliche)表示朦胧的特证。这个多次提到的“精灵”一词的意思,是我们必须加以思量的。朦胧乃是太阳行程的尽头。这就意味着,朦胧既是白昼之末,也是年岁之末。一首题为《夏末》的诗作(第169页)的最后一节如是唱道:

    绿色的夏天变得如此轻柔,
    异乡人的足音
    响彻银色夜空。
    一只蓝色的兽怀念它的小路,
    怀念它那精灵之年的悦耳之声!

    特拉克尔的诗作中总是一再出现“如此轻柔”。我们认为,“轻柔”(leise)仅仅意味着:几乎听不到什么。在此意义上,“轻柔”之所指便与我们的表象活动相关。可是,“轻柔”也意味着缓慢;gelisian 意即“滑行”。轻柔之物就是滑离的东西。夏天滑入秋天,滑入年岁的傍晚。

    ……异乡人的足音
    响彻银色夜空。

    这个异乡人是谁呢?“一只蓝色的兽”所怀念的又是哪一条小路?怀念意味着:“思索那被遗忘的”,

    ……此刻在茵绿丛中
    画眉鸟召唤异乡者走向没落。(第107页,参看第34页)

    “一只蓝色的兽”(参阅第99,146页)何以能怀念那没落的东西呢?这只兽是从那道“充满精灵地趋于朦胧”、并且作为夜晚而升起的“蓝光”中获得它的蓝色的吗?尽管夜是阴暗的,但阴暗未必就是漆黑一片。在另一首诗中(第139页),诗人用下面这些话来召唤夜晚:

    哦,夜的温柔的蓝芙蓉花束。

    夜是一束蓝芙蓉花,一束温柔的蓝芙蓉花。依此,蓝色的兽也被叫作“羞怯的兽”(第104页),“温柔的动物”(第97页)。蓝光之花朵把神圣者(das Heilige)的深邃聚集在它的花束根部。神圣从蓝光本身而来熠熠生辉,但同时又被这蓝光本身的阴暗所掩蔽。神圣者抑制在自行隐匿之中。神圣在抑制性的隐匿中保存自己,由此赠予自己的到达。庇护在阴暗中的光亮乃是蓝光。那从寂静之庇所中召唤出来、因而自行澄亮的声响,原本就是光亮的,也即响亮的。蓝光鸣响,在其光亮中发出响声。在其响亮的光亮中,蓝光的阴暗熠熠生辉。

    异乡人的足音响彻发出银色闪光和音响的夜空。诗人的另一首诗(第104页)唱道:

    而在神圣的蓝光中,闪光的步伐继续作响。

    另一处(第110页)也谈到蓝光:

    ……蓝色花朵的神圣者……感动了赏花人。

    另一首诗说道(第85页):

    ……一张动物的脸孔
    惊呆于蓝光,惊呆于蓝光的神圣。

    蓝色并不是对神圣之意义的比喻。蓝光本身就是神圣者,因为蓝光具有聚集着的、在掩蔽中才闪现出来的深邃。面对蓝光,同时又被这种纯粹的蓝光所攫住,动物的脸孔惊呆了,转变为野兽的相貌。

    动物脸孔的木然惊呆并不是一张枯死者的僵固。在这种木然惊呆中,动物的脸孔收缩起来。它的样子聚精会神,为的是有所克制地直面神圣者,观入“真理的镜子”(第85页)。观看说的是:进入沉默之中。

    石头中的沉默多么巨大。

    这是紧接着的一个诗句。石头是痛苦的山脉[此处“山脉”原文为 das Ge-birge。海德格尔在此似要强调它与下文的“庇藏、庇护”(bergen)的字面和意义联系。-译注]。岩石把镇静力量聚集起来,庇藏在石块中;作为镇静之力,痛苦静默出入于其本质要素中。“在蓝光面前”,痛苦沉默了。面对蓝光,野兽的相貌收敛起来了,变得温柔了。因为按照字面来讲,温柔乃是安静地聚敛着的东西。温柔克服了暴虐和酷烈的野蛮,使之进入平静了的痛苦之中,从而改变了不和。

    谁是诗人所召唤的蓝色的兽?它倒是怀念着异乡人?它是一个动物么?当然啰!而仅仅是一个动物吗?绝不是。因为,它是要怀念的。它的脸是要守望什么,向着异乡人观望。蓝色的兽是一个动物,其动物性也许并不在于它的动物本色,而在于诗人所召唤的那种有所观看的怀念。这种动物性还是渺远的,几乎不可观察。因此,这里所指的动物的动物性是动摇不定的。它尚未被引入自己的本质之中。这个动物,思维的动物,animal rationale[理性的动物],亦即人,用尼采的话来说,是尚未确定的。

    这一说法的意思绝不是:人尚未“被断定”为事实。人只是太过明确地被断定了。这话的意思是:人这个动物的动物性尚未被带入固定,也即尚未被“带回家”,尚未被带入其隐蔽本质的居所之中。柏拉图以降的西方-欧洲形而上学都在争夺这种确定。也许形而上学的争取是徒劳的。也许它进入“途中”的道路是死路一条。这个其本质尚未确定的动物就是现代人。

    在“蓝色的兽”这个诗意名字中,特拉克尔召唤着那种人之本质(Menschenwesen),后者的相貌,即脸孔,在对异乡者的足音的思念中被夜的蓝光所洞见,并且因此就为神圣者所照亮。“蓝色的兽”这个名称是指终有一死者,那些怀念异乡人并且想随异乡人漫游到人之本质家园中去的终有一死者。

    开始作这样一种漫游的是谁呢?如果说本质性的东西在寂静中突兀而稀罕地发生,那么,开始作这种漫游的也许就是少数无名者。在《冬夜》(第126页)一诗中,这位诗人提到这些漫游者[参看本书第一篇文章对特拉克尔《冬夜》一诗的探讨。——译注]。这首诗的第二节开头如下:

    只有少量漫游者
    从幽暗路径走向大门。

    蓝色的兽,无论它在何时何地成其本质,都离弃了以往的人的本质形态。以往的人沉沦了,因为他丧失了自己的本质,也就是说,他腐朽了。

    特拉克尔把他的一首诗命名为《死亡七唱》。七是一个神圣的数字。这诗咏唱死亡的神圣。在这里,死亡并没有不确定地、泛泛地看作尘世生命的完结。“死亡”在此诗意地指那种“没落”,就是“异乡者”已经被召唤入其中的那种“没落”。因此之故,如此这般被召唤的异乡者也被叫做“死者”(第146页)。他的死亡并不是颓败腐朽,而是离弃人的腐朽的形象。所以《死亡七唱》(第142页)一诗的倒数第二节说:

    哦,人的腐朽形象:
    充满冰冷的金屋,
    暗夜和颓朽森林的恐怖
    还有那动物的酷烈野性;
    灵魂的寂静无风。

    人的腐朽形象听任酷烈的折磨和荆棘的刺扎。它的野性并没有为蓝光所照耀。这个人之形象的灵魂没有领受神圣者之风。因此它没有行驶。风本身,即上帝之风,因此依然是孤独的。有一首诗命名了蓝色的兽,但后者几乎不能从“荆棘丛中”脱身;这首诗的结尾几行如下(第99页):

    在黑色的墙旁
    始终鸣响着上帝的孤独的风。

    所谓“始终”意思是:只要年岁及其太阳运行依然停留在冬天的阴郁中,并且还没有人走向那条小路,即异乡人在上面发出响彻夜空的足音的那条小路。这黑夜本身只是对太阳运行的庇护的掩蔽。[行、走”(Gehen),希腊文的ίέναι(动词είμι的不定式),在印欧语系中叫做ier-,就是年岁]

    一只蓝色的兽怀念它的小路,
    怀念它那精灵之年的悦耳之声!
    年岁的精灵特性取决于黑夜的精灵般朦胧的蓝光。
    ……哦,朦胧之雅桑特的相貌多么严肃。[雅桑特(Hyazinthe):希腊神话中阿波罗神的爱人]《途中》第102页

    精灵的朦胧具有如此重要的本质,以至于这位诗人专门把自己的一首诗冠以《精灵的朦胧》的标题(第137页)。在这首诗中也出现了兽,却是一只阴暗的兽。它的兽性既是走向昏暗,又是趋向那寂静的蓝光。这当这儿,诗人本身在“滚滚乌云上”驶入“夜的池塘”,驶入“那星空”。

    这首诗如下:

    《精灵的朦胧》​
    在森林边缘,有一只黑暗的兽
    悄无声息地出现;
    晚风在山丘上款款伫息。
    山鸟的悲啾归于沉寂,
    温柔的秋笛
    也在苇管中沉默。
    在滚滚乌云上空,
    罂粟使你陶醉,
    你驶入夜的池塘,
    驶入那星空。
    姐妹的冷月般的声音,
    始终在精灵之夜回响。

    星空在夜的池塘这一诗意形象中得到了表现。这是我们的习以为常的看法。但就其本质之真相来说,夜空就是这个池塘。相反地,我们通常所谓的夜,毋宁说只是一个形象,亦即对夜之本质的苍白而空洞的余象。在位诗人的诗歌中常常出现池塘和池塘水面。那时而黑色时而蓝色的池水向人们显示出它的本来面貌,它的反光。但在星空的夜的池塘中,却显现出精灵之夜的朦胧蓝光。它的闪光是清冷的。

    这道清冷的光来自月亮女神(δελάυυα)的照耀。正如古希腊诗歌所说的,在她的光芒照映下,群星变得苍白,甚至变得清冷。一切都变成“冷月般的”。那个穿过黑夜的异乡者被称为“冷月般的人”(第134页)。姐妹“冷月般的声音”始终在精灵之夜回响着。当兄弟坐在他那依然“黑色的”、几乎没有受到异乡人的金光照耀的小船上,企图跟随异乡人那驶向夜的池塘的行程的时,他便听到了姐妹“冷月般的声音”。

    如果终有一死的人要跟随那被召唤而走向没落的“异乡者”去漫游,那么,他们自己也就进入异乡,他们自己就会成为异乡人和孤独者(第64、87页等)

    惟有通过在夜的星池(即大地之上的天空)中的行驶,灵魂才经验到浸润于“清冷的汁液”中的大地(第126页)[此处“经验”被书作er-fähren,意在强调与句中“行驶”(Fahrt)的联系]。灵魂滑入了精灵之年的暮色朦胧的蓝光中。它变成“秋日的灵魂”,并且作为“秋日的灵魂”,它变成“蓝色的灵魂”。

    我们眼下提到的少数几个段落和诗句指向精灵的朦胧,引向异乡人的小路,显示那些怀念异乡人、并且跟随他走向没落的人们的方式和行程。在“夏末”时分,漫游中的异乡者变得秋天一般,变得阴暗模糊。

    特拉克尔把他的一首诗命名为《秋魂》,这首诗的倒数第二段唱道(第124页)

    鱼和兽倏忽游移。
    蓝色的灵魂,阴暗的漫游,
    很快使我们与爱人,与他人分离。
    傍晚变换着意义和形象。

    跟随异乡人的漫游者很快就发现他们与“爱人”相分离,“爱人”对他们来说就是“他人”。他人——这是人的腐朽形象的类型。

    我们的语言把这种带有某个类型特征、并且为这个类型所规定的人称为“种类”(Geschlecht)。“种类”这个词既意味着人类意义上的人种,又意味着种族、民族和家族意义上的族类——所有这些族类又体现着种类的双重性。诗人把人的“腐朽形象”的种类称为“腐朽的种类”(第186页)。它是一个离开其本质方式的种类,因而是“被废黜的”(第162页)的种类。

    这个种类受到了何种伐咒?伐咒(Fluch)在希腊语中叫πληγή,即德语中的“Schlag”[德语中的Schlag 既有“打击”之意,又有“类型”之意。大概依海德格尔之见,诗人特拉克尔一方面揭示了“腐朽的种类”,另一方面又期待着“真正的类型”]。对这个腐朽种类的伐咒在于:这个古老的种类已经分裂为诸族类的相互倾轧。每个族类都力求摆脱这种倾轧而进入野兽的各各不同的、彻头彻尾的兽性状态所具有的未得释放的骚动中。双重性(das Zwiefache)本身并不是伐咒,相反,伐咒乃是那种倾轧。这种倾轧出于盲目的兽性之骚动而把这个种类分裂为二,并因此把它变成一盘散沙。于是,这个被分裂、被粉碎的“衰败的种类”自己再也找不到它真正的类型(Schlag)。真正的类型只与那个种类相随,后者的双重性摆脱了倾轧,并且先行漫游到某个单纯的二重性(Zwiefalt)的温和之中,也就是说,它是某个“异乡者”并且跟随着异乡人。

    在与那个异乡人相比,腐朽的种类的所有后裔都不外乎是他人。但他们也获得了热爱和尊敬。不过,那种追随异乡人的阴暗漫游却把他们带入其夜的蓝光之中。漫游的灵魂逐渐变成“蓝色的灵魂”。

    但同时,这灵魂也离去。去往何处?去那个异乡人所去的地方。有进修,诗人仅仅用一个指示代词把这个异乡人称为“那人”(Jener)。“那人”在古语言中叫“ener”,意即“他人”。所谓“Enert dem Bach”就是小溪的另一边。“那人”,即异乡人,就是对于那些他人(即对于腐朽的种类)而言的他人。那人是被召唤离开那些他人的人。异乡人乃是是孤寂者。[此处“孤寂者”被写作 der Ab-geschiedene,按字面直译就是“离去者”,故可承接上文的解说]

    这样一个本身接受了异乡者之本质(即先行漫游)的人被引向了何方?异乡者被召唤到何方了?到没落中去。没落就是自行沦丧于蓝光的精灵的朦胧中。它发生在精灵之年的末日。如果说这样一种未日必须经历将至的冬天的摧毁,必须经历十一月,那么,那种自行沦丧却并不意味着被废除,崩落于动摇不定,沦于毁灭。按其词义来看,自行沦丧倒是意味着:自行解脱和缓慢地滑离。虽然自行沦丧者在十一月的摧毁中消隐,但它绝不进入十一月的摧毁之中。它经历这种摧毁过程,滑离它,进入蓝光的精灵般的朦胧之中,滑向“晚间”,也即傍晚时分。

    晚间,异乡人在黑暗的十一月的摧毁中自行沦丧,
    在腐烂的树枝间,沿着颓败的城墙,
    神圣的兄弟先前来过的地方,
    异乡人沉醉于他的疯狂的温柔弹奏中。
    ——《海利安》第87页。

    傍晚乃精灵之年的尾声。傍晚完成一种变换。这个趋向精灵的傍晚使我们去直观另一个东西,去沉思另一个东西。

    傍晚变换着意义和形象。(第124页)

    诗人们道说闪现者(das Scheinende)的外观(形象);闪现者通过这个傍晚不同地显现出来。思想者沉思本质现身者(das Wesende)的不可见性;本质现身者通过这个傍晚而达乎不同的词语。从不同的形象和不同的意义而来,傍晚改变着诗和思的道说(Sage)以及它们之间的对话。但傍晚之所以能这样做,只是因为它本身亦有所变换。白天通过傍晚而趋向一个末端,但这个末端并不是结束,而仅仅是趋向没落,由于这种没落,异乡人便开始了他的漫游。傍晚变换着它自身的形象和意义。在这种变换中,隐蔽着一种对以往的日和年的运作秩序的告别。

    然而,这傍晚要把蓝色的灵魂的阴暗漫游引向何方呢?引向一切都在其中以另一种方式得到汇聚、庇护,并且为另一种升起而得以保藏起来的那个地方。

    前面所举的段落和诗句向我们指示出一种聚集,也即把我们引向一个位置。这是何种位置呢?我们当如何命名之?当然应根据诗人的语言来命名。格奥尔格·特拉克尔的诗作的一切道说始终聚集在漫游的异乡人上。这个异乡人是“孤寂者”,并且也的确被称为“孤寂者”(第177页)。贯穿并且围绕着这个异乡人,诗意的道说乃以一首独一之歌(Gesang)为基调。由于这位诗人的诗作聚集于孤寂者之歌中,所以,我们把它那首独一之诗的位置命名为“孤寂”(die Abgeschiedenheit)

    现在,我们的探讨必须深入到第二步,尝试对前面只还约略指示的那个位置作更清晰的考察。

    能不能把上文所说的孤寂特别地带到我们的心灵的目光面前,并且把它当作那首独一之诗的位置来加以沉思呢?如若竟可以,那么只能这样来做,即我们现在要以更为明亮的眼睛来追踪异乡人的小路,并且要追问:谁是这个孤寂者?他的小路上的风光如何?

