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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epoo

  • 冯时:中华文明八千年的考古实证[节]

    中国大陆的三条大川,即自北而南的辽河、黄河和长江,共同孕育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尽管黄河中下游地区作为中国传统的天地之中,对中华文明的形成乃至早期王朝的建立具有关键作用,但北方的辽河文明与南方的长江文明,其文明意义同样不可忽视。就长江流域上古文化的发展而言,近年来的考古工作展现了大批前所未见的崭新史料,其已不再局限于单纯的稻作遗存,而普遍具有形上思辨的意义。这些考古学物证建立了长江流域的上古文化与黄河及辽河流域文化的联系,不仅证实其为中华文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甚至在某些方面更显示出作为文化之源的特征,为客观认识长江流域的早期文明成就以及其在促进中华文明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对于重建中华文明信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中华文明理论的建构无疑是中华文明探源研究的基础工作,而理论的重建必须通过对直接史料的研考才能完成,并总结出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标准。事实上,中华文明并不是一种只简单追求技术进步的文明形式,而是更注重建立人类的道德观和宇宙观。道德观不同于技术观,旨在解决人之所以为人的问题;而宇宙观更高于社会观,重在解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这种对于更高境界的精神特质的强调,使中华文明在人类文明的历史上独树一帜。而长江流域的上古文化正鲜明地体现着这一特点,其对于以精神文明为核心特征的中华文明的形成至关重要。兹就四方面问题以及八千年前长江文明知识与思想的建构,聊为申论。

    一、观象授时与文明诞生

    人类所建立的文明社会,本质上就是文明人的社会,所以中华文明首先强调的是人的文明,也就是成人之道。成就了文明个体才能形成文明的群体,进而形成文明的社会,文明社会是不可能靠野蛮的个体建立起来的,这就是中华文明的根本思考。所以中华文明追求以道德成人、以知识立身、以礼仪治世,形成了己身文明的三要三本,构成了中华文明独具特色的文明观。《尚书·舜典》赞虞舜其人“濬哲文明,温恭允塞”,即这种文明观的反映,不啻为人类最早的文明表达。先贤认为,成就文明个体的关键在于道德,而道德的核心内涵则为诚信,因此,诚信思想的形成对于文明社会的建立具有标志性的意义。那么是什么促使先贤产生了诚信思想?当然是观象授时,这是诚信观念赖以形成的格物基础。

    中华文明是在农业文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原始农业一定首先发生在四季变化分明的地区,意味着一年中真正适合播种的时间非常有限,甚至只有短短的几天,一旦错过农时,就会不可避免地造成作物的减产乃至绝收,从而直接威胁到氏族的生存。因此,农业文明的形成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农时问题。换句话说,没有先民对时间的掌握,也就不可能形成发达的农业文明。目前考古学证据显示,长江流域原始稻作农业的出现时间可上溯到万年以前,无疑证明当时的先民已有能力完成规划农时的工作。事实上在数千年前甚至更早,仰观天象是先民决定农时唯一可行的方法,于是天文学应运而生,其不仅成为一切科学中最古老的一种,而且也直接促进了文明的诞生。《周易·乾·文言》言:“见龙在田,天下文明”,阐释的就是天文作为文明之源的事实。当然,大而化之的观天对于确立精准的农时并没有太大的帮助,人们要想使天文观测精确化,就必须引入新的知识,这就是数学,于是中算学应运而生。中国传统知识体系天数不分,体现的就是这一思想。

    “见龙在田”之所以与“天下文明”形成因果联系,关键就在于文明的核心内涵是文德,文德的内涵为诚信,而诚信思想则源于观象授时的认识逻辑。

    “见龙在田”的龙,其原型不是地上的鸟兽,而在天上,即中国天文学二十八宿体系中由角、亢、氐、房、心、尾六宿所组成的星象。对龙星的观测反映了先民最早利用天象解决农时问题的朴素做法,而其观象实践则完整地记载于《周易》的乾卦。从初九之“潜龙”,到九二“见龙在田”、九四“或跃在渊”、九五“飞龙在天”、上九“亢龙”,终至用九之“见群龙无首”,描述了龙星运行的周天变化,而龙星运行所对应的六个时间,也就是《彖》辞所说的“大明终始,六位时成,时乘六龙以御天”。这一观象制度于九三爻辞“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反映得相当清楚。

    考古所见的早期龙星遗存已可追溯到距今八千年前。辽宁阜新查海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了这一时期的石龙,为先民祭祀龙星祈雨所制作。尽管查海地处辽河流域,但从上古文明夷夏东西的格局考虑,其与长江文明仍属同一文化体系。这种祈雨石龙在长江流域的湖北黄梅焦墩新石器时代遗址也有发现,时代属于公元前五千纪。甚至晚到南宋时期仍可见其孑遗,湖北秭归东门头遗址即见这一时期的石龙,足见以石作龙祈雨的习俗传承不绝。

    然而随着天文学的发展,人们对时间精确化的要求不断提高,使先民在观测龙星及律管候气的同时,逐渐学会并改进了立表测影技术,通过对日影的揆度计量,完成了精确的时间规划。先民从长期的测影实践中认识到,夏至是一年中正午表影最短的一天,而经过365日,夏至还将重新回归,这个周期性的往复循环是固定不变的,百年无差,千年不爽。这个事实促使先民萌生出某种思考:人们与时间从无约定,但它却如期而至。这种时间循环不变的现象自然使人们认为时间具有诚信的品德,从而形成了“至信如时”的观念。《礼记·乐记》:“天则不言而信。”同样是时间见信思想的体现。时间之信可以作为丰收有年的保证,终致氏族繁昌,而失耕为辱,将导致氏族的毁灭,必须摒弃。因此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具有主生意义的诚信思想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决定社会发展的关键动力。于是先贤将信作为道德最核心的内涵修养自己,教化天下,最终成就了文德,进而成就了文明。

    诚然,要想将时间测得尽量准确,不通过槷表致日的方法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这当然要求先民必须对作为测影背景的天体——太阳——进行精审的观察研究,并最终解决了天上只有一个太阳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今天看来虽然很平常,但其认识过程却体现着先民的超凡智慧。从原始思维的角度讲,由于太阳每天初升的位置不同,时间不同,带给人们的温暖感受也不同,使得先民不可能天生就具有天上只有一个太阳的认知。上古神话以为天有十日,反映的就是这一认知。然而随着人类对太阳认识的进步,特别是立表测影计时的需要,人们必须解决天上太阳数量的问题。因为立表测影的工作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完成,需要通过对不同时间所测日影的长度进行比较,最终解决时间问题,这种比较的工作当然只能建立在对同一个天体观测所获得的数据之上。假如每天升起的太阳不同,那么据不同太阳所得的影长数据也就失去了比较的意义。显然,立表测影的工作意味着先贤必须首先解决天上有多个太阳的问题,而中国上古的后羿射日神话就是这一认知的反映。从无数太阳到一个太阳的转变,标志着人类认识史上的一次巨大飞跃,不仅形成了影响深远的昆仑文化,而且对于中华文明的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

    对天有十日思想的表达往往是借助扶桑九日的题材完成的,四川广汉三星堆出土的商代青铜扶桑九鸟及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非衣所绘扶桑九日,都是这种宇宙观的反映。而脱离扶桑独绘的一日,则显示了人们对天无二日的认识结果。考古学证据表明,长江流域先民至迟在八千年前就已认识到只有一个太阳。浙江义乌桥头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的彩陶即绘有迄今所见最早的太阳图像,时间相当于距今八千五百年甚至更早。相似的太阳图像在浙江萧山跨湖桥新石器时代遗址也有发现,时代约属距今八千年。这些早期的太阳图像很常见,河南舞阳贾湖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陶器刻绘的太阳图像同样提供了早期先民的认知物证,时代同属距今八千五百年。这种对于同一个太阳的认识不仅为立表测影方法的创制奠定了基础,而且加深了上古时代长江下游与黄河中下游地区文化的联系。

    天文作为文明之源的事实决定了观象授时实为中华文明的根基,有了长期不懈的精确计时工作才能产生对诚信的思辨,这意味着追溯立表测影的起源对于追索中华文明的起源具有决定性意义。湖北秭归东门头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了目前所见时代最早的测影碑表(图1),时间为距今八千年。这一物证确切地证明了圭表致日历史的古老,其不仅为以信为核心的文德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更筑就了中华文明的基础。

    东门头碑表于表体雕刻有人体测影的图像,表明先民以碑表测影实际是他们为摹仿人体测影形成的新方法。通过对碑表图像的分析可以看出,其所反映的人体测影的形象并不具有最原始的测影特征,因为测影者的头顶已置有短槷,作用显然在于使日影聚焦而不致散漫,以便精确地定准影端,实现精准的时间计量。这种于头顶置槷的做法显示了对单纯人体测影的改进,表明人体致日的历史应经历了由单纯的人体直立测影到以短槷置于头顶的精确化改进,意味着真正测影的历史要比东门头碑表所显示的时代悠久得多。很明显,东门头碑表不仅对推断中华文明形成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中国传统政治、宗教与科学的影响也相当深远,确切证明了长江文明积淀之深厚。

    观象授时不仅促进了文明的形成,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文德思想最初也只能是为君者所修养的道德,这使得最早形成的文德一定是君德,从而直接导致了君权的诞生。

    天文学作为最早形成的古典科学的事实已不可动摇,那么是谁有能力将天文之变与时间之变加以联系,并最终将决定丰收的农时颁授给农人呢?当然只能是极少数的圣者。圣者以自己的智慧及辛勤的观象实践了解到某颗星运行到某个位置的时候就可以放心播种了,而且年有丰稔,久而久之,观象者在氏族中必然确立了其统治的地位,这就是王权。而在那些对天象茫然无知的人们看来,观象者之所以授时不误,一定是因其了解天意并有能力与天沟通,其权力也必然来自天之所赐,由此便发展出君权神授的天命观。显然,对以农业为本的古代社会而言,天文历法知识具有首要的意义,谁能把时间颁授给人民,谁就可以成为人民的领袖。《周髀算经》中的“知地者智,知天者圣”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从这个意义理解,天文学奠定了王权的基础,谁掌握了天文学,谁就获得了统治的资格。故《论语·尧曰》在谈及尧、舜、禹禅让时说了同样的话:“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天文历算不仅要由为君者亲自掌握,而且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天文占验也一直是被皇家垄断的神秘知识,禁止民间私习天文。这种天文与王权的联系,古人理解得相当深刻。

    天文导致君权的诞生,这一事实在长江流域的上古文明中有着充分反映。东门头碑表图像所显示的测影者于头顶置有短槷的形象或许早已深入人心,并作为制度代相传承。而湖北天门石家河肖家屋脊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的陶罐刻绘则再现了这一形象,时代属于公元前三千纪。陶罐刻绘人物头顶置槷,右手执钺(图2)。这种头顶置槷的形象特征显然源自测影致日,其所体现的制度传统与东门头测影人物的形象一脉相承。钺为王权仪仗,表明执钺者具有君王身份,而君王头置测影槷柱,则明确反映了王权源于观象授时的基本事实。

    长江流域的观象授时对君权影响广泛,甚至远及北方草原与西北地区。如内蒙古阴山岩画发现了与东门头碑表相同的人体测影图像,新疆天山康家石门子也有同类题材的岩画。石门子岩画描绘了一个庞大族群,其中唯有居首的一人体魄雄健,且头置短槷,似乎显示出其作为族群首领的特殊身份。头置短槷的形象尽管可与东门头碑表图像的人物建立起联系,但时代已相对晚近。很明显,君权源出天文授时,这种文明传统不仅在长江流域早就建立了起来,而且对中华文明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事实很清楚,没有对只有一个太阳的认识也就不可能形成精密的计时制度,当然也就更不可能产生以信为核心内涵的文德观念,建立以文德为核心的中华文明就更无从谈起。从这一认识逻辑分析,长江流域先民或许最早完成了对只有一个太阳的认识,并创制出最早的测影碑表,这些创造对于中华文明的形成贡献卓著。

    二、文字创造的文明意义

    长期不懈的观象实践终使先民认识了诚信,并以诚信思想为核心构建了道德体系,成就了文明,中华文明正是在格物致知认识论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先贤为什么非要思辨道德?目的就是建立人与禽兽的区分标准,将人从禽兽中分离出来。《孟子·离娄下》:“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人与禽兽的分别究竟在哪里?这个问题庶民可以不去考虑,但君子则必须究辨清楚。先贤认为,唯有心修文德,才能摆脱禽兽而成人,这使文德成为人兽之分的关键。《礼记·曲礼上》:“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是以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这使文德成为人兽之别的唯一标准。

    汉字是承载知识与思想的载体,由于文明的“文”字的本义就是心修文德,表现了中华文明修德成人的核心理念,因而具有鲜明的文明意义。先贤创造“文”字也标志着文明观念形成,正如“日”字的创造证明古人已经懂得观测太阳,“禾”字的创造证明先民发明了农业一样。而商周古文字“文”本象以文德修心,其造字初衷显示的正是对修德成人的思考,从根本上解决了人兽之别的问题。人以德修心成文,意味着成文也就是成就文明。

    中华文明的概念体系将“文明”训作“文章”。孔颖达《周易正义》解《易传》“天下文明”云:“天下有文章而光明。”“文章”意即“文彰”,谓文德彰显。人修德至㦽,内心之文必彰显于外而见德容威仪,这就是文章。《说文·彡部》:“彣,㦽也。”又《有部》:“㦽,有文章也。”“彣”只是“文”字于战国时代出现的异体而已,故文章之㦽,正是“文”字所表达的意义。很明显,由于“文”字已成为文明社会诞生的符号标识,使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历史的追索,解决中华文明的起源问题。

    商周时代已进入文明社会,“文”字用以指文德已非常普遍。而夏代早期以“文邑”为夏王庭,后以“文夏”为国氏,其重文德的传统显然继承了夏祖大禹的文命思想。然而这些证据并不古老,今天的考古学证据显示,中华文明起源的时代要远早于有夏时期。

    在东门头碑表创制的千年之后,基于文德思想所建构的文明观已臻成熟。湖北秭归柳林溪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了大量的重要史料,年代属于距今七千年。这些史料颠覆了我们对中华文明的传统认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柳林溪出土的两件陶支座顶部在九宫空间的背景下刻写了两组汉字,即古语“爻龙隈”和“五田文”(图3),字形结构与商代甲骨文等汉字一脉相承,系今见最早的汉字。两句古语所传达的文明意义非常清楚。《说文·爻部》:“爻,交也。象《易》六爻头交也。”“爻”是易卦术语,而易卦的形成远在柳林溪文字出现之前,这一点下文再作讨论。“隈”为天地交接的边隈。《天问》有云:“隅隈多有。”而“龙”当然是天上的龙星。显然,“爻龙隈”意在描述龙星登天潜渊的行天变化,其显著特征就是于天地边隈出潜离隐的由伏而显。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天象于柳林溪先民谓之“爻龙隈”,而于《周易》乾之九二爻辞则曰“见龙在田”,观念一致。

    另一件陶支座契刻的“五田文”则更有意义,它提供了目前所见时代最早的汉字“文”字。由于“文”字具有承载文明内涵的特殊意义,因此可以证明七千年前的柳林溪社会已经迈入了文明时代。

    “文”字所具有的文明观通过“五田文”可以理解得更为透彻。其中的“五田”显指五方土田,意即天下。中国传统空间观以东西南北中五方表现天下,故天下分为五方之民,而天子之太社象征天下,其上必布象征五方天下的五色土。很明显,由于“五田”意即天下,而“文”即文明,所以古语“五田文”只能理解为“天下文明”。毫无疑问,柳林溪“五田文”的发现,为将中华文明有文字可考的信史上溯到距今七千年提供了坚实的证据。

    将《易传》与柳林溪文字对读,“见龙在田,天下文明”就是对古语“爻龙隈,五田文”思想的继承和通俗表达,充分反映了五千年的一贯性。而且二者均强调了“田”,从根本上揭示了天文学为农业服务的本质。

    柳林溪先贤对文明的思考非止于此。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是,柳林溪陶支座所绘的空间图像不仅显示了以二绳规划的东西南北中五方,同时还有日廷五位,甚至更具备指向东北、东南、西北、西南的四维,这些事实表明,当时已建立起了包括五方和四维在内的八方九宫空间体系。令人震惊的是,刻于陶支座的“五田文”恰为八组,且“五田”二字分配八方,显示出八组文字配合八方空间的刻意设计,深刻揭示了文明观与宇宙观的结合,表达了八方无处不文明的思想,这使柳林溪先贤借空间图像准确地完成了对“天下文明”的表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五田文”中的八个“文”字并没有像“五田”那样分配八方,而是特意表现了四维中的二维,这一做法所体现的文明思考同样深刻。由于“文”字以文德修心的本义决定了其核心内涵就是文德,故“文”字充为二维的做法同样体现了将文德观与宇宙观相互联系的思考。

    先贤最早建立的宇宙模式是天圆地方,圆形天盖扣在方形的大地上,如果不能加以固定,势必地动天摇。所以要想使天地稳固,就必须用维绳将天盖固定在大地的四角,于是大地的四角就有了“四维”的名称,四维也有了稳固天地的作用。那么能够稳定人类社会的关键又是什么?当然是道德。于是先贤将四维宇宙观引入人类社会,将道德视为稳定人类社会的四维,赋予其道德的意义,形成了以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的思想传统。《管子·牧民》云:“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国有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即这一思想的体现。

    将稳固天地的四维赋能于道德,体现了宇宙观与文明观的深刻结合,这是中华文明的显著特点。考古资料证明,柳林溪先民以“文”字充为二维的设计,显然就是晚世国之四维思想之渊薮,而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的思想则是早期文信二维观念发展的结果。事实证明,这一独特的文明体系早在七千年前就已形成,其起源时代无疑应更早。

    三、易变思想与以卦记史

    天文作为中华文明之源不仅造就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而且成就了独具特色且相互渗透的古典科学与古典哲学。先贤在八千年前完成的阴阳思辨虽然反映了他们对天文学和中算学的深刻研究,但据此形成的易学体系却仍然聚焦于文德与文明。

    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如果天文作为文明之源的话,那么据文本文献分析,最早记录天象变化的文本形式就是易卦,作为易学经纬的乾、坤两卦客观描述了龙星及房宿周天变化的规律及其建时特点,显示了观象制度下的观测结果。天文导致文明诞生的事实必然使易卦同时成为记录文明成果的主要形式,意味着天文观与文明观最初都可以易卦的形式呈现出来,体现了以卦记史的古老传统。

    考古资料显示,目前所见最早的易卦形成于长江流域,时代可以追溯至公元前七千纪。浙江义乌桥头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了约属八千五百年前的易卦,可以读为乾、豫两卦,以阴阳爻写卦。浙江萧山跨湖桥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了八千年前的易卦,可以读为巽、遁、大壮三卦,以数字写卦。江苏海安青墩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了六千年前的易卦,可以读为坤、剥两卦,以数字写卦。这种易变思想及其所形成的易卦体系显然从长江流域逐渐影响到黄河流域,而在河南淮阳平粮台龙山文化遗址中发现的四千五百年前的易卦,可以读为离卦,以数字写卦。至商周时代的数字卦,同样显示了对这一知识与思想体系的完整继承。这些早期易卦资料的发现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以下问题:易卦何以出现如此之早?先贤通过易卦所传达的思想究竟是什么?

    易卦体系的形成无疑是先贤阴阳思辨的结果,这是万物皆变思想的体现,是易变思想的核心。当然,万物皆变的观念必然产生于观象授时,无论龙星行天的变化,还是立表测影所显示的表影的变化,其实都反映了空间与时间的变化,此亦即《周易·贲·彖》之所谓“观乎天文,以察时变”。假如时空知识可以作为一切知识与思想的基础的话,那么这种时空的变化就一定决定了万物变化的属性,从而使先民产生出万物皆变的认识,并最终形成了易卦体系。易卦不仅是综合天文学、中算学和哲学的知识体系,而且这种体现万物皆变的思想,使以易卦记录天象乃至人类社会的变化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

    易变思想直接影响了中国传统的创世观。中国创世思想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即在于其解决了宇宙第一推动力的问题,这体现了中华文明的思辨智慧。先贤以为,在天地形成后相当长的时期,宇宙万物仍处于静止的状态,这种状态如果不能改变,时间和空间都将失去意义,创世也就没有了价值。西方创世观因未能触及这一根本问题,故其思辨逻辑极不完整。其将事物分隔,忽视了宇宙的整体性及物质之间的联系。如上帝创造了光,但对光的来源是什么却并没有回答。而中国的创世观则首先从根本上解决了天帝创造太阳的问题,太阳作为光和热的来源,使一切相互关联的问题都迎刃而解。那么,对于宇宙第一推动力的问题古人又是如何解决的呢?也就是说,宇宙究竟是怎样从停滞的状态运动起来的?最初的动力来自什么?这是创世思辨中决定一切的关键。中国先贤将掌管二分二至的四位神祇奉为天盖运转的推动者,从而使宇宙彻底摆脱了静止的状态。这种从静止到运动的改变无疑是导致宇宙变化最重要的因素。其实在早期文明阶段,只有中国的创世思想完美地解决了运动的问题。

    天地运动的观念来自古人对时间变化的认识,只能源于观象授时,意味着第一推动力必然来自分至四神。这种以时间变化解决宇宙运动的创世思维是唯物的。事实上,变化乃因运动而生,而生命体现的正是变化,没有运动也就没有变化,也就不可能有生命的延续。因此,当天地摆脱了停滞状态运动起来之后,一切也都随之而改变。空间有了位置的变化,时间有了古今的变化,草木有了枯荣的变化,万物有了生死的变化。这种一切皆变的认识直接导致了易变思想的萌芽,并促使古人最终以易卦的形式描述宇宙之变,创世也就真正具有了文明的意义。显然,易卦体系与创世之变的思想是相通的,故其形成之早不足为奇。

    万物之变可以归纳为阴阳之变,这与古人于八千年前完成阴阳思辨的事实相符。长江流域先民的思辨表明,传统的创世观或许最早就诞生在这一地区。湖南长沙子弹库战国楚帛书《创世章》集中阐述了创世问题,为目前所知时代最早的创世文献。其在阐释分至四神创世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南方诸神如炎帝、祝融的创世贡献。而作为屈原祖地的湖北秭归已发现七八千年前的碑表及空间图像,从而为其创作《天问》奠定了深厚的宇宙观基础。凡此无不彰显出长江文明对中国创世思想的影响。

    易卦体系本以阴阳爻的形式描述万物之变,然而对于人类社会而言,万物之变的关键意义就体现在人从野蛮而化成文明。《周易·贲·彖》曰:“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即是对以文明化人的阐释。这不仅开启了以卦记史的制度传统,而且使易卦关注的核心主题也是对成就文明至为关键的天人关系与道德体系。集中阐释天文与文明的相互关系正是先贤通过以卦记史的形式所传达的重要思想,其传统可以上溯到距今八九千年以前。

    桥头的易卦材料时代最早,刻于陶罐的肩部,分置四方,与易卦原本在于标注空间方位的基本思考相同。跨湖桥与青墩所见的数字卦都刻于骨筹,已经完成了从阴阳爻写卦到阴阳数写卦的关键转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卦虽多以六爻组成,但其中的乾、坤两卦却以七爻组成,与今传《周易》乾、坤两卦于六爻之外再加用九、用六的七爻形式完全相同。不仅如此,跨湖桥所见的遁、大壮二卦同刻于一筹,呈正覆象,证明当时已经形成了正覆象的观念。这些易学成就出现于公元前七千纪,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旧有认知。

    早期易卦或属连山,连山易虽已亡佚,但仍有迹可循。《周易》以《象》辞解卦,应属最早的《易传》作品,故参考《易象》,辅之以《彖》辞,可以了解先贤借卦阐释天文与文明关系的记史传统。

    乾、坤两卦为易之根本,卦义清楚,乾以观测龙星授时为旨,强调“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的观象制度,而观象的教化作用则体现为《象》辞所谓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这种以文德自强的教化结果便是《文言》所说的“见龙在田,天下文明”。坤卦则强调顺应观象的用事制度,其于中国传统的政令观表现为顺时施政,如此才能成就《象》辞所言之“君子以厚德载物”。由此可见,这些以卦阐释文明的形式朴素而直白。八九千年前的豫卦配以乾卦,同样阐释了天文与文明的关系,其《彖》辞强调“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意即日月有常,四时代序,故圣人必顺应天象而授时治民。《象》辞则更及于人文,谓“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言敬祀上帝和祖先。凡此无不反映着由天文发展出的以顺时施政、礼乐教化为核心的文明追求。

    八千年前的巽卦同样主张君子顺天时而布政治民的思想。《彖》辞强调“重巽以申命”,其言据观象授时而反复重申农耕之命,诫民怠惰。而《象》辞明言“君子以申命行事”,仍是观象授时的反映。同时出现的遁卦,其《象》辞则谓“君子以远小人,不恶而严”,劝诫君主顺时而治,远小人而见威仪。其覆象大壮之《象》则谓“君子以非礼弗履”,强调君子正大光明,非礼勿行,其文明意义昭著彰明。

    稍晚所见之剥卦,《彖》辞同样强调“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言君子唯有明察天行,才能如《象》辞所言之“上以厚下安宅”,使民安居。而剥之覆象复卦,其《彖》辞则谓“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天行也”。《象》辞更据天文所云“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后不省方”,同样阐明了天文决定文明的独特关系。

    新石器时代形成的以卦记史传统至三代仍然传承不绝,其将易卦铸于青铜礼器,显示出追求社会文明的倾向。礼的本质在于节人,这既需要德行的自我修养,也不能缺少制度的约束。这些思想通过见于青铜礼器的易卦准确地传达了出来。兹据数例西周青铜器易卦,明其《象》辞,作为我们理解以卦记史传统的参考。如,《集成》788甗铭所记应为震卦,其中可见“君子以恐惧修省”的思想;《集成》5020卣铭所记应为益卦,其中可见“君子以见善则迁,有过则改”的思想;《集成》4868卣铭所记应为节卦,其中可见“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的思想;《集成》10016盘铭所记应为坎卦,其中可见“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的思想;《集成》2156鼎铭所记应为兑卦,其中可见“君子以朋友讲习”的思想;《集成》1757鼎铭所记应为损卦,其中可见“君子以惩忿窒欲”的思想;《集成》3822簋铭所记应为艮卦,其中可见“君子以思不出其位”的思想;《集成》10019盘铭所记应为丰卦,其中可见“君子以折狱致刑”的思想;《集成》9372盉铭所记应为未济卦,其中可见“君子以慎辨物居方”的思想。诸卦无不以君子修德为念,以明自修其德,节制欲望,否则必以刑罚辅之。这些对于中华文明的思考通过以卦记史的形式得以表达,成为中国文化的固有传统,其源可追溯至八九千年前的长江文明。

    四、独立数字体系的创制

    天文观测的精确化必须以计算精度的提高作为保证,意味着天文学的发展必须引入数学计算,从而直接导致了中算学的进步。所以中算学与天文学发生在同样早的时代,决定了先贤对于数字的研究投入了极大精力。

    易卦的表达与计算都建立在数理的基础之上,八千年以来,易卦即多以数字写成,这一事实充分证明了中算学历史之悠久。跨湖桥、青墩与平粮台的数字卦都以偶奇数表现阴阳,已出现独立数字八、六、五,证明至迟在八千年前,中国的独立数字观念就已经形成,这体现了中算学成就的伟大。传统的生成数与阴阳数两种数字体系不仅反映了先贤对于数字的基本认知,同时也清楚地证明中华文明的数字体系并非形成于简单的对生活物品的计数需要,而是具有强烈的宇宙观意义,这一成就在人类文明史和科学史上具有鲜明的特色。

    人类文明所创造的数字体系大致分为两大体系,一是积数体系,二是独立数字体系,其中的独立数字体系即属于中华文明的创造,较古巴比伦和古埃及同时代数字体系更为先进。积数体系属于一种朴素的数字体系,因其计数不便,故而难以进行庞大的数字计算,从而不可避免地限制了数学的发展。而独立数字体系则以独立的符号系统解决了数字集合的难题,不仅便于进行大规模的数字计算,而且推动了天文学与中算学的发展,其科学意义相当显著。

    中国的独立数字体系是建立在传统宇宙观的基础之上的,源于观象所形成的易变思想与时空规划,并以阴阳数体系完成了对阴阳的表达和时空建构。传统宇宙观强调天地所对应的上下之位,决定了法象天地的易卦,其书写形式原则上只能呈现为上下的排列,而不太可能左右分布。这意味着如果以数字写卦,那就必须创造出具有阴阳性质的独立数字体系,否则仅凭积画,对数字的识别将无法实现。目前所见的早期数字卦基本不见二、三、四,就是这一事实的反映。显然,服务于易变思想所形成的数字体系只能是建立在阴阳思辨基础上的独立数字,而跨湖桥、青墩与平粮台早期数字卦的发现,则为中国独立数字体系的创制源于易变思想的认识提供了坚实的证据。

    阴阳之变最理想的表现形式无疑就是空间和时间,意味着独立数字体系可以从表达阴阳自然地发展为表现时空。从五方到九宫的空间建构形成了传统宇宙观的基础,成为中国独立数字体系的展现平台。在这样的知识框架内,独立数字不仅成为阴阳哲学的符号体系,而且也是表达时空的符号体系,内涵丰富。

    柳林溪出土的两件陶支座,柱顶都明确见有以连续的汉字“五”充为二绳的设计(图4),时代距今七千年。二绳表现的空间为五方,其中卯酉绳指向东西,子午绳指向南北,二绳的交午处则为中央。显然,柳林溪先民以“五”字充为二绳的做法正是要通过这一独立数字表现五方空间,可以证明我们在前面讨论的“五田”本指五方天下的事实。毋庸置疑,柳林溪独立数字“五”的发现不仅对中算学的起源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解决了“五”字的来源问题。“五”作为独立数字,其原始字形本取四维符号,并将其置于“亖”(四)字的上下两横之间,显示出中国传统数字的创造与古人规划时空密切相关,而非源于简单的计物需要。换句话说,数字如果服务于对生活物品的计数,那就只需要对数字“一”简单累加即可,而不必考虑数字的集合问题,尤其对于十以内的计数而言,独立数字的创造就更没有必要。然而,假如数字的创造是为了卜筮写卦或记录时空,那么独立数字就非要被创造不可,这就是中国独立数字体系起源的原因。其实在记录五方的中央方位时,“五”所表现的独立性质必然使一、二、三、亖也同时具有记录空间的意义,因此,一、二、三、亖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积数的特点,但其性质却因适应着记录北、南、东、西四方,故仍应属于独立数字。传统空间观以“五”居中央,兼表四维,这正是“五”字字形所表达的意义,不仅反映了传统的生成数理论,同时也构成了《尚书·洪范》五行思想的基础。

    柳林溪出土的陶支座还见“八爻”文字,“八”是另一个独立数字。“爻”为更早形成的卜筮术语,其同前文讨论的柳林溪文字“爻龙隈”之“爻”,义为交变,故“八爻”显然是指八方阴阳的交变。古人在完成阴阳思辨之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以何种方式表述阴阳,由于对空间和时间的规划是先民最早形成的知识体系,所以时空体系也就成为表述阴阳最理想的形式。事实上,柳林溪“八爻”文字明显具有八方阴阳交变的思想,这一点于陶支座柱体所呈现的八方阴阳图像即有清楚的表现。圆形柱顶被二绳和四维分隔为八方区域,每区都做了不同处理,或刻爻字,或布斜线,交替安排,柱体亦然,体现了空间阴阳交变的思想。其实,具有易变意义的“爻”字已将不同的空间赋予了阴阳的意义,所以“八爻”如果表现的是八方阴阳的交替变化,那么就可以视为对柱体八方阴阳图像的说明。这不仅证明空间阴阳的思想在七千年前就已形成,而且“八”字作为独立数字本取于“分”,正可以描述空间阴阳之别的思想。

    八方空间阴阳交变的思想在传统龟书体系中同样是通过阴阳数字表达的。《黄帝九宫经》:“戴九履一,左三右七,二四为肩,六八为足,五居中央,总御得失。”“五居中央,总御得失”的思想于柳林溪陶支座以“五”字表现五方空间的图像中已有呈现,而八方交变则需要通过数字的奇偶来实现。数字的奇偶变化正是先民寻找的表现阴阳的终极形式。数字虽然无穷,但只可分为奇偶两类,况奇偶的变化又可以表现阴阳的变化,于是先贤在“参天两地”天文数理的基础上确立了奇阳偶阴的阴阳数理念,建立了易学的思辨体系。这种思辨在公元前四千纪的红山文化时代已相当成熟,而在更早的柳林溪时代,以数字奇偶表现阴阳的思想便已形成。将柳林溪“八爻”所反映的八方阴阳交变的图像与龟书九宫对读,便可看到八方左旋的数字依次是:奇一、偶八、奇三、偶四、奇九、偶二、奇七、偶六,阴阳交错,右旋亦然。因此,八爻的观念显然体现着易变思想。这种阴阳方位的交替变化不仅是一种科学认知,更是一种哲学认知。

    早期数字卦及柳林溪时空数字的发现将中国独立数字体系的创制年代提前到了七千年前,显示了中算学的悠久历史和卓越成就。尽管一、二、三、亖积画而成,但五却发生了改变,形成了独立数字,之后的六、七、八、九无不是独立数字。随着时代的发展,独立数字的创制由小及大,完成了十、百、千、万、亿等数字集合,至迟到商代,已形成完整的独立数字体系,甲骨文于此提供了确凿的证据。时人不仅解决了上述整数的集合问题,甚至对于数十、数百、数千乃至数万的集合数字,也有着专门的表现形式。晚至春秋时代,“亖”变为“四”,也成为独立数字。其实由于早期一、二、三、亖的作用本在标注四方,因此也应属于独立数字,其虽为积数,但与积数体系的计数性质不同。显然,这种独立数字体系体现着相当进步的数学思想和哲学思辨,解决了化无穷而有数的问题。作为中华文明的伟大创造,其对人类文明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2026年第6期

  • 学人道古今:苏联怎样推翻中华民国北洋政府

       十月革命后,苏俄政权在圣彼得堡建立。此时,俄国在一战东线战场大约有400至500万兵力,对东线德军构成了巨大的战场压力。但在1918年3月3日,苏俄单方面和德国签订《布列斯特和约》,退出一次世界大战。苏俄的背约行为引起了英法等协约国的反对。因各国尚处于一战中,英法等国尚无力对苏俄采取措施。一战结束后,协约国集体干涉苏俄革命,含名义参与及出兵共14国,实际出兵的主要有英、美、法、日、意、捷克斯洛伐克(约5万人,主要由战俘组成,后成重要干涉力量)、中国北洋政府(派兵2000至3000人)到海参崴。同时,中国北洋政府还追随协约国集团,不承认苏俄政权,并按照《辛丑条约》的规定继续向沙俄政府残余力量支付庚子赔款余额,从经济上支持反苏俄力量。在这个背景下,苏俄政权在国际舞台上非常孤立,再加上内忧(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和沙俄残余力量),所以生存艰难。于是,苏俄政权决定实行外交突破,突破口就是中国北洋政府。为此,苏俄先后三次发表对华宣言:‌1919年7月25日)第一次宣言:明确宣布废除帝俄与中国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无偿归还沙俄侵占的中国领土‌,包括中东铁路及其附属矿产、森林等产业,放弃庚子赔款的俄国部分。

    ‌  1920年9月27日第二次宣言‌:基调基本延续,但‌中东铁路无偿归还条款改为”需另行签订专门条约”‌,承认中国对外蒙古主权但未承诺撤军:1923年12月第三次宣言‌:重申前两次宣言原则精神,但‌删除了所有关于中东铁路处置的内容‌,强调苏方在华实际利益需予以承认。从这些宣言可以看出,苏俄到苏联政权对待中国的政治态度在不断变化。说到底就是苏俄政权由风雨飘摇到日趋稳固,无须再向中国北洋政府妥协让步。苏俄发表第一次宣言时,北洋政府也深知苏俄政权处境,认为苏俄政权处于内忧外患之际,政权根基不稳,选择搁置表态;第二次宣言时依旧保持冷静观望;第三次宣言发表前,苏联全权代表越飞抵达北京,意图让北洋政府承认苏联政权,默许其在外蒙古及东北的特殊权益。面对交涉,北洋政府在外蒙古及中东铁路核心问题上坚守主权底线、分毫不让。最终导致这次谈判全盘落空,越飞悻悻离华。苏俄在于北京谈判失败后,彻底放弃和平交涉路径,决心从中国内部瓦解北洋政权。

       回顾苏俄政权刚建立时,可谓内忧外患。列宁决定在莫斯科建立共产国际,史称第三国际,采取“革命输出”的战略,以团结外部力量支援苏俄政权。在1918年至1921年苏俄内战期间,苏俄政权处境不妙,国内深陷饥荒困境,饿死数百万人,但仍在中国国内物色可代理的政治力量和个人。据现在史料表明,北洋政府直系领袖吴佩孚、广东的陈炯明等军政界人物都曾被考察过,但均被这些人拒绝。苏俄高层经过深入分析中国政局后,谋划了南北双线干预中国内政的战略布局,给各方势力拨付巨额资金和军火,搅动中国政局。在南方,共产国际代表马林(1921年)和苏俄代表越飞(1922年)先后会见处于困境中的孙中山,双方就很多问题达成共识。苏俄决定扶持孙中山,推动国共合作,建立黄埔军校,支持广州国民政府,提供近300万卢布援助,此后还派遣军事顾问团,全力支持1926年7月开始的以推翻北洋政府为目标的北伐战争;在北方通过李大钊联系和扶持冯玉祥国民军,输送数万支步枪和数千万发子弹;还通过李大钊策反奉系军阀张作霖部下郭松龄军队公开反对张作霖,造成奉系精锐部队的重大损失。还派遣数百名军事顾问长期驻华,指导各方政治势力的军事行动。至此,一张合围推翻北洋政府的网络就此快速形成。史料表明,经过广州国民政府的北伐战争,基本上推翻了北洋政府的统治,吴佩孚及孙传芳的军事力量被打垮,奉系张作霖势力受到巨大打击,被迫退回东北,在1928年6月被炸死在皇姑屯。

        结果证明,北洋政府和苏联政府的各种较量,最终以北洋政府失败告终。从两者较量的过程可看出彼此博弈的本质是三重维度的巨大差距:首先是在国家政权层面,苏俄已建立高度集中的现代化治理体系,举国政令统一、调度一体,而北洋政府在袁世凯死后只是各路军阀拼凑的松散政权,政令反复无常,财政严重依赖外债,中央政府软弱,无力节制各地军队。其次是战略定力层面,苏俄着眼于长远博弈,不计较短期损耗,坚持长期布局,而北洋政府始终深陷皖系、直系、奉系等内斗,各方相互掣肘,被动应对各种危机。应该说,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北洋政府尚能凑合。而真正击垮北洋政府的是苏俄精准的舆论战和政治心理战,即第三个维度。巴黎和会期间,因中国受到不公正对待,西方列强彻底褪去了国人心中“公理正义”的光环,国民对西方列强的信任彻底崩塌,苏俄趁机打出“废约平权”的道义旗号,精准击中当时国人渴望公平和渴望主权独立的心理诉求。短短两年,中国国内思想界便完成对苏俄和西方列强认知的彻底反转,实现思想层面的“东西易位”。随后苏俄通过资助民间报刊,操控社会舆论、篡改传播宣言文本,建立专门通讯社,全方位占领公共话语场,持续输出革命思潮,消解北洋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北洋政府虽采取不少措施,甚至暗中发文,防范舆论渗透,却缺乏现代心理攻防和思想治理能力,早已无力扭转民心流向。用现代的眼光看,北洋政府守住了谈判桌上坚守主权的底线,却未能守不住亿万国人求新求变的民心。北洋政府的覆灭,是前现代松散权力体系对抗现代化意识形态政党的必然结果。这段历史印证,对外博弈的核心底气源于国家内部统一的凝聚力、长远战略眼光和贴合顺应民心的治理能力。唯有内部凝心聚力,才能从容应对外部风雨与博弈挑战。

        综上所述,苏联通过在政治上扶植政党组织和代理人,思想上传播革命思想,军事上提供军事顾问团、协助建立军校、提供武器装备,还提供大量资金等,多管齐下,基本推翻了北洋政府,实现了自己的政治目标。然而,因苏联的援助对象—国民党及蒋介石认识到苏联政权的本质,不愿再和苏联合作,苏联被迫扶植新的政治势力—,经过20多年的投资援助,直到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总算实现了自己的初衷。

  • 徐家贵:中南半岛珍稀历史文献的保存与研究中心——越南国家图书馆

    在越南河内,一处融合了法式特点与越南本土元素的建筑群——越南国家图书馆,静静地矗立于闹市之中。作为越南拥有最多珍稀历史文献的图书馆,越南国家图书馆纵使历经战火,却始终肩负为国存史、守护珍贵典籍之责,如今已然成为越南极具代表性的文化符号。

    由殖民遗存蜕变为重要文化符号

    越南国家图书馆的历史可追溯至20世纪初的法属时期。1917年,为巩固法国文化在当地的统治,法属印度支那总督签署法令,决定成立印度支那联邦中央图书馆。历经2年的建设,1919年以河内中央图书馆之名正式向公众开放。1922年,法属印度支那总督颁布在印度支那实施文化产品法定缴存的制度,中央图书馆作为法定保存本图书馆,开始系统接收当时印度支那出版的每种出版物各1册。

    随着政权的更迭,该馆的名称数次变更。1935年,为纪念法属印度支那总督皮埃尔·帕斯基耶,馆名改为皮埃尔·帕斯基耶图书馆。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更名为国家图书馆。1946年,胡志明签署关于越南文化产品法定缴存的法令,规定所有出版社和印刷厂须将新出版物提交国家图书馆,此举为新生的国家文献体系奠定了基础。1947年,更名为河内中心图书馆。法国撤离越南时,将部分馆藏转移至西贡(今胡志明市)和巴黎。1954年,越南党和政府正式接管图书馆。1958年,根据越南文化部的决定,被正式定名为越南国家图书馆,并沿用至今。此后,越南长期陷于战火,越南国家图书馆在炮火与动荡中艰难守护着国家典籍。战争结束后,越南政府对文化事业日益重视,越南国家图书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1976年,越南总理签署决议,全面明确越南国家图书馆履行国家图书馆的职能与责任,特别是首次赋予其提供科学、文化和艺术信息之责。

    越南国家图书馆的建筑本身亦是历史的见证者。其主体建筑的前身为顺化阮氏朝廷派驻北方的经略府所在地,右侧阅览室则是农林研究所旧址。百余年的历史变迁与文化交融在这些砖瓦梁柱间留下了痕迹。1996年,为适应形势发展与时代需要,越南政府对图书馆进行扩建。经过现代化改造,越南国家图书馆包含了数座风格各异的建筑,其中不仅有承载历史记忆的传统馆舍,还有融入现代设计理念的楼房,总面积也大幅增加。

    汉喃古籍与特色馆藏文献

    历经一个多世纪的积淀,越南国家图书馆已收藏有17世纪起出版的250余万册(件)纸质文献,以及近500万页数字资源。除数量庞大的越南语文献外,还包括可观的中文、法文、英文和俄文藏书,以及亚洲各类语言文献、少数民族资料、雕版印刷品、照片、录音资料和儿童读物等专题收藏。这些语种多元、品类丰富的馆藏,清晰勾勒出越南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

    其中,最具辨识度的馆藏当属珍藏的5280件汉喃古籍文献,这使越南国家图书馆成为全球汉喃文献研究的核心资源库。汉喃古籍是越南历史上以汉字(汉文)和喃字(又称字喃,是古代越南专为记录本土口语创造的方块汉字型文字)书写,用手工纸抄写或刊印的典籍,内容涵盖历史、法律、文学、哲学、宗教和科学等领域,堪称研究越南古代社会与东亚汉字文化圈的“活化石”,亦是中越两国文化交流的实物见证。为更好地保存与推广这份遗产,越南国家图书馆2006年与美国一所非营利性语言保护组织“喃字遗产保护会”合作,启动了“汉喃古籍文献典藏数字化计划”,借助现代数字技术对馆藏汉喃古籍进行系统性扫描与元数据编目。数据库沿用中国传统的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法,支持检索与浏览,每笔记录均包含题名、作者、年代、内容简介等10余项信息,并提供全文图像。至2024年4月,已完成1952卷、147955页古籍的数字化工作,全球研究者均可通过图书馆网站在线查阅全文。

    除独一无二的汉喃古籍外,越南国家图书馆还拥有一项举世瞩目的特色收藏——印度支那文献。该馆藏有68500件相关藏品,包括1700种报刊。这些文献时间跨度覆盖1858年至1954年的法属时期,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语种包括法文、越文等,是研究法属时期中南半岛历史不可多得的原始文献宝库。为保护这些易损的珍贵资料,越南国家图书馆与法国驻越南大使馆、法国外交部合作开展越南法语古籍数字化项目,完成超过95000页(约800册)的数字化工作,读者可通过图书馆网站在线浏览。2026年2月,越南政府正式提议,提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其列入世界记忆名录,以借助国际平台加强文献保护,提升其历史文化的全球认知。

  • 童之伟:我之法学思想观点重述

    1.法是公共机构制定或认可,用以分配权、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社会规范。

    2.权是由法权和剩余权构成的共同体或统一体,是全部利益、财产在各种社会规范中的表现。

    3.进入法中之权成为法权,法权是归属已定财产和相应利益在法中的表现。法权分解为权利、权力两部分,是半隐性的,它以权利权力共同体形式存在,是最为重要的法现象。法权与剩余权的关系和矛盾是法调整的基础性对象,因而也是法学应研究的基础性内容之一。

    4.法权是经济过程的产物,其在一国的总量取决于进入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的财产的总量,因而是动态的、处在变化中的。但在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特定时段,因为研究和把握法权、权利和权力的需要,应该先行暂时将它们假定为静态的、不变的量。

    5.未进入法中之权是剩余权,它是归属未定财产和相应利益在法外社会规范中的表现。

    6.宪权是首要法权,由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构成,是权的核心部分,其另一面是宪法义务或宪义务。

    7.权利是公民等个体利益和个人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是法权中由个人享有的部分。

    8.权力是公共利益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是法权中由公共机关(其典型存在形式是国家机关)享有的部分。

    9.义务、法义务是权、法权的反面,具体说来就是权利、权力、剩余权利、剩余权力的反面,即同这四者对应的负的利益和负值财产内容。

    10.法的作用应该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优化权、法权配置,实现法权最大限度的保存和增殖。

    11.法的正义就是每个人不多不少正好得到他/她应该得到的那部分法权,且不承担不应承担的义务。

    12.法律关系即法权关系,其实质是利益关系,归根结底是财产关系(人格权也靠物权维持、托底);法律关系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个人与公共机构之间的权利与权力关系:第二层次是个人相互之间的权利-权利关系(外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或公共机构内部相互之间的权力-权力关系,通常外化为职权、权限与公职义务(责任)之间的关系。

    13.在一国或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一般说来个人财产的总量决定权利的总量,个人财产在财产总量中的占比决定权利在法权结构中的占比。

    14.同样,属公共机构所有之财产的总量决定权力的总量,公共机构所有之财产在财产总量中的占比决定权力在法权结构中的占比。

    15.显性的最重要法现象是权利、权力,法义务构成它们共同的反面、背面;在法律世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和矛盾是最基本的关系和矛盾,权利相互间的关系、矛盾和权力相互间的关系、矛盾在其次。

    16.权利、权力在法律上虽有多种差别,但它们都是法律承认、保障的利益,归根到底以归属已定之财产为物质依托(人格权最终以物权托底),故两者从根本上看是一个可称为法权的统一体或共同体。

    17.当代中国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应立足中国法律体系、法律实践,兼顾和照应到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首重理论理性,注重寻求基本范畴、基础性命题与当代客观的法现象世界相一致,并以此为前提推进实践理性。

    18.应运用马克思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作为系统地认识法现象世界并将全部认识有序展现开来的根本方法。其中首先将权现象选定为法学的分析起点,得到权这一抽象概念,然后通过权辩证的自我运动,获得由权(英译quan)、法权(faquan)、剩余权(residual quan),权利、权力、义务、法律(或法)共七个概念构成的基本范畴群,进而形成法的完整一般理论。

    19.就内容而言,中国法学最抽象的范畴只能是权,核心范畴应是法权,其次是权利、权力、剩余权。这五个基本范畴在指称范围上穷尽了利益、财产在社会规范上的正面表现形式;各种义务穷尽了负性利益内容、负值财产内容的表现形式;权和义务都由社会规范承载,其中法权和法义务由法律承载,后者是社会规范中的强行性部分。

    20.权、法权、剩余权、权利、权力、义务、法律(或法)七个概念从正反两方面穷尽了一国或一社会的利益、财产和它们在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规范中的表现形式,为法学对法现象世界做全面利益分析、财产分析奠定了学理基础。法权分析模型和义务分析模型较全面较深入揭示了它们之间及它们体现的社会经济内容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和关系。

    21.以法权和剩余权占比重适当为内容的权结构平衡,以权利和权力占比重适当为内容的法权结构平衡,应该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的理想状态;其中的平衡是体量、强度结构综合平衡,可以用几几开(二八开、四六开、五五开等)做通俗的表达。

    22.权中法权、剩余权所占比重,可分别以法权率、剩余权率在0%-100%间表达;法权率、剩余权率之间是零和关系,此消彼长;0%-100%是理论上可能的两个极端,不大会成为现实;法权率过高,法律会显得苛严,反之则无法可依或无足够法律可依。

    23.法权中权利、权力所占比重,可分别以权利率、权力率在0%-100%间表达;权利率、权力率之间是零和关系,此消彼长;0%-100%是理论上可能的两个极端,不大会成为现实;权利率过高的社会后果是相应程度的无政府状态,权力率过高的社会后果是公共权力过于专断。

    24.一国或社会适合什么样的权结构、法权结构,视具体发展阶段和具体国家、社会的基本情况而定,没有适合于一切时代和一切国家、社会的权结构、法权结构标准。

    25.现代汉语是中国实践的、现实的社会意识,中国法学的基本范畴应以规范、标准的汉语名词表述、承载。力主将以同一汉字名词书写的不同概念,统一于其中那个以规范、标准的汉语名词表述的概念。

    26.注意到中国法学界近代以来在使用汉字名词权利翻译引进外语对应名词的过程中,已形成亚里士多德所论述过的范畴、概念“同形异义”、乃至同形多义的现状。其间特别值得提及的,是从多义的权利一词中辨识出对我国法学十分有害的、指称范围等于“权利+权力”的和化“权利”概念。长期以来,清末、民国从日语法学引进的和化“权利”与规范、标准的汉语名词竞相运用,且前者在中国法学教科书体系中长期居于主导地位,这种状况应努力改变。

    27.认识到当代中国法学在学术上最大的弊端和发展隐患,是继续沿用指称范围涵盖各种权力的和化“权利”(早年在日本书写为“權利”,20世纪中叶后写作“権利”,进入汉语法学后自然也简写为“权利”)概念。含义等于“权利+权力”的和化“权利”,早已被日语法学废弃,而我国法律体系、官方权威性文献从来不使用它,但我国法理学教科书仍在广泛使用。和化“权利”应从我国法学教科书中彻底剔除。

    28.权是中华民族历数千年积累才终于在当代形成的独有、特有的优质名词资源,可以和必将成为民族的、现代的中国法学的标志性概念;从法学角度看,权和由权直接衍生的法权、剩余权,客观上已成为现代汉语法学独特而最为宝贵的概念(或范畴)资源。

    29.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国法学在核心话语方面没能取得进步的最大的教训,是一些法学家把清末、民国时期法学入门型教科书视为“通说”的一些观点,在未说明出处的情况下作为自己的新学说提出来后,又动用一切可用资源倾全力加以维护。这就造成了看起来是维护改革开放后的法学新观点新见解,实际维护的却是清末、民国诸多《法学通论》讲授的核心话语的尴尬局面。

    30.法理学作品价值之有无和高低,取决于它们同当代中国法现象世界相符合的程度和能够直接间接为中国所用的程度;脱离中国法律生活实际,很少甚至不能为中国所用的东西,都是低价值乃至无价值的。

    31.当代各种法的“本位”论,尤其是“权利本位”论,都是沿袭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穂积陈重、穗积重远父子的日语法学著作或其汉译版本,包括“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论,“社会本位”论,特别是主张“法律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本位”论。这些说法严重脱离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日语法学本身已经弃之近百年,中国法学原本就不该检拾这类别国丢弃的旧说。

    32.如果一定要在法律体系、法制体系中设定中心,那个中心就应该是法权。法权中心的实质内容是国民利益中心和国民财产中心,包括个人的和国家两个部分,体现了个人和国家两端兼顾的要求,以及个人、国家两端利益之和、两端财产之和的地位超越其中任何一端的正当性。

    33.法权曲线以数理形式从权力、权利、法权现象到利益、财产三个层次上表明,权力也好,权利也好,其在法权中所占的比例只有在一定范围内增长才具有合理性,超过了某个限度就会与相关行为主体的愿望相违背,既减损法权发展前景,也从根本上减损权力或权利本身。

    34.权的体量、结构公理:在存在法律的社会,权的体量与财产总量成正比;故权的总量可变,其构成单元权力、权利、剩余权的体量及所占比例亦可改变,但权由此三部分組成之结构永远不会变。

    35.义务的体量、结构公理:在存在法律的社会,义务的体量与负值财产总量成正比;义务的总量可变,其构成单元公职义务、个人义务、法外义务的体量及所占比例亦可改变,但义务由此三部分組成的结构永远不会变。

    36.在中国,以权、法权、剩余权、权利、权力为主要标识的民族的、现代的法学,同实际上基于清末、民国《法学通论》记载的各种“通说”为主要标识的传统法学之间竞争会是长期的。这虽是朝阳与落日的竞争,但决出结果需要时间。清末、民国“通说”主要是和化“权利”论和基于和化“权利”的“法学是权利之学”“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论。

    37.法权说可形成国内法版和国际法版,国际法版由国内法版转换而成。法权说国内法版向国际法版转换的进路可归纳为:权利主体由公民、个人转换为国家和实体性国际组织;权力主体由国内法上的国家机构转换为国际组织中能制定和实施强行性国际行为规范的内设机构。

    38.在没有制定和实施强行性国际行为规范的时代没有国际法,相关行为规范即使被称为国际法,实质上也只是国际道义准则;在没有国际法的时代,国家等行为主体只享有自然法意义的国际自然权利,但国际自然权利也有与其物质基础相当的体量和强度,这种体量和强度过去往往被误认为是国际“权力”。

    39.有国际法才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国际法主体的权利,是其拥有的财产(或财富)和对应利益在国际法上的呈现形式;一国国民财产的体量决定一国国际法权利的体量;在国际法权利体量一定的情况下,支撑它的国民财产的集中运用程度决定国际法权利的强度;国际组织中内设机构集中自主运用预算支出的体量决定国际法权力的体量,在体量同等情况下预算资源运用的集中程度决定国际法权力的强度。

    40.国际法权利、国际法权力构成国际法法权;国际法权利、国际法权力和国际法法权的体量、强度都是可变的,它们与对应的财产(财富)的体量、集中运用程度同频增减;在特定的时间点上,国际法法权可以也应该被视为一个常量,其中的国际法权利与国际法权力之间是零和关系;国际法法权的反面是国际法义务,它是相应负利益、负值财产在国际法上的表现形式。

    41.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国际和平与安全,都要求有相对平衡的国际法权结构;当代和可以预见的未来,国际法权结构中国际法权力的体量、强度过小和国际法权利体量、强度过大的严重不平衡的状况难以明显改善。

    42.国际法权结构中的国际法权力占有率与国际和平、安全状况受国际法权曲线主导;国际法权结构中的国际法权力率为0%时,国际法权利率为100%,此种极端状况表明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反之,则表明国际社会处于某种世界政府的绝对专制统治下;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国际和平与安全,都需要一种与其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国际法法权结构。

    43.当代国际社会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有两个:一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法权利的体量从而国际法权利的强度严重不平衡;二是程度过高且难以改变的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这种状态与国际法权力体量过小、强度过低有关。

  • 唐佳:“礼仪大国”——论金朝的建国方略及其深层意蕴

    一、问题的提出:“礼”作为理解金朝政治的历史-理论语境

    在唐朝衰落之后,由崛起于边地的女真人建立的金朝,不仅在疆域上横跨中国北方广阔的农耕、游牧和渔猎地带,就传统地理观念而言已经“入主中原”,而且颇有成效地容纳了不同的人口、文化和制度要素,形塑了一个稳定的政治共同体,王朝的建立原本就自有一套合法性论证及其政治文化的支撑体系。魏特夫(Karl August Wittfogel)提出“征服王朝论”,以此对中国的历史王朝进行类型化区分,认为辽、金形成了二元性的政治特征。日本学者在对征服王朝论的相关讨论中,通过对其族群文化二分的思维和历史叙事的截取,试图解构金朝作为中国历史王朝的性质。相较于日本学者而言,征服王朝论并没有刻意放大辽、金的“异族”身份和文化属性,继而“上升”到篡改辽、金列属中国历史王朝的历史事实。它旨在揭示辽朝、金朝并未完全接受汉化,还始终保留着契丹、女真本身的文化与制度因素,因此应该与北魏这类完全接受汉文化与制度的渗透型王朝有所区别,并且魏特夫以“涵化”的概念指出辽、金这类王朝最终所形成的政治文化是在本族群文化和汉文化混合和互动之中逐渐生成的第三种文化。

    这类视野和叙事框架在金朝政治和历史研究中仍然占有重要比重。如日本学者外山军治的《金朝史研究》,其叙事就是“二元”的,他视金朝为女真人政权,分述了其对于契丹人、汉人等不同“族群”的统治策略,并且认为维持女真中心主义是金朝兴起的原因,而女真人在汉化之后,反而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致使军纪懒散、失去战斗力,最终导致金朝军事政治的失败。外山军治的历史叙事实则将原来由自然生产生活形成的某些女真旧俗、民风直接抽象为金朝独有的“种族性”的政治特质,且认为其与中原汉文化天然相悖。除此之外,在理解“女真军事政治组织与制度”的时候也会保持着“二元”思维。比如,同为日本学者的三上次男,在《金代女真研究》中认为猛安谋克制度一方面逐渐成为金朝维护和加强君主中央集权的军事和行政体制,另一方面认为它始终保留着女真的族群属性,以至于在汉地等地域推广和扩充人员之时遭到抵制,同时猛安谋克制度在进入中原地区之后,金朝为了加强和扩展其军事和行政效能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和改革,反而会使得猛安谋克制度在文化认同、贫富问题和职位授予以及内部成员结构上形成了分化与矛盾,破坏原有由女真民族认同带来团结和凝聚,最终造成金朝的衰落与灭亡。这一叙事暗示着:猛安谋克成员在军政官僚的政治身份与其自然民族身份认同之间的二元对立。事实上,虽然魏特夫提供了“涵化”的概念,试图探讨文化与制度的兼容性,但是在解释和分析金朝建国中的一些具体选择、行动和历史问题上依旧存在着理论张力。刘浦江认为《金史》记载的1115年建国事件的真实性存疑,金朝真正的开国时间应该是1117年—1118年之间,年号为天辅。相关研究也倾向于支持这一结论,认为《金史》的书写存在着遮蔽和隐遁,刻意将杨朴劝进的事迹与功劳进行了隐匿,将阿骨打称帝建国之事书写成宗翰等女真贵族劝谏之功。其中缘由正是为了展现女真的自傲、功绩与正统,于是在自我历史书写上刻意将建国时间提到1115年,而略去文士杨仆劝进建国之事。这一议题虽然是关于金朝开国时间的梳理和争论,但是也提示了在理解金朝建国问题上潜在地存在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在女真人支持下以女真部族的方式建国,另一种则是倾向在文士的建议下采取华夏王朝的方式建国,并且这两种模式显然存在矛盾与张力。正如王明珂所言,涵化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反对民族文化与汉文化之间的自然抵抗性,它虽然不同于“同化”概念去描绘文化认同的变迁,而更加支持文化的兼容性,即采借异族文化。而无论是同化还是涵化,二者皆是一种将文化与族属问题联系起来的学术传统。

    综上,在反思“以族属观国家”的视野之上,可以尝试着为理解金朝建国方略提供更为有效的视野与思路。在以往的研究之中,已经为上述相关问题提供了一些重要研究成果和贡献。第一,将形塑金朝建国的“政治文化”与习俗性的民族文化区分开来,合理辨析习俗性民族文化的特征及其政治作用。比如,在民族史的研究之中早已指出,被称为“女真民族”的共同体并非强调其“单一种族”身份和认同而来,而是不同习俗的自然地理分区的称谓。范恩实指出:“唐末、五代时期,靺鞨族称逐渐从史书中消失,原属靺鞨族类人群(包括渤海)发生嬗变、分化,形成南迁渤海人、女真人、五国部人、兀惹人等具有不同族称的新群体”。也就是说,“女真”是通过不断迁徙与共同生活为中心形成的多元且变动的习俗单位。如,张博泉认为早期女真部的组织形式是村寨,是逐渐以地域特点的村社取代以血缘为特点的氏族。第二,在理解金朝军事政治组织与制度的时候更倾向于识别权力形式、类型与演化,而非着眼于“族属”身份之上。比如,张博泉的《金史论稿》、何俊哲等人的《金朝史》,这些较早的研究尝试着从政治-社会结构及其变迁来诠释金朝的“国家”构建问题,认为女真政治体制是从一种以氏族社会为支撑的军事部落联盟体制不断演化,中间可能经过部族制阶段,最后形成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国家。这类研究提供一个不同“征服王朝论”的视角,即对于金朝而言并不存在某种本质主义的女真民族制度及其民族体,所以不存在女真/汉化二元性问题,而是存在一个由不成熟向成熟、低级到高级的政治体的演化问题。这种研究意识在后续的金朝政治模式研究中更为明确。谢维扬在《早期中国》中提到中国北魏、辽、金、元、清政权早期已经形成“酋邦”,发展出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国家的特点。在这一观点启发下,李秀莲认为事实上阿骨打在进攻黄龙府之前,对勃极烈制度的初建正是“酋邦国家”的确立,到熙宗进行天眷改革则是在希望将国家从酋邦过渡到官僚制国家的失败。程妮娜指出金朝大概在金太祖、金太宗时代筹建起了君主制而非停滞于酋邦政治,其给出的判断标准:一、是否存在官僚政府机构和拥有合法的武力;二、是否建立以地缘而非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凝聚机制。

    本文试图从唐朝到辽宋夏金时代的历史过程出发,探讨边地的女真部并非“自然地”从族属文化和制度中“抽象”出金朝的建国方略,而是在唐朝以来以“礼”为中心的历史-理论的语境中,逐步地进行王朝合法性的构建与政治共同体的形塑。唐朝灭亡之后,原来生活在其周边的契丹、女真相继建立了辽朝和金朝,二者的合法性以及组建国家的知识沿袭于唐朝以来的“天子-四夷”之礼,关键性表征在于:辽、金对中国与“四夷”之间所运行的“册封-朝贡”形式及其所蕴含的礼的知识的默认、支持和取用。这种“礼”不等同于以实力为中心的国际关系,即中国在唐朝实力鼎盛的时候能够有效形成对周边民族、国家的控制,而随着宋朝实力式微而逐渐转为经济和文化上对周围国家的宽松控制。唐朝与“四夷”之间的直接关系表现为礼,其以天子为中心区分亲疏远近,形成一套“亲亲-尊尊”的礼仪形式及其相关伦理规范。这就意味着被称为周边民族、国家的各个政治实体并非按照不同的“族群性质”自动生成“国家”,而是依照一种伦理规范和礼仪形式组织起来的政治体。

    正是在“天子-四夷”之礼所形塑的权力空间之中,耶律阿保机和完颜阿骨打才相继通过礼仪名分和伦理身份,不断进入到礼仪秩序之中,正当地开展相关的对外竞争和对内改革行动。以完颜阿骨打为首的金朝建国者出于礼仪意识及其政治自觉组建起“金朝”,试图构想和筹建一个“礼仪大国”:一方面对外不断争取礼仪名分和地位,试图匡扶“册封-朝贡”之礼;另一方面在既有的政治关系中形塑君臣伦理,不断地在建国集团中深入“亲亲-尊尊”之礼。因此,金朝的建国方略不能简单地以军事征服和版图扩张来理解,或者简化为族群之争,它实际上衍生于唐朝以来的“天子-四夷”之礼,即完颜阿骨打领导的金朝建国者试图重建一个“礼仪大国”,以此支撑和重整礼仪名分,维护其中的伦理-政治价值,由此将不同的周边民族、邦国融合进一个“亲亲-尊尊”的礼仪差序之中。

    沿袭于唐朝以来的“天子-四夷”之礼的政治文化对阿骨打构想其“国”的影响具体展现在多个方面。第一,阿骨打始终在差序性礼仪体系之中来研判辽金之争。阿骨打在开展即位建号、对外战争抑或联盟的行动中,往往充分考虑如何构筑金朝的礼仪身份以及提升其礼仪地位。从收国元年(1115)到天辅元年(1117),看似存在着两次不同建国方略,但是两种建国方略并不冲突,即,不是在建立以女真民族为主体的部族政权还是建立以“汉化”为导向的中原王朝之间挣扎,而是要在册封-朝贡体系之中追求更高的礼仪名分和礼仪地位。所以从宁江州战役到攻取东京的整个过程并未展现为一个“民族征服”的过程,而是一个筹建礼仪大国的过程。第二,阿骨打始终承担着辽官和完颜部君长的双重身份,并且在这种自我认知之下试图通过在女真部既有建制之上形塑一个更具礼仪规范的大国。完颜部的历任君长改造完颜部,并不是基于对族群身份和族群文化的认同,而是基于改善风俗和统一部族的政治意识。从他们的意识和行动中能够发现,其试图在分散、衅勇的习俗生活之中建立起更为统一和节制的政治秩序。尤其是在(金)景祖接受辽的节度使之封后,这种意识变得更为明确,表现为通过采取更制度化的方式在原本比耀武力的部族之间建立起伦理性尊卑差序。阿骨打正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和问题之下,即位建号转变政治身份,通过创建勃极烈制度,在女真部原有的勃堇之法上形塑更具君臣之礼的“王朝”政治。第三,阿骨打始终在融合和包容多元国俗的政治意识之下,自觉地重塑其中的政治身份和政治关系,筹建金朝的建国军功集团,加深其中的“亲亲-尊尊”之礼。阿骨打的建国目标不是建立以单一女真族群为主体的民族国家,在其政治制度和社会组织的构成中存在大量的“跨族群”现象。就猛安谋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而言,其原本是一个在习俗共同体之中自发形成的临时军事自卫机制,经过对猛安、谋克身份性质的改造和重塑,将其以“军事长官”身份纳入金朝政治体系之中,由此逐渐形成新的政治关系以及金朝的建国军功集团。随着金朝政权不断扩大到不同的国俗地区,猛安谋克之制也随之推向不同群体,于是伴随着金朝建国军功集团不断扩大,围绕着金朝君主区别亲疏远近的“亲亲-尊尊”秩序也逐渐成型。

    二、扶“册封-朝贡”之礼:从恪守职贡到竞为大国

    “册封-朝贡”之礼并未随着唐朝这一政治实体的崩溃而消亡,其作为一种政治文化依旧不断形塑着五代、辽、宋、金等国,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少五代之君不仅曾接受过唐天子之封,在唐朝灭亡之后,其自身在处理对外关系时也沿袭着相关的礼仪规范,并且还试图通过争论正统来论说自身对唐朝以来“中国-四夷”之礼所铸造的权力空间的继承性。同时,这种政治文化不仅影响着五代之国和宋朝,也弥散于契丹、女真等部落之中。耶律阿保机和完颜阿骨打在组建辽朝、金朝的时候,往往能够理解并且取用各类礼仪规范及其政治知识,不断争取更高的礼仪地位和名分。

    辽在唐朝灭亡之后,逐步通过礼仪之争加入“逐鹿中原”的格局之中,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政治事件就是后晋对辽称臣。耶律德光不仅强调与石敬瑭之间的拟父子之礼,并且在石重贵试图以“中国”之论挑战父子之国的礼仪关系的时候,斥责后晋“负义”,南下讨伐后晋,战争胜利之后降封其为“负义侯”,意欲维护父子之国的礼仪秩序。金同样也是逐渐通过深化礼仪之争来竞争成为大国。辽对完颜部君长的册封最早可追溯到(金)昭祖。鉴于昭祖治理女真的贡献和功劳,辽授予其为“惕隐”。“惕隐”作为一种辽的部族官,它意味着昭祖已经成为辽承认的合法官僚。之后,景祖平五国蒲聂部叛乱,辽廷为了表彰景祖之功,赐其为节度使,金称之为太师。到完颜阿骨打即位建国,节度使之位始终由完颜部君长世代继承,这一转变标志着完颜部在以辽为中心的政治秩序之中的名分和地位都有所上升。

    在完颜阿骨打建国之前,一方面完颜部加入以辽为中心的“册封-朝贡”礼仪体系之中,另一方面双方之间的“册封-朝贡”关系存在着巨大的实践张力。完颜部接受辽朝的册封以及朝贡之职是源于对唐朝以来的“天子-四夷”之礼的默认和共识。以天子为中心建立的“亲亲-尊尊”的差序格局伴随唐朝灭亡、天子失位逐渐演变为以大国为中心的“册封-朝贡”格局,其中辽在唐朝灭亡之后,逐渐成为支撑礼仪秩序的大国,而通过昭、景之功,当时的完颜部也“正式”地进入到这一体系之中。但是,辽、金之间的关系与典范性的“天子-四夷”之礼有所不同。在典范性的以“册封-朝贡”为表征的礼仪秩序之中,虽然“天子”与“四夷”之主有尊卑之差,但是“天子”与“四夷”之主往往对双方的礼仪关系保持尊重,维系其中的伦理规范和价值,由此也保证了“册封-朝贡”之礼的有效运行。但是,在辽与完颜部的“册封-朝贡”关系之中,双方更多地停留在论功封授的层面,尚未达到理想的关系状态。并且随着天祚帝的荒淫多疑和辽朝权力斗争的恶化,不仅当时辽朝的契丹贵族纷纷叛辽,天祚帝与完颜部君长之间的“义”也渐渐消失殆尽,辽朝的政治腐朽更是使得原本的朝贡行为演变为了朝贡国沉重的经济负担和苛政,最终破坏了双方的朝贡关系。

    收国元年(1115)之时,阿骨打维护和恢复“册封-朝贡”之礼的政治意识就已经有所展现。在金朝收国元年之前,爆发了辽金之间的宁江州之战。从金向辽宣战之中可以发现,阿骨打明确地表达了完颜部作为辽朝贡国这一重要身份,并且指出完颜部恪守朝贡之责,屡次从征,但是始终没有受到该有“承认”。《金史》载:“世事辽国,恪修职贡,定乌春、窝谋罕之乱,破萧海里之众,有功不省,而侵侮是加。罪人阿疎,屡请不遣。今将问罪于辽,天地其鉴佑之。”在“册封-朝贡”之礼中,宗主国与朝贡国所形成的尊卑上下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伦理之责,所以在阿骨打看来,完颜部作为朝贡国遵守贡职,屡建从征之功,既尊重了朝贡之礼,又履践了朝贡国应尽的伦理-政治职责。但辽对完颜部“有功不省,侵侮是加”恰恰违背了宗主国应该担负的伦理-政治责任。

    阿骨打所提及的“乌春、窝谋罕之乱”和“破萧海里之众”正是完颜部履践从征之责的重要事件。对辽来说,乌春、窝谋罕之乱只是一场部落之间的衅战。但是,从上述表达之中明显能够看到阿骨打将其视为从征之功。在其看来,辽作为支撑礼仪秩序的大国,需要通过功赏等行为来分配相关的礼仪名分及其价值,承担起维护礼仪秩序的政治责任。当时,不仅完颜部的政治意识和观念处于以辽为中心的“册封-朝贡”之礼上,其他部族同样有此认知,比如窝谋罕在乌春死后,希望辽能够出面调和其部与完颜部之间关系,即“是时,乌春已前死,窝谋罕请于辽,愿和解”。阿骨打提及的“破萧海里之众”事件则更充分地展现出了辽与完颜部之间的礼仪关系。与乌春、窝谋罕出身于部族之长的身份不一样,萧海里是辽廷皇亲贵族,其因辽廷内斗而起兵反叛。叛变后他遣使者送信给(金)穆宗,邀请其共同伐辽。但穆宗并未接受邀请,反而将萧海里击杀,献于辽君。“破萧海里之众”在阿骨打看来正是完颜部对自身贡职的有效履行。因此,阿骨打认为完颜部承担了贡职所要求的伦理-政治之责,然而辽君给予完颜部的封授名分和地位却自始至终没有超过节度使,即礼仪和伦理价值上并没有给予完颜部应有的重视。由此,阿骨打对辽宣战之中的“有功不省”就得到了“解答”:赏赐财富并不能真正展现册封之责和伦理之义。阿骨打的不满实则是对辽无法有效履行礼仪大国应承担的伦理-政治之责的不满,对其无法承担“册封-朝贡”之礼的不满。

    在对辽作战宣言中的另一条关键线索,即“罪人阿疎,屡请不遣”。“阿疎事件”是阿骨打要求辽恪守礼仪大国职责的一次提醒。1114年元月阿骨打攻打宁江州之前,虽然双方关系已经剑拔弩张,阿骨打还是再一次派人使辽,其目的是要回完颜部的罪人阿疎,但又一次遭到了辽朝的拒绝。双方斡旋之中,阿骨打一再表示:只要归还阿疎,愿意维持朝贡之礼。《金史》记载阿骨打之言:“我小国也,事大国不敢废礼。大国德泽不施,而逋逃是主,以此字小,能无望乎?若以阿疎与我,请事朝贡。苟不获已,岂能束手受制也。”实际上,阿骨打并不是出于个人情感要惩罚阿疎,因此他擒获阿疎之后,对其处罚只是“希尹以阿疎见,杖而释之”。而是阿疎所在星显水纥石烈部曾接受了完颜部的庇护,归顺于完颜部,两部之间存在着以恩义庇护为基础的礼仪关系。对阿骨打来说,阿疎的叛离,尤其是辽对负义者阿疎的收容,实则是对这种恩义庇护所构建的尊卑之礼的悖逆和破坏。

    因此阿骨打真正的不满在于:以辽这一大国为中心的“册封-朝贡”关系的现实情况,而不是其背后所展示的礼仪规范与伦理-政治的秩序原则。从攻打宁江州到即位建国,再到请辽册封,最后到取辽代之的一系列战略行动的背后正是试图匡扶“真正的”“册封-朝贡”之礼,即通过竞为礼仪大国,重整这一体系背后蕴含的礼仪秩序和伦理规范。

    《金史》载:“是月,吴乞买、撒改、辞不失率宫属诸将劝进,愿以新岁元日恭上尊号,太祖不许。阿离合懑、蒲家奴、宗翰等进曰:‘今大功已建,若不称号,无以系天下心。’太祖曰:‘吾将思之。’”。从阿骨打的回答来看,他似乎对在宁江州战役胜利之后的“建国”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想法。然而,从宗翰等人劝进的话语中能看到“建国”的必要性:战争的胜利不只是阿骨打及其部众的胜仗,而是具备更高的政治性。它所面向的是完颜部及女真诸部乃至周边民族与邦国,即“若不称号,无以系天下心”。何以言之?宁江州战役之后的“建国”并不是试图脱离“册封-朝贡”之礼,建立一个以单一女真族群为主的民族国家,而是反对以辽为中心的大国“册封-朝贡”体系,筹建新的“礼仪大国”,支撑和重塑一个更具伦理-政治价值的礼仪体系。在这样的政治文化和意识之下,完颜部需要从原来的朝贡国转变为担负礼仪秩序的大国,而阿骨打需要从原来的节度使变为国君。因此,在宁江州之战取得胜利之后,阿骨打也意识到其需要“转变身份”才能在当时女真诸部以及延及部落世界和周边民族之中重塑礼仪秩序。即通过即位建号,由君主身份来组织和整合完颜部及女真各部,收复周边部族,建立一个支撑和重塑礼仪秩序的政治实体——金朝。

    接受杨朴的建议则是阿骨打试图进一步重塑礼仪秩序和竞争礼仪地位的重要表征。阿骨打在平定高永昌之乱进入东京之后,接受了渤海文士杨朴所提出的请辽册封的建议,此举恰好满足了阿骨打想要在礼仪秩序中进一步争霸的心思。在这一请封之中,明确地表达了阿骨打要和天祚帝建立兄弟之邦的意愿。因为通过建立兄弟之邦,由“亲亲”而“尊尊”,阿骨打才能自然地通过“兄弟”这一层伦理身份正式进入到“尊尊”行列,获取与辽一样的能够牧领整个部族地区的资格,当时的金才能从偏居一隅之国转变为礼仪秩序中的大国。阿骨打请辽册封的诉求基本都得到了满足,辽册封其为东怀国至圣至明皇帝。但是册封的消息传回后,却引起了阿骨打的不满。杨朴指出册封仪物并不全用天子之制,“东怀国”这一封号也不过是“小邦怀其德之义”。阿骨打遣萧习泥烈等回复辽:“册文骂我,我都不晓。徽号、国号、玉辂、御宝我都有之,须称我大金皇帝兄即已……不然,我提兵取上京矣!”

