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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群:土兵源流考论

    作为地方性兵种的土兵,始设于宋代,是为应对辽、西夏侵边而由沿边土民组成的地方性武装。宋初“制兵之额有四,曰禁兵,曰厢兵,曰乡兵,曰蕃兵”,并无土兵。随着西夏与宋朝战争频发,北宋开始在陕西、河北等地招募当地百姓作为常驻禁军,开“地方禁军”先河,因来源地有别而冠以不同番号,如“蕃落、广锐、振武、保捷”等。禁军由中央正规军到地方兵的延展,主要出于北宋与周边关系的现实军事考量,标志着土兵由临时性地方兵力到常役性地方武装的转变。土兵由此被正式纳入地方军制,主要分布于西北沿边和广南两路。

    宋神宗时,土兵成为地方巡检司管辖的维持地方治安及沿边防卫的兵丁,兼具军事与治安职能,多招募本地人充任,亦称“土军”、“乡土之兵”、“本土之兵”或“地方兵”等。南宋时,土兵仍受巡检司管控。相较而言,土兵不仅熟悉当地地形,还具备较强实战经验,在沿边防卫和维持地方治安等方面作用明显,“土兵一人,其材力足以当禁军三人”,而且开支相对较低,“禁军一人,其廪给足以赡土兵三人”。

    此外,宋代土兵也指由羁縻府州县官吏控制的少数民族武装,如“西南土兵”亦称“土丁”、“乡兵”、“保丁”、“峒丁”、“撞丁”等,本质仍是地方军队;另有专指土家族强宗大族私人武装的情形。元明清时期,土兵主要指土司的武装力量——“土司兵”,同时部分保留宋代地方兵的含义与形式。

    目前学界有关土兵的研究以明代居多,或以区域研究为主,或以族源为考察对象,基本认同土兵是明代卫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土兵从宋至元明清时期经历由地方兵到土司兵的演变,语焉不详;对其在国家兵制发展中的地位及在边防建设中的保内安外作用,揭示得不够深入。有鉴于此,本文重点关注元明清时期土兵流变,揭示随着土兵制度演变,边疆与中原地区的互动不断增多,不仅稳固边疆地区对中央政府的认同,而且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强化。

    一、元明时期土司制度推行与土兵发展

    元以后,朝廷“每于徼外不毛之地,使土司居之……洵善政也”。作为中原王朝在边疆地区实施的特殊政策,也是中国古代边疆治理的重要模式,土司制度旨在将地方军事、政治、经济纳入王朝国家系统,通过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司(土官),形成军政合一的自治体系。从唐宋羁縻政策到元明土司制度的转变,标志着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治理已从较为松散、象征性的羁縻状态,逐步走向更加制度化的国家实质管理转变。土司可世袭兵权,拥有一定数量的军事武装力量,“以其出自土司,故曰土兵。以其有头目管之,曰目兵。又以其多狼人,亦曰狼兵”,土兵由此逐步转变成土司兵。随着土司制度形成,土兵大量增加,中央通过授予土司官职间接控制土兵,土司则通过掌控土兵强化自身权威,土兵既是军事力量,又是政治资本。

    元代土兵由土司征召,受地方宣慰司、安抚司等控制。土兵名称与形式因土司所辖地域、族源不同而较为庞杂,如罗罗军、爨僰军、摩些军、和泥军等以族源为主。罗罗军由罗罗斯宣慰司所辖,爨僰军为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所辖。有学者以“爨僰”泛指元代云南土司,故称爨僰军为土司兵。又如贵州八番军和思播土兵、广西左右土军、云南金齿土军等,则以地域划分。土兵主要从当地民众中招募,部分为土司家丁或部落属民,其战斗力主要依赖少数民族的尚武传统及对地形的熟悉。

    元代土兵采用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牌子四级军事编制,与蒙古军队组织形式类似,但保留当地少数民族部落特色。土兵除维持地方治安外,还参与对外作战,守卫边疆要隘。元朝土兵是“因俗而治”政策的产物,也是军事体系多元化的体现,兼具地方自治与中央征调的双重属性。中央政府通过土司加强边疆控制,土兵由此成为中央政权与地方势力的缓冲力量,减少了驻军成本。

    明时“踵元故事”,在边疆地区大量设置土官和羁縻卫所土司,在西南地区、中南山地和西北沿边要冲设置千余个土司,土司制度更趋完备。为加强对土司的管控,明廷在承袭审核、印信颁予、朝贡赋税等方面明确土司权责,西南地区“虽有府州县卫之名,地方皆土司管辖”,“云贵两省,处处皆设土司”。明朝实行卫府参设、土流兼治,“卫所之外,郡县有民壮,边郡有土兵”。土司分文职(土知府、土知州)与武职(宣慰使、宣抚使),土兵由武职土司统领,此即“兵从司出”。

    相比元代,明代土兵在制度规范、军事协作、驻防边疆等方面更为完备,但始终面临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张力。其中,宣抚、宣慰、长官司等所属土兵和卫所兼领武装归兵部,纳入国家军制;而由府、州、县土司、土官控制的土兵属吏部,均听总兵官调遣。部分土兵参与屯田,卫所与土司共屯,实现以兵养兵。

    明代土兵既作为地方维护治安力量负责保境安民、镇压叛乱等,又是中央军事行动的辅助力量。土兵要参与国家战事征调,甚至是大规模的跨省、跨区域征调,因此“设土兵相制之法。而其后展转假借,凡议大征者,无不藉狼兵土兵,远为驱遣”。明廷可随时调集土兵参与国防作战,土司“听征不听调”,服从中央征召,但军队指挥权仍归土司。大范围征调土兵能节省中央军费开支,弥补兵力缺口,缓解财政与军事压力。正德十二年(1517),为平江西盗贼,“南调两广之狼达,西调湖湘之土兵,四路并进,一鼓成擒”,还“省供馈之费,无征调之扰;日剪月削,使之澌尽灰灭”。土兵擅长山地战、丛林战,适应复杂地形尤其是南方山地,在抗倭、平乱、驻防、戍守等方面作用日益显著,其职能亦不断向国防主力转化。

    明代土兵被大规模征调,如“发广西都司及护卫官兵二万人,调田州、泗城等土兵三万八千九百人从征”,乃至“凡有征调,全倚土兵”。究其原因,明初推行卫所制,后因军屯破坏、士兵逃亡及管理混乱等逐渐失效。明中后期,朝廷只能大量征调土兵以弥补兵源不足,土兵成为抗敌和平乱的核心力量。明末辽东战事中,朝廷征大量土兵“调往朝鲜、辽东,万里攻战。当时征调既惯,土兵皆习见以为当然”。征调土兵远征,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司兵力,达到对其军事制衡的目的。

    明代土兵主要分布在四川、云贵、广西及湖广等地,建立以“旗”为基本军事单位的层级结构,土兵由土司家族世袭统领,定期轮换并戍守军事要地,替代正规军,成为地方常备防御力量。土兵还参与屯田驻守,兼具军事与经济功能。土兵赏罚并施,立功土兵可获赏金银或土地,但较少晋升官职,目的在于限制土司实力,以防其势大。随着明代国家疆域明晰,土兵在边疆防务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如云南“土兵先年用迤西、今用迤东者,先年防缅,近年防交……时下沙、普二兵最劲,沙可六千,普可五千”。

    此外,明代土兵因区域不同而名称各异,如广西“狼兵”、云南“沙练”与“沙兵”等。不过,明代土兵到土司兵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其原有“地方兵”的消失,实际上土兵仍保留部分“乡土兵”的建制。明代文献确实存在称地方兵丁为土兵的记载,如成化二年(1466)在延安、庆阳“选精壮编伍,得五千余人,号曰土兵”。隆庆六年(1572),巡按浙江御史谢廷杰因“昔浙民尝苦倭患矣,谈战则股栗拘之,即戎妻子相涕泣而别,无可遂以应,兵为奇货”,故请“练土兵以济实用”。万历四十八年(1620),甘肃巡抚祁光宗疏报:“该镇选发援辽兵马……其祁家土兵原系西番纳马种田……未经战阵,骤闻调遣辄相率入山,声言投虏难于驱迫。鲁氏土兵……即有土民皆田野村夫,素不经战,尽力挑选止得五百,不能取盈千数。”上述情况表明,土兵作为最初乡土之兵、地方之兵的沿袭与留存。

    二、清代土司制度的完备与土兵制度化建设

    清承明制,各处土司准与照旧袭封。鉴于明代麓川、辽东等土司引发叛乱,清廷在制定土司承袭奖惩规则时,“不惜予之职,使各假朝廷之名器,以摄部落而长子孙”。随着清代中央集权加强与边疆整合需要,土司制度在达到鼎盛的同时,又因土司权力过大、地方割据严重而弊端日显。自雍正时起,清廷在西南地区废除世袭土司制度,改由中央委派流官进行直接管理,即“改土归流”。这一时期土兵仍主要特指“土司兵”,“惟川、甘、湖广、云、贵有之,调征西南,常得其用”。在清朝边疆治理不断深化的同时,土兵国家化转型势在必然。

    “土司所属之民,皆籍为兵,与古代征兵制无异。”土兵和八旗、绿营、防军、乡兵等共同组成清代国家兵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明确记载了土兵的待遇、俸饷,表明其进入国家边防体系的制度建设范畴。“土兵之制,甘肃、四川、两广、湖南、云、贵或隶土司,或属土弁,或归营汛。甘肃土兵附番部,四川土兵附屯弁、屯藩。湖南土兵附练兵、屯兵。”土兵主要来源于土司辖区的土民,平时负责耕种和维持地方治安,战时跟随出征。

    土兵只在服从朝廷调遣、参与战事时,按例支给出征行装银和口粮。雍正八年(1730)规定,“土兵有派拨征剿者,则于起程时赏给银两……嗣后土兵之出征者,除恩加赏赉外,其父母妻子在家,照守兵坐粮之例,每月给银九钱,米三斗。米折银赏给”。乾隆朝开始增加土兵出征盐菜银,乾隆元年定,“所调各处土兵与官兵同劳。请将土官照千总酌减之例,日给盐菜银三分;土目照把总之例,日给银二分;土兵日给银一分。汇入军需报销”。乾隆四十九年朝廷议定土兵出征行粮例,实施过程中根据《钦定户部军需则例》、出征地点、时间、土兵职级等调整。朝廷发放土兵粮饷,改变土兵“兵为司有”模式,通过经济关联强化其国家认同。

    土兵粮饷定例并非一成不变,如道光年间,云南思茅厅外派调拨土兵时奏销每日每员口粮折银二分,但以不符合旧例被驳回。后经调查发现,土兵每员每日口粮折银一分系乾隆八年例,至此时已不能糊口。若行旧例,遇边境有事,则雇募无人,因而请照每日每员口粮折银二分奏销。

    土兵武器装备以弓弩、鸟枪为主,严禁民间私铸私藏。土兵武器不仅须编号备查,所需火药也由国家统一配给,还定期核查土兵器械。如乾隆五十二年,云贵总督富纲奏称,“防边土练执操者,俱系查明编有字号,此外亦无违禁私造之事”。但到了晚清,由于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土兵待遇每况愈下,终致“沿边土司多属穷苦,不能认派承充”。

    土兵参与国家军事行动的议恤、奖赏等,基本与经制官兵相同。康熙年间规定,若土兵在出征时表现出众或受伤,其所属土司土职可得到赏银;土兵若阵亡,则予以抚恤。乾隆十四年四川金川战事结束后,阵亡土兵千余人均“制造牌位,送入昭忠祠”,另送“翰林院立传”。既表现国家对土兵一视同仁,又体现朝廷加强边疆内化和土兵国家认同的努力,还反映土司—土兵—国家兵、中央—地方—中央边疆治理模式的动态调整。

    三、清代土兵形式多样化及其边防意义

    清代土兵既主要指土司兵,又是各土司下辖私人武装的统称,因地域、民族不同而形式、名称各异,如“土练”、“沙练”、“沙兵”、“狼兵”等。相关文献中,“土练”、“土兵”常常互用,如“向来于官兵之外,多用土练……派自各土司”;“云南沿边……为南维锁钥。腾越界连野番,旧设八关九隘,以土练驻防……省官兵征调之劳”。既反映土司自行招募的私人武装特征,又表明土练被整合进国家边防体系,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以土兵戍边可以缓解清廷财政压力,达到事半功倍之效。乾隆二十九年,云贵总督刘藻奏称:“沿江一带口隘,实为中外扼要之区。”在滚弄江外木邦地界派拨土练,沿江设卡防守,“所需土练,即在分隶各土司地方,就近派拨”,于每年九月十五日秋末拨防起,到次年三月十五日“瘴盛止”。

    云南也有“沙练”、“沙兵”,“广南府属沙练……昔年乌蒙用兵,前督臣鄂尔泰曾经调遣,较各土兵尤能奋勇效命,旋奏肤功,今用以协击逆苗,甚与官兵有益”,将“沙练”、“土练”同等互用。又如清缅战争时,在云南巡抚鄂宁的奏报中,也出现就近“再将杉木笼驻防土练内派拨二百名”,以及于提标、大理城“业已拨往虎踞关五百名,同先驻兵三百名、沙练二百名……足资防遣之用”等记录。

    清代关于狼兵的记载虽较明代为少,但在广西地区仍然存在。如雍正十年广西桂林府隶永宁州,有富禄、常安二镇,由狼兵防守关隘,每名狼兵给兵田20亩,“各自耕种,不输差饷”。又如乾隆二十二年,两广总督杨应琚奏称,“粤西猺獞错居,土司环绕。向来汉土各属,于额设营汛外,又设土兵暨狼兵、堡卒、隘卒等”。嘉庆年间,随着边疆日益被纳入内地化管理体系,狼兵数量锐减,规模大不如前,因所辖田土属军田,税额较轻,清廷为防止疏漏,下令严查广西、贵州等边疆省份州县所设狼兵“始自何时,现在是否尚循其制……毋令虚费田粮,有名无实”。

    清代土兵仍部分保留最初“地方兵”、“乡土兵”地方武装特性。如四川有地方官员组织、由少数民族(主要是藏族)组成的屯练土兵,又称“屯土兵”、“屯兵”,始自四川总督策楞、提督岳钟琪平定乾隆十七年杂谷土司苍旺叛乱时,挑选当地精壮士兵为屯土兵,“进剿金川,于额设三千外,已多派二百余名,此内阵亡病故者,共有一千余名。伊等改土归流,自知本系番人,不敢与官兵相埒。冲锋打仗、爬越山岭,不让土兵,而又不屑与土兵为伍。历来攻得碉卡,屯兵之力颇多”。

    土兵维护地方治安,被纳入地方管制。道光二十二年(1842),贵州巡抚贺长龄上奏并遵旨招募土兵勤加训练,“现计通省共募得土兵一千七十六名,又觅雇素娴技艺之人,专司教演等语,览奏均悉……所需火枪刀矛及衣履等件,即由该地方官捐备……并饬各道于每年巡查营伍之期,按名调阅,分别赏罚,不得虚应故事,日久滋弊”。

    光绪九年,国子监司业潘衍桐奏陈,广东海防“宜多用土兵,不宜多用客兵。现在淮湘各军到粤,务宜区分地段,勿与土兵杂处”。至于如何处理土兵与客兵的关系,兵部尚书彭玉麟则认为,“防兵以精练为主,土客之分,不宜胶执……客兵与百姓相安,与土兵亦不相参错”。

    边疆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官兵很难驻扎,凸显土兵在维护国家边防稳定中难以替代的作用。乾隆二十九年,云南沿江设边卡,分别于镇康土司所属喳里上渡、耿马土司所属滚弄中渡、葫芦酋长所辖南外下渡,及孟定土司所属南捧河一处,设若干炮台和卡房,每年秋间瘴弱时派土兵驻防,仅为其提供口粮,并无安家坐粮银。嘉庆十七年(1812),云贵总督伯麟等奏,云南边外一带有“野夷猓匪,乘闲抢掠”,但当地“系瘴疠之地”,官兵无法驻扎稽查,于是奏请在“缅宁腾越等处要隘”复设土兵1600名。

    随着土兵在边疆管控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沿边地区由此形成官兵与土兵共同守卫的立体防卫体系。如清初滇南普洱地区曾设置三关:一是位于厅城东南20里处倚象关,是出入猛腊、猛旺、易武、倚邦要道;二是厅城东南25里处水碓河关,为出入普藤要路;三为距厅城25里永靖关,西南通车里、缅甸,东南通交趾、南掌、暹罗,西北通野倮,为十三版纳诸路扼要。三关均设官军和土兵驻防,关内以官兵为主,关外由土兵负责。土兵驻防边地形成“秋末赴防,夏初撤回”的冬防体制,服从区域性临时调遣,负责边疆地区日常巡防。土兵作为边疆防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中央治理边疆的低成本地方武装,又是国家管理与地方自治的“结合体”,体现清代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的边疆策略及军事制度的弹性调整。

    同时,清朝进一步明确土兵协助官兵维持地方治安的职责,“自行操演,以防窃盗而卫地方”。边地土兵虽有“协同官兵巡查戍守,以重边防”之职,但“各汛弁兵慎防于内,令各土司派练慎防于外”,可谓“内外”有别。由于土兵“节饷费而重边防”,在无法派遣官军深入的边区,土兵“每遇征伐,荷戈前驱,国家倚之为重”,成为边疆防务与治理的重要军事保障。

    随着清末边疆危机加深,“保藩固边”成为当务之急,各地边防亦由内防转向外防,实行严格的巡边制度,土兵在边防中的作用空前加强。如云南知府陈灿所奏:“宁洱、思茅、顺宁、镇边各土司边境,西接英而东连法,所有边关要隘……其山川地利之情形……独为该处土练所深知者;其水土瘴疠之恶毒……独为该处土练所久耐者……亦必挑练土练以为固圉绥边之计,应请于冬春瘴息之际……守沿边之门户,杜外人之觊觎,此尤筹边者当务之急也”。光绪元年四月,云贵总督岑毓英连续上奏,强调土兵在守土固边、抵御外侵、维护统一中的重要作用。

    土兵是土司制度的产物,而土司制度是特定历史背景下中央政府治理边疆地区的“权宜之计”和有效手段,使得中央王朝和地方各民族上层“在政治互利的基础上结成了政治与经济同盟。中央政府通过土司制度笼络各地民族上层为其‘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使其统治‘大为恢拓’,而各民族上层势力则通过中央政府的封赐取得对当地统治的合法地位,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其实施过程始终贯穿着中央与地方、流官与土司的博弈,土兵在其中至关重要。土兵依附于土司,具有高度自治性,土司则借助土兵扩大地方势力,甚至与中央讨价还价,形成“独立半独立王国”。是故明中后期与清初推行“改土归流”,中央政府为实现边疆内化及王朝国家利益最大化,重新调整利益格局,中央与各土司之间的封赐与承袭、镇压与反叛等,便是此种博弈的直接反映。

    清代土兵仍由土司自行招募,平时耕田,战时应召出征,兼具国家与地方属性。如四川地区土司实行征兵制,凡管辖区域内男子16岁以上,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七丁抽三,服兵役至50岁。其编制是:十人为什,十什为牌,十牌为寨,五寨至十二寨为沟,也有三五寨为一沟者,沟直属土司管辖指挥。什有什长,牌有头,寨、沟有主,土司、寨主可直接征调青壮民众为兵,土兵主要任务是守卫该土司管辖地区要隘门户及土司官寨。清廷虽通过直接发放粮饷等试图将土兵纳入国家军制,但部分土兵仍沦为土司和地方豪强私兵,甚至通过剥削属民维持运转,导致边疆经济凋敝。而土司为维持特权,常常克扣土兵粮饷,导致兵员逃亡,甚至哗变。

    土兵出自土司,位居边徼,其军事属性容易导致两面性。对此,四川提督武绳谟于乾隆十二年称,“土兵遇贼漫散,致被杀伤。又称绰斯甲、瓦寺等土司,俱有姻亲,其派调土兵,诚恐临敌观望,向背叵测……以蛮攻蛮,虽属制御土司之道,而情形各有不同……至土兵原不可倚信”。边疆防务亦会出现“土属相安,在我俨若藩篱之卫,万一出此入彼,则祸变即在肘腋之间”。各地土司通过掌控土职土弁,实现对辖地的严格管控,建立层级分明的组织体系,但易导致土兵只知有土司而不知有国家。

    随着雍正朝展开大规模“改土归流”,废除世袭土司,仅在偏远地区保留部分土司,如川西藏区、云南边区等,导致土兵失去制度依托,首当其冲被严格限制,土司既革,兵随司去。清中央政府更通过设流官、编户籍、收兵权,将土兵改编为屯兵与团练,如湘西土兵在改流后转为“苗疆屯兵”,归绿营管辖。此外,存续土兵多负责地方巡逻、缉盗等任务,不再参加大规模征调与作战,土兵人数也从明代的数千降至数百,并按绿营编制设“汛”、“塘”。土司不得私自调派土兵,土兵出汛需经知府(流官)批准,“非奉官调,不应擅动……嗣后调练,务以地方文武会衔印牌为凭。不许土目擅自私调……如有土目不奉印牌,以木刻小票擅调乡练,即赴文武衙门具报,以凭严拿,照擅调官军律治罪……则土弁目无权可操,实属防范之要道也”。土兵制度强调以国家为主导,土兵调练由地方政府直接控制,进一步削弱土司军事权力,加强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管控,标志着边疆军事体系从土司自治半自治间接管理向直接国家化的最终转型。

    结 语

    综合前述,土兵源于宋,兴于元明而盛于清,是边疆地区不可小觑的武装力量。随着土兵从宋代乡土之兵、地方性兵丁,至元明清时期由于土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成为土司下辖武装力量——土司兵,尽管在各历史时期仍不同程度地保留着部分“地方乡兵”的形式与建制,以及“土练”、“沙练”、“沙兵”、“狼兵”、“番兵”等多样化类型与名称,但从总体看,从“地方兵”到“土司兵”的演变,体现了明清两朝超越宋代的边防管理模式,呈现王朝国家在边疆与内地深化管理及复式化治理的演进态势。换言之,土兵流变历程体现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管理的日益深化,土兵作为土司制度得以运转和实施的军事保障,也是理解土司制度的关键,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中国历史上边疆治理在中央—地方—中央双向互动中制度国家化的发展,彰显边疆地区国家认同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不断增强。

    就土兵演变而言,不论是地方兵还是土司兵,作为地方区域内重要的武装力量,土兵与中央王朝的官兵形成互补,在维护地方治安与边疆防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土兵历经近千年演化,由地方性军队发展为特指边疆地区土司所辖武装力量,土兵的设置与征调成为中央王朝政治与军事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除可以节约军事成本,更多则出于“以土官治土民”笼络地方势力、减少边疆冲突等现实考量,是对历史上中央王朝面临复杂多样的周边族群关系,以及构建大一统“华夷秩序”传统的继承和延续。不同时期的具体做法体现了历时的普遍性与当时的特殊性。土兵常参与政府组织的军事行动,跨区域征调,在镇压叛乱、治安维护、后勤保障、边境防御的同时,通过与汉族官兵混编作战、学习语言等,促进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对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就土兵的制度化发展而论,土兵多“寓兵于农”,日常受土司节制,战时接受朝廷督抚调遣,依靠“兵田制”耕种免赋土地,收获充作军资,构建起官兵控要塞、土兵守僻壤的立体军事防控体制。土兵更在入军籍、受表彰的制度化过程中,重塑国家身份认同和文化思想观念,实现了由“地方人”到“国家人”的转化。正是通过对土兵军事控制、经济关联、身份转换三位一体的策略,实现了土兵与土司制度从“地方自治”向“国家统合”的转型。土兵千年演变史,体现的是中国大一统格局发展、巩固的历史。

    明清时期土兵制度也存在负面影响。首先,国家大量征调土兵参加军事行动,容易导致地方劳动力不足,社会生产力破坏。其次,土兵分布于边疆地区,远离中原,土司借此扩张势力,缺乏相应制约,存在脱离中央王朝控制隐患。土司权力过大,易形成地方割据,势必危及国家安全。再次,土兵早期以山地作战、熟悉地形为特长,后期却因缺乏系统训练和火器装备而逐渐落后于绿营和新军。最后,土兵作为地方性武装,缺乏有效监督与控制,军纪松弛涣散,甚至滋扰地方、劫掠百姓,影响民众对土司、对地方官府乃至对国家的信任。因此,在明后期及清代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后,土兵数量日益减少,边疆地区土兵与经制兵混合驻守,土兵在国家军队的作用日渐消减。随着近代国家军队建设和边疆行政一体化进程,通过绿营、八旗驻防和新军编练等替代土兵,土兵逐渐衰亡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转自《历史研究》2025年第8期

  • 朱元璋《大诰》

    大诰初编

    74条,1385年颁布

    朕闻曩古历代君臣,当天下之大任,闵生民之涂炭,立纲陈纪昭示天下,为民造福。当是时,君臣同心志同一气,所以感黄天后土之监(鉴),海岳效灵。由是雨旸时若,五谷丰登,家给人足。斯君臣之逝,遐且久矣。育民之功,载诸方册,犹如见存。君子读诵至斯,陡然情怀感激,仰慕于千万古之下,恨不能目击耳闻,乐此升平以为庆幸。昔者元处华夏,实非华夏之仪,所以九十三岁之治,华风沦没,彝道倾颓。学者以经书专(传)记熟为奇,其持心操节比格神人之道,略不究衷,所以临事之际,私胜公微,以致愆深旷海,罪重巍山。当犯之期,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若此乖为覆身灭姓,见存者曾几人而格非?呜呼!果朕不才而致是欤?抑前代污染而有此欤?然况由人心不古致使而然?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
    洪武十八年十月朔序

    一 君臣同游

    昔者人臣得与君同游者,其竭忠成全其君,饮食梦寐,未尝忘其政。所以政者何?惟务为民造福,拾君之失,撙君之过,补君之缺。显祖宗于地下,欢父母于生前,荣妻子于当时,身名流芳,千万载不磨,专在竭忠守分。智人悟之,有何难哉!今之人臣不然。蔽君之明,张君之恶,邪谋党比,几无暇时。凡所作为,尽皆杀身之计,趋火赴渊之筹。

    二 官亲起稿

    曩古之君,除尧、舜、禹、汤、文不过《尚书》略节之纪,余无备载,难以测云。其秦不可法。自周至于汉、晋、唐、宋,当时贤人君子,臣于斯历代者,受任方隅,所任之事,各必躬亲理之,所以视吏卒如奴仆,待首领官若今之参谋,善者礼之,不善者奏闻黜之。凡所施行诸事,议论已成,正官、首领官亲行草稿,役吏精书之,而乃书押印行,所以事多端正,并无过误稽迟。所以食天之禄,安如磐石,名流万古,耿耿而不磨。

    三 胡元制治

    胡元入主中国,非我族类,风俗且异,语意不通,遍任九域之中,尽皆掌判。人事不通,文墨不解,凡诸事务,以吏为源。文书到案,以刊印代押,于诸事务,忽略而已,此胡元初治焉。
    三十年后,风俗虽异,语言文墨且通,为官任事者,略不究心,施行事务,仍由吏谋,比前历代贤臣,视吏卒如奴仆,待首领官若参谋,远矣哉。
    朕今所任之人,不才者众,往往蹈袭胡元之弊,临政之时,袖手高坐,谋由吏出,并不周知,纵是文章之士,不异胡人。如户部侍郎张易,进以儒业,授掌钱谷,凡诸行移,谋出吏,己于公廨袖手若尸。入奏钱粮概知矣,朕询明白,茫然无知,惟四顾而已。
    吁!昔我中国先圣先贤,国虽运去,教尤存焉,所以天命有德,惟因故老。所以不旋踵而雍熙之治,以其教不迷也。胡元之治,天下风移俗变,九十三年矣。无志之徒,窃效而为之,虽朕竭语言,尽心力,终岁不能化矣,呜呼艰哉!

    四 荐举首领官

    或有忠臣在职,数观首领官吏,倘有大智之士,屈在下僚,一时不能上达,其忠臣不特己用其贤能,又将速荐,以安社稷,致君尧、舜,岂肯泛用无藉,隐匿非常之才。古者圣臣,尝以此为常,又不以为罕矣。

    五 谕官之任

    朕命诸司官前往任所,每常数开谕,导引为政,勿陷身家。其谕之辞曰:
    “汝知不才者乎?今所在有司,坐视患民,酷害无端,政由吏为。吏变为奸,交头接耳,议受赃私,密谋科敛。愚奸既成,帖下乡村,声征遍邑,民人嗟怨。此果交头接耳、密谋征敛,机轴之深乎!民人既怨,何谋之良哉!
    汝不见事觉之后,受刑在禁。议罪已明,身居工役之场,赃在数千里外,妻子收存者有之,眷属无之者有之,多在异姓收藏,临期欲以为用,安得而至耶。是致家破身亡,赃为他人所有,比若是而无益。
    守俸如井泉,井虽不满,日汲不竭渊泉焉。贿赂之财何益之有哉!汝往任事,勿蹈前非。

    六 军人妄给妻室

    山西洪洞县姚小五妻史灵芝,系有夫妇人,已生男女三人,被军人唐闰山于兵部朦胧告取妻室。兵部给与勘合,著落洪洞县将唐闰山家属起赴镇江完聚。
    方起之时,本夫告县,不系军人唐闰山妻室。本县明知非理,不行与民辨明,擒拿奸诈之徒,推称内府勘合,不敢擅违。及至一切内府勘合,应速行而故违者,不下数十余道。
    其史灵芝,系人伦纲常之道,乃有司之首务,故违不理,所以有司尽行处斩。

    七 刑部追问妄取军属

    刑部尚书王时,将史灵芝并本夫及妄取军属奸夫,尽行提取在部,不行明坐妄取他人妻室为妻之罪,又不问乡贯同否,曾无日前有奸,却乃吹毛求疵,询问出史灵芝三岁时,曾定与奸夫唐闰山兄为婚,其人未出幼已故。灵芝长成,与姚小五为婚,已生男女三人,王时尚欲差人原籍,勾取三岁媒合之人,意在动扰良民。持权妄为,有乖治体,非止一端。

    八 尚书王时诽谤

    刑部尚书王时,持五刑以弼五教,时所习者,先圣之道;及其行也,不体先圣之教,纵奸顽之志,郁良善之心,怀暴诽谤,惟在沽名。
    凡奏刑名,增减情辞,故行出入,每每不当。御史唐铎按实将欲勾问,其王时面伤唐铎,径引唐则天故事,上侮朝廷,下慢执法之官。其词曰:“你入我罪,久后少不得请公入瓮。”
    今所言王时之事,不过一二尔,不才多矣!

    九 陕西有司科敛

    陕西布政司、按察司官,府、州、县官王廉、苏良等,害民无厌,恬不为畏。造黄册,科敛于民;朝觐,科敛于民;买求六部宽免勘合限期,科敛于民;征收二税促逼,科敛于民;造上中下三等民册,科敛于民。
    其赃官赃吏实犯在狱,招出民人官吏,指定姓名,各寄钞银、毡衫、毡条、毡褥、毡袜、头匹等项,各照姓名坐追。其布政司、府、州、县闻此一至,且不与原指寄借姓名处追还,却乃一概遍府、州、县民科要,平加十倍。如此害民,其心略不将陕西百姓于心上踌躇。
    民人苦楚,且如西凉、庄浪等处,河州、临洮、岷州、洮州军人缺粮,著令民人趱运,地将盈雪尺余,深沟陡涧,高山峻岭,庄农方息,劳倦未苏,各备车辆,重载涉险,供给军储。中路车颓牛死者有之,人亡粮被盗取者有之。若牛死车存,人在中途,进退两难,寒风凛冽,将欲堕指裂肤,上畏法度,谨遵差期。虽死不易,苦不胜言。设若到卫交纳,淋尖跌斛,加倍输纳,无敢妄言。
    如此艰辛,布政司、府、州、县官,按察司官,果曾轸念于民?为此,法所难容,各科重罪。

    十 山西运粮

    山西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关贤、武宣等,赃贪无厌,视民岂如禽兽。且如泽、潞等州,平阳等府,粮饷北供,山高风猛,地概溜冰,雪盈川野,冷切入骨,寒逼牛心,中途车摧牛死,虽有人存,进退两难。
    且纳粮之难,犹颇少苦,其纳草之艰甚矣。一车之草,比度雁门,止足泽、潞车牛之用。民人负细软,诣大同、蔚朔、雁门等处,易草输纳。有司欲取民财,实难言语,故行刁蹬,必欲本处载去。致使民人转运艰辛,不胜之苦,惟天可知,呜呼哀哉!
    有司食天之禄,岂有天灾人祸不至者耶!今之所犯,法所难留。

    十一 凌说山场竹木

    湖州府官吏刘执中等,不谋公而谋私,将籍没凌说山场所产木植,砍伐二十九万,设计差夫搬运,卖遍府、县,然后止差五千人搬运。后与各各人夫,及推官吕惟贤等,通同作弊,除各匿人己外,止解二万余根至京。自取之祸,安可逃乎!

    十二 五府州免粮

    应天、宣城、太平、广德、镇江五府州,为是兴王之地,久被差徭,特将夏秋税粮不时全免。惟元、宋人官田地,我朝籍没之田,民田全免,官田若令全免,民难消受,所以减半征收。凡免粮去处如此,但凡民粮,不一概全征。
    其应天等五府州县,数十万没官田地夏收税粮,官吏张钦等通同作弊,并无一粒上仓,与同户部官郭桓等尽行分受。君子详观,果可容乎!

    十三 武进县夏税

    常州府武进等县官吏邓尚文等,将民人夏税,十分以九分上仓,一分入己,声言民人科敛未足,巧于富户处借纳,如此害民。既征不足,借于富户,果后以何陪还?以此观之,富民不免致害,终无陪还之意。

    十四 庐州府夏税

    庐州府夏税,知府韩克佐等,不忧民艰,言十八年夏税小麦,秕细不堪为粮,欲令民抵斗米折。朕谕户部:天时所收如此,当以此上仓。况此际时当六月,旧收稻粮已绝,小民盼望新麦已成,若不征麦而征米,是故虐其民。其庐州府官之罪,户部之罪,可得而逃乎!

    十五 张梦弼私递赃私

    通政司经历张梦弼,子在朝,父在乡,父子同谋,夤缘朝官,构为党比,私递赃私,坐名前去山西沁水县追取。其本县官朱坦等,不于本家追取,一概以为营计,科敛吾民,扰动一县,代奸陪赃。其县官及张经历父子,果可释乎!

    十六 吏殴官长

    各处有司,惟务奸贪,不问民瘼,政声丑陋,愚民所耻。所以苏州常熟吏人沈尚等,衢州开化吏人徐文亮等,眇视二县官长邓源、汤寿轻等,于厅殴打。罪虽吏当,官何人也?

    十七 皂隶殴旗军

    苏州府昆山县皂隶朱升一等,不听本县官李均约束,殴打钦差旗军,罪至极刑。若旗军纵有赃私,所司亦当奏闻区处,安可轻视。

    十八 皂隶殴舍人

    金华府县官张惟一等,出备银、钞、衣服等项,赍送钦差舍人。舍人不受,就欲擒拿,特令府官封收其物。府官自知其难,舍人临行,其府官发忿,故纵皂隶王讨孙等殴打舍人。事觉,皂隶断手,府官之罪,又何免哉。

    十九 揽纳户虚买实收

    各处纳粮纳草人户,往往不量揽纳之人有何底业,一概将粮草付与解来。岂知无藉之徒,将钱赴京,止买实收,粮草并不到仓。及至会计缺少,问出前情,其无藉之徒,惟死而已。粮草正户,罚纳十倍,奸顽还可逞乎。

    二十 雨泽奏启本

    各处有司诸事奏启本及雨泽奏启本赴京,中间多有不书写姓名,有写而不称臣者。以数千里、数百里造文一纸,以对人君,姓名尚不谨书,此果为人臣之礼乎?于中不恤吾民可见矣。

    二十一 勾取逃军

    十二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为兵部勾取逃军,或有顽民犯法,各部勾取。其布政司、府、州、县贪图贿赂,不将正犯解官,往往拿解同姓名者。因赃迷惑其心,止知己利,不知良善受害,无可伸诉。若将犯罪受刑之苦,以己推之,岂有贪赃害于良善者。且罪人受刑,罪重,昼则枷项杻手,夜则系项钤足;轻则銕索牵行,父母妻子悲啼。送程仓卒,一时催起,路无盘费,是后父母妻子,收拾盘缠,意在往供。有司刁蹬,不与引行。既而买引,沿途追赶,有中途病死者,有饮食不节而负病者。所勾之人,惟恐违限,日加棰楚,虽有微命,犹在几死之间。若法司审理不明,即作真犯拟罪。若上官既明,吏不枉法,方得放归。其苦万端,当时法司肯将此苦量推于己,岂有良善受害哉。然有司因此无辜于善良,天鉴不远,一旦发露,罪及身家。如此者,数数开谕,每每加刑,曾有几人而省此祸殃!

    二十二 婚姻

    同姓、两姨姑舅为婚,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此前元之胡俗。朕平定之后,除元氏已成婚者勿论。自朕统一,申明我中国先王之旧章,务必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方十八年矣。
    有等刁顽之徒,假朕令律,将在元成婚者,儿女已成行列,其无藉之徒,通同贪官污吏,妄行告讦,致使数十年婚姻,无钱者尽皆离异,有钱者得以完全。此等之徒,异日一犯,身亡家破,悔之晚矣。
    胡人之俗,岂止如此而已。兄收弟妇,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有一妇事于父生子一,父亡之后,其妾事于正妻之子,亦生子一,所以夫妇无别,纲常大坏,与我中国圣人之教何如哉。设理旧事,难为者多矣,所以元氏之事不理,为此也。
    今后若有犯先王之教,罪不容诛。

    二十三 卖放浙西秋粮

    户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合上仓肆百伍拾万石。其郭桓等止收陆拾万石上仓,钞捌拾万锭入库。以当时折算,可抵贰百万石,余有壹百玖拾万未曾上仓。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伍拾万贯,致使府县官黄文等,通同刁顽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入已。

    二十四 谕官生身之恩

    朕常命官,每谕生身之恩最重。其词云何?曰:汝知父母之慈乎?且初离母身,乃知男子。母径闻父,生儿矣。父既闻之,以为祯幸。居两月间,夫妻阅子寝笑,父母亦欢。几一岁间,方识父母,欢动父母。或肚踢,或擦行,或马跁,有时依物而立,父母尤甚欢情。然而鞠育之劳,正在此际。所以父母之劳,忧近水火,以其无知也。设若水火之近,非焚则溺。冬恐寒逼,夏恐虫伤,调理忧勤,劳于父母,岂一言而可尽。及其长也,有志四方,能不致父母之忧,此为孝也。更能异闾里之子,出民上,衣食丰奉于父母,温情之道以时,送终之期设备,人子之道,无以加矣。
    今为官者,往往不才。父母在堂者,忘鞠育之恩而妄为。彼虽不知父母之慈,父母之慈未尝有间。良妻在室,故忘夫妇之道,乌合野妇。彼虽不知良妻之节,良妻之节,未尝有间。
    且如福建道御史于敏,初任卫知事,犯法遭刑,其妻击鼓以救。朕屈法以赦之,以全贞良之妇。朕谓敏曰:“京师人烟辐辏,刁诈容貌者多。少年妇女居京,一心于夫者鲜矣。惟欲夫终日不归,岁月不还,得以自由。今汝之妻,孰父母之良哉。柔训如是,间有者也,是勿自弃。”谕后,复任御史。不逾年,复作非为,罪当徒役。其妻复救,仍准贞良,赦之。复谕曰:“良哉之妻,汝勿自弃”,仍前御史。复不逾岁,大肆奸顽,交结朋党,比周京内。一犯之后,朕亲审问。自知罪恶渊深,朗然自笔奸党之情,略无阻滞。朕谓曰:“汝何若是?”对曰:“人到神思昏处,不知如何又作非为,大抵吃不过内外人朝说暮说浸润,一时见利忘身。”朕谓曰:“此时如何?”曰:“臣临刑方觉,悔之不及。”此于敏若是而对。朕所审况非一日,所对未尝异词。
    呜呼!愚顽终化不省,临刑方觉,死而后已。呜呼!生身之恩既不能报,贞良之妻自弃不抚,古至于今,若此者鲜矣。

    二十五 开州追赃

    有司务在问民疾苦,抚安良善,罪奸治顽,伸冤理枉。其大名府开州州判刘汝霖,系江西布政司九江府耆儒。受任以来,不将所学运用以持心,而乃弃先圣先贤之道,私邪妄作,上谤朝廷,下虐良民。
    其北平布政司、按察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通同六部官郭桓等,十二道丁廷举等,寄借赃钞。各官事发,坐名定数,遣人追取。本州官吏罗从礼等,分寄一万七千贯。州判刘汝霖,竟不将前项所寄赃钞照名追还,却乃帖下乡村,遍处科民,代陪前项钞贯。
    朕知诸处有司一体如是,故出诏播告天下官民人等:所有物件钱物寄借,须凭文约;如无,诸司不理,理者抵罪。其州判刘汝霖,视为泛常,仍复出帖科民,甚至禁锢其民,逼令纳钞。其帖之词曰:“民不以朝廷追赃为重。”致有开州耆民,不忍坐视民患,赴京面奏者五人焉。即遣人按治,果如奏状,于是将州判刘汝霖枭令于市。

    二十六 朝臣优劣

    洪武十八年,户部试侍郎郭桓事觉发露,天下诸司尽皆赃罪,系狱者数万,尽皆拟罪。或曰:朝廷罪人,玉石不分。吁!朕听斯言,所言者理哉。此君子之心,恻隐之道,无不至仁。此行推之于君子则可,小人则不然。
    且都察院詹徽,刑部掌部事唐铎,二者异同,下人所事亦异同。徽刚断嫉恶,不容奸伪,所役之吏,发蓬面垢,容愁肌瘦,不异羁囚,盖不得肆其贪有若是。其铎,始友及臣,至今三十四载。其人交不知变色,绝不出恶声,德有余而才少不足,屡被小人相累,陷极刑者二三。朕深知其德,宥而弗罪,以眷其德也。
    今奸人小人不然。徽刚则谤讪满朝。铎重厚无疵,其奸人小人,反为懦而无为,一切行移计禀,皆舞文弄法以愚之,贿赂公行,铎无奈何。呜呼!聪明决非者以为非,渊泉其德,海容其物以为愚。人心之不古,有此耶。
    当诸司酷害于民,有能恻隐民艰,不与同类;科敛之际,或公文不押,或阻当不行,或实封入奏,以恤吾民。此际不分轻重,岂不妄及无辜!每每科无阻当,征无恻隐,混贪一概,又何分之有哉!

    二十七 问赃缘由

    如六部有犯赃罪,必究赃自何而至。若布政司贿于部,则拘布政司至,问斯赃尔自何得,必指于府。府亦拘至,问赃何来,必指于州。州亦拘至,必指于县。县亦拘至,必指于民。至此之际,害民之奸,岂可隐乎!其令斯出,诸法司必如朕命,奸臣何逃之有哉。呜呼!君子见而其政尤勤,小人见而非心必省。

    二十八 京民同乐

    在京人民,朕于静处,少有暇心,即思必与同乐,不期愚民为胡、陈所诱,一概动摇,至今非心不格,面从心异。曩者愚民奔走门下,纷然竞起,构作马前之卒,为奇谋、为吏役之道自庆,奸狡蔽其仁心,是非迷其本性,由是身亡家破。
    迩年以来,坊厢人户,不许差役,使得遂其生。今者诸司犯法,赃在坊厢,其坊厢村店人等,不奉朕命,固替奸贪隐匿,直至身亡家破而后已。今后天下内外城市乡村,凡我良民,无得交结官吏。设若家道生受,误用官吏赃私钱物,才闻官吏发露,即于所在官司首告,与免交结之罪。

    二十九 官民犯罪

    今后官民有犯罪责者,若不顺受其犯,买重作轻,买轻诬重,或尽行买免,除死罪坐死勿论,余者徒、流、迁徙、笞、杖等罪贿赂出入,致令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虽笞亦坐以死。法司罪同犯者。此犯不分赃之巨微,除失错公罪不坐,凡私的决,并不虚示。

    三十 僧道不务祖风

    僧尼、道士、女冠,敢有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交结官吏,为人受寄生放,有乖释道训愚之理,若非本面家风,犯者弃市。

    三十一 民不知报

    民有不知其报,而恬然享福,绝无感激之心。因不知其报,不知其感激,一日天灾人祸并至,茫然无知其由,忧愁满室,抱怨横嗟,孰不知不知其报而若是耶。
    且以社稷言之,古先哲王立坛以祀之,严恭祗奉,未敢有怠。何也?盖社,五土之神;稷,五谷之神。五土发生五谷,为民立命,天子不能遍祭于天下,则诸有司立坛所在而祭之。又立大社、大稷于雉阙之右,与庙相对,亲之也。所以春祭于社,祈嘉谷之生成;秋之祀,是报成也。凡良民造理者,居一方一隅,食土之利,不拘多少,其心日欲报之。其诚何施,以其社稷立命之恩大,比犹父母,虽报无极。良民有此念者,家道不兴鲜矣。
    方今九州之民,有田连数万亩者,有千亩之下至于百十亩者,甘于利其利,而不知其报者多矣。然而未尝不为富破其家资以保其富。呜呼!至此之际,怒贯神人,天灾人祸由是。所以破家资,不过贿赂有司,君差不当,小民靠损,所以不知其报在此也。若欲展诚以报社稷,为君之民,君一有令,其趋事赴功,一应差税,无不应当。若此之诚,食地之利,立命之恩,斯报矣。
    咸云:君养民,果将何以育之?君之服食,皆民所供,衣食既系民供,果何养民哉?然君之养民,五教五刑焉。去五教五刑而民生者,未之有也。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教既兴,无有不安者也。民有不循斯教者,父子不亲,君臣不义,夫妇无别,长幼不序,朋友不信,强必凌弱,众必暴寡,鳏寡孤独,笃废残疾,何有之有焉。既不能有,其有命何存焉。凡有此者,五刑以加焉。五刑既示,奸顽敛迹,鳏寡孤独,笃废残疾,力弱富豪,安其安,有其有,无有敢犯者,养民之道斯矣。
    今之顽民,罔知立命之由,妄破家资,买嘱官吏,故犯宪章,身亡家破,由人神之监见也。百祥百殃,信矣哉。

    三十二 水灾不实

    有司牧民,水旱灾伤,是为急务。自朕即位以来,各处水旱灾伤,虫蝻生发,民人告灾,有司多不准理。
    及至准理,通同无藉顽民,以荒作熟,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小民愈觉艰辛;以熟作荒,无藉顽民以为得志,孰不知天灾人祸,至有日矣。
    呜呼!
    君子小人得有司之位者,当灾伤之际,君子所以难为,小人易为。
    云何?
    君子受理,被顽所诬,所以受与不受者两难哉?
    且如高邮州民有水灾,朕令进士诣踏,未至灾所,其有司民人即以灾册至,进士谓曰:未曾沿坵履亩,先进是册,为何?
    曰:马前册。
    呜呼!
    民有不淳者,其同知刘牧,不才尤甚,若允马前册以进,更微与颜色交谈,马前册为实哉,贿赂公行矣。
    其进士不诺,必欲亲诣灾所,其同知刘牧与顽民议,将已熟禾稼尽行剷去,引水灌其地,若此者若干顷亩。
    呜呼,所以君子未敢受理者,为此也;同知刘牧易为受理者,亦为此也。

    三十三 奸吏建言

    绍兴府余姚县吏叶彦彬,父亦在闲之吏,其子邑呼曰小疾灵,以黄冠符篆印作县印,用使批文,下乡骗民,被弓兵史敬德觉露,本吏贿于有司,虚有罪,实释之。
    后以吏役起赴京师,其吏心怀旧恨,外名仁义,内包祸心,建言便民事理中含报雠于弓兵史敬德等二人,依所言章,皆以人至法司对问,间所言事内巳虚三件,况实报雠告人,御史王式文徇情,出妄告之罪。
    御史王式文因别事不公者,多由小疾灵因事发露,墨面文身,挑筋去指。
    书吏梁仲真亦然。
    既刑之后。
    皆系狱中。
    系原问小疾灵之官,不余数日,乃与小疾灵同狱。
    疾灵系是有罪之徒,因罪未决,得以纵横。
    𮞚房代人书写疾灵事内。
    被告者知疾灵奸诈百端,难以口对,免曰:母我对词。
    疾灵知被诈者畏惧,谓曰:若毋对,尔将何我?
    益曰:以银相送,时在狱中,不便取与人,各与花押一枚为照。
    是后各出系狱,果送钞银、布疋。
    时朕亲问诸司,疾灵他犯,又将及身,促为所知,畏惧罪责,乃以钞银攺绢、布疋赴通政司首。
    呜呼!
    人不畏法,有若是欤!
    疾灵系狱处所,黠剌断筋者盈牢呻。

    三十四 仓库虚出实收

    天下仓廒并库藏等处,官攒、斗级人等,有犯赃私,问赃自何而得,必供虚出实收,与纳户某人接受钱物若干。
    当此之际,凭招勾纳户到官,加倍追陪。
    当该法司不行,如𠡠究问追征,罪如犯者。

    三十五 行人受赃

    行人受命而出,或捧制书,或寻常差使,或催督六部都察院公事。
    所在受赃者,问赃自何而来,必供诸司所与,擒至诸司,问此贿赂钱物从何而至,必供取之于民。
    其害民之奸,岂可隐乎?
    其害民之奸,岂可隐乎?
    当此之时,除民人被其威逼科敛不罪外,官吏与者、受者罪同。

    三十六 民陈有司贤否

    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人等,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
    有司不才,明指实迹,以凭议罪。
    更贤育民及所在布政司、府州县官吏,有能清廉直干,抚吾民有方,使各得遂其生者,许境内耆宿老人遍处乡村市井士君子人等,连名赴京状奏,使朕知贤。
    凡奏是奏非,不许三五人、十余人奏。
    且如府官善政,槩府所属耆老,各县皆列姓名具状。
    其律内不许上言,大臣美政,系干禁止。
    在京官吏人等,毋得徇私党比,紊乱朝政。

    三十七 籍没揽纳户

    揽纳户揽到人户诸色物件、粮米等项,不行赴各该仓库纳足,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追物还官,然后处以重刑,籍没家产。

    三十八 安保过付

    所在府州县安保之家,并说事过钱,人皆以口舌利便说诱,是致君子一时被其昏愚,陷入宪章。今后敢有如此者,处以重刑,籍没家产。

    三十九 诡寄田粮

    将自已田地移坵换叚诡寄他人及洒泒等项,事发到官,全家抄没。若不如此,靠损小民。

    四十 冒解罪人

    所在有司官吏,上司着令勾解罪人,往往卖放正身,将同姓名良善解发。今后若此,该吏处以重刑。

    四十一 折粮科敛

    浙西所在有司,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且如折收秋粮,府州县官发放,每米一石,官折钞二贯,巧立名色,取要水脚钱一百文,车脚钱三百文,口食钱一百文,库子又要辨验钱一百文,蒲篓钱一百文,竹篓钱一百文,沿江神佛钱一百文,害民如此,罪可宥乎?

    四十二 重科马草

    马草事。户部侍郎郭桓等官,受要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广德五府州纳草人徐添庆等户赃钞,不行追征合纳马草,却于已纳安庆府人户内,多科补纳五府州原欠数目,以致农忙时月,勾取各各人户到官,问出前由害民之奸,才方显露。

    四十三 谕官无作非为

    诸衙门官到任,朕常开谕:无作非为,显尔祖宗,荣尔妻子,贵尔本身,以德助朕,为民造福,立名于天地间,千万年不朽,永为贤称。去后,曾几人依朕所谕。到任之际,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使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致使衔冤无诉。纵然欲诉,下情不能上达。间有达者,朕知其然,擒奸贪,获无道,置之极刑,或加流窜,刑以徒役,决以笞杖,是非分明。
    死者且已,生者以是饰非,谩朋友,诳乡曲,皆曰本身无罪,乃云朝廷刑暴,如此谤讪者多矣。朕尝开谕之际,甚是明白,往往不依朕言,反自取祸。且如恶人犯罪,善者过误遭刑,二者有畏笞杖伤及肌肤者,有畏死而不得生者。二者畏罪甚矣,乃以金帛贿赂于当该。其当该者,反不以扬祖宗、荣妻子、贵身惜命为重。前二者畏死买生,为官者反不畏死,径接受其赃,将自己性命,故人宪章。临刑赴法,才方神魂苍惶,仰天俯地,张目四视,甚矣哉。悔之晚矣。岂止晚矣,终不获生。
    如兵部侍郎王志,为勾补逃军等事,受赃二十二万。朕亲问之:“尔贪何若是?”对曰:“财利迷其心,虽君亲亦忘之。”曰:“今如何?”对曰:“臣临刑方觉,悔不及矣。”呜呼!财利之迷人,非正人君子、至贤之士,不可得而免矣?呜呼!免何难哉,其不用心尔。
    曩元末之时,群雄并起,孰不以子女玉帛为先,良骑美服为上,酣歌作乐为奇,生离人父母妻子为妙。朕亦扰攘中,于斯数事,为何不能?其保身惜命而不敢。当未定之时,攻城略地,与群雄并驱十有四年余,军中未尝妄将一妇人女子。惟亲下武昌,怒陈友谅擅以兵入境,既破武昌,故有伊妾而归。朕忽然自疑,于斯之为,果色乎?豪乎?智者监之。朕为保身惜命,去声色货利而不为,盖为慕声色货利者,数数朝兴暮败。监此非为,终不同其愚志,量岂难哉。

    四十四 社学

    好事难成。且如社学之设,本以导民为善,乐天之乐。
    柰何府州县官不才酷吏,害民无厌。
    社学一设,官吏以为营生,有愿读书者,无钱不许入学;有三丁四丁不愿读书者,受财卖放,纵其愚顽,不令读书。
    有父子二人,或农或商,本无读书之暇,却乃逼令入学,有钱者又纵之,无钱者虽不暇读书,亦不肯放,将此辏生员之数,欺诳朝廷。
    呜呼艰哉!
    天灾人祸,若不灾于此官此吏,载在祀典之神,无凭可敬。
    似此善道难为,惟天可监。
    智人详之。
    朕恐逼坏良民,不暇读书之家,一时住罢。
    复有不知民艰,茫然无知,官吏害民者,数言社学可兴。
    吁!古云为君难,诚如是,为臣不易,果然哉!间有忠良,同凶顽之徒联衔,日被所污,终不能清。
    不易哉!甚矣!呜呼,惟天可监。
    凶顽之徒,何父母所生,造恶以陷人,终化不醒,神明监焉,祸有日矣,迟疾焉。

    四十五 耆民奏有司善恶

    今后所在布政司、府州县,若有廉能官吏,切切为民造福者,所在人民必深知其详。
    若被不才官吏、同寮人等捏词排陷,一时不能明其公心,远在数千里,情不能上达,许本处城市乡村耆宿赴京面奏,以凭保全。
    自今以后,若欲尽除民间祸患,无若乡里年高有德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岁终议赴京师,面奏本境为民患者几人,造民福者几人,朕必凭其奏,善者旌之,恶者移之,甚者罪之。
    呜呼,所在城市乡村耆民智人等,肯依朕言,必举此行,即岁天下太平矣。
    民间若不亲发露其奸顽,明彰有德,朕一时难知,所以嘱民助我为此也。
    若城市乡村有等起灭词讼,把持官府,或拨置官吏害民者,若有此等,许四邻及阖郡人民指实赴京面奏,以凭袪除,以安吾民。
    呜呼,君子目朕之言,勿坐视纵容奸恶患民。故嘱。

    四十六 文引

    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赴京面奏事务者,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所在关津把隘去处,问知面奏,即时放行,毋得阻当。
    阻者论,如邀截实封律。

    四十七 民知报获福

    方今富豪之家,中等之家,下等之家,富者富安,中者中安,下者下安。
    去古既远,教法不明,人不知其报,反造罪以陷身。
    富者田多诡寄,粮税洒派他人,中者奸颇少同,下者因无可恃,岁被靠损者有之,上中数犯罪责者有之,有倾家覆产者有之。
    盖由不知其报,而致然耶?
    若使知报之道,知感激之理,则于闲中起居饮食不时,举手加额,乃曰:税粮供矣,夫差役矣。
    今得安闲,上奉父母于堂,下抚妻子于室,虽笃废残疾,富有家资,除依差税外,余广家资。
    本身生不能捍本家之患灾,其凶顽之徒,孰敢称名道姓而盗取之云何?
    盖君,礼法之所治也。
    礼,人伦之正,民间安分守礼者多,法治奸绳顽,二者并举,遍行天下,人民大安。
    所以孝子顺孙,得奉祖宗父母,父母已逝者,除岁时祭祀外,余有其有优游于家庭,遂欢妻抚子于一生,绝无祸殃为何?
    盖为知其报矣。

    四十八 伪钞

    宝钞通行天下,便民交易。其两浙江东西民有伪造者甚。
    惟句容县杨馒头,本人起意,县民合谋者数多,银匠密修锡板,文理分明,印纸马之户同谋刷印,捕获到官。
    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其刑甚矣哉!
    朕想决无复犯者。
    岂期不逾年,本县村民亦伪造宝钞甚焉。
    邻里互知而密行,死而后已。
    呜呼!
    若此顽愚,将何治耶?

    四十九 郭桓造罪

    造天下之罪,其造罪患愚者,无如郭桓甚焉。其所盗食粮,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
    榜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
    若将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及接受浙西四府钞五十万张,卖米一百九十万不上仓,通筭诸色课程、鱼盐等项。
    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偷盗金银,广惠库官张裕妄支钞六百万张,除盗库见在宝钞金银不筭外,其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及鱼盐诸色等项课程,共折米筭,所废者二千四百余万精粮。
    呜呼!
    古今贪有若是乎!
    其郭桓不才,乃敢如是,其中所分入己者几何?
    罪及同谋愚顽者,生死纪必枚焉。
    空仓廪,乏府库,皆郭桓为之。

    五十 扬州鱼课

    扬州瓜埠河泊所欠鱼课钞四万张,其郭桓著令追陪,通同扬州府知府战慎,不令网业户及湖官陪偿,却乃行下富户追陪。
    追钞既足,各人分受入己,变买银两。
    其所欠四万赃钞,行下湖官原籍江西布政司追陪。
    及其钞至,犹且因循不进,意图入已,虽未入己,由是而犯。
    呜呼!
    扬州鱼户欠钞,指以湖官原籍江西,著令江西布政司追陪。
    其布政司不才,将平民一槩科陪。
    又非扬州河泊所民,初本所欠四万,今两处共追八万。
    扬州四万已行入己,重复追征四万,又欲侵欺,君子监焉。
    人有如此无状者。

    五十一 吏属同恶

    府官、州官、县官、府吏、州吏、县吏、一切诸司衙门吏员等人,初本一槩民人,居于乡里,能有几人不良?
    及至为官为吏,酷害良民,奸狡百端,虽刑不治。
    朕思是官是吏,其父母妻子闻此酷害良民,如何并不推己以戒之,以谏之,致令身家祸焉。
    详观其属,非同恶相济,岂如是耶?

    五十二 纳粮入水

    纳粮人户及收粮仓官斗级人等,身亡家破,皆自招也。
    且如大军仓廒,每间不下万余石,良民务以乾圆洁净上仓。
    奸顽无藉之民,但知己之图利,不知所坏甚多。
    且如有纳一千石者,通同仓官人等,入水上仓,比所纳者止是一千,入于万石之中,一蒸之后,满廒尽坏,所纳甚少,所坏甚多,天灾人祸,岂有不至者耶?

    五十三 纳豆入水

    马料豆年年有等奸顽人户,通同仓官人等,拌水袢豆,以增斛面,弊同乎米,米坏尚有可食者;豆坏,六畜不食,人何用之?
    每仓一间,不下万余石,因一户奸顽,搀水交纳,湿热一蒸,盈廒皆坏,如此者多矣。
    及期拏住官攒人等,治以极刑,无知朝廷艰辛者,乃曰刑酷。
    孰不知此等之徒,奸顽无厌,近为郭桓败露,仓拆廒移,平基毁墙,得见官攒人等造祸之深有如此。
    将米豆稻成千余石或百石,尽行埋瘗于地下,一槩毁烂,其数不少。
    设心如此,君子监焉。

    五十四 造册科敛

    置造上中下三等黄册,朝觐之时,明白开谕,毋得扰动乡村,止将黄册底册就于各府州县官备纸札,于底册内挑选上中下三等,以凭差役,庶不靠损小民。
    所谕甚明,及其归也,仍前着落乡村,巧立名色,团局置造,科敛害民,此等官吏,果可容乎?

    五十五 积年民害逃回

    积年民害官吏,有于任所拿到,有于本贯拿到。此等官吏,有发云南安置充军者,有发福建、两广、江东、直隶充军者,有修砌城垣二三年未完者。
    这等官吏,皆是平日酷害于民者。
    且如勾逃军,卖正军,解同姓,朝廷及当该上司勾拿一切有罪之人,卖正身,解同姓,朝廷著追某人寄借赃钞,皆不于某人处正追,却于遍郡百姓处,一槩科征代陪,就中克落入己,不下千万。
    其余生事科扰,及民间词讼,以是作非,以非作是,出入人罪,冤枉下民,衔冤满地。
    其贪婪无厌,一时笔不能尽。
    此等之徒,见在各处,军者军,工者工,安置者安置。
    设若潜地逃回,两邻亲戚即当速首,拿赴上司,毋得容隐在乡,以为民害。
    敢有容隐不首者,亦许四邻首。其容隐者同其罪而迁发之,以本家产业给赏其首者。

    五十六 差使人越礼犯分

    皂隶,系是诸司衙门执鞭缒镫,驱使勾摄公事之人。此等之徒,往往承差于所属衙门干办公务,或勾罪人径入公廯,据公座而坐者有之,当道直行者有之,从正门入者有之。
    呜呼!
    公廨,朝廷所设,禄君子,贵贤人,分理庶务,民人瞻仰之所,岂是奴仆皂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有乖治体。
    此等之徒,父母不教,妻子不谏,致使奴仆之体,亵慢官制。
    今后敢有如此者,全家迁入云南。
    当该主使者临遣之时,不行省会,毋得犯分,杖一百。
    其容令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此等衙门官吏不行举觉,杖一百,流云南。
    已将洪武十八年秋九月为水灾事,扬州府差皂隶宋重八下高邮州传递事务,其高邮州同知刘牧,辄令本卒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刘牧跪与执结。
    呜呼!
    其同知刘牧不才,不如一妇人尔,自贱其体,受皂隶宋重八辱。
    兴化县知县敖德真,皂隶宋重八到县,亦欲如此,知县敖德真执法不从,以致事觉。
    已将同知刘牧,皂隶宋重八杖断,流入云南烟瘴,兴化县知县敖德真受赏。
    呜呼!君子小人有若此之异乎?
    自今以后,各宜慎之。敢有不遵者,当该受辱衙门拿赴京来。吏员承差人等,敢有如此者,其罪尤甚。
    若六部、都察院、在京诸衙门及驾前校尉、力士、旗、军行人等,非捧制书,止受批差,敢有似前越礼犯分者,许所在官长实封入递。
    今后除朝廷差委各处要招打断外,其布政司、都司、按察司、盐运司、府州县,毋得辄差吏员、承差、皂隶人等,于各衙门要招打断。
    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

    五十七 祭祀不敬

    开谕为一郡一邑之主,岂止牧民而已,其鬼神必欲依之阴阳表里,以行人道,故谕之出则辞于神,入则告于神。
    官长既敬,民必畏从之。
    民人既敬,鬼神奠安一方善恶灾临福临,必不至于妄加。
    谕后,曾几人处恭寅畏,岂止不畏。
    江浦县知县刘进等盗其祭帛,巩县知县饶一麟等未祭而先食其牲牢脏肉。
    闻喜县丞周荣以活鹿送人为玩物,以死肉奉祀于山川社稷之神。
    呜呼,人有不才者如是,然不旋踵而亡者几人,其祸安得而逃耶?

    五十八 乡饮酒礼

    乡饮酒,礼朕本不才,不过申明古先哲王教令而已。所以乡饮酒礼,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
    其坐席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
    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
    同类者成席,不许干于善良之席。
    主者若不分别,致使贵贱混淆,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主者罪以违制。
    呜呼!
    斯礼始立,先哲王之制,安良民于宇内,亘古至今,兴者乡里安,邻里和,长幼序,无穷之乐,又何言哉!
    吾今特申明之。从者昌,否者亡。

    五十九 乡民除患

    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臣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会议城市乡村,将老奸臣猾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帮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当者,枭。令拿赴京之时,关津渡口毋得阻当。

    六十 沉匿卷宗

    金吾后卫知事靳𮘹,始由小吏起取赴京,见其年壮聪敏,径授金吾后卫知事,操持案牍,掌管卫兵。
    初见聪敏,朕以为必然至诚,托以心腹,虽有机密事务,亦曾使令究焉。
    几岁间,事颇不律,如不律者皆罪之,独谦且免。
    𮘹不知其恩,数犯以为常。
    朕方知非是怀恩之士,命断事官稽卫卷宗,令谦亲挟卷宗,赴断事官觌面考对。
    及其至官,一卫卷宗十不存一,于是着追明白。
    谦终日支吾,独以肌肤以拒刑,又令妻妄击鼓以诉,核之不实。
    断事官覆奏,朕亲问之,𮘹不以卷宗奏答,却言断事官诽谤朝廷。
    试将与断事官周士铭对问,委实谤言。
    朕复问谦:断事罪巳,尔一卫卷宗安在?
    𮘹不答。
    复问卷宗有无,亦不答。
    再问到了卷宗有无,谦回言到了无,于是凌迟处死。
    呜呼!
    金吾后卫,谦未任之先,军七千余,自𮘹到任,增至八千余,其一切赏赐月支,其数浩大。
    谦盗卖仓粮数多,克落月支并赏赐,其数亦浩大,故不立案,必欲支吾,意在偷生,安可免乎?

    六十一 马站

    站马之设,远在万里,报不逾二旬,安民之道甚矣。洪武初,兵方息,民方生,余资何有,彼时自京至于西凉、北平、山西、山东、辽东、四川皆设马驿,着定民人自备。
    其良民奉命,竭家资以备走递时,一马千贯者有之,九百贯者有之,七八百贯者有之,贵矣哉!
    以此观之,何民不因马驿而贫矣。
    呜呼,良矣哉!
    古先哲王之教,民间相传,良民趋事赴功,终不为怨,教之良矣,良民之良,良尤甚矣。
    洪武十四年、十五年,狱有囚者,命人视审之,谓曰:死者欲生乎?
    徒者欲免乎?皆曰:愿。
    曰:尔破家资买马入驿,以便走递,代先劳之。
    民从之。
    于是脱羁去禁,各着驿所。
    一至驿所,即买病马以应之。
    未久马死,数以钞赂驿官,不半年余,其贿赂之财,可买上等马一疋。
    其奸顽之徒,宁可不买马入驿,惟务贿赂驿官,以致使臣至驿关马,令人舆行,事发,着买马二疋,复工役无休。
    于斯之时,奸民愈愚。
    呜呼!中上之民,着令走递,终岁人马不阙,虽是家道窘逼,亦不敢有违。
    以此观之,良者愈良,奸者愈愚,验矣哉!

    六十二 开谕粮长

    粮长往常民间不便,盖是有司官不肯恤民,止是通同刁诈之徒,生事多端,取要财物,民人一时不能上达。
    如今教你每户家做粮长。
    民有事务,粮长除纳粮外,闲中会乡里一万石粮内长者、壮者与他说:各处府州县,从古设社稷坛塲官长每祭祀,春谓之祈,风雨以时,五谷丰登,秋谓之报成也。
    民有事务,粮长除纳粮外,闲中会乡里一万石粮内长者、壮者与他说:各处府州县,从古设社稷坛塲官长每祭祀,春谓之祈,风雨以时,五谷丰登,秋谓之报成也。
    古先哲王所奉之社,五土之神,稷,五榖之神。
    五土发生五榖,立人性命,王者不能遍祭,所以所在食其利者,令有司设坛以祀报之。
    又于京内皇城之外阙之右立太社、太稷,以对宗庙而祀之,特亲之也。
    所以春祈秋报,为民造福。
    今民有数千亩、万亩或百亩、数十顷、数十亩者,每每交结有司,不当正差。
    此等之家,不知千万亩田千万亩,天覆数百十顷亩者如是。
    其风雨霜露,与地相合,长养五榖,其家食其利以安生。
    往往不应正役,于差靠损小民,于粮税洒派他人,买田不过割,中间恃势移坵,换叚诡寄他人,又包荒不便,亦是细民艰辛。
    你众粮长会此等之人,使复为正,毋害下民。
    了毕,尽图贴说,果有荒田,奏知明白除豁。
    粮长依说办了的是良民,不依是顽民。
    民有不遵者,具陈其所以。

    六十三 妄告水灾

    镇江、丹徒民有告水灾者,曹定等所告二百三十七顷,所踏止一百六十五顷。
    踏官拘草稿而视之,其稿中之辞曰:某顷某坵,可作某顷某坵,以熟作灾,以灾作熟。
    初,朕闻水灾,急令人踏,意在赈济佃户有产之家罢给,岂期刁诈之徒有此。
    所以各处有司,每逢人间水旱灾伤,往往不受理者,为其刁诈之民相累也。
    且如丹徒曹定等,以熟作荒者六十八顷九十八亩,本家田万亩有奇,以熟作荒者四顷七十三亩。
    彼为状首将民閒余灾不报,以荒作熟,坑陷善良。
    为此着修城一百五丈。
    呜呼!
    镇江府京师羽翼之郡,肇基先劳之民,天下既平,数免征税,止是当夫。
    自洪武十四年免征秋夏税粮,至洪武十八年、五年,并不曾征税。
    今年妄告水灾,竟不知奸出何意,所以不赦者,为此也。

    六十四 奸贪诽谤

    奸贪无福小人故行诽谤,皆说朝廷官难做。且府州县止以秋粮夏税言之,民人已将秋粮夏税纳矣,不甚劳于有司,二税办矣。
    其府州县官,有就仓盗卖者,有与顽民相通,接受赃私,虚出实收者,此果民人难管,二税艰征,陷官于罪责耶?
    实由贪而自取灭亡耶?
    府州县官专一宣布条章,辨民曲直,民有户婚田地,斗殴相争,一是一非,初招明白,不甚难于官吏。
    既知是非,辄起贪心,倒持仁义,接受赃私,祸善福顽,以招自身之祸。
    此果刑名之难欤?
    实奸顽之自取欤?
    呜呼!绝贤辅我,所用皆非忠志之士,自作非为,强声君过,妄彰君恶,逢亲友于所在,掩非饰过,昧已谩人,天灾人祸,岂有不遇者耶?

