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走进深度人生 Deep net, deep life.

崔明德:盟誓制度与民族关系的调适[节]

一、历代政治家与思想家关于盟誓制度的认识

盟誓制度,本质为一种互信关系的建立。《礼记·曲礼下》载:“约信曰誓,莅牲曰盟。”可见“誓”以语言承诺为主,“盟”则更为庄重和规范,即用牲为盟。《礼记正义》云:“莅牲曰盟者,亦诸侯事也。莅,临也。临牲者,盟所用也。盟者,杀牲歃血誓于神也。若约束而临牲,则用盟礼,故云‘莅牲曰盟’也。”说明建立盟约的主体,需要通过杀牲畜及歃血为盟的行为,作为向神灵发誓的仪式。如果双方订立盟约并提供牲畜,则需用盟誓礼。“然天下太平之时,则诸侯不得擅相与盟。唯天子巡守至方岳之下,会毕,然后乃与诸侯相盟,同好恶、奖王室,以昭事神,训民事君,凡国有疑,则盟诅其不信者,及殷见曰同,并用此礼。”天下太平之时,诸侯不得擅自结盟,唯天子巡视至方岳之下,诸侯才能建立盟誓,共同辅佐王室,以此彰显对神明的敬奉、对民众的训导及对君主的忠诚。

东汉末年经学家郑玄称:“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于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谓之载书。”载书为会盟时所订的契约文书,是盟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比单纯的“誓”更加强调礼法的力量,其中还蕴含了一定的契约精神。扼要来说,盟誓制度在西周时期表现为一套系统化的政治仪式,通过仪式使立约双方共同遵循所达成的协议,以避免诸侯之间产生过多的军事、政治勾连,从而威胁到周天子的统治。无论是盟誓过程中“杀牲歃血誓于神”,还是签订具有契约效应的“载书”,都意在强调盟誓制度的合法性和神圣性,违背盟誓制度就是违背礼法,通常为契约方乃至社会各界所不容。

春秋以来,“盟”“誓”常连用。《国语》载:“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可见春秋时期,盟誓已被政治集团视为处理内外关系的重要选择。在使用过程中,盟誓的社会功能不断延伸,增强内部协作、维系民族关系、约束政治行为和规范社会秩序等作用也随之彰显。盟誓的信用约束力极其强大,“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说明其本质在于加强各民族交往,达成信任与认同,诚如董芬芬、程方所言:“盟誓的重心不是限制外在行为,而是获取盟誓参与者内心的诚意和忠心”。除了参盟者内心的作用外,盟誓还受到来自祖先、神灵、社会等的监督,这些监督时刻警醒盟誓双方尊重并遵守盟约。

如何通过有效手段确定盟誓的主体范围、仪式内容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是历代统治者、政治家、思想家反复思考的现实问题。先秦时期天下势力林立,各方都试图在复杂局面中缔结联盟以制衡其他势力,盟誓制度在其间被广泛运用。昭公十三年(前529年)秋,晋昭公以讨伐鲁国、邾国、莒国为名,与刘子、晋侯、宋公、卫侯、郑伯等诸侯相约平丘,结平丘之盟。晋人要重温过去的盟约,齐人予以否决。刘献公提出“盟以厎信”,强调盟誓是为了彻底巩固盟国信任。叔向认为,“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志业于好,讲礼于等。示威于众,昭明于神。自古以来,未之或失也。存亡之道,恒由是兴”。在他看来,君主再次朝见时举行会盟以显示威严,用盟誓来彰显光明,并昭告于神,这是国家应坚守的原则,说明盟誓制度在早期国家行政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北周韦孝宽在《上武帝疏陈平齐三策》中提出“还崇邻好,申其盟约。安人和众,通商惠工,蓄锐养威,观衅而动”的观点,与儒家思想十分吻合。由此可见,北周大臣对盟誓的认识还与儒家思想有一定关联,他们重申并巩固彼此间的盟约,意在通过尊重邻国,推动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唐朝政治家、思想家对盟誓的认识更加深入。唐高宗麟德二年(665年)八月,新罗王金法敏与熊津都尉扶余隆于百济熊津城杀白马而盟,先祀神祇及川谷之神,而后歃血。唐朝遣鲁城县公刘仁愿亲临劝谕,宣布朝廷旨意,以婚姻来约束他们,用盟誓来申明双方的友好关系。刘仁轨在盟辞中表示:“刑牲歃血,共敦终始;分灾恤患,恩若弟兄。祗奉纶言,不敢失坠,既盟之后,共保岁寒”,意图通过盟誓来实现各方体恤患难,共担灾祸。