    原来,辽似乎并没有将这次请封重视起来,其仍旧以边夷小邦之礼来册封阿骨打。册封文书中写道:

    朕对天地之闳休,荷祖宗之丕业,九州四海,属在统临,一日万几,敢忘重慎,宵衣为志,嗣服宅心。眷惟肃慎之区,实介扶余之俗。土滨上国,材布中嵚,雅有山川之名,承其父祖之荫。碧云袤野,固须挺於渠材;皓雪飞霜,畴不推于绝驾。封章屡报,诚意交孚,载念遥芬,宜膺多戬。是用遣萧习泥烈等持节备礼,册为东怀国至圣至明皇帝。义敦友睦,地列丰腴,惟信可以待人,惟宽可以驯物。呜呼!戒哉钦哉,式孚于休。

    在册文中辽以九州四海之主的身份自居,认为完颜部只是“肃慎之区”“扶余之俗”。其话中之意是:辽是九州四海的礼仪大国,而完颜部地偏民野,文教风俗不过原来扶余国的遗留,并未进入礼教之流。更重要的是册文并未明确地指出将阿骨打作为与天祚帝共同经略九州四海的兄弟身份,只是表示基于祖辈荫庇和治理贡献,封授阿骨打为东怀国皇帝。因此,册文之中辽虽然给予了阿骨打更高的封授,但是只承认其作为礼仪秩序中的小邦,而非更具有尊位的兄弟之邦。正是由此,杨朴才会指出“遥芬多戬皆非美意,彤弓象辂,亦诸侯事,渠材二字,意似轻侮。”由此来看,当时所谓的求封并非女真基于“民族国家”的“平等”诉求,而是对以伦理身份为中心的“尊尊”之列的追求,这种“兄弟之亲”及其所匹配的“尊”,才是与其“功”所相匹配的名分与荣誉。然而,辽并没有因为战争失利就承认阿骨打和完颜部的礼仪身份,仍旧以“小邦”封授于阿骨打。辽之所以拒绝封授阿骨打为兄弟之邦,一方面固然因为天祚帝及其契丹贵族的庸碌和腐朽以至于没能意识到这场政治危机;另一方面源于辽的华夷观。华夷之别的观念使得辽可能不愿意屈就承认阿骨打和完颜部的礼仪名分。因此在求封未果之后,阿骨打转变了实现礼仪大国的政治战略,逐渐意图取辽而代之,筹建起以金为中心的礼仪秩序,包括改号天辅、招揽文士、接受北宋联盟之约、攻打中京等一系列的政治举措。

    依据军功赏罚官职的做法实际上已经有所偏离“册封-朝贡”之礼的原本之意,它并不能完全有效地处理辽金之间的问题。原本册封、授官等礼仪和伦理规范是用以分配和表达荣誉价值及其名分地位的尊卑,由此可将不同国俗分域凝结为以天子为中心的“礼”的共同体,但是辽的军功赏罚行为显然失去其中的伦理-政治价值。完颜部君长虽然相继接受了辽的授官、册封,但是面对辽政日益衰退和政治失序,部落的贵族与辽之间关系越发紧张,加之部族之中本就施行君长人身控制的办法,于是形成了以部族为中心的封建势力。这也就意味着由完颜部领导的女真部族力量的凝聚不是出于女真民族对契丹民族的反抗或者征服,而是地方性封建势力对大国国君的不满。而当辽依据军功奖罚官职而忽略其中礼仪和伦理价值意义的时候,双方会因为对“功劳”及其相应赏赐的认知差异产生分歧和争议。因此,辽金之间的争议与冲突并非由于族群之争,而是基于“册封-朝贡”关系的名分与礼仪之争。从上述辽金之间的战争与谈判中就能够发现,阿骨打从最开始不满“功赏”层面的封授,到要求与辽之间建立更亲密的伦理关系,这些行动都表达了其不断深化的对礼仪大国的追求。

    三、树君臣之礼:从除衅化俗到创建勃极烈制度

    完颜部发源于生女真,处于唐朝以来礼仪文化弥散的边缘地带,其部落中早已着手改善风俗人情,寻求破除衅斗的风俗传统。生女真发源于黑水靺鞨,黑水靺鞨曾是唐朝的赐姓、设府之部,唐朝灭亡之后,由辽朝统治。女真风俗十分悍勇,各部通过推选出部中豪杰为首领来组织部中生产生活。

    居粟沫之北宁江之东北者,地方千余里,户口十余万,散居山谷间。依旧界外野处,自推雄豪为酋长,小则千户,大则数千户,则谓之生女真;又有极边远而近东海者,则谓之为东海女真;多黄发鬓皆黄目睛绿者,谓之黄头女真。其人戆朴勇鹜,不能辩生死。

    这些散居的大、小诸部虽然同属女真,但是其中并未分化为一种族裔性的共同体,反而部落之间“种类虽一,居处绵远,不相统属,自相残杀”。并且其内部虽然各自推选的雄豪酋长,但是没有制定相关的文教法条,而是崇尚相互之间逞勇衅斗。部族之人的生命态度和性格仍旧是“无书契、无约束、不可检制”。昭祖时期,部人已经开始蠢蠢欲动与他部比耀武力,意图雄踞诸部,部内则处于“尚无文字,无官府,不知岁月晦朔”的状态。这种无拘束、松散的、无过多的统属的自然生活已经深入人心,以至于要移风易俗,添设规矩来改造原有的生活方式容易遭到激烈的反对,当时“昭祖欲稍立条教,诸父、部人皆不悦,欲坑杀之”。

    女真人的性情中虽然充满激情与尚武之性,但保有一种可供进入政治生活的秉性。女真风俗虽不尚伦理之情和德教,但是其率直之性使得他们始终秉持着重视誓约的习俗,这也是他们彼此之间能够建立相与之义的基础。对女真而言,约定、盟誓等方式是其建构部族政治权力关系的重要支撑,一方面君长通过承诺或者遵守约定来形成较为稳定的部族权力,另一方面部与部之间也依靠君长之间的誓约等来构建部族之间的政治秩序,因此女真诸部并不会因为天然好勇衅斗的性格而陷入毫无原则的混斗。这种风俗特征一直延续到金建国以后,吴乞买便曾因失信而被群臣杖责二十。据记载,当时:“君臣相誓,非军需不启库”。而吴乞买嗣位之后,私用过度,当时宗翰等勋功大臣得知此事之后认为吴乞买有“背誓之罪”,于是“群臣扶下殿……庭仗二十,群臣复扶上殿”。吴乞买虽然与宗翰等臣子已然有君臣尊卑有别,但是遵照风俗传统也应该守约守誓。在好勇尚武的激情之上,通过订立约定来改善其俗,这样一来约定等方式也就逐渐构成了其部族生活与交往的基本法则。

    在这样的风俗传统之上,随着尊卑观念和规范的逐渐形成和深入,女真部开始初具实现一统的权力观念基础。不同于中原地区的政治文化,将父子相继和“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看作是政权组织的“自然规范”,在恤勇的部族秩序中要平息争斗、复仇等激情,重要的是在部族雄长之中建立威望,从而成为平息和制御部落的大裁决者。但是这种依靠以力相胜的政治模式通常是不稳定的,它也很容易激起衅斗。阿骨打在交伐之中之所以能实现一统和建国,以力相胜只是其手段之一,更重要的是其中改善风俗、节制争雄的政治智慧。

    至少从景祖开始,完颜部历任君长都在尝试着逐步建立稳定的政治规范,包括国相共治、结姻等,并且通过保持自我节制和审慎来维护这些形式之中的伦理之义,从而使得争胜的激情能节制于伦理差序之中。乌春之乱前,虽然恒赧、散达、乌春、窝谋罕等人原本归附完颜部,但是整个完颜部的威望并不能有效地团结或者有力量控制诸部。这种归附只是“临时性”的,当完颜部不再有足够的实力,或者其继承人在长老、旧部以及其他诸部君长之中不足够有威望的时候,原来建立起的统治关系就面临崩溃。所以,在景祖死后,本身就对(金)世祖不满的乌春更为轻蔑:“吾与汝父等辈旧人,汝为长能几日,干汝何事”。乌春作为投靠景祖接受其恩义的旧部,在世祖上位之后并不会持续性效忠于他,效忠链往往只停留在景祖个人之上。这样一来,虽然完颜部作为女真诸部之主,世袭太师(节度使)之位,但是统治内部仍旧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权力沿袭和更替机制,诸部的归顺和效忠的私人性强,往往停留在对个人威望的承认之上,并未升级到对具有尊卑上下的差序性政治关系的认同之上。

    乌春之乱之前,景祖就试图以国相之法来团结部众。他希望通过其个人与诸部的恩义以及威望来组建起核心政治集团,将对其个人的人身性效忠转化为对女真部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效忠。他积极邀请雅达为国相,希望将自己与雅达之间的个人恩情转化为对整个女真部的责任感,通过予以“国相”职务改变雅达一家及其部众加入完颜部的性质,即雅达最初虽然是基于景祖之请但是政治职责是共治部落。在这个意义上,雅达的雄才大略不需要通过比耀武力来显示,而是通过进入政治集团之中,与完颜部的君长共同治理和壮大部落来实现。除此之外,婚姻也是建立政治权力的重要伦理规范。乌春之乱发生之后,世祖最初希望招抚他,派使者前去表示欲以婚姻结其欢心。但是乌春不仅不愿意与世祖结为婚姻,还出言不逊:“狗彘之子同处,岂能生育。胡里改与女直岂可为亲”,然而“世祖待之如初,无以为端”。因为,除了考虑双方的军事力量对比之外,世祖并不希望只是通过酣战衅勇来统一诸部,所以其不愿应乌春之激而战,而更愿意通过和议联姻来树立表率,继而将国相之法、联姻等形式背后的差序性伦理观念渗入诸部之中,由此来重构政治观念和权力基础。按照乌春之言,在乌春这类现存部族势力和权力传统之中,结盟、战争抑或结姻等形式事实上相关于种之“贵贱”,因此乌春才会说难以忍受胡改里之部与微贱女真通婚一事。由此可以发现,无论乌春是否想用这样的话语来激怒完颜部主动开战,这种话语及其知识底色至少证明贵贱之分的观念流行于当时的部落之间。同时,这也暗示了部族之间的衅斗激战大约存在着更深层的观念动因,即部族世界的尊与卑、上与下往往建立在贵与贱之上。因此,世祖提出与乌春联姻并非只是政治策略上以结乌春之欢心,他可能怀有不同于贵贱之种的政治观念。结姻之法可以通过双方的伦理之亲避免由旧部不满带来的在权力继承中的斗争,通过姻亲身份将乌春等部纳入以完颜部为中心的伦理-政治秩序之中。这场联姻行为的背后或许正是在考虑如何转变部族世界原本争论贵贱-尊卑的观念及其权力体系。

    到了阿骨打时期,阿骨打实则以即位建号的君主身份,在原来勃堇之争上建立以荣誉为中心的“尊尊”之序。阿骨打在收国元年诏:“以弟吴乞买为谙班勃极烈,国相撒改为国论勃极烈。辞不失为阿买勃极烈,弟斜也为国论昊勃极烈”。勃堇(勃极烈)之法本身就是当时女真诸部所行的政治传统,为何阿骨打又要专门下令明确提出改封诸类勃极烈,建立“勃极烈制度”?

    女真诸部是通过勃堇个人建立起上下统属关系。最初分散在不同区域的各部,通过勃堇个人的归属来建立部落间的统属关系,勃堇同时也具有独立性,由勃堇来号令一部之内的部众。穆宗时期为了区别勃堇之间的尊卑上下,设置了“都勃堇”的称号,“金自穆宗号令诸部不得称都勃堇,于是诸部始列于统属”。“都勃堇”的设立改变了不同勃堇在政治秩序中的名分,从而使得勃堇之间具备较为明确的尊卑上下关系。在金正式建国以前“都勃堇”始终存在,完颜阿骨打就曾袭任此位。女真部权力逐渐集中的政治历程同时也是尊卑上下观念逐渐加深的过程,景祖时候已经“俨然有一国之势”。然而如上述所言,女真诸部之间虽然已经逐渐通过国相、联姻等规范略具尊卑差序的意识,但是由于诸部之间并没有成熟的君臣父子的政治观念,而是始终以耆老以及旧部的权力为主导。因此,政治文化中的尊卑上下观念终归“有名无实”,这种“有名无实”展现为已经有论资排辈等尊卑上下观念,但是尚未建立君臣之伦。在政治实践之中展现为,勃堇之争不再只流于衅勇之争或者贵种之争,而是争夺“都勃堇”的尊位和权力,即原来互相衅勇争胜的部族势力,朝着最尊贵“都勃堇”这一“职位”竞争性的靠拢,渐渐进入到具备差序关系的政治权力网络之中。在这种演化倾向之中,不仅政治权力的形式发展出个人性质权力、等级制、权力趋向集中并且突破血缘性的特点,而且伴随着形式的演变其内在观念也发生重大变化,勃堇之争已经明显地发展出对名分和尊位等伦理要素的争夺。金朝建国以前已经存续着一套以勃堇之争为特点的统一政治框架,只是支撑这一套秩序有效运行的关键依然是“都勃堇”的个人权威,即他在诸勃堇之中的威望、感情、恩义等,以及他个人武力和处理部族事务的能力。因此,阿骨打在建国之后仍旧面临着如何节制勃堇之争以及效忠的个人性问题,于是明确君臣之分和树立君臣之礼则成为其政治构想的主要考虑。

    金朝建立之后,阿骨打的身份已经从“都勃堇”变为“君主”。“勃极烈”制度正是依据其国君的身份,明确地将原来手下的勃堇通过授封“勃极烈”的方式确认下来,固定为围绕着君主的尊卑差序之列。不同“勃极烈”有不同身份涵义,如“都勃极烈,总治官名,犹汉云冢宰,谙班勃极烈,官之尊且贵者,国论勃极烈,尊礼优崇得自由者,胡鲁勃极烈,统领官之称……”这样一来原本的勃堇之争就进入到君主封授“勃极烈”这一体系之中。“勃极烈”之间有默认的高下之别,“诸勃极烈之上,则有国论、乙室、忽鲁、移赉、阿买、阿舍、昊、迭之号,以为升拜宗室功臣之序”。因此,阿骨打考虑筹建“金朝”的过程中,正是试图通过建立“勃极烈”制度将勃堇之争纳入正式的政治规范之中,以解决勃堇之争带来的政治问题。也就是说,“勃极烈”制度的运行不再主要依靠君主与诸勃堇之间的恩义等个人性关系,而是通过“国君”身份授予的荣誉,形成了匹配荣誉的身份机制,即“勃极烈”之号。

    首先,“勃极烈”制度的创设充分利用了女真好勇重誉的风俗,将既有勃堇之争改善为一种争夺荣誉的礼仪秩序。“勃极烈”更强调一种“荣誉性称号”,而不完全等同于军政职位。“勃极烈”看似总掌握着军政大权,但是根据当时的军事制度,其实通常只有在作战的时候他们才会被授予军事权力。“勃极烈”身份与军事长官看似通常隶属于同一个人,但是这两个职位本身是分离的。金朝有着独立的军事机构和制度,“勃极烈”身份并不“天然”掌兵,比如,都统、元帅府以及金朝中期完颜亮所设立枢密院才是真正的军事机构。在阿骨打时期,掌兵从征需要君主的“任命”,比如“命昊勃极烈昱为都统”、“忽鲁勃极烈杲为内外诸都统”,吴乞买准备伐宋的时候也是如此,“以谙班勃极烈杲兼领都元帅,移赉勃极烈宗翰兼左副元帅”。并且“勃极烈”在跟随阿骨打出征的过程之中,并非总能获得实质性利益或者增加军政权力,相反它们还可能需要动用自身的部族力量以及军事资源来助益阿骨打出征。因此,“勃极烈”称号更强调的是一种“荣誉性的身份”。“勃极烈”制度通过对功勋突出的勃堇进行封授,由功绩大小分配不同荣誉性的“勃极烈”位阶,如此一来尊卑荣誉的封授系于君主一身,并且荣誉价值的分配也集中于论功迁秩,由此将原来的好勇尚誉性情及其所激起的政治斗争纳入“勃极烈”之号的竞争之中。所以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它为诸勃堇提供了竞争性的荣誉激励机制,使其可以通过立功获得荣誉和名位,而不再以争雄、贵贱以及论资排辈来获取名分和地位。如此一来,完颜氏既能在尚勇好誉的勃堇之间建立稳定政治秩序,也能鼓励勃堇追求荣誉,从而维持以勃堇为主的政治集团的凝聚力。

    其次,“勃极烈”制度虽然不是正式的权力继承机制,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内权力继承以及在其过程之中激化性的政治斗争问题。在父子相继并不盛行的政治文化之中,通过“勃极烈”内部的排序和分工将尊卑关系和继任关系明确起来,保证权力继承及其更迭过程的政治稳定。金朝建国初期,阿骨打身边能用之人大多是其亲族的首领,其中包括其弟吴乞买、其叔父国相撒改等,以至于“勃极烈”集团看起来呈现出以血缘为中心的权力特征,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其关键还是在于论功迁秩。在具体封赐之中,比如“谙班勃极烈”一般默认作为贰国政的皇位继承人,金太宗吴乞买就曾任“谙班勃极烈”。撒改、完颜杲皆曾以国论改封为“国论忽鲁勃极烈”,“国论勃极烈”之后是“移赉勃极烈”,比如为了平衡宗翰与宗干之间的地位,将“国论勃极烈”宗干为“国论左勃极烈”,“移赉勃极烈”宗翰“国论右勃极烈”。金朝建国初期的政治核心就是“勃极烈”集团,由他们负责参议国政,领兵出战,即使是宗亲贵戚在此之前大多也只是能够在诸“勃极烈”领兵之时以副手参与。并且诸“勃极烈”称号不能世袭继承,宗翰最开始也是从“移赉勃极烈”当起,而不是继承其父撒改的“国论勃忽鲁极烈”之位。这也说明了“勃极烈”制度的总体原则并不能简单定位为血缘性,而是倾向于论功迁秩,其内部名分和地位的分配也并非主要依靠血缘关系,更多以功劳和能力。因此“勃极烈”的成员也在不断地变化、流动,而并非固定的,比如(金)太祖最开始是以吴乞买、撒改、辞不失、斜也等人为核心,后来加入了阿离合懑、蒲家奴等。太宗、熙宗时期主要以宗翰、宗磐、宗干等人为中心。这样一来就将原来部族内部耆老、旧部等勃堇之争就转化为围绕着君主而建的一种灵活的核心政治集团,其内部一则能够明确继承关系,另一则能够通过排序和分工之法形成合意与共识,从而维系核心政治集团的稳定。

    最后,创设“勃极烈”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集中君主权力,而且逐渐形塑了君、臣的政治身份和政治意识。原来勃堇分治各部,即使有都勃堇之位,其实质权力大多只限于一部之内。像撒改这样核心成员即使兼任着国相之位,但是其主要身份仍旧是部落之长,其权力和用政也倾向于其所在之部。因此,诸勃堇在“政治共同体”方面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意识尚未成熟。但是,阿骨打在建国之后,为表彰有军功建树的勃堇,授封其为“勃极烈”,一方面其用于嘉奖军功,建立荣誉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则是塑造金朝早期的中央议政辅政集团。事实上,直到金熙宗废除勃极烈制度之前“勃极烈”制度一直都是金朝前期的定制,而且熙宗废除“勃极烈”制度也只是以“相位易兵权”,并未意图取消宗翰等辅臣之职。因此“中央勃极烈”不仅是荣誉性的,更重要的是试图改变“勃堇”身份意识,使诸勃堇进入“中央勃极烈”之列,不再局限在一部之内,在身份认知上也不再以从征和化解部族仇怨为任,而是作为共同承担金朝“中外一统”重整纲纪的议政重臣。由此,“勃极烈”制度与勃堇之法有着重大的区别,因为成员的身份意识已经不是诸部长官,而是国君的辅政大臣,其政治目光和职能也转而集中于辽、宋等国之间的战事与和议等重大军政事务之上。

    四、修“亲亲-尊尊”之礼:从猛安谋克的正式化到形塑建国军功集团

    阿骨打除了通过创设勃极烈制度来形塑君臣意识,构建以君主为中心的“尊尊”秩序外,还通过猛安谋克的正式化和广泛推行,来深入一套以君主为中心区分亲疏远近的“亲亲-尊尊”之礼。在宁江州之役后,“初命诸路以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平高永昌之乱、攻占东京之后更改原本的辽朝之法,推行猛安谋克之法,即“除辽法,省税赋,置猛安谋克一如本朝之制”,攻占下汉地之后,也会在当地推行猛安谋克之法。

    猛安谋克制度与女真自然生产生活的类型及其组织形式相关。女真诸部耕地不足,所以多以苦耕苦战来获取生存资源,即“俗本骛劲,人多沉雄,兄弟子姓才皆良将,部落保伍技皆锐兵。加之地狭产薄,无事苦耕可给衣食,有事苦战可致俘获,劳其筋骨以能寒暑,征法调遣事同一家。”这种自然环境及其所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一方面塑造了女真人苦耕苦战的性格,另一方面使女真人保持着集体性和共同参与耕战等公共事务,以团结协作克服外在压力和冲击的风俗传统。

    这种风俗传统的保留使得他们往往在军事活动中更能实现上下通达,协作出征。据载:“金国凡用师征伐,上自大元帅,中自万户,下至百户,饮酒会食,略不间列,与父子兄弟等。所以上下情通,无闭塞之患。”并且在整个军事队伍之中,无论是主帅还是万户、百户都能共商国是、建言献策,战后论功行赏,即“国有大事,适野环坐,画灰而议,自卑者始,议毕,即漫灭之不闻人声。军将行,大会而饮,使人献策,主帅听而择焉,其合者,即为特将,任其事,暨师还战胜,又大会,问有功者。随功高下支赏,举以示众,薄则增之。”因此,正是因为早期女真可堪用的人力物力资源相较于契丹等其他部族更少,所以使得部族之中即使有尊卑上下以及君臣之别,但是内部仍旧更倾向于保留上下紧密协作和团结的风尚。其中不仅君臣上下更为相通,君主也更为慷慨宽容,“推财与人,分食解衣,无所吝惜。人或忤之,亦不念”。如此一来,君臣之间虽有尊卑,但又相互以义气相接,看似缺乏君臣之礼,但是能够有效团结有生力量。

    猛安谋克之法正是女真人相互协作和自然团结模式的集中体现。“金之初年,诸部之民无它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以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征兵,凡步骑之仗糗皆取备焉。”金朝建国之初所流行的农警合一的生活方式是以部落内部的生产互助关系为基础,它是通过聚居、劳作与同仇敌忾的御敌行为等自然生产生活形成了习俗性的共同体,而非负担国家徭役的户民单位。女真人聚居为大小不一的部落,勃堇作为一部之长,只是在出战时临时担任军事领袖,即猛安、谋克,“其部长曰孛堇,行兵则称曰猛安、谋克,从其多寡以为号,猛安者千夫长也,谋克者百夫长也。谋克之副曰蒲里衍,士卒之副从曰阿里喜。”并且整个作战队伍之中“军事长官(猛安、谋克)”不是通过“国家机构”授任的正式军衔或职务,而是“从其多寡”之号,千者为猛安,百者为谋克,这意味着猛安和谋克之间并没有正式的尊卑上下的等级之别。所以,猛安谋克之法原本并非对女真民族性身份和制度认同的结果,而是一种在女真自然生产生活上分化出的临时性军事组织,它主要基于自然习俗生活的团结和自卫。

    阿骨打尽量保存和发挥猛安谋克的组织特点和团结协作的优势,将分散性的大小部落凝聚为正式的国家力量。通过将原来就在部落之中有一定能力和权威性的猛安、谋克设立为具备上下级关系的常设职位,即“十谋克为猛安”,将原来这种农警合一的习俗性的组织形式纳入金朝正式的组织体系和军事行动中。由于猛安、谋克本身就是日常耕作和作战的带头人,因此常设的猛安谋克同样也负责带领其部众平时耕作,战时出征。这样一来不改其俗就能充分发挥其苦战苦耕的精神,也能利用其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自然团结和协作性,由此逐渐将分散的大小部落整合进国家组织和力量之中。因此整个整合过程并不只是对分散性力量的吸纳,同时也是转变猛安谋克及部众的政治身份,重塑政治关系和构建新政治集团的过程。

    一方面猛安谋克的“正式化”不是通过解散或者剥夺原来猛安、谋克的权力,而是通过转变其猛安、谋克临时军事长官的身份来实现的。这种转变最初是伴随着战争经验,出现在军事领域,即“至太祖即位之二年,既以二千五百破耶律谢十,始命以三百户为谋克,谋克十为猛安”。原来仅作为百夫长和千夫长的临时军事长官,通过确认为一种具有上下等级的正式军事编制,即通过三百户为一个谋克,十个谋克为一个猛安的编排方法,猛安、谋克不再是依据所领人员多寡的称号,而是具备上下等级关系的“职位”。由之,原来平时作为勃堇,战时担任临时军事长官的猛安、谋克就从各部逐渐分离,转变为了金朝的正式军事长官。与此同时也将原来的隶属各部的“部众”逐渐转变为担任军事义务的“户民”。这样一来猛安谋克之法逐渐转变为一种正式的军事等级定制。

    另一方面,除了转变猛安、谋克的身份之外,随着其身份的变化,上下逐渐分离,猛安谋克与部众之间的政治关系也不断地被重塑。猛安谋克的部众最初因为与勃堇之间长年累月的共同生活,上下通达团结,所以在耕战以及资源分配上通常集体性较强。但是,随着猛安谋克逐渐成为一种等级体系中“职位”,原来猛安谋克的部众逐渐分离为金朝的户民。这种上下分离的趋势也逐渐导致政治关系的演化,猛安、谋克逐渐专职于带领猛安谋克之民出征以及军事训练等活动,而维系与部众的共同生产生活的功能逐渐减退。比如一些安置性责任更多由朝廷承担,如“匹里水路完颜术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谋克贫乏之民,昔日尝给以官粮,置之渔猎之地。”与此同时,猛安谋克的部众逐渐变为户民之后,也开始面对更多更繁重的徭役和赋税之责,逐渐从原来自然的集体性和团结中脱离。在金朝猛安谋克制度的发展历史之中,猛安谋克的户民除了负担诸多苛捐杂役之外,还需要负担额外牛头税和军役,甚至在金朝后期这种军役演变为了户民沉重的负担。刘祁描述签军之时的惨淡:“金朝兵制最弊,每有征伐或边衅,动下令签军,州县骚动。其民家有数丁,好身手,或时尽拣取无遗,号泣怨嗟,阖家以为苦,驱此辈战,欲其克胜,难哉。”而之所以在金朝晚期出现这种现象,正是因为伴随着猛安谋克世袭化和官僚化,猛安谋克的长官与所在猛安谋克的户民之间的分离更加严重,猛安谋克苦耕苦战的自主性和自然团结逐渐消失,彻底变成了负担耕战的户民。原本在金朝建国初期,猛安谋克的长官和部众虽然有身份上的分离,但是基于其长官通常是原来部落之中的勃堇,所以上下之间还能并肩作战。并且当时处于战时论功行赏,无论是长官和户民都能从战争之中分配到荣誉或者资源,因此耕战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较高。因此,金朝在建国初期实际上通过猛安谋克的正式化将原来农警合一的猛安谋克的部众转化为兵农合一的户民,而原本猛安谋克之法中的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也逐渐演化为金朝建国军功集团的组织基础。

    随着阿骨打称帝建国以及在对辽作战中取得连续胜利,受降和归降的部落逐渐增多。阿骨打对受降和归降的部落通常以猛安谋克之法来管理,通过授予其部落首领猛安谋克之职来收编归降部落及其部众,即“继而诸部来降,率用猛安、谋克之名以授其首领而部伍其人”。然而因为猛安谋克已经逐渐转变为了一种正式的军事等级制,所以阿骨打所采用的授受关系自然也随之改变了部落首领的性质,原来部落首领转变为金朝的军事长官。随着部落首领被编入正式军事等级体系之中,原本负责带领部众从征的部落君长,现在已经转化为作为地方军政长官带领军户作战。虽然部落首领也会不服阿骨打的统治,并且由于其所率领的部众与之关系比较亲密和团结,其甚至可以率部叛逃。但是,从“政治身份”的演化情况来看,猛安谋克的改制逐渐开始塑造拥有“金朝军事长官”身份的新政治团体。于是,当金朝的战事再一次升级,其控制的版图进一步扩大,猛安谋克制度随之在新的群体中推行,也就逐渐形成了金朝建国之初的“军功集团”。比如,在攻下东京之后,设置辽东渤海的猛安谋克“除辽法,省税赋,置猛安谋克一如本朝之制”。在灭辽攻宋的过程之中,设置契丹猛安谋克和汉人猛安谋克。又如,创设“遥辇九营为九猛安”、奚六部曾建制为“奚人六猛安”,平定山西进入汉地“尝用辽人讹里野以北部百三十户为一谋克,汉人王六儿以诸州汉人六十五户为一谋克,王伯龙及高从祐等并领所部为一猛安。”猛安谋克制度推行范围的扩大不仅吸纳了不同的政治力量,而且在制度推行的过程中,尤其是君主授受的过程中,给定了新的君臣名分以及效忠关系,形塑了以金朝君主为中心的建国军功集团。正因如此,金朝建国之后猛安谋克不仅包括女真及其近部,还逐渐扩展更远的部落、州县,其中有汉军千户、汉军谋克等,这些汉人猛安谋克甚至后来一度成为金朝南下伐宋的重要力量。在这个意义上,猛安谋克之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组建金朝建国军功集团的重要形式。

    因此,猛安谋克制度并非一种以单一女真人为民族主体的制度形式,相反其展现为一种吸纳和整合不同地区和力量的制度形式。金朝的猛安谋克不区分种族身份,在猛安谋克内部更多以地域风俗为限,不同族群混同在一起。对猛安谋克的授予和对猛安谋克的编户行动始终随着金朝控制范围的扩大不断延伸与扩展。阿骨打在区分渤海、契丹和汉地差异的时候,始终视不同群伦生活情况而定,即在礼俗差异的不同地区实现对地方性权威领袖以及民众的政治身份的转变。所以,在推行猛安谋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某些地区的民俗情况不适应猛安谋克之法,对于金朝来说也可以放弃猛安谋克的设置。因为对金朝来说更重要的在于将原本接受辽、宋之国统治中的地方性力量收束到金朝之内,即将辽、金等国地方长官转化成为金朝军政长官,其区域的部下和民众转化为耕战力量的户民。如《金史》载:“至天会二年,平州既平,宗望恐风俗糅杂,民情弗便,乃罢是制。诸部降人但置长吏,以下从汉官之号。”所以,只要能实现有益于金朝组织起地方性力量这一目的,任用何种官职和名号皆可以依风俗而重新商榷。

    面对女真、契丹以及汉地等各不相同的国俗,金朝初建之时通过创设猛安谋克制度使得各不相同的地方势力进入同一军功体系,从而塑造和凝聚金朝自身的新政治集团,即建国军功集团,他们最终发展成为金朝历史之中的军功贵族。作为对金朝政治发展极为重要的团体,它从整体上看是以君主授受的军功体系为运转机制。就其内部原则而言,通过君主不断的授封行动,逐渐形成了以君主为中心区分亲疏远近的“亲亲-尊尊”的政治秩序。金朝建国之初,围绕阿骨打的建国行动所面对的问题不只是军事行动,更是面对伦理-政治模式各不相同的政治群体,对于这些群体而言“军功”只是进入阿骨打集团的门槛,而对于阿骨打来说如何有效地根据自己的建国方略(礼仪大国)来分配不同群体的价值和地位?随着阿骨打建国军功集团的扩大,其内部机制也倾向于运用“亲亲”伦理关系来定位和凝聚不同政治集团,即以区别亲疏远近的方式维系与不同集团之间的关系,使得君臣之间的授封“恩义”能够拓展为尊卑有序的政治规范。如此一来,不同地方性集团与阿骨打(金朝)之间也形成不同的政治关系。按照与君主之间亲疏远近(而非以民族性为区分),其可以分为最亲近和信任的女真集团、有历史亲缘和姻亲关系的渤海集团、地缘和政治联系更紧密的契丹集团,以及相对绝域异俗的汉人集团。因此,金初建国所设置的猛安谋克制度并非由单一女真族群及其族群认同凝聚而成的政治制度形式,而是一个不断深化的以君主为中心的“亲亲-尊尊”之礼的政治制度形式。

    五、结语

    伴随着唐王朝这一政治和文化中心的衰落,才开放了耶律阿保机、完颜阿骨打这类边地雄长逐渐崛起并且即位建号的机会。这一政治现象显示了在经历了唐朝几百年不断经略之后,那些曾经看似疏远于中心、混杂着不同风俗的边疆,不仅已经能够建立更为成熟的政权形式,而且逐渐将王朝发展为正统的竞争者。金朝与曾作为中心的唐朝,以及后来作为礼仪大国的辽朝和宋朝处于共同的礼序之中。完颜阿骨打对“礼仪大国”的追求正源于“天子-四夷”之礼这一政治文化的弥散以及政治自觉的形成,因此金朝的建国方略实际上有着更深的政治和文化意蕴。即,在对外战略中追求礼仪大国的地位,通过强调伦理身份和责任来争夺礼仪名分,试图进一步构筑礼仪秩序及其意义,在对内筹划之中不断改善风俗传统,通过创设勃极烈制度来明确君臣名分和树立君臣之礼,通过改造猛安谋克之法来筹建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建国军功集团。

    转自《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2026年第2期

  • 谢辉:意大利罗马卡萨纳特图书馆及其中国记忆

    卡萨纳特图书馆位于意大利罗马城中心著名的科尔索大道附近的圣依纳爵街。该馆1701年建成并开放,现为意大利文化部管辖的国家公共图书馆之一。与毗邻的圣依纳爵堂、万神殿、许愿池等热门景点相比,显得颇为低调,其入口仅为可容一人通行之一扇小门,如非走到近处,很难发现。但卡萨纳特图书馆实际上拥有众多藏品,尤以藏有数量众多与中国相关的典籍而备受关注。

    卡萨纳特图书馆的得名,源于意大利学者、枢机主教吉罗拉莫·卡萨纳特。1698年,他将所收藏的书籍捐赠给多明我会,用于创立一所公共图书馆,并预留资金用于馆藏扩充与场馆修缮。为表示纪念,图书馆于1708年邀请著名雕塑家小皮埃尔·勒·格罗斯为卡萨纳特专门雕刻了雕像,至今尚保存在馆中。18世纪以来,图书馆在原有馆藏的基础上,陆续通过购买与捐赠等渠道获得了许多珍贵的藏品,逐渐成为国际知名的图书馆。在19世纪后期被意大利政府接管后,卡萨纳特图书馆仍延续着服务公共文化的初心。

    相较于罗马诸多主打华丽外观的古迹,卡萨纳特图书馆外观朴素低调,内里包罗万象。整座建筑延续典雅的巴洛克极简风格,没有繁复浮夸的装饰,却藏有一座长达60余米的宏伟主阅览厅,古朴穹顶、精致雕饰与典籍相映成趣,厅中的巨型古地球仪更是标志性景观,寓意贯通全球的知识视野。300余年来,积累了40万册珍贵馆藏,其中既藏有欧洲古抄本、早期活字摇篮本,也留存着独一无二的中西文化交流的史料。

    在卡萨纳特图书馆的诸多藏品中,有一批与中国关系极为密切的文献,其中多数同清廷与罗马教廷之间的“中国礼仪之争”有关。

    明末清初,中西交流进入繁盛期,罗马教廷与清王朝围绕天主教徒祭天、祭孔、祭祖的礼仪问题产生激烈分歧。这场纷争看似是宗教礼仪之争,实则是西方宗教教义与中国千年礼制、儒家文化的深度博弈。为调和争端,教皇先后派遣特使多罗、嘉乐远赴清廷斡旋。两次出使路途遥远、局势复杂,特使团队全程记录朝堂交涉、朝野见闻、传教士派系纷争等细节,留下海量书信、奏报、会议纪要与调研文稿。这批档案多出自亲历者之手,大量内容从未刊行传世,历经层层辗转,于十八世纪三四十年代陆续入藏该馆,由当时的图书馆馆长詹·多梅尼科·阿尼亚尼加以编排整理,成为还原这段百年文化纷争的独家珍稀史料。

    在众多档案中,一份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的奏折抄件记录一段清宫往事。奏折作者是意大利传教士德里格,他凭借精湛的音律技艺远赴中国传教,因精通乐理深得康熙赏识,常年供职清宫,是深受信赖的西洋近臣。彼时在华传教士派系林立、理念对立,德里格坚守教廷立场,与主流耶稣会士理念相悖,加之礼仪之争的立场分歧,触怒康熙。他一朝沦为阶下囚,深陷牢狱数年,直至雍正登基大赦才得以重获自由。这份奏折是他下狱之际的陈情自述,字字恳切,详细梳理了在华传教士内部的派系矛盾与自身境遇,为厘清礼仪之争的内部纠葛、还原清代中西外交细节提供了关键佐证。该文稿全球仅存两件,罗马方济各会总会档案馆还藏有一件,其稀缺性与史料价值无可替代。

    如果说外文档案满是外交纷争的时代硝烟,馆内珍藏的清代中文古籍,则记录了外国人的跨洋求索。这批40余部中文典籍,全部源自法国人计有纲的毕生心血。计有纲曾长期旅居中国,深耕汉语文字、儒家礼制与民俗。1733年,他结束在华生涯返回欧洲,携带中文典籍与自编研究手稿奔赴罗马。

    在旅居罗马的8年间,这批古籍是计有纲钻研汉学的重要依托。他逐字批注、反复研读,深究儒家义理、汉字音韵,耗时数年编纂中西双语词典。1741年,计有纲在罗马离世,临终前将毕生珍藏的古籍、未竟手稿与全部中国研究资料,悉数赠予挚友多明我会会长布雷蒙。布雷蒙感念其研究用心,将这批珍贵藏品无偿捐赠给卡萨纳特图书馆。如今翻阅《广舆记》《字汇》等典籍,书页间仍留存着“计有纲燦翁”墨笔题字。

    从品种上来看,卡萨纳特图书馆所藏的中文古籍,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四书五经与《孔子家语》等儒家典籍,二是《字汇》等常见的字书,三是《天下路程》等地理类文献。此外还有《雍正二年时宪历》等一些较为杂乱的品种。版本也多为清代刻本,虽大都称不上珍贵和稀见。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此批文献正反映出清代来华外国人从实用角度出发,收集中文典籍的情况。四书五经作为中国文化的重要内容,为当时外国人必读之书。字书可供其学习汉字,在阅读与写作时随时查阅。甚至像《拍案惊奇》这样的通俗小说,也是他们学习中文的重要途径,类似的《好逑传》《玉娇梨》等,都是当时在华外国人常读之书。可见,这些典籍在揭示外国人了解中国文化的路径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

    馆藏数部珍本,更是中西文化交融、西学东渐的珍贵证明。其中明万历刻本《天主实义》,是利玛窦融合中西思想、传播西学的经典著作,也是目前该书现存最早的版本,全球存世寥寥。书后附十余页拉丁文手写批注,西方学者以本土视角梳理解读全书思想,双向文字对照。另一部1607年初刻本《浑盖通宪图说》,是明代学者李之藻编译自欧洲星盘经典的科技专著,也是国内首部系统介绍星盘制作与使用的典籍,未经后世删改的原始样貌,完整留存了明末中西科技互通的开拓印记,传世极罕。馆藏的明末《石渠阁精订天涯不问》巾箱本,则填补了明代民间商贸与出版史的研究空白。这本仅13×9厘米的巴掌大小袖珍读物,专为明代远行商人、旅人编撰,详细记录全国水陆交通脉络,小巧开本便于旅人随身携带,尽显古人实用智慧。该书全球存世极少,仅中国台湾省藏有全本、法国藏有零星残卷。结合英法馆藏同款袖珍典籍可证,明末石渠阁曾批量刊印便民小开本书籍,这一小众出版特色,为研究明代市井生活与民间出版业态提供了全新线索。

    转自《 学习时报 》( 2026年07月27日)

  • 陶哲轩:做数学一定要是天才吗?

    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一个大写的:NO!

    为了达成对数学有良好的、有意义的贡献的目的,人们必须要刻苦努力;学好自己的领域,掌握一些其他领域的知识和工具;多问问题;多与其他数学工作者交流;要对数学有个宏观的把握。当然,一定水平的才智、耐心以及心智上的成熟是必须的。

    但是,数学工作者绝不需要什么神奇的“天才”基因,什么天生的洞察能力;不需要什么超自然的能力使自己总有灵感去出人意料地解决难题。

    大众对数学家的形象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这些人似乎都是离群索居(甚至有一点疯癫)的天才。他们不去关注其他同行的工作,不按常规的方式思考。他们总是能够获得无法解释的灵感(或者经过痛苦的挣扎之后突然获得),然后在所有专家都一筹莫展的时候,在某个重大的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样浪漫的形象真够吸引人的,可是至少在现代数学学科中,这样的人或事基本没有出现过。

    在数学中,我们的确有很多惊人的结论、深刻的定理,但那都是经过几年、几十年甚至几个世纪的积累,在很多优秀或者伟大的数学家的努力之下一点一点得到的。每次从一个层次到另一个层次的理解加深的确都很不平凡,有些甚至是非常的出人意料。尽管如此,这些成就也无一例外的建立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之上,绝不是全新的。(例如,Wiles解决费马最后定理的工作或者Perelman解决庞加莱猜想的工作。)

    今天的数学就是这样:一些直觉、浩繁的文献,再加上一点点运气,在大量连续不断的刻苦工作中慢慢的积累、缓缓的进展。

    事实上,我甚至觉得现实中的情况比前述浪漫的假说更令我满足,尽管我当年做学生的时候,也曾经以为数学的发展主要是靠少数的天才和一些神秘的灵感。其实,这种“天才的神话”是有其缺陷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定期的产生灵感,甚至都不能保证每次产生的这些个灵感的正确性(如果有人宣称能够做到这些,我建议要持怀疑态度)。

    相信灵感还会产生一些问题:一些人会过度地把自己投入到大问题中;人们本应对自己的工作和所用的工具抱有合理的怀疑,但上述态度却使一些人的这种怀疑能力渐渐丧失;还有一些人在数学上极端不自信;还有很多很多的问题……

    当然了,如果我们不使用“天才”这样极端的词汇,我们会发现在很多时候,一些数学家比其他人会反应更快一些,会更有经验,会更有效率,会更仔细,甚至更有创造性。但是,并不是这些所谓的“最好”的数学家才应该做数学。这其实是一种关于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的很普遍的错误观念。

    有意义的数学科研的领域极其广大,决不是一些所谓的“最好”的数学家能够完成的任务,而且有时候你所拥有的一些想法和工具会弥补一些优秀数学家的错误,而这些优秀的数学家们也会在某些数学研究过程中暴露出弱点。只要你受过教育、拥有热情,再加上些许才智,一定会有数学的某个方面在等着你做出重要的、奠基性的工作。这些也许不是数学里最光彩照人的地方,但却是最健康的部分。往往一些现在看来枯燥无用的领域,在将来会比一些看上去很漂亮的方向更加有意义。而且,应该先在一个领域中做一些不那么光彩照人的工作,直到有机会和能力之时,再去解决那些重大的问题。看看那些伟大的数学家们早期的论文,你就会明白我的意思了。

    有的时候,大量的灵感和才智反而对长期的数学发展有害,试想如果在早期,问题解决的太容易,一个人可能就不会刻苦努力,不会问一些“傻”的问题,不会尝试去扩展自己的领域,这样迟早造成灵感的枯竭。而且,如果一个人习惯了不大费时费力的小聪明,他就不能拥有解决真正困难的大问题所需要的耐心和坚韧的性格。聪明才智自然重要,但是如何发展和培养显然更加重要。

    要记住,专业做数学不是一项运动比赛。做数学的目的不是得多少分数,获多少个奖项。做数学其实是为了理解数学,为自己,也为学生和同事,最终要为她的发展和应用做出贡献。为了这个任务,她真的需要所有人的共同拼搏!

  • 张文智:《周易》的占筮理论及其旨归[节]

    一、占筮是《周易》的有机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象、数、理、占是《周易》的四个有机组成部分,四者之中去掉一个便不可称为完整的《周易》。往往被人们忽视和贬低的占筮功能更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理解《周易》阴阳变化的一个重要法门。至秦始皇“焚书坑儒”,《周易》正是藉由其卜筮功能而逃过了这把秦火:“及秦禁学,《易》为筮卜之书,独不禁”(《汉书·儒林传》);“及秦燔书,而《易》为筮卜之事,传者不绝”(《汉书·艺文志》);朱熹则直接称《周易》本来就是一部卜筮之书。《郭店楚简·语丛》有这样一段话:“诗,所以会古今之诗者也;[书,□□□□]者也。礼,交之行述也。乐,或生或教者也。易,所以会天道、人道者也。春秋,以会古今之事者也。”说明在战国中期之前已有“六经”教人之说,“而且对每一经的主旨都有所说明”,并直接指明《周易》会通天人之特点。至汉武帝听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之后,《周易》便逐步被尊为“群经之首”“大道之原”了。此后,《周易》在中国经学发展史中的独尊地位便一直没有动摇过,而其占筮功能受重视的程度亦随着象数易学的兴衰而兴衰。

    帛书《周易》《要》篇称孔子“老而好《易》,居则在席,行则在橐”,孔子的高足子贡对此深有疑惑:“夫子它日教此弟子曰:‘德行亡者,神灵之趋;智谋远者,卜筮之蔡。’赐以此为然矣。以此言取之,赐缗行之为也。夫子何以老而好之乎?”可见,子贡亦把《周易》作为一部筮书来看待,继而向孔子发问:“夫子亦信亓筮乎?”孔子回答说:“吾:百占而七十当,唯周梁山之占也,亦必从亓多者而:已矣。”“《易》,我后亓祝卜矣,我观亓德义耳!从孔子的回答可以看出,孔子在强调德义优先的同时,亦未否定《周易》确实具有占筮功能。特别是《系辞传》有言:“《易》有圣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辞,以动者尚其变,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占。”在此卜筮已被列为圣人之道中的一种。因此,占筮已成为《周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离开了占筮,《周易》就不是一个完璧了。

    《周易》之所以具有占筮预测功能,是因为《周易》的整个六十四卦系统是对天地间万事万物生成、变化、发展的一种模拟,而这一发生、发展变化过程首先表现在《周易》六十四卦卦序之中。除此之外,“取类比象”说亦是《周易》进行占测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周易》之占筮基于其宇宙生成论及“取类比象”说

    今本《周易》六十四卦卦序被称为文王卦序,反映了宇宙演化之顺序:先天太极—天地乾坤—后天水火—六子生化—既济未济。借助先天八卦图及后天八卦图,这一演化顺序便可一目了然。先天八卦图以代表天地的乾[☰]坤[☷]为主,以象征水火日月的坎[☵]离[☲]为辅。天地形成之前则为先天太极(〇),“太极形始于〇,乃变为 ☯”;后天八卦图则以象征水火日月的坎[☵]离[☲]两卦为主干,以分别象征日月之门的震[☳]兑[☱]两卦为辅翼。先天八卦图反映了阴阳之间的对待、消息及相互涵射之关系,而后天八卦图则反映了后天世界阴阳变化的终始过程及卦象形态。天地形成之后,离[☲]日代乾[☰]、坎[☵]月代坤[☷]而发挥作用,后天世界随坎[☵]离[☲]水火的分合而生化。后天生于先天,而后天世界形成之后,先天太极(〇)及阴阳对待、互相涵射的关系则寓于后天形态之中。反映文王后天六十四卦卦序的《周易》上经首先从象征天地的乾[䷀]坤[䷁]两卦即先天八卦图中的处于上下方位的乾[☰]坤[☷]开始,以处于左右正位象征日月出处的离[☲]坎[☵]两卦结束,而下经则从先天图中处于隅位的兑[☱]艮[☶]两卦所组成的咸卦[䷞]及震[☳]巽[☴]两卦所组成的恒卦[䷟]开始,以处于正位的象征水火的坎[☵]离[☲]两卦相分合所形成的既济[䷾]未济[䷿]两卦为终结。故上经统于乾[☰]坤[☷]坎[☵]离[☲],下经统于震[☳]艮[☶]巽[☴]兑[☱]。“乾坤坎离如四柱,震巽艮兑如四隅,以共成一室,而人物在其中。上经仅及四柱,有方而未圆,下经始述明四隅,极规复有矩”;全易始于乾坤,终于既、未济,而坎离为上经之末,泰否为上经之中枢,至下经则以艮兑震巽错综成用。下经自咸恒始,咸恒交错而成之损益为下经之枢机,而艮、兑、震、巽四卦,分列其后,“如队伍之有统率,步伐之有来往,升降尽其途,往返尽其道,分合尽其用,消息尽其度,各不相扰,而自能旁通,互成其志,而独握其纽”。故《周易》六十四卦是对天、地、人、物之生成变化规律及趋向之模拟。

    由于未济代表着未有终结,从而象征着《周易》是一个生生不息、开放的生化系统。六十四卦中的每一卦又自成一个小小的循环系统,每组相邻的两卦形成一个小的循环系统,即孔颖达所说的“两两相耦,非覆即变”之规律。而相连续的几卦又形成一个较大的循环系统,上经的三十卦及下经的三十四卦形成两个更大的循环系统,六十四卦从整体上又形成一个巨大的循环系统,故“乾坤至既未济为一大循环,终而复始。其中各卦,自为终始,自成循环。……六十四卦虽为一大环,其间或两卦,或四卦,或八卦,复为一小环,以象日月岁时之气,即以象天地宇宙之数也。近之小之,则一身可测;远之大之,则万纪未尽。故六十四卦,足以穷天下之事物,尽天下之变化,无不知之于近易而卜之于将来也”。

    全易始于乾坤,而乾坤之上则为与两仪(☯)相对应之“乾元”“坤元”,再向上推溯则为先天太极(〇),故文王六十四卦卦序体现的是由先天太极至两仪(乾坤二元),再由乾坤交合产生万事万物,即由先天八卦至后天八卦及六十四卦的生化过程及规律,是一“后天事物气数演化模型”。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周易》64卦的卦爻辞皆从卦爻象而来:“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刚柔相推而生变化。”(《周易·系辞传》)“象”是圣人对复杂的万事万物所进行的归纳:“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周易·系辞传》)而圣人作八卦的目的是“通神明之德,类万物之情”。这就是“取类比象”说。各爻爻辞则是来自“圣人有以见天下之动,而观其会通,以行其典礼,系辞焉以断其吉凶,是故谓之爻”(《周易·系辞传》)。因此,通过一定步骤筮得的卦爻之象及卦爻之辞,就可以让人们明了自己所在的处境,并因之进一步了解如何应对未来,趋吉避凶乃至上合天道。

    《系辞传》介绍了一种如何起卦的操作步骤,这种筮法被人们称作“大衍筮法”。而《周易》阴阳往复的天道展现模式,还启发了后世各种卜筮方法的形成与发展,特别是可追溯至西汉著名象数易学家京房(前77—前37)乃至战国时期的“纳甲筮法”,对后世的象数易学与数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让大家了解一下《周易》的占筮原理,本文在此对这两种影响较大的筮法进行一下简要的介绍。

    三、“大衍筮法”中的宇宙生化观念

    《周易·系辞传》中有这样一段话:
    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当期之日。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是故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显道神德行,是故可与酬酢,可与佑神矣。

    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大衍筮法”所介绍的揲蓍步骤。“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指在进行占筮演算时所用的蓍草数共是五十根,而实际运算则用四十九根。对这里所说的“五十”“四十九”之理解,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如京房认为,“五十者,谓十日、十二辰、二十八宿也,凡五十。其一不用者,天之生气,将欲以虚来实,故用四十九焉”。《易纬·乾凿度》持同样的观点,意为:

    50=10(日)+12(辰)+28(宿)

    马融(79—166)则认为:“易有太极,谓北辰也。太极生两仪,两仪生日月,日月生四时,四时生五行,五行生十二月,十二月生二十四气,北辰居位不动,其余四十九运转而用也。”279即50=1(太极)+2(两仪)+2(日月)+4(四时)+5(五行)+12(月)+24(二十四节气)。《周易正义》还列举了荀爽、郑玄、王弼、姚信等人的说法。笔者认为,以上这些说法都较为牵强,只有朱熹的说法较为合理:
    大衍之数五十,盖以河图中宫,天五乘地十而得之。至用以筮,则又止用四十有九,盖皆出于理势之自然,而非人之知力所能损益也。

    这里所提到的“河图”即后世所说的“河图”(见前),且与《系辞传》“大衍章”之前的一段话有渊源关系。这段文字为: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又次言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

    这段话正可以用后世所说的“河图”形象地表现出来。尽管有学者怀疑此图为宋代人所创,但《汉书·律历志》《易纬·乾凿度》、郑玄(127—220)、虞翻(164—233)等皆有类似说法,可见此图式必渊源甚早,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周初《周易》成书时已有类似图式之存在。

    这是一个五行相生图且将数字与五行相配。在这一图式中,五与十居于中央而统御四方,所以在后天世界居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木、火、金、水皆依于土而存在。“五、十为图书之中数,犹易之太极也。……数虽自一至九,而其宗则五与十。五十分列,则乾坤定位,五十合用,则大衍成形。故曰五曰十,或五或十,或五十,皆数之本体,其他则用也。”这应该是“大衍之数五十”中“五十”之由来。

    “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指的是,把用于演算的四十九根蓍草,在手中任意分为两份,以左手中的一份象征天,右手中的那份象征地,这就是“以象两”。然后,从右手蓍草中任取一根,置于左手小指与无名指间,用以象征“人”。这样,天地人三才就都具备了。这就是“挂一以象三”的意思。完成这套程序之后,再以四根蓍草为一组,先用右手一组一组地分数左手的蓍草;然后再以同样的方式,以左手分数右手的蓍草。这就是所谓“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分数完左右两手的蓍草以后,每只手中的蓍草必有余数,或余一根,或二、三根,或余四根。将左手余下的蓍草置于左手无名指与中指之间,将右手余下的蓍草置于左手中指与食指之间。以这些余数象征积余日而成闰月,即所谓“归奇于扐以象闰”。前后两次闰月相去大约三十二个月,在五岁之中,故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

    至此就算是完成了以蓍草进行演卦的第一道程序,古人称之为“一变”。尔后,再将两手的蓍草合在一起,再分成两份,与第一次分时一样,将右手的蓍草取一根置于左手小指缝间,再用右手四四一组分左手的蓍草,将左手余下的蓍草置于左手无名指与中指之间;再用左手以同样的方式分右手的蓍草,将余下的蓍草置于左手中指与食指之间。至此就完成了第二变。然后,再以同样的方式完成第三变。三变之后,剩下的蓍草或为三十六根,或为三十二根,或为二十八根,或为二十四根,再以四除之(取四象之意),就可以定出一爻:

    36÷4=9(此为老阳之数,以“⚊”表示)

    32÷4=8(此为少阴之数,以“⚋”表示)

    28÷4=7(此为少阳之数,以“⚊”表示)

    24÷4=6(此为老阴之数,以“⚋”表示)

    虽然老阳与少阳皆以“⚊”表示,但在变卦中,老阳卦画由阳“⚊”变阴“⚋”,少阳则保持不变;同样,虽然老阴与少阴皆以“⚋”表示,但在变卦中,老阴卦画由“⚋”变阳“⚊”,少阴则保持不变。《周易》以变为占,故以老阳数“九”作为卦中阳爻之标志,以老阴数“六”作为卦中阴爻之标志。

    这样,一根蓍草为一策,则乾卦六爻的策数当为:36×6=216(策);坤卦六爻的策数当为:24×6=144。二者之和为216+144=360,正好与一年360天的天数相当,故曰“当期之日”。《周易》上经与下经合起来共有384爻,阴爻与阳爻数各为192。这样,六十四卦的总策数则为(36×192)+(24×192)=6912+4608=11520,相当于万物之数。

    由于一爻需要三变而成,一卦六爻则需要总共18变才能完成,所以称“十有八卦而成卦”。而经过九变则可获得一个八经卦,通过引伸推衍,每个八经卦可以象征无穷无尽的事物,这样天下所有的情势都可以通过所得的卦象表现出来。这就是“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之意。

    可以看出,“大衍筮法”的这一揲蓍过程,象征着宇宙演化的过程,同时与天道人事亦密切相关。通过这一过程所得到的卦,可以寓示人们当下所面临的情势,并告诉人们据此以上合天道的行动准则。

    四、“纳甲筮法”中的时空一体观

    京房是西汉象数易学开宗立派式的人物,“纳甲”说与“八宫”说是京房易学的核心内容。后世流行的“纳甲筮法”即是根据京房的“纳甲”说与“八宫”说进行占测的。

    所谓“纳甲”,即是以十个天干纳入八卦之中。由于“甲”为十干之首,故以甲代表十天干,简称“纳甲”。广义的纳甲亦包含纳支。京房纳甲(包括纳支)说是根据阳卦纳阳干支、阴卦纳阴干支的原则纳入卦体的。由于“纳甲筮法”在实际应用中用的是地支,所以我们在此主要分析一下京氏纳支说的相关规律。从下面的分析可以发现,京氏纳支说有很强的规律性。行占测的。

    分析京氏易学纳支说的规律性还必须与先天八卦图、后天八卦图及十二消息卦卦气图相配合来看,这样就更有直观性。从先天八卦图可以看出,乾[☰]坤[☷]父母生六子——震[☳](长子)巽[☴](长女)、坎[☵](中男)离[☲](中女)、艮[☶](少子)兑[☱](少女)。而后天八卦则是阴阳交合之后,从“帝出乎震”到“成言乎艮”的五行之间的循环变化。在这一变化中,阴阳二气亦随卦象的变化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后天八卦中,八卦与五行的配应关系为:震[☳]巽[☴]属木对应东方,离[☲]属火对应南方,坤[☷]艮[☶]属土对应中央,兑[☱]乾[☰]属金对应西方,因此,这是一个精妙的时空一体暨宇宙生成图。“十二消息卦卦气图”主要展现的是十二地支与十二辟卦及方位之间的配应关系,其中亦包括五行属性:北方亥子水,东方寅卯木,南方巳午火,西方申酉金,辰戌丑未土则分布于四方及四季月。这也是一个精妙的时空一体暨宇宙生成图,代表了阴阳二气在一年十二个月中的消息盈虚及循环往复。

    有了这三个图式,我们就很容易发现京氏纳支的规律了。

    纵观上图我们可以发现,乾卦纳支从初爻至上爻的纳支分别为:子、寅、辰、午、申、戌。据十二消息卦卦气图可知,乾卦[䷀]纳支从第一个阳支子水开始,并依次顺数向上纳入卦体。与乾卦相对应的坤卦[䷁],本来应该从与子水相对应的午火开始,而由于阴卦纳阴支,故后退一位而从未土开始,且坤卦本身就位于西南未位。坤卦的纳支依次为:未、巳、卯、丑、亥、酉,逆数而上,分别纳入坤卦六爻之中。乾坤两卦的纳支体现了“天道左旋,地道右旋”的阴阳二气之运行原则。其余六子卦的纳支亦是如此。震[䷲]为长子,其纳支也是从第一个阳支子水开始,与乾卦的纳支相同,只是乾卦属金,而震卦属木。这或许与中国传统的“长子继承制”有关。巽[䷸]为长女,其纳支从第一个阴支丑土开始,依次为:丑、亥、酉、未、巳、卯,逆数而上,依次纳入巽卦六爻。坎[䷜]为中男,其纳支则从第二个阳支寅木开始,依次为:寅、辰、午、申、戌、子,顺数而上而纳入坎卦六爻。离[䷝]为中女,其纳支则从第二个阴支卯木开始,依次为:卯、丑、亥、酉、未、巳,逆数而上纳入离卦卦体。艮[䷳]为少男,其纳支从第三个阳支辰土开始,依次为:辰、午、申、戌、子、寅,顺数而纳入艮卦六爻。兑[䷹]为少女,其纳支从第三个阴支巳火开始,依次为:巳、卯、丑、亥、酉、未,逆数而纳入兑卦六爻。

    由此可以看出,京氏的纳支法有很强的规律性,有其内在的编排机制。地支纳入卦体以后,再看某卦属于哪个宫(八纯卦各领一宫,每一宫八个卦,且这八个卦的五行属性与该宫卦的五行属性相同),然后再根据一定的规律定出“世”“应”及“六亲”,这样就可以根据所问的事情进行占断了。篇幅所限,这些内容就不在此进行详细介绍了。

    总之,“纳甲筮法”的编排结构有很强的规律性,其背后隐含的是一幅时空一体、阴阳交变图式,体现的是一种宇宙生成模式及京氏易学之天道观。

    五、寓教于筮、正定性命乃圣人作《易》之旨归

    尽管在《周易》成书之前已有龟卜之法及史料所记载的《连山》《归藏》等筮书存在,还有《日书》等与占筮相关之术,但在《周易》流传开来之后,因为《周易》有“本为卜筮之书”之性质,各种各样的占筮之术便与《周易》结下了不解之缘,如阜阳汉简《周易》即是用《周易》作为引子,而对具体的婚丧嫁娶等事物进行占测,而据睡虎地秦简《日书》可知,《日书》所说的择日术与源于京房的“纳甲筮法”中的干支方位理念又有内在联系。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周易》的阴阳推化理念促成了各种占筮术的形成;另一方面,各种各样占测之术如遁甲术、六壬术、命理术等又充分扩大了《易》之用,是对《易》之阴阳说与易象说的进一步拓展。如今,这些数术已成为流行的占测术。

    而这些占测之术在扩大《易》之用的同时,亦带来了不少问题,甚至是十分严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这些占测之术多有命定论的倾向,认为人的命数可以推定且不可改变,因而不能向人们提出改变命运之方法。更严重的问题是,当今社会上流行的许多占测之术皆与《周易》挂起钩来,以增加其神秘性,如在广告上或地摊上,人们经常会看到“《周易》预测”“《周易》起名”“《周易》神相”“《周易》命相”等,不一而足。而其中的许多从业人员根本就没读过《周易》这部书,他们只是为了谋一己之利,而不是传播《周易》所蕴含的真精神与人生智慧;甚至有的人故弄玄虚,预言对方某年月日会有血光之灾或其他灾难,然后再向对方索要高价来兜售其所谓的“解灾秘方”。这些人的行为都为《周易》抹了不少黑,给真正的《周易》大道之传播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以至于许多人认为《周易》只不过是一种骗人的把戏。总而言之,这些人的行为已远远偏离了《周易》大道,严重脱离了《周易》的本旨。

    《周易》虽然是筮书的一种,但它与一般的筮书又有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它寓教于筮、正定性命之特征。“《易》之致用,非为卜筮也。若为卜筮,则巫祝在,夫子不以之首六经也。夫子以《易》为六经之首者,以其用能明天人之道,类万物之情,定日月之行,奠山河之度,可以致治平之业,可以正性命之功,可以达鬼神之情,可以敷教化之德,故其用在此,而不为卜筮也。然卜筮亦《易》所固有。”也就是说,孔子当时之所以把《周易》定为六经之首,就是因为《周易》能够帮助人们“明天人之道”“正性命之功”。当然,占筮的形式可以令人们产生敬畏之心,让人们相信神明之存在。“惟其敬畏,而后能定其心志”,故占筮有助于人们“诚意”“正心”,并最终向外推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是其占筮功能所具有的教化意义。

    根据《周易》本身的架构及生成理念可知,万事万物都有其一定的命数,但《周易》是为人而设,强调的是以人合天,强调的是如何通过人的努力来改善自己的命运,甚至超越后天气数的限制而达至先天太极之境(〇)。“因数成于气,唯德能养气以移数”。《大象传》所说的各种德行——如“君子以厚德载物”(《坤·象》),“君子以果行育德”(《蒙·象》),“君子以懿文德”(《小畜·象》,“君子以自昭明德”(《晋·象》),等等,皆是《大学》所说的“明明德”之行为,皆是为了告诫人们要通过“明德”来养气,通过养气来改变命运。因此,在《周易》这里,其宇宙生成论及“取类比象”说就被巧妙地转化为道德修养论了。

    《乾·彖》有云:“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坤·彖》又云:“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天下万物皆自乾元始,坤元成,而坤元亦乾元所出也。用有二极而体唯一元。”《乾·用九》“见群龙,无首吉”描述的正是超越乾卦六爻之外的人人皆为善人君子的一种“至善”之境,可以用“〇”来表示这一境界。“乾元”“坤元”分别与两仪图(☯)中的阳仪、阴仪相对应。在《周易》六十四卦之中,皆有“乾元”“坤元”之存在,亦即皆有“先天太极”(〇)之存在:“易之为象,乃以明生化之迹,而所具各卦,无论如何变易,时有太极存其间。”“苟不克见此极,徒逐于⚊⚋之象而求其变化,是将陷于徇情逐物之弊,而不能自正性命也。故习易者必时时求见其太极焉。”因此,《周易》作者作《易》的目的就是奉劝人们在每一卦中都能找到“太极”之理,即能在后天生成的各卦中找到其先天根源,由后天而返先天,找到其“生生之本”“性命之源”,不随物同化,在各种情势中找到返回先天本性的对应路径,这种因应不同情势且合道的行为即称为“时中”。因应各爻之情势而给出的或“征吉”、或“征凶”、或“利居贞”、或“贞吉”、或“往吉,无不利”、或“往见吝”等措词,皆是《周易》作者给出或行或止的“时中”之举。

    “元亨利贞”是乾之四德,是全德。“贞”为“正固”之意,即《大学》所说的“止于至善”。首先做到“内止至善”,才能做到“外明明德”。《周易》强调以人合天,所以要求人们从“贞”做起,有“贞”才能有“利”,有“利”才能得“亨”,有“亨”才能得“元”,然后再进一步返回“乾元”太极,即返本还原。

    贞者,正也,在《周易》则旨在“正人心”。人性受于天,即《中庸》所谓“天命之谓性”。“性”不垢不净,不增不减,纯乎无为,而“情”则有待于正。性为体,情为用。情和则得中,性体才能得以彰显,即《中庸》所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只有做到以情归性,才能以人道之中和,合天道之中和,天人同顺,乃为太和,这样,才能以人合天,返归本元。“正”即“中”,《周易》十分重视“中”,《彖传》与《象传》中仅对“中”的称谓就有“中正”“正中”“得中”等二十九种提法。而这些称“中”的卦爻都是吉卦、吉爻。“中”亦是“诚”,故《乾·文言》“修辞立诚”“闲邪存诚”的说法亦是此种目的之表达。如果能够做到“至诚”,就可以做到不占而知了,即《中庸》所说的“至诚之道,可以前知”。这也是“善为《易》者不占”之意。既如《中庸》所云“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做到“中和”,就可以参天地之化育,即可以以人合天了。这样就可以随时把握自己的命运,铸就圆满的人生。显然,在《周易》这里,其宇宙生成论就被巧妙地转化为心性修养论了,其他筮书之命定论在《周易》这里亦随之被转化为“命由己造”之说了。这才是《周易》被奉为“六经之首”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总之,《周易》经传强调占筮的目的是“神道设教”(《观·彖》),即在为人占筮的过程中彰显其教化众人之义,而其旨归乃是让人通过占筮而明白天道义理,从而正定性命,找到生生之本。

    转自《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 马利清:匈奴“发殉”新探

    在蒙古和外贝加尔地区已发掘的匈奴墓葬中普遍发现以殉葬发辫代替殉人的现象,笔者曾就此撰文作过一些探讨。作为匈奴人的一种葬俗,发殉有其独特性,但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其存在却是普遍的。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都赋予头发某种共通的宗教、文化、情感与礼制的意义。深入研究中国古代历史上有关头发在葬礼、宗教、礼仪活动中的特殊用途和寓意,不难发现,断发现象有着极其深刻的文化内涵,在许多民族中对于断发的情感表达有着共同的理解。匈奴人的发殉现象,只是这一共同思想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其他民族也普遍存在着以断发誓天、祈福、祭祀、代表人牲、象征死刑,表达爱情、思念、忠诚、悲痛、决心、冤屈等文化现象。匈奴人的断发殉葬,显然是与汉民族以对头发的珍视作为满足传统孝道的儒家伦理观念相冲突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原的礼制多少对匈奴人的丧葬礼仪也有所影响,特别是匈奴在具体的对头发的处理形式上,竟与《礼记》的相关记述有不谋而合之处。其渊源绝不仅仅是出于萨满教的某些观念,还包含着世界上许多民族共同的情感表达,以及中原礼制、习俗的某些影响。

    一、发殉的宗教意义

    匈奴发殉现象最集中的发现,是在蒙古国诺音乌拉出土的匈奴贵族墓中,该墓出土了大约一百多件保存完好的发辫以及分缕发束实物,其中一些和剪下的指甲一起,置于丝绸锦囊之中。这些资料,都记录在俄罗斯考古学家鲁金科所著《匈奴文化与诺音乌拉巨冢》一书的《附录》当中。从该书《附录》的随葬品清单可见发现:发辫放置的位置各不相同,有的在棺椁内,有的在回廊里,有的在甬道中,有的在墓道里,甚至还有在墓顶上、墓葬填土中。显然应是分别在入殓盖棺、下葬过程中甚或是回填过程中举行的各种祭奠仪式时放入的。除此之外,高勒毛都M15出土一束发辫,德列斯图依墓地M10死者右肩上有一条发辫,M33头骨下有两边分开的头发。有记载说外贝加尔地区的匈奴墓葬中也曾发现有经过修剪的人的头发。

    据鲁金科记载,匈奴普通民众墓葬中出土的发辫一般很短,而贵族墓葬出土发辫一般较长,M6、M24、M25所出发辫基本都在20-25厘米。从发殉的位置来看,似有亲疏之别、等级之分或先后之序,内椁之中一般数量较少,墓室和墓道之中数量较多。鲁金科认为这些头发可能是墓主人的头发,并用民俗学的资料解释:在实行巫术时,一些民族是要把死者的头发剪下来一些,而后要将头发与死者一起放到墓中去。继而又认为剪下发辫用于陪葬者必定是女性,原因是匈奴男人是不留发辫的,它们是与单于合葬的“近幸臣妾从死者”的代替品,他由此判断凡殉发辫的墓均为男性墓。

    日本学者梅原末治也详细描述了这些墓葬中的头发及其包裹物:“其中的一些发辫被用长条形口袋包缠着,长口袋由绢绸制成,绢绸口袋的外表装饰着被剪裁成三角形的绢绸饰物……包缠着这些发辫的绢绸材料,其上可以明显看到因长期服用而渗透沾留着的油污脂垢痕迹。有关专家据此主张,当然应该将这些发辫认定为,是当时的那些与死者(墓主人)有某种密切关系的人们,把自己的头发剪割下来留献给死者而形成的。”俄罗斯学者科兹洛夫在《外蒙古调查报告》、《外蒙考古发见纪略》相关发掘记录中也说:墓中“女有辫者髻者”,“尚有截耳割发,填之墓中,以表哀忱者”,应该是象征着大批“奴隶殉葬”。另一俄罗斯学者伯恩施坦则认为:“这是被匈奴征服的部落送给匈奴单于的很特别的礼物。”

    笔者在《匈奴人的发型与发殉考》一文中,曾就匈奴墓葬中出土的发束发辫所反映的独特丧葬习俗作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发殉的习俗源于萨满信仰的“发为藏魂之所”,以及对鬼神和祖先崇拜的宗教观念。萨满教认为:人死形灭后,灵魂可以继续存在于死后的人身上最具有灵性的器官,如骨骼、牙齿和头发之中。因头发在萨满教中被视为具有灵性之物,并具有可以不断再生、耐久不腐的特性,故被信仰万物有灵的匈奴人当作“近幸臣妾”的象征和代替品,用于陪葬和祭祀仪式之中表达悲痛哀思之情。目前所见的匈奴墓葬里,只发现了这些发辫,而不存在所谓的“近幸臣妾”从死者多至数千(十)百人的骨骸,就是最好的证明。在匈奴以及后世的信仰萨满教的民族中,都曾存在以头发作为生命或人的灵魂的象征,用于埋葬仪式或祭祀仪式当中的宗教现象。文章还详细考证了匈奴人的发型,断定这些发辫的主人既有女性也有男性。

    发殉现象其实并不仅限于信仰萨满教的匈奴人,在世界各地的殡葬、祭祀、宗教礼仪活动中,用头发象征生命、象征完整的活人,作为祭祀贡品的现象,都是普遍存在的,类似的礼仪在世界文化史上亦曾出现过。中国古代文献中就常见断腕、断指、剪发、断爪以代替生命、代替人殉的宗教文化记录。一般认为,在祭祀中奉献的贡品以部分来代替全体,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只有当人类的认知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才能从仪式符号的角度理性地认识牺牲品的意义,认识到象征牺牲与真正的牺牲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在献祭仪式中可以最经济的方式获取最大化的利益,既能使作为牺牲的人类个体生命得以存活,同时又可获得神灵的佑护。

    查我国古史,商周时期就有以须发、指甲代替人殉的宗教行为,“昔者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于是剪其发,其手,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于上帝。民乃甚说,雨乃大至”。同一史实,也出现在其他文献记载中:“(汤)剪发断爪,以己为牲,祷于桑林之社。”今天看来商汤剪掉一些头发、指甲不过是无关痛痒的举动,但在当时人的观念里,却是以身为民的自我牺牲,遂成为流传千古的佳话,直到宋时尚有记述。周公也曾以同样的方式为成王的病向神祈祷,《史记》记载:西周“初,成王少时,病,周公乃自揃其蚤(爪,手指甲)沉之河,以祝于神曰:‘王少未有识,奸神命者乃旦也。’亦藏其策于府。成王病有瘳”。有学者指出:剪发断爪,是人祭仪式的原始遗留。

    人类学学者记录了国外一些土著民族的此类习俗,弗雷泽在《金枝》中就记录了一些关于发爪的信仰、巫术和禁忌。欧洲人常常以为男女巫者的邪恶力量寄存在他们的头发中;托儿杰人和卡罗·巴塔克人都剪去小孩的头发以免生虱,但总要在头顶上留下一绺头发作为小孩魂魄隐蔽之所,否则魂魄无处可依,孩子便要生病。事实上,我国一些地区也有同样的民俗。

    与此相关的,以身体的某一部位象征或取代完整的人,在原始宗教文化记录中比比皆是。人们常以断指、割耳等行为祈神以重新获得力量和延长生命。南非的博茨瓦纳卡拉哈里布须曼人,当家中有近亲去世时,女人们会割掉一个小指关节;新几内亚西部伊利安加中央高地人,家中如有人死亡,妇女们就得砍下一节手指以示哀悼;某家死亡的人愈多,妇女们的手指就愈少;访问过那里的人说,没有一个高地女人的手是十指齐全的。加拿大的印第安土著居民也有类似的风俗,每当有瘟疫流行时,人们通常会采用这种方法“切断死亡”。汤加居民有“图图尼马”习俗,“用斧头或锐利的石头砍掉一节小手指作为贡献给神的祭品,为的是治好主要的亲属们的疾病”。尼科巴群岛的岛民的殡葬仪式,“以一节手指代替整个人”;而“以身体的某一小部分相殉之俗,亦见于古代欧亚大陆北方的Scythian族”;美洲印第安人克劳部“若是某人赠送一件礼物予其友人后而死,其友人必须举行某种为公众所公认的哀悼行为,如当举行葬仪之际,切断手指一节,不然需将礼物归还于死的赠送者之氏族”。在世界民族志资料中,断指是献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就他们所处的社会而言,因断指而保全了性命,是一件好事。在盖尔人的传说中,也有提到“断指”的内容。传说中的英雄们在完成他们的壮举——奋勇击退魔鬼与其他敌人之后(或之前),便进入沉沉的睡眠。而女英雄们只有割下一个手指关节、一块耳朵儿或者头顶部的一块头皮,才能把他们唤醒。

    英国学者泰勒认为:在上古人的观念当中,奉献给神的祭品、牺牲,其价值和合意性是由损失的重大性来测定的,所以古史中常常记录重大仪式中,总是挑选最美丽的处女和童男作为牺牲,或从贵族家庭中挑选牺牲,以增大这种牺牲的价值。最原始的牺牲是不惜代价虔诚奉献的,但此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在祭祀的历史上,我们看到许多民族都想到这样一种意见:缩减祭品的开支而对祭品的实际没有损害”,“贡献部分代替全体,献给神的一部分,其价值与全体已经完全不相称,于是完全的祭祀开始逐渐变成代用品”。断指、断腕、剪发、断爪以送葬或祭神,则所断之指与腕,所剪之发与爪,均具有象征意义,即象征牺牲,象征人殉,象征以己身为牺牲。可见,人类的娱神、媚神、祭神活动随着文明的进程,也在不断进步。如何既表达对神的虔诚,又在实质上把牺牲的代价降到最小,人于神前是做了许多聪明的铺排设计的,即在观念上赋予牺牲以最大的价值,比如将头发、指甲的寓意上升到代替人的生命与灵魂的位置,而实质上则尽力将损害减到最小,选择头发、指甲这些并不伤及人身、且可以不断再生的人体部分来代替人的整体。

    我们看到在许多民族中确实出现了异常重视发、须、爪并赋予其特殊涵义的文化现象。前辈学者江绍原在《发须爪——关于它们的迷信》一书中就探讨了我国民间对于发、须、爪的特殊的民俗信仰,如本主与其发爪被认为有同感的关系,头发和指甲“即使已经同本主分离,所受的待遇,所处的境况,仍被认为能影响到本主的寿命,健康,心情”。伤害头发和指甲,就可同时伤害到其主人。这实际上就是原始巫术中的所谓接触巫术,即可“通过一个物体来对一个人施加影响,只要该物体曾被那个人接触过,不论该物体是否为该人身体之一部分”,“物体一经互相接触,在中断实体接触后还会继续远距离地互相作用”。于是,在民间施行巫术和诅咒时发须爪常被用为本人的替代品,有时它们则在巫术仪式、祭礼或刑罚中代替主人作为牺牲或接受惩罚,“它们还可以做本人的替代品,代他入井,代他送命,代他受人或鬼神的惩罚。本人能做到但一做到就莫想再活着的事,可以用它们去代替;本人绝对做不到的事,也可以用它们去代替”。在这种观念的驱使下,人们开始十分谨慎地处理剪下的头发、指甲等物,以防止其被人利用而伤及自身。《礼记》中有“君、大夫鬊、爪实于绿中,士埋之”的记载。而新西兰的毛利人酋长,也将剪下的头发收集起来存放在邻近的墓地里。江绍原说:“行丧礼者割下自己的发放在坟上、墓内或尸体上,在全世界中是常见的事。”但颇令人费解的是,迄今为止在墓葬中出土殉发及指甲实物的现象,却仅仅见于匈奴墓。匈奴墓当中不仅殉发的数量众多,而且以精美的丝绸锦囊隆重地包裹,并依照等级和亲疏,分别地葬于墓葬的不同部位。这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礼记》相关记载的准确性。

