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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epoo

  • 李兆宇:从通行凭证勘验看汉唐国家治理[节]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自秦汉以降,古代王朝为防止人口流散,通过田制、户籍和乡里制度,将百姓固定在土地上,使其纳税服役。然而,仍有百姓因生计等原因离开家乡,在王朝国家内外流动。汉代晁错论及人口流动时提出,官府对该社会现象的治理存在极大难度,“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汉唐时期,官府凭借关塞构建起治理机制,对往来百姓实施规范与约束。肩水金关所出残简有“□□关以主出入吏民,禁备盗贼”(73EJT24:302)。《唐六典》中概括关令执掌为“禁末游,伺奸慝”。王朝国家依靠关司严格核查,旨在将百姓从无序流动状态规范为有序状态,实现有效治理。

    勘验通行凭证是关司行使职能的核心手段。学者评价“关”与通行凭证之间关系:“若无关,无以稽查行人之处;若无过所,关司无从辨别行人之良奸……有关津则有过所制度,两者互为依存。”《唐律疏议》将“关”定义为“判过所之处”。关司借由勘验通行凭证对行人进行查验,相关制度也得以实行。秦汉至隋唐,通行凭证虽存在多种类型,然多限于特定区域与群体。其中行用空间与使用群体最广者,秦汉为“传”,魏晋以降迄隋唐为“过所”。二者在制度规范与实际功能上具有代表性,故对汉唐通行凭证的研究,当以“传”与“过所”为中心展开。关于“传”和“过所”的关系,以往研究多集中探讨二者名称转变的原因。亦有学者认为,唐代“过所”的部分制度规定与“传”存在相似性,但未作深入论述。本文以“传”与“过所”勘验制度作为切入点,梳理二者具体勘验流程,从简纸更替视角,揭示制度演进轨迹及特征,厘清通行凭证与户籍的关联,以此探析汉唐官府治理流动人口的内在逻辑,为理解中国古代王朝治理方式提供参考。

    一、秦汉时期“传”的形制及其与“致”“籍”关系

    秦汉时期“传”分为公、私两种类型。公用“传”由中央、郡、县、候官签发,持“传”者多为官吏;私用“传”多由县颁发,持“传”者一般为普通百姓。就私用“传”而言,申请程序为:当事人向乡提出出行申请,乡啬夫核实信息后向县呈报,县令、县丞批准发给。此后,行人携“传”启程,须接受沿途关司查验。关司勘验“传”时遵循完备程序,其中既包括对“传”的核验,又涉及对其他关联文书的审查。

    (一)“传”的文书形制

    龙岗秦简所出法令简记载,“门关合符及以传书阅入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以下简称《津关令》)亦有相关规定:“□、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皆入传……津关谨阅,出入之。”“传”中一般写明持“传”者籍贯、身份、姓名,并扼要介绍出行事由、起止地点。关司依据信息对行人进行盘问和检查,该过程即秦汉法令规定的“阅”。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汉高祖时临淄狱史“阑”押送齐国贵族田氏女子“南”徙居关中。至关中后,“阑”娶“南”为妻,欲同返齐地,遂使“南”戴上男子缟冠,装病躺在车中,并借用大夫“虞”的“传”出关。出函谷关时,他们被关司查获,交由胡县县廷论处。《奏谳书》并未记载关司如何识破他们,关吏或是在核查“传”时,发现大夫“虞”的信息与车中人不符,盘问后才查获此案。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发伪书,弗知,赀二甲。’今咸阳发伪传,弗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咸阳及它县发弗知者当皆赀。”可见秦代“传”由发出官署封缄,沿途县廷查验时须先启封,核验完毕后重新封缄。

    秦汉两代的“传”,在形制和勘验方式上存在差异。肩水金关等西北关塞遗址出土大量被视作“传”的简牍文书,富谷至提出,此类“传”实为该机构查验后誊写的副本。肩水金关简内容为“元始三年十二月吏民出入关传副券”(73EJT35:2)的楬显示,“传”抄件作为副本按月归档保存。关塞遗址所出“传”,基本属于关司誊录的抄件,原件被持有者带走。少数在签发地出土的“传”也不一定是原件,或是签发机构存档副本。部分“传”抄件背面有格式为“某月某日某以来”记录,如“三月壬辰不弘以来”(73EJT9:92B)、“十一月庚寅戎来”(73EJT10:312B)等。以上记录表明,关司在誊录“传”抄件后,会在背面书写行人到达本关具体时间。“传”抄件背面通常还有“某印”或“章曰某”记录,如“觻得丞印”(73EJT6:39B)、“西鄂守丞印”(73EJT10:120B)等。联系文书正面内容可知,上述记录是发“传”官的官印印文。关司在勘验“传”时,还会检查“传”的封印,并在抄件背面誊录封印印文,存档备查。

    前引《法律答问》规定,若行人持“传”自内郡前往边塞,途经关卡时先开封核验,再行封缄,原始封印会在首个关卡被破坏。但“传”抄件显示,关司仍可查见“传”原始封印。鹰取祐司注意到“传”抄件中有河南郡“洛阳丞”和“匽师丞”印文,认为关司即使不破坏封印,也能获知其中内容。居延汉简有一件书写在觚形木简上的文书,文书题署有“过所”二字,下有“回”字凹形封泥槽,封泥槽下为具体内容。藤田胜久认为,该文书或是甲渠守候颁给临木候长公用“传”的实物。此简发现于签发地破城子遗址,或是临木候长使用后带回留存的原件。据之,“传”封泥印和文书内容应为公开状态,未被封缄,唯有如此,关司方可同时抄录印文和文书内容。“传”的公开形制,可为官府查验行人提供便利。《津关令》规定除“津关吏卒”外,“吏卒乘塞者”亦有检查行人所携马匹的责任。官吏在检查马匹时,应依据通行凭证展开核查。因此,边塞各级官吏都有查验“传”的职责与权限。

    上述形制并非“传”所独有,檄书与之十分相近。《后汉书·安帝纪》记载永初元年(107)诏书:“敕司隶校尉、冀并二州刺史:‘民讹言相惊,弃捐旧居,老弱相携,穷困道路。其各敕所部长吏,躬亲晓喻。若欲归本郡,在所为封长檄;不欲,勿强。’”官府将加盖封印的檄,作为通行凭证颁给流散百姓。与檄不同,“传”并不常书写在觚形木简上。居延汉简505.37A载:“建平五年八月[戊]□□□,广明乡啬夫宏、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属客田居延都亭部,欲取[检。谨]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其中,“检”在同类文书中又作“偃检”。“欲取检”或“当得取检”,在“传”中通常作“欲取传”或“当得取传”。郭伟涛认为,“偃检”是官府基于“传”的文书载体所作特定表述。“传”的书写载体实际为带有封泥槽并形似封检的牍。破城子甲渠候官遗址出土此类“检”:

    上引文书属公务用途“传”,书写于形状与封检相仿的牍上。部分“传”书于觚状木检之上,或因此类木检兼具封泥槽构造,且形制与封检相近,时人偶有选用其作为“传”的载体。该做法虽非常制,却体现当时文书载体的灵活性。

    (二)“传”与“致”、“籍”关系

    肩水金关所出法令简73EJC:589+73EJC:590规定:“建始元年七月癸酉,肩水关啬夫赏以小官印行候事,移橐他广地候官:‘案丞相板诏令第五十三,过塞津关,独以传、致、籍出入。’”行人凭“传、致、籍”才可出入津关。出土楬中亦见“凡出入关传、致、籍”(50.26)和“甘露二年十月关传、致、籍”(73EJT9:11)。关于“致”、“籍”文书功能,以及与“传”的关系,《津关令》有数条官府买马令文涉及该问题。令文所见内史、关内郡守发送到津关的“致”,内容是对马匹度关缘由和情况的说明。官署发送到津关的“籍”,著录马匹信息,津关可据之查验。因此,“致”是官署间通告文书,而“籍”用于著录具体信息。“致”、“籍”同时由内史或关内郡守发给关津。前引“独以传、致、籍出入”令文表明,彼时“致”、“籍”已突破《津关令》原有使用场景限制,在津关事务中得到更为广泛的行用。李均明认为,下引文书就是“致”,此说可从:

    元延二年四月壬辰朔丙辰,守令史长敢言之:“表是安乐里男子左凤自言:‘凤为卅井塞尉,犯法论事已,愿以令取致,归故县。’名籍如牒,谒移卅井县索、肩水金关,出入如律令,敢言之。”(73EJT37:529)

    表是县男子左凤曾为卅井塞尉,犯法结案后欲返原籍,遂向县廷请“致”。县守令史报于县廷,并提议通告卅井县索关与肩水金关。表是县隶属酒泉郡,文书出土于肩水金关遗址,由此可知,左凤归乡当循自北向南的行进路线。该“致”由居延县廷移书给两关,旨在陈述左凤度关事由,申请关司验放。

    汉简中有“出入复籍”(73EJT3:113),表明关司亦据“籍”查验行人。前引“致”中有“名籍如牒”,当指与“致”共同移送至津关的名籍文书。肩水金关简中,都尉史曹解、掾葆与官大奴杜同三人送簿书到太守府,居延库守丞为此移书卅井县索关和肩水金关,请求“书到,出入如律令”(73EJT8:51A)。李均明提出,该类文书性质亦属于“致”。与它同时出土的还有杜同名籍(73EJT8:52A)。二者编号相连,字迹相近,且缠有编绳,显然编联在一起。

    据图版,该文书编绳向右延伸。汉代簿籍册书排列顺序均为细目在前,呈文在后。因此,名籍简原本应编联在正文简之前。本应有都尉史曹解和掾葆名籍与该枚名籍简编联,惜已不存。在名籍简前,或编联标题简。标题简、“籍”与“致”依次被编联成册书,送至关司,等待核验。

    通关时,关司虽以“致”、“籍”查验,但行人仍须持“传”自证身份。汉简有“[少]倩晨夜姚去,复传致出关,书到,顷[令]史有田褒字少倩欲”(50.31)。“复传致”表明,关司既查验“致”,又核查“传”。有学者认为,“致”、“传”相辅并用,案省均相应无差,方得出入。汉简中“案致出入”(73EJT23:200②)的记载,似又说明关司有时仅查验“致”,反映关司在查验“致”、“传”时分不同情形而各有侧重。汉简记载:“毋官狱征事谒□书婴齐等年长物色。谒移肩水金关。以致、籍出,来复传入。如律令,敢言之。”(73EJT37:4+73EJT37:1172)肩水都尉府位于肩水金关之南,故南向行进为“入”,北向行进为“出”。因此,简中“婴齐”在北出肩水金关时,关司以“致”、“籍”查验,而南入时,关司仅核查“传”。

    关于行人先入关、后出关的情况,肩水金关遗址出土的一件“致”可为佐证。该“致”由居延县签发给百姓孙宪,其行程目的地为位于金关以南的张掖郡昭武县,故孙宪行程方向为自北向南。简末存有通关记录“三月辛酉北、啬夫丰出”(73EJT37:530),笔迹异于正文,属关吏所书。“三月辛酉北”指向北出关,与“致”中行进方向相悖。签发时间“正月庚申”与通关时间“三月辛酉”间隔两个月。据此推断,该记录应为孙宪自昭武返程时由关吏所记,可证“致”在行人入关及出关时发挥作用,恰与前引“案致出入”相契合。又如阎丹等人出入名籍:

    阎丹“三月己巳”南行入肩水金关时,由关啬夫查验放行,至“五月壬申”北出金关时,则由驻守金关的骍北亭守亭长核查放行。简文双行小字记录“阎放复致北出”、“孙昌复致北出”,阎放、孙昌应为阎丹同行者。“复致”表明,阎丹一行往返金关时,关司均据“致”实施查验。由此,行人若先南入后北出,关司在其出入时皆循“案致出入”,以“致”、“籍”为核验依据。

    西北关塞遗址另出土一类出入名籍文书,除行人及所乘车辆、马匹和携带物品信息外,还载有人员出入时间。该类名籍记录出入时间笔迹,与人员信息部分字迹不同。

    学者将此类出入名籍与附“致”之“籍”相联系,认为其中部分出入名籍是关吏在附“致”之“籍”上附记出入记录而形成。基于此,可进一步推论,仅存出关记录,且字迹异于行人信息的出入名籍,是行人先凭“致”、“籍”查验出关,后持“传”入关时,由关司在其出关时记录而成。兼具出入关双向记录,且字迹部分异于行人信息的出入名籍,则是行人出入关均需依赖“致”、“籍”查验时,由关司制作留存。

    从出土“传”抄件看,往来关塞的诸多行人来自内郡。反观目前所见“致”、“籍”,几乎全部发自张掖郡内。若内郡行人前往边塞,始发地官署均需向边关传递“致”、“籍”,则行政成本必将增加,殆无施行几率。学者亦认为,西北汉简所见“致”的使用范围有限。由此,以“致”、“籍”为中心构建的通行凭证制度,实为边塞地区吏民专设的区域制度,并不适用于内郡行人。内郡行人抵达边关时,关司大概只凭“传”查验。《津关令》:“□、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皆入传,书郡、县、里、年、长、物色、疵瑕见外者及马识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传”应载行人的“郡、县、里、年、长、物色、疵瑕”及马匹“识物”等信息,然现存“传”抄件中,除籍贯外,其余信息多未登载。肩水金关出土“传”抄件有“谨案谭等年如牒”(73EJT37:527),持“传”者杨谭的年龄等信息被记录于“牒”中。“传”抄件中还见有类似表述,如“年姓如牒”(73EJT37:59)、“年爵如书”(73EJT10:120A)、“年长如牒”(73EJT23:857B)等。参照“致”中“名籍如牒”之“牒”实为“籍”的例证,“传”中提到的“牒”,亦当指“籍”。肩水金关出土的楬明确记有“五凤三年二月吏民出入关传、籍”(73EJT6:17),进一步印证“籍”为附属于“传”的文书。“籍”与“传”编联后,一同发给持“传”者。

    总之,“传”是行人自持的通行凭证,文书形制通常公开。“致”是行人始发地官署发往边关的通告文书。“籍”是用于记录人员、牲畜及物品信息的文书,有时附属于“传”或“致”。边塞地区吏民度关,除持“传”外,还需以“致”、“籍”作为辅助核验的凭证。“致”、“籍”编联传递于官署间,关司会在“籍”上记录行人出入本关的时间和方向。附“传”之“籍”会与“传”编联,由行人自持,通关时一并接受关司查验。

    二、魏晋时期简纸更替与通行凭证变迁

    通行凭证在东汉时期经历由“传”到“过所”转变。《周礼·地官司徒·司关》:“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传出之。”郑玄注:“传,如今移过所文书。”《汉书·文帝纪》记载“除关无用传”,注引张晏说:“传,信也,若今过所也。”崔豹《古今注》载:“凡传皆以木为之……如今之过所也。”汉晋学者径直将“传”释为“过所”。《三国志·仓慈传》记载,敦煌太守仓慈为过往胡商“封过所”。长沙走马楼吴简所出“草刺”和“行书刺”文书分别见有“草言府请致遣吏潘禹□□何成三封过所一枚事”、“保质曹言遣吏潘勇传还吏何息弟黄所持三封过所一枚事”。“三封过所”形制当与汉代“叁封传信”相同。可见,“过所”在此时仍采用简牍作为书写载体。上引“草刺”文书显示,县吏潘勇在押送人员时,除携带“过所”外,还须“请致”。而“行书刺”文书则表明,返程后潘勇仅需将“过所”交还县廷。该“致”由临湘侯国直接传递至吏民即将前往的官署,以供当地核验身份。“过所”与“致”相互配合的文书运作机制,与汉代“传”、“致”一脉相承。

    近年考古工作者对南京城南秦淮河岸颜料坊遗址进行发掘,认为该遗址是六朝至隋唐时期一处重要渡口遗迹,并设有查验往来行人和收取商税的官府机构。该遗址出土百余枚六朝简牍中,有两枚简值得关注:

    整理者认为,两枚简是孙吴时期行人偶然遗失在岸边的“过所”。两枚简并非零散出土,而是与大量签牌及官文书残简伴出,其性质应是管理渡口官府机构废弃的档案文件。《太平御览·文部》“过所”条引“晋令”:“诸渡关及乘舡筏上下经津者,皆有所,写一通,付关吏。”行人持“过所”渡津时,需要抄录一份“过所”抄件交予关吏存档。汉代关司会誊录“传”抄件,则晋令反映的制度当承袭汉代,稍早于此的孙吴亦行此制。因此,简Y—16、Y—17应是渡口津吏在查验行人时誊录的“过所”抄件。

    王国维等考释斯坦因在尼雅遗址所获西晋简牍,提出其中第25至37枚简包含人名、年纪、样貌、衣服、车马等信息,与“过所”所载信息相似,但第25与26简文字相同,怀疑是关吏所抄文簿。上述简文书写在仅容一行的窄小木牍上,形制与汉代“籍”相似。“籍”一般记录行人籍贯、姓名、年龄、相貌特征,以及随行奴婢、牲畜信息。该批简除第30和31简保存月支胡人籍贯外,其他行人籍贯都已湮没,但其年龄及体貌特征得以保留,如“异丰”胡须“仓白”,“丑丰”身材“短小”,某人“黑色,大目,有髭须”等,与汉简颇相符合。简25、27、28、33记录行人衣着样式与颜色。籍贯、年龄和相貌不易改动,衣着却可随时更换。因此,该类包含衣物信息的名籍,在过关时由关吏现场记录而作。部分简中没有行人衣物信息,一方面是由于简牍缺损导致,如简29、31;另一方面,如简36虽较为完整,但并未记录“男生”衣物信息,则该简并非在通关现场实时书就,而是由关司直接誊录于附属于“过所”的“籍”。

    从上述讨论看,魏晋“过所”在物质形态、制度运作上虽与“传”很相似,但最终取代“传”成为主流通行凭证。通行凭证从“传”到“过所”的转变,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简牍文书封检一般会题署收件方官署名称。“传”中有“移过所关邑毋苛留”(73EJT10:121A)或“移过所县邑如律令”(73EJT9:92A),意指“传”在行人旅程沿途都具有效力。因此,“传”上并不题署某一具体机构名称,而笼统题署为“过所”。长此以往,“过所”含义从“所经过之处”逐渐延伸为通行凭证专称。其次,张荣强提出,汉代由乡啬夫审核发给“传”,与户籍在乡制作和保管关系密切。随着户籍制作权上移,通行凭证改由县司调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并由州郡最终签发。而“过所”取代“传”的过程恰巧发生在该时期,据前引《三国志·仓慈传》载,当时“过所”已改由郡来签发。“行书刺”文书表明,“过所”发放与收回,应经临湘侯国上报长沙郡处理。从“传”到“过所”的转变,与上述审核和签发机构由乡、县逐渐上移至县、郡过程同步进行。最后,东汉元兴元年(105)蔡伦改进造纸术,稍晚于此的长沙东牌楼和尚德街东汉简中有“帋”和“蔡矦帋”。因纸张较简牍具有容字量大、体积轻便、书写顺滑等优势,包括通行凭证在内的官府文书书写载体逐渐由简向纸更替。需要说明的是,从“传”到“过所”的演变,与书写载体的更替并非因果关系,二者实为历史进程中相伴发生的现象。简纸更替使得基于简牍载体的行政制度被逐步取代,围绕纸质“过所”的文书行政体系得以构建,既是物质载体革新对文书形态的自然塑造,又是行政制度在时代变迁中的自我调适。

    三、隋唐时期以“过所”为主的通行凭证勘验制度

    南北朝时期,因史料缺乏,“过所”的文书形态难以详查。不过,简纸更替后,南北朝时期“过所”已采用纸张作为书写载体,与隋唐时期“过所”应存在紧密承接关系。以下就隋唐“过所”勘验制度加以探讨。

    唐令规定:“诸欲度关者,皆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具注姓名、年纪及马牛骡驴牝牡、毛色、齿岁,官司检勘,然后判给。”行人申请“过所”,须向官府提交申请文书。该文书应标注人员姓名、年龄及牲畜信息。关司查验信息属实后,才发给“过所”。吐鲁番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过所案卷》,20至29行为西州都督府户曹转录西州前长史唐循忠家眷一行请“过所”的牒文。该牒所示,除唐益谦外共有10人申请“过所”,他们还携带8匹马和5头驴,均按照唐令规定注明“姓名、年纪”和“牝牡、毛色、齿岁”。西州都督府户曹在比对核验后,将此类信息转写入正式“过所”中。关司等机构在盘查行旅时,首先会查验“过所”中人、畜信息。例如,在《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中,岸头府界都游弈所比照商人史计思“过所”信息,对其商队进行检查,发现商队成员安阿达支“点身不到”。

    唐代“过所”勘验制度具载于唐《关市令》中。天圣《关市令》宋3条与“过所”勘验有关:“诸行人赍过所及乘递马出入关者,关司勘过所,案记。其过所、驿券、递牒并付行人自随。”而在唐令基础上修撰的日本养老《关市令》中,亦有对应令文。因此,可通过比勘养老《关市令》与天圣《关市令》复原唐令。不过,两令存在一些出入。最具争议的是天圣《关市令》宋3条“关司勘过所,案记”,养老《关市令》作“关司勘过,录白案记”。“勘过”、“录白”、“案记”是唐代关司勘验通行凭证时三个独立环节。唐人贾公彦在《周礼·地官》“司关”条疏中描述“过所”勘验方式,“而执节者别有过所文书,若下文节传,当载人年几及物多少,至关至门,皆别写一通,入关家门家,乃案勘而过,其自内出者,义亦然”。疏中所云“至关至门,皆别写一通”,指关司等勘验机构依照“过所”誊录抄件。该程序在唐令中称为“录白”,“录白”和“勘过”属关司勘验“过所”时的特定流程,而“案记”与“过所”勘验并无关联。

    唐代关司据“过所”查验行人,并在“过所”上留下勘过记录。唐令称该程序为“勘过”,即贾公彦所云“入关家门家,乃案勘而过”。存世多件唐代“过所”文书可佐证该制度,吐鲁番所出《唐开元十九年(731)唐荣买婢市券》前粘连有某“过所”残尾,书有“检”、“牒检行前沙州”、“勘过”等内容,并钤有三处“玉门关之印”印文。该“过所”残尾留存内容系玉门关关司所作的勘过记录。《唐开元二十年(732)瓜州都督府给西州百姓游击将军石染典过所》和《唐天宝七载(748)敦煌郡给某人残过所》两件文书中,均留有瓜州与沙州之间各镇、戍的勘过记录。日本所藏入唐僧人圆珍携带回国的“过所”上,亦有勘过记录。其中越州都督府发给“过所”中,有潼关勘过记录,尚书省司门发给“过所”中,有蒲关勘过记录。勘过记录一般由时间、地点、官吏押署三种信息构成。沿途各类勘验机构会将勘过记录逐次书写于“过所”尾端,形成一个个时空坐标。此类时空坐标随着行人旅程逐渐增多,最终汇集成行人完整行踪。

    天圣《关市令》复原唐令7条规定:“诸行人度关者,皆以人到为先后,不得停拥。……其不依所诣,别向余关者,不得听其随便出入。”行人只能通过设置在官府指定路线上的关所,不能随意更改路线。官府通过“过所”勘过流程,对行人行程实施约束。以《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载王奉仙一案为例,转录案卷相关内容如下:

    王奉仙因去北庭无通行凭证而被抓获,在呈给西州都督府的辩辞中,称携有安西大都护府发给前往京城的“过所”,请求官府核验。西州都督府户曹典吏在查验后汇报,“过所”勘过记录显示,开元二十年十一月十日王奉仙就已到达西州,十四日到达位于西州东缘赤亭镇。依据上述两条勘过记录,户曹典吏发现王奉仙的行迹在时空维度上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在时间上,王奉仙于开元二十年十一月到达西州,至次年正月仍在西州逗留;在空间上,王奉仙原本目的地是长安,应向东行进,却折转向北(北庭方向)而去。面对质疑,王奉仙回复称因为患病,在赤亭和蒲昌总共休养两个多月,后又因被追债,才擅自更改路线。西州都督府户曹最终认定王奉仙的陈述当为实情,予以结案。由此可见,唐代官府凭借“过所”勘过记录,可及时追溯行人踪迹,并规范、监督其出行路线。该制度亦促使行人必须遵守唐令,沿着官府指定路线行进。

    四、通行凭证演进推动国家治理效能提升

    作为汉唐国家治理流动人口的重要制度载体,通行凭证并非孤立的文书形式,其承载的核心信息与户籍紧密关联。该特征历经简纸更替的影响,不仅驱动通行凭证形制与功能演进,还助推国家治理效能提升。

    《津关令》规定,汉代“传”中包含“郡、县、里、年、长、物色、疵瑕”及马匹“识物”信息。实际上,目前所见“传”抄件中,除持“传”者籍贯外,其余信息近乎全无记录。岳麓秦简所出“卒令丙”规定尺牍每行不得超过22个字,每牍不得超过5行。“传”以牍作为书写载体,牍上另有题署和封泥槽,留给正文的书写空间较为有限。如遇多人共用一“传”的情况,或无法满足书写需求。因此,书写空间限制是人员和牲畜信息未录入“传”的一个原因。

    除此之外,人员信息与“传”分离的深层动因,应与当时制度理念存在关联。“传”虽由县廷签发,但核心内容实由乡级机构调查呈报。肩水金关简所出“传”抄件中,乡啬夫向县汇报“□谨案户籍臧乡官者,方毋官狱征事,非亡人命”(73EJT9:35)。乡啬夫特别提到“户籍臧乡官”,意在表明申请人在乡拥有户籍,非属“亡人”。然则,若“传”中信息与乡中户籍不符,乡啬夫对持传者在乡有户籍的说明便丧失有效性。由此,乡啬夫的表述实则体现“传”中信息与乡中户籍具有一致性。汉代户籍副本存于县廷,正本则藏于乡中。乡司进行身份核实时所依据的,正是保存在本乡的户籍正本。县廷收到乡司申请后,依据户籍副本复核行人信息。肩水金关所出“传”抄件中有:

     “年爵如书”一语表明,县中尉或尉史可能并非直接转呈乡司提交的申请书与行人信息,而是据户籍副本对人员信息进行复核后,再向县令、县丞汇报。

    附“传”之“籍”与户籍的关联更为显著。附“传”之“籍”所载人员身份信息,应由乡司依照本乡所藏户籍正本书写。《二年律令·户律》记载汉代官府编制、存档的各类民户簿籍有“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合籍、田租籍”。其中“民宅园户籍”和“年紬籍”被认为是广义户籍。“年紬籍”在《二年律令·户律》中又作“年籍爵紬”,整理者认为,该籍登载年龄、籍贯、爵位情况。里耶秦简16—9记录迁陵县启陵乡渚里十七户百姓迁往都乡,启陵乡“皆不移年籍”。县司向启陵乡询问缘由,启陵乡回复“未有枼(牒)”,只能由都乡自行审问徙户“年数”。启陵乡提到的“牒”,实际是载有百姓“年数”的“年籍”。汉“年紬籍”显然承袭自秦“年籍”,亦当以“牒”作为书写载体。附“传”之“籍”中年龄、籍贯、爵位等信息,应抄录自“年紬籍”。“传”中“年如牒”之语印证“籍”以“牒”为书写载体。因此,附“传”之“籍”不仅在著录内容上与“年紬籍”相似,而且在文书形制上也遵循其规范,二者呈现高度一致性。

    户籍核心功能在于确立编户身份,以作为国家征发赋役的依据。“传”是户籍在流动场景中的延伸,通过附“籍”提炼并承载户籍核心信息,确保百姓离开户籍地后,编户身份仍能被有效确认。户籍是“传”的信息源头与合法性根基,附“传”之“籍”则是户籍在流动状态下的具体投射,二者构成的组合文书可被视作“流动的户籍”。

    通过上述分析,在核验“传”时,对“籍”的查验实为关司勘验通行凭证的核心环节。“传”、“籍”构成的通行凭证体系,在制度设计与实际运作层面存在缺陷。其一,“传”、“籍”以简册形式编联,长途跋涉中极易磨损断裂。一旦损毁或遗失,身份核查将陷入无据可依的困境。且“籍”由行人自行携带保管,存在较高的人为替换、篡改或损毁风险。其二,“传”因封印得以确保合法性与规范性,相比之下,“籍”由简札编联而成,受形制所限,制作过程中难以施加封印,无法共享“传”上封印赋予的权威性与防伪效力。尽管“籍”属于官府文书范畴,但在文书安全与防伪机制上存在明显不足。

    汉初以降,边民逃亡十分严重。武帝晚年在诏书中云“今边塞未正,阑出不禁”。汉元帝时,呼韩邪单于上书请求废除长城关塞。郎中侯应在向元帝陈说十条不可废的理由中,五条涉及边塞人员流动问题。在此背景下,怎样有效规范边塞人员流动,长期困扰汉廷。“传”、“籍”组成的通行凭证并不严密,相关制度有待补充和调整。而西汉前期郡国并行,对关中内外人员、物资流动管控尤严,马匹作为关键战略资源,受到官府高度重视。据《津关令》记载,为严控进出关中马匹,官府除用“传”外,还启用“致”。内史、郡守会将注明马匹过关缘由的“致”,以及记录马匹详情的“籍”,一并作为查验凭证发予津关。汉初,“致”仅用于马匹度关。《汉书·文帝纪》载“除关无用传”,同书《景帝纪》又记“复置诸关用传出入”,可见彼时人员出入关仅用“传”,并不核验“致”。此后,“致”在津关事务中应用渐广。前引《津关令》令文“过塞津关,独以传致籍出入”表明,“致”已被纳入人员通关勘验流程之中,体现官府加大对边塞人员往来的检查力度。

    西北汉简所见“致”,承袭《津关令》中“致”在官署间传递的特点。此流程可最大限度避免附“致”之“籍”被人为篡改、破坏,确保“籍”的可靠性与权威性。不过,该制度在更广泛区域内运行存在实际困境。若内郡人员奔赴边地,抑或边地人员去往内郡,出发地官署都应向边关移送“致”、“籍”,将导致制度成本显著增加。因此,围绕“致”、“籍”文书构建的通行制度,实为汉廷针对边塞吏民流动创立的治理机制。与之相较,“传”、“籍”虽存在缺陷,却因制度成本较低,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汉唐间通行凭证由“传”演变为“过所”,与此同时,“过所”书写载体实现简纸更替,文本容量扩大。“过所”文书格式与汉代“传”、“籍”颇为相似,均先罗列人员等信息,再接续正文。区别在于,它将原本由“传”、“籍”分载的信息整合在一张纸上并钤盖官印,既避免“传”、“籍”册书散乱、遗失、替换风险,又保证人员等信息的可靠性。“过所”信息承载力的提升,在较大程度上规避“传”、“籍”由行人自行携带的弊端。在勘验程序中,关司可通过“录白”环节,精准掌握行人相关信息。

    尽管在外观上,纸质“过所”并不具备与户籍相仿的形制,但其性质仍属“流动的户籍”。唐前期,州府虽掌握户籍,然在发给“过所”前,须与县司沟通,以确保人员实际信息与州中户籍一致。吐鲁番所出开元年间“过所”案卷中,麹嘉琰向西州都督府申请“过所”,西州询问高昌县,麹嘉琰“去后何人代承户徭?”高昌县转里正回答,“上件人户当第六,其奴婢先来漏籍,已经州司首附下乡讫,在后虽有小男二人,并不勘祇承第六户……其驴马奴婢,并是麹琰家畜者。依问弟嘉瓒,得款:‘……所有户徭一事以上,并请嘉瓒祇承,仰不阙事者’”。里正不仅汇报麹嘉琰的户等及其弟自愿代兄承担赋役之事,还上报奴婢附籍情况和牲畜来源。上述信息有助于西州都督府确认麹嘉琰编户身份,证明其所携奴婢、牲畜的合法性。

    汉代关司会在“传”抄件背面记录行人出入时间,并编制出入名籍。不过,关司仅知晓行人进出本关时刻,难以了解整体行程。随着书写空间拓展,勘过记录亦被纳入“过所”中。沿途勘验机构依据此类信息排查行人行程,并将勘过记录与“过所”一同抄录存档。官府通过勘过记录将行人沿途经过州、县、关、镇、戍等处串联起来,清晰呈现行人的踪迹。官府得以引导行人按照指定路线前行,避免行人擅自更改路线或无故停留。由众多查验点形成的轨迹线沿官路分布,此类轨迹随着官路相互交织成一张大“网”。在“网”内遵循规定路线移动的人员,被视为处于有序状态,而在“网”外无序流动者,则会成为官府惩处的对象。

    通行凭证由“传”到“过所”的演变,并非单纯文书形式的更迭,而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逐步完善的体现。随着文本容量增大,“过所”相较“传”在形制与内容上更为完备,依托“录白”与“勘过”构建的勘验流程强化。文本容量的拓展使“过所”得以详细记录人员、物资、路线及出行事由等信息,全面承载流动人员信息。“录白”程序实现文书信息副本留存与备案归档,为事后核查、追溯追责提供依据。“勘过”程序则强化沿途关卡的核查力度,勘过记录还可清晰呈现行人踪迹。通过更为严密的勘验方式,官府能够精准掌握人口动向,规范行旅秩序,防范脱籍逃亡、私运违禁物等风险,以更加高效方式维护社会秩序,推动国家治理效能的整体提升。

    唐代前期以丁身为本的赋税制度,在历史进程中逐渐走向瓦解。随着两税法推行,“客”开始得到官府承认。客户无须返回原籍,也不必在当地附籍入册,仅以“客”的身份便可著录于当地户口,即“人不土断而地著”。客户身份的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人口流动。人口流动变化对国家治理提出新挑战,促使通行凭证制度作出相应调整。在此背景下,“公验”开始成为广泛使用的通行凭证。至唐末五代时期,“公验”取代“过所”,成为通行凭证主要形式。办理“公验”的程序颇为简单,百姓仅需提交申请文书,经官员签署即可完成审批。该流程省去自汉代以来一直存在的乡里调查环节,以及烦琐的案卷审理流程。随着时间推移,通行凭证与户籍之间的制度纽带渐趋松弛,二者关系日趋疏离。

    结      语

    在“地著为本”的治理原则下,王朝国家通过户籍掌握百姓的赋役身份。然而,社会运行中人员流动的现实需求,促使王朝国家必须构建相应的治理方式。通行凭证作为治理人口流动的重要制度工具,通过提炼户籍信息并将其延伸至流动场景,实现户籍身份证明功能在地理空间中的拓展,因而,可称其为“流动的户籍”。该制度在保留社会必要流动空间的同时,为实现对流动人口的精准规范与有效治理,以及提升大一统国家治理效能提供制度保障。

    秦汉时期,通行凭证以“传”为主。受限于简牍载体的信息承载力,仅凭“传”难以支撑关司对行人的有效核查,故官府需将著录人员详细信息的“籍”与“传”编联,由行人自持通关。此举虽形成户籍在流动场景中的功能延伸,却存在简册易损、防伪不足等局限。此后官府虽尝试通过官署间传递“致”、“籍”的模式核查行人,以弥补自持文书之弊,但受行政成本限制,该模式施行于边塞区域,未能成为全国通制。

    东汉以降,通行凭证由“传”向“过所”演进,且同步历经书写载体由简入纸的变革。纸质“过所”凭借信息容量优势,从技术层面突破简牍局限,将原本分载于“籍”中的信息整合于一纸,化解此前“传”、“籍”分置的弊端。唐代建立的以“录白”、“勘过”为核心的勘验制度,使“过所”作为“流动户籍”的功能较前代得到显著强化。至唐后期,随着赋役制度变革,“公验”逐渐取代“过所”成为主要的通行凭证。

    汉唐通行凭证演进,始终以强化身份核验、优化治理效能为目标。简纸更替不仅重塑通行凭证文书形态,而且推动其从“传”、“籍”信息分置走向整合,大幅提升文书完整性、权威性与可信度,最终形成信息完备、防伪严密、可追溯行程的治理工具。

    转自《历史研究》2026年第5期

  • 连瑞枝:土官的选择:明末清初云龙山区的族群政治

    嘉靖至天启年间,大理府极西的云龙发生山区动乱,先后有段进忠之乱、林养中之乱,最后以改土归流收场。改设流官治理后,官府撰史归咎“三孽”导致土官崩解。昔日改土归流的研究,往往从制度史与文化进化论的角度视之为社会发展导致政治一体化的后果。近年的研究则愈来愈重视从地方条件,讨论改土归流前后社会结构的转变,以及特定时空条件下土官政治的变化。笔者研究集中在明初以来滇西土官政治,发现明朝的西南治理相当仰赖该地识字阶层的大理世族与既有政治群体,而各土官的遭遇与二个层面的动态条件密切相关。第一是中央王朝在区域政治与经济管理的能力。理论上,在分域架构下羁縻政治的土官和官员各有所职,然实际行政界线相互错壤,采矿与人口流动频繁造成许多纷扰。正德年间何孟春已指出各地流民者众,汉夷犬牙交错,客商私贩禁物,乃至贪官、矿课与强贼激变不断。是以,大理周边的土官遂采取强势联姻结盟来巩固土官政治的辖境。第二,土官制度的施行也随各文化政治结构之差别而难易不同。西南风俗各异,设土官从其俗而治之,然土官承袭依照既定的程序,尤其需要阖境土流官员、土舍、夷罗、军民、生员以及里老人众口一词,赴司告保。“众口一词”至为重要,因为这挑战土官是否有足够能力来协商不同势力,即便是其群体似乎是不太重要的小人物。如何在前述官僚、移民、贸易、采矿及货币化冲击下维持身分界线并保持内在政治秩序,攸关土官之存危。滇西土官个案的研究指出:明初便有土官遭致革除,正统年间废除鹤庆府土官便是其例。官员往往以德性问题为土官定罪,复以后继无人革除土官,这造成土官“结党谋反”论死,而民间却保留”诬告案”的地方记忆,从二者叙事落差之大可见其争议。当我们采用地方志书从事研究时,除了分析首任流官如何编写一份符合正统规范的志书以外,也要追问究竟遗漏了什么,或刻意淡化那些部分,进而为这段历史进行解释。那么,如何从这些微不足道的人物来思考山区政治结构的脆弱性,以及其历史叙事的其它可能性,便是本文想要提出讨论的问题。

    文章主要集中在土官及其身边人群的行动,来讨论高山社会结群的选择。然而,云龙之所以吸引许多学者的注意,主要与其盐井产地有关,其存世之历史文献相对丰富也使得盐井社会受到相当的注目。的确如此,盐井在深山丛箐羊肠曲径间扮演串连人群的资源,成为形塑高山社会的催化剂。赵敏以盐井为中心,将之放在洱海区域史脉络来考察它在滇西高山盐马交易的古道、古镇、家族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盐在高山地区对民族融合、神明信仰与技术层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舒瑜从物质文明的角度切入,以诺邓为中心来讨论历史中的盐如何在边境社会逐渐成为建立内外与上下关系的重要媒介,尤其在官收盐井制度下,盐如何生产、流动、动员社会,进而建构社会关系与宇宙秩序。再者,稍早朱霞也曾以诺邓井盐生产进行民俗研究,讨论内容涵盖盐井技术、卤水分配、组织以及公私盐运销以及民间信仰等等。山区古镇因盐井致富,留下不少个别古镇的地方史志,包括《古镇旧州》、《古镇宝丰》以及《千年白族村:诺邓》等,提供详细社会与历史调查。换句话说,一个山区社会之所以保留如此丰富的文献材料,归功于盐井经济利益以及随之而来的科贡仕第的文教风气。从上述的研究可知,盐井使得流动人口与小型聚落成为整个山地社会的文明交汇点,这些零散的小型市镇也在高山纵谷之羊肠曲径上连结广大的腹地,不论是合法或走私的销售管道,各式各样的人口在有形与无形的边界产生来来回回的渗透,成为高山社会的常态。

    相形之下,土官显得不是云龙社会的重要主题,他们既没有丰厚的盐井资源作为政治资本,其高山条件也没有足以生产大量粮食的良田,令人怀疑他们当时采取什么样的资本建立土官威望,又如何动员夷民参与军事行动。惟一重要的资本是姓氏,云龙土官姓段,是大理尊贵的政治象征,但在明朝统治之下却难以用来宣称自己源于大理国王后裔。在治理基础薄弱的条件下,本文想在土官政治与盐井社会相互遭逢之时,尤其当盐井成为愈来愈主导的资源时,土官与身边的土民、土舍以及妻子等如何共同面对这场变化;当官府试图将云龙土官衰亡诉诸单一解释之时,我们如何从不同行动者的角度来重新说一场高山社会热闹又充满变化的历史境遇。

    文章分为三个部份,首先,说明云龙空间结构的变化,并分析改土归流后所编写的《云龙州志》与野史《云龙记往》。第二,从传说中的女性与官府称之”三孽”三位土官妻子的角度,来说明土官的选择以及无法顺利建立联盟的困境。第三,从明末澜沧江外的林养中与清初怒江外的祝长腿二位夷人长的个案,来讨论他们与官员与土官的关系。直到江外野夷不断涌现在边境地区时,又造就段氏成为王朝倚重的新防线。从上述的讨论中,本文想要说明边疆研究无法用正统典范价值来确认兄弟和睦的实践,也因此,我们可能要更广泛地从行动者的道义、利益与效忠等不同价值的冲突与实践来说明人群所面临的摇摆、犹豫与选择。

    一、高山社会的历史书写:方志与野史

    首先简要说明云龙的地理与行政建置。云龙位于大理府极西之境,从王朝治理的角度来看是地险窵远的山区社会,澜沧江自北而南贯穿其间将之画为江内与江外二区,分隶二个不同政治范畴。

    土官治理之区在澜沧江沿岸。洪武十七年,客商段保出大理降明,受命返回云龙担任土官,該地位居高山纵谷地区,幅员甚广,三崇山为西峙,澜沧江经其境,向有”蕃卫大理、襟带永昌,密迩生番,为西陲要地”之称。其西北与吐蕃交界、北方与丽江接壤,南抵永昌,西面与缅甸为邻。其地“夹江之山脚阔者二里许,狭者江深山陡,径亦险隘;始无田,深箐丛杂,野夷星居,刀耕火种,迁徙无常”,土人沿江而居,江岸仅阔二里许,腹地相当狭窄,而江深山陡,路径陡险,野夷分散居位,部落林立,是刀耕火种的游耕社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深江纵谷的地势成为人口移徒的自然路线,高山人群循南北进行人口流动与贸易,分别有阿昌、蒲人、傈僳人,罗罗、怒人等等的游耕狩猎部落人群。也因为如此,许多人避世而居,传闻其地名源于大理人惧罪“逃江滨者,事缓而出”,以此为云深之处,故称云龙,意即莫可知地。

    紧邻的是江内的古老盐区,位居浪穹县与邓川州交界处的广大山区,重要核心区是一条南北贯穿的盐井伏流,名泚江,从北方的兰州、剑川到诺邓一带形成散落山谷间的盐井小镇,有顺荡、师井、诺邓、石门、山井等。该区在行政隶属曾经分别隶邓浪诏(邓川与浪穹的部酋)、金齿宣慰司与剑川管辖,可知古老盐井介于三角地带,并提供广大山区人口之食用。明初设有五井盐课提举司于诺邓,隶浪穹县,然盐井仍由山区土官把持。同時,隨大理赋重而逃离至此地者众,直到明中叶仍有许多大理世族移民雒马,使其在诸盐井间成为一个新兴崛起的市镇,也是文教中心,至清初期遂为州治所在。

    这种高山纵谷的空间格局呈现多种人群力量的交错,一种是无文字人群常态性在南北向的高山纵谷间形成长距离的交换与移徙路径;另一种是先获罪、后逃离治理,复有经商、争取灶户“身份”等等所带来具有书写能力的外来人群。上述二种政治架构与不同人群逐渐相互交织在一起:明正统年间,外来移民愈来愈多,山区水田大开;嘉靖年间,盐课提举司由诺邓迁往雒井(即雒马),时雒马衿绅以文风渐兴建议设学,并以提举司只司盐务,不事民事,倡议废盐井提举司,设州学。直到万历四十三年间,正式废除土官,改设流官,将浪穹县境内六里割入云龙州。从废除提举司到革除土官,一批新兴移民以盐井致富并主导着云龙山区社会的格局,雒马成为新的文化政治中心。(即图之州署所在)从诺邓到雒马的重心转移,可知土官所面对的是一股新兴网络的扩展,它们在各式各样的山径将星散的小型盐井与市镇相互串连,将势力扩展到澜沧江岸的土官辖境,挑战着土官政治的威望。游耕人口如何在这二类文明遭逢时,投入、逃离、抵抗或摆荡于这二边,是相当值得注意历史过程。

    “兄弟内斗”与”夷人反叛”是官方之所以废除土官的说法,也成为典范叙事。废除土官后,首任知州周宪章最迫切的任务是处理山区旧有势力,该地先有土舍段进忠杀土官,后有阿昌人林养中反抗清丈。天启年间,他在千头万绪之余还编纂《云龙州志》一书,志首便提及这二椿乱事。改土归流后首修志书极为重要,它一方面记录着流官治理以前的景况,尤其改土归流必由乱起,同时也必须为事件定调,使其符合官方叙事。历经清初康雍之际,周宪章所编写的州志稿由接任知州王符与陈希芳二人所承继并增修为《云龙州志》,是为云龙存世最早的志书。值得注意的是,天启到雍正年间州志屡经官员增补,尤以清初为最频繁,康熙四十四年(1705)云龙州牧顾芳宗曾传集绅士名儒设局编纂;康熙五十一年(1712)间新任知州毕仕魁又以上级官员续修滇史之名义,令各州县采辑轶事,并博访绅矜父老共同酌议地方事迹,可知官员相当积极采集历史。而这段期间的云龙也正是田野渐辟,人民渐聚,人文日兴之时。直到乾隆年间新官王凤文到任时,在民间发现《云龙野史》一书,以其颇有史料价值,删润后易书名为《云龙记往》,保留方志书写外另一种记忆历史的方式。此书作者董善庆,从其为康熙四十九年(1710)岁贡生可知他约是前任知州顾芳宗与毕仕魁任职期间的岁贡生。他之所以编写《云龙野史》,有可能是官府编志书时动员士子采访耆老留下的口传历史,并没有被官府完全采纳使用,后以其所余编为野史。直到乾隆年间王凤文到任,为续志复访诸吏才见此野史。

    董善庆此人之家学渊源,源自有名的喜洲世族大家,也是前叙自大理移居而来人群。成化年间,喜洲大姓董氏挟族而来,先到浪穹、师井,后落脚到雒马开井。从《大理史城董氏家谱》记载来看,这是以盐井经营为主的策略性移民,同时间有一支族人前往姚安黑盐井,另一支前往云龙经营盐井事业;这种移居开井,是持续的亲族结群活动。云龙出土的《五云董氏家乘》也记录类似的内容,指其开卤时间约在成化十年(1467):”探得卤脉灵源,纠合三五大户,月首事开井。有功鹾政者,岁贡公、万卷公也。”董善庆即出自此名门世家。

    清初董善庆所居住的地方,已从原来的雒马辗转跨过澜沧江外移徙到三七村,三七为土官居处,曾为旧州署,故称为旧州。据说他喜欢读书,好访古,常常将故老乡野传奇随笔记之,成书为《云龙野史》。王凤文拾得其书,评为”句有俚俗,字多讹谬”指其文笔粗陋。不只是王凤文,清初官员也曾撰文批评云龙士子习虚文,尠实学,”徒负士子之名”,或与边末文风初开有关。即便如此,王凤文仍以该野史具有特定的史料价值,足为未来编史者参考,是以删其繁芜,移其段落,联其篇章,修改文句,分为”云龙记”、”摆夷传””阿昌传””段氏世职传”四部分。

    学者往往以《野史》无法作为史料来加以相信,但笔者认为应将它放在特定时空脉络来加以分析。晚明流寓杨慎搜罗遗老传闻编纂《南诏野史》,说明当时民间仍有一批熟悉地方典故的世族精英,不仅在文人圈相当活跃也具有特定的声望与话语权,吸引杨慎为之记录历史。同样地,土官身边也有娴熟地方知识、典故,并与官府打交道的里老乡耆等,他们不仅具有文字书写与传播能力,在闲暇之时也将见闻记录下来。这类基层识字群体在西南土官社会所扮演的角色相当关键,所留下的文献也相当具有地方色彩,代表着特定的眼光与视角。董善庆是移民后代,虽不是土官身边的文书人员,仍应被视为类似之继志者。王凤文认为其文笔相当粗陋,可能指其文没有章法,如规范性的体例、书写架构,也无法突显撰史应有的道德标准,甚至採用大篇幅的复仇叙事来描写高山夷人部酋相杀互残的过程,当然,更可能因为地方口语无法被顺利转译成”标准”汉字等等。有意思的是,这类野史与官方书写不同,它所记载的女性形象与性格相当鲜明,不仅跨越传统的道德与性别框架,也在复仇叙事中不断出现。若我们需要一些历史讯息来描写无文字社会的女性,那么野史便提供我们捕捉这些女性的浮光掠影。

    二、高山女性与云龙三孽

    三孽之说出自《云龙州志》,原文是”段酋百年中,罗姓裂其疆;尹姓移其宗,字姓酿其祸,三孽相继,不亡何待?”指近百年来,段氏土官的三位妻子,分别是罗姓、尹姓与字姓,她们连续打击土官势力致使其衰亡,总称之为”三孽”。当然,”三孽”之说反应的是儒家式的官僚主义,也透露官员对西南高山人群的无法规驯与难以治理所进行的性别化叙事。云龙土官面对无嗣、兄弟相争以及认养异姓等危机,在万历年间遭致废除土官。在此叙事脉络下,废除土官的原因与其说是三位不同族姓的土官妻子,倒不如说是官员边境治理所面对的极限,使故事里的土官妻子像是官府无法驯服与审视的势力,她们是一股隐藏的地方行动者,也成为官府之所以无法驾驭土官的代罪羔羊。

    (一)江外部酋社會的女性形象

    在讨论三位土官妻子之前,我们不妨先针对董善庆《云龙记往》里的女性叙事加以分析。《云龙记往》以族群架构来记录三个不同阶段的历史,一是摆夷,一是阿昌,一是段保土官世系。在文字化的口传叙事中,兄弟分居与相争是常态,女性反而以强烈的英雄气质,成为未来部酋领袖的母亲。这些女性以不婚或抗婚的形象出现,即便论及婚姻,其目的不是联盟,而是为了复仇。

    首先,来谈古老的”摆夷”女性始祖结妈,结妈是一位力举百钧善于走射的女勇士,年过二十,独处度日,不愿嫁人。她虽不婚,却生有一子名为阿苗。阿苗以膂力走射胜出,一如其母,成为该地头人。阿苗育有四子,具善射走,分治其地,占有江之上下诸地,统领各山头,称为四天王。阿苗死后,诸子相忌,纷争不断,后由次子苗丹为领袖,育有五子一女,此女名三姐。摆夷的第二位女子便是三姐,她与兄长分治各地,”慕结妈之奇,亦不嫁”,后来为报父兄之仇,以计谋情会敌人并诱杀之。誓言为兄弟报仇而最终牺牲的三姐,死后神灵成为该地守护神,名为随沟神龙。从结妈到三姐,谈的是女性如何在兄弟相争以及与邻人互侵相斗之时,成为主体人群的象征。这口传故事呈现特殊气质的女性在纷歧林立的部酋势力之中,是以不婚生子来表现当时并不重视契约式的交换婚姻来缔结关系,甚至从三姐设计谋”情会敌人”为兄弟复仇,可知复仇仍是相当主导性的叙事。至少从第一部的”摆夷”叙事看来,这是兄弟分立,不重视长幼秩序,也不重视联盟的社会。

    其次是阿昌的故事,阿昌土酋在山区维持相当长久的世系叙事,相较于前者的抗婚与不婚,他们更偏向招婿的叙事。阿昌的祖源叙事出自于一位象山酋长招亲,象山酋长名为僳作,他将一位勇猛有神力的猎人招为女婿,此猎人名为猛仰。猛仰后裔传五六代后,与邻近部酋蒲蛮发生相互仇杀的灭族故事,其悻存的女儿名为奴六。仇家想要强占美丽的奴六,是以奴六嫁给助她复仇的早氏,但最终夫妇二人皆为仇家所灭杀,仅独留下一子早慨。早慨力能博虎,走可追禽,长大后成为一位具有领袖气质的强人,并决意为母报仇,后来成为世代相传的英雄祖先。阿昌的祖先叙事呈现阿昌与蒲蛮二股部落势力的争斗与消长,悻存的、美丽的奴六生下儿子为母复仇,建立阿昌政治。换句话说,女性是为接下来英雄部酋崛起揭开序幕的要角,于是英雄的母亲奴六便成为阿昌之所以统领山区政治的女性祖先。

    女性在口传叙事中所呈现的形象很值得进一步分析。她代表着改变、连结与新生,但却并不一定具有生育或富饶的意义,如大理常见的感浮木生子的故事,或是西南夷沙壹生九隆故事。她力大无比,勇猛可畏,也与正统历史叙事中的女性形象相距甚远。尤其在兄弟邻居斗争的重要时刻,她以悻存者的身分扮演复仇者的角色。这突显山区狩猎与游耕人群并不需要庞大的政治体系,也不需要建立稳定的联盟关系,兄弟不团结以及邻人之间的相互争夺也是常态,兄弟邻居之间也毋需追求团结与合作,而是松散与此起彼落的林立格局。作为领袖特质的英雄气慨是跨越性别的,并不限于男性,女性也应是如此。

    看起来这是一个仇杀不断的高山社会,直到元末明初。据《云龙记往》指出,早慨的后裔早褒,袭任部酋,然其个性相当疏懒,不喜欢打理政事,遂采任二位客商李贯章与段保代治地方,后来招李贯章为大女儿之夫,招段保为次女之夫。早褒有这二位女婿协助治理,犹添左右两翼,扩充其在山乡的政治势力。不料二婿发生争斗,李贯章和妻子计谋夺取世传铁印,前往大理向僰王(按:依时间应为大理段氏总管)宣称袭职,并灭杀原土官早褒全家,造成早氏灭亡。段保依例必须复仇,但势不敌众,因无力反抗,携余赀返回故里,传说中,段保极富有,”有数万金,散于各头目”。不料,离开云龙之际,明军入大理,他又返回云龙招夷兵四十余人投降于傅友德军前。从地方视角看来,这是一段段保成为土官逆写复仇的故事,李贯章后为夷人所杀,众夷推段保治事。而阿昌的故事,正是一段招婿以及粗具部酋规模的政治叙事。

    综观来看,《云龙记往》所记载的是一幅此起彼落的政治消长,英雄崛起后,随之而来的是兄弟竞争、邻人仇杀、暴力与计谋、神话与魔法,女性以不婚来抑制联盟,也以联姻来弥补政治缝隙。女性的叙事稍后再补充,但复仇所引发的暴力显然占整体叙事的主体篇幅,它代表着朴素初民社会对血亲血债血还的必然行动,对”报”的直接响应,是山区约定俗成的习俗。后来却引起官府在道德、伦理与法律层面的评议,清初官员顾芳宗初到云龙州便指出该地之弊即是轻生恶习,实际就是复仇之风炽盛。其言

    云龙轻生恶习每从嫌隙而生,此等愚民或逞一时之气,自缢轻生,或听信主使,自服毒草至仇家毙命,而尸主人等即以人命案捏控告,及行提审往返驳诘,必至经年累月,迨至审,实借仇服毒真情,而原被已受拖累之苦矣。

    文中提及地方有轻生恶习,无意间却托出此為复仇的变形,即诸主间假借官府之力进行复仇之实,其手段便是令民服毒草自死而假托为仇家所为的命案。官员眼中的轻生恶习应与高山初民社会的复仇有关,也是地方习俗。

    董善庆所描绘的历史未必是所有的事实,澜沧江外的诸部酋的历史记忆,也有相当真实的一面。他之所以记得有一位客商名为李贯章,正因为其居处邻近有一村,名为贯章村;他记忆阿苗有四子分别名为苗难、苗丹、苗委、苗跖,正是因为邻近有村名为苗难坪,苗丹村、苗委村、苗寨村等的寨名;苗丹有五子亦分别统有五地,以地系名,现今地名皆故人之名。他生活所系的地景犹如一道历史之门,使得四周的村寨关系成为一篇又一篇富有意义的历史叙事。董善庆所居住的地方名三七村,在地方发音中”三七”与”三姐”同音,也意味着当时他生活的村子正是广大山区的仪式中心。换句话说,董善庆所说的不仅是当地耆老所传诵的地方故事,还是一个以三七村所供奉的女性祖先以及四周山区村落兄弟祖先的历史叙事,这更是一个歷久未衰的阿昌历史。

    段氏以女婿获得土官身分,势必在阿昌人的支持下担任土官职务。从高山的空间格局来看,担任土官的段氏至少必须向三类人群相互协商,一是游耕的夷人;二是四周之土官,三是邻近的灶户。游耕人口规模不一,各不统属,族属类别不同,各据一方。邻近大者有丽江、蒙化二府土官,小者有同隶府境内的州县土官,如邓川、洱源以及土巡检等等。灶户则代表着新兴客商群聚势力,依泚江分布各井区。三类身分人群之空间格局虽各有属,但彼此相互错壤,人口跨界往来移居也相当频繁。但对土官来说,其最亲密的合作伙伴应是阿昌,但曾是阿昌女婿的段保在担任土官后,需要在广大的山区重新建立一套身分对等的联盟网络。

    (二)土官妻子

    接下来谈土官妻子。段氏三位土官的妻子,看起来都不是原来的亲密伙伴阿昌人,而是”理想的”土官结盟者,她们来自和土官相互对等的身分家族,但联姻的效果却几番波折。三孽中”罗姓裂其疆;尹姓移其宗,字姓酿其祸”指的是三位土官的妻子。其中,罗姓裂其疆,指土官段表璋的妻子罗氏,也是兰州土官的女儿,㩦子割地而去;尹姓移其宗,指段文显的妻子尹氏认养异姓子为土官;字姓酿其祸,应该就是指土官段嘉龙的妻子字氏虐夷。三位土官治理期间约在嘉靖万历年间。三孽之说也说明土官在现实世界所面对的困难。以下分三段来说。

    1. 罗姓裂其疆

    和北方强夷联盟似乎是很好的策略。嘉靖年间,云龙土官段表章与兰州土官罗氏进行联姻。段表章这位土官,似乎不谙联盟原则,联姻中的女性具有尊贵的意味,也代表着外家的势力,既然是土官女儿,那势必善待之。不料,文献指他任性宠好嬖妾,引起嫡妻罗氏愤恨与不满,一气之下,竟”携子奔归兰州母家,割去浪宋七寨为养赡庄,其后遂不复还”。这个决定造成两个后果,一是土官嫡子被带走;一是将云龙兰州交界的浪宋七寨,也是大理府与丽江府交界之区,被割为罗氏养赡地,后来该交界处也成为傈僳劫掠之区,成为二府扰嚷之渊薮。前项使得土官后继无人,后者割地丧权。很难说后续浪宋二地之打劫行动与段罗二氏的联姻失败有关,但联姻确实有助于山乡夷地之交通与治理。如果从土官政治的角度来看,这段联姻理应很重要,但最终却形成长期的纷扰。

    兰州在地缘政治上极其重要,其在丽江府境内,扼守澜沧江上游,不仅有盐井之利,富有山林矿产,也是通往吐蕃之路径,从木氏土官频繁与之联姻,便得知拉拢边远的土官具有战略与经济的意义。丽江崛起以来,其土官便与之维持相当稳健的联姻关系,木增的母亲罗氏便是有一位颇有声望的女姓,世传木增尚在襁褓,时有番冦扰攘,女主罗氏亲自擐甲跃马领军退番。谢肇淛曾以:”[木增]母罗氏,善驭士卒,亲弓马,累立战功云。”看来,前述《云龙记往》所描写山区女子之勇猛擅战,并不只是传闻,罗氏之击退番冦可知其勇,而云龙土官妻子罗氏携子而去,显示更为直接的豪强性格。

    2.尹姓移其宗

    承前所叙,嫡妻与嫡子已不在云龙,后来袭替的土官都蒙上一层非嫡所出的阴影,也缺乏合法声望与信誉,此二人为段文显与段绶。据《云龙州志》记载,”土知州段文显殁,无子,其妻尹氏嫉夫弟锦鲜之得位也,与其党构䧟毙之狱,育他姓子冒段氏裔,要众保结广贿豪有力得袭官,是为段绶。”只有短短数十字描写段文显早殁,其妻尹氏构䧟新任土官段锦鲜,使其死于狱中。不仅如此,土官妻子另结豪党,立异姓养子担任土官。这段历史颇为争议,《土官底簿》并没有段文显其人,不知其出处。《云龙记往》补充官方记录的空白,记录正德到嘉靖年间的这段纷扰,内容略有出入,其文指出:嘉靖前后担任土官有段怀金与段良弼父子二人,然段良弼死时,儿子段耀尚年幼,由其叔段文显袭。可知段文显实非正土官,而是借袭而来,理论上他在段耀长大后应还土官职,但他却没有这么作,致使叔侄相忌。土官段文显卒时,段耀遂率傈僳五百余人抄其家,尽杀其妻子尹氏,时间在嘉靖三十五年。此时,舍目段早邦预闻此谋,携文显幼子段绶”夜渡潜逃”。当时之五井提举司以此暴力事件申报官府,令周边土官擒拿段耀,废除土知州衔,降之为定西岭土巡检,后来段耀竟饮毒而死。段文显与段耀叔侄二人背后各有所属,段耀背后有一批山区傈僳人支持,而段文显与尹氏背后则有另一批人。段氏内部的仇杀,背后代表着二类人群(参见嘉靖至天启年间云龙土官系谱)。