    六十五 设立粮长

    粮长之设,本便于有司,便于细民,所以便于有司。且如一县粮该十万,止设粮长十人,正副不过二十人,依期办足,勤劳在乎粮长。
    有司不过议差部粮官一员,赴某处交纳,甚是不劳心力。
    呜呼!其不才有司官吏通同奸顽,寅缘作弊,故行零碎,先后设计,留难紊乱,不劳心力之事,自取灭亡。
    教化风俗,乃有司之首务。
    民有风俗未美者,朕何尝速责于有司,必待自渐而成刑名。
    失出失入,为其人人精神有限,智识短长,未曾轻责。
    失出失入之官。
    钱粮尽在民间,征敛不足,其顽在民,何尝即责有司?
    所以责者,接受赃私,故行出入罪名,于粮虚出实收,就仓盗卖,有时妄起科征,如此虐吾良民,所以罪者,为此也。
    便于细民之说,粮长就乡聚粮,其升合斗勺、数石、数十石之家,比亲赴府州县所在交纳,其便甚矣。
    柰何愚民犹有谤言,乃曰受害。
    此人情之难处。
    有等粮长贪婪无厌,将自己合纳二税,尽为众户所包,少有不从,倚官挟势,临门□吊打,细民从之。
    有等粮长,心怀仁德,性体柔懦,上不倚官,下不挟势,并不令细民包纳本户二税,从实催征。
    民情不然,欺侮懦弱,故行过期不足,反累善良。
    呜呼!吾言至此,惟天可监。君子详观。

    六十六 征收不时

    呜呼!有司官吏不才,害民有若是耶!专以二季征税为奸计。
    麦方吊旗而催夏税秋税,榖秧方节,早催秋税,窘民于青黄不接之时,逼民于结实未坚之际,频于箠楚,得赃缓矣。
    及其粮成期至,可以上仓,其官吏人等故行迁延,刁蹬留难,不得便于上仓,直待有益于巳而后已。
    呜呼!
    天灾人祸不至,其徒自死,必有日矣。

    六十七 户部行移不实

    户部尚书茹太素,左侍郎张易、右侍郎张文质,本部郎中吕士威、王士廉、刘景颜、员外郎蒲如真、黄安及主事傅友文、王毅、徐阜、良接恭、李益、王肃、部文烨、姚德荣、蔚绶、方彦逸等官,故推阘茸,将应施行事务故不施行。
    及至督责,口称事务繁冗,发落不开。
    于是命总目日事若干,以凭考验。
    十月十八日早来呈十七日事件,数该一百四十三件。
    𠡠给事中张衡、监察御史胡昌龄,比日考对,所单之数,各各公文,皆非十月十七曰本日公文,尽是十月初三日,连日累至十七日,故不施行。
    垛下数目,才命稽考,却乃星夜将半月,故行沉滞公文,妄作十七日接纳,发放一百四十三件面欺,以为冗繁,细察,所以,十七日、本日止有公文六件行移。
    以此观之,面欺平诳一百三十七件。
    海内智人观之,奸顽无藉之徒,擅敢肆侮如是。

    六十八 御史汪麟等不才

    广东道监察御史汪麟,户部主事王肃,系洪武十八年进士,登科之后,朕尝爱惜,分布各司,于公文并不署押,政事与正官一体施行。
    所以不押字者为何?
    恐见任官不才,有累进士,所以事虽办而字不押。
    倘有事务差迟,罪归见任,特意优容进士。
    其诸进士不才者多,恩且不怀,奸猾日务,独汪麟、王肃尢甚。
    见其恩不怀而诈日习,于是实授以职,命事诸司。
    未久,户部主事王肃藏匿锦衣卫力士支赏册,内力士四千名,本卫知事累次索取,推称亡去,终不肯与,致令卫知事陈叔铭奏闻。
    朕亲问之,其册安在?
    曰:亡矣。
    朕谓曰:斯册一失,弊大矣。
    所赏人各钞壹锭,布二疋,计钞四千锭,布八千疋。
    尔若坚执不与,本卫必重造关支,支则支矣。
    其后将不逾月,小吏通同库藏,凭所亡之册,一槩盗支,罪甚矣哉!
    尔可免乎?
    朕言至此,明旦,主事王肃以册来首。
    呜呼!
    郭桓死而未朽,尔乃疾蹈其踪,灯窗之学安在?
    广东道御史汪麟,初在北平道,不押公文,特使涉历诸事。
    其汪麟常不居道,四散优游。
    都御史题名榜示进士,汪麟不着道为何,明旦恳告诸生于都堂求免,从而去之。
    既授监察御史之任,辄怀己私上言。
    其首辞曰:各部所任之官,动履紊错,日获谴责。
    然诸事不能一一尽理。
    次曰妙选布政司有司;三曰御史,本达情以广言路,问刑名失职。
    方今刑名轻重为能事,问囚多寡为勋劳。
    如此怀私,妄诞惑乱。
    朝政曲赦其罪,窜居金齿,以成见在志人。

    六十九 刑余攒典盗粮

    龙江卫仓官攒人等,为通同户部官郭桓等,盗卖仓粮。
    其官攒人等已行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
    不逾半年,进士到仓放粮,朝发筹二百根,至晚乃收二百三根。
    进士诘焉,乃是已刑之吏康名远,仍肆奸顽,偷出官筹,转卖与一般刑余攒典费祐,盗支仓粮。
    呜呼!
    当是官是吏受刑之时,朕谓斯刑酷矣,闻见者将以为戒。
    岂意攒典康名远等,肢残体坏,形非命存,恶犹不巳,仍卖官粮。
    此等凶顽之徒,果将何法以治之乎?

    七十 和州鱼课

    和州判官唐仲芳与同知州邵杰,将本州青沙坊等河泊所原办课钞一万九千四百四十贯,各分入己。
    及至上司催督起解,却将本州人户不分城市乡村,一槩科敛,每户一贯、二贯者有之,或三贯者有之。
    以此补纳前项课程。
    本州人户数多,科征钞数倍于课额,除陪官外,仍复各分入己。
    如此贪婪无已,罪恶贯盈,致有人吏计彦彰首告发觉,良民被其剥害,不可胜言。

    七十一 教官妄言

    天下府州县学官,咸怀先圣先贤之道,于斯至精者,方敢领受是任,敷演先圣先贤之道,以开天生上智之人,以明中材之士,以训下愚之徒。
    学校之设,岂非礼之徒易居之所,实乃贤人君子端本澄源之所设使君子居是,其徒日渐君子矣;恶人居是,其徒日渐凶徒矣。
    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宁国府教授方伯循实封宁国府知府韩居一,其辞曰:于斋戒未祭先食牲牢肉赃,又且饮酒,及其勾问其府官,并无二项,非为,余罪不律者有之。
    询其所以,府官严督学校,以致教授方伯循、生员张恒等五名,憾是督责,遂于祭祀之际,窥伺府官饮茶,教授方伯循自行饮酒,径率诸徒诣斋所,将府官祭服四面楸捽,若奉上司明文,擒拿有罪者,如此,非为人神共怒。
    询其所以,府官严督学校,以致教授方伯循、生员张恒等五名,憾是督责,遂于祭祀之际,窥伺府官饮茶,教授方伯循自行饮酒,径率诸徒诣斋所,将府官祭服四面楸捽,若奉上司明文,擒拿有罪者,如此,非为人神共怒。
    且府州县教官,礼义风俗,忠孝出焉,凡遇祭祀,则当训诲生徒,明以持心守戒之道,至期率赴坛所,陪祀群神,非独本礼诚敬,将后生徒为政不劳,祀神熟矣。
    其宁国府教授方伯循,不独不本礼以奉神于坛所,大辱掌祭之官,可谓罪不容诛,又有余罪。
    出纳学粮不明,攺换文案,以致本府捡举,非止一端。
    呜呼!有司提调学校,助君之急务也。
    生徒有奸顽者,师卒不能化,且得府官助其威严,以成成效,岂不美欤!
    柰何反与不才生徒诬辱提调官,罪当皆死。
    所在学校,想宜知悉。

    七十二 成造马船

    云南乌撒、乌蒙、东川、芒部、水西、松潘、客叠、碉门、黎雅等处,每岁进马不下二万余疋。
    为是各处递运所官夫作弊,故将船只缺少,以致将川江船只打过,往往不得依期回还。
    所以着令沿江州郡,每处添造船二十只。
    其各郡钦依造完者有之,十分中完备七分者有之。
    惟太平府同知陈汝器、繁昌县知县王景东、当涂县丞张郁、芜湖县主簿周仁等,监工官仓大使潭演道,副使胡海、高泰、房景□等,指以造船为由,将阖郡一槩科敛,剥削于民,止造到船二只。
    及至递运,仍缺船只,复将川江船打过赴京。
    事觉拏到,问出情弊,罚各官自于龙江成造四倍,终岁不起。
    各官亡者,仍拿家属并工造完。
    似此奸顽,还可逞乎?

    七十三 冒解军役

    凤阳临淮知县张泰,县丞林渊,主簿陈日新,典史吴学文为勾捕逃军事,受要逃军陈保仔钱钞,逼令民人管伍、管歪儿兄弟二人,充当异姓军役。兄顶陈保仔军,弟顶王虎子军,各各着役,以致告发。又河南嵩县知县牛承,县丞毋亨,主簿李显名,典史赵谷安,亦受要逃军赵成钱钞,逼令征进云南有功,留守乌撒军人赵成子铁驴代充逃军赵成军役,以致告发。此两县官员尽行典刑。

    七十四 颁行大诰

    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

    大诰续编

    87条,1386年刊布

    一 申明五常

    今再诰一出,臣民之家,务要父子有亲;率土之民,要知君臣之义,务要夫妇有别,邻里亲戚,必然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众尊有德,不拘年之壮幼,不序长幼之分,此古人之大礼也。
    此诰也,朕本非能,不过申明先王之旧章,而民从之,家和户宁,吉哉!
    倘有不如朕言者,父子不亲,罔知君臣之义,夫妇无别,卑𭰗尊,朋友失信,乡里高年并年壮豪杰者,会议而戒训之。
    凡此三而至五,加至七次,不循教者,高年英豪壮者,拿赴有司,如律治之。
    有司不受状者,具在律条。
    慎之哉,而民从之。

    二 松江逸民为害

    自开国以来,惟两浙、江西、两广、福建所设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往往未及终考,自不免乎赃贪。
    官固非人,实由所在吏卒,并在閒不务生理之徒,安保茶食之辈,浸润说诱,陷害者多。
    间有执法,为政以仁,超然而出,其甚不多。
    今洪武十九年,松江府吏卒有犯,都察院询问害民之由,其所供也,止松江一府。
    其不务生理者,专于衙门阿附役吏、皂隶,寅缘害民。
    吏其名曰正吏,曰主文,曰写𭛁,皂隶具名曰正皂隶,曰小弓兵,曰直司牢子,其名曰正牢子,曰小牢子,曰野牢子。
    此三等牢子,除正牢子合应正役外,余有小牢子野牢子九百余名,皆不务生理,纷然于城市乡村,扰害吾民。
    询情至此,官贪于上,吏卒横加虐害于下,其吾松江之良民,岂不哀怨而动天乎?
    朕闻之,愈加宵衣,不遑宁处。
    于是复诰,再与吾民约:从吾命者,五福备于身家;不从吾命者,五刑备坐于家身。
    所以约者,里甲要明,户丁要尽。
    户丁既尽,虽无井田之拘,约束在于邻里,除充官用外,务要验丁报业,毋得一夫不务生理。
    是农是工,各守本业,毋许閒惰。
    巨贾微商,供报入官,攺古之制,常年守业,消之不堪,复入官报,更名某业,不许在閒。
    此诰既出,贤者良者互相劝勉,乐天之乐。
    呜呼!诰由是而不遵,未有不刑者也。

    三 互知丁业

    先王之教,其业有四:曰士、农、工、商。昔民从教专守四业,人民大安,异四业而外乎其事,未有不堕刑宪者也。
    朕本无才,申先王之教,与民约告,诰出,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具在里甲。
    县州府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若或异四业而从释道者,户下除名。
    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业,必然有效。
    若或不遵朕教,或顽民丁多,及单丁不务生理,捏巧于公私,以搆患民之祸,许邻里亲戚诸人等拘拿赴京,以凭罪责。
    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
    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
    一、知丁之法,某民丁几,受农业者几,受士业者几,受工业者几,受商业者几?
    且欲士者志于士,进学之时,师友某氏,习有所在,非社学则入县学,非县必州府之学,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为未成士之师,邻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几出入可验,无异为也。
    而且想成为读书人的人立志读书,入学时要拜老师和同学,在什么地方学习,不是在社学就是在县学,不是在县学就一定是在州府的学校,这样就可以知道读书人的所在,已经学成的读书人是未学成的读书人的老师,邻里一定知道学生的所在,差不多就可以验证出入的情况,没有什么异常。
    一、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
    一、专工之业,远行则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臣细作,为邻里采知。臣者归迟,微者归疾,工之出入,有不难见也。
    一、商本有巨微,货有重轻,所趋远迩,水陆,明于引间,归期难限其业,邻里务必周知。
    若或経年无信,二载不归,邻里当觉之。
    询故本户,若或托商在外,非为邻里勿干。
    朕所以命知丁者,但愿民得其寿尔。
    若不申明先王之教,使民恣肆冗杂,搆非成祸,身堕刑宪。
    乃朕不能申明先王之教,致民堕于刑宪,将不得其死者多矣。
    若或遵朕申明之教,顿然皆入仁寿之乡,乐天之乐,岂不快哉!
    而民从之。

    四 辨验丁引

    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
    市村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生理是其本业,引目相符而无异。
    然犹恐托业为名,暗有他为。
    虽然业与引合,又识重轻巨微贵贱,倘有轻重不伦,所 微细必假此而他故也。
    良民察焉。

    五 验商引物

    今后无物引老者,虽引未老,无物可鬻,终日支吾者,坊厢村店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
    设若见此不拿,为他人所获,所安之处,本家邻里罪如之。

    六 再明游食

    再明游食,互知生理。此诰一出,所在有司,邻人、里甲有不务生理者,告诫训诲,作急各著生理,除官役占有名外,余有不生理者,里甲、邻人著限。
    游食者,父母兄弟、妻子等,一月之间,仍前不务生理,四邻里甲拿赴有司,有司不理,送赴京来,以除当所当方之民患。
    设若不拿,此等之徒,非帮閒在官,则于閒中为盗,帮閒在官,教唆官吏,残害于民,不然为贼乡里。
    是诰一出,四邻里甲文,能拘拿赴官赴京,此人或为盗,或帮閒,为吏,为皂隶,所为不善,犯之日,四邻里甲同坐,其罪的不虚。
    示。

    七 明孝

    呜呼,古先哲王之要道,流至于今,朕不能申明敷教于臣民,致臣民之愚,有若是耶?
    洪武十九年三月四月,所在有司耆宿举到人材,皆称孝廉。
    朕谓来者曰:有司耆宿举尔是否?
    对曰:是。
    曰:孝何孝?
    曰:父母根前晨省昏定,供奉饮膳,说的言语,不敢违了。
    朕复谓曰:止此乎?
    曰:是。
    呜呼愚哉!
    以尔所言,人子之道,未见尽善,而称孝廉,不亦难乎?
    且孝冬温夏凊,晨省昏定,饮膳洁净节之。
    父母有命,善正速行毋怠。
    命乖于礼法,则哀告于再三。
    父母已成之业毋消,父母运蹇,家业未成,则当竭力以为之。
    事君以忠,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居处端庄,莅官以敬,战陈勇敢,不犯国法,不损肌肤,閒中不致人之骂詈。
    朝出则告往某方,暮归则告事已成未成,纵过归期,父母指方而眄望,不致忧戚。
    呜呼!
    孝子之节,非止一端,岂有但供饮膳而巳?
    设使供饮膳为孝,孰不能之?
    其各节行孝幽微。
    备明于首,注于足,从吾命者,家和户宁,身将终老,世将治焉。
    冬温夏凊,晨省昏定,饮食洁净节之。
    父母有命,善正速行毋怠。命乖于礼法,则哀告再三。
    父母巳成之业毋消。父母运蹇,家业未成,则当竭力以为之。
    事君以忠,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居处端庄,莅官以敬,战陈勇敢,不犯国法,不损肌肤,閒中不致人骂詈。
    朝出则告往某方,暮归则告事巳成未成。

    八 耆宿

    从古至今,所在有司,凡公事有大者,非高年耆宿不备。
    所以古设耆宿,务必德行超群,市村称善,所以拔居群民之上,名为耆宿。
    凡贤人官于是方,公事疑难,则会而请决之,所以必此而事备。
    以其高年历事也多,听记也广,其善恶易难之事,无不周知;以其决事也必当。
    凡诸有司用是耆宿无不昌焉。
    今之为官者,官虽善而吏不善,官虽善,不知用耆民之道;吏不善,惟务赃贪,更加所用耆宿,又非其人,宫虽善而事不行矣。
    至此而事不行者何?
    盖吏贪而捏巧,耆宿不才,以同谋虐民之祸,由是而蜂起。
    所以甚者云何?
    盖谓充耆宿者,皆系无藉小人,苟回寿至于高年,是等有昔为皂隶者,有为簿书者,有屡犯过恶者,有弓兵者,有说事过钱者,皆为今之耆宿。
    其善人官于一方,皆不审实明白,去此之徒,崇尚德人,又将同恶相济,以患吾民。
    诰至所在有司,务必崇尚德人,上助朕躬,下福生民。
    无藉之徒见此即早退去。
    若或年高不能生理,居家格非,抚儿孙以善已,得终天年,岂不智哉!
    设若不奉朕命,仍复在官,应当耆宿,运不良之谋,陷有德之官,害天民之善者,非有天灾,又必假手于法司,身亡家破有日矣。
    诰至,所在高年有德者,一闻有司礼请,速出赞襄,广吾求治之道,以安生民,不言天祐之,阴骘既行,岂有不昌耶?

    九 有司超群

    洪武十八年以来,府县正官、佐贰官超出群职者十有三员,朕悉加劳。
    一、安庆府怀宁县丞陈希文,
    一、徽州府祁门县知县何敏中、县丞李善、主簿李文鼎,
    一、常州府宜兴县主簿王复春,
    一、建阳县知县郭伯泰、县丞陆镒,
    一、池州府知府王希颜、推官林惟贤,
    一、嘉兴府崇德县知县毕辉、县丞齐搏,
    一、诸城县知县朱允恭、金坛县丞李思进。

    十 如诰擒恶受赏

    前者大诰一出,民有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非止害已,害民甚众。
    其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其吏,执大诰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各二件。
    更𠡠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泛差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
    若陈寿六因而倚恃凌辱乡里者,罪亦不赦。
    设有捏词诬陷陈寿六者,亦族诛。
    陈寿六倘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
    其陈寿六岂不伟欤!

    十一 有司不许听事

    凡诸司衙门,如十二布政司不许教府、州县官吏听事,府不许教州官吏听事,州不许教县官吏听事,县不许教民间里甲听事。
    呜呼!听事之名,实贪赃之臣祸,所以民误生理,官废公务,凡有此者,获罪甚焉。
    今后有司呼唤里甲人等,亲诣衙门听事,故行留难,刁蹬捶楚,非罪捶楚而裂吾民肌肤者,罪不赦。
    敢有如此,许民赴京面奏。
    呜呼!吾惜民而畏天焉,臣从之乎?

    十二 妄立干办等名

    往常布政司及诸有司,但闻系是朝廷差遣人员,不问有无承制,或是六部差使,五军遣行,各卫勾军。
    如此数等,不辨,一槩阿从。
    所以承差之徒,不拘贵贱,所到衙门,径由中道,直入公𪠘,据公座,口出非言,诸司阿奉,略不奏闻。
    布政司听六部所嘱,府州县听布政司嘱,州县听府嘱,县听州嘱。
    所以布政司吏员、皂隶承差入府州县,径由中道,直入公堂,据公座,口出非言,凌辱府州县。
    其无藉为政有司之徒,其身不正,虽辱无诉。
    所以府吏皂隶及非朕旨意,乱政坏法,巧立名色的当人、干办人,擅差至州,径由中道,直入公厅,据公座,口出非言,州差下县者,与府同。
    呜呼,世绝君子乎,贤人乎?
    非朝廷立法,閒民擅当的当名色、干办名色。
    呜呼!官擅与立名,民擅承之,岂不知乱政坏法之律,罪当处斩,公然为之,异日拿至京师,官民皆枭于市,又何怨耶?
    此令一出,仍蹈前非,必罪有所归。

    十三 戒吏卒亲属

    天下诸司所用走卒,不可无者,持簿书亦不可无者。然良家子弟,一受是役,鲜有不为民害者。
    朕今独条,特谕,诸走卒持簿书之父母、兄弟、妻子。
    呜呼!戒之哉,毋为民害。
    良心𭛁于父母,嘉言起于妻子,善行询于弟兄。
    凡走卒簿书之家,有此三戒,害民者鲜矣。
    为人父毋、妻子、兄弟者,善听吾言,戒哉戒哉!

    十四 吏卒额榜

    今后十二布政司、府州县诸司衙门,凡有当佥应役皂隶,或亲身,或代替,或佣他人。
    在任之官,将额设名数,明出榜文,告之于民。
    其榜之辞曰:除榜上有名外,余有假以衙门名色,称皂隶、称簿书者,诸人擒拿赴京。

    十五 遣牌唤民

    十二布政司府州县,凡有临民公务,遣牌下乡,指乡村坐地名下姓氏,遣牌呼唤,民至抚绥发落,有司不如命者,民赴京诉。若牌至民所,三呼而民不至,方遣皂隶诣所在勾拿。民至,必询不至之由,所以询者为何?恐民单夫只妻,为生理而远出,或近处急事有妨。果如是非民得罪也!若加以罪,实有司故虐吾民,设若有辞,有司之罪,臣微不赦,戒之哉!

    十六 滥设吏卒

    诸司衙门,官吏、弓兵、皂隶,祗禁已有定额,常律有规,滥设不许。
    今所在有司,故违法律,滥设无藉之徒。
    其徒四业不务,惟务交结官府,捏巧害民,擅称的当干办、管干名色,出入市村,虐民甚如虎狼,律有常宪,乱政者斩。
    所在官吏并非吾良民者搆此非为奸狡百端,致令吾良民受害。
    当地的官吏中那些不是我的良民的人,制造这种不良之事,奸狡的手段多种多样,致使我的良民受到损害。
    今再诰一出,敢有仍前为非者,的当人、管干人、干办人并有司官吏族诛。
    诰不虚示。
    设若诰不能止其弊,所在乡村,吾良民豪杰者、高年者,共议擒此之徒,赴京受赏。
    若擒的当人一名,干办人一名,管干人一名,见一名,赏钞二十锭,的不虚示。

    十七 官吏下乡

    十二布政司并府州县,往常官吏不时亲自下乡,扰吾良民,非止一端,数禁不许,每每故违不止。
    洪武十七年,将福建布政司右布政陈泰拿赴京师,斩首于市。
    𠡠法司行下诸司,毋得再犯。
    此行诸司承受禁文,非止一纸,动经五七次,诸司明有卷宗,其无藉杀身之徒,终不循教,仍前下乡,扰吾良民。
    且如洪武十八年、十九年,无为州同知李汝中下乡扰民,罪已不赦。
    湖州府官吏、乌程县官吏易子仁、张彦祥,不将被水灾人户赴京赈济,通同豪猾,当告水灾之时,以熟作荒,以荒作熟,以多作少,以少作多,以多作少者,为其善人。
    被灾本多,当报之际,减灾报数,以少作多者,为与富豪交结,将少作多,以荒作熟亦如之,以熟作荒亦如之。
    致令乌程县民傍湖者缺食,朕终不能明其数,所以赈不及之,至今慊慊,无可柰何。

    十八 民拿下乡官吏

    十二布政司及府州县,朕尝禁止官吏皂隶,不许下乡扰民,其禁已有年矣,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十九 擅差职官

    十二布政司及诸司去处,仓塲库务、巡检、闸垻等官,各有职掌,暂时不可离者。
    前十二布政司及府州县官,往往动经差使,仓塲、库务、湖池、闸坝、巡检等司官员离职办事,罪得乱政之条,合该身首异处。
    前事巳往,今后敢有如此者,比此罪而昭示之。
    其各官擅承行者如之。

    二十 粮长妄告叔舅

    吴江县正粮长张镠孙,系张奇二亲侄,副粮长朱太奴,系盛𧃍外甥,其侄因粮告叔,外甥告舅。
    初朕不知,止知此二粮长告凶顽之户,不行输纳官税,差人提取至京,问间一名张奇,二系正粮长张镠孙亲叔,一名盛𧃍,系副粮长朱太奴亲母舅。
    呜呼!古先哲王大道养民,务在彝伦攸叙,否此民不堪命。
    今粮长张镠孙等,正告叔,副告母舅,绝灭纲常,彝伦大坏。
    其告也,正陷叔父于聚众,副陷母舅同恶。
    呜呼!倚恃官威,多科吾良民多矣。
    其钱一万贯,米六千石,更除包纳本户外,犹不能本彝伦而优亲长,岂不枭令于乡闾?
    其科也,一斛面粮三斗,一,使用粮三斗,一水脚舡钱、神福钱一万贯,科已毕矣,各各侵欺入已,复回乡里,团局造册,每户复科三斗。
    朕观如此,若不速治,将不久而民不聊生。
    朕问间,其叔面奏其侄弟役身于马驿,盘费不供;父犯事,军役云南,终岁不供,存亡不问,骗诈他人之妻,回家宿娼于市肆。
    朕听是言。
    鸣呼,枭令之刑,宜其然乎!

    二十一 粮长金仲芳等科敛

    粮长之设,首便于有司,次便乎良民。所以设立之时,定殷实之家,当关勘合之际,面听朕言。
    朕乃竭气语谕之再三,曰:毋害吾良民。
    更兼前大诰内戒𠡠分明,岂期所在粮长,不遵大诰,仍前为非,虐吾民者多矣。
    且如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三名,巧立名色,凡一十有八:一、定舡钱一,包纳运头米一,临运钱一,造册钱一,车脚钱一,使用钱一,络麻钱一,銕炭钱一,申明旌善亭钱一,修理仓廒钱一,点舡钱一,馆驿房舍钱一,供状户口钱。
    一、认役钱一,黄粮钱一,修墩钱一,盐票钱一,出由子钱。

    二十二 粮长瞿仲亮害民

    上海县粮长瞿仲亮,被纳户宋官二连名状告,科敛太重。
    纳粮既毕,拘收纳户,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为农,致令告发,差人拿至。
    朕谕粮长瞿仲亮曰:汝除淋尖跌斛外,更科使用神福钱一万贯,尔如何使用?
    对曰:神福钱。
    其纳户密迩,近拜问粮长,又是支吾,各各当而对奏:官二等粮起松江,本府烧愿一次,至苏州一次,无锡一次,皆是官二等自备,直至出江,方才照舡俵钞,每舡六贯。
    朕谕粮长:余钞何用?
    曰:舡钱用。
    纳户曰:官二等一十七石,葛观一、黄观二二户各一十石,皆系自挑赴仓。
    呜呼,当面的对,如此为纳户所艰,支吾不行,惟俯首而已。
    呜呼!既已富豪,朕命办集钱粮,为朕抚恤细民,无生刁诈,广立阴骘,以待子孙绵远,岂不善哉!
    何本户该纳粮储,众户已行包纳,犹且无厌,巧立名色,需索百端,以致告发,身亡家破,临刑却乃神魂仓皇,莫知所知,惟欷歔而乞免,可得免乎?

    二十三 俏家

    嘉兴府有父母不教,逸民徐戬等共七名,虚造印匣,用物包裹。
    当粮舡行时,将此印匣负背循河而行,以为催粮者所在,声言督责。
    至江都县杨子桥止,临路民舍,以案置匣于上,架笔砚于傍,点视,诘众多粮舡,留难刁蹬,以取钞贯。
    被给事中缉捕至彼,各人难隐奸顽之情,诣前首告:徐戬等系是俏家,官肯容乎?
    必当厚谢,致被擒获赴京,以罪罪之。
    今民间如此者尚未巳。
    鸣呼,若不互知丁业,其顽民无藉者多游食。
    者广,良善何当,朕将焉治?
    所以知丁之条,吾良民必助吾以行,即日升平矣。

    二十四 韩铎等造罪

    工部侍郎韩铎,洪武十五年,以儒士起发赴京,任吏科给事中。
    至洪武十七年,与同科给事中彭允达、吏部尚书陈敬等,将取到十二布政司儒士与谏院等各官私下定拟职名,作见行事例,朦胧奏启。
    事觉,法司以交结近侍律处斩,妻子流二千里。
    朕闵初任,释放宁家,因眷恋干才,复取赴京,顿挫奸顽,发往云南烟瘴盘江安置,使攺非心。
    抵所在,不数月取回,命为工部司务。
    到任之祭,察知堂上并四子部人各赃贪。
    其铎得此缘由,职虽在微,一时作威作福,阖部群官因铎知巳之非,被铎抚楚辱詈,虽堂上之官亦俯首以受,莫敢谁何。
    不两月余,诸人奸贪尽在铎之腹中矣。
    其铎后升本部侍郎,敛威结党,遂同诸官赃贪乱政一次。
    洪武十八年月日不等,卖放木瓦匠顾受四等一千五百名,土工孙贵等三百名,木匠狄阿演等五百名,木艌匠王富二等一百五十名。
    又与工科给事中杨霖卖放人匠一百名,得钞一万三千三百五十贯。
    给事中哈安七百□□郎李祯二千一百五十贯,员外郎陈□、主事郭升各分一千八百贯,郎中陈恭分一千三百,王十□,员外郎郝彬、主事邵炳、鲁赡各分三百贯,郎中俟恒礼分二百贯,杨霖又分一百五十贯。
    铎本名分四千三百贯,入已一次。
    十八年八月九月,关支人匠金斗等食钱,同侍郎李祯克落钞三千贯,郎中侯恒礼、主事郭升各分五百贯,员外郎郝彬、主事邵炳各分一百贯。
    铎与侍郎李祯、员外郎陈侃各分六百贯,入已一次。
    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同侍郎李祯、员外郎王大用盗卖芦紫二万八千来,得钞一万四千贯。
    侍郎李祯、员外郎王大用各分三千贯,主事张凤、司务宋原各分二千贯,铎分四千贯,入已一次。
    洪武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曰,与本部尚书徐本、侍郎李祯于奉天门奏:大胜关抽分塲见在抽分木炭九十万斤,奏旨撇运,为无人夫,未准撇运。
    后两月余,发放搬运原奏炭数,不期铎窥俟万机之冗,以为朕必失记,故将前项炭数止存九万余者,尽皆分卖,著令搬运原数。
    其铎面欺应对。
    原奏炭止九万斤,知铎大肆奸顽,送法司穷问。
    铎以前情供招在官,已将前项炭数盗卖不存。
    呜呼!铎之在任,节次赏钞七百余贯,先犯死罪释免,安置烟瘴,使攺非心,想必从化。
    及其取至,都无半年,诸奸并作,遂致杀身。
    总计韩铎荨节次取受赃一,除隐匿入已外,实供招到官,共该三万三百五十贯,术炭八十一万斤,侍郎韩铎八千九百贯,侍郎李祯五千七百五十贯,郎中 恒礼七百贯,郎中陈恭一千三百五十贯,员外郎陈 二千四百贯,员外郎郝彬四百贯,员外郎王大用三千贯,主事郭升,二千三百贯,主事张凤二千贯,主事鲁瞻三百贯,主事邵炳四百贯,司务宋原二千贯,给事中哈安七百贯,给事中杨霖一百五十贯。

    二十五 礼部盗出财物

    礼部试侍郎章祥等六员,出自民家,祥任礼部试侍郎,始初精神才干,可以作为,然虽礼乐巳定,临期亦要支分。
    本官到任半年余,持节行册妃礼,巳娶三府王妃。
    朕生日之期,冬至之节,贺正之礼,皆大会朝班,凡经三次,参差并无。
    及其命部赏赐婚礼,银钞出库,通同近侍盗出银锭,虚出钞贯,同谋事觉,虽未供指,本官巳行,神思荒促,凡所作为,不数日间,颠荒恍惚,于事莫知所知。
    拿至法司,未及治罪,因病身故。余者员外郎辛钦等五名受刑。

    二十六 教人受贿

    徐州丰县丞姜礼,在任之时,家至户到,敛民宝钞,替犯人纳赃,指此为名,尽行已用。
    为此作积年民害,拿至法司,𭛁付修城,未久,释免,降等叙用。
    未行,恐本县部民中在京职序班身役朱士廉泄,在任害民尢甚,亲诣本官下处,送钞一沓,请勿泄弊。
    □官畏罪,不敢领受。
    县丞姜礼曰:你不接,久后无钱工役,撇甚□清。
    呜呼!已罪方免,又教人受赋,陷人于□地,愚莫□于此,奸顽更何以加?遂致巳身不免。

    二十七 重支赏赐

    十二布政司起到能吏,𭛁付在京掌 亲军文册,其事至易,各吏众口一辞,来诉甚多,皆言不解 军吏事。
    朕谕曰:尔虐吾良民多矣,今见管军无取,故不欲是役,岂是无知 军吏事?
    且军律法巳定,队伍分明,开国至今巳有年矣。
    且如百户□□所□□军旗军人等一百一十二名,虽不下文墨,屈指□□,□无尔言。
    不能者为何?
    尔役有司,钱粮,臣者数□万,细微冗旷者升合勺撮,刑名则有户婚、田地、水火盗贼问刑。
    则人情难辨,拟罪则法律幽微,教化则贤人善为,小人不能。
    今尔自府州县以能吏起,至能前项如许,今不能 百人之数,是其诳也。
    呜呼!其奸贪小人,置之于仁寿之乡,不能顺受,径欲且趋凶折之地,愚由是而不迁,陷身而后巳。
    鸣呼愚哉!及其著役也,通同上下,结交近侍,关支月粮,报名赏赐,重支一次者有之,冒支两三次者亦有之。
    事觉穷之,皆无文案可考,所以观隙重支,其罪显然,皆杀身而后巳。
    所以杀身者,镇南卫吏范□彰、王复、李坚、孙子才、于孜、费敏、张谷玉、王时彦、刘汝昌、土显、李秉、府军卫吏李中、王显、王俊荣、李守德、张彬、吴玄保、王麒、陈关生府军左卫吏张整、宗文富、田彦实、鿄弘道、王宗道、□文、贺仁、罗以文、过权、柏居敬、王希顺、万本成、王留住广洋卫吏刘顺、崔居从、张士延、陈子山、邵茂、陈德名江阴卫吏柳公逸、金吾后卫吏陈惟善、府军后卫吏杨刚、神策卫吏刘彬、天策卫吏艾仁美江浦卫吏李茂德虎贲右卫吏,金润龙骧卫吏张文恕、骁骑右卫吏陈应𭛁鹰扬卫吏。
    刘骥羽林左卫吏,李升水军左卫吏。
    张曙留守左卫吏,姜敏留守右卫吏,王用留守中卫吏李春、燕企源武德卫吏王希文、程安、龙江卫吏纪彦良。
    呜呼!若此犯非一番,杀非数人,吏笔易为迷惑,其心,终化不醒,身亡家破者多矣。

    二十八 用囚书办文案

    五军都督府首领官掾吏陈仔等,自到任以来,并不亲笔起稿,凡有书写,多令典吏、囚人起稿立意,然后押字施行。
    及至事理参差,朕乃驳问。
    其各守领官,惟皇皇瞠目四视,凡奏目内事,惟知大意,本末幽微,莫能解分。
    结交近侍兵科给事中孙勖等,支出征官军盘缠赏赐工役军人,优给幼官儿男,恤赐军属,动経数十万锭,其数甚大。
    経历都事陈仔等,却乃盘桓曲折,用尽机谋,幽微其情,妄出钞锭,亦不下数十万。
    于此等却乃善能。平昔不务公而务私计,至杀身而后己。

    二十九 科取巡拦

    应天府宣课司官点与巡栏,其大使张从义等定计害民,自将以为良计,岂知由此计而杀身。
    且如巡拦时子清一户,家有三丁,一丁充军,常川在役;一丁身役巡拦,本官计役一丁,□做饭名色,常欲差占,每朝要肉三斤,副使于进二斤,司吏攒典陈礼等人各一斤。
    皆系巡拦出办,故难本户待买之后方巳,事觉身亡。

    三十 故脱贼党

    山西都司断事陈允中,为管州山贼不时劫民,被承差采取木植,旗军张士能等于无人烟可疑去处,拿获男子二名,问系送粮供给贼人人数, 下断事厅会石州同知俞桓问备细情由,本民从实供招。
    其断事、石州同知等官吏陈允中等通同受财,将供送贼粮民人脱放,反将捕获军人张士能等各杖一百充军。
    为此各人处斩。
    呜呼!军士在野,获得可疑之人,军之役分当然,或者错拿,别无骗诈情由,亦无纵放奸顽,安有治其罪耶?

    三十一 枉禁凌汉

    十二道按察司为朕耳目所在,激浊扬清,进贤退不肖,岂期任非其人,所在事枉人冤。
    且如淅江按察使陶晟,赃贪不巳,治下皆轻薄小吏。
    洪武十八年,将会稽县知县𭰗汉,吹毛求疵,入狱收监五月有余,有罪无罪,并不与决,故意枉禁𭰗汉。
    及朕觉,陶晟巳待罪在京,朕思伊父相从之旧,巳行释免,在闲为枉禁𭰗汉复枷项前去,浙江按察司,取𭰗汉至京。
    其陶晟至按察司,公然项带沉枷,径趋公座,将𭰗汉出狱,至其前,其晟大肆无礼,身巳受刑,犹憾𭰗汉,谓曰:尔汉何由使上知尔在禁?
    汉对曰:外无代诉者。
    晟曰:家有甚人?
    汉曰:二子皆稚,长,不出十一,次方八岁,一女七岁,远在河南。
    自到任以来,并入禁月日,妻子未知存与亡。
    汉语既,晟又令狱卒复收,入禁,半月方起。
    晟如此奸顽。
    初,朕命晟带刑往取,星驰前来。
    所以星驰者,为汉年高,恐疾于狱中,所以救之速者,为此也。
    晟故不畏法,乃敢复淹禁半月而后行。
    及其抵京也,就舡又监四日,方交法司。
    呜呼!晟有罪,朕宥之,复有罪,磨难令省之。
    终不自省,愈肆奸顽,杀身后已。

    三十二 钞库作弊

    宝钞提举司官吏冯良、孙安等二十名,通同户部官栗恕、郭桓、户科给事中屈伸等,并钞匠五百八十名,在局抄钞,其钞匠日工可办十分,诸匠等止认办七分。
    朕明知力尚有余,从其认办,所以得存三分,不欲竭尽心力。
    后三处结党,诸匠尽力为之。
    洪武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造钞起,至十二月天寒止,尽力所造钞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五百九十九锭。
    临奏钞数,已匿一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锭,于广源库杂诸处所进商税钞堆积,所奏进者五百五十万九千五十九锭,将混同商税钞堆积,以代外来啇税课程。
    且如太平府进纳折收秋粮钞,并江西承差李民宪等解课程钞一十万至,其进钞人先谋通户部及钞库官内,将十万就库检沓,如数贴作折收秋粮钞并课程钞名色,虚出实收来人执凭。
    外,十万钞与解来人四处共分,事甚昭然。
    呜呼!当计此之谋,为利所迷,自将以为终身不犯,岂知不终年而遭刑。
    古先哲王谕之曰:毋作聪明。观今此之徒,先王之谕,良哉!今不循者堕命矣。

    三十三 鱼课扰民

    所在湖池河泊地理所在,从古至今办集课程,一定不易之所。
    迩年以来,奸邪小人受任,将从古以来不系办课所在小沟、小港山涧去处,下流虽通办课去处,其小□小港山涧及灌溉塘池、民间自养鱼鲜池泽,皆已照地起科,并不系办课去处。
    小人生事,贪心无厌,搜求扰民,将农民小沟、小港、山涧、灌溉池塘、养鱼池泽,取鱼 网罩笼之类,一槩搜拿,声言要奏,如此虐民。
    今后敢有仍前夺民取采𫚥鱼器具者,许民人拿赴有司,有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枭令,以快吾良民之心。

    三十四 东流鱼课害民

    东流江口河泊所官陈克素,通同业户人等,侵欺本所鱼课一万贯入已,复通同东流、建德两县官吏王文质等,诡言两县不行阑栈江口,致使鱼随水去,有亏国课。
    因搆成谋,将两县山村人民验丁敛钞。
    二县之民所敛之钞不下数万,及其敛就官数,犹不纳足,其余尽皆分受入已。
    及其进纳鱼课,其河泊所官陈克素起程之曰,假有亲丧,遽然丁忧,呜呼愚哉!
    其罪何逃!
    捕至,不能隐其情,从实供招在官。
    呜呼!先次尽一所鱼湖课入已,犹心不足,通同有司,尽敛两县民财均分,犹且未厌,尚将官课有亏,致身死而后已。
    智人戒之。

    三十五 湖池水面钱

    所在湖池,民舟经涉,其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面钱者,罪不赦。

    三十六 追赃科敛

    洪武十八年,为郭桓不法,通同诸司,将天下钱粮尽行废坏,事觉诸司官赃有所在,于是遣人诣所在追取。
    所在见任有司,皆系不才之徒,通同原寄借之人,借此追赃名色,一槩遍邑科敛,扰吾良民。
    巳敛百分到官,所进惟原赃耳。
    以数论之,所进者百分之一。
    其原寄借之人,亦有良心发见者,从实送还。
    有等无藉,与官吏同谋,一文不出,所科良民钞内,犹且有分送至京也。
    朕恐民顽,后复如此,交结官吏,仍欲寄借诱引为非,所以纳钞毕,修街盖房,以磨顽愚。
    以朕观之,盖房、砌街之役,险哉,几死而免,今尽行脱去,未审此际曾无省者乎?
    设若不省,终不循朕化,命将弃焉。
    何以见?
    初寄借之时事觉,临追之际,有司不才,令民代陪,众皆入已。
    今诰遍天下,再有如此者,有司悔过者不敢,民知诰不与,所寄借者必欲赴官纳后,工役不免。
    呜呼,险哉!可不戒乎!

    三十七 妄奏官属

    艾祖丁系回回人氏,任大理寺左少卿,凡详审刑名,其心务在出入。
    其同任在寺进士杨吉执政明刑,其艾祖丁等官,数皆不律。
    内大理乡边泰,被进士唐盛等具奏情状,已行治罪。
    其艾祖丁心生妒忌,生事罗织,杨吉为无短可讦,止将出人缘由罗织,朦胧具奏。
    其辞日,杨吉不遵礼法,于公堂上大辱臣等。
    朕𠡠都御史按问。
    及其复命也,乃艾祖丁诬奏杨吉,祖丁抵其罪而无憾,诛之。

    三十八 匿奸卖引

    兵马指挥赵兴胜,系是国初旧根,刻期人数年深,命为瓜州巡检,制胡惟庸心腹人。
    同僚两员,皆被胡惟庸朦胧收下一名月鲁帖木儿巳死,独兴胜狱存。
    垂亡之际,妻击登闻鼓取至京师,后升为南城兵马指挥,警巡坊厢,一切非为之人。
    洪武十八年夏,民人陈来安首平凉侯男造反,兴胜匿而不奏,被同僚指挥法则刺不从,才,方朦胧奏闻,又不详细。
    及至鞫问平凉侯男,其弊多端,因而将兴胜平昔职掌稽求,所以又路引之弊赃多。
    凡出军民引一张,重者一锭,中者四贯,下者三贯,并无一贯两贯引一张者。
    其引纸皆系给引之人自备,兴胜却乃具文关支官纸,三年间一十五万有奇,巳往之年不追,止追十八年半年纸札,其钞巳盈万计。
    呜呼!中奸臣之计,垂亡活而复官,家给人足,柰不知感恩之报,乃又匿告反之情,所以不赦而诛之为此也。

    三十九 董演虚诳

    军吏董演,初以小吏起到,发充兴武卫六合屯军吏。因公道经山下,遇虎搏人,人皆惊走,独演夺军手枪,挺身捕虎,其虎舍已搏之人,径来趋演,演乃格杀之。
    本卫官以演格虎之状来闻,朕嘉雄猛,即受承𠡠郎养威于近侍。
    其演不数月,侮于寡妇,法司具奏如律。
    朕释之方免,未久,逢人狂妄,假势 人数入京师上元县分付公事,沮坏县治不巳,忽陷仓脚夫王三等于死地,捏词具状来闻,朕将以为是,准其所奏,得旨后私下没杨三玄保家产,伪造非言,上罔朝廷,下虐黎民。
    其应天府京尹孙凤等,明知虚谁,辄便党比阿从,都不期年,乱政坏法,岂止一端。
    由是囚而皆杀之。

    四十 刑狱

    所在官于司狱,役于狱典狱卒者,曩古役是者,机秘而理焉,所以机之幽微。
    其在禁者,皆自招其祸而至刑,非善之善者也。
    虽罪有轻重,其狱情外不得而知之者,以其轻重同牢,若一囚事泄,阖狱之情露矣。
    先王之治狱也,使幽其情,令囚内外忧之。
    呜呼!
    囚体深远,外而父母妻子,不得而易见者也。内而囚心悬望,欲眷属之语,何由而至耶?虽隔壁不闻其音,对门无复可语,间出狱外,遥见眷属,岂若路人。
    呜呼,圣人之治良哉!
    云何为先王之制此刑此法,顿民之顽心。
    罪轻者,异日与决之后,囚获生归,眷属以谓死者复生,妻子又谏,父母兄长,诫昔友者,劝皆诉狱之幽情机秘之状,由是而良心𭛁见。
    囚亦为是而云系狱之不易也。
    所以先王举此制,而司狱、狱典狱卒奉行毋怠,所以囹圄长空。

    今之主典者不然,内外情通,教囚番异,刑具颠倒临人,所以颠倒临人者,应柙而枷,应枷而锁,应杻而脱者,应锁而不锁,非柙而柙,非枷而枷,非锁而锁,非杻而杻,为何?为欲财也。呜呼!”“是致囚买生而离死,其主典者见利忘害,经受财而趋死焉。所以趋死者,教囚番异,接受赃私,纵囚自在,走泄狱情,纵囚在逃,令服毒药,狱杀囚徒。所以今之狱囚,轻重颠倒,犯者相继,囹圄不得而虚也!呜呼!囚畏死而贪生,罄家资以贿赂,主典贪财,致身亡而覆姓。吁!是诰一出,不奉朕命,仍复为之,世将焉治。

    四十一 再诰刑狱

    再诰刑禁司狱狱典狱卒,人人必要深知禁囚之机。凡在禁之囚,司狱狱典狱卒,但系畏惧刑法,保身惜命之人,一切囚词,不教他人走泄狱情自已。
    虽然,主典亦不肯将囚词轻与闲人知会,何况纵人走泄事情?
    其囚罪轻重,虽然如律巳定,主典亦不与囚易知,此所以机之幽者为此也。
    夫贤人君子之典狱也,保囚即保身也。
    囚无横死,身无祸殃。
    设使囚亡非法,重则累及其身,非重泛滥,而苦囚愆,延于后嗣。

    所以贤人君子之典狱也,不分囚之轻重,常以善言妥之,苦寒则置温之,炎暑则置凉之,饮食则节之,病则医之。
    所以主囚之道,古人必此而为之理焉,所以前诰机秘而理幽为若是。
    呜呼!凡职于典狱者,役于监狱者,知此机秘理幽,行朕所申先王之道,未尝不家妥而身子昌焉。
    朕所以重诰者,自乱世方定以来,知理者亡,无籍者进,所在刑狱,非罪而死者多矣,有罪而非法死者亦多矣。
    所以无罪而死者多,由苦寒而逼,炎暑而蒸,饮食不节,病无医药,盖谓主典欲财而无与。或受他人之财,代其报仇,无罪而死者由是。有罪而非法死者,亦因寒暑饮食医药并欲财而无与,不待律法定而人已亡矣。所以非法死者为此也。
    呜呼!朕出是诰,凡主典刑禁之人,父母妻子、亲戚朋友,当以朕言劝诫之。
    行朕之道,其阴骘之理,恻隐之心,以为常道,行之于岁月曰时,将后阴骘博被于狱囚,虽释道处身于物外,俦灯侣影,苦行于终身,何若此修之速疾也。
    呜呼!凡人父母妻子、亲戚朋友,必以朕言诫勉之。

    四十二 相验囚尸不实

    呜呼,人心危险,果若是欤?朕自驭宇以来,务必人人同仁,使身不遭凶祸,所以切切图治,必欲人安为何。
    朕尝以已之父母推之,以已之妻子推之,代他奸顽不才之忧,皇皇无巳,所以皇皇无巳为年壮者,非为父母在堂,妻娇子幼,一旦杀身致老。
    父母思昔襁哺,朝夕玩爱,提携抚育,至于身壮。
    子虽不才而至刑。
    其父母慈子之情,未尝以子不才而有间,所以朝夕瞠目四视,子在而游方,终不获生归矣。
    夫妇年迈,新妇娇弱,有孙孩童,艰理家事,切思若是,将必窘于衣食。
    情怀至此,哀伤感忆,昼夜□歔而不巳。
    神人闻之,亦也感伤为此。
    朕恶人不思父母妻子,妄为百端,所以刑奸顽不孝之徒。
    意在所刑者少,归善者多。
    人人必思父母之劬劳,为夫纲子纲必能,岂期刑愈重而犯愈多。

    洪武十八年、十九年,一样奸谋朝弃市数人,当日同谋死罪者又数人。此数人不鉴朝杀者,奸与己奸同。呜呼!前诛血未干,尸未移,本人已造杀身之计在身矣。
    且如洪武十九年春三月十四日,刑部子部总部、司门二部郎中、员外郎、主事、都吏等官吏胡宁、童伯俊等,恣肆受财,纵囚代办公务,书写文案,被司狱王中以状来闻,觉奸顽之情态。于是朕亲诣太平门,将各官吏棰楚无数,刖其足发于本部,昭示无罪者。呜呼!以此法此刑,朕自观之,毫发为之悚然,想必无再犯者。岂期未终半月,其都官员外郎李燧、司务杨敬将在禁死囚邵吉一尸,停于狱内,通同医人、狱典、狱卒等作三尸相验,以出有罪者张受甫二人,受财四百八十贯。人心之危,有若是耶!吁!以此观之,世将安治,智人观之。

    四十三 故更囚名

    刑部、比部主事、吏员王进、阮贞等,不鉴总部、司门部官吏胡宁、童伯俊等来手,一切书写文案,尽皆囚成。
    各官心在出入人罪,贪婪无厌,致囚钟渊无钱使用。
    虽然召保在外,终羁不得而归,致令阖家死者二十口,皆非有罪,一旦绝灭,并无噍类。
    事觉,断足于部,生者苦楚不禁,血尚不止,死者尸未远移。
    其比部主事王进、吏阮贞等,将工役囚徒纳册于役所。
    一名丁洪僧临剌也却作工洪生;一名马伴舅却作马道四。
    一名朱宅保却作朱哲保;一名余关住,却作于关住;一名王阿转,却作王阿专;一名杨添孙,却作王太僧;一名祖复奴,却作祖佛奴。
    一名黄甫名却作黄福名;一名蒋均路,却作蒋均禄。
    一名郑守真,却作郑寿真;一名朱友常,却作朱友恒。
    呜呼!朕驭宇内,□□一二年。间民乐雍熙之治,其刃顽之徒,得居官位吏役者,务以善为恶,以恶为善,凡百务要颠倒其事,取利肥已,此等终不能免其凶罪。
    虽然刑死者多,生者未尝肯戒以此官此吏,顺音更人姓名,以有赃私,觉而伏罪,岂不愚哉!

    四十四 追问下蕃

    前军断事官、提控案牍司吏施德庄等,于洪武十九年三月十四曰,刑部、总部司门部官吏胡宁、童伯俊等,纵囚书写文案,各官吏来手,在闲就令囚人杨遇春说事过钱,各受赃私。
    被司狱王中觉其事,人各刖足鞭背,不知数目,不过半昼,巳死数人,活者半存。
    当刖足鞭背之时,特令五军断事官、大理、刑部、都察院十二道,会视刑之。
    岂期前军断事等官吏施德庄、杨耀、乔方,于四月初四曰,问泉州卫指挥张杰等私下蕃事,接受指挥张杰等银四百七十两,钞五百三十贯,施德庄、杨耀各分钞一百七十贯,乔方一百六十贯,施德庄分银一百七十两,杨耀、乔方各分银一百五十两,将原告百户范源拟作虚告,朦胧奏闻,意在杀无罪而脱有罪,身受赃私。
    朕命诸司会审,露出奸情。
    呜呼!前番赋私未终二十日,人巳死讫一半,此等官吏不将非者为戒,杀身为寒心,公然冤枉无罪者。
    今各官人各死于有罪,是其宜也。

    四十五 洒派包荒

    民间洒派包荒诡寄,移坵换叚,这等俱是奸顽豪富之家,将次没福,受用财赋田产,以自已科差,洒派细民,境内本无积年荒田,此等豪猾买嘱贪官污吏及造册书筭人等,其贪官污吏受豪猾之财,当科粮之。
    际作包荒名色征纳。
    小户书筭手受财,将田洒派,移坵换叚,作诡寄名色,以此靠损小民。
    此诰续出,所在富家,当体朕意,将田归于已名,照例当差。
    倘不体朕意,所在被害人户及乡间鲠直豪杰会议,将倚恃豪杰之家捉拿赴京,连家迁𭛁化外,将前项田土给赏被扰群民的不虚示。

    四十六 粮长妄奏水灾

    粮长之设,初关勘合,朕谕粮长曰:今勘合上不许将地方犬牙相制,易为催办。
    其中户多有买田不过割的,教过割了;田多洒派了的,教收在本户自身里。
    移蚯换叚的,各归本主;诡寄的如之,不从的来奏。
    若区内果有积年荒田,有司不行除豁,其刁顽之徒,借此名色包荒虐吾民者,尔粮长从实具奏,以凭除豁。
    积荒吕民佃种,凡有水旱灾伤,将所灾顷亩人户姓名,从实报官,凭此赈济。
    其粮长唐谦等目击耳闻前去,心生谲诈,将前所谕数等民艰,尽行隐匿。
    洪武十八年水灾,粮长唐谦等&置不良之户,以灾一分,具告十分,中间以荒作熟,以熟作荒,以灾作熟,以熟作灾。
    其状首巳被拘拿,本人暗中使钞,买嘱官吏,亦用钱物买嘱该收粮卫分,不行具奏。
    本人粮未至朦胧,直待农忙,见将吴江县粮长葛德润准灾,又顾常、陆仲和准灾。
    唐谦等才方出奏,万石之粮,止纳一千者有之,二千者有之,余有八千、九千不纳者。
    为此刁顽,拿下鞫问情由,却乃从实供招在官,以致罪发云南。
    呜呼!朕,君也,与民约,民失信,不从教而置身于祸,愚哉!
    设使良有司对彼宣布条章,阐敷五教,此等顽民,岂不侮之甚也欤!

    四十七 粮长邾阿仍害民

    粮长邾阿仍自朕命有司召粮长面听宣谕,其邾阿仍坐视不出,令徐添长代替赴京。
    本人在家朋党谭理、徐付六、周伯贤、谭真五、张二、徐付三、在寿二、胡付四,起立名色,科扰粮户。
    其扰民之计,立名曰舡水脚米、斛面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粮局知房钱、看米样中米、灯油钱、运黄粮、脱夫米均需钱、棕软篾钱一十二色,通计敛米三万七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
    正米止该一万,便做加五收受,尚余二万二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
    民无可纳者,以房屋准之者有之,揭屋宅准者有之,变卖牲口,准者有之,衣服 疋布帛之类,准者亦有之,其锅灶、水车、农具,尽皆准折。
    呜呼!似此奸顽,贪婪无厌,虐民之心,甚如蝮蛇,其仁心莫知所在,直至身亡家破而后巳。
    呜呼,愚哉!临期悔者晚矣。何不早推巳以及人,朕终化不醒,直至临刑不免,顽矣哉!

    四十八 逃吏更名

    呜呼!人不能自生,终于取死者,无如苏、松、嘉、湖四府之吏,终于取死,不得自生者。
    顾显等,罪之魁者,无出于显。
    且显初本原显,因犯工役,在逃还家,攺名顾源,仍复为吏,拘拿赴京,着令工役,亦复在逃,改名顾显,依然县吏,至杀身而后巳。
    其次更名,一次者有之,二次者有之,更其字而捏怪多端者甚广。
    其次是更改名字,有更改一次的,有更改两次的,更改名字并捏造怪名的就更多了。
    朕今将各人名题于首,犯注于足,所在臣民观之,戒哉!
    一名陈玄,一名顾源𬤊,一名郑恒,一名王允,一名蒋思贤,
    一名黄仲达,一名王文,一名高文,一名王文达。

    四十九 常熟县官乱政

    凡任有司职掌,务在牧民。其牧民之道,务在兴民之利,除民之害。
    洪武十八年,常熟知县成 奇到任未久,从奸则听苏州府知府张亨分付,参逃囚、逃吏黄通等,各各更名为吏,自已所用,尽收市乡无藉之徒为吏,掌行文案,明知不可,略无畏惧,恣肆妄为。
    未及周岁,动止满前,皆是小人。
    呜呼!志人受任,清奸顽而进良善,所以民受其福,已功亦成。
    今知县成曳奇,罔知君臣之道,昧于牧民之理,朋党小人,乱政坏法,自取灭亡。
    呜呼!不膺福而膺祸,愚之哉!
    一、沮设粮长,以致秋粮不足。
    一、粮长之设,本便县司干计,民人自当。尔成 奇交结无藉粮长沈玠等,违朕旨意,将地方犬牙相制。
    臣者征收,细微蒙蔽,以致本县比常设粮长之数内缺一名,以致万石不足。其间所在奇零数户,意在使朕艰知,今也难逃刑宪,又何怨哉!

    五十 朝臣蹈恶

    六部、六科给事中、承𠡠郎、参军、仓塲卫分,日逐随朝,朕之所言,目击耳闻。
    弃人于市,有同僚,有异司异府,异塲异科,各各不等衙门,此非一二人耳。
    各人身亲见之,其尸未移,各人继踵而为非。
    今将各人名题于首,犯注于足,智人观之。
    一、吏部主事萧惟一,
    一、鹰扬卫知事王贞,
    一、六科给事中并承𠡠郎、尚宝司各卫知事,交结朋党,互相蒙蔽。
    盗出银钞衣服,给事中言信,盗出入已钞六万三千五百贯、衣服二十二件。
    卢敏、王庭分钞三万贯袄子二件,李悦分钞万贯袄子二件;孙询分钞二万五千贯袄子二件。
    张德规分钞五千贯,袄子三件,刘士贞分钞一万一千贯,袄子一件,张悦分钞八百贯,董思敬分钞一千贯,沈炜分钞五百贯,杨菀分钞一千二百贯,俞诚分钞八百贯,张绶分钞一千三百五十贯,杨宾分钞三百五十贯,叚子一疋,倪濬分钞九百五十贯,叚子一疋,栾执中分钞一千四百五十贯,吴亨分钞七百贯,魏庭实分钞一千六百贯,田礼分钞五千二百五十贯,王列分钞七百贯,王荣祖分钞一千五百五十贯,任企宗分钞五百贯,刘存礼分钞八百一十贯,钱德仁分钞五百贯,许讷分钞一千四百贯,常铭分钞五百贯,张谊分钞一千二百一十贯,徐焕分钞四千贯,王鹤分钞六百五十贯,杜鲁分钞一千五百五十贯,贺裕分钞四百贯,杨永分钞五千二百贯,刘士原分钞四百贯,崔振分钞一千二百一十贯,张文甫分钞四百贯,陈廉分钞四百贯,羊廷显分钞一千一百五十贯,圆领一件,刘谧分钞一千二百贯,王鹏分钞七百二十贯,路𫐄分钞七百贯,马翱分钞五千贯,彭子敬分钞一千贯,陶镕分钞五百贯,李让分钞五百贯,焦愉分钞三百贯,靳俊分钞四百贯,孙敬分钞四百贯,周仲义分钞四百贯,王玘分钞四百贯,孙𪾫分钞五百五十贯,许文辉分钞一千贯,袄子二件,张文中分钞五百五贯,和雍分钞千二百七十贯,胡肃分钞九百贯,康宁分钞八百五十贯,伍子开分钞六百贯,黄顺理分钞六百贯,赵璧分钞一千一百贯,哈安、孟达善分钞一千五百一十贯,张均礼、黄普分钞九百贯,参军王斌分钞二千贯,史玄龄分百贯。
    承𠡠郎殷裕分受钞一千二百十三贯,萧韶分受钞贯,黄耕分受钞六百五十贯,谢文分受钞六百五。
    承𠡠庶吉士廖孟瞻分受赃。
    金吾前卫知事侯时举、尚宝司少卿姜徐关分钞三百五十贯,尚宝司丞安寿分钞三百五十贯。
    龙骧卫知事彭景中分钞一千八百贯,龙江卫知事汪傒任分钞一千八百贯。
    锦衣卫知事陈叔铭分钞四千贯,府军右卫知事李润分钞四百贯,江阴卫知事吴中分钞七千贯。
    前军都督府经历陈仔分钞四百贯,都事刘仲宁分钞四百贯;后军都督府都事杜清分钞五百贯,虎贲左卫知事赵信分钞二千贯,豹韬卫知事郭麟分钞五千五百贯,留守右卫知事辛谅分钞三千贯,广武卫知事王清分钞五千贯,兴武卫知事王规分钞五百贯,羽林左卫知事蔡均分钞四百贯。
    一、龙江抽分塲副使李兴,
    一、金吾前卫千百户纸德等四员,
    一、监察御史武希颜,
    一、监生陈孜,
    一、虎贲右卫吏魏叔温,
    一、留守左卫吏李仲恭
    一、广洋卫百户洪福,
    一、留守右卫百户吴祥、李英。
    呜呼!此辈皆系洪武十八年新诛奸恶贪婪之后,人人不畏其法,仍继踵而为非。吁,可谓之难教者欤,难禁者欤!

    五十一 诸司进商税

    洪武十九年十二布政司率诸有司及鱼湖诸色司局等衙门官吏进呈十八年金银、钞锭、钱帛之类,总计府州县、司局等衙门二千四百二十七处。
    至之日,所进之文,奏本一,启本一,诸物件文册一,量此三件。
    甚不繁冗,当措办此件,巳有数月,其来,有七千里至京者,有八千里至京者。
    进奏之时,令人细阅奏目启札,有倒使印信者,有漏使印信者,有全不用印信者,有不书名姓者,并身不称臣者;文书有有总无撒色者,有有撒无总者,有县局不分课程混淆者。
    如此者,布政司、府州县皆如之。
    朕谕群职曰:尔等数千里、数百里,为此办集,凡经半年,今至也,皆无人臣之礼。
    当未起之时,孰罪加临?
    尔等皇皇其心,诸事颠倒,尔必欲奸贪,故作此态乎?
    今执尔来文,不消加刑问罪,即此真犯,别何辞焉?
    群职默然。
    呜呼!
    前尸未移,后尸继至。
    此番群职若论如律,数千中得生者轻,罪者浑无。
    为其初任,故且释之,令戴罪往悛。
    其得罪布政司一十二处,盐运司一处,府一百六处,州一百二十九处,县九百八十一处,税课司、局八百二十八处,河泊所三百七十九处,库二处。

    五十二 解物封记

    呜呼艰哉!朕竭心力,不能化聪愚之不善,柰何?且如立一法,去奸去弊,必欲保全臣民。
    其所立也,多因事而制,虽因事而制,未尝轻发,必虑之万全,然后敷于臣民,久之终未见成效。

    呜呼!艰矣哉!且如洪武初,天下诸司差人解物赴京,照该仓库送纳一至中书下部,照数收受。一起解捐者,数具千匹,该部点掣二百,以为不堪,着令解物人再进,堪中换去,其解物者收买依数兑换,备数送库,交纳了当。赴部欲取原捐,部官吏已入矣,并无有还者。
    著解者以状来闻。朕知此弊非起于洪武之初,其来久矣。所以知者为何?为拿住贪官污吏,问出前情,已将各官吏弃市矣。

    朕筹虑数月,立法布于诸司。
    今后诸司,凡有解进之物,于本衙门公同印押,封记牢固,省令解物人休开。
    物至,朕号令该部,毋得擅开封缄,直抵当该库,分库官辨验开封,堪中则如法收受,不堪则如数奏闻。
    此便于臣民者也。
    此出未久,其所在诸司通同起解者,并不公同缄封,惟是散盛解行,却乃广用印信封皮,令解物人于身藏带,于所解之物无所关防。
    沿途或以微抵臣,或以贱易贵,或虚买实收,止纳一半,观朝廷之隙,为之全不纳者有之;有抵库而不如数者有之。
    鞫问其由,其印信封皮悬带在身,至京方用,谓曰:何若是?
    对曰:已与官吏交通,自起至京,便于抵换,亏折自由。
    呜呼!前为中书六部库藏人员刁蹬留难解物者,朕特设此法,以便解物之人,更不陷官吏于不易。
    此法之良,虽神天亦谓之便,而况人乎?
    其趋死之徒,见此法此行,难以作弊,故不依允,直至杀身而后巳。

    五十三 经该解物

    今后各府州县解纳应合入官诸色物件,非正官、佐贰官、首领官或该吏,须得一名亲起解则可。
    若或不然,仍差无职役、无藉顽民及无底业者解送,则治罪官吏,甚不轻恕。
    所以禁者为何?

    自开国以来,朝廷小人在位者多,动止互相朋党,所以天下有司,数差无籍之徒解纳诸色物件,及至京也,有周年不纳,虚买实收而归者有之,有使讫一半而妄言原本不足而来者有之,及其稽也,原来本足。由此杀身,岁非一二人,犹不能止其奸,岂不罪在有司。今后敢有如此者,倍追之后,官吏杀之,妄承行者亦杀之。

    五十四 江西解课

    江西左布政使冯𠮏等,通同广济库官攒江日新等,将在库诸色课程、赃罚等项偷盗,分受入已,临差进呈。
    其布政使冯𠮏等,不将旧经首尾库官江日新差来进呈,却差新到任库官朱恕,恕不能推脱,就而承行,虑恐不便,索率库攒人等起解赴京。
    其所奏状启札内,将诸色物件混淆槩闻,不分何者,税课若干,赋罚若干,如此欺侮朝廷,岂人臣之□哉!
    呜呼!
    因利所迷,其谋愚若是耶?
    若将奏状、启札云及稚子老妻,亦难蒙蔽而上闻朝廷,可乎?
    吁!尝闻世不绝圣,国不绝贤。今朕驭宇,所用之人咸若是,柰何于心岂不愁焉忧矣乎?
    无巳。

    五十五 民拿经该不解物

    诸处有司解纳诸物,差官吏亲自解赴京纳,连年通同户部、兵部、刑部、工部、户科、兵科、刑科、工科给事中,阴谋结党,虚出实收,每常事觉,语谬者甚多。余人复任是职,不数月,仍蹈前非,如安庆府、苏州府、江西布政司等处临解物之际,多不差经该人员,每每着令富户起解,故意虐吾良民。此诰一出,凡在官之物起解之际,须差临监之守者,若是布政司、府州县不差临监之守,故差市乡良民起解诸物,因而卖富差贫。许市乡年高耆宿非耆宿老人及英壮豪杰之士,将首领官并该吏绑缚赴京。

    若或深知在闲某人,或刁狡好闲民人,教此官吏一𭛁帮赴京来。
    有司官吏精目是诰,勿堕此宪。
    敢有故违,族诛之,何故极刑如是。
    盖谓此差一行,及至抵京,仓库等处,朕一时不知,其不畏死之徒,往往刁蹬留难,动经数月,弗得归还,或半载未归者有之,必贿赂而后巳。
    当起解之时,有司托此名色,使用钱已敛民矣。
    及其行也,令民自备,为因重复,害吾良民。
    此等官吏,一犯族诛,为其害重也。
    一、湖广黄州府原感湖河泊所鱼户刘复三,
    一、湖广衡州府桂阳县解物人翟用等,
    一、苏州府胡达等,
    一、江西九江府赤湖河泊所钱福六,
    一、淅江绍兴府伧塘税课局大使莫仲和
    一、安庆府𮧻南莲若湖河泊所官郑德荣
    一、湖广辰州府辰溪县知县蔡德茂
    一、北平府通州三河县。

    五十六 科敛驴匹

    蒲州知州孙景德到任未及周岁,其剥削于民,其奸有不胜之巧。
    朕初命官牧民,务在先王之教敷,使民复古,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鼓腹而歌曰:无官逼之忧,无盗厄之苦,是以作息自然。
    朕尝慕此。
    何期此辈同人之人,心神禽兽,罔知稼穑之艰,征敛吾民,急如倒悬,其诛也宜其然乎!
    犯注于尾,君子详观。
    一、知州孙景德。

    五十七 吉州科敛

    有司之务,专在兴民之利,除民之害。民有好善者,有始无终,则有司导引以进其善。
    民有不善,顽恶者,屡化不悛,则执法以刑之,论罪轻重以施行,毋使过不及。
    务必三纲举,五常施。
    其贤人君子之为有司也,必欲上佐朝廷,下福生民,惟学校为之急务。
    洪武十九年,山西平阳府吉州乌仁关巡检吴子昱以状来闻。
    吉州知州游尚志为生民之患,岂止一端,指以生员。
    为由,逼令为生员者二百余户,勾至受赃放归,以中盐事,客商巳缴原买官引毕矣。
    其知州游尚志复征民加倍,每一引重追引五道,无者追钞五贯。
    又每户用紫(泥)五十斤,炭一十斤,以巡阑为由,多差人户卖放,少点应当。
    进纳商税课程,科民驴二百四十头,每头要钞三贯。
    向后除存留外,其余尽行卖去。
    呜呼!有司兴举学校,实为朝廷端本澄源之所。
    其知州游尚志不能端本澄源,上沮朝廷之意,下酷害于生民,指学校为名,贪要赃私,沮坏作养之意。
    观其情状,可不诛乎?

