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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中国社会的中产化大转型

过去40余年间,中国大陆经历了一场社会阶层结构的大转型。至今,新中产阶层在城镇社会已成占比最大的阶层,在都市社会中占比甚至比台湾地区和日本还要高。中国大陆社会的中产化大转型,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新中产阶层的社会属性提出了重要议题,对如何治理“中产社会”提出了新要求。本文在为中产阶层提供理论定义和操作定义的基础上,以2017和2018年度CGSS、2017年度TSCS、2017和2018年度JGSS资料为主要依据,通过对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日本阶层结构的比较分析,以及对大陆都市中不同阶层间的比较分析,揭示大陆都市新中产阶层的特征,指出这些特征对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意义。

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定位新中产阶层

中产阶层(middle classes)有新老之分。老中产阶层的成员主要包括拥有私有资产的小业主、自雇者和小农场主等,而新中产阶级的成员主要指不拥有自己私有资产而受雇并靠领薪为生的经理人员、专业人员、营销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本文采用的是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的划分方式,但考虑到中国大陆农民的特殊性,将其作为一个单独阶层,而非老中产阶层的一部分来讨论。

阶层地位是制度化的、由产权关系所规定的社会位置;产权(包括经济资产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应的协调机制,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在政治体制不同的社会里,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比重虽有很大的差别,但或多或少,都有公有经济成分和私有经济成分。

在本文比较的三个社会中,日本的公有经济成分占比最小,20世纪70年代公有部门对GDP的贡献约占5%,从业者大约占整个劳动力的5%。台湾地区的公有经济成分占比居中,在20世纪40年代末约占90%左右,经私有化转型至1980年,公有企业在地区企业总资产中约占24%;从就业者构成来看,1981年公有部门受雇者约占全部就业人口的12.4%,到2007年下降到9.2%。大陆在计划经济时期,个体和私营经济基本被全面消除,1978年无一家正式注册的私营或个体企业。改革开放后,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不断下降,私有经济的比重不断上升;根据《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8)》,至2018年,公有部门非农就业人口大约占全部就业人口的18.8%。显然,在所比较的三个社会中都有一定比例的公有部门和公有经济成分。

在公有制和私有制部门里,因产权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同,而存在着相应的社会分层体系。在公有制部门里,经济资产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是嵌入在国家权威结构之中的,行政协调对产权配置和经营具有主导作用;而在私有制部门里,经济资产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和执行,虽然离不开政府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与保护,但市场协调对产权配置和经营居于主导地位。与两种协调机制相应,分别形成了权威型支配—服从结构和市场型支配—服从结构,进而,在这两种支配结构里,又分别形成了由支配者阶层、中间阶层和被支配者阶层构成的社会分层体系,即“双重分层体系”。在这样的双重分层体系里,不同的阶层地位是与特定的利益相联系的,由此形成了不同阶层地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利益关系,不但表现为权力大小和资源占有量差异,还制约着阶层成员的社会态度和行动。

虽然现实社会都由混合经济成分构成,但是,在公有经济成分占比很低或私有经济成分占比很低的社会里,分层体系的双重性则几乎可以忽略。比如,中国大陆在计划经济时期,因私有经济成分很少,社会分层体系主要是权威型支配—服从的阶层结构;而在自由市场经济里,公有经济的占比很小,行政协调的作用也很有限,社会分层体系主要是市场型支配—服从的阶层结构。在当前中国大陆转型经济里,因公有经济成分的比重远高于日本和台湾地区,双重分层体系的性质就表现得更为突出。

