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嫡长子继承制是传统中国统治权传承的核心主轴,由其衍生的观念与制度是政治史研究的关键词。先秦诸子、汉以降士大夫、近代知识分子、现代学者等均有阐发,普遍将父子相继默认为嫡长子继承观念出现的必要前提。嫡长子继承观念的发展逻辑可以概括为:殷商前期,父子相继与兄弟相及并存,无嫡长子继承观念;殷商后期,统治权传承逐渐确定为父子相继模式;周公制礼,嫡长子继承观念逐渐成为主流政治规则。该逻辑虽可自洽,却忽略两个关键问题:其一,父子相继不与嫡长子继承对等,为何父子相继模式确立后,特以“嫡长”为首要执行标准?假使早期文明完全没有嫡长观念,后世何以凭空发展出嫡长子继承观念及制度?其二,商代存在兄弟相及的情况,继立之弟的统治合法性源自何处?假使当时没有嫡长子继承观念,继立之弟以何种法理依据使人信服?由两个问题展开进一步的追问:周代以前是否已有嫡长子继承观念?若有,该观念的早期形态对后世中国的政治文化发展有何作用?这些问题有待考察。
嫡长子继承作为中国历史上的“观念词”,尤其是政治史上的“关键词”,其词义随着历史语境和时空变化而演化。本文从人文语义变迁的视角出发,对“嫡长子”概念演变和“嫡长子继承”观念演进,及其在帝制时期衍生的统治伦理问题作一综合考察,以嫡长子继承观念的嬗变、定型与延续为切口,考察传统观念和政治文化的发展,以期为考察传统中国统治权传承问题提供新的解读视角,为考察历史“关键词”和“观念词”在不同语境下的概念表述和内涵演变增补研究内容。
二、释“嫡”与“適”
“嫡”与“適”字义原本不同。“嫡”本义为正妻。《诗·国风·召南·江有汜》:“文王之时,江沱之间,有嫡不以其媵备数,媵遇劳而无怨,嫡亦自悔也。”此处“媵”乃妾婢、小妻,“嫡”乃正妻。唐儒陆德明亦解曰:“嫡,正夫人也。”
再来看“適”。此字多音,本文论其dí音。《诗》曰“天位殷適,使不挟四方”,《吕氏春秋》曰“帝也者,天下之適也”,《左传》载“王后无適,则择立长”,楚“共王无冢適,有宠子五人,无適立焉”。从语义上看,“適”字均不指向正妻“嫡”。段玉裁注《说文》曰:“嫡,按俗以此为嫡庶字,而许书不尒。盖嫡庶字古衹作適。適者,之也。所之必有一定也……凡今经传作嫡者,盖皆不古。”段氏将“適”释为“之”,《尔雅》曰:“適、之……往也”。李学勤认为“適”本义为往、至,引申出跟从、顺从之义,应当对段氏之论和《尔雅》有所参考。不过,以“往”或“顺从”之义解释上引《诗经》《左传》《吕氏春秋》之文,颇为牵强。何休将“適”释作“適(嫡)夫人之子”,实是确论。例如:鲁国公族“东门遂杀適立庶”。晋卿赵盾欲“舍適嗣不立,而外求君”,周大夫辛伯称“嬖子配適……乱之本也”,“適”均指代正妻之子而非正妻。
既然二者指向不同,“嫡”是正妻,“適”是正妻之子,何以何休将“嫡夫人”写作“適夫人”?笔者认为“適”与“夫人”或“妻”“母”连用时,可表“嫡”之字义,如鲁“惠公適夫人无子”,楚平王“大子壬弱,其母非適也”,適夫人、適母与“嫡”的意义混通。同样的情况亦在“適”与“子”上体现,鲁“季武子无適子”,“適”与“子”连用时仍表本义,属于赘用。“子”在商周时期可代指族长,因而“適”含有后世惯用的“子”之义,原本不必赘连。从春秋时期开始,“適”与“嫡”长期混淆,演变为同义字,这种语义的变化被儒家士大夫接受、使用、传播。晋朝范宁曰:“夫人者,正適之称……適……本亦作嫡”,北宋陈彭年、丘雍释曰:“適,从也”,“嫡,正也,君也”。“嫡”逐渐取代“適”的本义,指代嫡子,其正妻之本义反而退至次要地位。近代又将“適”简化为“适”,上古“适”字写作“
”,本义为疾,古文中“適”与“适”字义不通。要之,“適”先通假为“嫡”,又简化为“适”,本义被忽略;“嫡”的本义曲解,为释读“嫡长子”之本义平添了一道曲折。
“嫡”与“適”二字既解,再探“长”的字义。“长”字常用发音有二:一曰cháng,二曰zhǎng。汉代分别确定了“长”与“長”两种写法,“长”省去杖形,“長”保留杖形。字形为“长”则音cháng,字形为“長”则音zhǎng。另据研究:“‘长’字的本义乃‘长者之长’、‘长幼之长’;而‘长短之长’、‘久远之长’则皆为其引申意义”。先秦时期,“長”之本义特表年齿,与“適”合用的“適長”兼顾尊卑与年齿。
因此,后世所谓“嫡长子”自然是正妻所生之长子,按照古义,写为“適長”即可。
三、天之子抑或父之子?“適長”之父的指向