    他的小路通过夜的蓝光。映照着他的步伐的光是清冷的。有一首专门写“孤寂者”的诗的结尾指出了“孤寂者月光般清冷的小路”(第178页)。对我们来说,孤寂者也就是死者。但这个异乡人死于何种死亡呢?在《赞歌》(第62页)一诗中,特拉克尔说:

    癫狂者已经死去。
    接着一节说道:
    人们埋葬了异乡者。

    在《死亡七唱》中,他被称为“白色的异乡人”。《赞歌》一诗的最后一节说:

    白色的魔术师在其墓穴中玩耍他的蛇。(第65页)

    这个死者生活在他的墓穴中。他在自己的小屋里生活,如此寂然而出神,竟至于玩耍着他的蛇。蛇们伤害不了他。蛇们并没有被扼杀,但它们的凶恶已经被改变了。与此相反,《被诅咒者》一诗(第120页)却说:

    一窝猩红色的蛇懒散地
    盘踞在它们被翻掘开来的窠中。(参看第161,164页)

    这个死者是狂人。这里的狂人是指神经病人吗?不是的。癫狂(Wahnsinn)并不意味着一个充满痴心妄想的心智。“Wahn”出自古高地德语中的wana,意思是:没有(Ohne)。狂人思索着,甚至无人像他那样思索。但他总是没有其它人那样的心智(Sinn)。他有别一种心智,“Sinnan”原本意味着:旅行、追求……选择某个方向;印欧语系中的词根sent和set意味着道路。这个孤寂者乃是狂人,因为他正在通向它方的途中。从这个它方而来,他的癫狂可以被称为“温柔的”癫狂;因为他的思索追踪着一种更寂静的东西。有一首诗干脆把异乡人当作“那人”即他人来谈论,其中唱道:

    但那人走下僧山的石阶,
    面露蓝色的微笑,奇怪地
    被裹入他的更寂静的童年中死去;

    这首诗的标题叫《致一个早逝者》(第135页)。孤寂者早早地死去了。因此,他是“一具柔软的尸体”(第105,146页等),被裹入那个更寂静地保藏着一切野性之烈焰的童年中。于是,这个早逝者显现为“清冷的阴暗形象”。关于这个形象,一首题为《僧山脚下》的诗唱道(第113页):

    清冷的阴暗形象与漫游者形影相随
    在那骨制的小桥上,少年的雅桑特般的声音,
    轻轻地诉说着那被遗忘的森林的传说……

    “冷冷的阴暗形象”不是跟在漫游者后面。它先行于漫游者,因为少年的蓝色声音召回那被遗忘的东西,并且先行道出中那被遗忘的东西。

    这个早逝的少年是谁呢?这个少年,他的
    ……额头静静地流血
    古老的传说
    和飞鸟的阴暗迹象?(第97页)

    这个在骨制小桥上的行者是谁呢?诗人这样召唤着他:

    哦,爱利斯,你逝去已有多久。

    爱利斯(Elis)就是被唤向没落的异乡人。爱利斯绝不是特拉克尔用来意指自己的一个形象。爱利斯与这位诗人有本质性区别的,犹如思想家尼采与查拉图斯特拉这个形象之间的区别。但这两个形象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它们的本质和漫游都始于没落。爱利斯的没落是进入古老的早先(die Frühe),这个早先比已经衰老的腐朽的种类要更古老,之所以更古老,是因为它更能深思熟虑;而之所以更能深思熟虑,是因为它更寂静;之所以更寂静,是因为它更能镇静自身。

    在少年爱利斯的形象中,少年并不是与少女相对立的。少年是更寂静的童年的表现。童年在自身中庇护和储存着种类的柔和的二重性(Zwiefalt),即少男和“金色的少女形象”(第179页)的二重性。

    爱利斯不是一个在衰亡者后期腐朽的死者。爱利斯是一个在早先中失去本质的死者。这个异乡人先行把人之本质展开到那个最初开端中,即尚未被孕育(古高地德语的 giberan)的东西的最初开端。在终有一死者的人的本质中那个更寂静、因而更有镇静作用的未受孕育者,诗人称之为未出生者。

    这个早逝的异乡人就是未出生者。“未出生者”与“异乡者”这两个名称说的是同一个东西。在《晴朗的春天》一诗中有这样一个诗句(第26页):

    未出生者照拂他自己的安宁

    未出生者守护并且维持着更寂静的童年,使之进入将来的人类的苏醒之中。如此安宁地,这个早逝者还活着。孤寂者并不是衰亡者意义上的死者。相反,孤寂者倒是先行观入精灵之夜的蓝光。白色的眼睑照管着他的观看,它们在新娘的首饰中熠熠闪光(第150页),这首饰允诺种类的更柔和的二重性。

    在死者白色的眼睑上,桃金娘花静静地开放。

    这个诗句与下面这一句出于同一首诗:

    灵魂,大地上的异乡者。

    上面两个诗句是紧挨着的。“死者”就是孤寂者、异乡者、未出生者。
    但还有

    ……未出生者的小路
    绕过幽暗的村庄旁,
    绕过孤独的夏天向前伸展。
    ——《时辰之歌》(第101页)

    未出生者的道路从那个没有把他当作客人来接待的地方绕了过去,而已经不再穿越那地方了。尽管孤寂者的行程也是孤独的,但这乃是由于“夜的池塘,那星空”的孤独特性。狂人不是在“滚滚乌云”上驶入这个池塘,而是在金色小船中驶入这个池塘。这个金色是怎么回事?《林中角落》(第33页)一诗以如下诗句来回答:

    温柔的癫狂也常常看到金色、真实。

    异乡人的小路穿越“精灵之年”,“精灵之年”的日子往往都被转向了真实的开端,并且为这一开端所支配,这就是说,它们是公正的。异乡人的灵魂的年岁就聚集在这种公正之中。

    哦,爱利斯,你的所有日子是多么公正!

    《爱利斯》一诗如是唱道(第98页)。这一呼声只不过是我们前面已听到过的另一个召唤的回声:

    哦,爱利斯,你逝去已有多久。

    异乡人进入其中而逝去的那个早先(die Frühe)庇藏着未出生者的本质公正性。这个早先乃是一种特殊的时间,是“精灵之年”的时间。特拉克尔把他的一首诗质朴地冠以《年》的标题(第170页)。这首诗开头说:“童年阴暗的寂静”。与这种阴暗的寂静相对,更明亮的童年——因为它是更寂静的童年,因而是另一个童年——乃是孤寂者在其中没落的早先。这首诗的最后一行把这个更寂静的童年命名为开端:

    开端的金色眼睛,终结的阴暗耐力。

    在这里,终结并不是开端的结果和余响。终结作为腐朽的种类的终结要先行于未出生种类的开端。但这个开端作为更早的早先已经超越了终结。

    这个早先保存着时间始终还被掩蔽的原始本质。只消那种自亚里土多德以降普遍地还起决定作用的时间观依然生效,那么,当今占上风的思想就一如既往地不能认识时间的原始本质。根据传统时间观,无论我们在机械的或动力学的角度,还是从原子裂变的角度来表象时间,时间都是对先后相继的绵延的量或质的计算之维度。

    然而,真实的时间乃是曾在者之到达(Ankunft des Gewesenen)。曾在者并不是过去之物,而是本质现身者的聚集;[此处“曾在者”(das Gewesene)是发生性的,与“本质现身”(wesen)、“本质现身者”(das Wesende)相关,而“过去之物”(das Vergangene)则是流俗时间观所见的流逝之物。-译注]这种聚集先行于一切到达,因为它作为这样一种聚集返回去把自身庇护入它向来更早的早先之中。与终结和完成相应的是“阴暗的耐力”。这种耐力把遮蔽的东西带到它的真理面前。它的忍耐把一切都带向那种向精灵之夜的蓝光的没落之中。但与开端相应的却是一种观看和思索,后者金光闪闪,因为它为“金色、真实”所照耀。当爱利斯在其行程中对夜晚洞开心扉时,这种“金色、真实”便映现于夜的星池中(第98页):

    一只金色的小船,爱利斯,
    它把你的心荡向孤独的天空。

    异乡人的小船颠簸不已,但那是游戏的,并不像早先的那些仅仅与异乡人亦步亦趋的后代所乘的小船那样“胆怯”(第200页)。他们的小船尚未达到池塘水面的高度。它沉没了。但在何处沉没?在衰败中沉没吗?不是的。它沉到哪里去了?沉入空洞的虚无中吗?绝对不是的。特拉克尔的一首题为《哀怨》(第200页)的后期诗作结尾如下:

    深深的忧伤的姐妹
    望着那艘胆怯的小船
    沉没在群星之中
    在夜的沉默的面貌中。

    这种由群星的闪烁所映照的夜的沉默庇藏着什么呢?与这一夜本身相随的沉默属于何方呢?属于孤寂。这种孤寂不止于少年爱利斯生活在其中的状态,即不止于死亡状态。

    孤寂包含着:更寂静的童年的早先,蓝色的夜,异乡人的夜间小路,灵魂在夜间的飞翔,甚至作为沉落之门的朦胧。

    孤寂把所有这些共属一体的东西聚集起来,但此种聚集并不是事后追加的,而是这样,即:孤寂把自身展开到共属一体的东西的已经运作着的聚集之中。

    诗人把朦胧、夜、异乡人的年岁和小路都命名为“精灵的”(geistlich)。孤寂是“精灵的”。这个词意指什么?它的含义和用法都是古老的。所谓“精灵的”,说的就是某种精神意义上的东西,某种源自精神并且服从精神之本质的东西。如今流行的语言用法把“精灵的”一词限制在与“圣事”、与僧侣秩序及其教会的关系中。当特拉克尔写《在明井里》(第191页)时,他似乎也是指上面这种关系的——至少乍听之下是这样的。这首诗说:

    ……于是,在死亡者的被遗忘的小路上,
    橡树披上一层精灵的绿色。

    诗人此前提到“主教的身影,贵妇的身影”,提到那仿佛在“春天的池塘”上才晃动的“早逝者的身影”。但是,当这位在此又唱着“傍晚的蓝色衰怨”的诗人说橡树“披上一层精灵的绿色”时,他所想到的并不是“僧侣”(Geistlichkeit)。他想到的是久已逝去者的早先,这个早先允诺“灵魂之春”的到来。时间上更早的诗作《精灵之歌》(第20页)唱的无非也是这些内容,尽管更含蓄,更有试探性。这首《精灵之歌》具有一种罕见的歧义性,个中的精神在最后一节中得到了相当清晰的表达:

    古老的石头旁有个乞丐
    仿佛已在祈祷中死去,
    牧人款款地离开山丘,
    树林中有一位天使在歌唱,
    在树林近处,
    孩子们进入了梦乡。

    但是,即使“精灵的”(Geistliche)一词对这位诗人来说并没有僧侣方面的意思,他也完全可以把与精神有关的东西称为“精神的”,完全可以说精神的朦胧,精神的夜。为什么他避而不用“精神的”(geistig)这个词呢?因为“精神的”意指物质的对立面。这种对立表现为两个领域之间的差异性,并且指示着——用柏拉图主义的西方语言来讲——超感性之物(νοητόν)与感性之物(αίσθητόν)之间的鸿沟。

    这样理解的精神性的东西后来也就成了理性、理智和思想;它连同它的对立面一并归于那个腐朽的种类的世界观。但是,“蓝色的灵魂”的“阴暗漫游”却离开了这个腐朽的种类。异乡者进入其中而没落的那个夜的朦胧,以及异乡人的小路,几乎不能被叫做“精神的”。孤寂是精灵的,是由精神所规定的,但并不是在形而上学意义上“精神的”。[这里出现的“geistlich”和“geistig”两词,都是从名词“精神”(Geist)衍生出来的形容词,在日常德语中难以把这两个词区分开来。根据海德格尔这里的解说,geistlich是与非传统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精神”(如特拉克尔所思的“精神”)相合的,译为“精灵的”;而 geistig 则仍译为“精神的”,与传统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精神”(与“物质”对立的“精神”)相合]

    但什么是精神呢?在其最后一首诗作《格罗德克)中,特拉克尔谈到“精神之炽热火焰”(第201页)。精神是火焰,而且也许只有作为火焰,精神才是一个飘扬的东西。特拉克尔首先不是把精神理解为圣灵(Pneuma),理解为心智,而是把它理解为火焰,熊熊燃烧、奋力向上、不断运动、变化不息的火焰。火焰是炽热的闪光。燃烧乃是出离自身(das Außer-sich),它照亮并且让它物闪闪发光,但同时也能不断地吞噬,使一切都化为白色的灰烬。

    “火焰是最苍白者的兄弟”,这是《恶之转变》(第129页)一诗中的诗句。特拉克尔根据原始意义上的“精神”一词所命名的那个本质来观照“精神”;因为 gheis 就意味着:发怒的、惊恐的、出离自身。

    如此这般被理解的精神在既温柔而毁灭性的状态的可能性中成其本质。所谓温柔绝不阻止燃烧的东西出离自身,而是把它聚集起来,并把它保持在友好之物的安宁中。毁灭性来自放纵无度的东西,后者在自己的骚动中耗尽自身,并且因此来从事恶端。恶始终是精神之恶。恶及其恶性并不是感性的东西、质料性的东西。恶也不只具有“精神的”本性。恶是精灵的,因为它是惊恐者的炽热眩目的骚动;这种惊恐者把一切置于不妙之物(das Unheile)的涣散状态中,并且有把聚集起来的温柔之绽放付之一炬的危险。

    但温柔之聚集力量何在?什么是它的约束?何种精神能驾驭它?人之本质如何是“精灵的”,如何成为“精灵的”?

    因为精神之本质在于燃烧,所以精神开辟了道路,照亮了道路,并且上了路。作为火焰,精神乃是“涌向天空”并且“追逐上帝”的狂飙(第187页)。精神驱动灵魂上路,使灵魂先行漫游。精神置身于异乡者之中。“灵魂,大地上的异乡者”。精神是灵魂的馈赠者。精神是灵魂的赋予者。但反过来,灵魂也守护着精神;而且这种守护是根本性的,以至于要是没有灵魂的话,精神也许永远不可能成其为精神。灵魂“养育”精神。以何种方式呢?要不是灵魂把它的本质所特有的火焰交精神支配,此外又能如何呢?这火焰乃是忧郁之迸发,是“孤独灵魂的温厚”(第55页)。

    孤独并不在一切单纯的被离弃状态所蒙受的那种散乱中成为零星个别的。孤独把灵魂带向惟一者,把灵魂聚集为一,并且因此使灵魂之本质开始漫游。作为孤独的灵魂,灵魂乃是漫游者。它的内心的热情必须承荷沉重的命运去漫游——于是就把灵魂带向精神。

    你的火焰赋予精神以炽热的忧郁;

    这是《致启明星》一诗的开头。致启明星也就是致一个投下恶之阴影的发光体(《遗著》,萨尔茨堡版,第14页)

    只有当灵魂在漫游中深入到它自己的本质——它的漫游本质——的最广大范围中时,灵魂的忧郁才炽热地燃烧。当灵魂直面蓝光的面孔并且观看到这蓝光的闪现时,上面的情形就发生了。如此这般观看之际,灵魂便是“伟大的灵魂”。

    哦,痛苦,你是伟大的灵魂的
    燃烧着的观看!
    ——《暴风雨》(第183页)

    衡量灵魂之伟大的尺度是:它如何能做到这种燃烧着的观看——灵魂由于这种观看而在痛苦中变得游刃有余。痛苦之本质乃是自身逆反的。

    痛苦在“燃烧”之际不断撕开。痛苦的撕扯力量把漫游的灵魂标画入那种裂缝(die Fuge)中。即涌向天空的狂飙和寻索上帝的追逐的裂缝中。如此看来,这种撕扯力量似乎就征服了它撕开的一切,而没有让后者在掩蔽性的光芒中起支配作用。

    可是,“观看”却能够做到后面这一点。观看并没有熄灭燃烧着的撕扯,而是把它嵌回到有所直观的接受活动中可驾驭的东西之中。观看乃是痛苦中的回扯(Rückriß),而痛苦则因此获得缓解,并据此达到它的揭蔽着一护送着的运作。

    精神是火焰。这火焰灼灼闪光。它的闪光发生在观看的目光中。闪现者之到达向这样一种观看发生出来,一切本质现身者就在其中在场。这种燃烧着的观看就是痛苦。这里,任何从感觉方面来想象痛苦的做法都无法理解痛苦的本质。燃烧着的观看决定了灵魂的伟大。

    作为痛苦,给出“伟大的灵魂”的精神乃是灵魂的赋予者。但如此被赋予的灵魂却是生命的赋予者。正因此,所有按灵魂的意义来看活着的东西,都贯穿着灵魂之本质的基本特征,贯穿着痛苦。凡有生者,皆痛苦。

    惟有富于灵魂的活物才能够实现自己的本质规定性。借助于这种能力,它便适宜于相互承受的和谐;一切生命体由此得以共属一体。依照这种适宜关联来看,一切活物都是适宜的,即善的。但这种善是痛苦地善的。

    与伟大的灵魂的基本特征相符合,一切秉有灵魂的东西都不仅仅是痛苦地善的,而且惟一地以这种方式同样也是真的;因为,根据痛苦的对立性,生活者能够在遮蔽其具备各自特性的共同在场者之际也把它揭示出来,让它真实地(wahr-haft)存在。

    在一首诗的最后一节的开头,诗人写道(第26页)

    活着是如此痛苦地善和真;

    人们或许会认为,这句诗仅仅对痛苦稍有触及而已。实际上,它引发了整节诗的道说,这节诗的基调始终是痛苦之沉默。为了倾听这节诗,我们既不可忽略诗人用心安排的那些标点符号,更不能改动它们。这节诗接着说:

    块古老石头轻柔地触摸着你:

    这里又响起了“轻柔地”一词,它总是把我们引向本质性的关联。这里又出现了“石头”一词,倘若这里允许作一种计算,这个词在特拉克尔的诗中大约出现过三十多次。石头中隐藏着痛苦,痛苦在石化之际自行保藏到岩石之锁闭状态中;在岩石之显现中,闪现着那从最早的早先(die früheste Frühe)的寂静光辉而来的古老渊源;而这个最早的早先作为先行的开端走向一切生成者、漫游者,并且把后者带向其本质的永远不可赶超的到达。

    古老的岩石就是痛苦本身,因为这痛苦趋向大地,关注着终有一死的人。这句诗结尾的“石头”一词之后是一个冒号。这个冒号表明,在此是石头在说话。痛苦本身有话可说。在久久地沉默之唇,痛苦对跟随异乡人的漫游者所说的,无非是它自己的支配作用和持续:

    真的!我将永远伴随你们。

    对于痛苦的这句话,那些聆听早逝者进入树丛的漫游者接着以下面这行诗来回答:

    哦,嘴!颤抖着透过白杨树的嘴。

    整节诗与另一首诗《致一个早逝者》(第135页)的第二节的结尾相吻合:

    花园里留下了朋友的银色面容,
    在落叶或古老的石头中倾听。

    这节诗开头一句:

    活着是如此痛苦地善和真;

    也正好与《致一个早逝者》第三部分的开头相呼应:

    所有生成者却显得如此病弱!