开元二年(714年)五月,吐蕃大臣坌达延向唐朝上表,要求河源定界后,再度缔结盟约。唐朝宰相魏知古、姚崇、卢怀慎等人发布“报吐蕃宰相坌达延书”,认为“以彼国君臣,素敦信义,况立盟誓,又结婚姻”,“自见来书,果符意揣,两国和好,百姓安宁,永绝边衅,岂非好事?”可见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倾向于通过盟誓的方式为唐蕃双方巩固和好关系,认为盟誓具有推动边疆稳定与安全的重要作用。与唐朝的认识相同,吐蕃在与唐朝订立盟誓过程中,也明确表达了对盟誓制度的肯定。唐中宗驾崩后,吐蕃以现宰相不知前宰相所立盟约为由,于开元六年(718年)要求再盟。吐蕃上表称:“当令望重立盟誓,舅甥各亲署盟书,宰相依旧作誓,彼此相信,亦长安稳。”吐蕃申请重立盟誓,显然是对唐不允亲署誓文的不满。吐蕃认为,甥舅双方应重新订立盟誓,建立长久安稳的关系。

两宋时期,宋辽夏金四个政权代表了当时国家存在的特殊形式,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对盟誓制度的认识反映了政治一体化的发展需求。咸平六年(1003年),宋朝遣王继忠屯驻定州之望都,率轻骑窥视辽军,为南府宰相耶律奴瓜等所俘。辽太后认为其贤能,特“授户部使,以康默记族女女之”。王继忠感激涕零,事事竭尽心力,“稍亲信之,继忠乘间言和好之利”。他曾就宋朝与契丹关系发表看法:“窃观契丹与南朝为仇敌,每岁赋车籍马,国内骚然,未见其利。孰若驰一介,寻旧盟,结好息民,休兵解甲。为彼此之计,无出此者。”可见王继忠主张延续昔日的盟誓,两相交好,停止战争。作为宋真宗的藩邸旧臣,王继忠曾被委任郓州刺史、殿前都虞候等职,故他对盟誓制度的认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庆历四年(1044年),元昊以宋夏失和七载,于双方关系不利为由,“乞颁誓诏,盖欲世世遵守,永以为好”。元昊称帝后,宋夏连续发生冲突,双方各有损伤,无力再战。在此情况下,元昊通过约称臣、奉正朔、进誓表等一系列行动,营造了相对和平的外部环境。

元朝时期,蒙古人重视通过盟誓来达成合作。为了强调契约的不可违抗性,盟誓双方通常会“刺臂血和金屑饮之”。至元六年(1269年),窝阔台汗国、钦察汗国与察合台汗国三国决定在塔剌思草原举行忽里勒台大会,三方就河中地区的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即将多数地域划归八剌所有。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利我局面,八剌主张通过盟誓定下契约。八剌说:“如果你们真心赞同所议的话,咱们立下誓约吧!”于是他们按照蒙古族的习惯与仪式“嚼金起誓”。可见当时重要事项的协议一般通过盟誓来完成,这既表明了协议的重要性,又反映了涉及协议各方对协议内容的认同。

明朝时期,中央政府与周边政权时战时和,边疆局势时紧时缓,统治者在盟誓制度的推行上始终面临诸多挑战。永乐初期,蒙古鞑靼部首领阿鲁台归附明朝,“请得役属吐蕃诸部。求朝廷刻金作誓词,磨其金酒中,饮诸酋长以盟”。当时朝臣都认为应同意阿鲁台所请,但大臣黄淮认为“彼势分则易制,一则难图矣”。明成祖完全同意黄淮的观点,称赞“黄淮论事,如立高冈,无远不见”。从黄淮反对阿鲁台与吐蕃诸部结盟及朝廷刻金盟誓的主张可以看出,盟誓对于势力整合与统治合法性建构有着重要作用,而黄淮所强调的“彼势分则易制,一则难图矣”,正是对盟誓可能带来的边疆各部力量集中化趋势的警惕与防范。

清朝时期,为争取明朝降将的支持,皇太极主张通过盟誓来拉拢人心。天聪五年(1638年)十月,皇太极在大凌河守城明将祖大寿等人的劝降信中表示,“傥实欲共事,可遣人来,我当对天地盟誓。我亦遣人至尔处莅盟,既盟之后,复食其言,独不畏天地乎?幸勿迟疑,伫俟回音”。借助天地的神圣权威来强化誓言的可信度和约束力,反映了皇太极收服他族的决心和诚意。

综观历代政治家、思想家对盟誓制度的认识,盟誓制度在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尽管盟誓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是为了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有的是为了联合军事力量建立政治共同体,有的是为了巩固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局面,但总体来说,当面临多个势力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利益纠葛时,统治者一般会采用盟誓的方式来达成多方共识,建立政治互信关系。

