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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epoo

  • 马学军:征收、运输与分配——红四军粮食给养问题研究(1927—1930)

    一、 引言:从红军“三大任务”说起

    1927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在南昌发动武装起义,走上了独立掌握武装力量进行军事斗争的革命道路。8月7日,中共中央召开八七会议总结大革命失败的教训,毛泽东发言说:“以后要非常注意军事。须知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①军事力量的强弱,不仅有赖于武器装备的保障,也有赖于后勤给养的供给。毛泽东提出要重视军事力量,自然也深知后勤给养对军队的重要性。10月,毛泽东带领秋收起义部队上井冈山,开始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12月下旬,毛泽东在江西宁冈县砻市(今井冈山市龙市镇)召开前敌委员会会议,总结攻打茶陵的经验教训,规定和宣布了工农革命军的三项任务:“第一,打仗消灭敌人;第二,打土豪筹款子;第三,做群众工作”。②其中,“打土豪筹款子”一方面是为了推翻土豪劣绅的统治以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军队的后勤给养问题。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后勤给养中,粮食的供给是极为重要的。井冈山地区山多地少,物资匮乏,能否保障红军的粮食给养,直接关系到红军日常的军需民食和革命根据地的生死存亡。

    关于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以往研究较多关注军事战争和政治权力,而较少关注军队的后勤给养。近年来,一些根据地财政经济史的档案史料和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促使学者们更加重视中共军队的后勤给养以及革命根据地的财政经济问题。③一些较早出版的有关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中央苏区财政经济史的著作中,也有论述红四军打土豪,发动土地革命,开展农业生产与经济建设的内容。④有些文献还专门讨论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和中央苏区保障粮食给养的措施。⑤关于红四军的研究,已有文献较多关注其内部的权力结构演变、政治委员制度、领导机构演化以及第四纵队的整编,⑥对红四军的给养问题则研究较少。实际上,红四军的军事行动背后包含了清晰的经济逻辑,军事压力与经济封锁影响了红四军的战略战术选择。⑦后勤给养不仅关系到军队的战略方向选择,还影响到官兵民伕关系乃至军民关系、军地关系。应星就认为红四军以正规化军事武装为基础,把军事革命与社会革命相结合,实现了从“地方军事化”到“军事地方化”的跨越,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军队-地方关系。⑧值得指出的是,“军事地方化”概念不可忽视的维度是军事给养,统合军队党组织,建立苏维埃政权并开展土地革命、关联发展,都是与红军“打土豪筹款子”密不可分的。

    毛泽东和朱德带领的红四军是红军中发展最早、战斗力最强、治军理念最独特的军队。那么,面临粮食给养的困难,红四军从1927年至1930年间开创了哪些方式、制度和原则来统筹和分配有限的粮食,以摆脱以往军队单纯军事主义的弊病,而又不给地方和民众增加额外负担?这些方式、制度和原则给中共军队制度带来了哪些深刻影响呢?基于此,本文将分别讨论上井冈山,建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下井冈山转战赣南、闽西这三个时期的红四军粮食的筹集、运输和分配,以深入研究红四军粮食给养问题。

    二、上井冈山前朱毛红军的主要构成与给养来源

    1929年9月陈毅给中央的报告中关于“四军的历史”介绍说:“四军未成立以前的来源:四军由三种力量组成,一为由朱德率领之叶贺残部,一为由毛泽东率领之卢德铭团(张发奎之警卫团)及湘东农军,一为湘南郴、耒、永、宜、资五县农军。”⑨叶贺残部以及湘南农军都是由朱德带领上井冈山的,可视为朱德带领的红军。因此,朱德和毛泽东各自带领的红军,是红四军成立之前主要的两股力量。红四军内部后来的争议,固然与领导者个人观点的差异相关,但很大程度也与各部队的成分有关。不同的来历和成分,塑造了不同的特点,也形成了两支部队不同的给养方式,由此引发了红四军内部的分歧和争议。因此,为更好地理解红四军后来关于给养问题的分歧,首先需要考察朱毛红军上井冈山之前各自的主要构成与给养来源。

    (一)秋收起义部队的构成与给养

    1927年8月12日,根据中央指示,毛泽东回到长沙,18日召开中共湖南省委会议,讨论土地革命和秋收暴动等问题。毛泽东认为,没有军事武装,单靠农民力量是不行的,并从领导力量和物质条件出发,主张缩小暴动范围。⑩中央最初计划在湘中、湘南、湘西、湘西南四个区域发动暴动,但在毛泽东主张的影响下,与会同志最后达成共识:“四个区域虽然已经划分,但是要实行发动便困难,如人力、财力等。以后经过几次讨论,以党的精力及经济力量计算,只能制造湘中四围各县的暴动,于是放弃其他几个中心”。11实际上,早在南昌起义之前,中共湖南省委7月23日给中央的信就报告了军事经费面临的巨大困难:“湘虽失败,然收集流亡,两千枝枪或可得,经时整理上山作匪亦有可能,只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有坚强负责之省军部专力计划应付。(二)中央须相当的接济饷项……前发之二万元已用去一万,如无饷,姑无论抢劫不到(同志不愿抢,无家伙抢),抢得到亦会因害人太多站脚不住,故必须多少有点接济做本钱,有买卖做再斟酌情形做一点乃可”。12可见,枪还不是问题,真正困难的是军饷。若无饷,部队很难在一个地方长期立足。

    1927年8月底,湖南省委接到安源市委报告,得知湘赣边界工农武装力量的情况后,于30日召开会议决定发动秋收起义。“八月三十日开会决定泽东去前线指挥,泽东要三千元才动身,不然不愿去,结果是去了,礼容等亦不赞成泽东去前线。”13这说明毛泽东深知经费是发动起义的重要保障。9月初,毛泽东到安源后在张家湾召开军事会议。会议决定将参加秋收起义的部队统编为工农革命军第一军第一师,共计六千余人,下辖3个团:第一团为驻修水县的部队及附近农军,以原国民革命军第四集团军第二方面军总指挥部警卫团为骨干;第二团为安源工农武装及附近农民,以安源工人纠察队和矿警队为骨干;第三团为驻铜鼓县的工农武装,以浏阳工农义勇队为基础。这些武装力量分三路分别从修水、安源、铜鼓出发,向湘东进击,以会攻长沙。149月上旬,各部队发动起义,之后陆续失利。

    秋收起义部队的失利,与攻打大城市的战略方向错误有重要关系,但也不可忽视起义部队成分混杂、给养不足这些因素。起义部队的三个团,以警卫团为骨干的第一团力量为最强,是三路进攻中的主力军。当时警卫团的枪支弹药非常充足,“合计共有枪一千三百馀枝,机关枪两艇(挺),子弹每人平均约百发”。15不过,该警卫团未能赶上南昌起义,随即向赣西北转移参加秋收起义。“因在铜鼓水土不合,三分之二以上官长发生疟疾,兵士也病了三分之一。毛泽东到后,便去信调余洒度一团人参加作战,等了几天余没有到”。16作为会攻主力的警卫团因官兵多有生病,未及时赶来参与作战,也是起义失败的重要原因。

    1927年9月19日,秋收起义部队余部在浏阳县文家市会师,尚有1500余人。毛泽东在里仁学校主持会议,决定向敌人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转移。29日,部队到达江西永新县三湾村进行改编:一个师缩编为一个团,把支部建在连上,在连、营、团三级建立士兵委员会,实行官兵平等的民主制度。17新改编的团部设有特务连、辎重队、卫生队、军官队等机构,其中辎重队负责部队的后勤给养,队长是范树德。范树德具有黄埔军校经理科专业的学历背景,在国民革命军警卫团、秋收起义部队时一直负责管理部队的后勤工作,此后也长期负责管理红四军的后勤工作。18士兵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军队的经济收支,这不仅确立了红军在政治和军事上的民主原则,也确立了经济上的民主原则。“三湾改编”确立的废除军饷、经济公开、官兵待遇平等的制度和精神,对红军此后的军事后勤工作影响深远。

    (二)湘南起义部队的构成与给养

    1927年10月,南昌起义部队在潮汕地区遭遇失败。10月下旬,朱德率领部队抵达赣南安远县天心圩,“因一无供给,二无援兵,干部、战士思想混乱,离队的越来越多,包括师长、团长。部队抵达安远时只剩七八百人。师、团政治工作干部中只剩第七十三团指导员陈毅一人”。1910月底,部队在大余县进行整编,包括重新登记党员、团员,把一部分党员、团员分配到连队中。11月上旬,部队抵达赣南崇义县一带山区继续进行整训,包括整顿纪律,规定募款和缴获要全部归公,以及开展军事训练。20与秋收起义部队的“三湾改编”相比,朱德带领的叶贺残部尽管也进行了整编,也派党员、团员到连队工作,但并未明确建立支部建在连上的制度,更未建立官兵平等、废除军饷以及士兵委员会的民主制度,两支部队的差异由此可见。

    经过失败、溃散和整编之后,朱德带领的这支七八百人的部队急需休整和补给。1927年11月21日,朱德率部队与其云南陆军讲武堂的同学范石生会面,获得了难得的补给和休整。朱德回忆说:“合作时,他给我们发了两个月的军饷,补充了被服弹药等,我们临走时,他又给了我们几万元现洋作为路费。”21然而,中央得知此事后,12月21日给朱德及“军中全体同志”发去指示信,认为这是机会主义和军事投机的遗毒,严厉要求朱德部立即从范石生的军队中分化出来,与湘赣边界的毛泽东部会合。指示信特别强调了部队的给养问题:“你们队伍一切的给养,均应从豪绅官吏财主地主身上着想,千万不要空想党会来帮助,这不但事实不可能,而且原则所不许。”22中央的严厉措辞,既表达了对朱德部接受国民党军队物资帮助的强烈不满,同时也指明中共的军队应通过打土豪解决军事给养。

    1928年1月,朱德率部队进入湘南,12日攻打宜章县城发动湘南起义。“收缴团防局的枪械,砸开监狱,释放被捕的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并打开地方豪绅的粮仓和库房,把粮食、财物分给穷苦群众。”2313日起义军改名为工农革命军第一师,31日部队大胜许克祥部。朱德回忆说:“这一仗打得很好,我们抓了很多俘虏,其中有一部分补充了我们的部队。特别是在坪石,把许克祥的后方仓库全部缴获了,补充和武装了自己,不仅得到了机关枪,而且得到了迫击炮和大炮。可以说,许克祥帮助我们起了家。”24陈毅给中央的报告也说,朱德部“曾与范石生有一时期的合作,得范之补充不少。一九二八年一月脱离范石生到湘南,连战击溃许克祥、周澜、白崇禧所部,实力增加了两倍”。25可见,范石生的补给及缴获许克祥部队的物资,直接帮助朱德部“起了家”。这些优良的枪炮武器,成为朱德部上井冈山后的突出优势。

    1928年4月24日前后,朱德率万余人到达井冈山,其中约八千人是湘南农军。这些上井冈山的湘南农军是怎样的一支队伍呢?曾志回忆说:“在这支队伍中,有拄着拐杖的老人,有哭哭啼啼的孩子,更多的是一大群衣衫不整、神情恐慌的妇女。队伍中,有挑担子的,有背包袱篮子的,有抱着孩子的,还有扛着梭标的,那上头挑着包袱、衣衫,甚至尿布,简直像一支逃难的队伍。这条走走停停缓缓往前蠕动的长龙,首尾相距十几里。到了晚上,沿途露宿,生火做饭,四处火光熊熊,哭声吵闹声混成一片。”26大量的湘南农军上井冈山,增加了红四军的人员数量,也给红四军的生活给养和军事训练带来了难题。后来,湘南农军两次返回湘南,很大程度就与粮食给养有关(下文详述)。

    (三)两支部队给养风格的差异比较

    两支不同的部队在井冈山一碰面,就产生了分歧。据《朱德年谱》记载,“4月下旬,(朱德)与陈毅觉察到两支部队会师后一些南昌起义的同志和秋收起义的同志存在互相有点看不起的问题”。27两支部队何以“互相有点看不起”呢?何长工回忆说:“井冈山会师不久,陈毅同志发现南昌起义部队有的干部、战士一上山就带着某种优越感,认为自己人众枪多,能打胜仗。个别人瞧不起秋收起义的部队,认为他们多是湘南(应为“湖南”——笔者注)的学生兵,文质彬彬的。而秋收起义的部队则认为南昌起义部队军阀作风太重,是‘油子兵’,纪律差。因此,有时出现不团结的苗头。”28两支部队会合成立红四军后,朱德带领的部队被编入二十八团,毛泽东带领的部队被编入三十一团。其差别不仅表现在战斗力和政治素养方面,也表现在穿着上。何长工回忆说:“我们二十八团有的战士认为三十一团多是学生兵,善辞令,多刁滑;三十一团有的战士则说二十八团有的战士是流氓无产阶级的样子。会师时二十八团穿的不是一身军装,而是杂色衣服,碰上什么布做什么服装,帽子也有软有硬,鞋子有布有草,虽然外观不雅,但能打仗。三十一团的衣服尽管是一色的浅灰色,但战斗力比不上二十八团。”29

    秋收起义部队为什么被朱德部认为是“善辞令,多刁滑”呢?这与秋收起义部队的构成有很大关系。秋收起义部队的主力是国民革命军中的警卫团,其成员很多都是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政治性很强。据范树德回忆:“警卫团的骨干,大多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团长卢德铭,参谋长韩浚,指导员辛焕文都是由党派去的共产党员。士兵以及基层干部多系来自湘、鄂、赣等省的工农积极分子和原叶挺独立团的一部分,是共产党领导的一支革命武装。”30杨克敏1929年2月的报告也证实了这一点:“现在党在军中的成份比较,普遍约为1/2弱,三十一团党的成份约3/5,二十八团约1/2尚不足……三十一团的党虽较好,但下级干部多黄埔军官学生出身,小资产阶级的色彩很浓厚,这是他的缺点。”31可见,秋收起义部队改编的三十一团,其党员比例明显高于朱德部改编的二十八团。

    作为秋收起义部队主力的警卫团,政治意识普遍较强,再加上毛泽东个人突出的政治意识和领导才能,秋收起义部队整体的政治素养更高一些。当政治意识较强的秋收起义部队,遇到政治意识较弱但战斗力强的朱德部,自然会产生很多分歧(体现在枪支弹药、给养方式和政治素养等方面)。面对这些差异,红四军成立后如何统筹粮食等物资,就成了一个难题。

    三、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期红四军粮食的征收、运输与分配

    1927年10月,秋收起义部队从莲花县退往宁冈县砻市,“惟经济困难达于极点,将近严寒,士兵尚着单衣,给养亦日虞不足,加之四面受敌,虽欲筹款,苦无暇日,故此时如无办法救济,该部队恐难久存也”。32部队后勤给养问题已达极限,千余人的部队到井冈山,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粮食问题。1928年4月朱毛会师正式组成红四军,人数约万人,粮食以及给养问题更加紧迫而困难。本节就先一一讨论红四军粮食给养的筹集、运输与分配。

    (一)征收:打土豪筹粮与分田地的初兴

    毛泽东带领的千余人部队上井冈山后,粮食的给养和保障是最现实的问题。时任辎重队队长的范树德回忆说:“几个月来匆忙奔驰在广大地区,部队是相当疲劳的。除了部队需要休整,还要解决吃饭问题。这时正好是秋收季节以后,任何地方的农村都有稻米。但是最大的困难是我们没有钱,我们到井冈山时人马枪一千多,一下子来到井冈山,而五大哨口之内,人口不满两千,产谷不到万担,要常年供应部队粮食是不可能的事。”33毛泽东深知后勤给养的重要性,1927年10月6日带少数随员到大仓村会见袁文才,送了一百支枪,10月27日送王佐部七十支枪,王佐资助工农革命军五百担稻谷和一些银元。34关于赠送王佐枪支换取粮食的情况,据范树德回忆:“王佐接受了我们枪支后,对我们说:我这里有一份存粮,够部队用一个时期,共约有500担稻谷……我们当时就用这500担稻谷对付了一段时期,大约吃了多久呢?那时我们每个人一天吃二十四两,老秤算,十六两为一斤。每人一天需一斤半。一个月需要四十五斤,以一千人一个月计算共需45000斤,一担稻谷出来70斤米,500担稻谷可供一千人吃二十天至一个月的样子,这样部队不仅住下来了,而且也解决了吃饭问题”。35

    虽然这五百担稻谷解决了部队近千人近一个月的粮食给养问题,不过,当换取的粮食吃完后,又如何保障粮食供应呢?在与王佐换粮之后不到半个月,毛泽东于1927年11月上旬主持召开宁冈、永新、莲花三县党组织负责人会议,要求与会者“发动群众打土豪,分财物,筹款子”,以开拓新的粮食获取渠道。据范树德回忆:“当时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周围有五百五十华里,分属六个县。过了大院是酃县(今炎陵县——笔者注),下了黄坳是遂川,出了下茅坪是宁冈,翻越了七溪岭就是永新县境,这么大的范围里有土豪,家里也肯定有存粮。我们一到某地后就派出一支小支队去打土豪,反动派叫‘吊羊’、‘绑票’。”36当时,对于“谁是土豪”的识别和认定还很模糊,并未形成一套明确的程序惯例。范树德说:“有的群众与地主豪绅有冤仇,主动来找我们反映情况,比如他们父母被谁杀过,谁给反动统治者关押过,谁家是大地主,每年收租多少……”37

    需要指出的是,当时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红色区域主要包括宁冈、永新、莲花、遂川、酃县、茶陵六县以及井冈山山区,这个区域内的土豪数量是有限的,打完后就没土豪可打了。杨克敏1929年2月的报告中说,“红军中的生活与经济是非常之艰难的。拥有数千之众,每个月至少要15000元作伙食费,米还是当地筹办的。经济的来源全靠去打土豪,附近各县如宁冈、永新、茶陵、酃县、遂川土豪都打尽了,再要打就须远一点去,要远一点就必须与敌人硬拼一次才通得过,所以打一次土豪就必须大的部队出发。”381928年年底,由于红色割据区域内已无土豪可打,红四军生活困难。若要打更远的土豪就必须突破该区域,派部队远征打硬仗,军事上非常冒险。

    井冈山时期,红四军打土豪之后,也初步开展了分田地的斗争。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多少平分土地。不过,在实践中,究竟如何区分大、中、小地主的问题始终没有作为“阶级”问题展开,总体上依旧采取“没收一切土地平分”的方式来完成革命。39此外,在分田中也出现了很多纠纷。杨克敏的报告中提及,“富的(农)瞒田,地主的阴谋等等,在在皆是,所以田常常分不清楚,如宁冈的田已经分了三次,使农民厌气(其)麻烦,而损失苏维埃的威信。分田多采取以乡为单位的办法,以其易于调查易于分配的原故。不过有田多,有田不够分的者,如宁冈山上的田少,平地田多,则须以区为单位或县为单位。宁冈的田分了三次还没有分好,到我走时还在那里分”。40

    此外,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后,每个人的耕作能力也有差别,若未能组织民众,很可能出现撂荒和产出不足等问题。鉴于这些情况,湘赣边界党和政府还发公告动员农民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如1928年宁冈县第三区第八乡工农政府出示布告,指出“瓜分地主粮田,属乡均已分好,务遂耕种在前,倘有自由抛荒,查觉重责难免,刻下稻熟之期,不准鹅鸭放田”。41面对这些情况,组织土地耕作和农业生产也是红四军和地方苏维埃此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运输:红军中挑粮及搬运物资的挑伕

    在山下打土豪筹集到的粮食,需要运输才能上山。井冈山山路崎岖,蜿蜒曲折,马匹运输受限,人力搬运是最主要的方式。“每次打土豪,银元,布匹,药材等全部运回山。粮食除了带走的,大部份给了当地老百姓……随着革命的深入开展,附近土豪都打了,于是必须向外发展,有时由较大数量的部队出发,并请挑夫前往打土豪。得到的粮食大部分运回井冈山。战士每人背20—30斤,挑夫每人挑60斤,往往要3—4天才能返回井冈山。”42能搬运的劳动力,除了战士就是挑伕。战士需行军作战,可以说,挑伕就是红军中挑粮及搬运物资的重要劳力。

    搬运一趟不仅极耗体力,成本也非常高。“挑夫尽是红区内的强壮劳力,力资的算法有2种:一是挑60斤粮油物资给大洋1块;另一种是挑谷子按六四分成即挑者得四成。挑豆子为10斤得1斤,挑油是20斤得1斤,可由自己选择。由于力资费用公允,挑夫踊跃前往。”43但挑伕不足的情况也常有发生。范树德作为辎重队队长,负责保护和运输战场物资,就遇到过战场所获物资没有足够挑伕而敌人快要临近的情况。如有一次在战场缴获300担现洋,加上其他辎重品(被服、装备、公文等物资),相当沉重,他到处请当地农民挑,但请不到。“这种银洋不等于挑一担别的东西,它挑起来没有弹性,挑担时弹不起来,只是往下加重。许多农民不愿意挑银元,他们宁肯挑别的行李。哪怕多挑十斤都可以……如何动员这么多农民挑着担子跟着队伍走呢!对我来说是一件最痛苦不易解决的事情。”44通常,挑伕完成工作后,红四军会开具证明,盖上条章,证明其为革命队伍挑送了担子,证明“是服务了三天、八天还是十天后,光荣回家的,不是逃回来的”。45有时挑伕不够,红四军的军官士兵也要挑粮、背粮。曾志回忆说:“山上的生活是十分艰苦的。首先是缺乏粮食,这里吃的粮食完全靠下面运上来,前方打了土豪,弄到了粮食,就通知我们下山去背回来。通讯班的战士下山背一袋粮上来,经常需要三五天的时间。后来前委领导作了一条规定,部队休整时都要给山上运粮食。毛委员和朱军长都亲自带头,和战士一起运粮食。”46

    1928年年底,面对第三次“围剿”,红四军做了大量的备战工作,粮食物资的储备就是重要的工作之一。当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湘赣边界第二次代表大会所做的报告中,关于“军事根据地问题”,特别提出要巩固大小五井和九陇两个军事根据地:“第一,修筑完备的工事;第二,储备充足的粮食;第三,建设较好的红军医院。使这三件事切实的完成,乃是边界党应该努力担负的”。471928年11月25日,毛泽东给中央写信(即《井冈山的斗争》)详细说明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粮食备战情况:“介在宁冈、酃县、遂川、永新四县之交……惟人口不满两千,产谷不满万石,军粮全靠宁、永、遂三县输去……现正从宁冈搬运粮食上山”。48红四军军官士兵发起“挑粮运动”,从山下往山上挑粮、背粮,“朱德的扁担”就是在此运动中流传的故事。据记载,“黄洋界高15里,从山脚挑到山上的五井,约30多华里,每人每天挑2次约120斤……粮食大部分是从大陇挑上来,大陇的粮食是砻市、古城等地集中起来……整个挑粮运动共2次,第一次为1928年10月底至11月初;第二次为1929年元月上旬,陆续计半个月,共存粮约40余万斤稻谷,南瓜3万余斤、红薯约4万余斤,其它豆类及油脂也有一小部分,数量不大”。49

    (三)分配:给养的统筹机构与供需矛盾

    红四军的两支部队在装备力量和给养方式上差异明显,若不能建立统一的给养统筹机构和分配原则,这些差异会越来越大,进而导致内部分歧,影响部队团结。红军初创时期,各地起义部队后勤机构的称谓也不尽相同,“有的称经理处,有的称军需处,有的称为辎重队”。50“三湾改编”时,将一个师缩编为一个团,团部有特务连、辎重队、卫生队、军官队,下设两个营七个连,其中“辎重队有几十个人,有传令兵,有饲养员、炊事员”51。红四军成立后设司令部,军司令部设参谋处、军需处、卫生处等。其中,军需处主要负责红四军的后勤给养,“下设财政、会计、被服、粮秣4个科,和运输连、被服厂(驻茨坪)、造纸厂(驻茨坪)等分队。其任务是负责财、粮、被服的筹措与分发,作战时随部队行动”。52军需处处长是范树德。红四军各团均设有辎重队、卫生队,负责本团的物资供应和伤病员的救治工作。

    在红四军的组织中,士兵委员会负责监督军队经济收支。中共红四军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经济问题决议案》规定:“军部军需处及各团辎重队每月须作一详尽经济报告交由士兵代表会审查,审查后向群众公布,务使红军经济彻底公开。”53陈毅在给中央的报告中详陈了“四军的经济组织”:“每月由军部军需处公布一月收入支取情形,由士委代表会审查,军需处长出席报告负答复解释之责,如有毛病则处罚负责人。执行部则军部有军需处,团部有辎重队,营连有经委会……”54红军的经济民主制度由此形成。尽管井冈山红军生活困难,物资匮乏,但军官士兵仍能保持良好的精神。毛泽东1928年11月给中央的信中说:“红军的物质生活,如此菲薄,又如此苦战不息,仍能维持不疲者,党的作用之外,就是彻底的民权主义之实行。官长不打士兵,官兵吃穿一样,待遇平等,士兵有开会言论之自由,繁缛礼节之废除,经济之彻底公开,士兵代表审查决算,伙食由士兵管理,虽每日五分钱,仍能分得点伙食尾子作零用(每人每日约分得六七十文)。这些办法,使士兵特别满意。”55

    然而,红四军尽管建立了较完善的后勤领导机构,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权限,各部队之间的粮食、弹药等物资分配仍存在很大差异。关于枪支弹药占有不均的情况,1928年6月杜修经给湖南省委的报告中说,红四军内“现在人数约6000,有步枪2200余支……现有这四团枪枝极不均,二十八团有近千的枪,二十九团仅300余,(有百多的不能用),三十一团仅600余,三十二团仅300余。党要拨一部分武装给农民,都很难实现,因此就可看到一部分同志的不明白”。56除此之外,另一个占有不均的物资就是粮食。红军自上井冈山先后选点建立了两个粮食仓储点,分别是土岭二十八团粮仓和大井留守处粮仓。其中土岭二十八团粮仓,原为广东客商所建的土木结构房子,楼上被二十八团征为粮仓,容量可达12万斤。“该粮仓配备3个人1匹马。接受从遂川和宁冈方向来的粮食……驻军多时,粮食供应紧张,也派整连的战士去突击背粮,通常保持有5—6万斤稻谷。”57另一个是“大井留守处粮仓,容量约15万斤,但主要是供应大小五井红军、红军医院、留守处机关及红军家属用粮食”。58二十八团建立了单独的粮仓,而三十一团并未建立,这也反映出两支部队在粮食物资的仓储和占用上的巨大差别。

    当然,在固定的割据区域,粮食给养分配更重要的难题还在于粮食供需关系的矛盾。1928年4月红四军成立后,人员数量增至万人。陈毅给中央的报告中说:“到了四月朱部二千余人,湘南农军八千余人,毛部千余人,袁王各三百人,如此庞大军队有统一指挥训练的必要,乃决定成立红军第四军。”59其中,八千人的湘南农军,不仅缺乏严格的军事训练,还带着不少家属,这是新成立的红四军在粮食给养上面临的极大难题。1928年5月2日,毛泽东给中央的信中便略有不悦:“岂有此理的湖南各县委和县政府带了一大批农军,一起跑来,现在有一万八在这里……”“一万人的群众拖泥带水纪律太糟(一部分除外),刻正大加整顿,日益良好……”“吃饭大难。一个月来大多数每天除米三分洋外,别的不消说。不过现在永新这几天筹了些款子”。60在这样的情况下,加上敌人“围剿”压力,由湘南农军组成的三十团、三十三团,上井冈山不到一个月因给养困难返回湘南,部分遭到地方反动武装的镇压。

    第一批湘南农军离开后,红四军仍有五六千人,每日的粮食给养问题依然困扰部队,成为部队战略方向选择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1928年6月16日,毛泽东写信给中央及湘赣两省委,申述坚持以宁冈为大本营的三个理由,并提出“山上粮食万难,款子万难,伤兵医药万难”61,三个万难。然而,湖南省委于6月19日给湘赣边界特委及红四军军委的信,表示不同意红四军坚守宁冈大本营,要求向湘南出击,其中第一个理由就关乎给养:“你们应采取积极向外发展的策略,一切经济的(米粮布匹……)军事的(如洋元)困难问题,都可解决。目前只有宁冈一县完全在赤色政权之下,而宁冈全县周围不过百余里……如此宁冈则‘孤立无援’,四方八面在敌军包围之中,异常危险”。62可见,湖南省委认为红四军坚持以宁冈为大本营,在军事战略和经济给养上均会受到很大限制。

    对于湖南省委指示红四军向湘南出击的理由,毛泽东极不赞同。1928年7月4日,他给湖南省委写信,从红四军的改造、敌情、地势、战略、经济、伤病六个方面,一一陈述了红四军不宜出击湘南的六个理由。其中,关于经济方面,毛泽东指出:“从经济上说,四军人数如此之多,每日菜金节俭需要现洋七百元,湘南各县焚杀之余,经济破产,土豪打尽,朱部自二月抵耒阳时起,即未能筹到一文,仅靠卖烟土吃饭,此刻到湘南去解决经济困难,乃是绝对的不可能,真正解决目前经济困难,只有在湘赣边才有法想”。63可见,毛泽东非常清楚湘南各县的经济已经破产,再去湘南无法解除红四军的经济给养困境。事实上,毛泽东也深知以宁冈为中心建立革命大本营在军事和给养上的限度。早在1928年6月底龙源口大捷红军三占永新之后,他就提出“大力经营永新”的方针:“我们看永新一县,要比一国还要重要”。64永新县人口稠密,物产丰富,水陆交通便利,在政治、军事和经济方面,都显得极为重要。65红四军自1928年上半年就在永新县西南边境的九陇山军事根据地修建营房、修筑工事、储备粮食等。在粮食储备方面,“从1928年5月开始,四县地方武装和九陇山人民不断到潘阳、梅花等村搬运粮食上山,前后达3个月之久。在四县地方武装的军营里、在九陇村的祠堂里和各家各户的木棚里储藏了大量的粮食”。66

    然而,在毛泽东大力经营永新时,受湖南省委指示的影响,加上乡土观念,仅剩的一个由湘南农军编制而成的二十九团,于1928年7月12日晚擅自离开湘赣边界返回湘南,结果,损失惨重。由于红军主力二十八团去追赶二十九团,8月上旬敌人趁机向井冈山发动猛烈进攻,作为红军大本营的宁冈遭到敌人的报复和烧杀,史称“八月失败”。之后,红军退出永新,宁冈也丧失了,边界的割据区域只剩井冈山上的一小块地方,山下则为敌人的势力。土豪劣绅趁机大肆报复,粮食损失惨重。杨克敏的报告说:“恰恰那时割禾了,我们分了田的地方,到此时农民要收获的时候,忽然失败了,分了的田都不能算数,真是无可奈何。当时有一句口号‘农民分田,地主割谷’,真是太不值得。我们别的军事上政治上的失败都不算事。只有分了田而农民收不到谷,才是真真的大失败。”67此时粮食减少,进一步加剧了年底时红四军面临的粮食困难。

    1928年12月10日,彭德怀率红五军八百余人上井冈山与红四军汇合。人数增加,再加上冬日严寒,物资严重缺乏,部队在井冈山的生活极为困难。1929年1月1日,湘赣两省敌军联合发起第三次“会剿”,4日至7日毛泽东主持联席会议,决定红四军主力出击赣南,红五军和红四军二十二团留守井冈山。68红四军主力部队撤离井冈山的战略选择,除考虑敌我力量的悬殊对比外,最重要的因素即粮食以及经济困难。杨克敏1929年2月的报告说:“最近两月来,每天每人只发伙食费三分,四分油,四分盐,米一斤四两,三分钱一天的小菜钱,只买的(得)一斤南瓜,洗衣剃头穿草鞋吃烟的零用钱没有发了。所以最近以来,士兵生活特别的苦(不论士兵官长以及地方工作的也是一样)。去年冬天,棉衣问题几乎无法解决……因此士兵动摇起来了,有开小差的,拖枪跑的,下级干部也深感不安。所以最近向赣南的原因大部也是为的经济问题——应付敌人的会剿,当然是这次的重要原因,因为四军如果不出发解决经济问题,大多数的群众,有不能领导了的危险。这个经济问题,要算红军中最困难的问题,也就是边界割据的致命伤。”69

    红四军主力撤离井冈山后,之所以去赣南,经济给养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赣南从交通、物产和敌我力量对比来说,都对红四军有利:“一是山区路近;二是物资丰富,有足够的经济给养力;三是距大城市较远,敌人聚集困难;四是赣敌战斗力较弱,外省军队地形人情不熟;五是赣东北有方志敏领导的红军,吉安东固一带有江西红军二、四独立团,可以相互配合和策应;六是中央6月4日来信中,亦有向赣南发展的指示”。70事实上,毛泽东早先并不主张红军向赣南发展,认为赣南只有经济意义。1928年11月25日,他给中央的报告中说:“我们对于‘以赣南为退步’的话,非经济上到了绝路,非往赣南就无法维持时,决不走此一路。万不得已时也许要往赣南,但完全是为经济计而不是政治的意义,政治意义上我们始终认为罗霄山脉中段政权之创造与扩大这个政策,是十分必要与十分正确的”。71这说明,毛泽东亦十分清楚赣南经济富足,只不过当时红四军在井冈山的给养尚未完全陷入困境,因此没有立即转移到赣南。当第三次“会剿”来临时,红四军的经济给养断绝,就不得不往赣南撤离了。

    四、下井冈山后红四军粮食的征收、运输与分配

    从1929年1月,红四军下井冈山转战赣南、闽西,到1930年6月改为红一军,这段时间红四军的粮食给养有如下几个重要变化:第一,地势环境从崇山峻岭的井冈山到赣南、闽西的丘陵平原地带,这对红四军的行军作战和后勤给养都产生了极大影响;第二,比起井冈山地区,赣南、闽西商业经济比较繁荣,红四军的给养压力得到极大缓解;第三,红四军在闽西召开了重要的古田会议,建立了集中化的领导体制,其中包括建立对后勤给养的集中化统筹。因此,本节将分别讨论红四军粮食给养的筹集、运输与分配,某种意义上也可视为前文分析过的红四军在井冈山的军粮给养问题在赣南、闽西的发展变化。

    (一)征收:打土豪筹粮与分田地的深入

    赣南、闽西商业经济比较繁荣,比起井冈山时期,打土豪筹粮与土地革命斗争方面都有了一些深入的变化。

    首先,红四军到赣南、闽西之后,筹粮的主要方式还是打土豪,粮食给养已不成问题。王观澜回忆说:“为了解决红军的供给,打土豪是当时的主要来源。在井冈山,因为地主不多,供给较困难,到了赣南,比较富庶,红军给养就好多了。”721929年3月14日红四军攻克汀州后,“缴获步枪约五百支(单响、九响多,红军用不着),马枪七八支,迫击炮三尊,炮弹一百余发……”73汀州是闽西的商业中心,也是红四军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以来所攻克的最大的县城。红四军占领汀州城后,不仅获得大量谷子、财物,还“没收十余家反动派财产,罚得款子三万余元”,“收买子弹(不多)找补兵额共有二、三百人,赶造军衣四千套”,“除没收反动派财产外,并向商人筹借军饷二万元(资本千元以下者不派),因此,军饷颇能补充,到汀后红军即发日用费,官长士兵俘虏一律平等待遇”。74

    其次,“分田地”的实践不断深入。红四军在赣南、闽西打土豪,已不像此前在井冈山基于群众“冤仇”的指认方式,而是对地主的稻谷数量予以一定的量化标准。1929年6月,红四军司令部、政治部在寻乌县贴出的布告规定:“凡收租200担以上的大地主家里的稻谷及大公会(义仓另外)的稻谷一概没收,发给贫农;收租200担以下的小地主的稻谷,必须半价出粜,但米谷商人从外境转运来的粮食不在此例”。75在闽西,红四军还把群众从“分谷斗争”逐渐引到“分田斗争”上。1929年8月中共闽西特委报告说:“各地斗争一开始便是杀土豪、缴枪,接便是分谷,烧田契,债券。这些斗争告了结束,便□时节,各处农民经我们的宣传及群众会的决议,知道是不还租而且要分田,因而斗争口号便转到分田上来。”761929年7月毛泽东出席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主持制定《土地问题决议案》,第一次明确提出“抽多补少”的分配原则。1930年6月南阳会议通过《富农问题》决议案,真正提出了土地革命中的富农问题。尽管这一时期红四军提出了新的政策法案,但“分田地”只在有限的地方真正实践,实际更多是强调“平分一切土地”,而不涉及乡村阶级成分划分的问题,直到中央苏区进行“查阶级”才深入开展。77

    再次,红四军在闽西提出了粮食调剂和农业生产的措施。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指出了农民在土地生产力方面面临的困境:“农民受了种种剥削,劳苦耕田不够衣食,结果只有雇工挑担以补不足,因此无力而且不愿意购买肥料改良农具,因而田地不能改良,生产方法不能进步。结果田地变瘠,生产力日坏一日,若与人口增殖比较恰好成反比例”。78决议案还列举了农民耕田多有抛弃者,无力整顿水利等现象,提出要改良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土地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此外,1929年10月5日中共闽西特委报告,提出关于粮食调剂的办法:“由县委政府筹集基金在市场高价收买粮食,或向要领(钱)用的农民买米贮藏起来,或运去粮食缺少、米价较高地方发售,如此俟收贷期过米价便可调节下来”。79闽西苏区建立粮食合作社和粮食调剂局的经验,随着1932年闽西苏维埃政府主席邓子恢到中央苏区任临时中央政府财政部长后,开始在中央苏区推广。80

    (二)运输:红军编制中的“长伕”及赤卫队搬运

    闽粤赣地区商品经济繁盛,常年有大量的挑伕等苦力工人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在边区的传统商道上,活跃着众多的挑脚夫、排夫、船工与搬运工等‘苦力’。他们成为清末民国间三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主要群体之一。”81红四军转战赣南、闽西,打土豪一直是红军粮食物资的主要来源,陆上运输是其主要的运输渠道,挑伕对于红四军的粮食及其他物资搬运仍然非常重要。

    挑伕所用的主要工具是扁担、抬杆,这是苏区各县自古代以来民间运输的主要工具之一。“扁担多用竹子为料,也有木质的,长不到2米,中间宽,两头窄,可系挂钩,可衬箩筐、篮盆等。抬杆长约3米,由结实硬木所制,主要用于搬运比较笨重的货物,一般为两人抬杠。”82叉口、络脚是扁担头上最轻便的装载工具,是赣西南一带最普遍、最适用的运输用具。“叉口就是袋口分叉的大布袋,可以装粮食七八十斤。两只叉口挑成一担,就可运载一百五六十斤。络脚是用麻绳结成网状的袋子,用来装载大件物品。”83此外,用扁担还可挑篮盆、箩筐,“这两种工具都是用竹篾编成的,是担运货物的主要工具。粮食、茶子、食盐、百货、弹药皆可用箩筐装运,比较轻的货物则由篮盆挑运”。84在反“围剿”战争中,苏区组织成千上万人参加“扁担队”,为红军挑运粮食和弹药物资,做出了重要贡献。

    红四军转战赣南、闽西时,最初也采用临时雇佣的“短伕”来挑运物资,不过这种方式雇佣成本高,且不稳定,后逐渐发展出雇佣“长伕”的方式。“长伕多是党秘密动员去的,其待遇同红军一样,甚至比红军更高。最多时一个月发给过大洋8块,一般也有四五块钱。另外,每个月有一块钱的草鞋费,所以动员群众去当长伕一般都愿意去。”85此外,长伕是可以转为红军的,除了雇佣长伕,红四军仍会雇佣少量短伕,二者相互配合。“随军挑担的民伕,都组织在红军部队的运输队里。运输队的民伕是各地经过挑选送去,长期的(一年左右)为长伕,短期的为短伕,实行军事编制。有的长伕不到一年又转为参加红军,于是又要从地方上补充长伕。长伕什么时候都要一点,不带一点长伕,在火线上的运输就不好办。火线上重要的东西必须靠长伕运,短伕一般在第二线。”86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长伕是列入红军正规编制的,对红四军的编制和战斗极为重要。当时,红四军的编制“仍然为国民革命军的办法,每排三班,每班十人,每连三排,每营三连至四连,每团二营至三营,加上机炮连或特务队”。87可见,此时红四军仍采用“三三制”,即每连三排,共九个班,约百人。陈毅在给中央的报告中尤其指出需要特别注意的两点:

    不过时常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红军需要多的徒手兵。一面红军不轻易作战,每战必有把握,因此在胜利后若没有徒手兵,缴得枪械就没有人抬;同时,在经常行军,红军病兵多,一个病了若无一个徒手兵,他的枪弹就无人抬了,所以红军的兵要多于枪为好。第二,红军的非战斗兵如伕子及政治工作人才非要多不可。因为红军的任务不仅是打仗的问题,伕子多于搬运物品器械有极大的方便,政治工作人才多于发动群众训练兵士有极重要的意义,因此每每红军一团人数有二千枪还不及千支,就是这个原故。但这是一般旧军官所不懂得的玄妙。88

    红军不打无把握之战,每战胜利后需要有人及时搬运缴获的枪械等物资,同时红军生病,也需要人抬,所以说,“伕子多于搬运物品器械有极大的方便”。红军的编制是人多于枪,需要更多的徒手兵,这是非常不同于国民革命军的地方。红军每团人数有两千人而枪不足千支,就是这个道理。陈毅的报告还具体说明了红四军战斗兵与非战斗兵之比例,“战斗兵约为全军人数十分之六,余为官佐夫役等”。89这些伕子,有的是秋收起义、湘南起义而来的农军,有的是俘虏或当地招募而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以下简称《古田会议决议》)中关于改造军队中党的组织问题,改造的第一条就是“党员发展的路线,以战斗兵为主要对象。同时对非战斗兵如夫子、勤务兵等亦不应忽视”90,也指出发展党员应重视这些伕子等非战斗兵。

    红四军在赣南、闽西时期,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建立了主力红军、地方红军和赤卫队三级武装体制。在三级武装体制中,作为群众性武装力量的赤卫队非常重要,其既是地方红军力量的主要来源,也是保卫地方苏维埃政权的重要力量。红四军在使用长伕、短伕搬运物资之外,还大量依靠赤卫队的群众武装力量来运输粮食等物资。1929年年底,赣西临时苏维埃政府成立。“各级苏维埃都设有土地、财政、经济、社会保险、交通赤卫诸部或委员。交通与赤卫是联在一起的,是红色政权中工作最为繁重的一个机构,成天为红军雇伕子、运粮食、放哨、打路条,进行赤色戒严、赤色清乡等。”91“(闽西)到1929年底,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的县、区、乡都成立了赤卫队或暴动队。仅龙岩一县就有赤卫队30个以上……据统计闽西的地方武装编入正规红军的近4万人。”92这些赤卫队平时除了生产任务,还承担站岗放哨和各种战斗勤务工作,担负着开展游击战争,配合红军打仗等重要任务。

    (三)分配:给养的相关争论与集中化统筹

    如前文所述,红四军在井冈山时期尽管建立了后勤给养的管理机构,但实际上并没有形成统一调度的制度和权限,各部队之间占有的弹药和粮食也不均衡,分歧和争议一直延续到红四军离开井冈山之后。1929年在赣南、闽西的游击过程中,红四军内部关于军队建设中党的领导与个人领导、军事观点与政治观点等重大问题就发生过激烈争论,其中也涉及红军给养。如1929年5月28日的湖雷会议,有人就提出:“‘一支枪也要问过党吗?’‘马夫没有饭吃也要党去管吗?’”93以此质疑军队中党的集中领导。这些问题,关系到红军给养的分配和统筹。

    首先,是关于官兵民伕物质待遇的“绝对平均主义”争论。红四军内部实行经济上的民主主义,官兵民伕一律平等,但事实上在物质待遇方面仍有差别,由此出现了红四军内部“绝对平均主义”的争论。毛泽东在《古田会议决议》中说:“红军中的绝对平均主义,有一个时期发展得很厉害。例如:发给伤兵用费,反对分伤轻伤重,要求平均发给。官长骑马,不认为是工作需要,而认为是不平等制度。分物品要求极端平均,不愿意有特别情形的部分多分去一点。背米不问大人小孩体强体弱,要平均背。住房子要分得一样平,司令部住了一间大点的房子也要骂起来。派勤务要派得一样平,稍微多做一点就不肯。甚至在一副担架两个伤兵的情况,宁愿大家抬不成,不愿把一个人抬了去。这些都证明红军官兵中的绝对平均主义还很严重。”94可见,“绝对平均主义”的争论尤其体现在官兵民伕的物资供给和待遇分配上,包括伤兵费、骑马、分物品、背米、住房子、做勤务,等等。

    关于纠正方法,毛泽东指出:“红军人员的物质分配,应该做到大体上的平均,例如官兵薪饷平等,因为这是现时斗争环境所需要的。但是必须反对不问一切理由的绝对平均主义,因为这不是斗争的需要,适得其反,是于斗争有妨碍的”。95这就是说,实际中红军物质分配根据具体需要会有分配差别。《古田会议决议》也指出,尽管某些物质待遇上官长可能会高一些,但实际工作中官长要更关爱和重视普通的士兵、伤病员和伕子,通过这种群众路线的工作方式,军官在另一个方面又与普通士兵、普通伕子,达成了民主主义和官兵平等。

    其次,是关于待遇分配的“小团体主义”争论。毛泽东在1929年6月14日给林彪的信中指出过红四军内部存在的小团体主义问题,并分析了不同时期红四军军需制度的建立情况。从1928年5月(红四军成立)到1928年9月,“党在这时期中不能有绝对的指挥权,小团体主义充分存在而发展,党不敢作调动枪支上的尝试,红军后方兼顾主义与少数同志的红军本位主义是冲突的,军需制度和编制法规未能建立,个人支配政治和武器的事常常有的”。96从井冈山转战赣南、闽西,东固的红二团、红四团党对军需的领导制度给红四军很大的启发:“至于二、四团,四军的同志见了他们直是惭愧万分,他们是指导员支配军官的,前五册上军官的名字列在指导员的后面,一个子弹不问过党不能支配,他们是绝对的党领导。这也可以说是帮助四军党的领导加强的原因”。97这也说明,红四军内部给养的分配不均,未能建立统一的军需领导制度也是重要的原因。

    实际上,1929年6月22日召开的中共红四军第七次代表大会讨论了红四军内部长期争论的12个问题,其中一个即是“军需制度问题”。98萧克回忆说:“决议还对若干制度进行说明,认为由个人支配经济转到团体支配经济,并经士委会的审查,这种军需制度是应该确定的;决议明确没收土豪的财产由政治部统一指挥。”99不过,这些讨论并没有形成最终的决议。1929年12月,《古田会议决议》明确规定,红军筹款的指挥权隶属于政治部,军事部不得干涉。“凡给养、卫生、行军、作战、宿营等项,政治系统应接受军事系统之指挥。凡政治训练及群众工作事项,军事系统应接受政治系统之指挥。但指挥的形式,只能直达对方机关里头的从属机关(总务科或副官处等)”,“凡红军筹款的指挥及政治工作用费之决定与支出,均属于政治部,军事机关不得干涉(取款的手续,政治部直接军需处),党部用费由政治部支给”。100熊寿祺后来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到:“过去这个工作归军需处去作,政治部派人帮助,往往弄些乱子出来。军需只懂军需的需要,不懂得政治,实在弄不好,有时烧屋杀人,同政治部闹起来了。后来才划归政治部来管,由政治部保卫科去筹款……从前军部指导筹款,九次大会后,才决定由政治部指导筹款,政治部才正式组织保卫科代替军需处筹款,这也是一个大改变。”101红四军九大(即古田会议)规定由政治部而不是军需处负责筹款,实为红四军建立集中化军需制度的一大改变。

    尽管红四军九大通过了相关决议案,红四军内部单纯军事观点与极端民主化的错误思想因此大大减少,但小团体主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物资占有不均的情况仍然存在。熊寿祺给中央的报告中就说,红四军九大之后还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倾向之一就是“小团体主义倾向”,“这种表现是各纵队、各支队(部)、各大队只顾自己,不顾别人,只晓得自己这一个团体,没有看见整个的革命集团。如像一个纵队内,要往各支队去拨人拨枪,各支队就不大愿意拨,拨些有病的人和损坏了的枪支出来给别人,自己把枪留下。甚至有些部队把人、枪藏起来,使你考查不到”。102可见,红四军九大虽建立了党集中领导军需的制度,但事实上仍然存在物资占有不均的情况。

    五、结语

    自晚清“地方军事化”以来,私人领兵的军事武装力量不断出现,从湘军、淮军再到北洋军,愈演愈烈。陈志让认为,在北洋军阀时期,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军事指挥和财政管理系统,各个军阀自筹军饷,筹饷和养兵某种程度成为军阀首领的主要任务。103国共两党都曾试图建立以党领军的模式来取代私人领兵的模式,然而,国民党军队始终没有完全建立以党领军的体制。104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共产主义文明”105,创造了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南昌起义后,中共走上了武装革命的道路,同时也需面对军队的给养问题。

    毛泽东和朱德带领的红四军一直面临粮食给养的困难,也非常重视粮食和经济给养。192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湘赣边界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第一部分即为《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从六个方面全面阐述了“工农武装割据”的思想,其中第五点“经济问题”指出:

    在白色势力四面包围中,日用必需品和现金的缺乏,成了极大的问题。一年以来,边界苏维埃政权割据的地区,因为敌人的严密封锁,食盐、布匹、药材等日用必需品,无时不在十分缺乏和十分昂贵之中,因此引起工农小资产阶级群众及红军士兵群众的生活的不安,有时真是到了极度。红军一面要打仗,一面又要筹饷,每天五分钱伙食费都感到缺乏,营养不足,病的甚多……特别是红军的给养使之比较充足一点,乃是迫切的需要。边界党如不能对经济问题有一个适当的办法,则在敌人势力继续稳定如果还有一个比较长的期间时,则割据的前途是很困难的。这经济问题之相当的解决,实在值得每个党员的注意。106 

    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党的领导,有相当力量的红军,有便利于作战的地势,再加上充足的经济给养,这构成了毛泽东“工农武装割据”的几个重要条件。面对粮食给养困难,红四军通过废除军饷,实行官兵平等,打土豪筹粮筹款,开展土地革命,重视普通民伕,建立集中化的给养统筹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红军粮食的征收、运输和分配难题,也重塑了官兵民伕的关系。当然,红四军的粮食给养也面临如下三重张力,是红军此后需要面对和克服的问题。