在以上考证的基础上,一个追问随之而来:既然母方身份是判断“適長”的核心依据,那么父方的作用反倒模糊,这与父权社会的逻辑相悖,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原因在于“適長”身份产生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阶段。“適”字隶属于辶部,含走、流动之义,即是说,“適”的身份是流动的。母系社会的最大特点是知母不知父,母方所产之子即为“適”,无需经过父方血统认证。到了父系社会,母方取得正妻身份后,产出之子方可称“適”,如殷商晚期:“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中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微子启、中衍、帝辛虽是一母同胞,但出生时母亲的身份直接决定他们是否可以称“適”,这是子凭母贵的明证。在这个过渡阶段,“適子”身份虽然都由母方赋予,但母方的核心身份历经了从母亲到正妻的演变,前者是亲子伦理的体现,后者则是婚姻制度的延伸,“父”的指向逐渐具体化。这一过程中还伴随着正妻身份的流动,这一点容下文详述。在父方身份不确定的阶段,“適長”自然只能是母亲的长子。这与父权社会形成后的“適長”,以及士大夫惯用的“嫡长子”在语义上大为不同。《史记》曰“君终无適子,其国可破也”,此处所言之“適”是父亲正妻之子,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极为重要,“適長”在诸“適”中居于最高序位。
“適長”语义差异的根源在于“父”的指向。父系社会下的“適長之父”,不论是生父还是继父,都一定是明确且现实存在的个体。母系社会下的“適長之父”则不然,通常作为一种与至上神相联的特殊符号。至上神之称谓,在周代以前为“帝”,降及殷末周初而为“天”,《易》曰“乾,天也,故称乎父”,这里的“父”指人格化的“天”,与“帝”具备类似的至上神意义,颇见母系社会的“父”之遗义。中国的上古传说中,最高统治者皆以具备神格的“帝”或“天”为父,是以“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
明晰此点之后,再来看“嫡长子继承”,至少在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嫡长子”继承的合法性源头不是生父,而是人格化的“帝”,兼具祖宗神和至上神之意涵,最高统治权力传递的原点逐渐由“母”转向“帝”。起初,最高统治者(王)通过“帝”之长子的身份巩固权力,然而他的诸位同母弟不一定也是“帝”之“適”,随着对偶婚姻向专偶婚姻的变迁,最高统治权嬗递至某一代时,新王的同母弟便一定也是先王之“適”。裘锡圭指出:“商王只把死去的父王称为帝,旁系先王从不称为帝。”张光直指出:“商的上帝就是帝喾,以一人而兼自然界的至尊神与商氏族的祖神”。循着二位的思路前进,既然商王在离世后成为“帝”,由人升格为神,那么新王与其同母弟的身份自然都随之转换成为“帝之子”,新王同母弟的继承顺位理当高于新王的“王之子”。周代“帝”与“天”逐步同格。《尚书》称微子为“殷王元子”,而周公提出“皇天上帝,改厥元子”,以致周王代替商王承继天命,周王是天之“元子”。以“天”之命覆盖殷王之命,即以“天”代替“帝”,“帝之子”亦可理解为“天之子”。由此角度思考,“天子”之初义并非最高统治者,而应涵括先王诸“適”,其词义经历了一个从泛指到专指的流变过程。从血缘关系上看,王之弟比王之子的血统更接近先王,随着亲缘系数的代际递减,后续诸“適”与初代受命之王的血缘关系便愈发薄弱,因而先王诸“適”的继承顺位高于新王诸“適”。
概言之,夏商王权的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之普遍存在,并未跳脱嫡子继承的理论范畴。兄弟相及本身便是父子相继的自然延伸,適長与其同母弟继承的对象是共同的父亲。凿实该观点,还要解决其派生出的一个问题:王离世后,他的同母弟是否补位为“適長”?还是说他与正妻所生之长子才是“適長”?解答此孰为“適長”问题,前提是理清嫡庶判定方式的流变。
四、嫡庶判定方式流变与“適”的语义演化
王国维论曰:“由传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此处“传子”指传予现任王之子。若将嫡庶区分的产生时间置于传子模式确定之后,的确可以解释三代最高统治权的父子相继,却无法解释兄弟相及现象。在该论断的延长线上,自然出现继及模式的主与辅、常与变之论。笔者认为嫡庶之制与传子之制的产生并无先后之分,二者共同产生于私有制萌生之后。最高统治者的寿命有限,不论有无嫡庶之分,平辈兄弟的统治权都将要传予子侄辈。同理,不论有无传子之制,统治权都将要传递给血缘最亲近者。在母系社会过渡到父系社会的时段中,嫡庶观念与传子观念处于双轨发展状态,直至二者步入制度化进程,才逐渐羼杂互融,彼此难辨。