二、盟誓制度的演进

从最初的部落联盟到分封制王朝,再到中央集权帝制,中国古代的盟誓制度发生了显著变化。先秦时期的盟誓作为一种政治文化观念,更多是基于口头约定而形成的契约,规定了参盟双方共同认定的行为。汉唐时期,盟誓制度逐渐演变为中原王朝处理民族关系的常用制度并推及后世。

(一)先秦时期盟誓制度的形成

早期国家及民间普遍依赖盟誓来缓解各类矛盾。明朝学者徐师曾认为,“三代盛时,初无诅盟,虽有要誓,结言则退而已。周衰,人鲜忠信,于是刑牲歃血,要质鬼神,而盟繁兴,然俄而渝败者多矣”。在盛世,社会风气较好,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较高,一般不需要通过盟誓来巩固关系。随着国家的衰落,信任逐渐丧失,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人们宰杀牲畜、饮血为誓,以鬼神为见证订立盟约,以维护结盟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夏商周时期常通过盟誓来申明对盟友的约束。夏启继位后,作《甘誓》宣布有扈氏罪行,强调征讨的正义性,“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天、祖、社作为盟誓制约机制中的神灵力量,代表盟誓约束力的最高层次。盟誓者由于害怕受到神灵的惩罚,对违背誓言的后果产生恐惧。商朝的《汤誓》增强了军事集团内部的团结合作,保证了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但由于这一时期的盟誓以声讨为主,范围仅适用于同一政治集团,故而算不上制度化的盟誓,仅仅是受到共同认可的政治话语。

西周时期,盟誓逐渐由政治话语演变为一种处理内外关系的制度。根据《左传》杜预注,周王与诸侯依仗定期或不定期的盟誓来推进同盟关系。定期的盟誓有三年一朝、六年一会、十二年一盟,不定期的盟誓则往往举行于诸侯叛乱之时,如“周幽为大室之盟,戎狄叛之”。西周时期盟誓与国家兴衰紧密相关,“周武有孟津之誓,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齐桓有召陵之师,晋文有践土之盟”。周天子与诸侯皆重视盟誓,并将其作为维系国家统治的主要手段。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当遇到邦国需要会商或者共同行事时,就由周天子以盟主身份对邦国关系进行协调,将其盟约及有关礼仪记录在案。周朝司盟“掌盟载之法,盖邦国会同之制也”。至于四夷,则“胡人弹骨,越人?臂,与夫中国歃血,所繇各异,示信一也”。无论弹骨,抑或?臂、歃血,都是盟誓仪式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内容反映了周朝不同民族的盟誓约信之法,这是盟誓制度多样化的反映,也是不同文化形态下盟誓制度在地化的体现。

盟誓“作为形态成熟的官方文体并在国与国之间大规模应用,应在春秋之后”。春秋时期,由于政治争霸的影响,各国都在试图打破过去固有的政治格局,于是盟誓开始在诸侯国之间盛行。隐公八年(前715年)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桓公元年(前711年)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结祊成也。盟曰:渝盟无享国!”以国为誓,足见盟誓之坚定。哀公十三年(前482年)七月辛丑,“盟,吴、晋争先。吴人曰:于周室,我为长,晋人曰:于姬姓,我为伯”。吴、晋争相抢占歃血的次序,其实就是抢占尊位,说明他们试图通过争夺最高政治话语权占据争霸优势。

(二)汉唐时期盟誓制度的成熟

汉唐时期盟誓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之后的王朝在处理政治关系时基本沿袭了这一制度,盟誓的主体也从传统诸侯国推及边疆民族。汉宣帝时,西汉与匈奴呼韩邪单于约定,“长城以南天子有之,长城以北单于有之。有犯塞,辄以状闻;有降者,不得受”,且造设四条,令单于奉行。此约对稳固汉匈藩属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汉元帝时期,遣车骑都尉韩昌和光禄大夫张猛护送呼韩邪单于侍子回匈奴,韩、张见呼韩邪势力日渐强盛,担心其北去后难以控制,遂私与单于订立盟誓。盟辞称:“自今以来,汉与匈奴合为一家,世世毋得相诈相攻。有窃盗者,相报,行其诛,偿其物;有寇,发兵相助。汉与匈奴敢先背约者,受天不祥。令其世世子孙尽如盟。”韩昌、张猛和单于及大臣俱登匈奴诺水东山,“刑白马,单于以径路刀金留犁挠酒,以老上单于所破月氏王头为饮器者共饮血盟”。韩、张二人擅自以汉朝世代子孙与匈奴诅盟,为汉元帝所不满,下诏让他们用财物赎罪,但“勿解盟”。

唐朝时期,中央王朝与突厥、南诏、吐蕃等政权都建立了盟约。武德九年(626年)八月,唐太宗即位。不久,突厥寇高陵,唐太宗亲临渭水之滨,与颉利可汗相隔渭水对话,责备其违背盟约。可汗请求和解,唐太宗表示同意。同月乙酉,唐太宗又亲临城西,“刑白马,与颉利同盟”,盟誓之后,突厥引兵而退。显然,盟誓制度是当时协调民族关系的必要手段,也是民族地区治理的理想方式。