    第一,粮食给养与军事作战的内在张力。在红军的三大任务中,“打土豪筹款子”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军队的后勤给养问题。红四军人员数量的多少与粮食供应的增减,直接关系到部队日常的粮食给养、战略方向的选择和根据地的生死存亡。不过,红四军毕竟要行军作战,若把大量人员和精力都投入到经济给养上,势必会影响部队的日常训练和行军作战。这就需要红军协调前方作战与后方供给、作战人员和非作战人员的关系。尤其到中央苏区时期,红军部队人数大量增加,面对连续五次反“围剿”斗争,作战频次和激烈程度都远超此前,这对红军的经济给养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二,粮食给养与革命根据地资源的负担限度的内在张力。在红色割据区域内,当土豪被打完时红军就需要依靠地方政府和广大民众来筹粮筹款,如果征收过度,势必引发矛盾。中央苏区时期,红军和党政机关的人数倍增,加之连续五次反“围剿”斗争,根据地的物资供应压力也倍增。尽管红军采取了查田斗争、粮食统一调剂、发动农业生产等措施,但根据地的资源供给后期还是陷入极大的困境。其时,“由于国民党军的全面封锁,中央苏区活动空间不断被压缩,人力、物质、经济、政治资源都日显匮乏,中共在苏区的生存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作战资源成为中共在即将到来的消耗战中的最大难题”。107

    第三,粮食给养的分散化与集中化的内在张力。红四军内部朱毛两支部队,虽然在武器装备和给养方式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仍在探索建立集中化的军需领导机构和分配制度,确立了废除军饷、经济公开、官兵待遇平等的精神原则,建立了士兵委员会制度,筹款的指挥权隶属于政治部等重要制度原则。尽管建立了集中化的军需领导制度,但实际上红四军各部队之间的物资占有仍有不均。即使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军队仍采用军事发包制的方式,“财经的自给自足”是各根据地军事财政来源的重要方式,而并不是完全的集中化统筹。108如何处理经济给养统筹的分散化与集中化的内在张力,也是中共领导的人民军队此后需探索的问题。

    *本文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24TC068)的支持。本文相关内容曾在2023年7月上海大学“社会-CJS学术论坛之第十二届社会理论工作坊”报告,感谢与会师友、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

    【注释】

    ①《中共中央紧急会议(八七会议)记录》(1927年8月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4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93页。

    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26页。

    ③刘荣琴、何家伟:《首届革命根据地经济史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4期;潘晓霞:《新世纪以来中共根据地财政金融史研究述评》,载《中共党史研究》2020年第5期。

    ④张泰城、刘家桂:《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经济建设史》,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余伯流:《中央苏区经济史》,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张侃、徐长春:《中央苏区财政经济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⑤张蓉、陈新征:《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粮食生产》,载《中国纪念馆研究》2016年第2辑,北京出版社2016年版;黄惠运:《中央苏区粮食工作研究》,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

    ⑥王建强:《红军由党代表制度到政治委员制度的变化——兼论红四军政治委员制度的由来》,载《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6期;张永:《1929年朱毛之争与红军的权力结构演变》,载《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5期;应星:《红四军领导机构的演化与主力红军的组织形态》,载《苏区研究》2016年第3期;刘水展:《党内分歧视角下中共武装整编研究——以1929年红四军第四纵队整编为中心》,载《苏区研究》2022年第3期。

    ⑦徐进:《星星之火,何以燎原:经济逻辑与红四军发展方向的抉择(1928—1930)》,载《安徽史学》2023年第3期。

    ⑧应星:《从“地方军事化”到“军事地方化”——以红四军“伴着发展”战略的渊源流变为中心》,载《开放时代》2018年第5期。

    ⑨陈毅:《关于朱毛红军的历史及其状况的报告》(1929年9月1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6册,第448页。

    ⑩同注②,第208页。

    11中共湖南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协作组(编):《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0页。

    12同上,第36页。

    13《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湖南暴动计划谈话记录》(1927年10月4日),载中央档案馆、湖南省档案馆(编):《湖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乙种本)》(1927年—1931年),1984年,第1页。

    14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湖南历史(1920—1949)》,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1—332页。

    15同注11,第113页。

    16同注11,第123页。

    17同注②,第219—220页。

    18王健英:《红军人物志》,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8年版,第89页。

    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朱德年谱(1886—1976)》上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92页。

    20同上,第94页。

    21朱德:《从南昌起义到上井冈山》(1962年6月),载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党史资料征集编研协作小组、井冈山革命博物馆(编):《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下册,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4页。

    22《中共中央关于第二十五师去湘南发动农民起义给朱德等的信》(1927年12月21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4册,第813页。

    23同注19,第101页。

    24同注21,第5页。

    25同注⑨。

    26《一个革命的幸存者:曾志回忆实录》,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27同注11,第112页。

    28《何长工回忆录》,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第228—229页。

    29同上,第164页。

    30同注11,第133页。

    31《杨克敏关于湘赣边苏区情况的综合报告》(1929年2月25日),载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党史资料征集编研协作小组、井冈山革命博物馆(编):《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上册,第263—264页。

    32同注11,第78页。

    33《范树德谈井冈山斗争时期红军的后勤工作》,载黄仲芳、罗庆宏(主编):《井冈山斗争口述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39页。

    34同注②,第221、223页。

    35同注33,第339页。

    36同注33,第345页。

    37同注33,第340页。

    38同注31,第265页。

    39孟庆延:《从“打土豪”到“查阶级”:赣南闽西土地革命再考察》,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

    40同注31,第275页。

    41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上册,第78页。

    42江西省井冈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井冈山志》,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年版,第438页。

    43同上,第441页。

    44同注33,第335页。

    45同注33,第347页。

    46同注26,第72页。

    47毛泽东:《湘赣边界各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1928年10月5日),载竹内实(主编):《毛泽东集》第2卷(1927年5月—1931年8月),东京:苍苍社1983年版,第23页。

    48毛泽东:《井冈山前委给中央的报告》(1928年11月25日),载竹内实(主编):《毛泽东集》第2卷(1927年5月—1931年8月),第45页。

    49同注42,第439页。

    50乔光烈(主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简史》,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51同注33,第332页。

    52同注50,第8页。

    53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党史资料征集编研协作小组、井冈山革命博物馆(编):《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上册,第203页。

    54同注⑨,第455页。

    55同注48,第41页。

    56同注53,第129页。

    57同注42,第440页。

    58同上。

    59同注⑨,第449页。

    60毛泽东:《给江西省委和中央的报告》(1928年5月2日),载竹内实(主编):《毛泽东集补卷》第2卷(1921年1月—1928年12月),东京:苍苍社1984年版,第301—302页。

    61《毛泽东给中共中央的信》(1928年6月16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5册,第244页。

    62同注53,第138页。

    63毛泽东:《中共湘赣边特委和红四军军委给湖南省委的报告》(1928年7月4日),载竹内实(主编):《毛泽东集补卷》第2卷(1921年1月—1928年12月),第307页。

    64同注31,第251页。

    65余伯流、陈钢:《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全史》,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

    66江西省永新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永新苏区志》,海口:南海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25页。

    67同注31,第256页。

    68同注65,第102—103页。

    69同注31,第265页。

    70同注65,第358页。

    71余伯流、陈钢:《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全史》,第104页;毛泽东:《井冈山前委给中央的报告》(1928年11月25日),载竹内实(主编):《毛泽东集》第2卷(1927年5月—1931年8月),第64页。

    72王观澜:《中央苏区的土地斗争和经济情况》,载陈毅、肖华等:《回忆中央苏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47页。

    73《中共红四军前委给中央的信》(1929年3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6册,第88页。

    74中央档案馆、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省委文件)》(1929年)》上册,1984年,第168页。

    75赣州地区粮食局(编):《赣州地区粮食志》,1988年,第55页。

    76中央档案馆、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闽西特委文件)》(1928年—1936年)》, 1984年,第127页。

    77孟庆延:《政党、政治与政策:论共产党早期革命中“富农问题”的多重逻辑》,载《社会》2018年第5期。

    78同注76,第71页。

    79同注76,第153页。

    80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838页。

    81温锐、游海华:《劳动力的流动与农村社会经济变迁:20世纪赣闽粤三边地区实证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82《江西苏区交通运输史》编写组:《江西苏区交通运输史》,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版,第70—71页。

    83同上,第71页。

    84同上。

    85同注82,第105页。

    86同上。

    87同注⑨,第454—455页。

    88同注⑨,第455页。

    89同注⑨,第467页。

    90《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1929年12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6册,第736页。

    91同注82,第20页。

    92中共福建省龙岩市委党史研究室:《闽西人民革命史(1919—1949)》,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49页。

    93《毛泽东给林彪的信》(1929年6月14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6册,第224页。

    94同注90,第731页。

    95同注90,第731—732页。

    96同注93,第222—223页。

    97同注93,第223页。

    98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第163页。

    99萧克:《朱毛红军侧记》,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95页。

    100同注90,第760页。

    101 熊寿祺:《红军第四军状况》(1930年5月),载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军事系统》第9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30页。

    102同上,第335页。

    103陈志让:《军绅政权:近代中国的军阀时期》,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104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

    105应星:《“以史解经”与中国共产主义文明研究的整全性路径》,载《开放时代》2021年第4期。

    106同注47,第22—23页。

    107黄道炫:《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1933~193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47页。

    108应星:《军事发包制》,载《社会》2020年第5期。

    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25年第2期

  • 齐伟:早期入辽汉官群体与辽朝华夏化研究

    辽朝早期,大量汉地官员入辽,并逐渐进入辽朝统治阶层,全面参与政治建设。辽朝统治者确立尊儒崇佛的文化政策、推行科举取士等,为汉官在辽朝的发展营造了宽松的政治环境,契合了汉人入仕的传统路径,为入辽汉官跻身于辽朝统治集团提供了稳定可靠的保证。早期入辽汉官从最初“水土不服”到最后成为推动辽朝融入中华文明的重要力量,恰恰是中国历史变迁过程中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例证。

    《辽史》有传的汉人屈指可数,且阙漏错讹甚多。20世纪以来,随着辽朝考古发现及墓志整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有关辽朝汉官的研究日益深入。然而,上述研究更多关注的是《辽史》有传的高层汉官,除此以外由于史家研究旨趣以及史料的限制,有关中下层汉官的研究略显不足。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出土的大量汉人墓志为深入研究辽朝中下层汉官提供了可能,而且与传统文献记载不同,墓志资料记载墓主人的内容往往更加丰富具体。因此,本文从墓志资料入手,对入辽汉官群体进行整体研究,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谬。

    一、早期入辽汉官情形分析

    据墓志资料,早期入辽汉官主要来自梁、唐、晋各政权,当然也包括幽州地区的汉官,其入辽原因和途径又各不相同。王善军认为汉人分为境内原住汉民、被俘、来降、地界割让、扣留使节五类。史怀梅将入辽汉人分为自愿、与辽联盟造成的越境(质子)、被迫、非自愿四类。本文则将其分为被动入辽和主动归降两种情况(参见表1)。

    被动入辽的汉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战争期间被掳掠至辽。唐亡以后,各割据势力多拉拢契丹,契丹军队趁机多次南下掳掠大批人口北归。唐天复元年(901)阿保机为迭剌部夷离堇,专事征讨,次年秋七月“以兵四十万伐河东代北,攻下九郡,获生口九万五千”,又与李克用会盟攻打刘仁恭,“拔数州,尽徙其民以归”。燕王刘守光被晋王李存勖围于幽州时,“其北边士民多为契丹所掠”。神册元年(后梁贞明二年,916)八月,《辽史·太祖本纪上》记载了契丹军队南下攻略的情况:“八月,拔朔州,擒节度使李嗣本。勒石纪功于青冢南。冬十月癸未朔,乘胜而东。十一月攻蔚、新、武、妫、儒五州,斩首万四千七百余级。自代北至河曲逾阴山,尽有其地。”在此过程中,大量汉官被掠至契丹,如高阳(今河北高阳县)人耿去,仕后唐庄宗,历任营田使、卢龙军使节度押衙,“旋值契丹国雄图大振,奇锋莫当,一旦深犯边疆,遂遭掳掠,因兹将家入国”,一同而来的还有他的儿子耿崇美。神册二年(后梁贞明三年,917),新州(今河北涿鹿县)刺史卢文进因不满李存勖向其征兵而叛附契丹,引契丹兵寇新州,“自是戎师岁至,驱掳数州士女”;吴令均也因“新州失律,民庶播迁,沉绝域以不还”。第二类是出使契丹被扣留的汉官。韩延徽原在刘仁恭手下任幽都府文学,奉命出使契丹时,因阿保机“怒其不屈,留之”。道宗朝相国贾师训的高祖贾去疑,先仕后唐,太祖时“奉使来贡,因留之”。第三类汉官是晋亡后被辽太宗耶律德光北迁的后晋臣子。关于这部分史事,《新五代史》《旧五代史》《资治通鉴》《辽史》《契丹国志》都有记载。后晋败亡后,北迁的除末帝和后妃,还有诸司僚吏、方技、百工等人,其中也包括冯道、李菘、和凝、李澣、徐台符等官员。一些辽代墓志对此亦有记载。如《石重贵墓志》谓石敬瑭死后,末帝石重贵“乃弃约而息贡,嗣圣皇帝(辽太宗)再耀武于夷门,遂迁王于辽左之东京”。金人韩玉的五世祖韩继宁“仕石晋为行军司马,从出帝北迁,居析津,曾孙知白,仕辽为中书令”。

    主动归降的汉官也有不同的原因和目的。一类是主帅率部下一同归降。唐天祐四年(907),刘守光囚父自立,其暴虐统治导致“军士多归于契丹”,其兄刘守奇率部下数千人降奔契丹。神册六年(后梁龙德元年,921),晋王李存勖讨伐镇州成德军留后张文礼,新州防御使王郁而北结契丹,“以所部山北兵马内附”,引契丹大军入居庸关,“分兵略檀、顺、安远……等十余城,俘其民徙内地”,任顺州刺史的石延祚举城投降,遂“移家北关”。天显十一年(后唐清泰三年,936),赵德钧父子为获得辽太宗支持而达到称帝中原的目的,多次与契丹周旋,最后降于契丹。另一类是因将帅不和而北投契丹,道宗朝平州观察判官王用仁的先祖王绍“因与燕王刘仁恭构隙之年,屡困战敌,遂慕义向风,自南徂北”。

    二、早期入辽汉官的政治参与

    以上所举几类入辽汉官是辽朝早期汉官群体的主要来源,也是辽朝汉人官僚体系建立的基础,这一群体对辽朝政治参与,关乎辽代民族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辽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早期部分入辽汉官,起初对辽朝统治存在不同程度的抵触。如辽神册五年(后梁贞明六年,920)冬九月,契丹略云内和天德(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后唐天德军节度使宋瑶投降,契丹撤军后宋瑶复叛。而且这种投降之后复叛的现象不是个例。天赞二年(后梁龙德三年,923)正月,时任大元帅的耶律德光攻陷平州,裨将张崇被擒,而在天显元年(后唐天成元年,926)七月叛入后唐。磁州(今河北磁县)人张砺初仕后唐,从赵延寿与契丹战于河东,兵败投降契丹,受到重用,可他却以“水土不服”为由试图逃走。辽太宗援助石晋,高唐英投降,被“升为国通事”,太宗北撤后命其为彰德军节度使,固守契丹北撤的通道相州(今河南安阳),而他收到刘崇建立北汉的消息以后,遂“举镇请降”。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受传统的“华夷之辨”的影响,在中原汉人眼里,强大的契丹不过是“夷狄”,“其无礼顽嚚,于诸夷最甚”,奉天承运的中原才是华夏“正统”。然而,随着辽朝对中华制度文明的追随与承袭,越来越多的入辽汉官选择入仕辽朝,参与辽朝的统治。

    早期入辽汉官参与辽朝政治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入仕为官,主动为辽朝建设贡献力量。幽州人韩延徽,原在幽州刘守光手下任职,出使契丹时因不拜而被阿保机扣留,命其放马,后被阿保机召至帐前,询问政事,命其参与军事。在阿保机攻党项、室韦,征服诸部过程中,韩延徽出谋划策,贡献最大,深得阿保机信任。韩延徽还帮助阿保机治理汉地,建立城郭,减少汉人逃亡。其间,韩延徽曾逃归李存勖,欲命其为幕府掌书记,遭到时任掌书记的王缄嫉恨,韩延徽不自安,借省亲为由复投契丹。阿保机大喜,“待之益厚”,“即命为守政事令、崇文馆大学士,中外事悉令参决”。正如韩延徽自己所言:“彼(阿保机)自吾来,如丧手目;今往诣之,彼手目复完。”由此可见契丹统治者对有才能汉人的重视程度。韩延徽历仕三朝,做到南府宰相,“设张理具,称尽力吏”,在中原无法施展的才华和抱负,在辽地得以展现,成为阿保机的佐命功臣之一。韩氏“轩裳照世,钟鼎传家”,子孙横绝、冠盖相属,成为贯穿辽金元三代而不衰的世家大族。较韩延徽晚几年入辽的赵思温,同样得到契丹统治者的重用,从太祖攻打渤海,随太宗讨伐后唐援立石晋,立下显赫战功,其诸子除去早亡者,多官至节度使、刺史以及侍卫亲军、随驾仪銮副使等职。元人王恽在《卢龙赵氏家传》中称,“赵氏自五季迄今三百余年,子孙繁衍,几于千人”,与韩延徽家族同跻身于辽燕京“四大家族”。

    韩知古家族不仅通过入仕,还以政治联姻的方式参与辽朝政治。韩知古是蓟州玉田(今河北玉田县)人,与其他入辽汉官相比,出身较低,太祖攻蓟州时被淳钦皇后兄欲稳掳掠至契丹,后来作为陪嫁随述律平至迭剌部。他很想有一番作为,可因得不到阿保机赏识而“怏怏不得志”,后来得到阿保机召见,受到信任,逐渐参与政事,为“彰武军节度使、太师、中书令”。《辽史·韩知古传》记载:“太祖召见与语,贤之,命参谋议。神册初,遥授彰武军节度使。久之,信任益笃,总知汉儿司事,兼主诸国礼仪。时仪法疏阔,知古援据故典,参酌国俗,与汉仪杂就之,使国人易知而行。顷之,拜左仆射,与康默记将汉军征渤海有功,迁中书令。天显中卒,为佐命功臣之一。”其第三子韩匡嗣因善医得以亲近阿保机和述律平等契丹上层贵族,景宗时期任南京留守摄枢密使。而该家族早期与契丹贵族高度融合的表现则是与契丹族通婚。韩知古妻欧妮·迈札夫人,韩匡嗣之妻欧妮·拏思夫人的祖父讳解里,父亲讳辖麦。韩知古第五子韩匡美与萧氏的两桩联姻,则是典型的契丹族侄续姑的婚姻习俗,李胡死后,其妃即淳钦皇后侄女嫁给了韩匡美,封为邺王妃,后又娶邺王妃的侄女。辽统和二十二年(1004),韩匡嗣之子韩德让被赐以国姓,出宫籍,隶季父房,赐陪葬之地,该家族以皇族耶律氏身份完全融入辽代社会。另一与契丹贵族联姻的家族是耿氏家族。高阳人耿去和耿崇美父子,原仕后唐,耿去“以宿德大勋,累受节钺,加至同三事”,耿崇美因通晓契丹语被阿保机任命为“国通事”,在“万方入贡,中夏来朝”期间,“宣传圣旨,引领使车”,耿崇美相继任武定军节度使、行潞州大都督府长史、昭义军节度使等职,为契丹南下中原、灭晋伐汉冲锋陷阵,骁勇无比。崇美之子绍基和绍邕分别任太后宫通事和国通事。耿氏家族参与辽朝政治的另一表现则是与契丹贵族通婚,从崇美开始到第四代,与契丹贵族和被赐姓耶律的韩德让家族联姻的案例共六例,如耿绍忠之女是圣宗淑仪,表现了该家族对辽朝政治的高度参与。

    以上汉官家族通过仕宦和联姻逐渐成为辽朝汉官上层。而在墓志资料当中,记载了更多的汉官,他们入辽后,在各州、军、县等地方任各级官吏,也成为辽朝汉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景城县(今河北河间市)人陈万,原在燕王刘守光治下任职,后投降晋王李存勖,“奉大圣皇帝宣命□□,从故国舅相公入国”,并在国舅相公萧阿古只的头下领地任豪刺军使,因立有战功,太宗时为豪州刺史,“除涿州刺史,官加司徒”。他的长子陈延煦任豪州提举使,次子陈延贞为燕京青白军使兼山西巡都指挥使。在乾亨三年(981)《陈公墓志》中,陈万另三子分别为陈延□(陈公)、陈延濬和陈延昭,陈延□为“金州诸军事,行金州刺史,充本州防御使”。据太平六年(1026)《李绍俞墓志》记载,李绍俞在入辽前,其大致活动在梁唐之际,“属以中原未暇,哲后遄征。既逢睿圣之君,寻効归授之便”。投降契丹以后,李绍俞未任实职,但其子李唐玉和李唐辉分别任辽东头供奉官和通事;李绍俞的孙辈李继荣和李继赟,分别任辽彰武军节度衙前都知兵马使和彰武军教练使;李绍俞的重(曾)孙辈7人,记有官职的有两人,长曰李德宗,统和二十二年(1004)任马军厢主,次曰李德玄,任左班殿直;李绍俞的季(玄)孙辈有17人,“或束带立朝”“或文章满腹”,并以此为傲,将之比附孔子学生子游和子夏。墓志记载了李绍俞本人、子、孙、曾孙和玄孙共五代人的家族为官经历,仕太祖阿保机到圣宗耶律隆绪六代君主,长达百年的历史。可见,李氏家族应该是军功起家或荫补武职入仕,随着辽朝科举制度的施行,到了第五代时,李氏逐渐展露以文入仕的头角。李氏家族虽然都是品阶不高的武官,但家族绵延数世,子嗣相继,已经在辽地落地生根。平州卢龙县破卢里人张建立在太祖时期入辽,最后任职为榆州刺史,兼蕃汉都提辖使,天显五年(930)去世。其家族在辽的发展也“胤子孙荣”,其子张彦英继其父任榆州刺史、西南路都提辖使,英年早逝的张彦勝也担任过榆州刺史,张彦英之孙张文煦、曾孙张守节和张守恒皆任榆州刺史,其家族成员在榆州世代为官,多人以荫补入仕榆州刺史。

    总而言之,早期入辽汉官群体,其身份背景各不相同,在辽初复刻中原制度,“借才异代”的政治环境下,很多入辽汉官得以施展治国理政才能。原幽燕世家名门的汉官子弟,主要通过军功和荫补出仕辽朝,家族地位得以巩固发展,甚至进入权力中枢,升为辽代社会的高官望族;有的跻身于五京留守、地方诸州军节度、刺史、各级武官等汉官队伍。汉官群体通过参政议政、军事征伐、联姻贵族、治理地方等多种方式,积极融入辽代社会当中。汉官从早期入辽到世代仕辽为官,逐渐发展成为举足轻重的世家大族或影响一方的官宦之家,促成了辽朝南面官体制的形成,在汉族官僚体系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汉官家族地位在辽朝的嬗变,意味着汉官群体与辽朝统治阶级逐渐融合。

    综上所述,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局势的发展,那些因各种原因入辽的汉官群体,经过权衡利弊,逐渐放弃了“落叶归根”,而选择了“落地生根”。

    三、早期汉官融入辽朝社会的原因阐释

    早期入辽汉官能够接受辽朝的统治,并逐渐融入辽代社会之中,从具体的历史情境分析,这与辽朝统治者积极接受中原文化、融入中华文明密切相关,而从历史的宏观序列中去分析,这也是社会变迁所带来的必然趋势。

    首先,辽初统治者“楚才晋用”的用人方式,为汉官群体创造了宽松的政治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康鹏在论述辽朝地方行政制度基本特征时指出,相对于中原政权各项规章制度完备的情形,辽朝创设机构和职官时大多是依据当地、当时的情形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对于早期以耶律阿保机和耶律德光为中心的契丹统治者来说,他们完全可以意识到,由于大批汉人的涌入,尤其“燕云十六州”广大领土的并入,首先要做的就是保证新并入领土的稳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巩固对汉地的有效统治,利用一切条件包括原地的汉人维系和保持汉地的稳定和繁荣,赢取汉地人民的认同,建立政权的威信和合法性。

    一方面,要争取新并入的燕云地区世家大族的归附与支持,以便减少可能发生的由于政治和文化差异所导致的冲突和反抗。韩延徽入辽前已是当地的仕宦之家,“昔自起家,世居于蓟”,其父韩梦殷为“太子庶子”,累官蓟、儒、顺三州刺史。韩延徽入辽后,受到阿保机信任,命他“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韩延徽)又为定配偶,教垦艺,以生养之。以故逃亡者少”。京兆万年(今西安长安区)王郁任李晋新州防御使,在其父后梁义武军节度使、易定祁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北平王王处直的授意下,率“所部山北兵马”举室投降,据《唐明宗实录》云:“庄宗未即位,卢文进、王郁相继入辽,皆驱率数州士女,为虏南藩,教其织纴工作。中国所为,虏中悉备。契丹所以强盛侵凌中国者,以得文进、郁之故也。”梁援四代祖梁文规致仕后寓居燕台(今河北易县),《旧五代史》所载的历经梁、唐、晋三朝官至吏部尚书的梁文矩是梁文规之弟,那么梁氏无疑也是当地官宦世家,所以已经致仕的梁文规也得“授幽州军都指挥,宠遇殊厚”,可见辽朝统治者很好地利用了梁文规当地望族的身份,起到了号召的作用。总之,辽朝统治者对时局的正确判断,对初期入辽汉人的宽容与重视,是早期入辽汉官参与辽朝政治的一大前提,客观上为汉官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平台。辽朝统治者使用汉官加强政治、文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人们不再思归,逃亡者逐渐减少,实现了辽朝对汉地的有效控制。

    另一方面,从辽朝统治者对叛逃汉官及其后代的宽容态度也可以看出他们求贤若渴的心情。辽初统治者对国家体系和统治机构的运行缺乏治理经验和完备的规章制度,“国初制法,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者,兵之势方张,礼之用未遑也”。面临的复杂局面使其对掳掠来的尤其具有一定影响的汉官比较宽容。对韩延徽和张砺的叛逃,契丹主非但没有责难,之后反倒加以重用。据刘守奇后人刘从信墓志记载,刘守奇在守光囚父自立后“领兵投上国,后河东通好,被留不放回”。其实是刘守奇叛回后唐,跟随一同逃离的还有他七岁的儿子,即刘从信的曾祖,庄宗以为养子。太宗灭晋后,“却将入国,授得沧州节度使”,沧州横海军原属刘氏旧壤,刘守文和刘守奇都任过横海军节度使,刘从信曾祖继任,刘氏在该地的名望足以引起契丹主的重视。刘守奇另一子刘承嗣、孙刘宇杰、曾孙刘日泳,以及入金的后人刘元德皆有墓志出土,刘守光子孙从五代时期入辽,再由辽仕金,家族繁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统治者对汉官的友好和重视。高唐英因谋划投奔北汉而被杀,但其后人高嵩和高元父子在辽地似乎未受到影响。这种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不仅有利于辽初政权的稳定和巩固,也为汉官的发展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政治氛围。

    其次,初期统治者为入辽汉官群体创造了多民族共存的思想文化环境。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考察,一是对儒家思想的接受和重视。辽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儒家文化的影响和作用。耶律倍曾对阿保机言:“孔子大圣,万世所尊”,阿保机便命人建孔子庙,诏皇太子春秋祭奠,奠定了辽朝统治的思想基础。燕云仕宦所秉持的华夷有别和儒家忠孝理念,即使到了辽中期依然“衣冠、语言皆其故俗”,其文化和思想儒风不减。在辽朝统治者的大力提倡下,终辽一代,始终重视儒学教育。辽于上京、中京分别设置国子监,五京设置五京学,分设博士、助教,地方上也有建府州县学、修文庙之举。渤海人大公鼎为良乡县尹,“建孔子庙学,部民服化”,涿州刺史高公移建孔庙,蓟州三河县(今河北三河市)县令刘瑶倡议“移位修建”文宣王庙,达成“阐扬儒教,辅助国风”的心愿。这些尊崇儒学的行为客观上为汉官创造了政治参与的思想基础。

    二是辽初就确立了崇佛政策。据《旧五代史》记载,“时太祖问侍臣曰:‘受命之君,当事天敬神。有大功德者,朕欲祀之,何先?’皆以佛对”。虽然阿保机后来听从耶律倍的尊孔建议,但也在汉城修建“佛寺三,僧尼千人”,并在安置汉人的各头下州开始建立佛寺。前文已提到,早期入辽的石延祚北迁至辽,家于霸州(今辽宁省朝阳县),过起退隐生活,“广重儒风,多崇佛学。高住宾客,咸尽礼以筵容;来往僧尼,悉倾心而信施”,成为其在异国他乡的精神寄托。入辽的“燕云十六州”原本就有佛教传统,在辽南京地区,会同九年(946)的陀罗尼经幢和会同十年(947)的宋晖造像题记,则说明辽初统治者对五代时期该地区佛教传统的继承。而中京地区佛教传统更加悠久,早在前燕时期,慕容皝在龙山(今朝阳市凤凰山)营建龙翔佛寺,之后的后燕、北燕及北魏时期,佛教在该地区发展起来,龙城逐渐成为佛教繁盛之地,被誉为“四世同堂”的朝阳北塔就是最好的证明。据考证,它始建于北魏太和年间,最早称为思燕佛图,是北魏文成文明太皇太后冯氏为纪念其祖父北燕王冯弘所建,此后历经隋唐重建,辽初和重熙年间又重新加以修建。事实证明,辽代佛教是在继承中原崇佛传统基础之上逐渐发展壮大的。终辽一代,佛教俨然成为上至帝王下到平民的一种精神信仰。因此,佛教的发展,有助于辽朝社会的文化融合。

    再次,辽早期科举制度的施行也契合汉人入仕的传统观念,促进了辽朝文教的发展。辽建国之初,并未采用中原王朝的科举取士之法,直到“燕云十六州”的并入,辽朝获得大片农业领土和儒家文化较高的汉族士人,“制度渐以修举”,这为科举制度的施行提供了客观环境和人才储备。扩充汉官队伍,效法汉人制度治理汉地和汉族人口,科举取士是必然选择。据研究,辽太宗会同初年便已施行开科取士。《儒林公议》有云,“契丹既有幽、蓟,及雁门以北,亦开举选,以收士人”;南京人室昉“会同初,登进士第,为卢龙巡捕官”;石晋割“燕云十六州”之地给辽,“岁开贡部”;幽州人宋琪为太宗会同四年(941)“举进士中第,署寿安王侍读”;刘晞为后唐周德威从事,后陷于契丹,“天福中,契丹命晞为燕京留守,尝于契丹三知贡举”。以上史实表明,辽朝统治初期的开科取士制度也是早期入辽汉官入仕的途径之一,虽然其较之早期荫补或军功,还不是主要的入仕方式,但科举制度已经有了一个开端。至景宗恢复贡院,科举逐渐向正规化迈进,到圣宗时期,科举逐渐制度化,有记录的科举考试进行了30次,取进士564人。科举制度的施行为汉官子弟除荫补之外,又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入仕途径。辽中期以后,尤其道宗朝,早期入辽汉官家族有很大一部分子弟皆以科举入仕。以部曲身份入辽的刘奉殷的后代刘祜的两个儿子分别为“擢进士第”“举进士”;而梁文规家族除第五代梁援登进士甲科外,族人还有三人登进士第,一人举进士,一人业进士。对儒学的尊崇,科举取士的施行,形成了华夷同风的良好局面,辽道宗甚至作《君臣同志华夷同风诗》进献皇太后。科举制度的施行充分体现了契丹民族对中原文化的吸收,也促进了早期入辽汉官积极参与政治。

    综上所述,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在广大汉官的帮助下称帝建国,随着“燕云十六州”的并入,辽朝统治者积极使用汉官参与政治建设,吸收中原文化,融入中华文明。在辽朝200余年的统治当中,制定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的制度和举措,官分南北、设置郡县、发展农工商贸、尊孔崇儒、开设科举等,这样的政治局面和社会面貌既来自汉官,同时又为汉官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入辽汉官及其后人在辽代的表现,反映了这一群体融入辽朝社会,积极参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推动辽朝融入中华文明的过程。

    本文转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4年第4期

  • 虞万里:训诂起源与传播形态[节]

    阅读、理解经典需要训诂,训诂起源的时间节点,关系到我国传统语言学的进程和经典注释学的源头。就现今六七十种训诂学专论和概论性著作考察,大多笼统地将其落实在先秦、春秋、春秋战国,甚至两汉时段。刘师培《周代训诂学释例》举《孟子》和三传为例,谓训诂学之兴,兴于东周。今人从正文训诂入手探索,亦谓兴起于经典传播的春秋时期。但若结合文字起源、经典教育和学校建制作综合考察,训诂起源应在东周以前。

    殷周训诂的萌芽与兴起

    甲骨文是迄今为止最早的有系统的文字。已识甲骨文已具象形、指事、会意、形声结构,还有变形声化之字,有本义,有引申义,更有记音的通假义。这些变形声化字、引申义、通假义,如果没有专人教授,巫祝贞人、贵族弟子不可能不学而能。孟子说:“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夏代学校无征。商代的学校,已见载于文献。《礼记》载殷人在西郊设右学,称为大学;在王宫之东设左学,称为小学。这种七十子后学相承的传说,已为卜辞证实。甲骨文有“求学”一词,有占上学途中是否遇雨之辞,小屯南地更发现刻有“大学”的甲骨。《尚书》说殷人有典有册,于省吾考得甲骨文有“工(贡)典”“豆(登)典”,可证殷时确已有册诰文献。现虽不能确知当时大学作用和教学内容,但作为有成熟文字的殷商,既然拥有诸多的典册文献,就一定需要有人来继承。要继承这些占卜巫史文化,必须学习,可以推想,无论是巫史世袭传授还是学校教育,都应有文字讲解与诠释一环。

    周代损益夏殷,文明日盛,文化教育已具规模,王族、卿大夫子弟都要入学学习。两《戴记》记载学校和学习内容极多,相比殷商学校,西周学制已很健全。《礼记·王制》所记虞夏商周的学校方位,尚未得考古发掘证实,但其记述为顺先王《诗》《书》、礼、乐以培养贵族子弟,说“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应是西周学制的实录。《文王世子》和《周礼》载有教学分工、时间与方法,《大司乐》有教授“兴、道、讽、诵、言、语”六语之课程。虽未提及字词训诂的讲解,但《诗》《书》中语词有非经解释无法使学生明了者。如《尔雅·释天》:“载,岁也。夏曰岁,商曰祀,周曰年,唐虞曰载。”《尧典》“朕在位七十载”,又说“五载一巡狩”“二十有八载,帝乃殂落”,都用“载”。卜辞有岁、祀、年,但“隹王二祀”作“祀”,董作宾说帝乙、帝辛时纪王年用“祀”。西周铜器纪年多用“年”,偶亦称“祀”(如吴方彝、趩觯“隹王二祀”)。《尚书》中“年”“祀”用法与商书、周书大致对应,此为历史用词不同。

    《方言》第一:“娥、,好也。秦曰娥,宋魏之间谓之,秦晋之间凡好而轻者谓之娥。……赵魏燕代之间曰姝,或曰丰。”娥、(见图1)、姝、丰,是各地形容女子美与好的词。如果教授《邶风·静女》“静女其姝”和《郑风·丰》“子之丰兮”之诗,来自各国的卿大夫子弟是否都能理解?不理解,就必须解释,必须训诂。后世《毛传》说:“姝,美色也。”“丰,丰满也。”美色、丰满也都是好。毛传所解是否即西周国学大史所释,姑置勿论,但一定需要用同义、近义的词来解释。此为方言用词不同。

    《诗经》所涉方言地域颇广,《尚书》则有虞夏商周之不同用词,其中需要训解的词语何止百千!略举历时和共时的二例,可证西周国学中教授《诗》《书》之前,师氏、保氏必须先教授六书,读书先识字,此千古不易之律。与识字相应,周宣王(前827-前782)时太史籀作《史籀篇》以“教学童书”。《史籀篇》文字有别体,且与西周铜器文字也往往互为异体,有别体就必须为学生释义解惑,释义解惑须有一定方法,这就是训诂法则。保氏识字和释义的讲授,必须在大司乐教“六语”之前,否则兴道讽诵言语的教育就无法顺利进行。六语的教授是为了更好地外交。春秋时大夫出使,在外交场合要引诗赋诗以对,如果不先入国学学习,就不可能应对自如。今知《左传》引诗赋诗在隐公初年(前722年和前720年),则知隐公之前惠、孝、懿、武诸公之时亦当有引诗赋诗之例,联系《史籀篇》的流行,知西周小学教育的课程一定有识字训义一环。

    《尔雅》字义与《史籀篇》字形的互补

    学术界之所以不敢确定西周就有训诂的原因,是因为当时没有训诂的记录或相关遗迹的留存。这应从正反两方面认识:西周保氏教国子以六书,六书的分析和训诂的方法密不可分,它可以是口头解释,也可以用最简单的文本。现今虽无直接的西周简牍出土,但文献记录中仍有蛛丝马迹可寻。卿大夫赋诗引诗之前要学诗,不识字无法学诗,不学诗无以言,更遑论引诗赋诗。精于字学的扬雄说:史佚教其子以《尔雅》,又说孔子教鲁哀公学《尔雅》,这是西周与春秋时事。你可以对教与不教及《尔雅》成书年代予以质疑,但《晋书·束皙传》说与《竹书纪年》同时出土的有类似于《尔雅》的三篇简牍,因内容是解释名物,束皙等人将它命名为《名》。比《名》时代稍早的尸佼,在《尸子》中保存了不少与《尔雅》相同相近的训诂,最有名的就是“天地四方曰宇,往古来今曰宙”,这是战国早中期事。《尔雅》与《毛传》重合的训诂很多,《左传》《国语》中解释《诗经》的训诂与《毛传》亦多一致,可知《尔雅》与春秋末年孔门六艺经典的训诂有密切关系,缘此则孔子、哀公时有《尔雅》恐非影响之谈。《尔雅》是类聚同义词作解,《史籀篇》是编联文句供诵,童蒙诵读之后,需要有训解之书辅佐理解,徒诵其文,仍无法治事,而《尔雅》适可助其解读参考,故两书的产生有一定的内在逻辑联系。孔子以周公为仪型,以传承周文化为己任,《尔雅》虽不可能是周公所作,但它是学习、传承周公开创的周文化的重要教辅材料。先秦诸子所传文本,多以最早的开创者命名,七十子后学将《尔雅》归之周公或孔子,也是这种传统心理。

    《尔雅》名义是近雅,近雅就是近正。“雅”亦作“疋”和“夏”,周人居夏之故地,称自己的语言为雅言,是纯正的语言,故西周的诗歌称“大雅”“小雅”。西周国学中,大司乐教乐舞,保氏教六书,必以雅正之语释各国方言诗文,所以训诂之近于雅正者都可以纳入《尔雅》。但当时《尔雅》或许只是一个雏形,绝无如此篇幅,日积月累,遂成今本。《尔雅》不可能是一人所作,追究它的确切作者和时代定点都没有意义。它就像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各拉丹冬雪山,流经十一个省市、吸纳无数支流而成的长江一样,《尔雅》的主流作者是西周国学的太史、小史、保氏、大司乐和传承儒家六艺的孔门后学,最初汇聚的是与经典六艺相关的训诂,在流传的数百年中,吸纳诸子百家著作中的部分训诂,以及诸子争辩的名学内容,逐渐形成定本。经与《小尔雅》比较,推知《尔雅》成书的下限,接近于《小尔雅》撰作的上限。与《尸子》和《名》之类的篇章参证,类似的支流始终存在,是《尔雅》影响它们,还是它们汇入《尔雅》,是互有影响,还是各自流传,都可以深入研究。

    就大量战国以还出土的简牍观之,其宽不足一厘米,推想西周、春秋之简牍,形制也应近似。在没有朱墨和大小字区分的年代,若在《诗》《书》后连抄传注训诂,虽然方便于教学和学习,但几经转抄,便无法分清何为经典本文、何为传注训诂,《大戴礼记·夏小正》经注混杂就是一个典型。《诗》《书》如此,其他经典和所有诸子文本无不如此,所以训诂必须另写分行。教学的需要和书写载体形态的限制,促使依傍《诗》《书》、汇集训诂的《尔雅》诞生并独立单行。

    正文训诂与训诂学的兴盛

    书写载体形态限制了经传或经注互相分离达上千年之久,也为《尔雅》《名》之类训诂专著留下了生存发展的空间。但尽管有训诂专著,经传的分离,仍为阅读和学习造成诸多不便。在这一千年中,先贤们作过种种尝试:有分篇相解,如《管子》的《形势》与《形势解》,《墨子》的《经上》和《经说上》;有后文解前文,如《管子·心术》、马王堆帛书《五行》;有取一句而作解成文,如《韩非子·解老》《喻老》,《韩诗外传》等;有以朱墨分写经传以资识别,如贾逵《春秋左氏经传朱墨别》、董遇“朱墨别异”等等,直至汉末魏晋,始用分简抄写和“传”“注”标记或大小字等分别经传,合成一本,成为一种新的体式。在这经典传播的艰难跋涉途中,很多训诂被无情地遗落在历史的长河中,部分被《尔雅》《尸子》《名》以及魏晋时的《广雅》《小尔雅》等训诂书保存,还有一部分被夹杂、混入经典正文,成为所谓的“正文训诂”。

    正文训诂,顾名思义,是存在于经典正文中的训诂。这个概念最早由阮元提出,他在《经籍籑诂·凡例》第一条就说:“经传本文即有训诂。”这是指后世认为的经典正文中有训诂形式的资料。陆宗达概括为“正文训诂”,分为“以训诂形式出现的正文”和“以正文形式出现的训诂”两类。后人多注重于前者,称为正文训诂,从而将这些经典成书或传播的时代指为训诂学的萌芽期或滥觞期。其实,这需要区分经典性质和上文所分析的书写载体制约而重新界定。首先,以正文形式出现的训诂,不能都划归为训诂,因为任何人作文纪事,都可能为使表述明白晓畅而作补充说明。其次,在含有正文训诂的经典中,必须严格分析经典的性质,作明确的区分。如《周易》,其正文训诂皆出现在《十翼》,不见于六十四经卦,《十翼》是传,传本来就是解释《易经》之作,它含训诂形式是理所当然的。西汉以前与《易经》分行,汉末始合并,不能视作正文训诂。《春秋》无正文训诂,《公羊》《榖梁》和《左传》却有很多,因为三传释《春秋》,性质决定其多训诂。与之相反,《诗经》无正文训诂,《尚书》也极少,《洪范》篇中的“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之类,应视作明白畅达的补叙正文,不能划归为正文训诂。类似的是《逸周书》,《逸周书·谥法篇》是专门解释谥号的专著,本来单篇独行,刘向校勘时编入《逸周书》,本非正文训诂;其他如《常训》篇中的八政、九德,与《洪范》五行相同,也不能划归为训诂。《仪礼》中的“传曰”系后世合成,此外几乎没有训诂。总之,后世认为的经典,在先秦有经、传之分,严格区分后,纯粹的“经”如《易》《诗》《书》《仪礼》《春秋》等五经无正文训诂,正文训诂只存在于“传”“记”和诸子著作中,而传记本来就是含有训诂性质的篇章。

    传与记性质相同,作为儒门传记的《礼记》和《大戴礼记》中有很多正文训诂,这是传记的性质决定的。两《戴记》所编集的原是夫子与弟子、弟子与再传弟子相互问答解疑的记录。老师答疑时,既有对经义的阐释,也会附带对名物、词义和句意的诠解。学生退而记之,本可单记经义,因当时可供查阅的词典类工具书很少,老师所解词义、名物亦弥足珍贵,故连名物训诂并记之,其前后夹杂,完整呈现出师弟子传授的情景。先秦其他诸子著作,亦多宗派后学将先师学说和师弟子讲学问答汇为一编,形式原委与两《戴记》同。所以,含有正文训诂的经典,其来源不同,性质不同,当分别观之。这些正文形式的训诂确实也是训诂,但并非就是训诂学的源头。

    春秋战国之际,正文训诂盛行,训诂术语完善,所以被认为是训诂学兴盛的标志。历史地看,西周王官之学单线传授,训释相对要少,更主要是留存文献不多。进入春秋战国,王官失守,诸侯割据,九流十家,多得一察焉以自好;诸子兴起,道术遂为天下而裂:百家互相攻诘,非难辩驳,乱名改作,以非为是。时当籀文省改,文字异形,雅言失势,言语异声,所谓“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如邓析、公孙龙子、宋钘、尹文、尸佼等著作中翻新概念,各创新名。名实之乱,牵涉字形,字形之混,淆乱音义,如马头人为长、人持十为斗之类,人各为说,背离造字本义。于是正名之声日益高涨,力求“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验名”,务使“形名之与事物无所隐其理”。训诂之学,由此得到极大的发展。同样,字形与字义乖离,名物与声音互舛,训诂之繁杂,亦达到空前的混乱。秦火之后,掇拾残余,西汉俗师、经师承战国诸子之余绪,信“向壁虚造不可知之书”,以断法律文书;将已形变之篆隶,解齐鲁传出的儒家经典,因不合古文,缪于《史籀》,无怪乎与孔门谛义乖违。许慎以为,孔子书六经,左氏述《左传》,皆以古文,汉时既出鲁壁,必与夫子所书文本近似,所谓“古文科斗,近于为实”。所以他抛开《史籀》《三苍》编韵连句形式,转从六书结构分析文字,解从宀、于声之“宇”为“屋边”,训从宀、由声之“宙”为“舟舆所极覆”,与尸佼所解不同,以此冀望审核刑名,抉发字形本义,目的是要探寻孔门古文经原意,最终是要将战国以来纷乱的字形字义拉回到造字本义的正道。所以《说文》首先是一本求解古文经的专书,与其《五经异义》相配套,其次才是第一部汉字解形字典。

    结语

    殷商虽有学校,文字也已成熟,文字的识读、应用和传承需要有人教授,虽然具体课程和教育方式至今尚不清楚,但朦胧的字词训诂已经萌发。西周学校建制渐趋完善,由于书写载体的限制,经典文本无法兼载训诂,但已有最原始的《尔雅》作为参考资料,辅导教育和学习。卿大夫子弟因为要诵读《诗》《书》,学习六语,为将来任职、出使做知识储备,对有古今语、有方言词的《诗》《书》以及用雅言书写的官方文献、法律文书必须有确切的理解,所以西周训诂教育和学习已经初具规模。春秋战国,因诸子百家各本方言方音阅读、传抄、解释经典文献,创设新词,加之籀篆与古文形体演变剧烈,更需要对译解释,字义因之纷乱,训诂由此兴盛。《尔雅》渐成规模,相关著作增多,训诂术语基本齐备,训诂成为一门学科的条件已经具备。西汉经师各本师说,师说大多为战国诸子、秦代博士之说,在一定程度上仍南辕北辙,互相抵牾。逮鲁壁古文经本出,古文经师依据古文形体,求解不同于今文师说的经义。许慎撰《说文》,摆脱战国以来纷繁不经的怪异之说,紧扣六书分析字形,探求本义,希冀获得孔子六艺原意。缘此可知:我国的训诂萌发于殷商晚期,起源于西周的《诗》《书》教学,兴盛于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定型于汉代经师的解经传经。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2025年03月22日)

  • 匡钊:出土文献与早期中国的谓述问题——以“是谓”句为例

    摘要:在黄老类和术数类出土文献当中,出现了大量的以“是谓”为标记的句子,往往表强的判断义。类似现象在传世文献中亦有痕迹。此类判断句,与“之谓”、“谓之”、“是之谓”、“曰”等若干凝固化的表判断的成句方式高度相关,与用“也”字煞尾的判断句相比更为强化。“谓之”、“曰”等在《尔雅》中已经完全表现为专门的训诂术语,而其语法地位则近似判断句中的系词。以往上古汉语中“为”字已经被视为系词,且“为”与“谓”通假,结合传世文献中的用例,可知先秦判断句中系词使用的一般情况在于提示谓述关系的存在。围绕系词(be)用法的讨论,构成了古希腊形而上学的核心问题域,亦在长期以来被视为中西哲学的关键性差异所在。通过对上古汉语系词的研究可知虽然西方式的主谓结构在上古汉语中缺席,但这不妨碍先秦哲学提出普遍的如何正确描述事物的形而上学问题,且后者以“名”或命名为起点。
    关键词:出土文献;谓述;是谓;为;系词;

    出土文献对于先秦哲学研究的重要作用早为学界所周知,以往讨论,基本专注于相关概念内容的检讨及其与传世文献中相关思想在内涵意义上的连续关系,并由此出发尝试重建或补充哲学史的叙述线索。这些讨论无疑富有成效,且极大深化了我们对于先秦思想状况的理解。同样值得重视的是,出土文献在表达形式上,亦保存了上古汉语未受到后世侵染的原始面貌。如我们所知,现有任何传世文献的留存,均经历了复杂的传抄、编次甚至改写的过程,先秦文献在汉初逐步定型为我们所熟悉的面貌时,发生了大量的因表达层面的标准化而产生的形式变化。这种变化最突出也最容易被识别的部分无疑是文字层面,对此学界论之甚众,而对出土文献表达形式变化的讨论几成为古文字研究界的专属领域。在哲学研究领域,对上述问题的关注则只有极少数的例子。([2],第34–35页、第54–57页)这一点或许与以下事实相关,即在中国哲学研究中,语言文字往往因被视为表达思想的工具或载体而在思考中被“透明化”,研究者的目光常驻留于概念或范畴的语义内容,而非其被说出的特殊方式。这种单一化的研究视角实际上并不足以覆盖出土文献贡献的全部信息。如调整思考的焦点,将其对准先秦哲学表达形式本身,或将打开一扇理解中国哲学最基本问题之一般意义的尘封已久的大门。