    从断腕、断指代替人殉、代替自身生命,到断发、断爪(指甲),甚至完全地符号化,这是古人在神灵面前的偷工减料,不断将贡品减少,但又要使神灵相信和感到这牺牲的价值和虔诚依旧,就需在观念上不断强化这种牺牲符号的价值。这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漫长的过程。最早可追溯到考古发现的史前时代。考古出土资料中非盗扰的肢体分离和残缺的现象也很常见,有学者亦曾对此加以探讨。如半坡遗址发现一些死者的体骨缺指少趾,而墓坑填土或随葬陶器中有其断指割趾,姜寨遗址也发现一具中年男性人骨,其右足的四节趾骨另盛于一陶罐内。很可能当时已有割断手指足趾祀神之俗,不仅施于生者,也施于死者。淅川下王岗遗址发现一座男子双人合葬墓,其中一位青年腰椎明显左移,可能因外伤使脊髓受侵,生前截瘫,另一位中年男子右下肢被割断。在西班牙、法国、意大利等地发现的许多旧石器时代晚期洞窟绘画中残留人类断指印记,“很多指印清楚地表明,有一个或更多的指关节被除掉了,只是我们不知道这是出于偶然还是故意留下的”。其年代可以追溯到大约公元前3-2.5万年。据记载,欧洲史前墓葬中还存在寡妇在丧夫时斩断自己的手指节的习俗。在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中,类似的情况也长期存在,例如:“(辽)太祖崩,(述律)后称制,摄军国事。及葬,欲以身殉,亲戚百官力谏,因断右腕纳于柩”,“太祖之崩也,后屡欲以身为殉,诸子泣告,惟截其右腕,置太祖柩中,朝野因号为‘断腕太后’”。

    在北方民族的丧葬文化中,除了生人为死人毁器、殉牲之外,还普遍存在生人为死人断腕、断指、割须、割发之俗。祭品的象征意义和符号化的特点,表现得十分突出。匈奴墓葬中的殉牲,已经是象征性的用马牛羊的头和蹄子来代替整个动物。而墓葬中发现的大量使用头发和指甲随葬的现象,或亦反映了用头发和指甲代替整个人作为殉葬的事实。而为了增加这些祭品符号的精美性、合意性,匈奴人的作法,就是在马的头上装饰马具,在人的断发上扎上丝绸或线绳,用丝绸锦囊来盛放,虽然这些丝绸布料可能是身上旧衣裁制的,但显然不是随意的,而是经过仔细的加工,缝制成窄长的小口袋,有的上面还缝着两种颜色做的锯齿形的花边装饰,以及类似护身符样的东西。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增加牺牲的价值、显示祭祀的隆重,以最大程度地求得神灵的护佑。满族及其先民也有一种与发辫相关的习俗,不同的是他们将战死他乡的族人就地安葬,而在入殓前将死者的辫发剪下,用红布包裹,送回死者生前的氏族,由家人供奉,表明魂归故里。

    二、发殉的情感表达

    匈奴墓葬中的发殉不仅仅是出于宗教观念,而且包含着人类共有的生者对死者的极度思念、哀悼与悲痛之情。割发致哀这种情感表达在许多民族中存在,不惟匈奴,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记录屡见不鲜,由于人们赋予头发深刻的文化内涵,断发常常是人们表达和宣泄极端情绪的一种方式,如主动地断发往往用以表达极度的悲痛、冤屈、效忠、决心和绝望等等,而被动地断发则是极大的人格侮辱,甚至要以命相抵。

    在一些民族中,断发、剺面、割耳,常常表达着同样的情感,在一些场合中并用,特别在北方草原信仰萨满教的民族中,已成为一种独特的具有浓厚萨满文化色彩的文化符号。孙家洲、白岩在《剺面古俗与阴山岩画补说》一文中,就探讨了剺面习俗所表达的“无法表达的痛苦”与“不可更改的决心”,“并且带有某种请神人共同监督的自律、约束作用”,文中并列举了东汉时期“匈奴闻秉卒,举国号哭,或至棃面流血”;北魏时期清河文献王元怿遭人诬陷被害之后,“胡夷为之剺面者数百人”;突厥人在葬礼上“以刀剺面,见哭,血泪俱流”等多处关于剺面的历史记载。而实际上,断发与剺面在北方民族中常常是同时并用的具有相同意义的行为方式,共同表达内心无比强烈的感情,如《洛阳伽蓝记》记载:北魏神龟二年(519),敦煌人宋云行经于阗,见到“居者剪发剺面,以为哀戚,发长四寸,即就平常”。又,唐太宗驾崩的消息传出,“四夷之人入仕于朝及来朝贡者数百人,闻丧皆恸哭,翦发、剺面、割耳,流血洒地”。玄奘在《大唐西域记·序》中,也描述了西域民族的丧葬习俗:“剺面截耳,断发裂裳,屠杀群畜,祀祭幽魂。”约丹内斯整理东罗马史家Priscus《出使匈奴王阿提拉汗庭记行》描述了阿提拉时代匈奴人贵族的葬俗,“男子们剪下自己的辫子,在自己原先已令人害怕的脸上刻下深深刀痕,用鲜血哀悼其领袖”。在汉民族中,断发习俗似乎使用得更广泛,且源远流长,前述商汤、周公断发祈雨治病即是早期的实例,它更多地反映出纯朴的宗教情感。其后在儒家文化的深刻浸润下,断发逐渐被赋予了更为多重的、复杂的、夸张的甚至畸形的含义,已完全失去其原有的宗教意味。随着北方民族习俗的传播,断发、剺面在汉民族中也常常被使用,起到强化感情的效果。如《史记》记载周太王有长子太伯与次子仲雍,但太王想将王位传给第三子季历及季历之子姬昌,因此,太伯、仲雍二人“乃犇荆蛮,文身断发,示不可用,以避季历”。在这里,断发既有模仿荆蛮少数民族发型的意思,也有表达放弃王位的坚定决心之意。《后汉书》记载:“小人有怨,不远千里,断发刻肌,诣阙告诉。”又有表达无法申诉的冤屈的含义。《新五代史·伶官传序》则记述五代的后唐庄宗在叛军作乱后仓皇出逃,走投无路之际,“君臣相顾,不知所归,至于誓天断发,泣下沾襟,何其衰也”,则是表达了以死相报的忠诚与决心。

    民间女子馈赠丈夫、情人一缕青丝,则意味着至死不渝的爱情和生死不弃的忠贞。中国人对初次结合、命运相连的夫妻称之为“结发夫妻”,一些地方还有取新郎头发编结在新娘发髻上的“结发”婚俗;人们祈愿夫妻恩爱,地久天长,则以“白头偕老”来祝愿。而断发被儒家文化的纲常伦理异化之后则表现为贞妇烈女拒绝婚嫁(包括再婚)时为表达决绝的自残自戕。这样的记载在历代史书中不可胜数,《元史·列女传》就有如下数例:“畏吾氏三女,家钱塘。诸兄远仕不归,母思之疾,三女欲慰母意,乃共断发誓天,终身不嫁以养母,同力侍护四十余年”;“王氏,成都李世安妻也。年十九,世安卒,夫弟世显欲收继之。王氏不从,引刃断发,复自割其耳,创甚”;“白氏,太原人。夫慕释氏道,弃家为僧。白氏年二十,留养姑不去,服勤绩纴,以供租赋。夫一日还,迫使他适,白断发誓不从,夫不能夺,乃去”;“李智贞,……父尝许为郑全妻,未嫁,从父客邵武。邵武豪陈良悦其慧,强纳采求聘,智贞断发拒之,且数自求死,良不能夺,卒归全。事舅姑父母皆有道。泰定间,全病殁,智贞悲泣不食,数日而死”。在官场上和政治斗争中,也有以剺面断发作为要挟手段,把纯朴神圣的情感表达演化为谋取政治利益的虚假表演。如曹操割发代首的举动,就带有很浓厚的表演性质。

    就匈奴墓葬中的殉发现象而言,我们可以推断,在棺椁之中的发辫很可能属于死者最亲密的家人,最有可能是夫妻。其数量的多寡,就男性墓而言与其妻妾的人数有关,一般棺椁内的发辫数量没有墓道中的多,而且地位越高的贵族墓,棺椁中的殉发也越多,这与匈奴人的一夫多妻制密切相关。假如说这些殉发者的确是女性,匈奴妇女以断发殉葬代替了以身殉葬,较之一些民族中存在的以妻妾殉葬的习俗,本身已经是一种进步,但仍然反映出妇女地位的低下。至于这其中是否也包含了某种断发誓天以表示忠贞节烈的成分,就很难说了,因为匈奴妇女中是没有汉人妇女的贞节观念的,父死,子可以妻其后母,兄死,弟可以娶其寡嫂。再婚是常见的、正常的、符合道德的事。根据笔者对匈奴男性发型的考证,认为殉发者也可能包括男性。那么,在发殉这一仪式中,就不存在所谓男女不平等的问题了,也不能以有无殉发来判断墓主人的性别。鲁金科认为诺音乌拉M24是女性墓,原因是该墓一根发辫也没有发现。然笔者查阅其随葬品清单,发现M24的墓室中其实是出土有1个丝绸发套和一些人发的,当然这一细节未必能证明该墓主人不是女性,因为匈奴男性并非像鲁金科认为的那样不梳发辫,但如果在性别判断不错的前提下,或者说明它可能是死者丈夫奉献的发辫,正因为墓主是女性,在一夫多妻制下其发殉数量少,也就合情合理了。而墓道中的殉发数量往往较多,可能是更为疏远的亲人或亲信近臣的奉献,这就与死者身份地位相关了。普通墓葬的发殉很少或者不见,或可说明其家庭结构的相对简单和身份地位不高。

    从发殉所见头发的颜色推断,几乎所有的发辫全是黑色的,仅有一例是夹杂着淡褐色头发的黑色发辫,说明殉发者的年龄普遍较年轻,似乎没有老年人参与殉发,很可能父母不为子女殉发,发殉大约只存在地位较低者对地位高者和年轻者对年长者的祭奠活动中,地位高者和年长者不为地位低者和年幼者殉发。但根据文献记载匈奴习俗“贵壮贱老”,子女是否为年老的父母殉发也很难讲,因为匈奴人在生活中“壮者食肥美,老者食其余”,他们的文化是没有“孝”的伦理观念的,老年人并不像汉人那样受到尊重和孝敬,弑父的冒顿单于并不因此受到多少谴责。

    三、发殉的礼制意义

    匈奴的发殉源于萨满教的原始信仰,但在葬礼或祭奠仪式上进行发殉的过程和具体形式,则很可能受到中原礼制的影响。匈奴人将头发与指甲作为人的肉体与灵魂的象征,用来自中原的丝绸将其包裹,既非其他人体部位,也不用其他的什么布料,然后将其埋葬在死者棺椁的角落,这些细节和采用的形式应该不是偶然的。无独有偶,相同的对头发和指甲的处理细节与形式,曾经在汉文献当中被明确地记录下来。儒家文化对丧葬仪式规定了一套细致入微的繁文缛节,其细腻的程度就涉及到每一丝脱落的头发和剪下的指甲,《礼记·丧大记》即曰:“君、大夫鬊、爪实于绿中,士埋之。”著名的三礼学研究专家杨天宇先生解释说:“鬊”(chǔn),是为死者生前梳头梳下的乱发,“爪”为其剪下来的手脚指甲。“绿”读为“角”,是“角”的通假字,二字古音同韵部,读音相近,意指棺内的四角。这句话的大意是:国君、大夫日常梳头掉落的乱发和剪下来的手脚指甲在其死后放在棺内四角,士的就埋掉。中原贵族对于头发和指甲这些日常生活中的自然代谢物,“积而不弃”,要小心收集起来,等死后“盛以小囊”置于棺椁四角同遗体一起埋葬,“盖身体发肤受之父母,鬊、爪有所不遗,亦犹是全归之意也”。这是由生者帮助死者实践儒家文化“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训诫的最终完成。其与匈奴的发殉不同的是:后者头发指甲的主人是死者的亲人,而前者则来自死者自身。

    这种礼仪的痕迹,在中原地区墓葬中尚未有明确的发现,只是有资料提到:慈禧太后定东陵被盗后的重殓过程中在墓室中找到其一包指甲,用丝绸包裹后装入棺中。可见,直到20世纪前半期,这种礼仪还有延续。中原地区的土壤、地下水、气候环境很难保存丝绸、头发之类的实物,过去的发掘记录中也未见关注到这些细节,但并不等于其不存在。有趣的是大漠以北的匈奴墓葬中大量的包裹在丝绸锦囊中的头发、指甲埋藏在棺椁内外,虽然与最初的起源、寓意和观念可能完全不同,头发的来源也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幸臣妾,但其处理的细节竟然与中原礼制如此的相似,相同的内容、相同的组合与相同的包装,不能简单地认为纯属偶然或巧合。丝绸也不是匈奴人自产的物品,而是来自中原的奢侈品,在对头发、指甲采取的具体的包裹和处理形式上,不用匈奴人特产的毛织物或其他材料,而专门以中原产的丝绸锦囊,可见效仿中原礼仪的痕迹十分明显。我们知道,匈奴人特别是匈奴上层接触汉文化的机会很多,在墓葬的埋葬礼仪、棺椁制度、随葬品中到处可以看到来自中原地区的强烈影响,在发殉的仪节上,将萨满宗教观念与具体的汉民族的礼仪形式相结合,出现这种特殊的丧葬习俗也是不难理解的。

    儒家伦理观念的核心是孝,《孝经》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将身体发肤的价值无限放大,毁伤头发之类的事被上升到不孝这样的道德层面,不仅是辱身而且是辱亲,动辄牵涉到人格、节操、精神,故而古代惩戒犯人就有剃其须发的。如秦汉时的“髡耐之刑”,髡即剃去罪犯的头发,耐,则是剃去颊须。剃发在肉体上并不痛苦,但它是一种人格的侮辱,一种精神的打击。明了这一点才能理解为什么在中国古代常有因头发之事而酿成杀身之祸的。《左传·哀公十七年》记卫庄公见己氏之妻长了一头秀发,就迫令其剪下来给自己的夫人吕姜作了假发。后来卫庄公逃难至己氏处请求其救助,但最终被己氏所杀,只因己氏为报当年妻子被剃发之辱。清朝满族统治者的薙发令,更在汉民族中遭到了广泛而激烈的抵制和反抗,演变成“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的生死之争。正如顾炎武《断发》诗所云:“华人髡为夷,苟活不如死!”它所反映的,已然不仅仅是头发的去留问题,而是捍卫民族尊严和民族精神的文化内涵。正因为头发对中国人的特殊意义,以致超越了宗教的教义,连佛教徒剃除“烦恼丝”的行为也常常受到儒家士人的诟病,不断引发儒释之争,理由之一便是佛教的毁发行为有违孝道。可见,《礼记·丧大记》中对君、大夫、士的头发指甲所规定的礼仪,表面上反映的是每一个汉人(包括死者)对待自身和他人发肤的小心翼翼、极度珍视的态度,以致死后也要毫发无损地全而葬之,其实质则是儒家“孝”伦理观念的反映。

    相比于汉人,少数民族因为对剪发、断发没有如此沉重的道德负担,毁伤发肤的行为完全无关孝道,无关道德评判。匈奴人的发殉,就表现出对待自己头发的态度上与汉人伦理观念的相互冲突,它更多地折射出原始的、纯真的宗教感情,表达的是更为纯粹的、自然的真情实感。《北史·匈奴宇文莫槐传》记载:鲜卑的宇文部“其先,南单于之远属也。世为东部大人。其语与鲜卑颇异,人皆翦发,而留其顶上以为首饰,长过数寸则截短之”。在日常生活中,剪发也是自然的行为,明显不同于汉人。但在特定的殡葬仪式中,殉发的意义是神圣的。匈奴墓葬中对头发的隆重装饰,放置位置的次第安排,恐怕都是有讲究的,这其中未必没有某种约定俗成的强制成分,难保每一个人都甘心剪掉自己漂亮的发辫,但与其以身试法,匈奴人无疑是乐得以发替代自身殉葬的。从这个角度讲,殉发者必定是心甘情愿、主动奉献的了。

    墓葬出土的大量经过精心装饰的发辫,可以肯定,这不是葬礼过程中突发的激情下的断发行为,而是事先有所准备的。首先要缝制一个专为盛装头发而特制的细长的丝绸口袋,而不是简单草率地包裹,剪下的头发也是需要经过处理的,它们被整齐地梳理、编辫,或两股或三股或不编结,不知是否与性别抑或其他原因有关?然后在发根处用线绳紧紧扎系,有的还与锦囊绑在一起,从其大体一致的装饰来看,像是按照某种程序统一地处理,但从梅原末治对丝绸材料的描述看,又像是每个人用自身旧衣改制。那么,这应该是个体的行为而非丧主家的集体行为。从它们的放置位置来看,有的在椁内,有的在回廊,有的在甬道,还有的在墓道,甚至个别的在墓顶,或许是按照个体身份地位所应该处在的位置来安置的。

    这一过程的隆重、庄严程度,丝毫不亚于汉人士大夫对自己乱发、指甲的处理仪式。它既包含了宗教的观念,又表达了情感,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遵守和效仿了中原儒家文化的礼制仪式。当然,其中也不排除个别的属于墓主人的头发,但剪下的整齐的发辫完全不同于《礼记》所述的脱落和梳理下来的乱发,这其中的缘故,恐怕也不是中原汉人礼制所能解释的。或许更符合鲁金科提到的民俗学线索:在一些民族的巫术活动中,要将死者的一些头发剪下,然后要与尸体一同埋葬。考古实践也显示,发殉也并非在所有的匈奴墓葬中都有,有的墓中并未见到发殉现象,并不是因为其墓主身份低下,如诺音乌拉M23也是一座高级贵族墓,有大量的黄金饰物、漆器、殉牲等出土,但未见殉发。安德烈和巴洛多夫墓均有漆器、青铜、黄金饰物随葬,但也未见殉发。这些墓葬被盗扰严重,然头发被盗去的可能性不大,何故没有发殉尚待探讨,但若因此认定墓主人是女性恐难成立,因为匈奴人男性同样梳大辫子,这一点不仅匈奴的青铜饰牌的纹饰中多有发现,西方文献中更有明确记载。

    何以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的人们在祭祀天地鬼神、祖先亲人时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头发和指甲呢?在人的身体各部位中,头发、指甲在肉体上本是最无关痛痒的,最不怕损伤的,并且是可以再生的。当人们认识到这一点并且从发与头之间紧密依存的关系、头发的浓密绵长、指甲的韧性坚固等等特点,看到了将其当作人体精华、灵魂所在的象征价值的时候,它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代价最小、价值最高的牺牲符号,将其作为人本身的象征和替代品贡献给天地鬼神,既表达了虔诚又保全了人的性命,避免了浪费。头颅是人体的最为重要、最为核心、最具生命力量的部位,《金枝》中说“许多民族都把头部看得特别神圣”。头是人的灵魂栖居之所。对头颅、骷髅等的信仰和崇拜在世界上许多民族中普遍存在,常见于历史和人类学记录的猎头习俗、食人取髓、以头为饮器等习俗都是这一原始崇拜的具体表现,而须发最直接地与头颅所具有的象征生命的力量联系在一起,在原始人的观念中它们就具有了同样的神秘力量。人们把头发看作是身体的精华,认为颅顶是灵魂出入的地方,头发便是隐藏灵魂的所在,是生命、灵魂、精气、财气的象征。而剪下的头发与指甲同本人身体具有交感关系,对它们施加作用和影响和对其主人的施加有着同样的效果。正如江绍原先生所说的本主与其身上弃去的部分,二者仍然可以产生交感作用。在原始信仰中,以发爪作为其本主的象征用于祈祷、献祭或殉葬,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其所反映的文化内涵即发爪与主人本身具有同一性。

    萨满教有对鬼神、偶像、人以及肢体某些部位的崇拜,认为人死形灭后,灵魂可以继续存在于死后的人的相应器官内,主要是居于骨骼、牙齿和头发之中,牙、骨和头发最具有灵性。再则,头发和指甲都是耐久不腐的物质,历经两千年而保存完好,的确是代替肉体伴随死去的亲人到另一个世界的最好寄托物。《汉书·匈奴传》记载:呼韩邪病且死,欲立且莫车,其母颛渠阏氏曰:“匈奴乱十余年,不绝如发,赖蒙汉力,故得复安。今平定未久,人民创艾战斗,且莫车年少,百姓未附,恐复危国。我与大阏氏一家共子,不如立雕陶莫皋。”“不绝如发”的形容,极其生动,表达出了在匈奴人的观念里,头发确有生生不息、持久不绝的意味。而“手是又一个得到充分开掘的主题。旧石器时代的人可能将手,一般是左手的手心,贴在岩壁上,用红色的储石颜料或锰的二氧化物勾勒出手的轮廓。在加尔加斯洞穴中,这样的手印计有百余个,其中有许多似乎残缺了一个或几个手指”。这种手足印在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境内的早期岩画中大量存在,其宗教意义十分突出。指甲无疑是人们后来认识到的对手足的最好的、最节约成本的替代品,其对人体的伤害更是微乎其微,甚至连美观都不致影响。作为一种宗教文化符号,头发和指甲,已经超越了本身的物质的表层的意义和价值,人们赋予头发、指甲以深刻的象征意义。

    据记载,至今一些地方和少数民族对于在什么时间梳头、在什么地方梳头都有严格的规定,山西雁北一带就流行有“一夜梳头百夜愁”的民谚。头发成了身体的代表,奉献了一个人的头发就是奉献了他的生命,控制了一个人的头发也就控制了他的精神。正因为有了生命、灵魂的象征意义,对头发的珍重爱护也就十分自然了。对头发的损伤,在一些人群中就变成无法忍受的精神痛苦甚至是耻辱。反之,主动地断发所代表的牺牲、奉献就变得意义非凡了。事实上,汉民族早期的信仰中对于无处不在的鬼神的态度是敬而远之,是谨慎而灵活的,远不像一些游牧民族那么虔诚,在祭祀礼仪中如何以最小的牺牲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汉民族远远走在前面。商汤只不过是剪掉头发指甲就仿佛付出了极大的牺牲,可以赢得上天的垂青与万民的拥戴;曹操可以在军法面前割发代首,理所当然地逃脱了应有的死刑,都是这一文化内涵的具体体现。匈奴人的发殉,无疑具有大致同等的意义。

    转自《文史哲》2012年第2期

  • 海瑞:治安疏

    户部云南清吏司主事臣海瑞谨奏;为直言天下第一事,以正君道、明臣职,求万世治安事:

    君者,天下臣民万物之主也。惟其为天下臣民万物之主,责任至重。凡民生利、瘼mò(病痛),一有所不宜,将有所不称其任。是故事君之道宜无不备,而以其责寄臣工,使之尽言焉。臣工尽言,而君道斯称矣。昔之务为容悦,阿谀曲从,致使灾祸隔绝、主上不闻者,无足言矣。

    过为计者则又曰:“君子危明主,忧治世。”夫世则治矣,以不治忧之;主则明矣,以不明危之:无乃使之反求眩瞀,莫知趋舍矣乎!非通论也。

    臣受国厚恩矣,请执有犯无隐之义,美曰美,不一毫虚美;过曰过,不一毫讳过。不为悦谀,不暇过计,谨披沥肝胆为陛下言之。

    汉贾谊陈政事于文帝曰:“进言者皆曰:天下已安已治矣,臣独以为未也。曰安且治者,非愚则谀。”夫文帝,汉贤君也,贾谊非苛责备也。文帝性颇仁柔,慈恕恭俭,虽有爱民之美,优游退逊、尚多怠废之政。不究其弊所不免,概以安且治当之,愚也。不究其才所不能,概以政之安且治颂之,谀也。

    陛下(明世宗嘉靖)自视于汉文帝何如?陛下天资英断,睿识绝人,可为尧、舜,可为禹、汤、文、武,下之如汉宣之厉精,光武之大度,唐太宗之英武无敌,宪宗(唐宪宗李纯)之志平僭乱,宋仁宗之仁恕,举一节可取者,陛下优为之。即位初年,铲除积弊,焕然与天下更始。举其大概:箴敬一以养心,定冠履以定分,除圣贤土木之象(塑像,仅立牌位),夺宦官内外之权,元世祖(忽必烈;为历代帝王庙中所祭帝王之一,嘉靖将其取消)毁不与祀,祀孔子推及所生(孔庙里兼祭孔子父母)。天下忻忻xīn(欣喜),以大有作为仰之。识者谓辅相得人,太平指日可期,非虚语也,高汉文帝远甚。然文帝能充其仁恕之性,节用爱人,吕祖谦称其能尽人之才力,诚是也。一时天下虽未可尽以治安予之,然贯(串钱之绳)朽粟陈,民物康阜,三代后称贤君焉。

    陛下则锐精未久,妄念牵之而去矣。反刚明而错用之,谓长生可得,而一意玄修。富有四海不曰民之脂膏在是也,而侈兴土木。二十余年不视朝,纲纪驰矣。数行推广事例,名爵滥矣。二王不相见(嘉靖信方士段朝用言,以在炼丹时和亲人会面药会失灵故,长期不与儿子见面),人以为薄于父子。以猜疑诽谤戮辱臣下,人以为薄于君臣。乐西苑而不返宫,人以为薄于夫妇。天下吏贪将弱,民不聊生,水旱靡时,盗贼滋炽。自陛下登极初年亦有这,而未甚也。今赋役增常,万方则效。陛下破产礼佛日甚,室如悬罄,十余年来极矣。天下因即陛下改元之号而臆之曰:“嘉靖者言,‘家家皆净‘,而无财用也。”

    迩者,严嵩罢相,世蕃(严嵩之子)极刑,差快人意一时称清时焉。然严嵩罢相之后,犹之严嵩未相之先而已,非大清明世界也。不及汉文帝远甚。天下之人不直陛下久矣,内外臣工之所知也。知之,不可谓愚。《诗》云:“衮gǔn(君主之服,借指君主)职有阙,惟仲山甫补之。”今日所赖以弼棐fěi(辅导)匡救,格非而归之正,诸臣责也。夫圣人岂绝无过举哉?古者设官,亮采惠畴足矣,不必责之以谏。保氏掌谏王恶,不必设也。木绳金砺,圣贤不必言之也,乃修斋(做佛事、供斋食)建醮jiào(设坛祈祷),相率进香,天桃天药,相率表贺。建兴宫室,工部极力经营;取香觅宝,户部差求四出。陛下误举,诸臣误顺,无一人为陛下正言焉。都俞吁咈(语气词,意为是与否,应答流畅)之风,陈善闭邪之义,邈无闻矣;谀之甚也。然愧心馁气,退有后言,以从陛下;昧没本心,以歌颂陛下,欺君之罪何如?

    夫天下者,陛下之家也,人未有不顾其家者。内外臣工有官守、有言责,皆所以奠陛下之家而磐石之也。一意玄修,是陛下心之惑也。过于苛断,是陛下情之伪也。而谓陛下不顾其家,人情乎?诸臣顾身家以保一官,多以欺败,以赃败,不事事败,有不足以当陛下之心者。其不然者,君心臣心偶不相值也,遂谓陛下为贱薄臣工。诸臣正心之学微,所言或不免己私,或失详审,诚如胡寅扰乱政事之说,有不足以当陛下之心者。其不然者,君意臣意偶不相值也,遂谓陛下为是己拒谏。执陛下一二事不当之形迹,亿(猜测)陛下千百事之尽然,陷陛下误终不复,诸臣欺君之罪大矣。《记》曰:“上人疑则百姓惑,下难知则君长劳。”今日之谓也。

    为身家心与惧心合,臣职不明,臣以一二事形迹既为诸臣解之矣。求长生心与惑心合,有辞于臣,君道不正,臣请再为陛下开之。

    陛下之误多矣,大端在修醮。修醮所以求长生也。自古圣贤止说修身立命,止说顺受其正。盖天地赋予于人而为性命者,此尽之矣。尧、舜、禹、汤、文、武之君,圣之盛也,未能久世不终。下之,亦未见方外士自汉、唐、宋存至今日。使陛下得以访其术者陶仲文,陛下以师呼之,仲文则既死矣。仲文尚不能长生,而陛下独何求之?至谓天赐仙桃药丸,怪妄尤甚。
    伏羲氏王天下,龙马出河,因则其文以画八卦。禹治水时,神龟负文而列其背,因而第之,以成必畴。河图洛书实有此瑞物,以泄万古不传之秘。天不爱道而显之圣人,借圣人以开示天下,犹之日月星辰之布列,而历数成焉,非虚妄也。宋真宗获天书于乾佑山,孙奭shì谏曰:“天何言哉?岂有书也?”桃必采而后得,药由人工捣以成者也。兹无因而至,桃药是有足而行耶?天赐之者,有手执而付之耶?
    陛下玄修多年矣,一无所得。至今日,左右奸人逆(迎合)陛下玄修妄念,区区桃药之长生,理之所无,而玄修之无益可知矣。

    陛下又将谓悬刑赏以督率臣下,分理有人,天下无不可治,而玄修无害矣乎?夫人幼而学,既无致君泽民异事之学,壮而行,亦无致君泽民殊用之心。《太甲》曰:“有言逆于汝志,必求诸道,有言逊于汝志,必求诸非道。”言顺者之未必为道也。即近事观:严嵩有一不顺陛下者乎?昔为贪窃,今为逆本(祸根)。梁材(户部尚书)守道守官,陛下以为逆者也,历任有声,官户部者以有守称之。虽近日严嵩抄没、百官有惕心焉,无用于积贿求迁,稍自洗涤。
    然严嵩罢相之后,犹严嵩未相之前而已。诸臣宁为严嵩之顺,不为梁材之执。今甚者贪求,未甚者挨日。见称于人者,亦廊庙山林交战热中,鹘突(糊涂)依违,苟举故事。洁己格物,任天下重,使社稷灵长终必赖之者,未见其人焉。得非有所牵制其心,未能纯然精白使然乎?陛下欲诸臣惟予行而莫违也,而责之以效忠;付之以翼为明听也,又欲其顺乎玄修土木之娱:是股肱耳目不为腹心卫也,而自为视听持行之用。有臣如仪(张仪)、衍焉(公孙衍),可以成“得志与民由之”之业,无是理也。

    陛下诚知玄修无益,臣之改行,民之效尤,天下之安与不安、治与不治由之,幡然悟悔,日视正朝,与宰辅、九卿、侍从、言官讲求天下利害,洗数十年君道之误,置其身于尧、舜、禹、汤、文、武之上,使其臣亦得洗数十年阿君之耻,置其身于皋陶、伊、傅之列,相为后先,明良喜起,都俞吁咈。内之宦官宫妾,外之光禄寺厨役,锦衣卫恩荫,诸衙门带俸,举凡无事而官者亦多矣。上之内仓内库,下之户、工部,光禄寺诸厂,缎绢、粮料、珠定、器用、木材诸物,多而积于无用,用之非所宜用,亦多矣。诸臣必有为陛下言者。诸臣言之,陛下行之,此则在陛下一节省间而已。京师之一金,田野之百金也。一节省而国有余用,民有盖藏,不知其几也。而陛下何不为之?

    官有职掌,先年职守之正、职守之全而未行之。今日职守之废、职守之苟且因循,不认真、不尽法而自以为是。敦本行以端士习,止上纳(花钱买官)以清仕途,久任吏将以责成功,练选军士以免召募,驱缁黄(黑衣和黄衣,即和尚道士)游食以归四民(士、农、工、商),责府州县兼举富教使成礼俗,复屯盐本色(本色,实物田赋;折成钱币或他物的称折色)以裕边储,均田赋丁差以苏困敝,举天下官之侵渔,将之怯懦,吏之为奸,刑之无少姑息焉。必世之仁,博厚高明悠远之业,诸臣必有陛下言者。诸臣言之,陛下行之,此则在陛下一振作间而已。一振作而诸废具举,百弊铲绝,唐、虞三代之治粲然复兴矣,而陛下何不行之?

    节省之,振作之,又非有所劳于陛下也。九卿总其纲,百职分其任,抚按科道(巡抚,巡按,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十三道御史)纠举肃清之于其间,陛下持大纲、稽治要而责成焉。劳于求贤,逸于任用如天运于上,而四时六气各得其序,恭己无为之道也。天地万物为一体,固有之性也。民物熙洽,熏为太和,而陛下性分中自有真乐矣。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道与天通,命由我立,而陛下性分中自有真寿矣。此理之所有者,可旋至而立有效者也。若夫服食不终之药,遥望轻举,理之所无者也。理之所无,而切切然散爵禄、竦精神,玄修求之,悬思凿想,系风捕影,终其身如斯而已矣,求之其可得乎?

    夫君道不正,臣职不明,此天下第一事也。于此不言,更复何言?大臣持禄而外为谀,小臣畏罪而面为顺,陛下有不得知而改之行之者,臣每恨焉。是以昧死竭忠,惓惓为陛下言之。一反情易向之间,而天下之治与不治,民物之安与不安决焉,伏惟陛下留神,宗社幸甚,天下幸甚。

    臣不胜战栗恐惧之至,为此具本亲赍jī(递送),谨具奏闻。

    1565年(嘉靖四十四年十月)

  • 陈志武 等:清代妻妾价格研究——传统社会里女性如何被用作避险资产

    陈志武、何石军、林展、彭凯翔

    一、引言

    风险事件一直挑战着人类的生存。一场旱灾、水灾、地震、歉收等自然灾害,就可以迫使“靠天吃饭”的农业社会四处寻找活路。比如,BaiandKung(2011)的研究发现,自汉朝到清末1900年的2000多年历史中,旱灾是迫使北方游牧民族侵袭中原的主要原因之一,一场简单但威胁生存的气候事件就能导致战争。Jia(2012)的研究表明,在番薯和玉米这些新世界粮食作物于17世纪中期逐步进入中国之前,当旱灾发生时,平均100个州府中有8个左右会发生农民暴动,气候反常是农民暴动的重要起因。这些和其他研究证明(Migueletal.,2004),自原始社会以来,气候变化、地球异动甚至季节轮换所造成的生存风险,会迫使人类寻求暴力,靠暴力求活路。

    既然自然灾害等风险事件一直在挑战人类生存,那么,人类社会又是如何与风险博弈的呢?一种办法是通过文化价值、伦理规范、社会组织来要求人们以非经济、非货币化的方式互通有无,共同分担风险。Kungand Ma(2014)的研究表明,在清朝时期的山东,儒家祠庙数量越多即儒家文化影响越深的县域,即使受到灾荒冲击,农民通过暴动求生存的倾向性也会低很多。也就是说,通过儒家文化强化的家族、宗族,能够使受到灾荒冲击的族人更好地在宗族内部互通有无,让大家更好地和平应对冲击,降低暴力的必要性。而Rosenzweig and Stark(1989)发现,在印度农村,父母喜欢把女儿嫁到很远的地方,因为越远的地区与本地的气候波动之联动性会越低,本地发生灾荒、受到冲击,远方女儿家在同时受到同样风险事件冲击的概率会比较低。因此,他们利用女儿的婚姻规避风险,获得转移支付,从而降低因灾荒带来的消费波动。第二种办法是通过相关性低的新技术或者新品种达到削弱风险冲击的效果。最经典的例子之一是番薯这类“新世界”作物对中国的影响。Jia(2012)发现,由于番薯相对于中国传统的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等而言更具抗旱性,因此即使发生旱灾,水稻小麦不能种,农民也可追加种植番薯给家人求得活路,而不必诉求于暴力。所以,在番薯从17世纪中期逐步引入中国各地之后,农民应对旱灾的能力大大提升,旱灾年份里农民暴动的频率大约下降3/4。

    当然,以上解决办法只是改善性的进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事件的挑战。所以,传统社会还需要其他避险手段。本文研究的是另一种对抗风险冲击的办法,即把人当作避险工具,尤其是将妇女作为避险资产,平时花钱娶妻买妾、生儿育女,在灾荒发生时再通过嫁卖妻女,用变现所得缓冲生存挑战。现代人难以接受把妻妾、女儿当避险工具的行为,清代的法律也明文禁止妻妾买卖(岸本美绪,2001)(岸本美绪(2001
    )谈到,在清代刑律中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合法卖妻:一是通奸之妻,二是背夫逃亡之妻,三是情愿出卖为婢之妻,四是因贫困而不得已。第四种情况显然使许多妻妾买卖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但现实中,不仅中国长期有买卖妻妾、租妻典妻的传统(潘光旦,2010;夏明方,2004;赵晓华,2008),而且在印度、泰国、非洲、美洲、英国及一些欧洲国家也都曾经有买卖妻子的习俗(Gray,1960;Goldschmidt,1974;Menefee,1981;汤姆森,2002),就像其他商品和资产一样把妻子拍卖交易。早在公元前1700年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中,就规定了“为了还丈夫所欠债务,可以卖妻”(Levine,1997),到2009年的印度,还发生过因为长年旱灾、歉收而负债累累被迫卖妻的事件(Sidner,2009)。潘光旦(2010:p.130)甚至写道:“荒年来了,家里的老辈便向全家打量一过,最后便决定说,要是媳妇中间最年轻貌美的一个和聪明伶俐的十一岁的小姑娘肯出卖的话,得来的代价就可以养活其余的大小口子,可以敷衍过灾荒的时期。”这种买卖妻妾以化解生存风险的“自我保险”行为(Ehrlich and Becker(1972)把降低损失的行为称为“自我保险”,是一种对市场保险的替代),成为男权家长制传统中国抵抗粮食风险的一种手段(夏明方,2004)。在这里,女性被用作灾荒时期寻求活路过程中可变现的资产。

    当然,在缺乏金融市场的社会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这一假说是否普遍成立,至少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女性婚嫁、妻妾买卖是否跟一般商品交易一样,也就是“婚嫁”程序完成后,妻妾作为保险资产的产权是否清晰界定(包括再嫁、再卖转让权利)并且被转让到丈夫方?第二,妻妾的定价是否符合“经济规律”、跟一般商品交易一致(卖方寻求价格最大化,买方则反之),其价格是否受到风险事件的显著影响(以表明其避险性质)?第三,在面临生存危机、无路可走时就变现妻妾,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普遍性?

    关于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在人类学文献中有许多研究。Gray(1960)以非洲部落的婚姻背景回答了这个问题。他通过对不同非洲部落的婚姻过程(习俗)做系统研究,发现整个过程的关键在于财礼的谈判与支付过程:谈判由双方家长控制(而不是当事人自己),只要谈好的财礼支付完成并得到见证,新娘就必须过户到男方,并且把对新娘的使用与处置权利(资产产权)全部交给男方;而且只有在财礼都交付完后,婚姻才算正式合法建立(没有见证过财礼支付的男女关系算是通奸,属非法)。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性质跟一般商品或财产交易基本无差异。Gray(1960)也谈到,由于这些非洲部落缺乏投资途径,男人成功后的财富主要投放于两类资产:山羊和妻子,而且山羊多到一定程度就被转换成更多妻子;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挑战,则又通过变卖妻子、换成山羊,以求得更高的生存概率。他的结论是婚嫁跟一般商品交易无异,财礼就是女性作为资产的转让价格。

    在中国,人作为经济工具的传统历史悠久。“养儿防老”就是把子女作为一种规避生老病残风险的工具性安排(陈志武,2009)。从2000多年前孔孟建立“三纲五常”儒家文化体系开始,尤其是自汉朝系统推行儒家伦理以来,男性家长明确拥有并支配家庭内的所有资产,包括对子女作为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对子女婚姻与命运的绝对支配权(Lang,1946)。“三纲”确立了父母对子女的所有权,也确立了丈夫对妻子的所有权与支配权。张五常(Cheung,1972)应用现代产权理论对中国传统婚姻的全过程做了详尽解读,认为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盲婚制度使婚嫁成为典型的资产转让交易,在男方支付财礼之后,婚礼只是父母出让女儿作为资产的产权并正式由夫家受让的最后仪式。而儒家建立的“三纲五常”行为规范从本质上把家庭内谁拥有谁、谁对谁有什么决定权变得清晰,降低买卖妻妾、嫁卖女儿的交易成本。以前的包办婚姻过程中,只有在双方父母通过媒人把财礼等各方面条件谈好之后,当事年轻男女才可以见面,并执行已经被安排好的条约。这其中除了经济和其他显性利益追求外,很难看出有多少爱情等非经济、非利益的元素。婚嫁跟商品交易无异。也因为上述原因,在本文中我们不对“财礼”和“价格”、“男方”和“买方”、“女方”和“卖方”进行区分,而是交换使用这些词,以便于讨论。

    明码标价的妻妾买卖不只是在传统中国、非洲比较普遍,在英国也是到19世纪后期才完全终止。按照汤普森(2002)的介绍,英国民间很早就推演出一套系统的妻子买卖程序,其中几项关键要素:一是丈夫必须用缰绳套住妻子的脖子,用左手拿着绳子的另一端,边喊边走地绕市场广场三圈,宣布马上拍卖自己的妻子;二是公开拍卖,由出价最高者获得;三是必须现场付价,然后由新丈夫牵走妻子。在当时的英国,妻子买卖的产权交易性质鲜明。按照Levine(1997)的介绍,公元前2000年以来的犹太教文献中,在谈到娶妻时通常用“买妻”“获取妻子”这样充满交易与产权转让意味的话语,而所付价钱或财礼都归女方父亲。

    为什么在世界不同社会的历史上,似乎都曾有过把女性作为资产买卖的习俗,甚至在英国和中国都有类似用缰绳牵着妻子到市场上的做法?这背后跟人类不管在世界何处都会面临风险挑战的事实紧密相连,在现代金融市场提供外部避险工具之前,人类没有太多有效的避险手段,所以只好在人身上打主意,以“养儿防老”防范未来风险,以妻妾买卖缓冲已发生事件带来的生存挑战。正是由于这些需要而推演出各种限制个人选择自由的文化,因为只有当男人、女人都“守分”的时候,作为避险工具的儿女、妻妾的违约风险才会更低。不同国家的这些共同习俗恰恰说明,把妻妾当作避险资产是人类缺乏金融市场时期对风险事件的一种共同反应。

    虽然现有文献对传统中国以及其他社会的妻妾买卖现象有过不少研究,但这些研究基本以选择性案例为主,而不是通过大样本对“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这一命题进行量化检验。在这个意义上,对上面提出的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现有文献还没有进行过基于大样本的系统回答。

    为了系统地检验传统社会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这一命题,我们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留的清代1736-1896年间的73216件婚姻家庭类刑科题本中,把所有记录了妻妾买卖价格、寡妇再嫁财礼、正常婚姻财礼的命案找出来,共收集3119个价格信息详尽的案件,系统检验妻妾价格是否在生存风险变大时显著更低,检验妻妾的“避险资产”属性。

    在分析中碰到的一个挑战是,虽然我们看到生存挑战大的年份,因婚姻、妻妾买卖引发的命案率会上升,但我们无法找到历史资料去确切估算每年每府的妻妾买卖、寡妇再嫁的交易个数,因此无法分析灾荒年妻妾交易量跟正常年的差别。因而,我们用“价格”代替“交易量”做近似研究。具体而言,我们用粮价作为生存风险的度量指标:粮食短缺越严重,生存风险越大,粮价会上升越多;同时,如果越多家庭因面对生存挑战而被迫卖妻嫁女,导致妻妾市场供应量增加,而需求可能又比正常时期少,那么,妻妾的价格会相对平时有所下降。因此,生存风险的严重程度由粮价反映,女性的“避险资产”属性由妻妾价格反映。“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可以由“妻妾价格跟粮价负相关”来代替。

    通过对清代妻妾价格样本的分析,我们发现,对妻妾价格影响最为显著的是粮价,即风险事件导致粮价走高时,买卖妻妾的价格显著下降,而初婚财礼受到的影响有限,说明在危机时期妻妾显著地被用作避险资产变现,支持我们的假说。以旱灾作为工具变量的两阶段估计表明,灾荒年份粮价每上升10%,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33%。另外,一个州府受贞洁等儒家妇道文化影响的程度也影响妻妾价格:受儒家影响越深(即烈女数量越多)的州府,寡妇再嫁倾向性越低,因此妻妾市场上的供给越少,妻妾价格尤其寡妇再嫁的价格则越高。

    本文的贡献在于三个方面。第一,我们正式提出“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这有利于深入理解妻妾买卖历史的起源。第二,本文是第一次用大样本数据对妻妾价格进行研究,并以此检验传统社会里女性作为资产使用的属性。比如,妻妾买卖作为清代社会的风险缓冲手段屡被历史学家所认同(潘光旦,2010;王跃生,2000;郭松义,2000;岸本美绪,2001;等),但他们都没有使用大样本进行量化研究。本文是这方面研究的首次尝试。对于非洲社会,Gray(1960)提到过妻子的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Goldschmildt(1974)发现那里的妻子价格在灾害时期会比较低,但他用到的样本量很有限。汤普森(2002)收集了英国自1780-1890年的200多起卖妻案例,但他没有详细的妻子价格数据,更没有据此研究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属性。第三,我们的研究具体表明,现代金融市场是个人解放尤其是女性解放的基础,金融市场把人从这些经济工具、风险工具中解放出来,并因此获得自由。把女性作为“避险资产”虽然是在缺乏金融市场的条件下的迫不得已的行为,但是以对女性的身心摧残和压制自由选择权为代价的。

    文章余下章节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提出“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第三部分对清代婚姻题本的收集做介绍,并对样本进行量化描述,统计了灾荒、粮价和妻妾价格之间的简单关系;第四部分是计量分析,假说检验;第五部分对结论做稳健性分析;第六部分是结论。

    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

    在缺乏金融市场的社会里,女性甚至男性被当作避险资产,有其必然性。根据HerlihyandKlapisch-Zuber(1985)的研究,尽管1425年时佛罗伦萨的金融市场已是世界最发达的,但是那时期最富有的佛罗伦萨家庭中,其财富有25%投资于土地和房产,40%投资于贸易、商业和手工业等经营性资产,只有35%的财富投资于债券、保险、借贷等金融资产。佛罗伦萨作为文艺复兴的发源地,当时正在引领欧洲走出中世纪,开启银行等金融行业,其最富有家庭的金融资产占比也不过如此。对于其他社会而言,一直要等到19或20世纪,金融工具才成为大社会的一部分。比如,云妍等(2018)对18世纪中国被抄家的官绅家庭财富结构进行了系统梳理,发现那时中国最富有家庭大致按照田地房产、商业资产、金银古董各1/3的结构管理财富,债券、保险、证券和基金这些非人格化金融工具都还没有在中国问世。

    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普通大众,非人格化金融工具离他们就更遥远了。不管是亚洲的中国、印度,还是欧洲的英国、非洲的坦桑尼亚,在它们处于传统农耕时期,一般农民没有剩余,即使有财富积累,也不会太多,顶多配置一些土地、房屋、牛羊等生产资料。这些有形资产既是生产的基础、对未来的投资,同时也是避险工具。除此以外,传统社会也尽量寻找其他替代性避险安排,以对抗灾害等风险事件。比如,Rosenzwei and Stark(1989)发现,在印度农村,当发生灾害时,有女儿外嫁很远的农民家庭更能应对,生存能力更强。在非洲,人们通过售卖牛羊等生产要素来缓冲旱灾冲击(Udry,1994)。在印度,虽然牛是圣物,人们平时投资公牛用于农耕,但在灾害威胁生存时,公牛又被变现以求活路,被当成气候保险工具(Rosenzweig and Wolpin,1993)。(妻妾是否成为避险工具或资产,不在于人们在购买时是否明确想到,而在于灾害发生时是否真的将其变现以应对风险挑战。显然,妻妾的角色和功用很多,生育子女、关照父母、置家种田、情感互助等;由于灾害风险的概率一般比较低、比较抽象,在娶妻买妾过程中,人们的确可能不会想到妻妾在规避风险事件冲击时的作用,因为相对其他更具体的当下需要而言,灾害风险可能显得遥远。虽然如此,如果他们在灾害事件发生后的实际行为是将妻妾变卖以获得生存空间,那么,实际行为还是让女性沦为了避险资产。避险只是妻妾的多项功能之一,也不是最主要的功能。从金融工具设计的角度讲,效率最高、价格低得让最多人付得起的金融工具一般是单一功能(单一用途)的,亦即通常说的Arrow-Debreu证券 (Arrow-Debreu securities),但这是后来金融市场深化、细化发展以后的事情,是传统农业社会所无法奢望的。所以,以前的妻妾和子女都要具备多项功用)

    虽然土地、房产、牛羊、古董可以用作投资和避险工具,但那需要足够多的剩余财富,对一般农户而言,价格太高,用不起这些避险工具;相比之下,儿子、女儿、妻妾是普通农户更方便的人格化避险工具,这就是“养儿防老”的保险与投资含义。科斯的产权理论表明,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Coase,1959)。为了使子女、妻妾能够作为避险工具,社会就必须先清晰界定作为资产的子女是属于父母的并由父母掌握其买卖的控制权与收益权,作为资产的妻妾和其控制权属于丈夫,等等。产权界限与规则必须清楚,否则会大大增加子女、妻妾作为避险与投资工具的不确定性,使交易成本太高。这就是为什么非洲部落、传统中国和英国等,都推演出了详细的男娶女嫁规则、妻子买卖细则(Gray,1960;Cheung,1972;汤姆森,2002):子女的初婚由父母包办,妻子买卖由丈夫决定,寡妇再嫁由婆家掌控,等等。儒家“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清楚界定子女、妻妾的产权界限和归属:结婚前女儿是父亲的财产,结婚后则是丈夫的财产,婚姻仪式是实现这种财产权利的转让(当然,妻妾、儿女跟土地等其他类资产的一个很大差别在于,他们是有个体意志并可能以某些方式抗争的个人。或者说,对他们的产权界定比起土地之类更难,这使交易成本上升。这也是为什么儒家等非常强调每个人在家庭、在社会中的名分和归属的绝对性,否则各种交易成本太高。但是,在灾荒年份,妻女被卖对她们的生存未尝不是有利的,她们抵抗获得的道义支持可能也较平时少(这种“道义”当然又是妇女作为资产可以在灾害危机中被变卖的预期所内生的),交易成本会降低)

    婚嫁作为被嫁妇女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转让过程,其仪式步骤在不同社会也相似。比如,在传统中国,适龄初婚需要经过一系列礼节才能成立,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个环节。首先是纳采,男方父母邀请媒人向女方父母提亲。如果女家同意,再经媒人询问女方名和年庚,即问名。随后男家将女子和儿子的年庚相卜,如果两方相配,则回告女家,谓纳吉。在年庚相配的情况下,男家向女家下财礼,即纳征。请期指商量婚礼的日期。最后是亲迎,即男方用花轿将新娘迎娶过门(陈鹏,1990;郭松义,2000)。《大清通礼》载录,只有经六礼,婚姻才算确定。六礼程序在不同地方有所简化,但要点在于:嫁娶是由父母决定,而不是结婚男女决定。根据Gray(1960)对非洲部落婚俗的介绍以及斯通(2011)、汤姆森(2002)等对19世纪之前英国婚俗所描述的,非洲、英国的婚姻过程跟中国的大同小异,一是双方父母“包办”、当事男女必须服从(现代产权理论指出,私有产权包括四组权利:所有权、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传统社会把子女界定为父母的资产,表现在父母有权指挥子女进行劳动、其劳动所得归父母支配、父母有权把子女卖掉,甚至于父母对子女的人身伤害也享有法律的豁免权。所以,各传统社会普遍曾是“父母说了算”的包办婚姻),二是只有在支付并见证财礼之后婚姻才“合法”。这些细节决定了传统社会的婚姻重利益、轻情感,就如张五常(Cheung,1972)所说的:传统婚姻跟一般产权交易过程无异,都是产权的转让(“她的婚姻从经济上和法律上把她同自己的家庭隔绝开来,并将属于她的权利和拥有她的权利转移到了接受她的家庭”(Cheung,1972:p.642)

    买卖妻子的程序和规则在不同国家间也是惊人的相似。在清代中国,刑律明确禁止买妻卖妻,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进行,比如通奸之妻、背夫逃亡之妻、本人情愿出卖为婢之妻、丈夫病残或贫困之妻(岸本美绪,2001)。正因为法律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买卖妻妾,在民间就有了买妻卖妻的传统。依照习俗,一桩妻妾买卖的成交,必须邀集媒证并写立“文约”,双方需按手印,过交“财礼”,之后买休者才可领走所买妇人,并从此掌握对后者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吴佩林,2010)。在19世纪20、30年代流传于河北定县的秧歌戏《耳环记》,以戏剧形式再现历史上中国农民买卖妻子的现实。夏明方(2009)把剧情总结为:(一)有一个公认的卖妻市,买卖双方及当地人都知道其位置;(二)卖主往往大声吆喝:“你们谁买媳妇来!”;(三)被卖者身上插上一根黄白草棍或类似物品,作为待售标记;(四)买卖双方经过一番激烈讨价还价,谈好价格;(五)卖方把草棍和妻子交给对方,收到财礼,交易完成。相比之下,汤姆森(2002:第455页)在介绍19世纪末之前的英国习俗时,谈到,“买卖一个妻子……是高度仪式化的,它必须公开并用公众认可的礼节来操作”。英国人买卖妻子大致分两步:第一步,要用缰绳套着妻子的脖子把其带到公开市场上,大声进行公开竞价拍卖,出价最高者胜;第二步,拍卖价格确定后,到旁边公共酒吧中,在有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交钱、签署买卖合约,之后由买方牵着缰绳把买到手的妻子带回(汤姆森(2002:第454-455页)提供的案例之一:“一个叫罗德尼·霍尔的劳动者,习惯于懒散和放荡,……,他带着妻子来到镇里,用一根缰绳围着她的身子,目的是把她陈列在公共市场上让出价最高的人来买。把妻子带进市场并付了人头税后,他领着妻子在市场转,转来两圈遇见一个日子过得和他一样的人,后者用18便士和1夸脱淡啤酒买他的妻子。”)。汤姆森强调这一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缰绳、公开拍卖、付钱,否则就不合法。由此看到,英国之前的卖妻仪式跟中国的传统类似。在Gray(1960)介绍的非洲卖妻习俗中,也能看到类同的元素。

    之所以传统社会里婚嫁的规则和过程都大同小异,是因为在金融市场得以发展以前,儿女、妻妾是传统社会的主要避险工具和投资载体。这一逻辑也解释了为什么虽然各大洲原来交往不多,但都推演出了买妻卖妻的习俗,其背后都包含了在风险冲击下求生存并尽量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潘光旦,2010;Gray,1960)。

    由于田地房产都是继续活下去的基础,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土地基本限于族人等小范围内流转,再加上不动产不能跨地区移动,所以,在灾荒冲击下,即使有一些不动产,一般家庭也会尽量避免卖田卖房(到底是先卖产后卖妻,还是先卖妻后卖产来缓解饥馑,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如民国《临晋县志》卷14载:“饥民鬻妻卖子,去产变业,艰苦情形,不堪言状。”而民国《芮城县志》、《永和县志》卷14中则表明,饥民面临饥馑时“始则出售产业,继则鬻卖妻子”),而会先卖动产(包括作为动产的人)。但是,为什么会是卖妻女,而不是卖丈夫、儿子求活路呢?答案在于父系社会里产权归男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谈到,自从人类进入农耕社会、男人不再外出游猎谋生,特别是铁犁的使用后,生产活动中男女优势就变得严重不对称,男人优势突出,由此导致父系社会体系的形成(Alesina et al.(2013)用现代跨国、跨地区的数据做量化研究发现:使用铁犁的社会以及他们的后代普遍比不用铁犁耕种的社会更加“重男轻女”。铁犁耕种的社会里,男人在家里和社会中的地位都高于女人。甚至连这些社会的人移民美国等现代国家后,其后代仍然继承这种文化偏见)。在父系社会里,如果被卖掉的是男人而不是妇女,那么其交易成本会远高于卖妻女。也就是说,社会对上门女婿(或倒插门女婿)的接受度要远低于对买来的妻妾的认可,上门女婿自己可能永远也不会认同妻子的家与族,会随时想着跑回老家,使交易很不确定;相反地,媳妇认婆家为家就容易得多。当然,卖丈夫和卖妻妾的这种交易成本差异是父系社会的内生结果,但这也说明为什么在传统父系社会里,生存危机发生时更可能是“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而不是“男性被用作避险资产”。一个更直接的原因是,在父系社会里,丈夫是家里所有资产(包括妻子、子女)的所有者,主人当然不会把自己作为资产卖了。

    现代经济的发展,主要是以非人格化的工具替代人格化的避险工具,这包括金融市场、教会、社会保障体系和其他政府福利。一方面,生产力的提高使得家庭以储蓄、土地、房产等资产来应对生存风险的能力增加;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生存风险以更低成本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分散。

    三、刑科题本数据与变量描述

    (一)数据来源

    为了检验上面提出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我们需要收集大样本的男娶女嫁、妻妾买卖、寡妇再嫁资料,包括财礼或价格信息、嫁娶两方的家庭信息和社会状况、交易方式等,以及反映相应地区“风险事件”的信息。正如前面谈到的,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我们能收集到历年各地的妻妾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资料,那样就可以直接研究妻妾交易量与价格在正常年和灾荒年之间的差别,以此判断“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程度。遗憾的是,我们找不到各地历年妻妾买卖、寡妇再嫁、正常婚嫁的统计资料。所以,我们选择用女性价格来测度妻妾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并将其作为重点解释的对象;而对于“风险事件”,我们主要通过各州府每年的平均粮价来测度。(文献中经常用粮价度量灾荒程度,其逻辑是:灾荒越重,粮食危机越严重,粮价就越高。关于前工业社会的研究表明,粮食收成每减少10%,粮价上涨5%(Parenti,1942)。此外,粮价也较好地反映消费冲击。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发现,农户家庭消费对粮价的弹性介于-0.37到-0.66,这意味着,粮价上涨30%会导致12%-20%的消费下降(Dasgupta,1993)。对于一个原本就处于生存边缘的农民家庭而言,这显然是一个巨大的生存挑战)

    本文所使用的妻妾价格数据来自收藏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简称“一史馆”)的清代刑科题本档案。这些档案记录了中国各地1736—1896年间的严重刑事案件,通常是命案。根据一史馆电子检索系统的分类,刑科题本分为“内阁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和“内阁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两类。本文采用“内阁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中涉及婚嫁、买婚卖婚、性出轨等以及日常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题本一般记录了案件在各级政府的审判过程,包括谁在何时报案、谁接案、仵作验尸过程和结果,以及证人和嫌疑人等的户籍、生活地、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构成、与死者的关系等。关于刑科题本档案的详细介绍,参见步德茂(2008)、倪道善(1992)、黄才庚(1987)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85)。

    用刑科题本样本研究“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有四个优势。一是样本的数量大、覆盖时间跨度长、地域空间广,包括了从乾隆朝到光绪朝各年各地区。这样收集的样本相对来说具有系统性、全面性,能够避免基于个例论证的选择性偏差。二是清代刑科题本可能是目前能找到的长时段历史资料中,最全面反映中国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历史档案。虽然题本记录的是婚姻家庭类命案事件,但由于导致命案的起因经常是很普通的纠纷,这些婚嫁样本基本能反映当时社会的总体面貌。步德茂(2008)和王跃生(2000)均有类似讨论。三是刑科题本提供了嫁娶双方详细的个体信息。四是案例的真实性,刑科题本中的命案是真实发生的事实,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处理,比“传闻”证据更有说服力。

    具体而言,现在可以检索的清代1736—1896年间婚姻家庭类题本共有73216个。我们通过逐本通读,从中找出涉及嫁娶的题本,并把其中提到的婚嫁时间、地点、财礼或妻妾价格、婚嫁类型,以及婚姻中买方、卖方和被卖方三方的人口学特征信息(包括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教育程度、家庭规模、财富状况等),都摘录到数据库中。最终,共收集有价格或财礼信息的妻妾样本3119个。

    根据以往传统,我们将婚姻的主要发生形式分为四类:童养媳、适龄初婚(正常婚姻)、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其中,由于童养媳年纪较小,其联姻仪式比较简单:童养媳从小到男方家生活,等男孩长到婚龄时再完婚。而寡妇再嫁中,由于妇女嫁出后隶属夫家,因此寡妇再嫁需经翁姑或其他夫家人主婚才算成立,包括财礼价格由夫家谈定、财礼通常由夫家全得。也有些地方,需知会娘家并与之协商,所得财礼需部分分给娘家(郭松义,2001,2010)。

    对每笔婚嫁,我们先摘录两类价格:双方协议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格。记录的制钱价格以历年的银钱比价转换成银两(银钱比价的数据来自彭凯翔(2006)。该书给出的比价包括江南和华北两处。在我们的换算中,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使用的是江南比价,奉天、直隶、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用的是华北比价。对单位是东钱的价格,按25:4转换制钱,对京钱按2:1换成制钱,七、八、九等折钱按0.7、0.8、0.9等相应折数折成制钱,然后再根据前述比价换成银两。对于番银,按1:0.73比例直接换成银两)。然后,我们取协议价格和支付价格中的最大值。我们也根据三种婚嫁方式对妻妾价格进行分类统计:正常婚嫁、买卖妻妾、寡妇再嫁。这里,为了分类的方便,我们把79例童养媳价格算在正常婚嫁类。买卖妻妾价格包括所有为了图财而卖妻妾的价格,即把妻妾拐骗或抢夺出来卖到外地、卖休买休、公婆(或亲属)为缓解生活压力在儿子外出久无音讯而嫁卖儿媳等“嫁卖生妻”或妾的交易价格(由于婚姻论财的盛行,女性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产,经常发生妇女被拐骗嫁卖,在灾荒年代尤为普遍。在我们的样本中,大部分被拐卖女性都是与丈夫不和或因嫌夫贫,而被人诱出嫁卖。因此,我们把这些婚嫁归入买卖妻妾一类),这类交易是最具体体现女人作为“避险资产”而被变现的行为。这类交易对风险事件的冲击最为敏感,是我们重点分析的对象。为了便于讨论,下文的行文中除非特别说明,我们用“妻妾价格”通指正常婚嫁、买卖妻妾或寡妇再嫁的价格。

    用于表征灾荒风险的粮价数据,则来自清代官方记录的价格。从乾隆元年(1736年)开始,清代有严格的粮价奏报制度。各州县按旬逐级向省里上报该县5种主要粮食作物的价格,然后督抚根据上报的粮价,分别将各府的最低价和最高价上报中央。我们采用台湾“中研院”近史所《清代粮价资料库》据此整理的1736—1911年每省各府的粮价数据。其中,小麦产区收集的是小麦价,水稻产区收集的是中米价格(清代区划19个省,其中,湖南、贵州、广东、广西、湖北、江苏、安徽、福建是中米价格,直隶、奉天、山东、山西、甘肃、陕西、四川、云南、河南、江西、浙江是小麦价格)。各省的平均粮价在每石2两左右。

    我们可以把妻妾价格跟收入、粮价做一个比较。据王跃生(2000)和我们在刑科题本中查到的工资数据,清代农村雇工平均年工资为3-5两银。如果以年工资5两算,雇工大概要4年的收入才能娶妻。若一年的收入相当于2.5石大米或小麦(按每石2两银子算),成年人一年的口粮大概是2石(1949年前的中国社会,人月均食米37.5市斤,全年450斤。一石米重大概100公斤。如果仅是为了糊口活命,一年2石基本足够。详见吴慧(1988)),相当于0.8年的收入。同样地,出嫁一个女儿够一个4口人家庭吃1年,而嫁卖一个妻妾或寡妇则够一个5口人家庭吃1年。由此可见,嫁卖妻妾的所得在当时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对抗灾荒风险冲击的作用比较大。如果饥荒仅仅维持半年,确实可以达到“卖一口,救十口”的效果。

    图1展示三项指标:“买卖妻妾样本量”(只把每年全国各省的买卖妻妾案件数相加)、“买卖妻妾价格”(每年各省买卖妻妾样本价格的平均值)、“粮价”(全国各省粮价的均值)。从该图看到,从1737年到1894年(1736年、1895年和1896年没有买卖妻妾命案),妻妾价格的波动很大:乾隆中前期比较高、中后期则下降很多,之后随着嘉庆执政而上升;从鸦片战争前夕到太平天国运动期间,买卖妻妾的价格不断下降;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结束,妻妾价格又回升。全国平均粮价与买卖妻妾价格有反向变动的关系,如1822年左右较大的粮价上升期,妻妾价格处于谷底。全国平均粮价与妻妾买卖价格的相关系数为-12%。而买卖妻妾样本量跟粮价成正向变动关系,这也符合我们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由于灾荒风险事件一般是地区性的,对粮价和买卖妻妾行为及价格的影响也必然是地区性的(以前的交通约束很强,这进一步强化了灾荒事件影响的区域性),比如湖南有旱灾并不意味山西、山东也有旱灾。可是,当我们求全国的平均粮价、平均妻妾价格时,就把这些地区性风险事件的影响平滑掉不少。考虑到清代粮价数据是以府一级为单位,接下来的回归分析中我们把妻妾价格也以府级为基本单位。为了得到以府级为单位的妻妾价格,我们把每年在每个府的辖区内所收集的单个妻妾价格数据求平均。假如在刑科题本中被观测的妻妾价格是随机的,且这些价格围绕着均值上下波动,那么,上述均值就准确反映每府每年的妻妾买卖均衡价格(由于下文中的关键解释变量粮价以及其他控制变量都是府级数据,以各府妻妾价格平均值为被解释变量构建的回归,实际是一个分组均值回归估计,其结果与被解释变量不作均值处理的估计结果一样。其证明见Angrist and Pichke(2009))。

    图1全国粮价和买卖妻妾价格(1737-1894)
    资料来源:粮价数据来自台湾“中研院”近史所,《清代粮价资料库》,买卖妻妾价格来自刑科题本。

    在整个样本中,单笔妻妾价格在300两以上的婚嫁案例有三个,其中两个在直隶,一个在湖南。这三个样本点如果不去掉,就会过多影响相应府的平均价格。另外,在对妻妾价格年度平均后,还出现了某些府在某些年的零财礼现象。因此,我们把年平均妻妾价格等于零或大于300两的观测异常值去掉。

    除了府级粮价以外,其他可能与妻妾价格、粮价相关的府级解释变量也要考虑,用以考察相关的遗漏变量问题。这些控制变量大致分为两组。

    第一组是代表文化或宗族影响的变量。儒家文化以及宗教对于一个社会的互助互利组织的发展会影响深远。比如儒家影响强的地区,其家族宗族会更加发达,那么在灾荒发生时,家族内部互通有无的能力会更强,这将降低嫁卖妻妾的必要。KungandMa(2014)发现儒家文化可以降低灾荒时期农民起义的倾向性。我们用各州府区内的儒庙数量、烈女数量(反映当地文化强调女性守节和守贞的程度),或学校和书院数量衡量该地区儒家文化的强弱。为便于比较并检验佛教和道家的影响,我们也使用佛寺数量以及代表道家影响的道观(为了更清楚地区分儒家和佛教的影响,我们使用“儒庙”来指代《大清一统志》中的祠庙,佛寺指代寺庙。烈女单位是百人,其他的单位是个)。儒庙、书院、烈女,以及佛寺和道观的统计数据来自康熙、乾隆、嘉庆三朝分别修的《大清一统志》。由于只有三期数据,我们根据一统志修订时间确定各时间段的数量。其中,1764年之前的年份用《康熙朝一统志》数据,1764-1820年用《乾隆朝一统志》数据,1820年后使用《嘉庆朝一统志》数据。

    第二组是社会经济变量,如府级人口规模(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百人数)、土地债务命案率(刑科题本中当年每十万人口的土地债务命案个数)、婚姻家庭命案率(刑科题本中当年每十万人婚姻家庭命案数)。由于这些社会经济变量既可能影响粮食生产与价格,也可能影响各类妻妾价格,因而,量化研究中加入这些额外变量能够消除遗漏变量带来的影响。府级人口数据来自曹树基(2001:第691—718页)对清代各府的估计,并利用线性插值对缺失年份进行补充。土地面积来自1820年清代各府丈量的土地面积。府级土地债务命案数和婚姻家庭命案数来自全部刑科题本的命案统计,并按前述人口数折算为命案率(陈志武等,2017)。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

    (二)灾荒、粮价和妻妾价格

    本文关心的是“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而体现这一结论的关键是发生风险事件时作为资产的妇女是否更可能被变现。这里“风险事件”可以是旱灾、水灾、地震、瘟疫、蝗虫,也可以是威胁人的生存的其他事件,比如战争等。这些事件最终通过粮食的短缺来直接威胁生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选择以“粮价”综合反映“风险事件”的存在,而不是只用具体的单类事件,如旱灾、水灾。

    当然,尽管引起粮价波动的因素众多(这也是这一变量的优势所在),我们还是希望验证当真正的外在风险事件(比如旱灾)发生时,粮价会严格上升。如果实际情况是这样,我们选择粮价作为风险事件的反映就是恰当的。为此,我们使用气候冲击作为工具变量,对此做检验。

    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联合气象局等机构收集的《中国近500年旱涝等级分布》数据,是分两次基于全国118个站点做估算,记录了自1470年到2008年这些站点各年的旱涝等级。该数据集把旱涝程度分为五个等级:涝(水灾)、偏涝、正常、偏旱、旱(旱灾),对应的数字编码为1、2、3、4、5。通过把各站点所在府,以及根据最邻近的经纬度准则对没有站点的府做插值处理,我们得到了覆盖各府的降水等级数据,并从中得到我们所需的1736—1896年间年度府级数据。

    我们把各府各年根据旱涝等级分成五组,发现:正常年份粮价最低,涝灾和旱灾时粮价变高,尤其以旱灾年粮价最高,表明旱灾对生存冲击最大,水灾影响也大但未必使粮食减产到旱灾那么严重。

    为了进一步分析旱灾年跟其他年份的差别,我们把旱灾府年作为一组,其他府年作为非旱灾组,再计算这两组的粮价和妻妾价格的均值,结果在表2给出。我们看到,就买卖妻妾样本而言,旱灾组的妻妾价格比非旱灾组要低3两;以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样本算,旱灾组妻妾价格要低3.9两;按全部样本算,旱灾组的妻妾价格低2.6两。而旱灾组的粮价分别比非旱灾组高出0.34、0.34和0.29两。所以,旱灾冲击导致粮价比其他年份平均高出18%-20%,而妻妾交易价格约下降13%-18%。由此看到,旱灾对农业社会的影响最大,与BaiandKung(2011)、Jia(2012)的结论相似,他们发现在中国古代,旱灾引发暴力冲突的可能性最高。

    本节是描述性比较,很多其他影响因素没有被控制住。因此,下文将通过更严格的计量分析考证粮价对妻妾市场及价格的影响,以检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

    表2 旱灾对粮价和妻妾价格的影响

    注:价格单位为两银,中括号内是中位数。非旱灾指示涝、偏涝、正常和偏旱。

    四、计量分析结果与解释

    根据前文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我们有如下计量回归方程:

    Bridepriceit=α+βgrainpriceit+γXit+ηi+θt+εit (1)

    其中,Brideprice是府级妻妾价格,grainprice是府级年均粮价。根据假说推断,我们预期β是负的,即粮价上升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ηi表示府级异质性,θt表示年份异质性。X代表其他府级变量:儒庙、书院、烈女、佛寺、道观,以及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土地债务命案率、婚姻家庭命案率。

    (一)基准回归及其比较

    首先,我们以全样本回归作为基准,然后逐步剔除正常婚嫁样本、寡妇再嫁样本,直到只剩买卖妻妾样本。对比分析三类婚嫁样本对风险事件的敏感度,能加深理解假说是否成立。

    KungandMa(2014)研究表明,儒家文化会对传统中国产生很大影响,如降低农民在饥荒时起义的可能性。清代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和风险交易单位,其治理是通过儒家伦理规定的隐性规则实现的。儒家文化较强的地区,家庭家族起到的互通有无作用更强,生存危机发生时嫁卖妻女的必要性会更低,这样的地方妻妾价格应该更高。我们用两个指标测度儒家影响的强弱:“儒庙数量和烈女数”。在表3的第(2)列中,我们先在回归中加入儒庙数,发现粮价对妻妾价格的影响基本不变,儒庙数对妻妾价格的影响为负且显著。由于没有控制其他相关因素,我们对这里结果持谨慎解释。第(3)列中,我们用府级学校数量替代儒庙数,学校数量的系数值为正但不显著。接着在第(4)列中,用烈女数量代替学校数,粮价的系数估值仍然不受影响,但烈女数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是正,且在5%的水平显著:烈女越多的地区,妻妾价格越高。这说明贞洁文化越强的州府,寡妇、妻妾买卖的倾向性越低,供给的减少导致妻妾价格更高。正如郭松义(2001)所述,中国历朝致力规范妇女行为,自从顺治帝实施旌表政策后,各清代皇帝更加通过表彰烈女以强化贞洁文化。从我们的分析结果看,这些政策的后果之一是妻妾价格更高,更多男人娶不起妻子。

    与儒家并存的其他两大竞争性文化是佛教和道教。表3第(5)列在控制了儒家文化变量的基础上加入佛寺、道观数量的回归结果。控制了儒释道文化的影响后,粮价对妻妾价格的影响为-3.61左右,且在1%水平显著。新加入变量后,儒庙的点估计从之前的负变为正但不显著了,学校仍然不显著,烈女的系数估值不受影响。这表明,儒庙的系数识别会因遗漏佛寺和道观而产生大的偏误。

    表3 全样本回归

    注:所有回归都控制了府级和年份固定效应。括号内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面。
    *p<0.1,**p<0.05,***p<0.01。

    显然,一个地方的社会经济变量,既可能影响粮价,也可能影响妻妾交易缓冲风险的行为。因此,我们在第(6)列中加入社会经济控制变量:人口密度、人口规模、土地债务和婚姻家庭命案率。在控制这些社会经济变量后,烈女变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变大了,原来为0.54,现在是0.70。即烈女表彰的数量每增加100人,妻妾价格会高0.7两银,且更显著。这表明,土地债务命案率和婚姻家庭命案率的遗漏会对烈女的系数估计产生一些影响。其他变量的系数估计变化很小,显著性也基本跟以前类似。

    表3的回归结果表明,粮价对妻妾价格确实有负面影响,且严格显著。也就是说,根据我们收集的清朝大样本数据,以粮价表征的生存风险事件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支持了“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也与Goldschmisdt(1974)等对非洲妻子价格的观测和潘光旦(2010)的描述一致。另外,对妻妾价格影响显著的变量是受官府表彰的烈女数量,它对妻妾价格有正的显著影响。烈女数量代表对女性守贞和守节强调的强弱,该约束越强,女性被嫁卖的意愿就越小,尤其寡妇再嫁的意愿就更低,从而减少婚嫁市场上的女性供给,使妻妾价格更高。

    2)妻妾买卖和寡妇再嫁样本回归

    从前文描述看到,正常婚嫁与寡妇再嫁、妻妾买卖有较大不同,而后两者则更相似。因此,我们把正常婚嫁(包括童养媳)从样本中去掉,仅留下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的样本。表4是初步去掉正常婚嫁和寡妇再嫁样本的回归结果,其第(1)、(3)列对应的是表3的第(1)列,第(2)、(4)列分别对应表3的第(6)列回归方程。以表4第(2)列为例,在去掉了正常婚嫁后,粮价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变大了,从原来的-3.61变成-5.21,且在1%的水平显著。这表明,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对粮价即风险事件的反应更敏感,而正常婚嫁对粮价的反应要低一些。

    在其他控制变量中,儒庙对妻妾价格的影响,无论是系数估值,还是t值都变大了,且在10%水平显著。学校数的影响是正,但不显著。烈女数对妻妾价格的影响则比全样本下变大了,从原来的0.7变为0.78,且在5%的水平显著。由于烈女表彰中,主要是表彰寡妇守节,显然表彰烈女对夫死守节起到了表率和示范作用,抑制了寡妇再嫁行为,减少了婚嫁市场上的女性供应,导致女性价格上升。佛寺和道观的影响仍然是负,且显著。土地债务命案率的估计是正,但不显著。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符号和显著性跟之前相同。这些系数符号跟预期一致。

    3)买卖妻妾样本回归

    跟其他婚嫁行为相比,妻妾买卖是最直接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行为。正如《耳环记》中独白写照:“有心卖了丫头小贵姐,未成年的冤家不值个大钱;有心卖了小子宝安,恐怕我们父子不得团圆。今天就把媳妇卖,卖了媳妇过荒年。”妻子最容易被当作避险工具。

    接下来,我们再去掉寡妇再嫁案例,只用买卖妻妾的样本做回归分析。表4第(4)列表明,粮价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变得更大了,变为-6.20,且在1%的水平显著。这说明,买卖妻妾的行为对造成粮价猛涨的风险事件比其他各类婚嫁都更加敏感,系统地印证了关于“在风险冲击无路可走时把妻妾作避险资产变卖”的假说。因为如果粮价系数为负值是由风险事件时期妻妾需求减少,而不是由买卖妻妾行为的增加所致,那么,其对正常婚嫁、买卖妻妾、寡妇再嫁的价格的影响应该大致相同。