与此同时,血统确认权由母系转为父系,“適”由母亲之子转变为至上神之子,再转而为生父之子。如此,便出现母系意义上的嫡子和父系意义上的嫡子。母系意义上的嫡子,谓“母之子也可,天之子也可”,不以父方血缘为核心判断依据。父系意义上的嫡子产生于嫡妻名分出现之后,关键要素是两性结为固定配偶,从社会形态演进视角来看,此时段可界定在母系社会末期至私有制确立初期,“乃至伏犧,制嫁娶”,与中国的传统历史叙事对应,至少在三皇五帝的传说时代。不过,母权制并未骤然消散,直至殷商时期仍然“重母统”。这意味着早期父系意义上嫡子的判断标准,不可能不濡染母系社会遗风,与后世经典意义上的“嫡子”存在歧异。嫡庶之分由早期父系意义向后世经典意义演化的历史进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传说时代至商代中期,“適”的判定权掌握在现任王手中
第一阶段是传说时代至商代中期。母统孑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王位继承,以商代为例,弟及次数(12)多于子继(10)和侄继(6)。王玉哲认为商代王位兄终弟及的原因是“母系氏族制的一些残余形式被保留在父系氏族社会中,同时父系氏族的特色也必然深深渗入了它的内部”。“弟”特指同母弟,王与生父其他配偶的亲缘关系较远,选择继承人时自然优先选择同母弟。王之弟与王之子均在商王继承人的选拔范围内,王之子的继承顺位低于王之弟,这与后世根深蒂固的嫡长子继承观念存在显著差异。
这种差异不代表当时缺乏嫡长子继承观念,而是将王之弟与王之子都视为“適長”。从母系社会孑遗的角度看,同母关系较父子关系更为亲近,“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此乃兄终弟及模式得以维系的现实条件。“殷道亲亲”,同母兄弟具备毋庸置疑的血缘关联,正是“亲亲”之本。在此援引苏格兰王国之例,其早期王位继承从母不从父,“国王死时,须将王位还给最亲的人——母亲(与在世与否无关),而由母亲传给最亲的人——另一个儿子”,同母弟占据最高继承顺位,殷商王位兄终弟及亦是如此。关于现实利益的考量不容忽视,“世袭继承制只要一出现,就都是暴力(篡夺)的结果”,以共同的母亲作为统治权交接的纽带,可以有效增进同母兄弟之间的凝聚力,避免权力旁落于异母兄弟,这与父权日渐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情况紧密相关。
从父系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父与子逐步固定为一对多的关系,父方与不同配偶诞育子嗣,以母系血缘判定的“適”在父系视野中失去特殊性。前文已从社会形态变迁层面说明“適”的身份具备流动性,此处重在说明:在最高统治权转递层面,“適”的归属具备流动性。“大禹之时,诸侯万国……及汤之时,诸侯三千”,夏商两代,应对外部威胁尚属统治任务的重中之重,统治权存续是血脉和政权延续的关键保障。最高统治者在选择继承人时,更倾向于慑服诸侯的资质,这种有能者往往是现任王的成年同母弟。直至同母弟相继离世,便要从子侄辈中选择继承人。此时便触及聚讼纷纭的又一议题:兄终弟及后,是立兄之子还是立弟之子?笔者认为具体到传说时代至商代中期,此题可循该思路破解,即有能者居之。在当时的社会结构中,经验与威望随年龄增长而累积,因此有能者通常正是年长者。此时,人的预期寿命不高,年长不代表年迈。一般情况下,兄之子更加年长,继承机会相应更大。但弟及之王的着意培养,亦会增加弟之子的政治威望,为王位交接埋下变数。郑慧生注意到商王没有正妻,提出商代存在儿王生母入祀法,“所谓入祀配偶,不过是登位儿王的生母,并不是什么‘法定配偶’、‘正妻’之类”,确是灼见。新王践位后,他与同母弟便在诸位异母兄弟中脱颖而出,成为“適”,母亲也成为先王的嫡妻。这种嫡庶判定方式逐渐内化为“礼”的一部分,汉儒何休注《公羊》曰:“礼,妾子立,则母得为夫人”。
一言以蔽之,该时段尚通行原始意义上的嫡庶之分,“適”的判定权不在父方也不在母方,而是掌握在现任王手中,即谁成为王,谁的母亲便随之成为其父的嫡妻。这种母凭子贵的现象,使得王位传于母弟更符合统治者母亲的情感需求和现实诉求,巩固了兄终弟及的存在基础。
2.商代中期至西周初期,王之“嗣子”与“母弟”皆可称“適”
第二阶段是商代中期至西周初期。嫡庶判定方式的灵活性,意味着统治者的异母诸子均有权继承,这便促使继任者尊奉生母、提携母弟,以期帮助同母弟取得高于异母兄弟的继承权,是以“母弟之宠,异于众弟”。长此以往,继承权便被锁定在同母序列中,从而形成“大人世及以为礼”的局面。这就促使统治者诸妻的利益诉求转变为趁先王在世时,取得超越其他诸妻的超然地位,即从新王为死去的统治者追认正妻,转变为统治者生时自行确立正妻。王之某妻取得正妻名分后,其子随即成为“適”,嫡庶判定方式变为子凭母贵。