    从土官联盟的对象来看,尹姓是大理古老世族大姓,更有可能是邻近凤羽乡巡检司土官尹氏。如此推测是基于地缘政治的条件,凤羽在元时是一县级行政单位,统辖范围甚大,包括罗坪山后上、下两江嘴,上五井、箭杆场、顺荡井、师井以及十二关等八里之地,文献有所谓凤羽八土巡检之称。而该区为滇西重要产盐区,凤羽正位于古老五井盐区的重要交通枢纽,也在古老的官盐道上。虽然明初将凤羽降为乡的层级,其兵归隶邓川州土司管辖,里民隶浪穹县,凤羽土巡检尹氏仍在该地扮演一定角色。如果从地理空间脉络来理解云龙与凤羽二土官之间的结盟或许是有意义的。

    再者,前述土舍段早邦带着异姓养子段绶渡江逃往邓川,或许也与尹氏势力有关。前述的二位叔侄土官已死,废除土官即可止诤,料想不到却带来更多治理上的问题。一是”夷民无统属,劫杀累累”;二是五井之人”多置田亩于江外”,者啰哨一带为野贼之场,道路梗塞,时熟不能收租,州人患之。嘉靖四十年 (1562),发生一段奇怪的事,上述之舍目段早邦带着段绶潜逃后,复自邓川州来到五井,向该井”衿士头人”哭訴求保承袭,並”与众约,凡江外租谷倘有疏虞愿代赔,如承袭后仍有盗贼,亦甘坐罪”。五井之人悯其出于至诚,公恳提举详报,后得旨,由段绶恢复土官职衔。从中可知,段早邦与段绶潜逃的路程完全是古老盐道交通网络,也代表着尹氏党人的势力。而尹氏”党众”应是五井之人,他们多由客商进而转为灶户之属,开井成为富户后,纷纷在澜沧江江外购置田亩。段氏土官既被革除,江外田地”多盗”,田熟无法跨江收租,若能集体保举段绶”复职”,并和土官立约,使其守护江外田地,无异是双重好事。其约定的内容是:未来江外租谷倘有疏虞,便由土官代赔。从中可知,云龙土官已从原来守土之官,变相成为守护客商境外土地的武装组织,或可说是依附灶户客商的傀儡。段绶既非段氏嫡出,更像是由尹氏与其党众所支持的武装势力,用来守护客商的田业。

    换句话说,尹氏及其党众是一群透过古老盐区为生的政治势力。段文显与尹氏的通婚,代表土官建立新结盟,后来尹氏异姓养子段绶即便冠上土官的姓,实际仍代表这批党众的势力。值得注意的是这批逐渐茁壮并取得主导权的新兴势力,对官员裁夺土官内争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这不仅分化土官与夷人历来的亲密政治关系,阿昌势力逐渐被边缘化,也使土官内部产生更大的分裂。

    3.字姓酿其祸

    段绶之子为段嘉龙,娶字姓为妻。据志书:段嘉龙”纵妻虐夷”,被疏族段进忠杀死。字姓酿祸,指其虐夷,致段进忠反叛。嘉靖四十年,段绶退地江外,其子段嘉龙承袭时,又引起土舍段进忠的不满,广义的兄弟相杀事件又持续一而再地发生。当时段嘉龙袭职,而反对的一方是土舍段进忠,他代表着古老的土官价值,並以段嘉龙妻子虐夷为由联合夷人谋杀土官。段进忠后来潜逃据地漕涧,为官府所擒。这后续之风波仍是尹氏扶植养子段绶的延伸,时段进忠的父亲对异姓养子继承土官之事极为不满,曾经向道院告发此案,並以土官非血亲为由倡言应废除土官。但官府并未理会,道院后续仍断令段嘉龙为应袭知州,可知段进忠继承其父以来的强烈不满。官府为安抚段进忠,遂授以巡捕一职作为补偿。段进忠的不满是有道理的,也是前述官府不义所导致,但官府却归咎为段嘉龙”纵妻虐夷”所致,以”字氏酿其祸”论定之。

    土官内斗,大都与兄弟叔侄嫡庶之争有关。养子段绶被封为土官引起内部之不满,对立一方被官府称呼为”疏族”或是”支庶”,或”段酋别部”、”族舍”等等。如《云龙州志》便以”段氏之支庶””疏族”来称呼段进忠;《道光云南志钞》则有”嘉龙妻纵虐,失夷众心,其叔父土舍段进忠谋夺其职”。可知都是叔侄兄弟的关系。《云龙记往》又补充正史之疏漏,指当时对段绶不满的还有另一批土官后裔段嘉凤,他在异姓养子段绶死后,在江外纠结夷人倡叛,自立为新主,这是万历二十七年(1599)之事。万历四十三年(1615),段进忠才联合段进义、段进孝等人,纠夷民杀段嘉龙,这已是第二波反土官的势力。

    段嘉龙的妻子字姓又是何人,同样值得加以讨论。当时云龙周边字姓的夷人有二支,一是箭杆场土巡检字姓,二为南方蒙化土官字氏;从地缘关系来看,此字姓极可能是箭杆场字姓。字氏身分特殊,他们源自于元末武定土官总管之裔,明初授其兄为武定府土官,次子字忠则随着颖川侯平定大理,最后封赐箭杆场土巡检,位于浪穹深山。无疑地,字姓被安插在大理府境成为山区重要的罗罗武装人群。另一个相佐的材料是时值段进忠纠夷反段嘉龙时,箭杆场土巡检字元勋曾协助平乱:”段进忠乱,奉密檄克敌,斩犭栗��擒贼,献俘实授土州同”。换句话说,段嘉龙妻子字姓可能出自于他们本家,那么奉密檄围剿段进忠,也相当合乎逻辑。

    “纵妻虐夷”指土官纵容妻子虐待土官辖民,造成喇忠的不满。喇为阿昌大姓,喇忠是阿昌重要领袖,他与字氏是不同的二类人。史料记载往往以”夷弱猡强”指出罗罗是强悍人群。于是,我们大抵可以得知土官”纵妻虐夷”,是段嘉龙妻子欺土民,他无法节制妻方,使土民不服。土舍段进忠遂和阿昌结盟,”结所仇恨嘉龙妻喇忠等,率蒲甸彝,袭龙杀之残裂肢体”,杀死段嘉龙,篡土官位。段进忠被擒时之供词是段嘉龙妻”纵虐,失夷心”,遂用计引漕间夷诱杀土官。段嘉龙惨死后,虽被官府视为大逆不道之”兄弟相弑”,但他栖身漕涧,该地处窵远山险,官兵无法前往围剿,也只能以招抚方式来安顿。时兵备熊鸣歧捕之急,故建议建城江外。周宪章写一篇”平段进忠”放在志书志首,说明这一段改土归流的故事。

    从官府的说辞看来,地方仇杀所造成的土官内斗是无解的,甚至是野蛮的,而大多数改土归流都有一种合理的主流论述,即此為中止土官内乱之良方。无疑地,三孽之说是官僚体制失去合宜裁夺土官合法继承人选的一种托辞,只好以性别化的污名方式来解释中央王朝与土官何以失去彼此间的信任。這提醒我们,官府更偏袒灶户社会的紟商头人所”保结”的政治代理人,导致土官内部其它势力的不满。

    土官妻子的故事不仅响应前述《云龙记往》高山女子的强势作风,也意外地提供一种观察区域社会内部互动的视角,解释云龙土官曾努力进行诸多尝试,也面临二种结构性的选择。

    第一个选择是与强势联盟。相较于明中叶以来丽江、姚安与蒙化诸土官来看,他们以联姻来建立政治联盟,不仅得以减缓土官内部纠纷所引发的伤害,也有助于巩固土官的政治地位。外祖可以确保土官外延势力的安全,也使年轻土官有所依靠。然而,云龙土官也想仿效与强势者联盟,却遭遇许多困难。首要是阿昌有恩于段氏,复又成为其辖民,二者源自于平行对等的合作关系。再者,段氏土官坐拥资源相当有限,重要的盐井并不在土官手中。这些既有结构使段氏处于不利的地位,他们试图在零碎的山区政治中建立外在结盟。从盐井聚落发展情形可知,土官试图与不断浮现新兴群体与利益阶层,向罗氏、尹氏与字氏进行联盟,是撰择向灶户所形成的的外围网络寻求结盟。这也说明土官必须与这些外围势力联盟,才可以在区域内维持既有的地位。这在客观上也意味着盐井地带的盐销网络从泚江沿岸拓展到澜沧江岸,土官可以在商路通畅无碍中获得既有的利益,盐井/盐销网络社会的不断扩充使得外围势力的结盟成为重要的选择。有意思的是,看似合理的安排却导致失败,除土官个人的不确定因素外,内部的反对势力更值得讨论。

    第二个选择是自外于新兴灶户的商业利益之外,与当地夷民站在同一阵线,与夷人联合反对土官的土舍势力,似乎更值得注意。段氏土官之所以崛起,源自于阿昌部酋招婿,他后来降明有功,受土官职衔,实际上他受惠于阿昌人,尤其随行夷人使段氏在返回云龙后能顺利担任土官。云龙原住民的阿昌虽然为土官辖民,但土官与阿昌部酋彼此之间是具有道义色彩的合作伙伴。追根究底,云龙土官处境之别于其它土官有三方面,一是丛山深岭与巨川纵谷的部落分林结构;二是盐井贸易之强势崛起;三是外来者段氏的特殊性。段氏是外来客商,并非山区夷人,如何在此起彼落的游耕社会建立政治威望来维系彼此的关系,便是一门重大的课题。若与丽江与蒙化土官相互比较,正德年间,二府的土官纷纷以历史书写与仪式正统来宣称土官在地方政治中的神圣与正统地位。但是,段氏土官的来源在明朝仍是政治禁忌,虽然清初的土官知识精英王崧认为其云龙段姓是源于大理国段氏遗裔,但宣称大理国王遗裔在明朝统治时期仍是一大政治忌碍,无法用来建立抬面上的威望;云龙土官若要与灶户相互靠拢,势必将土民排挤于整个山区运输劳动力与经济结构之底层,不然就要以高山社会的英雄性格来统领阿昌辖民,但英雄人物却不多见。

    不知是王凤文或是董善庆为《云龙记往》文末写下一段赞词为段保土官世系作结语,其文:”义士不忘恩,移之即以作忠”。文中以恩义这种德性来比喻土官和阿昌的关系,移恩报忠指土官将土民的恩转向报效王朝,成为一气呵成的行为标准。恩、义、忠分别象征着土民、土官与官员三方彼此的关系,殊不知,土官内部的分裂正是所谓”义”与”忠”的绝裂,官员的赞词看起来相当完美,实践起来却相当坎坷。

    三、阿昌與野人

    阿昌应该是云龙土官的重要靠山。段进忠谋杀土官段嘉龙,主要是联合夷人喇忠共同行事,事后,他以土官自居并栖身漕涧。漕涧位在澜沧江与怒江群山之间,并非官府能够涉足的夷人之区,一时之间也显得相安无事。然段进忠在山区沿途”劫掠商人”,官府才决定着手擒捕。然而,周宪章却以计谋分化其合作的喇忠来诱杀段进忠,致使段进忠于龙尾关被擒。

    喇忠是阿昌人,据《云龙州志》记载:阿昌以喇为姓,受土官管束,以畜牧耕种为业,散居浪宋、漕涧、赶马撒之间,秋末农隙,背盐于腾永之间。这个讯息很重要,可看出土官及辖民如何融入盐井社会,也就是这些夷民,一面受土官管束,一方面保有畜牧耕种的生活,同时还在秋末农闲之际负责背盐到永昌腾冲。这批土官辖民散居的范围相当大,即澜沧江与怒江之间的广大山区。然而,当土官妻子尹氏党众强大之时,又加上罗罗之字姓为土官妻子之时,土官辖民阿昌正被整个联盟排除在外,并沦为最基层的背盐人口,这也是何以土官支庶段进忠与阿昌喇忠结党抵抗土官及新兴势力的结盟。段进忠与喇忠的结盟基础也甚为脆弱,很容易被官府以”谕降”分化之。在〈平段进忠〉记载:

    侯深心密计,谓逆所恃地险党强,挟其众以犯我,虽大兵剿之未易,为力防遏之使不得动,㩦其心腹调使离穴,可坐缚也。因其投情款佯许令申诉而谕降其谋主喇忠等,忠羽翼已去,又侦知侯布置已定将各道并举,势益窘,计无何⋯⋯侯密闻本道彭公调兵四集,遣薛中军陈周二指挥率勇士擒之龙尾关并从乱者十四人,谕余众。又亲入漕涧各寨夷众,乱遂平。

    指收買其心腹,以调虎离山計令到龙尾关,军官率勇士擒段进忠十四人等。一旦段进忠被灭,夷民无首。康熙年间,又发生林养中事件,可视为继起的夷民势力。

    官府对广大山区动乱往往采用招谕或围剿,招谕是最低成本的作法。然,夷民动情可能与赏金有关,我们可以从万历年间曾省吾撰有《平蛮全录》记载其在川南剿灭都掌蛮,罗列沿途运粮、动员周边土官、犒牛、军功与赏金以及所施计谋等等,这对土民社会造成什么影响可能需要更多的研究。殊不知,明清官兵在山区作战需要大量的劳动力,除在四周征调土官与土兵,还有运粮的人口,不论其间风险,算是极高的劳动成本。清初一位剑川官员张泓曾受命前往澜沧江与怒江之间负责运粮的工作,指出:

    山径险恶,历少人行,且必经澜沧之溜渡,渡外俱夷人,木强作鸟语,岩栖穴处,并无村店,人负米不过三斗,日行三十余里,多迷道,其间悬峭数处,夷人升之,捷若猨猱,剑民皆仰首以号,而军食孔亟,乃因地熟筹,以剑民运至日见厂。越厂即澜沧,增其脚价,觅江外夷人以接运,多派丁役执械押送,每三十里,雇带工匠,斧林芟叶,设棚十余间,为负运栖宿之所。

    官員经过澜沧江沿途山区运粮之际,动员的劳动人口有剑川百姓、夷人、江外夷人,需派丁役执械押送,随行者还有工匠为之建棚等等,必须透过一层又一层相互衔接的关系才得以进行。接下来一路到怒江:

    遇悬峭处,令双垂长藤,横系劲枝,以意造软梯,攀援而上,始抵二别逻,山高十余里,侧下成坡坂,再下即怒江,水声汹汹,触石处浪高丈许,官兵临江扎营坡上,余度形势,密谓鹤丽镇标守备李某曰:阻岩逼水,此绝地也。

    不论文武官员要在此绝境中生存下来,必须仰赖剑川土民为代表的中间人群。林养中便是当时替官府平定段进忠有功之阿昌,他当时是负责防护浪沧渡确保二岸得以顺利渡江,侦探出战甚效。

    (一)林养中

    林养中原是土官属民,据《云龙州志》记载:林养中,阿猖彝也,生而魁武猛鸷有膂力,善用弩,可敌数十人。这是典型的山区英雄性格,然他在平定段进忠乱时,为官府侦探出战甚效力。乱事平定后,林养中”恃其粗勇,谓莫与为敌,渐露跋扈”,仿效段进忠自立为主。史册描写他”霸据官田,不服清丈”,不纳赋税,扬言”复州免赋”,主张恢复土官,要求官府将新设州官退回五井,云龙州夷不需清丈上赋。这应是合乎情理之事,他想要把流官赶回澜沧江之东的意思。

    林养中勇猛的形象相当符合高山英雄领袖的形象,官员必须采计计谋才能在丛山深箐擒获这位传奇领袖。同样地,周宪章又仿前計谋其心腹,分化其势力,采取以下的步骤,(一)谕降其党人,前后数十人受其招降并擒捕林养中的弟弟林养节。(二)将江内州署迁到江外,并据土官旧衙为基础来筑城。林养中只好将势力退到怒江外的茶山野人之境,”日治兵招集彝党图潜袭州治”,等待图谋。一时之间,州署四周新附夷人也有所摇摆,”远近畏恐”。

    官府为制伏林养中,更积极采用胁迫亲属的方式”拷掠”其父兄妻妾,林养中仍不为所动。周宪章最后以其”夷性忍愎,安知有父兄,独知有妻妾耳”,故意将妻妾释放作为诱饵,并买通邻人,以此计围捕林养中。对朝廷官员来说,此诱计不甚光彩,却是节省治理成本的作法。”招谕”是正式的说法,而原文用”密购其邻”更生动地描写官府以利诱邻。这些细节一一记录在史册之中,内容极其生动,将全文引用如下:

    释其妻李氏妾女息归使宁家,而密购其邻,潜伺擒之,外若附之不复治者。中(林养中)恋其妾,招之,潜往三次,皆遇黑熊当路,不得前会。其寨内食尽,亦见我不与治,于三月十三日夜潜回,抵妾所,欲裹粮食,挟妾去。会(周)侯所遗李正芳、李直、喇武等侦知之。十四日早,急令其属报州求援而各藏兵刃密分前后。先令敢勇者段早成入其家,计绍之女息先见遽喊声,中因挺刃出。早成急以木权扼其颈,按之壁间欲生致之。中刃断其权,劈斫早成,削其左耳,见颅骨。段绍言、喇武急并进,中张弩拟射,为绍言挺打落,又刃伤绍言,喇武奋刃斫之,中遂死。

    这一段话虽然都是相互斗打的细节,而且是夷人互杀的画面,严肃来看,却是山寨政治中的英雄领袖与官府招谕邻党后所产生的暴力冲突。首先,官府先擒其妻妾李氏与女息二人,使其为诱饵后复令其归家,诱出林养中。然而,林养中独爱其妾,先是三次招妾前往他隐蔽之所,但其妾夜行途中遇见黑熊,遂不得前往。林养中只好出山亲自前往妾所带她回庇护之地,但当他挟妾而去时,却泄漏行踪,为邻人所侦查之。有意思的是,当时被买通的这些邻人,即”外若附之不复治者”,如侦伺者有李正芳、李直与喇武等,从其妻子李姓推知,李正芳与李直有可能是妻族之属,而喇武是阿昌夷民;另外,州官急派敢勇者段早成、段绍言支援,这二位敢勇极可能是被收编的土舍余属。在一番刀光剑影的乱打阵仗中,林养中孤不敌众,遂被击毙。此为天启年间之事。

    在整个平定林养中的文字描写中,需要特别讨论二类身分在其间扮演的角色,一是妻妾,二夷民,二者皆为官府所买通。官府以林养中爱妾,故买通妻族之人,分化夷酋与妻族势力。再者,林养中原来是阿昌英雄,于是官府又分化其内部势力,联合其它段氏支系共同擒拿林养中。官府纪实的〈平林养中〉一文看不到大规模的军事动员,而是招谕与分化,即所谓”计谋智取”。事隔百年后,雍正《云龙州志》仍不厌其烦地详实描写这一段刀光剑影的诱杀细节,这应不是偶然地纯粹为纪实而写。这段文字可能源自当时参与者或旁观者的口述,才可能如此生动写实并富临场感,持续地成为民间乡里传诵之话题。综归来看,山乡人群在诸方势力之间反复摇摆,很难确认稳定的社会关系,官府招揽具有个人魅力的英雄作为合作者,但卻很难長期维持共利的平衡点,英雄一旦结集群夷成为一方领袖,似乎也很轻易地被背离,即便是妻子与邻人。个人式的英雄主义向来非官方史册所好,其细节仍显露出悲剧性的英雄色彩。当擒捕现场成为传奇故事之时,也为高山社会提供了另一种历史记忆的形式。

    天启年间,正式剿除段进忠与林养中后,官府陷入将流官衙署建在江外还是江内的选择,设在江外有助就近制伏野夷,也可以将昔日土官治理辖境纳入管理,但缺点是置官员于”寂寞之野”,一旦有事则孤立无援;若设在江内井司之地,则人群熙攘、财赋费用易于取得,也是相对安全的地区。这二种不同的思维都有它的道理,最后以”启此天造地设之奥窟以提挈夷夏之要枢”,遂将州志设在江外的三七。康熙年间,官员又以设署三七不实际,迁回雒马。虽然如此,明清之际这江内外已成为一条必然的通道,官府即将面对的是更难以掌握的人群,所谓”西逾六库,野人难以覊縻;北近兰州,犭栗��易于剽掠”,野人与傈僳成为官府治理潜藏的不安来源,段氏遂受命担任二江绝域的重要代理人。

    (二)野人祝长腿

    清初以来,二江山区继续发生许多”打劫”事件,段氏土官仍然扮演重要角色。兹仅以野人长祝长腿故事来说明之。

    这故事出自于官员的记录,也与大历史即将开展的山区铜矿的开采有关。乾隆年间,官员张泓受命负责从剑川运粮到山区的前线军队,遂留下一条笔记,他记载道:秤戛野人散居在澜沧江与怒江极北一带,其人墨齿绣面,以包谷为食,不通王化,有酋长名为祝长腿。该地野人向来有渡江至保山县境买牛之习俗,然返回山区时,遇见汛兵。汛兵以其为盗贼,阻留盘诘,野人遂杀之遁归。后来县差追缉时,祝长腿出面拒捕,又将县差杀死。于是永昌军官请示围剿,云南巡抚张允随便提拨抚标左营游击谢某人,又令土官共领兵八百人声讨倡乱者。从张泓的记录来看,买牛者以及其酋长祝长腿被贴上倡乱的标签未免小题大作,但官府却以剿乱为名出兵惊扰山区。当时,他在剑川任官负责运粮到二江山区,但却因地势困难,路途遥远,以致身陷险境。”自初夏进剿,孟秋甫奏凯,虽有斩获,而首恶祝长腿究未成擒”,实是无功而返。最后是”土官率土兵进,始伏诛。谢游击用二百金,购其首以献捷”,这里的谢游击是抚标左营的军官,他用二百金购其首,以谋军功报捷。文中当然不会指出谁才是真正擒补祝长腿的英雄。张泓评论道:”初秤戛恃险负固,并未与官军一战,自祝长腿死,始渐出就戮,秤戛乃平”。这则笔记最有意思的地方是,秤戛野夷到保山境內买牛,返回山区遇到汛兵,但汛兵却称他们为盗贼,看起来是语言不通或其它原因所造成的误会,不知为何买牛变成盗贼,究竟是买牛?还是盗贼?受限于史料实在很难加以论断。张泓此条文字主要表达运粮路途之险阻,他沿途行经涉身其间并与当地夷人相处,势必对此事有所传闻,应可视为持平之论。

    然而,我们在土官方看到相同事件的记录,云龙土官段氏遗裔也受征召调往山区,而《云龙州志》记录这一段土官协助官府剿夷的情形。当时,老窝土司段维精:

    乾隆十二年(1747),秤戛夷匪美根扒等劫掠保山地方,维精奉州主葛委率土练随护总统谢岳,擒剿夷贼,奋勇报效,蒙总统给付土把总。至十三年,秤戛漏贼野夷,焚杀鲁掌,蒙总统谢高后至征剿,飞调维督理土练,直抵夷穴,擒获祝老四。蒙总统加级土千总委。又奉拿贼首枝花扒祝长脚,解首级于大理。蒙迤西道朱仍给土千总查牌钤记。再奉擒枝花扒家属,维精复抵夷寨,擒获枝花扒妻并子,解抵省。十七年奉部颁赐予浪路两江土司千总札付永遵世守。

    志书的〈土司志〉旨在记录土官的效忠功迹,说明段维精如何协同州主、率领土练、协同军官擒捕夷贼。在志书中,夷人”劫掠”成为一套基本书写格式,文中没有提到买牛或抢牛事宜,也没有提到谢游击以二百金购其首之事,直接将叙事对象分为夷匪与官兵。为使土司军功有据,对”夷匪”也有较多的描写,包括先有美根扒劫掠保山,后有枝花扒焚杀鲁掌,张泓所提之祝长腿即此之祝长脚,名为枝花扒。也就是说,实际受征调参与此役是土官段维精,他抵夷寨,擒获祝长腿其人及妻子等等,后来受世袭土千总一职。前后这二段史料虽没有提到谢游击是否将二百金付给擒夷酋的土官段维精,却隐约可见二者间的内在关联。

    这些窵远野夷的掠牛事件,也马上被云南巡抚写成一篇篇的报告,送到乾隆皇帝的手中。张允随当时正以治铜经验受到乾隆皇帝重用,复有疏通金沙江之议等等,是承继鄂尔泰改土归流后主张开发的云南巡抚。在同年,即乾隆十二年(1747)上奏给乾隆皇帝的文件中,他向皇帝报告保山与云龙交界有傈僳人”耕牛抢去四十八条”,并请示围剿,并指出乾隆六年(1741)以来便有许多野夷劫掠,而这野夷酋长祝长腿事件只是其中之一。学者大抵以宫中档具有更高的史料权威性,但也不排除官员以围剿为前提向皇帝报告山区”顽夷不法”。运粮者、土官与巡抚的相关报告各有不同,我们必须警觉边区历史具有多重的事实面向,虽然官方论述总是成为拍板论定的裁决者。

    祝长腿的故事告诉我们,愈来愈多大大小小的冲突正在往来道路上不断地发生,这与山区基层军事如塘汛机构的设置,采矿从商的流移人口与汉人移民深入西南各地有关。武内房司对嘉庆道光年间永北傈僳的研究,便提及土官与土目将土地卖给外来的汉人,使夷民身处二套政治架构,不仅以汉佃身分受地主苛征,又受土官役使。当土地货币化成为一种普及的手段时,以利益导向的关系便不断切割与重组各式各样的身分关系。十八世纪的云南山区的开发正迫使这些夷人不断浮出历史舞台。

      

    这篇文章主要围绕着高山社会来讨论土官及其身边人群的选择及其多重的历史面向。历史研究往往注意到土官内斗导致改土归流,忽略土官身边重要的土舍、辖民以及联盟者各有其时空脉络的处境。这与历史书写的框架有关,文字一方面提供我们认识过去,也限制我们对过去的丰富又多层次的想象,尤其边疆无文字的人口相当多,而改土归流后的历史建构,也排除掉许多无法相衬的内容。是以,本文先讨论二种人文地理空间及政治体系如何被整合成云龙州级的行政体系,说明古老的盐井网络往澜沧江扩展,导致改土归流。进而从官员编纂的《云龙州志》与地方知识精英访古编写的《云龙记往》二种不同文类分析中央王朝与民间乡绅对地方历史的叙事。

    这篇文章若要讨论云龙的历史,那应以盐井灶户为主体;若要讨论土官政治的历史,那土官应是主体。然,本文认为集中于土官身边人群的讨论不仅可以观察灶户与土官之间合作、竞争、协调与冲突,也可以观察土官政治内部分化的情形,更可以观察不同时期的官员如何成为潜在的参与者。笔者并没有以土官世系与军功讨论他们在边疆历史的重要性,而是说明土官在散零的高山社会所面临的诸多选择。简要来说姑且可分为二种价值:恩义与利益,这些抽象的价值如何被实践虽然很难被论证,但我们反而可以透过土官三位妻子的故事来谈土官社会对二类思维的摇摆与争斗。

    云龙土官源自阿昌人对段氏的支持,其有恩于段氏,段氏虽贵为土官,仍对阿昌行以道义。段氏与兰州罗氏联姻失败可视为土官学习联盟的挫败,接下来与尹氏与字氏的联盟,则说明土官也接受其它选择,即和盐井区其它新兴势力相互联盟。然而,这方面的尝试却迫使土官辖民受到抑制,这正是何以土官内部土舍不断联合夷人打击新土官的原因,应视为辖民对土官背义的强力抨击,当然这些都是暴力的。有别于其它滇西土官重视联姻网络,段氏无法顺利仿效此策略,也没有重要资源足以连结周边人群。许多学者已讨论云龙盐井网络如何扩张,此时货币化所带来的新概念”利益”是串连其间的重要条件,给土官以及各类人口带来很大的诱惑。官府在纷扰局势中也支持盐井社会这一方,否则土官妻子尹氏杀死新任土官段锦鲜时,官员何以没有马上采取行动,甚至还容忍其异姓子段绶承袭土官,这当然才是造成不满势力急速高涨的主要原因。这也激发土官兄弟(即土舍)间的不同想法,遂引发一触即发的内争。官府对云龙三孽的说法,实际上是指土官即便已作出官府认为正确的选择,但土官的妻子仍然破坏了这些安排。本文所谓的边疆的多重叙事,指的是除了土官效忠王朝叙事外,我们不应忽视各种人群在现实层面的恩义以及逐利二者之间纠缠所造就的历史。

    文章最后讨论林养中之乱以及擒拿祝长腿,主要呈现浮出历史台面的境外隙故如何变成边境冲突,这正是明末到清初二个不同政治治理方式所带来的重大变化,高山之地的官僚治理曾以最低成本来收编夷民,又发展到以高成本来擒捕一批高山部酋。明末的周宪章针对林养中兄弟妻妾的招抚谕降与分化可说是最经典的一幅画面,这代表着对阿昌内部亲属与邻党的关系再次受到严重的挑战。在另一方面,清初官府又以极高成本越过既定的界域擒捕一批看似无关紧要的夷人,张泓带领土民冒着极大的风险沿着澜沧江与怒江,将剑川的粮食送到前线作战的军队手中,正是另一幅极富象征性的经典画面,当然这也预视了未来大规模的山区开发与骚动。重要的是,当这些边境夷人持续”掠劫”之时,已被废的段氏土官后裔,正得以土千总的身分在怒江外持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 韩国河:邯郸故城赵王城由“城”变“陵”若干问题思考[节]

    2024年河北省考古发现揭示了邯郸赵王城遗址西城2号夯土基址的建筑性质与功能属性为墓葬设施。2026年5月,段宏振在《中国文物报》发表《邯郸归秦与赵王城墓域的兴起》一文,刷新了以往学界对邯郸故城赵王城纯粹为都邑的认知(此前学界普遍认为邯郸故城属于多城制,战国时期由三个相连的赵王城和大北城共同组成,赵王城性质是宫城,大北城是郭城)。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拟围绕赵王城西城的性质和功能、赵王城三个小城和邯郸大北城的关系等问题略作探讨。

    《兴起》一文中对赵王城西城(也包括东城和北城)的属性作出判断:“战国末期前后,赵王城作为都邑功能被废止,大北城回归成为邯郸城的核心;秦汉时期,赵王城全部被改造成为大型墓域,大北城西部被墓域挤占。”由于相关考古勘探的资料没有公布,几个夯土基址的年代和墓葬的年代是否分属两个大的时期,也无法确定。如果是汉墓,从方位上看,好像也只能是汉代陆续所封的赵王诸王陵。那么,赵王城变陵区,相邻的大北城就是一个两汉时期继续沿用和改建的城址。乔登云提出“在西汉吴楚七国之乱后,因赵都邯郸城曾遭到严重破坏,又兴建了范围较小的新城,且以‘大汉城’和‘小汉城’为名以示区别,并认为大、小两汉城最初很可能同时使用,直到东汉以后大汉城才逐步被小汉城取代而废弃”(《赵都邯郸故城考古新发现与探索》,《邯郸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从“陵随城移”的角度上看,这一结论似可成立。

    如是,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先不说墓葬本体的直接年代如何,赵王城如果是汉代的赵王陵园,陵园墙沿用了战国时期的城垣和城门,有无修缮增筑材料发现(汉代板瓦、筒瓦等)?构成陵园的其他核心要素是否符合西汉时期的葬制?这些需要进一步说明。事实上,目前公布的西汉帝陵的封土都是覆斗状,除了因山为陵的,考古发现的诸侯王以及高级别竖穴土葬陵墓的封土或方或圆(个别如“山”状、馒头状),没有见到像赵王城内利用旧有宫殿基址改建、附带多层级建筑遗迹的封土形制。

    对赵王城墓域的具体年代,《兴起》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大致应包括以下三个时间段:“春秋晚期至战国早期,亦即赵王城建城之前的墓葬”“战国中、晚期,即与赵王城同时的墓葬”“秦汉时期,即赵王城废止之后的墓葬。”毫无疑问,如果不是汉代赵王陵,第一个时间段不用考虑,因为该时期没有造如此规模陵墓的理由,则只能是公元前386年赵敬侯迁都邯郸到前228年秦灭赵国之间158年八代七王的赵王陵墓(文献记载最后的赵王迁被秦始皇流放湖北房陵)。

    考古发现已经公布的战国赵王陵区位于邯郸西北十余公里的紫山东麓丘陵地区,已经公布的5座陵均坐西朝东,由陵台、神道、主墓、陪葬坑、陪葬墓、陵园墙等几部分组成。陵台呈覆斗形方台体,神道呈斜坡状,均位于陵台东部,主墓居台顶中部,二、四号陵各两座,其余陵各一座,封土长方形或方形覆斗状,墓葬结构有竖穴木椁式和崖洞式。每一个陵台下都有数量不等的陪葬墓。被盗的二号陵园随葬品中,发现过玉衣片、铜马等。这些墓主人分别是谁,未有定论。《河北邯郸赵王陵》(《考古》1982年6期)指出五座陵台可能是敬侯、成侯、惠文王、孝成王、悼襄王等五人的陵墓。陵台中有两堆封土可能是夫妇合葬。这样一来,赵王城所存在的陵主归属和这五座陵园的判定就有了新的争论。毫无疑问,如果这几座陵园的年代和性质推断无误的话,它们的特征和构成要素都成为赵王城内陵墓可比对研究的最重要、最直接参照标准。

    赵王城陵园的墓主可能是谁?自赵敬侯迁都邯郸传八代,《史记》东晋徐广注释说肃侯寿陵“在常州”;武灵王陵,唐张守节《正义》说“在蔚州灵邱县”,都无足凭据。《史记·赵世家》记载赵肃侯即位十五年(前335年)为自己修建“寿陵”(一般认为生前修陵为寿,这也是文献记载最早的修寿陵),一直修建到即位二十四年(前326年)去世。肃侯死丧,“秦、楚、燕、齐、魏出锐师各万人来会葬”,反映出赵肃侯建造的寿陵规模和当时的历史价值。会葬的各国军队未必真正到了邯郸城,但推测其核心的五国会葬成员应该到了殡葬的现场或陵墓所在地。《庄子》有一则典故:“且子独不闻夫寿陵余子之学行于邯郸与,未得国能,又失其故行矣,直匍匐而归耳。”庄子大约和赵肃侯同时代,其记载的“寿陵”可能就是肃侯寿陵。现在来看,考古勘探证明赵王城西城几座大的夯土台都是多层台榭式的“殿堂”模样,和已经发掘确认是中山王厝墓的封土相似。该墓封土平面近方形,东西长度92米,南北长度110米,高15米,自下而上形成三级台阶状。第一级内侧有宽约1米的砾石散水,第二级有壁柱和柱础遗迹,第三级顶部有建筑物倒塌后的瓦片堆积,复原为一座周绕回廊、上覆瓦顶的三层台榭式建筑。据研究,公元前328年左右中山王厝即位,前308年去世。从两者存续的时间看,作为邻近的与赵国关系密切的小国,中山王厝的墓园可能参照了赵肃侯起寿陵于都城附近的做法,直接在灵寿城内划出陵区,特制“兆域图”铜板,标明了王堂、王后堂、哀后堂、夫人堂的营建尺寸,一份入府库,一份埋于陵墓。同时也印证出当时的人把大屋顶殿堂式样的封土就叫“堂”,不同于“坊”(如上述的覆斗状)。这一点也和春秋晚期孔子所见的“封之若堂者矣,见若坊者矣,见若覆夏屋者矣,见若斧者矣”之“堂”形墓葬标识相衔接,属于高级别墓葬、有模仿生前居住殿堂模样的封土。

    《兴起》一文指出:“2014年,乐庆森认为赵王城是赵肃侯的寿陵城,亦即将赵王城的宫城性质改为单纯的陵园所在”,这个观点在2005年就有类似表达(参见《赵国的寿陵》,《邯郸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如是,赵王城的陵园内年代最早、规模较大的一座陵台,可能就是赵肃侯的寿陵。赵武灵王的陵墓也应当在此。

    如果赵王城的三个城都推断为战国陵园,它和大北城的关系就是陵墓区和都邑功能区的切割。如果不全是陵园,就存在大小城相倚的形势,但是否是宫城性质,需要考古发现进一步说明。无论如何,大北城的性质应该是东周至两汉时期不间断一直延续使用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中心。对它的都邑组成要素和功能分布也需要在厘定考古发现资料的基础上重新进行讨论。

    赵王城三个小城台基的性质。赵王城的三个小城内共存在九个台基,其中西城内5个,东城内3个,北城内1个(北城西墙外还有一个)。其中1号夯土台东西宽264米,南北长296米。另外,长宽超过100米的夯土台有三个,两个在东城(6、7号),一个在北城(10号)。台基如果成为墓葬设施,院墙也就成了陵园标识。

    鉴于目前的考古工作仅仅把西城2号台基界定为墓葬设施,对东城和北城的性质是否为陵园不易下绝对结论。关于这三个城建构的年代关系,众论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东城晚于西城;有的学者认为东城、小北城都晚于西城;也有学者认为大北城建设早于赵王城(三个城),而赵王城的东城修筑在先,西城修筑在后。现在来看,因为可能是陵墓区,就要考虑其选址的地理环境因素,考虑到北城有渚河穿城地势最低,其东墙体已经距现在地表5米以下。相反,西城、东城西部处于海拔最高处,且有丘陵岗地分布,是墓穴建构的理想位置,所以从优先选择的建置程序看,笔者赞同西城为早。

    大北城架构的历时性变化。《赵都邯郸城研究》(段宏振著,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特别指出:“大北城在建都之前完全代表着邯郸城,建都之后以王城所不可替代的重要方面继续代表着邯郸城,废都之后大北城又继续全面代表邯郸城。”据研究,商代即有“甘”(邯郸),到了春秋晚期邯郸已经颇具规模。持续到战国中期赵敬侯迁都邯郸,邯郸千年有余的历史本体舞台应该和大北城有关。如果赵王城是战国中晚期兴起的陵墓区,大北城就不仅仅是“以王城所不可替代的重要方面继续代表着邯郸城”,而应该是赵国都邑的核心区。

    据考古研究,汉代赵都邯郸旧城确以战国赵都邯郸故城大北城为基础,使用年代可能主要在西汉时期(大汉城),过去认为插箭岭一带曾探明一座“日”字形小城,一般认为属战国赵王离宫或官署区,现在来看,有可能是战国宫城区。结合文献资料记载,不得不重新考虑原来“赵王城当属赵王室的宫城,大北城则属以居民生活和工商业为主的郭城或外城”的结论。

    此外,根据目前的考古发掘情况,大北城以南、赵王城南郊和西南郊亦有较多两汉时期墓葬发现。汉墓主要建于丘陵边缘地带,多平地构筑,无明显高台。需要注意的是,大北城插箭岭墓群四号墓为砖拱结构,随葬有较多穿孔玉衣片,有学者推断为西汉赵敬肃王之孙象氏思侯刘安意墓。另外,1975年发掘的车骑关一号墓,封土高大,北与二号墓南北并列,坐西朝东,单墓道,平面呈“甲”字形,墓室为石砌拱券式,椁室为“黄肠题凑”结构,年代约当西汉末年,墓主当属赵国某王之一。这些高级别的墓地是战国大北城变化“大汉城”和“小汉城”的直接印证。

    转自《光明日报》(2026年08月10日 14版)

  • 汤诚:沙漠中的“图书馆之城”——廷巴克图与西非书写传统

    西非马里古城廷巴克图素有“图书馆之城”的美誉。14——16世纪,依托跨撒哈拉商道,廷巴克图逐渐发展为重要学术与文化中心,鼎盛时期全城遍布百余座公、私藏书楼。累计留存的数十万份手稿,涵盖宗教、天文、医学、历史、商贸契约,既有阿拉伯经典译本,也有西非本土著作。战乱年代,图书馆员和居民将手稿秘藏地窖、岩洞得以留存,因而形成了当前独树一帜的沙漠图书馆文明。

    被遮蔽的西非书写传统

    长久以来,非洲常被叙述为“没有文字的大陆”。即便后来历史学家承认其历史之丰厚,也往往首先将它归于口述传统。口述固然重要——每个社会都有歌谣、传说、记忆和讲述者,但若将它等同于非洲的全部,便遮蔽了另一个同样古老的维度:书写的非洲。

    在西非,这条书写之脉清晰可溯。11世纪初,萨赫勒地区已见阿拉伯文石刻;12世纪的羊皮纸《古兰经》、13世纪的写本,亦在纸页间留下先人指印。14至16世纪,廷巴克图声名日盛。纸张随商队从地中海与欧洲南来,墨与笔在本地制成,散页文本用山羊皮封套护持。纸来自远方,书产于本地。学者著书,学生抄写,抄工以此为业,装帧者裁制封套,教师讲授,藏家庋集。廷巴克图不只是手稿的集散地,更是生产、保存与传承之地。

    16世纪初,以“利奥·非洲人”之名为后人所知的哈桑·瓦赞,在其游记中写道,廷巴克图市面上出售许多北非手抄书,书籍贸易的利润甚至高过其他商品。生于1556年的学者艾哈迈德·巴巴自称族中藏书最少,仍有1600余卷。数百年后,这些书写遗存并非只存于旅人的惊叹与学者的自述。仅艾哈迈德·巴巴研究所一处,21世纪初所藏手稿即达约2万件,而这仍是廷巴克图手稿的冰山一角。许多写本尚未编目,许多藏品仍待识读。

    一座城市背后的知识网络

    廷巴克图的兴起,是一次从商贸集镇向学术中心的缓慢蜕变。在此之前,今日毛里塔尼亚东南部的瓦拉塔,曾是南撒哈拉的要津,商旅与学子辐辏于此。14至16世纪,廷巴克图逐渐取而代之,成为新的知识与商业枢纽。据《苏丹史》载,原先流向瓦拉塔的商贾、学者与虔信者,渐渐转赴廷巴克图;来自埃及、奥吉拉、费赞、非斯、苏斯等地的人群,使这座城市与北非及撒哈拉绿洲紧密相连。同时,杰内等西非本土城镇的学者家族汇入其学术谱系,周边学人往复其间,廷巴克图的声望因此日益隆盛。

    学者们或聚于桑科雷清真寺、西迪·叶海亚清真寺与津加雷贝尔大清真寺,围绕经卷讲论问学;或走入学者宅邸,在书箱与手稿之间听讲、抄录、诵读。穆罕默德·巴加约戈便是其中的名师。他出身于朱拉学者家族——朱拉人善于经商,往来西非各地,较早接触并传播伊斯兰学问,在迁徙中播撒知识。艾哈迈德·巴巴曾追随巴加约戈10年,精研《哈利勒简明本》《穆宛塔》等法学经典,兼习语法、修辞、逻辑、天文。这样的师承并非孤例。1450至1650年间,仅《廷巴克图编年史》所录师承关系,便涉及60名学者、88项授受;在42名有明确师承的学者中,12人师从不止一位导师。

    讲席之外,形成了一张相互依存的知识行业网络:法官裁断事务,教师讲授典籍,学生随师问学,抄工以笔谋生,装帧者护存散页,藏书家积累文献,地方名流出资斡旋。16世纪70年代,一部28卷的阿拉伯语词典在廷巴克图被抄写,题记中留下了雇主、抄工、标音者、费用与流转记录。书籍有价,抄写有酬,校订有分,流转有据。清真寺、学者宅邸、书箱、抄本与题记,共同构成了廷巴克图知识生活可触可感的肌理。

    藏书家与私人图书馆

    在廷巴克图,“图书馆”不宜理解为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馆舍。更早也更为普遍的,是个人或家族积聚起来的私人收藏。16世纪后半叶,艾哈迈德·巴巴等人已提及此类收藏;17世纪的编年史中,亦可见学者购置手稿的记载。当代许多私人藏书家,正是昔日学者的后裔。

    20世纪初,摩洛哥藏书家艾哈迈德·布拉拉夫在廷巴克图开设私人图书馆。他约1864年生于摩洛哥,曾居毛里塔尼亚的欣吉提,后定居廷巴克图。约1907年,他向公众开放藏书,并雇人抄录手稿以充实馆藏。1945年,其藏书已有2076件;至2002年,因相当部分捐赠给艾哈迈德·巴巴研究所,所余约680件。布拉拉夫图书馆的经历,也促使更多私人收藏者重新审视家族文献的命运。自1996年以来,廷巴克图已有21处私人收藏向公众开放,其中较易访问的有5处:马马·海达拉图书馆、丰多·卡蒂图书馆、旺加里图书馆、伊玛目苏尤提图书馆与津加雷贝尔图书馆,合计藏有2万余件手稿。

    丰多·卡蒂图书馆尤能彰显私人收藏的家族性。其藏书传统可追溯至1469年离开西班牙托莱多的阿里·本·齐亚德,他携带一批手稿进入西非,其后经古姆布、廷迪尔马、比纳、贡达姆等地辗转,由卡蒂家族后人不断增补。后来家族分支散落,藏书亦随之流布各处。20世纪末,卡蒂家族后裔、丰多·卡蒂图书馆负责人伊斯梅尔·迪亚迪耶·海达拉,开始重新搜集散佚的家族手稿。1999年,这批分散于尼日尔河沿岸各村落的藏书重聚廷巴克图。至2012年前后,丰多·卡蒂所聚手稿已达12174件,其中7026件属于历史上的卡蒂家族收藏。馆藏按家族成员及传承线索分置整理,书架的排列本身,便仿佛一部铺展的谱系。

    手稿的当代命运

    进入21世纪,廷巴克图手稿再度进入世界视野,却是在战火之中。2012年前后,马里北部局势剧变,泥砖圣墓被捣毁,手稿遭焚的消息迅速传开。

    但这并非全部真相。许多手稿已在地方藏书家、图书馆员与志愿者的组织下装入铁箱,趁夜色运出古城,沿尼日尔河送往巴马科;另有部分仍隐藏于廷巴克图。知识的劫难,不只是纸页成灰,也包括迁离、散佚与秩序的崩塌。手稿得以幸存,却离开了熟悉的书箱、家族与城市;它们被保存下来,却失去了一部分熟悉它们的人与故事。

    危机过后,保护工作转入修复、编目与数字化。战火让手稿直面毁灭之险,而抢救、修复与数字化,则为文字寻觅新的生路。汉堡大学手稿文化研究中心、希尔博物馆与手稿图书馆、英国图书馆濒危档案项目等机构先后参与;福特基金会、南非——马里廷巴克图手稿项目等亦已介入保存。数字影像为脆弱纸页留存副本,也让散落、迁移与受损的手稿得以重归整理、研究与传播的轨道。

    回望廷巴克图,图书馆远不止馆舍、书架与图书。它可以散布于清真寺、学者宅邸、家族箱柜与私人收藏之间,亦可在危机中化为转移、修复、编目与守护的行动。所谓图书馆,终究是文献的一种社会化机制:有人书写,有人收藏,有人讲授,有人抢救。沙漠或许会掩埋道路,却未能掩埋这些文字。

    转自《 学习时报 》( 2026年08月10日)

  • 袁广阔:文字、城市与青铜器:三要素视野下的中华文明

    以文字、城市与青铜器作为检验文明的“三要素”,是通过考古材料的文化特征凝练出来的标准。……新的考古发现,为重新审视文字、城市、青铜器文明“三要素”提供了丰富且关键的实物证据。例如,舞阳贾湖出土的刻划符号,将先民对文字的探索上溯至8000多年前;临潼姜寨仰韶文化早期的黄铜制品,则表明冶金技术在6500年前已有萌芽;而荥阳清静沟等早期城墙的发现,更将黄河流域城市的起源推至5800年前。……

    一、文字滥觞:图画文字的萌生与演进

    文字的出现被视为文明诞生的关键标志之一。关于中国文字的起源与早期形态,文字学家与考古学家从各自的学科体系提供的关键线索,均指向汉字发展体系中的关键一环——“图画文字”。在河南舞阳贾湖、汝州洪山庙、安徽蚌埠双墩,山东莒县陵阳、邹平丁公,湖北石家河,浙江良渚、山西陶寺等遗址发现了数以千计的文字符号,勾勒出图画文字发展的三个阶段。

    (一)探索期(距今8000—7000年)的“图画文字”

    舞阳贾湖遗址的发现表明,中国早在距今8000年前祭祀仪式已经出现,巫师群体逐步形成一个特定的阶层,当时还出现完备的祭祀道具。贾湖墓葬出土的骨笛常与内装石子的龟甲及骨叉形器共出,这些龟甲大多经过精心处理,如背甲与腹甲被穿孔系连,内部装有颜色各异的小石子,应为巫师群体举行巫术仪式的重要道具。灵龟崇拜的习俗从裴李岗文化通过仰韶、龙山时代一直传承到夏商周时期。更引人注目的是,部分龟甲上刻划的符号非常清晰,这些刻符中既有的形似太阳的图形符号以及“一”“二”“目”“日”的象形符号,从仰韶、龙山、二里头文化一直到殷墟甲骨文都还保留其原始形态,反映了先民对文字的探索已经开始。因此,饶宗颐指出,一个分明是“目”字,一个是“日”字,另一个有点像举手人形……这三个字,都与殷代甲骨文形构非常接近。

    安徽蚌埠双墩发现了600余件刻划符号。发掘者将其划分为“象形类”和“几何类”,其中的象形符号共计110例,包括太阳、鱼、猪、鹿等形态的符号。类似的刻划符号在周边地区还有发现,淮河流域的安徽定远侯家寨遗址发现80余个,长江下游的江苏句容丁沙地遗址发现14个符号。湖北秭归柳林溪遗址陶支座上发现7000年前的刻划符号。

    这些符号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体现出风格类同的符号体系,其中部分符号与更早的贾湖遗址符号存在关联,提供了早期图画文字广地域、长时段发展脉络的重要线索。探索期的图画文字是汉字溯源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中国早期文字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发展期(距今6000—5000年)的“图画文字”

    仰韶、大汶口、屈家岭、良渚文化均发现了陶器刻划或彩绘图案(符号),分布广阔,且地域特征明显,中原、海岱及太湖流域等不同区域的刻划符号各具特点。

    一是部分图画文字与区域性图腾崇拜密切相关。关中仰韶文化的符号遗存多为稚拙的鱼纹以及共同崇拜的“人面鱼纹”;齐鲁地区的大汶口文化符号多为地缘崇拜的“日月山”;长江下游良渚文化则多见“兽面纹”图腾。这些特定区域内大量使用、重复出现的图案,代表了地域性的文化共性与信仰认同。

    二是部分图画文字具有鲜明的故事性。汝州洪山庙遗址的彩陶图案反映的故事有“金乌负日图”“手耜图”“鲵鱼图”“狩猎图”等;汝州阎村遗址出土的绘有“鹳鱼石斧”的彩陶缸,严文明认为,立鹳叼鱼图案是为了纪念鹳部落战胜鱼部落的,整个图案具有记事功能与纪念意义。长江下游良渚文化的陶器上也发现不少刻划的“故事图案”。如余杭南湖黑陶罐上的符号,李学勤释为“朱㫃戔石,网虎石封”。上海广富林遗址的陶尊腹部刻划了一幅“梅花鹿石钺图”,此外一些石器上刻有“祭天图”“行船图”“箭戈戚扬图”等。这一时期的图画文字,主要描绘人、动物、日月天体等,纪念性与纪实性强,多记录了早期人类的狩猎、战争与祭祀活动,已能表现相对复杂的情景与故事,展示出较为突出的会意功能。这些图画文字与商周文字体系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商代金文与甲骨文的构形渊源就可追溯至这一时期的图画文字。商代金文、甲骨文里保留着鲜明的图画文字:(1)象形的动物、器物等,动物如鱼、猪、马等,器物如鼎、豆、爵等;(2)以形体变异表达抽象概念,如断首象征死亡;(3)通过动态场景构图传递事件,如人牵牛表示牵、车轮错位表示车辆损毁状态等。这些都是图画文字向成熟文字过渡的活化石。王晖指出:“殷墟甲骨文中有一些字所表达的不是严格的一字一词的用法,而是用来表示词组或句子成分的原始文字。……殷墟甲骨金文中的这些原始文字,如果把它们放在汉字起源的过程中来观察,它们应该是一种‘文字画’的孑遗。”黄天树指出:“商代晚期的甲骨文是成熟的汉字体系。但是,由于去古未远,仍保留一些原生态的文字现象。例如用‘文字画’记录语段。”

    (三)转折期(距今5000—4000年)的文字

    龙山文化时期,图画文字中单个符合和记事图画仍然较多,但已出现更为复杂的成形的句篇排列,表义更为复杂,其中最早的是良渚陶文,其次是龙山文化丁公陶文、龙虬庄陶文以及陶寺朱书陶文。

    其中包括良渚陶文。1973年,江苏吴县澄湖出土了一件良渚文化黑陶鱼篓形罐,罐上刻划4个陶文符号,作,李学勤释为“巫戌五俞”,即“巫钺五偶”,意思是神巫所用的五对钺。

    另如龙山陶文。以邹平丁公和高邮龙虬庄为代表。邹平丁公遗址出土的陶片上刻有5列排列的11个符号。一些学者认为这已经是一段较为成形的句篇文字,并对其进行了考释。江苏高邮龙虬庄出土的黑陶残片,上有排列成行8个符号,符号排列规整,图画形似动物的侧视形象,具有早期文字从图画向抽象符号过渡的中间形态。王晖指出:“龙虬庄陶文中有文字有‘文字画’图形,特别是用假借字来说明图形的含义,这正是‘文字画’向原始文字转变过程中的中间环节。”

    再如陶寺陶文。山西临汾陶寺H3404出土的龙山文化陶壶上发现有朱书陶文,有学者将其释作“文尧”或“文邑”。

    龙山文化时期是中国文字发展史上的关键转折点,见证了图画符号向真正文字系统发展的质的飞跃。在表现形式上,文字符号完成了从具象图画到抽象线条的转变,而抽象化正是文字成熟的标志之一,意味着符号已经摆脱了对具体事物的直接描摹,具备了更强的表意功能。在组合方式上,文字符号实现了从孤立符号或“连环画”到完整句篇的跨越。在书写工具和方式上,陶寺出现了专业的书写工具——毛笔,显示出书写者已经掌握了专业的书写技巧。丁公、龙虬庄、陶寺等遗址陶文出现了多字分列有序排列,句篇完整,表义复杂,较之单独符号更能传递完整信息。这些符号已超越简单刻划,属于早期文字系统,是图画文字发展的重要节点。这些证据共同表明,龙山文化时期,中国已正式迈入文字时代。文字学家黄德宽指出:“从早期刻划符号的出现、原始文字的萌芽到最终形成汉字体系,中国文字的创制与中华文明的演进历程密切相关,且大体上同步发展,原始文字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已经出现是可能的。贾湖、双墩、仰韶文化等处于前文字阶段的刻划和图形符号,已具备一定的记事、表意功能;而良渚、丁公村、龙虬庄等遗址发现的成行成组的陶文,则有可能是原始文字初步形成阶段的产物。”

    要之,从新石器时代到青铜时代,从陶文到金文,从具象描摹到抽象构形,作为早期汉字发展肇端的图画文字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逐步完成了从单体符号到句篇表达的演进,标志着原始文字从孤立符号向系统语言的革命性跨越。

    二、城址肇兴:仰韶文化聚落变革与古国出现

    长期以来,中国城市的起源被认定在距今4000多年的龙山时代。然而,近年来黄河流域的荥阳清静沟等遗址的考古新发现,将这一历史节点向前推至距今5800年前。仰韶文化中期黄河中游地区发生的聚落形态变革,标志着社会组织从平等的氏族社会迈入了复杂的古国时代。

    (一)聚落布局的根本性转折

    裴李岗文化至仰韶文化早期,中原地区流行布局紧凑的“向心式”小型聚落。以临潼姜寨为代表,多组房屋环绕中心广场,所有门道朝向广场,外围以浅壕为界。这种布局是血缘氏族社会以“大房子”为公共中心,以氏族作为最基本经济单元的体现。

    至仰韶文化中期,即公元前3800年左右,这一传统格局开始瓦解,中原腹地以荥阳清静沟为代表的城址出现彻底突破了凝聚向心式布局。清静沟遗址拥有四重环壕及国内发现时代最早的版筑夯土城墙,壕内总面积达35万平方米(复原面积约55万平方米)。内壕以内是聚落核心区域,出现大型建筑。从单一壕沟到深壕高墙多重防御体系,不仅意味着版筑技术的出现,更意味着权力与资源控制能力的加强。防御体系从“公共安全设施”转变为彰显及保护权力中心。这种由内向外、深壕加城墙的规划,打破了早期聚落相对平等的格局。

    (二)从半地穴房屋到夯土台基式礼仪建筑出现

    仰韶文化中晚期,聚落规模等级化日益显著。这一社会变革最直观的体现,是建筑形态从半地穴式向夯土台基式的转变,清净沟和双槐树遗址代表了这一变革的最高成就。双槐树遗址平面呈不规则椭圆形,有三重环壕——内壕、中壕、外壕,将遗址分为三部分。这些壕沟宽且深,如中壕上口宽23—32米,深达9.5—10米。内壕以内是聚落核心区域,专门设有围墙,把居住区与大型建筑和墓葬隔离开,使之成为独立区域。其中一、二号院落布局清晰,一号院落为高台式建筑,平面呈长方形,面积1300余平方米。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大型夯土建筑并非孤立现象。郑州西山聚落发现一处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大型夯土建筑基址,荥阳汪沟遗址发现至少两处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大型房屋。这些大型夯土台基式建筑正是夏商时期宫殿建筑的雏形,是高级贵族重要的活动场所,也是至高无上权力的重要象征。

    (三)从平等的氏族社会到古国文明的等级秩序

    双槐树聚落规格极高的大型房屋、夯土建筑群、版筑高台建筑,以及与祭祀相关的用于奠基的瓮棺葬、祭坛、祭祀坑等的发现,无不表明这里已经形成了鲜明的阶层分化和礼制建筑。与此同时,墓葬制度也提供了关键证据。双槐树遗址发现等级分明的墓葬区,大型墓葬中石钺与龟甲同出的现象,被学术界解读为军权与神权的统一。

    以双槐树遗址为中心,其周边有双环壕次级聚落拱卫在双槐树聚落附近,形成多个次中心和中小型聚落构成的“金字塔”式等级结构,从而加快了该地区的社会复杂化进程。

    郑州地区仰韶文化时期清净沟、双槐树等遗址出现多重深壕、城墙,内部又有大型高台基址出现, 这种空间布局,标志着这些遗址不是一处普通的聚落,而是一个政治权力、宗教仪式的核心。除郑州地区外,陇东地区也是如此,甘肃的大地湾出现了大型“宫殿”建筑,南佐出现了600万平方米的特大型中心性遗址。这说明仰韶文化中晚期,黄河中游地区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城市革命”。郑州清净沟、西山、大河村、双槐树等多重环壕及城址的相继出现,并非孤立的筑城事件,而是社会发生质变的体现。这些多重深壕及早期城址的出现是社会内部矛盾对抗加剧的结果,它们不是单纯的防御工事,而已成为政治、经济与宗教活动的中心。大型高台基址的出现是公共礼仪空间的制度化体现;少数大墓与多数小型墓葬的分区埋葬,预示着等级社会的来临。双槐树中心区大墓出土的龟甲与石钺,代表着王权与神权开始走向结合。

    总之,这一系列变革以不可辩驳的事实表明,中国城市的起源可追溯至仰韶文化中晚期,在5000多年前已孕育出“万邦林立”的古国时代。古国时代奠定了早期文明社会的政治基础。类似的情况在长江流域也是如此,在距今约6300年的大溪文化阶段的澧县城头山也出现了城址,开启了向国家演进的进程。

    三、青铜冶炼:五千年前的技术飞跃

    中国早期冶金技术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循序渐进的阶段。

    首先为技术萌芽与初始阶段(约前5000—前3000)。这一时期先民开始认识和冶炼黄铜。姜寨遗址发现铜片和铜管各1件,均为黄铜,其中铜片嵌入姜寨一期房屋F29的基面。姜寨一期属于仰韶文化早期,绝对年代大约在公元前4500—公元前4200年之间。渭南北刘遗址发现1件黄铜笄,绝对年代在公元前4000年前后。