    五十八 钱钞贯文

    钞法之行,皆云贯锭,铜钱之行,皆云万千百文。若以钱云文数,一文至千百数万,可以言之。
    以钞云文数,并无奇零十文、五十文。
    今会稽等县河泊所官张让等,故生刁诈,广衍数目,意在昏乱。
    掌钞者如会稽鱼课钞本该六千六十七贯二百文,所进钞本,却写作六百六万七千二百文。
    及至关勘合入库交纳,其钞并非奇零文数。
    巳将各官吏治以重罪,今后敢有如此者,同其罪而罪之。

    五十九 民间差发

    官府一应差发,皆是细民应当,正是富家,却好不曾正当官差,算起,买嘱官吏,不当正差,私下使用钱物,计算起来,与当差不争来去,不知如何愚到至极之处,你这等豪民,却买免不当。
    贪官污吏,故差豪民,使你等买免,卖尽豪户,然后定差贫民。
    贫民无物可买,著实应当。
    呜呼!似此小民尚且应当,此害此苦,年年有之。
    不曾见细民家破人亡,大户刁顽,直至家破人。
    亡后巳,此诰一出,豪富之家,闻有差发,随即应当,不许出钱买免。
    尔若出钱买免,官吏贪污,心无厌足,其差故叠叠至门,不买官吏,著实应当。
    其官吏无可奈何。
    今后一体朕意,倘有官吏刁蹬百端,尔勿贿赂,少加窘逼,缚吏赴京来奏。
    所在良民,必依朕言,官吏自清,民无横害。
    不依朕言,诱引官吏贪污,事发,全家迁于化外,不许与艮民同于中国,的不虚示。

    六十 克减赈济

    河南水灾,连并三年,民患水甚二次。𠡠驸马都尉李祺、梅殷赈民于灾处,赈后终岁不闻责弃儿女.
    洪武十八年灾,𠡠户部差行人斋钗诣河南,会布政司、按察司,当该府州县赈如前例。
    赈后未及终岁。朕闻之,民有卖儿女者,陈州民亦有易其妻者。呜呼哀武!
    海内之乱,朕凭诸英俊,委命大将军中山武寅王、开平忠武王等,躬擐甲胄,不五年而偃兵,纪年洪武,今十有九年矣。
    岁不能任贤,以致水灾之济不周,致陈民卖妻,郑民卖子,原武之民艰甚。
    呜呼!兵,凶事也,尚可平之。
    奸贪小人,甚若凶器。五教不循,五刑弗惧。无如郑州知州康伯泰、原武县丞紫琳,各将赈民钱入已。
    康伯泰一千一百贯,紫琳二百贯,布政使杨贵七百贯,参政张宣四千贯,王达八百贯,按察司矢事谢毅五百贯,开封府同知耿士能五百贯,典吏王敏一千五百贯。钧州判官弘彬一千五百贯,襄城县主簿杜云升一千五百贯,布政司令史张英一千五百贯,张岩五百贯。
    贪匿之后,天寒地冻,其严凝之气,御非其宜,则有堕指裂肤。
    其灾民腹饥,被体之衣且薄,更兼曰无可炊之粮,老幼艰辛,未免号呼于天。
    其贪婪之徒,岂不天讨有罪乎?
    其郑州知州康伯泰、原武县丞紫琳,布政司参政张宣、开封府同知耿士能、钧州判官弘彬、襄城县主簿杜云升等,坐视民患,略无惭色,由是捕鞫之,情理昭然。
    除参政张宣等功臣之子免死充军外,其有司官吏,宜其然而死乎?

    六十一 路费则例

    今后每岁有司官赴京进纳诸色钱钞,并朝觐之节,朕已定下各官路费脚力矣。
    若向后再指此名头,科民钞锭、脚力物件,官吏重罪。
    每有司官壹员,路费脚力共钞一百贯,周岁 炭钱五十贯。
    吾良民见此,若此官此吏仍前不攺非为,故行搅扰,随即赴京伸诉,以凭问罪。
    一、进商税路费脚力钞一百贯;
    一、朝觐路费脚力钞一百贯;
    一、周岁紫炭钞五十贯。

    六十二 闲民同恶

    今后敢有一切闲民,信从有司,非是朝廷设立应当官役名色,而于私下擅称名色,与不才官吏同恶相济,虐害吾民者,族诛。
    若被害告发,就将犯人家财给与首告人有司凌迟处死。

    六十三 不对关防勘合

    噫!贪官污吏,财利迷其心,不才有若是耶?苏州府知府张亨、知事姚旭,视朕命如寻常,以关防为无事。
    □者无官诈称有官扰民,非官差而私造印信,诈称差使,骗诈取财,扰害吾民。
    数次拿获,尽行典刑了当,想必人畏。
    未久数数又犯,所杀又多,其禁不止。
    于是设置勘合。
    凡布政司、府州县、管军、都司等军职衙门,命各收一册,皆系半印勘合。
    凡有差使,若往某衙门公干,即将应该去处填写勘合,前去干办公务。
    本处衙门闻有差使人员到来,即索勘合比对。
    如无帮缚赴京;纵有勘合比对不同,亦行拿赴京来。
    其令所出甚是。
    其苏州府知府张亨,知事姚旭,被假千户沈仪赍伪造御宝文书至府,不行比对勘合承接,即便当厅开读,行下属县,意在通同,扰民作弊,被巡按御史雷升及百户戴能盘获。
    事发假千户沈仪并伴当四名人,各凌迟处死。
    知府、知事枭令。
    今后布政司府州县、都司、军职衙门等有勘合去处,凡遇称系差使人员,即要勘合比对。
    如是仍蹈前非,不对勘合,以致奸邪扰乱。
    事务虽不同,情罪同。
    苏州府官,的不虚示。

    六十四 奸宿军妇

    给事中王默,进士易聪,序班洪文昌,斯三人两志士,一人才,正当精英少壮之时,以学问则已超群类矣。
    洪文昌虽非学校之出,出自民间,巳超民矣。
    所任之职,或周旋于朕前,或从游于殿庭,以贤者论之,贵矣哉。
    今三人心忘立志,性务奸顽,苟合无藉之妇通奸不已,败常乱俗,法司所以论如律者,为此也。

    六十五 关隘骗民

    各处关隘把截去处,巡检、弓兵,将逃军逃囚一槩受财,纵令逃去。
    及至拿住贼盗,不行火速解官,却乃教唆诬指平民,拿获私盐,尤其骗诈民甚。
    此等不才,诰布之后,仍前为事不公,事发到官,治以重罪。

    六十六 纵囚越关

    巡检之设,本为察奸顽而捕私邪,使境内民安,是其责任也。
    其所任巡检皆不得其人,人皆不度其所掌,是其重事也。
    往往将越关逃军、逃囚,虽髡发墨面,文身受财而纵行之。
    鸣呼止知目前之利,不知向后之害。
    洪武十九年四月初十日,苏州府管下七县地方,捉拿黥面文身、髡发在逃囚徒一十三名,无黥刺一十九名,逃吏二十五名,逃军六名,下法司并各卫鞫问,経过隘口,受财脱放情由,一一供招在官。
    因此囚徒罪及贪婪,巡检七名,弓兵一十五名,皆不免死。
    此诰一出,所在把隘去处,应有囚徒,不许卖放。
    如前受财纵放囚徒在逃者,自将以为不犯。
    岂期大诰一出,乡里之人不容拿获到官,问出前情,罪不能免,岂不险哉!

    六十七 阻挡耆民赴京

    洪武十九年(公元一三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县民郭立二等二名,手执《大诰》赴京首告本县首领弓兵杨凤春等害民,经过淳化镇,其巡检何添观刁蹬留难,致使弓兵马德旺索要钞贯,声言差人送赴京来,如此沮坏。除将各人押赴本处,弓兵马德旺依前《大诰》刑诛,枭令示众,巡检何添观刖足枷令。今后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

    六十八 岁进野味

    应天府河泊所、常州府武进县,江西布政司、湖广布政司皆为岁进野味,湖广原本进鹿改写麂进,江西本进天鹅攺写天鴈。
    其解物者,物有活者,则途中宰食之,存皮以进,又以死易活进,以肥易瘦,以微抵臣。
    龙江河泊所进鲟鱼,于光禄司作鲊,其所进之人,将鲟鱼去首去尾,以为已用,所进者不过中身一块尔。
    呜呼!因朕不才,三纲不明,五常弗度,致使言□有司官吏并解物无藉之徒,罔知君臣之义,放敢肆侮。
    常州府工房吏杨仲和、猎夫孙华一等,以香貍进数本五枚,甲首先食其一,该吏又食其一,所存者三。
    及其进也,死者又一,止有二焉。
    呜呼!其敬之心安在?此果臣民乎?

    六十九 民擅官称

    民有不才,越礼犯分者,朕今谕诫之。呜呼!书不云乎: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朕自驭宇以来,民有无官称官者,往往皆然。
    一日,闻称官者谓曰:尔官称,由祖至今始尔曾职。
    对曰:自祖父以来,并不曾有为官者。
    曰:祖既无官,尔亦无职,人称尔为官为何?
    曰:人相敬尔。
    曰:尔无赧乎?
    曰:久矣,市乡多如此。
    噫!圣人之教远矣。
    朕申明未周,至民无礼,狂民越礼犯分,岂无祸焉?
    书不云乎:臣无有作威作福,作威作福,凶焉。
    尔庶民擅官称,擅官称,且无赧,岂不由是而根祸?
    朕谕之后,乡民有曾充粮里甲者,则以粮里甲称,非粮里甲则以字称。
    若遇耆民,长其父者则称伯,下其父者则称叔,长于已者则称兄,下于巳者则称弟,岁如父者亦称伯。
    本朝曾官者则以官称,兄弟皆官称。
    子孙舍人称,虽一人,终考而无痹。
    再无为官者,子孙同朝称舍人,兄弟称官,随朝世世称官,称舍人。为官的,子子孙孙都称为官,称为舍人。
    无官者毋敢擅称,称者、受者,各以罪罪之。
    果顽而违令,迁入遐荒,永为边卒,是其禁也。
    听戒之。毋犯。

    七十 居处僭分

    民有不安分者,僭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以致祸生远近,有不可逃者。
    诰至,一切臣民所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毋得僭分。
    敢有违者,用银而用金本,用布绢而用绫锦、纻丝、纱罗。
    房舍栋梁,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
    民之寝床舡只,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
    民床毋敢有暖合而雕镂者,违诰而为之。
    事𭛁到官,工技之人与物主各各坐以重罪。
    呜呼!天尊地卑,理势之必然,富贵贫贱,神明之鉴焉。
    有德有行者至于贵,阴骘无疵者至于富,德行俱无,阴骘杳然,刁顽奸诈至于贱。
    此数说也,宰在天地鬼神,驭在驭世之君,所以官有等差,民有富贫,而至贱者也,岂得易为而用之乎?

    七十一 逃军

    诰到之日,所在有司官吏往日曾受逃军财物买嘱,不行起发,今《大诰》遍满天下,两邻里甲,不许影射。若不早为晓谕,有司官吏必是两邻里甲,照依《大诰》事内拘送赴京,那是有司官吏其罪难道。诰到肯听朕言,将境内逃军省令里甲亲戚人等,或百或千或十,各各令里长送赴京来,一里长十名者,送十名,五名者送五名。当该有司差佐贰官该吏,用前路关文,一程程关给食米。不致逃军失所,送赴京来。若逃军改名换姓,影在境内,闻诰到日,三五人自行赴官首告,赴京着役,如在京卫,分赴京卫分。各都司卫分,赴各都司卫分。虽是在逃十年、十五年、十七八年,三五年亦行尽皆出首,与免本罪,仍前着役。如不出首,两邻里甲见了大诰毋得隐藏逃军,虽是至亲,必须首告,免致乡村良民被捉拿逃军,连累受苦。

    敢有违朕之言,仍有勾逃军官吏生事,搅扰良民,其良民中豪杰之士、耆宿老人会议,捉拿赴京,见一名赏钞五锭。
    如是仍前影射,被人告发,或挨勾得出,两邻并影射之家,尽行拿充军役。
    众百姓,我说的言语听著。你若不听,便三家两家垛一丁为军。
    比及如此,你众人只休隐逃军在乡,却不免致动了。
    你每户下人丁,看了我的言语,你每众百姓将附近逃军家下影射的逃军众人好生抚绥,送出来,各卫军亦不缺役,你每众百姓安乐。
    便是你百姓受了逃军财物,隐藏十年之上,如今送出来,也不问你每要罪。
    呜呼!因无藉不良之家,心生奸诈,屡次故违号令,影射逃军,致令贪官污吏卖遍同名同姓异姓者,亦皆受害。
    呜呼!朕居京九重,知天下拿逃军,扰害吾良民,民怨已满朕耳。
    你影射逃军之家,如何不将仁心发见,改革前非,坐视群民受害。
    一家父母妻子兄弟,并无一个为善者,皆是同恶相济之人。
    此诰出后,仍前故违,许令邻里耆宿并豪杰之士会议,将隐藏逃军之家,全家拿赴京来,迁居化外,家私就赏捉拿之人,免致捉拿同名同姓,逼抑异姓良民。
    朕言至此,耆民豪杰之士必从朕命,方乃是安。
    此患不除,终无宁息。
    智人见之,毋视寻常。

    七十二 吏卒赃私

    吏卒赃贪,岂能尽革?然曩古至于近代,吏卒人等,虽要赃私,取于末节,纪纲大法,未尝敢坏。
    所以纪纲大法,罪之轻重。
    招词卷宗款词不异卷宗,分明年月次序日期,题判不紊粘联,使稽无遗失之患。
    刷无倒判。
    之奸。
    此等大纲大纪既立,赃贪于未节,虽盈满贯,岂不容诛?
    是诰再三,岂止刑而说?
    一切钱粮金帛,诸等事务,当体前说焉。
    智人觉之。

    七十三 容留滥设

    容留罢闲,擅便滥设,祗禁吏员等项,律巳有条,所在诸司,往往故违律法,委身受刑,容留此辈,以致剥削吾民,每每加罪于此等官吏,人谁不知?
    今洪武十九年,有司仍然故犯。
    一、溧阳县知县李皋,容留闲吏在乡,结党害民,亵狎皂隶潘富等非为。
    一、苏州府知府张亨等,将屡犯在逃黔刺之吏,分付常熟县参充县吏黄通等五名。
    其吏在逃数次,一得承行文书,结党下乡虐民,得钱多少,拆字戏云。
    其云且如得钱一万,乃呼一方;得钞一千,更称一撇。
    呜呼!剥吾良民脂膏,不知足而不知惧,拆字终日以为戏尔。
    是官是吏,其罪可得而免乎?
    一、长洲县丞吕直等,容积年害民野牢子叶清甫等四十三名,营充弓兵,顽民周子能等一十七名,把持县事,说事过钱。
    周继先等十二名,专一恃顽,替人出官。
    逃囚朱𤪽等六名,纵容在县,如此长恶,罪在不赦。
    一、嘉定县知县张敬礼等,纵容闲吏陆昌宗匿过,复入衙门,把持官府,以秋粮为由,买批下乡,骗诈小民。
    一、浙江按察司佥事王翰等,故纵绍兴逃军杜康一等一十四名,在乡扰民,告发到官,又行迁延不问。宪司本以除恶,乃今纵恶,罪将焉逃?
    一、高邮州吏顾仲可等并书手一十三名,已经造罪,黥刺回家,仍然在州教唆词讼,结揽写𭛁,扰害良民。
    一、南昌府新建县丞郑宗道,容留罢闲官吏杨杰。等在县说事过钱一连江县土著猾吏郑世环等三十二名,在乡结党害民,致使本县以状来闻,各吏罪将焉逃?

    七十四 罪除滥设

    民有不能修福而造祸者,无如苏、松两府市井良民中,刁顽不良之徒,造祸有如是耶?
    人皆市井之徒,民有四业,此等之徒,一业不务,惟务好闲,结搆官府。
    此等之类,松江一府坊厢中,不务生理,交结官府者一千三百五十名,苏州坊厢一千五百二十一名。
    呜呼!务业者有限,此等不务生理者如许,皆是市井之徒,不知农民艰苦,余业费心。
    此等之徒,帮闲在官,自名曰小牢子、野牢子,直司主文,小官帮虎,其名凡六,不问农民急务之时,生事下乡,搅扰农业。
    栽种之时,栽种在手,农务无隙。
    此等赍执批文,抵农所在,或就水车上锁人下车者有之;或就手内去其秧苗,锁人出田者有之。
    呜呼!公务有不急者,尚不□农时,况无事乎?
    今二府不良之徒,除见拿外,若必欲搜索其尽,每府不下二千人,皆是不务四业之徒。
    呜呼!此等之徒,上假官府之威,下虐吾在野之民。
    野民无知,将谓朕法之苛,野民止知如此,不知此等之徒,上假朝廷,下假官府,朕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
    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宵昼不遑宁处,无可柰何。
    设若放宽,此等之徒,愈加昌炽,在野之民岂得而安生?
    呜呼,艰哉!
    刑此等之徒,人以为君暴;宽此等之徒,法坏而纲弛,人以为君昏。
    具在方册掌中,可见,其为君者不亦艰哉!
    朕除此无藉之徒,诸处不良之徒,见朕是诰,当戒之哉!
    勿蹈前非,永保吉昌。
    设否此诰,身亡家破矣。
    戒之哉,戒之哉!

    七十五 市民不许为吏卒

    今后诸处有司衙门皂隶、吏员、狱卒,不许用市井之民。
    其市井之民,多无田产,不知农业艰难。
    其良善者将本求利,或开铺面于市中,或作行商出入,此市中之良者也。
    有等无藉之徒,村无恒产,市无铺,无本作行商,其心不善,日生奸诈,岂止一端,惟务搆结官府,妄言民之是非。
    此等之徒,设若官府差为吏卒,其害民之心,那有厌足?
    所以良民受害不已者,为市井无藉之位,为簿书之吏,为祇禁狱卒等,其毒甚如蝮蛇。
    诰布民间,有司仍前用此,治以死罪。
    市井之徒见充此役者,见诰即早退去;若仍前擅应此役,及暗搆为是,皆死。
    闾巷邻里知而不拿,长成奸恶,自取扰害,治以罪责。
    知此无籍仍应此役,众耆民及少壮者,拿赴京来,以凭区处,的不虚示。

    七十六 庆节和买

    天下府州县,今后毋得指以庆节为由,和买民物。往往指此和买名色,不还民钱者多。
    此弊虐吾民久矣。
    诰出,敢有如此者,许被扰之民或千或百或十,将该吏拿赴京来斩首,以除民患。

    七十七 造作买办

    朝廷凡有诸色造作文书,明下有司,止许官钞买办,毋得指名要物,实不与价。
    果有违吾令者,许被科之民或千或百或十,赍大诰拿该吏赴京,物照时估给钞,将该吏斩首,以快吾良民之心。

    七十八 议让纳粮

    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舡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几人。
    总领根随粮长赴合该仓分交纳,就乡里加三起程,其粮长并不许起立诸等名色,取要钱物。
    其议让领粮交纳人,既是如三领行,毋得破调不敷。
    若科粮之时,民有顽者,故不依期,刁顽不纳,粮长备书姓名,赴京面奏,拿与粮长对问,非是粮长排陷,实是顽民故违,阖家迁于化外。
    粮长捏词朦胧,奏闻,罪如之。

    七十九 断指诽谤

    蒸民之中,有等顽民,其顽也如是,其好也如是,其愚也如是。
    呜呼!非顽、非奸,非愚,盖去古既远,老壮相传,为民之道迷矣。
    由相代之帝,敷教而不精,致令民颇聪明者而作聪明,所以反成至愚。
    今朕不能申古先哲王之道,所以奸顽受刑者多。
    洪武十九年,福建沙县民罗辅等十三名,不务生理,专一在乡搆非为恶,心,恐事觉,朋奸诽谤,却说: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利害,我每各断了手指,便没用了。
    如此设谋,扇惑良善,以致告发,拿捉到官。
    朕谓曰:尔等既断了手指,诸事艰为,安坐无忧,凌暴为何?
    辅等默然。
    呜呼!人皆说人君养民,朕观之,人君宫室服食器用,皆民所供,人君果将何以养民哉?
    所以养民者,在申古先哲王之旧章,明五刑以弼五教,使民知五常之义,强不得凌弱,众不敢暴寡,聚兵积粮,守在四夷,民能从化,天下大安,此人君养民之道也。
    尔辅等不遵治化,造罪渊泉,自残父母之遗体,是谓不孝;捏词上谤于朝廷,是谓不臣。
    似尔不臣不孝之徒,惑乱良民,久则为祸不浅。
    所以将尔等押回原籍,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者诛之。妇女迁于化外,以戒将来。
    吁!朕制法以养民,民乃搆奸而自罪,全家诛之,朕岂得巳乎?
    智人鉴之。

    八十 交结安置人

    昔先王之治人,有罪而非甚者,则屏于化外,使不得与良民同于中国。
    维时民良,见有罪者则羞与之齿,心甚疾之。
    所以教化流行,人民大安。
    朕尝慕此法,古为治罪奸制顽,欲惩一而戒百,奈何今之人心不然,见善则远而不从,见恶则趋而党比。
    如李子中等九名,先为造罪渊深,迁徙福建沙县安置,磨其奸顽之心,使得自省。
    其李子中等怙恶不悛,搆非日甚,复入衙门,交结官吏顽民汪澄、林均泽等。
    其澄等不以子中得罪于朝廷,辄与交友朋党搆非。
    吁!使子中等之罪,纵朝廷罪之不当,澄等岂得与之来往?
    况子中等罪恶贯盈,法不容宥而宥之,澄等既不能疾恶,却乃同恶相济,杀身之罪,可得而逃乎?

    八十一 力士催砖

    自元兵乱,豪杰最多,朕尝抚恤头目军士,并无失错,所以肯听号令的。
    如今封公封侯,做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这的是抚绥的成效。
    近年以来,起取民间有力壮士充校尉,随驾出入。
    因见好汉,著令四方打差,实是恩抚这等壮士。
    为甚么这般说?
    因各衙门皂隶,驾前行人,遇有差使,至其所在,虽不需索动止,便以财物相送。
    再思皂隶行人,于朝无功,于民无益。
    到处所受赃私,动经千百,此等赃钞,并无人讦告,禁也禁不住。
    为此令力士打差。
    若得此财,却不恩养壮士,随驾出入。
    岂期力士周金保等八名,为催办城砖事差。
    往常州等府,至彼受财无厌,又行脱放有罪囚徒,受彼赃私,经九月不至,差人诣所在捉拿。
    本人巳于本处娶讫妻室,盖造院宅,置买牲口,就彼为家。
    呜呼!不知恩者有如是。
    若止接告状钱物,怀归,分送若干,归家养父母,留若干已用,更知朕恩,终身无患。
    一旦被酒色财物,迷惑其心,恩不知害,不见,以致杀身。

    八十二 牙行

    天下府州县镇店去处,不许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应有货物,照例投税之后,听从𭛁卖。
    敢有称系官牙、私牙,许邻里坊厢拿获赴京,以凭迁徙化外。
    若系官牙,其该吏全家迁徙。
    敢有为官牙、私牙,两邻不首,罪同巡阑。
    敢有刁蹬多取客货者,许客商拿赴京来。
    不应税而税者。
    且如海南民有取新妇者,其县官将下礼牲口并新妇俱要税钱,已行拿赴京师,治以死罪。
    今山东胶水县丞欧阳祥可不鉴前非,又将人家下礼牲口索要税钱,诈取财物,自取之罪,安可逃乎?
    所以罪同海南县官者,为其蹈恶也。

    八十三 秦升等怙终

    呜呼!人有怙终不悛者,果然。曩为昆山县水灾事,朕命进士秦升、张子恭、王朴往视灾所,务必以实归告,赈济细民。
    升行之曰,朕谓升曰:尔年壮方行,朕有嘱焉。
    此行防民奸诈,其诱说非一端。
    其诱说之道,或以女色,或以金银钱钞,或以疋帛,或以诸等玩好,觇视尔情,果何等,可以动尔之心。
    设使数等不能动其心,必又以丰美肴羞,盛筵以待,尔果志坚,勿堕此计。
    升既听诣所在,即违此教,首与旧识教谕漆居恭会次。
    与茜泾巡检姚诚会,亦是同类生员,其漆居恭为教谕,姚诚为巡检,因与相合,浸润说诱筵宴银钞叚疋、衣服、靴布等物,尽行受纳,将民人成熟田二万二千六百亩,作灾妄奏,致令监生覆踏不同。
    彼时秦升已升户部左侍郎,张子恭、王朴除工科给事中,虽是作弊,分明,不肯轻易,便问本人诣灾所,拿到原根杳踏水灾,随从人员,问出作弊真情,未及十分,十分中不过三四。
    朕谓法司曰:升等年幼方仕,未可尽究其弊,略知一二,不解见任,姑待革非,止是画影图形,昭示刑状,顿剉成人。
    升巳亲笔供𭠡在官,明曰见出示象形,升乃以是饰非,意在上谤朝廷,指名摭拾当道御史将亲笔所𭠡尽皆不认。
    复命法司更道,复问被原根查踏水灾,皂隶、弓兵、吏员人等,将升等本末作弊缘由,罄其所以,露升非为。
    及将升亲笔所𭠡置升面前,升默然无对。
    初不欲究尽其弊,止知一二,既是怙终,必要务知本末,所以不能隐讳奸贪。
    其所得之赃,除衣布、银两、靴物外,钞该一千一百贯,亲招在官,令法司引赴奉天门。
    朕谓升曰:朕教尔多矣,今终不从,此际何如?
    升对曰:初好来,知县李均与瓜一个,曾推腹痛不食。
    后为教谕漆居恭、巡检姚诚、吏卒陆安等皆曰:此间知县巳去十五矣,官人逃不去,升被说不过领受赃私。
    今日死得是,死得好。
    朕谓升曰:未尝曾教尔死,已命法司不解见任。
    待尔去非就善。
    今不听朕命,吾何救尔!
    令锦衣卫与尔刃器,给尔绳索,从尔自尽。
    内除王朴,性不怙终,见任不解。
    升荨默然而往。
    诣玄津桥观刃器,视绳索,谓傍曰:临终也,上且加恩于我,就绳而缢。
    呜呼!造恶渊深,不能自活者,有如是耶!

    八十四 查踏水灾

    进士、行人差遣查踏水灾之子,从实踏勘,以灾来闻,奸诈奏罪,民瘼备知。
    有等。
    父母不教之徒,所在州县民瘼,不问贪要赃私,接受马前文册,或彻票批,坐视过期,动经旬月。
    及其归也,一槩诬词妄奏。
    计不才者一百四十一。
    名进士秦升、张子恭、王朴、李哲、陈益、海永清、卓闰、缪均、赵泰、张端、卫善初、王蒙、张莹、黄惟清、谭子英、甘友信、卫俊明、杨志明、庞清、金惟一、宋仁桂、𭰗辂、顾𬤊、刘观、陈绶、刘庸、张义、胡本、周从善、张和、李伯冲、陈洵仁、张翥、陈善生、刘 孙翥、向宝、赵刚、蔡玄、谭彦方、丁麟、辛民、熊政隆、黄健、张𫐄、韩毅、田忠、彭庆、齐肃、彭仁俊、叶耀、张山、沈志远余二十八名。
    行人李良、张鲁、丛观、薛昭、饶礼、吴贯、吴武、冯吉、张仁、高仁寿、薛秉彝、邢楷、邓仲保、姚伯华、杨京、床中、唐诚、刘允、赵士弘、赵景春、熊士良、谭文渊、毕敏、何原琛、熊文渊、熊希远、李进、薛贞、郑士玄、朱名辉、朱邦宪、马奉先、李焕然、杨勉学、聂恕、孙铭、刘仲辅余二十三名。

    八十五 水灾不及赈济

    往为有司征收税粮不便,所以复设粮长,教田多的大户管著粮少的小户。
    想这等大户肯顾自家,田产必推仁心,利济小民。
    当复设之时,特令赴京,面听朕言,关给勘合,不许地方犬牙相制,只教管著周围附近的人户,易催易办。
    若区内田有洒派的,教收在自户下,不过割的便过割了。
    如果有积年荒田,明白,具本来奏,除豁了。
    各各粮长目击耳闻,前去一至本乡,巧立名色,其弊多端,剥削吾良民,不可胜言。
    地方依旧犬牙相制,民间洒派包荒不过割的,俱不来奏知,却通同刁猾顽民,妄告水灾,本灾一分,告灾十分。
    及至差人诣所在查踏,却乃多方设计,贿赂所差进士、行人、监生,扶同准灾,捏合回奏。
    其被灾人户,灾本一分,今告十分,并不敢将此等人户一槩赴京赈济,以致实灾小民混淆,难以分别,至今不得赈其贪乏,使朕宵衣,皇皇无已。
    吁。朕设粮长,本欲便于细民,不期此等之徒,奸贪无厌,身家不顾,实为民患。
    惟天可鉴,智人详之。

    八十六 婚娶

    古至如今,凡人父母,未有不慈者。其慈之道,非是强为,实是自然之道。
    有等愚父母,止知宽爱为慈,岂知宽爱及害于子。
    其宽爱害于子者为何?
    宽则无教,爱且姑息,致子诸事不能,止靠祖业,父母方逝,身既不能,产业日消,窘于衣食,是其不慈也,是其反害也。
    有等慈父母,外加严容,内怀宽爱,善教不堕刑宪。
    比子长成,诸事善为,终世不乏衣食。
    虽曰严容,其宽爱之道显矣。
    朕自开国以来,凡官多用老成,既用之后,不期皆系老奸巨猾,造罪无厌。
    及至进用后生,皆是年壮英俊。
    初父母且贤,致令习学经书,通达古今,已成士矣。
    其父母宽爱之道,得其宜也。
    至此之际,各各父母反为愚夫愚妇。
    子既年壮,公私作为,无有不可者。
    朕既授以官,且有厚禄,只身在任,朝出暮归,寒暑为之自调,汤药亦为之自奉。
    其父母愚而不与之娶,致令孤守厚禄,淫欲之情横作,一旦苟合于无藉之妇,暮去朝来,精神为之妄丧,财物由是而空虚,天生诚实之性因而散乱,虽古智人君子,莫复其原,岂不艰哉!
    今以诰告,凡在京有官君子之父母,即早婚娶前来,以固子天生自然之性。
    不然,暂染娼优,污合村妇,性一乖为,莫可得而再治。
    其诸父母早为之计。

    八十七 颁行续诰

    朕出斯令,一曰大诰,一曰续编。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𭛁布天下,务必户户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外,永不令归的不虚示。
    曩为天下臣民不从教者多,朕于机务之隙,特将臣民所犯,条成二诰,颁示中外,使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
    诰行既久,近监察御史丘野奏:所在翻刻印行者,字多讹舛,文不可读,欲穷治而罪之。
    朕念民愚者多,况所颁二诰,字微画细,传刻之际,是致差讹。
    今特命中书大书重刻颁行,使所在有司,就将此本易于翻刻,免致传写之误。
    敢有仍前故意差讹,定拿所司提调及刊写者人各治以重罪。
    洪武十九年冬十有一月二十五日谕。御制大诰卷五

    大诰三编

    43条,1386年颁行

    朕为臣民有不善者,往往造罪渊深。及其犯也,法司究问,情弊显然。以其弊也,弊甚多端;以其情也,情甚奸深。由是法司原情拟弊,凡律所该载者,各随所犯,备施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如此者非一年矣。其奸顽之徒,未尝肯格心向善,良民君子每被扰害,终无一岁优闲。
    朕才疏德薄,控驭之道竭矣,逐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十一月,首出大诰前编,以示臣民。其诰一出,良民君子欣然遵奉,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者叠叠,不旋踵而发觉。发觉速者为何?为良民君子知前诰之精微,一心钦遵,有所怙恃,乃与奸恶辨所以。强凌人者,众暴人者,以计量赚人者,设诸不正邪谋之徒,专以此为良善之害者,一施即为良善之所擒,所以发觉之疾也,所以良善之志伸矣,含冤者渐少。
    然无藉奸顽,尚不知善良,秉大诰以除奸顽,设心无知,轻生易死,犯若寻常,上累朝廷用刑之惨,下灭身家,若此者又非一二人。朕虑不忍,以续编再出,警省愚顽,使毋仍蹈。诰出,良民一见,钦敬之心,如流之趋下。巨恶之徒尚以为不然,中恶之徒将欲迁善而不能。云何?以其恶巳及人,盈干胸怀,著于耳目矣,终被善良所擒。
    朕观若是,斯二诰于民间,良民君子坦然无忧,伸于诸恶之上。
    其奸顽之徒,屈于善良之下,虽不死者,终是囚徒。
    以前二诰,良民君子钦遵有益,人各获安。弥来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朕复出诰以三示之。奸顽敢有不钦遵者,凡有所犯,比诰所禁者治之。呜呼!良民君子之心,言不在多,其心善矣。凶顽之徒,虽数千万言,终不警省,是其自取也。此诰三颁,良民君子,家传人诵,以为福寿之宝,不亦美乎?
    洪武十九年冬十有二月望曰序。

    一 臣民倚法为奸

    于戏!世有奸顽,终化不省,有若是。且如朕臣民有等奸顽者,朕日思月虑,筹计万千,务要全其身命,使扬祖宗,显父母,荣妻子,贵本身,共安天下之民。
    朕所设一应事务,未尝不稳,一一尽皆的当。
    其不才臣民,百般毁坏不行,依正所行,故意乱政坏法,自取灭亡。
    往往如此数百数千矣。
    故入此奸顽,终了杀身者,莫知其数。
    且如朕为布政司、府州县并军职衙门,恐各官吏才力不及,特设良法使行之。
    其法巳定,其法巳良有等不才奸顽,故意妄生枝节扰乱,使上不能清其事,官吏人民易为作弊。
    及至事发,使彼自清,簿书少减,轻其罪。
    当此之时,意在求生,其心切切,及其理也,自亦莫能知,是乱之极也。
    呜呼!其贪心勃然而起,迷其真性,造恶如此,虽欲自求生路,亦也不能。
    况朝廷及他受害者。
    如府州县官不能,朕设良法,使安其禄位。

    其常熟县秋粮四十万石有零,教粮长三十余名掌之。临催粮时,省会三十余名,人粮办已。本以大户为粮长,掌管本都乡村人民秋夏税粮,其官吏见法正且清,却乃设计乱法。乱法之计,将粮长不许管领本都乡村纳粮人户,调离本处,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与地方,使为粮长者,人户不识,乡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邻家钱粮,却又指他处七八十里,百十里人来管办,务要钱粮不清,田地不真,易为作弊,如此扰害细民。朕将原设三十余名粮长割去,从本县并各处有司,设法自办。其常熟官吏用之百有零里长催办,其为首者既多奸民,乘此其弊纷然。常熟县官莫能谁何,加以自取肥己,一旦发露,官吏杀身,奸民又罪若干。皆乱政坏法自取也。

    二 进士监生不悛

    呜呼!为人子不才,徒劳父母鞠育慈爱之心,莫甚于进士监生王本道等三百六十四名。
    且如父母养儿女也,初无儿女,才觉有孕,夫妻不胜之喜。
    月分既足,得生男子,以为大喜,女生亦为之喜。
    既生,百日之间,酣睡中时或为之笑,父母视之,亦为之喜。
    将周或肚踢或擦行,或马跁有时依物而立,父母尤甚欢。
    情。
    然而鞠育之劳,正在此际。
    所以父母之劳,忧近水火,以其无知也。
    设若水火之近,非焚则溺,冬恐寒逼,夏恐虫伤,四时增减,衣服,调理忧勤,劳于父母,岂一言而可尽。
    今王本道等不能推父母之慈情,立志在于禄位,显扬祖宗,丰奉父母,而乃奸计曰生,杀身之道数履在近者每朝面谕奸迷其心顽不肯遵选行者谕之尤甚,人各面从心异。
    朕言如水,人心如石,沃之既久,未见少润;加以镌凿,未见成文,不能化者,有如是耶?
    王本道等将前所说父母之劳,数十年,灯窗之苦,不数月,一时尽丧。
    呜呼!君子观之,岂不惜哉!志士岂不恨乎?
    且诸生年幼,况初入仕,凡有所犯,必免之更免,以待成人。
    独王本道等两犯不悛,至于四犯,由是虽有一犯者,不得不诰之天下。
    今将各生所犯名题于首,槩注于足,所在志士、贤人君子目此以推心成人于悠久,立名于天地间,未知听乎?
    四犯 死罪 进士 王本道

    三 公侯佃户

    公侯世禄,佃田人户,往往不肯与民一例当差,此诰二出。
    今后一切杂泛差役,一体应当,敢有不当者,全家迁发化外。
    管庄人阻当,管庄人处斩,有司听从嘱托分付,一体处斩。
    且公侯佃田人户,秋夏二税办纳之际,比之众民,甚是易办。
    凡收粮之时,各府遣人诣庄所催督众户送赴交纳,并无刁蹬留难,淋尖跌斛,及上仓芦席脚钱诸等使用,并无比之众民,减轻多矣。
    若再不与众民一体当差,定迁化外。
    其管庄人倚恃公侯之家,上谩朝廷,下谩本官,假以各官佃户为由,擅隐当差人民入已者,处斩,的不虚示。

    四 沽名肆贪

    布政司官府州县官为非者,莫甚于常州府同知王复春、青州府知府陈希文。
    且如同知王复春,先任宜兴县主簿,言常州府官差人下县及乡,扰害官民,诉甚有理。
    朕即命礼部差人赍朕制谕及酒醴以劳,即升常州府同知。
    不半年余,本官奸宄并出,亲自下乡,临民科扰。
    青州府知府陈希文,本官先任安庆府怀宁县丞,深知指挥毕寅,系是昔乱保民砦主,其寅无厌之心,广侵民地。
    寅闻民巳告,赴县意在嘱托。希文欲图贿赂,执大义以斥之,想必有赂。不期赂未至,府官不才,巳受寅之嘱托。
    府官代寅嘱希文,希文不满,固执大义以责之。
    朕闻之,遣使以劳,𠡠谕励朝,即升青州府知府。
    至任之后,不逾年差皂隶,著令临朐等三县需索糯米、蒸笼、鞍鞒、䩞辔等物,此物皆非各县官吏巳有之物,设使必欲应答,民受科矣。
    若此不巳,上下交征,民无宁息。
    以此观之,前者阳为君子,阴为小人,青州事觉,其罪安可逃乎?
    所以枷项诸衙门封记,差人互递有司,遍历九州之邑,已而复罪。
    所在官者熟读而戒慎之,毋蹈前非。

    五 空引偷军

    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年往往水陆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临归也,非盗逃军而回,即引逃囚而去,此弊甚有年矣。
    今后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枭令,籍没其家。
    关津隘口及京城各闲,盘获到空引者,赏钞十锭,赍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
    有等齍正引赴京,引本十人,至京之日,存留五名,假作营生,余五名或偷囚,或偷军,顶名而去。
    他日引后至,正名方归。
    惟江西之民有等顽者,其奸尤甚,本引已偷军、囚去矣,却乃故行哀怜,赴官陈告,同行将引先去,致曾以道等无引而归,该司怜其所以,径给引以往。
    如此数等,犯者巳数人。
    今后敢有如此者,枭令于乡闾,籍没其家,成丁家口迁于化外。

    六 违诰纵恶

    为大诰出久。镇江坊甲邻里人等,坐视容纵。韦栋等一十八名,上惑朕听,归则把持官府,下虐良民,养恶为一郡之殃,束手不擒。
    韦栋等事发,将坊甲邻里尽行责罚,搬石砌城。
    其费有空其家者有之,有不能存活者有之,有不及搬运石块而逃死者有之。
    呜呼!比若是而得罪,何不依大诰擒恶赴京,一则受赏,二则立良民之名于一郡,使有司畏惧,不敢轻易虐害而频科,抑且去同恶相济之声。
    其坊甲邻里姑息坐视者有之,同恶相济者亦有之。
    以致耗财之役不免。所在城市乡村见此为戒之,依朕命而行之,太平矣。

    七 李茂实胡党

    镇江新港李茂实,系胡党人数。初未知茂实乃胡党,由上元县民孙才四投胡惟庸门下,说诱邻里乡民,暗为义兵。
    胡惟庸伏诛,本人逃窜,直至十九年于沙县客店内事发,将至京师,询问本人,本人供称与镇江李小官畏惧党事漏泄,假商在外,不敢还乡。
    所以著令法司行下镇江,督令搜索李小官家属,数次不获。
    忽淫妇严阿周赴法司诉讼,因而讦出李茂实系李小官父,提取李茂实到官,招供明白。
    洪武九年,见胡惟庸,于惟庸家饮酒,西厅宿歇。
    明日,胡惟庸令李茂实领大银一百三十个,用车推赴船𫠦,装运至本家,遂作大商,支盐二十万引。
    呜呼!李茂实无知,不守已分,乐天之乐,朕君也。
    茂实,富民也。家本不缺,用富且有余,不能报天地阴骘之恩,犹敢舍朕生杀予夺之主,而投门下,把持官府,欺压良善,恶贯神人,所以出幼者皆诛之,是怒及神人也。

    八 陆和仲胡党

    苏州府吴江县粮长陆和仲,当十八年粮长。其年水灾民田,朕谓诸粮长曰:今年水为民患,低下之田必伤。
    尔等归明白查踏,亲自回奏,熟者输纳税粮,灾者以凭赈济。
    设有包荒洒派,移坵换段,不行推收过割,并积荒田地,以凭开除,以凭正收作数。
    凡所听者粮。
    长人等,不下数百余名,人各不听朕命,归则邪谋设计,将无藉之民妄为状首,伸诉水灾,粮长竟不出名,亦不亲诣灾所,故行以一分灾伤作十分报官。
    其中以熟作荒者多,以荒作熟者少,比比皆然,末有无者。
    及至差进士、监生人等亲诣查踏,其粮长豪猾之民,各备资财段匹、靴袜、冠帽、衣服、金银钞锭,说诱进士、监生人等,朦胧作灾来闻,准其奏,待灾民来赈,久而不至,行下有司催并。
    其催并之词,命户部谓有司曰:有产之家不赈,无产之家,佃户人等领赴京来。
    其有司通同作弊,乃敢回文曰:据各户所申,人各有田不多,皆非无田之户,系是有产之家,不敢受赈。
    呜呼!赃心所迷,不知自已,造罪渊深,亦不知民患有此,所以杀身。
    进士、监生初出为人,未有不中此浸润而污名者也。
    初本粮长及有司不行执正主张,故生贪心,累及人多甚矣,所以不敢将民赈济者为何灾,已报十分,𫠦灾者止有一分。
    若以全灾,将至赈济,熟田之家,良民安肯为之熟曰之家,良民人等既不准此,其罪发矣。
    所以奸顽不肯将至,正欲谩良善,隐熟甲,所以灾及灾民,终无赈济,无可伸诉。
    呜呼!如此之徒,其身家吉昌,果有此乎?
    未久,苏州府吏杨复,罪该断没,籍没家私,于本家箱内搜出告胡党状三纸。
    原告沈庆童等三名告党,陆和仲,三番告党,皆被此吏受财,匿状不行,以致陆和仲以一千贯买原告沈庆童等不语,又钞一千六百贯买和劝人陆观保等。
    因事之发,验陆和仲所纳粮,其粮一万石上仓,止该七百石,尚有九千三百余石,恃顽托故,不行上仓,意欲侵欺入已,因党事发,身亡家破。
    呜呼!恶人造罪,终不自已,直候杀身方止,家破人亡。
    智者详观。

    九 指挥林贤胡党

    前明州卫指挥林贤,帅兵守御,以备东海。所任之职,务在精操士卒,仿古名将,务要军民安妥,使境内外无虞,竭忠事上,显扬父母,贵其身名,荣及妻子,同诸将名书史册,垂年不朽,岂不伟哉!
    本官出海防倭,接至日本国王使者归廷用入贡方物。
    其指挥林贤移文赴都府,都府转奏,朕命以礼送来。
    至京,其归廷用。
    王事既毕,朕厚赏令归,仍命指挥林贤送出东海,既归本国。
    不期指挥林贤当在京随驾之时,巳与胡惟庸交通,结成党弊。
    及归廷用归,胡惟庸遣宣使陈得中,密与设计,令林指挥将归廷用进贡船只,假作倭寇船只失错,打了分用朝廷赏赐。
    却乃移文中书,申禀胡惟庸,佯言奏林指挥过。
    朕责指挥林贤,就贬日本。
    居三年,胡惟庸暗差庐州人充中书宣使李旺者,私往曰本取回,就借曰本国王兵,假作进贡来朝,意在作乱。
    其来者正使如瑶藏主,左副使、左门尉,右副使、右门尉,率精兵倭人,带甲者四百余名,倭僧在外。
    比至,胡惟庸巳被诛戮,其日本精兵就发云南守御。
    洪武十九年,朕将本人命法司问出造反情由,族诛了当。
    呜呼!人臣不忠者如是。
    且昔者天下大乱,有志有德者,全民命,全民居;无志无德者,焚民居而杀民命,所过荡然一空。
    天下群雄以十数为之,其不才无志者,诚有七八。
    惟姑苏张士诚虽在乱雄,心本智为,德本施仁,柰何在下非人,兄弟不才,事不济于偃兵。
    然而相从者,父母妻子,当归我之时,各各见存。
    其余从诸雄者,十七八年间,日迁月播,略无宁息。
    以其妻之说,朝为已妻,暮为他人之所有。
    若此者互相生离,后嗣不能立,父母不能奉。
    不几年,诸来从朕者,一夫之后,再无异居,妻室为之已有,男女岁为之生产。
    祖宗后嗣己立,天下大定,守在四夷。
    其指挥林贤,年将六旬,又将辅人为乱,致黔黎之不宁,伤生所在,岂不得罪于天人者乎?
    遂于十九年各十月二十五日,将贤于京师大中桥,及男子出幼者皆诛之妻妾婢之。

    十 秀才剁指

    广信府贵溪县儒士夏伯启,叔侄二名人,各截去左手大指,拿赴京师。
    朕亲问之,谓曰:昔世乱,汝居何处?
    对曰:红寇乱时,避兵于福建、江西两界间。
    曰:家小挈行乎?
    对曰:奉父行。
    曰:既奉尔父行,上高山峻岭,下深沟陡涧,还用手扶持乎?
    曰:扶持。
    曰:自后居何处?
    曰:红寇张元帅守信州,伯启还乡复业。
    曰:向后何如?
    曰:教学为生,至今。
    朕知伯启心怀忿怒,将以为朕取天下非其道也。
    特谓伯启曰:上古自伏羲至于黄帝,少昊至于颛顼、高辛,无文可考,知大槩者,尧禅舜,舜禅禹,禹传家,汤放桀,武王伐纣。
    自此秦、汉至于隋、唐、宋元,天更其运祚者非一帝尔。
    所以一家之祚不能千年者何?
    盖为孰子孙皆能奉天勤民,不致上帝忧民之患以更运乎?
    所以更运者,为其人君不。
    称天心而致然也。
    且人之生父母,但能生其身体而巳。
    其保命在君,虽父母之命非君亦不能自生。
    况常云:人有再生父母。
    何谓再生父母?
    人本非罪,偶遇大殃而几死,或遇人而免。
    所遇之人,不分老壮,而出幼者,但能回生于将死之期,是谓再生父母。
    所以偶遇大殃而几死者何?
    或路逢强贼,或坐家被劫,或雠暴相侵,路逢盾狼,堕于水火,于此得济者,是谓回生之期。
    年虽苍颜皓首,中此祸殃,自出幼而至壮者生之,是谓再生父母。
    何以见命于此际本绝矣,自此而复生,命若初生矣。
    所以常云再生父母,宜其然乎?
    尔伯启言红寇乱时,意有他忿,至于天更历代,列圣相传,此岂人力而可为乎?
    今尔不能效伯夷、叔齐去指以食粟,教学以为生,恬然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将,尔身将何怙恃?
    伯启俯首默然。
    噫!朕谓伯启曰:尔所以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将,所以有所怙恃者君也。
    今去指不为朕用,是异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
    尔宜枭令,籍没其家,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
    而伯启无对,命法司诣本贯决之。
    呜呼!当豪杰乱起,暴兵横作,挈家奔走,顾命之不暇。
    官军近则依官军,乱雄近则依乱雄。
    当此之时,偶遇大难,或逢仗义之士,能释难全生于一时,或保命于数月,亦或几岁。
    本人事虽不成,势属他人。
    其全生保命之恩,再生之德,其梦寐于终身,有所不忘。
    其伯启知朕代元为君,意有不然,及其数至,天更历代运祚,其伯启虽死,默然而无恨,是岂理乎哉?

    十一 作诗诽谤

    呜呼!去古既远,贤圣遐迷,奸臣贼子既多,贪饕无厌,而仕者麻树。
    今之学仕者欠宛至理之精。
    所以京师江宁县知县高炳,以通经举赴京师。
    其年太常司缺官,人材至京者虽不少,朕忧奉神之人必寡。
    于是召诸儒来前至列者甚广,必欲以言知其所以何,下数千万言,交接而后知其人焉。
    若此,朕精神有限,对者词多,岂能周遍而当乎?
    况特以言动其心者,使应之,欲辨利钝,凡此人多默然,其贤愚盖不知矣。
    于是面选者多。
    时高炳巳除工部员外郎,特见雍容之态在班,朕将以为笃实,外貌若此,心必亦然,奉神必可。
    于是选入太常职少卿,未久,作故而归。
    又五年,以通经复至,命职江宁知县。
    到任未各非公,而事觉,罪犯徒年。
    朕闻之。
    呜呼!学虽通经,愚若是乎?
    昔者太常之役,不过竭诚心,而常怀畏惧,率领斋郎人等,周旋于上帝、后土、海岳、四渎、山川、社稷之神,各坛上下左右而巳。
    人生一世,何幸获此职分,对越上帝神明,竭精诚以敬畏,以祈将来,不亦可乎?
    且四时之祭,定阳不繁,官于是者,不过声动人耳,其于筋骨之劳,杳然无施,但敬畏为务如此,可以效诚伸敬。
    其高炳名虽志士,衷实无神,傲天地而慢鬼神,弃清高之职,以有伪作故而归。
    复以经书来朝,自造陷身之罪,罪非死罪,而敢亵慢,妄出谤言,以唐律作流言,以示人,获罪而身亡家破。
    呜呼惜哉!
    其高炳年巳苍颜,于元不显,于我朝至官不能。
    奋志以造民福,反构殃以杀身。
    设使奋志以造民福,或牧守一郡之安,或上助朕清宁寰宇,岂不使志者及乡里有识者以为嗟乎!
    为何炳有若是之才,当元正壮,元君未识,以为弃才。
    今君用之,晏安寰宁,岂不能人者也?
    炳不能如是,昔在元时,志既不达,今得选用,一槩自为之倾覆,可谓之无藉之徒,甚非儒者之学矣。

    十二 造言好乱

    鸣呼!民有厌居太平好乱者,考之于汉、隋、唐、宋,此等愚民,累代有之
    呜呼!惜哉!此等愚民,累为造祸之源,一一身死,姓氏俱灭者多矣。
    愚者终不自知,或数十年、数百年,仍蹈前非。
    且如元政不纲,天将更其运祚,而愚民好作乱者兴焉。
    是等之家,吾亲目睹,当元承平时,由园宅舍,桑枣榆槐,六畜俱备,衣粮不乏,老者孝子顺孙,尊奉于堂;壮者继父交子往之道,睦四邻而和亲亲,余无忧也。
    虽至贫者,尽其家之所有,贫有贫乐,纵然所供不足,或遇雨水愆期,虫蝗并作,并淫雨涝而不收,饥馑并臻,间有缺食而死者,终非兵刃之死。
    设使被兵所逼,仓惶投崖,趋火赴渊而殁,观其窘于衣食而死者,岂不优游自尽者乎?
    视此等富豪中户,下等贫难,闻作乱,翕然而蜂起其乱,雄异其教,造言以倡之。
    乱巳倡行,众巳群聚,而乃伪立名色,曰君曰帅,诸司官并皆仿置。
    凡以在外者,虽是乱雄,用人之际,武必询勇者,谋必询智,贤必尊德。
    数等既拔,其余泛常,非军即民,湏听命而役之。
    呜呼!当此之际,其为军也,其为民也,何异?
    于居承平时,名色亦然,差役愈甚。
    且昔朕亲见豪民若干,中民若干,窘民若干,当是时,恬于从乱,一从兵后,弃撇田园宅舍,失玩桑枣榆槐,挈家就军,老幼尽行随军,营于野外,少壮不分多少,人各持刃趋凶,父子皆听命矣。
    与官军拒,朝出则父子兄弟同行,暮归则四丧其三,二者有之。
    所存眷属众多,遇寒朔风,凛凛密雪霏霏,饮食不节,老幼悲啼,思归故里,不可得,而归不半年,不凋岁,男子俱亡者有之,幻儿父母亦丧者有之。
    如此身家灭者甚多矣。
    如此好乱者,遭如此苦殃,历代昭然,孰曾警省?
    秦之陈胜、吴广,汉之黄巾,隋之杨玄感、僧向海明,唐之王仙芝,宋之王则等辈,皆系造言倡乱首者,比天福民,斯等之辈,若烟消火灭矣。
    何故?盖天之道好还,凡为首倡乱者,致干戈横作,物命损伤者既多,比其事成也,天不与首乱者,殃归首乱,福在殿兴。
    今江西有等愚民,妻不谏夫,夫不戒前人所失,夫妇愚于家,反教子孙一槩念诵南无弥勒尊佛,以为六字,又欲造祸以殃乡里。
    呜呼!设若鼓倡计行,其良民被胁从而被诖误者,甚不少矣。
    前者元朝驴儿差僧一名,诡名彭玉琳,又曰无用。
    其新淦等县愚民杨文德等,相从为之,比及缉捕尽绝,同恶之徒,被生擒者数百名,所在杀死者又若干,眷属流移他处,中途死者又若干。
    吁诡名彭玉琳,无用,乃元细作,其新淦等县人民杨文德等,轻同恶而相济,累及良民,难于分豁者多矣。
    至于死地。
    以此观之,岂不全家诛戮者也?
    今后良民凡有六字者,即时烧毁,毋存毋奉,永保巳安良民。
    戒之哉!

    十三 苏州人材

    苏州人材姚叔闰、王谔二生,皆儒学,有人以儒者举于朝廷,吏部行下苏州府取赴京师,朕欲擢用,分理庶务,共造民福。二生交结本府官吏张亨等暗作主文老先生,因循破调,不行赴京以就官位而食禄,匿于本郡作害民之源。事觉枭令,籍没其家。呜呼!古者士君子其学既成,必君之用,将老乡无举者以为耻焉。今二生名已在朝,举者诉以实学,其二生以禄为薄,以酷取民财为厚,故重主文贵老先生而为得计,以致杀身亡家。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

    十四 妄举有司

    河南府新安县主簿宋玘,未任之先,経过洛阳县,店主宋二家,意欲再娶,到任后,凭本人为媒,娶王婆婆女为妻,就带伊弟王福舟驴在家说事过钱,将积年害民老吏甄仪等不行起发,受钞一百五十贯,银二十五两,泯灭原卷姓名,投入井中,容留各吏在县书写害民,本人固自为非。
    其典史李继业,因公会集耆民发放,公事既毕,特谓耆民刘汶兴等一十三名曰:如今主簿朝廷拿去,尔众耆宿赴京保奏去。
    耆民对曰:不敢去。
    其典史恐民,你不想主簿在前,你纳粮时,主簿出帖与你赴潼关近处籴粮上仓。
    你想这意思也著去。
    你若不去,保奏主簿,我将纳粮的缘故即调。你他处送纳。
    耆老刘汶兴等惧怕,回言:去呵,去,无盘缠。
    典史云:明日来,我与你盘缠。
    及至众老人明日赴县,意在取讨盘缠,并辞县官。
    其本官闭门不出,令皂隶传言:官人今日病,你老子每去自去。
    因此老人自备盘缠,径赴京来妄诉。
    呜呼!朕将农民艰苦周折备云。
    前二诰中,其典史李继业,终不恻隐于民,乃敢与主簿同恶相济,又恐吓耆民。
    然耆民刘汶兴等,见此恶党,不将典史李继业拿赴京来,辄便听从妄奏,其徙流之罪,有所不免。

    十五 冯睿累贪不悛

    江西承宣布政使司左布政使冯睿续诰,槩彰非为。今睿累贪不悛,致被法司问招明白。
    初止知睿盗布政司库内金银钱物,每每应答朝廷,多是以是饰非。
    及其拿赴法司,询问何人与谋。
    睿供:盗库钱物,系知印陈昱教唆作弊,分钞四千八百五十贯、银三百七十两。
    又承差熊钊教唆出脱逃吏金临夫。
    其逃吏南昌府监禁在狱,本欲解赴京师,听从承差熊钊教唆,唤府官至布政司省令出脱,得钞一千七百贯、银二百两。
    其睿到任已及二年,余弊不稽。
    止此二弊,共分赃钞六千五百五十贯、银五百七十两。
    若将余弊尽行稽考,赃不下万数。
    所在为官者,观睿贪谋,岂不幽深且秘,神人不容,由犯之速,岂不戒哉!

    十六 逃囚

    自郭桓掌户部之时,天下钱粮金银匹帛,不半年余,其桓弊盈寰宇。
    其贪婪之徒,闻桓之奸,如水之趋下,半年间,弊若蜂起,杀身亡家者人不计其数,出五刑以治之,挑筋刴指刖足、髡发文身,罪之甚者欤。
    君子厌闻,贤人恶听,智者格非,庸庸无藉之徒,轻生如此。

    如黥刺者,发充军遐荒,往往带黥刺而中途在逃。有等押解者,亲睹罪囚黥刺形状,又不以为寒心,接此囚钱物,特意纵放,中途在逃。
    为《大诰》一出,邻里亲戚有所畏惧,其苏、松、嘉、湖、浙东、江东、江西,有父母亲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朕见亲戚不忍罪囚再犯逃罪遭刑,亲送出官,凡此等类,不加刑责,送着原发地所。其有亲戚影射四邻擒获到官者,本人枭令田产入官,人口发往化外,如此者多矣。
    有等邻里亦行隐藏,不拿到官,同其罪者亦多矣。所在巡检弓兵受财纵放越境而逃者,同其罪者不少。呜呼!不才无籍,有如此耶!
    且如守边军士,辟土开边,功非浅浅,就留戍边,永不敢回,孰敢违命而自由?
    其犯法囚徒,不揣开边之功如此,犯法充军,何幸得此?
    累恶不悛。
    初则本身犯罪,往往中途在逃,二次三次者有之,终不自省,直至家破人口,流移化外,本身受杀而后巳。

    十七 县官求免于民

    北平布政司永平府滦州乐亭县主簿注铎等,设计害民,妄起夫丁。
    民有避难者,受财出脱之,每一丁要绢五匹,被高年有德耆民赵罕辰等三十四名,帮䌸赴京。
    行间有的当人说事人、管事人何濬等十名,翻然攺图,格前非心,一同辅助。
    耆老赵罕辰等四十四名,将害民工房吏张进等八名,谓缚起行,去县四十里。
    其县官主簿汪铎等追赶求免,谓耆老言:我十四岁读书,灯窗之劳至此,你可免我,此番,休坏我前程。
    呜呼!愚哉!孰父毋生此无藉不才之徒,宫于是县,是县民瞻,今既不才,为民所觉,乞怜哀免于耆民,纵然得免,何面目以居是任?
    呜呼!兴言至此,虽非本人,凡听读者亦皆报焉。
    贤人君子可不为之戒乎?

    十八递送潘富

    民顽者,莫甚于溧阳、广德、建平、宜兴、安吉、长兴、归安、德清、崇德、蒋士鲁等三百七户。
    且如潘富系溧阳县皂隶,教唆官长,贪赋坏法,自已挟势持权。
    洪武十八年,知县李皋系陕西人材,一到任后,与皂隶潘富等同谋害民,设计科敛,名色纷然。
    及其下乡也,本人不行冠带,径与潘富等皂隶一般妆扮,头戴宣帽。
    乡民闻县官至,耆民会而共迎,道傍待至。
    及其至也,□□者群然。
    耆民谓曰:县官者何?
    傍曰:出皂隶一□头者,县官也。
    民知官矣,本官岂止如此。
    自到任不月中间潘富用浸润之计将所取民财,于苏州买到女子一名,与本官为妻就舍潘富家。
    本宫于本家往来三五遭,然后潘富占吝此女,不与本官,自行收要,本官亦莫谁何。
    潘富与诸吏教本官行害民计,著科□□遍。
    一溧阳,所属人民,尽要荆杖,及其有将荆杖至者,故推不好,不行收受,留难刁蹬,生事捶楚,民出钱矣。
    既得钱后,而乃荆杖息焉。
    为此民黄鲁上章,朕亲问之,遣人按治,情状昭然。
    潘富在逃,境内民蒋士鲁等一十三户,不思潘富害民之首,自溧阳节次递至广德,蒋士鲁系儒士引导前行,至建平县,拈踪追捕。
    建平民王海三等,潜递复回溧阳。
    溧阳民朱子荣等暗递至宜兴,宜兴民杭思鼎等暗递至安吉,安吉民潘海。
    私递至长兴,长兴民钱弘真等递至归安,归安民吴清甫等递至德清,拈踪追及。
    德清民赵罕仁,暗递至崇德。
    崇德豪民赵真胜奴,家盈数万资财,曰集无藉之徒五十余人,在家常川贩卖私盐,邻里相朋者二百余人。
    潘富遁于此家,追者至本户,将潘富遁入千乘乡僧寺,僧澄寂、周原善,却将追捕者率领二百余丁,终宵困逼,致被追者杀讫一名,杀伤一名。
    后天明而解去。
    追者回奏,将豪民赵真胜奴并二百余家尽行抄没,持杖者尽皆诛戮。
    沿途节次递送者一百七户,尽行枭令,抄没其家。
    呜呼!见恶不拿,意在同恶相济,以致事发,身亡家破,又何恨欤!
    所在良民,推此以戒狂心,听朕言以擒奸恶,不但去除民害,身家无患矣。

    十九 官吏长押卖囚

    各处为事囚徒,有司或差吏员,或引兵、或皂隶,或长押人等,管解赴京。
    此等之徒不知利害,惟务贪赃,中途卖放者有之,就于本处狱内卖放者有之。
    似此奸贪卖囚之徒,屡常拿住,刑之人各不畏其死,犯者相继。
    此诰一出,敢有仍□□□籍没家产,人口迁于化外。

    二十 巡阑害民

    歙县民吴庆夫,买求本县官吏,充作巡阑。其家父子兄弟于本处乡村所在,上持官府之威,下怀肥巳之奸,将乡民程保家买到牛二只,农田著要税钱二十六贯。
    民程保不敢与抗,遂与之。
    本家盖房木料,俱系是本处山塲土产。
    其吴庆夫逼要税钱八十贯。
    贩乾鱼客人至于本乡,著要税钱,准乾鱼三十斤。
    呜呼!民人起盖房屋,居在万山之中,木植系是土产,又系已山塲民人,乐太平之年,起盖房屋,以安家眷。
    今吴庆夫如此生事搅扰,民何得安?
    耕牛二只,系是客商处买来,巳有入官文契,又行著要二十六贯。
    其卖乾鱼客人步挑,至于深山去处,能者挑百十斤,力中者八十斤,力小者六十斤,本人税讫三十斤。
    又于遍处乡村,不问有无门店,一槩科要门摊。
    以此观之,如此强豪奸顽,民何生理?
    遂命法司差人押发原籍,本人凌迟,其弟及男同恶害民,皆枭令示众。
    今后为巡阑者,倚侍官威,剥尽民财,罪亦如之。
    三十分中,定例税一,岂有重叠再取者。
    今后敢有如此者,虽赦不宥。

    二十一 著业牌

    应天府上元县知县吕贞,自到任以来,并不将前所废官员姓名员数,并所受杀身刑责,以为推巳之戒。
    本官任时,大诰颁行,民人一一遵守见丁著业。
    其吕贞将民王七所告见丁著业事内事尽行受财阻滞。
    呜呼!有司惟在宣布条章,引民遵守,民若钦遵,实官之福也。
    吕贞所管上元一县,民该数万,顽恶岂无,当以至公之道,化恶为善,不致词讼纷然,盗贼消靡,是其宜也。
    贞于公不行,于私,务作将见丁著业号令一槩阻滞,由是而获罪杀身矣。

    二十二 医人卖毒药

    医人王允坚卖药为生。锦衣卫受监者厨子王宗自知罪不可逃,虑恐刃加于项,令家人买毒。
    王允坚即时卖与,隐饭中。
    入外监门者,力士杨贵受财,放入内监门,力士郭观保验,出外监者荒毒巴到官。
    其外监者杨贵说内监者易其毒,复说内监门者往卖药。
    王允坚家恐要财物,王允坚拿至,以黑药一丸授与,王允坚自吞,服之久,毒不作。
    朕知易药矣,谓允坚曰:当卖此药,药何颜色?
    允坚曰:红丸。
    曰:几枚?
    对曰:三枚。
    噫!毒本三丸,色本赤色,今药一丸,色且黑色。
    捕送饭递药人至:尔买毒药三九,何送一丸?
    对曰:药本三丸,何颜色?
    曰:赤。
    二丸尚存在家。
    于是急遣人取至,果赤色,令卖药人王允坚吞服。
    本人持药在手,颜色为之变其态,忧惊犹豫,未吞,督之乃服。
    既服之后,随谓之曰:此药以何料成?
    服药之后,随即问他说:“这药是用什么材料制成的?”
    曰:砒霜、巴豆,饭粘为丸,朱砂为衣。
    曰:服后何时人丧?
    曰:半昼语□□坚泪堕。
    朕谓曰:尔所以凄凉者,畏死如此乎?
    □□妻子如此乎?
    曰:一子见军,一子在外,故悲焉。
    呜呼!王允坚初卖毒药,以毒人不行,反顾推眷恋妻子之心,径以毒药毒人。
    及其自服也,药方入腹,眷恋之情,畏死之道,一时发见。
    呜呼愚哉!至此而若此,亦何济哉!
    然终不以此药致本人之死,何故?
    若督令服此药而死,是药之也,解而后刑之法也。
    随问允坚:此毒还可解乎?
    曰:可何物可?
    曰:凉水、生豆汁、熟豆汤可愈。
    朕谓曰:此解不速,余何速解?
    曰:粪清插凉水,粪清用多少?
    曰:一鸡子可。
    于是遣人取凉水半碗,粪清一鸡子许,候至毒作,方与之解。
    少顷,允坚身不自宁,手搔上下,□□四顾,眼神张皇。
    朕谓曰:毒何尔患?
    曰:五脏不密,心□□□。
    谓曰:此毒身死,伤何经络?
    允坚对曰:五脏先坏,□□□才墨黑。
    谓曰:几时可解,何时不解?
    对他说:‘什么时候可以解开,什么时候不能解开?’
    曰:三时候□解。
    朕见毒兴。令人与之解,本人痛利数番,其毒洁然,人复如初,明日枭令以正其罪。
    呜呼!昔者古人制药,惟积阴骘以生人。今之货药者,惟务生理,善能群队其药,不施阴骘,少有逆其意者,即群队蛊者有之,即时毒者有之,图利而卖与人,伤生者有之。
    噫!如此不才者犯法遭苦刑,而杀身亡家者,非止一人而巳。
    京师货药者往往不戒,蹈袭前非,将柰之何?
    此诰一出,所在货药之人,听朕言者,推已以及人,永为多福。
    不然,此刑此犯,有不可逃者。

    二十三 安庆解课

    安庆府将洪武十七年冬季鱼课钞三万九百七十四贯,差业户徐应隆等管解,赴京交纳。
    本人解赴京师聚宝门河下,觇视动静,自十八年三月至十九年三月,计一年之上,不行进纳,通同前户部侍郎张易,意在埋没,侵欺入已。
    其张易别为赋私,巳行提下,以致课程一向不曾入官。
    其望江县吏汪诚接管本县户房事,捡验得文案内有起解课程数目,无实收入卷。
    本吏询问本钞在京师聚宝门河下隐藏,其吏径赴京师,面陈其情。
    朕将本吏擢为户部司务。
    其作弊意在隐谩三万课程钞入已,及至首发,己自用过一千一百二十三贯,所以徐应隆等尽行治以死罪。
    噫!忘生舍死,偃兵息民,辟上开边,如此功归,赏不过二十万文,上者匹不过十表里。
    今此弊户部试尚书茹太素,首衔张易,公然作弊,若无余罪,搅扰被监。设使无事而弊成,张易为之弊首,太素未知何如。
    呜呼!如许大钱粮,岂有联衔而忘其计者?
    今张易被诛,太素曲法而免。

    二十四 团槽喂驴

    北平布政司经历董陵云并府州县官吏,定酷害良民,计以情推之,虽鬼神亦不忍,听闻必为之怒,人何不怨?
    且如大军北行,朕所调之兵,将及二十三万,两兵合脚力驴一头。
    若使兵全至北平,驴该十万有余;兵到者将及一半,十万有余,驴该五万有零。
    朕仰观乾象,上帝戒焉。
    罢举兵归各卫,驴留北平,命布民间,各户分养,甚便于民。
    庄农虽作生理,带驴前去,羁绊于郊,不甚妨人,亦无草料之费。
    其经历董陵云与府州县官吏设计,巧取民财,令民入邑团槽喂驴料,民必为之艰,赂必至矣。
    呜呼苦哉!为民父母,当方面者及牧守一方者,不能造民福而造民祸,有若是耶?
    且驴在野,各户分养,草料不赀,入工不妨,役令团槽,每驴妨夫一名,出城取草,归家取料,往复艰辛。
    且又设计于民,科敛棘针,擅盖牢墙,其奸计亦如溧阳科荆杖同患,民之殃,不可胜数。
    其官吏董陵云等,恬然不以民为艰,取财肥已,岂有天灾人祸不至者耶?
    事觉,枭令之,见者戒之,推已以及人,毋蹈此非。

    二十五 王子信害民

    呜呼!民顽难化,富者不能保其富,惟松江王子信顽恶为最。
    本人田地广有,佃户极多,若将一年分受私租,本分自用,计其人口丰衣美食,十年不能用尽。
    洪武四年,验户点充粮长为事,免死,刺发西河州充军,至卫,就于本卫交结官吏。
    后诈计多端,私逃还家,又行交结官吏,称为军身,常率佃户四五十名,军容妆扮,扰害乡民,欺压良善。
    事觉,朝廷遣人勾捉王子信。
    本人却将钱物累次买求拿捉,人多端破调,急不至京。
    及至勾至法司问间,奸伪无所逃。
    又乃设计以家人作亲侄,击登闻鼓妄诉,又令妻妄诉数番,令人顶名到官。
    其诡诈非二十九年六月初五日,拿获到官,于本贯枭令,家财入官,田产籍没,人口流移。
    呜呼!如此富豪,以巨富论之,王子信非上上,必上中不居上下,今无所不为,顽不听教,执迷不化,身亡家破,巳而后巳。
    呜呼,富者戒之!

