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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epoo

  • 陶哲轩:做数学一定要是天才吗?

    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一个大写的:NO!

    为了达成对数学有良好的、有意义的贡献的目的,人们必须要刻苦努力;学好自己的领域,掌握一些其他领域的知识和工具;多问问题;多与其他数学工作者交流;要对数学有个宏观的把握。当然,一定水平的才智、耐心以及心智上的成熟是必须的。

    但是,数学工作者绝不需要什么神奇的“天才”基因,什么天生的洞察能力;不需要什么超自然的能力使自己总有灵感去出人意料地解决难题。

    大众对数学家的形象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这些人似乎都是离群索居(甚至有一点疯癫)的天才。他们不去关注其他同行的工作,不按常规的方式思考。他们总是能够获得无法解释的灵感(或者经过痛苦的挣扎之后突然获得),然后在所有专家都一筹莫展的时候,在某个重大的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样浪漫的形象真够吸引人的,可是至少在现代数学学科中,这样的人或事基本没有出现过。

    在数学中,我们的确有很多惊人的结论、深刻的定理,但那都是经过几年、几十年甚至几个世纪的积累,在很多优秀或者伟大的数学家的努力之下一点一点得到的。每次从一个层次到另一个层次的理解加深的确都很不平凡,有些甚至是非常的出人意料。尽管如此,这些成就也无一例外的建立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之上,绝不是全新的。(例如,Wiles解决费马最后定理的工作或者Perelman解决庞加莱猜想的工作。)

    今天的数学就是这样:一些直觉、浩繁的文献,再加上一点点运气,在大量连续不断的刻苦工作中慢慢的积累、缓缓的进展。

    事实上,我甚至觉得现实中的情况比前述浪漫的假说更令我满足,尽管我当年做学生的时候,也曾经以为数学的发展主要是靠少数的天才和一些神秘的灵感。其实,这种“天才的神话”是有其缺陷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定期的产生灵感,甚至都不能保证每次产生的这些个灵感的正确性(如果有人宣称能够做到这些,我建议要持怀疑态度)。

    相信灵感还会产生一些问题:一些人会过度地把自己投入到大问题中;人们本应对自己的工作和所用的工具抱有合理的怀疑,但上述态度却使一些人的这种怀疑能力渐渐丧失;还有一些人在数学上极端不自信;还有很多很多的问题……

    当然了,如果我们不使用“天才”这样极端的词汇,我们会发现在很多时候,一些数学家比其他人会反应更快一些,会更有经验,会更有效率,会更仔细,甚至更有创造性。但是,并不是这些所谓的“最好”的数学家才应该做数学。这其实是一种关于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的很普遍的错误观念。

    有意义的数学科研的领域极其广大,决不是一些所谓的“最好”的数学家能够完成的任务,而且有时候你所拥有的一些想法和工具会弥补一些优秀数学家的错误,而这些优秀的数学家们也会在某些数学研究过程中暴露出弱点。只要你受过教育、拥有热情,再加上些许才智,一定会有数学的某个方面在等着你做出重要的、奠基性的工作。这些也许不是数学里最光彩照人的地方,但却是最健康的部分。往往一些现在看来枯燥无用的领域,在将来会比一些看上去很漂亮的方向更加有意义。而且,应该先在一个领域中做一些不那么光彩照人的工作,直到有机会和能力之时,再去解决那些重大的问题。看看那些伟大的数学家们早期的论文,你就会明白我的意思了。

    有的时候,大量的灵感和才智反而对长期的数学发展有害,试想如果在早期,问题解决的太容易,一个人可能就不会刻苦努力,不会问一些“傻”的问题,不会尝试去扩展自己的领域,这样迟早造成灵感的枯竭。而且,如果一个人习惯了不大费时费力的小聪明,他就不能拥有解决真正困难的大问题所需要的耐心和坚韧的性格。聪明才智自然重要,但是如何发展和培养显然更加重要。

    要记住,专业做数学不是一项运动比赛。做数学的目的不是得多少分数,获多少个奖项。做数学其实是为了理解数学,为自己,也为学生和同事,最终要为她的发展和应用做出贡献。为了这个任务,她真的需要所有人的共同拼搏!

  • 张文智:《周易》的占筮理论及其旨归[节]

    一、占筮是《周易》的有机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象、数、理、占是《周易》的四个有机组成部分,四者之中去掉一个便不可称为完整的《周易》。往往被人们忽视和贬低的占筮功能更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理解《周易》阴阳变化的一个重要法门。至秦始皇“焚书坑儒”,《周易》正是藉由其卜筮功能而逃过了这把秦火:“及秦禁学,《易》为筮卜之书,独不禁”(《汉书·儒林传》);“及秦燔书,而《易》为筮卜之事,传者不绝”(《汉书·艺文志》);朱熹则直接称《周易》本来就是一部卜筮之书。《郭店楚简·语丛》有这样一段话:“诗,所以会古今之诗者也;[书,□□□□]者也。礼,交之行述也。乐,或生或教者也。易,所以会天道、人道者也。春秋,以会古今之事者也。”说明在战国中期之前已有“六经”教人之说,“而且对每一经的主旨都有所说明”,并直接指明《周易》会通天人之特点。至汉武帝听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之后,《周易》便逐步被尊为“群经之首”“大道之原”了。此后,《周易》在中国经学发展史中的独尊地位便一直没有动摇过,而其占筮功能受重视的程度亦随着象数易学的兴衰而兴衰。

    帛书《周易》《要》篇称孔子“老而好《易》,居则在席,行则在橐”,孔子的高足子贡对此深有疑惑:“夫子它日教此弟子曰:‘德行亡者,神灵之趋;智谋远者,卜筮之蔡。’赐以此为然矣。以此言取之,赐缗行之为也。夫子何以老而好之乎?”可见,子贡亦把《周易》作为一部筮书来看待,继而向孔子发问:“夫子亦信亓筮乎?”孔子回答说:“吾:百占而七十当,唯周梁山之占也,亦必从亓多者而:已矣。”“《易》,我后亓祝卜矣,我观亓德义耳!从孔子的回答可以看出,孔子在强调德义优先的同时,亦未否定《周易》确实具有占筮功能。特别是《系辞传》有言:“《易》有圣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辞,以动者尚其变,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占。”在此卜筮已被列为圣人之道中的一种。因此,占筮已成为《周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离开了占筮,《周易》就不是一个完璧了。

    《周易》之所以具有占筮预测功能,是因为《周易》的整个六十四卦系统是对天地间万事万物生成、变化、发展的一种模拟,而这一发生、发展变化过程首先表现在《周易》六十四卦卦序之中。除此之外,“取类比象”说亦是《周易》进行占测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周易》之占筮基于其宇宙生成论及“取类比象”说

    今本《周易》六十四卦卦序被称为文王卦序,反映了宇宙演化之顺序:先天太极—天地乾坤—后天水火—六子生化—既济未济。借助先天八卦图及后天八卦图,这一演化顺序便可一目了然。先天八卦图以代表天地的乾[☰]坤[☷]为主,以象征水火日月的坎[☵]离[☲]为辅。天地形成之前则为先天太极(〇),“太极形始于〇,乃变为 ☯”;后天八卦图则以象征水火日月的坎[☵]离[☲]两卦为主干,以分别象征日月之门的震[☳]兑[☱]两卦为辅翼。先天八卦图反映了阴阳之间的对待、消息及相互涵射之关系,而后天八卦图则反映了后天世界阴阳变化的终始过程及卦象形态。天地形成之后,离[☲]日代乾[☰]、坎[☵]月代坤[☷]而发挥作用,后天世界随坎[☵]离[☲]水火的分合而生化。后天生于先天,而后天世界形成之后,先天太极(〇)及阴阳对待、互相涵射的关系则寓于后天形态之中。反映文王后天六十四卦卦序的《周易》上经首先从象征天地的乾[䷀]坤[䷁]两卦即先天八卦图中的处于上下方位的乾[☰]坤[☷]开始,以处于左右正位象征日月出处的离[☲]坎[☵]两卦结束,而下经则从先天图中处于隅位的兑[☱]艮[☶]两卦所组成的咸卦[䷞]及震[☳]巽[☴]两卦所组成的恒卦[䷟]开始,以处于正位的象征水火的坎[☵]离[☲]两卦相分合所形成的既济[䷾]未济[䷿]两卦为终结。故上经统于乾[☰]坤[☷]坎[☵]离[☲],下经统于震[☳]艮[☶]巽[☴]兑[☱]。“乾坤坎离如四柱,震巽艮兑如四隅,以共成一室,而人物在其中。上经仅及四柱,有方而未圆,下经始述明四隅,极规复有矩”;全易始于乾坤,终于既、未济,而坎离为上经之末,泰否为上经之中枢,至下经则以艮兑震巽错综成用。下经自咸恒始,咸恒交错而成之损益为下经之枢机,而艮、兑、震、巽四卦,分列其后,“如队伍之有统率,步伐之有来往,升降尽其途,往返尽其道,分合尽其用,消息尽其度,各不相扰,而自能旁通,互成其志,而独握其纽”。故《周易》六十四卦是对天、地、人、物之生成变化规律及趋向之模拟。

    由于未济代表着未有终结,从而象征着《周易》是一个生生不息、开放的生化系统。六十四卦中的每一卦又自成一个小小的循环系统,每组相邻的两卦形成一个小的循环系统,即孔颖达所说的“两两相耦,非覆即变”之规律。而相连续的几卦又形成一个较大的循环系统,上经的三十卦及下经的三十四卦形成两个更大的循环系统,六十四卦从整体上又形成一个巨大的循环系统,故“乾坤至既未济为一大循环,终而复始。其中各卦,自为终始,自成循环。……六十四卦虽为一大环,其间或两卦,或四卦,或八卦,复为一小环,以象日月岁时之气,即以象天地宇宙之数也。近之小之,则一身可测;远之大之,则万纪未尽。故六十四卦,足以穷天下之事物,尽天下之变化,无不知之于近易而卜之于将来也”。

    全易始于乾坤,而乾坤之上则为与两仪(☯)相对应之“乾元”“坤元”,再向上推溯则为先天太极(〇),故文王六十四卦卦序体现的是由先天太极至两仪(乾坤二元),再由乾坤交合产生万事万物,即由先天八卦至后天八卦及六十四卦的生化过程及规律,是一“后天事物气数演化模型”。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周易》64卦的卦爻辞皆从卦爻象而来:“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刚柔相推而生变化。”(《周易·系辞传》)“象”是圣人对复杂的万事万物所进行的归纳:“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周易·系辞传》)而圣人作八卦的目的是“通神明之德,类万物之情”。这就是“取类比象”说。各爻爻辞则是来自“圣人有以见天下之动,而观其会通,以行其典礼,系辞焉以断其吉凶,是故谓之爻”(《周易·系辞传》)。因此,通过一定步骤筮得的卦爻之象及卦爻之辞,就可以让人们明了自己所在的处境,并因之进一步了解如何应对未来,趋吉避凶乃至上合天道。

    《系辞传》介绍了一种如何起卦的操作步骤,这种筮法被人们称作“大衍筮法”。而《周易》阴阳往复的天道展现模式,还启发了后世各种卜筮方法的形成与发展,特别是可追溯至西汉著名象数易学家京房(前77—前37)乃至战国时期的“纳甲筮法”,对后世的象数易学与数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让大家了解一下《周易》的占筮原理,本文在此对这两种影响较大的筮法进行一下简要的介绍。

    三、“大衍筮法”中的宇宙生化观念

    《周易·系辞传》中有这样一段话:
    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当期之日。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是故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显道神德行,是故可与酬酢,可与佑神矣。

    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大衍筮法”所介绍的揲蓍步骤。“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指在进行占筮演算时所用的蓍草数共是五十根,而实际运算则用四十九根。对这里所说的“五十”“四十九”之理解,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如京房认为,“五十者,谓十日、十二辰、二十八宿也,凡五十。其一不用者,天之生气,将欲以虚来实,故用四十九焉”。《易纬·乾凿度》持同样的观点,意为:

    50=10(日)+12(辰)+28(宿)

    马融(79—166)则认为:“易有太极,谓北辰也。太极生两仪,两仪生日月,日月生四时,四时生五行,五行生十二月,十二月生二十四气,北辰居位不动,其余四十九运转而用也。”279即50=1(太极)+2(两仪)+2(日月)+4(四时)+5(五行)+12(月)+24(二十四节气)。《周易正义》还列举了荀爽、郑玄、王弼、姚信等人的说法。笔者认为,以上这些说法都较为牵强,只有朱熹的说法较为合理:
    大衍之数五十,盖以河图中宫,天五乘地十而得之。至用以筮,则又止用四十有九,盖皆出于理势之自然,而非人之知力所能损益也。

    这里所提到的“河图”即后世所说的“河图”(见前),且与《系辞传》“大衍章”之前的一段话有渊源关系。这段文字为: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又次言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

    这段话正可以用后世所说的“河图”形象地表现出来。尽管有学者怀疑此图为宋代人所创,但《汉书·律历志》《易纬·乾凿度》、郑玄(127—220)、虞翻(164—233)等皆有类似说法,可见此图式必渊源甚早,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周初《周易》成书时已有类似图式之存在。

    这是一个五行相生图且将数字与五行相配。在这一图式中,五与十居于中央而统御四方,所以在后天世界居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木、火、金、水皆依于土而存在。“五、十为图书之中数,犹易之太极也。……数虽自一至九,而其宗则五与十。五十分列,则乾坤定位,五十合用,则大衍成形。故曰五曰十,或五或十,或五十,皆数之本体,其他则用也。”这应该是“大衍之数五十”中“五十”之由来。

    “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指的是,把用于演算的四十九根蓍草,在手中任意分为两份,以左手中的一份象征天,右手中的那份象征地,这就是“以象两”。然后,从右手蓍草中任取一根,置于左手小指与无名指间,用以象征“人”。这样,天地人三才就都具备了。这就是“挂一以象三”的意思。完成这套程序之后,再以四根蓍草为一组,先用右手一组一组地分数左手的蓍草;然后再以同样的方式,以左手分数右手的蓍草。这就是所谓“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分数完左右两手的蓍草以后,每只手中的蓍草必有余数,或余一根,或二、三根,或余四根。将左手余下的蓍草置于左手无名指与中指之间,将右手余下的蓍草置于左手中指与食指之间。以这些余数象征积余日而成闰月,即所谓“归奇于扐以象闰”。前后两次闰月相去大约三十二个月,在五岁之中,故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

    至此就算是完成了以蓍草进行演卦的第一道程序,古人称之为“一变”。尔后,再将两手的蓍草合在一起,再分成两份,与第一次分时一样,将右手的蓍草取一根置于左手小指缝间,再用右手四四一组分左手的蓍草,将左手余下的蓍草置于左手无名指与中指之间;再用左手以同样的方式分右手的蓍草,将余下的蓍草置于左手中指与食指之间。至此就完成了第二变。然后,再以同样的方式完成第三变。三变之后,剩下的蓍草或为三十六根,或为三十二根,或为二十八根,或为二十四根,再以四除之(取四象之意),就可以定出一爻:

    36÷4=9(此为老阳之数,以“⚊”表示)

    32÷4=8(此为少阴之数,以“⚋”表示)

    28÷4=7(此为少阳之数,以“⚊”表示)

    24÷4=6(此为老阴之数,以“⚋”表示)

    虽然老阳与少阳皆以“⚊”表示,但在变卦中,老阳卦画由阳“⚊”变阴“⚋”,少阳则保持不变;同样,虽然老阴与少阴皆以“⚋”表示,但在变卦中,老阴卦画由“⚋”变阳“⚊”,少阴则保持不变。《周易》以变为占,故以老阳数“九”作为卦中阳爻之标志,以老阴数“六”作为卦中阴爻之标志。

    这样,一根蓍草为一策,则乾卦六爻的策数当为:36×6=216(策);坤卦六爻的策数当为:24×6=144。二者之和为216+144=360,正好与一年360天的天数相当,故曰“当期之日”。《周易》上经与下经合起来共有384爻,阴爻与阳爻数各为192。这样,六十四卦的总策数则为(36×192)+(24×192)=6912+4608=11520,相当于万物之数。

    由于一爻需要三变而成,一卦六爻则需要总共18变才能完成,所以称“十有八卦而成卦”。而经过九变则可获得一个八经卦,通过引伸推衍,每个八经卦可以象征无穷无尽的事物,这样天下所有的情势都可以通过所得的卦象表现出来。这就是“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之意。

    可以看出,“大衍筮法”的这一揲蓍过程,象征着宇宙演化的过程,同时与天道人事亦密切相关。通过这一过程所得到的卦,可以寓示人们当下所面临的情势,并告诉人们据此以上合天道的行动准则。

    四、“纳甲筮法”中的时空一体观

    京房是西汉象数易学开宗立派式的人物,“纳甲”说与“八宫”说是京房易学的核心内容。后世流行的“纳甲筮法”即是根据京房的“纳甲”说与“八宫”说进行占测的。

    所谓“纳甲”,即是以十个天干纳入八卦之中。由于“甲”为十干之首,故以甲代表十天干,简称“纳甲”。广义的纳甲亦包含纳支。京房纳甲(包括纳支)说是根据阳卦纳阳干支、阴卦纳阴干支的原则纳入卦体的。由于“纳甲筮法”在实际应用中用的是地支,所以我们在此主要分析一下京氏纳支说的相关规律。从下面的分析可以发现,京氏纳支说有很强的规律性。行占测的。

    分析京氏易学纳支说的规律性还必须与先天八卦图、后天八卦图及十二消息卦卦气图相配合来看,这样就更有直观性。从先天八卦图可以看出,乾[☰]坤[☷]父母生六子——震[☳](长子)巽[☴](长女)、坎[☵](中男)离[☲](中女)、艮[☶](少子)兑[☱](少女)。而后天八卦则是阴阳交合之后,从“帝出乎震”到“成言乎艮”的五行之间的循环变化。在这一变化中,阴阳二气亦随卦象的变化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后天八卦中,八卦与五行的配应关系为:震[☳]巽[☴]属木对应东方,离[☲]属火对应南方,坤[☷]艮[☶]属土对应中央,兑[☱]乾[☰]属金对应西方,因此,这是一个精妙的时空一体暨宇宙生成图。“十二消息卦卦气图”主要展现的是十二地支与十二辟卦及方位之间的配应关系,其中亦包括五行属性:北方亥子水,东方寅卯木,南方巳午火,西方申酉金,辰戌丑未土则分布于四方及四季月。这也是一个精妙的时空一体暨宇宙生成图,代表了阴阳二气在一年十二个月中的消息盈虚及循环往复。

    有了这三个图式,我们就很容易发现京氏纳支的规律了。

    纵观上图我们可以发现,乾卦纳支从初爻至上爻的纳支分别为:子、寅、辰、午、申、戌。据十二消息卦卦气图可知,乾卦[䷀]纳支从第一个阳支子水开始,并依次顺数向上纳入卦体。与乾卦相对应的坤卦[䷁],本来应该从与子水相对应的午火开始,而由于阴卦纳阴支,故后退一位而从未土开始,且坤卦本身就位于西南未位。坤卦的纳支依次为:未、巳、卯、丑、亥、酉,逆数而上,分别纳入坤卦六爻之中。乾坤两卦的纳支体现了“天道左旋,地道右旋”的阴阳二气之运行原则。其余六子卦的纳支亦是如此。震[䷲]为长子,其纳支也是从第一个阳支子水开始,与乾卦的纳支相同,只是乾卦属金,而震卦属木。这或许与中国传统的“长子继承制”有关。巽[䷸]为长女,其纳支从第一个阴支丑土开始,依次为:丑、亥、酉、未、巳、卯,逆数而上,依次纳入巽卦六爻。坎[䷜]为中男,其纳支则从第二个阳支寅木开始,依次为:寅、辰、午、申、戌、子,顺数而上而纳入坎卦六爻。离[䷝]为中女,其纳支则从第二个阴支卯木开始,依次为:卯、丑、亥、酉、未、巳,逆数而上纳入离卦卦体。艮[䷳]为少男,其纳支从第三个阳支辰土开始,依次为:辰、午、申、戌、子、寅,顺数而纳入艮卦六爻。兑[䷹]为少女,其纳支从第三个阴支巳火开始,依次为:巳、卯、丑、亥、酉、未,逆数而纳入兑卦六爻。

    由此可以看出,京氏的纳支法有很强的规律性,有其内在的编排机制。地支纳入卦体以后,再看某卦属于哪个宫(八纯卦各领一宫,每一宫八个卦,且这八个卦的五行属性与该宫卦的五行属性相同),然后再根据一定的规律定出“世”“应”及“六亲”,这样就可以根据所问的事情进行占断了。篇幅所限,这些内容就不在此进行详细介绍了。

    总之,“纳甲筮法”的编排结构有很强的规律性,其背后隐含的是一幅时空一体、阴阳交变图式,体现的是一种宇宙生成模式及京氏易学之天道观。

    五、寓教于筮、正定性命乃圣人作《易》之旨归

    尽管在《周易》成书之前已有龟卜之法及史料所记载的《连山》《归藏》等筮书存在,还有《日书》等与占筮相关之术,但在《周易》流传开来之后,因为《周易》有“本为卜筮之书”之性质,各种各样的占筮之术便与《周易》结下了不解之缘,如阜阳汉简《周易》即是用《周易》作为引子,而对具体的婚丧嫁娶等事物进行占测,而据睡虎地秦简《日书》可知,《日书》所说的择日术与源于京房的“纳甲筮法”中的干支方位理念又有内在联系。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周易》的阴阳推化理念促成了各种占筮术的形成;另一方面,各种各样占测之术如遁甲术、六壬术、命理术等又充分扩大了《易》之用,是对《易》之阴阳说与易象说的进一步拓展。如今,这些数术已成为流行的占测术。

    而这些占测之术在扩大《易》之用的同时,亦带来了不少问题,甚至是十分严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这些占测之术多有命定论的倾向,认为人的命数可以推定且不可改变,因而不能向人们提出改变命运之方法。更严重的问题是,当今社会上流行的许多占测之术皆与《周易》挂起钩来,以增加其神秘性,如在广告上或地摊上,人们经常会看到“《周易》预测”“《周易》起名”“《周易》神相”“《周易》命相”等,不一而足。而其中的许多从业人员根本就没读过《周易》这部书,他们只是为了谋一己之利,而不是传播《周易》所蕴含的真精神与人生智慧;甚至有的人故弄玄虚,预言对方某年月日会有血光之灾或其他灾难,然后再向对方索要高价来兜售其所谓的“解灾秘方”。这些人的行为都为《周易》抹了不少黑,给真正的《周易》大道之传播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以至于许多人认为《周易》只不过是一种骗人的把戏。总而言之,这些人的行为已远远偏离了《周易》大道,严重脱离了《周易》的本旨。

    《周易》虽然是筮书的一种,但它与一般的筮书又有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它寓教于筮、正定性命之特征。“《易》之致用,非为卜筮也。若为卜筮,则巫祝在,夫子不以之首六经也。夫子以《易》为六经之首者,以其用能明天人之道,类万物之情,定日月之行,奠山河之度,可以致治平之业,可以正性命之功,可以达鬼神之情,可以敷教化之德,故其用在此,而不为卜筮也。然卜筮亦《易》所固有。”也就是说,孔子当时之所以把《周易》定为六经之首,就是因为《周易》能够帮助人们“明天人之道”“正性命之功”。当然,占筮的形式可以令人们产生敬畏之心,让人们相信神明之存在。“惟其敬畏,而后能定其心志”,故占筮有助于人们“诚意”“正心”,并最终向外推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是其占筮功能所具有的教化意义。

    根据《周易》本身的架构及生成理念可知,万事万物都有其一定的命数,但《周易》是为人而设,强调的是以人合天,强调的是如何通过人的努力来改善自己的命运,甚至超越后天气数的限制而达至先天太极之境(〇)。“因数成于气,唯德能养气以移数”。《大象传》所说的各种德行——如“君子以厚德载物”(《坤·象》),“君子以果行育德”(《蒙·象》),“君子以懿文德”(《小畜·象》,“君子以自昭明德”(《晋·象》),等等,皆是《大学》所说的“明明德”之行为,皆是为了告诫人们要通过“明德”来养气,通过养气来改变命运。因此,在《周易》这里,其宇宙生成论及“取类比象”说就被巧妙地转化为道德修养论了。

    《乾·彖》有云:“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坤·彖》又云:“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天下万物皆自乾元始,坤元成,而坤元亦乾元所出也。用有二极而体唯一元。”《乾·用九》“见群龙,无首吉”描述的正是超越乾卦六爻之外的人人皆为善人君子的一种“至善”之境,可以用“〇”来表示这一境界。“乾元”“坤元”分别与两仪图(☯)中的阳仪、阴仪相对应。在《周易》六十四卦之中,皆有“乾元”“坤元”之存在,亦即皆有“先天太极”(〇)之存在:“易之为象,乃以明生化之迹,而所具各卦,无论如何变易,时有太极存其间。”“苟不克见此极,徒逐于⚊⚋之象而求其变化,是将陷于徇情逐物之弊,而不能自正性命也。故习易者必时时求见其太极焉。”因此,《周易》作者作《易》的目的就是奉劝人们在每一卦中都能找到“太极”之理,即能在后天生成的各卦中找到其先天根源,由后天而返先天,找到其“生生之本”“性命之源”,不随物同化,在各种情势中找到返回先天本性的对应路径,这种因应不同情势且合道的行为即称为“时中”。因应各爻之情势而给出的或“征吉”、或“征凶”、或“利居贞”、或“贞吉”、或“往吉,无不利”、或“往见吝”等措词,皆是《周易》作者给出或行或止的“时中”之举。

    “元亨利贞”是乾之四德,是全德。“贞”为“正固”之意,即《大学》所说的“止于至善”。首先做到“内止至善”,才能做到“外明明德”。《周易》强调以人合天,所以要求人们从“贞”做起,有“贞”才能有“利”,有“利”才能得“亨”,有“亨”才能得“元”,然后再进一步返回“乾元”太极,即返本还原。

    贞者,正也,在《周易》则旨在“正人心”。人性受于天,即《中庸》所谓“天命之谓性”。“性”不垢不净,不增不减,纯乎无为,而“情”则有待于正。性为体,情为用。情和则得中,性体才能得以彰显,即《中庸》所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只有做到以情归性,才能以人道之中和,合天道之中和,天人同顺,乃为太和,这样,才能以人合天,返归本元。“正”即“中”,《周易》十分重视“中”,《彖传》与《象传》中仅对“中”的称谓就有“中正”“正中”“得中”等二十九种提法。而这些称“中”的卦爻都是吉卦、吉爻。“中”亦是“诚”,故《乾·文言》“修辞立诚”“闲邪存诚”的说法亦是此种目的之表达。如果能够做到“至诚”,就可以做到不占而知了,即《中庸》所说的“至诚之道,可以前知”。这也是“善为《易》者不占”之意。既如《中庸》所云“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做到“中和”,就可以参天地之化育,即可以以人合天了。这样就可以随时把握自己的命运,铸就圆满的人生。显然,在《周易》这里,其宇宙生成论就被巧妙地转化为心性修养论了,其他筮书之命定论在《周易》这里亦随之被转化为“命由己造”之说了。这才是《周易》被奉为“六经之首”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总之,《周易》经传强调占筮的目的是“神道设教”(《观·彖》),即在为人占筮的过程中彰显其教化众人之义,而其旨归乃是让人通过占筮而明白天道义理,从而正定性命,找到生生之本。

    转自《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 马利清:匈奴“发殉”新探

    在蒙古和外贝加尔地区已发掘的匈奴墓葬中普遍发现以殉葬发辫代替殉人的现象,笔者曾就此撰文作过一些探讨。作为匈奴人的一种葬俗,发殉有其独特性,但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其存在却是普遍的。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都赋予头发某种共通的宗教、文化、情感与礼制的意义。深入研究中国古代历史上有关头发在葬礼、宗教、礼仪活动中的特殊用途和寓意,不难发现,断发现象有着极其深刻的文化内涵,在许多民族中对于断发的情感表达有着共同的理解。匈奴人的发殉现象,只是这一共同思想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其他民族也普遍存在着以断发誓天、祈福、祭祀、代表人牲、象征死刑,表达爱情、思念、忠诚、悲痛、决心、冤屈等文化现象。匈奴人的断发殉葬,显然是与汉民族以对头发的珍视作为满足传统孝道的儒家伦理观念相冲突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原的礼制多少对匈奴人的丧葬礼仪也有所影响,特别是匈奴在具体的对头发的处理形式上,竟与《礼记》的相关记述有不谋而合之处。其渊源绝不仅仅是出于萨满教的某些观念,还包含着世界上许多民族共同的情感表达,以及中原礼制、习俗的某些影响。

    一、发殉的宗教意义

    匈奴发殉现象最集中的发现,是在蒙古国诺音乌拉出土的匈奴贵族墓中,该墓出土了大约一百多件保存完好的发辫以及分缕发束实物,其中一些和剪下的指甲一起,置于丝绸锦囊之中。这些资料,都记录在俄罗斯考古学家鲁金科所著《匈奴文化与诺音乌拉巨冢》一书的《附录》当中。从该书《附录》的随葬品清单可见发现:发辫放置的位置各不相同,有的在棺椁内,有的在回廊里,有的在甬道中,有的在墓道里,甚至还有在墓顶上、墓葬填土中。显然应是分别在入殓盖棺、下葬过程中甚或是回填过程中举行的各种祭奠仪式时放入的。除此之外,高勒毛都M15出土一束发辫,德列斯图依墓地M10死者右肩上有一条发辫,M33头骨下有两边分开的头发。有记载说外贝加尔地区的匈奴墓葬中也曾发现有经过修剪的人的头发。

    据鲁金科记载,匈奴普通民众墓葬中出土的发辫一般很短,而贵族墓葬出土发辫一般较长,M6、M24、M25所出发辫基本都在20-25厘米。从发殉的位置来看,似有亲疏之别、等级之分或先后之序,内椁之中一般数量较少,墓室和墓道之中数量较多。鲁金科认为这些头发可能是墓主人的头发,并用民俗学的资料解释:在实行巫术时,一些民族是要把死者的头发剪下来一些,而后要将头发与死者一起放到墓中去。继而又认为剪下发辫用于陪葬者必定是女性,原因是匈奴男人是不留发辫的,它们是与单于合葬的“近幸臣妾从死者”的代替品,他由此判断凡殉发辫的墓均为男性墓。

    日本学者梅原末治也详细描述了这些墓葬中的头发及其包裹物:“其中的一些发辫被用长条形口袋包缠着,长口袋由绢绸制成,绢绸口袋的外表装饰着被剪裁成三角形的绢绸饰物……包缠着这些发辫的绢绸材料,其上可以明显看到因长期服用而渗透沾留着的油污脂垢痕迹。有关专家据此主张,当然应该将这些发辫认定为,是当时的那些与死者(墓主人)有某种密切关系的人们,把自己的头发剪割下来留献给死者而形成的。”俄罗斯学者科兹洛夫在《外蒙古调查报告》、《外蒙考古发见纪略》相关发掘记录中也说:墓中“女有辫者髻者”,“尚有截耳割发,填之墓中,以表哀忱者”,应该是象征着大批“奴隶殉葬”。另一俄罗斯学者伯恩施坦则认为:“这是被匈奴征服的部落送给匈奴单于的很特别的礼物。”

    笔者在《匈奴人的发型与发殉考》一文中,曾就匈奴墓葬中出土的发束发辫所反映的独特丧葬习俗作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发殉的习俗源于萨满信仰的“发为藏魂之所”,以及对鬼神和祖先崇拜的宗教观念。萨满教认为:人死形灭后,灵魂可以继续存在于死后的人身上最具有灵性的器官,如骨骼、牙齿和头发之中。因头发在萨满教中被视为具有灵性之物,并具有可以不断再生、耐久不腐的特性,故被信仰万物有灵的匈奴人当作“近幸臣妾”的象征和代替品,用于陪葬和祭祀仪式之中表达悲痛哀思之情。目前所见的匈奴墓葬里,只发现了这些发辫,而不存在所谓的“近幸臣妾”从死者多至数千(十)百人的骨骸,就是最好的证明。在匈奴以及后世的信仰萨满教的民族中,都曾存在以头发作为生命或人的灵魂的象征,用于埋葬仪式或祭祀仪式当中的宗教现象。文章还详细考证了匈奴人的发型,断定这些发辫的主人既有女性也有男性。

    发殉现象其实并不仅限于信仰萨满教的匈奴人,在世界各地的殡葬、祭祀、宗教礼仪活动中,用头发象征生命、象征完整的活人,作为祭祀贡品的现象,都是普遍存在的,类似的礼仪在世界文化史上亦曾出现过。中国古代文献中就常见断腕、断指、剪发、断爪以代替生命、代替人殉的宗教文化记录。一般认为,在祭祀中奉献的贡品以部分来代替全体,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只有当人类的认知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才能从仪式符号的角度理性地认识牺牲品的意义,认识到象征牺牲与真正的牺牲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在献祭仪式中可以最经济的方式获取最大化的利益,既能使作为牺牲的人类个体生命得以存活,同时又可获得神灵的佑护。

    查我国古史,商周时期就有以须发、指甲代替人殉的宗教行为,“昔者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于是剪其发,其手,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于上帝。民乃甚说,雨乃大至”。同一史实,也出现在其他文献记载中:“(汤)剪发断爪,以己为牲,祷于桑林之社。”今天看来商汤剪掉一些头发、指甲不过是无关痛痒的举动,但在当时人的观念里,却是以身为民的自我牺牲,遂成为流传千古的佳话,直到宋时尚有记述。周公也曾以同样的方式为成王的病向神祈祷,《史记》记载:西周“初,成王少时,病,周公乃自揃其蚤(爪,手指甲)沉之河,以祝于神曰:‘王少未有识,奸神命者乃旦也。’亦藏其策于府。成王病有瘳”。有学者指出:剪发断爪,是人祭仪式的原始遗留。

    人类学学者记录了国外一些土著民族的此类习俗,弗雷泽在《金枝》中就记录了一些关于发爪的信仰、巫术和禁忌。欧洲人常常以为男女巫者的邪恶力量寄存在他们的头发中;托儿杰人和卡罗·巴塔克人都剪去小孩的头发以免生虱,但总要在头顶上留下一绺头发作为小孩魂魄隐蔽之所,否则魂魄无处可依,孩子便要生病。事实上,我国一些地区也有同样的民俗。

    与此相关的,以身体的某一部位象征或取代完整的人,在原始宗教文化记录中比比皆是。人们常以断指、割耳等行为祈神以重新获得力量和延长生命。南非的博茨瓦纳卡拉哈里布须曼人,当家中有近亲去世时,女人们会割掉一个小指关节;新几内亚西部伊利安加中央高地人,家中如有人死亡,妇女们就得砍下一节手指以示哀悼;某家死亡的人愈多,妇女们的手指就愈少;访问过那里的人说,没有一个高地女人的手是十指齐全的。加拿大的印第安土著居民也有类似的风俗,每当有瘟疫流行时,人们通常会采用这种方法“切断死亡”。汤加居民有“图图尼马”习俗,“用斧头或锐利的石头砍掉一节小手指作为贡献给神的祭品,为的是治好主要的亲属们的疾病”。尼科巴群岛的岛民的殡葬仪式,“以一节手指代替整个人”;而“以身体的某一小部分相殉之俗,亦见于古代欧亚大陆北方的Scythian族”;美洲印第安人克劳部“若是某人赠送一件礼物予其友人后而死,其友人必须举行某种为公众所公认的哀悼行为,如当举行葬仪之际,切断手指一节,不然需将礼物归还于死的赠送者之氏族”。在世界民族志资料中,断指是献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就他们所处的社会而言,因断指而保全了性命,是一件好事。在盖尔人的传说中,也有提到“断指”的内容。传说中的英雄们在完成他们的壮举——奋勇击退魔鬼与其他敌人之后(或之前),便进入沉沉的睡眠。而女英雄们只有割下一个手指关节、一块耳朵儿或者头顶部的一块头皮,才能把他们唤醒。

    英国学者泰勒认为:在上古人的观念当中,奉献给神的祭品、牺牲,其价值和合意性是由损失的重大性来测定的,所以古史中常常记录重大仪式中,总是挑选最美丽的处女和童男作为牺牲,或从贵族家庭中挑选牺牲,以增大这种牺牲的价值。最原始的牺牲是不惜代价虔诚奉献的,但此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在祭祀的历史上,我们看到许多民族都想到这样一种意见:缩减祭品的开支而对祭品的实际没有损害”,“贡献部分代替全体,献给神的一部分,其价值与全体已经完全不相称,于是完全的祭祀开始逐渐变成代用品”。断指、断腕、剪发、断爪以送葬或祭神,则所断之指与腕,所剪之发与爪,均具有象征意义,即象征牺牲,象征人殉,象征以己身为牺牲。可见,人类的娱神、媚神、祭神活动随着文明的进程,也在不断进步。如何既表达对神的虔诚,又在实质上把牺牲的代价降到最小,人于神前是做了许多聪明的铺排设计的,即在观念上赋予牺牲以最大的价值,比如将头发、指甲的寓意上升到代替人的生命与灵魂的位置,而实质上则尽力将损害减到最小,选择头发、指甲这些并不伤及人身、且可以不断再生的人体部分来代替人的整体。

    我们看到在许多民族中确实出现了异常重视发、须、爪并赋予其特殊涵义的文化现象。前辈学者江绍原在《发须爪——关于它们的迷信》一书中就探讨了我国民间对于发、须、爪的特殊的民俗信仰,如本主与其发爪被认为有同感的关系,头发和指甲“即使已经同本主分离,所受的待遇,所处的境况,仍被认为能影响到本主的寿命,健康,心情”。伤害头发和指甲,就可同时伤害到其主人。这实际上就是原始巫术中的所谓接触巫术,即可“通过一个物体来对一个人施加影响,只要该物体曾被那个人接触过,不论该物体是否为该人身体之一部分”,“物体一经互相接触,在中断实体接触后还会继续远距离地互相作用”。于是,在民间施行巫术和诅咒时发须爪常被用为本人的替代品,有时它们则在巫术仪式、祭礼或刑罚中代替主人作为牺牲或接受惩罚,“它们还可以做本人的替代品,代他入井,代他送命,代他受人或鬼神的惩罚。本人能做到但一做到就莫想再活着的事,可以用它们去代替;本人绝对做不到的事,也可以用它们去代替”。在这种观念的驱使下,人们开始十分谨慎地处理剪下的头发、指甲等物,以防止其被人利用而伤及自身。《礼记》中有“君、大夫鬊、爪实于绿中,士埋之”的记载。而新西兰的毛利人酋长,也将剪下的头发收集起来存放在邻近的墓地里。江绍原说:“行丧礼者割下自己的发放在坟上、墓内或尸体上,在全世界中是常见的事。”但颇令人费解的是,迄今为止在墓葬中出土殉发及指甲实物的现象,却仅仅见于匈奴墓。匈奴墓当中不仅殉发的数量众多,而且以精美的丝绸锦囊隆重地包裹,并依照等级和亲疏,分别地葬于墓葬的不同部位。这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礼记》相关记载的准确性。

    从断腕、断指代替人殉、代替自身生命,到断发、断爪(指甲),甚至完全地符号化,这是古人在神灵面前的偷工减料,不断将贡品减少,但又要使神灵相信和感到这牺牲的价值和虔诚依旧,就需在观念上不断强化这种牺牲符号的价值。这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漫长的过程。最早可追溯到考古发现的史前时代。考古出土资料中非盗扰的肢体分离和残缺的现象也很常见,有学者亦曾对此加以探讨。如半坡遗址发现一些死者的体骨缺指少趾,而墓坑填土或随葬陶器中有其断指割趾,姜寨遗址也发现一具中年男性人骨,其右足的四节趾骨另盛于一陶罐内。很可能当时已有割断手指足趾祀神之俗,不仅施于生者,也施于死者。淅川下王岗遗址发现一座男子双人合葬墓,其中一位青年腰椎明显左移,可能因外伤使脊髓受侵,生前截瘫,另一位中年男子右下肢被割断。在西班牙、法国、意大利等地发现的许多旧石器时代晚期洞窟绘画中残留人类断指印记,“很多指印清楚地表明,有一个或更多的指关节被除掉了,只是我们不知道这是出于偶然还是故意留下的”。其年代可以追溯到大约公元前3-2.5万年。据记载,欧洲史前墓葬中还存在寡妇在丧夫时斩断自己的手指节的习俗。在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中,类似的情况也长期存在,例如:“(辽)太祖崩,(述律)后称制,摄军国事。及葬,欲以身殉,亲戚百官力谏,因断右腕纳于柩”,“太祖之崩也,后屡欲以身为殉,诸子泣告,惟截其右腕,置太祖柩中,朝野因号为‘断腕太后’”。

    在北方民族的丧葬文化中,除了生人为死人毁器、殉牲之外,还普遍存在生人为死人断腕、断指、割须、割发之俗。祭品的象征意义和符号化的特点,表现得十分突出。匈奴墓葬中的殉牲,已经是象征性的用马牛羊的头和蹄子来代替整个动物。而墓葬中发现的大量使用头发和指甲随葬的现象,或亦反映了用头发和指甲代替整个人作为殉葬的事实。而为了增加这些祭品符号的精美性、合意性,匈奴人的作法,就是在马的头上装饰马具,在人的断发上扎上丝绸或线绳,用丝绸锦囊来盛放,虽然这些丝绸布料可能是身上旧衣裁制的,但显然不是随意的,而是经过仔细的加工,缝制成窄长的小口袋,有的上面还缝着两种颜色做的锯齿形的花边装饰,以及类似护身符样的东西。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增加牺牲的价值、显示祭祀的隆重,以最大程度地求得神灵的护佑。满族及其先民也有一种与发辫相关的习俗,不同的是他们将战死他乡的族人就地安葬,而在入殓前将死者的辫发剪下,用红布包裹,送回死者生前的氏族,由家人供奉,表明魂归故里。

    二、发殉的情感表达

    匈奴墓葬中的发殉不仅仅是出于宗教观念,而且包含着人类共有的生者对死者的极度思念、哀悼与悲痛之情。割发致哀这种情感表达在许多民族中存在,不惟匈奴,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记录屡见不鲜,由于人们赋予头发深刻的文化内涵,断发常常是人们表达和宣泄极端情绪的一种方式,如主动地断发往往用以表达极度的悲痛、冤屈、效忠、决心和绝望等等,而被动地断发则是极大的人格侮辱,甚至要以命相抵。

    在一些民族中,断发、剺面、割耳,常常表达着同样的情感,在一些场合中并用,特别在北方草原信仰萨满教的民族中,已成为一种独特的具有浓厚萨满文化色彩的文化符号。孙家洲、白岩在《剺面古俗与阴山岩画补说》一文中,就探讨了剺面习俗所表达的“无法表达的痛苦”与“不可更改的决心”,“并且带有某种请神人共同监督的自律、约束作用”,文中并列举了东汉时期“匈奴闻秉卒,举国号哭,或至棃面流血”;北魏时期清河文献王元怿遭人诬陷被害之后,“胡夷为之剺面者数百人”;突厥人在葬礼上“以刀剺面,见哭,血泪俱流”等多处关于剺面的历史记载。而实际上,断发与剺面在北方民族中常常是同时并用的具有相同意义的行为方式,共同表达内心无比强烈的感情,如《洛阳伽蓝记》记载:北魏神龟二年(519),敦煌人宋云行经于阗,见到“居者剪发剺面,以为哀戚,发长四寸,即就平常”。又,唐太宗驾崩的消息传出,“四夷之人入仕于朝及来朝贡者数百人,闻丧皆恸哭,翦发、剺面、割耳,流血洒地”。玄奘在《大唐西域记·序》中,也描述了西域民族的丧葬习俗:“剺面截耳,断发裂裳,屠杀群畜,祀祭幽魂。”约丹内斯整理东罗马史家Priscus《出使匈奴王阿提拉汗庭记行》描述了阿提拉时代匈奴人贵族的葬俗,“男子们剪下自己的辫子,在自己原先已令人害怕的脸上刻下深深刀痕,用鲜血哀悼其领袖”。在汉民族中,断发习俗似乎使用得更广泛,且源远流长,前述商汤、周公断发祈雨治病即是早期的实例,它更多地反映出纯朴的宗教情感。其后在儒家文化的深刻浸润下,断发逐渐被赋予了更为多重的、复杂的、夸张的甚至畸形的含义,已完全失去其原有的宗教意味。随着北方民族习俗的传播,断发、剺面在汉民族中也常常被使用,起到强化感情的效果。如《史记》记载周太王有长子太伯与次子仲雍,但太王想将王位传给第三子季历及季历之子姬昌,因此,太伯、仲雍二人“乃犇荆蛮,文身断发,示不可用,以避季历”。在这里,断发既有模仿荆蛮少数民族发型的意思,也有表达放弃王位的坚定决心之意。《后汉书》记载:“小人有怨,不远千里,断发刻肌,诣阙告诉。”又有表达无法申诉的冤屈的含义。《新五代史·伶官传序》则记述五代的后唐庄宗在叛军作乱后仓皇出逃,走投无路之际,“君臣相顾,不知所归,至于誓天断发,泣下沾襟,何其衰也”,则是表达了以死相报的忠诚与决心。

    民间女子馈赠丈夫、情人一缕青丝,则意味着至死不渝的爱情和生死不弃的忠贞。中国人对初次结合、命运相连的夫妻称之为“结发夫妻”,一些地方还有取新郎头发编结在新娘发髻上的“结发”婚俗;人们祈愿夫妻恩爱,地久天长,则以“白头偕老”来祝愿。而断发被儒家文化的纲常伦理异化之后则表现为贞妇烈女拒绝婚嫁(包括再婚)时为表达决绝的自残自戕。这样的记载在历代史书中不可胜数,《元史·列女传》就有如下数例:“畏吾氏三女,家钱塘。诸兄远仕不归,母思之疾,三女欲慰母意,乃共断发誓天,终身不嫁以养母,同力侍护四十余年”;“王氏,成都李世安妻也。年十九,世安卒,夫弟世显欲收继之。王氏不从,引刃断发,复自割其耳,创甚”;“白氏,太原人。夫慕释氏道,弃家为僧。白氏年二十,留养姑不去,服勤绩纴,以供租赋。夫一日还,迫使他适,白断发誓不从,夫不能夺,乃去”;“李智贞,……父尝许为郑全妻,未嫁,从父客邵武。邵武豪陈良悦其慧,强纳采求聘,智贞断发拒之,且数自求死,良不能夺,卒归全。事舅姑父母皆有道。泰定间,全病殁,智贞悲泣不食,数日而死”。在官场上和政治斗争中,也有以剺面断发作为要挟手段,把纯朴神圣的情感表达演化为谋取政治利益的虚假表演。如曹操割发代首的举动,就带有很浓厚的表演性质。

    就匈奴墓葬中的殉发现象而言,我们可以推断,在棺椁之中的发辫很可能属于死者最亲密的家人,最有可能是夫妻。其数量的多寡,就男性墓而言与其妻妾的人数有关,一般棺椁内的发辫数量没有墓道中的多,而且地位越高的贵族墓,棺椁中的殉发也越多,这与匈奴人的一夫多妻制密切相关。假如说这些殉发者的确是女性,匈奴妇女以断发殉葬代替了以身殉葬,较之一些民族中存在的以妻妾殉葬的习俗,本身已经是一种进步,但仍然反映出妇女地位的低下。至于这其中是否也包含了某种断发誓天以表示忠贞节烈的成分,就很难说了,因为匈奴妇女中是没有汉人妇女的贞节观念的,父死,子可以妻其后母,兄死,弟可以娶其寡嫂。再婚是常见的、正常的、符合道德的事。根据笔者对匈奴男性发型的考证,认为殉发者也可能包括男性。那么,在发殉这一仪式中,就不存在所谓男女不平等的问题了,也不能以有无殉发来判断墓主人的性别。鲁金科认为诺音乌拉M24是女性墓,原因是该墓一根发辫也没有发现。然笔者查阅其随葬品清单,发现M24的墓室中其实是出土有1个丝绸发套和一些人发的,当然这一细节未必能证明该墓主人不是女性,因为匈奴男性并非像鲁金科认为的那样不梳发辫,但如果在性别判断不错的前提下,或者说明它可能是死者丈夫奉献的发辫,正因为墓主是女性,在一夫多妻制下其发殉数量少,也就合情合理了。而墓道中的殉发数量往往较多,可能是更为疏远的亲人或亲信近臣的奉献,这就与死者身份地位相关了。普通墓葬的发殉很少或者不见,或可说明其家庭结构的相对简单和身份地位不高。

    从发殉所见头发的颜色推断,几乎所有的发辫全是黑色的,仅有一例是夹杂着淡褐色头发的黑色发辫,说明殉发者的年龄普遍较年轻,似乎没有老年人参与殉发,很可能父母不为子女殉发,发殉大约只存在地位较低者对地位高者和年轻者对年长者的祭奠活动中,地位高者和年长者不为地位低者和年幼者殉发。但根据文献记载匈奴习俗“贵壮贱老”,子女是否为年老的父母殉发也很难讲,因为匈奴人在生活中“壮者食肥美,老者食其余”,他们的文化是没有“孝”的伦理观念的,老年人并不像汉人那样受到尊重和孝敬,弑父的冒顿单于并不因此受到多少谴责。

    三、发殉的礼制意义

    匈奴的发殉源于萨满教的原始信仰,但在葬礼或祭奠仪式上进行发殉的过程和具体形式,则很可能受到中原礼制的影响。匈奴人将头发与指甲作为人的肉体与灵魂的象征,用来自中原的丝绸将其包裹,既非其他人体部位,也不用其他的什么布料,然后将其埋葬在死者棺椁的角落,这些细节和采用的形式应该不是偶然的。无独有偶,相同的对头发和指甲的处理细节与形式,曾经在汉文献当中被明确地记录下来。儒家文化对丧葬仪式规定了一套细致入微的繁文缛节,其细腻的程度就涉及到每一丝脱落的头发和剪下的指甲,《礼记·丧大记》即曰:“君、大夫鬊、爪实于绿中,士埋之。”著名的三礼学研究专家杨天宇先生解释说:“鬊”(chǔn),是为死者生前梳头梳下的乱发,“爪”为其剪下来的手脚指甲。“绿”读为“角”,是“角”的通假字,二字古音同韵部,读音相近,意指棺内的四角。这句话的大意是:国君、大夫日常梳头掉落的乱发和剪下来的手脚指甲在其死后放在棺内四角,士的就埋掉。中原贵族对于头发和指甲这些日常生活中的自然代谢物,“积而不弃”,要小心收集起来,等死后“盛以小囊”置于棺椁四角同遗体一起埋葬,“盖身体发肤受之父母,鬊、爪有所不遗,亦犹是全归之意也”。这是由生者帮助死者实践儒家文化“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训诫的最终完成。其与匈奴的发殉不同的是:后者头发指甲的主人是死者的亲人,而前者则来自死者自身。

    这种礼仪的痕迹,在中原地区墓葬中尚未有明确的发现,只是有资料提到:慈禧太后定东陵被盗后的重殓过程中在墓室中找到其一包指甲,用丝绸包裹后装入棺中。可见,直到20世纪前半期,这种礼仪还有延续。中原地区的土壤、地下水、气候环境很难保存丝绸、头发之类的实物,过去的发掘记录中也未见关注到这些细节,但并不等于其不存在。有趣的是大漠以北的匈奴墓葬中大量的包裹在丝绸锦囊中的头发、指甲埋藏在棺椁内外,虽然与最初的起源、寓意和观念可能完全不同,头发的来源也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幸臣妾,但其处理的细节竟然与中原礼制如此的相似,相同的内容、相同的组合与相同的包装,不能简单地认为纯属偶然或巧合。丝绸也不是匈奴人自产的物品,而是来自中原的奢侈品,在对头发、指甲采取的具体的包裹和处理形式上,不用匈奴人特产的毛织物或其他材料,而专门以中原产的丝绸锦囊,可见效仿中原礼仪的痕迹十分明显。我们知道,匈奴人特别是匈奴上层接触汉文化的机会很多,在墓葬的埋葬礼仪、棺椁制度、随葬品中到处可以看到来自中原地区的强烈影响,在发殉的仪节上,将萨满宗教观念与具体的汉民族的礼仪形式相结合,出现这种特殊的丧葬习俗也是不难理解的。

    儒家伦理观念的核心是孝,《孝经》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将身体发肤的价值无限放大,毁伤头发之类的事被上升到不孝这样的道德层面,不仅是辱身而且是辱亲,动辄牵涉到人格、节操、精神,故而古代惩戒犯人就有剃其须发的。如秦汉时的“髡耐之刑”,髡即剃去罪犯的头发,耐,则是剃去颊须。剃发在肉体上并不痛苦,但它是一种人格的侮辱,一种精神的打击。明了这一点才能理解为什么在中国古代常有因头发之事而酿成杀身之祸的。《左传·哀公十七年》记卫庄公见己氏之妻长了一头秀发,就迫令其剪下来给自己的夫人吕姜作了假发。后来卫庄公逃难至己氏处请求其救助,但最终被己氏所杀,只因己氏为报当年妻子被剃发之辱。清朝满族统治者的薙发令,更在汉民族中遭到了广泛而激烈的抵制和反抗,演变成“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的生死之争。正如顾炎武《断发》诗所云:“华人髡为夷,苟活不如死!”它所反映的,已然不仅仅是头发的去留问题,而是捍卫民族尊严和民族精神的文化内涵。正因为头发对中国人的特殊意义,以致超越了宗教的教义,连佛教徒剃除“烦恼丝”的行为也常常受到儒家士人的诟病,不断引发儒释之争,理由之一便是佛教的毁发行为有违孝道。可见,《礼记·丧大记》中对君、大夫、士的头发指甲所规定的礼仪,表面上反映的是每一个汉人(包括死者)对待自身和他人发肤的小心翼翼、极度珍视的态度,以致死后也要毫发无损地全而葬之,其实质则是儒家“孝”伦理观念的反映。

    相比于汉人,少数民族因为对剪发、断发没有如此沉重的道德负担,毁伤发肤的行为完全无关孝道,无关道德评判。匈奴人的发殉,就表现出对待自己头发的态度上与汉人伦理观念的相互冲突,它更多地折射出原始的、纯真的宗教感情,表达的是更为纯粹的、自然的真情实感。《北史·匈奴宇文莫槐传》记载:鲜卑的宇文部“其先,南单于之远属也。世为东部大人。其语与鲜卑颇异,人皆翦发,而留其顶上以为首饰,长过数寸则截短之”。在日常生活中,剪发也是自然的行为,明显不同于汉人。但在特定的殡葬仪式中,殉发的意义是神圣的。匈奴墓葬中对头发的隆重装饰,放置位置的次第安排,恐怕都是有讲究的,这其中未必没有某种约定俗成的强制成分,难保每一个人都甘心剪掉自己漂亮的发辫,但与其以身试法,匈奴人无疑是乐得以发替代自身殉葬的。从这个角度讲,殉发者必定是心甘情愿、主动奉献的了。

    墓葬出土的大量经过精心装饰的发辫,可以肯定,这不是葬礼过程中突发的激情下的断发行为,而是事先有所准备的。首先要缝制一个专为盛装头发而特制的细长的丝绸口袋,而不是简单草率地包裹,剪下的头发也是需要经过处理的,它们被整齐地梳理、编辫,或两股或三股或不编结,不知是否与性别抑或其他原因有关?然后在发根处用线绳紧紧扎系,有的还与锦囊绑在一起,从其大体一致的装饰来看,像是按照某种程序统一地处理,但从梅原末治对丝绸材料的描述看,又像是每个人用自身旧衣改制。那么,这应该是个体的行为而非丧主家的集体行为。从它们的放置位置来看,有的在椁内,有的在回廊,有的在甬道,还有的在墓道,甚至个别的在墓顶,或许是按照个体身份地位所应该处在的位置来安置的。

    这一过程的隆重、庄严程度,丝毫不亚于汉人士大夫对自己乱发、指甲的处理仪式。它既包含了宗教的观念,又表达了情感,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遵守和效仿了中原儒家文化的礼制仪式。当然,其中也不排除个别的属于墓主人的头发,但剪下的整齐的发辫完全不同于《礼记》所述的脱落和梳理下来的乱发,这其中的缘故,恐怕也不是中原汉人礼制所能解释的。或许更符合鲁金科提到的民俗学线索:在一些民族的巫术活动中,要将死者的一些头发剪下,然后要与尸体一同埋葬。考古实践也显示,发殉也并非在所有的匈奴墓葬中都有,有的墓中并未见到发殉现象,并不是因为其墓主身份低下,如诺音乌拉M23也是一座高级贵族墓,有大量的黄金饰物、漆器、殉牲等出土,但未见殉发。安德烈和巴洛多夫墓均有漆器、青铜、黄金饰物随葬,但也未见殉发。这些墓葬被盗扰严重,然头发被盗去的可能性不大,何故没有发殉尚待探讨,但若因此认定墓主人是女性恐难成立,因为匈奴人男性同样梳大辫子,这一点不仅匈奴的青铜饰牌的纹饰中多有发现,西方文献中更有明确记载。

    何以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的人们在祭祀天地鬼神、祖先亲人时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头发和指甲呢?在人的身体各部位中,头发、指甲在肉体上本是最无关痛痒的,最不怕损伤的,并且是可以再生的。当人们认识到这一点并且从发与头之间紧密依存的关系、头发的浓密绵长、指甲的韧性坚固等等特点,看到了将其当作人体精华、灵魂所在的象征价值的时候,它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代价最小、价值最高的牺牲符号,将其作为人本身的象征和替代品贡献给天地鬼神,既表达了虔诚又保全了人的性命,避免了浪费。头颅是人体的最为重要、最为核心、最具生命力量的部位,《金枝》中说“许多民族都把头部看得特别神圣”。头是人的灵魂栖居之所。对头颅、骷髅等的信仰和崇拜在世界上许多民族中普遍存在,常见于历史和人类学记录的猎头习俗、食人取髓、以头为饮器等习俗都是这一原始崇拜的具体表现,而须发最直接地与头颅所具有的象征生命的力量联系在一起,在原始人的观念中它们就具有了同样的神秘力量。人们把头发看作是身体的精华,认为颅顶是灵魂出入的地方,头发便是隐藏灵魂的所在,是生命、灵魂、精气、财气的象征。而剪下的头发与指甲同本人身体具有交感关系,对它们施加作用和影响和对其主人的施加有着同样的效果。正如江绍原先生所说的本主与其身上弃去的部分,二者仍然可以产生交感作用。在原始信仰中,以发爪作为其本主的象征用于祈祷、献祭或殉葬,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其所反映的文化内涵即发爪与主人本身具有同一性。

    萨满教有对鬼神、偶像、人以及肢体某些部位的崇拜,认为人死形灭后,灵魂可以继续存在于死后的人的相应器官内,主要是居于骨骼、牙齿和头发之中,牙、骨和头发最具有灵性。再则,头发和指甲都是耐久不腐的物质,历经两千年而保存完好,的确是代替肉体伴随死去的亲人到另一个世界的最好寄托物。《汉书·匈奴传》记载:呼韩邪病且死,欲立且莫车,其母颛渠阏氏曰:“匈奴乱十余年,不绝如发,赖蒙汉力,故得复安。今平定未久,人民创艾战斗,且莫车年少,百姓未附,恐复危国。我与大阏氏一家共子,不如立雕陶莫皋。”“不绝如发”的形容,极其生动,表达出了在匈奴人的观念里,头发确有生生不息、持久不绝的意味。而“手是又一个得到充分开掘的主题。旧石器时代的人可能将手,一般是左手的手心,贴在岩壁上,用红色的储石颜料或锰的二氧化物勾勒出手的轮廓。在加尔加斯洞穴中,这样的手印计有百余个,其中有许多似乎残缺了一个或几个手指”。这种手足印在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境内的早期岩画中大量存在,其宗教意义十分突出。指甲无疑是人们后来认识到的对手足的最好的、最节约成本的替代品,其对人体的伤害更是微乎其微,甚至连美观都不致影响。作为一种宗教文化符号,头发和指甲,已经超越了本身的物质的表层的意义和价值,人们赋予头发、指甲以深刻的象征意义。

    据记载,至今一些地方和少数民族对于在什么时间梳头、在什么地方梳头都有严格的规定,山西雁北一带就流行有“一夜梳头百夜愁”的民谚。头发成了身体的代表,奉献了一个人的头发就是奉献了他的生命,控制了一个人的头发也就控制了他的精神。正因为有了生命、灵魂的象征意义,对头发的珍重爱护也就十分自然了。对头发的损伤,在一些人群中就变成无法忍受的精神痛苦甚至是耻辱。反之,主动地断发所代表的牺牲、奉献就变得意义非凡了。事实上,汉民族早期的信仰中对于无处不在的鬼神的态度是敬而远之,是谨慎而灵活的,远不像一些游牧民族那么虔诚,在祭祀礼仪中如何以最小的牺牲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汉民族远远走在前面。商汤只不过是剪掉头发指甲就仿佛付出了极大的牺牲,可以赢得上天的垂青与万民的拥戴;曹操可以在军法面前割发代首,理所当然地逃脱了应有的死刑,都是这一文化内涵的具体体现。匈奴人的发殉,无疑具有大致同等的意义。

    转自《文史哲》2012年第2期

  • 海瑞:治安疏

    户部云南清吏司主事臣海瑞谨奏;为直言天下第一事,以正君道、明臣职,求万世治安事:

    君者,天下臣民万物之主也。惟其为天下臣民万物之主,责任至重。凡民生利、瘼mò(病痛),一有所不宜,将有所不称其任。是故事君之道宜无不备,而以其责寄臣工,使之尽言焉。臣工尽言,而君道斯称矣。昔之务为容悦,阿谀曲从,致使灾祸隔绝、主上不闻者,无足言矣。

    过为计者则又曰:“君子危明主,忧治世。”夫世则治矣,以不治忧之;主则明矣,以不明危之:无乃使之反求眩瞀,莫知趋舍矣乎!非通论也。

    臣受国厚恩矣,请执有犯无隐之义,美曰美,不一毫虚美;过曰过,不一毫讳过。不为悦谀,不暇过计,谨披沥肝胆为陛下言之。

    汉贾谊陈政事于文帝曰:“进言者皆曰:天下已安已治矣,臣独以为未也。曰安且治者,非愚则谀。”夫文帝,汉贤君也,贾谊非苛责备也。文帝性颇仁柔,慈恕恭俭,虽有爱民之美,优游退逊、尚多怠废之政。不究其弊所不免,概以安且治当之,愚也。不究其才所不能,概以政之安且治颂之,谀也。

    陛下(明世宗嘉靖)自视于汉文帝何如?陛下天资英断,睿识绝人,可为尧、舜,可为禹、汤、文、武,下之如汉宣之厉精,光武之大度,唐太宗之英武无敌,宪宗(唐宪宗李纯)之志平僭乱,宋仁宗之仁恕,举一节可取者,陛下优为之。即位初年,铲除积弊,焕然与天下更始。举其大概:箴敬一以养心,定冠履以定分,除圣贤土木之象(塑像,仅立牌位),夺宦官内外之权,元世祖(忽必烈;为历代帝王庙中所祭帝王之一,嘉靖将其取消)毁不与祀,祀孔子推及所生(孔庙里兼祭孔子父母)。天下忻忻xīn(欣喜),以大有作为仰之。识者谓辅相得人,太平指日可期,非虚语也,高汉文帝远甚。然文帝能充其仁恕之性,节用爱人,吕祖谦称其能尽人之才力,诚是也。一时天下虽未可尽以治安予之,然贯(串钱之绳)朽粟陈,民物康阜,三代后称贤君焉。

    陛下则锐精未久,妄念牵之而去矣。反刚明而错用之,谓长生可得,而一意玄修。富有四海不曰民之脂膏在是也,而侈兴土木。二十余年不视朝,纲纪驰矣。数行推广事例,名爵滥矣。二王不相见(嘉靖信方士段朝用言,以在炼丹时和亲人会面药会失灵故,长期不与儿子见面),人以为薄于父子。以猜疑诽谤戮辱臣下,人以为薄于君臣。乐西苑而不返宫,人以为薄于夫妇。天下吏贪将弱,民不聊生,水旱靡时,盗贼滋炽。自陛下登极初年亦有这,而未甚也。今赋役增常,万方则效。陛下破产礼佛日甚,室如悬罄,十余年来极矣。天下因即陛下改元之号而臆之曰:“嘉靖者言,‘家家皆净‘,而无财用也。”

    迩者,严嵩罢相,世蕃(严嵩之子)极刑,差快人意一时称清时焉。然严嵩罢相之后,犹之严嵩未相之先而已,非大清明世界也。不及汉文帝远甚。天下之人不直陛下久矣,内外臣工之所知也。知之,不可谓愚。《诗》云:“衮gǔn(君主之服,借指君主)职有阙,惟仲山甫补之。”今日所赖以弼棐fěi(辅导)匡救,格非而归之正,诸臣责也。夫圣人岂绝无过举哉?古者设官,亮采惠畴足矣,不必责之以谏。保氏掌谏王恶,不必设也。木绳金砺,圣贤不必言之也,乃修斋(做佛事、供斋食)建醮jiào(设坛祈祷),相率进香,天桃天药,相率表贺。建兴宫室,工部极力经营;取香觅宝,户部差求四出。陛下误举,诸臣误顺,无一人为陛下正言焉。都俞吁咈(语气词,意为是与否,应答流畅)之风,陈善闭邪之义,邈无闻矣;谀之甚也。然愧心馁气,退有后言,以从陛下;昧没本心,以歌颂陛下,欺君之罪何如?

    夫天下者,陛下之家也,人未有不顾其家者。内外臣工有官守、有言责,皆所以奠陛下之家而磐石之也。一意玄修,是陛下心之惑也。过于苛断,是陛下情之伪也。而谓陛下不顾其家,人情乎?诸臣顾身家以保一官,多以欺败,以赃败,不事事败,有不足以当陛下之心者。其不然者,君心臣心偶不相值也,遂谓陛下为贱薄臣工。诸臣正心之学微,所言或不免己私,或失详审,诚如胡寅扰乱政事之说,有不足以当陛下之心者。其不然者,君意臣意偶不相值也,遂谓陛下为是己拒谏。执陛下一二事不当之形迹,亿(猜测)陛下千百事之尽然,陷陛下误终不复,诸臣欺君之罪大矣。《记》曰:“上人疑则百姓惑,下难知则君长劳。”今日之谓也。

    为身家心与惧心合,臣职不明,臣以一二事形迹既为诸臣解之矣。求长生心与惑心合,有辞于臣,君道不正,臣请再为陛下开之。

    陛下之误多矣,大端在修醮。修醮所以求长生也。自古圣贤止说修身立命,止说顺受其正。盖天地赋予于人而为性命者,此尽之矣。尧、舜、禹、汤、文、武之君,圣之盛也,未能久世不终。下之,亦未见方外士自汉、唐、宋存至今日。使陛下得以访其术者陶仲文,陛下以师呼之,仲文则既死矣。仲文尚不能长生,而陛下独何求之?至谓天赐仙桃药丸,怪妄尤甚。
    伏羲氏王天下,龙马出河,因则其文以画八卦。禹治水时,神龟负文而列其背,因而第之,以成必畴。河图洛书实有此瑞物,以泄万古不传之秘。天不爱道而显之圣人,借圣人以开示天下,犹之日月星辰之布列,而历数成焉,非虚妄也。宋真宗获天书于乾佑山,孙奭shì谏曰:“天何言哉?岂有书也?”桃必采而后得,药由人工捣以成者也。兹无因而至,桃药是有足而行耶?天赐之者,有手执而付之耶?
    陛下玄修多年矣,一无所得。至今日,左右奸人逆(迎合)陛下玄修妄念,区区桃药之长生,理之所无,而玄修之无益可知矣。

    陛下又将谓悬刑赏以督率臣下,分理有人,天下无不可治,而玄修无害矣乎?夫人幼而学,既无致君泽民异事之学,壮而行,亦无致君泽民殊用之心。《太甲》曰:“有言逆于汝志,必求诸道,有言逊于汝志,必求诸非道。”言顺者之未必为道也。即近事观:严嵩有一不顺陛下者乎?昔为贪窃,今为逆本(祸根)。梁材(户部尚书)守道守官,陛下以为逆者也,历任有声,官户部者以有守称之。虽近日严嵩抄没、百官有惕心焉,无用于积贿求迁,稍自洗涤。
    然严嵩罢相之后,犹严嵩未相之前而已。诸臣宁为严嵩之顺,不为梁材之执。今甚者贪求,未甚者挨日。见称于人者,亦廊庙山林交战热中,鹘突(糊涂)依违,苟举故事。洁己格物,任天下重,使社稷灵长终必赖之者,未见其人焉。得非有所牵制其心,未能纯然精白使然乎?陛下欲诸臣惟予行而莫违也,而责之以效忠;付之以翼为明听也,又欲其顺乎玄修土木之娱:是股肱耳目不为腹心卫也,而自为视听持行之用。有臣如仪(张仪)、衍焉(公孙衍),可以成“得志与民由之”之业,无是理也。

    陛下诚知玄修无益,臣之改行,民之效尤,天下之安与不安、治与不治由之,幡然悟悔,日视正朝,与宰辅、九卿、侍从、言官讲求天下利害,洗数十年君道之误,置其身于尧、舜、禹、汤、文、武之上,使其臣亦得洗数十年阿君之耻,置其身于皋陶、伊、傅之列,相为后先,明良喜起,都俞吁咈。内之宦官宫妾,外之光禄寺厨役,锦衣卫恩荫,诸衙门带俸,举凡无事而官者亦多矣。上之内仓内库,下之户、工部,光禄寺诸厂,缎绢、粮料、珠定、器用、木材诸物,多而积于无用,用之非所宜用,亦多矣。诸臣必有为陛下言者。诸臣言之,陛下行之,此则在陛下一节省间而已。京师之一金,田野之百金也。一节省而国有余用,民有盖藏,不知其几也。而陛下何不为之?

    官有职掌,先年职守之正、职守之全而未行之。今日职守之废、职守之苟且因循,不认真、不尽法而自以为是。敦本行以端士习,止上纳(花钱买官)以清仕途,久任吏将以责成功,练选军士以免召募,驱缁黄(黑衣和黄衣,即和尚道士)游食以归四民(士、农、工、商),责府州县兼举富教使成礼俗,复屯盐本色(本色,实物田赋;折成钱币或他物的称折色)以裕边储,均田赋丁差以苏困敝,举天下官之侵渔,将之怯懦,吏之为奸,刑之无少姑息焉。必世之仁,博厚高明悠远之业,诸臣必有陛下言者。诸臣言之,陛下行之,此则在陛下一振作间而已。一振作而诸废具举,百弊铲绝,唐、虞三代之治粲然复兴矣,而陛下何不行之?

    节省之,振作之,又非有所劳于陛下也。九卿总其纲,百职分其任,抚按科道(巡抚,巡按,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十三道御史)纠举肃清之于其间,陛下持大纲、稽治要而责成焉。劳于求贤,逸于任用如天运于上,而四时六气各得其序,恭己无为之道也。天地万物为一体,固有之性也。民物熙洽,熏为太和,而陛下性分中自有真乐矣。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道与天通,命由我立,而陛下性分中自有真寿矣。此理之所有者,可旋至而立有效者也。若夫服食不终之药,遥望轻举,理之所无者也。理之所无,而切切然散爵禄、竦精神,玄修求之,悬思凿想,系风捕影,终其身如斯而已矣,求之其可得乎?

    夫君道不正,臣职不明,此天下第一事也。于此不言,更复何言?大臣持禄而外为谀,小臣畏罪而面为顺,陛下有不得知而改之行之者,臣每恨焉。是以昧死竭忠,惓惓为陛下言之。一反情易向之间,而天下之治与不治,民物之安与不安决焉,伏惟陛下留神,宗社幸甚,天下幸甚。

    臣不胜战栗恐惧之至,为此具本亲赍jī(递送),谨具奏闻。

    1565年(嘉靖四十四年十月)

  • 陈志武 等:清代妻妾价格研究——传统社会里女性如何被用作避险资产

    陈志武、何石军、林展、彭凯翔

    一、引言

    风险事件一直挑战着人类的生存。一场旱灾、水灾、地震、歉收等自然灾害,就可以迫使“靠天吃饭”的农业社会四处寻找活路。比如,BaiandKung(2011)的研究发现,自汉朝到清末1900年的2000多年历史中,旱灾是迫使北方游牧民族侵袭中原的主要原因之一,一场简单但威胁生存的气候事件就能导致战争。Jia(2012)的研究表明,在番薯和玉米这些新世界粮食作物于17世纪中期逐步进入中国之前,当旱灾发生时,平均100个州府中有8个左右会发生农民暴动,气候反常是农民暴动的重要起因。这些和其他研究证明(Migueletal.,2004),自原始社会以来,气候变化、地球异动甚至季节轮换所造成的生存风险,会迫使人类寻求暴力,靠暴力求活路。

    既然自然灾害等风险事件一直在挑战人类生存,那么,人类社会又是如何与风险博弈的呢?一种办法是通过文化价值、伦理规范、社会组织来要求人们以非经济、非货币化的方式互通有无,共同分担风险。Kungand Ma(2014)的研究表明,在清朝时期的山东,儒家祠庙数量越多即儒家文化影响越深的县域,即使受到灾荒冲击,农民通过暴动求生存的倾向性也会低很多。也就是说,通过儒家文化强化的家族、宗族,能够使受到灾荒冲击的族人更好地在宗族内部互通有无,让大家更好地和平应对冲击,降低暴力的必要性。而Rosenzweig and Stark(1989)发现,在印度农村,父母喜欢把女儿嫁到很远的地方,因为越远的地区与本地的气候波动之联动性会越低,本地发生灾荒、受到冲击,远方女儿家在同时受到同样风险事件冲击的概率会比较低。因此,他们利用女儿的婚姻规避风险,获得转移支付,从而降低因灾荒带来的消费波动。第二种办法是通过相关性低的新技术或者新品种达到削弱风险冲击的效果。最经典的例子之一是番薯这类“新世界”作物对中国的影响。Jia(2012)发现,由于番薯相对于中国传统的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等而言更具抗旱性,因此即使发生旱灾,水稻小麦不能种,农民也可追加种植番薯给家人求得活路,而不必诉求于暴力。所以,在番薯从17世纪中期逐步引入中国各地之后,农民应对旱灾的能力大大提升,旱灾年份里农民暴动的频率大约下降3/4。

    当然,以上解决办法只是改善性的进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事件的挑战。所以,传统社会还需要其他避险手段。本文研究的是另一种对抗风险冲击的办法,即把人当作避险工具,尤其是将妇女作为避险资产,平时花钱娶妻买妾、生儿育女,在灾荒发生时再通过嫁卖妻女,用变现所得缓冲生存挑战。现代人难以接受把妻妾、女儿当避险工具的行为,清代的法律也明文禁止妻妾买卖(岸本美绪,2001)(岸本美绪(2001
    )谈到,在清代刑律中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合法卖妻:一是通奸之妻,二是背夫逃亡之妻,三是情愿出卖为婢之妻,四是因贫困而不得已。第四种情况显然使许多妻妾买卖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但现实中,不仅中国长期有买卖妻妾、租妻典妻的传统(潘光旦,2010;夏明方,2004;赵晓华,2008),而且在印度、泰国、非洲、美洲、英国及一些欧洲国家也都曾经有买卖妻子的习俗(Gray,1960;Goldschmidt,1974;Menefee,1981;汤姆森,2002),就像其他商品和资产一样把妻子拍卖交易。早在公元前1700年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中,就规定了“为了还丈夫所欠债务,可以卖妻”(Levine,1997),到2009年的印度,还发生过因为长年旱灾、歉收而负债累累被迫卖妻的事件(Sidner,2009)。潘光旦(2010:p.130)甚至写道:“荒年来了,家里的老辈便向全家打量一过,最后便决定说,要是媳妇中间最年轻貌美的一个和聪明伶俐的十一岁的小姑娘肯出卖的话,得来的代价就可以养活其余的大小口子,可以敷衍过灾荒的时期。”这种买卖妻妾以化解生存风险的“自我保险”行为(Ehrlich and Becker(1972)把降低损失的行为称为“自我保险”,是一种对市场保险的替代),成为男权家长制传统中国抵抗粮食风险的一种手段(夏明方,2004)。在这里,女性被用作灾荒时期寻求活路过程中可变现的资产。

    当然,在缺乏金融市场的社会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这一假说是否普遍成立,至少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女性婚嫁、妻妾买卖是否跟一般商品交易一样,也就是“婚嫁”程序完成后,妻妾作为保险资产的产权是否清晰界定(包括再嫁、再卖转让权利)并且被转让到丈夫方?第二,妻妾的定价是否符合“经济规律”、跟一般商品交易一致(卖方寻求价格最大化,买方则反之),其价格是否受到风险事件的显著影响(以表明其避险性质)?第三,在面临生存危机、无路可走时就变现妻妾,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普遍性?