    其次为技术探索与发展阶段(约前3000—前1800)。这一阶段,中华大地上发现的铜器冶炼遗存数量众多。东北地区的红山文化发现有红铜器。例如,辽宁凌源牛河梁遗址第2地点编号85M3的墓葬中出土1件红铜环,年代略早于公元前3000年。铜丝弯成长圆形,有范制、锻打痕迹。内蒙古敖汉旗西台遗址出土有陶范,发掘者观察到陶范内的空隙呈鱼钩状,有明显的火烧痕迹,当用于铸造钩状铜器。西北地区甘肃马家窑文化的林家遗址出土1件青铜刀。这些发现表明,公元前3000年前后青铜与红铜的冶炼已经开始。红山文化陶范的出现,说明其中晚期便出现了较为成熟的铜器铸造技术。青铜与红铜冶炼技术在龙山时代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中原、海岱地区的龙山文化时期也出土有较多的红铜器,发现铜器残片的遗址有河南登封王城岗、杞县鹿台岗;临汝煤山遗址、郑州牛砦遗址都发现有炼铜用的坩埚。淮阳平粮台遗址出土有铜渣,山东胶县三里河遗址龙山文化层中发掘出两件黄铜钻形器,山西陶寺遗址发现有铜铃、齿轮形手镯、铜盆残片等。研究表明,王城岗的铜容器残片为锡铅青铜,煤山遗址的坩埚检测为冶炼红铜,陶寺遗址出土的铜铃为含铜量高达97.8%的红铜,齿轮形手镯为砷青铜,容器残片为含砷的红铜,目前已经发掘出土的7件铜器都运用了复合范铸技术,因此有学者认为复合范铸技术主要是从陶寺开始。由此可见,龙山文化时期中原地区已经出现了冶炼和铸铜技术,考古发现龙山时代先民已开始在中条山腹地采铜、冶炼,如考古工作者在闻喜遗址千斤耙采矿遗址出土了极少量与龙山文化近似的方格纹、篮纹陶片,在余家岭遗址龙山时期的灰坑中发现了铜炼渣,暗示专业冶铜遗址可能在龙山时期即已出现。

    长江流域的考古学文化中也有较多铜器遗存。例如,邓家湾遗址出土的小铜片表明5000年前长江中游已开始金属利用的探索。最近,河南南阳淅川沟湾遗址出土了距今约4500年的屈家岭文化晚期的青铜镞和青铜棒形器。石家河文化遗存中也有发现,如湖北天门罗家柏岭、阳新大路铺等遗址发现有铜器残片。

    再次为技术成熟与稳定阶段(约前1800—前1500)。经过3000余年的积累、探索与发展,在约公元前1800年的二里头文化阶段,中国铜器冶金史进入了第一个高峰期,这一时期最显著的特征是青铜冶铸技术趋于成熟,二里头遗址发现了大型铸铜作坊,能够使用复合范技术铸造工艺复杂的礼器群,如鼎、爵等。青铜器不再仅限于小型工具和装饰品,而是形成了中国青铜文明“重礼制、重秩序”的独特传统,为商周青铜礼乐文明的高峰奠定了坚实的技术与制度基础。

    总之,中国早期冶金技术走过了一条从探索、积累到量变的清晰路径。距今约六七千年前,先民开启了第一阶段的探索。以仰韶文化姜寨遗址出土的黄铜片为代表,那时人们已能从矿石中冶炼出黄铜,迈出了人工冶炼金属的第一步。距今5000年左右,冶金技术继续积累。红山文化发现的铜环及陶范表明,先民不仅认识了红铜,更掌握了范铸技术。至龙山文化时期,红铜与砷铜、锡铅青铜在中原地区并存,复合范技术的出现为后续范铸技术的突破奠定了工艺基础。

    四、共性与个性:中华早期文明的内在特质

    长期以来,学术界以文字、城市、青铜器“三要素”作为判断早期社会是否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准。以中国考古学的百年成果检验这一标准时,我们发现,中华文明不仅完全具备构成文明的诸项要素,更有其独特的发生路径。从普遍性分析,文明“三要素”确实捕捉到了社会复杂化进程中的核心变量。城市指向人口聚集与社会管理中心的形成,文字代表信息传递与治理效率的进步,青铜器则标志着生产力的突破。三者共同指向社会分工、阶层分化的加剧以及公共权力的集中。从这一意义上说,中国的早期文明并未超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大道,社会也经历了从平等到分层,聚落从简单村落到早期国家的发展历程。

    首先,就城市这一要素而言,中国早期城址的出现时间并不晚于世界其他地区。黄河流域5800年前出现城址,从仰韶文化中期的清净沟古城,到仰韶晚期的大河村、西山古城,龙山时代的石峁、陶寺,再到夏代的二里头、商代郑州商城、安阳殷墟,城市的起源与发展脉络清晰可辨。然而,如果深入考察中国早期城市的功能,就会发现其与西方城市存在显著差异。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的苏美尔地区在公元前3000年出现了独立的城邦,其城邦往往兼具商业贸易、手工业生产与公民政治生活等多重功能,城市是商品经济的汇聚点,商业色彩浓厚。而中国的新石器时代晚期至青铜时代早期的城址,其首要属性并非经济中心,而是政治中心与军事堡垒。荥阳清净沟古城作为黄河流域目前发现年代最早的城址,其夯土城墙与多重环壕设施清晰地表明了防御功能。长江流域良渚古城,其庞大的水利系统、祭坛与高等级墓地的布局,彰显的是神权与王权。城的核心是“都”,是权力中心,而非市场中心。这种“政治性”优先于“经济性”的城邑,构成了中国早期文明区别于其他文明的重要特征。

    其次,从考古发现看中国冶金的历史悠久,与世界其他地区一样都经历了红铜到青铜冶炼阶段。李学勤指出:“中国青铜器的出现年代,和两河流域、埃及相差不多。在两河流域,公元前第4千纪晚期建立的苏美尔仍然使用红铜。到公元前3000年以后,才有青铜器出现。”中国早期文明中的金属器与两河流域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在西亚北非地区,金属器较早应用于农业生产与战争。然而在中国,青铜器虽同样有工具和兵器,但其最核心的价值却在于“礼”。陶寺遗址的铜齿轮形璧与玉璧共存,二里头文化的青铜器主要形态是鼎、爵、斝等礼器,其功能在于“明贵贱,辨等列”。青铜器的铸造被国家权力所垄断,其技术突破的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礼制建设的需求,而非单纯的生产力发展。因此,金正耀指出:“欧洲在青铜生产技术上主要使用失蜡法制作神像或人像,后来则走上了制作纯粹美术品的道路;中国则普遍采用复杂的泥范组合方法大量铸造青铜礼器,以满足建立和巩固国家权力及社会秩序的需求。”

    最后,从文字方面看,世界上早期文明的文字都在陶器上刻划出象形符号或图画有关。西亚地区原始楔形文字的起源,有学者认为起源于图画。古埃及文字与中国早期文字的起源,都属于独立发展的系统,但其萌芽与形成路径却有着一定的相似性。李学勤曾做过总结,其一,双方均将文字起源上溯至史前时代,推溯年代大体相当,都认为陶器及器物上的刻划符号是文字的直接前驱;其二,两类符号在器物上的位置具有高度一致性,它们通常局限于特定局部(如陶罐口沿、腹壁)而非随意散布,区别于普通装饰性纹样。古埃及与中国早期文字在符号来源、载体位置及功能属性上的高度相似,反映出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拱玉书等学者认为“埃及历史上最早的王名与陶器刻划符号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前者是由后者发展演变而来的”。

    中国文字的起源是经历刻划符号的长期积淀发展而成。文字起源与祭祀和神灵沟通的关系密切。我们从二里头文化象形器物字和商代甲骨文的主要用途是沟通神灵、记录占卜、昭告天下,其内容关乎祭祀、战争与王室活动等可以证明。这使得中国的文字从一开始就与国家权力、宗教信仰紧密关联。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2026年第6期

  • 冯时:中华文明八千年的考古实证[节]

    中国大陆的三条大川,即自北而南的辽河、黄河和长江,共同孕育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尽管黄河中下游地区作为中国传统的天地之中,对中华文明的形成乃至早期王朝的建立具有关键作用,但北方的辽河文明与南方的长江文明,其文明意义同样不可忽视。就长江流域上古文化的发展而言,近年来的考古工作展现了大批前所未见的崭新史料,其已不再局限于单纯的稻作遗存,而普遍具有形上思辨的意义。这些考古学物证建立了长江流域的上古文化与黄河及辽河流域文化的联系,不仅证实其为中华文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甚至在某些方面更显示出作为文化之源的特征,为客观认识长江流域的早期文明成就以及其在促进中华文明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对于重建中华文明信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中华文明理论的建构无疑是中华文明探源研究的基础工作,而理论的重建必须通过对直接史料的研考才能完成,并总结出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标准。事实上,中华文明并不是一种只简单追求技术进步的文明形式,而是更注重建立人类的道德观和宇宙观。道德观不同于技术观,旨在解决人之所以为人的问题;而宇宙观更高于社会观,重在解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这种对于更高境界的精神特质的强调,使中华文明在人类文明的历史上独树一帜。而长江流域的上古文化正鲜明地体现着这一特点,其对于以精神文明为核心特征的中华文明的形成至关重要。兹就四方面问题以及八千年前长江文明知识与思想的建构,聊为申论。

    一、观象授时与文明诞生

    人类所建立的文明社会,本质上就是文明人的社会,所以中华文明首先强调的是人的文明,也就是成人之道。成就了文明个体才能形成文明的群体,进而形成文明的社会,文明社会是不可能靠野蛮的个体建立起来的,这就是中华文明的根本思考。所以中华文明追求以道德成人、以知识立身、以礼仪治世,形成了己身文明的三要三本,构成了中华文明独具特色的文明观。《尚书·舜典》赞虞舜其人“濬哲文明,温恭允塞”,即这种文明观的反映,不啻为人类最早的文明表达。先贤认为,成就文明个体的关键在于道德,而道德的核心内涵则为诚信,因此,诚信思想的形成对于文明社会的建立具有标志性的意义。那么是什么促使先贤产生了诚信思想?当然是观象授时,这是诚信观念赖以形成的格物基础。

    中华文明是在农业文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原始农业一定首先发生在四季变化分明的地区,意味着一年中真正适合播种的时间非常有限,甚至只有短短的几天,一旦错过农时,就会不可避免地造成作物的减产乃至绝收,从而直接威胁到氏族的生存。因此,农业文明的形成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农时问题。换句话说,没有先民对时间的掌握,也就不可能形成发达的农业文明。目前考古学证据显示,长江流域原始稻作农业的出现时间可上溯到万年以前,无疑证明当时的先民已有能力完成规划农时的工作。事实上在数千年前甚至更早,仰观天象是先民决定农时唯一可行的方法,于是天文学应运而生,其不仅成为一切科学中最古老的一种,而且也直接促进了文明的诞生。《周易·乾·文言》言:“见龙在田,天下文明”,阐释的就是天文作为文明之源的事实。当然,大而化之的观天对于确立精准的农时并没有太大的帮助,人们要想使天文观测精确化,就必须引入新的知识,这就是数学,于是中算学应运而生。中国传统知识体系天数不分,体现的就是这一思想。

    “见龙在田”之所以与“天下文明”形成因果联系,关键就在于文明的核心内涵是文德,文德的内涵为诚信,而诚信思想则源于观象授时的认识逻辑。

    “见龙在田”的龙,其原型不是地上的鸟兽,而在天上,即中国天文学二十八宿体系中由角、亢、氐、房、心、尾六宿所组成的星象。对龙星的观测反映了先民最早利用天象解决农时问题的朴素做法,而其观象实践则完整地记载于《周易》的乾卦。从初九之“潜龙”,到九二“见龙在田”、九四“或跃在渊”、九五“飞龙在天”、上九“亢龙”,终至用九之“见群龙无首”,描述了龙星运行的周天变化,而龙星运行所对应的六个时间,也就是《彖》辞所说的“大明终始,六位时成,时乘六龙以御天”。这一观象制度于九三爻辞“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反映得相当清楚。

    考古所见的早期龙星遗存已可追溯到距今八千年前。辽宁阜新查海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了这一时期的石龙,为先民祭祀龙星祈雨所制作。尽管查海地处辽河流域,但从上古文明夷夏东西的格局考虑,其与长江文明仍属同一文化体系。这种祈雨石龙在长江流域的湖北黄梅焦墩新石器时代遗址也有发现,时代属于公元前五千纪。甚至晚到南宋时期仍可见其孑遗,湖北秭归东门头遗址即见这一时期的石龙,足见以石作龙祈雨的习俗传承不绝。

    然而随着天文学的发展,人们对时间精确化的要求不断提高,使先民在观测龙星及律管候气的同时,逐渐学会并改进了立表测影技术,通过对日影的揆度计量,完成了精确的时间规划。先民从长期的测影实践中认识到,夏至是一年中正午表影最短的一天,而经过365日,夏至还将重新回归,这个周期性的往复循环是固定不变的,百年无差,千年不爽。这个事实促使先民萌生出某种思考:人们与时间从无约定,但它却如期而至。这种时间循环不变的现象自然使人们认为时间具有诚信的品德,从而形成了“至信如时”的观念。《礼记·乐记》:“天则不言而信。”同样是时间见信思想的体现。时间之信可以作为丰收有年的保证,终致氏族繁昌,而失耕为辱,将导致氏族的毁灭,必须摒弃。因此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具有主生意义的诚信思想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决定社会发展的关键动力。于是先贤将信作为道德最核心的内涵修养自己,教化天下,最终成就了文德,进而成就了文明。

    诚然,要想将时间测得尽量准确,不通过槷表致日的方法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这当然要求先民必须对作为测影背景的天体——太阳——进行精审的观察研究,并最终解决了天上只有一个太阳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今天看来虽然很平常,但其认识过程却体现着先民的超凡智慧。从原始思维的角度讲,由于太阳每天初升的位置不同,时间不同,带给人们的温暖感受也不同,使得先民不可能天生就具有天上只有一个太阳的认知。上古神话以为天有十日,反映的就是这一认知。然而随着人类对太阳认识的进步,特别是立表测影计时的需要,人们必须解决天上太阳数量的问题。因为立表测影的工作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完成,需要通过对不同时间所测日影的长度进行比较,最终解决时间问题,这种比较的工作当然只能建立在对同一个天体观测所获得的数据之上。假如每天升起的太阳不同,那么据不同太阳所得的影长数据也就失去了比较的意义。显然,立表测影的工作意味着先贤必须首先解决天上有多个太阳的问题,而中国上古的后羿射日神话就是这一认知的反映。从无数太阳到一个太阳的转变,标志着人类认识史上的一次巨大飞跃,不仅形成了影响深远的昆仑文化,而且对于中华文明的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

    对天有十日思想的表达往往是借助扶桑九日的题材完成的,四川广汉三星堆出土的商代青铜扶桑九鸟及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非衣所绘扶桑九日,都是这种宇宙观的反映。而脱离扶桑独绘的一日,则显示了人们对天无二日的认识结果。考古学证据表明,长江流域先民至迟在八千年前就已认识到只有一个太阳。浙江义乌桥头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的彩陶即绘有迄今所见最早的太阳图像,时间相当于距今八千五百年甚至更早。相似的太阳图像在浙江萧山跨湖桥新石器时代遗址也有发现,时代约属距今八千年。这些早期的太阳图像很常见,河南舞阳贾湖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陶器刻绘的太阳图像同样提供了早期先民的认知物证,时代同属距今八千五百年。这种对于同一个太阳的认识不仅为立表测影方法的创制奠定了基础,而且加深了上古时代长江下游与黄河中下游地区文化的联系。

    天文作为文明之源的事实决定了观象授时实为中华文明的根基,有了长期不懈的精确计时工作才能产生对诚信的思辨,这意味着追溯立表测影的起源对于追索中华文明的起源具有决定性意义。湖北秭归东门头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了目前所见时代最早的测影碑表(图1),时间为距今八千年。这一物证确切地证明了圭表致日历史的古老,其不仅为以信为核心的文德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更筑就了中华文明的基础。

    东门头碑表于表体雕刻有人体测影的图像,表明先民以碑表测影实际是他们为摹仿人体测影形成的新方法。通过对碑表图像的分析可以看出,其所反映的人体测影的形象并不具有最原始的测影特征,因为测影者的头顶已置有短槷,作用显然在于使日影聚焦而不致散漫,以便精确地定准影端,实现精准的时间计量。这种于头顶置槷的做法显示了对单纯人体测影的改进,表明人体致日的历史应经历了由单纯的人体直立测影到以短槷置于头顶的精确化改进,意味着真正测影的历史要比东门头碑表所显示的时代悠久得多。很明显,东门头碑表不仅对推断中华文明形成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中国传统政治、宗教与科学的影响也相当深远,确切证明了长江文明积淀之深厚。

    观象授时不仅促进了文明的形成,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文德思想最初也只能是为君者所修养的道德,这使得最早形成的文德一定是君德,从而直接导致了君权的诞生。

    天文学作为最早形成的古典科学的事实已不可动摇,那么是谁有能力将天文之变与时间之变加以联系,并最终将决定丰收的农时颁授给农人呢?当然只能是极少数的圣者。圣者以自己的智慧及辛勤的观象实践了解到某颗星运行到某个位置的时候就可以放心播种了,而且年有丰稔,久而久之,观象者在氏族中必然确立了其统治的地位,这就是王权。而在那些对天象茫然无知的人们看来,观象者之所以授时不误,一定是因其了解天意并有能力与天沟通,其权力也必然来自天之所赐,由此便发展出君权神授的天命观。显然,对以农业为本的古代社会而言,天文历法知识具有首要的意义,谁能把时间颁授给人民,谁就可以成为人民的领袖。《周髀算经》中的“知地者智,知天者圣”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从这个意义理解,天文学奠定了王权的基础,谁掌握了天文学,谁就获得了统治的资格。故《论语·尧曰》在谈及尧、舜、禹禅让时说了同样的话:“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天文历算不仅要由为君者亲自掌握,而且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天文占验也一直是被皇家垄断的神秘知识,禁止民间私习天文。这种天文与王权的联系,古人理解得相当深刻。

    天文导致君权的诞生,这一事实在长江流域的上古文明中有着充分反映。东门头碑表图像所显示的测影者于头顶置有短槷的形象或许早已深入人心,并作为制度代相传承。而湖北天门石家河肖家屋脊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的陶罐刻绘则再现了这一形象,时代属于公元前三千纪。陶罐刻绘人物头顶置槷,右手执钺(图2)。这种头顶置槷的形象特征显然源自测影致日,其所体现的制度传统与东门头测影人物的形象一脉相承。钺为王权仪仗,表明执钺者具有君王身份,而君王头置测影槷柱,则明确反映了王权源于观象授时的基本事实。

    长江流域的观象授时对君权影响广泛,甚至远及北方草原与西北地区。如内蒙古阴山岩画发现了与东门头碑表相同的人体测影图像,新疆天山康家石门子也有同类题材的岩画。石门子岩画描绘了一个庞大族群,其中唯有居首的一人体魄雄健,且头置短槷,似乎显示出其作为族群首领的特殊身份。头置短槷的形象尽管可与东门头碑表图像的人物建立起联系,但时代已相对晚近。很明显,君权源出天文授时,这种文明传统不仅在长江流域早就建立了起来,而且对中华文明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事实很清楚,没有对只有一个太阳的认识也就不可能形成精密的计时制度,当然也就更不可能产生以信为核心内涵的文德观念,建立以文德为核心的中华文明就更无从谈起。从这一认识逻辑分析,长江流域先民或许最早完成了对只有一个太阳的认识,并创制出最早的测影碑表,这些创造对于中华文明的形成贡献卓著。

    二、文字创造的文明意义

    长期不懈的观象实践终使先民认识了诚信,并以诚信思想为核心构建了道德体系,成就了文明,中华文明正是在格物致知认识论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先贤为什么非要思辨道德?目的就是建立人与禽兽的区分标准,将人从禽兽中分离出来。《孟子·离娄下》:“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人与禽兽的分别究竟在哪里?这个问题庶民可以不去考虑,但君子则必须究辨清楚。先贤认为,唯有心修文德,才能摆脱禽兽而成人,这使文德成为人兽之分的关键。《礼记·曲礼上》:“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是以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这使文德成为人兽之别的唯一标准。

    汉字是承载知识与思想的载体,由于文明的“文”字的本义就是心修文德,表现了中华文明修德成人的核心理念,因而具有鲜明的文明意义。先贤创造“文”字也标志着文明观念形成,正如“日”字的创造证明古人已经懂得观测太阳,“禾”字的创造证明先民发明了农业一样。而商周古文字“文”本象以文德修心,其造字初衷显示的正是对修德成人的思考,从根本上解决了人兽之别的问题。人以德修心成文,意味着成文也就是成就文明。

    中华文明的概念体系将“文明”训作“文章”。孔颖达《周易正义》解《易传》“天下文明”云:“天下有文章而光明。”“文章”意即“文彰”,谓文德彰显。人修德至㦽,内心之文必彰显于外而见德容威仪,这就是文章。《说文·彡部》:“彣,㦽也。”又《有部》:“㦽,有文章也。”“彣”只是“文”字于战国时代出现的异体而已,故文章之㦽,正是“文”字所表达的意义。很明显,由于“文”字已成为文明社会诞生的符号标识,使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历史的追索,解决中华文明的起源问题。

    商周时代已进入文明社会,“文”字用以指文德已非常普遍。而夏代早期以“文邑”为夏王庭,后以“文夏”为国氏,其重文德的传统显然继承了夏祖大禹的文命思想。然而这些证据并不古老,今天的考古学证据显示,中华文明起源的时代要远早于有夏时期。

    在东门头碑表创制的千年之后,基于文德思想所建构的文明观已臻成熟。湖北秭归柳林溪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了大量的重要史料,年代属于距今七千年。这些史料颠覆了我们对中华文明的传统认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柳林溪出土的两件陶支座顶部在九宫空间的背景下刻写了两组汉字,即古语“爻龙隈”和“五田文”(图3),字形结构与商代甲骨文等汉字一脉相承,系今见最早的汉字。两句古语所传达的文明意义非常清楚。《说文·爻部》:“爻,交也。象《易》六爻头交也。”“爻”是易卦术语,而易卦的形成远在柳林溪文字出现之前,这一点下文再作讨论。“隈”为天地交接的边隈。《天问》有云:“隅隈多有。”而“龙”当然是天上的龙星。显然,“爻龙隈”意在描述龙星登天潜渊的行天变化,其显著特征就是于天地边隈出潜离隐的由伏而显。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天象于柳林溪先民谓之“爻龙隈”,而于《周易》乾之九二爻辞则曰“见龙在田”,观念一致。

    另一件陶支座契刻的“五田文”则更有意义,它提供了目前所见时代最早的汉字“文”字。由于“文”字具有承载文明内涵的特殊意义,因此可以证明七千年前的柳林溪社会已经迈入了文明时代。

    “文”字所具有的文明观通过“五田文”可以理解得更为透彻。其中的“五田”显指五方土田,意即天下。中国传统空间观以东西南北中五方表现天下,故天下分为五方之民,而天子之太社象征天下,其上必布象征五方天下的五色土。很明显,由于“五田”意即天下,而“文”即文明,所以古语“五田文”只能理解为“天下文明”。毫无疑问,柳林溪“五田文”的发现,为将中华文明有文字可考的信史上溯到距今七千年提供了坚实的证据。

    将《易传》与柳林溪文字对读,“见龙在田,天下文明”就是对古语“爻龙隈,五田文”思想的继承和通俗表达,充分反映了五千年的一贯性。而且二者均强调了“田”,从根本上揭示了天文学为农业服务的本质。

    柳林溪先贤对文明的思考非止于此。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是,柳林溪陶支座所绘的空间图像不仅显示了以二绳规划的东西南北中五方,同时还有日廷五位,甚至更具备指向东北、东南、西北、西南的四维,这些事实表明,当时已建立起了包括五方和四维在内的八方九宫空间体系。令人震惊的是,刻于陶支座的“五田文”恰为八组,且“五田”二字分配八方,显示出八组文字配合八方空间的刻意设计,深刻揭示了文明观与宇宙观的结合,表达了八方无处不文明的思想,这使柳林溪先贤借空间图像准确地完成了对“天下文明”的表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五田文”中的八个“文”字并没有像“五田”那样分配八方,而是特意表现了四维中的二维,这一做法所体现的文明思考同样深刻。由于“文”字以文德修心的本义决定了其核心内涵就是文德,故“文”字充为二维的做法同样体现了将文德观与宇宙观相互联系的思考。

    先贤最早建立的宇宙模式是天圆地方,圆形天盖扣在方形的大地上,如果不能加以固定,势必地动天摇。所以要想使天地稳固,就必须用维绳将天盖固定在大地的四角,于是大地的四角就有了“四维”的名称,四维也有了稳固天地的作用。那么能够稳定人类社会的关键又是什么?当然是道德。于是先贤将四维宇宙观引入人类社会,将道德视为稳定人类社会的四维,赋予其道德的意义,形成了以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的思想传统。《管子·牧民》云:“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国有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即这一思想的体现。

    将稳固天地的四维赋能于道德,体现了宇宙观与文明观的深刻结合,这是中华文明的显著特点。考古资料证明,柳林溪先民以“文”字充为二维的设计,显然就是晚世国之四维思想之渊薮,而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的思想则是早期文信二维观念发展的结果。事实证明,这一独特的文明体系早在七千年前就已形成,其起源时代无疑应更早。

    三、易变思想与以卦记史

    天文作为中华文明之源不仅造就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而且成就了独具特色且相互渗透的古典科学与古典哲学。先贤在八千年前完成的阴阳思辨虽然反映了他们对天文学和中算学的深刻研究,但据此形成的易学体系却仍然聚焦于文德与文明。

    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如果天文作为文明之源的话,那么据文本文献分析,最早记录天象变化的文本形式就是易卦,作为易学经纬的乾、坤两卦客观描述了龙星及房宿周天变化的规律及其建时特点,显示了观象制度下的观测结果。天文导致文明诞生的事实必然使易卦同时成为记录文明成果的主要形式,意味着天文观与文明观最初都可以易卦的形式呈现出来,体现了以卦记史的古老传统。

    考古资料显示,目前所见最早的易卦形成于长江流域,时代可以追溯至公元前七千纪。浙江义乌桥头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了约属八千五百年前的易卦,可以读为乾、豫两卦,以阴阳爻写卦。浙江萧山跨湖桥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了八千年前的易卦,可以读为巽、遁、大壮三卦,以数字写卦。江苏海安青墩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了六千年前的易卦,可以读为坤、剥两卦,以数字写卦。这种易变思想及其所形成的易卦体系显然从长江流域逐渐影响到黄河流域,而在河南淮阳平粮台龙山文化遗址中发现的四千五百年前的易卦,可以读为离卦,以数字写卦。至商周时代的数字卦,同样显示了对这一知识与思想体系的完整继承。这些早期易卦资料的发现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以下问题:易卦何以出现如此之早?先贤通过易卦所传达的思想究竟是什么?

    易卦体系的形成无疑是先贤阴阳思辨的结果,这是万物皆变思想的体现,是易变思想的核心。当然,万物皆变的观念必然产生于观象授时,无论龙星行天的变化,还是立表测影所显示的表影的变化,其实都反映了空间与时间的变化,此亦即《周易·贲·彖》之所谓“观乎天文,以察时变”。假如时空知识可以作为一切知识与思想的基础的话,那么这种时空的变化就一定决定了万物变化的属性,从而使先民产生出万物皆变的认识,并最终形成了易卦体系。易卦不仅是综合天文学、中算学和哲学的知识体系,而且这种体现万物皆变的思想,使以易卦记录天象乃至人类社会的变化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

    易变思想直接影响了中国传统的创世观。中国创世思想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即在于其解决了宇宙第一推动力的问题,这体现了中华文明的思辨智慧。先贤以为,在天地形成后相当长的时期,宇宙万物仍处于静止的状态,这种状态如果不能改变,时间和空间都将失去意义,创世也就没有了价值。西方创世观因未能触及这一根本问题,故其思辨逻辑极不完整。其将事物分隔,忽视了宇宙的整体性及物质之间的联系。如上帝创造了光,但对光的来源是什么却并没有回答。而中国的创世观则首先从根本上解决了天帝创造太阳的问题,太阳作为光和热的来源,使一切相互关联的问题都迎刃而解。那么,对于宇宙第一推动力的问题古人又是如何解决的呢?也就是说,宇宙究竟是怎样从停滞的状态运动起来的?最初的动力来自什么?这是创世思辨中决定一切的关键。中国先贤将掌管二分二至的四位神祇奉为天盖运转的推动者,从而使宇宙彻底摆脱了静止的状态。这种从静止到运动的改变无疑是导致宇宙变化最重要的因素。其实在早期文明阶段,只有中国的创世思想完美地解决了运动的问题。

    天地运动的观念来自古人对时间变化的认识,只能源于观象授时,意味着第一推动力必然来自分至四神。这种以时间变化解决宇宙运动的创世思维是唯物的。事实上,变化乃因运动而生,而生命体现的正是变化,没有运动也就没有变化,也就不可能有生命的延续。因此,当天地摆脱了停滞状态运动起来之后,一切也都随之而改变。空间有了位置的变化,时间有了古今的变化,草木有了枯荣的变化,万物有了生死的变化。这种一切皆变的认识直接导致了易变思想的萌芽,并促使古人最终以易卦的形式描述宇宙之变,创世也就真正具有了文明的意义。显然,易卦体系与创世之变的思想是相通的,故其形成之早不足为奇。

    万物之变可以归纳为阴阳之变,这与古人于八千年前完成阴阳思辨的事实相符。长江流域先民的思辨表明,传统的创世观或许最早就诞生在这一地区。湖南长沙子弹库战国楚帛书《创世章》集中阐述了创世问题,为目前所知时代最早的创世文献。其在阐释分至四神创世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南方诸神如炎帝、祝融的创世贡献。而作为屈原祖地的湖北秭归已发现七八千年前的碑表及空间图像,从而为其创作《天问》奠定了深厚的宇宙观基础。凡此无不彰显出长江文明对中国创世思想的影响。

    易卦体系本以阴阳爻的形式描述万物之变,然而对于人类社会而言,万物之变的关键意义就体现在人从野蛮而化成文明。《周易·贲·彖》曰:“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即是对以文明化人的阐释。这不仅开启了以卦记史的制度传统,而且使易卦关注的核心主题也是对成就文明至为关键的天人关系与道德体系。集中阐释天文与文明的相互关系正是先贤通过以卦记史的形式所传达的重要思想,其传统可以上溯到距今八九千年以前。

    桥头的易卦材料时代最早,刻于陶罐的肩部,分置四方,与易卦原本在于标注空间方位的基本思考相同。跨湖桥与青墩所见的数字卦都刻于骨筹,已经完成了从阴阳爻写卦到阴阳数写卦的关键转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卦虽多以六爻组成,但其中的乾、坤两卦却以七爻组成,与今传《周易》乾、坤两卦于六爻之外再加用九、用六的七爻形式完全相同。不仅如此,跨湖桥所见的遁、大壮二卦同刻于一筹,呈正覆象,证明当时已经形成了正覆象的观念。这些易学成就出现于公元前七千纪,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旧有认知。

    早期易卦或属连山,连山易虽已亡佚,但仍有迹可循。《周易》以《象》辞解卦,应属最早的《易传》作品,故参考《易象》,辅之以《彖》辞,可以了解先贤借卦阐释天文与文明关系的记史传统。

    乾、坤两卦为易之根本,卦义清楚,乾以观测龙星授时为旨,强调“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的观象制度,而观象的教化作用则体现为《象》辞所谓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这种以文德自强的教化结果便是《文言》所说的“见龙在田,天下文明”。坤卦则强调顺应观象的用事制度,其于中国传统的政令观表现为顺时施政,如此才能成就《象》辞所言之“君子以厚德载物”。由此可见,这些以卦阐释文明的形式朴素而直白。八九千年前的豫卦配以乾卦,同样阐释了天文与文明的关系,其《彖》辞强调“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意即日月有常,四时代序,故圣人必顺应天象而授时治民。《象》辞则更及于人文,谓“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言敬祀上帝和祖先。凡此无不反映着由天文发展出的以顺时施政、礼乐教化为核心的文明追求。

    八千年前的巽卦同样主张君子顺天时而布政治民的思想。《彖》辞强调“重巽以申命”,其言据观象授时而反复重申农耕之命,诫民怠惰。而《象》辞明言“君子以申命行事”,仍是观象授时的反映。同时出现的遁卦,其《象》辞则谓“君子以远小人,不恶而严”,劝诫君主顺时而治,远小人而见威仪。其覆象大壮之《象》则谓“君子以非礼弗履”,强调君子正大光明,非礼勿行,其文明意义昭著彰明。

    稍晚所见之剥卦,《彖》辞同样强调“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言君子唯有明察天行,才能如《象》辞所言之“上以厚下安宅”,使民安居。而剥之覆象复卦,其《彖》辞则谓“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天行也”。《象》辞更据天文所云“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后不省方”,同样阐明了天文决定文明的独特关系。

    新石器时代形成的以卦记史传统至三代仍然传承不绝,其将易卦铸于青铜礼器,显示出追求社会文明的倾向。礼的本质在于节人,这既需要德行的自我修养,也不能缺少制度的约束。这些思想通过见于青铜礼器的易卦准确地传达了出来。兹据数例西周青铜器易卦,明其《象》辞,作为我们理解以卦记史传统的参考。如,《集成》788甗铭所记应为震卦,其中可见“君子以恐惧修省”的思想;《集成》5020卣铭所记应为益卦,其中可见“君子以见善则迁,有过则改”的思想;《集成》4868卣铭所记应为节卦,其中可见“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的思想;《集成》10016盘铭所记应为坎卦,其中可见“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的思想;《集成》2156鼎铭所记应为兑卦,其中可见“君子以朋友讲习”的思想;《集成》1757鼎铭所记应为损卦,其中可见“君子以惩忿窒欲”的思想;《集成》3822簋铭所记应为艮卦,其中可见“君子以思不出其位”的思想;《集成》10019盘铭所记应为丰卦,其中可见“君子以折狱致刑”的思想;《集成》9372盉铭所记应为未济卦,其中可见“君子以慎辨物居方”的思想。诸卦无不以君子修德为念,以明自修其德,节制欲望,否则必以刑罚辅之。这些对于中华文明的思考通过以卦记史的形式得以表达,成为中国文化的固有传统,其源可追溯至八九千年前的长江文明。

    四、独立数字体系的创制

    天文观测的精确化必须以计算精度的提高作为保证,意味着天文学的发展必须引入数学计算,从而直接导致了中算学的进步。所以中算学与天文学发生在同样早的时代,决定了先贤对于数字的研究投入了极大精力。

    易卦的表达与计算都建立在数理的基础之上,八千年以来,易卦即多以数字写成,这一事实充分证明了中算学历史之悠久。跨湖桥、青墩与平粮台的数字卦都以偶奇数表现阴阳,已出现独立数字八、六、五,证明至迟在八千年前,中国的独立数字观念就已经形成,这体现了中算学成就的伟大。传统的生成数与阴阳数两种数字体系不仅反映了先贤对于数字的基本认知,同时也清楚地证明中华文明的数字体系并非形成于简单的对生活物品的计数需要,而是具有强烈的宇宙观意义,这一成就在人类文明史和科学史上具有鲜明的特色。

    人类文明所创造的数字体系大致分为两大体系,一是积数体系,二是独立数字体系,其中的独立数字体系即属于中华文明的创造,较古巴比伦和古埃及同时代数字体系更为先进。积数体系属于一种朴素的数字体系,因其计数不便,故而难以进行庞大的数字计算,从而不可避免地限制了数学的发展。而独立数字体系则以独立的符号系统解决了数字集合的难题,不仅便于进行大规模的数字计算,而且推动了天文学与中算学的发展,其科学意义相当显著。

    中国的独立数字体系是建立在传统宇宙观的基础之上的,源于观象所形成的易变思想与时空规划,并以阴阳数体系完成了对阴阳的表达和时空建构。传统宇宙观强调天地所对应的上下之位,决定了法象天地的易卦,其书写形式原则上只能呈现为上下的排列,而不太可能左右分布。这意味着如果以数字写卦,那就必须创造出具有阴阳性质的独立数字体系,否则仅凭积画,对数字的识别将无法实现。目前所见的早期数字卦基本不见二、三、四,就是这一事实的反映。显然,服务于易变思想所形成的数字体系只能是建立在阴阳思辨基础上的独立数字,而跨湖桥、青墩与平粮台早期数字卦的发现,则为中国独立数字体系的创制源于易变思想的认识提供了坚实的证据。

    阴阳之变最理想的表现形式无疑就是空间和时间,意味着独立数字体系可以从表达阴阳自然地发展为表现时空。从五方到九宫的空间建构形成了传统宇宙观的基础,成为中国独立数字体系的展现平台。在这样的知识框架内,独立数字不仅成为阴阳哲学的符号体系,而且也是表达时空的符号体系,内涵丰富。

    柳林溪出土的两件陶支座,柱顶都明确见有以连续的汉字“五”充为二绳的设计(图4),时代距今七千年。二绳表现的空间为五方,其中卯酉绳指向东西,子午绳指向南北,二绳的交午处则为中央。显然,柳林溪先民以“五”字充为二绳的做法正是要通过这一独立数字表现五方空间,可以证明我们在前面讨论的“五田”本指五方天下的事实。毋庸置疑,柳林溪独立数字“五”的发现不仅对中算学的起源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解决了“五”字的来源问题。“五”作为独立数字,其原始字形本取四维符号,并将其置于“亖”(四)字的上下两横之间,显示出中国传统数字的创造与古人规划时空密切相关,而非源于简单的计物需要。换句话说,数字如果服务于对生活物品的计数,那就只需要对数字“一”简单累加即可,而不必考虑数字的集合问题,尤其对于十以内的计数而言,独立数字的创造就更没有必要。然而,假如数字的创造是为了卜筮写卦或记录时空,那么独立数字就非要被创造不可,这就是中国独立数字体系起源的原因。其实在记录五方的中央方位时,“五”所表现的独立性质必然使一、二、三、亖也同时具有记录空间的意义,因此,一、二、三、亖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积数的特点,但其性质却因适应着记录北、南、东、西四方,故仍应属于独立数字。传统空间观以“五”居中央,兼表四维,这正是“五”字字形所表达的意义,不仅反映了传统的生成数理论,同时也构成了《尚书·洪范》五行思想的基础。

    柳林溪出土的陶支座还见“八爻”文字,“八”是另一个独立数字。“爻”为更早形成的卜筮术语,其同前文讨论的柳林溪文字“爻龙隈”之“爻”,义为交变,故“八爻”显然是指八方阴阳的交变。古人在完成阴阳思辨之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以何种方式表述阴阳,由于对空间和时间的规划是先民最早形成的知识体系,所以时空体系也就成为表述阴阳最理想的形式。事实上,柳林溪“八爻”文字明显具有八方阴阳交变的思想,这一点于陶支座柱体所呈现的八方阴阳图像即有清楚的表现。圆形柱顶被二绳和四维分隔为八方区域,每区都做了不同处理,或刻爻字,或布斜线,交替安排,柱体亦然,体现了空间阴阳交变的思想。其实,具有易变意义的“爻”字已将不同的空间赋予了阴阳的意义,所以“八爻”如果表现的是八方阴阳的交替变化,那么就可以视为对柱体八方阴阳图像的说明。这不仅证明空间阴阳的思想在七千年前就已形成,而且“八”字作为独立数字本取于“分”,正可以描述空间阴阳之别的思想。

    八方空间阴阳交变的思想在传统龟书体系中同样是通过阴阳数字表达的。《黄帝九宫经》:“戴九履一,左三右七,二四为肩,六八为足,五居中央,总御得失。”“五居中央,总御得失”的思想于柳林溪陶支座以“五”字表现五方空间的图像中已有呈现,而八方交变则需要通过数字的奇偶来实现。数字的奇偶变化正是先民寻找的表现阴阳的终极形式。数字虽然无穷,但只可分为奇偶两类,况奇偶的变化又可以表现阴阳的变化,于是先贤在“参天两地”天文数理的基础上确立了奇阳偶阴的阴阳数理念,建立了易学的思辨体系。这种思辨在公元前四千纪的红山文化时代已相当成熟,而在更早的柳林溪时代,以数字奇偶表现阴阳的思想便已形成。将柳林溪“八爻”所反映的八方阴阳交变的图像与龟书九宫对读,便可看到八方左旋的数字依次是:奇一、偶八、奇三、偶四、奇九、偶二、奇七、偶六,阴阳交错,右旋亦然。因此,八爻的观念显然体现着易变思想。这种阴阳方位的交替变化不仅是一种科学认知,更是一种哲学认知。

    早期数字卦及柳林溪时空数字的发现将中国独立数字体系的创制年代提前到了七千年前,显示了中算学的悠久历史和卓越成就。尽管一、二、三、亖积画而成,但五却发生了改变,形成了独立数字,之后的六、七、八、九无不是独立数字。随着时代的发展,独立数字的创制由小及大,完成了十、百、千、万、亿等数字集合,至迟到商代,已形成完整的独立数字体系,甲骨文于此提供了确凿的证据。时人不仅解决了上述整数的集合问题,甚至对于数十、数百、数千乃至数万的集合数字,也有着专门的表现形式。晚至春秋时代,“亖”变为“四”,也成为独立数字。其实由于早期一、二、三、亖的作用本在标注四方,因此也应属于独立数字,其虽为积数,但与积数体系的计数性质不同。显然,这种独立数字体系体现着相当进步的数学思想和哲学思辨,解决了化无穷而有数的问题。作为中华文明的伟大创造,其对人类文明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2026年第6期

  • 学人道古今:苏联怎样推翻中华民国北洋政府

       十月革命后,苏俄政权在圣彼得堡建立。此时,俄国在一战东线战场大约有400至500万兵力,对东线德军构成了巨大的战场压力。但在1918年3月3日,苏俄单方面和德国签订《布列斯特和约》,退出一次世界大战。苏俄的背约行为引起了英法等协约国的反对。因各国尚处于一战中,英法等国尚无力对苏俄采取措施。一战结束后,协约国集体干涉苏俄革命,含名义参与及出兵共14国,实际出兵的主要有英、美、法、日、意、捷克斯洛伐克(约5万人,主要由战俘组成,后成重要干涉力量)、中国北洋政府(派兵2000至3000人)到海参崴。同时,中国北洋政府还追随协约国集团,不承认苏俄政权,并按照《辛丑条约》的规定继续向沙俄政府残余力量支付庚子赔款余额,从经济上支持反苏俄力量。在这个背景下,苏俄政权在国际舞台上非常孤立,再加上内忧(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和沙俄残余力量),所以生存艰难。于是,苏俄政权决定实行外交突破,突破口就是中国北洋政府。为此,苏俄先后三次发表对华宣言:‌1919年7月25日)第一次宣言:明确宣布废除帝俄与中国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无偿归还沙俄侵占的中国领土‌,包括中东铁路及其附属矿产、森林等产业,放弃庚子赔款的俄国部分。

    ‌  1920年9月27日第二次宣言‌:基调基本延续,但‌中东铁路无偿归还条款改为”需另行签订专门条约”‌,承认中国对外蒙古主权但未承诺撤军:1923年12月第三次宣言‌:重申前两次宣言原则精神,但‌删除了所有关于中东铁路处置的内容‌,强调苏方在华实际利益需予以承认。从这些宣言可以看出,苏俄到苏联政权对待中国的政治态度在不断变化。说到底就是苏俄政权由风雨飘摇到日趋稳固,无须再向中国北洋政府妥协让步。苏俄发表第一次宣言时,北洋政府也深知苏俄政权处境,认为苏俄政权处于内忧外患之际,政权根基不稳,选择搁置表态;第二次宣言时依旧保持冷静观望;第三次宣言发表前,苏联全权代表越飞抵达北京,意图让北洋政府承认苏联政权,默许其在外蒙古及东北的特殊权益。面对交涉,北洋政府在外蒙古及中东铁路核心问题上坚守主权底线、分毫不让。最终导致这次谈判全盘落空,越飞悻悻离华。苏俄在于北京谈判失败后,彻底放弃和平交涉路径,决心从中国内部瓦解北洋政权。

       回顾苏俄政权刚建立时,可谓内忧外患。列宁决定在莫斯科建立共产国际,史称第三国际,采取“革命输出”的战略,以团结外部力量支援苏俄政权。在1918年至1921年苏俄内战期间,苏俄政权处境不妙,国内深陷饥荒困境,饿死数百万人,但仍在中国国内物色可代理的政治力量和个人。据现在史料表明,北洋政府直系领袖吴佩孚、广东的陈炯明等军政界人物都曾被考察过,但均被这些人拒绝。苏俄高层经过深入分析中国政局后,谋划了南北双线干预中国内政的战略布局,给各方势力拨付巨额资金和军火,搅动中国政局。在南方,共产国际代表马林(1921年)和苏俄代表越飞(1922年)先后会见处于困境中的孙中山,双方就很多问题达成共识。苏俄决定扶持孙中山,推动国共合作,建立黄埔军校,支持广州国民政府,提供近300万卢布援助,此后还派遣军事顾问团,全力支持1926年7月开始的以推翻北洋政府为目标的北伐战争;在北方通过李大钊联系和扶持冯玉祥国民军,输送数万支步枪和数千万发子弹;还通过李大钊策反奉系军阀张作霖部下郭松龄军队公开反对张作霖,造成奉系精锐部队的重大损失。还派遣数百名军事顾问长期驻华,指导各方政治势力的军事行动。至此,一张合围推翻北洋政府的网络就此快速形成。史料表明,经过广州国民政府的北伐战争,基本上推翻了北洋政府的统治,吴佩孚及孙传芳的军事力量被打垮,奉系张作霖势力受到巨大打击,被迫退回东北,在1928年6月被炸死在皇姑屯。

        结果证明,北洋政府和苏联政府的各种较量,最终以北洋政府失败告终。从两者较量的过程可看出彼此博弈的本质是三重维度的巨大差距:首先是在国家政权层面,苏俄已建立高度集中的现代化治理体系,举国政令统一、调度一体,而北洋政府在袁世凯死后只是各路军阀拼凑的松散政权,政令反复无常,财政严重依赖外债,中央政府软弱,无力节制各地军队。其次是战略定力层面,苏俄着眼于长远博弈,不计较短期损耗,坚持长期布局,而北洋政府始终深陷皖系、直系、奉系等内斗,各方相互掣肘,被动应对各种危机。应该说,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北洋政府尚能凑合。而真正击垮北洋政府的是苏俄精准的舆论战和政治心理战,即第三个维度。巴黎和会期间,因中国受到不公正对待,西方列强彻底褪去了国人心中“公理正义”的光环,国民对西方列强的信任彻底崩塌,苏俄趁机打出“废约平权”的道义旗号,精准击中当时国人渴望公平和渴望主权独立的心理诉求。短短两年,中国国内思想界便完成对苏俄和西方列强认知的彻底反转,实现思想层面的“东西易位”。随后苏俄通过资助民间报刊,操控社会舆论、篡改传播宣言文本,建立专门通讯社,全方位占领公共话语场,持续输出革命思潮,消解北洋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北洋政府虽采取不少措施,甚至暗中发文,防范舆论渗透,却缺乏现代心理攻防和思想治理能力,早已无力扭转民心流向。用现代的眼光看,北洋政府守住了谈判桌上坚守主权的底线,却未能守不住亿万国人求新求变的民心。北洋政府的覆灭,是前现代松散权力体系对抗现代化意识形态政党的必然结果。这段历史印证,对外博弈的核心底气源于国家内部统一的凝聚力、长远战略眼光和贴合顺应民心的治理能力。唯有内部凝心聚力,才能从容应对外部风雨与博弈挑战。

        综上所述,苏联通过在政治上扶植政党组织和代理人,思想上传播革命思想,军事上提供军事顾问团、协助建立军校、提供武器装备,还提供大量资金等,多管齐下,基本推翻了北洋政府,实现了自己的政治目标。然而,因苏联的援助对象—国民党及蒋介石认识到苏联政权的本质,不愿再和苏联合作,苏联被迫扶植新的政治势力—,经过20多年的投资援助,直到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总算实现了自己的初衷。

  • 徐家贵:中南半岛珍稀历史文献的保存与研究中心——越南国家图书馆

    在越南河内,一处融合了法式特点与越南本土元素的建筑群——越南国家图书馆,静静地矗立于闹市之中。作为越南拥有最多珍稀历史文献的图书馆,越南国家图书馆纵使历经战火,却始终肩负为国存史、守护珍贵典籍之责,如今已然成为越南极具代表性的文化符号。

    由殖民遗存蜕变为重要文化符号

    越南国家图书馆的历史可追溯至20世纪初的法属时期。1917年,为巩固法国文化在当地的统治,法属印度支那总督签署法令,决定成立印度支那联邦中央图书馆。历经2年的建设,1919年以河内中央图书馆之名正式向公众开放。1922年,法属印度支那总督颁布在印度支那实施文化产品法定缴存的制度,中央图书馆作为法定保存本图书馆,开始系统接收当时印度支那出版的每种出版物各1册。

    随着政权的更迭,该馆的名称数次变更。1935年,为纪念法属印度支那总督皮埃尔·帕斯基耶,馆名改为皮埃尔·帕斯基耶图书馆。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更名为国家图书馆。1946年,胡志明签署关于越南文化产品法定缴存的法令,规定所有出版社和印刷厂须将新出版物提交国家图书馆,此举为新生的国家文献体系奠定了基础。1947年,更名为河内中心图书馆。法国撤离越南时,将部分馆藏转移至西贡(今胡志明市)和巴黎。1954年,越南党和政府正式接管图书馆。1958年,根据越南文化部的决定,被正式定名为越南国家图书馆,并沿用至今。此后,越南长期陷于战火,越南国家图书馆在炮火与动荡中艰难守护着国家典籍。战争结束后,越南政府对文化事业日益重视,越南国家图书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1976年,越南总理签署决议,全面明确越南国家图书馆履行国家图书馆的职能与责任,特别是首次赋予其提供科学、文化和艺术信息之责。

    越南国家图书馆的建筑本身亦是历史的见证者。其主体建筑的前身为顺化阮氏朝廷派驻北方的经略府所在地,右侧阅览室则是农林研究所旧址。百余年的历史变迁与文化交融在这些砖瓦梁柱间留下了痕迹。1996年,为适应形势发展与时代需要,越南政府对图书馆进行扩建。经过现代化改造,越南国家图书馆包含了数座风格各异的建筑,其中不仅有承载历史记忆的传统馆舍,还有融入现代设计理念的楼房,总面积也大幅增加。

    汉喃古籍与特色馆藏文献

    历经一个多世纪的积淀,越南国家图书馆已收藏有17世纪起出版的250余万册(件)纸质文献,以及近500万页数字资源。除数量庞大的越南语文献外,还包括可观的中文、法文、英文和俄文藏书,以及亚洲各类语言文献、少数民族资料、雕版印刷品、照片、录音资料和儿童读物等专题收藏。这些语种多元、品类丰富的馆藏,清晰勾勒出越南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

    其中,最具辨识度的馆藏当属珍藏的5280件汉喃古籍文献,这使越南国家图书馆成为全球汉喃文献研究的核心资源库。汉喃古籍是越南历史上以汉字(汉文)和喃字(又称字喃,是古代越南专为记录本土口语创造的方块汉字型文字)书写,用手工纸抄写或刊印的典籍,内容涵盖历史、法律、文学、哲学、宗教和科学等领域,堪称研究越南古代社会与东亚汉字文化圈的“活化石”,亦是中越两国文化交流的实物见证。为更好地保存与推广这份遗产,越南国家图书馆2006年与美国一所非营利性语言保护组织“喃字遗产保护会”合作,启动了“汉喃古籍文献典藏数字化计划”,借助现代数字技术对馆藏汉喃古籍进行系统性扫描与元数据编目。数据库沿用中国传统的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法,支持检索与浏览,每笔记录均包含题名、作者、年代、内容简介等10余项信息,并提供全文图像。至2024年4月,已完成1952卷、147955页古籍的数字化工作,全球研究者均可通过图书馆网站在线查阅全文。

    除独一无二的汉喃古籍外,越南国家图书馆还拥有一项举世瞩目的特色收藏——印度支那文献。该馆藏有68500件相关藏品,包括1700种报刊。这些文献时间跨度覆盖1858年至1954年的法属时期,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语种包括法文、越文等,是研究法属时期中南半岛历史不可多得的原始文献宝库。为保护这些易损的珍贵资料,越南国家图书馆与法国驻越南大使馆、法国外交部合作开展越南法语古籍数字化项目,完成超过95000页(约800册)的数字化工作,读者可通过图书馆网站在线浏览。2026年2月,越南政府正式提议,提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其列入世界记忆名录,以借助国际平台加强文献保护,提升其历史文化的全球认知。

  • 童之伟:我之法学思想观点重述

    1.法是公共机构制定或认可,用以分配权、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社会规范。

    2.权是由法权和剩余权构成的共同体或统一体,是全部利益、财产在各种社会规范中的表现。

    3.进入法中之权成为法权,法权是归属已定财产和相应利益在法中的表现。法权分解为权利、权力两部分,是半隐性的,它以权利权力共同体形式存在,是最为重要的法现象。法权与剩余权的关系和矛盾是法调整的基础性对象,因而也是法学应研究的基础性内容之一。

    4.法权是经济过程的产物,其在一国的总量取决于进入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的财产的总量,因而是动态的、处在变化中的。但在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特定时段,因为研究和把握法权、权利和权力的需要,应该先行暂时将它们假定为静态的、不变的量。

    5.未进入法中之权是剩余权,它是归属未定财产和相应利益在法外社会规范中的表现。

    6.宪权是首要法权,由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构成,是权的核心部分,其另一面是宪法义务或宪义务。

    7.权利是公民等个体利益和个人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是法权中由个人享有的部分。

    8.权力是公共利益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是法权中由公共机关(其典型存在形式是国家机关)享有的部分。

    9.义务、法义务是权、法权的反面,具体说来就是权利、权力、剩余权利、剩余权力的反面,即同这四者对应的负的利益和负值财产内容。

    10.法的作用应该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优化权、法权配置,实现法权最大限度的保存和增殖。

    11.法的正义就是每个人不多不少正好得到他/她应该得到的那部分法权,且不承担不应承担的义务。

    12.法律关系即法权关系,其实质是利益关系,归根结底是财产关系(人格权也靠物权维持、托底);法律关系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个人与公共机构之间的权利与权力关系:第二层次是个人相互之间的权利-权利关系(外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或公共机构内部相互之间的权力-权力关系,通常外化为职权、权限与公职义务(责任)之间的关系。

    13.在一国或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一般说来个人财产的总量决定权利的总量,个人财产在财产总量中的占比决定权利在法权结构中的占比。

    14.同样,属公共机构所有之财产的总量决定权力的总量,公共机构所有之财产在财产总量中的占比决定权力在法权结构中的占比。

    15.显性的最重要法现象是权利、权力,法义务构成它们共同的反面、背面;在法律世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和矛盾是最基本的关系和矛盾,权利相互间的关系、矛盾和权力相互间的关系、矛盾在其次。

    16.权利、权力在法律上虽有多种差别,但它们都是法律承认、保障的利益,归根到底以归属已定之财产为物质依托(人格权最终以物权托底),故两者从根本上看是一个可称为法权的统一体或共同体。

    17.当代中国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应立足中国法律体系、法律实践,兼顾和照应到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首重理论理性,注重寻求基本范畴、基础性命题与当代客观的法现象世界相一致,并以此为前提推进实践理性。

    18.应运用马克思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作为系统地认识法现象世界并将全部认识有序展现开来的根本方法。其中首先将权现象选定为法学的分析起点,得到权这一抽象概念,然后通过权辩证的自我运动,获得由权(英译quan)、法权(faquan)、剩余权(residual quan),权利、权力、义务、法律(或法)共七个概念构成的基本范畴群,进而形成法的完整一般理论。

    19.就内容而言,中国法学最抽象的范畴只能是权,核心范畴应是法权,其次是权利、权力、剩余权。这五个基本范畴在指称范围上穷尽了利益、财产在社会规范上的正面表现形式;各种义务穷尽了负性利益内容、负值财产内容的表现形式;权和义务都由社会规范承载,其中法权和法义务由法律承载,后者是社会规范中的强行性部分。

    20.权、法权、剩余权、权利、权力、义务、法律(或法)七个概念从正反两方面穷尽了一国或一社会的利益、财产和它们在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规范中的表现形式,为法学对法现象世界做全面利益分析、财产分析奠定了学理基础。法权分析模型和义务分析模型较全面较深入揭示了它们之间及它们体现的社会经济内容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和关系。

    21.以法权和剩余权占比重适当为内容的权结构平衡,以权利和权力占比重适当为内容的法权结构平衡,应该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的理想状态;其中的平衡是体量、强度结构综合平衡,可以用几几开(二八开、四六开、五五开等)做通俗的表达。

    22.权中法权、剩余权所占比重,可分别以法权率、剩余权率在0%-100%间表达;法权率、剩余权率之间是零和关系,此消彼长;0%-100%是理论上可能的两个极端,不大会成为现实;法权率过高,法律会显得苛严,反之则无法可依或无足够法律可依。

    23.法权中权利、权力所占比重,可分别以权利率、权力率在0%-100%间表达;权利率、权力率之间是零和关系,此消彼长;0%-100%是理论上可能的两个极端,不大会成为现实;权利率过高的社会后果是相应程度的无政府状态,权力率过高的社会后果是公共权力过于专断。

    24.一国或社会适合什么样的权结构、法权结构,视具体发展阶段和具体国家、社会的基本情况而定,没有适合于一切时代和一切国家、社会的权结构、法权结构标准。

    25.现代汉语是中国实践的、现实的社会意识,中国法学的基本范畴应以规范、标准的汉语名词表述、承载。力主将以同一汉字名词书写的不同概念,统一于其中那个以规范、标准的汉语名词表述的概念。

    26.注意到中国法学界近代以来在使用汉字名词权利翻译引进外语对应名词的过程中,已形成亚里士多德所论述过的范畴、概念“同形异义”、乃至同形多义的现状。其间特别值得提及的,是从多义的权利一词中辨识出对我国法学十分有害的、指称范围等于“权利+权力”的和化“权利”概念。长期以来,清末、民国从日语法学引进的和化“权利”与规范、标准的汉语名词竞相运用,且前者在中国法学教科书体系中长期居于主导地位,这种状况应努力改变。

    27.认识到当代中国法学在学术上最大的弊端和发展隐患,是继续沿用指称范围涵盖各种权力的和化“权利”(早年在日本书写为“權利”,20世纪中叶后写作“権利”,进入汉语法学后自然也简写为“权利”)概念。含义等于“权利+权力”的和化“权利”,早已被日语法学废弃,而我国法律体系、官方权威性文献从来不使用它,但我国法理学教科书仍在广泛使用。和化“权利”应从我国法学教科书中彻底剔除。

    28.权是中华民族历数千年积累才终于在当代形成的独有、特有的优质名词资源,可以和必将成为民族的、现代的中国法学的标志性概念;从法学角度看,权和由权直接衍生的法权、剩余权,客观上已成为现代汉语法学独特而最为宝贵的概念(或范畴)资源。

    29.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国法学在核心话语方面没能取得进步的最大的教训,是一些法学家把清末、民国时期法学入门型教科书视为“通说”的一些观点,在未说明出处的情况下作为自己的新学说提出来后,又动用一切可用资源倾全力加以维护。这就造成了看起来是维护改革开放后的法学新观点新见解,实际维护的却是清末、民国诸多《法学通论》讲授的核心话语的尴尬局面。

    30.法理学作品价值之有无和高低,取决于它们同当代中国法现象世界相符合的程度和能够直接间接为中国所用的程度;脱离中国法律生活实际,很少甚至不能为中国所用的东西,都是低价值乃至无价值的。

    31.当代各种法的“本位”论,尤其是“权利本位”论,都是沿袭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穂积陈重、穗积重远父子的日语法学著作或其汉译版本,包括“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论,“社会本位”论,特别是主张“法律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本位”论。这些说法严重脱离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日语法学本身已经弃之近百年,中国法学原本就不该检拾这类别国丢弃的旧说。

    32.如果一定要在法律体系、法制体系中设定中心,那个中心就应该是法权。法权中心的实质内容是国民利益中心和国民财产中心,包括个人的和国家两个部分,体现了个人和国家两端兼顾的要求,以及个人、国家两端利益之和、两端财产之和的地位超越其中任何一端的正当性。

    33.法权曲线以数理形式从权力、权利、法权现象到利益、财产三个层次上表明,权力也好,权利也好,其在法权中所占的比例只有在一定范围内增长才具有合理性,超过了某个限度就会与相关行为主体的愿望相违背,既减损法权发展前景,也从根本上减损权力或权利本身。

    34.权的体量、结构公理:在存在法律的社会,权的体量与财产总量成正比;故权的总量可变,其构成单元权力、权利、剩余权的体量及所占比例亦可改变,但权由此三部分組成之结构永远不会变。

    35.义务的体量、结构公理:在存在法律的社会,义务的体量与负值财产总量成正比;义务的总量可变,其构成单元公职义务、个人义务、法外义务的体量及所占比例亦可改变,但义务由此三部分組成的结构永远不会变。

    36.在中国,以权、法权、剩余权、权利、权力为主要标识的民族的、现代的法学,同实际上基于清末、民国《法学通论》记载的各种“通说”为主要标识的传统法学之间竞争会是长期的。这虽是朝阳与落日的竞争,但决出结果需要时间。清末、民国“通说”主要是和化“权利”论和基于和化“权利”的“法学是权利之学”“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论。