“嫡”的名分固定在正妻身上,不向其他配偶流动,维护“嫡”的权益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环节。王的异母兄弟沦为庶子,“庶孽,众贱子,犹树之有孽生”,身份一落千丈,继承权被从法理层面削夺。同母兄弟与异母兄弟之间出现身份鸿沟,“凡称弟,皆母弟也”,异母兄弟的血缘身份受到贬低,在伦理上已不再是王之弟,嫡庶之间的尊卑秩序更加凸显。该阶段的嫡庶之分虽不再是原始意义上的,但与后世经典意义上的嫡庶之分仍有不同,是一种过渡形态,“適”的指向模糊是其最大特点。另有研究佐证:“周初尚无明确的嫡庶之分,或者至少可说嫡庶之分尚不严”。此时,划分嫡庶的目的是收窄权力继承范围,压制异母兄弟,故而王之子和王之弟均称为“適”,共享继承权。杨升南提出商代王位继承有两种嫡庶之分:一种是同父诸子中“有权继承王位的是‘嫡’,而无权继承王位的他子是‘庶’”,嫡庶由生母地位决定;另一种是同母诸“適”中“有子为王者是嫡,是直系,无子为王者是庶,是旁系”,嫡庶由长幼次序决定。第一种嫡庶之分正符合该阶段的特征,第二种嫡庶之分的确立则要等下一阶段。
王之母是其父正妻,但王亦自有正妻。一旦两代或数代统治者的正妻同时存在,将产生大量的“適”。起初,“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长立”,统治者之子的继承顺位低于母弟,王之子要等待叔辈轮番执政后才能践位。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以辈分排序的兄弟相及继承模式终将失去历史合理性。其一,立兄之子还是立弟之子的难题呈现。第一阶段选立能者的解决方案在该阶段逐渐失效,原因是统治者寿命增长及其家族规模扩大,如商代后期,武丁诸子见于卜辞者有53人。王之诸子势必呈现显著的年龄梯度,幼弟的年龄完全可能小于长子,从而导致幼弟不一定比长子更具备政治阅历和执政能力。其二,同母兄弟锁定王位继承资格后,新的矛盾继而产生。殷商“自中丁以来,废適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兄弟阋墙现象不断,危害既有统治秩序。周公摄政之初,群弟判断“周公之为不利于成王”,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经验之谈。统治者不再甘愿将权柄传予母弟,转而倾向于直接交予亲子,不可能依然坚持按照辈分次序执政。其三,盘庚迁殷后,“百姓由宁,殷道复兴。诸侯来朝”,外部威胁逐渐缓和,统治者在继承人选上便拥有更大余地,成为继承规则转变的契机。只要通过制度安排来防范叔辈内部夺权的风险,即使亲子年少,也足以保障政局平稳运行,如帝辛“遗其王父母弟不用”,防止叔辈积累政治威望。
要之,商代中期至西周初期,正妻称为“嫡”是清晰的,正妻诸子与诸孙孰可称“適”却是模糊的。《春秋繁露》谓殷商“立嗣予子,笃母弟”。立嗣子与笃母弟的矛盾共生,恰是该时段统治者母弟“適”的身份遭到威胁的写照,昭示着兄弟相及模式即将被剥离出嫡子继承秩序,被赋予独立于父子相继模式的新义。
3.西周初期至中期,“適”明确指向现任王之子
第三阶段是西周初期至中期。后世泾渭分明的嫡庶之分,是周代宗法制度确立后的产物。“宗法”一词由宋朝张载首倡。冯天瑜指出“宗法关系萌生于夏,张大于商,完备于周”。在早期研究中,学界曾将嫡长子继承制与宗法制等同。钱宗范澄清了二者关系,“宗法制度与嫡长子继承制没有必然的关系”,为更好理解“宗法”意涵和嫡庶之分的历史流变提供逻辑起点。
晁福林指出:“如果说夏商时期社会上很少有游离于氏族以外的人,那么西周时期社会上便是很少有游离于宗族以外的人”。前两个阶段虽有“宗法”,但统治家族不能称为宗族。原始意义上的嫡庶之分尚未褪去底色,自然不可能产生后世经典意义上的“宗法”。这里涉及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宗法”的指涉问题。张光直提出“宗法”早在龙山时期便已存在:“宗的一个特征是它在一个地点时间久了,人口膨胀,有一部分成员经常自它原来的宗族分裂出去,到一个新的地点去建立一个新的宗族……宗族的另一个重要的特征,是亲族的成员在系谱上离最初的本支一条线愈近他们的政治地位就愈高,离那本支一条线愈远则政治地位愈低”。引文前半部分所言之“宗法”与后世之“宗法”同词不同义。龙山时期的“宗法”,本宗与旁宗的区别取决于是否留在本族领地,实质上是由实力决定。斗争失败者出走后,另立门户成为旁宗,这种一脉多支的发展模式在龙山时期自然可行。然而,殷周以降肥沃土地逐渐被挤占为有限资源,无法继承本宗者缺乏建立旁宗的土地条件,这种原始的“宗法”关系便无从延续。随着资源优势的代际扩大,本宗逐渐凌驾于旁宗之上,形成大小宗之分。质言之,原始意义上“宗法”中的本宗是权力斗争的胜出者,与周代所定型之经典意义上“宗法”不同。殷商时期的“宗法”只能限定为处于过渡阶段的宗法观念,周代的“宗法”才可谓为宗法制度。