    关于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在人类学文献中有许多研究。Gray(1960)以非洲部落的婚姻背景回答了这个问题。他通过对不同非洲部落的婚姻过程(习俗)做系统研究,发现整个过程的关键在于财礼的谈判与支付过程:谈判由双方家长控制(而不是当事人自己),只要谈好的财礼支付完成并得到见证,新娘就必须过户到男方,并且把对新娘的使用与处置权利(资产产权)全部交给男方;而且只有在财礼都交付完后,婚姻才算正式合法建立(没有见证过财礼支付的男女关系算是通奸,属非法)。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性质跟一般商品或财产交易基本无差异。Gray(1960)也谈到,由于这些非洲部落缺乏投资途径,男人成功后的财富主要投放于两类资产:山羊和妻子,而且山羊多到一定程度就被转换成更多妻子;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挑战,则又通过变卖妻子、换成山羊,以求得更高的生存概率。他的结论是婚嫁跟一般商品交易无异,财礼就是女性作为资产的转让价格。

    在中国,人作为经济工具的传统历史悠久。“养儿防老”就是把子女作为一种规避生老病残风险的工具性安排(陈志武,2009)。从2000多年前孔孟建立“三纲五常”儒家文化体系开始,尤其是自汉朝系统推行儒家伦理以来,男性家长明确拥有并支配家庭内的所有资产,包括对子女作为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对子女婚姻与命运的绝对支配权(Lang,1946)。“三纲”确立了父母对子女的所有权,也确立了丈夫对妻子的所有权与支配权。张五常(Cheung,1972)应用现代产权理论对中国传统婚姻的全过程做了详尽解读,认为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盲婚制度使婚嫁成为典型的资产转让交易,在男方支付财礼之后,婚礼只是父母出让女儿作为资产的产权并正式由夫家受让的最后仪式。而儒家建立的“三纲五常”行为规范从本质上把家庭内谁拥有谁、谁对谁有什么决定权变得清晰,降低买卖妻妾、嫁卖女儿的交易成本。以前的包办婚姻过程中,只有在双方父母通过媒人把财礼等各方面条件谈好之后,当事年轻男女才可以见面,并执行已经被安排好的条约。这其中除了经济和其他显性利益追求外,很难看出有多少爱情等非经济、非利益的元素。婚嫁跟商品交易无异。也因为上述原因,在本文中我们不对“财礼”和“价格”、“男方”和“买方”、“女方”和“卖方”进行区分,而是交换使用这些词,以便于讨论。

    明码标价的妻妾买卖不只是在传统中国、非洲比较普遍,在英国也是到19世纪后期才完全终止。按照汤普森(2002)的介绍,英国民间很早就推演出一套系统的妻子买卖程序,其中几项关键要素:一是丈夫必须用缰绳套住妻子的脖子,用左手拿着绳子的另一端,边喊边走地绕市场广场三圈,宣布马上拍卖自己的妻子;二是公开拍卖,由出价最高者获得;三是必须现场付价,然后由新丈夫牵走妻子。在当时的英国,妻子买卖的产权交易性质鲜明。按照Levine(1997)的介绍,公元前2000年以来的犹太教文献中,在谈到娶妻时通常用“买妻”“获取妻子”这样充满交易与产权转让意味的话语,而所付价钱或财礼都归女方父亲。

    为什么在世界不同社会的历史上,似乎都曾有过把女性作为资产买卖的习俗,甚至在英国和中国都有类似用缰绳牵着妻子到市场上的做法?这背后跟人类不管在世界何处都会面临风险挑战的事实紧密相连,在现代金融市场提供外部避险工具之前,人类没有太多有效的避险手段,所以只好在人身上打主意,以“养儿防老”防范未来风险,以妻妾买卖缓冲已发生事件带来的生存挑战。正是由于这些需要而推演出各种限制个人选择自由的文化,因为只有当男人、女人都“守分”的时候,作为避险工具的儿女、妻妾的违约风险才会更低。不同国家的这些共同习俗恰恰说明,把妻妾当作避险资产是人类缺乏金融市场时期对风险事件的一种共同反应。

    虽然现有文献对传统中国以及其他社会的妻妾买卖现象有过不少研究,但这些研究基本以选择性案例为主,而不是通过大样本对“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这一命题进行量化检验。在这个意义上,对上面提出的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现有文献还没有进行过基于大样本的系统回答。

    为了系统地检验传统社会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这一命题,我们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留的清代1736-1896年间的73216件婚姻家庭类刑科题本中,把所有记录了妻妾买卖价格、寡妇再嫁财礼、正常婚姻财礼的命案找出来,共收集3119个价格信息详尽的案件,系统检验妻妾价格是否在生存风险变大时显著更低,检验妻妾的“避险资产”属性。

    在分析中碰到的一个挑战是,虽然我们看到生存挑战大的年份,因婚姻、妻妾买卖引发的命案率会上升,但我们无法找到历史资料去确切估算每年每府的妻妾买卖、寡妇再嫁的交易个数,因此无法分析灾荒年妻妾交易量跟正常年的差别。因而,我们用“价格”代替“交易量”做近似研究。具体而言,我们用粮价作为生存风险的度量指标:粮食短缺越严重,生存风险越大,粮价会上升越多;同时,如果越多家庭因面对生存挑战而被迫卖妻嫁女,导致妻妾市场供应量增加,而需求可能又比正常时期少,那么,妻妾的价格会相对平时有所下降。因此,生存风险的严重程度由粮价反映,女性的“避险资产”属性由妻妾价格反映。“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可以由“妻妾价格跟粮价负相关”来代替。

    通过对清代妻妾价格样本的分析,我们发现,对妻妾价格影响最为显著的是粮价,即风险事件导致粮价走高时,买卖妻妾的价格显著下降,而初婚财礼受到的影响有限,说明在危机时期妻妾显著地被用作避险资产变现,支持我们的假说。以旱灾作为工具变量的两阶段估计表明,灾荒年份粮价每上升10%,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33%。另外,一个州府受贞洁等儒家妇道文化影响的程度也影响妻妾价格:受儒家影响越深(即烈女数量越多)的州府,寡妇再嫁倾向性越低,因此妻妾市场上的供给越少,妻妾价格尤其寡妇再嫁的价格则越高。

    本文的贡献在于三个方面。第一,我们正式提出“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这有利于深入理解妻妾买卖历史的起源。第二,本文是第一次用大样本数据对妻妾价格进行研究,并以此检验传统社会里女性作为资产使用的属性。比如,妻妾买卖作为清代社会的风险缓冲手段屡被历史学家所认同(潘光旦,2010;王跃生,2000;郭松义,2000;岸本美绪,2001;等),但他们都没有使用大样本进行量化研究。本文是这方面研究的首次尝试。对于非洲社会,Gray(1960)提到过妻子的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Goldschmildt(1974)发现那里的妻子价格在灾害时期会比较低,但他用到的样本量很有限。汤普森(2002)收集了英国自1780-1890年的200多起卖妻案例,但他没有详细的妻子价格数据,更没有据此研究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属性。第三,我们的研究具体表明,现代金融市场是个人解放尤其是女性解放的基础,金融市场把人从这些经济工具、风险工具中解放出来,并因此获得自由。把女性作为“避险资产”虽然是在缺乏金融市场的条件下的迫不得已的行为,但是以对女性的身心摧残和压制自由选择权为代价的。

    文章余下章节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提出“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第三部分对清代婚姻题本的收集做介绍,并对样本进行量化描述,统计了灾荒、粮价和妻妾价格之间的简单关系;第四部分是计量分析,假说检验;第五部分对结论做稳健性分析;第六部分是结论。

    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

    在缺乏金融市场的社会里,女性甚至男性被当作避险资产,有其必然性。根据HerlihyandKlapisch-Zuber(1985)的研究,尽管1425年时佛罗伦萨的金融市场已是世界最发达的,但是那时期最富有的佛罗伦萨家庭中,其财富有25%投资于土地和房产,40%投资于贸易、商业和手工业等经营性资产,只有35%的财富投资于债券、保险、借贷等金融资产。佛罗伦萨作为文艺复兴的发源地,当时正在引领欧洲走出中世纪,开启银行等金融行业,其最富有家庭的金融资产占比也不过如此。对于其他社会而言,一直要等到19或20世纪,金融工具才成为大社会的一部分。比如,云妍等(2018)对18世纪中国被抄家的官绅家庭财富结构进行了系统梳理,发现那时中国最富有家庭大致按照田地房产、商业资产、金银古董各1/3的结构管理财富,债券、保险、证券和基金这些非人格化金融工具都还没有在中国问世。

    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普通大众,非人格化金融工具离他们就更遥远了。不管是亚洲的中国、印度,还是欧洲的英国、非洲的坦桑尼亚,在它们处于传统农耕时期,一般农民没有剩余,即使有财富积累,也不会太多,顶多配置一些土地、房屋、牛羊等生产资料。这些有形资产既是生产的基础、对未来的投资,同时也是避险工具。除此以外,传统社会也尽量寻找其他替代性避险安排,以对抗灾害等风险事件。比如,Rosenzwei and Stark(1989)发现,在印度农村,当发生灾害时,有女儿外嫁很远的农民家庭更能应对,生存能力更强。在非洲,人们通过售卖牛羊等生产要素来缓冲旱灾冲击(Udry,1994)。在印度,虽然牛是圣物,人们平时投资公牛用于农耕,但在灾害威胁生存时,公牛又被变现以求活路,被当成气候保险工具(Rosenzweig and Wolpin,1993)。(妻妾是否成为避险工具或资产,不在于人们在购买时是否明确想到,而在于灾害发生时是否真的将其变现以应对风险挑战。显然,妻妾的角色和功用很多,生育子女、关照父母、置家种田、情感互助等;由于灾害风险的概率一般比较低、比较抽象,在娶妻买妾过程中,人们的确可能不会想到妻妾在规避风险事件冲击时的作用,因为相对其他更具体的当下需要而言,灾害风险可能显得遥远。虽然如此,如果他们在灾害事件发生后的实际行为是将妻妾变卖以获得生存空间,那么,实际行为还是让女性沦为了避险资产。避险只是妻妾的多项功能之一,也不是最主要的功能。从金融工具设计的角度讲,效率最高、价格低得让最多人付得起的金融工具一般是单一功能(单一用途)的,亦即通常说的Arrow-Debreu证券 (Arrow-Debreu securities),但这是后来金融市场深化、细化发展以后的事情,是传统农业社会所无法奢望的。所以,以前的妻妾和子女都要具备多项功用)

    虽然土地、房产、牛羊、古董可以用作投资和避险工具,但那需要足够多的剩余财富,对一般农户而言,价格太高,用不起这些避险工具;相比之下,儿子、女儿、妻妾是普通农户更方便的人格化避险工具,这就是“养儿防老”的保险与投资含义。科斯的产权理论表明,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Coase,1959)。为了使子女、妻妾能够作为避险工具,社会就必须先清晰界定作为资产的子女是属于父母的并由父母掌握其买卖的控制权与收益权,作为资产的妻妾和其控制权属于丈夫,等等。产权界限与规则必须清楚,否则会大大增加子女、妻妾作为避险与投资工具的不确定性,使交易成本太高。这就是为什么非洲部落、传统中国和英国等,都推演出了详细的男娶女嫁规则、妻子买卖细则(Gray,1960;Cheung,1972;汤姆森,2002):子女的初婚由父母包办,妻子买卖由丈夫决定,寡妇再嫁由婆家掌控,等等。儒家“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清楚界定子女、妻妾的产权界限和归属:结婚前女儿是父亲的财产,结婚后则是丈夫的财产,婚姻仪式是实现这种财产权利的转让(当然,妻妾、儿女跟土地等其他类资产的一个很大差别在于,他们是有个体意志并可能以某些方式抗争的个人。或者说,对他们的产权界定比起土地之类更难,这使交易成本上升。这也是为什么儒家等非常强调每个人在家庭、在社会中的名分和归属的绝对性,否则各种交易成本太高。但是,在灾荒年份,妻女被卖对她们的生存未尝不是有利的,她们抵抗获得的道义支持可能也较平时少(这种“道义”当然又是妇女作为资产可以在灾害危机中被变卖的预期所内生的),交易成本会降低)

    婚嫁作为被嫁妇女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转让过程,其仪式步骤在不同社会也相似。比如,在传统中国,适龄初婚需要经过一系列礼节才能成立,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个环节。首先是纳采,男方父母邀请媒人向女方父母提亲。如果女家同意,再经媒人询问女方名和年庚,即问名。随后男家将女子和儿子的年庚相卜,如果两方相配,则回告女家,谓纳吉。在年庚相配的情况下,男家向女家下财礼,即纳征。请期指商量婚礼的日期。最后是亲迎,即男方用花轿将新娘迎娶过门(陈鹏,1990;郭松义,2000)。《大清通礼》载录,只有经六礼,婚姻才算确定。六礼程序在不同地方有所简化,但要点在于:嫁娶是由父母决定,而不是结婚男女决定。根据Gray(1960)对非洲部落婚俗的介绍以及斯通(2011)、汤姆森(2002)等对19世纪之前英国婚俗所描述的,非洲、英国的婚姻过程跟中国的大同小异,一是双方父母“包办”、当事男女必须服从(现代产权理论指出,私有产权包括四组权利:所有权、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传统社会把子女界定为父母的资产,表现在父母有权指挥子女进行劳动、其劳动所得归父母支配、父母有权把子女卖掉,甚至于父母对子女的人身伤害也享有法律的豁免权。所以,各传统社会普遍曾是“父母说了算”的包办婚姻),二是只有在支付并见证财礼之后婚姻才“合法”。这些细节决定了传统社会的婚姻重利益、轻情感,就如张五常(Cheung,1972)所说的:传统婚姻跟一般产权交易过程无异,都是产权的转让(“她的婚姻从经济上和法律上把她同自己的家庭隔绝开来,并将属于她的权利和拥有她的权利转移到了接受她的家庭”(Cheung,1972:p.642)

    买卖妻子的程序和规则在不同国家间也是惊人的相似。在清代中国,刑律明确禁止买妻卖妻,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进行,比如通奸之妻、背夫逃亡之妻、本人情愿出卖为婢之妻、丈夫病残或贫困之妻(岸本美绪,2001)。正因为法律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买卖妻妾,在民间就有了买妻卖妻的传统。依照习俗,一桩妻妾买卖的成交,必须邀集媒证并写立“文约”,双方需按手印,过交“财礼”,之后买休者才可领走所买妇人,并从此掌握对后者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吴佩林,2010)。在19世纪20、30年代流传于河北定县的秧歌戏《耳环记》,以戏剧形式再现历史上中国农民买卖妻子的现实。夏明方(2009)把剧情总结为:(一)有一个公认的卖妻市,买卖双方及当地人都知道其位置;(二)卖主往往大声吆喝:“你们谁买媳妇来!”;(三)被卖者身上插上一根黄白草棍或类似物品,作为待售标记;(四)买卖双方经过一番激烈讨价还价,谈好价格;(五)卖方把草棍和妻子交给对方,收到财礼,交易完成。相比之下,汤姆森(2002:第455页)在介绍19世纪末之前的英国习俗时,谈到,“买卖一个妻子……是高度仪式化的,它必须公开并用公众认可的礼节来操作”。英国人买卖妻子大致分两步:第一步,要用缰绳套着妻子的脖子把其带到公开市场上,大声进行公开竞价拍卖,出价最高者胜;第二步,拍卖价格确定后,到旁边公共酒吧中,在有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交钱、签署买卖合约,之后由买方牵着缰绳把买到手的妻子带回(汤姆森(2002:第454-455页)提供的案例之一:“一个叫罗德尼·霍尔的劳动者,习惯于懒散和放荡,……,他带着妻子来到镇里,用一根缰绳围着她的身子,目的是把她陈列在公共市场上让出价最高的人来买。把妻子带进市场并付了人头税后,他领着妻子在市场转,转来两圈遇见一个日子过得和他一样的人,后者用18便士和1夸脱淡啤酒买他的妻子。”)。汤姆森强调这一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缰绳、公开拍卖、付钱,否则就不合法。由此看到,英国之前的卖妻仪式跟中国的传统类似。在Gray(1960)介绍的非洲卖妻习俗中,也能看到类同的元素。

    之所以传统社会里婚嫁的规则和过程都大同小异,是因为在金融市场得以发展以前,儿女、妻妾是传统社会的主要避险工具和投资载体。这一逻辑也解释了为什么虽然各大洲原来交往不多,但都推演出了买妻卖妻的习俗,其背后都包含了在风险冲击下求生存并尽量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潘光旦,2010;Gray,1960)。

    由于田地房产都是继续活下去的基础,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土地基本限于族人等小范围内流转,再加上不动产不能跨地区移动,所以,在灾荒冲击下,即使有一些不动产,一般家庭也会尽量避免卖田卖房(到底是先卖产后卖妻,还是先卖妻后卖产来缓解饥馑,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如民国《临晋县志》卷14载:“饥民鬻妻卖子,去产变业,艰苦情形,不堪言状。”而民国《芮城县志》、《永和县志》卷14中则表明,饥民面临饥馑时“始则出售产业,继则鬻卖妻子”),而会先卖动产(包括作为动产的人)。但是,为什么会是卖妻女,而不是卖丈夫、儿子求活路呢?答案在于父系社会里产权归男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谈到,自从人类进入农耕社会、男人不再外出游猎谋生,特别是铁犁的使用后,生产活动中男女优势就变得严重不对称,男人优势突出,由此导致父系社会体系的形成(Alesina et al.(2013)用现代跨国、跨地区的数据做量化研究发现:使用铁犁的社会以及他们的后代普遍比不用铁犁耕种的社会更加“重男轻女”。铁犁耕种的社会里,男人在家里和社会中的地位都高于女人。甚至连这些社会的人移民美国等现代国家后,其后代仍然继承这种文化偏见)。在父系社会里,如果被卖掉的是男人而不是妇女,那么其交易成本会远高于卖妻女。也就是说,社会对上门女婿(或倒插门女婿)的接受度要远低于对买来的妻妾的认可,上门女婿自己可能永远也不会认同妻子的家与族,会随时想着跑回老家,使交易很不确定;相反地,媳妇认婆家为家就容易得多。当然,卖丈夫和卖妻妾的这种交易成本差异是父系社会的内生结果,但这也说明为什么在传统父系社会里,生存危机发生时更可能是“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而不是“男性被用作避险资产”。一个更直接的原因是,在父系社会里,丈夫是家里所有资产(包括妻子、子女)的所有者,主人当然不会把自己作为资产卖了。

    现代经济的发展,主要是以非人格化的工具替代人格化的避险工具,这包括金融市场、教会、社会保障体系和其他政府福利。一方面,生产力的提高使得家庭以储蓄、土地、房产等资产来应对生存风险的能力增加;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生存风险以更低成本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分散。

    三、刑科题本数据与变量描述

    (一)数据来源

    为了检验上面提出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我们需要收集大样本的男娶女嫁、妻妾买卖、寡妇再嫁资料,包括财礼或价格信息、嫁娶两方的家庭信息和社会状况、交易方式等,以及反映相应地区“风险事件”的信息。正如前面谈到的,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我们能收集到历年各地的妻妾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资料,那样就可以直接研究妻妾交易量与价格在正常年和灾荒年之间的差别,以此判断“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程度。遗憾的是,我们找不到各地历年妻妾买卖、寡妇再嫁、正常婚嫁的统计资料。所以,我们选择用女性价格来测度妻妾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并将其作为重点解释的对象;而对于“风险事件”,我们主要通过各州府每年的平均粮价来测度。(文献中经常用粮价度量灾荒程度,其逻辑是:灾荒越重,粮食危机越严重,粮价就越高。关于前工业社会的研究表明,粮食收成每减少10%,粮价上涨5%(Parenti,1942)。此外,粮价也较好地反映消费冲击。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发现,农户家庭消费对粮价的弹性介于-0.37到-0.66,这意味着,粮价上涨30%会导致12%-20%的消费下降(Dasgupta,1993)。对于一个原本就处于生存边缘的农民家庭而言,这显然是一个巨大的生存挑战)

    本文所使用的妻妾价格数据来自收藏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简称“一史馆”)的清代刑科题本档案。这些档案记录了中国各地1736—1896年间的严重刑事案件,通常是命案。根据一史馆电子检索系统的分类,刑科题本分为“内阁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和“内阁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两类。本文采用“内阁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中涉及婚嫁、买婚卖婚、性出轨等以及日常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题本一般记录了案件在各级政府的审判过程,包括谁在何时报案、谁接案、仵作验尸过程和结果,以及证人和嫌疑人等的户籍、生活地、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构成、与死者的关系等。关于刑科题本档案的详细介绍,参见步德茂(2008)、倪道善(1992)、黄才庚(1987)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85)。

    用刑科题本样本研究“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有四个优势。一是样本的数量大、覆盖时间跨度长、地域空间广,包括了从乾隆朝到光绪朝各年各地区。这样收集的样本相对来说具有系统性、全面性,能够避免基于个例论证的选择性偏差。二是清代刑科题本可能是目前能找到的长时段历史资料中,最全面反映中国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历史档案。虽然题本记录的是婚姻家庭类命案事件,但由于导致命案的起因经常是很普通的纠纷,这些婚嫁样本基本能反映当时社会的总体面貌。步德茂(2008)和王跃生(2000)均有类似讨论。三是刑科题本提供了嫁娶双方详细的个体信息。四是案例的真实性,刑科题本中的命案是真实发生的事实,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处理,比“传闻”证据更有说服力。

    具体而言,现在可以检索的清代1736—1896年间婚姻家庭类题本共有73216个。我们通过逐本通读,从中找出涉及嫁娶的题本,并把其中提到的婚嫁时间、地点、财礼或妻妾价格、婚嫁类型,以及婚姻中买方、卖方和被卖方三方的人口学特征信息(包括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教育程度、家庭规模、财富状况等),都摘录到数据库中。最终,共收集有价格或财礼信息的妻妾样本3119个。

    根据以往传统,我们将婚姻的主要发生形式分为四类:童养媳、适龄初婚(正常婚姻)、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其中,由于童养媳年纪较小,其联姻仪式比较简单:童养媳从小到男方家生活,等男孩长到婚龄时再完婚。而寡妇再嫁中,由于妇女嫁出后隶属夫家,因此寡妇再嫁需经翁姑或其他夫家人主婚才算成立,包括财礼价格由夫家谈定、财礼通常由夫家全得。也有些地方,需知会娘家并与之协商,所得财礼需部分分给娘家(郭松义,2001,2010)。

    对每笔婚嫁,我们先摘录两类价格:双方协议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格。记录的制钱价格以历年的银钱比价转换成银两(银钱比价的数据来自彭凯翔(2006)。该书给出的比价包括江南和华北两处。在我们的换算中,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使用的是江南比价,奉天、直隶、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用的是华北比价。对单位是东钱的价格,按25:4转换制钱,对京钱按2:1换成制钱,七、八、九等折钱按0.7、0.8、0.9等相应折数折成制钱,然后再根据前述比价换成银两。对于番银,按1:0.73比例直接换成银两)。然后,我们取协议价格和支付价格中的最大值。我们也根据三种婚嫁方式对妻妾价格进行分类统计:正常婚嫁、买卖妻妾、寡妇再嫁。这里,为了分类的方便,我们把79例童养媳价格算在正常婚嫁类。买卖妻妾价格包括所有为了图财而卖妻妾的价格,即把妻妾拐骗或抢夺出来卖到外地、卖休买休、公婆(或亲属)为缓解生活压力在儿子外出久无音讯而嫁卖儿媳等“嫁卖生妻”或妾的交易价格(由于婚姻论财的盛行,女性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产,经常发生妇女被拐骗嫁卖,在灾荒年代尤为普遍。在我们的样本中,大部分被拐卖女性都是与丈夫不和或因嫌夫贫,而被人诱出嫁卖。因此,我们把这些婚嫁归入买卖妻妾一类),这类交易是最具体体现女人作为“避险资产”而被变现的行为。这类交易对风险事件的冲击最为敏感,是我们重点分析的对象。为了便于讨论,下文的行文中除非特别说明,我们用“妻妾价格”通指正常婚嫁、买卖妻妾或寡妇再嫁的价格。

    用于表征灾荒风险的粮价数据,则来自清代官方记录的价格。从乾隆元年(1736年)开始,清代有严格的粮价奏报制度。各州县按旬逐级向省里上报该县5种主要粮食作物的价格,然后督抚根据上报的粮价,分别将各府的最低价和最高价上报中央。我们采用台湾“中研院”近史所《清代粮价资料库》据此整理的1736—1911年每省各府的粮价数据。其中,小麦产区收集的是小麦价,水稻产区收集的是中米价格(清代区划19个省,其中,湖南、贵州、广东、广西、湖北、江苏、安徽、福建是中米价格,直隶、奉天、山东、山西、甘肃、陕西、四川、云南、河南、江西、浙江是小麦价格)。各省的平均粮价在每石2两左右。

    我们可以把妻妾价格跟收入、粮价做一个比较。据王跃生(2000)和我们在刑科题本中查到的工资数据,清代农村雇工平均年工资为3-5两银。如果以年工资5两算,雇工大概要4年的收入才能娶妻。若一年的收入相当于2.5石大米或小麦(按每石2两银子算),成年人一年的口粮大概是2石(1949年前的中国社会,人月均食米37.5市斤,全年450斤。一石米重大概100公斤。如果仅是为了糊口活命,一年2石基本足够。详见吴慧(1988)),相当于0.8年的收入。同样地,出嫁一个女儿够一个4口人家庭吃1年,而嫁卖一个妻妾或寡妇则够一个5口人家庭吃1年。由此可见,嫁卖妻妾的所得在当时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对抗灾荒风险冲击的作用比较大。如果饥荒仅仅维持半年,确实可以达到“卖一口,救十口”的效果。

    图1展示三项指标:“买卖妻妾样本量”(只把每年全国各省的买卖妻妾案件数相加)、“买卖妻妾价格”(每年各省买卖妻妾样本价格的平均值)、“粮价”(全国各省粮价的均值)。从该图看到,从1737年到1894年(1736年、1895年和1896年没有买卖妻妾命案),妻妾价格的波动很大:乾隆中前期比较高、中后期则下降很多,之后随着嘉庆执政而上升;从鸦片战争前夕到太平天国运动期间,买卖妻妾的价格不断下降;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结束,妻妾价格又回升。全国平均粮价与买卖妻妾价格有反向变动的关系,如1822年左右较大的粮价上升期,妻妾价格处于谷底。全国平均粮价与妻妾买卖价格的相关系数为-12%。而买卖妻妾样本量跟粮价成正向变动关系,这也符合我们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由于灾荒风险事件一般是地区性的,对粮价和买卖妻妾行为及价格的影响也必然是地区性的(以前的交通约束很强,这进一步强化了灾荒事件影响的区域性),比如湖南有旱灾并不意味山西、山东也有旱灾。可是,当我们求全国的平均粮价、平均妻妾价格时,就把这些地区性风险事件的影响平滑掉不少。考虑到清代粮价数据是以府一级为单位,接下来的回归分析中我们把妻妾价格也以府级为基本单位。为了得到以府级为单位的妻妾价格,我们把每年在每个府的辖区内所收集的单个妻妾价格数据求平均。假如在刑科题本中被观测的妻妾价格是随机的,且这些价格围绕着均值上下波动,那么,上述均值就准确反映每府每年的妻妾买卖均衡价格(由于下文中的关键解释变量粮价以及其他控制变量都是府级数据,以各府妻妾价格平均值为被解释变量构建的回归,实际是一个分组均值回归估计,其结果与被解释变量不作均值处理的估计结果一样。其证明见Angrist and Pichke(2009))。

    图1全国粮价和买卖妻妾价格(1737-1894)
    资料来源:粮价数据来自台湾“中研院”近史所,《清代粮价资料库》,买卖妻妾价格来自刑科题本。

    在整个样本中,单笔妻妾价格在300两以上的婚嫁案例有三个,其中两个在直隶,一个在湖南。这三个样本点如果不去掉,就会过多影响相应府的平均价格。另外,在对妻妾价格年度平均后,还出现了某些府在某些年的零财礼现象。因此,我们把年平均妻妾价格等于零或大于300两的观测异常值去掉。

    除了府级粮价以外,其他可能与妻妾价格、粮价相关的府级解释变量也要考虑,用以考察相关的遗漏变量问题。这些控制变量大致分为两组。

    第一组是代表文化或宗族影响的变量。儒家文化以及宗教对于一个社会的互助互利组织的发展会影响深远。比如儒家影响强的地区,其家族宗族会更加发达,那么在灾荒发生时,家族内部互通有无的能力会更强,这将降低嫁卖妻妾的必要。KungandMa(2014)发现儒家文化可以降低灾荒时期农民起义的倾向性。我们用各州府区内的儒庙数量、烈女数量(反映当地文化强调女性守节和守贞的程度),或学校和书院数量衡量该地区儒家文化的强弱。为便于比较并检验佛教和道家的影响,我们也使用佛寺数量以及代表道家影响的道观(为了更清楚地区分儒家和佛教的影响,我们使用“儒庙”来指代《大清一统志》中的祠庙,佛寺指代寺庙。烈女单位是百人,其他的单位是个)。儒庙、书院、烈女,以及佛寺和道观的统计数据来自康熙、乾隆、嘉庆三朝分别修的《大清一统志》。由于只有三期数据,我们根据一统志修订时间确定各时间段的数量。其中,1764年之前的年份用《康熙朝一统志》数据,1764-1820年用《乾隆朝一统志》数据,1820年后使用《嘉庆朝一统志》数据。

    第二组是社会经济变量,如府级人口规模(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百人数)、土地债务命案率(刑科题本中当年每十万人口的土地债务命案个数)、婚姻家庭命案率(刑科题本中当年每十万人婚姻家庭命案数)。由于这些社会经济变量既可能影响粮食生产与价格,也可能影响各类妻妾价格,因而,量化研究中加入这些额外变量能够消除遗漏变量带来的影响。府级人口数据来自曹树基(2001:第691—718页)对清代各府的估计,并利用线性插值对缺失年份进行补充。土地面积来自1820年清代各府丈量的土地面积。府级土地债务命案数和婚姻家庭命案数来自全部刑科题本的命案统计,并按前述人口数折算为命案率(陈志武等,2017)。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

    (二)灾荒、粮价和妻妾价格

    本文关心的是“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而体现这一结论的关键是发生风险事件时作为资产的妇女是否更可能被变现。这里“风险事件”可以是旱灾、水灾、地震、瘟疫、蝗虫,也可以是威胁人的生存的其他事件,比如战争等。这些事件最终通过粮食的短缺来直接威胁生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选择以“粮价”综合反映“风险事件”的存在,而不是只用具体的单类事件,如旱灾、水灾。

    当然,尽管引起粮价波动的因素众多(这也是这一变量的优势所在),我们还是希望验证当真正的外在风险事件(比如旱灾)发生时,粮价会严格上升。如果实际情况是这样,我们选择粮价作为风险事件的反映就是恰当的。为此,我们使用气候冲击作为工具变量,对此做检验。

    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联合气象局等机构收集的《中国近500年旱涝等级分布》数据,是分两次基于全国118个站点做估算,记录了自1470年到2008年这些站点各年的旱涝等级。该数据集把旱涝程度分为五个等级:涝(水灾)、偏涝、正常、偏旱、旱(旱灾),对应的数字编码为1、2、3、4、5。通过把各站点所在府,以及根据最邻近的经纬度准则对没有站点的府做插值处理,我们得到了覆盖各府的降水等级数据,并从中得到我们所需的1736—1896年间年度府级数据。

    我们把各府各年根据旱涝等级分成五组,发现:正常年份粮价最低,涝灾和旱灾时粮价变高,尤其以旱灾年粮价最高,表明旱灾对生存冲击最大,水灾影响也大但未必使粮食减产到旱灾那么严重。

    为了进一步分析旱灾年跟其他年份的差别,我们把旱灾府年作为一组,其他府年作为非旱灾组,再计算这两组的粮价和妻妾价格的均值,结果在表2给出。我们看到,就买卖妻妾样本而言,旱灾组的妻妾价格比非旱灾组要低3两;以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样本算,旱灾组妻妾价格要低3.9两;按全部样本算,旱灾组的妻妾价格低2.6两。而旱灾组的粮价分别比非旱灾组高出0.34、0.34和0.29两。所以,旱灾冲击导致粮价比其他年份平均高出18%-20%,而妻妾交易价格约下降13%-18%。由此看到,旱灾对农业社会的影响最大,与BaiandKung(2011)、Jia(2012)的结论相似,他们发现在中国古代,旱灾引发暴力冲突的可能性最高。

    本节是描述性比较,很多其他影响因素没有被控制住。因此,下文将通过更严格的计量分析考证粮价对妻妾市场及价格的影响,以检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

    表2 旱灾对粮价和妻妾价格的影响

    注:价格单位为两银,中括号内是中位数。非旱灾指示涝、偏涝、正常和偏旱。

    四、计量分析结果与解释

    根据前文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我们有如下计量回归方程:

    Bridepriceit=α+βgrainpriceit+γXit+ηi+θt+εit (1)

    其中,Brideprice是府级妻妾价格,grainprice是府级年均粮价。根据假说推断,我们预期β是负的,即粮价上升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ηi表示府级异质性,θt表示年份异质性。X代表其他府级变量:儒庙、书院、烈女、佛寺、道观,以及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土地债务命案率、婚姻家庭命案率。

    (一)基准回归及其比较

    首先,我们以全样本回归作为基准,然后逐步剔除正常婚嫁样本、寡妇再嫁样本,直到只剩买卖妻妾样本。对比分析三类婚嫁样本对风险事件的敏感度,能加深理解假说是否成立。

    KungandMa(2014)研究表明,儒家文化会对传统中国产生很大影响,如降低农民在饥荒时起义的可能性。清代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和风险交易单位,其治理是通过儒家伦理规定的隐性规则实现的。儒家文化较强的地区,家庭家族起到的互通有无作用更强,生存危机发生时嫁卖妻女的必要性会更低,这样的地方妻妾价格应该更高。我们用两个指标测度儒家影响的强弱:“儒庙数量和烈女数”。在表3的第(2)列中,我们先在回归中加入儒庙数,发现粮价对妻妾价格的影响基本不变,儒庙数对妻妾价格的影响为负且显著。由于没有控制其他相关因素,我们对这里结果持谨慎解释。第(3)列中,我们用府级学校数量替代儒庙数,学校数量的系数值为正但不显著。接着在第(4)列中,用烈女数量代替学校数,粮价的系数估值仍然不受影响,但烈女数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是正,且在5%的水平显著:烈女越多的地区,妻妾价格越高。这说明贞洁文化越强的州府,寡妇、妻妾买卖的倾向性越低,供给的减少导致妻妾价格更高。正如郭松义(2001)所述,中国历朝致力规范妇女行为,自从顺治帝实施旌表政策后,各清代皇帝更加通过表彰烈女以强化贞洁文化。从我们的分析结果看,这些政策的后果之一是妻妾价格更高,更多男人娶不起妻子。

    与儒家并存的其他两大竞争性文化是佛教和道教。表3第(5)列在控制了儒家文化变量的基础上加入佛寺、道观数量的回归结果。控制了儒释道文化的影响后,粮价对妻妾价格的影响为-3.61左右,且在1%水平显著。新加入变量后,儒庙的点估计从之前的负变为正但不显著了,学校仍然不显著,烈女的系数估值不受影响。这表明,儒庙的系数识别会因遗漏佛寺和道观而产生大的偏误。

    表3 全样本回归

    注:所有回归都控制了府级和年份固定效应。括号内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面。
    *p<0.1,**p<0.05,***p<0.01。

    显然,一个地方的社会经济变量,既可能影响粮价,也可能影响妻妾交易缓冲风险的行为。因此,我们在第(6)列中加入社会经济控制变量:人口密度、人口规模、土地债务和婚姻家庭命案率。在控制这些社会经济变量后,烈女变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变大了,原来为0.54,现在是0.70。即烈女表彰的数量每增加100人,妻妾价格会高0.7两银,且更显著。这表明,土地债务命案率和婚姻家庭命案率的遗漏会对烈女的系数估计产生一些影响。其他变量的系数估计变化很小,显著性也基本跟以前类似。

    表3的回归结果表明,粮价对妻妾价格确实有负面影响,且严格显著。也就是说,根据我们收集的清朝大样本数据,以粮价表征的生存风险事件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支持了“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也与Goldschmisdt(1974)等对非洲妻子价格的观测和潘光旦(2010)的描述一致。另外,对妻妾价格影响显著的变量是受官府表彰的烈女数量,它对妻妾价格有正的显著影响。烈女数量代表对女性守贞和守节强调的强弱,该约束越强,女性被嫁卖的意愿就越小,尤其寡妇再嫁的意愿就更低,从而减少婚嫁市场上的女性供给,使妻妾价格更高。

    2)妻妾买卖和寡妇再嫁样本回归

    从前文描述看到,正常婚嫁与寡妇再嫁、妻妾买卖有较大不同,而后两者则更相似。因此,我们把正常婚嫁(包括童养媳)从样本中去掉,仅留下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的样本。表4是初步去掉正常婚嫁和寡妇再嫁样本的回归结果,其第(1)、(3)列对应的是表3的第(1)列,第(2)、(4)列分别对应表3的第(6)列回归方程。以表4第(2)列为例,在去掉了正常婚嫁后,粮价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变大了,从原来的-3.61变成-5.21,且在1%的水平显著。这表明,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对粮价即风险事件的反应更敏感,而正常婚嫁对粮价的反应要低一些。

    在其他控制变量中,儒庙对妻妾价格的影响,无论是系数估值,还是t值都变大了,且在10%水平显著。学校数的影响是正,但不显著。烈女数对妻妾价格的影响则比全样本下变大了,从原来的0.7变为0.78,且在5%的水平显著。由于烈女表彰中,主要是表彰寡妇守节,显然表彰烈女对夫死守节起到了表率和示范作用,抑制了寡妇再嫁行为,减少了婚嫁市场上的女性供应,导致女性价格上升。佛寺和道观的影响仍然是负,且显著。土地债务命案率的估计是正,但不显著。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符号和显著性跟之前相同。这些系数符号跟预期一致。

    3)买卖妻妾样本回归

    跟其他婚嫁行为相比,妻妾买卖是最直接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行为。正如《耳环记》中独白写照:“有心卖了丫头小贵姐,未成年的冤家不值个大钱;有心卖了小子宝安,恐怕我们父子不得团圆。今天就把媳妇卖,卖了媳妇过荒年。”妻子最容易被当作避险工具。

    接下来,我们再去掉寡妇再嫁案例,只用买卖妻妾的样本做回归分析。表4第(4)列表明,粮价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变得更大了,变为-6.20,且在1%的水平显著。这说明,买卖妻妾的行为对造成粮价猛涨的风险事件比其他各类婚嫁都更加敏感,系统地印证了关于“在风险冲击无路可走时把妻妾作避险资产变卖”的假说。因为如果粮价系数为负值是由风险事件时期妻妾需求减少,而不是由买卖妻妾行为的增加所致,那么,其对正常婚嫁、买卖妻妾、寡妇再嫁的价格的影响应该大致相同。

    表4 逐步去掉正常婚嫁和寡妇再嫁样本的回归

     注:所有回归都控制了府级和年份固定效应。括号内的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面。
    *p<0.1,***p<0.05,***p<0.01。

    烈女的影响仍然是正的,但系数估计变小了,且变得略微不显著。这证明,一个地方烈女数的多少主要影响寡妇的再嫁行为,对买卖妻妾的影响要小一些。儒庙的影响仍是正的,但不显著。学校的影响则变为负了,但不显著。佛寺和道观的影响很异常,但不显著。人口密度所代表的人口压力,其系数较之前的不显著变成负,且在10%的边际水平显著。这表明,人口越密集的地方,买卖妻妾的行为可能越多,供给越多,这可能是这些地方生活压力更高所致。土地债务命案率的影响为正,可能是这些地方的土地和借贷交易更多,通过嫁卖妻妾缓冲风险冲击的必要性更低,所以妻妾交易市场供给会更少、价格会更高,但这一因素不显著。其他变量的影响仍然与之前一致。

    我们从表3和表4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第一个结论是粮价升高,生存危机上升,迫使买卖妻妾的数量增加,妻妾价格下降。这是刑科题本数据非常显著支持的因果链条,也跟我们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吻合。第二个突出结论是烈女表彰对妻妾价格的正影响。虽然烈女数量对寡妇再嫁的价格影响最显著,但对正常婚嫁甚至买卖妻妾行为也有约束力。因为这也会激励女子婚前守贞、最小化婚嫁次数,对嫁卖市场的女性供给都有负面影响,间接提升女性在婚姻市场的价值。可见,烈女表彰抬高贞洁溢价。

    4)妻妾买卖行为的工具变量回归

    “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的关键在于:买卖妻妾是因生存风险,即粮食短缺而起。前面以粮价表征粮食危机也确实证实该假说的推断。但是,引起粮价上升的因素众多,粮食危机只是其中一个。为了更清楚地证明生存风险如何影响到粮食短缺,进而影响粮价,从而对妻妾交易产生影响,我们使用气候冲击作为工具变量来估计粮价对妻妾价格的影响。

    已有研究表明,旱灾相对于涝灾对农业社会影响更大(参见Jia,2012),它导致粮食歉收更严重,使粮价上升更多,造成的生存风险也更大,因而更加迫使人们买卖妻妾。因此,我们用前面描述的是否是旱灾作为工具变量。

    “是否是旱灾”满足工具变量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气候异动是外生冲击;第二,“靠天吃饭”的农业社会里,降水是重要的生产投入,极端干旱会导致粮食产量大幅下滑,引起粮价上升。这更好地表明:粮价上升是由旱灾事件导致的一种风险冲击,而不是由风险冲击之外、与妻妾价格相关的经济因素所引起。比如,一地因经济发达、收入高推高粮价,这种高粮价反而表明该地可能有更多的剩余去缓冲风险,其妻妾价格反而会更高(买卖妻妾的必要性低,但对妻妾需求高)。如果是这样,前面的回归分析有可能低估了灾荒对买卖妻妾价格的影响。

    表5是两阶段回归结果。表5底部给出的第一阶段回归表明,旱灾发生时确实导致粮价大幅上升,旱灾年份粮价比非旱灾年份要高0.25两银左右,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第二阶段的结果(表5上部分)表明,由旱灾引发的粮价上升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比表4中一般粮价上涨带来的影响要高出很多(粮价系数都在-17.78到-19.19之间),这印证了前面关于工具变量的推断。以表5的第(5)列为例,因旱灾导致粮价上升1两银,妻妾价格会下降19.02两银。两阶段结果表明,旱灾年相对于非旱灾年,其平均粮价要高出0.25两银,而买卖妻妾的价格则平均下降4.76两银(19.02×0.25)。也就是说,旱灾会使粮价相对于平时上升15%,而买卖妻妾的价格比平时低23%。

    表5 买卖妻妾样本的工具变量回归

     注:是否旱灾的工具变量取值是:旱灾为1,涝、偏涝、正常和偏旱为0。其他的控制变量包括佛
    寺、道观、人口密度、人口规模、土地债务命案率和婚姻家庭命案率。所有回归都控制了府级和年份
    固定效应。括号内的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面。*p<0.1,***p<0.05,***p<0.01。

    上述基于大数据的量化分析证实了传统社会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假说,也支持了潘光旦(2010)、赵晓华(2008)、夏明方(2004)等学者关于灾荒对农民产生的影响的阐述,并通过所使用的工具变量计量方法把灾荒对买卖妻妾行为产生影响的传导机制进行了量化估计,进而对这种影响做了定量解释。

    五、稳健性分析

    (一)工具变量有效性检验

    表5工具变量估计中,我们没有对工具变量的外生性进行检验,而第一阶段估计的F值表明,可能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因此,为了验证工具变量的有效性,表6第(1)列是我们在表5第(5)列的OLS基础上加入“当期是否是旱灾”变量的回归,发现“当期是否是旱灾”变量系数估计不显著,而粮价系数变化较小,仍然为负,且在1%水平显著。这表明“当期是否是旱灾”工具变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是通过粮价起作用的,即工具变量是外生的。为了更进一步检验工具变量的外生性,我们在“当期是否是旱灾”的基础上再加入“前期是否是旱灾”作为第二个工具变量。表6第(2)列表明,两个工具变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都是通过粮价起作用的。第(4)列的两阶段估计表明,粮价对妻妾价格仍然有显著的负影响,过度识别检验的Sargan和Basmann检验的P值分别为0.54和0.63,即表明工具变量是外生的。但是,无论是第(3)列的一个工具变量估计,还是第(4)列的两个工具变量的估计,第一阶段的F值都小于弱工具变量检验的经验值10,这表明可能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因此,我们在第(5)列和第(6)列进行了对弱工具变量估计相对不敏感的有限信息极大似然估计(LIMI),结果与第(3)列和第(4)列并没有太大差别,这说明这里弱工具变量问题并不严重。

    表6的结果表明“是否是旱灾”的工具变量是相对有效,因而两阶段的估计是相对可靠的(接下来的稳健性检验中,两阶段估计我们仍使用单个工具变量估计)。但是,本研究的数据来自清代刑科题本,是发生了命案才会有记录,这可能使数据过于片面。第一,案例的取样可能缺乏随机性,即发生命案的妻妾价格本身是不是过高或过低,进而才引发命案,才被观测到?我们的样本里,整个3119起命案中只有41起找价案,由妻妾价太低引发的案件数很少。吴佩林(2010)对南部县档案的分析表明,大部分找价行为是“刁民”性质,不代表普遍。因此,我们有理由排除要价过低的偏误。要价过高的偏误是可能的,但从赵晓华(2008)等对灾荒年极低妻妾价格的描述看,如果我们收集的妻妾价格过高,那么这更可能会出现在灾荒年份。如果是这样,我们的结果可能低估了粮价即灾荒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因而这里的系数估计更可能是一个下限,实际上“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程度可能比我们估计的更为严重。

    表6 工具变量有效性检验

    注:是否旱灾的工具变量取值是:旱灾为1,涝、偏涝、正常和偏旱为0。控制变量包括儒庙、学
    校、烈女、佛寺、道观、人口密度、人口规模、土地债务命案率和婚姻家庭命案率,以及府级和年份
    固定效应。括号内的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面。*p<0.1,***p<0.05,***p<0.01。

    第二,卖妻买妻的处理只是作为命案的附带处理,并非特别针对“卖妻买妻”行为而立案,同时由于这些案件中谋杀的比例很低,因而任何普通的妻妾交易或寡妇再嫁都可能引发纠纷、导致命案,题本反映的命案多具随机性。(在这3119件有妻妾价格的题本中,2561件记录了明确的命案缘由,其中1982件是过失杀人命案,即77.4%以上都不是因为故意有目的杀人。这跟凶手判决的比例相似:2620件有凶手判决的案例中,2019件(77.1%)是绞监候及以下罪刑(命案中最低罪刑)。此外,从争端起因看,3119件案件中,2219件提到了纠纷原因,其中261件是对财礼和价银有纷争而起。)第三,即使我们的样本具有偏差,只要每年各府的妻妾命案发生规律具有一致的概率分布,亦即只要取样的偏差始终一样,那么对我们的结论影响会很小。因为我们对“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的检验更多是基于妻妾价格跨年份、跨州府的相对变动,而不是针对妻妾价格的绝对水平。第四,误差来源可能是样本处理导致妻妾价格的实物支付、白银趋势和社会动乱等,下面我们针对这些问题逐一回答。

    (二)实物支付的影响

    在样本中有些妻妾财礼的一小部分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由于相应的实物没有对应价格,因而难以换算成货币,这导致部分妻妾价格偏低。但由于包含实物支付的妻妾价格大都是货币价格低的样本,因此,我们通过去掉妻妾价格中最低的5%和10%的观测进行回归,去检测这些案例的影响。结果在表7的第(1)列和第(2)列给出:去掉最低的5%妻妾价格样本后,无论是OLS还是2SLS的粮价系数都有稍许上升,且都显著。去掉最低的10%妻妾价格样本后,OLS的粮价系数仍为负,且显著;2SLS系数为负,但只在边际上不显著。这表明不包括小部分实物财礼在妻妾价格中,对我们的结果影响很小。

    表7 考虑实物支付以及动乱和时间趋势影响

    注:所有回归都控制了变量:儒庙、学校、烈女、佛寺、道观、人口密度、人口规模、土地债务
    命案率和婚姻家庭命案率,以及府级和年份固定效应。括号内的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
    面。*p<0.1,***p<0.05,***p<0.01。

    (三)白银趋势和动乱的影响

    从图1看到,在19世纪上半期,妻妾价格和粮价出现共同下降的趋势,这可能跟当时白银外流导致货币紧缩有关。另外,1851—1864年间发生了太平天国运动,对整个社会影响很大:一是粮价奏报中断或不规范,二是地方官案件审理、题本呈送松懈。这些都影响粮价、妻妾价格的获取与全面性(王跃生,2000)。为此,我们去掉1840-1864年间的样本,然后再重新进行回归。结果在表7的第(5)列和第(6)列给出,我们看到去掉这时期的观测点对结果影响不大。

    这里我们用的货币单位是白银,1840年后的一段时间内妻妾价格和粮价的共同下降趋势,一定程度上是由名义价格所致。因而,白银价格趋势可能对我们的估值产生影响。由于没有当时白银通胀或通缩指数,我们很难直接把妻妾价格和粮价换算成实际价格。为此,我们可以对妻妾价格和粮价取对数回归,并通过控制时间固定效应来消除白银价格波动的影响。表7的第(7)列和第(8)列中是去除白银趋势后的对数回归结果,两阶段对数回归中粮价系数的显著性比以前下降了。这说明白银价格变动对估值有一点影响,但还是在10%的水平上显著的,并且粮价系数还是为负,跟前文一样支持我们的假说。2SLS对数估计的结果表明,粮价每上涨1个百分点,妻妾价格会下降3.3个百分点,这比之前非对数回归得到的1.54个百分点的值要大。但无论哪种情况,妻妾价格变动的百分比大于粮价变动的百分比,表明妻妾价格对灾荒的敏感度高于粮价,尽管两者的反应方向相反。

    此外,我们还讨论了非平衡面板以及妾和拐卖的影响,这些检验都表明,粮食短缺导致粮价上升,意味着生存风险增加,进而导致妻妾女儿被用作避险资产变卖,妻妾价格下降——这一结论是稳健的。

    六、结论

    在人类历史上,不管是传统中国、印度,还是非洲、英国等社会,都曾有甚至现在还有妻子买卖的习俗。而之所以不同社会在原来缺乏联系的情况下,仍然不约而同地这样做,而且连仪式细节都有相似之处,是因为这些社会过去都没有现代金融市场、保险市场,一般意义上的跨期借贷市场都是近现代才发展、普及开来的。所以,当这些社会面临威胁生存的风险事件时,他们被迫都把女性作为一种人格化的避险资产来变卖,以求活路。当然,这些社会本来可以通过变卖丈夫和儿子求活路(即把男性作为避险资产用),但正如恩格斯(2003)和Alesinaetal.(2013)所谈到的,进入农耕后的社会普遍都采用了父系财产所有制体系,使父亲不仅掌握了全家财产,而且拥有对妻子和子女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这个体系以及类似儒家“三纲五常”的相配伦理文化使买卖男性的交易成本太高,买卖女性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比如,在父权社会里,女子家庭买回丈夫后,即使后者变更姓氏,他未必就真的能在妻子方安家,会随时想逃回其父亲家,而女方也未必信任他会久待;相比之下,把妻妾或女儿嫁卖出去,这种交易的不确定性就低很多。因此,在缺乏金融市场的传统社会里,女性更可能被用作避险资产,而不是男性。

    正如前面谈到,历史文献中虽然没有系统提出“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但通过不同个案分析,一些学者已经谈到灾荒发生时买卖妻女更频繁、妻女价格更低的现象[潘光旦(2010),赵晓华(2008),夏明方(2004);等]。本文不仅系统地提出这一假说,更重要的是通过从清代刑科题本档案中收集1736—1896年间的妻妾价格样本,对“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进行了大样本量化检验。本文的计量分析表明:一方面,灾荒严重程度可以通过粮价高低得到反映(清代采用的是银两等贵金属货币,价值度量衡相对稳定);另一方面,由于灾荒时期粮食短缺、粮价高企,迫使一般家庭为寻找活路而卖妻女,女性供应的增加使生存危机时期妻妾价格下降。我们的研究发现,买卖妻妾的价格比正常婚嫁财礼对生存风险更加敏感,跟我们的假说一致。以旱灾作为工具变量的两阶段估计表明,旱灾冲击会导致粮价平均上升0.25两,但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4.56两。

    我们发现传统社会对妻、妾、寡妇以及童养媳的区分定价,跟一般商品和资产交易市场的定价规律基本一致:女性到夫家后的地位越高、权利越多,那么其财礼价格就越低;反之,价格就越高。而在婚嫁过程中,卖方是谁在谈价对妻妾价格影响也很大:如果是亲生父母在谈,价格就低;而如果是丈夫或婆家在谈价主婚,则价格会更高。

    通过对清代妻妾价格的量化研究,我们发现当地贞洁文化对女性被用作经济工具的行为有很大影响。从相当程度上,清代强化表彰烈女是由把女性作为经济工具的需要而内生的政策行为。也就是说,贞洁之所以是对女性的单方面约束,而不是对男性,是因为在以父权定位的“养儿防老”社会里,女性的性行为混乱会导致其所生小孩的“生父是谁”变得模糊,那么其“孩子属于哪个男人”也会变成疑问,这必然造成社会财产秩序混乱、使许多人到底“是谁的财产”变得模糊。因此,为了明晰社会的整个产权体系,清代皇帝选择强化旌表烈女,包括已婚的和未婚的。长此以往,这种政策行为造就了当地的文化习俗,减少妇女的平均婚姻次数。我们的分析发现,烈女数量较多的州府,其妻妾价格一般会更高(主要因寡妇再嫁的财礼更高而致),因为这些地方女性被嫁卖的意愿更小,尤其是寡妇再嫁的意愿会更低,使寡妇再嫁时要求的财礼更高(否则不改嫁)。

    虽然把女性用作避险资产使传统社会面对风险冲击的能力提升,但却是以摧残女性身心和牺牲女性自由权利为代价的。而之所以传统社会可能没有别的选择,是因为他们没有全面的金融市场。本文的研究表明,金融市场的发展能把个人和家庭从经济交易功能中解放出来,金融市场是自由解放的基础,尤其对女性而言。

    转自《经济学》季刊 2018年10月 第1期

  • 顾春芳:敦煌星图与古代天文[节]

    敦煌的星图与宇宙思维

    敦煌遗书中天文类文献总计五十余号,约占全部敦煌文献的千分之一,这部分文献分天文典籍与古星图两类,自成一个独立科技史分支学科。敦煌天文文献中的《二十八宿次位经》《三家星经》《玄像诗》《全天星图》《紫微宫星图》等,在世界天文和科技史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敦煌天文文献中,有一件编号为S.3326的《全天星图》,绘有一千三百五十多颗星辰,星图用三色区分石、甘、巫三家星官,星位精准,远超同时期的欧洲星图。1959年,英国学者李约瑟编写其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时,将这幅星图的绘制时间推定为公元940年前后,并高度评价了这份文书的世界价值。我国天文学家席泽宗先生亦给予它很高的评价。敦煌星图的发现,不仅改写了世界天文学史对于人类早期星图的认识,更为我们推开了一扇窥探中国古代宇宙认知的大门。

    敦煌星图的绘制方法体现了极高的科学智慧。它从十二月开始,按照每月太阳在黄道上的位置,将赤道带附近的星空分为“十二次”加以呈现。每一“次”不仅绘有相应的星官,还附有说明文字,详述该“次”对应的辰位、名称由来及分野所属。如“自女八度至危十五度,于辰在子为玄枵。玄枵者,黑,北方之色;枵者耗也,十一月之时阳气下降,阴气上升,万物幽死,未有生者,天地空虚,故曰玄枵,齐之分也。”这些内容带有浓厚的中国古代星占学色彩。在每月星图下方还注有太阳所在位置及昏旦中星,如“孟春之月,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尤为巧妙的是,它将北极附近的星官——紫微垣,单独绘制在一张以北极为中心的圆形平面投影图上。这种“横图”与“圆图”相结合的双重投影法,既解决了赤道附近星象的准确呈现问题,又避免了北极区域星象的变形,堪称古代星图绘制技术的一大突破。这种先进的投影方法比欧洲地理学家麦卡托发明的类似的投影法早了数百年。

    在中国古代星官体系的“三垣二十八宿”结构中,紫微垣居于北天中央,被古人视为天帝的居所,具有至高无上的象征意义。敦煌星图中的紫微垣部分虽因显微胶片翻印而难以辨认,但通过席泽宗先生的详细校录,我们仍得以窥见其完整构成。与宋代苏颂《新仪象法要》(1094年)中的星图相比,虽然敦煌星图在细节上还存在一些误差,在精细度上也略有不及,但其首创的绘制方法和对星官体系的完整呈现,奠定了后世星图的基本范式。更重要的是,它比苏州石刻天文图早了数百年,是连接汉代盖图传统与宋代科学星图的关键环节。

    敦煌星图绝非孤立存在,在藏经洞出土的文献中,天文历法类写本占有相当比例,它们共同构成了我们理解中国古代宇宙观的宝贵资料。从这些文献中,我们看到的不是单纯的天体运行记录,而是古人融科学观察、哲学思辨、政治伦理和社会实践于一体的完整认知体系。

    敦煌星图深刻地体现了古人“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古人认为,天空绝非仅仅是被观测的物理对象,也绝非与人世相隔的虚空穹宇,而是层次井然、富有天命意志的伦理宇宙。紫微垣作为“中宫”,既是古人眼中的天象中心,也是古人心中的政治与道德中心。紫微垣内主要包括象征天之枢纽的北极五星;辅弼之臣环抱北极的四辅四星;代表天帝的后宫或黄龙之神的勾陈六星;象征天帝的天皇大帝一星;排列如天帝临朝的五帝座五星。其中星官的命名与布局,完全依据人间王权治理的格局加以想象与阐释。北极星为“天子”,四辅如“辅臣”,五帝座如“朝堂”,尚书、柱史如“文官”,天厨、天床如“服务机构”,由此彰显出古人认知中的天地同构、万象对应的宇宙秩序范式。

    二十八星宿不仅用于标示月亮和太阳的位置,还被赋予各种社会职能和吉凶寓意。如敦煌本《二十八宿次位经》详细描述了各宿的度数、形状及所主吉凶,如“角宿,主造化万物,布君尊之象”“亢宿,主朝廷政事”“氐宿,主后宫妃嫔”等等。星官体系中严格的方位、数目与职能分配,渗透着古人的儒家礼制认知和阴阳五行思想。这种对应关系使古人在观察星空时,如同在观察古代社会的倒影。正如《淮南子·精神训》所言:

    夫精神者,所受于天也;而形体者,所禀于地也。故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背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故一月而膏,二月而胅,三月而胎,四月而肌,五月而筋,六月而骨,七月而成,八月而动,九月而躁,十月而生。形体以成,五脏乃形,是故肺主目,肾主鼻,胆主口,肝主耳。外为表而内为里,开闭张歙,各有经纪。故头之圆也象天,足之方也象地。天有四时、五行、九解,三百六十六日。人亦有四肢、五脏、九窍,三百六十六节。天有风雨寒暑,人亦有取与喜怒。故胆为云,肺为气,肝为风,肾为雨,脾为雷,以与天地相参也,而心为之主。是故耳目者,日月也;血气者,风雨也。日中有踆乌,而月中有蟾蜍。日月失其行,薄蚀无光;风雨非其时,毁折生灾;五星失其行,州国受殃。

    作为汉代道家的重要文献,《淮南子·精神训》以道家道生万物、阴阳调和理念,解释生命与天地运行规律,系统阐述了古人“天人同源”“天人同构”“天人感应”的观念:人的精神禀赋来源自上天,身躯形体承袭于大地。身形、脏腑、感官、情志尽数对应天地天象、气候时序。生命本质上就是天地之气的聚合,故必然与天地同频共振,因此古人认为日月五星、风雨气象的异动也对应着人间的灾祸吉凶。这种认知有局限性,也体现了古人对人与宇宙关系的基本思维。

    敦煌星图中引人注目的分野理论,还将天空区域与地上州郡一一对应,如“玄枵,齐之分也”“大梁,赵之分也”。这种看似神秘的对应关系,实则蕴含着深刻的政治地理学思想。在《开元占经》卷六十四《分野略例》及敦煌本《二十八宿分野图》等文献中,我们可以找到详细的分野体系。这些文献和典籍不单构筑起古代星占理论体系,更是古人的大一统王朝思想在天文认知层面的具象体现。依托分野理论,古代中央政权可以借助天象变化来解读地方和中央之间的关系。敦煌地处西北边陲,其文献中的这种分野观念亦是古代中原王朝整合边疆文化的重要体现。

    古代天文文献反映了古人对宇宙的“常”与“变”的深刻思考。一方面,古人试图通过探索永恒不变的宇宙秩序,以建立一个可以“万世不易”的政统体系。尤其是太初历的改革,将二十四节气系统正式纳入历法,并以“无中气之月置闰”的精确规则取代了简单粗略的“后九月”置闰法,使月份与季节的对应关系趋于稳定。敦煌出土的《麟德历》等历法写本,记录了唐代天文学家为追求历法精度所做的努力。另一方面,古人也敏锐地意识到,一些不易察觉的岁差现象、行星运行的不规则性以及日月食的周期性出现,冲击着他们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理想。这种介于恒常与变易之间的内在张力,正是中国古代天文学发展的内在动力。

    天文历法与敬授民时

    敦煌天文文献中不仅有哲学思辨,更有坚实的实用理性和数理思维。大量历日、具注历的出土,显示了敦煌社会对精确时间系统的需求。编号为S.0095的敦煌文书记载:

    夫历日者,是阴阳之纲纪,造化之根原(源)。二仪交泰,即有易变之殊,八节推移,四时更改。观七十二候要理、审廿四气差移,显示一年日晨,知月朔之大小、无亏、昏晓,定昼夜之短长。紫、白二方,修造吉庆。但依于三百五十四晨,足下检吉定凶。公私最要,无过于历日也。

    这些历书不仅注有朔望、节气,还记录了古人在农耕、祭祀、出行等日常活动中的宜忌,体现了古代历法敬授民时的实用功能。在数学计算方面,敦煌文献中的《算经》《立成算经》等写本,包含了分数运算、比例计算、体积测量等实用数学知识,它们与天文计算密切相关。这些实用性的天文知识,与哲学性的宇宙观念相互支撑,是中国古代天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莫高窟的斑斓壁画与敦煌藏经洞文书的字里行间,古代节令习俗如一幅幅生动的长卷,讲述着古人对于时光的理解与感悟。那些被巧妙编织进佛教经变画、本生故事画中的世俗画面,为后世保存了中古时期古人节令习俗的视觉档案。步入莫高窟,我们仿佛踏入一条时光隧道。四壁与穹顶之上,不仅有佛陀、菩萨,更有缤纷多姿的世俗生活的图景。这些图像与文字,共同记录了古代敦煌如何通过生活、仪式、艺术、科技以实现与天地四时的“对话”。

    二十四节气,是敦煌历日的核心骨架,亦是贯通壁画意象与诗歌情怀的共同母题。作为二十四节气之首,立春象征着万物复苏。莫高窟第103窟壁画中的春山叠翠、云气缭绕,树木葱茏,正应了“东风解冻,蛰虫始振”的物候特征。每年公历2月19日前后,太阳运行到黄道十二宫的双鱼宫,雨水节气便悄然而至。莫高窟第61窟甬道南壁黄道十二宫图中,首尾相衔的两条鱼缓缓游动于“双鱼宫”之中,诠释了古代天文学与节气的对应关系。惊蛰时节,春雷始鸣,蛰虫惊醒,西魏第285窟主室窟顶,雷神腾空飞跃,十二面连鼓发出的隆隆之声是惊蛰日的序曲。春分时节,昼夜均而寒暑平,春气发而百草生。第249窟的山石上,玄鸟凌空飞翔;第435窟窟顶平棋中,白鹅在绿色水池中悠游;盛唐第148窟《观无量寿经变》中,白鹤翩翩起舞,引颈长鸣。“雨生百谷”的谷雨,是播种移苗的最佳时节,壁画上雨中耕作的景象定格了最真实朴素的春天。

    寒食与清明的氛围,在壁画中化为生机盎然的游春图景。莫高窟第217窟“踏青游春”的场景中,人物策马徐行于山野之间,背景绿意葱茏,一派怡然自得的郊游之乐。敦煌文献《净土寺入破历》P.2049V记:“粟壹硕肆斗,卧酒,寒食祭拜及修园用”,正是古人在寒食、清明时节“踏青”“探春”“扫墓”风俗的生动写照。S.0381《龙兴寺毗沙门王天灵验记》文书记载:“大蕃岁次辛巳(801年)润二月廿五日,因寒食,在城官僚百姓就龙兴寺设乐。寺卿张闰子家人圆满,至其日暮间至寺看设乐。”除了设乐,古代寒食节还有公共假期:“五日遇寒食,至八日假开”,S.1156《进奏院状》中的这句话显示,晚唐时期寒食、清明两节也会放个“小长假”。至端午节,粽子是必不可少的美食,人们在相互拜访时互赠鲜粽与贺扇。S.5636《端午相迎书》云:“达(幸)逢嘉节,端午良晨(辰)。有慰同僚,何以申展,空备团粽,辄敢咨邀,状至幸垂过访。谨状。”这段话生动记录了古人在端午节走亲访友的礼俗。

    立夏时分,莫高窟第12窟、第360窟壁画中露天搭就的酒肆呈现了立夏喝酒的习俗,在花树环抱之中,人们觥筹交错、开怀畅饮。小满时节,麦类灌浆,莫高窟第285窟壁画中那人兽合体的雨师和榆林窟第25窟《弥勒经变》的大力龙王正相约降雨,孕育着人间的丰收希望。芒种则开启了一年中最忙碌的时节,榆林窟第20窟和莫高窟第61窟壁画中的农人在芒种这一日,马不停蹄地奔忙在田间地头。仲夏之月,农事基本停顿,人畜进入休养生息的阶段,隋唐壁画上的旅人正悉心照顾着他们忠诚的骆驼和牛马。

    七夕乞巧的少女心事,在文献和壁画中亦有温暖的流露。敦煌文献P.2838《曲子拜新月》记录了一个女子七夕之夜思念丈夫的心声:“荡子他州去,已经新岁未还归,堪恨情如水。……乞求待见面,誓不辜〔负〕伊。”莫高窟第85窟《报恩经变》中,有女子仰首凝望星空的画面,令人联想到七夕之夜“闺人睹月,佳人望星”的乞巧风俗。莫高窟第321窟有一幅情意盎然的壁画,一对青年男女,漫步于潺潺碧水之畔,女子含羞回眸,男子轻挽她肩头的轻纱。此时无声胜有声,女子玉指轻扬,指向那悠悠流淌的春水,心中万般情愫,欲说还休,那无言的深情和希望在眉眼间流转。壁画完美地契合了《古诗十九首·迢迢牵牛星》所云:“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纤纤擢素手,札札弄机杼。终日不成章,泣涕零如雨。河汉清且浅,相去复几许。”莫高窟第61窟以及第85窟的壁画,描绘了善友和利师跋陀国公主二人于绿草如茵、树影婆娑的环境下倾心交谈的场面,令人想起南宋白玉蟾《听琴》有句云:“十指生秋水,数声弹夕阳。不知君此曲,曾断几人肠。”园中风光寂寂,弦音自友人的指尖缓缓流淌,或如秋水漱石,清越婉转;或如夕阳衔山,低回绵长。善友抚弦,将半生心事、一腔清怀,都寄于琴弦之上,每一声弹拨,都是心意的倾诉,每一段旋律,都是情愫的舒展;公主听琴,是于弦音中读懂了未曾言说的心意,于清韵中觅得了灵魂相契的共鸣,恰是“抚弦抒怀”与“听筝知音”最动人的写照,道尽了高山流水般的知己情深。

    七夕是牛郎织女相会的日子,观星是民间最具仪式感的节俗传统。敦煌文献和壁画中的星宿图像,是仰望星空的科学化、图像化的表达,但我认为,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古人而言,星空从来不只是自然天象的客观呈现,还是他们独有的精神时空。世人于七夕守望星河,静待着一个古老神话在宇宙的银幕之上迎来辉煌而圆满的结局。这份期许,实则是在世事难全的人世间,慰藉人生的离愁别绪,祈愿顺遂美满、对抗生命的缺憾与无常。如此一来,古代的平凡生活也顺理成章拥有了超越时光的诗意与信仰。

    七夕方过,倏尔立秋,习习凉风悄然而至。第249窟西魏壁画中的猎人拉弓引箭,拉开了秋日狩猎的序幕。河流与池水中嬉游的人们,在处暑日发出了畅快的笑声。白露时节,敦煌的葡萄熟了,那成熟的甜美定格在壁画的藻井、平棋和缠枝纹的边饰中。秋分最美好的景象,便是田间的抢收和打谷场上的喜悦。重阳节除了登高,节日的喜庆中还不能没有重阳糕。S.1053V《丁卯至戊辰年某寺诸色斛斗破历卷》记载:“粟陆斗,麦壹斗,换黑豆登高日用。”文献所提寺院在重阳节前夕用麦粟换黑豆,正是为了制作重阳糕。冬至大如年,S.6537《郑余庆书仪》明确规定:“元正、冬至日,在已上二大节,准令休假七日,前三后四日。”S.4663《杂抄》亦云:“冬至之日,阳爻始动,万物生芽。”S.6275《某寺丙午年十一月就库纳油付都师用历》记载:“十九日就库纳油叁升,付都师亦冬至〔油〕肆升,付都师造佛食用。”可见冬至不仅是官方的法定假日,也是寺院非常重视的节日。

    进入立冬,伴随着气温骤降,万物敛藏。小雪时节,莫高窟第445窟《弥勒经变》中出现的香炉,是敦煌人供佛和取暖的日用器物。冬至大如年,相聚拜贺之礼格外隆重。初唐第431窟和盛唐第23窟所绘院落,屋舍俨然,正是家人团聚的温馨场所。中唐第236窟的《斋僧图》,信众设供献佛,共度佳节。腊八节至,沐浴可“转障除万病”,此外还需要进补,熬制药食必不可少。敦煌文献P.2040V等明确提到腊八时节古人的“药食”原料,如“油半升,腊月八日抄药食用”“酥一升,充乳药”“诃黎勒一课,充乳药”“油柒升,酥半升,(十二月)八日灵药食用”等。

    敦煌壁画中数量庞大的节令与生命礼俗图像,并不只是对生活的简单摹写。通过这些壁画,古人将世俗场景纳入宗教叙事框架,使佛教教义更易为当时民众理解接受,无意中也为后世保存了古代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和珍贵资料。千年之后的我们凝视这些画面之时,仿佛依旧能听见千年前的婉转笙歌,闻到节日的温热烟火,感受到古人已融入日常时间流转中的虔诚与欢悦。

    如果说壁画凝固了曾经的时光,那么敦煌遗书中的文学写本,则定格了永恒的感怀。敦煌写卷中大量的诗歌、曲子词、愿文、书仪乃至具注历日,从文字角度展现了古代敦煌人的生活。图像与文本,共同构建起立体而生动的中古敦煌节令生活的图景。

    历日是时间之轴与社会之纲。在敦煌文献中,具注历日是极为特殊而重要的写本。这些写本不仅仅是简单的日历,它详细标注了二十四节气、祭祀时日(如社日、祭风伯雨师)、官员休沐(如元正、冬至假)乃至各类吉凶宜忌,是古人眼中融天文、节气、物候、祭祀、宜忌、政令于一体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从北魏《太平真君十二年(451年)历日》到宋代《淳化四年(993年)具注历日》,跨越数百年的敦煌历日,清晰地表明敦煌的时间体系与中原王朝高度一致……

    敦煌写卷的智慧之光

    此外,敦煌遗书中值得注意的现象之一,是古代科学知识以佛经为载体的传播方式。《摩登伽经》与《舍头谏经》这两部早期汉译佛典,表面讲述的是跨越种姓的婚姻故事,实则借人物对话系统阐述了源自古印度的天文星占体系。在充满戏剧性的故事中,出身低微却智慧非凡的“帝胜伽”(摩登伽)为子求婚,与高傲的婆罗门“莲花实”展开辩论。为证明自己学识的渊博,帝胜伽从容道出众多天文知识。比如以昴宿为首的二十八宿体系,每宿的星数、形状及祭祀礼仪;七曜运行周期;十九年七闰法则等,特别是“月离”理论,即月亮经过各宿时的吉凶宜忌,虽带有明显的星占色彩,但角色对月亮运行规律的细致观察和描述,也反映了古代经验性科学的萌芽……

    转自《光明日报》2026年07月11日

  • 李泽椿 等:从“75·8”到“21·7”的思考

    李泽椿、谌芸、徐珺、王月冬、代刊、王新敏、徐国强、龚玺

    引言

    2021年7月17日至22日,河南省出现历史罕见的极端暴雨过程(简称“21·7”极端暴雨过程)。46年前的1975年8月4-8日,河南省也曾发生历史上罕见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简称“75·8”极端暴雨过程)。同一地区历经两场特大暴雨,无论是在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应急服务反应措施上,还是在应对措施方面,都有极大差别。“21·7”极端暴雨过程的成功预报和服务,得益于政府和相关部门几十年来,依靠科技、立足预防、政府主导、社会联动,以及中国气象局、河南省政府在科技研究、气象工程上给予的极大支持和气象科技人员多年的不断精心研究和尽职尽责的服务。

    为及时准确预报出“21·7”极端暴雨过程,河南省气象工作者从7月14日开始高度关注此次暴雨过程;15日河南省气象局发布《重要天气报告》,提醒出现大暴雨和特大暴雨的可能性;16日省长签发1号指挥长令,召开防汛工作视频调度会议;17日起省气象局逐3小时至1小时加密滚动发布《气象信息快报》,为他们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紧急工作状态一直持续到7月23日。从这次实际预报服务来看,5天的预报非常重要,有可能为应急对策与实施赢得时间。

    在当前科学认识水平、技术环境、防灾经验的积累等背景下,气象部门和各级应急部门为“21·7”极端暴雨过程的防灾减灾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此,组织天气预报业务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讨,各抒己见,求同存异,对“75·8”和“21·7”大暴雨的预报服务进行探讨,了解今后应努力的目标与方向。

    同一地区历经同样的特大暴雨,预报服务和应急处置却明显不同

    (一)同一地区的特大暴雨

    1975年8月48日,河南以驻马店为中心的广大地区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泌阳林庄5天降雨量达1631.0mm,日降雨量达1005.4mm,6h降雨量为830.1mm,泌阳老君庙小时雨量为189.5mm,日雨量创中国大陆之最(图1、2)。

    图1:1975年8月4日08时至8日08时河南及周边地区累计降水量
    图2:“21·7”“75·8”暴雨不同时段最大点雨量对比

    46年后的2021年7月17日至22日,在河南省也出现了历史罕见的极端强降雨事件,大部分地区出现暴雨或大暴雨,郑州、焦作、新乡、洛阳、南阳、平顶山、济源、安阳、鹤壁和许昌等地出现特大暴雨,强降雨中心位于郑州、新乡、鹤壁和安阳(图3),最强降雨时段在1921日。

    两次过程呈现出以下相同特点:(1)降雨极端性突出,“75·8”暴雨突破日降水极值,“21·7”暴雨中1/6站点日降雨量突破历史纪录,郑州小时雨强创造中国大陆小时降雨量气象纪录(图4)。(2)持续时间长,累计雨量大,多地一次天气过程超年平均降水量,“75·8”中的林庄5天累计雨量为1631.0mm,“21·7”中的鹤壁6天累计雨量为1122.6mm。

    图3:2021年7月17日08时至23日08时河南及周边地区累计降水量
    图4:郑州国家气象观测站2021年7月17-22日逐小时降水量

    (二)两次大暴雨的严重影响

    根据我们能获取的资料和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现:“75·8”特大暴雨引发淮河上游大洪水,数十座水库漫顶垮坝,73.3万公顷农田受到毁灭性的灾害,1100万人受灾,超过2.6万人死亡,经济损失近百亿元(灾害的连锁性,给交通等部门带来重大影响)。4座大中型水库、58座小型水库引发局地灭顶之灾,2.6万人葬身洪流。板桥、石漫滩两座大型水库在8日凌晨漫坝失事。竹沟、田岗两座中型水库及58座小型水库也垮坝失事。老王坡、泥河洼滞洪区亦先后漫决。沙、澧河洪水窜流至汝河,驻马店地区大小河道普遍漫溢决口,南阳地区唐河下游堤防漫决。

    受“21·7”极端持续强降雨影响,河南中西部和北部出现大范围城市内涝、农田积涝;多座大中型水库超汛限水位,个别水库、河段出现险情。此外,公路、铁路、民航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河南境内高速公路多个路段封闭。郑州至洛阳区间的铁路由于水漫线路、路基坍塌、设备淹水等情况,列车无法通行;途经郑州地区的京广高铁、徐兰高铁、京广铁路、陇海铁路、焦柳铁路和宁西铁路等线路的运输均不同程度受到影响;郑州东站160余趟列车停运,造成大量旅客滞留,郑州地铁全线暂停运营服务。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多架次航班被取消。

    据河南省农情调度统计,截至22日17时,全省农作物积水面积为71.0万公顷,其中新乡的为18.9万公顷、周口的为11.8万公顷、开封的为0.9万公顷、安阳的为0.7万公顷。由于当时河南最主要的秋收作物夏玉米刚进入拔节期,植株高度较低,此次强降雨造成玉米倒伏程度较轻,以植株倾斜为主,未出现大面积根倒或茎折;但部分地块被雨水冲刷,出现土壤脱肥现象,对秋收作物后期生长不利。据22日应急部门初步统计,全省秋收作物受灾面积为55.5万公顷,约占总播种面积的6.4%。由于统计时周口、新乡等地的洪水尚未消退,预计受灾面积还会有所增大,将对全省粮食生产有一定影响。值得欣慰的是2021年河南省粮食虽然有减产,但仍在全国主粮区中排名第二,为中国人民把饭碗端在自己手中作出了贡献。

    “21·7”除了山洪等自然灾害外,由于城镇化发展,加大山洪入城的风险,造成城市内涝灾害比较突出,加上城市生命线工程承灾能力不足和城市洪涝风险的连锁性、突变性和传递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5·8”主要是流域性的洪水,诱发水库漫顶垮坝,造成毁灭性的灾害。

    (三)不同的预报服务和应急

    “75·8”特大暴雨期间,由于缺少基本大气观测信息(卫星、雷达观测等),预报手段差,预报结论欠佳,防控服务无对策,通信手段几乎没有。正是这次巨大的气象灾害,叶笃正、谢义炳和邹竞蒙等领导作出要开展大气监测网的建设和深入的暴雨科学研究,并在中央气象台建立数值预报业务系统等科学和正确的决定。

    “21·7”极端暴雨过程中,中国气象局16日19时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Ⅲ级应急响应;21日08时提升为Ⅱ级;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12期、橙色预警5期。河南省气象局16日10时启动暴雨Ⅳ级应急响应,16日20时升级为Ⅲ级,20日06时升级为Ⅱ级,21日02:58再度升级为Ⅰ级。7月17日至8月2日,河南省气象部门共发布暴雨预警信号1095条,其中暴雨红色预警信号291条;郑州自19日19:13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从21:59开始,升级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共发布17条暴雨红色、橙色预警信号。河南省预警短信接收总人次达2.39亿人次,向2.25万名应急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76万条。

    “21·7”极端暴雨过程期间,气象部门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预报信息,并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山洪、地质灾害风险预报。中国气象局在16日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相关部委报送的《重大气象专报》中指出,“河南等地有大暴雨,局地特大暴雨,致灾风险高”,随后滚动报送18期决策气象服务材料。河南省气象局在15日报送的《重要天气报告》中指出,“我省北部和中东部有暴雨、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累积降水量局地可达500毫米,需加强防范”,之后滚动发布《重要气象信息》《气象信息快报》等决策服务材料,开展联合会商,并联合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发布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对省防汛办、省应急厅、省地质环境总站等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叫应”服务。

    ▍基于数值天气预报结合预报员智慧的“21·7”大暴雨预报

    (一)5天以内的数值天气预报在“21·7”大暴雨预报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数值预报在“21·7”大暴雨预报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欧洲中期数值预报模式(ECMWF)和中国气象局全球数值预报模式(CMA-GFS)都提前5天作出了河南暴雨过程的预报,为预报员提前5天预报河南暴雨过程提供了关键性的参考依据。

    如对河南20日08时至21日08时最强降水日的预报分析:从7月15日开始至7月20日,ECMWF和CMA-GFS模式都对该暴雨过程作出了较为准确的过程预报。图5为对7月20日08时至21日08时ECMWF模式、CMA-GFS模式和日本JMA全球模式的降水TS评分。三个全球预报模式对7月20日08时至7月21日08时降水预报的极值都未超过200mm,其特大暴雨的预报评分均为零,说明全球模式对特大暴雨的极值预报尚有很大难度,还有提升的空间。预报员可发挥智慧在过程预报的基础上作一些弥补。

    图5:2021年7月20日08时至21日08时ECMWF、CMA-GFS和JMA全球模式的降水TS评分

    (二)在全球模式基础上区域中尺度模式在降水落区和量级上的精细化预报中发挥重要作用

    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全球模式虽然提前5天已经作出了暴雨过程的预报,但降水量极值明显偏小。

    这次河南极端降水过程主要发生在7月17日至22日,为从降水落区和量级上精细化检验评估各模式对这次极端降水过程的预报效果,从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区域高分辨率检验评估平台分别制作了河南逐3h阈值≥25mm和≥50mm的降水检验图(图6)。由图6可知,区域中尺度模式在降水落区和量级的精细化预报明显优于全球模式的预报,其中CMA-MESO-3km模式预报效果最佳。

    图6:2021年7月17日至22日河南逐3h降水数值模式预报检验
    (a)检验阈值≥25mm,(b)检验阈值≥50mm;
    起报时间为2021年7月17日至22日逐日08时;
    命中率越大,漏报越少,成功率越大,空报越少

    本文重点分析了区域中尺度CMA-MESO模式对最强降水日20日08时至21日08时降水预报结果。为此制作了24h、08至14时和14至20时的6h累计降水观测和预报图(图7),其中降水观测取自国家信息中心提供的0.05°×0.05°的格点降水资料。由图7可见,中尺度模式较好地预报了这次极端降水过程,但降水极值中心位置存在偏西和偏北的现象。在突发局地暴雨预报方面,除了要争取准确,还要做到精细,这样更有利于决策的制定。

    图7:河南及周边地区2021年7月20日08时至21日08时
    24h(a、b)、08至14时6h(c、d)和14至20时6h(e、f)累计降水观测和预报图
    (a)(c)(e)为观测,(b)(d)(f)为预报;
    五角星为降水极值中心位置,方框为郑州大致范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全球模式可以提前45天预报出此次过程,区域中尺度模式在12天内的预报明显优于全球模式,但其预报的降水极值中心位置存在偏西和偏北的现象。

    (三)数值预报对“21·7”大暴雨预报的不足

    数值天气预报虽然存在不足,但仍然是当前天气预报的主要科技手段。数值天气预报的改进是需要过程的,在现有模式预报能力的基础上,预报员如何智慧地运用数值预报结果也是需要不断探索的。2.4数值预报和预报员的智慧在“21·7”大暴雨预报与服务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21·7”的暴雨过程预报,数值模式的参考性好,可预报性高,为暴雨过程累计雨量预报提供了较好的参考。并预报出了低涡、热带扰动和偏强、偏北的日本海高压和大陆高压等暴雨过程的主要影响系统。但对低涡和烟花台风移动路径预报偏差大,对暴雨中心落区和量级预报偏差大,可预报性低,模式对特大暴雨和极端雨强没有预报能力。而从7月15日开始,中央气象台首席预报员基于多家集合预报和确定性数值模式预报产品关注到此次暴雨过程,在早间会商明确指出华北等地16日夜间19日将有暴雨、局地大暴雨天气,并在7月16至22日期间一直保持与河南省气象台的会商,做出各种时效的预报,为正确决策提供了较好的科学依据。

    目前我国定量降水预报业务建立了以数值天气预报模式为基础、融合多元高时空分辨率观测及智能网格等数值模式后处理产品,预报员基于对暴雨机理的掌握,在各家数值模式产品、客观产品性能优势和偏差特征的认识基础上,结合最新实况、处理海量数据,制作并发布最终的国家级定量降水预报指导产品。在对该次极端暴雨的预报中,5天预报清晰地指出暴雨过程,短时临近预报较准确地把握了极端降水的量级和落区,体现了预报员在业务流程中的积极作用。

    ▍数值天气预报在业务中的核心地位及发展历程

    (一)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是国家经济发展对气象保障的主流需求

    数值天气预报是从大气内部规律中表述天气、气候变化的,因此在天气预报业务中应不断加强研究,这对改善和提高天气、气候预报业务是非常重要的。这个科学思想必须牢固树立。河南“75·8暴雨教训引发预报现代化必须走数值天气预报业务道路的共识,确立了数值天气预报是作好气象预报预警的核心和关键技术。

    为此,叶笃正、谢义炳和邹竞蒙等国家计委气象组专家做出了以下决定:在气象业务部门建立业务数值预报系统,数值预报科研人员集中统一调配,要有一个正确的科学发展思路。随后中国气象局为此争取了国家科委的“中期数值天气预报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家计委的“扩建北京区域气象中心(建立中期数值天气预报)”工程建设项目。科技攻关项目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工程的建设是科研攻关的落脚点。

    (二)前20年中国业务数值天气预报的引进、吸收、使用过程

    国家气象中心1978年开始研发亚欧区域短期天气业务预报系统,格距为540km,简称为A模式;并在1980年开始发布48h形势预报,标志着我国数值预报进入业务实时应用阶段。“六五”期间,国家气象中心、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和北京大学组成联合数值预报研究团队,由王世平、朱抱真、陈受钧等人组成的专家组研制了北半球(格距为381.0km)和亚洲区域模式系统(格距为191.5km),简称为B模式,初步实现了天气预报由定性到定量、主观到客观的转化。

    从社会服务实践中发现,3天以内的短期预报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于是中国气象局党组要求建立中期(10天)数值天气预报系统,开展中小尺度数值天气预报和相应的台风、暴雨、沙尘数值天气预报,以及延伸期预报、集合预报等。

    根据当时国内条件,确定我国以建立数值预报业务为主要发展方向,采取“引进、吸收、使用、提高、再创新”的技术路线,在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起我国全球中期天气预报业务系统和有限区域短期数值预报业务系统,使我国跻身于国际上少数能发布中期数值预报的国家行列。该系统包括T63、T106、T213和T639系列全球中期数值预报模式系统。其中,从2007年开始业务化的全球模式T639在空间分辨率、初始场同化技术、台风Bogus技术、产品丰富性等方面都较之前的T213有长足进步,有力地保障了暴雨预报业务的发展。在此期间还研发了中国气象局第一代预报业务系统软件MI-CAPS(气象信息综合分析处理系统),为预报人员快速应用天气观测及预报数据、掌握三维大气结构及大气运动趋势、形成预报结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平台支撑作用。

    20世纪80年代、90年代要解决的难题之一是计算机条件。没有好的计算条件,数值天气预报业务系统是建立不起来的。当时西方发达国家以计算机卡社会主义国家的脖子,中国在运用国产高性能计算机的基础上,又打破封锁,买到了国外最先进的巨型机系列Cray、Cyber超算机,为建立业务数值天气预报系统奠定了硬件基础。业务数值天气预报实质上是多学科、多种技术融合的产品,是大气科学工程化的一个典型。

    (三)后20年中国业务数值天气预报的提高和创新性发展

    从2001年开始,中国气象局组织建立数值天气预报创新基地,开始自主开发建立新一代多尺度通用的全球/区域同化与数值预报系统GRAPES。

    GRAPES模式采用格点非静力数值预报模式,能有效解决分辨率不断提高带来的计算瓶颈问题,适应未来高分辨率数值预报的需要。GRAPES模式系统考虑了我国复杂地形和季风气候背景,如华南丘陵地带、横断山脉、四川盆地等中国的特殊性,其精细化设计考虑了更多的中国特色,有别于欧洲中心和其他国家的数值模式系统,中国数值预报水平不断提高。

    GRAPES模式有两个系列的应用版本:CMA-GFS(中国气象局全球数值预报模式)和CMA-Meso(区域中尺度模式)。该模式系统包含有全球四维变分同化系统和区域公里分辨率快速更新三维变化同化系统,实现了我国风云卫星系列与国际主要气象卫星资料的四维同化,卫星资料应用占比已达70%。2006年,GRAPES区域中尺度系统开始业务运行。2015年,GRAPES全球、集合数值预报系统投入业务运行。现在GRAPES系统已经在亚太台风预报、雾霾和沙尘预报、污染扩散应急响应等系统中得到了全面应用。后20年是中国数值预报创新性发展的20年,是中国自主研发的数值预报系统全面业务应用和不断提高的20年,是培养和造就具有强劲自我独立发展能力的数值预报研究队伍的20年。

    (四)独立自主研发具有创新性和不被“卡脖子”的数值预报业务体系

    从中国数值预报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引进和吸收国外的模式,在数值预报发展的前期能够较快建立业务数值预报系统,但由于欧洲中心等数值预报的核心技术往往是封锁的,如ECMWF的同化系统和模式的最新版本,因此“引进”又制约了我国数值预报更快的发展。从社会需求和业务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明确了进一步的发展思路,即迫切需要研发中国自主创新和不被“卡脖子”的业务体系,建立一支独立自主的研发队伍。

    ▍2015年以来极端降水基础科学研究的发展

    (一)全球变暖背景下有关极端降水的天气和气候研究成为热点

    过去一个世纪持续的全球变暖和城市化已经导致所有季风地区极端降雨事件的强度和频率显著上升。近年来极端降水统计研究揭示了华北、西南和华南是我国主要的强降水区,其时空分布和相关的天气系统也被揭示,全球变暖背景下极端降水的变化及其机制也成为研究的一个热点。然而在区域尺度上,大尺度环流仍然是不确定性来源之一,当前气候模式模拟极端降水的不确定性大,仍是科学研究中的难点。极端降水产生于有利的大尺度环流背景下。

    近年来也有通过聚类和合成分析揭示我国不同地区极端降水的大气环流特征及其年际变化,如与华北极端降水有关的大尺度环流、产生华北持续性极端暴雨的经向、纬向和减弱的登陆台风三种环流型;也有研究分析了华北极端降水年际和年代际变化有关的太平洋年代际震荡等。以上研究从大尺度环流方面丰富了对极端降水的关键动力过程的认识。

    (二)更高时空分辨率的观测研究推进极端降水的中尺度机制认识

    2015年以来随着我国气象观测布网的进一步发展和多源观测融合技术引进,对于极端降水观测、对流发生发展机制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具体包括随着双偏振雷达和雨滴谱等观测的发展,在华北夏季极端降水、华南前汛期极端降水和梅雨锋强降水的锋面对流观测方面也取得一定进展,如北京“7·21”和广州“5·7”极端降水的锋面对流回波结构研究均表明锋面附近强降水对流系统呈现低质心的结构。2014年7月1114日梅雨锋锋面附近对流同样呈现线状对流和沿锋面的对流单体分布,对流发展高度高,回波强度强。

    通过多次机载观测,揭示了华北层积混合云中的积云中存在的播种供给机制,并发现云水丰富、上升气流强的层云可以发展为积云,同时对对流泡的尺度、上升强度均作了观测。通过雷达和地面高时空分辨率自动站等常规非常规观测资料,揭示了梅雨锋对流触发和维持的机制、产生极端降水的对流的触发和组织过程等,进一步认识了直接产生极端降水的中尺度对流的云物理和动力过程。

    (三)极端降水的影响研究有助于推进极端降水带来的洪水内涝等风险防控

    我国已有研究表明,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的极端小时雨强的增加和快速城市化之间可能存在联系,而城市热岛效应可能对极端小时雨强的增强有作用。除了城市热岛,污染物导致的凝结核增强和微地形阻碍也有可能使城市降雨强度和频率高于郊区的频率和强度。对于极端降水的影响研究表明,从1961年到2017年中国许多地方的洪水风险都有所增加,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全球变暖,全球暴露于洪水风险中的人口在增加。

    同时,我国暴露于极端降水事件影响区域内的人口和国内生产总值均呈显著增大趋势。而城市化和人类活动引起的下垫面变化等因素导致的城市洪涝问题越来越突出。因而全球变暖背景下,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在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中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突发极端降水的影响,同时要建立城市洪涝应急预案,提升城市抗灾减灾能力。

    (四)直面可预报性的挑战

    随着雷达、卫星等多种常规和非常规的高时空分辨率观测和中尺度数值模式的发展,对可以产生极端降水的强对流风暴可预报性的研究也逐渐增多。研究表明,强对流风暴时空尺度小,受到初始扰动、湿对流过程、复杂地形等多因素影响,可预报性时效较短。相对而言,数值模式对其大尺度环境条件可预报性相对较高,而对对流触发、位置、结构、演变预报不确定性十分大,是预报中的难点。目前国外在野外观测实验、可预报性研究和目标观测方面均取得一些有意义的进展,由于我国雨带推进受季风影响,地势复杂,极端降水频发,极端暴雨的可预报性研究也需要系统的开展。

    ▍从“75·8”到“21·7”的思考

    同一地区历经的两次极端暴雨过程的预报服务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明显不同,给我们提出了诸多可以思考的问题。

    (一)预报服务和应急决策的思考和建议

    (1)“21·7”极端暴雨预报服务的成功经验表明,预报业务流程和组织方式会对防控突发灾害起到作用,以大气环流为背景,做好月预报、延伸期预报、着重关注中期预报特别是5天以内的预报、短时临近预报及有针对性的动态风险评估是当前预报服务的重点工作,也是预报员基于业务数值天气预报并发挥其智慧可以做到的工作。

    (2)对突发的自然灾害预警在于科学的研判,不作无用的表面化的工作,不把精力放在是否是千年、百年一遇及不可检验和无实际应用价值等方面的工作,科学研究必须要有明确目的,要为以后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和决策等起到提高促进作用,还要区分长远性和急需性。

    (3)对灾害预警程度不应有过度的要求,不能不加分析地指责预报量级及落区不准等,要看到大气变化规律的复杂性和纳入预报方案的困难性。依据集合预报等数值预报产品,拓展思路,分析灾害天气极端的可能性。

    (4)进一步提高次生灾害高风险区预判能力。在强降雨致灾决策气象服务中,需进一步提高强降雨实况和强降雨预报落区叠加效应致灾的敏感性,提高次生灾害高风险区预判能力和决策气象服务效率。

    (5)开展风险区划工作,是极端天气预报、预警的背景,但更重要的是要结合中国特色的气象需求,特别在基层乡村的防灾减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和建设中的高速发展、人口的迁移等社会背景及受灾体变化等开展动态的风险评估工作,提高灾害影响预估研发能力,为决策提供支撑。

    (6)建设完整的监测系统,开展及时准确的预报预警工作,并开展灵活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快速制定有效措施,建立统一指挥的防控体系。

    (7)大气规律的认识需要很长的时间,不可能立刻解决现有的不足。因此发挥基层气象业务部门的预报员的智慧更为需要。数值预报的发展,结合预报员对局地地形及天气特点的认识和智慧应用会有更好的效益,使中国式的气象服务落实到乡镇,应急做到基层。

    (二)预报技术的思考和建议

    (1)极端降水预报一直是业务降水预报的难点。有针对性提升全球和区域业务数值预报模式对极端强降水的预报能力,发展中尺度集合预报系统,加强中尺度模式及其集合系统的检验评估和应用,研发相应的后处理技术,进一步提升其预报准确率。

    (2)分析业务数值预报模式的偏差原因,加强对集合预报产品的分析和应用,开展集合敏感性试验和聚类分析等,发展极端强降水“集合异常预报法”,建立基于异常度的极端强降水集合概率预报,提高对极端强降水的预报能力,包括提前预警能力和预报准确率等。

    (3)发挥预报员的智慧,在极端强降水成因分析基础上,既要注重对关键天气尺度系统、动力条件、水汽条件等异常特征的分析,也特别需要加强对地形增幅作用及中尺度对流系统发生发展规律的分析。

    (4)发展不同区域持续性和短历时极端强降水物理概念模型和诊断分析技术,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基于可预报性的极端强降水客观预报技术。

    转自《气象与环境科学》2021年第2期

  • 胡存璐:明清长城沿线地区的文官设置与地方治理——以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为中心

    明代长城沿线地区设有九边军事重镇,这一区域的职官设置和军民管理均受到朝廷的高度重视。九边不仅有重兵屯守,朝廷还派驻大量文、武官员进行管理。其中,管粮同知、管粮通判是较为特殊的职官,主要负责边地粮饷事务管理。以往明代九边地区军事管理体制是学界讨论的重要内容,已有学者注意到沿边地区的管粮同知、通判,但多将其当作普通的管粮官,忽视了这一极其特殊的职官设置。

    由于长城沿线卫所遍布,州县设置相对较少。至晚明,随着卫所体制的衰落和“民化”趋势,部分管粮同知、通判所掌实际事务已远超粮饷,渐有专辖其地之势。可见,管粮同知、通判在九边地区军事和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维系地方治理的关键力量。个别边地设置的分防同知、通判,入清后逐渐发展成为“厅”这种新的政区形式,进而受到学界的重点关注。而大多数最终未成为新政区的分防同知、通判,尤其是九边这一特殊区域的同知、通判在地方治理中的实际作用,学界尚未予以充分揭示。虽有学者在研究晚明宣府、大同二镇“路厅”时,对各路同知、通判的沿革、职能等进行了梳理,但未能关注其入清后的去向及职能变化。

    明代山西北部长城沿线地区设有大同、山西二镇,是防守蒙古南下的重要区域。此地所设管粮同知、通判在地方治理中究竟承担何种职能,其与守巡、兵备各道及各路参将、守备、卫所等武官之间是何种关系?入清以后其职能是否发生变化,与清代山西北部新设府县以及口外蒙古地区各厅理事同知、通判之间又有何联系?本文系统考察明清时期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演变过程,包括设置缘起、职能变迁等,分析朝廷逐步将管粮同知、通判融入边地的历史,以期理解明清两朝地方治理的制度逻辑。

    一、“司钱谷,佐行边”:明代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设置

    明代府的佐贰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多“因事添革”,无定员,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其中一些同知、通判因负责管理粮储事务,被称为管粮同知、通判,属于管粮官。以同知、通判管理粮储事宜始于明初。宣德三年(1428),吏部尚书蹇义的奏疏中提到:“近年以来,内外各衙门官,因营造催办夫匠,收运粮储,整理农务,采取木植,在内添设郎中、主事,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添设参政、参议、副使、同知、通判、县丞等官。”此后,各省开始增设管粮同知、通判等官,以督催收放钱粮,管理军饷,“各边自抚院、藩臬而外,设各道以总理之,又设管粮同知、府判以分理之”。不过,管粮同知、通判并非额设官员,裁设无常。正统二年(1437),明廷下令,全国“各府仓收粮四十万石以上者,添设管粮同知或通判一员”,这是大范围设置管粮同知、通判的开始。沿边、沿海以及漕运繁忙之地,设置数量尤多。

    明代山西北部长城沿线地区大同、山西二镇的管辖范围分别与大同、太原二府存在地域上的重合,辖域内设有大量卫所、城堡以及州县。卫所主要分布于外长城及内长城以南地区,州县相对较少(见图1)。朝廷在此区域所置管粮同知或通判,皆列衔于大同、太原二府之下,常驻边关,主要负责管理山西、大同二镇各路粮饷。因管粮同知、通判按照参将分守之路设置,故被称为“某路管粮同知”“某路管粮通判”,又或称“厅官”“路厅”。至明末,山西镇设置有三路管粮同知、通判,大同镇设有四路通判。

    明代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明代边患问题十分严重,沿边地带需要管理的粮储军饷日益浩繁,但缺少专官管理。如大同镇粮储最初是朝廷派大臣或布政司官专理,其后由巡抚兼理,但巡抚一般并不亲临,常委派守巡官代管。虽户部时常差遣郎中、员外郎、主事、给事中等官赴各边收放钱粮,然而仅靠这些临时委派的官员,无法及时处理各处仓储钱粮收放事务。而沿边地区虽置仓大使管理粮仓,但其官职卑微,无收支核查钱粮之权。在这种背景下,管粮佐贰官出现了。

    (一)大同镇五路管粮同知、通判

    山西省沿边地区管粮佐贰官始于州的佐贰官——州判。正统六年(1441),大同巡抚罗亨信奏请“增置保德州判官一员,专理偏头关,兼收粮料”。成化至弘治初年,大同镇陆续设置州判、吏目负责管理各卫所仓场粮储(见表1)。

    由于州判官职低微,职权较小,朝廷很快便以府通判取而代之。弘治十四年(1501)六月,监察御史王献臣巡视大同镇后,以监收判官多用年老之人、才力低下为由,请将判官裁革,改于大同府增设同知或通判二员。同年闰七月,大同巡抚刘宇也上疏请求增设同知、通判。此议获得朝廷批准后,共设大同府通判三员,“一于东路天城、阳和,一于左、右、威远,一于平虏、井坪、朔州”,专管各仓场粮草,令巡抚都御史及管粮郎中提督,并将各卫原设判官、吏目尽行裁革。府通判不仅品级高于州判、吏目,而且以一员通判管理数个仓场,减少过多州判、吏目的设置,不至冗员。此三员通判便是大同镇设置管粮同知、通判的开始。

    由于边地多卫所、城堡,无法以州县的辖区来划分管辖范围,朝廷便根据参将分守之“路”划分管粮通判辖区。明代九边地区主要以参将作为分守武官。参将按路进行分守,路可以说是参将的防守区域。弘治十四年设置的三员通判所管区域恰好与大同镇东、中、西三分守路辖区相对应。天城、阳和通判一直负责管理东路粮饷,驻扎在阳和卫。万历年间,东路管粮通判升为东路管粮同知。分管左、右、威远三城通判,也就是西路管粮通判,驻大同左卫,明末改为同知。中路管粮通判辖区较为特殊,所管大同镇城、聚落城等七城堡并未设参将,为“不属路”的城堡,其兵马一直由大同总兵节制,而粮草归中路通判管理。