    二十六 私牙骗民

    军民有违令而不从教者,莫甚于应天府上元、江宁两县民刘二等,军丁王九儿等一十四名。
    先为天下府州县及人烟辏集,村店马头去处,客商人等,贩卖物货,多被官私牙行等高抬低估,刁蹬留难,使客商不得其便。
    商有强者,本利无亏;才有淳良者,皆被牙行所制,本利俱伤,亦且留难迟滞。
    所以续诰颁行,明彰禁治。
    其刘二等暗出京师百里地名边湖,称为牙行,恃强阻客,以致拿缚赴京,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巳,家迁化外。
    此诰一出,所在人民观此,以为自戒。
    倘不奉命,罪同刘二等。

    二十七 农吏

    今后诸衙门官,凡有公事能书者,务必唤首领官于前,或亲口声说,首领官著笔,或亲笔自稿,照行移格式为之,然后农吏誊真,署押发放。
    吏本粘连卷捡新旧,验看迟速,知数目之精,未尝公事主谋。
    吏今往往正官、首领官凭吏立意施行,其事堕于杀身者也。
    此时奸贪猾吏,已行不用,惟以役之。
    凡百公事,若吏无赃私,一切字样差讹,与稿不同,乃吏誊真之罪。
    设若与稿相同,主意乖违,罪坐官长吏并不干。

    二十八 揭籍点吏

    吏部郎中刘焕等,朕命揭黄册,照丁数点选吏人。其应天府所属六县,若每县点选三二十名,足勾使用,多者六七十名,十分备不缺矣。
    其郎中刘焕等,将溧水一县选下有丁之户五千余家,被给事中张衡奏发。
    以溧水一县较之,于九州之郡,若此佥黠,不下数十余万,以为吏用,何处安插?
    为此拿下法司,询问为何一县点选若干,奸不能逃,实供在官。
    其词曰:焕闻揭册佥吏,故将有丁力之家广选,书记姓名,声出在外,故使民知民畏为吏必有贿赂。
    若此吏曹选吏之权,今得揭册为之,其所贿赂,甚非小小。
    呜呼,前官尸未朽腐,受诛者血尚未乾。
    焕等一入吏曹,即蹈前非,是其难化也。

    二十九 王锡等奸弊

    礼部郎中王锡,系色目人,冒汉姓,而曰王锡掌祠部事,凡大驾、东宫、主驾出入,并诸将征进,有所祭祀牲口,并属本部收买。
    其王锡通同察院、刑部、子部、光禄卿屈图南,将断没猪羊,暗地移文,作收买破用。
    其所支官钞,或数千,或数万,抵下入己,致被主事李显各因事发,讦出前奸。
    其色目王锡公然肆奸,招杀身之刑。
    大诰遍布臣民,初出,未广礼部且有一本,员外郎尹岩,时□□读,色目王锡见之,故藏匿其书,亦被尹岩奏发。
    鸣呼,君子导人为善,惟恐不善,导之再三。
    今色目王锡公然为恶,见人为善,恶人为善,匿其诰,使人不知,诰已布天下矣,何匿之有哉!
    呜呼!愚夫为利之所迷,将以奸狡为妙,孰不知杀身速矣。
    色目王锡由是而杀身矣。

    三十 工匠顶替

    工作人匠将及九万。往者为创造之初,百工技艺尽在京城,人人上不得奉养父母,下不得欢妻抚子,如此者二十六七。
    年迩年以来,工多成就,人匠应合省差。
    朕为事繁,一时不能打点。
    其所任工部官吏,惟务贪饕,本无大工,假此作为由,将近九万人设计勾差一千、二千,方勾到京。
    文案明立到京月日,实不与上工,待一月后、半月后,方许上工。
    及至关安家钞,并月支食钱,照依文案所立月曰,一槩关支钞锭出库。
    及其赏匠也,或万或千,或数千人,止论上工之日准工,余虚半月、一月。
    钞虽关出,诸色匠人不得如此奸弊。
    诸匠虽关食钱、安家钱,工满,应放回还,不即与批,又行刁蹬留难,直至将安家钱每月食钱勒要贿赂,方才放归。
    诸匠所得甚少。
    近年以来,愈见工减甚多,无处役使匠人。
    其工部官吏设计将诸色匠人勾至,便卖,得钱便放,来者方到,有钱贿赂即归,未到者连日发批勾取,被卖去者到家都无半月,亲戚邻里虽欲面会,不能完全,又乃起程。
    似如此者,九万工技之人,年年在途者有之,暂到京者有之,方到家者亦有之,无钱买嘱,终年被微工所役者有之。
    呜呼!九万工技之人,年年在途,在京、在家,皆无宁息,上废朝廷之供,下殃百工技艺,惟工部官吏肥己为奇。
    智人君子深察至此,岂不恨哉!
    九万工技之人至如此艰难跋涉,不得休息。
    朕命进士秦逵职工部侍郎,掌行其事。
    本官到任未久,识此奸诡甚多,躬亲来奏。
    其辞曰:创造巳定,工技有劳甚久,虽有此湏未完,所用人匠,甚不湏多。
    臣将应用数目,立定限期,编成班次,使轮流而相代之。
    其九万之人一班,诸色匠人不满五千,以此轮之,四年有余,方轮一交。
    朕见其词,善,可其奏。
    不月□成,除当□□工者在京,余有八万五千,尽皆宁家,各奉父母,保守妻子。
    呜呼!甚矣哉!秦逵为诸色匠人造福,有如此乎?
    此系良谋良政,公当无移。
    如此者将一年余,第四班人匠心生奸计,侮慢朝廷,自取𣒌殃。
    朝廷既除多人,徒劳泛滥工役减省用人。
    其诸技艺人等,必躬亲赴工者,乃当人匠减少。
    所来者技艺不精,工有所误,事多迟滞,责罚焉。
    人匠沈添二等二百七名,中有三名乃亲身赴役,余皆以老羸不堪,幼懦难用,以代正身,致使工不能就,点出奸顽,将幼丁老者尽发广西充军,复于家下,务必要正身赴官。
    如此者,自取不宁,又何恨哉!
    今后诸色匠人,敢有不亲身赴工者,迁发云南。

    三十一 代人告状

    天下十三布政司,良民极广,其刁顽者虽有,惟江西有等顽民,奸顽到至极之处,变作痴愚。
    且如郭和卿告王迪渊等四十五名,皆系害民吏、皂隶、豪民,及至提到,其中二十名皆实,一十八名系是虚告。
    惟刘弘道等七名,令原告当面互相诉讼,惟原告郭和卿默然无对。
    通政司官谓原告曰:何故不对?
    原告曰:和卿无可对,为甚么无对?
    对曰:此等被告,系是周继奴寄与我姓名数目,和卿就与寄告其状。
    呜呼!似此痴愚,上侮朝廷,下虐良民,为害深重,莫甚此徒。
    十三布政司内,除江西代人告状,如此愚民,巳行枭令处决数次。
    今郭和卿不以前犯为惧,公然代人告状,以致杀身亡家。
    其余布政司刁民,虽有未见如此者。

    三十二 诡名告状

    自古民之诉讼者,本为被人冤抑苦楚,气不能仲,所以不得巳诉之于官,以求辩其曲直,明其是非,使冤伸而枉理木。
    尝有无冤妄诉,故乱法度而烦官府者。
    今烝民中有等顽民,其奸其诈,不可胜言。
    如处州松阳县民杨均育,本与叶惟宗冤雠,不行明白,具状来告,却将叶惟宗姓名写状,告其兄叶允名系积年老吏,弟叶允槐系逃军。
    及至法司差人将带原告诣所在,勾提被告对问,其原告巳自在逃,承差人诣本处,将原告姓名及被告人数,照名提至松阳县。
    承差人熟视,非是带去原告。
    及至法司,再三审问,其拿至原告叶惟宗曰:惟宗自幼并不出乡,亦不曾赴京告状。
    今所告之人,系是惟宗兄弟,与我并无雠隙,可告。
    法司以闻,持命释之。
    其叶惟宗曰:惟宗虽蒙释宥,亦当挨究。
    告状之人去狱。
    后于京城行走间,忽见乡中熟议扬桃儿曰:休如何出来?
    其叶惟宗以情告之,熟识曰:将你名字告状的人,系是杨均育。
    本人见将伊母药死,图赖告我。
    我于通政司前拿住,搜出本人身上状草一纸,系是你名字告状,其人见在。
    本人因同拿赴都察院,问招明白,凌迟处死。
    呜呼!民有巧生奸计,欲以嫁祸于人者,有若是欤?
    其杨均育如此设计,自以为良,岂知神明拨置,不能害人,反以自害,使其安分守已,孰祸殃之相寻?
    今乃上干天宪,自取杀身,悔之何及!
    天下良民,观之戒之!

    三十三 有司逼民奏保

    曩为天下有司众多,其贤否朝廷一时不能尽知。所以前颁二诰,凡所在有司,有能宣布条章,抚吾民有方者,特许阖境高年有德耆民会议,连名赴京奏保,使朕知贤。
    今胶州官夏达可、长子县官赵才、新安县官宋玘、建昌县官徐颐等,在任不以生民为意,恣肆为恶,惟务赃贪害民。
    事觉,法司差人提取,却乃公然会集耆民,逼令赴京,妄行奏保,且与耆民捏词书记,教其熟读,用此面奏,肆为欺罔。
    其各各耆民自合忿此奸贪害民之徒,即时擒拿赴京,陈其奸状,以凭赏劳,却不合听受教唆,即与同恶赴京面奏。
    设若不识欺诳,准其面奏。
    其归把持公事,各人日盛一日,岂不为民之巨害?
    柰何天理不容,欺诳之情一一自露,以致杀身亡家,人口迁于化外,虽悔何及!
    今后各处有司,若有奸贪之徒,平日害民,及至事觉,逼令耆民奏保者,尔耆民即便拿来,一则除尔良民之害,二则尔耆民无同恶之罪,且受重赏,岂不伟哉!
    其果有善政实迹可言者,尔耆民自当如诰会集阖郡高年有德者,一同赴京奏保,庶几循良者显名,奸贪者敛迹。
    尔耆民其敬听朕言,毋忽。

    三十四 民拿害民该吏

    朕设府州县官,从古至今,本为牧民,囊者所任之官,皆是不才无籍之徒,一到任后,即与吏员皂隶不才耆宿及一切顽恶泼皮,夤缘作弊,害吾良民多矣。似此无籍之徒,其贪何厌,其恶何已,若不禁止,民何以堪。此诰一出,尔高年有德耆民,及年长豪杰者,助朕安尔良民。若靠有司辩民曲直,十九年来,未见其人。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拿赴京来,若私下和买诸物,不还价钱,将吏房该吏拿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若举保人材,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若勾捕逃军力士,卖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拿来,告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若民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三十五 库官收金

    承运库官李庭圭,系通政司吏,考满得除承运库官,掌管金帛。
    前库官范潮宗荨偷盗库藏财物,身被刑责,非止一端。
    吾见不才者贪心不巳,施五刑而不拘常宪,法外不忍见闻者犹若干刑,死者巳死,刑余不死在库,以示再任者三人,想必见者寒心,必无犯者。
    其李庭圭收轻赍金银,设计偷盗金二十四两,意在深谋,以愚朕心。
    将纳金者,每十两多秤五钱。
    以百两计之,巳出五两;以千两筭之,金出一锭,其所折之金,何下数千百两。
    若终收不犯,其所贪者正该几何。
    粮长包贤等金巳行收足,内多秤三十五两,却与粮长。
    丁遵等设计,故作刁蹬,云:粮长包贤少金一厘五毫,粮长径入状以奏,朕赧之。
    一厘五毫不能容民之欠,果何道哉?
    明曰:按问李庭圭,将所收本粮长金,逐一秤验,每十两余五钱,将五钱较之,一厘五毫粟欠之乎?
    况粮长包贤等𫠦纳金七百两,共余三十五两,岂有欠邪?
    其李庭圭特通粮长,以此一厘五毫来奏,料此一厘五毫尚为欠数,岂有收受不精而有弊者乎?
    其李庭圭之计,岂不深谋者也,何犯之亦速?
    此作聪明至极而有此耶?
    当在通政司时,公座之官,洁已奉公,李庭圭为吏,官既公论,其李庭圭无所作为,终一考,吏役并无赃私,得升承运库官。
    此果李庭圭能守而至此耶?
    正官能守而保全耶?
    此实通政司官成其考也。
    今一得位而即丧,可见小人非君子,不能全其命行者欤。

    三十六 民违信牌

    民有奸顽难治者如此。往常为有司官吏动辄差人下乡勾扰,及官吏亲自下乡,扰害其良民,被不才官吏、皂隶、弓兵人等,酷害至极,无所伸诉。
    以其恃以官威,难以伸诉。
    古人为官者务必便民,冤者伸之,柱者理之。
    今不才官吏无故害众成家,虐害吾民。
    所以前编两诰,禁止不许官吏下乡,诸司亦不得差人勾扰。
    凡有一切公务,必合用民者,止是遣牌。
    前诰所云三牌不至,方许遣人捉拿。
    诰布天下,用司遵奉。
    如顽民余永延等故行抗拒,不服牌唤,三牌不至者二百五十一户,有司以状来闻者数矣。
    又最顽民人。
    刘以能不止三牌不行,倒将承差人帮䌸赴京,以致问出。
    前情得罪,甚不轻矣。
    今后凡吾良民,但凡有司,牌至不问为何事务,随牌速赴衙门。
    倘或官吏着令办事,诸等科差,推派不均,自合当官哀告,以诉实情。
    实情既诉,若官吏不准,生事留难,或收入禁中,或散羁在外,不令还家,致使有妨生理。
    彼时赴京伸诉,必罪有所归。
    今后良民钦遵朕命,毋蹈恶人之非呜呼!
    禁官吏。
    之贪婪以便民生。
    其顽民乘禁侮慢,官长及至,禁民。
    以贵官吏,其官吏贪心,勃然而起,其仁义莫知所在。
    呜呼,是其难治也。

    三十七 朋奸匿党

    朝廷设置学校,教育生徒,所以望实材之用。而生徒之为学者,所以学乎立身事君之道。
    自昔志士,莫不皆然。
    故其任职,罔徇亲旧之私情,恪守事君之大节,惟务造福于民,所以显身荣亲,垂名千古。
    今有等奸顽不才之徒,一得官位,辄忘所学,身名莫顾,惟务徇私作弊,坏政乱法,罪恶贯盈,不可容诛。
    如潘行系金坛县人,由监生任乐安县知县;周公焕系乐,安县人,由监生任太平府同知,丁忧回还乐安守制。
    其二人比先在监,实为同堂生员。
    周公焕有叔周德泰,原任旌德县丞,为事刺面,侥幸回家。
    叔侄二人,因时常于潘知县家来往说事。
    过钱,县民陈添用赴县陈告:民人罗本中,系是胡惟庸行财之人,先被床庆芳告发,已行用钱买息,本人惧怕党事漏泄,因将财榖散与叶志和等五十八人。
    自后宰杀牲口,与各人夤夜商议,前往福建杨门庵,请给彭玉琳和尚旗号,回归抢掠本都民人杨恩等家钱榖,意在积粮,接应彭玉琳作乱。
    及见官军剿捕,彭玉琳被获,方才止息。
    观此情状,其罗本中等系是旧逆余党,今次惧罪及身,又复倡谋作乱,首祸殃民,在法无赦。
    知县潘行不思:此徒设若谋成,其为殃祸,诚非浅浅,却乃徇私,辄从周公焕叔侄并礼生耆宿曾原鼎等嘱托,接受罗本中等银钞贿赂,听其设计。
    我今曰教罗本中男罗伯彰来告陈添用强占有夫妇人等事,相公可作比先曰期题押,便显得陈添用状是妄告。
    及至着落里长体勘,罗伯彰所告,俱系涉虚。
    其周公焕叔侄等又行设计,与知县潘行言说:如今不如将陈添用只作积年民害解去便了。
    因将陈添用并积年民害柳召生等共一十三人,枷钉起程。
    继即闻知陈添用赍擎大诰,赴京伸诉。
    知县潘行声言:上位如今也饶我三个死罪,他终不告我四状。
    然实恐陈添用告出前情,却差皂隶杨添召,与同周德太赶至土名大岭,将陈添用脱放了。
    当其陈添用心忿知县徇情枉法,酷害良民,又行赴京告其不法。
    知县潘行闻知,即唤弓兵胡士亨等到县,着令状供管解。
    陈添用等,行至进贤县深山去处,有陈添用等将弓兵帮缚在树,行开枷镣,俱各逃走。
    如此捏词,具本来奏,以致事觉。
    呜呼!昔人读书,委身事君,尚有忧国而忘其家者。
    今潘行等不思朝廷教育之恩,不知荣身立名之道,不能造福于民,惟匿朋友之私,迷于贿赂之得,乃敢匿告反之情,再三设计,陷害原告。
    如此同恶肆贪,朋奸罔上,罪怒神人,法不容宥。
    朕虽欲生之,其道无由,所以凌迟示众。
    所在监生、进士居官者,观此以为大戒。
    立志成人于悠久,吉哉!

    三十八 戴刑肆贪

    古人制刑,所以禁奸制暴,使人视之而不敢犯。今有等奸贪顽恶之徒,视国法如寻常,受刑宪如饮食,虽身被重刑,残及肢体,心迷赃私,恬不自畏,愈造杀身之计。如丹徒县丞李荣中,并应天府吏任毅等六名,先为受赃五百七十五贯,卖放均工夫一千二百六十五名,法司鞫问,情罪昭然,死不可逃。朕念此徒惟知贪赃,勇不畏死,所以特命法司止将此徒各断十指,押回本处,将所卖人夫着勾赴工,使其流血呻吟,备尝苦楚,若果起到原卖人夫,岂不余生可存。何期此辈不体朕之至意,却谓先时已受各人财物,虽匿其名,反将应免夫役铺兵弓兵生员军户周善等数百余家,一概遍乡勾拿动扰,意在搪塞于内,又复受财作弊,以致被扰之家至京告出前情。呜呼!见利忘生,怙终不改,有如此耶!使其因受刑责,翻然改图,将前所卖人夫,一名名从实勾解赴工,岂不复延喘于人世,顾乃持刑肆贪,自速其死,枭令之刑,宜其然乎!

    三十九 御史刘志仁等不才

    朝廷设置百官,分理庶务,于中恐有未当,所以特设御史,司朕耳目,纠察百司得以风闻言事,激浊扬清,号为风宪之官。
    士生何幸,获居是任。
    自昔有志之士,虽位登宰辅,而先不得为御史者,于心终有未惬,其任可谓重矣。
    今朕设监察御史,任同乎古,往往由进士、监生即授是任。
    其中有等不才之徒,不知官之清要,不知职之在乎紏人,乃假御史之名,扬威胁众,恣肆贪淫,如刘志仁、周土良二人,俱由监生擢任监察御史,为追问克落课程等事,前往淮安,暗行体察,明彰追问。
    其刘志仁等一到淮安,辄欲非为,恐为淮安、大河二卫守御官所觉,于是提取二卫卷宗查刷。
    查出二卫俱将积年害民皂隶人等二百六名收补军役,心喜其弊,声言具奏,实肆把持之术,并不以状来闻。
    自是与卫官日相往来,饮酒游猎,因得大肆贪婪之心,时常挟妓饮宴,并不将巡阑陈五等原侵欺课程追征还官,却乃指以追赃为由,故纵巡阑,诬指平民,帖下乡村,遍邑科扰,又行容留里长鞠七等说事过钱,受银一百五十两、金三十四两,钞二万五千二百贯。
    如此害民,岂止如此。
    乃敢将民人夏良等故以指赃为由,拘收各人妻小,捶楚威逼,因而奸骗如此,妄为百端,以致事发。
    及至差锦衣卫千户蒋福追提,其刘志仁等自知罪不容诛,却用银七肆两、钞五十贯、纻丝四表里及绵布等物至京,好言欲以掩其罪恶。
    呜呼!既已为恶事露,方用取受之赃,转赂于人,欲以求免,其可得乎?
    当设计之初,把持军卫,然后肆恶贪淫,自以为不致败露,岂知罪恶贯盈,神人共怒,罪将焉逃?
    所以刘志仁等凌迟示众,以快吾被害良民之心。
    凡百有官君子观之戒之。

    四十 排陷大臣

    呜呼!自古人臣为国为民者,其忠,为君其仁,为民其忠仁之道,若非始终动天地鬼神,使良民君子怀之,其始勤终怠者,奚足道哉?
    所以动天地鬼神、良民君子怀之者,方可云。
    何谓奸邪无藉。
    者,多兼时君杂听而无断。
    忠臣艰于效忠,难于布君之德。
    若非忠以格天,鬼神呵护于良臣而固社稷甚艰,为人臣难于立名。
    呜呼!甚哉!古今之奸邪,为国民之害,有若是耶!
    洪武二十年正月二十九日,通政司奏:有来告者,言都御史受赂,命锦衣卫收系本人。
    朕亲问之,明曰锦衣卫引至告人宋绍三。
    朕谓绍三曰:尔何知徽之密曰:邻监囚人许原者,不知绍三告讦本人亲况许昂。
    原乃谓绍三曰:你为何事入禁久矣?
    绍三回曰:告事甚多,不蒙发落。
    绍三亦谓原曰:你因何事而在禁?
    原曰:我事不妨。
    兄许昂巳嘱到都御史熟识人王舍过银十个,送与本官。
    绍三听知,为其久禁,特来告诉。
    朕谓绍三曰:彼在禁之囚,盈牢千余,柙禁囚稠,凡所贿。
    赂意欲脱难者,赂恐鬼神知,安敢与邻知?
    设使一囚互知,不逾时,盈牢者皆觉。
    今在禁者众,其主囚御史愚钝者多,贪财者广,公明者少,致囚几年数月、数旬数日,往往有之,非尔一而巳。
    尔今来诉,无乃擅听人遣乎?
    绍三俯首托病甚。
    朕观人情,容貌,此设心矣。
    命锦衣卫觅许原所在,随诣原问北平道,索取许原。
    御史任辉等云:本人巳发户部矣。
    即于户部取索。户部该吏言,原巳于正月二十八日身故。
    朕听所言,噫,是设心矣。
    其奸用计非浅浅哉!
    何以见许原二十八日死,宋绍三二十九日具状?
    况许原本囚,原犯欠粮事,追征足备,巳于户部无相干涉。
    本道巳行完结,设此计后,强谓未审虚实,推与户部,密令人药死,以绝对问。
    由是朕命锦衣卫著要北平道。
    原问御史何哲。
    等及监送皂隶张荣,并户部看监禁子陈聪、四,该吏孟敏,朕为之亲问,略见情伪,命杂推之明者来告。
    御史何哲、任辉等,皆妨贤病国之徒,邪谋设计,转折既多,情理深重,于是命中书、翰林等官槩明情由。
    备开节次,以告臣民。
    一凌迟示众四名。
    三名何哲、任辉、齐肃,俱任北平道监察御史。何哲先为追问尤荣一告不应事,内受钞七十贯、银十两,将一干人不曾提问,被都御史詹徽举间。
    又为编管小牢子迟慢,被都御史喝骂抢出,因此怀恨。
    于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与同道御史任辉、齐肃商议,会同各道御史魏卓等十八名言说:我前日为两件事不停当,被都御史当众辱詈,又奏了吃打,好生惶恐,受气不过,如何是好?
    众人回说:你且耐心,待寻得他此事,再做商量。
    至洪武二十年正月初十日朝回,因邀魏卓等十八名至家吃茶,诈捏词情,对各官言说:我本道有两起原告:一名许昂告曹,为是胡党,许昂不曾与曹为对证。
    徐阿真告莫粮长不法事,倒被发去充军,只把这两件事著人告他,受了银子便了。
    各官回说:待各道人齐时,大家商量。
    至本月二十七日,哲又与众御史言说:如今我道里有一名原告宋绍三告状都院五十曰,不与给批提人。
    如今只放保,著他去通政司告,准也由他,不准也由他。
    只说道是许原,教他去告。
    如此捏词排陷,妨贤蠹政。
    一名魏卓,任四川道监察御史,除同谋排陷都御史事情与何哲相同外,又欲提问太仓卫指挥使孙茂。
    其卓揣知本官系是勋旧。
    不行明白奏闻,朦胧具本,送科给批,将本官一槩提取,意在陷害勋臣。
    及平日在道问事,囚罪本有一分,辄增作二三分,文致其罪。
    其囚一分情真,增以二分,文饰无罅,意在献能,希求升用,故使是非混淆。
    如此乱政。
    一同谋排陷,罪在不宥,姑容戴罪镣足。在道问囚一十四名:
    一名张泽,一名乔鼎,一名郑珇,一名甘泉,一名李子实,一名张敏,一名程善,一名程士箴,一名茹太素,一名郑能,一名傅弼,一名蔡用强,一名丁麟,一名赵恒。

    四十一 拖欠秋粮

    设置粮长,惟在催征本区内一万石税粮,其税粮俱系各户自行办纳,本非难办之事,自合依期纳足,其粮长人等,将各各人户税粮,征收入己,故意抵顽,迁延不纳,直至下年秋熟,方才将下年秋粮补纳上年欠数。盖是奸臣胡、陈并郭桓等在时,仓廒不明,粮数不清,粮长人等惯于虚买实收,妄称足备,自以为得计,不知自洪武十八年以来,朕知其弊,特命户部,将各衙门岁用粮米,逐月分派,一月置仓一廒,一年置仓十二廒,仓粮数目精明,难以仍前作弊。因此显出奸顽不纳粮,粮长张时杰等一百六十名身亡家破。今后粮长务要依期纳足,如是仍蹈前非者,一体治罪不赦。

    四十二 驿丞害民

    沆州黔阳县安江驿丞李添奇,自洪武十五年到任,恣肆为非害民,非止一端。
    每月取要驿户酒七十坛,茶油、盐各七斤,喂猪、白粟米一石一斗,喂鸡、鹅鸭榖一石二斗。
    及拘驿夫妻小到家纺织,又擅拆官船,攺造作自已船只,装载瓦器买卖,岂止如此,科敛驿夫银钞,收买良民来兴等三名,作本家驱口,占据驿夫五名,在家使唤,不行走递。
    后权安江巡捡司,违法做造生牛皮鞭,身带腰刀,时常飞放扰民。
    及生员赍擎诏书到司,在外飞放,不行迎接开读。
    如此慢君虐民,神人共怒,致被土民李子玉等率精壮拿获赴京,罪不可容,所以斩趾,枷令驿前。
    所在驿官观之戒之。
    颁行三诰第四十三此诰前后三编,凡朕臣民,务要家藏人诵,以为鉴戒。
    倘有不遵,迁于化外的不虚示。

    四十三 颁行三诰

    后序

    臣闻昔列圣之驭宇,必明纲常,正法度,使号令赏罚,粲然布于天下,是以民无少长,皆知教化之当从,法度之当守,所以民淳俗厚,罔罹刑宪。
    于是上契天心,三光明,寒暑时,海宇宁谥,民乐雍熙,至今照燿简册,何其盛哉!
    柰何三代以降,汉、晋、唐、宋之君,因循为治,先王之教日衰月替,俗渐浇漓。
    降及胡元,以夷风制治,先王之教,华夏之风,于是扫荡无余,民俗愈偷,可胜叹哉!
    钦惟皇上神圣文武,受天眷命,统有天下十九年于兹,深慕二帝三王之治,宵旰不遑,欲丕变胡俗,复我中国先王之治,柰乏贤为辅,所以治之虽严,而犯者自若。
    皇上深念从古至今,无有不可变之俗,无有不可化之民,故于机务之隙,特将官民过犯,条成二诰,颁示中外,使民知所劝惩。
    未几,民有从命者,将所在奸恶之徒擒获至京,以除民患。
    于是皇上知斯民有从命之诚,有可化之机,所以至者,特加赏劳以激劝之。
    然而民狃于污习,虽暂革面,犹未格心。
    其中因法为弊者,奸诈百生,异乎寻常。
    神明鉴察,其情其罪,卒莫能逃。
    皇上复虑天下官民仿效成风,自取刑戮,特拨机务,复条此诰,使其知此奸此计,罔能欺诳,徒自杀身。
    天下官民诚能体皇上倦倦之心,鉴此非为,格心从化,庶几至治可兴,华风复振,将见人有士行,比屋可封享五福于悠久,岂不美欤!臣叨备侍从,目睹皇上忧勤图治之切,恐官民弗能悉知,不揣芜陋,谨拜手稽首,书此于后云。洪武十九年冬十有二月二十五日,承务郎。左春坊左赞善臣刘三吾谨序。

    大诰武臣

    32条,1387年颁行

    将那小军每苦楚也不如猪狗,且如人家养个鸡狗及猪羊,也等长成然后用,未长成者怎么说道不喂食不放,必要喂食看放有条理,这等禽兽畜生方可用。如今军官全家老小吃着穿着的,这是受的职事,都是军身上来,这军便似他家里做饭的锅子一般,使似仓里米一般,又似庄家种的田一般,这军官每如今害军呵,他那心也那里是个人心也,赶不上禽兽的心。若比草木也,不如草木知春秋,当春便生,当秋便死。似他这般害军呵,却便如自家打破锅子要要饭吃么。
    如今做总兵贪财杀降,科敛出征头目,守卫管军指挥千百户镇抚旗首人等如此害军呵。却不似打破锅子烂了米,荒了田、卖了田似的。这等为总兵的望有功封公,封王、封侯。这等名爵里,想着要呵得也,不得那内外卫分指军千百户镇抚旗首,害得军十分苦楚,望长远受用如何能够。这等害人的人,这个不有天灾必有人祸,以这等灾祸应呵,应则有迟有疾。且如在京的管军的官员人等,我每日早朝晚朝,说了无限的劝诫言语,若文若武,于中听从者少,怒目不然者多,其心专一害众成家,及其犯法到官,多有怀恨,说朝廷不肯容,又加诽谤之言,为这般凌迟了这诽谤的人若干,及自有一等不诽谤,甘心受贬做军三、二年,五、七年,十数年,才可怜他召回复职,到任都无二月,其害军尤甚前日,更加奸骗军妇,似此等愚下之徒,我这般年纪大了,说得口干了,气不相接也,说他不醒,我将这备细缘故,做成一本书,各官家都与一本,这话直直地说。
    军官有父母的,父母每教诫,有兄弟妻子的,便教生些仁义之心,则把那小军身上穿的衣服,口里吃的饭,下的那个小房子儿,都看了自家心里,寻思把做自家做军,似这等过活受得将去也受不将去,若是将心比心,情思度量到跟前,果实过不去呵。那做父母妻子兄弟,怎么可怜小军,发些仁慈心,教那为官的,休害小军。我许大年纪,见了多,摆布发落了多,从小受了苦多,军马中我曾做军来,与军同受苦来,这等艰难,备细知道。这般比并着说,这愚顽贪财不怕死的,说了干无事,似这等难教难化,将了怎地好。
    这文书各家见了呵,父母妻子兄弟朋友怎么劝诫,教休做这等恶人,合着天理人心行。却不好有一等官人家父母妻子兄弟一同害人,满家儿无一个发仁心的。似这等全家儿坏了的,也好些个,文书里说得明白,一件件开得分晓,若还再如此害军,便是自己犯了又犯。一般难说你不曾见文书。
    我这般直直地说,大的小的都要知道,贤的愚的都要省得这书,与管军的人都是造福,不是害他的文书,不听不信呵,将来将家下儿男都问过你记得这文书里几件,若还说不省得,那其间长幼都治以罪。

    一 冒支官粮

    二 常茂不才

    郑国公常茂,他是开平王庶出的孩儿,年纪小时为他是功臣的儿子,又是亲上头抚恤他,着与诸王同处读书,同处饮食,则望他成人了出来承袭,及至他长成着承袭做郑国公,他却交结胡惟庸,讨他母亲封夫人的诰命,又奸宿军妇,及奸父妾,多般不才,今年发他去征北,他又去抢马、抢妇人,将来降人砍伤,几年误事。他的罪过,说起来是人容他不得,眷恋开平王上头,且饶他性命,则去发广西地面里安置。这等人你怕他长久不得。

    三 耿良肆贪害民

    四 梅义交结安置人

    五 饿死军人

    六 储杰旷职

    七 擅收军役

    八 咒诅军人

    九 科敛害军

    十 守门阻当

    十一 教人作弊

    十二 邀截实封

    十三 图财杀人

    十四 打死军人

    十五 冒支官绢

    十六 克落粮盐

    十七 卖放胡党

    十八 卖放军人

    十九 纵贼出没

    二十 防倭作弊

    二十一 因奸杀人

    二十二 奸宿军妇

    二十三 男女混淆

    二十四 以妾为妻

    二十五 勾军作弊

    二十六 监工卖囚

    二十七 私役军人

    二十八 生事害民

    二十九 生事苦军

    三十 排陷有司

    三十一 寄留印信

    三十二 说事过钱

    朱元璋在洪武三十年精选三编《大诰》与《大明律》合二为一,订立《大明律诰》。

  • 陈烨轩:赵佗与大食国宝珠——晚唐《传奇·崔炜》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节]

    一、《传奇·崔炜》及其承载的历史

    (一)裴铏《传奇·崔炜》及其研究史

    《崔炜》是晚唐裴铏所著《传奇》中的一则故事。传奇是唐代新出现的小说体裁,即“传写奇事,搜奇记逸”。而这种体裁的命名,正出自裴铏的同名著作。《传奇》原书在南宋以后失佚,我们今天看到的辑本出自《太平广记》。唐代小说史家已对裴铏与《传奇》的史事进行了考证。据《新唐书·艺文志》,裴铏曾担任唐末名帅高骈的从事。又据《唐诗纪事》,裴铏在乾符五年(878)以御史大夫为成都节度副使。由此可知他是高骈幕府中的高级官员,当是亲信。裴铏本人亲身参与岭南的社会建设,如《天威遥碑》的作者正是裴铏。因此裴铏能够创作《崔炜》这篇富有岭外风情和海上丝绸之路气息的传奇,是以自身的生活经历作为支撑的。

    今本《崔炜》辑自《太平广记》卷34《神仙》,全文约2500字。故事发生在德宗贞元(785—805)末年至宪宗元和(806—820)初年。主人公崔炜是监察御史崔向之子,从小随其父宦居广州。此姓氏暗示他出身望族博陵崔氏,其经历亦符合王承文所定义的“北方家族”。崔炜为人慷慨倜傥,但因其父去世而生活困顿,故多次寻求佛寺救济。贞元年间的中元节,他在摆满异国奇珍的开元寺内为一位老妇解围,后获赠可灸赘疣的越井冈艾。几天后,崔炜在海光寺游览。获老僧指点,遂到山下拜访富人任翁的宅第。在任宅中,崔炜治好了任翁的赘疣,并邂逅任翁爱女,还获留宿。不料任翁信独脚神(即五通神),企图杀他祭神。在任女的帮助下,崔炜侥幸逃脱,却失足跌落大枯井。崔炜在里面为一条白色巨蛇治好了赘疣,于是在巨蛇帮助下离开洞穴,来到一处美丽的宅第。崔炜在此邂逅四位仕女,并遇见来传递广州刺史任免消息的羊城使者。通过四女之口,崔炜获知这里居住着一位皇帝,及其妻子田夫人(齐王田横之女),可惜无法见到他们。崔炜之父崔向对皇帝宅第的修葺有恩,于是皇帝命人将国宝阳燧珠赐予崔炜,嘱其与胡人交易。临别之际,四女与崔炜约定下次见面时间、地点,并告知先前遇见的老妇被人们称为鲍姑。崔炜在蒲涧寺用膳后回到租舍,获知距离上次出门已过去三年。崔炜将阳燧珠以一万缗钱的价格卖与波斯邸中的大食国人,被告知这是一千年前南越王赵佗派异人梯山航海盗取的国宝。后因偶然的机会,崔炜发现羊城使者是城隍庙的神仙;任翁之室是秦末南海郡尉任嚣墓;皇帝乃赵佗;大宅即越王殿台,也就是赵佗墓等景观。崔炜于元和三年的中元节在蒲涧寺再遇四女,并首见田夫人;同时获知四女乃瓯越王、闽越王所献,都是殉者。崔炜又得知鲍姑即东晋南海太守鲍靓女、道士葛洪的妻子;白蛇是北极真人安期生朝玉京所乘之龙玉京子。崔炜感悟,于是潜心修道,到葛洪修炼之地罗浮山寻访鲍姑,遂不知所终。

    关于《崔炜》蕴含的中外关系史信息,学界已有重要讨论。薛爱华对传奇中的“火珠”进行分析,并指出这反映波斯人拥有财富和魔力的观念深入唐朝人心。《札记》认为:(1)《崔炜》故事发生在中元节,这是因为受季风航行影响,夏秋之际正是广州海洋贸易的旺季。(2)“波斯邸”即海商居住和囤货的波斯客栈,当在蕃坊附近,以住人为主,区别于供应番货的波斯店。(3)“阳燧珠”即唐代的南海贡品火珠。(4)购买阳燧珠的“老胡人”是来自波斯湾的“波斯舶主”。“老”不是指年龄,而是表明他作为头面人物的地位。(5)“十万缗”不合史实。因为唐代岭南的一般等价物为银而不是钱。裴铏因身为成都节度副使,不在岭南,所以出错。其中,由“十万缗”推算裴铏出错,或可商榷。这首先是因为裴铏有岭南的生活经历;其次这是唐代胡人识宝的常见套路,著名传奇《杜子春》中也有类似情节。其余的推测合乎情理。荣新江先生指出,从《崔炜》看出,晚唐的胡人认为南越王赵佗的墓中藏有珍宝。而从1983年发现的南越王赵眜之墓,也发现了西方的舶来品,所以胡人的传言不是凭空捏造。这富有启发性。李道和通过考证《崔炜》在中越间的传承,证明了这则故事在中越文学交流史中的重要地位。巫鸿也以崔炜入赵佗墓为案例,叙述唐人对于黄泉世界的想象。

    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还应提这样的问题:裴铏为何要创作这篇传奇?又为何能书写如此独特的海上丝绸之路故事?这离不开对于《崔炜》文学性和思想性的探究。

    (二)道教徒书写的广州与海上丝路故事

    《崔炜》的故事情节曲折,别出心裁,不愧于传奇之名。《崔炜》当借鉴卢肇《逸史·崔生》。《崔生》的主角“崔伟”姓名近似崔炜,身份为进士。崔伟在青城山游玩时误入山洞,发现了一座美丽的仙府,得到里面仙人款待,与仙人之女成亲,并获赠仙丹以及脱困的道符。后崔伟脱困并得道成仙。卢肇于武宗会昌三年(842)状元及第,成名比裴铏稍早。《逸史》是他在宣宗大中年间编成的一部小说集,可惜在宋元时期散佚。但《崔生》在思想性、逻辑性上难以和《崔炜》相比,更像是读书人猎奇、消遣之文。《崔炜》的独特性,还在于它对道教思想的吸收和诠释。

    道教与中古文学发展紧密联系。孙昌武通过诸多案例证明道教对唐代文人和文学的重要性,提出“道教文学”概念,并指出仙传故事文学性最高。道教与传奇小说关系最密切者,即道教徒所创作的仙传故事,《崔炜》也可以划入此体裁。又如《崔炜》中提及的道人葛洪,就曾编撰早期志怪小说集《神仙传》。

    康儒博(Robert Fort Campany)曾引入“社会记忆”的概念,以研究中古的修仙与社会记忆的关系。按照康氏对于古代中国修仙行为和仙传的研究,仙是社会构建出来的,而修道者亦通过集体记忆的形式得到了“永生”;修道者成仙的故事,“对于修道者的自我表演以及和其他人的回应来说都是必需的”,因为需要与读者互动,文本描述时会呈现出“相似的情景、环境、关系和活动模式”。这富有启发性。

    《崔炜》从内容上可判断为道教徒修仙的故事。士子巧遇并帮助乔装的仙人,受仙人指引经历一系列奇遇,后来寻道求仙。崔炜登场的身份是博陵崔氏的贵公子,结局是成为了修仙人。创作这则传奇,带有作者的劝谕色彩,而这也是唐代传奇的基本特点。

    此传奇的诞生,首先要回到裴铏出仕高骈幕府的背景。高骈崇道,常被五代、宋人认为是他晚年昏聩、自取灭亡的重要原因,如五代的《广陵妖乱志》就对高骈及其道教徒幕僚进行妖魔化描写。南宋晁公武认为,《传奇》一书,“所记皆神仙诙谲事。骈之惑吕用之,未必非铏辈导谀所致”。意即裴铏写《传奇》一书,可能是为了迷惑高骈,让他宠溺道教徒出身的幕僚。周楞伽指出裴铏任成都节度副使后就没有离开过成都,与高骈在扬州的晚年没有关系。陈烨轩曾利用晚唐的文献及碑刻资料证明,高骈的形象在同时代人看来并没有如此昏庸不堪。

    但无论如何,高骈的幕府中确实存在着道教徒的圈子。高骈的故事也流传在晚唐杜光庭的《道教灵验记》,并以战胜妖魅的正面形象出现。道教徒们修仙需要精神的力量,裴铏的《传奇》当为此而生。《崔炜》的主旨是得道成仙,广州的历史景观成为描述崔炜求道的场景。故事登场的道教神仙为鲍姑、羊城使者;提到的神仙包括安期生、鲍靓、葛洪、独角神;出现的仙山为罗浮山。鲍靓、葛洪是对道教在岭南传播起到重要作用的历史人物。罗浮山在唐代归属于循州博罗县辖境,是道教的洞天福地之一。而“羊城使者”的加入,则体现了仙界、冥界的权力秩序。崔炜之所以能得道,一方面是因为他帮助了仙人鲍姑,另一方面则是其父帮助修缮赵佗墓的前缘。崔炜本人“多尚豪侠”的性格,也推动他最终走向寻道之路。崔炜在混沌的时间、空间秩序中找寻修仙的道路,最终挣脱了苦难的现实世界,这体现道教徒的理念。

    综上,我们认为《崔炜》的行文思路、情节套路等带着晚唐的传奇写作风格,在思想上则是道教的。由于道教徒在信仰上的“真实性”,就要求他所记载的历史情景的“准确性”,这样才能体现出求仙经历的“可靠性”。正因为如此,《崔炜》才能承载宝贵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而关于海上丝绸之路的记忆,分为赵佗派人航海盗大食国宝阳燧珠,千年后波斯胡识宝物归原主两段,涉及南越国历史上与晚唐现实中的海上丝绸之路的迭加。而这种叠加的记忆,正是我们需要复原的关键。

    二、《崔炜》中的南越国与海上丝绸之路

    (一)南越国的景观与赵佗的宝藏

    南越国的建立者赵佗本为河北真定人,出仕秦朝任龙川令。后在南海尉任嚣的提携和点拨下,趁秦末大乱,于汉三年(前204年)自立为南越武王,建立割据政权。直至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被汉军所灭,南越国共持续93年。虽然南越国已成历史,但南越国的记忆仍留存在唐代的广州。

    《崔炜》故事主要发生的地点在唐代广州的南海县,即汉朝番禺县的故地,相关景观的记载见于《元和郡县图志》:
    禺山,在县西南一里。尉佗葬于此。
    赵佗故城,在县西二十七里。即尉佗都城也。
    陆贾故城,在县西一十四里。贾之来也,佗不即前,贾故为城以待之。
    朝台,在县东北二十里。昔尉佗初遇陆贾之处也,后岁时于此望汉朝拜,故曰朝台。
    北庙,在县北三里。即尉佗之庙也。
    任嚣墓,在县北三里。
    尉佗墓,在县东北八里。又言佗葬在禺山,盖与此相连接耳。

    从中可见任嚣墓、赵佗庙、赵佗墓等古景观的位置。《崔炜》中的越王台、越井冈都是赵佗墓及其周边景观。《水经注》引王范《交广春秋》说,“佗之葬也,因山为坟。”又引裴渊《广州记》云:“城北有尉佗墓,墓后有大冈,谓之马鞍冈。”越王台在唐代是知名景观,如晚唐曹松《南海依次》:“忆归休上越王台,归思临高不易裁。”而赵佗墓在六朝时期已被传为神秘的宝藏之地。《水经注》引王范《交广春秋》云:
    其垄茔可谓奢大,葬积珍玩。吴时遣使发掘其墓,求索棺柩,凿山破石,费日损力,卒无所获。佗虽奢僭,慎终其身,乃令后人不知其处,有似松、乔迁景,牧竖固无所残矣。

    这突出了赵佗墓的神秘性。当然孙权并非一无所获,南宋方信孺《南海百咏》引《南越志》提到:“次掘婴齐墓,得玉玺、金印、铜剑之属。”即南越国第三代君主的墓葬被盗掘。孙权曾遣吕岱平定割据岭南的士氏家族,并除吕岱广州刺史、番禺侯,但《三国志》及裴注中未记载孙权遣使掘墓之事,此事的真实性存疑。所以这些记载更倾向于说明,赵佗墓含有宝藏,这是六朝到晚唐的历史记忆。另一方面,既然六朝人已经不知赵佗墓的位置,则《元和郡县图志》所载的景观,更多是历史的纪念意义。

    《崔炜》记叙了刺史徐绅修缮越王台一事。“徐绅”在两《唐书》写作“徐申”,在《新唐书》有传,是真实的历史人物。据《旧唐书》,徐申于德宗贞元十八年任岭南节度使、广州刺史,宪宗元和元年任上去世。《崔炜》的这段记载当是晚唐当地留存的记忆,也体现唐人对于纪念性景观的修缮。禺山在南汉国时期被夷平,这些纪念性景观在五代以后不复存在,但从现代的考古发现中依然可以寻找南越国的历史记忆。

    (二)广州考古与南越国的海事活动

    按照郑君雷、卓雄等的统计,现在已公布的南越国墓葬超600座。南越国遗址也已发现十余处,最知名的南越王历史遗迹集中于广州,即20世纪80年代发现的南越王墓、南越王宫殿及御苑等遗址。

    广州的考古工作从1953年开始,至今共七十余年历史。这七十余年间,考古成果斐然,极大丰富了我们对于广州古代史的认知,乃至弥补了诸多空白。根据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所)的统计,至2013年,广州发现的汉墓约2000座。广州汉墓,主要分布于广州古城的北、西、东郊,这符合《崔炜》对古墓的历史记忆。而自1994年广州古城考古开展以来,汉唐广州城的位置也得到了确认。

    关于南越王与海上丝绸之路关系的直接证据,出自象冈山的南越王墓。相关器物包括:(1)墓主人棺椁足箱中的银盒;(2)乳香、绿松石等香药、矿物;(3)原支象牙及加工品,原支象牙经检测接近非洲象牙;(4)焊珠工艺金花泡,技艺源自古希腊迈锡尼文化;(5)含铅量较高的蜻蜓眼玻璃珠子;(6)品种多样的丝织品。

    南越王墓出土一件船纹铜提筒。其中绘羽人在船中祭神的图像,体现了骆越人的族群文化,也反映了岭南地区的造船技术。而在广州及周边地区的汉墓中出土的船模也达22件。南越国对修船、捕鱼的记录,也见于新刊布的南越国木简。2004—2005年,考古队在南越国宫苑遗址渗水井中发现木简及碎片136枚。其中简021—2云:“广于故船四分。”简039云:“]敢畏不□怒己,即操鱼归□□食之。”这些史料证明了南越国与水事活动的密切联系。

    南越国在历史分期中属于汉代。罗帅对汉代海上丝绸之路有最新研究。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西汉中叶中国与西方海上交易的西境在印度东海岸,出发的港口为日南郡边塞、徐闻、合浦。汉武帝派黄门译长与应募者用黄金、丝绸(杂缯)交易玻璃、珍珠等海外产品(明珠、璧流离、奇石异物)。此时的贸易以转港贸易为特征,即“蛮夷贾船,转送致之”。水手航行时利用季风,所以从华南去程约12个月,回程约10个月,往返约2年。因为靠近海岸线航行,且海陆并行,所以耗时漫长。这也是《崔炜传》所云赵佗派人梯山航海的语境。

    (三)赵佗形象的变迁

    除了南越国海事活动外,赵佗的形象也是历史记忆的重要部分。《崔炜》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虽然宝贵,但经过晚唐道教徒的加工,赵佗也成为了盗取大食国宝的小人。赵佗的此种形象,受到了晚唐时人的影响。

    应该讲,赵佗在东汉中原人士心中的印象并不坏。如王充《论衡》云:
    南越王赵佗,本汉贤人也,化南夷之俗,背畔王制,椎髻箕坐,好之若性。陆贾说以汉德,惧以圣威,蹶然起坐,心觉改悔,奉制称蕃,其于椎髻箕坐也,恶之若性。前则若彼,后则若此。由此言之,亦在于教,不独在性也。

    赵佗被认为本性贤良,到了岭南后背叛中原王朝,但在陆贾的教谕下改过自新,对汉朝也变得恭顺。又南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引《南越志》叙述南越王庙云:
    赵佗葬于此山为陵,其侧主庙,号曰灵庙,汉加谥曰昭襄王。

    由此可见,无论是广州地方、知名的士大夫,还是汉朝廷,对于赵佗的评价均非负面。

    但到了六朝时期,赵佗被认为是飞扬跋扈的叛贼。如徐陵《册陈王九锡文》在批判割据交趾的李贲时说道,“敢称大号,骄恣甚于尉佗。”这样的印象到唐代也没有消除。如杜佑认为,岭南“自尉佗、征侧之后,无代不有扰乱”。即赵佗和东汉建武十四年(38)交趾叛军的领导者征侧一样,被认为是开岭南叛乱风气的负面人物。杜佑曾担任岭南节度使,主持镇压海南岛的黎族叛乱,他的这些评价当带有个人经历的色彩。李吉甫在《元和郡县图志》中也写道:“秦末赵佗窃据之,高帝定天下,为中国劳苦,释佗不诛,因立佗为南越王,使无为南边害。”同样视赵佗为窃据一方的大盗,因刘邦的绥靖而得以在岭南称王。

    既然赵佗被视为窃据一方的大盗,那么他窃取另一个国家的国宝,在逻辑上是可以自洽的。但这样的形象并不为岭南本地人所接受。如晚唐人韦昌明籍贯龙川,曾官居翰林学士。他在《越井记》中说:“佗能集扬越,以保南藩称职贡。则佗之绩,良足为多。”在历史上,赵佗确实具有和集百越,开发岭南的历史功绩。《崔炜》记载四女来自闽越、瓯越,这同样是赵佗和集百越的记忆。

    虽然赵佗的形象褒贬不一,但其人早已与域外奇珍联系在一起。如葛洪《西京杂记》云:
    积草池中有珊瑚树,高一丈二尺,一本三柯,上有四百六十二条。是南越王赵佗所献,号为烽火树。至夜,光景常欲燃。

    这则故事流传颇广,如唐后期段成式《酉阳杂俎》也收录这段杂记。珊瑚树在唐代被视为波斯名产,如《旧唐书·西戎传》云,波斯国出产“珊瑚树高一二尺”。在这样的背景下,赵佗派人盗取波斯人的宝物,合乎唐人的认知。

    另一方面,波斯湾沿岸与中国的海上交流历史悠久,上文提到的南越王墓西亚银盒就是重要证据。2008年在合浦寮尾13B号汉墓也发现了波斯陶,形制与在塞琉西亚(Seleucia)发现的帕提亚王朝时期波斯陶器相同。而更早的1984年,在广东遂溪县发现一处南朝时期窖藏金银器,出土波斯萨珊时期银币约20枚和一件莲瓣银碗。隋、唐王朝依然保持着同波斯湾沿岸的贸易往来。由于波斯湾沿岸的商品在广州的贸易传统从汉朝延续到了晚唐,所以汉朝海上丝绸之路的记忆与唐朝海上丝绸之路的记忆相互嫁接,于是形成了赵佗盗取大食国宝珠,千年后完璧归赵的故事。

    那么作为波斯人宝物的阳燧珠,到底是什么的器物?它与海上丝绸之路还有什么关系?这需要专门讨论。

    三、阳燧珠与海上丝绸之路

    (一)“阳燧”与“火珠”

    《札记》认为,阳燧珠即火珠,贞观四年的南海入贡之物中已包含火珠;并引用了近人章鸿钊《石雅·宝石说》的记录,简要描述火珠的形状。顺此提示,我们可以获知阳燧珠的真相。

    “阳燧”一词在西汉的文献中已经出现。如《淮南子·天文训》云,“阳燧见日则燃而为火。”又《淮南子》东汉高诱注云:“阳燧,金也。取金杯无缘者,熟摩令热,日中时以当日下,以艾承之,则燃得火也。”即取表面极其光滑的铜杯,将之置于正午的阳光之下,便可以高效地反射阳光,并聚焦于一点;再将艾草置于焦点处,艾草受热达到燃点,就可以产生火种,这就是“阳燧取火”原理。

    中古西域僧人最早使用“阳燧珠”“火珠”翻译佛经中的名词。如东吴康僧会译《六度集经》云:“王内宫人登船上服,望火解衣,脱阳燧珠着服上。”北凉昙无谶译《悲华经》云:“山有无量百千珍宝、绀琉璃珠、大绀琉璃珠、火珠之明,间错其间。”“阳燧珠”出现时间比“火珠”稍早,但入唐后基本以“火珠”作为此宝珠的代名词。

    沙畹在《西突厥史料》“箇失蜜传”条的注语中如此解释火珠:“指通过切割水晶制成的透镜;或凭此聚焦阳光以生火,故称为‘火珠’。”其实,关于火珠的样子,《旧唐书·南蛮传》已有描述。此传在叙述林邑国(即占城,今越南南部)时说,贞观四年(630)“其王范头黎遣使献火珠,大如鸡卵,圆白皎洁,光照数尺,状如水精,正午向日,以艾承之,即火燃”。薛爱华指出火珠与“明珠”“夜光珠”等其他发光宝珠属于同一类型,其传说本身可能来源于印度,而印度亦有名为“火宝石”(agnimani)的火透镜,亦即水晶球。毕汉思将林邑国贡唐的“火珠”译为“火之珍珠”(fire pearl),并解释为“燃烧的透镜”(burning-lens)或“燃烧的玻璃”(burning-glass)。按照原文,火珠宜理解为水晶球或玻璃球。火珠如鸡蛋一样大,呈圆球状,表面光滑,像白色的水晶一样,正午时在艾草的配合下,就可以产生火种。《崔炜》记叙波斯胡清洗阳燧珠时说,“遂出玉液而洗之,光鉴一室”,这正与火珠“光照数尺”的特点相符。

    火珠也被称为“火齐珠”“出火珠”。颜师古云:“火齐珠,今南方之出火珠也。”此物被认为对应上古汉语中的“琅玕”“玟瑰”“瑠璃”等,因此其材质当为白色的水晶或玻璃。

    (二)火珠在唐朝的使用及其产地

    白色的水晶或玻璃材质的珠子在广州、合浦的汉墓,乃至古海上丝绸之路沿线遗址,多有发现,即印度—太平洋珠(Indo-Pacific Beads)。但火珠“大如鸡卵”,像鸡蛋一样大,比单颗直径不足5毫米的印度—太平洋珠要大很多。

    事实上,火珠在唐代也并非传说中的秘宝,而是具有最重要礼仪功能的宝器。薛爱华指出唐朝最大的火珠被安放在明堂顶端。这是因为“火珠”也被用于命名建筑构件,含滴当火珠、腰钉火珠以及屋脊正中处的火珠等,如南宋六陵遗址就出土若干滴当火珠。但《旧唐书·舆服志》讲天子最高等级的大裘冕服时,也说“鹿卢玉具剑,火珠镖首”,这里的火珠应当是宝石。火珠成为天子之物,符合其稀有性和精美性的特点,故在《崔炜》中成为了大食国的国宝,并为赵佗所窃取。

    据《大唐西域记》记载,迦湿弥罗国(今克什米尔)、屈露多国(在今印度西北部)出产火珠。《旧唐书·西戎传》也记载波斯国出产“火珠、玻璃、琉璃”等物。《新唐书·南蛮传》将火珠归为环王国(即林邑)东南方向的婆利国(在今加里曼丹岛)的产品。同书《西域传》还说道,个失蜜国(即今克什米尔)出“火珠、郁金、龙种马。”这些地域除了婆利外,均在伊朗高原和喜马拉雅山麓。其实《新唐书》关于婆利国产火珠的记载比较可疑,因为今天的加里曼丹岛并不以出产水晶、玻璃著称,宋代的《岭外代答》《诸蕃志》也没有此类记载。婆利国更可能是火珠转口地,而不是原产地。

    关于火珠的进献地,记载的地域则更为广泛。除上文讲到的林邑国外,《旧唐书·南蛮传》又云,堕和罗国(在今泰国境内)使者于贞观二十三年“献象牙、火珠”。同书《西戎传》云,天竺国(今印度)于贞观十五年遣使“献火珠及郁金香、菩提树”。这说明中古时代,火珠确实存在海上流通的网络。

    《崔炜》说阳燧珠是大食国国宝,波斯胡识得此宝。其实在阿拉伯的故事集中,也出现了关于南亚宝石的记录。如《印度奇观》(Kitāb ‘Ajā’ib al-Hind,又译《印度珍宝录》)第82则故事《克什米尔钻石》就是重要一例。此书是10世纪阿拉伯海商布祖尔格·沙赫黎亚(Buzurg b.Shahriyār)所作,叙述了诸多水手见闻。《克什米尔钻石》云:“有一位去过印度的人告诉我,他曾听闻最纯洁、最美丽、最宝贵的钻石出产于克什米尔地区。”而这种钻石的产地与火相关,“在两山的中间有一座山谷,那里燃烧着昼夜不息、冬夏不绝的火”。除了火之外,毒蛇也在阻碍寻宝人前进,于是寻宝人想出了用鲜肉引诱秃鹫帮助他们寻找钻石的方法。而“这些国家的国王们非常喜爱钻石,为了寻找它们大费周章。那些被雇佣于这项工作的人会被仔细监视,因为这些石头美丽无比,价格非凡”。《马可·波罗寰宇记》在叙述木梯夫里王国(Mutifili)也叙述了相似的寻找钻石的传说,这证明了这种传说在中世纪的广泛流行。

    如前所述,克什米尔确实是唐代的火珠主要来源地之一。《印度奇观》亦曾记载一种名为“孤儿”的珍珠,并说在中国有一种“可以吸引火的钻石”,以及一种“可以祛除火的石头”。此类故事的流传证明了宝石对于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性。

    来自阿拉伯、波斯的海商是这类故事的讲述者,这支持了中文文献中关于波斯胡识宝的记载。阿拉伯、波斯海商正是海上丝绸之路上最重要的商人群体。《崔炜》中保留了波斯海商来华商贸的真实信息,富有价值。

    (三)寻宝的波斯舶主与波斯邸

    《崔炜》云,崔炜抵达“波斯邸”,见到“老胡人”,老胡人来自“大食国”。大食国就是阿拉伯帝国。据荣新江先生的研究,波斯商人活跃于东南沿海一带,主要是从海上来到中国。《崔炜》中的这位老胡人就是阿拉伯帝国治下的波斯海商。阿拉伯帝国在公元7世纪攻灭萨珊波斯王朝,在此设置行省。此后数百年间波斯人在阿拉伯帝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阿拉伯、波斯商人的远航影响深远,在东南亚海域发现的“黑石号”等沉船,证明了这一点。

    《新唐书·地理志》转录了《皇华四达记》中的“广州通海夷道”,这正是唐后期海上丝绸之路的路线图。许多大食海商以广州为远航终点,接受市舶使的管理,并在蕃坊中经营自己的商业。《崔炜》中的波斯邸就是大食商人在广州活动的见证。《札记》指出波斯邸店在蕃坊附近。据考古学和历史地理的研究,9世纪初的蕃坊是一片以广州怀圣塔为中心发展起来的蕃商聚居区。

    唐后期的著名诗人元稹认为,“南方呼波斯为舶主,胡人异宝,多自怀藏,以避强丐”。这是长安士大夫对于寄居在广州的阿拉伯商人的想象,而《崔炜》中的胡人识宝也是这样的语境。

    但真实的蕃坊交易没有如此神秘。中亚塞尔柱王朝御医马卫集(Marvazī,公元1120年后不久去世)《动物之自然属性》(Tabāyi’ al-Haivān)叙述了蕃坊居民的工作:
    这些穆斯林在中国人和来到中国的商队与贸易者之间做中间人。这些穆斯林到商人那里检查商品,并带给皇帝,交易完成后,他们获取报酬,常常发生这样的事:商人一个接一个地将自己的商品带进来,在那个堡垒逗留几日。

    来自大食的商人到达广州后,通过蕃坊的代理人与市舶司做贸易,然后来到蕃坊及邸店中从事交易。《崔炜》云:“中元日,番禺人多陈设珍异于佛庙,集百戏于开元寺。”开元寺成为广州人陈列奇珍异宝的场所,并暗示商业交易的可能。

    《崔炜》也点出了交易的时间,“徐绅果死而赵昌替”,即赵昌接替去世的徐绅任岭南节度使、广州刺史。按《旧唐书·宪宗纪》,元和元年三月“壬寅,以前安南经略使赵昌为广州刺史、岭南节度使。癸卯,前岭南节度使徐申卒。”这是历史上真实发生的事件。《新唐书·徐申传》记载徐申任上政绩云:
    远俗以攻劫相矜,申禁切,无复犯。外蕃岁以珠、玳瑁、香、文犀浮海至,申于常贡外,未尝剩索,商贾饶盈。

    徐申精明强干,正确处理族群关系,招徕海商贸易,政绩非凡,因此其名在数十年后仍被铭记。

    结  语

    《崔炜》的故事离奇曲折,但其所承载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已得到文献、考古资料的验证。崔炜可视为来自中原的文化代表。裴铏以他为主人公,整合广州社会的数则传说,并给予新的精神内核,形成了道教徒心目中的广州与海上丝绸之路发展史。由此反映的社会历史恢宏壮阔,如华南的区域开发史、广州的建城史、道教的南传史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在此传奇中,儒、释、道悉数登场,波斯湾的商人也来到了广州。这是广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风下之城”的直接展示,也正是多元化的文明交流互鉴,造就广州千年商都的繁荣。

    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 李伟:明清岭南山区的寺产与地域社会研究——以南华寺为中心[节]

    笔者关注的曹溪南华寺案例,寺产纠纷延续时间长,问题复杂。从明初寺产入籍,到万历憨山德清中兴,再到清代界址争端,乃至民国时期虚云复兴,相关问题都十分突出。就南华寺所处地理环境而言,又涉及中国南方山间盆地、山场开发的历史过程,是研究寺院经济与地域社会的较好案例。既有研究对憨山德清中兴南华寺较为关注,顺带提及寺产相关问题。具体到南华寺产的相关讨论,或关注的时段较为有限,或局限于寺院经济的研究范式,较少将其置于地方社会的发展脉络中解读,或仅注重于山地纠纷。本文通过对曹溪寺产与地域社会的讨论,既可以了解佛教僧人在社会层面的生存状态,亦有助于深化区域社会史研究。

    一、明代前中期曹溪寺产的入籍、应役与流失

    明朝初建,太祖朱元璋对佛教颇为关注。寺院赋役制度是其佛教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久为治明代佛教史学者所注意。大体而言,除部分寺院享有赋役优免外,一般寺院田产都要编入里甲组织,既要纳粮,也要当差服役。这是明代寺院经济与前代相比的重大变化。入明后,南华寺产业面临入籍合法化、纳粮当差等新问题。

    在明万历《重修曹溪通志》中,憨山德清指出:
    此四至之内,约田五十余顷,系六祖开山,乃袈裟所罩,陈亚仙所施之祖业也。累代故为荒地,至我朝正统间,始迁民韶阳,开陇亩以置版籍。时有豪民周氏,乘机开垦,收入户籍,而亚仙福地,尽为周氏己业矣。所幸天网恢恢,祖灵昭昭,亚仙之因不终昧,而周氏族寻亦倾。其所开之田,本寺众僧各募资陆续置买,至正德间,其天王内地,始多半归寺,而为各僧己业。

    这段材料蕴含着一些重要的历史信息。即曹溪四天王岭内的山间小盆地,在明朝以前,农业开发程度较低,人口较少,应该处于荒地状态。明英宗正统年间,随着移民迁入,开发加速,这一地区的田地才开始被登记入王朝国家掌控的里甲组织。换言之,此前这一区域的地权并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豪民周氏,将这批土地登记在其控制的里甲人户中。在南华寺看来,此人“盗窃”了寺产。然而,周氏的地权控制因为符合王朝制度,得到认可。即便是周氏势力衰微,南华寺也只能通过募资“赎回”这些产业。此外,万历年间憨山德清中兴曹溪时称,“此山自六祖开创已来,四天王内,周环数十里,为一兰若,并无民居”,“至我国初开阡陌,而环山之内皆为田畴,收入版籍”。前述时间节点为英宗正统年间,此为国初,略有差异。另一处,德清又称:“成化元年,韶州始开阡陌,定井田,本山尽为豪右并吞。时年僧满沧盛公具疏赴阙,奏行抚按,勘定复业,则以占紫笋庄为首惩也。”从英宗正统到宪宗成化,相差约五十年。

    相关研究发现,明代洪武至成化年间,来自江西、福建、湖南等省的流民到粤东北各县承种荒田,并定居入籍。正统四年(1439)韶州府有一次全府范围内的流民入籍行动。该研究已简要讨论过韶州府的流民入籍问题,现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该问题。正统四年外,成化年间也有一次类似的入籍行动。杜宥在此前任英德知县期间,“辟土垦田,增户口,开十二新图”;他升任韶州府通判后,在全府范围内继续推行流民入籍政策,“擢韶州抚民通判,招来流亡,客户占籍者以千数”。据载,杜宥成化二年(1466)任韶州抚民通判。另有更多史料说明此次流民入籍的情形。天顺四年(1460)七月,两广巡抚叶盛上奏称,广东南雄、韶州、潮州、惠州等府,“有福建、江西等处流民,动以万计”;流民和州县衙门、土著之间关系紧张,“依附富家田主,容留住种,州县里老中有贪利之徒,每以赶逐及取讨供状为由,科敛百端;亦多有住久家富,遂与田主仇杀,贻患地方”。其中韶州府英德县,“愿候造册,照例附籍并寄住者,共一千七百余户,五千九百余丁口”。叶盛希望借助攒造黄册的机会,增设专门官员负责流民入籍,“愿附籍者,照依诏书事例附籍,原籍有人情愿往来住种当差者,亦要处置稽考,免致科害激变”。朝廷的反应是,“上命按察司分廵官抚之,参议不必添设”,虽然没有同意增设官员的建议,但大体接受了流民入籍的建议。天顺五年(1461)七月,叶盛再次向朝廷提及这一问题。上述各地流民,“惟韶州一府最多”;希望朝廷,“将英德县知县杜宥量与府官职事,专一抚管本府各县流民,务期事妥人安,流移得所”。另有记载称,成化五年(1469)IMG_261任韶州知府后,“垦田增至五千九百九十余顷,户口增至三千七百九十余户”。一直到弘治元年(1488),李孟旸还向朝廷反映韶州的荒田、流民问题,“乞行勘报,果在彼安业者,别设县治,容其编籍;若愿附籍于旁近州县者,亦听其便;原垦田土,量其科税”。说明流民入籍问题还未完全解决,这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这里提到的正统、成化两个时间节点恰与憨山德清所称曹溪寺产入籍的两种说法相同。德清所云开陇亩、置版籍,开阡陌、定井田,应与流民入籍这一历史过程有紧密的联系。

    查阅韶州府地方志,可以观察当地田产、户口登记的一些趋势。永乐至成化时期,田地数额较快增长,户数大幅降低,口数稳定。成化至弘治,田地数额快速增长,户数较为稳定,口数大幅增长。弘治到正德,田地数稳定,户数小幅增长,口数剧增。着眼于土地开垦、登记,可以认为洪武至嘉靖时期,田地数在永乐至成化、成化至弘治两个时段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成化至弘治时段增长尤为剧烈。成化、弘治间田地、口数的急剧增长,应是流民入籍,产业合法化的最终落实。南华寺赎回这些土地后,“僧以务农为本业,树艺孳畜,不异俗人,然从来未有民居;及弘、正间,四方流棍渐集于山中”。可见该地的居民以僧人为主,至弘治、正德年间才开始出现流民,聚集山中。由此可知,豪民周氏并非流民,但他趁明代前期流民入籍,王朝国家编造赋役册籍的机会,将南华寺周围田地收入自己的户籍,获得朝廷的认可。

    表1 明代韶州府曲江县各时期田地、户口数

    资料来源:嘉靖《韶州府志》卷3《户口》《田粮》,第6a—6b、13b—14b页。

    众所周知,明王朝建立了里甲组织管理人户,进而控制土地。寺院土地想要成为王朝承认的合法产业,也需要在里甲中登记,南华寺自然不能例外。明代里甲制度的一大特点在于,不仅里甲人户产业要缴纳赋税,更要承担相应的徭役,即纳粮、当差。南华寺产分为十房僧人私产和常住公产两部分。四天王岭内的十房私产,“其随田粮差,亦僧办纳,余者赖为糊口计耳。于是先人故物虽归山门,而僧徒从此永入编民之例矣”。此项产业,总量约56顷,“十房僧人自种者,各纳粮十七石五斗零”。僧人离寺庄居自种,“本寺僧徒向以便安庄居,种艺畜养,与俗无异”,南华寺僧人成为耕作的农民。寺志记载,有庄居十一处,“皆十一房僧众分居,以便耕种”。

    十房私产外,南华寺常住旧有田产三处,一为补钵庄,在曲江万善铺;二为黄巢庄,也在曲江县,两者都不在四天王岭内;三为寄庄太平庄,在翁源县横坑桐子镇。其中补钵庄,入明后已失去控制;黄巢庄田8顷左右,纳粮约26石;太平庄6顷左右,纳粮约18石。黄巢、太平两庄,也被编入相应的里甲组织。如翁源县太平庄,“向寄翁源县里排吴世魁甲下纳粮当差,与民无异”。除税粮外,南华寺还要承担徭役,“路当冲要,答应往来上司、使客无异”。南华寺地处翁源县至韶州府的交通要道,相关徭役主要是负责接待往来官员。南华寺将僧人分作十房,轮流应役,“本寺十房,旧有都管一人,都寺九人,原应差役,迎接官长,供应府县取办椒茶、棕榈、果笋之物”。都管应为总负责,都寺具体执行,每月各房轮流,“以佐都管征收粮差,轮流直月,以应接官长,干办山门大小事务”。已有研究发现,元末明初以降,杭州不少寺院形成了源于住持的房头僧人,房头瓜分寺产,仅存常住公产改由各房轮流管理,利益均沾。限于资料,南华寺十房的性质暂未可知,但其轮流运作的模式较杭州寺院更为复杂。杭州丛林一般是按年轮流,但南华寺是按月轮值。房头轮住必然导致常住公产流失,“各庄逐年,但听十房管事僧轮流征收,即听彼销缴。及察其故,乃管事与佃户通同作弊,故致拖欠不完,徒有虚名,而无实惠,所以常住日见其匮乏耳”。