    被困扰、受阻碍、不幸和无救——沉沦者的所有困苦实际上只是一些表面现象,其中隐藏着“真实的东西”,即:贯穿一切的痛苦。因此,痛苦既不是可恶的,也不是有益的。痛苦是一切本质现身者之本质的恩惠(Gunst)。它的逆反本质的纯一性决定着一切从遮蔽的最早的早先而来的生成,并且使之谐调于伟大灵魂的明朗。

    活着是如此痛苦的善和真;
    一块古老的石头轻柔地触摸着你:
    真的!我将永远伴随你们。
    哦,嘴!颤抖着透过白杨树的嘴。

    这节诗是纯粹的痛苦之歌,它的歌唱使这首由三个部分组成的题为《明朗的春天》的诗得以完成。一切开端性的本质所具有的最早的早先之明朗从那遮蔽着的痛苦之寂静中突现出来。

    通常的表象思维容易把痛苦的逆反本质——即它只在向后撕扯之际才真正向前撕扯——看作是背谬的。但是,在此表面现象中隐藏着痛苦之本质纯一性(die Wesenseinfalt)。这种本质纯一性在观看之际最内在地持守自身,同时在燃烧中承荷最广。

    所以,作为伟大灵魂的基本特征,痛苦始终与蓝光之神圣性保持着纯粹的应合。因为通过退隐到它本己的深处,蓝光照亮了灵魂的面容。神圣成其本质,一向只是通过保持在这种退隐(Entzug)之中并且把观看转向适恰的东西,这当儿,神圣才得以持续。[“神圣者”(das Heilige)一词在海德格尔那里有独特的意义,它高于一般意义上的“神性”(Gottlichkeit)和“神”(Gott)。海德格尔尤其对荷尔德林的“神圣者”作过深入的思索,思之为“存在本身”或“大道”本身。可参看海德格尔:《荷尔德林的阐释》,《全集》第四卷,美茵法兰克福 1996年]

    痛苦的本质,痛苦与蓝光的被遮蔽的关联,在一首题为《美化》(第144页)的诗作的最后一节中得到了表达:

    蓝色的花,
    在雕零的岩石中轻柔地鸣响。

    “蓝色的花”乃是精灵之夜的“温柔的蓝芙蓉花束”。这些诗句唱出了特拉克尔的诗作由之而来的那个源泉。它们结束同时也承载着《美化》一诗。这首歌(Gesang)乃是歌曲、悲剧和史诗集于一体。在特拉克尔的所有的诗作中,这首诗是独一的,因为在这首诗中,看的广度、思的深度和说的纯朴以一种不可言传的方式亲密而永久地闪现出来。

    只有当痛苦为精神效力时,它才真的是痛苦。特拉克尔写的最后一首诗叫《格罗德克》。人们把它当作一首战争诗来加以称颂。但它并非战争诗,它远远超出了战争诗。这首诗的最后几行如下(第201页)

    如今,一种巨大的痛苦养育着精神的炽热火焰,
    尚未出生的孙子们。

    这里所谓的“孙子们”绝不是那些从腐朽种类而来的堕落的儿子们的尚未出生的儿辈。倘若这无非是以往种类之繁衍的中断,那么,这位诗人一定要为这样一个终结而欢呼。但他却在悲伤。当然,这是一种“自豪的悲伤”,它燃烧着去观看那未出生者的安宁。

    未出生者被称为孙子们,因为他们不可能是儿子,也即说,不可能是这个沉沦的种类的直接后裔。在他们与这个种类之间还生活着另一代人。那是另一代人,因为按它的从未出生者之早先而来的不同的本质渊源来看,它具有不同的特性。“巨大的痛苦”乃是席卷一切的燃烧着的观看。它先行观入那个死者的依然自行隐匿的早先;正是面向这个死者,早早堕落者的“精神”死去了。

    但是,谁能守护这种巨大的痛苦,让它养育精神的炽热火焰?具有这种精神者类型者,乃是带我们上路者。具有这种精神类型者,被称作“精灵的”。因此之故,诗人必得首先地同时也是惟一地把朦胧、夜和年岁称为“精灵的”。朦胧让夜之蓝光升起,使之燃烧。夜作为星池的闪亮镜子来燃烧。年岁只有投身于太阳运行的道路上,即日出日落的道路上,它才燃烧。

    这种“精灵”(Geistliche)得以唤醒以及它所跟随的是何种精神呢?它就是《致一个早逝者》(第136页)一诗中特别被称为“早逝者之精神”的那种精神。这种精神把《精灵之歌》(第20页)中的那个“乞丐”置于孤寂中,以至于他就像《在村庄里》(第81页)一首诗所说的那样,始终是一个“在精神中孤寂地死去”的“穷人”。

    孤寂作为纯粹的精神而成其本质。它是在精神深处更寂静地燃烧着的蓝光之闪现;这蓝光在开端之金色中点燃了一个更寂静的童年。爱利斯形象的金色面容迎向这个早先。在其面面相觑的对视中,它维护着孤寂之精神的夜的火焰。

    可见,孤寂既不仅仅是早逝者的状况,也不是早逝者的不确定的栖留空间。孤寂以其燃烧方式本身就是精神,从而是一种聚集力。这种聚集力把终有一死的人的本质带回到它更寂静的童年中,把童年当作尚未成熟的类型——它标志着未来的种类——来加以庇护。孤寂之聚集力使未出生者越过衰亡者而进入那来自早先的人种的未来复活之中。作为温柔之精神,这种聚集力也镇定着恶的精神。当恶的精神从诸族类的仇视中爆发出来并且侵入到兄弟姐妹情谊中去时,它的骚动便登峰造极了。

    但在童年的更寂静的纯一性(Einfalt)中,还隐蔽着人类的亲热和睦的二重性(Zwiefalt)。在孤寂中,恶的精神既没有被消灭和否定,也没有被释放和肯定。恶被转换了。为了经受这种转换,灵魂必须转向其本质之伟大。这种伟大的程度取决于孤寂之精神。孤寂乃是聚集,通过这种聚集,人之本质重又被庇藏到它更寂静的童年和另一个开端的早先之中。作为聚集,孤寂拥有位置之本质。

    然而,孤寂何以是一首诗歌的位置,而且是特拉克尔的诗作所表达出来的那首独一之诗的位置呢?难道孤寂根本上而且固有地与作诗有某种关联吗?即便有这样一种关联,孤寂又如何能把一种诗意的道说收集到自身那里而成为它的位置,并且从那里出发来规定它呢?

    难道孤寂不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寂静之沉默吗?孤寂如何能使一种道说和歌唱上路?孤寂倒也不是死亡之荒漠。在孤寂中,异乡人测度着与以往的种类的告别。异乡人在一条小路的途中。这条小路是何种小路呢?关于这一点,在《夏末》一诗着重拎出的最后一句诗中,诗人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一只蓝色的兽怀念它的小路,
    怀念它那精灵之年的悦耳之声!

    异乡人的小路是“它那精灵之年的悦耳之声”。爱利斯的步伐在鸣响。鸣响的步伐在黑夜中发光。它们的悦耳之声传入虚空中了吗?那个进入早先的逝者是孤寂的,是在被分割意义上孤寂的吗?抑或,它是被分离出来的,是在被遴选出来意义上被分离出来的,也就是说,它被汇集到一种聚集之中,这种聚集进行着更温柔的聚集和更寂静的召唤——是这样吗?

    《致一个早逝者》一诗的第二、三节对我们的问题作了一种暗示的回答(第135页)

    但那人走下僧山的石阶,
    面露蓝色的微笑,奇怪地
    被裹入他的更寂静的童年中死去。
    花园里留下了朋友的银色面容,
    在落叶或古老的石头中倾听。
    灵魂歌唱死亡,歌唱肉体的绿色腐朽,
    那就是林涛的澎湃,
    野兽的厉声哀鸣。
    在朦胧的钟楼里,不断传来傍晚的蓝色钟声。

    一位朋友在倾听着异乡人。倾听之际,他跟随着孤寂者,从而自己也成为一个漫游者,一个异乡人。朋友的灵魂在倾听着死者。朋友的面容是“死去的”面容“(第143页)。它通过歌唱死亡而倾听。因此之故,这种歌唱的声音乃是“死者般的鸟之声音”(《漫游者》第143页)。这一声音应合于异乡人的死亡,应合于异乡人向夜之蓝光的没落。但随着孤寂者的死亡,他同时也歌唱着那个种类的“绿色腐朽”——阴暗的漫游已使他与这个种类“分离开来”。

    歌唱乃是赞美,乃是守护在歌中受到赞美的东西。倾听着的朋友乃是一个“赞美着的牧人”(第143页)。然而,只有当那种孤寂向追随者响起,只有当孤寂的悦耳之声鸣响,只有“当阴暗的悦耳之声传到灵魂那里”(如《晚歌》一诗(第83页)所说的),这时候,那位朋友的“喜欢听白色魔术师的童话”的灵魂才能跟随孤寂者而歌唱。

    若是这样,则早逝者的精神便在早先之光辉中显现出来。早先的精灵之年乃是异乡人及其朋友的真实时间。在它们的光辉中,以往的乌云变成金色的云彩。它现在犹如那“金色小船”,犹如在孤独的天空中荡漾的爱利斯的心。

    《致一个早逝者》一诗最后一节如是唱道(第136页)

    金色的云彩和时间。在孤独的小屋子里,
    你时常邀死者作客,
    娓娓交谈,漫步在绿色小河旁的榆树下。

    向朋友发出的交谈邀请是与异乡人的步伐的悦耳之声相符合的。朋友的道说就是沿河而下的歌唱着的漫游,就是追随到那种向夜之蓝光的没落中去——这里的夜受着早逝者的精神的激励。在这种交谈中,歌唱着的朋友观看着那个孤寂者。由于他的观看,在面面相觑的对视中,他成为异乡人的兄弟。与异乡人一起漫游之际,这位兄弟便达到了在早先的更寂静的逗留。在《孤寂者之歌》(第177页)中,他能够如是召唤:

    哦,栖居在生气勃勃的夜之蓝光中。

    而朋友在聆听之际唱着“孤寂者之歌”,并因此成为他的兄弟;只有这样,他作为异乡人的兄弟才成为异乡人的姐妹的兄弟,而异乡人的姐妹的“冷月般的声音在精灵之夜回响”——这是《精灵的朦胧》一诗(第137页)的最后一行。

    孤寂是那首独一之诗的位置,因为异乡人鸣响着并且闪光着的步伐的悦耳之声把他的追随者的阴暗漫游燃放成倾听着的歌唱。这漫游是阴暗的,因为它只不过是跟随的漫游;但这阴暗的漫游却照亮了追随者入于蓝光之中的灵魂。于是,歌唱着的灵魂的本质就只还是一种独一的先行观望,也就是对那庇护着更寂静的早先的夜之蓝光的先行观望。

    灵魂只不过是一个蓝色的瞬间。

    《童年》一诗(第104页)如是说。

    孤寂之本质达乎自行完成。只有当孤寂作为对更寂静的童年的聚集,同时作为异乡人的坟墓把那些人聚集到自身那里——这些人倾听着早逝者,把早逝者的小路的悦耳之声带入被说出的语言的有声表达之中,从而成为孤寂者——这时,孤寂才是那首独一之诗的完全的位置。他们的歌唱就是作诗。何以见得?什么叫作诗呢?

    作诗意谓:跟随着道说,[此处海德格尔把“诗作”(Dichten)规定为“跟随着道说”(nach-sagen),强调“作诗”与“思想”一样皆为对“存在-大道”的“应合”(Entsprechen)、“倾听”(Hören),或者说是从“存在-大道”而来的“道说”(Sagen)]也即跟随着道说那孤寂之精神向诗人说出的悦耳之声。在成为表达(Aussprechen)意义上的道说之前,在极漫长的时间内,作诗只不过是一种倾听。孤寂首先把这种倾听收集到它的悦耳之声中,借此,这悦耳之声便响彻了它在其中获得回响的那种道说。精灵之夜的神圣蓝光的月亮一般的清冷在一切观看和道说中作响并闪光。观看和道说之语言就成了跟随着道说的语言,即成了诗作(Dichtung)。诗作之所说庇护着本质上未曾说出的那首独一之诗。以此方式,被召唤入倾听之中的跟随着道说变得“更加虔诚”,也就是说,在那条小路的劝说(Zuspruch)面前变得更加柔顺——异乡人先行走在这条小路上,从童年的阴暗中走出而进入更寂静、更明亮的早先中去。因此,聆听着的诗人能够对自己说:

    你更虔诚地知道阴暗之年的意义,
    在孤独小屋里的清冷和秋日;
    而在神圣的蓝光中,闪光的步伐响个不停。
    ——《童年》(第104页)

    歌唱着秋日和年岁之末的灵魂并没有沉没在衰败之中。它的虔诚被早先的精神之火焰点燃,并因此是火热的:

    哦,灵魂,轻柔地歌唱着枯萎的芦苇的歌;
    火热的虔诚。

    《梦和迷乱》(第157页)一诗如是唱道。这里所谓迷乱并不是单纯的精神之阴郁,正如癫狂不是神经错乱。使异乡人的歌唱着的兄弟迷乱的那个黑夜始终是那种死亡的“精灵之夜”——孤寂者去赴这种死亡而进入早先之“金色颤栗”中。在观看这种死亡之际,聆听着的朋友观入更寂静童年的清冷。但这种观看依然是一种与早已出生的种类的分离,这个种类遗忘了那作为还被保持着的开端的更寂静的童年,并且从未孕育过未出生者。《阿尼夫》——这是萨尔茨堡附近一座水上宫殿的名字——这首诗说道(第134页):

    出生者的罪过大矣。可悲啊,
    你们对死亡的金色颤栗,
    因为灵魂梦想更清冷的花朵。

    但是,这一痛苦的“悲叹”不仅包含着与旧种类的分离。这种分离以一种隐蔽的、命定的方式决然成为告别,而此种告别乃是从孤寂那里召唤出来的告别[此处“孤寂”(Abgeschiedenheit)、“分离”(Scheiden)和“告别”(Abschied)等词语之间的意义关系,难以在中译文中很好的传达出来]。在孤寂之夜中的漫游乃是一种“无限的折磨”。这并不是一种无止境的痛苦。无限是指摆脱了一切有限的限制和萎缩。这种“无限的折磨”是完成了的、完全的痛苦,是达到其本质丰富性的痛苦。只有在穿过精灵之夜的漫游中—一这种漫游总是告别了非精灵之夜,痛苦之逆反特征的纯一性才会起纯粹的作用。精神之温柔被唤向对上帝的追逐,精神之胆怯被唤向天空的狂飙。

    《夜》(第187页)一诗如是说:

    无限的折磨,
    温柔的精神,
    你追逐上帝
    在急流中,在起伏的松涛中
    发出阵阵叹息。

    这种狂飙和追逐的燃烧着的撕扯并没有撕掉“陡峭的堡垒”;它并没有杀死猎物,而是让它在对天空景象的观望中复活——天空景象之纯粹清冷掩蔽着上帝。这样一种漫游的歌唱着的思索为一个完全由完成了的痛苦所烙印的脑袋所拥有。因此,《夜》(第187页)一诗以下面的诗句结束:

    一个石化了的脑袋
    向着天空冲击。

    与此相应的是《心》(第180页)一诗的结尾:

    陡峭的堡垒。
    呵,心,
    在雪一般的清冷中闪烁。

    实际上,《心》、《暴风雨》和《夜》这三首后期诗作的三和弦是如此隐蔽地被调谐于那种对孤寂的歌唱的独一和同一之物,以至于我们可以认为,如果放弃对这三首诗的歌唱作一种充分的解释,那么,我们现在着手进行的对那首独一之诗的探讨就会获得加强。

    在孤寂中漫游,对不可见景象的观看,以及完成了的痛苦,这三者是一体的。忍耐者顺从于痛苦的裂隙(Riß)。只有这个忍耐者才能跟随着返回到种类之最早的早先之中,这个种类的命运保藏在一本古老的纪念册中。诗人的一首题为《在一本古老的纪念册中》写有这样一节诗:

    忍耐者恭顺地服从痛苦
    悦耳之声和温和的癫狂在鸣响。
    看哪!天色已趋朦胧。

    在道说的这种悦耳之声中,诗人把上帝得以在其中向癫狂的追逐隐蔽自身的那种闪光的景象显露出来。

    因此,诗人在《午后低语》(第54页)中所歌唱的,确实只是一种午后的低语:

    额头梦想着上帝的色彩,
    感受到癫狂的温柔翅膀。

    只有当写诗的人追随着那个癫狂者,他才成为诗人;[此处“写诗的人”(der Dichtende)也可译为“作诗者”,显然比“诗人”(Dichter)更广义]那个癫狂者入于早先而消陨,并且从他的孤寂而来,通过他的步伐的悦耳之声来召唤跟随着他的兄弟。于是,朋友的面孔观入异乡者的面孔。这一“瞬间”的光辉触动了倾听者的道说。[此句中的“瞬间”(Augenblick)来得突兀。“瞬间”由“眼”(Augen)和“观”(Blick)合成,故此处的“瞬间”当联系于前句的“观”]在这种从那首独一之诗的位置闪发出来的感动人心的光辉中,起伏着那种推动诗意的道说走向其语言的滚滚波涛。

    那么,特拉克尔的诗作的语言是何种语言呢?这种语言通过应合于异乡人先行于其上的那条路途来说话的。异乡人所踏上的小路是一条离开古老的、蜕化了的种类的道路。它护送异乡人达到没落,进入未出生种类被保存下来的早先之中的没落。诗人那首在孤寂中有其位置的独一之诗的语言,应合于这个未出生的人类向其更寂静的本质之开端的还乡(Heimkehr)。

    这种诗作的语言由此转渡(Übergang)而来说话。此种转渡的小路从衰败者的没落转渡到向神圣之朦胧蓝光的没落。这首独一之诗的语言就是从这种穿越精灵之夜的夜色池塘的摆渡而来说话的。这种语言歌唱着孤寂的还乡之歌,而还乡就是从腐朽的晚期返回到更寂静的、尚未现身的早先。在这种语言中说话的乃是路途(das Unterwegs);此路途的闪现既照耀又鸣响,使孤寂的异乡人的精灵之年的悦耳之声显现出来。用《启示和没落》(第194页)一诗的话来说,“孤寂者之歌”歌唱“一个还乡的种类的美”。

    由于这首独一之诗的语言是从孤寂之路途而来说话的,因此它始终也是从它在分离中离弃的东西以及这种分离所顺应的东西而来说话的。这首独一之诗的语言本质上也是多义的,而且有其独特的方式。只要我们仅只在某种单义意见的呆板意义上来理解这首诗的道说,那么我们就听不到它的什么。

    朦胧与黑夜,没落与死亡,癫狂与野兽,池塘与石头,鸟的飞翔与小船,异乡人与兄弟,精神与上帝,同样还有色彩词语:蓝和绿,白和黑,赤红和银白,金色和阴暗等——这一切总是道说着多重的东西。

    “绿”是腐朽和繁盛,“白”是苍白和纯洁,“黑”是幽暗的锁闭和阴暗的庇藏,“赤红”是朱红的丰满和玫瑰色的温柔。“银白”是死亡的惨淡和星斗的闪烁。“金色”是真实之光辉和“金子的可怕笑声”(第133页)。这里所谓的多义性首先只是两义性。但这种两义性本身作为整体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是由那首独一之诗的最内在的位置所决定的。

    这首诗是从一种模糊的两义性而来说话的。不过,诗意道说的这样一种多义性并不分解为不确定的歧义性。特拉克尔这首独一之诗的多义音调来自一种聚集,也即来自一种协调(Einklang),这种协调就其本身而言始终是不可道说的。这一诗意的道说的多义性并不是松懈的不准确,而是那个已经投身于细心的“正当观看”并且服从这种观看的参与者的严格性。

    我们往往难以在特拉克尔的诗作所特有的、本身完全可靠的多义性的道说与其他诗人的语言之间画一条清晰的界线;其他诗人的语言的歧义性乃起于诗意的探索的不确定性,因为他们的语言缺乏那首真正的独一之诗及其位置。特拉克尔的本质上多义的语言所具有的独特的严格性在一种更高意义上是如此明确,以至于与单纯地在科学上单义的概念的一切技术精确性相比较,它始终具有无限的优越性。

    也有一些来自圣经和教会的观念世界的常见词语,是以上述由特拉克尔那首独一之诗的位置所决定的语言多义性说话的。从古老种类向未出生者的转渡穿越了这一领域以及它的语言。特拉克尔的诗作是否以基督教方式说话,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在何种意义上以基督教方式说话,这位诗人以何种方式成了基督徒,所谓的“基督教的”、“基督教”、“基督教徒”和“基督教义”[原文依次为:christlich, Christenheit, Christentum, Christlichkeit]等在此是什么意思,一般地又是什么意思——凡此种种,都是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但是,只要他的那首独一之诗的位置尚未得到关注,那么,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就始终还悬在虚空之中。此外,对上述问题的探讨还要求作一种沉思,对于这种沉思来说,无论是形而上学神学的概念,还是教会神学的概念,都是不够的了。

    要判断特拉克尔那首独一之诗的基督教性,我们首先就要思索他后期的两首诗:《哀怨》和《格罗德克》。我们必得问:如果诗人真的是一位如此坚定的基督徒,那么,为什么他在这里,在他最后的道说的极端困境中没有召唤上帝和基督?为什么他在这里不提上帝和基督,而只提“姐妹的摇晃的身影”,并把姐妹称为“问候的姐妹”?为什么最后这首歌不是以对基督之救赎的充满信心的展望为结束,而要以“未出生的孙子”的名字来结束呢?为什么姐妹也出现在后期的另一首诗《哀怨》(第200页)中呢?为什么在这里把“永恒”叫作“冰冷的波涛”?这难道是基督教式的思索吗?不,它甚至也不是基督教式的绝望。

    然而这首《哀怨》歌唱什么?在“姐妹……看……”这些诗句中,难道不是回响着一种内在的纯一性(Einfalt)——那些不顾一切美妙[此处“美妙”(das Heile)与“神圣者”(das Heilige)相关]彻底隐匿的危险而依然坚持向“人的金色面容”漫游的人们的纯一性?

    特拉克尔的诗作所说的多音调的语言具有严格的协调,而这同时也意味着:沉默,应合于那种作为他的独一之诗的位置的孤寂。对这个位置加以适当的关注,这就已经要求我们思想。到最后,我们几乎还不敢大胆去追问这个位置的所在。

    当我们迈出第一步去探讨特拉克尔的那首独一之诗的位置时,《秋魂》(第124页)一诗的倒数第二节为我们提供了最终的指示,指示出孤寂乃是那首独一之诗的位置。这节诗谈到那些漫游者,他们为了“栖居在生气勃勃的蓝光之中”而去追随异乡人穿越精灵之夜的小路。

    鱼和兽倏忽游移。
    蓝色的灵魂,阴暗的漫游,
    很快使我们与爱人,与他人分离。

    对于允诺和保证某种栖居的开放区域,我们的语言把它称为“土地”(Land)。向异乡人的土地的行进在傍晚时分穿透精灵的朦胧。所以,这节诗的最后一行说:

    傍晚变换着意义和形象。

    早逝者没落入其中的土地就是这个傍晚的土地。把特拉克尔那首独一之诗聚集于自身中的那个位置的所在就是孤寂的隐蔽本质,并且被叫作“傍晚的土地”[原文为 Abendland,或通译为“西方”。在德语中“西方”(Abendland)由“傍晚”(Abend)和“土地”(Land)两词合成,在此语境中可直译为“傍晚的土地”]。这一傍晚的土地比柏拉图一基督教的土地甚至欧洲观念中的土地更古老,也即更早,从而也更有希望。因为孤寂乃是一个上升的世界之年(Weltjahr)的“开端”,而不是颓败的深渊。

    遮蔽在孤寂之中的傍晚的土地并没有没落;它作为向精灵之夜没落的土地期待着它的栖居者,从而保持下来。没落之土地乃是向那个被遮蔽在其中的早先之开端的转渡(Übergang)。

    如果我们有了这一番思索,那么,当特拉克尔的两首诗专门提到傍晚的土地时,我们还能说这是巧合吗?这两首诗中的一首题为《傍晚的土地)(第171页以下);另一首题为《傍晚土地之歌》(第139-140页)[这两首诗的标题或以译为《西方》和《西方之歌》。英文本把前者译为“Evening”或“Occident”,把后者译为“Occidental Song”(参看英文本《在通向语言的途中》,纽约1971年,第194页) ]。后一首诗所唱的内容与《孤寂者之歌》相同。它以一种令人惊奇的召唤开头:

    哦,灵魂在夜间飞翔:

    这行诗是以一个冒号结束的,它包括了后面的全部内容,直至那种从没落到升起的转渡。在另一处,在最后两行诗之前,还有第二个冒号。之后是简单的短语:“一个种类”(Ein Geschlecht)。这个“一”加了着重号。就我所知,它是特拉克尔诗作中唯一加着重号的词。这个重点强调的“一个种类”隐含着一种基调,由之而来,特拉克尔那首独一之诗在沉默中保持着神秘(Geheimnis)。这一个种类的统一性来自那个类型,后者从孤寂出发,借助于那种在孤寂中运作的更寂静的宁静,借助于它的“森林之道说”,它的“尺度和法则”,通过“孤寂者的冷月般的小路”而把诸种类的仇视一体地聚集到更为柔和的二重性(Zwiefalt)之中。

    “一个种类”中的“一”(Ein)并不意昧着与“二”相对立的“一”。这个“一”的意思也不是单调相同的千篇一律。在这里,“一个种类”根本不是指某个生物学上的事实,既不是指“单种”,也不是指“同种”。在这重点强调的“一个种类”中,隐含着那种借助于精灵之夜的聚集性的蓝光而起统一作用的统一力量。这个词是从那首歌唱傍晚的土地的歌而来的。所以,“种类”一词在此就具有上面提到的丰富的多方面的含义。它首先是指历史的人的种类,亦即区别于其它生物(动物和植物)的人类。进而,“种类”一词还指这个人的种类的诸种族、部落、氏族、家族等。同时,“种类”一词也往往指诸种族的二重性。

    为诸族类打上“一个种类”的统一性标志,并因此把人类诸氏族以及人类本身带回到更寂静童年的温柔之中的那个类型,是通过使灵魂踏上进入“蓝色的春天”的道路而发挥作用的。灵魂对蓝色的春天保持沉默,以此来歌唱蓝色的春天。《在阴暗中》(第151页)一诗开头一行唱道:

    灵魂对蓝色的春天保持沉默。

    “沉默”这个动词在此作及物动词用[日常德语中的“沉默”(schweigen)一般为不及物动词]。特拉克尔的诗作歌唱傍晚的土地。它是对那个真正的类型之居有事件(Ereignis)的唯一的召唤;这个真正的类型诉说着那进入温柔之中的精神的火焰。《卡斯帕尔·豪塞之歌》(第115页)如是唱道:

    上帝对他的心诉说着温柔的火焰:
    呵,人啊!

    这里的“诉说”一词与前面所讲的“沉默”,《致少年爱利斯》(第97页)中的“流血”,以及《僧山脚下》(第113页)最后一行中的“沙沙作响”一样,都作及物动词用。

    上帝的诉说乃是判归。这种判归为人指定了一个更寂静的本质,并且因此召唤人进入那种应合——由于此种应合[注意此处“诉说”(Sprechen)、“判归”(Zusprechen,或译“劝说”)与“应合”(Entsprechung)之间的字面和意义联系。-译注]——由于此种应合,人才从本己的没落中复活而进入早先之中。“傍晚的土地”庇护着这“一个种类”之早先的升起。

    如果我们把《傍晚土地之歌》的作者看作一位颓败的诗人,那么,我们的思想未免太浅薄了。在探讨特拉克尔的另一首诗《傍晚的土地》(第171页以下)时,如果我们始终只根据它的最后一部分(即第三部分),并且固执地对这个三部曲的中间部分以及作为其前奏的第一部分充耳不闻,那么,我们就会听得既残缺又乏味。在《傍晚的土地》中重又出现了爱利斯这个形象;而在最后期的诗作《海利安》和《梦中的塞巴斯蒂安》中则没有提到这个形象。异乡人的步伐在鸣响。他的步伐的基调是由古老的森林传说的“柔和的精神”规定的。这首诗中间部分已经洋溢着最后一部分的内容;而在最后一部分中提到了“巨大的城市”,“在平地上由石头垒造起来”!这些城市已经有了自己的命运。这命运与“在变绿的山丘旁”所说的命运不同,在那里,“春天的暴风雨在吼叫”,山丘具有“公正的尺度”(第134页),它也被叫作“傍晚的山丘”(第150页)。据说,特拉克尔的作品具有“最内在的无历史性”。在这个判断中,“历史”是指什么呢?如果这个名称是指历史学上的历史,即对于过去事物的观念,那么,特拉克尔就是无历史的[这里出现的Historie和Geschichte 在日常德语中似无大区别,但海德格尔却对两者作了明显的区分 :前者是“历史学上的历史”,是“显”出的历史;后者则是真实发生的历史,是亦“显”亦“隐”的历史。Geschichte 与德文动词“发生”(geschehen)有字面和意义上的联系,可见是真实发生着的历史]。他的作诗活动(Dichten)毋需历史学上的“对象”。为什么不需要呢?因为他那首独一之诗是历史性的,具有至高意义上的历史性。他的诗作歌唱那个把人类投入到依然扣留着的本质之中的命运,也即那个拯救人类的命运。

    特拉克尔的诗咏唱着灵魂之歌,这个灵魂——“大地上的异乡者”——才漫游在大地上,漫游在大地上,作为还乡种类的更寂静家园的大地上。

    这是在现代集块性生存(Massendasein)之技术-经济世界的边缘做的浪漫主义美梦吗?或者,这是那个所见所思与新闻记者截然不同的“癫狂者”的清晰认识吗?——这些记者们挖空心思去记述当前的事件,而他们所估测的将来无非是当前现实的延长而已;这种将来始终是没有那种唯在人的本质的开端处才与人相关涉的命运的到来的。

    诗人看到,灵魂这个“异乡者”被命定在一条小路上,这条小路不是通向颓败,而是导向没落。此种没落屈服并顺从于强大的死亡,即早逝者先行去赴的那个死亡。兄弟歌唱着追随早逝者去赴死。赴死之际,朋友追随着异乡人渡过了孤寂之年岁的精灵之夜。朋友的歌唱乃是“被捕获的山鸟之歌”。诗人以此为标题来命名一首他献给费克尔的诗。山鸟就是那只召唤爱利斯走向没落的鸟。被捕获的山鸟就是虽生犹死者的鸟音。山鸟被囚禁在金色步伐的孤独之中,这些步伐应合于那金色小船的航行;爱利斯的心就在这金色小船上,穿越蓝色之夜的星池,并且因此向灵魂指明了它的本质的轨道。

    灵魂,大地上的异乡者。

    灵魂漫游着走向傍晚的士地。这傍晚的土地贯穿着孤寂之精神;由于这种精神,灵魂才是“精灵的”。

    一切套式讲法都是危险的。它们迫使被道说出来的东西成为那种匆匆形成的肤浅的意见,并且容易败坏我们的思想。但这些套式也可能有所裨益,对持久的沉思来说至少是一种推动和依据。以此为保留条件,我们也不妨用套式的方式说:

    一种对特拉克尔诗歌的探讨向我们表明,特拉克尔乃是那依然被遮蔽着的傍晚的土地的诗人。[den Dichter des noch verborgenen Abend-Landes.]