    弘治朝后,大同镇陆续增设两员通判管理粮饷。嘉靖年间,蒙古骑兵屡次南下。明廷于嘉靖十八年(1539)在大同镇又划分北路,设参将驻扎弘赐堡,此后于此专设北路通判,稽核粮饷。嘉靖四十四年(1565)至隆庆元年(1567),曾短暂裁革,其后升为同知,并于崇祯七年(1634)最终被裁撤。嘉靖二十三年(1544),朝廷设分守应州南路参将一员,此后不久于朔州置南路通判。

    (二)山西镇三路管粮同知、通判

    山西镇在雁门、宁武、偏头三关设置有三员管粮通判。山西镇管粮佐贰官的设置也始于州的佐贰官,负责监收三关各仓场。成化七年(1471),将保德州州同移驻偏关,监收兵马、粮饷、税课等事。弘治八年(1495),宁武关仓增设监收州同知一员,代州也设有监收同知一员,专理粮草。

    代州、偏关、宁武三员监收同知是山西镇三关管粮佐贰官的雏形。但其究竟是如何发展成东、中、西三路管粮通判的,相关史料中并无直接记载。实录中只记载正德六年(1511)曾设太原府通判一员,负责监督偏头、宁武、雁门三关及诸营堡仓场,《山西通志》以及各府县方志中的记载也较为简略,而且内容多相抵牾。不过,笔者在一块勒石于万历二十五年(1597)的《宁武粮厅题名碑》上找到了线索。碑文记载了“宁武粮厅”的设置缘由:“宁武故无倅署,先是平阳民壮厅,每岁秋,率作有众,从事于边戍,事竣则返。后天子从大中丞之请,改驻中路,职专粮饷,更建中盈库、万亿仓,列衔太原,而俸薪仍取给平阳。”倅,即为佐贰官。从碑刻记载来看,宁武中路管粮佐贰官最初是平阳府管理民壮的佐贰官。实际上,当时沿边有两员管理民壮的通判:“都御史防秋至代州,则太原、平阳二府各以判府一人,随理军饷,称东、西府,都御史去则俱去。”太原府、平阳府二员通判于防秋随山西巡抚都御史前往代州随理军饷,其皆在代州置有官署,事竣再返回原籍。正统十四年(1449),瓦剌大军南下,攻占大同沿边一带,由于卫所制衰败,兵力不足,朝廷差遣监察御史前往直隶、山西等各府县招抚民壮,就近操练,以听调策应。景泰元年(1450),山西右副都御史朱鉴奏请发太原、平阳等地15900余名民壮进行操练,并增置太原、平阳二府通判及泽、潞、辽、沁、汾五州判官各一员,专督操练民壮,太原府通判驻代州,平阳府通判驻宁武。

    管粮通判是由管理民壮的通判演化而来的。一方面在于府通判职能的扩展。管理民壮的通判分驻边关后,因辖区广大,事务繁重,虽有道员这一文官弹压,司道一人仍无法遍及,加上沿边州县设置较少,多为参将、守备及卫所的武职人员,而明代中后期武官不得参与粮饷管理,道臣又无法亲临各仓场监督钱粮收支,因此需要有专门的管粮官来具体负责。于是,常年驻扎沿边负责管理民壮的府通判,职能逐渐扩展,开始主管庾廪军实,分理边关粮储、军马等事务,“府倅无所事事矣,后乃务寖殷,任寖重,简士巽愞,问民疾苦,抚夷通关,又若贰于监司”。另一方面,随着山西镇各分守路的划分以及道的调整与新置,同知、通判的驻地、辖区与列衔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嘉靖十九年(1540),山西三关分为东、中、西三分守路,以宁武为中路,以偏关为西路,以雁门为东路。此后,雁平、岢岚二兵备道的辖区也进行了调整,并新置宁武兵备道,三道大致与东、中、西三路相对应。而东府通判常驻代州,西府通判此后移驻宁武:“西府移驻宁武,其东府驻代州者,不复还太原、平、潞等处。”东、西府通判进而发展成管理雁门、平刑二关的东路管粮通判以及管理宁武关的中路管粮同知。此外,西路管粮通判原为嘉靖三年(1524)所置太原府通判(驻偏关),嘉靖十一年(1532)被裁。二十三年,明廷又于偏关新设潞安府通判一员,负责管理民壮。至隆庆二年(1568),潞安府通判升为同知,万历十二年(1584)再更易为太原府同知,此即明末西路管粮同知。

    由于三员通判的职能逐渐明确,“司钱谷,佐行边”,负责管理三关军需,故明廷于嘉靖三十八年(1559)参照宣大事例,特给山西三关管粮通判关防。三关管粮通判正式设置后,此前负责管理边储、草场的监收州同、州判以及县丞等官,因与管粮通判职能有所重叠,随即被裁撤。从以上发展脉络来看,山西镇各路管粮通判直接来源于管理民壮的府通判,又合并了于宁武、偏关、代州等地负责收支各仓料草的监收同知的职能,最后发展为列衔于太原府的东、中、西三路管粮通判。

    嘉靖至万历初年,大同镇、山西镇各参将分守路进行了较大的调整,道与分守路的统辖、对应关系也逐步明确,而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经历了从与参将分守之路相对应到与守巡、兵备道辖区相对应的变化。大同镇最初划分为东、中、西三路,其后又新置北东路、北西路、井坪路、威远路以及新平路,共八路,对应分巡冀北、分守冀北、阳和兵备、大同左卫兵备四道。山西镇划分为东、中、西、北楼、河保五路,对应岢岚、雁平、宁武三兵备道。至万历年间,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与守巡、兵备各道辖区相匹配,进而对应一路或数路(见表2)。

    由于明代同知、通判因事设置,这种“灵活性”使其便于填补沿边治理体系中的权力空白。随着边地形势日益严峻,明廷逐渐加强控制和管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责也越来越复杂。

    二、裁并或改设“郡县”:清代管粮同知、通判的演进

    入清后,清廷延续了九边地区的职官设置,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得以保留。但是明清两朝面临的地方治理形势却有很大不同。清初,由于漠南蒙古的归附,疆域得以大范围向北拓展,明时为防御蒙古入侵所设的九边军镇地位下降。与此同时,明中叶已经开始走向“民化”的卫所体制,也陆续被裁并为州县。此外,由于山西省内府的设置数量较少,府域面积过大,在管理上也遇到一些问题。在此情形下,随着明代军镇营兵制向清代绿营兵制的转变、卫所体制向“郡县”体制的过渡以及山西省内统县政区设置的调整,山西北部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发生巨变。

    第一阶段的调整始于顺治朝九边军镇的改革。顺治元年(1644)六月,宣府巡抚李鉴上疏指出,宣府镇在明朝为边镇,入清以后成为腹地,应裁汰冗兵,并照大同例改设知府,将征收屯粮之事归于府官。兵马减少后,钱粮的出纳也会相应减少,李鉴遂提议“旧设同知、通判多员,亦宜量加裁减归并”。于是,清廷对九边地区的兵丁和官员进行了裁减。

    顺治初年曾短暂设置大同府东路管粮同知,继续驻扎于阳和卫。后因姜瓖之乱,顺治六年(1649)将大同府治移至阳和城,驻大同府城的中路管粮通判也随之移驻阳和,东路同知改为中路通判。顺治八年(1651),总督佟养量奏请大同府职官还治府城,中路通判还驻大同府城,但东路同知并未复设。顺治十五年(1658),驻于朔州的大同府南路管粮通判被裁撤,可能与顺治初年连年征战,财政收支不平衡,多处筹饷困难有关。为此,顺治帝多次下谕裁汰冗员,命各府将同知、通判可裁者奏报,大同府南路通判应是在这一背景下被裁撤的。清初,大同府中路管粮通判虽保持建置,但驻地发生了变化。顺治十八年(1661),山西巡抚白如梅上奏称“天成、阳和二卫屯粮银共一万七千有奇”,而东路同知裁并,屯粮之事委于卫弁,致多逋欠,遂请求将中路通判移驻阳和城,兼管东路,以便稽屯清饷,获得朝廷允准。

    第二阶段的变动源于雍正初年的政区改革。清初承袭明代的政区格局,在管理过程中弊端日显。山西巡抚诺岷履任后,对省内政区设置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康熙末雍正初,各省普遍存在的钱粮亏空问题愈发严重,诺岷认为钱粮亏空的原因之一是府的辖域过大、辖县过多,以致难以有效监管,遂通过在山西太原府、平阳府内析置直隶州的办法缩小府的管辖区域。另一方面,雍正二年(1724),皇帝令各省督抚规划省内卫所归并州县事宜,山西巡府将长城沿线的卫所改设新县,并置朔平、宁武二府进行管理。

    在政区和职官调整过程中,诺岷于雍正三年(1725)提出将大同府阳高、天镇二卫改为县治,同时将中路通判从阳高卫移驻大同府城。雍正四年(1726),诺岷又将大同府中路管粮通判改为大同府粮捕通判,只负责经征米豆草束、改折银两及督捕查边、总理塘站等事务。改名之后,其职能也恢复至普通的府通判。

    清初,大同府西路同知继续驻扎于大同左卫。康熙三十二年(1693),皇帝谕兵部在大同右卫设满洲驻防兵丁,次年将大同西路同知由左卫移驻大同右卫,负责管理八旗驻防兵饷。雍正三年,诺岷奏请在大同右卫新设朔平府。次年四月,新任山西总督管理巡抚伊都立奏请将西路同知改为“朔平府管理粮饷同知”,负责管理旗饷、审理旗人词讼等事务。

    清初,太原东路管粮通判仍驻代州,大约在顺治末康熙初被裁撤;太原中路同知驻宁武,西路同知驻偏关,建置较为稳定。雍正三年,诺岷认为,沿边地区既设有中路、西路同知,又保留卫所,军民混杂,管理多有不便,所以建议将中路、西路同知以及附近卫所守备、千总裁去,在宁武关设宁武县,在偏关设偏关县。伊都立接任山西巡抚后,却建议朝廷将宁武所改为宁武府,且中路、西路同知只留其一,“改为宁武府同知,驻扎偏关,弹压边境”。于是,西路同知被裁撤。雍正四年,将宁武府中路同知改为宁武府盐捕同知,驻扎偏关。

    通过对明清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演变过程的追述,可以发现明代设置该职官是为了方便边务的管理。入清后,大同一带成为腹地,不仅沿边军镇兵马被大量裁减,钱粮收支事务也随之减少,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逐渐面临被裁改的局面。为何管粮同知、通判能从明中后期存续至雍正初?其在地方治理中扮演何种角色?这就需要对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展开分析。

    三、“专管路厅之事”:管粮同知、通判的行政实践

    明代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设置的初衷是为了管理军饷,“错置郡丞,分理饷务,储偫出纳,钤辖边防”。至清初,其仍职司饷务,如宣大山西总督马国柱认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董理钱谷,稽核兵食,持筹一路,责綦诚重”。在沿边地区的管理中,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实际职责是否仅限于制度所规定的钱粮事务?明清时期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又有何变化?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还原其职能。

    (一)监收钱粮

    由于九边地区军务繁重,军队粮饷收放均由管粮通判管理,不得委以各卫指挥、经历、照磨等官。如山西宁武关中盈、万亿积贮“主客粮饷银八千九百两有奇,粮料一万三千七百石有奇,草八万六千束有奇”,而中路管粮同知负责具体管理该处军饷,“调停其盈缩而均节出纳”。

    明中后期,九边军饷的供应发生较大变化,供应的本色粮料减少而折色增加。除制度规定需缴纳的本色以外,民运、京运及开中以银两发放,再由沿边负责管理军饷的官员在市场上购买军队所需粮食及草料。从嘉靖二十九年(1550)开始,各边钱粮不分主客,皆由守巡道召买,管粮郎中稽察。各路管粮通判具体负责召买,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会受到惩处:“延至次年二月不完者,管粮通判住俸;六月终不完者,管粮通判革去冠带管事,守巡道住俸督催;中间拖欠数多,至误紧急军饷者,管粮通判起送赴部,降级调用。”

    值得注意的是,管粮同知、通判还拥有征收屯租的权力。如明万历末年,大同东路同知带管中路通判任禄私自征收籽粒银三百两。清初担任太原中路管粮同知的官员刘玉瓒,时人评价其政绩时称他“经征军租本色,督催属员,严正清公,人不敢干以私,吏畏其威而民怀其惠”。《山西宁武守御所志》记载了太原府中路管粮同知清初征收田赋的具体数额:“中粮府额征更名银二千一百四十六两五钱二分九厘七毫六丝六忽六微二纤三沙七尘六渺六埃,操赏银四百五十八两一钱四分五厘三毫二丝七微,军租银七十六两五钱。”

    除征收钱粮以外,盐务也是管粮同知行政事务的重要内容。清初太原西路管粮同知负责管理偏关老营及镇西卫所,因地近蒙古,卫所之民俱食蒙古白盐,盐税由西路管粮同知征引。宁武、神池两地居民食山阴黄盐,盐务原为中路同知管理,雍正三年改县之后,盐税改由宁武、神池二县分管。

    (二)查勘边务

    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与守巡、兵备各道的职责相似,需要负责辖区内军事工程的监督、稽核、造册上报等事务。如崇祯九年(1636),山西巡抚吴甡在奏疏中报告本年边备修筑情况时称:“据督修东路工程委官太原府监纪同知范廷辅、东路通判邵承尧呈报,东路共修完砖墩敌台十三座、土墩敌台三座……又据督修中路工程委官太原府清军同知蔡如蘅、中路管粮同知石声和呈报,修完砖包台墙共一百四十丈。”又如长城沿线杀虎堡兔毛河桥因“直通塞外”,地理位置十分重要。万历年间,汛期河水暴涨致使桥身溃决,大同左卫兵备道奏请修补。查核兔毛河桥具体情况并进行核算后,委用中路参将副总兵周有道“总督桥工”、西路通判王履中“稽查钱粮工料”,杀虎堡守备则亲自主持桥梁修筑。

    除处理沿边军务外,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还需参与军屯。万历七年(1579),由于山西东、中、西三路“军民田土大半荒芜”,巡抚高文荐奏请召人领种,由各兵备道督率管粮通判、州县官具体经办。明末,卢象升出任宣大总督后,崇祯九年开始在宣府、大同二镇经理屯牧,至十一年(1638)屯政告成。参与此次屯垦的官员主要是道员、各路管粮同知及通判。卢象升认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职责应不限于管理粮仓,还应积极办理核查荒地、鼓励屯垦、发放籽种银等事务:“凡各路管粮官,原以粮务为职,即如腹地之州县官是也。须确查本路有荒地若干,计亩给银,多方鼓舞,务使所属无游民旷土,而刍粮赖以充盈,岂非分内事,贤者之所乐为乎!……责成该管各道计顷计亩,分发该管厅官转发屯户,先取实收,并造细册在案。秋成,即照银数征收本息。”他还提出,军屯事务的办理“全在道厅”,“以管粮厅官总司其事,该管各道不时亲自巡查”,守备、操守及卫官等武职人员不得参与民佃,只能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出纳稽查。入清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仍旧负责督理屯田以供军需之用。顺治五年(1648),巡按山西监察御史刘漪举劾管屯文武官员,负责管屯的文官即为太原东路管粮通判、中路管粮同知。

    此外,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还负责办理买马事务。大同道分属各路买马事项规定,凡有死马或军士缺马,先由守备、操守购买,然后呈解大同道验印,确定马价,再批行西路通判复查后,营堡将官最后按照所定马价开销。山西各路管粮通判不仅需要稽核战马购买,还需要负责夷马变价之银的监收估价,“监收估价,专委同知督催收解,总属道臣”,而大市、月市夷马均由西路管粮厅负责编制夷马册,并将夷马数量、估价数额、拖欠银数等呈报给道员。

    (三)问理刑狱

    都司卫所军人案件通常会由本管的军职衙门进行审理,如都司、卫所分别设有断事司、镇抚司,经历司也有部分审理权。不过,正德以后,府州县正印官以及守巡、兵备各道等文职官员逐渐拥有审理军人案件的权力。明初法律规定,与民户相关的军人案件,需管军衙门会同州县官员一起审问,此即约会制。随着卫所司法权力的衰微,许多军民词讼案件由州县官单独审理。由于九边地区的卫所较为特殊,其距离府州县治所较远,明中后期卫所军堡内发生的刑名命盗案件,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参与审理。

    隆庆年间,山西巡按桂天祥建议提高任职管粮通判的官员出身,“钱粮委之收支,边方委之查勘,刑狱委之问理”。万历二十九年(1601),朝廷下令,沿边距离府治较远的卫所,“一切茶盐、粮草、词讼”事务均倚办于“管粮府佐”。《大同南路通判题名碑记》在总结南路通判职责时,提到管粮通判不仅管理“兵马钱谷”,还负责“讼狱之事”。可见,在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经理词讼案件已较为普遍,并得到了朝廷的承认。如崇祯八年(1635),宣大山西总督杨嗣昌令大同抚院衙门查明镇门堡守备刘承惠是否有钻营请托之嫌,初审官即为大同府东路同知郑独复。郑同知审理后得知此案始末,建议将刘承惠调简腹地,功过相抵,并转呈阳和兵备道副使复审。这说明晚明大同镇管粮同知、通判已具有审理武官司法案件的权力。至清初,这一权力得以延续。顺治十年(1653),山西镇老营堡中军守备杨国雄克扣军饷,“索诈多赃”,被押往西粮厅。太原府西路管粮同知张伟负责审问,后将杨国雄呈解至岢岚道复审。

    清初,在许多普通民事刑名案件中也出现了管粮佐贰官的身影。顺治八年正月十四日,大同井坪所麻一芬与郭希荣二人“共饮沉醉”,因“所出酒价不均”发生争执,麻一芬用刀刺死郭希荣。郭母将此事禀于井坪所千总王奇,千总将此案报大同府南路通判谢祖悌,最后由南路通判审理此案,再转呈大同道复审。顺治十一年(1654)八月,阳和卫李友金好赌,赌输后图谋张扬工钱,用镰刀将其砍伤。此案呈解阳和道副使后,批行大同府中路通判、理刑推官审问。

    由上可知,清初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实际上具备审理卫所民事命盗案件的职权。顺治三年(1646),宣大山西总督马国柱认为大同西路同知一缺,“逼临冲塞,军饥民隐,全藉路厅”,奏请补府佐。可见,在山西北部长城沿线一带虽设置有卫所,但缺少像州县正印官这样的文官。入清后,该地区命盗案件频发,由于卫所体制的衰落,亟需文官管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实际上承担了州县正印官角色。而且从以上各案的审理承转经过来看,已经形成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道—按察使—督抚(巡按)这一司法审判流程,即由管粮同知、通判初审,再交由各道复审。

    清初,不仅卫所内发生的命盗刑名案件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负责,有州县设置地区地方公务的呈报也需经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顺治十一年,宣大山西总督冯鸣珮在奏报贼犯徐文病死狱中、府州负责官员迟延不报之事时,记录了通判与道员、府州县正印官之间的承转关系:“本年十一月初六日,据阳和道副使刘兴汉呈称,查得重犯徐文于本年九月二十七日在监病故,浑源州知州完自成于十月初八日申报中路通判李考祥,该路于十月初九日牒报(大同府)知府,急宜报道通报为是,知府曹振彦驳取甘结未到。”由此看来,晋北州县的公务办理流程是,由州县至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再转呈知府。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奏报日期,是浑源州知州迟报一月,而中路通判于浑源州知州上报第二日就转报给大同府知府了。但总督冯鸣珮认为,该路通判迟延一个月未报致犯人徐文病死狱中,罪在中路通判及浑源州知州。由此可以看出,中路通判应对浑源州案件的上报负有监督之责。

    (四)办理地方事务

    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参与日常性地方事务。如顺治年间,宁化所芦芽山、西山一带山林归属权不明,有商人组织民众进山砍树、盗卖木材,山西布政使命人查勘后将宁化所所属山林划入禁采之列。康熙年间,又有商人许国柱等希望以纳税之名从官方获得开采权,但管理此处的太原中路管粮同知李文焕并未同意。于是,许国柱又控院呈部,李文焕将此事原委及地方情况呈报于道,转呈布政司及巡抚。由此看来,管粮同知需维护地方秩序与资源,这也反映出他们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地位。

    文教历来为地方官所重视,明末清初的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积极参与其中。如康熙二十八年(1689),宁武府中路同知蔡珍“念宁武士多贫,无读书费”,出资买田六百亩,作为宁武所学田。五寨堡学田有五十七垧,由太原西路同知卞永康于康熙四十四年(1705)所置。偏头关所西府义学为西路同知董泗儒于雍正二年兴建。除兴办学校之外,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还负有宣扬风教德化之责。顺治初年,太原西路管粮同知吴明儒、张伟曾先后向提学道上呈偏关所参与抗击李自成农民军的义士,希望清廷表扬,“以励风教”。

    综上所述,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虽因管理边地粮储而设,但其职能逐渐扩展至修理军堡城池、征收屯粮、屯垦买马以及其他日常性地方事务。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明末开始参与武职人员刑名案件的审理,至清初更是全面承担起审理沿边地区民事命盗案件的职责,并形成卫所武官—管粮同知、通判—道员这一司法审理流程。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从专管“路厅”钱粮一事,渐至专管辖区内的各项行政事务,进而行使着地方行政长官的职能,在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愈发重要。

    四、“路厅”的性质及其与清代厅制的关系

    与内地各府同知、通判相比,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职责更为重要,“三关通判,上干数十万之国计,下系数十万之生命,职司甚重”,“边方路厅,非腹里府佐之比”,朝廷对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出身也有更高的要求。明代同知、通判一般是贡监出身,而正印官通常为进士、举人出身,但明廷对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要求进士、举人出身,“务择州县举人、进士正官著有贤声者升补,不许将始进及岁贡监”,说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并非普通府佐之职,在选任标准上亦与正印官相提并论,足以体现其重要性。

    从职官角度来看,明代在全国设置了两套系统:其一是行政系统下的府州县体制,其二是军事系统下的都司卫所体制。九边地区以军事为重,设置有较多卫所,由指挥使、千户等官员负责管理卫所军户、屯田,战时则负责带兵作战。明代中后期,随着卫所体制逐渐走向衰落,募兵制快速发展,逐渐成为边区军士的主力。与此同时,都司地位下降,三司文臣开始参与地方军务,边镇武官逐渐丧失管理钱粮的权力,由文官负责管理军饷。管理军饷事宜的文官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巡抚,另一类是中央派遣到各军镇的户部侍郎、郎中、主事等官,但二者均难以亲临所有仓场监管钱粮收支,具体事务则需由专设的管粮同知、通判经办。

    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虽列衔于临近之府,但不受制于知府。一方面,在实际办理粮饷事务时,朝廷明确规定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受户部派往各镇的管粮郎中管理。如嘉靖二十三年(1544)题准,“管粮通判以后每年悉听郎中等官,查照各官收支利弊举劾,如有升迁事故,俱听查明,方准起送”,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由户部郎中注考,定其黜陟。另一方面,晚明实际处理军饷以及边备事务时,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直接受守巡、兵备各道监督。如宣大总督卢象升在奏疏中曾言及宣府、大同、山西三镇官员办理地方事宜的流程:“每见一事也,督抚必行之司道,司道必行之厅官,厅官仍又行之将备。”

    明代设有数量众多的守巡、兵备道置于腹地分管数府州县,在沿边地区则对应一个或多个参将分守路进行管理。道作为监司,以监督辖区内属员各项事务的办理为主要职责,列衔于布、按二司之下。虽然道有固定的辖区,但明清时期始终未发展为正式的政区。有学者认为,由于道没有下属的佐贰官,故而无法达到成为一个独立行政机构的标准。实际上,无论是公文的承转,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明代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更像是道的佐贰官,而且山西、大同二镇各道通常只设置一个管粮同知或通判,道的设置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完全对应,时人甚至有管粮同知、通判“若贰于监司”的看法。所以在明人看来,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实际上近似于各道佐官。

    从明末开始,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逐渐开始参与武职人员命盗案件的审理。随着卫所体制“民化”趋势的增强,缺少文官对这一地区进行管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刚好填补了这一权力空白。至清初,卫所、城堡内发生的普通刑名案件也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审转,其职官的性质逐渐向正印官发展。康熙六年(1667),山西巡抚请求裁撤山西各道,将分守冀宁道、分守河东道、分守冀南道、分巡南道的事务均交由周边府、直隶州管理,而宁武道、岢岚道所辖之地虽位于太原府,但因太原府管辖区域过大,所以改由太原中路同知、西路同知管理。可见,从清代官方角度看,各路管粮同知所管的事务已经近似于知府。

    从政区建制角度来看,虽然明代也有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称为“厅官”的情况,但与清代作为政区的“厅”具有一定的区别。明代,根据佐贰官所管事务的不同,又可划分为管粮厅、清军厅、理刑厅等,九边地区所设管粮同知、通判有“厅官”“各路厅官”“路厅”之称。时人也常将道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并列,称为“道厅”。此外,文献中也常出现“道府厅县”连用的情况,晚明山西镇中、西二路管粮同知、通判也有中粮厅、西粮厅之称。这是否表明此时的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有向政区发展的趋势?其与清代作为政区的厅又有何关系?

    明末,作为政区的厅处于萌芽阶段,清前中期厅制也在不断完善,所以在这一特殊时期,厅存在很多政区要素并不完善的情况。有学者认为,判断同知、通判分防区域是否为厅,关键在于是否“专管地方”以及是否在辖区内排斥同一级其他权力的介入,一般以钱粮征收和命盗案件的审验权来衡量其是否有专管之地。从辖区来看,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明确管辖一定的区域,与道的辖区基本重合,管辖一路或者数路,也有固定的驻地。晚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未完全获得审理辖区内刑名案件的权力,目前所见记载中对刑名案件的处理仅与武职人员相关。虽然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公文上传下达及边务办理的程序,但这只是一种职官上的承转关系,包括在文献中常常出现“道府厅县”连用的情况,只是从职官角度而言,并非从政区角度而言,虽有“厅”之名,并无“厅”之实。

    入清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获得了审理辖区内民事刑名案件的权力。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对卫所、城堡的管理权也十分明确。如太原府西路管粮同知管理偏关、老营及镇西卫所。加上山西北部长城沿线的卫所较为特殊,有一定的辖域及人口,其性质更近似于州县,有学者称之为“准实土卫所”。在这种行政统辖关系之下,卫所、城堡所辖近似于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所辖近似于府,具备成为政区的属性。

    因此,晚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多与军务相关,与治民之官还有一定的差距,尚未具备成为政区的条件。而清初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兼具钱粮、刑名两大职能,并有固定的管辖区域,其性质与政区十分接近。在雍正三年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被裁改之前,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在晋北卫所城堡广布之地实际上扮演着正印官的角色,虽未经清廷的正式设置,但可以视为“准政区”。

    尽管如此,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最终没能发展成正式的厅,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清代所设的厅多集中在边疆或改土归流地区,而且清初延续明代“厅”的设置,多带有过渡性色彩,最终还是向着府州县化方向发展。漠南蒙古归附后,大同一带从边地转为腹地。随着卫所的衰落和“民化”趋势增强,大同卫所“户口日繁,名虽军籍,而实与民无异”,又多为准实土卫所,占有大片土地和大量人口,“其间厅、卫所地方搀越,军民混杂”,置厅的必要性不大,更适合直接改设府州县。其二,山西各路同知、通判上承沿边各道,下辖诸多卫所、城堡,相比于州县官,更像是充当了知府或直隶州知州的角色。明代北方诸省普遍存在府的辖域过大、辖县较多的问题。清初山西中北部仅置太原、大同二府,太原府领有二十县、五属州,大同府领有七县、四属州。顺治十五年裁撤山西行都司后,大同府还管辖六卫、一所,不仅府域面积广大,而且下辖州县卫所数量较多,所以当时以分府改县作为政区调整的主要方向。其三,清朝行政管理体制的“援例”特点较为突出,各省面临相似的问题,多参照已有变通方式进行调整。清初,在原明代九边军镇设置地区,也有与山西相似的情况。如康熙三十二年,直隶宣府镇将有“六厅”之称的六路同知、通判和十个卫所裁去,改设一府八县。雍正二年,川陕总督年羹尧奏请将河西地区西宁、凉州、甘州三“厅”改为府。诺岷在调整山西政区设置时,很有可能是参照直隶、甘肃等临近地区的调整方式进行的。所以,雍正三年山西政区调整时,采取的是新置朔平、宁府二府的办法。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虽未直接置“厅”,但对清代边疆与内地交界地带的行政管理方式却影响深远。

    清初,沿边地区各路同知、通判在被裁改的同时,还被清统治者加以改造后,运用于长城以北的蒙古与内地的交界地区。清初,漠南蒙古归附后,山西长城以北地区成为归化城土默特蒙古以及察哈尔蒙古的驻牧地。随着前往口外的民人数量越来越多,为便于管理,清廷于雍正年间先后设置归化城理事同知、大朔理事通判,负责管理口外种地民人以及与蒙民交涉案件。因距离大同府、朔平府较近,归化城理事同知文移经大同府审转,大朔理事通判文移经大同、朔平二府审转。这一方式与明末清初列衔于大同、太原二府的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有相似之处。二者实际上并不受府的节制,只是文移承转需要经过知府这一层级。乾隆六年(1741),口外设置归绥道后,由归绥道管理归化城理事同知,大朔理事通判也在乾隆七年(1742)至十年(1745)短暂统合于归绥道管理。这也与晋北守巡、兵备道管理各路同知、通判的“道厅”行政体制类似。至乾隆年间,归绥地区在原有理事同知、通判的基础上形成了七厅建制,成为正式的政区设置。而山西口外诸厅的设置不仅与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存在制度渊源,更为重要的是,口外诸厅中的丰镇厅理事通判是由大同府中路管粮通判发展而来的。

    综上所述,清廷将明代管理边地的职官体系及行政管理模式加以变通改造后,由山西长城以南地区移植至长城以北的蒙古地区,而山西口外蒙古地区所设理事同知、通判经过职能的不断完善、权责的明晰及上下级行政关系的厘定后,最终确定了厅的政区建置。

    结 语

    在晚明至清初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在长城沿线区域的管理中,成为办理军务、民政事务的主要地方官员,不仅是地方治理中不可缺少的行政层级,也是衔接州县、卫所两种管理体制的桥梁。因清初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有确定的辖区以及钱粮、刑名等权力,在地方行政运行中发挥的作用与正印官较为接近,可以将其视为准政区。

    纵观山西沿边地区职官体系和政区设置的变迁历程,不难发现,随着王朝对边地治理程度的不断加深,迫切需要文职官员负责边地事务,而可以分防一地的府同知、通判,以其职能的灵活性,契合了边地治理的需求,有效弥补了这一地区文官的不足和权力结构的空缺。同知、通判的灵活性也使其具有过渡性色彩,成为该地区行政管理体制转型阶段的产物,同时也体现出明清统治者对地方基层治理方式的创新性探索。

    晚明至清初,山西北部长城沿线地区经历了从边地到腹地、从卫所到州县体制的过渡和转型。在这一过程中,为适应地方治理的需要,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也在不断扩展和丰富。随着清朝大一统王朝的稳定,这种过渡性职官设置难以适应地方形势的变化和地方治理的需求,在雍正初年全国统一大规模的政区改革中,被府州县这种更为系统化、制度化的管理体制所取代。对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发展脉络进行长时段的考察,为观察长城沿线地区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了新的视角。鉴于明末清初整个九边地区各路同知、通判在地方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存在差异,仍需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方能揭示其真实面貌。

    转自《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

  • 何义军:战国陶文研究述评

    陶文是指刻劃、書寫或鈐印在陶器上的文字。早在甲骨金文産生以前的新石器時期,就已出現了在陶器上刻寫圖形或其他符號的現象,這時期陶器上刻劃的符號或圖形,有學者認爲是文字的濫觴,對研究文字的産生有着重要意義。戰國時期,社會經濟空前發展,此時無論是政府還是私人都有在生産的陶器上留下生産或銷售等文字信息的要求,故而陶文盛行一時。迄今爲止,已發現的戰國文字資料中,陶文占據相當大的比重,儼然已成爲古文字研究的重要分支。蔚爲大觀的戰國陶文,既是戰國時期社會風氣的真實反映,又爲研究戰國時期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字演變、地理沿革等重大問題提供了第一手的資料,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戰國史料闕失的遺憾。時至今日,距學界首次發現陶文已達150餘年,這期間所取得的成就是相當令人矚目的。本文擬從戰國陶文的發現著録、分域分類、文字形體、史料價值等方面,對戰國陶文的研究作一述評。

    一、戰國陶文的發現、收藏、發掘與著録

    有關陶文發現的記載,最早可追述到成書於清道光十七年(1837)的馬星翼《鄒縣金石志》一書,其中記載鄒縣曾出土過陶文。首先發現齊國陶文的是陳介褀,陳氏於同治十一年(1872)收得即墨出土的“陳悍”陶文,并對其作了簡要考釋。此後陳氏開始大量收購陶文,至光緒五年(1879)累計收得陶文四千餘件,曾自撰聯“齊魯陶文四千種,印篆周秦一萬方”以紀收藏之豐。陳氏所收陶文總數達4800餘件,惜這些陶文拓本均未刊行[1],現存以簠齋爲書名的陶文拓本多係從陳氏所藏陶拓中流傳而出[2]。在陳氏的影響下,陶文收藏成爲一時風氣,涌現出一大批著名的收藏家,如端方《陶齋藏陶》、周霖《三代古陶文字》、劉鶚《鐵雲藏陶》、羅振玉《金泥石屑》、徐同柏《齊魯古陶文字》、張培澍《古陶瑣萃》、方若《藏匋拓本》、吴隱《遁庵古匋存》、[日]太田孝太郎《夢庵藏陶》、王獻唐《齊魯陶文》《鄒滕古陶文字》、周進《季木藏陶》等。早期所收藏的陶文,多非科學發掘出土,没有明确的出土地點和地層關係,因而在時代判定、國别判斷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如將秦陶文當作漢代陶文,郑國陶文當作魯國陶文,燕國陶文誤當作秦陶文,等等。

    新中國成立以後,各項考古事業有序展開,科學發掘出土的陶文數量不斷增多。就範圍來説,全國大多數省份均有陶文發現,其中山東、河北、陕西、河南等地有較大規模的出土。如1958年山東臨淄齊故城出土一大批陶文[3],2002年山東新泰一帶集中發現780件陶文[4]。河北易縣燕下都遺址曾集中出土陶文900多件[5]。陕西秦始皇陵和秦宫殿遺址出土秦陶文達2000餘件[6]。河南地區出土的陶文主要有兩批,分别是鄭州、滎陽一帶所出的20餘件[7]和新鄭鄭韓故城發現的60餘件[8]

    無論私人所藏還是考古發掘的陶文,著録都比較零散,亟待有專書對零散的資料進行系統化的彙集整理。在這種情况下,高明先生的《古陶文彙編》[9]和王恩田先生的《陶文圖録》[10]應時而生。《古陶文彙編》一書共收古陶文拓片二千六百餘張,按照時代順序统括資料,對蔚然大宗的戰國文字資料按照陶文内容分類編次,再按照出土地信息依次羅列。規模宏大,體例完備,“是迄今最完備的陶文總集,可以預見本書的問世,將使古陶文的研究全然改觀”[11]。事實也證明,該書對古陶文的研究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但是該書也有一些不足,如所收陶文有重複,偶有僞拓摻入其中等。《陶文圖録》一書收録12000餘件陶文拓本,多爲精品,全書以時代和國别爲經緯,共分十章。該書是目前著録最爲宏富的古陶文資料彙編,裘錫圭先生評價該書“對古陶文研究以至於古文字研究的進展,一定會起到很積極的作用”[12],十分中肯。《陶文圖録》完成於2006年末,其後仍有大量戰國陶文出土或面世,徐在國先生編著的《新出古陶文圖録》[13]進行了新的搜羅,收録2016年以前公私著録的陶文1139方,以時間爲經、國别爲緯,在陶文拓片下有器形、釋文、出土、著録、現藏等説明。

    近年來一些私人收藏的陶文也陸續出版,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戰國陶文研究的資料。這當中比較重要者,有吕金成先生的《夕惕藏陶》[14]《夕惕藏陶續編》[15],唐存才先生的《步黟堂藏戰國陶文遺珍》[16]等。《夕惕藏陶》以現代考古學的方法綜合刊發實物彩圖、形制質地、陶器用途、銘文位置、文字拓本、出土情况等,可謂陶文研究開新之作。《夕惕藏陶續编》是對沂水所出戰國時期齊國官量釜上的刻劃陶文的專門著録和全面整理,是“立事”陶文的重要發現,所收録立事人達41人,超出歷年出土的齊國文字資料上已知各類立事人的總和。此外,也有一些專門匯集和研究某一系或某一國陶文的著作陸續問世,如袁仲一、劉鈺的《秦陶文新編》[17],成穎春的《齊陶文集成》[18]等。《秦陶文新編》分上下兩册,下册收録秦陶文3370件,上册附有精彩的考釋和研究,此書將秦陶文的研究水平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齊陶文集成》匯集歷年公私收藏的齊陶文拓片1951件,實物照片444件,按照器物用途和出土地域進行編排。是書優點很多,尤其是該書不僅收録了量器的照片,還詳細記録了對器物的實測容量,這對研究齊國的量制有着重要意義。

    由於有了豐富的考古發掘信息,一些與陶文密切相關的問題可以得到很好的推進或解决。首先是陶文的時代問題,藉助考古遺址、地層、器形和器物组合等方式,可以對陶文的時代作出較爲科學的判斷。在這一方面做過較多探索的如孫敬明先生,他在《齊陶文分期芻議》[19]一文中,將鈐有陶文的器物分爲鼎、豆、壶、罐、鉢五類,在此基礎上利用考古類型學的方法將陶器進行分期,進而確定陶文的時代。按照這一方法,孫氏將齊陶文分爲四期,分别對應春秋晚期、戰國前期、戰國中期、戰國晚期四個時間段。毫無疑問,將考古類型學的方法引入陶文的分期研究是有益且科學的,但在具體操作和結論上,此文似還有可進一步商榷之處。其次,考古遺迹的確定對陶文的性質的確定有一定的輔助作用,比如秦始皇陵趙背户村修陵人員墓地所出的陶瓦,上面刻有死者的姓名、來源地等信息,結合墓葬和陶文信息,可知這些瓦文是修陵人的一種墓志文,可爲研究中國墓志的源流提供資料。又如,鄭州商城祭祀遺址所出陶豆上有“亳”或“亳丘”戳印,對於“亳”字,學界或釋爲“亭”,或釋作“京”,最近王立新先生根據陶豆出土於祭祀遺址這一信息,認爲帶“亳”或“亳丘”戳記的豆與持續性地祭祀居於“亳”地的成湯有關,“亳”或“亳丘”就是這些器物的置用場所的標記[20],其説很有啓發性。再者,陶文所在的器形也對陶文的研究有重要參考價值,這裹以齊陶文爲例。齊陶文常見民營製陶地區常稱爲某里,如“豆里”“匋里”等,這些“里”和所生産的器物有何關係,這是以往研究條件不充分且學者所未關注的。王恩田先生通過對177件實物標本的統計和研究,發現生産豆的場家多集中在“豆里”等18個鄉里之内,且以豆里生産的豆所占比重最大,因而可以得出“豆里”爲生産豆的場家匯聚之地的結論[21]。這項研究角度新穎,結論可靠,對於深化陶文研究、探討先秦手工業的生産模式等無疑是大有益處的。最後,陶文的出土對於一些遺址性質的判定也有輔助作用。如鄭韓故城建築區西北,曾發現一處地下建築,係一長8.9米的長方形地下室,室内所出陶器有“廥宫”“私官”“左廚”“啬夫”等刻劃文字,説明這處建築當爲宫殿所屬庖廚所用[22],也有學者進一步推測這一地下室是用來貯藏冰塊的“凌陰”[23],亦有道理。

    二、戰國陶文的分域與分類

    新中國成立之前,諸家所收藏的戰國陶文以山東地區出土的齊、鄒國陶文爲主,還有少部分秦與秦代陶文,間或有一些燕國陶文。總的來説,此時的戰國陶文數量有限,分域研究還不具備充足條件。新中國成立後首先對戰國陶文進行分類的是李學勤先生。李先生的《戰國題銘概述》[24]一文,將當時所能見到陶文進行了分域和研究。此後,朱德熙先生《戰國匋文和璽印文字中的“者”字》[25],裘錫圭先生《戰國文字中的“市”》[26],李家浩先生《先秦文字中的“縣”》[27]等文,都涉及了戰國陶文的分域。1989年,何琳儀先生《戰國文字通論》出版,該書是第一部系統論述戰國文字分域分類的論著,該書將戰國陶文分爲齊系、燕系、晋系、楚系、秦系五個區系,并對各系陶文有系統研究。至此,戰國陶文的分域已趨完備。當前學界對戰國陶文的分域仍然沿襲齊、燕、三晋、楚、秦的五系分域法。

    戰國陶文的分類隨着陶文的收藏就已開始了。陳介祺曾在與吴大激的一封書信中指出:“古陶文字不外地名、官名、器名、作者、用者、姓名與其事其數。”[28]一語道出陶文的類别與陶文研究的對象。李學勤先生《戰國題銘概述》將齊國陶文初步分爲量器、立事歲、鄉里等類,將燕國陶文分作陶攻某、宫某、紀年等類,并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很多結論至今仍顛撲不破。何琳儀先生《戰國文字通論》,李零先生的《齊、燕、邾、滕陶文的分類與題銘格式——新編全本〈季木藏陶〉介紹》[29],董珊先生的《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30],也對戰國陶文做了詳盡的分類和研究。戰國陶文分域成熟之後,對各系陶文内部進行分類研究的成果也日益增多。如在齊陶文的分類研究上,鄭超的《齊國陶文初探》[31],孫敬明的《齊陶新探》《從陶文看戰國時期齊都近郊之製陶手工業》《齊陶文比較研究》[32],衛松濤的《新泰出土陶文及相關問題》[33]等文,對齊國陶文做了較爲細緻的劃分和考證,取得了豐碩成果。在燕國陶文的分類上,馮勝君先生的《戰國燕系古文字資料綜述》[34]、蘇建洲《戰國燕系文字研究》[35]等,都是在燕陶文研究方面較爲重要的論著。最近楊爍先生的《燕陶文的整理與研究》[36],在總結前人分類研究的基礎上,將燕陶文分爲三璽聯鈐監造、宫某、鉨鍴、記容、陶攻某、其他六大類,分别進行了深入細緻的研究,這對燕陶文研究的深化是有意義的。秦陶文的分類研究,以袁仲一、劉鈺《秦陶文新編》一書最爲詳盡。該書以秦陶文的出土地爲綱,同一出土地所收陶文按照不同的類别進行考證。綜觀該書,所收陶文資料不僅齊備,劃分的類别也十分详盡且科學,對各類陶文的研究更是深人淺出,堪稱秦陶文研究的集大成者。

    需要指出的是,20世紀以來出版的戰國陶文著録書目,如上述《陶文圖録》《新出古陶文圖録》《齊陶文集成》等,在收録資料的同時,也按照陶文的内容分類編排資料,不僅體現了作者的研究精神和嚴謹的科學態度,更便於研究者查找和利用,這也是戰國陶文研究整體水平已有顯著提升、研究更加精細化的表現。

    三、戰國陶文的文字與形體研究

    陳介祺不僅是鑒定和收藏陶文的第一人,也是研究陶文的第一人。陳氏曾著有《陶器造像化布雜器考釋》與《陶文釋叢》,惜未刊行。吴大澂著有《讀古陶文字記》(中國國家圖書館藏)、《簠齋古陶文考釋》(中國國家圖書館藏)等,對陶文進行了系統研究,考釋出很多字形,其所著《説文古籀補》也收録了不少陶文資料。此外,丁佛言《説文古籀補補》,方濬益《綴遺齋彝器款識考釋》,黄賓虹《陶璽文字合證》等,都對陶文有一定的研究和貢獻。顧廷龍《古陶文孴録》1936年刊行,因限於當時條件,正编僅收録三百九十餘字,但很多釋讀現在看來仍是正確的,這在當時十分難得。此書還有一個特色,即“對所收各字,衹要原來不是以單獨一字的形式,而是二字以上相連出現的,‘即以全句録注,爲参稽字義之資’。因此此書不但彌補了古陶文没有專門的文字編這一缺陷,而且還爲有關研究者提供了一大批内容完整的新鲜資料,成爲他們必須認真研讀、参考的一部重要工具書兼資料書”[37]

    新中國成立後,出版的比較重要的陶文工具書還有金祥恒先生的《陶文編》[38],高明、葛英會先生的《古陶文字徵》[39],徐谷甫、王延林先生的《古陶字彙》[40],王恩田先生的《陶文字典》[41],高明、涂白奎先生的《古陶字録》[42],徐在國先生的《新出古陶文文字編》[43]等。上述工具書都是對當時陶文釋字水平的一個總體反映,從中可以窺見陶文研究發展的歷程。

    陶文文字考釋是戰國陶文研究的基礎,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豐碩。如曾憲通先生《説繇》[44],釋出了齊陶文中“繇”字,并指出在陶文中讀爲“陶”,此説已成定讞。吴振武先生《戰國“㐭(廩)”字考察》[45],對戰國文字中變幻無常的“㐭(廩)”字作了全面的考察,揭示出了“㐭(廩)”字演變的規律。楊澤生先生《燕國文字中的“無”字》[46]《古陶文字零釋》[47]等考釋出了燕陶文中的“無”、齊陶文中的“”等一批重要字形。徐在國先生《説“喜”兼論古陶文著録中的倒置》[48]指出陶文著録中存在將拓片倒置或側置的現象,并據此糾正了以往因倒置而誤釋作“薊”的“喜”字。其説頗具啓發性,從中亦可看出,陶文釋讀需要嚴謹論證,稍有疏忽就會産生謬誤,進而影響以此爲論據所得結論的可靠性。在陶文考釋方面取得一定成績的還有周寶宏《古陶文形體研究》[49],施謝捷《古璽彙考》[50],張振謙《齊系文字研究》[51]等,此不一一贅述。

    在戰國陶文形體研究方面,比較重要的論著有湯餘惠先生《略論戰國文字形體研究中的幾個問題》[52],涉及陶文中筆畫和偏旁的省略、形體分合、字形訛變、輔助性筆畫等問題,總結出了陶文形體演變的一些特點和規律。何琳儀先生的《戰國文字通論》專設“戰國文字形體演變”一章,將戰國文字形體的演變分爲簡化、繁化、异化、同化四類,其中用了相當篇幅考察陶文的形體演變。孫合肥先生的《戰國文字形體研究》[53],則將戰國文字形體演變分爲簡化、繁化、替换、位移、旋轉、訛變、類化七大類,陶文是其主要考察對象之一。這些研究详盡地分析了戰國陶文形體上的异同,很好地促進了陶文整體的研究,同時,也對古文字的考釋、漢字發展史的梳理等具有重要意義。

    四、戰國陶文的史料價值

    戰國陶文的史料價值是戰國陶文研究的重點之一。陶文涉及戰國社會的多方面内容,如地理、政治、經濟、文化等。下面分條闡述。

    利用戰國陶文研究戰國地理,在這一方面首先作出具有典範性工作的是張政烺先生。張先生的《平陵㝵立事歲陶考證》[54]一文,考定齊陶文“平陵陳㝵立事歲公”中的平陵爲齊魯封泥中的“東平陵”,地在今山東歷城縣境一帶。這一考證十分可信,然此文的重要性遠不止於此,更重要的是,該文模範性地展示了發掘陶文史料價值的方法,對後來學者的陶文研究産生了極大影響。新中國成立後,考古發掘出土的陶文數量劇增,其中很多地名陶文,由於有明確的出土地和豐富的文獻記載相對照,可以很直接地考定出其地望,比如遼寧錦州出土的“且慮都”陶文,表明戰國時期的且慮縣就在遼寧錦州一帶[55];河南鄭州登封縣告成鎮出土的“陽城倉器”陶文,證明戰國時期陽城在登封縣一帶[56]。此類例子甚多,不煩贅舉。一些有明確出土地的地名陶文,文獻對其地望記载不详,但可以根據其出土地確定地望,如甘肅崇信縣曾出土14件“鹵市”陶文,“鹵”即鹵縣,其具體地望以往無考,由於秦時戳有“市”“亭”印記的陶器出土地距其生産和置用地不遠,據此可以判定秦漢時期的鹵縣就在甘肅崇信一帶[57];又如山東巨野曾出土有“安陽市”陶文,辛德勇認爲其與《史記·項羽本紀》楚懷王命宋義率兵救趙“行至安陽”的“安陽”是一地,此“安陽”就在“安陽市”陶文所出的巨野縣境内[58]。又有一些出土地明確的地名陶文,可以糾正文默對同一地名地望記載的差誤,如齊國的東平舒,以往多認爲在今河北大城縣,但天津静海一帶出土的“豫(舒)”字陶文以及大量城址遺迹表明,静海一帶纔是東平舒之所在[59]。又如秦漢的中陽縣,文獻大都記其在黄河以東的今山西省柳林縣與中陽縣之間,而陕西神木市欄杆堡戰漢遺址出土的“中陽”陶文表明,秦漢中陽實則位於黄河以西的今陕西神木市一帶[60]。凡此種種,不一而足。據我們統計,戰國陶文中可考的縣級地名總量在150個左右。陶文對戰國地理研究的重要性於此可見一斑。

    在政治制度方面的討論,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首先是陶文所反映的官制,這一方面的研究,如朱德熙先生《釋桁》[61]將齊璽印與陶文中的“桁”讀爲“衡”,指出“桁”爲掌管山林的職官。李學勤《燕齊陶文叢論》[62]考察了燕國的製陶官署,認爲左右陶尹是主管製陶的機構,其所轄人員有倕、敀、工三級。何琳儀、馮勝君則認爲燕陶文中的陶尹是管理陶工的職官[63]。通過以上討論,學界對燕陶文“陶尹”的認識更加深入,目前來看,陶尹爲職官的意見更合理一些。此外,如袁仲一、劉鈺《秦陶文新編》結合文獻對秦陶文中出現的職官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和考證,多有創獲。程燕也搜集、彙编了衆多陶文職官資料,便於讀者使用[64]。其次,是利用陶文研究先秦時期縣級以下的地方管理制度,在這方面的討論大都集中在齊陶文上。齊陶文中經常出現一個表示行政或居民組織單位的“”字,學界目前有釋“䙴”“鄙”“廛”“鄉”“州”“巷”“聚”等多種意見[65]。雖然此字究竞爲何字尚待研究,但它和隸屬於它的“里”反映了齊國基層的組織狀况則是毫無疑問的。魯西奇結合文獻對這類齊陶文進行了詳細考察,認爲陶文所反映的戰國時期的齊國城鄉控制體系,是在臨淄城中實行“閭—里”制,在鄉村地區則實行“卒—鄉—里”制[66],這是有益的探索。最後,從陶文中還可以窺見當時的政策,如秦始皇陵所出陶文上的地名遍及秦關内及關東地區,可證《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初即位,穿治麗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詣七十餘萬人”的記載信而有據。又如秦封宗邑瓦書反映出的秦國封宗邑的程序與封之制度等[67]

    戰國陶文包含大量的經濟史料,反映出戰國時代經濟發展的諸方面。首先是通過陶文可以探討戰國時期官、私手工業的特點和生産模式。如齊國官營手工業機構掌管量器製造,一般都有陳氏臨視政事的貴族進行監造,陶工來自近郊邑里;私營手工業生産規模較小,主要産品是生活用器[68]。又如燕國的官營製陶業,從陶文可知分爲左右陶尹系統,其下領屬的製陶工匠具體負責陶器生産。其次,陶文對戰國時期的量制研究也有重要意義。如齊量器陶文中有升、豆、區、釜容量單位,更可貴的是,這些陶文所在的陶量有部分保存完整,可以通過實物測出其容量,這樣升、豆、區、釜的容量就可以大致估算出來,這對探討一直以來存在争議的齊國量制問題提供了寶貴的一手資料[69];又如燕國的量制單位和進制,文獻未載,但通過青銅和陶量器的測量以及對其銘文的考察,可以得到燕國的量制單位“觳”“[70]等,并可估算出其量值和其間的進制[71]。再者,陶文可以反映戰國時期商業的發展狀况。戰國陶文中存在着大量有關“市”的資料,其中有很多市官印的印文,表明戰國時期經濟高度繁榮,市官主管市場秩序,且官市還兼營手工業,如齊陶文“即墨之其市工”等等[72]。最後,藉助陶文還可探討戰國時期國家對地方經濟的管控力度。比如,齊官量陶文見於齊國四境,其監造者皆爲陳氏貴族,説明很可能是由國家統一規劃、製造,燕國量器大都於易縣燕下都遺址出土,也應該是這一現象的反映,這説明國家經濟權利是高度集中且統一的。

    戰國陶文在文化研究上的價值,比如陶文中有大量的姓氏人名,可爲研究當時的姓氏提供絶好的一手資料。陶器爲平民百姓的日常用品,相較於青銅器和竹簡文字,陶文似更能接近當時流行的書體,也更能反映當時人們的文化水平。陶文中還有一些吉語、箴言,如“中正”“千万”等[73],體現了當時社會的思想風氣和人們的價值取嚮,值得深入探討。另外,齊國陶文中,有少數兩字陶文不是由一印抑壓而成,而是由一字一印戳印而成,這種現象或許表明,當時的陶工已會按照需要組合不同的單字璽印,在陶器燒製之前衹需挑選合適的璽印分别戳打在陶坯上即可。若然,這些單字璽印就類似後世的活字了,這對科技史和文化史的研究是有積極意義的。

    五、紀年問題

    齊國官營手工業製造的陶量大都以“立事歲”爲紀年方式,這種方式不見於其他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資料,頗具特色。目前學界關於“立事歲”的理解還有争議[74],相關問題還可以進一步討論。河南鄭韓故城所出韓國陶文中有一類鈐有“十一年以來”“亳”二印的陶文,有學者認爲這種陶文代表的是晋悼公十一年的鄭地亳城之盟一事[75],但是中國文字博物館又藏有“廿一年以來”“印”二字陶文,這是上述看法不好解釋的。我們認爲,這類陶文的“十一年以來”“廿一年以來”大概就是一種紀年方法,至於屬於哪位韓王的紀年,還有待詳細考證。燕國“三印連鈐”式的陶文紀年,就目前材料來看最早的是十六年,最晚的是二十九年,燕國戰國中晚期在位超過二十七年的衹有燕昭王和燕王喜[76],這對陶文時代的確定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結語

    近150年來戰國陶文研究的要點如上所述。總體而言,戰國陶文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也極大地促進了相關學科的發展。更爲可貴的是,這一領域不斷有新材料涌現,這對解决舊問題,推動陶文研究深人發展有着重要意義。當然,戰國陶文研究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些私人藏品一般學者很難見到,因而增加了資料搜集的難度;有些疑難字還存在争議,尚待解决;偏重陶文的研究,而忽略器形以及器形與文字之間關係的研究;研究成果比較零散,缺乏一部總結性質的論著。以上數端,既是問題,也是當下戰國陶文研究的主要方嚮。相信在如今這種資料愈來愈豐富、研究條件大幅改善的情况下,戰國陶文研究會取得更加輝煌的成績。

    注釋

     * 本文是“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資助項目“古文字人工智能識别系統的建設”(項目號:G3829)、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出土兩漢器物銘文整理與研究”(編號:16ZDA201)的階段性成果。

    [1] 李學勤:《山東陶文的發現和著録》,載《綴古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

    [2] 高明:《古陶文彙编·序》,中華書局,1990年。

    [3] 孫敬明:《齊都陶文叢考》,載《考古發現與齊史類徵》,齊魯書社,2006年。

    [4] 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考古學系等:《新泰出土田齊陶文》,文物出版社,2014年。

    [5] 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燕下都》,文物出版社,1996年。

    [6] 袁仲一:《秦代陶文》,三秦出版社,1987年。

    [7] 牛濟普:《鄭州、荥陽兩地新出戰國陶文介紹》,載《中原文物》,1981年1期。

    [8] 蔡全法:《近年來新鄭“鄭韓故城”出土陶文簡釋》,載《中原文物》,1986年1期。

    [9] 高明:《古陶文彙编》,中華書局,1990年。

    [10] 王恩田:《陶文圖録》,齊魯書社,2006年。

    [11] 李學勤:《古陶文彙編·序》。

    [12] 裘錫圭:《陶文圖録·序二》。

    [13] 徐在國:《新出古陶文圖録》,安徽大學出版社,2018年。

    [14] 吕金成:《夕惕藏陶》,山東畫報出版社,2014年。

    [15] 吕金成:《夕惕藏陶續編》,中西書局,2016年。

    [16] 唐存才:《步黟堂藏戰國陶文遺珍》,上海書畫出版社,2013年。

    [17] 袁仲一、劉鈺:《秦陶文新編》,文物出版社,2009年。

    [18] 成穎春:《齊陶文集成》,齊魯書社,2019年。

    [19] 孫敬明:《齊陶文分期芻議》,載《古文字研究》19輯,1992年。

    [20] 王立新:《關於鄭州出土“毫”字陶文的一點看法》,載《江漢考古》,2021年6期。

    [21] 王恩田:《齊國陶文地名考》,載《考古與文物》,1996年4期。

    [22] 李學勤:《東周與秦代文明》,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

    [23] 衛斯:《我國古代冰鎮低温貯藏技術方面的重大發現——秦都雍城凌陰遣址與鄭韓故城“地下室”簡介》,載《農業考古》,1986 年第1期。

    [24] 李學勤:《戰國題銘概述》,載《文物》,1959年第7期。

    [25] 朱德熙:《戰國匋文和璽印文字中的“者”字》,載《古文字研究》第1輯,中華書局,1979年。

    [26] 裘踢圭:《戰國文字中的“市”》,載《考古學報》,1980年3期。

    [27] 李家浩:《先秦文字中的“縣”》,載《文史》第28 輯,1987年。

    [28] 陳繼揆:《簠齋論陶》,文物出版社,2004年。

    [29] 李零:《齊、燕、邾、膝陶文的分類與題銘格式——新编全本〈季木藏陶〉介紹》,載《管子學刊》,1990年1期。

    [30] 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2年。

    [31] 鄭超:《齊國陶文初探》,中國社會科學院碩士論文,1984年。

    [32] 孫敬明:《考古發現與齊史類徵》,齊魯書社,2006年。

    [33] 衛松濤:《新泰出土陶文及相關問題》,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

    [34] 馮勝君:《戰國燕系古文字資料綜述》,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1997年。

    [35] 蘇建洲:《戰國燕系文字研究》,台灣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1年。

    [36] 楊爍:《燕陶文的整理與研究》,安徽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21年。

    [37] 裘錫圭:《古陶文孴録序》。

    [38] 金祥恒:《陶文编》,藝文印書館,1964年。

    [39] 高明、葛英會:《古陶文字微》,中華書局,1991年。

    [40] 徐谷甫、王延林:《古陶字彙》,上海書店,1994年。

    [41] 王恩田:《陶文字典》,齊魯書社,2006年。

    [42] 高明、涂白奎:《古陶字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43] 徐在國:《新出古陶文文字编》,,安徽大學出版社,2021年。

    [44] 曾憲通:《説繇》,載《古文字研究》第10輯,1983年。

    [45] 吴振武:《戰國“㐭(廩)”字考察》,載《考古與文物》,1984年4期。

    [46] 楊澤生:《燕國文字中的“無”字》,載《中國文字》新廿一期,1996年。

    [47] 楊澤生:《古陶文字零釋》,載《中國文字》新廿二期,1997年。

    [48] 徐在國:《説“喜”兼論古陶文著録中的倒置》,載《安徽大學學報》,2008年5期。

    [49] 周寶宏:《古陶文形體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

    [50] 施謝捷:《古璽彙考》,安徽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

    [51] 張振謙:《齊系文字研究》,安徽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年。

    [52] 湯餘惠:《略論戰國文字形體研究中的幾個問題》,載《古文字研究》第15輯,中華書局,1986年。

    [53] 孫合肥:《戰國文字形體研究》,中華書局,2020年。

    [54] 張政烺:《平陵@㝵立事歲陶考證》,載《潛研社史學論叢》第3期,1935年。

    [55] 王成生:《漢且慮縣及其相關陶銘考》,載《遼海文物學刊》,1997年2期。

    [56]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登封工作站等:《登封戰國陽城貯水輸水設施的發掘》,載《中原文物》,1982年2期。

    [57] 陶榮:《甘肅崇信出土的秦戳記陶器》,載《文物》,1991年第5期。

    [58] 辛德勇:《補證項羽北上救趙所經停之安陽》,載《文史》,2011年第4輯。

    [59] 韓嘉谷:《平舒戈、舒豆和平舒地理》,载《東北亞研究——北方考古研究(四)》,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

    [60] 榆林市文物保護研究所:《榆林市榆陽區橋頭峁城址調查——兼西都、中陽、平周故城考》,载《文博》,2020年第2期。

    [61] 朱德熙:《釋桁》,載《古文字研究》第12輯,1985年。

    [62] 李學勤:《燕齊陶文叢論》,載《上海博物館集刊》第6輯,1992年。

    [63]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中華書局,1998年;馮勝君:《燕國陶文綜述》,載《北京文博》,1998年第2期。

    [64] 程燕:《戰國典制研究——職官篇》,安徽大學出版社,2018年。

    [65] 孫剛:《東周齊系題銘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

    [66] 魯西奇:《中國古代鄉里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

    [67] 尚志儒:《秦封宗邑瓦書的幾個問題》,載《文博》,1986年6期;黄盛璋:《秦封宗邑瓦書及其相關間題考辨》,載《考古與文物》,1991年3期。

    [68] 孫敬明:《從陶文看戰國時期齊都近郊之製陶手工業》,《古文字研究》第21輯,中華書局,2001年。

    [69] 裘錫圭:《齊量制補説》,載《中國史研究》,2019年第1期。

    [70] 李家浩:《盱眙銅壺芻議》,《古文字研究》第12輯,1985 年。

    [71] 李春桃:《燕國量制考》,載《中國史研究》,2021年第3期。

    [72] 裘錫圭:《戰國文字中的“市”》,載《考古學報》,1980年第3期。

    [73] 徐在國:《河南出土成語類陶文考釋三則》,載《中國文字博物館》,2010年第1期。

    [74] 尹鋒超、衛松濤:《田齊“立事”陶文的新發現與認識》,載《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8年第3期。

    [75] 張立東:《鄭州戰國陶文“亳”“十一年以來”再考》,載《考古學研究(六)》,科學出版社,2006年。

    [76] 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2年。

    转自《印學研究(第十八輯):紀念陳介祺發現陶文150周年》,文物出版社,2023年

  • 陈景辉:法学的知识地图

    一、问题的引入

    对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既有讨论呈现如下:目前的答案残缺不全,仅有“以法律为对象”这个唯一的已知必要条件,尚待补足其他的未知必要条件,且需将它们共同组成“法学”的充要条件,才能最终说清楚“法学”到底是什么意思。这就像对于“单身汉”来说,仅有“男性”这个必要条件是不够的,还需要新增“未婚”的必要条件一样。这同时还表明,法学尚待补足的必要条件,并非法律之化学成分一样的内容,它原本就蕴含在“以法律为对象”这个已知必要条件之中,也就是潜藏在其中的“法律”二字上。因此,“法学”的最关键问题是,“以法律为对象”之外的未知必要条件究竟是什么?又应当到哪里或者以何种方式找寻?

    此时,只有注意到以下这个基本前提,即法律广泛且普遍地影响人类共同生活,才能发现线索的踪迹。虽然这表明,法律具备毋庸置疑的实践性,但法律实践本身必然蕴含着 “(对法律之)理解”,也就是必然存在着“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且这些理解或者这些看法、观念和主张,决定了人们应当如何行动,无论这里的“人们”指的是普通民众还是专业的法律(学)人。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学”一词所指的,就是“对于法律的理解”或者“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然而,由于“法学”一词固有的抽象性,它不可能是任意一种“对于法律的理解”,也不可能仅以法律为对象之“看法、观念和主张”的方式存在。于是,以下问题被顺理成章地提出来:怎样一种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或者看法、观念和主张才能是“法学”?

    “概念”和“理论”显然是抽象的,只有当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达到了以法律为对象之“概念和理论”的抽象程度,才能匹配“法学”一词的要求。于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才会有如下这番印象:一般民众通常持有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概念和理论”主要由法律(学)专家所垄断。当然,“概念”与“理论”也有不同,这并不是说理论比概念更抽象,或者是相反;而是说,它们之间是一种构成与被构成的特殊关系,即(多个)概念构成了理论,或理论由(多个)概念所构成。概括来说,一个以X为对象的理论,是由那些以X为对象的概念所构成的集合。这也表明,“理论”是一个具备整体性的事物,但“概念”主要是个体性的。

    尽管概念与理论是一种构成与被构成的关系,但“所有”以X为对象的概念,不太可能恰好构成“一个”以X为对象的理论。既然它们都是以X为对象的,且在内容(多概念的集合)上有明显差异,那么它们在对X的理解上,就呈现出一种竞争性的必然关系。“学”其实就是“理论”的代称。其中,教科书意义的X学,就是用来描述多种以X为对象之理论的并存局面;而学术意义的X学,则是用来直面这种并存局面所蕴含的竞争关系,并为其中某种特定理论进行辩护的理论任务。因此,在学术意义上的“X学”,就成为在竞争中获胜的那个“X的理论”的代称或简称。

    由此可以恰当理解物理学、数学、美学、社会学等语词的准确意义。这些带有“学”字的名词早就被人广泛使用,不过,使用的情形仍有明显不同。对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并不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这些表述,最多也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意义上,而且一般来说,这种停留并非有意为之。但对各类专家来说,他们的使用不但是有意的,而且主要是在学术意义上来使用,除非面对的听者只是课堂上的学生。同理,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指的也是那个在竞争中获胜的、“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论,无论“获胜”是事实上的,还是仅被讲者本身所声称的,这就是将法学视同药品说明书一样的“范本”的原因。

    至此,应有不少读者会认为,刚才这段讨论不但重复过往,而且明显跑题,似乎与法学的未知必要条件无关。但笔者正在谈论的,其实正是那个未知必要条件本身。由于法学必然是一种“对法律的理解”,因此它显然可被分解为“(对)法律”(以法律为对象)与“理解”(看法、观念和主张)两个部分,其中“(对)法律”(以法律为对象)是已知必要条件,而“理解”(看法、观念和主张)则属于未知必要条件。于是,要想恰当理解“法学”,就需要仔细分析后面这个部分,且由于“法学”本身的抽象性,“(对法律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看法、观念和主张”的程度,而是必须向“概念和理论”挺进。

    这样一来,回答“法学”的未知必要条件,就等于在回答以下两个渐进的问题:第一,什么样的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才能成为以法律为对象的“概念”?第二,基于概念与理论之间的构成关系,怎样的以法律为对象的概念集合,才能构成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论,且是在竞争中获胜的那个“法律理论”或者“法学”?简单说,必须先解决由“看法、观念和主张”到“概念”的问题,然后才能处理由“概念”到“理论”的问题。只有得出了“以法律为对象”的那个获胜的“理论”,才能说发现了“法学”的充要条件,也才能对它有充足的认知。

    那么,什么是概念?这是个著名的棘手的哲学问题,但有两点是非常清楚的:其一,既然“概念”从属于“理解”,且理解是意向性的,那么概念和理解都将是人类心灵状态的一部分;其二,“概念”必然是抽象性的事物,而不同于它用以指代的那个真实存在物,例如,作为概念的“鹿”与作为真实存在物的“那头鹿”是明显不同的,这才使得人们能借助作为概念的“鹿”,来描述这世间所有(曾经存在、现在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鹿。因此,为了将眼前这头动物顺利地描述成“鹿”,就必须得有关于“鹿”的概念,而不能只是“四条腿、吃草、跑起来很快”这样的“看法、观念和主张”。斑马也满足这些描述,但斑马明显不是鹿。

    接下来需要面对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概念集合构成了“理论”?“集合”一词,一方面表明,“一个”理论是由“多个”概念构成的;另一方面表明,由概念所构成的理论本身还是一个(大致上或真正的)“整体”。即构成一个理论的多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联系,那么这是一种怎样的“联系”?此时,就可仿照知识论上的传统划分,将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联区分为两种可能:一个是基础主义式的,一个是融贯论式的。粗略来讲,所谓基础主义,是指一个概念与其他概念(一个或多个)之间,形成了支持与被支持的单向关系,即a概念支持了b概念(或b、c等多个概念),而不是被b概念(或b、c等多个概念)所支持。所谓融贯论,指的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支持关系至少是双向的,即a概念支持了b概念,且b概念支持了c概念,且c概念支持了a概念,如此等等。

    一般来说,“融贯”更容易成为“联系”的代称。这一方面是因为,基础主义存在着“无穷回溯”的著名难题,总是需要有一个特定的概念n是不以其他概念为基础的,但这很难获得彻底的理论说明;另一方面,融贯论更加符合日常判断,当人们说两个或多个事物存在联系或者拥有体系性时,其要表达的意思不外乎是,这些事物之间至少要相互支持,而不能彼此矛盾,甚至还可能要求它们之间必须相互蕴含。当然,“融贯”是否只限于以上这些要求,仍有继续深入讨论的广阔空间。但在基本宗旨上,将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联理解为一种“融贯”的状态,却是很容易就可得出的常见看法。

    将这些已获得的讨论成果,带回到对“X学”的理解当中,“X学”将会像“单身汉”一样,具备两个可合成充要条件的必要条件:一个必要条件相对简明,必须是“以X为对象”的;另一个必要条件稍显复杂,不但存在以X为对象的“概念”群,且其中的部分概念之间因融贯而称其为“理论”。此时,就可按此种方式,分别定义物理学、数学、美学、社会学等等。例如,“物理学”就是以物理现象(自然事实或自然世界)为对象的诸多概念所形成的融贯整体,它也通常被叫做“物理理论”。当然,也可将这个笨拙但精确的表述,适用于数学、美学、社会学之上,不再赘述。现在回到法学上:一方面,它必然是以法律为对象的,这就是早已知的那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它是这些以法律为对象的概念之间形成的融贯整体(理论)。到此为止,本主题的全部论证任务似乎已彻底完成,应该就此搁笔。

    但笔者并不打算这样做,因为这两个看似理论气息十足的条件是非常宽松的:一方面,这意味着,任何以X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如果足够抽象,就可对它们使用“概念”一词来描述;另一方面,这还意味着,只要这些“概念”之间是融贯的,就可将这个融贯的整体称为“理论”。按照上述这两个标准,无论是中国传统的占卜学,还是源自西方的星相学,都将因为完美满足了这些条件,成为当之无愧的“学”或“理论”。毕竟,无人可以否认,占卜学中的八卦六爻、星相学里的黄道十二宫,这些“看法、观念和主张”是足够抽象的,因而可称之为“概念”;而且,它们的某种组合形式(理论),也会对个人的人生际遇给出相当融贯的解释。然而,除了服膺这种解释的信徒之外,极少有人认为占卜学与星相学就是“真正”的学或理论。

    当然,“文化学者”是少数的例外。他们经常认为,纵使占卜学与星相学的“内容”的确跟“学”或“理论”相距甚远,但它们出现的原因、抚慰人心的作用以及对政治生活的影响,仍使其值得被认真对待。笔者尊重这样的看法,但这已经不是“关于”占卜学与星相学自身的讨论,而是在讨论与占卜学、星相学“有关”的问题,而只有前者才关乎占卜学与星相学的学或理论的身份。区分“关于X的”和“与X有关的”这两件事情,正是本文的中心任务之一,所以暂且就此打住,还是回到这两个条件上。如果八卦六爻、黄道十二宫都可因抽象而成为“概念”,那么其他的一些抽象看法及其形成的融贯整体,也就有理由视自己为学或理论,并要求其他人以如是方式待之。于是,除了占卜学和星相学,还会出现厚黑学之类五花八门、堂而皇之的“学”,它们有时还会自信地声称,自己就是恰如其分的“理论”,甚至会直接要求登堂入室。

    这种因抽象而概念化、因融贯而理论化的做法,包含了太多本不应该包含的东西。如果不能将这些本不应当容纳的东西驱赶出去,不用说如同药品说明书一样作为范本的法学根本无法被产生出来,还会使得法学成为一种类似于占卜学、星相学和厚黑学的东西,虽然它们仍是以法律为对象的。然而,在很多人的心中,法学其实就是这样一幅景象。毕竟法律广泛且普遍地影响人类共同生活,任何人都不免会有一些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如果它们还是抽象的,那么就会成为概念;如果一些概念之间是融贯的,那么就会成为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论。这些想法看起来合情合理,但法学始终无法摆脱法律之占卜学、星相学或厚黑学的嫌疑,而上述所有的讨论都对此束手无策。所以,对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尚需要新的起点。

    二、知识与真信念

    (一)认真对待“看法”

    对“法学”身为法律之占卜学、星相学和厚黑学的结论束手无策,是否意味着未知必要条件的寻找,出现了某种方向性的错误,以至于需要彻底改弦更张?笔者并不同意这种判断。由于“法学”一定是一种“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且“以法律为对象”这一点是已知的,那么“理解”这个部分一定是另外未知必要条件的隐身之所。上述的挫败,只能被看作是在“如何认识(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上的挫败,而不代表着这条道路应当被彻底放弃。所以,真正需要做的是在“理解”上多停留。

    停留在“如何认识理解”的阶段意味着需要认真对待“理解”的朴素用法,也就是以X为对象的那些“看法、观念和主张”。对于看法、观念和主张这三个语词,笔者不认为它们有什么根本的不同,所以将用“看法”这个最朴素的语词,来代替以X为对象的“理解”。于是,真正的关键问题是:对所有的“理论”来说,什么是以X为对象的“看法”?就像谈到理解和概念时所说的一样,“看法”必然是人类的一种心灵状态;不止于此,笔者还可以通过自己身为人类所拥有的语言能力,将这种内在的心灵状态向外呈现出来。

    例如,由于笔者出生在物质匮乏的20世纪70年代初,第一次吃到柑橘时,其独特味道便立刻深深印在脑海中。自那之后,笔者就形成了“柑橘是世间最好的水果”的看法,这个看法一直到目前都未曾有任何改变或丝毫动摇。又或者,在这个世界上,目前仍有数以百万计的人们,由于日常生活上的感受、宗教或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坚定地持“地球是个平面”的特殊看法。显然,无论是“柑橘是最好的水果”,还是“地球是个平面”,即使分别以柑橘和地球作为不同的对象,它们本身也都是人们所持有的一种看法或心灵状态。

    当然,这些看法或心灵状态的向外呈现,其实已经涉及了概念的使用,无论是“柑橘”“水果”“地球”还是“平面”。但如果因此就认为,它们足以形成以柑橘或地球为对象的“理论”,或者相关“理论”的一部分,则一定会大错特错。如果这个判断是正确的,就足以解释为何某些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将会患上法律之占卜学、星相学和厚黑学的病症。但这种患病的可能并不表明,以柑橘、地球和法律为对象的“理解”或“看法”是没有前途的,接下来需要做的,是如何将这些无法归入“学”之列的看法排除掉,找到能与“学”有效匹配的其他一些看法。也就是说,除了“柑橘是最好的水果”与“地球是个平面”之外,显然还会存在一些以柑橘和地球为对象的其他看法,它们似乎有可能打消某种占卜学、星相学和厚黑学的嫌疑,而成为“学”或“理论”的适格成员。那么它们是什么?它们又有着什么样的基本属性?

    (二)态度与信念

    一定会有人认为,笔者毫无必要地使用了两个意义完全相同的例子,但它们其实是判然有别的两类“看法”。对于“柑橘是最好的水果”之类的看法来说,它明显与“真(假)值”无关,即它在性质上既非真也非假,只是笔者对柑橘所持有的一种特殊“态度”。也就是说,当笔者说出“柑橘是最好的水果”这句话时,不过是在向外(他人)表达“我喜欢柑橘”的态度,尽管的确是真诚地这样认为,但这仍然无关这句话的真假。既然在性质上无关真假,那么对待相同的事物,人们便可能(以)持完全不同的态度,例如,当有人认为“柑橘是最好的水果”时,一定另有人会认为“柑橘是一种平平无奇的水果”,也还有人会认为“柑橘是十分糟糕的水果”。

    由于态度无关真假,这将导致三个理论上的结果:第一,既然针对同一事物的“态度”是因人而异的,那么态度就与“主观(的)”这个形容词必然关联在一起,所以才会有“态度是主观的”或“主观态度”之类的常见语句,但它们仍可笼统地叫作“态度”。第二,既然态度是主观的,任何特定的态度就会是属人(属于特定个人或人群)的,也就是在它之前经常需要附加主语以做指明。例如,“柑橘是最好的水果”这句话的完整含义,其实是“‘我(表述者)认为’柑橘是最好的水果”,或者那(只)是“我(个人)”的态度。第三,既然态度是主观的或是有主语的,尽管针对同一事物存在不同态度,但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分歧。也就是说,“我”只是在表达“我的态度”,“你”也只是在表达“你的态度”,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态度,我和你也只是单纯的看法不同而已,二者之间并非相互矛盾或无法相容,当然也不处在竞争性的关系之中。

    但“地球是个平面”这个语句,属于完全不同的情形。当说出这句话时,通常并不是在表达“我自己”对于地球的主观态度,即“‘我认为’地球是个平面”;而是在就“地球的形状”这件事情,正在做出某种带有客观性质或蕴含真假值的“断言”,即“地球是个平面,无论我是否这样认为”。这样一来,这句话将与“我”这个话语者彻底分离,而不再拥有属人性。因此,尽管“地球是个平面”这句话的确出自我的口,也的确是我的言辞,但我并不是用它来“表达”我自己关于地球的态度,而是用它来“表征”一个独立于“我(的态度)”的外在事实,即“地球是个平面”这个事实。

    “柑橘是最好的水果”与“地球是平面”之间的差别,在以下情形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当他人也说出了相同的话时,这个举动究竟该作何种理解?由于“柑橘是最好的水果”这句话是必然带有主语的,如果这要构成一种诚实的“转述”,那么后序说话者就必须将主语一同带进来,即“‘他认为’柑橘是最好的水果”。但如果后序说话者只是单纯重复了这句话,而舍弃了“他认为”这个属人性的部分,那么他就不是在转述“我”的态度,而是在表达“他”自己的态度,即“‘我认为’柑橘是最好的水果”。而且,这经常需要做“强调语气”式的理解,即“我‘也认为(同意)’柑橘是最好的水果”或者“我‘支持’这种柑橘是最好的水果的态度”,但这终将是“他”自己对柑橘的态度;即使“他”与“我”的态度恰好相同,那也不再只是属于“我”的态度。

    虽然也会有人以类似于“柑橘是最好的水果”的方式,来理解“地球是个平面”这句话,把它当作正在表达“我”和“他”关于地球态度的语句。但如此理解之人,忽略了其中必然蕴含的内容,即“地球是个平面,且这是个客观事实”。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柑橘是最好的水果”可以直接等于“我喜欢柑橘”,但“地球是个平面”不可直接等于“我喜欢‘地球是个平面’”,而是在说“地球在事实上就是个平面,无论某人是否喜欢这一点”。此中会话的焦点,并不在“这究竟是谁的态度”的主观问题上,而是集中在“地球究竟是不是平面”这个关于客观事实的问题之上。

    正是因为“客观事实”才是其中的焦点,“主语”此时已经变得彻底不重要,一个真正的争议由此形成:“地球是个平面”这个表述是否为真?或者,地球在事实上是个平面吗?也就是说,尽管“柑橘是最好的水果”与“地球是个平面”,均出自“我”的口中而成为“我”的言辞,且均具有“X是Y”的相同语法结构,却是明显不同的语言现象。表面上看,“柑橘是最好的水果”是个关于“柑橘”的陈述,但真正重要的并不是“柑橘”,而是作为说话者的“我”,所以那才成为“我的”,而不是“你的”对柑橘的“态度”。并且,当你和我均说出“柑橘是最好的水果”这句话时,它们是“两个”虽在内容上完全相同,但在实质上完全不同的态度:一个是“我的态度”,一个是“你的态度”。尽管它们貌似以“柑橘”为对象,但实质上是以“(我和你的)态度”为对象,而成为两件完全不同的事物,因而不会在“柑橘”这同一对象上产生任何分歧。

    但对于“地球是个平面”这句话,不可仅做上述这种理解,只是把它当做“我”对地球的“态度”。因为我还会坚称,地球就是一个平面,无论我是否这样认为。也就是说,“地球是个平面”并不属于“我的态度”的内容,而是属于“地球的形状”的内容。当你和我均说出“地球是个平面”这句话时,它们正在指向一件相同的事情,即“地球的形状”。如果在“地球的形状”这个相同对象上,你和我说出了完全不同的内容,例如,我说“地球是个平面”,你说“地球是个球体”,这些不同看法就会在相同事情上碰撞在一起,一种以地球的形状为对象的分歧由此必然产生,我和你正在就“地球的形状”这个客观的事实发生实质的争议,而非两个不同的态度而已。

    (三)真信念

    那么,“分歧”是什么意思?一方面,它是指在一个相同的对象上,说话者作出了不同内容的陈述。例如在“地球的形状”上,我说“地球是个平面”,你说“地球是个球体”;另一方面,由于对象是相同的,这便意味着不同的陈述之间,必然存在着真值的问题,或者你的陈述是真的,或者我的陈述是真的,当然也可能是另一个陈述是真的。无论哪个陈述最终被证明是真的,所有的陈述都会因此必然与真假、对错等性质关联起来。由于目前的自然科学成果已经充分证明地球是个球体,因此“地球是个球体”的表述即为真,你的言辞就是正确的;而“地球是个平面”的表述则为假,我的言辞就是错误的。此处要提醒:一个陈述或断言具备“拥有真假值”的性质,与它的真假值目前已然明确,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不能因为一个断言的真假值目前仍争议不休,就直接认为它并不具备“拥有真假值”的属性。这同时还表明,“有真假值”与“是真的”二者之间仍有区别:“地球是个平面”是个有真假值的陈述,但它是假的;而“地球是个球体”是个有真假值的陈述,且它是真的。

    那么该怎样称呼这种拥有真假值的看法呢?它们在理论上被叫做“信念”,以区别于“柑橘是最好的水果”所代表的无关真假值的“态度”。也就是说,态度是一种无关真假值的看法或心灵状态,而信念是一种拥有真假值的看法或心灵状态。如前所述,“地球是个平面”是个假信念,而“地球是个球体”则是个真信念,但“柑橘是最好的水果”是个无关真假值的态度。现在,可以回到“学”的准确含义上了:它既不是用来指代任何类型的态度,也不是用来指代全部的信念;但它的确与信念有关系,只是用来指代其中的部分信念,即那些已被证明或确证“为真”的信念,也就是“真信念”。于是,只有“地球是个球体”之类的真信念,而不是“地球是个平面”之类的假信念,或者“我喜欢地球是个平面”之类的态度,才是“(地理或天文)学”的合适内容。

    仅用以指代真信念的“学”,其实还有一个更为人所熟知的名字,那就是“知识”,也就是那些获得了确证的真信念。这表明,学、真信念、知识,这几个语词拥有基本相同的含义。之所以可以严格地使用物理学、数学、美学这些语词,是因为使用者可以合理预设,存在着关于自然现象、数(字)和美的知识或真信念。相应地,厚黑学、占卜学、星相学之所以只是比喻性的用法,是因为预设存在与其对象相关的知识或真信念,这样的做法显见地不合理。由此,就可得出“X学”的准确定义,它是指“关于X”的知识,或者“关于X”的真信念。

    现在来反省开头提到的那两个宽松条件。笔者当然同意,不是任何看法都会是概念,这并不在于它是否足够抽象,而在于属于态度和假信念的看法无论有多抽象,都不可能成为概念,只有抽象的真信念才可能如此。由于真信念是一种有真假值且为真的心灵状态,人类就可以借助理性能力获得那些虽属未知、但“必然”为真的信念。至于“融贯”是否属于理性能力的运用,或者理性能力的运用是否只限于真信念与未知信念的“融贯”,则属于可再讨论的范围。但那是专属于哲学家的任务,身为法律学者的笔者不再置喙。

    当然,像“融贯”这类蕴含着“体系性”的进一步要求,经常扮演“学”或“知识”的一个次要条件的角色。由于在相同对象X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关于X”的真信念,例如关于我,你会形成“男性”“中年男性”“50—60岁的中年男性”等多个真信念,这会引出“比较级”问题:这些真信念中的哪一个“更真”?“体系性”此时就可能有发挥的空间,使得其中更能满足体系性要求的那个真信念,成为“更真”的真信念。这在科学上表现得更加明显,例如,最初创立量子力学的普朗克,之所以会被波尔、海森堡、薛定谔等后继者取代,是因为后面这些人的理论更有体系性,或者能解释更多的微观现象。但不能因此高估“融贯”或“体系”的意义,它们仍是必须寄生在“真值”之上的次要标准,是用作证明某一看法为真信念的独立标准。因此,尽管一种基于体系性理解《易经》的“融贯”占卜学,肯定是一种“更好”的占卜学,但占卜学本身依然不是关于真信念的真正之“学”。

    三、知识的完备性

    (一)另一种真信念

    上述这些说法,对厚黑学、占卜学、星相学、地平论果真公平吗?它们彻底与真信念失去了关联吗?或许换个例子,会让问题暴露得更加彻底。“伤春悲秋”无论在中西文学中,都不是十分罕见的题材,而且它无疑是一种无关真假值的态度。此时,一定会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人类会普遍存在着“伤春悲秋”的态度?有种回答是:由于地球的主要陆地面积集中在北半球,且北纬20度到60度之间是舒适的宜居带,人类文明大致上发生在这个范围之中;同时,这还是个四季分明的地理区域,这里的人们不难发现,春光美好却易逝、深秋则万物枯萎,于是普遍持这个态度。请别太在意这个说法的真假,假设它就是真的,尽管“伤春悲秋”仍然是确凿无疑的态度,但此时有了一个跟它相关的真信念,即“是地理原因造就了这个态度”的真信念。

    除了能在“态度”的背后发现与之相关的真信念,对于“假信念”也可如此操作。请再来思考“地球是个平面”这个明显为假的信念,为何今天仍会有数以百万计的人持这个假信念?这既可能有来自宗教方面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文化方面的原因。当然,这也可能只是日常生活经验所致,例如,人们眼中的地平线都是平直的。既然数以百万计的不同地域之人,普遍且“真实”地持这个假信念,就说明刚才这些解释(全部或者一部分)一定是真的,于是假信念就如同态度一样,也与特定的真信念发生了关联。

    既然无论是在态度上还是在假信念上,都存在与之相关的真信念,那么就不能将态度与假信念一概彻底排除在“学”的范围之外。至少以下这类问题,要求人们必须以“学”或“知识”的方式来认真对待: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占卜学、星相学、厚黑学或地平论的出现?当然,也包括更具体的问题,例如占卜学与甲骨文究竟有着怎样的关联?为何西方人普遍持更顽固的地平论态度?如此等等。这些问题当然是有理论意义的,也值得努力去提供一种以真信念为内容的答案。尽管如此,有一点仍是非常清楚的,这些等待发现(掘)的真信念,并未使得厚黑学、占卜学、星相学或地平论本身自动变成真信念。

    (二)“关于”与“有关”

    如果将占卜学、星相学、厚黑学或地平论的对象称为X,那么它们本身并非关于X的真信念,而是关于X的态度或假信念。而与这些态度或假信念有关的真信念,例如伤春悲秋态度的地理原因,地平论的宗教、文化与日常生活经验的原因等,却不是“关于X”的真信念,而是“关于‘关于X的态度或假信念’”的真信念。为简略起见,这种“关于‘关于X’”的真信念,可以被叫做“与X有关”的真信念。也就是说,即使占卜学、星相学、厚黑学或地平论本身并非“关于X”的真信念,并不妨碍存在着“关于厚黑学、占卜学、星相学或地平论的真信念”,也就是“与X有关”的真信念。

    这足以表明,“与X有关”的真信念与“关于X”的真信念,二者在理论上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不但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也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而且即使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仍然会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前面这一点,在“科学”与各类“科学‘学’”上的表现尤其典型。物理学、化学、天文学这些(自然)科学,不但是以自然现象为对象的,而且是“关于自然现象”的真信念。与此同时,还存在着科学社会学、科学(历)史学、科学哲学等“关于‘关于自然现象’”的真信念,也就是“与X(自然现象)有关”的真信念。尽管此时在X上,同时存在两类真信念:一类是“关于X”的真信念,另一类是“与X有关”的真信念,但它们仍然不是同一回事。由于它们在理论上仍然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既可能同时存在这两种真信念,也可能只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而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

    正是因为二者在概念上相互独立,它们之间也就不能相互还原或替代,无论是以科学社会学来取代科学,将前者视为“关于自然现象”的真信念;还是由于地平论的宗教、文化解释的确表达着真信念,而认为地平论本身也在表达真信念一样。这里面存在一个关键的问题:该用“X学”来指称怎样的真信念呢?目前正在被普遍使用的“X学”,明显最适于指称“关于X”的真信念。如果是这样,那么又该怎样来表达“与X有关”的真信念呢?为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将它还原为最初的模样,即“与X有关”的真信念,其实就是“关于‘关于X’”的真信念,而后者可以写成如下繁复的表达方式:“关于‘关于X’的‘真信念、假信念或态度’”的真信念。也就是说,“关于X”的真信念是以“X”为对象的,但“与X有关”的真信念,并不是以“X”为对象,而是以“关于X的‘真信念、假信念或态度’”为对象的。