与双重分层体系相应,新中产阶层可进一步分为“公职新中产阶层”和“市场新中产阶层”。以当前中国大陆为例,在党政机关、公有企事业组织里,行政协调居于主导地位,形成了权威型支配的阶层关系和相应的权威型支配—服从结构。在这些组织内,居于支配地位的是党政事业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集体或集体控股公司董事长、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或集体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有行政职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等,他们构成了社会上层。居于从属地位的是技术生产和服务工人、非技术生产和服务工人,总体而言,他们居于阶层结构的下层。介于支配地位与从属地位之间的是公职新中产阶层。其成员包括党政事业中层以下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办事人员,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中层以下管理人员、部门经理、职员办事人员,集体或集体控股公司中层以下管理人员、职员办事人员,国有或集体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下管理人员、职员办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等。公职新中产阶层是社会整体新中产阶层的构成部分。

在私营或私营控股公司、私营事业经营中,市场协调居于主导地位,形成了市场型支配的阶层关系和相应的市场型支配—服从结构。在这些组织内,股东、业主、高管居于支配地位,技术生产和服务工人、非技术生产和服务工人居于从属地位。底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办事人员等,是市场新中产阶层的典型成员,也是整体新中产阶层的构成部分。

综上所述,笔者划分出了六个社会阶层:社会上层、老中产阶层、公职新中产阶层、市场新中产阶层、工人阶层、农民阶层。

表1报告了大陆都市、台湾地区和日本各阶层的收入状况。结果显示,无论在中国大陆都市、台湾地区还是日本,公职新中产阶层、市场新中产阶层和老中产阶层的收入都处于中等水平;在各社会中都低于社会上层而高于工人阶层。表明笔者所构造的阶层框架,从收入分配来看,在三个社会中都具经验关联性。

中国大陆的阶层结构大转型

由于缺乏全国范围内的有效调查资料,我们很难估计1978年大陆的阶层结构。笔者据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10%抽样调查资料中的职业信息,计算了各阶层的规模。当时,城乡就业人口大约5.16亿,其中,社会上层约占1.2%,公职新中产阶层约占6.7%,工人阶层约占19.5%,农民阶层约占72.6%。1982年是改革早期,私营经济刚起步,从业人员约占0.74%。私营经济从业者主要是个体经营者,绝大多数可归入老中产阶层;私营经济的雇员很少,因此,当时市场新中产阶层在整体阶层结构中占比趋近于0。笔者据此估计,新老中产阶层当时合计约占7.4%。

表2汇集了1982年三个社会的职业构成,可以作为当时阶层结构的大致参考。表2中的第2~4类职业属中产阶层,但因缺乏其他信息无法进一步区分公职新中产阶层、市场新中产阶层与老中产阶层。第1类职业主要属于社会上层,但一些低级别的负责人,应归入中产阶层。第5类职业中,有些服务人员属于中产阶层,有些属于工人阶层。虽无法完全与本文所用阶层框架对应起来,但根据这些资料也足以做出判断,改革前中国大陆的阶层结构呈典型的金字塔形。同期,中产阶层在台湾地区已超过32%,农业劳动者只占不到20%,阶层结构趋于橄榄形。而在日本,中产阶层已超过40%,农业劳动者只占10%左右,阶层结构更接近橄榄形。

表3展示当前(2017~2018年)中国大陆城乡整体、城镇、大都市与台湾地区和日本的阶层结构。

比较表2和表3不难发现,台湾地区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占比有所下降,中产阶层的比重进一步上升,阶层结构更趋橄榄形,但整体而言变动并不大。日本的农民阶层也有所减少,中产阶层有所扩大,但变动较台湾地区更小,过去40年间的阶层结构已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表3显示,从城乡整体看,中国大陆社会上层约占2.4%;两类新中产阶层合计约占30.3%,老中产阶层约占9.9%,新老中产阶层合计约占40.2%;工人阶层约占27.5%,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者及农业工人)阶层约占30.0%。农民阶层的占比远高于台湾地区和日本,新老中产阶层的占比却都低于二者。整体来看,中国大陆城乡阶层结构已趋于橄榄形。