    灵魂,大地上的异乡者。

    这个诗句出现在《灵魂的春天》(第149—150页)的最后几节中。而下面的诗句就是向这最后几节的过渡:

    强大的死亡和心中歌唱着的火焰。

    于是,诗人的歌唱便上升到精灵之年的悦耳之声的纯粹回响中;异乡人穿越精灵之年而漫游,兄弟则跟随着异乡人,开始在傍晚的土地上栖居:

    幽幽流水环绕着鱼的欢快游戏。
    悲哀的时刻,太阳沉默的面容;
    灵魂,大地上的异乡者。充满精灵,
    蓝光朦胧,笼罩在莽莽丛林上,
    村庄里,阴暗的钟声久久地鸣响,
    护卫着村庄的平和。
    在死者的白色眼睑上,桃金娘花静静地开放。
    渐渐西沉的太阳下,水声潺潺,
    岸边茵绿的荒野变得阴暗,
    玫瑰般的风是多么欢乐;
    傍晚的山丘旁,传来兄弟的温柔的歌唱。

  • 密码保护:夏河:抄家,都抄的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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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密码保护:李雪峰:我所知道的“文革”发动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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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ffrey Epstein’s Counsel of Record

  • 席南华:关于汉语字词扩展必要性的思考

    语言是社会最基础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交流最基础的工具。汉语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和独特的魅力,承载着博大精深的思维与文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用语言表达的信息是巨量的。由于新的信息、技术和物品不断大量出现,表达和命名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大量合适的词汇,也需要新的字,这其实对汉语带来很多的挑战。

    很多的词汇包括技术术语、药物名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学术词汇等都出自西方,目前用汉语翻译这些词汇有诸多的不便。很多的术语的准确翻译十分不易,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大量西药的中译名称复杂且与汉字的常用意思没有关系。例如,一种用于镇咳的西药的翻译名是“枸橼酸喷托维林片”,用汉语进行书写和记忆是很困难的,普通人也看不出含义,西文名“Pentoxyverine Citrate”书写则要简单一些;又如,一种适应症为HIV-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1型)感染、慢性乙型肝炎的西药中译名是“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复杂程度让人生畏,西文名“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Tablets”也不简单,但看上去比汉语的表述简单一些。这里出现的字、词汇和翻译的问题,可能表明我们需要考虑汉语字词扩展这一问题。

    目前对新的命名和翻译外文词汇,都是在现有的汉字中通过适当的组合来表达。由于每个汉字都有丰富的含义,与其他的汉字组合形成了很多的词汇,一方面导致汉字新组合的选项在变少,另一方面汉字新组合在表达新含义时会受到新组合的汉字原意干扰,甚至这些汉字其他组合一些隐形的含义干扰也难以避免。这对于我们在阅读和理解汉语表述的相关内容时,思维的准确性和速度都有可能带来影响。

    虽然文艺和语言工作者喜爱汉语表达的多义性,但人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看翻译作品有时候很费解,看原文就会感到清晰得多。这不是一个局部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

    有西人曾言:我的语言边界就是我的世界边界(The limits of my language mean the limits of my world)。在牛顿与莱布尼茨创立微积分后,英国与欧洲大陆微积分的发展道路上的选择也揭示了语言和记号的影响。当时英国人选择牛顿的体系与符号,欧洲大陆选择莱布尼茨的体系与符号。结果导致此后100多年,英国在以微积分为基础的分析数学上远远落后于欧洲大陆,整个数学领域也失去了某些最优秀的大脑本可以作出的贡献。这个局面直到19世纪英国的剑桥分析学派向欧洲大陆学习并创新才得到改变。

    五四运动以来,对汉字和汉语发展的思考从来没有停止过,期间还造过一些汉字,例如,文学家夏衍根据口语创建的“搞”和“垮”,胡刚复根据对热力学一个西文术语“entropy”的理解创建了“熵”等。如今这些字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字了。但是过去70余年未见有通行的新字。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汉字改革方面主要以简化和整理异体字为主,其中主要的动机之一是扫盲,以及降低学习和书写汉字汉语的负担,已取得巨大成效。另一方面,所做的汉字改革似乎基本上没有考虑汉语的扩展需要。

    日语的文字借助了汉字的体系,除了汉字外,还有假名和罗马字,其中假名有平假名和片假名之分,后者多用来写外文专有名词和术语之类,虽然在解决了一些问题的同时也带来很多其他问题,但有可能平假名和片假名对日本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也是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因为这套系统对精确表达科技和精确思维都是有用的。

    目前的科学体系和技术体系仍然以西方文化的为主导。我们尚未建立起汉语中的科技语言体系,甚至我们可能还没有意识到建立这个语言体系的基础重要性。没有汉语的科技语言体系可能已经带来很多潜在的影响,如科学和技术的思维在融入汉语的语言和文化中会更为缓慢,大众与青少年在学习科学和技术的过程中难以体会到一些精髓和精神,形成的观念和思维容易出现碎片化和零散化的特征,不容易构成系统,进而影响到对科学和技术的理解及后面的发展。

    在别人的语言体系下开展工作,犹如在别人的土地上种花栽草,形成不了自己的花园。没有自己的科技语言体系,要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就难有立足之地。

    汉语如何更简单有效成体系地表达这一问题可能是很值得研究的。具体的问题包括:

    1. 是否考虑有系统的方式造新字,以表达社会发展和其他文化中一些新的基础信息内涵。(翻译时常出现难寻恰当的字词表达其中的意思例如,Tenure一词的翻译就困扰学术界很长的时间,目前还未形成普遍接受的表述,长聘和常任等职称表述都有使用。)

    2. 有无可能选定一些简单的汉字或以汉字为基础的符号,专门用于表达外来语的专有名词如术语、药名等。

    3. 普通话的发音是否可以做适当的延展,即便是目前的拼音系统,也有些声韵搭配没有相应的汉字。很多的方言中的一些发音在普通话里面也是没有的。目前每个汉字的普通话发音是单音节发音,方言中其实有多音节。语言丰富的发音对大脑的发育和智力及感知的成长都是很有益处的。

    4. 日语中平假名和片假名的使用对日本科技发展的影响。

  • Sora: A Review on Background, Technology, Limitations, and Opportunities of Large Vision Models

    背景

    在分析 Sora 之前,研究者首先盘点了视觉内容生成技术的沿袭。

    在深度学习革命之前,传统的图像生成技术依赖于基于手工创建特征的纹理合成和纹理映射等方法。这些方法在生成复杂而生动的图像方面能力有限。

    如图 3 所示,在过去十年中,视觉类的生成模型经历了多样化的发展路线。

    生成对抗网络(GAN)和变分自动编码器(VAE)的引入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它在各种应用中都具有非凡的能力。随后的发展,如流模型和扩散模型,进一步增强了图像生成的细节和质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的最新进展实现了内容创建的民主化,使用户能够通过简单的文本指令生成所需的内容。

    在 BERT 和 GPT 成功将 Transformer 架构应用于 NLP 之后,研究人员尝试将其迁移到 CV 领域,比如 Transformer 架构与视觉组件相结合,使其能够应用于下游 CV 任务,包括 Vision Transformer (ViT) 和 Swin Transformer ,从而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概念。在 Transformer 取得成功的同时,扩散模型也在图像和视频生成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扩散模型为利用 U-Nets 将噪声转换成图像提供了一个数学上合理的框架,U-Nets 通过学习在每一步预测和减轻噪声来促进这一过程。

    自 2021 年以来,能够解释人类指令的生成语言和视觉模型,即所谓的多模态模型,成为了人工智能领域的热门议题。

    CLIP 是一种开创性的视觉语言模型,它将 Transformer 架构与视觉元素相结合,便于在大量文本和图像数据集上进行训练。通过从一开始就整合视觉和语言知识,CLIP 可以在多模态生成框架内充当图像编码器。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子是 Stable Diffusion,它是一种多用途文本到图像人工智能模型,以其适应性和易用性而著称。它采用 Transformer 架构和潜在扩散技术来解码文本输入并生成各种风格的图像,进一步说明了多模态人工智能的进步。

    ChatGPT 2022 年 11 月发布之后,2023 年出现了大量文本到图像的商业化产品,如 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DALL-E 3。这些工具能让用户通过简单的文字提示生成高分辨率和高质量的新图像,展示了人工智能在创意图像生成方面的潜力。

    然而,由于视频的时间复杂性,从文本到图像到文本到视频的过渡具有挑战性。尽管工业界和学术界做出了许多努力,但大多数现有的视频生成工具,如 Pika 和 Gen-2 ,都仅限于生成几秒钟的短视频片段。

    在这种情况下,Sora 是一项重大突破,类似于 ChatGPT 在 NLP 领域的影响。Sora 是第一个能够根据人类指令生成长达一分钟视频的模型,同时保持较高的视觉质量和引人注目的视觉连贯性,从第一帧到最后一帧都具有渐进感和视觉连贯性。

    这是一个里程碑,对生成式 AI 的研究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如图 2 所示,Sora 在准确解读和执行复杂的人类指令方面表现出非凡的能力。该模型可以生成包含多个角色的详细场景,这些角色在错综复杂的背景下执行特定的动作。研究人员认为,Sora 不仅能熟练处理用户生成的文本提示,还能辨别场景中各种元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

    此外,Sora 的进步还体现在它能够生成具有细微运动和交互描绘的扩展视频序列,克服了早期视频生成模型所特有的短片段和简单视觉渲染的限制。这种能力代表了人工智能驱动的创意工具的飞跃,使用户能够将文字叙述转换成丰富的视觉故事。

    总之,这些进步显示了 Sora 作为世界模拟器的潜力,它可以提供对所描绘场景的物理和背景动态的细微洞察。

    技术推演

    Sora 的核心是一个预训练的扩散 Transformer。事实证明,Transformer 模型在许多自然语言任务中都具有可扩展性和有效性。与 GPT-4 等强大的大型语言模型(LLM)类似,Sora 可以解析文本并理解复杂的用户指令。为了提高视频生成的计算效率,Sora 采用了时空潜在 patch 作为其构建模块。

    具体来说,Sora 会将原始输入视频压缩为潜在时空表示。然后,从压缩视频中提取一系列潜在时空 patch,以囊括短暂时间间隔内的视觉外观和运动动态。这些片段类似于语言模型中的词 token,为 Sora 提供了详细的视觉短语,可用于构建视频。Sora 的文本到视频生成由扩散 Transformer 模型完成。从充满视觉噪音的帧开始,该模型会对图像进行迭代去噪,并根据提供的文本提示引入特定细节。本质上讲,生成的视频是通过多步完善过程产生的,每一步都会对视频进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所需的内容和质量。

    如图 4 所示,Sora 的核心本质是一个具有灵活采样维度的扩散 Transformer。它由三部分组成:(1)时空压缩器首先将原始视频映射到潜在空间。(2) 然后,ViT 处理 token 化的潜在表示,并输出去噪潜在表示。(3) 类似 CLIP 的调节机制接收 LLM 增强的用户指令和潜在的视觉提示,引导扩散模型生成风格化或主题化的视频。经过许多去噪步骤后,生成视频的潜在表示被获取,然后通过相应的解码器映射回像素空间。

    在本节中,研究者对 Sora 所使用的技术进行了逆向工程,并讨论了一系列相关工作。

    数据预处理

    Sora 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能够训练、理解和生成原始尺寸的视频和图像,如图 5 所示。而传统方法通常会调整视频大小、裁剪或调整视频的长宽比以适应统一的视频和图像。利用扩散 Transformer 架构,Sora 是第一个拥抱视觉数据多样性的模型,可以以多种视频和图像格式进行采样,范围从宽屏 1920x1080p 视频到垂直 1080x1920p 视频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视频,而不影响其原始尺寸。

    如图 6 所示,Sora 生成的视频能够更好的展现主题,从而确保在场景中完全捕捉到拍摄对象,而其他视频有时会导致视图被截断或裁剪,导致拍摄对象脱离画面。

    统一视觉表示。为了有效处理不同持续时间、分辨率和高宽比的图像和视频,关键在于将所有形式的视觉数据转换为统一表示。

    Sora 处理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将视频压缩到低维潜在空间,然后将表示分解为时空 patch 来对视频进行 patch 化(patchifies)。但是回看 Sora 技术报告,他们仅仅提出了一个高层次的想法,这给研究界的复现带来了挑战。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本文尝试对 Sora 的技术路径进行逆向工程,并且借鉴现有文献,讨论可以复现 Sora 的可行替代方案。

    首先是视频压缩网络。Sora 的视频压缩网络(或视觉编码器)旨在降低输入数据(尤其是原始视频)的维度,并输出在时间和空间上压缩过的潜在表示,如图 7 所示。根据技术报告中的参考文献, Sora 压缩网络是基于 VAE 或 VQ-VAE 技术的。

    然而,如果不像技术报告中对视频和图像调整大小和裁剪,那么 VAE 将任何大小的视觉数据映射到统一且固定大小的潜在空间挑战巨大。本文总结了两种不同的实现来解决这个问题:

    空间 patch 压缩:涉及将视频帧转换为固定大小的 patch,类似于 ViT 和 MAE 中使用的方法(见图 8),然后将其编码到潜在空间中,这种方法对于适应不同分辨率和宽高比的视频特别有效。随后,将这些空间 token 按时间序列组织在一起,以创建时间 – 空间潜在表征。

    时间 – 空间 patch 压缩:该技术旨在封装视频数据的空间和时间维度,从而提供全面的表示。该技术不仅仅分析静态帧,还考虑帧间的运动和变化,从而捕获视频的动态信息。3D 卷积的利用成为实现这种集成的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方法。

    图 9 描绘了不同视频压缩方式的比较。与空间 patch 压缩类似,使用具有预定卷积核参数(例如固定内核大小、步幅和输出通道)的时间 – 空间 patch 压缩会导致潜在空间维度也不同。为了缓解这一挑战,空间修补(spatial patchification)所采用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同样适用和有效。

    总的来说,本文基于 VAE 或其变体如 VQ-VQE 逆向工程了两种 patch 级压缩方法,因为 patch 对处理不同类型的视频更加灵活。由于 Sora 旨在生成高保真视频,因此使用了较大尺寸的 patch 或内核尺寸以实现高效压缩。这里,本文期望使用固定大小的 patch,以简化操作、扩展性和训练稳定性。但也可以使用不同大小的 patch,以使整个帧或视频在潜在空间中的尺寸保持一致。然而,这可能导致位置编码无效,并且给解码器生成具有不同大小潜在 patch 的视频带来挑战。

    压缩网络部分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在将 patch 送入扩散 Transformer 的输入层之前,如何处理潜在空间维度的变化(即不同视频类型的潜在特征块或 patch 的数量)。这里讨论了几种解决方案:

    根据 Sora 的技术报告和相应的参考文献,patch n’ pack(PNP)很可能是一种解决方案。如图 10 所示,PNP 将来自不同图像的多个 patch 打包在一个序列中。这种方法的灵感来源于自然语言处理中使用的样本打包,它通过丢弃 token 来实现对不同长度输入的高效训练。在这里,patch 化和 token 嵌入步骤需要在压缩网络中完成,但 Sora 可能会像 Diffusion Transformer(扩散 Transformer)那样,为 Transformer token 进一步 patch 化。

    无论是否有第二轮修补,都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如何以紧凑的方式打包这些 token,以及如何控制哪些 token 应该被丢弃。

    对于第一个问题,研究者采用了简单的「贪心」算法,即在第一个序列中添加足够剩余空间的样本。一旦没有样本可以容纳,序列就会被填充 token 填满,从而产生批处理操作所需的固定序列长度。这种简单的打包算法可能会导致大量填充,这取决于输入长度的分布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控制采样的分辨率和帧数,通过调整序列长度和限制填充来确保高效打包。

    对于第二个问题,直观的方法是丢弃相似的 token,或者像 PNP 一样,使用丢弃率调度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三维一致性是 Sora 的优良特性之一。在训练过程中,丢弃 token 可能会忽略细粒度的细节。因此,研究者认为 OpenAI 很可能会使用超长的上下文窗口并打包视频中的所有 token,尽管这样做的计算成本很高,例如,多头注意力算子在序列长度上表现出二次成本。具体来说,一个长时间视频中的时空潜在 patch 可以打包到一个序列中,而多个短时间视频中的时空潜在 patch 则会串联到另一个序列中。

    建模

    • 图像 DiT

    传统的扩散模型主要利用包含下采样和上采样块的卷积 U-Net 作为去噪网络骨干。然而,最近的研究表明,U-Net 架构对扩散模型的良好性能并非至关重要。

    通过采用更灵活的 Transformer 架构,基于 Transformer 的扩散模型可以使用更多的训练数据和更大的模型参数。沿着这一思路,DiT 和 U-ViT 是第一批将视觉 Transformer 用于潜在扩散模型的作品。

    与 ViT 一样,DiT 也采用了多头自注意力层和层范数和缩放层交错的逐点前馈网络。如图 11 所示,DiT 还通过 AdaLN 进行调节,并增加了一个用于零初始化的 MLP 层,将每个残差块初始化为一个恒等函数,从而大大稳定了训练过程。DiT 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得到了经验验证。

    在 U-ViT 中,如图 11 所示,将包括时间、条件和噪声图像片段在内的所有输入都视为 token,并在浅层和深层 Transformer 层之间提出了长跳跃连接。结果表明,基于 CNN 的 U-Net 中的下采样和升采样算子并非总是必要的,U-ViT 在图像和文本到图像生成方面取得了破纪录的 FID 分数。