王夫之论曰:“古者无君存而立世子之礼。其立嗣也,肇于夏而定于周也”。西周以前,王之弟、王之子、王弟之子都有可能竞逐王位,故殷商“比九世乱”。西周“宗法”削夺王之弟的继承权,“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汉人谓“周道,太子死,立適孙。殷道,太子死,立其弟”,虽着眼表象,却道出了殷周继承模式之变,王之弟继承顺位降至王子、王孙之下。又由于五等爵制的确立,公、侯、伯、子、男亦各有“適”,因而在权力继承领域,“適”特指一境统治者的正妻之子。最高统治者独占大宗,其弟成为小宗的始祖,弟之子成为小宗的“適”。理论上,每代只有一位“元子”能继承王位,其余嫡庶兄弟一概称“支子”。支子自立后称“别子”,王位继承权被框限在元子一脉之中,如周公旦之“適长称伯,伯禽是也”,伯禽代父受封鲁国,虽称適长,但在周王室为别子,在鲁公室才为元子。若逢大宗无嗣子,“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適子不得后大宗”,这便确保小宗无论如何都不能取代大宗,从而“百世不迁”。
此阶段,“適”的指向更为明确,即现任统治者之子。“適長”袭位为新任统治者,前任统治者诸“適”随之降格为旁系,与前任之弟一样,被排除出既定继承序列。惟有特殊情况出现——如新任无嗣、族属雄强、外患交攻时,同母弟才得继位。这是西周初期至中期确立的嫡庶之分,也是后世经典意义上的“嫡庶”。此种嫡庶之分暗含着一个模糊不清、悬而未决的问题:现任统治者之弟所继权位,究系先父之权位,抑或兄长之权位?其影响一直延续至帝制晚期(详后)。
当分析推进至这一层次,第三部分结尾的设问便已豁然开朗。在前两个阶段,兄离世后,弟为適長,王之弟以递补形式登位,兄终弟及的表象下暗含着继承共同父亲的伦理原则。到第三个阶段,兄离世后,兄与正妻之长子为適長,宗法制度将王之弟定性为支子和别子,被排除出继承序列。第三阶段是在前两阶段基础上演变而来,内核中沉淀着前期的观念遗存,延续到帝制时期仍有效力,若父在世而兄早逝,则弟仍可递补为適長,“欲见適妻明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也,则取適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可见,嫡长子继承观念始终是中国传统政治的核心主轴,先秦时期的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叔死侄继皆为其外在表现。
五、“嫡长子”概念定型后的政治实践与政治文化发展
在立嫡立长的制度理想与无嫡可立、有嫡不立的政治情势之间,历代统治群体持续完善政治伦理规范,这一过程构成了传统中国最高统治权转递的文化主线。
1.西周至春秋战国,嫡长子继承理论初定与嫡庶争衡
西周时期开始的嫡庶之分转型尚浮于理论层面,虽然“嫡长子”被界定为现任王之適長,但周王和诸侯国并未完全遵守。周宣王出于私爱,“卒立戏为鲁太子”。王室废长立少,更使现实层面的嫡庶之争渐次失控。春秋之世,“亡国五十二,弑君三十六”。及至战国,“父子不相亲,兄弟不相安”。嫡庶之争成为祸源,《吕氏春秋》谓“立適子不使庶孽疑焉。疑生争,争生乱”,正出于嫡庶争衡之鉴。嫡庶之争主要有五种情况:
其一,同为嫡子,小宗向大宗夺权。郑伯克段于鄢,郑庄公与共叔段兄弟阋墙。晋国夺宗之争长达67年,以曲沃小宗篡夺翼城大宗告终,周“釐王命曲沃武公为晋君,列为诸侯,于是尽并晋地而有之”。
其二,庶子“匹嫡”。鲁惠公卒,公子允幼弱,“鲁人共令(庶子)息摄政,不言即位”。卫桓公异母弟“州吁收聚卫亡人以袭杀桓公,州吁自立为卫君”,宋、陈、蔡三国初无异议。宋文公以昭公庶弟身份承继君位,小宗武氏借昭公之子与文公母弟的名义,纠合宗族势力发难,导致宗族内讧,武氏覆灭。
其三,元子让位,为兄之子与弟之子争位埋下隐患。宋宣公坚持兄终弟及,“宣公卒,弟和立”,穆公临终还位宣公之子,形成兄之子与弟之子并存的僵局。吴王诸樊意欲传位季札,与诸弟约定“弟兄迭为君”,季札终不受。夷昧之子僚继位,兄之子阖闾自诩“我真王嗣,当立”,暗杀王僚。
其四,国君不重嫡子。“齐公族多宠,嫡庶并行”,又“秦者,夷也,匿嫡之名也”。葵丘盟辞首条禁令即为“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这反映出以妾为妻、废嫡立庶的的行为已非孤例。
其五,无嫡,诸庶相争。楚“共王无冢適”,传位长子康王,康王一脉承继大宗。二传至熊员,被康王弟公子围弑杀。康王弟公子比、黑肱、弃疾伺机举事,复相内斗。共王诸子中唯公子弃疾一系得以延续,余者皆不存。齐桓公正妻无子,庶子束甲相攻,以至“桓公尸在床上六十七日,尸虫出于户”,霸业不复。
2.帝制时期,嫡长子继承观念衍生的新议题
帝制时期,嫡长子继承的内涵已被归于父死子继一端,如汉高帝所言:“人之至亲,莫亲于父子,故父有天下传归于子”。推恩令的施行更巩固了中央皇室的绝对优势,大宗与小宗的实力差距扩大。皇帝将权力传递给直系子嗣,成为无可争议的政治规则,“嫡长子”特指现任统治者与正妻之长子,已无疑义。