唐朝与南诏的贞元会盟,反映了南诏对自身与唐朝乃至吐蕃关系的重新考量。贞元十年(794年),南诏王异牟寻及清平官大军将与剑南西川节度使巡官崔佐时盟于玷苍山神祠,“上请天、地、水三官,五岳、四渎及管川谷诸神灵同请降临,永为证据”,并“请西洱河玷苍山神祠监盟”。在诸多神灵的参与下,双方誓言的执行状况会受到文化意义上的“监督”,参盟者一旦违誓就要遭受众多神明联合降下的神罚。贞元会盟结束了唐朝与南诏之间的长期战争,在盟誓下形成了一种基于“神灵参与监督”的契约关系,维护了双方的互信与合作。

唐朝与吐蕃之间的盟誓最为频繁,目前学界公认可考的共有八次。这些盟誓不仅见证了双方关系的复杂多变,还折射出当时政治格局的动荡不安。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崔汉衡等出使吐蕃商议盟誓之事,吐蕃使者提出希望将边界定在云州之西,以贺兰山为界。至于礼仪,“请依景龙二年敕书云:‘唐使到彼,外甥先与盟誓,蕃使到此,阿舅亦亲与盟’”。可见吐蕃十分重视盟誓仪式,将盟誓作为处理唐蕃联盟关系的重要基石。建中四年(783年),唐陇右节度使张镒与吐蕃相尚结赞等盟于清水。盟文曰:“唐有天下,恢奄禹迹,舟车所至,莫不率俾。以累圣重光,历年为永,彰王者之丕业,被四海之声教。与吐蕃赞普,代为婚姻,固结邻好,安危同体,甥舅之国,将二百年。”盟约认为虽然唐蕃在交往过程中依然存在纠纷,但“安危同体”才是关系的主流。

(三)宋元时期盟誓制度的充实

宋元时期,盟誓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充实。这一时期,不仅中原王朝乐于采用盟誓制度,而且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也十分重视盟誓。宋金“海上盟约”就很能说明问题。宣和二年(1120年)三月,宋徽宗诏令中奉大夫、右文殿修撰赵良嗣和忠训郎王环,到金商量夹攻契丹、求燕云地及岁币等事宜,以缔结联金攻辽的盟约。起先,“面约不赍书,唯付以御笔”,宋金约定一同攻辽,赵良嗣表示,“今日说约既定,虽未设盟誓,天地鬼神实皆照临,不可改也”。后来,金朝再次出使北宋,奏言:“奉御笔,据燕京并所管州城,原是汉地,若许复旧,将自来与契丹银绢转交,可往计议”。虽然宋金双方没有严格按照盟誓的仪式订立契约,但认同契约的不可违背性,显示了对盟约的重视。可惜由于谈判分歧、军事实力不足以及外交策略的失误,“海上盟约”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反而间接导致了北宋的灭亡。

宋朝时期,即使在非常偏僻和文明程度较低的地区,誓约同样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如通过盟誓订约的形式,对土官加以约束。据《武经总要前集》记载,“咸平中,转运使丁谓招抚蛮人,每有诫谕,并令歃血为盟,置铁柱以志其事,条制甚多”。这一现象在隋唐时期未曾有过。

在早期的蒙古人中,盟誓就已十分盛行。成吉思汗在与克烈部首领发生冲突的过程中,与行者“至班朱尼河,河水方浑,帝饮之以誓众”。蒙古饮水誓有一说法,即“凡与饮河水者,谓之饮浑水,言其曾同艰难也”。

初谒太祖于军中,一见异之。太祖与克烈汪罕有隙。一夕,汪罕潜兵来,仓卒不为备,众军大溃。太祖遽引去,从行者仅十九人,札八儿与焉。至班朱尼河,糇粮俱尽,荒远无所得食。会一野马北来,诸王哈札儿射之,殪。遂刳革为釜,出火于石,汲河火煮而啖之。太祖举手仰天而誓曰:“使我克定大业,当与诸人同甘苦,苟渝此言,有如河水。”将士莫不感泣。

同饮班朱尼河水,代表着成吉思汗及其带领的19位将士患难与共的联盟关系的建立。此次盟誓对于蒙古汗国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参与盟誓的札八儿火者、哈散纳、怀都、耶律阿海、耶律秃花等人在遭遇困境时所发挥的“遇食同享,难则争赴”的精神则体现了盟誓制度的核心价值。