    在当差中比较特殊的情况是,繁重的赋役与僧人离寺庄居相互影响。由于寺僧庄居种田,“多不守斋戒,畜养孳牲,以恣宰杀。故凡上司府县入山,当里甲供应者,必责寺僧。而差役恃此,以利其口腹,即上用其一,而下十倍之”。而徭役又导致寺僧进一步庄居,嘉靖四十四年(1565),南韶兵备道发布的一则禁约提到:“南华寺僻居山谷,路通翁源,每被公差使客到寺需索酒食、土产、椒茶,或逼取人夫护道,以致各僧乘机藉口,避居田舍。”从其描述来看,内中情形已持续一段时间。

    除入籍、应役外,这一时期寺产的流失也较为严重。明中期,大量移民再次涌入岭南山区,给南华寺带来巨大的影响。德清描述:
    师见曹溪道场破坏,盖因四方流棍聚集山中,百有余年,牢不可破,而俗人坟墓,皆盈山谷,视为己业矣。始也起于佣赁,久则经营借资于僧。当山门外起造屋庐,开张铺户,屠沽赌淫,日滋其害。而愚僧不察,与之亲狎夤缘,交相为利,故僧之所畜多归之。噬啮日深,则谋为不法,于是多方诱引,以酒色为坑阱,盲者一堕其中,则任其食啖,膏脂尽竭。以故僧之田地、山场、房屋,因是而准折者多矣。

    在另一处,德清提及移民到来的时间是弘治、正德时期,恰与德清驱逐流民时所称“百有余年”符合。这批移民的经济条件比较差,开始只能佣于寺僧。但生存能力较强,经营屠、赌、淫三项产业,南华寺不少田产逐渐转移到他们手中。在万历年间德清到南华寺时,这批流民已经居于南华寺周边近百年,繁衍数代,并大体完成土著化。由于流民问题此后不久再次发生,此前曹溪产业转移到流民的具体情形,可以从后续案例中略知一二。流棍聚集在于寺僧主动起造铺店,召集流民,收取房租;结果流民反客为主,寺废僧贫。万历四十八年(1620),又出现类似情况:“僧惠镇、僧方茂为南华寺僧,各有田租、住址,尽可自食其力。乃惠镇于山门之左起店两层,共计十间,赁住银匠;而方茂则东来路口招致谢华宇,先藉搭寮施茶,复以酒食开店,又听袁吉所以卖盐小贩占居公馆。”南华寺部分僧人,并不甘于只作耕种的农民,还要利用南华寺交通要道的地理形势,经营相关服务业。这些具体情形与上文德清描述此前流民谋夺寺产的大致情况相似。

    寺院周围的豪强也趁机觊觎田产。据载:
    顷则附近豪强,亦垂涎其间。乃通同衙棍,互相架构,以包奸为词,讦告道府。借为口实,以张骗局。耸动上司,骇心惊听,遂以为实。乃具申军门,令下,将庄居尽行折毁,僧不如法者驱逐。时奉令者无良,信其耳目,以为奇货。乃亲入山蹋勘,每至一庄居,备估其值,输半乃免。由是寺僧尽入网罗,业已失其半。而祸方滋蔓,不遑一息安堵。

    地方豪强以流民聚集、寺院藏奸为口实,谋求变卖南华寺田产。明中叶,广东地区兴起一次毁淫祠寺观运动,科大卫曾引史料说明,这次运动亦波及南华寺,后因时任知府周厚山保护而作罢,但魏校在府学击碎南华寺衣钵。除科大卫所引史料外,还有一处资料提及周叙(号厚山),“取南华寺修佛殿羡银四百两,创建文庙明伦堂,斋舍一新”。最终只是挪用了南华寺部分资金,并未彻底剥夺田产。任建敏发现,围绕着被毁淫祠寺观田产的归属问题,广东官府与地方权势之家产生了激烈的争夺与辩论,地方权势之家最终得以继续保有寺田。将珠江三角洲的情形与岭南山区南华寺对比,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南华寺田产得以基本保留,并未被新兴宗族侵占。知府的保护固然是重要因素,但岭南山区缺乏像珠江三角洲那样强大的地方势力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德清在万历二十五年(1597),通过两广总督陈大科免除了南华寺的生存危机。同时,为了应对与流民、豪强的官司,南华寺被迫出卖田产,“比因连年大为阐提,恣睢睚眦,茧食蠧害,诬讼官司,其所烦费致累僧徒。除称贷不赡,复将天王内田卖去二十余顷矣”。

    综上,明代前中期,随着王朝赋役制度在地域社会的推行,曹溪寺产完成了入籍合法化的过程,但也面临沉重的赋役负担。而后流民进入南华寺山间盆地,大量寺产转移到他们手中。当地豪强以寺院藏奸为由,趁机谋夺寺产。

    二、晚明以降王朝制度的调整与曹溪寺产

    明代前中期的里甲赋役制度,在后续的运行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各地开始出现大量相关改革。至万历年间,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土地清丈,实行一条鞭法。南华寺产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也有相应的调整,徭役繁重的问题逐渐不再凸显。不过,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一条鞭法非常重要的初衷是赋役合并,征收白银。南华寺常住、十房田共约77顷10亩,纳粮约223石;其中,十房私田各纳粮17石5斗,常住公田纳粮约48石。所谓纳粮,其实是交纳白银。如常住在韶州府翁源县的寄庄田大坪庄,万历初清丈实田6顷95亩左右,岁收租银120两,输纳粮差银30余两。其他产业也是如此,根据德清描述,“办纳粮差,随田照例,每岁大约银一百两有余;若有新增田土及遇闰月差徭,有增无减,若遇免税,则有少无多”。其中也包括了丁银。实行一条鞭法以来,“切照天下粮差,奉例条鞭,人丁均摊”。南华寺常住公产六祖香灯粮米50石,有粮无丁;但众僧自耕粮米120余石,派60丁,此后陆续加增至194丁。南华寺申请后,减免48丁。

    受制于广东地方财政政策,寄庄大坪庄田一度被加征军饷而面临巨大的赋役压力,今南华寺存《六祖常住香灯大坪庄粮田印信案碑记》一碑叙述其事。万历七年(1579),游学林涣鼓动韶州府丞加征南华寺60两租银,抵补曲江县蛋户税粮。寺僧“两县当差,雪上加霜”。万历十年(1582),广东布政司又在新章程中将此项税粮60两充作军饷,但实际情况是,“止追完万历八年、九年分租银,每年陆拾两解府转讫,后因各僧外窜,丝毫难追”。该年十一月,南韶道又将曲江县议革23名冗滥铺兵的闲钱165两6钱移补此项亏空,然而抵补数年后,“并无余剩,前项佛田难从借补”。此后,寺僧多次向上级官府申诉。万历十六年(1588),韶州府提出刊入章程内的60两租银由府属各县摊补,但仁化、乳源、乐昌、英德四县申称:“各县钱粮一应起存银两,递年俱奉会计酌定盈□,行县派征。其起解既有定额,支给者并无盈余。一岁之□重供之用,并不敢额外加派厘毫。此外并无剩存银两,堪以抵补前寺租饷。”翁源县则提出本县亦是,“照款征解,各有定额,支有定数,无容别议”,而曲江县的蛋户虚粮,本不应该由翁源县的田粮承担,理应由曲江县自行抵补。

    一条鞭法实施后,地方财政的总趋势是收入、开支固定化,实行较为严格的原额主义。当时有人提议直接免除南华寺该项税粮,但韶州知府云:“不思□银既入章程,事于戎政,万万不容已者。”南华寺寄庄田的租银被载入赋役全书充作军饷后,已经很难再被免除,只能通过移挪抵补来解决。韶州知府最后提出从较为灵活的商税中支出,将浛洸厂商税支出60两,补充该项经费,得到两广总督批准,最终在万历十八年(1590)了结此案。然而万历庚子(1600),“榷税使者出,即以厂税入内监”,浛洸厂商税被皇帝派出的税使控制,“税监自行差官征收,则无羡余可扣”。曲江县不得不重新抵补:“因议各山通江小河,出谷小艇设税,计得二十六两;未足,续查濛浬对面山乡,旧有蛊毒田一所,向未起科,遂将此田设租三十四两,取足。”任建敏指出,在明中叶的毁淫祠寺观运动中,珠江三角洲的地方权势之家虽得以继续保有寺田,但需要缴纳田价充当军饷,此后还面临“增价发卖”的问题,寺田也要负担比一般民田更重的粮差。曹溪寺产虽未被变卖,但同样被加征军饷。

    除新增军饷问题外,役重的问题并未立即解决。地方一些支出,仍然会以徭役的形式存在,形成役外有役的局面。如寄庄田大坪庄,万历二十六年(1598)寺僧呈告,原由翁源县十一图里排承担的该县出入公干中火,“近被里排欺瞒作弊,凡一应中火,俱着本寺备办,里排全不顾管,脱苦就乐。越外酒食、茶椒需索无厌,略不如意,造害百出,苦迫难堪”。翁源县则称此项支出本应由南华寺承担,“自天顺年间世宝舍租入寺以来,该寺历历答应中火”,“僧人告称偏累,求欲各图派帮,查从来无派帮之例”。反指寺僧“恃众骄悍,蔑视成规”。南韶道反驳翁源县:“自丈量之后、条鞭以来,租归主粮,输官无他扰也。寺田既输正税,所供中火果正税乎?抑田租乎?上司往来,则有廪饩,县官出入,自有公费。里甲之禁,无岁不申明之,何县官中火尤役及里排,而里排又派办于寺僧乎?”问题的核心就在于此田已征收赋役银两,县官往来中火乃额外供应。解决办法是两方面入手,“仰县即查本寺田亩追征正粮及杂差,不容逋欠。此后县官往来,只许住宿方丈,不许擅用里甲,横索寺僧,致招物议”。

    不仅寄庄田面临这一问题,常住其他产业也存在相同的遭遇。在曲江县,正常的税粮之外,南华寺僧还需要提供棕皮、冬笋、香椽等物资。地方动乱时,往往有临时徭役需要寺僧承担。万历四年(1576),寺僧报告:“因翁源大征,地方兵夫来往住歇,将竹木斩取□先枪杆已尽。岂知成额兵役屡行禀牌来寺,僧人不能抵当。山穷僧困,逃避无措。”尽管韶州府发文禁止类似行为,“如各属奉有明文取讨竹木、棕皮等项,亦须通都均取答应,毋得独累众僧”。但万历七年南韶兵巡道发布文告,“如有再私发朱票,下乡用低价向各僧迫取椒茶、棕皮、竹扛(杠)等项,许各僧执票赴道喊禀,登时拿究”。说明此类现象仍然不绝如缕。一直到天启年间,韶州府还在声明:“今后凡遇取讨棕皮、冬笋、香椽,俱在于各都地方出产处取办答应,毋得仍前钻票入寺取讨。”与此前类似平均分摊的“通都均取答应”不同,这次是将该项徭役分给特定的地方,难免引起非议。曲江县建议:“查找本县四十坊厢,每十厢供办一季,颁示定额,严责排年汇送,免致差役索取。”这才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南华寺一方除随田纳银外,也在支出中有相应的部分承担接待任务。常住与十房分工,“凡遇抚、按两院入山,除塔主、住持、户长三处迎接上司外,其余府、县、参、游、守府、赏功、中军、把总、卫所、巡捕等官及寻常上司差使人役,仍照旧规,分派十房,公同接待,不许常住支销”。这些徭役性质的接待定额化,住持接待上司、往来官长,每岁旧例11两,新增4两;户长接待官长,每岁旧例10两,新增2两。翁源县出入往来,正堂每饭1餐,银1钱;佐贰每饭1餐,银7分;儒学每饭1餐,银5分;相公每饭1餐,银3分。严格来说,南华寺交纳的白银已包含了徭役部分,这是南华寺的额外支出。但相比明代前中期沉重且不定期的差役负担,徭役定额化对寺院更为有利。

    入清后,南华寺不断申请优免杂差。顺治九年(1652),改朝换代之际,寺僧向曲江县申请:“额立常住香灯粮米五十石,悉出善信修布,祀佛斋僧。向来杂役,俱蒙蠲免。欣际清朝鼎建……查照旧规,将膳夫日晨杂派,亦蒙概免。”得到批准。顺治十五年(1658),禅堂杂差亦得豁免。而后,新增的寺产,都要申请免除杂差。如康熙三年(1664),“六祖新增香灯粮米三石零一升一合、禅堂新施粮米三石四斗二升七合,二项杂派俱蒙蠲免,批呈存照”。但清初数度用兵岭南,寺产仍不免被派杂差。顺治十一年(1654),“答应大兵船只解运,及马料、锅铁、油麻军需,兵房,仍混将祖师香灯田粮五十石派取船只,解运满兵米谷、禾草、夫役等项开派”。寺僧申请后才被豁免,“船只杂差,均派各都”。顺治十八年(1661),平南王尚之智与曲江知县交涉后,蠲免南华买米一节。不过,这毕竟只是清初特殊军事形势下的产物。清朝在广东的统治稳定后,杂差、徭役问题不再凸显。

    刘志伟总结明清王朝国家转型的一大关键是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曹溪寺产的赋役问题需置于这一背景下观察。相比于一般里甲编户,寺院的差役负担往往更加沉重。因为在当时的社会情境下,被污名化的寺院、僧人及其财产往往更为世俗社会所觊觎。随着晚明以降王朝赋役体制的调整,赋役繁重的问题不再凸显。

    三、晚明以降的曹溪寺产与地域社会

    与赋役问题得到解决大体同时,南华寺与地域社会的关系也在不断调适。这一问题涉及周围居民与所谓流棍两大群体,关系到田地、山场等多项权利,核心问题是曹溪地界四至。

    在地域社会内部,流民问题渐次得到解决。万历二十七年(1599),憨山德清入主南华寺后,采取大量措施,中兴曹溪。曹溪衰落,与流民在寺开张铺店、引诱寺僧有关。德清先是改变具体的交通形势,“将山门大路东西填塞,移置溪边,直出水口为通途。如是则向之市店,皆围于山门之内,而往来者,不便于食宿矣”。然而流民仍聚集寺院周围,最后在两广总督戴燿的帮助下,“坐守驱逐,不留一人,铺店尽拆,不存片瓦”。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并非如此简单,此后仍多次复发。万历四十七年(1619),寺院还称:“屡遭积恶游棍,架以无影人命诬害僧家;又被四方流民疯废花子,三五成群,日以吃食为名,夜以鼠窃为营,无端放惫,遍寺骚扰。”天启元年(1621),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近有不法豪恶垂涎日久,谋吞寺业,潜住惫僧屋下,阳称生理,阴造祸端,谋复铺店,鸠集流棍,无所不至,祸风将起,害源渐开”。比较特别的是,此前流棍聚集寺内,主要是寺僧与之勾结,这次则是不法豪恶鸠集流棍。虽然流民被驱逐,而大量寺产已转移到流民手中。据载:
    师以流棍既驱,向之所骗田地、山场、房屋,皆执其左券。此辈恋恋,终无究竟,思非善后长䇿。因设斋于祖殿,尽邀其宾主,各出券相对。查原有本而子息未及者,补偿之;息过其半者,已之;其有本已得过,而以息重累者,及口腹虚花者,罢之。于是尽焚其券,而以田地、山场、房屋尽归其故主。自此外患方绝,而贫累之僧得以安居无扰矣。

    由于四天王内不少田产事实上已为流民所占,最后只能是以赎买的方式,完成地权的重新厘定。

    在此前寺院与流民、豪强的田产纠纷中,四天王界址逐渐衍生出新的内涵。关于曹溪寺产,明以来的流行说法是六祖慧能袈裟罩地形成的四天王定界之说。该说的详细情况见于署名为慧能弟子法海所撰的《六祖大师法宝坛经略序》(或称《六祖大师缘起外纪》)一文。其云:
    师至曹溪宝林,睹堂宇湫隘,不足容众,欲广之。遂谒里人陈亚仙曰:“老僧欲就檀越求坐具地,得不?”仙曰:“和尚坐具几许阔?”祖出坐具示之,亚仙唯然。祖以坐具一展,尽罩曹溪四境,四天王现身,坐镇四方。今寺境有天王岭,因兹而名。仙曰:“知和尚法力广大,但吾高祖坟墓并在此地,他日造塔,幸望存留,余愿尽舍,永为宝坊。然此地乃生龙白象来脉,只可平天,不可平地。”寺后营建,一依其言。

    通过六祖袈裟罩地这一神奇故事,实现了该地产权从地主陈亚仙到寺院的过渡。在笔者看来,该文并非唐人法海所作,可能是元代人的伪作。又元人编纂的《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后集》一书中有一段资料,与《略序》所叙这一情节相似。

    该说提到六祖求袈裟地,主要是为了修建寺院。最后求得的土地面积都很大,并不局限于寺址本身,但还未直接衍生出周围田产权利。《略序》中还有一段文字涉及类似内容:“师游境内,山水胜处,辄憩止,遂成兰若一十三所。今曰花果院,隶籍寺门。”花果院,可能是元代南华寺的子院、下院,建在寺院周围。这时的四境意识,应该只是一种大致的寺院势力范围,远远不是后期的土地产权观念,但为日后南华寺利用这种说法维护寺产奠定了基础。

    明万历年间,德清重修《曹溪通志》,多次强调四天王界址,意在保护曹溪田产。该书载其时四至:“本寺四山区内,东至天王岭外下七里,名社溪;南至天王岭外下五里,名鹅鼻;西至天王岭外下三里,名马鞍山高陂角;北至天王岭外IMG_266溪下,名紫笋庄。此四至之内,约田五十余顷,系六祖开山,乃袈裟所罩,陈亚仙所施之祖业也。”这里四天王界址的主要内涵是田产界址,而非此前的寺院势力范围。四至只是四天王岭下的地点,并不涉及到四天王岭。在各点附近的产业固然比较好判断,但各点之间的界线就很难确定。考虑到前文所叙四天王内田产在明代前中期的遭遇,且下文提及隆庆六年(1572)时已有“四天王山界”的说法,明中期以来应已形成四天王定界相关的田产叙述。

    南华寺周围的居民,亦汲汲于相关产业,曹溪地界不断遭到蚕食,山场纠纷开始显现。南华寺则不断强调四天王定界之说维护权利。在一次次的争端中,南华寺的地界四至的内涵越来越丰富。隆庆六年三月,南韶兵巡道发布禁约,指出“后山右边树木多被附近乡民私擅砍伐,伤损秀气,有碍风水”,要求“今后不许仍前斫伐本寺四天王山界内外树木”。这里强调的山界,已从此前的田产转而指向树木产权,争议的地点主要是南华寺后山。万历四年(1576),寺僧云:“六祖自唐朝开山以来,今经千载,山水一带围环,立有四天王为界。原有树株竹木,拥壮风龙,各僧耕锄,守奉香火。”这里的四天王为界,关系到林木、田产。万历四十七年,寺僧报告:“内外俱有界址,每被附近奸党纵令男妇越界砍伐竹木,破坏丛林。”在明代前中期,四天王界,更多应该指其内的田产;到后期,开发深入,相关山场的林权亦引起重视。

    稍后,寺院山场相关的坟权问题开始凸显。万历二十年(1592),豪民江应东,“假买僧田,尽占后山一带,图为风水。以至象脊与祖山中分,且砍伐渐侵内地”。韶州府调查后,并未将后山及附近田产判给南华寺,而是“定立界石,断将前田令僧收赎,以绝祸源”。最终,德清“自行募银二百两,将前田赎回,连后山场、树木,一并尽为禅堂永远供赡”。这里又涉及山场作为墓地这一因素。实际上,在这些争端发生之前,相较于田产,山场相关的权利意识较为薄弱,发育较为滞后。这些权利的归属,本来就比较模糊。类似的争端发生,才导致南华寺不断去确权。正是因此,南华寺并非很顺利地收回这些权利,而是赎回,这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豪民江应东买僧田及后山的合法性。

    林权、坟权外,矿权也开始显现。崇祯二年(1629),曲江县发布文告提到寺院附近居民,“近复以耕种贩易为名,盖造铺店,养鸡蓄豕,甚将近山寺田亩隐占;并山后一带,开窑打石烧灰,破伤龙脉”。此前附近居民侵占南华地界,主要是占作墓地,抑或是砍伐竹木。开矿则是明代晚期出现在南华寺后山的新情况。南华寺后山有卓锡泉,占作墓地、打石挖矿会影响到卓锡泉的通塞。时人云:“曹溪山田,旧有定界。年来值邻近侧目,挖石诱水,几于斫龙废田,大为道地虑。”崇祯十七年(1644),卓锡泉绝流半载,“后蒙当道护法,严着侵葬,奸刁起穴,遂得泉流如故”。但此后类似的情况一再出现。康熙四年(1665),卓锡泉再次淤塞,寺僧调查发现“仍有无知僧民复行侵葬,毁伤龙脉”,遂请求政府,“凡有僧民在于象岭前后、左右盗葬者,着令别葬。并恳严禁附近居民,不得盗砍山林树木,打石烧灰,并挖煤炭”。实际上,导致这次泉水枯涸的主要原因是挖矿,“去年夏月内,陡被豪恶朱廷佐等,擅违宪禁,在于来龙过脉、象腿等处,凿石挖窑,烧灰伤脉,以致井泉枯涸,僧众傍惶”。寺僧呈文后,“起去盗葬三坵,烧灰尽行禁止,开窑即令填塞”。这次官府还确定了一个更为精确的祖山后龙界址:“东至象尾坑水为界,西至天王岭上拜石为界,南至祖师后龙山为界,北至大溪田边为界。”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南华寺北部山场的界址,并非四周诸山的四至界址。四周各山本也是多处庞大的山体,亦需东西南北四至才能更精确地定位。民国时,南华寺的调查者不明白这一点,但也承认,“照此界至,范围太缩小,疑非本寺全部境界”。

    雍正三年(1725),又有杨奇瑞兄弟占宝盖山上、下二坑田山发生纠纷,南华寺后山中特定山体的界址得以形成。官府派人调查:“看得宝盖山上、下坑及象尾坑、杉树坑、鹧鸪坑等山场,皆属常住之业。开山以来,历世藉印契,班班可考。庭讯之下,侵占之徒始吐实情,其契乃伪契也,即时涂销。”宝盖山,即寺后主山象岭之来脉。确立界址:“东至宝盖岭顶为界,南至南华杨梅冲为界,西至象尾坑水为界,北至二坑田口祝堑至象尾坑口大石下,接鹧鸪田坳至后山冲坑水为界。”寺僧控告的是占业斩脉一案,这一界址显然也是指南华寺后山而言。后山山体庞大,相比康熙五年勘定的后山四至,这一界址是后山中宝盖山上、下二坑这一特定山体的四至。四至中的北至表达尤为细致,应该是北至附近开发更为成熟,涉及利益群体更多,需要更精确的界址。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官府对确认此地归属南华寺毫不犹豫,但实际上却是,“姑念愚民无知,捐俸代清原价,以斩葛藤”。倘若该地的地权归属非常明确,地方官员又何必捐出自己的俸禄补贴杨奇瑞兄弟?在笔者看来,这恰恰说明南华寺后山山场权利此前其实非常模糊,在争端中才得以不断地清晰。晚清光绪年间,后山的林权纠纷仍未平息。南华寺僧与生员邱国光等互相控争天王岭背坳树,官府再次确认林权的归属,“察看该处山树实为南华禅寺后龙庇荫,亟宜禁止砍伐,以护寺业而杜争端”;确立界址,“断令自天王岭大路东起,至紫笋庄北一带,界内之树,嗣后邱姓与寺僧人等均不准妄行动砍。如有坏木枯枝,始许寺僧人作柴取用,别人亦不得混争”。与雍正年间的勘界相似,这里确定的界址是后山天王岭背坳树这一具体山场的界址。不过,南华寺并未拥有该处山场完整的林权。

    杜正贞关于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的界址与山界争讼的研究表明,山场界址在争讼中也逐渐确定、清晰,并为官方承认,人们对山场的认知不断细化和书面化。南华寺山场权利发育的过程与东南山场相似,比较特殊的是六祖袈裟罩地形成的四天王定界之说本是寺院为了维护南华寺山间盆地田产的说法,但在明中期以降的山场纠纷中逐渐衍生出与山场相关的林权、坟权、矿权。因南华寺禅宗六祖道场的地位,这种说法也逐渐得到官方认可,由虚入实,不断形成具体的界址。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清晰的山场界址呈现出明显的空间差异性,即主要是在南华寺后山,甚至是后山中特定的山体,而其他方向上的山体上并未形成具体的界址。

    结  语

    以上梳理了南华寺产在地域社会中长达近六百年的纠纷。由于目前保存下来的大量资料都是南华寺一方的叙述,袈裟罩地形成的四天王界址很容易被当作历史事实。然而,笔者更希望探讨这种叙述背后的历史情境、生成过程、复杂内涵。元代,这一叙述还只是一种大致的寺院地理范围。明代前中期,随着相关王朝制度在地域社会的推行,逐渐衍生出田产界址的内涵。晚明以降,随着山地开发,曹溪四至又演变为与山场相关的林权、坟权、矿权等权利界址,在空间上也随着不断勘界而更为清晰。与其将这一表述看作寺院天经地义的权利,笔者更愿意将其看作长期的产权纠纷中,寺院不断确权的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既与明王朝里甲制度的推行、变革相关;也关涉到地域社会土著、流民等群体。

    由这一个案,也可以重新思考明清寺产、寺院组织方式及东南山场的开发、确权等问题。明朝里甲制度的推行在地域上是全面展开的,各地寺产如何在里甲组织中登记,如何应对纳粮当差,应该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南华寺的案例显示,除了相关制度史方面的讨论外,这次重大变革还要与区域社会的发展脉络结合起来考察,才能更为深入了解明初寺产的实态。此外,在广东韶州府南华寺和江浙其他丛林都形成了分房轮值,纳粮当差的模式,但两地房头的性质,轮值的方法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可以说,王朝赋役制度直接形塑了南华寺的组织方式。纳粮当差是明代寺院经济最为重要的变化之一,寺产入籍后,面临沉重的赋役负担。晚明以降,随着土地清丈,一条鞭法的实行,王朝国家实现了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的转变。寺产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的相关情形,还有待梳理。南华寺的个案表明,明代前中期困扰南华寺的徭役沉重问题逐渐得到解决,晚明佛教复兴或与此不无联系。另一方面,天下名山僧占尽,寺院与山场空间密不可分。近年来,东南山场开发、确权的讨论引起了学者的注意,寺院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已得到初步揭示。从南华寺的情况来看,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内涵十分丰富,亟待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 张泽咸:汉唐间河西走廊地区农牧生产述略

    现今甘肃省黄河以西,特别是乌鞘岭以西,有一条位于龙首山、合黎山、北山和阿尔金山、南山(祁连山)之间的狭长地带,世称河西走廊。它是汉唐间西域与内地进行往来的交通孔道,本文要讨论的是在汉唐间,它由游牧经济经历艰难曲折,转变为重要的农牧生产基地。

    01

    河西走廊地区在西汉政府力量进入以前,长期是西戎和月氏、乌孙、匈奴等族人生活栖息的场所。战国秦汉时,雄据漠北的匈奴,“随畜牧而转移,……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力量强大,受其威胁的秦、赵、燕诸国,只好筑长城以资防守。随着匈奴势力的西渐,“随畜移徙,与匈奴同俗,控弦者可一二十万”,“居敦煌,祁连间”的大月氏被匈奴单于打败,大众远徙,“其余小众不能去者保南山羌,号小月氏”。乌孙也是“随畜逐水草,与匈奴同俗”。《后汉书·西羌传》云:“汉兴,匈奴冒顿兵强,破东胡,走月氏,威震百蛮,臣服诸羌。”匈奴顺利进据河西,并迅速控制了西域。

    后世地志综述了河西在汉朝前后的政治形势:肃州(酒泉),“古西戎地,六国时,月氏居焉。后为匈奴所逐,奔逃西徙,匈奴得其地,使休屠、昆邪王分守之。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昆邪王杀休屠王,并将其众来降,以其地为武威、酒泉郡,以隔绝胡与羌通之路。”凉州(武威),“自六国至秦,戎狄及月氏居焉。后匈奴破月氏,……月氏乃远过大宛,西击大夏而臣之。匈奴使休屠王及浑邪王居其地,汉武帝之讨北边,……得其地,遂置张掖、酒泉、敦煌、武威四郡,昭帝又置金城郡,谓之河西五郡。”甘州(张掖),“自六国至秦,戎狄月氏居焉。汉初为匈奴右地。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乃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断匈奴之右臂”。沙州(敦煌),“西戎所居,古流沙之地,……其后子孙为羌戎代有其地,……按‘十三州志’云:瓜州之戎为月氏所逐。秦并六国,筑长城,西不过临洮,则秦未有此地,汉武帝后元六年(?)分酒泉之地置敦煌郡,徙郡人以实之”。这些简略记述表明,河西原为月氏、乌孙人居地,受匈奴逼迫而西迁。汉武帝时,几次发兵打击匈奴,霍去病领兵,“济居延(水),遂臻小月氏,攻祁连山,扬武乎角乐得(张掖),得单于……及相国、都尉以众降下者二千五百人”。打败了匈奴,汉朝在河西分38设四郡。有关四郡设置年限,《汉书·武帝纪》和《地理志》的系年互异,众多学者如张维华、劳干、严耕望、陈梦家、黄文弼、周振鹤、日比野大夫等人已分别作了不少考辨,意见虽互有异同,大都认为《地理志》系年误。大致说,张掖、敦煌、酒泉三郡是武帝时建制,武威郡很可能迟至宣帝时才设置。经过汉军对匈奴的一再打击,诚如《霍去病传》所云:“转战六日,过焉支山千有余里”,旋越居延,过小月氏,至祁连山,杀死及俘虏共三万余人。唐初《括地志》云:“焉支山,一名删丹山,在甘州删丹县东南五十里”,《西河旧事》云:“山东西二百余里,南北百里,有松柏五木,美水草,冬温夏凉,宜畜牧,匈奴失二山,乃歌云:亡我祁连山,使我六畜不蕃息,失我燕(焉)支山,使我嫁妇无颜色。”由此可见,匈奴占领河西时,以祁连山为主体的高山草甸草原是良好天然牧场,西戎、月氏、乌孙、匈奴,在河西长期盛行游牧,有否农作,则未见诸史籍。

    汉朝与匈奴争夺河西伊始,汉中人张骞受命西行,联络月氏共攻匈奴。当他经历艰苦曲折到达时,月氏人生活已安定。又离汉远,不再抱怨匈奴,骞不得要领而归。他想到被赶走的乌孙人,“蛮夷恋故地,又贪汉物”,“厚赂乌孙,招以东居故地,……则是断匈奴右臂”,武帝派他出使。“乌孙远汉,未知其大小,又近匈奴,服属日久,其大臣皆不欲徙”。招引目的又没有达到。“乌孙王既不肯东还,汉乃于浑邪王故地置酒泉郡,稍发徙民以充实之”。也就是说:“北却匈奴,西逐诸羌”,“河西地空,稍徙人以实之”⑧。河西地空,既是月氏与乌孙人的西徙,又是匈奴与西羌人的离去,某些没有西去的月氏人“南入山阻,依诸羌居止,遂共与婚姻”。霍去病进军湟中时,“月氏来降,与汉人错居,虽依附县官,而首鼠两端,其从汉兵战斗,随势强弱”,他们并不忠实依附于汉。其时,众多羌人主要聚居于黄土高原所属的陇右,不在河西四郡境内。《汉书·地理志》云:“自武威以西,本匈奴昆邪王休屠王地,武帝时攘之。初置四郡以通西域,隔绝南羌匈奴。其民或以关东下贫,或以报怨过当,或以逆亡道,家属徙焉。习俗颇殊,地广民稀,水草宜畜牧,故凉州之畜为天下饶。”建置河西四郡时,境内地广民稀,汉政府从外地迁入的人,包括了关东的贫苦大众和某些犯法臣僚的家属。河西走廊地势高,又深处内陆,雨水少,草地宜牧,有利畜群繁殖饲养。酒泉太守辛武贤说,匈奴人“以畜产为命”,凉州饶畜产,良有以也。

    徙入河西的关东下贫自是一般务农的贫苦大众。《汉书·武帝纪》所说“徙民以实之”,正是指的这类人。通过他们勤奋力作,河西大地上,创造出“风雨时节,谷常贱,少盗贼”(《地理志》)的良好局面。

    河西四郡建制也和内地一样,是以郡统县,但诸县建置年限,史书多失记。《地理志》称敦煌郡“冥安县,南籍端水出南羌中,西北入其泽,溉民田”。效谷县,师古注引“桑饮说,孝武元封六年(公元前105年),济南崔不意为鱼泽尉,教力田,以勤效得谷,因立为县名”。“龙勒县,氐置水出南羌中,东北入泽,溉民田”。从居延简牍所见,诸县级政权下设大量乡里机构,正与内地郡县相同。

    上述敦煌郡县的“民田”自是百姓们的田地。居延简记:

    三      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宅一区…田五十亩…

    候长     角乐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宅一区…田五顷…

    徐宗和礼忠乃是低爵位的戍守官员,居延角乐得都是属于张掖郡。两户的田宅自是其家的私有家产,据日本学者研究,二简均为汉宣帝时事。汉置河西四郡未久,张掖、敦煌等地的私有田产已在迅速发展。东汉初年,任延为武威郡守,北有匈奴、南邻羌人。“民畏寇抄,多废田业”,他派兵征讨,使之有所畏惧,不敢进犯,同样是表明武威郡境内私田已是广泛存在。从众多新、旧居延简中,不难看到有关更赋、兵役、徭役的种种记事,正是河西民众承担赋役的写照。官府对大批从外地移居河西的贫民必定要分别给予田地和住宅,贷借耕牛农具种子,才能启动他们从事农作。赵过推行代田法时,“又教边郡及居延城”。在居延等边地推行代田法,即是以个体生产者为对象的。

    汉武帝以来,“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史记》卷二九《河渠书》),很概括地说明了河西酒泉等地引河水灌溉。《汉书·地理志》比较具体地介绍了诸郡河川的溉田。居延简127·6云:

    第十三长贤□井水五十步深二丈五立泉二尺五上可治田度给吏卒

    这是张掖郡居延地区开井修渠,下泉流涌出或是深达2.5丈的立泉,开渠自是用于灌溉。

    汉宣帝时,“汉遣破羌将军辛武贤将兵一万五千人至敦煌,遣使者案行表,穿卑閛侯井以西,欲通渠转谷,积居庐仓以讨之”。孟康注卑閛侯井云:“大井六通渠也。下泉流涌出,在白龙堆东土山下”,说明西汉政府想通过河渠运粮以讨乌孙。井渠在白龙堆以东,是归属于河西敦煌地区的。地下通流的井渠在内地罕见,因河西雨量少,很难满足农作物所需水分。所幸地势高峻,高山终年积雪,夏日融化,水聚以成井渠,或流行于地面,或通流于地下,成为山麓地区农田灌溉的主要水源。汉光武帝时,武威郡守任延,以“河西旧少雨泽,乃为置水官吏,修理沟渠,皆蒙其利”。正是依赖水源灌溉,严重缺水的河西绿洲才能生意盎然,建成丰收良田。

    采用屯田方式是汉代在河西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途径。军屯初创于西汉,历代大多沿袭,它曾有效地维持了边军的粮食供应,开拓了边防的耕地。应劭说:“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皆与犁牛。”居延简513·23,303·29云:

    延寿乃大初三年中父以负马田敦煌,延寿与父俱来田事已。

    延寿父子在敦煌田作,可能即是徙民屯作的成员,官府供应耕作者使用牲口。

    《武帝纪》载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秋,马生渥洼水中”。注引李斐言:“南阳新野有暴利长,当武帝时遭刑,屯田敦煌界,数于北水旁见群野马中有奇者与凡马异,来饮此水。”非常清楚,南阳新野人暴利长是以弛刑徒身分屯田敦煌。联想史书屡见因罪徙敦煌的官员如解万年、陈汤、薛况、李寻、解光等等,很可能是与田事有关。居延简常见“田卒”、“戍卒”,农时耕耘,战事打仗,有闲负责戍守,例由官府支付衣食,是为军屯。武帝时,“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益发戍甲卒十八万酒泉、张掖北,置居延休屠以卫酒泉”。塞卒即是既戍且耕。《昭帝纪》载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冬,“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征调故吏为屯田官,使领兵屯田张掖。居延新简E.P.T52·105云:

    ……□□酒泉、张掖农官田卒

    居延简303·15,513·17云:

    ……谨案居延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为马田官穿泾渠……

    还有敦煌郡疏勒河流域的屯田简文,限于篇幅,不再引用。

    可见酒泉、张掖等地的农官是以田卒屯作。以戍田卒千多人在居延兴修水利,从事集体劳动。居延新简云:

    第四长安亲,正月乙卯初作,尽八月戊戌,积三□□日,用积卒二万七千一百三人,率百廿一人,奇卅九人,垦田一顷四亩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亩,得谷二千九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率人得廿四石,奇九石。

    此简为卒作簿,它纪录从正月乙卯日开始耕作,至八月戊戌日止,每人作了二百□□日(原件作三□□日,疑有误),共计27143个人工,平均合121人,剩余39个人工,共垦田41顷44亩124步,人均垦田34亩,共得谷2913石1斗1升,人均得谷24石,剩余9石。按简文所记,可知汉代以戍卒耕作的劳动生产率仍比较低。

    垦田已广泛使用铁工具。居延新简E.P.T52·15及E.P.T52·488分别记:

    襐田以铁器为本,北边郡毋铁官,?(仰)器内郡,令郡以时博卖予细民,毋令豪富吏民得多取,贩卖细民。

    甲渠候官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十月旦见铁器簿。

    铁器例由官府统一专卖,禁止豪富贩卖以害民,屯田处所的官员将铁器一一登记入簿,以供人们使用。

    农作广泛使用耕牛,牛在河西各地养育不少,李广利受命远征大宛,“岁余而出敦煌六万人,负私从者不与,牛十万,马三万匹,驴橐驼以万数赍粮”。居延简中多处记录了牛,甚至牛的毛色、年齿、性别等等,都有清晰记录。内有一简云:

    十五日,令史宫移牛籍大守府求乐不得,乐吏毋告劾亡满三日五日以上

    为牛设籍,表明官府很重视对耕牛的登记。60年代,已有人为居延简中的牛籍作过考释,为牛设籍,显示河西屯田使用耕牛的极端重要性。

    耕牛、铁农器与劳动者在河西地区的结合方式,我尚未看到具体资料,可能与陕西榆林东汉壁画一人扶犁二牛拉犁的牛耕方式相近,因为直至唐宋之际敦煌壁画仍是一人二牛耕地。

    河西地区经过两汉时的大力垦殖,特别是军事屯田的开拓,初步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游牧经济面貌。两汉之际,“天下扰乱,唯河西独安,而姑臧称为富邑,通货羌胡、市日四合”。“河西殷富”,颇为有名。光武帝赐授窦融凉州牧玺书云:“五郡(四郡外,加金城郡)兵马精强,仓库有蓄,民庶殷富,外则折挫羌胡,内则百姓蒙福。”民富仓储,正是河西农作丰收景象。随着当地农牧经济的发展,培育出了一批豪族。前述敦煌令狐氏、索氏而外,陇右豪族梁统先后出任酒泉、武威太守,辛彤为敦煌太守,梁腾为酒泉农都尉。众所周知,农都尉乃是主管屯田殖谷的。

    出土简牍所见河西田作以粟为主,麦、麋、黍、豆、也占一定比重。尤难见于史书,居延简云:“入谷六十三石三斗三升少,其卅三石三斗三升,卅石粟。”当代字书也明示为谷类。《居延新简》第197页云:“……马食六石”,显示以它为马饲料。

    总之,自西汉在河西设郡以迄东汉末的百多年中,河西社会由戎夷诸族人长期从事游牧为生,在统一帝国的军屯启动下,官私农作迅速发展。从畜牧转向田作,开垦耕田,兴修水利,铸造农具,农业管理的变革,如此等等,使河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受自然地貌的制约,在沙、砾、草原、绿洲相错其间的高原山原地带,不可能尽变为农田。因地制宜,且照应河西长期是民族杂居的传统,农牧兼作便成为汉代以及后世在河西进行农业经营的重大特色。

    02

    伴随统一汉帝国的瓦解,河西地区或归属中原政权,或由占领当地的统治者独立建国,呈现出十分错综复杂的景况。

    汉魏之际,华北大乱,河西地方豪强“驱略羌胡”追随张掖人张进作乱,酒泉人黄华自称太守,武威三种胡人并起钞掠,武威太守向中原告急。曹魏任命金城太守护羌校尉苏则出兵救援,胡人降服,进而围攻张掖,杀了张进,平定河西,社会秩序初步得到安定。

    因为“河右少雨,常苦乏谷”。魏明帝时,徐邈为凉州刺史持节领护羌校尉,大力修整武威、酒泉的盐池,以换取羌人的粮食。由此看来,河西羌人当时已在从事农作。徐邈在凉州,“广开水田,募贫民佃之,家家丰足,仓库盈溢”。少雨的河西居然开辟出了少量水田耕作,取得了良好成绩。保证百姓日食,供应当地驻军外,有盈余换取钱财,以供通商费用。他进而在境内兴办学校,禁断淫祀,羌胡人犯小过错一律不咎,犯了大罪的,先通报他们的部帅,然后才量刑处理,以此很受羌胡信任,彼此和平相处。

    汉末大乱时,敦煌有二三十年没有郡级官,“大姓雄张,遂以为俗”。仓慈在曹魏时出任太守,面对贫富差异的现实,采取扶贫和抑挫权豪的政策,按人口占地多少分等交税,以使负担相对合理。又从宽处理属县的狱讼案件以纾民困。西域胡商常受豪族阻隔与欺负,积怨甚深,他大力推行改革,胡人如果愿去内地洛阳,主动协助办理过所,自内地回西域路经敦煌的,平价收购所带货物,并以当地物品与他们交易,然后派吏民护送他们上路。这些举措很受胡汉人们的拥戴。皇甫隆任敦煌太守,注意到当地人的田作技巧不娴熟,引水浸泡土块很烂,然后才进行田作,以致耗水过多。早在西汉时,中原内地已用耧犁播种,敦煌却迟至曹魏时尚不知道,“不晓作耧犁,用水及种,人牛功力既费,而收谷更少”。皇甫隆上任,推荐以耧犁播种,且行且摇,种乃随下,省力又省粮种。他还教育人们节约用水,实行衍溉。如此办理,年终一结帐,“其年省庸力过半,得谷加五”。

    晋初,段灼表陈时政云:“昔伐蜀,募取凉州兵马,羌胡健儿,许以重报,五千余人随(邓)艾讨贼,功皆第一。”曹魏出兵灭蜀,从凉州召募勇敢善战的羌胡,表明汉代关西出将的尚武风习至魏晋时仍在沿袭。

    魏晋之际,河西混乱,地方豪族和羌戎的矛盾错综复杂。鲜卑树机能乘机起兵,泰始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七年(公元271年)和咸宁四年(公元278年)先后杀死凉州刺史牵弘和杨欣。在朝廷鼎力支助下,武威太守马隆出兵,削平了叛乱,河西获得了初步安定。西晋中年,国内政局日趋不稳。汉人张轨目睹凉州地位重要,请求出任护羌校尉凉州刺史。他注意安定境内,发展实力。“中州避难来者日月相继,(轨)分武威置武兴郡以居之”。派参军杜勋向朝廷献马五百匹,布三万匹。及西晋大乱,派步骑与胡骑各二万声援朝廷。“永嘉元年(公元307年),嘉麦一茎九穗生姑臧”。《西河旧事》云:“河西牛羊肥,酪过精好。”张天锡谈到西土所出是,“桑葚甜甘,鸱号鸟革响,乳酪养性,人无鮅心”。这一切显示凉州的畜牧与农作并存,畜牧优胜。前凉晚年谷贵,“出仓谷与百姓,秋收三倍征之”。剥削很重,也正是凉州田作不旺的曲折反映。

    前凉立国七十余年亡于前秦,苻坚盛世,“徙江汉之人万余户于敦煌,中州之人有田畴不辟者亦徙七千余户”,以利促进河西农作。不久,前秦丧败,河西地区为后凉、南凉、北凉、西凉所分割,大致形势是后凉据姑臧,南凉据乐都,北凉据张掖,西凉据敦煌、酒泉。

    氐人吕光受苻坚命出征西域。回归东土时,得知苻坚已死,便自称凉州牧、酒泉公。其时“谷价贵,斗直五百。人相食,死者大半”。此后十余年内,南凉、北凉常来攻伐,“河西之民不得农植,谷价贵。斗直钱五千文,人相食,饿死者千余口(?),姑臧城门昼闭,樵?路断,民请出城乞为夷虏奴婢者日有数百,……于是积尸盈于衢路,户绝者十有九焉”。自汉代以来,姑臧长期是河西的重要城市,十六国荒乱,使它破败若此。

    后凉为了对抗北凉攻袭,主动向南凉求援。南凉秃发氏原是河西鲜卑,乌孤在位,“务农桑”,很想据守姑臧,迫于形势,只好迁于乐都,称河西王。为适应形势,强化统治,“置晋人于诸城,劝课农桑,以供军国之用,我则习战法以诛未宾”,即是让汉人务农,鲜卑人作战。和敌军交战时,“命诸郡县悉驱牛羊于野”。一次向后秦姚兴献马3000匹,羊30000口。凉州主簿胡威为此对姚兴说,“若军国须马,直烦尚书一符,臣州三千余户各输一马,朝下夕办,何难之有”,表明凉州依旧盛产马匹。南凉所部乙弗不听命,秃发檀率骑出征,“获牛马羊四十余万”。这都很足以说明河西鲜卑及其属部对牧事的依赖。另一方面,大臣孟恺为劝阻出征谈到了国内形势是“连年不收,上下饥弊,……百姓骚动,下不安业”。秃发檀承认“今不种多年,内外俱窘,事宜西行,以拯此弊”。面对同一困境,君臣谋求解脱的方式很不相同。联系到南凉指责北凉,“掠我边疆,残我禾稼”。沮渠氏确曾“遣其将运粮于湟河”。这一切表明,南凉国内并未彻底废弃田作。

    匈奴在东汉衰败后,某些称为“赀虏”的匈奴奴婢“亡匿在金城、武威、酒泉北,黑水西,河东西,畜牧逐水草,钞盗凉州,部落稍多,有数万”,这些人长期存在。十六国时,沮渠蒙逊的从兄男成“逃奔赀虏,扇动诸夷,众至数千,进攻福禄(酒泉)建安”,他们的生活方式是否仍旧逐水草为生,史籍没有证明。我们知道建立北凉的卢水胡沮渠氏是以张掖为其主要根据地。早在东汉章帝时,居于武威、张掖间的卢水胡曾进行反叛。张掖是汉代屯田重点区。魏晋以来,当地农作基本态势未变。久居其地的卢水胡估计已逐渐参与农作。后凉与沮渠氏交争。“烧氐池,张掖谷麦”。南北凉相攻,秃发檀率兵“次于氐池,蒙逊婴城固守,芟其禾苗,至于赤泉而还”,氐池位于张掖东南,现今民乐县地,赤泉在氐池县北。由此看来,北凉所在张掖附近的田作仍较兴旺。尝因春旱,蒙逊下诏自责云:“顷自春炎旱,害及时苗,碧原青野,倏为枯壤。将刑政失中,下有冤狱乎?役繁赋重,上天所谴乎!”此后,其子兴国为西秦所擒,他派人送谷30万斛求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第39页收北凉玄始十二年(公元423年)翟定辞为雇人耕事,凡此种种,约略可见北凉境内的农作是比相邻诸国较盛。

    汉人李詗原为敦煌郡守,进称凉公。“遂屯玉门、阳关,广田积谷,为东伐之资”。改元建初,迁都酒泉。他将前秦时徙自内地的民众,“分南人五千户置会稽郡,中州人五千户置广夏郡,余万三千户分置武威、武兴、张掖三郡”。他注意到敦煌郡大众殷,制御西域,使其子李让为郡守,“自余诸子,皆在戎间,率先士伍”。斯113号建初十二年(公元416年)正月籍,记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11户56行残籍,约略可以察知西凉兵户的役事实况。

    西凉国留意“敦劝稼穑”,曾经“年谷频登”,但“国狭民稀”。力量甚弱,北凉侵袭,“大芟秋稼而还”。强敌当前,汜称建议“罢宫室之务,止游畋之娱,后宫嫔妃,诸夷子女,躬受分田,身劝蚕绩,……百姓租税,专拟军国”。国主李歆没有采纳。沮渠蒙逊亲自率兵二万进攻敦煌,“三面起盽,以水灌城”。西凉遂被灭亡。

    鲜卑拓跋氏所建代国为前秦所灭。苻坚败亡,拓跋氏复建魏国。北魏太武帝曾在短短八年内(公元431-439年),派李顺出使北凉八次,了解敌情,其后,采纳崔浩、伊馥等人计谋,进攻北凉。太武帝看到河西“姑臧城外,水草丰饶”,认定为发展牧畜的好场所。

    随着北凉覆灭,吏民三万余户被迁往平城,不少河西文士也受吸引而去。北魏留兵镇守河西。良好的畜牧环境适应了拓跋族人的游牧爱好,“世祖之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至孝文帝时,“河西之牧弥滋”。总的说来,北魏太武帝以后的七八十年间,官府在河西的地方行政,不论是设军镇戍,或是置郡县,长期都没有对农作给予应有的注意。

    魏孝明帝时,凉州刺史袁翻议论边防军事涉及所在农事云:

    河西捍御强敌,惟凉州、敦煌而已。凉州土广民稀,粮仗素缺。敦煌酒泉,空虚尤甚。……西海郡本属凉州,今在酒泉直北,张掖西北千二百里,……正是北虏往来之冲要,汉家行军之旧道,土地沃衍,大宜耕殖。……即可永为重戍,镇防西北。……凡诸州镇应徙之兵,随宜割配,且田且戍,……一二年后,足食足兵。斯固安边保塞之长计也,……入春,西海之间即令播种,至秋,收一年之食,使不复劳转输之功也。且西海北垂即是大碛,野兽所聚千百为群,正是蠕蠕射猎之处,殖田以自供,籍兽以自给,彼此相资,足以自固。

    显而易见,直至北魏后期,凉州、敦煌、酒泉等地,并无一片完土与乐园。河西自西汉中叶以来,田作原已日趋发展,西海即汉代居延地区,屯田成绩卓著,经历五百年后,虽然仍是土沃可耕,面前却是一片荒凉景色。努力且田且戍,方可免予转运,聊供边防军用。北魏统治者对田作的长期不重视,致使河西今不如昔,农作处于艰难低下的水准。

    北魏末年,王室衰微,河西扰乱,魏孝武帝西迁,开始了西魏北周的统治。大统十二44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年(公元546年),凉州刺史宇文仲和据州独立,西魏实权人物宇文泰派独孤信出兵,活捉宇文仲和,迁凉州民六千户去长安。回首南凉时凉州仅三千户,不难看出此时的凉州居民有了较大增多。平定凉州,史宁起了积极配合作用,他两任凉州刺史,战败“抄掠河右”的柔然,“前后获数万人”,他听任突厥可汗“假道凉州”袭击吐谷浑。突厥与吐谷浑都是随水草畜牧为生,凉州居民多杂戎夷。周明帝时,吐谷浑入侵凉州,杀刺史是云宝,贺兰祥出征檄文称,吐浑“入我姑臧,俘我河县,芟夷我菽麦,虔刘我苍生”。这些事实说明,凉州地区的游牧经济相当突出,和东汉时的经济状况相比较,确已出现了明显的差异。

    “大统十二年,分凉州以居张掖之地为西凉州”。韩褒任刺史六年,“羌胡之俗,轻贫弱,尚豪富。……褒乃悉募贫人以充兵士,优复其家,蠲免徭赋,又调富人财物以振给之,每西域商货至,又先尽贫者市之,于是贫富渐均,户口殷实”。其时,原州刺史李贤曾随独孤信平凉州,“又抚慰张掖等五郡”46。张掖曾是汉魏间河西农作发达地区,经历五凉以来的社会大动乱,民族杂居,羌胡日趋汉化,贫富差异增大。

    瓜州是敦煌镇的改置,它是西域通往内地的首站,在中西交通地位上享有盛名。北朝后期,涌现出了一批瓜州“首望”、“义首”、“豪右”。西魏末年,“三辅著姓”韦調出任瓜州刺史,“雅性清俭,兼有武略,蕃夷赠遗,一无所受,胡人畏威,不敢为寇,公私安静,夷夏怀之”,任期届满,仍很受吏民恋慕。(《周书》卷三九)

    敦煌出土斯613号文书,经日本学者山本达郎考定为西魏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的计帐文书。他的意见迅速获得众多学者的广泛赞许和支持。文书残卷是迄今发现北朝均田税役制的唯一出土文献。值得注意的是,此件文书问世前一年,瓜州(敦煌)城民张保杀害刺史成庆,响应凉州刺史宇文仲和公开对抗西魏朝廷。晋昌人吕兴又杀郡守郭肆以声援张保。明显看出西魏政府当时并未稳固地统治河西地区。号称“西土冠冕”的敦煌令孤整伪装依附,乘机集众诛杀吕兴,张保也被迫出奔吐浑。西魏使臣申徽参与平叛有功,因被任命为瓜州刺史。“徽在州五稔(公元546-551年),俭约率下,边人乐而安之”。显而易见,瓜州敦煌地区大统十三年的均田税役计帐正是在他的任期内制订,并获得了边民广泛支持的。

    鉴于残文书所记有关受田、赋役、户等、台资等等内容,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且与本题关涉不大。毋需赘述。这里,只简单提示尚少讨论的几项特色。

    其一,残卷所记诸户主与妻室姓名以及各户四至的主人名字,可以看出,敦煌地区广泛存在汉胡杂居,户主刘文成、候老生与少数族户主共天婆罗门等等便是明显的事例。

    其二,少数族人家庭,如户主王皮乱,妻阿雷处姬,还有两个女儿分别出嫁给受(寿)昌郡民泣陵申安和谷县斛斯已奴党王叔子,其家成员和亲戚都是少数族人,他们和汉人同等受田,同样交纳税役,说明他们业已脱离游牧,从事田作。

    其三,河西地区虽是地广人稀,但所在可耕荒田并不多,加以豪族们的霸占。因而很难按田令依法授足。

    其四,按各户受田状况,说明它不是按北魏大和均田令实施,同样也不符合北周的田令规定,而是在西魏新统治区内按当地实际情况所采取的权宜措施,以利促进社会安定和加强统治。

    总之,在魏晋南北朝几百年乱世里,如果说,西晋灭亡以前,河西地区有魏晋政权控制,乱事影响较小,田作仍在持续进行。此后,五凉分裂统治一百多年间,河西经受了长期无休止的战乱与多民族的交统治,农业生产受到了极大破坏,畜牧经济也蒙受了重大创伤。北魏占领河西后,有意让当地发展畜牧业,河西畜牧业由是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田作则是萎缩不振。其后,西魏北周的统治者比较关心农事,田作是稍有复苏,但处境维艰,很难说达到了汉魏时期的生产水平。

    03

    隋唐是统一中央集权的大国,河西作为与西方商贸的枢纽,发挥了重大作用。

    隋代,河西常受吐谷浑与突厥的侵扰。先后任命贺娄子干与乞伏慧为凉州总管,便与“边塞未安”密切攸关。文帝让凉州总管“勒民为堡,营田积谷以备不虞”。贺娄子干上书云:“陇西河右,土旷民稀,边境未宁,不可广为田种。比见屯田之所获少费多,虚役人功,卒逢践暴。屯田疏远者请皆废省,但陇右之民以畜牧为事,若更屯聚,弥不获安,只可严谨斥候,岂容集人聚畜,请要路之所,加其防守,但使镇戍相接,烽候相望,民虽散居,必谓无虑。”48由此可知,隋初在河西营田,得不偿失,除了自然条件制约外,还有社会环境不宁的影响。宇文弼谈到突厥侵扰,“黠虏之势,来如激矢,去若绝,若欲追蹑,良为难及”。因此,优先安定社会环境乃是田作的重要前提。其后,炀帝在政局纷扰时,《隋书·炀帝纪》称,“盛兴屯田于玉门、柳城之外”,这种短暂行为,肯定不会有积极成果。

    隋唐之际,“家富于财”的武威姑臧人李轨乘乱起兵,很快占有五郡,与吐谷浑、突厥交结,嚣张一时,但被“凉州奕世豪望”的安兴贵兄弟“引诸胡众”迅速击败了,由此可知,凉州境内社会矛盾极为错综复杂。唐太宗贞观初,凉州都督李大亮说:“河西氓庶,积御蕃夷,州县萧条,户口鲜少,加因隋乱,减耗尤多。突厥未平之前尚不安业,匈奴微弱以来始就农亩,”充分展示了社会安定对农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唐平定高昌后,每年要调发千余人去那里防守。褚遂良疏谏称,“王师初发之,河西供役之年,飞刍粟十室九空。……设令张掖尘飞,酒泉烽举,陛下岂能得高昌一人菽粟而及事乎?”自长安至西州五千多里,其中半数以上里程要跨越河西地区,运粮应役,困累无穷,如果在途中发生乱事,则将前功尽弃。玄宗开元时,韦凑反对四镇经略安抚使郭虔馞募兵五万人出征安西,他严肃地说:“一行万人诣六千余里,咸给递,并供熟食,道次州县,将何以供?秦陇之西,人户渐少,凉州已去,沙碛悠然。……纵令必克,其获几何?”举此二例,可知河西地区对长安与西域间的交往承担了很繁重的负荷。

    玄奘西行求法,目睹“凉州为河西都会,襟带西蕃,葱右诸国商侣往来,无有停绝”。所称凉州自然是就城区而言,并不涉及凉州所辖广大地区。其后,陈子昂在武则天执政时说:“顷至凉州,问其仓储惟有六万余石,以支兵防,才周今岁。虽云屯田收者犹在此外,略问其数,得亦不多。”可见经历了六七十年发展,凉州农作仍不够发展。

    唐代河西仍是多民族聚居地。吐谷浑、吐蕃、回纥、突厥等族不时在此交争,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契族酋长何力率部落六千余家降唐,被安置于甘、凉之间,经历了八九十年,至开元八年(公元719年)十一月,突厥战败了唐河西节度使杨敬述,才被迁往他处。

    唐高宗时,吐蕃与吐谷浑连年交战,吐谷浑失败,“走投凉州,请徙居内地”。不久,突厥势力复兴,攻占铁勒在漠北的故地,迫使回纥、契、思结、浑部,徙居甘、凉之间。玄宗“开元中,回鹘渐盛,杀凉州都督王君?”,切断了安西通往长安的通路。《旧唐书·地理志》记吐浑、兴昔等“八州府,并无县,皆吐浑,契、思结等部,寄在凉州界内”。说明众多少数族人确是聚居于凉州。开元时,河西节度使崔希逸镇守凉州,“时吐蕃与汉树栅为界,置守捉使”。他建议双方“各去守备”,撤除守备后,“吐蕃畜牧被野”。(《旧唐书》卷一九六上)可知彼此大设关防,是很不利于生产发展。

    随着唐朝国力增强,包括河西在内的整个边疆局势迅速发生了重大变化。武则天有句名言:“王师外镇,必藉边境营田。”“恭勤不怠”的娄师德,在河陇等地检校营田长达四十多年,“民夷安之”。由是,自武周以至玄宗盛世。唐代河西屯田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

    武周垂拱二年(公元686年),陈子昂纵论河西形势说:“河西诸州,地居边远”,“比者国家所以制其(指吐蕃)不得东侵,实由甘、凉素有蓄积,士马强盛,以扼其喉,故其力屈,势不能动。”而目前却是凉州地广,存粮甚少,“凉府虽曰雄藩,其实已甚虚竭”,“今国家欲制河西,定戎虏,此州不足,未可速图。又至甘州,责其粮数,称现在所积者四十余万石,今年屯收犹不入计。……甘州地广粮多,左右受敌,其所管户不满三千,屯田广远,仓蓄狼籍。……今瓜肃镇防御仰食甘州,一旬不给,便至饥馁,然则河西之命今并悬于甘州矣。……得甘州状称,今年屯收用为善熟,为兵防数少,百姓不多,屯田广远,收获难遍,时节既过,遂有凋固,所以三分收不过二,人力又少,未入仓储,纵已收刈,尚多在野”。他如此具体地揭示了凉甘地区发展农作的不平衡,甘州地区自西汉以来农作已有较大发展,随着唐代的屯田经营,生产是继续有了新的长进。

    凉州地区的田作,此后也有了迅速发展。武则天晚年,郭元振任凉州都督,突厥、吐蕃不敢侵扰,“夷夏畏慕”,使“甘州刺史李汉通开置屯田,尽其水陆之利。旧凉州粟麦斛至数千,及汉通收率之后,数年丰稔,乃至一匹绢数十斛,积军粮支数十年”。说明凉州都督区内屯作已有发展。《唐六典》卷七记开元盛世的河西屯田数,赤水36屯,大斗16屯,建康15屯,甘州19屯,肃州7屯,玉门5屯。其中赤水、大斗、建康均在凉州境内,按《通典》卷二记开元廿五年(公元737年)令,“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显而易见,凉州屯田在唐代盛世是有了重大进展。陈子昂说武则天时,甘州有40余屯,开元时仅存19屯,说明屯田规模是在不断发生变化。沙州仅玉门5屯,陈鸿《东城老父传》记“河州敦煌道,屯田,实边食,余粟转输灵州,漕下黄河,入太原仓,备关中凶年”。所言显有夸大,但敦煌有屯田大致不会虚假。唐代屯田收入,《通典》卷二记天宝八年(公元749年)全国岁收一百九十一万多石,河西屯收二十六万多石,约占全国的14%。需要顺便说明,唐前期所置十道或十五道中,并无河西道。它是景云二年(公元711年)五月,自陇右道分置。在此之前,元年十二月,“置河西节度、支度、营田等使,领凉、甘、肃、伊、瓜、沙、西七州,治凉州”。天宝盛世,“河西节度断隔吐蕃、突厥,统赤水、大斗、建康、宁寇、玉门、墨离、豆卢、新泉八军,张掖、交城、白亭三守捉,屯凉、肃、瓜、沙、会五州之境,治凉州,兵七万三千人”。(《资治通鉴》卷二一五)官府屯田而外,河西还有更多的民间田作。《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42-343页引大谷2835号文书,记武周时,沙州逃户在甘、凉、瓜、肃等刑,“例被招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抚恤类若家僮”。河西诸州招怀沙州的逃户参加田作。说明诸州民间都在努力发展农业生产。沙州敦煌出土武周、唐玄宗与代宗时的众多户籍残卷,分别记录了当地各户受田的具体情况,诸如口分田、永业田的差异,已受田、未受田的不同。在田地各段的四至中,可以看到诸如买田、自田、官田、勋田、观田、墓田、退田等等田名。斯2593号《沙州志》云:“沙州者,古瓜州地。其地平川多沙,人以耕稼为业,草木略与东华夏同。”沙州民户广泛田作,那是一目了然的。玄宗开元中,瓜州刺史张守皀打败了入侵的吐蕃,“瓜州地多沙碛,不宜稼穑,每年少雨,以雪水溉田,至是渠堰尽为贼所毁,既地少林木,难为修葺,守皀设祭祈祷,终宿而山水暴至。大漂材木,塞涧而流,直至城下,守皀使取充堰。于是水道复旧,州人刻石以纪其事”。它很形象地说明了河西少雨,修渠的迫切性和使用雪水在内灌溉的重要性。敦煌出土户籍残卷记各户每一地段所在位置以及它的四至,广泛与水渠密切相关。如天宝六载(公元747年)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程什住户,“一段伍亩永业,城西七里平渠。东渠,西渠,南河,北渠”。又如大历四年(公元769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索思礼户,“一段玖亩口分,城西十五里瓜渠。东渠,西渠,南路,北渠”。如此等等,突出说明了当地田亩依赖水渠灌溉。敦煌出土伯2005号《沙州都督府图经》记甘泉水(今党河)“分水以灌田园,荷成云,决渠降雨,其腴如泾,其浊如河,加以节气少雨,山谷多雪,立夏之后,山暖雪消,雪水入河,朝减夕涨”。“(州城)西北又分一渠,北名都乡渠,又从马圈口分一渠,于州西北流,名宜秋渠。……五谷皆饶,唯无稻黍,其水溉田即尽,更无流派”。“宜秋渠,……在州西南廿五里,……其渠下地宜晚禾,因号为宜秋渠”。将沙州水渠对农事的作用言之凿凿。敦煌出土伯2507号《开元水部式》残卷云:“河西诸州用水溉田,其州县府镇官人公廨田及职田,计营顷亩,共百姓均出人功,同修渠堰。若田多水少,亦准百姓量减少营”,“沙州用水浇田,令县官检校,仍置前官四人,三月以后九月以前行水时,前官各借官马一匹”,这是将河西用水溉田加以法制化了。早在武周时,陈子昂已指出,甘州诸屯,“皆因水利,浊河溉灌,良沃不待天时,四十余屯,并为奥壤”。水是农业的命脉,河西水流更有其特殊性。敦煌因地制宜,大修水渠,使点滴水流都能得到充分使用。唐代盛世,河西官私田作都获得了重大发展,屯田收入以外,官府仓储也大为丰满。《通典》卷一二记河西正仓粮70万石,和粮37万石,义仓粮38万石,都大大超过了陇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右道的收入。可以推知,河西的粮食生产实是盛况空前。与此同时,安定的社会环境对河西畜牧生产也很有利。《资治通鉴》卷二○七记风阁舍人崔融言:“江南食鱼,河西食肉,一日不可无”,“一朝禁止,百姓劳弊”。(《文苑英华》卷七六八《断屠议》)一日不可缺的肉食习俗,正是以大量牲畜的繁殖为前提的。郭元振为凉州都督五年,“牛羊被野,路不拾遗”。开元时,突厥出兵“掠凉州羊马”,唐代凉州产马仍很负盛名。《元和郡县志》卷四○甘州张掖县祁连山,“张掖酒泉二界上,美水茂草,山中冬温夏凉,宜放牧,牛羊充肥,乳酪浓好,……作酥特好”。山丹县焉支山,“水草茂美,与祁连山同”。甘州张掖人赵武孟“以驰骋佃猎为事”。(《旧唐书》卷九二)瓜州普昌县,“冥水,自吐谷浑界流入大泽,东西二百六十里,南北六十里,丰水草,宜畜牧”。《唐六典》卷三记“甘、肃、瓜、凉等州(贡)野马皮”。宋人程大昌云,野马皮制靴,骑而越水,水不透里,极为可贵。

    玄宗天宝末,安史叛乱发生,边防兵内调,吐蕃乘机迅速攻没河西诸地。法人戴密微撰《吐蕃僧诤记》第二章历叙吐蕃在占领区推行蕃化统治以及所在居民进行反抗诸事实。唐文宗时,遣使至西域,“见甘、凉、瓜、沙等州城邑如故,陷吐蕃之人见唐使者旌节,夹道欢呼,涕泣曰:皇帝犹念陷蕃生灵否?其人皆天宝中陷吐蕃者子孙,其言语小讹,而衣服未改”。很可概见陷蕃百姓强烈的反抗政治意识。宣宗时,“张掖人张义潮募兵击走吐蕃”,“奉瓜、沙、伊、肃、甘等十一州地图”进献,“缮甲兵,耕且战,悉复余州”。唐授予张义潮归义军节度使,由是开启了前后相继的张氏和曹氏的归义军时代。

    吐蕃占领河西后,气势一度很盛,但其内部社会矛盾也在迅速增涨,鄯州都督尚婢婢与其宰相论恐热的交争很激烈,下层奴婢末的反抗也是方兴未艾。吐蕃贵族统治正在迅速走向没落。原先被吐蕃安置在甘州一带的回鹘也是日趋衰弱。吐蕃人与回鹘人的畜牧生活固然仍在进行,敦煌文书中所见“牧羊人”例为胡姓,正是他们从事畜牧的良好例证。另一方面,吐蕃人与回鹘人也确有一些在从事农作。王建所述凉州吐蕃人,“多来中国收妇女,一半生男为汉语,蕃人旧日不耕犁,相学如今种禾黍”。回鹘人在甘州,“其地宜白麦、青麦、黄麻、葱韭、胡荽,以橐驼耕而种”。以驼耕地,种植春麦等粮食作物。

    《敦煌资料第一集》比较集中收录了吐蕃占领时期的多件贷麦(粟)契,借者或“无种子”,或“缺粮用”,借贷利息极高,若不按时交纳,“仍任掣夺家资牛畜,用充麦直”。契约通常注明使用汉斗。借贷人既有汉人、少数族人,还有出家的和尚。“敦煌大蕃、久陷戎垒”。但他们仍在继续广泛种麦。

    五代后唐时,“凉州郭外数十里尚有汉民陷没者耕作”。后晋时,高居诲出使西域,“自凉州西行五百里至甘州,甘州,回鹘牙也。……自甘州西始沙碛,碛无水,载水以行。……西至瓜州、沙州,二州多中国人,闻晋使者来,其刺史曹元深等郊迎,问使者天子起居”。由于雨少,“地无水而尝寒多雪,每天暖雪消乃得水”。北宋太宗时,“殿直丁惟清往凉州市马,惟清至,而境大丰稔”。这些都说明归义军时代的河西仍有相当发达的农业。

    元朝人马端临曾经综合评论说,河西“自东汉以来,民物富庶与中州不殊”,所言大致属实。自汉至唐的统一安定时期,全国范围内一派生产兴旺景象,唐前期的天宝盛世,自长安西尽唐境,“闾阎相望,桑麻翳野,天下称富庶者无如陇右”,所言虽有夸张,但有一定事实为基础。包括屯田在内的官私农作促进了河西的欣欣向荣。如果以一百多年盛世的唐前期和同样是一百多年的五凉混乱时期相比较,更可以清晰看出社会安定与否对河西社会的严重影响。有了良好生产基础,吐蕃占领时期的暴力未能彻底摧毁农事,田作畜牧均在低调进行。至北宋真宗以后,河西地区相继为西夏所占。《西夏书事》卷二七记宋神宗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西夏银夏等地大旱,“运甘、凉诸州粟济之”。《契丹国志》卷二一记西夏贡马、、狐、兔等物。表明党项羌统治河西期间,它既是畜牧区,更有相当发达的农业,已不复是过去那种单纯畜牧经济,且比晚唐五代进步,成为比较发展的农牧兼作区了。

    转自《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

  • 谭其骧:何以黄河在东汉以后会出现一个长期安流的局面

    一、历史上黄河水灾的阶段性特点

    提起黄河,人人都知道它在解放以前是一条灾害性很严重的河流,经常闹漫溢、决口、改道。这是历史事实。但从整个历史时期看来,黄河水灾的频率与严重性并不是前后一律的。

    现在让我们先把唐以前即前期黄河决溢改道的具体情况叙述一下。在这一期中,又可以分为三期:

    第一期,从有历史记载即殷商时代起,到秦以前。在这一千几百年的长时期内,关于黄河决溢改道的记载很少。商代屡次迁都,过去有人认为与黄河决溢有关;实际上这只是一种推测,并无充分论据。西周时代,也并没有这方面的记载。春秋时代有一次改道,就是周定王五年那一次,通常称为黄河第一次大改道。战国时代溢了一次(见《水经·济水注》引《竹书纪年》),决了三次(见《水经·河水注》引《竹书纪年》,《史记·赵世家》肃侯十八年、惠文王十八年);而三次决口都不是黄河自动决,都是在战争中为了对付敌人用人工开挖的。这时期河患记载之所以如此之少,一方面应该是由于上古记载缺略,一方面也是由于那时地广人稀,人民的耕地居处一般都选择高地,虽有决溢,不成灾害之故。再有一方面也不容否认,那就是其时森林、草原、支津、湖泊还很多,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也确乎不会轻易决口改道,除非是遇到特大洪水。

    第二期,西汉时期。从汉文帝十二年(前168)起到王莽始建国三年(11)止一百八十年中,黄河决溢了十次之多,其中五次都导致了改道,并且决后往往听其漫流,历久不塞。要是决后即塞,从当时情况看来,决溢次数势必更多。决溢所造成的灾害很大,泛滥所及往往达好几个郡,好几十个县,坏官亭民居以数万计,浸灌良田至十余万顷。当时下游滨河十郡,每郡治堤救水吏卒多至数千人,岁费至数千万(见《汉书》之《文帝纪》《武帝纪》《成帝纪》《沟洫志》《王莽传》)。可见西汉一代的河患是很严重的。因而也就引起历史学家的重视,司马迁写了《河渠书》,班固写了《沟洫志》。这两篇书的内容虽不是完全讲黄河,但主要是讲黄河;从篇后的“太史公曰”和“赞”看来,作者载笔的动机也显然是有感于河患的严重。

    若是单把第一和第二两期比较起来看,虽然中间的变化太大,未免觉得有点突然,毕竟还是合乎原来所假定的河患日趋严重的规律的,还不容易看出问题。问题显示在:到了第三期,河患却又大大地减轻了。

    第三期,东汉以后。黄河自王莽始建国三年决后不塞,隔了将近六十年之久,到东汉明帝永平十二年(69)夏天,才发动了数十万人,在我国历史上著名水利工程师王景的主持之下,大致按着始建国以来的决河经流,从荥阳(故城在今河南荥阳市东)到千乘(故城在今山东邹平市苑城北)海口千有余里,大规模地予以修治。到第二年夏天,全部工程告竣(见《后汉书》之《明帝纪》《王景传》。两汉以前黄河在今河北境内入海,此后即改由山东入海)。从此以后,黄河出现了一个与西汉时期迥不相同的局面,即长期安流的局面。从这一年起一直到隋代,五百几十年中,见于记载的河溢只有四次(专指发生在下游地区的,在中上游的不计):东汉一次(见《后汉书·桓帝纪》永兴元年、《五行志》),曹魏二次(见《晋书·傅祗传》、《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四年、《宋书·五行志》),西晋一次(见《晋书·武帝纪》泰始七年、《五行志》,《宋书·五行志》);河水冲毁城垣一次,晋末(见《水经·河水注》《元和志·郓州卢县》)。到了唐代比较多起来了,将近三百年中,河水冲毁城池一次,决溢十六次,改道一次(见两《唐书》之《五行志》,高宗、武后、代宗、宪宗、文宗、懿宗、昭宗《纪》;《元和志·郓州》;《寰宇记·滨州》)。论次数不比西汉少,但从决溢的情况看来,其严重程度显然远不及西汉。就是景福二年(893)那次改道,也只是在海口地段首尾不过数十里的小改道而已。总之,在这第三期八百多年中,前五百多年黄河安稳得很,后三百年不很安稳,但比第二期要安稳得多。

    在河患很严重的第二期之后,接着出现的是一个基本上安流无事的第三期,这一重大变化应如何解释?历史记载有所脱略吗?东汉以后不比先秦,流传至今的文献极为丰富,有些小范围内的决溢可能没有被记录下来,较大规模的决徙不可能不见于记载。从《后汉书》到两《唐书》所有各种正史都没有河渠或沟洫志,这当然是由于自东汉至唐黄河,基本上安流无事,无需专辟一篇之故;否则《史记》《汉书》既然已开创了这一体制,后代正史皆以其为圭臬,决不至于阙而不载。再者,成书于东汉三国时的《水经》和北魏的《水经注》、唐代的《元和郡县志》中所载的黄河经流,几乎可以说完全相同,并无差别,更可以证实在这一时期内的黄河确乎是长期安流的。

    东汉以后黄河长期安流既然是事实,所有讲黄河史的人,谁也没有否认过,那么,我们要讲通黄河史,当然就有必要把导致这一局面出现的原因找出来。我个人过去一直没有找出来,因此在1955年那次讲演里只得避而不谈。前代学者和当代的历史学家与水利学家谈到这一问题的倒很不少,可是他们的解答看来很难令人信服。诸家的具体说法虽不完全相同,着眼点却是一致的。他们都着眼于王景的治导之法,都认为东汉以后黄河之所以“千年无患”,应归功于王景的工程技术措施“深合乎治导之原理”。清人如魏源、刘鹗,近人如李仪祉,以及今人如岑仲勉,都是如此看法。《后汉书·王景传》里所载关于王景治河之法,只有“商度地势,凿山阜,破砥绩,直截沟涧,防遏冲要,疏决壅积,十里立一水门,令更相洄注”三十三个字。诸家为这三十三个字所作的解释,估计至少在万言以上。直到最近,1957年出版的黄河水利委员会所编的《人民黄河》,也还是如此看法。只是加上了这么一句:“当然”,黄河在王景后数百年间“决溢次数少的原因可能还另有一些”。只说“可能”,并未肯定。到底另有一些什么原因,也未交代。

    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符合于历史真实情况的。即令王景的治导之法确乎比历史上所有其他治河工作者都远为高明(其实未必),他的工程成果顶多也只能收效于一时。要说是一次“合乎治导之理”的工程竟能使黄河长期安流,“功垂千载”,这是无论如何也讲不通的。

    首先,这次工程的施工范围只限于“自荥阳东至千乘海口”,即只限于下游。工程措施只限于上引三十三个字,这三十三个字用现代语概括起来,无非是整治河床,修固堤防,兴建水门。稍有近代科学知识的人都知道,黄河的水灾虽然集中于下游,要彻底解除下游的灾害,却非在整个流域范围内采取全面措施不可,并且重点应在中上游而不在下游。单靠下游的修防工程,只能治标,谈不上治本。王景的工程正是一种治标工作,怎么可能收长治久安之效呢?