    37.法权说可形成国内法版和国际法版,国际法版由国内法版转换而成。法权说国内法版向国际法版转换的进路可归纳为:权利主体由公民、个人转换为国家和实体性国际组织;权力主体由国内法上的国家机构转换为国际组织中能制定和实施强行性国际行为规范的内设机构。

    38.在没有制定和实施强行性国际行为规范的时代没有国际法,相关行为规范即使被称为国际法,实质上也只是国际道义准则;在没有国际法的时代,国家等行为主体只享有自然法意义的国际自然权利,但国际自然权利也有与其物质基础相当的体量和强度,这种体量和强度过去往往被误认为是国际“权力”。

    39.有国际法才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国际法主体的权利,是其拥有的财产(或财富)和对应利益在国际法上的呈现形式;一国国民财产的体量决定一国国际法权利的体量;在国际法权利体量一定的情况下,支撑它的国民财产的集中运用程度决定国际法权利的强度;国际组织中内设机构集中自主运用预算支出的体量决定国际法权力的体量,在体量同等情况下预算资源运用的集中程度决定国际法权力的强度。

    40.国际法权利、国际法权力构成国际法法权;国际法权利、国际法权力和国际法法权的体量、强度都是可变的,它们与对应的财产(财富)的体量、集中运用程度同频增减;在特定的时间点上,国际法法权可以也应该被视为一个常量,其中的国际法权利与国际法权力之间是零和关系;国际法法权的反面是国际法义务,它是相应负利益、负值财产在国际法上的表现形式。

    41.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国际和平与安全,都要求有相对平衡的国际法权结构;当代和可以预见的未来,国际法权结构中国际法权力的体量、强度过小和国际法权利体量、强度过大的严重不平衡的状况难以明显改善。

    42.国际法权结构中的国际法权力占有率与国际和平、安全状况受国际法权曲线主导;国际法权结构中的国际法权力率为0%时,国际法权利率为100%,此种极端状况表明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反之,则表明国际社会处于某种世界政府的绝对专制统治下;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国际和平与安全,都需要一种与其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国际法法权结构。

    43.当代国际社会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有两个:一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法权利的体量从而国际法权利的强度严重不平衡;二是程度过高且难以改变的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这种状态与国际法权力体量过小、强度过低有关。

  • 唐佳:“礼仪大国”——论金朝的建国方略及其深层意蕴

    一、问题的提出:“礼”作为理解金朝政治的历史-理论语境

    在唐朝衰落之后,由崛起于边地的女真人建立的金朝,不仅在疆域上横跨中国北方广阔的农耕、游牧和渔猎地带,就传统地理观念而言已经“入主中原”,而且颇有成效地容纳了不同的人口、文化和制度要素,形塑了一个稳定的政治共同体,王朝的建立原本就自有一套合法性论证及其政治文化的支撑体系。魏特夫(Karl August Wittfogel)提出“征服王朝论”,以此对中国的历史王朝进行类型化区分,认为辽、金形成了二元性的政治特征。日本学者在对征服王朝论的相关讨论中,通过对其族群文化二分的思维和历史叙事的截取,试图解构金朝作为中国历史王朝的性质。相较于日本学者而言,征服王朝论并没有刻意放大辽、金的“异族”身份和文化属性,继而“上升”到篡改辽、金列属中国历史王朝的历史事实。它旨在揭示辽朝、金朝并未完全接受汉化,还始终保留着契丹、女真本身的文化与制度因素,因此应该与北魏这类完全接受汉文化与制度的渗透型王朝有所区别,并且魏特夫以“涵化”的概念指出辽、金这类王朝最终所形成的政治文化是在本族群文化和汉文化混合和互动之中逐渐生成的第三种文化。

    这类视野和叙事框架在金朝政治和历史研究中仍然占有重要比重。如日本学者外山军治的《金朝史研究》,其叙事就是“二元”的,他视金朝为女真人政权,分述了其对于契丹人、汉人等不同“族群”的统治策略,并且认为维持女真中心主义是金朝兴起的原因,而女真人在汉化之后,反而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致使军纪懒散、失去战斗力,最终导致金朝军事政治的失败。外山军治的历史叙事实则将原来由自然生产生活形成的某些女真旧俗、民风直接抽象为金朝独有的“种族性”的政治特质,且认为其与中原汉文化天然相悖。除此之外,在理解“女真军事政治组织与制度”的时候也会保持着“二元”思维。比如,同为日本学者的三上次男,在《金代女真研究》中认为猛安谋克制度一方面逐渐成为金朝维护和加强君主中央集权的军事和行政体制,另一方面认为它始终保留着女真的族群属性,以至于在汉地等地域推广和扩充人员之时遭到抵制,同时猛安谋克制度在进入中原地区之后,金朝为了加强和扩展其军事和行政效能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和改革,反而会使得猛安谋克制度在文化认同、贫富问题和职位授予以及内部成员结构上形成了分化与矛盾,破坏原有由女真民族认同带来团结和凝聚,最终造成金朝的衰落与灭亡。这一叙事暗示着:猛安谋克成员在军政官僚的政治身份与其自然民族身份认同之间的二元对立。事实上,虽然魏特夫提供了“涵化”的概念,试图探讨文化与制度的兼容性,但是在解释和分析金朝建国中的一些具体选择、行动和历史问题上依旧存在着理论张力。刘浦江认为《金史》记载的1115年建国事件的真实性存疑,金朝真正的开国时间应该是1117年—1118年之间,年号为天辅。相关研究也倾向于支持这一结论,认为《金史》的书写存在着遮蔽和隐遁,刻意将杨朴劝进的事迹与功劳进行了隐匿,将阿骨打称帝建国之事书写成宗翰等女真贵族劝谏之功。其中缘由正是为了展现女真的自傲、功绩与正统,于是在自我历史书写上刻意将建国时间提到1115年,而略去文士杨仆劝进建国之事。这一议题虽然是关于金朝开国时间的梳理和争论,但是也提示了在理解金朝建国问题上潜在地存在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在女真人支持下以女真部族的方式建国,另一种则是倾向在文士的建议下采取华夏王朝的方式建国,并且这两种模式显然存在矛盾与张力。正如王明珂所言,涵化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反对民族文化与汉文化之间的自然抵抗性,它虽然不同于“同化”概念去描绘文化认同的变迁,而更加支持文化的兼容性,即采借异族文化。而无论是同化还是涵化,二者皆是一种将文化与族属问题联系起来的学术传统。

    综上,在反思“以族属观国家”的视野之上,可以尝试着为理解金朝建国方略提供更为有效的视野与思路。在以往的研究之中,已经为上述相关问题提供了一些重要研究成果和贡献。第一,将形塑金朝建国的“政治文化”与习俗性的民族文化区分开来,合理辨析习俗性民族文化的特征及其政治作用。比如,在民族史的研究之中早已指出,被称为“女真民族”的共同体并非强调其“单一种族”身份和认同而来,而是不同习俗的自然地理分区的称谓。范恩实指出:“唐末、五代时期,靺鞨族称逐渐从史书中消失,原属靺鞨族类人群(包括渤海)发生嬗变、分化,形成南迁渤海人、女真人、五国部人、兀惹人等具有不同族称的新群体”。也就是说,“女真”是通过不断迁徙与共同生活为中心形成的多元且变动的习俗单位。如,张博泉认为早期女真部的组织形式是村寨,是逐渐以地域特点的村社取代以血缘为特点的氏族。第二,在理解金朝军事政治组织与制度的时候更倾向于识别权力形式、类型与演化,而非着眼于“族属”身份之上。比如,张博泉的《金史论稿》、何俊哲等人的《金朝史》,这些较早的研究尝试着从政治-社会结构及其变迁来诠释金朝的“国家”构建问题,认为女真政治体制是从一种以氏族社会为支撑的军事部落联盟体制不断演化,中间可能经过部族制阶段,最后形成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国家。这类研究提供一个不同“征服王朝论”的视角,即对于金朝而言并不存在某种本质主义的女真民族制度及其民族体,所以不存在女真/汉化二元性问题,而是存在一个由不成熟向成熟、低级到高级的政治体的演化问题。这种研究意识在后续的金朝政治模式研究中更为明确。谢维扬在《早期中国》中提到中国北魏、辽、金、元、清政权早期已经形成“酋邦”,发展出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国家的特点。在这一观点启发下,李秀莲认为事实上阿骨打在进攻黄龙府之前,对勃极烈制度的初建正是“酋邦国家”的确立,到熙宗进行天眷改革则是在希望将国家从酋邦过渡到官僚制国家的失败。程妮娜指出金朝大概在金太祖、金太宗时代筹建起了君主制而非停滞于酋邦政治,其给出的判断标准:一、是否存在官僚政府机构和拥有合法的武力;二、是否建立以地缘而非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凝聚机制。

    本文试图从唐朝到辽宋夏金时代的历史过程出发,探讨边地的女真部并非“自然地”从族属文化和制度中“抽象”出金朝的建国方略,而是在唐朝以来以“礼”为中心的历史-理论的语境中,逐步地进行王朝合法性的构建与政治共同体的形塑。唐朝灭亡之后,原来生活在其周边的契丹、女真相继建立了辽朝和金朝,二者的合法性以及组建国家的知识沿袭于唐朝以来的“天子-四夷”之礼,关键性表征在于:辽、金对中国与“四夷”之间所运行的“册封-朝贡”形式及其所蕴含的礼的知识的默认、支持和取用。这种“礼”不等同于以实力为中心的国际关系,即中国在唐朝实力鼎盛的时候能够有效形成对周边民族、国家的控制,而随着宋朝实力式微而逐渐转为经济和文化上对周围国家的宽松控制。唐朝与“四夷”之间的直接关系表现为礼,其以天子为中心区分亲疏远近,形成一套“亲亲-尊尊”的礼仪形式及其相关伦理规范。这就意味着被称为周边民族、国家的各个政治实体并非按照不同的“族群性质”自动生成“国家”,而是依照一种伦理规范和礼仪形式组织起来的政治体。

    正是在“天子-四夷”之礼所形塑的权力空间之中,耶律阿保机和完颜阿骨打才相继通过礼仪名分和伦理身份,不断进入到礼仪秩序之中,正当地开展相关的对外竞争和对内改革行动。以完颜阿骨打为首的金朝建国者出于礼仪意识及其政治自觉组建起“金朝”,试图构想和筹建一个“礼仪大国”:一方面对外不断争取礼仪名分和地位,试图匡扶“册封-朝贡”之礼;另一方面在既有的政治关系中形塑君臣伦理,不断地在建国集团中深入“亲亲-尊尊”之礼。因此,金朝的建国方略不能简单地以军事征服和版图扩张来理解,或者简化为族群之争,它实际上衍生于唐朝以来的“天子-四夷”之礼,即完颜阿骨打领导的金朝建国者试图重建一个“礼仪大国”,以此支撑和重整礼仪名分,维护其中的伦理-政治价值,由此将不同的周边民族、邦国融合进一个“亲亲-尊尊”的礼仪差序之中。

    沿袭于唐朝以来的“天子-四夷”之礼的政治文化对阿骨打构想其“国”的影响具体展现在多个方面。第一,阿骨打始终在差序性礼仪体系之中来研判辽金之争。阿骨打在开展即位建号、对外战争抑或联盟的行动中,往往充分考虑如何构筑金朝的礼仪身份以及提升其礼仪地位。从收国元年(1115)到天辅元年(1117),看似存在着两次不同建国方略,但是两种建国方略并不冲突,即,不是在建立以女真民族为主体的部族政权还是建立以“汉化”为导向的中原王朝之间挣扎,而是要在册封-朝贡体系之中追求更高的礼仪名分和礼仪地位。所以从宁江州战役到攻取东京的整个过程并未展现为一个“民族征服”的过程,而是一个筹建礼仪大国的过程。第二,阿骨打始终承担着辽官和完颜部君长的双重身份,并且在这种自我认知之下试图通过在女真部既有建制之上形塑一个更具礼仪规范的大国。完颜部的历任君长改造完颜部,并不是基于对族群身份和族群文化的认同,而是基于改善风俗和统一部族的政治意识。从他们的意识和行动中能够发现,其试图在分散、衅勇的习俗生活之中建立起更为统一和节制的政治秩序。尤其是在(金)景祖接受辽的节度使之封后,这种意识变得更为明确,表现为通过采取更制度化的方式在原本比耀武力的部族之间建立起伦理性尊卑差序。阿骨打正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和问题之下,即位建号转变政治身份,通过创建勃极烈制度,在女真部原有的勃堇之法上形塑更具君臣之礼的“王朝”政治。第三,阿骨打始终在融合和包容多元国俗的政治意识之下,自觉地重塑其中的政治身份和政治关系,筹建金朝的建国军功集团,加深其中的“亲亲-尊尊”之礼。阿骨打的建国目标不是建立以单一女真族群为主体的民族国家,在其政治制度和社会组织的构成中存在大量的“跨族群”现象。就猛安谋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而言,其原本是一个在习俗共同体之中自发形成的临时军事自卫机制,经过对猛安、谋克身份性质的改造和重塑,将其以“军事长官”身份纳入金朝政治体系之中,由此逐渐形成新的政治关系以及金朝的建国军功集团。随着金朝政权不断扩大到不同的国俗地区,猛安谋克之制也随之推向不同群体,于是伴随着金朝建国军功集团不断扩大,围绕着金朝君主区别亲疏远近的“亲亲-尊尊”秩序也逐渐成型。

    二、扶“册封-朝贡”之礼:从恪守职贡到竞为大国

    “册封-朝贡”之礼并未随着唐朝这一政治实体的崩溃而消亡,其作为一种政治文化依旧不断形塑着五代、辽、宋、金等国,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少五代之君不仅曾接受过唐天子之封,在唐朝灭亡之后,其自身在处理对外关系时也沿袭着相关的礼仪规范,并且还试图通过争论正统来论说自身对唐朝以来“中国-四夷”之礼所铸造的权力空间的继承性。同时,这种政治文化不仅影响着五代之国和宋朝,也弥散于契丹、女真等部落之中。耶律阿保机和完颜阿骨打在组建辽朝、金朝的时候,往往能够理解并且取用各类礼仪规范及其政治知识,不断争取更高的礼仪地位和名分。

    辽在唐朝灭亡之后,逐步通过礼仪之争加入“逐鹿中原”的格局之中,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政治事件就是后晋对辽称臣。耶律德光不仅强调与石敬瑭之间的拟父子之礼,并且在石重贵试图以“中国”之论挑战父子之国的礼仪关系的时候,斥责后晋“负义”,南下讨伐后晋,战争胜利之后降封其为“负义侯”,意欲维护父子之国的礼仪秩序。金同样也是逐渐通过深化礼仪之争来竞争成为大国。辽对完颜部君长的册封最早可追溯到(金)昭祖。鉴于昭祖治理女真的贡献和功劳,辽授予其为“惕隐”。“惕隐”作为一种辽的部族官,它意味着昭祖已经成为辽承认的合法官僚。之后,景祖平五国蒲聂部叛乱,辽廷为了表彰景祖之功,赐其为节度使,金称之为太师。到完颜阿骨打即位建国,节度使之位始终由完颜部君长世代继承,这一转变标志着完颜部在以辽为中心的政治秩序之中的名分和地位都有所上升。

    在完颜阿骨打建国之前,一方面完颜部加入以辽为中心的“册封-朝贡”礼仪体系之中,另一方面双方之间的“册封-朝贡”关系存在着巨大的实践张力。完颜部接受辽朝的册封以及朝贡之职是源于对唐朝以来的“天子-四夷”之礼的默认和共识。以天子为中心建立的“亲亲-尊尊”的差序格局伴随唐朝灭亡、天子失位逐渐演变为以大国为中心的“册封-朝贡”格局,其中辽在唐朝灭亡之后,逐渐成为支撑礼仪秩序的大国,而通过昭、景之功,当时的完颜部也“正式”地进入到这一体系之中。但是,辽、金之间的关系与典范性的“天子-四夷”之礼有所不同。在典范性的以“册封-朝贡”为表征的礼仪秩序之中,虽然“天子”与“四夷”之主有尊卑之差,但是“天子”与“四夷”之主往往对双方的礼仪关系保持尊重,维系其中的伦理规范和价值,由此也保证了“册封-朝贡”之礼的有效运行。但是,在辽与完颜部的“册封-朝贡”关系之中,双方更多地停留在论功封授的层面,尚未达到理想的关系状态。并且随着天祚帝的荒淫多疑和辽朝权力斗争的恶化,不仅当时辽朝的契丹贵族纷纷叛辽,天祚帝与完颜部君长之间的“义”也渐渐消失殆尽,辽朝的政治腐朽更是使得原本的朝贡行为演变为了朝贡国沉重的经济负担和苛政,最终破坏了双方的朝贡关系。

    收国元年(1115)之时,阿骨打维护和恢复“册封-朝贡”之礼的政治意识就已经有所展现。在金朝收国元年之前,爆发了辽金之间的宁江州之战。从金向辽宣战之中可以发现,阿骨打明确地表达了完颜部作为辽朝贡国这一重要身份,并且指出完颜部恪守朝贡之责,屡次从征,但是始终没有受到该有“承认”。《金史》载:“世事辽国,恪修职贡,定乌春、窝谋罕之乱,破萧海里之众,有功不省,而侵侮是加。罪人阿疎,屡请不遣。今将问罪于辽,天地其鉴佑之。”在“册封-朝贡”之礼中,宗主国与朝贡国所形成的尊卑上下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伦理之责,所以在阿骨打看来,完颜部作为朝贡国遵守贡职,屡建从征之功,既尊重了朝贡之礼,又履践了朝贡国应尽的伦理-政治职责。但辽对完颜部“有功不省,侵侮是加”恰恰违背了宗主国应该担负的伦理-政治责任。

    阿骨打所提及的“乌春、窝谋罕之乱”和“破萧海里之众”正是完颜部履践从征之责的重要事件。对辽来说,乌春、窝谋罕之乱只是一场部落之间的衅战。但是,从上述表达之中明显能够看到阿骨打将其视为从征之功。在其看来,辽作为支撑礼仪秩序的大国,需要通过功赏等行为来分配相关的礼仪名分及其价值,承担起维护礼仪秩序的政治责任。当时,不仅完颜部的政治意识和观念处于以辽为中心的“册封-朝贡”之礼上,其他部族同样有此认知,比如窝谋罕在乌春死后,希望辽能够出面调和其部与完颜部之间关系,即“是时,乌春已前死,窝谋罕请于辽,愿和解”。阿骨打提及的“破萧海里之众”事件则更充分地展现出了辽与完颜部之间的礼仪关系。与乌春、窝谋罕出身于部族之长的身份不一样,萧海里是辽廷皇亲贵族,其因辽廷内斗而起兵反叛。叛变后他遣使者送信给(金)穆宗,邀请其共同伐辽。但穆宗并未接受邀请,反而将萧海里击杀,献于辽君。“破萧海里之众”在阿骨打看来正是完颜部对自身贡职的有效履行。因此,阿骨打认为完颜部承担了贡职所要求的伦理-政治之责,然而辽君给予完颜部的封授名分和地位却自始至终没有超过节度使,即礼仪和伦理价值上并没有给予完颜部应有的重视。由此,阿骨打对辽宣战之中的“有功不省”就得到了“解答”:赏赐财富并不能真正展现册封之责和伦理之义。阿骨打的不满实则是对辽无法有效履行礼仪大国应承担的伦理-政治之责的不满,对其无法承担“册封-朝贡”之礼的不满。

    在对辽作战宣言中的另一条关键线索,即“罪人阿疎,屡请不遣”。“阿疎事件”是阿骨打要求辽恪守礼仪大国职责的一次提醒。1114年元月阿骨打攻打宁江州之前,虽然双方关系已经剑拔弩张,阿骨打还是再一次派人使辽,其目的是要回完颜部的罪人阿疎,但又一次遭到了辽朝的拒绝。双方斡旋之中,阿骨打一再表示:只要归还阿疎,愿意维持朝贡之礼。《金史》记载阿骨打之言:“我小国也,事大国不敢废礼。大国德泽不施,而逋逃是主,以此字小,能无望乎?若以阿疎与我,请事朝贡。苟不获已,岂能束手受制也。”实际上,阿骨打并不是出于个人情感要惩罚阿疎,因此他擒获阿疎之后,对其处罚只是“希尹以阿疎见,杖而释之”。而是阿疎所在星显水纥石烈部曾接受了完颜部的庇护,归顺于完颜部,两部之间存在着以恩义庇护为基础的礼仪关系。对阿骨打来说,阿疎的叛离,尤其是辽对负义者阿疎的收容,实则是对这种恩义庇护所构建的尊卑之礼的悖逆和破坏。

    因此阿骨打真正的不满在于:以辽这一大国为中心的“册封-朝贡”关系的现实情况,而不是其背后所展示的礼仪规范与伦理-政治的秩序原则。从攻打宁江州到即位建国,再到请辽册封,最后到取辽代之的一系列战略行动的背后正是试图匡扶“真正的”“册封-朝贡”之礼,即通过竞为礼仪大国,重整这一体系背后蕴含的礼仪秩序和伦理规范。

    《金史》载:“是月,吴乞买、撒改、辞不失率宫属诸将劝进,愿以新岁元日恭上尊号,太祖不许。阿离合懑、蒲家奴、宗翰等进曰:‘今大功已建,若不称号,无以系天下心。’太祖曰:‘吾将思之。’”。从阿骨打的回答来看,他似乎对在宁江州战役胜利之后的“建国”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想法。然而,从宗翰等人劝进的话语中能看到“建国”的必要性:战争的胜利不只是阿骨打及其部众的胜仗,而是具备更高的政治性。它所面向的是完颜部及女真诸部乃至周边民族与邦国,即“若不称号,无以系天下心”。何以言之?宁江州战役之后的“建国”并不是试图脱离“册封-朝贡”之礼,建立一个以单一女真族群为主的民族国家,而是反对以辽为中心的大国“册封-朝贡”体系,筹建新的“礼仪大国”,支撑和重塑一个更具伦理-政治价值的礼仪体系。在这样的政治文化和意识之下,完颜部需要从原来的朝贡国转变为担负礼仪秩序的大国,而阿骨打需要从原来的节度使变为国君。因此,在宁江州之战取得胜利之后,阿骨打也意识到其需要“转变身份”才能在当时女真诸部以及延及部落世界和周边民族之中重塑礼仪秩序。即通过即位建号,由君主身份来组织和整合完颜部及女真各部,收复周边部族,建立一个支撑和重塑礼仪秩序的政治实体——金朝。

    接受杨朴的建议则是阿骨打试图进一步重塑礼仪秩序和竞争礼仪地位的重要表征。阿骨打在平定高永昌之乱进入东京之后,接受了渤海文士杨朴所提出的请辽册封的建议,此举恰好满足了阿骨打想要在礼仪秩序中进一步争霸的心思。在这一请封之中,明确地表达了阿骨打要和天祚帝建立兄弟之邦的意愿。因为通过建立兄弟之邦,由“亲亲”而“尊尊”,阿骨打才能自然地通过“兄弟”这一层伦理身份正式进入到“尊尊”行列,获取与辽一样的能够牧领整个部族地区的资格,当时的金才能从偏居一隅之国转变为礼仪秩序中的大国。阿骨打请辽册封的诉求基本都得到了满足,辽册封其为东怀国至圣至明皇帝。但是册封的消息传回后,却引起了阿骨打的不满。杨朴指出册封仪物并不全用天子之制,“东怀国”这一封号也不过是“小邦怀其德之义”。阿骨打遣萧习泥烈等回复辽:“册文骂我,我都不晓。徽号、国号、玉辂、御宝我都有之,须称我大金皇帝兄即已……不然,我提兵取上京矣!”

    原来,辽似乎并没有将这次请封重视起来,其仍旧以边夷小邦之礼来册封阿骨打。册封文书中写道:

    朕对天地之闳休,荷祖宗之丕业,九州四海,属在统临,一日万几,敢忘重慎,宵衣为志,嗣服宅心。眷惟肃慎之区,实介扶余之俗。土滨上国,材布中嵚,雅有山川之名,承其父祖之荫。碧云袤野,固须挺於渠材;皓雪飞霜,畴不推于绝驾。封章屡报,诚意交孚,载念遥芬,宜膺多戬。是用遣萧习泥烈等持节备礼,册为东怀国至圣至明皇帝。义敦友睦,地列丰腴,惟信可以待人,惟宽可以驯物。呜呼!戒哉钦哉,式孚于休。

    在册文中辽以九州四海之主的身份自居,认为完颜部只是“肃慎之区”“扶余之俗”。其话中之意是:辽是九州四海的礼仪大国,而完颜部地偏民野,文教风俗不过原来扶余国的遗留,并未进入礼教之流。更重要的是册文并未明确地指出将阿骨打作为与天祚帝共同经略九州四海的兄弟身份,只是表示基于祖辈荫庇和治理贡献,封授阿骨打为东怀国皇帝。因此,册文之中辽虽然给予了阿骨打更高的封授,但是只承认其作为礼仪秩序中的小邦,而非更具有尊位的兄弟之邦。正是由此,杨朴才会指出“遥芬多戬皆非美意,彤弓象辂,亦诸侯事,渠材二字,意似轻侮。”由此来看,当时所谓的求封并非女真基于“民族国家”的“平等”诉求,而是对以伦理身份为中心的“尊尊”之列的追求,这种“兄弟之亲”及其所匹配的“尊”,才是与其“功”所相匹配的名分与荣誉。然而,辽并没有因为战争失利就承认阿骨打和完颜部的礼仪身份,仍旧以“小邦”封授于阿骨打。辽之所以拒绝封授阿骨打为兄弟之邦,一方面固然因为天祚帝及其契丹贵族的庸碌和腐朽以至于没能意识到这场政治危机;另一方面源于辽的华夷观。华夷之别的观念使得辽可能不愿意屈就承认阿骨打和完颜部的礼仪名分。因此在求封未果之后,阿骨打转变了实现礼仪大国的政治战略,逐渐意图取辽而代之,筹建起以金为中心的礼仪秩序,包括改号天辅、招揽文士、接受北宋联盟之约、攻打中京等一系列的政治举措。

    依据军功赏罚官职的做法实际上已经有所偏离“册封-朝贡”之礼的原本之意,它并不能完全有效地处理辽金之间的问题。原本册封、授官等礼仪和伦理规范是用以分配和表达荣誉价值及其名分地位的尊卑,由此可将不同国俗分域凝结为以天子为中心的“礼”的共同体,但是辽的军功赏罚行为显然失去其中的伦理-政治价值。完颜部君长虽然相继接受了辽的授官、册封,但是面对辽政日益衰退和政治失序,部落的贵族与辽之间关系越发紧张,加之部族之中本就施行君长人身控制的办法,于是形成了以部族为中心的封建势力。这也就意味着由完颜部领导的女真部族力量的凝聚不是出于女真民族对契丹民族的反抗或者征服,而是地方性封建势力对大国国君的不满。而当辽依据军功奖罚官职而忽略其中礼仪和伦理价值意义的时候,双方会因为对“功劳”及其相应赏赐的认知差异产生分歧和争议。因此,辽金之间的争议与冲突并非由于族群之争,而是基于“册封-朝贡”关系的名分与礼仪之争。从上述辽金之间的战争与谈判中就能够发现,阿骨打从最开始不满“功赏”层面的封授,到要求与辽之间建立更亲密的伦理关系,这些行动都表达了其不断深化的对礼仪大国的追求。

    三、树君臣之礼:从除衅化俗到创建勃极烈制度

    完颜部发源于生女真,处于唐朝以来礼仪文化弥散的边缘地带,其部落中早已着手改善风俗人情,寻求破除衅斗的风俗传统。生女真发源于黑水靺鞨,黑水靺鞨曾是唐朝的赐姓、设府之部,唐朝灭亡之后,由辽朝统治。女真风俗十分悍勇,各部通过推选出部中豪杰为首领来组织部中生产生活。

    居粟沫之北宁江之东北者,地方千余里,户口十余万,散居山谷间。依旧界外野处,自推雄豪为酋长,小则千户,大则数千户,则谓之生女真;又有极边远而近东海者,则谓之为东海女真;多黄发鬓皆黄目睛绿者,谓之黄头女真。其人戆朴勇鹜,不能辩生死。

    这些散居的大、小诸部虽然同属女真,但是其中并未分化为一种族裔性的共同体,反而部落之间“种类虽一,居处绵远,不相统属,自相残杀”。并且其内部虽然各自推选的雄豪酋长,但是没有制定相关的文教法条,而是崇尚相互之间逞勇衅斗。部族之人的生命态度和性格仍旧是“无书契、无约束、不可检制”。昭祖时期,部人已经开始蠢蠢欲动与他部比耀武力,意图雄踞诸部,部内则处于“尚无文字,无官府,不知岁月晦朔”的状态。这种无拘束、松散的、无过多的统属的自然生活已经深入人心,以至于要移风易俗,添设规矩来改造原有的生活方式容易遭到激烈的反对,当时“昭祖欲稍立条教,诸父、部人皆不悦,欲坑杀之”。

    女真人的性情中虽然充满激情与尚武之性,但保有一种可供进入政治生活的秉性。女真风俗虽不尚伦理之情和德教,但是其率直之性使得他们始终秉持着重视誓约的习俗,这也是他们彼此之间能够建立相与之义的基础。对女真而言,约定、盟誓等方式是其建构部族政治权力关系的重要支撑,一方面君长通过承诺或者遵守约定来形成较为稳定的部族权力,另一方面部与部之间也依靠君长之间的誓约等来构建部族之间的政治秩序,因此女真诸部并不会因为天然好勇衅斗的性格而陷入毫无原则的混斗。这种风俗特征一直延续到金建国以后,吴乞买便曾因失信而被群臣杖责二十。据记载,当时:“君臣相誓,非军需不启库”。而吴乞买嗣位之后,私用过度,当时宗翰等勋功大臣得知此事之后认为吴乞买有“背誓之罪”,于是“群臣扶下殿……庭仗二十,群臣复扶上殿”。吴乞买虽然与宗翰等臣子已然有君臣尊卑有别,但是遵照风俗传统也应该守约守誓。在好勇尚武的激情之上,通过订立约定来改善其俗,这样一来约定等方式也就逐渐构成了其部族生活与交往的基本法则。

    在这样的风俗传统之上,随着尊卑观念和规范的逐渐形成和深入,女真部开始初具实现一统的权力观念基础。不同于中原地区的政治文化,将父子相继和“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看作是政权组织的“自然规范”,在恤勇的部族秩序中要平息争斗、复仇等激情,重要的是在部族雄长之中建立威望,从而成为平息和制御部落的大裁决者。但是这种依靠以力相胜的政治模式通常是不稳定的,它也很容易激起衅斗。阿骨打在交伐之中之所以能实现一统和建国,以力相胜只是其手段之一,更重要的是其中改善风俗、节制争雄的政治智慧。

    至少从景祖开始,完颜部历任君长都在尝试着逐步建立稳定的政治规范,包括国相共治、结姻等,并且通过保持自我节制和审慎来维护这些形式之中的伦理之义,从而使得争胜的激情能节制于伦理差序之中。乌春之乱前,虽然恒赧、散达、乌春、窝谋罕等人原本归附完颜部,但是整个完颜部的威望并不能有效地团结或者有力量控制诸部。这种归附只是“临时性”的,当完颜部不再有足够的实力,或者其继承人在长老、旧部以及其他诸部君长之中不足够有威望的时候,原来建立起的统治关系就面临崩溃。所以,在景祖死后,本身就对(金)世祖不满的乌春更为轻蔑:“吾与汝父等辈旧人,汝为长能几日,干汝何事”。乌春作为投靠景祖接受其恩义的旧部,在世祖上位之后并不会持续性效忠于他,效忠链往往只停留在景祖个人之上。这样一来,虽然完颜部作为女真诸部之主,世袭太师(节度使)之位,但是统治内部仍旧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权力沿袭和更替机制,诸部的归顺和效忠的私人性强,往往停留在对个人威望的承认之上,并未升级到对具有尊卑上下的差序性政治关系的认同之上。

    乌春之乱之前,景祖就试图以国相之法来团结部众。他希望通过其个人与诸部的恩义以及威望来组建起核心政治集团,将对其个人的人身性效忠转化为对女真部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效忠。他积极邀请雅达为国相,希望将自己与雅达之间的个人恩情转化为对整个女真部的责任感,通过予以“国相”职务改变雅达一家及其部众加入完颜部的性质,即雅达最初虽然是基于景祖之请但是政治职责是共治部落。在这个意义上,雅达的雄才大略不需要通过比耀武力来显示,而是通过进入政治集团之中,与完颜部的君长共同治理和壮大部落来实现。除此之外,婚姻也是建立政治权力的重要伦理规范。乌春之乱发生之后,世祖最初希望招抚他,派使者前去表示欲以婚姻结其欢心。但是乌春不仅不愿意与世祖结为婚姻,还出言不逊:“狗彘之子同处,岂能生育。胡里改与女直岂可为亲”,然而“世祖待之如初,无以为端”。因为,除了考虑双方的军事力量对比之外,世祖并不希望只是通过酣战衅勇来统一诸部,所以其不愿应乌春之激而战,而更愿意通过和议联姻来树立表率,继而将国相之法、联姻等形式背后的差序性伦理观念渗入诸部之中,由此来重构政治观念和权力基础。按照乌春之言,在乌春这类现存部族势力和权力传统之中,结盟、战争抑或结姻等形式事实上相关于种之“贵贱”,因此乌春才会说难以忍受胡改里之部与微贱女真通婚一事。由此可以发现,无论乌春是否想用这样的话语来激怒完颜部主动开战,这种话语及其知识底色至少证明贵贱之分的观念流行于当时的部落之间。同时,这也暗示了部族之间的衅斗激战大约存在着更深层的观念动因,即部族世界的尊与卑、上与下往往建立在贵与贱之上。因此,世祖提出与乌春联姻并非只是政治策略上以结乌春之欢心,他可能怀有不同于贵贱之种的政治观念。结姻之法可以通过双方的伦理之亲避免由旧部不满带来的在权力继承中的斗争,通过姻亲身份将乌春等部纳入以完颜部为中心的伦理-政治秩序之中。这场联姻行为的背后或许正是在考虑如何转变部族世界原本争论贵贱-尊卑的观念及其权力体系。

    到了阿骨打时期,阿骨打实则以即位建号的君主身份,在原来勃堇之争上建立以荣誉为中心的“尊尊”之序。阿骨打在收国元年诏:“以弟吴乞买为谙班勃极烈,国相撒改为国论勃极烈。辞不失为阿买勃极烈,弟斜也为国论昊勃极烈”。勃堇(勃极烈)之法本身就是当时女真诸部所行的政治传统,为何阿骨打又要专门下令明确提出改封诸类勃极烈,建立“勃极烈制度”?

    女真诸部是通过勃堇个人建立起上下统属关系。最初分散在不同区域的各部,通过勃堇个人的归属来建立部落间的统属关系,勃堇同时也具有独立性,由勃堇来号令一部之内的部众。穆宗时期为了区别勃堇之间的尊卑上下,设置了“都勃堇”的称号,“金自穆宗号令诸部不得称都勃堇,于是诸部始列于统属”。“都勃堇”的设立改变了不同勃堇在政治秩序中的名分,从而使得勃堇之间具备较为明确的尊卑上下关系。在金正式建国以前“都勃堇”始终存在,完颜阿骨打就曾袭任此位。女真部权力逐渐集中的政治历程同时也是尊卑上下观念逐渐加深的过程,景祖时候已经“俨然有一国之势”。然而如上述所言,女真诸部之间虽然已经逐渐通过国相、联姻等规范略具尊卑差序的意识,但是由于诸部之间并没有成熟的君臣父子的政治观念,而是始终以耆老以及旧部的权力为主导。因此,政治文化中的尊卑上下观念终归“有名无实”,这种“有名无实”展现为已经有论资排辈等尊卑上下观念,但是尚未建立君臣之伦。在政治实践之中展现为,勃堇之争不再只流于衅勇之争或者贵种之争,而是争夺“都勃堇”的尊位和权力,即原来互相衅勇争胜的部族势力,朝着最尊贵“都勃堇”这一“职位”竞争性的靠拢,渐渐进入到具备差序关系的政治权力网络之中。在这种演化倾向之中,不仅政治权力的形式发展出个人性质权力、等级制、权力趋向集中并且突破血缘性的特点,而且伴随着形式的演变其内在观念也发生重大变化,勃堇之争已经明显地发展出对名分和尊位等伦理要素的争夺。金朝建国以前已经存续着一套以勃堇之争为特点的统一政治框架,只是支撑这一套秩序有效运行的关键依然是“都勃堇”的个人权威,即他在诸勃堇之中的威望、感情、恩义等,以及他个人武力和处理部族事务的能力。因此,阿骨打在建国之后仍旧面临着如何节制勃堇之争以及效忠的个人性问题,于是明确君臣之分和树立君臣之礼则成为其政治构想的主要考虑。

    金朝建立之后,阿骨打的身份已经从“都勃堇”变为“君主”。“勃极烈”制度正是依据其国君的身份,明确地将原来手下的勃堇通过授封“勃极烈”的方式确认下来,固定为围绕着君主的尊卑差序之列。不同“勃极烈”有不同身份涵义,如“都勃极烈,总治官名,犹汉云冢宰,谙班勃极烈,官之尊且贵者,国论勃极烈,尊礼优崇得自由者,胡鲁勃极烈,统领官之称……”这样一来原本的勃堇之争就进入到君主封授“勃极烈”这一体系之中。“勃极烈”之间有默认的高下之别,“诸勃极烈之上,则有国论、乙室、忽鲁、移赉、阿买、阿舍、昊、迭之号,以为升拜宗室功臣之序”。因此,阿骨打考虑筹建“金朝”的过程中,正是试图通过建立“勃极烈”制度将勃堇之争纳入正式的政治规范之中,以解决勃堇之争带来的政治问题。也就是说,“勃极烈”制度的运行不再主要依靠君主与诸勃堇之间的恩义等个人性关系,而是通过“国君”身份授予的荣誉,形成了匹配荣誉的身份机制,即“勃极烈”之号。

    首先,“勃极烈”制度的创设充分利用了女真好勇重誉的风俗,将既有勃堇之争改善为一种争夺荣誉的礼仪秩序。“勃极烈”更强调一种“荣誉性称号”,而不完全等同于军政职位。“勃极烈”看似总掌握着军政大权,但是根据当时的军事制度,其实通常只有在作战的时候他们才会被授予军事权力。“勃极烈”身份与军事长官看似通常隶属于同一个人,但是这两个职位本身是分离的。金朝有着独立的军事机构和制度,“勃极烈”身份并不“天然”掌兵,比如,都统、元帅府以及金朝中期完颜亮所设立枢密院才是真正的军事机构。在阿骨打时期,掌兵从征需要君主的“任命”,比如“命昊勃极烈昱为都统”、“忽鲁勃极烈杲为内外诸都统”,吴乞买准备伐宋的时候也是如此,“以谙班勃极烈杲兼领都元帅,移赉勃极烈宗翰兼左副元帅”。并且“勃极烈”在跟随阿骨打出征的过程之中,并非总能获得实质性利益或者增加军政权力,相反它们还可能需要动用自身的部族力量以及军事资源来助益阿骨打出征。因此,“勃极烈”称号更强调的是一种“荣誉性的身份”。“勃极烈”制度通过对功勋突出的勃堇进行封授,由功绩大小分配不同荣誉性的“勃极烈”位阶,如此一来尊卑荣誉的封授系于君主一身,并且荣誉价值的分配也集中于论功迁秩,由此将原来的好勇尚誉性情及其所激起的政治斗争纳入“勃极烈”之号的竞争之中。所以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它为诸勃堇提供了竞争性的荣誉激励机制,使其可以通过立功获得荣誉和名位,而不再以争雄、贵贱以及论资排辈来获取名分和地位。如此一来,完颜氏既能在尚勇好誉的勃堇之间建立稳定政治秩序,也能鼓励勃堇追求荣誉,从而维持以勃堇为主的政治集团的凝聚力。

    其次,“勃极烈”制度虽然不是正式的权力继承机制,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内权力继承以及在其过程之中激化性的政治斗争问题。在父子相继并不盛行的政治文化之中,通过“勃极烈”内部的排序和分工将尊卑关系和继任关系明确起来,保证权力继承及其更迭过程的政治稳定。金朝建国初期,阿骨打身边能用之人大多是其亲族的首领,其中包括其弟吴乞买、其叔父国相撒改等,以至于“勃极烈”集团看起来呈现出以血缘为中心的权力特征,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其关键还是在于论功迁秩。在具体封赐之中,比如“谙班勃极烈”一般默认作为贰国政的皇位继承人,金太宗吴乞买就曾任“谙班勃极烈”。撒改、完颜杲皆曾以国论改封为“国论忽鲁勃极烈”,“国论勃极烈”之后是“移赉勃极烈”,比如为了平衡宗翰与宗干之间的地位,将“国论勃极烈”宗干为“国论左勃极烈”,“移赉勃极烈”宗翰“国论右勃极烈”。金朝建国初期的政治核心就是“勃极烈”集团,由他们负责参议国政,领兵出战,即使是宗亲贵戚在此之前大多也只是能够在诸“勃极烈”领兵之时以副手参与。并且诸“勃极烈”称号不能世袭继承,宗翰最开始也是从“移赉勃极烈”当起,而不是继承其父撒改的“国论勃忽鲁极烈”之位。这也说明了“勃极烈”制度的总体原则并不能简单定位为血缘性,而是倾向于论功迁秩,其内部名分和地位的分配也并非主要依靠血缘关系,更多以功劳和能力。因此“勃极烈”的成员也在不断地变化、流动,而并非固定的,比如(金)太祖最开始是以吴乞买、撒改、辞不失、斜也等人为核心,后来加入了阿离合懑、蒲家奴等。太宗、熙宗时期主要以宗翰、宗磐、宗干等人为中心。这样一来就将原来部族内部耆老、旧部等勃堇之争就转化为围绕着君主而建的一种灵活的核心政治集团,其内部一则能够明确继承关系,另一则能够通过排序和分工之法形成合意与共识,从而维系核心政治集团的稳定。

    最后,创设“勃极烈”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集中君主权力,而且逐渐形塑了君、臣的政治身份和政治意识。原来勃堇分治各部,即使有都勃堇之位,其实质权力大多只限于一部之内。像撒改这样核心成员即使兼任着国相之位,但是其主要身份仍旧是部落之长,其权力和用政也倾向于其所在之部。因此,诸勃堇在“政治共同体”方面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意识尚未成熟。但是,阿骨打在建国之后,为表彰有军功建树的勃堇,授封其为“勃极烈”,一方面其用于嘉奖军功,建立荣誉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则是塑造金朝早期的中央议政辅政集团。事实上,直到金熙宗废除勃极烈制度之前“勃极烈”制度一直都是金朝前期的定制,而且熙宗废除“勃极烈”制度也只是以“相位易兵权”,并未意图取消宗翰等辅臣之职。因此“中央勃极烈”不仅是荣誉性的,更重要的是试图改变“勃堇”身份意识,使诸勃堇进入“中央勃极烈”之列,不再局限在一部之内,在身份认知上也不再以从征和化解部族仇怨为任,而是作为共同承担金朝“中外一统”重整纲纪的议政重臣。由此,“勃极烈”制度与勃堇之法有着重大的区别,因为成员的身份意识已经不是诸部长官,而是国君的辅政大臣,其政治目光和职能也转而集中于辽、宋等国之间的战事与和议等重大军政事务之上。

    四、修“亲亲-尊尊”之礼:从猛安谋克的正式化到形塑建国军功集团

    阿骨打除了通过创设勃极烈制度来形塑君臣意识,构建以君主为中心的“尊尊”秩序外,还通过猛安谋克的正式化和广泛推行,来深入一套以君主为中心区分亲疏远近的“亲亲-尊尊”之礼。在宁江州之役后,“初命诸路以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平高永昌之乱、攻占东京之后更改原本的辽朝之法,推行猛安谋克之法,即“除辽法,省税赋,置猛安谋克一如本朝之制”,攻占下汉地之后,也会在当地推行猛安谋克之法。

    猛安谋克制度与女真自然生产生活的类型及其组织形式相关。女真诸部耕地不足,所以多以苦耕苦战来获取生存资源,即“俗本骛劲,人多沉雄,兄弟子姓才皆良将,部落保伍技皆锐兵。加之地狭产薄,无事苦耕可给衣食,有事苦战可致俘获,劳其筋骨以能寒暑,征法调遣事同一家。”这种自然环境及其所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一方面塑造了女真人苦耕苦战的性格,另一方面使女真人保持着集体性和共同参与耕战等公共事务,以团结协作克服外在压力和冲击的风俗传统。

    这种风俗传统的保留使得他们往往在军事活动中更能实现上下通达,协作出征。据载:“金国凡用师征伐,上自大元帅,中自万户,下至百户,饮酒会食,略不间列,与父子兄弟等。所以上下情通,无闭塞之患。”并且在整个军事队伍之中,无论是主帅还是万户、百户都能共商国是、建言献策,战后论功行赏,即“国有大事,适野环坐,画灰而议,自卑者始,议毕,即漫灭之不闻人声。军将行,大会而饮,使人献策,主帅听而择焉,其合者,即为特将,任其事,暨师还战胜,又大会,问有功者。随功高下支赏,举以示众,薄则增之。”因此,正是因为早期女真可堪用的人力物力资源相较于契丹等其他部族更少,所以使得部族之中即使有尊卑上下以及君臣之别,但是内部仍旧更倾向于保留上下紧密协作和团结的风尚。其中不仅君臣上下更为相通,君主也更为慷慨宽容,“推财与人,分食解衣,无所吝惜。人或忤之,亦不念”。如此一来,君臣之间虽有尊卑,但又相互以义气相接,看似缺乏君臣之礼,但是能够有效团结有生力量。

    猛安谋克之法正是女真人相互协作和自然团结模式的集中体现。“金之初年,诸部之民无它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以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征兵,凡步骑之仗糗皆取备焉。”金朝建国之初所流行的农警合一的生活方式是以部落内部的生产互助关系为基础,它是通过聚居、劳作与同仇敌忾的御敌行为等自然生产生活形成了习俗性的共同体,而非负担国家徭役的户民单位。女真人聚居为大小不一的部落,勃堇作为一部之长,只是在出战时临时担任军事领袖,即猛安、谋克,“其部长曰孛堇,行兵则称曰猛安、谋克,从其多寡以为号,猛安者千夫长也,谋克者百夫长也。谋克之副曰蒲里衍,士卒之副从曰阿里喜。”并且整个作战队伍之中“军事长官(猛安、谋克)”不是通过“国家机构”授任的正式军衔或职务,而是“从其多寡”之号,千者为猛安,百者为谋克,这意味着猛安和谋克之间并没有正式的尊卑上下的等级之别。所以,猛安谋克之法原本并非对女真民族性身份和制度认同的结果,而是一种在女真自然生产生活上分化出的临时性军事组织,它主要基于自然习俗生活的团结和自卫。

    阿骨打尽量保存和发挥猛安谋克的组织特点和团结协作的优势,将分散性的大小部落凝聚为正式的国家力量。通过将原来就在部落之中有一定能力和权威性的猛安、谋克设立为具备上下级关系的常设职位,即“十谋克为猛安”,将原来这种农警合一的习俗性的组织形式纳入金朝正式的组织体系和军事行动中。由于猛安、谋克本身就是日常耕作和作战的带头人,因此常设的猛安谋克同样也负责带领其部众平时耕作,战时出征。这样一来不改其俗就能充分发挥其苦战苦耕的精神,也能利用其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自然团结和协作性,由此逐渐将分散的大小部落整合进国家组织和力量之中。因此整个整合过程并不只是对分散性力量的吸纳,同时也是转变猛安谋克及部众的政治身份,重塑政治关系和构建新政治集团的过程。

    一方面猛安谋克的“正式化”不是通过解散或者剥夺原来猛安、谋克的权力,而是通过转变其猛安、谋克临时军事长官的身份来实现的。这种转变最初是伴随着战争经验,出现在军事领域,即“至太祖即位之二年,既以二千五百破耶律谢十,始命以三百户为谋克,谋克十为猛安”。原来仅作为百夫长和千夫长的临时军事长官,通过确认为一种具有上下等级的正式军事编制,即通过三百户为一个谋克,十个谋克为一个猛安的编排方法,猛安、谋克不再是依据所领人员多寡的称号,而是具备上下等级关系的“职位”。由之,原来平时作为勃堇,战时担任临时军事长官的猛安、谋克就从各部逐渐分离,转变为了金朝的正式军事长官。与此同时也将原来的隶属各部的“部众”逐渐转变为担任军事义务的“户民”。这样一来猛安谋克之法逐渐转变为一种正式的军事等级定制。

    另一方面,除了转变猛安、谋克的身份之外,随着其身份的变化,上下逐渐分离,猛安谋克与部众之间的政治关系也不断地被重塑。猛安谋克的部众最初因为与勃堇之间长年累月的共同生活,上下通达团结,所以在耕战以及资源分配上通常集体性较强。但是,随着猛安谋克逐渐成为一种等级体系中“职位”,原来猛安谋克的部众逐渐分离为金朝的户民。这种上下分离的趋势也逐渐导致政治关系的演化,猛安、谋克逐渐专职于带领猛安谋克之民出征以及军事训练等活动,而维系与部众的共同生产生活的功能逐渐减退。比如一些安置性责任更多由朝廷承担,如“匹里水路完颜术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谋克贫乏之民,昔日尝给以官粮,置之渔猎之地。”与此同时,猛安谋克的部众逐渐变为户民之后,也开始面对更多更繁重的徭役和赋税之责,逐渐从原来自然的集体性和团结中脱离。在金朝猛安谋克制度的发展历史之中,猛安谋克的户民除了负担诸多苛捐杂役之外,还需要负担额外牛头税和军役,甚至在金朝后期这种军役演变为了户民沉重的负担。刘祁描述签军之时的惨淡:“金朝兵制最弊,每有征伐或边衅,动下令签军,州县骚动。其民家有数丁,好身手,或时尽拣取无遗,号泣怨嗟,阖家以为苦,驱此辈战,欲其克胜,难哉。”而之所以在金朝晚期出现这种现象,正是因为伴随着猛安谋克世袭化和官僚化,猛安谋克的长官与所在猛安谋克的户民之间的分离更加严重,猛安谋克苦耕苦战的自主性和自然团结逐渐消失,彻底变成了负担耕战的户民。原本在金朝建国初期,猛安谋克的长官和部众虽然有身份上的分离,但是基于其长官通常是原来部落之中的勃堇,所以上下之间还能并肩作战。并且当时处于战时论功行赏,无论是长官和户民都能从战争之中分配到荣誉或者资源,因此耕战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较高。因此,金朝在建国初期实际上通过猛安谋克的正式化将原来农警合一的猛安谋克的部众转化为兵农合一的户民,而原本猛安谋克之法中的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也逐渐演化为金朝建国军功集团的组织基础。

    随着阿骨打称帝建国以及在对辽作战中取得连续胜利,受降和归降的部落逐渐增多。阿骨打对受降和归降的部落通常以猛安谋克之法来管理,通过授予其部落首领猛安谋克之职来收编归降部落及其部众,即“继而诸部来降,率用猛安、谋克之名以授其首领而部伍其人”。然而因为猛安谋克已经逐渐转变为了一种正式的军事等级制,所以阿骨打所采用的授受关系自然也随之改变了部落首领的性质,原来部落首领转变为金朝的军事长官。随着部落首领被编入正式军事等级体系之中,原本负责带领部众从征的部落君长,现在已经转化为作为地方军政长官带领军户作战。虽然部落首领也会不服阿骨打的统治,并且由于其所率领的部众与之关系比较亲密和团结,其甚至可以率部叛逃。但是,从“政治身份”的演化情况来看,猛安谋克的改制逐渐开始塑造拥有“金朝军事长官”身份的新政治团体。于是,当金朝的战事再一次升级,其控制的版图进一步扩大,猛安谋克制度随之在新的群体中推行,也就逐渐形成了金朝建国之初的“军功集团”。比如,在攻下东京之后,设置辽东渤海的猛安谋克“除辽法,省税赋,置猛安谋克一如本朝之制”。在灭辽攻宋的过程之中,设置契丹猛安谋克和汉人猛安谋克。又如,创设“遥辇九营为九猛安”、奚六部曾建制为“奚人六猛安”,平定山西进入汉地“尝用辽人讹里野以北部百三十户为一谋克,汉人王六儿以诸州汉人六十五户为一谋克,王伯龙及高从祐等并领所部为一猛安。”猛安谋克制度推行范围的扩大不仅吸纳了不同的政治力量,而且在制度推行的过程中,尤其是君主授受的过程中,给定了新的君臣名分以及效忠关系,形塑了以金朝君主为中心的建国军功集团。正因如此,金朝建国之后猛安谋克不仅包括女真及其近部,还逐渐扩展更远的部落、州县,其中有汉军千户、汉军谋克等,这些汉人猛安谋克甚至后来一度成为金朝南下伐宋的重要力量。在这个意义上,猛安谋克之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组建金朝建国军功集团的重要形式。

    因此,猛安谋克制度并非一种以单一女真人为民族主体的制度形式,相反其展现为一种吸纳和整合不同地区和力量的制度形式。金朝的猛安谋克不区分种族身份,在猛安谋克内部更多以地域风俗为限,不同族群混同在一起。对猛安谋克的授予和对猛安谋克的编户行动始终随着金朝控制范围的扩大不断延伸与扩展。阿骨打在区分渤海、契丹和汉地差异的时候,始终视不同群伦生活情况而定,即在礼俗差异的不同地区实现对地方性权威领袖以及民众的政治身份的转变。所以,在推行猛安谋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某些地区的民俗情况不适应猛安谋克之法,对于金朝来说也可以放弃猛安谋克的设置。因为对金朝来说更重要的在于将原本接受辽、宋之国统治中的地方性力量收束到金朝之内,即将辽、金等国地方长官转化成为金朝军政长官,其区域的部下和民众转化为耕战力量的户民。如《金史》载:“至天会二年,平州既平,宗望恐风俗糅杂,民情弗便,乃罢是制。诸部降人但置长吏,以下从汉官之号。”所以,只要能实现有益于金朝组织起地方性力量这一目的,任用何种官职和名号皆可以依风俗而重新商榷。

    面对女真、契丹以及汉地等各不相同的国俗,金朝初建之时通过创设猛安谋克制度使得各不相同的地方势力进入同一军功体系,从而塑造和凝聚金朝自身的新政治集团,即建国军功集团,他们最终发展成为金朝历史之中的军功贵族。作为对金朝政治发展极为重要的团体,它从整体上看是以君主授受的军功体系为运转机制。就其内部原则而言,通过君主不断的授封行动,逐渐形成了以君主为中心区分亲疏远近的“亲亲-尊尊”的政治秩序。金朝建国之初,围绕阿骨打的建国行动所面对的问题不只是军事行动,更是面对伦理-政治模式各不相同的政治群体,对于这些群体而言“军功”只是进入阿骨打集团的门槛,而对于阿骨打来说如何有效地根据自己的建国方略(礼仪大国)来分配不同群体的价值和地位?随着阿骨打建国军功集团的扩大,其内部机制也倾向于运用“亲亲”伦理关系来定位和凝聚不同政治集团,即以区别亲疏远近的方式维系与不同集团之间的关系,使得君臣之间的授封“恩义”能够拓展为尊卑有序的政治规范。如此一来,不同地方性集团与阿骨打(金朝)之间也形成不同的政治关系。按照与君主之间亲疏远近(而非以民族性为区分),其可以分为最亲近和信任的女真集团、有历史亲缘和姻亲关系的渤海集团、地缘和政治联系更紧密的契丹集团,以及相对绝域异俗的汉人集团。因此,金初建国所设置的猛安谋克制度并非由单一女真族群及其族群认同凝聚而成的政治制度形式,而是一个不断深化的以君主为中心的“亲亲-尊尊”之礼的政治制度形式。

    五、结语

    伴随着唐王朝这一政治和文化中心的衰落,才开放了耶律阿保机、完颜阿骨打这类边地雄长逐渐崛起并且即位建号的机会。这一政治现象显示了在经历了唐朝几百年不断经略之后,那些曾经看似疏远于中心、混杂着不同风俗的边疆,不仅已经能够建立更为成熟的政权形式,而且逐渐将王朝发展为正统的竞争者。金朝与曾作为中心的唐朝,以及后来作为礼仪大国的辽朝和宋朝处于共同的礼序之中。完颜阿骨打对“礼仪大国”的追求正源于“天子-四夷”之礼这一政治文化的弥散以及政治自觉的形成,因此金朝的建国方略实际上有着更深的政治和文化意蕴。即,在对外战略中追求礼仪大国的地位,通过强调伦理身份和责任来争夺礼仪名分,试图进一步构筑礼仪秩序及其意义,在对内筹划之中不断改善风俗传统,通过创设勃极烈制度来明确君臣名分和树立君臣之礼,通过改造猛安谋克之法来筹建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建国军功集团。

    转自《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2026年第2期

  • 谢辉:意大利罗马卡萨纳特图书馆及其中国记忆

    卡萨纳特图书馆位于意大利罗马城中心著名的科尔索大道附近的圣依纳爵街。该馆1701年建成并开放,现为意大利文化部管辖的国家公共图书馆之一。与毗邻的圣依纳爵堂、万神殿、许愿池等热门景点相比,显得颇为低调,其入口仅为可容一人通行之一扇小门,如非走到近处,很难发现。但卡萨纳特图书馆实际上拥有众多藏品,尤以藏有数量众多与中国相关的典籍而备受关注。

    卡萨纳特图书馆的得名,源于意大利学者、枢机主教吉罗拉莫·卡萨纳特。1698年,他将所收藏的书籍捐赠给多明我会,用于创立一所公共图书馆,并预留资金用于馆藏扩充与场馆修缮。为表示纪念,图书馆于1708年邀请著名雕塑家小皮埃尔·勒·格罗斯为卡萨纳特专门雕刻了雕像,至今尚保存在馆中。18世纪以来,图书馆在原有馆藏的基础上,陆续通过购买与捐赠等渠道获得了许多珍贵的藏品,逐渐成为国际知名的图书馆。在19世纪后期被意大利政府接管后,卡萨纳特图书馆仍延续着服务公共文化的初心。

    相较于罗马诸多主打华丽外观的古迹,卡萨纳特图书馆外观朴素低调,内里包罗万象。整座建筑延续典雅的巴洛克极简风格,没有繁复浮夸的装饰,却藏有一座长达60余米的宏伟主阅览厅,古朴穹顶、精致雕饰与典籍相映成趣,厅中的巨型古地球仪更是标志性景观,寓意贯通全球的知识视野。300余年来,积累了40万册珍贵馆藏,其中既藏有欧洲古抄本、早期活字摇篮本,也留存着独一无二的中西文化交流的史料。

    在卡萨纳特图书馆的诸多藏品中,有一批与中国关系极为密切的文献,其中多数同清廷与罗马教廷之间的“中国礼仪之争”有关。

    明末清初,中西交流进入繁盛期,罗马教廷与清王朝围绕天主教徒祭天、祭孔、祭祖的礼仪问题产生激烈分歧。这场纷争看似是宗教礼仪之争,实则是西方宗教教义与中国千年礼制、儒家文化的深度博弈。为调和争端,教皇先后派遣特使多罗、嘉乐远赴清廷斡旋。两次出使路途遥远、局势复杂,特使团队全程记录朝堂交涉、朝野见闻、传教士派系纷争等细节,留下海量书信、奏报、会议纪要与调研文稿。这批档案多出自亲历者之手,大量内容从未刊行传世,历经层层辗转,于十八世纪三四十年代陆续入藏该馆,由当时的图书馆馆长詹·多梅尼科·阿尼亚尼加以编排整理,成为还原这段百年文化纷争的独家珍稀史料。

    在众多档案中,一份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的奏折抄件记录一段清宫往事。奏折作者是意大利传教士德里格,他凭借精湛的音律技艺远赴中国传教,因精通乐理深得康熙赏识,常年供职清宫,是深受信赖的西洋近臣。彼时在华传教士派系林立、理念对立,德里格坚守教廷立场,与主流耶稣会士理念相悖,加之礼仪之争的立场分歧,触怒康熙。他一朝沦为阶下囚,深陷牢狱数年,直至雍正登基大赦才得以重获自由。这份奏折是他下狱之际的陈情自述,字字恳切,详细梳理了在华传教士内部的派系矛盾与自身境遇,为厘清礼仪之争的内部纠葛、还原清代中西外交细节提供了关键佐证。该文稿全球仅存两件,罗马方济各会总会档案馆还藏有一件,其稀缺性与史料价值无可替代。

    如果说外文档案满是外交纷争的时代硝烟,馆内珍藏的清代中文古籍,则记录了外国人的跨洋求索。这批40余部中文典籍,全部源自法国人计有纲的毕生心血。计有纲曾长期旅居中国,深耕汉语文字、儒家礼制与民俗。1733年,他结束在华生涯返回欧洲,携带中文典籍与自编研究手稿奔赴罗马。

    在旅居罗马的8年间,这批古籍是计有纲钻研汉学的重要依托。他逐字批注、反复研读,深究儒家义理、汉字音韵,耗时数年编纂中西双语词典。1741年,计有纲在罗马离世,临终前将毕生珍藏的古籍、未竟手稿与全部中国研究资料,悉数赠予挚友多明我会会长布雷蒙。布雷蒙感念其研究用心,将这批珍贵藏品无偿捐赠给卡萨纳特图书馆。如今翻阅《广舆记》《字汇》等典籍,书页间仍留存着“计有纲燦翁”墨笔题字。

    从品种上来看,卡萨纳特图书馆所藏的中文古籍,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四书五经与《孔子家语》等儒家典籍,二是《字汇》等常见的字书,三是《天下路程》等地理类文献。此外还有《雍正二年时宪历》等一些较为杂乱的品种。版本也多为清代刻本,虽大都称不上珍贵和稀见。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此批文献正反映出清代来华外国人从实用角度出发,收集中文典籍的情况。四书五经作为中国文化的重要内容,为当时外国人必读之书。字书可供其学习汉字,在阅读与写作时随时查阅。甚至像《拍案惊奇》这样的通俗小说,也是他们学习中文的重要途径,类似的《好逑传》《玉娇梨》等,都是当时在华外国人常读之书。可见,这些典籍在揭示外国人了解中国文化的路径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

    馆藏数部珍本,更是中西文化交融、西学东渐的珍贵证明。其中明万历刻本《天主实义》,是利玛窦融合中西思想、传播西学的经典著作,也是目前该书现存最早的版本,全球存世寥寥。书后附十余页拉丁文手写批注,西方学者以本土视角梳理解读全书思想,双向文字对照。另一部1607年初刻本《浑盖通宪图说》,是明代学者李之藻编译自欧洲星盘经典的科技专著,也是国内首部系统介绍星盘制作与使用的典籍,未经后世删改的原始样貌,完整留存了明末中西科技互通的开拓印记,传世极罕。馆藏的明末《石渠阁精订天涯不问》巾箱本,则填补了明代民间商贸与出版史的研究空白。这本仅13×9厘米的巴掌大小袖珍读物,专为明代远行商人、旅人编撰,详细记录全国水陆交通脉络,小巧开本便于旅人随身携带,尽显古人实用智慧。该书全球存世极少,仅中国台湾省藏有全本、法国藏有零星残卷。结合英法馆藏同款袖珍典籍可证,明末石渠阁曾批量刊印便民小开本书籍,这一小众出版特色,为研究明代市井生活与民间出版业态提供了全新线索。

    转自《 学习时报 》( 2026年07月27日)

  • 陶哲轩:做数学一定要是天才吗?