    表4 逐步去掉正常婚嫁和寡妇再嫁样本的回归

     注:所有回归都控制了府级和年份固定效应。括号内的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面。
    *p<0.1,***p<0.05,***p<0.01。

    烈女的影响仍然是正的,但系数估计变小了,且变得略微不显著。这证明,一个地方烈女数的多少主要影响寡妇的再嫁行为,对买卖妻妾的影响要小一些。儒庙的影响仍是正的,但不显著。学校的影响则变为负了,但不显著。佛寺和道观的影响很异常,但不显著。人口密度所代表的人口压力,其系数较之前的不显著变成负,且在10%的边际水平显著。这表明,人口越密集的地方,买卖妻妾的行为可能越多,供给越多,这可能是这些地方生活压力更高所致。土地债务命案率的影响为正,可能是这些地方的土地和借贷交易更多,通过嫁卖妻妾缓冲风险冲击的必要性更低,所以妻妾交易市场供给会更少、价格会更高,但这一因素不显著。其他变量的影响仍然与之前一致。

    我们从表3和表4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第一个结论是粮价升高,生存危机上升,迫使买卖妻妾的数量增加,妻妾价格下降。这是刑科题本数据非常显著支持的因果链条,也跟我们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吻合。第二个突出结论是烈女表彰对妻妾价格的正影响。虽然烈女数量对寡妇再嫁的价格影响最显著,但对正常婚嫁甚至买卖妻妾行为也有约束力。因为这也会激励女子婚前守贞、最小化婚嫁次数,对嫁卖市场的女性供给都有负面影响,间接提升女性在婚姻市场的价值。可见,烈女表彰抬高贞洁溢价。

    4)妻妾买卖行为的工具变量回归

    “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的关键在于:买卖妻妾是因生存风险,即粮食短缺而起。前面以粮价表征粮食危机也确实证实该假说的推断。但是,引起粮价上升的因素众多,粮食危机只是其中一个。为了更清楚地证明生存风险如何影响到粮食短缺,进而影响粮价,从而对妻妾交易产生影响,我们使用气候冲击作为工具变量来估计粮价对妻妾价格的影响。

    已有研究表明,旱灾相对于涝灾对农业社会影响更大(参见Jia,2012),它导致粮食歉收更严重,使粮价上升更多,造成的生存风险也更大,因而更加迫使人们买卖妻妾。因此,我们用前面描述的是否是旱灾作为工具变量。

    “是否是旱灾”满足工具变量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气候异动是外生冲击;第二,“靠天吃饭”的农业社会里,降水是重要的生产投入,极端干旱会导致粮食产量大幅下滑,引起粮价上升。这更好地表明:粮价上升是由旱灾事件导致的一种风险冲击,而不是由风险冲击之外、与妻妾价格相关的经济因素所引起。比如,一地因经济发达、收入高推高粮价,这种高粮价反而表明该地可能有更多的剩余去缓冲风险,其妻妾价格反而会更高(买卖妻妾的必要性低,但对妻妾需求高)。如果是这样,前面的回归分析有可能低估了灾荒对买卖妻妾价格的影响。

    表5是两阶段回归结果。表5底部给出的第一阶段回归表明,旱灾发生时确实导致粮价大幅上升,旱灾年份粮价比非旱灾年份要高0.25两银左右,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第二阶段的结果(表5上部分)表明,由旱灾引发的粮价上升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比表4中一般粮价上涨带来的影响要高出很多(粮价系数都在-17.78到-19.19之间),这印证了前面关于工具变量的推断。以表5的第(5)列为例,因旱灾导致粮价上升1两银,妻妾价格会下降19.02两银。两阶段结果表明,旱灾年相对于非旱灾年,其平均粮价要高出0.25两银,而买卖妻妾的价格则平均下降4.76两银(19.02×0.25)。也就是说,旱灾会使粮价相对于平时上升15%,而买卖妻妾的价格比平时低23%。

    表5 买卖妻妾样本的工具变量回归

     注:是否旱灾的工具变量取值是:旱灾为1,涝、偏涝、正常和偏旱为0。其他的控制变量包括佛
    寺、道观、人口密度、人口规模、土地债务命案率和婚姻家庭命案率。所有回归都控制了府级和年份
    固定效应。括号内的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面。*p<0.1,***p<0.05,***p<0.01。

    上述基于大数据的量化分析证实了传统社会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假说,也支持了潘光旦(2010)、赵晓华(2008)、夏明方(2004)等学者关于灾荒对农民产生的影响的阐述,并通过所使用的工具变量计量方法把灾荒对买卖妻妾行为产生影响的传导机制进行了量化估计,进而对这种影响做了定量解释。

    五、稳健性分析

    (一)工具变量有效性检验

    表5工具变量估计中,我们没有对工具变量的外生性进行检验,而第一阶段估计的F值表明,可能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因此,为了验证工具变量的有效性,表6第(1)列是我们在表5第(5)列的OLS基础上加入“当期是否是旱灾”变量的回归,发现“当期是否是旱灾”变量系数估计不显著,而粮价系数变化较小,仍然为负,且在1%水平显著。这表明“当期是否是旱灾”工具变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是通过粮价起作用的,即工具变量是外生的。为了更进一步检验工具变量的外生性,我们在“当期是否是旱灾”的基础上再加入“前期是否是旱灾”作为第二个工具变量。表6第(2)列表明,两个工具变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都是通过粮价起作用的。第(4)列的两阶段估计表明,粮价对妻妾价格仍然有显著的负影响,过度识别检验的Sargan和Basmann检验的P值分别为0.54和0.63,即表明工具变量是外生的。但是,无论是第(3)列的一个工具变量估计,还是第(4)列的两个工具变量的估计,第一阶段的F值都小于弱工具变量检验的经验值10,这表明可能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因此,我们在第(5)列和第(6)列进行了对弱工具变量估计相对不敏感的有限信息极大似然估计(LIMI),结果与第(3)列和第(4)列并没有太大差别,这说明这里弱工具变量问题并不严重。

    表6的结果表明“是否是旱灾”的工具变量是相对有效,因而两阶段的估计是相对可靠的(接下来的稳健性检验中,两阶段估计我们仍使用单个工具变量估计)。但是,本研究的数据来自清代刑科题本,是发生了命案才会有记录,这可能使数据过于片面。第一,案例的取样可能缺乏随机性,即发生命案的妻妾价格本身是不是过高或过低,进而才引发命案,才被观测到?我们的样本里,整个3119起命案中只有41起找价案,由妻妾价太低引发的案件数很少。吴佩林(2010)对南部县档案的分析表明,大部分找价行为是“刁民”性质,不代表普遍。因此,我们有理由排除要价过低的偏误。要价过高的偏误是可能的,但从赵晓华(2008)等对灾荒年极低妻妾价格的描述看,如果我们收集的妻妾价格过高,那么这更可能会出现在灾荒年份。如果是这样,我们的结果可能低估了粮价即灾荒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因而这里的系数估计更可能是一个下限,实际上“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程度可能比我们估计的更为严重。

    表6 工具变量有效性检验

    注:是否旱灾的工具变量取值是:旱灾为1,涝、偏涝、正常和偏旱为0。控制变量包括儒庙、学
    校、烈女、佛寺、道观、人口密度、人口规模、土地债务命案率和婚姻家庭命案率,以及府级和年份
    固定效应。括号内的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面。*p<0.1,***p<0.05,***p<0.01。

    第二,卖妻买妻的处理只是作为命案的附带处理,并非特别针对“卖妻买妻”行为而立案,同时由于这些案件中谋杀的比例很低,因而任何普通的妻妾交易或寡妇再嫁都可能引发纠纷、导致命案,题本反映的命案多具随机性。(在这3119件有妻妾价格的题本中,2561件记录了明确的命案缘由,其中1982件是过失杀人命案,即77.4%以上都不是因为故意有目的杀人。这跟凶手判决的比例相似:2620件有凶手判决的案例中,2019件(77.1%)是绞监候及以下罪刑(命案中最低罪刑)。此外,从争端起因看,3119件案件中,2219件提到了纠纷原因,其中261件是对财礼和价银有纷争而起。)第三,即使我们的样本具有偏差,只要每年各府的妻妾命案发生规律具有一致的概率分布,亦即只要取样的偏差始终一样,那么对我们的结论影响会很小。因为我们对“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的检验更多是基于妻妾价格跨年份、跨州府的相对变动,而不是针对妻妾价格的绝对水平。第四,误差来源可能是样本处理导致妻妾价格的实物支付、白银趋势和社会动乱等,下面我们针对这些问题逐一回答。

    (二)实物支付的影响

    在样本中有些妻妾财礼的一小部分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由于相应的实物没有对应价格,因而难以换算成货币,这导致部分妻妾价格偏低。但由于包含实物支付的妻妾价格大都是货币价格低的样本,因此,我们通过去掉妻妾价格中最低的5%和10%的观测进行回归,去检测这些案例的影响。结果在表7的第(1)列和第(2)列给出:去掉最低的5%妻妾价格样本后,无论是OLS还是2SLS的粮价系数都有稍许上升,且都显著。去掉最低的10%妻妾价格样本后,OLS的粮价系数仍为负,且显著;2SLS系数为负,但只在边际上不显著。这表明不包括小部分实物财礼在妻妾价格中,对我们的结果影响很小。

    表7 考虑实物支付以及动乱和时间趋势影响

    注:所有回归都控制了变量:儒庙、学校、烈女、佛寺、道观、人口密度、人口规模、土地债务
    命案率和婚姻家庭命案率,以及府级和年份固定效应。括号内的是稳健t统计量,残差聚类在府级层
    面。*p<0.1,***p<0.05,***p<0.01。

    (三)白银趋势和动乱的影响

    从图1看到,在19世纪上半期,妻妾价格和粮价出现共同下降的趋势,这可能跟当时白银外流导致货币紧缩有关。另外,1851—1864年间发生了太平天国运动,对整个社会影响很大:一是粮价奏报中断或不规范,二是地方官案件审理、题本呈送松懈。这些都影响粮价、妻妾价格的获取与全面性(王跃生,2000)。为此,我们去掉1840-1864年间的样本,然后再重新进行回归。结果在表7的第(5)列和第(6)列给出,我们看到去掉这时期的观测点对结果影响不大。

    这里我们用的货币单位是白银,1840年后的一段时间内妻妾价格和粮价的共同下降趋势,一定程度上是由名义价格所致。因而,白银价格趋势可能对我们的估值产生影响。由于没有当时白银通胀或通缩指数,我们很难直接把妻妾价格和粮价换算成实际价格。为此,我们可以对妻妾价格和粮价取对数回归,并通过控制时间固定效应来消除白银价格波动的影响。表7的第(7)列和第(8)列中是去除白银趋势后的对数回归结果,两阶段对数回归中粮价系数的显著性比以前下降了。这说明白银价格变动对估值有一点影响,但还是在10%的水平上显著的,并且粮价系数还是为负,跟前文一样支持我们的假说。2SLS对数估计的结果表明,粮价每上涨1个百分点,妻妾价格会下降3.3个百分点,这比之前非对数回归得到的1.54个百分点的值要大。但无论哪种情况,妻妾价格变动的百分比大于粮价变动的百分比,表明妻妾价格对灾荒的敏感度高于粮价,尽管两者的反应方向相反。

    此外,我们还讨论了非平衡面板以及妾和拐卖的影响,这些检验都表明,粮食短缺导致粮价上升,意味着生存风险增加,进而导致妻妾女儿被用作避险资产变卖,妻妾价格下降——这一结论是稳健的。

    六、结论

    在人类历史上,不管是传统中国、印度,还是非洲、英国等社会,都曾有甚至现在还有妻子买卖的习俗。而之所以不同社会在原来缺乏联系的情况下,仍然不约而同地这样做,而且连仪式细节都有相似之处,是因为这些社会过去都没有现代金融市场、保险市场,一般意义上的跨期借贷市场都是近现代才发展、普及开来的。所以,当这些社会面临威胁生存的风险事件时,他们被迫都把女性作为一种人格化的避险资产来变卖,以求活路。当然,这些社会本来可以通过变卖丈夫和儿子求活路(即把男性作为避险资产用),但正如恩格斯(2003)和Alesinaetal.(2013)所谈到的,进入农耕后的社会普遍都采用了父系财产所有制体系,使父亲不仅掌握了全家财产,而且拥有对妻子和子女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这个体系以及类似儒家“三纲五常”的相配伦理文化使买卖男性的交易成本太高,买卖女性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比如,在父权社会里,女子家庭买回丈夫后,即使后者变更姓氏,他未必就真的能在妻子方安家,会随时想逃回其父亲家,而女方也未必信任他会久待;相比之下,把妻妾或女儿嫁卖出去,这种交易的不确定性就低很多。因此,在缺乏金融市场的传统社会里,女性更可能被用作避险资产,而不是男性。

    正如前面谈到,历史文献中虽然没有系统提出“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但通过不同个案分析,一些学者已经谈到灾荒发生时买卖妻女更频繁、妻女价格更低的现象[潘光旦(2010),赵晓华(2008),夏明方(2004);等]。本文不仅系统地提出这一假说,更重要的是通过从清代刑科题本档案中收集1736—1896年间的妻妾价格样本,对“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进行了大样本量化检验。本文的计量分析表明:一方面,灾荒严重程度可以通过粮价高低得到反映(清代采用的是银两等贵金属货币,价值度量衡相对稳定);另一方面,由于灾荒时期粮食短缺、粮价高企,迫使一般家庭为寻找活路而卖妻女,女性供应的增加使生存危机时期妻妾价格下降。我们的研究发现,买卖妻妾的价格比正常婚嫁财礼对生存风险更加敏感,跟我们的假说一致。以旱灾作为工具变量的两阶段估计表明,旱灾冲击会导致粮价平均上升0.25两,但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4.56两。

    我们发现传统社会对妻、妾、寡妇以及童养媳的区分定价,跟一般商品和资产交易市场的定价规律基本一致:女性到夫家后的地位越高、权利越多,那么其财礼价格就越低;反之,价格就越高。而在婚嫁过程中,卖方是谁在谈价对妻妾价格影响也很大:如果是亲生父母在谈,价格就低;而如果是丈夫或婆家在谈价主婚,则价格会更高。

    通过对清代妻妾价格的量化研究,我们发现当地贞洁文化对女性被用作经济工具的行为有很大影响。从相当程度上,清代强化表彰烈女是由把女性作为经济工具的需要而内生的政策行为。也就是说,贞洁之所以是对女性的单方面约束,而不是对男性,是因为在以父权定位的“养儿防老”社会里,女性的性行为混乱会导致其所生小孩的“生父是谁”变得模糊,那么其“孩子属于哪个男人”也会变成疑问,这必然造成社会财产秩序混乱、使许多人到底“是谁的财产”变得模糊。因此,为了明晰社会的整个产权体系,清代皇帝选择强化旌表烈女,包括已婚的和未婚的。长此以往,这种政策行为造就了当地的文化习俗,减少妇女的平均婚姻次数。我们的分析发现,烈女数量较多的州府,其妻妾价格一般会更高(主要因寡妇再嫁的财礼更高而致),因为这些地方女性被嫁卖的意愿更小,尤其是寡妇再嫁的意愿会更低,使寡妇再嫁时要求的财礼更高(否则不改嫁)。

    虽然把女性用作避险资产使传统社会面对风险冲击的能力提升,但却是以摧残女性身心和牺牲女性自由权利为代价的。而之所以传统社会可能没有别的选择,是因为他们没有全面的金融市场。本文的研究表明,金融市场的发展能把个人和家庭从经济交易功能中解放出来,金融市场是自由解放的基础,尤其对女性而言。

    转自《经济学》季刊 2018年10月 第1期

  • 顾春芳:敦煌星图与古代天文[节]

    敦煌的星图与宇宙思维

    敦煌遗书中天文类文献总计五十余号,约占全部敦煌文献的千分之一,这部分文献分天文典籍与古星图两类,自成一个独立科技史分支学科。敦煌天文文献中的《二十八宿次位经》《三家星经》《玄像诗》《全天星图》《紫微宫星图》等,在世界天文和科技史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敦煌天文文献中,有一件编号为S.3326的《全天星图》,绘有一千三百五十多颗星辰,星图用三色区分石、甘、巫三家星官,星位精准,远超同时期的欧洲星图。1959年,英国学者李约瑟编写其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时,将这幅星图的绘制时间推定为公元940年前后,并高度评价了这份文书的世界价值。我国天文学家席泽宗先生亦给予它很高的评价。敦煌星图的发现,不仅改写了世界天文学史对于人类早期星图的认识,更为我们推开了一扇窥探中国古代宇宙认知的大门。

    敦煌星图的绘制方法体现了极高的科学智慧。它从十二月开始,按照每月太阳在黄道上的位置,将赤道带附近的星空分为“十二次”加以呈现。每一“次”不仅绘有相应的星官,还附有说明文字,详述该“次”对应的辰位、名称由来及分野所属。如“自女八度至危十五度,于辰在子为玄枵。玄枵者,黑,北方之色;枵者耗也,十一月之时阳气下降,阴气上升,万物幽死,未有生者,天地空虚,故曰玄枵,齐之分也。”这些内容带有浓厚的中国古代星占学色彩。在每月星图下方还注有太阳所在位置及昏旦中星,如“孟春之月,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尤为巧妙的是,它将北极附近的星官——紫微垣,单独绘制在一张以北极为中心的圆形平面投影图上。这种“横图”与“圆图”相结合的双重投影法,既解决了赤道附近星象的准确呈现问题,又避免了北极区域星象的变形,堪称古代星图绘制技术的一大突破。这种先进的投影方法比欧洲地理学家麦卡托发明的类似的投影法早了数百年。

    在中国古代星官体系的“三垣二十八宿”结构中,紫微垣居于北天中央,被古人视为天帝的居所,具有至高无上的象征意义。敦煌星图中的紫微垣部分虽因显微胶片翻印而难以辨认,但通过席泽宗先生的详细校录,我们仍得以窥见其完整构成。与宋代苏颂《新仪象法要》(1094年)中的星图相比,虽然敦煌星图在细节上还存在一些误差,在精细度上也略有不及,但其首创的绘制方法和对星官体系的完整呈现,奠定了后世星图的基本范式。更重要的是,它比苏州石刻天文图早了数百年,是连接汉代盖图传统与宋代科学星图的关键环节。

    敦煌星图绝非孤立存在,在藏经洞出土的文献中,天文历法类写本占有相当比例,它们共同构成了我们理解中国古代宇宙观的宝贵资料。从这些文献中,我们看到的不是单纯的天体运行记录,而是古人融科学观察、哲学思辨、政治伦理和社会实践于一体的完整认知体系。

    敦煌星图深刻地体现了古人“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古人认为,天空绝非仅仅是被观测的物理对象,也绝非与人世相隔的虚空穹宇,而是层次井然、富有天命意志的伦理宇宙。紫微垣作为“中宫”,既是古人眼中的天象中心,也是古人心中的政治与道德中心。紫微垣内主要包括象征天之枢纽的北极五星;辅弼之臣环抱北极的四辅四星;代表天帝的后宫或黄龙之神的勾陈六星;象征天帝的天皇大帝一星;排列如天帝临朝的五帝座五星。其中星官的命名与布局,完全依据人间王权治理的格局加以想象与阐释。北极星为“天子”,四辅如“辅臣”,五帝座如“朝堂”,尚书、柱史如“文官”,天厨、天床如“服务机构”,由此彰显出古人认知中的天地同构、万象对应的宇宙秩序范式。

    二十八星宿不仅用于标示月亮和太阳的位置,还被赋予各种社会职能和吉凶寓意。如敦煌本《二十八宿次位经》详细描述了各宿的度数、形状及所主吉凶,如“角宿,主造化万物,布君尊之象”“亢宿,主朝廷政事”“氐宿,主后宫妃嫔”等等。星官体系中严格的方位、数目与职能分配,渗透着古人的儒家礼制认知和阴阳五行思想。这种对应关系使古人在观察星空时,如同在观察古代社会的倒影。正如《淮南子·精神训》所言:

    夫精神者,所受于天也;而形体者,所禀于地也。故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背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故一月而膏,二月而胅,三月而胎,四月而肌,五月而筋,六月而骨,七月而成,八月而动,九月而躁,十月而生。形体以成,五脏乃形,是故肺主目,肾主鼻,胆主口,肝主耳。外为表而内为里,开闭张歙,各有经纪。故头之圆也象天,足之方也象地。天有四时、五行、九解,三百六十六日。人亦有四肢、五脏、九窍,三百六十六节。天有风雨寒暑,人亦有取与喜怒。故胆为云,肺为气,肝为风,肾为雨,脾为雷,以与天地相参也,而心为之主。是故耳目者,日月也;血气者,风雨也。日中有踆乌,而月中有蟾蜍。日月失其行,薄蚀无光;风雨非其时,毁折生灾;五星失其行,州国受殃。

    作为汉代道家的重要文献,《淮南子·精神训》以道家道生万物、阴阳调和理念,解释生命与天地运行规律,系统阐述了古人“天人同源”“天人同构”“天人感应”的观念:人的精神禀赋来源自上天,身躯形体承袭于大地。身形、脏腑、感官、情志尽数对应天地天象、气候时序。生命本质上就是天地之气的聚合,故必然与天地同频共振,因此古人认为日月五星、风雨气象的异动也对应着人间的灾祸吉凶。这种认知有局限性,也体现了古人对人与宇宙关系的基本思维。

    敦煌星图中引人注目的分野理论,还将天空区域与地上州郡一一对应,如“玄枵,齐之分也”“大梁,赵之分也”。这种看似神秘的对应关系,实则蕴含着深刻的政治地理学思想。在《开元占经》卷六十四《分野略例》及敦煌本《二十八宿分野图》等文献中,我们可以找到详细的分野体系。这些文献和典籍不单构筑起古代星占理论体系,更是古人的大一统王朝思想在天文认知层面的具象体现。依托分野理论,古代中央政权可以借助天象变化来解读地方和中央之间的关系。敦煌地处西北边陲,其文献中的这种分野观念亦是古代中原王朝整合边疆文化的重要体现。

    古代天文文献反映了古人对宇宙的“常”与“变”的深刻思考。一方面,古人试图通过探索永恒不变的宇宙秩序,以建立一个可以“万世不易”的政统体系。尤其是太初历的改革,将二十四节气系统正式纳入历法,并以“无中气之月置闰”的精确规则取代了简单粗略的“后九月”置闰法,使月份与季节的对应关系趋于稳定。敦煌出土的《麟德历》等历法写本,记录了唐代天文学家为追求历法精度所做的努力。另一方面,古人也敏锐地意识到,一些不易察觉的岁差现象、行星运行的不规则性以及日月食的周期性出现,冲击着他们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理想。这种介于恒常与变易之间的内在张力,正是中国古代天文学发展的内在动力。

    天文历法与敬授民时

    敦煌天文文献中不仅有哲学思辨,更有坚实的实用理性和数理思维。大量历日、具注历的出土,显示了敦煌社会对精确时间系统的需求。编号为S.0095的敦煌文书记载:

    夫历日者,是阴阳之纲纪,造化之根原(源)。二仪交泰,即有易变之殊,八节推移,四时更改。观七十二候要理、审廿四气差移,显示一年日晨,知月朔之大小、无亏、昏晓,定昼夜之短长。紫、白二方,修造吉庆。但依于三百五十四晨,足下检吉定凶。公私最要,无过于历日也。

    这些历书不仅注有朔望、节气,还记录了古人在农耕、祭祀、出行等日常活动中的宜忌,体现了古代历法敬授民时的实用功能。在数学计算方面,敦煌文献中的《算经》《立成算经》等写本,包含了分数运算、比例计算、体积测量等实用数学知识,它们与天文计算密切相关。这些实用性的天文知识,与哲学性的宇宙观念相互支撑,是中国古代天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莫高窟的斑斓壁画与敦煌藏经洞文书的字里行间,古代节令习俗如一幅幅生动的长卷,讲述着古人对于时光的理解与感悟。那些被巧妙编织进佛教经变画、本生故事画中的世俗画面,为后世保存了中古时期古人节令习俗的视觉档案。步入莫高窟,我们仿佛踏入一条时光隧道。四壁与穹顶之上,不仅有佛陀、菩萨,更有缤纷多姿的世俗生活的图景。这些图像与文字,共同记录了古代敦煌如何通过生活、仪式、艺术、科技以实现与天地四时的“对话”。

    二十四节气,是敦煌历日的核心骨架,亦是贯通壁画意象与诗歌情怀的共同母题。作为二十四节气之首,立春象征着万物复苏。莫高窟第103窟壁画中的春山叠翠、云气缭绕,树木葱茏,正应了“东风解冻,蛰虫始振”的物候特征。每年公历2月19日前后,太阳运行到黄道十二宫的双鱼宫,雨水节气便悄然而至。莫高窟第61窟甬道南壁黄道十二宫图中,首尾相衔的两条鱼缓缓游动于“双鱼宫”之中,诠释了古代天文学与节气的对应关系。惊蛰时节,春雷始鸣,蛰虫惊醒,西魏第285窟主室窟顶,雷神腾空飞跃,十二面连鼓发出的隆隆之声是惊蛰日的序曲。春分时节,昼夜均而寒暑平,春气发而百草生。第249窟的山石上,玄鸟凌空飞翔;第435窟窟顶平棋中,白鹅在绿色水池中悠游;盛唐第148窟《观无量寿经变》中,白鹤翩翩起舞,引颈长鸣。“雨生百谷”的谷雨,是播种移苗的最佳时节,壁画上雨中耕作的景象定格了最真实朴素的春天。

    寒食与清明的氛围,在壁画中化为生机盎然的游春图景。莫高窟第217窟“踏青游春”的场景中,人物策马徐行于山野之间,背景绿意葱茏,一派怡然自得的郊游之乐。敦煌文献《净土寺入破历》P.2049V记:“粟壹硕肆斗,卧酒,寒食祭拜及修园用”,正是古人在寒食、清明时节“踏青”“探春”“扫墓”风俗的生动写照。S.0381《龙兴寺毗沙门王天灵验记》文书记载:“大蕃岁次辛巳(801年)润二月廿五日,因寒食,在城官僚百姓就龙兴寺设乐。寺卿张闰子家人圆满,至其日暮间至寺看设乐。”除了设乐,古代寒食节还有公共假期:“五日遇寒食,至八日假开”,S.1156《进奏院状》中的这句话显示,晚唐时期寒食、清明两节也会放个“小长假”。至端午节,粽子是必不可少的美食,人们在相互拜访时互赠鲜粽与贺扇。S.5636《端午相迎书》云:“达(幸)逢嘉节,端午良晨(辰)。有慰同僚,何以申展,空备团粽,辄敢咨邀,状至幸垂过访。谨状。”这段话生动记录了古人在端午节走亲访友的礼俗。

    立夏时分,莫高窟第12窟、第360窟壁画中露天搭就的酒肆呈现了立夏喝酒的习俗,在花树环抱之中,人们觥筹交错、开怀畅饮。小满时节,麦类灌浆,莫高窟第285窟壁画中那人兽合体的雨师和榆林窟第25窟《弥勒经变》的大力龙王正相约降雨,孕育着人间的丰收希望。芒种则开启了一年中最忙碌的时节,榆林窟第20窟和莫高窟第61窟壁画中的农人在芒种这一日,马不停蹄地奔忙在田间地头。仲夏之月,农事基本停顿,人畜进入休养生息的阶段,隋唐壁画上的旅人正悉心照顾着他们忠诚的骆驼和牛马。

    七夕乞巧的少女心事,在文献和壁画中亦有温暖的流露。敦煌文献P.2838《曲子拜新月》记录了一个女子七夕之夜思念丈夫的心声:“荡子他州去,已经新岁未还归,堪恨情如水。……乞求待见面,誓不辜〔负〕伊。”莫高窟第85窟《报恩经变》中,有女子仰首凝望星空的画面,令人联想到七夕之夜“闺人睹月,佳人望星”的乞巧风俗。莫高窟第321窟有一幅情意盎然的壁画,一对青年男女,漫步于潺潺碧水之畔,女子含羞回眸,男子轻挽她肩头的轻纱。此时无声胜有声,女子玉指轻扬,指向那悠悠流淌的春水,心中万般情愫,欲说还休,那无言的深情和希望在眉眼间流转。壁画完美地契合了《古诗十九首·迢迢牵牛星》所云:“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纤纤擢素手,札札弄机杼。终日不成章,泣涕零如雨。河汉清且浅,相去复几许。”莫高窟第61窟以及第85窟的壁画,描绘了善友和利师跋陀国公主二人于绿草如茵、树影婆娑的环境下倾心交谈的场面,令人想起南宋白玉蟾《听琴》有句云:“十指生秋水,数声弹夕阳。不知君此曲,曾断几人肠。”园中风光寂寂,弦音自友人的指尖缓缓流淌,或如秋水漱石,清越婉转;或如夕阳衔山,低回绵长。善友抚弦,将半生心事、一腔清怀,都寄于琴弦之上,每一声弹拨,都是心意的倾诉,每一段旋律,都是情愫的舒展;公主听琴,是于弦音中读懂了未曾言说的心意,于清韵中觅得了灵魂相契的共鸣,恰是“抚弦抒怀”与“听筝知音”最动人的写照,道尽了高山流水般的知己情深。

    七夕是牛郎织女相会的日子,观星是民间最具仪式感的节俗传统。敦煌文献和壁画中的星宿图像,是仰望星空的科学化、图像化的表达,但我认为,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古人而言,星空从来不只是自然天象的客观呈现,还是他们独有的精神时空。世人于七夕守望星河,静待着一个古老神话在宇宙的银幕之上迎来辉煌而圆满的结局。这份期许,实则是在世事难全的人世间,慰藉人生的离愁别绪,祈愿顺遂美满、对抗生命的缺憾与无常。如此一来,古代的平凡生活也顺理成章拥有了超越时光的诗意与信仰。

    七夕方过,倏尔立秋,习习凉风悄然而至。第249窟西魏壁画中的猎人拉弓引箭,拉开了秋日狩猎的序幕。河流与池水中嬉游的人们,在处暑日发出了畅快的笑声。白露时节,敦煌的葡萄熟了,那成熟的甜美定格在壁画的藻井、平棋和缠枝纹的边饰中。秋分最美好的景象,便是田间的抢收和打谷场上的喜悦。重阳节除了登高,节日的喜庆中还不能没有重阳糕。S.1053V《丁卯至戊辰年某寺诸色斛斗破历卷》记载:“粟陆斗,麦壹斗,换黑豆登高日用。”文献所提寺院在重阳节前夕用麦粟换黑豆,正是为了制作重阳糕。冬至大如年,S.6537《郑余庆书仪》明确规定:“元正、冬至日,在已上二大节,准令休假七日,前三后四日。”S.4663《杂抄》亦云:“冬至之日,阳爻始动,万物生芽。”S.6275《某寺丙午年十一月就库纳油付都师用历》记载:“十九日就库纳油叁升,付都师亦冬至〔油〕肆升,付都师造佛食用。”可见冬至不仅是官方的法定假日,也是寺院非常重视的节日。

    进入立冬,伴随着气温骤降,万物敛藏。小雪时节,莫高窟第445窟《弥勒经变》中出现的香炉,是敦煌人供佛和取暖的日用器物。冬至大如年,相聚拜贺之礼格外隆重。初唐第431窟和盛唐第23窟所绘院落,屋舍俨然,正是家人团聚的温馨场所。中唐第236窟的《斋僧图》,信众设供献佛,共度佳节。腊八节至,沐浴可“转障除万病”,此外还需要进补,熬制药食必不可少。敦煌文献P.2040V等明确提到腊八时节古人的“药食”原料,如“油半升,腊月八日抄药食用”“酥一升,充乳药”“诃黎勒一课,充乳药”“油柒升,酥半升,(十二月)八日灵药食用”等。

    敦煌壁画中数量庞大的节令与生命礼俗图像,并不只是对生活的简单摹写。通过这些壁画,古人将世俗场景纳入宗教叙事框架,使佛教教义更易为当时民众理解接受,无意中也为后世保存了古代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和珍贵资料。千年之后的我们凝视这些画面之时,仿佛依旧能听见千年前的婉转笙歌,闻到节日的温热烟火,感受到古人已融入日常时间流转中的虔诚与欢悦。

    如果说壁画凝固了曾经的时光,那么敦煌遗书中的文学写本,则定格了永恒的感怀。敦煌写卷中大量的诗歌、曲子词、愿文、书仪乃至具注历日,从文字角度展现了古代敦煌人的生活。图像与文本,共同构建起立体而生动的中古敦煌节令生活的图景。

    历日是时间之轴与社会之纲。在敦煌文献中,具注历日是极为特殊而重要的写本。这些写本不仅仅是简单的日历,它详细标注了二十四节气、祭祀时日(如社日、祭风伯雨师)、官员休沐(如元正、冬至假)乃至各类吉凶宜忌,是古人眼中融天文、节气、物候、祭祀、宜忌、政令于一体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从北魏《太平真君十二年(451年)历日》到宋代《淳化四年(993年)具注历日》,跨越数百年的敦煌历日,清晰地表明敦煌的时间体系与中原王朝高度一致……

    敦煌写卷的智慧之光

    此外,敦煌遗书中值得注意的现象之一,是古代科学知识以佛经为载体的传播方式。《摩登伽经》与《舍头谏经》这两部早期汉译佛典,表面讲述的是跨越种姓的婚姻故事,实则借人物对话系统阐述了源自古印度的天文星占体系。在充满戏剧性的故事中,出身低微却智慧非凡的“帝胜伽”(摩登伽)为子求婚,与高傲的婆罗门“莲花实”展开辩论。为证明自己学识的渊博,帝胜伽从容道出众多天文知识。比如以昴宿为首的二十八宿体系,每宿的星数、形状及祭祀礼仪;七曜运行周期;十九年七闰法则等,特别是“月离”理论,即月亮经过各宿时的吉凶宜忌,虽带有明显的星占色彩,但角色对月亮运行规律的细致观察和描述,也反映了古代经验性科学的萌芽……

    转自《光明日报》2026年07月11日

  • 李泽椿 等:从“75·8”到“21·7”的思考

    李泽椿、谌芸、徐珺、王月冬、代刊、王新敏、徐国强、龚玺

    引言

    2021年7月17日至22日,河南省出现历史罕见的极端暴雨过程(简称“21·7”极端暴雨过程)。46年前的1975年8月4-8日,河南省也曾发生历史上罕见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简称“75·8”极端暴雨过程)。同一地区历经两场特大暴雨,无论是在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应急服务反应措施上,还是在应对措施方面,都有极大差别。“21·7”极端暴雨过程的成功预报和服务,得益于政府和相关部门几十年来,依靠科技、立足预防、政府主导、社会联动,以及中国气象局、河南省政府在科技研究、气象工程上给予的极大支持和气象科技人员多年的不断精心研究和尽职尽责的服务。

    为及时准确预报出“21·7”极端暴雨过程,河南省气象工作者从7月14日开始高度关注此次暴雨过程;15日河南省气象局发布《重要天气报告》,提醒出现大暴雨和特大暴雨的可能性;16日省长签发1号指挥长令,召开防汛工作视频调度会议;17日起省气象局逐3小时至1小时加密滚动发布《气象信息快报》,为他们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紧急工作状态一直持续到7月23日。从这次实际预报服务来看,5天的预报非常重要,有可能为应急对策与实施赢得时间。

    在当前科学认识水平、技术环境、防灾经验的积累等背景下,气象部门和各级应急部门为“21·7”极端暴雨过程的防灾减灾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此,组织天气预报业务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讨,各抒己见,求同存异,对“75·8”和“21·7”大暴雨的预报服务进行探讨,了解今后应努力的目标与方向。

    同一地区历经同样的特大暴雨,预报服务和应急处置却明显不同

    (一)同一地区的特大暴雨

    1975年8月48日,河南以驻马店为中心的广大地区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泌阳林庄5天降雨量达1631.0mm,日降雨量达1005.4mm,6h降雨量为830.1mm,泌阳老君庙小时雨量为189.5mm,日雨量创中国大陆之最(图1、2)。

    图1:1975年8月4日08时至8日08时河南及周边地区累计降水量
    图2:“21·7”“75·8”暴雨不同时段最大点雨量对比

    46年后的2021年7月17日至22日,在河南省也出现了历史罕见的极端强降雨事件,大部分地区出现暴雨或大暴雨,郑州、焦作、新乡、洛阳、南阳、平顶山、济源、安阳、鹤壁和许昌等地出现特大暴雨,强降雨中心位于郑州、新乡、鹤壁和安阳(图3),最强降雨时段在1921日。

    两次过程呈现出以下相同特点:(1)降雨极端性突出,“75·8”暴雨突破日降水极值,“21·7”暴雨中1/6站点日降雨量突破历史纪录,郑州小时雨强创造中国大陆小时降雨量气象纪录(图4)。(2)持续时间长,累计雨量大,多地一次天气过程超年平均降水量,“75·8”中的林庄5天累计雨量为1631.0mm,“21·7”中的鹤壁6天累计雨量为1122.6mm。

    图3:2021年7月17日08时至23日08时河南及周边地区累计降水量
    图4:郑州国家气象观测站2021年7月17-22日逐小时降水量

    (二)两次大暴雨的严重影响

    根据我们能获取的资料和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现:“75·8”特大暴雨引发淮河上游大洪水,数十座水库漫顶垮坝,73.3万公顷农田受到毁灭性的灾害,1100万人受灾,超过2.6万人死亡,经济损失近百亿元(灾害的连锁性,给交通等部门带来重大影响)。4座大中型水库、58座小型水库引发局地灭顶之灾,2.6万人葬身洪流。板桥、石漫滩两座大型水库在8日凌晨漫坝失事。竹沟、田岗两座中型水库及58座小型水库也垮坝失事。老王坡、泥河洼滞洪区亦先后漫决。沙、澧河洪水窜流至汝河,驻马店地区大小河道普遍漫溢决口,南阳地区唐河下游堤防漫决。

    受“21·7”极端持续强降雨影响,河南中西部和北部出现大范围城市内涝、农田积涝;多座大中型水库超汛限水位,个别水库、河段出现险情。此外,公路、铁路、民航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河南境内高速公路多个路段封闭。郑州至洛阳区间的铁路由于水漫线路、路基坍塌、设备淹水等情况,列车无法通行;途经郑州地区的京广高铁、徐兰高铁、京广铁路、陇海铁路、焦柳铁路和宁西铁路等线路的运输均不同程度受到影响;郑州东站160余趟列车停运,造成大量旅客滞留,郑州地铁全线暂停运营服务。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多架次航班被取消。

    据河南省农情调度统计,截至22日17时,全省农作物积水面积为71.0万公顷,其中新乡的为18.9万公顷、周口的为11.8万公顷、开封的为0.9万公顷、安阳的为0.7万公顷。由于当时河南最主要的秋收作物夏玉米刚进入拔节期,植株高度较低,此次强降雨造成玉米倒伏程度较轻,以植株倾斜为主,未出现大面积根倒或茎折;但部分地块被雨水冲刷,出现土壤脱肥现象,对秋收作物后期生长不利。据22日应急部门初步统计,全省秋收作物受灾面积为55.5万公顷,约占总播种面积的6.4%。由于统计时周口、新乡等地的洪水尚未消退,预计受灾面积还会有所增大,将对全省粮食生产有一定影响。值得欣慰的是2021年河南省粮食虽然有减产,但仍在全国主粮区中排名第二,为中国人民把饭碗端在自己手中作出了贡献。

    “21·7”除了山洪等自然灾害外,由于城镇化发展,加大山洪入城的风险,造成城市内涝灾害比较突出,加上城市生命线工程承灾能力不足和城市洪涝风险的连锁性、突变性和传递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5·8”主要是流域性的洪水,诱发水库漫顶垮坝,造成毁灭性的灾害。

    (三)不同的预报服务和应急

    “75·8”特大暴雨期间,由于缺少基本大气观测信息(卫星、雷达观测等),预报手段差,预报结论欠佳,防控服务无对策,通信手段几乎没有。正是这次巨大的气象灾害,叶笃正、谢义炳和邹竞蒙等领导作出要开展大气监测网的建设和深入的暴雨科学研究,并在中央气象台建立数值预报业务系统等科学和正确的决定。

    “21·7”极端暴雨过程中,中国气象局16日19时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Ⅲ级应急响应;21日08时提升为Ⅱ级;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12期、橙色预警5期。河南省气象局16日10时启动暴雨Ⅳ级应急响应,16日20时升级为Ⅲ级,20日06时升级为Ⅱ级,21日02:58再度升级为Ⅰ级。7月17日至8月2日,河南省气象部门共发布暴雨预警信号1095条,其中暴雨红色预警信号291条;郑州自19日19:13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从21:59开始,升级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共发布17条暴雨红色、橙色预警信号。河南省预警短信接收总人次达2.39亿人次,向2.25万名应急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76万条。

    “21·7”极端暴雨过程期间,气象部门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预报信息,并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山洪、地质灾害风险预报。中国气象局在16日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相关部委报送的《重大气象专报》中指出,“河南等地有大暴雨,局地特大暴雨,致灾风险高”,随后滚动报送18期决策气象服务材料。河南省气象局在15日报送的《重要天气报告》中指出,“我省北部和中东部有暴雨、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累积降水量局地可达500毫米,需加强防范”,之后滚动发布《重要气象信息》《气象信息快报》等决策服务材料,开展联合会商,并联合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发布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对省防汛办、省应急厅、省地质环境总站等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叫应”服务。

    ▍基于数值天气预报结合预报员智慧的“21·7”大暴雨预报

    (一)5天以内的数值天气预报在“21·7”大暴雨预报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数值预报在“21·7”大暴雨预报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欧洲中期数值预报模式(ECMWF)和中国气象局全球数值预报模式(CMA-GFS)都提前5天作出了河南暴雨过程的预报,为预报员提前5天预报河南暴雨过程提供了关键性的参考依据。

    如对河南20日08时至21日08时最强降水日的预报分析:从7月15日开始至7月20日,ECMWF和CMA-GFS模式都对该暴雨过程作出了较为准确的过程预报。图5为对7月20日08时至21日08时ECMWF模式、CMA-GFS模式和日本JMA全球模式的降水TS评分。三个全球预报模式对7月20日08时至7月21日08时降水预报的极值都未超过200mm,其特大暴雨的预报评分均为零,说明全球模式对特大暴雨的极值预报尚有很大难度,还有提升的空间。预报员可发挥智慧在过程预报的基础上作一些弥补。

    图5:2021年7月20日08时至21日08时ECMWF、CMA-GFS和JMA全球模式的降水TS评分

    (二)在全球模式基础上区域中尺度模式在降水落区和量级上的精细化预报中发挥重要作用

    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全球模式虽然提前5天已经作出了暴雨过程的预报,但降水量极值明显偏小。

    这次河南极端降水过程主要发生在7月17日至22日,为从降水落区和量级上精细化检验评估各模式对这次极端降水过程的预报效果,从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区域高分辨率检验评估平台分别制作了河南逐3h阈值≥25mm和≥50mm的降水检验图(图6)。由图6可知,区域中尺度模式在降水落区和量级的精细化预报明显优于全球模式的预报,其中CMA-MESO-3km模式预报效果最佳。

    图6:2021年7月17日至22日河南逐3h降水数值模式预报检验
    (a)检验阈值≥25mm,(b)检验阈值≥50mm;
    起报时间为2021年7月17日至22日逐日08时;
    命中率越大,漏报越少,成功率越大,空报越少

    本文重点分析了区域中尺度CMA-MESO模式对最强降水日20日08时至21日08时降水预报结果。为此制作了24h、08至14时和14至20时的6h累计降水观测和预报图(图7),其中降水观测取自国家信息中心提供的0.05°×0.05°的格点降水资料。由图7可见,中尺度模式较好地预报了这次极端降水过程,但降水极值中心位置存在偏西和偏北的现象。在突发局地暴雨预报方面,除了要争取准确,还要做到精细,这样更有利于决策的制定。

    图7:河南及周边地区2021年7月20日08时至21日08时
    24h(a、b)、08至14时6h(c、d)和14至20时6h(e、f)累计降水观测和预报图
    (a)(c)(e)为观测,(b)(d)(f)为预报;
    五角星为降水极值中心位置,方框为郑州大致范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全球模式可以提前45天预报出此次过程,区域中尺度模式在12天内的预报明显优于全球模式,但其预报的降水极值中心位置存在偏西和偏北的现象。

    (三)数值预报对“21·7”大暴雨预报的不足

    数值天气预报虽然存在不足,但仍然是当前天气预报的主要科技手段。数值天气预报的改进是需要过程的,在现有模式预报能力的基础上,预报员如何智慧地运用数值预报结果也是需要不断探索的。2.4数值预报和预报员的智慧在“21·7”大暴雨预报与服务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21·7”的暴雨过程预报,数值模式的参考性好,可预报性高,为暴雨过程累计雨量预报提供了较好的参考。并预报出了低涡、热带扰动和偏强、偏北的日本海高压和大陆高压等暴雨过程的主要影响系统。但对低涡和烟花台风移动路径预报偏差大,对暴雨中心落区和量级预报偏差大,可预报性低,模式对特大暴雨和极端雨强没有预报能力。而从7月15日开始,中央气象台首席预报员基于多家集合预报和确定性数值模式预报产品关注到此次暴雨过程,在早间会商明确指出华北等地16日夜间19日将有暴雨、局地大暴雨天气,并在7月16至22日期间一直保持与河南省气象台的会商,做出各种时效的预报,为正确决策提供了较好的科学依据。

    目前我国定量降水预报业务建立了以数值天气预报模式为基础、融合多元高时空分辨率观测及智能网格等数值模式后处理产品,预报员基于对暴雨机理的掌握,在各家数值模式产品、客观产品性能优势和偏差特征的认识基础上,结合最新实况、处理海量数据,制作并发布最终的国家级定量降水预报指导产品。在对该次极端暴雨的预报中,5天预报清晰地指出暴雨过程,短时临近预报较准确地把握了极端降水的量级和落区,体现了预报员在业务流程中的积极作用。

    ▍数值天气预报在业务中的核心地位及发展历程

    (一)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是国家经济发展对气象保障的主流需求

    数值天气预报是从大气内部规律中表述天气、气候变化的,因此在天气预报业务中应不断加强研究,这对改善和提高天气、气候预报业务是非常重要的。这个科学思想必须牢固树立。河南“75·8暴雨教训引发预报现代化必须走数值天气预报业务道路的共识,确立了数值天气预报是作好气象预报预警的核心和关键技术。

    为此,叶笃正、谢义炳和邹竞蒙等国家计委气象组专家做出了以下决定:在气象业务部门建立业务数值预报系统,数值预报科研人员集中统一调配,要有一个正确的科学发展思路。随后中国气象局为此争取了国家科委的“中期数值天气预报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家计委的“扩建北京区域气象中心(建立中期数值天气预报)”工程建设项目。科技攻关项目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工程的建设是科研攻关的落脚点。

    (二)前20年中国业务数值天气预报的引进、吸收、使用过程

    国家气象中心1978年开始研发亚欧区域短期天气业务预报系统,格距为540km,简称为A模式;并在1980年开始发布48h形势预报,标志着我国数值预报进入业务实时应用阶段。“六五”期间,国家气象中心、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和北京大学组成联合数值预报研究团队,由王世平、朱抱真、陈受钧等人组成的专家组研制了北半球(格距为381.0km)和亚洲区域模式系统(格距为191.5km),简称为B模式,初步实现了天气预报由定性到定量、主观到客观的转化。

    从社会服务实践中发现,3天以内的短期预报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于是中国气象局党组要求建立中期(10天)数值天气预报系统,开展中小尺度数值天气预报和相应的台风、暴雨、沙尘数值天气预报,以及延伸期预报、集合预报等。

    根据当时国内条件,确定我国以建立数值预报业务为主要发展方向,采取“引进、吸收、使用、提高、再创新”的技术路线,在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起我国全球中期天气预报业务系统和有限区域短期数值预报业务系统,使我国跻身于国际上少数能发布中期数值预报的国家行列。该系统包括T63、T106、T213和T639系列全球中期数值预报模式系统。其中,从2007年开始业务化的全球模式T639在空间分辨率、初始场同化技术、台风Bogus技术、产品丰富性等方面都较之前的T213有长足进步,有力地保障了暴雨预报业务的发展。在此期间还研发了中国气象局第一代预报业务系统软件MI-CAPS(气象信息综合分析处理系统),为预报人员快速应用天气观测及预报数据、掌握三维大气结构及大气运动趋势、形成预报结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平台支撑作用。

    20世纪80年代、90年代要解决的难题之一是计算机条件。没有好的计算条件,数值天气预报业务系统是建立不起来的。当时西方发达国家以计算机卡社会主义国家的脖子,中国在运用国产高性能计算机的基础上,又打破封锁,买到了国外最先进的巨型机系列Cray、Cyber超算机,为建立业务数值天气预报系统奠定了硬件基础。业务数值天气预报实质上是多学科、多种技术融合的产品,是大气科学工程化的一个典型。

    (三)后20年中国业务数值天气预报的提高和创新性发展

    从2001年开始,中国气象局组织建立数值天气预报创新基地,开始自主开发建立新一代多尺度通用的全球/区域同化与数值预报系统GRAPES。

    GRAPES模式采用格点非静力数值预报模式,能有效解决分辨率不断提高带来的计算瓶颈问题,适应未来高分辨率数值预报的需要。GRAPES模式系统考虑了我国复杂地形和季风气候背景,如华南丘陵地带、横断山脉、四川盆地等中国的特殊性,其精细化设计考虑了更多的中国特色,有别于欧洲中心和其他国家的数值模式系统,中国数值预报水平不断提高。

    GRAPES模式有两个系列的应用版本:CMA-GFS(中国气象局全球数值预报模式)和CMA-Meso(区域中尺度模式)。该模式系统包含有全球四维变分同化系统和区域公里分辨率快速更新三维变化同化系统,实现了我国风云卫星系列与国际主要气象卫星资料的四维同化,卫星资料应用占比已达70%。2006年,GRAPES区域中尺度系统开始业务运行。2015年,GRAPES全球、集合数值预报系统投入业务运行。现在GRAPES系统已经在亚太台风预报、雾霾和沙尘预报、污染扩散应急响应等系统中得到了全面应用。后20年是中国数值预报创新性发展的20年,是中国自主研发的数值预报系统全面业务应用和不断提高的20年,是培养和造就具有强劲自我独立发展能力的数值预报研究队伍的20年。

    (四)独立自主研发具有创新性和不被“卡脖子”的数值预报业务体系

    从中国数值预报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引进和吸收国外的模式,在数值预报发展的前期能够较快建立业务数值预报系统,但由于欧洲中心等数值预报的核心技术往往是封锁的,如ECMWF的同化系统和模式的最新版本,因此“引进”又制约了我国数值预报更快的发展。从社会需求和业务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明确了进一步的发展思路,即迫切需要研发中国自主创新和不被“卡脖子”的业务体系,建立一支独立自主的研发队伍。

    ▍2015年以来极端降水基础科学研究的发展

    (一)全球变暖背景下有关极端降水的天气和气候研究成为热点

    过去一个世纪持续的全球变暖和城市化已经导致所有季风地区极端降雨事件的强度和频率显著上升。近年来极端降水统计研究揭示了华北、西南和华南是我国主要的强降水区,其时空分布和相关的天气系统也被揭示,全球变暖背景下极端降水的变化及其机制也成为研究的一个热点。然而在区域尺度上,大尺度环流仍然是不确定性来源之一,当前气候模式模拟极端降水的不确定性大,仍是科学研究中的难点。极端降水产生于有利的大尺度环流背景下。

    近年来也有通过聚类和合成分析揭示我国不同地区极端降水的大气环流特征及其年际变化,如与华北极端降水有关的大尺度环流、产生华北持续性极端暴雨的经向、纬向和减弱的登陆台风三种环流型;也有研究分析了华北极端降水年际和年代际变化有关的太平洋年代际震荡等。以上研究从大尺度环流方面丰富了对极端降水的关键动力过程的认识。

    (二)更高时空分辨率的观测研究推进极端降水的中尺度机制认识

    2015年以来随着我国气象观测布网的进一步发展和多源观测融合技术引进,对于极端降水观测、对流发生发展机制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具体包括随着双偏振雷达和雨滴谱等观测的发展,在华北夏季极端降水、华南前汛期极端降水和梅雨锋强降水的锋面对流观测方面也取得一定进展,如北京“7·21”和广州“5·7”极端降水的锋面对流回波结构研究均表明锋面附近强降水对流系统呈现低质心的结构。2014年7月1114日梅雨锋锋面附近对流同样呈现线状对流和沿锋面的对流单体分布,对流发展高度高,回波强度强。

    通过多次机载观测,揭示了华北层积混合云中的积云中存在的播种供给机制,并发现云水丰富、上升气流强的层云可以发展为积云,同时对对流泡的尺度、上升强度均作了观测。通过雷达和地面高时空分辨率自动站等常规非常规观测资料,揭示了梅雨锋对流触发和维持的机制、产生极端降水的对流的触发和组织过程等,进一步认识了直接产生极端降水的中尺度对流的云物理和动力过程。

    (三)极端降水的影响研究有助于推进极端降水带来的洪水内涝等风险防控

    我国已有研究表明,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的极端小时雨强的增加和快速城市化之间可能存在联系,而城市热岛效应可能对极端小时雨强的增强有作用。除了城市热岛,污染物导致的凝结核增强和微地形阻碍也有可能使城市降雨强度和频率高于郊区的频率和强度。对于极端降水的影响研究表明,从1961年到2017年中国许多地方的洪水风险都有所增加,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全球变暖,全球暴露于洪水风险中的人口在增加。

    同时,我国暴露于极端降水事件影响区域内的人口和国内生产总值均呈显著增大趋势。而城市化和人类活动引起的下垫面变化等因素导致的城市洪涝问题越来越突出。因而全球变暖背景下,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在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中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突发极端降水的影响,同时要建立城市洪涝应急预案,提升城市抗灾减灾能力。

    (四)直面可预报性的挑战

    随着雷达、卫星等多种常规和非常规的高时空分辨率观测和中尺度数值模式的发展,对可以产生极端降水的强对流风暴可预报性的研究也逐渐增多。研究表明,强对流风暴时空尺度小,受到初始扰动、湿对流过程、复杂地形等多因素影响,可预报性时效较短。相对而言,数值模式对其大尺度环境条件可预报性相对较高,而对对流触发、位置、结构、演变预报不确定性十分大,是预报中的难点。目前国外在野外观测实验、可预报性研究和目标观测方面均取得一些有意义的进展,由于我国雨带推进受季风影响,地势复杂,极端降水频发,极端暴雨的可预报性研究也需要系统的开展。

    ▍从“75·8”到“21·7”的思考

    同一地区历经的两次极端暴雨过程的预报服务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明显不同,给我们提出了诸多可以思考的问题。

    (一)预报服务和应急决策的思考和建议

    (1)“21·7”极端暴雨预报服务的成功经验表明,预报业务流程和组织方式会对防控突发灾害起到作用,以大气环流为背景,做好月预报、延伸期预报、着重关注中期预报特别是5天以内的预报、短时临近预报及有针对性的动态风险评估是当前预报服务的重点工作,也是预报员基于业务数值天气预报并发挥其智慧可以做到的工作。

    (2)对突发的自然灾害预警在于科学的研判,不作无用的表面化的工作,不把精力放在是否是千年、百年一遇及不可检验和无实际应用价值等方面的工作,科学研究必须要有明确目的,要为以后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和决策等起到提高促进作用,还要区分长远性和急需性。

    (3)对灾害预警程度不应有过度的要求,不能不加分析地指责预报量级及落区不准等,要看到大气变化规律的复杂性和纳入预报方案的困难性。依据集合预报等数值预报产品,拓展思路,分析灾害天气极端的可能性。

    (4)进一步提高次生灾害高风险区预判能力。在强降雨致灾决策气象服务中,需进一步提高强降雨实况和强降雨预报落区叠加效应致灾的敏感性,提高次生灾害高风险区预判能力和决策气象服务效率。

    (5)开展风险区划工作,是极端天气预报、预警的背景,但更重要的是要结合中国特色的气象需求,特别在基层乡村的防灾减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和建设中的高速发展、人口的迁移等社会背景及受灾体变化等开展动态的风险评估工作,提高灾害影响预估研发能力,为决策提供支撑。

    (6)建设完整的监测系统,开展及时准确的预报预警工作,并开展灵活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快速制定有效措施,建立统一指挥的防控体系。

    (7)大气规律的认识需要很长的时间,不可能立刻解决现有的不足。因此发挥基层气象业务部门的预报员的智慧更为需要。数值预报的发展,结合预报员对局地地形及天气特点的认识和智慧应用会有更好的效益,使中国式的气象服务落实到乡镇,应急做到基层。

    (二)预报技术的思考和建议

    (1)极端降水预报一直是业务降水预报的难点。有针对性提升全球和区域业务数值预报模式对极端强降水的预报能力,发展中尺度集合预报系统,加强中尺度模式及其集合系统的检验评估和应用,研发相应的后处理技术,进一步提升其预报准确率。

    (2)分析业务数值预报模式的偏差原因,加强对集合预报产品的分析和应用,开展集合敏感性试验和聚类分析等,发展极端强降水“集合异常预报法”,建立基于异常度的极端强降水集合概率预报,提高对极端强降水的预报能力,包括提前预警能力和预报准确率等。

    (3)发挥预报员的智慧,在极端强降水成因分析基础上,既要注重对关键天气尺度系统、动力条件、水汽条件等异常特征的分析,也特别需要加强对地形增幅作用及中尺度对流系统发生发展规律的分析。

    (4)发展不同区域持续性和短历时极端强降水物理概念模型和诊断分析技术,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基于可预报性的极端强降水客观预报技术。

    转自《气象与环境科学》2021年第2期

  • 胡存璐:明清长城沿线地区的文官设置与地方治理——以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为中心

    明代长城沿线地区设有九边军事重镇,这一区域的职官设置和军民管理均受到朝廷的高度重视。九边不仅有重兵屯守,朝廷还派驻大量文、武官员进行管理。其中,管粮同知、管粮通判是较为特殊的职官,主要负责边地粮饷事务管理。以往明代九边地区军事管理体制是学界讨论的重要内容,已有学者注意到沿边地区的管粮同知、通判,但多将其当作普通的管粮官,忽视了这一极其特殊的职官设置。

    由于长城沿线卫所遍布,州县设置相对较少。至晚明,随着卫所体制的衰落和“民化”趋势,部分管粮同知、通判所掌实际事务已远超粮饷,渐有专辖其地之势。可见,管粮同知、通判在九边地区军事和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维系地方治理的关键力量。个别边地设置的分防同知、通判,入清后逐渐发展成为“厅”这种新的政区形式,进而受到学界的重点关注。而大多数最终未成为新政区的分防同知、通判,尤其是九边这一特殊区域的同知、通判在地方治理中的实际作用,学界尚未予以充分揭示。虽有学者在研究晚明宣府、大同二镇“路厅”时,对各路同知、通判的沿革、职能等进行了梳理,但未能关注其入清后的去向及职能变化。

    明代山西北部长城沿线地区设有大同、山西二镇,是防守蒙古南下的重要区域。此地所设管粮同知、通判在地方治理中究竟承担何种职能,其与守巡、兵备各道及各路参将、守备、卫所等武官之间是何种关系?入清以后其职能是否发生变化,与清代山西北部新设府县以及口外蒙古地区各厅理事同知、通判之间又有何联系?本文系统考察明清时期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演变过程,包括设置缘起、职能变迁等,分析朝廷逐步将管粮同知、通判融入边地的历史,以期理解明清两朝地方治理的制度逻辑。

    一、“司钱谷,佐行边”:明代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设置

    明代府的佐贰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多“因事添革”,无定员,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其中一些同知、通判因负责管理粮储事务,被称为管粮同知、通判,属于管粮官。以同知、通判管理粮储事宜始于明初。宣德三年(1428),吏部尚书蹇义的奏疏中提到:“近年以来,内外各衙门官,因营造催办夫匠,收运粮储,整理农务,采取木植,在内添设郎中、主事,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添设参政、参议、副使、同知、通判、县丞等官。”此后,各省开始增设管粮同知、通判等官,以督催收放钱粮,管理军饷,“各边自抚院、藩臬而外,设各道以总理之,又设管粮同知、府判以分理之”。不过,管粮同知、通判并非额设官员,裁设无常。正统二年(1437),明廷下令,全国“各府仓收粮四十万石以上者,添设管粮同知或通判一员”,这是大范围设置管粮同知、通判的开始。沿边、沿海以及漕运繁忙之地,设置数量尤多。

    明代山西北部长城沿线地区大同、山西二镇的管辖范围分别与大同、太原二府存在地域上的重合,辖域内设有大量卫所、城堡以及州县。卫所主要分布于外长城及内长城以南地区,州县相对较少(见图1)。朝廷在此区域所置管粮同知或通判,皆列衔于大同、太原二府之下,常驻边关,主要负责管理山西、大同二镇各路粮饷。因管粮同知、通判按照参将分守之路设置,故被称为“某路管粮同知”“某路管粮通判”,又或称“厅官”“路厅”。至明末,山西镇设置有三路管粮同知、通判,大同镇设有四路通判。

    明代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明代边患问题十分严重,沿边地带需要管理的粮储军饷日益浩繁,但缺少专官管理。如大同镇粮储最初是朝廷派大臣或布政司官专理,其后由巡抚兼理,但巡抚一般并不亲临,常委派守巡官代管。虽户部时常差遣郎中、员外郎、主事、给事中等官赴各边收放钱粮,然而仅靠这些临时委派的官员,无法及时处理各处仓储钱粮收放事务。而沿边地区虽置仓大使管理粮仓,但其官职卑微,无收支核查钱粮之权。在这种背景下,管粮佐贰官出现了。

    (一)大同镇五路管粮同知、通判

    山西省沿边地区管粮佐贰官始于州的佐贰官——州判。正统六年(1441),大同巡抚罗亨信奏请“增置保德州判官一员,专理偏头关,兼收粮料”。成化至弘治初年,大同镇陆续设置州判、吏目负责管理各卫所仓场粮储(见表1)。

    由于州判官职低微,职权较小,朝廷很快便以府通判取而代之。弘治十四年(1501)六月,监察御史王献臣巡视大同镇后,以监收判官多用年老之人、才力低下为由,请将判官裁革,改于大同府增设同知或通判二员。同年闰七月,大同巡抚刘宇也上疏请求增设同知、通判。此议获得朝廷批准后,共设大同府通判三员,“一于东路天城、阳和,一于左、右、威远,一于平虏、井坪、朔州”,专管各仓场粮草,令巡抚都御史及管粮郎中提督,并将各卫原设判官、吏目尽行裁革。府通判不仅品级高于州判、吏目,而且以一员通判管理数个仓场,减少过多州判、吏目的设置,不至冗员。此三员通判便是大同镇设置管粮同知、通判的开始。

    由于边地多卫所、城堡,无法以州县的辖区来划分管辖范围,朝廷便根据参将分守之“路”划分管粮通判辖区。明代九边地区主要以参将作为分守武官。参将按路进行分守,路可以说是参将的防守区域。弘治十四年设置的三员通判所管区域恰好与大同镇东、中、西三分守路辖区相对应。天城、阳和通判一直负责管理东路粮饷,驻扎在阳和卫。万历年间,东路管粮通判升为东路管粮同知。分管左、右、威远三城通判,也就是西路管粮通判,驻大同左卫,明末改为同知。中路管粮通判辖区较为特殊,所管大同镇城、聚落城等七城堡并未设参将,为“不属路”的城堡,其兵马一直由大同总兵节制,而粮草归中路通判管理。

    弘治朝后,大同镇陆续增设两员通判管理粮饷。嘉靖年间,蒙古骑兵屡次南下。明廷于嘉靖十八年(1539)在大同镇又划分北路,设参将驻扎弘赐堡,此后于此专设北路通判,稽核粮饷。嘉靖四十四年(1565)至隆庆元年(1567),曾短暂裁革,其后升为同知,并于崇祯七年(1634)最终被裁撤。嘉靖二十三年(1544),朝廷设分守应州南路参将一员,此后不久于朔州置南路通判。

    (二)山西镇三路管粮同知、通判

    山西镇在雁门、宁武、偏头三关设置有三员管粮通判。山西镇管粮佐贰官的设置也始于州的佐贰官,负责监收三关各仓场。成化七年(1471),将保德州州同移驻偏关,监收兵马、粮饷、税课等事。弘治八年(1495),宁武关仓增设监收州同知一员,代州也设有监收同知一员,专理粮草。

    代州、偏关、宁武三员监收同知是山西镇三关管粮佐贰官的雏形。但其究竟是如何发展成东、中、西三路管粮通判的,相关史料中并无直接记载。实录中只记载正德六年(1511)曾设太原府通判一员,负责监督偏头、宁武、雁门三关及诸营堡仓场,《山西通志》以及各府县方志中的记载也较为简略,而且内容多相抵牾。不过,笔者在一块勒石于万历二十五年(1597)的《宁武粮厅题名碑》上找到了线索。碑文记载了“宁武粮厅”的设置缘由:“宁武故无倅署,先是平阳民壮厅,每岁秋,率作有众,从事于边戍,事竣则返。后天子从大中丞之请,改驻中路,职专粮饷,更建中盈库、万亿仓,列衔太原,而俸薪仍取给平阳。”倅,即为佐贰官。从碑刻记载来看,宁武中路管粮佐贰官最初是平阳府管理民壮的佐贰官。实际上,当时沿边有两员管理民壮的通判:“都御史防秋至代州,则太原、平阳二府各以判府一人,随理军饷,称东、西府,都御史去则俱去。”太原府、平阳府二员通判于防秋随山西巡抚都御史前往代州随理军饷,其皆在代州置有官署,事竣再返回原籍。正统十四年(1449),瓦剌大军南下,攻占大同沿边一带,由于卫所制衰败,兵力不足,朝廷差遣监察御史前往直隶、山西等各府县招抚民壮,就近操练,以听调策应。景泰元年(1450),山西右副都御史朱鉴奏请发太原、平阳等地15900余名民壮进行操练,并增置太原、平阳二府通判及泽、潞、辽、沁、汾五州判官各一员,专督操练民壮,太原府通判驻代州,平阳府通判驻宁武。

    管粮通判是由管理民壮的通判演化而来的。一方面在于府通判职能的扩展。管理民壮的通判分驻边关后,因辖区广大,事务繁重,虽有道员这一文官弹压,司道一人仍无法遍及,加上沿边州县设置较少,多为参将、守备及卫所的武职人员,而明代中后期武官不得参与粮饷管理,道臣又无法亲临各仓场监督钱粮收支,因此需要有专门的管粮官来具体负责。于是,常年驻扎沿边负责管理民壮的府通判,职能逐渐扩展,开始主管庾廪军实,分理边关粮储、军马等事务,“府倅无所事事矣,后乃务寖殷,任寖重,简士巽愞,问民疾苦,抚夷通关,又若贰于监司”。另一方面,随着山西镇各分守路的划分以及道的调整与新置,同知、通判的驻地、辖区与列衔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嘉靖十九年(1540),山西三关分为东、中、西三分守路,以宁武为中路,以偏关为西路,以雁门为东路。此后,雁平、岢岚二兵备道的辖区也进行了调整,并新置宁武兵备道,三道大致与东、中、西三路相对应。而东府通判常驻代州,西府通判此后移驻宁武:“西府移驻宁武,其东府驻代州者,不复还太原、平、潞等处。”东、西府通判进而发展成管理雁门、平刑二关的东路管粮通判以及管理宁武关的中路管粮同知。此外,西路管粮通判原为嘉靖三年(1524)所置太原府通判(驻偏关),嘉靖十一年(1532)被裁。二十三年,明廷又于偏关新设潞安府通判一员,负责管理民壮。至隆庆二年(1568),潞安府通判升为同知,万历十二年(1584)再更易为太原府同知,此即明末西路管粮同知。

    由于三员通判的职能逐渐明确,“司钱谷,佐行边”,负责管理三关军需,故明廷于嘉靖三十八年(1559)参照宣大事例,特给山西三关管粮通判关防。三关管粮通判正式设置后,此前负责管理边储、草场的监收州同、州判以及县丞等官,因与管粮通判职能有所重叠,随即被裁撤。从以上发展脉络来看,山西镇各路管粮通判直接来源于管理民壮的府通判,又合并了于宁武、偏关、代州等地负责收支各仓料草的监收同知的职能,最后发展为列衔于太原府的东、中、西三路管粮通判。

    嘉靖至万历初年,大同镇、山西镇各参将分守路进行了较大的调整,道与分守路的统辖、对应关系也逐步明确,而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经历了从与参将分守之路相对应到与守巡、兵备道辖区相对应的变化。大同镇最初划分为东、中、西三路,其后又新置北东路、北西路、井坪路、威远路以及新平路,共八路,对应分巡冀北、分守冀北、阳和兵备、大同左卫兵备四道。山西镇划分为东、中、西、北楼、河保五路,对应岢岚、雁平、宁武三兵备道。至万历年间,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与守巡、兵备各道辖区相匹配,进而对应一路或数路(见表2)。

    由于明代同知、通判因事设置,这种“灵活性”使其便于填补沿边治理体系中的权力空白。随着边地形势日益严峻,明廷逐渐加强控制和管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责也越来越复杂。

    二、裁并或改设“郡县”:清代管粮同知、通判的演进

    入清后,清廷延续了九边地区的职官设置,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得以保留。但是明清两朝面临的地方治理形势却有很大不同。清初,由于漠南蒙古的归附,疆域得以大范围向北拓展,明时为防御蒙古入侵所设的九边军镇地位下降。与此同时,明中叶已经开始走向“民化”的卫所体制,也陆续被裁并为州县。此外,由于山西省内府的设置数量较少,府域面积过大,在管理上也遇到一些问题。在此情形下,随着明代军镇营兵制向清代绿营兵制的转变、卫所体制向“郡县”体制的过渡以及山西省内统县政区设置的调整,山西北部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发生巨变。

    第一阶段的调整始于顺治朝九边军镇的改革。顺治元年(1644)六月,宣府巡抚李鉴上疏指出,宣府镇在明朝为边镇,入清以后成为腹地,应裁汰冗兵,并照大同例改设知府,将征收屯粮之事归于府官。兵马减少后,钱粮的出纳也会相应减少,李鉴遂提议“旧设同知、通判多员,亦宜量加裁减归并”。于是,清廷对九边地区的兵丁和官员进行了裁减。

    顺治初年曾短暂设置大同府东路管粮同知,继续驻扎于阳和卫。后因姜瓖之乱,顺治六年(1649)将大同府治移至阳和城,驻大同府城的中路管粮通判也随之移驻阳和,东路同知改为中路通判。顺治八年(1651),总督佟养量奏请大同府职官还治府城,中路通判还驻大同府城,但东路同知并未复设。顺治十五年(1658),驻于朔州的大同府南路管粮通判被裁撤,可能与顺治初年连年征战,财政收支不平衡,多处筹饷困难有关。为此,顺治帝多次下谕裁汰冗员,命各府将同知、通判可裁者奏报,大同府南路通判应是在这一背景下被裁撤的。清初,大同府中路管粮通判虽保持建置,但驻地发生了变化。顺治十八年(1661),山西巡抚白如梅上奏称“天成、阳和二卫屯粮银共一万七千有奇”,而东路同知裁并,屯粮之事委于卫弁,致多逋欠,遂请求将中路通判移驻阳和城,兼管东路,以便稽屯清饷,获得朝廷允准。

    第二阶段的变动源于雍正初年的政区改革。清初承袭明代的政区格局,在管理过程中弊端日显。山西巡抚诺岷履任后,对省内政区设置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康熙末雍正初,各省普遍存在的钱粮亏空问题愈发严重,诺岷认为钱粮亏空的原因之一是府的辖域过大、辖县过多,以致难以有效监管,遂通过在山西太原府、平阳府内析置直隶州的办法缩小府的管辖区域。另一方面,雍正二年(1724),皇帝令各省督抚规划省内卫所归并州县事宜,山西巡府将长城沿线的卫所改设新县,并置朔平、宁武二府进行管理。

    在政区和职官调整过程中,诺岷于雍正三年(1725)提出将大同府阳高、天镇二卫改为县治,同时将中路通判从阳高卫移驻大同府城。雍正四年(1726),诺岷又将大同府中路管粮通判改为大同府粮捕通判,只负责经征米豆草束、改折银两及督捕查边、总理塘站等事务。改名之后,其职能也恢复至普通的府通判。

    清初,大同府西路同知继续驻扎于大同左卫。康熙三十二年(1693),皇帝谕兵部在大同右卫设满洲驻防兵丁,次年将大同西路同知由左卫移驻大同右卫,负责管理八旗驻防兵饷。雍正三年,诺岷奏请在大同右卫新设朔平府。次年四月,新任山西总督管理巡抚伊都立奏请将西路同知改为“朔平府管理粮饷同知”,负责管理旗饷、审理旗人词讼等事务。

    清初,太原东路管粮通判仍驻代州,大约在顺治末康熙初被裁撤;太原中路同知驻宁武,西路同知驻偏关,建置较为稳定。雍正三年,诺岷认为,沿边地区既设有中路、西路同知,又保留卫所,军民混杂,管理多有不便,所以建议将中路、西路同知以及附近卫所守备、千总裁去,在宁武关设宁武县,在偏关设偏关县。伊都立接任山西巡抚后,却建议朝廷将宁武所改为宁武府,且中路、西路同知只留其一,“改为宁武府同知,驻扎偏关,弹压边境”。于是,西路同知被裁撤。雍正四年,将宁武府中路同知改为宁武府盐捕同知,驻扎偏关。

    通过对明清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演变过程的追述,可以发现明代设置该职官是为了方便边务的管理。入清后,大同一带成为腹地,不仅沿边军镇兵马被大量裁减,钱粮收支事务也随之减少,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逐渐面临被裁改的局面。为何管粮同知、通判能从明中后期存续至雍正初?其在地方治理中扮演何种角色?这就需要对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展开分析。

    三、“专管路厅之事”:管粮同知、通判的行政实践

    明代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设置的初衷是为了管理军饷,“错置郡丞,分理饷务,储偫出纳,钤辖边防”。至清初,其仍职司饷务,如宣大山西总督马国柱认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董理钱谷,稽核兵食,持筹一路,责綦诚重”。在沿边地区的管理中,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实际职责是否仅限于制度所规定的钱粮事务?明清时期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又有何变化?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还原其职能。

    (一)监收钱粮

    由于九边地区军务繁重,军队粮饷收放均由管粮通判管理,不得委以各卫指挥、经历、照磨等官。如山西宁武关中盈、万亿积贮“主客粮饷银八千九百两有奇,粮料一万三千七百石有奇,草八万六千束有奇”,而中路管粮同知负责具体管理该处军饷,“调停其盈缩而均节出纳”。

    明中后期,九边军饷的供应发生较大变化,供应的本色粮料减少而折色增加。除制度规定需缴纳的本色以外,民运、京运及开中以银两发放,再由沿边负责管理军饷的官员在市场上购买军队所需粮食及草料。从嘉靖二十九年(1550)开始,各边钱粮不分主客,皆由守巡道召买,管粮郎中稽察。各路管粮通判具体负责召买,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会受到惩处:“延至次年二月不完者,管粮通判住俸;六月终不完者,管粮通判革去冠带管事,守巡道住俸督催;中间拖欠数多,至误紧急军饷者,管粮通判起送赴部,降级调用。”

    值得注意的是,管粮同知、通判还拥有征收屯租的权力。如明万历末年,大同东路同知带管中路通判任禄私自征收籽粒银三百两。清初担任太原中路管粮同知的官员刘玉瓒,时人评价其政绩时称他“经征军租本色,督催属员,严正清公,人不敢干以私,吏畏其威而民怀其惠”。《山西宁武守御所志》记载了太原府中路管粮同知清初征收田赋的具体数额:“中粮府额征更名银二千一百四十六两五钱二分九厘七毫六丝六忽六微二纤三沙七尘六渺六埃,操赏银四百五十八两一钱四分五厘三毫二丝七微,军租银七十六两五钱。”

    除征收钱粮以外,盐务也是管粮同知行政事务的重要内容。清初太原西路管粮同知负责管理偏关老营及镇西卫所,因地近蒙古,卫所之民俱食蒙古白盐,盐税由西路管粮同知征引。宁武、神池两地居民食山阴黄盐,盐务原为中路同知管理,雍正三年改县之后,盐税改由宁武、神池二县分管。

    (二)查勘边务

    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与守巡、兵备各道的职责相似,需要负责辖区内军事工程的监督、稽核、造册上报等事务。如崇祯九年(1636),山西巡抚吴甡在奏疏中报告本年边备修筑情况时称:“据督修东路工程委官太原府监纪同知范廷辅、东路通判邵承尧呈报,东路共修完砖墩敌台十三座、土墩敌台三座……又据督修中路工程委官太原府清军同知蔡如蘅、中路管粮同知石声和呈报,修完砖包台墙共一百四十丈。”又如长城沿线杀虎堡兔毛河桥因“直通塞外”,地理位置十分重要。万历年间,汛期河水暴涨致使桥身溃决,大同左卫兵备道奏请修补。查核兔毛河桥具体情况并进行核算后,委用中路参将副总兵周有道“总督桥工”、西路通判王履中“稽查钱粮工料”,杀虎堡守备则亲自主持桥梁修筑。

    除处理沿边军务外,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还需参与军屯。万历七年(1579),由于山西东、中、西三路“军民田土大半荒芜”,巡抚高文荐奏请召人领种,由各兵备道督率管粮通判、州县官具体经办。明末,卢象升出任宣大总督后,崇祯九年开始在宣府、大同二镇经理屯牧,至十一年(1638)屯政告成。参与此次屯垦的官员主要是道员、各路管粮同知及通判。卢象升认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职责应不限于管理粮仓,还应积极办理核查荒地、鼓励屯垦、发放籽种银等事务:“凡各路管粮官,原以粮务为职,即如腹地之州县官是也。须确查本路有荒地若干,计亩给银,多方鼓舞,务使所属无游民旷土,而刍粮赖以充盈,岂非分内事,贤者之所乐为乎!……责成该管各道计顷计亩,分发该管厅官转发屯户,先取实收,并造细册在案。秋成,即照银数征收本息。”他还提出,军屯事务的办理“全在道厅”,“以管粮厅官总司其事,该管各道不时亲自巡查”,守备、操守及卫官等武职人员不得参与民佃,只能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出纳稽查。入清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仍旧负责督理屯田以供军需之用。顺治五年(1648),巡按山西监察御史刘漪举劾管屯文武官员,负责管屯的文官即为太原东路管粮通判、中路管粮同知。

    此外,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还负责办理买马事务。大同道分属各路买马事项规定,凡有死马或军士缺马,先由守备、操守购买,然后呈解大同道验印,确定马价,再批行西路通判复查后,营堡将官最后按照所定马价开销。山西各路管粮通判不仅需要稽核战马购买,还需要负责夷马变价之银的监收估价,“监收估价,专委同知督催收解,总属道臣”,而大市、月市夷马均由西路管粮厅负责编制夷马册,并将夷马数量、估价数额、拖欠银数等呈报给道员。

    (三)问理刑狱

    都司卫所军人案件通常会由本管的军职衙门进行审理,如都司、卫所分别设有断事司、镇抚司,经历司也有部分审理权。不过,正德以后,府州县正印官以及守巡、兵备各道等文职官员逐渐拥有审理军人案件的权力。明初法律规定,与民户相关的军人案件,需管军衙门会同州县官员一起审问,此即约会制。随着卫所司法权力的衰微,许多军民词讼案件由州县官单独审理。由于九边地区的卫所较为特殊,其距离府州县治所较远,明中后期卫所军堡内发生的刑名命盗案件,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参与审理。

    隆庆年间,山西巡按桂天祥建议提高任职管粮通判的官员出身,“钱粮委之收支,边方委之查勘,刑狱委之问理”。万历二十九年(1601),朝廷下令,沿边距离府治较远的卫所,“一切茶盐、粮草、词讼”事务均倚办于“管粮府佐”。《大同南路通判题名碑记》在总结南路通判职责时,提到管粮通判不仅管理“兵马钱谷”,还负责“讼狱之事”。可见,在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经理词讼案件已较为普遍,并得到了朝廷的承认。如崇祯八年(1635),宣大山西总督杨嗣昌令大同抚院衙门查明镇门堡守备刘承惠是否有钻营请托之嫌,初审官即为大同府东路同知郑独复。郑同知审理后得知此案始末,建议将刘承惠调简腹地,功过相抵,并转呈阳和兵备道副使复审。这说明晚明大同镇管粮同知、通判已具有审理武官司法案件的权力。至清初,这一权力得以延续。顺治十年(1653),山西镇老营堡中军守备杨国雄克扣军饷,“索诈多赃”,被押往西粮厅。太原府西路管粮同知张伟负责审问,后将杨国雄呈解至岢岚道复审。

    清初,在许多普通民事刑名案件中也出现了管粮佐贰官的身影。顺治八年正月十四日,大同井坪所麻一芬与郭希荣二人“共饮沉醉”,因“所出酒价不均”发生争执,麻一芬用刀刺死郭希荣。郭母将此事禀于井坪所千总王奇,千总将此案报大同府南路通判谢祖悌,最后由南路通判审理此案,再转呈大同道复审。顺治十一年(1654)八月,阳和卫李友金好赌,赌输后图谋张扬工钱,用镰刀将其砍伤。此案呈解阳和道副使后,批行大同府中路通判、理刑推官审问。

    由上可知,清初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实际上具备审理卫所民事命盗案件的职权。顺治三年(1646),宣大山西总督马国柱认为大同西路同知一缺,“逼临冲塞,军饥民隐,全藉路厅”,奏请补府佐。可见,在山西北部长城沿线一带虽设置有卫所,但缺少像州县正印官这样的文官。入清后,该地区命盗案件频发,由于卫所体制的衰落,亟需文官管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实际上承担了州县正印官角色。而且从以上各案的审理承转经过来看,已经形成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道—按察使—督抚(巡按)这一司法审判流程,即由管粮同知、通判初审,再交由各道复审。

    清初,不仅卫所内发生的命盗刑名案件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负责,有州县设置地区地方公务的呈报也需经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顺治十一年,宣大山西总督冯鸣珮在奏报贼犯徐文病死狱中、府州负责官员迟延不报之事时,记录了通判与道员、府州县正印官之间的承转关系:“本年十一月初六日,据阳和道副使刘兴汉呈称,查得重犯徐文于本年九月二十七日在监病故,浑源州知州完自成于十月初八日申报中路通判李考祥,该路于十月初九日牒报(大同府)知府,急宜报道通报为是,知府曹振彦驳取甘结未到。”由此看来,晋北州县的公务办理流程是,由州县至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再转呈知府。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奏报日期,是浑源州知州迟报一月,而中路通判于浑源州知州上报第二日就转报给大同府知府了。但总督冯鸣珮认为,该路通判迟延一个月未报致犯人徐文病死狱中,罪在中路通判及浑源州知州。由此可以看出,中路通判应对浑源州案件的上报负有监督之责。

    (四)办理地方事务

    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参与日常性地方事务。如顺治年间,宁化所芦芽山、西山一带山林归属权不明,有商人组织民众进山砍树、盗卖木材,山西布政使命人查勘后将宁化所所属山林划入禁采之列。康熙年间,又有商人许国柱等希望以纳税之名从官方获得开采权,但管理此处的太原中路管粮同知李文焕并未同意。于是,许国柱又控院呈部,李文焕将此事原委及地方情况呈报于道,转呈布政司及巡抚。由此看来,管粮同知需维护地方秩序与资源,这也反映出他们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地位。

    文教历来为地方官所重视,明末清初的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积极参与其中。如康熙二十八年(1689),宁武府中路同知蔡珍“念宁武士多贫,无读书费”,出资买田六百亩,作为宁武所学田。五寨堡学田有五十七垧,由太原西路同知卞永康于康熙四十四年(1705)所置。偏头关所西府义学为西路同知董泗儒于雍正二年兴建。除兴办学校之外,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还负有宣扬风教德化之责。顺治初年,太原西路管粮同知吴明儒、张伟曾先后向提学道上呈偏关所参与抗击李自成农民军的义士,希望清廷表扬,“以励风教”。

    综上所述,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虽因管理边地粮储而设,但其职能逐渐扩展至修理军堡城池、征收屯粮、屯垦买马以及其他日常性地方事务。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明末开始参与武职人员刑名案件的审理,至清初更是全面承担起审理沿边地区民事命盗案件的职责,并形成卫所武官—管粮同知、通判—道员这一司法审理流程。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从专管“路厅”钱粮一事,渐至专管辖区内的各项行政事务,进而行使着地方行政长官的职能,在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愈发重要。

    四、“路厅”的性质及其与清代厅制的关系

    与内地各府同知、通判相比,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职责更为重要,“三关通判,上干数十万之国计,下系数十万之生命,职司甚重”,“边方路厅,非腹里府佐之比”,朝廷对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出身也有更高的要求。明代同知、通判一般是贡监出身,而正印官通常为进士、举人出身,但明廷对各路管粮同知、通判也要求进士、举人出身,“务择州县举人、进士正官著有贤声者升补,不许将始进及岁贡监”,说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并非普通府佐之职,在选任标准上亦与正印官相提并论,足以体现其重要性。

    从职官角度来看,明代在全国设置了两套系统:其一是行政系统下的府州县体制,其二是军事系统下的都司卫所体制。九边地区以军事为重,设置有较多卫所,由指挥使、千户等官员负责管理卫所军户、屯田,战时则负责带兵作战。明代中后期,随着卫所体制逐渐走向衰落,募兵制快速发展,逐渐成为边区军士的主力。与此同时,都司地位下降,三司文臣开始参与地方军务,边镇武官逐渐丧失管理钱粮的权力,由文官负责管理军饷。管理军饷事宜的文官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巡抚,另一类是中央派遣到各军镇的户部侍郎、郎中、主事等官,但二者均难以亲临所有仓场监管钱粮收支,具体事务则需由专设的管粮同知、通判经办。

    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虽列衔于临近之府,但不受制于知府。一方面,在实际办理粮饷事务时,朝廷明确规定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受户部派往各镇的管粮郎中管理。如嘉靖二十三年(1544)题准,“管粮通判以后每年悉听郎中等官,查照各官收支利弊举劾,如有升迁事故,俱听查明,方准起送”,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由户部郎中注考,定其黜陟。另一方面,晚明实际处理军饷以及边备事务时,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直接受守巡、兵备各道监督。如宣大总督卢象升在奏疏中曾言及宣府、大同、山西三镇官员办理地方事宜的流程:“每见一事也,督抚必行之司道,司道必行之厅官,厅官仍又行之将备。”

    明代设有数量众多的守巡、兵备道置于腹地分管数府州县,在沿边地区则对应一个或多个参将分守路进行管理。道作为监司,以监督辖区内属员各项事务的办理为主要职责,列衔于布、按二司之下。虽然道有固定的辖区,但明清时期始终未发展为正式的政区。有学者认为,由于道没有下属的佐贰官,故而无法达到成为一个独立行政机构的标准。实际上,无论是公文的承转,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明代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更像是道的佐贰官,而且山西、大同二镇各道通常只设置一个管粮同知或通判,道的设置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完全对应,时人甚至有管粮同知、通判“若贰于监司”的看法。所以在明人看来,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实际上近似于各道佐官。

    从明末开始,各路管粮同知、通判逐渐开始参与武职人员命盗案件的审理。随着卫所体制“民化”趋势的增强,缺少文官对这一地区进行管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刚好填补了这一权力空白。至清初,卫所、城堡内发生的普通刑名案件也由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审转,其职官的性质逐渐向正印官发展。康熙六年(1667),山西巡抚请求裁撤山西各道,将分守冀宁道、分守河东道、分守冀南道、分巡南道的事务均交由周边府、直隶州管理,而宁武道、岢岚道所辖之地虽位于太原府,但因太原府管辖区域过大,所以改由太原中路同知、西路同知管理。可见,从清代官方角度看,各路管粮同知所管的事务已经近似于知府。

    从政区建制角度来看,虽然明代也有将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称为“厅官”的情况,但与清代作为政区的“厅”具有一定的区别。明代,根据佐贰官所管事务的不同,又可划分为管粮厅、清军厅、理刑厅等,九边地区所设管粮同知、通判有“厅官”“各路厅官”“路厅”之称。时人也常将道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并列,称为“道厅”。此外,文献中也常出现“道府厅县”连用的情况,晚明山西镇中、西二路管粮同知、通判也有中粮厅、西粮厅之称。这是否表明此时的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有向政区发展的趋势?其与清代作为政区的厅又有何关系?