然而,嫡长子继承观念与现实政治运作持续碰撞,“立嫡建储,古今令典,乃时会迁流,有不可以常理论者”,新问题逐渐产生。皇权嬗递有三种主要形式:父子相继、兄弟相及、叔侄相继。父子相继形式下常有嫡庶之争,却鲜有宗法困境。兄终弟及和叔亡侄继均为非直系继承,往往会削弱继任者的统治合法性。后两种情况形式虽异,但根源均在于嫡长子无缘皇位。这些政治实情在无形中侵蚀嫡长子继承观念的存在基础,迫使历代士大夫聚讼与弥合,观念与现实之间的拉锯构成帝制时期嫡长子继承观念的新问题。
(1)中原王朝,完善非嫡长子继承的伦理规范
一旦继统者非先帝嫡长子,则易引发正统诠释困境,诸如汉唐宋明,皆历此波澜。先帝神主是否升祔太庙,及其在太庙中的位次,是继统者对君统传承的盖棺定论。《礼记》曰“(周)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历代庙位均有损益。郑玄注《周礼》曰“自始祖之后,父曰昭,子曰穆”,士大夫奉为不刊之典。弟及兄位和支子承嗣作为两种典型的继承类型,带来宗法伦理与君统序列难题的侧重有所不同,但都能从祔庙情况与昭穆关系中加以考察。
其一,弟及兄位情况。王国维论曰:“商之诸帝,以弟继兄者,但后其父而不后其兄……周则兄弟之相继者,非为其父后,而实为所继之兄弟后”。此论道出兄弟相及所衍生的新君为孰之后的问题,现任统治者之弟所继权位,究系先父之权位,抑或兄长之权位?《公羊》曰:“仲婴齐者何?公孙婴齐也。公孙婴齐,则曷为谓之仲婴齐?为兄后也。为兄后,则曷为谓之仲婴齐?为人后者,为之子也。为人后者为其子,则其称仲何?孙以王父字为氏也。然则婴齐孰后?后归父也。”公孙归父与仲婴齐同为东门襄仲之子。公羊氏认为仲婴齐绍继兄位为卿,在宗法上成为公孙归父之子、东门襄仲之孙,提出“为人后者为其子”理念,成为兄弟异昭穆之滥觞,屡被后世士大夫援引,影响极为深远。
汉代未循公羊之说。高后八年(前180),丞相陈平、太尉周勃等迎立代王恒,以“子弘等皆非孝惠帝子,不当奉宗庙”为辞,将前少帝、后少帝从君统中抹除。建初四年(79),白虎观会议论定:“昆弟尊同,无相承养之义,以闵公不继庄公也,昆弟不相继之义。至继体诸侯无子,得及亲属者,以其俱贤者子孙也。重其先祖之功,故得及之。”据此,无子则由母弟及位,母弟在法理上承“先祖之功”,承继的是父祖之权位。晋儒贺循主张兄弟不相为后,提出“同列异座而正昭穆”的折衷方案,即兄弟同昭穆,共继先父,神主共享庙位。光熙元年十一月(307,按:光熙元年十一月前为公元306年),晋惠帝无嗣而崩。皇太弟炽即位,“尊后为惠帝皇后”,表明怀帝君统上继武帝,非继惠帝。咸康八年(342),晋成帝遗诏母弟及位,“以兄弟一世,故不迁京兆”,成康同昭穆,意味着康帝君统上继明帝,非继成帝。
唐代出现昭穆同异的观念分野。贾公彦主张“兄死弟及俱为君,则以兄弟为昭穆,以其弟已为臣,臣子一列,则如父子,故别昭穆也”。兄弟既已有君臣之分,便应论之以父子,即兄弟异昭穆,弟承兄之君统,非继先父。此说是对公羊氏之说的延伸,其弊逐渐显露,太庙位次有限,兄弟各占庙位,则每逢迁祧之时,便有迁远祖与迁兄弟之两难。唐隆元年(710),君统由中宗一系转移至睿宗一系。睿宗崩后,庙位难题出现。开元四年(716),太常博士奏曰:“孝和皇帝有中兴之功,而无后嗣,请同殷之阳甲、汉之成帝,出为别庙……奉睿宗神主升祔太庙,上继高宗”。玄宗随即将中宗神主迁出太庙,君统传承链条由高宗—中宗—睿宗,简化为高宗—睿宗,形成睿宗后其父而非其兄的局面。孔颖达接续汉晋传统,主张“其兄弟相代,则昭穆同班”。中晚唐皇帝采纳昭穆同位原则。会昌六年(846),宣宗以皇叔身份及位,帝系由宪宗第三子一系,回传于第十三子一系。宪宗虽未立后,但懿安皇后郭氏实同正妻,宣宗较之郭后子孙属于庶子,且君统自宪宗四传至武宗,宣宗早在事实层面降为旁支。经尚书省、中书门下、御史台四品以上官、大理卿、京兆尹等集议,代宗神主复归于太庙正室,敬宗、文宗、武宗合为一代,确立昭穆同班原则。昭穆同班暗含着对宣宗有利的叙事逻辑,即君统源自宪宗,而非穆宗。
不惟唐儒见解不同,宋儒亦有论争。咸平元年(998),户部尚书张齐贤上言:“自今有事于太庙,则太祖室并诸祖室并称孝孙、孝曾孙嗣皇帝,太宗室称孝子嗣皇帝”。真宗诏礼院详定。礼院建议太祖与太宗昭穆同位,引发论争。尚书省主张异昭穆,将太祖与太宗在庙次上定为父子。礼院主张同昭穆,太祖与太宗同位异座,这是对贺循“同列异座而正昭穆”观点的延续。经真宗裁定,以礼院所论为然。士大夫对太祖与太宗昭穆关系的讨论,表面上是排列庙次,实质是为太宗的君统来源进行定性。由于太祖是开基之君,无法将太宗的君统上溯到宣祖,故只能以同位异座的方式,将太祖—太宗—真宗的君统传承链条,构建为太祖太宗—真宗。
明朝建文帝与景泰帝未入太庙,士大夫无从论争。建文四年(1402),朱棣夺位,兴宗庙位遭撤,代表君统传承链条由建文帝构建的太祖—兴宗—建文,改为太祖—永乐帝。天顺元年(1457),景泰帝薨逝,英宗“毁所营寿陵,以亲王礼葬西山”,景泰帝不入君统序列,失去与英宗论昭穆的资格。明儒聚讼之焦点,在于支子承嗣所引发之“大礼议”,这与弟承父抑或弟承兄之问题有所偏离,实乃尊生父与尊嗣父之范畴,容后文论述。
