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于安徽南陵县麻桥公社发现了三国东吴孙权时期的墓葬三座,在其中二、三号墓中共发现三件木方,木方上的文字系记录随葬物品的衣物疏。二号墓的木方M2:19正反两面均有文字。安徽省文物工作队在出土报告中公布了反面文字的摹本和照片,正面则只公布了摹本而没有照片。[1]正面摹本中记有随葬物品“木一
一具”,该句中的“
”字是什么字,学界考释意见尚无定论。安徽省文物工作队最早将文字摹写为“
”,田河隶定作“
”,[2]赵宁、[3]李世持[4]等隶定作“
”,皆无释义;白彬释作“椅”,释文改作“木椅一具”;[5]窦磊释作“樹”,断句为“木一,樹一具”。[6]我们认为以往意见皆未得其实。[7]
一、释“椅”说。
从字形比较来看,“
”字字形清楚,而所见“椅”字未见写作类似字形者。又《说文》木部:“椅,梓也。从木,奇声。”大徐本注音为“於离切”,今读“yī”,所指为一种树木名,即“山桐子”,用例较早,如《诗·鄘风·定之方中》“树之榛栗,椅桐梓漆”,毛传:“椅,梓属。”《诗·小雅·湛露》“其桐其椅,其实离离”,郑玄笺:“桐也,椅也,同类而异名。”高亨注:“椅,椅树,即山桐子。”很显然,此“椅”不符合随葬衣物疏语境。而读音为“yǐ”,表示现在有靠背的坐具的“椅”字用例时代较晚,《正字通·木部》:“椅,坐具后有倚者,今俗呼椅子。”明方以智《通雅·杂器》:“倚、卓之名,见于唐宋。”又据董志翘、[8]刘琴勇[9]等研究,“椅”作为坐具的字词用例最早见于唐代,最开始先是写作“倚”,后来才写作“椅”。如此则“椅”无论是字还是词当都是出现较晚的,在三国东吴时期可能还没有出现,白彬释作“椅”的意见[10]未可信从。
二、释“树”说。
窦磊依据《夏侯妙妙衣物疏》中有“采樹一具”,认为“具”是量词,在汉简衣物疏中多修饰成套物品,又依据甘肃高台骆驼城墓棺内出土木器座一件,上插一杉木神树,由此推断南陵东吴墓衣物疏中所记载的“木一”是指木器座,“
”当即“树”,指神树。[11]此说只是通过出土衣物疏的材料相似性做了一个大胆的推断,但缺乏细致的证明。因为从字形角度而言,“树”的古今文字字形,没有与“
”字形相同或相近者。在安徽南陵东吴墓中也没有相关材料证据佐证作者的观点。因此此说也不可信。
我们考察后认为,“
”字,实则即“檮”字的一种俗写字形。左侧是“木”字旁,没有疑议,右边部分的“
”实则即“寿”的俗体字写法。秦公辑《碑别字新编》中所列“寿”字写法就有
(隋《范高墓志》)、
(《龙门高灵寿造象》),与“
”写法基本相同,书中所列与此相近的“寿”字写法还有
(魏《敬史君碑》)、
(魏《王诵墓志》)、
(魏《米舍今造象记》)、
(齐《同
氏造象》)、
(周《圣母寺四面造象》)、
(隋《李领万造象》)、
(隋《赵朗墓志》)等。[12]秦公等《广碑别字》中增加了“寿”的几个近似字形,如
(周天和年《李由造像》)、
(周保定年《杨丑黑等造像》)、
(周《佛弟子百廿八人造像碑》)、
(隋《仲思那造桥碑》)等。[13]《佛教难字字典》中“寿”字下列有
、
等字形。[14]这些字形与“
”字形虽略有差异,然大体构形皆类似,诸多字形当皆由“寿”字的繁体字形“壽”减省而来,相关异体字形体皆有或多或少的形体演变联系。[15]
由此,我们可推知“
”即“檮”字的俗写字,字形应该没问题。然“檮”所指为何呢?考察出土文献,“檮”字还见于以下一些材料:
(1)《敦煌汉简》[16]中简1394的“第一檮”、简1395的“第二檮”、简1397的“第三檮”、简1398的“第四檮”、简1396的“第五[17]檮”。
(2)《额济纳汉简》简99ES16SF2:4(分A、B、C、D四面书写)记有“第十候史日迹檮”,简2000ES7SH1:25有“甲渠第七隧长日迹檮”,简2000ES9SF1:1有“第七隧卒日迹檮”等;[18]《肩水关汉简》简73EJT23:286与简73EJT27:44记有“骍北亭卒日迹檮”; [19]《居延新简》中简EPT48:131、简EPT49:1与简EPT49:2记有“第六日中檮”,简EPT49:21、简EPT49:22与简EPT49:23记有“第六迹檮”,简EPT49:24、简EPT49:25与简EPT49:26记有“第六日中迹檮”。[20]