    1.“是谓”及相关术语群

    在出土文献当中,被研究者归于黄老学的作品与术数类文献占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状况已经提示我们应调适原有的对于先秦哲学史的理解,如暂时搁置传统上成熟的以思想内容为导向的研究进路,甚至有意识地与熟悉的中国哲学概念范畴体系保持一定距离,则上述文献本身在语言文字层面表现出的一些特点,也颇令人瞩目。以睡虎地秦简和马王堆帛书术数类与黄老类文献为例,其中均出现大量以“是谓”的固定化搭配为术语,起承接前后欲讨论对象与其说明部分的句子,往往表对“是谓”后语词对象的某种程度较强的判定。如:

    正阳,是胃(谓)滋昌。(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
    事若已成,天乃见祅,是胃(谓)发筋。(马王堆帛书《刑德》乙篇)
    阳而幽,是谓大慼。幽而阳,是谓不详。齐齐节节,外内有辨,男女有节,是谓天礼。……毋诟政卿于神次,毋享逸安、求利残其亲,是谓罪。君无主臣,是谓危,邦家其坏。(上博楚简《三德》)

    这一类型的句子可归类于汉语语法学家所说的“判断句”,而“是谓”的这种用法,亦多见于传世文献,并带有一定的对后接成分加以“定义”的色彩。相同的用法,二十四见于《老子》传世文本,亦堪称其语言特色之一,而其在郭店本《老子》甲乙种中亦有五见,文句大体与传世本相当。如:

    果而弗伐,果而弗骄,果而弗矜,是谓果而不强。(《郭店老子甲》王弼本第三十章,脱去“是谓”二字,整句语义有变)
    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惊。(《郭店老子乙》王弼本第十三章)

    利用“是谓”构成判断句的术语用法,极多见于诸子书,而此种现象的存在,应与诸子书偏重说理,而常需要对讨论话题加以“定义”或“判断”,以明确其意义与语义边界有关。“是谓”的用法,在文献中可被视为具有术语意义的固定搭配,而其特别的语言地位早已受到汉语语法学界的注意。如王力曾主张:“由指示代词‘是’字构成的另一个凝固形式是‘是谓’。‘是谓’译成现代汉语是‘人们把它叫做’或‘我们把它叫做’。”([11],第359页)王力的讨论,是为了说明汉语语序,主张古汉语代词作宾语可前置于动词,而“在指示代词当中,‘是’字比较能保存原始的结构。”([11],第357页)也就是说,如“是谓宠辱惊”这样的短语,可被视为更长句子的谓语部分,可改写为“谓是宠辱惊”,其中“谓”可理解为实义动词,而“宠辱惊”则是代词宾语“是”的补足语。这种理解方式的主要问题在于其结构方面,且当对其加以现代汉译的时候,又会出现如上文中“人们”“我们”这样的添加成分,因此有学者认为“是谓”结构所引导的是一个独立的主谓结构([5,10]),即“这叫做……”。从语法分析的角度看,后一种意见更为可取,即如“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惊。”这样的句子,若将“是谓”之前的短语部分视为句子形式上的主语,则“是”作代词引导独立的主谓结构对其加以进一步具体界定。这种构造,在语法化程度高的西方语言(如英语)当中容易在主-从句的关系中以定语从句的方式加以清晰体现,而在缺乏形态标记的汉语当中则相对难以明确识别。

    考虑到“是谓”出现的语境,这种凝固形式的存在,显然是为了对某个对象形成界定性说明或判断,而欲加以判断的对象实际上是“谓”字后的宾语部分,而非“是”字前的句子主语,如前例中句子要揭示出的内容是“宠辱惊”意味着“得之若惊,失之若惊”,如不考虑其结构细节,则“是谓”所连接的正是讨论对象与对其的界定性内容,只是后者被前置于前者,而句子的信息焦点在句尾。从这个角度看,“是谓”的凝固形式不但术语化了,而且部分地语法化为了某些判断句中的连接成分。进一步综合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来看,“是谓”用法的专门化与大量涌现,与两个问题密切相关:一如前文所言,与诸子在战国时期的出场有关;一则与术数类文献的语言特点有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猜测,诸子对“是谓”的广泛使用不排除受到旧有术数知识表述方式的影响。《论语》中“是谓”仅三见其用法与语义传递虽皆如前所论,但使用频次显然较低——这与可见的术数类文献和时间上应晚于《论语》的传世本《老子》、黄老学文献及其他战国诸子书均有明显不同。在此意义上,一方面“是谓”在文中的存在数量,或对于我们判断文本的成型时代有一定辅助作用;另一方面在考虑到早期术数知识的传统与诸子学的关系时,其使用亦有启发意义:虽然在思想内容方面诸子兴起的早期阶段似乎对业已存在的术数知识缺乏直接的讨论与参照,但这些知识的存在对于诸子而言或许是不言而喻的,而其影响通过语言形式上的特点渗透到后者当中。“是谓”与术数知识的密切关系,除出土文献外,亦可由《左传》加以佐证。《左传》中“是谓”仅二十一见,这或与《左传》偏叙事而非说理有关,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二十例均出现在全书的后三分之一篇幅中(未知其故),且其中多数与对术数知识或者占筮活动的讨论有关,用法亦如出土术数类文献,为揭示专门知识或引出断辞之专用术语。如: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为政》)
    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子路》)
    过而不改,是谓过矣。(《卫灵公》)
    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曰:“是谓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此其代陈有国乎?”(《左传·庄公二十二年》)
    夏,五月,火始昏见,丙子,风。梓慎曰:“是谓融风,火之始也。七日其火作乎?”(《左传·昭公十八年》)
    公曰:“何谓六物?”对曰:“岁、时、日、月、星、辰是谓也。”(《左传·昭公七年》)

    其他类型用例,则亦如前文所论:
    君之卿佐,是谓股肱。(《左传·昭公九年》)
    吉也闻之:“弃同即异,是谓离德。”(《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卫石共子卒,悼子不哀。孔成子曰:“是谓蹙其本,必不有其宗。”(《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上引《左传》中前两例与最后一例,均直接以“是谓”引导句子,恰符合其为主谓结构的判定,只是未出现在完整的判断句当中(对“是谓”后宾语部分的说明或判定,以另一个独立句子的形式已经出现在前文中了)。但我们完全可以将有关信息重新组织为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如“火始昏见,丙子,风,是谓融风,火之始也。”“岁、时、日、月、星、辰是谓六物。”且“是谓”在《左传》中的用法,还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是谓”何以成为讨论对象与说明内容间联系成分的线索,这个凝固形式的出现,显然与对话中作为肯定应答词的使用习惯有关,“是”作代词顶接前文,“谓”则引导一个对其的肯定性回应,当前后成分由“是谓”直接联系起来时,便构成了一个对于特定对象的说明与判断。

    若“是谓”可被视为古汉语中判断句的连接术语,则其存在并非孤立,而关联着一个大体用法一致的术语群。如有研究者已经注意到,出土黄老类和术数类文献当中,“文中多见‘是谓’(或‘此谓’‘名曰’‘命曰’‘谓之’等)句式……”([2],第35页)考虑传世文献,还可以在上述术语群中加上“之谓”。如:
    君臣易立(位),胃(谓)之逆;贤不宵(肖)并立,胃(谓)之乳(乱);动静不时,胃(谓)之逆;生杀不当,胃(谓)之暴。(马王堆帛书《黄帝四经》《经法·四度》)
    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论语·尧曰》)
    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谓神。(《孟子·尽心上》)

    这个术语群的用法与表达的意思是统一的,皆为对其随后承接部分的界说与判定,其中“谓之”在先秦文献中的用例,远多于“此谓”、“名曰”或“之谓”等。再略举数例如次:
    侍于君子有三愆: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论语·季氏》)
    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孟子·梁惠王下》)
    责难于君谓之恭,陈善闭邪谓之敬,吾君不能谓之贼。(《孟子·离娄上》)

    这个术语群当中“谓之”与“之谓”的术语化程度亦较高,也较早受到研究者的广泛注意,可被视为另外的表达判断的凝固形式。从结构上看,“谓之”与“是谓”有差异,其后接的部分可视为代词宾语的同位语,但从表意的角度看,两者没有区别,也就是说,如不对其内部结构进行分析,将“是谓”与“谓之”均视为完整的、不必再细分的凝固形式或专门术语,则其在句中起的连接对象与说明内容的功能完全一样。([5])此亦可由《老子》中的用例而见,如王弼本第三十章:“物壮则老,是谓不道”(此句亦见郭店《老子》甲本),在王弼本第五十五章中做:“物壮则老,谓之不道。”可算得两个术语可等值互换的明证。至于“之谓”(“此谓”),从结构上看更接近“是谓”,从语法和表意的功能角度看也并无根本差异,只不过“之谓”结构前置的对于后接对象的说明部分一般较短,前置部分与“之谓”间无需句读,而“是谓”结构前既可容纳更长的表述,亦可前置较短成分。如前引《左传》例句的改写:“岁、时、日、月、星、辰是谓六物。”还可以改写为:“岁、时、日、月、星、辰之谓六物。”但其他“是谓”前结构较复杂的句子就不能做这样的改写。这与“之”在古汉语中运用的灵活性有关,当其作为代词指代前文中的成分时,所指代的均是名词或短语,且不能被用于充当主谓结构的主语——因此亦可见“是之谓”(“此之谓”)这样更复杂结构,这种结构显然是为了给“之谓”增加主语1;而“是”则可在句中用以指代前文中诸如子句这样的更复杂成分,甚至如《左传》中的用例所示,可以引导完全独立的句子。至于“此谓”则从来没有正式取得类似的术语地位,这一点或许和“此”的指代往往是过于明确的时间、地点、人物、器物、事件等有关,并因此不太适合被用以指代抽象对象。

    综合来看,前文所论“是谓”及相关术语群均在句子里连接前后不同的名词或短语、子句这样的名词性成分,并以前承结构形成对后接对象的说明,整体上构成一个针对后接名词的判断句。而就其本身的语义言,首先可理解为实义词“叫做”,即“谓”或“曰”(这也是为什么“曰”也可以归为同类)——这符合我们对于认识某个对象的直观经验,即形成对某对象的最基本的判断也就意味着可以对其加以称呼,进而再可对其“说出”一些什么。如认为“曰”亦属于“是谓”相关术语群单纯从语义上看理由不够充分,其在先秦文献中又因使用过多而用法不甚清晰,那么考虑稍后的训诂专书,则可明朗于此语义线索。

    2.“为”与古汉语系词族

    如果认为“是谓”及相关术语群在古汉语判断句中充当承前启后的连接成分,则能担当此功能的语法成分,在西方语言和中古以后的汉语里就是所谓的系词:“系词是在判断句中把名词谓语联系于主语的词。”([11],第347页)从这个角度看,“是谓”及相关术语群,若视之为凝固形式则皆可被认为具有系词的功能。但如将是否存在具有系词用法的连接术语作为识别判断句的标志,则此标准并不普遍适用于先秦以上的古汉语。就先秦判断句的表达形态言,在多数情况下“名词不需要系词的帮助就可以构成判断”([11],第347页),如我们最为熟悉的“甲者,乙也”形式,或仅用“也”来提示判断关系的存在:“‘也’字煞句是上古判断句的基本形式。”([11],第351页)如以西方语言和现代汉语为参照,则上古汉语是否存在系词,长期以来就是一个极为严峻的困扰研究界的问题。以往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常聚焦于现代汉语系词“是”的起源([16]),但如考虑到前文对于“是谓”等术语的考察,可以发现这个问题要更为复杂。这种复杂性亦已经在现有的研究中部分表现出来,如王力早已注意到“为”在上古汉语中具备系词的功能,只是拒绝将其正式视为系词:“‘为’字本身不是一个系词,而是一个动词……本义是‘做’……在上古某些句子里,它具有一种引申的意义,使我们能够译成现代的‘是’字。”2([11],第350页)“但是,这种‘为’字并不是真正的系词,因为:(一)它不是普遍应用的,而是偶然出现的;(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用它的必要。”([11],第351页)“譬如说,在主语和‘判断语’指称同一事物的时候,‘为’字就不可以省。”([11],第350页)如《论语·为政》中的句子:“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这里出现的两个“为”便以不可省略的方式发挥系词的作用。

    对王力的观点,更多研究者持保留态度,倾向于将“为”视为完全意义上的系词,即其在诸多上古汉语句子中已经彻底脱离了动词实义。3如下若干例子所示:
    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
    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论语·为政》)
    长沮、桀溺耦而耕,孔子过之,使子路问津焉。长沮曰:“夫执舆者为谁?”子路曰:“为孔丘。”曰:“是鲁孔丘与?”曰:“是也。”曰:“是知津矣。”问于桀溺,桀溺曰:“子为谁?”曰:“为仲由。”曰:“是鲁孔丘之徒与?”对曰:“然。”(《论语·微子》)

    其中“为贵”“为美”“为为政”“为谁”“为孔丘”“为仲由”诸用法中,“为”显然不可解作实义动词。为解释这种语言现象,杨伯峻亦承认“为”的明确系词属性,并认为存在一类功能相同的词:“‘是’‘为’诸词,是在句中只起连系作用,毫无活动性的。……‘譬若’‘犹’‘似’这类词,虽比‘是’‘为’诸词有较多的具体意义,但仍缺乏活动性,还是这一类型的动词。”([18],第11页)这实际上是承认古汉语存在着一个“系词族”,而其中以“是”与“为”的用法最为典型。杨氏所论不局限于上古汉语,“是”在东汉已经可被视为系词,但在先秦时代仍仅作代词使用,相关用例不胜枚举,仅就上引《论语·微子》中之若干“是”而言,除“是也”为肯定应答词的用法,其余皆用以指代前文成分。如“为”的系词功能无疑(其余“犹”“若”或“维”等词或因其实义未褪,或因其更宜被视作足句的语气词,为简化讨论,可暂不论),则与我们前面讨论的“是谓”术语群恰可归于同类。如前所论,“是谓”等诸词实可发挥系词功能,其理由或在于其“叫做”的实义的虚化,当我们总以这种凝固形式对某个希望谈论的对象进一步再说出一些什么,这恰形成了围绕该对象的某种谓述(predicate)关系,而“是谓”等凝固形式便以典型的系词的形式表明了这种谓述关系的存在。但如从王力的角度,认为“为”的系词义来源于其“做”的实义的引申与虚化,则其基础语义与“是谓”等诸词不类。若认为在上古汉语中同样发挥系词功能的若干词语有不同的语义基础与来源,将会使问题不必要的复杂化,比如我们需要解释“做”和“说”在什么意义上可以统一起来。后一任务未必不可完成,但实际上存在着解决上述问题的更直接路径。

    对于“为”在上古的特殊用法,清人早有专门讨论。王引之引用其父王念孙的观点,指出“为”与“谓”互训:“家大人曰:为,犹‘谓’也”([13],第47页);“家大人曰:谓,犹‘为’也”,“‘为’、‘谓’一声之转,故‘为’可训‘谓’,‘谓’亦可训‘为’”([13],第50页)。王引之随举数例:“《易·小过》上六曰:‘是谓灾眚。’《诗·宾之初筵》曰:‘醉而不出,是谓伐德。’是谓,犹‘是为’也。庄二十二年《左传》‘是谓观国之光’……是其证也。”([13],第50页)从这个角度,“为”完全可归于“是谓”术语群,而其系词用法的来源,亦恐不如王力所言来自其“做”的实义,而恰因通假于“谓”,并同样基于“曰”或“叫做”、称呼义的引申虚化。对于这一点的明证,或来自《尔雅》。

    作为最早的言语解释和名物训诂专书,《尔雅》反映的正是先秦上古汉语的使用状况,其在呈现某个词的语义内容时,常用特定的“训诂术语”来对其加以界说,而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谓(为)之”“为”“曰”“(甲,乙)也”的广泛使用,这四种用法在《尔雅》中“占全部训诂术语的95.6%”。([17])其中前三个术语解释词义的方式可分别理解为“下定义”、“说明名物特点”和“说明同物异名”,而在解释“比较抽象的一般词语时,也采用了‘甲,乙也’的释义方式”。([17])最后以“也”字煞句的判断句可另论,不考虑同物异名的情况,前三个术语皆可视为具有对某种谓述关系加以标识的系词功能,即以术语前的部分构成对术语后接对象的语义说明——这包括了对其最核心性质或从属性质的说明与判定。《尔雅》中“谓之”“为”“曰”并立,一方面表明“为”的系词性质实际上来自其亦属于以“是谓”为代表的系词族,另一方面也表明,上古汉语系词族的公共语义基底,恰在于“曰”或称呼义。如前所言,“曰”在先秦文献中使用太广,但《尔雅》中的用法,正好表现出其具备的系词性质。从这个角度,或亦可解释王力观察到的一个语言现象:“系词应该是属于基本词汇的。如果是这样,那么,它就不轻易给新兴的词代替,可是‘为’字在后来消失了。”([11],第352页)4“为”字系词功能如王力所言的“消失”,并非由于其在先秦不能被视为功能完备的系词,而在于其从根本上属于以称呼为语义底层的上古汉语系词族,而这个系词族,在汉语的发展中被“是”整体上垂直替换掉了。

    如果我们能确定上古汉语存在一个系词族,那么还有两个重要问题遗留,一是为什么其将被“是”替代,这涉及汉语系词“是”的起源;一是为什么系词的使用没有强制性,即如王力主张的仅用“也”煞句便可表判断,对此杨伯峻亦言:“判断句基本上是以‘是’‘为’诸动词为谓语的句子。……在句中只起联系作用,是可有可无的。”([18],第237页)对前一问题的现有回答极为复杂,大体与三方面论点相关。其一,“‘是’字经常处在主语和谓语的中间,这样就逐渐产生出系词的性质来。”([11],第353页)其二,“是”标识出一个主谓之间的停顿(句读),而此停顿的消失也就意味着系词的产生。其三,“是”在先秦作为肯定词,常与“非”对应,如《庄子·齐物论》中“是非”对举之说,或《孟子·梁惠王上》:“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故王之不王,非挟太山以超北海之类也;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也。”由此肯定义,而“是”逐渐系词化。([4,16])如结合前文对“是谓”系词族的讨论,还可再为探讨“是”作为系词的起源增加一个可能维度,即其有可能来自对“是谓”的压缩。“是谓”作为肯定应答词,兼容了“是”与“谓”,在其被用来标识出谓述关系,作为凝固形式完全系词化的过程中,“谓(为)”“曰”的意思不断虚化,而最终“谓”从“是谓”结构中脱落,仅留下“是”扮演系词的角色。从出土和传世的术数类文献可见,“是谓”的判断强度高于其他相关术语——这与“是”可用作肯定应答词有关,如段注《说文》云“是”乃“正见也”,同时其结构前可以容纳的语言成分也最复杂,是上古汉语系词族最典型的代表,当“谓”的称呼义不断虚化,其余“之谓”“谓之”或“为”“曰”均向此代表性结构收缩并逐步退出系词的序列是可能的。也就是说,“是”的系词化从根本上与两方面因素相关:一是其肯定义,二是“是谓”结构的典范性存在,及其在语言发展变化中的压缩;至于“是”在主谓之间的特定位置或其所体现的语义停顿,对其系词地位的确立则可能不太重要。回到上述后一问题,为什么上古汉语系词的使用没有强制性,其回答则可能与判断句涉及的知识专业性高低有关。如《尔雅》所示,用“也”字煞句作训诂术语的情况,绝大部分集中出现在前三篇《释诂》《释言》与《释训》当中,所涉及的对象多为一般常用词,而从释义形式上看表现为对同义词或近义词的列举,处理的主要是异名同谓的问题,而不涉及谓述对象与谓述内容间的复杂关系,在这种表义相对简单的使用环境中,系词似乎是不必要的。由此反观先秦其余以“也”字煞句的判断句,其所陈说的内容也有类似的表义方面的简单性,相对更容易被我们把握,因此或不需要专门的系词来提示谓述关系的存在。如:
    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马王堆帛书《黄帝四经》《经法·道法》)
    仁者,人也。(《礼记·中庸》)
    百里奚,虞人也。(《孟子·万章上》)
    南冥者,天池也。齐谐者,志怪者也。(《庄子·逍遥游》)

    与此相对,在更高专业化的讨论中,比如术数类文献或诸子书中欲对知识意义上专业性或复杂度较高的话题加以深入言说时,利用系词来建构明确的谓述关系就是非常必要的了。

    3.作为谓述关系标识的“系词”

    以往古汉语研究界,通行采用“判断句”的说法,实际上已经肯定了中国古典语言环境中谓述问题的存在,即亦可对某语言对象之语义内涵有所陈述和判定。对上古汉语系词问题的讨论,其语言学上的根本意义可以理解为尝试从形式上肯定上古汉语在某些情况下亦拥有判断句的某种标记。确证上述内容,对于中国哲学研究的意义或许更为重大,这为我们提供了在窄意义上以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方式谈论先秦哲学中形而上学问题的可能。但在以往的研究中,上述所有问题却都是有争议或未加澄清的。

    王力对判断“为”系词身份时表现出的犹豫或许具有某种典型性,这体现了研究者面对中西语言之间在形态层面的巨大差异时难免产生的困惑感,也的确很难想象有如此形态差异的语言可以被简单置于同一研究平台加以对等讨论。这种困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扩散、渗透到其他学科,比如中国哲学或者中国逻辑的研究当中。基于这种困惑已经有无数相关的对于中西之间种种差异的反思,但其克服困惑的方式多是指向对某种普遍性的解构与对思维、语言或哲学上的“中国性”的凸显——比如《马氏文通》的写作存在着对拉丁语法的比附,而《先秦名学史》则是对西方哲学的比附。这些反思在以往创造出了无数有价值的学术产品,但也带来了更深层的问题,即中西之间在各个知识领域内的可公度性标准何在——在中西之间存如此众多巨大差异的前提下,我们居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相互理解,不但《论语》《老子》,甚至出土文献都能被英译而在海外学术界获得讨论,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超越了差异性反思的神奇!重新讨论上古汉语的系词问题,或许有助于从语言学的角度切入对哲学上的可公度性的寻求,并让关于汉语的古典语文学知识在现代中国哲学研究中重现光彩。尤其在哲学研究领域,系词“be”以往被认为是辨识中西差异的最核心问题,由于相应要素在上古的缺失,先秦并不存在窄意义上的亚里士多德式的形而上学,而在近现代中国研究界,诸如“形而上学”、“本体论”之类的术语均在一个宽泛而模糊的、缺乏形式化标准的语境中被加以使用,且这种有限的使用也往往被认为未能完全摆脱对西方的比附性。在某些较为激进的反思中,上述术语会被认为应从中国哲学的言说中清除出去或彻底赋予其“中国式”的特定意义——虽然这听起来更像是对问题的回避而非解决。坚持类似主张的学者或许都有以下预设:其一,哲学与思维、语言这些领域的问题深度捆绑在一起;其二,不同语言表达意味着不同哲学形态或者世界观。上述其一大体是20世纪最重要的学术共识之一,而其二就是语言学上的“萨丕尔-沃尔夫假说”,但问题在于,在其一与其二之间,恐怕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语言影响世界观的主张,在现代语言学界得到的辩护越来越少5,但在汉语研究界,仍有继续讨论的必要,毕竟在语法层面上,主谓结构及系词的存在,已经被识别为西方语言的核心特征,而此特征在汉语中的存在,却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有疑问的。([9],第11–21页)较早的汉语语法研究界,并不排斥使用主谓结构来表述汉语的句子构造([11],第357页),新疑问的出现,恐怕不仅源于语言学方面的困扰——汉语缺乏形态标记是从来的通见,而更和对中国思维方式的反思关联在一起。比如论者会主张演绎推理的核心在于主谓结构的存在,而中国人以另类方式——例如“对举推理”来进行理性思考,因此“先秦名学不在论证格式中讨论主谓词项”。([9],第299–302页)从研究程序上看,对于汉语语法的研究应先于对中国思维方式的讨论,但在前一领域的问题实际上未获得一致共识的情况下,有关所谓中国思维方式的一系列独特性或与西方相比的差异性反而更容易识别,比如中国古代显然缺乏演绎推理的形态及对有关要素的明确讨论。换言之,虽然从理论上讲对语言问题的讨论应优先于哲学问题,但实际上后者呈现的更为凸出,并大概以某种潜在的方式影响到对于前者的讨论。重新介入上述争论的关键,或许在于从新的角度提出问题。目前看来,“思维”是一个极为模糊的概念,涉及从脑神经活动到特定规则集的存在等无数可能的工作面,而我们似乎也仍然缺少对其加以研究的可靠方法。对此问题的判定,以往在操作中可归约为如何在语法上的主谓结构——实质是主谓结构的特定形态即主语-系词结构——与某种特殊的(西方式的)哲学表述方式之间建立直接对应的强联系,而这种联系的存在则取决于某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如20世纪30年代张东荪的表述:

    亚里斯多德在他的《形而上学》上讲得很透澈。就是说哲学上的本体是由名学上的主体而来。名学上不能无主体,则哲学上便自然会有本体的概念。……这便是说,一切云谓都是加于主体上的。虽可累积起来,但却离不开主体。……这样则主体与云谓乃是截然不同的了。于是凡成为一句言语必定有个主体又有个云谓。……亚里斯多德的这个主张实在是根据西方人(狭义言之,即希腊)的文法。然而这样的文法却代表西方人的“心思”(mentality)。([19],第188页)

    后续在哲学领域针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大体不出此范围,比如不同背景的学者都通过聚焦“being”而申明中国哲学因相关概念的缺失而不存在对诸如“是之所是”(being qua being)“实体”(本体[substance])甚至“形而上学”(metaphysics)等问题的关注与讨论,而上述诸问题的出现则完全出于西方式的思维。从此立场后退,或许能开阔进一步的讨论视野。这个退却在于两方面:其一是放弃对“思维”的讨论,只关注语言文字层面上可得到明述的内容;其二是放弃对语法与哲学表述之间强联系的主张,或者说,即使没有明确的语法结构和哲学术语方面的支持,也不能排除语义内容和哲学问题意识方面的普遍性。这里前一方面的问题过于复杂暂存而不论,至于后一方面的问题则可借助我们已经获得的关于上古汉语谓述问题的知识加以深描。

    讨论或许从如下事实开始,即印欧语言中语法意义上的主语(subject)和语用意义上的话题(topic)在很多情况下是分离的,而此两者在汉语中总叠合在一起,这使得主语未得到充分的语法化凸显,而相应的主谓结构也就无法获得清晰的形式化。([9],第11–21页)上述分离与叠合,在对具体句子的分析中将产生重要影响,即处理西方语言中的句子时,可不考虑话题问题,但在处理汉语时,则必须考虑话题,而相反对其语法结构的呈现并不那么重要。比如所谓“判断句”,在西方的传统中仅考虑其与主谓结构的绑定关系就够了,但在上古汉语语境中,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则与话题-说明这样的语用要素相关。再以前文讨论的上古汉语中“是谓”句为例,其话题总出现在“是谓”结构之后,即传统语法分析中宾语的位置,而对话题的说明部分则前置于“是谓”,位于语法上主语的位置。从形式上看,这与印欧语言利用主语和系词带表语的谓语部分组织句子的语义呈现顺序正好相反。如我们尝试从汉语主语与话题重合的角度出发确立句子的语法关系,或可以将这类带系词的判断句重新分析为“宾—系词—主”6的倒装,但这会使情况变得复杂。考虑如“(甲,乙)也”形式的判断句,便不符合这种倒装关系,其句中的话题位于说明部分之前的主语位置,在语序上恰好与“是谓”句相反。如此,则上古汉语判断句会出现两种语序,一是“主—宾”的常规“(甲,乙)也”形式,一是“宾—系词—主”的倒装形式,并可进一步将系词视为后类特异语序的标识,类似于宾语为代词时可前置于谓语动词的特殊语序。这种复杂性分析的出现或许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完全放弃传统意义上的对于上古汉语的语法分析,但这种分析显然既不如针对话题的语用-语义讨论来得直接,亦不利于我们在对等的意义上建立类似印欧语言的形式化的语法标准,并基于这种标准发展出对于哲学问题的讨论。于是,我们不如认为,上古汉语“系词”(保留这个术语的使用更多是为了行文的方便,而不意味着我们对其意义的理解与印欧语言对等)或系词族,标识着判断句中围绕话题而非主语所呈现出的某种复杂度较高的谓述关系的存在,而这种关系在印欧语言中,“恰好”通过语法化充分的主谓结构形式得到呈现;但由于形态方面的差异,这种谓述关系在上古汉语的语境中有时难以被识别,而相反在印欧语言中借助主谓结构而得到了典型的明晰化的表达。也就是说,在严格的语法形式上,上古汉语和印欧语言之间虽然缺乏对等性,但这并不妨碍谓述关系的普遍存在,而这总意味着在语言层面对于某个话题或谈论对象所加诸的说明、阐释或界定。只不过,在上古汉语里,系词或系词族并不能被简单视为判断句中谓述关系的“语法标记”(相反,印欧语言中的系词则是一个标识主谓结构的语法标记),比如对“话题-说明”的分析呈现在语义-语用层面,但我们的确可以认为“是谓”系词族是判断句中较为复杂者的形式标记。至于以“也”字煞句,即不用系词的情况,如暂时排除同谓异名的用法,则可认为其在某些情况下标识着另一类谓述关系简单且语序不同的判断句(但由于“也”字用法的多样,并非以其煞句的所有陈述句都属于判断句,且此“也”字亦可省去不用,其不能被完全视为类似于“是谓”那样的已经开始形式化的谓述关系标识,这进一步提高了讨论汉语判断句语法的复杂性)。7王力等学者观察到系词的使用非上古汉语判断句之常例,其深层原因或即在于“是谓”或“也”这样的标记,标识出的并非语法结构而是说明内容与信息焦点之间的语用关系,故而不能以印欧语言形态上之成例衡量。

    从上述角度看,谓述问题或许是贯穿所有人类语言的普遍问题,在不同具体语言中的表达区别则仅在于是否依附于特定的语法形态。由此转向对窄意义上的形而上学问题的观察,如果像亚里士多德那样认为诸如“这是什么”(What it is)的问题及其诸种回答方式毫无疑问是其最基本的问题,则对此类问题的探究与回答,并不如张东荪认定的那样,必然与印欧语言的主谓结构及系词的语法地位完全绑定,其底层逻辑实质上来自对“话题-说明”层面的谓述关系的呈现。无论中国古人还是古希腊人,都曾面对如何恰当描述某特定对象、赋予其必要语义内容的任务。这一任务在西方语言环境中因与特定的语法现象重合,而更容易得到识别与明述,但其在上古汉语的环境中则因缺乏类似的技术支持而处于隐晦之中。在后一语境中对上述任务或者说物之为(是)物的某些维度的讨论,即显示为先秦围绕“名”“实”等话题展开的一系列论辩,如公孙龙的“白马论”之潜在的理论要点即在于应以何种恰当的方式以“名”命“物”,而这完全类似于古希腊对“这是什么”的追问,且对此问题的基本解答,亦可从围绕事物本质与属性的思考切入。也就是说,如何以适当的名对事物加以刻画,既包括对其本名的确定,即对其本质的断定,亦包括对其属性的描述;如“白马”这个复名所示,既包含对于马之为马的判断,亦包含对其色之为白的描写。([7])当然,通过重新讨论上古汉语的系词问题而尝试对上述相似性的前端机理再加揭示,绝不意味着主张某种中西之间在形而上学讨论方面的完全一致甚至抹杀其形态方面的差异,只是希望强调其基本问题跨语言的普遍性和由此产生的哲学知识上的可公度性。双方的差异显而易见,诸如“三段论”推理和“十范畴”当中大部分均为高度依赖特殊语法形态的理论产物,就不会出现在中国古人的视野内,不过,这更多意味着特定逻辑形式的缺席,而未必就如某些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意味着“演绎推理”不存在,考虑到我们这里对上古汉语系词的讨论,这个问题仍有另外研究的必要;但如我们尝试表明的,归根结底,中西间的种种差异并不妨碍双方都可能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基于对句子中谓述关系本身的反思,以不同的方式发展出类似的对于最基本哲学问题的探索。

    4.结语:从命名开始

    以上讨论尝试表明,语法差异或语言表达层面的差异不构成无法逾越的哲学(在将其视为一套话语系统而非思维方式的意义上)障碍,对上古汉语系词族的研究,部分地为我们提供了解释上述主张的自然语言证据。对此我们或许可以进一步追问,“是谓”等系词在揭示谓述关系并帮助我们跨越语言差异的同时,是否还在中国古典哲学当中留下了其他特别的遗产——正如有明确语法地位的系词在西方哲学当中留下了围绕主语—实体而展开的“本体论”(ontology)讨论。此问题的讨论或许可以从人所熟知的戴震的一个论断开始:

    古人言辞,“之谓”、“谓之”有异:凡曰“之谓”,以上所称解下,如《中庸》“天命之谓性……”此为性……言之,若曰性也者天命之谓也……;《易》“一阴一阳之谓道”,则为天道言之,若曰道也者一阴一阳之谓也。凡曰“谓之”者,以下所称之名辨上之实,如《中庸》“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此非为性教言之,以性教区别“自诚明”、“自明诚”二者耳。([3],第174页)

    这个说法似乎与我们前文的讨论矛盾,如前所言,“之谓”与“谓之”作为“是谓”系词族的成员,其在句中的用法没有差别,都表明前置的说明性内容对其后的话题构成谓述关系,即承担所谓“以上所称解下”的语义功能,那么戴震所说的“以下所称之名辨上之实”又该如何理解呢?

    戴震的这个分辨,以往早已广受关注,在现代也有多种讨论([14],第329–332页?[8],第39页、第63–75页),但相关分析仍未能切中其要害。对戴震观点的分析,不能单纯从句法或语义层面出发。他的表述方式存在一些产生误解的地方,从字面上看,似乎是将“之谓”与“谓之”两者的语义传递功能做了镜像式的对照,并由此断言两者之异。实际上,如戴震对后一个句式的讨论引入了“名”“实”这对术语所暗示出的那样,他敏锐地觉察到语言表达的背后,关联着一个更深层次的哲学问题,而后者才是他所欲加以揭示的“异”之所在,只不过,他并没有真正搞清楚并表达出这个“异”意味着什么,并错误地将其归于不同的语言表述方式上的差异。这里的讨论涉及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上古汉语谓述关系的发现,且这种关系常呈现为话题后置的形式,在此意义上,“之谓”与“谓之”没有区别。戴震应亦观察到了上述问题,并在关于“之谓”的分析中大体将其正确表达了出来。基于对第一个问题层次的反思,则必然会有第二层的对于形而上学基本问题的讨论,即当我们发现自己可以对某言说对象的本名或诸特征等语义内容加以刻画描述时,我们所展示的正是对“这是什么”或物之为物的普遍思考,而这种思考在中国古典哲学语境中,以名实问题为其典型。8戴震在自己对上述第一层次问题观察的基础上,亦对此第二层次问题有所体悟,并部分将其表达了出来。但他错误地将“谓之”与“之谓”在用法上相区别,并将两者分别作为两层次之问题的标识,这反而阻止了对语言层次的谓述问题和哲学层次的形而上学问题之“异”的充分展示。戴震的表述纠结于“上”“下”,虽然在后文的解释中发现对其的理解大约与“先”“后”有关,但仍未能对其加以清晰化说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里的问题实质上涉及三个不同的逻辑序列。其一是名言与世界的顺序,先有世界的存在,我们才能对其有所言说,且此顺序与我们经验与常识一致。其二是学理上语言与哲学的顺序,哲学问题的出现,后于我们对一些重要语言现象的认识与把握,如前所言,形而上学问题基于在先的谓述问题,而对前一层次问题的解答往往要从对后一层次问题的分析中寻找线索,这种理解贯穿在世界范围内的古今哲学研究中。其三是语言上谓述关系的顺序,上古汉语有系词的判断句总是说明先于话题,这可以起到强调说明性内容的作用。这可能乍看起来并不符合认知的过程,我们似乎应该是先通过概念化的手段将讨论对象从其背景当中分离出来,也就是先对其有所称呼或命名后,才能对其各种细节加以进一步描述;但从相反的角度考虑,也可以认为在上古汉语环境中,讨论对象本身的地位不言而喻,所以言说的重点全在于针对其可能展开的说明,后者才是诸子或术数文献努力想要传达出来的新知识,故而这部分内容在表达上需要得到前置以示强调,而对前者的确认隐含在谓述关系的存在当中——必然有言说的对象我们才能有所言。以往我们总观察到中国哲学的某种“经验性”,而这或许正来自于有物后能有言的逻辑惯性。如果说使某个特定对象从世界中被挑选出来的基本方式就是对其加以称呼或命名,则此名的成立在逻辑上先于对其的其他描述,虽然实际上受到更多关注的可能是后者。回到古代名实之辩的语境,名或命名首先确立了某物的“本名”——比如“马”,之后再可以进一步利用“通称”对其加以具体描述——比如“白”。([7])从原则上讲对某物的命名先于对其的描述,如我们转换术语,将对某物的命名视为对其的指称(reference),则这一点在古希腊哲学当中表达得更为明确,即指称一定先于谓述,而使这一点明晰化的恰是其句子在语法上的主谓结构。我们亦可以确定,这一点在中国哲学的传统中也同样成立,且大概就是戴震会将话题引入到名实关系的讨论中的内在理由,只不过由于主谓结构的含混而将对句子的语法分析让位给对于话题-说明之间谓述关系的讨论,上述指称的优先性被隐藏了起来,需要更曲折的理论工作才能得到解释。

    这里讨论的三个顺序,继续赋予中西哲学某种内在的共性,对于双方而言,命名问题都是普遍的形而上学问题得以展开的基点,而这或许既解释了先秦哲人何以会对“名”产生高度的关注,也解释了古希腊哲学传统中个体与专名的奇特地位。从这里进一步,则双方某些重要差异就显示出来了。中国古典的命名问题包裹在建立谓述关系的语义学任务中,而未经由主谓结构的语法形式得到直接呈现,从积极的意义上讲,这或许避免了如何谈论不存在或自相矛盾的对象这样的西方传统形而上学所可能带来的焦虑;但从消极的意义上讲,也可能产生一种“名”“言”不分,或者说指称与谓述无法得到差异化处理的理论困境。如戴震“以下所称之名辨上之实”所表明的,他是将话题与说明之间的谓述关系纳入到了传统名实对照,即制名以指实的理论构造当中考虑,如他利用“自诚明谓之性”这个例子所表达的,是将“性”视为“自诚明”这个“实”的“名”,即这里是以“名”来称呼、命名或指称某种实在,而并非仅仅是“自诚明”这个说明成分对“性”这个话题的谓述。这种不严格区分指称与谓述的方式符合上古汉语语法化不发达的实际情况,相比在印欧语言中,两者的差异将清晰地展现在主谓结构和与之伴随的词性区别中——判断句的主语必然是名词或短语等其他名词性成分,而谓语部分必然是带有系词的名词或形容词;前者具有对特定对象的指称作用,而后者才是对这个对象的谓述。由这种语言上的不严格性将引发名实问题在先秦形而上学探讨方面的含混,比如“白马论”讨论的究竟是对“马”的本名的命名,还是对其“白”的属性的谓述(这部分内容后来被称为“通称”亦表明了这一点)需要额外的分析才能确定,这显然不利于从谓述或有所言的角度继续对所论对象加以深入分析。戴震观点的内在道理,亦可从“是谓”系词族的使用方式当中来寻找证据,如前文所言,此系词族皆由同一个实义词“谓”(“曰”)虚化而来,而其语义基点即“叫做”——把某个对象叫做某个名称,大概是最原始和基本的命名行为,这种命名行为在上古汉语里却因“是谓”成为谓述关系的标识而与后者混淆了起来。

    一切复杂的形而上学问题都是从这个命名行为开始的,只是其发展将在古代中国和古希腊走上不同的道路。在技术层面上,印欧语言中系词引人注目的地位代表了更高程度的语法化,这意味着形式化的主谓结构和由此导出的对是之所是、物之为物的整套回答方案,而这种方案即所谓窄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上古汉语中系词身份的相对模糊,主语/话题界限不清,以此为工具进行的哲学探讨,显然未能清晰展示名实问题的全部内容,且不适合从形式上比附被认为带有西方印记的形而上学。现代研究者往往据此在中西哲学之间挖掘出一条似乎无法跨越的鸿沟,并引发了关于中国古典思维形态的种种特异化猜测。重新讨论上古汉语系词的问题,并非试图从形式上填平上述鸿沟,而是希望通过对谓述关系的揭示建立一座跨越鸿沟的语义学桥梁,站在桥上看到的风景或许与以往有所不同。据此可以在不严格的意义上证明,有关“这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及其回答,属于普遍的、跨语言的窄意义上的形而上学基本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以同样的命名行为为其起点。虽然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方案因为对话题-说明、主语-谓语、指称-谓述或者名-言的理解不一致而引发后续的巨大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沟通努力的失败——所有差异实际上都是可以得到分析与说明的,而仅仅表明,语言与哲学的关系远比我们想象的更为复杂。最后举一个有关这种“复杂性”的相关例子,先秦哲学对于指称和谓述未加明确区分,这在古典形而上学的环境中似乎是一个缺点,但在弗雷格的视野中,谓述也有所指称,这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更接近中国古人的想法,只不过,如何消化这种奇特的相似性则是未来的任务了。

    【参考文献】

    [1] E. Fedorenko, S. T. Piantadosi and E. A. F. Gibson, 2024,“Language is primarily a tool for communication rather than thought”, Nature, 630(8017):575–586.
    [2] 曹峰,近年出土黄老思想文献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
    [3] 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合肥:黄山书社,2010年。
    [4] 冯胜利,汪维辉,“古汉语判断句中的系词”,古汉语研究,2003年第1期,第30–36页。
    [5] 郭广敬,“关于古汉语中‘是谓’‘之谓’‘谓之’的辨析”,信阳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3期,第88–94页。
    [6] 洪诚,“论南北朝以前汉语中的系词”,语言研究,1957年第2期,第1–22页。
    [7] 匡钊,“先秦哲学对属性与本质的思考——以‘白马论’为中心的讨论”,逻辑学研究,2018年第3期,第84–100页。
    [8] 刘梁剑,汉语言哲学发凡,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
    [9] 沈家煊,超越主谓结构——对言语法和对言格式,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
    [10] 王冠军,“古汉语‘是谓’结构辨证”,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1期,第127–131页。
    [11] 王力,汉语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12] 王力,龙虫并雕斋文集(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13] 王引之,经传释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14] 吴根友,孙邦金,戴震乾嘉学术与中国文化,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5年。
    [15] 伍宗文,“‘为’的系词性质补议”,汉语史研究集刊,2004年第1期,第31–43页。
    [16] 肖娅曼,汉语系词“是”的来源与成因研究,四川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
    [17] 徐朝华,“《尔雅》中的训诂术语”,南开语言学刊,2009年第2期,第131–137页。
    [18] 杨伯峻,文言语法,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
    [19] 张东荪,知识与文化,长沙:岳麓书社,2011年。
    [20] 赵汀阳,“语言开启思维:语言奇点与思维初始基因”,当代语言学,2024年第6期,第825–841页。

    【注释】

    1.出现“是之谓”或“此之谓”这种结构,有学者认为与该结构前文的长度有关,越长的前置部分,越需要“是之谓”或“此之谓”这样复杂结构提示其语气停顿和语义关系([5])。这种结构在表义功能上与“是谓”等没有区别,可不独立加以讨论。
    2.20世纪30年代,王力在《中国文法中的系词》([12])一文中即对“为”的系词性质进行了详细讨论,其论点与《汉语史稿》完全一致。
    3.如洪诚较早主张“为”在上古汉语中有明确的系词用法(参见[6]),伍宗文亦持此说,并对原有相关讨论,特别是王力的观点有详细检讨(参见[15])。
    4.实际上由于汉语作为具有高度古今延绵性的语言,“为”在现代汉语中除了拟古的场合,亦有其他系词用法的残留。
    5.一个典型的尝试将语言和思维完全分离的例子,如《自然》2024年6月发表的论文《语言首先是交流工具而非思维工具》([1]);对此亦有迅速的不同反应,仍坚持语言与思维存在某种一致性(参见[20]),但前者参照的是大脑生理活动层面的神经信号,而后者参照的是逻辑关系算子;前者面对的困难大概来自还原论在可溯因性方面的问题,而后者面对的问题大概存在于人工语言和自然语言之间,或者说元语言与对象语言之间张力。以上两者的参照均非特定环境中的自然语言现象(比如古代汉语)及其显性规则,这或许表明,目前距离我们能够“科学”地谈论上述问题大概仍然远比预期的更加遥远。
    6.或者亦可用“表语”或“名词性谓语”,这里不讨论其中的语法差异。
    7.这里所谓“复杂”和“简单”仍是有待进一步分析的概念,但可以认为其基础在于我们作为汉语母语使用者和相对熟练的古典文献阅读者的可信赖的语感。
    8.在中西的古典哲学世界,没有人怀疑语言描述世界时两者的统一性,对名言的讨论亦直接就是对事物的讨论,这对于先秦古人或亚里士多德都是同样的。因此古人多不去区分名言与客观事物,而把这个困难留给了现代人。

    本文转自《逻辑学研究》2025年第1期

  • 吴佳昊:人类尊严能够取代人的尊严吗?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现代法律和法学来说,“尊严”概念的基础性、根本性是毋庸置疑的,正如学者所言:“在现代人权的言说里,尊严是一个中心概念,是政治生活的标准规范,是国际上最被广泛接受的框架。”与此同时,尊严内涵的模糊性与抽象性又极易引发阐释层面的分歧,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尊严的理解还显示出更多的文化相对性。例如《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认为“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神圣的义务和先知的尊严”为前提;《美洲人权与义务宣言》则强调尊严应成为个体对社群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尊严概念的多义性与复杂性也使其容易被不同政治立场的人利用,甚至可以同时支持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例如在“安乐死一类的争论中,有时候论辩双方会同时援引人之尊严,以求获得胜利”可以说,不同文化传统和价值理念下的人们对于尊严能够达成的共识程度还不太高,以至于我们目前唯一能够普遍同意的,就是尊严这一躯壳本身。

    在学者关于尊严的诸多阐释路径上,将“人”作为一个“类”加以推崇的解释颇为引人注目,本文将其称为“人类尊严”。首先,这一概念立足于人类较之于动物的独特性,例如理性能力。我们可在古希腊、古罗马的文献中发现相似的思维模式。其次,该种尊严观为个体设定自我义务以促使其追求卓越与完善。最后,考虑到此尊严范式强调个体对社群的义务以限制个人自治,其在当代法院的少量司法活动中依旧存有适用空间。由此,本文试图讨论如下问题:在政治、法律领域,人类尊严是否能取代人的尊严成为一种新的解释范式?