城镇地区的阶层结构与台湾地区和日本的情形更为接近。农民阶层只约占11.1%;两类新中产阶层合计约占42.4%,已成为占比最大的阶层,略高于台湾地区的39.6%,但仍低于日本的47.2%;新老中产阶层合计占比达54.6%,但仍略低于台湾地区的56.7%和日本的58.7%。中国大陆城镇地区的阶层结构已与1982年日本社会的阶层结构相似,较城乡整体社会更接近橄榄形。

在大都市样本中,农业劳动者的比重进一步缩小,只占约2.9%,与台湾地区和日本已很接近;新中产阶层的比重进一步提升至57.5%,是工人阶层占比(28.0%)的两倍多,比台湾地区(39.6%)和日本(47.2%)分别高大约17.9和10.3个百分点;老中产阶层在大城市中的占比,低于城乡全体样本和全部城镇样本中的占比,只有大约7.0%,远低于台湾地区的17.1%和日本的11.5%。值得注意的是,都市市场新中产阶层的占比,已成为占比最大的阶层,高达33.8%,比工人阶层28.0%的占比高出5.8个百分点。

以改革前的阶层结构为参照,在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的阶层结构经历了一个中产化大转型。总体而言,当前城镇的阶层结构已与台湾地区和日本的橄榄形阶层结构比较接近;大都市的阶层结构已呈典型的橄榄形,新中产阶层的占比甚至比台湾地区和日本还要高。

中国大陆都市新中产阶层的特征

(一)二元性

“公职—市场”二元性是中国大陆新中产阶层的一个突出特征。进一步分析表3可以发现,在台湾地区和日本,新中产阶层主要集中在私有部门。在台湾地区新中产阶层内部,公职新中产阶层约占16.4%,市场新中产阶层约占83.6%;市场新中产阶层的规模是公职新中产阶层的5.1倍。在日本新中产阶层内部,公职新中产阶层约占14.7%,市场新中产阶层约占85.3%;市场新中产阶层的规模是公职新中产阶层的5.8倍。

而在中国大陆,在新中产阶层内部,公职新中产阶层占比明显较高,与台湾地区和日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大陆城乡整体、城镇、大都市的新中产阶层内部,公职新中产阶层的占比分别是36.9%、38.9%和41.2%,市场新中产阶层的占比分别是63.1%、61.1%和58.8%;市场新中产阶层分别只有公职新中产阶层的大约1.7、1.6和1.4倍,均远低于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相应比例。

公职新中产阶层虽非社会主义体制的特有阶层,但这些显著差异,反映了社会体制不同所导致的阶层结构差异。

(二)新生性

从代际阶层流动方面来看,中国大陆都市、台湾地区和日本的新中产阶层在代际流入率方面,也存在着显著的不同。流入率衡量了在受访者所处的某个阶层地位中,父辈所处各阶层的占比,换言之,居于这一阶层的人,是从哪些出身阶层流入的。

表4的结果显示,大陆的公职新中产阶层中,出身于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家庭者分别约占30.5%和17.8%,合计约占48.3%。在台湾地区,出身于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家庭的公职新中产阶层成员分别约占21.5%和16.6%,合计约占38.1%;在日本,出身于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家庭的公职新中产阶层成员分别约占14.6%和1.7%,合计约占16.3%。显然,在中国大陆有更高比例的人是第一代公职新中产阶层的成员。大陆都市市场新中产阶层的成员也有类似的阶层出身模式,有高达53.1%的人出身于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家庭。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这一比例则较低,分别为43.7%和24.3%。

相较于台湾地区和日本,大陆都市的新中产阶层成员中有更高比例的人是出身于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家庭的第一代成员,具有明显的“新生性”。

(三)主客观阶层地位的非一致性

上文已指出,中产阶层在中国大陆都市阶层结构中的比重已经超过台湾地区和日本,新中产阶层的比重尤其如此。然而,在主观阶层地位上,中国大陆都市的新中产阶层却呈现出与客观阶层地位不太一致的认同,与日本社会相比,具有主观阶层地位向下偏移的特征。表5报告了三个社会各阶层的主观地位。