    因此,即使“关于X的”与“与X有关的”都在指代某种真信念,它们的对象也并不相同:前者是“X”,后者则是“关于X的看法”。当在X上同时存在这两种真信念时,情形还是比较清楚的。“关于X”的真信念可直接叫做“X学”,而“与X有关”的真信念则成为“‘X学’学”,例如前面提到的“科学”与各类“‘科学’学”。然而,一旦在X上只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时,情形就会立刻变得麻烦起来。由于此时根本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也就无法再合理地使用“X学”之类的名称,因为此时存在的只有“与X有关”的真信念。那么,能否对这些真信念使用“‘X学’学”的名称?表面上看,这没什么大不了,但实际上毫无根据。

    这是因为,“‘X学’学”要以“X学”为对象,或者以后者的存在为条件,但由于此时已不存在“X学”,使用“‘X学’学”的根据彻底不复存在;而且强行使用,还会带来存在“X学”的巨大误解。但“与X有关”的毕竟是真信念,它还是需要一个带有“学”字的名称,于是它经常被直接叫做“X学”。尽管这是没办法的办法,但必须时刻谨记:由于并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此时的这个“X学”,并非“真正的X学”之意。这就是尽管“关于X”与“与X有关”这对概念的确相当粗略,但仍不可轻言废弃的原因,它们始终都在重点提醒:当同时存在“X学”与“‘X学’学”时,不要将二者混同起来;当“X学”只意味着“与X有关”的真信念时,并不代表着此时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

    (三)完备知识

    为清晰起见,将刚才的论证重组如下:

    1.“学”或“知识”的准确含义是“真信念”,而非“态度”或“假信念”;

    2.在对象X上,

    2.1.如果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那么它们将会构成“X学”;

    2.2.如果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只存在“关于X”的态度或假信念,也就根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X学”;

    3.在对象X上,无论是否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都必然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

    3.1.当既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又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时,就既存在“X学”,又存在“‘X学’学”;

    3.2.当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只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时,由于语言使用上的原因,此时只能用“X学”来表达“‘X学’学”。

    当在X这个对象上,出现了3.1的情形时,就可以说X具备了“完备知识”的属性;也就是对于X来说,既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也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如果出现的情形是3.2,那么X这个对象在知识上就是不完备的,也就是只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而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尽管此时也只能使用“X学”的表达。因此,如果你觉得“关于”与“有关”的用语过于粗略,那么在3.1的情形中,就可以用“完备知识”来指代“X学”,用“不完备知识”来指代“‘X学’学”。无论对上述哪种情形中的X来说,“不完备知识”这个名称的所指都是清楚的,它代表的都是“与X有关的真信念”,而非“关于X的真信念”,且无关后一种真信念是否存在。

    必须注意,知识上的完备与否,仅仅只是一个描述,而非评价。就一个对象X来说,它并不因为在知识上是完备的而值得褒扬,也不因为在知识上不完备而应受指责。这完全取决于X这个对象自身的性质,有的X在本质上具备知识完备性,有的X则不然,仅此而已。前者例如“自然现象”这个“科学”的对象,后者例如占卜学、星相学、厚黑学或地平论的对象。此外还有一个新问题:当某一类X上存在着“关于X”的真信念时,它是否必然就是具有知识完备性的对象?或者说,此时的X是否还必然存在着“与X有关”的真信念?笔者认为的确如此。不过,由于这两种真信念在概念上是相互独立的,相反的推论并不必然成立,也就是说,一定会有某类对象X,只存在着“与X有关”的真信念,而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

    进一步而言,如果对象X在知识上是完备的,那么用以保证其知识完备性的,并不是“与X有关”的真信念,而是“关于X”的真信念。例如,对于“自然现象”而言,它明显是个具备知识完备性的对象,且是“科学”而非各类“科学学”,保证了它的知识完备性。也是由于这一点,在具备知识完备性的对象X上,这两种不同真信念的重要性,会有显著的主次差别:“关于X”的真信念是首要的,而“与X有关”的真信念则是次要的。这个主次关系片刻也不可动摇,如果用“与X有关”的真信念代替“关于X”的真信念,将彻底扭曲“X是具有知识完备性之对象”这个基本属性。这同时还表明,这种主次关系其实是一种“寄生”关系,即“与X有关”的真信念,寄生在“关于X”的真信念之上。这也是“与X有关”的真信念会被叫作“关于‘关于X’的真信念”的根本原因;或者说,它并不像“关于X的真信念”一样,是“直接”关于X的,而只是“间接”关于X的,所以才被叫作“与X有关”的。

    (四)不完备知识

    可用如下方式来描述这种寄生关系:就一个对象X来说,“与X有关”的真信念,是以“关于X”的真信念为对象或者素材的。这就使得前一组真信念在内容上,严重受制于后一组真信念,即有怎样“关于X”的真信念,才会有怎样“与X有关”的真信念。如同下例所显示的一样:由于爱因斯坦在20世纪之初,就提出了相对论(广义和狭义)这个据说21世纪才应该有的物理理论,于是在“科学史(学)”或“科学社会学”这样的“科学学”中,才会有爱因斯坦和相对论的一席之地;否则,无论是爱因斯坦还是相对论,都不会作为“与自然现象有关的”真信念的对象,出现在科学史或科学社会学的内容之中。这表明,作为“与X有关的真信念”的各类“科学学”,不能为自己创造研究对象或素材,其取决于“关于X”的真信念究竟是什么、有哪些。

    因此,对于一个真正的“科学家”而言,他甚至可以将自己的全部注意力,只是集中在“关于X(自然现象)”的真信念之上,根本无须知道任何“与X有关”的真信念。这当然很容易使得那个科学家获得“没文化”的负面评价,但这总比“没知识”的负面评价要明显好得多,否则他根本算不上是个合格的科学家。这样说并不是在鼓励无视“与X有关”的真信念,而是在提醒:一旦将它的重要性置于“关于X”的真信念之上,就会犯下买椟还珠的错误,且由于缺乏对“关于X的真信念”的充分理解,“关于X的真信念”一定也会杂乱不堪,甚至很可能充斥着对“关于X的真信念”之内容的无端猜想,但它们要么是态度,要么是假信念。

    当然,以上说法所针对的只是拥有知识完备性的对象。对于并不拥有这个性质的对象X来说,由于它只是态度或假信念的领地,因此根本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只是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由于这些真信念仍然与X存在“间接”关联,于是尽管它们仍可被叫作“X学”,但由于不存在真正的“X学”,这种“X学”其实在知识上就是不完备的,尽管仍由与X有关的“真信念”所组成,但也未能彻底改变这个性质。例如,占卜学和地平论本身并非由真信念所组成,所以无法以“X学”的方式来称呼。然而,由于存在着“与占卜有关”或“与地平(论)有关”的真信念,且这种真信念一般会组成所谓的“文化学”,于是它们又与真信念发生了关联。只是,此时这种占卜学已经不再是纯正意义的“占卜学”,而是一种“‘占卜’文化学”,而“地平论”也不过是所谓的“‘地理(平)’文化学”罢了。不过,“‘占卜’文化学”与“‘地理(平)’文化学”之类的表达看似拥有“X学”的基本结构,但由于它们仍是不完备的知识,因此无法与作为完备知识的“X学”等同视之,也不能由此认为“‘占卜’文化学”与“‘地理(平)’文化学”就是完备的知识。此时,就可以将“‘占卜’文化学”之类的表述,翻译成如下完整的表述:尽管占卜之类的对象并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但还是可以从“文化(学)的角度”去理解此类现象,并获得一组真信念。

    不止于此,对于存在“关于它的真信念”的X,也就是具备知识完备性的对象上,同样可以如此操作,所以才可能有“科学文化学”之类的事物存在。对X来说,既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也能获得“与X有关”的真信念。然而,那些不代表真信念的所谓“X学”,例如占卜学、星相学等,却不可以成为“与X有关的真信念”;或者说,它们无法以“文化学”的方式来发挥知识上的功用。所以,尽管存在“科学文化学”“科学历史学”等知识,但不存在占卜物理学、星相物理学等之类的东西,它们最多只是戏谑的称呼而已。

    四、法学的基本形态

    (一)问题的重整

    理论上讲,任何试图回答“什么是法学”的努力,其实都是在回答如下简单且直白的问题:既然“法学”是一种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那么“理解”本身究竟是一种态度、是一种假信念,还是一种真信念?当然,它还可以具体变形为如下的形式:“法学”究竟是以法律为对象的态度,例如我对柑橘的喜好;或是以法律为对象的“虚假”知识,就像“地球是平面”这样的假信念;还是以法律为对象的“真正”知识,就像“地球是球体”这样的真信念?另一种问法是:必然以法律为对象的法学,究竟是占卜学的同类、地平论的同类,还是科学的同类?它还可以进一步抽象化:“法学”在知识属性上是否完备?它究竟是一种完备知识,还是不完备知识?如此等等。

    以上这些问题之间并无实质差异,它们都是在“以法律为对象”这个必要条件之外,去回答“法学”的其他或另外之必要条件的问题。必须注意,组成充要条件的两个必要条件之间,并不是以独立的方式各自发挥作用,而是必然有所“关联”。这种关联,既可能如同哈特所批评的“种属+种差”一样,以“主次(先后)”的方式定义那个对象,例如对老虎来说,“猫科哺乳动物”的种属在先,“(老虎)独特的DNA”的种差在后;也有可能如同“单身汉”这个例子一样,“男性”与“未婚”这两个必要条件,是以“共同”而非“主次”的方式定义了这个概念。

    此外还有一种方式,这两个必要条件既非“主次”、也非“共同”地起作用,而是以“联合”的方式,定义了那个待省思的对象。一方面,必须先有“以法律为对象”这个条件,才可能有所谓的“法学”存在;另一方面,对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的不同认识,也将影响着“以法律为对象”之条件的内涵,由此获得关于“法学”的确切定义。“关于”与“有关”的区别,就在传递后一方面的意义:如果“以法律为对象”的意思是“关于”法律的,那么这种“理解”就必然指向“真信念”,且会同时存在两种真信念;如果“以法律为对象”的意思是与法律“有关”的,那么这种“理解”一方面指向“态度”或者“假信念”,另一方面指向一种特殊的“真信念”,也是唯一以法律为对象的真信念。

    “法学”的几种可能备选答案,已经清晰无比。可能性(1):法学是完备性知识,即不但存在着“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而且存在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二者共同构成了完备的法学。可能性(2):由于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不过是以法律为对象的“假信念”,因此并不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而只存在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且它才是“法学”一词所拥有的内涵或意(定)义。可能性(3):由于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不过是以法律为对象的“态度”,因此并不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而只存在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且它才是“法学”一词所拥有的内涵或意(定)义。显然,后两种可能之间的唯一差别,就在于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究竟是以法律为对象的“态度”还是“假信念”。不要轻视这个差别,其中仍潜藏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真正的与名义上的法学

    假设可能性(1)是正确的,那么“法学”就是由以法律为对象的真信念所组成,其中既包含“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也包含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法学”由此成为一种完备性的知识。不过,由于后一种真信念寄生在前一种真信念之上,或者以前者为对象,因此“法学”的核心任务始终是去发掘那些“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且主要是它们在不间断地指引人们(无论是专业人士还是普通民众)做出特定的行动,从而塑造了法律实践的基本面貌。这并不意味着,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不重要,尽管它们肯定无法主宰法律实践的面貌和进程,但仍有不容忽视的价值和意义,至少这会丰富对法律这个现象的理解。

    在这一点上,掌握“关于”自然事实之真信念的科学家,再次发挥了重要的映照作用:一位没什么“文化”的科学家仍然是合格的科学家,他成为科学家不能只因为自己有文化;同理,法律(学)专家也必须是掌握了“关于”法律之真信念的人士,他的如此身份并不来自对与法律“有关”之真信念的掌握。也是由于此时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以此为核心内容的那个“法学”,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法学”。或者说在内涵上,“真正的法学”与“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之间,并没有值得注意的差别。并且,这还是在那些“法学”一词必须出现的场合,人们——无论是专家还是普通民众——一开始就很容易想起的意义。

    然而,这在理论上,毕竟只是“一种”可能性罢了。当未经反思地使用“法学”一词时,它的确意味着“关于”法律之真信念的存在,但反思所得的答案有可能截然不同。此时真正存在的将只是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而那些原本被视为“关于”法律的真信念的事物,其实不过是“关于”法律的“态度”或“假信念”而已。如果因为传统、语言或者便捷性之类的考虑而不得不坚持使用“法学”这个名称,那么它所能指代的,就只剩下这种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或者是它们所形成的融贯集合。由于这在根本上否认了“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也就等于同时否认了存在着“真正的”法学。此时,唯一事实上存在的那种“法学”,它所指代的只能是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这将是一种“名义上”的法学。

    在汉语表达中,“名义上的”就等于“不真正的”,因而是毫无疑问的贬义词,“真正的”才是有名实相副之意的褒义词。然而,无论是“真正的”,还是“名义上的”(“不真正的”),都只是客观中立的“事实”描述而已,它们既不代表着“真正的法学”值得大力肯定,也不代表着“名义上的法学”必须予以否认。它们都只是对可能真实存在之情形的描述:既可能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的事实,也可能不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的事实。即使是后者,也依然会有某种以法律为对象的真信念真实地存在着,且它们还构成了“法学”一词的含义。此时,“(名义上的)法学”所代表的,就是这种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而非“关于”法律的真信念,后一种真信念根本就不存在。

    (三)法律实践的决断性

    但为何会有理由抛弃“真正的法学”或“关于”法律的真信念?正视法律实践的某个基本“真相”,是法律实践无法彻底避免“决断性”色彩的原因。所谓决断性,其实不过是法律实践之“争辩性(论证性)”的一个“解”。简单说,至少是在“司法”这个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所有的参与者一定都会在立场上鲜明对立,否则就不存在司法实践了。具体来讲,这种对立不仅表达在原告与被告的具体诉求上,也存在于他们各自代理律师的身上。对于律师参与司法实践的情况,不能仅做利益诉求的理解,这并不公允,因为他们至少会认为,自己当事人的诉求有着一定的法律根据,所以才有竭力争取的可能。

    不止如此,因法定身份而被动“卷入”纠纷且拥有终极裁判权的法官,也经常会表达出与双方当事人或律师均不相同的看法;甚至连法官与法官之间,也经常对法律存在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这就是德沃金所说的法律实践的“争辩性”或“论证性”。那么,该怎样面对法律实践的这个基本性质?无论怎样面对,由于法官都必须给出一个最终的结论或者终局的判决,于是需要面对的问题就会变形如下:法官的最终决定是“真”的吗?或者更学术化的表达,那个具体的应用法律陈述的确拥有真值吗?我相信,原本认为存在“真正的法学”的那些人,立刻就会犹豫起来,因为以下这个关于“决断”的答案,才是最顺理成章的。

    人们会普遍认为,法官的最终决定一定是其“意志”产物,而非“(法律)理由”的产物,如果“(法律)理由”意味着“关于法律的真信念”的话。说得直白一点,人们最容易认为,法官最终的决定并非“关于”法律的真信念,它并不必然就是“正确”的法律答案。尽管无法彻底否认,做出最终决定的那个法官,可能真诚地被某种“关于”法律的理解(真信念)说服;但发挥实质作用的,仍是他的意志而不是那种理解,它才是得出最终裁判结果的真正根据。或者说,尽管在外观上,法律实践是个关于哪种理解为真的论辩过程,法官一定也在这样支持自己的决定;但在实质上,它仍是法官根据自己的意志或偏好一锤定音的结果。

    “决断”一词所代表的,正是“意志凌驾于理由(真信念)之上”这个法律实践的“真相”。如果你正在被这个关于决断的法律真相纠缠,你将很容易失去对“真正的法学”的信心,并且纠缠得越严重,你的信心就会越少,以至于终有一天将彻底烟消云散。此时,你也会是各种“名义上的法学”的坚定支持者,尽管还是会在“关于”法律的,究竟是“态度”还是“假信念”之间徘徊。很多时候,你甚至干脆对这个差别视而不见,因为无论如何,你都会否认那是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而坚定地认为法官的决定就是个“决断”。此时,“关于”法律的真信念,则成为种种法律“迷信(思)”,或者是完全遮蔽了法律道路的荆棘丛。

    五、各归其位

    (一)彻底的怀疑论

    由于法律广泛且普遍地影响人类生活,任何人都有理由将法律当做自己的思考对象,于是有了对于法律的各种理解。这些理解,有的只是日常经验的直白表达而只能称得上是对法律的看法、观念或主张;有的则由于经受了某种程度的反省,最终以抽象的方式呈现出来,此时再称之为看法、观念或主张已经显得不太合适,而有必要加上“概念”或“理论”的玄奥名称。但真正重要的是这些“对法律的理解”,它们在性质上究竟是什么?是“关于”法律的真信念,或者只是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于是,所有这些理解,都只能被分为这两个基本的阵营。

    但会存在第三个阵营吗?也就是说,在法律这个对象上,根本不存在任何真信念,无论是“关于”法律的还是与法律“有关”的。认同者将会持一种对法律或法学的彻底怀疑论:所有对法律的“理解”,既不是“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也不是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而只不过是“关于”法律的“态度”。这种彻底的怀疑论,是对法律实践之“决断性”的进一步推衍(联想)。由于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不过是法官“意志凌驾于理由(真信念)之上”的实践,因此,所有能冠以“法学”名号的努力,其实不过是打着“真信念”的幌子来行骗。无论依靠的是“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还是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它们之间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因此,在这些彻底的怀疑论者看来,唯一有意义的“法学”工作,就是去努力“揭露”这个实践的真相,就是去“揭穿”打着“真信念”幌子的那两种具体骗术。

    既然法律实践必然蕴含着“决断”的因素,那么所有坚持在法律这个对象上存在真信念的主张,其目的都是让人们盲目相信,法律实践是个必然涉及真信念的实践,法官的判决终将是某种真信念的表达,因而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法官之类的实践法律人是这场骗局的“主犯”,法学者既是这场骗局的“教唆犯”,又是新型骗术的“研发者”,法科学生则是正在被教唆的“骗术学习者”。尽管他们之间也争议不断,甚至会在立场上截然对立,但这都只是骗术的一部分,他们仍然有着相同的目标,那就是努力上演一出法律的“好戏”,谋求将所有的民众都带入法律之真信念的彀中。以上,就是彻底怀疑论者心中“法学”的唯一真相。由于揭穿或揭露这个残酷(忍)的真相,就是彻底怀疑论者赋予“法学”的唯一意义,它们随之也就有了“法律之批判理论”或者“批判法学研究”之类的名号,也是上述第三个阵营的基本立场。

    然而,这种彻底的主张是最应当彻底抛弃的。由于它错得如此明显,所以无须涉及过多的细节讨论,而只要出示一个压倒性的理由,就足以将彻底怀疑论或批判法学研究彻底击倒。只要你大致同意对“伤春悲秋”以及类似现象的分析,就会紧接着同意,尽管该类现象本身的确是个彻底无关真信念的“幻觉”(态度),但一定会存在与伤春悲秋“有关”的真信念,无论那是地理决定的,或是文化决定的,还是其他原因决定的。同理,对于“决断”的法律(实践)“骗局”,也一定会存在着与决断“有关”的真信念。因此,尽管有着揭穿或揭露这个真相的强烈必要,但“法学”至少还包含着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而不可能什么真信念都不包含。即使是最极端的支持者,至少也要同意一个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所有涉及真信念的法学,都不过是法律实践的“骗术”,且刚才这个判断在性质上是“真”的。综上,彻底的怀疑论,一定是彻底错误的,无论它所怀疑的是不是法学。

    (二)“社科法学”的野望

    真正能够生存下来的怀疑论,只能是承认法学必然蕴含某种真信念的“部分”怀疑论,而不可能是否认任何真信念的“彻底”怀疑论。这种部分怀疑论所能承认的真信念,可以像上文谈到的一样,小到只有唯一的一个,即“法学不过是法律实践之骗术”这个真信念,其他都不过是“关于”法律的“态度”,这就是“最小”的怀疑论;也可能会有很多个,例如由各种社会科学提供的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而且,随着承认的真信念的种类或数量从少到多,其身上的“怀疑论”色彩也会逐渐由浓转淡,甚至最终完全被真信念所掩盖。但被掩盖不等于彻底失去,它们终究有着怀疑论的色彩,只是此时它们所怀疑的不再是“法学”本身,而是以“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为核心的“真正法学”或“完备法学”。

    然而,不要因为它们身上都蕴含怀疑论的色彩,或者都是对真正法学的反对,就认为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区别。那种只承认唯一一个真信念的最小怀疑论,一定会因为法律实践的“决断”属性,而将所有“关于”法律的理解,一概视为无关真假值的“态度”,所以才会有着最强烈的怀疑色彩,即那些都不过是“关于”法律的“态度”而已。然而,那些部分怀疑论更会认为所有“关于”法律的理解都是“关于”法律的假信念而非态度,如此方能凸显自己所提供之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的意义与价值。此时,再把它们叫做“怀疑论”已经不够周全,所以才有了“法律与社会科学”这样笼统的名号。

    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法律广泛且普遍地影响人类实践”这个基本前提。各种以“人类实践”为对象的社会科学,一定会认为自己提供了“关于”人类实践的真信念。由于人类实践还可笼统称作“社会”,它们才成其为一种“社会(的)”科学;又由于它们所提供的真信念,主要是将自然科学运用于社会(人类实践)而取得的成果,这是一种近似自然科学的真信念,所以才称其为关于社会(的)“科学”。因此,当面对法律或法律实践时,如果并不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但又需要某种真信念,那么就只能由各种社会科学来填补缺位。于是,“法学”指的就是这种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而怀疑论的色彩也将逐渐消退。

    也可以这样说,尽管“法律与社会科学”的支持者也会同意,“关于”法律的真信念意在使法律实践成为一场“骗局”,但他们还会认为,作为人类实践(社会)之一部分的法律实践,绝不可能、也绝不应当仅仅只是骗局。此时,可从法律实践作为人类实践(社会)之一部分的事实出发,获得与法律“有关”的多种(重)真信念,并依赖它们来塑造法律实践,从而避免它成为一场有意的欺骗。这些抽象的说法或许会制造障碍,但只要同意法律不能脱离社会、文化、种族、传统等背景,以及法律必须反映人们的真实需要等类似说法,或者坚持“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分,你就一定是“法律与社会科学”的支持者。

    一旦如此,支持者就不再满足于“法律与社会科学”这个最初的名号,而有了向“社科法学”这个名号挺进的强烈冲动。最初的名号由于并不包括“法学”二字,显得底气不足。更重要的是,一方面,并不存在以“关于”法律之真信念为内涵的“(真正的)法学”,另一方面,“法学”还是个必须被使用的且涉及真信念的有用名词。于是,支持者就会认为,若只存在由自己提供的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这就不但是唯一以法律为对象的真信念,而且是“法学”唯一可能拥有的内涵。当这两个“唯一”加权在一起,一种以“社科法学”为名的“真正的法学”自然出现。之所以一定要争夺“真正的法学”的名头,是因为只有自己所提供的那些真信念真正地塑造了法律实践,从而避免它成为公然上演骗术的舞台。这就是社科法学的野望,是一种对身为真正法学的野望。

    (三)最艰难的道路

    然而,完备知识与不完备知识的分类,始终是社科法学向“真正法学”路上挺进的拦路虎。毕竟在一开始,它们就否认了存在着“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这样的事物。既然没有这样的事物,那么社科法学所提供的真信念,也绝不会是“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而只能是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除非存在着“真正的法学”,那么这种对如此身份的争夺才变得有意义。说得啰唆一点,所谓社科法学的野望,必然隐含着“关于”法律的真信念的前提,然后才有理由主张,自己所提供的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就是这种真正的法学。但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说法。

    这暴露了一个可能,也就是法学的可能性(1)所代表的那种可能,即法学是一套以法律为对象的完备知识,其中既包括“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也包括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于是,法律(司法)实践的主要面貌,是由前一种真信念所塑造的;而“决断”这个法律实践必然存在的部分,才是后一种真信念的用武之地。后一种真信念的存在,始终提醒前一种真信念的持有者,必须保持知识上的充分谦恭,而这正是它们所拥有的批判意义。那是一种迫使法律、法律实践,以及“关于”法律的真信念,必须持续不断革新的动力,无论表现为对法律的持续修正,还是表现为对法律之理解的持续修正。这表明,“关于”法律的真信念,并不是一旦得出就会永远不变,而是需要经受双重严格审视:一方面,要经受关于“真信念”之“真值”标准的审查;另一方面,要经受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的持续批评。

    因此,真正的法学或“关于”法律的真信念是个永恒的事业,在这个不断前进的进程中,一些法律被修正了,一些对法律的理解被抛弃了,但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这一点永远不会改变。一个人变得越来越好,并不等于做出改变前的他,就一定是恶贯满盈;一个法律被修正了,并不是说它在修正前就一定极端邪恶;一个对法律的理解被改变了,也不等于它一定是“关于”法律的态度或假信念,其中仍可能有着真值的成分。就像已被相对论和量子力学革新的牛顿物理学,不是因为牛顿错误地理解了自然世界的规律,而是人类已经有了更好或更真的理解。否则,根本不存在任何具备完备知识属性的物理学,也就没有牛顿、爱因斯坦和那些量子物理学家了,当然也不会再有人广泛传颂他们的杰出成就。

    结论

    以上论述所要辩护的核心命题是,必然存在一种“真正的”法学;或者说,必然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无论这两个命题是否必然成立,至少有一个必然是成立的,建立“真正的法学”注定是个艰辛无比的旅程。而且,就在一开始,一个巨大的障碍就矗立在那里:法律这个对象为何会与真信念,尤其是“关于”它的真信念扯上关系?更残酷的问法是:法律“配得上”关于它的真信念吗?显然,“真”或“真值”是极有分量的语词,而不可随意用于某些对象之上,这是占卜学、星相学、厚黑学并不值得认真对待的根本原因。甚至就连因为必然附带规则体系,而类似于法律实践的各类游戏或体育运动,一般来说都不匹配“真”或“真值”的使用。将分量如此重的语词用在此类事物上,总有大材小用、牛刀杀鸡、牛粪上那朵鲜花的错配感,法律是否也是只配小材,是否只是那只鸡,或者干脆就是那坨牛粪?打消“法律是否配得上关于它的真信念”的疑虑,就是这条艰难道路上会遭遇的第一个关卡,这仍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转自《法治社会》2026年第3期

  • 阮炜:“封建”的尴尬

    一  引言

    五四以来,因受社会发展五阶段论思想的影响,我国思想文化界发生了一场至为激烈的反传统运动。在运动中,国人的文化主体精神遭受重创,传统中国文化被全盘否定,被视为“封建”——愚昧、落后、腐朽、甚至反动的同义词。我们认定,从秦朝到辛亥革命的中国一直是一个落后、愚昧和腐朽的封建社会。在几乎一个世纪中,我们条件反射般地给传统思想、制度、习俗等贴上“封建”“封建迷信”“封建思想”“封建遗毒”“封建礼教”等标签,将思想偏于保守、甚至不够“进步”者视为“封建文人”“封建余孽”等。在很大程度上,这一切都是“封建”概念泛化的结果。近年来随着中国的崛起,传统文化的精髓成份已得到了重新肯定和尊重,但那种把传统文化一古脑打成“封建”等同于愚昧、落后、腐朽和反动的倾向,却因教科书里的固定表述而一如既往,似无淡出的迹象。在中国迅速走向世界、中国文化迅速复苏的大形势下,这不啻是继续否定、贬低、黑化传统中国文化,明显与时代精神相悖,对于加强文化自信、重建文化主体性的时代任务是不利的,应尽快加以改变。

    二  传统语境中的封建

    不妨先看看“封建”一词在传统中国语境中的含义。

    对传统语境中“封建”(feudalism)一词作一个简单梳理,不难发现秦、汉、晋、唐以及宋以后都有各自的封建论,或者说都对“封”“建”或“封建”这种与郡县制相对照的政治现象或制度进行过讨论。有论者认为,传统语境中的“封建”一词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封建”指殷周政制,尤指西周时期盛行、尚无郡县制对照的“封土建候”或“封土建国”的政制;广义的“封建”为狭义“封建”之延伸,指殷周至明清郡县制主导下的种种分封形式,内有“实封”和“虚封”之别,前者如西汉初、西晋、明初实封诸王,后者如秦朝“封爵而不授土、明永乐以后封爵授土而不临民”。宋元时代学者马端临在其代表作《文献通考》中,更将唐天宝以后的藩镇割据也纳入封建范畴。[1]

    如果采用以上的描述或界定,将中国语境中的“封建”与西方和日本语境中“封建”作一个对比(详下),不难发现在秦汉以降两千多年历史上,总体而言中华主流政制并非封建制,而是中央集权、即朝廷或皇帝直辖地方的政制形态,准确地说,是官僚皇帝制即通常所谓郡县制。据西方学者新近研究,这种政制具有超前性、先进性乃至现代性,而西欧是晚至近代初期甚至十八世纪以后,才开始实行类似制度的。[2] 本文认为,无论狭义还是广义的封建,都意味着世袭性地方政治势力与中央政府的结构性分权;不同时代分权程度和形式虽不尽相同,却都与官僚皇帝制的中央集权有本质区别。从官僚皇帝制或郡县制的角度看问题,周王室的主权相当有限。有论者认为,不仅郡县制(包括从封建制向郡县制过渡时期)下的行政官员是非世袭的,而且最高统治者与地方官员的血缘联系越来越少,至秦始皇统一后,其本人跟郡守、县令长等地方行政长官已无血缘关系。[3]

    事实上从西周初起,周王或周“天子”对诸侯就实行一种对土地为主的不动产进行分封的社会政治制度。武王克商成为霸主后,为屏卫王畿分封了诸多同姓诸侯;管蔡叛乱被平息后,受封的姬姓诸侯又增加了约五十来人。[4] 此外还封了不少异姓诸侯。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对异姓诸侯的称呼则是“伯舅”“叔舅”。天子所属的姬姓诸侯与异姓诸侯之间存在着姻亲关系或其他密切的利益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类:一,前代帝王之后;二,功臣;三,本来就存在的部落。[5] 异姓诸侯中有不少非直接分封者,也可分为三类:一本来存在,故封,如宋;二,本来存在,因鞭长莫及而封,如越、楚;三,命其自行开拓疆土并予以承认者,如秦。[6] 不难看出,西周封建社会除具有更明显的宗法性质外,跟欧洲学者所谓封建社会十分接近(详下),是一种层层分封的制度,由此形成了一种王室与封臣、封臣与其附庸或较低级封臣之间的世袭契约关系。

    作为一种重大的国策或战略措施,周初出现的封建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形成对周王室所在区域的屏障和保护,以长久维持周人对其他族群的统治。不仅周武王和周公进行了两次大规模分封,后来在西周中晚期,周王室又分封了为数不少的公侯。在这种宗法式封建制度中,周王室把宗亲子弟、功臣、姻亲以及其他利益关系密切者分封到王室所在地的周边,甚至分封至远离王畿之地,使他们在受封之地建立起诸侯国,从而发挥屏藩、拱卫王室的战略作用。分封制的具体内容是,王室将所封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居民即庶民、奴隶分派给诸侯,受封诸侯则必须服从周王的命令,履行诸如此类的义务:为王室镇守疆土、王室有军事行动时出兵助王室作战、向王室交纳贡赋、助王室救灾,以及定期朝见周王述职等。[7] 若“诸侯过分地渎职不法,或侮辱中央,天子有讨伐的权力”[8]。

    然而从当时的青铜器铭文来看,“诸侯被授予的不仅是掌管政府的权力,而且也包括组织军事力量及在其领土内获取经济资源的首次权力。”[9] 换句话说,一个地方封国可能并非太大,却因西周中央政权授予的种种关键性权力和职能而成为一个近乎独立的政治体。事实上,“它拥有对所属领土区域内多样化分层人口实施民政、司法、财政以及军事权威的综合权力”。[10] 在此意义上,诸受封国在相当大程度上可以视为主权国家。这多少解释了为何即使“诸侯过分渎职不法,或侮辱中央”,迫使天子对其进行讨伐,甚至在名义上“除其国”,将其土地收回之事却不曾见诸史籍。 [11]

    西周封建制度也被视为“宗法分封制”,即,一种基于“嫡庶”之分的继承制度。[12] 由于分封制与嫡庶宗法制紧密结合,形成了以周王为首的严密等级制度以及周王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等的上下从属关系。这种制度其实是一种贵族等级制,与西方中世纪贵族等级制度相似(详下)。这意味着,“封土建国”是中国与西方所共有的“封建”。然及至春秋战国时期,华夏世界“礼崩乐坏”,经历了剧烈的经济、政治与社会变革,诸侯之间发生了激烈的兼并战争;与此同时,周王室日趋式微,逐渐沦落为一个被诸侯欺负的小国,最后干脆被灭国,周初式分封制不再是主流。这就是为什么宗教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及其他很多西方学者都认为,封建制在秦汉时代便已被“全面废除”;而“分封制(subinfeudation)废止后,俸禄制度则与取而代之的官僚行政相适应”;“在秦朝统治时期,就已制定出俸禄的固定等级,汉朝以秦朝为榜样,将俸禄分为授钱和授米等十六个等级。这意味着封建主义的全面废除”。[13] 按这种观点,秦汉以后的政治形态是一种基于“俸禄制”的“家产制国家”或“官僚制国家”之政治形态。[14] 这是一种大一统的官僚皇帝制。在此制度下,服制统一、度量衡统一、马车规格和车轨宽窄统一,所有重大政令皆出自朝廷,所有官员皆由朝廷委任,或者说为朝廷任命的行政人员,随时可以被朝廷撤换。[15] 显然,这与诸侯拥有世袭政治经济特权,与朝廷形成分权之势乃至成为几乎完全独立的地方君主,有本质的不同。

    三  西方学者的封建观

    再看看西方学者对封建主义或封建社会的描述。

    首先需注意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西欧封建制遗产对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做出了极重要的贡献。佩里·安德森和美国老一代世界体系论者伊曼纽尔·沃勒斯坦都持这种观点。沃勒斯坦认为,正是封建主义刺激了环大西洋的地理发现,从而使“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的最终形成成为可能;也正由于封建社会非中央集权或权力分散的性质,封建主义并没有对十五世纪以后西欧劳动力和资本的大规模流动设置官僚政治障碍,这对于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顺利成长,是极有利的。安德森认为,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社会结构不仅带有古希腊罗马时代遗留下来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种子,也由于主权分散之特点,使西欧自然形成了诸多现代民族国家,[16] 而这种国家形式几乎就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孪生兄弟。事实上不仅现代资本主义在封建社会解体过程中确立了其自身地位,现代民族国家也是在封建制度解体中逐步形成的。在西欧封建主义向现代资本主义的过渡中,先前被束缚于土地的农奴转变成为自由雇佣工人或小资产阶级即“市民”,再后来更转变成现代产业工人或资本家。不仅如此,从西欧历史看,先前那种个人对领主或国王的效忠,也相对容易转变为现代意义上的个人对民族君主国或现代民族国家的效忠。

    也需注意,近代之前的西欧盛行长子继承制。从资本主义发展的视角来考察此现象,长子继承制显然更有利于资本原始积累。由于实行长子继承制,次子、三子等如若不愿或不能依附于长子,就得另谋生计,甚至离乡背井赴远方冒险犯难,侵略殖民。这必然产生相应社会政治影响。事实上,在西欧中世纪晚期,长子以下诸子在社会上的自由流动带来了这些结果:为各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使既有人口不至于长期被束缚于土地,至近代初期还为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 (甚至德国、意大利)等的殖民扩张提供了人力,为十八世纪中叶以降工业化提供了一支庞大的雇佣劳动者队伍。

    而与长子继承制相对的诸子继承制更容易产生使家族财富分散的后果,这显然是不利于资本原始积累的。在二十世纪之前两千多年里,中国盛行的恰恰是诸子继承制。一度流行过的长子继承制早在战国时代便已被废除。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七大国统治者为了求生存求发展,纷纷采取措施扩大税源以增加国家收入,实行诸子继承制便是扩大税源的重要措施。这里逻辑是,一个大家族若细分为多个核心家庭,纳税单位数量就会增加;相比之下,继续让长子继承家族的主要财产,维持一个非核心大家庭甚至超大家庭,就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于是诸子继承制逐渐占据了上风。这种制度对于维系一个超大官僚制帝国是有利的,但及至近现代,却增大了工业化所必需的资本积累的难度。相比之下,长子继承制在资本积累方面却能带来一种额外优势。[17]

    那么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究竟有何特征?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得不提到相关研究的开创者马克·布洛赫。在其大部头《封建社会》发表以前,“封建”并不是学术界的一个热门研究对象。布洛赫对法国、德意志、意大利、英国、挪威等地中世纪的相关制度做了全面描述和分析,但并未对封建社会下一个简明的界定。虽然如此,他首次提出被称之为“封建”的社会是一个独特的社会形态,承认在中世纪西欧,土地关系上的受封者有依照契约向领土提供军事及其他服役的义务;封建社会意味着一个无所不在、自上而下的“依附网络”;各地主权远非统一,而是分散掌握在众多“小王子”手中。[18] 自《封建社会》发表以来,这个欧洲人发的概念既不断被质疑,又不断被推广使用,同时相关研究也有取得了很大进展。在中国,其所产生的影响远非局限于学术,而大大扩展到了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

    荷兰中世纪史专家F·L·甘绍夫认为:

    封建主义的显著特征可总结如下:社会中个人依赖关系这一因素发展至极致,以专业化的军人阶级占居社会层级的高位;不动产权被层层分封至极致;不动产权的这种分封所导致并在某种宽泛意义上与个人依赖关系上的层级现象相呼应的土地分封;将政治权威分散到不同层级的人们当中,他们按自己的利益行使通常属于国家、且事实上往往来源于国家崩溃的权力。[19]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历史学教授约瑟夫·R·斯特莱耶尔对“封建”“封建主义”做了这种描述:

    政治权威的分裂、公共权力为私人所掌握,以及这么一种军事体系制,其中武装力量的核心部分是通过私人契约获得的。封建主义是一种政治统治方式,一种获得维系这种政治统治方式所需要的权力的方式。[20]

    英国牛津大学欧洲中世纪史专家莫里斯·基恩这样界定西欧封建社会:

    将这个社会凝聚起来的,不是一种对于共同福祉的责任感,而是单独的个人向单独的领主的私人间宣誓效忠……先前几个世纪的社会混乱所导致的国家权威的某种“碎裂”。对普通自由人来说,对他很重要的政府已不再是某个遥远国王的政府,而是地方上某个有权势的领主的政府。在其紧凑的庄园或采邑上,该领主供养着其封臣。这些封臣是武士,受誓言约束而对他效忠。他的城堡控制着四周道路。他的法庭尽可能为其臣民提供正义……这样一个封建小国的力量主要取决于三个条件:领主的财富、他的城堡,以及他将自己的领导加于封臣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又能达到使封臣的效忠成为一种有意义的关系的程度。有了这些条件,即使一个地方领主是封臣,甚至可能是封臣的封臣,他也能成为一个实际统治者。[21]

    具有人类学背景、专攻封建社会的美国历史学者勒什顿·科尔本的描述可能最精当、全面:

    封建主义主要是一种政治统治方式,而非一种经济或社会制度,尽管它显然既改变了其所在的社会的经济氛围,也为这种氛围所改变。封建主义是这么一种政治统治方式,其最重要的关系不是统治者与臣民的关系,也不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而是领主与封臣的关系。这意味着,政治统治职能的执行依赖于人数有限的人们之间的个人契约,也意味着政治权威被当作私人财产来看待……领主与封臣的契约之重点通常更在于军事服役,有些封臣除了作为技艺高强的武士以外,便没有其他义务……封建主义离开了领主-封臣集团,对军事权力的垄断或近乎垄断几乎不可能存在。[22]

    专攻欧洲古典时代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英国马克思主义学者珀里·安德森对“封建主义”作了这种界定:

    一种土地和自然经济支配的生产方式。在此生产方式中,劳动和劳动产品均不是商品。作为直接生产者,农民被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结合于生产手段——土地。这种关系的确切内涵是由农奴制的法律定义提供的——glebae adscripti或束缚于土地:农奴的流动性受法律限制。耕种土地的农民不是土地的拥有者……农民受领主司法权的管辖。与此同时,一个领主通常只在某种程度上享有财产权利:一个(或不止一个)级别更高的贵族赋予他这些权利,他则需向该贵族提供军事服役。[23]

    以上种种描述或界定有侧重点和措词上的差异,但共同点很明显:大多并不带意识形态倾向,而具有较为明显的技术性研究或实证研究色彩;都产生于西欧的历史情境,大体上只对西欧的社会历史现象作了描述和概括。除马克思主义者安德森更为强调封建生产方式的性质以及封建关系的法律含义外,相关论说大多假定,封建主义更多是一个政治学概念,而非一个经济学或社会学概念;大多认为主权的“分裂”、包括土地在内的不动产的层层分封,以及由此形成的各层级封臣对领主的个人效忠,是封建主义的一个最本质特征,受封者向领主提供军事服役也是封建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甘绍夫、科尔本、斯特莱耶尔和基恩都不认为,封建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必经的一个历史阶段,而认为这种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具有偶然性的历史现象。科尔本、甘绍夫、安德森都继承十八世纪英国史学家爱德华·吉本的观点,认为封建主义紧接“旧帝国”解体或“大灾难”之后发生,也就是说,封建制是“普遍国家”或帝国解体的产物,如欧洲封建制是罗马帝国这一“普遍国家”崩溃后兴起的,西周中国的封建制是在周之“普遍国家”权威不再、号令不行的情况下发生的,[24] 虽然这种观察并非准确。

    相比之下,马克思主义者安德森的“封建”观有一个突出特点,即对土地关系及所带来的阶级压迫的强调。他注意到,封建土地关系被忽略的一个极重要的方面,即土地耕种者不仅不拥有土地,而且在法律上被束缚于土地,既不能离开也不能出卖土地。这意味着他们是农奴,不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或者说领主虽不能像买卖奴隶那样将他们随意处置,他们也不可以离开土地,而是随土地易手而易手,即固着于土地。从欧洲各地封建社会的具体情况来看,土地耕种者不仅被法律束缚于土地,而且与领主是人身依附关系。事实上,在亚欧大陆很多地方——中世纪的西欧、明治之前的日本、1860年代之前的俄国,以及在被学术界忽视的中国西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历史现象。

    由于采用了一种非常严格的“封建”定义,科尔本认为,充分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即领主拥有独立政治权力并自主执行大多数政治职能这种社会形态,[25] 只存在于前现代西欧和日本。按照这种定义,周时代华夏与汉摩拉比之后约五六百年间的两河流域社会只能视为一种不完全的封建社会;周时代华夏世界拥有封建制度的所有要素,唯独不存在封臣对领主的臣属关系。在科尔本看来,这恰恰是最重要的一种封建关系。在利比亚法老实施统治前夕的古埃及,以及伊斯兰势力侵入之前武士种姓统治的北印度诸邦国,虽有迹象显示这两个地区正在向封建社会的方向演化,但外族入侵打断或改变了这一进程。[26]

    不难看出,科尔本对中国历史细部的认知并非准确。他所谓臣属关系的缺失可能指西欧中世纪那种国王与领主、领主与扈从之间的个人主从关系的缺失。可是据相关研究,至少在西周时期,华夏世界的封臣对领主的臣属关系是确然存在的:经由“策命礼”,“周王对其臣属赏赐种种恩命,一次又一次肯定了主从的关系。”[27] 在这种观察中,西周时期周王与诸侯以及诸侯与卿大夫之间的关系,很明显是一种领主与封臣的主从关系。这就是为什么本文认为,西周封建制与西欧中世纪封建制有很大程度的相似。

    四  其他形态的封建主义

    除上述传统(尤其是西周时期)中国与中世纪西欧的封建制度以外,明治维新之前或者说幕府时期(1192 年至 1867年)的日本,实行的是一种类似于中国西周式狭义封建制的政制,即幕藩制。在这种制度下,不仅天皇形同虚设,而且最高权力也仅仅在表面上归最高领主即幕府将军所有。作为全国武士名义上的首领,幕府将军直接领有的土地大约占全国土地的四分之一,其余的土地由大名领有,称为“藩”。幕藩领主以下,是数量可观的军事随从即武士;武士以下则是广大农奴。虽然理论上讲,幕府将军对低一级领主大名的封地拥有支配权,实则后者势力极大,形同独立王国,这从其领地被叫作“藩国”可见一斑。

    因此,明治之前的日本虽形式上为中央集权,实质上却在极大程度上是封建割据。及至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权力关系变动,幕藩体制危机重重,财政困窘,再加农民起义频频,幕府被迫改革变法,但收效甚微。“黑船”叩关,日本开国后,民族危机日益深重,幕府却软弱无能,进一步加剧了封建制度的危机。萨摩、长州等强藩实行兴业殖民及抵御外敌的政策,与此同时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最后终于爆发了倒幕运动。一八六七年十二月,以西南强藩为首的倒幕派发动了“尊王攘夷”“王政复古”的运动,迫使幕府还政于天皇,日本始进入君主立宪的明治时代。明治政府致力于中央集权,强力推行“废藩置县”与“四民平等”等反封建政策,秦汉式即现代性的“郡县”制很快得以确立,封建制走向终结。[28]

    日本封建制还有另一个方面值得注意,即像中世纪西欧一样,明治之前日本也实行长子继承制。这显然有利于家族资源的集中而非分散,本家可凭借自身地位和经济实力,利用这种制度和家族观念来团结、管理乃至整合各家族分枝,从而进行更为有效的资本积累,开展家族性甚至更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活动。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大财团均以家族经营的形式取得了成功,在日本现代资本主义发展史上扮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195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西藏的社会形态。这种社会形态很接近科尔本意义上的封建主义;领主与臣属、领主与农奴的关系,较低层级领主与较高层级领主的关系,以及农奴对领主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等,都明显与西欧式封建制有契合之处。中国学者刘忠认为:“西藏的封建经济与西欧主要国家的中世纪经济同属一个类型,即领主庄园制类型,而与国内广大地区的地主经济类型不同。”如前所述,封建制的层层分封必然造成政治权威分裂,而这又必然导致西藏土地权或强或弱地上下移动。关于这点,刘忠说:

    这种地权或强或弱的上下移动,也正是封建时代土地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不同的一个特点。它的具体表现为:有时是最高所有权较强,有时是较高一级的领主占有权较强,甚至有时是最低一级的领主占有权较强。反之,它们中的某一级在某一时期又可能表现较弱。它们不是平稳的、始终如一、毫不变动的。可以说,这几乎是各国中世纪史中到处可见的现象,是封建时代地权变化的一个共同规律和带有普遍性的特征。[29]

    这里所用的“封建”概念,与大半个世纪以来官方话语乃至日常语言中的“封建”概念明显不同,而与西方学者严格人类学、社会学意义上的“封建”概念大体相同 [30](或可以说西欧、日本或许正因为经历过较为“纯粹”的封建社会而顺利开出或移植了现代资本主义,故与社会发展阶段论相契合)。相比之下,在1950年代前的西藏,封建主义虽已有八九百年历史,却并不存在现代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的其他条件,如活跃的金融资本、长期积累且不断丰富的科技知识、海外市场的开拓、较大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等,所以并未出现任何资本主义迹象,即使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的渗透和影响也如此。

    此外,据科尔本,拜占庭帝国苏丹对私人军事力量的依赖似乎符合封建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但私人军事力量的首领却从未成为皇帝的封臣,而这种主从关系恰恰是封建主义最本质的关系之一。[31] 同样据科尔本,十五世纪后期,莫斯科公国兴起了一种基于土地持有的军事或行政服务制度,即以土地持有权作为给提供军事或行政服务者的酬劳,但封臣对领主的臣属关系这一极重要的封建指标却并不存在;提供军事或行政服务并以此取得土地持有权的人不必对莫斯科大公(现在开始自称沙皇)个人效忠,其与大公的关系更像是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32] 至于世界其他地区,封建制或封建主义得以产生的末日浩劫迹象直至十五至十六世纪仍未出现。总之,照科尔本的严格定义,封建主义是中世纪西欧和明治前日本所特有的现象。[33]

    五  “封建”在现代中国的含义

    甲午战争以后至五四时期,一方面民族生存危机不断加重,另一方面知识分子在救亡图存的运动中视野得到了迅速扩展,毅然摈弃了传统中国中心主义,本能地采取了一种多元主义的文明观(这从梁启超、严复等人的相关言论,甚至梁漱溟成名作《东西方文化及其哲学》的书名可见一斑)。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学者采用中国本有的封建概念是很自然的事。与此同时,另一些知识分子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准确地说,苏联型号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得出了一种截然不同的封建观。在他们看来,要用新的眼光对中国社会的性质及演化发展历程做出适当评价,其中最关键的任务是对中国社会作一种全新的认知或定位,厘清其与西方以及其他主要社会或文明相似和不同。这意味着对整个中国历史进行一种基于唯物主义社会史观的分期,同时对中国社会形态作相应的分类或定性。这就开启了“中国社会史论战”。

    论战中的一方主张中国封建社会始于西周,至春秋战国之交结束。主张此说者主要有胡适、钱穆、瞿同祖、翦伯赞、徐中舒、杨向奎、范文澜、王亚南、吕振羽等,其中后三者是公认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值得注意是的,国民党左翼学者陶希圣、梅思平、梁园东等也认为,西周时期存在过“封土建国”之制,但及至春秋战国之交,最迟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废封建,置郡县已演变为郡县制;也就是说,秦汉以后由于士人阶级的勃兴、郡县皇帝制的确立,中国已由封建主义进入官僚政治时期,自此,社会政治的主角已由贵族阶级变为士大夫阶级。[34] 梁启超、严复、孙中山虽未发表系统性论述,但由于受传统学术话语的影响而持相似立场,也是西周封建论者。持这种观点的思想家或学者都在“封土建国”的意义上使用“封建”一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早在两千五六百年前的春秋战国之交便已经解体,同时还十分重视采邑或封土、领主经济、人身依附等典型的封建要素。这种认知不仅符合传统话语中“封建”一词的含义,也与主要西方学者对feudalism的理解密切对应。

    但中国社会史论战还有另外一方,即,以陈独秀为首的激进派左翼学者。他们从一种全新的视角理解封建主义现象,而这种认知既不见于传统典籍,也不同于同一时期西方主流观点。在论战中,意见领袖陈独秀以“封建”一词指称商周以下全部中国历史,被认为是泛化封建说的肇始。一九一五年九月十五日,陈氏在《青年杂志》上发表《敬告青年》一文,决绝地把当时中国社会种种陈腐落后的现象统统归罪于“封建制度之遗”。同年十月十五日,陈独秀又发表了另一篇文字,再次将“封建时代”当作“君主专制时代”的同义语使用,认定正是“封建制度之遗”,使得“中国人与白种人相比,思想落后千年。”[35] 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一日,陈氏在《新青年》发表《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一文,非常明确地将孔子所处之时代及其社会政治思想统统目为“封建”。他这样写道:

    孔子生长于封建时代,所提倡之道德,封建时代之道德也;所垂示之礼教,即生活状态,封建时代之礼教、封建时代之生活状态也;所主张之政治,封建时代之政治也。”[36]

    在救亡压倒一切的知识氛围中,这种明显有着宁左毋右倾向的激进言论引起了共鸣,起到了定调的作用,再加上获得此时正如火如荼的社会发展阶段论的加持和毛泽东等政治人的跟进,既有的主流封建概念被迅速泛化。最终,郭沫若等人正式提出战国封建论,将中国封建社会的起始定在春秋末战国初,甚至给了一个确切的年份,即西元前475年。[37] 最大的悖论正是在此:西周封建论者认为,这个时间点恰恰是中国封建社会结束之时。由于中共在与国民党的博弈中取得了最后胜利,陈独秀式的封建观最终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郭沫若的战国封建论最后甚至被写入教科书,至今未改。

    可是在战国封建论成为主流论述之前,在相关社会史论战中,关于中国究竟何时进入封建社会,大致有八种说法:一,“西周封建”(按:此处的西周“封建”指起始于西周的封建,不同于前文所讨论的西周封建论;前述一大批学者,包括王亚南、范文澜等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认为中国封建开始于西周,但及至春秋战国之交已结束);二,“春秋封建”;三,“战国封建”;四,“秦统一后封建”;五,“西汉封建”;六,“东汉封建”;七,“魏晋封建”,以及八,“东晋封建”。[38] 那么中国封建社会是何时结束的呢?大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相当一致: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方全面冲击下中国封建社会开始解体。这大致可以算是其终结之时,也是所谓“半封建、半殖民地”提法的由来。那么,在写入教科书的意识形态话语中,“封建”或“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究竟指什么?有关“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论辩进行了若干年以后,最终得出以下四点: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二,统治阶级即地主、贵族、皇帝拥有大部分土地,而农民只有很少土地,或完全不拥有土地;三,地主、贵族、皇室及所控制的国家依靠农民的地租、贡税和劳役生活和运作;四,保护这种剥削制度的是地主阶级的国家机器。[39]

    这些分期法看似五花八门,差异相当大,却并无本质区别,都是教条主义地运用从西方搬来社会发展阶段论来附会中国实际,大体上都是基于阶级斗争论提出来的。这些分期法的一个最大共同点,是疏于对“封建”概念作一个形态学式的描述及界定,尤其是在充分对比研究其他文明中类似现象的基础上作一种形态学式的描述和界定。事实上,上述八种封建社会分期说都认定,历史上的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极其漫长的时期:取上限,亦即西周封建说,长达三千年左右;取下限,即东晋封建说,也延续了大约一千五百年。若能采取一种更为严格、较少受时代风潮干扰的形态学式的界定,不难发现,中国封建社会只存在于一个较短的时期,即从西元前十一世纪中叶西周初年至前五世纪上半叶即春秋末期这六百来年,而非像左翼知识人所认定的那样,从历史上某个时刻如春秋战国之交一直持续到西方人用大炮轰开中国国门后方告终结。

    另需注意的是,在旷日持久的社会史论战中,激进的左翼思想界持这一基本理念:人类历史被一种客观必然性所支配,线性、单方向、不可逆转地由低级向高级演进——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演进。此即社会发展五阶段论,被激进的左翼知识人视为一种超越各文明具体情境,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学规律。既然现时中国仅处于资本主义的门槛,既然中国不发展资本主义,民族生存危机便将继续,那么最紧迫的任务便是论证发展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这意味着,中国社会必须上接一个封建社会。可是在左翼知识人那里,前现代中国存在封建主义与否并不是问题。与已然现代化了的欧美和日本相比,中国落后这一事实本身就不说明,中国社会还没能进入资本主义阶段?既然如此,至少晚至鸦片战争时代,中国仍处于封建社会阶段;进入20世纪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对传统社会形态的强烈冲击,中国沦为一个“半封建”社会。至于中国的封建是何种意义上的封建,是西周式的封建抑或阶段论发源地西欧式的封建,并非知识分子的兴奋点。问题只是:急需发展资本主义的中国,其封建社会始于何时?中国的封建社会有何特点?如何对中国历史进行分期?既然按照社会发展五阶段论资本主义只可能紧接封建主义而出现,而当时中国已经是一个即将跨入资本主义门槛的“半封建”社会(此时民族资本主义正方兴未艾,“洋务运动”更是早在半个多世纪以前便已展开),那么封建社会怎么可能在三千年之前兴起和终结呢?

    阶段论成为知识界的主流论述后,其真理性长期以来不容置疑,一切论争都必须以之为前提或纳入其框架之内进行。这就难免产生一个严重后果:“封建”概念不仅被泛化,甚至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专有形容词,“封建专制”被用来贬义地指称传统社会、政治、习俗的方方面面乃至一切专制、愚昧和“落后”现象。问题是,中国革命成功至今已有七十年,改革开放至今也已有四十几年,这期间,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中国已重新崛起,成为首屈一指的全球大国。与此同时,国人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乃至普通民众已意识到,中国传统文化不仅并未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反而是有助于实现现代化的积极因素。仅举一例说明:放眼整个人类文明史,其他任何一个文明都不像中华文明那样高度注重教育,而国际学界的一个共识是,正是注重教育这一优良传统使中国得以从低落中相对迅速地复苏,重新回归其在历史上大多数时候所拥有的崇高地位。因此,重新肯定传统文化,从中发掘出一切有助于使中国文明复兴、繁荣进而引领世界的要素,已成为学术界、文化界、商界、政界的共识。尽管学界中很多人近年来已觉察到“封建”一词不妥,且尽量避免使用,但在其他领域如中小学教育、媒体等领域,情况并非如此。

    六  “封建”一词带来的尴尬

    国内外学术界的一个共识是,明治之前的日本是唯一一个存在过西欧式封建制的非西方社会。国内外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中国社会从西周初年至春秋后期存在过与西欧封建制度类似的社会制度。而在信奉社会发展阶段论的泛化封建论者眼中,既然鸦片战争后的中国处于资本主义的门槛,那么鸦片战争之前的中国只可能是封建社会,并不存在其他可能性。问题是,日本和中国经历过西欧意义上的奴隶制度吗?[40] 在主要疆域范围为地中海世界的古希腊罗马社会即所谓“古典社会”,奴隶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形态或制度,支撑着持续了约一千三百年左右的“古典文明”。在方方面面,这个社会与后起的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有着如此深刻的差异,其基本价值理念与中世纪封建社会主流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如此深刻的断裂,以至于学术界不得不使用完全不同的术语来指称后来兴起的那个文明,即“欧洲文明”(殖民大扩张完成后至二十世纪又被称之为“西方文明”),而将之前主要活跃于地中海世界的那个更古老的文明称之为“希腊罗马文明”或“古典文明”。[41]

    事实上,作为阶段论意义上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从欧洲历史中概括出来的封建主义在世界上大多数地区要么未能充分发展,要么连萌芽阶段也未能达到,可现代资本主义却不顾区域之间巨大的经济社会差异,在西欧封建社会末期率先登上历史舞台,并伴随西欧殖民势力的扩张而扩张,最终在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上半叶将并未经历过封建社会的其他文明区域(日本是例外)强行拽入其庞大体系。如果说其他文明区域在尚未经历封建主义之前(遑论中国这一特例——它早在两千五百来年前即已结束了封建社会阶段)资本主义便已全面展开,即便这是一种外源性的资本主义,那么阶段论所声称的普适性和必然性就很难成立。[42]

    若采用一种稍稍严格一点的定义,则自秦汉起至十九世纪下半叶,中国总体而言并不存在公认的封建现象,即土地的层层分封及所导致的政治权力分散、封臣对领主的个人效忠、封臣按私人契约向领主提供军事服役,以及农民被法律束缚于土地。如前所述,这一时期的中国总体上是一个建立在俸禄制基础上的郡县官僚皇帝制国家,分封(及其所导致的政治权力分散或分割)不再是主流政治形态;在各个朝代早期至中期土地兼并尚不十分严重之时,土地不仅为地主乡绅所持有,也为大量一般农民所持有;总体上,农民要么是自耕农,要么是半自耕农,要么是佃农,也可能是“长年”即长工,但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生活中,都享有人身自由。[43] 始于隋朝、至清末才废止的科举制度所带来的社会流动性,更是在社会政治结构和文化象征的双重意义上深刻塑造了中华文明的品格,造就了一个相对平等的前现代社会。这就使近代以前的中国不同于其他任何文明,使二十世纪中国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比其他区域如印度、伊斯兰世界、非洲更容易。

    基于上述较为严格的定义,并且认同阶段论的历史发展观,就不得不作这种假设:中华文明在大约二千多年前,便因封建社会过早成熟与终结而已处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门槛上了,却因种种缘故竟未能适时发展出现代资本主义,只好被动地等待大约二千多年,眼睁睁地看着西欧和日本后来居上,开出他们的现代资本主义,最终用坚船利炮来轰开中国的国门;中国人为了不致继续挨打受辱,不得不起而模仿它们的现代资本主义。不过,有一个方便省事的解决办法,即对“封建”下一个宽泛的定义:地主阶级拥有大部分土地,农民阶级不拥有土地,或只拥有很少的土地;正是基于这种土地关系,地主阶级借国家机器对农民进行残酷压榨。或还可以采用一种更加笼统的定义:统治集团对农业人口剩余劳动进行制度性的剥削。当时中国知识界正是这么做的。

    许倬云先生也注意到了阶段论所面临的尴尬:

    中国的分封制在秦统一以后基本上即已结束,而中国的资本主义社会又迟迟不出现。于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不能不在这矛盾中找出路,不能不……划分资本主义未出现以前的中国历史,甚至分封制度本身,是划归奴隶社会,抑或划归封建社会?都是近三十年聚讼的焦点。[44]

    事实很清楚,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占世界人口百分之二十的巨大文明,其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已是距今两千四五百年前的情形。一定要清末民初的中国直接与一个虚构的、漫长的“封建社会”相衔接,就不得不削事实之足以适理论之履。

    或可以说新文化运动以降知识人的做法是不得已。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各时期有各时期的历史任务。二十世纪是一个革命与大规模社会动员的时代。既然具有现实紧迫性的救亡任务得尽快完成,更为务虚的启蒙任务岂有不撇在一边之理?哪有比救亡更重要,以至于“务虚”的学术话语不得不为其让路的道理?如果说,一种政治导向的理论建构成为当务之急,则思想和学术上的其他可能性即使不被视为有害,也会被视为无用。事实上,新文化运动以降,知识人迅速采用了在他们看来最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发展五阶段论,迅速采用了名实不符的封建社会说,相关理论也很快产生了现实效力。或可以说,若无这种理论,革命的性质、任务、动力和对象为何,就可能不那么清楚,相关政党就不容易进行社会政治动员以开展土地改革和革命战争,最终夺取政权。问题是,一种旨在指导行动以改变世界的理论若与历史事实及当今实际相差甚远,最终必然会付出代价,甚至是极沉重的代价。一九四年至一九七九年这三十年期间,阶级出身论、唯成份论,以及不断革命论在中国社会所造成的后果有目共睹。从某种意义上讲,即使在已然“崛起”的二十一世纪二十年代,中国依然处在一个“还债”或矫枉归正的过程中。

    七  “封建”一词不宜再用

    应当承认,中国社会史论战留下了一笔颇有价值的学术遗产。[45] 这场论战引入了乾嘉以降传统考据学者一无所知的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打开了一个全新的视野,即从社会形态演进的角度来看待中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历史,而这正是传统学术现代转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在事关中国前途的文明再造工程及相关社会政治运动中,一种具有新思维、新视野故而截然不同于既往的新历史观、新史学诞生了。

    可是学术遗产终归是学术遗产,与社会政治现实并不是一回事。相关论辩假如能较少受时代风潮裹挟,假如能进行一种将其他文明、国家或民族中存在的类似现象加以考察的理论描述和概括,则所用关键概念就能具有足够大的涵盖性和解释力。在二十世纪上半叶的特殊国情下,激进主义知识分子对封建社会的描述几乎不可能不受特定理论框框的束缚,这样就不可能不与历史事实相矛盾,与传统中国话语系统中的封建概念相矛盾,也与西方主流形态的封建观相扞格。更何况长期以来即使在采用泛化的封建概念的学者内部,也存在严重分歧和激烈争论,殊难达成共识。这就是为什么社会史论战在现代中国持续了大半个世纪仍是一笔糊涂账的根本原因。[46] 一个不可置疑的事实是,一九四九年以后,中国作为一东方大国重新站立起来,一九七九年至今,中国更已重新崛起成为一世界强国。在这种情势下,中国人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不可能不发生重大变化。中国人越来越正面地看待传统文化,恢复文化自信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所以,现代汉语的“封建”一词以其否定与贬抑传统文化的内涵,已不合时宜,应尽快予以废止。目前看来,这个任务在学术界、文化界更为敏锐的知识分子中大体上已然完成,可从教育领域尤其是中小学教育来看,则远未完成。

    在此不妨回顾一下法国大革命的情形。在大革命期间及之后,“封建”一词在一段时期内也曾被用来指称一切与旧制度相关联的事物,也曾是一个十足的贬义词,[47] 尽管大革命前夕的法国大体上已不是什么封建社会,而是一个不乏现代性的君主集权式的官僚制国家。[48] 然时过境迁,历史任务既已完成,一度流行过的某些观念不可能不过时。尤其是当现代性已成为一种铺天盖地的现实,用一种更平和、更客观的心态看待历史和传统文化,便是情理中事。这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为何在当今法国乃至整个西方世界,“封建”已完全蜕去了其先前的负面涵义,摇身一变成为一个中性词。同理,在已然崛起为世界大国并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引领世界的今日中国,“封建”不应再带有贬义。继续在教科书中使用“封建”一词藉以否定或贬低中国传统文化,有害无益。

    本文初稿于2000年,曾以“什么是‘封建’——从文明比较的角度考察现代中国的‘封建’概念”之题目收入阮炜《中国与西方:宗教、文化、文明比较》一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1] 参见冯天瑜,《“封建”考论》(第二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108-109页。

    [2] Francis Fukuyama(福山), 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Order, New York,Farrar, Strauss and Giroux, 2011, p.20;pp. 110-138. 20世纪初我国开始流行的“封建”一词与日语中“封建”的含义虽有一定程度的重合,但中日之间有一个极重要的差异,即中国早在战国时代,狭义的封建制度便已终结,而日本晚至明治维新之前却仍在实行类似于欧洲中世纪的狭义上的封建制度。

    [3] 管东贵,《从宗法封建制到皇帝郡县制的演变》,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136页。

    [4]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32页。

    [5] 同上书,34页。

    [6] 同上书,37页。

    [7] 杨宽,《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577-80页。

    [8]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135页。

    [9] 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244页。

    [10] 同上书,244页。

    [11]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135页。

    [12] 同上书,90-99页。

    [13] 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46-7页)。关于汉承秦制,韦伯在另一处又如是说:“并非所有制度都被汉朝保留下来,然而最为重要的是封建制度被废除了,一个凭个人功绩而获官职的政权建立了起来”。韦伯,《儒教与道教》,58页。

    [14] 韦伯,《儒教与道教》,43-77页。

    [15]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166页。

    [16] 丹尼斯·史密斯,《历史社会学的兴起》(周辉荣等译、刘北成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36页。

    [17] 在近现代中国,很大程度由于诸子继承制的缘故,民间资本积累速度相对较慢,也相对有限,因此要搞工业化现代化,就非得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不可。因为在这种国情下,只有国家才能更充分、更有效地集中、积累工业化、现代化所需之资本。洋务运动之兴办造船厂和机械厂,再后来兴办兵工厂,是国家出资搞起来的。民国时期稍稍大型一点的企业,也是政府出资兴建的。从本质上看,1949年共产党执政以后采取的方略同样是国家资本主义,尽管名义上并非如此。1950至1970年代中国兴办了无数国营企业,成为一个似乎如其自我定位那样的社会主义国家,然而若能换个角度看问题,则这些国营企业未尝不可以视为一种国家资本主义企业。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必得通过国家机器来汲取资源才能真正实现资本原始积累,最终实现现代化。若无国家,光靠社会、家族或者个人,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不知得等到何年何月才能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虽蓬勃发展,但国企的国家资本主义底色比之先前更为昭著。

    [18] Marc Bloch, The Feudal Society  (two volumes, translated from the French by L. A. Manyon),  London: Routledge, 1961, published in the Taylor & Francis e-Library, 2004,Vol. II, p. ix;Vol. I , p. xiv.

    [19] Francois-Lois Ganshof, Feudalism(Tr. Philip Grierson), New York:Harper and Row, 1964, p. xv.

    [20] Joseph R. Strayer, Feudalism,Princeton:D. Van Nostrand, 1965, pp. 12-13.

    [21] Maurice Keen, The Pelican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 London, 1992, p. 57;pp. 103-4。

    [22] Rushton Coulborn, Feudalism in Histor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6, pp. 4-5;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 (tr. from the French by L. A. Many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4, 2 volumes, vol. I, pp.145-62;pp. 176-89;pp. 211-230.

    [23] Perry Anderson, Passages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London: New Left Books, 1974, p. 147.

    [24] Coulborn, Feudalism in History, pp. 236-53.

    [25] 同上书, p. 16.

    [26] 同上书,p. 185.

    [27] 参见许倬云,《西周史》,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165页。关于西周封建与西欧封建的区别,许氏说:“西周分封,以姬姜为主,其中已有血亲与婚姻的韧带,休戚相关,其来有自。天子与诸侯,诸侯与臣属,并不是新发展的投靠与依附。反之,西欧中古历史,异族一波一波的侵入,旧人与新人之间,及新来的异族彼此之间,原无君臣血亲姻娅诸种纠葛。在无秩序中,澄清混沌,建立新秩序,主从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明白规定,也必须在神前立誓许愿,以保证彼此信守不渝……当然,西周封建社会也有确立个人间主从关系的制度,是即委质为臣的约束。因此,西周的封建制度,一方面有个人的承诺与约定,另一方面又有血族姻亲关系加强其固定性。”许倬云,《西周史》17页。

    [28] 参见冯天瑜,《“封建”考论》(第二版),124-127页。

    [29] 刘忠,《试论西藏领主占有制的形成与演变》,载吴从众编,《西藏封建农奴制研究论文选》(原载《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3期),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2页。

    [30] 同上书,1-27页。需注意的是,科尔本在研究和比较各文明历史上封建主义的专著中并未提及西藏。但即便西藏经历过更为“纯粹”的封建社会,也不能加强阶段论牵强的历史发展模式论。

    [31] Coulborn, Feudalism in History, p. 260.

    [32] 同上书, p. 360.

    [33] 同上书, p. 185。

    [34] 陶希圣,《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新生命书局1929年,59页、258页,转引自冯天瑜,《“封建”考论》(第二版),296页。

    [35] 转引自冯天瑜,《五四时期陈独秀“反封建”命题评析》,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网站,下载时间2023年1月18日。

    [36] 陈独秀等,《《新青年》:民主与科学的呼唤》(王中江、苑淑娅选编),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144页。

    [37] 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红旗》杂志1972年第7期。

    [38] 何怀宏,《世袭社会的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42页。

    [39] 同上书,46页。

    [40] 与此相关的是,在伊斯兰教兴起后的阿拉伯世界和十六至十九世纪的南北美洲,奴隶制对社会经济具有结构上的重要性。这其实也削弱了阶段论的普遍意义。

    [41] 需要注意的是,阶段论的核心理念即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必然性驱动下,人类历史从低级直线演进到高级的状态,也可以视为犹太教千禧年主义的一个翻版。考虑到犹太思想传统与西方思维的深度纠葛,可以说后者就是与西方思维水乳交融的一部分,也很难祛除阶段论的西方中心论嫌疑。

    [42] 当然,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也有按阶段划分历史的做法,如比较文明史学者马修·默尔科便将人类社会政治模式的演化划分为封建、国家、国家体系和帝国四个阶段(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一种由低级到高级的线性、单向的进步主义历史观)。在默尔科看来,“文明是从一套高度复杂的、个人的和分裂化的关系中发展起来的。我们西方人通常将这套关系与封建主义联系起来。可是封建主义或早或晚会演化为一种更简单、权力更集中、也更加非个人化的制度。我们把这种制度称为国家。如果许多国家按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演化,这可以称作国家体系。如果一个国家拥有了对于其他国家的霸权,我们说它已形成了帝国。如果这个帝国是中央集权的,但又与其边缘的独立小国保持联系,我们可以将这种关系体系描述为帝国体系。封建制度类型通常出现在一个文明的形成时期,或出现在该文明经历了大灾难以后的恢复时期。国家体系通常在此之后产生,但一个文明可能在国家和帝国制度类型之间徘徊犹豫好几次,如我们在中华文明中所看到的那样”。参见Matthew Melko, The Nature of Civilizations,Boston, 1969 p. 47。默尔科的封建概念与以上引述的几位学者大体上一致;他所持“封建制度类型”出现在文明形成期或者说“大灾难”之后恢复期的看法,也与科尔本、甘绍夫等人所持封建主义出现在统一国家或“旧帝国”解体时的看法相似。

    3 许倬云,《西周史》,144页。

    [43] 在非统一时期的局部国家,情况也基本如此。不妨将这些局部政权看作比统一政权小一些的官僚制国家。

    [44] 许倬云,《西周史》,10页。

    [45] 见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13页。

    [46] 当然,在西汉初期,当中央集权式的郡县制尚未巩固之时,皇室对同姓亲戚进行了规模较大的分封。这完全可以看作新政治体制对旧时代的封建制度残余所作的妥协和让步。另需注意,在东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唐朝中后期以及五代十国时期的战乱或政治分裂中,地方割据势力统治下的农民对军阀和大地主有过较大程度的依附性。换句话说,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交出一部分人身自由。

    [47] Strayer, Feudalism,p. 2。

    [48] 撒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87-100页。大约在1700年至1800年这一百年里,欧洲的现代国家取代了封建公侯国,“对国家的忠诚超越了对教会和王朝的传统忠诚……中世纪领主受到抑制,贵族也随着新社会集团的兴起而衰落。此外,在这一世纪,国家官僚机构和公共机关迅速发展并日趋合理化,常备军建立并扩大,税收制度得以普及和完善。1600年欧洲还是中世纪政治的天下,及至1700年,就已成为民族国家的近代世界了”。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89页。

  • 滕雅辛《置身钉内》

    楔:钉钉是一只雨燕

    钉钉的动物园形象钉三多,是一只尖尾雨燕,世界上平飞最快的鸟类之一。它最特殊的地方在于,可以吃喝、睡眠、交配通通在空中完成;每年从非洲飞经印度和东南亚,回中国北方繁殖,最多可以连续飞行三百多天不落地。

    尖尾雨燕的拉丁文是apus apus,‘pus’是‘脚’的词根,‘a’是‘没有,否定’的词,所以雨燕是字面意义上的‘没有脚的鸟’。

    我在2025年6月入职钉钉,入职即加入了作为核心保密项目的‘0项目’。后来我才知道,‘0’代表‘ONE’。说起来我应该是ONE最晚进入的核心PD,同时是最后一个留下并送走ONE的。我参与了从0到1的迭代,接触了从项目成型开始,到项目暮年运营期所有阶段,所有核心决策。也目送走了许多同事。

    在钉钉飞行了300多天,将满一年,最近也到了重新踩回地面的,离开的节点。

    ONE是一个怎样的项目

    ONE的生命周期从2025年的4月份开始孕育,8月25日发布会首次公开,DAU巅峰稳定在300万左右,是无招回归后第一个主推的号称AI原生的项目。

    影响ONE一系列产品决策的,主要是产品设计团队。ONE的第一个一号位曾经是设计中心的负责人,这决定了ONE是一个设计基因极重、参与决策浓度很高的项目。

    据我所知的,参与过ONE的产品设计是不少的,但ONE是一个流动性极大的项目。我来的第二周,我的设计leader(也是第一个一号位)就离开了,第四周,联系并推荐我进组的师兄也被调离去了其他部门。

    在ONE超过3个月的产品只有3个人,我是其中一个。

    本文将夹叙夹议地回首,这样一款曾经站在战略级风口位置的AI产品的开发往事。

    我想记录一个AI产品从立项、发布、共创到收缩的过程中,理想如何被翻译成目标,目标如何被拆成需求,需求如何在组织里变形、落地,如何进入真实的用户现场——而退远镜头的景别,这一切究竟如何在钉钉、在时代的背景下发生。

    ‘凡历术在于常数,而不在于变行。’编订历法,需要归纳规律性的常数,而不在于一味记载关注期变化。感谢钉钉的高强度和快产品节奏,我在十个月内就完整体验了一款大用户量级的AI产品的生老病死。这实在是非常宝贵的经验。因此,这份文档既想记录我这三百天亲历的‘变行’,也想尽可能凝练出在反复实践、受挫和复盘之后得到的‘常数’。

    当然,这里的‘常数’可能不是把一个项目的成败归纳成几条规整、漂亮、让读者有充分获得感的原则。可能它只是一场现场经验留下的残余判断:在高速变化的AI产品开发中,哪些问题看似每次不同,其实反复出现;哪些冲突看似来自具体的人和事,其实来自组织、技术、商业与用户之间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张力;哪些选择当时像偶然,事后看却几乎必然。

    这份记录必不可能完全客观,我无法、也不愿意假装站在一个无菌的观察位上。很多判断来自我亲历的会议、争论、上线、复盘和失落,也来自我作为最后留下的PD,对一款产品从热烈理想走向收缩的复杂感受。但也正是产品人在现场里倍速积累的经验。

    总之,希望这份记录能给所有正在、或希望从事AI产品开发的同事、同学与同道,提供一小小的经验池。若你能借此印证一些观点,或避开一些坑,那我便觉得略尽绵力,已经值得。

    总之,请汉娜阿伦特和威格上我的身,请你和我一起翻开属于ONE的,昨日的世界。

    FBI Warning(补充说明)

    本文成文较长,7.5万字左右,三易其稿,是最近一两周工作间隙+紧急大熬夜写的;所以如略有前言不搭后语之处,敬请包涵雅正。

    第一卷:发心第一

    发心是行为的内在动机与根本誓愿,是一切工作、生活、实践、修行的起点、方向和动力源泉。一个理性善良人的行为的发心,往往在帮助世界、物质回报和成就自我之间逡巡。在不同阶段,三种发心会有不同的优先级,促使人做出不同决策。

    产品也有产品的发心。产品的发心就是它的发起人最原始的出发点,主要有以下几类:

    1. 解决某个尚未被解决的具体问题

    2. 提升解决某个问题的效率

    3. 服务好某个具体的人群

    4. 推广某种理念

    5. 销售某种资源

    上述列出的发心类型中,越靠前的越有可能诞生有历史价值的产品,因为发心越纯粹。虽然和人一样,一个产品也会混合以上多种发心,但大部分情况下,好产品只有一个主发心。大道至简,这也和许多投资人会提倡的‘一句话说清产品价值’异曲同工。

    当一个产品的发心又多又没有主次的时候,就会成为一个贪心而焦虑的产品。贪心是七罪之一。什么都想要,容易什么都得不到。这一点在下文也会阐述更多。

    环境背景:外部环境:2025年的风向

    2025年中,整个大环境的AI产品的叙事正在换挡。

    前一阶段,大家还在惊叹模型会聊天、会总结、会搜索。到了这一年,行业更关心AI能怎样调用工具、完成任务、进入真实工作流。

    – 5月,Google i/O 2025举办,Google 在Search模块里强调AI Mode,也在Cloud侧推出和增强了 Agent Development Kit、Agent Engine UI、Agent2Agent等agent相关能力。它的重心已经从降低幻觉、回答问题的叙事,走向让模型进入更复杂的应用生态和工作流程。

    – 7月,OpenAl发布ChatGPTagent,强调ChatGPT可以用自己的工具和计算机完成研究、预订、制作幻灯片等任务。

    – 9月,Anthropic发布Claude Sonnet 4.5,重点也落在complex agents 和computer use上。

    钉钉有组织关系,有消息、日程、待办、会议、文档、审批等一系列产品。AI如果要进入真实工作现场,钉钉这样的办公软件天然比一个单独的聊天机器人能满足用户需求。

    这也是我当时被钉钉吸引的原因之一。银泰的经历让我切实意识到,LLM在缺少context和不服务用户刚需时,有多鸡肋。

    当然,优势也伴随着麻烦。钉钉不是白纸,它有多年积下来的产品逻辑、权限系统、端侧差异、多组织问题、客户定制和用户习惯。AI要在这里做事,必须穿过旧系统的技术债。它站在一个很有吸引力的风口,但是取景再往远退一舍,就会发现,这个风口正处在一片难以改造的旧城中央。

    内部环境:无招回归

    另外,无招的回归本身也是一个非常奇特的变量。

    一个人绕了一大圈,又回到自己曾经亲手点燃火种的迦密山。

    来往失败后,无招带着几个人退到湖畔花园,从一片败局里做出钉钉。那几年,DING、已读未读、企业通讯录、审批,把钉钉从微信的阴影里硬生生拧将出来。那些功能后来被很多人批评为强管理、强控制,但在当年,它们确实回答了企业里最朴素也最焦虑的问题;我说的话,对方到底看见没有;我交代的事,到底有没有往前走。

    更具体一些,解决了管理者的问题,解决了一个企业里愿意付钱的人的问题。

    一个产品经理最难摆脱的,往往不是失败,而是成功。因为失败会留下伤口,而成功会留下手感。

    钉钉早年的胜利,给无招留下了一套很深的身体记忆:站在发信人一侧,替组织争取确定性,用强触达把事情往前推。这套记忆后来也进入了ONE。为什么卡片里的消息一定要算已读,为什么系统要主动把事推到用户面前,为什么钉钉总忍不住替组织催促人——很多答案,都可以回到这里。

    但2025年4月的无招,已经不是2014年湖畔花园里的无招。

    他曾经离开钉钉,被调离自己一手做大的产品;也曾经离开阿里,去日本做了‘两氢一氧’。那个项目没有跑出来。一个人最眼的战功留在过去,新的创业又未能证明自己,这时候再蒙旧主召回,很难只是一次普通任命。更何况召他回来的人是在他职业生涯几个关键节点上反复出现的学长,像命中有一根透明而柔韧的鱼线,把他从阿里第一位实习生、淘宝搜索、来往、钉钉,又牵回钉钉。

    创立钉钉,被迫远走重回再挂帅。

    此人此景,似曾相识燕归来。

    Stay Hungry,Stay Foolish。无招的钉钉签名用它,钉钉的文化衫印它,在内部外部讲话,他也在寻找精神偶像的寄托时,每每提到那个男人–乔布斯。

    乔布斯讲‘stay hungry,stay foolish’的出处,是2005年斯坦福毕业典礼演讲。他讲到自己的辍学,讲到去印度学禅修、学字体课,讲被苹果赶走,讲感到死亡临近;最后说起《全球概览》封底上的一张乡间小路照片,底下印着Stay Hungry,Stay Foolish。他把这句话送给毕业生,也像是在给自己一生盖印:不要太快知足,不要太早聪明,保持不满,保持探索。

    无招身上也有这种叙事的诱惑。创立钉钉,又离开钉钉;出去折腾一圈,再被召回旧地。一个人骤然发现命运之书被风吹开到和偶像相似的一页,很难不教人动心、疑心这是命运的召唤。

    不过乔布斯离开苹果以后,做了NeXT和Pixar.NeXT商业上并不耀眼,却带回了苹果后来操作系统的骨架;Pixar则已在外部世界证明了自己。

    无招回钉钉时,手里只有商业结果存疑的HHO。它更像一次不甘心的出走。证明他仍然想做事,出去转了一圈却没有带回更多筹码。背上背着的还是已经长出半刃铜锈的朴刀。

    身后是淘天的旧梦,来往的败绩,钉钉的胜利,HHO的空响;眼前是AI重新洗牌的机会,时代重新开局的诱惑。一个人半生的伤口和功业,忽然都指向同一个方向,便很容易生出一种近乎宿命的确信。

    ONE后来的许多气味,都可以从这里闻到:它急着做成新入口,急着证明钉钉没有老,急着把AI落到消息、日程、审批和组织关系里;同时,它也带着旧钉钉的手感,带着发信人立场,带着强触达,带着把事情往前推的固执。

    也正因为如此,ONE这个项目本身,对他有一种特殊的吸引力。

    我忍不住想象,在25年初,也许还在日本,也许他在见吴妈前,也在镜前反复练习和自问:当年我用钉钉把企业协作从微信嘴里抢出一口事业来;十年后,AI要重写办公软件,我怎么带领团队,再搞一波大的?

    镜子里的人脸上写满野心,也写满迫切和焦虑。后来的很多设计和争议,皆源于斯。

    个人背景:最美逆行者

    我在去年六月来到钉钉。

    在那个节点,很多朋友开玩笑说我是‘最美逆行者’。原因是,四月初无招回归后,雷厉风行地举行一系列措施:工时调整-提前到9点上班、开固定晨会晚会、午休缩短、周末单休,再兼全员Python考试,节假福利削减,部分职级以上薪酬调整,还有要求不私下加微信、需要说‘对不起我只用钉钉’等等,组织整体在人口净流出。

    岔开一句:这个人口净流出的数据结果,可能也是组织需要的,尽管流出的原因值得斟酌。伴随着流出数据的是大家对新入职钉钉的同事的同情和打趣,是就业者对钉钉的规避(并非虚言,君见各社媒劝退贴)(不过删帖公关也快,能不能见,要看手速),是钉钉像孔乙己一样走进咸亨酒店,空气里就弥漫着快活的气氛。

    收回–总之,现在回想起来,那时种种debuff,重峦叠嶂,但由于更在意具体做什么事情,以至于我对这一切毫不敏感,在当时有其他明显更好条件的offer的情况下,跳上轻舟,平薪平职来了钉钉。

    前情结算

    在钉钉之前,我在银泰工作了一年多。也是做AI产品,做了银泰喵街app里的AI导购‘喵街答答’和一些其他相关的AI服务-可以理解为银泰版淘宝问问(现‘AI万能搜’)。为什么来钉钉呢?一方面,彼时正值银泰出售,新东家是传统企业,对AI和产研的投入逐渐不明;另一方面,银泰的工作实践也让我深刻意识到一件事,就是LLM有效服务成立的条件有两个,而银泰彼时的环境条件都不那么具备:

    1.【必要条件】足够的数据基建和context;

    2.【充分条件】最好用户想要消费的对象本身,就是LLM生产的产物。

    智能是平权的,但是context是不平权的。

    有context,才能判断用户的背景和偏好,才能提供用户想消费的商品/服务/内容。

    其次,用户在电商零售场合最终想要获得的是‘更好’或‘更有性价比’的商品,LLM只是一个路径,在对比多种路径的性价比和给用户带来的损耗/收益比的平衡上,就会非常如薄冰。电商的本质是‘商’,是商品,是把渠道对接到销售–AI可以加速、或者优化这个本质的体验,但不会取代或者动摇这个本质。

    而钉钉不同。

    AI一定会颠覆人们组织办公的方式,如果跟不上,钉钉必然面临淘汰凋亡,此诚危急生死存亡之秋也。不过,挑战伴随着机遇-因为从这条思路出发,整个即时通讯的牌桌也有重新洗牌的可能。

    学徒

    虽然就从工作时间性价比和人性化程度而言,钉钉都不值得看好,但在面试的过程中,我觉得我有望在钉钉好好的学到一些东西。

    一方面,在来到钉钉的那个节点,我自认为有一些审美,但苦手于总感觉还不能很好地把眼睛、舌头上的审美,转化到手上,真正成为创造力和生产力。入职时招我的+1是设计出身,他给我的感受是,他有这样的手,以及他不吝让我从他身上好好学到这部分。

    当时的我,跟过一些leader,也自己做过一些小产品,但始终没有在一个高压高强的环境下,学徒式的学习过。

    关键词‘学徒’。

    做产品和做菜、做手工一样,是一门手艺。有一个综艺叫《一饭封神》,里面许多厨师,流转于许多米其林三星的后厨,积累经验,最终的梦想是独当一面成为米三的主厨,或者开一间自己的餐厅。做产品也一样,在各个大中小司流转,学到本领,最后在哪里栖身独当一面,或者自立门户。

    钉钉的面试流程很快,几乎就是一周之内,还包含了一个做大作业的周末。当时的最后一面就是面无招。

    可能超级产品经理型的CEO都是这样-后来认识了在理想工作过的朋友,他们告诉我,产品经理去面理想,也要做大作业,也要过范皓宇和李想。

    和无招的面试,让我产生一种强烈的直觉,钉钉或许是我的VEA(香港米三,《一饭封神》委Vicky主厨的餐厅)。它迷人的地方不只在于昂贵、精致、难进,而在于它代表了一种高压、严苛、以及非常私人化的创作现场。那是一个后厨式的工作环境,一个主厨把自己的审美、野心、控制欲和成就欲,全部压缩进一套系统里,然后要求每个进入其中的人,都先接受这套系统的重力。

    很多人警告过我他在指导产品工作过程中的暴虐–这点在我正式入职钉钉之后,也有所领略-但在那次面试中,他更多是以一种温和的态度,表达出和对人快速判断的能力和对产品的偏执的理想主义。

    面试前半段聊得很顺。我们谈了我在银泰的经历,谈使命感,谈我学习AI的背景,也谈到本科心理学。直到聊大作业,我刚解释到‘没有完成家族组织’的部分,无招就皱眉打断了我。

    钉钉面试前要先完成的那份大作业,题目是‘族谱上钉’。要求描述得比较模糊,大意是:把家族成员拉进钉钉,建立一个6人以上的族组织,让他们在上面真实活动,并基于体验给出产品见解。

    坦白说,这件事我没有真正完成。

    我家里人比较少,能真正使用钉钉的人更少,无法满足‘6人以上家族组织’的要求。不过我想,做这个作业核心是考察我的产品洞察,敏捷响应,和纳投名状。所以我做了代偿的证明工作:那个周末我去本地图书馆查阅真实的大型族谱,用表格和文档为别人的族谱做编订和数字化;联系专门做族谱生意的商家,调研商业链条和可能的产品方向;也动员朋友上钉钉,搭了一个出境旅游前事项沟通的朋友组织。

    这些工作不算少,我觉得也证明了我的工作能力,并纳上了投名状。

    他反复追问:为什么做不成?

    父亲家还有人吗?母亲家还有人吗?外公外婆还在吗?真的找不到了吗?真的凑不齐六个能上钉钉的家人吗?