    明末,作为政区的厅处于萌芽阶段,清前中期厅制也在不断完善,所以在这一特殊时期,厅存在很多政区要素并不完善的情况。有学者认为,判断同知、通判分防区域是否为厅,关键在于是否“专管地方”以及是否在辖区内排斥同一级其他权力的介入,一般以钱粮征收和命盗案件的审验权来衡量其是否有专管之地。从辖区来看,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明确管辖一定的区域,与道的辖区基本重合,管辖一路或者数路,也有固定的驻地。晚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未完全获得审理辖区内刑名案件的权力,目前所见记载中对刑名案件的处理仅与武职人员相关。虽然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公文上传下达及边务办理的程序,但这只是一种职官上的承转关系,包括在文献中常常出现“道府厅县”连用的情况,只是从职官角度而言,并非从政区角度而言,虽有“厅”之名,并无“厅”之实。

    入清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获得了审理辖区内民事刑名案件的权力。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对卫所、城堡的管理权也十分明确。如太原府西路管粮同知管理偏关、老营及镇西卫所。加上山西北部长城沿线的卫所较为特殊,有一定的辖域及人口,其性质更近似于州县,有学者称之为“准实土卫所”。在这种行政统辖关系之下,卫所、城堡所辖近似于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所辖近似于府,具备成为政区的属性。

    因此,晚明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多与军务相关,与治民之官还有一定的差距,尚未具备成为政区的条件。而清初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兼具钱粮、刑名两大职能,并有固定的管辖区域,其性质与政区十分接近。在雍正三年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被裁改之前,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在晋北卫所城堡广布之地实际上扮演着正印官的角色,虽未经清廷的正式设置,但可以视为“准政区”。

    尽管如此,山西沿边地区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最终没能发展成正式的厅,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清代所设的厅多集中在边疆或改土归流地区,而且清初延续明代“厅”的设置,多带有过渡性色彩,最终还是向着府州县化方向发展。漠南蒙古归附后,大同一带从边地转为腹地。随着卫所的衰落和“民化”趋势增强,大同卫所“户口日繁,名虽军籍,而实与民无异”,又多为准实土卫所,占有大片土地和大量人口,“其间厅、卫所地方搀越,军民混杂”,置厅的必要性不大,更适合直接改设府州县。其二,山西各路同知、通判上承沿边各道,下辖诸多卫所、城堡,相比于州县官,更像是充当了知府或直隶州知州的角色。明代北方诸省普遍存在府的辖域过大、辖县较多的问题。清初山西中北部仅置太原、大同二府,太原府领有二十县、五属州,大同府领有七县、四属州。顺治十五年裁撤山西行都司后,大同府还管辖六卫、一所,不仅府域面积广大,而且下辖州县卫所数量较多,所以当时以分府改县作为政区调整的主要方向。其三,清朝行政管理体制的“援例”特点较为突出,各省面临相似的问题,多参照已有变通方式进行调整。清初,在原明代九边军镇设置地区,也有与山西相似的情况。如康熙三十二年,直隶宣府镇将有“六厅”之称的六路同知、通判和十个卫所裁去,改设一府八县。雍正二年,川陕总督年羹尧奏请将河西地区西宁、凉州、甘州三“厅”改为府。诺岷在调整山西政区设置时,很有可能是参照直隶、甘肃等临近地区的调整方式进行的。所以,雍正三年山西政区调整时,采取的是新置朔平、宁府二府的办法。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虽未直接置“厅”,但对清代边疆与内地交界地带的行政管理方式却影响深远。

    清初,沿边地区各路同知、通判在被裁改的同时,还被清统治者加以改造后,运用于长城以北的蒙古与内地的交界地区。清初,漠南蒙古归附后,山西长城以北地区成为归化城土默特蒙古以及察哈尔蒙古的驻牧地。随着前往口外的民人数量越来越多,为便于管理,清廷于雍正年间先后设置归化城理事同知、大朔理事通判,负责管理口外种地民人以及与蒙民交涉案件。因距离大同府、朔平府较近,归化城理事同知文移经大同府审转,大朔理事通判文移经大同、朔平二府审转。这一方式与明末清初列衔于大同、太原二府的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有相似之处。二者实际上并不受府的节制,只是文移承转需要经过知府这一层级。乾隆六年(1741),口外设置归绥道后,由归绥道管理归化城理事同知,大朔理事通判也在乾隆七年(1742)至十年(1745)短暂统合于归绥道管理。这也与晋北守巡、兵备道管理各路同知、通判的“道厅”行政体制类似。至乾隆年间,归绥地区在原有理事同知、通判的基础上形成了七厅建制,成为正式的政区设置。而山西口外诸厅的设置不仅与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存在制度渊源,更为重要的是,口外诸厅中的丰镇厅理事通判是由大同府中路管粮通判发展而来的。

    综上所述,清廷将明代管理边地的职官体系及行政管理模式加以变通改造后,由山西长城以南地区移植至长城以北的蒙古地区,而山西口外蒙古地区所设理事同知、通判经过职能的不断完善、权责的明晰及上下级行政关系的厘定后,最终确定了厅的政区建置。

    结 语

    在晚明至清初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在长城沿线区域的管理中,成为办理军务、民政事务的主要地方官员,不仅是地方治理中不可缺少的行政层级,也是衔接州县、卫所两种管理体制的桥梁。因清初各路管粮同知、通判有确定的辖区以及钱粮、刑名等权力,在地方行政运行中发挥的作用与正印官较为接近,可以将其视为准政区。

    纵观山西沿边地区职官体系和政区设置的变迁历程,不难发现,随着王朝对边地治理程度的不断加深,迫切需要文职官员负责边地事务,而可以分防一地的府同知、通判,以其职能的灵活性,契合了边地治理的需求,有效弥补了这一地区文官的不足和权力结构的空缺。同知、通判的灵活性也使其具有过渡性色彩,成为该地区行政管理体制转型阶段的产物,同时也体现出明清统治者对地方基层治理方式的创新性探索。

    晚明至清初,山西北部长城沿线地区经历了从边地到腹地、从卫所到州县体制的过渡和转型。在这一过程中,为适应地方治理的需要,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职能也在不断扩展和丰富。随着清朝大一统王朝的稳定,这种过渡性职官设置难以适应地方形势的变化和地方治理的需求,在雍正初年全国统一大规模的政区改革中,被府州县这种更为系统化、制度化的管理体制所取代。对山西各路管粮同知、通判的发展脉络进行长时段的考察,为观察长城沿线地区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了新的视角。鉴于明末清初整个九边地区各路同知、通判在地方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存在差异,仍需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方能揭示其真实面貌。

    转自《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

  • 何义军:战国陶文研究述评

    陶文是指刻劃、書寫或鈐印在陶器上的文字。早在甲骨金文産生以前的新石器時期,就已出現了在陶器上刻寫圖形或其他符號的現象,這時期陶器上刻劃的符號或圖形,有學者認爲是文字的濫觴,對研究文字的産生有着重要意義。戰國時期,社會經濟空前發展,此時無論是政府還是私人都有在生産的陶器上留下生産或銷售等文字信息的要求,故而陶文盛行一時。迄今爲止,已發現的戰國文字資料中,陶文占據相當大的比重,儼然已成爲古文字研究的重要分支。蔚爲大觀的戰國陶文,既是戰國時期社會風氣的真實反映,又爲研究戰國時期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字演變、地理沿革等重大問題提供了第一手的資料,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戰國史料闕失的遺憾。時至今日,距學界首次發現陶文已達150餘年,這期間所取得的成就是相當令人矚目的。本文擬從戰國陶文的發現著録、分域分類、文字形體、史料價值等方面,對戰國陶文的研究作一述評。

    一、戰國陶文的發現、收藏、發掘與著録

    有關陶文發現的記載,最早可追述到成書於清道光十七年(1837)的馬星翼《鄒縣金石志》一書,其中記載鄒縣曾出土過陶文。首先發現齊國陶文的是陳介褀,陳氏於同治十一年(1872)收得即墨出土的“陳悍”陶文,并對其作了簡要考釋。此後陳氏開始大量收購陶文,至光緒五年(1879)累計收得陶文四千餘件,曾自撰聯“齊魯陶文四千種,印篆周秦一萬方”以紀收藏之豐。陳氏所收陶文總數達4800餘件,惜這些陶文拓本均未刊行[1],現存以簠齋爲書名的陶文拓本多係從陳氏所藏陶拓中流傳而出[2]。在陳氏的影響下,陶文收藏成爲一時風氣,涌現出一大批著名的收藏家,如端方《陶齋藏陶》、周霖《三代古陶文字》、劉鶚《鐵雲藏陶》、羅振玉《金泥石屑》、徐同柏《齊魯古陶文字》、張培澍《古陶瑣萃》、方若《藏匋拓本》、吴隱《遁庵古匋存》、[日]太田孝太郎《夢庵藏陶》、王獻唐《齊魯陶文》《鄒滕古陶文字》、周進《季木藏陶》等。早期所收藏的陶文,多非科學發掘出土,没有明确的出土地點和地層關係,因而在時代判定、國别判斷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如將秦陶文當作漢代陶文,郑國陶文當作魯國陶文,燕國陶文誤當作秦陶文,等等。

    新中國成立以後,各項考古事業有序展開,科學發掘出土的陶文數量不斷增多。就範圍來説,全國大多數省份均有陶文發現,其中山東、河北、陕西、河南等地有較大規模的出土。如1958年山東臨淄齊故城出土一大批陶文[3],2002年山東新泰一帶集中發現780件陶文[4]。河北易縣燕下都遺址曾集中出土陶文900多件[5]。陕西秦始皇陵和秦宫殿遺址出土秦陶文達2000餘件[6]。河南地區出土的陶文主要有兩批,分别是鄭州、滎陽一帶所出的20餘件[7]和新鄭鄭韓故城發現的60餘件[8]

    無論私人所藏還是考古發掘的陶文,著録都比較零散,亟待有專書對零散的資料進行系統化的彙集整理。在這種情况下,高明先生的《古陶文彙編》[9]和王恩田先生的《陶文圖録》[10]應時而生。《古陶文彙編》一書共收古陶文拓片二千六百餘張,按照時代順序统括資料,對蔚然大宗的戰國文字資料按照陶文内容分類編次,再按照出土地信息依次羅列。規模宏大,體例完備,“是迄今最完備的陶文總集,可以預見本書的問世,將使古陶文的研究全然改觀”[11]。事實也證明,該書對古陶文的研究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但是該書也有一些不足,如所收陶文有重複,偶有僞拓摻入其中等。《陶文圖録》一書收録12000餘件陶文拓本,多爲精品,全書以時代和國别爲經緯,共分十章。該書是目前著録最爲宏富的古陶文資料彙編,裘錫圭先生評價該書“對古陶文研究以至於古文字研究的進展,一定會起到很積極的作用”[12],十分中肯。《陶文圖録》完成於2006年末,其後仍有大量戰國陶文出土或面世,徐在國先生編著的《新出古陶文圖録》[13]進行了新的搜羅,收録2016年以前公私著録的陶文1139方,以時間爲經、國别爲緯,在陶文拓片下有器形、釋文、出土、著録、現藏等説明。

    近年來一些私人收藏的陶文也陸續出版,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戰國陶文研究的資料。這當中比較重要者,有吕金成先生的《夕惕藏陶》[14]《夕惕藏陶續編》[15],唐存才先生的《步黟堂藏戰國陶文遺珍》[16]等。《夕惕藏陶》以現代考古學的方法綜合刊發實物彩圖、形制質地、陶器用途、銘文位置、文字拓本、出土情况等,可謂陶文研究開新之作。《夕惕藏陶續编》是對沂水所出戰國時期齊國官量釜上的刻劃陶文的專門著録和全面整理,是“立事”陶文的重要發現,所收録立事人達41人,超出歷年出土的齊國文字資料上已知各類立事人的總和。此外,也有一些專門匯集和研究某一系或某一國陶文的著作陸續問世,如袁仲一、劉鈺的《秦陶文新編》[17],成穎春的《齊陶文集成》[18]等。《秦陶文新編》分上下兩册,下册收録秦陶文3370件,上册附有精彩的考釋和研究,此書將秦陶文的研究水平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齊陶文集成》匯集歷年公私收藏的齊陶文拓片1951件,實物照片444件,按照器物用途和出土地域進行編排。是書優點很多,尤其是該書不僅收録了量器的照片,還詳細記録了對器物的實測容量,這對研究齊國的量制有着重要意義。

    由於有了豐富的考古發掘信息,一些與陶文密切相關的問題可以得到很好的推進或解决。首先是陶文的時代問題,藉助考古遺址、地層、器形和器物组合等方式,可以對陶文的時代作出較爲科學的判斷。在這一方面做過較多探索的如孫敬明先生,他在《齊陶文分期芻議》[19]一文中,將鈐有陶文的器物分爲鼎、豆、壶、罐、鉢五類,在此基礎上利用考古類型學的方法將陶器進行分期,進而確定陶文的時代。按照這一方法,孫氏將齊陶文分爲四期,分别對應春秋晚期、戰國前期、戰國中期、戰國晚期四個時間段。毫無疑問,將考古類型學的方法引入陶文的分期研究是有益且科學的,但在具體操作和結論上,此文似還有可進一步商榷之處。其次,考古遺迹的確定對陶文的性質的確定有一定的輔助作用,比如秦始皇陵趙背户村修陵人員墓地所出的陶瓦,上面刻有死者的姓名、來源地等信息,結合墓葬和陶文信息,可知這些瓦文是修陵人的一種墓志文,可爲研究中國墓志的源流提供資料。又如,鄭州商城祭祀遺址所出陶豆上有“亳”或“亳丘”戳印,對於“亳”字,學界或釋爲“亭”,或釋作“京”,最近王立新先生根據陶豆出土於祭祀遺址這一信息,認爲帶“亳”或“亳丘”戳記的豆與持續性地祭祀居於“亳”地的成湯有關,“亳”或“亳丘”就是這些器物的置用場所的標記[20],其説很有啓發性。再者,陶文所在的器形也對陶文的研究有重要參考價值,這裹以齊陶文爲例。齊陶文常見民營製陶地區常稱爲某里,如“豆里”“匋里”等,這些“里”和所生産的器物有何關係,這是以往研究條件不充分且學者所未關注的。王恩田先生通過對177件實物標本的統計和研究,發現生産豆的場家多集中在“豆里”等18個鄉里之内,且以豆里生産的豆所占比重最大,因而可以得出“豆里”爲生産豆的場家匯聚之地的結論[21]。這項研究角度新穎,結論可靠,對於深化陶文研究、探討先秦手工業的生産模式等無疑是大有益處的。最後,陶文的出土對於一些遺址性質的判定也有輔助作用。如鄭韓故城建築區西北,曾發現一處地下建築,係一長8.9米的長方形地下室,室内所出陶器有“廥宫”“私官”“左廚”“啬夫”等刻劃文字,説明這處建築當爲宫殿所屬庖廚所用[22],也有學者進一步推測這一地下室是用來貯藏冰塊的“凌陰”[23],亦有道理。

    二、戰國陶文的分域與分類

    新中國成立之前,諸家所收藏的戰國陶文以山東地區出土的齊、鄒國陶文爲主,還有少部分秦與秦代陶文,間或有一些燕國陶文。總的來説,此時的戰國陶文數量有限,分域研究還不具備充足條件。新中國成立後首先對戰國陶文進行分類的是李學勤先生。李先生的《戰國題銘概述》[24]一文,將當時所能見到陶文進行了分域和研究。此後,朱德熙先生《戰國匋文和璽印文字中的“者”字》[25],裘錫圭先生《戰國文字中的“市”》[26],李家浩先生《先秦文字中的“縣”》[27]等文,都涉及了戰國陶文的分域。1989年,何琳儀先生《戰國文字通論》出版,該書是第一部系統論述戰國文字分域分類的論著,該書將戰國陶文分爲齊系、燕系、晋系、楚系、秦系五個區系,并對各系陶文有系統研究。至此,戰國陶文的分域已趨完備。當前學界對戰國陶文的分域仍然沿襲齊、燕、三晋、楚、秦的五系分域法。

    戰國陶文的分類隨着陶文的收藏就已開始了。陳介祺曾在與吴大激的一封書信中指出:“古陶文字不外地名、官名、器名、作者、用者、姓名與其事其數。”[28]一語道出陶文的類别與陶文研究的對象。李學勤先生《戰國題銘概述》將齊國陶文初步分爲量器、立事歲、鄉里等類,將燕國陶文分作陶攻某、宫某、紀年等類,并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很多結論至今仍顛撲不破。何琳儀先生《戰國文字通論》,李零先生的《齊、燕、邾、滕陶文的分類與題銘格式——新編全本〈季木藏陶〉介紹》[29],董珊先生的《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30],也對戰國陶文做了詳盡的分類和研究。戰國陶文分域成熟之後,對各系陶文内部進行分類研究的成果也日益增多。如在齊陶文的分類研究上,鄭超的《齊國陶文初探》[31],孫敬明的《齊陶新探》《從陶文看戰國時期齊都近郊之製陶手工業》《齊陶文比較研究》[32],衛松濤的《新泰出土陶文及相關問題》[33]等文,對齊國陶文做了較爲細緻的劃分和考證,取得了豐碩成果。在燕國陶文的分類上,馮勝君先生的《戰國燕系古文字資料綜述》[34]、蘇建洲《戰國燕系文字研究》[35]等,都是在燕陶文研究方面較爲重要的論著。最近楊爍先生的《燕陶文的整理與研究》[36],在總結前人分類研究的基礎上,將燕陶文分爲三璽聯鈐監造、宫某、鉨鍴、記容、陶攻某、其他六大類,分别進行了深入細緻的研究,這對燕陶文研究的深化是有意義的。秦陶文的分類研究,以袁仲一、劉鈺《秦陶文新編》一書最爲詳盡。該書以秦陶文的出土地爲綱,同一出土地所收陶文按照不同的類别進行考證。綜觀該書,所收陶文資料不僅齊備,劃分的類别也十分详盡且科學,對各類陶文的研究更是深人淺出,堪稱秦陶文研究的集大成者。

    需要指出的是,20世紀以來出版的戰國陶文著録書目,如上述《陶文圖録》《新出古陶文圖録》《齊陶文集成》等,在收録資料的同時,也按照陶文的内容分類編排資料,不僅體現了作者的研究精神和嚴謹的科學態度,更便於研究者查找和利用,這也是戰國陶文研究整體水平已有顯著提升、研究更加精細化的表現。

    三、戰國陶文的文字與形體研究

    陳介祺不僅是鑒定和收藏陶文的第一人,也是研究陶文的第一人。陳氏曾著有《陶器造像化布雜器考釋》與《陶文釋叢》,惜未刊行。吴大澂著有《讀古陶文字記》(中國國家圖書館藏)、《簠齋古陶文考釋》(中國國家圖書館藏)等,對陶文進行了系統研究,考釋出很多字形,其所著《説文古籀補》也收録了不少陶文資料。此外,丁佛言《説文古籀補補》,方濬益《綴遺齋彝器款識考釋》,黄賓虹《陶璽文字合證》等,都對陶文有一定的研究和貢獻。顧廷龍《古陶文孴録》1936年刊行,因限於當時條件,正编僅收録三百九十餘字,但很多釋讀現在看來仍是正確的,這在當時十分難得。此書還有一個特色,即“對所收各字,衹要原來不是以單獨一字的形式,而是二字以上相連出現的,‘即以全句録注,爲参稽字義之資’。因此此書不但彌補了古陶文没有專門的文字編這一缺陷,而且還爲有關研究者提供了一大批内容完整的新鲜資料,成爲他們必須認真研讀、参考的一部重要工具書兼資料書”[37]

    新中國成立後,出版的比較重要的陶文工具書還有金祥恒先生的《陶文編》[38],高明、葛英會先生的《古陶文字徵》[39],徐谷甫、王延林先生的《古陶字彙》[40],王恩田先生的《陶文字典》[41],高明、涂白奎先生的《古陶字録》[42],徐在國先生的《新出古陶文文字編》[43]等。上述工具書都是對當時陶文釋字水平的一個總體反映,從中可以窺見陶文研究發展的歷程。

    陶文文字考釋是戰國陶文研究的基礎,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豐碩。如曾憲通先生《説繇》[44],釋出了齊陶文中“繇”字,并指出在陶文中讀爲“陶”,此説已成定讞。吴振武先生《戰國“㐭(廩)”字考察》[45],對戰國文字中變幻無常的“㐭(廩)”字作了全面的考察,揭示出了“㐭(廩)”字演變的規律。楊澤生先生《燕國文字中的“無”字》[46]《古陶文字零釋》[47]等考釋出了燕陶文中的“無”、齊陶文中的“”等一批重要字形。徐在國先生《説“喜”兼論古陶文著録中的倒置》[48]指出陶文著録中存在將拓片倒置或側置的現象,并據此糾正了以往因倒置而誤釋作“薊”的“喜”字。其説頗具啓發性,從中亦可看出,陶文釋讀需要嚴謹論證,稍有疏忽就會産生謬誤,進而影響以此爲論據所得結論的可靠性。在陶文考釋方面取得一定成績的還有周寶宏《古陶文形體研究》[49],施謝捷《古璽彙考》[50],張振謙《齊系文字研究》[51]等,此不一一贅述。

    在戰國陶文形體研究方面,比較重要的論著有湯餘惠先生《略論戰國文字形體研究中的幾個問題》[52],涉及陶文中筆畫和偏旁的省略、形體分合、字形訛變、輔助性筆畫等問題,總結出了陶文形體演變的一些特點和規律。何琳儀先生的《戰國文字通論》專設“戰國文字形體演變”一章,將戰國文字形體的演變分爲簡化、繁化、异化、同化四類,其中用了相當篇幅考察陶文的形體演變。孫合肥先生的《戰國文字形體研究》[53],則將戰國文字形體演變分爲簡化、繁化、替换、位移、旋轉、訛變、類化七大類,陶文是其主要考察對象之一。這些研究详盡地分析了戰國陶文形體上的异同,很好地促進了陶文整體的研究,同時,也對古文字的考釋、漢字發展史的梳理等具有重要意義。

    四、戰國陶文的史料價值

    戰國陶文的史料價值是戰國陶文研究的重點之一。陶文涉及戰國社會的多方面内容,如地理、政治、經濟、文化等。下面分條闡述。

    利用戰國陶文研究戰國地理,在這一方面首先作出具有典範性工作的是張政烺先生。張先生的《平陵㝵立事歲陶考證》[54]一文,考定齊陶文“平陵陳㝵立事歲公”中的平陵爲齊魯封泥中的“東平陵”,地在今山東歷城縣境一帶。這一考證十分可信,然此文的重要性遠不止於此,更重要的是,該文模範性地展示了發掘陶文史料價值的方法,對後來學者的陶文研究産生了極大影響。新中國成立後,考古發掘出土的陶文數量劇增,其中很多地名陶文,由於有明確的出土地和豐富的文獻記載相對照,可以很直接地考定出其地望,比如遼寧錦州出土的“且慮都”陶文,表明戰國時期的且慮縣就在遼寧錦州一帶[55];河南鄭州登封縣告成鎮出土的“陽城倉器”陶文,證明戰國時期陽城在登封縣一帶[56]。此類例子甚多,不煩贅舉。一些有明確出土地的地名陶文,文獻對其地望記载不详,但可以根據其出土地確定地望,如甘肅崇信縣曾出土14件“鹵市”陶文,“鹵”即鹵縣,其具體地望以往無考,由於秦時戳有“市”“亭”印記的陶器出土地距其生産和置用地不遠,據此可以判定秦漢時期的鹵縣就在甘肅崇信一帶[57];又如山東巨野曾出土有“安陽市”陶文,辛德勇認爲其與《史記·項羽本紀》楚懷王命宋義率兵救趙“行至安陽”的“安陽”是一地,此“安陽”就在“安陽市”陶文所出的巨野縣境内[58]。又有一些出土地明確的地名陶文,可以糾正文默對同一地名地望記載的差誤,如齊國的東平舒,以往多認爲在今河北大城縣,但天津静海一帶出土的“豫(舒)”字陶文以及大量城址遺迹表明,静海一帶纔是東平舒之所在[59]。又如秦漢的中陽縣,文獻大都記其在黄河以東的今山西省柳林縣與中陽縣之間,而陕西神木市欄杆堡戰漢遺址出土的“中陽”陶文表明,秦漢中陽實則位於黄河以西的今陕西神木市一帶[60]。凡此種種,不一而足。據我們統計,戰國陶文中可考的縣級地名總量在150個左右。陶文對戰國地理研究的重要性於此可見一斑。

    在政治制度方面的討論,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首先是陶文所反映的官制,這一方面的研究,如朱德熙先生《釋桁》[61]將齊璽印與陶文中的“桁”讀爲“衡”,指出“桁”爲掌管山林的職官。李學勤《燕齊陶文叢論》[62]考察了燕國的製陶官署,認爲左右陶尹是主管製陶的機構,其所轄人員有倕、敀、工三級。何琳儀、馮勝君則認爲燕陶文中的陶尹是管理陶工的職官[63]。通過以上討論,學界對燕陶文“陶尹”的認識更加深入,目前來看,陶尹爲職官的意見更合理一些。此外,如袁仲一、劉鈺《秦陶文新編》結合文獻對秦陶文中出現的職官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和考證,多有創獲。程燕也搜集、彙编了衆多陶文職官資料,便於讀者使用[64]。其次,是利用陶文研究先秦時期縣級以下的地方管理制度,在這方面的討論大都集中在齊陶文上。齊陶文中經常出現一個表示行政或居民組織單位的“”字,學界目前有釋“䙴”“鄙”“廛”“鄉”“州”“巷”“聚”等多種意見[65]。雖然此字究竞爲何字尚待研究,但它和隸屬於它的“里”反映了齊國基層的組織狀况則是毫無疑問的。魯西奇結合文獻對這類齊陶文進行了詳細考察,認爲陶文所反映的戰國時期的齊國城鄉控制體系,是在臨淄城中實行“閭—里”制,在鄉村地區則實行“卒—鄉—里”制[66],這是有益的探索。最後,從陶文中還可以窺見當時的政策,如秦始皇陵所出陶文上的地名遍及秦關内及關東地區,可證《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初即位,穿治麗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詣七十餘萬人”的記載信而有據。又如秦封宗邑瓦書反映出的秦國封宗邑的程序與封之制度等[67]

    戰國陶文包含大量的經濟史料,反映出戰國時代經濟發展的諸方面。首先是通過陶文可以探討戰國時期官、私手工業的特點和生産模式。如齊國官營手工業機構掌管量器製造,一般都有陳氏臨視政事的貴族進行監造,陶工來自近郊邑里;私營手工業生産規模較小,主要産品是生活用器[68]。又如燕國的官營製陶業,從陶文可知分爲左右陶尹系統,其下領屬的製陶工匠具體負責陶器生産。其次,陶文對戰國時期的量制研究也有重要意義。如齊量器陶文中有升、豆、區、釜容量單位,更可貴的是,這些陶文所在的陶量有部分保存完整,可以通過實物測出其容量,這樣升、豆、區、釜的容量就可以大致估算出來,這對探討一直以來存在争議的齊國量制問題提供了寶貴的一手資料[69];又如燕國的量制單位和進制,文獻未載,但通過青銅和陶量器的測量以及對其銘文的考察,可以得到燕國的量制單位“觳”“[70]等,并可估算出其量值和其間的進制[71]。再者,陶文可以反映戰國時期商業的發展狀况。戰國陶文中存在着大量有關“市”的資料,其中有很多市官印的印文,表明戰國時期經濟高度繁榮,市官主管市場秩序,且官市還兼營手工業,如齊陶文“即墨之其市工”等等[72]。最後,藉助陶文還可探討戰國時期國家對地方經濟的管控力度。比如,齊官量陶文見於齊國四境,其監造者皆爲陳氏貴族,説明很可能是由國家統一規劃、製造,燕國量器大都於易縣燕下都遺址出土,也應該是這一現象的反映,這説明國家經濟權利是高度集中且統一的。

    戰國陶文在文化研究上的價值,比如陶文中有大量的姓氏人名,可爲研究當時的姓氏提供絶好的一手資料。陶器爲平民百姓的日常用品,相較於青銅器和竹簡文字,陶文似更能接近當時流行的書體,也更能反映當時人們的文化水平。陶文中還有一些吉語、箴言,如“中正”“千万”等[73],體現了當時社會的思想風氣和人們的價值取嚮,值得深入探討。另外,齊國陶文中,有少數兩字陶文不是由一印抑壓而成,而是由一字一印戳印而成,這種現象或許表明,當時的陶工已會按照需要組合不同的單字璽印,在陶器燒製之前衹需挑選合適的璽印分别戳打在陶坯上即可。若然,這些單字璽印就類似後世的活字了,這對科技史和文化史的研究是有積極意義的。

    五、紀年問題

    齊國官營手工業製造的陶量大都以“立事歲”爲紀年方式,這種方式不見於其他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資料,頗具特色。目前學界關於“立事歲”的理解還有争議[74],相關問題還可以進一步討論。河南鄭韓故城所出韓國陶文中有一類鈐有“十一年以來”“亳”二印的陶文,有學者認爲這種陶文代表的是晋悼公十一年的鄭地亳城之盟一事[75],但是中國文字博物館又藏有“廿一年以來”“印”二字陶文,這是上述看法不好解釋的。我們認爲,這類陶文的“十一年以來”“廿一年以來”大概就是一種紀年方法,至於屬於哪位韓王的紀年,還有待詳細考證。燕國“三印連鈐”式的陶文紀年,就目前材料來看最早的是十六年,最晚的是二十九年,燕國戰國中晚期在位超過二十七年的衹有燕昭王和燕王喜[76],這對陶文時代的確定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結語

    近150年來戰國陶文研究的要點如上所述。總體而言,戰國陶文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也極大地促進了相關學科的發展。更爲可貴的是,這一領域不斷有新材料涌現,這對解决舊問題,推動陶文研究深人發展有着重要意義。當然,戰國陶文研究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些私人藏品一般學者很難見到,因而增加了資料搜集的難度;有些疑難字還存在争議,尚待解决;偏重陶文的研究,而忽略器形以及器形與文字之間關係的研究;研究成果比較零散,缺乏一部總結性質的論著。以上數端,既是問題,也是當下戰國陶文研究的主要方嚮。相信在如今這種資料愈來愈豐富、研究條件大幅改善的情况下,戰國陶文研究會取得更加輝煌的成績。

    注釋

     * 本文是“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資助項目“古文字人工智能識别系統的建設”(項目號:G3829)、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出土兩漢器物銘文整理與研究”(編號:16ZDA201)的階段性成果。

    [1] 李學勤:《山東陶文的發現和著録》,載《綴古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

    [2] 高明:《古陶文彙编·序》,中華書局,1990年。

    [3] 孫敬明:《齊都陶文叢考》,載《考古發現與齊史類徵》,齊魯書社,2006年。

    [4] 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考古學系等:《新泰出土田齊陶文》,文物出版社,2014年。

    [5] 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燕下都》,文物出版社,1996年。

    [6] 袁仲一:《秦代陶文》,三秦出版社,1987年。

    [7] 牛濟普:《鄭州、荥陽兩地新出戰國陶文介紹》,載《中原文物》,1981年1期。

    [8] 蔡全法:《近年來新鄭“鄭韓故城”出土陶文簡釋》,載《中原文物》,1986年1期。

    [9] 高明:《古陶文彙编》,中華書局,1990年。

    [10] 王恩田:《陶文圖録》,齊魯書社,2006年。

    [11] 李學勤:《古陶文彙編·序》。

    [12] 裘錫圭:《陶文圖録·序二》。

    [13] 徐在國:《新出古陶文圖録》,安徽大學出版社,2018年。

    [14] 吕金成:《夕惕藏陶》,山東畫報出版社,2014年。

    [15] 吕金成:《夕惕藏陶續編》,中西書局,2016年。

    [16] 唐存才:《步黟堂藏戰國陶文遺珍》,上海書畫出版社,2013年。

    [17] 袁仲一、劉鈺:《秦陶文新編》,文物出版社,2009年。

    [18] 成穎春:《齊陶文集成》,齊魯書社,2019年。

    [19] 孫敬明:《齊陶文分期芻議》,載《古文字研究》19輯,1992年。

    [20] 王立新:《關於鄭州出土“毫”字陶文的一點看法》,載《江漢考古》,2021年6期。

    [21] 王恩田:《齊國陶文地名考》,載《考古與文物》,1996年4期。

    [22] 李學勤:《東周與秦代文明》,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

    [23] 衛斯:《我國古代冰鎮低温貯藏技術方面的重大發現——秦都雍城凌陰遣址與鄭韓故城“地下室”簡介》,載《農業考古》,1986 年第1期。

    [24] 李學勤:《戰國題銘概述》,載《文物》,1959年第7期。

    [25] 朱德熙:《戰國匋文和璽印文字中的“者”字》,載《古文字研究》第1輯,中華書局,1979年。

    [26] 裘踢圭:《戰國文字中的“市”》,載《考古學報》,1980年3期。

    [27] 李家浩:《先秦文字中的“縣”》,載《文史》第28 輯,1987年。

    [28] 陳繼揆:《簠齋論陶》,文物出版社,2004年。

    [29] 李零:《齊、燕、邾、膝陶文的分類與題銘格式——新编全本〈季木藏陶〉介紹》,載《管子學刊》,1990年1期。

    [30] 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2年。

    [31] 鄭超:《齊國陶文初探》,中國社會科學院碩士論文,1984年。

    [32] 孫敬明:《考古發現與齊史類徵》,齊魯書社,2006年。

    [33] 衛松濤:《新泰出土陶文及相關問題》,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

    [34] 馮勝君:《戰國燕系古文字資料綜述》,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1997年。

    [35] 蘇建洲:《戰國燕系文字研究》,台灣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1年。

    [36] 楊爍:《燕陶文的整理與研究》,安徽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21年。

    [37] 裘錫圭:《古陶文孴録序》。

    [38] 金祥恒:《陶文编》,藝文印書館,1964年。

    [39] 高明、葛英會:《古陶文字微》,中華書局,1991年。

    [40] 徐谷甫、王延林:《古陶字彙》,上海書店,1994年。

    [41] 王恩田:《陶文字典》,齊魯書社,2006年。

    [42] 高明、涂白奎:《古陶字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43] 徐在國:《新出古陶文文字编》,,安徽大學出版社,2021年。

    [44] 曾憲通:《説繇》,載《古文字研究》第10輯,1983年。

    [45] 吴振武:《戰國“㐭(廩)”字考察》,載《考古與文物》,1984年4期。

    [46] 楊澤生:《燕國文字中的“無”字》,載《中國文字》新廿一期,1996年。

    [47] 楊澤生:《古陶文字零釋》,載《中國文字》新廿二期,1997年。

    [48] 徐在國:《説“喜”兼論古陶文著録中的倒置》,載《安徽大學學報》,2008年5期。

    [49] 周寶宏:《古陶文形體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

    [50] 施謝捷:《古璽彙考》,安徽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

    [51] 張振謙:《齊系文字研究》,安徽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年。

    [52] 湯餘惠:《略論戰國文字形體研究中的幾個問題》,載《古文字研究》第15輯,中華書局,1986年。

    [53] 孫合肥:《戰國文字形體研究》,中華書局,2020年。

    [54] 張政烺:《平陵@㝵立事歲陶考證》,載《潛研社史學論叢》第3期,1935年。

    [55] 王成生:《漢且慮縣及其相關陶銘考》,載《遼海文物學刊》,1997年2期。

    [56]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登封工作站等:《登封戰國陽城貯水輸水設施的發掘》,載《中原文物》,1982年2期。

    [57] 陶榮:《甘肅崇信出土的秦戳記陶器》,載《文物》,1991年第5期。

    [58] 辛德勇:《補證項羽北上救趙所經停之安陽》,載《文史》,2011年第4輯。

    [59] 韓嘉谷:《平舒戈、舒豆和平舒地理》,载《東北亞研究——北方考古研究(四)》,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

    [60] 榆林市文物保護研究所:《榆林市榆陽區橋頭峁城址調查——兼西都、中陽、平周故城考》,载《文博》,2020年第2期。

    [61] 朱德熙:《釋桁》,載《古文字研究》第12輯,1985年。

    [62] 李學勤:《燕齊陶文叢論》,載《上海博物館集刊》第6輯,1992年。

    [63]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中華書局,1998年;馮勝君:《燕國陶文綜述》,載《北京文博》,1998年第2期。

    [64] 程燕:《戰國典制研究——職官篇》,安徽大學出版社,2018年。

    [65] 孫剛:《東周齊系題銘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

    [66] 魯西奇:《中國古代鄉里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

    [67] 尚志儒:《秦封宗邑瓦書的幾個問題》,載《文博》,1986年6期;黄盛璋:《秦封宗邑瓦書及其相關間題考辨》,載《考古與文物》,1991年3期。

    [68] 孫敬明:《從陶文看戰國時期齊都近郊之製陶手工業》,《古文字研究》第21輯,中華書局,2001年。

    [69] 裘錫圭:《齊量制補説》,載《中國史研究》,2019年第1期。

    [70] 李家浩:《盱眙銅壺芻議》,《古文字研究》第12輯,1985 年。

    [71] 李春桃:《燕國量制考》,載《中國史研究》,2021年第3期。

    [72] 裘錫圭:《戰國文字中的“市”》,載《考古學報》,1980年第3期。

    [73] 徐在國:《河南出土成語類陶文考釋三則》,載《中國文字博物館》,2010年第1期。

    [74] 尹鋒超、衛松濤:《田齊“立事”陶文的新發現與認識》,載《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8年第3期。

    [75] 張立東:《鄭州戰國陶文“亳”“十一年以來”再考》,載《考古學研究(六)》,科學出版社,2006年。

    [76] 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2年。

    转自《印學研究(第十八輯):紀念陳介祺發現陶文150周年》,文物出版社,2023年

  • 陈景辉:法学的知识地图

    一、问题的引入

    对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既有讨论呈现如下:目前的答案残缺不全,仅有“以法律为对象”这个唯一的已知必要条件,尚待补足其他的未知必要条件,且需将它们共同组成“法学”的充要条件,才能最终说清楚“法学”到底是什么意思。这就像对于“单身汉”来说,仅有“男性”这个必要条件是不够的,还需要新增“未婚”的必要条件一样。这同时还表明,法学尚待补足的必要条件,并非法律之化学成分一样的内容,它原本就蕴含在“以法律为对象”这个已知必要条件之中,也就是潜藏在其中的“法律”二字上。因此,“法学”的最关键问题是,“以法律为对象”之外的未知必要条件究竟是什么?又应当到哪里或者以何种方式找寻?

    此时,只有注意到以下这个基本前提,即法律广泛且普遍地影响人类共同生活,才能发现线索的踪迹。虽然这表明,法律具备毋庸置疑的实践性,但法律实践本身必然蕴含着 “(对法律之)理解”,也就是必然存在着“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且这些理解或者这些看法、观念和主张,决定了人们应当如何行动,无论这里的“人们”指的是普通民众还是专业的法律(学)人。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学”一词所指的,就是“对于法律的理解”或者“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然而,由于“法学”一词固有的抽象性,它不可能是任意一种“对于法律的理解”,也不可能仅以法律为对象之“看法、观念和主张”的方式存在。于是,以下问题被顺理成章地提出来:怎样一种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或者看法、观念和主张才能是“法学”?

    “概念”和“理论”显然是抽象的,只有当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达到了以法律为对象之“概念和理论”的抽象程度,才能匹配“法学”一词的要求。于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才会有如下这番印象:一般民众通常持有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概念和理论”主要由法律(学)专家所垄断。当然,“概念”与“理论”也有不同,这并不是说理论比概念更抽象,或者是相反;而是说,它们之间是一种构成与被构成的特殊关系,即(多个)概念构成了理论,或理论由(多个)概念所构成。概括来说,一个以X为对象的理论,是由那些以X为对象的概念所构成的集合。这也表明,“理论”是一个具备整体性的事物,但“概念”主要是个体性的。

    尽管概念与理论是一种构成与被构成的关系,但“所有”以X为对象的概念,不太可能恰好构成“一个”以X为对象的理论。既然它们都是以X为对象的,且在内容(多概念的集合)上有明显差异,那么它们在对X的理解上,就呈现出一种竞争性的必然关系。“学”其实就是“理论”的代称。其中,教科书意义的X学,就是用来描述多种以X为对象之理论的并存局面;而学术意义的X学,则是用来直面这种并存局面所蕴含的竞争关系,并为其中某种特定理论进行辩护的理论任务。因此,在学术意义上的“X学”,就成为在竞争中获胜的那个“X的理论”的代称或简称。

    由此可以恰当理解物理学、数学、美学、社会学等语词的准确意义。这些带有“学”字的名词早就被人广泛使用,不过,使用的情形仍有明显不同。对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并不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这些表述,最多也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意义上,而且一般来说,这种停留并非有意为之。但对各类专家来说,他们的使用不但是有意的,而且主要是在学术意义上来使用,除非面对的听者只是课堂上的学生。同理,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指的也是那个在竞争中获胜的、“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论,无论“获胜”是事实上的,还是仅被讲者本身所声称的,这就是将法学视同药品说明书一样的“范本”的原因。

    至此,应有不少读者会认为,刚才这段讨论不但重复过往,而且明显跑题,似乎与法学的未知必要条件无关。但笔者正在谈论的,其实正是那个未知必要条件本身。由于法学必然是一种“对法律的理解”,因此它显然可被分解为“(对)法律”(以法律为对象)与“理解”(看法、观念和主张)两个部分,其中“(对)法律”(以法律为对象)是已知必要条件,而“理解”(看法、观念和主张)则属于未知必要条件。于是,要想恰当理解“法学”,就需要仔细分析后面这个部分,且由于“法学”本身的抽象性,“(对法律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看法、观念和主张”的程度,而是必须向“概念和理论”挺进。

    这样一来,回答“法学”的未知必要条件,就等于在回答以下两个渐进的问题:第一,什么样的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才能成为以法律为对象的“概念”?第二,基于概念与理论之间的构成关系,怎样的以法律为对象的概念集合,才能构成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论,且是在竞争中获胜的那个“法律理论”或者“法学”?简单说,必须先解决由“看法、观念和主张”到“概念”的问题,然后才能处理由“概念”到“理论”的问题。只有得出了“以法律为对象”的那个获胜的“理论”,才能说发现了“法学”的充要条件,也才能对它有充足的认知。

    那么,什么是概念?这是个著名的棘手的哲学问题,但有两点是非常清楚的:其一,既然“概念”从属于“理解”,且理解是意向性的,那么概念和理解都将是人类心灵状态的一部分;其二,“概念”必然是抽象性的事物,而不同于它用以指代的那个真实存在物,例如,作为概念的“鹿”与作为真实存在物的“那头鹿”是明显不同的,这才使得人们能借助作为概念的“鹿”,来描述这世间所有(曾经存在、现在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鹿。因此,为了将眼前这头动物顺利地描述成“鹿”,就必须得有关于“鹿”的概念,而不能只是“四条腿、吃草、跑起来很快”这样的“看法、观念和主张”。斑马也满足这些描述,但斑马明显不是鹿。

    接下来需要面对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概念集合构成了“理论”?“集合”一词,一方面表明,“一个”理论是由“多个”概念构成的;另一方面表明,由概念所构成的理论本身还是一个(大致上或真正的)“整体”。即构成一个理论的多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联系,那么这是一种怎样的“联系”?此时,就可仿照知识论上的传统划分,将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联区分为两种可能:一个是基础主义式的,一个是融贯论式的。粗略来讲,所谓基础主义,是指一个概念与其他概念(一个或多个)之间,形成了支持与被支持的单向关系,即a概念支持了b概念(或b、c等多个概念),而不是被b概念(或b、c等多个概念)所支持。所谓融贯论,指的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支持关系至少是双向的,即a概念支持了b概念,且b概念支持了c概念,且c概念支持了a概念,如此等等。

    一般来说,“融贯”更容易成为“联系”的代称。这一方面是因为,基础主义存在着“无穷回溯”的著名难题,总是需要有一个特定的概念n是不以其他概念为基础的,但这很难获得彻底的理论说明;另一方面,融贯论更加符合日常判断,当人们说两个或多个事物存在联系或者拥有体系性时,其要表达的意思不外乎是,这些事物之间至少要相互支持,而不能彼此矛盾,甚至还可能要求它们之间必须相互蕴含。当然,“融贯”是否只限于以上这些要求,仍有继续深入讨论的广阔空间。但在基本宗旨上,将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联理解为一种“融贯”的状态,却是很容易就可得出的常见看法。

    将这些已获得的讨论成果,带回到对“X学”的理解当中,“X学”将会像“单身汉”一样,具备两个可合成充要条件的必要条件:一个必要条件相对简明,必须是“以X为对象”的;另一个必要条件稍显复杂,不但存在以X为对象的“概念”群,且其中的部分概念之间因融贯而称其为“理论”。此时,就可按此种方式,分别定义物理学、数学、美学、社会学等等。例如,“物理学”就是以物理现象(自然事实或自然世界)为对象的诸多概念所形成的融贯整体,它也通常被叫做“物理理论”。当然,也可将这个笨拙但精确的表述,适用于数学、美学、社会学之上,不再赘述。现在回到法学上:一方面,它必然是以法律为对象的,这就是早已知的那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它是这些以法律为对象的概念之间形成的融贯整体(理论)。到此为止,本主题的全部论证任务似乎已彻底完成,应该就此搁笔。

    但笔者并不打算这样做,因为这两个看似理论气息十足的条件是非常宽松的:一方面,这意味着,任何以X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如果足够抽象,就可对它们使用“概念”一词来描述;另一方面,这还意味着,只要这些“概念”之间是融贯的,就可将这个融贯的整体称为“理论”。按照上述这两个标准,无论是中国传统的占卜学,还是源自西方的星相学,都将因为完美满足了这些条件,成为当之无愧的“学”或“理论”。毕竟,无人可以否认,占卜学中的八卦六爻、星相学里的黄道十二宫,这些“看法、观念和主张”是足够抽象的,因而可称之为“概念”;而且,它们的某种组合形式(理论),也会对个人的人生际遇给出相当融贯的解释。然而,除了服膺这种解释的信徒之外,极少有人认为占卜学与星相学就是“真正”的学或理论。

    当然,“文化学者”是少数的例外。他们经常认为,纵使占卜学与星相学的“内容”的确跟“学”或“理论”相距甚远,但它们出现的原因、抚慰人心的作用以及对政治生活的影响,仍使其值得被认真对待。笔者尊重这样的看法,但这已经不是“关于”占卜学与星相学自身的讨论,而是在讨论与占卜学、星相学“有关”的问题,而只有前者才关乎占卜学与星相学的学或理论的身份。区分“关于X的”和“与X有关的”这两件事情,正是本文的中心任务之一,所以暂且就此打住,还是回到这两个条件上。如果八卦六爻、黄道十二宫都可因抽象而成为“概念”,那么其他的一些抽象看法及其形成的融贯整体,也就有理由视自己为学或理论,并要求其他人以如是方式待之。于是,除了占卜学和星相学,还会出现厚黑学之类五花八门、堂而皇之的“学”,它们有时还会自信地声称,自己就是恰如其分的“理论”,甚至会直接要求登堂入室。

    这种因抽象而概念化、因融贯而理论化的做法,包含了太多本不应该包含的东西。如果不能将这些本不应当容纳的东西驱赶出去,不用说如同药品说明书一样作为范本的法学根本无法被产生出来,还会使得法学成为一种类似于占卜学、星相学和厚黑学的东西,虽然它们仍是以法律为对象的。然而,在很多人的心中,法学其实就是这样一幅景象。毕竟法律广泛且普遍地影响人类共同生活,任何人都不免会有一些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如果它们还是抽象的,那么就会成为概念;如果一些概念之间是融贯的,那么就会成为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论。这些想法看起来合情合理,但法学始终无法摆脱法律之占卜学、星相学或厚黑学的嫌疑,而上述所有的讨论都对此束手无策。所以,对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尚需要新的起点。

    二、知识与真信念

    (一)认真对待“看法”

    对“法学”身为法律之占卜学、星相学和厚黑学的结论束手无策,是否意味着未知必要条件的寻找,出现了某种方向性的错误,以至于需要彻底改弦更张?笔者并不同意这种判断。由于“法学”一定是一种“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且“以法律为对象”这一点是已知的,那么“理解”这个部分一定是另外未知必要条件的隐身之所。上述的挫败,只能被看作是在“如何认识(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上的挫败,而不代表着这条道路应当被彻底放弃。所以,真正需要做的是在“理解”上多停留。

    停留在“如何认识理解”的阶段意味着需要认真对待“理解”的朴素用法,也就是以X为对象的那些“看法、观念和主张”。对于看法、观念和主张这三个语词,笔者不认为它们有什么根本的不同,所以将用“看法”这个最朴素的语词,来代替以X为对象的“理解”。于是,真正的关键问题是:对所有的“理论”来说,什么是以X为对象的“看法”?就像谈到理解和概念时所说的一样,“看法”必然是人类的一种心灵状态;不止于此,笔者还可以通过自己身为人类所拥有的语言能力,将这种内在的心灵状态向外呈现出来。

    例如,由于笔者出生在物质匮乏的20世纪70年代初,第一次吃到柑橘时,其独特味道便立刻深深印在脑海中。自那之后,笔者就形成了“柑橘是世间最好的水果”的看法,这个看法一直到目前都未曾有任何改变或丝毫动摇。又或者,在这个世界上,目前仍有数以百万计的人们,由于日常生活上的感受、宗教或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坚定地持“地球是个平面”的特殊看法。显然,无论是“柑橘是最好的水果”,还是“地球是个平面”,即使分别以柑橘和地球作为不同的对象,它们本身也都是人们所持有的一种看法或心灵状态。

    当然,这些看法或心灵状态的向外呈现,其实已经涉及了概念的使用,无论是“柑橘”“水果”“地球”还是“平面”。但如果因此就认为,它们足以形成以柑橘或地球为对象的“理论”,或者相关“理论”的一部分,则一定会大错特错。如果这个判断是正确的,就足以解释为何某些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将会患上法律之占卜学、星相学和厚黑学的病症。但这种患病的可能并不表明,以柑橘、地球和法律为对象的“理解”或“看法”是没有前途的,接下来需要做的,是如何将这些无法归入“学”之列的看法排除掉,找到能与“学”有效匹配的其他一些看法。也就是说,除了“柑橘是最好的水果”与“地球是个平面”之外,显然还会存在一些以柑橘和地球为对象的其他看法,它们似乎有可能打消某种占卜学、星相学和厚黑学的嫌疑,而成为“学”或“理论”的适格成员。那么它们是什么?它们又有着什么样的基本属性?

    (二)态度与信念

    一定会有人认为,笔者毫无必要地使用了两个意义完全相同的例子,但它们其实是判然有别的两类“看法”。对于“柑橘是最好的水果”之类的看法来说,它明显与“真(假)值”无关,即它在性质上既非真也非假,只是笔者对柑橘所持有的一种特殊“态度”。也就是说,当笔者说出“柑橘是最好的水果”这句话时,不过是在向外(他人)表达“我喜欢柑橘”的态度,尽管的确是真诚地这样认为,但这仍然无关这句话的真假。既然在性质上无关真假,那么对待相同的事物,人们便可能(以)持完全不同的态度,例如,当有人认为“柑橘是最好的水果”时,一定另有人会认为“柑橘是一种平平无奇的水果”,也还有人会认为“柑橘是十分糟糕的水果”。

    由于态度无关真假,这将导致三个理论上的结果:第一,既然针对同一事物的“态度”是因人而异的,那么态度就与“主观(的)”这个形容词必然关联在一起,所以才会有“态度是主观的”或“主观态度”之类的常见语句,但它们仍可笼统地叫作“态度”。第二,既然态度是主观的,任何特定的态度就会是属人(属于特定个人或人群)的,也就是在它之前经常需要附加主语以做指明。例如,“柑橘是最好的水果”这句话的完整含义,其实是“‘我(表述者)认为’柑橘是最好的水果”,或者那(只)是“我(个人)”的态度。第三,既然态度是主观的或是有主语的,尽管针对同一事物存在不同态度,但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分歧。也就是说,“我”只是在表达“我的态度”,“你”也只是在表达“你的态度”,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态度,我和你也只是单纯的看法不同而已,二者之间并非相互矛盾或无法相容,当然也不处在竞争性的关系之中。

    但“地球是个平面”这个语句,属于完全不同的情形。当说出这句话时,通常并不是在表达“我自己”对于地球的主观态度,即“‘我认为’地球是个平面”;而是在就“地球的形状”这件事情,正在做出某种带有客观性质或蕴含真假值的“断言”,即“地球是个平面,无论我是否这样认为”。这样一来,这句话将与“我”这个话语者彻底分离,而不再拥有属人性。因此,尽管“地球是个平面”这句话的确出自我的口,也的确是我的言辞,但我并不是用它来“表达”我自己关于地球的态度,而是用它来“表征”一个独立于“我(的态度)”的外在事实,即“地球是个平面”这个事实。

    “柑橘是最好的水果”与“地球是平面”之间的差别,在以下情形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当他人也说出了相同的话时,这个举动究竟该作何种理解?由于“柑橘是最好的水果”这句话是必然带有主语的,如果这要构成一种诚实的“转述”,那么后序说话者就必须将主语一同带进来,即“‘他认为’柑橘是最好的水果”。但如果后序说话者只是单纯重复了这句话,而舍弃了“他认为”这个属人性的部分,那么他就不是在转述“我”的态度,而是在表达“他”自己的态度,即“‘我认为’柑橘是最好的水果”。而且,这经常需要做“强调语气”式的理解,即“我‘也认为(同意)’柑橘是最好的水果”或者“我‘支持’这种柑橘是最好的水果的态度”,但这终将是“他”自己对柑橘的态度;即使“他”与“我”的态度恰好相同,那也不再只是属于“我”的态度。

    虽然也会有人以类似于“柑橘是最好的水果”的方式,来理解“地球是个平面”这句话,把它当作正在表达“我”和“他”关于地球态度的语句。但如此理解之人,忽略了其中必然蕴含的内容,即“地球是个平面,且这是个客观事实”。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柑橘是最好的水果”可以直接等于“我喜欢柑橘”,但“地球是个平面”不可直接等于“我喜欢‘地球是个平面’”,而是在说“地球在事实上就是个平面,无论某人是否喜欢这一点”。此中会话的焦点,并不在“这究竟是谁的态度”的主观问题上,而是集中在“地球究竟是不是平面”这个关于客观事实的问题之上。

    正是因为“客观事实”才是其中的焦点,“主语”此时已经变得彻底不重要,一个真正的争议由此形成:“地球是个平面”这个表述是否为真?或者,地球在事实上是个平面吗?也就是说,尽管“柑橘是最好的水果”与“地球是个平面”,均出自“我”的口中而成为“我”的言辞,且均具有“X是Y”的相同语法结构,却是明显不同的语言现象。表面上看,“柑橘是最好的水果”是个关于“柑橘”的陈述,但真正重要的并不是“柑橘”,而是作为说话者的“我”,所以那才成为“我的”,而不是“你的”对柑橘的“态度”。并且,当你和我均说出“柑橘是最好的水果”这句话时,它们是“两个”虽在内容上完全相同,但在实质上完全不同的态度:一个是“我的态度”,一个是“你的态度”。尽管它们貌似以“柑橘”为对象,但实质上是以“(我和你的)态度”为对象,而成为两件完全不同的事物,因而不会在“柑橘”这同一对象上产生任何分歧。

    但对于“地球是个平面”这句话,不可仅做上述这种理解,只是把它当做“我”对地球的“态度”。因为我还会坚称,地球就是一个平面,无论我是否这样认为。也就是说,“地球是个平面”并不属于“我的态度”的内容,而是属于“地球的形状”的内容。当你和我均说出“地球是个平面”这句话时,它们正在指向一件相同的事情,即“地球的形状”。如果在“地球的形状”这个相同对象上,你和我说出了完全不同的内容,例如,我说“地球是个平面”,你说“地球是个球体”,这些不同看法就会在相同事情上碰撞在一起,一种以地球的形状为对象的分歧由此必然产生,我和你正在就“地球的形状”这个客观的事实发生实质的争议,而非两个不同的态度而已。

    (三)真信念

    那么,“分歧”是什么意思?一方面,它是指在一个相同的对象上,说话者作出了不同内容的陈述。例如在“地球的形状”上,我说“地球是个平面”,你说“地球是个球体”;另一方面,由于对象是相同的,这便意味着不同的陈述之间,必然存在着真值的问题,或者你的陈述是真的,或者我的陈述是真的,当然也可能是另一个陈述是真的。无论哪个陈述最终被证明是真的,所有的陈述都会因此必然与真假、对错等性质关联起来。由于目前的自然科学成果已经充分证明地球是个球体,因此“地球是个球体”的表述即为真,你的言辞就是正确的;而“地球是个平面”的表述则为假,我的言辞就是错误的。此处要提醒:一个陈述或断言具备“拥有真假值”的性质,与它的真假值目前已然明确,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不能因为一个断言的真假值目前仍争议不休,就直接认为它并不具备“拥有真假值”的属性。这同时还表明,“有真假值”与“是真的”二者之间仍有区别:“地球是个平面”是个有真假值的陈述,但它是假的;而“地球是个球体”是个有真假值的陈述,且它是真的。

    那么该怎样称呼这种拥有真假值的看法呢?它们在理论上被叫做“信念”,以区别于“柑橘是最好的水果”所代表的无关真假值的“态度”。也就是说,态度是一种无关真假值的看法或心灵状态,而信念是一种拥有真假值的看法或心灵状态。如前所述,“地球是个平面”是个假信念,而“地球是个球体”则是个真信念,但“柑橘是最好的水果”是个无关真假值的态度。现在,可以回到“学”的准确含义上了:它既不是用来指代任何类型的态度,也不是用来指代全部的信念;但它的确与信念有关系,只是用来指代其中的部分信念,即那些已被证明或确证“为真”的信念,也就是“真信念”。于是,只有“地球是个球体”之类的真信念,而不是“地球是个平面”之类的假信念,或者“我喜欢地球是个平面”之类的态度,才是“(地理或天文)学”的合适内容。

    仅用以指代真信念的“学”,其实还有一个更为人所熟知的名字,那就是“知识”,也就是那些获得了确证的真信念。这表明,学、真信念、知识,这几个语词拥有基本相同的含义。之所以可以严格地使用物理学、数学、美学这些语词,是因为使用者可以合理预设,存在着关于自然现象、数(字)和美的知识或真信念。相应地,厚黑学、占卜学、星相学之所以只是比喻性的用法,是因为预设存在与其对象相关的知识或真信念,这样的做法显见地不合理。由此,就可得出“X学”的准确定义,它是指“关于X”的知识,或者“关于X”的真信念。

    现在来反省开头提到的那两个宽松条件。笔者当然同意,不是任何看法都会是概念,这并不在于它是否足够抽象,而在于属于态度和假信念的看法无论有多抽象,都不可能成为概念,只有抽象的真信念才可能如此。由于真信念是一种有真假值且为真的心灵状态,人类就可以借助理性能力获得那些虽属未知、但“必然”为真的信念。至于“融贯”是否属于理性能力的运用,或者理性能力的运用是否只限于真信念与未知信念的“融贯”,则属于可再讨论的范围。但那是专属于哲学家的任务,身为法律学者的笔者不再置喙。

    当然,像“融贯”这类蕴含着“体系性”的进一步要求,经常扮演“学”或“知识”的一个次要条件的角色。由于在相同对象X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关于X”的真信念,例如关于我,你会形成“男性”“中年男性”“50—60岁的中年男性”等多个真信念,这会引出“比较级”问题:这些真信念中的哪一个“更真”?“体系性”此时就可能有发挥的空间,使得其中更能满足体系性要求的那个真信念,成为“更真”的真信念。这在科学上表现得更加明显,例如,最初创立量子力学的普朗克,之所以会被波尔、海森堡、薛定谔等后继者取代,是因为后面这些人的理论更有体系性,或者能解释更多的微观现象。但不能因此高估“融贯”或“体系”的意义,它们仍是必须寄生在“真值”之上的次要标准,是用作证明某一看法为真信念的独立标准。因此,尽管一种基于体系性理解《易经》的“融贯”占卜学,肯定是一种“更好”的占卜学,但占卜学本身依然不是关于真信念的真正之“学”。

    三、知识的完备性

    (一)另一种真信念

    上述这些说法,对厚黑学、占卜学、星相学、地平论果真公平吗?它们彻底与真信念失去了关联吗?或许换个例子,会让问题暴露得更加彻底。“伤春悲秋”无论在中西文学中,都不是十分罕见的题材,而且它无疑是一种无关真假值的态度。此时,一定会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人类会普遍存在着“伤春悲秋”的态度?有种回答是:由于地球的主要陆地面积集中在北半球,且北纬20度到60度之间是舒适的宜居带,人类文明大致上发生在这个范围之中;同时,这还是个四季分明的地理区域,这里的人们不难发现,春光美好却易逝、深秋则万物枯萎,于是普遍持这个态度。请别太在意这个说法的真假,假设它就是真的,尽管“伤春悲秋”仍然是确凿无疑的态度,但此时有了一个跟它相关的真信念,即“是地理原因造就了这个态度”的真信念。

    除了能在“态度”的背后发现与之相关的真信念,对于“假信念”也可如此操作。请再来思考“地球是个平面”这个明显为假的信念,为何今天仍会有数以百万计的人持这个假信念?这既可能有来自宗教方面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文化方面的原因。当然,这也可能只是日常生活经验所致,例如,人们眼中的地平线都是平直的。既然数以百万计的不同地域之人,普遍且“真实”地持这个假信念,就说明刚才这些解释(全部或者一部分)一定是真的,于是假信念就如同态度一样,也与特定的真信念发生了关联。

    既然无论是在态度上还是在假信念上,都存在与之相关的真信念,那么就不能将态度与假信念一概彻底排除在“学”的范围之外。至少以下这类问题,要求人们必须以“学”或“知识”的方式来认真对待: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占卜学、星相学、厚黑学或地平论的出现?当然,也包括更具体的问题,例如占卜学与甲骨文究竟有着怎样的关联?为何西方人普遍持更顽固的地平论态度?如此等等。这些问题当然是有理论意义的,也值得努力去提供一种以真信念为内容的答案。尽管如此,有一点仍是非常清楚的,这些等待发现(掘)的真信念,并未使得厚黑学、占卜学、星相学或地平论本身自动变成真信念。

    (二)“关于”与“有关”

    如果将占卜学、星相学、厚黑学或地平论的对象称为X,那么它们本身并非关于X的真信念,而是关于X的态度或假信念。而与这些态度或假信念有关的真信念,例如伤春悲秋态度的地理原因,地平论的宗教、文化与日常生活经验的原因等,却不是“关于X”的真信念,而是“关于‘关于X的态度或假信念’”的真信念。为简略起见,这种“关于‘关于X’”的真信念,可以被叫做“与X有关”的真信念。也就是说,即使占卜学、星相学、厚黑学或地平论本身并非“关于X”的真信念,并不妨碍存在着“关于厚黑学、占卜学、星相学或地平论的真信念”,也就是“与X有关”的真信念。

    这足以表明,“与X有关”的真信念与“关于X”的真信念,二者在理论上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不但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也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而且即使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仍然会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前面这一点,在“科学”与各类“科学‘学’”上的表现尤其典型。物理学、化学、天文学这些(自然)科学,不但是以自然现象为对象的,而且是“关于自然现象”的真信念。与此同时,还存在着科学社会学、科学(历)史学、科学哲学等“关于‘关于自然现象’”的真信念,也就是“与X(自然现象)有关”的真信念。尽管此时在X上,同时存在两类真信念:一类是“关于X”的真信念,另一类是“与X有关”的真信念,但它们仍然不是同一回事。由于它们在理论上仍然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既可能同时存在这两种真信念,也可能只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而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

    正是因为二者在概念上相互独立,它们之间也就不能相互还原或替代,无论是以科学社会学来取代科学,将前者视为“关于自然现象”的真信念;还是由于地平论的宗教、文化解释的确表达着真信念,而认为地平论本身也在表达真信念一样。这里面存在一个关键的问题:该用“X学”来指称怎样的真信念呢?目前正在被普遍使用的“X学”,明显最适于指称“关于X”的真信念。如果是这样,那么又该怎样来表达“与X有关”的真信念呢?为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将它还原为最初的模样,即“与X有关”的真信念,其实就是“关于‘关于X’”的真信念,而后者可以写成如下繁复的表达方式:“关于‘关于X’的‘真信念、假信念或态度’”的真信念。也就是说,“关于X”的真信念是以“X”为对象的,但“与X有关”的真信念,并不是以“X”为对象,而是以“关于X的‘真信念、假信念或态度’”为对象的。

    因此,即使“关于X的”与“与X有关的”都在指代某种真信念,它们的对象也并不相同:前者是“X”,后者则是“关于X的看法”。当在X上同时存在这两种真信念时,情形还是比较清楚的。“关于X”的真信念可直接叫做“X学”,而“与X有关”的真信念则成为“‘X学’学”,例如前面提到的“科学”与各类“‘科学’学”。然而,一旦在X上只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时,情形就会立刻变得麻烦起来。由于此时根本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也就无法再合理地使用“X学”之类的名称,因为此时存在的只有“与X有关”的真信念。那么,能否对这些真信念使用“‘X学’学”的名称?表面上看,这没什么大不了,但实际上毫无根据。

    这是因为,“‘X学’学”要以“X学”为对象,或者以后者的存在为条件,但由于此时已不存在“X学”,使用“‘X学’学”的根据彻底不复存在;而且强行使用,还会带来存在“X学”的巨大误解。但“与X有关”的毕竟是真信念,它还是需要一个带有“学”字的名称,于是它经常被直接叫做“X学”。尽管这是没办法的办法,但必须时刻谨记:由于并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此时的这个“X学”,并非“真正的X学”之意。这就是尽管“关于X”与“与X有关”这对概念的确相当粗略,但仍不可轻言废弃的原因,它们始终都在重点提醒:当同时存在“X学”与“‘X学’学”时,不要将二者混同起来;当“X学”只意味着“与X有关”的真信念时,并不代表着此时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

    (三)完备知识

    为清晰起见,将刚才的论证重组如下:

    1.“学”或“知识”的准确含义是“真信念”,而非“态度”或“假信念”;

    2.在对象X上,

    2.1.如果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那么它们将会构成“X学”;

    2.2.如果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只存在“关于X”的态度或假信念,也就根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X学”;

    3.在对象X上,无论是否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都必然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

    3.1.当既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又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时,就既存在“X学”,又存在“‘X学’学”;

    3.2.当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只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时,由于语言使用上的原因,此时只能用“X学”来表达“‘X学’学”。