    需提前说明如下几点:第一,尊严内涵的限定。考虑到两种尊严范式间隔时间跨度较大,我们对相同词汇的理解与古人存在较大区别。为了使同一术语可处理两种概念以保证论述的连贯性,本文始终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尊严这一概念,即“对个体固有道德价值的承认”。第二,明确概念所指。考虑到人的尊严内涵在现代哲学纷繁复杂的讨论中无统一定论,以及其在全球人权事业中的重要性,本文挑选国际性法律(主要是司法活动)对该概念的解释作为观察的切片。第三,解释对照内容的选择原因。人权法研究尊严的目的主要是为政治、法律活动提供有效指引,因此更关注尊严的理由、由此衍生的行为规范以及个体与国家间的关系。第四,本研究在方法上选择外部观察者而非内部参与者视角,即将论证目标限制在描述并对照两种不同的尊严理解范式,而不涉及对二者进行价值评价。

    二、人类尊严的内涵及贡献

    (一)人类尊严的主旨

    1.尊严的理由:人类的高贵

    对于持人类尊严说的学者而言,个体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其作为人类拥有某些本体论特征。古典哲学的一大特点便是,伦理学始终是形而上学的分支,“人应当做什么”往往与“人本质是什么”紧密相关。这首先导致一种本质主义的宇宙论,人类特殊性通过与他种事物的对比获得,并需据此行动。其次,这意味着个体的道德价值不在其自身,而在于其作为人类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人作为一个类的高贵成全了每一个人的尊严,尊严则是源自个体对其人类本质的积极彰显——个体的自主性也全系于此。最后,既然尊严源自人类本质特征,伦理问题便被转化为认知问题,即什么是人的本质。而这正是古典思想家们的理论分歧所在。例如,亚里士多德强调人类的理性功能赋予人神圣性,其他动物只局限于营养的和感知的灵魂的低级活动,人类因为拥有思考的能力而比它们都要优越;西塞罗则主张人能够通过理性来控制情感与欲望等非理性部分,“人类在本性上远远地高于家畜和其他的走兽。兽类没有思想,只有感官快乐,被本能驱使着去寻求感官快乐”。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上述论说出于何种不同的立场,都无一例外地肯认人类相对于其他物种而言的特殊,为人类尊严的述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2.尊严的要求:追求卓越与贡献社群

    人类尊严理论侧重于为个体课以义务,并依此促使个体积极行为,以彰显人类本质。个体之所以得享尊严,原因在于其分享了高贵的人类所拥有的荣光。然而,这既意味着人的价值并非内在的、固有的,必须通过努力方可获得;也意味着尊严与行为不可分离,即只有适切的行为才能彰显作为人类而言的尊严。这种说法暗示了一种本质主义目的论的立场:从关于人类本质的某种本体论预设出发,派生出行为义务。例如,自然既然给予人类理性,我们就应据此而行动,正确判断、合理权衡。柏拉图特有的二元论就是上述立场的典型代表。在其理论中,感知世界是虚假的(无价值),唯有理念世界是真实的(有价值)。之所以人的价值在于其灵魂,是因为唯有灵魂使我们可通过回忆获得真正的知识(理念)。个体由此担负了积极作为的义务,即运用理性去认识世界和了解自我。被认为是最早使用Dignitas一词的学者西塞罗,在其《论义务》一书也中写道:“如果一心牢记着人性的优越和尊严,我们就会想象得到,纵欲过度、奢侈、色情生活是多么错误,而节俭、自制、简朴和节制的生活是多么正确。”换言之,人的理性特质,反而为个体设定了自我控制的义务。

    因人类尊严要求人们凸显他们在社会中的价值,对于大部分不可能成为哲学家的普通人而言,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就是自身价值的构成性要素。古希腊政治和法律理论中强调的公民参与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性学说。需要注意的是,古希腊公民的民主参与权并非我们今日法学语境中所言的权利,更近似于一种公民身份,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合。这也就意味着,公民没有不参与政治的自由。现代人已很难想象政治生活对古代人的重要性,对古希腊人而言,城邦的目的是将“公民”与“野蛮人”区别开来,是为了保卫“理性”。政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人们在其中以“言说”表明观点,展现自身的理性价值。人如果与政治或者说公共生活脱离,往往意味着个体丧失了理性或公民身份。而在古代,非公民等同于在道德意义上的非人,更不要说拥有作为人的价值或尊严。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幸福源于人本性的完满表达。因此,拥有社会性的人不可能孤立地获得幸福。城邦是人类践行政治的舞台,而政治则是人类的标志性活动:它代表着一种在理论智慧和动物生活之间的中间活动,使个体能够表现出他们作为人类的本质——审慎。

    3.尊严观下的政治社群:共同体本位

    就人类尊严而言,政治社群是构成性的,是人们成就其尊严的区域和场所。简言之,现代人可以想象一个脱离国家、社会而存在的个体,但古希腊人无法想象一个脱离城邦存在的人。换言之,古代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并非孤立的个体,而是具有社会本性、社会情感的社会人,个体仅能作为共同体的一部分存在并被理解。上述特点在西方也并非古希腊所独有,古罗马、中世纪均是如此,在那些社会里,“他们严密地将‘人’的称号仅保留给自己的社群。仅仅拥有人的外貌是不够的,还必须按照由神明确定和宣告的传统生活”。也就是说,个体不可能在脱离共同体后维系人类身份,遑论拥有作为人的价值或尊严。如前文所言,恰恰是属于城邦以及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定义了公民或者说人类。E.Benveniste的研究就告诉我们,希腊语中的“自由”一词是eleúthería,源自印欧词汇leudh。这个词汇的含义既是“人民”和“人类”,也是“成长”和“发展”。eleúthería的原始含义是“属于血统、属于人民”。奴隶不自由,因为他们不属于拥有共同特征的群体,自然也就不享有人类成员所拥有的尊严。

    在价值立场上,人类尊严要求个体对共同体的绝对服从,前者是为了后者存在的而非相反。当亚里士多德说到个体应追求幸福时,他绝不是在说政治是个体追求幸福的工具,恰恰相反,幸福仅仅指的是“公民的幸福”,成为良善的人就是成为优秀的公民,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城邦一部分的功能。与现代国家被要求敬畏公民的私人领域不同,亚里士多德主张城邦对私人生活的干预,因为多数人不知晓何种利益对他们来说是最佳。“不应假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个体属于必须在其存在的每一时刻引导他追求幸福的城邦。立法者要通过教育塑造公民,使他们致力于城邦的稳定。尽管斯多葛哲学,特别是塞涅卡的理论,赋予了个体独特的内在价值,然而始终要明确的是,该种认可的最终和最高目标并不是维护个体的利益,而是维系人类共同体的稳定。

    (二)人类尊严的积极意义

    就历史发展而言,人类尊严学说的产生远早于人的尊严理论。通过对人类这一存在之独特性的分析,人类尊严学说孕育了一种完全不同于现代观念的,对自主性与平等的理解。人的尊严理论在继承的同时也抛弃了该伦理框架中的部分要素,并在此过程中逐步明确自身定位。

    1.独特的自主性:超越此世

    人类尊严理论创造了一种独特的自主性概念,使其既在价值层面与个人主义式自由观拉开差距,在历史层面为现代提倡的个体自治完成了理论奠基。个体可通过实践应然价值以超越经验世界,简言之,不再是按活法来想,而是追求按想法而活。这使个体价值不再取决于外部的偶然现实因素,例如因好运而获得的高贵血统或社会地位,而是源自与人类本性相符的道德特征。镌刻于德尔斐阿波罗神庙的箴言:“认识你自己”,代表了先哲对人类生存意义的问题意识,通过对自我与世界的思考,意识到自己是可独立于社会存在的个体。这标志着一种前所未有的自主性的诞生:一方面,个体的精神独立于群体,摆脱了思维上的从众与盲目状态;另一方面,个体独立于经验世界,意识到了超越实然社会的应然价值。人作为符号性的动物,不仅是经验世界的成员,同样是价值世界的公民。所谓“超越”就是“退而瞻远”,即人从社会中走出来,寻找不依赖于社会的生存意义(或价值)。“通过这样的一个过程,以前无意识接受的观点、习俗以及形态都经受了检验,受到了质疑,并重新得到了解决。”现代意义上的自治个体,是在上述基础上主体意识进一步深化的结果,使主体的价值不再依赖对某些超越价值或者伦理要求的践行,而是源自个体本身。

    2.追求自主性的方法:自我技术

    人类尊严理论以超越为核心界定了自主性的内涵,并同时提供了实现该目标的方法。现代国家对于促进公民自我完善这一目标,要么采取中立的不干预态度,要么选择通过法律对个体课以积极行为义务。然而,在国家能力尚显微弱的古代,该种政治、伦理目标的实现,依赖从古希腊时代逐渐发展起来的自我技术。对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时代的希腊人而言,性并没有受到严厉的压制,但是人们却表现出一种对快感的主动控制。这意味着一种自由的践行:人对欲望的控制是完全自主的,并在其中获得了自由。自我没有成为欲望和快感的奴隶,而是相反地成为它们的主人,这彰显了古希腊人自我关注的强烈愿望。斯多葛派继承、利用并改造了它们。各种各样关注自我的技术(书写、自我审查和自我修炼等),都旨在通过对经验的回忆和辨识,让既定真理进入主体之中,被主体消化和吸收,使之为再次进入现实做好准备,即去改造和优化主体。从历史的角度看,现代人也借用了古典时期流传下来的自我技术推进自我的治理,通过将自我不断地加以细致的考察,进行反复的言说,将自我构成了涂尔干所称的“个人主义宗教”中的普世化主体。在个人主义宗教中,个人尊严的重要性,并非来自个人的品格,与他人相区别的特殊性,而是他与所有人共享的东西,即每个人都分享了人性。

    3.享受此世:政治的世俗化

    与主张个体应投身社群相对,人类尊严理论也要求共同体的政治活动应以人类为中心并重视人类的价值。虽然就政治的目标而言,重要的始终是共同体的稳定与和谐,而非个体幸福的实现;可是,政治的本质同样源于人类对幸福的渴望,只有与该渴望符合,社群的稳定方才可能。首先,人类正常的物质欲望应被承认。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尽管灵魂相对肉身较为优越,但对人的正确定义不能分离二者。故而,不应以剥夺正常欲望为代价来净化灵魂。古希腊人虽然同样对“物质”不信任,但究其原因是由于物质只能作为不确定知识的对象。然而,该种态度并不妨碍他们享受生活,人的肉身始终是合法的关切对象。其次,就政治活动的手段而言,法律正义应遵循生产或保持幸福的原则,致力于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我们在其中之一种意义上,把那些倾向于产生和保持政治共同体的幸福或其构成成分的行为看作是公正的。”最后,政治活动的成功——实现幸福、独立城邦,依赖某些重要的现实因素,例如领土、人口、贸易等,而这些要素都是可为人类所影响或支配的。这些措施都暗示了,人类不仅应成为政治的目标,也有能力实现幸福,展现了对人与政治共同体关系的世俗化理解。

    三、人的尊严与人类尊严的区别

    相较于人类尊严,人的尊严预设了个体的内在价值。按照英国学者卢克斯的说法,“人的尊严”是“一项根本的伦理原则”,它表明“单个的个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或尊严”。根据卢氏的理解,人的尊严不仅是一种体现人的生存意义与价值内涵的道德法则,同时也是衡量一切现实的、外在的社会制度是否合理、正当的“普遍原则”。就此而言,任何一种制度、一项法律,只要与人的尊严的要求相悖,就可断定为是不合理的制度和不正当的法律。

    (一)对比中的人的尊严

    1.尊严的理由:人之为人

    对人类尊严而言需要个体通过卓越来证明的价值,在人的尊严视域内却是被当作前提而预设的。“如果说人的尊严有所谓‘根据’的话,那就仅仅在于他(她)是一个人。”从联合国诸多法律文件中,我们都可看到人的尊严与人自身的内在关联。《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在序言中就明确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固有”表明尊严不是国家和法律的恩赐,而仅仅是因为人之为人;第1条更是将尊严与所有社会成员相互关联,强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强调“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对于这些国际人权公约中尊严的前缀词“固有”,学者的疏释是:每个人不因他/她是男人或者女人,不因其是某一群体(种族的、民族的、国家的或宗教的,等等)的一员,也不因其是否取得过任何成就,仅仅是作为一个人,而具有的尊严。当我们说每个人具有“平等的”固有尊严时,意味着每个人不比另外任何人更多、或者更少地拥有生而就有的尊严。即“人人在尊严……上一律平等”。因此,当我说“固有尊严”时,等于是说“平等的固有尊严”。

    其次,个体有内在价值这一结论,并不必然需要诉诸某种人类特质来证明。一般认为,人的尊严或者说个体的固有价值被承认,并被作为现代政治秩序的基石,是对二战时期人道主义悲剧的政治与道德反动。换言之,个体有尊严是被预设的结论,而推理出该结论的路径与方法是开放的。正如罗尔斯所言,在一个价值多元、意识形态分裂的全球社会,一种普遍的正义观念必须“独立于任何特殊的整全性学说”。传统的道德推理模式面临困境,即它们依旧试图从一个被预设正确的前提推导出结论。如今,政治、道德“真理”只能通过“反思平衡”来获得。概言之,通过确定某种正义直觉去构想道德原则,而后在不断应用过程中反思推论前提的正确性,直至达成某种临时的平衡。人的尊严是德沃金意义上的,建设模式的道德理论,其不似传统自然法理论一般假设某种形而上的客观实在,而是假设我们应当将行动所依据的特定判断融入一个连贯的行动方案中。唐纳利也认为:“人权实践深入到人的尊严土壤中,在这个过程中,它们重新塑造了这片土地。”

    2.尊严的要求:享受自治与平等

    如果说人类尊严理论主要是强调个体要积极行为、完善自我,进而对整个社群有所贡献,那么人的尊严则主要立足于捍卫个体的自治与平等,以使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人生目标。人的尊严对上述承诺的兑现,往往是通过对国家、政府课以法定义务的方式来完成的。学者曾指出人的尊严包含尊重、体面、平等三个核心要素:(1)尊重人的权利、意愿和选择;(2)享有体面的生活劳动、职业等;(3)平等要求确立人人享有尊严的宪法原则以及对特定人群尊严的倾斜保护。尽管上述列举还无法明确界定人的尊严的内涵,但如下行为要求,在各国法治实践中,被发现与人的尊严内涵存在明显的亲和关系:个体自主权、免受歧视或不公平对待、免于酷刑或侮辱性待遇、个人生活基本需求的满足。

    对个体自主权的保障侧重于抵御外来干预,意味着个体有权利决定过何种生活。穆勒的名言可说是所有类似主张的典型表达:“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于个人还是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人只有在自主的基础上决定自己生存、生活、生计中的各种事务,才可凸显其尊严;反之,当所有的人生规划、社会行动都是受制于他人,则尊严根本上就无从谈起。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一个判决中对此就作了明确的表述:“基本法中人的形象,并非是一个孤立、自主的个人形式;而毋宁说是:基本法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以不侵犯个人之固有价值的方式,在个人的‘共同体关联性’与‘共同体连结性’的意义下,加以决定”。可见,没有自主也即没有尊严。

    人的尊严理论反对基于自然、社会原因的歧视或不平等对待,国家应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尽可能消除存在于社会中的类似行为。在司法领域,由于平等或禁止歧视不可能要求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同样对待。因此人的尊严常被法官们作为衡量的基准,以决定哪些差异是可接受的,哪些又是不可接受的。例如,欧洲人权法院于Khlaifia and Others v.Italy案中,审理意大利政府驱逐突尼斯难民问题。法官认为,意大利政府未经个人面谈程序从而考量每个人的特殊情况,仅以群体中的成员身份、宗教、国籍为由进行驱逐,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4协议书第4条的规定。法院强调:“集体驱逐降低了人的尊严,因其将人视为是群体中的一部分,从而统一进行处理,而非针对每个个人的情况。”说到底,当把人作为“种类物”而加以对待时,即与人的尊严的要求背道而驰。

    人的尊严理论也禁止酷刑和侮辱性的待遇。酷刑破坏了个体的身心完整,把人仅当作惩罚的客体而加以对待。这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酷刑的目的是要摧毁受害者对其生存条件的任何个人控制,以致剥夺可以使他们反抗审讯者要求的任何自主性或主观的尊严体验。”。在Ireland v. United Kingdom案中,Evrigenis法官认为:“通过在酷刑的概念中添加非人道和有损人格待遇的概念,起草公约的人希望……将公约第3条的禁止——原则上针对酷刑的……扩大到其他类型的对个人造成不可忍受的痛苦或影响他们尊严的行为。”禁止侮辱性待遇同样保护个体的人格尊严,在Palomo Sanchez and Others v.Spain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职业环境下,以强烈侮辱或是冒犯的言论侵害个人人格尊严,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衡量其所造成的损害后,确属可以正当化严厉的处罚。”

    国际人权公约中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相关规定,也常被法院解释为与人的尊严紧密相关。排外、贫困和歧视的经验教导我们,基本的自由、平等权利,只有在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也被加入时,才会对所有公民意味着同等的价值。在这方面,不同司法辖区的法院通过扩张解释,用人的尊严概念拓展了基本权利的内容,要求一个国家必须满足人基本的生存需求。例如,美洲人权法院扩张了生命权的概念,“不仅包括每个人都有权不被任意剥夺生命,而且包括他不会被阻止获得保障尊严存在的条件。基于该种解释,法院对危地马拉政府未为流浪儿童提供照料的情况提出质疑。欧洲人权法院扩张解释了《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条款的内容,多数法官意见主张:“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不仅要在光线不足、拥挤和嘈杂的机场中转区地板上连续睡上几个月,不能无障碍地使用淋浴或烹饪设施,也不能进行户外活动,而且不能获得医疗或社会援助,这不符合尊重人的尊严的最低标准。”

    3.尊严观下的政治社群:个体本位

    相较于人类尊严,人的尊严带来了一种对个体与政治社群间关系的全新理解。尽管作为价值存在的人的尊严,必须依赖民族国家方可现实化,但其具有超国家的属性。法律只是宣示和保护人的尊严,而非创造和发明人的尊严。在《世界人权宣言》谈判的历史背景中,尊严概念之所以被选择,其中一点重要理由便是该概念“不依赖于仅源自国家的权威”,因为任何国家给予的权益,完全可由国家收回。人的尊严一方面融入了世界主义理想,通过“人类意识”使人类身份高于公民身份;另一方面也承认个体而非共同体,作为社会构成的最小基本单位,是尊严的唯一拥有者。如此便可解释,为何人的尊严提出的诸多行为要求,构成了国家义务的主要内容,个体则据此以权利主张者的身份出现。

    同时,人的尊严概念通过承认个体固有的内在价值,改变了现代国家的政治正当性来源。“任何权力,一般都有为自己之正当性辩护的必要……究其实,任何支配的持续运作,都有通过诉诸其正当性原则、最强烈的自我辩护的必要。”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现代国家是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完成建构的。这意味着国家具有某些可欲的特征,使得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同意从自然状态中退出。而这也就决定了国家必须保障社会的和平安宁秩序,让人们过上体面、尊严、幸福的生活。二战结束后,鉴于法西斯政权对人权的践踏,人的尊严再次被人们提起并由此成为《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所肯认的根本价值。战败后的德国在制定宪法时,基本法制宪委员会主席曼戈尔特就明确指出:“对于我们来说最为重要的是,从一开始就必须强调和重视人的尊严,该条款的任务是,自由权和人权应该以人的尊严为目标和方向在法律关系中进行设置。”该提议得到多数支持,并最终得以被落实成为不可修改的基本法条款。

    (二)对比的结果

    1.人类尊严理论为个体提供的自主是不充分的

    第一,人类尊严理论要求个体通过外在的积极行为来现实化被规定的人类本质,由此人类尊严理论导向了一种双重意义上的决定论:在起点处,人类凭借某些能力区别于自然界中的其他事物,尊严一词被用于表达这种特殊的地位;在终点处,存在一个理想的人类模型,即我们被认为负有充分实现源始尊严的义务。相比之下,人的尊严的概念旨在超越任何决定论,它所关注的并不是预设的、理想的人类形象,而是每一个体能选择不同生活模式的自由。在个体不知晓,或无法自行追求卓越时,人类尊严理论允许国家通过权力干预私人生活。在这些思想家看来,大众是对自己事务不良的判断者,并不清楚何谓自己的最大利益,所以一个审慎的立法者是必须的,如此方可通过政治与法律实现公正,并在人们之中树立美德。正如Giuseppe Cambiano所指出的,教育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变成了培养,即根据一个固定模式来塑造完整的人。

    第二,共同体在概念构成与价值位阶上的优先,要求个体对其绝对臣服,这限制了自主性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如果说人的尊严致力于使每个个体能自我决定,并对实现自我生命的价值负有责任,那么人类尊严则要求每个个体更好地成为共同体的一部分,以维系社群的稳定与和谐。由此,个体的目标与价值被吸收到共同体之中,正如Werner Jaegerd对亚里士多德学说所做的评论那样:“他说城邦和个人最好的生活是一样的,并不意味着如果每个人都吃得好、感到舒适,国家就处于良好状态。而是说,城邦的价值基于公民的精神和道德,最终源泉是个人的道德灵魂,灵魂能达到的最高伦理概念就是城邦。”

    第三,人类尊严理论无法生成现代权利概念。该种观念并不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向他人提出要求是因为我们具有自由和理性。相反,具有理性或自由被认为是产生了一种恰当地使用我们能力的义务。换言之,个体并不享有“应得权益”(entitlement)意义上的权利,而是借助个体的自我义务间接获得的。例如,诸多古典思想家的理论言说都包含禁止残忍的内容,哪怕侵害的对象是敌人或奴隶。然而,该禁令并不意味着奴隶或敌人享有不被侵害的“权利”,而是个体有“自我关怀”的义务。换言之,是为了保护灵魂免于愤怒、暴虐等不受控情感的侵害。这种观点可从如下情况中得到进一步支持,即“应得权益”意义上的权利在使用人类尊严理论的思想家那里并不是十分明显。图克论证说,“应得权益”意义上的权利概念起源于12世纪的财产法,它的广泛传播也只是在17世纪。

    2.人类尊严理论提供的平等是有限的

    第一,人类尊严理论能够提供的平等局限于特定人群当中。当笔者使用“人类”尊严一词时,从未暗示其包含一种普世的人类观念。直接证据便是,在古典时期,普遍存在奴隶制与对外族人的排斥。为了解释该现象,我们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人类概念,即生物分类意义上的人与规范意义上的人。前者指的是具有某些生物特征的存在,后者则是指具有某种品质的存在。现代国际法文件中,默认二者是重合的,但在漫长的古代,规范意义上的人范围要比生物分类意义上的人范围小得多。“在罗马法中,人格(persona)是拥有公民权利的某人,它绝然不同于人(homo),后者指的仅仅是作为人类的一个成员的某人,他当然不同于动物,但也没什么特殊的品质和特点,所以,人(homo)就像希腊单词人(anthropos)一样,经常被轻蔑地用来指称那些不被任何法律保护的人们。”

    即使局限于特定群体内部,人类尊严理论依旧倾向于正当化不同个体在道德价值层面的不平等。当人类尊严将自主性定位为追求卓越的同时,一种天然的不平等必然与之相伴随,毕竟人与人之间在能力上并不等同,而秉赋、运气等因素又加剧了这种不平等。既然尊严依赖于某种外在价值的积极实现,那么个体间就必然会因自然禀赋而出现优劣分化。与现代法律理论在评价个体时尝试排除一切偶然因素的追求不同,柏拉图等人类尊严的主张者强调通过某些特定的自然品质,在人类族群中不平等地分配价值,而这最终的结果必定是一个等级制社会,因为少数人被预设处于优越地位,其余人口按照天赋则被分为不同阶层。自然,该种思维模式与古典时期共同体本位的政治社群需求契合,原因也不难理解,古希腊的政治学与伦理学皆是宇宙论的分支,因此是同构的。正如其所主张的,人的健康取决于使最高理性发挥其所有能力,国家的健康也依赖各部分间和谐公正的关系;既然必会“存在”需要闲暇的哲学家,以及为供养他们所需的智力愚钝的奴隶,那么为了城邦的稳定与健康,两类群体各自所处的地位自然是理所“应当”的。

    四、人的尊严理论为何不能被人类尊严学说所取代

    (一)对价值的观察

    行文至此,有一个潜在的矛盾点必须在给出结论前予以阐明。正如文章开篇所述,本研究采取的方法是外部观察者视角,论述目标仅限于描述并对比两种不同的尊严观,而不涉及对二者的价值评价。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在克制价值评价的前提下讨论“人的尊严理论为何不能被人类尊严学说所取代”是可能的吗?笔者以为,外部观察者视角完全可以提供关于某种价值观的社会功能素描,即陈述特定价值观在经验层面能带来的益处,正如韦伯指出新教伦理对早期资本主义发展的积极意义一般。当然,有人可能会提出反驳:“这样的论述混淆了实然与应然,用效用论证取代了规范性论证。你事实上隐藏了如下前提,即我们应当去做对我们有好处的事。然而,价值无法被化约为效用,其同样构成了主体的生活意义。吉尔兹就曾指出,作为文化产物的法律,不仅是人们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同样赋予特定地方的特定事物以意义,“向人们表达和传递着人们有关世界、秩序、正义等问题的看法”。该种论述也忽视了人具有自由意识这一客观现实,生活在古典时期的人们完全可能拒绝人的尊严理论并拥抱人类尊严学说,即使在‘我们眼中’前者更有可能给他们带去‘好处’。”

    对此笔者想给出的回应有二:第一,上述批评是正确的,即使笔者从社会理论的角度,证明了人的尊严理论较人类尊严学说能带来更多的益处,对于文章试图达致的结论而言,类似的论证都是相当弱意义上的。然而,上述批评也不能否认,文章的观察结果是有助益的,而且为我们选择人的尊严而非人类尊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理由。换言之,如果我们热爱现代文明的物质成果以及个体固有价值被承认的道德体验,就应当敢于做出价值选择。文章的结论在该种意义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呼吁。

    第二,也是更为重要的,上述批评忽视了人的尊严概念的开放结构。人的尊严不似传统的道德概念,其不依赖某种关于人类本质的形而上学假设。因为任何类似的假设都不可能在如今这个意识形态分裂的全球社会获得普遍支持,而这又与《世界人权宣言》等重要国际性文件中对人的尊严概念的普遍主义定位是相矛盾的。人的尊严是各文明国家不同整全性学说的“重叠共识”,该理论是对全球人权实践的反思,并旨在正当化与改良人权活动。换言之,人的尊严在应用的过程中,通过检验应用的结果以反思前提的正确性,而后往复循环直至达成一个临时的平衡,是“反思平衡”的产物。从该种意义上而言,国际性法院对人的尊严内涵的阐释,作为全球人权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就是建构人的尊严理论过程的一环。本文对人的尊严社会效用的观察,也有助于反思平衡活动的进行。由此,外部观察者视角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回答了规范性问题:如果人的尊严的某些价值原则切实有助于推进全球人权事业,那么这些原则就可被建构出来并获得规范性约束力。

    (二)整合抽象社会

    从社会运作的角度而言,只有人的尊严才有可能整合高度分化的现代抽象社会。所谓“抽象”社会,即主体间的互动与认同难以被还原为具体情境中的个人经验,用卢曼的话讲,即“不能再在社会互动的层面再现‘社会’。”现代社会是高度复杂、功能分化的,劳动分工的加剧,一方面使信仰与信念多元化,不同个体对生活的经验感知是如此狭隘以至难以沟通,另一方面又使我们必须互相依赖方可维系正常生活。人的尊严的重要性,在于其构想了某种为所有个体共享的内在固有要素,以使人们可以感觉自己是更大整体的一部分,使得道德样态虽然会多元化但不会导致社会分裂。具体而言,第一,普遍化主体的构想稳定了社会交往的预期,使得信任陌生人成为可能。第二,对自主性的提倡,使个体感到自己从外部的控制和任意的禁止中解放出来,从而能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第三,通过确保任何人都能拥有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并保障基本生活所需,能够避免个体被其他人控制生存条件,进而产生自主身份被破坏的感觉。第四,任意的歧视被禁止,因为它们阻碍人们自由地与他人交往以及参与社会经济关系。这些功能都是将个体单纯视为人类特质的承载者以及共同体一部分的人类尊严理论无法提供的。

    (三)推进全球人权事业

    较人类尊严而言,人的尊严通过价值论对本体论的超越,创造了一个特殊的开放性结构,并借此获得了强大的跨文化潜力,有利于实现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崇高理想。换言之,个体的价值从依赖本体论证据加以证明之事,转变为“个体应当是有价值的”的价值论预设,完成了对人的“神化”。相应的结果便是,个体是有价值的这一命题成为预设的答案,而价值的理由则成为一个开放的空间,待不同哲学理论来对之加以填充、阐释,从而为人的尊严内涵的丰富及外延的扩展奠定了学理基础,这是其一。其二,人的尊严在内涵和外延上释放出更多的可能性。个体不再被要求积极行为以追求卓越,这使得行为标准多样化。其三,在人的尊严理论之下,国家目标与个体目标相互区分。在以往,个体目标是被吸收到共同体目标中的,并且一定程度上要求个人服从整体,但如今,国家目标反而应以尊重个体价值为前提。于是,如何协调两种目标的关系存在诸多可能。上述三点理由,使得人的尊严概念在法治发展过程中,必然会给各个不同的文明区域以充裕的判断空间,由此带来内涵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实际上,人的尊严理论在当今全球社会的吸引力,既在其可塑性,也在其道德感召力。人的尊严可在不同文明、社会需求下呈现不同色彩,这反而使其更易实现世界主义的理想。例如,在State v.Makwanyane and Mchun案中,Mokgoro大法官就尝试将尊严概念与非洲土著概念ubuntu联系起来,言道:“普遍而言,ubuntu意味着人性。隐喻地,它体现出团体团结对生存问题的重要性。虽然它包含了团体团结、同情、尊重、人的尊严、遵循基本规范和社群团结等关键价值观,但在其基本意义上,它意味着人性和道德。其精神强调尊重人的尊严。”在人的尊严拥抱文明差异性的同时,后者也绝不应当成为拒绝前者的理由。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不仅源自国际人权组织与活动者们自上而下的推动,也源自社会弱者自下而上的、对更充分的个体自治与更大范围的平等保护的渴求。“我们根本上没有理由为属于人权话语核心内容的道德个人主义而道歉:恰恰是这使得它对于遭受剥削和压迫的依附群体具有吸引力。”实际上,各个法治国家、文明区域及其民众对人的尊严的接受,恰恰为人的尊严内涵的不断丰富、外延的日益拓展奠定了文化基础。

    (四)开放结构与现实批判

    人的尊严概念的批判性,同样在于其特殊的开放性结构。第一,人的尊严理论的开放结构使其不会给出一幅清晰的社会理想蓝图,而是支持一种可根据个体意志更改其具体形态的契约社会。这在实践中体现为该种理论对“个体应当如何行为”缺乏正面规定,不会要求个体积极行为以符合社会或国家所设定的理想的生活模板,而是通过反面定义的方式,宣布哪些行为侵害了人的尊严,以要求国家不断改良现状,消除对个体追求自主的、理想的生活构成威胁的阻碍。第二,人的尊严理论使得个人成为权利的当然主体,使其在信仰、生活方式、态度和公共事务管理中被赋予“优先”地位。政治活动改变了原本中心化的运作模式,从而至少在部分意义上允许个体决策的参与。贝克将其描述为“在法律条文及其解释规则所提供的框架内出现了可资利用的司法变异”。特别是法院对于“司法权”的积极运用以及基本权利能够被不断解释的功能,使得个体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用自身的意愿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法律建构。总之,人的尊严理论从不会满足于标准的建构和内涵的列举,而是以建设性的态度、革命性的主张、学理性的阐述来为社会成员更有体面、尊严的生活呼吁、鼓吹、抗争。当国家法律、政策和行动违反人的尊严的基本要求时,它就必须是批判的对象和修正的客体。

    人的尊严概念的可塑性与批判性,也为法官们提供了一种有用的法律修辞,用以处理实践中复杂的价值分歧。首先,一个常见的做法是,在处理权利或同位阶价值冲突时,法院往往将人的尊严作为统一的衡量砝码。当特定的权利或价值被描述为涉及尊严时,这表明法院认为应赋予它相当大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压倒性的)权重。在加拿大最高法院审理的R.v.Keegstra案中,多数派法官绕过了将言论自由与政府利益相对的传统策略,转而通过主张仇恨言论损害人的尊严,大大降低了言论自由在比例衡量中被分配的权重。其次,人的尊严也被欧洲人权法院作为一种修辞加以使用。该概念在法院判决中频繁出现,往往传达了如下信号:被告国家行为已足够恶劣,应立刻采取措施加以改正。这通常会涉及特定国家内部,法律制度和社会中的结构性问题。作者统计发现,欧洲人权法院法院在判决书中,使用尊严的次数越多(提及次数在1至18次之间),就越有可能发现违反《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第3条的行为。当然,值得指出的是,鉴于尊严概念的模糊性,法院利用尊严进行说服的策略并不总是成功的,但人类社会法律的发展总是在不断的试错中完成的,因而,司法中人的尊严的叙事同样是人的尊严理论学说中的重要一环,不可忽视。

    五、结语

    本文通过外部观察者视角,描述并对比了两种不同的对尊严的理解。人类尊严学说通过识别人类与其他存在根本区别的固有特征,使个体因作为这些特征的载体而享有人类身份、被赋予价值。在此基础上,个体被要求积极行为以彰显人性本质,充分参与政治生活以服务社群。同时,人类尊严理论创设了一种特殊的自主性概念,也提供了实现该种自主性的方法,并借助对人类价值的重视促进了政治的世俗化。人的尊严理论则预设了个体的内在价值,由此其不再针对主体提出积极的行为要求,反而通过对国家课以法律义务的方式,致力于捍卫个体的自治与平等,诸多行为要求也是为此而生。通过对比可发现,人类尊严囿于其本质主义目的论的推论模式与共同体本位的价值立场,其能够提供的自主与平等,对个体而言是极为有限的。最后,本文认为,人的尊严概念通过价值论对本体论的超越,创设了一个独特的开放结构,使其能够通过与其实践应用间的反思平衡,成为各文明国家中整全性学说的重叠共识。在此基础上,唯有人的尊严理论能整合抽象社会、推进全球人权事业和批判改良政治现实,故而无法被人类尊严学说取代。

    本文转自《人权》2025年第1期

  • 张德芳:西北汉简与丝绸之路信史研究

    一般认为,“丝绸之路”的概念是由德国地理学家李希霍芬于1877年出版的德文著作《中国》第一卷中最早提出的。其定义是“从公元前114年至公元127年间,中国与中亚,中国与印度间以丝绸贸易为媒介的交通道路。”对这一定义,李希霍芬的学生阿尔伯特·赫尔曼于1910年出版的《中国与叙利亚之间的古代丝绸之路》一书中,又把丝绸之路西段延伸到地中海沿岸的叙利亚。另外,最近又有学者考证,在李希霍芬提出“丝绸之路”概念之前,德国相关的地理文献中就已出现过13次之多。而最早提出“丝绸之路”的是李希霍芬的老师卡尔·李特尔。早在1838年,他在柏林出版的《地球科学》第8卷中就已提到“丝绸之路(Seidenstrasse)”(王冀青:《“丝绸之路”概念的提出者应为李特尔》,《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0月27日)。

    过去,由于传统史料的阙载和模糊,我们对西北史地和丝绸之路的整体认知一直处于朦胧状态。一个多世纪以来大批西北汉简的发现,为秦汉史、西北史地、丝绸之路和中外关系史等研究带来了巨大变化。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悬泉汉简,就是当时丝绸之路历史的原始档案和实时记录。纪年简的时间为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至东汉安帝永初元年(107年),时间上同李希霍芬的定义大致吻合。空间上除了记载西域诸国(天山南北)外,还记载了如乌孙、大宛、康居、大月氏以及罽宾等。也就是说,从空间范围看,悬泉汉简关于丝绸之路的记载也与李希霍芬的定义相吻合。因此,不管“丝绸之路”的概念最早由谁提出,这一定义同悬泉汉简记载的情况从时间和空间上都十分契合。悬泉汉简等新发现,使我们对丝绸之路的研究进入一个全新的信史阶段。

    河西四郡的设置与边疆治理

    《汉书》中有“设四郡,据两关”的记载,还有汉末元始二年(公元2年)4郡35县地理和人口的记载。但对河西走廊的军事设防、行政管理、经济开发以及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内容比较粗疏。出土汉简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在军事方面,根据汉简的记载,敦煌地区有玉门都尉、中部都尉、宜禾都尉和阳关都尉,居延地区有居延都尉和肩水都尉。都尉是比二千石的军官,负责边疆地区的军事驻防。都尉以下有若干候官,秩比六百石。敦煌地区玉门都尉下属有大煎都候官和玉门候官;中部都尉下属有平望、破胡、吞胡、万岁等四个候官(王国维认为还有步广候官);宜禾都尉下属有宜禾、鱼泽、昆仑、美稷、广汉等五个候官,阳关都尉下属有博望候官和雕秩候官。居延都尉下属有殄北、甲渠和卅井候官,肩水都尉下属有肩水、广地、橐他、仓石、庾等五个候官。候官下属有若干候部,候部下面有若干烽隧。根据李均明《甲渠候官规模考》(《文史》第34、35辑)研究,甲渠候官所辖部隧的戍卒总数在240~300人之间,其他候官亦可据此推知。留存至今的汉塞烽隧在河西走廊蜿蜒1500多公里,被誉为“露天长城博物馆”。从最西面榆树泉盆地的广昌隧、凌胡隧、厌胡隧到居延地区最北面的殄北隧、鉼庭隧,相当一部分汉代烽隧都可指认其当年的名称、驻防戍卒和发生过的相关事件。《塞上烽火品约》还详细规定了不同敌情下如何燃放烽火、升降各种预警信号,以确保边防军事信息的准确传递。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出土汉简得到的新知。

    在行政管理方面,郡县乡里完整的机构设置和治理体系,确保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直接控制,防止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根据汉简的记载,我们几乎可以罗列出历任敦煌太守和玉门都尉的任职名单和任职时间,为研究相关的历史事件和治理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基层社会的研究,根据汉简中的材料可以列出如效谷县下属的乡、里组织和相关名称,详细了解对基层社会的精细化管理,确保了中央政令的畅通和地方事务的高效处理,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负担,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率。还有,通过大量的汉简材料,可以了解官僚体制下的文书行政。严密的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了行政运作的准确高效。所有这些,在传统史料中没有详细的记载。同样,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出土汉简都提供了一些翔实记录。

    西域都护府与大一统格局的形成发展

    西域,是汉匈长期争夺的战略重点。“西域诸国大率土著,有城郭田畜,与匈奴、乌孙异俗,故皆役属匈奴。匈奴西边日逐王置僮仆都尉,使领西域,常居焉耆、危须、尉黎间,赋税诸国,取富给焉”(《汉书·西域传》)。后来日逐王先贤掸率众降汉,成为汉匈关系史上的大事。关于日逐王归汉,汉简中的记载从出土文献档案的角度,实证了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从此后,汉朝设立西域都护府管理西域。汉简中关于历届西域都护的记载、西域都护下属官员和戍卒路过悬泉置的记载以及西域都护给朝廷上书的记载,提供了大量微观、具体、原始的第一手资料,弥补了传世文献的不足,更为详细地实证了西域与中央王朝的隶属关系,说明自古以来新疆地区就是中原王朝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对于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国家统一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外,西汉王朝先后在西域的轮台、渠犁、伊循、车师和乌孙赤谷城屯田积谷,以发展生产和保障西域驻军的后勤供应。汉简中对西域屯田的记载弥补了传统史籍的不足。从规模、区域、管理、人员等方面可以看到,西域屯田是汉王朝加强和巩固西域统治的重要措施。屯田戍卒平时从事农业生产,战时迅速转化为战斗力量,既减轻了内地军队的负担,又增强了边疆地区的军事防御能力,使汉朝在西域的军事存在更加稳固,有力地保障了丝绸之路的畅通和西域地区的安宁。《汉书·西域传》载:“西域以孝武时始通,本三十六国,其后稍分至五十余,皆在匈奴之西,乌孙之南。”如果按36国(此处的“国”沿袭史书的记载,不同于现代“国家”的概念)计,悬泉汉简记载了其中的24国到京师朝拜、进贡、受封、纳质、通使、和亲的活动。来京师长安的人员有国王、王后、质子、贵人、官员、使者以及商人和其他人员。这样的记载,反映了西汉王朝同西域各国的密切关系。

    丝绸之路与中西文化交流

    中国的丝绸,在张骞出使西域前的几个世纪就曾出现在多个西方国家的记载中,考古发现亦有证据。比如老普林尼的《自然史》、托勒密的《地理学》以及西伯利亚巴泽雷克大墓中的出土文物。但中西对接的正式标志,还是从张骞开始。上文提到,悬泉汉简中记载的两汉丝绸之路,同李希霍芬定义的“丝绸之路”在时间、空间以及内容上完全吻合,因而我们的讨论从汉简的记载开始。

    居延汉简有一枚里程简,记载了20个地名,从长安出发一直到河西走廊中部。悬泉汉简中也有一枚里程简,记载了从古浪峡到酒泉的14个地名。两者行进的路线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可以把东到长安、西到敦煌的这段丝绸之路连接起来。里程简中记载的驿置机构、停靠站点、行走方向、沿途经过以及里距长短,为研究丝绸之路东段路线提供了准确细致的描述,从空间范围实证了丝绸之路的诸多细节。根据悬泉汉简的记载,仅敦煌郡东西三百公里的地面上,如悬泉置这样的驿置机构就有九座。每座相隔30公里左右,横贯敦煌全境,进入西域地区。

    悬泉置是一个具有综合功能的驿置机构。占地面积2500多平方米,有房屋28间左右。定员有官卒徒御37人,传马40匹,传车10多辆,包括了厨、厩、传舍、驿等多个单位。作为驿置机构,悬泉置承担着公文、邮书的传递任务。汉简中邮书传递的记录涉及邮书传递的方向、种类、数量、发文单位、收文机构、传递时间、经手人、邮书保存状况以及传递过程等诸多方面,确保了汉代政令的快速传达和信息的及时沟通,保障了中央与地方、内地与边疆之间的有效联系。作为官方接待机构,还负责过往人员的食宿接待。设有专门的传舍,供客人住宿;设有厨房,以不同标准的饮食,满足不同身份、不同规模过往人员的需求。从简牍文书中可以了解过往人员的身份、同行人员、所带牲畜和物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具体任务、吃了几顿饭、吃了什么食品、花了多少钱等。此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为过往使者、官吏、商旅更换和补充交通工具,如驿马、传车等,以方便他们继续前行。所有这些,都促进了各类过往人员在丝绸之路上的流动和往来,保障了丝绸之路的畅通。

    在这条道路上与汉朝互通使者的中亚国家,首先是大宛(现位于费尔干纳盆地,属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部分地区)。张骞通西域后,汉武帝求取汗血马不果,便派贰师将军李广利远征大宛,最后订城下之盟,岁献天马二匹。汉简中有大宛使者进献天马的记录。此外还有车骑将军长史多次出使大宛的记载和大宛贵人、使者来汉的记录。如“客大月氏、大宛、踈勒、于阗、莎车、渠勒、精绝、扜弥王使者十八人,贵人□人”(Ⅰ91DXT0309③:97)来汉的记载以及“大宛贵人乌莫塞献橐他一匹,黄、乘、须两耳、絜一丈,死县泉置”(Ⅱ90DXT0214②:53)等记载,说明汉朝与大宛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是丝路交往的主流形态。

    其次是康居,在今哈萨克斯坦南部及锡尔河中下游地区,中心驻地卑阗城,在今塔什干或奇姆肯特。张骞出使西域造访的第二个国家就是康居,康居的态度极为友好,派车派向导把张骞送到大月氏。在汉简中,有汉朝送康居质子的记录,说明当时康居王纳质于汉王朝。还有一条比较完整的记载:“甘露二年正月庚戌,敦煌太守千秋、库令贺兼行丞事,敢告酒泉太守府卒人:安远侯遣比胥楗罢军候丞赵千秋上书,送康居王使者二人、贵人十人、从者六十四人。献马二匹、橐他十匹。私马九匹、驴卅一匹、橐他廿五匹、牛一。戊申入玉门关,已阅(名)籍、畜财、财物。”(Ⅱ90DXT0213③:6+0214③:83)这是甘露二年(前52年)派使者、贵人来汉朝进贡的记录。一个76人的外交使团,浩浩荡荡进入中原,充分说明两国关系的密切。还有汉简中的《康居王使者册》,全册七简,编绳尚存。内容是永光五年(前39年)康居王使者杨伯刀、副使扁阗、苏薤王使者姑墨、副使沙囷、贵人为匿等5人,从康居国东往汉朝京师贡献骆驼。结果一行人入关后发现与以往不同,从敦煌到酒泉一路上无人照应。到达酒泉后,酒泉太守和手下人对其进献的骆驼单方面作出评估,本来是膘肥体壮的白骆驼却被评定为羸瘦体弱的黄骆驼。使者认为“不如实,冤”,因而上告中央。朝廷要求沿途地方彻查此事。文件下达到敦煌后,敦煌太守府再下达到效谷县,效谷县依次下达到悬泉置,要求悬泉置将相关经过在三天之内上报县廷。就是这样一份文件,让后人看到了康居与汉朝关系的起落。此时的敦煌、酒泉地方当局之所以轻慢康居,估计同北匈奴郅支单于西逃后与康居结成联盟、互为翁婿的事件有关。

    月氏是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活动在河西走廊的游牧民族,势力强大,为匈奴劲敌。但到匈奴冒顿单于时,势力反转,约在公元前174年左右为匈奴所败,被迫西迁伊犁河流域。经过40多年后又再迁阿姆河流域。至公元前后,五翕侯中的贵霜翕侯统一全国建立了贵霜帝国,势力发展到印度西北。汉简中保留了贵霜帝国建立前,大月氏和汉王朝来往的丰富记录。1978年,阿富汗北部朱兹詹省席比尔甘发现的黄金大墓,出土了21000多件精美文物,其中包括希腊神灵雕像、罗马金币、安息银币、中国西汉铜镜与丝绸、叙利亚或埃及的玻璃器、印度象牙雕件以及草原风格的黄金饰品。学界一般认为,这些墓葬填补了从大夏灭亡到贵霜王朝建立的历史空白,展示了大月氏与周边文化的广泛互动,为我们理解古代中亚地区的文化和社会提供了宝贵资料。悬泉汉简中记载大月氏历史的简文年代先后与此吻合,两者互相映照,成为照亮这段“黑暗时期”的星光。

    乌弋山离位于今阿富汗西部的赫拉特一带,包括德兰吉亚那和阿拉科西亚。这里原来是大夏的领土,后被安息(帕提亚波斯)吞并。其政治中心在锡斯坦,即今阿富汗与伊朗之间的赫尔曼德河下游盆地。大月氏西迁迫使安息北部的塞人南迁,占据了德兰吉亚那和阿拉科西亚。安息王为驱逐塞人收复失地,便派贵族苏林前往镇压。苏林经过十年战争降服塞人,却建立了自己的军事独裁政权,名义上属于安息,实际上完全独立。《汉书》把苏林家族统治下的安息人与塞人杂居地区称为乌弋山离。“绝远,汉使希至。自玉门、阳关出南道,历鄯善而南行,至乌弋山离,南道极矣。转北而东得安息。”如此“绝远”的地方,汉简中记载的乌弋山离资料十分珍贵,说明当时的丝绸之路已延伸到了伊朗高原的东南部,接近波斯湾。汉简中有一枚折垣王献狮子的记载。有学者研究,据《汉书·西域传》记载,乌弋山离“有桃拔、师子、犀牛”。汉简中的“折垣”就是对乌弋山离别名Zarangiana或首都Zarin的译称,所谓折垣王献狮子就是乌弋山离向汉朝进献狮子的记载,这是中西文化交流史上的经典一幕(罗帅:《悬泉汉简所见折垣与祭越二国考》,《西域研究》2012年第2期)。

    罽宾的大致范围在今阿富汗东部至巴基斯坦西北部,包括喀布尔河中下游地区和克什米尔西部。其首都为循鲜城(在今巴基斯坦的塔克西拉附近)。张骞第二次西使曾派副使到过罽宾,“自以绝远,汉兵不能至,其王乌头劳数剽杀汉使”。后来关都尉文忠出使罽宾,联合希腊裔军阀阴末赴推翻乌头劳之子,扶立阴末赴为新王,接受汉朝的册封。《汉书》中记载的罽宾使者“无亲属贵人,奉献者皆行贾贱人,欲通货市买,以献为名,故烦使者送至悬度……实利赏赐贾市”。可以说明罽宾与汉朝的来往主要是在贡赐名义下的商贸往来。另外,塔克西拉一直是印度西北的佛教圣地,著名的犍陀罗艺术就产生于此,悬泉汉简关于罽宾的记载是丝绸之路通往南亚次大陆的实物见证。“出钱百六十,沽酒一石六斗。以食守属董并、叶贺所送沙车使者一人、罽宾使者二人、祭越使者一人。凡四人,人四食,食一斗”(Ⅱ90DXT0113②:24)。记载中每顿饭都有酒招待,反映了当时接待外宾的礼遇。

    总之,出土简牍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原始档案,是我们进行历史研究的第一手资料。它既可以发挥纠史、补史的功能,还是国家信史的实物佐证,其所提供的详细、具体、微观的诸多细节和史实,刷新了我们对以往历史的认识,具有极为珍贵、不可替代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2025年03月17日)

  • 李海峰:古代两河流域创世神话与史诗[节]

    古代两河流域文明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是苏美尔文明,后一个阶段是巴比伦文明,划分依据是这两种文明使用了两种不同的语言文字。公元前2000年之前的文明,由苏美尔人创造,使用的语言为苏美尔语,文献多数用苏美尔语写成。公元前2000年之后,阿摩利人侵入两河流域,征服了苏美尔人,这一时期使用的语言主要为阿卡德语,文明的载体由苏美尔语变成了阿卡德语。这两个文明的内核相同,外在的表现形式有所差别。古代两河流域这两个不同阶段的文明都留下了关于创世的众多神话和史诗。

    目前为止,考古出土的古代两河流域文明文献,有两类最为重要,数量也最多。一类是法律文献,包含各种财产交易契约;另一类就是文学神话类文献。

    苏美尔创世神话

    两河流域的先民将地球想象成一个边缘被群山环绕的平坦圆盘,漂浮在一片由甜水(名为“阿布祖”或“阿普苏”)构成的海洋之上。圆盘的上面是天空,圆盘的下面是冥世,地表和冥世之间是一个浅水层或者淡水层(阿普苏),是孕育生命的地方。天空分为三层,最上层为“彩石层”;中间层叫“中天层”,是神灵居住的地方;最下层叫“下天层”,是日月星辰所处的位置,整个地球被原生海洋包围。

    苏美尔人对世界万物的起源、人类的创造有自己的思考,但不成熟,没有形成专门的创世史诗,只是在一些赞美诗或相关的神话中有些许表述,如《吉尔伽美什、恩基都与冥府》中记载:

    “当天空从大地上移开,当大地被从天空上分离,当人类的名字已经被制定;当天空神安带走天空,当空气神恩利尔带走大地,当埃瑞什基伽勒女神被库尔当作礼物带到了地下世界。”

    这段话描述了原初世界混沌一片,然后天地分开,天空神安带走了天空,空气神恩利尔带走大地,女冥王埃瑞什基伽勒进入地下世界,于是世界被划分为三部分:天、地和冥世,三部分分别由三位大神创造。

    另外一篇针对引起牙痛病的“蠕虫”的咒语开篇中说道:“安奴神创造了天空,天空创造了大地,大地创造了河流,河流创造了水渠,水渠创造了沼泽,沼泽创造了蠕虫。”

    锄头赞美诗《锄之歌》则透露了当时人观念中的人类诞生——神把一个人类的模具种在地里,再用锄头刨出这个模具,于是人类诞生了。

    在另一首著名的神话史诗《恩基和宁胡尔萨格》中,讲述了多种植物的起源。《恩基和宁胡尔萨格》是迄今为止发现的苏美尔神话中保存最完好的之一,该神话所讲述的内容近乎完整。在神话的情节内容相当复杂的情况下,大部分细节内容仍然可以被理解。该神话主题内容主要来源于一块刻有六栏楔形文字的泥板,该泥板19世纪末出土于尼普尔,现存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该史诗重点解释了多种植物的起源,认为这些植物物种都由神创造。

    另一首史诗《恩基和宁玛尔赫》描绘了神灵创造人类的具体过程,通过研读这首史诗的相关内容,学者认为古代两河流域居民已经有了对人体生殖器官的初步认知,并认识到婴儿出生时需要接生婆以及其他人的帮助。

    出土于西帕尔的一块神话泥板中记载:巴比伦神马尔杜克“在水面上建造了一个芦苇平台(或是浮台),然后创造了尘土,并沿着这个平台将尘土倾倒”。这一记载实际上是伊拉克南部沼泽地区的阿拉伯人建造人工岛的方法,他们在人工岛上建造芦苇小屋。

    一般而言,苏美尔人相信“原始海洋”独自孕育出一个阳性的天空和一个阴性的地球,他们结合在一起,产生的果实是空气之神,空气之神将天空与大地分开,并与大地一起产生了所有生物。海洋则是宇宙诞生的原始元素,宇宙的形状是由第三方(神)强行将天地分离的结果。这一创世理论在苏美尔、巴比伦和亚述时期被普遍接受,并构成了巴比伦时期完整详细创世故事的基础。