    与掩蔽自编码器(MAE)一样,掩蔽扩散 Transformer(MDT)也在扩散过程中加入了掩码潜在模型,以明确增强图像合成中对象语义部分之间的上下文关系学习。

    具体来说,如图 12 所示,MDT 在训练过程中使用边缘插值(side-interpolated)进行额外的掩蔽 token 重建任务,以提高训练效率,并学习强大的上下文感知位置嵌入进行推理。与 DiT 相比,MDT 实现了更好的性能和更快的学习速度。Hatamizadeh et al. 没有使用 AdaLN(即移位和缩放)进行时间条件建模,而是引入了 Diffusion Vision Transformers (DiffiT),它使用与时间相关的自注意力(TMSA)模块对采样时间步长内的动态去噪行为进行建模。此外,DiffiT 采用两种混合分层架构,分别在像素空间和潜在空间进行高效去噪,并在各种生成任务中取得了新的先进成果。总之,这些研究表明,利用视觉 Transformer 进行图像潜在扩散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面向其他模态的研究铺平了道路。

    • 视频 DiT

    在文本到图像(T2I)扩散模型的基础上,一些近期研究专注于发挥扩散 Transformer 在文本到视频(T2V)生成任务中的潜力。由于视频的时空特性,在视频领域应用 DiT 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是:i) 如何将视频从空间和时间上压缩到潜在空间,以实现高效去噪;ii) 如何将压缩潜在空间转换为 patch,并将其输入 Transformer ;iii) 如何处理长序列时空依赖性,并确保内容一致性。

    这里将讨论基于 Transformer 的去噪网络架构(该架构旨在时空压缩的潜在空间中运行)下文详细回顾了 OpenAI Sora 技术报告参考文献列表中介绍的两项重要工作(Imagen Video 和 Video LDM)。

    Imagen Video 是谷歌研究院开发的文本到视频生成系统,它利用级联扩散模型(由 7 个子模型组成,分别执行文本条件视频生成、空间超分辨率和时间超分辨率)将文本提示转化为高清视频。

    如图 13 所示,首先,冻结的 T5 文本编码器会根据输入的文本提示生成上下文嵌入。这些嵌入对于将生成的视频与文本提示对齐至关重要,除了基础模型外,它们还被注入级联中的所有模型。随后,嵌入信息被注入基础模型,用于生成低分辨率视频,然后由级联扩散模型对其进行细化以提高分辨率。基础视频和超分辨率模型采用时空可分离的 3D U-Net 架构。该架构将时间注意力层和卷积层与空间对应层结合在一起,以有效捕捉帧间依赖关系。它采用 v 预测参数化来实现数值稳定性和条件增强,以促进跨模型的并行训练。

    这一过程包括对图像和视频进行联合训练,将每幅图像视为一帧,以利用更大的数据集,并使用无分类器引导来提高提示保真度。渐进式蒸馏法用于简化采样过程,在保持感知质量的同时大大减少了计算负荷。将这些方法和技术相结合,Imagen Video 不仅能生成高保真视频,而且还具有出色的可控性,这体现在它能生成多样化的视频、文本动画和各种艺术风格的内容。

    Blattmann et al. 建议将二维潜在扩散模型转化为视频潜在扩散模型(Video LDM)。为此,他们在 U-Net 主干网和 VAE 解码器的现有空间层中添加了一些临时时间层,以学习如何对齐单个帧。这些时间层在编码视频数据上进行训练,而空间层则保持固定,从而使模型能够利用大型图像数据集进行预训练。LDM 的解码器可进行微调,以实现像素空间的时间一致性和时间对齐扩散模型上采样器,从而提高空间分辨率。

    为了生成超长视频,作者对模型进行了训练,以预测未来帧的上下文帧数,从而在采样过程中实现无分类器引导。为实现高时间分辨率,作者将视频合成过程分为关键帧生成和这些关键帧之间的插值。在级联 LDM 之后,使用 DM 将视频 LDM 输出进一步放大 4 倍,确保高空间分辨率的同时保持时间一致性。这种方法能以高效的计算方式生成全局一致的长视频。此外,作者还展示了将预先训练好的图像 LDM(如稳定扩散)转化为文本到视频模型的能力,只需训练时间对齐层,即可实现分辨率高达 1280 × 2048 的视频合成。

    语言指令跟随

    为了提高文本到视频模型遵循文本指令的能力,Sora 采用了与 DALL・E 3 类似的方法。

    DALL・E 3 中的指令跟随是通过一种描述改进方法来解决的,其假设是模型所训练的文本 – 图像对的质量决定了最终文本 – 图像模型的性能。数据质量差,尤其是普遍存在的噪声数据和省略了大量视觉信息的简短标题,会导致许多问题,如忽略关键词和词序,以及误解用户意图等。描述改进方法通过为现有图像重新添加详细的描述性描述来解决这些问题。该方法首先训练图像描述器(视觉语言模型),以生成精确的描述性图像描述。然后,描述器生成的描述性图像描述将用于微调文本到图像模型。

    具体来说,DALL・E 3 采用对比式描述器(CoCa),联合训练具有 CLIP 架构和语言模型目标的图像描述器。该图像描述器包含一个图像编码器、一个用于提取语言信息的单模态文本编码器和一个多模态文本解码器。它首先在单模态图像和文本嵌入之间采用对比损失,然后对多模态解码器的输出采用描述损失。由此产生的图像描述器将根据对图像的高度详细描述进行进一步微调,其中包括主要对象、周围环境、背景、文本、风格和色彩。通过这一步骤,图像描述器就能为图像生成详细的描述性描述。文本到图像模型的训练数据集由图像描述生成器生成的重新描述数据集和真实人工编写数据混合而成,以确保模型捕捉到用户输入。

    这种图像描述改进方法带来了一个潜在问题:实际用户提示与训练数据中的描述性图像描述不匹配。DALL・E 3 通过上采样解决了这一问题,即使用 LLM 将简短的用户提示改写成详细而冗长的说明。这确保了模型在推理时接收到的文本输入与模型训练时的文本输入保持一致。

    为了提高指令跟踪能力,Sora 采用了类似的描述改进方法。这种方法是通过首先训练一个能够为视频制作详细说明的视频描述器来实现的。然后,将该视频描述器应用于训练数据中的所有视频,生成高质量的(视频、描述性描述)对,用于微调 Sora,以提高其指令跟随能力。

    Sora 的技术报告没有透露视频描述器是如何训练的细节。鉴于视频描述器是一个视频到文本的模型,因此有很多方法来构建它:

    一种直接的方法是利用 CoCa 架构来制作视频描述,方法是获取视频的多个帧,并将每个帧输入图像编码器,即 VideoCoCa。VideoCoCa 以 CoCa 为基础,重新使用图像编码器预训练的权重,并将其独立应用于采样视频帧。由此产生的帧 token 嵌入会被扁平化,并连接成一长串视频表示。然后,生成式池化层和对比池化层会对这些扁平化的帧 token 进行处理,二者是用对比损失和描述损失联合训练的。

    其他可用于构建视频描述的方法包括 mPLUG-2、GIT、FrozenBiLM 等。

    最后,为确保用户提示与训练数据中的描述性描述格式一致,Sora 还执行了额外的提示扩展步骤,即使用 GPT-4V 将用户输入扩展为详细的描述性提示。

    然而,Sora 训练描述器的数据收集过程尚不清楚,而且很可能需要大量人力,因为这可能需要对视频进行详细描述。此外,描述性视频描述可能会对视频的重要细节产生幻觉。本文作者认为,如何改进视频描述器值得进一步研究,这对提高文本到图像模型的指令跟踪能力至关重要。

    提示工程

    • 文本提示

    文本提示工程对于指导文本视频模型制作出既具有视觉冲击力又能精确满足用户规格的视频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制作详细的描述来指导模型,以有效弥合人类创造力与人工智能执行能力之间的差距。

    Sora 的提示涵盖了广泛的场景。近期的作品(如 VoP、Make-A-Video 和 Tune-A-Video)展示了提示工程如何利用模型的自然语言理解能力来解码复杂指令,并将其呈现为连贯、生动和高质量的视频叙事。

    如图 15 所示,「一个时髦的女人走在霓虹灯闪烁的东京街头…… 」就是这样一个精心制作的文本提示,它确保 Sora 生成的视频与预期的视觉效果非常吻合。提示工程的质量取决于对词语的精心选择、所提供细节的具体性以及对其对模型输出影响的理解。例如,图 15 中的提示详细说明了动作、设置、角色出场,甚至是所期望的场景情绪和氛围。

    • 图像提示

    图像提示为即将生成的视频内容和其他元素(如人物、场景和情绪)提供了视觉锚点。此外,文字提示还可以指示模型将这些元素动画化,例如,添加动作、互动和叙事进展等层次,使静态图像栩栩如生。通过使用图像提示,Sora 可以利用视觉和文本信息将静态图像转换成动态的、由叙事驱动的视频。

    图 16 展示了人工智能生成的视频:「一只头戴贝雷帽、身穿高领毛衣的柴犬」、「一个独特的怪物家族」、「一朵云组成了 SORA 一词」以及「冲浪者在一座历史悠久的大厅内驾驭潮汐」。这些例子展示了通过 DALL・E 生成的图像提示 Sora 可以实现哪些功能。

    • 视频提示

    视频提示也可用于视频生成。最近的研究(如 Moonshot 和 Fast-Vid2Vid)表明,好的视频提示需要「具体」而「灵活」。这样既能确保模型在特定目标(如特定物体和视觉主题的描绘)上获得明确的指导,又能在最终输出中允许富有想象力的变化。

    例如,在视频扩展任务中,提示可以指定扩展的方向(时间向前或向后)和背景或主题。在图 17 (a) 中,视频提示指示 Sora 向后延伸一段视频,以探索导致原始起点的事件。如图 17(b)所示,在通过视频提示执行视频到视频的编辑时,模型需要清楚地了解所需的转换,例如改变视频的风格、场景或氛围,或改变灯光或情绪等微妙的方面。在图 17 (c) 中,提示指示 Sora 连接视频,同时确保视频中不同场景中的物体之间平滑过渡。

    虽然以前关于提示工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 LLM 和 LVM 的文本和图像提示上,但预计研究者们对视频生成模型的视频提示的兴趣会越来越大。

    应用

    随着以 Sora 为代表的视频扩散模型技术取得突破,其在不同研究领域和行业的应用正在迅速加速。

    本文作者指出,这项技术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单纯的视频创作,为从自动内容生成到复杂决策过程的各种任务提供了变革潜力。

    在论文的第四章中,全面探讨了视频扩散模型的当前应用,希望为实际部署方案提供一个广阔的视角(图 18):

    • 提高模拟能力:对 Sora 进行大规模训练,是因为它能够出色地模拟物理世界的各个方面。尽管没有明确的三维建模,但 Sora 通过动态摄像机运动和远距离连贯性表现出三维一致性,包括物体持久性和模拟与世界的简单交互。此外,Sora 还能模拟类似 Minecraft 的数字环境,在保持视觉保真度的同时由基本策略控制,这一点非常有趣。这些新出现的能力表明,可扩展视频模型可以有效地创建人工智能模型,以模拟物理和数字世界的复杂性。
    • 提高创造力:想象一下,通过文字勾勒出一个概念,无论是一个简单的物体还是一个完整的场景,都能在几秒钟内呈现出逼真或高度风格化的视频。Sora 可以加速设计过程,更快地探索和完善创意,从而大大提高艺术家、电影制作人和设计师的创造力。
    • 推动教育创新:长期以来,视觉辅助工具一直是教育领域理解重要概念不可或缺的工具。有了 Sora,教育工作者可以轻松地将课堂计划从文字变成视频,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习效率。从科学模拟到历史剧,可能性是无限的。
    • 增强可访问性:提高视觉领域的可访问性至关重要。Sora 通过将文字描述转换为可视内容,提供了一种创新的解决方案。这种功能使包括视觉障碍者在内的所有人都能积极参与内容创建,并以更有效的方式与他人互动。因此,它可以创造一个更具包容性的环境,让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视频表达自己的想法。
    • 促进新兴应用:Sora 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例如,营销人员可以用它来制作针对特定受众描述的动态广告。游戏开发商可以利用它根据玩家的叙述生成定制的视觉效果甚至角色动作。

    具体而言,以下几个行业将面临变革:

    影视

    传统上,创作电影是一个艰巨而昂贵的过程,往往需要数十年的努力、尖端的设备和大量的资金投入。先进视频生成技术的出现预示着电影制作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从简单的文本输入中自主生成电影的梦想正在成为现实。事实上,研究人员已经涉足电影生成领域,将视频生成模型扩展到电影创作中。

    MovieFactory 应用扩散模型从 ChatGPT 制作的精心脚本中生成电影风格的视频,这是一个重大飞跃。在后续研究中,MobileVidFactory 只需用户提供简单的文本,就能自动生成垂直移动视频。Vlogger 则让用户可以制作长达一分钟的 Vlog。

    Sora 能够毫不费力地生成引人入胜的电影内容,这是这些发展的缩影,标志着电影制作民主化的关键时刻。它们让人们看到了一个人人都能成为电影制作人的未来,大大降低了电影行业的准入门槛,并为电影制作引入了一个新的维度,将传统的故事讲述方式与人工智能驱动的创造力融为一体。这些技术的影响不仅仅是简单化。它们有望重塑电影制作的格局,使其在面对不断变化的观众喜好和发行渠道时,变得更加容易获得,用途更加广泛。

    游戏

    游戏产业一直在寻求突破逼真度和沉浸感界限的方法,但传统游戏开发往往受到预先渲染的环境和脚本事件的限制。通过扩散模型效果实时生成动态、高保真视频内容和逼真音效,有望克服现有的限制,为开发人员提供工具来创建不断变化的游戏环境,对玩家的行为和游戏事件做出有机的反应。这可能包括生成不断变化的天气条件、改变地貌,甚至即时创建全新的设置,从而使游戏世界更加身临其境、反应更加灵敏。一些方法还能从视频输入中合成逼真的冲击声,增强游戏音频体验。

    将 Sora 集成到游戏领域后,就能创造出无与伦比的身临其境的体验,吸引并吸引玩家。游戏的开发、玩耍和体验方式都将得到创新,并为讲故事、互动和沉浸式体验带来新的可能性。

    医疗

    尽管具有生成能力,但视频扩散模型在理解和生成复杂视频序列方面表现出色,因此特别适用于识别人体内的动态异常,如早期细胞凋亡、皮肤病变进展和不规则人体运动,这对早期疾病检测和干预策略至关重要。此外,MedSegDiffV2 等模型利用 Transformer 的强大功能,以前所未有的精度分割医学影像,使临床医生能够在各种成像模式中精确定位感兴趣的区域,提高准确性。

    将 Sora 集成到临床实践中,不仅有望完善诊断流程,还能根据精确的医学影像分析提供量身定制的治疗方案,实现患者护理的个性化。然而,这种技术整合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包括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数据隐私措施和解决医疗保健中的伦理问题。

    机器人

    视频扩散模型目前在机器人技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展示了一个新时代:机器人可以生成和解释复杂的视频序列,以增强感知和决策。这些模型释放了机器人的新能力,使它们能够与环境互动,以前所未有的复杂度和精确度执行任务。将网络规模扩散模型引入机器人学,展示了利用大规模模型增强机器人视觉和理解能力的潜力。潜在扩散模型被用于语言指导的视频预测,使机器人能够通过预测视频格式的行动结果来理解和执行任务。此外,视频扩散模型能够创建高度逼真的视频序列,创新性地解决了机器人研究依赖模拟环境的问题。这样就能为机器人生成多样化的训练场景,缓解真实世界数据匮乏所带来的限制。

    将 Sora 等技术整合到机器人领域有望取得突破性发展。通过利用 Sora 的强大功能,未来的机器人技术将取得前所未有的进步,机器人可以无缝导航并与周围环境互动。

    局限性

    最后,研究者指出了 Sora 这项新技术存在的风险问题和局限性。

    随着 ChatGPT 、GPT4-V 和 Sora 等复杂模型的快速发展,这些模型的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这些发展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推动技术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这些进步也引发了人们对这些技术可能被滥用的担忧,包括假新闻的产生、隐私泄露和道德困境。因此,大模型的可信度问题引起了学术界和工业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当下研究讨论的焦点。

    虽然 Sora 的成就凸显了人工智能的重大进步,但挑战依然存在。在描绘复杂动作或捕捉微妙面部表情方面,该模型还有待改进。此外,减少生成内容中的偏见和防止有害的视觉输出等道德方面的考虑也强调了开发人员、研究人员和更广泛的社区负责任使用的重要性。确保 Sora 的输出始终安全、无偏见是一项主要挑战。

    但伴随着视频生成领域的发展,学术界和工业界的研究团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文本到视频竞争模式的出现表明,Sora 可能很快就会成为动态生态系统的一部分。这种合作与竞争的环境促进了创新,从而提高了视频质量并开发了新的应用,有助于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使人们的生活更具娱乐性。

  • 朱光星 罗翔:法律如何规制师生恋?