    其次,就是下游的防治工程,也必须经常不断地予以养护、培补、加固,并随时适应河床水文的变化予以改筑调整,才有可能维持久长。试问,在封建统治时代,有这个可能吗?何况,王景以后的东汉中后叶,不正是封建政权最腐朽无能的时代吗?东汉以后的魏晋南北朝时代,不正是长期的割据混乱时代吗?在这样的时代里,难道有可能始终维持着一套严密而有效的河防制度吗?

    工程技术因素说讲不通,那么,能不能用社会政治的因素来解释呢?我们不否认社会政治因素有时会对黄河的安危发生巨大的作用。最明显的例子是:解放以前经常决口,甚至一年决几次;解放以后,就没有决过。过去还有许多人把五代、北宋的河患归罪于五代的兵祸,把金、元、明的决徙频仍推咎于宋金、金元间的战争,听起来似乎也还能言之成理。可是,我们能拿西汉来比之于解放以前,拿东汉来比之于解放以后吗?即使勉强可以说唐代的政治社会情况比西汉强,总不能说东汉、魏、晋、南北朝比西汉、唐强吧?魏晋南北朝跟五代、宋金之际同样是乱世,为什么黄河的情况又截然不同呢?可见社会政治因素说同样讲不通。

    前人并没有解决得了这个问题,而这是一个黄河流域史里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对整个中国史而言,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二、黄河下游决溢改道的根本因素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从黄河下游决溢改道的根本因素讲起。稍有地理常识的人都知道: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之季特别是夏季,河水挟带大量泥沙,是黄河善淤善决的两个根本原因。近几十年来的水文实测资料又证明:决溢改道虽然主要发生在下游,其洪水泥沙则主要来自中游。因此,问题的关键应该在中游,我们应该把注意力转移到中游去,看看中游地区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地理条件是否有所不同,特别是东汉以后数百年间,比之前一时期和后一时期是否有所不同。

    黄河中游上起内蒙古河口镇大黑河口,下迄河南秦厂沁河口。就河道而言,可分为三段:第一段,自河口至山西禹门口;第二段,自禹门口至河南陕县(今河南三门峡市);第三段,自陕县至秦厂。就流域而言,相应可分为三区:第一区,包括内蒙古河套东北角的大黑河、沧头河流域和晋西北、陕北东北部、伊盟东南部的山陕峡谷流域;第二区,包括山西的汾水、涑水流域,陕甘二省的渭水、泾水、北洛水流域和河南弘农河流域一角;第三区,包括豫西伊洛河流域和晋东南沁丹河流域。

    根据黄河沿岸各水文站近几十年来的实测记录,这中游三区跟下游水灾之间的关系大致是这样的:

    (一)洪水 下游发生洪水时的流量来自上游的向不超过10%,90%以上都来自中游。中游三区夏秋之际经常有暴雨,由于地面蓄水能力差,雨后立即在河床中出现洪峰。三区的暴雨都经常能使本段黄河河床里产生一万秒立方米以上的洪水。如两区或三区暴雨后所形成的洪峰在黄河里碰在一起,那就会使下游河床容纳不了,发生危险。而这种洪峰相遇的机会是很多的,尤以产生于第一第二两区的洪峰相遇的机会为最多。

    (二)泥沙 情况与洪水有同有不同。同的是中下游河床中来自上游的泥沙很少。在流经陕县(今河南三门峡市)的巨量泥沙中,来自河口镇以上的只占11%。在河口上游不远处的包头市,每立方米河水中的多年平均含沙量只有6千克。不同的是中游三段河流的输沙量极不平衡。第一段由于该区地面侵蚀剧烈,干支流的河床比降又很大,泥沙有冲刷无停淤,故输沙量多至占陕县总量的49%,河水的含沙量则自包头的6千克到禹门口骤增至28千克。第二段由于泾、渭、北洛的含沙量虽很高,但各河下游都流经平原地区,禹门口至陕县的黄河河谷也相当宽阔,有所停淤,故流域面积虽远较第一段为大,而输沙量反而较少,占陕县总量的40%,河水含沙量到陕县增为34千克。陕县是全河沙量最多的地点。此下的第三段,伊、洛、沁、丹各河的含沙量本来就比第一第二段各支流少,并且各河下游有淤积,黄河自孟津以下也有淤积,故输沙总量即不再增加。

    如上所述,可见中游三区中,第三区对下游的关系比较不重要,它只是有时会增加下游一部分洪水,而并不增加泥沙。对下游水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第一第二两区,因为淤塞下游河道的泥沙,十之九来自这两区,形成下游暴涨的洪水也多半来自这两区。

    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两区的水土流失情况,在于在整个历史时期内,这两区的水土流失是直线发展,一贯日渐严重化的呢,还是并不如此?

    一地区的水土流失严重与否,决定于该地区的地形、土壤和植被。黄河中游除少数山区外,极大部分面积都在黄土覆盖之下。黄土疏松,只有在良好植被保护之下,才能吸蓄较多的降水量,阻止地面径流的冲刷。植被若经破坏,一雨之后,土随水去,水土流失就很严重。加以本区的黄土覆盖极为深厚,面蚀很容易发展成为沟蚀,原来平坦的高原,很快就会被切割成崎岖破碎的丘陵,水土流失也就愈益严重。所以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水土流失

    严重与否,又主要决定于植被的良好与否。

    历史时期一地区的植被情况如何,又主要决定于生活在这地区内的人们的生产活动,即土地利用的方式。如果人们以狩猎为生,天然植被可以基本上不受影响。畜牧与农耕两种生产活动同样都会改变植被的原始情况,而改变的程度后者又远远超过前者。因为人们可以利用天然草原来从事畜牧,只要放牧不过度,草原即可经久保持,而要从事农耕,那就非得先把原始森林和原始草原予以斫伐或清除不可。

    但同样从事农耕,其所引起的水土流失程度,却又因各地区的地形、土壤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就黄河中游第一第二两区而论:第一区的河套东北角地区和第二区的关中盆地和汾、涑水流域,大部分面积是冲积平原和土石山区。冲积平原由于地势平坦,土石山区由于石厚土薄,不易形成沟壑,故开垦后所引起的水土流失一般比较轻微。第一区的山陕峡谷流域和第二区的泾、渭、北洛河上游地区,几乎全部是黄土高原或黄土丘陵,黄土深厚,地形起伏不平,故一经开垦,面蚀与沟蚀同时并进,水土流失就很严重。

    由此可见,在这对黄河下游水患起决定性作用的中游第一第二两区之中,最关紧要的又在于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二地区;这两个地区在历史时期的土地利用情况的改变,是决定黄河下游安危的关键因素。

    三、战国以前:畜牧为主的生产方式

    在进入有历史记载的早期,即战国以前,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这二地区基本上应为畜牧区;射猎还占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农业想必不会没有,但很不重要。这二地区与其南邻关中盆地、汾涑水流域在地理上的分界线,大致上就是当时的农牧分界线。在此线以南,早自西周以来,即已进入农耕时代,在春秋战国时代是以农为主的秦人和晋人的主要活动地区。在此线以北,迟至春秋,还是以牧为主的戎狄族活动地区;自春秋中叶以至战国,秦与三晋逐渐并吞了这些地区,但畜牧仍然是当地的主要生产事业。产于晋西北今吉县、石楼一带的“屈产之乘”,在春秋时是有名的骏马。战国末至秦始皇时,乌氏倮在泾水上游的乌氏地方(今甘肃平凉市崆峒区西北),以畜牧致富,其马牛多至用山谷来计量(《史记·货殖列传》)。《史记·货殖列传》虽作于汉武帝时,其中关于经济区域的叙述则大致系战国至汉初的情况。它把全国分为山西、山东、江南、龙门碣石北四个区域,山西的特点是“饶材、竹、榖、旄、玉、石”,龙门碣石北的特点是“多马、牛、羊、旃裘、筋角”。当时所谓山西本泛指函谷关以西,关中盆地和泾渭北洛上游西至黄河皆在其内。但篇中下文既明确指出其时“自汧、雍以东至河、华”的关中盆地是一个“好稼穑,殖五谷”的农业区域,可见此处所提到的“材、竹、榖、、旄”等林牧业特产,应该是泾渭北洛上游及其迤西一带的产物,这一带在当时的林牧业很发达。龙门碣石北的特产全是畜产品。碣石指今河北昌黎县北碣石山。龙门即今禹门口所在的龙门山,正在关中盆地与汾涑水流域的北边分界线上。可见自龙门以北的山陕峡谷流域,在当时是一个以畜牧为主要生产活动的区域。

    同传下文又云:“天水、陇西、北地、上郡……西有羌中之利,北有戎翟之畜,畜牧为天下饶。”天水、陇西二郡位于渭水上游,北地郡位于泾水上游,上郡位于北洛水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下文又云:杨与平阳“西贾秦、翟,北贾种、代。种、代,石北也。地边胡,数被寇。人民矜懻忮,好气,任侠为奸,不事农商。……故杨、平阳陈掾(犹言经营驰逐)其间,得所欲”。杨在今山西洪洞县东南;平阳在今临汾县(市)西南;秦指关中盆地;翟指陕北高原故翟地;种、代在石北,“石”指今山西吉县北石门山,“石北”约相当于现在的晋西北。这条记载生动地说明了当时晋西北人民的经济生活与风俗习惯。试和它的近邻晋西南汾涑水流域即当时所谓“河东”的“土地小狭,民人众,都国诸侯所聚会,故其俗纤俭习事”一对比,很显然前者是畜牧射猎区的情况,后者是农业商业高度发展地区的情况。正由于石北跟河东是两个迥然不同的经济区域,因而通货于这二区之间的杨与平阳二地的商人,能得其所欲,杨与平阳也就发展成了当时有名的商业城市。《汉书·地理志》篇末朱赣论各地风俗,也提到了渭水上游的天水、陇西二郡“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泾洛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的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四郡“皆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用以印证作于西周末至春秋初的《国风》秦诗中所描述的当地人民经常以“车马田狩”为事的风气。这种风气并且还一直维持到“汉兴”以后,西汉一代的名将即多数出身于这六郡的“良家子”。

    战国以前黄河下游的决徙很少,我以为根本原因就在这里。那时的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二区还处于以畜牧射猎为主要生产活动方式的时代,所以原始植被还未经大量破坏,水土流失还很轻微。

    四、秦与西汉:汉族移民及农业开垦

    到了秦与西汉时代,这二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就发生了很大变化。

    秦与西汉两代都积极地推行了“实关中”和“戍边郡”这两种移民政策。“实关中”的目的是为了“强本弱末”。所谓“本”就是王朝的畿内,即关中地区;把距离较远地区的一部分人口财富移置到关中,相对地加强关中,削弱其他地区的人力物力,借以巩固封建大一统的集权统治,就叫作“强本弱末”。“实关中”当然主要把移民安顿在关中盆地,但有时也把盆地的边缘地带作为移殖目的地。例如秦始皇三十五年徙五万家于云阳,汉武帝太始元年、昭帝始元三年、四年三次徙民于云陵,云阳和云陵都在今淳化县北,即已在泾水上游黄土高原范围之内。“戍边郡”就是移民实边,目的在巩固边防。当时的外患主要来自西北方的匈奴,所以移民实边的主要目的地也在西北边郡;所包括的地区范围至为广泛,黄河中游全区除关中盆地、汾涑水流域以外都包括在内,黄河上游、鄂尔多斯草原和河西走廊地带也都包括在内,而其中接受移民最多的是中游各边郡和上游的后套地区。

    秦汉两代“戍边郡”的次数很多,每次规模都很大。秦代是两次:

    第一次,始皇三十三年,蒙恬“西北斥逐匈奴”,“悉收河南地”,“筑四十四县”,“徙谪戍以充之”。这次移民历史记载上虽没有提到人数,既然一下子就置了几十个县,想来至少也得有几十万。所谓“河南地”应该不仅指河套地区即当时的九原郡,迤南的陕甘北部即当时的上郡和北地二郡也应包括在内。其时蒙恬统兵三十万,负责镇守北边,即经常驻扎在上郡。

    第二次,始皇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北河”指今河套地区的黄河,榆中指套东北阴山迤南一带。

    这两次移民实边规模虽大,对边地的影响并不太大。因为始皇一死,蒙恬即被杀,接着就爆发了农民大起义,“诸秦所徙谪戍边者皆复去”,匈奴“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

    此后约四十年,汉文帝听从了晁错的计议,又“募民徙塞下”。这次是用免罪、拜爵、复除等办法来劝募人民自动迁徙的,所收效果可能相当大,因而“使屯戍之事益省,输将之费益寡”。其时汉与匈奴以朝那(今宁夏彭阳县西)、肤施(今陕西榆林市榆阳区南)为塞,此线之南,正是泾洛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

    此后又四十年,汉武帝元朔二年,卫青复取河南地,恢复了秦代故土。就在这一年,“募民徙朔方十万口”。此所谓“朔方”,亦当泛指关中盆地以北地区,即后来朔方刺史部所部上郡、西河、北地、朔方、五原等郡,而不仅限于朔方一郡。

    此后元狩三年又徙“关东贫民”于“陇西、北地、西河、上郡”,“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元鼎六年,又于“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陇西郡辖境相当渭水上游西至洮水流域,北地郡相当泾水上游北至银川平原,西河、上郡相当北洛水上游及山陕峡谷流域。“新秦中”含义与“河南地”略同。

    此外,元狩五年又曾“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很可能有一部分被迁到黄河中游一带。天汉元年“发谪戍屯五原”,五原郡辖境相当今河口镇上游包头市附近的黄河两岸。

    这么许多内地人民移居到边郡以后,以何为生?可以肯定,极大多数是以务农为本的。汉族是一个农业民族,凡汉族所到之处,除非是其地根本不可能或极不利于开展农耕,不然就不会不以务农为本。反过来说,若不是可能开展农耕的区域,也就不可能使大量的习惯于农业生产的汉族人民移殖进去。山陕峡谷流域、泾渭北洛上游及其迤北的河套地区,除鄂尔多斯草原西部外,就其地形、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而言,本是一个可农可牧的区域。而当时的统治者,也正是采用了“先为室屋,具田器”的措施来强迫或招募人民前往的。城郭的建立与人民的定居生活是密切联系着的,有了以务农为本的定居的人民,才有可能建立城郭,从而设置郡县。秦汉时代在这一带设置了好几个郡,数以百计的县(西汉西河、上郡、北地、安定、陇西、天水六郡领县一百二十六,云中、定襄、五原、朔方四郡领县四十九。秦县确数无考,从始皇三十三年在河南地一次置县四十四推算起来,总数当不少于一百),也可以充分证明当地的人民主要是定居的农民(汉武帝后凡归附游牧族居于塞内者,别置属国都尉以统之,这一带共置有五个。一个属国的人口数估计不会比一个县多)。

    从未开垦过的处女地在初开垦时是很肥沃的,产量很高,因而当时的“河南地”又被称为“新秦中”。“新秦中”的得名不仅由于这一地区在地理位置上接近秦中(渭水流域),主要还是由于它“地肥饶”,“地好”,在农业收成上也不下于秦中。苍茫广漠的森林草原一经开垦,骤然就呈现了一片阡陌相连、村落相望的繁荣景象。这一事件显然引起了当时社会上普遍的注意,“新秦”一词因而又被引申作“新富贵者”——即暴发户的同义语,一直沿用到东汉时代。

    正因为在这一带从事农业开垦的收益很好,所以垦区扩展得很快。汉武帝复取河南地初次募民徙朔方事在元朔二年(前127),到了二十年后的元封年间,竟已“北益广田,至眩雷为塞”。眩雷塞在西河郡的西北边,约在今伊克昭盟(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的东部。杭锦旗东部在今天已属农牧过渡地带,自此以西,即不可能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汉代的自然条件可能跟今天稍有不同,但差别不会很大,可见当时的垦区事实上已扩展到了自然条件所容许的极限。

    汉武帝以后至西汉末百年之间,这一带的人口日益增殖,田亩日益垦辟;尤其是在宣帝以后约七十年内,匈奴既降,北边无事,发展得当然更快。兹将《汉书·地理志》所载平帝元始二年时这一带各郡的户口数,分区表列如下:

    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二区户数各达二十余万,合计五十余万,口数各达百万以上,合计二百四十万,这在两千年前的生产技术条件之下,是很了不得的数字!试看自周秦以来农业即已高度发展,在当时又为建都所在,并在郑、白等渠灌溉之下,被誉为“膏壤沃野千里”的关中盆地亦不过五十余万户、二百多万口,就可以知道这两个户口数字对这两个新开发地区而言,是具有何等重大的意义了。

    这二区从此以畜牧射猎为主变为以农耕为主,户口数字大大增加,乍看起来,当然是件好事。但我们若从整个黄河流域来看问题,就可以发现这是件得不偿失的事。因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之下,开垦只能是无计划的、盲目的乱垦滥垦,不可能采用什么有计划的水土保持措施,所以这些地区的大事开垦,结果必然会给下游带来无穷的祸患。历史事实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西汉一代,尤其是武帝以后,黄河下游的决徙之患越闹越凶,正好与这一带的垦田迅速开辟,人口迅速增加相对应;也就是说,这一带的变牧为农,其代价是下游数以千万计的人民,遭受了百数十年之久的严重的水灾。

    五、东汉:汉族人口的急剧衰退和羌胡人口的迅速滋长

    王莽时边衅重开,宣帝以来数世不见烟火之警的边郡,从此陷入兵连祸结的厄运。不久,内地又爆发了农民大起义和继之而起的割据战争。东汉初年统治者忙于对付内部问题,无力外顾,只得放弃缘边北地、朔方、五原、云中、定襄、雁门、上谷、代八郡,徙人民于内地。匈奴遂“转居塞内”,“入寇尤深”,以致整个“北边无复宁岁”。一直到建武二十六年(50),上距王莽开边衅已四十年,才由于匈奴南单于的降附,恢复了缘边八郡,发遣边民“归于本土”。但自此以后,边郡的建制虽是恢复了,西汉时代的边区旧面目却再也没有恢复过来。终东汉一代,这一带的风物景象,跟西汉迥不相同。

    就在恢复缘边诸郡这一年,匈奴南单于率领了他的部众四五万人入居塞内;单于建庭于西河的美稷县(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噶尔旗),部众散居在西河、北地、朔方、五原、云中、定襄、雁门、代等郡。到了章帝、和帝时代,又有大批北匈奴来降,分处北边诸郡。永元初年南单于所领户至三万四千,口至二十三万七千,胜兵五万;新降胡亦多至二十余万。已而新降胡叛走出塞,但不久还居塞内者仍以万计。除匈奴外,东汉时杂居在这一带的又有羌、胡、休屠、乌桓等族,其中羌人为数最多。西汉时羌人杂居塞内的只限于湟水流域。王莽末年和隗嚣割据陇右时内徙者日多,散居地区日广。东汉建武、永平中又屡次把边塞的降羌安插在渭水上游的陇西、天水和关中盆地的三辅。此后日渐孳息,中叶以后,除陇西、汉阳(即甘肃天水)、三辅外,泾洛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的安定、北地、上郡、西河亦所在有之。当时在黄河中上游的羌人共有八九十种之多,每种大者万余人,小者数千人。顺帝时单是“胜兵”即“合可二十万人”,可见总人数至少也得有五六十万人,比匈奴还要多些。胡、休屠、乌桓等人数虽少,但他们有时也能聚众起事,攻略城池,那么每一股总也得有那么几千或万把人。把所有这一带的边疆部族合计起来,总数当在百万左右。

    这么多入居塞内的边疆部族以何为生?当然因部族与所处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无疑是以畜牧为主。匈奴恐怕根本没有什么农业生产可言。《后汉书》里记载那时汉与匈奴之间或匈奴内部的战争,经常提到的战果除斩首或首虏若干人外,只是说获马牛羊若干头,从未提到有什么其他财物。说到匈奴的居处也都是用的庐落或庐帐,而不用室屋或庐舍等字样。正因为他们在入居塞内后仍然保持着在塞外时的原有生活方式,所以才有可能在一旦被迫举起反抗汉朝统治的旗帜后,往往就举部出塞,甚或欲远度漠北。可以设想,要是农业对他们的经济生活已经占有一定比重的话,那么他们在反汉后就不可能再想到走上回老家这条路了。羌人部落中是存在着农业生产的,《后汉书·西羌传》里曾四次提到羌人的禾谷。但同传提到马、牛、羊、驴、骡、骆驼或畜产的却多至数十次,每一次的数字少者数千或万余头,多者至十余万头或二十余万头;《段颎传》末总结他对镇压羌人起义的战功是凡百八十战,斩三万八千六百余级,获牛、马、羊、骡、驴、骆驼四十一万七千五百余头。可见畜产是羌人的主要财富,牧业在他们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远过于农业。历次羌人起义之所以使东汉朝廷无法应付,重要原因之一是“虏皆马骑”而汉兵“以步追之”,所以汉羌之战和汉匈之战一样,基本上也是农业族与游牧族之间的战争。

    以畜牧为主的边疆部族有这么许多,现在再让我们来看看以务农为本的汉族人口有多少?

    西汉边郡汉族人口之所以能够繁殖,原因有二:(一)移入了大量的内地人口;(二)边境长期安宁无事。这两个条件东汉都不存在。(一)东汉从没有推行过移民实边政策,就是在建武年间恢复边郡之初,也只是发遣原有的边民归于本土而已。而原来的边民在经历了四十年之久的流离死亡之余,能够归于本土的当然是不多的。(二)通东汉一代,尤其是安帝永初以后,大规模的“羌乱”和较小规模的匈奴的“反叛”,鲜卑、乌桓的“寇扰”,几乎一直没有停止过。因此,东汉边郡的汉族人口,不仅不可能日益繁息,相反,倒很可能在逐渐减少。《续汉书·郡国志》所载的是顺帝永和五年(140)的户口数,其时还不过经历了第一次大羌乱(107—118),第二次大羌乱(140—145)才刚刚发生,已经少得很可惊了。兹将黄河中游及河套诸郡户口表列于下,并用括号附列西汉户、口,以资比较。

    据表,有两点很值得注意:

    1.至少在边区十郡范围之内,汉人已变成了少数族,因为十郡的总口数不过三十二万,而这一带正是总数在百万左右的羌胡等族的主要分布区。

    2.比之西汉的编户,各郡全都减少了好几倍,甚至一二十倍,而减少得最厉害的,正是与黄河下游河道安危关系最为密切的西河、上郡、北地、安定等郡。

    第一次大羌乱时,汉廷曾内徙陇西、安定、北地、上郡寄治于汉阳、三辅,至延光、永建时乱定复归本土。第二次大羌乱爆发后,又徙上郡、北地、安定寄治三辅,朔方寄治五原,并将西河郡治自平定(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附近)南徙离石(今山西吕梁市离石区)。此后战乱日亟,除安定外,其他四郡就一直未能迁还旧治。可见自永和五年以后,这一带的户口不会有所增加,只会更加减少。

    以务农为本的汉族人口的急剧衰退和以畜牧为生的羌胡人口的迅速滋长,反映在土地利用上,当然是耕地的相应减缩,牧场的相应扩展。黄河中游土地利用情况的这一改变,结果就使下游的洪水量和泥沙量也相应地大为减少,我以为这就是东汉一代黄河之所以能够安流无事的真正原因所在。

    六、东汉末年:变农为牧的成熟阶段

    黄河中游边区和河套地区的变农为牧,在东汉末年以前,还不过是开始阶段;到东汉末年黄巾起义以后,才是这一变局的成熟阶段。

    自永和以来,东汉政权对这一带边郡的统治,本已摇摇欲坠。勉强维持了四十多年,等到灵帝中平年间内地的黄巾大起义一爆发,终于便不得不把朔方、五原、云中、定襄、西河、上郡、北地七郡的全部和安定郡的一部分,干脆予以放弃(同时又放弃了桑乾河上游代郡、雁门二郡各一部分)。汉政权一撤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即在汉廷与羌胡之间进行了长期的战争从而制造了尖锐民族矛盾的情况之下,汉民是无法再在这些地区留住下去的。于是“百姓南奔”,出现了“城邑皆空”,“塞下皆空”(见《元和志》关内道、河东道缘边诸州)的局面。其实“城邑皆空”应该是事实,整个儿“塞下”是不会空的,只是由原来的胡多民少的王朝边郡,进一步变成了清一色的羌胡世界的“域外”而已。所以在此后不满十年的献帝初平中,蔡文姬被掳入胡,竟在她的《悲愤诗》里,把她途经上郡故地说成是“历险阻兮之羌蛮”,把西河故地匈奴单于庭一带的景象说成是“人似禽兮食臭腥,言兜离兮状窈停”。

    自此以后,黄河中游大致即东以云中山、吕梁山,南以陕北高原南缘山脉与泾水为界,形成了两个不同区域。此线以东、以南,基本上是农区;此线以西、以北,基本上是牧区。这一局面维持了一个很长的时期,极少变动。晋西北虽在曹魏时即已恢复了今离石县(今山西吕梁市离石区)以南地区的郡县建置,但其地迟至南北朝晚期,仍系以畜牧为生的“山胡”根据地,汉人想必只占少数(详下文)。陕北则直至十六国的前、后秦时代,才在北洛水中游设置了洛川、中部(今陕西黄陵)等县,其时上距汉末撤废边郡已二百余年。实际二秦的版图所届远在洛川、中部之北,其所以不在那里建置郡县,正反映了生活在那里的极大多数人民,还是居无常所的牧民,没有什么村落邑聚,因而也就不够条件设置郡县。姚秦末年赫连勃勃在这一带建立了夏国,还是不立郡县,只有城堡;直到后来取得了关中盆地,夏国境内才算有了郡县。

    当然在这条线以东、以南,那时并不是就没有牧业。事实上自东汉末年以来,此线以东的今山西中部南部,也变成了匈奴的杂居地;此线以南的关中盆地的氐羌人口,只有比东汉末年以前更多。牧业的比重,想必也是有所增加的。但这些地区的自然条件毕竟更适宜于农耕,汉族人口毕竟还占着多数,因此,羌胡等族人入居到这里以后,往往很快就会弃牧就农。匈奴在黄巾起义时入居太原一带,后五六十年,在曹魏末年,当地的世家豪族即“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晋书·王恂传》),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西晋末五胡起事首领之一、上党羯人石勒,出身于“为人力耕”的雇农,也是一个例子。(石勒又善于相马,可见仍不脱游牧族本色。)所以这些地区尽管在民族成分上杂有不少羌胡,但在经济上则始终是以农耕为主的区域。

    同样,在这条线以西、以北,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农业。一方面是汉人有时会被逼徙到这里。例如赫连勃勃破关中,就曾虏其人筑城以居之,号吴儿城,在今陕北绥德县西北(《元和志·绥州》)。另一方面是羌胡等族当然也有一部分会渐渐转业农耕。例如赫连勃勃的父亲卫辰在苻秦时代曾经遣使“请田内地”(《晋书·苻坚载记》),可见农业在卫辰统治下的部族经济中已占有―定的重要性。但迁来的汉人为数既不多,又由于这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跟汾水流域、关中盆地大不相同,羌胡等族的转业农耕极其缓慢,所以在北魏道武帝初年击破卫辰时,见于历史记载的俘获品仍然是“马牛羊四百余万头”(《魏书·铁弗传》《食货志》),而没有提到粮食。后四十余年,太武帝灭夏,将陕北陇东等地收入版图,仍然是“以河西(指山陕间的黄河以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魏书·食货志》)。可见这一区域直到入魏之初,上去汉末已二百四十余年,畜牧还是当地的主要生产事业。

    历史上的魏晋十六国时代是一个政治最混乱、战争最频繁的时代,而在黄河史上的魏晋十六国时代,却偏偏是一个最平静的时代。原因在哪里?依我看来,原因就在这里。

    七、北魏至隋:农耕区域逐渐向北扩展

    全面突破汉末以来所形成的那条农牧分界线,使农耕区域比较迅速地向北扩展,那是北魏以后的事。北魏在灭夏以后百年之间,就把郡县

    的北界推到了今银川平原、无定河、窟野河、蔚汾河一带。此后又历七八十年,经西魏、北周到了隋代,一方面在北魏原来的范围内增建了许多郡县,一方面又向北扩展,在河套地区设立了丰、胜等州。东汉中叶以前在这一带的政区建置规模,至此便基本上得到了恢复。据《隋书·地理志》所载,大业五年(609)设置在黄河中游边区和河套地区的十八个郡(7)的总户数共约有五十五万,也几乎赶上了西汉末年的六十余万户。

    郡县的增建、户口的繁殖,当然反映了农耕区域的扩展。但我们能不能根据隋代在这一带郡县的辖境和户口的数字已接近于西汉,就说这一带的土地利用情况大致上也恢复了西汉之旧呢?不能。事实上自北魏至隋,这一带的牧业经济比重始终应在西汉之上。原来这一带在秦与西汉时的由牧变农,是一下子把牧人——戎狄赶走了,迁来了大批农民——汉人,所以变得很快,并且比较彻底(当然牧业还是有的)。北魏至隋这一时期内的农牧变化可跟秦汉不一样。这时原住本区的稽胡——一种以匈奴后裔为主体,杂有东汉魏晋以来曾经活动于本区的其他部族血统的混合族——绝无向邻区或塞外迁出的迹象,相反,在本区内的稽胡族一直繁衍昌盛,遍布于全区。“自离石以西,安定以东,方七八百里……种落繁炽”(《周书·稽胡传》)。所以本区在这一时期内的由牧变农,主要不是由于民族迁移——汉族的迁入,而是由于民族同化——稽胡的汉化。而这一转化过程是极其缓慢的,并且在这方七八百里的广大地区之内,各部分的进展速度也极不平衡。

    汉族迁入本区,在十六国时代即已有之,已见上述。约至北魏晚期,稽胡的大部分由于“与华民错居”,已转入定居生活,“其俗土著”,“分统郡县,列于编户”。但毕竟仍“有异齐民”,故不得不“轻其徭赋”。一部分居于“山谷阻深者”,则犹“未尽役属”。土著列于编户的,“亦知种田”,也就是说,会种田,不过种田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生产活动。至于“山谷阻深者”,大致仍依畜牧为生,所以北齐初年高洋平石楼(今山西石楼县)山胡(即稽胡),所虏获的还是杂畜十余万(《北齐书·文宣纪》)。到了隋代,据《隋书·地理志》所载各地风俗,自今鄜县、合水、泾川以南一带,才算是“勤于稼穑,多畜牧”,到达了农牧兼重阶段;自今宜川、甘泉、庆阳以北,则还是由于“连接山胡,性多木强”,显然其农业比重又不及鄜县、合水、泾川以南。

    以语言与生活习惯而言,北周时“其丈夫衣服及死亡殡葬与中夏略同,妇人则多贯蜃贝以为耳及颈饰”,“然语类夷狄,因译乃通”。到了隋代,丹州(今陕西宜川县)的白室(即稽胡)因使用了汉语,“其状是胡,其言习中夏”,被称为“胡头汉舌”(《元和志·丹州》引《隋图经》)。自丹州以北的稽胡族中,想必还保留着不少的“胡头胡舌”。一直到唐初,历史上还出现拥有部落数万的稽胡大帅,可见其汉化过程还没有彻底完成。

    正由于稽胡的汉化过程——在经济生活上就是由牧变农的过程——极其缓慢,到唐初还没有完成,所以自北魏至隋,这一带的郡县虽续有增建,户口虽日渐繁殖,但黄河下游安流无事的局面仍能继续维持。

    当然,尽管这一过程极其缓慢,对下游河道不会不发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到了隋代,户口数字既已接近于西汉,尽管是半农半牧,水土流失的程度必然已远远超过魏晋南北朝时代。隋祚若不是那么短促,再能延长几十年,那么西汉或五代以后的河患,很可能在隋代也会出现。

    八、唐:安史之乱前后土地利用的变化

    有唐一代二百九十年,这一带的土地利用情况及其对下游河患的关系,应分为安史乱前、乱后两个时期来讲。

    安史之乱以前土地利用的基本情况是:

    1.设置郡县的地区有超出隋代原有范围之外的,如在窟野河流域设立了麟州一州三县。郡县数字也有所增加,从隋大业的十八郡九十四县,到天宝元年增为二十六郡一〇八县。这反映了农垦区域的分布较前稍有推广。

    2.公私牧场占用了大量土地。

    自贞观以后,唐朝在这一带设置了许多牧监、牧坊,由公家经营以养马为主的畜牧业,其规模之大,远远超过西汉时代的牧苑。西汉牧苑养马总数不过二三十万匹。唐代单是陇右群牧使所辖四十八监,以原州为中心,跨秦、渭、会、兰四州之地,“东西约六百里,南北约四百里”,“其间善水草腴田皆隶之”。麟德中马至七十万六千匹;天宝中稍衰,十三载,总马牛羊凡六十万五千六百匹、头、口。自陇以东,岐、邠、泾、宁间设有八坊,“地广千里”,开元十九年有马四十四万匹。夏州亦有群牧使,永隆中“牧马之死失者十八万四千九百九十”,总数当不止此。又盐州设有八监,岚州设有三监。

    牧监、牧坊以外,据《新唐书·兵志》说:“天宝后诸军战马动以万计,王侯将相外戚牛驼羊马之牧布诸道,百倍于县官。”这几句话说得当然有些夸大,但当时军队和贵族都畜养着相当数量的牛驼羊马应该是事实。这些牧场虽然遍布于诸道,本区由于自然条件适宜于畜牧,地理位置外接边防军驻地,内近王侯将相外戚麇集地的京畿,所占比例也应该比之于其他地区为特多。

    3.人民的耕地初期远比隋代少,极盛时也不比隋代多。

    唐初承隋末农民大起义与割据战争之后,户口锐减,贞观初全国户不满三百万(《通典·食货典·户口》),不及隋大业时的三分之一。本区一方面在梁师都、刘武周、郭子和、薛举割据之下,统一最晚,一方面又遭受了突厥的侵扰,当然不会比其他地区情况好,只会减少得更多。经百余年到了天宝极盛之世,本区二十六郡在天宝元年的总户数仍不过三十三万(《新唐书·地理志》)。安史乱起前夕的天宝十三四年,全国总户数比天宝元年约增百分之六七(据《通典》《唐会典》所载天宝元年与十三年、十四年户数比较而得),则本区约有户三十五万

    左右,较之隋大业有户五十五万,相差很远。其时人民为逃避赋役而隐匿户口的很多,据杜佑估计,实际数字要比入籍数字多二分之一强(《通典·食货典·户口》),依此推算,仍不过略与大业户数相当。郡县编户基本上就是农业人口,所以贞观天宝间本区的编户始终不比隋代多,可以反映其时的耕地面积大致上也并未扩展。

    总上三点,正好用以解释同时期黄河下游的情况:1.由于这一带基本上成为农业区,跟东汉以后北朝中叶以前基本上是牧区不同,北朝中叶以来的变牧为农,对下游河道已发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唐承其后,因而下游也就不可能完全免于决溢之患,先后出现了九次。2.初年编户锐减,故自武周以前,有溢无决;其后生齿日繁,就出现了开元年间的两次决口。3.由于编户始终没有超过隋代,又有大片土地被用作公私牧场,未经开垦,因而虽有决溢,并未改道,河患的严重性远不及西汉。

    安史乱以后,各方面的情况都有变动,最明显的是:1.郡县建置有所减缩。广德初,陇右为吐蕃所占领,历八十余年,至大中初始收复。唐末又放弃了河套地区的丰、胜等州。2.编户锐减。建中初全国户数仅三百万(《资治通鉴》建中元年),开成、会昌间仍不足五百万(《唐会典》卷八四,开成四年、会昌五年)。《元和志》中本区只有十州载有户数,较之天宝,有的只剩下了几十分之一,最多亦不过三分之一(隰州元和户反多于天宝,应有讹误)。

    既如此,那么安史以后的下游河患何以非但不见减少,仍有九次之多,并且还出现了改道?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得懂得编户数字并不等于实际户口数字。一般说来,编户数字总比实际数字少,而历史上各个时期由于生产关系不同,赋役制度不同,编户数字与实际数字的距离又有所不同。安史前后均田制的彻底崩溃,租庸调之变为两税法,使唐代后期民户的隐匿逃亡,有过于开元、天宝时。因此,安史乱后编户大减,在肃、代之际应该是实际情况,到了开成、会昌时代,全国编户数已接近五百万,从当时各处逃户往往达三分之二推算起来,实际户数恐怕已不会比天宝年间的千三四百万少。本区地处边陲,比较难于恢复,但也不会少得太多。

    其次,得看看耕地到底是增是减?农牧比重有何改变?

    安史乱后被日益剧烈的土地兼并和苛政暴敛赶出自己原来的田地的农民,除了一部分变成庄园主的佃户,一部分潜窜山泽,“聚为寇盗”外,又有一部分逃往他州外县,依靠垦辟“荒闲陂泽山原”为生。对于这种垦荒的农民,政府为安集逃散、增辟税源计,明令五年之内不收税,五年后再收税。农民在这一法令之下的对付办法很妙:免税限期之内,努力垦辟,一到满期,又复逃弃,另辟新荒。就是这样一逃再逃,以致这一时期的农业尽管是较前衰退了,而耕地却在不断地扩展。

    再者,安史乱后陇右陷于吐蕃,至大中初收复,听百姓垦辟,即不再恢复原来的牧监。岐、邠、泾、宁间的牧坊,乱后“皆废,故地存者,一归闲厩。旋以给贫民及军吏,间又赐佛寺、道馆几千顷”。元和中一度收原来的岐阳坊地入闲厩,“民失业者甚众”(《新唐书·兵志》),长庆初复“悉予民”。其时本区著名的牧监只有银州的银川监和岚州的楼烦监,养马仅数千匹(《通鉴》中和二年)。可见本区(不包括河套地区与鄂尔多斯草原)原来的牧监、牧坊,至是极大部分都变成了耕地,存者无几;耕地不是减缩了,而是增加了。就农牧比重而言,已自乱前的以农为主、农牧兼营,变而为几乎是单纯的农业区。

    末了,还得让我们想一想,其时扩展的耕地可能在什么地方?在那样的社会条件之下,平原地带富于灌溉之利的好田地当然是属于各级地主的,逃户和一般小农所得而垦辟的,当然只能是原来的牧场和弃地,包括坡地、丘陵地和山地。而这些地区一经垦辟,正是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

    至于郡县的减缩,由于陇右陷于吐蕃时汉民并未撤退,唐末放弃的丰、胜二州又在河套地区,所以对下游河道不会发生多大影响。又,武周时内徙党项于庆州、夏州一带,至唐末形成割据势力,但党项本“土著有栋宇”,农牧兼营,所据区域大部分在黄河上游与鄂尔多斯草原,汉民亦未迁出,对下游的影响也不大。

    明白了上述这一番道理,不仅唐代后期郡县缩、编户减而河患不减这一问题得到了解答,并且还可以用以解释五代以后出现的类似情况,例如元代。

    九、结论及对未来的瞻望

    唐代后期黄河中游边区土地利用的发展趋向,已为下游伏下了祸根。五代以后,又继续向着这一趋势变本加厉地发展下去,中游的耕地尽“可能”地无休止地继续扩展,下游的决徙之患也就无休止地愈演愈烈。国营牧场随着政治中心、边防重心的东移而移向黄河下游和河朔边塞。农民在残酷的封建剥削之下,为了生存,唯有采取广种薄收的办法,随着原来的地势起伏,不事平整,尽量扩大垦种面积。黄土高原与黄土丘陵地带在这样的粗放农业经营之下,很快就引起严重水土流失,肥力减退,单位面积产量急剧下降,沟壑迅速发育,又使耕种面积日益减缩。还是为了生存,农民唯有继续扩展垦地,甚或抛弃旧业,另开新地。就这样,“越垦越穷,越穷越垦”,终至于草原成了耕地,林场也成了耕地,陂泽洼地成了耕地,丘陵坡地也成了耕地;耕地又变成了沟壑陡坡和土阜。到处光秃秃,到处千沟万壑。农业生产平时收成就低,由于地面丧失了蓄水力,一遇天旱,又顿即成灾。就这样,当地人民的日子越过越穷,下游的河床越填越高,洪水越来越集中,决徙之祸越闹越凶。就这样,整个黄河流域都陷于水旱频仍、贫穷落后的境地,经历了千有余年之久,直到解放以后才见转机。

    总之,王景不是神仙,宋元明清的治河人员也不会都是低能儿;下游河防工事的技术和经验应该是跟着时代的演进而逐步提高、丰富的,贾鲁、潘季驯、靳辅等这一班人,只会比王景高明,不会反而比他差。这一班人的每一次努力之所以只能收功见效于三年五载,至多不过一二十年,而王景之后竟能出现千年之久长期安流的局面,关键不在于下游修防工事的得失,而在于中游土地利用情况的前后不同。这就是我对于今天这个讲题的答案,也可以说是我对于整个历史时期黄河安危的总看法。这看法到底是不是讲得通,是不是符合于历史真实,谨请诸位指教!

    话讲到这里还不能就此结束,我们还得结合历史经验谈一谈当前黄河中游的土地利用规划,并稍稍瞻望一下黄河流域的前景,这应该是同志们所最关心的。

    黄河中游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这两区,按其自然条件而言,本来是应该农、林、牧兼营的地区。农耕只应该在不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平地上精耕细作地进行,不应该扩展到坡地、台地上去,这是地理学家、水利学家、农学家们早就作出的科学结论。我们在上面所讲的历史事实更充分证实了这一点:什么时期的土地利用合乎此原则,那么本区与下游同受其利;反之,则同受其害。因此,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要根治黄河水害,开发黄河水利,繁荣整个流域经济,那就必须对中游这二区的土地利用予以充分的注意,作出缜密合理的安排与规划。否则,不仅当地人民的生活无法改善提高,下游也不可能单单依靠三门峡水库就获得长治久安。因为三门峡水库的容积不是无限的,中游的水土流失问题不解决,要不了一百年,泥沙就会把水库填满。

    那么,我们现在是怎样地在对付这一问题的呢?请诸位放心,像这样的大事,党和政府当然是极为关心注意着的,并且多年来早就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正在有效地把千年以来的不合理现象予以改正。

    采用了什么措施?是不是把所有非平坦地区的耕地一下子全部或大批予以退耕,还林还牧?不,这是不可能的。当地人民的粮食必需自给自足,不能依靠外援,此其一。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准原来就很低,不能再使农民因耕地退耕而受到损失,此其二。因此,健全的方针应该不是消极地单纯地耕地退耕,而是积极地综合地发展农、林、牧,结合着农、林、牧生产的提高和收益的增加,逐步移转或减缩耕地,变土地的不合理利用为合理利用。具体的措施是四化:1.山区园林化。封山育林,同时利用所有荒坡、荒沟、荒地,大量植树种草。这样做不仅增加了林、牧业收入,并且对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良土壤都发生良好作用。2.沟壑川台化。在沟壑中打坝淤地,制止沟蚀,变荒沟为良田。这样做既有效地控制了水土流失,又为逐步停耕坡地,把耕地从山上坡上转移到沟川准备了条件。3.坡地梯田化。用培地埂的办法,起高垫低,把坡地修成一台台的梯田。4.耕地水利化。打井,挖泉,开渠,修水库,天上水、地面水、地下水一齐抓,节节蓄水,层层灌溉。3、4二项都是改造现有耕地,提高产量,减少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用一句话概括四化,就是改进农业生产,并从单纯的农业经济逐步向农、林、牧综合经营发展。短期内虽然还不能不以农为主,远景规划则以达到土地充分合理利用、水土流失基本消灭为目标。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党的英明领导之下,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彻底解决黄河中游的土地利用问题,从而永远保障下游免于决溢之害,将是在不久的将来就可以做到的事!

    转自《学术月刊》,1962年第2期;原题为:何以黄河在东汉以后会出现一个长期安流的局面——从历史上论证黄河中游的土地合理利用是消弭下游水害的决定性因素

  • 张乃和:近代英国公司的土地产权[节]

    本文将以近代英国公司特许状、议会法令、议会日志、法庭判例等原始文献为主要依据,结合历史实际,从公司土地产权的合法性来源、商业信托制的影响以及公司法的制定等方面,尝试探讨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的兴起问题。这里的英国是指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涉及的时段则是从1555年英国首家合股公司莫斯科公司获得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到议会制定的《1862年公司法》出台的近三百年间。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兴起过程。

    一、源于国王特权的公司土地产权

    近代英国公司是法人组织,其土地产权就是法人的土地产权。英国中世纪的法人主要是宗教法人,其持有土地受到土地死手保有法的严格限制。近代英国公司法人兴起时,其土地产权同样面临着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且只有经国王同意方可持有土地。不过,公司法人无需向国王申请单独的持有土地许可证,而是由国王在所颁发的特许状中就有关事项予以明示。因此,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之初,其遵循土地死手保有法的实际情况相当复杂。

    从词源学上看,“死手保有”(mortmain)源自法语。据1650年编纂出版的一部法英词典的解释,“mort”的意思是“死亡”(death);“main”的意思是“手”(a hand)。该法语词的本意即“死手”,是指修道院、教会等宗教法人组织的自然人成员在世俗法律意义上已死的状态。但是,宗教法人组织在教会法意义上则是永续不死的。据1658年一部英语词典的解释,在英国普通法意义上,该法语词是指“经国王和庄园领主许可,把土地或保有物向任何法人或兄弟会及其全体成员继任者的转让”。由于宗教法人组织永续不死,其所持有的土地得以永久保留而不能再转让,故称其为“死手保有”。直到1750年,约翰逊编纂的首部现代英语词典对该词仍沿用了百年前的解释:“不可转让的占有状态,一旦落入死手就不可转移该财产。”这是从字面上理解的“土地死手保有”。

    从历史实际来看,土地死手保有最初仅限于修道院等宗教法人持有的土地,后来才扩展到世俗法人。13世纪初,修道院等宗教法人的死手保有地规模不断扩大,引起了国王和世俗贵族的警觉。《大宪章》第43条就表明了他们对修道院等宗教法人持有大量土地的敌视态度。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国王特权得以巩固。为控制土地转入宗教法人手中,127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首部《土地死手保有法》,在英格兰、威尔士甚至爱尔兰实施。该法直到1960年才被完全废除。因此,其影响极为深远。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直接持有封地的领主许可和同意”,“任何人,无论是修士还是其他人,不得以捐赠或租赁名义买卖任何土地或保有物,也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通过任何其他诡计和手段达到其目的,由此造成的该土地或保有物成为死手保有地将一律予以没收”。该法的适用主体主要是修道院等宗教法人,适用客体主要是土地或保有物,但在实践中并未从根本上阻止土地向宗教法人转移,也未能缩减死手保有地的规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产托管即用益的兴盛规避了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封建领主权利、增加国王收入,1391年议会再次制定新的《土地死手保有法》,明确规定:“未经国王和主要领主许可”,禁止一切教俗法人组织持有死手保有的“土地、保有物、封地、圣职推荐权以及其他财产”及其用益。可见,1391年法令扩展了适用主体和客体。从此,世俗法人与宗教法人一样,未经许可均不得持有土地,也不得成为土地用益的受益人。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尚塔尔·斯特宾斯指出:“这部法律在商业领域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性,因为此后贸易公司在土地持有上受到了限制。”这是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受到制约的法律依据。

    到16世纪初,随着英国宗教改革的兴起,大量修道院被解散,新的法人组织不断涌现,土地用益获得进一步发展。1531年议会通过的《土地死手保有法》主要是为了禁止教俗法人团体成为土地用益的受益人。其中规定,任何人“为了堂区、教堂、小教堂、堂区执事、行会、兄弟会、公会等团体的用益”而设立的一切信托,在1531年3月1日以后均告无效。这里较早使用了“信托”一词,但它在当时只是“用益”的同义词。该法不仅重申了教俗法人均不得作为用益的受益人,而且该法适用主体不再提及修道院,而是明确地提及行会、公会(company)等。这是该法适用于特许公司的重要法律依据。

    1555年,莫斯科公司获得了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其中明确规定:“本王以及本王后嗣继承者依据本特许状授予本王上述值得信赖、忠实、可敬的谘议会成员和上述其他人员,以如下之名:为发现未曾到达的未知土地、领土、岛屿、自治领和领地的英格兰冒险商人,从此在事实和名义上他们将成为一个主体和永续团体及共同体”,可在伦敦市或其他任何地方集会,“与我们所说该城市的其他法人一样集会,每年任命、选举、挑选他们自己的一到两名主管人员”,建立法人管理机构。可见,莫斯科公司不仅是近代英国首家重要合股公司,同时也是一个世俗法人。

    接着,特许状明确了莫斯科公司的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土地产权。该公司“享有永久继承权,拥有永久服务于该团体及共同体事务的共同印章。该团体及共同体以及其后嗣,依法能够购买并永远无条件占有定期或终身地产、保有物、租金、土地复归权以及其他任何占有物和可继承财产”。与此同时,该公司法人还可以“依法转让、赠予、出租和分割”以上全部或部分财产,但是“未经本王及本王后嗣继承人特别许可,他们首先应拥有该许可,否则他们不得把以上全部或部分财产转让或赠予为死手保有”。值得注意的是,该特许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莫斯科公司购买死手保有地的额度,即每年可购买66镑13先令4便士的土地;只要不超过此限额,“尽管有防止死手保有的诸多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习惯和规章制度等相反的规定,但无论本国王及本国王的继承人持有还是其他任何人持有的土地该公司均可购买”。这是排除条款,即国王准许公司在特许状规定的购地额度内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

    与此前的土地死手保有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莫斯科公司特许状的内容有三点独特之处值得关注:首先,公司法人的土地产权只需国王的许可,不再需要中间领主的同意。这样,国王就成为公司土地产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这就使公司的土地产权通过国王特权,与传统封建领主权利进行了分离。其次,经国王同意后,公司法人的土地可以不受死手保有法限制,由公司自主转让、出租、赠予和分割。这是以往土地死手保有法中从未出现过的内容,可以说是对有关法律制约的突破,有利于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最后,应该看到,公司土地产权对土地死手保有法突破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国王在特许状中明确规定的年购地额度。

    可见,莫斯科公司土地产权从合法性上看最初源于国王特权,由国王颁发的特许状予以许可和明示。这种状况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到来而被改变,公司土地产权的合法性从源于国王特权转向源于议会授权。

    二、从国王特权向议会授权的转变

    莫斯科公司特许状中有关土地产权的规定,在后来较长时间里成为其他特许公司所遵循的先例。直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利凡特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才对相关规定有所调整。

    利凡特公司1581年特许状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占有、享有、保留诸如土地、保有物、豁免权、特权、审判权、特许权以及任何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也可赠予、授予、让与、转让、分配、处分该公司名下的土地、保有物、可继承财产以及其他任何可让渡之物”;该公司应“以我们英格兰王国任何忠诚的人民的行为方式”行使其土地产权。这里不再设定具体购地限额,也没有原文照搬莫斯科公司特许状中的有关条款,而是详细列举了公司土地产权的具体内容与自主行使土地产权的方式。东印度公司1600年特许状的相关规定几乎原文照搬了利凡特公司特许状的上述内容。通过分析这两家公司的特许状文本,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公司土地产权更明晰了。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特许公司基本沿袭了利凡特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特许状的有关规定。1611年设立的法国贸易公司、1615年设立的皇家新贸易商人公司、1622年获特许状的伦敦面粉制造公司、1636年设立的大雅茅斯制盐公司、1637年设立的伦敦肥皂生产公司等,其特许状除设有具体购地限额外,其余内容均与利凡特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特许状的相关规定一致。这一时期,有的公司是对外侵略扩张、建立殖民地,以及对移民和殖民地进行管理的机构。这种公司的土地产权涉及被侵略国家的领土主权问题,这里对其不予赘述。但是,1618年成立非洲公司的特许状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取得、购买、接受、占有、享有诸如庄园、宅院、土地、保有物、租金、豁免权、特权以及任何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也可转让和处分如上财产,只要他们认为合适和方便”。这就强化了公司土地产权的自主性。

    [在英吉利共和国时期],为筹措远征爱尔兰的军费,克伦威尔领导的议会于1649年4月通过法律,规定:“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一切团体、政治体和法人,即刻有权力、有资格并获准,为其本身或后嗣取得、购买上述封号、庄园、土地、保有物和可继承财产,无须再申请任何死手转让许可。”此后,议会于1649年7月制定了《关于出售已故国王、王后和亲王所属之封号、庄园、土地法》,1651年7月制定了《关于因叛国罪没收归共和国的若干土地和地产出售法》,11月制定了《进一步没收和出售国王林地法》等。相关规定的文字表述不仅与1649年4月法令几乎完全一致,而且被一再重申和强调。由以上文献考察可见,这一时期公司购地既不用国王颁发特许状明示,也不须遵守死手保有法,更无购地限额,完全与自然人一样可依照议会法令授权自主、自愿购买和处分土地的财产权。这种土地产权成为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因此,从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角度看,这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顶点。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国王又恢复了特权。非洲公司于1660年、1663年先后重新获得国王颁发的特许状,规定该公司“依法享有伦敦市以及从先王至今国王通过颁发特许状设立的所有商人公司之一切特权”。哈德逊湾公司1670年特许状与此前东印度公司、非洲公司等海外贸易公司的特许状的有关规定几乎完全一样。

    “光荣革命”后,随着议会主权的确立,议会授权许多新成立的公司获得土地产权。1692年议会通过的格陵兰公司法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占有、享有、保留诸如土地、租金、保有物以及任何类型、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每年不得超过100镑;也可出售、授予、让与、转让或处分如上财产”。1694年议会通过的英格兰银行公司法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享有、占有、保留诸如土地、租金、保有物以及任何类型、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也可以出售、授予、让与、转让或处分如上财产”。1697年议会通过的新东印度公司法有关公司土地产权的规定,与英格兰银行公司法完全一样。1711年议会通过的南海公司法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享有、占有、保留诸如土地、租金、保有物以及任何类型、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每年不得超过1000镑;同时拥有相应的权力、能力、特权、豁免权、优先权来处理和转让该名下的、属于他们的全部或部分财物。这些处理和转让权应遵守国王陛下及其后嗣继承人认为合适的规则、条件、限制和制约”。

    综上所述,从1555年莫斯科公司获得特许状,到1719年《泡沫法》出台,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经历了螺旋式上升过程。公司土地产权最初从国王特权那里获得合法性,资产阶级革命则使其通过议会授权而摆脱了国王特权的束缚,但这只是昙花一现。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公司土地产权又回归到国王特权之下,“光荣革命”后则又转到议会手中。但是,议会授权与国王特权在有关公司土地产权规定的具体内容上,几乎没有差别。

    因此,当时东印度公司管理者很早就认识到,无论是通过国王特权还是议会授权,公司所获得的土地产权都是不安全的。据东印度公司1614年的会议记录记载,公司总管提出:“以公司的名义购地是不安全的,这是因为如果议会或国王撤销了公司的特许状,那些土地就会复归于国王”,因而建议公司“设立信托受托人,以他们的名义取得土地”。直到18世纪,随着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产权才在实践中转向信托制。

    三、商业信托与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

    从1719年《泡沫法》制定,直至1825年该法被废除,公司土地产权日益转向商业信托。信托制是在1535年《用益法》颁布实施之后兴起的,但直至18世纪,主要是应用于个人之间的土地信托和家庭财产授予信托。随着18世纪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投资信托或土地商业信托应运而生。通过土地商业信托,公司不仅突破了购地限额和土地死手保有法的束缚,还使其土地产权走向资本化。

    议会对公司土地产权的限制是土地商业信托兴起的重要因素。1719年《泡沫法》批准新设立两大海上保险公司,其中的购地条款明确规定:“如上所述每家公司依法均可购买、取得、享有宅院、土地或保有物,每年不得超过1000镑;也可按照其自由意志和意愿授予、转让、让与或处分以上全部或部分财产。”这里明确赋予公司行使土地产权的自主权,使之成为一种完全自由保有地产,但仍规定了土地限额,尽管这个额度已比此前的公司购地额度提高了很多。原有一些特许公司因购地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限额而大量购地,引起了议会的警觉。1720年议会下院在讨论公司购地限额时,时任英国总检察长的莱奇米尔(Nicholas Lechmere,1675—1727)明确表达了如下观点:“前引的由议会设立之公司,是为特定之目的而设立的。尽管其所获购地之权没有明示受任何年度价值额限制,但依据合理的解释,该权之运用应当受制于并受限于该法人设立之目的,而不可理解为授权该法人,出于与设立之目的完全无关之意图,而购买任何价值额的土地。”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一些人以公司名义开展了许多“不正当业务”,“这些做法显然有害于本国商业贸易”,因此必须予以限制。可见,这时的议会对公司土地产权的限制不仅没有放松,反而有所加强。

    此后十余年里,银行、海外贸易等领域也几乎没有新设立公司,只有爱尔兰银行和苏格兰银行向各自的议会提出过申请,且仅苏格兰银行获得了批准。保险领域受《泡沫法》所限,虽已禁止设立新的公司,但对1718年6月24日以前所设立的所有公司没有溯及力。因此,1706年成立的友爱社作为近代英国较早的人寿保险公司仍继续经营。该公司1730年特许状除了继续设定购地限额之外,另有一条关于该公司土地产权的条款值得注意:“该公司的任何资金不得借出或外放,除非以土地或政府担保为保证。”可见,土地开始成为公司的抵押物。

    这一时期商业信托的兴起为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形成提供了条件。随着公司股份、国债、年金等新型财产的出现,围绕这些新型财产所建立的信托关系就是商业信托。其突出特征在于,商业信托主体是公司及新兴资产者,而不是土地贵族;客体以公司股份、国债、年金等新型财产为主,而不是传统土地财产;这些新型财产可流动性、可交易性比较强,而不像土地那样长期相对稳定;受托方从信托财产的消极接受和看管者,转向积极经营和管理者。

    商业信托的兴起有利于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从而使之更加明晰、安全且更具可交易性。因此,在商业信托影响下,公司土地产权逐渐成为商业信托财产。南海公司较早转向土地商业信托。议会在1711年批准其成立时,规定该公司每年购地不得超过1000镑。最初该公司是以其本身之名直接持有土地财产的,当时多数公司也是这样做的。然而,在南海泡沫事件之后,该公司的地产被没收,成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时期公司在其土地包括房产出租或抵押贷款时,往往以受托人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成为信托受益人。这种做法在哈德逊湾公司管理委员会记录中更加常见。

    然而,公司土地商业信托形成的前提是,公司不仅可以作为信托的受益人,还可以作为信托的受托人。1750年,佩恩诉巴尔的摩勋爵案正式明确国王作为独体法人可以是信托受托人。随后,1759年,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在审理伯吉斯诉惠特案中,不仅确立了国王和其他法人均可作为受托人的原则,还明确指出受托人只是土地财产转让的工具。这样,公司作为法人既可以是信托的受益人又可以是信托的受托人。这两个案例标志着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兴起。

    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突出特征在于,从事土地商业信托的主体不再限于个人而是扩大到公司法人;公司无论是土地商业信托的受益人还是受托人,所获得的土地产权与公司股份一样实现了资本化,其可交易性和流动性明显增强;改变了以往个人消极接受和看守信托财产的做法,转向了积极经营和管理信托财产。这些转变有利于公司在实践中突破购地限额,摆脱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实现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从而提高了公司土地产权的明晰性、安全性和可交易性,为公司资本的积累和发展注入了活力。

    随着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产权与股东的股份权日益融合。在这方面较为典型的判例就是1754年皇家交易所保险公司诉沃恩案。该案各方围绕公司是否应该缴纳土地税展开了辩论。最终,法庭确立的原则是“对该公司征收土地税仅限于其资本金,对其成员征税则限于其分红,他们收到的分红就成了独立的个人财产”。这表明,股东持有的股份属于公司财产,股东的财产权仅限于分红;公司的资本金则等同于其土地产权。土地作为一种传统的不动产,实际上开始与股份融合成为动产,这就从司法实践上确认了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

    1760年土地税法明确规定,公司的土地与其他财产一样均应缴纳土地税;更为重要的是,不论地产类型均一视同仁,经专门委员会评估和认定之后,按其年收入或年利润额纳税。这一原则在1797年土地税法中得以延续。到19世纪初,土地税法赋予公司赎回土地税的优先权。这就更加明确了公司的土地产权。土地税法是针对土地的年收益额而非土地本身征税,而且这时的土地税已可通过签订合同进行买卖了。土地税法正是通过征收土地年收益而日益明确了公司的土地产权。这种土地产权已开始被视为可产生利润的资本。

    总之,这一时期随着土地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产权不仅在实践中实现了资本化,而且变得更为明晰、安全且更具可交易性。这为公司土地产权的法制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公司法与公司土地产权的法制化

    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开展和资本主义的确立,19世纪上半叶英国资本日益集中,公司的力量不断增强。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公司土地产权法制化。公司土地产权依法成为公司注册资本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融入了现代公司产权体系。

    1801年英国与爱尔兰合并,统一的国内市场进一步扩大。英国在反法战争和1812—1814年英美战争中,均以胜利告终。在这种有利的国内外形势下,英国在1805—1807年及1824—1825年先后两次出现类似于南海泡沫的公司投机狂热,人们纷纷向议会提出设立公司申请。据统计,仅1807年就有47家拟建立的合股公司,而在1824—1825年拟建立合股公司的数量则达到624家。

    面对申请设立公司数量激增的压力,议会不堪重负,不得不考虑废除《泡沫法》,并着手制定公司一般法。1825年,议会完全废除了《泡沫法》。1834年,议会通过《特许公司法》,强调国王必须依据普通法和议会法令颁发特许状设立特许公司;公司的法律纠纷必须依该法由法庭做出判决。不过,该法主要是对合股公司法人地位的确认,对公司土地产权问题则只字未提。在实践中,该法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当时人们仍然偏好向议会而不是向国王的贸易委员会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因此,议会不得不在1837年修订了该法,但修订后该法未能从根本上减轻议会压力,也未提及公司土地产权问题。

    从当时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司的股份资本无疑包括土地。1837年财税法庭在布莱特诉布伦特案的判决词中明确指出:“公司管理的联合股份是其各个成员交付的认购款,公司有权随意把这些归为动产或不动产,改变所持有的财产类型,唯一的限制是其总额”;“所有这些财产都不可分割地属于公司,所有联合股份均可按照公司的意愿明确地出售、交易、变更和处置”;“公司有不受限制的权力把其中一部分转变成土地、一部分转变成商品,并且随时在改变和处置”,“无论土地还是动产都只是联合股份借以产生利润的手段(而且是变化的、临时的手段)”。可见,公司土地产权已融入公司整体财产权,超越了静态的动产和不动产区分,均属于追求利润的不断变换形态的资本。