以上材料,(1)《敦煌汉简》中“第一檮”“第二檮”“第三檮”“第四檮”“第五檮”尚不确定(详后文);(2)所列简牍文例皆为“日迹梼”。关于(2)中之“梼”,薛英群、[21]侯旭东[22]等一派学者主张此“梼”为当时各烽燧区分各自巡视地区和范围的界限标志。另一派学者则主张此“梼”通“筹”,白音查干、特日格乐、[23]邢义田[24]等认为此筹是汉代边郡戍卒、官吏日迹记录牌,作为日后赐劳、夺劳的依据;汪桂海、[25]张文翰、[26]马克冬等[27]则认为日迹梼是边塞吏卒日迹时所携表明身份的筹牌,“筹”与“符”同,为“符节、凭证”之义;冨谷至则释“檮”为“棒”,称边境上日迹之两隧戍卒相遇时需要刻符。[28]
对于出土文献中诸多“日迹梼”用例,我们倾向于“檮”通“筹”,与“符”同为“符节、凭证”之义的观点。诸多学者都提到“日迹符”实物见于居延新简,有“第廿三侯长迹符左”“第廿三侯长迹符右”(简EPT44:21-22),“第六平旦迹符”(简EPT49:69)等,[29]“日迹符”是烽燧卒吏巡察有无敌人混入的凭证。“符”表示凭证为常见义,“筹”也可以表示凭证义。例如:
(3)四年春正月,关东民相惊走,或持筹相与,号曰“西王母筹”。道中相逢多至数千人,或披发徒跣,斩斫门关,逾墙入屋,或乘骑奔驰,或致驿传行。经历郡三十六所,至京师。又聚会祀西王母,设祭于街巷阡陌,博奕歌舞。又传言:“西王母告百姓:‘佩此符者不死。’不信我言,视户枢中有白发。” (东汉荀悦《前汉纪·孝哀二》)
例(3)为东汉荀悦的作品,其中前文称民持“西王母筹”相与,后文言西王母告百姓“佩此符者不死”,则“筹”“符”同义,此为“筹”可表示凭证义之明证。[30]而汉简出土文献中“日迹檮”与“日迹符”互出,“檮(筹)”“符”亦当为同义,皆可为凭证。然安徽南陵东吴墓衣物疏中“梼一具”,而墓主并非边境日迹之吏卒,其中的“檮”与“日迹檮”当无关系,那么“檮”当为何义呢?
又据《汉语大字典》[31]《汉语大词典》[32], “檮”下所列有四个相关读音和义项:(一)táo。《说文·木部》“(檮),断木也。”(二)chóu。此音义项有二:一是“刚木”,见“梼树”;二是通“筹”,指筹码。《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道经》:“善数者不以檮
”,今本《老子》第二十七章作“善数,不用筹策”。(三)dǎo,通“擣”,舂。《楚辞·九章·惜诵》:“檮木兰以矫蕙兮,
申椒以为粮。”王逸注:“檮,一作擣。”朱熹集注:“舂也。”(四)dào。指棺。《集韵·号韵》:“檮,《博雅》:‘棺也。’”
这四个读音和义项,第四个指“棺”,不符合语境,因为出土报告中明确说明木方M2:19衣物疏所记载的是棺木中之物,不当在棺中再有“棺一具”;而第一个读音指“断木”,第二个读音中的第一个义项“刚木”“梼树”,都与量词“具”搭配不适当;第三个读音,通“擣”,南北朝以前罕见,唐宋以后渐多,当是“木”“扌”混用,且“檮”“擣”一般用作动词。如:
(4)又方取梅若桃叶,檮,绞取汁三升许,或干以少水,绞取汁,饮之。 (唐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卷七十六《备急方》)
假如南陵东吴墓衣物疏之“檮”通“擣”的话,在语境中只能是表示舂捣的木制器具舂杵,而文献中指称舂捣工具这样一个名词,一般皆名为“杵”,其相应的舂捣动作才名之为“擣”,因此语境中读为“擣”并不合适。又根据语境中量词特点,如果是舂杵一类器物,一般用个体量词“枚”来称量,而不会用“具”来称量。文献中的证据亦可证明,如:
(5)《东宫旧事》曰:“太子妃有石砧一枚,又捣衣砧杵十枚。” (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七百六十二)