    巴比伦创世神话和史诗

    巴比伦文明在苏美尔人对创世认识的基础上,对苏美尔人的神话进行改编和提升,形成了自己专门化和系统化的创世神话和史诗。

    在众多巴比伦创世史诗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两首。第一首是有关大洪水的故事《阿特腊哈西斯》,该史诗以主角的名字命名,内容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了神创造人类的原因和创造人类的过程:起初没有人类,小神们负责挖掘运河,辛苦劳作。因为小神们的罢工,大神们决定创造人类,使小神们免于劳动。于是水神恩基和大母神合作,通过混合黏土、一个神的血肉、神灵们轮流吐出的唾液等材料,最终创造出了人类。第二部分主要叙述了大洪水的故事:由于人口繁殖过多过快,他们日夜吵闹,打扰了大神恩利勒的休息,他试图用瘟疫、旱灾等方法来减少人口。但是由于水神恩基在暗中通过人类领袖阿特腊哈西斯给人类提供帮助,恩利勒没有达到目的。后来恩利勒决心用一场特大洪水来灭绝所有人类。但恩基在芦苇屋子里悄悄告诉了阿特腊哈西斯这个计划。于是阿特腊哈西斯建造了一艘船,带上了他的家人和各种鸟兽,在七天七夜的恐怖大洪水的灾难后存活了下来。大神们在大洪水之后也体会到了人类的重要性,他们通过讨论给予阿特腊哈西斯长生不老的能力,并决定利用其他方式控制人口。

    《阿特腊哈西斯》的主题是关于神创造人类和早期人类的传奇故事,这是“苏美尔—巴比伦”时期非常重要的文学题材。在巴比伦文明繁荣昌盛的时代里,这个故事被不断传播、改编,诸如《吉尔伽美什史诗》就改编了《阿特腊哈西斯》中大洪水的故事。

    古巴比伦文明关于万物创造的史诗中,故事情节最为曲折、复杂和最具逻辑性的当属《埃奴玛·埃里什》。该史诗共由七块泥板组成,因此又被称作“创世的七块泥板”。该史诗大约创作于公元前2000年代中期,是在苏美尔创世神话基础之上创作而成,全文现存约1000多行,用阿卡德语写成。19世纪中叶,随着对两河流域地区考古工作以及楔形文字解读工作的开展,这部埋藏在地下的文学作品开始呈现在现代人面前。该史诗最初由英国人于1848年至1876年在尼尼微阿淑尔巴尼帕图书馆遗址(位于现在的伊拉克摩苏尔)中发掘出土。1902年至1904年,德国考古队在亚述帝国首都阿淑尔城遗址又发掘出了该史诗的亚述版本。在这个版本中亚述人用阿淑尔城的主神替代了马尔杜克神的位置,并且拉赫姆神和拉哈姆神成了阿淑尔神的父亲和母亲,这种变化在第一块、第六块和第七块泥板中体现得最为明显。随后,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博物馆在1924年至1925年期间,在基什遗址中发掘出了完整的新亚述版本中的第一块和第六块泥板。1928年至1929年期间,德国考古队在乌鲁克遗址发掘出了新亚述版本的第七块泥板。通过以上考古发现和从古物市场购买的泥板残片,这部史诗大体上被复原,只有第五块泥板残缺较为严重。

    与考古工作同时进行的是对《埃奴玛·埃里什》史诗的翻译工作,且随着考古工作的逐步发展,对该史诗的翻译工作也不断深入,相继出现了许多译本。不过截至目前,国内尚无直接从该史诗楔形文字翻译的中文版本,现存的中文译本都是从英文或日文译本翻译而来,存在一些不够准确的地方。

    以后世眼光审视,当初两河流域神话的编撰者们其实是从他们所处的地域获得灵感。今天,我们如果在一个有雾的清晨站在伊拉克的海岸边,站在入海口的沙特—埃勒—阿拉伯,我们将看到这样一番景色:低矮的乌云笼罩着地平线;由地下渗出或是河水泛滥而来的大量淡水与波斯湾的咸水混合在一起;在形成景观的低矮泥滩中,可见度较低;在我们周围,海洋、天空和大地混合在一片朦胧、模糊、水一样的混沌中。我们所见,也正是两河流域神话的古代讲述者们经常目睹的景象。《埃奴玛·埃里什》史诗中记载:

    “上界,天尚未命名,下界,地尚无称谓之名,此时,原初之父阿普苏,木恩木生养他们全体之母提尔玛特,他们的水(淡水和盐水)融为一体。草地还没有形成,见不到芦苇的繁茂。诸神〔还〕都不曾现形,天命也还没定。此时,诸神在那混合之水中被创造出来。(男)神拉赫姆与(女)神拉哈姆现出身形,(并且)有了名称。他们年龄增长,身材增高期间,创造了胜似他们的安沙尔和基沙尔。他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过去。他们的儿子安努,不亚于父祖。安沙尔将长子安努做成(与自己)一个模样,而且,安努又生了活像他的努底姆德。”

    上述内容描述的正是这样一幅图景:当太阳升起时,大块陆地在薄雾中浮现,随后有一条分割线将天空与水、水与陆地分离开来。这一神话中,最先从混沌中浮现的神灵是拉赫姆和拉哈姆,代表淤泥。然后是安沙尔和基沙尔,代表天空和大地的孪生地平线。安沙尔和基沙尔生了安努,安努接着生了埃阿(恩基)。在同一时间或稍后,一些较小神灵从阿普苏和提尔玛特处出生了。

    根据《埃奴玛·埃里什》记述,众神灵出现以后整日争吵打斗,使阿普苏和提尔玛特不得安宁。于是阿普苏决定灭亡这些不安宁的神灵。智慧之神埃阿得知以后,先发制人杀死了阿普苏。埃阿将阿普苏杀死之后,建造了神圣的正义大厅,命名为“阿普苏”。不久后埃阿生下了一个男孩,这便是后来创造万物和人类的主神马尔杜克(史诗主角)。

    阿普苏死后,其妻提尔玛特召集大军前来复仇。诸神积极应战,推举马尔杜克前去迎敌,最终马尔杜克杀死了提尔玛特,随后作为胜利者开始安排天地秩序。接着马尔杜克又创造了人类,人类被神灵创造出来之后为神灵提供服务,史诗也至此结束。

    该史诗故事真实反映了当时两河流域居民的一些观念:一、描述了世界如何形成,宇宙秩序如何建立的重大问题;二、提出人类必须是诸神的仆人,为神服务;三、在证明马尔杜克极高权力合法性源自其英雄事迹的同时,也间接证明了当时两河流域国王(人间主宰、人间神)的合法性。

    古代两河流域创世神话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古代两河流域创世神话和史诗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具有多样性、继承性、政治性和现实性的显著特征。几个特征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共同反映了两河流域当时的社会政治和宗教文化现实。

    1.古代两河流域创世神话的多样性

    在古代两河流域,不同时期、不同城邦会出现不同版本的创世神话,即使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城邦或者同一城邦的不同时期,也会出现内容各异的创世神话。

    苏美尔文明早期,在村落过渡到城邦之时,苏美尔地区便形成了几十个相互独立的城邦,虽然基什、乌鲁克、乌尔、拉加什和温玛都试图统一苏美尔地区,但并未成功。此后即使阿卡德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大部分地区,但苏美尔各城邦也并未完全臣服,仍具有很强的离心力。阿卡德王朝末期,苏美尔各城邦开始纷纷独立。阿卡德帝国灭亡之后,库提人对两河流域进行统治,但主要控制了北部阿卡德地区,南部苏美尔地区基本上保持自治地位。库提人被赶走后,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苏美尔地区,但苏美尔人的王朝统治较为短暂,百余年后便退出了历史舞台。整体来看,苏美尔文明时期的政治状况以城邦分立为主要特征。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两河流域成为由多个王国组成的拼盘状态,南方以伊新、拉尔萨为主,北方以亚述、埃什努那为主,共存长达两个世纪之久。直到古巴比伦王朝第六王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实现统一,在此之前古代两河流域的政治形势较为松散,多城邦、多政权并立。古代两河流域从文明之初便是一个宗教色彩浓厚的地区,每个城邦有自己的保护神。为了宣扬和提升本城邦的保护神,便创作了各种以其城邦保护神为主角的创世神话,所以古代两河流域的创世神话版本众多、内容多样、创世主神各异,呈现出多样性特点。

    2.古代两河流域创世神话的继承性

    苏美尔人虽然没有形成专门完整的创世神话,但从存世的文学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创世神话的基本思想。乌尔第三王朝灭亡,苏美尔人退出政治舞台之后,其创世思想被后继的巴比伦人继承。首先,巴比伦人将苏美尔人创造的各位神灵完全纳入了自己的宗教体系,只是给这些神灵起了一个阿卡德语的名字,各位神灵的属性和职责没有改变。其次,在创世神话方面,巴比伦人在创世神的选择、创世情节方面都吸收和继承了苏美尔人的创世思想,比如巴比伦人的洪水神话《阿特腊哈西斯》,在关于人类起源描述中,创造人的方案由水神埃阿(恩基)提出。埃阿和其他女神帮助大母神宁图完成了造人活动,创造人类的主角是水神埃阿。在一篇古巴比伦时期的分娩咒语中,关于人类起源的描述中同样是埃阿提出造人方案,宁图或宁胡尔萨格创造出人类。上述两篇与创世神话有关的内容片段,在造人主角选择上与苏美尔人的《恩基和宁玛尔赫》神话中的主角选择是相同的,造人情节也存在很大相似,都提出人类是主神与大母神合作的结果。同样苏美尔人的《恩基和宁胡尔萨格》神话中宁胡尔萨格的名称和职能也被巴比伦人继承过来。因此我们认为,巴比伦时期的创世神话对苏美尔人的创世神话有较多的吸收和继承。即使当巴比伦城成为统一整个两河流域王国的都城,马尔杜克成为创世神话歌颂的主角之时,巴比伦人的创世神话中也包含着从苏美尔人那里承袭而来的各路神灵。亚述时期,亚述人在统治稳定之后积极学习吸收苏美尔人和巴比伦人的宗教文化,表现在创世神话方面更是如此。亚述人的创世神话实际上是对巴比伦人创世神话《埃奴玛·埃里什》的简单改编,只是将前者内容中的神灵世系、主神名称和城邦名称换成亚述人自己的神灵名称和城市。纵观整个古代两河流域的创世神话,可以清晰地看出其具有较强的连续性和继承性。

    3.古代两河流域创世神话的政治性和现实性

    神话并非凭空想象,而是社会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古代两河流域创世神话编撰的目的之一是为国家统治服务。史诗主旨宣扬人类为神灵服务,绝对服从于神。而国王则极力宣扬君权神授,国王的统治权来自神灵、代表神灵进行统治。古代两河流域的创世神话,尤其是创世神角色的选择方面,则与其所处时代的政治状况密切相关。古代两河流域神灵众多,每个城邦都有自己的保护神,为了提高保护神的权威,城邦保护神便成为当地城邦的创世神首选。但在城邦林立,单一城邦无法统治其他城邦时,就存在某一城邦吸收和引进其他城邦保护神与本城邦的神灵共同创世的情况。因此,从苏美尔时期至汉谟拉比统一两河流域之前,两河流域创世神话的角色选择上,存在着城邦保护神独立创世或者城邦保护神和其他重要神灵共同创世的情况。在汉谟拉比统一两河流域之后,巴比伦城成为整个两河流域的政治中心,巴比伦的守护神也就成为创世史诗中最有权势的神灵。在最著名的创世史诗《埃奴玛·埃里什》中,史诗主角马尔杜克在诸神中的位置其实就是巴比伦城在两河流域诸城邦中地位的反映。此后,亚述帝国统一两河流域后,同样出于政治现实需要,将其城邦保护神阿淑尔提升为诸神之主。由于亚述人之前在文化领域相对落后,创造不出自己的创世神话体系,只有将巴比伦人的创世神话加以改造使之成为自己国家和民族的创世神话。于是神话主角发生更迭,阿淑尔代替马尔杜克成为诸神之主,阿淑尔城代替巴比伦城成为大地的中心。古代两河流域各时期的创世神话中,创世神角色的选择都与该地区政治发展和现实需要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和现实性。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2025年03月15日)

  • 刘煜:二里头文化时期的青铜技术

    金属技术的发生和演进在早期文明史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从史前时代到文明时代的转变,是以金属的发现、金属工具的制作和使用为界标的。使用陶范铸造技术制作青铜礼器是中国青铜时代最为突出的特点,这一点迥异于西亚、中亚和欧洲等地使用锻打技术制作兵器、工具、装饰品以及使用失蜡法制作雕像的传统。二里头文化时期是这一技术体系形成的关键时期。

    在二里头文化时期,青铜器开始规模化生产,贵重的青铜器作为礼器的特质开始出现。根据最新的统计,二里头遗址出土铜制品的数量超过了250件,已经发表的近170件。冶铸遗物主要发现于二里头遗址IV区和V区的建筑基址、灰坑和地层中,其中宫殿区发现17件,包括铜渣和矿石;作坊区发现55件,包括铜渣、坩埚、浇勺、陶范、泥芯等遗物。二里头一期铜器数量很少,仅有一些铜块和铜刀等小型工具;二期除了刀、锥等小型工具外,还出现了铜铃、镶嵌绿松石的铜牌饰;三期器类和数量显著增加,有工具、武器、容器等,出现了爵、戈、戚等器物;四期容器种类丰富,出现鼎、盉、斝、觚等器物。二里头时期青铜器器壁普遍比较轻薄,纹饰简单,为单层花纹。礼器中酒器突出,代表器物是爵、斝、盉,爵与盉往往相配使用,也有鼎、鬲等炊食器,兵器已占较大比重。

    二里头遗址出土铜器的材质非常复杂,共计有红铜、锡青铜、铅锡青铜、铅青铜、砷铜、锡砷铜、铅砷铜、铅锡砷铜八种类型,人们已经认识到锡、铅的加入对青铜器的机械性能和铸造性能的影响。容器多为三元合金,工具有较高的锡含量。但是,大部分青铜器的锡含量不高,与之前新石器时代晚期和之后二里冈文化出土的铜器相比,具有早期冶金技术从发端迈向成熟和规范的发展期特点。从二里头一期到四期,红铜逐渐减少,但始终占有一定的比例;含砷铜器也在逐渐减少,但存在波动;锡青铜和铅锡青铜逐渐增加。三、四期显著地出现大量应用铅锡青铜的情况,特别是四期,铅含量有较大提高,说明合金材质发生了较大变化,可能与使用的矿料来源和冶炼技术的变化有关。

    二里头二、三期时主要使用一种矿源,新砦期与二里头二、三期铜器的矿料来源有可能较为接近。这或许意味着在夏纪年晚期之前,有着比较稳定的矿料来源。这种矿源在二里头四期时逐渐弃用,转为使用另一种矿源,后者为偃师商城所继承。随着青铜生产规模的扩大,人们需要不断寻找新的矿源以满足对原料的巨大需求,二里头文化铜器的重要铜料来源之一可能是晋南地区的中条山。

    巴纳指出,由于铜容器形制上的复杂性,复合陶范铸造技术(块范法)很可能是专为制造铜容器而发明的,这是早期金属技术的一大飞跃,它不像锻造技术是靠改变金属的形状制造器物,而是靠改变金属性状和使用复杂的组合陶范制造器物,后者因涉及金属的合金化问题及“陶”与“铸”的关系而使得技术较为复杂。比如,陶范的材料选取和制作要符合铸造性能的要求,多块陶范的拼合使得铸型配合及对强度的要求增加。二里头出土的陶范上多有刻划符号,一些陶范上有榫卯结构,就是为便于合范而设置的。此外,二里头遗址出土的铜爵壁厚最薄处不足1毫米,如何控制陶范的变形,不使型腔尺寸受影响,如何控制充型平稳性,不使铸件产生气孔等缺陷,都是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二里头文化一、二期,铜刀、锥、牌饰等简单器物可以用双面范制作。二里头文化三、四期出土了爵、鼎、斝、盉、觚等青铜容器,造型复杂,器壁匀薄,浑铸成形,可能采取正浇的方式,显示了一定的铸造技术。铜爵是出土最多的容器,大部分爵都是2块外范,并在腹、足间各设一内芯,只有少数爵存在水平分范,腹部2块外范,足部3块外范。3件铜斝中,有1件使用2块外范,在腹口、足间各设一内芯,2件使用3块外范以三足中脊分型,由口部向下兜底。后者是二里冈文化及殷墟时期爵和斝的常见铸型方式。

    尽管此时的铜器相对比较简单,形制往往是仿自同期或略早的陶、石等器,还保留一定程度的原始性,但已肇建了中国青铜器的基本构架,形成了中国青铜器的独立传统——特殊的形制和块范法。此时已具备陶范铸造的基本技术特征:按照垂直和水平方向进行分范设计;合范时严格的定位技术 (画线和销钉);一些简单器形铜器(如工具和兵器)的铸型设计已成熟;纹饰的设计沿水平方向展开,在范上制作等。后者是中国青铜器范铸技术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即在青铜器成形之前,纹饰的设计、施工在制范的过程中预先完成。这种技术过程和理念迥异于以美索不达米亚和古埃及地区为代表的青铜器成形后再在器表上直接施加纹饰的技术传统。

    二里头时期已经出现分铸法和泥芯撑技术的应用。河南洛宁的一件角,其流部后铸接于器身。这种技术起源于补铸,直到早商时期,才在盘龙城遗址出土的青铜器中有更多的应用。爵鋬上的长三角形镂孔,是范自带鋬部泥芯上的三角形凸块形成的,是泥芯撑技术的最早应用。而某些爵假腹部分的镂孔,是在底范上设置突起的小块,浇注后形成的孔洞。这些小块用于底范或泥芯与外范之间的定位以及保持壁厚,具有泥芯撑的功用。

    目前已发现的二里头文化近20件牌饰中,均装饰绿松石镶嵌而成的兽面纹,兽面纹构图复杂而规整,显示出高超的镶嵌工艺。牌饰有两种装饰方式:一种纹饰主体是由凸出的铜框架构成,绿松石几乎都被切割成长方形的片,规整地从上到下成行排列;另一种则相反,纹饰由绿松石组成的纹带来表达,绿松石被切割成不同的形状,排列成弧曲的宽带构成兽面和兽角。

    二里头文化时期已有大型专业青铜作坊出现。出土的熔炉推测直径约20厘米,深约18厘米,处于竖炉熔炼的初期阶段。浇铸的工场、可能用于烘烤陶范的陶窑、预热陶范的房子等,展现出铸铜工艺及设施的专门化。遗址出土有大量熔炉残片、大量陶范和1件石范。研究显示二里头时期的陶范材料由经过淘洗的黄土制成,具有高粉砂、低黏土、高孔隙率的微观结构,与黏土含量很高的制陶原料完全不同。造型材料的选择与制备工艺的基本规范和方法,在二里头时期已经形成。

    由此可见,块范法铸造技术传统的形成,是文化和技术交流、发展及选择的必然结果。首先,二里头文化时期的新兴贵族需要将青铜器作为彰显身份、铸鼎象物的载体。其次,中原地区地处广袤的黄土地带,黄土具备良好的复印性、可雕性以及较高的耐火度等,非常适合青铜铸造需要。最后,自新石器时代以来,高超的陶器制作技术传统就使得工匠熟练掌握制模翻范技术以及高温技术。

    遥想四千年前的中原大地,青铜容器的出现揭开了青铜时代礼乐制度的序幕。发达的青铜冶铸技术以及对金属资源的控制、青铜生产的组织管理,奠定了礼乐制度的物质基础。

    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 陈家琪: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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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是在《小逻辑》的“概念论”中讲到“判断”问题的。他的大意是这样的:哲学是一种概念性的认识,概念论基本上是哲学唯心论的观念。他强调了为什么说概念是自由的原则,因为概念本身就是生命的原则,它体现了一种创造性的形式,即把自身所隐含、所潜伏着的内容在实现自身的过程中都展现出来。所以概念的运动就是发展,就是展现,就是实现;如果只把概念看作“形式”,只讲形式逻辑,就理解不了概念为什么是活生生的精神。

    那么“判断”又是什么呢? 判断就是对概念的各环节予以区别,然后再把区别开来的环节连接起来。“下判断,就是规定概念”。规定,主要就是主词、谓词和系词之间的关系。系词“是”标明主词就是谓词,也就是说概念的普遍性就是它的特殊性。比如当我们说“上帝是精神”时,或者说“天就是天道、天理”时,还可以接着问“精神是什么”“天道、天理是什么”,总之就是要给原初词(上帝或天)以规定,通过规定使其特殊化,并用一个“是”来说明对其的规定性、特殊化就是原初的普遍性。事物的运动、发展就是一个不断通过规定性、特殊化来实现自身所具有的原初的普遍性的过程。所以概念就是自由,就是生命,就是运动、发展和实现。这一观念背后所必然导致的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及目的性,我们权且不去评论它的是非功过,我在本文中所关注的只是它对“客观性”或“对象性”的强调,因为这与我们所要讨论的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是否也具有这样的客观性有关。

    马克斯·韦伯曾要求我们应该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分开来,他所说的“价值中立”是指社会科学(严格来说应该是人文学科)工作者在对自然与社会现象的观察、探索和解释过程中,只陈述事实,而摈弃价值判断和个人的好恶,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因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只管真假,而与对错、好恶无关。但我们发现这其实很难,或根本做不到。比如我们今天如何描述俄乌战争? 如何记述哈以冲突的起源、发展和现状?我们到底如何才能做到“不偏不倚”的态度? 只要我们看一下所有国内外有关这些事件的报道,尽管都似乎在“只管真假,而与对错、好恶无关”,其实所有报道的价值立场就会同时体现在描述事实的文字中。因为对文字必须有选择,而选择其实就指的是个人立场或情感上的选择,而且认为这种选择本身就是认“真”的。大家也都知道,所谓“不偏不倚”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说法,只要对任何具体事宜进行“事实上的描述”(且不论实际的行为),就都会标明作者政治或道德上的立场与观念。这实际上也规定着言论自由的边界。

    黑格尔认为真假、对错都是对象自身所具有的,而不能成为个人立场与情感上的选择。他喜欢举的例子如“这朵玫瑰花是红的”,“这幅画很美”,其实就不仅仅只是“事实上的判断”,也不仅仅只关涉真假问题。且不论“美不美”是个太复杂的问题,免不了与个人的美感或审美经验有关,就以“红”而言,还有深红、浅红之别,而且“红”这个字本身在历史长河中就已经具有了某种隐喻的意义,就与“白”“黄”“绿”“蓝”一样,已经不再只是“事实上的色彩”。就是“事实上的色彩”,科学家们在显微镜下看到的色彩也和我们肉眼所看到的不一样。更何况俄乌战争、围绕以色列问题的中东战局。一百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哪一个是只讲“真假”的哈姆雷特或只与“真假”相关的莎士比亚? 对这些问题,英国思想家麦凯(Mackie)在他的《伦理学:发明对与错》中已有详尽论述。书的具体内容这里就不多说了,后面还要具体讨论。引起我们注意的,倒是“发明”与“发现”之别。“对与错”就伦理学中的道德判断而言是被“发明”出来的,那么在价值判断中的“真与假”呢? 英语中的“价值”(value)更多被用于“价格”“估价”,也就是说,它涉及的是对“对象”(客体)到底有无价值(值多少钱)的一种评估。比如金银铜铁锡钛镍锰这些矿产的价值,就是被我们逐渐发现的,还有我们身边的许多人,也许一开始并未注意,但渐渐地,我们就会在他或她身上发现以前所未发现的许多价值,就与一件古董或古代藏品的价值也是日渐被人们所发现的一样。我们对这些被发现的价值几乎不能做“道德评价”;而且,我们也几乎无法排除这里面确实有真假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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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典思想家约纳斯·奥尔松(Jonas Olson,同时在牛津大学、圣安德鲁斯大学、蒙特利尔等大学兼职)在《道德错误论:历史、批判、辩护》(Moral Error Theory)中主要讨论的就是麦凯的《伦理学:发明对与错》,同时也讨论了休谟、罗素、维特根斯坦等这些我们都比较熟悉的一些哲学家们大体一致的一个观念。这种观念认为,道德只是人内在情感的外在投射,他称之为“道德投射主义”(moral projectivism)。道德判断总是包含着事实和对事实的道德属性这两个方面的认知。所谓“道德错误论”就是指误把自己的好恶情感体验当成了对独立于人的外部事物的认知。尽管我的好恶情感投射到了外部事物(事实)上,但这并不一定就表达了我的道德观念,这属于“温和的道德错误论”,如果认为我的情感体验就是道德事实和道德标准,那就是“标准的道德错误论”。前者还承认情感体验是一种非认知的判断,后者则断定任何对情感体验的道德判断均为假。小的如“踢狗”“吐痰”,大的如“折磨”“谋杀”。休谟说,只要我们只单纯地就事论事,是无法做出道德判断的,“直到他转向他自己心中的反思以及发现在他心中涌起的对这一行为的厌恶的一种情感时”,他才可能说这些事实都是恶。所以“对休谟而言,基本的元伦理学主张就是:道德是一种关于情感的事物,我们如何用语言来口头表达这种情感是一件很偶然的事情”。而且,道德赞赏和厌恶的情感部分是因为,只有当我们将自己置于公正的、同情的旁观者位置时,我们才会具有这样一些情感。于是,我们就看到尼采认为道德只是劣等人群的发明(他针对的是基督教);马克思认为道德有阶级性,现有的道德观念大都体现的是资产阶级道德的虚伪性;罗素说,当我们使用谓词“好”“好的”时,认为这是这个事物所具有的属性,而且独立于我们的心智,其实,“好”或“好的”只是我们对其正面的认可情感的相似性的表达。维特根斯坦则认为类似的道德判断毫无意义,比如当我们说“幸福是好的”时,“幸福”是否存在? 这其实才是真正的问题。我们说“张三是好人”,“这是一瓶好酒”,只表明它符合或相对满足了自己所预先设定的某种标准。而这些标准,本质上来说都具有某种“古怪性”(queenness)的特征,就如有些人认为吃了猪肉、狗肉就会怎么怎么样一样。当然,也包括各种繁复的宗教仪式在内,其实都具有某种“古怪性”。

    “道德投射主义”的基本观念就是:第一,我们将道德的不正当性视为世界的某种客观特征;第二,我们对这种误以为的客观属性有了某种情感体验,比如讨厌、恶心等,于是就有了不认可、不喜欢的态度;第三,但这种不喜欢、不认可的态度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当我们说它们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时,其实是误判了事物或世界。最低限度的道德投射主义就是把个人心理上的不喜欢、不认可说成是外部事物自身所具有的属性,把内在的情感体验说成是独立于个人心情、好恶的感知(休谟喜欢用“印象”这个词)。当我们看见插在水杯中的筷子弯折时,只要拿出来,我们就会“发现”并承认它们其实没有折断;但当我们厌恶一些人随地吐痰、在公众场合大声说话,或用脚踢狗、虐待动物时,我们能让他们“发现”并承认自己是不正当的吗? 当我们在“真假”之外“发明”出了“对错”之后,“对错”就越来越变得比“真假”更重要;而且,温和的道德投射者们还会承认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的区分(甚至如我这篇文章一样把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也区分开来),而标准的道德投射者们则会坚持认为道德判断的非认知性,不承认道德判断有“真假”“正当不正当”的问题。

    总之,对道德错误论者来说,如休谟所言,美德与邪恶不是物体的特质,只是我们头脑中的感知(印象)。美德只是我们个人特殊的一种满足感,比如扶危济困、仗义执言,客观上帮助了别人,之所以被称为美德,是因为它其实更重要的是满足了自身情感上的需要。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是承认道德的客观实在性的,但他同时认为,如果我们不大声疾呼,人们就看不到或意识不到这种道德的客观实在性。这种大声疾呼,其实就是一种启蒙。但当休谟告诉我们,这种疾呼的目的是为了唤醒我们头脑中的某种感知能力,或能带给我们一种助人为乐的自我满足感时,又何尝不也是一种启蒙?

    反正,正如霍布斯所言,理性而又自利的人类为了走出“丛林法则”,结束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就不得不“发明”一整套的道德体系,为的是确立上下尊卑的道德秩序,使人类有所遵守,有所约束。前不久我去浙江桐庐,看了重修的“孝义荻浦”的牌坊,还有给“渌渚周雄”所修的纪念馆,据说全国许多地方都有给周雄所修建的“周公庙”,就是为了弘扬他身上所体现出来的“忠孝”二字。而如此宣扬的结果,就是希望这些地方均表现得民风淳朴,孝义成俗,社会稳定,买卖公平,是大家都想生活的地方。

    3

    道德错误论,然后呢?

    奥尔松在他的《道德错误论》一书的最后,用不多的篇幅专门讨论了“如果我们承认了道德错误论”,承认了“道德投射主义”,那么然后呢?

    然后就会导致“道德废除主义”或“道德虚构主义”吗? 人们就会说:好吧,我们承认那些道德词汇都是人们“发明”出来的,也承认道德并非客观事物的属性,而是表达因我们的喜好而加上去的附加物,那么又怎么样呢? 难道我们就不能“假装”它们就是客观的,也包括假装承认有上帝存在,承认“人做什么,老天都看在眼里”,这样不就会让一切都变得更好一些吗?

    无论道德废除主义还是道德虚构主义都是不行的。因为它只会使人变得更心口不一,虚伪变态。奥尔松说,我们在生活中最怕的,就是:第一,因为“折磨人是不正当的”这只是人类的一个发明,客观上并不存在对不对的问题,于是就放肆折磨人;而结果,这种折磨说不定哪一天就会落到自己头上。第二,把道德词汇当成了必须抢占的道德高地,于是使自己俨然成为道德的客观化身,有了对一切人和事进行道德评价的资本。马克思曾在《道德化的批判与批判化的道德》中说,这种对道德高地的抢占,就是唐·吉诃德与桑科的合为一体,是“卤莽式的愤怒,愤怒式的卤莽;庸夫俗子以自己的道德高尚而自鸣得意”。

    奥尔松认为,他是支持“道德保留主义”的,其实全部理由也是同一个休谟给出的。第一,习惯是改造人的头脑并植入一种良好性情的有力手段。人必须有自己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并尝试着努力去过一种自己想过的生活,这样一来,人就会习惯于这种自己想过的生活。比如相信上帝存在,你就真的去相信,不是假装,也不是为了某种图利,只是觉得这是自己所想过的一种生活。那么你就会过上自己所愿意的生活。第二,我们一定要把人际的事与个人的事区分开来。在人际中,发现人与事的独特价值和遵循前人所发明出来的道德观念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无论是价值的判断还是道德判断,都首先要求概念的清晰;而概念的清晰度又是通过不断地判断(规定、特殊化、具体化)体现出来的。比如,道德断言在生活中之所以离不了,尽管都无法证实,但都是可以从其概念中推导出来的,如从“财产”中推导出财产法,从对“教育”这一概念的理解中推导出教育的目的、手段等。任何清晰的道德断言都具有某种命令性,如“偷窃是不道德的”,它是就偷窃这一事实判断的清晰、明确而言的,它的反面就是“人是可以偷窃的”,那么你自己就很可能成为被偷窃的对象。第三,人际的事要求个人具有某种自我控制力,这种控制力的养成离不了人际的道德交流,其中就包括“道德错误论”的各种观点,只有这样,人才有自我选择的意识。说到底,人有自我选择的能力,或者说人有自由意志,这种能力是在政治与道德、公共空间与私人关系、外在约束与自我控制的对立与冲突中体现出来的。“道德保留主义”的意图就是让传统、习俗、人际的约束与自我控制结合起来,培养自己的性情,发现别人的价值,使自己能过上一种自己所喜欢、所愿意过的生活。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第212-218页

  • 李代:在“预言—复现”范式下重估计算社会科学

    人工智能在科学研究中的运用方兴未艾。早在20世纪90年代,社会科学就出现过“人工智能”热潮:“社会学家之前已经熟练地掌握了如此多种多样的统计工具,有人或许以为我们的量化方法论已经彻底成熟。因此,神经网络竟然可以和多元回归等地位得到公认的方法竞争,令人惊讶。尤其是对文本数据的分析,社会人工智能或许会被证明比其他方法更加优越。对于量化数据的管理和分析,人工智能也可能会扮演重要的角色。” 

    “社会科学智能”是计算社会科学的一个子集,借助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方法研究社会科学问题。近年来由机器学习方法的突破引发的人工智能浪潮,是将改变社会科学研究的格局,还是像20世纪90年代一样无法留下影响深远的遗产?本文采取“预言—复现”范式理解“社会科学智能”的内在逻辑,回应人工智能方法“不易阐释”“数据驱动”等批评,通过列举“社会科学智能”的五种应用来探讨“阐释”与“预言”的权衡,并指出学术界面临的若干现实挑战。 

    一、计算社会科学的“预言—复现”范式 

    社会科学共同体基于朴素的证伪主义理解“科学”的边界。基于这一证伪主义方法论,可以建立计算社会科学与传统量化研究者相互理解的桥梁。 

    (一)证伪主义视域下的“社会科学” 

    “科学”的边界何在?波普尔的证伪主义给出过一个界定方案:可证伪的命题即科学命题。在波普尔的论述中,科学命题未必是全称命题,但因为科学命题的适用范围越广则价值越大,因此科学家更倾向于追寻适用范围广的命题。可见,波普尔提出的方案不只包含用来给命题“定性”的判定标准,也包含对思想经济性的“量化”考量。由此出发,符合波普尔定义的、关于社会的命题或可称为“社会科学”。在这种立场看来,“社会科学”是一般意义上的科学的一个子集。需要指出,这种观点未必是“科学主义”的:“科学”高于“非科学”,科学家应该做科学而不做非科学。本文则悬置这一价值判断,文中带引号的“社会科学”仅是“可以被证伪的、关于社会的命题”的简写。 

    波普尔的证伪主义过于理想化。科学实践并未把逻辑上的可证伪性作为评价的单一标准。柯林斯的“智识网络”和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把科学家看作社会行动者,科学理论的发展离不开科学家共同体的社会互动。因而,学术共同体的一个重要使命是约定实践中“证伪”的标准和规则。即使共同体不能约定种种情况下“证伪”的标准和规则,至少研究者本人也应该明确自己特定研究的被证伪条件:如果作者可接受的证伪条件极为苛刻,可能意味着其结论适用的范围也相当有限,因而价值不高,这和波普尔关于思想经济性的考量是一致的。 

    基于上述关于证伪主义的讨论,我们可以总结一种对“社会科学”边界的理解方案:“社会科学”指的是关于社会的可证伪命题。命题适用的范围越广,价值也就越高;不过,适用的范围越广,也越容易遭遇反例。在二者权衡之下,“社会科学”共同体对自身研究的价值和贡献可以给出适度的评估。在这一点上,计算社会科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者可以达成共识。 

    (二)证伪主义基础上的“预言—复现” 

    基于上述逻辑,可以想象科学研究实践遵循“预言—复现”范式。为了准确描述这一范式,首先需要对关键概念作出说明。 

    第一,本文将“对研究过程进行重复的行为”称为“重复”,而将“得到与原研究类似结果”称为“复现”,对某研究进行重复,不论结果是否复现,都将其称为“重复研究”。 

    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在实践中重视重复研究的程度远逊于其方法论主张。如果在学术实践中拒绝开展、发表重复研究,就无从发现反例、检验科学命题。这样,科学研究难以持续积累,在诸多问题上或许只能浅尝辄止。 

    第二,还需要界定“预言”的含义。“社会科学”的预言有明确前提条件。若忽视这些条件,会导致对“社会科学”抱有不切实际的期盼,或者无法切实评估研究结果的复现水平。关于“预言”或“预测”,陈云松等的探讨值得参考。词源学表明,“prediction”由表示“在前”的词根“pre-”和表示“说”的词尾“-dict”构成,因此译为“预言”比“预测”更加准确。问题是,在什么之前说?在日常语境下,“预言”似指在事件发生之前说。但在“社会科学”语境下,“预言”指的是在答案揭晓之前说,预言之“预”发生在认知维度而非时间维度上。 

    科学家在使用“预言”一词时有至少三种不同的用法:“(模型内)样本内预言”“(模型内)样本外预言”和“模型外预言”。样本内预言,指的是对于给定的样本数据,用一部分数据训练模型,再用另一部分来检验模型预言的表现,例如V折交叉检验,其目的往往是避免“过拟合”问题。样本外预言,指的是用旧样本数据训练出模型后预言新样本数据中输出变量的情况。样本外预言是一种典型的重复研究,也最符合“预言—复现”的应有之义。 

    样本内预言和样本外预言都有一个隐含的前提,那就是用来预言的模型前后不发生改变。由此,本文将前两类预言称为“模型内预言”。此外还有模型外预言,超出经验模型的范畴。例如,“大学排名”就是这样一个例子:经验世界中并不存在一个客观的变量“大学质量”,用来排名的指标的权重、最终排名的高低注定是人为产物。在这个意义上,“大学排名”是“不可证伪”的,也不存在“科学”的排名方法。 

    区分三类预言有助于澄清社会科学智能的限度。社会科学智能利用“样本内预言”训练模型,进行“样本外预言”,“模型外预言”则不在其能力范围之内。这意味着把机器学习方法用于“社会科学”不总是能提高研究质量。诸如“大学排名”等问题在原则上就不太可能通过这类方法解答。不仅如此,还有现实条件制约。例如,多来源的行政管理数据往往缺失重要变量,或数据结构、口径不统一,难以直接应用机器学习方法。另一局限体现在“因果推断”(causal inference)。因为“反事实”不可能被观测到,也就不能被直接用于检验模型预言的准确性。在这个意义上,目前机器学习不能直接用于识别因果,只能辅助进行因果推断,例如通过随机森林方法建构“反事实”做参照组,研究者可以计算政策效应。 

    二、社会科学智能与传统量化研究的观念张力 

    社会科学中传统量化研究亦可在“预言—复现”的框架下理解与评估,这是社会科学智能与量化研究兼容的前提。 有些量化研究并不可证伪,因此量化研究与狭义的“社会科学”并不能画等号。在知识或哲学层面,证伪主义或“预言—复现”思想中的诸多成分对社会科学来说并不陌生;但在实践层面,传统量化研究对这些规范重视不足。在这个意义上,裹挟着另一套“做研究”实践和规范的计算社会科学异军突起,促使人重新审视量化研究“做研究”的惯习,彰显二者之间的观念张力。 

    在“预言—复现”范式的框架下,量化研究实践中的一些观念与社会科学智能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别与其说是关于“真伪”的认识论差别,不如说是关于“好坏”的价值观差别。本文并不拟说服任何一方哪种观念更加优越,仅试图澄清二者之间的张力。 

    (一)“不可知论”的社会科学智能研究 

    传统量化研究对机器学习方法的第一个批评是其“不易阐释”。在此首先需要辨别,计算机科学或统计学界也会谈论机器学习方法“不易阐释”,但很多时候“不易阐释”的是计算过程。例如,计算机科学家谈论卷积神经网络可以根据图片数据中每个像素及其周围像素的信息对图片内容进行分类,这个过程可能是难以“阐释”的,但这里的“阐释”属于计算机科学专业知识,与一般社会科学家感兴趣的问题相去甚远。本文谈论的“不易阐释”仅限社会科学家发出的疑问,即复杂性较高的模型结果何以加深我们对社会现实的理解。 

    阐释为什么必要?这反映了两种文化、两套观念的差异。社会科学存在两种研究文化:一种认为模型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机制,另一种认为社会机制高度复杂、不易观察,因而“不可知”(agnostic)。这种对阐释的理解继承了对统计学中“数据模型”与“算法模型”两种文化的思考。数据模型文化假设模型反映客观世界中变量间的关系,往往采用参数模型形式;而算法模型文化不假设模型符合客观世界中的机制,更看重模型的预言表现。 

    从观念来看,传统量化研究的惯习更接近数据模型文化。不过反映“不可知论”思想的机器学习方法亦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一席之地。下文总结五种机器学习方法的用法,据此提出判断阐释重要性的约定:对方法进行阐释的责任应与其在论证中的中心性成正比。 

    第一,机器学习方法的发现可以用于启发进一步研究。有学者主张机器学习的发现可以尝试用其他方法校验,这时前者可以被理解成“指月”之“指”,既已见月,其任务便已完成。例如,采用主题模型对文本进行分析后发现了一些研究者预想不到的主题,以此为契机重返文本可能发现推进研究的新方向,并通过其他研究方法对此进行检验。如果此时作者对方法不加辩护,也就不应主张其具备证明效力。 

    第二,机器学习方法可以为数据进行编码。例如对文本、图片、视频之类的数据进行识别、分类。此时使用者的主要关注点是编码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系统性偏误。例如访谈者将访谈录音转为文字,只要准确性差强人意即可。不过机器学习算法的预言准确率会影响基于其结果的后续分析模型中变量系数的大小和显著性,应先进行矫正。 

    上述两种情况下,研究者对机器学习算法可阐释性的要求极低。第二类仅对模型预言准确性有要求,而第一类的要求更少。它们与研究其他环节耦合程度较低、模块化较强,相应的,研究者需要承担的阐释责任也较低。机器学习方法更深入地卷入“社会科学”研究,则又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三,机器学习方法可以辅助其他量化研究方法。例如,用LASSO回归筛选与因变量相关的协变量,再用LASSO筛选与处置变量(treatment)相关的协变量,最后用这两组变量进行使用最小二乘法的线性回归分析。 

    第四,机器学习方法可以生成变量用于后续分析。例如,结构主题模型把文本分为若干主题,而每个文档中这些主题的占比可以被用作变量,探究其与其他变量之间的关系。与第二类用法不同,这里“主题”是算法生成的变量,不能在原有数据中找到,通过已有数据来校验算法的准确性较为困难。这时“社会科学”往往通过某种外部校验来评估方法的效度。对于非监督学习方法,这个问题有一定普遍性。 

    跟前两种用法相比,研究者在这两种机器学习用途中对算法的阐释责任变得更大。在第三类用法中,研究者需要解释为什么采用某机器学习方法能帮助研究者找到效果较好的模型,但不一定需要讨论该方法与特定经验中的社会事实之间有何关系。在第四类用法中,研究者需要解释算法生成的变量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联,从而说服读者接受作者不乏主观性的外部校验。 

    第五,机器学习方法还可以被直接用于寻找变量之间的关系、回答研究问题。例如,用词嵌入(word embedding)模型探讨20世纪的英语文本中“阶级”概念的七个维度如何演变。词嵌入模型自身有清晰的“预言—复现”含义:根据大量文本中词语共同出现的关系训练出的模型可以根据输入的词语预言接下来出现什么词语。在这一过程中词嵌入模型生成了一个巨大的、描述词语有多大可能一起出现的网络。学者利用这一网络描画词语关系的结构及其变迁,在此,机器学习直接被用以回答研究问题,研究者肩负的阐释责任也最大。这意味着提高机器学习结果的可阐释性对于其应用非常重要。 

    由此看来,机器学习方法在“社会科学”中完成的任务不同,其“不可知”的程度不同、研究者肩负的阐释责任也不同,不可一概而论。因此“不易阐释”作为一个问题在不同研究中可接受的程度不同,应当专事专论。 

    在认知终极,“预言—复现”与“阐释”趋于统一。如前所述,科学的任务是生产可证伪命题,并且在不断的重复研究中确认其逼真性。如果成功的“阐释”可以在符合论的意义上揭示客观世界中变量间的关系,那么能够最好地“阐释”世界的模型也能最好地“预言”世界。由此而言,“预言”与“阐释”在认知的终极统一,因此二者之间的对立是表面的、暂时的。 

    当然,现实中人类没法走到这个终极,因而总要对二者进行权衡。假想如下情况:针对一个特定社会现象存在两个模型。数据模型(例如一个线性回归模型)简单易懂,但它预言时准确率仅有20%;算法模型预言的准确率提高到80%,但社会科学家“看不懂”模型建立的输入变量与输出变量的关系。两相比较,哪一个模型更加可取? 