    一、导语

    近年来媒体曝光多起发生在高校的师生恋,引发民众对高校师生恋是否需要规制的争议:有人认为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和教师有同其他成年人自由恋爱的权利,禁止师生恋会侵犯成年人的自由恋爱权;也有观点认为高校师生恋中的大学生是被教师剥削利用的受害者,应禁止师生恋以实现对学生的特殊保护;还有观点认为与教师谈恋爱的大学生是别有所图,并非单纯的受害者,应对其和教师一起予以惩治谴责;等等。媒体和公众对师生恋的关注和探讨从未停止,对高校应该如何处理师生恋这一重要问题,学术界的反应却相对冷淡。本文拟在介绍美国高校规制师生恋的发展和实践状况的基础上,反思我国高校师生恋规制的正当性,然后探究我国高校师生恋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选择。

    二、师生恋规制的起源与发展

    (一)师生恋规制的起源

    世界范围内,美国是较早且广泛地在教育界对师生恋进行规制的国家。但历史上美国各高校并不干涉师生恋的行为,现代美国高校对师生恋的规制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兴起的反性骚扰女权主义运动的产物。该运动主张,在工作场所中发生的“不受欢迎的具有性色彩的行为”是性别权力不平等所导致的剥削,其本质上也是一种性别歧视,因而违反了《民权法案》第7条的规定。该理论的推广使得原本用来规制性别歧视的法律,也扩张适用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随着时间的发展,又被逐渐扩张到适用于校园中发生的性骚扰。 

    在美国历史上,基于高校自治的传统,国家公权力对高校不干涉师生恋的这一立场原本没有异议,但1972年《教育修正案》的出台以“政府契约”的模式,为国家强制要求高校规制师生恋提供了直接法律基础。该法案第9章规定“合众国内的全体民众,在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教育体系或活动中,不得因性别差异,被排除参与、利益被忽视或成为被歧视的对象”,这意味着美国高校要想接受联邦财政的援助,就必须要遵守该法案的规定,为学生提供免于被性别歧视的学习环境。1977年的亚历山大诉耶鲁大学案确立了性骚扰属于美国《教育修正案》第9章所禁止的性别歧视行为,所以凡是接受了联邦财政援助的美国高校都负有《教育修正案》第9章所规定的反性骚扰的义务,第9章因此成为处理校园性骚扰的直接法律依据。美国各大高校,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联邦政府资助,这意味着《教育修正案》第9章所规定的反性骚扰的义务适用于美国所有高校。

    “不受欢迎的具有性色彩的行为”从字面来看,并不包含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等师生恋的情形。但是在1986年的梅里特储蓄银行诉文森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当性行为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权力差异时,看起来似乎是两相情愿的性行为实际上有可能是性骚扰。该案的当事人米歇尔·文森是一名年轻的黑人女性,称自己迫于老板持续不断的压力而不得不与老板发生性行为,虽然本人极不情愿,但又担心拒绝老板会使自己被解雇。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如果老板通过胁迫获得了米歇尔对性行为的同意,那么她的这种同意并不意味着她老板的性行为是“受欢迎”的。在该案例之后美国各大高校意识到如果高校的教授们与自己的学生发生性行为,那么很有可能会用同样的逻辑推导出“教授们是在性骚扰他们的学生”这一结论。原因在于,教授与他们的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权力差异,学生对性行为的同意可能是出于恐惧——害怕教授给出较差的成绩、乏善可陈的推荐信,甚至更糟糕的事情,该情形下的同意并非学生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如果与老师发生过性行为的学生在事后向法庭声称自己是迫于老师的此类压力而不得不与之发生性行为,在“遵循先例”的指引下,法院极有可能援引梅里特储蓄银行诉文森案的逻辑,判定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性行为构成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一旦认定为性骚扰,高校就有可能要对被害学生的赔偿请求权承担连带责任。为了规避此类风险,许多学校扩大了其性骚扰政策的适用范围来规制看起来是两相情愿的师生关系。正是在该背景下,美国各大高校从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开始规制合意下的师生性行为。除性关系之外,同样容易转化成性骚扰指控的约会关系或浪漫关系等师生恋形式也落入了高校规制师生关系的范畴。事实上,在1992年的富兰克林诉格威内特县公立学校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处理了校园性骚扰中学校赔偿责任的问题,在该案的多数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雇主需对员工性骚扰行为负责的规定同样适应于学校中教师性骚扰学生的情形。

    20世纪90年代,美国高校出现了第一波禁止师生恋的浪潮。之后随着美国联邦政府要求高校必须遵守《教育修正案》第9章下的义务(即联邦法禁止在教育领域实行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态度日益强硬,对师生恋采取禁止政策的美国高校数量不断增加,世界范围内也有越来越多的高校效仿美国高校的做法。需要注意的是,师生恋并不必然构成性骚扰,只是由于师生之间权力、地位的不对等,导致看似你情我愿的师生恋很有可能对学生来说并非“自愿”从而容易转化为学生事后指控教师对其性骚扰。这种“自愿”该如何认定和处理,与学生的年龄密切相关,“总体来说,学生的年龄越小,被认定为是‘自愿’的可能性越小,被认定为是校园性骚扰的可能性越大”。例如,美国教育部民权办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2001年发布的《修订后的性骚扰指南:学生遭受学校雇员、学生或第三方的骚扰》规定,对声称是“合意的”师生性行为要进行是否“受欢迎”的判断,其中对于中学以后的学生,要考虑以下因素来判断该教员的行为是否“受欢迎”:行为的性质和师生之间的关系,包括老师对学生的影响和权威程度以及是否对学生有控制力;学生是否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对性行为做出同意。

    (二)刑法对师生恋的规制

    美国性侵犯罪立法中的性同意年龄制度也对师生恋发挥着规制作用。性同意年龄,是指由立法所规定的,公民能够对自己与他人发生的性行为做出法律上有效同意的年龄界限。其本质是“通过在立法层面认定某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对某性行为不具有同意能力来禁止年长者与其发生性行为,否则即构成犯罪,以此强制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免遭年长者的性剥削和性利用”。许多国家会规定两个性同意年龄:一个普通的性同意年龄,用于禁止所有人与不满该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个较高的权威关系下的性同意年龄,用于禁止诸如教师、医生、教练、监护人等处于权威地位的人与受其权威影响的人发生性行为。比较而言,权威关系下的性同意年龄往往较高,从而延长了法律对权威关系下弱势一方的特殊保护时间。该制度的设立将涉及学生、打着“自由恋爱”旗号、声称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师生恋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为预防和惩治教师与不满性同意年龄者发生性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13.3条规定,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且行为人比被害人至少年长4周岁,即便该性行为是合意下的性行为,行为人也构成三级重罪;如果对方未满21周岁,行为人是对方的监护人或对对方的福利负有一般监督责任,二者之间发生了性行为,则行为人也构成犯罪。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虽然没有统一的刑法典,但各个州的刑事法规范中都有关于性同意年龄的规定,以密歇根州为例,该州的普通性同意年龄为16周岁,权威关系下的性同意年龄为18周岁,这意味着在该法律规定下,教师与自己不满18周岁的学生发生性行为即便是双方你情我愿也会因为违反权威关系下的性同意年龄规定而遭到刑法的处罚。

    (三)高校对师生恋规制之不同模式

    对已达到性同意年龄的学生来说,其与教师建立恋爱关系、基于自愿与教师发生的性行为不会为教师带来刑事制裁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完全不受规制。如前文所述,美国高校担心师生恋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性行为有被法院认定为性骚扰的风险,根据已有判例确定的精神,学校作为教师的雇主,如果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则要对教师性骚扰学生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对教师的性骚扰行为有建立合理可行的事前预防机制和健全的事后纠正措施,则可以提出抗辩而免予承担责任。因此美国诸多高校出于规避风险等各方面的考虑,会在学校层面对师生恋进行规制。

    对高校师生恋到底应该如何进行规制,目前在美国尚未形成统一立场,各高校的具体政策差异巨大,总的来说可分为四类不同的模式。第一类是建议类政策:这类政策最为宽松,通常不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之间有性关系,但是也不会禁止这类行为。例如,康涅狄格大学2011年的规定为:学校强烈不鼓励教职员工与学生之间的浪漫关系或性关系……即便该关系看起来、或者被相信是自愿的。第二类是部分禁止的政策:只有在教师对学生负有直接学术责任时才对师生恋予以禁止,诸如教师教授学生的某门课程或者评估学生的论文等。例如,俄克拉何马大学曾规定:“在教职员工对学生具有权威或者控制的情况下,禁止教职员与学生发生双方合意的性关系。”第三类是建议类政策与部分禁止政策相结合:当教师处于教学、指导、评估等地位时,禁止师生恋,但当教师未处于此类特殊地位时则不鼓励师生恋。第四类是绝对禁止的政策:不管教师对学生是否承担教学、指导、评估等责任,所有本校的师生恋都严格予以禁止。例如,伯克利音乐学院的校规中就规定:禁止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网课生、暑期课学生或其他本校项目的学生)与教员之间有约会关系、浪漫关系和性关系。2015年哈佛大学出台的新政策禁止教授与本科生发生性关系或恋爱关系。此外,美国有的高校会针对本科生和研究生采用不同的师生恋规制模式,例如,宾夕法尼亚大学明确禁止教员与任何本科生有性关系或约会关系等师生恋行为,但教员与研究生则只有在存在教学、指导关系时才禁止二者之间有师生恋。

    美国的MeToo运动中,多位顶尖大学的知名学者在遭到性骚扰学生的指控后辞职或被解雇,这促使美国各大高校继续审视自己对师生恋的规制政策是否完善,所以上述四类规制模式并非一成不变,许多学校都在不断修改其政策。2020年,有学者对包括常春藤盟校在内的55所美国高等教育机构在2011年和2018年的规制师生恋的学校政策进行纵向对比,发现越来越多的高校趋向于采用更加严厉的政策来限制或禁止“师生恋”。这55所高校中,有34所高校与之前相比修改了其规制政策,其中有18所学校改变了政策种类:2011年,这18所学校中,有10所学校采取的是建议类政策,有6所学校采取部分禁止的政策,有2所学校采取混合政策,没有一所采取绝对禁止的政策;到了2018年,有6所学校对师生恋改为采取绝对禁止的政策,而鲜有学校采取较之前宽松的规制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这6所高校中有5所对本科生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进行了区别对待,规定教职员工与任何本科生之间的性行为都是被绝对禁止的,而涉及研究生时则只有在该教职员工对研究生存在教学、指导关系时二者之间的性行为才予以禁止。

    三、我国高校师生恋规制的法理反思

    虽然美国高校对于性同意年龄之外的师生恋要不要规制、具体该如何规制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对师生恋的规制越来越严厉,其中一些高校对特定情形下的师生恋加以绝对禁止的做法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效仿。近年来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吁向国外学习、对师生恋进行规制,在笔者看来,借鉴域外经验的前提是立足本国国情,只有结合我国实际,认为对师生间的这一特殊关系进行规制具有正当性的基础,才能进一步探讨域外经验的借鉴。

    有观点认为,法不禁止皆自由,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与同为成年人的大学教师享有自由恋爱的权利,二者基于自愿而建立恋爱关系或者发生性行为等,属于私人领域的事情,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非法干涉,否则即为对师生自由权的不正当侵犯。例如,西方有学者指出,基本人权包括性亲密权,个人在私密情形下的性同意权利是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多项国际公约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基于此,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师生恋不得遭到干涉。然而该观点在我国的语境下会遭到三方面的诘问:第一,大学生是否真的有能力对教师的恋情或性行为邀约做出有效同意?第二,你情我愿的师生恋是否会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我国真的没有法律政策禁止高校师生恋吗?

    (一)师生恋中大学生的同意能力探究

    高校师生恋中最大的争议在于,大学生是否真的有能力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对教师的恋情或性行为邀约做出有效同意。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基于软家长主义的立场而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使得我国刑法对未成年女性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之间性行为的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因此我国刑法对教师与学生之间合意性行为的规制止步于16周岁这个年龄界限,且该16周岁的年龄界限仅适用于男性教师对女学生实施的狭义性交行为,16周岁以上的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师生恋则不在刑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在近年来媒体关注较多的大学师生恋中,因多数大学生已满16周岁而鲜有刑法适用的空间,但这是否意味着高校教师可以与其已满16周岁的学生建立师生恋?

    目前我国高校所特有的权力体系授予了高校教师对与学生有关的诸多事项的决定权,例如对学生课程成绩的打分、论文的指导评定等,都会影响到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排名、荣誉评选、保研资质等利益得失,有的甚至会延伸至影响学生以后的求职生涯。处于研究生阶段的学生尤为依赖导师的学业指导和就业引荐,学生能否顺利毕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师的指导和决定。在这样权力、地位明显不平等的双方之间,教师居于绝对优势地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往往会担心老师利用手中的权力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而不敢拒绝老师,因而也就不可能对“师生恋”做出真实有效的同意。

    即便有的学生拒绝了老师发出的师生恋邀约或性邀约,在权力不平等关系下的此类邀约本身就是对该学生的性骚扰,学生往往会忌惮教师手中的权力而不敢揭发此类性骚扰,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北航陈小武性骚扰学生案中,举报人披露,该教师曾向自己的多位女学生提出做自己的“女朋友”“小蜜”、发生性关系等要求,拒绝该要求的女生会被该教师“穿小鞋”;还有的女生在事后由于担心以后工作中需要以前的导师签字,害怕导师利用其职务在将来需要学校证明学位学历的时候提供阻力等而不敢举报该教师。基于此,高校有必要从保护学生这一弱势群体的角度考虑,对此类披着“双方合意”外衣的师生恋加以规制。

    国外许多高校在规制师生恋的校规中都会强调师生间的权力差异和权力不平衡会对学生同意性行为或浪漫关系的能力产生影响,例如,卡罗来纳海岸大学2018年对师生恋采取部分禁止的政策,其政策中提及:“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使得学生)特别容易被剥削。学生对教职员工的尊重和信任,以及教职员工在评分、批准或推荐未来学习和就业方面行使的权力,使得学生的自愿同意非常可疑。”换言之,高校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权力差异使得学生一方难以对教师做出真实有效的同意,这是高校规制师生恋最主要的正当性基础。

    (二)师生恋对其他方合法权益的影响

    有利益关系的师生之间如果双方的确是你情我愿、不存在教师剥削利用学生,甚至是学生主动追求教师而形成的师生恋,是否需要予以规制?有观点认为,禁止此类师生恋类似于制造了一种在当事人中“没有被害人”“没有原告”的“犯罪”,如果高校师生恋的双方当事人不对外公开,则外人无从知晓该恋情的存在,高校又何谈禁止呢?持该论者忽略了高校师生恋会对第三方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使其他学生受到不公平对待,这也是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对高校师生恋加以规制的另一个正当化理由。

    师生恋打破了师生之间的传统关系,教师可能会滥用学校赋予的制度性权力,对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学生作出有失客观公正的评价,例如,对该学生给予优惠待遇、对其评价提高、提供更多机会等,有时甚至会以牺牲其他学生的利益为代价来使该学生获利,使得其他学生被不公平对待。此外,师生恋还会对高校整体的学习环境形成破坏,给学校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在得知某学生与自己同事有恋情时,也将会陷入如何对待该学生的尴尬境地。

    即便卷入师生恋中的教师做到了客观公正,其他学生在主观上也会认为该教师对与其有恋情的学生有特殊照顾,自己遭到了不公平对待。有的学生甚至会有这样的认知:某学生学业上的优秀不在于其个人努力,而在于其与教师的亲密关系,如此就会误导一些学生投机取巧,通过不正当手段取悦老师来谋取自己的利益,从而破坏了本应健康和谐的学习环境。而且,师生恋并不一定能持续和稳定,如果恋爱的师生两人分手,曾经师生恋中的学生一方有可能会受到老师一方的报复,在学业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对待。从我国以往媒体披露的高校师生恋报道中可看到,师生恋关系破裂所引发的矛盾也会给各大高校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一些著名教授在被曝光师生恋而遭到处罚后,也间接地使本校的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受损。

    (三)无利益关系的师生恋

    但并非只要有教师和学生身份就不可以有恋情关系,对高校来说,规制师生恋的核心在于防止教师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剥削、利用学生,或者使第三方学生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对于不存在指导、评价等利益关系的师生之间所发生的师生恋是否要予以绝对禁止,需要慎重考虑。一般而言,师生恋规制的范围越大,就越能保障公平公正的教学环境,但同时也意味着师生的自由权受到的限制越多。例如,美国有的高校禁止教师与本校所有学生有师生恋,而有的高校则只禁止有教学指导关系的师生间有师生恋,相比较而言,后者对师生自由恋爱权的干涉相对较小。又如,对于博士研究生等较为年长的学生,若其真实地同意与本校其他学院没有任何教学关系的教师建立师生恋,高校是否要予以禁止?此时涉及不同的价值衡量,美国各大高校并无统一的做法,有观点认为这属于正常成年人自由恋爱的问题而不应进行干涉;但也有观点对此仍持禁止的立场,其理由在于此种师生恋也会对学校整体的教育环境以及学校的正常运作和声誉等带来负面影响。例如,伯克利音乐学院规定本校教师不得与任何学生(包括所有本科生和研究生)之间有师生恋,无论二者之间是否有特殊关系,其理由之一在于“即使教师或工作人员和学生的行为正直,其他人可能会感受到偏见、偏袒或者影响,而且师生恋关系解除引起的矛盾会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运作”。同理,是否要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师生恋政策进行区分,也需要高校在不同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