    一系列低宜人性的问题,换个环境可能被投诉到政府工会。

    在反复追问确认我的现实情况确实凑不齐后,他沉默了大概十几秒,然后开始讲2014年他刚做钉钉时的经历。

    彼时的钉钉也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价值,没有成熟产品和市场共识,只能一遍遍见客户、确认需求、陪笑脸,先承诺、再把东西做出来。大概就是典型的‘fake it until you make it:在没有路径的时候,先把自己推到必须兑现的位置上’。

    最后,他给我的判断是:我的‘学术底色’太重。

    我至今仍不完全认同他的判断,也认为这是一种对人的服从性高于对人的能力的考察。你可以说这是挑选理想主义伙伴,也可以说这是PUA;可以说这是创业精神,也可以说这是权力关系下的过度索取–说到‘PUA’,后来他还问了我的婚姻交友情况,以及问我创业有没有做好抛弃这些的准备。

    不过,总之,这次面试确实引发了我的反思。我并不完全同意无招说的,理想主义者就是在看不到希望时,也要坚持往一个方向做。不是所有事情都应该靠意志力硬推,也不是所有不计成本都值得赞美。但我还是被某种信念系统吸引了。我有时候着迷于那种经验事实上成立,但我不能从原理上解释它的东西,比如宗教。它们未必严密,甚至充满问题,但它们能组织人群意志和塑造现实。就像索罗斯的‘反身性’原理:市场上的信念足够强烈时,会反过来介入现实,改变参与者的预期、行动和资源分布,最终让现实朝着信念本身靠拢。

    ‘族谱上钉’也是这样,看似荒诞,但却有它实际的用途。换位思考,用最奚落的人际关系来类比,站在王伦的角度,让林冲上山前纳投名状,也是他最低成本判断和提前沟通上山后的工作模式的方式。

    最后他还是通过了我的面试。

    总之在换工作之际,我最大的憧憬可以聚合到三个关键词上:一是context,二是主动服务,三是学徒。他们分别是我认为LLM有效服务成立的条件、我一直想实现的产品形态、和我渴望获得的阶段性成长的环境。

    对于我这种一个逐context(或者说数据)和产品工作而居的游牧民族来说,钉钉似乎都是一片应许的迦南,是撒马尔罕。

    ONE的发心

    叫‘ONE’的产品有很多,比如同为效率应用方向的Google ONE,或者韩寒其实也有一个app叫 ONE,slogan是‘复杂世界里,一个就够了’。

    ‘One is all.’

    ONE的愿景发心,和所有叫‘ONE’的产品一样:all in ONE,所有工作都在一页内处理。

    更具象地拆,可以分成四层。

    1. 第一层:用户发心:钉钉里的工作信息太散,群聊、待办、日程、会议、文档、审批各管一段,用户每天靠自己的记忆和意志力,把它们勉强连起来,ONE想解决的是这个问题:让重要的事自己浮上来,让用户少一点遗漏,少一点翻找。

    2. 第二层:产品发心:钉钉需要一个AI时代的新入口。它不能只把AI做成聊天框,也不能只把AI藏在各个老功能里。ONE要把钉钉已有的消息、日程、待办、会议、文档重新摆一次,让外界看见:钉钉不是旧办公软件,它还能重新组织工作。

    3. 第三层:组织发心:无招回归后,钉钉需要一场新的战役来聚人心、提士气、改形象。ONE承担了这个角色。它既是产品,也是旗帜。旗帜能聚拢人,也容易把太多东西都挂上去。

    4. 第四层:商业发心:AI要消耗token,模型能力也需要场景消化。这个阶段有点像发动机刚被发明出来,全世界都在找哪里可以装发动机。钉钉有大量工作场景,如果AI真能帮用户提升效率,当然是用户、产品、集团三方共赢。

    这些发心若再压缩,可以归成几条:解决深度用户工作信息爆炸的问题,提升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KP人群,销售token资源。哪怕最后一条是从集团使命出发,也有它自己的顺理成章。刚有了发动机,世界当然会寻找发动机的用武之地;如果它确实让车得更快,让船行得更远,那就是完美共赢。

    所以ONE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发心单纯的产品。它既想替用户减负,也想替钉钉换代;既想证明AI能进入工作流,也想证明钉钉还能站在下一代办公入口上。这里面有理想,也有指标;有用户价值,也有组织意志。

    后来很多问题,都可以从这里追溯:ONE究竟先服务用户减负,还是先服务发布会表达?先做所有人的入口,还是先做少数深度用户的真需求?先让事被看见,还是先让事被做完?

    这些问题,在‘发心’章里只是种子,到了后面的‘定位’‘设计’‘用户’‘敏捷’,它们会一层层萌芽、抽条、长叶、开花,结出完整的产品果实。

    第二卷:定位第二

    如‘发心’章所述,ONE最吸引我的地方,在于钉钉丰饶的数据土壤,以及‘主动服务’这个产品理念。

    但发心只是起念,是马丁路德金的‘I have a dream’,发散,抒情。一个产品真正进入开发,要回答的不是‘想做什么’,甚至不是‘要做什么’,而是‘先做什么’。

    所以,发心之后必须有定位。

    如果把一个产品从虚到实的过程,比作拾柴点火,发心是选柴,定位就是捆柴的绳。柴选得好,只说明有得烧;捆不好,设计进来就是到处点火,这一丛,那一丛,看着热闹,风一吹就散。用户用不上、记不住,团队也徒耗力气和信心。

    ONE后来的许多问题,表面上出在设计、用户反馈和开发节奏里,根却埋在更早的定位问题:到底为谁服务,在哪个场景里用,解决什么价值,又凭什么由钉钉来做。

    什么是产品定位

    产品的定位其实可以拆为一系列关键的产品策略,一系列彼此解耦的主观选择和假设。

    有的假设是客观题,有的则是主观题。主观之间的底层差异在于,客观题是可以通过物理规律验证的,而主观题符合索罗斯的反身性定律-好比股票市场,多数人的信念会反向影响现实。客观题到了一定阶段可以证伪,比如行业垂类小模型;而主观题无关真伪,纯粹是品味和选择,比如:

    – 苹果选择闭源,安卓选择开源

    – ChatGPT、豆包选择大DAU,Anthropic、Manus选择高净值塔尖用户

    闭源还是开源,DAU还是塔尖用户-都没问题,都是选择,想清楚且走到底,都有可能成为开宗立派的现实。反过来说,如果一直在多种底层策略的判断上逡巡不定-那么从用户侧看来也会不伦不类,产品迭代起来鸡犬不宁。另外从资源效能和团队信心角度出发,也是极大的浪费。

    更具体地,要说清产品定位,需要明确回答四个问题:

    1. 用户定位–“为谁”
    1.1.目标用户是谁?不是谁?
    1.2.用户的关键特征是什么(规模、行业、角色、习惯)?

    2. 场景定位–“在哪用”
    2.1.用户在什么情境下想到这个产品?
    2.2.是高频日常工具,还是特定场景的解决方案?

    3. 价值定位–“解决什么问题”
    3.1.产品提供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3.2.用户原本愿意花费多少钱/时间/其他资源,来达成这种价值?

    4. 竞争定位–“为什么是我们”
    4.1.和替代方案相比,差异化在哪?
    4.2.这个差异化是否可持续?

    当这些问题能够一句话说清时,产品就有了清晰的定位。

    ONE的产品定位

    无招在2025年4月1日回归钉钉,8月25日开了第一次产品发布会,版本8.0,主题‘蕨’。

    按照第一次发布会的口径,ONE是‘钉钉面向AI时代打造的、以Agent驱动的工作信息流’。更详细的释是:ONE是一次试图把群聊、待办、会议、文档、表格等分散工作信息重新组织起来的尝试-让AI不只是被动回答,而是主动替用户发现、整理和推进工作。

    我们当时的slogan叫,‘让人找事变成事找人。

    定位维度 钉钉ONE 

    为谁 高信息密度、高协作负担、对消息/日程/任务闭环负责的钉钉用户 

    在哪用 呈现钉钉内的工作信息流,尤其是消息、日程、待办、听记之间 

    解决什么问题 消息太多、事项太散、重点不清、容易漏回、任务难闭环 

    为什么是我们 钉钉掌握组织关系,消息,日程,待办,会议,企业协作链路,比通用AI有更贴真实工作现场的丰富context 

    然而,分析是清晰的、指日可待的,现实却往往是泥泞的、出乎意料的。就像项飙在《跨越边界的社区》中写道:‘不管是一个人还是一个民族,发展主要来自不断的探索,而不是事先一子的设计。’

    2025年,正值LLM从demo走向真实工作流动荡而迅猛的上升期,能力令人兴奋,但稳定性、评测、成本、延迟、操作权限、用户隐私等等都还是一团草莽,没有成熟机制可以参考模仿。

    同时,钉钉作为企业协作产品,本来就天然同时服务组织中多组相对角色的目标、管理者和员工、发信人和收信人,如何在相对角色中设立公平范式,还在探索期;而ONE又承担了对外宣发、对内集团指标、对客服务、商业化探索、及产品形象创新换代的多重目标,无法像一个独立创业产品那样,看住一个窄切口慢工打磨。

    ONE看似是一个很清楚的产品:一个AI工作信息流,一个专属工作秘书,一个让事找人的入口。但越往下做越会发现,它真正的难点不是功能实现,而在于要在一块小小的移动端屏幕上,同时回应管理者对全局掌控感的渴望、员工对信息过载的抗拒、以及AI对‘什么值得我关注’这一判断本身所携带的权力属性。一个‘让事找人’的入口,一旦运行起来,就不得不替组织回答:谁的事算‘事’?在谁的优先级序列里插队?AI替谁节省时间,又替谁加可见度?更深处,LLM的不确定性让这些张力被急剧放大。当模型幻觉可能出现在审批意见、周报总结、跨部门同步中时,‘秘书’的可靠性不再是技术指标,而变成了组织信任问题。成本约束要求我们对每一次‘主动推送’精打细算,可重要信息恰恰可能因为一次节省资源的静默而被错过。隐私边界在多角色环境中没有明确标线:为员工提供更好的上下文,往往意味着让更多数据对模型可见:而向管理者透明化过程,又可能滑向微观监控。总之,ONE不是先定义好再执行的产品,而是在多方目标拉扯、技术草莽与现实泥泞中,一边建立判断力一边长出来的工作界面。

    所设想的典型工作场景

    在场景定位上,ONE的核心假设非常纯粹:用AI帮用户整理工作并重新排序。团队并没有把功能零散地扔给用户,而是紧扣着职场人一整天最高频、最容易产生信息焦虑的三个特定时间节点,拎出了三段式的‘时间线场景’:

    1. 场景一:高压之后的‘补课与跟进’(信息堆积场景)

    这是职场人最常见的痛点。当你开了一个两小时的长会,或者半天没看手机,再次打开钉钉时,面对的是几十个群里炸开的海量未读消息。此时用户的核心诉求是‘快速赶上进度’。ONE的场景定位就是在这个瞬间充当智能过滤器,不让用户逐条去翻聊天记录,而是把堆的信息自动排好优先级,像呈送摘要一样让用户一目了然。

    2. 场景二:下班前的‘查漏补缺’(收尾复盘场景)

    在一天工作即将结束、准备下班的节骨眼上,用户需要有一种‘今天的事情都交代好了’的确定性。ONE在这里的定位是安全网。它会启动‘已读不回’的智能提醒,防止你遗漏重要客户或老板的信息;同时,它会把今天所有群聊里的金句、核心技术结论、重大业务决策进行汇总总结,让用户气定神闲地完成今日闭环。

    3. 场景三:晨间的‘排兵布阵’与‘发现’(开启新一天场景)

    这是用户每天早上开启工作前的准备阶段。ONE会在清晨为用户梳理好这一天的整体工作待办、准备好即将开始的日程,做好优先级的智能排班。在这个场景的尾端,产品还长出了一个具有前瞻性的‘发现’功能–AI会根据用户的日常工作上下文,主动推送你可能需要阅读的学术Paper、竞品动态或行业新闻简讯,作为开启一天的认知燃料。

    这三个场景在底层是高度自治的,它们本质上都是在用户最需要组织生产力的时候,用AI的‘事找人’去对抗无序的信息重力。

    2025年9月25日,OpenAl推出了同样主打‘主动服务的ChatGPT Pulse’:Pulse宣称打破了传统的‘人问AI答’的被动范式,通过理解用户在Google全家桶上的日程、邮件等上下文,利用AI在用户熟睡的深夜进行异步研究,在清晨为用户呈上一套由5到10张视觉卡片组成的‘Today‘s Pulse’早报。

    Pulse的出现,印证了ONE团队对于‘清晨沙盘+主动发现’的场景直觉,是站在全球AI生产力工具前沿的。

    两个影响用户定位的关键决策(底层矛盾根源)

    有两个影响后续一系列设计开发的问题,在产品定位这个阶段就埋下了祸根。这两个问题都是用户位的矛盾,分别是:老板v.s.员工、发信人v.s.收信人。

    1.老板v.s.员工

    在钉钉上,老板,或者说管理者,是工作的发起者,需要对接更多的员工,督办、催办员工完成任务;他们有大量的日程,他们处理员工发起的审批,给员工布置待办。

    相应的,员工是承接方和任务的完成方。他们一方面,打卡考勤,接受老板的任务和监督,向老板提出审批请求,完成老板的待办,另一方面,他们需要真正去填报表、写文档、联系客户。

    举一个更有画面感的例子:员工给老板发语音消息的比例,是老板给员工发语音消息的零头。

    面对这两种不同的用户画像,先服务好谁的诉求,必须有所取舍。

    – 优先服务员工:ONE目标是做大DAU,服务海量普通用户,只做管理层无法达成商业化与token消耗指标;SaaS产品长期价值落脚全员效率提升,仅服务管理者产品天花板极低。

    – 优先服务老板:钉钉商业付费主体是企业管理者,钉钉海量信息枢纽集中在管理层;对标机要秘书的产品定位,高频使用人群本身就是企业负责人。

    到这里,产品定位似乎被逼进了一个角落。

    从产品目标而言,似乎应该服务钉钉的所有用户;但从交付的维度而言,又要从老板们服务起。那么,我们也就只有一个指望,就是通过老板KOL们的带动,让越来越多的员工用户,可以并愿意在钉钉处理所有的工作内容,并且把越来越多的信息沉淀到钉钉上。放眼同时期钉钉开始在做的录音卡硬件AI,也都是为了协同完成让信息上钉更加方便容易的目标。

    在初始定位的构思中,用户究竟是普通员工还是老板的问题,始终没有闭环。

    但是事情总不能无休止地讨论下去,我们就这样,带着一盒薛定谔的用户出发了。

    2.发信人v.s.收信人

    钉钉和微信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微信的立场是‘收信人’。为了保护收信人的不被打扰,微信可以克制地不做已读未读,不做强触达。而钉钉的基因,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是永远站在‘发信人’立场、为‘发信人’所驱策的。

    如果说有三种产品经理类型:布道者型/服务商型/朋友型,他们分别可以对应乔布斯,贝尼奥夫,和雷军,那么无招是典型的第一种,一个极具煽动力的典型布道者。当他在会议室里讲到十年前如何顶着压力做DING、做已读未读时,你几乎能从那些话语碎片里,看到老钉钉一以贯之的权力美学-站在发信人一侧,替组织争取绝对的确定性,用强触达把事情硬生生往前推。

    在企业协作的生态位里,发信人的诉求,往往与管理者的控制和对确定性的焦虑高度咬合。管理者购买钉钉,核心痛点是消解‘我说的话,对方到底看见没有;我交代的事,到底有没有往前走’的确定性焦虑。这套身体记忆是如此成功,以至于它不可避免地流淌进ONE的血液里。

    为什么卡片里的消息一定要算已读?为什么系统要主动把事情推到用户面前?为什么AI忍不住要替组织去催促个体?很多看似属于交互细节的争论,答案都可以回到这个原点。

    然而,ONE从概念阶段开始,就试图去承接一个宏大的、甚至带有平权色彩的AI愿景:通过‘事找人’来帮员工减负。这就让ONE必须去面对组织中硬币的另一面–收信人,同时也是普通员工,或者说沉默的大多数。

    这就带来了用户定位上的第一个内在张力:一个产品如果骨子里流淌着‘发信人立场’的强控制基因,它的功能设计和算法逻辑就会不自觉地倾向于催办、督办和绝对触达;但它在对外叙事和价值承载上,却又试图去扮演一个体贴‘收信人’、帮收信人过滤噪音的超级秘书。

    这种基因与愿景的底层拉扯,让产品在定义‘我到底在为谁说话’时,从一开始就埋下了失准的隐患。

    当AI成为发信人的超级代理人,自动整理出待办、未读并呈现在移动端,收信人(普通员工)感受到的并不是‘智能的平权’,而是‘被凝视的加剧’。AI削弱了员工在工作流中用于喘息的‘心理缓冲带’。普通员工变成了系统内的沉默大多数,他们的反抗通常极其隐蔽–比如在社媒上写劝退帖,或者在实际使用中寻找各种手段去糊弄和规避这个随时会跳出来的AI界面。

    竞争定位–“为什么是我们”

    ONE的竞争定位,不能只看‘谁也在做AI助手’。如果只是比模型能力、对话体验、生成质量,钉钉并不一定天然占优。真正的问题是:在AI时代,钉钉凭什么继续成为工作入口?

    可以参考Stack Overflow数据曲线:ChatGPT上线后,平台月度提问量断崖式下滑。这张图对所有工具型产品都是一个提醒:当AI能直接给答案时,用户不一定还会回到原来的社区、流程和入口。过去积累起来的内容、关系和使用习惯,并不会天然构成护城河。它们可能反过来成为被AI抽象、吸收和绕过的对象。

    (原文此处附Stack Overflow月度提问量折线截图:2022年ChatGPT上线后提问量从25万+跌至10万以内)

    第三卷:设计第三

    定位划定了产品的边界与目标人群,设计则是把纸面定位落地成用户指尖可触碰的界面、规则与逻辑。定位错尚可微调转向,设计一旦固化落地,改造成本会成倍抬升,尤其是依托钉钉现有庞大底层基建生长的ONE,每一处交互改动都要联动消息、待办、审批、文档多业务模块,牵一发而动全身。

    ONE整体产品形态敲定之初,顶层定下核心载体:信息流卡片化,全产品以卡片作为最小信息单元,所有待办、消息摘要、日程、会议纪要、审批提示全部收纳进卡片,也是发布会对外展示的核心形态。这套卡片设计脱胎于早年钉钉钉卡片思路,但叠加AI主动摘要、优先级智能排序能力,是ONE区别于钉钉原有功能最直观的标识。

    一、卡片底层设计逻辑

    设计侧最初的理想设定:一张卡片=一件独立完整的工作事项。

    1. 信息收敛原则:原本分散在几百字群聊里的零散对话,经由大模型提炼关键结论、待执行动作、关联参与人,压缩到单张卡片;杜绝大段原文堆砌,解决用户点开几十条未读无从筛选的痛点,贴合“事找人”的初始价值。

    2. 生命周期闭环设计:单张卡片拥有完整生命周期:AI抓取生成→推送触达用户→用户查看标记已读→完成/延后/驳回→卡片归档消失。从诞生到落幕,全程由系统自主流转,无需用户手动整理收纳。

    3. 权限锚定设计:卡片天生绑定钉钉组织权限,谁是事项负责人、抄送关联人、旁观成员,卡片可见范围严格跟随原消息/审批的组织权限,这也是钉钉相较通用AI产品独一无二的壁垒,通用聊天AI拿不到企业组织架构与权限数据,无法复刻这套逻辑。

    但在实际评审与落地中,三大理想化设计接连撞上现实壁垒,根源依旧绕不开前文埋下的‘发信人-收信人’‘管理者-普通员工’双重定位矛盾。

    1. 卡片已读规则拉锯战

    已读是钉钉最根深蒂固的产品基因,也是全团队争论最久的设计细则。

    设计团队早期提案:ONE卡片查看逻辑沿用聊天已读规则,用户点开卡片即记录已读,同步回传给原消息发送人,发送人可在原群内查看谁已查看卡片、谁搁置未处理。

    产品侧一部分人提出异议:ONE定位是员工减负工具,若卡片点开就留痕已读,相当于把隐性浏览行为全部透明给发信方,员工的心理缓冲彻底消失。从前员工可以假装没看见群消息延后处理,如今AI主动把事项推到首页,点开即留下查看记录,等于用AI强化管控属性,违背帮员工筛选噪音、减少压迫的初衷。

    管理层与老钉钉派则坚持:钉钉付费的核心是企业管理者,管理者需要事项进度确定性,已读溯源是付费客户刚需,去掉已读,ONE就丢掉了钉钉最核心的商业化抓手,无法向付费大客户交付价值。

    多轮评审拉扯后,落地折中方案:

    – 企业付费版:卡片自带已读统计,发信人实时查看查阅状态;

    – 免费个人版:隐藏已读上报,但后台仍留存浏览数据,仅企业管理员在后台可导出查阅记录。

    这套折中方案直接造成产品体验分裂:同一张卡片,老板端看到全员阅读进度,员工端点开就被后台记录,免费用户看似没有显性已读标识,实则数据全留存。上线初期内测用户大量反馈抵触,最集中的吐槽就是“AI变成老板的监工助手”,和发布会宣传的智能秘书背道而驰。

    2. 卡片优先级算法设计的两难

    “事找人”的核心依靠AI优先级打分,系统自主判定哪些事项置顶卡片首页,哪些下沉折叠,优先级权重成为设计关键。

    初期算法权重配比(设计初稿):事项紧急度35%+关联人职级20%+截止时限30%+历史互动频率15%。

    其中关联人职级权重是矛盾爆发点:按职级加权,高管、部门负责人发起的消息天然优先级更高,卡片永久置顶;普通平级同事、基层员工的协作消息极易被折叠下沉。

    产品团队内部分歧:

    – 偏向C端海量用户的成员:优先级应当以事项紧急程度、截止时间为核心,职级权重压缩至5%以内,杜绝官本位排序,否则基层用户收到的全是领导消息推送,平级协作信息被埋没,用户会刻意关闭ONE入口;

    – 商业化与大客户侧:企业付费逻辑就是优先服务管理层诉求,老板的事情天然要优先触达,降低职级权重会损失政企、中大型企业付费意愿。

    最终落地版本,职级权重保留18%,仅微调2个百分点。内测数据很快印证弊端:基层员工首页卡片长期被上级通知、部门指令占满,跨部门平级协作卡片经常被折叠在二级菜单,用户想要找同事消息需要手动点开折叠列表,反而增加操作步骤,反向背离精简效率的设计初衷。

    3. 卡片承载边界失控

    原本约定:单张卡片只承载单一件事,多事项自动拆分多张卡片。

    但在落地对接钉钉原有审批、会议、钉任务等老模块时,各业务线出于自身KPI诉求,陆续提出接入需求:

    – 审批组:所有发起、驳回、待复核审批全部生成卡片;

    – 会议组:会前提醒、会中纪要、会后待办三条内容各出一张卡片;

    – 文档组:文档修订、评论@、权限变更全部生成卡片。

    短短两个月,原本克制精简的卡片,从单一工作事项载体,变成全钉钉系统所有变动的消息聚合出口。用户单日卡片推送从内测初期日均10-20条,膨胀至正式灰度后日均50条以上。

    用户原本指望ONE收拢杂乱消息,结果多出一套独立卡片轰炸,等于在原有钉钉消息之外,新增一层信息流,信息过载问题不降反升。设计团队多次提出收敛接入范围,却碍于集团AI落地指标、各业务线协同压力,接入清单只增不减。

    二、三大核心功能设计始末:晨间看板、当日复盘、发现页

    对应第一卷定下的早中晚三段核心场景,产品拆分出三个固定Tab:首页晨间看板、下班复盘页、侧边发现页,三项功能从原型到上线,全部经历设计反复改版。

    1. 晨间看板(早间排兵布阵)

    原型设计:每日早8点,AI自动汇总前一日遗留事项+今日待办日程,整合生成当日工作总看板,以组合卡片形式呈现,用户打开ONE第一眼即可看见全天工作排布。

    原定设计亮点:AI根据用户历史工时、过往处理效率,智能预估每项工作耗时,协助用户自主排布时段。

    落地受限两点:

    1. 钉钉底层缺少用户历史工时埋点数据,无法精准测算耗时,预估功能被迫阉割,只剩事项罗列;

    2. 跨应用数据权限受限,钉钉无法抓取用户第三方日程、外部备忘录内容,看板只能收纳钉钉内部数据,完整性大打折扣。

    上线后用户反馈:晨间看板只是换了样式的待办清单,没有超出原有钉钉待办的价值,新鲜感一周后快速衰减。

    2. 当日复盘(晚间查漏补缺)

    原型:每日18:30自动生成当日工作复盘卡片,汇总今日已完成事项、遗漏未回复消息、待收尾任务,一键导出复盘文档。

    设计预期解决:用户下班前遗忘待办、事后无法复盘当日工作的痛点。

    实际落地bug与妥协:

    大模型摘要成本高昂,全量生成复盘会大幅拉高token消耗,受限于集团成本管控,免费用户仅能生成精简版摘要,字数上限300字;付费企业用户才可生成完整复盘文档。分层限制直接拉低免费用户体验,大部分个人用户点开复盘页面只有寥寥几句话。

    3. 发现页(前瞻性信息推送)

    全产品争议最大的板块,也是从产品初心跑偏最严重的功能。

    最初定位:依托用户岗位、行业、日常工作文档关键词,AI主动推送行业资讯、行业研报、技术论文,补充用户工作信息盲区,属于增值型被动推荐,默认关闭,用户手动开启。

    迭代演变:

    集团运营侧介入后,为补齐ONE商业化与流量指标,发现页新增广告位、合作推广内容、钉钉生态第三方SaaS工具推荐,从纯行业资讯页,变成信息流广告入口。原本可选开启变成默认开启,每日自动推送3-5条商业推广卡片。

    设计团队多次抵制无效,原因是上层需要变现指标:AI算力投入成本逐年走高,需要通过广告、SaaS分成分摊模型开销。至此,发现页彻底背离最初补充工作认知的设计初衷,成为用户吐槽重灾区,大量用户为屏蔽广告直接关闭整个ONE推送权限。

    三、多端适配的设计深坑

    钉钉分PC端、安卓、iOS、平板多端,各端UI规范、系统权限、推送机制不一致,ONE设计初期统一移动端优先,PC延后迭代。

    1. 移动端:屏幕尺寸受限,大量卡片折叠逻辑反复改版,小屏手机用户反馈单屏只能显示2张卡片,翻看效率低下;大屏平板又出现页面留白过多、布局松散问题;

    2. PC端:钉钉PC端底层架构老旧,多年技术债堆积,接入ONE卡片需要大规模重构底层消息引擎,研测排期从原定1个月拉长至4个月,发布会只能先用移动端演示,PC端上线滞后发布会近三个月,发布会许下的全端同步落地承诺落空。

    多端不同步带来的连锁体验:用户手机收到卡片提醒,打开电脑却找不到对应内容,跨设备信息割裂,进一步削弱产品可信度。

    四、设计侧总结:理想落地层层折损

    整套ONE设计,顶层原型全部站在用户效率优化角度,但受制于四项不可抗外力不断变形:

    1. 历史产品基因(已读、发信人优先)绑定老产品商业模式;

    2. 集团成本指标约束(token计费、算力开销限制摘要能力);

    3. 各业务线导流诉求(全模块强制接入卡片,导致信息泛滥);

    4. 商业化变现压力(发现页被迫植入广告增收)。

    理想设计和落地成品中间,隔着层层组织目标、历史包袱、成本红线,最后落地的产品,只剩原型的外壳,内核价值持续缩水。

    第四卷:用户第四

    所有商业产品的宿命,最终都收敛于‘用户真实体感’。

    定位的摇摆、设计的妥协、基因的拉扯、指标的绑架,在会议室里可以被话术抹平、被逻辑圆回来、被进度盖过去。但一旦产品灰度上线、真正流入真实用户手中,所有结构性问题会瞬间裸奔,没有任何遮掩余地。

    ONE从发布前的内部满堂喝彩,到上线后的口碑断崖下跌、留存持续走低、舆论反噬,只用了短短一个月。

    不是AI技术不够炫,不是动画不够精致,不是发布会不够宏大——是我们从根上,看错了用户。

    产品人常说:不要自嗨。

    ONE的悲剧,是教科书级别的全员自嗨。

    一、灰度节奏:从封闭自嗨到公开翻车

    ONE的迭代上线分为三个阶段:内部内测、企业特邀灰度、全量公域发布。

    1. 内部内测:完美假象

    前期两个月的内测,仅限钉钉产研、阿里内部员工、头部大客户专属体验。

    这批用户有三个极强的特殊性:

    1. 极高产品认知:懂钉钉逻辑、懂AI原理、懂产品迭代取舍,能区分‘功能bug’和‘产品本意’;

    2. 极高包容度:内部员工默认自己是体验官,愿意包容卡顿、缺失、不完善;

    3. 极低信息噪音:内部组织层级简单、协作干净,没有外部企业海量无效消息、冗余群聊、人情式消息轰炸。

    于是内测数据好看得离谱:

    – 使用率极高、点击深度极高;

    – 好评反馈集中:‘解放双手’‘终于不用翻消息’‘工作效率大幅提升’;

    – 负面反馈极少,且全部集中在技术细节:卡顿、加载慢、摘要不准。

    整个团队在这一阶段,建立了巨大的认知幻觉:

    我们真的解决了用户痛点,真的做出了下一代工作入口,真的完成了AI办公革命。

    现在回头看,内部内测是最大的陷阱。

    你在温室里测出的所有正向数据,都是假的。

    因为真正的钉钉用户,不是产品经理、不是工程师、不是大企业高管。

    是千千万万普通职场打工人。

    2. 头部大客户灰度:隐患初现

    第二阶段,开放给数百家中大型付费企业、标杆政企客户。

    这一批用户两极分化极其明显:

    管理层用户:满分好评。

    老板、总监、部门负责人,高度认可ONE。

    原因极其简单粗暴:

    – 所有工作事项自动汇总;

    – 下属的待办、未读、待跟进全部可视化;

    – 重点工作自动复盘、进度自动呈现;

    – 不用找人问、不用开会盯,全局尽在掌握。

    对管理者而言,ONE就是免费升级的‘企业管控中枢’,是效率神器,是管理外挂。

    基层员工用户:大面积抵触。

    员工的反馈开始变得尖锐、集中、统一:

    1. 隐私透明化,一举一动被系统记录;

    2. 没有喘息空间,所有未读、遗漏全部被AI扒出来公示;

    3. 领导消息无限置顶,个人工作节奏被完全打乱;

    4. 工作被无限量化、无限监控,压迫感极强。

    但在这个阶段,团队的权重判断依然倾斜。

    SaaS行业默认:付费客户优先,决策者权重最高。

    基层员工是免费用户、是非付费方、是产品的被动使用者,反馈优先级被集体压低。

    我们当时的判断是:

    基层抵触是‘人性惰性’‘抗拒管理’‘不习惯新工具’,属于用户适应问题,不属于产品问题,随着用户教育、习惯养成自然会好转。

    这是ONE全程最致命的一次误判。

    3. 全量公域发布:口碑崩盘

    8月25日发布会高调官宣,全量开放所有钉钉用户。

    数据在第一周迎来虚假狂欢:

    发布会流量加持、新功能新鲜感、平台推荐导流,DAU直冲300万峰值。

    所有人欢欣鼓舞,对外宣讲AI办公新标杆,对内庆祝战略胜利。

    第二周,留存断崖式下跌。

    第三周,负面舆情全面爆发。

    第四周,主动关闭入口用户超百万。

    后台数据直白、冰冷、毫无情面:

    – 次日留存从45%暴跌至18%;

    – 7日留存跌破个位数;

    – 超60%用户打开三次以内永久关闭ONE卡片推送;

    – 应用商店、小红书、知乎、微博差评集中爆发,关键词统一:监视、内卷、压迫、窒息、打工人噩梦。

    至此,ONE完成了从‘战略级AI革命产品’到‘全网打工人集体抵制工具’的彻底转身。

    二、致命误判:我们完全搞错了三类用户的真实需求

    产品定位阶段,我们模糊了‘为谁服务’。

    到用户落地阶段,这个模糊直接变成毁灭性错误。

    钉钉生态永远存在三类完全对立的用户,需求天然互斥,不可能同时满足:

    1. 高层管理者:要‘确定性、可控、可视、全员可管’

    管理者的痛点:

    不知道谁没看消息、谁没推进工作、谁遗漏事项、进度不可控、信息不对称。

    ONE完美解决了管理者所有痛点:

    AI替他盯着所有人、所有事、所有进度、所有遗漏。

    对老板,ONE是神器。

    2. 中层骨干:要‘减负、提效、梳理信息、规避背锅’

    中层是夹心层,既要向上汇报,又要向下推进,消息最爆炸、事项最繁杂。

    理论上,中层是ONE唯一的精准目标用户。

    但最终中层也放弃了ONE,原因:

    产品的管控属性远大于效率属性,减负收益抵不上被监督的风险。

    AI帮你梳理工作的同时,也帮上级梳理了你的所有工作漏洞、所有摸鱼空隙、所有未完成事项。

    中层最终选择:宁可累一点手动整理,也不要透明裸奔。

    3. 基层员工:要‘边界、留白、喘息、工作生活隔离’

    普通员工的核心诉求,从来不是‘事事可视、事事闭环、事事被追踪’。

    打工人职场最大的刚需是:模糊空间、缓冲地带、容错余地。

    过去的钉钉,已经足够高压:已读未读、DING消息、强制触达、任务督办。

    ONE的出现,相当于用AI把所有模糊空间彻底清零:

    – 你没看的消息,AI替老板高亮;

    – 你没跟进的事项,AI自动汇总公示;

    – 你的工作留白,AI全部填补;

    – 你的容错空间,AI全部剥夺。

    对基层员工,ONE不是工具,是枷锁。

    三、核心悖论:B端产品永远解不开的死结

    至此,我可以总结ONE用户侧失败的终极底层悖论:

    To B 产品,付费的是老板,使用的是员工。

    老板要管控,员工要自由。

    两者需求100%互斥,没有折中解。

    普通互联网C端产品,用户即付费方,好恶统一。

    而企业协作软件,天生是双边博弈产品。

    早年钉钉之所以能活、能赢,是因为早年只解决‘确定性触达’,功能克制,边界清晰。

    而ONE用AI无限放大了管控能力,把原本隐性的管理张力,变成显性的、算法化的、无死角的系统凝视。

    AI让企业管理从‘人管人’,变成‘算法管人’。

    人管人尚有情面、容错、沟通余地;

    算法管人只有绝对标准、绝对量化、绝对透明、绝对压迫。

    这就是全网用户集体反感ONE的本质:

    大家抵制的不是AI功能,是算法化的极致内卷。

    四、三大真实用户痛点(内部复盘定稿)

    后期团队做过一轮大规模真实用户访谈、问卷复盘,提炼出用户弃用ONE的三个绝对核心原因,每一条都精准戳中产品设计死穴:

    1. 消除了所有‘职场缓冲灰度’

    职场不是黑白分明的机器运行,职场大量依赖灰度:

    延后回复、选择性忽略、忙时搁置、事后补闭环、模糊处理。

    这些不是摸鱼,是普通人维持心理健康、维持工作节奏的必要缓冲。

    ONE不允许灰度。

    所有灰度行为全部被AI量化、记录、汇总、曝光。

    把人的柔性工作,强行改成机器的刚性工作。

    2. 优先级算法的‘官本位碾压’

    职级权重算法,让基层用户彻底失去话语权。

    平级同事的紧急协作、小团队的落地事项,永远被领导的非紧急通知碾压置顶。

    用户真实反馈高频原话:

    ‘我的工作不重要,领导的废话也比我的正事优先级高。’

    ‘这个AI不是帮我工作,是帮领导统治工位。’

    算法没有感情,但算法有立场。

    ONE的算法立场,永远站在组织、站在管理层、站在发信人。

    唯独不站在普通使用者。

    3. 增量噪音大于增量价值

    产品最初的初心是‘收敛信息、减少轰炸’。

    最终落地结果是:原有消息体系 + 全新卡片体系 = 双重轰炸

    用户原本只需要刷聊天列表,现在还要刷ONE卡片列表。

    原本的信息杂乱没有解决,反而新增一套AI整理后的杂乱。

    加上发现页广告推送、SaaS推荐、行业资讯乱入,净负体验。

    五、用户分层彻底失效:我们做了一款‘没人真的需要’的产品

    复盘所有用户数据,得出残酷结论:

    1. 高管需要管控,但不需要高频自己用

    老板只看结果、看报表、看汇总,不会天天刷ONE信息流。

    ONE对高管是低频锦上添花。

    2. 中层想要效率,但不敢用

    怕透明、怕裸奔、怕漏洞被放大、怕被考核。

    有需求、无使用意愿。

    3. 基层极度排斥,零容忍

    无需求、无意愿、纯抵触。

    一款产品:

    付费用户低频、核心用户不敢用、海量用户拒绝用。

    不可能活。

    六、用户卷终章:AI不该成为组织权力的放大器

    跳出ONE单一产品看行业,我在这一年最深的用户侧感悟:

    办公AI的第一底线:绝不强化管控,绝不放大内卷。

    AI进入工作流,正确的方向是:

    帮人解决重复劳动、解放机械工作、降低事务消耗、抹平信息差、提升纯粹效率。

    而ONE走了完全相反的路:

    用AI强化组织权力、细化监控颗粒、收紧员工边界、量化所有行为。

    当一款效率工具,带给用户的核心体感是‘压迫大于解放、监视大于减负’,

    无论技术多先进、设计多精美、发布会多宏大,

    用户一定会用脚投票、坚决抛弃。

    用户卷的最后,我想写下这句最朴素、最真实的产品真理:

    所有违背普通人善意、违背职场基本松弛感的产品,终将被淘汰。

    第五卷:敏捷第五

    用户侧的全面崩盘,只是表象。

    比用户翻车更可怕、更致命的,是ONE全程畸形、高压、扭曲、违背所有互联网敏捷原则的迭代机制。

    外界只看到ONE口碑崩了、用户弃用了;

    内部亲历者看到的是:从立项第一天起,这套开发体系就注定失败。

    所有人都在狂奔、所有人都在加班、所有人都在透支、所有人都很努力——

    唯独没有人在思考:我们奔跑的方向是不是错的。

    一、何为真正的敏捷迭代

    行业标准的敏捷开发逻辑极其简单清晰:

    小步快跑、快速试错、数据验证、及时纠偏、局部灰度、逐步放大。

    正确的AI产品节奏:

    1. 先锁定单一极小痛点;

    2. 做最简MVP版本;

    3. 小范围灰度验证价值;

    4. 根据真实用户数据迭代;

    5. 验证跑通后,再扩容、再加功能、再全量发布。

    敏捷的核心是:容错、试错、纠偏。

    敏捷的天敌是:高举高打、大干快上、发布会前置、舆论先行。

    很不幸,ONE踩中了所有天敌。

    二、ONE的反敏捷:发布会倒排工期

    ONE全程的开发逻辑,不是‘产品迭代验证价值’,而是发布会倒排一切。

    8月25日是固定对外官宣日,日期不可改、规格不可降、战略不能输。

    所有排期、所有需求、所有设计、所有开发、所有测试,全部为发布会让路。

    这直接诞生了整套畸形工作模式:

    1. 需求无冻结、每日暴力叠加

    距离发布会越近,上层越焦虑。

    焦虑的结果就是:无限加需求、无限改交互、无限推翻重来。

    上午定的方案,下午推翻;

    昨天定稿的卡片逻辑,今晚重构;

    一周前确认的优先级,全部作废。

    全员处于无尽的无效返工中。

    研发、设计、产品,所有人的时间,大量消耗在反复推翻、反复重做上,而非打磨价值。

    2. MVP彻底消失,直接做完整版

    正常产品先做10分可用,验证后迭代到80分完美。

    ONE直接一步到位:立项即对标终极形态。

    没有最小闭环,没有单点验证,没有试错环节。

    一上来就要:全场景、全链路、全模块、全端覆盖、全AI能力拉满。

    相当于还没学会走路,直接强制冲刺百米决赛。

    三、高压军事化节奏:全员透支式生产

    ONE项目周期内,团队执行的是极致军事化高压管理:

    – 早9固定晨会、晚不定时晚会;

    – 周末单休常态化;

    – 节假日压缩;

    – 全员python考试、全员复盘、全员述职;

    – 细节极致管控,文风、文案、动画、配色全部逐行审核。

    组织用极致的体力透支,掩盖战略的方向迷茫。

    最荒诞的地方在于:

    所有人都在极度忙碌,却不知道忙碌的意义;

    所有人都在疯狂产出,却没有任何机制校验产出是否正确;

    所有人都在熬夜迭代,却从来没有一次停下来复盘:

    我们的用户到底需不需要这个东西?

    四、敏捷失效的核心问题:没有止损机制

    正常敏捷体系里,有一套核心机制:坏数据即止损、坏反馈即纠偏。

    ONE完全缺失这套机制:

    内测出现隐患——压下,优先发布会;

    灰度出现用户抵触——无视,归因为用户习惯;

    留存开始下跌——加码运营、加码推送、强行拉活;

    舆情开始爆发——公关压制、删帖控评、内部维稳。

    全程没有一次,因为负面真实数据,修正顶层定位。

    小错不纠,酿成大错。

    大错不纠,最终全盘崩塌。

    五、敏捷卷复盘:努力无法抵消方向错误

    ONE的敏捷失败,给我上了最深刻的一课:

    产品最大的浪费,不是偷懒,是全力以赴地做错事。

    极致的执行力、极致的加班、极致的产能输出,

    如果叠加错误的战略方向,

    只会让错误扩大得更快、崩塌得更彻底。

    敏捷迭代的本质,是敬畏用户、敬畏数据、敬畏客观规律。

    当一个项目开始敬畏发布会、敬畏KPI、敬畏舆论、敬畏上级预期,

    敏捷就已经死亡。

    ONE的敏捷,是伪敏捷、是内卷敏捷、是形式敏捷。

    看起来步步迭代,实则步步跑偏。

    第六卷:秩序第六

    敏捷的异化是表象,秩序的失序才是深埋在组织内部的病根。项目秩序,指代权责划分、部门分工、决策链路、资源分配、跨部门协作规则,一套良性秩序能缓冲定位失误、修正设计瑕疵;可ONE从组建团队初期,就埋下权责模糊、多头决策的结构性矛盾,日常协作里部门博弈、责任悬空随处可见,内耗常年挤占产品打磨时间。

    一、顶层权责架构先天割裂

    ONE项目早期组织架构设置采用双线管控模式:产品线归口产品负责人,设计线直属钉钉设计中心一号位,两条汇报线互不隶属,但所有核心功能的定稿,需要两边共同签字确认。

    按常规产品项目制度,产品统筹需求、用户、落地优先级,设计负责落地视觉与交互,出现分歧以产品最终决策为准;但在ONE项目中,设计团队拥有等同甚至高于产品的决策权,源于项目初代一号位出身设计条线,设计侧深度绑定顶层战略思路。

    由此催生常态化矛盾:同一需求,产品从用户落地、研发成本、实际使用场景提出修改意见,设计从视觉完整性、产品理念、整体美学角度驳回,两边没有终审仲裁人,分歧议题反复上会拉扯,小型交互改动动辄占用数次评审会时长。

    原文配图备注:多张内部评审会议纪要截图,标注同一卡片交互修改记录往返修订17版,耗时21天敲定。

    产品侧曾数次提议明确决策优先级,划定产品对落地效果负最终责任,但该提议被搁置,上层思路为保留设计在项目内的高话语权,契合项目最初AI原生、设计驱动的立项基调。

    除产品与设计割裂外,产研边界同样模糊。研发团队分属钉钉基础架构部、AI算法部、前端客户端部三个独立部门,ONE属于跨部门联合项目,无专属固定研发编制,研发人力由各部门按需抽调。各部门首要KPI为本部原有业务迭代,ONE需求优先级永远排在存量钉钉版本迭代之后,出现排期临时砍人力、接口排期延后已成常态。

    二、跨部门资源博弈常态化

    前文提到全钉钉各业务线(审批、会议、文档、日程)争相接入ONE卡片,背后是各业务单元的资源争夺逻辑:2025年集团下达全产品线AI改造考核指标,各业务线需要落地AI落地案例完成绩效考核,接入ONE是最低成本完成指标的路径。

    各业务线BD、产品轮番对接ONE项目组,以集团下发的AI考核文件为依据要求加急接入卡片生成能力,ONE产品组没有权限驳回集团层面考核任务,只能被动扩容接入清单。

    内部复盘文档原文:2025年5至7月,新增接入申请合计42项,仅8项经过用户需求论证,剩余全部为业务线冲指标诉求。

    资源博弈的另一重体现在算力与成本划分。AI推理算力由阿里大模型中台统一调配,token消耗计入钉钉部门成本,各业务线接入产生的算力损耗,成本全部归集ONE项目。各部门免费享受AI落地成果,成本与风险由ONE独自承担,导致项目后期成本压力陡增,被迫压缩免费用户的摘要字数、复盘生成权限,直接损伤C端用户体验。

    运营、商业化部门的入局同样打乱原有秩序。产品原定功能排期里无发现页商业化规划,商业化部门依据年度变现指标,在立项半年后强行介入,要求发现页搭载SaaS推广与信息流广告,产品与设计阻拦无效,相关改动插入现有迭代排期,挤占原本用于优化卡片算法、修复用户反馈bug的研发工时。

    三、信息传递断层,层级信息差固化

    项目内部层级分明,一线产品、研发直面真实用户反馈,但关键决策集中在顶层会议,用户真实问题很难向上传导。

    一线整理的用户差评、基层员工弃用数据,逐层上报过程中经过中层筛选修饰,负面内容被精简、淡化,汇报素材多选用内测大客户、管理层的正向评价。上层长期被美化后的报表包裹,持续笃定产品方向无误,错把管理者的个体需求当作全平台普适痛点。

    举实例:7月灰度阶段,基层陆续汇总近千条员工抵触已读、职级优先级算法的反馈,月度汇总报告中该部分内容被压缩至百字以内,未纳入顶层战略评审议题。

    除此之外,晨会晚会制度加剧信息冗余。每日早会同步前一日进度、当日排期,晚间复盘会汇总问题,会议时长无硬性管控,无关议题发散闲聊成为常态,一线执行人员每日被会议挤占3小时以上实操时间,真正落地优化的工时被迫压缩至深夜加班填补。

    四、奖惩秩序失衡,责任与收益错配

    ONE项目若达成DAU、商业化指标,荣誉、绩效嘉奖主要归集顶层负责人与各部门管理层;但产品上线后留存崩塌、口碑翻车、算力成本超支带来的亏损与问责风险,向下分摊至一线产品、研发人员。

    功能因上层临时改需求出现bug、体验崩坏,复盘追责时,往往归责落地执行环节落地不到位,忽略需求频繁变更的源头问题。这种奖惩错配慢慢消磨团队积极性,中后期大量骨干员工萌生离职意向,项目组人员流动性进一步走高。项目周期内,产品岗位前后离职7人,前端研发离职5人。

    五、秩序小结:无序消耗产品生命力

    良性的项目秩序,是用来约束盲目加需求、平衡多方诉求、锚定用户价值;ONE的内部秩序,被KPI、部门利益、顶层个人诉求拆分得支离破碎。所有内部博弈成本,最终全部转嫁到产品本身,体现在畸形迭代、功能跑偏、体验割裂之上。秩序的失序,不是某一个员工、单个部门的失误,是顶层架构设计之初,就为了快速赶发布会、快速凑战略项目而仓促搭建的必然结果。

    第七卷:军争第七

    《孙子兵法·军争篇》核心要义:以迂为直,以患为利,兵忌冒进、忌孤军冒打无准备之仗。ONE项目全程像一场仓促集结、仓促开战的战役,受外部行业AI热潮裹挟、内部战略指标倒逼,从立项伊始便陷入盲目竞速的军争困局,对标竞品变形、军备(技术储备)不足却强行开战、多线分散兵力,诸多兵法忌讳悉数踩中。

    一、行业AI浪潮裹挟下的被迫起兵

    2025年全年全球大模型应用落地进入白热化军备竞赛,微软Office Copilot、谷歌Workspace Agent、飞书AI助手接连迭代上新,行业舆论形成共识:办公软件必须快速落地原生AI,落后即丧失赛道席位。

    集团层面将AI办公落地划为钉钉年度一号战略任务,时间节点绑定8.25新品发布会,相当于定下固定开战日期,无论技术储备、产品打磨是否到位,都要按期亮相。

    项目组被动承接战时指标,没有预留6-12个月的小范围试错周期,直接进入全链路研发,是典型的未备粮草先行出兵。

    二、竞品对标走入教条误区

    竞品对标本是产品常规参考手段,但ONE在军争节奏下,对标从取长补短变成盲目复刻+超越式内卷。

    1.对标飞书AI:飞书主打文档智能总结,项目组加急排期上线全类型文档自动摘要功能,哪怕钉钉文档存量格式繁杂、大模型适配成本极高;

    2.对标Office Copilot的全链路办公助理形态,强行叠加晨间看板、智能日程排布、自动周报生成等全套功能,无视钉钉底层日程数据缺失、第三方权限不通的客观短板。

    对标逻辑扭曲为:竞品有的功能我们必须有,竞品没有的功能我们要独创用于发布会造势,全然不顾自身产品生态和用户真实刚需,大量对标功能变成发布会演示专用功能,线下真实环境故障率居高不下。发布会现场演示环境经过定制化数据预埋,脱离演示环境后,同功能日常可用率不足四成。原文附发布会现场演示截图、线下用户实测对比截图。

    三、兵力分散:多线作战导致资源稀释

    兵法忌分兵,ONE却同时开启四条战线并行研发:移动端全功能、PC端延后补全、硬件录音卡AI联动、政企定制私有化版本。

    有限算法算力、研发人力被四块业务拆分,没有集中资源打磨核心的‘事找人’信息流主功能。原本规划用来优化卡片优先级算法、修正已读规则的研发资源,被抽调去支援政企私有化定制开发,政企项目按需定制特殊规则,进一步打乱通用版产品迭代节奏。

    政企定制是钉钉传统营收板块,大客户提出的个性化修改需求优先级高于C端通用优化,同一套产品分出通用版、付费企业标准版、政企定制版三个分支,代码分叉严重,后续bug修复需要多版本同步改动,维护成本成倍攀升。

    四、舆论战大于产品战,重宣发轻落地

    项目资源分配出现严重倾斜:市场宣发、发布会筹备、媒体预热占用大量预算与人力,产品落地打磨、用户实测优化预算被压缩。

    发布会前三个月,市场团队持续产出行业稿件、KOL预热内容,全网铺陈‘下一代AI办公入口’相关宣传;但一线用户侧的深度调研、小范围场景实地测试经费近乎没有。

    形成反差:宣传文案描绘的全能智能秘书,和用户实际到手的产品体验落差巨大,前期宣发拉高用户预期,正式上线后预期落空加速口碑崩塌。

    五、战时成本失控,粮草(算力经费)提前见底

    前期为赶进度不计算力成本,发布会前夕全量放开测试消耗token,项目上线后集团开始核算成本,为控开销紧急收缩大模型调用额度,免费用户各项AI能力阉割。战时粗放投入,战后收紧粮草,直接造成产品前后体验割裂。

    六、军争收尾

    身处AI行业军备竞赛的大环境里,企业很难独善其身,跟随行业节奏布局AI本身没有错,错在被竞速思维绑架,把发布会节点当作作战终点,而非产品迭代起点。盲目求快、盲目对标、盲目铺线,赢了发布会舆论一战,输掉了产品长线用户留存。

    第八卷:长期第八

    从2025年4月项目立项孕育,到8月发布会巅峰,再到后续收缩调整、项目战略降级,三百余天亲历ONE从诞生到由盛转衰的全周期,站在离场节点回头复盘,抛开具体人事矛盾、项目细节,落脚在长期主义与AI办公产品的底层规律。

    一、ONE项目客观得失复盘

    可取之处

    1. 产品方向踩中行业大势:‘主动式AI工作信息流、事找人’是全球办公AI公认的正确演化方向,同期海外ChatGPT Pulse、Workspace Agent均沿同类思路迭代,产品顶层理念没有根本性错误;

    2. 沉淀钉钉AI基建:项目落地过程中,完善了钉钉跨模块消息抓取、组织权限绑定大模型、多端AI卡片渲染的底层技术能力,相关技术资产后续可复用至钉钉零散AI功能;

    3. 完成市场用户教育:即便产品落地体验翻车,客观上让海量钉钉用户直观感受主动式办公AI形态,为后续轻量化改版迭代铺垫用户认知。

    无法规避的系统性败因

    1. 基因矛盾无解:钉钉原生发信人优先、强管控的产品基因,和‘帮员工减负、弱化信息压迫’的产品初心天然对冲,在现有商业化付费逻辑(老板付费)下,很难通过单一产品改动调和双边用户诉求;

    2. 落地节奏错配:用短期发布会KPI倒逼长线产品落地,AI产品需要漫长的模型迭代、用户数据沉淀、场景打磨,强行压缩研发周期必然落地变形;

    3. 目标过载:一款产品同时承载品牌升级、商业化变现、集团AI考核、用户效率提升多重目标,多目标互相拉扯,最终没有任何一个目标圆满落地。

    二、对国内SaaS+AI行业的长期思考

    1. B端协作AI不能沦为管控工具:AI赋能办公的长期正道是降低重复事务成本、打通信息孤岛,若持续依托算法强化组织监控、压缩员工工作缓冲空间,无论技术多先进,都会遭遇用户用脚投票;

    2. B端产品天然双边属性决定取舍:付费决策者与终端使用者割裂是SaaS固有特征,未来落地AI功能需要分层设计两套体系,管理者管控能力做增值付费模块,员工效率工具做独立轻量化版本,避免一套产品同时满足两种对立需求;

    3. AI落地切忌运动式上马:受行业风口、集团考核驱动一窝蜂落地AI是国内企业通病,产品需要从单点极小切口落地MVP,验证商业与用户价值后再逐步扩张,摒弃高举高打的发布会立项模式。

    三、个人产品从业感悟

    入职钉钉三百余天,以亲历者身份走完一款战略级AI产品完整生命周期,是难得的从业样本。产品从来不是图纸落地的简单工程,它是商业、组织、人性、技术、行业周期共同作用的产物。

    再好的顶层构想,脱离用户真实人性、组织客观规律、技术落地条件,最终只会悬浮在发布会的PPT之上。所有捷径式赶工、靠人力加班弥补战略失误的操作,短期能撑起数据与场面,长期一定会在用户数据和市场反馈中还本付息。

    四、全文结语

    尖尾雨燕无法永久不停歇地翱翔,终有落地停歇的一天,如同ONE从乘风而起到缓缓落地收缩。AI办公的赛道仍在持续演化,钉钉也会继续迭代优化相关产品,过往踩过的弯路、犯过的错误,若能成为后来者的前车之鉴,便是这七万五千字长文存在的全部意义。

    2026.6

  • 王丽萍:“仍是法团主义的世纪?”——法团主义韧性与韧性视角下的法团主义

    《仍是法团主义的世纪?》是政治学家施密特(Philippe C. Schmitter)发表于1974年的一篇论文的标题。论文标题虽使用了疑问句式,但作者对法团主义的预期却明确而乐观。五十多年过去了,论文标题所提出的依然是一个有着开放答案甚至争议观点的议题,也反映了与法团主义相关的极为复杂的历史与现实。

    历史上,法团主义意识形态时起时落,作为治理策略也表现出间断性和非连续性的特征。作为连接政治与经济、国家与社会的关键机制,法团主义具有重要的分配功能,也具有促进平等的倾向,因而蕴含着重要的治理潜力。在正经历急剧社会变迁且各国普遍面临治理性(governability)问题的今天,法团主义作为一种治理策略资源尤其值得关注。

    一、时间轴上的法团主义

    在20世纪的很长时间里,政治分析中通常使用“法团主义”这一术语来描述较高层级(往往是全国性)的协商和集中化的谈判。法团主义观念久已存在,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发展为一种成熟的政治纲领和意识形态,其中所蕴含的阶级和谐愿景赋予其极大的魅力,使人们对法团主义的兴趣有增无减,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社会的动荡则为法团主义从一个有趣的意识形态观念转变为国家治理策略提供了契机。在很大程度上,法团主义可被视为一种重要的危机应对策略,并因应现实世界的复杂变化而经历了持续演化的过程。

    法团主义由一种古老的观念发展为一种务实的治理策略,其内在动力主要源于人们面临伴随工业化而来的急剧变化时对前现代社会和谐的向往,而这种普遍的社会憧憬使得法团主义的阶级和谐原则、共同体原则和国家团结原则大受欢迎。在现代化导致传统秩序失落时,法团主义制度被用以修复混乱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因此,对社会和谐的渴望使法团主义释放出驱动社会发展的动力,法团主义社会则被视为“标准的”社会进化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可以说,法团主义意味着一种平衡机制和复原机制。

    在历史上的很长时间里,法团主义因其所蕴含的和谐、共同体与团结的意识形态内核而获得强烈的规范性色彩,也使合作与协调成为法团主义实践的核心。但是,法团主义在一些国家的早期实践不同程度上都存在被工具性利用的成分。这些实践不仅偏离了法团主义的规范意义,更因摧毁了其价值内核而使法团主义声名狼藉,在很大程度上被污名化,从而使这一概念及其运用成为某种禁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重建时期,法团主义一度备受青睐,但很快就不再流行,更在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变得黯然失色甚至销声匿迹,或是被重新界定为国家提供社会福利的一种制度。

    然而,历史很快又回到了法团主义曾经数次经历过的式微—复兴—式微—复兴的演变轨迹,法团主义实践在地域维度上也变得日益广泛。20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团主义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颇具吸引力。除了拉美地区的阿根廷、巴西等早就曾实行过法团主义制度的国家外,法团主义制度也开始广泛出现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拉美的智利和秘鲁,在非洲的埃及和坦桑尼亚,在亚洲的韩国、印度尼西亚等,都可以发现类似的制度安排。与传统欧洲国家不同的是,由于忌讳法团主义这一术语的“坏名声”,这些类似的制度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有时被冠以“新兴民主”(new democracy)、“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指导式民主”(guided democracy)、“监护民主”(tutelary democracy)等不同名称,而在这些不同名称之下则是这些国家在急剧变迁中维持秩序,在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保持控制力的不同的法团主义实践。

    20世纪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初,在以社会福利为导向的工业化国家,法团主义被作为经济衰退和通货膨胀的一种应对之策,以“新法团主义”(neo-corporatism / new corporatism)的面目复活。在学者们的研究中,新法团主义或也被称为社会法团主义(societal / social corporatism)、现代法团主义(modern corporatism)或开放的法团主义(open corporatism)。新法团主义作为一种将社会或利益集团直接纳入现代国家在产业政策、社会福利、养老金和经济计划等议题的决策机制,意味着国家与主要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正式协商,代表不同社会利益的群体在国家的支持下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并在现代国家庞大的监管和计划机构中拥有正式的代表和投票权。

    70年代后期开始席卷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以及随之而来的新自由主义的盛行等,似乎都意味着对法团主义而言极为不利的现实环境变化,法团主义衰落的观点在80年代以来渐趋流行。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作为法团主义核心机制的集体谈判又频繁出现于许多国家政治议程的事实,似乎又预示了法团主义的乐观前景。

    过去一百多年来,法团主义经历了式微—复兴—式微—复兴的并非简单循环的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与其被工具性利用的不民主的历史决裂,也在很大程度上卸下了意识形态的包袱而兼容于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从而获得并展示了强大的韧性。

    二、韧性:理解法团主义的一个重要视角

    在施密特提出的法团主义经典界定中,法团主义是一种利益代表制度模式:其中组成单位被组织进数量有限的单一的、强制性的、非竞争性的、具有等级秩序且功能分化的部门类别。这些部门由国家认可或授权(若不是创建的话)并被赋予审慎的代表垄断地位。与此同时,他又提出社会法团主义(societal / social corporatism)和国家法团主义(state corporatism)两种亚类型,将法团主义实践置于发展的维度上,提示了法团主义的动态发展特征,以及作为治理策略的法团主义所经历的与特定形式的政权或政治制度脱钩并日益发展为政策制定的一种特殊制度形式的过程。

    在概念意义上,法团主义虽被视为多元主义的对立面,或是在与多元主义相对的意义上得到界定,但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实际上并非两个对等概念:多元主义是自然存在的,代表着一种自然状态,即现实世界本来就是多元的;与此不同,法团主义并非天然存在,而是需要被构建的制度或机制。因此,多元主义一般被认为是给定的,或被视为前提而存在的。与作为某种“常态”或自然状态的多元主义相比,法团主义的逻辑和制度设计则极为复杂。法团主义由古老的观念而发展为务实的治理策略,这种转变突显了其在冲突社会中的治理潜力,以及宽泛意义上的某种条件性。历史上,强国家(以及凯恩斯主义的影响)、衰落的议会(及其功能)和工人的组织化(工会化)被视为法团主义产生的重要前提,或法团主义条件性的重要指征。

    但是,这些基础性条件在过去数十年间已经发生了明显和深刻的变化,“法团主义危机”(corporatism in crisis)似乎成为非常现实的问题。在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国际竞争、新自由主义等与前述变化相汇合,成为削弱法团主义的辐合力量。换个角度看,法团主义在面临诸多条件变化所带来的压力时是否依然存在并维持其基本功能,韧性的视角以及法团主义韧性本身无疑是大变革时代理解法团主义的恰当视角和切入点。

    “韧性”已成为今天重要的政策流行语,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也常被提及。1973年生态学家霍林(C. S. Hing)有关生态系统韧性的开创性研究,使“韧性”这一术语开始流行并由硬科学领域向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迁移和扩散,逐渐发展为具有重要认知功能和分析功能的概念。笼统地说,法团主义韧性可以理解为法团主义在不利条件(环境压力)下仍然能够运转并维持其功能的能力或状态,同时伴随着基于适应性和(可)转化性的调整或转型。

    历史上,法团主义起伏不定、时隐时现的发展历程本身即已折射出其韧性的一面。作为一种治理策略,法团主义韧性似乎比上述界定呈现出更为丰富的特性。过去一百多年中起起伏伏的历史并不意味着法团主义本身具有周期性,而是由于法团主义总是与危机和变革联系在一起,成为应对时代问题或危机的一种制度反应。在这种意义上,法团主义还可被视为一种“危机(或挑战)—反应”机制:危机(或挑战)成为触发法团主义机制的环境条件,也可理解为法团主义的必要条件,亦即“为什么需要法团主义这一治理策略”的问题。同时,法团主义自身在不同时期也遭遇了各种挑战和危机,法团主义韧性因而还表现为其面对自身危机或挑战压力时的适应性和适时的调整与变化(转型),以确保功能的相对稳定性和有效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团主义衰落的观点渐趋流行。一方面,由于法团主义的组织基础(尤其是在全国层级)日渐薄弱,人们对法团主义的过度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认为其即将消亡的大量预测;另一方面,全球化、去工业化和后福特主义生产模式等则被视为削弱法团主义的破坏性力量。然而,也是这些“破坏性力量”为各种新的法团主义创造了展示治理潜力的契机——危机和变革促使人们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模式,从而使法团主义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持续进化以有效应对时代问题。因此,韧性是理解法团主义历史演进及其现实影响的重要视角,而法团主义韧性本身同样值得关注。

    韧性并非事先存在的一种特性或状态,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经历危机和变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显现的。因此,法团主义韧性首先意味着某种持久性(并不一定是持续性或连续性),而长期来看,持久性和韧性又是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的。同时,对于一个内含特定功能目标的制度或策略,其韧性不是在任意方向上的随机发展和演化,而需要因应变化和挑战,主动适应变化、作出调整并规范地构建其发展和演化轨迹。因此,法团主义韧性首先表现为时间维度上的持久性,同时也意味着一定程度的适应性和(可)转化性以维持其基本功能。

    就法团主义而言,其韧性可进一步表述为在环境压力下(即传统的前提条件或支持性条件发生变化时)仍能维持基本功能的能力或状态。法团主义的适应性以及转型能力都是其韧性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其韧性的关键指标和组成部分。因此,对法团主义韧性的测量和评价一般基于其适应性/适应能力(即调整)和(可)转化性/转型能力(即转型),这两个不同维度的能力可概括为适应性韧性(adaptive resilience)和变革性韧性(或转型韧性,transformative resilience)(如图1)。

    三、法团行动者及其共识结构

    法团主义常常是在结构和功能意义上得到理解的。尽管过度的结构—功能主义解读可能导致有关法团主义的错误预测,但三方协商结构(即国家、工商业雇主/资方和工人)是法团主义的核心机制,因而也是理解法团主义韧性的最佳起点。

    法团主义一般是在制度意义上加以界定的,在实践中则主要表现为一种社会组织模式。由一种宏观制度而演化为中层治理体系,是法团主义因应现实世界变化而发生的适应性调整和转型的一个结果。其中,组织良好的劳资团体之间的集体谈判(特别是劳资双方在全国层级的谈判)以及国家的积极介入,是法团主义在广泛的社会与经济治理中的突出特征。法团主义过程强调通过谈判构建广泛的政治共识,其力量即源自基于双方或三方协商原则所构建的社会共识。由于国家的积极介入,法团主义制度主要表现为一种三方共识结构,不同利益攸关方的合作协调(concertation)和利益调谐(interest intermediation)是这一机制的核心。

    传统上以及理论上,劳资双方在最高层级进行谈判是法团主义的显著特点;但在实践中,法团主义构建共识的过程通常与工会发起的较低水平的工人单边行动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联系在一起。三方关系结构表现出复杂的动态博弈特征,并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复杂影响。

    作为一种共识模式,法团主义实际上是一种交换关系,即通过特定交换达成共识。在历史上的很长时间里,工人似乎常常处于相对劣势的一方,资本家(雇主集团)则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主导权,并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团主义态度倾向。在这一结构中,国家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有时只是作为第三方进行干预,有时则为推动现实问题的解决而促使工会和雇主坐到谈判桌前,并始终负责引导谈判过程。国家在此过程中的作用还因新法团主义相关支持性机构的变动乃至式微而变得更加明显,常常通过各种官方干预来强化集中的劳资谈判。

    在协商议题方面,劳动力成本是过去很长时间以来的核心问题。近年来,以健康问题为重点的危机导致谈判议程由劳动力成本问题转向生产问题,从而为工会提供了关键的话语权资源,使其有机会从过去几十年的让步谈判转向较为自信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修正了长期以来“工人似乎总是处于让步的一方”的三方关系特征。当然,随着人工智能以及机器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不断增加,垄断企业将拥有更为集中的工资谈判权力,三方协商结构中不同行动者的相对地位仍将处于持续变动中。

    经济环境的变化不仅可极大地改变三方协商结构中不同攸关方的地位,甚至可能在整体上削弱法团主义的必要性。20世纪90年代的欧洲就曾面临这样的经济环境。其时,经济周期效应(即低增长和高失业率)以及欧洲一体化减少了国家在经济政策领域的自主权,也削弱了工会组织的动力。因此,有研究者断言“当代经济现实使法团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必要”,仅靠市场力量就能实现劳动纪律和工资需求的节制。然而,这些预言低估了三方协商参与者在创建法团主义机制时对其利益和目标的理性考虑。特别是,经济危机恰逢欧洲货币联盟第一阶段,成员国政府需要调整各自的经济政策和制度,从而促成了新形式的合作和三方社会对话的扩散,使法团主义在比以往更为灵活的基础上回归了。其中丹麦的案例更是展示了三方协商不断扩展的功能,即法团主义协商已成为一种确保政策连续性的政府策略,是在竞争和动荡环境中寻求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一个结果。

    就三方协商结构而言,法团行动者自身的变化也对法团主义协商及效应产生了明显影响。传统上,法团主义一般产生于具有斗争性的蓝领工人势力强大的地方,法团主义的基础主要是在传统产业(工业)。因此,法团主义虽然常常表现为三方关系结构,但明显假设了资本和劳工利益的极为简化的两极组织。然而,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仅由劳动力和资本所塑造的社会议程越来越难以覆盖不断增长的多维社会议程,以阶级为基础或基于职业的代表性似乎正让位于基于多元利益的动态变化联盟。与此同时,技术进步与产业变迁带来的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使得通过集中的集体谈判来管理每一个工作场所变得越来越困难,从而也意味着需要提供新的激励以创造新的生产过程所需要的劳资合作形式,以强化多元主义时代个体劳动者的合作动机。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传统工业的衰落或来自处于快速工业化进程中的低工资国家的竞争,使其法团主义社会基础受到的冲击尤为突出,更使法团主义谈判之外又出现了新的部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市场的异质性,表现为越来越多的职业类型以及越来越难以消弭的职业隔离。这种状况使得传统上相对于资方本就分化的受雇群体变得更加难以整合,进而难以产生不同职业的共同代表。特别是,新兴经济部门的白领工作者往往无法建立类似蓝领工会的团结基础,也未必有兴趣做同样的努力。

    伴随法团主义传统结构基础的变化,不同行动者在不断变化的复杂条件下寻求和维持其利益的意愿和能力也将经历复杂的变化。法团主义作为过程的动态性特征因而变得日益突出,政治交换的过程特征则成为理解法团主义适应性的关键。

    在早期的法团主义交换中,劳动力市场或劳资关系相关议题是政治交换涉及的主要政策领域。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团主义实践的重心转向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改革建立适当的制度框架,法团主义协商的议题由就业、工资等传统领域扩展至更为广泛的政策议题和领域,以确保不同领域政策的协调统一。80年代以来在教育、卫生保健、福利和环境保护等后工业政策领域出现的新形式的新法团主义决策模式,意味着与法团主义协商相关的关键政策领域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团行动者的出现,以及日益多样化的法团主义协商形式,从而对三方协商产生了积极影响:协商谈判中涉及的议题越多,通过政治交换和权衡博弈找到妥协的机会就越大。欧洲在90年代经历了“社会协议的十年”(decade of social pacts),这段时期因而也被称为“新法团主义社会协议‘复兴’的时代”。法团主义通过这种适应性变化和调整应对巨大的经济波动及法团行动者的变化,也日益发展为一种渐进治理策略。

    危机和变革是法团主义的机会之窗,也促使法团主义协商形式持续演化。未来三方协商也将受到不同行动者在目标和行动能力方面各种可能的不对称的影响,这些改变将带来法团主义协商过程的调整和变化,但不仅不会导向传统三方协商机制的消失,还可能将更为广泛而多元的有组织利益引入协商过程,从而使法团主义成为一个更具普遍性的治理策略。

    四、适应性韧性:具有情境特征的法团主义

    施密特对法团主义的界定影响广泛,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人们对法团主义的一般认知。实际上,施密特的界定是一种详尽的理想类型描述,在现实世界根本无法找到完美的制度范例。现实世界中的法团主义更多表现出各种情境特征,在学者们的研究中则被冠以不同形容词前缀。这一现象也反映了法团主义适应性的一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团主义,尤其是得到最多关注和研究的欧洲国家的法团主义,主要指新法团主义(或称社会法团主义)。随着战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及世界经济状况的持续变化,以及不同时期流行观念的变化,现实层面作为治理策略的法团主义也衍生出不同的实践模式,或由其功能和影响所界定的不同类型。

    传统工业是法团主义产生的经济组织基础,法团主义(包括战后新法团主义)也常常同传统工业的诸多特征联系在一起,即庞大的产业工人群体、集中的工作场所等。伴随这些条件的改变,法团主义似乎由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策略而变成了可能阻滞产业变迁的障碍。

    管理社会分配的冲突是法团主义的传统功能,即使是新法团主义在保护或促进法团行动者及其活动的意义上也具有“保守”功能。在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动荡中,法团主义通过补偿脆弱的公司及其员工以确保必要的社会经济变革为社会所接受。在功能意义上,“保守法团主义”(conservative corporatism)可被视为一种法团主义的经典类型。从企业的角度看,保守法团主义鼓励企业投资昂贵设备和培养雇员的特定技能,从而保障了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长期投资(耐心资本);再从雇员视角看,工会为逆周期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而约束工资要求,从而获得了就业保障、失业救济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产业政策也代表着公共部门提供的某种耐心资本,陷入困境的公司和行业则由此获得有针对性的援助。这一影响在欧洲小国表现得尤其突出:“政策的主要功能是帮助产业适应不断变化的竞争秩序,而不是保护产业免受这种竞争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各国面临的现实决策环境是,政府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法团行动者变得日益多元化,而改革政策又大多总是充斥着各种争议。欧盟国家的决策者,特别是其中多党制国家的决策者,往往表现出分散有争议的改革决策责任的强烈动机,工会则通过支持市场化改革而争取对改革具体方案施加影响。这种弱政府和强势但却脆弱的工会之间的互动模式便导向了竞争性法团主义(competitive corporatism)。在这种模式下,制度化的合作被用以扩大而不是限制市场竞争。在市场导向的谈判中,法团主义协商的重点转向了谈判的具体内容,并将集体工资协议与财政紧缩、削减社会福利以及放松市场监管等联系在一起。强化市场竞争有助于向新的行动者和新兴产业进行资源再分配,从而使竞争性法团主义在20世纪后期的欧洲显现了稳定经济的功能,如80年代的荷兰和爱尔兰,以及90年代的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

    传统工业(尤其是重工业)的衰落常被视为法团主义衰落的诱因或征兆,而事实上却催生了不同形式的法团主义,以及或可产生不同效应的法团主义。产业变迁促使法团行动者特别是雇主倾向于不同的政策权衡,使制度化合作趋向投资支持新的供给侧资源。这种变化意味着,资源是“新”的,法团主义也因由此获得某种“创造性”而被称为创造性法团主义(creative corporatism)。创造性法团主义在解构旧有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公私合作、企业间合作等新形式,由此形成了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产业政策之间独特的合作模式。

    作为典型的新法团主义国家,丹麦、芬兰和瑞典等国家在战后发展的很长时间里都受益于深厚的法团主义传统,而在七八十年代的急剧变革中这一传统却似乎成为影响其未来发展的负资产。事实是,法团主义模式因可避免或抑制经济转型中的(政府)单边决策与改革带来的巨大经济与社会成本而获得了新的动力,并通过向新的企业、经济活动和产业进行资源再分配而促进了经济调整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伴随产业转型,这几个北欧国家在高科技市场上与其他国家展开竞争,并表现出显著优势,在诸如生物技术、软件和电信设备等高新技术产业更处于领先地位。

    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团主义则被认为潜藏着不同的现实功能。20世纪中期,拉美国家经历了主要由劳工群体获得代表其成员的垄断权利以及国家控制这些社会团体的有限“法团主义时期”,尽管法团主义在80年代似乎成为区域性经济危机以及新自由主义经济转型的牺牲品,但国家层级的发展政策及其实施仍被认为是一种法团主义类型。有关厄瓜多尔的一项研究表明,国家通过发展政策和机构对本土部门进行组织、补贴和部分控制,其中诸多方面的特征与法团主义极为相似,因而可以理解为法团主义的一种亚类型,或可以称之为本土法团主义(indigenous corporatism)。在一般的法团主义形式中,阶级的结盟与合作是其重要社会基础,而拉美的法团主义类型则提示了法团主义变化的一个重要方向——非阶级化,即在阶级之外,法团主义的社会基础也已经被扩展了。

    高水平的工会化、最高层级的谈判以及国家的正式认可等一般被视为法团主义的重要制度特征。按照这样的标准,有些国家(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常被当作法团主义的典型,而有些国家则成为“有问题的”案例。后者如法国、日本,有时还包括瑞士,这些国家因工人在政策过程中的参与不足而呈现不同的法团主义特征,或被称为“没有工人的法团主义”(corporatism without labor)或“没有工人全面参与的法团主义”。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已经经历了数次影响范围广泛的危机。其中,2008—2009年的金融危机和2010—2012年的欧元区危机催生了欧洲国家的“危机法团主义”(crisis corporatism)和“紧缩法团主义”(austerity corporatism),而更近的一些全球性危机则不仅导致新版本的危机法团主义,还带来了谈判议程的重要变化。

    具有情境特征的法团主义不仅展示了法团主义的丰富实践形式(包括地区特征和发展特征),还意味着法团主义与各种社会分歧之间的不断变化的复杂关联,更在很大程度上佐证了法团主义的适应性韧性。

    五、变革性韧性与法团主义转型

    国家(以及代表国家的政府)是法团主义三方协商结构中的重要当事方或利益攸关方,主权国家则是法团主义有效运作的重要政治空间。过去几十年中,全球化不仅改变了国家履行职能的方式,也在诸多方面对法团主义机制的有效运作产生了复杂的影响。

    一般认为,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对法团主义影响的一个重要表现是,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增强,极可能改变法团主义协商结构中各博弈方的地位和妥协意愿。其中,资方(雇主集团)遵守法团主义协定的意愿大大削弱,受雇者一方也不太可能垄断劳动力市场,国家作为法团主义关系结构中关键协调者和仲裁者发挥作用的条件将被改变——国家的国际地位(而非国家身份本身)成为影响其角色功能的关键变量,而国家制定经济和社会议程以及履行其承诺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被减弱了。这些变化对法团主义构成了压力,也常被视为有关全球化削弱法团主义观点的支持性证据。

    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一方面似乎产生了弱化法团主义协商功能的影响,另一方面却又创造了使法团主义协商变得更为必要的条件。容易被忽略的是,全球化可能强化或复活特定国家的法团主义结构。不同国家在全球化过程中面对不同的约束条件,也常常选择不同的应对策略。在世界市场上,小国表现出不同于大国的诸多明显特征,如社会合作的理念,以及自愿和非正式的跨部门协调等。这种国内结构特征似乎可以解释当小国家感受到全球化带来的脆弱性时,法团主义被作为一种应对策略而得以加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小国成为“合作政治与和谐劳资关系的安全岛”的事实即印证了这种影响。

    有关欧洲一体化对法团主义的影响,一种流行观点是,超国家机构无法在法团主义前提下进行设计,欧盟层面一体化的推进将可能削弱法团主义的效用,从而无助于延续法团主义。因此,欧盟超国家机构与法团主义似乎存在冲突。然而,现实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团主义结构因欧盟相关政策而被激活了。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荷兰、爱尔兰、葡萄牙、意大利和西班牙都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基于全国性高峰合作协调的社会协议(social pacts),以使适应单一货币所需的让步或加入欧洲货币联盟的代价合法化,从而易于为社会所接受。爱尔兰和葡萄牙被认为有着悠久的社会协议传统,在新的改革压力下更将新的议题或新的合作伙伴引入社会协议谈判中。这些新的社会协议对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具有重要作用,也显示了较大的灵活性和政策抱负。

    很长时间以来,最高层级的谈判以及所谓高峰协会(peak association)(如全国性的工会联盟、雇主协会等)是法团主义的标识性特征。近年来,西欧国家全国层级的法团主义制度结构的效用正在下降,宏观法团主义(macro-corporatism)处于不稳定和衰落过程中,基于共识的全国层级的政治谈判安排(包括有组织的资本、工会和国家的代表),正逐渐让位于更多以部门为基础的关系形式。

    在工业生产的组织方面,大规模和标准化生产的福特主义生产模式因强调组织集中和等级制度而似乎与法团主义及(“传统的”)新法团主义相匹配,而更为灵活和分散的后福特主义生产模式则催生了雇主与受雇者在微观和中观层面的协调,也使法团主义协调(协商)发生的场域或空间变得分散化、中观化/微观化和地方化。尽管法团主义倾向于支持全国层级的集中谈判,但这种变化使其他形式的谈判(如工厂一级的谈判)也成为重要的补充机制。20世纪90年代政府、工会与雇主协会之间社会协议的大量出现,提示了曾被认为是社会协议必要条件的“制度性先决条件”(如法团主义文献所提示的垄断的、等级的利益组织)在已发生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似乎也没有那么必要了。

    实际的情形是,一些被认为不具备法团主义结构基础的国家通过改革尤其是工会内部的组织创新,增加了基层工人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促进了20世纪90年代法团主义协议的产生和维护。其中,意大利90年代一些重要的协商决策(如1993年的收入政策协议和1995年、1997年的抚恤金改革协议等)都是通过这种机制达成的。与意大利类似,爱尔兰的社会伙伴关系也依赖工会内部的民主化。这种法团主义利益调谐的新趋势还出现于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

    法团主义趋向分散化(如中观化/微观化和地方化)的变化可被视为广泛的分权改革的一种表现或是其结果,而“新自由主义将终结法团主义”的流行观点则突显了新自由主义对法团主义的压力挑战。在芬兰,尽管工资谈判有分散化趋势,但主要的经济、社会和劳动力市场等政策议题仍会被带到三方谈判桌上,只是谈判的重点由扩大福利转向削减福利、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和提高竞争力。为此,法团主义国家通过重新界定国家职能而从福利提供者转变为竞争力、生产力和就业的促进者。可以说,法团主义协商与共识机制通过促进社会接受并适应新自由主义改革带来的急剧政策转型而显示了其强大的适应性,进而实现新自由主义与法团主义的“奇妙的兼容”。

    与此同时,跨国法团主义是全球化背景下法团主义值得关注的新的实践形式。在一些区域一体化机构中,如在欧洲议会或欧盟(包括此前的欧洲共同体)、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机制中,基于职能的代表常常受到鼓励和支持。欧盟许多监管委员会和机构的代表通常基于法人或功能基础,如小麦种植业者、银行家、葡萄酒生产商、酒店经营者、实业家、渔民等。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安排中,来自政府的代表和半私营机构(如美国劳联产联等工会组织,商业团体等)的代表被任命为监管委员会的成员,负责管理污染和环境控制、劳动法的执行和商业实践等领域。可以说,在国际层面上有意设计的法团主义结构很大程度上是成员国国内法团主义结构的某种反映;同时,国际组织变化速度相对较慢,因此当法团主义在国内受到冲击时仍可能在国际层面得到发展。

    过去一百多年来特别是最近半个世纪以来,法团主义结构在整体上发生了由以普遍性(全国性)、集中化以及国家认可为特征的传统结构(classical structures)向分散化的精益结构(lean structures)的转型。于是,在接近施密特所界定的法团主义结构特征的传统法团主义(classical corporatism)之外,似乎又衍生出了精益法团主义(lean corporatism)。这种变化也被称为“法团主义的蜕变”或“法团主义变形记”。传统法团主义是一种牢固嵌入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体系之中的等级治理体系,通过全国性谈判约束工资要求并提供就业保障,具有需求侧协调功能。精益法团主义则允许有组织的分散化谈判,内嵌于公共政策过程的多雇主协商和协会参与有助于政策协商以适应宏观经济的需求,即调和宏观经济稳定与工资灵活性之间的冲突,常常表现为超越市场和层级化的网络式治理,潜藏着竞争性的供给侧协调功能。

    虽然法团主义常常是在功能和结构意义上得到理解的,但人们观察到的法团主义功能和结构的不一致并非是对传统模式的偶然偏离,而是一种新的法团主义模式,甚至因其诸多崭新特性而被称为“新—新法团主义”(new neo-corporatism)。法团主义趋向分散化和国际化的变化,似乎意味着这一古老的治理策略找到了那些早已发生重要变化甚至不复存在的结构性前提条件的替代性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展示了法团主义因应环境变化而持续演化的强大能力和韧性。这种变化不仅意味着法团主义功能的单纯转型,还使法团主义处在了治理策略供给侧的一端,成为治理工具清单上的重要选项。

    六、法团主义的条件性与普遍性

    一个多世纪以来,作为治理策略的法团主义就像是蛰伏的利益调谐机制,总是与危机和变革联系在一起,当危机出现时,这个机制就被激活了。为此,施密特以“法团主义西西弗斯”(Corporatist Sisyphus)的隐喻来概括法团主义起伏不定、时断时续的命运。

    法团主义最初由意识形态而发展为一种治理策略,其制度特征蕴含着不同程度的意识形态成分和价值规范性,但其后法团主义逐渐卸下了意识形态的包袱,也不再依托于某些特定的制度形式或与特定形式的制度相联系,在党派政治的意义上则日益超越对左翼政府的依赖而表现出“对政府构成相当中立”的特点。这些变化可视为法团主义因应环境压力而作出调整或转型的前提基础;或者说,这些变化与不同时期的调整或转型互为因果。

    法团主义在文化、经济社会制度以及党派政治等方面所展示的某种“无关性”或“非条件性”的变化趋势,不仅意味着法团主义与不同文化、经济社会制度及政党不同意识形态倾向具有兼容性,也是其韧性的重要来源,以及其韧性(特别是其适应性)的一个重要指征。可以说,法团主义在任何地方都不是一个稳定的制度,而常常表现为一种变化的方向或趋势。在这种意义上,法团主义可被视为一个程度意义的概念,即一个国家可能或多或少是法团主义的,也可能在法团主义的方向上或快或慢地变化。

    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欧洲可以说是法团主义的大本营,即使在法团主义被认为处于衰落过程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在90年代仍经历了“社会协议的十年”。2008—2012年的经济衰退以及近年的新冠疫情,则引发了有关社会伙伴在应对危机方面作用的积极思考,使寻求共识和法团主义的必要性再次显现出来,也因特定国家以及欧盟政治生态的急剧变化而使社会协调合作处于十字路口。

    法团主义的影响极为广泛,而美国却似乎是法团主义的“例外”。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初,尼克松总统为应对通货膨胀问题曾创建将工人、企业和政府联合起来的三方机制。这种法团主义倾向的努力实际上在西奥多·罗斯福执政时期就已初见端倪。由此看来,美国似已成为一个法团主义国家。但是,支持这一判断的证据并不充分。最直接的原因是,本该发挥关键作用的全国层级的高峰协会组织极其软弱,主要行业团体仍处于分裂状态。此外,由于泰勒制对政治和政府管理的影响,管理主义被认为比法团主义更有效率,更符合企业(企业家)利益,因而也更可取。更为基础的原因则是,美国社会的多样性及制度分裂。随着法团主义趋向分散化、中观化/微观化和地方化,法团主义与美国宏观制度特征之间的不兼容问题似乎也没有那么突出了,特别是随着美国社会变得日益趋向以部门和功能为基础,“潜行的法团主义”(creeping corporatism)隐约出现了。

    结  语

    “仍是法团主义的世纪?”——今天距离施密特提出这一经典问题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但有关法团主义诸多流行认识的讨论和反思并未终止。本文对法团主义韧性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法团主义在其历史进化过程中所展示的功能与结构的复杂关系;特别是,法团主义的组织基础与决策模式之间的联系变得不再紧密甚至脱节,结构与过程不再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变化是作为治理策略的法团主义历史演化的一个结果,也是其适应性韧性和变革性韧性(转型韧性)的重要表现。

    法团主义在19世纪促进了阶级的合作和团结,在20世纪又见证了国家的经济团结,并衍生出新的法团主义形式以对时代问题作出恰当反应。今天的变革和危机使各国政治光谱持续急剧变化,社会分化也出现不断变化的断层线或分割线,当阶级不再是一国内部的重要分化(乃至分裂)基础时,政治上突出的社会分化(如种族/民族),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职业分化等,就成为发现或创造法团主义机制的新基础。于是,在国家、工商业雇主(资方)和工人三方关系之外,依然能够发现法团主义或建构法团主义。

    在很大程度上,法团主义已成为一个政策过程及政治过程概念,或是一个政治行为范畴的概念,意味着一种寻求共识的协商模式和行为模式。在法团主义的历史演化过程中,技术变革似乎是导致法团主义演化的重要力量,但法团主义作为一个过程的适应性仍主要取决于政治,而不断演化的法团主义也日益成为塑造现实政治景观的重要变量。政治交换与合作是法团主义的本质,因而对于法团主义的理解也应超越制度维度,在政治交换、沟通和合作的意义上探索法团主义治理的动力及演变。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推荐技术对传统利益聚合模式将造成巨大冲击,而信息茧房和信息不对称也使政治协商趋于碎片化。这些变化给法团主义带来巨大压力,也使法团主义安排变得更为必要。

    作为应对危机或挑战的一种制度化反应,法团主义代表着一种情绪,是一种无视硬性规则的方法。在充斥不确定性的今天,治理问题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法团主义因日益摆脱意识形态束缚而成为治理性匮乏时代具有价值亲和性的务实的治理策略,其和谐、共同体与团结的价值内核则赋予这一治理策略持久的价值韧性和吸引力。

    转自《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

  • 周秦汉:夏廷·虞廷·禅让:皋陶传说在两周古史观中的转型

    皋陶,或作咎繇,一般被认为是尧舜禹时期的传说人物。学界过去对皋陶研究的重心在于其后裔族属与封国,皋陶传说本身尚不足以作为单独的议题。然而2015年公布的清华简《厚父》与2020年公布的清华简《四告》记载了前所未见新材料,为皋陶研究带来了新契机。

    关于《厚父》,主流学界基本认为成篇于西周时期[1]。其本为西周王室典藏的“书”类文献,东周以来流传至三晋,后南传至楚地[2]。关于《四告一》所载周公告辞,赵平安、刘国忠、马楠、程浩认为主体为周初文献,材料源自周初王室档案,与《尚书·立政》为周公一时之作[3]。同时,赵平安指出《四告》四篇“有明显层累生成的印记”,“祜福”是被注入的春秋元素[4]。程浩也指出《四告一》多用“於”,体现的是春秋以后的特点[5]。黄甜甜不赞同周初说,认为《四告一》“具体的文辞有多处西周晚期以后乃至东周时代的特征”,“刑法’和‘典律’都是东周以后的惯用词”,“广启厥心”也是“流行于西周晚期的用语”[6]。可见《四告》的年代问题比清华简《祭公》《厚父》的情况更复杂,篇中不难发现晚出字词。本文认为《四告一》年代可能不早于西周晚期,甚至晚至春秋时期。