    当在X这个对象上,出现了3.1的情形时,就可以说X具备了“完备知识”的属性;也就是对于X来说,既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也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如果出现的情形是3.2,那么X这个对象在知识上就是不完备的,也就是只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而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尽管此时也只能使用“X学”的表达。因此,如果你觉得“关于”与“有关”的用语过于粗略,那么在3.1的情形中,就可以用“完备知识”来指代“X学”,用“不完备知识”来指代“‘X学’学”。无论对上述哪种情形中的X来说,“不完备知识”这个名称的所指都是清楚的,它代表的都是“与X有关的真信念”,而非“关于X的真信念”,且无关后一种真信念是否存在。

    必须注意,知识上的完备与否,仅仅只是一个描述,而非评价。就一个对象X来说,它并不因为在知识上是完备的而值得褒扬,也不因为在知识上不完备而应受指责。这完全取决于X这个对象自身的性质,有的X在本质上具备知识完备性,有的X则不然,仅此而已。前者例如“自然现象”这个“科学”的对象,后者例如占卜学、星相学、厚黑学或地平论的对象。此外还有一个新问题:当某一类X上存在着“关于X”的真信念时,它是否必然就是具有知识完备性的对象?或者说,此时的X是否还必然存在着“与X有关”的真信念?笔者认为的确如此。不过,由于这两种真信念在概念上是相互独立的,相反的推论并不必然成立,也就是说,一定会有某类对象X,只存在着“与X有关”的真信念,而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

    进一步而言,如果对象X在知识上是完备的,那么用以保证其知识完备性的,并不是“与X有关”的真信念,而是“关于X”的真信念。例如,对于“自然现象”而言,它明显是个具备知识完备性的对象,且是“科学”而非各类“科学学”,保证了它的知识完备性。也是由于这一点,在具备知识完备性的对象X上,这两种不同真信念的重要性,会有显著的主次差别:“关于X”的真信念是首要的,而“与X有关”的真信念则是次要的。这个主次关系片刻也不可动摇,如果用“与X有关”的真信念代替“关于X”的真信念,将彻底扭曲“X是具有知识完备性之对象”这个基本属性。这同时还表明,这种主次关系其实是一种“寄生”关系,即“与X有关”的真信念,寄生在“关于X”的真信念之上。这也是“与X有关”的真信念会被叫作“关于‘关于X’的真信念”的根本原因;或者说,它并不像“关于X的真信念”一样,是“直接”关于X的,而只是“间接”关于X的,所以才被叫作“与X有关”的。

    (四)不完备知识

    可用如下方式来描述这种寄生关系:就一个对象X来说,“与X有关”的真信念,是以“关于X”的真信念为对象或者素材的。这就使得前一组真信念在内容上,严重受制于后一组真信念,即有怎样“关于X”的真信念,才会有怎样“与X有关”的真信念。如同下例所显示的一样:由于爱因斯坦在20世纪之初,就提出了相对论(广义和狭义)这个据说21世纪才应该有的物理理论,于是在“科学史(学)”或“科学社会学”这样的“科学学”中,才会有爱因斯坦和相对论的一席之地;否则,无论是爱因斯坦还是相对论,都不会作为“与自然现象有关的”真信念的对象,出现在科学史或科学社会学的内容之中。这表明,作为“与X有关的真信念”的各类“科学学”,不能为自己创造研究对象或素材,其取决于“关于X”的真信念究竟是什么、有哪些。

    因此,对于一个真正的“科学家”而言,他甚至可以将自己的全部注意力,只是集中在“关于X(自然现象)”的真信念之上,根本无须知道任何“与X有关”的真信念。这当然很容易使得那个科学家获得“没文化”的负面评价,但这总比“没知识”的负面评价要明显好得多,否则他根本算不上是个合格的科学家。这样说并不是在鼓励无视“与X有关”的真信念,而是在提醒:一旦将它的重要性置于“关于X”的真信念之上,就会犯下买椟还珠的错误,且由于缺乏对“关于X的真信念”的充分理解,“关于X的真信念”一定也会杂乱不堪,甚至很可能充斥着对“关于X的真信念”之内容的无端猜想,但它们要么是态度,要么是假信念。

    当然,以上说法所针对的只是拥有知识完备性的对象。对于并不拥有这个性质的对象X来说,由于它只是态度或假信念的领地,因此根本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只是存在“与X有关”的真信念。由于这些真信念仍然与X存在“间接”关联,于是尽管它们仍可被叫作“X学”,但由于不存在真正的“X学”,这种“X学”其实在知识上就是不完备的,尽管仍由与X有关的“真信念”所组成,但也未能彻底改变这个性质。例如,占卜学和地平论本身并非由真信念所组成,所以无法以“X学”的方式来称呼。然而,由于存在着“与占卜有关”或“与地平(论)有关”的真信念,且这种真信念一般会组成所谓的“文化学”,于是它们又与真信念发生了关联。只是,此时这种占卜学已经不再是纯正意义的“占卜学”,而是一种“‘占卜’文化学”,而“地平论”也不过是所谓的“‘地理(平)’文化学”罢了。不过,“‘占卜’文化学”与“‘地理(平)’文化学”之类的表达看似拥有“X学”的基本结构,但由于它们仍是不完备的知识,因此无法与作为完备知识的“X学”等同视之,也不能由此认为“‘占卜’文化学”与“‘地理(平)’文化学”就是完备的知识。此时,就可以将“‘占卜’文化学”之类的表述,翻译成如下完整的表述:尽管占卜之类的对象并不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但还是可以从“文化(学)的角度”去理解此类现象,并获得一组真信念。

    不止于此,对于存在“关于它的真信念”的X,也就是具备知识完备性的对象上,同样可以如此操作,所以才可能有“科学文化学”之类的事物存在。对X来说,既存在“关于X”的真信念,也能获得“与X有关”的真信念。然而,那些不代表真信念的所谓“X学”,例如占卜学、星相学等,却不可以成为“与X有关的真信念”;或者说,它们无法以“文化学”的方式来发挥知识上的功用。所以,尽管存在“科学文化学”“科学历史学”等知识,但不存在占卜物理学、星相物理学等之类的东西,它们最多只是戏谑的称呼而已。

    四、法学的基本形态

    (一)问题的重整

    理论上讲,任何试图回答“什么是法学”的努力,其实都是在回答如下简单且直白的问题:既然“法学”是一种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那么“理解”本身究竟是一种态度、是一种假信念,还是一种真信念?当然,它还可以具体变形为如下的形式:“法学”究竟是以法律为对象的态度,例如我对柑橘的喜好;或是以法律为对象的“虚假”知识,就像“地球是平面”这样的假信念;还是以法律为对象的“真正”知识,就像“地球是球体”这样的真信念?另一种问法是:必然以法律为对象的法学,究竟是占卜学的同类、地平论的同类,还是科学的同类?它还可以进一步抽象化:“法学”在知识属性上是否完备?它究竟是一种完备知识,还是不完备知识?如此等等。

    以上这些问题之间并无实质差异,它们都是在“以法律为对象”这个必要条件之外,去回答“法学”的其他或另外之必要条件的问题。必须注意,组成充要条件的两个必要条件之间,并不是以独立的方式各自发挥作用,而是必然有所“关联”。这种关联,既可能如同哈特所批评的“种属+种差”一样,以“主次(先后)”的方式定义那个对象,例如对老虎来说,“猫科哺乳动物”的种属在先,“(老虎)独特的DNA”的种差在后;也有可能如同“单身汉”这个例子一样,“男性”与“未婚”这两个必要条件,是以“共同”而非“主次”的方式定义了这个概念。

    此外还有一种方式,这两个必要条件既非“主次”、也非“共同”地起作用,而是以“联合”的方式,定义了那个待省思的对象。一方面,必须先有“以法律为对象”这个条件,才可能有所谓的“法学”存在;另一方面,对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的不同认识,也将影响着“以法律为对象”之条件的内涵,由此获得关于“法学”的确切定义。“关于”与“有关”的区别,就在传递后一方面的意义:如果“以法律为对象”的意思是“关于”法律的,那么这种“理解”就必然指向“真信念”,且会同时存在两种真信念;如果“以法律为对象”的意思是与法律“有关”的,那么这种“理解”一方面指向“态度”或者“假信念”,另一方面指向一种特殊的“真信念”,也是唯一以法律为对象的真信念。

    “法学”的几种可能备选答案,已经清晰无比。可能性(1):法学是完备性知识,即不但存在着“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而且存在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二者共同构成了完备的法学。可能性(2):由于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不过是以法律为对象的“假信念”,因此并不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而只存在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且它才是“法学”一词所拥有的内涵或意(定)义。可能性(3):由于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不过是以法律为对象的“态度”,因此并不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而只存在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且它才是“法学”一词所拥有的内涵或意(定)义。显然,后两种可能之间的唯一差别,就在于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解”,究竟是以法律为对象的“态度”还是“假信念”。不要轻视这个差别,其中仍潜藏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真正的与名义上的法学

    假设可能性(1)是正确的,那么“法学”就是由以法律为对象的真信念所组成,其中既包含“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也包含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法学”由此成为一种完备性的知识。不过,由于后一种真信念寄生在前一种真信念之上,或者以前者为对象,因此“法学”的核心任务始终是去发掘那些“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且主要是它们在不间断地指引人们(无论是专业人士还是普通民众)做出特定的行动,从而塑造了法律实践的基本面貌。这并不意味着,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不重要,尽管它们肯定无法主宰法律实践的面貌和进程,但仍有不容忽视的价值和意义,至少这会丰富对法律这个现象的理解。

    在这一点上,掌握“关于”自然事实之真信念的科学家,再次发挥了重要的映照作用:一位没什么“文化”的科学家仍然是合格的科学家,他成为科学家不能只因为自己有文化;同理,法律(学)专家也必须是掌握了“关于”法律之真信念的人士,他的如此身份并不来自对与法律“有关”之真信念的掌握。也是由于此时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以此为核心内容的那个“法学”,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法学”。或者说在内涵上,“真正的法学”与“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之间,并没有值得注意的差别。并且,这还是在那些“法学”一词必须出现的场合,人们——无论是专家还是普通民众——一开始就很容易想起的意义。

    然而,这在理论上,毕竟只是“一种”可能性罢了。当未经反思地使用“法学”一词时,它的确意味着“关于”法律之真信念的存在,但反思所得的答案有可能截然不同。此时真正存在的将只是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而那些原本被视为“关于”法律的真信念的事物,其实不过是“关于”法律的“态度”或“假信念”而已。如果因为传统、语言或者便捷性之类的考虑而不得不坚持使用“法学”这个名称,那么它所能指代的,就只剩下这种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或者是它们所形成的融贯集合。由于这在根本上否认了“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也就等于同时否认了存在着“真正的”法学。此时,唯一事实上存在的那种“法学”,它所指代的只能是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这将是一种“名义上”的法学。

    在汉语表达中,“名义上的”就等于“不真正的”,因而是毫无疑问的贬义词,“真正的”才是有名实相副之意的褒义词。然而,无论是“真正的”,还是“名义上的”(“不真正的”),都只是客观中立的“事实”描述而已,它们既不代表着“真正的法学”值得大力肯定,也不代表着“名义上的法学”必须予以否认。它们都只是对可能真实存在之情形的描述:既可能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的事实,也可能不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的事实。即使是后者,也依然会有某种以法律为对象的真信念真实地存在着,且它们还构成了“法学”一词的含义。此时,“(名义上的)法学”所代表的,就是这种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而非“关于”法律的真信念,后一种真信念根本就不存在。

    (三)法律实践的决断性

    但为何会有理由抛弃“真正的法学”或“关于”法律的真信念?正视法律实践的某个基本“真相”,是法律实践无法彻底避免“决断性”色彩的原因。所谓决断性,其实不过是法律实践之“争辩性(论证性)”的一个“解”。简单说,至少是在“司法”这个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所有的参与者一定都会在立场上鲜明对立,否则就不存在司法实践了。具体来讲,这种对立不仅表达在原告与被告的具体诉求上,也存在于他们各自代理律师的身上。对于律师参与司法实践的情况,不能仅做利益诉求的理解,这并不公允,因为他们至少会认为,自己当事人的诉求有着一定的法律根据,所以才有竭力争取的可能。

    不止如此,因法定身份而被动“卷入”纠纷且拥有终极裁判权的法官,也经常会表达出与双方当事人或律师均不相同的看法;甚至连法官与法官之间,也经常对法律存在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这就是德沃金所说的法律实践的“争辩性”或“论证性”。那么,该怎样面对法律实践的这个基本性质?无论怎样面对,由于法官都必须给出一个最终的结论或者终局的判决,于是需要面对的问题就会变形如下:法官的最终决定是“真”的吗?或者更学术化的表达,那个具体的应用法律陈述的确拥有真值吗?我相信,原本认为存在“真正的法学”的那些人,立刻就会犹豫起来,因为以下这个关于“决断”的答案,才是最顺理成章的。

    人们会普遍认为,法官的最终决定一定是其“意志”产物,而非“(法律)理由”的产物,如果“(法律)理由”意味着“关于法律的真信念”的话。说得直白一点,人们最容易认为,法官最终的决定并非“关于”法律的真信念,它并不必然就是“正确”的法律答案。尽管无法彻底否认,做出最终决定的那个法官,可能真诚地被某种“关于”法律的理解(真信念)说服;但发挥实质作用的,仍是他的意志而不是那种理解,它才是得出最终裁判结果的真正根据。或者说,尽管在外观上,法律实践是个关于哪种理解为真的论辩过程,法官一定也在这样支持自己的决定;但在实质上,它仍是法官根据自己的意志或偏好一锤定音的结果。

    “决断”一词所代表的,正是“意志凌驾于理由(真信念)之上”这个法律实践的“真相”。如果你正在被这个关于决断的法律真相纠缠,你将很容易失去对“真正的法学”的信心,并且纠缠得越严重,你的信心就会越少,以至于终有一天将彻底烟消云散。此时,你也会是各种“名义上的法学”的坚定支持者,尽管还是会在“关于”法律的,究竟是“态度”还是“假信念”之间徘徊。很多时候,你甚至干脆对这个差别视而不见,因为无论如何,你都会否认那是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而坚定地认为法官的决定就是个“决断”。此时,“关于”法律的真信念,则成为种种法律“迷信(思)”,或者是完全遮蔽了法律道路的荆棘丛。

    五、各归其位

    (一)彻底的怀疑论

    由于法律广泛且普遍地影响人类生活,任何人都有理由将法律当做自己的思考对象,于是有了对于法律的各种理解。这些理解,有的只是日常经验的直白表达而只能称得上是对法律的看法、观念或主张;有的则由于经受了某种程度的反省,最终以抽象的方式呈现出来,此时再称之为看法、观念或主张已经显得不太合适,而有必要加上“概念”或“理论”的玄奥名称。但真正重要的是这些“对法律的理解”,它们在性质上究竟是什么?是“关于”法律的真信念,或者只是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于是,所有这些理解,都只能被分为这两个基本的阵营。

    但会存在第三个阵营吗?也就是说,在法律这个对象上,根本不存在任何真信念,无论是“关于”法律的还是与法律“有关”的。认同者将会持一种对法律或法学的彻底怀疑论:所有对法律的“理解”,既不是“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也不是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而只不过是“关于”法律的“态度”。这种彻底的怀疑论,是对法律实践之“决断性”的进一步推衍(联想)。由于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不过是法官“意志凌驾于理由(真信念)之上”的实践,因此,所有能冠以“法学”名号的努力,其实不过是打着“真信念”的幌子来行骗。无论依靠的是“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还是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它们之间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因此,在这些彻底的怀疑论者看来,唯一有意义的“法学”工作,就是去努力“揭露”这个实践的真相,就是去“揭穿”打着“真信念”幌子的那两种具体骗术。

    既然法律实践必然蕴含着“决断”的因素,那么所有坚持在法律这个对象上存在真信念的主张,其目的都是让人们盲目相信,法律实践是个必然涉及真信念的实践,法官的判决终将是某种真信念的表达,因而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法官之类的实践法律人是这场骗局的“主犯”,法学者既是这场骗局的“教唆犯”,又是新型骗术的“研发者”,法科学生则是正在被教唆的“骗术学习者”。尽管他们之间也争议不断,甚至会在立场上截然对立,但这都只是骗术的一部分,他们仍然有着相同的目标,那就是努力上演一出法律的“好戏”,谋求将所有的民众都带入法律之真信念的彀中。以上,就是彻底怀疑论者心中“法学”的唯一真相。由于揭穿或揭露这个残酷(忍)的真相,就是彻底怀疑论者赋予“法学”的唯一意义,它们随之也就有了“法律之批判理论”或者“批判法学研究”之类的名号,也是上述第三个阵营的基本立场。

    然而,这种彻底的主张是最应当彻底抛弃的。由于它错得如此明显,所以无须涉及过多的细节讨论,而只要出示一个压倒性的理由,就足以将彻底怀疑论或批判法学研究彻底击倒。只要你大致同意对“伤春悲秋”以及类似现象的分析,就会紧接着同意,尽管该类现象本身的确是个彻底无关真信念的“幻觉”(态度),但一定会存在与伤春悲秋“有关”的真信念,无论那是地理决定的,或是文化决定的,还是其他原因决定的。同理,对于“决断”的法律(实践)“骗局”,也一定会存在着与决断“有关”的真信念。因此,尽管有着揭穿或揭露这个真相的强烈必要,但“法学”至少还包含着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而不可能什么真信念都不包含。即使是最极端的支持者,至少也要同意一个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所有涉及真信念的法学,都不过是法律实践的“骗术”,且刚才这个判断在性质上是“真”的。综上,彻底的怀疑论,一定是彻底错误的,无论它所怀疑的是不是法学。

    (二)“社科法学”的野望

    真正能够生存下来的怀疑论,只能是承认法学必然蕴含某种真信念的“部分”怀疑论,而不可能是否认任何真信念的“彻底”怀疑论。这种部分怀疑论所能承认的真信念,可以像上文谈到的一样,小到只有唯一的一个,即“法学不过是法律实践之骗术”这个真信念,其他都不过是“关于”法律的“态度”,这就是“最小”的怀疑论;也可能会有很多个,例如由各种社会科学提供的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而且,随着承认的真信念的种类或数量从少到多,其身上的“怀疑论”色彩也会逐渐由浓转淡,甚至最终完全被真信念所掩盖。但被掩盖不等于彻底失去,它们终究有着怀疑论的色彩,只是此时它们所怀疑的不再是“法学”本身,而是以“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为核心的“真正法学”或“完备法学”。

    然而,不要因为它们身上都蕴含怀疑论的色彩,或者都是对真正法学的反对,就认为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区别。那种只承认唯一一个真信念的最小怀疑论,一定会因为法律实践的“决断”属性,而将所有“关于”法律的理解,一概视为无关真假值的“态度”,所以才会有着最强烈的怀疑色彩,即那些都不过是“关于”法律的“态度”而已。然而,那些部分怀疑论更会认为所有“关于”法律的理解都是“关于”法律的假信念而非态度,如此方能凸显自己所提供之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的意义与价值。此时,再把它们叫做“怀疑论”已经不够周全,所以才有了“法律与社会科学”这样笼统的名号。

    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法律广泛且普遍地影响人类实践”这个基本前提。各种以“人类实践”为对象的社会科学,一定会认为自己提供了“关于”人类实践的真信念。由于人类实践还可笼统称作“社会”,它们才成其为一种“社会(的)”科学;又由于它们所提供的真信念,主要是将自然科学运用于社会(人类实践)而取得的成果,这是一种近似自然科学的真信念,所以才称其为关于社会(的)“科学”。因此,当面对法律或法律实践时,如果并不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但又需要某种真信念,那么就只能由各种社会科学来填补缺位。于是,“法学”指的就是这种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而怀疑论的色彩也将逐渐消退。

    也可以这样说,尽管“法律与社会科学”的支持者也会同意,“关于”法律的真信念意在使法律实践成为一场“骗局”,但他们还会认为,作为人类实践(社会)之一部分的法律实践,绝不可能、也绝不应当仅仅只是骗局。此时,可从法律实践作为人类实践(社会)之一部分的事实出发,获得与法律“有关”的多种(重)真信念,并依赖它们来塑造法律实践,从而避免它成为一场有意的欺骗。这些抽象的说法或许会制造障碍,但只要同意法律不能脱离社会、文化、种族、传统等背景,以及法律必须反映人们的真实需要等类似说法,或者坚持“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分,你就一定是“法律与社会科学”的支持者。

    一旦如此,支持者就不再满足于“法律与社会科学”这个最初的名号,而有了向“社科法学”这个名号挺进的强烈冲动。最初的名号由于并不包括“法学”二字,显得底气不足。更重要的是,一方面,并不存在以“关于”法律之真信念为内涵的“(真正的)法学”,另一方面,“法学”还是个必须被使用的且涉及真信念的有用名词。于是,支持者就会认为,若只存在由自己提供的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这就不但是唯一以法律为对象的真信念,而且是“法学”唯一可能拥有的内涵。当这两个“唯一”加权在一起,一种以“社科法学”为名的“真正的法学”自然出现。之所以一定要争夺“真正的法学”的名头,是因为只有自己所提供的那些真信念真正地塑造了法律实践,从而避免它成为公然上演骗术的舞台。这就是社科法学的野望,是一种对身为真正法学的野望。

    (三)最艰难的道路

    然而,完备知识与不完备知识的分类,始终是社科法学向“真正法学”路上挺进的拦路虎。毕竟在一开始,它们就否认了存在着“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这样的事物。既然没有这样的事物,那么社科法学所提供的真信念,也绝不会是“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而只能是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除非存在着“真正的法学”,那么这种对如此身份的争夺才变得有意义。说得啰唆一点,所谓社科法学的野望,必然隐含着“关于”法律的真信念的前提,然后才有理由主张,自己所提供的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就是这种真正的法学。但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说法。

    这暴露了一个可能,也就是法学的可能性(1)所代表的那种可能,即法学是一套以法律为对象的完备知识,其中既包括“关于”法律的真信念,也包括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于是,法律(司法)实践的主要面貌,是由前一种真信念所塑造的;而“决断”这个法律实践必然存在的部分,才是后一种真信念的用武之地。后一种真信念的存在,始终提醒前一种真信念的持有者,必须保持知识上的充分谦恭,而这正是它们所拥有的批判意义。那是一种迫使法律、法律实践,以及“关于”法律的真信念,必须持续不断革新的动力,无论表现为对法律的持续修正,还是表现为对法律之理解的持续修正。这表明,“关于”法律的真信念,并不是一旦得出就会永远不变,而是需要经受双重严格审视:一方面,要经受关于“真信念”之“真值”标准的审查;另一方面,要经受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的持续批评。

    因此,真正的法学或“关于”法律的真信念是个永恒的事业,在这个不断前进的进程中,一些法律被修正了,一些对法律的理解被抛弃了,但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这一点永远不会改变。一个人变得越来越好,并不等于做出改变前的他,就一定是恶贯满盈;一个法律被修正了,并不是说它在修正前就一定极端邪恶;一个对法律的理解被改变了,也不等于它一定是“关于”法律的态度或假信念,其中仍可能有着真值的成分。就像已被相对论和量子力学革新的牛顿物理学,不是因为牛顿错误地理解了自然世界的规律,而是人类已经有了更好或更真的理解。否则,根本不存在任何具备完备知识属性的物理学,也就没有牛顿、爱因斯坦和那些量子物理学家了,当然也不会再有人广泛传颂他们的杰出成就。

    结论

    以上论述所要辩护的核心命题是,必然存在一种“真正的”法学;或者说,必然存在“关于法律”的真信念。无论这两个命题是否必然成立,至少有一个必然是成立的,建立“真正的法学”注定是个艰辛无比的旅程。而且,就在一开始,一个巨大的障碍就矗立在那里:法律这个对象为何会与真信念,尤其是“关于”它的真信念扯上关系?更残酷的问法是:法律“配得上”关于它的真信念吗?显然,“真”或“真值”是极有分量的语词,而不可随意用于某些对象之上,这是占卜学、星相学、厚黑学并不值得认真对待的根本原因。甚至就连因为必然附带规则体系,而类似于法律实践的各类游戏或体育运动,一般来说都不匹配“真”或“真值”的使用。将分量如此重的语词用在此类事物上,总有大材小用、牛刀杀鸡、牛粪上那朵鲜花的错配感,法律是否也是只配小材,是否只是那只鸡,或者干脆就是那坨牛粪?打消“法律是否配得上关于它的真信念”的疑虑,就是这条艰难道路上会遭遇的第一个关卡,这仍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转自《法治社会》2026年第3期

  • 阮炜:“封建”的尴尬

    一  引言

    五四以来,因受社会发展五阶段论思想的影响,我国思想文化界发生了一场至为激烈的反传统运动。在运动中,国人的文化主体精神遭受重创,传统中国文化被全盘否定,被视为“封建”——愚昧、落后、腐朽、甚至反动的同义词。我们认定,从秦朝到辛亥革命的中国一直是一个落后、愚昧和腐朽的封建社会。在几乎一个世纪中,我们条件反射般地给传统思想、制度、习俗等贴上“封建”“封建迷信”“封建思想”“封建遗毒”“封建礼教”等标签,将思想偏于保守、甚至不够“进步”者视为“封建文人”“封建余孽”等。在很大程度上,这一切都是“封建”概念泛化的结果。近年来随着中国的崛起,传统文化的精髓成份已得到了重新肯定和尊重,但那种把传统文化一古脑打成“封建”等同于愚昧、落后、腐朽和反动的倾向,却因教科书里的固定表述而一如既往,似无淡出的迹象。在中国迅速走向世界、中国文化迅速复苏的大形势下,这不啻是继续否定、贬低、黑化传统中国文化,明显与时代精神相悖,对于加强文化自信、重建文化主体性的时代任务是不利的,应尽快加以改变。

    二  传统语境中的封建

    不妨先看看“封建”一词在传统中国语境中的含义。

    对传统语境中“封建”(feudalism)一词作一个简单梳理,不难发现秦、汉、晋、唐以及宋以后都有各自的封建论,或者说都对“封”“建”或“封建”这种与郡县制相对照的政治现象或制度进行过讨论。有论者认为,传统语境中的“封建”一词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封建”指殷周政制,尤指西周时期盛行、尚无郡县制对照的“封土建候”或“封土建国”的政制;广义的“封建”为狭义“封建”之延伸,指殷周至明清郡县制主导下的种种分封形式,内有“实封”和“虚封”之别,前者如西汉初、西晋、明初实封诸王,后者如秦朝“封爵而不授土、明永乐以后封爵授土而不临民”。宋元时代学者马端临在其代表作《文献通考》中,更将唐天宝以后的藩镇割据也纳入封建范畴。[1]

    如果采用以上的描述或界定,将中国语境中的“封建”与西方和日本语境中“封建”作一个对比(详下),不难发现在秦汉以降两千多年历史上,总体而言中华主流政制并非封建制,而是中央集权、即朝廷或皇帝直辖地方的政制形态,准确地说,是官僚皇帝制即通常所谓郡县制。据西方学者新近研究,这种政制具有超前性、先进性乃至现代性,而西欧是晚至近代初期甚至十八世纪以后,才开始实行类似制度的。[2] 本文认为,无论狭义还是广义的封建,都意味着世袭性地方政治势力与中央政府的结构性分权;不同时代分权程度和形式虽不尽相同,却都与官僚皇帝制的中央集权有本质区别。从官僚皇帝制或郡县制的角度看问题,周王室的主权相当有限。有论者认为,不仅郡县制(包括从封建制向郡县制过渡时期)下的行政官员是非世袭的,而且最高统治者与地方官员的血缘联系越来越少,至秦始皇统一后,其本人跟郡守、县令长等地方行政长官已无血缘关系。[3]

    事实上从西周初起,周王或周“天子”对诸侯就实行一种对土地为主的不动产进行分封的社会政治制度。武王克商成为霸主后,为屏卫王畿分封了诸多同姓诸侯;管蔡叛乱被平息后,受封的姬姓诸侯又增加了约五十来人。[4] 此外还封了不少异姓诸侯。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对异姓诸侯的称呼则是“伯舅”“叔舅”。天子所属的姬姓诸侯与异姓诸侯之间存在着姻亲关系或其他密切的利益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类:一,前代帝王之后;二,功臣;三,本来就存在的部落。[5] 异姓诸侯中有不少非直接分封者,也可分为三类:一本来存在,故封,如宋;二,本来存在,因鞭长莫及而封,如越、楚;三,命其自行开拓疆土并予以承认者,如秦。[6] 不难看出,西周封建社会除具有更明显的宗法性质外,跟欧洲学者所谓封建社会十分接近(详下),是一种层层分封的制度,由此形成了一种王室与封臣、封臣与其附庸或较低级封臣之间的世袭契约关系。

    作为一种重大的国策或战略措施,周初出现的封建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形成对周王室所在区域的屏障和保护,以长久维持周人对其他族群的统治。不仅周武王和周公进行了两次大规模分封,后来在西周中晚期,周王室又分封了为数不少的公侯。在这种宗法式封建制度中,周王室把宗亲子弟、功臣、姻亲以及其他利益关系密切者分封到王室所在地的周边,甚至分封至远离王畿之地,使他们在受封之地建立起诸侯国,从而发挥屏藩、拱卫王室的战略作用。分封制的具体内容是,王室将所封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居民即庶民、奴隶分派给诸侯,受封诸侯则必须服从周王的命令,履行诸如此类的义务:为王室镇守疆土、王室有军事行动时出兵助王室作战、向王室交纳贡赋、助王室救灾,以及定期朝见周王述职等。[7] 若“诸侯过分地渎职不法,或侮辱中央,天子有讨伐的权力”[8]。

    然而从当时的青铜器铭文来看,“诸侯被授予的不仅是掌管政府的权力,而且也包括组织军事力量及在其领土内获取经济资源的首次权力。”[9] 换句话说,一个地方封国可能并非太大,却因西周中央政权授予的种种关键性权力和职能而成为一个近乎独立的政治体。事实上,“它拥有对所属领土区域内多样化分层人口实施民政、司法、财政以及军事权威的综合权力”。[10] 在此意义上,诸受封国在相当大程度上可以视为主权国家。这多少解释了为何即使“诸侯过分渎职不法,或侮辱中央”,迫使天子对其进行讨伐,甚至在名义上“除其国”,将其土地收回之事却不曾见诸史籍。 [11]

    西周封建制度也被视为“宗法分封制”,即,一种基于“嫡庶”之分的继承制度。[12] 由于分封制与嫡庶宗法制紧密结合,形成了以周王为首的严密等级制度以及周王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等的上下从属关系。这种制度其实是一种贵族等级制,与西方中世纪贵族等级制度相似(详下)。这意味着,“封土建国”是中国与西方所共有的“封建”。然及至春秋战国时期,华夏世界“礼崩乐坏”,经历了剧烈的经济、政治与社会变革,诸侯之间发生了激烈的兼并战争;与此同时,周王室日趋式微,逐渐沦落为一个被诸侯欺负的小国,最后干脆被灭国,周初式分封制不再是主流。这就是为什么宗教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及其他很多西方学者都认为,封建制在秦汉时代便已被“全面废除”;而“分封制(subinfeudation)废止后,俸禄制度则与取而代之的官僚行政相适应”;“在秦朝统治时期,就已制定出俸禄的固定等级,汉朝以秦朝为榜样,将俸禄分为授钱和授米等十六个等级。这意味着封建主义的全面废除”。[13] 按这种观点,秦汉以后的政治形态是一种基于“俸禄制”的“家产制国家”或“官僚制国家”之政治形态。[14] 这是一种大一统的官僚皇帝制。在此制度下,服制统一、度量衡统一、马车规格和车轨宽窄统一,所有重大政令皆出自朝廷,所有官员皆由朝廷委任,或者说为朝廷任命的行政人员,随时可以被朝廷撤换。[15] 显然,这与诸侯拥有世袭政治经济特权,与朝廷形成分权之势乃至成为几乎完全独立的地方君主,有本质的不同。

    三  西方学者的封建观

    再看看西方学者对封建主义或封建社会的描述。

    首先需注意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西欧封建制遗产对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做出了极重要的贡献。佩里·安德森和美国老一代世界体系论者伊曼纽尔·沃勒斯坦都持这种观点。沃勒斯坦认为,正是封建主义刺激了环大西洋的地理发现,从而使“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的最终形成成为可能;也正由于封建社会非中央集权或权力分散的性质,封建主义并没有对十五世纪以后西欧劳动力和资本的大规模流动设置官僚政治障碍,这对于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顺利成长,是极有利的。安德森认为,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社会结构不仅带有古希腊罗马时代遗留下来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种子,也由于主权分散之特点,使西欧自然形成了诸多现代民族国家,[16] 而这种国家形式几乎就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孪生兄弟。事实上不仅现代资本主义在封建社会解体过程中确立了其自身地位,现代民族国家也是在封建制度解体中逐步形成的。在西欧封建主义向现代资本主义的过渡中,先前被束缚于土地的农奴转变成为自由雇佣工人或小资产阶级即“市民”,再后来更转变成现代产业工人或资本家。不仅如此,从西欧历史看,先前那种个人对领主或国王的效忠,也相对容易转变为现代意义上的个人对民族君主国或现代民族国家的效忠。

    也需注意,近代之前的西欧盛行长子继承制。从资本主义发展的视角来考察此现象,长子继承制显然更有利于资本原始积累。由于实行长子继承制,次子、三子等如若不愿或不能依附于长子,就得另谋生计,甚至离乡背井赴远方冒险犯难,侵略殖民。这必然产生相应社会政治影响。事实上,在西欧中世纪晚期,长子以下诸子在社会上的自由流动带来了这些结果:为各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使既有人口不至于长期被束缚于土地,至近代初期还为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 (甚至德国、意大利)等的殖民扩张提供了人力,为十八世纪中叶以降工业化提供了一支庞大的雇佣劳动者队伍。

    而与长子继承制相对的诸子继承制更容易产生使家族财富分散的后果,这显然是不利于资本原始积累的。在二十世纪之前两千多年里,中国盛行的恰恰是诸子继承制。一度流行过的长子继承制早在战国时代便已被废除。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七大国统治者为了求生存求发展,纷纷采取措施扩大税源以增加国家收入,实行诸子继承制便是扩大税源的重要措施。这里逻辑是,一个大家族若细分为多个核心家庭,纳税单位数量就会增加;相比之下,继续让长子继承家族的主要财产,维持一个非核心大家庭甚至超大家庭,就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于是诸子继承制逐渐占据了上风。这种制度对于维系一个超大官僚制帝国是有利的,但及至近现代,却增大了工业化所必需的资本积累的难度。相比之下,长子继承制在资本积累方面却能带来一种额外优势。[17]

    那么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究竟有何特征?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得不提到相关研究的开创者马克·布洛赫。在其大部头《封建社会》发表以前,“封建”并不是学术界的一个热门研究对象。布洛赫对法国、德意志、意大利、英国、挪威等地中世纪的相关制度做了全面描述和分析,但并未对封建社会下一个简明的界定。虽然如此,他首次提出被称之为“封建”的社会是一个独特的社会形态,承认在中世纪西欧,土地关系上的受封者有依照契约向领土提供军事及其他服役的义务;封建社会意味着一个无所不在、自上而下的“依附网络”;各地主权远非统一,而是分散掌握在众多“小王子”手中。[18] 自《封建社会》发表以来,这个欧洲人发的概念既不断被质疑,又不断被推广使用,同时相关研究也有取得了很大进展。在中国,其所产生的影响远非局限于学术,而大大扩展到了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

    荷兰中世纪史专家F·L·甘绍夫认为:

    封建主义的显著特征可总结如下:社会中个人依赖关系这一因素发展至极致,以专业化的军人阶级占居社会层级的高位;不动产权被层层分封至极致;不动产权的这种分封所导致并在某种宽泛意义上与个人依赖关系上的层级现象相呼应的土地分封;将政治权威分散到不同层级的人们当中,他们按自己的利益行使通常属于国家、且事实上往往来源于国家崩溃的权力。[19]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历史学教授约瑟夫·R·斯特莱耶尔对“封建”“封建主义”做了这种描述:

    政治权威的分裂、公共权力为私人所掌握,以及这么一种军事体系制,其中武装力量的核心部分是通过私人契约获得的。封建主义是一种政治统治方式,一种获得维系这种政治统治方式所需要的权力的方式。[20]

    英国牛津大学欧洲中世纪史专家莫里斯·基恩这样界定西欧封建社会:

    将这个社会凝聚起来的,不是一种对于共同福祉的责任感,而是单独的个人向单独的领主的私人间宣誓效忠……先前几个世纪的社会混乱所导致的国家权威的某种“碎裂”。对普通自由人来说,对他很重要的政府已不再是某个遥远国王的政府,而是地方上某个有权势的领主的政府。在其紧凑的庄园或采邑上,该领主供养着其封臣。这些封臣是武士,受誓言约束而对他效忠。他的城堡控制着四周道路。他的法庭尽可能为其臣民提供正义……这样一个封建小国的力量主要取决于三个条件:领主的财富、他的城堡,以及他将自己的领导加于封臣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又能达到使封臣的效忠成为一种有意义的关系的程度。有了这些条件,即使一个地方领主是封臣,甚至可能是封臣的封臣,他也能成为一个实际统治者。[21]

    具有人类学背景、专攻封建社会的美国历史学者勒什顿·科尔本的描述可能最精当、全面:

    封建主义主要是一种政治统治方式,而非一种经济或社会制度,尽管它显然既改变了其所在的社会的经济氛围,也为这种氛围所改变。封建主义是这么一种政治统治方式,其最重要的关系不是统治者与臣民的关系,也不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而是领主与封臣的关系。这意味着,政治统治职能的执行依赖于人数有限的人们之间的个人契约,也意味着政治权威被当作私人财产来看待……领主与封臣的契约之重点通常更在于军事服役,有些封臣除了作为技艺高强的武士以外,便没有其他义务……封建主义离开了领主-封臣集团,对军事权力的垄断或近乎垄断几乎不可能存在。[22]

    专攻欧洲古典时代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英国马克思主义学者珀里·安德森对“封建主义”作了这种界定:

    一种土地和自然经济支配的生产方式。在此生产方式中,劳动和劳动产品均不是商品。作为直接生产者,农民被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结合于生产手段——土地。这种关系的确切内涵是由农奴制的法律定义提供的——glebae adscripti或束缚于土地:农奴的流动性受法律限制。耕种土地的农民不是土地的拥有者……农民受领主司法权的管辖。与此同时,一个领主通常只在某种程度上享有财产权利:一个(或不止一个)级别更高的贵族赋予他这些权利,他则需向该贵族提供军事服役。[23]

    以上种种描述或界定有侧重点和措词上的差异,但共同点很明显:大多并不带意识形态倾向,而具有较为明显的技术性研究或实证研究色彩;都产生于西欧的历史情境,大体上只对西欧的社会历史现象作了描述和概括。除马克思主义者安德森更为强调封建生产方式的性质以及封建关系的法律含义外,相关论说大多假定,封建主义更多是一个政治学概念,而非一个经济学或社会学概念;大多认为主权的“分裂”、包括土地在内的不动产的层层分封,以及由此形成的各层级封臣对领主的个人效忠,是封建主义的一个最本质特征,受封者向领主提供军事服役也是封建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甘绍夫、科尔本、斯特莱耶尔和基恩都不认为,封建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必经的一个历史阶段,而认为这种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具有偶然性的历史现象。科尔本、甘绍夫、安德森都继承十八世纪英国史学家爱德华·吉本的观点,认为封建主义紧接“旧帝国”解体或“大灾难”之后发生,也就是说,封建制是“普遍国家”或帝国解体的产物,如欧洲封建制是罗马帝国这一“普遍国家”崩溃后兴起的,西周中国的封建制是在周之“普遍国家”权威不再、号令不行的情况下发生的,[24] 虽然这种观察并非准确。

    相比之下,马克思主义者安德森的“封建”观有一个突出特点,即对土地关系及所带来的阶级压迫的强调。他注意到,封建土地关系被忽略的一个极重要的方面,即土地耕种者不仅不拥有土地,而且在法律上被束缚于土地,既不能离开也不能出卖土地。这意味着他们是农奴,不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或者说领主虽不能像买卖奴隶那样将他们随意处置,他们也不可以离开土地,而是随土地易手而易手,即固着于土地。从欧洲各地封建社会的具体情况来看,土地耕种者不仅被法律束缚于土地,而且与领主是人身依附关系。事实上,在亚欧大陆很多地方——中世纪的西欧、明治之前的日本、1860年代之前的俄国,以及在被学术界忽视的中国西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历史现象。

    由于采用了一种非常严格的“封建”定义,科尔本认为,充分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即领主拥有独立政治权力并自主执行大多数政治职能这种社会形态,[25] 只存在于前现代西欧和日本。按照这种定义,周时代华夏与汉摩拉比之后约五六百年间的两河流域社会只能视为一种不完全的封建社会;周时代华夏世界拥有封建制度的所有要素,唯独不存在封臣对领主的臣属关系。在科尔本看来,这恰恰是最重要的一种封建关系。在利比亚法老实施统治前夕的古埃及,以及伊斯兰势力侵入之前武士种姓统治的北印度诸邦国,虽有迹象显示这两个地区正在向封建社会的方向演化,但外族入侵打断或改变了这一进程。[26]

    不难看出,科尔本对中国历史细部的认知并非准确。他所谓臣属关系的缺失可能指西欧中世纪那种国王与领主、领主与扈从之间的个人主从关系的缺失。可是据相关研究,至少在西周时期,华夏世界的封臣对领主的臣属关系是确然存在的:经由“策命礼”,“周王对其臣属赏赐种种恩命,一次又一次肯定了主从的关系。”[27] 在这种观察中,西周时期周王与诸侯以及诸侯与卿大夫之间的关系,很明显是一种领主与封臣的主从关系。这就是为什么本文认为,西周封建制与西欧中世纪封建制有很大程度的相似。

    四  其他形态的封建主义

    除上述传统(尤其是西周时期)中国与中世纪西欧的封建制度以外,明治维新之前或者说幕府时期(1192 年至 1867年)的日本,实行的是一种类似于中国西周式狭义封建制的政制,即幕藩制。在这种制度下,不仅天皇形同虚设,而且最高权力也仅仅在表面上归最高领主即幕府将军所有。作为全国武士名义上的首领,幕府将军直接领有的土地大约占全国土地的四分之一,其余的土地由大名领有,称为“藩”。幕藩领主以下,是数量可观的军事随从即武士;武士以下则是广大农奴。虽然理论上讲,幕府将军对低一级领主大名的封地拥有支配权,实则后者势力极大,形同独立王国,这从其领地被叫作“藩国”可见一斑。

    因此,明治之前的日本虽形式上为中央集权,实质上却在极大程度上是封建割据。及至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权力关系变动,幕藩体制危机重重,财政困窘,再加农民起义频频,幕府被迫改革变法,但收效甚微。“黑船”叩关,日本开国后,民族危机日益深重,幕府却软弱无能,进一步加剧了封建制度的危机。萨摩、长州等强藩实行兴业殖民及抵御外敌的政策,与此同时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最后终于爆发了倒幕运动。一八六七年十二月,以西南强藩为首的倒幕派发动了“尊王攘夷”“王政复古”的运动,迫使幕府还政于天皇,日本始进入君主立宪的明治时代。明治政府致力于中央集权,强力推行“废藩置县”与“四民平等”等反封建政策,秦汉式即现代性的“郡县”制很快得以确立,封建制走向终结。[28]

    日本封建制还有另一个方面值得注意,即像中世纪西欧一样,明治之前日本也实行长子继承制。这显然有利于家族资源的集中而非分散,本家可凭借自身地位和经济实力,利用这种制度和家族观念来团结、管理乃至整合各家族分枝,从而进行更为有效的资本积累,开展家族性甚至更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活动。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大财团均以家族经营的形式取得了成功,在日本现代资本主义发展史上扮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195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西藏的社会形态。这种社会形态很接近科尔本意义上的封建主义;领主与臣属、领主与农奴的关系,较低层级领主与较高层级领主的关系,以及农奴对领主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等,都明显与西欧式封建制有契合之处。中国学者刘忠认为:“西藏的封建经济与西欧主要国家的中世纪经济同属一个类型,即领主庄园制类型,而与国内广大地区的地主经济类型不同。”如前所述,封建制的层层分封必然造成政治权威分裂,而这又必然导致西藏土地权或强或弱地上下移动。关于这点,刘忠说:

    这种地权或强或弱的上下移动,也正是封建时代土地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不同的一个特点。它的具体表现为:有时是最高所有权较强,有时是较高一级的领主占有权较强,甚至有时是最低一级的领主占有权较强。反之,它们中的某一级在某一时期又可能表现较弱。它们不是平稳的、始终如一、毫不变动的。可以说,这几乎是各国中世纪史中到处可见的现象,是封建时代地权变化的一个共同规律和带有普遍性的特征。[29]

    这里所用的“封建”概念,与大半个世纪以来官方话语乃至日常语言中的“封建”概念明显不同,而与西方学者严格人类学、社会学意义上的“封建”概念大体相同 [30](或可以说西欧、日本或许正因为经历过较为“纯粹”的封建社会而顺利开出或移植了现代资本主义,故与社会发展阶段论相契合)。相比之下,在1950年代前的西藏,封建主义虽已有八九百年历史,却并不存在现代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的其他条件,如活跃的金融资本、长期积累且不断丰富的科技知识、海外市场的开拓、较大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等,所以并未出现任何资本主义迹象,即使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的渗透和影响也如此。

    此外,据科尔本,拜占庭帝国苏丹对私人军事力量的依赖似乎符合封建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但私人军事力量的首领却从未成为皇帝的封臣,而这种主从关系恰恰是封建主义最本质的关系之一。[31] 同样据科尔本,十五世纪后期,莫斯科公国兴起了一种基于土地持有的军事或行政服务制度,即以土地持有权作为给提供军事或行政服务者的酬劳,但封臣对领主的臣属关系这一极重要的封建指标却并不存在;提供军事或行政服务并以此取得土地持有权的人不必对莫斯科大公(现在开始自称沙皇)个人效忠,其与大公的关系更像是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32] 至于世界其他地区,封建制或封建主义得以产生的末日浩劫迹象直至十五至十六世纪仍未出现。总之,照科尔本的严格定义,封建主义是中世纪西欧和明治前日本所特有的现象。[33]

    五  “封建”在现代中国的含义

    甲午战争以后至五四时期,一方面民族生存危机不断加重,另一方面知识分子在救亡图存的运动中视野得到了迅速扩展,毅然摈弃了传统中国中心主义,本能地采取了一种多元主义的文明观(这从梁启超、严复等人的相关言论,甚至梁漱溟成名作《东西方文化及其哲学》的书名可见一斑)。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学者采用中国本有的封建概念是很自然的事。与此同时,另一些知识分子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准确地说,苏联型号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得出了一种截然不同的封建观。在他们看来,要用新的眼光对中国社会的性质及演化发展历程做出适当评价,其中最关键的任务是对中国社会作一种全新的认知或定位,厘清其与西方以及其他主要社会或文明相似和不同。这意味着对整个中国历史进行一种基于唯物主义社会史观的分期,同时对中国社会形态作相应的分类或定性。这就开启了“中国社会史论战”。

    论战中的一方主张中国封建社会始于西周,至春秋战国之交结束。主张此说者主要有胡适、钱穆、瞿同祖、翦伯赞、徐中舒、杨向奎、范文澜、王亚南、吕振羽等,其中后三者是公认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值得注意是的,国民党左翼学者陶希圣、梅思平、梁园东等也认为,西周时期存在过“封土建国”之制,但及至春秋战国之交,最迟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废封建,置郡县已演变为郡县制;也就是说,秦汉以后由于士人阶级的勃兴、郡县皇帝制的确立,中国已由封建主义进入官僚政治时期,自此,社会政治的主角已由贵族阶级变为士大夫阶级。[34] 梁启超、严复、孙中山虽未发表系统性论述,但由于受传统学术话语的影响而持相似立场,也是西周封建论者。持这种观点的思想家或学者都在“封土建国”的意义上使用“封建”一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早在两千五六百年前的春秋战国之交便已经解体,同时还十分重视采邑或封土、领主经济、人身依附等典型的封建要素。这种认知不仅符合传统话语中“封建”一词的含义,也与主要西方学者对feudalism的理解密切对应。

    但中国社会史论战还有另外一方,即,以陈独秀为首的激进派左翼学者。他们从一种全新的视角理解封建主义现象,而这种认知既不见于传统典籍,也不同于同一时期西方主流观点。在论战中,意见领袖陈独秀以“封建”一词指称商周以下全部中国历史,被认为是泛化封建说的肇始。一九一五年九月十五日,陈氏在《青年杂志》上发表《敬告青年》一文,决绝地把当时中国社会种种陈腐落后的现象统统归罪于“封建制度之遗”。同年十月十五日,陈独秀又发表了另一篇文字,再次将“封建时代”当作“君主专制时代”的同义语使用,认定正是“封建制度之遗”,使得“中国人与白种人相比,思想落后千年。”[35] 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一日,陈氏在《新青年》发表《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一文,非常明确地将孔子所处之时代及其社会政治思想统统目为“封建”。他这样写道:

    孔子生长于封建时代,所提倡之道德,封建时代之道德也;所垂示之礼教,即生活状态,封建时代之礼教、封建时代之生活状态也;所主张之政治,封建时代之政治也。”[36]

    在救亡压倒一切的知识氛围中,这种明显有着宁左毋右倾向的激进言论引起了共鸣,起到了定调的作用,再加上获得此时正如火如荼的社会发展阶段论的加持和毛泽东等政治人的跟进,既有的主流封建概念被迅速泛化。最终,郭沫若等人正式提出战国封建论,将中国封建社会的起始定在春秋末战国初,甚至给了一个确切的年份,即西元前475年。[37] 最大的悖论正是在此:西周封建论者认为,这个时间点恰恰是中国封建社会结束之时。由于中共在与国民党的博弈中取得了最后胜利,陈独秀式的封建观最终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郭沫若的战国封建论最后甚至被写入教科书,至今未改。

    可是在战国封建论成为主流论述之前,在相关社会史论战中,关于中国究竟何时进入封建社会,大致有八种说法:一,“西周封建”(按:此处的西周“封建”指起始于西周的封建,不同于前文所讨论的西周封建论;前述一大批学者,包括王亚南、范文澜等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认为中国封建开始于西周,但及至春秋战国之交已结束);二,“春秋封建”;三,“战国封建”;四,“秦统一后封建”;五,“西汉封建”;六,“东汉封建”;七,“魏晋封建”,以及八,“东晋封建”。[38] 那么中国封建社会是何时结束的呢?大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相当一致: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方全面冲击下中国封建社会开始解体。这大致可以算是其终结之时,也是所谓“半封建、半殖民地”提法的由来。那么,在写入教科书的意识形态话语中,“封建”或“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究竟指什么?有关“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论辩进行了若干年以后,最终得出以下四点: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二,统治阶级即地主、贵族、皇帝拥有大部分土地,而农民只有很少土地,或完全不拥有土地;三,地主、贵族、皇室及所控制的国家依靠农民的地租、贡税和劳役生活和运作;四,保护这种剥削制度的是地主阶级的国家机器。[39]

    这些分期法看似五花八门,差异相当大,却并无本质区别,都是教条主义地运用从西方搬来社会发展阶段论来附会中国实际,大体上都是基于阶级斗争论提出来的。这些分期法的一个最大共同点,是疏于对“封建”概念作一个形态学式的描述及界定,尤其是在充分对比研究其他文明中类似现象的基础上作一种形态学式的描述和界定。事实上,上述八种封建社会分期说都认定,历史上的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极其漫长的时期:取上限,亦即西周封建说,长达三千年左右;取下限,即东晋封建说,也延续了大约一千五百年。若能采取一种更为严格、较少受时代风潮干扰的形态学式的界定,不难发现,中国封建社会只存在于一个较短的时期,即从西元前十一世纪中叶西周初年至前五世纪上半叶即春秋末期这六百来年,而非像左翼知识人所认定的那样,从历史上某个时刻如春秋战国之交一直持续到西方人用大炮轰开中国国门后方告终结。

    另需注意的是,在旷日持久的社会史论战中,激进的左翼思想界持这一基本理念:人类历史被一种客观必然性所支配,线性、单方向、不可逆转地由低级向高级演进——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演进。此即社会发展五阶段论,被激进的左翼知识人视为一种超越各文明具体情境,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学规律。既然现时中国仅处于资本主义的门槛,既然中国不发展资本主义,民族生存危机便将继续,那么最紧迫的任务便是论证发展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这意味着,中国社会必须上接一个封建社会。可是在左翼知识人那里,前现代中国存在封建主义与否并不是问题。与已然现代化了的欧美和日本相比,中国落后这一事实本身就不说明,中国社会还没能进入资本主义阶段?既然如此,至少晚至鸦片战争时代,中国仍处于封建社会阶段;进入20世纪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对传统社会形态的强烈冲击,中国沦为一个“半封建”社会。至于中国的封建是何种意义上的封建,是西周式的封建抑或阶段论发源地西欧式的封建,并非知识分子的兴奋点。问题只是:急需发展资本主义的中国,其封建社会始于何时?中国的封建社会有何特点?如何对中国历史进行分期?既然按照社会发展五阶段论资本主义只可能紧接封建主义而出现,而当时中国已经是一个即将跨入资本主义门槛的“半封建”社会(此时民族资本主义正方兴未艾,“洋务运动”更是早在半个多世纪以前便已展开),那么封建社会怎么可能在三千年之前兴起和终结呢?

    阶段论成为知识界的主流论述后,其真理性长期以来不容置疑,一切论争都必须以之为前提或纳入其框架之内进行。这就难免产生一个严重后果:“封建”概念不仅被泛化,甚至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专有形容词,“封建专制”被用来贬义地指称传统社会、政治、习俗的方方面面乃至一切专制、愚昧和“落后”现象。问题是,中国革命成功至今已有七十年,改革开放至今也已有四十几年,这期间,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中国已重新崛起,成为首屈一指的全球大国。与此同时,国人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乃至普通民众已意识到,中国传统文化不仅并未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反而是有助于实现现代化的积极因素。仅举一例说明:放眼整个人类文明史,其他任何一个文明都不像中华文明那样高度注重教育,而国际学界的一个共识是,正是注重教育这一优良传统使中国得以从低落中相对迅速地复苏,重新回归其在历史上大多数时候所拥有的崇高地位。因此,重新肯定传统文化,从中发掘出一切有助于使中国文明复兴、繁荣进而引领世界的要素,已成为学术界、文化界、商界、政界的共识。尽管学界中很多人近年来已觉察到“封建”一词不妥,且尽量避免使用,但在其他领域如中小学教育、媒体等领域,情况并非如此。

    六  “封建”一词带来的尴尬

    国内外学术界的一个共识是,明治之前的日本是唯一一个存在过西欧式封建制的非西方社会。国内外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中国社会从西周初年至春秋后期存在过与西欧封建制度类似的社会制度。而在信奉社会发展阶段论的泛化封建论者眼中,既然鸦片战争后的中国处于资本主义的门槛,那么鸦片战争之前的中国只可能是封建社会,并不存在其他可能性。问题是,日本和中国经历过西欧意义上的奴隶制度吗?[40] 在主要疆域范围为地中海世界的古希腊罗马社会即所谓“古典社会”,奴隶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形态或制度,支撑着持续了约一千三百年左右的“古典文明”。在方方面面,这个社会与后起的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有着如此深刻的差异,其基本价值理念与中世纪封建社会主流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如此深刻的断裂,以至于学术界不得不使用完全不同的术语来指称后来兴起的那个文明,即“欧洲文明”(殖民大扩张完成后至二十世纪又被称之为“西方文明”),而将之前主要活跃于地中海世界的那个更古老的文明称之为“希腊罗马文明”或“古典文明”。[41]

    事实上,作为阶段论意义上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从欧洲历史中概括出来的封建主义在世界上大多数地区要么未能充分发展,要么连萌芽阶段也未能达到,可现代资本主义却不顾区域之间巨大的经济社会差异,在西欧封建社会末期率先登上历史舞台,并伴随西欧殖民势力的扩张而扩张,最终在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上半叶将并未经历过封建社会的其他文明区域(日本是例外)强行拽入其庞大体系。如果说其他文明区域在尚未经历封建主义之前(遑论中国这一特例——它早在两千五百来年前即已结束了封建社会阶段)资本主义便已全面展开,即便这是一种外源性的资本主义,那么阶段论所声称的普适性和必然性就很难成立。[42]

    若采用一种稍稍严格一点的定义,则自秦汉起至十九世纪下半叶,中国总体而言并不存在公认的封建现象,即土地的层层分封及所导致的政治权力分散、封臣对领主的个人效忠、封臣按私人契约向领主提供军事服役,以及农民被法律束缚于土地。如前所述,这一时期的中国总体上是一个建立在俸禄制基础上的郡县官僚皇帝制国家,分封(及其所导致的政治权力分散或分割)不再是主流政治形态;在各个朝代早期至中期土地兼并尚不十分严重之时,土地不仅为地主乡绅所持有,也为大量一般农民所持有;总体上,农民要么是自耕农,要么是半自耕农,要么是佃农,也可能是“长年”即长工,但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生活中,都享有人身自由。[43] 始于隋朝、至清末才废止的科举制度所带来的社会流动性,更是在社会政治结构和文化象征的双重意义上深刻塑造了中华文明的品格,造就了一个相对平等的前现代社会。这就使近代以前的中国不同于其他任何文明,使二十世纪中国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比其他区域如印度、伊斯兰世界、非洲更容易。

    基于上述较为严格的定义,并且认同阶段论的历史发展观,就不得不作这种假设:中华文明在大约二千多年前,便因封建社会过早成熟与终结而已处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门槛上了,却因种种缘故竟未能适时发展出现代资本主义,只好被动地等待大约二千多年,眼睁睁地看着西欧和日本后来居上,开出他们的现代资本主义,最终用坚船利炮来轰开中国的国门;中国人为了不致继续挨打受辱,不得不起而模仿它们的现代资本主义。不过,有一个方便省事的解决办法,即对“封建”下一个宽泛的定义:地主阶级拥有大部分土地,农民阶级不拥有土地,或只拥有很少的土地;正是基于这种土地关系,地主阶级借国家机器对农民进行残酷压榨。或还可以采用一种更加笼统的定义:统治集团对农业人口剩余劳动进行制度性的剥削。当时中国知识界正是这么做的。

    许倬云先生也注意到了阶段论所面临的尴尬:

    中国的分封制在秦统一以后基本上即已结束,而中国的资本主义社会又迟迟不出现。于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不能不在这矛盾中找出路,不能不……划分资本主义未出现以前的中国历史,甚至分封制度本身,是划归奴隶社会,抑或划归封建社会?都是近三十年聚讼的焦点。[44]

    事实很清楚,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占世界人口百分之二十的巨大文明,其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已是距今两千四五百年前的情形。一定要清末民初的中国直接与一个虚构的、漫长的“封建社会”相衔接,就不得不削事实之足以适理论之履。

    或可以说新文化运动以降知识人的做法是不得已。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各时期有各时期的历史任务。二十世纪是一个革命与大规模社会动员的时代。既然具有现实紧迫性的救亡任务得尽快完成,更为务虚的启蒙任务岂有不撇在一边之理?哪有比救亡更重要,以至于“务虚”的学术话语不得不为其让路的道理?如果说,一种政治导向的理论建构成为当务之急,则思想和学术上的其他可能性即使不被视为有害,也会被视为无用。事实上,新文化运动以降,知识人迅速采用了在他们看来最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发展五阶段论,迅速采用了名实不符的封建社会说,相关理论也很快产生了现实效力。或可以说,若无这种理论,革命的性质、任务、动力和对象为何,就可能不那么清楚,相关政党就不容易进行社会政治动员以开展土地改革和革命战争,最终夺取政权。问题是,一种旨在指导行动以改变世界的理论若与历史事实及当今实际相差甚远,最终必然会付出代价,甚至是极沉重的代价。一九四年至一九七九年这三十年期间,阶级出身论、唯成份论,以及不断革命论在中国社会所造成的后果有目共睹。从某种意义上讲,即使在已然“崛起”的二十一世纪二十年代,中国依然处在一个“还债”或矫枉归正的过程中。

    七  “封建”一词不宜再用

    应当承认,中国社会史论战留下了一笔颇有价值的学术遗产。[45] 这场论战引入了乾嘉以降传统考据学者一无所知的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打开了一个全新的视野,即从社会形态演进的角度来看待中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历史,而这正是传统学术现代转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在事关中国前途的文明再造工程及相关社会政治运动中,一种具有新思维、新视野故而截然不同于既往的新历史观、新史学诞生了。

    可是学术遗产终归是学术遗产,与社会政治现实并不是一回事。相关论辩假如能较少受时代风潮裹挟,假如能进行一种将其他文明、国家或民族中存在的类似现象加以考察的理论描述和概括,则所用关键概念就能具有足够大的涵盖性和解释力。在二十世纪上半叶的特殊国情下,激进主义知识分子对封建社会的描述几乎不可能不受特定理论框框的束缚,这样就不可能不与历史事实相矛盾,与传统中国话语系统中的封建概念相矛盾,也与西方主流形态的封建观相扞格。更何况长期以来即使在采用泛化的封建概念的学者内部,也存在严重分歧和激烈争论,殊难达成共识。这就是为什么社会史论战在现代中国持续了大半个世纪仍是一笔糊涂账的根本原因。[46] 一个不可置疑的事实是,一九四九年以后,中国作为一东方大国重新站立起来,一九七九年至今,中国更已重新崛起成为一世界强国。在这种情势下,中国人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不可能不发生重大变化。中国人越来越正面地看待传统文化,恢复文化自信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所以,现代汉语的“封建”一词以其否定与贬抑传统文化的内涵,已不合时宜,应尽快予以废止。目前看来,这个任务在学术界、文化界更为敏锐的知识分子中大体上已然完成,可从教育领域尤其是中小学教育来看,则远未完成。

    在此不妨回顾一下法国大革命的情形。在大革命期间及之后,“封建”一词在一段时期内也曾被用来指称一切与旧制度相关联的事物,也曾是一个十足的贬义词,[47] 尽管大革命前夕的法国大体上已不是什么封建社会,而是一个不乏现代性的君主集权式的官僚制国家。[48] 然时过境迁,历史任务既已完成,一度流行过的某些观念不可能不过时。尤其是当现代性已成为一种铺天盖地的现实,用一种更平和、更客观的心态看待历史和传统文化,便是情理中事。这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为何在当今法国乃至整个西方世界,“封建”已完全蜕去了其先前的负面涵义,摇身一变成为一个中性词。同理,在已然崛起为世界大国并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引领世界的今日中国,“封建”不应再带有贬义。继续在教科书中使用“封建”一词藉以否定或贬低中国传统文化,有害无益。

    本文初稿于2000年,曾以“什么是‘封建’——从文明比较的角度考察现代中国的‘封建’概念”之题目收入阮炜《中国与西方:宗教、文化、文明比较》一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1] 参见冯天瑜,《“封建”考论》(第二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108-109页。

    [2] Francis Fukuyama(福山), 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Order, New York,Farrar, Strauss and Giroux, 2011, p.20;pp. 110-138. 20世纪初我国开始流行的“封建”一词与日语中“封建”的含义虽有一定程度的重合,但中日之间有一个极重要的差异,即中国早在战国时代,狭义的封建制度便已终结,而日本晚至明治维新之前却仍在实行类似于欧洲中世纪的狭义上的封建制度。

    [3] 管东贵,《从宗法封建制到皇帝郡县制的演变》,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136页。

    [4]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32页。

    [5] 同上书,34页。

    [6] 同上书,37页。

    [7] 杨宽,《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577-80页。

    [8]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135页。

    [9] 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244页。

    [10] 同上书,244页。

    [11]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135页。

    [12] 同上书,90-99页。

    [13] 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46-7页)。关于汉承秦制,韦伯在另一处又如是说:“并非所有制度都被汉朝保留下来,然而最为重要的是封建制度被废除了,一个凭个人功绩而获官职的政权建立了起来”。韦伯,《儒教与道教》,58页。

    [14] 韦伯,《儒教与道教》,43-77页。

    [15]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166页。

    [16] 丹尼斯·史密斯,《历史社会学的兴起》(周辉荣等译、刘北成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36页。

    [17] 在近现代中国,很大程度由于诸子继承制的缘故,民间资本积累速度相对较慢,也相对有限,因此要搞工业化现代化,就非得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不可。因为在这种国情下,只有国家才能更充分、更有效地集中、积累工业化、现代化所需之资本。洋务运动之兴办造船厂和机械厂,再后来兴办兵工厂,是国家出资搞起来的。民国时期稍稍大型一点的企业,也是政府出资兴建的。从本质上看,1949年共产党执政以后采取的方略同样是国家资本主义,尽管名义上并非如此。1950至1970年代中国兴办了无数国营企业,成为一个似乎如其自我定位那样的社会主义国家,然而若能换个角度看问题,则这些国营企业未尝不可以视为一种国家资本主义企业。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必得通过国家机器来汲取资源才能真正实现资本原始积累,最终实现现代化。若无国家,光靠社会、家族或者个人,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不知得等到何年何月才能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虽蓬勃发展,但国企的国家资本主义底色比之先前更为昭著。

    [18] Marc Bloch, The Feudal Society  (two volumes, translated from the French by L. A. Manyon),  London: Routledge, 1961, published in the Taylor & Francis e-Library, 2004,Vol. II, p. ix;Vol. I , p. xiv.

    [19] Francois-Lois Ganshof, Feudalism(Tr. Philip Grierson), New York:Harper and Row, 1964, p. xv.

    [20] Joseph R. Strayer, Feudalism,Princeton:D. Van Nostrand, 1965, pp. 12-13.

    [21] Maurice Keen, The Pelican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 London, 1992, p. 57;pp. 103-4。

    [22] Rushton Coulborn, Feudalism in Histor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6, pp. 4-5;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 (tr. from the French by L. A. Many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4, 2 volumes, vol. I, pp.145-62;pp. 176-89;pp. 211-230.

    [23] Perry Anderson, Passages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London: New Left Books, 1974, p. 147.

    [24] Coulborn, Feudalism in History, pp. 236-53.

    [25] 同上书, p. 16.

    [26] 同上书,p. 185.

    [27] 参见许倬云,《西周史》,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165页。关于西周封建与西欧封建的区别,许氏说:“西周分封,以姬姜为主,其中已有血亲与婚姻的韧带,休戚相关,其来有自。天子与诸侯,诸侯与臣属,并不是新发展的投靠与依附。反之,西欧中古历史,异族一波一波的侵入,旧人与新人之间,及新来的异族彼此之间,原无君臣血亲姻娅诸种纠葛。在无秩序中,澄清混沌,建立新秩序,主从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明白规定,也必须在神前立誓许愿,以保证彼此信守不渝……当然,西周封建社会也有确立个人间主从关系的制度,是即委质为臣的约束。因此,西周的封建制度,一方面有个人的承诺与约定,另一方面又有血族姻亲关系加强其固定性。”许倬云,《西周史》17页。

    [28] 参见冯天瑜,《“封建”考论》(第二版),124-127页。

    [29] 刘忠,《试论西藏领主占有制的形成与演变》,载吴从众编,《西藏封建农奴制研究论文选》(原载《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3期),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2页。

    [30] 同上书,1-27页。需注意的是,科尔本在研究和比较各文明历史上封建主义的专著中并未提及西藏。但即便西藏经历过更为“纯粹”的封建社会,也不能加强阶段论牵强的历史发展模式论。

    [31] Coulborn, Feudalism in History, p. 260.

    [32] 同上书, p. 360.

    [33] 同上书, p. 185。

    [34] 陶希圣,《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新生命书局1929年,59页、258页,转引自冯天瑜,《“封建”考论》(第二版),296页。

    [35] 转引自冯天瑜,《五四时期陈独秀“反封建”命题评析》,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网站,下载时间2023年1月18日。

    [36] 陈独秀等,《《新青年》:民主与科学的呼唤》(王中江、苑淑娅选编),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144页。

    [37] 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红旗》杂志1972年第7期。

    [38] 何怀宏,《世袭社会的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42页。

    [39] 同上书,46页。

    [40] 与此相关的是,在伊斯兰教兴起后的阿拉伯世界和十六至十九世纪的南北美洲,奴隶制对社会经济具有结构上的重要性。这其实也削弱了阶段论的普遍意义。

    [41] 需要注意的是,阶段论的核心理念即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必然性驱动下,人类历史从低级直线演进到高级的状态,也可以视为犹太教千禧年主义的一个翻版。考虑到犹太思想传统与西方思维的深度纠葛,可以说后者就是与西方思维水乳交融的一部分,也很难祛除阶段论的西方中心论嫌疑。

    [42] 当然,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也有按阶段划分历史的做法,如比较文明史学者马修·默尔科便将人类社会政治模式的演化划分为封建、国家、国家体系和帝国四个阶段(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一种由低级到高级的线性、单向的进步主义历史观)。在默尔科看来,“文明是从一套高度复杂的、个人的和分裂化的关系中发展起来的。我们西方人通常将这套关系与封建主义联系起来。可是封建主义或早或晚会演化为一种更简单、权力更集中、也更加非个人化的制度。我们把这种制度称为国家。如果许多国家按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演化,这可以称作国家体系。如果一个国家拥有了对于其他国家的霸权,我们说它已形成了帝国。如果这个帝国是中央集权的,但又与其边缘的独立小国保持联系,我们可以将这种关系体系描述为帝国体系。封建制度类型通常出现在一个文明的形成时期,或出现在该文明经历了大灾难以后的恢复时期。国家体系通常在此之后产生,但一个文明可能在国家和帝国制度类型之间徘徊犹豫好几次,如我们在中华文明中所看到的那样”。参见Matthew Melko, The Nature of Civilizations,Boston, 1969 p. 47。默尔科的封建概念与以上引述的几位学者大体上一致;他所持“封建制度类型”出现在文明形成期或者说“大灾难”之后恢复期的看法,也与科尔本、甘绍夫等人所持封建主义出现在统一国家或“旧帝国”解体时的看法相似。

    3 许倬云,《西周史》,144页。

    [43] 在非统一时期的局部国家,情况也基本如此。不妨将这些局部政权看作比统一政权小一些的官僚制国家。

    [44] 许倬云,《西周史》,10页。

    [45] 见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13页。

    [46] 当然,在西汉初期,当中央集权式的郡县制尚未巩固之时,皇室对同姓亲戚进行了规模较大的分封。这完全可以看作新政治体制对旧时代的封建制度残余所作的妥协和让步。另需注意,在东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唐朝中后期以及五代十国时期的战乱或政治分裂中,地方割据势力统治下的农民对军阀和大地主有过较大程度的依附性。换句话说,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交出一部分人身自由。

    [47] Strayer, Feudalism,p. 2。

    [48] 撒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87-100页。大约在1700年至1800年这一百年里,欧洲的现代国家取代了封建公侯国,“对国家的忠诚超越了对教会和王朝的传统忠诚……中世纪领主受到抑制,贵族也随着新社会集团的兴起而衰落。此外,在这一世纪,国家官僚机构和公共机关迅速发展并日趋合理化,常备军建立并扩大,税收制度得以普及和完善。1600年欧洲还是中世纪政治的天下,及至1700年,就已成为民族国家的近代世界了”。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89页。

  • 滕雅辛《置身钉内》

    楔:钉钉是一只雨燕

    钉钉的动物园形象钉三多,是一只尖尾雨燕,世界上平飞最快的鸟类之一。它最特殊的地方在于,可以吃喝、睡眠、交配通通在空中完成;每年从非洲飞经印度和东南亚,回中国北方繁殖,最多可以连续飞行三百多天不落地。

    尖尾雨燕的拉丁文是apus apus,‘pus’是‘脚’的词根,‘a’是‘没有,否定’的词,所以雨燕是字面意义上的‘没有脚的鸟’。

    我在2025年6月入职钉钉,入职即加入了作为核心保密项目的‘0项目’。后来我才知道,‘0’代表‘ONE’。说起来我应该是ONE最晚进入的核心PD,同时是最后一个留下并送走ONE的。我参与了从0到1的迭代,接触了从项目成型开始,到项目暮年运营期所有阶段,所有核心决策。也目送走了许多同事。

    在钉钉飞行了300多天,将满一年,最近也到了重新踩回地面的,离开的节点。

    ONE是一个怎样的项目

    ONE的生命周期从2025年的4月份开始孕育,8月25日发布会首次公开,DAU巅峰稳定在300万左右,是无招回归后第一个主推的号称AI原生的项目。

    影响ONE一系列产品决策的,主要是产品设计团队。ONE的第一个一号位曾经是设计中心的负责人,这决定了ONE是一个设计基因极重、参与决策浓度很高的项目。

    据我所知的,参与过ONE的产品设计是不少的,但ONE是一个流动性极大的项目。我来的第二周,我的设计leader(也是第一个一号位)就离开了,第四周,联系并推荐我进组的师兄也被调离去了其他部门。

    在ONE超过3个月的产品只有3个人,我是其中一个。

    本文将夹叙夹议地回首,这样一款曾经站在战略级风口位置的AI产品的开发往事。

    我想记录一个AI产品从立项、发布、共创到收缩的过程中,理想如何被翻译成目标,目标如何被拆成需求,需求如何在组织里变形、落地,如何进入真实的用户现场——而退远镜头的景别,这一切究竟如何在钉钉、在时代的背景下发生。

    ‘凡历术在于常数,而不在于变行。’编订历法,需要归纳规律性的常数,而不在于一味记载关注期变化。感谢钉钉的高强度和快产品节奏,我在十个月内就完整体验了一款大用户量级的AI产品的生老病死。这实在是非常宝贵的经验。因此,这份文档既想记录我这三百天亲历的‘变行’,也想尽可能凝练出在反复实践、受挫和复盘之后得到的‘常数’。

    当然,这里的‘常数’可能不是把一个项目的成败归纳成几条规整、漂亮、让读者有充分获得感的原则。可能它只是一场现场经验留下的残余判断:在高速变化的AI产品开发中,哪些问题看似每次不同,其实反复出现;哪些冲突看似来自具体的人和事,其实来自组织、技术、商业与用户之间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张力;哪些选择当时像偶然,事后看却几乎必然。

    这份记录必不可能完全客观,我无法、也不愿意假装站在一个无菌的观察位上。很多判断来自我亲历的会议、争论、上线、复盘和失落,也来自我作为最后留下的PD,对一款产品从热烈理想走向收缩的复杂感受。但也正是产品人在现场里倍速积累的经验。

    总之,希望这份记录能给所有正在、或希望从事AI产品开发的同事、同学与同道,提供一小小的经验池。若你能借此印证一些观点,或避开一些坑,那我便觉得略尽绵力,已经值得。

    总之,请汉娜阿伦特和威格上我的身,请你和我一起翻开属于ONE的,昨日的世界。

    FBI Warning(补充说明)

    本文成文较长,7.5万字左右,三易其稿,是最近一两周工作间隙+紧急大熬夜写的;所以如略有前言不搭后语之处,敬请包涵雅正。

    第一卷:发心第一

    发心是行为的内在动机与根本誓愿,是一切工作、生活、实践、修行的起点、方向和动力源泉。一个理性善良人的行为的发心,往往在帮助世界、物质回报和成就自我之间逡巡。在不同阶段,三种发心会有不同的优先级,促使人做出不同决策。

    产品也有产品的发心。产品的发心就是它的发起人最原始的出发点,主要有以下几类:

    1. 解决某个尚未被解决的具体问题

    2. 提升解决某个问题的效率

    3. 服务好某个具体的人群

    4. 推广某种理念

    5. 销售某种资源

    上述列出的发心类型中,越靠前的越有可能诞生有历史价值的产品,因为发心越纯粹。虽然和人一样,一个产品也会混合以上多种发心,但大部分情况下,好产品只有一个主发心。大道至简,这也和许多投资人会提倡的‘一句话说清产品价值’异曲同工。

    当一个产品的发心又多又没有主次的时候,就会成为一个贪心而焦虑的产品。贪心是七罪之一。什么都想要,容易什么都得不到。这一点在下文也会阐述更多。

    环境背景:外部环境:2025年的风向

    2025年中,整个大环境的AI产品的叙事正在换挡。

    前一阶段,大家还在惊叹模型会聊天、会总结、会搜索。到了这一年,行业更关心AI能怎样调用工具、完成任务、进入真实工作流。

    – 5月,Google i/O 2025举办,Google 在Search模块里强调AI Mode,也在Cloud侧推出和增强了 Agent Development Kit、Agent Engine UI、Agent2Agent等agent相关能力。它的重心已经从降低幻觉、回答问题的叙事,走向让模型进入更复杂的应用生态和工作流程。

    – 7月,OpenAl发布ChatGPTagent,强调ChatGPT可以用自己的工具和计算机完成研究、预订、制作幻灯片等任务。

    – 9月,Anthropic发布Claude Sonnet 4.5,重点也落在complex agents 和computer use上。

    钉钉有组织关系,有消息、日程、待办、会议、文档、审批等一系列产品。AI如果要进入真实工作现场,钉钉这样的办公软件天然比一个单独的聊天机器人能满足用户需求。

    这也是我当时被钉钉吸引的原因之一。银泰的经历让我切实意识到,LLM在缺少context和不服务用户刚需时,有多鸡肋。

    当然,优势也伴随着麻烦。钉钉不是白纸,它有多年积下来的产品逻辑、权限系统、端侧差异、多组织问题、客户定制和用户习惯。AI要在这里做事,必须穿过旧系统的技术债。它站在一个很有吸引力的风口,但是取景再往远退一舍,就会发现,这个风口正处在一片难以改造的旧城中央。

    内部环境:无招回归

    另外,无招的回归本身也是一个非常奇特的变量。

    一个人绕了一大圈,又回到自己曾经亲手点燃火种的迦密山。

    来往失败后,无招带着几个人退到湖畔花园,从一片败局里做出钉钉。那几年,DING、已读未读、企业通讯录、审批,把钉钉从微信的阴影里硬生生拧将出来。那些功能后来被很多人批评为强管理、强控制,但在当年,它们确实回答了企业里最朴素也最焦虑的问题;我说的话,对方到底看见没有;我交代的事,到底有没有往前走。

    更具体一些,解决了管理者的问题,解决了一个企业里愿意付钱的人的问题。

    一个产品经理最难摆脱的,往往不是失败,而是成功。因为失败会留下伤口,而成功会留下手感。

    钉钉早年的胜利,给无招留下了一套很深的身体记忆:站在发信人一侧,替组织争取确定性,用强触达把事情往前推。这套记忆后来也进入了ONE。为什么卡片里的消息一定要算已读,为什么系统要主动把事推到用户面前,为什么钉钉总忍不住替组织催促人——很多答案,都可以回到这里。

    但2025年4月的无招,已经不是2014年湖畔花园里的无招。

    他曾经离开钉钉,被调离自己一手做大的产品;也曾经离开阿里,去日本做了‘两氢一氧’。那个项目没有跑出来。一个人最眼的战功留在过去,新的创业又未能证明自己,这时候再蒙旧主召回,很难只是一次普通任命。更何况召他回来的人是在他职业生涯几个关键节点上反复出现的学长,像命中有一根透明而柔韧的鱼线,把他从阿里第一位实习生、淘宝搜索、来往、钉钉,又牵回钉钉。

    创立钉钉,被迫远走重回再挂帅。

    此人此景,似曾相识燕归来。

    Stay Hungry,Stay Foolish。无招的钉钉签名用它,钉钉的文化衫印它,在内部外部讲话,他也在寻找精神偶像的寄托时,每每提到那个男人–乔布斯。

    乔布斯讲‘stay hungry,stay foolish’的出处,是2005年斯坦福毕业典礼演讲。他讲到自己的辍学,讲到去印度学禅修、学字体课,讲被苹果赶走,讲感到死亡临近;最后说起《全球概览》封底上的一张乡间小路照片,底下印着Stay Hungry,Stay Foolish。他把这句话送给毕业生,也像是在给自己一生盖印:不要太快知足,不要太早聪明,保持不满,保持探索。

    无招身上也有这种叙事的诱惑。创立钉钉,又离开钉钉;出去折腾一圈,再被召回旧地。一个人骤然发现命运之书被风吹开到和偶像相似的一页,很难不教人动心、疑心这是命运的召唤。

    不过乔布斯离开苹果以后,做了NeXT和Pixar.NeXT商业上并不耀眼,却带回了苹果后来操作系统的骨架;Pixar则已在外部世界证明了自己。

    无招回钉钉时,手里只有商业结果存疑的HHO。它更像一次不甘心的出走。证明他仍然想做事,出去转了一圈却没有带回更多筹码。背上背着的还是已经长出半刃铜锈的朴刀。

    身后是淘天的旧梦,来往的败绩,钉钉的胜利,HHO的空响;眼前是AI重新洗牌的机会,时代重新开局的诱惑。一个人半生的伤口和功业,忽然都指向同一个方向,便很容易生出一种近乎宿命的确信。

    ONE后来的许多气味,都可以从这里闻到:它急着做成新入口,急着证明钉钉没有老,急着把AI落到消息、日程、审批和组织关系里;同时,它也带着旧钉钉的手感,带着发信人立场,带着强触达,带着把事情往前推的固执。

    也正因为如此,ONE这个项目本身,对他有一种特殊的吸引力。

    我忍不住想象,在25年初,也许还在日本,也许他在见吴妈前,也在镜前反复练习和自问:当年我用钉钉把企业协作从微信嘴里抢出一口事业来;十年后,AI要重写办公软件,我怎么带领团队,再搞一波大的?