(四)明清时期盟誓制度的繁盛

明清时期,盟誓制度依然在国家治理中占据重要位置。东北人参挖采权管理不当,导致明朝边民与女真人时常发生矛盾。为解决纠纷,明与后金“欲修和好,曾立石碑盟曰:‘明国与满洲皆勿越禁边’”。但由于明朝并未严格按照盟约履行义务,双方冲突不断加剧。明朝违背盟约也成为后来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讨明檄文的重要依据。“如此盟言,明国背之,反令兵出边卫叶赫,此其二也。”“自清河之南,江岸之北,明国人每年窃出边,入吾地侵夺,我以盟言杀其出边之人,彼负前盟,责以擅杀,拘我往谒巡抚者纲古里、方吉纳二人,挟令吾献十人于边上杀之,此其三也。”

满蒙联姻是清朝的一项基本国策。与之前朝代的盟誓有别,清朝的盟誓制度将婚盟作为盟誓的重点,政治集团因为婚姻盟誓得以联合,凝聚而成新的政治共同体。华立认为,满蒙联姻从它产生之初就明确服务于一个目的:与对方结成政治性联盟,进而将蒙古打造成一支清朝在政治斗争中可以直接借助的力量。不论是努尔哈赤求娶科尔沁蒙古之女,还是为其子指婚蒙古科尔沁部和内喀尔喀五部女子,都是想借助蒙古部落力量对抗敌对势力,谋取发展空间。为了使满蒙联盟更加稳固,双方一般会在通婚时签订盟约,以此建立政治互信关系。努尔哈赤曾先后数次与科尔沁、喀尔喀等五部贝勒举行盟誓,反复重申“相与盟好,合谋并立”对付明王朝及察哈尔部。乾隆帝也曾对科尔沁部王公说:“塞牧虽称远,姻盟向最亲。”清朝对婚姻盟誓的贯彻,充分反映了这一时期对“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思想的遵从。

三、盟誓制度在民族关系调适中的作用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有团结一致、守望相助的美好画卷,也存在矛盾冲突与利益纷争,而盟誓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文化现象,始终在民族关系的调适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盟誓制度强化了各民族互信

互信是民族关系良性发展的基础。盟誓制度中的请盟、应盟,盟辞内容的确定,盟誓者对信义的坚守等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了解与信任,推动了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

其一,盟誓制度有助于各政权的团结合作与相互尊重。在长庆会盟过程中,吐蕃希望获取唐朝信任并与其结盟,进而加强自身的统治权威。长庆元年(821年)九月,吐蕃遣使者尚绮力陀思来朝“乞盟”,唐穆宗“许之”。会盟当日,“大蕃赞普及宰相钵阐布、尚绮心儿等先寄盟文要节”。以上史实反映了吐蕃与唐结交的主动性,盟誓使两个政权在政治上产生关联,形成命运共同体意识,政治互信也有所加强。

宋朝也存在其他政权求盟的情况。据《宋史纪事本末》记载,景德元年(1004年),“契丹使韩杞持书与曹利用俱来,请盟”。景德四年(1007年)十一月,天书封祀前夕,宋真宗与枢密使王钦若、枢密副使马知节等论及边患,马知节说:“西北二方,久为外患。今契丹求盟,夏台请吏,皆陛下威德所致”。他认为,契丹的会盟请求是宋朝统治者有德的必然结果,也是契丹信任宋朝的表现。同时,契丹表现出对盟誓的迫切,意在结束冲突。通过盟誓,与盟者建立起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关系,诸政权在盟誓的约束下,大多能在初期维护契约的权威,从而减少了冲突爆发的可能性。

其二,盟辞明确规定了与盟者的责任与义务。当两方或多方通过盟誓建立同盟关系时,意味着彼此在政治上达成了一定程度的互信。这种互信基于双方对盟誓内容的认可与遵守,即相信对方会履行承诺的义务,例如,摒弃战争、停止掠夺暴行以及谨慎守卫要害之地等。澶渊之盟的誓文就对双方应当遵守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沿边州军,各守疆界,两地人户,不得交侵。或有盗贼逋逃,彼此无令停匿。至于陇亩稼穑,南北勿纵惊骚。所有两朝城池,并可依旧存守,淘壕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创筑城隍,开拔河道。誓书之外,各无所求。必务协同,庶存悠久。自此保安黎献,慎守封陲,质于天地神祇,告于宗庙社稷,子孙共守,传之无穷,有渝此盟,不克享国。昭昭天监,当共殛之。”明确的盟誓内容会让与盟者在合作过程中有章可循,进而减少猜疑与误解,增强政治互信。