    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议会开始制定合股公司一般法。1844年,议会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的注册、设立和规制的法令》,合股公司从此成为现代股份公司。该法明确规定,公司在完成注册时必须提交财产授予协议,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有关公司资本的约定:应声明该资本构成的种类及其价值,且在注册之后不得随意更改。可见,公司的资本已不限于资金,其他种类的财产也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这就在法律上把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包括土地产权在内,抽象化为注册资本权。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定:“为用作营业场所及其他业务所需,公司可以以公司或受托人的名义购买和持有土地、保有物和可继承财产(但须首先获得贸易委员会的一般或专门许可)。”这就确认了贸易委员会的土地许可权,实际上是保留了国王的特权。为限制国王特权,议会于1847年对该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贸易委员会应向议会汇报上一年度发放土地许可证的情况,接受议会监督。这就使公司土地产权进一步受到了议会的监管。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更加明确了公司土地产权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这最终被写入法律文件。1846年案卷法庭(Rolls Court)审理的斯帕林诉帕克案中,法官援引1837年布莱特诉布伦特案的先例,认定公司的不动产为衡平法意义上的动产,在破产清算时这些不动产将被转化为动产,因此公司的土地产权不受死手保有法限制。法庭最后宣判:公司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会被出售,剩余以动产方式分配给股东,所以公司的土地和股东的股份均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1849年案卷法庭审理的沃克诉米尔恩案中,法官认为公司的土地财产都是被视为用于贸易目的的动产,如燃气公司的土地用于售卖燃气,而非改良土地,进而从中获利。因此,公司的土地与该公司的股份一样,均为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的动产。法官最后指出:“在《死手保有法》得以通过以及一些案件依法予以判决时,法庭未曾考虑过目前所讨论的财产种类。这就要求人们考虑那些法律条款多大程度上能适用于当今的情况”,“如今我们却要把该法适用于新的情况,也就是后来兴起的股份公司。它创立了一种新的财产分类”。1852年大法官法庭审理银行股份公司的土地产权案中,大法官曾明确要求撤销此前副大法官适用土地死手保有法的判决,并提出:“为了经营业务的目的而购买的不动产不属于土地死手保有法调整范围。”即使是采矿公司的土地也是动产,同样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1854年财税法庭审理的沃森诉斯普拉特利案中,法官认为:“在采矿业中,土地是必不可少的,但土地只是股份资本和股东实际利益的一部分。股份只是参与或有权参与分享商业合伙利润。在联合股份或资本中,机器设备、土地与资金、技能和劳动力全部融合起来了。”“土地只是联合股份或资本借以生产利润的手段。”这一判决也可见于1856年的鲍威尔诉杰索普案。在以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1856年股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土地产权在转让时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这具有标志性意义。

    《1862年公司法》则最终对此前分头并进的贸易、银行、保险等股份公司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进行了全面整合,因而被称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大宪章”。其中,有关公司土地产权规定的重大突破在于:公司不得承认或接受任何明示、默示或推定的信托;所有属于公司的各种财产权益,在依本法注册时均应转到该公司名下。这就斩断了公司与信托财产之间的瓜葛,全面确立了公司完整的财产权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权。由此,公司土地产权成为注册资本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结  语

    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最初是国王特许的产物。这是中世纪晚期以来王权与市民联盟的具体体现,因为公司成员的主体就是城市工商业者和国王的廷臣。王权与市民之间既联合又斗争,共同推动了经济关系和所有权的变革。从经济关系上看,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历史基础是封建土地保有制的等级结构及其叠加的土地权益。到中世纪晚期,出现了个人所有制。这种个人所有制通过获得国王特许,形成了个体所有权,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的兴起奠定了社会历史基础。

    英国中世纪晚期产生的个人所有制和个体所有权,较早见于获得国王特许权的市镇中。梅特兰在市镇习惯中发现,正是在国王特权的庇护下,“市民可以像动产一样通过遗嘱自主处置其房产,市镇法庭也准予他们保留这种习惯”。这主要得益于市镇工商业的复兴和发展:“我们可以说市镇的商业精神影响了房产;商业精神要求像动产一样遗赠房产,同样正是在市镇中土地所有权才首次达到了现代的纯度和强度。”但是,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那样,中世纪晚期市民的个体所有权“还同封建的限制密切交织在一起”,“主要由特权构成”。这种通过国王特许获得的个体所有权成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序曲。

    由于受到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国王特许和议会授权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的兴起提供了合法性,却长期控制着公司的购地额度及土地用途,甚至有时可以收回公司的土地。这就使公司土地产权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既不能实现公司土地产权的有效积累和扩张,又不能使公司土地产权得到安全利用和交易。为了摆脱困境,公司不得不求助于信托制度,由此催生了土地商业信托,从而把土地产权变成可交易的动产。公司土地产权由此实现了资本化。这成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制度基础。

    然而,土地商业信托也造成公司土地产权的双重性,即“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的并立。前者实际占有和支配着公司的土地财产,但并不受益;后者受益,但既不实际占有也不实际支配其土地财产,因此二者均非完整的所有权。随着公司财产权资本化程度的加深,公司土地产权的双重性逐渐被克服,日益形成纯粹的、完整的所有权,并最终融入公司现代产权体系。

    因此,近代英国公司的土地产权兴起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成为土地产权资本化的转换器。公司改变了土地财产的形态,把物质形态的土地财产抽象为非物质形态的股票、债券或年金,土地产权也随之变成了股权、债权或受益权。不仅如此,公司还改变了土地产权的实现方式,使之更加明晰,也更加可被测量、分割、转让及交易,从而提高了土地产权的利用效率,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兴起。更重要的是,公司把土地产权与其他财产权整合在一起,全部转换成以公司为主体的社会性财产权,从而孕育了转向新经济社会形态的力量。

    转自《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9期

  • 琚小飞:宋代夺官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节]

    一、夺官、追官和降官的运行方式

    宋代实行官、职、差遣分离制度:“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元丰改制前,职事官不任本职事务,仅为叙迁之阶;元丰改制后,职事官回归本官,另以散官为寄禄官以叙迁转。因此,北宋时期的“官”也可径称“阶官”。“阶官”的构成十分复杂,不仅有散官阶、京朝官本官阶、寄禄官阶之别,还有文、武、内侍、伎术官阶之分。宋代规定“追官人勿兼降阶勋”,即夺官不得兼及散官阶,而是主要针对京朝官本官阶与寄禄官阶。夺官并非将官员全部官职径行剥夺,而仅仅是降低其“官阶”,亦称为“追官”或“降官”。正如清人所言:“古所云夺一官者,夺其一官而余官尚存也。”

    这里需要对“官阶”与“官品”进行区分,前者仅是官品的载体之一,而后者则是诸种官的共体。龚延明先生认为,官品作为衡量等级的标尺,必须用来划分和体现官吏高低贵贱的地位及与之相应所能得到的权利。宋代虽有官品之分,但更细化为阶,如前期分九品二十九阶,元丰改制后则为九品二十四阶。“官品”与“官阶”又具有不对称性,品低阶高时有发生。如起居郎(六品)的官品低于太子中舍(五品),迁转官阶却在太子中舍之上。这表明“官阶”是作为“官品”的补充,用来具体衡量官位高低。因此,“官”的高低大小及其升迁降黜,皆以“阶”为标准,“阶”才是宋代官员等级次第最重要的尺度。

    概言之,夺官、追官与降官实质上就是对“官阶”的逐层追夺与降低。由于宋初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官阶迁转并非逐层递增,而是遵循某种次序,所以夺官、追官与降官又可理解为对官员迁转次序的剥夺。

    1.宋初追夺官员的迁转次序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九十三载:“己卯,工部郎中陈尧佐、右正言陈执中,并夺一官。尧佐为起居郎,依前直史馆,监鄂州茶场。执中卫尉寺丞,监岳州酒税。”据此,陈尧佐由工部郎中夺一官,授起居郎。又据《宋史·职官志》“叙迁之制”,起居郎、起居舍人(中行员外郎阶)转兵部员外郎(前行员外郎阶),带待制已上职转礼部郎中。工部郎中属后行郎中阶,应由前行员外郎迁转。因此,自起居郎至工部郎中,需迁转两官且经前行员外郎阶方可。其次序为中行员外郎阶(起居郎)—前行员外郎阶—后行郎中阶(工部郎中)。对于陈尧佐的夺官情形,《长编》与《宋史·职官志》的记载并不相符。据《宋史·陈尧佐传》载:“特擢知制诰兼史馆修撰……为翰林学士。”陈尧佐任起居郎时已获职名“史馆修撰”,并授“学士”,属于“待制”已上职,其自起居郎迁转时应直接转礼部郎中(后行郎中阶)。因此,陈尧佐的迁转次序应为中行员外郎阶(起居郎、带待制已上职)—后行郎中阶(工部郎中)。由此可见,陈尧佐自工部郎中夺一官至起居郎,与其叙迁之序相同。

    而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授卫尉寺丞的情形则稍显复杂。《宋史·职官志》载:“诸寺、监丞,有出身转著作佐郎,无出身转大理寺丞,内带馆职同有出身。太常、宗正、秘书丞、著作郎、秘书郎转太常博士,特旨转左、右正言。”卫尉寺丞无论如何磨勘迁转,也不会越过著作郎、大理寺丞等官阶而至右正言,因此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应该不会被授卫尉寺丞阶。根据陈执中的履历:“陈执中,字昭誉,以父恕任,为秘书省正字,累迁卫尉寺丞、知梧州。上《复古要道》三篇,真宗异而召之……因召对便殿,劳问久之,擢右正言。”可知,陈执中因父任恩荫得官,属无出身,累官迁至卫尉寺丞,其后因皇帝召对,擢升右正言。陈执中升右正言为皇帝特旨转官,并不受磨勘制度的限制,故其被夺一官后降回特旨转官之前的卫尉寺丞阶,与其迁转次序仍然相符。

    又据《长编》卷二载:“甲午,给事中常准夺两官,授兵部郎中免。”其又记载道:“常准削两任官,二年四月甲午也。”《宋会要辑稿》亦载:“元检官给事中常准夺两任官。”以上史料均提到常准因检田不均坐夺官,但表述有“削两任官”“夺两任官”与“夺两官”之别。据《宋史·职官志》,兵部郎中与吏部郎中同属前行郎中阶。“前行郎中有出身转太常少卿,无出身转司农少卿,内见任左曹卫尉少卿,带待制已上职转右谏议大夫……谏议大夫转给事中。”

    囿于史料,现在无法还原常准磨勘转官的详细情形,但大致无外乎三种可能:一是兵部郎中(带待制已上职)转谏议大夫再转给事中;二是兵部郎中(进士出身)转太常少卿,转光禄卿,转秘书省监,转左右谏议大夫,最后转给事中;三是兵部郎中(无出身)转司农少卿,转卫尉卿,转秘书省监,转左右谏议大夫,再转给事中。第一种情况的迁转次序与夺两官后授兵部郎中完全相符,但后两种迁转则须越过四阶才能由兵部郎中转给事中。这是否意味着常准的迁转次序只能是由谏议大夫迁转给事中?实则不然。

    据《长编》卷二二载,太平兴国六年(981)九月丙午,“诏应京朝官除两省、御史台自少卿、监以下奉使从政于外受代而归者,并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郎中兼御史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品量材器,以中书所下阙员,类能拟定,引对而授之,谓之差遣院”。据此可知,少卿监以上无须磨勘迁转,可凭皇帝特旨转官,“少卿监以上更不检会,取旨转官”。也就是说,常准由兵部郎中或转太常少卿,或转司农少卿,或转谏议大夫后,属于少卿监以上官,而皇帝特旨直接干涉了其后续转官。

    上述常准由兵部郎中至给事中的三种迁转途径皆有可能,若常准属带待制已上职,则只须正常迁转即可由兵部郎中升两官至给事中。若仅为进士出身或无出身,其之后的迁转必定有皇帝特旨干预,只有这样才能超越多阶由兵部郎中迁至给事中。综上,常准自给事中夺两官授兵部郎中,与其迁转次序契合。

    宋初文臣迁转官阶的主要途径是磨勘迁转和特旨迁转。在磨勘迁转中,官员有出身和职衔的差异,超资迁转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复杂情况之下,文臣本官阶等级与其实际迁转次序并不能完全一一对应,因此在对其夺官时必须依据其实际迁转路径予以降黜。与文臣本官阶迁转的复杂情形不同,武官阶虽然名目繁多,但磨勘迁转时多遵循常调模式,故更多地呈现出循阶升降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武官中不存在超资迁转的情况。因此,当对武官进行夺官与其官阶等级不一致时,亦须究讨其磨勘迁转的次序。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颁《改武选官名诏》之前,宋代武臣官阶由正任官六阶、遥郡官五阶、横行官十阶、诸司正副使四十二阶和大小使臣十阶构成。其中,横行官不列入武臣磨勘迁转序列,只能由皇帝特旨除授,其他官阶则多常调迁转。

    《宋会要辑稿》记载:

    (庆历四年八月)二十日,蔡州都监、供备库副使阎士良降内殿崇班。知蔡州、司勋员外郎陈述古罚铜七斤,冲替。初,述古奏士良所为不公,而士良反讼述古,述古因发士良阴事。既置劾许州,而士良辞不伏,乃命监察御史刘湜再鞠,而士良坐受所监临赃,追二官,述古亦以所言不实故也。

    据宋初武臣官阶系统,供备库副使为诸司正副使最后一阶,内殿崇班为大使臣第二阶,即内殿崇班经磨勘迁转至内殿承制,再至供备库副使。阎士良由供备库副使被追两官至内殿承制,与武臣迁转官阶的降序层级相对应。由于武臣迁转官阶的层次繁多,所以在具体的夺官惩罚中,有时必须限定范围。例如,高宗绍兴六年(1136)“三月九日,拱卫大夫同州观察使致仕胡悈,于横行上追两官,遥郡上追一官,勒停,送广德军编管。以悈为犯私酒故也”。胡悈横行官阶追两官、遥郡官阶追一官,合夺三官,直接指明在横行官阶与遥郡官阶上进行降级。又如绍兴七年(1137),“中卫大夫、秀州刺史、宣抚司前军第三将官鲁彦特降横行、遥郡七官”。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武臣夺官数有时多达十余官,处罚远较文官严厉。如“熙河路都监、右骐骥副使李泽追十八官”“熙河第二副将、文思副使秦世章追十八官”“熙河第三副将、庄宅副使张论追十五官”。其中,右骐骥副使位列诸司使官阶第二十五阶,下距最后一阶合计十七官,其追十八官,正好将诸司正副使官阶全部追夺,授内殿承制(大使臣第一阶)。文思副使为诸司使官阶第三十二阶,下距诸司正副使最后一阶仅十官,故秦世章追十八官必定延及大小使臣官阶,授左班殿直阶。

    大小使臣官阶是武臣阶官系统中的最低等级。若再行追夺官阶,武官便会降至无品杂阶之列。《长编》载:“诏熙河路经略司指使、左侍禁张守荣,右班殿直张德,三班借职刘吉各降两官冲替。坐不察熟户常尊所总蕃兵叛,与鬼章兵杀害官军也。”右班殿直列大小使臣阶第八阶,三班借职列第十阶,二人降两官后进入无品杂阶。而文臣遇降官至最后一阶时,无须剥夺官阶、降充选人,只须展磨勘年数。如“熙河路经略司管勾机宜文字、承务郎李毅……各特降一官。内李毅无官可降,展四年磨勘”。至徽宗时,磨勘年限更是由四年改为两年:“徽宗政和六年五月四日,诏:‘今后承务郎若降一官,并展二年磨勘,不降充选人。’”与文官追夺迁转次序相比,武臣官阶层次更为繁多,循阶夺官的操作模式体现得更为明显。如前所述,武臣夺官时更为严苛,且多数情况下夺官数量比文官更多,因而其自高阶降至低阶的速度超过循资迁转的速度。

    宋初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官员通过磨勘制度进行迁转。官员是否待制以上或有无出身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迁转阶梯。如此,夺官只需追夺官员特定的迁转次序,使之回归转官之前的职事官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宋初并非所有官皆需磨勘迁转,如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京朝官并四年与磨勘,至前行郎中更不磨勘。少卿监仍以七十员为定员,如定员内有阙,即检会前行郎中内拣及四周年以上月日最深者迁补。其有过犯合展年,及有劳绩得减年磨勘者,并依旧制,少卿监以上更不检会,取旨转官”。可见,京朝官迁转至前行郎中后,便不行磨勘之制,待少卿监定员内出现缺额时,再根据劳绩择资深者拣补,并由特旨转官。在这种情况下,越资迁转便极为常见。但官员无论迁转次序如何,亦不论越资超转多少层级,在被夺官时都必须严格遵照转官顺序进行追降。

    2.元丰改制后逐阶降低

    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九月改革文官官制,其核心内容有两项:一是正官名。依《唐六典》复三省六部九寺五监职事,凡领空名官,一律裁撤。二是以阶易官,颁行《元丰寄禄格》。这次改制终结了北宋前期职事官与差遣分离的状态,以寄禄官(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二十五阶)代替前期的京朝官本官的迁转官阶,以差遣还职事官。

    哲宗元祐三年(1088),“诏自今朝议、中散、正议、光禄、银青光禄、金紫光禄大夫,并置左右”,规定有出身者带“左”字,无出身者带“右”字,以区分不同出身官员的迁转次序。元祐四年(1089),扩大左右范围,“除朝议大夫以上置左右两等改转外,承务郎以上至朝散、朝请大夫,欲依朝议大夫以上分左、右两等,进士出身人加‘左’字,余人加‘右’字”,将承务郎以上至朝请大夫十四阶增加左、右两等。绍圣二年(1095),“除银青、光禄、正议、朝议、中散大夫存‘左’‘右’字,余悉罢”,罢去承务郎以上分左、右等,重新恢复元祐三年自朝议大夫至金紫光禄大夫并置左、右之制。

    徽宗大观二年(1108),“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旧系右银青光禄大夫,宣奉大夫旧系左光禄大夫,正奉大夫旧系右光禄大夫,正议大夫、通奉大夫旧系右正议大夫,通议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旧系左中散大夫,中散大夫、朝议大夫、奉直大夫旧系右朝议大夫”。此次改革取消了元祐三年以来官阶分置左、右之制,恢复寄禄官格,并在其基础上增加了宣奉、正奉、通奉、中奉、奉直大夫五阶,合计三十阶。

    宋高宗继位后,复行元祐四年寄禄官之制,并增加选人七阶。至孝宗淳熙元年(1174),悉罢寄禄官及选人七阶左、右,复原大观二年寄禄官三十阶,“寄禄官及选人并去‘左’‘右’字”。鉴于宋代寄禄官频繁改制,不同时期的官阶层级与名称多不相同,故在关注寄禄官阶的夺官时,尤须注意特定时段内阶名的增删改易。

    据《长编》记载:“诏承议郎、天章阁待制、知庆州俞充追两官,降授通直郎,免勒停,职任如故;朝请大夫、知扬州鲜于侁追一官,降授朝散大夫,冲替,坐举知绵州神泉县胡献犯赃故也。”二人的夺官事件发生在元祐二年,此时尚未进行寄禄官阶的调整,其官阶黜降应当遵照元丰三年寄禄格。据查,承议郎为元丰改制后寄禄官三十阶之第二十三阶,通直郎为第二十五阶,朝请大夫为第十七阶,朝散大夫为第十八阶。寄禄官阶的迁转方式:通直郎—奉议郎—承议郎—朝奉郎—朝散郎—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朝请大夫。由此可知,俞充追两官即追承议郎、奉议郎两官阶,授通直郎阶;鲜于侁追朝请大夫一阶,授朝散大夫阶。

    再看绍圣年间的夺官记载。《宋史·孙觉传》云:“(孙)觉有德量,为王安石所逐。安石退居钟山,觉枉驾道旧,为从容累夕;迨其死,又作文以诔,谈者称之。绍圣中,以觉为元祐党,夺职追两官。徽宗即位,复官职。”哲宗时期,孙觉因旧属元祐党而被追两官。详检孙觉传记,不知其位居何官被追夺以及追两官后授何官阶。幸而《宋会要辑稿》中记有宋徽宗继位时恩赦各官员的名单,可以弥补《宋史》中关于孙觉被夺官前后所任官职的缺失:“徽宗即位……故朝请郎孙觉追复朝散大夫、龙图阁直学士。”显然,此处有关孙觉的官职叙复与前述《宋史》“徽宗即位,复官职”,在时间接续和内容记载上正好吻合。

    由徽宗时期孙觉的官职回溯元祐夺官的场景,应该是完全符合逻辑的。结合两处史料可知,孙觉在元祐间任朝散大夫,因牵涉元祐党争,夺两官后授朝请郎阶。徽宗即位时赦叙天下官员,由朝请郎叙复朝散大夫。据绍圣二年寄禄官阶,朝散大夫列第十三阶,朝奉大夫列第十四阶,朝请郎列第十五阶。孙觉夺两官乃夺朝散大夫、朝奉大夫两阶,授朝请郎阶。《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还记述了绍兴年间王序的夺官数目与授予官阶,更为清晰地呈现了逐阶降低的夺官之法:“左银青光禄大夫王序追八官,为右中大夫,仍改正出身。”银青光禄大夫与中大夫之间相隔七阶,夺官时自现任官阶开始计算,是故夺八官降授中大夫,并由“左”改“右”,取消出身。

    宋徽宗政和二年,颁《改武选官名诏》,武臣官阶均易以新名,横行官中诸司正使改称大夫,副使为郎。政和六年(1116),又增置宣正、履正、协忠、翊卫、亲卫大夫(郎)。这次调整将此前正任官、遥郡官、横行官、诸司正副使、大小使臣等复杂的武阶官层次,整合为自太尉至承信郎凡五十二阶,并且将不系磨勘之正任官、遥郡官等排除在五十二阶之外。至南宋绍兴年间,重新厘定官序,凡郎皆置大夫之下。关于武臣寄禄官阶的追夺,就史料所载,大致与文臣寄禄官一致。

    据《宋会要辑稿》,绍兴三十一年(1161)七月十八日,“知濠州刘光时阶官、遥郡上各降一官,特降授武显大夫、吉州刺史,差遣如故”。又查《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己丑,“武功大夫、忠州团练使、知濠州刘光时,降授武显大夫、吉州刺史,令在任以责后效。坐前弃城,为言者所劾也”。刘光时因弃城坐罪,于遥郡、阶官上各降一官。

    据绍兴重定武阶官名,正任官(承宣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虽不再置于武阶迁转之列,但以上五阶各兼领阶官构成遥郡官,不失“美官”之称。南宋时期,只有皇帝特旨才能落去阶官为正任官。团练使为遥郡官第四阶,刺史为第五阶,刘光时由忠州团练使降一官授吉州刺史。武功大夫为绍兴重定武阶官五十二阶之第十五阶,武显大夫为第十七阶,故于阶官上降一官即追夺武功大夫阶,授武显大夫阶。但是,武功大夫与武显大夫之间相隔武德大夫一阶,自武功大夫须降两官方可至武显大夫。《宋会要辑稿》与《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记载难以印证。

    有趣的是,《三朝北盟会编》记载了刘光时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的夺官:“知濠州刘光时以擅移治,降两官。”因擅自移治濠州守御官兵,故有臣僚奏请“将光时降两官,具令在职以责后效”。从时间上看,《三朝北盟会编》记载的“降两官”与《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所叙降官并非同一事件,应该是刘光时在短时间内遭受了两次降官处罚。

    综合以上三种史料记载,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至十八日,因擅自移治防御官兵及此后弃城,刘光时多次被处以夺官惩罚。《三朝北盟会编》与《宋会要辑稿》只是两个事件的分别叙述,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的则是刘光时夺官后的实际任官。因此,笔者怀疑刘光时在受到“降两官”处罚后继而被责以“阶官、遥郡均降一官”,最终可能合并黜降惩罚为“遥郡上降一官,阶官上降两官”。如此,刘光时降两官过程中追回的官阶与最终授予的官阶方能凿枘相应。

    元丰三年以阶易官,官员迁转均以“阶”为基础。同时,北宋前期以“循名责实”与“职事官劳绩”相结合的磨勘制度,最终促成以“限年转官”为特征的磨勘法。二者融合之下,宋代文臣的迁秩表现为年满即可升转官阶。《长编》详尽叙述了文臣寄禄官磨勘:“太中大夫至承务郎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宋制规定,官员由承务郎四年一磨勘,但只能迁至朝请大夫。朝请大夫向上转官,则须等待缺额并获得皇帝特旨。若有待制以上职衔,可六年一磨勘迁转至太中大夫止,之后转官亦须等待皇帝特旨。

    由磨勘制度可知,根据所带职衔不同,文官限年迁转最高可至朝请大夫与太中大夫。高级官员的升迁则须皇帝视官员才能、功绩与实际需求擢任,这便是“碍止法”。此举旨在应对限年晋升造成高阶官员数量的膨胀。与宋初追夺迁秩次序不同的是,寄禄官并不回溯转官路线,而是自现任官阶开始,根据夺官数量,逐阶降低,即夺阶。

    “官阶”其实是一种对官僚队伍调控的工具。通过磨勘升迁“官阶”,形成合理的官员晋升通道,以保障其俸禄、待遇及地位,能够有效稳定官僚队伍,进而达到帝制模式下的长效统治。然而,磨勘转官的弊病是极易造成官僚队伍的臃肿。因为不论官员出身,只要符合劳绩、年限,即具备迁转官阶的资格。长此以往,官阶的逐步提高,必然带来官员品位的细化和俸禄待遇的增加。这就需要有类似于夺官这样适当的降阶惩罚手段,以应对官阶的泛授。夺官是对官员迁转次序和官阶的剥夺和黜降,通过适时地降低官员待遇和品级,实现各阶层官员内部的上下流动。

    二、夺官、追官与降官的区别

    宋代史料中,关涉官员黜降刑罚的夺官、追官、降官往往交织在一起,可见三者的含义与谴谪的力度必定存在差异。从制度设计层面及夺官的运行方式来看,无论是元丰改制前剥夺官员的迁转次序抑或元丰之后对官员官阶的降低,夺官与追官展现的含义完全相同,而降官似乎略有不同,需作一番考察。

    据《宋会要辑稿》载,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一月四日“右承事郎赵汾特降一官”。另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丙申,“降授右承务郎赵汾复右承事郎,特与改正过名”。据上述史料所载,赵汾因罪受降一官处罚,由右承务郎降至右承事郎。查绍兴间文臣寄禄官阶,承务郎为第二十三阶,承事郎为第二十五阶。这表明赵汾降一官实则被夺两阶,即降一官与夺两官意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还记载:“绍兴二十有五年十有一月戊申,右承事郎赵汾特降二官。”这显然与《宋会要辑稿》叙述同一事件,却有“降一官”与“降二官”之别。这些歧异的记载,造成了“降官”含义理解的混乱。

    进而检诸《宋史》及《宋史全文》,分别作“戊申,夺赵汾二官” “戊申,左承事郎赵汾特降二官”。笔者推测,或是《宋会要辑稿》辑录誊抄时出现讹误,以致将“降二官”误作“降一官”。所以,根据《宋会要辑稿》的记载推定的“降一官”与“夺两官”意义相同,应该是不成立的。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寻绎多处有关“降官”的记载,佐证其与“追官”“夺官”意同。据《宋会要辑稿》载,孝宗隆兴二年(1164)十一月十一日,“显谟阁直学士、左朝请大夫、知平江军府事沈介降一官”。此处言沈介由左朝请大夫降一官,但不知授予何官。此后《宋会要辑稿》又载,孝宗乾道三年(1167)五月十三日沈介再次夺官一事,“诏显谟阁直学士、降授左朝散大夫沈介降一官放罢”。据此,沈介前因连坐降一官,即由左朝请大夫降至左朝散大夫。据绍兴元年增益文臣寄禄官阶,朝请大夫为第十二阶,朝散大夫为第十三阶。降一官即夺朝请大夫阶,授朝散大夫阶。

    虽然夺官、追官及降官的含义相近,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将三者完全等同。从史料记载来看,三者仅在表达降阶的运行形式时完全相同,而作为黜降刑罚时所附带的处罚不尽相同。夺官、追官及降官在降低迁转官阶的同时,都会附带对贴职或者差遣的调整。其中,追官常附带勒停,其处罚的严重程度仅次于除名。夺官、降官虽然也会与勒停共同构成黜降,但更多时候只是对差遣的贬谪,处罚程度不及勒停严厉。

    勒停,即勒令停职之意。宋代实行官、职、差遣相分离,勒停意味着官员的全部官、职、差遣及相应待遇均被暂时剥夺。一般而言,在宋代官员犯罪处罚中,勒停介于除名和编管之间。《朝野类要》称:“勒停,编管以上则必除名勒停,谓无官也,故曰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因此,勒停是相当严苛的惩罚措施。勒停一般不单独作为处罚(除非加“特”字),而是作为身份性黜降的附加处罚,常与追官、降官、夺官并而叙之,“追若干任官勒停(不追官或特勒停,免追官或降官不勒停,亦同),告身曾与不曾追毁”。

    此外,黜降官阶时若未附带勒停,通常需要特别注明。例如,《长编》叙及王赡追官时,称“熙河兰会路都监、知河州、皇城使、荣州防御使王赡追十一官,免勒停”,即刻意强调免予勒停,以示王赡仅被追官而并未停薪、停职等。相较之下,夺官、降官通常可以单独成为黜降处罚,且其处罚程度仅重于罚金。绍兴三年(1133)正月十五日,“责诊视大行皇帝医官秦玠、孔元、耿愚等,并除名、勒停、编管、夺官、罚金有差”。其中,惩罚举措的严厉程度从除名至罚金逐渐减轻,夺官介于编管与罚金之间,从处罚等级上来看相对较低。

    当然,夺官、降官通常会伴随对差遣的调整。据载,“而今所施行,则有勒停者,有降官者,有降官及差遣者,有远小处监当者,有罢知州与宫观者,有送吏部与合入差遣者,有罚铜三十斤者,有罚铜十斤者”。这其实是贬降差遣。因为降级的差遣有清浊之分,故其轻重程度有微妙差异。据《宋会要辑稿》载,神宗熙宁二年(1069)三月十七日,“前两浙路提点刑狱、司封郎中、直昭文馆、知桂州元积中,同提举两浙路开修河渠、虞部郎中胡淮,各降一官,积中仍落职,皆监当差遣”。元积中、胡淮各因事降官,同时差遣皆遭降低,分别由知桂州、提举两浙路降为监管地方税收、冶铁。这种在降官同时将差遣调整至“远小处监当”,应该是比“有罢知州与宫观者”或“有送吏部与合入差遣者”稍重的惩罚。

    对差遣进行的最严苛调整当属直接罢免差遣,比如冲替和放罢,使官员重新付阙。例如绍兴二十二年(1152),“武翼大夫、权发遣两浙西路兵马都监、常州驻扎张铎特降两官,冲替”。冲替又称冲降,是指被罢黜的官员任期未满,即由他人顶替其差遣。又如绍兴七年(1137),“左朝请大夫、知果州宇文彬,通判庞信孺,各特降一官放罢”。放罢是指罢免差遣,与冲替大致相当。宋代,冲替、放罢作为对官员差遣的处分,施行已久。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太平兴国年间已行冲降法。但差遣的罢免或降级,与职事官或寄禄官的降阶相联系,显然加重了对官员的惩戒效力。

    总而言之,追官、夺官、降官皆可与勒停搭配。同时,夺官、降官既可以单独成为黜降刑,也可以与降低或罢免差遣共同构成新的黜降措施。因此,三者之间颇有不同。当追官、夺官与降官单纯作为罢黜方式适用时,其运行模式就是降低迁转官阶,此时三者并无区别。但在具体的夺官实践中,往往都会附以贴职、差遣或告身等处罚,此时牵涉的范围就包括官、职和差遣。因此,追官、夺官、降官附带处罚时所呈现的惩戒力度也会存在差异。

    就夺官(追官、降官)的形式而言,黜降表面上是一种官员惩戒措施,实则反映了宋廷试图控制日益臃肿的官僚队伍的意图。虽然有宋一代实行“官、职、差遣”相分离的特殊制度,饱受后人訾议,但中央政府借助夺官(追官、降官)以及附带的黜降方式,逐步缓解了臃肿的官僚队伍带来的内在困境。这种机制使朝廷能够更为深入地把控各级官员的薪俸、待遇及等级,实现人事的全方位调动,并促成官、职、差遣的有效结合,形成特定场景下的“品位等级”。同时,夺官(追官、降官)及附带的降黜,还能维持高阶官员在朝廷与地方之间迁转,打通了官员空间流动和层级分流的路径,从而强化了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垂直联系。

    三、宋代夺官的制度性规定

    夺官制度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官员黜降刑,其运行过程与磨勘制度紧密相关,并受到官员迁转次序的制约。在具体实践中,夺官及勒停、差遣调整等附加处罚,共同构成了对宋代官、职、差遣全方位的统辖和调配,从而形成特有的官员黜降渠道与层级分流。然而,对于夺官制度的适用原则,目前的研究认知尚浅。官员处于何种情境之下会被处以夺官处罚,或者在怎样的适用范围内实施对应力度的夺官处罚,这些是深入研究夺官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官阶的黜降直接标志官员身份的降低。如何在夺官制度的运行中有效地调试官员身份,以确保夺官后的官阶与告身“名实相符”,这就涉及告身的缴纳与重新书写。夺官仅是降低官阶,而非剥夺官员身份。这意味着处分期满后,官阶即可叙复。不过,文武官员的夺官及不同夺官形式的叙复规则却存在差异。

    1.“十分法”夺官

    历代学者研究政治史,往往关注显性的、成文的制度。然而,在显性制度之外,还存在推动社会发展的隐形制度。它们虽无成文的条令可供追溯,比如夺官制度,却是帝制模式下治理社会、维系官僚队伍及平衡地方与中央权力的制度补充。在现存史料中,几乎没有明确的宋代夺官制度的法律条文,针对夺官的适用性问题更鲜有论及。尽管如此,拾掇夺官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蛛丝马迹”,仍可大致窥见夺官制度在宋代军事中的适用范围。据载,庆历年间,因各地盗贼频发而官员缉捕不力,朝廷采纳余靖建言,制定了“追官之法”。其称:

    不立法禁,深可为国家忧。且以常情言之,若与贼斗,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击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乞朝廷严为督责捕贼赏罚,及立被贼劫质、亡失器甲除名追官之法。从之。

    这段史料的核心内容亦载于《宋史·余靖传》。由“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可知,此前官员应对盗贼时常“避而不战”,以免去性命之忧,而任由朝廷罚铜、罚俸。自余靖上疏严厉督责捕贼后,以“被贼劫质”和“丢失器甲”为标准,订立了“追官之法”。虽然庆历年间的“追官之法”语焉不详,但至少提供了宋代存在夺官条令的依据。

    据《长编》记载,元丰五年(1082)十一月辛巳诏:

    皇城使张勉、如京副使石温其、内殿崇班赵潜各追五官;文思使高政、文思副使乐进各追四官;供备库副使潘定、刘青各追三官;皇城使桑湜,供备库使任端,内殿崇班、閤门祗候宋球各追两官;皇城使、沂洲团练使李详,左骐骥使、閤门通事舍人孙咸宁,左藏库使杨进,内殿崇班、閤门祗候孙文各追一官;东上閤门使狄咏,西上閤门使张守约,皇城使、昌州刺史、带御器械梁从吉各降一官。并坐出界将领计失亡所部兵,用十分法追夺也。

    由上述史料可知,宋代军事体制中应该存在一套根据出亡士兵比例进行夺官的制度。将官领兵,除去正常战斗减员外,若逃亡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即施以夺官处罚。这一法令确实被严格执行,如元丰五年三月,“昨出界将领官所部兵,除死事及因伤而死外,会计亡失数,如及二分,追一官;二分半,二官;三分半,四官;四分,五官;四分半,六官;免勒停,差遣依旧。其降官至奉职,各罢将、副差遣。令曾布据出界时分隶将领官所部及失亡数,并应夺官人名位以闻。其鄜延路、泾原路、秦凤、熙河、河东路取会亡失数,准此”。逃亡人数达到十分之二即夺一官,直至其比例达到45%即被夺六官,但此时并不附带勒停及调整差遣,而将领一旦被降至三班奉职,就会有附带差遣处罚,如罢去领兵资格,使其成为领兵官之副职。

    对于“十分法”夺官中具体的数目比例,史料记载有所不同。如元丰五年十月,“环庆路副总管狄咏、钤辖梁从吉、张守约各夺一官,以出塞亡失三分三厘也”。此处称“三分三厘”夺一官,与上文的“及二分,夺一官……三分半,四官”明显龃龉。可能的解释是宋廷减轻了对领兵者的惩罚,按照旧例逃亡二分即夺一官,后改为达到三分三厘夺一官。

    宋代除在军事战争中按“十分法”追夺官阶外,在其他军事活动中如征纳丁夫未达规定数目,官员亦难逃夺官罪责。如元丰元年(1078)诏:“大军顿峒日久,止缘丁夫不足元数,致稽军事。其州县当职官,令广西转运司案比元抛数不及七分处,州官追一官,县官追两官,无官可追即停其俸。各且令在任县官枷项监督,并劾罪以闻。”因征纳丁夫不足影响到军事战争的成败,其性质与战争损员相同,故仍旧以“十分法”夺官定罪。“十分法”夺官是宋代应对边境士兵非正常流失、保障军队后勤补给的权宜之计。但随着军事行动日益频繁,士兵出逃渐成常态,将领亦无力控制,导致该夺官法令逐渐丧失了效力,最终销声匿迹。

    宋代夺官的运行过程展示出,这一时期文、武官阶系统均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夺官实践。这意味着必然要有一套详细的夺官法令,才能维持庞大官僚队伍的进阶与黜降的正常运转。当然,“十分亡失法”夺官针对的是元丰开边时期西北沿边统兵官,仅仅是一个侧影。但通过对不同史料的整合与互证,大致展示了“十分法”追夺官阶的条文规定,明晰了其在宋代军事制度中的适用范围。

    2.告身的收缴

    告身即官告、告命,是宋廷拟授阶官、职事官及封赠加勋时所颁发的凭证。它是官员的授任文书,是官员身份证明的最直观材料。宋代对官员的任命分为制授、敕授、奏授三个等级,对应颁发告身或黄牒(敕牒)。元丰五年《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规定:“凡入品者给告身,无品者给黄牒。”龚延明先生认为,奏授等级最低,由吏部上奏得旨除授,不给告身,只给黄牒。其实,敕授中的无品者也不赐告身,即无品者无论敕授、奏授,均得黄牒。正如,元丰五年,“今拟阶官、职事官、选人,凡入品者,皆给告身;其无品者若被敕除授,则给中书黄牒,吏部奏授则给门下黄牒”。至哲宗元祐六年(1091),稍有增益,“除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及除降官职依旧外,应内外差遣并职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在任者,并给黄牒,乃与无品人等”,即监察御史以下改易或重新差遣任职只授予黄牒,不再给告身。元符年间,重新恢复元丰旧制:“己未,吏部侍郎黄裳言:‘元丰官制,凡入品者皆给告身,其无品者给黄牒,故虽小使臣皆给告身。后来时务从简,遂行宣札指挥,于理未安,请自借奉职而上皆给告身,复循元丰官制。’从之。”

    宋代官员告身的管理机构经历了多次变革。太宗之前,中书省掌官员告身书写、收缴与销毁。淳化五年(994)设官告院,以吏部、兵部、司封、司勋各部官员,掌文武、王公命妇及加勋官员告身。元丰五年,废官告院,各官员告身还归吏、兵、司封、司勋等部司。政和三年(1113),复官告院,此后相沿不改。

    宋代官员黜降刑中多有涉及告身收缴与追毁的规定。《天圣令》规定:“诸犯罪应除、免及官当者,计所除、免、官当给降至告身,赎追纳库。奏报之日,除名者官、爵告身悉毁(妇人有邑号者,亦准此)。官当及免官、免所居官者,唯毁见当、免及降至者告身;降所不至者,不在追限。应毁者,并送省,连案,注‘毁’字纳库;不应毁者,断处案呈付。若推检合复者,皆勘所毁告身,状同,然后申奏。”察此条令,凡官员犯罪至除名者,一切告身皆须收缴纳库并予以销毁。宋代除名者常常会被“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即追毁所有告身之意。

    《天圣令》还叙及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时追缴告身的情况。据《宋刑统》载:“其犯免官者,请依旧取见任及前任计两任告身以为免官定例,其余并从律敕。”也就是说,官员免官时需要被追缴现任和前任(两任)告身。

    所谓免所居官,是指免去所居之一官。宋代官制分为官、职、差遣三大核心系统,还有散官、勋官、爵等荣衔,每一项都构成“所居官”的序列:“谓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官。若带勋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免勋官高者。”简而言之,就是在职事、散官、勋官等序列中,根据不同情况,收缴其中(见任或历任)的一个告身。

    至于官当,就是用官职抵罪:“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议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此时,需要收缴用以抵罪的“官”的告身。同时规定:“准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后来法司相承,有见任品卑于前任者,则于历任内取高者当,仍解见任。近亦曾有不取历任中高者,却以见任卑官当罪。盖缘不用勋散试官以来,未有定制。臣等参详,今后有见任官高,即以见任官(当,见任官卑,即)以历任中高者当。”顾名思义,用官抵罪,需要先比较现任官与历任官的尊卑。如果现任官职最高,就用现任官当;如果历任中有更高官职,则应该使用历任中的最高官职抵罪。

    明晰《宋刑统》对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的规定后,更容易理解《天圣令》所述:“官当及免官、免所居官者,唯毁见当、免及降至者告身,降所不至者,不在追限。”明确指出,免官、免所居官以及官当的告身追毁,只须销毁被免、官当的现任官或者是历任中某一高官的告身即可,而历任中其他官职的告身则不在追缴销毁之列,这就是“降所不至”。

    遗憾的是,《天圣令》并未言及夺官时告身收缴的情况,《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等宋代法制典籍亦未有记载,因此暂未可知官阶黜降与告身追毁的关联。然而,夺官制度的实际运行往往伴随告身缴纳。例如,“故太子太保司马光降授右正议大夫,太子太保吕公著降授左光禄大夫……朝奉郎苏轼降授崇信军节度行军司马,其元追复官告并缴纳”。这就进一步表明,在黜降官阶过程中,必定存在一套严密的告身收缴与重新颁给制度。因此,我们通过夺官的实际运行,可以大致窥探告身予夺的方法。

    据《宋会要辑稿》载:

    (绍兴二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勘会已降指挥曹冠等八人,有官人赴试者令带右字,无官人并行驳放。数内秦埙见系敷文阁直学士、左朝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除本官出身敕礼部已一面追毁外,寻照得秦埙昨因御殿唱名进士第一甲第三名,承指挥依第一人恩例特转三官,遂于承议郎上转授朝请郎。今来既带右字,其过省所得官即合追毁改正,作右承议郎。缘本官先于朝请郎上磨勘转朝奉大夫,修书赏转朝散大夫,今来若依资次重别拟转,窃虑紊烦。欲将本官从见今官上追取朝散、朝奉大夫、朝请郎三官,附身毁抹,却备坐三项因依,止给右朝散郎告一道。”从之。

    绍兴二十四年(1154),秦桧之孙秦埙科举及第。高宗读其对策,与秦桧文笔相似:“其后埙中甲科,所对策皆桧、熺语,灼然可见。朕抑之,置在第三,不使与寒士争先。”秦埙被列为第一甲第三名,故授承议郎阶,后转三官至朝请郎,再因磨勘转至朝奉大夫,又因修书再转至朝散大夫。绍兴二十六年(1156),诏令秦埙滥窃儒科,废去其进士出身,追毁此前所转三官,皆令带“右”字。据此,应将其“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三阶夺去,相应告身亦追毁。因此,秦埙夺官之后授“右朝散郎”阶,并授予朝散郎告身。

    从秦埙官阶黜降经历来看,告身追毁与夺官运行紧密关联。凡被夺去官阶者,皆被收缴告身。但由于官员迁转官阶时,并非所有官阶都会授予告身,所以当夺官至未授予告身之官阶时,还需要重新颁赐告身。秦埙直接由承议郎转三官至朝请郎,此后陆续转官得朝奉大夫、朝散大夫,所以仅被授承议郎、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告身,而未授朝奉郎、朝散郎告身。这导致后来他被夺官时,官告院须重新书写其朝散郎告身。

    秦埙事例表明,宋代夺官制度与告身收缴制度相辅相成。官阶黜降必会导致官员告身被追缴入库,并以新的告身适应夺官后的官阶。有学者提出告身收缴未必销毁,可能会留待官员叙复后重新发还。但这种观点或许站不住脚。近年来,以南宋徐谓礼文书的发现为契机,学界进一步对宋代官员告身所反映的中枢机构和行政运转流程进行了诸多探索,厘清了告身文书的书写格式,以及颁发流程中尚书吏部、中书门下等行政运转情形。从现存徐谓礼、司马伋、吕祖谦、詹棫等人的告身来看,除司马伋和詹棫两人为“差遣”告身外,其他皆是“官阶”告身。现摘录其中告身书写格式如下:

    尚书省吏部

    (磨勘到)某官阶,差遣官名

    可特授某官阶,调整差遣或差遣如故。

    左右丞相

    同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 省审

    时间

    给事中 读

    左右丞相

    中书舍人 闻

    付吏部

    吏部尚书

    吏部侍郎

    ……

    时间

    上述内容揭示了宋代详细的告身文书传递流程。整个流程始于尚书吏部,经中书门下、参知政事、丞相,最后呈至皇帝“画闻”,然后下传文书。文书由吏部长官签署及吏部主事人员署名,并题写时间,颁给官员。这一过程所展现的不同部门对告身文本的读、省、审、闻和签署,揭示了宋代中枢机关在告身颁给中的权责分配,也反映出不同时期官制机构的存续和长官头衔的置废。

    此外,告身中的题署姓名、时间等信息是验证其真伪的标识。如果官员因夺官被收缴告身,如果叙复时重新发还告身,其叙复时间与夺官之前告身的签发时间乃至签署告身的官员头衔定龃龉不合。再者,夺官时常伴随差遣的调整甚至是勒停,与收缴告身中的差遣迥异,所以官员叙复时绝不会将此前的告身重新发还,而应该重新书写告身。

    现存告身皆属官阶迁转后颁给,并未留存夺官后重新书写的告身。秦埙自“朝散大夫”夺三官至“朝散郎”,并给朝散郎告身一道。如果按照告身文本既定格式,应为“朝奉郎(差遣名),可特授朝散郎”,但秦埙是否磨勘至朝奉郎,且其迁官时是否超阶而越过朝奉郎,亦未可知。因此,夺官后的告身颁给以及叙复原官后的告身授予,与正常迁转的告身在文书格式、运作流程等方面的不同,仍然有待发覆。

    3.夺官后的叙复

    作为官员黜降叙复的一种类型,夺官后的叙复问题被纳入宋代叙复制度的整体研究之中。从整体上来看,虽然相关研究对除名、勒停、编管、免官、夺官等处罚的叙复的主管机构、方法与条件,已有较为清晰的梳理,但对夺官叙复的特征及与其他黜降叙复的异同,缺少深入研究,终有隔靴搔痒之憾。夺官既有处罚力度的不同,又有文武官阶黜降的差异,较为复杂,导致叙复的内容、期限均有相应变化。这是其区别于其他黜降刑罚叙复的重要方面。

    在宋代叙复制度中,夺官叙复特指“官阶”的叙复。对于夺官时牵涉的职、差遣等附带处罚的叙复,因过于复杂,本文暂不讨论。黜降叙复主要分为遇赦叙复和常程叙复。遇赦即得到皇帝施恩赦免,这是黜降官员共有的叙复途径。常程叙复则是按照一定的模式,由特定机构以固定程序进行叙复。官员叙复最核心的要素和条件是“展年”,即要经历特定的时间限制,才能叙复旧官,然后磨勘迁转官阶。正如《尚书考功令》载:“诸曾降官,候复旧官,许通理磨勘。其追官,若勒停及责授散官者,止理复旧官后年月。”

    展年的期限则根据黜降处罚的严厉程度酌定。大观元年(1107),“刑部言……即是叙格内应六期、三期、一期并无等可降展年人,依上件赦条皆得与叙外,惟有本期之外更有特旨展期之人,未委合与不合依无等可降展年人与叙期。勘会除名系用六期收叙,特勒停系一期叙,今若一等并许叙用,即无轻重之别”。由此可知,除名一般是展六期叙复,勒停展一期叙复,而展三期通常适用于免官、夺三官以上或者夺官附带勒停时:“内追降官资、勒停未叙用人理当三期。”

    宋代叙复层级计有十一等:“契勘除名、追官、停任人,刑部虽各有叙法十一等,内第一等永不叙收,第三等至六等止叙散官,其终身不齿及放归田里人,系叙法之所不载。”这里只叙及第一等永不叙复、第三至第六等叙复散官,其他层级的叙复内容则不得而知。目前大致能够判断的是,免官叙复、夺官叙复应属于第六等至十一等之间。

    景德三年(1006)二月,“诏刑部:应诸色叙理人贴黄叙法时,不以用官尽与不尽,内追官及三任者,并降先品二等叙;追一官、一任、两任者,并降先品一等叙。余依先降敕命施行”。遵此条令,夺官至三官者,展一期后叙复时需降两等,不及三官者叙复时降一等。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至卫尉寺丞,叙复时并非直接还复原职,而是降一等授殿中丞,须磨勘后才迁转右正言:“稍复殿中丞、通判抚州,复右正言。”陈执中的叙复情形与宋代夺官叙复条令完全吻合。

    条令中虽没有规定夺三官以上如何叙复,但据熙宁年间记载,可以判断出夺三官以上不用增加降等,而是延长年限,即“追降三任以上者,仍以三期叙”。真宗咸平年间还规定了文武官员夺官叙复的特殊情形:“若本犯不至追官而特追官,及不至勒停而特勒停,告身见在者,更不降等,只依本官上叙。”意即官员犯罪如本无须夺官或者勒停,但因皇帝特旨加重惩罚,以致夺官或者勒停,则展年后叙复不用降等,可直接恢复原官。而武臣遇此情形,则须减少展年。熙宁七年十一月庚申,“枢密院言:武臣犯罪不至追官,而特旨追降官不勒停者,其叙限比追官勒停人各听减一期”。

    此外,在官员展年等待叙复过程中,一旦因罪再次黜降官资,则需要重新计算展期。绍兴五年(1135)五月十三日,“刑部言:命官缘罪追降官资未该叙复,或该叙复未曾陈乞间,再因事追降官资,本部依条告示,自后犯日别理期叙,其已理月日不许收使”。可以看出,针对文武官阶追降、夺官严厉程度及夺官过程中再次夺官等问题,叙复方法皆有相应调整。

    相较于除名、免官叙复等相对固定的典章条文,夺官叙复以其复杂的运行模式,显示出宋代叙复制度的多样性及动态变化。根据夺官的形式变化,宋廷通过调整“展年”和“降等”对黜降官员进行不同的叙复,进而形成严密的叙复层级。有宋一代,夺官叙复不断规范与细化,逐步填补了因夺官形式不同所导致的制度空白,为研究宋代叙复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

    由此可见,夺官本质上是一种有限度、暂时性的官阶黜降措施,旨在临时停止官员待遇,并降低其身份。受罚官员仍可通过叙复与磨勘,恢复甚至晋升官阶。因此,它并非解决宋代“冗官”问题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制度运行中,夺官能与磨勘、告身、叙复等制度相互配合,共同维持官僚队伍的秩序与稳定,充分体现了宋代官制设计的系统性与缜密性。

    四、夺官运行的政治效应

    通常来说,一项制度得以确立,应具备以下要素:第一,经过官方的明文规定和正式采纳;第二,得到官方及更广泛范围的认可;第三,必须是可持续的官方行为。它们分别界定了正式制度应具备可信性、权威性及长时段性的特征。当然,制度有时也会呈现隐性状态,但绝不是所谓的“潜规则”。对当时人来说,这可能属于一种习焉不察的制度性状态,而由于史料限制或者研究不足,后人暂时无从管窥或者相对比较陌生。正如前文通过分析夺官的实际运行和结果,部分揭示了其相关规定完全符合“制度”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

    作为在宋代官僚体系中施行已久的官阶追夺制度,夺官无疑是最核心、最普遍的官员黜降法。除名、勒停、冲替、落职与降差遣等,皆可与其结合形成新的处罚举措。与此同时,夺官制度的运行不仅与磨勘制度紧密关联,还会影响叙复制度、告身制度等,进而促成了宋代官僚制度内部复杂的政治联动效应。

    宋代不仅延续了唐、五代时期的官衔名称,还进一步发展出加衔制度,以致官员结衔日趋复杂化。正如洪迈所言:“国朝官制,沿晚唐、五代余习,故阶衔失之冗赘。”在宋代名目繁多的官衔中,官(本官与寄禄官)、职与差遣被誉为最重要的衔名,据此即能确定官员的品位、俸禄和实际职任。更重要的是,“官”作为寄寓晋升和迁转的唯一载体,是官职高低的首要衡量标准。自宋初开始,逐渐形成以“本官阶”和“寄禄官阶”为叙迁内容的磨勘制度,并根据官员的出身之别构建出特定的迁转阶梯。随着磨勘制度的演变,其标准从最初以“差遣受代”“差遣课绩”与“在任年限”共同构成必要条件,转变为脱离差遣课绩的“限年转官”。简言之,磨勘成为宋代官员根据年限便可转官的升陟途径。

    通过限年迁转进秩,官员晋升途径便捷,晋升速度亦大致可以预见。官员的“阶”不断提升,俸禄、待遇及地位等皆随之提高,这势必造成官僚队伍的膨胀,并由此引发行政效率低下问题。“冗官”始终是影响宋代政权稳定的因素之一。庞大的官员队伍,迫使宋廷必须解决官员“向上进阶”和“向下贬降”的流动难题。因此,宋代制定出一套与磨勘制度相辅相成的官阶黜降制度。它通过对迁转次序和官阶的追夺,适时降低官员待遇和品级,以整肃官僚队伍。夺官制度的运行与磨勘迁转严丝合缝,却又构成了截然相悖的官阶升降模式。在寄禄官阶形成以前,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因官员出身不同,其迁转路径亦有所差异,超资、越阶磨勘频繁发生。然而,无论官员迁转时如何超阶,夺官时完全按照磨勘次序逐一剥夺,使其恢复至迁转前的职事官等级。直至元丰年间形成“寄禄官阶”,磨勘与夺官均依据既定等级循阶升降。通过这种一升一降的方式,宋代得以平衡文武官员的“官阶”,从而调控不同场合下官僚群体的权力与身份。

    夺官制度用于黜降官员的迁转次序和官阶,但规定黜降官员不退回选人之列,而是展年之后还复官阶,使其重新进行磨勘迁转。于此观之,宋代官员在被夺官时,只要没有被判“永不收叙”,通常能借助叙复之法恢复原官。而对于被追夺官阶且遭勒停者,叙复后不得处理其本官事务。如元丰六年(1083)五月十九日,“大理正杜纯特追一官,勒停,将来叙复永不令典刑狱”。至南宋时期,规定犯赃罪官员被施以夺官处罚后,只能叙复散官阶,而不能叙复寄禄官阶。《宋会要辑稿》载:“乞自今应官吏尝经勘断犯入己赃、永不收叙人,并不许收叙。必谓经赦可叙,(正)[止]合叙散官,不可径叙元官。如有已放行收叙者,即为改正。”

    此外,叙复制度还涉及对官员磨勘年限的界定。比如,官员被夺官前已有一定任职年限,叙复时是否计入磨勘年限。据史料记载,夺官以前历过官阶的磨勘年月,不得计入叙复后新的磨勘年限:“缘外官武臣降官以前历过月日,叙官后不许通理收使。”《吏部条法》更明确规定:“小使臣追官人,叙官讫陈乞磨勘者,依条展年外,其被罪以前年月日,并不许收使。止理叙复元官日起理,磨勘施行外,仍候住程到任壹年。若经改正理还元断月日,其隔过月日许理磨勘。虽已改正而不曾理还元断月日,亦不许收使以前被罪该过月日。”无论是叙复制度中对夺官迁转的特殊规定,还是夺官叙复后对磨勘展年的要求,均不同于常规叙复和磨勘。这无疑体现了宋代夺官制度的特殊性。

    两宋时期的夺官制度,配合其他附带处罚,对官员的职、差遣乃至人身自由等进行全面调整。正所谓,“凡夺官,有以罪免,有改其印绶者,有削其秩俸者”。特别是对差遣的调动,促成了中国历史上大规模的高阶官员与地方官员之间的流动。即便位居宰辅,一旦被夺官,亦难逃被贬谪地方的命运。例如淳化四年(993),寇准被罢枢密副使之职,自左谏议大夫降守本官,出知青州。寇准被降官的同时,差遣由在朝廷担任枢密副使调整至知青州,自中央下放至地方。此外,王安石、司马光、苏轼、赵昌言等均曾因夺官而差遣至地方。众多的政治大员频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切换,更能兼顾国家视角与地方权益,在某种程度上打开了国家治理的空间和治理机制。

    结  语

    制度的运转依托于特定的实现路径。因此,要完整、全面地理解一项制度对社会治理乃至历史发展的作用,必须深入剖析其运行机制。就夺官制度而言,对于夺官如何执行、成效如何体现,以及是否遵循既定条文规范的探究,缺一不可。

    元丰前后夺官的不同、夺官时附带的处罚差异、对官职差遣的全方面调配、高低阶官员的合理流动及“十分法”追夺官阶,较为清晰地呈现了宋代夺官制度的基本面貌及长时段变化。这一制度既具有作为官员黜降刑罚的独立性,又与磨勘、告身、叙复等不同制度紧密关联、相互作用,成为短时期内整肃官僚和掌握官僚队伍、平衡官阶秩序的有效工具。

    在中国古代史籍中,“夺官”一词并不鲜见,从《史记》到《清史稿》均有官员因事被夺官的记载。然而,宋代以前的夺官,仅是削去所有官位或者剥夺官爵称号之意。《三国志·魏书》载:“建安末,(丁斐)从太祖征吴。斐随行,自以家牛羸困,乃私易官牛,为人所白,被收送狱,夺官。其后太祖问斐曰:‘文侯,印绶所在?’斐亦知见戏,对曰:‘以易饼耳。’”丁斐因私易官牛被夺官。他将代表官员和爵位身份的印绶呈交朝廷,意即被削去官位后下狱。其后,曹操恢复其官位,“遂复斐官,听用如初”。可见,这一时期的“夺官”仅表示取消官员所有“官”的称号,削去其官位或者剥夺官爵后,使其本质上与“民”无异,但仍存在复官的可能。

    《北史》的记载亦可佐证“夺官”为“削夺官爵”之意。只不过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文阶、武阶及勋官号,官衔品目繁多,所夺“官爵”的具体指称有细微变化。《北史·肃宗纪》载:“庚辰,诏以杂役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令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关于“职人”的身份,学界的争议集中在其究竟是“流外官”“在职官员”,还是散阶、散官而无实官之人。无论“职人”是哪一种,都可以被视为享有“官位”的人,可以享受免役特权。而在无人担保其为“清流”的情况下,便会被削去“官位”,失去“官”的身份,并重新纳税服役。

    唐代史籍中多有“追夺官爵”“削夺官爵”的记载,但已显现“夺一官而余官尚存”的雏形。《通典》称:“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这里首次记载了“夺一官”,但其是否与宋代夺官制度完全一致,仍有待甄别。据《唐律疏议》记载:“职事、散官、卫官计阶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为‘一官’;其勋官,从勋加授,故别为‘一官’。”“当徒之法”即用其中一官抵消徒刑,这意味着职事官、卫官、散官及勋官中有一官尚存,这与此前尽数削夺官爵有较大区别。然而,唐代的“夺一官”既非追夺迁转次序,也没有黜降官阶,因而与宋代“夺阶”仍不能完全等同视之。

    夺官制度设计的精髓在于,通过降低官衔名目中的“阶”,保持其他官衔的相对稳定,以实现对官员等级进行调整的目的。这种适时性的降阶制度不仅成为宋代调控官僚队伍的手段,也深刻影响着同时期其他政权的官僚体制。比如,金朝官制大体杂糅宋辽官制,仿宋人寄禄官之制,将夺官制度直接融入其中。《金史》载:“……诏薄其罪,(李)特立夺三官、降三等,蒲剌都、银术可夺两官、降二等云。”这里的夺官与降等分别指追夺阶官和降低差遣。金廷将“夺阶”与“调整差遣”相结合,实现“官”“职”和“差遣”的调配,完全延续了宋代夺官运行的方式。

    宋、金之后,夺官制度已难见踪迹。但“夺一官而余官尚存”的制度思维仍能见其余续。明清时期,不再以“官阶”寄寓迁转,而通过官品的细分来区分“官”的高低,即每一官职皆有对应的品级。因此,官员遇贬谪时,常以“降级留任”来暂时降低其官品与食俸,仍令其承担原有职任,这与宋代夺官制度的模式如出一辙。

    转自《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9期

  • 刘加明 潘慧:唐代渤海国的北部经营

    8世纪初,渤海国持续向北拓展,东北诸夷“畏臣之”。大钦茂将都城北迁至上京龙泉府之后,加快了对北部靺鞨部落的征服。同时,渤海加强对北部的经营,给松花江、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流域带来前所未有的生机,促进了东北诸族群的交往交融。目前,有关渤海国北部经营的研究成果有限,虽然相关研究在述及唐朝的渤海经略、渤海与日本关系以及渤海国族群的凝聚等相关问题时,对渤海北部经营和押领靺鞨部落与周边交流有所涉及,但皆一带而过。本文尝试以渤海押领诸靺鞨部落与周边交流为中心探讨渤海国的北部经营,进而管窥唐代基于大一统的民族共同体构筑。

    一、渤海国向北拓展以及唐朝的态度

    渤海国从尝试着向北拓展,到最后形成较为稳定的统辖区域,主要历经大武艺、大钦茂、大仁秀三位国王的努力方始形成。

    渤海国建立之初,“靺鞨之众及高丽余烬,稍稍归之”。大祚荣收服了大量居于其立国之地南部的高句丽和靺鞨人众,并一度呈现向南拓展势力范围的态势。当时在渤海国北部分布有拂涅、铁利、虞娄、越喜等靺鞨部落,再向北则有黑水靺鞨。高句丽灭亡之后,黑水靺鞨趁其他诸部“奔散微弱”之机,经过南下、西进等,势力有所拓展,后被唐朝将领李多祚击败,向北退回至今黑龙江流域一带。不过,渤海o初期黑水靺鞨对分布于其南部的四个靺鞨部落仍然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至第二代王大武艺统治之初,渤海国的发展策略有所调整,改变了大祚荣对北部的绥抚态度,“遣弟门艺及舅任雅相发兵击黑水”,后由于两人观点不合而改派壹夏与黑水靺鞨作战。关于此次战争的结果,文献中并未直接记载,不过通过分析可知渤海此役并未取得胜利。原因在于开元二十一年(733),渤海向西与唐朝在马都山作战,当时渤海国北部的室韦和黑水靺鞨皆跟随唐朝出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渤海国对北部的其他靺鞨部落已经有了较大的影响力。因为至开元十四年(726),渤海国的直接控制区与黑水靺鞨居地之间尚隔有拂涅、铁利等靺鞨部落,其中拂涅部位于张广才岭以东及牡丹江流域,后向东迁移,大体位于今天兴凯湖以西一带;铁利在依兰以西地段,大致为今依兰、铁力地区。渤海国能通过这些靺鞨部落的辖境与黑水靺鞨作战,说明此时渤海国已经威服了诸多靺鞨部落,佐证了大武艺“斥大土宇,东北诸夷畏臣之”的记载。

    渤海国北部拓展成效最快是在第三代王大钦茂统治时期。大钦茂谥号“文王”,从文献中未见其发动战争的直接记载,推断他在位期间渤海北拓应该是通过对靺鞨的“文而化之”来完成的。据《册府元龟》记载,自开元二年(714)始,渤海国北部拂涅、铁利、越喜靺鞨部落去唐朝朝贡,至开元二十九年(741)的27年间,拂涅和铁利部落到唐朝朝贡的频次分别为18和14次。此后便鲜见二部落朝贡唐朝的记载。又据《新唐书·黑水靺鞨传》记载:“拂涅,亦称大拂涅,开元、天宝间八来,献鲸睛、貂鼠、白兔皮;铁利,开元中六来……后渤海盛,靺鞨皆役属之,不复与王会矣。”可知,随着渤海国的强盛,北部诸靺鞨部落皆归服于渤海。综合上述两段史料记载,至开元二十九年,拂涅和铁利部落再没有独自去唐朝贡,说明渤海已经实现了对两个部落较为有效的管控。

    天宝末年,大钦茂继续向北拓展,“徙上京,直旧国三百里忽汗河之东”,即渤海将都城向北迁徙,置于上京龙泉府(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渤海镇)。通过此次迁都,便利了对北部靺鞨部落的控制。在向北拓展的过程中,渤海国遇到了地理环境的限制,如牡丹江东部典型山区的阻隔。渤海向东迁都,《新唐书·渤海传》记载,于贞元年间“东南徙东京”。东京龙原府的北部是广阔的兴凯湖平原,从此处向北,可以比较容易来到率宾和越喜靺鞨地区。大钦茂统治末年,北部率宾地区受渤海管控,并且对越喜靺鞨部落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

    在大钦茂去世后,渤海国内部发生了激烈的王位争夺,越喜和黑水靺鞨部落摆脱渤海影响,独立赴唐朝贡。直至大仁秀继位后,政权内部趋于稳定。《新唐书·渤海传》记载,“仁秀颇能讨伐海北诸部,开大境宇,有功”,这里的“海”即指今天的兴凯湖。此说明渤海国征服了分布于兴凯湖以东偏北一带的越喜靺鞨,以及三江平原地区的虞娄靺鞨部落。又由于黑水靺鞨位于虞娄北部,在黑龙江下游的广大地区,距离渤海国的统治中心最远,力量相比于其他部落较强大。不过,检索文献,在大仁秀继位以后近百年的时间内,再也不见有黑水靺鞨赴唐朝贡的记载。据《唐会要》载:“及渤海浸强,黑水亦为其所属。”因此可以推测,至大仁秀统治时期,渤海国完成了对黑水靺鞨的征服。不过整体而言,对比其他靺鞨部落,渤海国对于黑水靺鞨的影响力仍然是有限的。

    至大仁秀统治时期,渤海国在北部地区的拓展达到历史的最北限。北部的三江平原地区逐渐被渤海国所控制,西北与室韦接,向东北拓展到兴凯湖以东,其北部一带的疆域包括今俄罗斯滨海边疆区等地。由于渤海对于北部区域呈现不断拓展之势,北部拓展区范围较广,主要包含绥芬河、牡丹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及黑龙江下游地区。在唐朝时期这里主要生活着拂涅、越喜、铁利、虞娄和黑水靺鞨等部落。

    随着渤海国不断北拓以及唐朝北疆局势的变动,唐朝对渤海国以及北部靺鞨部落的态度发生转变。在高句丽灭亡之后,唐朝为管理高句丽故地,设置安东都护府,下设拂涅州和越喜州都督府等行政机构。虽然在当时的边疆形势下,唐朝对拂涅和越喜靺鞨部落所在地区管理有限,但州和都督府的设置无疑体现了唐朝的疆域管辖以及对东北边疆的重视。《旧唐书·渤海靺鞨传》记载,开元十四年(726),“黑水靺鞨遣使来朝,诏以其地为黑水州”,黑水州的设置,表明唐朝对于该地区的行政领有。

    对于7世纪末期发生于东北的契丹、靺鞨等族叛乱,着力于建构“大一统”的唐朝自然要进行剿灭。但圣历元年(698),当大祚荣等崛起于东北边疆时,由于契丹和突厥的中道阻隔等具体情况,最终渤海得以立国。唐朝遂于先天二年(713)遣使册封大祚荣为渤海郡王、忽汗州都督,渤海成为唐朝藩属体制内的一员,接受唐朝的羁縻。由于吐蕃、突厥、契丹等边疆势力存在与成长,唐朝中央政府的关注力被分散。开元二十一年(733),渤海与契丹、突厥联合,进攻唐朝的马都山。唐朝在马都山之战中的失利,促使其调整北部边疆经略,在应对契丹和突厥南下时逐渐掌握主动权。随着节度使制度的不断成熟,唐朝斩杀了契丹军事首领可突于,此后契丹鲜少犯边。同时,在唐朝北边的另一强藩突厥的毗伽可汗被大臣毒杀,内乱促其走向衰落。面对如此巨变,渤海国审时度势,遵从唐朝的统治秩序,此后再未与唐朝发生武力冲突。对于唐朝而言,由于北部靺鞨部落距离过远,遂渐默认渤海国对这些靺鞨部落的控制,把渤海国作为管理东北边疆的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渤海国效仿唐朝任命押靺鞨使,主动承担起押领北部靺鞨部落的责任与使命,一方面向唐朝复命,另一方面同东亚其他政权进行了更具深度的交流。

    二、渤海国押领北部靺鞨部落与周边交流

    综观史料,渤海国经营北部边疆的记载虽然有限,但线索明晰。如在地方行政建置上,渤海强盛时期,设置了“五京、十五府、六十二州”。其中在北部地区有安远府、怀远府、定理府、铁利府等,这些府下辖诸州。诸府、州的设置,表明渤海国对靺鞨诸部进行了有效管控。不过相较于渤海对上京、中京和东京等核心统治地区的经营与管理,对北部的管理力度较弱,渤海全盛时期实行了模仿唐朝的羁縻政策,以次级羁縻体系的形式,对北部靺鞨部落进行羁縻管制。

    随着疆域的北拓,渤海国押领北部靺鞨部落加入东亚世界的交流之中,这也成为渤海经营北部边疆的重要方式。检索史料可知,开元二十九年(741)之后,在向唐朝贡的队伍中,便不见拂涅、铁利诸部落。但实际上,他们仍然保持了朝唐的惯例,只不过其朝贡唐朝的过程是在渤海国的押领之下实现的。《新唐书·方镇表三》记载,(开元)二十八年(740),平卢军节度使兼押两蕃、渤海、黑水四府经略处置使。唐朝的“押蕃使”是中原王朝对边疆族群的管理机构,此后渤海效仿唐朝,任命“押靺鞨使”。据《唐会要》记载,贞元八年(792)十二月,“渤海押靺鞨使杨吉福等三十五人来朝贡”。可见,此时渤海已经出现了专门押领靺鞨的官吏。此说明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靺鞨接受了渤海的管理,渤海国对靺鞨部落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唐朝认同渤海对靺鞨的管理。而由渤海国带领靺鞨人朝贡唐朝,应该是在此前已经存在。