    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一个大写的:NO!

    为了达成对数学有良好的、有意义的贡献的目的,人们必须要刻苦努力;学好自己的领域,掌握一些其他领域的知识和工具;多问问题;多与其他数学工作者交流;要对数学有个宏观的把握。当然,一定水平的才智、耐心以及心智上的成熟是必须的。

    但是,数学工作者绝不需要什么神奇的“天才”基因,什么天生的洞察能力;不需要什么超自然的能力使自己总有灵感去出人意料地解决难题。

    大众对数学家的形象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这些人似乎都是离群索居(甚至有一点疯癫)的天才。他们不去关注其他同行的工作,不按常规的方式思考。他们总是能够获得无法解释的灵感(或者经过痛苦的挣扎之后突然获得),然后在所有专家都一筹莫展的时候,在某个重大的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样浪漫的形象真够吸引人的,可是至少在现代数学学科中,这样的人或事基本没有出现过。

    在数学中,我们的确有很多惊人的结论、深刻的定理,但那都是经过几年、几十年甚至几个世纪的积累,在很多优秀或者伟大的数学家的努力之下一点一点得到的。每次从一个层次到另一个层次的理解加深的确都很不平凡,有些甚至是非常的出人意料。尽管如此,这些成就也无一例外的建立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之上,绝不是全新的。(例如,Wiles解决费马最后定理的工作或者Perelman解决庞加莱猜想的工作。)

    今天的数学就是这样:一些直觉、浩繁的文献,再加上一点点运气,在大量连续不断的刻苦工作中慢慢的积累、缓缓的进展。

    事实上,我甚至觉得现实中的情况比前述浪漫的假说更令我满足,尽管我当年做学生的时候,也曾经以为数学的发展主要是靠少数的天才和一些神秘的灵感。其实,这种“天才的神话”是有其缺陷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定期的产生灵感,甚至都不能保证每次产生的这些个灵感的正确性(如果有人宣称能够做到这些,我建议要持怀疑态度)。

    相信灵感还会产生一些问题:一些人会过度地把自己投入到大问题中;人们本应对自己的工作和所用的工具抱有合理的怀疑,但上述态度却使一些人的这种怀疑能力渐渐丧失;还有一些人在数学上极端不自信;还有很多很多的问题……

    当然了,如果我们不使用“天才”这样极端的词汇,我们会发现在很多时候,一些数学家比其他人会反应更快一些,会更有经验,会更有效率,会更仔细,甚至更有创造性。但是,并不是这些所谓的“最好”的数学家才应该做数学。这其实是一种关于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的很普遍的错误观念。

    有意义的数学科研的领域极其广大,决不是一些所谓的“最好”的数学家能够完成的任务,而且有时候你所拥有的一些想法和工具会弥补一些优秀数学家的错误,而这些优秀的数学家们也会在某些数学研究过程中暴露出弱点。只要你受过教育、拥有热情,再加上些许才智,一定会有数学的某个方面在等着你做出重要的、奠基性的工作。这些也许不是数学里最光彩照人的地方,但却是最健康的部分。往往一些现在看来枯燥无用的领域,在将来会比一些看上去很漂亮的方向更加有意义。而且,应该先在一个领域中做一些不那么光彩照人的工作,直到有机会和能力之时,再去解决那些重大的问题。看看那些伟大的数学家们早期的论文,你就会明白我的意思了。

    有的时候,大量的灵感和才智反而对长期的数学发展有害,试想如果在早期,问题解决的太容易,一个人可能就不会刻苦努力,不会问一些“傻”的问题,不会尝试去扩展自己的领域,这样迟早造成灵感的枯竭。而且,如果一个人习惯了不大费时费力的小聪明,他就不能拥有解决真正困难的大问题所需要的耐心和坚韧的性格。聪明才智自然重要,但是如何发展和培养显然更加重要。

    要记住,专业做数学不是一项运动比赛。做数学的目的不是得多少分数,获多少个奖项。做数学其实是为了理解数学,为自己,也为学生和同事,最终要为她的发展和应用做出贡献。为了这个任务,她真的需要所有人的共同拼搏!

  • 张文智:《周易》的占筮理论及其旨归[节]

    一、占筮是《周易》的有机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象、数、理、占是《周易》的四个有机组成部分,四者之中去掉一个便不可称为完整的《周易》。往往被人们忽视和贬低的占筮功能更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理解《周易》阴阳变化的一个重要法门。至秦始皇“焚书坑儒”,《周易》正是藉由其卜筮功能而逃过了这把秦火:“及秦禁学,《易》为筮卜之书,独不禁”(《汉书·儒林传》);“及秦燔书,而《易》为筮卜之事,传者不绝”(《汉书·艺文志》);朱熹则直接称《周易》本来就是一部卜筮之书。《郭店楚简·语丛》有这样一段话:“诗,所以会古今之诗者也;[书,□□□□]者也。礼,交之行述也。乐,或生或教者也。易,所以会天道、人道者也。春秋,以会古今之事者也。”说明在战国中期之前已有“六经”教人之说,“而且对每一经的主旨都有所说明”,并直接指明《周易》会通天人之特点。至汉武帝听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之后,《周易》便逐步被尊为“群经之首”“大道之原”了。此后,《周易》在中国经学发展史中的独尊地位便一直没有动摇过,而其占筮功能受重视的程度亦随着象数易学的兴衰而兴衰。

    帛书《周易》《要》篇称孔子“老而好《易》,居则在席,行则在橐”,孔子的高足子贡对此深有疑惑:“夫子它日教此弟子曰:‘德行亡者,神灵之趋;智谋远者,卜筮之蔡。’赐以此为然矣。以此言取之,赐缗行之为也。夫子何以老而好之乎?”可见,子贡亦把《周易》作为一部筮书来看待,继而向孔子发问:“夫子亦信亓筮乎?”孔子回答说:“吾:百占而七十当,唯周梁山之占也,亦必从亓多者而:已矣。”“《易》,我后亓祝卜矣,我观亓德义耳!从孔子的回答可以看出,孔子在强调德义优先的同时,亦未否定《周易》确实具有占筮功能。特别是《系辞传》有言:“《易》有圣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辞,以动者尚其变,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占。”在此卜筮已被列为圣人之道中的一种。因此,占筮已成为《周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离开了占筮,《周易》就不是一个完璧了。

    《周易》之所以具有占筮预测功能,是因为《周易》的整个六十四卦系统是对天地间万事万物生成、变化、发展的一种模拟,而这一发生、发展变化过程首先表现在《周易》六十四卦卦序之中。除此之外,“取类比象”说亦是《周易》进行占测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周易》之占筮基于其宇宙生成论及“取类比象”说

    今本《周易》六十四卦卦序被称为文王卦序,反映了宇宙演化之顺序:先天太极—天地乾坤—后天水火—六子生化—既济未济。借助先天八卦图及后天八卦图,这一演化顺序便可一目了然。先天八卦图以代表天地的乾[☰]坤[☷]为主,以象征水火日月的坎[☵]离[☲]为辅。天地形成之前则为先天太极(〇),“太极形始于〇,乃变为 ☯”;后天八卦图则以象征水火日月的坎[☵]离[☲]两卦为主干,以分别象征日月之门的震[☳]兑[☱]两卦为辅翼。先天八卦图反映了阴阳之间的对待、消息及相互涵射之关系,而后天八卦图则反映了后天世界阴阳变化的终始过程及卦象形态。天地形成之后,离[☲]日代乾[☰]、坎[☵]月代坤[☷]而发挥作用,后天世界随坎[☵]离[☲]水火的分合而生化。后天生于先天,而后天世界形成之后,先天太极(〇)及阴阳对待、互相涵射的关系则寓于后天形态之中。反映文王后天六十四卦卦序的《周易》上经首先从象征天地的乾[䷀]坤[䷁]两卦即先天八卦图中的处于上下方位的乾[☰]坤[☷]开始,以处于左右正位象征日月出处的离[☲]坎[☵]两卦结束,而下经则从先天图中处于隅位的兑[☱]艮[☶]两卦所组成的咸卦[䷞]及震[☳]巽[☴]两卦所组成的恒卦[䷟]开始,以处于正位的象征水火的坎[☵]离[☲]两卦相分合所形成的既济[䷾]未济[䷿]两卦为终结。故上经统于乾[☰]坤[☷]坎[☵]离[☲],下经统于震[☳]艮[☶]巽[☴]兑[☱]。“乾坤坎离如四柱,震巽艮兑如四隅,以共成一室,而人物在其中。上经仅及四柱,有方而未圆,下经始述明四隅,极规复有矩”;全易始于乾坤,终于既、未济,而坎离为上经之末,泰否为上经之中枢,至下经则以艮兑震巽错综成用。下经自咸恒始,咸恒交错而成之损益为下经之枢机,而艮、兑、震、巽四卦,分列其后,“如队伍之有统率,步伐之有来往,升降尽其途,往返尽其道,分合尽其用,消息尽其度,各不相扰,而自能旁通,互成其志,而独握其纽”。故《周易》六十四卦是对天、地、人、物之生成变化规律及趋向之模拟。

    由于未济代表着未有终结,从而象征着《周易》是一个生生不息、开放的生化系统。六十四卦中的每一卦又自成一个小小的循环系统,每组相邻的两卦形成一个小的循环系统,即孔颖达所说的“两两相耦,非覆即变”之规律。而相连续的几卦又形成一个较大的循环系统,上经的三十卦及下经的三十四卦形成两个更大的循环系统,六十四卦从整体上又形成一个巨大的循环系统,故“乾坤至既未济为一大循环,终而复始。其中各卦,自为终始,自成循环。……六十四卦虽为一大环,其间或两卦,或四卦,或八卦,复为一小环,以象日月岁时之气,即以象天地宇宙之数也。近之小之,则一身可测;远之大之,则万纪未尽。故六十四卦,足以穷天下之事物,尽天下之变化,无不知之于近易而卜之于将来也”。

    全易始于乾坤,而乾坤之上则为与两仪(☯)相对应之“乾元”“坤元”,再向上推溯则为先天太极(〇),故文王六十四卦卦序体现的是由先天太极至两仪(乾坤二元),再由乾坤交合产生万事万物,即由先天八卦至后天八卦及六十四卦的生化过程及规律,是一“后天事物气数演化模型”。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周易》64卦的卦爻辞皆从卦爻象而来:“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刚柔相推而生变化。”(《周易·系辞传》)“象”是圣人对复杂的万事万物所进行的归纳:“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周易·系辞传》)而圣人作八卦的目的是“通神明之德,类万物之情”。这就是“取类比象”说。各爻爻辞则是来自“圣人有以见天下之动,而观其会通,以行其典礼,系辞焉以断其吉凶,是故谓之爻”(《周易·系辞传》)。因此,通过一定步骤筮得的卦爻之象及卦爻之辞,就可以让人们明了自己所在的处境,并因之进一步了解如何应对未来,趋吉避凶乃至上合天道。

    《系辞传》介绍了一种如何起卦的操作步骤,这种筮法被人们称作“大衍筮法”。而《周易》阴阳往复的天道展现模式,还启发了后世各种卜筮方法的形成与发展,特别是可追溯至西汉著名象数易学家京房(前77—前37)乃至战国时期的“纳甲筮法”,对后世的象数易学与数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让大家了解一下《周易》的占筮原理,本文在此对这两种影响较大的筮法进行一下简要的介绍。

    三、“大衍筮法”中的宇宙生化观念

    《周易·系辞传》中有这样一段话:
    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当期之日。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是故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显道神德行,是故可与酬酢,可与佑神矣。

    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大衍筮法”所介绍的揲蓍步骤。“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指在进行占筮演算时所用的蓍草数共是五十根,而实际运算则用四十九根。对这里所说的“五十”“四十九”之理解,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如京房认为,“五十者,谓十日、十二辰、二十八宿也,凡五十。其一不用者,天之生气,将欲以虚来实,故用四十九焉”。《易纬·乾凿度》持同样的观点,意为:

    50=10(日)+12(辰)+28(宿)

    马融(79—166)则认为:“易有太极,谓北辰也。太极生两仪,两仪生日月,日月生四时,四时生五行,五行生十二月,十二月生二十四气,北辰居位不动,其余四十九运转而用也。”279即50=1(太极)+2(两仪)+2(日月)+4(四时)+5(五行)+12(月)+24(二十四节气)。《周易正义》还列举了荀爽、郑玄、王弼、姚信等人的说法。笔者认为,以上这些说法都较为牵强,只有朱熹的说法较为合理:
    大衍之数五十,盖以河图中宫,天五乘地十而得之。至用以筮,则又止用四十有九,盖皆出于理势之自然,而非人之知力所能损益也。

    这里所提到的“河图”即后世所说的“河图”(见前),且与《系辞传》“大衍章”之前的一段话有渊源关系。这段文字为: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又次言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

    这段话正可以用后世所说的“河图”形象地表现出来。尽管有学者怀疑此图为宋代人所创,但《汉书·律历志》《易纬·乾凿度》、郑玄(127—220)、虞翻(164—233)等皆有类似说法,可见此图式必渊源甚早,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周初《周易》成书时已有类似图式之存在。

    这是一个五行相生图且将数字与五行相配。在这一图式中,五与十居于中央而统御四方,所以在后天世界居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木、火、金、水皆依于土而存在。“五、十为图书之中数,犹易之太极也。……数虽自一至九,而其宗则五与十。五十分列,则乾坤定位,五十合用,则大衍成形。故曰五曰十,或五或十,或五十,皆数之本体,其他则用也。”这应该是“大衍之数五十”中“五十”之由来。

    “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指的是,把用于演算的四十九根蓍草,在手中任意分为两份,以左手中的一份象征天,右手中的那份象征地,这就是“以象两”。然后,从右手蓍草中任取一根,置于左手小指与无名指间,用以象征“人”。这样,天地人三才就都具备了。这就是“挂一以象三”的意思。完成这套程序之后,再以四根蓍草为一组,先用右手一组一组地分数左手的蓍草;然后再以同样的方式,以左手分数右手的蓍草。这就是所谓“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分数完左右两手的蓍草以后,每只手中的蓍草必有余数,或余一根,或二、三根,或余四根。将左手余下的蓍草置于左手无名指与中指之间,将右手余下的蓍草置于左手中指与食指之间。以这些余数象征积余日而成闰月,即所谓“归奇于扐以象闰”。前后两次闰月相去大约三十二个月,在五岁之中,故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

    至此就算是完成了以蓍草进行演卦的第一道程序,古人称之为“一变”。尔后,再将两手的蓍草合在一起,再分成两份,与第一次分时一样,将右手的蓍草取一根置于左手小指缝间,再用右手四四一组分左手的蓍草,将左手余下的蓍草置于左手无名指与中指之间;再用左手以同样的方式分右手的蓍草,将余下的蓍草置于左手中指与食指之间。至此就完成了第二变。然后,再以同样的方式完成第三变。三变之后,剩下的蓍草或为三十六根,或为三十二根,或为二十八根,或为二十四根,再以四除之(取四象之意),就可以定出一爻:

    36÷4=9(此为老阳之数,以“⚊”表示)

    32÷4=8(此为少阴之数,以“⚋”表示)

    28÷4=7(此为少阳之数,以“⚊”表示)

    24÷4=6(此为老阴之数,以“⚋”表示)

    虽然老阳与少阳皆以“⚊”表示,但在变卦中,老阳卦画由阳“⚊”变阴“⚋”,少阳则保持不变;同样,虽然老阴与少阴皆以“⚋”表示,但在变卦中,老阴卦画由“⚋”变阳“⚊”,少阴则保持不变。《周易》以变为占,故以老阳数“九”作为卦中阳爻之标志,以老阴数“六”作为卦中阴爻之标志。

    这样,一根蓍草为一策,则乾卦六爻的策数当为:36×6=216(策);坤卦六爻的策数当为:24×6=144。二者之和为216+144=360,正好与一年360天的天数相当,故曰“当期之日”。《周易》上经与下经合起来共有384爻,阴爻与阳爻数各为192。这样,六十四卦的总策数则为(36×192)+(24×192)=6912+4608=11520,相当于万物之数。

    由于一爻需要三变而成,一卦六爻则需要总共18变才能完成,所以称“十有八卦而成卦”。而经过九变则可获得一个八经卦,通过引伸推衍,每个八经卦可以象征无穷无尽的事物,这样天下所有的情势都可以通过所得的卦象表现出来。这就是“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之意。

    可以看出,“大衍筮法”的这一揲蓍过程,象征着宇宙演化的过程,同时与天道人事亦密切相关。通过这一过程所得到的卦,可以寓示人们当下所面临的情势,并告诉人们据此以上合天道的行动准则。

    四、“纳甲筮法”中的时空一体观

    京房是西汉象数易学开宗立派式的人物,“纳甲”说与“八宫”说是京房易学的核心内容。后世流行的“纳甲筮法”即是根据京房的“纳甲”说与“八宫”说进行占测的。

    所谓“纳甲”,即是以十个天干纳入八卦之中。由于“甲”为十干之首,故以甲代表十天干,简称“纳甲”。广义的纳甲亦包含纳支。京房纳甲(包括纳支)说是根据阳卦纳阳干支、阴卦纳阴干支的原则纳入卦体的。由于“纳甲筮法”在实际应用中用的是地支,所以我们在此主要分析一下京氏纳支说的相关规律。从下面的分析可以发现,京氏纳支说有很强的规律性。行占测的。

    分析京氏易学纳支说的规律性还必须与先天八卦图、后天八卦图及十二消息卦卦气图相配合来看,这样就更有直观性。从先天八卦图可以看出,乾[☰]坤[☷]父母生六子——震[☳](长子)巽[☴](长女)、坎[☵](中男)离[☲](中女)、艮[☶](少子)兑[☱](少女)。而后天八卦则是阴阳交合之后,从“帝出乎震”到“成言乎艮”的五行之间的循环变化。在这一变化中,阴阳二气亦随卦象的变化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后天八卦中,八卦与五行的配应关系为:震[☳]巽[☴]属木对应东方,离[☲]属火对应南方,坤[☷]艮[☶]属土对应中央,兑[☱]乾[☰]属金对应西方,因此,这是一个精妙的时空一体暨宇宙生成图。“十二消息卦卦气图”主要展现的是十二地支与十二辟卦及方位之间的配应关系,其中亦包括五行属性:北方亥子水,东方寅卯木,南方巳午火,西方申酉金,辰戌丑未土则分布于四方及四季月。这也是一个精妙的时空一体暨宇宙生成图,代表了阴阳二气在一年十二个月中的消息盈虚及循环往复。

    有了这三个图式,我们就很容易发现京氏纳支的规律了。

    纵观上图我们可以发现,乾卦纳支从初爻至上爻的纳支分别为:子、寅、辰、午、申、戌。据十二消息卦卦气图可知,乾卦[䷀]纳支从第一个阳支子水开始,并依次顺数向上纳入卦体。与乾卦相对应的坤卦[䷁],本来应该从与子水相对应的午火开始,而由于阴卦纳阴支,故后退一位而从未土开始,且坤卦本身就位于西南未位。坤卦的纳支依次为:未、巳、卯、丑、亥、酉,逆数而上,分别纳入坤卦六爻之中。乾坤两卦的纳支体现了“天道左旋,地道右旋”的阴阳二气之运行原则。其余六子卦的纳支亦是如此。震[䷲]为长子,其纳支也是从第一个阳支子水开始,与乾卦的纳支相同,只是乾卦属金,而震卦属木。这或许与中国传统的“长子继承制”有关。巽[䷸]为长女,其纳支从第一个阴支丑土开始,依次为:丑、亥、酉、未、巳、卯,逆数而上,依次纳入巽卦六爻。坎[䷜]为中男,其纳支则从第二个阳支寅木开始,依次为:寅、辰、午、申、戌、子,顺数而上而纳入坎卦六爻。离[䷝]为中女,其纳支则从第二个阴支卯木开始,依次为:卯、丑、亥、酉、未、巳,逆数而上纳入离卦卦体。艮[䷳]为少男,其纳支从第三个阳支辰土开始,依次为:辰、午、申、戌、子、寅,顺数而纳入艮卦六爻。兑[䷹]为少女,其纳支从第三个阴支巳火开始,依次为:巳、卯、丑、亥、酉、未,逆数而纳入兑卦六爻。

    由此可以看出,京氏的纳支法有很强的规律性,有其内在的编排机制。地支纳入卦体以后,再看某卦属于哪个宫(八纯卦各领一宫,每一宫八个卦,且这八个卦的五行属性与该宫卦的五行属性相同),然后再根据一定的规律定出“世”“应”及“六亲”,这样就可以根据所问的事情进行占断了。篇幅所限,这些内容就不在此进行详细介绍了。

    总之,“纳甲筮法”的编排结构有很强的规律性,其背后隐含的是一幅时空一体、阴阳交变图式,体现的是一种宇宙生成模式及京氏易学之天道观。

    五、寓教于筮、正定性命乃圣人作《易》之旨归

    尽管在《周易》成书之前已有龟卜之法及史料所记载的《连山》《归藏》等筮书存在,还有《日书》等与占筮相关之术,但在《周易》流传开来之后,因为《周易》有“本为卜筮之书”之性质,各种各样的占筮之术便与《周易》结下了不解之缘,如阜阳汉简《周易》即是用《周易》作为引子,而对具体的婚丧嫁娶等事物进行占测,而据睡虎地秦简《日书》可知,《日书》所说的择日术与源于京房的“纳甲筮法”中的干支方位理念又有内在联系。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周易》的阴阳推化理念促成了各种占筮术的形成;另一方面,各种各样占测之术如遁甲术、六壬术、命理术等又充分扩大了《易》之用,是对《易》之阴阳说与易象说的进一步拓展。如今,这些数术已成为流行的占测术。

    而这些占测之术在扩大《易》之用的同时,亦带来了不少问题,甚至是十分严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这些占测之术多有命定论的倾向,认为人的命数可以推定且不可改变,因而不能向人们提出改变命运之方法。更严重的问题是,当今社会上流行的许多占测之术皆与《周易》挂起钩来,以增加其神秘性,如在广告上或地摊上,人们经常会看到“《周易》预测”“《周易》起名”“《周易》神相”“《周易》命相”等,不一而足。而其中的许多从业人员根本就没读过《周易》这部书,他们只是为了谋一己之利,而不是传播《周易》所蕴含的真精神与人生智慧;甚至有的人故弄玄虚,预言对方某年月日会有血光之灾或其他灾难,然后再向对方索要高价来兜售其所谓的“解灾秘方”。这些人的行为都为《周易》抹了不少黑,给真正的《周易》大道之传播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以至于许多人认为《周易》只不过是一种骗人的把戏。总而言之,这些人的行为已远远偏离了《周易》大道,严重脱离了《周易》的本旨。

    《周易》虽然是筮书的一种,但它与一般的筮书又有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它寓教于筮、正定性命之特征。“《易》之致用,非为卜筮也。若为卜筮,则巫祝在,夫子不以之首六经也。夫子以《易》为六经之首者,以其用能明天人之道,类万物之情,定日月之行,奠山河之度,可以致治平之业,可以正性命之功,可以达鬼神之情,可以敷教化之德,故其用在此,而不为卜筮也。然卜筮亦《易》所固有。”也就是说,孔子当时之所以把《周易》定为六经之首,就是因为《周易》能够帮助人们“明天人之道”“正性命之功”。当然,占筮的形式可以令人们产生敬畏之心,让人们相信神明之存在。“惟其敬畏,而后能定其心志”,故占筮有助于人们“诚意”“正心”,并最终向外推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是其占筮功能所具有的教化意义。

    根据《周易》本身的架构及生成理念可知,万事万物都有其一定的命数,但《周易》是为人而设,强调的是以人合天,强调的是如何通过人的努力来改善自己的命运,甚至超越后天气数的限制而达至先天太极之境(〇)。“因数成于气,唯德能养气以移数”。《大象传》所说的各种德行——如“君子以厚德载物”(《坤·象》),“君子以果行育德”(《蒙·象》),“君子以懿文德”(《小畜·象》,“君子以自昭明德”(《晋·象》),等等,皆是《大学》所说的“明明德”之行为,皆是为了告诫人们要通过“明德”来养气,通过养气来改变命运。因此,在《周易》这里,其宇宙生成论及“取类比象”说就被巧妙地转化为道德修养论了。

    《乾·彖》有云:“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坤·彖》又云:“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天下万物皆自乾元始,坤元成,而坤元亦乾元所出也。用有二极而体唯一元。”《乾·用九》“见群龙,无首吉”描述的正是超越乾卦六爻之外的人人皆为善人君子的一种“至善”之境,可以用“〇”来表示这一境界。“乾元”“坤元”分别与两仪图(☯)中的阳仪、阴仪相对应。在《周易》六十四卦之中,皆有“乾元”“坤元”之存在,亦即皆有“先天太极”(〇)之存在:“易之为象,乃以明生化之迹,而所具各卦,无论如何变易,时有太极存其间。”“苟不克见此极,徒逐于⚊⚋之象而求其变化,是将陷于徇情逐物之弊,而不能自正性命也。故习易者必时时求见其太极焉。”因此,《周易》作者作《易》的目的就是奉劝人们在每一卦中都能找到“太极”之理,即能在后天生成的各卦中找到其先天根源,由后天而返先天,找到其“生生之本”“性命之源”,不随物同化,在各种情势中找到返回先天本性的对应路径,这种因应不同情势且合道的行为即称为“时中”。因应各爻之情势而给出的或“征吉”、或“征凶”、或“利居贞”、或“贞吉”、或“往吉,无不利”、或“往见吝”等措词,皆是《周易》作者给出或行或止的“时中”之举。

    “元亨利贞”是乾之四德,是全德。“贞”为“正固”之意,即《大学》所说的“止于至善”。首先做到“内止至善”,才能做到“外明明德”。《周易》强调以人合天,所以要求人们从“贞”做起,有“贞”才能有“利”,有“利”才能得“亨”,有“亨”才能得“元”,然后再进一步返回“乾元”太极,即返本还原。

    贞者,正也,在《周易》则旨在“正人心”。人性受于天,即《中庸》所谓“天命之谓性”。“性”不垢不净,不增不减,纯乎无为,而“情”则有待于正。性为体,情为用。情和则得中,性体才能得以彰显,即《中庸》所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只有做到以情归性,才能以人道之中和,合天道之中和,天人同顺,乃为太和,这样,才能以人合天,返归本元。“正”即“中”,《周易》十分重视“中”,《彖传》与《象传》中仅对“中”的称谓就有“中正”“正中”“得中”等二十九种提法。而这些称“中”的卦爻都是吉卦、吉爻。“中”亦是“诚”,故《乾·文言》“修辞立诚”“闲邪存诚”的说法亦是此种目的之表达。如果能够做到“至诚”,就可以做到不占而知了,即《中庸》所说的“至诚之道,可以前知”。这也是“善为《易》者不占”之意。既如《中庸》所云“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做到“中和”,就可以参天地之化育,即可以以人合天了。这样就可以随时把握自己的命运,铸就圆满的人生。显然,在《周易》这里,其宇宙生成论就被巧妙地转化为心性修养论了,其他筮书之命定论在《周易》这里亦随之被转化为“命由己造”之说了。这才是《周易》被奉为“六经之首”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总之,《周易》经传强调占筮的目的是“神道设教”(《观·彖》),即在为人占筮的过程中彰显其教化众人之义,而其旨归乃是让人通过占筮而明白天道义理,从而正定性命,找到生生之本。

    转自《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 马利清:匈奴“发殉”新探

    在蒙古和外贝加尔地区已发掘的匈奴墓葬中普遍发现以殉葬发辫代替殉人的现象,笔者曾就此撰文作过一些探讨。作为匈奴人的一种葬俗,发殉有其独特性,但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其存在却是普遍的。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都赋予头发某种共通的宗教、文化、情感与礼制的意义。深入研究中国古代历史上有关头发在葬礼、宗教、礼仪活动中的特殊用途和寓意,不难发现,断发现象有着极其深刻的文化内涵,在许多民族中对于断发的情感表达有着共同的理解。匈奴人的发殉现象,只是这一共同思想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其他民族也普遍存在着以断发誓天、祈福、祭祀、代表人牲、象征死刑,表达爱情、思念、忠诚、悲痛、决心、冤屈等文化现象。匈奴人的断发殉葬,显然是与汉民族以对头发的珍视作为满足传统孝道的儒家伦理观念相冲突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原的礼制多少对匈奴人的丧葬礼仪也有所影响,特别是匈奴在具体的对头发的处理形式上,竟与《礼记》的相关记述有不谋而合之处。其渊源绝不仅仅是出于萨满教的某些观念,还包含着世界上许多民族共同的情感表达,以及中原礼制、习俗的某些影响。

    一、发殉的宗教意义

    匈奴发殉现象最集中的发现,是在蒙古国诺音乌拉出土的匈奴贵族墓中,该墓出土了大约一百多件保存完好的发辫以及分缕发束实物,其中一些和剪下的指甲一起,置于丝绸锦囊之中。这些资料,都记录在俄罗斯考古学家鲁金科所著《匈奴文化与诺音乌拉巨冢》一书的《附录》当中。从该书《附录》的随葬品清单可见发现:发辫放置的位置各不相同,有的在棺椁内,有的在回廊里,有的在甬道中,有的在墓道里,甚至还有在墓顶上、墓葬填土中。显然应是分别在入殓盖棺、下葬过程中甚或是回填过程中举行的各种祭奠仪式时放入的。除此之外,高勒毛都M15出土一束发辫,德列斯图依墓地M10死者右肩上有一条发辫,M33头骨下有两边分开的头发。有记载说外贝加尔地区的匈奴墓葬中也曾发现有经过修剪的人的头发。

    据鲁金科记载,匈奴普通民众墓葬中出土的发辫一般很短,而贵族墓葬出土发辫一般较长,M6、M24、M25所出发辫基本都在20-25厘米。从发殉的位置来看,似有亲疏之别、等级之分或先后之序,内椁之中一般数量较少,墓室和墓道之中数量较多。鲁金科认为这些头发可能是墓主人的头发,并用民俗学的资料解释:在实行巫术时,一些民族是要把死者的头发剪下来一些,而后要将头发与死者一起放到墓中去。继而又认为剪下发辫用于陪葬者必定是女性,原因是匈奴男人是不留发辫的,它们是与单于合葬的“近幸臣妾从死者”的代替品,他由此判断凡殉发辫的墓均为男性墓。

    日本学者梅原末治也详细描述了这些墓葬中的头发及其包裹物:“其中的一些发辫被用长条形口袋包缠着,长口袋由绢绸制成,绢绸口袋的外表装饰着被剪裁成三角形的绢绸饰物……包缠着这些发辫的绢绸材料,其上可以明显看到因长期服用而渗透沾留着的油污脂垢痕迹。有关专家据此主张,当然应该将这些发辫认定为,是当时的那些与死者(墓主人)有某种密切关系的人们,把自己的头发剪割下来留献给死者而形成的。”俄罗斯学者科兹洛夫在《外蒙古调查报告》、《外蒙考古发见纪略》相关发掘记录中也说:墓中“女有辫者髻者”,“尚有截耳割发,填之墓中,以表哀忱者”,应该是象征着大批“奴隶殉葬”。另一俄罗斯学者伯恩施坦则认为:“这是被匈奴征服的部落送给匈奴单于的很特别的礼物。”

    笔者在《匈奴人的发型与发殉考》一文中,曾就匈奴墓葬中出土的发束发辫所反映的独特丧葬习俗作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发殉的习俗源于萨满信仰的“发为藏魂之所”,以及对鬼神和祖先崇拜的宗教观念。萨满教认为:人死形灭后,灵魂可以继续存在于死后的人身上最具有灵性的器官,如骨骼、牙齿和头发之中。因头发在萨满教中被视为具有灵性之物,并具有可以不断再生、耐久不腐的特性,故被信仰万物有灵的匈奴人当作“近幸臣妾”的象征和代替品,用于陪葬和祭祀仪式之中表达悲痛哀思之情。目前所见的匈奴墓葬里,只发现了这些发辫,而不存在所谓的“近幸臣妾”从死者多至数千(十)百人的骨骸,就是最好的证明。在匈奴以及后世的信仰萨满教的民族中,都曾存在以头发作为生命或人的灵魂的象征,用于埋葬仪式或祭祀仪式当中的宗教现象。文章还详细考证了匈奴人的发型,断定这些发辫的主人既有女性也有男性。

    发殉现象其实并不仅限于信仰萨满教的匈奴人,在世界各地的殡葬、祭祀、宗教礼仪活动中,用头发象征生命、象征完整的活人,作为祭祀贡品的现象,都是普遍存在的,类似的礼仪在世界文化史上亦曾出现过。中国古代文献中就常见断腕、断指、剪发、断爪以代替生命、代替人殉的宗教文化记录。一般认为,在祭祀中奉献的贡品以部分来代替全体,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只有当人类的认知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才能从仪式符号的角度理性地认识牺牲品的意义,认识到象征牺牲与真正的牺牲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在献祭仪式中可以最经济的方式获取最大化的利益,既能使作为牺牲的人类个体生命得以存活,同时又可获得神灵的佑护。

    查我国古史,商周时期就有以须发、指甲代替人殉的宗教行为,“昔者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于是剪其发,其手,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于上帝。民乃甚说,雨乃大至”。同一史实,也出现在其他文献记载中:“(汤)剪发断爪,以己为牲,祷于桑林之社。”今天看来商汤剪掉一些头发、指甲不过是无关痛痒的举动,但在当时人的观念里,却是以身为民的自我牺牲,遂成为流传千古的佳话,直到宋时尚有记述。周公也曾以同样的方式为成王的病向神祈祷,《史记》记载:西周“初,成王少时,病,周公乃自揃其蚤(爪,手指甲)沉之河,以祝于神曰:‘王少未有识,奸神命者乃旦也。’亦藏其策于府。成王病有瘳”。有学者指出:剪发断爪,是人祭仪式的原始遗留。

    人类学学者记录了国外一些土著民族的此类习俗,弗雷泽在《金枝》中就记录了一些关于发爪的信仰、巫术和禁忌。欧洲人常常以为男女巫者的邪恶力量寄存在他们的头发中;托儿杰人和卡罗·巴塔克人都剪去小孩的头发以免生虱,但总要在头顶上留下一绺头发作为小孩魂魄隐蔽之所,否则魂魄无处可依,孩子便要生病。事实上,我国一些地区也有同样的民俗。

    与此相关的,以身体的某一部位象征或取代完整的人,在原始宗教文化记录中比比皆是。人们常以断指、割耳等行为祈神以重新获得力量和延长生命。南非的博茨瓦纳卡拉哈里布须曼人,当家中有近亲去世时,女人们会割掉一个小指关节;新几内亚西部伊利安加中央高地人,家中如有人死亡,妇女们就得砍下一节手指以示哀悼;某家死亡的人愈多,妇女们的手指就愈少;访问过那里的人说,没有一个高地女人的手是十指齐全的。加拿大的印第安土著居民也有类似的风俗,每当有瘟疫流行时,人们通常会采用这种方法“切断死亡”。汤加居民有“图图尼马”习俗,“用斧头或锐利的石头砍掉一节小手指作为贡献给神的祭品,为的是治好主要的亲属们的疾病”。尼科巴群岛的岛民的殡葬仪式,“以一节手指代替整个人”;而“以身体的某一小部分相殉之俗,亦见于古代欧亚大陆北方的Scythian族”;美洲印第安人克劳部“若是某人赠送一件礼物予其友人后而死,其友人必须举行某种为公众所公认的哀悼行为,如当举行葬仪之际,切断手指一节,不然需将礼物归还于死的赠送者之氏族”。在世界民族志资料中,断指是献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就他们所处的社会而言,因断指而保全了性命,是一件好事。在盖尔人的传说中,也有提到“断指”的内容。传说中的英雄们在完成他们的壮举——奋勇击退魔鬼与其他敌人之后(或之前),便进入沉沉的睡眠。而女英雄们只有割下一个手指关节、一块耳朵儿或者头顶部的一块头皮,才能把他们唤醒。

    英国学者泰勒认为:在上古人的观念当中,奉献给神的祭品、牺牲,其价值和合意性是由损失的重大性来测定的,所以古史中常常记录重大仪式中,总是挑选最美丽的处女和童男作为牺牲,或从贵族家庭中挑选牺牲,以增大这种牺牲的价值。最原始的牺牲是不惜代价虔诚奉献的,但此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在祭祀的历史上,我们看到许多民族都想到这样一种意见:缩减祭品的开支而对祭品的实际没有损害”,“贡献部分代替全体,献给神的一部分,其价值与全体已经完全不相称,于是完全的祭祀开始逐渐变成代用品”。断指、断腕、剪发、断爪以送葬或祭神,则所断之指与腕,所剪之发与爪,均具有象征意义,即象征牺牲,象征人殉,象征以己身为牺牲。可见,人类的娱神、媚神、祭神活动随着文明的进程,也在不断进步。如何既表达对神的虔诚,又在实质上把牺牲的代价降到最小,人于神前是做了许多聪明的铺排设计的,即在观念上赋予牺牲以最大的价值,比如将头发、指甲的寓意上升到代替人的生命与灵魂的位置,而实质上则尽力将损害减到最小,选择头发、指甲这些并不伤及人身、且可以不断再生的人体部分来代替人的整体。

    我们看到在许多民族中确实出现了异常重视发、须、爪并赋予其特殊涵义的文化现象。前辈学者江绍原在《发须爪——关于它们的迷信》一书中就探讨了我国民间对于发、须、爪的特殊的民俗信仰,如本主与其发爪被认为有同感的关系,头发和指甲“即使已经同本主分离,所受的待遇,所处的境况,仍被认为能影响到本主的寿命,健康,心情”。伤害头发和指甲,就可同时伤害到其主人。这实际上就是原始巫术中的所谓接触巫术,即可“通过一个物体来对一个人施加影响,只要该物体曾被那个人接触过,不论该物体是否为该人身体之一部分”,“物体一经互相接触,在中断实体接触后还会继续远距离地互相作用”。于是,在民间施行巫术和诅咒时发须爪常被用为本人的替代品,有时它们则在巫术仪式、祭礼或刑罚中代替主人作为牺牲或接受惩罚,“它们还可以做本人的替代品,代他入井,代他送命,代他受人或鬼神的惩罚。本人能做到但一做到就莫想再活着的事,可以用它们去代替;本人绝对做不到的事,也可以用它们去代替”。在这种观念的驱使下,人们开始十分谨慎地处理剪下的头发、指甲等物,以防止其被人利用而伤及自身。《礼记》中有“君、大夫鬊、爪实于绿中,士埋之”的记载。而新西兰的毛利人酋长,也将剪下的头发收集起来存放在邻近的墓地里。江绍原说:“行丧礼者割下自己的发放在坟上、墓内或尸体上,在全世界中是常见的事。”但颇令人费解的是,迄今为止在墓葬中出土殉发及指甲实物的现象,却仅仅见于匈奴墓。匈奴墓当中不仅殉发的数量众多,而且以精美的丝绸锦囊隆重地包裹,并依照等级和亲疏,分别地葬于墓葬的不同部位。这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礼记》相关记载的准确性。

    从断腕、断指代替人殉、代替自身生命,到断发、断爪(指甲),甚至完全地符号化,这是古人在神灵面前的偷工减料,不断将贡品减少,但又要使神灵相信和感到这牺牲的价值和虔诚依旧,就需在观念上不断强化这种牺牲符号的价值。这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漫长的过程。最早可追溯到考古发现的史前时代。考古出土资料中非盗扰的肢体分离和残缺的现象也很常见,有学者亦曾对此加以探讨。如半坡遗址发现一些死者的体骨缺指少趾,而墓坑填土或随葬陶器中有其断指割趾,姜寨遗址也发现一具中年男性人骨,其右足的四节趾骨另盛于一陶罐内。很可能当时已有割断手指足趾祀神之俗,不仅施于生者,也施于死者。淅川下王岗遗址发现一座男子双人合葬墓,其中一位青年腰椎明显左移,可能因外伤使脊髓受侵,生前截瘫,另一位中年男子右下肢被割断。在西班牙、法国、意大利等地发现的许多旧石器时代晚期洞窟绘画中残留人类断指印记,“很多指印清楚地表明,有一个或更多的指关节被除掉了,只是我们不知道这是出于偶然还是故意留下的”。其年代可以追溯到大约公元前3-2.5万年。据记载,欧洲史前墓葬中还存在寡妇在丧夫时斩断自己的手指节的习俗。在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中,类似的情况也长期存在,例如:“(辽)太祖崩,(述律)后称制,摄军国事。及葬,欲以身殉,亲戚百官力谏,因断右腕纳于柩”,“太祖之崩也,后屡欲以身为殉,诸子泣告,惟截其右腕,置太祖柩中,朝野因号为‘断腕太后’”。

    在北方民族的丧葬文化中,除了生人为死人毁器、殉牲之外,还普遍存在生人为死人断腕、断指、割须、割发之俗。祭品的象征意义和符号化的特点,表现得十分突出。匈奴墓葬中的殉牲,已经是象征性的用马牛羊的头和蹄子来代替整个动物。而墓葬中发现的大量使用头发和指甲随葬的现象,或亦反映了用头发和指甲代替整个人作为殉葬的事实。而为了增加这些祭品符号的精美性、合意性,匈奴人的作法,就是在马的头上装饰马具,在人的断发上扎上丝绸或线绳,用丝绸锦囊来盛放,虽然这些丝绸布料可能是身上旧衣裁制的,但显然不是随意的,而是经过仔细的加工,缝制成窄长的小口袋,有的上面还缝着两种颜色做的锯齿形的花边装饰,以及类似护身符样的东西。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增加牺牲的价值、显示祭祀的隆重,以最大程度地求得神灵的护佑。满族及其先民也有一种与发辫相关的习俗,不同的是他们将战死他乡的族人就地安葬,而在入殓前将死者的辫发剪下,用红布包裹,送回死者生前的氏族,由家人供奉,表明魂归故里。

    二、发殉的情感表达

    匈奴墓葬中的发殉不仅仅是出于宗教观念,而且包含着人类共有的生者对死者的极度思念、哀悼与悲痛之情。割发致哀这种情感表达在许多民族中存在,不惟匈奴,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记录屡见不鲜,由于人们赋予头发深刻的文化内涵,断发常常是人们表达和宣泄极端情绪的一种方式,如主动地断发往往用以表达极度的悲痛、冤屈、效忠、决心和绝望等等,而被动地断发则是极大的人格侮辱,甚至要以命相抵。

    在一些民族中,断发、剺面、割耳,常常表达着同样的情感,在一些场合中并用,特别在北方草原信仰萨满教的民族中,已成为一种独特的具有浓厚萨满文化色彩的文化符号。孙家洲、白岩在《剺面古俗与阴山岩画补说》一文中,就探讨了剺面习俗所表达的“无法表达的痛苦”与“不可更改的决心”,“并且带有某种请神人共同监督的自律、约束作用”,文中并列举了东汉时期“匈奴闻秉卒,举国号哭,或至棃面流血”;北魏时期清河文献王元怿遭人诬陷被害之后,“胡夷为之剺面者数百人”;突厥人在葬礼上“以刀剺面,见哭,血泪俱流”等多处关于剺面的历史记载。而实际上,断发与剺面在北方民族中常常是同时并用的具有相同意义的行为方式,共同表达内心无比强烈的感情,如《洛阳伽蓝记》记载:北魏神龟二年(519),敦煌人宋云行经于阗,见到“居者剪发剺面,以为哀戚,发长四寸,即就平常”。又,唐太宗驾崩的消息传出,“四夷之人入仕于朝及来朝贡者数百人,闻丧皆恸哭,翦发、剺面、割耳,流血洒地”。玄奘在《大唐西域记·序》中,也描述了西域民族的丧葬习俗:“剺面截耳,断发裂裳,屠杀群畜,祀祭幽魂。”约丹内斯整理东罗马史家Priscus《出使匈奴王阿提拉汗庭记行》描述了阿提拉时代匈奴人贵族的葬俗,“男子们剪下自己的辫子,在自己原先已令人害怕的脸上刻下深深刀痕,用鲜血哀悼其领袖”。在汉民族中,断发习俗似乎使用得更广泛,且源远流长,前述商汤、周公断发祈雨治病即是早期的实例,它更多地反映出纯朴的宗教情感。其后在儒家文化的深刻浸润下,断发逐渐被赋予了更为多重的、复杂的、夸张的甚至畸形的含义,已完全失去其原有的宗教意味。随着北方民族习俗的传播,断发、剺面在汉民族中也常常被使用,起到强化感情的效果。如《史记》记载周太王有长子太伯与次子仲雍,但太王想将王位传给第三子季历及季历之子姬昌,因此,太伯、仲雍二人“乃犇荆蛮,文身断发,示不可用,以避季历”。在这里,断发既有模仿荆蛮少数民族发型的意思,也有表达放弃王位的坚定决心之意。《后汉书》记载:“小人有怨,不远千里,断发刻肌,诣阙告诉。”又有表达无法申诉的冤屈的含义。《新五代史·伶官传序》则记述五代的后唐庄宗在叛军作乱后仓皇出逃,走投无路之际,“君臣相顾,不知所归,至于誓天断发,泣下沾襟,何其衰也”,则是表达了以死相报的忠诚与决心。

    民间女子馈赠丈夫、情人一缕青丝,则意味着至死不渝的爱情和生死不弃的忠贞。中国人对初次结合、命运相连的夫妻称之为“结发夫妻”,一些地方还有取新郎头发编结在新娘发髻上的“结发”婚俗;人们祈愿夫妻恩爱,地久天长,则以“白头偕老”来祝愿。而断发被儒家文化的纲常伦理异化之后则表现为贞妇烈女拒绝婚嫁(包括再婚)时为表达决绝的自残自戕。这样的记载在历代史书中不可胜数,《元史·列女传》就有如下数例:“畏吾氏三女,家钱塘。诸兄远仕不归,母思之疾,三女欲慰母意,乃共断发誓天,终身不嫁以养母,同力侍护四十余年”;“王氏,成都李世安妻也。年十九,世安卒,夫弟世显欲收继之。王氏不从,引刃断发,复自割其耳,创甚”;“白氏,太原人。夫慕释氏道,弃家为僧。白氏年二十,留养姑不去,服勤绩纴,以供租赋。夫一日还,迫使他适,白断发誓不从,夫不能夺,乃去”;“李智贞,……父尝许为郑全妻,未嫁,从父客邵武。邵武豪陈良悦其慧,强纳采求聘,智贞断发拒之,且数自求死,良不能夺,卒归全。事舅姑父母皆有道。泰定间,全病殁,智贞悲泣不食,数日而死”。在官场上和政治斗争中,也有以剺面断发作为要挟手段,把纯朴神圣的情感表达演化为谋取政治利益的虚假表演。如曹操割发代首的举动,就带有很浓厚的表演性质。

    就匈奴墓葬中的殉发现象而言,我们可以推断,在棺椁之中的发辫很可能属于死者最亲密的家人,最有可能是夫妻。其数量的多寡,就男性墓而言与其妻妾的人数有关,一般棺椁内的发辫数量没有墓道中的多,而且地位越高的贵族墓,棺椁中的殉发也越多,这与匈奴人的一夫多妻制密切相关。假如说这些殉发者的确是女性,匈奴妇女以断发殉葬代替了以身殉葬,较之一些民族中存在的以妻妾殉葬的习俗,本身已经是一种进步,但仍然反映出妇女地位的低下。至于这其中是否也包含了某种断发誓天以表示忠贞节烈的成分,就很难说了,因为匈奴妇女中是没有汉人妇女的贞节观念的,父死,子可以妻其后母,兄死,弟可以娶其寡嫂。再婚是常见的、正常的、符合道德的事。根据笔者对匈奴男性发型的考证,认为殉发者也可能包括男性。那么,在发殉这一仪式中,就不存在所谓男女不平等的问题了,也不能以有无殉发来判断墓主人的性别。鲁金科认为诺音乌拉M24是女性墓,原因是该墓一根发辫也没有发现。然笔者查阅其随葬品清单,发现M24的墓室中其实是出土有1个丝绸发套和一些人发的,当然这一细节未必能证明该墓主人不是女性,因为匈奴男性并非像鲁金科认为的那样不梳发辫,但如果在性别判断不错的前提下,或者说明它可能是死者丈夫奉献的发辫,正因为墓主是女性,在一夫多妻制下其发殉数量少,也就合情合理了。而墓道中的殉发数量往往较多,可能是更为疏远的亲人或亲信近臣的奉献,这就与死者身份地位相关了。普通墓葬的发殉很少或者不见,或可说明其家庭结构的相对简单和身份地位不高。

    从发殉所见头发的颜色推断,几乎所有的发辫全是黑色的,仅有一例是夹杂着淡褐色头发的黑色发辫,说明殉发者的年龄普遍较年轻,似乎没有老年人参与殉发,很可能父母不为子女殉发,发殉大约只存在地位较低者对地位高者和年轻者对年长者的祭奠活动中,地位高者和年长者不为地位低者和年幼者殉发。但根据文献记载匈奴习俗“贵壮贱老”,子女是否为年老的父母殉发也很难讲,因为匈奴人在生活中“壮者食肥美,老者食其余”,他们的文化是没有“孝”的伦理观念的,老年人并不像汉人那样受到尊重和孝敬,弑父的冒顿单于并不因此受到多少谴责。

    三、发殉的礼制意义

    匈奴的发殉源于萨满教的原始信仰,但在葬礼或祭奠仪式上进行发殉的过程和具体形式,则很可能受到中原礼制的影响。匈奴人将头发与指甲作为人的肉体与灵魂的象征,用来自中原的丝绸将其包裹,既非其他人体部位,也不用其他的什么布料,然后将其埋葬在死者棺椁的角落,这些细节和采用的形式应该不是偶然的。无独有偶,相同的对头发和指甲的处理细节与形式,曾经在汉文献当中被明确地记录下来。儒家文化对丧葬仪式规定了一套细致入微的繁文缛节,其细腻的程度就涉及到每一丝脱落的头发和剪下的指甲,《礼记·丧大记》即曰:“君、大夫鬊、爪实于绿中,士埋之。”著名的三礼学研究专家杨天宇先生解释说:“鬊”(chǔn),是为死者生前梳头梳下的乱发,“爪”为其剪下来的手脚指甲。“绿”读为“角”,是“角”的通假字,二字古音同韵部,读音相近,意指棺内的四角。这句话的大意是:国君、大夫日常梳头掉落的乱发和剪下来的手脚指甲在其死后放在棺内四角,士的就埋掉。中原贵族对于头发和指甲这些日常生活中的自然代谢物,“积而不弃”,要小心收集起来,等死后“盛以小囊”置于棺椁四角同遗体一起埋葬,“盖身体发肤受之父母,鬊、爪有所不遗,亦犹是全归之意也”。这是由生者帮助死者实践儒家文化“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训诫的最终完成。其与匈奴的发殉不同的是:后者头发指甲的主人是死者的亲人,而前者则来自死者自身。

    这种礼仪的痕迹,在中原地区墓葬中尚未有明确的发现,只是有资料提到:慈禧太后定东陵被盗后的重殓过程中在墓室中找到其一包指甲,用丝绸包裹后装入棺中。可见,直到20世纪前半期,这种礼仪还有延续。中原地区的土壤、地下水、气候环境很难保存丝绸、头发之类的实物,过去的发掘记录中也未见关注到这些细节,但并不等于其不存在。有趣的是大漠以北的匈奴墓葬中大量的包裹在丝绸锦囊中的头发、指甲埋藏在棺椁内外,虽然与最初的起源、寓意和观念可能完全不同,头发的来源也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幸臣妾,但其处理的细节竟然与中原礼制如此的相似,相同的内容、相同的组合与相同的包装,不能简单地认为纯属偶然或巧合。丝绸也不是匈奴人自产的物品,而是来自中原的奢侈品,在对头发、指甲采取的具体的包裹和处理形式上,不用匈奴人特产的毛织物或其他材料,而专门以中原产的丝绸锦囊,可见效仿中原礼仪的痕迹十分明显。我们知道,匈奴人特别是匈奴上层接触汉文化的机会很多,在墓葬的埋葬礼仪、棺椁制度、随葬品中到处可以看到来自中原地区的强烈影响,在发殉的仪节上,将萨满宗教观念与具体的汉民族的礼仪形式相结合,出现这种特殊的丧葬习俗也是不难理解的。

    儒家伦理观念的核心是孝,《孝经》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将身体发肤的价值无限放大,毁伤头发之类的事被上升到不孝这样的道德层面,不仅是辱身而且是辱亲,动辄牵涉到人格、节操、精神,故而古代惩戒犯人就有剃其须发的。如秦汉时的“髡耐之刑”,髡即剃去罪犯的头发,耐,则是剃去颊须。剃发在肉体上并不痛苦,但它是一种人格的侮辱,一种精神的打击。明了这一点才能理解为什么在中国古代常有因头发之事而酿成杀身之祸的。《左传·哀公十七年》记卫庄公见己氏之妻长了一头秀发,就迫令其剪下来给自己的夫人吕姜作了假发。后来卫庄公逃难至己氏处请求其救助,但最终被己氏所杀,只因己氏为报当年妻子被剃发之辱。清朝满族统治者的薙发令,更在汉民族中遭到了广泛而激烈的抵制和反抗,演变成“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的生死之争。正如顾炎武《断发》诗所云:“华人髡为夷,苟活不如死!”它所反映的,已然不仅仅是头发的去留问题,而是捍卫民族尊严和民族精神的文化内涵。正因为头发对中国人的特殊意义,以致超越了宗教的教义,连佛教徒剃除“烦恼丝”的行为也常常受到儒家士人的诟病,不断引发儒释之争,理由之一便是佛教的毁发行为有违孝道。可见,《礼记·丧大记》中对君、大夫、士的头发指甲所规定的礼仪,表面上反映的是每一个汉人(包括死者)对待自身和他人发肤的小心翼翼、极度珍视的态度,以致死后也要毫发无损地全而葬之,其实质则是儒家“孝”伦理观念的反映。

    相比于汉人,少数民族因为对剪发、断发没有如此沉重的道德负担,毁伤发肤的行为完全无关孝道,无关道德评判。匈奴人的发殉,就表现出对待自己头发的态度上与汉人伦理观念的相互冲突,它更多地折射出原始的、纯真的宗教感情,表达的是更为纯粹的、自然的真情实感。《北史·匈奴宇文莫槐传》记载:鲜卑的宇文部“其先,南单于之远属也。世为东部大人。其语与鲜卑颇异,人皆翦发,而留其顶上以为首饰,长过数寸则截短之”。在日常生活中,剪发也是自然的行为,明显不同于汉人。但在特定的殡葬仪式中,殉发的意义是神圣的。匈奴墓葬中对头发的隆重装饰,放置位置的次第安排,恐怕都是有讲究的,这其中未必没有某种约定俗成的强制成分,难保每一个人都甘心剪掉自己漂亮的发辫,但与其以身试法,匈奴人无疑是乐得以发替代自身殉葬的。从这个角度讲,殉发者必定是心甘情愿、主动奉献的了。

    墓葬出土的大量经过精心装饰的发辫,可以肯定,这不是葬礼过程中突发的激情下的断发行为,而是事先有所准备的。首先要缝制一个专为盛装头发而特制的细长的丝绸口袋,而不是简单草率地包裹,剪下的头发也是需要经过处理的,它们被整齐地梳理、编辫,或两股或三股或不编结,不知是否与性别抑或其他原因有关?然后在发根处用线绳紧紧扎系,有的还与锦囊绑在一起,从其大体一致的装饰来看,像是按照某种程序统一地处理,但从梅原末治对丝绸材料的描述看,又像是每个人用自身旧衣改制。那么,这应该是个体的行为而非丧主家的集体行为。从它们的放置位置来看,有的在椁内,有的在回廊,有的在甬道,还有的在墓道,甚至个别的在墓顶,或许是按照个体身份地位所应该处在的位置来安置的。

    这一过程的隆重、庄严程度,丝毫不亚于汉人士大夫对自己乱发、指甲的处理仪式。它既包含了宗教的观念,又表达了情感,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遵守和效仿了中原儒家文化的礼制仪式。当然,其中也不排除个别的属于墓主人的头发,但剪下的整齐的发辫完全不同于《礼记》所述的脱落和梳理下来的乱发,这其中的缘故,恐怕也不是中原汉人礼制所能解释的。或许更符合鲁金科提到的民俗学线索:在一些民族的巫术活动中,要将死者的一些头发剪下,然后要与尸体一同埋葬。考古实践也显示,发殉也并非在所有的匈奴墓葬中都有,有的墓中并未见到发殉现象,并不是因为其墓主身份低下,如诺音乌拉M23也是一座高级贵族墓,有大量的黄金饰物、漆器、殉牲等出土,但未见殉发。安德烈和巴洛多夫墓均有漆器、青铜、黄金饰物随葬,但也未见殉发。这些墓葬被盗扰严重,然头发被盗去的可能性不大,何故没有发殉尚待探讨,但若因此认定墓主人是女性恐难成立,因为匈奴人男性同样梳大辫子,这一点不仅匈奴的青铜饰牌的纹饰中多有发现,西方文献中更有明确记载。

    何以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的人们在祭祀天地鬼神、祖先亲人时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头发和指甲呢?在人的身体各部位中,头发、指甲在肉体上本是最无关痛痒的,最不怕损伤的,并且是可以再生的。当人们认识到这一点并且从发与头之间紧密依存的关系、头发的浓密绵长、指甲的韧性坚固等等特点,看到了将其当作人体精华、灵魂所在的象征价值的时候,它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代价最小、价值最高的牺牲符号,将其作为人本身的象征和替代品贡献给天地鬼神,既表达了虔诚又保全了人的性命,避免了浪费。头颅是人体的最为重要、最为核心、最具生命力量的部位,《金枝》中说“许多民族都把头部看得特别神圣”。头是人的灵魂栖居之所。对头颅、骷髅等的信仰和崇拜在世界上许多民族中普遍存在,常见于历史和人类学记录的猎头习俗、食人取髓、以头为饮器等习俗都是这一原始崇拜的具体表现,而须发最直接地与头颅所具有的象征生命的力量联系在一起,在原始人的观念中它们就具有了同样的神秘力量。人们把头发看作是身体的精华,认为颅顶是灵魂出入的地方,头发便是隐藏灵魂的所在,是生命、灵魂、精气、财气的象征。而剪下的头发与指甲同本人身体具有交感关系,对它们施加作用和影响和对其主人的施加有着同样的效果。正如江绍原先生所说的本主与其身上弃去的部分,二者仍然可以产生交感作用。在原始信仰中,以发爪作为其本主的象征用于祈祷、献祭或殉葬,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其所反映的文化内涵即发爪与主人本身具有同一性。

    萨满教有对鬼神、偶像、人以及肢体某些部位的崇拜,认为人死形灭后,灵魂可以继续存在于死后的人的相应器官内,主要是居于骨骼、牙齿和头发之中,牙、骨和头发最具有灵性。再则,头发和指甲都是耐久不腐的物质,历经两千年而保存完好,的确是代替肉体伴随死去的亲人到另一个世界的最好寄托物。《汉书·匈奴传》记载:呼韩邪病且死,欲立且莫车,其母颛渠阏氏曰:“匈奴乱十余年,不绝如发,赖蒙汉力,故得复安。今平定未久,人民创艾战斗,且莫车年少,百姓未附,恐复危国。我与大阏氏一家共子,不如立雕陶莫皋。”“不绝如发”的形容,极其生动,表达出了在匈奴人的观念里,头发确有生生不息、持久不绝的意味。而“手是又一个得到充分开掘的主题。旧石器时代的人可能将手,一般是左手的手心,贴在岩壁上,用红色的储石颜料或锰的二氧化物勾勒出手的轮廓。在加尔加斯洞穴中,这样的手印计有百余个,其中有许多似乎残缺了一个或几个手指”。这种手足印在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境内的早期岩画中大量存在,其宗教意义十分突出。指甲无疑是人们后来认识到的对手足的最好的、最节约成本的替代品,其对人体的伤害更是微乎其微,甚至连美观都不致影响。作为一种宗教文化符号,头发和指甲,已经超越了本身的物质的表层的意义和价值,人们赋予头发、指甲以深刻的象征意义。

    据记载,至今一些地方和少数民族对于在什么时间梳头、在什么地方梳头都有严格的规定,山西雁北一带就流行有“一夜梳头百夜愁”的民谚。头发成了身体的代表,奉献了一个人的头发就是奉献了他的生命,控制了一个人的头发也就控制了他的精神。正因为有了生命、灵魂的象征意义,对头发的珍重爱护也就十分自然了。对头发的损伤,在一些人群中就变成无法忍受的精神痛苦甚至是耻辱。反之,主动地断发所代表的牺牲、奉献就变得意义非凡了。事实上,汉民族早期的信仰中对于无处不在的鬼神的态度是敬而远之,是谨慎而灵活的,远不像一些游牧民族那么虔诚,在祭祀礼仪中如何以最小的牺牲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汉民族远远走在前面。商汤只不过是剪掉头发指甲就仿佛付出了极大的牺牲,可以赢得上天的垂青与万民的拥戴;曹操可以在军法面前割发代首,理所当然地逃脱了应有的死刑,都是这一文化内涵的具体体现。匈奴人的发殉,无疑具有大致同等的意义。

    转自《文史哲》2012年第2期

  • 海瑞:治安疏

    户部云南清吏司主事臣海瑞谨奏;为直言天下第一事,以正君道、明臣职,求万世治安事:

    君者,天下臣民万物之主也。惟其为天下臣民万物之主,责任至重。凡民生利、瘼mò(病痛),一有所不宜,将有所不称其任。是故事君之道宜无不备,而以其责寄臣工,使之尽言焉。臣工尽言,而君道斯称矣。昔之务为容悦,阿谀曲从,致使灾祸隔绝、主上不闻者,无足言矣。

    过为计者则又曰:“君子危明主,忧治世。”夫世则治矣,以不治忧之;主则明矣,以不明危之:无乃使之反求眩瞀,莫知趋舍矣乎!非通论也。

    臣受国厚恩矣,请执有犯无隐之义,美曰美,不一毫虚美;过曰过,不一毫讳过。不为悦谀,不暇过计,谨披沥肝胆为陛下言之。

    汉贾谊陈政事于文帝曰:“进言者皆曰:天下已安已治矣,臣独以为未也。曰安且治者,非愚则谀。”夫文帝,汉贤君也,贾谊非苛责备也。文帝性颇仁柔,慈恕恭俭,虽有爱民之美,优游退逊、尚多怠废之政。不究其弊所不免,概以安且治当之,愚也。不究其才所不能,概以政之安且治颂之,谀也。

    陛下(明世宗嘉靖)自视于汉文帝何如?陛下天资英断,睿识绝人,可为尧、舜,可为禹、汤、文、武,下之如汉宣之厉精,光武之大度,唐太宗之英武无敌,宪宗(唐宪宗李纯)之志平僭乱,宋仁宗之仁恕,举一节可取者,陛下优为之。即位初年,铲除积弊,焕然与天下更始。举其大概:箴敬一以养心,定冠履以定分,除圣贤土木之象(塑像,仅立牌位),夺宦官内外之权,元世祖(忽必烈;为历代帝王庙中所祭帝王之一,嘉靖将其取消)毁不与祀,祀孔子推及所生(孔庙里兼祭孔子父母)。天下忻忻xīn(欣喜),以大有作为仰之。识者谓辅相得人,太平指日可期,非虚语也,高汉文帝远甚。然文帝能充其仁恕之性,节用爱人,吕祖谦称其能尽人之才力,诚是也。一时天下虽未可尽以治安予之,然贯(串钱之绳)朽粟陈,民物康阜,三代后称贤君焉。

    陛下则锐精未久,妄念牵之而去矣。反刚明而错用之,谓长生可得,而一意玄修。富有四海不曰民之脂膏在是也,而侈兴土木。二十余年不视朝,纲纪驰矣。数行推广事例,名爵滥矣。二王不相见(嘉靖信方士段朝用言,以在炼丹时和亲人会面药会失灵故,长期不与儿子见面),人以为薄于父子。以猜疑诽谤戮辱臣下,人以为薄于君臣。乐西苑而不返宫,人以为薄于夫妇。天下吏贪将弱,民不聊生,水旱靡时,盗贼滋炽。自陛下登极初年亦有这,而未甚也。今赋役增常,万方则效。陛下破产礼佛日甚,室如悬罄,十余年来极矣。天下因即陛下改元之号而臆之曰:“嘉靖者言,‘家家皆净‘,而无财用也。”

    迩者,严嵩罢相,世蕃(严嵩之子)极刑,差快人意一时称清时焉。然严嵩罢相之后,犹之严嵩未相之先而已,非大清明世界也。不及汉文帝远甚。天下之人不直陛下久矣,内外臣工之所知也。知之,不可谓愚。《诗》云:“衮gǔn(君主之服,借指君主)职有阙,惟仲山甫补之。”今日所赖以弼棐fěi(辅导)匡救,格非而归之正,诸臣责也。夫圣人岂绝无过举哉?古者设官,亮采惠畴足矣,不必责之以谏。保氏掌谏王恶,不必设也。木绳金砺,圣贤不必言之也,乃修斋(做佛事、供斋食)建醮jiào(设坛祈祷),相率进香,天桃天药,相率表贺。建兴宫室,工部极力经营;取香觅宝,户部差求四出。陛下误举,诸臣误顺,无一人为陛下正言焉。都俞吁咈(语气词,意为是与否,应答流畅)之风,陈善闭邪之义,邈无闻矣;谀之甚也。然愧心馁气,退有后言,以从陛下;昧没本心,以歌颂陛下,欺君之罪何如?