同时,盟誓内容中的违约惩罚条款也对各方形成了强大的约束机制,使他们在违背盟誓时不得不权衡利弊,顾虑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登国年间,慕容宝犯魏,北魏太祖拓跋珪遣汉族官员与后秦将领杨佛嵩缔结盟约,以此确立战时互助关系。双方盟曰:“昔殷汤有鸣条之誓,周武有河阳之盟,所以藉神灵,昭忠信。夫亲仁善邻,古之令轨,歃血割牲,以敦永穆。今既盟之后,言归其好,分灾恤患,休戚是同。有违此盟,神祇斯殛。”从北魏与后秦的盟誓誓文中可见,盟誓违约条款中神的惩罚之类的附加诅咒的出现,会让与盟者真切地恐惧超自然力量的道德审判,从而促使他们在正常情况下更倾向于遵守盟誓,维护政治互信。

其三,以道德约束保障信义的实施,进而推动民族互信。在订立盟誓的过程中,信义观念得到了传播与强化。如子产对韩宣子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丐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产认为,郑桓公与商贾同为周朝后裔,世代订立盟誓,互相信任,故能互保互助至今。盟誓和信义的相互作用能够增强人与人、国与国的自觉与默契,并推动多主体合作结盟关系的进一步深化。

誓文中对信义的规定,促使各方秉持信义精神参与盟誓,只有这样,盟誓才能真正为各政权在政治、军事和经济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支撑。努尔哈赤主张实行以女真人所特有的以天地为见证、以饮酒礼俗为媒介的盟誓仪式,积极同蒙古交好结盟。天命四年(1619年)十一月,努尔哈赤遣额克兴额、楚胡尔、雅希禅、库尔禅、希福等大臣与蒙古喀尔喀五部盟誓。盟辞云:“五部喀尔喀诸贝勒与恭敬英明汗之十部诸贝勒,我二国既蒙天地眷佑,愿相盟好,同谋共处。……以诚信之言誓告天地。……愿二国如同一国,永享太平,亦乃天地之意也。恭敬英明汗、五部诸贝勒,二国共立此誓。”努尔哈赤认为,建立盟誓对“两国如一国”来说意义重大,两国以天地为见证,相结盟约,以诚信之言规范双方,有利于各部关系的进一步深化,为日后共同开疆拓宇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盟誓制度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

《册府元龟·外臣部》载:“若乃要荒之俗,凶悍成性,置之度外,斯为匪人,先王于是羁縻而不绝之也。然而威力有所不及,德义有所不怀,姑务息民,非可黩武,繇是申以诅誓,质于神明,达之以诚心,要之以祸福,然后边鄙不耸,保障以宁,倒载干戈而阜安生齿”,认为将盟誓制度作为“长辔远御”之术,不仅可以打破边疆民族地区各自为政的局面,而且有利于推动中央一体化进程,实现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其一,盟誓能够维系各民族之间的友好关系。鲁隐公二年(前721年)春,“公会戎于潜,修惠公之好也。戎请盟,公辞”。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复修戎好也”。桓公二年(前710年)七月,“公及戎盟于唐,修旧好也”。说明春秋时期各诸侯都试图通过盟誓与戎人重修旧好。僖公九年(前651年)夏,齐桓公与诸侯相会于葵丘,希望“寻盟,且修好”。僖公十九年(前641年),陈穆公提议修好于诸侯,于是鲁、蔡、楚、郑等“盟于齐,修桓公之好也”。可见,盟誓制度在延续盟国友好关系方面始终发挥着积极作用。

开元四年(716年),吐蕃向唐朝请和,弃隶蹜赞希望与唐玄宗签署盟文,唐玄宗没有答应。次年三月,金城公主又上表恳求唐玄宗亲署誓文:“此间宰相向奴奴道,赞普甚欲得和好,亦疑亲署誓文,往者皇帝兄不许亲署誓文,奴奴降蕃,事缘和好,今乃骚动,实将不安和,矜怜奴奴远在他国,皇帝兄亲署誓文,亦非常事,即得两国久长安稳”,唐玄宗仍然没有明确表态。为了与唐朝尽快签署盟约,弃隶蹜赞于开元六年(718年),派使者向唐朝递交《请修好表》,强调盟约对巩固双方友好关系的重要意义。他们认为,在唐中宗和唐睿宗时,盟约使双方“彼此安稳”,出现了“亲好并相和同”的局面。唐中宗时,官员豆卢钦望、魏元忠、李峤、纪处讷、萧至忠、李回秀、宗楚客、韦安石、杨矩等22人以及吐蕃君臣共同见证了这一重要事件。唐睿宗登基后,双方“修睦如旧”,使双方关系沿着良性发展的轨道继续前行。弃隶蹜赞始终致力于通过盟誓推动吐蕃与唐朝重归旧好。开元十七年(729年),弃隶蹜赞派大臣名悉猎到长安朝拜唐玄宗时带去一封信,这封信被史学家称之为《请约和好书》。弃隶蹜赞在信中说:“外甥是先皇帝舅宿亲,又蒙降金城公主,遂和同为一家,天下百姓,普皆安乐”,“千年万岁,外甥终不敢先违盟誓”。