    在“预言—复现”范式下,算法模型更加可取,因为其较高的预言准确率暗示它的结构可能更接近现实世界中相关变量之间的关系。社会科学家能否理解它未必重要,因为此时我们已经得到适用范围较广的可证伪命题,且其逼真性得到重复研究的校验。这符合前述学者的主张,即应首先选择预言能力最好的模型,之后再尽可能搞明白为什么。我们并非鼓励研究者放弃理解、阐释模型,只是不主张将这些作为研究发表的必要前提,模型的阐释工作可以后置。 

    此外,把阐释作为锚点来批评算法模型文化,自身也有问题。如果事先把某些被认为具有“可阐释性”的形式作为认知世界的前提,有可能陷入认知陷阱。例如,线性模型就是这样一种看上去很容易阐释的形式。但是即使物理世界较为简单,物理定律的形式也千变万化;人类社会更为复杂,我们却往往采用简单的线性模型进行分析。对非线性的社会事实采取线性模型本就是“不可知论”式的用法。量化研究者用着“不可知论”的方法,若因反对“不可知论”而从原则上反对机器学习方法,在逻辑上就不自洽了。 

    社会科学智能研究者理念与算法模型文化更亲和,而传统量化研究者观念更靠近数据模型文化。双方对阐释问题的重要性估量不同,算法模型文化认为阐释可以后置,或者由学术分工中的其他环节来解决,而先发表研究结果才能给阐释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数据模型文化则认为阐释优先,如果作者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阐释就不应允许其结果进入知识世界(例如在同行评议的期刊发表)。与这些观念差异相比,双方在统计技术和对社会世界的认识上存在的差别可能只是次要的。 

    两种观念的差异与两种文化下的实践差异紧密相联。如果研究能够短周期、高频率得到公开发表与重复,则可以通过频繁的纠错和迭代来甄别有价值的研究,每个研究也就可以悬置阐释。而若研究发表的周期长、通过重复研究得到检验的频率低,每个研究一开始就需要阐释得很充分。传统量化研究中的很多规范,目的恰恰是在低重复预期下力图提升研究质量,而这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研究实践。 

    (二)“数据驱动”的“社会科学”研究 

    对机器学习的第二个批评是它由“数据驱动”,与“理论驱动”存在本质差异。“理论驱动”的研究绝对优于“数据驱动”的研究,这似乎是部分“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信念,这种信念的依据其实并不明晰。 

    批评“数据驱动”的一个角度是“过拟合”。学术界不赞同先进行数据分析再包装成理论驱动的研究,这被称作“根据结果提出假设”(Hypothesizing After the Results are Known,HARKing)。这种做法不仅在道德上不诚实,还可能导致其理论结果在新数据得到重复的可能性降低,因为从数据中归纳的理论有可能拟合了数据中的“噪音”,造成“过拟合”的问题。机器学习研究受数据驱动,自然存在过拟合的风险。此外,如果这类研究一定要符合理论驱动的口味才能发表,往往被倒逼形成“根据结果提出假设”。对此,下述两方面问题有待澄清。 

     首先,在“预言—复现”范式看来,不论是“数据驱动”还是“理论驱动”,只要能更经济地生产逼真性高、适用范围广的可证伪命题就够了。除非有证据表明“理论驱动”的研究能更经济地生产逼真性高、适用范围广的可证伪命题,否则仅就这一范式来看二者没有优劣之分。传统量化研究周期长、重复罕,采取“理论驱动”可能是经济上合理的。但当学术共同体具备了周期短、重复繁的研究条件后,就不一定要坚持“理论驱动”了。过拟合问题也是如此,即便初始研究因为“数据驱动”而拟合了“噪音”,只要在重复研究中发现这一问题并将其证伪即可,在周期短、重复繁的条件下,这不会造成长远的影响。相反,即便研究者非常谨慎地进行“理论驱动”研究,仍不能保证其结果一定可以得到复现,而不进行重复研究就不能对此作出有根据的评判。这一点跟“不易阐释”遇到的问题类似,两类观念的张力根源在于研究实践的差异。 

    其次,不同的研究文化对于命题如何上升成“理论”的理解存在差异。例如,不少传统量化研究回答的仅仅是适用于一时一地的具体问题,这在一些批评者看来已经相当缺乏“理论”贡献,所以才有认为这些研究“精致的平庸”的批判。与此同时,一些社会科学智能研究的现象甚至没法回应已有文献中的“理论”问题,而自己另起炉灶提出了新的问题,这样似乎更加脱离“理论脉络”。 

    在“预言—复现”范式下,如果研究命题的普适性更强,固然价值更大;如果能形成一套这样的命题构成的系统性解释,固然价值更大。但是限于种种现实条件,有时研究者的选择是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结果的扎实性上。到底看上去更加普适或更加系统性但逼真性可能不太高的结果更有贡献,还是看上去非常具体但逼真性更有说服力的结果更有贡献?这本身便是价值判断而没有天然正确的答案。 

    总之,关于“数据驱动”还是“理论驱动”的问题,还需要更贴合研究实践的讨论。采取“数据驱动”进行研究到底会带来什么恶果?对此需要更多经验证据来揭示。 

    三、社会科学智能带来的现实挑战 

    在讨论“预言—复现”范式的基本逻辑时我们已经触及了思想的经济性问题,但对在真实世界的政治、经济、技术条件下运作的社会科学智能,目前的讨论还相当不足。实际上社会科学智能的勃兴根源在技术条件的改变,而其发展也不能忽视下述三方面问题。 

     首先,社会科学智能面临比较明显的数据不平等问题。社会科学智能肇始于新技术条件下人类行为数据的大规模沉淀。尽管智能方法也可以用于分析小规模数据,但往往不能取得比传统方法更好的效果。然而获取大量数据的成本相当高昂,因而常见的数据是政府或企业在业务中沉淀的数据。这带来两个问题,第一,数据中采集哪些信息、以什么方式采集并不由研究者主导,因而最终数据不一定特别符合学术研究的需要。这也是为什么社会科学智能研究常常呈现为“数据驱动”——数据采集本身就是为业务而非理论服务的。第二,这类数据有高度的排他性,往往不能开放任学术界分析。这时可能会出现少数学者掌握数据进而掌握话语权的问题,而由于缺乏可比的数据,同行很难通过重复研究对其进行评估与监督,甚至可能存在偏见或利益冲突。虽然数据不平等不是随着社会科学智能新出现的问题,但是因技术和隐私原因,大数据更难公开或完整地进入社会科学研究。 

    其次,社会科学智能面对一定程度的算力不平等问题。社会科学智能的方法本身不具备排他性,研究者可以自己学习使用。但是要实现算法需要的算力却并非如此。例如,当前备受关注的大语言模型参数可达上百亿,训练这样的模型所需的算力远非普通研究者自己能够满足。虽然也可对产品化的模型进行调优,但是这对技术和资源的要求已经把不少社会科学界的研究者拦在门槛之外。除非学术共同体有意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否则算力不平等问题势必不同程度地存在,研究者将日益依赖大型技术企业的支持。 

    以上两点虽然非常值得警惕,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整个领域。近年来关于企业或其他组织中数据化治理的研究表明,企业或其他组织正逐步开展大量的社会科学智能研究,在此基础上可以理解系统中利益攸关方的行为,甚至寻找操控攸关方行为的干预方案。如果学术界不能获得对等的认知能力,难以为有效地监督滥用算法的行为建言献策。 

    最后,目前的学术出版实践不满足发展社会科学智能的要求。如前文所说,社会科学智能研究包含大量的技术问题,如果不加以澄清则重复研究难以实现。传统量化研究也面对这一问题,因此目前国内外有一些高水平刊物提供在线技术附录以及代码。但是实际上仅靠期刊提供的代码能成功重复原有研究的比例相当低。由于社会科学智能涉及的非参数方法内在的不确定性往往更大,这一问题对社会科学智能来说更为突出。 

     从更大的制度视野来看,社会科学智能研究面临着注意力经济问题。正如批评者所言,社会科学智能研究或传统量化研究生产了大量“精致的平庸”的成果。在“预言—复现”框架下,“精致的平庸”无可厚非——逼真性更低的宏大和逼真性更高的片面各有其价值。如果在更高逻辑层次将这些碎片化的研究整合在一起,或许能焕发其真正的价值。但是实际上,研究成果的数量高速增长,相应水平的更高逻辑层次的整合却并没有发生;反而由于论文太多,学者有限的注意力更容易集中在已经得到广泛引用的文献上,新研究要想给领域带来突破变得更加困难。.因此,问题并不在于那一篇篇看上去不够激动人心的研究本身,而在于学术界的注意力分配机制已经不适应目前学术界的生产力水平。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呼吁个体研究者改变行为恐怕于事无补,突破目前以学术期刊为载体的注意力分配机制才更有希望。 

    总之,社会科学方法获得合法性并不仅仅依赖方法论上的合法性,还受其所处的社会现实条件的影响。对此必须从社会学的视角加以理解,否则难免陷入“不接地气”的窘境。 

    结语 

    通过观察计算社会科学和传统的社会科学量化研究,本文尝试归纳出一个基于波普尔证伪主义的“预言—复现”范式,作为理解其各自研究运作逻辑和二者间张力的方案。由此回应量化研究对社会科学智能的两条主要批评,即其“不易阐释”和受“数据驱动”而非“理论驱动”的问题。在“预言—复现”范式下这些批评都有逻辑自洽的解答方案,成为问题的与其说是方法本身,不如说是方法所内嵌其中的学术研究条件和学术共同体的实践。在数据积累、方法更新、范式转型逐渐显现的当下,就“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达成一定共识,形成新的约定,从而与社会各界共同探索数据、算力和理论等各种要素在新研究实践中的作用方式,是亟须学术共同体重视的问题。 

    需要补充的是,基于仿真的计算社会科学研究——例如采取多主体行为仿真方法、以演绎逻辑为主的研究,是否也统摄于本文所说的“预言—复现”范式之下?这类研究可以用于生成可证伪的命题、建构待探索的理论,因而在“预言—复现”范式中扮演了“命题—理论”生成的角色,从而可以被统摄于“预言—复现”范式之下;亦有部分并不能生成可证伪命题,但或许能给读者带来启发,价值不可抹杀。多主体行为仿真的系统参数设定可能需要参考经验数据,因而也并非无本之木。在这个意义上,两类计算社会科学研究互相渗透。关键不在于具体的研究方法本身,而在于研究者如何使用这一方法。 

     总之,社会科学智能为“社会科学”带来启发,并不只是纯粹智识上的冲击。如前文所说,“预言—复现”范式的很多成分在智识层面已或多或少地为人所知,真正的冲击来自一群遵循相当不同的研究实践规范的研究者“侵入”了社会科学的领域、采取不同的方法研究人类行为问题、取得吸引人的成果。如果采用社会科学智能可以比理论驱动的量化研究更经济地生产逼真性高、适用范围广的可证伪命题,那么传统的量化研究的存在意义可能面临危机。客观来说,很多非社会科学的学科甚至非学术界的主体已经在这一方面体现出优势,而社会科学家的“死与生”甚至从未进入其考量。中国社会科学界理应积极应对方法论和方法的新问题,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作出贡献。本文正欲在这一点上发力,尝试为不熟悉计算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提供理解计算社会科学研究模式及意义的图示,从而打通不同研究者的惯习系统,帮助我们更具自觉地从事、评价社会科学研究。 

    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4年第4期

  • 卜宪群:秦汉的乡里社会与国家治理

    秦统一后,“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中央集权郡县制国家。郡县制的基础是乡里,先秦以来的乡里制度至秦的统一被整齐划一,推行全国。汉兴,实行郡国并行制,但封国之内采取的并不是等级分封制而是郡县制,乡里制度也继续得到巩固发展。乡里制度的持续发展,形成了人口庞大、结构复杂的乡里社会。

    乡里社会流动与治理

    秦汉大一统国家建立后,统一的政治环境与社会环境为乡里社会流动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乡里社会的流动性特征也更加突出。一是政治性流动。秦统一后为防止“六国后”、豪强等政治势力扰乱地方和巩固边防,曾多次大规模迁徙,如秦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三十五年“因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还有“以适(谪)遣戍”“徙谪”等方式的大规模移民(《史记·秦始皇本纪》)。秦虽短祚,但移民数量十分庞大。汉兴,这些迁徙政策继续得到执行,并扩大到吏二千石等高级官员范围。政治性迁徙对被迁者来说是被动的,但仍为社会流动的一部分。在迁徙过程中,他们的社会身份与地域空间都被改变,所处的社会结构也被改变。政治性迁移虽然是针对特定人群的有组织的集中迁移,但他们一般也都散落在所迁之地甚至沿途的乡里之中,并非按照原有乡里组织的整体搬迁或重新建制。《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秦破赵后“诸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只有卓氏夫妻推车到达被迁处。这说明原赵国豪富是一家一户被迁徙的,卓氏夫妻与“求近处”的迁虏也都会被安置在沿途乡里之中。东汉马援的祖先武帝时以吏二千石身份从邯郸被迁往茂陵,安置在成懽里(《后汉书·马援列传》注引《东观纪》),马氏必成为成懽里的居民之一。二是贫困性流动。秦汉民众一般都居住在固定的里中,拥有户籍,称为编户齐民,受到严格管理,非经政府允许不能擅自迁徙,但在贫困等特殊情况下,其迁徙往往突破限制。《汉书·食货志》云:“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秦汉民众因贫困、灾害和统治阶级的压迫而“离乡轻家”者人数众多,《汉书·鲍宣传》记载鲍宣列举了水旱灾害、官府重责、贪吏苛取、豪强蚕食、徭役无度、盗贼劫掠等七种致使民众流亡的情况,称之为“民有七亡”,大体反映了汉代流民实际。与政治性迁移不同,他们离开乡里是散乱无序的,也没有明确的目的地,往往还被法律定为失去户籍的“亡命”或“脱亡名数”之人。三是职业性流动。士农工商是秦汉职业划分的基本形式,乡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是多数,但实际上他们的职业是多样化的。有人教书、游学,如陈平“伯常耕田,纵平使游学”(《汉书·陈平传》),王充“后归乡里,屏居教授”;有人出为官府小吏,如王尊“求为狱小吏”(《汉书·王尊传》),许荆“家贫为吏”(《后汉书·循吏列传》注引《谢承书》),这些“吏”不是官员而是为官府服役的穷苦人;有人打柴、放牧、庸作,如朱买臣“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汉书·朱买臣传》),公孙弘“牧豕海上”(《汉书·公孙弘传》),《汉书·昭帝纪》云:“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师古曰:“流庸,谓去本乡而行为人庸作。”足见灾年为庸者人数不少;还有人从事商业、手工业及其他各种行业,如齐地“好末技,不田作”(《汉书·龚遂传》),张楷“常乘驴车至县卖药”(《后汉书·张霸传》),崔寔“以酤酿贩鬻为业”(《后汉书·崔寔传》),申屠蟠“庸为漆工”(《后汉书·申屠蟠列传》),贡禹曾描述西汉后期在繁重的剥削压迫下,“故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汉书·贡禹传》)。汉代察举又称为“乡举里选”,乡里民众或因受到“乡论”赞誉而被察举出仕,或被本地政府辟任属吏,大多离开了故土,又因致仕、罢免等各种原因回归乡里,形成闭环式流动。

    秦汉国家针对上述社会流动都制定了不同的治理措施。对政治性迁徙者,国家不仅没有剥夺他们的财产,还给予经济上的宽松政策和一定的政治待遇。如汉初迁徙齐楚大族到关中时就“与利田宅”(《汉书·高帝纪》),而对普通民众的迁徙,或赐予爵位,或备好房屋和生产工具,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甚至社会政治地位。对贫困性迁移者,国家采取安抚政策,如允许从狭乡迁往宽乡,或给予流民基本生活生产资料,但并不主张流民留在他乡,而是让他们返归故里。对职业性迁移者,除官员外,国家并不鼓励民众离开乡土。秦汉有“禁民二业”的政策和“重农抑商”的政治传统,但实际作用并不大。由于官员的户籍可能仍留在乡里,故回归乡里是官员仕途终结后的常态。《后汉书·苏不韦列传》云:“汉法,免罢守令,自非诏征,不得妄到京师。”至少反映法律规定部分官员不能随意留在京城。

    乡里社会阶层结构变化与治理

    战国以来的户籍制度推动了乡里编户齐民社会阶层的形成。秦及汉初,动荡结束之后,国家鼓励军人和民众回归乡里,登记户籍,按照爵位身份分配土地,成为编户齐民。“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高帝纪》颜注),“齐等无有贵贱,故谓之齐民”(《史记·平准书》《集解》引如淳注)。编户齐民就是在乡里登记户籍的民户,国家按照什伍编制将他们组织起来,承担赋税徭役,维护基层秩序。他们身份平等,没有贵贱之分。一家一户的编户齐民是秦及汉初最为广泛的社会阶层,对稳定基层社会起到了很大作用。汉初“文景之治”及社会繁荣局面的形成,与编户齐民社会结构有很大关系。但是,这样稳定的局面并没有延续很长时间,汉兴六七十年后,一种称为“豪民”的社会阶层兴起,他们暴虐乡里、兼并土地、扰乱社会,其势力持续发展,成为影响乡里社会结构的重要力量。

    汉代的豪民来源大致有三种:一是六国贵族豪民的延续。史称“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虽然汉初对他们采取了强硬的迁徙政策,但由于在经济上不仅没有剥夺他们的财产,甚至给予照顾,使得他们在乡里的经济势力又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张闾里”(《后汉书·酷吏列传》),就是写照。二是编户齐民自身的分化。汉代的编户齐民在法律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国家并不赋予他们经济上的平等,乡里民众的经济状况实际上千差万别。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关于爵位授田的规定中,关内侯至庶人的授田标准从九十五顷至一顷不等,数额相差巨大。又据竹简《奏谳书》十六记载,里中还居住有关内侯、大庶长、右庶长、封君、五大夫等高爵之人,他们在经济上与普通编户民显然不同。此外,编户民各家人口不同、劳动力强弱不同、居住地域不同以及抗衡自然灾害能力不同等因素,也使他们的贫富差别客观上各不相同。如江陵凤凰山汉简《郑里廩簿》所载郑里的25户百姓中,家庭人口有1人到8人不等,能田作者1人到4人不等,占有土地的数量有8亩到54亩不等,贫富差距明显。三是工商业者和贵族官僚向乡里转移。汉武帝时期,工商业者受到新的官营政策打击,“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理念愈加普遍,其势力“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史记·货殖列传》)。贵族官僚“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汉书·董仲舒传》)。

    “豪民”不是法律上的称呼,一般也不具备特殊的政治权益,但因为经济势力强大而改变了乡里社会结构,原本平等的编户齐民之间有了明显的高下贫富之分。如《史记·平准书》云武帝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索隐》云:“谓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故曰武断也。”又《后汉书·仲长统列传》云:“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豪民因财富形成了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权威,“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的谚语就是写照(《汉书·酷吏传》)。西汉中后期到东汉,编户齐民的人身依附程度不断加强,乡里社会阶层结构也随之变化。

    秦汉治理豪民的政策基本是打击,如政治上迁徙、经济上限制、社会地位上贬低和使用酷吏等,也采取利用方式,改造他们“佐吏为治”或“以为爪牙”(《史记·酷吏列传》)。豪民也通过自身转变,学习经学、调整自我行为,进入官僚队伍。西汉中后期到东汉,豪民及子弟或辟为属吏或察举入仕成为常态,促进了豪民的国家认同。

    乡里宗族势力兴起与治理

    先秦宗法制度解体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意识与宗族组织仍然顽强保留了下来,这些宗族不仅限于六国后,基层社会也有宗族。如《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的《识劫案》,就记载了秦王政时大夫沛在娶为妻后,还要召集宗人征求意见,获得许可后其妻方可入宗,说明宗族在基层社会中仍发挥作用。又,刘邦说“今萧何举宗数十人皆随我”(《史记·萧相国世家》),萧何当时的身份地位也不高,但却有自己的宗族“数十人”。经过汉初六七十年的发展,宗族势力开始抬头,故汉武帝设置刺史时,把打击“强宗豪右”作为考核官吏的第一条标准。当然,在整个西汉,宗族内部之间的联系还不十分紧密,族内公共事务管理机制也不完善,宗族活动大都限于宗族内部家庭之间的议事、赈恤、互助或政治上的提携,干预国家政治、扰乱乡里社会的现象并不十分突出。两汉之际的政治动荡和东汉政权的建立,推动了宗族势力的大发展。战争为有势力的家庭扩大在宗族中的影响力创造了条件,宗族的凝聚力加强。东汉政权的建立者,其本身或为大族,或有大族背景。东汉宗族内部的制度建设、联系机制、政治活动都明显加强。“祠堂”(《盐铁论·散不足》)在西汉中期已经产生,至东汉更普遍,“郡县豪家”往往兴造“庐舍祠堂”(《潜夫论·浮侈》),祭祀祖先。宗族内部已经有较明确的族际范围,有一定的议事制度,有族长支配全族,有相互收养赈恤义务,有法律连带责任以及宗族内部的礼仪规范等。东汉的宗族显然较之前有了更全面的发展。

    取代宗法制度的宗族及其组织在秦汉的发展,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发展在社会结构与阶级结构上的反映。史书上所称的“大姓”“强宗”“豪族”“衣冠”“著姓”等,往往都是宗族中的代表性人物或家庭,背后都有强大的宗族支撑,他们既是乡里社会中的一员,也与乡里社会融为一体。而宗族的发展及其内部组织化、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对乡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宗族组织的内部互恤救助等行动,弥补了国家政权力量的不足,起到稳定乡里社会、保全民众的作用;另一方面,宗族中的代表性人物以及这个社会阶层,在政治上对国家权力产生强烈要求。东汉后期,不仅乡里基层政权多为各地宗族势力所把持,察举选官制度的核心“乡论”也被宗族势力所垄断。

    秦汉四百多年的历史,乡里不仅始终是国家最重要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与社会基础,也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对象。秦汉乡里社会与国家治理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与国家治理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 高江涛:都邑遗址考古与中华文明探源——陶寺考古的历程与成就

    陶寺位于临汾盆地的核心区域、塔儿山脚下,如果将其置于更大的时空背景中考察,可以发现陶寺遗址处于我国两大农耕区的交汇地带。考古学界多用“重瓣花朵、多元一体”形容史前文化格局,其中,花蕊所在区域就是中原地区,即陶寺所在区域。可以说,陶寺遗址是探索中华五千多年文明的代表性遗址之一,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考古学发展历程中的“亮点”,也是探索与传承中华文明丰富内涵和精神标识的典型遗址之一。全面系统梳理陶寺遗址发现与研究的历程,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与总结其成就和贡献,对于中国考古学的未来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初识陶寺

    1958年,山西省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在陶寺村的南沟与赵王沟之间,发现面积可能为数万平方米的史前遗址,陶寺遗址遂被发现。1959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组建山西队。同年,徐旭生的夏墟调查研究给当时的中国考古学带来了新的研究方向,推动了“夏文化”研究的升温,甚至成就了时至今日未曾中断的研究热点,夏文化探索也成为“考古中国”的重大项目之一。

    1959年至1963年秋冬,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队在晋南地区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考古调查,从行政区域看包括临汾地区和运城地区的15个县,8000余平方公里,发现仰韶文化至北朝时期遗址306处,其间发掘垣曲县的丰村、龙王崖、口头遗址等,尤其是1963年冬,在陶寺村南、李庄东南、中梁村东北和沟西村北又发现4处遗址。以往学界对1959至1963年晋南大调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这次调查不仅发现了众多遗址、开展了一些田野发掘,一定程度上还奠定了山西考古的早期基础,也是徐旭生夏墟调查工作的延续,调查中发现的陶寺遗址以及东下冯遗址等成为探索晋南夏文化的重点遗址。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考古调查材料揭示出河南龙山—二里头时代晋南政治中心的兴衰, 学界普遍认为与陶唐、夏墟传说紧密相连。此外,在考古学理论与方法上,此次区域调查可以说是聚落形态考古引入中国前,具有聚落考古特点的“区域系统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197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与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复查了陶寺遗址,敏锐地发现之前陶寺周边的几处遗址基本连成一片,面积已达到数百万平方米,陶寺从一个普通规模的遗址跃居成为超大型遗址。考古工作者初步认识到它是一处属于龙山文化时期的十分重要的遗址,于是将其确定为晋南首选发掘对象。1977年,高天麟、高炜、郑文兰与襄汾县文化馆的尹子贵、陶富海,再次复查陶寺遗址,为接下来的正式考古发掘打下基础。1978年4月初,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与山西省临汾行署文化局合作,开始正式发掘陶寺遗址,拉开了陶寺考古科学发掘与研究的大幕。

    1978年至1985年,是陶寺遗址的初始发掘阶段。考古学是一门实证学科,根据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实物研究人类社会的历史,田野发掘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手段。这一阶段,陶寺遗址的发掘获得突破性进展,发现了面积达4万平方米的墓地,发掘了1309座墓葬。此外,对居住址进行了小规模发掘,发现年代属于庙底沟二期文化的遗存。随着墓地和居址的发掘,在边发掘、边整理、边研究的理念指导下,发掘者初步认识了陶寺遗址的内涵、特征、年代,并建立起了陶寺文化早、中、晚三期文化发展序列,将其文化性质认定为中原龙山文化的“陶寺类型”,为深入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

    研究深入

    发掘整理与研究阐释应是考古学同等重要而不可偏废的两个基本方面,不能重“发掘”,而轻“研究”。1985年之后,陶寺考古在之前重要发掘的基础上,开始转入不断深化研究与阐释阶段。

    首先是对陶寺发现墓地和墓葬的研究,主要成果集中于对大、中、小型墓葬进行了细分:9座大墓分为甲、乙两种,80余座中型墓分为甲、乙、丙三种,610余座小型墓分为甲、乙两种。这些墓地和墓葬的研究表明,陶寺文化早期族群内部就已经呈现金字塔式社会组织结构,极少数贵族占有大量财富和拥有权力,90%的墓主很可能是族群一般成员甚至是奴隶,没有任何随葬品。发掘者据此认为其可能进入了阶级社会,国家的雏形已经产生。

    具有突破性意义的研究是张岱海所撰《陶寺文化与龙山时代》和高炜所撰《陶寺考古发现对探索中国古代文明的意义》,在之前中原龙山文化“陶寺类型”基础上,直接改称其为“陶寺文化”。文化命名的提出意义非凡,使得学界对史前时期这一特殊区域、特定年代、特有属性的文化体及相关人群有了具体而清晰的研究对象,大大拓展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使探讨中华文明起源及早期国家形成等重大问题成为可能。

    需要强调的是,“陶寺文化”并不等同于“陶寺遗址”,陶寺遗址被发掘之后,考古学家发现它周边还有很多与其物质文化类似的其他遗址,经过考古调查,大概有近百处,主要分布于晋南地区的临汾盆地,即峨嵋岭以北汾河下游及其支流浍河、滏河流域。陶寺遗址是其中典型代表且发现较早,所以以“陶寺”命名这个地域的考古学文化为“陶寺文化”。自此,分布于晋南区域的这类龙山时代遗址有了统一的考古学文化称谓。即使如此,这一考古学文化却也存在观点上的分歧。1990年,一些学者曾提出陶寺文化早期属于庙底沟二期文化而非陶寺文化的看法,可谓是基本统一认识之前的小插曲,这恰恰是研究不断被引向深入的直接体现。

    正是因为陶寺遗址所在“夏墟”的史迹和探索夏文化的预设背景,早期发掘后主流观点认为其是夏文化遗存,1983年发掘简报的结论就指出其是探索“夏文化”的重要资料。同时,高炜、高天麟、张岱海撰写《关于陶寺墓地的几个问题》一文,专门探讨了陶寺遗存与夏文化,认为陶寺遗址及墓地很可能就是夏人的遗存,但同时也不排除这里是与夏人居处邻近的另一个部落。这种肯定而又留出开放讨论空间的认识为之后夏文化属性的探讨拉开了序幕。何建安、刘起釪、黄石林等学者认同陶寺文化很可能是夏文化,有的学者考虑到陶寺遗存的测年数据与传统认为的夏纪年有所抵牾,认为陶寺类型文化可能是夏代早期文化,而二里头文化可能是夏代中晚期文化。1985年,十分关注考古发现的先秦史研究专家李民首先挑战了当时的主流观点,在《尧舜时代与陶寺遗址》一文中提出了陶寺遗址与尧舜相关而与夏文化无关的看法。一石激起千层浪,陶寺一类遗存的属性姓“夏”,还是姓“尧”,乃至“尧舜”及其他,争论逐渐火热起来。1987年,王文清明确指出陶寺文化可能是陶唐氏文化遗存。紧随其后,罗新和田建文等明确指出陶寺文化属唐尧文化。大体同时,刘绪也专文否定陶寺类型属夏文化。还有学者如许宏与安也致持陶寺文化属有虞氏文化遗存的看法。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高炜等专家改变原来夏文化的看法转而主张尧文化,而2001年王克林改变原来认为龙盘与夏人有关的认识,认为陶寺文化是以陶唐氏为首的联合有虞氏和夏后氏等氏族部落联盟所在的文化遗存。

    硕果纷呈

    世纪之交的1999年,陶寺遗址重启田野发掘工作。2000年,考古人员在陶寺遗址的北部,钻探解剖了疑似夯土墙遗迹,分别编号Q1、Q2和Q3,并排除了城墙Q1和确定了城墙Q2、Q3为陶寺文化中期的性质,确定了城墙Q2、Q3的年代。在遗址东部与南部,发现并确认陶寺文化中期城墙Q4、Q5与Q6。陶寺三面城墙相连而成、面积约280万平方米的大城逐步得到确认。此外,2001年还在大城以内的东北部发现有疑似墙基的夯土遗迹,即墙Q8~Q11,暗示大城内还有重要城墙类遗存。1999年至2001年,经历三年的逐步发掘确认,陶寺发现了当时黄河流域最大的“城址”,一座面积达到280多万平方米、沉睡4000多年的大城渐渐露出“庐山真面目”。陶寺遗址再现大城意义重大,成为陶寺考古史上的又一次突破,使得陶寺遗址由一个重要的聚落成为一个大型城址。

    2002年至今,陶寺考古进入了新阶段。随着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的启动与推进,陶寺遗址重大发现层出不穷,主要有“观象台遗迹”、中期墓地及中期大墓M22、城北夯土建筑基址、手工业区官署基址、宫城及其门址、宫城内的大型宫殿基址等一系列重大发现。其中,2012年至2017年钻探发现并历时五年发掘确认大城之内面积近13万平方米的“宫城”,2018至2022年又连续在宫城内发掘面积达6500平方米的1号宫殿基址和面积近600平方米的2号夯土基址,使得陶寺出现了外有郭城内有宫城的“双城”结构。中华文明探源工程中的这些重要发现逐渐确立了陶寺遗址为史前一处都城的重要地位。一座“文明都邑”逐渐显现在世人面前,而且这座都邑又很可能与我们共同的文明先祖尧密切相关。

    值得关注的是,陶寺遗址正式发掘伊始,就较为广泛地采取自然科学手段如古地磁、孢粉分析、动物考古、铜器分析、地貌水文考察等,有着先进的发掘理念和研究思路。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开展以来更是如此,包括系列测年、古环境、动植物考古、手工业技术、天文考古、同位素分析、古DNA、残留物分析等手段全面展开并推向深入。可以说,从单一学科研究到多学科、多层次、多角度联合科技攻关,陶寺遗址是考古技术与方法理论的“实验场”与“孵化器”。在不久的未来,陶寺考古还将在都邑的年代序列、环境、资源、生业、人群族属等科技考古方面取得丰硕成果。

    六十余年陶寺遗址的一系列不间断重大发现和丰硕研究成果表明,陶寺文化已经呈现早期国家特征,礼乐文明初步形成。距今约4300至3900年间,以陶寺为代表的中原地区,在广泛吸收各地文明要素的基础上创造发展、迅速崛起、走向一体,中华文明形成与发展进入新的重要阶段。这些考古成果体现着几代考古人的不懈求索、薪火相传,展望未来,我们仍将脚踏实地、孜孜以求,向着不断推进陶寺考古取得新的成果稳步迈进。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2025年03月03日)

  • 林辉煌:贫困的能力结构——一个解释框架

    中国的脱贫攻坚战,到2020年已经进入尾声。但是,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贫困尤其是相对贫困依然会以各种形态存在于2020年之后的中国社会。如何巩固脱贫攻坚战的既有成果、预防返贫及新型贫困形态的产生、有效治理相对贫困,是2020年之后贫困治理工作的关键所在。为此,我们必须从既有的扶贫经验出发,进一步在理论层面上厘清贫困的属性与生产机制。

    一、收入、消费与贫困

    学界在界定贫困问题的时候,一般都是围绕收入展开的。然而因为被调查者倾向于隐藏自身的真实收入,导致收入的测算有可能被低估。因此一些学者提出,采用消费/支出变量来测量贫困状况更为真实可靠。以消费为变量,可以对贫困进行不同的分类:在所有时间内都保持低消费的是持久性贫困,由于消费的跨期变动而导致的贫困为暂时性贫困,由于平均消费持续低迷的是慢性贫困。也有学者结合收入和消费两个变量重新理解贫困的类型,将家庭的收入和消费都低于贫困线标准的状态称为持久性贫困,将家庭的收入低于贫困线而消费高于贫困线的状态称为暂时性贫困,而将家庭收入高于贫困线、但是消费低于贫困线的状态称为选择性贫困。根据消费来测量贫困可能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收入低于贫困线而消费高于贫困线的家庭,不一定是因为既有资产较多,也有可能是通过举债来消费,其自身的真实消费能力不一定很高;第二,收入高于贫困线而消费低于贫困线的家庭,如果消费是可以自行控制的,仅仅是因为生活习惯或宗教习惯而保持低消费水平,那么就没有理由将其视为贫困户。

    以收入指标为基础,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贫困的属性。绝对贫困理论认为,贫困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不仅仅是比较(相对)的产物或想象(主观)的产物。当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不足以维持家庭成员身体正常功能所需的“最低”或“基本”数量的生活必需品集合(主要包括食品、衣服等),这种生计资源的匮乏状态就是一种典型的绝对贫困,亦即生计贫困。生计贫困的概念始于20世纪初期,用来描述一个家庭难以生存的绝对困境。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维持生存需要最基本的营养条件,而这些营养条件是可以精准测量并转化为基本的收入指标。到20世纪中期,考虑到贫困家庭的社会需求和人力资本积累的需要,诸如公共卫生、教育和文化设施等社会保障内容被加入绝对贫困的收入测度中,由此产生了基本需求的概念。所以,作为真实存在、触手可及的贫困,一般被描述为家庭基本需求的匮乏,人们可以利用绝对贫困线来测度贫困的广度和深度。大致而言,家庭基本需求包括食物、穿戴等基本生存需求,以及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基本社会需求;贫困所描述的正是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家庭基本需求成本的一种状态。

    根据家庭基本需求的成本,可以合理确定贫困线的水平,具体方法包括预算标准法、食物支出份额法、马丁法和食物-能量摄取法等。从现有贫困线的确定方法来看,主要依据的是食物支出,强调食物在维持家庭成员身体能量的作用是贫困线确定的基础。虽然非食物支出在贫困线的确定过程也被考虑进去,但是基本上都属于家庭基本生存需求,至于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社会需求的成本则较少在贫困线的确定中得到充分反映。换言之,官方的绝对贫困线标准常常低于实际的家庭基本需求成本。

    如果说绝对贫困测量的主要是家庭收入无法满足基本需求的一种匮乏状态,那么相对贫困测量的主要是社会的不平等;相对贫困不再基于基本需求,而是基于社会比较。如果所有家庭都能够实现其基本需求,那么还存在贫困问题吗?相对贫困理论要回答的就是这个问题。根据该理论,那些在物质和生活条件上相对于他人匮乏的状态就是相对贫困。相对贫困关注的不仅仅是物质条件在客观上的差异,还有因为这种差异所可能带来的社会排斥与相对剥夺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贫富差距的扩大,以及这一差距所带来的严重的社会和政治紧张局面,对社会凝聚力具有极大的破坏性。贫富差距剧增以及相对贫困的形成,实质上是整个社会资源分配不平等所导致的相对窘迫状态。

    相对贫困的测量,一般以相对贫困线为标准。而相对贫困线的制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预算标准法,即由专家所研究的贫困群体的代表根据社会认可的生活水平制定的收入贫困线;第二种是社会指标法,即通过计算群体成员的剥夺程度、依据收入和剥夺程度的关系来计算贫困线;第三种是ELE法(extende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即以拓展线性支出系统为理论基础制定的贫困线;第四种是收入法,即以社会收入集中趋势的一定比例作为相对贫困线,如均值和中位数,比如世界银行认为只要是低于平均收入1/3的社会成员即可视为相对贫困人口,欧盟则将收入水平位于中位收入60%之下的人口归入相对贫困人口。

    前文的讨论主要涉及贫困问题的两个层面,即贫困的客观性问题和贫困的测量指标问题。关于贫困第三个层面的讨论是如何测量总体贫困,即如何对穷人进行“加总”,这是制定减贫政策的必要前提。

    对穷人的“加总”,就是把对个别穷人的描述变成某种贫困的测量。流行的做法是,先计算穷人人数,再计算穷人人数相对于社会总人数的比率。这种数人头的方法(head-count measure)实际上测度的是贫困发生率,这在阿玛蒂亚·森看来至少存在两大缺陷:第一,没有考虑穷人收入低于贫困线的程度(贫困深度),在不影响富人收入的情况下,整体穷人的收入减少并不会改变对穷人的人数度量;第二,对穷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不敏感,尤其是当收入从一个穷人向富人转移时,穷人的人数度量也不会增加。以贫困发生率为基础制定出来的减贫政策,往往导致扶贫资源分配上的“劫贫济富”效应。因为这一类减贫政策的评价标准主要是降低贫困发生率(减少贫困人口数量),而实现该目标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集中资源优先扶助那些收入接近贫困线的较“富裕”的贫困人口,忽视最贫困的人口。

    为避免上述问题,总体贫困的测度应当包含三个维度,即贫困广度(贫困人口数相对于总人口数的比率)、贫困深度(贫困人口收入与贫困线之间的差距)、贫困强度(收入在贫困人口间的分配)。利用森构建的公式,即为P=H{I+(1-I)G},P是总体贫困度量,H是贫困人口比率,I是收入缺口比率,G是穷人之间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Sen指数确立了贫困指数研究的基本框架,后续的研究者虽然提出很多其他指数,但是除了SST指数(Sen-Shorrocks-Thon)和FGT指数(Foster、Greer & Thorbecke)外,在测量性能上明显超越Sen指数的几近于无。SST指数克服了Sen指数在连续上的不足并消除了Sen指数在转移公理上的局限性,而FGT指数对贫困深度的反映更直接、更细致,且拥有Sen指数和SST指数所没有的加性分解性(Additive decomposability axiom)。

    无论是Sen指数,还是SST指数和FGT指数,都是在一个特定时间点静态地度量家庭的贫困状况,而没有将家庭的未来福利或风险因素考虑进去。针对这个问题,近年来兴起了有关贫困脆弱性的研究,揭示了非贫困家庭陷于贫困的风险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贫困脆弱性是一种前瞻性的测量,测度的是家庭暴露于未来风险而给家庭生存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

    实际上,贫困脆弱性的理论需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贫困的本质问题,即回答未来的贫困是什么?在这一点上,贫困脆弱性与收入贫困并无二致,都是将贫困界定为家庭收入无法充分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一种匮乏状态或相较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相对匮乏状态。第二层面的问题,就是研究可能导致未来家庭陷于贫困的风险因素,本质上就是对致贫因素的研究。在这一点上,贫困脆弱性的研究开启了下一节有关资产和能力的研究。

    二、资产、能力与贫困

    上一节主要讨论贫困的属性问题,即个体贫困的识别指标、贫困的客观性以及总体贫困的测度。这一节将从既有的资产理论和能力理论入手,讨论贫困生产的机制。

    资产理论认为,资产的匮乏是贫困之所以发生的根源。我们应当超越以前那种将减贫政策集中在收入和消费基础上的做法,更多关注储蓄、投资和资产的积累,建立以资产为基础的福利政策,寻求社会政策与经济发展的有效整合。以资产为基础的政策设计,不仅仅是针对家庭,而且也针对社区。

    资产理论相信,建立以资产积累为核心的社会政策,比紧紧盯着收入的政策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从长期来看,一种投资驱动的经济要远优于消费驱动的经济。拥有资产被认为能够改善经济稳定性,将人们与可行有望的未来相联系,有助于中产阶级的形成和壮大,培育能够进行财富积累、长期思维、具备积极的公民性的现代家庭。英国于2005年建立了儿童信托基金,赋予所有在英国出生的新生儿一份个人存款账户,而且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了更多的补助,这是全球第一个全民性的(所有儿童)、进步性的(穷人获得更多补助)、以资产为基础的社会政策。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则是全世界内容最丰富的以资产为基础的社会政策。

    我们可以将收入和资产置于同一个连续统的两端,收入的关键尺度是稳定性,资产的关键尺度是限定性,收入和资产在连续统的中间几乎会合——一种稳定的权利收入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一种完全限定性资产。私人或公共来源的权利收入是最稳定的收入,比如基于残疾或孤寡的补贴。完全限定性资产由个人拥有,但是个人不能直接占有这些资产,比如退休养老金。个人退休账户,则属于部分限定性资产。对所有形式的金融证券、房地产和其他资产的投资,属于非限定性资产。(见图1)

    图1 收入与资产的连续统

    资产在形态上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它们共同构成了家庭收入的来源。有形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储蓄、不动产、机器、家庭耐用品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享有信贷、人力资本、文化资本、非正式社会资本或社会网络等。

    作为影响收入的关键因素,资产的分布状况在很大程度就决定了贫困的分布状况。一般来说,资产不平等的国家,其收入不平等的情况通常也比较严重。在发展中国家,收入不平等的一种重要关联因素是土地分配的不平等。自然资源的贫乏或开发利用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区域性的贫困;低水平的人力资本,则使得贫困人口几乎被锁定在一个经济社会低度发展甚至停滞的恶性循环之中。

    由此可见,资产的多寡可以解释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来源。但是,资产理论作为贫困生产的解释机制,也存在不足之处。经验表明,对于权利和能力缺失的人群而言,即使拥有房子和土地等资产也不一定能够确保其过上富足的生活。这意味着存在一个权利结构和能力结构的问题,它们的缺失很可能会影响资产的收入转化率。所谓“能力”,看起来似乎与资产理论中的政治资本和部分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类同,然而在阿玛蒂亚·森看来,这些都属于个人资源的范畴。森的能力理论认为,所有资源都还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而转化率受到权利和能力整体设置的影响。也就是说,资源和能力应作为两个理论范畴区分开来。按此分析,对资产与贫困关系的解释并不具有必然性,最后往往要回到能力的问题上。

    正是基于对以资源(尤其是收入)为基础的减贫政策的不满,森提出了能力贫困的概念。在他看来,贫困必须被视为是一种对基本能力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贫困应当被视为达到某种最低可接受的目标水平的基本能力的缺失;换言之,贫困并不是个体福利少,而恰恰是缺少追求个体福利的能力;如果我们只关注收入的多少,那么剥夺的程度就可能被低估,因此有必要明确引入能力缺失的概念。如果我们将能力作为贫困的属性来理解森的能力理论,很容易陷入过度抽象化以致于难以测量贫困的困境之中;在这里,森的能力理论存在解释层次错位的问题。为避免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贫困生产的角度来从新解读森的能力理论,即把能力的匮乏视为贫困产生的原因而非贫困的属性。这样一种解读方法不仅不会减损森的理论贡献,而且能够使其能力理论的论述层次更为清晰。

    森的能力理论包含着一对关系紧密的概念,“生活内容”和“能力”。“生活内容”既包括最基本的生活内容,如获得良好的营养供应、避免那些本可避免的死亡和早夭等;也包括更为复杂的成就,如获得自尊、能够参与到社会活动中等等。而与“生活内容”概念密切相连的是可实现生活内容的“能力”概念,它表示人们能够获得的各种生活内容(包括某种生存状态与活动)的不同组合,反映了人们能够选择过某种类型的生活的自由。这些“生活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家庭基本需求”;而“能力”则是家庭基本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的原因。

    受到森的能力贫困理论的影响,联合国在1997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提出一个度量贫困的新指标,即“人类贫困指数(HPI:Human Poverty Index)”。根据人类贫困指数,在发展中国家,贫困是由未存活到40岁的人的百分比、文盲率、缺乏保健服务和安全饮用水的人所占的百分比,以及5岁以下的儿童体重不足的人所占的百分比来衡量的;发达国家则是由未存活到60岁的人的百分比,功能性文盲率、收入低和长期失业来衡量。2000/2001年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报告》也吸收了能力贫困概念,将贫困定义为福利被剥夺的状态,它不仅指收入地位和人力发展不足,还包括人对外部冲击的脆弱性,以及缺乏发言权、权利被社会排斥在外。

    从相对贫困的角度来看,贫困的本质是一个不平等的问题,贫困的治理则是对平等的合理恢复。在很大程度上,收入和资产的平等分配都可以归结为德沃金的资源平等问题,与此相对应的则是森的能力平等,这是针锋相对的两种平等理论。两种平等理论的分歧在于:第一,资源平等关注的是个人所拥有的资源是否平等,而能力平等关注的则是资源转化能力是否平等。第二,资源平等主张排除原生运气对分配的影响,使人们在非人格资源(如土地、房屋等)上达到平等,并对人格资源(健康、才能等)处于不利地位者进行补偿;能力平等认为不仅应该关注资源的分配问题,更应注重由社会环境以及偏见等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第三,资源平等对人际相异性的问题视而不见,而能力平等则强调人际相异性的重要。大略而言,资源平等更为关切的是程序上的平等,只要对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平等配置(包括对初始条件不平等的弥补)即可,至于资源本身的使用效果则无需予以考虑;能力平等则更强调实质平等,因此要关注资源转化(为自由)的能力是否平等,以及由于社会结构本身的问题所可能造成的不平等。

    能力理论对贫困产生的原因做出了深刻的分析,贫困的治理不仅仅是资源能否平等配置的问题,更是资源能否平等转化为“生活内容”亦或“自由”的问题。但是,森的能力理论也存在自身的困境。第一,能力的概念过于抽象,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理论对具体贫困问题的解释力以及在具体政策制定中的指导意义。第二,森的能力理论不能有效解释家庭基本需求成本,因而无法全面解释贫困生产的机制。

    三、贫困的能力结构

    对于贫困生产的讨论,能力是一个关键的概念。为了克服森的可行能力理论所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重构能力的理论框架,将能力概念操作化,同时引入社区和国家的视角,从而尝试对家庭基本需求成本的产生和控制作出解释。我们将改造后的理论称为“贫困的能力结构”,它不否定在贫困生产过程中个体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但是更为强调结构本身的决定性作用。引入新的主体之后,能力结构理论被操作为家庭能力、社区能力和国家能力三个层面,他们共同作用于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基本需求成本,从而形塑了贫困的生产机制。之所以不把个体因素纳入能力结构体系之中,是因为个体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能力的影响,个体是否聪明、健康、努力,最终都可以归因于家庭、社区和国家的结构性作用。

    贫困的形成,首要原因在于家庭能力的匮乏,无法获得足够的收入来满足家庭基本需求。家庭能力主要包含知识能力、健康能力和交往能力等;家庭能力水平越高,家庭可支配收入越高。知识能力可以用家庭平均受教育水平(或家庭成员受教育的最高水平)来衡量。健康能力可以用家庭平均健康水平(营养、身高、寿命、患病情况等)来衡量。交往能力可以用家庭社会网络的规模来衡量。社会网络的规模越大,家庭的社会支持度越高,可以获得的资源(经济救济、工作机会)越多。知识能力、健康能力、交往能力既可能相互强化,在家庭资源有限的约束下,三者也存在竞争关系。例如,在家庭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投入教育的资源增多,意味着投入健康和社会交往的资源就会减少。

    在现代国家建设中,社区能力的本质在于实现社区需求与国家资源的有效对接,从而为社区成员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品的能力。社区能够提供越多、越好的公共品,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就有可能得到提升,而家庭基本需求成本则有可能得以降低,从而减少贫困发生的可能性。社区能力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三种能力,即表达能力、整合能力和执行能力。表达能力是指社区作为一个整体表达意见和需求的能力,可以通过表达人数和表达渠道来衡量表达能力的强弱。整合能力是指社区作为一个整体对不同意见、不同利益进行协商并使之达成一致的能力,可以通过协商次数和协商达成一致的次数来衡量整合能力的强弱。执行能力是指社区作为一个整体将社区公共意志落到实处的能力,可以通过治理钉子户的效果和公共品建设是否如期完成来衡量执行能力的强弱。社区的表达能力、整合能力、执行能力环环相扣,互相渗透。在社区公共意志的整合、执行过程中,实际上也离不开表达能力的基础性作用;而充分的社区表达,实际上也能起到一定的整合功能,社区执行能力的有效实现,在本质上就是对不同意见的再整合;充分的社区表达与有效的社区整合,最终将有利于推动社区公共意志的执行。

    与社区能力类似,国家能力的核心功能在于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区别在于,在现代社会,由国家提供的公共品更为广泛、更具基础性。国家能力越强,能够提供越多、越好的公共品,一方面可以提高家庭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家庭基本需求的成本。国家能力还可以具体细分为四种能力,即渗透能力、动员能力、统筹能力和治理能力。渗透能力是指政府自上而下投入人力、财力的能力,衡量标准是人力、财力的投入量和效果。动员能力是指政府动员人力、财力的能力,衡量标准是因政府动员而新增的人力、财力的数量和效果。统筹能力是指政府对既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公平分配的能力,衡量标准是政府统筹既有资源的数量、效果以及统筹层级与统筹需求的匹配程度。治理能力是指政府与社会对接的能力,衡量标准是政府与社会互动的频率和效果。渗透能力、动员能力、统筹能力、治理能力构成统一的国家能力体系,缺少哪一方面,国家的公共品建设都不容易实现。渗透能力、动员能力、统筹能力分别涉及政府对资源的投放、筹集和配置,而这三个方面都离不开治理能力来沟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能力,则是在政府投放、筹集和配置资源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强化的。

    贫困往往不是哪一种能力的匮乏单独造成的,而是在家庭能力、社区能力和国家能力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因此有必要仔细分析这三种能力之间的相互作用。

    家庭的教育水平、健康水平越高,交往能力越强,社区作为一个整体越有可能充分表达和整合不同意见,并且将形成的合作方案落到实处,从而推动社区公共品的建设。社区能力越强,越有可能将国家资源引入社区、形成公共产品,从而为提升家庭的教育、健康和交往水平提供条件。有些政府项目虽然已经到达村口,但是因为村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无法有效治理钉子户,结果导致项目进不了村,农民享受不了相应的国家资源。良好的社区能力,不仅能够带来公共产品的有效落地,还有助于抑制不合理的社会交往成本,使人情不至于异化。

    家庭能力越强,越有可能与国家形成良好的互动,准确表达家庭发展的内在需求,使国家资源的投放更具针对性。换言之,现代化的国家建设,离不开现代化的家庭基础。而家庭能力的发展与积累,更离不开国家能力的支撑。国家对资源的筹集、配置与投放,是家庭享受良好教育和医疗条件的重要保障;减少医疗和教育方面的“非收入贫困”,公共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能力的匮乏,本质上是国家能力不足的后果。

    国家资源的投放要最大程度发挥效用,需要准确回应社会需求,这就离不开社区能力的作用。社区能力的本质在于搜集、整合、执行分散农户的需求,只有当社区能力足够强,方能将这些分散的需求整合起来并实现与国家资源的有效对接。离开社区,让国家直接与个体家庭打交道,既无效率也不现实。社区能力的发展与积累,也离不开强有力的国家支持。社区的功能就在于实现国家资源与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如果没有国家资源的持续性输入,社区能力往往会逐渐萎缩。

    作为能力结构的三个维度,家庭能力、社区能力、国家能力在贫困生产与治理过程中共同发挥作用。家庭能力的积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资源的配置模式。若家庭资源只够维持基本的生存需求,而没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教育、健康和社会交往上,那么家庭能力就不可能得到发展。因此,发展家庭能力,需要国家资源的有效介入,比如建立良好的教育系统、医疗系统、水利系统、社保系统等,将国家投放的教育资源、医疗资源、水利资源、社保资源等转化为家庭能力发展的资源,从而降低风险和冲击带来的影响、防止贫困的发生。然而,国家资源不可能直接渗透到家庭,这些资源需要通过社区这一中介发挥作用。换言之,家庭发展需要什么样的资源,只能借助社区的整合得以表达,从而实现需求与资源的对接;国家资源往往以公共品的形式发挥作用,而这些公共品要真正落地,也离不开有效的社区支持。

    四、贫困治理与现代国家转型

    贫困的形成,直接原因是家庭可支配收入不足以支付家庭基本需求成本。而低收入水平和高昂的家庭基本需求成本,从根本上讲是能力结构的缺陷造成的。国家能力、社区能力和家庭能力的不足,导致家庭成员一方面没有能力获得好的工作机会(从而获得稳定的收入),另一方面却要支付不合理的基本需求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贫困治理应当聚焦于能力结构的进一步完善,从国家能力、社区能力、家庭能力三个维度出发,巩固既有的减贫成果,构建一套预防贫困、治理相对贫困及返贫问题的有效制度。

    完善能力结构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现代国家的转型过程。现代国家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国家能够提供有效的公共品建设;第二,良好的社会自治水平;第三,公民较高的国家认同。这三个特征分别反映了国家、社区和家庭的能力发展水平。

    现代国家被要求承担越来越多的公共品建设职能,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配置。配合这一职能的改革,是财税制度的集权化,越来越多的财税资源由政府(中央政府)掌控。这些资源的有效、公平配置,离不开强有力的国家能力。可以认为,国家能力是整个能力结构的核心,恰似整个经济社会建设的发动机。通过国家能力这一发动机,各项公共资源不断输入到社区和家庭,逐渐转化为社区能力和家庭能力。因此,贫困治理关键就看国家资源是否有效提升了社区能力和家庭能力。

    现代国家不应是简单的、全盘官僚化的国家,更不是警察国家,由国家完全控制和按计划分配所有资源;现代国家的核心标志应当是国家资源(意志)与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要实现这一对接,离不开社区的中介作用。如果说现代国家建设的宗旨是更好地造福于民众,那么国家能力的意义就在于将国家资源转化为家庭可持续发展的内生能力。而实现这一转化的重要媒介就是社区,通过社区能力这一转化器,分散的家庭需求可以整合起来对国家资源提出要求,国家资源也能够通过社区来准确回应家庭的需求。社区能力的积累,一方面要借助国家的资源,回应民众需求,另一方面也需要保持自身的主体性,而不至于演变成为国家官僚层级的一部分,或者是民众需求的简单传输器。社区能力建设的关键就在于能够实现民众与国家的有效对话,通过对话使双方学会合理妥协与良性合作的技能,共同完成公共品的建设。

    现代国家,说到底就是现代家庭和现代公民。这意味着家庭应具备内生发展的能力,能够利用国家提供的各项公共品,提升家庭成员的受教育水平、健康水平和社会交往水平,并在这个过程中形成良好的现代国家认同。换言之,现代家庭不是简单地接受国家资源(等靠要),而是具备将这些资源转化为发展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家庭能力的积累,除了发挥主观能动性之外,更需要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度设计和社区层面的有效整合机制。可以认为,贫困的生产首先源于家庭能力的不足,而家庭能力的不足则根源于社区能力和国家能力的不足。

    总言之,贫困治理不应是简单的国家资源输入(到家庭),而需要建立家庭能力的积累机制;而家庭能力的有效积累,则离不开社区能力和国家能力的支持。减贫政策,不应简单地着眼于家庭收入表面的提升,而应当直接回应贫困的生产机制,致力于解决致贫的根本原因。换言之,减贫政策只有解决了贫困的原因,即推动家庭、社区和国家三层能力的持续积累,才能真正减少贫困、预防贫困。传统的减贫政策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临时性的、事后的补偿机制,无法通过能力建设来抵御贫困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能力结构的理论框架作为一个整体,既是理解贫困生产的关键,也是制定减贫政策的理论基础。当然,三种能力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力建设本身也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因此,应当历史地看待能力结构的问题,而不应急于求成;如何科学合理地布局家庭能力、社区能力和国家能力的发展,是另外一项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本文转自《乡村治理评论》2024年第2期