要之,异昭穆之论在法理上视弟为兄的嗣子,庙位有差,易致弟将兄移出君统,以重构父子传承链条。同昭穆之论在法理上视兄弟为一体,庙位同尊,易致同一世代君主占据多个庙位,引发后世迁祧困境。
其二,支子承嗣情况。每逢本宗绝嗣,旁支继立,莫不引发礼议。自汉晋至宋明,旁宗入主引发的宗法论争皆以尊号与庙位为焦点,这正是嫡长子继承观念定型后,由现实政治情势所衍生的君统传承序列问题。
汉晋时期,生父与嗣父的尊崇问题屡现,逐渐确立绝亲后大宗的原则。元平元年(前74),汉昭帝无嗣而终,大将军霍光立皇侄贺为帝。刘贺未谒高庙,先遣使“以三太牢祠昌邑哀王园庙,称嗣子皇帝”。刘贺已嗣昌邑哀王,复承继昭帝的皇位,凸显汉室的宗法困境:继立之君是尊奉生身之父,还是尊奉所后之父,抑或皆予尊奉?霍光直接废黜刘贺,以宣帝为昭帝后,变相回避难题。霍光族灭后,宣帝称生父为皇考,又将君位来源重构为以孙后祖,构成绕开昭帝的事实。甘露三年(前51),石渠阁会议将“绝父以后大宗”裁定为权威宗法继承规则。光武中兴,宗法困境再临。在生身和所后之间,光武帝选择尊宣帝为祖、元帝为父。生父一系则由群臣代为奉祠。建初四年(79),汉章帝召开白虎观会议,“明小宗可以绝,大宗不可绝。故舍己之后,往为后于大宗。所以尊祖重不绝大宗也。”从理论维度理顺生身之父和所后之父的尊崇序列,为嫡长子无缘继承所衍生的宗法困境提供了解决思路。东汉外藩入继之君,除前少帝、质帝未及追尊生父,安帝生父、桓帝父祖、灵帝父祖均被追尊为皇,然未于太庙序昭穆,故君统不乱,既遵循了绝亲以后大宗原则,又兼顾私情。太和三年(229),魏明帝重申所后之父高于生身之父原则,诏:“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奉公义,何得复顾私亲哉!”并以隐匿世系为补充措施,避免养子追尊生父。司马氏僭政,立明帝族弟奂继嗣,严令曹奂“不得服其私亲”。永嘉七年(313),晋怀帝遇鸩,皇侄邺嗣位,未追尊生身之父司马晏和所后之父司马柬。元帝亦降私亲,将正统系于武帝。
宋明时期,嗣皇帝的私亲意愿与绝亲原则冲突,引发士大夫对于皇帝尊崇生父抑或嗣父之论争。治平二年(1065),“濮议”发生。皇伯考派主张不顾私亲,理论依据是《公羊》“为人后者,为之子也”,皇考派主张生父不可绝,理论依据是《仪礼》“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最终,英宗对濮王称亲不称父,维护了仁宗君统的延续。然而,“濮议”的争论焦点在于尊号,尚未触及生父与嗣父的庙位问题。正德十六年(1521),“大礼议”发生。一派主张称孝宗为皇考,兴献王为皇叔考。一派主张称孝宗为皇伯考,兴献王为皇考。论争焦点仍在绝亲与私亲,是汉宋以降尊崇生父抑或嗣父的问题延续。嘉靖三年(1524),称孝宗为皇伯考,献皇帝为皇考,中断了宪宗—孝宗—武宗的君统传承链条,将大宗(孝宗—武宗)与小宗(献帝—嘉靖帝)置于平等地位,混淆了生父与嗣父的伦理边界。嘉靖二十四年(1545)嘉靖帝裁定庙位:“既无昭穆,亦无世次,只序伦理。太祖居中,左四序成、宣、宪、睿,右四序仁、英、孝、武,皆南向。”虽曰只序伦理,却造成孝宗与睿宗同昭穆的事实,重构出宪宗—睿宗—嘉靖帝的君统传承链条,孝宗与武宗反而降为旁支。
要之,支子承嗣后,尊奉所后之父则为绝亲,尊奉生身之父则为私亲。汉晋入继之君主绝亲以合“周道尊尊”之义,宋明入继之君主“亲亲”愿景与“尊尊”秩序相违,引起士大夫群体论争。实质是先秦时期,君主继承生身之父还是至上神问题的延续。
(2)少数民族政权,弥合嫡长子继承与族群旧俗的裂隙
以上所论,均为中原王朝嫡长子无缘皇位时产生的宗法困境与君统难题。接下来将视角转移到少数民族政权,以期勾勒出嫡长子继承观念嬗变的整体面相。
起源阶段,一些少数民族政权与中原政权均有神王降生之说,叙事模式具备相似性,旨在塑造出介于神与人之间的始祖形象,将君统的合法性系于天神。如拓跋鲜卑“天女送子”传说,契丹“青牛白马”传说,蒙古“感光诞生”传说,满洲“吞果成孕”传说。发展阶段,少数民族政权与中原王朝具备相似脉络,即由兄弟相传向父子相传过渡。最典型的是完颜女真,建元前以兄弟相及为常态。乌古乃之子劾里本、颇剌淑、盈歌兄弟相及,轮足后复传于劾里本之子。起兵反辽,金“太宗约称元谋弟兄轮足,却令太祖子孙为君”。唐长孺将金初权力传递概括为“嫡子继承,兄终弟及”,杨志玖指出女真的兄终弟及,“与商朝只有嫡子方能按‘兄终弟及’制接班完全相同”。三代政权起自方国,少数民族政权起自部族,不约而同地确定了立嫡和传弟原则,这表明“嫡庶之辨”与“兄弟相及”是政权构建过程中的共性阶段。