长庆二年(822年),唐与吐蕃在逻些(今拉萨)重盟,在拉萨大昭寺前树立唐蕃会盟碑以志纪念。背面古藏文记曰:“圣神赞普可黎可足陛下……乃与唐主文武孝德皇帝舅甥和叶社稷如一统,情谊绵长,结此千秋万世福乐大和盟约于唐之京师西隅兴唐寺前。时大蕃彝泰七年,大唐长庆元年,即阴铁牛年(辛丑)冬十月十日,双方登坛,唐廷主盟。”碑文重申了历史上唐蕃和同一家,情谊长存,反映出汉藏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其二,盟誓对预防冲突和消弭战争具有重要作用。盟誓作为治理民族地区的有效手段,双方会就引发冲突的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和约定,从而避免矛盾的发生。《异牟寻誓文》中对南诏与唐朝行动的雷区进行规定和诅誓:“如会盟之后发起二心,及与吐蕃私相会合,或辄窥侵汉界内田地,即愿天地神祇共降灾罚,宗祠殄灭,部落不安,灾疾臻凑,人户流散,稼穑产畜,悉皆减耗。”这种预先的契约能够从源头上减少与盟者冲突的可能性,维护民族关系的稳定。

盟誓建立了一定的沟通机制,使盟誓双方约定在遇到他者攀咬或离间时,采用和平的方式进行协商,而不是诉诸武力。如此一来,当内部出现一些杂音或摩擦时,可以得到妥善解决,防止矛盾升级。早年王罕感激成吉思汗的父亲也速该,“遂相与盟,称为按答”,成吉思汗因其同烈祖交好,便亲迎抚劳,“会于土兀剌河上,尊汪罕为父”,故而两人盟誓:“咱俩若遭人嫉妒,若被有牙的蛇挑唆,咱俩莫受挑唆,要用牙用嘴互相说清,彼此信任。若被有牙的蛇离间,咱俩莫被离间,要用口用舌互相对证,彼此信任”。成吉思汗在盟约中明确要求双方相互信任,不生嫌隙,这使得两个本互不统属的部落发展联结成一致对外的友邦。铁木真部被蔑儿乞惕人偷袭时,与弟弟哈撒儿、别勒古台前往土兀剌河黑林,请求王罕出兵救助。王罕听罢说道:“我不是对你说过吗?我要将此事牢记在心里。如今我要履行我所说的话,为答谢你送给我的貂皮袄,我要把蔑儿乞惕人全部消灭,救出你的孛儿帖夫人。”最终,铁木真在联军合力下大败蔑儿乞惕。

当民族冲突爆发时,盟誓还可以成为缓和冲突的重要方式,即通过订立盟誓终止战争,双方约定和平共处,不再互相侵扰。唐僖宗继位后,南诏“劫略巂、雅间,破黎州,入邛崃关,掠成都”,南诏使者为高骈所杀后,“骈以其俗尚浮屠法,故遣浮屠景仙摄使往”,酋龙与其部下迎接前来和好的浮屠景仙,“定盟而还”。不久,又派清平官酋望赵宗政及质子30人入朝乞盟,“请为兄弟若舅甥”。盟誓的订立,消除了交战状态,修复了唐朝与南诏受损的关系。此外,基于唐蕃长期和战不定的状态,吐蕃主动遣使至长安请盟并订立盟誓。盟辞曰:“坛于城之西郊,坎于坛北。凡读誓、刑牲、加书、复壤、陟降、周旋之礼,动无违者,盖所以偃兵息人,崇姻继好,懋建远略,规恢长利故也。”盟辞强调了盟誓的主要社会功能,即消弭战争、维护政权关系的稳定。

同时,盟誓可以促使与盟者保持克制,即使在冲突激烈的情况下,考虑到盟誓的约束以及破坏盟誓可能带来的后果,双方也会尽量避免采取极端行为,为缓和冲突创造有利条件。如咸平五年(1002年),施州溪蛮多次侵扰边境,宋真宗以盐作为补偿,命丁谓以诏传示叛乱者,群蛮感悦,因相与盟约:“自今有入寇者,众杀之”。认定严重的背约后果,对契约双方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和规范,既保证了盟约的履行,又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局面。