    夫天下者,陛下之家也,人未有不顾其家者。内外臣工有官守、有言责,皆所以奠陛下之家而磐石之也。一意玄修,是陛下心之惑也。过于苛断,是陛下情之伪也。而谓陛下不顾其家,人情乎?诸臣顾身家以保一官,多以欺败,以赃败,不事事败,有不足以当陛下之心者。其不然者,君心臣心偶不相值也,遂谓陛下为贱薄臣工。诸臣正心之学微,所言或不免己私,或失详审,诚如胡寅扰乱政事之说,有不足以当陛下之心者。其不然者,君意臣意偶不相值也,遂谓陛下为是己拒谏。执陛下一二事不当之形迹,亿(猜测)陛下千百事之尽然,陷陛下误终不复,诸臣欺君之罪大矣。《记》曰:“上人疑则百姓惑,下难知则君长劳。”今日之谓也。

    为身家心与惧心合,臣职不明,臣以一二事形迹既为诸臣解之矣。求长生心与惑心合,有辞于臣,君道不正,臣请再为陛下开之。

    陛下之误多矣,大端在修醮。修醮所以求长生也。自古圣贤止说修身立命,止说顺受其正。盖天地赋予于人而为性命者,此尽之矣。尧、舜、禹、汤、文、武之君,圣之盛也,未能久世不终。下之,亦未见方外士自汉、唐、宋存至今日。使陛下得以访其术者陶仲文,陛下以师呼之,仲文则既死矣。仲文尚不能长生,而陛下独何求之?至谓天赐仙桃药丸,怪妄尤甚。
    伏羲氏王天下,龙马出河,因则其文以画八卦。禹治水时,神龟负文而列其背,因而第之,以成必畴。河图洛书实有此瑞物,以泄万古不传之秘。天不爱道而显之圣人,借圣人以开示天下,犹之日月星辰之布列,而历数成焉,非虚妄也。宋真宗获天书于乾佑山,孙奭shì谏曰:“天何言哉?岂有书也?”桃必采而后得,药由人工捣以成者也。兹无因而至,桃药是有足而行耶?天赐之者,有手执而付之耶?
    陛下玄修多年矣,一无所得。至今日,左右奸人逆(迎合)陛下玄修妄念,区区桃药之长生,理之所无,而玄修之无益可知矣。

    陛下又将谓悬刑赏以督率臣下,分理有人,天下无不可治,而玄修无害矣乎?夫人幼而学,既无致君泽民异事之学,壮而行,亦无致君泽民殊用之心。《太甲》曰:“有言逆于汝志,必求诸道,有言逊于汝志,必求诸非道。”言顺者之未必为道也。即近事观:严嵩有一不顺陛下者乎?昔为贪窃,今为逆本(祸根)。梁材(户部尚书)守道守官,陛下以为逆者也,历任有声,官户部者以有守称之。虽近日严嵩抄没、百官有惕心焉,无用于积贿求迁,稍自洗涤。
    然严嵩罢相之后,犹严嵩未相之前而已。诸臣宁为严嵩之顺,不为梁材之执。今甚者贪求,未甚者挨日。见称于人者,亦廊庙山林交战热中,鹘突(糊涂)依违,苟举故事。洁己格物,任天下重,使社稷灵长终必赖之者,未见其人焉。得非有所牵制其心,未能纯然精白使然乎?陛下欲诸臣惟予行而莫违也,而责之以效忠;付之以翼为明听也,又欲其顺乎玄修土木之娱:是股肱耳目不为腹心卫也,而自为视听持行之用。有臣如仪(张仪)、衍焉(公孙衍),可以成“得志与民由之”之业,无是理也。

    陛下诚知玄修无益,臣之改行,民之效尤,天下之安与不安、治与不治由之,幡然悟悔,日视正朝,与宰辅、九卿、侍从、言官讲求天下利害,洗数十年君道之误,置其身于尧、舜、禹、汤、文、武之上,使其臣亦得洗数十年阿君之耻,置其身于皋陶、伊、傅之列,相为后先,明良喜起,都俞吁咈。内之宦官宫妾,外之光禄寺厨役,锦衣卫恩荫,诸衙门带俸,举凡无事而官者亦多矣。上之内仓内库,下之户、工部,光禄寺诸厂,缎绢、粮料、珠定、器用、木材诸物,多而积于无用,用之非所宜用,亦多矣。诸臣必有为陛下言者。诸臣言之,陛下行之,此则在陛下一节省间而已。京师之一金,田野之百金也。一节省而国有余用,民有盖藏,不知其几也。而陛下何不为之?

    官有职掌,先年职守之正、职守之全而未行之。今日职守之废、职守之苟且因循,不认真、不尽法而自以为是。敦本行以端士习,止上纳(花钱买官)以清仕途,久任吏将以责成功,练选军士以免召募,驱缁黄(黑衣和黄衣,即和尚道士)游食以归四民(士、农、工、商),责府州县兼举富教使成礼俗,复屯盐本色(本色,实物田赋;折成钱币或他物的称折色)以裕边储,均田赋丁差以苏困敝,举天下官之侵渔,将之怯懦,吏之为奸,刑之无少姑息焉。必世之仁,博厚高明悠远之业,诸臣必有陛下言者。诸臣言之,陛下行之,此则在陛下一振作间而已。一振作而诸废具举,百弊铲绝,唐、虞三代之治粲然复兴矣,而陛下何不行之?

    节省之,振作之,又非有所劳于陛下也。九卿总其纲,百职分其任,抚按科道(巡抚,巡按,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十三道御史)纠举肃清之于其间,陛下持大纲、稽治要而责成焉。劳于求贤,逸于任用如天运于上,而四时六气各得其序,恭己无为之道也。天地万物为一体,固有之性也。民物熙洽,熏为太和,而陛下性分中自有真乐矣。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道与天通,命由我立,而陛下性分中自有真寿矣。此理之所有者,可旋至而立有效者也。若夫服食不终之药,遥望轻举,理之所无者也。理之所无,而切切然散爵禄、竦精神,玄修求之,悬思凿想,系风捕影,终其身如斯而已矣,求之其可得乎?

    夫君道不正,臣职不明,此天下第一事也。于此不言,更复何言?大臣持禄而外为谀,小臣畏罪而面为顺,陛下有不得知而改之行之者,臣每恨焉。是以昧死竭忠,惓惓为陛下言之。一反情易向之间,而天下之治与不治,民物之安与不安决焉,伏惟陛下留神,宗社幸甚,天下幸甚。

    臣不胜战栗恐惧之至,为此具本亲赍jī(递送),谨具奏闻。

    1565年(嘉靖四十四年十月)

  • 陈志武 等:清代妻妾价格研究——传统社会里女性如何被用作避险资产

    陈志武、何石军、林展、彭凯翔

    一、引言

    风险事件一直挑战着人类的生存。一场旱灾、水灾、地震、歉收等自然灾害,就可以迫使“靠天吃饭”的农业社会四处寻找活路。比如,BaiandKung(2011)的研究发现,自汉朝到清末1900年的2000多年历史中,旱灾是迫使北方游牧民族侵袭中原的主要原因之一,一场简单但威胁生存的气候事件就能导致战争。Jia(2012)的研究表明,在番薯和玉米这些新世界粮食作物于17世纪中期逐步进入中国之前,当旱灾发生时,平均100个州府中有8个左右会发生农民暴动,气候反常是农民暴动的重要起因。这些和其他研究证明(Migueletal.,2004),自原始社会以来,气候变化、地球异动甚至季节轮换所造成的生存风险,会迫使人类寻求暴力,靠暴力求活路。

    既然自然灾害等风险事件一直在挑战人类生存,那么,人类社会又是如何与风险博弈的呢?一种办法是通过文化价值、伦理规范、社会组织来要求人们以非经济、非货币化的方式互通有无,共同分担风险。Kungand Ma(2014)的研究表明,在清朝时期的山东,儒家祠庙数量越多即儒家文化影响越深的县域,即使受到灾荒冲击,农民通过暴动求生存的倾向性也会低很多。也就是说,通过儒家文化强化的家族、宗族,能够使受到灾荒冲击的族人更好地在宗族内部互通有无,让大家更好地和平应对冲击,降低暴力的必要性。而Rosenzweig and Stark(1989)发现,在印度农村,父母喜欢把女儿嫁到很远的地方,因为越远的地区与本地的气候波动之联动性会越低,本地发生灾荒、受到冲击,远方女儿家在同时受到同样风险事件冲击的概率会比较低。因此,他们利用女儿的婚姻规避风险,获得转移支付,从而降低因灾荒带来的消费波动。第二种办法是通过相关性低的新技术或者新品种达到削弱风险冲击的效果。最经典的例子之一是番薯这类“新世界”作物对中国的影响。Jia(2012)发现,由于番薯相对于中国传统的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等而言更具抗旱性,因此即使发生旱灾,水稻小麦不能种,农民也可追加种植番薯给家人求得活路,而不必诉求于暴力。所以,在番薯从17世纪中期逐步引入中国各地之后,农民应对旱灾的能力大大提升,旱灾年份里农民暴动的频率大约下降3/4。

    当然,以上解决办法只是改善性的进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事件的挑战。所以,传统社会还需要其他避险手段。本文研究的是另一种对抗风险冲击的办法,即把人当作避险工具,尤其是将妇女作为避险资产,平时花钱娶妻买妾、生儿育女,在灾荒发生时再通过嫁卖妻女,用变现所得缓冲生存挑战。现代人难以接受把妻妾、女儿当避险工具的行为,清代的法律也明文禁止妻妾买卖(岸本美绪,2001)(岸本美绪(2001
    )谈到,在清代刑律中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合法卖妻:一是通奸之妻,二是背夫逃亡之妻,三是情愿出卖为婢之妻,四是因贫困而不得已。第四种情况显然使许多妻妾买卖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但现实中,不仅中国长期有买卖妻妾、租妻典妻的传统(潘光旦,2010;夏明方,2004;赵晓华,2008),而且在印度、泰国、非洲、美洲、英国及一些欧洲国家也都曾经有买卖妻子的习俗(Gray,1960;Goldschmidt,1974;Menefee,1981;汤姆森,2002),就像其他商品和资产一样把妻子拍卖交易。早在公元前1700年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中,就规定了“为了还丈夫所欠债务,可以卖妻”(Levine,1997),到2009年的印度,还发生过因为长年旱灾、歉收而负债累累被迫卖妻的事件(Sidner,2009)。潘光旦(2010:p.130)甚至写道:“荒年来了,家里的老辈便向全家打量一过,最后便决定说,要是媳妇中间最年轻貌美的一个和聪明伶俐的十一岁的小姑娘肯出卖的话,得来的代价就可以养活其余的大小口子,可以敷衍过灾荒的时期。”这种买卖妻妾以化解生存风险的“自我保险”行为(Ehrlich and Becker(1972)把降低损失的行为称为“自我保险”,是一种对市场保险的替代),成为男权家长制传统中国抵抗粮食风险的一种手段(夏明方,2004)。在这里,女性被用作灾荒时期寻求活路过程中可变现的资产。

    当然,在缺乏金融市场的社会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这一假说是否普遍成立,至少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女性婚嫁、妻妾买卖是否跟一般商品交易一样,也就是“婚嫁”程序完成后,妻妾作为保险资产的产权是否清晰界定(包括再嫁、再卖转让权利)并且被转让到丈夫方?第二,妻妾的定价是否符合“经济规律”、跟一般商品交易一致(卖方寻求价格最大化,买方则反之),其价格是否受到风险事件的显著影响(以表明其避险性质)?第三,在面临生存危机、无路可走时就变现妻妾,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普遍性?

    关于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在人类学文献中有许多研究。Gray(1960)以非洲部落的婚姻背景回答了这个问题。他通过对不同非洲部落的婚姻过程(习俗)做系统研究,发现整个过程的关键在于财礼的谈判与支付过程:谈判由双方家长控制(而不是当事人自己),只要谈好的财礼支付完成并得到见证,新娘就必须过户到男方,并且把对新娘的使用与处置权利(资产产权)全部交给男方;而且只有在财礼都交付完后,婚姻才算正式合法建立(没有见证过财礼支付的男女关系算是通奸,属非法)。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性质跟一般商品或财产交易基本无差异。Gray(1960)也谈到,由于这些非洲部落缺乏投资途径,男人成功后的财富主要投放于两类资产:山羊和妻子,而且山羊多到一定程度就被转换成更多妻子;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挑战,则又通过变卖妻子、换成山羊,以求得更高的生存概率。他的结论是婚嫁跟一般商品交易无异,财礼就是女性作为资产的转让价格。

    在中国,人作为经济工具的传统历史悠久。“养儿防老”就是把子女作为一种规避生老病残风险的工具性安排(陈志武,2009)。从2000多年前孔孟建立“三纲五常”儒家文化体系开始,尤其是自汉朝系统推行儒家伦理以来,男性家长明确拥有并支配家庭内的所有资产,包括对子女作为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对子女婚姻与命运的绝对支配权(Lang,1946)。“三纲”确立了父母对子女的所有权,也确立了丈夫对妻子的所有权与支配权。张五常(Cheung,1972)应用现代产权理论对中国传统婚姻的全过程做了详尽解读,认为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盲婚制度使婚嫁成为典型的资产转让交易,在男方支付财礼之后,婚礼只是父母出让女儿作为资产的产权并正式由夫家受让的最后仪式。而儒家建立的“三纲五常”行为规范从本质上把家庭内谁拥有谁、谁对谁有什么决定权变得清晰,降低买卖妻妾、嫁卖女儿的交易成本。以前的包办婚姻过程中,只有在双方父母通过媒人把财礼等各方面条件谈好之后,当事年轻男女才可以见面,并执行已经被安排好的条约。这其中除了经济和其他显性利益追求外,很难看出有多少爱情等非经济、非利益的元素。婚嫁跟商品交易无异。也因为上述原因,在本文中我们不对“财礼”和“价格”、“男方”和“买方”、“女方”和“卖方”进行区分,而是交换使用这些词,以便于讨论。

    明码标价的妻妾买卖不只是在传统中国、非洲比较普遍,在英国也是到19世纪后期才完全终止。按照汤普森(2002)的介绍,英国民间很早就推演出一套系统的妻子买卖程序,其中几项关键要素:一是丈夫必须用缰绳套住妻子的脖子,用左手拿着绳子的另一端,边喊边走地绕市场广场三圈,宣布马上拍卖自己的妻子;二是公开拍卖,由出价最高者获得;三是必须现场付价,然后由新丈夫牵走妻子。在当时的英国,妻子买卖的产权交易性质鲜明。按照Levine(1997)的介绍,公元前2000年以来的犹太教文献中,在谈到娶妻时通常用“买妻”“获取妻子”这样充满交易与产权转让意味的话语,而所付价钱或财礼都归女方父亲。

    为什么在世界不同社会的历史上,似乎都曾有过把女性作为资产买卖的习俗,甚至在英国和中国都有类似用缰绳牵着妻子到市场上的做法?这背后跟人类不管在世界何处都会面临风险挑战的事实紧密相连,在现代金融市场提供外部避险工具之前,人类没有太多有效的避险手段,所以只好在人身上打主意,以“养儿防老”防范未来风险,以妻妾买卖缓冲已发生事件带来的生存挑战。正是由于这些需要而推演出各种限制个人选择自由的文化,因为只有当男人、女人都“守分”的时候,作为避险工具的儿女、妻妾的违约风险才会更低。不同国家的这些共同习俗恰恰说明,把妻妾当作避险资产是人类缺乏金融市场时期对风险事件的一种共同反应。

    虽然现有文献对传统中国以及其他社会的妻妾买卖现象有过不少研究,但这些研究基本以选择性案例为主,而不是通过大样本对“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这一命题进行量化检验。在这个意义上,对上面提出的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现有文献还没有进行过基于大样本的系统回答。

    为了系统地检验传统社会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这一命题,我们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留的清代1736-1896年间的73216件婚姻家庭类刑科题本中,把所有记录了妻妾买卖价格、寡妇再嫁财礼、正常婚姻财礼的命案找出来,共收集3119个价格信息详尽的案件,系统检验妻妾价格是否在生存风险变大时显著更低,检验妻妾的“避险资产”属性。

    在分析中碰到的一个挑战是,虽然我们看到生存挑战大的年份,因婚姻、妻妾买卖引发的命案率会上升,但我们无法找到历史资料去确切估算每年每府的妻妾买卖、寡妇再嫁的交易个数,因此无法分析灾荒年妻妾交易量跟正常年的差别。因而,我们用“价格”代替“交易量”做近似研究。具体而言,我们用粮价作为生存风险的度量指标:粮食短缺越严重,生存风险越大,粮价会上升越多;同时,如果越多家庭因面对生存挑战而被迫卖妻嫁女,导致妻妾市场供应量增加,而需求可能又比正常时期少,那么,妻妾的价格会相对平时有所下降。因此,生存风险的严重程度由粮价反映,女性的“避险资产”属性由妻妾价格反映。“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可以由“妻妾价格跟粮价负相关”来代替。

    通过对清代妻妾价格样本的分析,我们发现,对妻妾价格影响最为显著的是粮价,即风险事件导致粮价走高时,买卖妻妾的价格显著下降,而初婚财礼受到的影响有限,说明在危机时期妻妾显著地被用作避险资产变现,支持我们的假说。以旱灾作为工具变量的两阶段估计表明,灾荒年份粮价每上升10%,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33%。另外,一个州府受贞洁等儒家妇道文化影响的程度也影响妻妾价格:受儒家影响越深(即烈女数量越多)的州府,寡妇再嫁倾向性越低,因此妻妾市场上的供给越少,妻妾价格尤其寡妇再嫁的价格则越高。

    本文的贡献在于三个方面。第一,我们正式提出“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这有利于深入理解妻妾买卖历史的起源。第二,本文是第一次用大样本数据对妻妾价格进行研究,并以此检验传统社会里女性作为资产使用的属性。比如,妻妾买卖作为清代社会的风险缓冲手段屡被历史学家所认同(潘光旦,2010;王跃生,2000;郭松义,2000;岸本美绪,2001;等),但他们都没有使用大样本进行量化研究。本文是这方面研究的首次尝试。对于非洲社会,Gray(1960)提到过妻子的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Goldschmildt(1974)发现那里的妻子价格在灾害时期会比较低,但他用到的样本量很有限。汤普森(2002)收集了英国自1780-1890年的200多起卖妻案例,但他没有详细的妻子价格数据,更没有据此研究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属性。第三,我们的研究具体表明,现代金融市场是个人解放尤其是女性解放的基础,金融市场把人从这些经济工具、风险工具中解放出来,并因此获得自由。把女性作为“避险资产”虽然是在缺乏金融市场的条件下的迫不得已的行为,但是以对女性的身心摧残和压制自由选择权为代价的。

    文章余下章节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提出“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第三部分对清代婚姻题本的收集做介绍,并对样本进行量化描述,统计了灾荒、粮价和妻妾价格之间的简单关系;第四部分是计量分析,假说检验;第五部分对结论做稳健性分析;第六部分是结论。

    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

    在缺乏金融市场的社会里,女性甚至男性被当作避险资产,有其必然性。根据HerlihyandKlapisch-Zuber(1985)的研究,尽管1425年时佛罗伦萨的金融市场已是世界最发达的,但是那时期最富有的佛罗伦萨家庭中,其财富有25%投资于土地和房产,40%投资于贸易、商业和手工业等经营性资产,只有35%的财富投资于债券、保险、借贷等金融资产。佛罗伦萨作为文艺复兴的发源地,当时正在引领欧洲走出中世纪,开启银行等金融行业,其最富有家庭的金融资产占比也不过如此。对于其他社会而言,一直要等到19或20世纪,金融工具才成为大社会的一部分。比如,云妍等(2018)对18世纪中国被抄家的官绅家庭财富结构进行了系统梳理,发现那时中国最富有家庭大致按照田地房产、商业资产、金银古董各1/3的结构管理财富,债券、保险、证券和基金这些非人格化金融工具都还没有在中国问世。

    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普通大众,非人格化金融工具离他们就更遥远了。不管是亚洲的中国、印度,还是欧洲的英国、非洲的坦桑尼亚,在它们处于传统农耕时期,一般农民没有剩余,即使有财富积累,也不会太多,顶多配置一些土地、房屋、牛羊等生产资料。这些有形资产既是生产的基础、对未来的投资,同时也是避险工具。除此以外,传统社会也尽量寻找其他替代性避险安排,以对抗灾害等风险事件。比如,Rosenzwei and Stark(1989)发现,在印度农村,当发生灾害时,有女儿外嫁很远的农民家庭更能应对,生存能力更强。在非洲,人们通过售卖牛羊等生产要素来缓冲旱灾冲击(Udry,1994)。在印度,虽然牛是圣物,人们平时投资公牛用于农耕,但在灾害威胁生存时,公牛又被变现以求活路,被当成气候保险工具(Rosenzweig and Wolpin,1993)。(妻妾是否成为避险工具或资产,不在于人们在购买时是否明确想到,而在于灾害发生时是否真的将其变现以应对风险挑战。显然,妻妾的角色和功用很多,生育子女、关照父母、置家种田、情感互助等;由于灾害风险的概率一般比较低、比较抽象,在娶妻买妾过程中,人们的确可能不会想到妻妾在规避风险事件冲击时的作用,因为相对其他更具体的当下需要而言,灾害风险可能显得遥远。虽然如此,如果他们在灾害事件发生后的实际行为是将妻妾变卖以获得生存空间,那么,实际行为还是让女性沦为了避险资产。避险只是妻妾的多项功能之一,也不是最主要的功能。从金融工具设计的角度讲,效率最高、价格低得让最多人付得起的金融工具一般是单一功能(单一用途)的,亦即通常说的Arrow-Debreu证券 (Arrow-Debreu securities),但这是后来金融市场深化、细化发展以后的事情,是传统农业社会所无法奢望的。所以,以前的妻妾和子女都要具备多项功用)

    虽然土地、房产、牛羊、古董可以用作投资和避险工具,但那需要足够多的剩余财富,对一般农户而言,价格太高,用不起这些避险工具;相比之下,儿子、女儿、妻妾是普通农户更方便的人格化避险工具,这就是“养儿防老”的保险与投资含义。科斯的产权理论表明,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Coase,1959)。为了使子女、妻妾能够作为避险工具,社会就必须先清晰界定作为资产的子女是属于父母的并由父母掌握其买卖的控制权与收益权,作为资产的妻妾和其控制权属于丈夫,等等。产权界限与规则必须清楚,否则会大大增加子女、妻妾作为避险与投资工具的不确定性,使交易成本太高。这就是为什么非洲部落、传统中国和英国等,都推演出了详细的男娶女嫁规则、妻子买卖细则(Gray,1960;Cheung,1972;汤姆森,2002):子女的初婚由父母包办,妻子买卖由丈夫决定,寡妇再嫁由婆家掌控,等等。儒家“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清楚界定子女、妻妾的产权界限和归属:结婚前女儿是父亲的财产,结婚后则是丈夫的财产,婚姻仪式是实现这种财产权利的转让(当然,妻妾、儿女跟土地等其他类资产的一个很大差别在于,他们是有个体意志并可能以某些方式抗争的个人。或者说,对他们的产权界定比起土地之类更难,这使交易成本上升。这也是为什么儒家等非常强调每个人在家庭、在社会中的名分和归属的绝对性,否则各种交易成本太高。但是,在灾荒年份,妻女被卖对她们的生存未尝不是有利的,她们抵抗获得的道义支持可能也较平时少(这种“道义”当然又是妇女作为资产可以在灾害危机中被变卖的预期所内生的),交易成本会降低)

    婚嫁作为被嫁妇女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转让过程,其仪式步骤在不同社会也相似。比如,在传统中国,适龄初婚需要经过一系列礼节才能成立,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个环节。首先是纳采,男方父母邀请媒人向女方父母提亲。如果女家同意,再经媒人询问女方名和年庚,即问名。随后男家将女子和儿子的年庚相卜,如果两方相配,则回告女家,谓纳吉。在年庚相配的情况下,男家向女家下财礼,即纳征。请期指商量婚礼的日期。最后是亲迎,即男方用花轿将新娘迎娶过门(陈鹏,1990;郭松义,2000)。《大清通礼》载录,只有经六礼,婚姻才算确定。六礼程序在不同地方有所简化,但要点在于:嫁娶是由父母决定,而不是结婚男女决定。根据Gray(1960)对非洲部落婚俗的介绍以及斯通(2011)、汤姆森(2002)等对19世纪之前英国婚俗所描述的,非洲、英国的婚姻过程跟中国的大同小异,一是双方父母“包办”、当事男女必须服从(现代产权理论指出,私有产权包括四组权利:所有权、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传统社会把子女界定为父母的资产,表现在父母有权指挥子女进行劳动、其劳动所得归父母支配、父母有权把子女卖掉,甚至于父母对子女的人身伤害也享有法律的豁免权。所以,各传统社会普遍曾是“父母说了算”的包办婚姻),二是只有在支付并见证财礼之后婚姻才“合法”。这些细节决定了传统社会的婚姻重利益、轻情感,就如张五常(Cheung,1972)所说的:传统婚姻跟一般产权交易过程无异,都是产权的转让(“她的婚姻从经济上和法律上把她同自己的家庭隔绝开来,并将属于她的权利和拥有她的权利转移到了接受她的家庭”(Cheung,1972:p.642)

    买卖妻子的程序和规则在不同国家间也是惊人的相似。在清代中国,刑律明确禁止买妻卖妻,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进行,比如通奸之妻、背夫逃亡之妻、本人情愿出卖为婢之妻、丈夫病残或贫困之妻(岸本美绪,2001)。正因为法律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买卖妻妾,在民间就有了买妻卖妻的传统。依照习俗,一桩妻妾买卖的成交,必须邀集媒证并写立“文约”,双方需按手印,过交“财礼”,之后买休者才可领走所买妇人,并从此掌握对后者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吴佩林,2010)。在19世纪20、30年代流传于河北定县的秧歌戏《耳环记》,以戏剧形式再现历史上中国农民买卖妻子的现实。夏明方(2009)把剧情总结为:(一)有一个公认的卖妻市,买卖双方及当地人都知道其位置;(二)卖主往往大声吆喝:“你们谁买媳妇来!”;(三)被卖者身上插上一根黄白草棍或类似物品,作为待售标记;(四)买卖双方经过一番激烈讨价还价,谈好价格;(五)卖方把草棍和妻子交给对方,收到财礼,交易完成。相比之下,汤姆森(2002:第455页)在介绍19世纪末之前的英国习俗时,谈到,“买卖一个妻子……是高度仪式化的,它必须公开并用公众认可的礼节来操作”。英国人买卖妻子大致分两步:第一步,要用缰绳套着妻子的脖子把其带到公开市场上,大声进行公开竞价拍卖,出价最高者胜;第二步,拍卖价格确定后,到旁边公共酒吧中,在有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交钱、签署买卖合约,之后由买方牵着缰绳把买到手的妻子带回(汤姆森(2002:第454-455页)提供的案例之一:“一个叫罗德尼·霍尔的劳动者,习惯于懒散和放荡,……,他带着妻子来到镇里,用一根缰绳围着她的身子,目的是把她陈列在公共市场上让出价最高的人来买。把妻子带进市场并付了人头税后,他领着妻子在市场转,转来两圈遇见一个日子过得和他一样的人,后者用18便士和1夸脱淡啤酒买他的妻子。”)。汤姆森强调这一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缰绳、公开拍卖、付钱,否则就不合法。由此看到,英国之前的卖妻仪式跟中国的传统类似。在Gray(1960)介绍的非洲卖妻习俗中,也能看到类同的元素。

    之所以传统社会里婚嫁的规则和过程都大同小异,是因为在金融市场得以发展以前,儿女、妻妾是传统社会的主要避险工具和投资载体。这一逻辑也解释了为什么虽然各大洲原来交往不多,但都推演出了买妻卖妻的习俗,其背后都包含了在风险冲击下求生存并尽量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潘光旦,2010;Gray,1960)。

    由于田地房产都是继续活下去的基础,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土地基本限于族人等小范围内流转,再加上不动产不能跨地区移动,所以,在灾荒冲击下,即使有一些不动产,一般家庭也会尽量避免卖田卖房(到底是先卖产后卖妻,还是先卖妻后卖产来缓解饥馑,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如民国《临晋县志》卷14载:“饥民鬻妻卖子,去产变业,艰苦情形,不堪言状。”而民国《芮城县志》、《永和县志》卷14中则表明,饥民面临饥馑时“始则出售产业,继则鬻卖妻子”),而会先卖动产(包括作为动产的人)。但是,为什么会是卖妻女,而不是卖丈夫、儿子求活路呢?答案在于父系社会里产权归男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谈到,自从人类进入农耕社会、男人不再外出游猎谋生,特别是铁犁的使用后,生产活动中男女优势就变得严重不对称,男人优势突出,由此导致父系社会体系的形成(Alesina et al.(2013)用现代跨国、跨地区的数据做量化研究发现:使用铁犁的社会以及他们的后代普遍比不用铁犁耕种的社会更加“重男轻女”。铁犁耕种的社会里,男人在家里和社会中的地位都高于女人。甚至连这些社会的人移民美国等现代国家后,其后代仍然继承这种文化偏见)。在父系社会里,如果被卖掉的是男人而不是妇女,那么其交易成本会远高于卖妻女。也就是说,社会对上门女婿(或倒插门女婿)的接受度要远低于对买来的妻妾的认可,上门女婿自己可能永远也不会认同妻子的家与族,会随时想着跑回老家,使交易很不确定;相反地,媳妇认婆家为家就容易得多。当然,卖丈夫和卖妻妾的这种交易成本差异是父系社会的内生结果,但这也说明为什么在传统父系社会里,生存危机发生时更可能是“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而不是“男性被用作避险资产”。一个更直接的原因是,在父系社会里,丈夫是家里所有资产(包括妻子、子女)的所有者,主人当然不会把自己作为资产卖了。

    现代经济的发展,主要是以非人格化的工具替代人格化的避险工具,这包括金融市场、教会、社会保障体系和其他政府福利。一方面,生产力的提高使得家庭以储蓄、土地、房产等资产来应对生存风险的能力增加;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生存风险以更低成本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分散。

    三、刑科题本数据与变量描述

    (一)数据来源

    为了检验上面提出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我们需要收集大样本的男娶女嫁、妻妾买卖、寡妇再嫁资料,包括财礼或价格信息、嫁娶两方的家庭信息和社会状况、交易方式等,以及反映相应地区“风险事件”的信息。正如前面谈到的,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我们能收集到历年各地的妻妾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资料,那样就可以直接研究妻妾交易量与价格在正常年和灾荒年之间的差别,以此判断“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程度。遗憾的是,我们找不到各地历年妻妾买卖、寡妇再嫁、正常婚嫁的统计资料。所以,我们选择用女性价格来测度妻妾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并将其作为重点解释的对象;而对于“风险事件”,我们主要通过各州府每年的平均粮价来测度。(文献中经常用粮价度量灾荒程度,其逻辑是:灾荒越重,粮食危机越严重,粮价就越高。关于前工业社会的研究表明,粮食收成每减少10%,粮价上涨5%(Parenti,1942)。此外,粮价也较好地反映消费冲击。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发现,农户家庭消费对粮价的弹性介于-0.37到-0.66,这意味着,粮价上涨30%会导致12%-20%的消费下降(Dasgupta,1993)。对于一个原本就处于生存边缘的农民家庭而言,这显然是一个巨大的生存挑战)

    本文所使用的妻妾价格数据来自收藏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简称“一史馆”)的清代刑科题本档案。这些档案记录了中国各地1736—1896年间的严重刑事案件,通常是命案。根据一史馆电子检索系统的分类,刑科题本分为“内阁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和“内阁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两类。本文采用“内阁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中涉及婚嫁、买婚卖婚、性出轨等以及日常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题本一般记录了案件在各级政府的审判过程,包括谁在何时报案、谁接案、仵作验尸过程和结果,以及证人和嫌疑人等的户籍、生活地、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构成、与死者的关系等。关于刑科题本档案的详细介绍,参见步德茂(2008)、倪道善(1992)、黄才庚(1987)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85)。

    用刑科题本样本研究“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有四个优势。一是样本的数量大、覆盖时间跨度长、地域空间广,包括了从乾隆朝到光绪朝各年各地区。这样收集的样本相对来说具有系统性、全面性,能够避免基于个例论证的选择性偏差。二是清代刑科题本可能是目前能找到的长时段历史资料中,最全面反映中国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历史档案。虽然题本记录的是婚姻家庭类命案事件,但由于导致命案的起因经常是很普通的纠纷,这些婚嫁样本基本能反映当时社会的总体面貌。步德茂(2008)和王跃生(2000)均有类似讨论。三是刑科题本提供了嫁娶双方详细的个体信息。四是案例的真实性,刑科题本中的命案是真实发生的事实,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处理,比“传闻”证据更有说服力。

    具体而言,现在可以检索的清代1736—1896年间婚姻家庭类题本共有73216个。我们通过逐本通读,从中找出涉及嫁娶的题本,并把其中提到的婚嫁时间、地点、财礼或妻妾价格、婚嫁类型,以及婚姻中买方、卖方和被卖方三方的人口学特征信息(包括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教育程度、家庭规模、财富状况等),都摘录到数据库中。最终,共收集有价格或财礼信息的妻妾样本3119个。

    根据以往传统,我们将婚姻的主要发生形式分为四类:童养媳、适龄初婚(正常婚姻)、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其中,由于童养媳年纪较小,其联姻仪式比较简单:童养媳从小到男方家生活,等男孩长到婚龄时再完婚。而寡妇再嫁中,由于妇女嫁出后隶属夫家,因此寡妇再嫁需经翁姑或其他夫家人主婚才算成立,包括财礼价格由夫家谈定、财礼通常由夫家全得。也有些地方,需知会娘家并与之协商,所得财礼需部分分给娘家(郭松义,2001,2010)。

    对每笔婚嫁,我们先摘录两类价格:双方协议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格。记录的制钱价格以历年的银钱比价转换成银两(银钱比价的数据来自彭凯翔(2006)。该书给出的比价包括江南和华北两处。在我们的换算中,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使用的是江南比价,奉天、直隶、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用的是华北比价。对单位是东钱的价格,按25:4转换制钱,对京钱按2:1换成制钱,七、八、九等折钱按0.7、0.8、0.9等相应折数折成制钱,然后再根据前述比价换成银两。对于番银,按1:0.73比例直接换成银两)。然后,我们取协议价格和支付价格中的最大值。我们也根据三种婚嫁方式对妻妾价格进行分类统计:正常婚嫁、买卖妻妾、寡妇再嫁。这里,为了分类的方便,我们把79例童养媳价格算在正常婚嫁类。买卖妻妾价格包括所有为了图财而卖妻妾的价格,即把妻妾拐骗或抢夺出来卖到外地、卖休买休、公婆(或亲属)为缓解生活压力在儿子外出久无音讯而嫁卖儿媳等“嫁卖生妻”或妾的交易价格(由于婚姻论财的盛行,女性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产,经常发生妇女被拐骗嫁卖,在灾荒年代尤为普遍。在我们的样本中,大部分被拐卖女性都是与丈夫不和或因嫌夫贫,而被人诱出嫁卖。因此,我们把这些婚嫁归入买卖妻妾一类),这类交易是最具体体现女人作为“避险资产”而被变现的行为。这类交易对风险事件的冲击最为敏感,是我们重点分析的对象。为了便于讨论,下文的行文中除非特别说明,我们用“妻妾价格”通指正常婚嫁、买卖妻妾或寡妇再嫁的价格。

    用于表征灾荒风险的粮价数据,则来自清代官方记录的价格。从乾隆元年(1736年)开始,清代有严格的粮价奏报制度。各州县按旬逐级向省里上报该县5种主要粮食作物的价格,然后督抚根据上报的粮价,分别将各府的最低价和最高价上报中央。我们采用台湾“中研院”近史所《清代粮价资料库》据此整理的1736—1911年每省各府的粮价数据。其中,小麦产区收集的是小麦价,水稻产区收集的是中米价格(清代区划19个省,其中,湖南、贵州、广东、广西、湖北、江苏、安徽、福建是中米价格,直隶、奉天、山东、山西、甘肃、陕西、四川、云南、河南、江西、浙江是小麦价格)。各省的平均粮价在每石2两左右。

    我们可以把妻妾价格跟收入、粮价做一个比较。据王跃生(2000)和我们在刑科题本中查到的工资数据,清代农村雇工平均年工资为3-5两银。如果以年工资5两算,雇工大概要4年的收入才能娶妻。若一年的收入相当于2.5石大米或小麦(按每石2两银子算),成年人一年的口粮大概是2石(1949年前的中国社会,人月均食米37.5市斤,全年450斤。一石米重大概100公斤。如果仅是为了糊口活命,一年2石基本足够。详见吴慧(1988)),相当于0.8年的收入。同样地,出嫁一个女儿够一个4口人家庭吃1年,而嫁卖一个妻妾或寡妇则够一个5口人家庭吃1年。由此可见,嫁卖妻妾的所得在当时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对抗灾荒风险冲击的作用比较大。如果饥荒仅仅维持半年,确实可以达到“卖一口,救十口”的效果。

    图1展示三项指标:“买卖妻妾样本量”(只把每年全国各省的买卖妻妾案件数相加)、“买卖妻妾价格”(每年各省买卖妻妾样本价格的平均值)、“粮价”(全国各省粮价的均值)。从该图看到,从1737年到1894年(1736年、1895年和1896年没有买卖妻妾命案),妻妾价格的波动很大:乾隆中前期比较高、中后期则下降很多,之后随着嘉庆执政而上升;从鸦片战争前夕到太平天国运动期间,买卖妻妾的价格不断下降;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结束,妻妾价格又回升。全国平均粮价与买卖妻妾价格有反向变动的关系,如1822年左右较大的粮价上升期,妻妾价格处于谷底。全国平均粮价与妻妾买卖价格的相关系数为-12%。而买卖妻妾样本量跟粮价成正向变动关系,这也符合我们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由于灾荒风险事件一般是地区性的,对粮价和买卖妻妾行为及价格的影响也必然是地区性的(以前的交通约束很强,这进一步强化了灾荒事件影响的区域性),比如湖南有旱灾并不意味山西、山东也有旱灾。可是,当我们求全国的平均粮价、平均妻妾价格时,就把这些地区性风险事件的影响平滑掉不少。考虑到清代粮价数据是以府一级为单位,接下来的回归分析中我们把妻妾价格也以府级为基本单位。为了得到以府级为单位的妻妾价格,我们把每年在每个府的辖区内所收集的单个妻妾价格数据求平均。假如在刑科题本中被观测的妻妾价格是随机的,且这些价格围绕着均值上下波动,那么,上述均值就准确反映每府每年的妻妾买卖均衡价格(由于下文中的关键解释变量粮价以及其他控制变量都是府级数据,以各府妻妾价格平均值为被解释变量构建的回归,实际是一个分组均值回归估计,其结果与被解释变量不作均值处理的估计结果一样。其证明见Angrist and Pichke(2009))。

    图1全国粮价和买卖妻妾价格(1737-1894)
    资料来源:粮价数据来自台湾“中研院”近史所,《清代粮价资料库》,买卖妻妾价格来自刑科题本。

    在整个样本中,单笔妻妾价格在300两以上的婚嫁案例有三个,其中两个在直隶,一个在湖南。这三个样本点如果不去掉,就会过多影响相应府的平均价格。另外,在对妻妾价格年度平均后,还出现了某些府在某些年的零财礼现象。因此,我们把年平均妻妾价格等于零或大于300两的观测异常值去掉。

    除了府级粮价以外,其他可能与妻妾价格、粮价相关的府级解释变量也要考虑,用以考察相关的遗漏变量问题。这些控制变量大致分为两组。

    第一组是代表文化或宗族影响的变量。儒家文化以及宗教对于一个社会的互助互利组织的发展会影响深远。比如儒家影响强的地区,其家族宗族会更加发达,那么在灾荒发生时,家族内部互通有无的能力会更强,这将降低嫁卖妻妾的必要。KungandMa(2014)发现儒家文化可以降低灾荒时期农民起义的倾向性。我们用各州府区内的儒庙数量、烈女数量(反映当地文化强调女性守节和守贞的程度),或学校和书院数量衡量该地区儒家文化的强弱。为便于比较并检验佛教和道家的影响,我们也使用佛寺数量以及代表道家影响的道观(为了更清楚地区分儒家和佛教的影响,我们使用“儒庙”来指代《大清一统志》中的祠庙,佛寺指代寺庙。烈女单位是百人,其他的单位是个)。儒庙、书院、烈女,以及佛寺和道观的统计数据来自康熙、乾隆、嘉庆三朝分别修的《大清一统志》。由于只有三期数据,我们根据一统志修订时间确定各时间段的数量。其中,1764年之前的年份用《康熙朝一统志》数据,1764-1820年用《乾隆朝一统志》数据,1820年后使用《嘉庆朝一统志》数据。

    第二组是社会经济变量,如府级人口规模(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百人数)、土地债务命案率(刑科题本中当年每十万人口的土地债务命案个数)、婚姻家庭命案率(刑科题本中当年每十万人婚姻家庭命案数)。由于这些社会经济变量既可能影响粮食生产与价格,也可能影响各类妻妾价格,因而,量化研究中加入这些额外变量能够消除遗漏变量带来的影响。府级人口数据来自曹树基(2001:第691—718页)对清代各府的估计,并利用线性插值对缺失年份进行补充。土地面积来自1820年清代各府丈量的土地面积。府级土地债务命案数和婚姻家庭命案数来自全部刑科题本的命案统计,并按前述人口数折算为命案率(陈志武等,2017)。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

    (二)灾荒、粮价和妻妾价格

    本文关心的是“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而体现这一结论的关键是发生风险事件时作为资产的妇女是否更可能被变现。这里“风险事件”可以是旱灾、水灾、地震、瘟疫、蝗虫,也可以是威胁人的生存的其他事件,比如战争等。这些事件最终通过粮食的短缺来直接威胁生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选择以“粮价”综合反映“风险事件”的存在,而不是只用具体的单类事件,如旱灾、水灾。

    当然,尽管引起粮价波动的因素众多(这也是这一变量的优势所在),我们还是希望验证当真正的外在风险事件(比如旱灾)发生时,粮价会严格上升。如果实际情况是这样,我们选择粮价作为风险事件的反映就是恰当的。为此,我们使用气候冲击作为工具变量,对此做检验。

    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联合气象局等机构收集的《中国近500年旱涝等级分布》数据,是分两次基于全国118个站点做估算,记录了自1470年到2008年这些站点各年的旱涝等级。该数据集把旱涝程度分为五个等级:涝(水灾)、偏涝、正常、偏旱、旱(旱灾),对应的数字编码为1、2、3、4、5。通过把各站点所在府,以及根据最邻近的经纬度准则对没有站点的府做插值处理,我们得到了覆盖各府的降水等级数据,并从中得到我们所需的1736—1896年间年度府级数据。

    我们把各府各年根据旱涝等级分成五组,发现:正常年份粮价最低,涝灾和旱灾时粮价变高,尤其以旱灾年粮价最高,表明旱灾对生存冲击最大,水灾影响也大但未必使粮食减产到旱灾那么严重。

    为了进一步分析旱灾年跟其他年份的差别,我们把旱灾府年作为一组,其他府年作为非旱灾组,再计算这两组的粮价和妻妾价格的均值,结果在表2给出。我们看到,就买卖妻妾样本而言,旱灾组的妻妾价格比非旱灾组要低3两;以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样本算,旱灾组妻妾价格要低3.9两;按全部样本算,旱灾组的妻妾价格低2.6两。而旱灾组的粮价分别比非旱灾组高出0.34、0.34和0.29两。所以,旱灾冲击导致粮价比其他年份平均高出18%-20%,而妻妾交易价格约下降13%-18%。由此看到,旱灾对农业社会的影响最大,与BaiandKung(2011)、Jia(2012)的结论相似,他们发现在中国古代,旱灾引发暴力冲突的可能性最高。

    本节是描述性比较,很多其他影响因素没有被控制住。因此,下文将通过更严格的计量分析考证粮价对妻妾市场及价格的影响,以检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

    表2 旱灾对粮价和妻妾价格的影响

    注:价格单位为两银,中括号内是中位数。非旱灾指示涝、偏涝、正常和偏旱。

    四、计量分析结果与解释

    根据前文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我们有如下计量回归方程:

    Bridepriceit=α+βgrainpriceit+γXit+ηi+θt+εit (1)

    其中,Brideprice是府级妻妾价格,grainprice是府级年均粮价。根据假说推断,我们预期β是负的,即粮价上升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ηi表示府级异质性,θt表示年份异质性。X代表其他府级变量:儒庙、书院、烈女、佛寺、道观,以及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土地债务命案率、婚姻家庭命案率。

    (一)基准回归及其比较

    首先,我们以全样本回归作为基准,然后逐步剔除正常婚嫁样本、寡妇再嫁样本,直到只剩买卖妻妾样本。对比分析三类婚嫁样本对风险事件的敏感度,能加深理解假说是否成立。

    KungandMa(2014)研究表明,儒家文化会对传统中国产生很大影响,如降低农民在饥荒时起义的可能性。清代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和风险交易单位,其治理是通过儒家伦理规定的隐性规则实现的。儒家文化较强的地区,家庭家族起到的互通有无作用更强,生存危机发生时嫁卖妻女的必要性会更低,这样的地方妻妾价格应该更高。我们用两个指标测度儒家影响的强弱:“儒庙数量和烈女数”。在表3的第(2)列中,我们先在回归中加入儒庙数,发现粮价对妻妾价格的影响基本不变,儒庙数对妻妾价格的影响为负且显著。由于没有控制其他相关因素,我们对这里结果持谨慎解释。第(3)列中,我们用府级学校数量替代儒庙数,学校数量的系数值为正但不显著。接着在第(4)列中,用烈女数量代替学校数,粮价的系数估值仍然不受影响,但烈女数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是正,且在5%的水平显著:烈女越多的地区,妻妾价格越高。这说明贞洁文化越强的州府,寡妇、妻妾买卖的倾向性越低,供给的减少导致妻妾价格更高。正如郭松义(2001)所述,中国历朝致力规范妇女行为,自从顺治帝实施旌表政策后,各清代皇帝更加通过表彰烈女以强化贞洁文化。从我们的分析结果看,这些政策的后果之一是妻妾价格更高,更多男人娶不起妻子。

    与儒家并存的其他两大竞争性文化是佛教和道教。表3第(5)列在控制了儒家文化变量的基础上加入佛寺、道观数量的回归结果。控制了儒释道文化的影响后,粮价对妻妾价格的影响为-3.61左右,且在1%水平显著。新加入变量后,儒庙的点估计从之前的负变为正但不显著了,学校仍然不显著,烈女的系数估值不受影响。这表明,儒庙的系数识别会因遗漏佛寺和道观而产生大的偏误。

    表3 全样本回归

    注:所有回归都控制了府级和年份固定效应。括号内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面。
    *p<0.1,**p<0.05,***p<0.01。

    显然,一个地方的社会经济变量,既可能影响粮价,也可能影响妻妾交易缓冲风险的行为。因此,我们在第(6)列中加入社会经济控制变量:人口密度、人口规模、土地债务和婚姻家庭命案率。在控制这些社会经济变量后,烈女变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变大了,原来为0.54,现在是0.70。即烈女表彰的数量每增加100人,妻妾价格会高0.7两银,且更显著。这表明,土地债务命案率和婚姻家庭命案率的遗漏会对烈女的系数估计产生一些影响。其他变量的系数估计变化很小,显著性也基本跟以前类似。

    表3的回归结果表明,粮价对妻妾价格确实有负面影响,且严格显著。也就是说,根据我们收集的清朝大样本数据,以粮价表征的生存风险事件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支持了“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也与Goldschmisdt(1974)等对非洲妻子价格的观测和潘光旦(2010)的描述一致。另外,对妻妾价格影响显著的变量是受官府表彰的烈女数量,它对妻妾价格有正的显著影响。烈女数量代表对女性守贞和守节强调的强弱,该约束越强,女性被嫁卖的意愿就越小,尤其寡妇再嫁的意愿就更低,从而减少婚嫁市场上的女性供给,使妻妾价格更高。

    2)妻妾买卖和寡妇再嫁样本回归

    从前文描述看到,正常婚嫁与寡妇再嫁、妻妾买卖有较大不同,而后两者则更相似。因此,我们把正常婚嫁(包括童养媳)从样本中去掉,仅留下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的样本。表4是初步去掉正常婚嫁和寡妇再嫁样本的回归结果,其第(1)、(3)列对应的是表3的第(1)列,第(2)、(4)列分别对应表3的第(6)列回归方程。以表4第(2)列为例,在去掉了正常婚嫁后,粮价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变大了,从原来的-3.61变成-5.21,且在1%的水平显著。这表明,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对粮价即风险事件的反应更敏感,而正常婚嫁对粮价的反应要低一些。

    在其他控制变量中,儒庙对妻妾价格的影响,无论是系数估值,还是t值都变大了,且在10%水平显著。学校数的影响是正,但不显著。烈女数对妻妾价格的影响则比全样本下变大了,从原来的0.7变为0.78,且在5%的水平显著。由于烈女表彰中,主要是表彰寡妇守节,显然表彰烈女对夫死守节起到了表率和示范作用,抑制了寡妇再嫁行为,减少了婚嫁市场上的女性供应,导致女性价格上升。佛寺和道观的影响仍然是负,且显著。土地债务命案率的估计是正,但不显著。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符号和显著性跟之前相同。这些系数符号跟预期一致。

    3)买卖妻妾样本回归

    跟其他婚嫁行为相比,妻妾买卖是最直接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行为。正如《耳环记》中独白写照:“有心卖了丫头小贵姐,未成年的冤家不值个大钱;有心卖了小子宝安,恐怕我们父子不得团圆。今天就把媳妇卖,卖了媳妇过荒年。”妻子最容易被当作避险工具。

    接下来,我们再去掉寡妇再嫁案例,只用买卖妻妾的样本做回归分析。表4第(4)列表明,粮价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变得更大了,变为-6.20,且在1%的水平显著。这说明,买卖妻妾的行为对造成粮价猛涨的风险事件比其他各类婚嫁都更加敏感,系统地印证了关于“在风险冲击无路可走时把妻妾作避险资产变卖”的假说。因为如果粮价系数为负值是由风险事件时期妻妾需求减少,而不是由买卖妻妾行为的增加所致,那么,其对正常婚嫁、买卖妻妾、寡妇再嫁的价格的影响应该大致相同。

    表4 逐步去掉正常婚嫁和寡妇再嫁样本的回归

     注:所有回归都控制了府级和年份固定效应。括号内的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面。
    *p<0.1,***p<0.05,***p<0.01。

    烈女的影响仍然是正的,但系数估计变小了,且变得略微不显著。这证明,一个地方烈女数的多少主要影响寡妇的再嫁行为,对买卖妻妾的影响要小一些。儒庙的影响仍是正的,但不显著。学校的影响则变为负了,但不显著。佛寺和道观的影响很异常,但不显著。人口密度所代表的人口压力,其系数较之前的不显著变成负,且在10%的边际水平显著。这表明,人口越密集的地方,买卖妻妾的行为可能越多,供给越多,这可能是这些地方生活压力更高所致。土地债务命案率的影响为正,可能是这些地方的土地和借贷交易更多,通过嫁卖妻妾缓冲风险冲击的必要性更低,所以妻妾交易市场供给会更少、价格会更高,但这一因素不显著。其他变量的影响仍然与之前一致。

    我们从表3和表4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第一个结论是粮价升高,生存危机上升,迫使买卖妻妾的数量增加,妻妾价格下降。这是刑科题本数据非常显著支持的因果链条,也跟我们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吻合。第二个突出结论是烈女表彰对妻妾价格的正影响。虽然烈女数量对寡妇再嫁的价格影响最显著,但对正常婚嫁甚至买卖妻妾行为也有约束力。因为这也会激励女子婚前守贞、最小化婚嫁次数,对嫁卖市场的女性供给都有负面影响,间接提升女性在婚姻市场的价值。可见,烈女表彰抬高贞洁溢价。

    4)妻妾买卖行为的工具变量回归

    “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的关键在于:买卖妻妾是因生存风险,即粮食短缺而起。前面以粮价表征粮食危机也确实证实该假说的推断。但是,引起粮价上升的因素众多,粮食危机只是其中一个。为了更清楚地证明生存风险如何影响到粮食短缺,进而影响粮价,从而对妻妾交易产生影响,我们使用气候冲击作为工具变量来估计粮价对妻妾价格的影响。

    已有研究表明,旱灾相对于涝灾对农业社会影响更大(参见Jia,2012),它导致粮食歉收更严重,使粮价上升更多,造成的生存风险也更大,因而更加迫使人们买卖妻妾。因此,我们用前面描述的是否是旱灾作为工具变量。

    “是否是旱灾”满足工具变量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气候异动是外生冲击;第二,“靠天吃饭”的农业社会里,降水是重要的生产投入,极端干旱会导致粮食产量大幅下滑,引起粮价上升。这更好地表明:粮价上升是由旱灾事件导致的一种风险冲击,而不是由风险冲击之外、与妻妾价格相关的经济因素所引起。比如,一地因经济发达、收入高推高粮价,这种高粮价反而表明该地可能有更多的剩余去缓冲风险,其妻妾价格反而会更高(买卖妻妾的必要性低,但对妻妾需求高)。如果是这样,前面的回归分析有可能低估了灾荒对买卖妻妾价格的影响。

    表5是两阶段回归结果。表5底部给出的第一阶段回归表明,旱灾发生时确实导致粮价大幅上升,旱灾年份粮价比非旱灾年份要高0.25两银左右,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第二阶段的结果(表5上部分)表明,由旱灾引发的粮价上升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比表4中一般粮价上涨带来的影响要高出很多(粮价系数都在-17.78到-19.19之间),这印证了前面关于工具变量的推断。以表5的第(5)列为例,因旱灾导致粮价上升1两银,妻妾价格会下降19.02两银。两阶段结果表明,旱灾年相对于非旱灾年,其平均粮价要高出0.25两银,而买卖妻妾的价格则平均下降4.76两银(19.02×0.25)。也就是说,旱灾会使粮价相对于平时上升15%,而买卖妻妾的价格比平时低23%。