成熟阶段,少数民族政权以父子相传为准则,完成对中原王朝嫡长子继承观念的内化。北魏明元帝、太武帝、文成帝均采取立子杀弟策略,为父子相传扫除阻碍,逐步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前燕景昭帝崩,太师、领军将军慕舆根劝录尚书事慕容恪自立,曰“兄亡弟及,古今成法,俟毕山陵,宜废主上为王,殿下自践尊位,以为大燕无穷之福”,遭拒。可见前燕父子相继合法性已然超越兄弟相及。辽朝历经诸弟之乱、扶余之变、横渡之约、火神淀之乱、黑山之变等政变,于景宗朝完成传位嫡长子之举,经圣宗朝巩固,嫡长子继承遂成定例。金朝经太祖、太宗兄弟相及,劾里本之嫡子已尽,回传于太祖支系,经熙宗、海陵、世宗三朝权力斗争,世宗立嫡子允恭为储君。允恭薨逝,世宗立允恭之嫡长子完颜璟为皇太孙。可见皇室对嫡长子继承制日益重视。
清朝作为中国帝制时代的终章与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是嫡长子继承观念及其诸衍生问题的收束阶段。前中期侧重于参照中原王朝政治文化改造族群旧俗,晚期侧重于处理弟及兄位和支子承嗣问题。光绪继位触发弟及兄位和支子入嗣两大统治伦理难题。一是弟及兄位。慈禧谕“醇亲王奕譞之子,御名,著承继文宗显皇帝为子,入承大统,为嗣皇帝”,明确光绪帝承父之君统,非兄之君统。二是支子承嗣。光绪帝生父醇亲王“定称号曰皇帝本生考,称本生考,遵高宗御批;仍原封,从王志也”,明确光绪帝绝亲、尊嗣父,非私亲、尊生父。
中原王朝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过程中,弟及兄位与支子承嗣都导向昭穆问题,后继之弟(及其脉系)与先继之兄,同昭穆则为兄弟,异昭穆形同父子。这是“嫡长子”概念定型后,嫡长子无缘继承所导致的统治伦理问题,士大夫聚讼纷纭,自汉至明未得善解。而少数民族政权统治权传承所历经的,以神王降世—兄弟相及—父子相继为侧重的三个阶段,是文明演进的共性过程,亦可参照世界其他民族的早期史,如吕思勉论“相及之制,同母兄弟尽,则还立长兄之子。今顿卡人及墨西哥之亚兹得族皆然”,又如奥斯曼帝国“杀害兄弟法”(Fratricide习惯法)延续近两百年,新任苏丹可以合法处死兄弟。夏商周三代与少数民族政权文明演进的差异之处在于:三代的嫡长子继承观念历经自然演进的长期过程,“嫡长子”概念逐渐嬗变和定型;少数民族政权则是对中原王朝成熟政治文化的移植,对“嫡长子继承”观念进行融合与消化。此种“自生”与“吸纳”之别构成了政治斗争程度的不同,三代政权缺乏物质基础与历史参照,较之后世少数民族政权,权力继承模式的发展更具探索性和渐进性,过渡期绵长,权力斗争相对温和。反之,少数民族政权引入成熟的宗法体系,要在短期内完成文化接受过程,统治者母弟的继承顺位骤然降低,往往引发激烈的权力斗争。
六、结语
早期文明中已萌生“嫡长子继承”观念,随着嫡庶判定方式的嬗变,以“父子相继—兄弟相及”为传递次序的“適長”继承模式,逐渐让位于以“父子相继”为唯一前提的“嫡长(長)子”继承模式,父子相继与兄弟相及分化为两种各自独立的继承模式。最高统治权的合法继承者由“適長”演化为“嫡长(長)子”,不仅是表层字义的变迁,更是深层观念的迭代,映射着社会组织形态、权力分配逻辑与伦理价值取向的转变。
西周时期,“嫡长子”概念逐渐定型,“嫡长子继承”被纳入宗法制度的框架之内,升格为核心政治伦理,成为一条权重极高却又可被突破的政治原则。通过大宗与小宗的层级划分、庙制与祭法的仪式规定,“嫡长子继承”由观念转化为制度,并在后世儒家的反复援引与阐释中不断经典化。帝制时期,嫡长子继承观念得到延续,政治权力与伦理秩序密不可分,统治者对名分的追求促使新的政治文化议题产生:表现在中原王朝,是嫡长子继承深化为统治观念后,衍生的统治伦理问题;表现在少数民族政权,是接触以嫡长子继承为基准的父子相传模式后,产生的文化融合问题。二者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深化和拓展了嫡长子继承观念的伦理内涵和适用范围。嫡长子继承观念在帝制政权下得以延续,“家”与“国”在此观念下联接为协调发展的共同体。
总之,“嫡长子继承”是本土自生的观念词,其词义演化的背后是传统中国政治文化和伦理文化的变迁线索。嫡长子继承观念深刻影响了传统中国的权力结构,在历代权力传承中催生出诸多影响历史进程的重大政治事件,也反复触发士大夫阶层关于“天命与德性”“正统与僭伪”“尊尊与亲亲”等政治命题的争论,持续影响着传统中国对权力合法性来源与治理秩序根基的认知。横向的社会背景和纵向的历史传统在文化变迁中互相叠加影响,推动“嫡长子继承”由观念而制度化,再由制度而观念化,以循环互动的姿态塑造和丰富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内涵。
转自《人文杂志》202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