    皋陶不见于商周甲骨文、金文。现存对皋陶的最早记载即是《厚父》《四告一》,两篇都是周王室典藏的“书”类文献,都属于“夏商周三代型古史观”,皋陶的身份为夏臣。除此之外,皋陶在传世文献中最早见于《诗·鲁颂·泮水》《左传》《论语》《尧典》《皋陶谟》及战国诸子文献,在出土文献中还见于清华简《良臣》、郭店简《唐虞之道》《穷达以时》、上博简《容成氏》《亡道之丧》[7]、安大简《申徒狄见周公》、荆州枣林铺楚简《上贤》[8]、北大秦简《鲁久次问数于陈起》[9]、放马滩秦简《日书乙》[10]。另外,王家台秦简《归藏》与银雀山汉简《六韬》[11]虽残缺,但也本应有皋陶。这些文献多属于“虞夏商周四代型古史观”,皋陶身份为尧舜禹之臣,其与三代观皋陶材料有本质区别。目前无法锁定清华简具体字句的“绝对年代”,但至少可以推断《厚父》《四告一》古史观在逻辑上的“相对年代”早于《尧典》《皋陶谟》《容成氏》及诸子书。

    两周之际,政治格局、礼仪制度、经济生产、社会结构、思想文化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古史观作为一种文化与观念,势必也会随之转型。近百年学者们逐渐意识到两周时期存在“三代型”与“四代型”两种古史观,其间存在界限与演变。其逐渐成为一个学术议题,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20年代顾颉刚对禹神性及与夏关系的讨论。他指出战国禅让说异于“《诗》《书》中只说禹而不言尧舜”[12],“战国时人每以尧、舜包于‘三代’之中……至汉,乃以三代广为‘四代’”[13],指出西周春秋时常言三代,“三代以前,他们不闻不问,彷佛没有什么了”[14]。童书业专门讨论了“‘虞夏商周’四代系统的出现”,并与杨宽皆认为《商书》《周书》《雅》《颂》只有三代,《论语》有尧舜而只讲三代,及至《墨子》才出现虞代[15]。三位学者得出此结论的前提是把《虞书》《逸周书》《左传》《国语》的古史全都定在墨子以后。傅斯年指出“虞夏商周四代的观念,只可说是周代人的观念,或可说西土人的观念。若东土人则如《左传》所记各东夷之传说,并不如此,当是大皞、少皞、殷一个系统。东土之人未尝看重虞夏”[16]。陈泳超指出“‘虞夏’分言为二朝,合言为一朝,是早期四代系统古史观的惯例”;“至迟从春秋时起,一种不同于夏商周三代论的古史系统亦已形成,我们称之为虞夏商周四代论古史系统”[17]。李锐提出“两周古史系统的四阶段”说,前两阶段即“三代型古史系统”(武王、周公及成王前期)与“四代型古史系统”(始于成王亲政,穆王时完成,延续至西周末),两者都是周人的古史系统[18]。古育安认为“三代观的古史记忆以夏为第一个‘朝代’,禹为夏代第一位君王”,“西周时期对夏代之前世界的想像中应该不存在虞代”,不关心禅让与否,四代观是东周时建构与确立的[19]。可见不同学者对这两种古史观的流传年代判断不同。

    本文认为“夏商周三代型古史观”(简称“三代观”)在西周时占据主导、春秋以来仍有留存,其最强调夏商周,以禹为最核心人物,各族祖先受天帝之命,不言尧、舜及虞代。东周时开始逐渐形成的是“虞夏商周四代型古史观”(简称“四代观”),核心人物是作为君主的尧、舜,各族祖先与尧舜同属虞代,其包含“虞廷说”[20]与“禅让说”。这两种古史观是不同时代对远古的不同追记,本质上属于“历史记忆”。

    基于前人的研究,本文尝试提出“两周古史观转型”说,将其作为一种研究观念与理论假说,以皋陶传说作为典型个案去论证这一理论。古史观的转型直接影响到对皋陶的书写。同时,本文秉持古史传说“多元异辞”的研究观念,反对简单的去彼取此、非此即彼,力图不偏废任何材料,尝试兼顾解释全部史料,不把一时或一地的古史观视为唯一真实历史,将皋陶在不同时段的传说各归其位。

    一、夏商周三代型古史观中的皋陶

    (一)“书”类文献所见“夏廷说”中的皋陶

    三代型古史观涉及皋陶的文献有清华简《厚父》《四告》、《左传》所引《夏书》、《史记·殷本纪》所引《尚书·汤诰》,下文将逐一申述:

    《左传》言皋陶共三次,文公五年载:“臧文仲闻六与蓼灭,曰:‘皋陶、庭坚不祀忽诸。’”[21]可见皋陶为六国之祖[22]。《左传》其余两次提及皋陶,皆出自《夏书》。《左传》已记载尧舜传说,还直接引过一次《虞书》[23],可见其已受四代型古史观的影响。但《左传》的皋陶并不见于“虞廷说”或《虞书》。这说明早期《夏书》乃至《左传》将皋陶视为夏代人物,皋陶与夏邦关系密切,这是三代观的体现。

    《左传》庄公八年引《夏书》曰:“皋陶迈种德。”杜预注:“迈,勉也。”盛赞皋陶之德。《四告》言皋陶“忻素成德”。可见三代观的皋陶都是有德形象。

    《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这是传世文献对皋陶掌刑的较早记载。《四告》中,周公祷告时称皋陶为“司慎”,刘晓晗读为“司质”[24],赵平安认为其职事为“主司过诘咎”与“司不敬者”[25],与刑罚讯讼有关。可见三代观的皋陶已掌管刑罚[26]。

    三代掌刑者皆是地位显赫的先祖先王:夏、商、周分别有所谓“禹刑”“汤刑”“九刑”(《左传》昭公六年)。“汤刑”应即《墨子·非乐上》所谓“汤之官刑”;姜姓祖先“伯夷降典,折(制)民惟刑”(《吕刑》);周邦奠基者“文王作罚”(《康诰》)。掌刑是一种权力的体现,也是对政治地位的巩固。皋陶以“夏廷掌刑”著名,体现了其在夏初的崇高政治地位。

    《史记·殷本纪》引西汉所传古文《尚书·汤诰》载:“禹、皋陶久劳于外,其有功乎民……后稷降播,农殖百谷。三公咸有功于民,故后有立。”[27]将皋陶与禹、后稷并称“三公”。李锐指出:“《汤诰》作为刚征夏成功后的作品,本不该同时提及后稷(周弃)和禹。因此《汤诰》只可能是后来而作的商书,或者是‘三公’这一部分有所改作。”[28]商王室不能预知自己被周人所灭,《汤诰》如果是商王室编撰,不会将周祖后稷抬举为三公,更不会不提契。说明《史记》所引《汤诰》反映的不是商代古史观,而是周人的三代观[29],目的在于抬高姬姓族地位,重塑古史。所谓“禹、皋陶久劳于外”即是“皋陶佐禹说”。正是皋陶佐禹治水有功,奠定了政治地位,才能在启时继续辅政。

    清华简《厚父》叙夏初政治:“启惟后,帝亦弗㧬(巩)[30]启之经德,乎(呼)[31]命咎繇下为之卿事,兹咸有神,能格于上,知天之威哉,闻民之若否,惟天乃永保夏邑。”[32]《厚父》叙夏史的核心是歌颂夏代先王,本不必提及异族祖先。但此篇言帝不以启之型德为固,即天帝不认为启能稳固地效法遵循[33]禹之德行,随即强调皋陶受帝命来辅佐启。此篇把夏初政绩归于两人,强调非启一人可致,特意称美皋陶辅佐之功,将其写入夏史叙事中。可见《厚父》的皋陶是地位崇高的夏廷卿事,受天帝之命,辅佐夏邦,属于三代观的“夏廷说”。

    清华简《四告》载周公称赞皋陶“氐尹九州,夏用配天”[34]。现存金文中,能配天者皆为王或天子,皆出自西周晚期铭文[35]。南公乎钟言天子“配皇天”(《集成》00181);㝬钟载“我隹司配皇天”(《集成》00260);㝬簋载厉王自谓“余……用配皇天”(《集成》04317)[36]。又逑盘中“用配上帝”的主语是“丕显朕皇高祖单公”[37],可见“用配”的主语即是能配天者,故“夏用配天”是说能配天者是“夏”,指夏王。“用”是表顺承的连词,而非“以”,更不能增字解训地理解为“夏以之(皋陶)配天”。《左传》哀公元年载少康“复禹之绩,祀夏配天,不失旧物”,是说恢复以夏族祖先配天的祭祀。《逸周书·武寤》载:“尹氏八士,太师三公,咸作有续〈绩〉,神无不飨。王克配天。”[38]也是言贤臣有功,周王得以配天。故“氐尹九州,夏用配天”是说由于皋陶治理下土九州有功,夏王因而得以在祭祀中配天。皋陶在天上的崇高地位实际上是夏初政治地位的投射。然而,天子死后配天的观念并不能从甲骨文中得到确证,因此可能是西周才有的观念。故“夏用配天”反映的是周人对夏代的理解,不能直接视为夏代观念。

    综上所述,《汤诰》“皋陶佐禹”、《厚父》“皋陶佐启”、《四告》与《左传》所引《夏书》的“皋陶佐夏”诸说相融贯,皆属三代型古史观的“夏廷说”,皋陶并非尧舜之臣,而是夏廷之臣,佐禹开国,佐启辅政,掌管刑罚,地位崇高。从清华简新材料来看,三代观既表彰皋陶对夏邦的功绩,又强调其在夏初有不可回避的崇高身份,这超出了学界之前对皋陶地位的认识。

    在史实层面,禹、启与皋陶的君臣组合可置于更广阔的夷夏族群关系来观察。三代政治格局往往呈现出不同族群间的互动:殷商与有莘,以成汤与伊尹为代表;姬姜联盟,以武王与太公望为代表;启与皋陶或即夏族与夷族的代表。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夷夏两族在夏代始终互动频繁,关系复杂。文献记载的禹娶涂山氏、禹会诸侯于涂山、禹斩防风氏、皋陶佐禹启、益启争位、有穷后羿代夏[39]、桀会诸侯于有仍、桀起九夷之师[40]、桀南奔有巢氏,都应置于夷夏关系的大背景中考量。在西周王室的古史观中,夷族首领皋陶能够辅佐夏王,担任夏廷卿事,一人之下,万人之上。这至少反映出在西周时人的历史认识中,夏代初年的政治基础是夷夏两族的政治联合或相互妥协[41]。

    (二)功臣与权臣:皋陶、伊尹、周公的二重政治身份

    在西周古史观中,皋陶、伊尹、周公分别辅佐先王禹、汤、武王开国有功,继而辅佐少主启、太甲、成王继位。可见三人政治地位类似,兼有开国功臣与辅政权臣的二重身份。这三组君臣关系呈现出高度相似的结构化特征。

    三代型古史观对皋陶与伊尹功德权势的叙述相当近似。《厚父》帝“命咎繇下为之卿事”近于《商颂·长发》“允也天子,降予卿士。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士、事同源。二人皆是受天帝之命的首席执政大臣。《尚书·君奭》“成汤既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与皋陶佐启“能格于上”类似。伊尹等臣“保乂有殷,故殷礼陟配天”近于《四告》皋陶能使“夏用配天”,“尹九州”类似叔夷钟所谓“伊小臣惟辅,咸有九州”(《集成》00276、00285)。

    周公地位比皋陶、伊尹有过之而无不及。《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与皋陶、伊尹“尹九州”类似。赵平安指出:“周公的形象极富权威性,俨然就是周王朝的象征。”[42]周公“箴告孺子诵,弗敢憃(纵)觅”,直呼其名,颇有一种倚老临少、居高临下的语气,可见其权力之隆。《四告》还记载周公说:“孺子肈嗣,商邑兴反,四方祸乱未奠,多侯邦伯率去不朝,廼唯余旦明弼保兹辟王孺子,用肈强三台,以讨征不服,方行天下,至于海表出日,无不率卑,即服于天,效命于周。”[43]这都是《四告》对周公功绩与权势的书写,强化了周公的功臣与权臣形象。

    这三组君臣关系呈现出高度相似的结构化特征。这一方面有客观史实的素地。皋陶佐禹治水,久劳于外;启即位后,天帝不认为启能稳固地效法遵循禹之德行,皋陶于是辅政。伊尹辅佐成汤灭夏,太甲不贤明,伊尹流放之,复立而辅之。周公辅佐武王灭商,成王即位,周公辅政,商遗民与古唐国皆叛,周公东征平定。功臣影响开国初期政局是历史上的常见现象。

    另一方面,后世类似地位的君臣也会尝试借鉴比附这种局面。周公比附相似结构的历史,选择自比皋陶,以臣祷臣,身份地位相当[44],可避僭越之嫌,类似于霍光、王莽自比周公。周公的潜台词是表彰自己也能像皋陶一样,护佑周邦,使周王得以配天。周公选择在还政成王时寄情于告辞,借此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同时也表达了希望得到皋陶在《夏书》《商书》那样的历史评价,受后世官方的盛赞。关于周公祷告皋陶的原因,学界目前有赵平安的“掌管刑罚”说[45]与程浩的“安抚商奄”说[46]。本文基于三代观,提出这一新说,可称作“比附地位”说[47]。

    二、周代历史观与鬼神观中的

    皋陶人、神性质

    皋陶为历史人物,本是大多学者认同的。但由于近年清华简的公布,《厚父》载帝“命咎繇下为之卿事”,《四告》称皋陶为“天尹”“司慎”,两篇可能是现存对皋陶的最早记载。于是学界出现“神降为人”的观点,即认为皋陶本为天神,自天而降,化为凡人[48],与近代以来“禹本为天神”“禹有神性”的说法互为表里。这暗含了神话学的“神话的历史化”预设,即认为各文明早期历史出自原始神话的“历史化”与“人化”。因此,考察皋陶的人、神性质,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一)《厚父》所见周代历史观的夏代人臣皋陶

    《厚父》简1—4载“王若曰”:

    禹□□□□□□□□□□川。乃降之民,建夏邦。启惟后,帝亦弗㧬(巩)启之经德,乎(呼)命咎繇下为之卿事,兹咸有神,能格于上,知天之威哉,闻民之若否,惟天乃永保夏邑。在夏之哲王,乃严寅畏皇天上帝之命,朝夕肆祀,不盘于康,以庶民惟政之恭,天则弗斁,永保夏邦。[49]

    有学者把“(帝)命咎繇下为之卿事”理解为“上帝命皋陶从天上降下至人间”,认为“皋繇本就为天帝之臣僚”[50],此前不存于人间[51],此说可称作“皋陶本为天神”说。西周确有“帝廷”观念,见于《金縢》与㝬簋(《集成》04317),但西周似无“帝臣”观念。即便是殷商观念的“帝臣”,也未见能下降到人间。甲骨文、金文及西周文献皆无“本为天神,自天而降,化为凡人”的观念。

    所谓“天帝降某臣”“天帝命某臣下”的辞例,可称作“降臣说”,属于周代历史观,性质相近的表述不难见于文献。《逸周书·尝麦》载:“皇天哀禹,赐以彭寿,思(使)正夏略。”《商颂·长发》载:“允也天子,降予卿士。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史记·赵世家》载中衍“降佐殷帝大戊”,而《秦本纪》载:“帝太戊闻而卜之使御,吉,遂致使御而妻之。”清华简《说命上》先言“惟殷王赐说于天”,继而言“弼人得说于傅岩”;又载:“王乃讯说曰:‘帝抑尔以畀余?抑非?’说乃曰:‘惟帝以余畀尔。’”《说命中》先言“说来自傅岩”,后武丁又言“汝来惟帝命”,傅说回答“允若时”[52]。这证明在周代观念中,天赐傅说,傅说奉帝命而来,武丁从民间寻得傅说,三者并不矛盾。这种书写并不是说皋陶、彭寿、伊尹、中衍、傅说本为天神,自天而降,化为凡人。而只是一种夸张溢美的修辞表达,用于感慨明君功绩得益于功臣辅佐,并非描述某一具体发生过的事件。对此,我们应如《孟子·万章上》所谓“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来理解[53]。“降臣说”这种典范书写本质上是“人王受天命”的衍生附属之说,用于强调贤臣的重要性。故“(帝)命咎繇下为之卿事”应理解为皋陶在下土,受天帝之命,担任卿事,辅佐夏启。《厚父》的皋陶在禹、启时代始终存在于现实人间,并非自天而降的神化为人。

    有学者把《厚父》“兹咸有神”理解为“启与皋陶都有神性”,并视为“皋陶本为天神”的内证[54]。但整理者赵平安引孔颖达疏“神者,言其通圣”,又引《淮南子·兵略》“知人所不知谓之神”[55]。将“神”理解为一种圣明品德,但所引两则训诂材料年代太晚。石小力则释为“使感神灵”,以“有”为助词,将句意理解为“皋繇使夏王启感动上天”[56]。但传世与出土文献“咸”罕见通为“感”[57],“感神”的说法也罕见于可靠的先秦文献。郭永秉认为“神”是“登格于上帝左右的”已故先人之神[58]。本文认为“兹”可表顺承,作连词[59];“咸”如字读,常训为“徧”[60];“有”为词头;“神”侧重指夏族祖先神。《逸周书·皇门》有“咸祀天神”,《国语·晋语八》载“上下神祇无不徧谕”。所谓“咸祀”“徧谕”可简称为“咸”“徧”,作动词,最直接证据是《尧典》“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徧于群神”,《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徧以璧见于群望”。因此,“兹咸有神”的内涵就是“于是得以遍祀遍告群神”,与下文“能格于上”皆言祭祀大事。

    《厚父》“能格于上”也不应理解为“皋陶能够登上天,上至于天”,皋陶并非能够在天地之间陟降上下的天神。这种表述的性质近于《君奭》“成汤既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在太戊,时则有若伊陟、臣扈,格于上帝”。问题关键在于“格”字训释,前人聚讼不断,笔者有另文讨论。“格”常训为“至”“来”,裘锡圭将“格物”理解为“致物”“来物”,义为招致物、使物来至[61]。本文进一步认为与祭祀神灵有关的“格”也当训为“至(致)”“来(徕)”。若主语是神,“格”即训“至”“来”,如《诗·大雅·抑》“神之格思”,清华简《耆夜》引《明明上帝》“明明上帝,临下之光。不(丕)显逨(来)各(格),歆厥禋明(盟)”[62]。又如《尚书·周书》之《多士》《多方》“惟帝降格”义即“上帝下来”。若主语是祭祀之人,宾语是神,则“格”训“致”“徕”,义为“使……来至”“招致”“招徕”。故“能格于上”是说祭祀之人能够招致天上的神灵,能使天上的神灵来至,神愿意享受祭品,表明祭祀之人得到神的肯定,神降福护佑,不降灾祸。这一说法常用于赞扬君主或大臣能够恭敬祭祀,不失时,使神灵享受丰厚又洁净的祭品。《尧典》载尧“格于上下”与之同理,“上”是指包括帝、祖先神在内的各种天上神灵,“下”是指下土的山川等地祇神灵。故《尧典》《厚父》《君奭》所叙君臣都是活着的凡人,不具有神性,更非能够在天地之间陟降上下的天神。

    综上,《厚父》“(帝)命咎繇下为之卿事,兹咸有神,能格于上”三句皆不当理解为皋陶本为天神或有神性。

    (二)《四告》所见周代鬼神观的周代天神皋陶

    《四告》所载皋陶的性质与《厚父》有同有异。周公称皋陶为“天尹”与“司慎”。学者多将“天尹”理解为“在天上的君长”或“天庭之官长”[63],认为表明了皋陶的天神性质。但郭晨晖曾考证西周金文的“天尹”“天君”即“大尹”“大君”;“均为对生者之称,未见用于先人”;“不能理解为‘上天之君长’”;“‘天’字应是‘大’字的特殊写法,与周人‘天’之观念并无关系”[64]。本文可再补充一例:清华简《汤在啻门》记载商汤称呼小臣为“天尹”,也是用于称呼现实活人的例子,此“天尹”之“天”非在天上之义。此外,西周晚期公臣簋甲、乙、丙铭文载“公臣拜稽首,敢扬天尹丕显休”(《集成》04184—04186),而公臣簋丁铭文作“敢扬天君丕显休”(《集成》04187),佐证了“天尹”即“天君”。综上,《四告》“天尹”之称并非强调皋陶在天上,而当为“大君”之义,是说历史上皋陶在夏代担任现实中的大君长。这与皋陶在《厚父》的夏臣身份并不矛盾,皋陶既是淮夷之君长,又是夏廷之大臣。

    所谓“司慎”又见于《左传》襄公十一年记盟誓的载书言“或间兹命,司慎、司盟……明神殛之”,杜预称其为天神,人间官制似无此职。刘晓晗指出清华简《参不韦》的“尸疐”可读为“尸质”,相当于“司慎(质)”[65]。“尸疐”在简文中是祭祷对象、天神参不韦之一,亦佐证了司慎的天神性质,故司慎皋陶是在天上监察人间讯讼。

    有学者用《四告》死后成神的司慎皋陶,来佐证《厚父》的皋陶亦本为天神。这实际上是把不同性质的记载和观念混淆了。《厚父》中的“王”叙述夏邦与皋陶的历史事迹,皋陶的性质是活着的夏初人臣,始终在下土,并非自天而降的天帝使臣,这反映的是周代对夏代的“历史观念”,亦即“古史观”。

    《四告》也承认皋陶本为夏臣,文中周公追忆歌颂了皋陶辅佐夏邦,管理九州的显赫功绩,这一点与《厚父》相合。但《四告一》作为周公祷辞,主要反映的是周代“鬼神观念”,周初皋陶已死,升天化为周代天神司慎,其后永为天神,降福降罚影响人间,不能再自天而降,化为活人。所谓“神话”应当有各种神人的具体故事情节,而《四告》并无具体事件,不属于神话,也就不涉及神话学所谓的“神话的历史化”或“历史的神话化”。

    作为夏廷之臣、淮夷君长的皋陶存在于周代历史观,作为天神司慎的皋陶存在于周代鬼神观,两者并不矛盾,各有性质,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三、皋陶从“夏廷说”到“虞廷说”“禅让说”的转型

    两周时期的古史观呈现出不同性质与面貌:西周时占据主导的是“夏商周三代型古史观”,东周时才开始逐渐形成“虞夏商周四代型古史观”。但一些学者认为两者只是详略不同,没有根本性质的差异,遂采取调和杂糅式的研究取径。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学者无法通过西周时的三代观明确证实东周时的四代观掺杂了后起传说。

    清华简的出现使得这一学术争议出现了转机,《四告》强调皋陶与夏的关系,《厚父》记载禹启世袭、皋陶佐启,这与先前所知上博简《容成氏》与《史记》所载“禹禅皋陶,皋陶早卒”的战国禅让说相矛盾。这种存在于两周古史观之间的矛盾现象正是本文选择研究皋陶的缘起。皋陶个案直接证明了三代观与四代观确实存在界限,《厚父》的皋陶更是成为研究两周古史观转型的重要线索。

    (一)皋陶在两周古史观中的矛盾

    战国时期盛行的“禅让说”有涉及皋陶的传说,现列于下:

    禹有子五人,不以其子为后,见皋陶之贤也,而欲以为後。皋陶乃五让以天下之贤者,遂称疾不出而死。(上博简《容成氏》)[66]

    帝禹立而举皋陶荐之,且授政焉,而皋陶卒。(《史记·夏本纪》)[67]

    在世袭或禅让方面,《容成氏》《夏本纪》的“禹禅皋陶”与《厚父》默认“禹启世袭”相矛盾。笔者曾指出,其一,《厚父》开篇讲天命禹“建夏邦”,随即言“启惟后”,并强调启继位得到“帝”的肯定,获得天帝之命。这与禅让说全然不同,把父子世袭视为顺理成章、理所应当。其二,从禹启地位来看,禅让说以启为夏代开国之君,且有负面历史意义;而《厚父》以禹为夏代开国之君,且有正面历史意义。其三,从天子与邦君来看,禅让说常言“传天下”“让天下”,禅让的是天子之位;而《厚父》的禹是“夏邦”之君,继而言诸夏王“永保夏邑”“永保夏邦”,全篇一以贯之地围绕“夏”来叙述,强调夏族、夏国、夏王密不可分。在其文本语境与政治伦理中,有资格继位的只能是禹的血缘子孙,异族君长没有统领夏邦的资格[68]。此外,《厚父》称“启之经德”,“经”义近“型”,为效法、遵循之义。西周时所效法的往往是先王与先祖之德,西周文献说夏启效法、遵循的当是上文禹之德行功绩,从这一措辞亦可见《厚父》默认禹启同族。《逸周书·世俘》一般被视为西周文献,其记周初开国时的宗庙祭典,武王命“籥人奏《崇禹生开(启)》”[69]。强调禹生启,意在歌颂世袭制下的盛世。可见《厚父》《世俘》所见西周时三代观“禹启世袭”说实无法与战国禅让说相融贯,同时也冲击了所谓西周的禹“本为天神”“与夏无关”“非启之父”等观点。

    在皋陶年寿方面,禅让说的“皋陶早卒于禹时”与《厚父》“皋陶佐启”相矛盾。有学者对此做出解释:王震中将“皋陶”视为“沿袭性人名”,既是“氏族部落之名”,又是“酋长之名”,故“跨越不同的时代”[70]。这本质上是一种假说。王宁据《厚父》《归藏》认为“《夏本纪》言皋陶卒于禹时是不准确的”[71];高佑仁则据《容成氏》《夏本纪》《帝王世纪》认定皋陶卒于禹时,否定《厚父》[72];杜勇也不采信《厚父》的佐启说[73]。三位先生都采用去彼取此的处理办法。

    古史传说的书写与流传实有多元来源,存在传闻异辞,不应偏废某说,而应归入不同时期的古史观中。从年代上来看,《厚父》为西周文献;而尧、舜传说及禅让说不见于西周史料,“禹禅皋陶”仅见于战国文献。从文献性质来看,《厚父》是王室典藏的“书”类文献,而禅让说多出自诸子所传,或有造作故事,且有托古改制之嫌。两说有相对清晰的界限,《厚父》属西周时的三代观,“禹禅皋陶说”属战国时的四代观。

    此外,《归藏》有“皋陶为启占”之说。王家台秦简出土了战国末期的《归藏》抄本。有学者将传世辑佚本补入秦简本,其文曰:

    ��(晋)曰:昔者夏后启卜(鬺/享)帝��(晋)之虚,作为(简336)[钧台于水之阳,而枚占皋陶,皋陶曰:不吉。]

    明夷曰:昔者夏后启卜乘飞龙以登于天,而攴(枚)占(简213)[皋陶,皋陶占之曰:吉。吉而必同,与神交通;以身为帝,以王四乡。][74]

    昔者夏后启卜觞帝大陵上钧台而攴占夸(皋)(陶)。[75]

    《归藏》所谓“皋陶为启占”正是西周时“皋陶佐启说”在战国时延续流传的体现,这说明《归藏》的一些说法有较早渊源,保留了旧说[76]。王家台秦简还有大明为禹占、巫咸为殷王占、老考为武王占。具体占筮的案例内容可能出自《归藏》编撰者的托古,不应视为三代信史;但所依托的君臣关系,应基于一定史实背景,而非凭空捏造。楚简《厚父》与秦简《归藏》证明了“皋陶佐启说”在战国并非湮没无闻,而只是流传程度有限,被更为流行的“禹禅皋陶说”掩盖了。

    //(二)皋陶在东周的“虞廷化”及“禹禅皋陶”的发生

    在西周王室主导的三代型古史观“夏廷说”中,天帝命禹建夏邦,禹为夏邦开国之君,禹启父子世袭夏王,肯定启继位的合法性,夏臣皋陶辅佐禹启,三人同处夏廷,没有尧舜,没有禅让。及至东周,王室的话语权衰落,其主导的古史观也随之衰落。当时人根据东周诸侯的新政治格局,把主要族群的祖先编排纳入同一个新的朝廷秩序中,构建出一种符合东周各族利益的新古史观,将各族祖先塑造为地位相当的同僚关系,授命授职的是现实天子尧、舜,因此逐渐形成四代型古史观“虞廷说”。

    “虞廷说”出现后,皋陶传说遂衍生出“佐舜说”,最早见于《论语·颜渊》。“佐舜说”晚于三代观的“佐禹启说”[77]。在两周古史观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禹从夏的世袭邦君转型成为奉行禅让制的天子,夏的开国被延迟到了启时。另一方面,皋陶“早卒说”的盛行超过了“佐启说”,启臣的身份就被裁汰了。由此两方面,皋陶与夏的关系被压抑掩盖,皋陶从夏廷禹启之臣转型为虞廷尧舜禹之臣;从夏邦开国功臣兼辅政权臣转型为受禅天子位的贤臣,从独尊的权臣转型为群臣之一,与各族祖先成为同僚,禹与皋陶的君臣关系也转型为同僚关系。

    虞廷说早于禅让说,禅让说是虞廷说发展的产物。《左传》《国语》已言尧舜同廷,虞廷初具前提,还未明确讲禅让制。其后的禅让说有层层衍生的逻辑次序。顾颉刚、童书业已言“舜禅禹”是从“尧禅舜”衍生而来[78]。再进一步衍生至“禹禅皋陶,皋陶早卒”时就仅见于《容成氏》《史记·夏本纪》[79]。可见衍生逻辑越往后,禅让情节的详细程度与流行程度就越递减。

    三代观的“皋陶佐禹”经战国禅让说的改造,转型为“禹禅皋陶”。不过,启最终得位是众所周知的史实,基于此限制,为了解释皋陶未得位的原因,只得弥缝造作出“皋陶早卒”情节,这是禅让说在衍生过程中顺带产生的[80]。由于阅读《厚父》等“书”类文献需较高文化水平,《归藏》的流行也远不如《周易》,故“佐启说”在战国时流传程度有限,禅让说的造作者未能顾及或选择性遗忘,遂使新旧两说产生矛盾。至此,将皋陶传说的转型过程整理为下表:

    表1 皋陶传说转型过程表

    根据两周时期“古史观转型”的发生过程与衍生逻辑,可以对各种不同皋陶传说的可信度作出一定判断,大致可划分为六个层级:

    其一,“皋陶为淮夷六国之祖”应最可信[81],因为六国是影响力甚微的偃姓[82]小国,东周时人没有专门为其造作祖先的必要与动机。春秋中期鲁僖公时的《诗·鲁颂·泮水》载:“明明鲁侯,克明其德。既作泮宫,淮夷攸服。矫矫虎臣,在泮献馘。淑问如皋陶,在泮献囚。”《雅》《颂》限于体裁,一般只表彰禹与本族祖先,此特意提及异族皋陶,是为了表彰鲁国师出有名,借其名征讨有罪的淮夷,可见皋陶是春秋时众所周知的淮夷祖先。其二,西周文献所载“佐禹启”“夏廷掌刑”,年代较早,相对可信。其三,《归藏》“皋陶为启占”应是依据西周时的“皋陶佐启”衍生造作的,其作为历史背景的君臣关系可信,但占筮案例非夏代信史。其四,东周时期皋陶发生“虞廷化”,转型为尧舜群臣之一,虞廷说是东周时期逐步编排出来的,不能直接视为信史。“虞廷掌刑”也是西周“夏廷掌刑”发生“虞廷化”的结果。文献记载皋陶担任“卿事”“司慎”“士”“李”“理”“大理”等官职,当是由于文献撰写年代不同,撰写者惯用的官职名称不同所致[83]。其五,“禹禅皋陶,皋陶早卒”是根据“尧禅舜,舜禅禹”衍生而来的战国后起之说,与西周的“禹启世袭,皋陶佐启”矛盾,不可信。其六,“皋陶异相”传说的年代晚至战国末年,且内容不统一,完全出于造作,没有可信价值[84]。

    顾颉刚研究古史既强调“辨伪”,又主张“不立一真,惟穷流变”[85]。对于皋陶传说来说,晚出的伪史确实能够辨别剥离出来,而且还能梳理出皋陶传说在两周古史观转型中的逻辑,可谓是“穷其流变”。叶德辉曾说:“有汉学之攘宋,必有西汉之攘东汉,吾恐异日必更有以战国诸子之学攘西汉者矣!”顾先生对此感叹道:“我真想拿了战国之学来打破西汉之学,还拿了战国以前的材料来打破战国之学:攻进这最后两条防线。”[86]那么本文就可以视为拿西周文献的三代观去打破东周文献的四代观。

    馀论:回顾“层累造成”说

    基于上述皋陶传说的个案研究,可以重新回顾顾颉刚“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说的三个内涵:其一,“时代愈后,传说的古史期愈长”:皋陶本是夏初开国人物,活动于禹、启之时,后延伸至尧、舜之时,古史期被稍加延长。其二,“时代愈后,传说中的中心人物愈放愈大”:皋陶本只是夏臣,事迹只有佐禹启、掌刑;后成为尧舜群臣之一,与各族祖先共为同僚,在虞廷互动,出现《皋陶谟》这样托古拟作的长篇对话;再被选作禹的受禅候选人,进而衍生出早卒情节;皋陶事迹存在明显增益。其三,“即不能知道某一件事的真确的状况,但可以知道某一件事在传说中的最早的状况”[87]:无法确知夏商史料乃至客观史实的皋陶,但可知西周与东周古史观中皋陶的不同形象。

    皋陶研究并非只能为“层累造成说”作注脚。基于两周时期古史观转型的大背景,可以发现古史传说既非简单地在旧基础上逐层累迭,不像金字塔般稳固堆积;又不是连续不断地多线性延伸分化,不像共祖多支的血缘谱系绵延不绝。李锐曾指出:“古史系统的建构是选择性的,不同的建构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或所谓层累。”[88]本文也要指出,传说演变还存在“前后矛盾”“选择性记忆”与“意义质变”的现象:

    首先,“前后矛盾”指晚起传说非但未必迭压在早期传说之上,未必承载早期内容,反而可能与早期内容产生矛盾。新传说的衍生是四散的,会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旧基础的控制。如《厚父》所见早期“佐启说”与禅让说中晚出“早卒说”相矛盾,并非层累,两说势不能共存。

    其次,淡化与遗忘发生后,重新回忆就势必有主观选择,其本质上是“选择性记忆”。《厚父》《四告》皋陶的夏臣身份,被尧舜之臣、受禅者的身份挤压,佐启之臣的身份在后世被冲淡,被选择性遗忘。“层累说”多强调古史衍生“做加法”的一面,但实际上“做减法”也同时存在。古史在衍生、增益、积累的同时也在被选择、裁汰、遗忘[89]。

    其三,矛盾与遗忘的参差发生,并非只是传说内容的增减损益,而可能导致整个古史结构发生根本质变,即所谓两周时期的“古史观转型”。在此过程中,皋陶的身份和事迹也发生相应转型,同一内容情节在不同古史观中可能发生根本性的“意义质变”。王汎森曾提到一种“意义倒置的谬误”,即“意义一层一层像黑板一样写了擦掉、擦了又写,英文叫做‘overwrite’。在这个写和擦的过程中,最后写上的那一层,跟历史上的一层又一层往往是有出入的。”[90]“古史观转型”即可视为一种“overwrite”,或可译为“重新书写”。禹从夏的世袭邦君转型成为奉行禅让制的天子,皋陶从夏邦开国功臣兼辅政权臣转型为受禅天子位的贤臣,从独尊的夏代权臣转型为尧舜群臣之一,禹与皋陶的君臣关系也转型为同僚关系。三代观的“夏廷掌刑”本是皋陶在夏邦崇高地位的体现,而四代观的“虞廷掌刑”却是尧舜群臣各司其职的体现。

    清华简为皋陶研究带来了新的契机和启发,对重新认识“层累说”等古史理论的得失很有意义。可以将两周时期“古史观转型”作为一种新的古史理论假说,建立一套新的古史传说演变的解释体系,将不同时段的传说各归其位,进而洞察其内容性质、造作动机与衍生逻辑。

    (本文作者为上海大学历史学系、古代文明研究中心讲师)

    注释

    * 拙文初稿作于2020年12月初。2022年4月16日曾在北京大学第十八届史学论坛上宣读。写作期间承蒙郭梨华、李锐、韩巍、黄国辉、石小力、程浩诸位先生审阅指正,学友李纪言、曾芬甜、刘晓晗、王精松等亦帮忙审读,在此谨向诸位师友致以谢忱!

    [1] 程浩根据语言文辞与思想主旨,认为是周初文献(程浩《清华简〈厚父〉“周书”说》,《出土文献》第5辑,中西书局,2014年,第145—147页)。郭永秉持《夏书》说,但也承认“《厚父》的思想和语言,基本上同周初的《尚书》和西周金文中反映出来的情况是高度一致的”(郭永秉《论清华简〈厚父〉应为〈夏书〉之一篇》,《出土文献》第7辑,中西书局,2015年,第131页)。黄国辉考察“迺”与“乃”、“其”与“厥”的用例、“其”的字形,认为此篇写定年代至迟可上溯到西周中晚期,并体现西周早中期思想(黄国辉《清华简〈厚父〉新探——兼谈用字和书写之于古书成篇与流传的重要性》,《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65—68页)。

    [2] 周秦汉、廖名春《晋、魏追迹夏代与〈纪年〉〈厚父〉的古史观》,《史学史研究》2023年第3期,第6页。另外,赵平安曾指出《厚父》“是在晋系文本基础上用楚文字转抄而来的”,“保有明显的晋系文字元素,说明它的底本原来可能是晋文字写本”(赵平安《谈谈战国文字中值得注意的一些现象——以清华简〈厚父〉为例》,《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303—305、309页)。

    [3] 刘国忠《清华简与西周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第69、77页;马楠《〈尚书·立政〉与〈四告〉周公之告》,《出土文献》2020年第3期,第37—42页。

    [4] 赵平安《清华简〈四告〉的文本形态及其意义》,《文物》2020年第9期,第73—76页。

    [5] 程浩《清华简〈四告〉的性质与结构》,《出土文献》2020年第3期,第21、30—32、34—35页。

    [6] 黄甜甜《论古书年代学中“同时资料”断代法的重要性——兼论两篇清华简的成文时代》,《中国文献学研究》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4年,第73—74页。

    [7] 上博简《亡道之丧》载:“昔舜为君,禹、咎繇为差(佐)。”(李零《上博楚简古书丛钞(局部)》,《出土文献》2025年第1期,第5页)

    [8] 荆州枣林铺楚简《上贤》载禹“举咎繇、货��而与之治天下”(赵晓斌《湖北荆州枣林铺战国楚墓》,国家文物局主编《2020中国重要考古发现》,文物出版社,2021年,第72页;赵晓斌《荆州枣纸简〈上贤〉与〈墨子·尚贤〉三篇》,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等编《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二〇二三·新出土战国秦汉简牍文献研究论文集》,2023年10月23—24日,第3页)。

    [9] 简文载“循鲧、禹、睪(皋)匋(陶)、羿、垂之巧”(韩巍、邹大海整理《北大秦简〈鲁久次问数于陈起〉今译、图版和专家笔谈》,《自然科学史》2015年第2期,第234、237页)。

    [10] 放马滩秦简《日书乙》载“自天降令,乃出六正,閒吕六律。皋陶所出,以五音、十二声为某贞卜”;“从天出令,乃下六正,閒吕六律。皋陶所出,以而五音、十二声以求其请”;“贞在夹钟,之北之东,□□之南,皋陶出令,是以为凶”。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甘肃简牍博物馆编,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71、183页。

    [11] 传本《六韬·文韬·文师》有“为禹占,得皋陶”之说。银雀山汉简《六韬》作:“……为禹卜……”(王震《六韬集解》,中华书局,2022年,第5页)

    [12] 顾颉刚《讨论古史答刘胡二先生》,《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一,中华书局,2011年,第240页。

    [13] 顾颉刚《尧典著作时代考》,《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八,第128页。

    [14] 顾颉刚《春秋战国史讲义第一编》,《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四,第114页。

    [15] 童书业《帝尧陶唐氏名号溯源》,《童书业史籍考证论集》,中华书局,2005年,第81—89页;杨宽《古史传说中之朝代系统》,《中国上古史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66—68页。

    [16] 傅斯年《〈新获卜辞写本后记〉跋》,《傅斯年全集》第3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0年,第242—243页。

    [17] 陈泳超《尧舜传说研究》(二版),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5页。

    [18] 李锐《上古史新研——试论两周古史系统的四阶段变化》,《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99—106页。

    [19] 古育安《战国时代的古史记忆——虞夏之际篇》,台北:万卷楼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69、322—323、249、259、331页。

    [20] 在东周古史观中,尧属虞代,故本文将尧舜为君的朝廷称作“虞廷”(参见周秦汉《东周古史观所见“尧属虞代”说》,《虞夏传说与两周古史观转型研究:从三代观到四代观》,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25年,第182—186页)。

    [21] 有学者指出“不”为“之”字之讹;“忽”训“灭绝”;“诸”乃语气词,即“之乎”合音(吴柱、董恩林《传世本〈左传〉一处“不”字係“之”字讹误考辨》,《文史》2013年第2辑,第26、52、126页)。

    [22] 李学勤认为:“皋陶、庭坚本系两人,一为六国之祖,一为蓼国之先,彼此原无牵涉。”(李学勤《皋陶事迹辨误》,《李学勤文集》第5卷,江西教育出版社,2023年,第174页)

    [23] 《左传》文公十八年载鲁大史克讲述虞廷舜臣有八恺、八元,未提及皋陶,并引《虞书》,其文句与今本《尧典》相同。

    [24] 刘晓晗《“司慎”续考》,《简帛》第2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第17—21页。

    [25] 赵平安《“司慎”考——兼及〈四告〉“受命”“天丁”“辟子”的解释及相关问题》,《简帛》第2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2年,第31页。

    [26] 顾颉刚曾认为《鲁颂·泮水》“为言皋陶善于讯囚之始”;“之后遂与舜发生关系,不为舒之君而为虞之臣”;认为《左传》所引《夏书》的“掌刑说”源自“淑问说”(顾颉刚《虞廷九官问题》,《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八,第362—363页)。现据《四告》来看,鲁僖公时的《泮水》可能是基于更早的皋陶“掌刑说”。

    [27] 《史记》(点校本二十四史修订本)卷三《殷本纪》,中华书局,2013年,第126页。

    [28] 李锐、刘亚男、周秦汉《清华简中的皋陶初探》,《江海学刊》2021年第2期,第202页。

    [29] 《殷本纪》所引《汤诰》文辞浅易,可能经历了同义换读。《汤诰》非今文《尚书》,《殷本纪》只采择少许数句,可能是由于司马迁未见《汤诰》全篇,而只是从其他文献篇章中转引。此外,现存伪古文《尚书》亦有《汤诰》,与《殷本纪》所引全然不同,当不可信。

    [30] “弗”下一字,马楠读为“邛”或“恐”,训为“病”(马楠《清华简第五册补释六则》,《出土文献》第6辑,中西书局,2015年,第224页)。黄国辉读为“蛩”,即“恐也”,恐惧、担心之义(黄国辉《清华简〈厚父〉新探——兼谈用字和书写之于古书成篇与流传的重要性》,《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62页)。然西周金文的“巩”作“��”。战国文字的“恐”多作“��”(见于清华简、上博简、中山王鼎、《说文》古文);秦文字作“恐”,皆不从手。“巩”“㧬”见于秦文字。故《厚父》此字不应释为“恐”,当从整理者释为“㧬(巩)”,训为“固”,属“意动用法”,即“不以……固”。

    [31] “命”上一字,整理者释为“少”,从下读,训为“不久”。马楠从上读,训为“不足”(马楠《清华简第五册补释六则》,《出土文献》第6辑,2015年,第224页)。陈伟释为“乎”,读为“呼”,邱洋进一步论证(陈伟《读〈清华竹简〔伍〕〉札记(三则)》,武汉大学简帛网(http://www.bsm.org.cn/?chujian/6361.html),2015年4月11日;邱洋《清华简〈厚父〉〈摄命〉的文字风格和抄写特征——兼谈相关文句的释读》,《简帛研究二〇二〇秋冬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54—59页)。成富磊释为“平”,训为“使”(成富磊《清华简〈厚父〉篇所谓“乎”字考——兼论平、乎、兮一系字的释读》,《简帛》第2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第39—51页)。无论是“乎(呼)”还是“平”,都不影响本文观点。

    [32]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伍)》,中西书局,2015年,第110页。

    [33] 陈剑指出“经”“型”皆有“效法”“遵循”之义(陈剑《〈尚书·君奭〉“弗克经历嗣前人恭明德”句解(外一则)》,《中国训诂学报》第5辑,商务印书馆,2022年,第19—22页)。

    [34] 黄德宽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中西书局,2020年,第111页。

    [35] 陈英杰《西周金文作器用途铭辞研究》,线装书局,2008年,第496页。

    [36]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中华书局,2007年。下文简称《集成》。

    [37]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宝鸡市考古工作队、眉县文化馆杨家村联合考古队《陕西眉县杨家村西周青铜器窖藏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6期,第33—34页。

    [38] 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撰《逸周书汇校集注》(修订本)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37页。

    [39] 参见周秦汉《夏代中兴史的史料批判及其〈左传〉文本的形成》,《殷都学刊》2019年第3期,第17—22页;周秦汉《夏代中兴史的可信度与接受史——兼评近代学界所谓“神话的历史化”假说》,《华夏考古》2024年第2期,第60—70、88页。

    [40] 《说苑·权谋》载桀“尚犹能起九夷之师”。杜勇认为九夷“军队也得受中央王朝的调遣和支配,其自治权受到极大的分割与削弱,完全成为夏朝的附庸国”(杜勇《夏朝夷夏关系新说》,《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62页)。

    [41] 李学勤指出:“对诸夷的统治是夏代的大事。淮泗间的九夷和较南的淮夷是否顺服,直接关系夏朝的盛衰。”(李学勤《古本〈竹书纪年〉与夏代史》,《走出疑古时代》,长春出版社,2007年,第31页)王震中认为“维系王与诸侯邦国之间的纽带,也即作为维系复合制国家结构的纽带”需要“诸侯邦国的‘在朝为官’者”(王震中《清华简〈厚父〉篇“咎繇”与虞夏两代国家形态结构》,《南方文物》2016年第4期,第154页)。

    [42] 赵平安《清华简〈四告〉的文本形态及其意义》,《文物》2020年第9期,第73页。

    [43] 黄德宽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第29—30、110页。

    [44] 程浩据《晋语》“天子祀上帝、公侯祀百辟”认为周公“只能以公侯的身份祀百辟”(程浩《清华简〈四告〉的性质与结构》,《出土文献》2020年第3期,第28页)。

    [45] 赵平安《清华简〈四告〉的文本形态及其意义》,《文物》2020年第9期,第73页;杜勇、旷开源《清华简〈四告〉所见周公告祭皋陶新解》,《江汉考古》2024年第4期,第140—146页。

    [46] 程浩《清华简〈四告〉的性质与结构》,《出土文献》2020年第3期,第24、29页。

    [47] 近来代生也指出:“周公祭告皋繇,主要与皋繇的职掌和政治地位有关。”(代生《清华简〈四告〉周公祭告皋繇及相关问题研究》,《简帛》第30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5年,第74—75页)与笔者观点有所暗合,但本文侧重于将皋陶的身份置于三代观的语境中考察。

    [48] 郭永秉以《厚父》反推,“在皋陶下降之前,下界也是一片纷乱、地天不通的”(郭永秉《先秦古书源流的二重证据研究试探——以清华简〈厚父〉与传世经籍的关系为例》,《中国文化研究》2022年秋之卷,第4页)。

    [49]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伍)》,第27—28、110页。

    [50] 程浩《清华简〈四告〉的性质与结构》,《出土文献》2020年第3期,第28页。

    [51] 刘光胜认为《厚父》中皋陶“降临人间时大禹已经去世,则皋陶未曾见过大禹”,遂认为其与《汤诰》歧异(刘光胜《清华简〈厚父〉时代归属新论》,《学术交流》2019年第1期,第172页)。

    [52]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中西书局,2012年,第122、125页。

    [53] 后世所谓“天上掉下来个林妹妹”与“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虽不能作为佐证,但其心其理同于先秦修辞。

    [54] 张利军将《厚父》理解为“帝命皋陶自天降下”,“‘兹咸有神’指夏启与皋陶皆能通神”,“夏启、皋陶有神能,可与上天相通”(张利军《历史书写与史学功能——以清华简〈厚父〉所述夏史为例》,《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3期,第55页)。

    [55]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伍)》,第111页;赵平安《〈厚父〉的性质及其蕴含的夏代历史文化》,《文物》2014年第12期,第83页。

    [56] 石小力《上古汉语“兹”用为“使”说》,《语言科学》2017年第6期,第660页。

    [57] 有学者将《周易·咸卦》的“咸”都读为“感”,但争议太大,不足以作为证据。《左传》昭公二十一年载:“天子省风以作乐……小者不窕,大者不槬,则和于物……窕则不咸,槬则不容,心是以感,感实生疾。”陆德明《经典释文》言咸字“本或作感”(《春秋左传注疏》卷五〇,影印清嘉庆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学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第2097页上中栏)。但“不咸”才会导致“感”,说明“咸”非“感”,“不咸”当理解为“不周徧”。杨伯峻理解为“音细则能闻者不周徧”(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版),中华书局,2016年,第1583页)。

    [58] 郭永秉《论清华简〈厚父〉应为〈夏书〉之一篇》,《出土文献》第7辑,2015年,第122—123页。

    [59] 参见王引之《经传释词》,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66页;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中华书局,2004年,第629—631页。

    [60] 关于曹刿论战,《国语·鲁语上》载:“小赐不咸,独恭不优。不咸,民不归也。”(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第四,中华书局,2002年,第144页)《左传》庄公十年作:“小惠未徧,民弗从也。”(《春秋左传注疏》卷八,《十三经注疏》,第1767页上栏)

    [61] 裘锡圭《说“格物”——以先秦认识论的发展过程为背景》,《裘锡圭学术文集》第5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15—319页。

    [62]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中西书局,2010年,第66、150页。

    [63] 杜勇、旷开源《清华简〈四告〉所见周公告祭皋陶新解》,《江汉考古》2024年第4期,第142页;代生《清华简〈四告〉周公祭告皋繇及相关问题研究》,《简帛》第30辑,2025年,第72、75、77页。

    [64] 郭晨晖《略论“射壶”铭文中的“天尹”》,《青铜器与金文》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591—597页。

    [65] 刘晓晗《“司慎”续考》,《简帛》第26辑,2023年,第17—21页。

    [66]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22年,第276页。

    [67] 《史记》卷二《夏本纪》,第102页。

    [68] 参见周秦汉、廖名春《晋、魏追迹夏代与〈纪年〉〈厚父〉的古史观》,《史学史研究》2023年第3期,第6页。

    [69] 章宁将《世俘》全篇分为五组,“崇禹生开”所在的组是“后世史官根据殷周之际原始材料整理出的大事记录,最终写定当不晚于西周中期”(章宁《〈世俘〉编纂考》,《经学文献研究集刊》第23辑,上海书店出版社,2020年,第63—66页)。无论武王命籥人奏《崇禹生开(启)》是否为实录,只要《世俘》撰写于西周,就反映西周古史观。

    [70] 王震中《清华简〈厚父〉篇“咎繇”与虞夏两代国家形态结构》,《南方文物》2016年第4期,第152页。

    [71] 王宁《清华简〈厚父〉句诂》,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fdgwz.org.cn/Web/Show/2439),2015年1月28日。

    [72] 高佑仁《〈清华伍〉书类文献研究》,台北:万卷楼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75—76页。

    [73] 杜勇《从〈皋陶谟〉看古史传说文献的形成》,《国学学刊》2024年第4期,第13页。

    [74] 传世辑佚本《归藏》主要见于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王家台秦简释文初见于王明钦《王家台秦墓竹简概述》([美]艾兰、邢文编《新出简帛研究:新出简帛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文物出版社,2004年,第26—49页)。辛亚民以传世本补秦简本残缺(辛亚民点校《江陵王家台秦简〈归藏〉》,北京大学《儒藏》编纂与研究中心编《儒藏》精华编第282册(精华编二八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1028—1030页)。方括号以内为传世辑本,以外为秦简本。

    [75] 王明钦《〈归藏〉与夏启的传说——兼论台与祭坛的关系及钧台的地望》,《华学》第3辑,紫禁城出版社,1998年,第215页。

    [76] 古育安已指出:“可能是作者搜罗先秦流传的各种夏启传说改造为卜筮之例,具有晚出的性质,而非传说原貌,因此我们认为《归藏》中的启形象反映的应该是战国时代数术知识系统中的启记忆。”(古育安《战国时代的古史记忆——虞夏之际篇》,第293页)

    [77] 古育安认为《厚父》皋陶佐启说早于为舜、禹之臣说,或为春秋以前之说;不能整合进春秋战国的主流的全神堂式虞代记忆与禅让说,遂被淘汰(古育安《清华简〈厚父〉中的夏代记忆——以皋陶、孔甲为主的讨论》,“中研院”文哲所主办:“经学史重探(I)——中世纪以前文献的再检讨”第三次学术研讨会,2019年7月18日,第8、18—19、22—23页)。李锐认为《厚父》《四告》“皋陶佐启”是周初之说;《汤诰》“皋陶佐禹”是西周中期之说;《尧典》《皋陶谟》“皋陶为虞廷之臣”是春秋之说(李锐、刘亚男、周秦汉《清华简中的皋陶初探》,《江海学刊》2021年第2期,第202页)。王少林认为皋陶在历史上本为尧舜之臣,禹启之臣的说法是战国人整理古史的结果(王少林《新出六种皋陶文献与战国时代的皋陶历史记忆》,《中国区域文化研究》2023年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第72—73页)。本文与这三种观点皆有所不同。

    [78] 顾颉刚《禅让传说起于墨家考》,《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一,第445、481页;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4、293页;童书业《帝尧陶唐氏名号溯源》,《童书业史籍考证论集》,第99页。

    [79] 过去“禹禅皋陶”的记载仅见于《史记·夏本纪》。有学者曾据此认为“禹荐皋陶”是汉代才发生的(顾颉刚、童书业《夏史三论》,顾颉刚《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一,第567页)。《容成氏》的出现使这一传说明确被上溯到战国中期,这是《容成氏》的重要史料价值之一。

    [80] 今本《竹书纪年》载禹“二年,咎陶薨”,也是战国禅让说以后的产物。

    [81] 李零曾将世系分为多层:第一层是立国之君以下;第二层是立国之君至直系先祖,“按族姓追溯,比较可靠,也较少神话色彩”,“属于历史”;第三层是感生神话的女性先祖,这三层属“血亲”。再往上追溯是地域联盟、周秦两种帝系,属于“姻亲”与“拟亲”(李零《李零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1、83、213页)。皋陶即属第二层,李先生此论可佐证本文观点。

    [82] 六国偃姓之说出自《世本》。《史记·陈杞世家》索隐引“《系本》”(《史记》卷三六《陈杞世家》,第1907页)。

    [83] 罗新慧认为“笼统地说‘士’这一掌理刑狱之职官起自皋陶,并不准确”;并考证“士职掌刑罚,盖起于西周晚期,至春秋战国时期才比较明确”,“理(李)”也是西周晚期才发展起来,“是战国时期人以当时的观念叙述古史的结果”(罗新慧《士与理:先秦时期刑狱之官的起源与发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99—102、105页)。宁镇疆指出:“职官化的成词‘卿事(士)’,只能是后人追记。”(宁镇疆《由“卿士”源流说〈厚父〉的性质及周人的经典重建》,《社会科学战线》2023年第8期,第106—111页)

    [84] 《荀子·非相》最早言“皋陶之状,色如削瓜”(王天海校释《荀子校释》(修订本)卷第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62页)。《淮南子·修务》言“皋陶马喙”(张双棣撰《淮南子校释》(增订本)卷一九,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008页)。《史记》卷四七《孔子世家》载孔子“项类皋陶”(第2316页)。

    [85] 顾颉刚《答李玄伯先生》,《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一,第314页。

    [86] 顾颉刚《古史辨第二册自序》,《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一,第96页。

    [87] 顾颉刚《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书》,《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一,第181页。

    [88] 李锐《上古史新研——试论两周古史系统的四阶段变化》,《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114页。

    [89] 钱穆曾评述道:“从一方面看,古史若经后人层累地造成;惟据另一方面看,则古史实经后人层累地遗失而淘汰。层累造成之伪古史固应破坏,层累遗失的真古史,尤待探索。”(钱穆《国史大纲》上,《钱宾四先生全集》第27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8年,第9页)

    [90] 王汎森《执拗的低音:一些历史思考方式的反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20页。

    转自《文史》2026年第1期

  • 石瑊:论《白虎通》的即位礼

    即位礼是君主制下,最高统治权力在代际之间实现顺利过渡的重要仪式。[1] 继任者通过仪式中的一系列象征性诠释,使得自身因血缘关系而获得的继任资格,扩充为其统治国家,乃至臣服天下的一种正当性基础。此前对于中国即位礼的研究,自西嶋定生开创以来,讨论多侧重从礼制史的视角切入,关注现实中具体仪节的设置与沿革。[2]而在东汉经学典籍《白虎通》中,也保存着一套完整的即位礼方案。与现实中的皇帝即位礼不同,《白虎通》中的即位礼以天子三年称王统事为依归,故可称天子即位礼。这套方案藉由对不同经学资源的整合,建构起自身独特的理路取向和价值立场,不仅微妙地反映了经学在大一统皇帝统治下的应对与调适,而且明确显示出中国古典政治思想中天子身份成立的观念依据,具备宝贵的思想价值与学术史意义。

    鉴于过往研究对这套天子即位礼的整体关注较少,[3]本文将从文本分析入手,在揭示《白虎通》建构即位礼所进行的经学整合的基础上,重点阐述这套礼仪凸显的义理思想,并就其中的学术思想史价值及其与汉代现实即位礼的关系问题展开讨论。

      一、《白虎通》天子即位礼的义理来源  

    《白虎通》所载的天子即位礼见于《爵》篇末尾,起自“天子大敛之后称王者 ”,止于“《周官》所云也 ”。[4]从总体上说,这套即位礼分为继体、改元、统事三阶段,而其核心在于对《春秋》文公九年“毛伯来求金 ”《公羊传》解释的利用与改造。《公羊传》云:

    毛伯者何?天子之大夫也。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也。逾年矣,何以谓之未君?即位矣,而未称王也。未称王,何以知其即位?以诸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于其封内三年称子也。逾年称公矣,则曷为于其封内三年称子?缘民臣之心,不可一 日无君;缘终始之义,一年不二君,不可旷年无君;缘孝子之心,则三年不忍当也。[5]

    以上传文从《春秋》不言天王使毛伯来鲁求金出发,指出天子、诸侯因需行三年之丧,故整个嗣位的过程也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分作两阶段在这三年内渐次以成。

    其一,逾年即位。周襄王崩在文公八年八月,后顷王嗣位。此九年,《春秋》不称天王使毛伯者,《公羊传》以顷王当丧而未君解之。未君者,指的是顷王即位而未称王的状态。《春秋》鲁君嗣位,逾年,常例当书“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春秋》隐公“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传》“公何以不言即位 ”,何注:“据文公言即位也。”[6]《公羊》以诸侯推天子,“以诸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 ”,何休注“俱继体,其礼不得异 ”,[7]是也。

    其二,三年称王(公)。逾年即位,并非嗣位的终点。天子、诸侯必须完整地经历三年丧期,方才能够正式成为其治下的合法统治者,而其标志则在于服丧三年完毕后的天子称王、诸侯称公,是故传云“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于其封内三年称子也 ”。《春秋繁露 ·玉英》:“天子三年然后称王,经礼也。”[8]然《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既葬称子,逾年称公 ”,[9]逾年即位,经书“公即位 ”,何也?此即位称公者,对上言之者也。何休注云:“即位者,一国之始。政莫大于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气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诸侯不上奉王之政,则不得即位。”[10]诸侯上奉王政,逾年即位称公,而于其封内三年仍称子也。同理,天子无外,承天以制号令,故天子逾年即位,接天以称王,余则三年称子以尽哀情。《繁露 ·玉杯》云:“《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曰: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一日不可无君,而犹三年称子者,为君心之未当立也。此非以人随君耶?孝子之心,三年不当。三年不当而逾年即位者,与天数俱终始也。此非以君随天邪?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义。”[11]《春秋》以君随天,屈君以伸天,故逾年即位,嗣君对上以称王(公)。三年丧毕称王(公)者,谓对下之自称。“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 ”,是以逾年即位,民臣便得称王(公),然嗣君以孝子之心在丧而不当立,三年始自称王(公)。此《春秋》以人随君,屈民以伸君之义。《礼记 · 曲礼正义》“逾年则称王者,据臣子称也。若王自称,必待三年 ”, [12]是也。

    以上两步,《公羊传》以“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缘终始之义,一年不二君,不可旷年无君;缘孝子之心,则三年不忍当也 ”的大义概括。“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 ”,此言及时嗣位的必要性。“缘终始之义,一年不二君,不可旷年无君 ”,此释逾年即位。“一年不二君 ”者,天数有终始,“夺先君之末年,改今君之元祀,其义则不可也 ”。[13]“不可旷年无君 ”,无君则无以系民臣之心,故需逾年即位。“缘孝子之心,则三年不忍当也 ”,此释三年然后称王(公)。何休注云“孝子三年志在思慕,不忍当父位,故虽即位,犹于其封内三年称子 ”, [14]是也。

    不过,从仪式的视角来看,《公羊传》文公九年的这条传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公羊传》“一日 ”“一年 ”“三年 ”三段式的义理阐发,在时间点上和“逾年即位 ”“三年称王(公)”的两步走不能一一对应。“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 ”的义理解释,在传文内因为缺乏相应的嗣位流程与之匹配,而不免落空。对此,何休注曾以“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明继体以系民臣之心 ”解之, [15]希望在逾年即位之前,补充一个天子(诸侯)继体为君的步骤,使得嗣位流程与义理阐发形成整齐对应的关系。[16]但是,“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 ”属于先君卒葬之礼,与嗣位的吉礼原不相涉,并不适合将其看作后者中的一个具体阶段。

    此外,《公羊传》的这种三年二步走的嗣位流程,在整体上缺乏可以落实为仪式的具体环节。“即位 ”与“称王(公)”与其说是某种仪式,不如说是《公羊传》从《春秋》书法上体会推演的结果。

    这样的情况,决定着《白虎通》建构天子即位礼,对《公羊》文公九年传文的利用以其中的义理阐述为核心,确立起天子即位的流程框架,进而再经过诠释发挥并结合其他经传资源补充完善流程中的具体仪式细节。

      二、《白虎通》天子即位礼流程分疏  

    (1)殡后继体

    “既殡而即继体之位 ”是《白虎通》天子即位礼的第一阶段。何谓“继体 ”? 《公羊传》庄公四年释齐襄公九世复仇的正义性时,谓“国君一体也。先君之耻,犹今君之耻也。今君之耻,犹先君之耻也。国君何以为一体?国君以国为体,诸侯世,故国君为一体也 ”。[17] 国君是国的统治者,也是一国的象征。国为体不变,国君之位却有代际之间的承袭,也就是“世 ”。国君世代相承,始终代表着国家,故言一体,何注“虽百世,号犹称齐侯 ”,[18]是也。“继体 ”是指在世袭的情况下,继承人接替先君之位,成为国家的统治者。《公羊传》以上说的虽然是诸侯,但天子同样世袭,亦言继体。

    天子“ 即继体之位 ”主要包括“称王 ”与“受铜 ”两部分内容,而《白虎通》皆据《尚书 ·顾命》敷衍而来:

    天子大敛之后称王者,明士不可一日无君也。故《尚书》 曰:“王麻冕黼裳。”此敛之后也。何以知王从死后加王也?以《尚书》言“迎子刘 ”,不言“迎王 ”。王者既殡而即继体之位何?缘民臣之心,不可一 日无君。故先君不可得见,则后君继体矣。《尚书》曰“再拜,兴,对 ”,“乃受铜 ”,明为继体君也。缘始终之义,一年不可有二君也。故《尚书》 曰:“王释冕,丧服。”吉冕受铜,称王以接诸侯,明已继体为君也。释冕藏铜反丧,明未称王以统事也。[19]

    先君大殓以后,继承人称王,作为“ 即继体之位 ”的预备。称王,指身受天命而为王者。《爵》篇前云:“所以称天子者何?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20]又《号》篇云:“帝王者何?号也。号者,功之表也,所以表功明德,号令臣下者也。德合天地者称帝,仁义合者称王,别优劣也。”[21]此王者与天子相关联,非五帝三王等功业之号。

    《白虎通》判断“敛后称王 ”的依据是《顾命》指称康王的文辞在成王敛后发生了变化。“何以知王从死后加王也 ”,据上下文意,“王从死后 ”当为“不从死后 ”之讹。[22]《顾命》乙丑日,成王崩,太保命仲桓等“ 以二干戈虎贲百人逆子钊于南门之外 ”。[23] 时成王新丧,康王称子钊,[24] 尚不言王,合于《公羊》“君薨称子某 ”之义,故知继承人“不从死后加王 ”。

    《顾命》下文,越七日癸酉,“王麻冕黼裳,由宾阶隮 ”,[25] 时康王已加王称而成王殡于西阶。《正义》:“郑玄云:‘癸酉盖大敛之明日也。’郑:大夫已上,殡敛皆以死之来日数。天子七日而殡,于死日为八日,故以癸酉为殡之明日。”[26]《白虎通》谓“王麻冕黼裳 ”乃“敛之后 ”,又言“王者既殡而即继体之位 ”,已知大殓而殡乃在一天之中先后进行,是《白虎通》天子敛殡亦据来日数,说同郑玄。先君大殓,殡于棺柩,民臣不可见,是无君也。“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 ”,所以需要继承人在敛殡的次日及时继体为君。

    此时,继承人“再拜,兴,对 ”,“受铜 ”,成继体之礼。《顾命》“太史秉书,由宾阶隮,御王册命 ”,王于柩前“再拜,兴,答曰:‘眇眇予末小子,其能而乱 四方,以敬忌天威。’乃受同、瑁,王三宿,三祭,三咤 ”。[27]《白虎通》“对 ”,传世《尚书》作“答 ”,二者略有小异。传世《尚书》“受同瑁 ”,《正义》云:“天 子执瑁,故受瑁为主。同是酒器,故受同以祭。”[28]训“ 同 ”为酒杯,汉儒郑玄 已有其说。[29]而今文《尚书》“同 ”作“铜 ”,解为玺印。《三国志》裴松之注引 《虞翻别传》云:“伏见故征士北海郑玄所注《尚书》,以《顾命》康王执瑁,古 ‘ 冃 ’似‘ 同 ’,从误作‘ 同 ’,既不觉定,复训为杯,谓之酒杯 ”,“今经益‘金 ’就作‘铜 ’字,诂训言天子副玺 ”。[30]《白虎通》从今文说,称“受铜 ”而不及 “瑁 ”,是其继体仪式以受玺为主。《白虎通》以继承人受铜“ 明为继体君也 ”,可见玺印的交接是“ 即继体之位 ”的核心仪式。

    称王受铜之后,《白虎通》还有一个“释冕藏铜反丧 ”的步骤作为“ 即继体之位 ”的尾声。康王见册后,《顾命》遂有“王若曰 ”以诰诸侯之辞,[31]《白虎通》谓“吉冕受铜,称王以接诸侯,明已继体为君 ”,是也。然而《白虎通》天子即位礼的流程框架由于受到《公羊》义理的支配,继承人继体为君后,“缘始终之义,一年不可有二君也 ”,“缘孝子之心,则三年不忍当也 ”,仍需经历“逾年改元 ”和“三年统事 ”两个阶段方得圆满。

    《顾命》末句“王释冕,反丧服 ”,[32]《白虎通》引文少“反 ”字,释曰: “释冕藏铜反丧,明未称王以统事也。”“反丧 ”意味着继承人要从“吉冕受铜,称王以接诸侯 ”返回孝子居丧的状态。居丧则不统事,是以藏铜。《顾命》不云“藏铜 ”,此系《白虎通》据不统事之义而建构的细节,以示天子即位的仪式流程尚未完成。

    最后,《白虎通》以康王所释之麻冕为周宗庙祭祀之冠,故称“吉冕 ”。《白虎通 ·绋冕》云:“麻冕者何?周宗庙之冠也。《礼》曰:‘周冕而祭。’”[33]天子即位,吉冕受铜于祖庙。《史记 ·周本纪》:“成王既崩,二公率诸侯,以太子钊见于先王庙,申告以文王、武王之所以为王业之不易,务在节俭,毋多欲,以笃信临之,作《顾命》。太子钊遂立,是为康王。”[34]《白虎通》解《顾命》,与史迁同。这表示天子“ 即继体之位 ”的仪式是在宗庙之中进行。

    (2)逾年改元

    逾年而即“改元位 ”,是天子即位礼的第二阶段:

    不旷年无君,故逾年乃即位改元。名元年,年以纪事,君名其事矣,而未发号令也。何以言逾年即位谓改元位?《春秋传》曰:“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逾年即位也。”《春秋》曰:“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改元位也。王者改元年,即事天地。诸侯改元,即事社稷。《王制》曰:“夫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35]

    《公羊》文公九年传文言天子逾年即位,而《白虎通》则以天子即位是一整个横跨三年的过程,且此前已有“王者既殡而即继体之位 ”,故其联系《春秋》“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之书法,强调逾年即位重在改元,所即之位乃称“改元位 ”。

    《公羊传》叙终始之义,谓“一年不二君,不可旷年无君 ”。旧年系于先君,故不得于当年改元;逾年,新君乃改元。“名元年,年以纪事,君名其事矣 ”,所以绝旷年无君之患。逾年改元,虽然进入到“君名其事 ”的阶段,但限于三年之丧,新君仍不能统事发号令,惟可用王者的身份祭祀天地。

    《礼记 ·王制》“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 ”,郑玄注“不敢以卑废尊 ”,孔颖达《正义》:“私丧者是其卑,天地、社稷是其尊。今虽遭私丧,既殡已后,若有天地、社稷之祭,即行之,故云不敢以卑废尊也。”[36]据《王制》,三年之丧,天地、社稷之祀常行不废。《白虎通》援此为说,并进一步区别天子、诸侯。《白虎通 ·爵》:“天子者,爵称也。”[37]王者受爵于天,而领有天下,宜尊天地而不废祭祀;诸侯受爵土于王者,其祀社稷,亦尊王敬天之义也,故云“王者改元年,即事天地。诸侯改元,即事社稷 ”。此又合于《繁露》所谓《春秋》“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 ”之法。

    (3)三年统事

    三年丧毕,天子即位,始得称王统事发号令。这是天子即位礼的最终阶段:

    《春秋传》曰“天子三年然后称王 ”者,谓称王统事发号令也。《尚书》曰“高宗谅阴三年 ”,是也。《论语》:“君薨,百官总己听于冢宰三年。”缘孝子之心,则三年不当也。故三年除丧,乃即位统事。即位,践祚为主,南面朝臣下,称王以发号令也。故天子、诸侯凡三年即位,终始之义乃备,所以谅阴三年,卒孝子之道。故《论语》 曰:“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听于冢宰三年。”所以听于冢宰三年者何?以为冢宰职在制国之用,是以由之也。故《王制》 曰:“大冢宰制国用。”所以名之为冢宰何?冢者,大也;宰者,制也:大制事也。故《王度记》 曰:“天子冢宰一人,爵禄如天子之大夫。”或曰:冢宰视卿,《周官》所云也。[38]

    《公羊传》“天子三年然后称王 ”者,“缘孝子之心,则三年不忍当也 ”。古者天子服丧三年之事,见诸《尚书》。《无逸》云:“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作其即位,乃或亮阴,三年不言。”[39]《尚书大传》释曰“高宗居倚庐,三年不言,百官总以听于冢宰,而莫之违 ”,[40]是汉人以亮阴三年为高宗居丧。

    《无逸》“亮阴 ”,《大传》引作“梁闇 ”,郑玄读从之。《毛诗正义》引郑注《尚书》云:“楣谓之梁,闇谓庐也。小乙崩,武丁立,忧丧三年之礼,居倚庐、柱楣,不言政事。”[41]《礼记 ·丧服大记》:“父母之丧,居倚庐,不涂,寝苫枕 块,非丧事不言。君为庐,宫之;大夫、士,襢之。既葬,柱楣涂庐,不于显者。”[42]故郑玄以“梁闇 ”为服丧所居倚庐之代称,谓初丧居倚庐,既葬之后为之柱楣涂庐。

    “亮阴 ”者,又可读作“谅阴 ”。《论语 ·宪问》“子张曰:‘《书》云“高宗谅阴,三年不言 ”,何谓也? ’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 ’”,《集解》孔安国:“谅,信也。阴,犹默也。”[43]《左传正义》隐公元年载杜预议文引马融《尚书传》云:“亮,信也;阴,默也。为听于冢宰,信默而不言。”[44]按,亮、谅音近可通,《论语 ·卫灵公》“君子贞而不谅 ”,[45] 《孟子 ·告子》作“君子不亮 ”,[46]是也。孔安国学兼《尚书》《论语》古文说,马融亦传古文《尚书》,故孔、马二人读“亮阴 ”为“谅阴 ”,解作天子服心丧,信默不言,此为古文经学说,与汉今文学读“亮阴 ”为“梁闇 ”,强调孝子的居丧环境不同。[47]

    《白虎通 ·丧服》“所以必居倚庐何?孝子哀,不欲闻人之声,又不欲居故处,居中门之外。倚木为庐,质反古也。不在门外何?戒不虞故也。故《礼 ·大传》曰:[48]‘父母之葬,居倚庐。’于中门外东墙下,户北面。练而居垩室,无余之室 ”,[49]不言“柱楣涂庐 ”。《丧服》篇又云:“丧礼不言者何?思慕尽情也。言不文者,指谓士、民。不言而事成者,国君、卿、大夫杖而谢宾,财少恃力,面垢作身,不言而事具者,故号哭尽情。”[50] 以上《爵》篇叙天子即位礼,引《无逸》谓“高宗谅阴三年 ”,不及“不言 ”,进而用《论语》“君薨,百官总己听于冢宰三年 ”释之,知《白虎通》取孔安国之古文说,“谅阴三年 ”指的是天子服于心丧,期间保持信默的状态。信默不言,自然无以发号施令,也就是《爵》篇前文所谓藏铜而不统事之意。

    此时,冢宰暂代天子,以总摄百官。“所以听于冢宰三年者何?以为冢宰职在制国之用 ”,此用《礼记 ·王制》说。《王制》“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 ”,郑注:“制国用,如今度支经用。”[51]《王制》下言“祭用数之仂。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丧用三年之仂。丧祭,用不足曰暴,有余曰浩 ”,[52]此为《爵》篇前文“王者改元年,即事天地 ”之所本。《白虎通》以天子谅阴,国用支度首重在于丧祭,冢宰经理国用,故以之总百官。[53]

    冢宰得名,取义于大制事者。而其对应爵位,《白虎通》先用《王度记》说,以为应比照大夫。《王度记》系《大戴礼记》亡佚诸篇之一,今据其引文,内容类同《王制》。[54]《白虎通》前取《王制》“冢宰制国用 ”,或于此处亦用相近之说。但《周礼》又有冢宰位卿的说法,《白虎通》文本利用“或曰 ”补充之。

    依《白虎通》,在经历殡后即继体之位和逾年而即改元位后,三年丧毕,继承人正式即位,成为天子。相对于《公羊传》,《白虎通》以整个即位流程始于继承人敛后称王,故而强调所谓“三年称王 ”者,重在统事。此时,天子不再藏铜而不用,而是以王者身份发号施令,展现他完全意义上的统治者身份。

      三、《白虎通》天子即位礼义解  

    以上《白虎通》的天子即位礼,继承人经历殡后继体、逾年改元、三年统事三个阶段,最终获得天子的合法性身份,确立起“南面朝臣下,称王以发号令 ”的政治威权。期间种种具体的仪式环节所包蕴的义理思想内涵,无疑是整套即位礼顺利建构天子身份的关键。而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当在于《白虎通》的这套即位礼如何围绕继承人以实现“天子 ”与“人君 ”二重身份的塑造。

    《爵》篇前云:“天子者,爵称也。所以称天子者何?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白虎通》以天子为爵称,王者上受爵命于天,代表天来统御天下。天子外封爵公侯伯子男,内授爵公卿大夫,由此建立起内外爵制度,[55]将天所授予的统御之威,通过一种体系性标定,转相班赐于大大小小的统治群体。

    在天子爵之外,统治者另有人间功业之号。《号》篇曰“帝王者何?号也。号者,功之表也。所以表功明德,号令臣下者也。德合天地者称帝,仁义合者称王,别优劣也 ”,“皇者何谓也?亦号也。皇,君也,美也,大也。天之总,美大称也 ”。[56]或称皇,或称帝,或称王,皆君也。帝王之号称谓不同,体现的是人君功业优劣的差异。蔡邕《独断》:“皇帝、皇、王、后、帝,皆君也。上古天子庖牺氏、神农氏称皇,尧、舜称帝,夏、殷、周称王。秦承周末,为汉驱除,自以德兼三皇,功包五帝,故并以为号。汉高祖受命,功德宜之,因而不改也。”[57]然而与天子爵反映的统御之威来源自天不同,帝王之号体现的是统治者凭借人间功业所获得的发号施令之权。[58]《号》篇所谓“得号天下至尊,言称以号令臣下也 ”,[59]是也。

    爵、号同属制度符号。前者标识的王者身上所寄予的天命,而后者关联的则是人君的功业。统治者一身而兼具“天子 ”与“人君 ”的二重身份,分别应用于天道与现实之间。《号》篇:“或称天子,或称帝王何?以为接上称天子,明以爵事天也;接下称帝王者,得号天下至尊,言称以号令臣下也。”[60]相应的,《白虎通》中的即位礼虽然以“天子 ”身份的塑造为核心,但继承人“人君 ”身份的继承,及其与“天子 ”关系的条理等问题,必然贯穿了整个礼仪流程。

    《白虎通》天子即位礼始于“敛后称王 ”。先君大殓,以衣衿藏其形体,这昭示着先君与之曾经统治的世界完全分别,而原本附着其身的天命亦及时地为继任者所继承。孟子谓天命之继承与转移,曾言“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 ”,“天子能荐人于天,不能使天与之天下 ”,“天与贤则与贤,天与子则与子 ”,“匹夫而有天下者,德必若舜禹,而又有天子荐之者。故仲尼不有天下,继世以有天下。天之所废,必若桀纣者也,故益、伊尹、周公不有天下 ”。[61]尽管天命转移至匹夫的条件是如此之严苛,但天命的选择仍然需要遵从上天的意志,而不以私人之意志为转移,是故继任者于“敛后称王 ”,显示其已受到上天的垂青。

    天命连接的是人心。“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天下诸侯朝觐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尧之子而讴歌舜,故曰天也。夫然后之中国,践天子位焉 ”,故孟子曰:“《泰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此之谓也。”[62]《尚书 ·皋陶谟》“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 ”,[63]亦即此理。天命的降临意味着人心的认可,这是继承人未来能够治理中国,统御天下的保证。所以说,“称王 ”关乎继承人的合法性,是即位礼的第一步。

    “称王 ”之后,身负天命的继承人乃于柩前“受铜 ”,实现对“人君 ”身份的继承。与天命的获得有赖于天意不同,“人君 ”所统摄的帝王功业之号,源自祖先在历史与现实中创业施政的积累。与天命惟公相对,其具有私产的性质。父子之间因为血缘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是君位承续的正当性基础,故有“继体 ”之说。《公羊传》所谓“诸侯世,国君为一体 ”,犹言父子一体。而“受铜 ”仪式之所以在宗庙柩前完成,正是从空间场所上,强调了这种血缘上的正当性。

    《顾命》叙康王即位,有策命,受铜兼瑁等仪式。《白虎通》用今文说,而独突出“受铜 ”一节。铜即玺印,《独断》:“玺者,印也。印者,信也。”[64]《说文解字 ·土部》:“壐,王者印也,所以主土 ”,“籀文从玉 ”。[65]《说文 · 印部》: “ 印,执政所持信也。”[66]如上文所言,君所重者,即统治者因功业累积而获得的发号施令之权。印玺作为执政的信物,是君权施行于国家的象征。继承人于宗庙柩前“受铜 ”,代表与国同体的君位在代际间的继承。

    “吉冕受铜,称王以接诸侯 ”,继承人继体为君之后,称王以交接诸侯。《白虎通 ·王者不臣》:“王者不纯臣诸侯何?尊重之,以其列土传子孙,世世称君,南面而治。”[67]统治者因建非常之功业而获天命以统治四方,继而奉天命分赐爵土与辅弼之臣而建诸侯。诸侯既缘扈从而受赏,又是由天爵转派产生的人爵,是以其虽在中国之内,亦得列土封疆,有不纯臣之义。为此,继承人需在受铜继体,继承祖先功业之后,进而称王以宣示其对于诸侯的统御。《顾命》载康王诰诸侯曰:“昔君文武丕平富,不务咎,底至齐,信用昭明于天下。则亦有熊罴之士、不二心之臣,保乂王家,用端命于上帝。皇天用训厥道,付畀四方。乃命建侯树屏,在我后之人。今予一二伯父尚胥暨顾,绥尔先公之臣服于先王。虽尔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用奉恤厥若,无遗鞠子羞。”[68] 即此之谓。

    天命降临,继承人称王,尔后受铜,继体为君。随着天命与血缘继承资格的确认,继承人交接诸侯,及时向下属的统治群体展示自身的继任身份,借由“王若曰 ”之辞,双方完成对于新的统治关系的确认。至此,即位仪式告一段落,继承人“藏铜反丧 ”示“不统事 ”。此时,即位礼之所以不能立即完成,是因为受制于天道与人伦中的“终始之义 ”,继承人的统御之威与施令之权尚不足以确立,而有赖于在接下来的礼仪流程中历经象征性诠释实现。

    “缘始终之义,一年不可有二君也,不可旷年无君 ”,此为天道。《白虎通 ·四时》:“所以名为岁何?岁者,遂也。三百六十六日一周天,万物毕死,故为一岁也。《尚书》曰:‘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69]或言岁,或言年者何?《四时篇》:“言岁者以纪气物,帝王共之,据日为岁。《春秋》曰‘元年正月 ’‘十有二月朔 ’,有朔有晦,知据月断,为言年。”[70] 天道以十二月三百六十六日为一周期,[71]据月称年者,以应《春秋》纪事之义。《春秋》:“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国有大丧,旧年系于先君,卒之而不改。逾年则有改元,“名元年,年以纪事,君名其事矣 ”。纪者,统也。《说文 ·系部》“纪,别丝也 ”,段玉裁注:“别丝者,一丝必有其首,别之是为纪。众丝皆得其首,是为统。统与纪义互相足也。”[72]《礼记 ·礼器》:“是故君子之行礼也,不可不慎也,众之纪也,纪散而众乱。”[73]此言君子行礼得为统率,众所遵从。天道之终始循环意味着新旧天子名义上的统御在新年来临之际实现更迭,后继者故得改元。新的纪元象征着天下的大小之事无不纳入新君名下。而统御一旦开始,继承人亦需及时沟通天地,“王者改元年,即事天地 ”,是也。

    “缘孝子之心,则三年不当也 ”,此为人伦。《论语 ·阳货》记宰我提出应当按照自然节律的运行,以期丧取代三年之丧,孔子以为不仁,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74]人降生世间,始于父母之怀抱。《集解》引马融注云“子生于二岁,[75]为父母所怀抱 ”,[76]是也。故而在生命的尽头,为人子者亦应以服丧三年回报之,由此形成人伦上的终始循环。“天子、诸侯凡三年即位,终始之义乃备,所以谅阴三年,卒孝子之道 ”,终始之义在经历了天道循环的基础上,进而于人伦的循环中实现,此所谓乃备。

    与之相应,人伦终始之义的实现,使得继承人完全继承父祖功业,获得发号施令之权。依赖于这种施令之权的获得,统御之威始得充分贯彻,而不再虚浮于名义之上,而是切实开始统事,对大小政事进行掌控与支配。“三年除丧,乃即位统事。即位,践祚为主,南面朝臣下,称王以发号令 ”,即位的意义最主要是在于赋予最高统治者践祚,也即统治国家的正当性。这其中一方面包含了统御之威所促成的民心之归服与臣属(“南面朝臣下”),而更重要的是统治者凭借施令之权以治理国家(“发号令”)。毕竟唯有获得发号施令的正当性,继承人的统治实践才真正成为可能。继承人集统御之威与施令之权于一体,标志着即位礼的完成。故言终始之义在人伦中的贯彻,最终促成了天子身份的完满。这是乃备的另一层含义。

      四、余论  

    《白虎通》建构天子即位礼直接涉及的经学资源有《春秋公羊传》《尚书》 《周礼》《论语》,以及大小戴《礼记》的个别篇章,如《王制》《王度记》等。而其中尤为重要者,当属《公羊传》与《尚书》。《白虎通》依托《公羊》文公九年传文的义理阐发,完全按照“一日 ”“一年 ”“三年 ”三阶段搭建起殡后继体、逾年改元、三年统事的即位礼仪流程框架。而其对《尚书》的利用,主要在于借助《顾命》一篇,敷衍出殡后继体环节,解决了《公羊传》中三段式的义理阐发与两步走的嗣位流程不能一一对应的问题。所以后来何休本诸《公羊传》,牵合庄公三十二年“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 ”,作为继体为君的环节,宜当视为《白虎通》对后来经学的一种影响。此外,《白虎通》通过发明今文《尚书》“受铜 ”之说,并结合自身对逾年即位重在改元,三年称王谓统事发号令的阐释,相对成功地解决了《公羊传》嗣位流程之中缺乏明确的仪式环节的问题。《白虎通》以三年称王统事发号令作为天子正式即位的标志。统事发号令,意味着天子切实掌控事权,开始施政。但如果将象征看成是仪式的本质属性的话,[77]那么统事发号令这种具体的政治行为能否被视为仪式,似乎还有斟酌的余地。但无论如何,相对《公羊传》从《春秋》书法体贴出来的“ 即位 ”“称王 ”来说,《白虎通》提供的方案毕竟已具备一种操作的可能。作为东汉白虎观会议的成果,《白虎通》意图为经学理论向现实制度的应用搭建沟通的桥梁,而本文所分析的天子即位礼正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充分显示出该书以义理为纲,充实以合适的仪节形式的制礼思路。[78]

    《白虎通》天子即位礼分作三阶段,实际包含四个重要的时间点。一、敛后称王,反映天命自主地转移至继承人身上,暗示天下生民对其未来展开统治的认可。二、殡后受铜,继承人由于血缘关系,继体为君。三、逾年改元,以应天道之终始,继承人在名义上实现对天下的统率。四、三年丧毕,随着人伦终始之义的实现,继承人称王统事发号令,最终成为天子。其中,敛后称王标志着即位礼的启动,而其他三者则具体对应即位礼仪流程三阶段的核心仪式。从象征意涵来看,上述四者分别归属“天命 ”与“血缘 ”两组不同的关系:敛后称王、逾年改元与天命相关联,殡后继体、三年统事是血缘之要求。整个礼仪流程表现为一种复杂纠葛的渐进模式:“天子 ”身份的获得非一蹴而就,其身份反映的统治正当性,需要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内,经由不同仪式,或一整套仪式的不同阶段,严格按照次序进行象征性诠释以最终赋予;同时,这种身份的统治正当性并非由单一要素支撑,而是“天命 ”与“血缘 ”的二重主导,在仪式的不同阶段交替显现,相互作用。

    现实之中,君主制下的即位资格通常由血缘决定。作为一种家族的私属关系,因血缘而即位在本质上与财产继承的逻辑无异。然而君主却需要凭借私属关系获得的身份,实现对于国家,乃至天下等公共领域的掌控。是以君主统治正当性的确立,关键是要通过即位完成一种由私到公的转换。这一环节,往往依托天命神授的方式进行。[79]从外在形式来看,《白虎通》将天命的转移关联人心的认可,当作即位礼进行的前提条件。同时,敛后称王是整套即位礼中仪式进行的起点,这意味着《白虎通》强调天命的转移有其自主性,非可用人为的仪式模拟。这样的安排意图表现人心反映的天命决定统御资格,是天子身份成立的首要条件。继承人继体为君,经血缘关系而确认的施令资格必须屈服天命的选择这一默认前提才能顺利展开。《尚书》“天民合一 ”的天命观念,是其关键来源。[80]

    而在内里逻辑上,《白虎通》“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 ”,天子与天的联系,必须依赖拟血缘关系承载。这不仅表现为逾年改元后,继承人亟以天子名义,祭 祀天地,在这种人伦关系的模拟中,展现自身的天命,维系获得的统御之威。更 重要的是,人伦终始之义的满足,作为整套即位礼的终点,其中的核心归结在“孝 ”。 《论语》“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 ”,[81]在《白虎通》的即位礼中,继承人 三年谅阴,信默不言,一切遵循先王法度,百官归总于冢宰,即此之谓。[82]“孝 ”的满足,使得统治者彻底掌握施令之权,切实开始统治。血缘关系所延伸出的正当性之满足决定天子身份的最终确立。