    镜子里的人脸上写满野心,也写满迫切和焦虑。后来的很多设计和争议,皆源于斯。

    个人背景:最美逆行者

    我在去年六月来到钉钉。

    在那个节点,很多朋友开玩笑说我是‘最美逆行者’。原因是,四月初无招回归后,雷厉风行地举行一系列措施:工时调整-提前到9点上班、开固定晨会晚会、午休缩短、周末单休,再兼全员Python考试,节假福利削减,部分职级以上薪酬调整,还有要求不私下加微信、需要说‘对不起我只用钉钉’等等,组织整体在人口净流出。

    岔开一句:这个人口净流出的数据结果,可能也是组织需要的,尽管流出的原因值得斟酌。伴随着流出数据的是大家对新入职钉钉的同事的同情和打趣,是就业者对钉钉的规避(并非虚言,君见各社媒劝退贴)(不过删帖公关也快,能不能见,要看手速),是钉钉像孔乙己一样走进咸亨酒店,空气里就弥漫着快活的气氛。

    收回–总之,现在回想起来,那时种种debuff,重峦叠嶂,但由于更在意具体做什么事情,以至于我对这一切毫不敏感,在当时有其他明显更好条件的offer的情况下,跳上轻舟,平薪平职来了钉钉。

    前情结算

    在钉钉之前,我在银泰工作了一年多。也是做AI产品,做了银泰喵街app里的AI导购‘喵街答答’和一些其他相关的AI服务-可以理解为银泰版淘宝问问(现‘AI万能搜’)。为什么来钉钉呢?一方面,彼时正值银泰出售,新东家是传统企业,对AI和产研的投入逐渐不明;另一方面,银泰的工作实践也让我深刻意识到一件事,就是LLM有效服务成立的条件有两个,而银泰彼时的环境条件都不那么具备:

    1.【必要条件】足够的数据基建和context;

    2.【充分条件】最好用户想要消费的对象本身,就是LLM生产的产物。

    智能是平权的,但是context是不平权的。

    有context,才能判断用户的背景和偏好,才能提供用户想消费的商品/服务/内容。

    其次,用户在电商零售场合最终想要获得的是‘更好’或‘更有性价比’的商品,LLM只是一个路径,在对比多种路径的性价比和给用户带来的损耗/收益比的平衡上,就会非常如薄冰。电商的本质是‘商’,是商品,是把渠道对接到销售–AI可以加速、或者优化这个本质的体验,但不会取代或者动摇这个本质。

    而钉钉不同。

    AI一定会颠覆人们组织办公的方式,如果跟不上,钉钉必然面临淘汰凋亡,此诚危急生死存亡之秋也。不过,挑战伴随着机遇-因为从这条思路出发,整个即时通讯的牌桌也有重新洗牌的可能。

    学徒

    虽然就从工作时间性价比和人性化程度而言,钉钉都不值得看好,但在面试的过程中,我觉得我有望在钉钉好好的学到一些东西。

    一方面,在来到钉钉的那个节点,我自认为有一些审美,但苦手于总感觉还不能很好地把眼睛、舌头上的审美,转化到手上,真正成为创造力和生产力。入职时招我的+1是设计出身,他给我的感受是,他有这样的手,以及他不吝让我从他身上好好学到这部分。

    当时的我,跟过一些leader,也自己做过一些小产品,但始终没有在一个高压高强的环境下,学徒式的学习过。

    关键词‘学徒’。

    做产品和做菜、做手工一样,是一门手艺。有一个综艺叫《一饭封神》,里面许多厨师,流转于许多米其林三星的后厨,积累经验,最终的梦想是独当一面成为米三的主厨,或者开一间自己的餐厅。做产品也一样,在各个大中小司流转,学到本领,最后在哪里栖身独当一面,或者自立门户。

    钉钉的面试流程很快,几乎就是一周之内,还包含了一个做大作业的周末。当时的最后一面就是面无招。

    可能超级产品经理型的CEO都是这样-后来认识了在理想工作过的朋友,他们告诉我,产品经理去面理想,也要做大作业,也要过范皓宇和李想。

    和无招的面试,让我产生一种强烈的直觉,钉钉或许是我的VEA(香港米三,《一饭封神》委Vicky主厨的餐厅)。它迷人的地方不只在于昂贵、精致、难进,而在于它代表了一种高压、严苛、以及非常私人化的创作现场。那是一个后厨式的工作环境,一个主厨把自己的审美、野心、控制欲和成就欲,全部压缩进一套系统里,然后要求每个进入其中的人,都先接受这套系统的重力。

    很多人警告过我他在指导产品工作过程中的暴虐–这点在我正式入职钉钉之后,也有所领略-但在那次面试中,他更多是以一种温和的态度,表达出和对人快速判断的能力和对产品的偏执的理想主义。

    面试前半段聊得很顺。我们谈了我在银泰的经历,谈使命感,谈我学习AI的背景,也谈到本科心理学。直到聊大作业,我刚解释到‘没有完成家族组织’的部分,无招就皱眉打断了我。

    钉钉面试前要先完成的那份大作业,题目是‘族谱上钉’。要求描述得比较模糊,大意是:把家族成员拉进钉钉,建立一个6人以上的族组织,让他们在上面真实活动,并基于体验给出产品见解。

    坦白说,这件事我没有真正完成。

    我家里人比较少,能真正使用钉钉的人更少,无法满足‘6人以上家族组织’的要求。不过我想,做这个作业核心是考察我的产品洞察,敏捷响应,和纳投名状。所以我做了代偿的证明工作:那个周末我去本地图书馆查阅真实的大型族谱,用表格和文档为别人的族谱做编订和数字化;联系专门做族谱生意的商家,调研商业链条和可能的产品方向;也动员朋友上钉钉,搭了一个出境旅游前事项沟通的朋友组织。

    这些工作不算少,我觉得也证明了我的工作能力,并纳上了投名状。

    他反复追问:为什么做不成?

    父亲家还有人吗?母亲家还有人吗?外公外婆还在吗?真的找不到了吗?真的凑不齐六个能上钉钉的家人吗?

    一系列低宜人性的问题,换个环境可能被投诉到政府工会。

    在反复追问确认我的现实情况确实凑不齐后,他沉默了大概十几秒,然后开始讲2014年他刚做钉钉时的经历。

    彼时的钉钉也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价值,没有成熟产品和市场共识,只能一遍遍见客户、确认需求、陪笑脸,先承诺、再把东西做出来。大概就是典型的‘fake it until you make it:在没有路径的时候,先把自己推到必须兑现的位置上’。

    最后,他给我的判断是:我的‘学术底色’太重。

    我至今仍不完全认同他的判断,也认为这是一种对人的服从性高于对人的能力的考察。你可以说这是挑选理想主义伙伴,也可以说这是PUA;可以说这是创业精神,也可以说这是权力关系下的过度索取–说到‘PUA’,后来他还问了我的婚姻交友情况,以及问我创业有没有做好抛弃这些的准备。

    不过,总之,这次面试确实引发了我的反思。我并不完全同意无招说的,理想主义者就是在看不到希望时,也要坚持往一个方向做。不是所有事情都应该靠意志力硬推,也不是所有不计成本都值得赞美。但我还是被某种信念系统吸引了。我有时候着迷于那种经验事实上成立,但我不能从原理上解释它的东西,比如宗教。它们未必严密,甚至充满问题,但它们能组织人群意志和塑造现实。就像索罗斯的‘反身性’原理:市场上的信念足够强烈时,会反过来介入现实,改变参与者的预期、行动和资源分布,最终让现实朝着信念本身靠拢。

    ‘族谱上钉’也是这样,看似荒诞,但却有它实际的用途。换位思考,用最奚落的人际关系来类比,站在王伦的角度,让林冲上山前纳投名状,也是他最低成本判断和提前沟通上山后的工作模式的方式。

    最后他还是通过了我的面试。

    总之在换工作之际,我最大的憧憬可以聚合到三个关键词上:一是context,二是主动服务,三是学徒。他们分别是我认为LLM有效服务成立的条件、我一直想实现的产品形态、和我渴望获得的阶段性成长的环境。

    对于我这种一个逐context(或者说数据)和产品工作而居的游牧民族来说,钉钉似乎都是一片应许的迦南,是撒马尔罕。

    ONE的发心

    叫‘ONE’的产品有很多,比如同为效率应用方向的Google ONE,或者韩寒其实也有一个app叫 ONE,slogan是‘复杂世界里,一个就够了’。

    ‘One is all.’

    ONE的愿景发心,和所有叫‘ONE’的产品一样:all in ONE,所有工作都在一页内处理。

    更具象地拆,可以分成四层。

    1. 第一层:用户发心:钉钉里的工作信息太散,群聊、待办、日程、会议、文档、审批各管一段,用户每天靠自己的记忆和意志力,把它们勉强连起来,ONE想解决的是这个问题:让重要的事自己浮上来,让用户少一点遗漏,少一点翻找。

    2. 第二层:产品发心:钉钉需要一个AI时代的新入口。它不能只把AI做成聊天框,也不能只把AI藏在各个老功能里。ONE要把钉钉已有的消息、日程、待办、会议、文档重新摆一次,让外界看见:钉钉不是旧办公软件,它还能重新组织工作。

    3. 第三层:组织发心:无招回归后,钉钉需要一场新的战役来聚人心、提士气、改形象。ONE承担了这个角色。它既是产品,也是旗帜。旗帜能聚拢人,也容易把太多东西都挂上去。

    4. 第四层:商业发心:AI要消耗token,模型能力也需要场景消化。这个阶段有点像发动机刚被发明出来,全世界都在找哪里可以装发动机。钉钉有大量工作场景,如果AI真能帮用户提升效率,当然是用户、产品、集团三方共赢。

    这些发心若再压缩,可以归成几条:解决深度用户工作信息爆炸的问题,提升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KP人群,销售token资源。哪怕最后一条是从集团使命出发,也有它自己的顺理成章。刚有了发动机,世界当然会寻找发动机的用武之地;如果它确实让车得更快,让船行得更远,那就是完美共赢。

    所以ONE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发心单纯的产品。它既想替用户减负,也想替钉钉换代;既想证明AI能进入工作流,也想证明钉钉还能站在下一代办公入口上。这里面有理想,也有指标;有用户价值,也有组织意志。

    后来很多问题,都可以从这里追溯:ONE究竟先服务用户减负,还是先服务发布会表达?先做所有人的入口,还是先做少数深度用户的真需求?先让事被看见,还是先让事被做完?

    这些问题,在‘发心’章里只是种子,到了后面的‘定位’‘设计’‘用户’‘敏捷’,它们会一层层萌芽、抽条、长叶、开花,结出完整的产品果实。

    第二卷:定位第二

    如‘发心’章所述,ONE最吸引我的地方,在于钉钉丰饶的数据土壤,以及‘主动服务’这个产品理念。

    但发心只是起念,是马丁路德金的‘I have a dream’,发散,抒情。一个产品真正进入开发,要回答的不是‘想做什么’,甚至不是‘要做什么’,而是‘先做什么’。

    所以,发心之后必须有定位。

    如果把一个产品从虚到实的过程,比作拾柴点火,发心是选柴,定位就是捆柴的绳。柴选得好,只说明有得烧;捆不好,设计进来就是到处点火,这一丛,那一丛,看着热闹,风一吹就散。用户用不上、记不住,团队也徒耗力气和信心。

    ONE后来的许多问题,表面上出在设计、用户反馈和开发节奏里,根却埋在更早的定位问题:到底为谁服务,在哪个场景里用,解决什么价值,又凭什么由钉钉来做。

    什么是产品定位

    产品的定位其实可以拆为一系列关键的产品策略,一系列彼此解耦的主观选择和假设。

    有的假设是客观题,有的则是主观题。主观之间的底层差异在于,客观题是可以通过物理规律验证的,而主观题符合索罗斯的反身性定律-好比股票市场,多数人的信念会反向影响现实。客观题到了一定阶段可以证伪,比如行业垂类小模型;而主观题无关真伪,纯粹是品味和选择,比如:

    – 苹果选择闭源,安卓选择开源

    – ChatGPT、豆包选择大DAU,Anthropic、Manus选择高净值塔尖用户

    闭源还是开源,DAU还是塔尖用户-都没问题,都是选择,想清楚且走到底,都有可能成为开宗立派的现实。反过来说,如果一直在多种底层策略的判断上逡巡不定-那么从用户侧看来也会不伦不类,产品迭代起来鸡犬不宁。另外从资源效能和团队信心角度出发,也是极大的浪费。

    更具体地,要说清产品定位,需要明确回答四个问题:

    1. 用户定位–“为谁”
    1.1.目标用户是谁?不是谁?
    1.2.用户的关键特征是什么(规模、行业、角色、习惯)?

    2. 场景定位–“在哪用”
    2.1.用户在什么情境下想到这个产品?
    2.2.是高频日常工具,还是特定场景的解决方案?

    3. 价值定位–“解决什么问题”
    3.1.产品提供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3.2.用户原本愿意花费多少钱/时间/其他资源,来达成这种价值?

    4. 竞争定位–“为什么是我们”
    4.1.和替代方案相比,差异化在哪?
    4.2.这个差异化是否可持续?

    当这些问题能够一句话说清时,产品就有了清晰的定位。

    ONE的产品定位

    无招在2025年4月1日回归钉钉,8月25日开了第一次产品发布会,版本8.0,主题‘蕨’。

    按照第一次发布会的口径,ONE是‘钉钉面向AI时代打造的、以Agent驱动的工作信息流’。更详细的释是:ONE是一次试图把群聊、待办、会议、文档、表格等分散工作信息重新组织起来的尝试-让AI不只是被动回答,而是主动替用户发现、整理和推进工作。

    我们当时的slogan叫,‘让人找事变成事找人。

    定位维度 钉钉ONE 

    为谁 高信息密度、高协作负担、对消息/日程/任务闭环负责的钉钉用户 

    在哪用 呈现钉钉内的工作信息流,尤其是消息、日程、待办、听记之间 

    解决什么问题 消息太多、事项太散、重点不清、容易漏回、任务难闭环 

    为什么是我们 钉钉掌握组织关系,消息,日程,待办,会议,企业协作链路,比通用AI有更贴真实工作现场的丰富context 

    然而,分析是清晰的、指日可待的,现实却往往是泥泞的、出乎意料的。就像项飙在《跨越边界的社区》中写道:‘不管是一个人还是一个民族,发展主要来自不断的探索,而不是事先一子的设计。’

    2025年,正值LLM从demo走向真实工作流动荡而迅猛的上升期,能力令人兴奋,但稳定性、评测、成本、延迟、操作权限、用户隐私等等都还是一团草莽,没有成熟机制可以参考模仿。

    同时,钉钉作为企业协作产品,本来就天然同时服务组织中多组相对角色的目标、管理者和员工、发信人和收信人,如何在相对角色中设立公平范式,还在探索期;而ONE又承担了对外宣发、对内集团指标、对客服务、商业化探索、及产品形象创新换代的多重目标,无法像一个独立创业产品那样,看住一个窄切口慢工打磨。

    ONE看似是一个很清楚的产品:一个AI工作信息流,一个专属工作秘书,一个让事找人的入口。但越往下做越会发现,它真正的难点不是功能实现,而在于要在一块小小的移动端屏幕上,同时回应管理者对全局掌控感的渴望、员工对信息过载的抗拒、以及AI对‘什么值得我关注’这一判断本身所携带的权力属性。一个‘让事找人’的入口,一旦运行起来,就不得不替组织回答:谁的事算‘事’?在谁的优先级序列里插队?AI替谁节省时间,又替谁加可见度?更深处,LLM的不确定性让这些张力被急剧放大。当模型幻觉可能出现在审批意见、周报总结、跨部门同步中时,‘秘书’的可靠性不再是技术指标,而变成了组织信任问题。成本约束要求我们对每一次‘主动推送’精打细算,可重要信息恰恰可能因为一次节省资源的静默而被错过。隐私边界在多角色环境中没有明确标线:为员工提供更好的上下文,往往意味着让更多数据对模型可见:而向管理者透明化过程,又可能滑向微观监控。总之,ONE不是先定义好再执行的产品,而是在多方目标拉扯、技术草莽与现实泥泞中,一边建立判断力一边长出来的工作界面。

    所设想的典型工作场景

    在场景定位上,ONE的核心假设非常纯粹:用AI帮用户整理工作并重新排序。团队并没有把功能零散地扔给用户,而是紧扣着职场人一整天最高频、最容易产生信息焦虑的三个特定时间节点,拎出了三段式的‘时间线场景’:

    1. 场景一:高压之后的‘补课与跟进’(信息堆积场景)

    这是职场人最常见的痛点。当你开了一个两小时的长会,或者半天没看手机,再次打开钉钉时,面对的是几十个群里炸开的海量未读消息。此时用户的核心诉求是‘快速赶上进度’。ONE的场景定位就是在这个瞬间充当智能过滤器,不让用户逐条去翻聊天记录,而是把堆的信息自动排好优先级,像呈送摘要一样让用户一目了然。

    2. 场景二:下班前的‘查漏补缺’(收尾复盘场景)

    在一天工作即将结束、准备下班的节骨眼上,用户需要有一种‘今天的事情都交代好了’的确定性。ONE在这里的定位是安全网。它会启动‘已读不回’的智能提醒,防止你遗漏重要客户或老板的信息;同时,它会把今天所有群聊里的金句、核心技术结论、重大业务决策进行汇总总结,让用户气定神闲地完成今日闭环。

    3. 场景三:晨间的‘排兵布阵’与‘发现’(开启新一天场景)

    这是用户每天早上开启工作前的准备阶段。ONE会在清晨为用户梳理好这一天的整体工作待办、准备好即将开始的日程,做好优先级的智能排班。在这个场景的尾端,产品还长出了一个具有前瞻性的‘发现’功能–AI会根据用户的日常工作上下文,主动推送你可能需要阅读的学术Paper、竞品动态或行业新闻简讯,作为开启一天的认知燃料。

    这三个场景在底层是高度自治的,它们本质上都是在用户最需要组织生产力的时候,用AI的‘事找人’去对抗无序的信息重力。

    2025年9月25日,OpenAl推出了同样主打‘主动服务的ChatGPT Pulse’:Pulse宣称打破了传统的‘人问AI答’的被动范式,通过理解用户在Google全家桶上的日程、邮件等上下文,利用AI在用户熟睡的深夜进行异步研究,在清晨为用户呈上一套由5到10张视觉卡片组成的‘Today‘s Pulse’早报。

    Pulse的出现,印证了ONE团队对于‘清晨沙盘+主动发现’的场景直觉,是站在全球AI生产力工具前沿的。

    两个影响用户定位的关键决策(底层矛盾根源)

    有两个影响后续一系列设计开发的问题,在产品定位这个阶段就埋下了祸根。这两个问题都是用户位的矛盾,分别是:老板v.s.员工、发信人v.s.收信人。

    1.老板v.s.员工

    在钉钉上,老板,或者说管理者,是工作的发起者,需要对接更多的员工,督办、催办员工完成任务;他们有大量的日程,他们处理员工发起的审批,给员工布置待办。

    相应的,员工是承接方和任务的完成方。他们一方面,打卡考勤,接受老板的任务和监督,向老板提出审批请求,完成老板的待办,另一方面,他们需要真正去填报表、写文档、联系客户。

    举一个更有画面感的例子:员工给老板发语音消息的比例,是老板给员工发语音消息的零头。

    面对这两种不同的用户画像,先服务好谁的诉求,必须有所取舍。

    – 优先服务员工:ONE目标是做大DAU,服务海量普通用户,只做管理层无法达成商业化与token消耗指标;SaaS产品长期价值落脚全员效率提升,仅服务管理者产品天花板极低。

    – 优先服务老板:钉钉商业付费主体是企业管理者,钉钉海量信息枢纽集中在管理层;对标机要秘书的产品定位,高频使用人群本身就是企业负责人。

    到这里,产品定位似乎被逼进了一个角落。

    从产品目标而言,似乎应该服务钉钉的所有用户;但从交付的维度而言,又要从老板们服务起。那么,我们也就只有一个指望,就是通过老板KOL们的带动,让越来越多的员工用户,可以并愿意在钉钉处理所有的工作内容,并且把越来越多的信息沉淀到钉钉上。放眼同时期钉钉开始在做的录音卡硬件AI,也都是为了协同完成让信息上钉更加方便容易的目标。

    在初始定位的构思中,用户究竟是普通员工还是老板的问题,始终没有闭环。

    但是事情总不能无休止地讨论下去,我们就这样,带着一盒薛定谔的用户出发了。

    2.发信人v.s.收信人

    钉钉和微信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微信的立场是‘收信人’。为了保护收信人的不被打扰,微信可以克制地不做已读未读,不做强触达。而钉钉的基因,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是永远站在‘发信人’立场、为‘发信人’所驱策的。

    如果说有三种产品经理类型:布道者型/服务商型/朋友型,他们分别可以对应乔布斯,贝尼奥夫,和雷军,那么无招是典型的第一种,一个极具煽动力的典型布道者。当他在会议室里讲到十年前如何顶着压力做DING、做已读未读时,你几乎能从那些话语碎片里,看到老钉钉一以贯之的权力美学-站在发信人一侧,替组织争取绝对的确定性,用强触达把事情硬生生往前推。

    在企业协作的生态位里,发信人的诉求,往往与管理者的控制和对确定性的焦虑高度咬合。管理者购买钉钉,核心痛点是消解‘我说的话,对方到底看见没有;我交代的事,到底有没有往前走’的确定性焦虑。这套身体记忆是如此成功,以至于它不可避免地流淌进ONE的血液里。

    为什么卡片里的消息一定要算已读?为什么系统要主动把事情推到用户面前?为什么AI忍不住要替组织去催促个体?很多看似属于交互细节的争论,答案都可以回到这个原点。

    然而,ONE从概念阶段开始,就试图去承接一个宏大的、甚至带有平权色彩的AI愿景:通过‘事找人’来帮员工减负。这就让ONE必须去面对组织中硬币的另一面–收信人,同时也是普通员工,或者说沉默的大多数。

    这就带来了用户定位上的第一个内在张力:一个产品如果骨子里流淌着‘发信人立场’的强控制基因,它的功能设计和算法逻辑就会不自觉地倾向于催办、督办和绝对触达;但它在对外叙事和价值承载上,却又试图去扮演一个体贴‘收信人’、帮收信人过滤噪音的超级秘书。

    这种基因与愿景的底层拉扯,让产品在定义‘我到底在为谁说话’时,从一开始就埋下了失准的隐患。

    当AI成为发信人的超级代理人,自动整理出待办、未读并呈现在移动端,收信人(普通员工)感受到的并不是‘智能的平权’,而是‘被凝视的加剧’。AI削弱了员工在工作流中用于喘息的‘心理缓冲带’。普通员工变成了系统内的沉默大多数,他们的反抗通常极其隐蔽–比如在社媒上写劝退帖,或者在实际使用中寻找各种手段去糊弄和规避这个随时会跳出来的AI界面。

    竞争定位–“为什么是我们”

    ONE的竞争定位,不能只看‘谁也在做AI助手’。如果只是比模型能力、对话体验、生成质量,钉钉并不一定天然占优。真正的问题是:在AI时代,钉钉凭什么继续成为工作入口?

    可以参考Stack Overflow数据曲线:ChatGPT上线后,平台月度提问量断崖式下滑。这张图对所有工具型产品都是一个提醒:当AI能直接给答案时,用户不一定还会回到原来的社区、流程和入口。过去积累起来的内容、关系和使用习惯,并不会天然构成护城河。它们可能反过来成为被AI抽象、吸收和绕过的对象。

    (原文此处附Stack Overflow月度提问量折线截图:2022年ChatGPT上线后提问量从25万+跌至10万以内)

    第三卷:设计第三

    定位划定了产品的边界与目标人群,设计则是把纸面定位落地成用户指尖可触碰的界面、规则与逻辑。定位错尚可微调转向,设计一旦固化落地,改造成本会成倍抬升,尤其是依托钉钉现有庞大底层基建生长的ONE,每一处交互改动都要联动消息、待办、审批、文档多业务模块,牵一发而动全身。

    ONE整体产品形态敲定之初,顶层定下核心载体:信息流卡片化,全产品以卡片作为最小信息单元,所有待办、消息摘要、日程、会议纪要、审批提示全部收纳进卡片,也是发布会对外展示的核心形态。这套卡片设计脱胎于早年钉钉钉卡片思路,但叠加AI主动摘要、优先级智能排序能力,是ONE区别于钉钉原有功能最直观的标识。

    一、卡片底层设计逻辑

    设计侧最初的理想设定:一张卡片=一件独立完整的工作事项。

    1. 信息收敛原则:原本分散在几百字群聊里的零散对话,经由大模型提炼关键结论、待执行动作、关联参与人,压缩到单张卡片;杜绝大段原文堆砌,解决用户点开几十条未读无从筛选的痛点,贴合“事找人”的初始价值。

    2. 生命周期闭环设计:单张卡片拥有完整生命周期:AI抓取生成→推送触达用户→用户查看标记已读→完成/延后/驳回→卡片归档消失。从诞生到落幕,全程由系统自主流转,无需用户手动整理收纳。

    3. 权限锚定设计:卡片天生绑定钉钉组织权限,谁是事项负责人、抄送关联人、旁观成员,卡片可见范围严格跟随原消息/审批的组织权限,这也是钉钉相较通用AI产品独一无二的壁垒,通用聊天AI拿不到企业组织架构与权限数据,无法复刻这套逻辑。

    但在实际评审与落地中,三大理想化设计接连撞上现实壁垒,根源依旧绕不开前文埋下的‘发信人-收信人’‘管理者-普通员工’双重定位矛盾。

    1. 卡片已读规则拉锯战

    已读是钉钉最根深蒂固的产品基因,也是全团队争论最久的设计细则。

    设计团队早期提案:ONE卡片查看逻辑沿用聊天已读规则,用户点开卡片即记录已读,同步回传给原消息发送人,发送人可在原群内查看谁已查看卡片、谁搁置未处理。

    产品侧一部分人提出异议:ONE定位是员工减负工具,若卡片点开就留痕已读,相当于把隐性浏览行为全部透明给发信方,员工的心理缓冲彻底消失。从前员工可以假装没看见群消息延后处理,如今AI主动把事项推到首页,点开即留下查看记录,等于用AI强化管控属性,违背帮员工筛选噪音、减少压迫的初衷。

    管理层与老钉钉派则坚持:钉钉付费的核心是企业管理者,管理者需要事项进度确定性,已读溯源是付费客户刚需,去掉已读,ONE就丢掉了钉钉最核心的商业化抓手,无法向付费大客户交付价值。

    多轮评审拉扯后,落地折中方案:

    – 企业付费版:卡片自带已读统计,发信人实时查看查阅状态;

    – 免费个人版:隐藏已读上报,但后台仍留存浏览数据,仅企业管理员在后台可导出查阅记录。

    这套折中方案直接造成产品体验分裂:同一张卡片,老板端看到全员阅读进度,员工端点开就被后台记录,免费用户看似没有显性已读标识,实则数据全留存。上线初期内测用户大量反馈抵触,最集中的吐槽就是“AI变成老板的监工助手”,和发布会宣传的智能秘书背道而驰。

    2. 卡片优先级算法设计的两难

    “事找人”的核心依靠AI优先级打分,系统自主判定哪些事项置顶卡片首页,哪些下沉折叠,优先级权重成为设计关键。

    初期算法权重配比(设计初稿):事项紧急度35%+关联人职级20%+截止时限30%+历史互动频率15%。

    其中关联人职级权重是矛盾爆发点:按职级加权,高管、部门负责人发起的消息天然优先级更高,卡片永久置顶;普通平级同事、基层员工的协作消息极易被折叠下沉。

    产品团队内部分歧:

    – 偏向C端海量用户的成员:优先级应当以事项紧急程度、截止时间为核心,职级权重压缩至5%以内,杜绝官本位排序,否则基层用户收到的全是领导消息推送,平级协作信息被埋没,用户会刻意关闭ONE入口;

    – 商业化与大客户侧:企业付费逻辑就是优先服务管理层诉求,老板的事情天然要优先触达,降低职级权重会损失政企、中大型企业付费意愿。

    最终落地版本,职级权重保留18%,仅微调2个百分点。内测数据很快印证弊端:基层员工首页卡片长期被上级通知、部门指令占满,跨部门平级协作卡片经常被折叠在二级菜单,用户想要找同事消息需要手动点开折叠列表,反而增加操作步骤,反向背离精简效率的设计初衷。

    3. 卡片承载边界失控

    原本约定:单张卡片只承载单一件事,多事项自动拆分多张卡片。

    但在落地对接钉钉原有审批、会议、钉任务等老模块时,各业务线出于自身KPI诉求,陆续提出接入需求:

    – 审批组:所有发起、驳回、待复核审批全部生成卡片;

    – 会议组:会前提醒、会中纪要、会后待办三条内容各出一张卡片;

    – 文档组:文档修订、评论@、权限变更全部生成卡片。

    短短两个月,原本克制精简的卡片,从单一工作事项载体,变成全钉钉系统所有变动的消息聚合出口。用户单日卡片推送从内测初期日均10-20条,膨胀至正式灰度后日均50条以上。

    用户原本指望ONE收拢杂乱消息,结果多出一套独立卡片轰炸,等于在原有钉钉消息之外,新增一层信息流,信息过载问题不降反升。设计团队多次提出收敛接入范围,却碍于集团AI落地指标、各业务线协同压力,接入清单只增不减。

    二、三大核心功能设计始末:晨间看板、当日复盘、发现页

    对应第一卷定下的早中晚三段核心场景,产品拆分出三个固定Tab:首页晨间看板、下班复盘页、侧边发现页,三项功能从原型到上线,全部经历设计反复改版。

    1. 晨间看板(早间排兵布阵)

    原型设计:每日早8点,AI自动汇总前一日遗留事项+今日待办日程,整合生成当日工作总看板,以组合卡片形式呈现,用户打开ONE第一眼即可看见全天工作排布。

    原定设计亮点:AI根据用户历史工时、过往处理效率,智能预估每项工作耗时,协助用户自主排布时段。

    落地受限两点:

    1. 钉钉底层缺少用户历史工时埋点数据,无法精准测算耗时,预估功能被迫阉割,只剩事项罗列;

    2. 跨应用数据权限受限,钉钉无法抓取用户第三方日程、外部备忘录内容,看板只能收纳钉钉内部数据,完整性大打折扣。

    上线后用户反馈:晨间看板只是换了样式的待办清单,没有超出原有钉钉待办的价值,新鲜感一周后快速衰减。

    2. 当日复盘(晚间查漏补缺)

    原型:每日18:30自动生成当日工作复盘卡片,汇总今日已完成事项、遗漏未回复消息、待收尾任务,一键导出复盘文档。

    设计预期解决:用户下班前遗忘待办、事后无法复盘当日工作的痛点。

    实际落地bug与妥协:

    大模型摘要成本高昂,全量生成复盘会大幅拉高token消耗,受限于集团成本管控,免费用户仅能生成精简版摘要,字数上限300字;付费企业用户才可生成完整复盘文档。分层限制直接拉低免费用户体验,大部分个人用户点开复盘页面只有寥寥几句话。

    3. 发现页(前瞻性信息推送)

    全产品争议最大的板块,也是从产品初心跑偏最严重的功能。

    最初定位:依托用户岗位、行业、日常工作文档关键词,AI主动推送行业资讯、行业研报、技术论文,补充用户工作信息盲区,属于增值型被动推荐,默认关闭,用户手动开启。

    迭代演变:

    集团运营侧介入后,为补齐ONE商业化与流量指标,发现页新增广告位、合作推广内容、钉钉生态第三方SaaS工具推荐,从纯行业资讯页,变成信息流广告入口。原本可选开启变成默认开启,每日自动推送3-5条商业推广卡片。

    设计团队多次抵制无效,原因是上层需要变现指标:AI算力投入成本逐年走高,需要通过广告、SaaS分成分摊模型开销。至此,发现页彻底背离最初补充工作认知的设计初衷,成为用户吐槽重灾区,大量用户为屏蔽广告直接关闭整个ONE推送权限。

    三、多端适配的设计深坑

    钉钉分PC端、安卓、iOS、平板多端,各端UI规范、系统权限、推送机制不一致,ONE设计初期统一移动端优先,PC延后迭代。

    1. 移动端:屏幕尺寸受限,大量卡片折叠逻辑反复改版,小屏手机用户反馈单屏只能显示2张卡片,翻看效率低下;大屏平板又出现页面留白过多、布局松散问题;

    2. PC端:钉钉PC端底层架构老旧,多年技术债堆积,接入ONE卡片需要大规模重构底层消息引擎,研测排期从原定1个月拉长至4个月,发布会只能先用移动端演示,PC端上线滞后发布会近三个月,发布会许下的全端同步落地承诺落空。

    多端不同步带来的连锁体验:用户手机收到卡片提醒,打开电脑却找不到对应内容,跨设备信息割裂,进一步削弱产品可信度。

    四、设计侧总结:理想落地层层折损

    整套ONE设计,顶层原型全部站在用户效率优化角度,但受制于四项不可抗外力不断变形:

    1. 历史产品基因(已读、发信人优先)绑定老产品商业模式;

    2. 集团成本指标约束(token计费、算力开销限制摘要能力);

    3. 各业务线导流诉求(全模块强制接入卡片,导致信息泛滥);

    4. 商业化变现压力(发现页被迫植入广告增收)。

    理想设计和落地成品中间,隔着层层组织目标、历史包袱、成本红线,最后落地的产品,只剩原型的外壳,内核价值持续缩水。

    第四卷:用户第四

    所有商业产品的宿命,最终都收敛于‘用户真实体感’。

    定位的摇摆、设计的妥协、基因的拉扯、指标的绑架,在会议室里可以被话术抹平、被逻辑圆回来、被进度盖过去。但一旦产品灰度上线、真正流入真实用户手中,所有结构性问题会瞬间裸奔,没有任何遮掩余地。

    ONE从发布前的内部满堂喝彩,到上线后的口碑断崖下跌、留存持续走低、舆论反噬,只用了短短一个月。

    不是AI技术不够炫,不是动画不够精致,不是发布会不够宏大——是我们从根上,看错了用户。

    产品人常说:不要自嗨。

    ONE的悲剧,是教科书级别的全员自嗨。

    一、灰度节奏:从封闭自嗨到公开翻车

    ONE的迭代上线分为三个阶段:内部内测、企业特邀灰度、全量公域发布。

    1. 内部内测:完美假象

    前期两个月的内测,仅限钉钉产研、阿里内部员工、头部大客户专属体验。

    这批用户有三个极强的特殊性:

    1. 极高产品认知:懂钉钉逻辑、懂AI原理、懂产品迭代取舍,能区分‘功能bug’和‘产品本意’;

    2. 极高包容度:内部员工默认自己是体验官,愿意包容卡顿、缺失、不完善;

    3. 极低信息噪音:内部组织层级简单、协作干净,没有外部企业海量无效消息、冗余群聊、人情式消息轰炸。

    于是内测数据好看得离谱:

    – 使用率极高、点击深度极高;

    – 好评反馈集中:‘解放双手’‘终于不用翻消息’‘工作效率大幅提升’;

    – 负面反馈极少,且全部集中在技术细节:卡顿、加载慢、摘要不准。

    整个团队在这一阶段,建立了巨大的认知幻觉:

    我们真的解决了用户痛点,真的做出了下一代工作入口,真的完成了AI办公革命。

    现在回头看,内部内测是最大的陷阱。

    你在温室里测出的所有正向数据,都是假的。

    因为真正的钉钉用户,不是产品经理、不是工程师、不是大企业高管。

    是千千万万普通职场打工人。

    2. 头部大客户灰度:隐患初现

    第二阶段,开放给数百家中大型付费企业、标杆政企客户。

    这一批用户两极分化极其明显:

    管理层用户:满分好评。

    老板、总监、部门负责人,高度认可ONE。

    原因极其简单粗暴:

    – 所有工作事项自动汇总;

    – 下属的待办、未读、待跟进全部可视化;

    – 重点工作自动复盘、进度自动呈现;

    – 不用找人问、不用开会盯,全局尽在掌握。

    对管理者而言,ONE就是免费升级的‘企业管控中枢’,是效率神器,是管理外挂。

    基层员工用户:大面积抵触。

    员工的反馈开始变得尖锐、集中、统一:

    1. 隐私透明化,一举一动被系统记录;

    2. 没有喘息空间,所有未读、遗漏全部被AI扒出来公示;

    3. 领导消息无限置顶,个人工作节奏被完全打乱;

    4. 工作被无限量化、无限监控,压迫感极强。

    但在这个阶段,团队的权重判断依然倾斜。

    SaaS行业默认:付费客户优先,决策者权重最高。

    基层员工是免费用户、是非付费方、是产品的被动使用者,反馈优先级被集体压低。

    我们当时的判断是:

    基层抵触是‘人性惰性’‘抗拒管理’‘不习惯新工具’,属于用户适应问题,不属于产品问题,随着用户教育、习惯养成自然会好转。

    这是ONE全程最致命的一次误判。

    3. 全量公域发布:口碑崩盘

    8月25日发布会高调官宣,全量开放所有钉钉用户。

    数据在第一周迎来虚假狂欢:

    发布会流量加持、新功能新鲜感、平台推荐导流,DAU直冲300万峰值。

    所有人欢欣鼓舞,对外宣讲AI办公新标杆,对内庆祝战略胜利。

    第二周,留存断崖式下跌。

    第三周,负面舆情全面爆发。

    第四周,主动关闭入口用户超百万。

    后台数据直白、冰冷、毫无情面:

    – 次日留存从45%暴跌至18%;

    – 7日留存跌破个位数;

    – 超60%用户打开三次以内永久关闭ONE卡片推送;

    – 应用商店、小红书、知乎、微博差评集中爆发,关键词统一:监视、内卷、压迫、窒息、打工人噩梦。

    至此,ONE完成了从‘战略级AI革命产品’到‘全网打工人集体抵制工具’的彻底转身。

    二、致命误判:我们完全搞错了三类用户的真实需求

    产品定位阶段,我们模糊了‘为谁服务’。

    到用户落地阶段,这个模糊直接变成毁灭性错误。

    钉钉生态永远存在三类完全对立的用户,需求天然互斥,不可能同时满足:

    1. 高层管理者:要‘确定性、可控、可视、全员可管’

    管理者的痛点:

    不知道谁没看消息、谁没推进工作、谁遗漏事项、进度不可控、信息不对称。

    ONE完美解决了管理者所有痛点:

    AI替他盯着所有人、所有事、所有进度、所有遗漏。

    对老板,ONE是神器。

    2. 中层骨干:要‘减负、提效、梳理信息、规避背锅’

    中层是夹心层,既要向上汇报,又要向下推进,消息最爆炸、事项最繁杂。

    理论上,中层是ONE唯一的精准目标用户。

    但最终中层也放弃了ONE,原因:

    产品的管控属性远大于效率属性,减负收益抵不上被监督的风险。

    AI帮你梳理工作的同时,也帮上级梳理了你的所有工作漏洞、所有摸鱼空隙、所有未完成事项。

    中层最终选择:宁可累一点手动整理,也不要透明裸奔。

    3. 基层员工:要‘边界、留白、喘息、工作生活隔离’

    普通员工的核心诉求,从来不是‘事事可视、事事闭环、事事被追踪’。

    打工人职场最大的刚需是:模糊空间、缓冲地带、容错余地。

    过去的钉钉,已经足够高压:已读未读、DING消息、强制触达、任务督办。

    ONE的出现,相当于用AI把所有模糊空间彻底清零:

    – 你没看的消息,AI替老板高亮;

    – 你没跟进的事项,AI自动汇总公示;

    – 你的工作留白,AI全部填补;

    – 你的容错空间,AI全部剥夺。

    对基层员工,ONE不是工具,是枷锁。

    三、核心悖论:B端产品永远解不开的死结

    至此,我可以总结ONE用户侧失败的终极底层悖论:

    To B 产品,付费的是老板,使用的是员工。

    老板要管控,员工要自由。

    两者需求100%互斥,没有折中解。

    普通互联网C端产品,用户即付费方,好恶统一。

    而企业协作软件,天生是双边博弈产品。

    早年钉钉之所以能活、能赢,是因为早年只解决‘确定性触达’,功能克制,边界清晰。

    而ONE用AI无限放大了管控能力,把原本隐性的管理张力,变成显性的、算法化的、无死角的系统凝视。

    AI让企业管理从‘人管人’,变成‘算法管人’。

    人管人尚有情面、容错、沟通余地;

    算法管人只有绝对标准、绝对量化、绝对透明、绝对压迫。

    这就是全网用户集体反感ONE的本质:

    大家抵制的不是AI功能,是算法化的极致内卷。

    四、三大真实用户痛点(内部复盘定稿)

    后期团队做过一轮大规模真实用户访谈、问卷复盘,提炼出用户弃用ONE的三个绝对核心原因,每一条都精准戳中产品设计死穴:

    1. 消除了所有‘职场缓冲灰度’

    职场不是黑白分明的机器运行,职场大量依赖灰度:

    延后回复、选择性忽略、忙时搁置、事后补闭环、模糊处理。

    这些不是摸鱼,是普通人维持心理健康、维持工作节奏的必要缓冲。

    ONE不允许灰度。

    所有灰度行为全部被AI量化、记录、汇总、曝光。

    把人的柔性工作,强行改成机器的刚性工作。

    2. 优先级算法的‘官本位碾压’

    职级权重算法,让基层用户彻底失去话语权。

    平级同事的紧急协作、小团队的落地事项,永远被领导的非紧急通知碾压置顶。

    用户真实反馈高频原话:

    ‘我的工作不重要,领导的废话也比我的正事优先级高。’

    ‘这个AI不是帮我工作,是帮领导统治工位。’

    算法没有感情,但算法有立场。

    ONE的算法立场,永远站在组织、站在管理层、站在发信人。

    唯独不站在普通使用者。

    3. 增量噪音大于增量价值

    产品最初的初心是‘收敛信息、减少轰炸’。

    最终落地结果是:原有消息体系 + 全新卡片体系 = 双重轰炸

    用户原本只需要刷聊天列表,现在还要刷ONE卡片列表。

    原本的信息杂乱没有解决,反而新增一套AI整理后的杂乱。

    加上发现页广告推送、SaaS推荐、行业资讯乱入,净负体验。

    五、用户分层彻底失效:我们做了一款‘没人真的需要’的产品

    复盘所有用户数据,得出残酷结论:

    1. 高管需要管控,但不需要高频自己用

    老板只看结果、看报表、看汇总,不会天天刷ONE信息流。

    ONE对高管是低频锦上添花。

    2. 中层想要效率,但不敢用

    怕透明、怕裸奔、怕漏洞被放大、怕被考核。

    有需求、无使用意愿。

    3. 基层极度排斥,零容忍

    无需求、无意愿、纯抵触。

    一款产品:

    付费用户低频、核心用户不敢用、海量用户拒绝用。

    不可能活。

    六、用户卷终章:AI不该成为组织权力的放大器

    跳出ONE单一产品看行业,我在这一年最深的用户侧感悟:

    办公AI的第一底线:绝不强化管控,绝不放大内卷。

    AI进入工作流,正确的方向是:

    帮人解决重复劳动、解放机械工作、降低事务消耗、抹平信息差、提升纯粹效率。

    而ONE走了完全相反的路:

    用AI强化组织权力、细化监控颗粒、收紧员工边界、量化所有行为。

    当一款效率工具,带给用户的核心体感是‘压迫大于解放、监视大于减负’,

    无论技术多先进、设计多精美、发布会多宏大,

    用户一定会用脚投票、坚决抛弃。

    用户卷的最后,我想写下这句最朴素、最真实的产品真理:

    所有违背普通人善意、违背职场基本松弛感的产品,终将被淘汰。

    第五卷:敏捷第五

    用户侧的全面崩盘,只是表象。

    比用户翻车更可怕、更致命的,是ONE全程畸形、高压、扭曲、违背所有互联网敏捷原则的迭代机制。

    外界只看到ONE口碑崩了、用户弃用了;

    内部亲历者看到的是:从立项第一天起,这套开发体系就注定失败。

    所有人都在狂奔、所有人都在加班、所有人都在透支、所有人都很努力——

    唯独没有人在思考:我们奔跑的方向是不是错的。

    一、何为真正的敏捷迭代

    行业标准的敏捷开发逻辑极其简单清晰:

    小步快跑、快速试错、数据验证、及时纠偏、局部灰度、逐步放大。

    正确的AI产品节奏:

    1. 先锁定单一极小痛点;

    2. 做最简MVP版本;

    3. 小范围灰度验证价值;

    4. 根据真实用户数据迭代;

    5. 验证跑通后,再扩容、再加功能、再全量发布。

    敏捷的核心是:容错、试错、纠偏。

    敏捷的天敌是:高举高打、大干快上、发布会前置、舆论先行。

    很不幸,ONE踩中了所有天敌。

    二、ONE的反敏捷:发布会倒排工期

    ONE全程的开发逻辑,不是‘产品迭代验证价值’,而是发布会倒排一切。

    8月25日是固定对外官宣日,日期不可改、规格不可降、战略不能输。

    所有排期、所有需求、所有设计、所有开发、所有测试,全部为发布会让路。

    这直接诞生了整套畸形工作模式:

    1. 需求无冻结、每日暴力叠加

    距离发布会越近,上层越焦虑。

    焦虑的结果就是:无限加需求、无限改交互、无限推翻重来。

    上午定的方案,下午推翻;

    昨天定稿的卡片逻辑,今晚重构;

    一周前确认的优先级,全部作废。

    全员处于无尽的无效返工中。

    研发、设计、产品,所有人的时间,大量消耗在反复推翻、反复重做上,而非打磨价值。

    2. MVP彻底消失,直接做完整版

    正常产品先做10分可用,验证后迭代到80分完美。

    ONE直接一步到位:立项即对标终极形态。

    没有最小闭环,没有单点验证,没有试错环节。

    一上来就要:全场景、全链路、全模块、全端覆盖、全AI能力拉满。

    相当于还没学会走路,直接强制冲刺百米决赛。

    三、高压军事化节奏:全员透支式生产

    ONE项目周期内,团队执行的是极致军事化高压管理:

    – 早9固定晨会、晚不定时晚会;

    – 周末单休常态化;

    – 节假日压缩;

    – 全员python考试、全员复盘、全员述职;

    – 细节极致管控,文风、文案、动画、配色全部逐行审核。

    组织用极致的体力透支,掩盖战略的方向迷茫。

    最荒诞的地方在于:

    所有人都在极度忙碌,却不知道忙碌的意义;

    所有人都在疯狂产出,却没有任何机制校验产出是否正确;

    所有人都在熬夜迭代,却从来没有一次停下来复盘:

    我们的用户到底需不需要这个东西?

    四、敏捷失效的核心问题:没有止损机制

    正常敏捷体系里,有一套核心机制:坏数据即止损、坏反馈即纠偏。

    ONE完全缺失这套机制:

    内测出现隐患——压下,优先发布会;

    灰度出现用户抵触——无视,归因为用户习惯;

    留存开始下跌——加码运营、加码推送、强行拉活;

    舆情开始爆发——公关压制、删帖控评、内部维稳。

    全程没有一次,因为负面真实数据,修正顶层定位。

    小错不纠,酿成大错。

    大错不纠,最终全盘崩塌。

    五、敏捷卷复盘:努力无法抵消方向错误

    ONE的敏捷失败,给我上了最深刻的一课:

    产品最大的浪费,不是偷懒,是全力以赴地做错事。

    极致的执行力、极致的加班、极致的产能输出,

    如果叠加错误的战略方向,

    只会让错误扩大得更快、崩塌得更彻底。

    敏捷迭代的本质,是敬畏用户、敬畏数据、敬畏客观规律。

    当一个项目开始敬畏发布会、敬畏KPI、敬畏舆论、敬畏上级预期,

    敏捷就已经死亡。

    ONE的敏捷,是伪敏捷、是内卷敏捷、是形式敏捷。

    看起来步步迭代,实则步步跑偏。

    第六卷:秩序第六

    敏捷的异化是表象,秩序的失序才是深埋在组织内部的病根。项目秩序,指代权责划分、部门分工、决策链路、资源分配、跨部门协作规则,一套良性秩序能缓冲定位失误、修正设计瑕疵;可ONE从组建团队初期,就埋下权责模糊、多头决策的结构性矛盾,日常协作里部门博弈、责任悬空随处可见,内耗常年挤占产品打磨时间。

    一、顶层权责架构先天割裂

    ONE项目早期组织架构设置采用双线管控模式:产品线归口产品负责人,设计线直属钉钉设计中心一号位,两条汇报线互不隶属,但所有核心功能的定稿,需要两边共同签字确认。

    按常规产品项目制度,产品统筹需求、用户、落地优先级,设计负责落地视觉与交互,出现分歧以产品最终决策为准;但在ONE项目中,设计团队拥有等同甚至高于产品的决策权,源于项目初代一号位出身设计条线,设计侧深度绑定顶层战略思路。

    由此催生常态化矛盾:同一需求,产品从用户落地、研发成本、实际使用场景提出修改意见,设计从视觉完整性、产品理念、整体美学角度驳回,两边没有终审仲裁人,分歧议题反复上会拉扯,小型交互改动动辄占用数次评审会时长。

    原文配图备注:多张内部评审会议纪要截图,标注同一卡片交互修改记录往返修订17版,耗时21天敲定。

    产品侧曾数次提议明确决策优先级,划定产品对落地效果负最终责任,但该提议被搁置,上层思路为保留设计在项目内的高话语权,契合项目最初AI原生、设计驱动的立项基调。

    除产品与设计割裂外,产研边界同样模糊。研发团队分属钉钉基础架构部、AI算法部、前端客户端部三个独立部门,ONE属于跨部门联合项目,无专属固定研发编制,研发人力由各部门按需抽调。各部门首要KPI为本部原有业务迭代,ONE需求优先级永远排在存量钉钉版本迭代之后,出现排期临时砍人力、接口排期延后已成常态。

    二、跨部门资源博弈常态化

    前文提到全钉钉各业务线(审批、会议、文档、日程)争相接入ONE卡片,背后是各业务单元的资源争夺逻辑:2025年集团下达全产品线AI改造考核指标,各业务线需要落地AI落地案例完成绩效考核,接入ONE是最低成本完成指标的路径。

    各业务线BD、产品轮番对接ONE项目组,以集团下发的AI考核文件为依据要求加急接入卡片生成能力,ONE产品组没有权限驳回集团层面考核任务,只能被动扩容接入清单。

    内部复盘文档原文:2025年5至7月,新增接入申请合计42项,仅8项经过用户需求论证,剩余全部为业务线冲指标诉求。

    资源博弈的另一重体现在算力与成本划分。AI推理算力由阿里大模型中台统一调配,token消耗计入钉钉部门成本,各业务线接入产生的算力损耗,成本全部归集ONE项目。各部门免费享受AI落地成果,成本与风险由ONE独自承担,导致项目后期成本压力陡增,被迫压缩免费用户的摘要字数、复盘生成权限,直接损伤C端用户体验。

    运营、商业化部门的入局同样打乱原有秩序。产品原定功能排期里无发现页商业化规划,商业化部门依据年度变现指标,在立项半年后强行介入,要求发现页搭载SaaS推广与信息流广告,产品与设计阻拦无效,相关改动插入现有迭代排期,挤占原本用于优化卡片算法、修复用户反馈bug的研发工时。

    三、信息传递断层,层级信息差固化

    项目内部层级分明,一线产品、研发直面真实用户反馈,但关键决策集中在顶层会议,用户真实问题很难向上传导。

    一线整理的用户差评、基层员工弃用数据,逐层上报过程中经过中层筛选修饰,负面内容被精简、淡化,汇报素材多选用内测大客户、管理层的正向评价。上层长期被美化后的报表包裹,持续笃定产品方向无误,错把管理者的个体需求当作全平台普适痛点。

    举实例:7月灰度阶段,基层陆续汇总近千条员工抵触已读、职级优先级算法的反馈,月度汇总报告中该部分内容被压缩至百字以内,未纳入顶层战略评审议题。

    除此之外,晨会晚会制度加剧信息冗余。每日早会同步前一日进度、当日排期,晚间复盘会汇总问题,会议时长无硬性管控,无关议题发散闲聊成为常态,一线执行人员每日被会议挤占3小时以上实操时间,真正落地优化的工时被迫压缩至深夜加班填补。

    四、奖惩秩序失衡,责任与收益错配

    ONE项目若达成DAU、商业化指标,荣誉、绩效嘉奖主要归集顶层负责人与各部门管理层;但产品上线后留存崩塌、口碑翻车、算力成本超支带来的亏损与问责风险,向下分摊至一线产品、研发人员。

    功能因上层临时改需求出现bug、体验崩坏,复盘追责时,往往归责落地执行环节落地不到位,忽略需求频繁变更的源头问题。这种奖惩错配慢慢消磨团队积极性,中后期大量骨干员工萌生离职意向,项目组人员流动性进一步走高。项目周期内,产品岗位前后离职7人,前端研发离职5人。

    五、秩序小结:无序消耗产品生命力

    良性的项目秩序,是用来约束盲目加需求、平衡多方诉求、锚定用户价值;ONE的内部秩序,被KPI、部门利益、顶层个人诉求拆分得支离破碎。所有内部博弈成本,最终全部转嫁到产品本身,体现在畸形迭代、功能跑偏、体验割裂之上。秩序的失序,不是某一个员工、单个部门的失误,是顶层架构设计之初,就为了快速赶发布会、快速凑战略项目而仓促搭建的必然结果。

    第七卷:军争第七

    《孙子兵法·军争篇》核心要义:以迂为直,以患为利,兵忌冒进、忌孤军冒打无准备之仗。ONE项目全程像一场仓促集结、仓促开战的战役,受外部行业AI热潮裹挟、内部战略指标倒逼,从立项伊始便陷入盲目竞速的军争困局,对标竞品变形、军备(技术储备)不足却强行开战、多线分散兵力,诸多兵法忌讳悉数踩中。

    一、行业AI浪潮裹挟下的被迫起兵

    2025年全年全球大模型应用落地进入白热化军备竞赛,微软Office Copilot、谷歌Workspace Agent、飞书AI助手接连迭代上新,行业舆论形成共识:办公软件必须快速落地原生AI,落后即丧失赛道席位。

    集团层面将AI办公落地划为钉钉年度一号战略任务,时间节点绑定8.25新品发布会,相当于定下固定开战日期,无论技术储备、产品打磨是否到位,都要按期亮相。

    项目组被动承接战时指标,没有预留6-12个月的小范围试错周期,直接进入全链路研发,是典型的未备粮草先行出兵。

    二、竞品对标走入教条误区

    竞品对标本是产品常规参考手段,但ONE在军争节奏下,对标从取长补短变成盲目复刻+超越式内卷。

    1.对标飞书AI:飞书主打文档智能总结,项目组加急排期上线全类型文档自动摘要功能,哪怕钉钉文档存量格式繁杂、大模型适配成本极高;

    2.对标Office Copilot的全链路办公助理形态,强行叠加晨间看板、智能日程排布、自动周报生成等全套功能,无视钉钉底层日程数据缺失、第三方权限不通的客观短板。

    对标逻辑扭曲为:竞品有的功能我们必须有,竞品没有的功能我们要独创用于发布会造势,全然不顾自身产品生态和用户真实刚需,大量对标功能变成发布会演示专用功能,线下真实环境故障率居高不下。发布会现场演示环境经过定制化数据预埋,脱离演示环境后,同功能日常可用率不足四成。原文附发布会现场演示截图、线下用户实测对比截图。

    三、兵力分散:多线作战导致资源稀释

    兵法忌分兵,ONE却同时开启四条战线并行研发:移动端全功能、PC端延后补全、硬件录音卡AI联动、政企定制私有化版本。

    有限算法算力、研发人力被四块业务拆分,没有集中资源打磨核心的‘事找人’信息流主功能。原本规划用来优化卡片优先级算法、修正已读规则的研发资源,被抽调去支援政企私有化定制开发,政企项目按需定制特殊规则,进一步打乱通用版产品迭代节奏。

    政企定制是钉钉传统营收板块,大客户提出的个性化修改需求优先级高于C端通用优化,同一套产品分出通用版、付费企业标准版、政企定制版三个分支,代码分叉严重,后续bug修复需要多版本同步改动,维护成本成倍攀升。

    四、舆论战大于产品战,重宣发轻落地

    项目资源分配出现严重倾斜:市场宣发、发布会筹备、媒体预热占用大量预算与人力,产品落地打磨、用户实测优化预算被压缩。

    发布会前三个月,市场团队持续产出行业稿件、KOL预热内容,全网铺陈‘下一代AI办公入口’相关宣传;但一线用户侧的深度调研、小范围场景实地测试经费近乎没有。

    形成反差:宣传文案描绘的全能智能秘书,和用户实际到手的产品体验落差巨大,前期宣发拉高用户预期,正式上线后预期落空加速口碑崩塌。

    五、战时成本失控,粮草(算力经费)提前见底

    前期为赶进度不计算力成本,发布会前夕全量放开测试消耗token,项目上线后集团开始核算成本,为控开销紧急收缩大模型调用额度,免费用户各项AI能力阉割。战时粗放投入,战后收紧粮草,直接造成产品前后体验割裂。

    六、军争收尾

    身处AI行业军备竞赛的大环境里,企业很难独善其身,跟随行业节奏布局AI本身没有错,错在被竞速思维绑架,把发布会节点当作作战终点,而非产品迭代起点。盲目求快、盲目对标、盲目铺线,赢了发布会舆论一战,输掉了产品长线用户留存。

    第八卷:长期第八

    从2025年4月项目立项孕育,到8月发布会巅峰,再到后续收缩调整、项目战略降级,三百余天亲历ONE从诞生到由盛转衰的全周期,站在离场节点回头复盘,抛开具体人事矛盾、项目细节,落脚在长期主义与AI办公产品的底层规律。

    一、ONE项目客观得失复盘

    可取之处

    1. 产品方向踩中行业大势:‘主动式AI工作信息流、事找人’是全球办公AI公认的正确演化方向,同期海外ChatGPT Pulse、Workspace Agent均沿同类思路迭代,产品顶层理念没有根本性错误;

    2. 沉淀钉钉AI基建:项目落地过程中,完善了钉钉跨模块消息抓取、组织权限绑定大模型、多端AI卡片渲染的底层技术能力,相关技术资产后续可复用至钉钉零散AI功能;

    3. 完成市场用户教育:即便产品落地体验翻车,客观上让海量钉钉用户直观感受主动式办公AI形态,为后续轻量化改版迭代铺垫用户认知。

    无法规避的系统性败因

    1. 基因矛盾无解:钉钉原生发信人优先、强管控的产品基因,和‘帮员工减负、弱化信息压迫’的产品初心天然对冲,在现有商业化付费逻辑(老板付费)下,很难通过单一产品改动调和双边用户诉求;

    2. 落地节奏错配:用短期发布会KPI倒逼长线产品落地,AI产品需要漫长的模型迭代、用户数据沉淀、场景打磨,强行压缩研发周期必然落地变形;

    3. 目标过载:一款产品同时承载品牌升级、商业化变现、集团AI考核、用户效率提升多重目标,多目标互相拉扯,最终没有任何一个目标圆满落地。

    二、对国内SaaS+AI行业的长期思考

    1. B端协作AI不能沦为管控工具:AI赋能办公的长期正道是降低重复事务成本、打通信息孤岛,若持续依托算法强化组织监控、压缩员工工作缓冲空间,无论技术多先进,都会遭遇用户用脚投票;

    2. B端产品天然双边属性决定取舍:付费决策者与终端使用者割裂是SaaS固有特征,未来落地AI功能需要分层设计两套体系,管理者管控能力做增值付费模块,员工效率工具做独立轻量化版本,避免一套产品同时满足两种对立需求;

    3. AI落地切忌运动式上马:受行业风口、集团考核驱动一窝蜂落地AI是国内企业通病,产品需要从单点极小切口落地MVP,验证商业与用户价值后再逐步扩张,摒弃高举高打的发布会立项模式。

    三、个人产品从业感悟

    入职钉钉三百余天,以亲历者身份走完一款战略级AI产品完整生命周期,是难得的从业样本。产品从来不是图纸落地的简单工程,它是商业、组织、人性、技术、行业周期共同作用的产物。

    再好的顶层构想,脱离用户真实人性、组织客观规律、技术落地条件,最终只会悬浮在发布会的PPT之上。所有捷径式赶工、靠人力加班弥补战略失误的操作,短期能撑起数据与场面,长期一定会在用户数据和市场反馈中还本付息。

    四、全文结语

    尖尾雨燕无法永久不停歇地翱翔,终有落地停歇的一天,如同ONE从乘风而起到缓缓落地收缩。AI办公的赛道仍在持续演化,钉钉也会继续迭代优化相关产品,过往踩过的弯路、犯过的错误,若能成为后来者的前车之鉴,便是这七万五千字长文存在的全部意义。

    2026.6

  • 王丽萍:“仍是法团主义的世纪?”——法团主义韧性与韧性视角下的法团主义

    《仍是法团主义的世纪?》是政治学家施密特(Philippe C. Schmitter)发表于1974年的一篇论文的标题。论文标题虽使用了疑问句式,但作者对法团主义的预期却明确而乐观。五十多年过去了,论文标题所提出的依然是一个有着开放答案甚至争议观点的议题,也反映了与法团主义相关的极为复杂的历史与现实。

    历史上,法团主义意识形态时起时落,作为治理策略也表现出间断性和非连续性的特征。作为连接政治与经济、国家与社会的关键机制,法团主义具有重要的分配功能,也具有促进平等的倾向,因而蕴含着重要的治理潜力。在正经历急剧社会变迁且各国普遍面临治理性(governability)问题的今天,法团主义作为一种治理策略资源尤其值得关注。

    一、时间轴上的法团主义

    在20世纪的很长时间里,政治分析中通常使用“法团主义”这一术语来描述较高层级(往往是全国性)的协商和集中化的谈判。法团主义观念久已存在,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发展为一种成熟的政治纲领和意识形态,其中所蕴含的阶级和谐愿景赋予其极大的魅力,使人们对法团主义的兴趣有增无减,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社会的动荡则为法团主义从一个有趣的意识形态观念转变为国家治理策略提供了契机。在很大程度上,法团主义可被视为一种重要的危机应对策略,并因应现实世界的复杂变化而经历了持续演化的过程。

    法团主义由一种古老的观念发展为一种务实的治理策略,其内在动力主要源于人们面临伴随工业化而来的急剧变化时对前现代社会和谐的向往,而这种普遍的社会憧憬使得法团主义的阶级和谐原则、共同体原则和国家团结原则大受欢迎。在现代化导致传统秩序失落时,法团主义制度被用以修复混乱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因此,对社会和谐的渴望使法团主义释放出驱动社会发展的动力,法团主义社会则被视为“标准的”社会进化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可以说,法团主义意味着一种平衡机制和复原机制。

    在历史上的很长时间里,法团主义因其所蕴含的和谐、共同体与团结的意识形态内核而获得强烈的规范性色彩,也使合作与协调成为法团主义实践的核心。但是,法团主义在一些国家的早期实践不同程度上都存在被工具性利用的成分。这些实践不仅偏离了法团主义的规范意义,更因摧毁了其价值内核而使法团主义声名狼藉,在很大程度上被污名化,从而使这一概念及其运用成为某种禁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重建时期,法团主义一度备受青睐,但很快就不再流行,更在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变得黯然失色甚至销声匿迹,或是被重新界定为国家提供社会福利的一种制度。

    然而,历史很快又回到了法团主义曾经数次经历过的式微—复兴—式微—复兴的演变轨迹,法团主义实践在地域维度上也变得日益广泛。20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团主义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颇具吸引力。除了拉美地区的阿根廷、巴西等早就曾实行过法团主义制度的国家外,法团主义制度也开始广泛出现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拉美的智利和秘鲁,在非洲的埃及和坦桑尼亚,在亚洲的韩国、印度尼西亚等,都可以发现类似的制度安排。与传统欧洲国家不同的是,由于忌讳法团主义这一术语的“坏名声”,这些类似的制度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有时被冠以“新兴民主”(new democracy)、“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指导式民主”(guided democracy)、“监护民主”(tutelary democracy)等不同名称,而在这些不同名称之下则是这些国家在急剧变迁中维持秩序,在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保持控制力的不同的法团主义实践。

    20世纪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初,在以社会福利为导向的工业化国家,法团主义被作为经济衰退和通货膨胀的一种应对之策,以“新法团主义”(neo-corporatism / new corporatism)的面目复活。在学者们的研究中,新法团主义或也被称为社会法团主义(societal / social corporatism)、现代法团主义(modern corporatism)或开放的法团主义(open corporatism)。新法团主义作为一种将社会或利益集团直接纳入现代国家在产业政策、社会福利、养老金和经济计划等议题的决策机制,意味着国家与主要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正式协商,代表不同社会利益的群体在国家的支持下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并在现代国家庞大的监管和计划机构中拥有正式的代表和投票权。

    70年代后期开始席卷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以及随之而来的新自由主义的盛行等,似乎都意味着对法团主义而言极为不利的现实环境变化,法团主义衰落的观点在80年代以来渐趋流行。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作为法团主义核心机制的集体谈判又频繁出现于许多国家政治议程的事实,似乎又预示了法团主义的乐观前景。

    过去一百多年来,法团主义经历了式微—复兴—式微—复兴的并非简单循环的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与其被工具性利用的不民主的历史决裂,也在很大程度上卸下了意识形态的包袱而兼容于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从而获得并展示了强大的韧性。

    二、韧性:理解法团主义的一个重要视角

    在施密特提出的法团主义经典界定中,法团主义是一种利益代表制度模式:其中组成单位被组织进数量有限的单一的、强制性的、非竞争性的、具有等级秩序且功能分化的部门类别。这些部门由国家认可或授权(若不是创建的话)并被赋予审慎的代表垄断地位。与此同时,他又提出社会法团主义(societal / social corporatism)和国家法团主义(state corporatism)两种亚类型,将法团主义实践置于发展的维度上,提示了法团主义的动态发展特征,以及作为治理策略的法团主义所经历的与特定形式的政权或政治制度脱钩并日益发展为政策制定的一种特殊制度形式的过程。

    在概念意义上,法团主义虽被视为多元主义的对立面,或是在与多元主义相对的意义上得到界定,但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实际上并非两个对等概念:多元主义是自然存在的,代表着一种自然状态,即现实世界本来就是多元的;与此不同,法团主义并非天然存在,而是需要被构建的制度或机制。因此,多元主义一般被认为是给定的,或被视为前提而存在的。与作为某种“常态”或自然状态的多元主义相比,法团主义的逻辑和制度设计则极为复杂。法团主义由古老的观念而发展为务实的治理策略,这种转变突显了其在冲突社会中的治理潜力,以及宽泛意义上的某种条件性。历史上,强国家(以及凯恩斯主义的影响)、衰落的议会(及其功能)和工人的组织化(工会化)被视为法团主义产生的重要前提,或法团主义条件性的重要指征。

    但是,这些基础性条件在过去数十年间已经发生了明显和深刻的变化,“法团主义危机”(corporatism in crisis)似乎成为非常现实的问题。在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国际竞争、新自由主义等与前述变化相汇合,成为削弱法团主义的辐合力量。换个角度看,法团主义在面临诸多条件变化所带来的压力时是否依然存在并维持其基本功能,韧性的视角以及法团主义韧性本身无疑是大变革时代理解法团主义的恰当视角和切入点。

    “韧性”已成为今天重要的政策流行语,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也常被提及。1973年生态学家霍林(C. S. Hing)有关生态系统韧性的开创性研究,使“韧性”这一术语开始流行并由硬科学领域向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迁移和扩散,逐渐发展为具有重要认知功能和分析功能的概念。笼统地说,法团主义韧性可以理解为法团主义在不利条件(环境压力)下仍然能够运转并维持其功能的能力或状态,同时伴随着基于适应性和(可)转化性的调整或转型。

    历史上,法团主义起伏不定、时隐时现的发展历程本身即已折射出其韧性的一面。作为一种治理策略,法团主义韧性似乎比上述界定呈现出更为丰富的特性。过去一百多年中起起伏伏的历史并不意味着法团主义本身具有周期性,而是由于法团主义总是与危机和变革联系在一起,成为应对时代问题或危机的一种制度反应。在这种意义上,法团主义还可被视为一种“危机(或挑战)—反应”机制:危机(或挑战)成为触发法团主义机制的环境条件,也可理解为法团主义的必要条件,亦即“为什么需要法团主义这一治理策略”的问题。同时,法团主义自身在不同时期也遭遇了各种挑战和危机,法团主义韧性因而还表现为其面对自身危机或挑战压力时的适应性和适时的调整与变化(转型),以确保功能的相对稳定性和有效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团主义衰落的观点渐趋流行。一方面,由于法团主义的组织基础(尤其是在全国层级)日渐薄弱,人们对法团主义的过度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认为其即将消亡的大量预测;另一方面,全球化、去工业化和后福特主义生产模式等则被视为削弱法团主义的破坏性力量。然而,也是这些“破坏性力量”为各种新的法团主义创造了展示治理潜力的契机——危机和变革促使人们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模式,从而使法团主义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持续进化以有效应对时代问题。因此,韧性是理解法团主义历史演进及其现实影响的重要视角,而法团主义韧性本身同样值得关注。

    韧性并非事先存在的一种特性或状态,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经历危机和变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显现的。因此,法团主义韧性首先意味着某种持久性(并不一定是持续性或连续性),而长期来看,持久性和韧性又是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的。同时,对于一个内含特定功能目标的制度或策略,其韧性不是在任意方向上的随机发展和演化,而需要因应变化和挑战,主动适应变化、作出调整并规范地构建其发展和演化轨迹。因此,法团主义韧性首先表现为时间维度上的持久性,同时也意味着一定程度的适应性和(可)转化性以维持其基本功能。

    就法团主义而言,其韧性可进一步表述为在环境压力下(即传统的前提条件或支持性条件发生变化时)仍能维持基本功能的能力或状态。法团主义的适应性以及转型能力都是其韧性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其韧性的关键指标和组成部分。因此,对法团主义韧性的测量和评价一般基于其适应性/适应能力(即调整)和(可)转化性/转型能力(即转型),这两个不同维度的能力可概括为适应性韧性(adaptive resilience)和变革性韧性(或转型韧性,transformative resilience)(如图1)。

    三、法团行动者及其共识结构

    法团主义常常是在结构和功能意义上得到理解的。尽管过度的结构—功能主义解读可能导致有关法团主义的错误预测,但三方协商结构(即国家、工商业雇主/资方和工人)是法团主义的核心机制,因而也是理解法团主义韧性的最佳起点。

    法团主义一般是在制度意义上加以界定的,在实践中则主要表现为一种社会组织模式。由一种宏观制度而演化为中层治理体系,是法团主义因应现实世界变化而发生的适应性调整和转型的一个结果。其中,组织良好的劳资团体之间的集体谈判(特别是劳资双方在全国层级的谈判)以及国家的积极介入,是法团主义在广泛的社会与经济治理中的突出特征。法团主义过程强调通过谈判构建广泛的政治共识,其力量即源自基于双方或三方协商原则所构建的社会共识。由于国家的积极介入,法团主义制度主要表现为一种三方共识结构,不同利益攸关方的合作协调(concertation)和利益调谐(interest intermediation)是这一机制的核心。

    传统上以及理论上,劳资双方在最高层级进行谈判是法团主义的显著特点;但在实践中,法团主义构建共识的过程通常与工会发起的较低水平的工人单边行动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联系在一起。三方关系结构表现出复杂的动态博弈特征,并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复杂影响。

    作为一种共识模式,法团主义实际上是一种交换关系,即通过特定交换达成共识。在历史上的很长时间里,工人似乎常常处于相对劣势的一方,资本家(雇主集团)则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主导权,并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团主义态度倾向。在这一结构中,国家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有时只是作为第三方进行干预,有时则为推动现实问题的解决而促使工会和雇主坐到谈判桌前,并始终负责引导谈判过程。国家在此过程中的作用还因新法团主义相关支持性机构的变动乃至式微而变得更加明显,常常通过各种官方干预来强化集中的劳资谈判。

    在协商议题方面,劳动力成本是过去很长时间以来的核心问题。近年来,以健康问题为重点的危机导致谈判议程由劳动力成本问题转向生产问题,从而为工会提供了关键的话语权资源,使其有机会从过去几十年的让步谈判转向较为自信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修正了长期以来“工人似乎总是处于让步的一方”的三方关系特征。当然,随着人工智能以及机器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不断增加,垄断企业将拥有更为集中的工资谈判权力,三方协商结构中不同行动者的相对地位仍将处于持续变动中。

    经济环境的变化不仅可极大地改变三方协商结构中不同攸关方的地位,甚至可能在整体上削弱法团主义的必要性。20世纪90年代的欧洲就曾面临这样的经济环境。其时,经济周期效应(即低增长和高失业率)以及欧洲一体化减少了国家在经济政策领域的自主权,也削弱了工会组织的动力。因此,有研究者断言“当代经济现实使法团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必要”,仅靠市场力量就能实现劳动纪律和工资需求的节制。然而,这些预言低估了三方协商参与者在创建法团主义机制时对其利益和目标的理性考虑。特别是,经济危机恰逢欧洲货币联盟第一阶段,成员国政府需要调整各自的经济政策和制度,从而促成了新形式的合作和三方社会对话的扩散,使法团主义在比以往更为灵活的基础上回归了。其中丹麦的案例更是展示了三方协商不断扩展的功能,即法团主义协商已成为一种确保政策连续性的政府策略,是在竞争和动荡环境中寻求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一个结果。

    就三方协商结构而言,法团行动者自身的变化也对法团主义协商及效应产生了明显影响。传统上,法团主义一般产生于具有斗争性的蓝领工人势力强大的地方,法团主义的基础主要是在传统产业(工业)。因此,法团主义虽然常常表现为三方关系结构,但明显假设了资本和劳工利益的极为简化的两极组织。然而,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仅由劳动力和资本所塑造的社会议程越来越难以覆盖不断增长的多维社会议程,以阶级为基础或基于职业的代表性似乎正让位于基于多元利益的动态变化联盟。与此同时,技术进步与产业变迁带来的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使得通过集中的集体谈判来管理每一个工作场所变得越来越困难,从而也意味着需要提供新的激励以创造新的生产过程所需要的劳资合作形式,以强化多元主义时代个体劳动者的合作动机。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传统工业的衰落或来自处于快速工业化进程中的低工资国家的竞争,使其法团主义社会基础受到的冲击尤为突出,更使法团主义谈判之外又出现了新的部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市场的异质性,表现为越来越多的职业类型以及越来越难以消弭的职业隔离。这种状况使得传统上相对于资方本就分化的受雇群体变得更加难以整合,进而难以产生不同职业的共同代表。特别是,新兴经济部门的白领工作者往往无法建立类似蓝领工会的团结基础,也未必有兴趣做同样的努力。