日本各阶层的主观阶层地位认同均趋于中间阶层,认同中下、中间和中上的比例都高于85.0%;公职新中产阶层和市场新中产阶层认同中下、中间和中上的比例更是高达95%左右。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形成的“一亿国民皆中流”的全民中产意识,至今仍具有稳定性。这种意识对维持日本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们不妨以日本社会新中产阶层的主观地位认同为参考,来考察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情形。

台湾地区的客观阶层结构与日本非常相似(见表3),但是,在主观阶层地位认同上,却表现出明显的向下偏移。各阶层中,认同下层的比例都高于日本,这在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中表现尤其突出,分别占50.7%和46.4%。公职新中产阶层和市场新中产阶层认同中上和上层的比例,均明显低于日本,而认同中下和下层的比例则显著高于日本,呈向下偏移趋势。

与日本相比较,中国大陆都市的公职新中产阶层在主观阶层地位认同上,向下偏移的程度较台湾地区更大。认同中上及上层的约占9.5%,低于台湾地区的23.1%和日本的27.9%;认同中层的占44.6%,低于台湾地区的58.5%和日本的47.7%;认同中下和下层的占比分别是35.6%和10.7%,在三个社会的相应占比中均为最高。

中国大陆都市的市场新中产阶层在主观阶层地位上,认同中上及上层的,比公职新中产的还要低,只占大约7.4%,低于台湾地区的13.0%和日本的17.7%;认同中层的占42.6%,同样低于台湾地区的46.7%和日本的53.2%;认同中下层的占38.4%,高于台湾地区的17.0%和日本的22.2%;认同下层的占11.6%,远高于日本的4.9%,但低于台湾地区的23.3%。以日本社会为参照,中国大陆的市场新中产阶层,在主观阶层地位认同上呈明显向下偏移的趋势。

总体而言,当前中国大陆都市的新中产阶层的占比虽远高于台湾地区和日本,但在主观地位认同上却明显向下偏移。主客观地位之间的非一致性现象比较明显。

(四)社会基础力量

以上,我们通过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地区之间的比较,呈现了中国大陆都市新中产阶层的一些特征。在中国大陆都市内部,比较新中产阶层与其他阶层,也呈现出一些特性,比如,新中产阶层具有女性占比较高、年轻化、教育水平较高等特点,限于篇幅,不再列表报告这些方面的统计结果。这里着重呈现新中产阶层的政治属性。表6报告了中共党员、提交过入党申请书者在都市不同阶层中的占比。

表6显示,社会上层的党员占比最高,为35.6%,公职新中产阶层的党员占比略低于社会上层。市场新中产阶层的党员占比显著低于前两者,为13.2%,却显著高于工人阶层的9.5%。从是否提交过入党申请书的情况来看,也表现出类似的差异。社会上层与公职新中产阶层提交过入党申请书者的比例相近,都接近49%,市场新中产阶层的成员中提交过入党申请书者相对较低,约占26.9%,但高于工人阶层的19.7%。这些结果意味着,在大陆都市里,执政党在新中产阶层中是有广泛的社会基础的,甚至比在工人阶层中有更高比例的可依靠力量。

无论公职还是市场新中产阶层,作为一个介于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的社会阶层,都因所处社会体制不同,而在政治属性上表现出与所处体制相兼容的属性。中国大陆的新中产阶层,是在国家主导的市场经济转型进程中发育成长起来的,并得益于这一进程。尽管在许多方面,它与其他社会体制下的新中产阶层具有相似性,但是,自诞生之时起,它就有着与所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特征。

总结与讨论

本文将新中产阶层置于双重分层体系之中,基于调查资料,通过对三个社会的比较分析,以及对大陆都市不同阶层的比较分析,揭示了大陆都市新中产阶层的一些社会特征。

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的阶层结构经历了一个中产化大转型的过程。当前,城镇社会的阶层结构已与台湾地区和日本的橄榄形阶层结构比较接近;都市社会的阶层结构已呈典型的橄榄形,新中产阶层的占比甚至比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还要高。在未来的发展中,大陆农民阶层占比还可能进一步下降,而市场新中产阶层和老中产阶层的比重都可能进一步上升。