    由此来看,《白虎通》即位礼的外在形式与内里逻辑恰成反动。外在形式尊 尊,以天命决定天子制约按照血缘继体为君,依然维系着《公羊》“屈君以伸天 ”的精神理念;内里逻辑亲亲,天子身份的实现需要依赖(拟)血缘关系维系统御 之威,获得施令之权。这显示出经学对大一统皇帝统治的应对与调适。《公羊传》中,逾年即位意味着天子身份及其统御的成立,而三年称王则在于以“孝 ”伦理制约人君施令为治的正当性。此称王之王,乃是人君之号(周王)。嗣位过程的两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独立。而《白虎通》的天子即位礼前后横跨三年,以继承 人称王发号令为旨归。此称王之王,乃“天子 ”之别称,王者之谓。从《公羊传》到《白虎通》的变化,表明先秦时期“公天下 ”的理念以及最高统治者统御之威与施令之权相对分离的状况,[83] 已经被秦汉时期君即天子的“家天下 ”模式所替换。与之相应的是,最高统治者所拥有的施令之权极度扩张,成为了支撑其统御之威的最关键要素。就象征意涵而言,《白虎通》的即位礼确实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在大一统时代的深刻变化;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对天子与人君的区别条理依然存在,《白虎通》的即位礼为分析中国古典政治模式下的这二重身份,[84] 以及由他们串联起的,如“ 爵—号 ”“威—权 ”“统—治 ”“公—私 ”“天下—中国 ”“天命—血缘 ”“尊尊—亲亲 ”“天道—人伦 ”等一系列对立相关的核心概念组,提供了有效框架。

    《白虎通》以经学为主导的制礼方案,不尽切合世用,故其天子即位礼在历史中未见行用,是不难想见的。[85]尽管如此,本文所讨论的研究对象,对于理解 汉代的即位仪式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86]西嶋定生曾据《续汉书 ·礼仪志》指出,当时的即位仪式存在着“即天子位 ”与“ 即皇帝位 ”的环节。[87]但由于史 书之中关于“ 即天子位 ”的情况罕有记载,故而不少学者对这一环节是否存在颇 有怀疑。[88]近来有学者重申日本学者松浦千春的意见,指出《礼仪志》“三公奏 ”到“奏可 ”之间是三公奏文的内容,“‘太子即日即天子位于柩前 ’是汉人对《顾命》的理解,指康王于成王大殓日于柩前即位。三公上奏引《顾命》经义,请太 子即皇帝位 ”。[89]其说甚是。如此,则相比于通行本,[90]《礼仪志》此处文本当 读作“三公奏:‘《尚书 ·顾命》,太子即日即天子位于柩前。请太子即皇帝位,皇后为皇太后。’奏可 ”。

    以《白虎通》天子即位礼考之,其“殡后即继体之位 ”的流程,与《礼仪志》关于即位的核心环节存在着明显的对应关系。《礼仪志》“三公奏:‘《尚书 ·顾命》,太子即日即天子位于柩前 ’”,即《白虎通》所谓“敛后称王 ”,强调天命自主转 移至继承人身上,使之具备即位仪式进行的条件。而后《白虎通》继承人“受铜 ”继体为君,也就是《礼仪志》下文谈到的太尉“ 以传国玉玺绶东面跪授皇太子,即皇帝位 ”的仪式。[91]在此,无论是《白虎通》还是《礼仪志》,他们“制礼 ”背后的理论依据同出一源,皆本诸汉代的今文《尚书》经说。因此,在现实中,作为仪式的“即天子位 ”固然是不存在的,但《礼仪志》中的“三公奏 ”绝不是 没有政治意义的虚言。一方面,它反映了“天命 ”“天子 ”等观念在汉人意识中 的存在,显示出汉代经学对于政治文化的深刻塑造。[92]另一方面,三公此时的奏言也暗示着一个被统治群体所认可的继承人已经就位,即位仪式可以正式开始。这也就意味着,尽管西嶋的结论存在着修正的必要,但他所提出的“ 即天子位 ”与“ 即皇帝位 ”的解释框架对于理解汉代的即位仪式依然相当关键。

    注释

    [1]  西嶋定生曾区分王朝创建者的即位仪式和王朝内部君位继承者的即位仪式,本文要讨论的是后一种即位仪式。参见西嶋定生:《汉代的即位仪式及其礼仪— —以继承帝位的情况为中心》,李蕾译、廖娟校定,载《经学研究(第九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25 年,第 214 页。

    [2]  有关西嶋的开创性研究以及对中国即位礼研究动态的梳理,参见《汉代的即位仪式及其礼仪——以继承帝位的情况为中心》,第 213—228 页;石瑊:《仪式、经学与政治:论汉代皇位继承的即位仪式》,《中国史研究》2024 年第 1 期;范云飞:《汉唐皇帝即位仪式演进的历史逻辑——以〈尚书 ·顾命〉的诠释为中心》, 《历史研究》2024 年第 9 期。

    [3]  此前,李俊芳、刘晨亮、笔者以及范云飞曾在讨论汉代皇帝即位礼仪时,部分涉及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参见李俊芳:《汉代皇帝施政礼仪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4 年,第 72 页;刘晨亮:《分解与重构:东汉“多次即位礼 ”的文本考察》,《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22 年第 1 期;《仪式、经学与政治:论汉代皇位继承的即位仪式》,《中国史研究》2024 年第 1 期;《汉唐皇帝即位仪式演进的历史逻辑——以〈尚书 ·顾命〉的诠释为中心》,《历史研究》2024 年第 9 期。

    [4]  班固:《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1《爵》,第一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9 年,第 33—36 页。

    [5]  徐彦:《春秋公羊传注疏》卷 13《文公九年》,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9 年,第 4927 页。

    [6]  《春秋公羊传注疏》卷 1《隐公元年》,第 4765 、4767 页。

    [7]  《春秋公羊传注疏》卷 13《文公九年》,第 4927 页。

    [8]  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卷 3《玉英》,北京:中华书局,1992 年,第 74 页。

    [9]  《春秋公羊传注疏》卷 9《庄公三十二年》,第 4869 页。按,公,阮刻本显讹作“年 ”,今径改。

    [10]  《春秋公羊传注疏》卷 1《隐公元年》,第 4767 页。

    [11]  《春秋繁露义证》卷 1《玉杯》,第 31—32 页。

    [12]  孔颖达:《礼记正义》卷 4《曲礼》,《十三经注疏》,第 2728 页。

    [13]  孔广森:《春秋公羊经传通义》卷 5《文公九年》,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6 年,第 490 页。

    [14]  《春秋公羊传注疏》卷 13《文公九年》,第 4927 页。

    [15]  《春秋公羊传注疏》卷 13《文公九年》,第 4927 页。

    [16]  何休的这一处理,应当受到了《白虎通》天子即位礼的影响,下详。

    [17]  《春秋公羊传注疏》卷 6《庄公四年》,第 4834 页。

    [18]  《春秋公羊传注疏》卷 6《庄公四年》,第 4834 页。

    [19]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1《爵》,第一册,第 33—34 页。

    [20]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1《爵》,第一册,第 21 页。

    [21]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1《号》,第一册,第 37 页。

    [22]  抱经堂本《白虎通》,卢文弨据《通典》引文“何以知不是后加王也 ”校改作“何以知不从死后加王也 ”,甚是。参见班固:《白虎通》卷 1 上,陈东辉主编: 《卢校丛编》,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21 年,第 68—69 页。

    [23]  孔颖达:《尚书正义》卷 18《顾命》,《十三经注疏》,第 507 页。

    [24]  子钊,《白虎通》作“子刘 ”,与传世《尚书》不同。

    [25]  《尚书正义》卷 18《顾命》,第 511 页。

    [26]  《尚书正义》卷 18《顾命》,第 508 页。

    [27]  《尚书正义》卷 18《顾命》,第 511—512 页。

    [28]  《尚书正义》卷 18《顾命》,第 512 页。

    [29] 《尚书正义》引郑玄注云:“王既对神,则一手受同,一手受瑁。然既受之后,王受同而祭,则瑁以授人。礼成于三,酌者实三爵于王,当是实三爵而续送三祭,各用一同,非一同而三反也。”参见《尚书正义》卷 18《顾命》,第 512页。

    [30]  陈寿:《三国志》卷 57《虞翻传》,北京:中华书局,1982 年第 2 版,第 1323页。

    [31] 《尚书正义》卷 19《康王之诰》,第 519 页。按,传世《尚书》以“王出在应门之内 ”以下为《康王之诰》。汉伏生传《尚书》二十九篇,《顾命》与《康王之诰》原分作两篇。武帝末,又得《大誓》一篇,今文诸家遂上合《康王之诰》于《顾命》,仍就二十九篇之数。《白虎通》萃集今文博士家言,当以《顾命》《康王之诰》为一篇,本文从之。参见皮锡瑞:《经学通论》,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 193—195 页。

    [32]  《尚书正义》卷 19《康王之诰》,第 520 页。

    [33]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10《绋冕》,第二册,第 135 页。

    [34]  《史记》卷 4《周本纪》。

    [35]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1《爵》,第一册,第 34—35 页。

    [36]  《礼记正义》卷 12《王制》,第 2887—2888 页。

    [37]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1《爵》,第一册,第 21 页。

    [38]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1《爵》,第一册,第 35—36 页。

    [39]  《尚书正义》卷 16《无逸》,第 470 页。

    [40]  皮锡瑞:《尚书大传疏证》卷 6《周传》,北京:中华书局,2015 年,第 277页。

    [41]  孔颖达:《毛诗正义》卷 20《商颂谱》,《十三经注疏》,第 1337 页。

    [42]  《礼记正义》卷 45《丧服大记》,第 3430 页。

    [43]  邢昺:《论语注疏》卷 14《宪问》,《十三经注疏》,第 5460 页。

    [44]  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卷 2《隐公元年》,《十三经注疏》,第 3728 页。按,学者多据《左传正义》襄公三十一年引马融《尚书传序》,以为此处杜预议文所及之说出于马融。

    [45]  《论语注疏》卷 15《卫灵公》,第 5471 页。

    [46]  旧题孙奭:《孟子注疏》卷 12 下《告子下》,《十三经注疏》,第 6008 页。

    [47]  有关“梁闇 ”“谅阴 ”的辨析,参见马楠:《周秦两汉书经考》,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年,第 374 页;陈鸿森:《“高宗谅阴 ”考》,载《汉唐经学研究》,上海:中西书局,2021 年,第 2—9 页。

    [48]  大传,当为“ 间传 ”之误。

    [49]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10《丧服》,第二册,第 143—144 页。

    [50]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10《丧服》,第二册,第 144—145 页。

    [51]  《礼记正义》卷 12《王制》,第 2887 页。

    [52]  《礼记正义》卷 12《王制》,第 2887 页。

    [53]  彭林认为冢宰当为宗宰,其职在掌理宗族之祭祀、丧葬等事务。《王制》“冢宰制国用 ”,从文意揆之,“国用 ”指祭祀、丧葬之“用 ”。《论语 ·宪问》中孔子原意是说天子居丧其间,葬、祭等大事听命于冢宰。冢宰不必为殷代实有之官,不过是以后制拟前制,此亦古书通例也。按,彭说虽是从历史视角探讨冢宰之职,与《白虎通》循经学以建制路径不同。然二者皆据居丧期间的用度开销来设定冢宰职事,其中实有灵犀共通之处。参见彭林:《〈周礼〉冢宰及周代辅相问题》, 《福建论坛》(文史哲版)1987 年第 3 期。

    [54]  顾颉刚:《“周公制礼 ”的传说与〈周官〉一书的出现》,载《文史》第六辑,北京:中华书局,1979 年,第 7 页。

    [55]  有关《白虎通》的爵制体系,参见石瑊:《论〈白虎通〉的内外爵制》,载《中国经学》第三十六辑,桂林:广西师大出版社,2025 年,第 19—32 页。

    [56]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1《号》,第一册,第 37 页。

    [57]  蔡邕:《独断》,《蔡中郎外集》卷 4 ,《儒藏》精华编二〇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年,第 333 页。

    [58]  权力(power)与权威(authority)是政治学上密不可分的一对核心概念,他们都具有使人服从的能力。只不过,权力通过命令强制生效,而权威则表现为人对于统御合法性的自发认可。在《白虎通》天子即位礼中,“天子 ”与“君 ”身份的塑造分别关联了基于认可统御形成的权威和依赖命令行使的权力这两种 正当性,故而本文以“统御之威 ”和“施令之权 ”分别之。有关“权力 ”与“权威 ”的概念辨析,参见俞可平:《权力与权威:政治哲学若干重要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 年,第 4—11 页。

    [59]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1《号》,第一册,第 38 页。

    [60]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1《号》,第一册,第 38 页。

    [61]  《孟子注疏》卷 9 下《万章上》,第 5954—5955 页。

    [62]  《孟子注疏》卷 9 下《万章上》,第 5954 页。

    [63]  《尚书正义》卷 4《皋陶谟》,第 293 页。

    [64]  《独断》,《蔡中郎外集》卷 4 ,第 334 页。

    [65]  许慎:《说文解字》卷 13 下《土部》,北京:中华书局,2020 年,第 451 页。

    [66]  《说文解字》卷 9 上《印部》,第 290 页。

    [67]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6《王者不臣》,第二册,第 29 页。

    [68]  《尚书正义》卷 19《康王之诰》,第 519 页。

    [69]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8《四时》,第二册,第 100 页。

    [70]  《元本白虎通德论》卷 8《四时》,第二册,第 101 页。

    [71]  今公历一年为 365  日,与之不同,此古今历法差异。

    [72]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卷 25《系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年,第 645 页。

    [73]  《礼记正义》卷 23《礼器》,第 3106 页。

    [74]  《论语注疏》卷 17《阳货》,第 5487—5488 页。

    [75]  三年之丧,实则二十五月。所以言三年者,以其前后经历了三个年头而论。

    [76]  《论语注疏》卷 17《阳货》,第 5488 页。

    [77]  大卫 ·科泽:《仪式 ·政治与权力》,王海洲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5 年,第 11 页。

    [78]  笔者曾将《白虎通》的这一特征概括为“ 由义以择事 ”,参见石瑊:《何谓“通义 ”:〈白虎通义〉的体例及其性质再鞫》,载《经学文献研究集刊》第 27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22 年,第 116—139 页。

    [79]  这在东西方不同文化的即位仪式中均有反映,如日本天皇即位礼中的大尝祭,英王加冕仪式中的受膏(Anointing)等。参见刘晓峰:《天皇践祚大尝祭的仪式结构与文化解读》,《日本学刊》2019 年第 5 期;马克 ·布洛赫:《国王神迹:英法王权所谓的超自然研究》,张绪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 年,第 50—58页。

    [80]  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儒家思想的根源》,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2009 年,第 199—206 页。

    [81]  《论语注疏》卷 1《学而》,第 5338 页。

    [82]  宫志翀:《经史之间的冢宰形象》,《哲学研究》2023 年第 10 期。

    [83]  李若晖提出,先秦的周礼体制最关键的制度设计可称为“主权在上,治权在下 ”。周天子通过封建诸侯与万民共享天下,但却无权干涉诸侯国内部事务,其所能直接支配的资源仅限于王畿;而作为最高统治者周天子能够封建诸侯,兴兵征伐,则有赖各诸侯国对他统御的认可与支持。李氏的这一概括注意到,周天子的统御之威与施令之权并不统一,二者面向的层级和范围均有差异。但考虑到主权(Sovereignty)意味着“君主有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的权力 ”,“君主是法律的最后来源 ”,这是否符合古代中国君主制的情况,学界尚有怀疑之声。甘怀真便指出,礼是传统中国制君的重要机制,皇权是存在制约的。而况周天子在专制程度上远远不及后世皇帝。参见李若晖:《久旷大仪:汉代儒学政制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 年,第 24—33 页;甘怀真:《皇帝制度是否为专制》,载《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 381—391 页。

    [84]  中国的古典政治模式,是指在经典诠释下,以历史中的周礼为基础,理想化了的政治观念与制度。

    [85]  天子三年乃统事发号令,是阻碍《白虎通》这套即位礼方案投入实践的最大问题。学者研究指出三年之丧在汉代罕有实行;且过长的权力更替期容易导致政权不稳定,威胁皇帝统治,这与现实中汉代即位仪式进行时间不断缩短的趋势相悖。参见《“高宗谅阴 ”考》,第 30 页;《仪式、经学与政治:论汉代皇位继承的即位仪式》,《中国史研究》2024 年第 1 期。

    [86]  汉代的即位仪式在西汉景帝至昭帝时期经历了由葬后即位向殡后即位的变革。本文以下对汉代即位仪式的讨论,仅涉及变革后的情况,特别是《续汉书 ·礼仪志》中的记载。有关即位仪式在汉代的沿革,参见《仪式、经学与政治:论汉代皇位继承的即位仪式》,《中国史研究》2024 年第 1 期。

    [87]  准确地说,西嶋所用的表述是“天子即位 ”与“皇帝即位 ”,而史书作“ 即天子位 ”和“ 即皇帝位 ”。参见《汉代的即位仪式及其礼仪——以继承帝位的情况为中心》,第 219 页。

    [88]  小嶋毅、松浦千春和金子修一是西嶋观点的主要质疑者。金子氏曾对三人的主要反对意见进行了梳理概括,参见金子修一:《中国古代皇帝祭祀研究》,徐璐、张子如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8 年,第 312—314 页。此前,中国学者基本认可西嶋“ 即天子位 ”的说法,直至近来范云飞发文,力主汉代即位仪式不存在“即天子位 ”环节,参见《汉唐皇帝即位仪式演进的历史逻辑——以〈尚书 ·顾命〉的诠释为中心》,《历史研究》2024 年第 9 期。

    [89]  参见《汉唐皇帝即位仪式演进的历史逻辑——以〈尚书 ·顾命〉的诠释为中心》,《历史研究》2024 年第 9 期。

    [90]  此处,中华书局点校本《后汉书》作“三公奏《尚书 ·顾命》,太子即日即天子位于柩前,请太子即皇帝位,皇后为皇太后。奏可。”参见《后汉书》志六《礼仪下》。

    [91]  《后汉书》志六《礼仪下》。

    [92]  李俊芳指出,存在“ 即天子位 ”又没有即位礼仪的内容,如果换一个角度理解,东汉“ 内禅 ”中的“ 即天子位 ”作为一种精神象征意义的存在,问题就容易理解了。参见《汉代皇帝施政礼仪研究》,第 72 页。

    转自《社会科学战线》2026年第5期

  • 杜环《经行记》[余残]

    原文已佚,仅唐杜佑在其《通典·边防典》(卷191–193)中节录有残篇供1775字。

    拔汗那国(乌兹别克斯坦费尔干纳盆地)在怛逻斯(哈萨克斯坦南部江布尔)南千里,东隔山,去疏勒(新疆天山北麓吉木萨尔县、奇台县一带)二千余里,西去石国(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千余里。城有数十,兵有数万。大唐天宝十年,嫁和义公主(唐朝宗室女,玄宗开元二十七年,王阿悉烂达干助平吐火仙,册拜奉化王。天宝三载,改其国号宁远,帝以外家姓赐其王曰窦,又封宗室女为和义公主降之)於此。国主有波罗林,林下有球场。又有野鼠,遍於山谷。偏宜蒲陶、馣ān(香)罗果、香枣、桃、李。从此国至西海,尽居土室,衣羊皮、叠布,男子妇人皆著鞾(高到踝骨以上的长筒鞋)。妇人不饰铅粉,以青黛涂眼而已。

    康国(乌兹别克斯坦撒马尔罕北)在米国(或称弥末、弥秣贺;《通典·西戎五》:康居国,汉时通焉。至隋时,谓之康国。旧居祁连山北昭武城,自被匈奴所破,西逾葱岭,遂有此国。枝庶各分王,故康国左右诸国,米国、史国、曹国、何国、安国、小安国、那色波国、乌那曷国、穆国凡九国,以昭武为姓,示不忘本也。)西南三百余里,一名萨末建。土沃,人富,国小。有神祠名拔,诸国事者,本出於此。

    师子国(斯里兰卡)亦曰新檀,又曰婆罗门,即南天竺也。国之北,人尽胡貌,秋夏炎旱。国之南,人尽獠面,四时霖雨。从此始有佛法寺舍,人皆儋耳(雕镂面颊,皮连耳廓,分为数支,下垂至肩,作为妆饰),布裹腰。

    拂菻国(东罗马帝国)在苫国西,隔山数千里,亦曰大秦(东罗马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即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其人颜色红白,男子悉著素衣,妇人皆服珠锦。好饮酒,尚乾饼,多淫巧,善织络。或有俘在诸国,守死不改乡风。琉璃妙者,天下莫比。王城方八十里,四面境土各数千里。胜兵约有百万,常与大食(阿拉伯帝国)相御。西枕西海,南枕南海,北接可萨、突厥。西海中有市,客主同和,我往则彼去,彼来则我归。卖者陈之於前,买者酬之於后,皆以其直置诸物傍,待领直然后收物,名曰“鬼市”。又闻西有女国(位于葱岭之南。以女子为王,王死,选族中女继之),感水而生。

    摩邻国(摩洛哥;或肯尼亚马林迪一带;或巴基斯坦西部和伊朗东部俾路支沿海的马克兰一带),在勃萨罗(秋萨罗;伊拉克巴士拉之西,古波斯湾沿岸重要港口)国西南,渡大碛(戈壁)行二千里至其国。其人黑,其俗犷,少米麦,无草木,马食乾鱼,人餐鹘莽。鹘莽,即波斯枣(椰枣)也。瘴疠特甚。诸国陆行之所经也,胡则一种,法有数般。有大食法,有大秦法,有寻寻法(祆教)。其寻寻蒸报,於诸夷狄中最甚,当食不语。其大食法者,以弟子亲戚而作判典,纵有微过,不至相累。不食猪、狗、驴、马等肉,不拜国王、父母之尊,不信鬼神,祀天而已。其俗每七日一假,不买卖,不出纳,唯饮酒谑浪终日。其大秦善医眼及痢,或未病先见,或开脑出虫。

    [石国](又名柘支、柘折、赭时,国都柘折城,即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其国城一名赭支,一名大宛。天宝中,镇西节度使高仙芝擒其王及妻子归京师。国中有二水,一名真珠河(中亚锡尔河上游纳林河),一名质河(吉尔吉斯斯坦境的纳伦 (林) 河,锡尔河之上游),并西北流。土地平敞,多果实,出好犬良马。

    碎叶国(吉尔吉斯斯坦托克马克(Токмак)附近),从安西(新疆库车)西北千馀里有达岭,岭南是大唐北界,岭北是突骑施(西突厥五咄陆部之一)南界。西南至葱岭二千余里。其水岭南流者尽过中国,而归东海;岭北流者尽经胡境,而入北海。又北行数日,度雪海。其海在山中,春夏常雨雪,故曰雪海。中有细道,道傍往往有水孔,嵌空万仞,辄堕者莫知所在。达岭北行千馀里至碎叶川(古西域河名;唐时又称素叶水、碎叶水、细叶水,元作垂河、吹没辇,清作吹河,今中亚的楚河)。其川东头有热海,兹地寒而不冻,故曰热海。又有碎叶城,天宝七年,北庭节度使王正见薄伐(征伐),城壁摧毁,邑居零落。昔交河公主(唐和亲公主,西突厥十姓可汗阿史那怀道之女,唐玄宗封为交河公主,嫁突骑施的苏禄可汗)所居止之处,建大云寺,犹存。其川西接石国,约长千馀里。川中有异姓部落,有异姓突厥,各有兵马数万。城堡閒杂,日寻干戈,凡是农人皆擐(穿)甲胄,专相虏掠以为奴婢。其川西头有城,名曰怛逻斯,石国人镇,即天宝十年高仙芝军败之地。从此至西海以来,自三月至九月,天无云雨,皆以雪水种田。宜大麦、小麦、稻禾、豌豆、毕豆。饮蒲萄酒、麋酒、醋乳。

    一名亚俱罗(伊拉克巴格达南幼发拉底河西岸之库法,大食哈里发欧默尔于公元638年建,曾为大食首都)。其大食王号暮门,都此处。其士女瑰(魁)伟长大,衣裳鲜洁,容止闲丽。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无问贵贱,一日五时礼天。食肉作斋,以杀生为功德。系银带,佩银刀。断饮酒,禁音乐。人相争者,不至殴击。又有礼堂,容数万人。每七日,王出礼拜,登高座为众说法,曰:“人生甚难,天道不易。奸非劫窃,细行谩言,安己危人,欺贫虐贱,有一於此,罪莫大焉。凡有征战,为敌所戮,必得生天,杀其敌人,获福无量。”率土禀化,从之如流。法唯从宽,葬唯从俭。郛郭之内,鄽闬之中,土地所生,无物不有。四方辐凑,万货丰贱,锦绣珠贝,满於市肆。驼马驴骡,充於街巷。刻石蜜(冰糖)为卢舍,有似中国宝舆。每至节日,将献贵人琉璃器皿、鍮石(黄铜)瓶钵,盖不可算数。粳米白面,不异中华。其果有偏桃(巴旦杏)、千年枣(无漏子)。其蔓菁(芜菁),根大如斗而圆,味甚美。余菜亦与诸国同。蒲陶大者如鸡子。香油贵者有二:一名耶塞漫(茉莉花),一名没吜nia师。香草贵者有二:一名查塞菶pěng,一名梨芦茇。绫绢机杼,金银匠、画匠、汉匠起作画者,京兆人樊淑、刘泚,织络者,河东人乐𬪗huán、吕礼。又以橐驼(骆驼)驾车。其马,俗云西海滨龙与马交所产也。腹肚小,脚腕长,善者日走千里。其驼小而紧,背有孤峰,良者日驰千里。又有驼鸟,高四尺以上,脚似驼蹄,颈项胜得人骑行五六里,其卵大如二升。又有荠树。实如夏枣,堪作油,食除瘴。其气候温,土地无冰雪。人多疟痢,一年之内,十中五死。今吞灭四五十国,皆为所役属,多分其兵镇守,其境尽於西海焉。

    末禄国(又称木鹿,土库曼斯坦马雷)在亚梅国西南七百馀里。胡姓末者,兹土人也。其城方十五里,用铁为城门。城中有盐池,又有两所佛寺。其境东西百四十里,南北百八十里,村栅连接,树木交映,四面合匝,总是流沙。南有大河,流入其境,分渠数百,溉灌一州。其土沃饶,其人净洁。墙宇高厚,市廛平正。木既雕刻,土亦绘画。又有细软叠布,羔羊皮裘,估其上者值银钱数百。果有红桃、白柰(苹果之一种,俗名沙果、花红)、遏白、黄李。瓜大者名寻支,十馀人餐一颗辄足。越瓜长四尺以上。菜有蔓菁、萝卜、长葱、颗葱(洋葱、圆葱)、芸台(油菜)、胡芹、葛蓝、军达(莙达)、茴香、茇薤(野蒜)、瓠芦,尤多蒲陶。又有黄牛、野马、水鸭、石鸡。其俗以五月为岁,每岁以画缸相献。有打球节、秋千节。其大食东道使镇於此。从此至西海以来,大食、波斯参杂居止。其俗礼天,不食自死肉及宿肉(隔夜肉),以香油涂发。(《通典·西戎五》)

    苫国(大马士革)在大食西界,周回数千里。造屋兼瓦,垒石为壁。米穀殊贱,有大川东流入亚俱罗,商客籴(买入粮食)此粜(卖出粮食)彼,往来相继。人多魁梧,衣裳宽大,有似儒服。其苫国有五节度,有兵马一万以上,北接可萨突厥。可萨北又有突厥。足似牛蹄,好啖人肉。

    《寰宇记·西戎七》:(石国),天宝九年,安西节度使高仙芝奏其王蕃礼有亏,请讨除之,其王纳降于仙芝,乃遣使送,去开远门数十里,负约,以王为俘囚, 献于阙下,斩之。自后西域背怨。仙芝所擒王之子走大食,引其兵至怛逻斯城,仙芝军大为所败,自是西附于大食国。至宝应二年及大历七年,并遣使来朝贡。
    751年怛逻斯之战中,杜环被俘后滞留阿拉伯帝国十余年,历中亚、西亚及地中海沿岸多地。
    杜佑《通典·西戎三》:族子环随镇西节度使高仙芝西征,天宝十载至西海,宝应初,因贾商船舶自广州而回,著经行记。今之所纂,其小国无异闻者,则不暇录焉。

  • 刘正刚 吴苏洪:明代卫所与广东族群交融研究[节]

    一、问题的提出

    广东负山面海,秦朝建立后,秦始皇派五路大军南下,将岭南广大区域纳入了王朝统治版图。……明代建立后,王朝实行卫所与州县二元并行管理体系,有学者在研究“卫所政区”时指出,沿海卫所多属于坐落在州县疆土中的职能单位,不具备政区的特征,卫所是州县的补充辅助系统。明代广东设置了大量卫所,其重要职能就是防御山寇海盗,为州县治理海疆社会提供了军事辅助保障。……而明中后期,浙江卫所与府县之间出现的“军图”管理模式是两者互动的突出表现。……明代卫所在广东大多设于要隘,有的是军事行动后就地设立,几乎所有卫所皆开展军屯,后因军士逃亡,又吸纳屯区周边族群进入军伍屯垦。卫所在戍守山区开辟道路、设置营堡等,主要是出于军事考量,但也便利了官民与不同族群间的交流互动。

    二、卫所设立与族群招抚及其交流

    明洪武二年(1369)朝廷正式设立广东行省,结束了元朝广东分属湖广和江西两个行省管辖的政区格局,成为直属于王朝管辖的省级政区,其辖区包括今天的广东、海南二省以及广西部分地区,境内生活着汉、瑶、僮、黎、畲、疍等众多族群。嘉靖十四年(1535)《广东通志初稿》卷35《瑶僮》记载,时广东境内瑶人分布广泛,其中广州府清远、从化、连州、新会等县,计瑶山154座,韶州府曲江、英德等县瑶山6座,肇庆府四会、阳春、新兴、恩平、德庆、泷水、开建、封川等州县瑶山449座,高州府46座,廉州府28座。又据《广东通志初稿》卷36《生黎》记载,琼州府辖13个州县,几乎皆有黎人“村峒”分布,其中琼山126处,澄迈137处,临高239处,定安112处,文昌35处,乐会53处,儋州209处,昌化33处,万州93处,陵水30处,崖州93处,感恩41处。所谓瑶山、村峒,就是指瑶人、黎人聚集区。朝廷通过设置卫所,维持瑶山村峒的社会秩序,进一步推动军伍与瑶、僮、黎、畲等族群的互动。

    卫所是明代军事制度的核心,尽管明中叶以后出现波折,但卫所一直维持到明代灭亡,其余绪在清初因并入州县行政系统而退出历史舞台。明代广东的政区陆续设有10府、1直隶州、8属州、77县,军事则陆续设15卫,分别在内陆7个,沿海7个,海岛1个。此外,还有53个守御千户所,其中8所隶属广东都司,45所隶于卫,分布在内陆16处、沿海30处、海岛7处。可以说,明代王朝从内陆、沿海到海岛,在广东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军事防御系统。

    明代国家在广东不同族群聚集地设立卫所,起初多伴随着军事行动展开。清远为广州府北部山区县,境内瑶人分布广,洪武十五年(1382)“调广州左卫后所官军守御清远县”。次年八月,清远县“瑶贼作乱,都指挥使王臻率兵讨之,降贼众一千三百七人……惟贼首麦至清遁入矮岭大罗山”。洪武十七年(1384)正月,王臻捕擒麦至清,“瑶寇悉平”;八月,朝廷以广州左卫后所为基础设清远守御千户所,二十二年正月,又升为清远卫。清远卫下辖五个千户所,各千户所下辖的百户所分布则深入瑶人聚集区。肇庆府也是瑶人重要聚集地,自洪武元年(1368)开始,朝廷设肇庆守御千户所。洪武十二年(1379),肇庆千户所调守新兴县。洪武十四年(1381),大罗山贼侵扰肇庆府城,千户徐旺率军平定。次年,广东都指挥李原奏,仍设千户所于肇庆。洪武二十二年(1389),“都指挥花茂奏改为卫,统左、右、前、后、中五所,其新兴、阳江、德庆守御千户所,皆直隶都指挥使司。二十三年指挥佥事冯复奏,调后千户所守四会县。”也就是说,肇庆的卫所机构由洪武初一个守御千户所发展为洪武后期1卫8所,即府城内4所,府辖四县4所,说明随着王朝统治的深入,需要驻军作为稳定地方的保障,卫所驻防由原肇庆府城而扩散到新兴、阳江、德庆和四会等县,使旗军与各族群交流的地理距离进一步缩小。

    在卫所作为军事保障的前提下,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招抚也不断取得新进展。正统十年(1451),琼州知府程莹、海南卫指挥陈英“谕抚崖州黎苻危向化,招回逃民罗讨等四十八名”;成化八年(1465),署都指挥王燧委指挥李泰督万州、乐会“统军招抚鹧鸪啼、太平等六十七村峒生黎巴旺、巴岛等五百八十七名向化”;成化十二年(1469),副使涂棐、都指挥李祐“招抚千家村、古镇州黎贼苻那王等向化”;成化二十二年(1479),通判丘端同指挥李泰“招抚加凌等村黎那允等一百四十四村向化。”可见,官府对海南黎人的持续招抚,多与卫所参与有关。今海南的东方市仍保留有八所、九所、十所及乐东黎族自治县的四所、九所等地名, 均是卫所驻守的遗存。

    明王朝对广东不同族群实行“以夷治夷”的策略,委任瑶目、黎首、畲长进行管理。明末屈大均说:“虽设有瑶官、俍目以主之,然薄税轻徭,示以羁縻而已。”这些首领与地方文武官员均有接触交流,永乐四年(1406),朝廷给琼山县南岐村黎首陈忠的安抚敕谕中说:

    琼山县南岐村黎首陈忠等,恁每都是好百姓,比先只为军卫、有司官吏不才,苦害恁上头,恁每害怕了,不肯出来。如今听得朝廷差人来招谕,便都一心向化,出来朝见,都赏赐了回去。今后恁村峒人民都不要供应差拨,从便安心乐业,享太平的福。但是军卫、有司官吏军民人等非法生事扰害,恁的便将着这敕谕直到京城来说,我将大法度治他。

    卫所是军事组织,在明初与各族群交往中往往恃强凌弱。明成祖朱棣主动颁布敕谕,可以看到国家有意约束卫所,使其与驻防地族群友好交流。这一诏令在广东其他族群中也得到推行,永乐五年(1407),石城县吏冯原泰亦招泷水山瑶赵弟二等向化;永乐六年德庆州民陈朵朵、陈大奴、陈八蛮招抚瑶首盘永用等“向化贡献,仍令回山招抚瑶人,计七百有奇。”永乐十年(1412)升德庆判官,专事抚绥。永乐帝为此颁发敕谕给德庆州瑶首:“广东肇庆府德庆州古逢、下台等山瑶头周八十、刘大,恁每都是好百姓,比先只为军卫、有司官不才,苦害恁上头,恁每害怕了,不肯出来。如今听得朝廷差人来招谕,便都一心向化,出来朝见,都赏赐回去。”这些敕谕体现了朝廷对黎人和瑶人区域的关注,要求卫所官军善待黎人和瑶人。卫所官员若有违反,则会受到朝廷惩罚,宣德六年(1431),“广东海南卫管屯百户刘得领军入文昌县黎村掠取黎民财物,按察司奏请治之。上谓行在都察院曰:军民各有统属,军官不得无故扰民,况海外黎人尤当抚恤。前闻黎人作耗,朕固疑其有扰之者。今此辈是已。其令按察司执而罪之”。可见,永乐、宣德有意抚恤海疆族群,这对消除军人与驻地瑶、黎等不同族群间的隔阂与对立起到了积极作用。

    明代在岭南地区对不同族群的招抚,始终以军事驻防为基础。景泰三年(1452),左都御史王翺总督两广军务,在连州抚恤瑶众,“瑶老、僮老人等听其归峒生理,勒重兵防之,于是岭海肃清。”说明兵防是肃清不稳定因素的重要前提。景泰末年,“徭贼猖獗,调俍以剿之,已而俍与徭为唇齿,召僮以御之,已而徭以僮为腹心,缓之则蜂聚,迫之则鸟散”,时韩雍采取高州知府孔镛的做法,不仅设抚瑶官,还招瑶为兵,“中丞韩公设为秋调之法,以严要害之防。盖至于孔公镛始,以恩信而招来之,立抚瑶、免差役,约束其众,以听征调。……此藉其捍御之力以安民,实百世之伐也。今徭遣子就试,斑襕化为青衿,嗟嗟孔公明德远矣。” 抚瑶始于孔镛成为广东士人的共识,“抚瑶之称,始于成化间,高州知府孔镛立抚瑶,免差役,约束其众,咸听调遣,遂立瑶兵,每山每寨皆设一瑶目,以相统辖”。孔镛、韩雍等以瑶治瑶,尤其是招瑶为兵,与卫所旗军防守要害,对瑶人而言,既是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是对国家的认同,故其子孙也踊跃参与科举考试。当然,族群向化不可能整齐划一,万历时,高州府的山瑶“有听招者,有背招者,有险恶者。每山有总、有甲,领其兵目。听招者,有相信抚徭领之,调之攻守,纳粮当差,与民为一,谓之良徭。背招者,势穷则降,稍利则攫。险恶者,贼,不可与化。”方志编者根据瑶人与官府的关系,将其分三种,抚徭从成化时“免差役”到万历时“纳粮当差,与民为一”,表明瑶人对国家认同的深入。

    卫所戍守两广各地,对推动区域之间的文化交流与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洪武时,广州四卫军人一方面被抽调到尚未建立卫所的地区戍防,另一方面也时常被调参与地方平乱行动。 成化七年(1471),韩雍调拨广州四卫官军1万名戍守梧州,并自此成为定制,戍守梧州则可控扼“广西瑶僮千穴”。卫所在参与平定地方动乱后,部分军士则会就地戍守,万历三年(1575)泷水瑶乱,广东督抚凌云翼“请兵二十万,仍令顺者抚之,无使玉石俱焚”。剿抚之后,“留兵二万分布要害,榜召商农,归者如市,樵斧相间,耕陇棋布,拓地千里,居然一乐土也。”这说明在民族地区驻守军兵,既可以稳定当地社会秩序,又可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广东瑶僮等族群在得益于卫所保障下享受和平生活,逐渐增强了对国家的认同感,主动请求杀贼报国。万历时,罗旁瑶骚乱再起,“两山抚徭皆愿赴军门求杀贼报效”。两广总督刘尧诲面对瑶人请战,安抚瑶人说:“我自有兵,不烦尔等,第善耕守,毋妄动耳。”此次官军征剿后,又在当地筑城立营,“以把总招领附近俍僮千余人守之,人给田二十亩,各于田所与筑围以居。”招俍僮千余人戍守垦田,显然属军事化安置,这表明部分俍僮人口已被纳入地方军事防御体系。万历五年(1577),两广总督凌云翼条奏罗旁善后事宜,包括建设州县,调兵戍守等措施,“请先升泷水县为州,其二峒各筑营城,选委将领,屯兵驻札,伺有贼出,许其便宜抚剿,果无他虞,题请建县。目下各峒地方通属新州管辖,其南乡、富霖、封门、函口设千户所四,调官军防守。”四所军人“就近省卫抽拨,不足,以问遣新军充之。若土民俍僮愿受田隶所者,即以补伍。”在罗旁地区设立四个千户所,招募俍僮不同族群补伍,将不同族群吸纳进军事编制,不仅补充了卫所力量的不足,更体现了王朝在边疆治理中对各族群的策略性招抚。通过给予受田隶所、补伍入军的机会,使这些原本处于王朝直接控制的边缘族群,在制度层面与国家建立起更为紧密的联系。他们不再仅仅是被招抚的对象,更成为卫所防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身份也随之转变,从“化外之民”逐渐向王朝的屯戍军兵靠近,这一过程本身便是族群招抚政策在军事层面的深化与拓展,为后续卫所与地方族群的进一步互动奠定了基础。

    三、卫所军伍中的族群整合与交往

    卫所在广东吸纳了不同族群进入军伍,对之编列训练,构建了由不同族群组织起来的军事防御体系,军伍实际上成为族群交融的重要场域。正统三年(1438),广东按察司副使贺静在奏疏中说:“比奉敕巡察雷州、神电、海南、潮州诸卫之地,其间军校多土人。恃沿海卫所,例不他调,辄暴横不可制。乞敕后有犯者,不分腹里、沿海,海北者谪钦州缘边,海南者谪崖州缘边守瞭,其月日以所犯杖、徒、流为差。”获准。所谓卫之地“军校多土人”,应包括瑶、僮、黎等族群在内,也包括水上疍民群体。有学者指出,明代沿海卫所相当多军伍是垛集当地水上人而来。雷州、神电、海南、潮州四卫均设立于洪武年间,属滨海卫所,早期被籍入卫所者大多为疍民。此从洪武二十五年(1392)广东都指挥使花茂奏疏可得到证明,“东莞、香山等县大溪山、横琴山逋逃疍户、畲人凡一千余户,附居海岛,不习耕稼,止以操舟为业。会官军则称捕鱼,遇番贼则同为寇盗,隔绝海洋,殊难管辖。……请徙其人为兵”。 花茂的奏疏很快得到朝廷允准,于是他将大量无籍疍民编入军伍以补充卫所军额,在完善卫所编制后,又建立卫所城池,“奏添设沿海依山碣石、神电等二十四卫所城池,收集海民隐料无籍等军守御,仍于要害山口、海汊立堡,拨军屯守。诏皆从之”。显然,这些疍民是被吸纳进入沿海卫所之内,与原有的旗军共同戍守海疆。

    明代广东疍民组成的水军,因在护卫海洋安全中贡献巨大,还在晚明被王朝调派进入朝鲜抗倭。万历壬辰(1592)援朝战争中,总兵陈璘率广东水军赴朝,其部下游击将军白元洁“所部皆粤东蛮疍,奔腾游泳,是所素习。于是率登岸,夜攀登山后殊死战,贼乃骇走”。广东疍民在军伍中发挥自己的习水特长,与其他族群共同为国效力。明中叶以后,国家将疍民编入保甲册籍,利用其习水的特性编入水军,“每十艇为一队,十队为一长,画川使守,略仿洪武初以蛋人为水军之制。择其二三智勇者,为之大长,授以一官,俾得以军律治其族,与哨船诸总相为羽翼。”可见,洪武时期,王朝将疍民编入卫所充当水军,既加强了军事力量,又对其进行军规整治,并一直被后世所沿袭。

    广东西部雷州半岛的神电卫,其辖下信宜千户所也位于瑶人聚集地,建于正统五年,原设旗军1168名,后存357名。所谓“后存”,应是嘉靖以后旗军逃亡数字。信宜所也有数量不少的瑶人组建营兵,“逼近罗旁,界连西粤郁林、北流等州县,穿溪络谷,居杂俍瑶,丛林密菁之间,奸徒伏焉。旗军仅三百余,披破甲,持白梴,弱不堪守,无问战矣。故近日屡创西贼,营兵之力居多。按正统九年(1444)间,曾设有俍兵五百九十余名,给官田米五百七十余石以饷之,居以资捍圉,行以应征调,未尝不资一臂。”可见,信宜所建立不久,就招募590余名俍兵,成为日后防守的主要力量。郑若曾在《筹海图编》中说:“广西俍兵于今海内为尤悍,然不易得真俍也。真俍兵必土官亲行部署才出,其余盖不过柳州所为水东岩之游民与广州新会打手之属而已。”所谓“真俍兵”由土官亲自部署,说明其愿意听从官府调派,显示王朝“以夷制夷”策略的成功。嘉靖时,唐顺之引述广西总兵沈希仪话说:“俍兵,亦瑶僮也。瑶僮所在为贼,而俍死不敢为贼者,非俍兵之顺而瑶僮之逆,其所措置之势则然也。俍兵地隶之土官,而瑶僮地隶之流官,土官法严足以制俍兵,流官势轻不能制瑶僮,莫若割瑶僮地分隶之,旁近土官,得古‘以夷治夷’之策,可使瑶僮皆为俍兵矣。”广西俍兵因朝廷征罗旁瑶而进入广东,并就地戍守,“粤东惟罗定、东安、西宁有俍人,盖从粤西调至。征戍罗旁者,族凡数万,每人岁纳刀税三钱于所管州县,为之守城池,洒扫官衙,供给薪炭,性颇训,畏法”。数万俍人戍守广东瑶区,服务于官府,已成为卫所的另一表现形式。

    明代广东卫所还有一批从两京调入的蒙古达官军,起始可追溯到景泰年间,时广州发生黄萧养事变,朝廷调拨达官军南下平乱,事后,“奏留在京达官于广东”,得到准允,分散于广州四卫,随时听候调用。成化二年(1466),因达官军善战,都御史韩雍上疏要求仿景泰年间例,将在广东剿贼的南京达官军,也归入广东卫所。

    景泰年间,海宁伯董兴征剿广东歹贼黄萧养,事平,奏留在京达官于广东,遇警调用。今随征南京达官都指挥使廉忠所统四百余名,在广东截杀流贼,弓马闲熟,又肯当先,流贼虽灭,后或生发。若留达官,兼官军截杀,贼必闻风敛息,免致再调官军。况达官在南京虚费廪粮,无益于事,乞将廉忠并四百余名留广东城安插居住。……三司官为盖屋,有家者,敕南京守备官起送完聚,无家者,三司官办官钱代聘,俱定则例,按月厚其廪饩,供给下程柴草,冬夏给绢布衣服靴帽。但遇两广地方警急,听调杀贼有功,照例升赏。

    由此可见,驻守广东的达官军来源有二途,一是景泰年间从北京调拨平定黄萧养事变,二是成化时从南京调拨南下的平瑶乱者。从韩雍奏疏可知,对达官军有家口在南京者,官府护送到广州团聚,无家口军人则由广东官府出资代为婚配。后在广东的达官军因戍守之需,也被调拨外地卫所驻防,“虽分插广东城,然亦分布肇庆、神电、雷州、德庆各卫所”。有学者根据《武职选簿》研究指出,驻守广东达官军的一些家族经数代承袭已改汉姓,也有一些仍保留其宗教信仰。据此,卫所接纳不同的族群后,经过长时间的互动交流,交融是主要的趋势,但也会保留该族群的文化特色。

    明代以卫所制为军事主体,还有其他辅助卫所之方式,二者相辅相成。永乐时,王朝在琼州设土舍41所“专辖黎兵”。各土舍管辖黎兵数额多寡不等,“遇有调发,随军征进,专为前锋。无事则派守各营,听营官调度”。黎兵主要由涵化程度高的熟黎组成,“又于服属熟黎,籍其精壮为黎兵,土舍领之,各守藩篱”。嘉靖时,卫所长期与驻地黎人交往,“崖州、昌化二所在州县中,其傍州县居民熟弓矢,常时皆能自御海寇,无俟于本所官军。今若迁崖州所于罗活峒,则去崖州只一百里;迁昌化所于古镇州,则去昌化县只七十里。内可以威制黎岐,外亦可以防御海寇。”黎兵在日常训练中受卫所示范,耳濡目染已能使用军器抵抗海寇,故海瑞建议将卫所军人迁移新地,以达到与更多黎人交往交流,这从侧面印证了卫所军伍在与当地族群交往中所起的整合作用,使黎人从最初的被“威制”对象,逐渐转变为参与地方防御体系中的力量,这种互动模式进一步推动了黎人与其他族群之间的深层次交往。明代广西苗兵应官府征调进入海南,而后就地建营,生息繁衍,渐与黎人交融,清人在描述儋州苗黎时说,该州冯虚峒附近10个黎村,性最恭顺,“盖前明时剿平罗活峒叛黎,建乐安城,调广西苗兵防守,号为药弩手。后迁居于此,即其苗裔也。”广西苗兵因王朝军事调动进入海南,并定居戍守,经历数百年后已深度嵌入地方社会。

    明代军事组织除卫所外,朝廷还在各地水陆交通要道和人口密集往来处设有巡检司,巡检司常与卫所官军共同协作,缉捕地方盗贼、维护社会治安。明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巡检司,多以其首领为巡检官。洪武二十九年(1396),大理寺丞彭与民就如何治理海南黎区上奏说:“今所属各有防黎及备倭巡检司,如将各处峒首选其素能抚黎人者,授以巡检司职事,其弓兵就于黎人内签点应当,令其镇抚熟黎当差,招抚生黎向化,如此则黎民贴服,军民安息矣。” 彭与民的奏议被朝廷采纳,此后数年,海南多县添设巡检司,其副巡检一般由黎人担任。同时期的粤西、粤北等处巡检司亦是如此,建文元年(1399)授连州诸峒首领阿孙为连州西岸巡检司副巡检。永乐二年(1404),在万宁莲塘巡检司和陵水苗山巡检司均以黎人为副巡检,“虽复洪武官制,独两广及荆南土人为副巡检者,仍权留云。”据嘉靖《广东通志初稿》记载,莲塘巡检司附近有“万州千户所领哨百户一员,带领哨兵五十名”驻守,“凡军民客商往来,则量拨军兵护送交割,此通变宜民之至急至要者也。如是则险隘有所保障,而盗贼庶乎可弭矣。”卫所军人和当地巡检司的黎人通力合作,频繁接触,共同承担起地方防务与治安维护之责,推动商贸发展。他们在日常往来中不仅在军事上协同配合,而且在语言沟通、习俗理解等方面亦逐渐相互适应。

    明代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族群的军伍,在卫所之内者朝夕相处,共同操练、戍守、征战,在卫所之外的其他军事组织,也在日常交流中有所互动,彼此涵化。这种以军伍为中心的多族群互动与整合,无疑会增强地方军事力量的凝聚力与战斗力,也为不同族群间的深度交融奠定了坚实的军事与社会基础。

    四、军屯示范下的族群经济互动

    明代卫所在广东各地也按朝廷要求进行屯垦,其田地来源除官府划拨的无主荒地外,还有尚未开发的荒山野岭。屯田一般以百户所为单位,在屯区建立营房,实行戍耕结合的运作模式。 军屯既带动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也护卫着地方社会的稳定。广东籍士人丘濬说:“惟我朝之制,就于卫所所在有闲旷之土,分军以立屯堡,俾其且耕且守,盖以十分为率,七分守城,三分屯耕。遇有儆急,朝发夕至,是于守御之中而收耕获之利,其法视古为良。”以屯堡为中心且耕且守,在稳定地方秩序中进行开发,屯堡、营房则表明军士屯垦与所在地族群的错杂相处,进而必然会交流互动。永乐二年(1404),前军都督府移檄在瑶人聚集地的连州千户所屯田,“令军屯种阳山荒田,分为六屯,曰酒楼、马槽、通儒、小江口、户村、杨梅冈,计田二十二顷,后止存酒楼、马槽、通儒三屯,三时屯种,冬隙守城。”这些屯兵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落籍为民,现存民国《重修本乡南门碑记》记载:
    明成化年间,吾乡先祖随师征讨,军次清远边陲。吾乡先祖智勇足备,策术兼全,随奉命挥师进剿,拔优者九旗十姓,仿武侯七纵七擒,从而抚绥流亡,威服僮瑶边陲。吾乡先祖绥靖有功,因表奏朝廷驰封褒赏,且为长治久安计,遂行屯田之策,续创设马槽、酒楼及吾通儒等屯区为三所,立所官于连州以管屯兵,命常镇抚瑶民,屯田歇息,自是僮瑶宾服,化兵为农,开村以还,聚居三百余载。

    成化时奉命征讨,旋即在当地屯垦,“化兵为农”,开村落叶。故乾隆《阳山县志》编者说:“瑶僮,王志以前,列之外志,熊志以为王者无外,列诸风俗之末。”王志是崇祯五年(1632)所修阳山志书,熊志为顺治十五年(1658)修,清初仕宦将瑶僮列入“风俗”而非“外志”,说明瑶僮已融入地方社会。

    这种耕守结合的模式,也被广东官府用于招引其他族群,如成化初,广西瑶僮作乱侵扰广东,官府剿抚后,就地安插设“俍瑶兵”,时高州知府孔镛“拨荒田以俾之耕,而蠲其徭役。在化[州]有瑶五十一山,俍二十村,无事则耕守,有事则按籍调遣”。弘治十四年(1501),广东泷水知县翟观“令僮立寨御瑶,……立东西二营,集义勇缮甲兵抚顺剿逆。又于缘山一带召僮之驯者,立寨耕守,瑶不敢犯,民得安居。”可见,俍瑶兵也和卫所军屯一样,也是耕守结合。这一情景与吴滔上揭文研究的湖南永明县颇为吻合。

    官府意识到卫所或俍瑶兵屯田对地方稳定有益,遂有将留兵屯垦视为善后的策略。嘉靖十一年(1532),德庆知州陆舜臣针对王朝屡征罗旁瑶而不定,建议留兵屯守,“为今之计,既征之后,罗旁等峒当留兵五千,永信等峒亦留兵五千,东山等峒当留兵三千,给以牛具、种子,资以数月之粮,使其且耕且守,及至秋收罢给粮饷。凡江道各堡、南乡各营雇募之打手、调戍之旗军,一切撤而不用,省其工食粮饷,移以资给所留之兵。……及至次年春耕,兵食不继,复照名给以粮饷,大招百姓而填实其中,与兵同耕。”在他看来,在瑶人聚集地实行军屯,且招民与兵同耕。兵民耕种五年成熟后,田地可尽归民人自耕自守,“留守之兵可以尽撤而不用,如此则山山皆王土,在在皆王民,徭夷屏迹,痈疽顿消。”陆舜臣不仅鼓励民与兵同耕,而且还倡导将散布在当地的广西僮人纳入军事体系从事垦殖,他在《招俍辟地议》中说:
    看得东西二山瑶占田土,西山可以容俍六千,东山可以容俍四千。宜择广西真正土人,如东兰、那地、思恩、归顺四州等处,取兵次男峒官二员,加以巡简官职,降以印信,携带妻子、散兵、耕牛、谷种,前来住札,属本州提调。一员屯西山罗旁,一员屯东山六都,自种自食,……无事则各居耕种,有事则并力交攻。由是在西者蚕食而之东,不一年之间自西而遍乎东矣;在东者蚕食而之西,不一年之间自东而遍乎西矣。任其开荒数年,不责常税,俟其既安之后,乃赋以全折京银,此在民之所甚愿,在俍之所甚兴起而来者也。

    俍兵制在广东西部得到推广,“设营堡屯哨于德庆上下江道与高要、高明、四会、广宁、新兴、恩平、泷水诸州县间”,俍兵戍守,“别给田任种,且耕且戍,谓之俍家。”阳春刘氏族谱显示,成化时,该族祖先应招进入阳春,到嘉万之际,族人刘亮祖与黄、林、伍等赴广西募俍兵平瑶,“迨瑶贼平,乃令兵屯守瑶居之村寨九处,名为九寨兵目。县议即将附寨瑶田税米拨为兵田,每招来俍兵一名,分米五斗,使其自耕自守,即古者寓兵于农之意。以亮公及黄、林、伍分管,世守之,瑶贼遂不能复振矣。”从“县议”可看出,平叛后调兵屯田被地方广泛认可。俍兵在村寨长期屯守而逐渐在地化,“变瑶户为俍户,今则变俍户为民户,潜消瑶俍之害”。瑶俍在屯守中成为国家编户齐民,“初,大征罗旁,调广西俍兵为前哨,今居山以西者有二百余丁,其后裔也”。 俍兵平叛后落地生根,成为保卫地方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东安位于罗旁瑶的中心区,在万历尚未建县之前,已有阳江所旗军在介石屯耕戍,“旧系阳江所军人于此屯种。其地后枕大石山,山下有洞,一线磴路,直透巉岩高巅,抵接鸭斗、云浮、凌埇、富霖等山巢,乃剧贼盘据之区。”官军平瑶设县后,常指责这些屯军窝藏流民,“及今荡平,屯军仍窝藏汰兵、浪贼避匿岩洞,凡三百余家,扬言彼系屯军,不服官司盘诘。”以上的“贼”“浪贼”其实多为不服官府管理的瑶人,但屯军耕守,难免不与瑶人交往。万历十八年(1590),罗定和东安联名请求“将介石屯军并寄住流民尽数编入保甲,以后屯军听富霖所讥察,商民听本县管束。”地方官府将流民编入保甲,给其合法身份,乱萌始遏。恩平也“瑶患犷悍”,自万历元年(1573)兵备佥事李材在恩平“籍其壮者为兵,入征南乡坑。于道适开平屯协总陈绍经围十三村诛之”,随后设15屯,募兵耕守,可以促进不同族群融合,故崇祯方志编者说:“今恩平瑶尤称良。”

    军屯对海南土地的垦殖,加快了海南开发进程。弘治、正德之际,韩俊在《平黎疏》中描述海南“国初所以不立州县、屯所者,盖其时黎民鲜少,土地荒芜,山岚瘴气尤未消灭故也。方今生齿众多,土地垦开,山岚瘴气已消灭八九。” 洪武、永乐时,已经在海南黎区设立军屯,其间一度因城守而罢屯种,宣德七年(1432)又恢复“屯种以广边储”。之后,军屯不断向黎区扩展,嘉靖时,诸多海南士大夫倡言在海南广开屯田,进一步将黎人纳入国家治理秩序中。琼山县籍的给事中郑廷鹄建言经略三策,其中就提及在德霞、千家、罗活诸村的膏腴之地,“愿建州县,因以屯田,且耕且守,庐其居而东西其亩。”海瑞在《上兵部图说》中说,因为军屯垦殖已使其周边黎人变为良民,故可将屯军迁移到其他未垦殖的荒芜地带,以带动更多黎人向化,“海南卫十一所屯田,正以防黎寇也。今其地附近黎登版籍为良民久矣。屯军一无所为,可拨其田为民田,迁军余别营屯田于黎峒中”。海瑞所言的卫所流动性屯种,与上述陆舜臣所言相似,这对加快海南黎人聚集地开垦意义重大,进而引导更多黎人向化。

    军屯因吸纳不同族群混合屯种,致使各族群在日常生活中的语言、习俗等得到交融。正德时,崖州籍进士钟芳在《平黎碑记》中称,海南自洪武设卫以来,“将士来自中土,与民杂居。久之,语言、习俗、诗书、礼让之风,渐摩届乎穷绝,而科第与中州等,……初意欲于罗活别营,参府分兵屯田,广储蓄,兴文教,以变夷俗。兵宪陈君毅然任之,为千百世乂安之图。参政张君已建社学,择师训蒙,易巾服,习书仪,化有渐矣”。自洪武至正德的百余年中,军屯引起的经济变化,也引起“夷俗”巨变,习书向化,已经等同于中原。在此过程中,海南不同族群通婚也较常见,军民互动,婚姻也由重习俗渐渐转向儒家主张的婚礼传统。这种以卫所屯田为中心的治理方式,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各族群在日常生活与礼俗教化中持续互渗,走向文化上的深度融合。

    军屯生产离不开一定的墟市交易活动,围绕军屯或卫所戍守地而产生的墟市,成为不同族群互通有无的重要场所。嘉靖《香山县志》说,该县濒海地区“军疍杂居”,距离县城约80里的潭州岛,洪武时设有军屯,岛上沙岗有操练教场,疍民妇女与戍守军人常在此进行零散交易,后人称之为妇女墟,“柏桠斜,亦名北丫斜,又名妇女墟。因沙岗旧有较场,东乡妇女多集山下为墟。”正统之后,国家法律规定军人戍守皆要拖家带口,于是军妇成为墟市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神电卫、雷州卫的“军妇贸易充溢墟市,盐妇担负络绎道途,军余荡子群聚赌博,纠伙作盗而鼠窃尤甚。” 妇女参与贸易不限于濒海地区,在山区的瑶僮妇女也参与墟市交易,“灵山县僮人,本广西俍兵,明天顺时奉调征剿,遂就此生聚,散处县属之十万山中。……僮妇用花帛兜肚,袴仅蔽膝,往来墟市,必持雨伞而行。”天顺时征调的俍兵在此生聚,嘉靖时,地方官林希元将这些俍兵调入不同的营中,并拨卫所军20名共同戍守,以百户领之。卫所附近的墟市成为僮妇交易之地,显示不同族群参与经济活动的景象,并因此而接触交流。

    五、开辟道路便利族群“三交”

    明代广东人口不断增长,山区成为开发的重点。官府为了有效管控聚集在山区的各族人口,以及出于各类军事需求,一直主张开辟道路。这一重任,也落在了组织性、纪律性较强的卫所旗军身上。

    明代广东道路的开辟,有的一开始纯粹是出于军事征战的需要,后来由军事专用道路又变为军民兼用的道路。天顺元年(1457),肇庆府泷水瑶首领凤广山死,其子凤弟吉倡乱,“伪称凤二将军,招集各山贼首瑶蛮编为旗手、杀手,劫掠乡村,攻围城邑,杀害人民,敌杀官军,烧毁房屋禾仓,抢掳牛羊牲畜不可计。”为了使军人尽快到达战场,遂组织军人开辟临时军用道路,时广东巡抚叶盛会调两广大军,“于连滩立为总营,节制号令”,都指挥胡英从阳春鱼子水,韩瑄从岑溪、思虑、新乐,徐升从鸡骨岭,韦俊从罗旁水口各率兵,水陆并进,副总兵欧信、左参将范信“各亲督兵斩菁伐木,开通道路,齐力夹攻,直捣巢穴”。平定叛乱后,官府“招抚胁从回山住种,及于附近营堡添兵固守”,地方归于稳定。此次因军伍征战而开辟道路,客观上为日后各族群交流提供了便利。

    保证道路畅通成为治理民族地区的有效手段,而道路畅通的保障前提就是沿路建置军事营堡,派遣卫所官军和地方民壮共同把守。天顺元年(1457),廉州府灵山知县林锦面对瑶乱,恩威并施,单身入贼穴劝谕,“贼感化,于是近县二十五瑶皆改甲为良民,有弗率者,躬甲胄随贼所至,提兵击之”。林锦因此而升为广东按察司佥事,又在灵山修路设营堡,“洪崖堡在县治东三十里下东乡,近广西横州,乃徭贼出入之路。成化五年(1469),佥事林锦建。周围排栅一百二十丈,拨官军守把。”林锦通过拨卫所官军控制出入的路口,以保障交通顺畅。石隆营在合浦县归德乡,“路通广西龙山八寨,乃木头峒瑶僮出入之地。成化六年(1470),佥事林锦建。弘治元年(1488),同知杜礼修。十一年(1490),参议任谷易砖修筑。今拨灵山民快三十名,兼俍兵守把。此营属合浦,系于灵山者,守兵乃灵山也。”营堡和道路连在一起,为各族群交流互动、商贸往来保驾护航,促进了族群交融,嘉靖时灵山26个瑶僮村,“俱系向化瑶僮所住”。因卫所镇守和道路畅通,灵山县出现“军民按堵,俍僚瑶僮亦皆向化”的局面。

    随着瑶山道路的不断开通,不同区域、不同族群的商贸交流也活跃起来,即使在军事对立时,军民进入瑶山贸易也在持续进行。这一现象又引起了官府的忧虑,成化元年(1465),朝廷以族群贸易可能会泄露军情为由,下令禁止军民入瑶山贸易,“两广军民人等多有兴贩鱼盐等物,进入瑶峒买卖,因而走透消息,深为未便。尔须出榜,严加禁约,违者处以死罪”。然而,官府的一纸禁令,难以阻挡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军民与瑶山贸易仍在持续,甚至出现私卖军器的现象。嘉靖初,广东巡按戴璟再次发布禁令,“访得各处有等奸徒,不务本等营生,专一收买鱼盐,指以通山为名,往来瑶山交结,接济收买楠漆、黄蜡、皮张等物,甚至私买违禁军器、盔甲,入山货卖,……此弊在在有之,通合禁革,今后军民人等不许指以通山为由,私藏违禁军器等物,交结瑶人,私通接济,引惹衅端,为患地方。如违,许诸人首告擒拿,从重问拟典刑。”从成化时的鱼盐等生活必需品交易到嘉靖时的楠漆、黄蜡、皮张,甚至军器交易,说明各族群从交易中获利不菲,这与道路畅通不无关系。从禁“通山”令看,官府控制与民间的反控制在族群交流中出现了张力,反应了不同族群交往交流的自觉意愿。

    明代卫所以军事驻防来保护道路顺畅,州县遂得以在交通节点设置课税处,以增加官府财政来源。嘉靖时,德庆知州陆舜臣在罗旁瑶征服后,提出在交通路口、水口“各立一大营,调实数目兵三百,分拨各营。又将江道各哨船、营埠打手目兵,挈其地方不险要者,以充实之。” 因官军扼守路口、水口,交通秩序自然会保持顺畅。在此基础上,嘉靖三十八年(1559),广东巡按潘季驯令官军在交通必经处的泷水江口,对瑶山出产的砂仁、黄蜡、蜂糖、皮张、黄藤、竹木等征“山物货”税,这说明“山物货”依赖水路运输。嘉靖四十二年(1563),两广总督吴桂芳奏请在罗旁瑶区“聚兵召商,随山刊木,设立营堡”,获准。所谓“随山刊木”,出自《尚书·禹贡》,东汉郑玄解释为“除木为道”,即砍伐树木,打通道路。招商就是为了砍伐深山的老林,然后招募军兵进入,兴建营堡,既可垦殖,又可防守,进一步加强对山区的管理,嘉靖四十四年(1565),官军在德庆沿江两岸,“开山伐木,撤其障翳”,自南江口下至新村浲水,总计120里,开辟道路80里,设营10所,“营各兵百名或二百名戍之。”自此江道肃清,孤帆也敢夜渡,商旅往来不绝,对推进民族聚居区的经济发展无疑大有裨益。

    罗旁瑶被征服后,朝廷于万历五年(1577)在征服瑶区新设西宁、东安两县,隶属罗定州管辖。同时,为保障地方安全,又设南乡、富霖、封门、函口4个千户所,皆隶肇庆卫。不久,官府将驿道规整列入地方建设的重点,其中位于罗定州的泷水驿、晋康驿等军政传送机构,“俱万历六年(1578)大征瑶,平通道改建”。这些因战时建设的通道,在战后又调集官军进行拓宽,招集商民往来瑶区。罗定州的东安县西路有多条小路相通,不仅路窄小,而且中间穿越瑶人聚集地,“蒲竹迳自西北迳口延袤二十余里,始达东南迳口,两崖峻峭,茂林蔽天,中一水迳,彳亍上下。未大征前,瑶贼蟠据其中,人迹断绝。大征后,道路虽通,蓊郁如故,飞蜞伏虎,时复螫人,为东山第一畏途。”万历十六年(1588),在知县郭濂请求下,罗定道陈文衡指示驻扎在军事信地的官兵,“将迳路两旁林木砍伐各三四十丈,相度山腰改辟道路,间有溪涧,大治桥梁,余诸山又修治道路七百二十八里,砍伐路旁林木八千二百七十五丈,架过桥梁一百八十九处。自是贼险尽夺,风气大开,商民昼夜往来无患矣。”接着又在兵备道的干预下,调集军兵将罗定州到各县的道路逐一开通,罗定兵备道“率所部于诸县所达州之路,刊木造梁,以成通衢”;又“浚泷江、大洚之水”,以通商旅河运。万历十九年(1591),连接西宁县、封门所、函口所的西山大路开辟完成,“起自罗旁口,由西宁封门夜护抵怀乡,以丈计者凡三万六千有奇;自怀乡掘峒由罗镜冈,抵罗定州亦三万八千有奇;又自夜护由思虑,东至亚婆滩,以丈计者凡八千有奇;自逍遥历振彝岭,抵西宁亦不下八千余。”自此,罗定州地区“南北孔路直贯泷水之中,不惟血脉弗滞,而货财往来,元气更易充实”。可见,在军事力量介入下,在新平定的瑶区开通了四通八达的道路,也说明官府意识到贸易对瑶区发展的作用。西山大路的开通,使得罗定地区的冶铁业和林业迅速发展,圩市沿着交通线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进一步推动了瑶区发展与民族交融。万历二十二年(1594),时人所见的罗旁地区已是“耒耜遍野,炉火弥望,鸡犬之声相闻”,出现瑶人“皆买犊荷锄,嬉游而弦诵”的现象。因社会经济的发展,到明末清初,生活在这一区域的各族群关系相当和谐,“比岁以来,行者歌,耕者乐,冤者伸,输者赴,商贾贸迁以化居,官府往来以巡省。深溪绝峒久外天日之民,习见汉官威仪,而欣欣鼓舞若更生”。开辟道路对族群交融影响的重要性于此可见一斑。

    海南官军和民人多聚居濒海地带,黎人则聚居中部山区,“州县、卫所等衙门皆沿边海,百里之外为熟黎,熟黎以里为生黎”。为强化对黎区的治理,地方官员把开辟道路作为任内的职责之一。弘治十六年(1503),琼山县令韩俊提出“革去土舍、峒首,立州县屯所。量拨在外军民杂处,在中防守,开辟五指山十字道路”。这一提议在当时尚未付诸行动,但开辟十字道路则成为日后官府的常规选项之一。正德年间,安定籍官员杨理在《上欧阳太守书》中又提出“设法招抚,务使黎岐诚服向化;开通十字道路,任其商贾军民往来交通,彼有鱼盐之便,我无通透之嫌,两相便利。”即抚黎应与开辟道路,任由不同族群通商贸易,双方都可以因此获利。

    嘉靖前期,广东巡按御史戴璟在科举考试中,曾以武举策问的方式征询武生治黎之法,有武生答曰:“黎贼为患,若下令曰:土舍及黎人若能随山刊木,通道数百里,以束黎民听节制、入版图者,奏与世袭千户、百户等职,就其中粮食可以为俸资,而吾亦惠而不费。如是而居中建为帅府、州县,以通东西南北之路,……吾民可永绝边尘之虑。”在武生看来,将黎民纳入版图,关键在开通道路,将黎人纳入卫所体制,授予千户、百户等职。官府居中建军卫、州县衙门,如此则黎民向化、边患永绝。从嘉靖十九年(1540)工部郎中吴会期再次建议开辟十字大路可知,军民实际已经在不断修建中,只是线路走向不同,他说:
    黎居良民五之一,宜于兵威削平之际,开通十字大路于其间。大约以道里计之,自府至崖千里而遥,自儋至万六百里而遥,此四至迳之一也。细数之,自府至沙湾三百里而遥,自崖至罗活三百里而遥,俱为坦途矣,其中未开通处不过二百里耳。官军属武官领之,民兵属有司领之,土兵属乡保长领之,通力合作,相其溪壑,易其险阻,假以数月,而琼崖之路可由黎峒中行矣。儋万之功则又杀焉。四路交达,度中建城,量地置堡,就堡立屯,以攻则取,以守则固矣。

    吴会期所说的十字大路是从儋州至万州的路线,途经黎峒穿行,尚有200里未打通,他主张以官军为主力,地方官府派民兵、土兵协助,军民“通力合作”开辟。一旦开通,则在道路适当处建立营堡,派军驻屯,如此则可安定海南社会秩序。嘉靖二十八年(1549),给事中郑廷鹄建议修建的道路则是另一线路,“由罗活、磨斩开路,以达安定;由德霞沿溪水以达昌化,道路四达,井邑相望,非徒慑奸销萌,而王路益开拓矣”。海瑞也力主在黎区“开通十字道路,设县所城池,中峙参将府、兵备道,则立犄角之形,成蚕食之势矣。”即修道路,建县治、卫所衙署,驻扎军人,使黎人在与官军接触中“日磨月化”,达到“内之黎岐与外州县百姓,鸡犬相闻,鱼盐米货相通”。万历二十七年(1599),官府在平定居碌、居林、沙湾黎之三峒后,在此设立水会城,时海南道林如楚在《岛图说》中说,上述三峒“层峦叠嶂,丛菁茂林,岚气郁结未开,故诸僚得以负固,为吾心腹患”。时十字大路已经开到五指山,但因五指山至最南端的崖山尚未开通,故形成丁字型道路,“东通万陵,西达儋感,北出琼定,十字已丁矣。若逾五指而抵崖,……今诚与崖招村辟村,招峒辟峒,山泽气通,浑沌自判,如解冻之后,蛰虫悉启户而出,则全岛舆图宁是十三州邑哉!”林如楚希望进一步调集官军开辟道路,将全岛连通,便于官府对海南的整体管制。

    明代卫所在广东开辟道路,不仅是军事防御体系的重要延伸,更是推动官府与各族群交往、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民族交融的纽带。道路的开辟及其延伸,可以打破地理的空间阻隔,使原本相对封闭的族群聚居地逐渐融入广阔的区域社会网络中。官府通过在道路沿线设营堡、课商税等方式,既强化对地方控制,也保障贸易有序进行,其背后依然是军事力量的支撑。

    转自《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2025年第6期

  • 朱文奇:人类史上划时代的国际审判[节]

    2026年是东京法庭开庭审判的80周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取得胜利的同盟国为惩治战争罪行成立了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首次将发动战争的侵略行为及反人类行为入罪,以追究纳粹德国和军国主义日本的军政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东京法庭的正式名称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由于法庭设在东京,审判也在东京举行,所以一般称为东京法庭(Tokyo Tribunal)或者东京审判(Tokyo Trial),日本人则称之为东京裁判。东京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庭,到1948年11月12日判决宣读完毕,共历时两年半。在此期间,法庭共受理证据4335件,有419名证人出庭作证,另外还有779名证人通过供述书和宣誓陈述书作证;到庭审结束时,单是庭审纪录就有48412页之多。东京审判是人类史上迄今为止规模最大、案情最复杂的国际刑事审判。

    东京审判的意义体现在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律等各个方面。限于篇幅,本文将主要讨论法庭的成立、将侵略行为和反人类行为入罪的开拓性,以及东京审判程序的正当性等几个要点。此外,本文还将通过比较,说明东京法庭在履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下称《宪章》)第1条要求的“公正与迅速”审判(just and prompt trial)方面,也完全称得上国际刑法实践中的楷模。

    一  史无前例的国际法庭

    东京审判的重要意义显而易见。东京法庭庭长威廉·弗拉德·韦伯爵士(Sir William Flood Webb)在开庭首日就向世界宣布,这是“历史上最重要的刑事审判”。韦伯爵士在来东京之前长期担任检察官和法官,而且还是澳大利亚“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的主席,国际法功底深厚,得出如此结论自然有他的思考。二战后的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都是人类史上前所未有的审判战争罪行的国际刑事法庭。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史上最残酷、最具摧毁性和破坏力的战争,《联合国宪章》中称之为“战祸”。在二战中,德国和日本分别在欧洲和亚洲发动了侵略战争,并在战争中烧杀掳掠、作恶多端、罪行累累。对此,获得胜利的同盟国面临着在战后如何回应这些暴行的问题。设立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的初衷,正是回应这些国际罪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同盟国胜利、德日等法西斯国家无条件投降而结束。取得战争胜利,同盟国也就取得了对战败国的“处置权”。事实上,当德国已经投降、日本还在负隅顽抗时,同盟国已经开始酝酿战后的国际秩序,并发表了《波茨坦公告》,决心追究日本战犯的责任。该公告第6条规定:“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权威及势力必须永久铲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建立。”然而,《波茨坦公告》只是声明要惩罚战犯,对于如何惩罚则没有具体说明。事实上,国际法在战胜国应该如何“惩罚”战败国的问题上,也从未有过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在战争史上,“斩杀败将”是一种古老传统,战胜国在战后经常会杀死敌人。这也是自古以来最原始、最普遍、也是令人感到痛快和解恨的执行方式。此外,流放、囚禁和赔款也是常见的惩罚方式。例如,1815年拿破仑战败后被英、俄、奥、普等战胜国流放到圣赫勒拿岛(Saint Helena)终身囚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作为战胜国的法国等向德国提出了天文数字的巨额赔款要求。然而,同盟国在二战胜利后却采取了与以往全然不同的方法。它们没有将德日战犯就地枪决或流放,而是破天荒地选择另外一种方式,即“国际司法审判”。用设立法庭的方式来惩治战犯,这是人类史上从未有过的创举。

    国际司法审判在法律程序方面极其复杂,时间和开支耗费巨大。首先,国际司法审判的程序繁杂。为了审判能够顺利有序地进行,需要制订章程来成立法庭,规定法官、检察官及被告律师的产生方式,还要起草起诉书,决定审判的形式及要适用的法律,等等。其次,国际司法审判也非常耗费时间。调查取证、开庭审理、证人宣读证词、法庭宣判等,每个重要问题都要在审判环节上经历举证、质证的交替往复,都需要法官集体讨论、分析论证、作出判断和裁决。再次,国际司法审判的开支巨大。为了审判顺利进行,法庭必须聚集一批通过专门程序选拔的法官、检察官、书记官及辩护律师等,这是一支具有专业背景的庞大队伍,他们的薪酬和工作经费将是一笔巨大的开支。

    此外,东京审判在具体操作上也具有相当难度。审判中除有国际法上的管辖、豁免及国际罪行的标准等问题需要解决以外,还需要考虑地缘政治和国际关系等各方面的问题。实际开庭审判时,还必须考虑并解决国际法庭在适用实体法(刑法)及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诸多问题,例如被起诉犯罪行为该定什么罪名、定此罪名而非彼罪名的原因为何、有何依据,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国际法中找到明确的渊源和出处,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国际审判既然如此艰难复杂,耗费时间和精力,同盟国为何还要选择这种方式?很简单,除了惩罚,审判还要“记录”,即依据审判中提交的书面证据和出庭证人的证词,来证实东条英机等战犯罪名成立的同时,也将其累累罪行记录下来,并通过宣判和执行刑罚来警示世界、警示未来。众所周知,就在二战快结束时,墨索里尼落入意大利游击队手中,随即被枪毙,还被吊挂在广场上示众。这种处理方式很干脆,也很解恨,但这样就无法审判和记录,不能向世人展示墨索里尼和意大利法西斯的罪行。

    东京审判正是要避免这种单纯报复的效果。当东条英机为逃避审判而自杀未遂时,马上就被送到医院抢救,同盟国的军人还自愿为他输血。避免东条英机畏罪自尽就是为了让他受到公开审判,留下记录和报道;要通过确定的证据来证明日本法西斯实施的惨绝人寰的犯罪事实,从而警醒世人。因此,同盟国在追究德国和日本战争决策者的战争责任时,选择了在法理上会引起争议的国际司法审判的形式。其中一项主要考虑,就是要通过审判中的证据来揭露并记录德日战犯的战争暴行,并让国际法能够更加广泛地得到传播。

    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一样,着眼点都是实现司法正义和建立良好秩序。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国际社会就要将那些震撼“人类良知”的罪行,如“侵略罪”和“反人类罪”确定为国际罪行;一旦此类行为发生,就要通过国际法庭依法惩治这些犯罪行为。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是现代国际法意义上成立最早、对国际刑法最具影响力和冲击力的国际司法审判机构。它们开创了国际刑事审判实践的先河,并对日后国际刑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深远影响。

    二  全新的国际罪行与战争责任

    东京法庭由在反法西斯战争中取得胜利的中国、美国、苏联、英国、法国等11个同盟国共同设立。根据《波茨坦公告》和法庭《宪章》的规定,东京法庭具有“惩治”战犯的使命,也具有逮捕与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在东京审判开审后,国际检察局(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就正式起诉了日本前内阁总理大臣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军政高层的首要战犯,指控他们违反国际法并犯有战争暴行,其中包括中国人熟悉的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以及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松井石根等。根据法庭《宪章》的规定,东京法庭将对上述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crimes against peace)“反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和“普通战争罪”(conventional war crimes)行使管辖权。在这些国际罪行当中,除了“普通战争罪”之外,“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都属于国际法上全新的罪行。所以,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一起,奠定了国际刑事法治的基础,开创了战后国际刑法发展的新局面。

    (一)反和平罪

    反和平罪就是关于发动侵略战争的罪行,也是现在常常提到的侵略罪。东京法庭《宪章》对反和平罪的定义是,“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其中,“经宣战或不经宣战”的字句是纽伦堡法庭《宪章》所没有的。这主要是考虑到日本侵略中国、偷袭美国珍珠港、进攻东南亚等军事行动,基本上都是未经宣战就开始使用武力的情况。

    反和平罪是策划与发动战争的罪行,因此常被称为战争罪行的“祸首”,因为所有其他的战争罪行,如抢劫、强奸、攻击平民及使用生化武器等,皆因战争的爆发而随之产生。在二战后的日本战犯当中,有“甲级”“乙级”和“丙级”战犯之分。其中的“甲级”战犯(Class-A war criminal),就是指被起诉并被法庭裁决犯有反和平罪的被告。东京审判中的28名被告被起诉的罪名可能同时有两个或三个,但首先被指控的都是反和平罪,因而都属于“甲级”战犯。

    东京法庭作为一个司法机构不能制定任何新的法律,这一点至关重要。东京法庭是同盟国在二战取得胜利后成立的,这是战争的结果;然而,胜利方是否可以任意制订国际法新规则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都属于司法机构,二者均承认,审议同盟国制订的法庭《宪章》的合法性并不属于它们的使命;同时,它们还认为《宪章》规定须“符合法庭创立时的国际法”。

    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都明确主张战争胜利者无权制定新的国际法,也无权用其制定的新法来惩罚被征服者。因为如果这次允许战争胜利者这么做,就会创造一个危险的先例,指引以后战争的胜利者采取同样作法。而如果每次战后胜利者都如此作为,世界秩序就会缺乏稳定性,和平就会变得更加脆弱。因此,法庭《宪章》中的国际罪行需要从现行国际法上来解释和认定。例如,“发动侵略战争”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这就需要从国际法中寻找依据。这样一来,“国际法在侵略问题上当时处于什么状况”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而在东京审判中要回答这个问题,不仅需要查阅众多的相关国际条约,而且要审查以往的国家实践;坚持通过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来证明侵略罪的标准,这对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至关重要。

    虽然反和平罪是一个全新的罪名,但其并非是在二战结束时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冒出来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要追究德日战犯的侵略罪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国际法律、道德和国际政治气候发展成熟、“水到渠成”的结果。

    人们自古以来就一直渴望和平、反对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成千上万的士兵伤亡,平民百姓也蒙受了巨大损害,因此,世界舆论在战后强烈呼吁惩罚战争期间的侵略与暴行。鉴此,一战取得胜利的5个国家(法国、英国、意大利、美国和日本)任命了15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来研究如何追究战争罪责的问题。后来,该委员会在报告中认为,战争起因主要是德国“依据侵略政策而宣战”,所以要承担责任,并建议通过《凡尔赛和约》第227条的规定,指控德皇威廉二世犯下了“破坏国际道德和至高无上的神圣条约之罪行”。

    为了阻止战争再度发生,一战后缔结的《国际联盟盟约》设定了国际社会要“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宏大目标,其第10条规定,“……在发生任何此类侵略或此类侵略有任何威胁或危险的情况下,理事会应就履行此义务的方式提出建议”,从而为国际联盟成员明确规定了“不诉诸战争的义务”。

    1928年,国际法在阻止战争方面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了纪念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10周年,国际社会在法国巴黎签署了《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公约》,庄严宣告“……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并废弃战争作为在其相互关系中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并且一致同意,“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该条约在通过不久后就成为一个普遍性国际条约,包括德国和日本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批准了这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因而也承担了法律上的国际义务。《巴黎非战公约》在追究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侵略罪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人类历史上,各民族都有对战争创痛的记忆。战争以残暴的方式摧毁人、摧毁财物并摧毁世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生的种种暴行,如德国纳粹的集中营、毒气室以及日本军队在占领南京后实施的大屠杀等,都表明现代战争越来越疯狂和残暴。对此,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种普遍共识,即要制止战争,就要将“侵略”行为入罪,也就是说,要从国际法律上明确规定,发动战争在法律上不仅是一种错误,还是一种不可饶恕的国际罪行。因此,在战争还未结束的1943年,同盟国就成立了“联合国家战争罪委员会”(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UNWCC),搜集轴心国暴行的证据,以防战争结束时罪犯逃脱惩罚。1944年该委员会在重庆成立远东分会(后迁往南京),专门调查和收集关于日本侵略扩张及战争中所犯暴行的证据。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是德国和日本主动挑起了二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德国军队首先入侵了捷克、奥地利、波兰、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国家,日本入侵中国及其他国家。虽然国际法学家对“侵略”定义问题仍有不同意见,但无人会否认这个事实:是日本和德国在亚洲和欧洲首先挑起了战争。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在二战后审判反和平罪,目的就是要通过宣告发动侵略行为的“非法性”,来制止未来发生战争。 

    (二)反人类罪

    除了反和平罪,东京审判中的反人类罪也是国际法上全新的罪名。东京法庭《宪章》第5条第3项规定,反人类罪是指那些“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平民人口的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非人道行为”,且“不论这种行为是否违反罪行所发生的国家的国内法。”据此,只要发生这样的行为,即便战犯本国的国内法律不予禁止,法庭仍可依照《宪章》认定其犯有反人类罪并予以惩治。

    反人类罪最早规定于纽伦堡法庭的《宪章》中。之所以规定这个罪名,是为了追究德国纳粹在欧洲推行“最终解决方案”、屠杀犹太人等犯罪行为。在二战时期,希特勒及整个德国纳粹集团,基于意识形态原因企图从物理(肉体)上灭绝整个犹太民族,其手段非常残酷,超出了人类的认知。从战争进程上看,苏联红军最早发现了德军设立的死亡集中营,如地处波兰的奥斯维辛(Auschwitz)集中营;后来,同盟国军队在进攻中又陆续解放了其他集中营,如达豪(Dachau)集中营、布痕瓦尔德(Buchenwald)集中营和贝尔根—贝尔森(Bergen-Belsen)集中营,等等。盟军官兵被他们在集中营见到的悲惨景象所震惊。1945年4月12日,艾森豪威尔将军参观了隶属布痕瓦尔德的奥尔德鲁夫(Ohrdruf)集中营。就在之前不久,党卫军撤离了这座毗邻魏玛市的集中营。地上遍布尸体,就像摔坏的洋娃娃一样。尸体之间还躺着没咽气的囚犯,他们虚弱得站不起来。德国纳粹屠杀犹太人及其他种族人群,罪行累累,骇人听闻。出于“正义”和“文明”的考虑,同盟国希望整个世界都能了解纳粹犯下的暴行,因而决定对犯下这些残酷暴行的责任人提起公诉。

    日本政府和军队在战争中没有像德国纳粹残酷迫害和屠杀犹太人那样来对待本国公民。然而,如同东京审判中的证据所揭露出来的那样,日军在他国占领区内同样犯有“反人类罪”所定义的对“平民人口”予以“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的犯罪行为,如“慰安妇”(日军“性奴隶”)制度、对活人进行解剖实验,以及在中国通过种植和贩卖鸦片推行“以毒养战、以毒化民”的政策,等等。在东京法庭《宪章》中,战争罪是指那些战争中“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所以与反人类罪在法律定义上有一定的交叉。正因为如此,东京法庭在《判决书》中对第54项和第55项指控进行裁决时,将被告所犯的反人类罪与战争罪放在一起,合并为“普通战争罪与反人类罪”。

    战争期间,日军犯下了数不清的可怕战争暴行,如南京大屠杀,巴丹死亡行军,强迫战俘和其他奴工建设暹罗、缅甸的死亡铁路以及桂河上的桥梁,等等。审判中证据所呈现的南京大屠杀是如此残暴,震撼了法庭上的所有人。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纪录》(下称《官方庭审纪录(英文)》)中记载了日军犯下的罪行:

    据目睹者之一说:日本兵完全像一群被放纵的野蛮人似地来污辱这个城市(like a barbarian horde to desecrate the city)。据目睹者们说:南京市像被捕获的饵食似地落到了日本人的手中;该市不像只是由有组织的战斗所占领的;战胜的日军捕捉他的饵食犯下了无数的暴行。日军单独地或者以二、三人为一个小集团在全市游荡,实行杀人、强奸、抢劫、放火。当时是任何纪律也没有的。许多日军喝得酩酊大醉。日军在街上漫步,一点也未被开罪并且毫无缘由、不分青红皂白地屠杀中国人的男女和小孩,终至在大街小巷都横陈着被害者的尸体。据另外一个证人说:中国人就像兔子似的被猎取,人只要一动就被枪击。

    强奸事件很多。不管是被害人或者是为了保护她的家族,只要稍微有一点抗拒,经常就得到被杀害的处罚。全城中无论是幼年的少女或老年的妇人,多数都被奸污了。并且在这类强奸中,还有许多变态的和淫虐狂行为的事例。许多妇女在强奸后被杀,躯体被斩断。

    日本军人的暴行是如此残暴和广泛,甚至其盟友德国都认为实在太过分。东京审判的证据中有一份德国驻中国使馆发回本国的电报,其内容如下:“德国政府从它的代表者得到报告说:‘这不是个人的,而是整个陆军即日军本身的残暴和犯罪行为’(not of an individual but of an entire Army)。这个报告的后段,还形容‘日军’就是‘兽类的集团’(bestial machinery)。”

    东京法庭在《宪章》中规定反人类罪,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东京审判从国际法发展的角度增强了纽伦堡审判在反人类罪问题上的习惯法效应,从而推动这一罪行在实证国际法上得到承认。这一点在国际刑法的发展史上非常重要。因为就是自此以后,所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的国际罪行中,全都含有反人类罪。

    (三)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要想对日本侵略扩张及战争暴行进行审判和惩罚,首先就得突破传统国际法上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是否可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以及“政府官员是否享有豁免”的问题。在这个方面,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一道,开创了国际刑法上关于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

    所谓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就是指国际法庭适用国际法来审判和惩治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并追究他们因所犯国际罪行而产生的刑事责任。犯罪就得承担责任,这本是简单的道理。然而,由于战争是国家行为,战争赢或者输是国家的事情;再加上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上最主要的主体,即具备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而个人被认为在国际法上不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正是因为这样的理论设定,二战之前并无在国际层面追究个人战争罪责的先例,而东京审判要追究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个人刑事责任,首先就必须突破这种国际法传统理论。

    与个人刑事责任相关联的还有国家豁免原则。国家豁免是公认的一般国际法原则之一。根据这个原则,国家元首、政府官员及外交人员在国际关系中都享有刑事豁免权。例如,《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关于外交使节豁免刑事管辖,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现在一致认为:在任何情形下,驻在国都无权追诉或惩罚外交使节”。