    伴随法团主义传统结构基础的变化,不同行动者在不断变化的复杂条件下寻求和维持其利益的意愿和能力也将经历复杂的变化。法团主义作为过程的动态性特征因而变得日益突出,政治交换的过程特征则成为理解法团主义适应性的关键。

    在早期的法团主义交换中,劳动力市场或劳资关系相关议题是政治交换涉及的主要政策领域。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团主义实践的重心转向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改革建立适当的制度框架,法团主义协商的议题由就业、工资等传统领域扩展至更为广泛的政策议题和领域,以确保不同领域政策的协调统一。80年代以来在教育、卫生保健、福利和环境保护等后工业政策领域出现的新形式的新法团主义决策模式,意味着与法团主义协商相关的关键政策领域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团行动者的出现,以及日益多样化的法团主义协商形式,从而对三方协商产生了积极影响:协商谈判中涉及的议题越多,通过政治交换和权衡博弈找到妥协的机会就越大。欧洲在90年代经历了“社会协议的十年”(decade of social pacts),这段时期因而也被称为“新法团主义社会协议‘复兴’的时代”。法团主义通过这种适应性变化和调整应对巨大的经济波动及法团行动者的变化,也日益发展为一种渐进治理策略。

    危机和变革是法团主义的机会之窗,也促使法团主义协商形式持续演化。未来三方协商也将受到不同行动者在目标和行动能力方面各种可能的不对称的影响,这些改变将带来法团主义协商过程的调整和变化,但不仅不会导向传统三方协商机制的消失,还可能将更为广泛而多元的有组织利益引入协商过程,从而使法团主义成为一个更具普遍性的治理策略。

    四、适应性韧性:具有情境特征的法团主义

    施密特对法团主义的界定影响广泛,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人们对法团主义的一般认知。实际上,施密特的界定是一种详尽的理想类型描述,在现实世界根本无法找到完美的制度范例。现实世界中的法团主义更多表现出各种情境特征,在学者们的研究中则被冠以不同形容词前缀。这一现象也反映了法团主义适应性的一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团主义,尤其是得到最多关注和研究的欧洲国家的法团主义,主要指新法团主义(或称社会法团主义)。随着战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及世界经济状况的持续变化,以及不同时期流行观念的变化,现实层面作为治理策略的法团主义也衍生出不同的实践模式,或由其功能和影响所界定的不同类型。

    传统工业是法团主义产生的经济组织基础,法团主义(包括战后新法团主义)也常常同传统工业的诸多特征联系在一起,即庞大的产业工人群体、集中的工作场所等。伴随这些条件的改变,法团主义似乎由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策略而变成了可能阻滞产业变迁的障碍。

    管理社会分配的冲突是法团主义的传统功能,即使是新法团主义在保护或促进法团行动者及其活动的意义上也具有“保守”功能。在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动荡中,法团主义通过补偿脆弱的公司及其员工以确保必要的社会经济变革为社会所接受。在功能意义上,“保守法团主义”(conservative corporatism)可被视为一种法团主义的经典类型。从企业的角度看,保守法团主义鼓励企业投资昂贵设备和培养雇员的特定技能,从而保障了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长期投资(耐心资本);再从雇员视角看,工会为逆周期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而约束工资要求,从而获得了就业保障、失业救济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产业政策也代表着公共部门提供的某种耐心资本,陷入困境的公司和行业则由此获得有针对性的援助。这一影响在欧洲小国表现得尤其突出:“政策的主要功能是帮助产业适应不断变化的竞争秩序,而不是保护产业免受这种竞争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各国面临的现实决策环境是,政府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法团行动者变得日益多元化,而改革政策又大多总是充斥着各种争议。欧盟国家的决策者,特别是其中多党制国家的决策者,往往表现出分散有争议的改革决策责任的强烈动机,工会则通过支持市场化改革而争取对改革具体方案施加影响。这种弱政府和强势但却脆弱的工会之间的互动模式便导向了竞争性法团主义(competitive corporatism)。在这种模式下,制度化的合作被用以扩大而不是限制市场竞争。在市场导向的谈判中,法团主义协商的重点转向了谈判的具体内容,并将集体工资协议与财政紧缩、削减社会福利以及放松市场监管等联系在一起。强化市场竞争有助于向新的行动者和新兴产业进行资源再分配,从而使竞争性法团主义在20世纪后期的欧洲显现了稳定经济的功能,如80年代的荷兰和爱尔兰,以及90年代的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

    传统工业(尤其是重工业)的衰落常被视为法团主义衰落的诱因或征兆,而事实上却催生了不同形式的法团主义,以及或可产生不同效应的法团主义。产业变迁促使法团行动者特别是雇主倾向于不同的政策权衡,使制度化合作趋向投资支持新的供给侧资源。这种变化意味着,资源是“新”的,法团主义也因由此获得某种“创造性”而被称为创造性法团主义(creative corporatism)。创造性法团主义在解构旧有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公私合作、企业间合作等新形式,由此形成了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产业政策之间独特的合作模式。

    作为典型的新法团主义国家,丹麦、芬兰和瑞典等国家在战后发展的很长时间里都受益于深厚的法团主义传统,而在七八十年代的急剧变革中这一传统却似乎成为影响其未来发展的负资产。事实是,法团主义模式因可避免或抑制经济转型中的(政府)单边决策与改革带来的巨大经济与社会成本而获得了新的动力,并通过向新的企业、经济活动和产业进行资源再分配而促进了经济调整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伴随产业转型,这几个北欧国家在高科技市场上与其他国家展开竞争,并表现出显著优势,在诸如生物技术、软件和电信设备等高新技术产业更处于领先地位。

    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团主义则被认为潜藏着不同的现实功能。20世纪中期,拉美国家经历了主要由劳工群体获得代表其成员的垄断权利以及国家控制这些社会团体的有限“法团主义时期”,尽管法团主义在80年代似乎成为区域性经济危机以及新自由主义经济转型的牺牲品,但国家层级的发展政策及其实施仍被认为是一种法团主义类型。有关厄瓜多尔的一项研究表明,国家通过发展政策和机构对本土部门进行组织、补贴和部分控制,其中诸多方面的特征与法团主义极为相似,因而可以理解为法团主义的一种亚类型,或可以称之为本土法团主义(indigenous corporatism)。在一般的法团主义形式中,阶级的结盟与合作是其重要社会基础,而拉美的法团主义类型则提示了法团主义变化的一个重要方向——非阶级化,即在阶级之外,法团主义的社会基础也已经被扩展了。

    高水平的工会化、最高层级的谈判以及国家的正式认可等一般被视为法团主义的重要制度特征。按照这样的标准,有些国家(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常被当作法团主义的典型,而有些国家则成为“有问题的”案例。后者如法国、日本,有时还包括瑞士,这些国家因工人在政策过程中的参与不足而呈现不同的法团主义特征,或被称为“没有工人的法团主义”(corporatism without labor)或“没有工人全面参与的法团主义”。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已经经历了数次影响范围广泛的危机。其中,2008—2009年的金融危机和2010—2012年的欧元区危机催生了欧洲国家的“危机法团主义”(crisis corporatism)和“紧缩法团主义”(austerity corporatism),而更近的一些全球性危机则不仅导致新版本的危机法团主义,还带来了谈判议程的重要变化。

    具有情境特征的法团主义不仅展示了法团主义的丰富实践形式(包括地区特征和发展特征),还意味着法团主义与各种社会分歧之间的不断变化的复杂关联,更在很大程度上佐证了法团主义的适应性韧性。

    五、变革性韧性与法团主义转型

    国家(以及代表国家的政府)是法团主义三方协商结构中的重要当事方或利益攸关方,主权国家则是法团主义有效运作的重要政治空间。过去几十年中,全球化不仅改变了国家履行职能的方式,也在诸多方面对法团主义机制的有效运作产生了复杂的影响。

    一般认为,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对法团主义影响的一个重要表现是,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增强,极可能改变法团主义协商结构中各博弈方的地位和妥协意愿。其中,资方(雇主集团)遵守法团主义协定的意愿大大削弱,受雇者一方也不太可能垄断劳动力市场,国家作为法团主义关系结构中关键协调者和仲裁者发挥作用的条件将被改变——国家的国际地位(而非国家身份本身)成为影响其角色功能的关键变量,而国家制定经济和社会议程以及履行其承诺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被减弱了。这些变化对法团主义构成了压力,也常被视为有关全球化削弱法团主义观点的支持性证据。

    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一方面似乎产生了弱化法团主义协商功能的影响,另一方面却又创造了使法团主义协商变得更为必要的条件。容易被忽略的是,全球化可能强化或复活特定国家的法团主义结构。不同国家在全球化过程中面对不同的约束条件,也常常选择不同的应对策略。在世界市场上,小国表现出不同于大国的诸多明显特征,如社会合作的理念,以及自愿和非正式的跨部门协调等。这种国内结构特征似乎可以解释当小国家感受到全球化带来的脆弱性时,法团主义被作为一种应对策略而得以加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小国成为“合作政治与和谐劳资关系的安全岛”的事实即印证了这种影响。

    有关欧洲一体化对法团主义的影响,一种流行观点是,超国家机构无法在法团主义前提下进行设计,欧盟层面一体化的推进将可能削弱法团主义的效用,从而无助于延续法团主义。因此,欧盟超国家机构与法团主义似乎存在冲突。然而,现实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团主义结构因欧盟相关政策而被激活了。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荷兰、爱尔兰、葡萄牙、意大利和西班牙都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基于全国性高峰合作协调的社会协议(social pacts),以使适应单一货币所需的让步或加入欧洲货币联盟的代价合法化,从而易于为社会所接受。爱尔兰和葡萄牙被认为有着悠久的社会协议传统,在新的改革压力下更将新的议题或新的合作伙伴引入社会协议谈判中。这些新的社会协议对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具有重要作用,也显示了较大的灵活性和政策抱负。

    很长时间以来,最高层级的谈判以及所谓高峰协会(peak association)(如全国性的工会联盟、雇主协会等)是法团主义的标识性特征。近年来,西欧国家全国层级的法团主义制度结构的效用正在下降,宏观法团主义(macro-corporatism)处于不稳定和衰落过程中,基于共识的全国层级的政治谈判安排(包括有组织的资本、工会和国家的代表),正逐渐让位于更多以部门为基础的关系形式。

    在工业生产的组织方面,大规模和标准化生产的福特主义生产模式因强调组织集中和等级制度而似乎与法团主义及(“传统的”)新法团主义相匹配,而更为灵活和分散的后福特主义生产模式则催生了雇主与受雇者在微观和中观层面的协调,也使法团主义协调(协商)发生的场域或空间变得分散化、中观化/微观化和地方化。尽管法团主义倾向于支持全国层级的集中谈判,但这种变化使其他形式的谈判(如工厂一级的谈判)也成为重要的补充机制。20世纪90年代政府、工会与雇主协会之间社会协议的大量出现,提示了曾被认为是社会协议必要条件的“制度性先决条件”(如法团主义文献所提示的垄断的、等级的利益组织)在已发生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似乎也没有那么必要了。

    实际的情形是,一些被认为不具备法团主义结构基础的国家通过改革尤其是工会内部的组织创新,增加了基层工人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促进了20世纪90年代法团主义协议的产生和维护。其中,意大利90年代一些重要的协商决策(如1993年的收入政策协议和1995年、1997年的抚恤金改革协议等)都是通过这种机制达成的。与意大利类似,爱尔兰的社会伙伴关系也依赖工会内部的民主化。这种法团主义利益调谐的新趋势还出现于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

    法团主义趋向分散化(如中观化/微观化和地方化)的变化可被视为广泛的分权改革的一种表现或是其结果,而“新自由主义将终结法团主义”的流行观点则突显了新自由主义对法团主义的压力挑战。在芬兰,尽管工资谈判有分散化趋势,但主要的经济、社会和劳动力市场等政策议题仍会被带到三方谈判桌上,只是谈判的重点由扩大福利转向削减福利、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和提高竞争力。为此,法团主义国家通过重新界定国家职能而从福利提供者转变为竞争力、生产力和就业的促进者。可以说,法团主义协商与共识机制通过促进社会接受并适应新自由主义改革带来的急剧政策转型而显示了其强大的适应性,进而实现新自由主义与法团主义的“奇妙的兼容”。

    与此同时,跨国法团主义是全球化背景下法团主义值得关注的新的实践形式。在一些区域一体化机构中,如在欧洲议会或欧盟(包括此前的欧洲共同体)、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机制中,基于职能的代表常常受到鼓励和支持。欧盟许多监管委员会和机构的代表通常基于法人或功能基础,如小麦种植业者、银行家、葡萄酒生产商、酒店经营者、实业家、渔民等。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安排中,来自政府的代表和半私营机构(如美国劳联产联等工会组织,商业团体等)的代表被任命为监管委员会的成员,负责管理污染和环境控制、劳动法的执行和商业实践等领域。可以说,在国际层面上有意设计的法团主义结构很大程度上是成员国国内法团主义结构的某种反映;同时,国际组织变化速度相对较慢,因此当法团主义在国内受到冲击时仍可能在国际层面得到发展。

    过去一百多年来特别是最近半个世纪以来,法团主义结构在整体上发生了由以普遍性(全国性)、集中化以及国家认可为特征的传统结构(classical structures)向分散化的精益结构(lean structures)的转型。于是,在接近施密特所界定的法团主义结构特征的传统法团主义(classical corporatism)之外,似乎又衍生出了精益法团主义(lean corporatism)。这种变化也被称为“法团主义的蜕变”或“法团主义变形记”。传统法团主义是一种牢固嵌入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体系之中的等级治理体系,通过全国性谈判约束工资要求并提供就业保障,具有需求侧协调功能。精益法团主义则允许有组织的分散化谈判,内嵌于公共政策过程的多雇主协商和协会参与有助于政策协商以适应宏观经济的需求,即调和宏观经济稳定与工资灵活性之间的冲突,常常表现为超越市场和层级化的网络式治理,潜藏着竞争性的供给侧协调功能。

    虽然法团主义常常是在功能和结构意义上得到理解的,但人们观察到的法团主义功能和结构的不一致并非是对传统模式的偶然偏离,而是一种新的法团主义模式,甚至因其诸多崭新特性而被称为“新—新法团主义”(new neo-corporatism)。法团主义趋向分散化和国际化的变化,似乎意味着这一古老的治理策略找到了那些早已发生重要变化甚至不复存在的结构性前提条件的替代性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展示了法团主义因应环境变化而持续演化的强大能力和韧性。这种变化不仅意味着法团主义功能的单纯转型,还使法团主义处在了治理策略供给侧的一端,成为治理工具清单上的重要选项。

    六、法团主义的条件性与普遍性

    一个多世纪以来,作为治理策略的法团主义就像是蛰伏的利益调谐机制,总是与危机和变革联系在一起,当危机出现时,这个机制就被激活了。为此,施密特以“法团主义西西弗斯”(Corporatist Sisyphus)的隐喻来概括法团主义起伏不定、时断时续的命运。

    法团主义最初由意识形态而发展为一种治理策略,其制度特征蕴含着不同程度的意识形态成分和价值规范性,但其后法团主义逐渐卸下了意识形态的包袱,也不再依托于某些特定的制度形式或与特定形式的制度相联系,在党派政治的意义上则日益超越对左翼政府的依赖而表现出“对政府构成相当中立”的特点。这些变化可视为法团主义因应环境压力而作出调整或转型的前提基础;或者说,这些变化与不同时期的调整或转型互为因果。

    法团主义在文化、经济社会制度以及党派政治等方面所展示的某种“无关性”或“非条件性”的变化趋势,不仅意味着法团主义与不同文化、经济社会制度及政党不同意识形态倾向具有兼容性,也是其韧性的重要来源,以及其韧性(特别是其适应性)的一个重要指征。可以说,法团主义在任何地方都不是一个稳定的制度,而常常表现为一种变化的方向或趋势。在这种意义上,法团主义可被视为一个程度意义的概念,即一个国家可能或多或少是法团主义的,也可能在法团主义的方向上或快或慢地变化。

    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欧洲可以说是法团主义的大本营,即使在法团主义被认为处于衰落过程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在90年代仍经历了“社会协议的十年”。2008—2012年的经济衰退以及近年的新冠疫情,则引发了有关社会伙伴在应对危机方面作用的积极思考,使寻求共识和法团主义的必要性再次显现出来,也因特定国家以及欧盟政治生态的急剧变化而使社会协调合作处于十字路口。

    法团主义的影响极为广泛,而美国却似乎是法团主义的“例外”。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初,尼克松总统为应对通货膨胀问题曾创建将工人、企业和政府联合起来的三方机制。这种法团主义倾向的努力实际上在西奥多·罗斯福执政时期就已初见端倪。由此看来,美国似已成为一个法团主义国家。但是,支持这一判断的证据并不充分。最直接的原因是,本该发挥关键作用的全国层级的高峰协会组织极其软弱,主要行业团体仍处于分裂状态。此外,由于泰勒制对政治和政府管理的影响,管理主义被认为比法团主义更有效率,更符合企业(企业家)利益,因而也更可取。更为基础的原因则是,美国社会的多样性及制度分裂。随着法团主义趋向分散化、中观化/微观化和地方化,法团主义与美国宏观制度特征之间的不兼容问题似乎也没有那么突出了,特别是随着美国社会变得日益趋向以部门和功能为基础,“潜行的法团主义”(creeping corporatism)隐约出现了。

    结  语

    “仍是法团主义的世纪?”——今天距离施密特提出这一经典问题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但有关法团主义诸多流行认识的讨论和反思并未终止。本文对法团主义韧性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法团主义在其历史进化过程中所展示的功能与结构的复杂关系;特别是,法团主义的组织基础与决策模式之间的联系变得不再紧密甚至脱节,结构与过程不再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变化是作为治理策略的法团主义历史演化的一个结果,也是其适应性韧性和变革性韧性(转型韧性)的重要表现。

    法团主义在19世纪促进了阶级的合作和团结,在20世纪又见证了国家的经济团结,并衍生出新的法团主义形式以对时代问题作出恰当反应。今天的变革和危机使各国政治光谱持续急剧变化,社会分化也出现不断变化的断层线或分割线,当阶级不再是一国内部的重要分化(乃至分裂)基础时,政治上突出的社会分化(如种族/民族),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职业分化等,就成为发现或创造法团主义机制的新基础。于是,在国家、工商业雇主(资方)和工人三方关系之外,依然能够发现法团主义或建构法团主义。

    在很大程度上,法团主义已成为一个政策过程及政治过程概念,或是一个政治行为范畴的概念,意味着一种寻求共识的协商模式和行为模式。在法团主义的历史演化过程中,技术变革似乎是导致法团主义演化的重要力量,但法团主义作为一个过程的适应性仍主要取决于政治,而不断演化的法团主义也日益成为塑造现实政治景观的重要变量。政治交换与合作是法团主义的本质,因而对于法团主义的理解也应超越制度维度,在政治交换、沟通和合作的意义上探索法团主义治理的动力及演变。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推荐技术对传统利益聚合模式将造成巨大冲击,而信息茧房和信息不对称也使政治协商趋于碎片化。这些变化给法团主义带来巨大压力,也使法团主义安排变得更为必要。

    作为应对危机或挑战的一种制度化反应,法团主义代表着一种情绪,是一种无视硬性规则的方法。在充斥不确定性的今天,治理问题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法团主义因日益摆脱意识形态束缚而成为治理性匮乏时代具有价值亲和性的务实的治理策略,其和谐、共同体与团结的价值内核则赋予这一治理策略持久的价值韧性和吸引力。

    转自《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

  • 周秦汉:夏廷·虞廷·禅让:皋陶传说在两周古史观中的转型

    皋陶,或作咎繇,一般被认为是尧舜禹时期的传说人物。学界过去对皋陶研究的重心在于其后裔族属与封国,皋陶传说本身尚不足以作为单独的议题。然而2015年公布的清华简《厚父》与2020年公布的清华简《四告》记载了前所未见新材料,为皋陶研究带来了新契机。

    关于《厚父》,主流学界基本认为成篇于西周时期[1]。其本为西周王室典藏的“书”类文献,东周以来流传至三晋,后南传至楚地[2]。关于《四告一》所载周公告辞,赵平安、刘国忠、马楠、程浩认为主体为周初文献,材料源自周初王室档案,与《尚书·立政》为周公一时之作[3]。同时,赵平安指出《四告》四篇“有明显层累生成的印记”,“祜福”是被注入的春秋元素[4]。程浩也指出《四告一》多用“於”,体现的是春秋以后的特点[5]。黄甜甜不赞同周初说,认为《四告一》“具体的文辞有多处西周晚期以后乃至东周时代的特征”,“刑法’和‘典律’都是东周以后的惯用词”,“广启厥心”也是“流行于西周晚期的用语”[6]。可见《四告》的年代问题比清华简《祭公》《厚父》的情况更复杂,篇中不难发现晚出字词。本文认为《四告一》年代可能不早于西周晚期,甚至晚至春秋时期。

    皋陶不见于商周甲骨文、金文。现存对皋陶的最早记载即是《厚父》《四告一》,两篇都是周王室典藏的“书”类文献,都属于“夏商周三代型古史观”,皋陶的身份为夏臣。除此之外,皋陶在传世文献中最早见于《诗·鲁颂·泮水》《左传》《论语》《尧典》《皋陶谟》及战国诸子文献,在出土文献中还见于清华简《良臣》、郭店简《唐虞之道》《穷达以时》、上博简《容成氏》《亡道之丧》[7]、安大简《申徒狄见周公》、荆州枣林铺楚简《上贤》[8]、北大秦简《鲁久次问数于陈起》[9]、放马滩秦简《日书乙》[10]。另外,王家台秦简《归藏》与银雀山汉简《六韬》[11]虽残缺,但也本应有皋陶。这些文献多属于“虞夏商周四代型古史观”,皋陶身份为尧舜禹之臣,其与三代观皋陶材料有本质区别。目前无法锁定清华简具体字句的“绝对年代”,但至少可以推断《厚父》《四告一》古史观在逻辑上的“相对年代”早于《尧典》《皋陶谟》《容成氏》及诸子书。

    两周之际,政治格局、礼仪制度、经济生产、社会结构、思想文化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古史观作为一种文化与观念,势必也会随之转型。近百年学者们逐渐意识到两周时期存在“三代型”与“四代型”两种古史观,其间存在界限与演变。其逐渐成为一个学术议题,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20年代顾颉刚对禹神性及与夏关系的讨论。他指出战国禅让说异于“《诗》《书》中只说禹而不言尧舜”[12],“战国时人每以尧、舜包于‘三代’之中……至汉,乃以三代广为‘四代’”[13],指出西周春秋时常言三代,“三代以前,他们不闻不问,彷佛没有什么了”[14]。童书业专门讨论了“‘虞夏商周’四代系统的出现”,并与杨宽皆认为《商书》《周书》《雅》《颂》只有三代,《论语》有尧舜而只讲三代,及至《墨子》才出现虞代[15]。三位学者得出此结论的前提是把《虞书》《逸周书》《左传》《国语》的古史全都定在墨子以后。傅斯年指出“虞夏商周四代的观念,只可说是周代人的观念,或可说西土人的观念。若东土人则如《左传》所记各东夷之传说,并不如此,当是大皞、少皞、殷一个系统。东土之人未尝看重虞夏”[16]。陈泳超指出“‘虞夏’分言为二朝,合言为一朝,是早期四代系统古史观的惯例”;“至迟从春秋时起,一种不同于夏商周三代论的古史系统亦已形成,我们称之为虞夏商周四代论古史系统”[17]。李锐提出“两周古史系统的四阶段”说,前两阶段即“三代型古史系统”(武王、周公及成王前期)与“四代型古史系统”(始于成王亲政,穆王时完成,延续至西周末),两者都是周人的古史系统[18]。古育安认为“三代观的古史记忆以夏为第一个‘朝代’,禹为夏代第一位君王”,“西周时期对夏代之前世界的想像中应该不存在虞代”,不关心禅让与否,四代观是东周时建构与确立的[19]。可见不同学者对这两种古史观的流传年代判断不同。

    本文认为“夏商周三代型古史观”(简称“三代观”)在西周时占据主导、春秋以来仍有留存,其最强调夏商周,以禹为最核心人物,各族祖先受天帝之命,不言尧、舜及虞代。东周时开始逐渐形成的是“虞夏商周四代型古史观”(简称“四代观”),核心人物是作为君主的尧、舜,各族祖先与尧舜同属虞代,其包含“虞廷说”[20]与“禅让说”。这两种古史观是不同时代对远古的不同追记,本质上属于“历史记忆”。

    基于前人的研究,本文尝试提出“两周古史观转型”说,将其作为一种研究观念与理论假说,以皋陶传说作为典型个案去论证这一理论。古史观的转型直接影响到对皋陶的书写。同时,本文秉持古史传说“多元异辞”的研究观念,反对简单的去彼取此、非此即彼,力图不偏废任何材料,尝试兼顾解释全部史料,不把一时或一地的古史观视为唯一真实历史,将皋陶在不同时段的传说各归其位。

    一、夏商周三代型古史观中的皋陶

    (一)“书”类文献所见“夏廷说”中的皋陶

    三代型古史观涉及皋陶的文献有清华简《厚父》《四告》、《左传》所引《夏书》、《史记·殷本纪》所引《尚书·汤诰》,下文将逐一申述:

    《左传》言皋陶共三次,文公五年载:“臧文仲闻六与蓼灭,曰:‘皋陶、庭坚不祀忽诸。’”[21]可见皋陶为六国之祖[22]。《左传》其余两次提及皋陶,皆出自《夏书》。《左传》已记载尧舜传说,还直接引过一次《虞书》[23],可见其已受四代型古史观的影响。但《左传》的皋陶并不见于“虞廷说”或《虞书》。这说明早期《夏书》乃至《左传》将皋陶视为夏代人物,皋陶与夏邦关系密切,这是三代观的体现。

    《左传》庄公八年引《夏书》曰:“皋陶迈种德。”杜预注:“迈,勉也。”盛赞皋陶之德。《四告》言皋陶“忻素成德”。可见三代观的皋陶都是有德形象。

    《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这是传世文献对皋陶掌刑的较早记载。《四告》中,周公祷告时称皋陶为“司慎”,刘晓晗读为“司质”[24],赵平安认为其职事为“主司过诘咎”与“司不敬者”[25],与刑罚讯讼有关。可见三代观的皋陶已掌管刑罚[26]。

    三代掌刑者皆是地位显赫的先祖先王:夏、商、周分别有所谓“禹刑”“汤刑”“九刑”(《左传》昭公六年)。“汤刑”应即《墨子·非乐上》所谓“汤之官刑”;姜姓祖先“伯夷降典,折(制)民惟刑”(《吕刑》);周邦奠基者“文王作罚”(《康诰》)。掌刑是一种权力的体现,也是对政治地位的巩固。皋陶以“夏廷掌刑”著名,体现了其在夏初的崇高政治地位。

    《史记·殷本纪》引西汉所传古文《尚书·汤诰》载:“禹、皋陶久劳于外,其有功乎民……后稷降播,农殖百谷。三公咸有功于民,故后有立。”[27]将皋陶与禹、后稷并称“三公”。李锐指出:“《汤诰》作为刚征夏成功后的作品,本不该同时提及后稷(周弃)和禹。因此《汤诰》只可能是后来而作的商书,或者是‘三公’这一部分有所改作。”[28]商王室不能预知自己被周人所灭,《汤诰》如果是商王室编撰,不会将周祖后稷抬举为三公,更不会不提契。说明《史记》所引《汤诰》反映的不是商代古史观,而是周人的三代观[29],目的在于抬高姬姓族地位,重塑古史。所谓“禹、皋陶久劳于外”即是“皋陶佐禹说”。正是皋陶佐禹治水有功,奠定了政治地位,才能在启时继续辅政。

    清华简《厚父》叙夏初政治:“启惟后,帝亦弗㧬(巩)[30]启之经德,乎(呼)[31]命咎繇下为之卿事,兹咸有神,能格于上,知天之威哉,闻民之若否,惟天乃永保夏邑。”[32]《厚父》叙夏史的核心是歌颂夏代先王,本不必提及异族祖先。但此篇言帝不以启之型德为固,即天帝不认为启能稳固地效法遵循[33]禹之德行,随即强调皋陶受帝命来辅佐启。此篇把夏初政绩归于两人,强调非启一人可致,特意称美皋陶辅佐之功,将其写入夏史叙事中。可见《厚父》的皋陶是地位崇高的夏廷卿事,受天帝之命,辅佐夏邦,属于三代观的“夏廷说”。

    清华简《四告》载周公称赞皋陶“氐尹九州,夏用配天”[34]。现存金文中,能配天者皆为王或天子,皆出自西周晚期铭文[35]。南公乎钟言天子“配皇天”(《集成》00181);㝬钟载“我隹司配皇天”(《集成》00260);㝬簋载厉王自谓“余……用配皇天”(《集成》04317)[36]。又逑盘中“用配上帝”的主语是“丕显朕皇高祖单公”[37],可见“用配”的主语即是能配天者,故“夏用配天”是说能配天者是“夏”,指夏王。“用”是表顺承的连词,而非“以”,更不能增字解训地理解为“夏以之(皋陶)配天”。《左传》哀公元年载少康“复禹之绩,祀夏配天,不失旧物”,是说恢复以夏族祖先配天的祭祀。《逸周书·武寤》载:“尹氏八士,太师三公,咸作有续〈绩〉,神无不飨。王克配天。”[38]也是言贤臣有功,周王得以配天。故“氐尹九州,夏用配天”是说由于皋陶治理下土九州有功,夏王因而得以在祭祀中配天。皋陶在天上的崇高地位实际上是夏初政治地位的投射。然而,天子死后配天的观念并不能从甲骨文中得到确证,因此可能是西周才有的观念。故“夏用配天”反映的是周人对夏代的理解,不能直接视为夏代观念。

    综上所述,《汤诰》“皋陶佐禹”、《厚父》“皋陶佐启”、《四告》与《左传》所引《夏书》的“皋陶佐夏”诸说相融贯,皆属三代型古史观的“夏廷说”,皋陶并非尧舜之臣,而是夏廷之臣,佐禹开国,佐启辅政,掌管刑罚,地位崇高。从清华简新材料来看,三代观既表彰皋陶对夏邦的功绩,又强调其在夏初有不可回避的崇高身份,这超出了学界之前对皋陶地位的认识。

    在史实层面,禹、启与皋陶的君臣组合可置于更广阔的夷夏族群关系来观察。三代政治格局往往呈现出不同族群间的互动:殷商与有莘,以成汤与伊尹为代表;姬姜联盟,以武王与太公望为代表;启与皋陶或即夏族与夷族的代表。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夷夏两族在夏代始终互动频繁,关系复杂。文献记载的禹娶涂山氏、禹会诸侯于涂山、禹斩防风氏、皋陶佐禹启、益启争位、有穷后羿代夏[39]、桀会诸侯于有仍、桀起九夷之师[40]、桀南奔有巢氏,都应置于夷夏关系的大背景中考量。在西周王室的古史观中,夷族首领皋陶能够辅佐夏王,担任夏廷卿事,一人之下,万人之上。这至少反映出在西周时人的历史认识中,夏代初年的政治基础是夷夏两族的政治联合或相互妥协[41]。

    (二)功臣与权臣:皋陶、伊尹、周公的二重政治身份

    在西周古史观中,皋陶、伊尹、周公分别辅佐先王禹、汤、武王开国有功,继而辅佐少主启、太甲、成王继位。可见三人政治地位类似,兼有开国功臣与辅政权臣的二重身份。这三组君臣关系呈现出高度相似的结构化特征。

    三代型古史观对皋陶与伊尹功德权势的叙述相当近似。《厚父》帝“命咎繇下为之卿事”近于《商颂·长发》“允也天子,降予卿士。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士、事同源。二人皆是受天帝之命的首席执政大臣。《尚书·君奭》“成汤既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与皋陶佐启“能格于上”类似。伊尹等臣“保乂有殷,故殷礼陟配天”近于《四告》皋陶能使“夏用配天”,“尹九州”类似叔夷钟所谓“伊小臣惟辅,咸有九州”(《集成》00276、00285)。

    周公地位比皋陶、伊尹有过之而无不及。《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与皋陶、伊尹“尹九州”类似。赵平安指出:“周公的形象极富权威性,俨然就是周王朝的象征。”[42]周公“箴告孺子诵,弗敢憃(纵)觅”,直呼其名,颇有一种倚老临少、居高临下的语气,可见其权力之隆。《四告》还记载周公说:“孺子肈嗣,商邑兴反,四方祸乱未奠,多侯邦伯率去不朝,廼唯余旦明弼保兹辟王孺子,用肈强三台,以讨征不服,方行天下,至于海表出日,无不率卑,即服于天,效命于周。”[43]这都是《四告》对周公功绩与权势的书写,强化了周公的功臣与权臣形象。

    这三组君臣关系呈现出高度相似的结构化特征。这一方面有客观史实的素地。皋陶佐禹治水,久劳于外;启即位后,天帝不认为启能稳固地效法遵循禹之德行,皋陶于是辅政。伊尹辅佐成汤灭夏,太甲不贤明,伊尹流放之,复立而辅之。周公辅佐武王灭商,成王即位,周公辅政,商遗民与古唐国皆叛,周公东征平定。功臣影响开国初期政局是历史上的常见现象。

    另一方面,后世类似地位的君臣也会尝试借鉴比附这种局面。周公比附相似结构的历史,选择自比皋陶,以臣祷臣,身份地位相当[44],可避僭越之嫌,类似于霍光、王莽自比周公。周公的潜台词是表彰自己也能像皋陶一样,护佑周邦,使周王得以配天。周公选择在还政成王时寄情于告辞,借此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同时也表达了希望得到皋陶在《夏书》《商书》那样的历史评价,受后世官方的盛赞。关于周公祷告皋陶的原因,学界目前有赵平安的“掌管刑罚”说[45]与程浩的“安抚商奄”说[46]。本文基于三代观,提出这一新说,可称作“比附地位”说[47]。

    二、周代历史观与鬼神观中的

    皋陶人、神性质

    皋陶为历史人物,本是大多学者认同的。但由于近年清华简的公布,《厚父》载帝“命咎繇下为之卿事”,《四告》称皋陶为“天尹”“司慎”,两篇可能是现存对皋陶的最早记载。于是学界出现“神降为人”的观点,即认为皋陶本为天神,自天而降,化为凡人[48],与近代以来“禹本为天神”“禹有神性”的说法互为表里。这暗含了神话学的“神话的历史化”预设,即认为各文明早期历史出自原始神话的“历史化”与“人化”。因此,考察皋陶的人、神性质,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一)《厚父》所见周代历史观的夏代人臣皋陶

    《厚父》简1—4载“王若曰”:

    禹□□□□□□□□□□川。乃降之民,建夏邦。启惟后,帝亦弗㧬(巩)启之经德,乎(呼)命咎繇下为之卿事,兹咸有神,能格于上,知天之威哉,闻民之若否,惟天乃永保夏邑。在夏之哲王,乃严寅畏皇天上帝之命,朝夕肆祀,不盘于康,以庶民惟政之恭,天则弗斁,永保夏邦。[49]

    有学者把“(帝)命咎繇下为之卿事”理解为“上帝命皋陶从天上降下至人间”,认为“皋繇本就为天帝之臣僚”[50],此前不存于人间[51],此说可称作“皋陶本为天神”说。西周确有“帝廷”观念,见于《金縢》与㝬簋(《集成》04317),但西周似无“帝臣”观念。即便是殷商观念的“帝臣”,也未见能下降到人间。甲骨文、金文及西周文献皆无“本为天神,自天而降,化为凡人”的观念。

    所谓“天帝降某臣”“天帝命某臣下”的辞例,可称作“降臣说”,属于周代历史观,性质相近的表述不难见于文献。《逸周书·尝麦》载:“皇天哀禹,赐以彭寿,思(使)正夏略。”《商颂·长发》载:“允也天子,降予卿士。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史记·赵世家》载中衍“降佐殷帝大戊”,而《秦本纪》载:“帝太戊闻而卜之使御,吉,遂致使御而妻之。”清华简《说命上》先言“惟殷王赐说于天”,继而言“弼人得说于傅岩”;又载:“王乃讯说曰:‘帝抑尔以畀余?抑非?’说乃曰:‘惟帝以余畀尔。’”《说命中》先言“说来自傅岩”,后武丁又言“汝来惟帝命”,傅说回答“允若时”[52]。这证明在周代观念中,天赐傅说,傅说奉帝命而来,武丁从民间寻得傅说,三者并不矛盾。这种书写并不是说皋陶、彭寿、伊尹、中衍、傅说本为天神,自天而降,化为凡人。而只是一种夸张溢美的修辞表达,用于感慨明君功绩得益于功臣辅佐,并非描述某一具体发生过的事件。对此,我们应如《孟子·万章上》所谓“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来理解[53]。“降臣说”这种典范书写本质上是“人王受天命”的衍生附属之说,用于强调贤臣的重要性。故“(帝)命咎繇下为之卿事”应理解为皋陶在下土,受天帝之命,担任卿事,辅佐夏启。《厚父》的皋陶在禹、启时代始终存在于现实人间,并非自天而降的神化为人。

    有学者把《厚父》“兹咸有神”理解为“启与皋陶都有神性”,并视为“皋陶本为天神”的内证[54]。但整理者赵平安引孔颖达疏“神者,言其通圣”,又引《淮南子·兵略》“知人所不知谓之神”[55]。将“神”理解为一种圣明品德,但所引两则训诂材料年代太晚。石小力则释为“使感神灵”,以“有”为助词,将句意理解为“皋繇使夏王启感动上天”[56]。但传世与出土文献“咸”罕见通为“感”[57],“感神”的说法也罕见于可靠的先秦文献。郭永秉认为“神”是“登格于上帝左右的”已故先人之神[58]。本文认为“兹”可表顺承,作连词[59];“咸”如字读,常训为“徧”[60];“有”为词头;“神”侧重指夏族祖先神。《逸周书·皇门》有“咸祀天神”,《国语·晋语八》载“上下神祇无不徧谕”。所谓“咸祀”“徧谕”可简称为“咸”“徧”,作动词,最直接证据是《尧典》“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徧于群神”,《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徧以璧见于群望”。因此,“兹咸有神”的内涵就是“于是得以遍祀遍告群神”,与下文“能格于上”皆言祭祀大事。

    《厚父》“能格于上”也不应理解为“皋陶能够登上天,上至于天”,皋陶并非能够在天地之间陟降上下的天神。这种表述的性质近于《君奭》“成汤既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在太戊,时则有若伊陟、臣扈,格于上帝”。问题关键在于“格”字训释,前人聚讼不断,笔者有另文讨论。“格”常训为“至”“来”,裘锡圭将“格物”理解为“致物”“来物”,义为招致物、使物来至[61]。本文进一步认为与祭祀神灵有关的“格”也当训为“至(致)”“来(徕)”。若主语是神,“格”即训“至”“来”,如《诗·大雅·抑》“神之格思”,清华简《耆夜》引《明明上帝》“明明上帝,临下之光。不(丕)显逨(来)各(格),歆厥禋明(盟)”[62]。又如《尚书·周书》之《多士》《多方》“惟帝降格”义即“上帝下来”。若主语是祭祀之人,宾语是神,则“格”训“致”“徕”,义为“使……来至”“招致”“招徕”。故“能格于上”是说祭祀之人能够招致天上的神灵,能使天上的神灵来至,神愿意享受祭品,表明祭祀之人得到神的肯定,神降福护佑,不降灾祸。这一说法常用于赞扬君主或大臣能够恭敬祭祀,不失时,使神灵享受丰厚又洁净的祭品。《尧典》载尧“格于上下”与之同理,“上”是指包括帝、祖先神在内的各种天上神灵,“下”是指下土的山川等地祇神灵。故《尧典》《厚父》《君奭》所叙君臣都是活着的凡人,不具有神性,更非能够在天地之间陟降上下的天神。

    综上,《厚父》“(帝)命咎繇下为之卿事,兹咸有神,能格于上”三句皆不当理解为皋陶本为天神或有神性。

    (二)《四告》所见周代鬼神观的周代天神皋陶

    《四告》所载皋陶的性质与《厚父》有同有异。周公称皋陶为“天尹”与“司慎”。学者多将“天尹”理解为“在天上的君长”或“天庭之官长”[63],认为表明了皋陶的天神性质。但郭晨晖曾考证西周金文的“天尹”“天君”即“大尹”“大君”;“均为对生者之称,未见用于先人”;“不能理解为‘上天之君长’”;“‘天’字应是‘大’字的特殊写法,与周人‘天’之观念并无关系”[64]。本文可再补充一例:清华简《汤在啻门》记载商汤称呼小臣为“天尹”,也是用于称呼现实活人的例子,此“天尹”之“天”非在天上之义。此外,西周晚期公臣簋甲、乙、丙铭文载“公臣拜稽首,敢扬天尹丕显休”(《集成》04184—04186),而公臣簋丁铭文作“敢扬天君丕显休”(《集成》04187),佐证了“天尹”即“天君”。综上,《四告》“天尹”之称并非强调皋陶在天上,而当为“大君”之义,是说历史上皋陶在夏代担任现实中的大君长。这与皋陶在《厚父》的夏臣身份并不矛盾,皋陶既是淮夷之君长,又是夏廷之大臣。

    所谓“司慎”又见于《左传》襄公十一年记盟誓的载书言“或间兹命,司慎、司盟……明神殛之”,杜预称其为天神,人间官制似无此职。刘晓晗指出清华简《参不韦》的“尸疐”可读为“尸质”,相当于“司慎(质)”[65]。“尸疐”在简文中是祭祷对象、天神参不韦之一,亦佐证了司慎的天神性质,故司慎皋陶是在天上监察人间讯讼。

    有学者用《四告》死后成神的司慎皋陶,来佐证《厚父》的皋陶亦本为天神。这实际上是把不同性质的记载和观念混淆了。《厚父》中的“王”叙述夏邦与皋陶的历史事迹,皋陶的性质是活着的夏初人臣,始终在下土,并非自天而降的天帝使臣,这反映的是周代对夏代的“历史观念”,亦即“古史观”。

    《四告》也承认皋陶本为夏臣,文中周公追忆歌颂了皋陶辅佐夏邦,管理九州的显赫功绩,这一点与《厚父》相合。但《四告一》作为周公祷辞,主要反映的是周代“鬼神观念”,周初皋陶已死,升天化为周代天神司慎,其后永为天神,降福降罚影响人间,不能再自天而降,化为活人。所谓“神话”应当有各种神人的具体故事情节,而《四告》并无具体事件,不属于神话,也就不涉及神话学所谓的“神话的历史化”或“历史的神话化”。

    作为夏廷之臣、淮夷君长的皋陶存在于周代历史观,作为天神司慎的皋陶存在于周代鬼神观,两者并不矛盾,各有性质,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三、皋陶从“夏廷说”到“虞廷说”“禅让说”的转型

    两周时期的古史观呈现出不同性质与面貌:西周时占据主导的是“夏商周三代型古史观”,东周时才开始逐渐形成“虞夏商周四代型古史观”。但一些学者认为两者只是详略不同,没有根本性质的差异,遂采取调和杂糅式的研究取径。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学者无法通过西周时的三代观明确证实东周时的四代观掺杂了后起传说。

    清华简的出现使得这一学术争议出现了转机,《四告》强调皋陶与夏的关系,《厚父》记载禹启世袭、皋陶佐启,这与先前所知上博简《容成氏》与《史记》所载“禹禅皋陶,皋陶早卒”的战国禅让说相矛盾。这种存在于两周古史观之间的矛盾现象正是本文选择研究皋陶的缘起。皋陶个案直接证明了三代观与四代观确实存在界限,《厚父》的皋陶更是成为研究两周古史观转型的重要线索。

    (一)皋陶在两周古史观中的矛盾

    战国时期盛行的“禅让说”有涉及皋陶的传说,现列于下:

    禹有子五人,不以其子为后,见皋陶之贤也,而欲以为後。皋陶乃五让以天下之贤者,遂称疾不出而死。(上博简《容成氏》)[66]

    帝禹立而举皋陶荐之,且授政焉,而皋陶卒。(《史记·夏本纪》)[67]

    在世袭或禅让方面,《容成氏》《夏本纪》的“禹禅皋陶”与《厚父》默认“禹启世袭”相矛盾。笔者曾指出,其一,《厚父》开篇讲天命禹“建夏邦”,随即言“启惟后”,并强调启继位得到“帝”的肯定,获得天帝之命。这与禅让说全然不同,把父子世袭视为顺理成章、理所应当。其二,从禹启地位来看,禅让说以启为夏代开国之君,且有负面历史意义;而《厚父》以禹为夏代开国之君,且有正面历史意义。其三,从天子与邦君来看,禅让说常言“传天下”“让天下”,禅让的是天子之位;而《厚父》的禹是“夏邦”之君,继而言诸夏王“永保夏邑”“永保夏邦”,全篇一以贯之地围绕“夏”来叙述,强调夏族、夏国、夏王密不可分。在其文本语境与政治伦理中,有资格继位的只能是禹的血缘子孙,异族君长没有统领夏邦的资格[68]。此外,《厚父》称“启之经德”,“经”义近“型”,为效法、遵循之义。西周时所效法的往往是先王与先祖之德,西周文献说夏启效法、遵循的当是上文禹之德行功绩,从这一措辞亦可见《厚父》默认禹启同族。《逸周书·世俘》一般被视为西周文献,其记周初开国时的宗庙祭典,武王命“籥人奏《崇禹生开(启)》”[69]。强调禹生启,意在歌颂世袭制下的盛世。可见《厚父》《世俘》所见西周时三代观“禹启世袭”说实无法与战国禅让说相融贯,同时也冲击了所谓西周的禹“本为天神”“与夏无关”“非启之父”等观点。

    在皋陶年寿方面,禅让说的“皋陶早卒于禹时”与《厚父》“皋陶佐启”相矛盾。有学者对此做出解释:王震中将“皋陶”视为“沿袭性人名”,既是“氏族部落之名”,又是“酋长之名”,故“跨越不同的时代”[70]。这本质上是一种假说。王宁据《厚父》《归藏》认为“《夏本纪》言皋陶卒于禹时是不准确的”[71];高佑仁则据《容成氏》《夏本纪》《帝王世纪》认定皋陶卒于禹时,否定《厚父》[72];杜勇也不采信《厚父》的佐启说[73]。三位先生都采用去彼取此的处理办法。

    古史传说的书写与流传实有多元来源,存在传闻异辞,不应偏废某说,而应归入不同时期的古史观中。从年代上来看,《厚父》为西周文献;而尧、舜传说及禅让说不见于西周史料,“禹禅皋陶”仅见于战国文献。从文献性质来看,《厚父》是王室典藏的“书”类文献,而禅让说多出自诸子所传,或有造作故事,且有托古改制之嫌。两说有相对清晰的界限,《厚父》属西周时的三代观,“禹禅皋陶说”属战国时的四代观。

    此外,《归藏》有“皋陶为启占”之说。王家台秦简出土了战国末期的《归藏》抄本。有学者将传世辑佚本补入秦简本,其文曰:

    ��(晋)曰:昔者夏后启卜(鬺/享)帝��(晋)之虚,作为(简336)[钧台于水之阳,而枚占皋陶,皋陶曰:不吉。]

    明夷曰:昔者夏后启卜乘飞龙以登于天,而攴(枚)占(简213)[皋陶,皋陶占之曰:吉。吉而必同,与神交通;以身为帝,以王四乡。][74]

    昔者夏后启卜觞帝大陵上钧台而攴占夸(皋)(陶)。[75]

    《归藏》所谓“皋陶为启占”正是西周时“皋陶佐启说”在战国时延续流传的体现,这说明《归藏》的一些说法有较早渊源,保留了旧说[76]。王家台秦简还有大明为禹占、巫咸为殷王占、老考为武王占。具体占筮的案例内容可能出自《归藏》编撰者的托古,不应视为三代信史;但所依托的君臣关系,应基于一定史实背景,而非凭空捏造。楚简《厚父》与秦简《归藏》证明了“皋陶佐启说”在战国并非湮没无闻,而只是流传程度有限,被更为流行的“禹禅皋陶说”掩盖了。

    //(二)皋陶在东周的“虞廷化”及“禹禅皋陶”的发生

    在西周王室主导的三代型古史观“夏廷说”中,天帝命禹建夏邦,禹为夏邦开国之君,禹启父子世袭夏王,肯定启继位的合法性,夏臣皋陶辅佐禹启,三人同处夏廷,没有尧舜,没有禅让。及至东周,王室的话语权衰落,其主导的古史观也随之衰落。当时人根据东周诸侯的新政治格局,把主要族群的祖先编排纳入同一个新的朝廷秩序中,构建出一种符合东周各族利益的新古史观,将各族祖先塑造为地位相当的同僚关系,授命授职的是现实天子尧、舜,因此逐渐形成四代型古史观“虞廷说”。

    “虞廷说”出现后,皋陶传说遂衍生出“佐舜说”,最早见于《论语·颜渊》。“佐舜说”晚于三代观的“佐禹启说”[77]。在两周古史观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禹从夏的世袭邦君转型成为奉行禅让制的天子,夏的开国被延迟到了启时。另一方面,皋陶“早卒说”的盛行超过了“佐启说”,启臣的身份就被裁汰了。由此两方面,皋陶与夏的关系被压抑掩盖,皋陶从夏廷禹启之臣转型为虞廷尧舜禹之臣;从夏邦开国功臣兼辅政权臣转型为受禅天子位的贤臣,从独尊的权臣转型为群臣之一,与各族祖先成为同僚,禹与皋陶的君臣关系也转型为同僚关系。

    虞廷说早于禅让说,禅让说是虞廷说发展的产物。《左传》《国语》已言尧舜同廷,虞廷初具前提,还未明确讲禅让制。其后的禅让说有层层衍生的逻辑次序。顾颉刚、童书业已言“舜禅禹”是从“尧禅舜”衍生而来[78]。再进一步衍生至“禹禅皋陶,皋陶早卒”时就仅见于《容成氏》《史记·夏本纪》[79]。可见衍生逻辑越往后,禅让情节的详细程度与流行程度就越递减。

    三代观的“皋陶佐禹”经战国禅让说的改造,转型为“禹禅皋陶”。不过,启最终得位是众所周知的史实,基于此限制,为了解释皋陶未得位的原因,只得弥缝造作出“皋陶早卒”情节,这是禅让说在衍生过程中顺带产生的[80]。由于阅读《厚父》等“书”类文献需较高文化水平,《归藏》的流行也远不如《周易》,故“佐启说”在战国时流传程度有限,禅让说的造作者未能顾及或选择性遗忘,遂使新旧两说产生矛盾。至此,将皋陶传说的转型过程整理为下表:

    表1 皋陶传说转型过程表

    根据两周时期“古史观转型”的发生过程与衍生逻辑,可以对各种不同皋陶传说的可信度作出一定判断,大致可划分为六个层级:

    其一,“皋陶为淮夷六国之祖”应最可信[81],因为六国是影响力甚微的偃姓[82]小国,东周时人没有专门为其造作祖先的必要与动机。春秋中期鲁僖公时的《诗·鲁颂·泮水》载:“明明鲁侯,克明其德。既作泮宫,淮夷攸服。矫矫虎臣,在泮献馘。淑问如皋陶,在泮献囚。”《雅》《颂》限于体裁,一般只表彰禹与本族祖先,此特意提及异族皋陶,是为了表彰鲁国师出有名,借其名征讨有罪的淮夷,可见皋陶是春秋时众所周知的淮夷祖先。其二,西周文献所载“佐禹启”“夏廷掌刑”,年代较早,相对可信。其三,《归藏》“皋陶为启占”应是依据西周时的“皋陶佐启”衍生造作的,其作为历史背景的君臣关系可信,但占筮案例非夏代信史。其四,东周时期皋陶发生“虞廷化”,转型为尧舜群臣之一,虞廷说是东周时期逐步编排出来的,不能直接视为信史。“虞廷掌刑”也是西周“夏廷掌刑”发生“虞廷化”的结果。文献记载皋陶担任“卿事”“司慎”“士”“李”“理”“大理”等官职,当是由于文献撰写年代不同,撰写者惯用的官职名称不同所致[83]。其五,“禹禅皋陶,皋陶早卒”是根据“尧禅舜,舜禅禹”衍生而来的战国后起之说,与西周的“禹启世袭,皋陶佐启”矛盾,不可信。其六,“皋陶异相”传说的年代晚至战国末年,且内容不统一,完全出于造作,没有可信价值[84]。

    顾颉刚研究古史既强调“辨伪”,又主张“不立一真,惟穷流变”[85]。对于皋陶传说来说,晚出的伪史确实能够辨别剥离出来,而且还能梳理出皋陶传说在两周古史观转型中的逻辑,可谓是“穷其流变”。叶德辉曾说:“有汉学之攘宋,必有西汉之攘东汉,吾恐异日必更有以战国诸子之学攘西汉者矣!”顾先生对此感叹道:“我真想拿了战国之学来打破西汉之学,还拿了战国以前的材料来打破战国之学:攻进这最后两条防线。”[86]那么本文就可以视为拿西周文献的三代观去打破东周文献的四代观。

    馀论:回顾“层累造成”说

    基于上述皋陶传说的个案研究,可以重新回顾顾颉刚“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说的三个内涵:其一,“时代愈后,传说的古史期愈长”:皋陶本是夏初开国人物,活动于禹、启之时,后延伸至尧、舜之时,古史期被稍加延长。其二,“时代愈后,传说中的中心人物愈放愈大”:皋陶本只是夏臣,事迹只有佐禹启、掌刑;后成为尧舜群臣之一,与各族祖先共为同僚,在虞廷互动,出现《皋陶谟》这样托古拟作的长篇对话;再被选作禹的受禅候选人,进而衍生出早卒情节;皋陶事迹存在明显增益。其三,“即不能知道某一件事的真确的状况,但可以知道某一件事在传说中的最早的状况”[87]:无法确知夏商史料乃至客观史实的皋陶,但可知西周与东周古史观中皋陶的不同形象。

    皋陶研究并非只能为“层累造成说”作注脚。基于两周时期古史观转型的大背景,可以发现古史传说既非简单地在旧基础上逐层累迭,不像金字塔般稳固堆积;又不是连续不断地多线性延伸分化,不像共祖多支的血缘谱系绵延不绝。李锐曾指出:“古史系统的建构是选择性的,不同的建构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或所谓层累。”[88]本文也要指出,传说演变还存在“前后矛盾”“选择性记忆”与“意义质变”的现象:

    首先,“前后矛盾”指晚起传说非但未必迭压在早期传说之上,未必承载早期内容,反而可能与早期内容产生矛盾。新传说的衍生是四散的,会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旧基础的控制。如《厚父》所见早期“佐启说”与禅让说中晚出“早卒说”相矛盾,并非层累,两说势不能共存。

    其次,淡化与遗忘发生后,重新回忆就势必有主观选择,其本质上是“选择性记忆”。《厚父》《四告》皋陶的夏臣身份,被尧舜之臣、受禅者的身份挤压,佐启之臣的身份在后世被冲淡,被选择性遗忘。“层累说”多强调古史衍生“做加法”的一面,但实际上“做减法”也同时存在。古史在衍生、增益、积累的同时也在被选择、裁汰、遗忘[89]。

    其三,矛盾与遗忘的参差发生,并非只是传说内容的增减损益,而可能导致整个古史结构发生根本质变,即所谓两周时期的“古史观转型”。在此过程中,皋陶的身份和事迹也发生相应转型,同一内容情节在不同古史观中可能发生根本性的“意义质变”。王汎森曾提到一种“意义倒置的谬误”,即“意义一层一层像黑板一样写了擦掉、擦了又写,英文叫做‘overwrite’。在这个写和擦的过程中,最后写上的那一层,跟历史上的一层又一层往往是有出入的。”[90]“古史观转型”即可视为一种“overwrite”,或可译为“重新书写”。禹从夏的世袭邦君转型成为奉行禅让制的天子,皋陶从夏邦开国功臣兼辅政权臣转型为受禅天子位的贤臣,从独尊的夏代权臣转型为尧舜群臣之一,禹与皋陶的君臣关系也转型为同僚关系。三代观的“夏廷掌刑”本是皋陶在夏邦崇高地位的体现,而四代观的“虞廷掌刑”却是尧舜群臣各司其职的体现。

    清华简为皋陶研究带来了新的契机和启发,对重新认识“层累说”等古史理论的得失很有意义。可以将两周时期“古史观转型”作为一种新的古史理论假说,建立一套新的古史传说演变的解释体系,将不同时段的传说各归其位,进而洞察其内容性质、造作动机与衍生逻辑。

    (本文作者为上海大学历史学系、古代文明研究中心讲师)

    注释

    * 拙文初稿作于2020年12月初。2022年4月16日曾在北京大学第十八届史学论坛上宣读。写作期间承蒙郭梨华、李锐、韩巍、黄国辉、石小力、程浩诸位先生审阅指正,学友李纪言、曾芬甜、刘晓晗、王精松等亦帮忙审读,在此谨向诸位师友致以谢忱!

    [1] 程浩根据语言文辞与思想主旨,认为是周初文献(程浩《清华简〈厚父〉“周书”说》,《出土文献》第5辑,中西书局,2014年,第145—147页)。郭永秉持《夏书》说,但也承认“《厚父》的思想和语言,基本上同周初的《尚书》和西周金文中反映出来的情况是高度一致的”(郭永秉《论清华简〈厚父〉应为〈夏书〉之一篇》,《出土文献》第7辑,中西书局,2015年,第131页)。黄国辉考察“迺”与“乃”、“其”与“厥”的用例、“其”的字形,认为此篇写定年代至迟可上溯到西周中晚期,并体现西周早中期思想(黄国辉《清华简〈厚父〉新探——兼谈用字和书写之于古书成篇与流传的重要性》,《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65—68页)。

    [2] 周秦汉、廖名春《晋、魏追迹夏代与〈纪年〉〈厚父〉的古史观》,《史学史研究》2023年第3期,第6页。另外,赵平安曾指出《厚父》“是在晋系文本基础上用楚文字转抄而来的”,“保有明显的晋系文字元素,说明它的底本原来可能是晋文字写本”(赵平安《谈谈战国文字中值得注意的一些现象——以清华简〈厚父〉为例》,《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303—305、309页)。

    [3] 刘国忠《清华简与西周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第69、77页;马楠《〈尚书·立政〉与〈四告〉周公之告》,《出土文献》2020年第3期,第37—42页。

    [4] 赵平安《清华简〈四告〉的文本形态及其意义》,《文物》2020年第9期,第73—76页。

    [5] 程浩《清华简〈四告〉的性质与结构》,《出土文献》2020年第3期,第21、30—32、34—35页。

    [6] 黄甜甜《论古书年代学中“同时资料”断代法的重要性——兼论两篇清华简的成文时代》,《中国文献学研究》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4年,第73—74页。

    [7] 上博简《亡道之丧》载:“昔舜为君,禹、咎繇为差(佐)。”(李零《上博楚简古书丛钞(局部)》,《出土文献》2025年第1期,第5页)

    [8] 荆州枣林铺楚简《上贤》载禹“举咎繇、货��而与之治天下”(赵晓斌《湖北荆州枣林铺战国楚墓》,国家文物局主编《2020中国重要考古发现》,文物出版社,2021年,第72页;赵晓斌《荆州枣纸简〈上贤〉与〈墨子·尚贤〉三篇》,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等编《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二〇二三·新出土战国秦汉简牍文献研究论文集》,2023年10月23—24日,第3页)。

    [9] 简文载“循鲧、禹、睪(皋)匋(陶)、羿、垂之巧”(韩巍、邹大海整理《北大秦简〈鲁久次问数于陈起〉今译、图版和专家笔谈》,《自然科学史》2015年第2期,第234、237页)。

    [10] 放马滩秦简《日书乙》载“自天降令,乃出六正,閒吕六律。皋陶所出,以五音、十二声为某贞卜”;“从天出令,乃下六正,閒吕六律。皋陶所出,以而五音、十二声以求其请”;“贞在夹钟,之北之东,□□之南,皋陶出令,是以为凶”。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甘肃简牍博物馆编,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71、183页。

    [11] 传本《六韬·文韬·文师》有“为禹占,得皋陶”之说。银雀山汉简《六韬》作:“……为禹卜……”(王震《六韬集解》,中华书局,2022年,第5页)

    [12] 顾颉刚《讨论古史答刘胡二先生》,《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一,中华书局,2011年,第240页。

    [13] 顾颉刚《尧典著作时代考》,《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八,第128页。

    [14] 顾颉刚《春秋战国史讲义第一编》,《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四,第114页。

    [15] 童书业《帝尧陶唐氏名号溯源》,《童书业史籍考证论集》,中华书局,2005年,第81—89页;杨宽《古史传说中之朝代系统》,《中国上古史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66—68页。

    [16] 傅斯年《〈新获卜辞写本后记〉跋》,《傅斯年全集》第3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0年,第242—243页。

    [17] 陈泳超《尧舜传说研究》(二版),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5页。

    [18] 李锐《上古史新研——试论两周古史系统的四阶段变化》,《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99—106页。

    [19] 古育安《战国时代的古史记忆——虞夏之际篇》,台北:万卷楼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69、322—323、249、259、331页。

    [20] 在东周古史观中,尧属虞代,故本文将尧舜为君的朝廷称作“虞廷”(参见周秦汉《东周古史观所见“尧属虞代”说》,《虞夏传说与两周古史观转型研究:从三代观到四代观》,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25年,第182—186页)。

    [21] 有学者指出“不”为“之”字之讹;“忽”训“灭绝”;“诸”乃语气词,即“之乎”合音(吴柱、董恩林《传世本〈左传〉一处“不”字係“之”字讹误考辨》,《文史》2013年第2辑,第26、52、126页)。

    [22] 李学勤认为:“皋陶、庭坚本系两人,一为六国之祖,一为蓼国之先,彼此原无牵涉。”(李学勤《皋陶事迹辨误》,《李学勤文集》第5卷,江西教育出版社,2023年,第174页)

    [23] 《左传》文公十八年载鲁大史克讲述虞廷舜臣有八恺、八元,未提及皋陶,并引《虞书》,其文句与今本《尧典》相同。

    [24] 刘晓晗《“司慎”续考》,《简帛》第2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第17—21页。

    [25] 赵平安《“司慎”考——兼及〈四告〉“受命”“天丁”“辟子”的解释及相关问题》,《简帛》第2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2年,第31页。

    [26] 顾颉刚曾认为《鲁颂·泮水》“为言皋陶善于讯囚之始”;“之后遂与舜发生关系,不为舒之君而为虞之臣”;认为《左传》所引《夏书》的“掌刑说”源自“淑问说”(顾颉刚《虞廷九官问题》,《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八,第362—363页)。现据《四告》来看,鲁僖公时的《泮水》可能是基于更早的皋陶“掌刑说”。

    [27] 《史记》(点校本二十四史修订本)卷三《殷本纪》,中华书局,2013年,第126页。

    [28] 李锐、刘亚男、周秦汉《清华简中的皋陶初探》,《江海学刊》2021年第2期,第202页。

    [29] 《殷本纪》所引《汤诰》文辞浅易,可能经历了同义换读。《汤诰》非今文《尚书》,《殷本纪》只采择少许数句,可能是由于司马迁未见《汤诰》全篇,而只是从其他文献篇章中转引。此外,现存伪古文《尚书》亦有《汤诰》,与《殷本纪》所引全然不同,当不可信。

    [30] “弗”下一字,马楠读为“邛”或“恐”,训为“病”(马楠《清华简第五册补释六则》,《出土文献》第6辑,中西书局,2015年,第224页)。黄国辉读为“蛩”,即“恐也”,恐惧、担心之义(黄国辉《清华简〈厚父〉新探——兼谈用字和书写之于古书成篇与流传的重要性》,《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62页)。然西周金文的“巩”作“��”。战国文字的“恐”多作“��”(见于清华简、上博简、中山王鼎、《说文》古文);秦文字作“恐”,皆不从手。“巩”“㧬”见于秦文字。故《厚父》此字不应释为“恐”,当从整理者释为“㧬(巩)”,训为“固”,属“意动用法”,即“不以……固”。

    [31] “命”上一字,整理者释为“少”,从下读,训为“不久”。马楠从上读,训为“不足”(马楠《清华简第五册补释六则》,《出土文献》第6辑,2015年,第224页)。陈伟释为“乎”,读为“呼”,邱洋进一步论证(陈伟《读〈清华竹简〔伍〕〉札记(三则)》,武汉大学简帛网(http://www.bsm.org.cn/?chujian/6361.html),2015年4月11日;邱洋《清华简〈厚父〉〈摄命〉的文字风格和抄写特征——兼谈相关文句的释读》,《简帛研究二〇二〇秋冬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54—59页)。成富磊释为“平”,训为“使”(成富磊《清华简〈厚父〉篇所谓“乎”字考——兼论平、乎、兮一系字的释读》,《简帛》第2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第39—51页)。无论是“乎(呼)”还是“平”,都不影响本文观点。

    [32]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伍)》,中西书局,2015年,第110页。

    [33] 陈剑指出“经”“型”皆有“效法”“遵循”之义(陈剑《〈尚书·君奭〉“弗克经历嗣前人恭明德”句解(外一则)》,《中国训诂学报》第5辑,商务印书馆,2022年,第19—22页)。

    [34] 黄德宽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中西书局,2020年,第111页。

    [35] 陈英杰《西周金文作器用途铭辞研究》,线装书局,2008年,第496页。

    [36]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中华书局,2007年。下文简称《集成》。

    [37]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宝鸡市考古工作队、眉县文化馆杨家村联合考古队《陕西眉县杨家村西周青铜器窖藏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6期,第33—34页。

    [38] 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撰《逸周书汇校集注》(修订本)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37页。

    [39] 参见周秦汉《夏代中兴史的史料批判及其〈左传〉文本的形成》,《殷都学刊》2019年第3期,第17—22页;周秦汉《夏代中兴史的可信度与接受史——兼评近代学界所谓“神话的历史化”假说》,《华夏考古》2024年第2期,第60—70、88页。

    [40] 《说苑·权谋》载桀“尚犹能起九夷之师”。杜勇认为九夷“军队也得受中央王朝的调遣和支配,其自治权受到极大的分割与削弱,完全成为夏朝的附庸国”(杜勇《夏朝夷夏关系新说》,《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62页)。

    [41] 李学勤指出:“对诸夷的统治是夏代的大事。淮泗间的九夷和较南的淮夷是否顺服,直接关系夏朝的盛衰。”(李学勤《古本〈竹书纪年〉与夏代史》,《走出疑古时代》,长春出版社,2007年,第31页)王震中认为“维系王与诸侯邦国之间的纽带,也即作为维系复合制国家结构的纽带”需要“诸侯邦国的‘在朝为官’者”(王震中《清华简〈厚父〉篇“咎繇”与虞夏两代国家形态结构》,《南方文物》2016年第4期,第154页)。

    [42] 赵平安《清华简〈四告〉的文本形态及其意义》,《文物》2020年第9期,第73页。

    [43] 黄德宽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第29—30、110页。

    [44] 程浩据《晋语》“天子祀上帝、公侯祀百辟”认为周公“只能以公侯的身份祀百辟”(程浩《清华简〈四告〉的性质与结构》,《出土文献》2020年第3期,第28页)。

    [45] 赵平安《清华简〈四告〉的文本形态及其意义》,《文物》2020年第9期,第73页;杜勇、旷开源《清华简〈四告〉所见周公告祭皋陶新解》,《江汉考古》2024年第4期,第140—146页。

    [46] 程浩《清华简〈四告〉的性质与结构》,《出土文献》2020年第3期,第24、29页。

    [47] 近来代生也指出:“周公祭告皋繇,主要与皋繇的职掌和政治地位有关。”(代生《清华简〈四告〉周公祭告皋繇及相关问题研究》,《简帛》第30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5年,第74—75页)与笔者观点有所暗合,但本文侧重于将皋陶的身份置于三代观的语境中考察。

    [48] 郭永秉以《厚父》反推,“在皋陶下降之前,下界也是一片纷乱、地天不通的”(郭永秉《先秦古书源流的二重证据研究试探——以清华简〈厚父〉与传世经籍的关系为例》,《中国文化研究》2022年秋之卷,第4页)。

    [49]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伍)》,第27—28、110页。

    [50] 程浩《清华简〈四告〉的性质与结构》,《出土文献》2020年第3期,第28页。

    [51] 刘光胜认为《厚父》中皋陶“降临人间时大禹已经去世,则皋陶未曾见过大禹”,遂认为其与《汤诰》歧异(刘光胜《清华简〈厚父〉时代归属新论》,《学术交流》2019年第1期,第172页)。

    [52]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中西书局,2012年,第122、125页。

    [53] 后世所谓“天上掉下来个林妹妹”与“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虽不能作为佐证,但其心其理同于先秦修辞。

    [54] 张利军将《厚父》理解为“帝命皋陶自天降下”,“‘兹咸有神’指夏启与皋陶皆能通神”,“夏启、皋陶有神能,可与上天相通”(张利军《历史书写与史学功能——以清华简〈厚父〉所述夏史为例》,《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3期,第55页)。

    [55]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伍)》,第111页;赵平安《〈厚父〉的性质及其蕴含的夏代历史文化》,《文物》2014年第12期,第83页。

    [56] 石小力《上古汉语“兹”用为“使”说》,《语言科学》2017年第6期,第660页。

    [57] 有学者将《周易·咸卦》的“咸”都读为“感”,但争议太大,不足以作为证据。《左传》昭公二十一年载:“天子省风以作乐……小者不窕,大者不槬,则和于物……窕则不咸,槬则不容,心是以感,感实生疾。”陆德明《经典释文》言咸字“本或作感”(《春秋左传注疏》卷五〇,影印清嘉庆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学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第2097页上中栏)。但“不咸”才会导致“感”,说明“咸”非“感”,“不咸”当理解为“不周徧”。杨伯峻理解为“音细则能闻者不周徧”(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版),中华书局,2016年,第1583页)。

    [58] 郭永秉《论清华简〈厚父〉应为〈夏书〉之一篇》,《出土文献》第7辑,2015年,第122—123页。

    [59] 参见王引之《经传释词》,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66页;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中华书局,2004年,第629—631页。

    [60] 关于曹刿论战,《国语·鲁语上》载:“小赐不咸,独恭不优。不咸,民不归也。”(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第四,中华书局,2002年,第144页)《左传》庄公十年作:“小惠未徧,民弗从也。”(《春秋左传注疏》卷八,《十三经注疏》,第1767页上栏)

    [61] 裘锡圭《说“格物”——以先秦认识论的发展过程为背景》,《裘锡圭学术文集》第5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15—319页。

    [62]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中西书局,2010年,第66、150页。

    [63] 杜勇、旷开源《清华简〈四告〉所见周公告祭皋陶新解》,《江汉考古》2024年第4期,第142页;代生《清华简〈四告〉周公祭告皋繇及相关问题研究》,《简帛》第30辑,2025年,第72、75、77页。

    [64] 郭晨晖《略论“射壶”铭文中的“天尹”》,《青铜器与金文》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591—597页。

    [65] 刘晓晗《“司慎”续考》,《简帛》第26辑,2023年,第17—21页。

    [66]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22年,第276页。

    [67] 《史记》卷二《夏本纪》,第102页。

    [68] 参见周秦汉、廖名春《晋、魏追迹夏代与〈纪年〉〈厚父〉的古史观》,《史学史研究》2023年第3期,第6页。

    [69] 章宁将《世俘》全篇分为五组,“崇禹生开”所在的组是“后世史官根据殷周之际原始材料整理出的大事记录,最终写定当不晚于西周中期”(章宁《〈世俘〉编纂考》,《经学文献研究集刊》第23辑,上海书店出版社,2020年,第63—66页)。无论武王命籥人奏《崇禹生开(启)》是否为实录,只要《世俘》撰写于西周,就反映西周古史观。

    [70] 王震中《清华简〈厚父〉篇“咎繇”与虞夏两代国家形态结构》,《南方文物》2016年第4期,第152页。

    [71] 王宁《清华简〈厚父〉句诂》,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fdgwz.org.cn/Web/Show/2439),2015年1月28日。

    [72] 高佑仁《〈清华伍〉书类文献研究》,台北:万卷楼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75—76页。

    [73] 杜勇《从〈皋陶谟〉看古史传说文献的形成》,《国学学刊》2024年第4期,第13页。

    [74] 传世辑佚本《归藏》主要见于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王家台秦简释文初见于王明钦《王家台秦墓竹简概述》([美]艾兰、邢文编《新出简帛研究:新出简帛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文物出版社,2004年,第26—49页)。辛亚民以传世本补秦简本残缺(辛亚民点校《江陵王家台秦简〈归藏〉》,北京大学《儒藏》编纂与研究中心编《儒藏》精华编第282册(精华编二八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1028—1030页)。方括号以内为传世辑本,以外为秦简本。

    [75] 王明钦《〈归藏〉与夏启的传说——兼论台与祭坛的关系及钧台的地望》,《华学》第3辑,紫禁城出版社,1998年,第215页。

    [76] 古育安已指出:“可能是作者搜罗先秦流传的各种夏启传说改造为卜筮之例,具有晚出的性质,而非传说原貌,因此我们认为《归藏》中的启形象反映的应该是战国时代数术知识系统中的启记忆。”(古育安《战国时代的古史记忆——虞夏之际篇》,第293页)

    [77] 古育安认为《厚父》皋陶佐启说早于为舜、禹之臣说,或为春秋以前之说;不能整合进春秋战国的主流的全神堂式虞代记忆与禅让说,遂被淘汰(古育安《清华简〈厚父〉中的夏代记忆——以皋陶、孔甲为主的讨论》,“中研院”文哲所主办:“经学史重探(I)——中世纪以前文献的再检讨”第三次学术研讨会,2019年7月18日,第8、18—19、22—23页)。李锐认为《厚父》《四告》“皋陶佐启”是周初之说;《汤诰》“皋陶佐禹”是西周中期之说;《尧典》《皋陶谟》“皋陶为虞廷之臣”是春秋之说(李锐、刘亚男、周秦汉《清华简中的皋陶初探》,《江海学刊》2021年第2期,第202页)。王少林认为皋陶在历史上本为尧舜之臣,禹启之臣的说法是战国人整理古史的结果(王少林《新出六种皋陶文献与战国时代的皋陶历史记忆》,《中国区域文化研究》2023年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第72—73页)。本文与这三种观点皆有所不同。

    [78] 顾颉刚《禅让传说起于墨家考》,《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一,第445、481页;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4、293页;童书业《帝尧陶唐氏名号溯源》,《童书业史籍考证论集》,第99页。

    [79] 过去“禹禅皋陶”的记载仅见于《史记·夏本纪》。有学者曾据此认为“禹荐皋陶”是汉代才发生的(顾颉刚、童书业《夏史三论》,顾颉刚《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一,第567页)。《容成氏》的出现使这一传说明确被上溯到战国中期,这是《容成氏》的重要史料价值之一。

    [80] 今本《竹书纪年》载禹“二年,咎陶薨”,也是战国禅让说以后的产物。

    [81] 李零曾将世系分为多层:第一层是立国之君以下;第二层是立国之君至直系先祖,“按族姓追溯,比较可靠,也较少神话色彩”,“属于历史”;第三层是感生神话的女性先祖,这三层属“血亲”。再往上追溯是地域联盟、周秦两种帝系,属于“姻亲”与“拟亲”(李零《李零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1、83、213页)。皋陶即属第二层,李先生此论可佐证本文观点。

    [82] 六国偃姓之说出自《世本》。《史记·陈杞世家》索隐引“《系本》”(《史记》卷三六《陈杞世家》,第1907页)。

    [83] 罗新慧认为“笼统地说‘士’这一掌理刑狱之职官起自皋陶,并不准确”;并考证“士职掌刑罚,盖起于西周晚期,至春秋战国时期才比较明确”,“理(李)”也是西周晚期才发展起来,“是战国时期人以当时的观念叙述古史的结果”(罗新慧《士与理:先秦时期刑狱之官的起源与发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99—102、105页)。宁镇疆指出:“职官化的成词‘卿事(士)’,只能是后人追记。”(宁镇疆《由“卿士”源流说〈厚父〉的性质及周人的经典重建》,《社会科学战线》2023年第8期,第106—111页)

    [84] 《荀子·非相》最早言“皋陶之状,色如削瓜”(王天海校释《荀子校释》(修订本)卷第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62页)。《淮南子·修务》言“皋陶马喙”(张双棣撰《淮南子校释》(增订本)卷一九,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008页)。《史记》卷四七《孔子世家》载孔子“项类皋陶”(第2316页)。

    [85] 顾颉刚《答李玄伯先生》,《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一,第314页。

    [86] 顾颉刚《古史辨第二册自序》,《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一,第96页。

    [87] 顾颉刚《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书》,《顾颉刚古史论文集》卷一,第181页。

    [88] 李锐《上古史新研——试论两周古史系统的四阶段变化》,《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114页。

    [89] 钱穆曾评述道:“从一方面看,古史若经后人层累地造成;惟据另一方面看,则古史实经后人层累地遗失而淘汰。层累造成之伪古史固应破坏,层累遗失的真古史,尤待探索。”(钱穆《国史大纲》上,《钱宾四先生全集》第27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8年,第9页)

    [90] 王汎森《执拗的低音:一些历史思考方式的反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20页。

    转自《文史》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