    表5 买卖妻妾样本的工具变量回归

     注:是否旱灾的工具变量取值是:旱灾为1,涝、偏涝、正常和偏旱为0。其他的控制变量包括佛
    寺、道观、人口密度、人口规模、土地债务命案率和婚姻家庭命案率。所有回归都控制了府级和年份
    固定效应。括号内的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面。*p<0.1,***p<0.05,***p<0.01。

    上述基于大数据的量化分析证实了传统社会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假说,也支持了潘光旦(2010)、赵晓华(2008)、夏明方(2004)等学者关于灾荒对农民产生的影响的阐述,并通过所使用的工具变量计量方法把灾荒对买卖妻妾行为产生影响的传导机制进行了量化估计,进而对这种影响做了定量解释。

    五、稳健性分析

    (一)工具变量有效性检验

    表5工具变量估计中,我们没有对工具变量的外生性进行检验,而第一阶段估计的F值表明,可能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因此,为了验证工具变量的有效性,表6第(1)列是我们在表5第(5)列的OLS基础上加入“当期是否是旱灾”变量的回归,发现“当期是否是旱灾”变量系数估计不显著,而粮价系数变化较小,仍然为负,且在1%水平显著。这表明“当期是否是旱灾”工具变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是通过粮价起作用的,即工具变量是外生的。为了更进一步检验工具变量的外生性,我们在“当期是否是旱灾”的基础上再加入“前期是否是旱灾”作为第二个工具变量。表6第(2)列表明,两个工具变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都是通过粮价起作用的。第(4)列的两阶段估计表明,粮价对妻妾价格仍然有显著的负影响,过度识别检验的Sargan和Basmann检验的P值分别为0.54和0.63,即表明工具变量是外生的。但是,无论是第(3)列的一个工具变量估计,还是第(4)列的两个工具变量的估计,第一阶段的F值都小于弱工具变量检验的经验值10,这表明可能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因此,我们在第(5)列和第(6)列进行了对弱工具变量估计相对不敏感的有限信息极大似然估计(LIMI),结果与第(3)列和第(4)列并没有太大差别,这说明这里弱工具变量问题并不严重。

    表6的结果表明“是否是旱灾”的工具变量是相对有效,因而两阶段的估计是相对可靠的(接下来的稳健性检验中,两阶段估计我们仍使用单个工具变量估计)。但是,本研究的数据来自清代刑科题本,是发生了命案才会有记录,这可能使数据过于片面。第一,案例的取样可能缺乏随机性,即发生命案的妻妾价格本身是不是过高或过低,进而才引发命案,才被观测到?我们的样本里,整个3119起命案中只有41起找价案,由妻妾价太低引发的案件数很少。吴佩林(2010)对南部县档案的分析表明,大部分找价行为是“刁民”性质,不代表普遍。因此,我们有理由排除要价过低的偏误。要价过高的偏误是可能的,但从赵晓华(2008)等对灾荒年极低妻妾价格的描述看,如果我们收集的妻妾价格过高,那么这更可能会出现在灾荒年份。如果是这样,我们的结果可能低估了粮价即灾荒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因而这里的系数估计更可能是一个下限,实际上“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程度可能比我们估计的更为严重。

    表6 工具变量有效性检验

    注:是否旱灾的工具变量取值是:旱灾为1,涝、偏涝、正常和偏旱为0。控制变量包括儒庙、学
    校、烈女、佛寺、道观、人口密度、人口规模、土地债务命案率和婚姻家庭命案率,以及府级和年份
    固定效应。括号内的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面。*p<0.1,***p<0.05,***p<0.01。

    第二,卖妻买妻的处理只是作为命案的附带处理,并非特别针对“卖妻买妻”行为而立案,同时由于这些案件中谋杀的比例很低,因而任何普通的妻妾交易或寡妇再嫁都可能引发纠纷、导致命案,题本反映的命案多具随机性。(在这3119件有妻妾价格的题本中,2561件记录了明确的命案缘由,其中1982件是过失杀人命案,即77.4%以上都不是因为故意有目的杀人。这跟凶手判决的比例相似:2620件有凶手判决的案例中,2019件(77.1%)是绞监候及以下罪刑(命案中最低罪刑)。此外,从争端起因看,3119件案件中,2219件提到了纠纷原因,其中261件是对财礼和价银有纷争而起。)第三,即使我们的样本具有偏差,只要每年各府的妻妾命案发生规律具有一致的概率分布,亦即只要取样的偏差始终一样,那么对我们的结论影响会很小。因为我们对“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的检验更多是基于妻妾价格跨年份、跨州府的相对变动,而不是针对妻妾价格的绝对水平。第四,误差来源可能是样本处理导致妻妾价格的实物支付、白银趋势和社会动乱等,下面我们针对这些问题逐一回答。

    (二)实物支付的影响

    在样本中有些妻妾财礼的一小部分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由于相应的实物没有对应价格,因而难以换算成货币,这导致部分妻妾价格偏低。但由于包含实物支付的妻妾价格大都是货币价格低的样本,因此,我们通过去掉妻妾价格中最低的5%和10%的观测进行回归,去检测这些案例的影响。结果在表7的第(1)列和第(2)列给出:去掉最低的5%妻妾价格样本后,无论是OLS还是2SLS的粮价系数都有稍许上升,且都显著。去掉最低的10%妻妾价格样本后,OLS的粮价系数仍为负,且显著;2SLS系数为负,但只在边际上不显著。这表明不包括小部分实物财礼在妻妾价格中,对我们的结果影响很小。

    表7 考虑实物支付以及动乱和时间趋势影响

    注:所有回归都控制了变量:儒庙、学校、烈女、佛寺、道观、人口密度、人口规模、土地债务
    命案率和婚姻家庭命案率,以及府级和年份固定效应。括号内的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
    面。*p<0.1,***p<0.05,***p<0.01。

    (三)白银趋势和动乱的影响

    从图1看到,在19世纪上半期,妻妾价格和粮价出现共同下降的趋势,这可能跟当时白银外流导致货币紧缩有关。另外,1851—1864年间发生了太平天国运动,对整个社会影响很大:一是粮价奏报中断或不规范,二是地方官案件审理、题本呈送松懈。这些都影响粮价、妻妾价格的获取与全面性(王跃生,2000)。为此,我们去掉1840-1864年间的样本,然后再重新进行回归。结果在表7的第(5)列和第(6)列给出,我们看到去掉这时期的观测点对结果影响不大。

    这里我们用的货币单位是白银,1840年后的一段时间内妻妾价格和粮价的共同下降趋势,一定程度上是由名义价格所致。因而,白银价格趋势可能对我们的估值产生影响。由于没有当时白银通胀或通缩指数,我们很难直接把妻妾价格和粮价换算成实际价格。为此,我们可以对妻妾价格和粮价取对数回归,并通过控制时间固定效应来消除白银价格波动的影响。表7的第(7)列和第(8)列中是去除白银趋势后的对数回归结果,两阶段对数回归中粮价系数的显著性比以前下降了。这说明白银价格变动对估值有一点影响,但还是在10%的水平上显著的,并且粮价系数还是为负,跟前文一样支持我们的假说。2SLS对数估计的结果表明,粮价每上涨1个百分点,妻妾价格会下降3.3个百分点,这比之前非对数回归得到的1.54个百分点的值要大。但无论哪种情况,妻妾价格变动的百分比大于粮价变动的百分比,表明妻妾价格对灾荒的敏感度高于粮价,尽管两者的反应方向相反。

    此外,我们还讨论了非平衡面板以及妾和拐卖的影响,这些检验都表明,粮食短缺导致粮价上升,意味着生存风险增加,进而导致妻妾女儿被用作避险资产变卖,妻妾价格下降——这一结论是稳健的。

    六、结论

    在人类历史上,不管是传统中国、印度,还是非洲、英国等社会,都曾有甚至现在还有妻子买卖的习俗。而之所以不同社会在原来缺乏联系的情况下,仍然不约而同地这样做,而且连仪式细节都有相似之处,是因为这些社会过去都没有现代金融市场、保险市场,一般意义上的跨期借贷市场都是近现代才发展、普及开来的。所以,当这些社会面临威胁生存的风险事件时,他们被迫都把女性作为一种人格化的避险资产来变卖,以求活路。当然,这些社会本来可以通过变卖丈夫和儿子求活路(即把男性作为避险资产用),但正如恩格斯(2003)和Alesinaetal.(2013)所谈到的,进入农耕后的社会普遍都采用了父系财产所有制体系,使父亲不仅掌握了全家财产,而且拥有对妻子和子女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这个体系以及类似儒家“三纲五常”的相配伦理文化使买卖男性的交易成本太高,买卖女性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比如,在父权社会里,女子家庭买回丈夫后,即使后者变更姓氏,他未必就真的能在妻子方安家,会随时想逃回其父亲家,而女方也未必信任他会久待;相比之下,把妻妾或女儿嫁卖出去,这种交易的不确定性就低很多。因此,在缺乏金融市场的传统社会里,女性更可能被用作避险资产,而不是男性。

    正如前面谈到,历史文献中虽然没有系统提出“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但通过不同个案分析,一些学者已经谈到灾荒发生时买卖妻女更频繁、妻女价格更低的现象[潘光旦(2010),赵晓华(2008),夏明方(2004);等]。本文不仅系统地提出这一假说,更重要的是通过从清代刑科题本档案中收集1736—1896年间的妻妾价格样本,对“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进行了大样本量化检验。本文的计量分析表明:一方面,灾荒严重程度可以通过粮价高低得到反映(清代采用的是银两等贵金属货币,价值度量衡相对稳定);另一方面,由于灾荒时期粮食短缺、粮价高企,迫使一般家庭为寻找活路而卖妻女,女性供应的增加使生存危机时期妻妾价格下降。我们的研究发现,买卖妻妾的价格比正常婚嫁财礼对生存风险更加敏感,跟我们的假说一致。以旱灾作为工具变量的两阶段估计表明,旱灾冲击会导致粮价平均上升0.25两,但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4.56两。

    我们发现传统社会对妻、妾、寡妇以及童养媳的区分定价,跟一般商品和资产交易市场的定价规律基本一致:女性到夫家后的地位越高、权利越多,那么其财礼价格就越低;反之,价格就越高。而在婚嫁过程中,卖方是谁在谈价对妻妾价格影响也很大:如果是亲生父母在谈,价格就低;而如果是丈夫或婆家在谈价主婚,则价格会更高。

    通过对清代妻妾价格的量化研究,我们发现当地贞洁文化对女性被用作经济工具的行为有很大影响。从相当程度上,清代强化表彰烈女是由把女性作为经济工具的需要而内生的政策行为。也就是说,贞洁之所以是对女性的单方面约束,而不是对男性,是因为在以父权定位的“养儿防老”社会里,女性的性行为混乱会导致其所生小孩的“生父是谁”变得模糊,那么其“孩子属于哪个男人”也会变成疑问,这必然造成社会财产秩序混乱、使许多人到底“是谁的财产”变得模糊。因此,为了明晰社会的整个产权体系,清代皇帝选择强化旌表烈女,包括已婚的和未婚的。长此以往,这种政策行为造就了当地的文化习俗,减少妇女的平均婚姻次数。我们的分析发现,烈女数量较多的州府,其妻妾价格一般会更高(主要因寡妇再嫁的财礼更高而致),因为这些地方女性被嫁卖的意愿更小,尤其是寡妇再嫁的意愿会更低,使寡妇再嫁时要求的财礼更高(否则不改嫁)。

    虽然把女性用作避险资产使传统社会面对风险冲击的能力提升,但却是以摧残女性身心和牺牲女性自由权利为代价的。而之所以传统社会可能没有别的选择,是因为他们没有全面的金融市场。本文的研究表明,金融市场的发展能把个人和家庭从经济交易功能中解放出来,金融市场是自由解放的基础,尤其对女性而言。

    转自《经济学》季刊 2018年10月 第1期

  • 顾春芳:敦煌星图与古代天文[节]

    敦煌的星图与宇宙思维

    敦煌遗书中天文类文献总计五十余号,约占全部敦煌文献的千分之一,这部分文献分天文典籍与古星图两类,自成一个独立科技史分支学科。敦煌天文文献中的《二十八宿次位经》《三家星经》《玄像诗》《全天星图》《紫微宫星图》等,在世界天文和科技史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敦煌天文文献中,有一件编号为S.3326的《全天星图》,绘有一千三百五十多颗星辰,星图用三色区分石、甘、巫三家星官,星位精准,远超同时期的欧洲星图。1959年,英国学者李约瑟编写其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时,将这幅星图的绘制时间推定为公元940年前后,并高度评价了这份文书的世界价值。我国天文学家席泽宗先生亦给予它很高的评价。敦煌星图的发现,不仅改写了世界天文学史对于人类早期星图的认识,更为我们推开了一扇窥探中国古代宇宙认知的大门。

    敦煌星图的绘制方法体现了极高的科学智慧。它从十二月开始,按照每月太阳在黄道上的位置,将赤道带附近的星空分为“十二次”加以呈现。每一“次”不仅绘有相应的星官,还附有说明文字,详述该“次”对应的辰位、名称由来及分野所属。如“自女八度至危十五度,于辰在子为玄枵。玄枵者,黑,北方之色;枵者耗也,十一月之时阳气下降,阴气上升,万物幽死,未有生者,天地空虚,故曰玄枵,齐之分也。”这些内容带有浓厚的中国古代星占学色彩。在每月星图下方还注有太阳所在位置及昏旦中星,如“孟春之月,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尤为巧妙的是,它将北极附近的星官——紫微垣,单独绘制在一张以北极为中心的圆形平面投影图上。这种“横图”与“圆图”相结合的双重投影法,既解决了赤道附近星象的准确呈现问题,又避免了北极区域星象的变形,堪称古代星图绘制技术的一大突破。这种先进的投影方法比欧洲地理学家麦卡托发明的类似的投影法早了数百年。

    在中国古代星官体系的“三垣二十八宿”结构中,紫微垣居于北天中央,被古人视为天帝的居所,具有至高无上的象征意义。敦煌星图中的紫微垣部分虽因显微胶片翻印而难以辨认,但通过席泽宗先生的详细校录,我们仍得以窥见其完整构成。与宋代苏颂《新仪象法要》(1094年)中的星图相比,虽然敦煌星图在细节上还存在一些误差,在精细度上也略有不及,但其首创的绘制方法和对星官体系的完整呈现,奠定了后世星图的基本范式。更重要的是,它比苏州石刻天文图早了数百年,是连接汉代盖图传统与宋代科学星图的关键环节。

    敦煌星图绝非孤立存在,在藏经洞出土的文献中,天文历法类写本占有相当比例,它们共同构成了我们理解中国古代宇宙观的宝贵资料。从这些文献中,我们看到的不是单纯的天体运行记录,而是古人融科学观察、哲学思辨、政治伦理和社会实践于一体的完整认知体系。

    敦煌星图深刻地体现了古人“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古人认为,天空绝非仅仅是被观测的物理对象,也绝非与人世相隔的虚空穹宇,而是层次井然、富有天命意志的伦理宇宙。紫微垣作为“中宫”,既是古人眼中的天象中心,也是古人心中的政治与道德中心。紫微垣内主要包括象征天之枢纽的北极五星;辅弼之臣环抱北极的四辅四星;代表天帝的后宫或黄龙之神的勾陈六星;象征天帝的天皇大帝一星;排列如天帝临朝的五帝座五星。其中星官的命名与布局,完全依据人间王权治理的格局加以想象与阐释。北极星为“天子”,四辅如“辅臣”,五帝座如“朝堂”,尚书、柱史如“文官”,天厨、天床如“服务机构”,由此彰显出古人认知中的天地同构、万象对应的宇宙秩序范式。

    二十八星宿不仅用于标示月亮和太阳的位置,还被赋予各种社会职能和吉凶寓意。如敦煌本《二十八宿次位经》详细描述了各宿的度数、形状及所主吉凶,如“角宿,主造化万物,布君尊之象”“亢宿,主朝廷政事”“氐宿,主后宫妃嫔”等等。星官体系中严格的方位、数目与职能分配,渗透着古人的儒家礼制认知和阴阳五行思想。这种对应关系使古人在观察星空时,如同在观察古代社会的倒影。正如《淮南子·精神训》所言:

    夫精神者,所受于天也;而形体者,所禀于地也。故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背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故一月而膏,二月而胅,三月而胎,四月而肌,五月而筋,六月而骨,七月而成,八月而动,九月而躁,十月而生。形体以成,五脏乃形,是故肺主目,肾主鼻,胆主口,肝主耳。外为表而内为里,开闭张歙,各有经纪。故头之圆也象天,足之方也象地。天有四时、五行、九解,三百六十六日。人亦有四肢、五脏、九窍,三百六十六节。天有风雨寒暑,人亦有取与喜怒。故胆为云,肺为气,肝为风,肾为雨,脾为雷,以与天地相参也,而心为之主。是故耳目者,日月也;血气者,风雨也。日中有踆乌,而月中有蟾蜍。日月失其行,薄蚀无光;风雨非其时,毁折生灾;五星失其行,州国受殃。

    作为汉代道家的重要文献,《淮南子·精神训》以道家道生万物、阴阳调和理念,解释生命与天地运行规律,系统阐述了古人“天人同源”“天人同构”“天人感应”的观念:人的精神禀赋来源自上天,身躯形体承袭于大地。身形、脏腑、感官、情志尽数对应天地天象、气候时序。生命本质上就是天地之气的聚合,故必然与天地同频共振,因此古人认为日月五星、风雨气象的异动也对应着人间的灾祸吉凶。这种认知有局限性,也体现了古人对人与宇宙关系的基本思维。

    敦煌星图中引人注目的分野理论,还将天空区域与地上州郡一一对应,如“玄枵,齐之分也”“大梁,赵之分也”。这种看似神秘的对应关系,实则蕴含着深刻的政治地理学思想。在《开元占经》卷六十四《分野略例》及敦煌本《二十八宿分野图》等文献中,我们可以找到详细的分野体系。这些文献和典籍不单构筑起古代星占理论体系,更是古人的大一统王朝思想在天文认知层面的具象体现。依托分野理论,古代中央政权可以借助天象变化来解读地方和中央之间的关系。敦煌地处西北边陲,其文献中的这种分野观念亦是古代中原王朝整合边疆文化的重要体现。

    古代天文文献反映了古人对宇宙的“常”与“变”的深刻思考。一方面,古人试图通过探索永恒不变的宇宙秩序,以建立一个可以“万世不易”的政统体系。尤其是太初历的改革,将二十四节气系统正式纳入历法,并以“无中气之月置闰”的精确规则取代了简单粗略的“后九月”置闰法,使月份与季节的对应关系趋于稳定。敦煌出土的《麟德历》等历法写本,记录了唐代天文学家为追求历法精度所做的努力。另一方面,古人也敏锐地意识到,一些不易察觉的岁差现象、行星运行的不规则性以及日月食的周期性出现,冲击着他们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理想。这种介于恒常与变易之间的内在张力,正是中国古代天文学发展的内在动力。

    天文历法与敬授民时

    敦煌天文文献中不仅有哲学思辨,更有坚实的实用理性和数理思维。大量历日、具注历的出土,显示了敦煌社会对精确时间系统的需求。编号为S.0095的敦煌文书记载:

    夫历日者,是阴阳之纲纪,造化之根原(源)。二仪交泰,即有易变之殊,八节推移,四时更改。观七十二候要理、审廿四气差移,显示一年日晨,知月朔之大小、无亏、昏晓,定昼夜之短长。紫、白二方,修造吉庆。但依于三百五十四晨,足下检吉定凶。公私最要,无过于历日也。

    这些历书不仅注有朔望、节气,还记录了古人在农耕、祭祀、出行等日常活动中的宜忌,体现了古代历法敬授民时的实用功能。在数学计算方面,敦煌文献中的《算经》《立成算经》等写本,包含了分数运算、比例计算、体积测量等实用数学知识,它们与天文计算密切相关。这些实用性的天文知识,与哲学性的宇宙观念相互支撑,是中国古代天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莫高窟的斑斓壁画与敦煌藏经洞文书的字里行间,古代节令习俗如一幅幅生动的长卷,讲述着古人对于时光的理解与感悟。那些被巧妙编织进佛教经变画、本生故事画中的世俗画面,为后世保存了中古时期古人节令习俗的视觉档案。步入莫高窟,我们仿佛踏入一条时光隧道。四壁与穹顶之上,不仅有佛陀、菩萨,更有缤纷多姿的世俗生活的图景。这些图像与文字,共同记录了古代敦煌如何通过生活、仪式、艺术、科技以实现与天地四时的“对话”。

    二十四节气,是敦煌历日的核心骨架,亦是贯通壁画意象与诗歌情怀的共同母题。作为二十四节气之首,立春象征着万物复苏。莫高窟第103窟壁画中的春山叠翠、云气缭绕,树木葱茏,正应了“东风解冻,蛰虫始振”的物候特征。每年公历2月19日前后,太阳运行到黄道十二宫的双鱼宫,雨水节气便悄然而至。莫高窟第61窟甬道南壁黄道十二宫图中,首尾相衔的两条鱼缓缓游动于“双鱼宫”之中,诠释了古代天文学与节气的对应关系。惊蛰时节,春雷始鸣,蛰虫惊醒,西魏第285窟主室窟顶,雷神腾空飞跃,十二面连鼓发出的隆隆之声是惊蛰日的序曲。春分时节,昼夜均而寒暑平,春气发而百草生。第249窟的山石上,玄鸟凌空飞翔;第435窟窟顶平棋中,白鹅在绿色水池中悠游;盛唐第148窟《观无量寿经变》中,白鹤翩翩起舞,引颈长鸣。“雨生百谷”的谷雨,是播种移苗的最佳时节,壁画上雨中耕作的景象定格了最真实朴素的春天。

    寒食与清明的氛围,在壁画中化为生机盎然的游春图景。莫高窟第217窟“踏青游春”的场景中,人物策马徐行于山野之间,背景绿意葱茏,一派怡然自得的郊游之乐。敦煌文献《净土寺入破历》P.2049V记:“粟壹硕肆斗,卧酒,寒食祭拜及修园用”,正是古人在寒食、清明时节“踏青”“探春”“扫墓”风俗的生动写照。S.0381《龙兴寺毗沙门王天灵验记》文书记载:“大蕃岁次辛巳(801年)润二月廿五日,因寒食,在城官僚百姓就龙兴寺设乐。寺卿张闰子家人圆满,至其日暮间至寺看设乐。”除了设乐,古代寒食节还有公共假期:“五日遇寒食,至八日假开”,S.1156《进奏院状》中的这句话显示,晚唐时期寒食、清明两节也会放个“小长假”。至端午节,粽子是必不可少的美食,人们在相互拜访时互赠鲜粽与贺扇。S.5636《端午相迎书》云:“达(幸)逢嘉节,端午良晨(辰)。有慰同僚,何以申展,空备团粽,辄敢咨邀,状至幸垂过访。谨状。”这段话生动记录了古人在端午节走亲访友的礼俗。

    立夏时分,莫高窟第12窟、第360窟壁画中露天搭就的酒肆呈现了立夏喝酒的习俗,在花树环抱之中,人们觥筹交错、开怀畅饮。小满时节,麦类灌浆,莫高窟第285窟壁画中那人兽合体的雨师和榆林窟第25窟《弥勒经变》的大力龙王正相约降雨,孕育着人间的丰收希望。芒种则开启了一年中最忙碌的时节,榆林窟第20窟和莫高窟第61窟壁画中的农人在芒种这一日,马不停蹄地奔忙在田间地头。仲夏之月,农事基本停顿,人畜进入休养生息的阶段,隋唐壁画上的旅人正悉心照顾着他们忠诚的骆驼和牛马。

    七夕乞巧的少女心事,在文献和壁画中亦有温暖的流露。敦煌文献P.2838《曲子拜新月》记录了一个女子七夕之夜思念丈夫的心声:“荡子他州去,已经新岁未还归,堪恨情如水。……乞求待见面,誓不辜〔负〕伊。”莫高窟第85窟《报恩经变》中,有女子仰首凝望星空的画面,令人联想到七夕之夜“闺人睹月,佳人望星”的乞巧风俗。莫高窟第321窟有一幅情意盎然的壁画,一对青年男女,漫步于潺潺碧水之畔,女子含羞回眸,男子轻挽她肩头的轻纱。此时无声胜有声,女子玉指轻扬,指向那悠悠流淌的春水,心中万般情愫,欲说还休,那无言的深情和希望在眉眼间流转。壁画完美地契合了《古诗十九首·迢迢牵牛星》所云:“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纤纤擢素手,札札弄机杼。终日不成章,泣涕零如雨。河汉清且浅,相去复几许。”莫高窟第61窟以及第85窟的壁画,描绘了善友和利师跋陀国公主二人于绿草如茵、树影婆娑的环境下倾心交谈的场面,令人想起南宋白玉蟾《听琴》有句云:“十指生秋水,数声弹夕阳。不知君此曲,曾断几人肠。”园中风光寂寂,弦音自友人的指尖缓缓流淌,或如秋水漱石,清越婉转;或如夕阳衔山,低回绵长。善友抚弦,将半生心事、一腔清怀,都寄于琴弦之上,每一声弹拨,都是心意的倾诉,每一段旋律,都是情愫的舒展;公主听琴,是于弦音中读懂了未曾言说的心意,于清韵中觅得了灵魂相契的共鸣,恰是“抚弦抒怀”与“听筝知音”最动人的写照,道尽了高山流水般的知己情深。

    七夕是牛郎织女相会的日子,观星是民间最具仪式感的节俗传统。敦煌文献和壁画中的星宿图像,是仰望星空的科学化、图像化的表达,但我认为,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古人而言,星空从来不只是自然天象的客观呈现,还是他们独有的精神时空。世人于七夕守望星河,静待着一个古老神话在宇宙的银幕之上迎来辉煌而圆满的结局。这份期许,实则是在世事难全的人世间,慰藉人生的离愁别绪,祈愿顺遂美满、对抗生命的缺憾与无常。如此一来,古代的平凡生活也顺理成章拥有了超越时光的诗意与信仰。

    七夕方过,倏尔立秋,习习凉风悄然而至。第249窟西魏壁画中的猎人拉弓引箭,拉开了秋日狩猎的序幕。河流与池水中嬉游的人们,在处暑日发出了畅快的笑声。白露时节,敦煌的葡萄熟了,那成熟的甜美定格在壁画的藻井、平棋和缠枝纹的边饰中。秋分最美好的景象,便是田间的抢收和打谷场上的喜悦。重阳节除了登高,节日的喜庆中还不能没有重阳糕。S.1053V《丁卯至戊辰年某寺诸色斛斗破历卷》记载:“粟陆斗,麦壹斗,换黑豆登高日用。”文献所提寺院在重阳节前夕用麦粟换黑豆,正是为了制作重阳糕。冬至大如年,S.6537《郑余庆书仪》明确规定:“元正、冬至日,在已上二大节,准令休假七日,前三后四日。”S.4663《杂抄》亦云:“冬至之日,阳爻始动,万物生芽。”S.6275《某寺丙午年十一月就库纳油付都师用历》记载:“十九日就库纳油叁升,付都师亦冬至〔油〕肆升,付都师造佛食用。”可见冬至不仅是官方的法定假日,也是寺院非常重视的节日。

    进入立冬,伴随着气温骤降,万物敛藏。小雪时节,莫高窟第445窟《弥勒经变》中出现的香炉,是敦煌人供佛和取暖的日用器物。冬至大如年,相聚拜贺之礼格外隆重。初唐第431窟和盛唐第23窟所绘院落,屋舍俨然,正是家人团聚的温馨场所。中唐第236窟的《斋僧图》,信众设供献佛,共度佳节。腊八节至,沐浴可“转障除万病”,此外还需要进补,熬制药食必不可少。敦煌文献P.2040V等明确提到腊八时节古人的“药食”原料,如“油半升,腊月八日抄药食用”“酥一升,充乳药”“诃黎勒一课,充乳药”“油柒升,酥半升,(十二月)八日灵药食用”等。

    敦煌壁画中数量庞大的节令与生命礼俗图像,并不只是对生活的简单摹写。通过这些壁画,古人将世俗场景纳入宗教叙事框架,使佛教教义更易为当时民众理解接受,无意中也为后世保存了古代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和珍贵资料。千年之后的我们凝视这些画面之时,仿佛依旧能听见千年前的婉转笙歌,闻到节日的温热烟火,感受到古人已融入日常时间流转中的虔诚与欢悦。

    如果说壁画凝固了曾经的时光,那么敦煌遗书中的文学写本,则定格了永恒的感怀。敦煌写卷中大量的诗歌、曲子词、愿文、书仪乃至具注历日,从文字角度展现了古代敦煌人的生活。图像与文本,共同构建起立体而生动的中古敦煌节令生活的图景。

    历日是时间之轴与社会之纲。在敦煌文献中,具注历日是极为特殊而重要的写本。这些写本不仅仅是简单的日历,它详细标注了二十四节气、祭祀时日(如社日、祭风伯雨师)、官员休沐(如元正、冬至假)乃至各类吉凶宜忌,是古人眼中融天文、节气、物候、祭祀、宜忌、政令于一体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从北魏《太平真君十二年(451年)历日》到宋代《淳化四年(993年)具注历日》,跨越数百年的敦煌历日,清晰地表明敦煌的时间体系与中原王朝高度一致……

    敦煌写卷的智慧之光

    此外,敦煌遗书中值得注意的现象之一,是古代科学知识以佛经为载体的传播方式。《摩登伽经》与《舍头谏经》这两部早期汉译佛典,表面讲述的是跨越种姓的婚姻故事,实则借人物对话系统阐述了源自古印度的天文星占体系。在充满戏剧性的故事中,出身低微却智慧非凡的“帝胜伽”(摩登伽)为子求婚,与高傲的婆罗门“莲花实”展开辩论。为证明自己学识的渊博,帝胜伽从容道出众多天文知识。比如以昴宿为首的二十八宿体系,每宿的星数、形状及祭祀礼仪;七曜运行周期;十九年七闰法则等,特别是“月离”理论,即月亮经过各宿时的吉凶宜忌,虽带有明显的星占色彩,但角色对月亮运行规律的细致观察和描述,也反映了古代经验性科学的萌芽……

    转自《光明日报》2026年07月11日

  • 李泽椿 等:从“75·8”到“21·7”的思考

    李泽椿、谌芸、徐珺、王月冬、代刊、王新敏、徐国强、龚玺

    引言

    2021年7月17日至22日,河南省出现历史罕见的极端暴雨过程(简称“21·7”极端暴雨过程)。46年前的1975年8月4-8日,河南省也曾发生历史上罕见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简称“75·8”极端暴雨过程)。同一地区历经两场特大暴雨,无论是在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应急服务反应措施上,还是在应对措施方面,都有极大差别。“21·7”极端暴雨过程的成功预报和服务,得益于政府和相关部门几十年来,依靠科技、立足预防、政府主导、社会联动,以及中国气象局、河南省政府在科技研究、气象工程上给予的极大支持和气象科技人员多年的不断精心研究和尽职尽责的服务。

    为及时准确预报出“21·7”极端暴雨过程,河南省气象工作者从7月14日开始高度关注此次暴雨过程;15日河南省气象局发布《重要天气报告》,提醒出现大暴雨和特大暴雨的可能性;16日省长签发1号指挥长令,召开防汛工作视频调度会议;17日起省气象局逐3小时至1小时加密滚动发布《气象信息快报》,为他们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紧急工作状态一直持续到7月23日。从这次实际预报服务来看,5天的预报非常重要,有可能为应急对策与实施赢得时间。

    在当前科学认识水平、技术环境、防灾经验的积累等背景下,气象部门和各级应急部门为“21·7”极端暴雨过程的防灾减灾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此,组织天气预报业务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讨,各抒己见,求同存异,对“75·8”和“21·7”大暴雨的预报服务进行探讨,了解今后应努力的目标与方向。

    同一地区历经同样的特大暴雨,预报服务和应急处置却明显不同

    (一)同一地区的特大暴雨

    1975年8月48日,河南以驻马店为中心的广大地区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泌阳林庄5天降雨量达1631.0mm,日降雨量达1005.4mm,6h降雨量为830.1mm,泌阳老君庙小时雨量为189.5mm,日雨量创中国大陆之最(图1、2)。

    图1:1975年8月4日08时至8日08时河南及周边地区累计降水量
    图2:“21·7”“75·8”暴雨不同时段最大点雨量对比

    46年后的2021年7月17日至22日,在河南省也出现了历史罕见的极端强降雨事件,大部分地区出现暴雨或大暴雨,郑州、焦作、新乡、洛阳、南阳、平顶山、济源、安阳、鹤壁和许昌等地出现特大暴雨,强降雨中心位于郑州、新乡、鹤壁和安阳(图3),最强降雨时段在1921日。

    两次过程呈现出以下相同特点:(1)降雨极端性突出,“75·8”暴雨突破日降水极值,“21·7”暴雨中1/6站点日降雨量突破历史纪录,郑州小时雨强创造中国大陆小时降雨量气象纪录(图4)。(2)持续时间长,累计雨量大,多地一次天气过程超年平均降水量,“75·8”中的林庄5天累计雨量为1631.0mm,“21·7”中的鹤壁6天累计雨量为1122.6mm。

    图3:2021年7月17日08时至23日08时河南及周边地区累计降水量
    图4:郑州国家气象观测站2021年7月17-22日逐小时降水量

    (二)两次大暴雨的严重影响

    根据我们能获取的资料和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现:“75·8”特大暴雨引发淮河上游大洪水,数十座水库漫顶垮坝,73.3万公顷农田受到毁灭性的灾害,1100万人受灾,超过2.6万人死亡,经济损失近百亿元(灾害的连锁性,给交通等部门带来重大影响)。4座大中型水库、58座小型水库引发局地灭顶之灾,2.6万人葬身洪流。板桥、石漫滩两座大型水库在8日凌晨漫坝失事。竹沟、田岗两座中型水库及58座小型水库也垮坝失事。老王坡、泥河洼滞洪区亦先后漫决。沙、澧河洪水窜流至汝河,驻马店地区大小河道普遍漫溢决口,南阳地区唐河下游堤防漫决。

    受“21·7”极端持续强降雨影响,河南中西部和北部出现大范围城市内涝、农田积涝;多座大中型水库超汛限水位,个别水库、河段出现险情。此外,公路、铁路、民航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河南境内高速公路多个路段封闭。郑州至洛阳区间的铁路由于水漫线路、路基坍塌、设备淹水等情况,列车无法通行;途经郑州地区的京广高铁、徐兰高铁、京广铁路、陇海铁路、焦柳铁路和宁西铁路等线路的运输均不同程度受到影响;郑州东站160余趟列车停运,造成大量旅客滞留,郑州地铁全线暂停运营服务。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多架次航班被取消。

    据河南省农情调度统计,截至22日17时,全省农作物积水面积为71.0万公顷,其中新乡的为18.9万公顷、周口的为11.8万公顷、开封的为0.9万公顷、安阳的为0.7万公顷。由于当时河南最主要的秋收作物夏玉米刚进入拔节期,植株高度较低,此次强降雨造成玉米倒伏程度较轻,以植株倾斜为主,未出现大面积根倒或茎折;但部分地块被雨水冲刷,出现土壤脱肥现象,对秋收作物后期生长不利。据22日应急部门初步统计,全省秋收作物受灾面积为55.5万公顷,约占总播种面积的6.4%。由于统计时周口、新乡等地的洪水尚未消退,预计受灾面积还会有所增大,将对全省粮食生产有一定影响。值得欣慰的是2021年河南省粮食虽然有减产,但仍在全国主粮区中排名第二,为中国人民把饭碗端在自己手中作出了贡献。

    “21·7”除了山洪等自然灾害外,由于城镇化发展,加大山洪入城的风险,造成城市内涝灾害比较突出,加上城市生命线工程承灾能力不足和城市洪涝风险的连锁性、突变性和传递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5·8”主要是流域性的洪水,诱发水库漫顶垮坝,造成毁灭性的灾害。

    (三)不同的预报服务和应急

    “75·8”特大暴雨期间,由于缺少基本大气观测信息(卫星、雷达观测等),预报手段差,预报结论欠佳,防控服务无对策,通信手段几乎没有。正是这次巨大的气象灾害,叶笃正、谢义炳和邹竞蒙等领导作出要开展大气监测网的建设和深入的暴雨科学研究,并在中央气象台建立数值预报业务系统等科学和正确的决定。

    “21·7”极端暴雨过程中,中国气象局16日19时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Ⅲ级应急响应;21日08时提升为Ⅱ级;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12期、橙色预警5期。河南省气象局16日10时启动暴雨Ⅳ级应急响应,16日20时升级为Ⅲ级,20日06时升级为Ⅱ级,21日02:58再度升级为Ⅰ级。7月17日至8月2日,河南省气象部门共发布暴雨预警信号1095条,其中暴雨红色预警信号291条;郑州自19日19:13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从21:59开始,升级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共发布17条暴雨红色、橙色预警信号。河南省预警短信接收总人次达2.39亿人次,向2.25万名应急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76万条。

    “21·7”极端暴雨过程期间,气象部门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预报信息,并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山洪、地质灾害风险预报。中国气象局在16日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相关部委报送的《重大气象专报》中指出,“河南等地有大暴雨,局地特大暴雨,致灾风险高”,随后滚动报送18期决策气象服务材料。河南省气象局在15日报送的《重要天气报告》中指出,“我省北部和中东部有暴雨、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累积降水量局地可达500毫米,需加强防范”,之后滚动发布《重要气象信息》《气象信息快报》等决策服务材料,开展联合会商,并联合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发布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对省防汛办、省应急厅、省地质环境总站等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叫应”服务。

    ▍基于数值天气预报结合预报员智慧的“21·7”大暴雨预报

    (一)5天以内的数值天气预报在“21·7”大暴雨预报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数值预报在“21·7”大暴雨预报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欧洲中期数值预报模式(ECMWF)和中国气象局全球数值预报模式(CMA-GFS)都提前5天作出了河南暴雨过程的预报,为预报员提前5天预报河南暴雨过程提供了关键性的参考依据。

    如对河南20日08时至21日08时最强降水日的预报分析:从7月15日开始至7月20日,ECMWF和CMA-GFS模式都对该暴雨过程作出了较为准确的过程预报。图5为对7月20日08时至21日08时ECMWF模式、CMA-GFS模式和日本JMA全球模式的降水TS评分。三个全球预报模式对7月20日08时至7月21日08时降水预报的极值都未超过200mm,其特大暴雨的预报评分均为零,说明全球模式对特大暴雨的极值预报尚有很大难度,还有提升的空间。预报员可发挥智慧在过程预报的基础上作一些弥补。

    图5:2021年7月20日08时至21日08时ECMWF、CMA-GFS和JMA全球模式的降水TS评分

    (二)在全球模式基础上区域中尺度模式在降水落区和量级上的精细化预报中发挥重要作用

    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全球模式虽然提前5天已经作出了暴雨过程的预报,但降水量极值明显偏小。

    这次河南极端降水过程主要发生在7月17日至22日,为从降水落区和量级上精细化检验评估各模式对这次极端降水过程的预报效果,从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区域高分辨率检验评估平台分别制作了河南逐3h阈值≥25mm和≥50mm的降水检验图(图6)。由图6可知,区域中尺度模式在降水落区和量级的精细化预报明显优于全球模式的预报,其中CMA-MESO-3km模式预报效果最佳。

    图6:2021年7月17日至22日河南逐3h降水数值模式预报检验
    (a)检验阈值≥25mm,(b)检验阈值≥50mm;
    起报时间为2021年7月17日至22日逐日08时;
    命中率越大,漏报越少,成功率越大,空报越少

    本文重点分析了区域中尺度CMA-MESO模式对最强降水日20日08时至21日08时降水预报结果。为此制作了24h、08至14时和14至20时的6h累计降水观测和预报图(图7),其中降水观测取自国家信息中心提供的0.05°×0.05°的格点降水资料。由图7可见,中尺度模式较好地预报了这次极端降水过程,但降水极值中心位置存在偏西和偏北的现象。在突发局地暴雨预报方面,除了要争取准确,还要做到精细,这样更有利于决策的制定。

    图7:河南及周边地区2021年7月20日08时至21日08时
    24h(a、b)、08至14时6h(c、d)和14至20时6h(e、f)累计降水观测和预报图
    (a)(c)(e)为观测,(b)(d)(f)为预报;
    五角星为降水极值中心位置,方框为郑州大致范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全球模式可以提前45天预报出此次过程,区域中尺度模式在12天内的预报明显优于全球模式,但其预报的降水极值中心位置存在偏西和偏北的现象。

    (三)数值预报对“21·7”大暴雨预报的不足

    数值天气预报虽然存在不足,但仍然是当前天气预报的主要科技手段。数值天气预报的改进是需要过程的,在现有模式预报能力的基础上,预报员如何智慧地运用数值预报结果也是需要不断探索的。2.4数值预报和预报员的智慧在“21·7”大暴雨预报与服务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21·7”的暴雨过程预报,数值模式的参考性好,可预报性高,为暴雨过程累计雨量预报提供了较好的参考。并预报出了低涡、热带扰动和偏强、偏北的日本海高压和大陆高压等暴雨过程的主要影响系统。但对低涡和烟花台风移动路径预报偏差大,对暴雨中心落区和量级预报偏差大,可预报性低,模式对特大暴雨和极端雨强没有预报能力。而从7月15日开始,中央气象台首席预报员基于多家集合预报和确定性数值模式预报产品关注到此次暴雨过程,在早间会商明确指出华北等地16日夜间19日将有暴雨、局地大暴雨天气,并在7月16至22日期间一直保持与河南省气象台的会商,做出各种时效的预报,为正确决策提供了较好的科学依据。

    目前我国定量降水预报业务建立了以数值天气预报模式为基础、融合多元高时空分辨率观测及智能网格等数值模式后处理产品,预报员基于对暴雨机理的掌握,在各家数值模式产品、客观产品性能优势和偏差特征的认识基础上,结合最新实况、处理海量数据,制作并发布最终的国家级定量降水预报指导产品。在对该次极端暴雨的预报中,5天预报清晰地指出暴雨过程,短时临近预报较准确地把握了极端降水的量级和落区,体现了预报员在业务流程中的积极作用。

    ▍数值天气预报在业务中的核心地位及发展历程

    (一)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是国家经济发展对气象保障的主流需求

    数值天气预报是从大气内部规律中表述天气、气候变化的,因此在天气预报业务中应不断加强研究,这对改善和提高天气、气候预报业务是非常重要的。这个科学思想必须牢固树立。河南“75·8暴雨教训引发预报现代化必须走数值天气预报业务道路的共识,确立了数值天气预报是作好气象预报预警的核心和关键技术。

    为此,叶笃正、谢义炳和邹竞蒙等国家计委气象组专家做出了以下决定:在气象业务部门建立业务数值预报系统,数值预报科研人员集中统一调配,要有一个正确的科学发展思路。随后中国气象局为此争取了国家科委的“中期数值天气预报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家计委的“扩建北京区域气象中心(建立中期数值天气预报)”工程建设项目。科技攻关项目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工程的建设是科研攻关的落脚点。

    (二)前20年中国业务数值天气预报的引进、吸收、使用过程

    国家气象中心1978年开始研发亚欧区域短期天气业务预报系统,格距为540km,简称为A模式;并在1980年开始发布48h形势预报,标志着我国数值预报进入业务实时应用阶段。“六五”期间,国家气象中心、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和北京大学组成联合数值预报研究团队,由王世平、朱抱真、陈受钧等人组成的专家组研制了北半球(格距为381.0km)和亚洲区域模式系统(格距为191.5km),简称为B模式,初步实现了天气预报由定性到定量、主观到客观的转化。

    从社会服务实践中发现,3天以内的短期预报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于是中国气象局党组要求建立中期(10天)数值天气预报系统,开展中小尺度数值天气预报和相应的台风、暴雨、沙尘数值天气预报,以及延伸期预报、集合预报等。

    根据当时国内条件,确定我国以建立数值预报业务为主要发展方向,采取“引进、吸收、使用、提高、再创新”的技术路线,在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起我国全球中期天气预报业务系统和有限区域短期数值预报业务系统,使我国跻身于国际上少数能发布中期数值预报的国家行列。该系统包括T63、T106、T213和T639系列全球中期数值预报模式系统。其中,从2007年开始业务化的全球模式T639在空间分辨率、初始场同化技术、台风Bogus技术、产品丰富性等方面都较之前的T213有长足进步,有力地保障了暴雨预报业务的发展。在此期间还研发了中国气象局第一代预报业务系统软件MI-CAPS(气象信息综合分析处理系统),为预报人员快速应用天气观测及预报数据、掌握三维大气结构及大气运动趋势、形成预报结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平台支撑作用。

    20世纪80年代、90年代要解决的难题之一是计算机条件。没有好的计算条件,数值天气预报业务系统是建立不起来的。当时西方发达国家以计算机卡社会主义国家的脖子,中国在运用国产高性能计算机的基础上,又打破封锁,买到了国外最先进的巨型机系列Cray、Cyber超算机,为建立业务数值天气预报系统奠定了硬件基础。业务数值天气预报实质上是多学科、多种技术融合的产品,是大气科学工程化的一个典型。

    (三)后20年中国业务数值天气预报的提高和创新性发展

    从2001年开始,中国气象局组织建立数值天气预报创新基地,开始自主开发建立新一代多尺度通用的全球/区域同化与数值预报系统GRAPES。

    GRAPES模式采用格点非静力数值预报模式,能有效解决分辨率不断提高带来的计算瓶颈问题,适应未来高分辨率数值预报的需要。GRAPES模式系统考虑了我国复杂地形和季风气候背景,如华南丘陵地带、横断山脉、四川盆地等中国的特殊性,其精细化设计考虑了更多的中国特色,有别于欧洲中心和其他国家的数值模式系统,中国数值预报水平不断提高。

    GRAPES模式有两个系列的应用版本:CMA-GFS(中国气象局全球数值预报模式)和CMA-Meso(区域中尺度模式)。该模式系统包含有全球四维变分同化系统和区域公里分辨率快速更新三维变化同化系统,实现了我国风云卫星系列与国际主要气象卫星资料的四维同化,卫星资料应用占比已达70%。2006年,GRAPES区域中尺度系统开始业务运行。2015年,GRAPES全球、集合数值预报系统投入业务运行。现在GRAPES系统已经在亚太台风预报、雾霾和沙尘预报、污染扩散应急响应等系统中得到了全面应用。后20年是中国数值预报创新性发展的20年,是中国自主研发的数值预报系统全面业务应用和不断提高的20年,是培养和造就具有强劲自我独立发展能力的数值预报研究队伍的20年。

    (四)独立自主研发具有创新性和不被“卡脖子”的数值预报业务体系

    从中国数值预报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引进和吸收国外的模式,在数值预报发展的前期能够较快建立业务数值预报系统,但由于欧洲中心等数值预报的核心技术往往是封锁的,如ECMWF的同化系统和模式的最新版本,因此“引进”又制约了我国数值预报更快的发展。从社会需求和业务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明确了进一步的发展思路,即迫切需要研发中国自主创新和不被“卡脖子”的业务体系,建立一支独立自主的研发队伍。

    ▍2015年以来极端降水基础科学研究的发展

    (一)全球变暖背景下有关极端降水的天气和气候研究成为热点

    过去一个世纪持续的全球变暖和城市化已经导致所有季风地区极端降雨事件的强度和频率显著上升。近年来极端降水统计研究揭示了华北、西南和华南是我国主要的强降水区,其时空分布和相关的天气系统也被揭示,全球变暖背景下极端降水的变化及其机制也成为研究的一个热点。然而在区域尺度上,大尺度环流仍然是不确定性来源之一,当前气候模式模拟极端降水的不确定性大,仍是科学研究中的难点。极端降水产生于有利的大尺度环流背景下。

    近年来也有通过聚类和合成分析揭示我国不同地区极端降水的大气环流特征及其年际变化,如与华北极端降水有关的大尺度环流、产生华北持续性极端暴雨的经向、纬向和减弱的登陆台风三种环流型;也有研究分析了华北极端降水年际和年代际变化有关的太平洋年代际震荡等。以上研究从大尺度环流方面丰富了对极端降水的关键动力过程的认识。

    (二)更高时空分辨率的观测研究推进极端降水的中尺度机制认识

    2015年以来随着我国气象观测布网的进一步发展和多源观测融合技术引进,对于极端降水观测、对流发生发展机制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具体包括随着双偏振雷达和雨滴谱等观测的发展,在华北夏季极端降水、华南前汛期极端降水和梅雨锋强降水的锋面对流观测方面也取得一定进展,如北京“7·21”和广州“5·7”极端降水的锋面对流回波结构研究均表明锋面附近强降水对流系统呈现低质心的结构。2014年7月1114日梅雨锋锋面附近对流同样呈现线状对流和沿锋面的对流单体分布,对流发展高度高,回波强度强。

    通过多次机载观测,揭示了华北层积混合云中的积云中存在的播种供给机制,并发现云水丰富、上升气流强的层云可以发展为积云,同时对对流泡的尺度、上升强度均作了观测。通过雷达和地面高时空分辨率自动站等常规非常规观测资料,揭示了梅雨锋对流触发和维持的机制、产生极端降水的对流的触发和组织过程等,进一步认识了直接产生极端降水的中尺度对流的云物理和动力过程。

    (三)极端降水的影响研究有助于推进极端降水带来的洪水内涝等风险防控

    我国已有研究表明,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的极端小时雨强的增加和快速城市化之间可能存在联系,而城市热岛效应可能对极端小时雨强的增强有作用。除了城市热岛,污染物导致的凝结核增强和微地形阻碍也有可能使城市降雨强度和频率高于郊区的频率和强度。对于极端降水的影响研究表明,从1961年到2017年中国许多地方的洪水风险都有所增加,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全球变暖,全球暴露于洪水风险中的人口在增加。

    同时,我国暴露于极端降水事件影响区域内的人口和国内生产总值均呈显著增大趋势。而城市化和人类活动引起的下垫面变化等因素导致的城市洪涝问题越来越突出。因而全球变暖背景下,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在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中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突发极端降水的影响,同时要建立城市洪涝应急预案,提升城市抗灾减灾能力。

    (四)直面可预报性的挑战

    随着雷达、卫星等多种常规和非常规的高时空分辨率观测和中尺度数值模式的发展,对可以产生极端降水的强对流风暴可预报性的研究也逐渐增多。研究表明,强对流风暴时空尺度小,受到初始扰动、湿对流过程、复杂地形等多因素影响,可预报性时效较短。相对而言,数值模式对其大尺度环境条件可预报性相对较高,而对对流触发、位置、结构、演变预报不确定性十分大,是预报中的难点。目前国外在野外观测实验、可预报性研究和目标观测方面均取得一些有意义的进展,由于我国雨带推进受季风影响,地势复杂,极端降水频发,极端暴雨的可预报性研究也需要系统的开展。

    ▍从“75·8”到“21·7”的思考

    同一地区历经的两次极端暴雨过程的预报服务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明显不同,给我们提出了诸多可以思考的问题。

    (一)预报服务和应急决策的思考和建议

    (1)“21·7”极端暴雨预报服务的成功经验表明,预报业务流程和组织方式会对防控突发灾害起到作用,以大气环流为背景,做好月预报、延伸期预报、着重关注中期预报特别是5天以内的预报、短时临近预报及有针对性的动态风险评估是当前预报服务的重点工作,也是预报员基于业务数值天气预报并发挥其智慧可以做到的工作。

    (2)对突发的自然灾害预警在于科学的研判,不作无用的表面化的工作,不把精力放在是否是千年、百年一遇及不可检验和无实际应用价值等方面的工作,科学研究必须要有明确目的,要为以后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和决策等起到提高促进作用,还要区分长远性和急需性。

    (3)对灾害预警程度不应有过度的要求,不能不加分析地指责预报量级及落区不准等,要看到大气变化规律的复杂性和纳入预报方案的困难性。依据集合预报等数值预报产品,拓展思路,分析灾害天气极端的可能性。

    (4)进一步提高次生灾害高风险区预判能力。在强降雨致灾决策气象服务中,需进一步提高强降雨实况和强降雨预报落区叠加效应致灾的敏感性,提高次生灾害高风险区预判能力和决策气象服务效率。

    (5)开展风险区划工作,是极端天气预报、预警的背景,但更重要的是要结合中国特色的气象需求,特别在基层乡村的防灾减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和建设中的高速发展、人口的迁移等社会背景及受灾体变化等开展动态的风险评估工作,提高灾害影响预估研发能力,为决策提供支撑。

    (6)建设完整的监测系统,开展及时准确的预报预警工作,并开展灵活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快速制定有效措施,建立统一指挥的防控体系。

    (7)大气规律的认识需要很长的时间,不可能立刻解决现有的不足。因此发挥基层气象业务部门的预报员的智慧更为需要。数值预报的发展,结合预报员对局地地形及天气特点的认识和智慧应用会有更好的效益,使中国式的气象服务落实到乡镇,应急做到基层。

    (二)预报技术的思考和建议

    (1)极端降水预报一直是业务降水预报的难点。有针对性提升全球和区域业务数值预报模式对极端强降水的预报能力,发展中尺度集合预报系统,加强中尺度模式及其集合系统的检验评估和应用,研发相应的后处理技术,进一步提升其预报准确率。

    (2)分析业务数值预报模式的偏差原因,加强对集合预报产品的分析和应用,开展集合敏感性试验和聚类分析等,发展极端强降水“集合异常预报法”,建立基于异常度的极端强降水集合概率预报,提高对极端强降水的预报能力,包括提前预警能力和预报准确率等。

    (3)发挥预报员的智慧,在极端强降水成因分析基础上,既要注重对关键天气尺度系统、动力条件、水汽条件等异常特征的分析,也特别需要加强对地形增幅作用及中尺度对流系统发生发展规律的分析。

    (4)发展不同区域持续性和短历时极端强降水物理概念模型和诊断分析技术,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基于可预报性的极端强降水客观预报技术。

    转自《气象与环境科学》2021年第2期

  • 胡存璐:明清长城沿线地区的文官设置与地方治理——以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为中心

    明代长城沿线地区设有九边军事重镇,这一区域的职官设置和军民管理均受到朝廷的高度重视。九边不仅有重兵屯守,朝廷还派驻大量文、武官员进行管理。其中,管粮同知、管粮通判是较为特殊的职官,主要负责边地粮饷事务管理。以往明代九边地区军事管理体制是学界讨论的重要内容,已有学者注意到沿边地区的管粮同知、通判,但多将其当作普通的管粮官,忽视了这一极其特殊的职官设置。

    由于长城沿线卫所遍布,州县设置相对较少。至晚明,随着卫所体制的衰落和“民化”趋势,部分管粮同知、通判所掌实际事务已远超粮饷,渐有专辖其地之势。可见,管粮同知、通判在九边地区军事和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维系地方治理的关键力量。个别边地设置的分防同知、通判,入清后逐渐发展成为“厅”这种新的政区形式,进而受到学界的重点关注。而大多数最终未成为新政区的分防同知、通判,尤其是九边这一特殊区域的同知、通判在地方治理中的实际作用,学界尚未予以充分揭示。虽有学者在研究晚明宣府、大同二镇“路厅”时,对各路同知、通判的沿革、职能等进行了梳理,但未能关注其入清后的去向及职能变化。

    明代山西北部长城沿线地区设有大同、山西二镇,是防守蒙古南下的重要区域。此地所设管粮同知、通判在地方治理中究竟承担何种职能,其与守巡、兵备各道及各路参将、守备、卫所等武官之间是何种关系?入清以后其职能是否发生变化,与清代山西北部新设府县以及口外蒙古地区各厅理事同知、通判之间又有何联系?本文系统考察明清时期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演变过程,包括设置缘起、职能变迁等,分析朝廷逐步将管粮同知、通判融入边地的历史,以期理解明清两朝地方治理的制度逻辑。

    一、“司钱谷,佐行边”:明代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设置

    明代府的佐贰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多“因事添革”,无定员,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其中一些同知、通判因负责管理粮储事务,被称为管粮同知、通判,属于管粮官。以同知、通判管理粮储事宜始于明初。宣德三年(1428),吏部尚书蹇义的奏疏中提到:“近年以来,内外各衙门官,因营造催办夫匠,收运粮储,整理农务,采取木植,在内添设郎中、主事,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添设参政、参议、副使、同知、通判、县丞等官。”此后,各省开始增设管粮同知、通判等官,以督催收放钱粮,管理军饷,“各边自抚院、藩臬而外,设各道以总理之,又设管粮同知、府判以分理之”。不过,管粮同知、通判并非额设官员,裁设无常。正统二年(1437),明廷下令,全国“各府仓收粮四十万石以上者,添设管粮同知或通判一员”,这是大范围设置管粮同知、通判的开始。沿边、沿海以及漕运繁忙之地,设置数量尤多。

    明代山西北部长城沿线地区大同、山西二镇的管辖范围分别与大同、太原二府存在地域上的重合,辖域内设有大量卫所、城堡以及州县。卫所主要分布于外长城及内长城以南地区,州县相对较少(见图1)。朝廷在此区域所置管粮同知或通判,皆列衔于大同、太原二府之下,常驻边关,主要负责管理山西、大同二镇各路粮饷。因管粮同知、通判按照参将分守之路设置,故被称为“某路管粮同知”“某路管粮通判”,又或称“厅官”“路厅”。至明末,山西镇设置有三路管粮同知、通判,大同镇设有四路通判。

    明代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明代边患问题十分严重,沿边地带需要管理的粮储军饷日益浩繁,但缺少专官管理。如大同镇粮储最初是朝廷派大臣或布政司官专理,其后由巡抚兼理,但巡抚一般并不亲临,常委派守巡官代管。虽户部时常差遣郎中、员外郎、主事、给事中等官赴各边收放钱粮,然而仅靠这些临时委派的官员,无法及时处理各处仓储钱粮收放事务。而沿边地区虽置仓大使管理粮仓,但其官职卑微,无收支核查钱粮之权。在这种背景下,管粮佐贰官出现了。

    (一)大同镇五路管粮同知、通判

    山西省沿边地区管粮佐贰官始于州的佐贰官——州判。正统六年(1441),大同巡抚罗亨信奏请“增置保德州判官一员,专理偏头关,兼收粮料”。成化至弘治初年,大同镇陆续设置州判、吏目负责管理各卫所仓场粮储(见表1)。

    由于州判官职低微,职权较小,朝廷很快便以府通判取而代之。弘治十四年(1501)六月,监察御史王献臣巡视大同镇后,以监收判官多用年老之人、才力低下为由,请将判官裁革,改于大同府增设同知或通判二员。同年闰七月,大同巡抚刘宇也上疏请求增设同知、通判。此议获得朝廷批准后,共设大同府通判三员,“一于东路天城、阳和,一于左、右、威远,一于平虏、井坪、朔州”,专管各仓场粮草,令巡抚都御史及管粮郎中提督,并将各卫原设判官、吏目尽行裁革。府通判不仅品级高于州判、吏目,而且以一员通判管理数个仓场,减少过多州判、吏目的设置,不至冗员。此三员通判便是大同镇设置管粮同知、通判的开始。

    由于边地多卫所、城堡,无法以州县的辖区来划分管辖范围,朝廷便根据参将分守之“路”划分管粮通判辖区。明代九边地区主要以参将作为分守武官。参将按路进行分守,路可以说是参将的防守区域。弘治十四年设置的三员通判所管区域恰好与大同镇东、中、西三分守路辖区相对应。天城、阳和通判一直负责管理东路粮饷,驻扎在阳和卫。万历年间,东路管粮通判升为东路管粮同知。分管左、右、威远三城通判,也就是西路管粮通判,驻大同左卫,明末改为同知。中路管粮通判辖区较为特殊,所管大同镇城、聚落城等七城堡并未设参将,为“不属路”的城堡,其兵马一直由大同总兵节制,而粮草归中路通判管理。

    弘治朝后,大同镇陆续增设两员通判管理粮饷。嘉靖年间,蒙古骑兵屡次南下。明廷于嘉靖十八年(1539)在大同镇又划分北路,设参将驻扎弘赐堡,此后于此专设北路通判,稽核粮饷。嘉靖四十四年(1565)至隆庆元年(1567),曾短暂裁革,其后升为同知,并于崇祯七年(1634)最终被裁撤。嘉靖二十三年(1544),朝廷设分守应州南路参将一员,此后不久于朔州置南路通判。

    (二)山西镇三路管粮同知、通判

    山西镇在雁门、宁武、偏头三关设置有三员管粮通判。山西镇管粮佐贰官的设置也始于州的佐贰官,负责监收三关各仓场。成化七年(1471),将保德州州同移驻偏关,监收兵马、粮饷、税课等事。弘治八年(1495),宁武关仓增设监收州同知一员,代州也设有监收同知一员,专理粮草。