(6)须用舂杵一枚,小凳一个,令患者立凳上,用杵撑在下出臼之处。 (元危亦林《世医得效方》卷十八《正骨兼金镞科·秘论》)
(5)(6)中称量“杵”皆用量词“枚”称量。又据刘世儒、[33]张显成等[34]研究,量词“具”一般是集体量词,用来称量齐备成套的器具,凡配备具足、成套可用的东西,都可用“具”计量,此特点是与其本义“准备”“备办”(《说文》廾部:“具,共也。”)及引申义“完备”“齐全”密切相关的。汉晋时期简帛文献相关用法习见,如“角弩一具”(《马王堆3号墓汉简·遣册》34)、“瓦雍(瓮)、甗一具”(《马王堆3号墓汉简·遣册》297)、“毡席千具”(《史记·货殖列传》)、“具器一具、□一具、博一具、豫疎一具”(《大坟头汉简》4)、“受甲胄一具”(《汉书·王莽传》)等。
结合汉魏时期量词“具”的特点及“梼”的词义,我们认为南陵东吴墓衣物疏中的“梼”当通“筹”,即指古代常用来计算用的小棍状或小片状的东西,用竹、木或象牙制成。[35]“筹”从材料上则可分为木筹、竹筹、象牙筹、兽骨筹、金属筹等;[36]从具体功能而言则“筹”除了用于计算外,还有作为古代投壶所用的签子(形如箭笴)、[37]记取的凭证、[38]抽签决疑用的签筹、[39]酒筹[40]等其他功能。南陵东吴墓随葬衣物疏中所说的“梼一具”,当亦即生活中常用的算筹,这是“筹”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功能。《汉书·五行志》:“筹,所以纪数。”《仪礼·大射仪》:“实之弓矢与中、筹、豐,皆止于西堂下”郑玄注:“筹,算也。”卢连成等、[41]张沛、[42]王青建、[43]田鸣等、[44]邓亮[45]等不少学者都对中国古代算筹作过深入细致的研究,王青建根据已经搜集的15批出土算筹报道,从算筹的形态、质料、陪葬年代、出土地点及其用途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总结了出土算筹的种类和用法,[46]这些相关信息可以佐证我们推断安徽南陵墓衣物疏中的“梼一具”属于算筹。如1954年湖南长沙市郊左家公山战国木槨墓葬出土竹签(竹算筹)40根,置于一竹筐内,伴随物品还有天平、砝码、木梳、竹片、铜削、毛笔、小竹筒等物;1955年河北石家庄北宋村出土东汉晚期骨条(算筹)17根,随葬物品有钱币、铁、铜、陶、骨等;1971年山西千阳西汉墓,出土骨筹31根,“算筹与带钩同出于男骨架腰胯部,经观察,算筹系裹在一丝绢囊内,系在死者腰部”;1973年山西浑源毕村西汉中期墓葬,出土铅制六博筹6根,随葬物品有墨、砚、铜、铁、陶、木等器;1973年湖北江陵八号西汉墓,出土竹筹6根,同时出土的遣册记载有“博、算、綦、梮、博席一具,博囊一”;1973年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西汉墓出土博具筹码盒内有“箸状的筹码”,长者12枚(长22.7厘米,直径0.4厘米),短者30枚(长16.4厘米,直径0.3厘米),随葬遣册中记载有“象算三十枚”,当是指短的象牙筹;1975年湖北江陵168号秦墓出土竹算筹数十支;1975年湖北云梦秦墓出土木(竹)算筹6根,称“六博棍”;1976年江苏徐州西汉早期墓葬2号墓出土骨算筹41根;1978年陕西宝鸡东汉早期墓出土骨质算筹11根;1978年山东莱西西汉中晚期墓葬M2号墓出土算筹30枚;1980年河北石家庄振头村东汉早期墓葬出土骨算筹30根;1982年陕西西安三店村西汉墓出土铅算筹20根;1983年陕西旬阳县佑圣宫一号汉墓(西汉末至东汉初)出土象牙算筹28根;1986年甘肃天水党川乡放马滩秦墓(M1)出土竹算筹21枚。王青建认为这些出土算筹从功能上可分为博戏类和筹算类两大类,而从安徽南陵县东吴墓中的“木一,梼一具”中,推断当是木制算筹,但功能上是属于博戏类还是筹算类仍无法确定。前引《敦煌汉简》中“第一檮”至“第五檮”等说明“梼”也是一整套的,猜测很可能还有第六梼,放在一起就是秦汉时期流行的六博筹。
转自《出土文献》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