    我国高校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不同的规制模式体现了高校在不同价值之间进行平衡时所做出的倾斜。“当教育领域突然发生具有争议性的事件时,民众对此表达出的信任、关注与言论更倾向于负面”,无论何种选择,都需要高校提前对师生恋的规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为教师和学生的行为提供预测可能性,避免由于对“师生恋”概念和定性的理解不同而引发争议。

    (四)相关法律政策的要求

    从国家立法层面来讲,我国尚未有法律明确禁止大学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师生恋。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1月29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教师法》(修订草案)],该意见稿的第52条列举了多项严重违法的情形,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六种情形即为“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在此之前,我国的《教师法》中并没有对教师与学生之间性行为的明确规定,如果该意见稿中的此规定能被落实,《教师法》将成为首部专门对师生间性关系作出明文规制的法律。

    从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师生恋和性骚扰的界限模糊,即使是基于你情我愿而建立的师生恋,也有转化成性骚扰的巨大风险,而性骚扰问题已经被我国多部法律明文禁止。我国2020年新出台的《民法典》将性骚扰纳入规制范畴,同时第1010条第2款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意味着在《民法典》颁布后,高校有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要求建立合理的防止性骚扰体系,且该体系的建立要贯穿于性骚扰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与事后处置三个阶段。

    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24条专门针对学校提出了预防性骚扰的详细要求,规定学校应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新法还要求学校必须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并为相关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这意味着该法生效后,包括大学在内的各种学校都需要在学校规章制度中建立起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的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来处理学校内发生的性骚扰。

    至此,《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学校负有防止性骚扰的法律义务,而学生真实同意缺位下的师生恋,本质上就是性骚扰的一种。凯瑟琳·麦金侬作为性骚扰概念的首创者将性骚扰区分为交换型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这两种类型,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认可,此种分类对处理我国的性骚扰具有借鉴意义。高校中的交换型性骚扰强调的是利益交换,即教师“以满足其性方面的要求或提议,作为在成绩、奖学金、研究机会或工作机会等方面给予对方利益的交换条件”。“交换型性骚扰”将“性骚扰”和“交易”两种概念叠加,极易造成其与“性交易”在概念上的混淆,而二者的法律定性则截然不同,有学者指出区分二者有两个标准:邀约发出的主体是谁以及是否“不受欢迎”。在“交换型性骚扰”中,发出邀约的是教师,其往往对学生以利相诱来获取学生的“同意”,“满足和顺从对方的性要求,是对方给予工作/学习利益的前提条件”,学生因担心失去相应的机会或拒绝后会遭到报复而容忍和默认性骚扰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貌似“自愿”或“同意”,但其内心对该行为并不欢迎,该情形本质上仍属于性骚扰,而非性交易或合意下的性行为。此类交换型性骚扰虽然隐蔽,但一旦曝光,将会为高校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规避风险,一些国家在教育领域治理性骚扰问题时会极力禁止师生恋.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性骚扰作出与美国类似的详细区分,但学界普遍认为,“性骚扰”在我国成立的条件或重要特点为违背被害人意志、不受被害人欢迎,《民法典》也明确将“违背他人意愿”作为认定性骚扰的要素之一,所以,学生迫于教师的权力或地位而不得不答应所谓的“师生恋”,实为披着“双方合意”外衣的性骚扰,属于高校应当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处置的对象。高校的反性骚扰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积极作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单位未尽到反性骚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因此,对师生恋进行规制也是高校规避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

    此外,教育部的多项规章制度和政策也为高校规制师生恋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早在2014年,《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规定,“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2018年教育部印发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第六项再次明确规定“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被多次提及的“不正当关系”应当理解为包含了性行为以及虽无性行为但有恋人关系等的亲密关系。

    我国目前对高校师生恋的规制更多的是体现在对教师的师德评价上,而如何对师德进行具体的评价,2014年《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最后规定:“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赋予了我国高校较为宽泛的办学自主权,大学有权自行制定校纪校规对内部事务实施自主管理,据此,高校完全有权力在本校的学校规章制度中对师生恋进行规制。

    四、我国高校师生恋规制的法律路径选择

    我国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确禁止大学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师生恋,法律无涉并不意味着高校教师的行为完全不受约束。鉴于师生恋与性骚扰界限的模糊性可能给高校带来诸多负面后果,师生恋易对其他学生造成潜在不公以及影响良好的教育环境,我国对师生恋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应将重点放在高校自治范围内的规制,在校规中对师生恋的政策进行明确规定。

    (一)相对禁止模式的选择

    学校校规既是高等学校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力行使的基本依据,也是高校师生权利的“宣示书”,各大高校有必要在校规中对是否允许发生师生恋以及具体如何规制等进行明确的事先规定,使高校师生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也为处理师生恋问题提供直接的规章依据。与此同时,高校自治作为高校对内管理的一种行政性权力需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做到自治的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有鉴于此,高校对师生恋的具体规制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具有合法性:(1)运行机制民主公开;(2)内容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3)制定权限符合法律保留;(4)不同自治规则之间协调一致。

    具体规制模式该如何选择?美国越来越多的高校倾向于对师生恋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例如,耶鲁大学之前仅是禁止教授与其指导(或者可能指导)的学生谈恋爱,但从2010年开始,耶鲁大学的新政策全面禁止教职员工和本科生谈恋爱,包括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和杜克大学在内的许多其他大学也都采取了更严格的全面禁令。这种绝对禁止的规制模式也受到了诸多批判,认为其不加区分地禁止所有的高校师生恋会侵犯一部分师生的自由权利。因此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我国高校可对师生恋采取较为缓和的相对禁止模式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可借鉴刑法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罪的法理基础,当教师对学生负有教学、指导、管理、考核、评价等涉及利益分配的权威关系时,禁止师生恋;对于不存在权威关系的高校师生恋则持不鼓励的态度。

    (二)具体政策的考量

    1.规制范围。禁止高校师生恋除了要保护学生一方免遭教师的性剥削,还要保护作为第三方的其他同学的利益及其所处的学习环境的公平公正,因此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应当禁止存在教学管理、学业指导或者考核评价等涉及利益关系的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师生恋,即便师生双方的确是你情我愿也应当予以禁止。在此意义上,应当对高校师生恋中的“师”和“生”做广义理解。“师”不限于授课、指导、评分的专业教师,也包括辅导员等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与学生有利害关系的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学校配备的心理辅导教师等;不仅包括有事业编的在编老师,也包括合同制聘用的老师。“生”除了本校的在校生,也包括即将进入本校的学生,以此来防止教师利用自己的评分权、招生权等优势地位与有报考本校计划的非本校生建立恋爱关系或者有性行为,有违本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参加本校开设的网课、暑假课、培训课等项目的学生,只要涉及打分、评价等利益关系,也应在师生恋规制范围之内。

    禁止师生恋并不意味着凡是具有 “教师”和“学生”身份的人之间都将被禁止有恋爱关系,对于不具有权威关系的师生之间所建立的恋爱关系,学校没有必要予以禁止。例如,教师与自己已经毕业的学生或者其他高校的学生建立恋爱关系,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适用“法不禁止皆自由”,法律无权禁止,学校规章制度更是无权干涉。究其本质,在于这类情形下的师生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教师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性剥削学生一方,也不会对第三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失去了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基础。我国《教师法》(修订草案)第52条规定,禁止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没有对所有的师生性关系予以全面禁止,此处所禁止的师生间的“不正当性关系”即暗含了权威关系下师生之间的性关系。

    但是高校教师能否与同自己无指导、评价、管理关系的本校在校生之间有师生恋?例如:A为某高校考古系的教授,B为本校外语系的学生,B从未选修过A的课程,且不需要来自A的学业、论文指导等,A能否与B谈恋爱?笔者认为对于该情形,高校应当持“强烈不鼓励”的立场。这种情形下的师生恋虽然不存在教授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学生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其他学生造成潜在的不公,但也并非完全没有风险。如前所述,高校师生恋有违我国师德师风的要求,并且由于师生恋和性骚扰的界限模糊,教师一旦被学生指控性骚扰,将会给学校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学校对该情形的师生恋应持“强烈不鼓励”的立场。“强烈不鼓励”并不意味着学校不作为,只是意味着学校不会对有此情形的教师予以惩戒,但仍需要向教师告知师生恋可能带来的潜在职业风险以及对学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醒教师避免向违规违法的方向发展,高校仅在教师有违规违法的情形发生时才对其予以处罚。

    事实上,对高校师生恋采取相对禁止的做法已经被我国一些高校采纳。例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就曾在《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4条专门规定,如果教师“与有利益关系的学生谈恋爱”,将会对该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中国科学院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第6条也有规定,对“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的教师,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这两所大学都只禁止教师与“有利益关系”的学生谈恋爱,对不涉及利益关系的师生之间的恋情,这两所高校均未规定处罚措施。

    如前所述,这种相对禁止的规制路径借鉴了我国刑法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罪的法理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具有明显的性别特征,其禁止的是负有照护职责的男性与不满16周岁的女性被照护人之间有性行为,但高校对师生恋的规制不需要有该性别限制。除了传统的男教师与女学生的师生恋,对于女教师与男学生之间的恋情,甚至男教师与男学生、女教师与女学生之间的同性恋恋情,也应当同样适用师生恋的政策。

    总之,基于利益权衡的考量,有条件的禁止与强烈不鼓励相结合的规制模式既能防止教师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权力对学生进行性剥削,损害其他学生的公平利益,也能够做到不过分干涉无利害关系的成年人的自由恋爱权。

    2.事前预防。高校应当将预防师生恋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新进教师的入职培训中明确本校针对师生关系的政策,甚至可以借鉴国外一些高校的做法,在与新教师签订的合同中列明伦理条款,要求教师作出明确承诺,遵守学校关于师生关系的规章制度,否则将面临惩戒措施。高校应当在本校网站的醒目位置展示学校对师生恋的处理机制和流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在内的各种平台,对学校禁止师生恋的立场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对教育部公开曝光的因不当师生关系而遭受处分的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在师德教育和宣传制度化、常态化的基础上,反复强调学校对违反政策的师生恋的零容忍态度,对有师生恋倾向的潜在人员形成有效威慑,以此提高教师的自我约束力。

    在提高教师自我约束意识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培训。将如何正确处理师生关系纳入新生入学培训和《学生手册》之中,明确告知学生在收到来自教师建立师生恋或发生性关系的邀约时,有权向学校的反性骚扰部门举报,学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其免遭教师的打击报复,从而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能力,避免沦为师生恋中被利用的对象。

    3.事中制止。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处理涉及师生恋的问题,具体而言,《民法典》颁布后各大高校都负有预防性骚扰义务,因此可以将处理师生恋的事宜交由处理性骚扰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校各部门在收到有关师生恋的问题线索或投诉举报后,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转移给该专门机构处理,并且要保证该机构相应的调查权。机构的组成人员如果与涉师生恋纠纷的当事人具有特殊关系,则应适用回避原则,以保证调查过程的公平公正。

    学校的专门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如果所投诉举报事宜涉及违法犯罪,该专门机构就应将该案转交有权机关处理,并同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的,若学校发现有证据表明可能有师生恋情形存在的,应当继续调查,不得因投诉举报的撤销而停止进一步调查。

    学校应当保障投诉举报人的隐私权,保证其不受被举报老师的打击报复。无论是师生恋中的学生一方主动曝光或举报自己与老师的恋情,还是处于第三方的其他学生、教师等人员举报师生恋,高校都要免除投诉举报者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各项合法权益不被他人侵犯。

    此外,作为被举报者的教师,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妥善保护。为了避免出现诬告,对于口头投诉举报师生恋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书面记录,并由投诉举报人签字确认后才可开始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允许涉事教师对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保证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处理师生恋的专门机构在其调查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投诉举报者、被举报者、相关证人等进行约谈,并制作书面的约谈笔录,由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签字确认;该调查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所提供的各种证据,但是涉及口头陈述的部分,需要记录为书面文字并由陈述者签字确认,该程序上的设置有助于防止恶意诽谤诬告,保护教师的名誉权。

    4.事后处理。

    (1)责任主体。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高校师生关系中的权力、地位的差异,避免师生恋的责任主体应在教师一方,如果有违反校规、执意与学生建立师生恋关系或者发生性行为的情形发生,学校应当将惩罚的重点放在教师一方,对于学生除给予劝解、心理疏导之外,不宜对其采取惩罚措施,这也是高校自治规则应当符合法律保留的必然要求。

    如果两人有恋情在先,而建立师生关系在后,则教师一方负有主动披露的义务,应主动向学校相关人员报告该情形,便于学校做出应对措施,解除二者之间的教学和指导关系,例如,将该教师调离讲课或指导的职位,或者将该学生转由其他教师指导,或允许该学生重新选其他教师的课程,以免二者之间的亲密关系造成教师滥用权力而对其他同学形成潜在不公。易言之,在利益相关的情形下教师应当履行回避义务。许多国家在教育领域的反性骚扰实践中,都尽可能避免有直接指导或教学关系的师生之间有浪漫关系,一旦有浪漫关系存在,就只能通过回避制度来减少负面影响,这里的回避制度并不是有罪推定——推定所有高校师生恋中的教师都会徇私,而是因为存在教师滥用权力、徇私利己的可能性,所以就要制订堵塞徇私的预防机制。

    (2)处罚措施。禁止师生恋的政策需要有配套的否定性后果做支撑,否则该禁止性规定将形同虚设,因此需要由高校和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来保障该禁止性政策不会空流于口号。具体而言,对于被投诉举报的师生恋,高校的专门调查机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发现教师确实违反了学校的政策,则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该处罚措施包括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职务和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聘用合同,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其个人信息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从而将其彻底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对该教师的处分决定应当存入其人事档案;教师若有党员身份,则应当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高校可在公开征求多方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和论证后,确定本校针对师生恋的具体处罚措施,且一经公布,该处罚措施对于在编教师和非在编教师应同等适用。在高校校规中对违反师生恋政策的教师规定如此严厉的惩罚措施并不违法。事实上,开除、解聘、撤销教师资格以及禁止从业等最严厉的处罚措施与我国目前正处在征求意见阶段中的《教师法》(修订草案)关于“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教师的处罚后果相一致。

    实践中,许多高校对被举报的涉及师生恋的教师处罚都普遍较为严厉。例如,在教育部曝光的第八批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中,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某在校女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最终被撤销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并被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又如,2023年西南大学法学院一女生在网络上曝光自己与博导有不正当关系,该校经调查后在微博上公布了处理结果,取消了该教师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降低岗位等级,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撤销教师资格等。对违反师风师德、与自己学生有师生恋的教师进行如此严厉的惩罚,才能对其他教师形成有效的威慑力,从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环境,有效维护学校的声誉。

    (3)复议和申诉。对有师生恋的教师的处理应当及时告知该教师和投诉举报人及其所在具体单位。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允许其复议和申诉:该教师可以向调查机构提出复议申请,调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于被举报的师生恋一经确定,应当在教师群体内部进行通报,但通报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对师生恋中学生一方的保护,保证其能在本校继续正常学习。学校对于投诉举报人应当保密,但对于恶意进行诬告陷害的举报人,则应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结语

    权利不是绝对的,即便是最基本的人权也不是绝对的,因此蕴含在基本人权中的性亲密权也不例外。普通成年人有权在私人领域中自由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而不受第三人的无端干涉,但在高校师生恋的情形中,需要进行价值衡量的除了性亲密权,还有学生的性自主权、其他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等诸多方面。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基于利益权衡的考量,我国高校应当对师生恋采取相对禁止的规制路径,即禁止存在教学管理、学业指导或者考核评价等涉及利益关系的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师生恋,对违反该禁止政策的教师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不存在此类特殊关系的本校师生之间的师生恋则持强烈不建议的立场,并且要明确违反高校师生恋政策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教师而非学生,对教师进行惩罚的同时,要保障学生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受影响。高校应当在其校规等文件中明确其规制的师生恋的具体范围,其判断本质仍在于教师与学生之间是否有权威或利益关系,并建立起针对师生恋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处理的制度体系,该制度的设立要考虑程序的公平公正,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许多引发舆论关注的高校师生恋案件,有的是由于高校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处理师生恋的机制而导致无法对涉事教师进行依规处理,但也有高校是出于其他各种原因考虑而没有对投诉举报做出及时、合理的反应,使得投诉举报者不得不“将事情闹大”、通过在网上公开举报、借助公共舆论来倒逼校方做出回应,此种情形下即便高校最后对涉事教师进行了处理,但在投诉举报者、教师和高校的三方关系中,没有一方是赢家。因此,针对高校师生恋,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这些制度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公平公正的落实。

    本文源自《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