  • R C Dieter:为了选票的杀戮:美国死刑存废背后的政法逻辑

    我们不应该赞同承担着公正司法任务的人为竞选活动提供资金;也不应该认可那种仅为了讨好选民,就预测尚未走完流程的案件的结果或承诺裁决方式的行为。在竞选中承诺“严厉打击犯罪”或“执行死刑”是竞选人存在偏见的证据,应该使他们失去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资格。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约翰·保罗·史蒂文斯

    1996年

    引言

    死刑问题在政治选举中的渗透已达到新的极端,并扭曲了刑事司法系统。尽管利用死刑判决来获取政治优势并非新鲜事,但旨在加速处决的煽动性言论却变得更为普遍。不仅立法职位的候选人在竞选中高调谈论死刑,甚至法官和地方检察官也在竞选中提及他们送多少人上了刑场。这些负责解释和实施法律的人对死刑的政治化推广,干扰了公正听证的权利,并增加了无辜被告被处决的可能性。

    许多挥舞反犯罪旗帜的人不仅主张死刑,还试图在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减少上诉和撤销对死刑犯辩护这些至关重要的方面据理力争。所以,尽管法官经常决定被告的生死,但只有在他们面临选举、任命或确认程序之前,不判处死刑的裁决才会被攻击为“对犯罪行为的软弱”。同时,检察官在追求死刑方面几乎拥有无限的裁量权,这使得他们有机会通过寻求死刑判决来展示自己“对犯罪行为的强硬”。

    如果法官的裁决可能决定其在下次选举中的命运,那么即便他的裁决被认可且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宪法权威也必将受到严重侵蚀。

    ——美国大法官拜伦·怀特

    死刑政治化对美国公民造成了巨大损害。本认为死刑无效的候选人不敢在竞选中发声;受人尊敬的法官在正确裁定某些死刑案件后因违宪被迫下台;死刑审判了成为法官和检察官的竞选表演。而死刑犯,虽有一些被证明是无辜的,但也有一些因被剥夺了听证或辩护的权利而丧失生命,可他们如果能接受公正审判是绝不会被判死刑的,这种现象的原因正是公正的上诉无法成为有力的竞选口号。

    一、政治、法官与死刑判决

    在美国,有38个州支持死刑,其中32个州的法官需要经过选举。(美国1996年数据)令人不安的是,遵循法律并推翻死刑判决的法官经常被认为是“对犯罪的软弱”。公众被鼓动的认知中,似乎任何妨碍死刑判决的行为都是一种侵害正义的“技术性”说辞。法官若遵循法律和宪法判决,可能会面临不利后果。

    (一)选举法官被“一票”出局

    在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彭妮·怀特是当时该法院唯一的女性,在1994年由民主党州长内德·麦克沃特任命。她在下级法院出色地任职了两年,她审理的绝大多数刑事定罪得到了认可。但在她审理的第一个死刑案件中,她与其他法官投票推翻了对理查德·奥多姆的死刑判决,因为根据她和其他三名法官的意见,根据田纳西州的法律,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奥多姆因强奸和谋杀被判死刑。

    这给了田纳西保守联盟(Tennessee Conservative Union,田纳西州最大、历史最悠久的保守派组织,致力于影响税收和宪法问题)在1996年8月的司法选举中攻击她为死刑反对者的机会。怀特的对手,包括该州的共和党领导人,指责她“从未投票支持死刑定罪”(尽管这是她审理的第一个死刑案件),并声称她“想释放越来越多的罪犯,还嘲笑犯罪过程中的受害者”。田纳西州的两名共和党参议员公开宣布他们因怀特在这一案件中的死刑立场而反对她。共和党州长唐·桑德奎斯特在选举前宣布,除非他确定提名人支持死刑,否则他永远不会任命任何人担任刑事法院法官。在整个竞选期间,根据有关规定,怀特法官被禁止讨论奥多姆案以及发表个人法律观点。最终,她竞选失败,不再担任法官一职。显然,如果她违背初衷,投票支持处决理查德·奥多姆,她今天或许仍是法官。

    在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詹姆斯·罗伯逊在1992年的一场罢免选举中被免职,其对手在选举中攻击罗伯逊在死刑案件中的裁决。罗伯逊甚至因认为强奸罪不适用死刑而受到批评,尽管这一立场是美国最高法院长期以来的既定裁决。针对罗伯逊大法官的宣传中,“投票反对罗伯逊,因为他反对死刑,还想放走罪犯。”

    在德克萨斯州,法官查尔斯·坎贝尔在1994年因推翻一起死刑谋杀案而被投票赶出德克萨斯刑事上诉法院。坎贝尔法官在任12年,此前曾是一名保守的检察官。他的继任者斯蒂芬·曼斯菲尔德,一个曾因无证执业被罚款、几乎没有刑事法律经验的人,却因承诺支持更多的死刑判决,成为负责审查每一起死刑案件的法官之一,这使得得克萨斯州被处决的人数超过美国其他州。此外,法官诺曼·兰福德在1992年,因建议搁置一宗检察官办案程序违法的死刑案件被投票赶出州法院,而击败他的死刑检察官卡普里斯·科斯珀,曾在担任检察官期间,在办公室门上悬挂绞刑绳。

    在华盛顿州,最高法院的一名高级大法官于1995年选择辞职,因为他“不愿再参与到一个在死刑案件中故意剥夺生命权的司法系统”。在辞职时,大法官罗伯特·乌特警告了法官选举过程中的政治化,由此,华盛顿州失去了一位在最高法院任职23年的受人尊敬的大法官。

    在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詹姆斯·埃克萨姆不得不参与一场竞选活动,以反击针对他死刑观点的抹黑行为。首席大法官埃克萨姆在确认死刑判决的裁决中明确表示,他不会让个人对死刑的看法干扰他维护宪法的义务。埃克萨姆首席大法官在选举中幸存下来,但表示“公众对死刑的呼声变得越来越尖锐”,即使偶尔推翻死刑判决,也会越来越难以生存。他宣布他不会在1998年连任,并表示他“很高兴不必再竞选”。他最终在任期结束前辞职。

    (二)任命法官也面临压力

    即使在法官任命不受选举约束的地方,政治也会将那些没有盲目效忠死刑的司法候选人排除在外。在克林顿总统任期初期,参议院共和党人就发出通知,他们将挑战其提名的司法候选人,因为这些人对死刑的投入不足。例如,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斯玛丽·巴克特被提名为美国上诉法院法官时,她遭到了相当大的反对。尽管其在200多起案件中维持了死刑判决,但参议员奥林·哈奇仍想看看她“对死刑是否足够认真”。

    巴克特虽然成功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但死刑政治化仍在继续,那些曾经投票给她的人被指责对犯罪软弱。公开支持死刑的参议员黛安·范斯坦、爱德华·肯尼迪、吉姆·萨瑟和查尔斯·罗伯在竞选连任时因投票支持巴克特法官而受到攻击。萨塞尔失去了比尔·弗里斯特的席位,后者后来在将大法官彭妮·怀特从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赶下台的竞选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候选人迈克尔·赫芬顿用一则误导性广告抨击参议员范斯坦,广告上写着“范斯坦在受害者死后让杀手活着”。他的整版广告描述了三起案件中谋杀案的可怕细节,在这些案件中,巴克特大法官投票推翻了死刑,但没有给出需要推翻死刑的法律依据。

    一个不祥的迹象表明,这种针对法官的政治攻击可能会在这个选举年尤甚,这发生在曼哈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小哈罗德·贝尔的裁决争议中。虽然不是死刑案件,但贝尔法官决定排除一些针对毒品被告的证据引发的愤怒引起了参议员罗伯特·多尔的弹劾呼声和克林顿总统要求辞职的暗示。贝尔法官最终改变了他对证据的裁决,然后完全退出了此案。

    多尔参议员还抨击克林顿总统任命的两位最高法院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和斯蒂芬·布雷耶,称他们愿意利用“技术性问题”来推翻死刑判决。尽管多尔努力将这些大法官定位为处于死刑判例的极端,但法院大多数死刑案件都是一致裁决的。在刑事案件中,金斯伯格大法官在80%的时间里站在伦奎斯特、托马斯和苏特大法官一边。

    (三)法官对自己地位的保护

    由于法官受到政治攻击,一些法官不遗余力地表明他们“对犯罪并不软弱”。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民选法官不敢让公众误解他们的观点。他们最近自行实施了措施,以加快对死刑犯的处决。他们说,即使是那些还没有完成上诉的人,也会设定处决日期。然而,根据阿拉巴马州资源中心前主任布莱恩·史蒂文森的说法,这些囚犯中没有提出进一步上诉的原因是他们没有律师。

    在处决人数第三多的弗吉尼亚州,法院还在迅速确定处决日期。定罪后的申请现在必须直接提交给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自恢复死刑以来,该法院已经100%驳回了它在死刑案件中收到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以前,申请是向初审法院提交的,在那里可以举行证据听证会。现在,驳回上诉的决定是在提交申请书几周后发布的,没有听证会,没有口头辩论,也没有专家意见。提交的大量内容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但法院在每个案件中都会迅速发出相同的驳回。弗吉尼亚资源中心现在没有联邦资金,但面临着大量等待执行的案件。由于工作人员耗尽,它必须赶紧向联邦法院提交申请,否则处决将在短时间内进行。

    州法院不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是不负责任的。过去20年中发现的大量无辜死刑犯和联邦法院发现的错误案件比例很高,这有力地表明死刑审判中正在犯下严重错误。今年通过的立法削弱了联邦法院在审查死刑案件中的作用。这使得州法院变得更加重要。否则,这些错误将永远不会得到纠正。

    在加利福尼亚州,州最高法院颁布的死刑决定发生了彻底的转变,而死刑有关的法律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他们没有修改法律,而是发起了一场政治运动,以罢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斯·伯德和两名助理大法官。在法院因法律缺陷推翻了一系列死刑判决后,他们被投票罢免。随着新任首席大法官的上任,加州迅速实现了全国最高的死刑案件确认率,在上诉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中,维持了惊人的97%。相比之下,全国约35%的死亡案件在上诉中被推翻,是加州最高法院的10倍。

    然而,在为加州的死刑犯寻找律师时,这个法院的记录是全国最糟糕的法院之一。该州超过四分之一的死刑犯,即128名囚犯,甚至在他们的第一次上诉中都没有得到律师辩护。

    在北卡罗来纳州,由一位新任首席大法官和两名新任共和党大法官领导的该州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置若罔闻。在1995年审查的24起死亡案件中,法院维持了所有定罪,只将一起案件发回重判。相比之下,在1993-1994年,同一法院下令对大约10%的死刑案件进行新的审判,对四分之一的案件下令重新判刑。

    美国上诉法院第五巡回法院审理德克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西西比州这三个主要死刑州的案件。近年来,该法院一直由极端保守的任命人员主导。因此,虽然全国授予联邦人身保护令的比率约为40%,但第五巡回法院在其死刑案件中授予救济的比例不到5%。

    二、民选法官通过推翻陪审团建议死刑判决

    毫不奇怪,考虑到法官面临的政治压力,其判处死刑的概率远高于陪审团。这一现象长期存在,近期司法否决权的实践亦证实此点。

    ——约翰·保罗·史蒂文斯大法官

    在九个保留死刑的司法辖区中,当死刑判决的终局裁量权由法官而非陪审团行使时,法官所承受的死刑决策政治压力尤为显著。其中八个辖区的法官须通过选举程序保持职位。

    在四个由法官行使量刑权的司法辖区中,陪审团虽可先行提出量刑建议(体现最接近证据的公民群体对刑罚的判断),但该建议可被法官否决。具有显著政治倾向的民选法官往往更倾向于推翻陪审团的终身监禁建议而改判死刑,鲜有推翻陪审团死刑建议改判终身监禁之例。在佛罗里达、阿拉巴马和印第安纳三个实行法官再选制度的州,法官已在189起陪审团建议终身监禁的案件中改判死刑,而推翻陪审团死刑建议仅60例。阿拉巴马州尤为突出,民选法官推翻终身监禁建议改判死刑的比率是推翻死刑建议的十倍。唯一例外是特拉华州(该州法官不实行选举制),其七次陪审团建议否决均维持终身监禁。

    在哈里斯诉阿拉巴马州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多数意见维持了法官无说明义务即可否决陪审团建议的司法实践。持异议意见的史蒂文斯大法官指出,民选法官易受公众复仇情绪影响,警告司法官员为谋求连任可能屈从于要求“严厉打击犯罪”的政治压力。当法官被赋予推翻陪审团终身监禁建议改判死刑的权力时,实质上破坏了美国宪政体制中精心设计的司法权制衡机制。史蒂文斯撰文强调:“考虑到法官面临的政治压力,其判处死刑的概率远高于陪审团。这一现象长期存在,近期司法否决权的实践亦证实此点。”

    在分析民选法官偏好死刑的动因时,史蒂文斯提出“高阶权威”理论:“当代死刑案件法官可能过度响应的‘高阶权威’,实为一种迫使觊觎更高职位或仅求留任的法官不断宣誓效忠死刑制度的政治气候……在备受瞩目的死刑案件中屈从政治压力的危险,与效忠乔治三世的法官面临的危险如出一辙。”

    (一)法院树上的绞刑索

    佛罗里达州法官威廉·拉马尔·罗斯以死刑议题政治化著称。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暂缓死刑执行期间,其通过在法院草坪树木悬挂绞刑索的具象化方式公开抗议该司法决定。当佛罗里达州恢复死刑制度后,罗斯法官迅速行使裁量权推翻陪审团一致建议——对存在饮酒后失忆症状的优等生兼运动员道格·麦凯改判死刑,该判决后被州最高法院撤销。

    另一佛州法官理查德·斯坦利在雷利·波特死刑案审理期间,当庭展示指虎与枪械等暴力象征物。被问及能否亲自执行电刑时,其宣称:“只要获准在宣判后立即拔枪射其眉心,本人完全赞同该程序。”尽管陪审团基于被告人年轻且无重大犯罪记录全票建议终身监禁,斯坦利法官径行改判死刑。需特别指出,该法官在宪法要求的量刑听证程序(即展示量刑相关证据的法定环节)前已形成预判:“当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时,本人已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量刑。”斯坦利近期更直言不讳:“坦率而言,本人对此毫不在意。”

    法庭书记官杰里贝克近期作证称,斯坦利法官在波特被定罪前即预谋变更管辖至格莱兹县,其理由为:“此地民众公正开明……将依据证据定罪那个混蛋”,继而“送他上电椅”。该证据披露导致波特死刑执行令暂缓,再审程序现处待决状态。

    阿拉巴马州法官罗伯特·李·凯在沃尔特·麦克米兰案中,推翻陪审团基于证据薄弱提出的终身监禁建议,直接判处死刑。该案关键证人六年后承认伪证,若非阿拉巴马资源中心介入证明其无罪,麦克米兰恐怕已遭误杀。此案凸显了当黑人男性在南方小镇被控谋杀白人女性时,民选法官通过死刑判决进行政治表态蕴含的重大程序风险。

    阿拉巴马州法官布拉克斯顿·基特里尔近期推翻陪审团对17岁边缘智力障碍者迈克尔·肖恩·巴恩斯的不得假释终身监禁建议,斥责其“凶残冷血,应与被害人遭受同等对待”。佛州塞米诺尔县法官罗伯特·麦格雷戈则通过“爆炸性指示”(即强制要求达成裁决的补充性陪审团指令)迫使陷入僵局的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继而推翻其终身监禁建议改判死刑。该案关键证人为求减刑的吸毒青少年,其证言经催眠引导“恢复”与被告关于抛尸地点的对话记忆。1996年因证人翻供导致定罪被撤销后,已退休的麦格雷戈竟欲重掌该案审理权。

    (二)死刑导向的司法生态

    即便在陪审团制框架下,主审法官仍可通过多重程序机制实质影响死刑结果:包括指定贫困被告辩护律师(如德克萨斯州频繁任命15案中12遭死刑判决的罗恩·莫克,以及当庭瞌睡的“闪电式”律师乔·弗兰克·坎农)、控制专家证人预算、限制审前动议等。休斯顿法官威廉·哈蒙更当庭宣称“处决被告系践行神旨”,并在法庭悬挂绞刑场照片,公然贬斥刑事上诉法院为“自由派混蛋”。部分法官以签署“笑脸”死刑令、将执行日设为书记员生日“礼物”等方式展现司法恣意。

    加州“犯罪受害者联合体”等组织通过政治行动委员会资金推动罢免“低效”法官,其领导人哈丽雅特索拉诺强调:“法官应强制推进死刑审判进程”。司法选举中,候选人公然以“送多少杀手进死囚牢”(加州候选人约翰·奎特曼)、“刑事司法零容忍”(阿拉巴马法官鲍勃·奥斯汀)作为竞选纲领,路易斯安那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沃森更将死刑立场写入竞选文宣。

    里州法官厄尔·布莱克威尔在审理非裔失业被告死刑案期间,通过签署新闻稿宣布转投共和党,称“民主党过度代表少数族裔、懒汉与非白人群体”,拒绝回避申请后判处被告死刑。阿拉巴马州法官迈克·麦考密克在司法选举前两周受理死刑案件,拒绝延期审理、回避申请及变更管辖请求,利用庭审曝光度赢得选举后立即作出死刑判决。

    《1996反恐与有效死刑法案》通过强化州法官裁量权、限制联邦法院合宪性审查,使民选法官更易受政治周期影响。死囚申请人现难以获得非选举制联邦法官的独立司法审查,州司法程序的宪法性保障机制遭到系统性削弱。

    三、以生命为筹码的政治博弈

    我屈服于职位带来的威望与权力。我深知州长诉求:任何死刑案件不得提出宽宥建议。

    ——路易斯安那州赦免委员会前主席霍华德·马塞勒斯

    死刑制度提供的政治机遇不仅作用于民选法官群体,更延伸至司法部长、检察官及州赦免委员会成员。此类政治竞争常导致灾难性后果。

    (一)死刑执行的政治边缘策略

    1996年1月,死囚罗伯特·比尔尚未提交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俄亥俄州政府却径行设定执行日期,联邦法官以”申请未正式递交”为由拒绝签发暂缓执行令。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于预定执行日前两日签发紧急暂缓令以保障程序权利。司法部长贝蒂·蒙哥马利却在执行前数小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紧急动议,蓄意制造“最后时刻危机”,动员全州筹备30年来首次死刑执行。

    尽管本案尚未完成常规司法审查,蒙哥马利仍召开新闻发布会谴责“死刑执行迟滞”,坦承辩护律师极可能成功获得暂缓令。其甘愿以被告生命为赌注推行制度极限测试,实质系政治姿态展演。

    司法部发言人马克·韦伯展现对正当程序与心理创伤的漠视:“该犯理当伏法,故执行判决无需顾虑。”其承认推动执行实属政治表演:“我们清楚制度现实——比尔极可能通过联邦上诉。”(前司法部长李·费舍尔1994年对约翰·伯德案采用相同“懦夫博弈”策略,两案被告至今仍在死囚监区)蒙哥马利在最高法院驳回其虚构上诉后坦言:”我们实现了传递政治信号的目标——将制度博弈空间压缩至极限。”

    蒙哥马利进一步介入死刑上诉程序(打破俄亥俄恢复死刑16年来司法部长不干预传统),直接致电检察官称可代行死刑案件答辩职责。其推动的立法草案规定:凡被法院认定存在辩护失职的律师,终身不得承接死刑案件。俄亥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托马斯·莫耶斥之为“无的放矢的解决方案”——该州自恢复死刑以来尚无因辩护失职推翻定罪的先例。

    前精神病患者莱昂·莫瑟虽表达伏法意愿,但其司法行为能力存疑。联邦法官签发行为能力听证暂缓令后,州司法部长成功上诉撤销暂缓令并抢在听证前执行。当法官试图通过监狱电话评估莫瑟精神状态时,州政府隐瞒死刑室座机存在,致电接通时致命药物已注入其体内。

    蒂莫西·鲍德温案凸显赦免程序的系统性失灵。赦免委员会主席马塞勒斯在闭门审议中向州长法律顾问比尔·罗伯茨痛陈:“若赦免旨在施行仁慈,此案堪称最佳范例。”却被告知“州长不愿直面此类案件”。委员会最终全票维持死刑判决。马塞勒斯事后忏悔:“我缺乏依循良知的勇气,向职位附带的权力光环屈服。我深谙任命者的政治需求:所有死刑案件必须拒绝宽宥。”

    (二)不惜一切代价执行死刑

    尽管财政紧缩常为有效竞选策略,各州在死刑议题上却挥霍无度:

     ●  得克萨斯州单案成本超200万美元,休斯顿地区检察官约翰尼·霍姆斯公开宣称“成本与时间非追诉考量”;

     ●  加州拟追加年度预算2300万美元加速处决,叠加现有每年9000万美元死刑系统维护费;

     ●  佐治亚州科布县对已获四项终身监禁的弗雷德·托克斯再启死刑程序,预估耗资百万美元。

    德克萨斯州2016年通过缩短上诉期限立法却拒付律师费,致全年处决数从19例骤降至3例(含2例放弃上诉者)。贝克萨尔县助理检察官埃德·肖内西批判:“立法者企图构建不支付对价的死刑制度。”

    四、民选检察官在死刑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本判决认定:警方与检察官的行为系故意为之,具有恶意且令人发指。

    ——联邦法官肯尼思·霍伊特

    检察官在死刑案件中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决定是否寻求死刑或终身监禁、是否接受辩诉交易、是否动用全部政府资源支持特定起诉。民选检察官深知死刑审判将获得媒体高度关注,在选举临近时,死刑案件更成为获取免费宣传、塑造强硬形象的绝佳政治资本。

    此类裁量权通常不受司法审查。只要案件符合最低标准,法院不得质疑检察官将特定谋杀案定性为死刑案件的决定。且一旦公开宣布寻求死刑,即便出现强有力的无罪证据,亦难以逆转程序。

    (一)“枪上的权力标记”

    部分检察官将死刑定罪数量作为权力象征进行标榜,其参与选举时深谙“打击犯罪过度严苛”的公众认知几乎无法形成。例如俄克拉荷马城地区检察官鲍勃·梅西在其竞选文宣中将”成功将44名谋杀犯送入死刑待决区列为首要政绩。

    得克萨斯州哈里斯县地区检察官约翰尼·霍姆斯以死刑适用构建职业声誉。自1976年以来,其主导的死刑执行数量超过除得州外全美各州总和。该检察官办公室设有命名为“银针协会”的公示栏,详尽记录哈里斯县通过注射死刑处决的个案。

    然而联邦法院近期一项死刑判决对霍姆斯办公室检察官的恣意裁量提出严厉司法批评。在撤销休斯顿市里卡多·格拉死刑定罪的裁决中,肯尼斯·霍伊特法官指斥执法机关与公诉部门:“调查所揭示的警察与检察官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存在恶意渎职,其性质构成严重司法失范。”其特别强调该公诉滥权行为的政治工具性,称其“系为实现定罪率提升与权力符号积累而进行的制度性设计”。

    基于前乔治亚州地区检察官(现任法官)道格拉斯·普伦主导的死刑公诉策略,查塔胡奇司法区死刑待决人数居全州之首。但普伦通过程序异化实现定罪目标。其办公室近期被揭露不当干预乔治亚州哥伦布市刑事案件的法官分配机制。死刑案件被系统分配至普伦前任检察官出身的法官审理。此外,普伦任哥伦布市检察官期间,该办公室在死刑案件中83%的任意回避权针对非裔陪审员行使。当乔治亚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提出强化死刑案件贫困被告人法律援助计划时,普伦将其斥为“对死刑制度的系统性破坏”。

    普伦就任法官后持续推行死刑扩张政策。亚特兰大奥运会前接受采访时,普伦法官宣称:“伤害我治下民众者必遭严惩。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是司法软弱的象征,是制度性缺陷的体现。”

    担任检察官期间,普伦成功对智障非裔被告人杰罗姆·鲍登求处死刑。智力障碍者在自我辩护中常常表现出能力缺失、庭审中情绪表达失当,且对公诉机关表现出非常规配合,此类因素系统性的提升了死刑定罪概率。IQ值59的鲍登被处决引发乔治亚州司法声誉危机,促使该州通过立法禁止对智障者适用死刑。但普伦明确表示若再遇同类案件仍将坚持死刑诉求。

    普伦近期获任乔治亚州高等法院新设法官职位。查塔胡奇司法区四位高等法院法官中,穆林斯·惠森特与威廉·史密斯均通过办理重大死刑案件获得司法任命。史密斯竞选法官期间,其最大单笔政治献金(5000美元)来自其经办死刑案件中被害者家属。

    肯塔基州联邦检察官欧内斯特·贾斯敏因对三一高中双尸案凶手成功求处死刑确立职业声望。其以“三一检察官”名义开展竞选活动,在中学报刊投放广告并频繁携被害者家属参与造势。

    内布拉斯加州总检察长唐·斯坦伯格采取非惯例操作,在最高法院案情摘要中附加个人信函,要求处决其称为“持续对受害人家属显露蔑笑的残暴凶手”哈罗德·奥特伊。在公开推动奥特伊死刑执行的同时,斯坦伯格以决策者身份参与赦免听证会,其幕僚向听证会陈述官方版犯罪事实。

    (二)不受制约的裁量权

    系统性推进死刑公诉的检察官鲜少遭遇制度性制约。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县州检察官桑德拉·奥康纳与费城地区检察官林恩·亚伯拉罕均声明对符合形式要件的案件一律适用死刑。但相应州长均未对其法律滥用或死刑激进主义采取问责机制。而当纽约布朗克斯地区检察官罗伯特·约翰逊对重大袭警案死刑适用持审慎态度时,州长以其“违反死刑法强制性规定”为由启动公诉权紧急接管程序。

    约翰逊虽未明示绝对死刑废止立场,但认为此类公诉蕴含不可接受的误判风险。纽约州立法未设定死刑强制适用条款,裁量权完全赋予检察官。约翰逊在选区民众充分知晓其死刑立场情况下高票连任。州长指定狂热支持死刑的总检察长丹尼斯·瓦科接管案件并决定是否对凯文·吉莱斯皮警官遇害案适用死刑。瓦科选择死刑求刑的决定符合预期。

    该案以悲剧告终:被告安赫尔·迪亚兹在赖克斯岛拘留所疑似自杀身亡,未及进入审判程序。州长帕塔基在获悉被推定无罪且处于国家监护的个体死亡后,作出冷酷表态:“安赫尔·迪亚兹系暴力罪犯,其死亡方式与犯罪本质相符。我为凯文·吉莱斯皮之死致哀。”

    伊利诺伊州助理总检察长玛丽·肯尼因拒绝推动对无辜者执行死刑而辞职。总检察长要求其继续抗辩罗兰多·克鲁兹的上诉,尽管存在他者认罪及大量无罪证据。肯尼选择离职,而两次在压倒性无罪证据前坚持起诉克鲁兹的詹姆斯·瑞安晋升州总检察长。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最终撤销克鲁兹定罪,重审宣告无罪。(其同案被告亚历杭德罗·埃尔南德斯亦经死刑判决后被撤销定罪释放)。

    五、围绕犯罪议题的政治煽动加剧死刑滥用

    犯罪议题的政治修辞遮蔽了理性辩论空间,围绕死刑的夸张表述突破了基本限度。作为《美利坚契约》中“有效死刑法案”的原始提案者,纽特·金里奇近期重返佐治亚州推动毒品走私者强制死刑立法。任何走私商业数量级毒品入境者将面临死刑。金里奇设想象征性处决——单次集体处刑35人,以形成威慑效应。其在雅典市筹款晚宴宣称:“出于对儿童的充分保护,我作出决策:实施此类犯罪者必处极刑。”为实现程序简化,其同时主张废除此类案件多数上诉权。

    新墨西哥州长加里·约翰逊近期提出将死刑适用年龄降至13岁。其同时向慎用死刑的法官发出隐性警示,称死刑裁量权虽属司法范畴,“但需由选民对法官履职表现进行政治评估”。

    部分政客将死刑作为攻击政治对手的工具,即便对方坚持强硬死刑立场。阿拉巴马州总检察长杰夫·塞申斯以支持死刑著称,但共和党参议员候选人西德·麦克唐纳仍借塞申斯认同州刑事上诉法院正确裁决之机发动攻势。该院认定初审法院适用死刑的标准超出本州死刑法定要件,一致裁决要求撤销死刑判决。麦克唐纳在竞选广告中无视法律逻辑:“谋杀即谋杀,任何法律技术细节无法改变本质。作为参议员我将捍卫被害人权利而非罪犯权利。”

    内华达州总检察长弗兰基·休·德尔帕帕指责联邦上诉法院“对死刑存有制度性偏见”,理由是本州案件审查耗时过长。但其刻意回避司法责任——总检察长办公室因未及时回应诉状导致程序迟延。迈克尔·格里芬法官指出托马斯·内维厄斯案中,“1989至1994年间总检察署完全未履行职责”。

    加州总检察长丹·伦格伦将死刑作为政治募资工具,其赴华盛顿推动立法压缩死刑案件上诉程序。使用官方信笺的募款函将上诉制度称为“刑事司法体系漏洞”。伦格伦为展示死刑立场不择手段,近期发布失实新闻稿谴责公设辩护人向死囚赠送饼干与运动鞋,实则担忧本已放弃上诉权的被告可能启动联邦司法审查程序脱离州司法控制。

    南卡罗来纳州总检察长查尔斯·康登通过死刑议题介入国家政治。其主导国会撤销死刑案件资源中心全部拨款,既剥夺法庭对手的辩护资源,又塑造反对死刑上诉的斗士形象。尽管资源锐减可能导致司法系统迟滞与政府成本激增,康登等人仍以牺牲司法秩序为代价攫取政治资本。

    政客深谙利用公众恐慌巩固支持之道。亚利桑那州众议员莱斯利·约翰逊(梅萨市共和党籍)在尤马市恶性犯罪后立即提议对儿童性侵者适用死刑。其在议会宣称速效方案:“通过死刑彻底清除性犯罪者。即使存在误判,我愿承受比例代价——毕竟儿童安全高于一切。”

    犯罪议题政治化导致政府各层级(尤其司法系统)系统性排斥死刑反对者。单一立场即可引发政治放逐,即便候选人资质卓越。当今若小马丁·路德·金、大法官布伦南、马歇尔与布莱克门在世,恐难获联邦司法任命。司法机构与民选官员体系几乎彻底清除少数派观点持有者。全国公共广播电台甚至因参议员罗伯特·多尔与执法团体施压,撤销死刑犯视角的系列节目。

    1988年威利·霍顿事件引发社会恐慌后,比尔·克林顿1992年暂停竞选活动,亲自主持阿肯色州脑损伤囚犯注射死刑,清晰表达了死刑立场。入主白宫后推动联邦死刑适用范围扩至六十项罪名(含非致死性犯罪),签署预算案撤销死刑资源中心资助,支持可能阻断死囚联邦司法救济的”反恐法案”。克林顿总统确立亲死刑政策框架后,鲍勃·多尔通过加州圣昆廷监狱(全美最大死囚区)摆拍造势,呼吁弹劾联邦法官哈罗德·贝尔并加速死刑执行。克林顿发言人即刻回应称总统同样支持大幅削减死囚联邦上诉权,避免在犯罪议题上示弱。

    死刑上诉制度整体沦为政治表演舞台。最新操作模式表现为:借反恐之名组织俄克拉荷马城爆炸案幸存者及家属,为限制死刑案件联邦审查造势。当法案中更具争议性的反恐条款遭弃后,连支持者都承认“死刑制度改革才是法案核心”。

    未明言的是:人身保护令制度修改与反恐毫无关联。且俄城爆炸案属联邦管辖,本不涉及联邦法院审查州法院裁决。经精心策划的立法推动运动,媒体选择性忽略部分爆炸案家属反对仓促行刑的立场。

    六、宽恕:州长在罪犯垂死前的姿态

    死刑程序的最后一步是由州长考虑是否给予宽恕。然而,由于近年来这一程序变得高度政治化,宽恕的授予变得极为罕见。在过去四年中,全国范围内每年仅有一次减刑。在本世纪早期,大约有20%的死刑案件会获得宽恕。但近年来,很少有州长在任期内有勇气批准哪怕一次宽恕。

    近年来,支持死刑的州长们没有选择宽恕,而是采用了一种最受欢迎的技术——人为加速签署死刑执行令。对于一个渴望更快执行死刑的选民群体来说,签署执行令的方案有几个好处。首先,它给人一种死刑程序正在加速的印象。其次,它使州长能够在“强硬程度”上与前任进行数字上的比较。第三,当死刑执行令不可避免地无法以签署的速度执行时,州长可以将责任归咎于法院或辩护律师,称其为“真正的问题”。

    这种对刑事司法系统的操纵不仅仅具有政治影响。死刑执行令会使法律系统陷入混乱。即使在提出上诉之前,也必须争取暂缓执行。这在一个已经复杂的过程中增加了更多的层次。如果执行令的数量过多,可能没有足够的律师来处理突然激增的诉讼。没有律师代表的被告很容易被忽视,并在没有法律代表的情况下被执行死刑。1989年,由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任命的委员会在研究死刑上诉时强烈建议,此类审查“应不受即将执行的时间压力影响,并应在有能力的律师协助下进行……”

    佛罗里达州的鲍勃·马丁内斯擅长以执行死刑相威胁,他在四年内签署了139份死刑执行令,是其前任鲍勃·格雷厄姆的两倍,也是下一任州长劳顿·奇利斯的许多倍。马丁内斯经常一次签署五份执行令,且常常不按时间顺序。他在自己送上电椅的死囚形象前进行竞选活动。然而,在这三位州长的任期内,实际执行死刑的速度大致相同——只有签署死刑执行令的速度加快了。尽管如此,这一过程给法院和那些被指派为死囚辩护的人带来了巨大的负担。

    宾夕法尼亚州州长汤姆·里奇上任时也承诺加快死刑的执行。自1995年担任州长以来,他至少签署了41份死刑执行令。宾夕法尼亚州有两起死刑执行,但这两起案件的囚犯都放弃了上诉。同样,这些执行令给人留下了里奇强硬无情的印象,并成功地压垮了已经严重资源不足的贫困辩护系统,该系统不得不应对每一次死刑执行的威胁。

    结论

    尽管犯罪问题常常是政治演讲的主要内容,但最近对死刑的强调干扰了司法系统的基本公正性。当那些将决定被告生死的法官——他们甚至有权否决陪审团的一致裁决——通过宣称自己对罪犯的强硬态度来竞选公职时,公正性就受到了威胁。当那些将决定是否以及针对谁寻求死刑的检察官凭借他们的死刑记录竞选公职时,这便助长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政客们通过将对死刑的忠诚作为担任公职的试金石,煽动了这种寻求更多死刑判决和更快执行的螺旋式努力。这一问题正在将高度合格的候选人排除在竞选或获得公职之外。当对死刑的丝毫犹豫都会让人被贴上“对犯罪软弱”的标签时,关于死刑价值的理性辩论变得越来越困难。最终,死刑损害了司法系统本身的完整性,因为个人权利被牺牲以换取政治利益。

    翻译:汪秉均,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22级本科生。

  • 戴鑫:纸草档案与托勒密埃及的社会经济史研究

    纸草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洲,是一门主要研究希腊罗马时代埃及(约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7世纪中叶)纸草及纸草文本的学科。19世纪80年代,埃及考古学之父弗林德斯·皮特里在埃及法雍地区的考古活动,以及英国牛津大学古典系伯纳德·格伦菲尔和阿瑟·洪特在奥克西林库斯的发掘,使得包含希腊罗马时代埃及行政文本在内的大量纸草在千年之后重见天日。埃及源源不断的出土文献令欧洲学术界大为震撼,德国的罗马史家特奥多尔·蒙森曾预言“20世纪将是纸草学的世纪”。他的学生乌尔里希·威尔肯投身纸草研究,于1900年创建第一个纸草学期刊《纸草档案研究》,成为纸草学诞生的标志之一。

    纸草学家将同一个人、家庭、社区保存的一系列纸草整理为档案,便于开展史学研究。纸草档案兼指官方文书和私人书信,因保存者来自社会各阶层,可能将官方通信、行政文书和私人家书混杂存放。芝诺档案是现存托勒密埃及时期(公元前305至公元前30年)数量最大的档案(总计2063份纸草文本,其中1800余件为希腊语文本),所有者为考诺斯的芝诺,他曾担任托勒密二世时期财政大臣阿波罗尼奥斯的秘书,还受命为后者管理地产,负责组织灌溉近2750公顷土地。芝诺收藏了工作与生活相关的各种官方文件和私人通信,时间跨度为公元前263年至公元前229年,在近代学者重现和探讨托勒密埃及经济制度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1911年,芝诺档案中的部分文本首次出现在伦敦和斯特拉斯堡。1914年冬,大量芝诺档案文本分批次流入古物市场,先后为埃及开罗博物馆、大英博物馆以及其他欧美博物馆、科研机构或私人等收藏。

    20世纪20年代,俄裔美国纸草学家迈克尔·罗斯托夫采夫利用新整理的部分芝诺档案撰写《公元前3世纪的埃及大地产》,是为托勒密埃及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发端。早期研究即以希腊语纸草档案为核心史料,重点关注托勒密家族的王室经济。1939年,比利时纸草学家克莱尔·普雷欧出版专著《拉吉德王室经济》,详尽而细致地描述了托勒密王室对经济的高度控制或“垄断”。不久,罗斯托夫采夫在《希腊化世界社会经济史》(1941年)中,进一步强调埃及的“国家垄断”和“计划经济”色彩。他指出托勒密二世实施经济和社会改革,从而在埃及确立了希腊化经济体系。某种意义上来说,罗斯托夫采夫和普雷欧依靠纸草档案,共同奠定了欧美学术界关于托勒密埃及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基础。

    20世纪70年代以来,纸草学家们将工作重心转向早期研究中忽视的地方经济。除了希腊语纸草档案之外,他们还着手收集、整理不同时期个别村庄或地产的相关埃及语纸草文本,按专题重新分类汇编。门西斯档案在格伦菲尔和洪特发掘的纸草文献中最为著名,保存者为公元前2世纪法雍地区科尔克奥西里斯的书吏门西斯,他详细记录了当地农业经济和行政管理情况。由于这些纸草文书出土时混杂在鳄鱼木乃伊中,门西斯档案的重建工作颇为不易。1971年,英国剑桥大学的多萝茜·克劳福德利用该档案重点分析科尔克奥西里斯的行政、土地、人口和农业状况,揭示古埃及政府试图对该地区的人口、税收、土地和农业生产进行精准测算、记录和管控,建立了一套复杂而严密的土地登记系统。

    随着纸草档案编辑重心的偏移与研究视野的拓宽,埃及社会经济史的研究被赋予新的生命力。学者们的关注点不再仅限于地方行政与经济层面,还广泛涉及个体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利时纸草学家威利·克拉瑞斯搜索和整理一些分散于世界各地的皮特里纸草(由英国考古学家皮特里发掘于法雍附近的古罗布,也称为古罗布纸草),出版了其中53份遗嘱类文本,展现了托勒密埃及法雍地区封地军人的家庭关系、身份、财产以及当地的农业和地产信息。美国纸草学家纳夫塔利·路易斯以特定群体为研究对象,整理汇编了兼具官方与私人性质的个人文本,以个案研究的形式再现不同职业和社会身份的希腊移民在埃及的社会生活。1998年,荷兰纸草学家阿瑟·维胡格特也以门西斯档案为研究对象,描述了更为微观的社会生活场景,关注门西斯本人的社会身份认同、工作、生活,通过信件的格式规范推测门西斯和通信人的等级关系。

    纸草学数据库建设则引领了计量分析和利用计算机进行研究的潮流,也加快了跨学科进行社会经济史专题研究的进程,增加了对人口统计、社会结构、城市化、社会关系等领域的关注。耶鲁大学和密歇根大学最先开始对收藏的纸草进行电子编目。杜克大学于1982年开始建立杜克纸草文本数据库,收录已经出版的纸草文本。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欧美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始大规模扫描纸草文本,通过互联网建立起世界范围的纸草档案库,纸草文献得以通过数字化信息的形式在网络上被查阅和检索。比利时鲁汶大学的纸草学家重视结合数据分析,探究希腊罗马时代埃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截至2019年,鲁汶的特里斯迈吉斯托斯数据库(Trismegistos,缩写为TM)已收录680123份纸草数据,其中370086份文本记录了496702个人的信息。

    进入新世纪,托勒密埃及的社会经济史研究迎来一个新的高峰。2006年,克拉瑞斯和剑桥大学纸草学家多萝茜·汤普森历时十五年的合作,共同出版了《计算希腊化埃及的人口》。该书重点收集、编辑了从法雍至中部埃及吕克波利斯州(诺姆)一百年间(公元前250年至公元前150年)的税收类纸草文本,按照区域和税收类型划分为54组,对上述地区的人口、家庭、婚姻、职业、族群以及财产等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展现出王朝中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图景。基于这一研究成果,鲁汶大学研究员卡嘉·穆勒尝试用社会网络分析以及地理学理论研究托勒密埃及国内外新定居点的分布情况,认为它们构成了支撑国家权力的网络,对托勒密埃及国家经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鲁汶数据库TM也于2012年建立网络分析系统,极大地推动了托勒密埃及人物志研究,可以用于分析个人、家庭、地点、人名甚至埃及语书信的关联。目前,帕许里斯档案、法雍档案、上埃及档案等多个项目仍持续进行。

    欧美学术界关于托勒密埃及的社会经济史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纸草文本的收集整理、档案编辑方式、技术方法的革新等,伴随着纸草学研究的开拓而延展。数量庞大且不断新增的纸草文书使这一研究领域具有独特的优势。鲁汶大学TM收录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7世纪的档案超过500份,共计近2万件文本。据美国纸草学家范·明宁估算,到2030年时,出版的纸草文本将不少于10万件。尽管纸草文献的编辑、整理工作漫长而艰苦,但纸草学经过一百余年的沉淀、累积和更新,逐渐克服技术困难(如文献残损、勘误、确定年代和地点等)和文献内容庞杂且零碎等缺陷,档案的整理也已取得长足进展。在跨学科合作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助推下,无论是综合研究还是微观考察,都将进一步完善研究者们对托勒密埃及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图景的绘制。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2025年02月24日 14版)

  • 陈志武,林展,彭凯翔:海洋贸易与中国南方的兴起(671-1371年)

    今天中国的经济重心显然在南方,特别是在包括广州、深圳、杭州、上海等特大城市的南方沿海省份。然而,在唐代(618-907)之前的数千年里,中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中心一直位于北方。正是在唐、宋(960-1279)和元(1279-1368)三个朝代,南方才崭露头角。那么,是什么促成了这一转型?是谁推动了这一根本改变中国经济社会地理的转型?陈志武、林展和彭凯翔在Asia-Pacific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2025年最新一期的论文发现,阿拉伯-波斯商人触发并主导的海上贸易,特别是瓷器贸易,是唐宋元时期南方崛起的重要原因。

    中国大概在9千至1万年前进入定居农耕。在接下来的数千年里,许多地区出现了人类定居点,包括南方沿海地区,但代表当时先进发展水平的防御性城邑(由城墙或壕沟所包围),仅出现在长江流域沿线及其以北的地区。目前,已发掘的城邑遗址,新石器早期(公元前8000年-前5000年)有13个,新石器中期(公元前5000年-前3000年)有56个,新石器晚期(公元前3000年-前1700年)有128个。这些小型城邑,虽然按现代标准是面积较小(通常小于一平方公里),但它们是中华文明的早期摇篮。

    在解释为什么中国的史前发展及早期发展未在南方发生时,陈志武、Peter Turchin和王万达(2023)指出,北方地势较为平坦,缺乏自然屏障,使得当地居民更容易受到武力攻击,因此不得不推出人工防御措施,尤其是建设防御性城墙,并引发早期城邑的诞生;因为这种较高的战争威胁迫使北方建立城墙城邑,让北方起先建立并治理高人口密度的复杂社会,开启文明化发展进程,而南方因山区多、易守难攻,故战争威胁少,就无必要建立城墙城邑,错失发展早期复杂社会的机会。因此,战争驱动型增长是北方史前和早期历史时期的特点,这可以称之为北方发展模式。(这里的北方与南方大致以长江为分界线,文章还考察了南方沿海的府,见图1)。

    图1 1820年清朝的南方沿海、南方和北方

    然而,从公元8世纪南方开始崛起,表现为其人口占比从742年时的24.6%增长到1393年时的58.3%(南方沿海府的比例在同一时期从5%增至18.5%),这彻底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经济格局,使经济与社会重心转移至南方(见图2)。

    图2 中国本土(相当于清代的内地十八省)南方(红色)及南方沿海(蓝色)的人口占比

    注:对于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2年之间的时间点,使用每个地区的考古遗址数量作为人口的代理度量,数据来源于香港大学量化历史中心的中国考古数据库(CADB)。对于公元2年后的时间点,每个地区的人口估算来自《中国人口史》和国家统计局。

    从唐代初期(618年-907年)到明代初期(1368年-1644年)的七个世纪,历史学家称之为唐宋元(或简称唐宋)转型,因为它涵盖了唐、宋(960年-1279年)和元(1279年-1368年)三个朝代。自新石器时代早期以来,南方一直是中国的边陲地区,因此南方常被称为“南蛮”,但在转型的高潮时期,南方出现了许多繁荣城市。当马可·波罗在13世纪后期访问中国时,他对泉州——一个在唐代之前并无太多人烟的港口城市——印象深刻,称其为“世界上两个最大商贸港口之一”,并称之为“东方的亚历山大”。另一个例子是,广州的户数从713年-741年时的64,250户增加到1174年-1189年时的195,713户。

    从14世纪末开始,尽管南方在明清时期经历了绝对人口的增长(除了太平天国时期 ),但相对占比逐渐衰退,其人口比例从1393年时的58.3%下降到1953年时的38.1%(见图2)。在1393年至1953年间的每个分时期,北方的人口增长率始终超过南方和南方沿海地区(见图3)。因此,到明代晚期,社会经济重心再次回归北方(至少在中国本土范围内)。

    图3  中国本土(相当于清代的内地十八省)南方、南方沿海和北方的年人口增长率

    注:蓝色、红色和黄色线条分别表示南方沿海、南方和北方各时期的年人口增长率。数据来源与图2相同。

    唐宋元时期发生了什么?

    那么,到底是谁、什么事促成了唐宋元大转型?现有文献强调了(1)农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如占城稻的引进,(2)水道和河流网络的改善,(3)战争引发的从北向南大移民,以及(4)国内商业的增长。关于海上贸易是否在唐宋转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学术界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海上贸易推动了宋代南方的商业革命,也有学者认为海上贸易的影响不应被过分高估,因为关税收入仅占财政收入的一小部分。而关于阿拉伯波斯穆斯林商人发挥的作用,就更是研究甚少。

    本文指出,推动南方崛起的正是从7世纪末开始逐步进入广东及其他沿海地区的阿拉伯波斯穆斯林商人(以下统称阿拉伯商人),他们引发了海上贸易的繁荣,并使海洋贸易在南宋至元代期间达到顶峰,推动了南方中国的崛起。从这个意义上,这种由市场驱动的斯密式增长,通过对外开放和远程国际贸易,创造了南方。

    正因为南方的崛起是由贸易和商业推动的,而北方早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是由战备驱动的,所以,南方文化明显偏向商业和市场(南方重商、志在经商),而北方文化则倾向于政治权力和等级制度(北方重权、志在做官);南方和北方发展的驱动力差异带来了新的城市类型——北方发展出了“城”(突出防御功能的城墙),而南方发展出来的是贸易“市”镇(market towns),虽然现代中文里把两类高人口密度的聚集地合在一起叫“城市”。南方兴起的市镇与北方的防御性城邑之鲜明对比,也在于南方市镇更加开放,专注于商业和民生,而非防御性战备的军力建设。

    证据何在?

    为了验证以上假说,文章聚焦到海上瓷器贸易。在明代之前,瓷器是中国最主要的出口商品之一。尽管并非唯一的出口商品,但却是海上贸易的代表性商品。

    本文展示了海上瓷器贸易的三组宏观数据。首先,从生产方面看,从7世纪末到14世纪末,南方生产瓷器的主要窑址数量增加许多,尤其是在宋元时期达到顶峰;在唐宋时期,主要陶瓷窑址多半在北方,而到宋元时期,61.9%的主要窑址在南方,特别是沿海。但,从15世纪开始,南方的陶瓷窑址数量和占比都急剧下降(因为朱元璋开始实施的海禁)(见图4)。

    图4  隋唐、宋元和明清时期主要窑址及位于南方的百分比

    注:左侧和右侧纵轴分别表示每个时期(隋唐、宋元、明清时期)主要窑址的总数和位于南方的主要窑址百分比。

    其次,从陶瓷消费端——出口目的地:中东、西亚、东非、北非——来看,在那里已经考古发掘出的中国陶瓷碎片总数,自公元9世纪以来逐年上升,也在14世纪达到顶峰,随后显著下降(见图5)。如果将这些当年陶瓷出口目的地挖出的中国陶瓷碎片总数视为衡量中国每个世纪瓷器出口量的代理指标,那么,瓷器出口也应在14世纪达到巅峰,这跟图4反映的瓷器生产端的起伏情况高度吻合,也跟图2反映的南方人口占比的起伏高度一致:从唐朝中期开始上升,到元末、明初达到峰值,然后因朱元璋海禁而逐步下滑。这表明,海上贸易,尤其是瓷器贸易,在推动南方崛起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图5  西亚和非洲出土的中国瓷器碎片与南中国出口瓷器的百分比,按世纪划分

    注:左侧和右侧纵轴分别表示“在西亚及东非和南非出土的中国瓷器碎片总数”和“从南中国窑址出口到西亚和非洲的瓷器百分比”。本图使用的数据来自张(2024),涵盖了来自170个遗址的27,729件瓷器碎片。

    为了正式检验上述假说,文章以覆盖清代中国的269个府为基本分析单位,基于三个不同时期的面板数据集做具体量化验证:742年–976年(唐代)、976年–1393年(宋元)和1393年–1851年(明清),每一分期为面板分析的基本时间单位。由于数据的限制,尤其是古代窑址和府级人口的数据,这些时间段并不完全对应各个朝代的始末年份。由于历史上府的边界变化频繁,他们采用已有文献中一贯做法,将各时期的数据调整到以清代1820年的府为基准。

    (A)隋唐时期
    (B) 宋元时期
    (C) 明清时期

    图6  各时期的海关位置(星)、主要窑址(蓝点)和年人口增长率(橘红深浅)的分布

    分析中,被解释的结果变量为每个府在一个时期的年人口增长率。在文献中,人口密度常常被视为度量经济发展水平的代理变量,因为在工业化之前的马尔萨斯经济中,繁荣的地区能够支持较高的人口密度。然而,由于文章中的面板数据涉及不同年数的分时期,作者采用各期的年化人口增长率,以确保结果变量的跨期可比性。

    核心解释变量(原因变量)是每个府到最近海关的距离。这一指标的设计是基于这样一个理论:离海关越近的地区应当具备更低的海贸成本、更强的市场信息优势和更便利参与海上贸易的条件,因此,他们更会参与海上贸易,其地方经济和人口增长应从海上贸易受益更多。唐代之前并未设立正式的海关。大致自公元713年起,唐代在广州设立了专门管理海上贸易的官员——“市舶使”。宋代至明代的海上贸易管理机构为“市舶司”,清代改名为“海关”(其各时期的分布,见图6)。为行文方便,这里统一称为“海关”。

    实证分析表明,在研究期内,越是靠近海关的地区,其人口增长率就显著高于远离海关的地区。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府在各方面与一般地区相同,但其到海关的最短距离是后者的两倍,那么,该府的年化人口增长率会低于一般府,仅为后者增长速度的一半。因此,海上贸易对742年至1851年间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显著的;尤其在唐宋元时期,海上贸易带来的经济与人口增长最为凸显,成为南方崛起的主要推动力,但从明初开始,这一效果就逐渐式微。

    为了将海上贸易的影响与其他混杂因素区分开来,文章在稳健性检验中加入了若干控制变量,如地区的地形崎岖度和水稻、小麦宜种指数(以排除农业生产条件的影响)。作者还控制了每个时期各府经历的战争数以及战争移民的影响,以排除战争和大规模迁徙的影响。此外,还控制了河流网络密度,以消除国内商业活动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在考虑了这些其它效应之后,基本结果仍然成立:海洋贸易参与度越高的地区,在唐宋元期间的人口增长速度显著越快。

    是陶瓷贸易吗?