    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通过对战争罪的审判,开启了刑事责任方面的“去集体化”或者“去国家化”的进程。虽然《波茨坦公告》明确提出要“严厉惩罚”日本军国主义分子;但是,如果东京审判要按照同盟国设想的那样审判日本高层军政领导人,还需要在国际法理论方面进行必要的准备。起诉和审判国家高层军政领导人本身,就已经意味着关于个人刑事责任及国家豁免的传统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必须有重大改变。

    对反和平罪与反人类罪进行追诉,在国际法上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实践。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在这方面为国际法的实际适用提供了宝贵机会。从逻辑上讲,任何侵略战争及对外扩张行为都有策划、准备及实施的阶段,因此,只有处罚作出侵略决策的人,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才能得到尊重和执行。事实上,关于反和平罪与反人类罪的规则不仅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且也是涉及人类底线的道德律,反映了“人类良知”,因此,那些犯有侵略罪及反人类罪的人,即便是国家领导人也不再能享有传统国际法上的豁免权。

    东京法庭的被告共有28名。他们基本上都是日本前军政要人。其中包括:4位前首相(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小矶国昭、东条英机);3位前外务大臣(松冈洋右、重光葵、东乡茂德);4位前陆军大臣(荒木贞夫、畑俊六、板垣征四郎、南次郎);2位前海军大臣(永野修身、岛田繁太郎);6位将军(土肥原贤二、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佐藤贤了、梅津美治郎);以及2位前驻外大使(大岛浩、白鸟敏夫),等等。这些全都是曾经头脑发热、疯狂发动侵略扩张的日本高层决策者,是日本侵略战争机器的代表。所有这些被告的共同目标,就是要通过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来扩大或稳固日本在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的统治,而这样的侵略战争又实实在在地破坏了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现回过头来看,正是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的审判实践,首先在国际法层面明确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这之后,国际法上就确立了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冷战结束后设立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下称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黎巴嫩特别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以及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院等,都在各自法庭规约中规定,在其拥有属事、属地和属时管辖权的范围内,对作为自然人的被告进行起诉和审判,以追究犯罪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三  “公正与迅速”审判的楷模

    司法讲究“公正与迅速”(just and prompt),这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核心原则之一;迅速的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程序拖延对被告造成不公。东京法庭将“公正与迅速”原则看得很重,其《宪章》第1条就规定,要对“远东主要战争罪犯”进行“公正与迅速”的审判及处罚。确实,一个国际刑事法庭庭审用时多少,涉及到效率与正义这两项国际刑事司法核心价值之间的平衡。

    东京审判在其结束之后80年里,总被认为是一场“被延误的审判”(delayed trial),甚至东京法庭的法官自己都在《判决书》中认为该审判存在延误。然而,如果从整体上看国际刑事司法的实践,就会发现这完全是一个误解。东京审判与大多数国际刑事法庭相比,不仅在案件审理的速度方面,而且在落实“正当程序”原则的力度方面,都可被视为楷模,这在保障被告权利方面体现得尤为具体和清晰。

    (一)关于被告基本权利的保障

    东京审判是一场国际性司法审判。从法理上讲,既然是审判,就应当公正,就要让被告们说话,有罪无罪就应由法律和证据来定。

    在东京审判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公正与客观,东条英机等所有被告在庭审中不但可以说话,为自己作证和辩护,还可以挑战证人和证词,甚至可以质疑法庭的权威及合法性,其诉讼权利与检控方完全对等(equality of arms)。此外,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检控方不能以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标准证明罪犯有罪,他们就应被宣布无罪,如纽伦堡法庭中作为被告受审的德军参谋本部、沙赫特(Hjalmar Schacht)、巴本(Franz von Papen)、弗里切(Hans Fritzsche)等,就被法庭宣布“无罪”;如果罪犯精神不正常,不再有辩护能力,庭审就不会再继续进行,如东京审判中的被告大川周明,就因被认定患有精神病而予以不起诉处分。可见,东京审判在惩治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同时,坚守正当程序原则,严格保障被告的合法诉讼权利,表现出何等气度、理性、文明和宽容。国际社会如此设计国际审判,就是要在让被告有出庭和反驳权利的情况下,能客观、真实记录战争中的暴行和罪行。事实上,纽伦堡与东京审判中揭示出来的大量犯罪行为的证据和资料,给全世界造成了巨大冲击。如果没有国际审判提供的关注度,这些证据和资料都是难以为公众所知的。

    为了审判的公平公正,每个被告都有自己的辩护律师。而且,考虑到法庭的审讯程序属于英美法系,而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们对这种程序不太熟悉,法庭还给被告配有美国律师。几个月前美国和日本还在战场上厮杀,由美国律师来替日本战犯辩护,现在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却是实际发生的事情。在28个被告中,除了桥本欣五郎因为不相信美国律师而拒绝接受之外,所有其他27人都同意并接受了美国律师,其中包括头号战犯东条英机。由美国律师为日本被告辩护,可以说是国际刑法中的特例,就连同属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其战犯在纽伦堡审判中也只能聘任本国律师来为自己辩护。

    东京审判中保障被告权利的各种机制表明,该审判的目的不仅是惩罚,更是通过一个公正、严谨的法律程序来确立真相和记录历史。它通过律师专业的辩护,提升了审判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并让法庭的最终判决更加无可指摘,因为它们都是在审理程序中经过各种法律挑战后得出的结论。

    东京审判的上述实践为后来各种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中辩护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辩护机制对保障被告权利至关重要,因为审判中的许多法律问题,如侵略的定义、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国家官员豁免原则、上级命令不免责以及追溯立法问题等,都迫使东京法庭要从国际法理论方面深入思考并作出裁决。因此,东京法庭的辩护律师们虽然在当时备受争议,但他们在历史中的角色却是复杂且必要的。东京审判赋予被告辩护权的作法,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审判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关于东京审判“被延误”的误解

    国际上对东京审判经常出现的负面评价,一般针对其庭审速度方面。东京审判普遍被认为是一场延误了的审判。例如,长期研究日本历史的理查德·迈尼尔在其代表作《胜利者的正义:东京战争罪行审判》中,甚至使用带有贬义的词语来批判东京审判。他将东京审判定性为一场“荒唐”“不公正”及“失败”的审判,他甚至断言:“东京审判就是一场做秀。”西摩·小莫里斯在他那本被《纽约时报》认为是“异彩纷呈”的《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在日本的胜利》一书里评价东京审判说,“如果阅读庭审记录就会看到:东京审判在其程序中不断陷入僵局”,“作为应该是历史上最重要的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结果令人失望。……东京审判来得太晚,费时太长,而且没有理清是非黑白”。日本著名学者粟屋宪太郎在谈到东京审判时以“漫长的审判过程”来形容。同样,苏联《消息报》在判决书刚宣布时就刊登史凡希尼柯夫的评论说:“东京审判战犯的结果,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尽管这次审判毫无充足理由地拖宕了两年半之久……”

    然而,所有这些关于东京审判“延误”的评论,都是一种误解,尤其是将其与后来国际刑事司法的一般实践对比之时更是如此。

    东京法庭于1946年5月3日开始审理工作,到1948年4月16日庭审结束,时长两年,随后撰写判决书的环节又耗时6个多月,同年11月4日开始宣读判决书,直到11月12日宣读完毕。所以,东京审判前后共用了超过两年半的时间。然而,放在国际刑事审判的实践长河中,东京审判不仅没有“延误”,而且还可称得上是迅速结案的“典范”。

    以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两个国际刑事法庭为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在其运行的24年(1993—2017年)里共起诉90人,并完成对所有84名被告的诉讼程序。该法庭从起诉到初审判决平均用时约4—6年,从起诉到上诉终审平均用时约7—10年。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在其运行的21年(1994—2015年)里共起诉93人,判处62人,从起诉到初审判决平均用时约5—7年,从起诉到上诉终审平均用时约8—11年。可见,这两个国际刑事法庭从案件启动到最终上诉判决,平均用时通常都在8年以上,有些复杂案件甚至超过15年。

    除了这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以外,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情况也相差无几。国际刑事法院从2002年成立至2024年,其所处理的案件(包含调查在内)总共有31起。从这31起案件来看,从司法正义角度来考虑,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短板:一是非洲案件占比大,达到81%,有“选择性司法”的嫌疑;二是程序冗长,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长为8.2年。

    可见,东京审判与其后的国际刑事审判相比,在结案速度方面是一个楷模。当然,东京审判没有“上诉”机制,所以少了一个环节。即便如此,它以两年半左右的时间,完成了对多达28名被告的复杂大案的审理和判决,完全称得上是迅速审判的典范。

    东京审判可谓之迅速,但为什么东京法庭自己却认为审判不能如法庭《宪章》所要求的那样“迅速”,从而自认是“延误”了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两点:其一,东京法庭的11位法官大多都来自相关国家的国内法院,与国内一般刑事审判相比,两年半的审判是长了一些;其二,在东京审判之前的国际刑事审判只有纽伦堡审判,而纽伦堡审判用时不到11个月。所以,东京审判与国内一般刑事审判及纽伦堡审判相比,自然就属于延误了的审判。

    虽然东京法庭的上述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仍然要具体分析。东京审判比国内一般刑事审判用时更长,这很正常。国际审判在实质和程序问题上都要复杂得多。例如,东京审判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国家配合与合作,不仅要在世界范围内取证,还要安排各国证人来东京作证,案情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在数量上极其庞大。更重要的是,国际法上对“正当程序”的要求和标准也比国内法上更为严格。考虑到以上诸多原因,东京审判比国内刑事审判用时更久,是十分自然的。

    至于纽伦堡审判,它确实是一个迅速审判的范例。从1945年11月开始,到1946年9月30日宣读判决,该审判所花费的时间共计10个多月,比东京审判要少一年多。由于这是东京审判之前唯一的国际审判,因而似乎也成了迅速审判的参照。因此,东京审判后来耗时两年半,是法官始料未及的。

    国际社会对纽伦堡审判的评价,一般好过东京审判,这其实并无太多道理。作为两个同时代、同性质的法庭,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管辖的国际罪行一样,其适用的法律和程序规则也一样,就连用来证明战争罪行的质证模式也都一样。这两个法庭均可被视为现代国际刑法发展的奠基石。在国际刑事司法研究领域,一般认为纽伦堡法庭的意义要更深远一些,因为它在人类史上是第一个国际刑事法庭,在法律和事实的适用方面也给予东京审判不少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因此,西方舆论也一直将纽伦堡审判的重要意义置于东京审判之上。

    例如,就在东京审判判决书宣读完的次日,《纽约时报》就发表评论说:“两年的审判和判决在国际法上是没有先例的。但纽伦堡(法庭)对纳粹的审判和判决却做到了更加快速。”理查德·迈尼尔评论说:“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和艾希曼(Eichmann)审判都是先例,但先例有好也有坏。东京审判就是一个坏的先例,而且是如此的坏,以至于影响到对纽伦堡审判的评价。”西摩·小莫里斯则在他的书中直言不讳地说:“东京审判并不是历史上最重要的,纽伦堡审判才能算得上。”这些评论不仅将东京审判看得很是“负面”,而且还通过将它与纽伦堡审判对比,以便突出东京审判的所谓“短处”或“缺陷”。

    然而,上述评论尽管赞扬纽伦堡审判,贬低甚至讥讽东京审判,但在比较二者时,显然缺少了对实际情况的具体评估。例如,《纽约时报》评论文章只是简单地指出纽伦堡审判比东京审判要更加快速,但并未提及两个审判所涉的具体事实和法律问题。要知道,案件与案件之间是很不一样的。洛林法官就曾直率评论说:“事实上,东京审判比纽伦堡审判要困难和复杂得多。纽伦堡审判只是一个关于要控制欧洲大陆的侵略案件。”与之对照,东京审判却有许多其他的要素。《另一个纽伦堡》一书作者在“前言”中,也同样认为东京审判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审判之一”。

    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同属国际刑法的开创者,它们审判的国际罪行和适用法律也都一致。但如果要说它们完全一样,并不准确。正因为如此,东京审判在实践中并非盲目跟随纽伦堡审判,而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其中突出的例子,就是对犯罪组织的起诉和“缺席判决”。

    (三)区别于纽伦堡审判的独特遗产

    在纽伦堡审判当中,法庭不但对个人,还对犯罪组织进行追责。为此,该法庭起诉了纳粹党冲锋队、纳粹党领导集团、党卫军、秘密国家警察(盖世太保)、德国内阁、德军总参谋部和最高统帅部。虽然起诉犯罪组织在效率上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可能引发有罪推定的争议,这是因为对整个犯罪组织的指控,可能导致一些不知情或非自愿的成员受到不公正的追诉。

    在起诉犯罪组织的问题上,东京法庭并未追随纽伦堡审判的实践。换句话说,虽然东京法庭《宪章》允许这么做,但是它没有起诉日本的任何组织或团体。这并不是说日本在战争中没有出现犯罪的团体和组织。事实上,日本军队中的“樱花会”“大日本青年党”“大政翼赞会”等,在推动日本军国主义化的过程中都发挥了非常恶劣的作用。然而,东京法庭选择将这些组织的犯罪行为落实在具体被告身上,如所谓的“思想家”大川周明、曾担任“大政翼赞会”总务的桥本欣五郎等,而不是笼统地对犯罪组织进行指控和追责。

    这样一来,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就给后面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提供了两种选择:或者起诉犯罪组织,或者不起诉有关组织而只将精力放在对个人犯罪行为的追责方面。其实,东京审判的实践在刑罚逻辑上有相当道理:法庭只能惩罚个人,而不能将犯罪组织关进监狱。从东京审判之后的国际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所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包括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东帝汶特别法庭、柬埔寨特别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黎巴嫩特别法庭,都采用了东京审判的模式,选择只起诉个人(自然人)。也就是说,自纽伦堡审判后,包括东京审判在内的所有国际刑事审判都未对犯罪组织进行起诉和审判。

    除不起诉犯罪组织外,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另一个显著的不同点就是放弃缺席审判。纽伦堡法庭对马丁·鲍曼(Martin Bormann)进行了缺席审判。鲍曼在战争期间(1943—1945年)曾担任希特勒的私人秘书,实际掌控纳粹党务与行政系统,是德国纳粹党的核心成员之一,被称为“元首的影子”。因此,对鲍曼进行追诉自然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鲍曼在1945年柏林战役期间出逃,同盟国当时并不知晓其下落。在找不到确凿证据证明鲍曼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纽伦堡法庭决定启动“缺席审判”程序,对他进行了起诉和审判。经过审理,法庭最后判决鲍曼被起诉的4项罪名全部成立,并判处他绞刑。然而,由于鲍曼始终未被捉拿归案,关于绞刑的判决自然也未能得到执行。

    东京法庭《宪章》本身既没有允许也没有禁止缺席审判。但在实践中,东京法庭却没有采用纽伦堡法庭的缺席审判,其起诉的所有28名被告全都出庭受审。

    从二战后的现代国际法来说,被告有权出庭受审已成为世界普遍认可的国际人权标准。东京审判放弃缺席审判的选择,为冷战后成立的绝大多数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所认可。例如,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等,全都在其《规约》关于被告的权利项下,明确规定了被告出庭受审的权利。

    回顾东京法庭既未起诉犯罪组织、也未进行缺席审判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到,用纽伦堡审判来贬低东京审判的价值,其实完全没有道理。这两个国际法庭都是同时代开创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它们的性质和使命基本一致,当然案情有所不同,被告不同,涉及的法律重点也有不同之处,这其实就给了后面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以不同的选择。如果从这个角度来客观审视,那些有异于纽伦堡审判的实践,就完全可以被称为东京审判的独特遗产。 

    (四)公正审判的典范

    即使与备受称赞的纽伦堡审判相比,东京审判也有其独特性及可圈可点之处。如果将审视范围再扩大一些,就是与后来的国际刑事审判相比,东京审判都堪称公正审判的典范。

    在东京审判中,如同在其他国际审判中一样,不管是检方还是辩方,都向法庭提出了大量的“动议”(motions),其中不少涉及公正审判原则。例如,关于对菲律宾法官资格的挑战、检方对法语限制的不满、对庭长韦伯庭审期间要暂时回国履职的抗议,等等。这些问题全都得到了法庭及时、公开和公平的裁决。总体而言,东京审判就是一个“清清爽爽”的审判。

    相比而言,其他国际审判的问题就比较多。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在理论上是公正的化身,不应对任何一方怀有先入为主的偏见。然而,这样的偏见现象还是存在,这里简单举几个例子。

    西奥多·梅龙(Theodor Meron)法官是美国籍的国际法官,曾担任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庭长,也是世界上比较著名的国际法专家。然而,尽管他多有建树、享有盛名,但在法庭任职期间还是有些带有偏见的行为。例如,他于2002年8月曾对记者公开说:“塞尔维亚族需为巴尔干的野蛮行径负责。”这句话明显含有“族群偏见”,因而违反了《法官行为准则》的第10条。2003年2月,当米洛舍维奇(Slobodan Milošević)申请延期审判时,他不但拒绝,而且公开声明说,“米氏自我辩护是拖延战术”,这被上诉庭裁定为“违法”。此外,他在程序方面也未能坚持“诉讼平等”原则。例如,在审判过程中他打断米洛舍维奇次数为每小时42次,而对其他被告则为每小时11次,两者之间的偏差幅度比较大;在证据采信率方面,米洛舍维奇是38%,但其他被告则平均为67%;在每日庭审时长方面,米洛舍维奇是65小时(含心脏病发作),但其他被告则平均为4小时,等等。

    此外,在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哈拉迪纳伊案”(Prosecutor v. Haradinaj et al.)的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弗雷德里克·哈拉霍夫(Frederik Harhoff)居然与科索沃“驻荷兰代表”共进晚餐。考虑到科索沃地区的宗教及派别因素,这种行为对法官来说非常忌讳,因此随后就遭到《卫报》的调查曝光,检方也申请该法官回避。虽然回避申请被法庭驳回,但法官公正性问题已经影响了公众对国际司法的信任。

    与上述这些案例相比,东京审判在技术操作层面,不管是事实或法律方面都没有任何不当行为,称得上是公正审判的典范。作为人类史上划时代的国际审判,东京审判为人类文明进步留下了一份宝贵遗产。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在审判侵略罪行方面的贡献尤为卓著。《联合国宪章》明确禁止发动侵略战争,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形式肯定了纽伦堡审判的基本原则,东京审判的判决大量借鉴纽伦堡原则,例如反和平罪等核心概念。今天,这两个国际审判不仅仍然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其现实意义更为明显和迫切,因为在核武器存在的年代,核大国之间的战争意味着整个人类的毁灭。因此,东京法庭与纽伦堡法庭关于反和平罪的审判,对国际法上侵略罪定义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无可比拟的贡献。

    转自《国际法研究》2026年第3期

  • 杨永生:商周“封建”体系下“方伯”的起源与演变[节]

    “方伯”一词较早见于《礼记·王制》:“千里之外设方伯”,指商周时期作为某一区域邦国之长的君主,又可指该君主所在的邦国,是早期国家地方势力的代表。众所周知,周王室东迁后,以齐桓公、晋文公为代表的诸侯之长相继崛起,开始了“政由方伯”的春秋霸政时代。但早在春秋时期之前,方伯就已经对“封建”体系建立产生影响。一方面,方伯是出于战争、联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首先是区域性的,然后才是跨区域性的;另一方面,因自然地理环境阻隔,商周王权需要承认或主动建置区域中心以加强对广土众民的控制。于是,古典文献所记唐虞三代国家延绵不绝,并赋予方伯以“牧”“孟侯”“侯伯”等别称。从不迟于晚商时期的自然形成到受西周王朝的分封建置,方伯逐渐隶属化、政区化,为文明演进提供了多元的、持续的活力。在周王室衰微的历史背景下,方伯被灭国置县,国家开始了向郡县制转型的进程,为秦汉大一统王朝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一、晚商方国的区域联合与原生型方伯的形成

    方伯作为“封建”形塑商周复合制国家的产物,其发展历程包括原生型、次生型和霸主型等三个主要发展阶段。晚商是早期国家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原生型方伯形成与发展的典型时期。借由武力征服与结姻联盟,商王将黄河流域乃至更大区域的族邦纳入以王权为核心的复合制国家。然而,商王对四土的治理方式,仅有少数情况是授土授民之实封,更多情况是承认方国对原有土地、人民控制权之褒封,并依靠军事控制、朝贡等来维系臣属关系。这种管理模式,使外服方国保留了相当大的政治自主空间,从而促成原生型方伯的产生。

    首先,晚商王权对外服方国集中与松散并存的管理模式是原生型方伯产生的基础条件。晚商外服方国种类众多。《尚书·酒诰》:“自成汤咸至于帝乙……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 其中,“侯甸男卫邦伯”概括了晚商外服方国的基本类型。大盂鼎(《集成》2837)有“殷边侯田(甸)”之句,“侯”应为晚商外服最为重要的方国类型。“侯”多来源于归服商王朝的异姓方国,承担了驻扎边域“为王斥候”的军事职责, 经由奠置、册命等“封建”程序予以确认身份地位。卜辞中存在如絴方(《合集》5497)、祭方(《合集》1051正)、龙方(《合集》272反)等“人、地、族三位一体”的“同名”现象,或可证明“方”之内部已出现了以血缘组织为基础的集权倾向。这类“方”的组织结构可能较为单一,但随着自然分衍或受商王权影响,一些方国内部会产生不同分支,各分支又相互独立,政治倾向也有差异。如武丁时期的鬼方昜与商王朝保持良好关系,卜辞有“比鬼”(《合集》6474)、“令鬼”(《怀特》1650)及贞问“鬼”是否获羌(《合集》203正)的记载。但武丁时鬼方多有反叛,甚至出现“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的战争,故专家认为鬼方昜仅为鬼方的一个分支。又如望方,其某一分支首领望乘是武丁、祖庚时期的重要将领,“王比望乘”(《合集》32正)、“令望乘”(《合集》6667)等记载常见于卜辞。但同一时期仍可见与商王朝敌对的望方分支。商王曾卜问是否应“呼雀伐望戉”(《合集》6983)、“叀雀呼比望伐戉”(《天理》156)。其中,望 和望戉同为望方分支,商王以望 伐望戉,是“以夷制夷”的做法,这说明望方内部至少同时存在两个具有不同政治倾向的分支。但他们皆以“望”为号,显示出某种基于血缘或地缘的族群认同。

    其次,方国之间的区域联合是原生型方伯产生的必要条件。一是基于共同的政治诉求出现在军事领域,如宾组卜辞记载:“土方征于我东鄙,□二邑,方亦侵我西鄙田”(《合集》6057正),“□其以絴方”(《合集》8598),“方以方敦吕”(《合集》8610正)。“以”有统率之义,这表明方与土方、絴方、 方等都有同盟关系。二是基于共同的信仰诉求出现在思想文化领域。商末商夷战争中出现了夷方、伯椃(《合集》36492+36969+《怀特》1901)、夷方无孜(作册般甗、《集成》944)、夷方䍙(小子卣《集成》5417、文父丁簋《集成》4138、《上博》54806.2)、夷方沚伯(《东大》945)、夷方澭伯(盉、《铭图》14766)等多位夷方首领名号。一般认为,“夷方”即东夷。“夷方无孜”、“夷方沚伯”等颇类周厉王时南夷、东夷的“廿又六邦”(胡钟、《集成》260),是东夷之下的小方国。但从目前材料来看,他们各自为战,居处亦有相当距离, 可能仅是基于共同名号、活动区域、宗教习俗、政治倾向等形成的联合体。

    再次,进行区域治理是原生型方伯的典型特征。周方伯是商末原生型方伯的代表。这是方伯区域联系深化的结果,更深受商王权的影响。周人世居西土,在古公亶父时便已经逐渐扩展自身势力范围,“豳人举国扶老携弱,尽复归古公于岐下,及他旁国闻古公仁,亦多归之”。太丁之时,周人“克余无之戎,于是太丁命季历为牧师” 的功绩,更使其备受商王重视。此后,周文王被赐封为“西伯”“周方伯”(《周原》H11:82、H11:84),留下了“文王服九邦” 和“昔文王治西土……不为大国侮小国,不为众庶侮鳏寡,不为暴势夺穑人黍稷狗彘” 的追忆。周人德行教化与武力征伐并重,不断吸纳周边族群,形成了以周方为核心、融合血缘与地缘关系的“西土”集团。故而在《尚书·牧誓》记载武王告诫“西土之人”时,先言“友邦冢君”,继而称“御事”等周方职官,再而提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等周边邦国, 方伯内部包括了掌握大小不一权力的不同政治实体。

    要之,原生型方伯的产生源自势力较强的方国在内部整合基础之上,结合血缘和地缘关系,逐步吸纳周边族群、邦国,扩大自身影响范围。晚商王权对外服方国控制的减弱,导致方国内部出现了集权倾向,继而形成区域政治和军事集团。周人正是以“西伯”身份积累实力,最终完成了由伯而王的跨越,显示出中国早期国家演进道路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二、西周次生型方伯的建置与职能演变

    殷周鼎革不仅是王朝的更迭,更是中国早期国家从早期分封向成熟封建转型的关键时期。周人汲取了商代对外服控制松散的教训,在广阔的疆域内系统性推行了以宗法为内在纽带、以分封为外在形式的“封建”体系。西周成熟封建是一种“授民授疆土”的制度,通过“分君亿疆”(史墙盘、《集成》10175)的形式,将众多族邦纳入王朝等级体系,标志着中国早期国家从松散联合向多元一体格局的转变。在此背景下,周王室基于地缘政治和宗法制度创设畿服制度,进而加强对古族邦的控制。次生型方伯作为王权主动建置的区域中心,便是成熟封建体制应对广土众民治理的制度举措。方伯之设,本质上是在周王室与众多方国之间构建一个中间管理层级,使西周王朝能够实现对更大范围、更多族群的深度整合。因此,对旧有族邦进行区域治理是次生型方伯的典型特征。这一治理职责既服务于王权的整体战略,又因西周国家的转型而在西周早期和中晚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西周早期是次生型方伯的主要建置时期,如齐、鲁、晋、燕、曾等方伯皆获封于这一时期,其职责主要包括接纳殷遗民和疆域开拓两个方面。

    一方面,次生型方伯有接纳殷遗民等族群的作用。对殷遗民而言,周人在保有其旧有宗族结构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国家统治。如鲁炀公时期的叔尊(《铭图》11818)、叔卣(《铭图》13347)记炀公命器主叔“自阳桥来诲鲁人,为余轨”,即让鲁地的土著遵从周人的礼法。“叔”为第二代殷遗民, 他受命去教导礼法,以期“变其俗、革其礼”。又如康叔治卫,除要厉行周政外,还要“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以“助王宅天命,作新民”。 复尊(《集成》5978)、亚盉(《集成》9439)等显示燕侯也多次赏赐复、亚等殷遗民。这是方伯“以藩屏周”政治职责的具体体现,在客观上推动了周人、殷人和土著居民等多元族群的整合。

    另一方面,次生型方伯还是王朝军事力量在地方上的重要体现。西周早期,方伯是王朝疆域开拓的重要参与者。太公封齐,就有“五侯九伯,汝实征之,以夹辅周” 的政治目的。《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莱侯与太公争营丘事, 或与此有关。伯禽封鲁,亦有“大启尔宇,为周室辅” 的征伐之权。周昭王时静方鼎(《铭图》2461)“在曾噩师”、中甗(《铭图》3364)“王令中先省南国贯行,艺㡴在曾”等也揭示出曾国在南土拓展中的重要使命。这是西周王朝为实现对更广阔地域进行有效政治管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故而在开拓疆域的同时,方伯也要对小国进行保护,以实现“小大相维”。周昭王时臣谏簋(《集成》4237)记:“唯戎大出[于]軝,邢侯搏戎,诞令臣谏□□亚旅处于軝”,便是这一职责的体现。

    随着西周国家管理制度的逐渐完善,方伯与周边族邦的联系也日益紧密。西周中晚期,次生型方伯在“封建”体系中的作用也随着西周国家的转型而呈现出下列三种新的特征。

    第一,较之西周早期,西周中晚期“封建”次生型方伯的数量减少。西周中晚期,周王室虽仍有“封建”之事,但已不复周初的宏大气象。原本作为授民主要来源的殷遗民,已经完全归于周王朝的日常管理,甚至成为昭王南征的主力, 自然难以被再次分赐。即便是被周宣王寄予“南土是保”“式是南邦”厚望的南申,其徙封时除有本族“私人”外,也仅有土著谢人为之附庸。在这种情况下,新“封建”的方伯自然难以承担王朝地方支柱的职责,南申在春秋早期楚文王时被灭,无疑与此有关。

    第二,方伯的区域防御功能日益加强。方伯作为王朝最大的地方军事力量,是西周中晚期对外防御的主力。如史密簋(《铭图》5327)、师簋(《集成》4313)所示,淮夷“广伐东国”,齐师是抵御的主要力量。原本作为南土开拓支柱的曾国,已变为防范淮夷的据点,曾侯与钟铭文“君庇淮夷、临有江夏”是对这一历史背景的反映。方伯成为王朝跨区域防御的重要参与者。周恭王南征,晋、霸、倗等晋南国族也参与其中, 如“淮夷伐霸,晋侯搏戎”(晋侯铜人、《铭图》19343)等协作加强了区域族邦之间的联系。到了西周末年,方伯已为对外战争的主力。晋侯苏钟(《铭图》15298-15313)记“王亲遹省东国南国”,晋侯苏率领“亚旅、小子、人”便承担了主要作战任务。方伯这一军事职能的转型,无疑有助于维系王朝稳定,但也使其更关注自身区域利益而非王室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原本“以藩屏周”的封建用意。

    第三,“封建”体系下的资源控制模式,改变了区域方国权力结构。如在蕴藏有盐等关键自然资源的晋南地区,周王室采用直接控制模式。山西翼城大河口M1017墓出土霸伯簋等记“井叔来盐”, “井叔”为王朝卿士、“盐”即分辨盐卤优劣,是周王室对盐业资源直接控制的体现。霸伯本属赐予晋国之怀姓九宗,但王室的直接控制提升了霸人的政治地位,使晋国的区域治理呈现“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弹性控制模式。而对于周王朝边缘区域,王室则主要依靠方伯进行资源管控。如对于作为“帛畮人”(兮甲盘、《集成》10174)之淮夷,王权建立了以方伯为支点的贡纳监管机制。西周中期士山盘(《铭图》14536)记士山受命“于入侯,出征鄀、荆、方服,眔大籍服、履服、六孳服”,驹父盨盖(《集成》4464)记驹父受命“即南诸侯帅高父,见南淮夷,厥取厥服”,两铭之“服”指鄀、荆、方和淮夷的贡纳义务, 侯、高父承担了就地监管镇抚之责。此外,师图片簋记淮夷反叛,“反厥工吏”,“工吏”是建置于淮夷之中的基层监督官员。这种由王使、方伯、工吏组成的层级化监管机制,强化了部分方伯资源监管职能,已经带有一些后世地方行政色彩。

    综上,次生型方伯是西周王权主动建置的区域中心,根植于成熟封建制对多层次治理结构的内在需求。面对广土众民,西周王朝仅凭王室直接统治难以实现深度整合,方伯遂作为一种中间治理层级顺势而生。借由方伯,众多方国或主动或被动进入西周王朝体系,西周由此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多元一体政治格局。方伯由西周早期的军事开拓到中晚期的军事防御、资源监管的职能演变,折射出西周国家从粗放走向精细的治理转型。这一实践,是中国早期国家对广域多元族群进行有效整合的可贵探索,为后世中央集权制下的地方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借鉴意义。

    三、春秋霸政与霸主型方伯的特征

    周平王东迁,王室衰微,西周成熟封建体系进入转型期。维系这一体系的宗法纽带随着血缘疏远而逐渐松弛,王权从天下共主的实质性权威逐渐退化为一种名义性的礼制象征。与此同时,各诸侯国经过西周数百年的发展,社会结构和军事实力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位于关键地理区域、拥有丰富资源的方国率先崛起,逐渐突破了封建等级的束缚。由此,西周时期以王权为核心的一统秩序,演变为春秋时期多个区域性权力中心并立竞争的多元格局。在这一格局下,霸主型方伯应运而生。它既承接了西周次生型方伯和王官伯的部分权力遗产,又因应了王权衰落后诸侯国对新型政治秩序的需求,成为西周封建体系向后世中央集权国家过渡的关键中间形态。故而,霸主型方伯的出现并非单纯的权力僭越,而是春秋时期“封建”国家体系在内外矛盾推动下自我调整的必然结果。

    霸主型方伯的产生经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方伯自身内部的整合。这从西周时就已开始,终于春秋时期。以晋、齐等为代表的诸侯国就原生型或次生型方伯的对内整合。《左传·隐公六年》记载:“翼九宗五正顷父子嘉父逆晋侯于随,纳诸鄂。” “九宗五正”属晋国怀姓九宗,可见至迟在春秋早期,晋国已完成对其整合。此外,如命卿等兼具王臣与公臣双重身份的职官也逐渐“本土化”。西周中期引簋(《铭图》5299)显示,齐国命卿引乃周王册命,但之后的命卿已为同姓国、高二氏,这无疑是齐国进行内部整合的体现。第二阶段是方伯的区域整合。清华简记载“楚文王以启于汉阳”,即楚国将居于汉阳周边的诸姫吞并以扩大疆土。戎生编钟(《铭图》15239-15246)的器主戎生,其祖宪公受穆王命“用捍不廷方”,其父昭伯继而受王命“召匹晋侯”,戎生则协助晋姜进行盐铜贸易,与晋国的联系逐渐加深。第三阶段是方伯通过同盟的方式进行跨区域联合,由此出现了大大小小的盟主,即以春秋五霸为代表的霸主型方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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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三个阶段与前述商末原生型方伯的发展路径相似,但商末方伯的发展以封建体系的不成熟为前提,霸主型方伯的兴起则是对成熟封建体系转型的回应。春秋时“犹尊礼重信”“犹宗周王”,西周封建体系虽衰而未崩,霸主型方伯也呈现新旧交杂的过渡特征。

    第一,霸主以尊王为号,实则加剧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僭越局面的出现。会盟是霸主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春秋初年,“盟”多为两个或以上诸侯结成的军事同盟,缺少明确的政治目的,实际上加剧了诸夏之间的争斗。自齐桓公以尊王为号召纠合诸侯后,“皆奖王室”成为盟会的重要内容。但霸主不仅可以要求盟国提供军力,如献捷等原为周王独占之礼亦被霸主侵夺。鲁成公七年,楚伐郑,晋救郑,郑便把楚将钟仪“献诸晋”。霸主还可征求盟国朝聘、贡纳,甚至出现了“令诸侯三岁而聘、五岁而朝” 的制度性规定,服制的贡纳对象也由周王转向霸主。这在事实上窃取了王权,改变了封建体系的权力结构,以至于到春秋晚期有“周卑,晋继之” 的说法。

    第二,霸主攘夷的政治实践催生了春秋时代的华夷之辨,并超越了西周“封建”体系的族群整合功能。西周时期,华夷之别主要取决于政治从属关系。齐桓公伐楚时,管仲就以楚国“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 为辞,通过礼制规范划定华夷边界,由此使春秋华夷之辨自始便带有鲜明的文化属性。另一方面,霸主对祖先族源的追溯,在确立自身华夏正统的同时,亦加速了华夷共祖认同的建构。如春秋中期晋公(《集成》10342)记:“晋公曰:我皇祖唐公[膺]受大命,左右武王,敬□百蛮,广司四方,至于大廷,莫不事公。”此语保留了西周方伯之职责记忆,然多有夸饰,寄寓了时君之野心。

    第三,霸主“兴灭国、继绝世”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西周的封建体系,但是霸主灭国置县之举亦相当普遍,旧有“封建”体系也日趋动摇。西周“封建”存在“天子建国”和“诸侯立家”两个过程,前者主要见于西周时期,后者则主要见于春秋时期。县制的推行打断了“诸侯立家”的“封建”过程。学界一般认为,县制滥觞于西周时君主直辖的公邑制度,最终形成于战国时期。春秋时期正是这一制度演变的承上启下阶段。《左传·宣公十二年》有“使改事君,夷于九县”之辞,说明灭国置县是普遍之举,“县”仍有君主直辖之意。以晋国为例,晋县已有固定的规模。《左传·昭公五年》:“韩赋七邑,皆成县也”。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 “成县”“三县”“七县”表明晋国属县建制已有明确规定。同时,晋县长官的选任也趋于制度化,上论诸县大夫皆是“以贤举”。县制的推行,从根本上中断了“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 的封建层级化进程,动摇了封建体系的根基。

    转自《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6年第3期

  • 葛晓音:从日本雅乐看唐参军和唐大曲的表演形式

    唐大曲和唐参军在中国音乐史和戏剧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但有些谜尚未解开。这两种艺术形式也极少被联系在一起讨论。本文拟从日本古乐谱《新撰乐谱》中关于大曲“盘涉参军”的记载入手,对唐参军和唐大曲的表演形式及其关系略作辨析。

    一、中国文献失载的大曲“盘涉参军”

    据史料记载,唐乐传入日本主要是在公元7—9世纪。中国文献记载唐代曲名的主要有《通典》(唐杜佑)《羯鼓录》(唐南卓)《教坊记》(唐崔令钦)《乐府杂录》(唐段安节)《唐会要》(五代王溥)《玉海》(宋王应麟)《乐书》(宋陈旸)《乐府诗集》(宋郭茂倩)《碧鸡漫志》(宋王灼)等,加上散见于其他古籍、诗文中的曲名,大约是570种左右。这一数字并不精确。因为里面有一些同名而不同形式的曲名。而据日本资料记载,日本乐人在唐代学习时,已知有700种曲子。传到日本180种。但各种资料记载的数字出入很大。《大日本史·礼乐志》记载的唐乐有161种,其中有87种不见于中国文献,这87种里,有的是日本仿唐乐,有的是曲名传写错误,有的是中国文献中失载的唐乐。其他的74种曲名里,也有同名不同曲的问题。另外,一部分高丽乐里也有唐乐。因此这批曲子是研究隋唐乐舞的宝贵资料,但由于平安中期改制后日本乐舞的和风化、加上古乐书记载中各种传说的混淆错漏,这些资料必须经过细致的考辨才能使用。

    《大日本史·礼乐志》卷348“盘涉调”中有“盘涉参军”的记载,不见于中国文献。但该条“附考”却引用了中国文献关于“参军”的解释:“按《乐府杂录》云:黄幡绰、张野狐弄参军,始自汉馆陶令石耽,耽有赃犯,和帝惜其才免罪,每宴乐即令衣白夹衫,命优伶戏弄辱之,经年乃放,后为参军。误也。开元中,有李仙鹤善此戏,明皇特授韶州同正参军,以食其禄。陆鸿渐撰词言韶州,盖由此也。由是考之,此曲本因李仙鹤得名,而以其入盘涉调,故名盘涉参军乎?附待后考。”②“附考”的作者用唐段安节《乐府杂录》的记载说明“盘涉参军”曲名的由来,虽不能肯定,但将此曲与唐参军联系起来,是值得注意的。

    “盘涉参军”这一曲名对于考察唐代参军戏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尚未见研究者利用。20世纪中国研究参军戏的论著,已就唐参军戏的内容、表演形式、脚色等作过一些研究。多数认为:参军戏是中国戏剧的雏形。其主要表演方式是由参军和苍鹘两个脚色就一件事调谑取笑。在科白以外,还有简单的动作。但各家意见也有不少分歧,尤其是参军戏究竟有没有乐曲配合?是不是歌舞戏以外的滑稽戏?一直是没有解决的关键问题。

    最早对参军戏提出猜想的是王国维,他在《宋元戏曲史》中说:“参军之戏,本演石耽或周延故事。”然后用较多的笔墨论证了唐代的滑稽俳戏。认为唐代在歌舞戏以外,“滑稽戏则殊进步。此种戏剧,优人恒随时地而自由为之,虽不必有故事,而恒托为故事之形,惟不合以歌舞,故与前者稍异耳”。③书中还汇集了唐五代史书中关于各种滑稽俳戏的资料④,“以此与歌舞戏相比较,则一以歌舞为主,一以言语为主;一则演故事,一则讽时事;一为应节之舞蹈,一为随意之动作;一可永久演之,一则除一时一地外,不容施于他处;此其相异者也”。不过王国维所汇集之滑稽戏资料,无一例是写明为参军戏的。所以他又说,“而此二者之关纽,实在参军一戏”。他说范摅《云溪友议》所载元稹廉问浙东,“有俳优周季南季崇,及妻刘采春,自淮甸而来,善弄《陆参军》,歌声彻云”这条记载“似为歌舞剧。然至唐中叶以后,所谓参军者,不必演石耽或周延,凡一切假官,皆谓之参军”。他根据《因话录》所载“女优弄假官戏,其绿衣秉简者谓之参军桩”,以及李商隐《骄儿诗》“忽复学参军,按声唤苍鹘”推定:“由是参军一色,遂为脚色之主,其与之相对者,谓之苍鹘。”又认为“上所载滑稽剧中,无在不可见此二色之对立”,最后得出结论:“要之:唐五代戏剧,或以歌舞为主,而失其自由;或演一事,而不能被以歌舞。其视南宋、金、元之戏剧,尚未可同日而语也。”⑤根据以上推论,可以看出王国维的意思是:滑稽俳戏与参军戏类似,有两个脚色对立。反过来也可见参军戏的表演趋近滑稽俳戏,都是演一事的,不能合歌舞。

    后来的戏剧史论著不少受到王国维先生这一论点影响,继续坐实参军戏与滑稽俳戏的关系。如周贻白先生《中国戏剧史长编》同样运用《乐府杂录》“俳优”的材料,说“最可注意的是弄参军。用一个有罪的职官,让俳优去自由嘲弄,因而演为一种戏剧,则连俳优本身也成为剧中人了”。“因而,‘参军’这一官名,也成为戏中脚色的称谓,作为嘲弄的对象表现到舞台上来”。周先生对刘采春弄陆参军的记载也有所疑虑,认为“参军上冠以‘陆’字,当为另一故事而沿用‘参军’的旧称。况有女子加入歌唱。似与专事嘲谑之‘参军戏’有别。”他还注意到“薛能诗:‘此日杨花初似雪,女儿弦管弄参军’”的记载,认为:“然则当时演参军戏者已有女优,且有弦管作为伴奏”。他虽不能解释参军为何也有弄弦管者,但认为“照‘俳’字的解释,是含有‘诙谐’或‘滑稽’的意义。‘参军戏’虽属其类,或未尽其所长”。⑥这一结论坐实了王国维没有明言的参军戏属于滑稽一类的看法,但“未尽其所长”的说法是比较谨慎的。而当代学者关于参军戏的研究大多是沿着滑稽俳戏的思路继续开掘的⑦。

    任半塘先生则力主参军戏可穿插歌舞。他首先注意到陈旸《乐书》中关于参军的记载系于“胡部”之下:“陈书之文曰:唐胡部乐,有琵琶、五弦、筝、觱篥、笛、拍板、合诸乐,击小铜锾子;合曲后,立唱歌。戏有参军,婆罗门。《凉州曲》,此曲本在正宫调,有大遍者。”⑧并且对这条资料作了考订:“弄参军、弄婆罗门及凉州曲之属胡部,为段录(指段安节《乐府杂录》—笔者)今传本内所无,乃依据《陈书》(指陈旸《乐书》—笔者)一八八补。因陈氏亦引据《段录》原文,而当时所见之本,则与今本不同。陈氏所引《段录》不止一条,经前后比勘,然后始信此处确为《段录》之异文。今传本段录胡部条开始曰:乐有琵琶、五弦、筝、箜篌、觱篥、笛、方响、拍板。合曲时,亦击小鼓、钹子;合曲后,立唱歌。凉府所进,本在正宫调,大遍、小遍。”⑨当代有学者肯定任先生此条考订的可信程度很高,并由此引出关于参军戏和胡乐关系的研究。但任先生本人只是由这条资料指出:“参军戏在唐,可能系于胡乐部之下,根本未脱音乐关系……既有乐,即难免有歌唱。参军戏之有歌唱者,目前资料,只限于女优之陆参军。而陆参军之名义、内容,俱不能详。不知当时是否陆参军必带歌唱,带歌唱者皆陆参军;是否陆参军必男女合演,而歌唱专属女优……唐范摅《云溪友议》下‘艳阳词’条云:‘有俳优周季南、季崇及妻刘采春,自淮甸而来,善弄陆参军,歌声彻云。篇韵虽不及薛(涛),容华莫之比也。’唐薛能《吴姬》诗曰:‘楼台重叠满天云,殷殷鸣鼍世上闻。此日杨花初似雪,女儿弦管弄参军’……诗中虽未指明所弄即是陆参军,但据‘女儿弦管’四字,可知其所弄者,与刘采春所弄之体制相同……按薛诗之‘鸣鼍’指鼓,分明所以节舞。是弄参军中,管弦大作,不但有歌,兼插舞蹈。”⑩

    什么是“陆参军”,目前尚无确解(11)。有的学者认为可能就是《乐府杂录》所说的陆鸿渐的参军词。既然知道“陆参军”有歌唱,薛能诗又说“女儿弦管弄参军”,那么参军有“女儿”歌唱且以弦管配合,已有两条资料可证。再看《大日本史·礼乐志》中的“盘涉参军”,从曲名看就知道是以盘涉调配合参军的乐曲,也可证参军是有弦管配合的。

    《大日本史·礼乐志》成书较晚。日本文献中关于《盘涉参军》的最早记载见于源博雅966年所撰的《新撰乐谱》,该谱又有《博雅笛谱》《长秋卿竹谱》《长竹谱》等别称,是现存最古的横笛谱,收录了50余曲,其中有些是平安后期的废曲,不见于其他古乐谱的记载,文献价值很高,现仅存残本。小川守中作于1822年前的《歌舞品目》卷6“亡佚曲名”有“盘涉参军”条:“《新撰乐谱》里有笛谱。序十三帖,拍子各十二,破十帖。但重吹六帖为八帖,又反吹七帖为九帖。拍子各十二。破的五帖号虚催拍,六帖称催拍,十帖称杀头。”(12)此外,笔者所找到的古乐书中只有《音律具类抄》(13)“盘涉调曲”中录有“盘涉参军”一名。由于是亡佚曲,《三五要录》《教训抄》《续教训抄》《体源抄》《乐家录》等常用乐书都没有收录。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林谦三《博雅笛谱考》一文对《新撰乐谱》做了全面考证,指出《博雅笛谱》中有“盘涉参军序破”,“通过本谱可以知道《元歌》《参军》《阿妫娘》这样在其他谱里看不到的长大的大曲的存在。”“参军有序十三帖,破十帖。”《博雅笛谱》的案谱法里有很长的题记,末句说:“康保三年十月十四日,正四位下行左近中将兼近江权守源朝臣博雅。”应历天皇康保三年是公元966年。据林氏研究,“该谱显示了接受后世改制变化以前的唐乐的面目,它和五弦谱一样,是在唐代音乐和平安初期音乐研究方面不可欠缺的重要资料。”(14)由此可知,《博雅笛谱》里所保存的“盘涉参军”是平安初期传入日本时的原貌,没有受到后来改制的影响,可以反映唐代“参军”的配乐情况。

    从中国文献的记载中很难看出“弄参军”表演时间的长短,如果从王国维所举宋代“杂剧”的资料来看,有参军脚色的都是短剧,且以科白为主,无须这样长的配乐。但是“盘涉参军”的序破均达十帖以上,是少见的长大的大曲。平安初期仅传序和破,也可能与全曲太长,未能尽传有关。这就与中国学者关于唐参军的想象相距太远,自然会引出新的问题:“盘涉参军”是否参军戏的一种?如果“参军”本来就是大曲,那么唐大曲的形式又是什么样的?能否根据唐大曲的结构对唐代关于参军配管弦的两条资料做出解释?

    二、中日文献关于大曲体制记载的异同

    大曲作为魏晋流行到唐宋的一种大型音乐形式,一直为学术界所关注。但唐大曲的体制,史料所载不详。20世纪初,王国维的《唐宋大曲考》为中国学者研究唐大曲奠定了基础,此后学界前后相继,研究了将近一个世纪。早年的学者主要凭借宋人的说法与唐代资料中的零星记载相参校。80年代以来,研究方法有了进步,日传唐乐的资料逐渐受到重视(15)。本文只是想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中日文献关于大曲记载的某些异同,略作补充性辨析,借此观察“盘涉参军”作为大曲的表演形态。

    王国维在《唐宋大曲考》中主要根据沈约《宋书·乐志》所载十六大曲和宋人的记载归纳大曲的含义,认为:“唐人以《伊州》《凉州》遍数多者为大曲。宋王灼云:凡大曲,有散序、靸、排遍、攧、正攧、入破、虚催、实催、衮遍、歇拍、杀衮,始成一曲,谓之大遍。(《碧鸡漫志》卷三)沈括亦云:所谓大遍者,有序、引、歌、㽂、嗺、哨、催、攧、衮、破、行、中腔、踏歌之类,凡数十解。每解有数叠者,裁截用之,谓之‘摘遍’。今之大曲,皆是裁用,非大遍也。(《梦溪笔谈》卷五)然则大曲之名,自沈约至于两宋,皆以遍数多者为大曲,虽渊源不同,其义固未尝有异也。”(16)确认了唐大曲“遍数多者”的基本特征。

    关于唐大曲的记载主要见于《唐六典》和《教坊记》。《唐六典》卷14“协律郎”条说:“太乐署教(掌)教,雅乐:大曲三十日成,小曲二十日;清乐:大曲六十日,(大)文曲三十日,小曲十日;燕乐、西凉、龟兹、疏勒、安国、天竺、高昌:大曲各三十日,次曲各二十日,小曲各十日。”(17)说明雅乐分大曲和小曲两类,其余则分大曲、大文曲或次曲、小曲三类。《教坊记》中列大曲名46种,但未说明结构。唐大曲是歌舞乐三者的结合,史料明载,已成共识,不必再论证。那么唐大曲的体制结构究竟是什么样的呢?目前可见的中国文献记载极少。主要根据白居易《霓裳羽衣歌》:“磬箫筝笛递相搀,击擫弹吹声逦迤(原注:凡法曲之初,众乐不齐,唯金石丝竹次第发声,《霓裳》序初亦复如此。)散序六奏未动衣,阳台宿云慵不飞。(原注:散序六遍无拍,故不舞也。)中序擘騞初入拍,秋竹竿裂春冰坼(原注:中序始有拍,亦名拍序。)”(18)此外还有《乐府诗集》卷79“近代曲辞”中《水调二首》序:“按唐曲凡十一叠,前五叠为歌,后六叠入破。”(19)《水调》各首曲辞前分别有“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入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彻”的标题。《凉州》序:“《乐府杂录》曰:‘《梁州曲》,本在正宫调中,有大遍,小遍。”《凉州》六首各有“歌第一,第二,第三,排遍第一,第二”的标题。《大和》各首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彻”的标题。《伊州》各首有“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入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的标题。《陆州》有“歌第一,第二,第三,排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的标题(20)。王国维说:“大曲各遍之名,唐时有散序、中序(《白氏长庆集》卷二十一《霓裳羽衣舞歌》)、排遍、入破、彻(《乐府诗集》卷七十九)。中序一名拍序,即排遍;彻即入破之末一遍也。”(21)仅据唐代资料归纳唐大曲的结构,结论是比较慎重的。

    由于“沈氏所列各名,与现存大曲不合,其义亦多不可解”(22),一般研究者描述大曲结构多以王灼之说和唐代零星资料相结合。但王灼所说大曲遍名中仅“散序”“排遍”“入破”三名与唐代资料相合。其余需要考证,才能判断是否合乎唐大曲。王国维检验王氏与沈氏之说,主要用现存宋大曲。宋代大曲遍名固然是考证唐大曲之重要参考资料,但毕竟已随时代变化,不能作为原始依据。当代学者已经注意到使用日本雅乐资料,但对于日本雅乐的结构术语尚欠细考。因此,还必须对唐、宋、日三种不同的大曲术语进行比较和考辨,才能求得唐大曲的真实面貌。以下分几个方面探讨:

    (一)大曲、中曲和小曲:据前文所引《唐六典》,唐代雅乐分大曲和小曲,清乐分大曲、大文曲和小曲三类,燕乐及胡乐亦分大曲、次曲和小曲三类;日本雅乐也有大曲、中曲和小曲的概念。《大日本史·礼乐志》引《体源抄》和《乐家录》说:“凡乐曲有疾徐轻重之别,故分为大中小。而大曲外有准大曲,中曲中有大曲,小曲中有中曲。”(23)事实上有关记载并不清楚。据东仪信太郎等多位日本雅乐专家执笔的《雅乐事典》解释,大中小曲的定义都是“表示乐曲轻重的名称”,但“大曲”条说:“由序破急等几个乐章构成。大曲、中曲、小曲的差别在我国不确定,其间区别的基准不明。”(24)“中曲”条说:“序破急的乐章里,与破相当的曲态。中曲里有由序破急构成的、破急构成的、独立曲等等的定义。”(25)“小曲”条说:“相当于序破急的急的曲态。”(26)

    《雅乐事典》多数采用安倍季尚撰于元禄三年(1690)的《乐家录》,那么日本古乐书究竟如何为大曲定义?《乐家录》卷13“三管总论”“第五十一左右乐大中小曲之说”云:“左右乐虽有大曲、中曲、小曲三品,本邦不能作乐,故暂以所记谱面考之耳。抑以中华曲为左乐,以高丽曲为右乐。其中华曲中有四大曲,皇帝、团乱旋、春莺啭、苏合香(以上谓之四个曲也),万秋乐本虽为大曲之外,准之大曲以秘之。古今定目如此(以上五曲为传授秘曲)。是等之曲,或乐始终,或其一具中之一帖有序吹也,以之为大曲乎?又乐始虽有序吹终无序者为中曲乎?五常乐之类是也。(予见中华书,戴氏鼠璞曰:今之乐章至不足道,犹有正调、转调、大曲小曲之异云云。见此说虽中华亦有乐曲大小之异乎?)中曲者延早拍子,并延早只拍子之八拍子四拍子共皆为中曲也。其早八拍子中白柱、游字女、仙游霞三曲与早只拍子之四拍子中拔头已上四曲入于小曲部也,不知其故也。小曲延早四拍子共为小曲也,其早拍子中酒清司、一团桥、小老子、王昭君、老君子、剑气浑脱、越天乐已上七曲入于中曲部也,不知其故。又序与破,或破与急并备曲入于中曲部也。(凡贺殿、新罗陵王、三台、皇獐、勇胜、拾翠乐、倾杯乐及胡饮酒已上八曲也。)又朝小子、合欢盐二曲为中曲也,按奏太平乐一具之时,以朝小子为舞道行,用合欢盐为急,以为一具,依之此二曲入于中曲部乎?……左方大曲者虽不知其说,考谱面则以有序吹知为大曲也。高丽曲者无其差别。只以名相传耳。”(27)

    由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安倍氏从谱面考证的结果是,大曲开头和结束一定有管乐序吹,或中间一帖有序吹。所谓序吹,据《雅乐事典》说,序为乐章之名。序吹即以序的奏法为代表的、没有节拍、只依靠缓急结构的演奏方法。不限于序的乐曲。有节拍的曲中也有一些开头或结尾用序吹奏法的曲子。有序的奏法,又有不打太鼓没有重音的“春莺啭”游声的奏法。高丽乐的序吹只用高丽笛和觱篥的音头(主奏者)演奏(28)。《歌舞品目》卷7下解释序吹“与序为一体,又称曳累操。又大曲中,终必有序吹,全都习退吹”(29)。此说与《乐家录》相似,认为大曲关键在结束时必须有序吹,有的曲开头有序吹而结束时没有,就是中曲。安倍氏认为中曲和小曲的区别在于拍子。中曲为延早八拍子(30)以及延早只拍子(31)的八拍子和四拍子,小曲为延早四拍子(32),但都有例外,由于例外较多,以拍子区分中曲和小曲恐怕不足为主要依据。但他注意到中曲兼备序破急三部分,或序破并备、或破急并备。《歌舞品目》卷5释“中曲”:“《十操记》曰:中曲始和终强息也。《乐家录》:中图操,中曲拍子,寻常乐拍子也。按此与大曲之帖数相比,较少,缓吹之曲大率自一帖至八九帖之曲,称为中曲乎?又中曲亦有具备序破急者,又有只具破急者。吾邦所传,此体最为居多。”(33)也就是说,中曲的特点是比大曲的帖数少,大约一至八九帖。日本所传最多的是中曲。

    此外,日本还有“仲大曲”,《歌舞品目》卷5说:“《十操记》曰:仲大曲,拍子程之间,息差如大曲,但少少可和吹也。重注曰:仲大曲者,四个大曲外之大曲,名仲大曲。是虽曰仲大曲,无指用者,如普通而不可吹只拍子云云。”(34)意为“四个大曲”外的大曲,都叫仲大曲,其差别似乎只是在不能吹只拍子。这样看来,小曲比较容易辨别,而中曲和大曲,在日本雅乐中虽有区分,但是日本从唐传来的乐舞往往不全,有的是半路上忘了。所以日本的中曲在唐不一定是次曲,但也不一定都是大曲。而且日本的“四个大曲”无一见于《教坊记》大曲名中。(其中“春莺啭”一曲,任先生认为应补入大曲中。)日本当代音乐学者对大中小曲也做过不少研究,有的从吹奏法加以区别。如蒲生美津子《五重十操记考》区分了大曲、仲大曲、中曲、中小曲笛子吹奏和旋律的强弱(35)。寺内直子《雅乐节奏构造—平安时代末以来的唐乐曲》(36)第七章从规模和格式的角度统计了《教训抄》《三五要录》《仁智要录》对于大中小曲的分类,又从奏法、曲体角度统计了《舞乐府合钞》、《续教训抄》《五重十操记》《知国秘钞》《类筝治要》等乐书中大中小曲分类的乐曲类型,是目前所见对大中小曲调查最为详细的研究。她指出《教训抄》除了四大曲以外,还有“准大曲”“万秋乐”“安摩”“通大曲”“陵王”,这七个曲名中,五个有游声或乱序(嗔序、荒序),六个有入破或破,四个有急,两个有飒踏,两个有啭,相比中曲只有序、破(但五常乐例外,虽是中曲,却有序破急),或者破急,大曲的结构程序确实多一些。但仅从这一统计结果来看,唐大曲的特征仍然不易归纳,其体制如何,还要辨析。

    (二)大曲的结构体制:

    杨荫浏先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稿》曾将大曲的结构排列如下:

    1,散序——节奏自由,器乐独奏、轮奏或合奏。

    散板的散序若干遍,每遍是一个曲调。

    靸——过渡到慢板的乐段。

    2,中序、拍序或歌头——节奏固定,慢板。歌唱为主,器乐伴奏,舞或不舞不一定。排遍若干遍,慢板。

    3,破或舞遍——节奏几次改变,由散板入节奏,逐渐加快,以至极快,舞蹈为主,器乐伴奏,歌或不歌不一定。

    入破——散板。

    虚催——由散板入节奏,亦称“破第二”

    衮遍——较快的乐段。

    实催、催拍、促拍或簇拍——节奏过渡到更快。

    衮遍——极快的乐段。

    歇拍——节奏慢下来。

    煞衮——结束。(37)

    这一排列顺序主要依据白居易诗和王灼之说,差异仅在杨先生据宋大曲在虚催和实催之间加进一次“衮遍”。那么与日本的唐乐大曲结构是否相合呢?由于日本的中曲难以确定是否原为大曲,因此要考量日传唐乐大曲的结构,只能以日本乐书确认的大曲为对象,而不能把唐代资料中记载的大曲名混在一起。以下先看“四个大曲”的演出程序。据天福元年(1233)狛近真所著《教训抄》排比,各部分名称及其顺序如下(因原文太长,仅录要点):

    皇帝:游声一帖,无拍子,称舞之出笛,返吹处,有二说。序一帖,有三半帖,初半帖,拍子十六,中半帖,拍子四,后半帖,拍子十二。破六帖,拍子各二十。切切(即帖帖)吹之。一二三四帖乐吹。五六帖序吹连吹之。(此曲在序时有舞,破之六帖皆有舞。)(38)

    团乱旋:序一帖,序吹舞。中序二帖,末五拍子序舞。入破二切(帖),末七拍子序舞,切切舞。飒踏二帖,序吹物,连舞。急声七帖,末七拍子序舞,切切舞。(39)

    春莺啭:此曲古记曰:名天长宝寿乐者。此乐有飒踏。丰原时元曰:飒沓谓序也。中序云飒沓者,序之别名。序一帖,全为序吹物。飒踏二帖。古老说云,此飒踏名中序云云。入破四帖,一三帖侍舞。鸟声二帖,全为序吹物。连舞不停,渐舞急声。(急声)二帖,全为羯鼓物。古老传说,最初入破缓舞,然后急声快舞。急速舞之最后一拍为序舞。(40)另按长承二年(1133)大神基政所撰《龙鸣抄》、十三世纪后期狛近真之孙狛朝葛所著《续教训抄》以及《乐家录》均载此曲有游声。(41)

    苏合香:序四帖(一三四五帖)。序五帖之内,初二拍子序吹物。第三拍子成乐拍子。终序舞留也。二帖舞、乐都未传来。三帖,拍子廿六。又云廿二。四帖,拍子廿六,又云廿二。此四帖舞有秘说,按此说舞法变化颇大。第四拍子向前走,第九拍子向后走。第十拍子居(右膝跪,如《玉树》结尾)。五帖,拍子廿三,又说廿二。又序吹时打太鼓,有三说。又有一说原来有飒踏,延历年遣唐使、舞生和迩部嶋继归朝时忘之。古老说云,飒踏绝后,今世用入破也。(有口传)入破三帖。此舞一返,乃至二返省略舞时,第三帖最末四拍子交替而舞终。如此舞法常人不知,应秘之。然后连舞进入急。唐急五帖。初一返(第一次反复—笔者注)谓之空立。不舞踏廻许也。(不舞,只做踏和廻的动作—笔者注)(42)

    这四个大曲中,“皇帝”全部共七帖,连游声八帖。“团乱旋”共十四帖。“春莺啭”连游声十二帖。“苏合香”十二帖。根据古传,这些大曲传入时有遗忘的部分,有的结构也不完整,如“皇帝”没有急。原来的结构应比现存的庞大。那么说大曲的帖数至少在九帖已上,大致可以成立。其次,四大曲中,除不全的“皇帝”外,都有序破急和飒踏。“团乱旋”还分出序和中序。再次,四大曲开头和结尾都有序吹,有的破中有序吹。这一特点与《乐家录》所说相符。最后,序破急和飒踏都有舞。

    除了四大曲以外,据《歌舞品目》卷6“亡佚曲名”,盘涉调之“元歌”也是大曲。《新撰乐谱》仅存序二帖,疑此为“万秋乐”之一部分。“盘涉参军”有序十三帖,破十帖,又说“破之五帖号虚催拍,六帖称催拍,十帖号杀头。”“阿妫娘”序九帖,飒踏拍子十四,入破十帖。以上三种在目录中均称大曲。

    综合以上在日本古乐书中确认为大曲的七个曲子来看,可以确定大曲的特点应该是:(1)帖数很多,可从九帖到二十多帖。(2)大曲结构的名称有:游声、序、中序、飒踏、入破、虚催拍、催拍、杀头、急等。这七个大曲虽然不见于中国文献记载的大曲名,以上名称却与王灼《碧鸡漫志》卷三所说“凡大曲有散序、靸、排遍、攧、正攧、入破、虚催、实催、衮遍、歇指、杀衮,始成一曲,此谓大遍”的说法部分相符。但相符和不相符的部分都须考辨。

    三、中日文献中大曲各遍名称及其排列顺序的异同

    中日文献对大曲各遍名称及其排列顺序的记载同中有异,异中有同,以下逐一辨析。

    先看“序”:日本唐乐曲开始前一般都有“调子”和“音取”,这二者实为同义词,“音取”又称“祢取”,即在奏乐前各种乐器先调试音声,一种乐器先发声,其余顺序跟上。如在管乐中,先笙,次筚篥,次笛。白居易《霓裳羽衣舞歌》夹注说:“凡法曲之初,众乐不齐,惟金石丝竹次第发声,霓裳序初亦复如此。”正与日本唐乐中的“调子”、“音取”相同。但这不是法曲或大曲所特有,而是所有的唐乐均如此。因而“音取”虽在“序初”却不是序的一部分,“音取”之后才是序吹。

    七个大曲的术语中都没有“散序”。《歌舞品目》卷5“散序”和“荒序”条说,“散”同“荒”,但“荒序”仅见于“陵王”一曲(43)。从《三五要录》所载琵琶谱来看,八帖荒序,都只是在一帖结束时有一个“百”字(太鼓拍子),可能是散序的一种。四个大曲中,“皇帝”“春莺啭”都有“游声”,“游声”也应是散序的一种。《续教训抄》“春莺啭”条说:“次吹游声,无拍子,并反数无定。”(44)东仪信太郎等《雅乐曲的作法》一文解释“春莺啭”的“游声”说:“无拍节,序吹之曲。在继笛之音头之后三管助奏(此曲不打太鼓),舞人登台舞出手,到达各舞座时吹流。(45)”也就是在舞人上场时奏的曲。白居易说:“散序六遍无拍,故不舞。”“游声”在音取之后,无拍也无舞,应相当于散序。日本唐乐中的“序”比较复杂,有的是自由节奏,如“春莺啭”的序,据东仪信太郎说:“无拍节,拍子(打太鼓)十六(46)。舞终时三管亦同时终结。这个序从拍子到拍子之间,四息乃至七息的间隔,以序为主的舞,相对乐一息便作一个舞蹈动作。中间有间隔长而动作少的时候,也有相反的时候。间隔长而动作少时,舞就从容一些,间隔短而动作多的时候,动作就快一些。”(47)可见是有缓急的自由节奏,舞人要根据音乐随时调节动作快慢。“万秋乐”的序也是“无拍节,拍子十八”,“五常乐”的序是“无拍节,拍子十二”,所谓“拍子”多少指序曲共打几次太鼓拍子,其作用仅是标示乐段的间隔,不表示旋律节奏。“无拍节”指不用延拍子、早拍子、只拍子这类固定为几分之几拍的节奏类型,所以是自由节奏,序吹的奏法就是没有节奏只依靠缓急结构,类似白居易所说的“散序”。但散序不舞,日本的序有舞。这种情况在现存雅乐左舞中占多数。还有的是变奏,仅见于“苏合香”,《雅乐曲的作法》说:此曲的序“拍子十二,开始时无拍节。到第三拍子中途起变成延乐。第三拍子以下第四拍子为止的小拍子(指小节数)是十二。……到第六拍子时小拍子十一。(下略)此后序吹、三管同时结束。像这样拍子到拍子之间小拍子的数没有一定的曲子,只有苏合香。”(48)说明“苏合香”的太鼓拍子之间的乐段有的无拍节,有的有拍节,而节奏类型却多次变化。由此看来,序的一般特点是曲子没有周期性节奏构成,旋律调节和音的长短都是不确定的(49)。与白居易所说“散序”类似,区别只在有舞。

    再看“中序”和“飒踏”:四大曲除了“团乱旋”以外,都没有分序和中序,“中序”的概念和“飒踏”还混在一起。“飒踏”一词不见于中国的大曲名称,笔者怀疑这个词和王灼所说“靸”字有关。“靸”字读音同“飒”,又王灼将“靸”排列在散序和排遍之间,其位置也和“飒踏”相同。《教训抄》卷3“春莺啭”条引“古老说云,此飒踏名中序云云。”(50)观四大曲中有“飒踏”的位置,都是舞蹈。“飒沓”一词在古汉语中有二义,一是众盛貌,一是群飞貌。鲍照《舞鹤赋》说:“飒沓矜顾,迁延迟莫。”(51)显然用后一义,写舞姿。因此“飒踏”应是标示大曲中有舞的乐段。《续教训抄》第一册说:“飒沓二帖,拍子各十六。羯鼓沙声(沙音声,打羯鼓的方法)。或云:杂踏谓之中序,有半帖,各八拍子,又有唤头二拍子。……把飒踏作序用时,以唤头谓之三帖。切切吹之。狛光季曰:飒踏即序之二帖。鸟声即飒踏,因称春莺啭,故设置鸟声,以序二帖改为飒踏。”(52)飒踏偶尔写作“杂踏”,音近之故。可知序后面的“飒踏”相当于中序。但是“团乱旋”曲在入破之后还有飒踏,也是舞。这可能与此曲中的飒踏配“序吹物”有关。“飒踏”后一般是入破。《续教训抄》卷3说:“飒踏入破,不遂笛,词与笙应并吹。又时时可濑又云:飒踏入破,如萝卜之尾,快吹。飒踏之结尾与入破之初应速度相同。因破继飒踏之后续吹奏之故。”(53)可知“飒踏”在入破之前。王灼的大曲系列中无“中序”,把“靸”列在“排遍”之前,王国维说:“中序一名拍序,即排遍。”(54)排遍是歌词术语,位置相当于中序。所以“飒踏”和“靸”实际是相同的,只是日本唐乐把“飒踏”和“中序”等同视之了。王国维指出,沈括所列“翕瓦”与“靸”相同。“《集韵》:㽂,悉合切。又靸,息合切,二字音同。沈氏之所谓㽂,即王氏所谓靸,义均未详。”(55)可见同样的读音会有不同写法。如果结合“飒踏”有连舞的动作来看,很可能“飒踏”是正确的写法,传至宋代简化成“靸”或“㽂”,均只剩读音而不及其义了。

    再看王灼所说入破前的“攧”“正攧”,“入破”后的“衮遍、歇指”,均不见日本唐乐。但“入破”后的“虚催”“实催”和“杀衮”在日本唐乐中可找到对应的术语,从《歌舞品目》所载“盘涉参军”,可知破的第五帖名“虚催拍”,相当于王灼所说“虚催”,破的第六帖名“催拍”,应相当于王灼所说“实催”,第十帖号杀头,相当于王灼所说的“杀衮”。这些名称虽然基本相同,但王灼所说大曲各遍名称,是按宋大曲排列的。如王国维《唐宋大曲考》里所引《道宫薄媚〈西子词〉》(原唐大曲,现存为宋董颖的道宫薄媚大曲十遍),其排列顺序为:排遍第八,排遍第九,第十攧。入破第一,第二虚催,第三衮遍,第四催拍,第五衮遍,第六歇拍,第七煞衮(56)。日传唐大曲中虚催拍和催拍之间没有衮遍。“催拍”和“杀头”之间也没有衮遍、歇拍的记载。

    再看“急”:王灼所记和宋大曲中均没有“急”。“急”是否确为唐大曲术语,尚须稍作补证。日本大曲和中曲不少有急,急与序和破构成完备的三段组织。而且古记中有“唐急”“古唐急”等名称。《乐家录》卷24坤“三鼓加节”记“苏合香”:“续教训抄曰:急有名唐急之说,(亦名古唐急)。”(57)此外,白居易有《乐世》一首和《急乐世》一首,此《急乐世》当是《乐世》之急。敦煌琵琶曲中也有急曲子。可证“急”应是唐乐曲的一部分。“急”的确认,还关系到“破”的解释。杨荫浏先生说,破是由渐快而至极快的部分。目前所见论著都认为入破应急舞。但按《续教训抄》第一册“春莺啭”曲说:“入破之时,缓吹缓舞之;急声时,急吹急舞之。”(58)同卷又说:“时时可濑又云:飒踏入破,如萝卜之尾,快吹。飒踏之结尾与入破之初应速度相同。因破继飒踏之后续吹奏之故。大体上,奏乐之法,突然改为急速,诸事中第一不可也。”“飒踏入破急声,应渐渐快吹云云。而基政云,虽然吹笛入破急声皆应用同一速度,但吹急声自然加快。因笙、筚篥、羯鼓均应快。至极快时,从容吹笛,即有对照之美。笛如与众乐器同样快速,将有迅急如狂之感。狛光时云:入破急声以同一速度吹。急声过快则舞不稳,观之不美。今世乐人以为入破快于飒踏,较之飒踏之结尾吹奏更快,所以乐曲亦成为快速。”(59)综合这几条记载可以看出,古代乐曲的奏法是飒踏趋近结束时速度逐渐加快,但飒踏结尾和入破之初速度应该相同。急声由于众乐器都快,笛声也会自然加快,但是笛子可以用入破的速度从容地吹。由此可知入破后速度与飒踏结尾相同,以后渐渐加快,但速度仍然比“急”要慢。那么很可能“虚催拍”和“催拍”是表示开始加快的意思,到急声才进入极快的阶段。

    最后看歌在大曲中的位置。《乐府诗集》中,排遍前面有歌,排遍本身也有歌,入破也有歌。那么日本唐乐中的歌处于什么位置呢?日本唐乐中有与歌类似的“咏”和“啭”。《乐家录》卷37“第十三咏舞啭舞之部”说:“考旧记所记曰:有咏舞有啭舞。上古舞人自歌之奏舞,今皆断绝。唯于其处亦少奏舞,是其遗法也。虽有二名实一也,皆唱之谓也。”“今按咏啭则歌之类乎?考中华法有歌工,有乐工,有舞工,而各别其人。不闻自歌而且舞之也。”(60)这段记载意谓“咏啭”为同义词,都是“唱”,也就是歌之类。不过中华乐舞的歌与舞分别有专人担任,而日本上古时舞人边歌边舞。高野辰之说:“啭和咏没有区别。……啭是梵语之音的表述,咏是翻译的名称。啭是印度系的乐,咏是在唐乐之中。咏实际上是我国国风的歌。”(61)并举例说明“咏”词是用日语唱的。从日本古乐书中尚存咏词和啭词的舞乐曲看,咏的位置并不固定。大约有五种:(1)在序和破之间,如“五常乐”“菩萨”“还城乐”;(2)在序中,如“轮台”“兰陵王”;(3)在破中:“青海波”;(4)在破与急之间:“泛龙舟”(62);(5)在有舞的各帖中,如“圣明乐”“采桑老”。与《乐府诗集》的大曲辞对照,(3)和(5)类似《大和》《伊州》《水调》的入破部分;(4)找不到对应的唐大曲辞;(1)(2)的情况稍多,咏在破之前,与《水调》《伊州》情况相同。歌与排遍相连的《凉州》《陆州》比较像(2)序里前半部分的咏。此外,从《雅乐曲的作法》所列现存舞乐程序来看,凡有咏的部分都有舞。只是有些舞乐的咏啭失传了。由此可以明确,歌是一定有舞与之相配的。大曲中的“摘遍”,如果是摘有歌的部分,一定也和舞相配。由此可知为什么曲子词往往配舞,上世纪发现的敦煌舞谱都有词调名,或与大曲中歌和舞的关系相同。

    由以上考辨的结果,可以对唐大曲的结构形式作如下排列:散序(游声、荒序等)→中序(飒踏、排遍)→入破、虚催拍(第五遍)、催拍(第六遍)、杀头(杀衮、第十遍)→急。这一序列的名称并不完备,但至少以上环节在唐大曲和日传唐大曲中是相符的。盘涉参军既然是大曲,那么其表演形式也应有以上的基本结构形态。这就很容易理解唐代刘采春为什么唱陆参军,薛能诗中“弄参军”是“女儿弦管”,且配有鼓拍。这两条资料所指都应是乐曲形态的参军。

    四、大曲“参军”和俳优“弄参军”

    那么参军作为大曲,是不是初盛唐时的形态呢?“盘涉参军”传入日本的具体年代不明,但《新撰乐谱》完成于966年,即宋太祖乾德四年,五代时期刚结束。因此“盘涉参军”传日最晚是晚唐五代时期。元稹所记刘采春唱陆参军之事已属中唐。《吴姬》诗的作者薛能于会昌六年登进士第,广明年间去世,基本上生活于晚唐到唐末时期。诗中说“弄参军”有鼓乐伴奏,而且是“女儿弦管”,自然是与大曲近似的乐曲表演。《乐府杂录》“俳优”中所记名字都是晚唐人。段安节《乐府杂录》共列八个乐部,是中晚唐时期的乐部建制。各乐部有其专门配置的乐器和所属的曲目。“胡部”中的“戏”既然列有“参军”,则应当配胡部的乐器表演。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说明此参军就是传到日本的大曲“盘涉参军”,但胡部中的“参军”为乐曲形态应无疑问,而且不能排除其本来是大曲的可能。

    《乐府杂录》“俳优”条里的“弄参军”是从表演者的角度说的,按理说应与“胡部”条记载的“参军”是一回事。但不少研究者将俳优“弄参军”和李商隐《骄儿诗》联系起来,视为专事嘲谑的参军戏,因为宋代参军戏确实以滑稽短剧为主。那么作为大曲的“参军”与作为俳优嘲谑的参军戏是两种不同的表演形式并存于晚唐呢?还是彼此有什么关系呢?

    由于缺乏证明二者关系的直接资料,笔者只能根据日本唐乐的某些曲子的表演形态做一些推测。唐乐曲虽然大多数是歌舞乐三者的结合,但少数曲子是有俳伎表演的,例如“庶人三台”:“舞者始屈躬而出,渐进渐长”,“一条帝尝览此舞,舞人上场,身稍长高至二许丈,帝以为怪,无几崩。”(63)“苏芳菲”曲中“舞者被金头师(狮)子,咏子二人装如犬。在舆左奏此曲,骑驹形者,在右奏狛龙。”(64)绘于平安初期的《信西古乐图》里有此乐的图画。“采桑老”舞者“假面,帽子,竹枝插头,为老翁携鸠杖,不胜行步之状。”(65)表演最滑稽的是“河南浦”:“舞者一人,假面,执鲤鱼形,舞讫置之案上,而踞草墩。时舞者一人,著二舞笑面而出,作割鱼状谓之蓼揩,又一人颈悬鸡娄鼓,执捊而舞。舞间蓼揩作加蓼吃鱼,鱼骨梗咽之状,舞者二人乃退,而乐止。”虽说“后世舞绝”(66),但笔者1993年曾在东京国立剧场看过此舞的视听资料,应是后人复原的。与以上记载相比,又增加了一些情节:二舞者上台后,有第三人持瓶和酒盃,作摇头滑稽状,倒酒入盃,向分居舞台左右的二人劝酒。然后又上来三人拿一条大鱼放在案上。先前三人继续互相劝酒讨酒的滑稽舞蹈,其中一人讨第二杯酒遭拒,便走到案前切鱼,用大筷子插住鱼头,右手持刀而舞,其余五人随舞。中间一人啃鱼,须臾只剩骨头,右一人走到案前质问,其余三人齐来打吃鱼人。两人抬走几案,余二人用壶喝酒,一人拿起鱼骨。整个表演过程很自然地将滑稽调笑和舞蹈结合在一起。有日本学者认为日本的狂言艺术即起源于此。

    据古乐书记载,“河南浦”是嵯峨天皇时尾张滨主所制,或许不是旧唐乐。但尾张曾去唐朝学舞,这样的风格应不是自创,而是模仿唐代类似的表演形态。更重要的是,上述现代表演中增加的劝盃的戏剧性动作实是来自高丽乐“胡德乐”,而“胡德乐”原来是唐曲,一名“遍鼻胡德”,《大日本史·礼乐志》“性调六曲”中录有“反鼻胡德”,并说“高丽曲有胡德乐,又称遍鼻胡德。《教训抄》《体源抄》并云,胡德乐本横笛曲,仁明帝时,改为高丽曲。据此,本曲旧唐乐,后改为高丽乐也。”(67)同卷“高丽乐”也有同样记载,并说此乐的表演形态是:“舞者四人,假面,帽子,劝盃者一人。常装束,唐冠,假面,持笏,执瓶者一人,常装束,藏面,帽子,其舞式,执瓶者擎盃二口而出,劝盃者受之。进于舞者,为献酬之状。”(68)可知唐乐中的“反鼻胡德”和“胡德乐”实为同一曲。笔者也看过“胡德乐”的视听资料,劝盃者的表演与“河南浦”相同。舞人都戴着大鼻下垂、眯缝眼睛的红色假面。舞人被劝酒之后表演逐渐喝醉的各种滑稽醉态。后又在奈良博物馆见过此乐的假面(69),所谓“反鼻”或“遍鼻”,就是木制的假面上有一个活动的木质大鼻子,与面部分离,如同用刀将鼻子削下,分割的两面平整光滑。鼻梁两端有两个小洞,用细绳穿过,联结面部。当假面朝天平放时,鼻子和面部完全吻合。但当假面竖起或低垂时,活动的鼻子就可以自由摇晃。表演时随着演员头部的俯仰摇动,鼻子会和假面鼻部削平的部分相碰,发出有节奏的拍击声,更增加劝酒动作的滑稽效果。此乐与“河南浦”在现代表演中合为一曲,是因为“鸟羽帝尝幸兴福寺,伶人奏本曲及河南浦割鱼之舞,帝感赏,召置于宫中”(70),有上古的记载为依据。

    以上二曲说明唐乐舞(包括大曲)是可以有滑稽表演的,滑稽情节直接由舞蹈动作体现出来。笔者由此得到的启发是:大曲参军和俳优参军戏的记载其实并不矛盾,有参军和苍鹘两个脚色的形式很可能是大曲参军表演中的一部分,或者就是“摘遍”。配有管弦的参军和俳优的弄参军之所以并见于晚唐的文献资料,是因为二者实际是一回事。

    综上所论,由日本古乐谱所记载的“盘涉参军”可知,唐代传到日本的“参军”本来是大曲。通过考辨可以确认的唐大曲和日传唐乐大曲的相同结构形式是:散序(游声、荒序等)→中序(飒踏、排遍)→入破、虚催拍(第五遍)、催拍(第六遍)、杀头(杀衮、第十遍)→急。大曲“盘涉参军”与俳优的“弄参军”在文献记载中看似两种不同的表演形态,但是日本唐乐有少数舞乐的滑稽情节与舞蹈动作融为一体,由此推测大曲也可以有滑稽取乐的表演。俳优的“弄参军”、包括有参军、苍鹘两个脚色的表演形式很可能摘自大曲参军。

    注释:

    ①当代的日本雅乐包括三个部分:1.神乐、大歌、倭舞、东游、久米歌等,与日本神祭朝典有关的日本古乐;2.从上古到中古初传入日本的朝鲜、中国、印度、西域音乐,以及日本仿作的同类乐舞,主要在朝廷祭仪典礼或宴会上演奏;3.是平安朝以来流行于上层缙绅间的俗谣如催马乐、朗咏之类。本文为笔者与东京大学户仓英美教授的合作项目《日本雅乐与隋唐乐舞研究》的一部分,主要与日本雅乐中的第2类有关。文中论点责任自负,引文中部分日本古乐书的译读曾承户仓教授指教,特此感谢。

    ②《大日本史》第348卷,大日本雄辩会1929年版,第245页。

    ③《宋元戏曲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1页。

    ④《宋元戏曲史》,第11—13页。

    ⑤《宋元戏曲史》,第13页。

    ⑥《中国戏剧史长编》,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0年版,第42—43页。

    ⑦任半塘先生在《唐戏弄》(上海古籍1984年版)“补说”第十一“参军戏补说”中反驳杨荫深《中国古代的滑稽》一文,杨氏即视唐参军为滑稽戏。近年来许多关于参军戏的论文大多持参军为滑稽戏之论。

    ⑧《唐戏弄》(上)第二章“辨体”“唐人分类”,北京:作家出版社1958年版,第170页。

    ⑨《唐戏弄》(上),第170页。

    ⑩《唐戏弄》(上),第二章“辨体”,第339—340页。

    (11)近年来有学者提出陆参军是陆象先的参军,见尹占华《唐参军戏补说》《聊城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12)《歌舞品目》(下),日本古典全集刊行会1930年版,第384页。

    (13)该书为平安末期至镰仓以降之古乐书,作者及作年不详。见《续群书类丛》第531卷,东京:续群书类丛完成会,1903年。

    (14)此文收入林谦三《雅乐——古乐谱的解读》,音乐之友社1969年版,第285—308页,引文分别见第289、288、285页。

    (15)这些成果在王昆吾《隋唐五代燕乐杂言歌辞研究》中得到了反映和总结。此外,王小盾《唐大曲及其基本结构类型》一文(《中国音乐学》1988年第2期)从各种唐代文献及唐代传入日本的音乐的记载中钩稽出120多支唐大曲,并据此论证了清乐、胡乐、二部伎、法曲等多种大曲类型及其基本结构。王安潮的博士论文《唐大曲考》利用新史料的挖掘和古谱解译的成果,努力朝着大曲“音本体”分析的角度靠近。运用自己设计的结构分析法对唐大曲结构进行了研究。

    (16)《唐宋大曲考》,收入《增补曲苑土集》,上海:上海六艺书局1932年版,第1—2页。

    (17)《宋本大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312页。

    (18)《白居易集》,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58—460页。

    (19)《乐府诗集》,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四册,第1114页。

    (20)《乐府诗集》第四册,第1115—1122页。

    (21)《唐宋大曲考》,第38页。

    (22)《唐宋大曲考》第38页。

    (23)《大日本史》,卷347,第216页。

    (24)《雅乐事典》,音乐之友社1988年版,第62页。

    (25)《雅乐事典》,第65页。

    (26)《雅乐事典》,第59页。

    (27)安倍季尚:《乐家录》,日本古典全集刊行会1935年版,第491—492页。

    (28)《雅乐事典》,第60页。

    (29)《歌舞品目》(下),第465页。

    (30)延早八拍子:指延八拍子和早八拍子。延八拍子即一小拍子打八拍的、打物以八小拍子为一单位的拍子;早八拍子指一小拍子打四拍的,打物以八小拍为一单位的拍子。(打物:鼓类)

    (31)延早只拍子:指延只拍子和早只拍子。延只拍子指一小拍子有时打四拍、有时打八拍、二者交替的拍子;早只拍子指一小拍子有时二拍、有时四拍,由两种结构混合的拍子。

    (32)延早四拍子:指延四拍子和早四拍子。延四柚子指一小拍打八拍的、打物以四小拍子为一单位的拍子。早四拍子指一小拍子打四拍,打物以四小拍子为一单位。注4—6解释均见《雅乐事典》第72—75页。

    (33)《歌舞品目》(下),第248页。

    (34)《歌舞品目》(下),第256页。

    (35)《东洋音乐研究》第26、27、28、29合并号,1971年7月30日。

    (36)东京第一书房1966年。

    (37)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64年版,第221页。

    (38)植木行宣校注《教训抄》卷2,收入林屋辰三郎编《古代中世艺术论》,引文见第32—33页,日本岩波书店1973年版。

    (39)《古代中世艺术论》,第34—36页。

    (40)《古代中世艺术论》,第37—38页。

    (41)《龙鸣抄》(上)“春莺啭”条载“吹调子,游声出”,《新校群书类丛》第342卷,第312页,据内阁文库古写本校。狛朝葛《续教训抄》第一册“春莺啭”条载“游声一帖,无拍子序一帖”,第27页,日本古典全集刊行会,1939年。《乐家录》卷24乾“春莺啭”条载“先奏调子,次游声,次序吹飒踏”,第711页。

    (42)《古代中世艺术论》,第39—41页。

    (43)分别见《歌舞品目》(下),第252、253页。

    (44)《续教训抄》第一册,第28页。

    (45)“吹流”是管乐器的一种吹法,延长乐曲的结尾或中间的一个音,不作“吹止”。“吹止”也是管乐器吹奏法:在乐曲结尾,助管停止,只有音头(主奏者)吹奏以结束曲子。此段引文见《雅乐一王朝的宫廷艺能》,平凡社1970年版,第85页。

    (46)唐乐和高丽乐里,太鼓按特定的间隔周期性地打拍。例如写作“拍子十二”,表示一曲之内这个周期十二次出现,即有十二个周期。如果写“八拍子”,表示一个周期里有八个小拍子。无拍节指小拍子不确定。

    (47)东仪信太郎等:《雅乐曲的作法》,见《雅乐—王朝的宫廷艺能》,第85页。

    (48)东仪信太郎等:《雅乐曲的作法》,见《雅乐—王朝的宫廷艺能》,第85页。

    (49)蒲生美津子:《乐理》,见《雅乐——王朝的宫廷艺能》,第157页。

    (50)《古代中世艺术论》,第37页。

    (51)钱仲联:《鲍参军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32页。

    (52)《续教训抄》,第30页。

    (53)《续教训抄》,第31页。

    (54)《唐宋大曲考》,第38页。

    (55)《唐宋大曲考》,第38页。

    (56)《唐宋大曲考》,第8—11页。

    (57)《乐家录》,第765页。《续教训抄》第4册“苏合香”条:“唐急五帖”,并录“长治元年八月一日”“左大辨基纲朝臣以古唐急入音声”之说。

    (58)《续教训抄》,第31页。

    (59)《续教训抄》,第33页。

    (60)《乐家录》,第1169—1170页。

    (61)高野辰之:《改订日本歌谣史》,春秋社1926年版,第104页。

    (62)《乐家录》卷24坤“三鼓加节”中“泛龙舟”条在“急”后面引“旧记日:此曲破与急之间本舞人有咏,断绝云云。”第759页。

    (63)《大日本史》第348卷,第233页。

    (64)《大日本史》第348卷,第237页。

    (65)《大日本史》第348卷,第244页。

    (66)《大日本史》第348卷,第239页。

    (67)《大日本史》第348卷,第237页。

    (68)《大日本史》第348卷,第249页。

    (69)2005年夏,在兴膳宏教授和奈良博物馆长鹫冢泰光先生的帮助下,笔者和户仓教授一起观看了馆藏的多个舞乐假面,特此致谢。

    (70)《大日本史》第348卷,第249页。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