    代州、偏关、宁武三员监收同知是山西镇三关管粮佐贰官的雏形。但其究竟是如何发展成东、中、西三路管粮通判的,相关史料中并无直接记载。实录中只记载正德六年(1511)曾设太原府通判一员,负责监督偏头、宁武、雁门三关及诸营堡仓场,《山西通志》以及各府县方志中的记载也较为简略,而且内容多相抵牾。不过,笔者在一块勒石于万历二十五年(1597)的《宁武粮厅题名碑》上找到了线索。碑文记载了“宁武粮厅”的设置缘由:“宁武故无倅署,先是平阳民壮厅,每岁秋,率作有众,从事于边戍,事竣则返。后天子从大中丞之请,改驻中路,职专粮饷,更建中盈库、万亿仓,列衔太原,而俸薪仍取给平阳。”倅,即为佐贰官。从碑刻记载来看,宁武中路管粮佐贰官最初是平阳府管理民壮的佐贰官。实际上,当时沿边有两员管理民壮的通判:“都御史防秋至代州,则太原、平阳二府各以判府一人,随理军饷,称东、西府,都御史去则俱去。”太原府、平阳府二员通判于防秋随山西巡抚都御史前往代州随理军饷,其皆在代州置有官署,事竣再返回原籍。正统十四年(1449),瓦剌大军南下,攻占大同沿边一带,由于卫所制衰败,兵力不足,朝廷差遣监察御史前往直隶、山西等各府县招抚民壮,就近操练,以听调策应。景泰元年(1450),山西右副都御史朱鉴奏请发太原、平阳等地15900余名民壮进行操练,并增置太原、平阳二府通判及泽、潞、辽、沁、汾五州判官各一员,专督操练民壮,太原府通判驻代州,平阳府通判驻宁武。

    管粮通判是由管理民壮的通判演化而来的。一方面在于府通判职能的扩展。管理民壮的通判分驻边关后,因辖区广大,事务繁重,虽有道员这一文官弹压,司道一人仍无法遍及,加上沿边州县设置较少,多为参将、守备及卫所的武职人员,而明代中后期武官不得参与粮饷管理,道臣又无法亲临各仓场监督钱粮收支,因此需要有专门的管粮官来具体负责。于是,常年驻扎沿边负责管理民壮的府通判,职能逐渐扩展,开始主管庾廪军实,分理边关粮储、军马等事务,“府倅无所事事矣,后乃务寖殷,任寖重,简士巽愞,问民疾苦,抚夷通关,又若贰于监司”。另一方面,随着山西镇各分守路的划分以及道的调整与新置,同知、通判的驻地、辖区与列衔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嘉靖十九年(1540),山西三关分为东、中、西三分守路,以宁武为中路,以偏关为西路,以雁门为东路。此后,雁平、岢岚二兵备道的辖区也进行了调整,并新置宁武兵备道,三道大致与东、中、西三路相对应。而东府通判常驻代州,西府通判此后移驻宁武:“西府移驻宁武,其东府驻代州者,不复还太原、平、潞等处。”东、西府通判进而发展成管理雁门、平刑二关的东路管粮通判以及管理宁武关的中路管粮同知。此外,西路管粮通判原为嘉靖三年(1524)所置太原府通判(驻偏关),嘉靖十一年(1532)被裁。二十三年,明廷又于偏关新设潞安府通判一员,负责管理民壮。至隆庆二年(1568),潞安府通判升为同知,万历十二年(1584)再更易为太原府同知,此即明末西路管粮同知。

    由于三员通判的职能逐渐明确,“司钱谷,佐行边”,负责管理三关军需,故明廷于嘉靖三十八年(1559)参照宣大事例,特给山西三关管粮通判关防。三关管粮通判正式设置后,此前负责管理边储、草场的监收州同、州判以及县丞等官,因与管粮通判职能有所重叠,随即被裁撤。从以上发展脉络来看,山西镇各路管粮通判直接来源于管理民壮的府通判,又合并了于宁武、偏关、代州等地负责收支各仓料草的监收同知的职能,最后发展为列衔于太原府的东、中、西三路管粮通判。

    嘉靖至万历初年,大同镇、山西镇各参将分守路进行了较大的调整,道与分守路的统辖、对应关系也逐步明确,而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经历了从与参将分守之路相对应到与守巡、兵备道辖区相对应的变化。大同镇最初划分为东、中、西三路,其后又新置北东路、北西路、井坪路、威远路以及新平路,共八路,对应分巡冀北、分守冀北、阳和兵备、大同左卫兵备四道。山西镇划分为东、中、西、北楼、河保五路,对应岢岚、雁平、宁武三兵备道。至万历年间,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与守巡、兵备各道辖区相匹配,进而对应一路或数路(见表2)。

    由于明代同知、通判因事设置,这种“灵活性”使其便于填补沿边治理体系中的权力空白。随着边地形势日益严峻,明廷逐渐加强控制和管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责也越来越复杂。

    二、裁并或改设“郡县”:清代管粮同知、通判的演进

    入清后,清廷延续了九边地区的职官设置,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得以保留。但是明清两朝面临的地方治理形势却有很大不同。清初,由于漠南蒙古的归附,疆域得以大范围向北拓展,明时为防御蒙古入侵所设的九边军镇地位下降。与此同时,明中叶已经开始走向“民化”的卫所体制,也陆续被裁并为州县。此外,由于山西省内府的设置数量较少,府域面积过大,在管理上也遇到一些问题。在此情形下,随着明代军镇营兵制向清代绿营兵制的转变、卫所体制向“郡县”体制的过渡以及山西省内统县政区设置的调整,山西北部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发生巨变。

    第一阶段的调整始于顺治朝九边军镇的改革。顺治元年(1644)六月,宣府巡抚李鉴上疏指出,宣府镇在明朝为边镇,入清以后成为腹地,应裁汰冗兵,并照大同例改设知府,将征收屯粮之事归于府官。兵马减少后,钱粮的出纳也会相应减少,李鉴遂提议“旧设同知、通判多员,亦宜量加裁减归并”。于是,清廷对九边地区的兵丁和官员进行了裁减。

    顺治初年曾短暂设置大同府东路管粮同知,继续驻扎于阳和卫。后因姜瓖之乱,顺治六年(1649)将大同府治移至阳和城,驻大同府城的中路管粮通判也随之移驻阳和,东路同知改为中路通判。顺治八年(1651),总督佟养量奏请大同府职官还治府城,中路通判还驻大同府城,但东路同知并未复设。顺治十五年(1658),驻于朔州的大同府南路管粮通判被裁撤,可能与顺治初年连年征战,财政收支不平衡,多处筹饷困难有关。为此,顺治帝多次下谕裁汰冗员,命各府将同知、通判可裁者奏报,大同府南路通判应是在这一背景下被裁撤的。清初,大同府中路管粮通判虽保持建置,但驻地发生了变化。顺治十八年(1661),山西巡抚白如梅上奏称“天成、阳和二卫屯粮银共一万七千有奇”,而东路同知裁并,屯粮之事委于卫弁,致多逋欠,遂请求将中路通判移驻阳和城,兼管东路,以便稽屯清饷,获得朝廷允准。

    第二阶段的变动源于雍正初年的政区改革。清初承袭明代的政区格局,在管理过程中弊端日显。山西巡抚诺岷履任后,对省内政区设置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康熙末雍正初,各省普遍存在的钱粮亏空问题愈发严重,诺岷认为钱粮亏空的原因之一是府的辖域过大、辖县过多,以致难以有效监管,遂通过在山西太原府、平阳府内析置直隶州的办法缩小府的管辖区域。另一方面,雍正二年(1724),皇帝令各省督抚规划省内卫所归并州县事宜,山西巡府将长城沿线的卫所改设新县,并置朔平、宁武二府进行管理。

    在政区和职官调整过程中,诺岷于雍正三年(1725)提出将大同府阳高、天镇二卫改为县治,同时将中路通判从阳高卫移驻大同府城。雍正四年(1726),诺岷又将大同府中路管粮通判改为大同府粮捕通判,只负责经征米豆草束、改折银两及督捕查边、总理塘站等事务。改名之后,其职能也恢复至普通的府通判。

    清初,大同府西路同知继续驻扎于大同左卫。康熙三十二年(1693),皇帝谕兵部在大同右卫设满洲驻防兵丁,次年将大同西路同知由左卫移驻大同右卫,负责管理八旗驻防兵饷。雍正三年,诺岷奏请在大同右卫新设朔平府。次年四月,新任山西总督管理巡抚伊都立奏请将西路同知改为“朔平府管理粮饷同知”,负责管理旗饷、审理旗人词讼等事务。

    清初,太原东路管粮通判仍驻代州,大约在顺治末康熙初被裁撤;太原中路同知驻宁武,西路同知驻偏关,建置较为稳定。雍正三年,诺岷认为,沿边地区既设有中路、西路同知,又保留卫所,军民混杂,管理多有不便,所以建议将中路、西路同知以及附近卫所守备、千总裁去,在宁武关设宁武县,在偏关设偏关县。伊都立接任山西巡抚后,却建议朝廷将宁武所改为宁武府,且中路、西路同知只留其一,“改为宁武府同知,驻扎偏关,弹压边境”。于是,西路同知被裁撤。雍正四年,将宁武府中路同知改为宁武府盐捕同知,驻扎偏关。

    通过对明清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演变过程的追述,可以发现明代设置该职官是为了方便边务的管理。入清后,大同一带成为腹地,不仅沿边军镇兵马被大量裁减,钱粮收支事务也随之减少,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逐渐面临被裁改的局面。为何管粮同知、通判能从明中后期存续至雍正初?其在地方治理中扮演何种角色?这就需要对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展开分析。

    三、“专管路厅之事”:管粮同知、通判的行政实践

    明代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设置的初衷是为了管理军饷,“错置郡丞,分理饷务,储偫出纳,钤辖边防”。至清初,其仍职司饷务,如宣大山西总督马国柱认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董理钱谷,稽核兵食,持筹一路,责綦诚重”。在沿边地区的管理中,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实际职责是否仅限于制度所规定的钱粮事务?明清时期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又有何变化?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还原其职能。

    (一)监收钱粮

    由于九边地区军务繁重,军队粮饷收放均由管粮通判管理,不得委以各卫指挥、经历、照磨等官。如山西宁武关中盈、万亿积贮“主客粮饷银八千九百两有奇,粮料一万三千七百石有奇,草八万六千束有奇”,而中路管粮同知负责具体管理该处军饷,“调停其盈缩而均节出纳”。

    明中后期,九边军饷的供应发生较大变化,供应的本色粮料减少而折色增加。除制度规定需缴纳的本色以外,民运、京运及开中以银两发放,再由沿边负责管理军饷的官员在市场上购买军队所需粮食及草料。从嘉靖二十九年(1550)开始,各边钱粮不分主客,皆由守巡道召买,管粮郎中稽察。各路管粮通判具体负责召买,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会受到惩处:“延至次年二月不完者,管粮通判住俸;六月终不完者,管粮通判革去冠带管事,守巡道住俸督催;中间拖欠数多,至误紧急军饷者,管粮通判起送赴部,降级调用。”

    值得注意的是,管粮同知、通判还拥有征收屯租的权力。如明万历末年,大同东路同知带管中路通判任禄私自征收籽粒银三百两。清初担任太原中路管粮同知的官员刘玉瓒,时人评价其政绩时称他“经征军租本色,督催属员,严正清公,人不敢干以私,吏畏其威而民怀其惠”。《山西宁武守御所志》记载了太原府中路管粮同知清初征收田赋的具体数额:“中粮府额征更名银二千一百四十六两五钱二分九厘七毫六丝六忽六微二纤三沙七尘六渺六埃,操赏银四百五十八两一钱四分五厘三毫二丝七微,军租银七十六两五钱。”

    除征收钱粮以外,盐务也是管粮同知行政事务的重要内容。清初太原西路管粮同知负责管理偏关老营及镇西卫所,因地近蒙古,卫所之民俱食蒙古白盐,盐税由西路管粮同知征引。宁武、神池两地居民食山阴黄盐,盐务原为中路同知管理,雍正三年改县之后,盐税改由宁武、神池二县分管。

    (二)查勘边务

    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与守巡、兵备各道的职责相似,需要负责辖区内军事工程的监督、稽核、造册上报等事务。如崇祯九年(1636),山西巡抚吴甡在奏疏中报告本年边备修筑情况时称:“据督修东路工程委官太原府监纪同知范廷辅、东路通判邵承尧呈报,东路共修完砖墩敌台十三座、土墩敌台三座……又据督修中路工程委官太原府清军同知蔡如蘅、中路管粮同知石声和呈报,修完砖包台墙共一百四十丈。”又如长城沿线杀虎堡兔毛河桥因“直通塞外”,地理位置十分重要。万历年间,汛期河水暴涨致使桥身溃决,大同左卫兵备道奏请修补。查核兔毛河桥具体情况并进行核算后,委用中路参将副总兵周有道“总督桥工”、西路通判王履中“稽查钱粮工料”,杀虎堡守备则亲自主持桥梁修筑。

    除处理沿边军务外,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还需参与军屯。万历七年(1579),由于山西东、中、西三路“军民田土大半荒芜”,巡抚高文荐奏请召人领种,由各兵备道督率管粮通判、州县官具体经办。明末,卢象升出任宣大总督后,崇祯九年开始在宣府、大同二镇经理屯牧,至十一年(1638)屯政告成。参与此次屯垦的官员主要是道员、各路管粮同知及通判。卢象升认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职责应不限于管理粮仓,还应积极办理核查荒地、鼓励屯垦、发放籽种银等事务:“凡各路管粮官,原以粮务为职,即如腹地之州县官是也。须确查本路有荒地若干,计亩给银,多方鼓舞,务使所属无游民旷土,而刍粮赖以充盈,岂非分内事,贤者之所乐为乎!……责成该管各道计顷计亩,分发该管厅官转发屯户,先取实收,并造细册在案。秋成,即照银数征收本息。”他还提出,军屯事务的办理“全在道厅”,“以管粮厅官总司其事,该管各道不时亲自巡查”,守备、操守及卫官等武职人员不得参与民佃,只能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出纳稽查。入清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仍旧负责督理屯田以供军需之用。顺治五年(1648),巡按山西监察御史刘漪举劾管屯文武官员,负责管屯的文官即为太原东路管粮通判、中路管粮同知。

    此外,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还负责办理买马事务。大同道分属各路买马事项规定,凡有死马或军士缺马,先由守备、操守购买,然后呈解大同道验印,确定马价,再批行西路通判复查后,营堡将官最后按照所定马价开销。山西各路管粮通判不仅需要稽核战马购买,还需要负责夷马变价之银的监收估价,“监收估价,专委同知督催收解,总属道臣”,而大市、月市夷马均由西路管粮厅负责编制夷马册,并将夷马数量、估价数额、拖欠银数等呈报给道员。

    (三)问理刑狱

    都司卫所军人案件通常会由本管的军职衙门进行审理,如都司、卫所分别设有断事司、镇抚司,经历司也有部分审理权。不过,正德以后,府州县正印官以及守巡、兵备各道等文职官员逐渐拥有审理军人案件的权力。明初法律规定,与民户相关的军人案件,需管军衙门会同州县官员一起审问,此即约会制。随着卫所司法权力的衰微,许多军民词讼案件由州县官单独审理。由于九边地区的卫所较为特殊,其距离府州县治所较远,明中后期卫所军堡内发生的刑名命盗案件,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参与审理。

    隆庆年间,山西巡按桂天祥建议提高任职管粮通判的官员出身,“钱粮委之收支,边方委之查勘,刑狱委之问理”。万历二十九年(1601),朝廷下令,沿边距离府治较远的卫所,“一切茶盐、粮草、词讼”事务均倚办于“管粮府佐”。《大同南路通判题名碑记》在总结南路通判职责时,提到管粮通判不仅管理“兵马钱谷”,还负责“讼狱之事”。可见,在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经理词讼案件已较为普遍,并得到了朝廷的承认。如崇祯八年(1635),宣大山西总督杨嗣昌令大同抚院衙门查明镇门堡守备刘承惠是否有钻营请托之嫌,初审官即为大同府东路同知郑独复。郑同知审理后得知此案始末,建议将刘承惠调简腹地,功过相抵,并转呈阳和兵备道副使复审。这说明晚明大同镇管粮同知、通判已具有审理武官司法案件的权力。至清初,这一权力得以延续。顺治十年(1653),山西镇老营堡中军守备杨国雄克扣军饷,“索诈多赃”,被押往西粮厅。太原府西路管粮同知张伟负责审问,后将杨国雄呈解至岢岚道复审。

    清初,在许多普通民事刑名案件中也出现了管粮佐贰官的身影。顺治八年正月十四日,大同井坪所麻一芬与郭希荣二人“共饮沉醉”,因“所出酒价不均”发生争执,麻一芬用刀刺死郭希荣。郭母将此事禀于井坪所千总王奇,千总将此案报大同府南路通判谢祖悌,最后由南路通判审理此案,再转呈大同道复审。顺治十一年(1654)八月,阳和卫李友金好赌,赌输后图谋张扬工钱,用镰刀将其砍伤。此案呈解阳和道副使后,批行大同府中路通判、理刑推官审问。

    由上可知,清初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实际上具备审理卫所民事命盗案件的职权。顺治三年(1646),宣大山西总督马国柱认为大同西路同知一缺,“逼临冲塞,军饥民隐,全藉路厅”,奏请补府佐。可见,在山西北部长城沿线一带虽设置有卫所,但缺少像州县正印官这样的文官。入清后,该地区命盗案件频发,由于卫所体制的衰落,亟需文官管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实际上承担了州县正印官角色。而且从以上各案的审理承转经过来看,已经形成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道—按察使—督抚(巡按)这一司法审判流程,即由管粮同知、通判初审,再交由各道复审。

    清初,不仅卫所内发生的命盗刑名案件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负责,有州县设置地区地方公务的呈报也需经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顺治十一年,宣大山西总督冯鸣珮在奏报贼犯徐文病死狱中、府州负责官员迟延不报之事时,记录了通判与道员、府州县正印官之间的承转关系:“本年十一月初六日,据阳和道副使刘兴汉呈称,查得重犯徐文于本年九月二十七日在监病故,浑源州知州完自成于十月初八日申报中路通判李考祥,该路于十月初九日牒报(大同府)知府,急宜报道通报为是,知府曹振彦驳取甘结未到。”由此看来,晋北州县的公务办理流程是,由州县至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再转呈知府。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奏报日期,是浑源州知州迟报一月,而中路通判于浑源州知州上报第二日就转报给大同府知府了。但总督冯鸣珮认为,该路通判迟延一个月未报致犯人徐文病死狱中,罪在中路通判及浑源州知州。由此可以看出,中路通判应对浑源州案件的上报负有监督之责。

    (四)办理地方事务

    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参与日常性地方事务。如顺治年间,宁化所芦芽山、西山一带山林归属权不明,有商人组织民众进山砍树、盗卖木材,山西布政使命人查勘后将宁化所所属山林划入禁采之列。康熙年间,又有商人许国柱等希望以纳税之名从官方获得开采权,但管理此处的太原中路管粮同知李文焕并未同意。于是,许国柱又控院呈部,李文焕将此事原委及地方情况呈报于道,转呈布政司及巡抚。由此看来,管粮同知需维护地方秩序与资源,这也反映出他们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地位。

    文教历来为地方官所重视,明末清初的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积极参与其中。如康熙二十八年(1689),宁武府中路同知蔡珍“念宁武士多贫,无读书费”,出资买田六百亩,作为宁武所学田。五寨堡学田有五十七垧,由太原西路同知卞永康于康熙四十四年(1705)所置。偏头关所西府义学为西路同知董泗儒于雍正二年兴建。除兴办学校之外,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还负有宣扬风教德化之责。顺治初年,太原西路管粮同知吴明儒、张伟曾先后向提学道上呈偏关所参与抗击李自成农民军的义士,希望清廷表扬,“以励风教”。

    综上所述,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虽因管理边地粮储而设,但其职能逐渐扩展至修理军堡城池、征收屯粮、屯垦买马以及其他日常性地方事务。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明末开始参与武职人员刑名案件的审理,至清初更是全面承担起审理沿边地区民事命盗案件的职责,并形成卫所武官—管粮同知、通判—道员这一司法审理流程。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从专管“路厅”钱粮一事,渐至专管辖区内的各项行政事务,进而行使着地方行政长官的职能,在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愈发重要。

    四、“路厅”的性质及其与清代厅制的关系

    与内地各府同知、通判相比,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职责更为重要,“三关通判,上干数十万之国计,下系数十万之生命,职司甚重”,“边方路厅,非腹里府佐之比”,朝廷对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出身也有更高的要求。明代同知、通判一般是贡监出身,而正印官通常为进士、举人出身,但明廷对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要求进士、举人出身,“务择州县举人、进士正官著有贤声者升补,不许将始进及岁贡监”,说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并非普通府佐之职,在选任标准上亦与正印官相提并论,足以体现其重要性。

    从职官角度来看,明代在全国设置了两套系统:其一是行政系统下的府州县体制,其二是军事系统下的都司卫所体制。九边地区以军事为重,设置有较多卫所,由指挥使、千户等官员负责管理卫所军户、屯田,战时则负责带兵作战。明代中后期,随着卫所体制逐渐走向衰落,募兵制快速发展,逐渐成为边区军士的主力。与此同时,都司地位下降,三司文臣开始参与地方军务,边镇武官逐渐丧失管理钱粮的权力,由文官负责管理军饷。管理军饷事宜的文官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巡抚,另一类是中央派遣到各军镇的户部侍郎、郎中、主事等官,但二者均难以亲临所有仓场监管钱粮收支,具体事务则需由专设的管粮同知、通判经办。

    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虽列衔于临近之府,但不受制于知府。一方面,在实际办理粮饷事务时,朝廷明确规定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受户部派往各镇的管粮郎中管理。如嘉靖二十三年(1544)题准,“管粮通判以后每年悉听郎中等官,查照各官收支利弊举劾,如有升迁事故,俱听查明,方准起送”,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由户部郎中注考,定其黜陟。另一方面,晚明实际处理军饷以及边备事务时,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直接受守巡、兵备各道监督。如宣大总督卢象升在奏疏中曾言及宣府、大同、山西三镇官员办理地方事宜的流程:“每见一事也,督抚必行之司道,司道必行之厅官,厅官仍又行之将备。”

    明代设有数量众多的守巡、兵备道置于腹地分管数府州县,在沿边地区则对应一个或多个参将分守路进行管理。道作为监司,以监督辖区内属员各项事务的办理为主要职责,列衔于布、按二司之下。虽然道有固定的辖区,但明清时期始终未发展为正式的政区。有学者认为,由于道没有下属的佐贰官,故而无法达到成为一个独立行政机构的标准。实际上,无论是公文的承转,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明代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更像是道的佐贰官,而且山西、大同二镇各道通常只设置一个管粮同知或通判,道的设置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完全对应,时人甚至有管粮同知、通判“若贰于监司”的看法。所以在明人看来,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实际上近似于各道佐官。

    从明末开始,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逐渐开始参与武职人员命盗案件的审理。随着卫所体制“民化”趋势的增强,缺少文官对这一地区进行管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刚好填补了这一权力空白。至清初,卫所、城堡内发生的普通刑名案件也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审转,其职官的性质逐渐向正印官发展。康熙六年(1667),山西巡抚请求裁撤山西各道,将分守冀宁道、分守河东道、分守冀南道、分巡南道的事务均交由周边府、直隶州管理,而宁武道、岢岚道所辖之地虽位于太原府,但因太原府管辖区域过大,所以改由太原中路同知、西路同知管理。可见,从清代官方角度看,各路管粮同知所管的事务已经近似于知府。

    从政区建制角度来看,虽然明代也有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称为“厅官”的情况,但与清代作为政区的“厅”具有一定的区别。明代,根据佐贰官所管事务的不同,又可划分为管粮厅、清军厅、理刑厅等,九边地区所设管粮同知、通判有“厅官”“各路厅官”“路厅”之称。时人也常将道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并列,称为“道厅”。此外,文献中也常出现“道府厅县”连用的情况,晚明山西镇中、西二路管粮同知、通判也有中粮厅、西粮厅之称。这是否表明此时的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有向政区发展的趋势?其与清代作为政区的厅又有何关系?

    明末,作为政区的厅处于萌芽阶段,清前中期厅制也在不断完善,所以在这一特殊时期,厅存在很多政区要素并不完善的情况。有学者认为,判断同知、通判分防区域是否为厅,关键在于是否“专管地方”以及是否在辖区内排斥同一级其他权力的介入,一般以钱粮征收和命盗案件的审验权来衡量其是否有专管之地。从辖区来看,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明确管辖一定的区域,与道的辖区基本重合,管辖一路或者数路,也有固定的驻地。晚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未完全获得审理辖区内刑名案件的权力,目前所见记载中对刑名案件的处理仅与武职人员相关。虽然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公文上传下达及边务办理的程序,但这只是一种职官上的承转关系,包括在文献中常常出现“道府厅县”连用的情况,只是从职官角度而言,并非从政区角度而言,虽有“厅”之名,并无“厅”之实。

    入清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获得了审理辖区内民事刑名案件的权力。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对卫所、城堡的管理权也十分明确。如太原府西路管粮同知管理偏关、老营及镇西卫所。加上山西北部长城沿线的卫所较为特殊,有一定的辖域及人口,其性质更近似于州县,有学者称之为“准实土卫所”。在这种行政统辖关系之下,卫所、城堡所辖近似于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所辖近似于府,具备成为政区的属性。

    因此,晚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多与军务相关,与治民之官还有一定的差距,尚未具备成为政区的条件。而清初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兼具钱粮、刑名两大职能,并有固定的管辖区域,其性质与政区十分接近。在雍正三年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被裁改之前,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在晋北卫所城堡广布之地实际上扮演着正印官的角色,虽未经清廷的正式设置,但可以视为“准政区”。

    尽管如此,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最终没能发展成正式的厅,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清代所设的厅多集中在边疆或改土归流地区,而且清初延续明代“厅”的设置,多带有过渡性色彩,最终还是向着府州县化方向发展。漠南蒙古归附后,大同一带从边地转为腹地。随着卫所的衰落和“民化”趋势增强,大同卫所“户口日繁,名虽军籍,而实与民无异”,又多为准实土卫所,占有大片土地和大量人口,“其间厅、卫所地方搀越,军民混杂”,置厅的必要性不大,更适合直接改设府州县。其二,山西各路同知、通判上承沿边各道,下辖诸多卫所、城堡,相比于州县官,更像是充当了知府或直隶州知州的角色。明代北方诸省普遍存在府的辖域过大、辖县较多的问题。清初山西中北部仅置太原、大同二府,太原府领有二十县、五属州,大同府领有七县、四属州。顺治十五年裁撤山西行都司后,大同府还管辖六卫、一所,不仅府域面积广大,而且下辖州县卫所数量较多,所以当时以分府改县作为政区调整的主要方向。其三,清朝行政管理体制的“援例”特点较为突出,各省面临相似的问题,多参照已有变通方式进行调整。清初,在原明代九边军镇设置地区,也有与山西相似的情况。如康熙三十二年,直隶宣府镇将有“六厅”之称的六路同知、通判和十个卫所裁去,改设一府八县。雍正二年,川陕总督年羹尧奏请将河西地区西宁、凉州、甘州三“厅”改为府。诺岷在调整山西政区设置时,很有可能是参照直隶、甘肃等临近地区的调整方式进行的。所以,雍正三年山西政区调整时,采取的是新置朔平、宁府二府的办法。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虽未直接置“厅”,但对清代边疆与内地交界地带的行政管理方式却影响深远。

    清初,沿边地区各路同知、通判在被裁改的同时,还被清统治者加以改造后,运用于长城以北的蒙古与内地的交界地区。清初,漠南蒙古归附后,山西长城以北地区成为归化城土默特蒙古以及察哈尔蒙古的驻牧地。随着前往口外的民人数量越来越多,为便于管理,清廷于雍正年间先后设置归化城理事同知、大朔理事通判,负责管理口外种地民人以及与蒙民交涉案件。因距离大同府、朔平府较近,归化城理事同知文移经大同府审转,大朔理事通判文移经大同、朔平二府审转。这一方式与明末清初列衔于大同、太原二府的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有相似之处。二者实际上并不受府的节制,只是文移承转需要经过知府这一层级。乾隆六年(1741),口外设置归绥道后,由归绥道管理归化城理事同知,大朔理事通判也在乾隆七年(1742)至十年(1745)短暂统合于归绥道管理。这也与晋北守巡、兵备道管理各路同知、通判的“道厅”行政体制类似。至乾隆年间,归绥地区在原有理事同知、通判的基础上形成了七厅建制,成为正式的政区设置。而山西口外诸厅的设置不仅与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存在制度渊源,更为重要的是,口外诸厅中的丰镇厅理事通判是由大同府中路管粮通判发展而来的。

    综上所述,清廷将明代管理边地的职官体系及行政管理模式加以变通改造后,由山西长城以南地区移植至长城以北的蒙古地区,而山西口外蒙古地区所设理事同知、通判经过职能的不断完善、权责的明晰及上下级行政关系的厘定后,最终确定了厅的政区建置。

    结 语

    在晚明至清初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在长城沿线区域的管理中,成为办理军务、民政事务的主要地方官员,不仅是地方治理中不可缺少的行政层级,也是衔接州县、卫所两种管理体制的桥梁。因清初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有确定的辖区以及钱粮、刑名等权力,在地方行政运行中发挥的作用与正印官较为接近,可以将其视为准政区。

    纵观山西沿边地区职官体系和政区设置的变迁历程,不难发现,随着王朝对边地治理程度的不断加深,迫切需要文职官员负责边地事务,而可以分防一地的府同知、通判,以其职能的灵活性,契合了边地治理的需求,有效弥补了这一地区文官的不足和权力结构的空缺。同知、通判的灵活性也使其具有过渡性色彩,成为该地区行政管理体制转型阶段的产物,同时也体现出明清统治者对地方基层治理方式的创新性探索。

    晚明至清初,山西北部长城沿线地区经历了从边地到腹地、从卫所到州县体制的过渡和转型。在这一过程中,为适应地方治理的需要,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也在不断扩展和丰富。随着清朝大一统王朝的稳定,这种过渡性职官设置难以适应地方形势的变化和地方治理的需求,在雍正初年全国统一大规模的政区改革中,被府州县这种更为系统化、制度化的管理体制所取代。对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发展脉络进行长时段的考察,为观察长城沿线地区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了新的视角。鉴于明末清初整个九边地区各路同知、通判在地方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存在差异,仍需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方能揭示其真实面貌。

    转自《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

  • 何义军:战国陶文研究述评

    陶文是指刻劃、書寫或鈐印在陶器上的文字。早在甲骨金文産生以前的新石器時期,就已出現了在陶器上刻寫圖形或其他符號的現象,這時期陶器上刻劃的符號或圖形,有學者認爲是文字的濫觴,對研究文字的産生有着重要意義。戰國時期,社會經濟空前發展,此時無論是政府還是私人都有在生産的陶器上留下生産或銷售等文字信息的要求,故而陶文盛行一時。迄今爲止,已發現的戰國文字資料中,陶文占據相當大的比重,儼然已成爲古文字研究的重要分支。蔚爲大觀的戰國陶文,既是戰國時期社會風氣的真實反映,又爲研究戰國時期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字演變、地理沿革等重大問題提供了第一手的資料,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戰國史料闕失的遺憾。時至今日,距學界首次發現陶文已達150餘年,這期間所取得的成就是相當令人矚目的。本文擬從戰國陶文的發現著録、分域分類、文字形體、史料價值等方面,對戰國陶文的研究作一述評。

    一、戰國陶文的發現、收藏、發掘與著録

    有關陶文發現的記載,最早可追述到成書於清道光十七年(1837)的馬星翼《鄒縣金石志》一書,其中記載鄒縣曾出土過陶文。首先發現齊國陶文的是陳介褀,陳氏於同治十一年(1872)收得即墨出土的“陳悍”陶文,并對其作了簡要考釋。此後陳氏開始大量收購陶文,至光緒五年(1879)累計收得陶文四千餘件,曾自撰聯“齊魯陶文四千種,印篆周秦一萬方”以紀收藏之豐。陳氏所收陶文總數達4800餘件,惜這些陶文拓本均未刊行[1],現存以簠齋爲書名的陶文拓本多係從陳氏所藏陶拓中流傳而出[2]。在陳氏的影響下,陶文收藏成爲一時風氣,涌現出一大批著名的收藏家,如端方《陶齋藏陶》、周霖《三代古陶文字》、劉鶚《鐵雲藏陶》、羅振玉《金泥石屑》、徐同柏《齊魯古陶文字》、張培澍《古陶瑣萃》、方若《藏匋拓本》、吴隱《遁庵古匋存》、[日]太田孝太郎《夢庵藏陶》、王獻唐《齊魯陶文》《鄒滕古陶文字》、周進《季木藏陶》等。早期所收藏的陶文,多非科學發掘出土,没有明确的出土地點和地層關係,因而在時代判定、國别判斷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如將秦陶文當作漢代陶文,郑國陶文當作魯國陶文,燕國陶文誤當作秦陶文,等等。

    新中國成立以後,各項考古事業有序展開,科學發掘出土的陶文數量不斷增多。就範圍來説,全國大多數省份均有陶文發現,其中山東、河北、陕西、河南等地有較大規模的出土。如1958年山東臨淄齊故城出土一大批陶文[3],2002年山東新泰一帶集中發現780件陶文[4]。河北易縣燕下都遺址曾集中出土陶文900多件[5]。陕西秦始皇陵和秦宫殿遺址出土秦陶文達2000餘件[6]。河南地區出土的陶文主要有兩批,分别是鄭州、滎陽一帶所出的20餘件[7]和新鄭鄭韓故城發現的60餘件[8]

    無論私人所藏還是考古發掘的陶文,著録都比較零散,亟待有專書對零散的資料進行系統化的彙集整理。在這種情况下,高明先生的《古陶文彙編》[9]和王恩田先生的《陶文圖録》[10]應時而生。《古陶文彙編》一書共收古陶文拓片二千六百餘張,按照時代順序统括資料,對蔚然大宗的戰國文字資料按照陶文内容分類編次,再按照出土地信息依次羅列。規模宏大,體例完備,“是迄今最完備的陶文總集,可以預見本書的問世,將使古陶文的研究全然改觀”[11]。事實也證明,該書對古陶文的研究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但是該書也有一些不足,如所收陶文有重複,偶有僞拓摻入其中等。《陶文圖録》一書收録12000餘件陶文拓本,多爲精品,全書以時代和國别爲經緯,共分十章。該書是目前著録最爲宏富的古陶文資料彙編,裘錫圭先生評價該書“對古陶文研究以至於古文字研究的進展,一定會起到很積極的作用”[12],十分中肯。《陶文圖録》完成於2006年末,其後仍有大量戰國陶文出土或面世,徐在國先生編著的《新出古陶文圖録》[13]進行了新的搜羅,收録2016年以前公私著録的陶文1139方,以時間爲經、國别爲緯,在陶文拓片下有器形、釋文、出土、著録、現藏等説明。

    近年來一些私人收藏的陶文也陸續出版,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戰國陶文研究的資料。這當中比較重要者,有吕金成先生的《夕惕藏陶》[14]《夕惕藏陶續編》[15],唐存才先生的《步黟堂藏戰國陶文遺珍》[16]等。《夕惕藏陶》以現代考古學的方法綜合刊發實物彩圖、形制質地、陶器用途、銘文位置、文字拓本、出土情况等,可謂陶文研究開新之作。《夕惕藏陶續编》是對沂水所出戰國時期齊國官量釜上的刻劃陶文的專門著録和全面整理,是“立事”陶文的重要發現,所收録立事人達41人,超出歷年出土的齊國文字資料上已知各類立事人的總和。此外,也有一些專門匯集和研究某一系或某一國陶文的著作陸續問世,如袁仲一、劉鈺的《秦陶文新編》[17],成穎春的《齊陶文集成》[18]等。《秦陶文新編》分上下兩册,下册收録秦陶文3370件,上册附有精彩的考釋和研究,此書將秦陶文的研究水平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齊陶文集成》匯集歷年公私收藏的齊陶文拓片1951件,實物照片444件,按照器物用途和出土地域進行編排。是書優點很多,尤其是該書不僅收録了量器的照片,還詳細記録了對器物的實測容量,這對研究齊國的量制有着重要意義。

    由於有了豐富的考古發掘信息,一些與陶文密切相關的問題可以得到很好的推進或解决。首先是陶文的時代問題,藉助考古遺址、地層、器形和器物组合等方式,可以對陶文的時代作出較爲科學的判斷。在這一方面做過較多探索的如孫敬明先生,他在《齊陶文分期芻議》[19]一文中,將鈐有陶文的器物分爲鼎、豆、壶、罐、鉢五類,在此基礎上利用考古類型學的方法將陶器進行分期,進而確定陶文的時代。按照這一方法,孫氏將齊陶文分爲四期,分别對應春秋晚期、戰國前期、戰國中期、戰國晚期四個時間段。毫無疑問,將考古類型學的方法引入陶文的分期研究是有益且科學的,但在具體操作和結論上,此文似還有可進一步商榷之處。其次,考古遺迹的確定對陶文的性質的確定有一定的輔助作用,比如秦始皇陵趙背户村修陵人員墓地所出的陶瓦,上面刻有死者的姓名、來源地等信息,結合墓葬和陶文信息,可知這些瓦文是修陵人的一種墓志文,可爲研究中國墓志的源流提供資料。又如,鄭州商城祭祀遺址所出陶豆上有“亳”或“亳丘”戳印,對於“亳”字,學界或釋爲“亭”,或釋作“京”,最近王立新先生根據陶豆出土於祭祀遺址這一信息,認爲帶“亳”或“亳丘”戳記的豆與持續性地祭祀居於“亳”地的成湯有關,“亳”或“亳丘”就是這些器物的置用場所的標記[20],其説很有啓發性。再者,陶文所在的器形也對陶文的研究有重要參考價值,這裹以齊陶文爲例。齊陶文常見民營製陶地區常稱爲某里,如“豆里”“匋里”等,這些“里”和所生産的器物有何關係,這是以往研究條件不充分且學者所未關注的。王恩田先生通過對177件實物標本的統計和研究,發現生産豆的場家多集中在“豆里”等18個鄉里之内,且以豆里生産的豆所占比重最大,因而可以得出“豆里”爲生産豆的場家匯聚之地的結論[21]。這項研究角度新穎,結論可靠,對於深化陶文研究、探討先秦手工業的生産模式等無疑是大有益處的。最後,陶文的出土對於一些遺址性質的判定也有輔助作用。如鄭韓故城建築區西北,曾發現一處地下建築,係一長8.9米的長方形地下室,室内所出陶器有“廥宫”“私官”“左廚”“啬夫”等刻劃文字,説明這處建築當爲宫殿所屬庖廚所用[22],也有學者進一步推測這一地下室是用來貯藏冰塊的“凌陰”[23],亦有道理。

    二、戰國陶文的分域與分類

    新中國成立之前,諸家所收藏的戰國陶文以山東地區出土的齊、鄒國陶文爲主,還有少部分秦與秦代陶文,間或有一些燕國陶文。總的來説,此時的戰國陶文數量有限,分域研究還不具備充足條件。新中國成立後首先對戰國陶文進行分類的是李學勤先生。李先生的《戰國題銘概述》[24]一文,將當時所能見到陶文進行了分域和研究。此後,朱德熙先生《戰國匋文和璽印文字中的“者”字》[25],裘錫圭先生《戰國文字中的“市”》[26],李家浩先生《先秦文字中的“縣”》[27]等文,都涉及了戰國陶文的分域。1989年,何琳儀先生《戰國文字通論》出版,該書是第一部系統論述戰國文字分域分類的論著,該書將戰國陶文分爲齊系、燕系、晋系、楚系、秦系五個區系,并對各系陶文有系統研究。至此,戰國陶文的分域已趨完備。當前學界對戰國陶文的分域仍然沿襲齊、燕、三晋、楚、秦的五系分域法。

    戰國陶文的分類隨着陶文的收藏就已開始了。陳介祺曾在與吴大激的一封書信中指出:“古陶文字不外地名、官名、器名、作者、用者、姓名與其事其數。”[28]一語道出陶文的類别與陶文研究的對象。李學勤先生《戰國題銘概述》將齊國陶文初步分爲量器、立事歲、鄉里等類,將燕國陶文分作陶攻某、宫某、紀年等類,并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很多結論至今仍顛撲不破。何琳儀先生《戰國文字通論》,李零先生的《齊、燕、邾、滕陶文的分類與題銘格式——新編全本〈季木藏陶〉介紹》[29],董珊先生的《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30],也對戰國陶文做了詳盡的分類和研究。戰國陶文分域成熟之後,對各系陶文内部進行分類研究的成果也日益增多。如在齊陶文的分類研究上,鄭超的《齊國陶文初探》[31],孫敬明的《齊陶新探》《從陶文看戰國時期齊都近郊之製陶手工業》《齊陶文比較研究》[32],衛松濤的《新泰出土陶文及相關問題》[33]等文,對齊國陶文做了較爲細緻的劃分和考證,取得了豐碩成果。在燕國陶文的分類上,馮勝君先生的《戰國燕系古文字資料綜述》[34]、蘇建洲《戰國燕系文字研究》[35]等,都是在燕陶文研究方面較爲重要的論著。最近楊爍先生的《燕陶文的整理與研究》[36],在總結前人分類研究的基礎上,將燕陶文分爲三璽聯鈐監造、宫某、鉨鍴、記容、陶攻某、其他六大類,分别進行了深入細緻的研究,這對燕陶文研究的深化是有意義的。秦陶文的分類研究,以袁仲一、劉鈺《秦陶文新編》一書最爲詳盡。該書以秦陶文的出土地爲綱,同一出土地所收陶文按照不同的類别進行考證。綜觀該書,所收陶文資料不僅齊備,劃分的類别也十分详盡且科學,對各類陶文的研究更是深人淺出,堪稱秦陶文研究的集大成者。

    需要指出的是,20世紀以來出版的戰國陶文著録書目,如上述《陶文圖録》《新出古陶文圖録》《齊陶文集成》等,在收録資料的同時,也按照陶文的内容分類編排資料,不僅體現了作者的研究精神和嚴謹的科學態度,更便於研究者查找和利用,這也是戰國陶文研究整體水平已有顯著提升、研究更加精細化的表現。

    三、戰國陶文的文字與形體研究

    陳介祺不僅是鑒定和收藏陶文的第一人,也是研究陶文的第一人。陳氏曾著有《陶器造像化布雜器考釋》與《陶文釋叢》,惜未刊行。吴大澂著有《讀古陶文字記》(中國國家圖書館藏)、《簠齋古陶文考釋》(中國國家圖書館藏)等,對陶文進行了系統研究,考釋出很多字形,其所著《説文古籀補》也收録了不少陶文資料。此外,丁佛言《説文古籀補補》,方濬益《綴遺齋彝器款識考釋》,黄賓虹《陶璽文字合證》等,都對陶文有一定的研究和貢獻。顧廷龍《古陶文孴録》1936年刊行,因限於當時條件,正编僅收録三百九十餘字,但很多釋讀現在看來仍是正確的,這在當時十分難得。此書還有一個特色,即“對所收各字,衹要原來不是以單獨一字的形式,而是二字以上相連出現的,‘即以全句録注,爲参稽字義之資’。因此此書不但彌補了古陶文没有專門的文字編這一缺陷,而且還爲有關研究者提供了一大批内容完整的新鲜資料,成爲他們必須認真研讀、参考的一部重要工具書兼資料書”[37]

    新中國成立後,出版的比較重要的陶文工具書還有金祥恒先生的《陶文編》[38],高明、葛英會先生的《古陶文字徵》[39],徐谷甫、王延林先生的《古陶字彙》[40],王恩田先生的《陶文字典》[41],高明、涂白奎先生的《古陶字録》[42],徐在國先生的《新出古陶文文字編》[43]等。上述工具書都是對當時陶文釋字水平的一個總體反映,從中可以窺見陶文研究發展的歷程。

    陶文文字考釋是戰國陶文研究的基礎,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豐碩。如曾憲通先生《説繇》[44],釋出了齊陶文中“繇”字,并指出在陶文中讀爲“陶”,此説已成定讞。吴振武先生《戰國“㐭(廩)”字考察》[45],對戰國文字中變幻無常的“㐭(廩)”字作了全面的考察,揭示出了“㐭(廩)”字演變的規律。楊澤生先生《燕國文字中的“無”字》[46]《古陶文字零釋》[47]等考釋出了燕陶文中的“無”、齊陶文中的“”等一批重要字形。徐在國先生《説“喜”兼論古陶文著録中的倒置》[48]指出陶文著録中存在將拓片倒置或側置的現象,并據此糾正了以往因倒置而誤釋作“薊”的“喜”字。其説頗具啓發性,從中亦可看出,陶文釋讀需要嚴謹論證,稍有疏忽就會産生謬誤,進而影響以此爲論據所得結論的可靠性。在陶文考釋方面取得一定成績的還有周寶宏《古陶文形體研究》[49],施謝捷《古璽彙考》[50],張振謙《齊系文字研究》[51]等,此不一一贅述。

    在戰國陶文形體研究方面,比較重要的論著有湯餘惠先生《略論戰國文字形體研究中的幾個問題》[52],涉及陶文中筆畫和偏旁的省略、形體分合、字形訛變、輔助性筆畫等問題,總結出了陶文形體演變的一些特點和規律。何琳儀先生的《戰國文字通論》專設“戰國文字形體演變”一章,將戰國文字形體的演變分爲簡化、繁化、异化、同化四類,其中用了相當篇幅考察陶文的形體演變。孫合肥先生的《戰國文字形體研究》[53],則將戰國文字形體演變分爲簡化、繁化、替换、位移、旋轉、訛變、類化七大類,陶文是其主要考察對象之一。這些研究详盡地分析了戰國陶文形體上的异同,很好地促進了陶文整體的研究,同時,也對古文字的考釋、漢字發展史的梳理等具有重要意義。

    四、戰國陶文的史料價值

    戰國陶文的史料價值是戰國陶文研究的重點之一。陶文涉及戰國社會的多方面内容,如地理、政治、經濟、文化等。下面分條闡述。

    利用戰國陶文研究戰國地理,在這一方面首先作出具有典範性工作的是張政烺先生。張先生的《平陵㝵立事歲陶考證》[54]一文,考定齊陶文“平陵陳㝵立事歲公”中的平陵爲齊魯封泥中的“東平陵”,地在今山東歷城縣境一帶。這一考證十分可信,然此文的重要性遠不止於此,更重要的是,該文模範性地展示了發掘陶文史料價值的方法,對後來學者的陶文研究産生了極大影響。新中國成立後,考古發掘出土的陶文數量劇增,其中很多地名陶文,由於有明確的出土地和豐富的文獻記載相對照,可以很直接地考定出其地望,比如遼寧錦州出土的“且慮都”陶文,表明戰國時期的且慮縣就在遼寧錦州一帶[55];河南鄭州登封縣告成鎮出土的“陽城倉器”陶文,證明戰國時期陽城在登封縣一帶[56]。此類例子甚多,不煩贅舉。一些有明確出土地的地名陶文,文獻對其地望記载不详,但可以根據其出土地確定地望,如甘肅崇信縣曾出土14件“鹵市”陶文,“鹵”即鹵縣,其具體地望以往無考,由於秦時戳有“市”“亭”印記的陶器出土地距其生産和置用地不遠,據此可以判定秦漢時期的鹵縣就在甘肅崇信一帶[57];又如山東巨野曾出土有“安陽市”陶文,辛德勇認爲其與《史記·項羽本紀》楚懷王命宋義率兵救趙“行至安陽”的“安陽”是一地,此“安陽”就在“安陽市”陶文所出的巨野縣境内[58]。又有一些出土地明確的地名陶文,可以糾正文默對同一地名地望記載的差誤,如齊國的東平舒,以往多認爲在今河北大城縣,但天津静海一帶出土的“豫(舒)”字陶文以及大量城址遺迹表明,静海一帶纔是東平舒之所在[59]。又如秦漢的中陽縣,文獻大都記其在黄河以東的今山西省柳林縣與中陽縣之間,而陕西神木市欄杆堡戰漢遺址出土的“中陽”陶文表明,秦漢中陽實則位於黄河以西的今陕西神木市一帶[60]。凡此種種,不一而足。據我們統計,戰國陶文中可考的縣級地名總量在150個左右。陶文對戰國地理研究的重要性於此可見一斑。

    在政治制度方面的討論,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首先是陶文所反映的官制,這一方面的研究,如朱德熙先生《釋桁》[61]將齊璽印與陶文中的“桁”讀爲“衡”,指出“桁”爲掌管山林的職官。李學勤《燕齊陶文叢論》[62]考察了燕國的製陶官署,認爲左右陶尹是主管製陶的機構,其所轄人員有倕、敀、工三級。何琳儀、馮勝君則認爲燕陶文中的陶尹是管理陶工的職官[63]。通過以上討論,學界對燕陶文“陶尹”的認識更加深入,目前來看,陶尹爲職官的意見更合理一些。此外,如袁仲一、劉鈺《秦陶文新編》結合文獻對秦陶文中出現的職官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和考證,多有創獲。程燕也搜集、彙编了衆多陶文職官資料,便於讀者使用[64]。其次,是利用陶文研究先秦時期縣級以下的地方管理制度,在這方面的討論大都集中在齊陶文上。齊陶文中經常出現一個表示行政或居民組織單位的“”字,學界目前有釋“䙴”“鄙”“廛”“鄉”“州”“巷”“聚”等多種意見[65]。雖然此字究竞爲何字尚待研究,但它和隸屬於它的“里”反映了齊國基層的組織狀况則是毫無疑問的。魯西奇結合文獻對這類齊陶文進行了詳細考察,認爲陶文所反映的戰國時期的齊國城鄉控制體系,是在臨淄城中實行“閭—里”制,在鄉村地區則實行“卒—鄉—里”制[66],這是有益的探索。最後,從陶文中還可以窺見當時的政策,如秦始皇陵所出陶文上的地名遍及秦關内及關東地區,可證《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初即位,穿治麗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詣七十餘萬人”的記載信而有據。又如秦封宗邑瓦書反映出的秦國封宗邑的程序與封之制度等[67]

    戰國陶文包含大量的經濟史料,反映出戰國時代經濟發展的諸方面。首先是通過陶文可以探討戰國時期官、私手工業的特點和生産模式。如齊國官營手工業機構掌管量器製造,一般都有陳氏臨視政事的貴族進行監造,陶工來自近郊邑里;私營手工業生産規模較小,主要産品是生活用器[68]。又如燕國的官營製陶業,從陶文可知分爲左右陶尹系統,其下領屬的製陶工匠具體負責陶器生産。其次,陶文對戰國時期的量制研究也有重要意義。如齊量器陶文中有升、豆、區、釜容量單位,更可貴的是,這些陶文所在的陶量有部分保存完整,可以通過實物測出其容量,這樣升、豆、區、釜的容量就可以大致估算出來,這對探討一直以來存在争議的齊國量制問題提供了寶貴的一手資料[69];又如燕國的量制單位和進制,文獻未載,但通過青銅和陶量器的測量以及對其銘文的考察,可以得到燕國的量制單位“觳”“[70]等,并可估算出其量值和其間的進制[71]。再者,陶文可以反映戰國時期商業的發展狀况。戰國陶文中存在着大量有關“市”的資料,其中有很多市官印的印文,表明戰國時期經濟高度繁榮,市官主管市場秩序,且官市還兼營手工業,如齊陶文“即墨之其市工”等等[72]。最後,藉助陶文還可探討戰國時期國家對地方經濟的管控力度。比如,齊官量陶文見於齊國四境,其監造者皆爲陳氏貴族,説明很可能是由國家統一規劃、製造,燕國量器大都於易縣燕下都遺址出土,也應該是這一現象的反映,這説明國家經濟權利是高度集中且統一的。

    戰國陶文在文化研究上的價值,比如陶文中有大量的姓氏人名,可爲研究當時的姓氏提供絶好的一手資料。陶器爲平民百姓的日常用品,相較於青銅器和竹簡文字,陶文似更能接近當時流行的書體,也更能反映當時人們的文化水平。陶文中還有一些吉語、箴言,如“中正”“千万”等[73],體現了當時社會的思想風氣和人們的價值取嚮,值得深入探討。另外,齊國陶文中,有少數兩字陶文不是由一印抑壓而成,而是由一字一印戳印而成,這種現象或許表明,當時的陶工已會按照需要組合不同的單字璽印,在陶器燒製之前衹需挑選合適的璽印分别戳打在陶坯上即可。若然,這些單字璽印就類似後世的活字了,這對科技史和文化史的研究是有積極意義的。

    五、紀年問題

    齊國官營手工業製造的陶量大都以“立事歲”爲紀年方式,這種方式不見於其他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資料,頗具特色。目前學界關於“立事歲”的理解還有争議[74],相關問題還可以進一步討論。河南鄭韓故城所出韓國陶文中有一類鈐有“十一年以來”“亳”二印的陶文,有學者認爲這種陶文代表的是晋悼公十一年的鄭地亳城之盟一事[75],但是中國文字博物館又藏有“廿一年以來”“印”二字陶文,這是上述看法不好解釋的。我們認爲,這類陶文的“十一年以來”“廿一年以來”大概就是一種紀年方法,至於屬於哪位韓王的紀年,還有待詳細考證。燕國“三印連鈐”式的陶文紀年,就目前材料來看最早的是十六年,最晚的是二十九年,燕國戰國中晚期在位超過二十七年的衹有燕昭王和燕王喜[76],這對陶文時代的確定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結語

    近150年來戰國陶文研究的要點如上所述。總體而言,戰國陶文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也極大地促進了相關學科的發展。更爲可貴的是,這一領域不斷有新材料涌現,這對解决舊問題,推動陶文研究深人發展有着重要意義。當然,戰國陶文研究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些私人藏品一般學者很難見到,因而增加了資料搜集的難度;有些疑難字還存在争議,尚待解决;偏重陶文的研究,而忽略器形以及器形與文字之間關係的研究;研究成果比較零散,缺乏一部總結性質的論著。以上數端,既是問題,也是當下戰國陶文研究的主要方嚮。相信在如今這種資料愈來愈豐富、研究條件大幅改善的情况下,戰國陶文研究會取得更加輝煌的成績。

    注釋

     * 本文是“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資助項目“古文字人工智能識别系統的建設”(項目號:G3829)、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出土兩漢器物銘文整理與研究”(編號:16ZDA201)的階段性成果。

    [1] 李學勤:《山東陶文的發現和著録》,載《綴古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

    [2] 高明:《古陶文彙编·序》,中華書局,1990年。

    [3] 孫敬明:《齊都陶文叢考》,載《考古發現與齊史類徵》,齊魯書社,2006年。

    [4] 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考古學系等:《新泰出土田齊陶文》,文物出版社,2014年。

    [5] 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燕下都》,文物出版社,1996年。

    [6] 袁仲一:《秦代陶文》,三秦出版社,1987年。

    [7] 牛濟普:《鄭州、荥陽兩地新出戰國陶文介紹》,載《中原文物》,1981年1期。

    [8] 蔡全法:《近年來新鄭“鄭韓故城”出土陶文簡釋》,載《中原文物》,1986年1期。

    [9] 高明:《古陶文彙编》,中華書局,1990年。

    [10] 王恩田:《陶文圖録》,齊魯書社,2006年。

    [11] 李學勤:《古陶文彙編·序》。

    [12] 裘錫圭:《陶文圖録·序二》。

    [13] 徐在國:《新出古陶文圖録》,安徽大學出版社,2018年。

    [14] 吕金成:《夕惕藏陶》,山東畫報出版社,2014年。

    [15] 吕金成:《夕惕藏陶續編》,中西書局,2016年。

    [16] 唐存才:《步黟堂藏戰國陶文遺珍》,上海書畫出版社,2013年。

    [17] 袁仲一、劉鈺:《秦陶文新編》,文物出版社,2009年。

    [18] 成穎春:《齊陶文集成》,齊魯書社,2019年。

    [19] 孫敬明:《齊陶文分期芻議》,載《古文字研究》19輯,1992年。

    [20] 王立新:《關於鄭州出土“毫”字陶文的一點看法》,載《江漢考古》,2021年6期。

    [21] 王恩田:《齊國陶文地名考》,載《考古與文物》,1996年4期。

    [22] 李學勤:《東周與秦代文明》,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

    [23] 衛斯:《我國古代冰鎮低温貯藏技術方面的重大發現——秦都雍城凌陰遣址與鄭韓故城“地下室”簡介》,載《農業考古》,1986 年第1期。

    [24] 李學勤:《戰國題銘概述》,載《文物》,1959年第7期。

    [25] 朱德熙:《戰國匋文和璽印文字中的“者”字》,載《古文字研究》第1輯,中華書局,1979年。

    [26] 裘踢圭:《戰國文字中的“市”》,載《考古學報》,1980年3期。

    [27] 李家浩:《先秦文字中的“縣”》,載《文史》第28 輯,1987年。

    [28] 陳繼揆:《簠齋論陶》,文物出版社,2004年。

    [29] 李零:《齊、燕、邾、膝陶文的分類與題銘格式——新编全本〈季木藏陶〉介紹》,載《管子學刊》,1990年1期。

    [30] 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2年。

    [31] 鄭超:《齊國陶文初探》,中國社會科學院碩士論文,1984年。

    [32] 孫敬明:《考古發現與齊史類徵》,齊魯書社,2006年。

    [33] 衛松濤:《新泰出土陶文及相關問題》,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

    [34] 馮勝君:《戰國燕系古文字資料綜述》,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1997年。

    [35] 蘇建洲:《戰國燕系文字研究》,台灣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1年。

    [36] 楊爍:《燕陶文的整理與研究》,安徽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21年。

    [37] 裘錫圭:《古陶文孴録序》。

    [38] 金祥恒:《陶文编》,藝文印書館,1964年。

    [39] 高明、葛英會:《古陶文字微》,中華書局,1991年。

    [40] 徐谷甫、王延林:《古陶字彙》,上海書店,1994年。

    [41] 王恩田:《陶文字典》,齊魯書社,2006年。

    [42] 高明、涂白奎:《古陶字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43] 徐在國:《新出古陶文文字编》,,安徽大學出版社,2021年。

    [44] 曾憲通:《説繇》,載《古文字研究》第10輯,1983年。

    [45] 吴振武:《戰國“㐭(廩)”字考察》,載《考古與文物》,1984年4期。

    [46] 楊澤生:《燕國文字中的“無”字》,載《中國文字》新廿一期,1996年。

    [47] 楊澤生:《古陶文字零釋》,載《中國文字》新廿二期,1997年。

    [48] 徐在國:《説“喜”兼論古陶文著録中的倒置》,載《安徽大學學報》,2008年5期。

    [49] 周寶宏:《古陶文形體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

    [50] 施謝捷:《古璽彙考》,安徽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

    [51] 張振謙:《齊系文字研究》,安徽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年。

    [52] 湯餘惠:《略論戰國文字形體研究中的幾個問題》,載《古文字研究》第15輯,中華書局,1986年。

    [53] 孫合肥:《戰國文字形體研究》,中華書局,2020年。

    [54] 張政烺:《平陵@㝵立事歲陶考證》,載《潛研社史學論叢》第3期,1935年。

    [55] 王成生:《漢且慮縣及其相關陶銘考》,載《遼海文物學刊》,1997年2期。

    [56]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登封工作站等:《登封戰國陽城貯水輸水設施的發掘》,載《中原文物》,1982年2期。

    [57] 陶榮:《甘肅崇信出土的秦戳記陶器》,載《文物》,1991年第5期。

    [58] 辛德勇:《補證項羽北上救趙所經停之安陽》,載《文史》,2011年第4輯。

    [59] 韓嘉谷:《平舒戈、舒豆和平舒地理》,载《東北亞研究——北方考古研究(四)》,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

    [60] 榆林市文物保護研究所:《榆林市榆陽區橋頭峁城址調查——兼西都、中陽、平周故城考》,载《文博》,2020年第2期。

    [61] 朱德熙:《釋桁》,載《古文字研究》第12輯,1985年。

    [62] 李學勤:《燕齊陶文叢論》,載《上海博物館集刊》第6輯,1992年。

    [63]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中華書局,1998年;馮勝君:《燕國陶文綜述》,載《北京文博》,1998年第2期。

    [64] 程燕:《戰國典制研究——職官篇》,安徽大學出版社,2018年。

    [65] 孫剛:《東周齊系題銘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

    [66] 魯西奇:《中國古代鄉里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

    [67] 尚志儒:《秦封宗邑瓦書的幾個問題》,載《文博》,1986年6期;黄盛璋:《秦封宗邑瓦書及其相關間題考辨》,載《考古與文物》,1991年3期。

    [68] 孫敬明:《從陶文看戰國時期齊都近郊之製陶手工業》,《古文字研究》第21輯,中華書局,2001年。

    [69] 裘錫圭:《齊量制補説》,載《中國史研究》,2019年第1期。

    [70] 李家浩:《盱眙銅壺芻議》,《古文字研究》第12輯,1985 年。

    [71] 李春桃:《燕國量制考》,載《中國史研究》,2021年第3期。

    [72] 裘錫圭:《戰國文字中的“市”》,載《考古學報》,1980年第3期。

    [73] 徐在國:《河南出土成語類陶文考釋三則》,載《中國文字博物館》,2010年第1期。

    [74] 尹鋒超、衛松濤:《田齊“立事”陶文的新發現與認識》,載《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8年第3期。

    [75] 張立東:《鄭州戰國陶文“亳”“十一年以來”再考》,載《考古學研究(六)》,科學出版社,2006年。

    [76] 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2年。

    转自《印學研究(第十八輯):紀念陳介祺發現陶文150周年》,文物出版社,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