    以上分析表明,接近海关代表着较高的海上贸易参与潜力。但潜力不等于现实。为了深入挖掘一个地区的实际出口贸易参与水平,文章使用各府主要瓷器窑址的数量作为代理变量,以衡量该地区在一时期内的出口贸易参与程度。因为在十五世纪之前,瓷器和丝绸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商品,茶叶还没唱主角。根据考古发掘,南方沿海地区自唐代起就有窑址,但起初,大多数窑址位于北方,远离海岸(见图6A);但在宋元时期,由于海上贸易的蓬勃发展,沿海地区兴建瓷窑,许多主要窑址就位于更接近海岸的地区(见图6B);1371年海禁政策出台后,许多沿海窑址在明清时期(1644–1911年)被废弃(见图6C)。文章的分析显示,在742年–1393年(唐宋元时期),靠近海关的地区拥有显著更多的窑址,这些地区的人口增长率也显著更高,而这一效应在明清时期则明显减弱。这些结果在控制了多个协变量的影响后仍然成立。

    与实证结果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阿拉伯商人能够长期主导远洋贸易?值得注意的是,南方沿海的海上贸易至少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年–前221年),而陶瓷窑址的历史则更早。但在公元7世纪之前,海上贸易的规模和范围是有限的。转折发生在7世纪,伊斯兰教在中东兴起,并很快在西亚、东非和北非扩散传播,带来了以下变化。

    首先,伊斯兰教的圣训禁止使用黄金和白银作为饮食器皿,因此瓷器成为穆斯林精英以及后来的中产阶级的良好替代品。早期的瓷器如陶碗、杯子、罐子和瓷壶占据了商船的大部分空间。其次,伊斯兰艺术和建筑必须避免描绘人类和动物形象,因为教义禁止偶像崇拜,这促使采用抽象的几何和植物图案以及书法来进行装饰、绘画,如清真寺、建筑、家居、装饰、坟墓等场景所见。瓷器的非具象特性使其成为同时满足宗教和装饰功能的理想媒介。正因为如此,瓷器成为了伊斯兰艺术的标志性元素,结合了功能性、宗教规则和美学。尤其是,伊斯兰艺术和装饰偏好重复使用同样的形状图案,需要重复使用大量一模一样的瓷片,这就要有大量劳动力,而唐宋元时期的中国是同时期人口最多的国家,加上中国有悠久的精良陶瓷工艺传统;于是,随着伊斯兰教的成功传播,也由于伊斯兰艺术的特殊要求,通过阿拉伯商人作为贸易中介,创造了对中国瓷器的巨大需求,让中国在宋元时期就成为“世界工厂”(当然,制造的是陶瓷),促成了本文所研究的海上贸易繁荣并造就中国的南方。

    总结来说,从唐代到元代,中国南方的崛起是由于阿拉伯和波斯商人唐初来到中国,带来对瓷器和其它商品的巨大需求,并在宋代中期以前主导了远程海洋贸易;为了配合长程贸易的陶瓷等商品需求,不仅沿海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得以发展,而且也带动了离海岸线较近的南方各地的商业、手工业和农业,这种外溢辐射效应就跟1980年代的对外开放贸易不仅带动沿海,也带动了南方其它地区的发展一样。阿拉伯波斯商人催生的这一变化促使南方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中心,并将中国的市场经济进一步融入到全球网络中。与此同时,北方的传统发展模式依旧与战争和防御相联系,形成了南北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文化模式,分别代表了北方与南方的历史发展轨迹。

    总 结

    本文的贡献涉及三方面。首先,它加深了我们对海上贸易和斯密增长影响的理解。工业革命之前,斯密增长主要是由市场扩展带来的专业化增加推动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本研究强调了海上贸易在唐宋元时期推动斯密增长的关键作用。此前,斯密增长被认为是宋代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但阿拉伯商人主导的海上贸易并未被视为其主要驱动力。此外,根据本文的发现,斯密增长在中国的开始时间应追溯到唐代,而非宋代,因此比现有文献中所述的时间要早得多。这一研究也补充了Acemoglu等(2005)的工作,后者将大西洋贸易确立为现代欧洲沿海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然而,本文的研究重点是中世纪时期印度洋和西太平洋的海上贸易,比西方大航海时代要早九个世纪。

    其次,本文的研究为唐宋变革的讨论做出了贡献。特别是,文章不仅描述了中国社会经济中心从北方向南方的转移,而且实证性地展示了是谁(阿拉伯-波斯商人)和是什么(海上贸易,尤其是瓷器贸易)触发了这一转变,丰富了我们对中国历史从7世纪末到14世纪末的理解,阐明了南方崛起的原因。尽管以往的研究侧重于农业技术进步、水路改善、战争引起的大迁徙以及国内商业发展在解释这一转型中的作用,但它们大多忽视了阿拉伯-波斯商人对海上贸易的影响以及海上贸易对唐宋变革的催化作用,尤其是由阿拉伯-波斯商人建立的远距离跨国信任网络,这些网络根植于他们共同的伊斯兰信仰。

    第三,本研究为应用考古学和历史数据研究中国历史做出了贡献。正如王庚武(2003)所强调的,历史记录的编纂者大多数来自北方,尤其是在唐代之前,他们并不了解南方,特别是不知悉沿海地区的情况,因此无法将许多关于南方发展的事件和进展纳入早期的历史档案。由于传统的历史学家在研究这些早期王朝时主要依赖历史档案,他们的研究深度和广度因此受到了限制。然而,近年来,中国、西亚、西南亚、东南亚、东亚和非洲的陆地及沉船遗址的考古发掘出版了大量文献,为研究海上贸易史的全貌及其社会经济影响提供了丰富的数据集。通过将考古数据与历史数据相结合,本文为揭示唐宋元变革的触发因素提供了新的视角,进一步阐明了南方崛起的过程。

    Chen, Zhiwu, Zhan Lin, and Kaixiang Peng. “Rise of the south: How Arab‐led maritime trade transformed China, 671–1371 CE.” Asia‐Pacific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2025).

  • 杜润生:对深化改革的一点看法

    关于农村经济政策问题的一些意见

    今年(1981年)元月一日至八日,我随紫阳同志到鄂豫鲁三省的宜吕、荆州(重灾区)、南阳、开封和菏泽(困难地区)五个专区,对农村情况进行了考察,听取了地方干部的汇报,访问了一些农户。据一路所见所闻,深感农村形势比我们所想象的还要更好一些。在生产方面、党群关系方面、干部工作作风方面,都出现了好的势头。这就进一步证明了党的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关于农村的重要决策都是完全正确的。坚持下去,必然会推动农村事业更加蓬勃地向前发展。

    一、困难地区实行包产到户稳定几年,大有好处。

    河南省的兰考县和山东省的东明县,属于长期落后、贫困的地区,是生产靠贷款、吃粮靠返销、生活靠教济的“三靠”穷县。这两个县都是实行了包产到户和大包干到户。从一九七八年开始试行至今,兰考县已占生产队数的百分之八十,东明县占百分之九十以上,经济效果显著。兰考县粮食总产量,近十几年在二亿斤上下徘徊,一九八〇年达到三亿一千万斤,全县一九七八年还净吃返销粮八百万斤,一九七九年转缺为余,一九八〇年净交售三千二百万斤。棉花、花生也大幅度增长。社员人均集体分配收入,由一九七九年的四十九元七角,增至八十元,如将超产部分的个人收入计算在内,可达一百几十元。有个最穷的生产队,社员常年在外要饭棚口,包产到户后,一年人均口粮即达五百八十六斤,最困难户收入亦达三、四百元,还出现不少千元以上的“富裕户”。一九八〇年全县累计社队陈欠国家贷款一千五百万元,当年增产增收后,农民立即偿还陈欠贷款一百八十万元。东明县一九五八至一九七八年二十年间,净吃国家返销粮四亿五千万斤,花国家救济款和累欠国家贷款达七千八百万元。现在也由缺粮县变为余粮县。到目前为止,国家已收购粮食六千万斤,棉花三百万斤,花生七百四十万斤,芝麻四百七十万斤。社员人均集体分配收入一九七九年为三十一元,一九八〇年连超产部分的收入计算在内,超过百元。全县农村的人均储蓄存款,一九七九年为三元,一九八〇年达十七元。

    开封地区的登封县和菏泽地区所属各县均实行了包产到户,与兰考、东明的变化情况大体相同。

    目前,这些地区社员的温饱问题已大体解决。农民喜气洋洋说:“过去愁着没饭吃,现在愁着粮食没处放,再不用出门要饭了。”“联产联住心,一年大翻身。红薯换蒸馍,光棍娶老婆。”农村市场上,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的确良等消费品供不应求。有百分之十的农户盖起了新砖瓦房。同时,对生产资料的需求量也大大增长,大牲畜、架子车、双犁、轧花机、小型脱粒机、高质量的手扶拖拉机等添置不少。他们说:“二十多年了,可熬到自己能当家了”。现在是“既有自由,又能使上劲。”“戏没少看,集没少赶,亲戚没少串,活没少干,粮没少收”。到处听到同样的呼声,希望能三几年不变,“一年不变有饭吃,二年不变有钱花,三年不变小康家,国家赶快盖粮仓。”

    这些长期落后,贫困的地区,在短短一两年内发生了如此显著的变化,原因是多方面的。气候好,“天帮忙”固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在极左路线下也有天时好的时候,并未见引来象去年的这种变化。看来起主导作用的,还是党的政策。据菏泽地委谈,三中全会以来,他们根据中央文件精神落实了十一项政策,其中主要的有三条:
    (一)尊重社队自主权,因地种植(过去沙壤地不准种花生,盐碱地不准种棉花,淤地不准种大豆)。
    (二)收购价格优惠(这些穷困地区没有征购任务,或基数很低。现在交售的粮、棉、油多按超、议购价格收进)。
    (三)生产队建立了各种生产责任制,并允许包产到户。

    包产到户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把集中劳动和平均分配当作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来提倡,大呼隆加上吃大锅饭,把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都搞掉了。社员在干部的监督下进行“集体劳动”,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一年干到头,分到的东西还不足棚口。农民穷得活不下去,想自己谋点生路,又被当作资本主义行为来批判、斗争、限制,一点自由都不给。社员出工不出力,搞低效劳动或无效劳动。干部管得越紧,群众应付办法越多:“队长在,我就磨,队长走,我就站。”人们把这种情形概括为三个字:“摽、穷、靠”。摽在一起受穷,穷得没饭吃,就靠国家救济。干群关系越来越坏。一个支书说:“一年之内,春、夏、秋拿龙提虎,冬天当狗熊。”意思是平时想法儿整治社员,得罪了人,一到冬天搞运动时,就成了斗争对象。上级领导看到集体办不好,总认为是“资本主义作怪”,连年整顿,越整越“左”,离群众也就越远。集体经济本来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可是由于采取了上述过左做法,压抑了社员积极性,就走向反面,变成了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了解了这些情况,就不难理解包产到户为什么在贫困、落后地区有那么大的吸引力。对于包产到户,群众热烈欢迎,干部冒险倡导,这正表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法则,在背后起着不可抗拒的作用。在与干部谈话中,紫阳同志说:“包产到户,堵是堵不住的,只能导,不能堵。群众要求政策三年不变,我们就按群众意愿办。在这些地方,包产到户的办法要稳定一个时期。”只有这样,符合当地实际,有利于大局。

    类似兰考、东明这样的穷困地区,全国大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口。退到包产到户,搞它三、五年,使这里的社队转变穷困面貌,使每个农民平均收入达到一百元上下(集体收入和家庭收入),并减轻国家每年返销儿十亿斤粮食的负担,是完全有可能的。包产到户,特别是包干到户这种形式,虽然带有个体经营性质,但由于它是处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不同于历史上封建社会时期的小农经济,今后一个时期还会有相当大的生产潜力可以发挥,这是可以肯定的。以两千年搞小农经济受穷为理由,来否定包产到户有增产可能性,是缺乏根据的。当然,包产到户也有它不容否认的局限性和消极因素。在这些地方,包产到户和大包干到户带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如计划种植、农机利用、水利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地块零散、军属和五保户的优抚、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的待遇等等问题,已经遇到了,也提出来了。但据已有经验,凡是生产队组织和领导能继续下去(这点至为重要)的地方,都能找到某种解决办法。如:农机具可以包给机耕承包组或户,实行计费代耕:民办教师包了一份田,又补口粮几百斤,加上每年公助费一百八十元,收入不算太低,军烈属也有照顾办法。而且,对于包产到户,应当作为一种过渡形式来评价其作用。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民对扩大再生产的要求必然会提出来,那时就会重新走向新的联合。一些农民也很清楚:“包产到户是个穷法儿。三几年后,叫俺咋办就咋办,俺还要集体的。”听说实行包产到户较早的社队,社员之间由于各种条件不同,已出现了收入差距;一部分农民为了克服生产上的困难,又开始了小规模的合作,如简单的牲口插犋、换工、调整地块等等。有些资金较充裕的人,三、五联合起来,自负盈亏,搞打井、机耕、育种、粮米加工等专业性的技术服务业务。预计今后承包土地会逐渐向务农能手集中,副业向另一些能工巧匠集中,逐步形成专业化分工。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扩大联合范围。可以看出,包产到户走向联合是必然的,但不一定再走过去的路子-一声令下,全面组织起来,而将根据经济上的需要,通过各种自愿的小型合作,走上逐步扩大的道路。这是后话。现在应当先稳定下来。在稳中求变,不要急忙图进。

    本文来源: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10月第一版

    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

    一、当前中国要过好“市场关”与“民主关”

    在加入 WTO 以后,中国承诺了,而且国际认同了中国将按WTO的规则,即全球化贸易规则,重新修订中国的有关法律、规章。包括总结历史经验,需要在《宪法》中规定市场经济和私有经济的合法性,并接受工商联的建议,进一步确认在现阶段,和公有财产一样,应“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过“市场关”,必须同时过好“民主关”,两者密不可分,不能只接受市场,不接受民主。经济上所有制多元化,反映到政治上必然出现多种经济主体参与的新格局,他们分别代表不同所有制与不同阶层的经济利益,提出不同的要求。为使这些不同声音、不同要求得以充分表达,作为执政党,必须发扬民主,尽可能地从多方面集中群众意见,避免决策的失误。这就是在过“市场关”的同时,还要过“民主关”的经济动因。那些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实质上是当前深化改革、稳定社会的主要桎梏,也是对于执政党,地位的一种潜在的威胁。江泽民同志提出加强民主法制,进行具有中国特色的,而不是形式上照搬西方的深入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正确决策。

    二、过好“民主关”,必须确立相应的制度框架

    (一)政府主要官员经民主选举,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法,行政司法立法,相互分工,相互制衡,防止政府过度集权。

    (二)给农民以国民待遇。从制度上、体制上、法律上废除歧视农民的分割城乡的户籍制,让农民享有自由迁徙权和《宪法》给予的其他公民权利。除土地税外,免除其他附加税,经营服务业按城市居民一样收取所得税。

    (三)根据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精神,加强执政党的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鉴于市场经济包含多元化的经济成分,极为分散的独立的企业,复杂的对内对外的经济联系,以及频繁的社会交往,党的一元化领导应主要依靠制定方针政策和党员模范作用来实现。不可以党代政,干涉政府、社团、企业、事业单位的具体业务。党要管党,特别是管好在不同岗位上担负领导工作的干部,要求他们以身作则,凭本人道德品质和优良业务水平,以及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坚定性,密切联系群众,从整体上推动社会进步。要发动群众实行民主监督,防止公务人员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蜕化变质。

    (四)加强全国人大、政协的民主功能。建国前后,毛泽东、周恩来极其重视政治协商会议,拟订政协《共同纲领》,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通过民主讨论,集思广益,共商国是,提倡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以利于发挥各阶层、各界人民的建设积极性。关于政府组成,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规定了“三三制”的权力结构。放手使用、信任非党民主人士参加政府工作。今天,党具有崇高威望和掌握政治上、军事上及组织上不可替代的实力,应当更充分地发挥人大、政协的作用。党不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要从直接干预经济事务中退出,以便发挥好领导作用。

    民主的实质,首先是一种办事秩序,重大的问题要经过当事人、有关者,特别是法定协商机构,表达意见,体现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应充分发挥《宪法》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的民主权利。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以及批评、建议,党组织应采取热情支持、鼓励的态度。由人大、政协承担部分民意的反馈作用,对全局和长远的稳定是极为必要的,不可或缺的。

    (五)要消除民主“恐惧症”。一个民主国家发生一点小乱子不可避免,不必害怕。中国不会由于民主而出现大规模的动乱,只会由于不民主而出现暴力闹事局面。

    有13亿人口,占地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国,出点小乱子有利于暴露出隐患和潜在矛盾,及时研究对策,改正错误,有利于防止小病酿成大病。因此,对个别地方群众集体反映意见,无需惊慌失措,但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预警方案、对策。在和平建设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是客观存在,甚至会突出起来,解决矛盾的惟一办法是根据毛泽东同志倡导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导方针,发扬民主,建立民主制度。全球化,不只是经济全球化,也伴随民主政体全球化。“民主关”必须过,中国一定会在这一进程中走在前列。

    本文为2002年6月11日,杜润生谈话记录整理稿,选自《 杜润生文集》下册,山西出版集团2008年7月第1版第1283—1286页

  • 韩建业:论五帝时代

    “五帝时代”指古史传说中夏代以前的中国上古时代,其历史真实性在古代原不成问题。但自晚清民国以来,中西文化激烈碰撞下疑古之风盛行,五帝时代因之基本被否定,极端者甚至有“东周以上无史说”。虽然因晚商都邑殷墟、早商都邑郑州商城等考古学发现,此说宣告破产,但对商代以前的夏代乃至五帝时代,学术界的质疑声至今仍未断绝。五帝时代的真实情况究竟如何?只有紧密结合文献史学和现代考古学,并以适当的方法展开研究,才有希望逼近答案。

    一、文献记载中的五帝时代

    《周礼·春官·宗伯》:“外史掌书外令,掌四方之志,掌三皇五帝之书。”其中“三皇五帝”显然指人而非神,且“五帝”晚于“三皇”。《周礼》所载官制等基本符合西周或者春秋时期的实际情况,可知“三皇五帝”的提法也当出自西周或春秋,而非战国以后的发明。战国时期出现“五帝”的情况增多,《荀子》《战国策》中各3处,且多与三王、五伯并举,《吕氏春秋》中有14处之多,一般连称“三皇五帝”或“五帝三王”。和“三皇”有多种组合的情况不同,严格来说“五帝”说其实只有一种,就是出自《大戴礼记·五帝德》《帝系》当中的黄帝、颛顼、帝喾、尧、舜,在《国语》中也有同样的排列顺序,很可能是至迟在春秋时期已有的说法,后被《史记·五帝本纪》采用。其他一些曾被称为“五帝”者其实并非确指,或者属于神圣而非人王。即便真正的“五帝”就一种说法,那也应该是从众多古人中挑选的结果,同时期还存在很多其他杰出人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可以使用“五帝时代”这个概念,指称以“五帝”为代表的那个时代。有关五帝时代的记述,目前只能在商周及以后的文献中见到,被认为部分可能是“口耳相传”的结果,五帝时代一般也就被划到“传说时代”的范畴,相当于西方学术界所谓“原史”时期。

    疑古学者多视“五帝”为神话人物,基本否定五帝时代的历史真实性。顾颉刚在1926年出版的《古史辨》第一册中明确提出“层累地造成古史说”,认为东周初年《诗经》里有天神禹,东周末年《论语》里出现尧、舜,战国至西汉伪造了许多尧、舜之前的古“皇帝”,结论是“东周以上只好说无史”,“自三皇以至夏商……都是伪书的结晶”。更早的时候,胡适也主张“中国东周以前的历史,是没有一个字可以信的”。但1928年开始的对殷墟的发掘,发现甲骨文、宫殿、王陵等大量证据,确凿无误地证实晚商属于信史。这不但推翻了“东周以上无史说”,而且证明“层累地造成古史说”逻辑难以自洽。又因晚商史业已被证为信史,早商、夏代甚至五帝时代的历史真实性也理应重新加以考虑。

    其实早在1917年王国维就发表《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论定《史记·殷本纪》所记载的商殷世系几乎完全合于甲骨卜辞所见商人世系。王氏明确认为尧、舜、禹属于历史人物,不应疑古太过。之后蒙文通于1927年出版《古史甄微》,提出中国上古民族可以分为江汉、海岱、河洛三系。徐旭生在1943年出版的《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一书中提出中国古代部族可以分为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1935年傅斯年则提出“夷夏东西说”。这些研究虽与传统的中华一脉古史观有别,但却都是在承认五帝时代真实历史背景的基础上做出的综合研究。

    五帝时代的诸多人物并非出于战国西汉以后的杜撰,这在晚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出土文献中也有所证明。殷墟甲骨文中的“四方”“四方风”,见于《山海经》和《尚书·尧典》。殷墟甲骨文中商人将帝喾(高辛氏)作为高祖,这也和传世文献吻合。刻有“天鼋”或“天”族徽的先周和周代青铜器主要分布在陕西,或与轩辕黄帝的名号有关。西周图片公图片记载禹敷土浚川,春秋秦公簋记载“鼏宅禹迹”,春秋晚期的秦公一号大墓石磬上秦人将高阳(颛顼)作为高祖。战国时期金文简牍上关于五帝时代的记载就更多了。比如齐侯因图片敦铭文记载田齐的高祖为“黄帝”,长沙子弹库楚帛书关于炎帝、祝融、帝俊、共工等的记载,清华简《五纪》关于黄帝、蚩尤等的记载,以及其他简牍上有关于尧、舜的记载。

    但需要承认的是,不管传世还是出土,目前尚不见晚商以前的相关文献。换句话说,所有关于五帝时代的记载都见于至少七八百年之后的文献中,它们的说服力因此大打折扣。但学人很早就提出新的解决途径:“要想解决古史,唯一的方法就是考古学。”即便顾颉刚也认为,地下出土的古物既可以用来破坏旧古史,也可以用来建设新古史。李学勤则从文献和考古结合的角度,提出要“走出疑古时代”。显而易见,探索古史真相不能仅依靠文献记载,还得和考古学结合。

    二、五帝时代考古学探索的方法

    利用考古学探索并一定程度上实证古史,最重要的是达成传说和考古资料这两个古史系统之间的互证互释。考古资料是传说史料最可靠的参照系,经过百余年的工作,这个参照系已经以中国史前(原史)考古学文化谱系为主要内容基本建立起来。假设五帝时代为真,那么当时不同族群集团的遗存及其时空框架也应包含在其中,只待与传说史料相印证。

    早在20世纪30年代,徐中舒就提出虞夏对应彩陶文化(仰韶文化),太昊少昊对应黑陶文化(龙山文化)。到了50年代,范文澜又推测仰韶文化可能为黄帝时代文化。七八十年代以来,关于五帝时代的考古学探索更多。既有对炎黄、三苗、东夷、有虞氏、陶唐氏、共工氏 等族群所对应的考古学文化的探索,有对“大禹治水”等个案的研究,也有从宏观上对五帝时代的把握,并主要形成两类意见。第一类意见认为,五帝时代大体可以与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时期对应。如严文明、苏秉琦等认为仰韶文化后期(铜石并用时代前期)对应炎黄时期,龙山时代(铜石并用时代后期)对应尧舜禹时期,笔者等进一步提出仰韶文化前期已进入炎黄时期;许顺湛认为仰韶文化对应炎黄文化,仰韶文化末期到龙山时代早期为颛顼时代,中原龙山文化早期对应帝喾时代,中原龙山文化晚期对应尧舜时代。第二类意见认为,五帝时代和龙山时代大体对应。如童恩正认为中原龙山文化和“五帝”符合,沈长云、江林昌认为五帝时代大致对应龙山文化时期,李先登等具体提出五帝时代早期的黄帝、颛顼、帝喾时期相当于龙山时代早期,五帝时代晚期的尧舜禹时期相当于龙山时代晚期,徐义华认为龙山时代城址的大量出现可能与黄帝时代的战争背景相关。

    总体来看,上述关于五帝时代的宏观认识,时间上不出仰韶文化时期和龙山时代,空间上集中在黄河中下游,涉及长江中下游和西辽河流域。空间范围的框定基本就是根据文献传说,时间范围则是从夏商所对应的考古学文化前溯,大致符合“从已知推未知”的逻辑思路。殷墟和郑州商城遗址的发掘,确证殷墟文化和二里岗文化分别为晚商文化和早商文化,二里头遗址的发掘基本确定二里头文化为夏文化或晚期夏文化,则五帝时代只能在之前的龙山时代甚至更前,但到底“前”到何时则不好确定。有些学者在基本信任文献传说的前提下,以神农氏“教民稼穑”为依据,设想当时应为农业社会,认为应该从仰韶文化开始,但实际上中国农业在距今8000多年的前仰韶时期已有初步发展。不少学者以《史记·五帝本纪》所记轩辕黄帝征战四方、统一天下、置官监国为根据,设想其社会应该比较复杂高级,但到底高级到何种程度,是初步开始社会复杂化,还是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国家社会?这些其实都难以遽断。考古学上对农业起源发展和社会复杂化进程的认识本身就存在不同意见。还有就是这种“比附”式宏观观察方式,很依赖于文献记载细节的真实性——而这本身是需要验证的。也有不少人想当然地以为,既然关于五帝时代的记载比较模糊,那么与考古学的对应也自当比较宏观笼统才对,但问题是如果每一个细节和局部都得不到证实,又如何能保证整体和宏观的真实性?因此,对五帝时代的考古学探索,最终还需从细节和局部入手,而且必须遵循严格的论证逻辑,找到有效的研究方法。

    “由已知推未知”的思路建立在考古学文化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应于族群、国族的前提之上。我们可以将族群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具有相同文化传统、文化习俗和语言的事实上的族群,一般和考古学文化有较好的对应关系;二是当时人所认同甚至包含一定程度建构成分在内的族群,最容易在民族志中找到案例;三是文献记载中的族群。这三种族群多数情况下其主体部分应该是重合的,是以第一种情况作为基础的。国族指国家层面的族群共同体,由一个族群扩展或多个族群融合而成,因国家力量整合形成血缘、文化、语言、历史等方面的共性。因为文化等共性的存在,国族也会和考古学文化有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但情况更为复杂。族群和国族的复杂性,提醒我们考古学文化和族群不宜做简单对应,已进入早期国家阶段的五帝时代尤其如此。但从商周二代国家范围和考古学文化圈存在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来看, 考古学文化和国族的对证研究并非不可行,与一般族群的对证研究理应更有可能。

    尽管如此,古史传说中关于特定族群的记载往往存在模糊或歧异之处,加之很难对族群和国族进行区分,而考古学文化本身通常也并非毫无异议,这就使得考古学和古史的对证很容易导向诸多难以验证的推论,对五帝时代的考古学对证尤其如此。这也是很多人质疑古史和考古学能否对证研究的主要原因。但如果我们遵照严谨的逻辑,找到若干比较确定的关键点,再将这些关键点串联成面,而且和古基因、古语言谱系研究结合起来,就有可能增强古史对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此,笔者有针对性地提出两种研究方法,即变迁法和谱系法。

    “变迁法”就是以考古学上观察到的巨大变迁来一定程度上证实文献传说中的重要战争或迁徙事件的方法。考古学上的巨大变迁,包括考古学文化巨变和中心聚落巨变两个方面,前者指考古学文化面貌格局发生大范围的剧烈变化,后者指中心聚落、古城等突然毁弃或者出现破坏、暴力现象,两者通常互有关联。而这些在考古学上都是相对容易识别到的。巨变往往是大规模战争和迁徙事件的产物,推测也应当是古人最倾向于记载、传承下来的内容。因此,用考古学上的巨大变迁对古史加以验证,相对容易且确定性也较高。而用这种方法所获得的关键认识,又可以进一步作为其他相关研究的基点。

    “谱系法”则是将文化谱系、基因谱系、语言谱系和族属谱系相互结合的方法。族群既然和血缘、语言、文化都密切相关,那么如将它们都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推论的确定性一定会增加。如果再将四个谱系结合起来,就会形成更加确定的推论。目前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谱系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已经确立,只是需要不断完善。对古代人群基因和语言谱系的建立方兴未艾,目前已经在揭示东亚现代人基因组、中国南北方史前人群迁徙与融合过程,以及汉藏、南岛和阿尔泰语系等人群的基因和语言谱系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族属谱系则需要对涉及五帝时代的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进行整理分析,最终构建出上古时期族群谱系的基本框架,允许有几套可能性框架,最终以文化、基因和语言谱系来验证。当然,这里的关键是对“四谱”的互释,最佳的办法依然是结合重大历史变迁,由点及面逐渐展开。

    三、考古学视野下的五帝时代

    五帝时代有文献记载的重要战争事件,首先要数五帝时代之末的“禹征三苗”;与其大略同时的“稷放丹朱”事件,可能也有军事暴力发生;还有一个就是五帝时代之初轩辕黄帝和蚩尤之间爆发的“涿鹿之战”。考古资料显示,这些战争事件可能都真实发生过。

    (一)禹征三苗与黄河流域文化的南下

    “禹征三苗”事件在《墨子·非攻下》有详细记载:“昔者三苗大乱,天命殛之。日妖宵出,雨血三朝……五谷变化,民乃大振……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禹既已克有三苗,焉磨为山川,别物上下,卿制大极,而神民不违,天下乃静。”古本《竹书纪年》对三苗灭亡前夕的天灾有类似记载:“三苗将亡,天雨血,夏有冰,地坼及泉,青龙生于庙,日夜出,昼日不出。”可见,“禹征三苗”应是趁后者发生天灾内乱之际发动的一场有计划的征服战争。

    从文献记载来看,禹或夏禹主要活动在黄河流域,但具体地点不好遽定。史载“禹兴于西羌”、“禹会诸侯于涂山”、“禹都阳城”或“平阳”。禹的兴起或诞生地被认为在中国西部,禹会诸侯的“涂山”有被认为是在江淮地区,禹所都的阳城或平阳有晋南、豫西、豫东等不同说法。“大禹治水”“禹画九州”传说中禹的活动范围更广。禹是夏人首领,夏人主要的活动区域多被认为在晋南和豫中西地区,但也有其他观点。比较而言,三苗的居地更好确定。三苗属于徐旭生所说苗蛮集团,其活动地区虽然涉及黄河下游、长江中下游广大地区,但到和尧舜禹发生冲突的时候,基本就是在江汉两湖地区。《战国策·魏策》:“昔者三苗之居,左彭蠡之波,右洞庭之水,文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恃此险也,为政不善,而禹放逐之。”据考证,这个范围大抵东至鄱阳湖、西以洞庭湖为界、向北及于桐柏山。

    夏禹作为夏王朝的创建者,其主要活动年代当在距今4000年左右。距今约4100年之前,在豫西南、豫东南和江汉两湖地区分布着范围广大的石家河文化,但之后发生文化巨变:石家河文化特色鲜明的陶器群大范围快速消失,新出矮领瓮、细高柄豆、侧装足鼎等与王湾三期文化煤山类型接近的陶器,出现鬶、盉等龙山文化或造律台文化因素,致使豫东南、豫西南、鄂西、鄂北等地都突变为王湾三期文化,江汉平原及附近地区突变为和王湾三期文化接近的肖家屋脊文化;聚落遗址急剧减少,如大洪山南麓由石家河文化时期的63处遗址锐减到14处;从屈家岭文化延续至石家河文化的大约20个古城,此时基本都遭到毁弃,包括石家河文化的中心天门石家河古城;最保守的祭祀方式也发生突变,石家河文化大量用首尾相套的陶缸祭祀的现象消失,数以十万计的红陶小动物、小人、红陶杯等祭品祭器也基本消失或者数量剧减;在肖家屋脊文化当中出现前所未见的浅浮雕、透雕的小件玉器,此类玉器在更早的龙山前期晚段就出现在山东临朐西朱封、山西襄汾陶寺、河南禹州瓦店等遗址。如此大规模的黄河流域文化南下引起的文化和聚落巨变,只能是大规模战争的结果,和“禹征三苗”事件吻合。此前曾有人将“禹征三苗”解释为二里头文化向江汉地区的渗透,但此说在年代上似有抵牾之处,因为二里头文化已经是晚期夏文化了,和夏禹不能对应。

    (二)稷放丹朱与北方文化的南下

    古本《竹书纪年》:“后稷放帝朱于丹水。”后稷指周人的始祖弃,《诗经·大雅·生民之什》:“厥初生民,时维姜嫄,生民如何,克禋克祀,以弗无子,履帝武敏歆,攸介攸止,载震载夙,载生载育,时维后稷……即有邰家室。”《国语·鲁语上》:“周人禘喾而郊稷。”记载中他是帝喾的嫡长子,理应最有资格成为帝喾的继承人,但他勤于农事而被封为后稷,就是当时的农官,实际继承人是和他同代的尧,这或许为后来的矛盾埋下了伏笔。关于后稷的诞生地“有邰”,汉代以来流行泾渭说,近世有晋南说。尧子丹朱的居地被认为是在豫西南丹水,其实当为被流放后的结果,之前应与尧居于一地。尧的居地又有山东、河北、山西诸说,山西说本身又有“平阳”说和“晋阳”说的分歧,还有晋阳徙平阳说。虽然后稷和丹朱—尧的居地有多种说法,但他们发生交集的地方却只有晋南。文献记载尧时已在丹水流域征服苗蛮, 《吕氏春秋·召类》:“尧战于丹水之浦,以服南蛮。” 丹水附近的陶斝极似晋南者,晋南的丹砂也可能来自丹水地区,后稷逐放丹朱于丹水比较符合情理。

    按《尚书·尧典》所载,稷和禹所处时代大致相同,则“稷放丹朱”发生时间应也与“禹征三苗”接近,在距今4100年前后。从考古学上来看,当时晋南地区确实发生了一次文化和聚落巨变:大量双鋬陶鬲出现在原本有斝无鬲的临汾盆地,致使本地陶寺文化剧变为陶寺晚期文化;陶寺遗址甚至附近的临汾下靳、芮城清凉寺等地大中型墓葬,几乎都被挖毁;陶寺遗址还有宫殿废弃、暴力屠杀、摧残女性等现象。双鋬鬲是老虎山文化的典型陶器,其分布范围主要在今内蒙古中南部、陕北、晋中北和冀西北一带。在陕西神木石峁、内蒙古清水河后城嘴、山西兴县碧村遗址都发现了距今4000年多年前的充满军事气氛的大型石城聚落,尤以400万平方米的石峁石城最为瞩目,显示其具有强大实力。考古学上的晋南巨变应当同老虎山文化南下密切相关,和“稷放丹朱”事件能够吻合。

    “稷放丹朱”的考古学实证,证明陶寺古城在该事件发生前至少有一段时间应当是陶唐氏尧的都邑,而老虎山文化人群中至少有一支参与了后稷对丹朱的战争放逐事件。据记载,后稷是轩辕黄帝的直系姬姓后裔,北狄也是,而石峁古城很可能为北狄故城,则以后稷名义发起的这起事变,有石峁人群参与也是有可能的。至于《竹书纪年》等有关舜囚尧和阻丹朱的记载,似乎和儒家历来所称道的尧舜禅让之说相去甚远,其实有相通之处,即尧、舜更迭必然是因某一重大变故而发生,这一变故很可能就是“稷放丹朱”事件,“稷放丹朱”或许还有舜的参与。

    (三)涿鹿之战与黄土高原文化的东进

    《逸周书·尝麦》记载:“蚩尤乃逐帝,争于涿鹿之河(或作阿),九隅无遗。赤帝大慑,乃说于黄帝,执蚩尤,杀之于中冀,以甲兵释怒。”似乎蚩尤和炎帝(此记载中误作赤帝)、蚩尤和黄帝之间的战争都发生在涿鹿,蚩尤曾一度侵凌炎帝,黄帝应炎帝所请而击杀蚩尤。但在《史记·五帝本纪》中,黄帝和蚩尤之间的才是涿鹿之战,另有炎黄之间的阪泉之战,没有提到蚩尤和炎帝之间战争的具体情况:“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乃修德振兵……以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 《战国策》《庄子》等都有黄帝、蚩尤战于涿鹿的记载。至于炎黄间的“阪泉之战”,在《大戴礼记·五帝德》《左传》《列子》等中也都有记载。但先秦汉晋以来文献记载中两场战争就已有混淆,除上述《逸周书·尝麦》记载蚩尤逐炎帝也在涿鹿,《逸周书·史记解》、《水经注》也有类似记载,近世学者也多将二者混同,不过尚不足以否定《史记》的说法。

    上述文献所记涿鹿之战中的轩辕黄帝、炎帝和蚩尤,显然都是具体的个人,也有不少记载中的黄帝、炎帝和蚩尤只是部族首领的统称。当然无论是个人还是部族,都应有个大致的活动范围,只是炎、黄等的传说遍及大江南北,自汉代以来就众说纷纭。《国语·晋语》:“昔少典娶于有蟜氏,生黄帝、炎帝。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徐旭生据此并结合其他材料考证认为,黄帝部族发祥于偏北的陇东陕北地区,炎帝部族则发祥于偏南的渭河上游地区,二者都属于华夏集团。此后他们向东迁徙,在路线上同样是前者偏北而后者偏南。徐旭生还认为蚩尤属于东夷集团,是九黎的首领,九黎的活动范围从晋东南一直延伸到河北、河南、山东三省交界之处。但从《尚书》《国语》等相关记载看,蚩尤还是苗蛮集团的先祖,将之归入苗蛮集团也未尝不可,可见蚩尤部族活动范围很大。关于黄帝和蚩尤发生交集的“涿鹿”虽也有不同说法,但大致都在华北一带,尤其今冀西北涿鹿一带为涿鹿古战场的观点被更多人认可。黄帝部族从陕北东向经内蒙古中南部到达冀西北也是顺理成章的事。至于炎帝部族,按照徐旭生的说法,是偏南沿着渭河流域东向发展,应该是抵达晋、陕、豫交界地带才更合情理,与冀西北相距较远,炎黄之间的阪泉之战也就更有可能发生在晋南附近。

    轩辕黄帝早于后稷、夏禹的时代。从大约距今4100年往前追溯,直到距今4700多年,就能看到在陇东陕北至华北这一大片地方,曾经发生过一次考古学文化格局的巨变。黄土高原大部分地区在仰韶晚期向庙底沟二期转变的过程中,文化仍连续发展,而内蒙古中南部、河北大部和豫中地区则不然:内蒙古中南部老虎山文化代替仰韶文化海生不浪类型,冀西北地区老虎山文化替代雪山一期文化,冀南豫北和郑洛等地的仰韶文化大司空类型、秦王寨类型衰亡,西辽河流域的红山文化消亡,海岱地区的大汶口文化当中新增不少横篮纹。这种突变当和黄土高原文化的东进有关。与此同时,在陕北、内蒙古中南部地区突然涌现出许多军事性质突出的石城。这些变化可能是由黄土高原人群在大规模战争事件中的胜利而导致,很可能对应文献记载中的涿鹿之战。尤其是在冀西北张家口贾家营遗址明确存在老虎山文化前期遗存,文化面貌和陕北、内蒙古中南部同期遗存近似,上限有可能早到庙底沟二期。崇礼邓槽沟梁甚至还发现老虎山文化的城址。冀西北被认为有可能是古涿鹿之地,张家口的这些发现为涿鹿之战的实证增加了新的线索。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冀西北等地在庙底沟二期之前是雪山一期文化,其与海岱地区的大汶口文化有着密切关系。海岱地区是蚩尤或东夷部族的大本营,大汶口文化很可能是以蚩尤等为首的东夷部族的文化。大汶口文化和江汉两湖地区的屈家岭文化的形成有很多共性,屈家岭文化被认为是三苗或苗蛮的文化,而记载中蚩尤又是苗民的领袖,可见东夷和苗蛮关系非常密切。距今5000年左右的仰韶文化晚期,中期大汶口文化和早期屈家岭文化分别强烈向西向北影响,很多文化因素渗透到郑洛、晋南、关中东部各地,这或可视为蚩尤所代表的东夷和苗蛮集团大力扩张并侵凌黄河中游各部族的考古学证据。这种情况从庙底沟二期开始发生重要转变。距今4700多年恰好是中国考古学上一个重要时代——庙底沟二期的开启年代,不少人认为庙底沟二期已属于广义龙山时代的早期;传承下来的黄帝纪元元年为公元前2698年,也正在这个年代范围之内。

    (四)五帝时代的基本时空格局

    从考古学上大致实证禹征三苗、稷放丹朱、涿鹿之战事件,建立了进一步探索五帝时代的三个基点,其基本时空格局也可由此初步推定。

    禹征三苗事件的实证,进一步确定了夏禹的历史真实性和夏代的上限,证明以王湾三期文化后期为代表的中原龙山文化后期属于早期夏文化,石家河文化及其前身屈家岭文化等属于三苗文化。禹征三苗之后,黄河、长江流域文化融为一体,奠定了夏王朝版图的基础,因此,《尚书·禹贡》的“九州”很可能记载的是距今4000年左右的真实状况,基本等同于夏初疆域,而非出于战国时人的想象。

    稷放丹朱事件的考古学探索,说明尧、丹朱、后稷可能确为真实历史人物,由此可推知《尚书·尧典》等文献记载的舜等其他人物也应当基本属实,证明晋南的陶寺文化至少有一段时间和陶唐氏尧有关。

    涿鹿之战事件的考古学探索,说明轩辕黄帝、蚩尤、末代炎帝,以及文献所载同时期人物,都可能有一定的历史真实性,推测黄土高原的仰韶文化后期至龙山文化早期可能属于黄帝部族文化,以东华北平原直至黄河下游地区的仰韶文化后期、雪山一期文化、大汶口文化等,可能与蚩尤部族有关。这两大区域之间的晋南、豫西和关中东部等地区,可能就是炎帝部族的核心分布区。

    由此可见五帝时代人物的活动范围主要是黄河和长江流域,尤以黄河流域为主,时间上则从4700多年前延续至约4100年前。又可归纳为早、中、晚三期,其中轩辕黄帝、蚩尤和末代炎帝等最早,距今4700多年;帝喾、尧、舜、稷、丹朱、禹等属于晚期,距今4100年左右;颛顼在中期,年代介于二者之间。《大戴礼记·五帝德》《史记·五帝本纪》记载颛顼、帝喾分别为黄帝的孙和曾孙,之后紧接着就是尧、舜,似乎五帝时代不过五六代人,充其量也就100多年,现在看来应当存疑。如果承认颛顼为黄帝之孙,帝喾为后稷之父,则颛顼和帝喾之间就可能间隔了20多代、500多年。

    早于距今4700多年的前五帝时代的文化,在考古学上也是有线索可循的。既然距今4700多年的黄土高原地区的仰韶文化晚期有可能为黄帝部族文化,那么黄土高原或者渭河流域更早的仰韶文化理应与更早的黄帝部族有关。仰韶文化初期开始于距今7000年左右,当时分布在关中和汉中地区的零口类型诞生不久,即东向扩展至晋南豫西地区,形成与零口类型大同小异的仰韶文化枣园类型。联系《国语·晋语》黄炎同源而分道的记载,零口类型有可能是最早的黄炎共同的文化,此后的零口类型中晚期和半坡类型则可能是黄帝部族文化;而晋南豫西的枣园类型,以及后续的东庄类型、庙底沟类型,则主要为东迁后的炎帝部族文化。黄炎之外其他部族的文化也可以循此逻辑向前追溯。

    以上对五帝时代时空框架的建构主要是根据几个关键点做出的,如果能在此基础上将文化、基因、语言和族属谱系结合起来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相信会得到更加令人信服的结论。

    四、五帝时代与中华文明的初步发展

    从现在的考古学研究来看,中华文明起源于距今8000多年,形成于距今5100年左右。因此五帝时代并非中华文明的起源和形成时期,而是已经进入初步发展时期。

    距今5100年左右中华文明形成的最重要的标志,就是良渚和南佐两个超大型聚落遗址的发现。浙江余杭良渚遗址内城面积近300万平方米,计入外城则达630万平方米,内城中部有30万平方米的人工堆筑的“台城”和宫殿建筑,有随葬600多件玉器的豪华大墓,出土了大量玉器、水稻等,外围更有高低坝、沟壕等构成的大规模水利系统。甘肃庆阳南佐遗址面积600万平方米左右,遗址核心区由两重环壕和九座大型夯土台围成,面积达30多万平方米;其中央偏北处围出数千平方米的“宫城”,主殿夯筑而成,占地700多平方米,出土了大量精美白陶、黑陶和水稻。这两个规模超大的中心聚落,宫殿建筑、壕沟水利等工程浩大,玉器、白陶、黑陶等的制作都有很高的专业化水准,说明已出现强大的公共权力或王权。两个聚落都在继承原有聚落(社会)的基础上实现了跃进式发展,超常的规模依赖于对较大范围内人力物力的统一调配,这无疑指向地缘关系对早先区域性氏族社会格局的重塑。笔者认为,王权和地缘关系的同时出现,显示两地业已迈入早期国家行列,中华文明正式形成。但两处早期国家的统治范围基本不出太湖周边或黄土高原地区,称之为“古国”或“邦国”比较合适,属于“古国文明”阶段。

    距今4700多年是中华文明初步发展的关键节点。黄土高原文化的东向强烈拓展,很可能已将内蒙古中南部、河北大部和河南中部等地区纳入一个更大的国家组织之内,甚至黄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区可能也属于这个早期国家的统治范围。而按照《史记·五帝本纪》的记载,通过涿鹿之战和阪泉之战,轩辕黄帝已经统一天下,置官设监,监于万国。不但统治黄河流域,还“南至于江”。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大致可以吻合。距今约4500年以后,面积达三四百万平方米的襄汾陶寺都邑和神木石峁石城先后在晋南和陕北地区出现,黄土高原的文化中心地位得以延续。

    距今约4100年是中华文明早期发展的关键节点。此时至少长江中游地区已经通过“禹伐三苗”事件被纳入华夏集团版图。《尚书·禹贡》等记载的夏禹划分“九州”,很可能即真实发生在这一背景之下。据此可以说,至迟在夏朝初年夏王已经初步建立起“大一统”的天下王权。其统治特色是由夏后氏及许多其他族氏共同构成统治集团,从而建立起“血缘组织基础之上的政治组织”,而所谓“九州”即统治天下“万国”的结果。这些标志着“王国文明”阶段的到来。

    结语

    通过对文献传说和考古学的对证研究,我们现在可以说,文献传说中的五帝时代应该是真实存在过的,其年代大抵从约4700年前延续至约4100年前。前后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大体自轩辕黄帝、蚩尤和末代炎帝等起,继以颛顼和其后诸帝,最后为帝喾、尧、舜、稷、丹朱、禹等。五帝时代,中华文明已经过起源和形成的时期,进入初步发展阶段。经过长期兼并融合,跨区域的王权国家在此时萌芽,早期时已至少形成对黄河流域大部的统治,晚期时更以“禹征三苗”为契机,将长江流域也纳入国家版图,夏王朝初步“一统”的格局正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

    五帝时代是古代中国人心目中信史的头一篇章。以五帝为代表的上古祖宗先圣,其后更成为历代敬仰效法的对象,奠定了中华民族数千年来追求文化“一体”、政治“一统”的基础,也成为延续中华文明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说,百年来对五帝时代的质疑和否定,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中华历史根脉的质疑和否定。虽然考古学为复原、重建中华上古史带来了新的途径和方法,但考古学的局限性又决定了它并不能独立解决上古时代的精神创造、制度创造、族群认同、历史记忆等重大问题,而精神创造和制度创造才是中华文明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文明、之所以伟大长存的核心所在,族群认同和历史记忆更是中华民族凝聚发展的关键。因此在缺乏深入论证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五帝时代,更不该轻率地把结合古史传说的研究看作考古学发展的障碍和误区。

    当然,从考古学出发探索五帝时代古史并不容易,它要求研究者必须熟谙相关文献记载和考古学知识系统,必须掌握严谨可靠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比附。它更要求研究者必须认真辨析后世文献对五帝时代真假杂糅的记载;根据新的发现不断完善仍比较粗糙的考古学文化谱系;大力加强基因和语言谱系的建设工作;以及完善创新进行古史和考古学对证的理论方法。唯有如此,我们才有机会逐渐接近五帝时代的真相。

    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