大陆都市阶层结构的中产化大转型,改变了社会参与力量的格局。庞大的新中产阶层,尤其是市场新中产阶层,已成为都市乃至城镇地区社会生活的主体人群,是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这些阶层的壮大,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要求。譬如,在都市基层社区治理上,过去那种以工人阶层为主要参与者的治理模式,在中产化转型之后是否依然有效,就是一个值得管理者高度重视的问题。对缺乏中产社会治理经验的社会管理者来说,面对占比最大的新中产阶层,尤其是市场新中产阶层,要更加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社会阶层的存在及其力量,要通过主动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拓展参与渠道,把全过程民主落到实处,平衡各方力量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探索中学会治理“中产社会”。唯此,才可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相较于资本主义体制而言,中国大陆的新中产阶层呈现出典型的公职—市场二元性特征。公职新中产阶层与市场新中产阶层,在分层体系中占据的结构性位置是不相同的,这会不会导致二者社会政治态度和参与的不同?对此,学界虽有讨论,但仍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问题。新中产阶层,尤其是市场新中产阶层,是在市场经济转型中成长壮大的,他们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法治观念、契约精神和权利意识。因此,以法制化的方式发挥这些阶层的力量,是实现社会善治的重要途径。

大陆的市场新中产阶层,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变迁的新生社会成分。从代际阶层再生产的过程来看,大陆新中产阶层的成员大都是该阶层的第一代成员。他们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身份认同、社会参与等方面,缺乏来自上代人相应阶层的积累,甚至还可能因刚脱胎于工农阶层而在很多方面带有这些阶层的痕迹。他们需要建构自己的新身份,模仿、学习新中产阶层的生活方式,是一个学着去做新中产阶层的群体。因此,如何塑造大陆新中产阶层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培育出一个既能担当中国发展使命,又能共享世界文明、参与世界共同发展的新中产阶层,事关中国未来的命运。

中国大陆的新中产阶层在主观地位认同上,具有明显向下偏移的倾向。主客观地位之间的“非一致性”是社会张力,甚至是社会冲突的一个根源。在中国大陆,是什么因素导致了新中产阶层主观地位认同下偏?如何提升其主观阶层地位,使之与客观地位更一致,防止隐藏于地位非一致性背后的社会冲突显现出来?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阶层作为政治生活的社会基础,其政治取向和参与至关重要。中国大陆的新中产阶层,从诞生之日起,就有着与所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特征。无论在公职新中产阶层还是在市场新中产阶层中,中共党员和曾有志愿入党者的占比都远高于工人阶层。对既有政治权威结构而言,中国大陆的新中产阶层包括市场新中产阶层,在社会政治态度和参与上,可能是一个比工人阶层还要温和的阶层。大陆新中产阶层与其所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特征,使之不同于资本主义体制下的新中产阶层。正因如此,如果把以西方社会为原型而形成的中产阶级理论和概念,直接套用在中国大陆中产阶层身上,并据此定性这一阶层的政治属性,那么中国大陆中产阶层,就会因在政治生活中不符合学者们的理论预期,而成为一个“谜题”。此外,将对西方中产阶级的偏见投射到中国大陆新中产阶层身上,还会使社会管理者陷入一种误区:把已经在整个阶层结构中占大多数的社会成分,推向自己的对立面。正如市场经济不是西方社会的专利一样,新中产阶层也不是西方社会的特有成分。在中国大陆,对已构成社会成分主体的新中产阶层,要予以应有的身份认可,要赋予与其身份相应的、促进社会发展的历史使命。

本文原载《文化纵横》2022年10月刊,原题为《中国社会的中产化大转型——对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及日本阶层结构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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