(三)盟誓制度推动了各民族文化的相互涵化

在中华文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盟誓制度作为古老而庄重的政治手段,对各民族文化的相互涵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一,盟誓制度加速了多元文化的交流和渗透。有时为了结束对立关系,劣势方败后,通常会给战胜方送礼乞盟,以实现双方关系的扭转,有学者谓之“贿盟”。如成公二年(前589年),齐侯率兵攻打鲁国,晋景公派郤克率军救鲁,于鞌地大败齐军。为与晋军达成和好关系,齐顷公遣宾媚人向晋军“赂以纪甗、玉磬与地”,最后双方在爰娄结盟。又如昭公七年(前535年),齐景公居虢地,燕人求和,盟于濡上。“燕人归燕姬,赂以瑶瓮、玉椟、斝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玉被赋予了纯洁、温润等象征意义,承载了“君子比德于玉”的儒家价值观念。随着玉器的流通,其中所蕴含的文化观念也得以扩散,成为各民族跨文化交流中共同的价值追求。

在盟誓过程中,为了维持盟誓制度的有效性和稳定性,盟誓主体通常需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和道德规范,由此促进了不同民族文化价值观的相互渗透,这对民族关系的发展和文化交流来说意义重大。例如,诚信、坚韧、仁义等优良品质在盟誓中得到强调。绍兴十一年(1141年),金宋双方达成“绍兴和议”,形成南北对峙局面。宋朝传统文化中所强调的“盟誓之信,皎如日月”的道德观念与女真文化中对承诺的重视相结合,形成了一种跨越民族界限的共享共有的价值取向。在盟誓的约束下,各民族在日常生活中也逐渐践行这些共同的价值观,诸如宋人通过商业契约的订立构建了规则化的信用社会;金人则从部落盟誓传统出发,逐渐吸收中原文化,形成了兼具游牧与农耕特色的诚信伦理。至清朝前期,努尔哈赤在治国理念中融入了女真人重视诚信的传统,认为盟誓“不需财畜,唯需至死不渝之诚心”。

其二,盟誓制度反映了各民族文化的借鉴与吸收。哀公十三年(前482年),吴国和晋国在黄池会盟。“吴,夷狄之国也,祝发文身,欲因鲁之礼,因晋之权,而请冠端而袭。其藉于成周,以尊天王,吴进矣。”这是华夏族与“夷狄”礼仪、习俗交流互鉴的例证。肃宗元年(711年),吐蕃使来朝请和,敕宰相于中书省设宴,吐蕃使者将至光宅寺为盟,使者曰:“蕃法盟誓,取三牲血歃之,无向佛寺之事,请明日复于鸿胪寺歃血,以申蕃戎之礼”。唐朝对蕃礼的遵从,显然是盟誓过程中不同民族文化交流的结果,有利于中华文化在兼收并蓄中历久弥新。

唐蕃清水会盟时,双方约定唐朝以牛、吐蕃以马作为盟誓的牲畜,但由于张镒执迷于“夷夏之辨”的偏见,“耻与之盟,将杀其礼”,于是请求以羊、猪、狗三种牲畜代替牛、马。结赞以塞外无豕,“请出羝,镒出犬白羊,乃于坛北刑之,杂血二器而歃盟”。最终选择用犬、白羊和羝羊来代替牛和马进行盟誓,这体现了双方在文化习俗上的相互妥协。

其三,盟誓制度的仪式体现了各民族文化的相互交融。不同民族的盟誓仪式各具特色,从仪式地点的选择、布置到流程安排甚至盟誓者的行为规范等,无不体现不同民族文化的碰撞。苍山盟誓中,为符合双方仪式规制,仪式融合了道教与南诏的地方信仰体系。天、地、水三官作为道教独有的神祇信仰概念,对天、地、水进行祷告反映了南诏对道教的尊崇与认同。由于道教是唐朝的国教,以道教仪式作为盟誓的主要仪式之一,体现了南诏对唐朝的自觉臣属。至于其誓文,“一本请剑南节度随表进献,一本藏于神室,一本投西洱河,一本牟寻留诏诚内府库,贻诫子孙。伏惟山川神祇,同鉴诚恳!”西洱河为南诏的神湖,湖内有金螺和金鱼等象征“湖神”的生物。西洱河在苍山盟誓中既代表了道教三官信仰中的水官,还代表了南诏本土的神灵权威,这说明盟誓仪式涉及并整合了两套文化系统,实现了文化的接纳与交融。

同样,南诏与吐蕃所签订的盟约也体现了吐蕃文化的深刻影响。《南诏德化碑》载:“天宝十一载正月一日,于邓川册诏为赞普钟南国大诏,授长男凤迦异大瑟瑟告身、都知兵马大将。凡在官寮,宠幸咸被。山河约誓,永固维城。改年为赞普钟元年。”可见,吐蕃与南诏的盟誓不仅具备深远的政治意义,也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为吐蕃文化向南诏的渗透提供了契机,尤其是纪年、兵制和官制名号等的引入,进一步加深了各民族的文化交流,为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四、结语

盟誓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完备的规范的甚至带有一定威胁性质的正式契约,来维系民族及国家间的信义。这一制度对国家政治体制建设、价值观念的确立以及民族关系的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转自《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