    据《新唐书·黑水靺鞨传》载:“拂涅,亦称大拂涅,开元、天宝间八来,献鲸睛、貂鼠、白兔皮;铁利,开元中六来;越喜,七来,贞元中一来;虞娄,贞观间再来,贞元一来。”说明开元、天宝年间,拂涅、铁利部落独立到唐朝贡;而越喜、虞娄等在贞元年间尚曾独立朝唐。情况变化,缘起于其被渤海押领,对此《新唐书·黑水靺鞨传》继续记述为:“后渤海盛,靺鞨皆役属之,不复与王会矣。”可知,渤海强盛之后,诸靺鞨被威服,不再独立进行相关行动。对此,《唐会要》提供了辅证:“拂涅、铁利等诸部落,自国初至天宝末,亦尝朝贡,或随渤海使而来。”可以认为,拂涅和铁利等靺鞨部落在天宝末年之后,在渤海国的带领之下赴唐。

    越喜、虞娄以及黑水靺鞨距离渤海国的核心统治区较远,渤海实现对这三个部落的管理时间也较晚。贞元十四年(798),“以渤海国王大嵩隣侄能信为左骁骑卫中郎将,虞侯娄蕃长都督茹富仇为右武卫将军,并放还蕃”。这里的虞侯娄即虞娄,二者同时被唐授予官职,说明虞娄靺鞨尚由唐朝直接管理,没有以渤海代为行政。据《册府元龟》记载,大历九年(774)十二月,“奚、契丹、渤海、室韦、靺鞨遣使来朝”;大历十年正月,“渤海、契丹、奚、室韦、靺鞨、新罗”遣使来朝。上述两则史料记载了诸部落去唐朝贡,同时出现了靺鞨和渤海,显然二者是不同的势力,据考证这里的靺鞨部落为黑水靺鞨。元和十年(815),《册府元龟》记载“黑水酋长十一人并来朝”,此后再不见越喜、虞娄以及黑水靺鞨独立去唐朝贡。

    直到渤海国末期,黑水靺鞨出现在渤海国南部,独立同新罗进行交流。据《三国史记》记载:“(886年)北镇奏,狄国人入镇,以片木挂树而归,遂取以献。其木书十五字云,宝露国与黑水国人,共向新罗国和通。”宝露和勃利二者音近,为黑水靺鞨控制下的一个部落。“北镇”是为新罗东北部的朔庭郡,位于今天朝鲜半岛北部咸镜南道安边地区。此后,有更多的黑水靺鞨部落出现在新罗的北部边境。《高丽史》记载:“(尹瑄)率其党走北边,聚众至二千余人,居鹘岩城,召黑水蕃众,久为边郡害。及太祖即位,率众来附。”这里的黑水蕃众与上文《三国史记》所载的“黑水国人”渊源关系密切。关于上述史料中“黑水国人”、宝露国何时来到渤海南部,赤羽目匡由认为新罗东北散见的黑水、铁勒、达姑各族,是在8世纪中叶前被渤海迁徙到居住地,并接受渤海的支配。马一虹认为黑水靺鞨和宝露国为免于被渤海国吞并,在渤海全盛时期来到了渤海国的南部,并寻求支持势力。我们认为渤海国南部地区的黑水靺鞨,一部分是在渤海国末期,因国力下降,对北部黑水靺鞨的控制力减弱,大量的黑水靺鞨人自行南徙;另一部分是在9世纪初,被强盛时期渤海国带领而来。在渤海国统治末期,有“靺鞨别部达姑众来寇(新罗)北边”。“达姑”又为“达姤”,原为室韦部落的一支,位于“第二松花江下游以东和第一松花江上游以南”地带。另外,有兀惹即拂涅部落在被渤海国征服后,分布于牡丹江东部,后由牡丹江东部向南迁至鸭绿江流域。上述达姑和兀惹部落并不仅是在渤海国末期和灭亡后才来到渤海国南部地区,他们在被渤海国征服后,就在押领下来到渤海国统治区。尤其是达姑,受渤海国的影响被称为“靺鞨别部”。《三国史记》所载黑水、宝露国人则是被渤海在强盛时期带领至渤海国南部,后渤海国势衰微,这些部落的活动才见于史书记载。

    北部靺鞨部落除在渤海的引领下赴唐朝和来到南部统治区外,还被带领去日本交流。自开元十五年(727)始,渤海便与日本进行交流,在渤海存国的200余年里,渤海聘日34次,日本聘渤海13次,双方建立了密切联系。在这一过程中,靺鞨跟随渤海来日本,双方有所往来。据《续日本纪》载,“(779年)敕检校渤海人使押领高洋粥等,进表无礼,宜勿令进”,当渤海的押领使高洋粥将国书呈上时,日本人认为“无礼”,而不接受。次日,“检校渤海人使言,铁利官人争座说昌之上,恒有凌侮之气者。太政官处分,渤海通事从五位下高说昌,远涉沧波,数回入朝,言思忠勤,授以高班。次彼铁利之下,殊非优宠之意,宜异其列位,以显品秩”。这里边包含三个信息,一是解释了前一天所说的“无礼”,是指将铁利人的座次安排在渤海通事高说昌之下,是对铁利的忽视。二是铁利人直接提出“争座”。按照礼仪,在押领使高洋粥带领下的铁利人,其座次本应在渤海使之下。但铁利人正式提出座位应在渤海通事高说昌之上。三是,日本支持了铁利人的“争座”之举,并解释说,此举并不涉及优宠,而是按照品秩而定。可见,日本对于唐朝、渤海以及铁利等靺鞨部皆已认可的政治伦理与区域秩序进行了颠覆。

    理解这种政治性操作,也便容易理解此前《续日本纪》中的两则相关书写:“(746年)渤海人及铁利总一千一百余人慕化来朝,安置出羽国,给衣粮,放还。”“(779年)渤海及铁利三百五十九人,慕化入朝,在出羽国,宜依例供给之,但来使轻微,不足为宾。今欲遣使给飧,自彼放还”。前文已述,此时渤海已经实现了对铁利等部的管理与带领,但《续日本纪》仍将渤海国和铁利靺鞨进行了平行书写,即是出于对唐朝认可的区域秩序的挑战。

    事实上,关于铁利“争座”事件,并不能“说明铁利部是以独立的使团身份与渤海使团同行”,甚至“铁利人在占据着主导地位”。至开元二十九年,渤海已经实现对铁利靺鞨的威服,并且铁利分布于今天的黑龙江依兰县以西一带,距离日本遥远。其远赴日本,自然是在渤海国押领使高洋粥等人的带领下,经陆路到东京龙原府地区,再由海路来到日本。至于出现铁利“争座”问题,根据前述引文,可以梳理出基本逻辑:渤海在与日本的聘书中,安排了两方人员的座次,其中作为被押领对象,铁利代表位于渤海使臣之下。日本在发现这一“问题”之后,以“无礼”拒绝了渤海递交的国书。次日,铁利人提出“争座”当是受到了日本方面的授意,否则铁利应该无由得知渤、日国书中的内容。此后,随着渤海国对北部靺鞨部落的控制力不断增强,日本史料中便鲜少关于除渤海外其他靺鞨部落的记载。

    值得提及的是,还有学者根据上述史料,认为渤海、铁利靺鞨去日本,推测带有移民倾向。此说难以成立,因为渤海使不会带着自己征服的部落不远千里去投奔日本。并且这两次渤海押领铁利人来到日本,也并没有被允许去都城拜见天皇,而是在登陆的出羽国就地安置。渤海带领铁利去日本的主要目的应是进行商业贸易,铁利人在登陆口岸直接进行贸易,换取物品,然后返回。

    综上所述,渤海在征服北部靺鞨部落之后,效仿唐朝的政治制度,对其进行次级羁縻控制。唐朝也默认了渤海国对拂涅、铁利等靺鞨部落的控制。有学者指出,北部靺鞨部落服从渤海国控制的重要前题就是,渤海国允许他们继续与周边交流,此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总之,渤海国押领北部靺鞨部落与周边进行良性互动与交流,既防止他们强大后威胁自身的安全,同时也满足了北部靺鞨部落的发展需求。从唐朝的视域来看,羁縻势力渤海国对北部靺鞨部落管理是踏实而有效的,因而唐朝也便给予渤海以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

    三、渤海经营北部边疆的影响

    随着渤海国北部的拓展,其对北部靺鞨部落的管控也逐渐加强,在中国东北边疆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是提升了渤海国北部地区的文明程度。与渤海国上京和中京地区相比,渤海国北部的拂涅、铁利、越喜、虞娄、黑水靺鞨等部落的社会发展较为缓慢。在历史上,由于这些靺鞨部落距离中原王朝较远,并且其南部先后有扶余、高句丽和渤海等政权的阻隔,受中原文明辐射较弱。在被渤海国征服之前,其社会形态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并且其所在地区,多属气候苦寒之地,多森林覆盖。在松花江、乌苏里江、黑龙江等江河网之间,人们从事渔猎经济较多,还有部分采集业活动,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较为落后。

    渤海国征服北部诸靺鞨部落后,在百余年的经营中,对靺鞨部落产生了重大影响。渤海国迁都上京龙泉府之后,距离较近的拂涅和铁利部落受渤海影响较大,内部的文明形式与政治生态都发生了变化。在渤海国灭亡后,铁利部落获得了相对宽松的发展机遇,并逐渐顺乎“民意”而建立类似于“政权”的管理机构。拂涅部落也分为几支,其分布位置逐渐向南迁移。因而,他们在渤海国灭亡后并没有湮没在历史之中,而是开始以自主的身份与辽朝进行交流,说明其在渤海国统治时期已经获得快速发展。此外,在绥芬河流域的率宾府以及分布于兴凯湖以东的越喜靺鞨部落的遗址中,已经辨识出大量的渤海遗存。这说明渤海国不仅对北部靺鞨部落有行政上的控制力,而且也将技术和文化带到当地,促进了北部靺鞨部落的社会发展。同时,渤海押领靺鞨部落与周边进行交流,北部靺鞨部落将本地特有产品带出交换,促进了自身经济的发展。

    二是助力了“海东盛国”时代的到来。渤海国在唐朝东北的显性发展,一个重要内容是与北部靺鞨部落的联系增多,并分享了其地的特产与资源。《新唐书·渤海传》记载,渤海国北部物产有“率宾之马”“湄沱湖之鲫”。率宾府地区以产马闻名,渤海国的马匹经由登州地区被运往唐朝。《旧唐书·李正己传》载,唐朝“货市渤海名马,岁岁不绝”。可见,率宾府的马种优良,数量也众多。渤海国“北进”占领率宾府地区后,这里为渤海国提供大量的生活和作战使用的优良马种。“湄沱湖之鲫”中“湄沱湖”为今天的兴凯湖,在兴凯湖的北部有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水域,主要分布有黑水和虞娄靺鞨部落,常以渔猎为生。他们的后裔赫哲人,平日里不仅以水中的鱼作为主要的食物来源,还将鱼皮做成衣物。可见,渔业经济对这里靺鞨人的重要性,渤海国占领这里后,向当地靺鞨人索取大量的鱼类资源。从北部靺鞨部落去唐朝贡的物品中见到大量的珍奇异宝,如《册府元龟》载:开元七年(719),拂涅“遣使献鲸鲵鱼睛、貂鼠皮、白兔猫皮”;天宝七年(748),黑水靺鞨等部落“遣使献金银及六十综布、鱼牙紬、朝霞紬、牛黄、头发、人参”。当靺鞨部落被渤海国征服后,这些奇珍异宝也会被献于渤海国。

    三是在渤海国的带领下,大量北部靺鞨人口来到渤海国的核心统治地区,参加渤海国建设。《松漠纪闻》记载,渤海国王“以大为姓,右姓曰高、张、杨、窦、乌、李,不过数种,部曲奴婢无姓者皆从其主”。可知,渤海国除了王姓大氏外,有众多贵族姓氏,他们把控着王国的核心权力。在社会的最底层有大量的部曲和奴婢,他们附属于国王或贵族,极有可能是渤海国在征服北部靺鞨部落后,一些人被押领回核心统治地区,并失去了人身自由的。他们参与了渤海国都城的建设,大钦茂统治时期兴建东京龙原府,外城周长2894米,上京龙泉府,宫城周长2680米。这些大规模的都城兴建以及内部设施的完善需要大量服劳役的人参加。《旧唐书·渤海靺鞨传》记载,渤海“编户十余万,胜兵数万人”,这里的编户和士兵,应该也含有北部靺鞨人。

    四是渤海通过对北部靺鞨部落的管理,首次将今天的黑龙江、吉林省的大部分地区连为一体,在“一体”化的行政管理内进行发展,促进了东北地区的族群交融。渤海建国之前,东北地区主要为唐朝安东都护府所辖制,“西北接唐朝边陲重镇营州,以医巫闾山与辽水为界;东隔第二流松花江与靺鞨诸部相邻”,辖域范围包含今天的辽宁和吉林省部分地区。渤海国进一步向北拓展疆域,9世纪初征服了北部诸多靺鞨部落后,在其分布地设置了府、州政区。虽然渤海对其控制力不如核心统治区,但是这些靺鞨部落都承认渤海国对其统领,在渤海的带领下赴唐朝贡,唐朝在东北边疆地区影响、凝聚力皆得到有效提升。

    渤海国还押领大量北部靺鞨人来到渤海国核心统治区,实现与契丹、汉族等各族的交融。大钦茂时代,伴随着渤海的开疆拓土,渤海国的核心民族靺鞨族不断吸收其他民族的成分日益壮大,同时也扩入其他民族聚居区,经过“民族自觉”而成为渤海族。但是渤海国北部的诸靺鞨部落,距离渤海国核心统治区较远,归顺的时间晚,所以大多并没有融入渤海族之中。不过在渤海国强盛时期,有部分北部靺鞨人在渤海的带领南下,来到核心统治区生活。其中也有一部分人融入渤海族之中,另一部分未被融入的,则逐渐成为辽代女真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女真,又称女直。据《辽史》载,天复三年(903),“伐女直,下之,获其户三百”。这说明在渤海国统治末期,已经有女真人在活动,这些女真人的出现与渤海国带领靺鞨部落南下与当地族群交融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在7世纪末期,渤海国崛起于东牟山之后,势力范围逐渐扩大。其北部疆域的拓展,主要是通过威服诸靺鞨部落来实现的。在渤海国的带领下,拂涅、铁利、越喜、虞娄和黑水靺鞨等部落,频繁参与周边交流。一方面,在唐朝的“大一统”基业中,接受唐朝的羁縻管理,作为边疆势力的重要组成,参加到唐朝的朝贡体制之中。另一方面,跟随渤海到日本进行经济贸易,增加了日本对于唐朝边疆民族与政权的了解,拓宽了北部靺鞨相关见闻,也加强了东亚区域的贸易往来。渤海国对于北部靺鞨的带领,不仅加速了其文明进程,也促进了渤海“海东盛国”时代的到来。同时,北部诸靺鞨部落在唐朝的东北边疆,与汉族、契丹等民族进行充分的交往交流交融,促进了唐朝民族共同体的建构。

    转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5年第2期

  • 黎海超:三星堆中的假面与真相

    三星堆的青铜面具到底像谁,这是许多人都会产生的疑问,以至于有人将之作为三星堆与天外来客相关的主要依据。也有人不时冒出灵感,找到它们与一些名人的神似之处。三星堆的若干神秘似乎都隐藏在那似笑非笑的面目之下。但很少有人意识到,人们费尽心思与人脸相比较的面具其实并非真实的人脸,而是覆盖在真相之上的假面。

    在博物馆欣赏一件文物时,人们惯于去争抢展柜正面居中的位置,似乎这是默认的最佳观赏角度,也是按下快门最为适宜的位置。但有时秘密也会隐藏在侧面、背面。对于三星堆的青铜人头像便是如此。当观者站在人头像正前方与之四目相对,凝神伫立时,很自然地会被那夸张的五官、难解的表情所吸引。继而会忍不住遐想这张面孔描绘的是虔诚的祭祀者,是居于高位的王,还是接受仰视的先祖。这恰是三星堆先民想要达成的效果,让观者所有的注意力集于面目本身。

    但若移动脚步,踱至人头像的侧面,便会惊奇地发现面目存在清晰的边界,并略高于其他部位,边界恰好卡住耳朵。此时,再返回正面观察,两侧反复对比,相信观者便会明白其中所以。没错,其实这面目只是覆盖在头像上的面具形象,并非庐山真貌。三星堆先民塑造青铜人头像时奉行了写实的原则,因此面具的边界和结构十分清晰。了解清楚人头像表面是面具而非人面,这一点至关重要。何为面具?无论是古代还是今时今日,面具的基本特点是与人脸相异。佩戴面具的目的是隐藏真相,转变为面具所代表的身份。因此面具或者刻画为动物、神灵等形象,或者对人脸做夸张的表达。三星堆人头像上斜竖的巨眼,夸张的面部褶皱,平直的口部与下颌,显然是艺术化的造型,并非写实面目。

    三星堆所见面具形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较为常见的普通面具,另一类是造型更为夸张的纵目面具。纵目面具的基本形态与普通面具保持一致,但五官形态不同。最突出的特点是眼睛中部有柱状的凸起。令人惊奇的是,三星堆之后一千多年成书的《华阳国志》记载:有蜀侯蚕丛,其目纵,始称王。这惊人的巧合如何理解?或许这是遥远记忆以传说或其他方式留下的印记。纵目面具眼睛凸出,巨口嘴角上翘,耳部非人耳,而与神兽耳朵相类,表现出种种异于常人的特点。这类纵目面具数量更是稀少,应当表达了特定的高等级身份。对此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纵目面具代表三星堆信仰体系中神的形象,在祭祀礼仪中接受敬拜。其他普通面具则代表人间群体,是敬拜神灵的主体。也有学者认为夸张的眼睛和耳朵映射出其非凡的视觉和听觉功能,使其具备千里眼顺风耳的超人类能力。这些说法均仅停留在猜想,但纵目面具上诸多非人的因素应与其在信仰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相关。

    无论是神还是人的形象,均以面具的形式表现,这是毋庸置疑的一点。目前三星堆发现的具有上述面目形象的青铜器主要有四类。一是青铜人头像,面具覆盖于人头像面部;二是单体的面具;三是大立人等尺寸不一的单体人像;四是见于神坛、顶尊人像等组合式器物中的人体形象。其中除第二类单体面具外,其他三类器物中的面具都直接佩戴于人面之上。且无论器物的大小、功能的差异,三星堆先民都秉承高度的写实风格,将面具与人面之间的分界状态如实表现。即便是青铜神坛上身高数厘米的小型人像也不做减省。制作者将面具的写实表达作为重要原则,这也侧面说明了面具在三星堆信仰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作用。

    未佩戴于人面上的单体面具主要有青铜和金面具两类。青铜面具尺寸最大者宽至1.3 米,小的仅如手掌。青铜面具的共同特征是均带有孔。大部分面具共有五个,额头正中一孔,面额两侧各有两孔,呈平均分布的状态,应是作为钉孔发挥固定的作用。额头正中的孔也可能是用来安装卷曲扉棱状的附件,附件增加前后面具本身的功能,神性也许会发生某种改变。这些孔的存在以及轻薄的器身表明青铜面具是作为附件固定、依托于其他器物之上的。大概率是木质或其他质地的人头或全身的雕像。这些面具尺寸差异如此之大,其对应的雕像也当形态各异,应用场景十分丰富。遗憾的是,这些面具均出自祭祀坑中,脱离了原有的位置。在祭祀坑之外,还没有发现面具可以依托的木质身躯。或许已经永远腐朽消逝,再难觅踪迹。

    金面具更加引人注目,历经三千载的埋藏依然光彩夺目。尤其是覆于青铜人头像上的金面具,其与铜绿色的人头像形成强烈的视觉对比。但遥想器物制作和使用之时,青铜未锈,与黄金色调接近。为何将色调相近的器物叠加,是装饰还是宗教意义尚不得而知。已发现的金面具尺寸和形态多有差异,或是覆于青铜人头像上,或是剥下成为单体投于坑中。有的单体金面具仍找不到对应覆盖的人头像。比如三星堆五号坑出土的目前尺寸最大的金面具就找不到尺寸相应的青铜人头像。对此主要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与之匹配的人头像还埋于地下;二是金面具原本覆盖在其他类别的器物上,比如青铜面具。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可能性。尽管目前三星堆八座祭祀坑出土的上万件编号器物已经足够震撼,但这些器物大多残损,即便全部拼合后,依然会有许多器物缺东少西。缺失的部分在哪里?可能与那未曾谋面的大人头像一样都还静静地躺在地下的某个地方。毕竟目前三星堆的考古发现也只是触及冰山一角。

    梳理三星堆的各类面具,可以发现其表现出极强的佩戴属性。人物完整的头部或整体身躯出现时,面具需覆于人面之上。单体的青铜或黄金面具,原本也是覆于不同材质的人头像上,只是后期掩埋时有意取下。这一规律直白地告诉我们:在这些器物所表现的仪式场景中,几乎所有参与者都佩戴着面具。那么三星堆先民曾经实际佩戴的面具到底是怎样的形态,青铜、黄金面具是否可以佩戴于人脸上呢?不少人都默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但据笔者对各类青铜、金面具近距离的观察,并与人脸比照,发现几乎无一例可实际佩戴者。一是尺寸和形态的问题,虽然大小、形制各异,但几乎没有能与人脸完全匹配者。面具内侧的轮廓完全无法与人脸相配,且不少面具内侧有毛刺等铸造瑕疵,显然不是为了实际佩戴而设计的。二是青铜面具眼睛、鼻孔未开孔,不适合佩戴。青铜作为面具重量也过大了。

    既然铜、金材质的面具不能实际用于佩戴,那还有其他材质的面具吗?对此并无更多的考古发现,但是可以推想木质或其他有机质的面具最具可能性。世界各地的考古、民族学资料中,仪式中面具的选择多为木、皮类的材质。三星堆面具棱角分明更似木雕风格。遗憾的是,在三星堆尚未发现木质的面具,甚至木器都十分罕见。未发现不等同于不存在,三星堆或许曾拥有发达的木雕技术。我们看到的青铜器大多带孔,应是与其他质地的构件连接。比如青铜人头像之下可能承接木质的身躯,青铜面具或许覆盖于木质的雕像上。只是由于有机质的文物难以保存,这些木雕恐怕已腐朽化泥,抑或埋于某处尚未发现。距离三星堆不远的金沙遗址曾经出土过一件极为精美的漆器,纹饰精巧至极,当时的木作技术可见一斑。

    实际使用的面具虽不得见,但透过这些亘久的金属面具同样可以窥探到三星堆人的秘密。无论是面具还是人头像,黄金抑或青铜,三星堆面目形象给人的首要观感是千面一律。粗眉、巨目、尖鼻、大口,乍看并无差异。但果真如此吗?实际上,在三星堆应当找不到完全相同的两张面目。五官基本形态虽然一致,但是脸型有长有方,五官比例各有差异,这众多相似的脸如同一个亲密家族中的不同成员,长相极其相似,但熟悉者依然能洞察出差别。这或许比母亲辨认自己的双胞胎孩子更为容易。

    三星堆的面目形象既相同而又不同,同与不同背后各有深意。造成形象不同的原因不一,笔者以为最大的可能性在于年代的差异。由于青铜器同出于祭祀坑中,人们时常会忽略这些数量惊人的青铜器当源于长久时间的积累,并非同时制作。考古学中埋藏年代与制作年代、使用年代均是相差甚远的时间概念。三星堆几座祭祀坑的埋藏年代根据碳十四测年定为商末周初阶段(吴小红等)。但祭祀坑中埋藏的器物显然是积年所累,囊括了三星堆出土的绝大部分高等级器物。由于缺乏器物对比标准,很难明确梳理清楚坑中器物的年代序列。但根据其他区域风格的铜容器推断,这些器物的制作年代有可能跨越数百年之久。这也暗示青铜人面应是不同时代、不同工匠的产物,形象存在差异也十分合理。当然除了年代之外,不同功能、应用场景也可能会造成面目的差异。

    当然这些差异都是细微的,未能改变五官面目的基本特征。三星堆的面具形象呈现出惊人的程式化特征,历经数百年依然流行。这副面孔俨然已经化为三星堆的标志性符号。不由令人深思,这副面孔符号背后的意义是什么?答案还要在三星堆信仰体系中寻找。三星堆许多器物上表现了举行仪式的场景。尽管这些仪式的具体含义有待探讨,但其表现形式上与萨满式的宗教仪式有诸多相似之处。最为直观的便是面具的广泛运用。三星堆先民对于佩戴假面的狂热,映射的当是某种未知的信仰追求。

    面具之上的假面代表了三星堆先民信仰体系中的某种特定符号。作为面具,这假面自然是夸张的艺术表达。随之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面具之下三星堆先民真实的面貌特征是怎样的?三星堆的器物中能否找到这类真相?答案是肯定的。自二〇二〇年开启的三星堆新一轮祭祀坑发掘中,四号坑发现的铜扭头跪坐人像提供了最为直观的新证据。扭头跪坐人像共三件,尺寸、形制基本一致,应当是作为一套组合使用的。其中的一件(编号为K4yw:244)保存最好,面貌特征也十分清晰。应当说,扭头跪坐人像是三星堆所有人物形象中最为写实的。让我们引用考古简报中对它面目的描述:国字脸,脸部较宽,颧骨突出。剑眉,眉头紧蹙。杏仁眼,眼窝内凹,眼睑清晰可见,眼珠微凸。鼻梁高挺,鼻翼突出。双唇微抿,嘴较宽,嘴角向下微撇。下巴方正。双耳耳轮、耳郭、耳屏清晰可见,耳郭紧贴颞部,圆形耳垂,耳垂外侧有表示耳洞的圆形小凹窝,未穿。(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二〇二一)

    显然扭头跪坐人像的面孔是真实人脸的形象,与面具上夸张的五官形成鲜明对比。写实与夸张两种艺术风格跃然器上。笔者曾仔细地观察几件扭头跪坐人像的侧脸及脑后部,未发现面具那般分层和边界,属人脸无疑。除了五官的真实刻画,甚至表情也十分生动地描绘出来。尤其是保存最好的K4yw:244,杏眼圆瞪,嘴角下撇,显然不是欣喜的表情。是痛苦、愤怒还是庄严,尚难定论。另外两件扭头跪坐人像表情虽然近同,但也有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口部反映的微表情。一件嘴角微撇,面容显得更为平静;另一件嘴部平直,似咧嘴之感,仿佛经历了某种痛苦。这些微小的差异往往为人所忽略,却暗含一个有趣的问题:这种差异是工匠有意的表现,还是缘于手工技术的误差,无意间形成?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可能性。原因在于三星堆铜器技术精巧至极,三件扭头跪坐人像的发丝、指甲、指节纹路、脚掌蹬地的动态均精准地刻画出来。以此技术水准刻画完全一致的表情应非难事。若此推测属实,说明工匠在制作器物时是以不同真人为本或者着力刻画出不同个体的细节差异。这种非标准化的造型思想出现在三千年前的成都平原,着实令人称奇。与真人面目相比,面具上的表情也值得品味。前述两类主要的面具中,一类口部平直,微微下弧,显露一丝似有似无的微笑。嘴角两端为向下的尖牙状,令人费解。另一类数量较少的纵目面具表情就十分夸张了,如同小丑装扮式的巨口展露出夸张的笑容。推想古今的笑容应当差异不大。这笑容背后的深意尚难解读,但可以看到同类面具上的笑容千篇一律,同类人脸的表情则各有不同。

    青铜人头像中还有一类面目特征明显不同,有学者认为是女性形象。这类人头像数量稀少,其眉、眼、口部的形态与普通人头像相近,主要差异在于面部轮廓。普通人头像下巴平直,周边轮廓清晰,是对面具的写实描绘。而这类特殊人头像脸颊、下巴的轮廓圆滑,与真人无异。从侧面观察便可真相大白,并无面具分界的痕迹。也就是说,此类特殊人头像应是未戴面具的人脸形象,至于性别,并无明确的判断依据。这类人头像线条圆润,用以描绘真实人脸;普通人头像则棱角分明,或许是对木质面具雕刻风格的反映。同为写实人像,这类人头像的形象、风格与扭头跪坐人像相差甚远,一类方脸,一类脸型偏长。人类长相本就千差万别,三星堆有不同人面也可以理解。除了青铜人头像外,三星堆还出土过少量的石质和陶质人像,并无佩戴面具的例子,应是真实面孔。其功能也不一而论,有的石像似为低等级人群,与青铜人头像代表的身份差异极大。

    显露的真相并不多,但对于澄清关于三星堆的一些谣言与怪论有着弥足轻重的意义。天外来客也好,域外起源也罢,这些无稽之谈在三星堆的真相面前毫无立论根基。三星堆写实的人脸显然是中华大地上土生土长的面孔。以往那些有意无意的误解根源在于将面具理解为实际的人脸,写实的面孔太少而为人忽略。假面与真相相互混淆,造成以讹传讹的状况。对于假面的误解看似是无关轻重的问题,但对于三星堆的学术研究以及科普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面对奇异的假面,公众已经惯于以神秘定义三星堆,解读的途径也往往具有神秘色彩。科学地认识三星堆遭遇巨大挑战。如今关于三星堆的各类谣言和误解仍然充斥于网络世界,甚至有以假乱真的趋向。关于假面的误解当然不是这一现象的全部原因,但也颇有典型意义。三千多年前制作假面的古人只是想掩住自己的面目,他们也未曾想到会无意间蒙蔽今人的眼睛。

    如果再次置身三星堆的世界中,不妨用新的眼光去审视那些人面。你会发现假面居多,真相甚少。面具显然是三星堆祭祀仪式中极为重要的道具,经久不变的面具形象跨越漫长时间成为三星堆程式化的符号。这一符号是探索三星堆先民信仰体系的重要线索。世界各地的萨满式宗教仪式中面具颇为普遍,借助假面可实现身份、能力的飞升和转变。三星堆的信仰系统与原始萨满宗教是否存在联系?这一信仰的来源是本土原生的,抑或在交流中形成?留给我们的谜题还有太多。在探索三星堆的路途中,一双求真的眼睛弥足珍贵。逻辑与科学会扫清求索道路上的迷雾,引领我们接近历史的真实。无论是假面,还是真相,用心去看,答案往往就在眼前。

    本文转自《读书》2025年8期。

  • 苗威:关于朝鲜半岛历史话语的解构

    檀君与白头山在朝鲜半岛人的记忆中具有重要的符号意义。其中的檀君,从13世纪末见载于有意识建构朝鲜半岛历史谱系的《三国遗事》,殆至当代,经过七百余年的文学性塑造以及历史性建构,完成了从稚嫩的神话元素至民族始祖的转身;白头山亦从《三国遗事》中的妙香山位移至今长白山。围绕朝鲜半岛人建构话语的历程,以当今的视角来看,其关于历史学的理论性考察疏离了以历史本质为核心的思辨历史哲学以及以历史知识本质为核心的分析历史哲学,局促于狭义历史编纂学中的历史叙述实践蕴含了鲜活的民族主义精粹。解构相关文化符号,揆诸朝鲜与韩国历史话语体系建构的文化基因,客观审视东北区域内历史记忆的共性与殊性,有助于认识的深入与澄清。

    一、由檀君记事所见历史话语体系的“层累”构筑

    所谓“层累”地构筑历史,始见于顾颉刚先生的《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认为中国传说的古史系统,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不同时代“层累式的造成的”,“时代愈后,传说的古史时期愈长”。例如,周代人心目中最古的圣贤是禹,孔子时代出现了尧舜,及至战国时代出现黄帝、神农,到秦代又出现了“三皇”,汉代以后则出现了“盘古”;“时代愈后,传说中的中心人物愈放愈大”。我们这里不细论“古史辩”派的是非,但“层累”的构成说一度引起关注。13世纪末,“檀君”见载于文献,在其后的数百年间,相关记事越来越丰满,迄今成为朝鲜建国始祖的代名词。在对这一话语体系进行梳理时,我们清晰地看到,“层累”的历史认知,直至当代,仍然在历史话语体系的构筑中实践着。

    (一)檀君记事于13世纪末始见于史籍

    “朝鲜”一词,最早见载于《管子》,其云:“海内玉币有七筴,……发、朝鲜之文皮,一筴也。”“发、朝鲜不朝,请文皮、毤服而以为币乎!”这里的“朝鲜”,所指为箕氏朝鲜(前1045至前195)。有关于箕氏朝鲜的史事,散见于《周易》《尚书》《史记》《汉书》《后汉书》等文献之中,朝鲜半岛的文献《三国史记》《三国遗事》《帝王韵记》《东史纲目》等亦对相关史事有所记述,尤其是朝鲜王朝,有《箕子志》《箕子实纪》《箕子外纪》等专门记述。

    “古朝鲜”最早见载于高丽僧人一然(1206—1289)所著之《三国遗事》(约1272年成书)。一然为“古朝鲜”所做注为“王俭朝鲜”,其云:“乃往二千载,有檀君王俭。立都阿斯达开国号‘朝鲜’。”文中以神话的形式,记述了檀君在平壤立国“朝鲜”,这亦是“檀君”首次见载于文献。不过,在《三国遗事》的同一部分记载中,同时记述了箕子受封于“朝鲜”。另外,对卫满朝鲜亦持肯定态度。与一然同一时代的高丽王朝李承休(1224—1301)著有《帝王韵纪》(约1278年成书),对“檀君”亦有记载。

    从文献检索的情况来看,“檀君”以及“檀君朝鲜”的记事初现于13世纪末,其时,东亚的局势概略言之,大体为:高丽熙宗二年(1206),铁木真建立蒙古国;高宗五年(1218),高丽对蒙古称臣奉贡;高宗四十年(1259),蒙古派达鲁花赤入高丽监国,高丽成为蒙古附庸,世子入质于大都。高丽元宗十五年(1274,元至元十一年)、忠烈王七年(1281,至元十八年),元军两次征日本,皆路由高丽,并由高丽提供船舰物资。在这种情形下,高丽产生民族意识的自觉,并以朝鲜半岛本土民族为中心,构建了檀君神话。

    (二)檀君朝鲜记事的丰满

    一然的记述,从神话的角度较为完整,但在后人的记述中,神话的色彩渐渐褪去,建国始祖的话语体系逐渐确立。

    其一,将檀君与中国东北古族联系起来。《帝王韵记》之“扶余”下有注,即“《檀君本纪》曰:‘与非西岬河伯之女婚而生男,名夫娄’”。将扶余同檀君联系起来;在“檀君”下注曰“檀雄天王”。同时指出,檀君“据朝鲜之域为王,故尸罗、高礼、南北沃沮、东北扶余、秽与貊皆檀君之寿也”。可见,已将“朝鲜”的辖区范围扩大到了南北沃沮、东北扶余、秽貊等民族的居住地区。

    其二,将檀君神话的衍生范围圈定在朝鲜半岛大同江流域一带。朝鲜王朝《世宗实录·地理志》将前人关于檀君的故事内容综合在一起,在平安道条中记述道:“《檀君古记》云:上帝桓因有庶子名雄,意欲下化人间,受天三印,降太白山神檀树下,是为檀雄天王。令孙女饮药成人身,与檀树神婚而生男,名檀君,立国号曰朝鲜。朝鲜、尸罗、高礼、南北沃沮、东北扶余、秽与貊,皆檀君之理。檀君聘娶非西岬河伯之女,生子曰夫娄,是谓东扶余王。檀君与唐尧同日而立,至禹会涂山,遣太子夫娄朝焉。享国一千三十八年,至殷武丁八年乙未,入阿斯达为神。今文化县九月山。”这样,檀君就有了一个明确的势力范围,即在平安道一带。

    其三,确立檀君后继者的世系。朝鲜王朝《世宗实录·地理志》载,文化县东有三圣祠。所谓“三圣”,系指檀君、其父桓雄以及其祖桓因。16世纪,赵汝籍在《青鹤集》中云:“桓因真人,受业于明由,明由受业于广成子。”同时,夫娄、夫苏、夫虞以及夫余等檀君四个儿子的名字首次见载。李宜白(1711—?)的《梧溪日志集》中有《檀君世系详探记》,罗列了檀君后裔的名字。至《桓檀古记》,则明确记有四十七代檀君的世系,细致到在位时间,同时亦有编年纪事。尽管该书没有明确标注成书时间,不过,根据书中相关信息,比如檀君朝鲜阿斯达“即今松花江哈尔滨也”的记载,可知该书成于20世纪初。由此可见,檀君记事持续至近代仍然在不断丰满与完善,被从神话中建构至现实世界。

    (三)檀君与“朝鲜”的关系在文本中的嬗变

    1392年(洪武二十五年),高丽权臣李成桂驱逐恭让王自立为主,并向明朝请国号,朱元璋以“最美”之“朝鲜”赐之,朝鲜王朝建立。李氏君臣为了政权的正统性,极力推崇土著的檀君,在建国之初,礼曹典书赵璞等上书称:“檀君,东方始受命之主;箕子,始兴教化之君。”然而朝鲜太宗十二年(1412),礼曹右忝议许稠指出:“本国之有箕子,犹中国之有帝尧,乞于箕子之庙,依朝廷祀尧之例祭之。”同年,因“朝鲜檀君”“实吾东方始祖”,宜祀而无庙,故于箕子庙配享。世宗七年(1425),司酝注簿郑陟上书称,谒箕子祠堂时见到“箕子之位在北向南,檀君之位在东向西”。世宗十二年(1430),在平壤建檀君祠,不过,庙里同时亦有高句丽始祖,“檀君在西,东明在东,皆南向”。世宗十九年(1437),朝鲜王朝定祭祀规格:“箕子,中祀,殿位版书‘朝鲜始祖箕子’。”“檀君,中祀,……殿檀君位版书‘朝鲜檀君’”。檀君的地位从一定程度上得到明确。

    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后,中国被迫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1905年,日本迫使朝鲜签订“乙巳条约”,朝鲜降为日本附属。次年,“大韩帝国”以檀君纪年取代帝王年号,尔后各种独立运动的文件多署“檀纪某年”。随着民族主义兴起,檀君走上宗教祭坛,1909年,以檀君为至尊的大宗教形成。自此,以檀君为核心的历史认知呈现出比以往更为清晰的现代语意。

    日本的占领,朝鲜人对于史学的自主研究受到压制。然而,恰是在这种环境中方产生出《桓檀古记》这样的著述。另外,申采浩等抗日爱国志士,在流亡俄国和中国期间,在批判殖民史观的同时,以急进的民族主义史学观激烈地批判所谓的“事大”史观,并极力宣扬“檀君酋长论”“箕子邑尉论”等,将我国东北地区看成是韩民族的“旧疆”,从而将韩国古代的疆域从韩半岛扩张至我国东北地区。在这种思潮的指导下,歪曲、篡改历史,甚至主张“收复旧疆”,将满洲作为“独立复国之根据地”。朝鲜学界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对檀君问题进行讨论。但是,由于在古朝鲜的位置、国家形成的时间,以及社会性质等问题上无法确定,故而没有取得一致性的意见。随着朝鲜科学院古典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李相昊《檀君考》、李趾麟《古朝鲜研究》等文论的发表,檀君朝鲜得到肯定,其后这种肯定被纳入到《朝鲜全史》的编纂之中。金日成指出,“为把我们的民族史确立于主体立场,应从过去被日帝全面抹杀了的檀君和古代朝鲜的历史开始纠正”。1993年,朝鲜在平壤市江东郡江东邑西北不远处的大朴山东南面山麓发掘“檀君陵”,证明“生于平壤”的檀君,“是古朝鲜的建国始祖”,檀君朝鲜的中心在平壤,疆域含及中国东北部分地区。

    韩国学界对于檀君朝鲜是否存在,基本上有两种意见。持肯定意见者,除所谓“在野派”学者之外,李丙焘、尹乃铉、卢泰敦等也极力主张这一观点。尹乃铉认为古朝鲜就是檀君朝鲜,箕子朝鲜、卫满朝鲜等交替事件并不是在古朝鲜中心地区发生的,而是在古朝鲜的西部发生的,尹乃铉把列水、辽水、浿水、濡水等都看作现在的滦河。而李基东、李亨求、金荣来、徐荣洙则提出反对意见。同时,亦有韩国学者对朝鲜学界“发掘”的“檀君陵”提出质疑。但是,自1997年,韩国中学、高中教科书对檀君有述,“据称是檀君王俭建立了古朝鲜”。2007年2月23日,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宣布,将采用新编初中、高中历史教科书,对古朝鲜事记为“檀君王俭建立了古朝鲜”。

    综上可见,檀君取代箕子成为朝鲜半岛的民族始祖,从13世纪70年代见载,至20世纪末辅以考古发掘而成为定论,经历了近800年的历程。其间记事“层累”地丰满。尽管在有关檀君的话语体系构筑的过程中,半岛历代学人累有质疑,但并不影响朝鲜、韩国关于檀君的始祖认知。

    二、由“血”所链接的“统”

    “韩民族为同一民族是摇撼不倒的学说”。由于单一民族的现实,在有关朝鲜半岛历史问题的探讨中,有一种以“血统”来论说“政统”的方法,即以血统为核心判定,无限地提高甚至绝对地对民族属性程度进行相关阐述,实现对古代不同政权间的链接,进而与今天的民族国家进行对接。

    有学者将高仙芝看成是“来华朝鲜、韩国名人”,即“(在)中国活动的朝鲜民族的名人”,对从“辽东”移民到“五千一百里”之遥的内地的高句丽人后裔的民族属性作定义,这种做法一方面忽略了高句丽历史的真实性与其本来的民族属性,另一方面混淆了高句丽族同高句丽族后裔这样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根本症结在于,以现代民族国家“朝鲜”“韩国”“中国”的疆域为判断标准,来讨论历史问题,并以血统辅证,导致许多无法解释的历史问题。民族是个历史范畴,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如果按照“血统”的逻辑论事,则历史上只有民族的诞生和发展,而不会有民族的消亡。这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成立,而且在事实上也有诸多疑点不能自圆。

    今天的朝鲜或韩国人之中,有不少人的祖先是中国的汉族,但我们并不认为他们本人不是朝鲜族。据研究,今天的朝鲜族按照姓氏的由来可以分为三类,即朝鲜固有姓氏、外来姓氏和来由不明的姓氏。第一类姓氏的数量不多,但外来姓氏人口比例极大,而在外来姓氏中,来自中国的姓氏占绝大多数,能确认从中国各地来到朝鲜半岛定居并传承下来的汉族姓氏,约有130多个,而这130多个汉姓的朝鲜人,皆不能说是“在朝中国人”。在现代中国的汉族之中,可以找到古代慕容鲜卑、契丹的后裔。据考,山东人的慕姓,就是复姓“慕容”氏的简省;远在云南西南地区,至今尚存契丹后裔约15万余人。这些历史上消亡民族的后裔在该族消亡之后,分别融入汉族以及其它民族之中。

    针对渤海移民与朝鲜半岛高丽人之间的关系,学界存在基于“血统”的解读。其主张者主要是朝鲜学者,认为渤海人与朝鲜半岛的高丽人是同一血统。《朝鲜通史》认为,公元7世纪末,朝鲜半岛由过去高句丽、新罗、百济三国并立变为渤海、新罗并立,直至王建统一朝鲜半岛,建立王氏高丽王朝。因此,“渤海移民的迁徙,是世界封建史上一个特殊事例,是在迁徙者和土著居民基于同一血缘纽带,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认识是“模糊了两个不同民族的族属以及混淆了两个民族之间的关系”。移民与移入地之间的关系,不能以“探根寻源”作为假想前提,并将此假想当作历史真实作为移民目的进行判断。民族是由无数个体组成的,这些个体曾经聚族而居,亦曾有个体迁徙并游离,而迁徙的方向并无统一的目标和规范,每一次或每一支移民都有个案性的背景条件。

    毫无疑问,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民族的移动都没有绝对的规律,很多移民在居地的选择上存在偶然性。寻根性的移民有,但并不是普遍的,否则渤海移民就不会有多个流向,而应该只有一个,因为“血统”只有一个。所以,以“血缘”或“血统”来链接移民的流向,不是科学的逻辑。历史上的渤海与新罗是并立的政权,新罗的继承者王氏无从谈及与渤海人同源,对此日本学者旗田巍、鸟山喜一、関尾史郎、李成巿,以及部分韩国学者有基本共识。

    将渤海人与高丽人做血统的链接,依据的史料主要为《旧唐书·高丽传》中关于大祚荣族属的记载,“渤海靺鞨大祚荣者,本高丽别种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别种”,就是高句丽人的一支,也就是说,渤海是由高句丽遗民建立的,因而,渤海是高句丽的延续国家。“高丽别种”说亦分成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在上层统治集团中高句丽人占据社会主导地位,但统治下层以靺鞨人居多;另一种认为渤海国的基本居民就是所谓的高句丽遗裔渤海人。关于高句丽遗民移居渤海的情况,有学者认为“渤海建国乃是高句丽复兴运动的成果”,事实上,这一结论正是基于血统论提出来的。

    基于“血统”的相关论说,容易针对历史问题产生现实的纷扰。一方面,以“血”所链接的“统”,由于存在诸多不周延处,故而容易造成政权间的矛盾甚至冲突,辽朝萧逊宁与高丽徐熙之间的高句丽归属之争,即是这一问题在历史上的表现;另一方面,血统论事实上是以刻舟求剑的思维方式看待民族的变迁,只片面地讲血统或种族,而不是从整体上全面地去看待人们所具备的民族素质,以及所表现出来的民族特性,进而导致对历史的误解。

    三、“名”与“实”之间

    由于同处于汉字文化圈之内,古代东亚世界对于山川的命名常有名称相同,而指代完全相左的情况。比如以“长白”或“白头”命名的山,在历史上多有重名者。我们以高丽王朝与朝鲜王朝的文献为例,对“长白山”“白头山”以及相关语汇进行检索,发现历史上的地名,存在名同实非的情况。

    首先,关于“太伯山”。“檀君神话”中涉及有“太伯山”,据《三国遗事》载:“太白,今妙香山。”1530年成书的朝鲜王朝士人纂述的《新增东国舆地胜览》指出:“妙香山,在府东一百三十里,一名太伯山。”后世学者常将太伯山(太白山)视为今妙香山。大约18世纪末,朝鲜王朝士人将太白山定位为白头山或曰长白山。安鼎福(1712—1791)依据新罗文人崔志远《上太师侍中状》中关于“高句丽残孽类,北依太白山下,国号渤海”的说法,谓“太白山”(太伯山)即“白头山”,亦即长白山。其后,附和者渐众。直到现在,还有不少人沿袭其观点,将今长白山同“檀君神话”中的“太伯山”联系起来,进而将中国东北视为“古朝鲜”的疆域。

    其次,关于“白头山”。学界对白头山的认识较为模糊,有人认为“白头山”仅是朝鲜、韩国对于长白山的称谓,显然是对历史的误会。事实上,“白头山”之名源于古代中国,据《肃宗实录》载:“长白山,胡人或称白头山,以长白故也。”“胡人”即女真人。可见“白头山”同“长白山”一样,是由古代中国人命名的。“白头”是汉语的表述方式,意即远望此山,白色的山顶如同白色的头,故名。“白头山”在文献中指代情形复杂。据《世宗实录》载:“右白头山非本国境内,显德镇在高丽时革罢,别无灵验,请并削祀典。”参照《新增东国舆地胜览》,显德镇在永兴西120里处,可知,永吉道(即咸镜道)显德镇的“白头山”是指今咸镜南道永兴西北、耀德之北的“白山”。另外,据《肃宗实录》载:“自惠山由栢德岭,过芦隐东山至茂山,不过三四日程,而路不甚险,且处于白头之南,长白之北,正是豆满上流。”白头与长白作为某一地方的参照物同时出现,可知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二座山。

    三是,长白山有数座。《明宗实录》载:“咸镜道吉州长白山内面二处崩颓。”参照《新增东国舆地胜览》载:“长白山,在县西一百十六里。”“长白山为我主镇,而前面崩颓。”这里的长白山,是今朝鲜咸镜南道之检德山;又据《显宗实录》载:“咸镜道镜城长白山下雪一尺许,日气寒甚,大损稼穑。”《新增东国舆地胜览》载:“白山,在府西一百十里,山势甚峻,至五月雪始消,七月复有雪。山顶树木矮小,土人亦谓之长白。”此山所指为朝鲜咸镜北道咸镜山脉。

    四是,白头山和长白山为同一座山。《新增东国舆地胜览》指出:“白头山,即长白山也,在府西七、八日程。……其巅有潭,周八十里,南流为鸭绿江,北流为松花江、为混同江,东北流为苏下江,为速平江,东流为豆满江。”同书又载:“白头山,距府北三百三十里。”而惠山岭“在府北九十五里”。因而,白头山距离会宁约235里左右,应是中国之长白山。《新增东国舆地胜览》认为鸭绿江、松花江、豆满江皆发源于长白山(白头山)是正确的。作为鸭绿江等三江的源头,白头山与长白山自然是同一座山。

    通过对朝鲜半岛文献的简单梳理可知,“长白山”或“白头山”在不同的文本中,指代不同的山体。虽然名称相同或相近,但在地理上却相差甚远,具体定位,宜根据文献的语境客观考证,方能准确判断。望名定山,不仅会张冠李戴,同时也会因历史常识的缺失而贻笑历史。

    朝鲜半岛的现实是,生息着单一血统的民族,朝鲜、韩国二个民族国家并立。而历史上,从区域秩序与政权治理的角度,则长期变动不居。对于曾经演绎在朝鲜半岛上的历史问题如何从学理的层面进行研究是学者们关注的。合理的学术话语体系的建立,需要详实的资料,客观的视角,以及措置恰当的民族国家对每一个学者的影响。同时,对于历史问题的解读,以东亚视域作大视角考察,会求得更多的学术共鸣。

    本文转自《历史教学问题》2019年第1期

  • 徐勇:长泽史料与卢沟桥事变新考:新发现长泽手札与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研究[节]

    日军全面侵华战争的燃爆点是卢沟桥事变,发动事变的日军先锋部队是其中国驻屯军步兵第 一联队第三大队( 以下简称“第三大队”)[1] ,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理应是研究卢沟桥事变的核心史 料之一 。但现传其战斗详报是战后的复制版 , 日本研究界多视之为“原本”或认同其复制者第三大 队第八中队第二小队第二分队分队长长泽连治所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2],迄今缺少对其版本真伪与内容记载的专文考察 。 日方研究界的动向直接影响了中国学界。在中日两国,都存在着对于第三大队侵略北平地区及其战斗详报的研究空白与认识误区。

    笔者深感幸运的是 ,依据多位日本学者的支持与帮助[3],新发现一封沉睡约半个世纪的长泽连 治的手札,还有一批少有利用的旧日本军队史料。特将长泽手札、连同其复制的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以及日本学者安井三吉对其访谈的文本记录 ,合称“长泽史料”。……

    一、战后日本的战史编纂与长泽史料概况

    日本战败投降后,盟军解散了其所有军队与军事机关 。其后在美军扶持下 , 日本于1954 年成 立自卫队 。翌年 10 月 ,设置防卫厅防卫研修所战史室 ,展开了战后日本对其战争史料的发掘、整理 与研究 ,其核心任务是重新推进近代日本的战史编纂 。首任室长西浦进原为陆军大佐 ,在日本发动 太平洋战争之际任陆军大臣东条英机的秘书官 ,后出任陆军省军务局军事课课长并曾在中国派遣 军总司令冈村宁次手下任高级参谋 。1947 年 ,受日方第一复员局嘱托 ,西浦进在东京国际军事审 判中出庭 ,担任辩护方证人 。显然 ,他是当时最熟悉日本战史、军史的旧日本军人之一。

    西浦进在介绍其战史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时称 :“ 自己是作为旧军人来承担这项工作的 ,在  专业人士看来肯定有各种各样的不足 ,但也只能一边接受批评一边纠正 ,把这项工作进行下去。” 西浦描述最初资料空白的状况时说 :“ 1954 年夏天我接受了防卫厅的嘱托 ,经过约一年的准备 ,到  1955 年 10 月 ,战史室可以‘开店 ’了 。但是即便说是‘开店 ’,那时也只有桌子和椅子之类 ,其他什  么也没有。”[5]

    关于西浦所要征集的战争史料 ,其实在日本投降前夜 , 日本军部与内阁政府已从 8 月 14  日晚 间开始 ,烧毁了大批官方文件[6] ,造成战后日本军事史料、特别是陆军史料的严重空缺 。按秦郁彦 的描述 :“ 当时可以利用的基础性史料相当缺乏 ,既存的回想录和概说类书籍 ,不少都缺乏史实方 面的可信度。”“最重要的是 ,对于在昭和时代的政策决定中发挥有重要作用的日本军部 ,其研究积 蓄几近于无。”[7]近年来在日军战略大轰炸资料的发掘过程中 ,军事研究家前田哲男和资深律师一 濑敬一郎在发掘出大批海军航空兵战斗详报的同时 ,指出 :“ 由于陆军在战败时有意图地销毁证 据 ,有组织地销毁了战斗详报 ,所以 ,现在与轰炸有关的陆军方面的战斗详报几乎不存在。”[8]

    直至 1970 年去世 ,西浦一直主持战后日本官方战史的编纂工作 ,长达 16 年 , 出版了影响力巨 大的《 战史丛书》( 全 102 卷) 等 。西浦去世后 , 战史室继续开展史料编纂工作 ,也就有了对于卢沟 桥肇事部队第三大队的战史资料的征集 ,以及战史室负责人岛贯武治和卢沟桥事变日本兵长泽 连治之间的联系事项。

    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及其下属第三大队 ,是 1936 年日军为侵吞华北地区而扩建其驻屯军的产物 。据其联队史记载 ,组建之际在东京皇宫进行颁授军旗仪式 , 日本天皇敕语 :“ 中国驻屯步 兵第一联队编制告成 。 自此之后 ,军旒崇高 ,汝等军人 , 当协力同心 , 昭扬威武 ,护佑国家。”联队长 牟田口廉也大佐接过军旗回答 :“谨奉明敕 ,臣等、誓竭死力 ,保护国家。”[9] 据记载 , 自近代日本陆军 成立之后 ,驻海外联队由天皇颁授军旗的 ,这是第一次 。以此为最高荣誉 ,该部日军“燃起了作为 尖兵的使命感”。[10] 体现在牟田口廉也演讲之中 :“ 我联队应该有作为皇军第一精锐部队的大 抱负。”[11]

    在如此好战精神鼓舞之下,按 1936年日军《华北统治计划》等高层战略意图,新编成的该联队第三大队充任侵华日军先锋部队,于同年6月、9 月两度发动丰台事变 ,进驻北平西南方向的交通 要道丰台 。在其后的大半年不断向西侵扰 ,在卢沟桥和宛平城地区进行非法演习 。1937 年 7 月 7 日晚 ,第三大队按照其“利用夜幕进入主阵地接近敌军 ,拂晓发动进攻”的演习课目[12] ,针对驻守宛 平城和平汉线铁路桥及卢沟桥之间的河堤阵地中国守军 ,以演习之名实施挑衅 ,并在翌日凌晨实施 了“拂晓”攻击 ,拉开了日军长达 8 年的全面侵华战争序幕。

    按战时日军规则 ,作战部队需要制作有关作战情况的阵中日志与战斗详报等文书 。阵中 日志 具有直接记录事实的客观意义 ,是中队以上部队“记载各部队或个人所经历、遭遇的实况或所见 , 以备为战史资料”。战斗详报的要求很明确 :“所谓战斗详报 ,是战后由各级指挥官对战斗加以详 细记录并上报的文书 。其记载事项包括 :作战之前敌我形势概要 ,各时段的战斗经过 ,相关部队的 行动 ,敌我交战兵力 ,敌之部队番号、军官姓名、编制、装备、战法 , 以及作战之后的敌我形势概要 等。”[13]指挥官依据作战事实做出整理 , 比阵中日志更具综合性。

    日军各部队战败投降之际受命烧毁机密资料 ,按战后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战友会所编 《 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史》记载 ,全联队的阵中日志、战斗详报、命令会报、功绩表等资料 ,连同天 皇颁授的联队军旗 ,均于日军战败投降后的第二天、即 8 月 16  日在江西南昌南部的新建县西山万 寿宫烧毁。[14]  故战后的 20 多年间 ,卢沟桥肇事部队日军各部的阵中日志等资料一直没有出现 。但 是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突然在 1970 年被公布 ,发行者长泽连治添加了序言和后记 ,介绍该详报原由 大队长一木清直少佐主持撰写 ,在 1937 年 12 月完成 。除按规定上报之外 ,一部分分发给了该部人 员 ,长泽将其所获一部寄回家乡 ,战后也未做销毁 。随着1969年原第一联队战友会成立 , 以及社会对于战 争历史的关注度升高 ,长泽决定自费印刷、发行 ,分送相关人士 ,并在序言中称该复制版“ 和原本丝 毫无异”。[15]

    比较收藏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与神户大学图书馆的现传该文本 , 内容完全一致 。封面竖写 《 卢沟桥事件中的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正文在标题之后直接切入“作战第 一日( 七月八日) ”“作战第二日( 七月九日) ”共两天的“ 战前彼我形势”“ 战斗始终经过”等内容 ,附4 个表及 8 幅地图等资料 。文本最前和最后有长泽连治撰写的序言和后记 , 附有长泽刻写和印刷 厂信息的版权页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印刷时间是 1970 年 7 月 7  日 ,既卢沟桥事变爆发纪念日 ,发 行时间为 8 月 15  日 ,是日军战败投降日 。长泽标注这两个战争时间都具有明确的纪念意味。

    《 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史》中对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也有记述 ,但仅见文件名[16] ,并 未介绍内容 ,也没有收录长泽的回忆文章。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自 1970 年公开以来 ,在日本一直被视为“原本”,几乎未见到对 于该详报版本问题的质疑性考察 。在中国显然也是受日方研究影响 ,认为该详报具有“ 完整地记 录”卢沟桥日军行动的、相当于“原本”资料的史料价值 。如《 北京档案史料》1992 年第 1—2 期连 载了该详报的中译本,并发表编者按语全文如下 :
    这份资料是卢沟桥事变的直接肇事部队— 中国驻屯军第一联队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 原资料记录者为日军第三大队大队长一木清直少佐,资料的保存者为该大队下士官长泽连治。 1938 年 7 月长泽奉命参加进攻武汉的战斗,遂将其保存的资料寄回日本。长泽连治于1945年6月受伤回到日本,将此资料一直保存下来。1970 年,长泽连治将此资料汇集成册, 由 山崎 印刷部印刷发行。从资料的全部内容看, 比较完整地记录了卢沟桥事变前中日双方的军事态 势,事变的起因及最初两天内 日军的兵力部署和攻打卢沟桥的经过, 反映了当年 日军制造事 端、扩大事态的手法和 目的。[17]

    该按语在批评其侵略性质的原则立场之外 ,从“原本”视角肯定了该版本具有“完整记录”的史 料价值 ,体现了中国学界的一种代表性看法。

    21 世纪以来 ,随着中国史学发展迅速 ,笔者在收集战斗详报等资料过程中产生疑问 ,对长泽复  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版本性质与内容记载提出了质疑 ,并获安井三吉等日方学者的帮助。 2021 年 ,笔者正式提出 :“作为‘ 战斗详报 ’,其真实性待考。”[18]2023 年 ,笔者发现并抄录了收  藏在日本防卫省防卫研究所史料室的一份长泽连治的手札 。这是长泽于 1971 年 1 月 23  日致当时  的战史室主任岛贯武治的手札。[19]  现将其内容翻译如下 :

    贵官 1 月 18  日赐示协助收集特定资料之件,此前已收到,实在过意不去。确实、现在我保 存有《支那步一Ⅲ战斗详报第一号》(卢沟桥事件)及同第二号(南苑攻击) 关于牟田 口部队战 斗经过概要的几件实物。去年 8 月, 同中队幸存者之会成立前后, 已应相关各位要求,将内中 第一号印刷分发。谨呈剩余一本,请参考活用。贵官所希望收集的是原本吧,我也认为送原本 方为合适,但请谅解的是,说这是原本有些过分, 因为原本全国只有一部,所以我想永久保存在 家里,不考虑捐赠,请多多谅解。

    从该手札可以直接判断或认识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相关信息如下:
    第一 , 向防卫厅寄送复制版 ,是应岛贯武治的来函要求 ,不是长泽自己主动寄送 。第二 , 寄 给岛贯的版本是长泽自己的复制版而非“ 原本 ”。第三 ,关于“ 原本 ”的珍稀性判断 , 长泽估计 “ 全国只有一部”。第四 ,关于“ 原本”的保存 ,长泽说“想永久保存在家里 ,不考虑捐赠”。其实 , 即便在家中长泽也不让“ 原本”轻易示人 。追踪研究该详报的安井三吉教授 , 曾于 1993 年前往 长泽家中采访长达 4 个小时 ,所见版本也是 1970 年复刻版 , 而非 1937 年“ 原本 ”。第五 ,关于 “ 原本”此后去向如何 , 目前尚不可知 。长泽去世情况不明 ,安井三吉教授曾联系过长泽家人询问,未有结果。

    在岛贯收到长泽手札的前后 ,两人如何联系有待继续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 ,该长泽手札插夹在 藏于防卫研究所史料室的一部硬皮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封内 。该详报封面上没有标注封内夹 插手札 ,除非遇到特别用心的研究者 ,很容易忽略内中的手札 。另外 ,该详报封面上印有表示否定 意义的长方形叉印 ,加盖在“原本史料”四字之上 ,旁侧还印有“ 复刻本”字样的长方形印章 。如此 双重地标示了该详报的非原件性质 ,这样的标注很少见 。笔者追踪相关史料多年 ,这一次看到该手 札和这样的标注 ,实为殊例。

    还需要注意的是 ,在防卫研究所史料室还藏有多部纸版战斗详报 ,既无“原本史料”也无“ 复刻 本”标记 ,这导致研究者在检索过程中不太容易判断“真品”。

    此外 ,保存在日本国会图书馆及神户大学的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从其序言和后记 , 以及书末的印刷信息中 ,读者可以确认其为复制版而非原件 。但是收录在亚洲历史资料中心的电 子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标注来源是防卫研究所 ,其正文与日本国会图书馆和神户大学收藏版本相 同 ,却删除了长泽连治的序言和后记 ,也没有标注是否为“原本”,极容易让读者在版本问题上发生误解。

    笔者认为 ,新发现的长泽手札虽然短小 ,却是一份研究日本侵华战争的稀见史料 。依据该手札 可以直接判断现传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属性 ,也可以启发多方面的思考 ,深入认识侵华日军基层官 兵的战时意识与战后对于战争责任的认识倾向等多方面问题。

    鉴于卢沟桥事变在中日关系以及抗战史、二战史上的独特地位 ,加之日军投降时焚毁机密文件 造成的重要史料缺失状况 ,包含长泽手札在内的长泽史料 ,应该受到更多重视 ,并对其展开进一步 研究 。综合以上战后日本战史编纂与长泽史料概况 ,本文所需要研究的中心议题如下 :

    第一 ,正确认定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版本属性与研究价值 。该版本为复制版 ,却被 部分日本研究者认为是“原本”, 日本亚洲历史资料研究中心公开的电子版 , 由于版本信息不完整 , 也容易误导研究者对该版战斗详报史料属性的判断 。学界必须清醒认识这一错误判断。

    第二 ,需要具体研究复制版战斗详报的记载内容 ,是否如长泽所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如果 失真 ,是否有内容被长泽删节? 还是被详报编者一木清直“ 曲笔”掩藏? 应该结合“原本”和复制版 的异同 ,考察被战时日军和战后右翼共同扭曲的史实 ,还原卢沟桥事变之真相。

    第三 ,长泽没有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防卫厅征集战史史料时公布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而是在 1970 年才公开复制版 ,其过程映射出战后日本社会政治环境的特殊表象 , 以及其中的旧 日本军人 心态。

    第四 , 中国学界对该战斗详报运用很少 ,但有中方研究者受到长泽“ 和原本丝毫无异”说 法或日方研究者观点影响 ,视其为“原本”。从总体上看国内学界对该战斗详报的研究尚处于空 白状态 ,亟需展开相关研究并和日方学界进行沟通与交流。

    二、秦郁彦等“原本”派观点的提出与破绽

    在日本学界 ,将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推崇为“原本”并给予极高评价的代表者 ,是原 千叶大学教授秦郁彦 。1987 年 ,在台北召开的纪念卢沟桥事变 50 周年会议上 ,他曾提交论文指 出 ,卢沟桥事变相关资料甚多 ,“在这些资料中 ,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是唯一近乎第一手资料者 ,是 当今研究者应视为出发点的基础文献”。[20] 此后 ,他又在 1996 年出版的专著《 卢沟桥事件研究》中 两度感谢长泽 :“承蒙长泽连治氏的好意关照 ,能够全部转载其所藏原本的前半部分。”“ 1970 年 ,长 泽分 7 月 7 日、8 日两部分印刷战斗详报 ,并分送相关人士 ,遂使著者能够使用其原文”。[21]

    秦郁彦的这一系列说法 ,给予了长泽复制版详报以“原本”“原文”,乃至“ 唯一”“基础文献”等 高度评价 。笔者尚未看到日本学界对此评价提出商榷的说法 。但笔者注意到 ,秦对于第三大队战 斗详报的关注和利用并非一朝一夕 。早在其 20 世纪 60 年代的著作中 , 即已引征过第三大队战斗 详报的内容 ,而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其时尚未面世 。显然 ,秦如果拿不出确实的“原本”证据 ,其论点则应该受到质疑。此外 ,秦对于中日关系以及对于日本军队的评价 ,在其后二三十年间有不 小的变化 ,也需要对此做追踪式考察。

    秦郁彦早年就学于东京大学 ,毕业后任职日本大藏省 , 曾受左翼学者信夫清三郎等人影响 ,在 30 岁便接连出版《 日中战争史》(1961) ,《军队法西斯主义运动史》(1962) 两部著作 , 自称为“姊妹 篇”。[22]  这两部“姊妹篇”批判 19 世纪 30 年代的日本军队政治具有法西斯性质 ,批判日本对外政策虽然时有起伏 ,但“对于中国大陆的政治、经济、军事扩张这一基本方向没有变化 。并且发展为置 日本于死地的大规模太平洋战争 。在给中国国民造成巨大伤害的同时 ,终以日本帝国自我灭亡而 告终”。[23]  可见 ,秦的早期著作对于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日本国家法西斯主义 , 以及对外战争的侵 略性质与危害 , 曾有客观描述。

    在《 日中战争史》第四章有关卢沟桥事变的记述中 ,秦郁彦三次提到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这份史 料。[24]  这至少说明在 20 世纪 60 年代 ,秦已经看过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不过 ,秦著中并没有出现战 斗详报具体内容 ,也没有提及编者、出版、年代等信息 ,甚至也没有介绍该史料的全称 。这是在长泽 复制版战斗详报公开 9 年前的事情 ,秦著中提到的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是否是长泽复制版之外的“原本”,笔者尚未发现秦氏的说明。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 ,秦郁彦的观点发生了变化 。其一 ,对于战时日本政治的描述 ,秦用 “ 与民间右翼相结合的陆军的国家革新运动”,替换了原来的“ 军队法西斯运动”的说法。[25]  其二 , 对于侵华战争发生的原因 ,秦淡化了原本对日本发动对外战争的批判 ,转而指责卢沟桥事变是中国 军队从日军背后打出了“第一发”子弹 。特别是在 1987 年台北的纪念卢沟桥事变 50 周年学术会议 上 ,秦片面摘取金振中回忆文章的说法 ,指责宛平驻军开了“第一枪”,又强调中日两国战争扩大的原因在于蒋介石和国民政府决心开战。[26]  秦直接而明确地将战争责任推在中国守军头上。

    在秦郁彦 1996 年出版的《卢沟桥事件的研究》中 ,有长达 21 页的“ 主要参考文献及其解题”,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被列在“ 日本方面官方史料”第一条 ,可见其在这本专著中的突出地 位 。秦还对何谓“ 战斗详报”做了解释 :“被动员的步兵、炮兵大队以上 ,其他兵种的中队以上各部 队在一个阶段战斗终了之后 ,要制作战斗详报 ,按顺序向上级指挥官提交 ,这是《 阵中要务令》所规 定的义务。”[27]秦极力彰显战斗详报作为“官方史料”具有权威性。

    秦郁彦将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推崇为“ 原本”官方史料 , 与长泽手札中的说明明显不合。 不过 ,秦尽全力说明长泽复制版等同于官方原件 :“这份大队详报也是遵照上述规定制作的 。据长  泽连治所说 ,原稿由一木大队长于 1937 年 11 月在河北省昌平县担任警备时期着手完成撰写 ,12  月底印刷 100 册 ,其中 1 册由长泽承认是违反纪律寄回了家 。1970 年 ,长泽分 7 月 7  日、8  日两部  分印刷战斗详报 ,并分送相关人士 ,遂使著者能够使用其原文。”[28]

    秦著对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评价 ,有不少叙述破绽 。如其在正文中有两次标注的 1937 年版战斗详报 ,在文章叙述与资料注释中却替换为“ 大队详报的复制版(1970 年) ”。秦著书 中还有一节“谈话、书信”类资料介绍 ,列举了 1953 年牟田口廉也( 第一联队联队长) 、1956 年清水 节郎( 第八中队中队长) 、1984 年志村菊次郎( 第八中队士兵) 家属等数十人次的谈话或书信 。其 中也有对长泽连治写于 1987 年 9 月 18  日、1992 年 9 月 5  日、1993 年 8 月 29  日的 3 封书信的介绍 , 但未提及 1971 年 1 月致岛贯的手札。[29] 秦或许没有看到过长泽致岛贯的手札 ,或许是知道而仍然 回避对版本问题的讨论。

    另一方面 ,秦著也指出 , 日军在全面侵华战争之初 ,“ 出征中的连队、大队、中队等部有义务制  作阵中日志 ,不过包括第八中队在内的有关支那驻屯军第一联队的阵中 日志至今没有被发现”。 他还指出 ,牟田口廉也在战后送给防卫研修所战史部的战斗详报 ,“其制作情况不明 , 内容中第一  号与‘大队详报 ’相重复部分很多”。[30]  这些叙述的模糊性也是耐人寻味。

    但是总体来看 ,秦著没有直接讨论复制版与“原本”的区别问题 。只是依据长泽宣称的复制版 “ 和原本丝毫无异”,而将长泽复制版等同于 1937 年“原本”。

    秦郁彦不否定卢沟桥事变时肇事日军部队制作过阵中日志、战斗详报等文书 , 因此也不排除他 阅读过这些文书“原本”的可能性 。但是秦没有证明其见过“原本”,而长泽承认自己公布的是复制 版 。那么 ,秦在没有举证的情况下 ,推崇自己并未见过的版本为“原本”,显然是缺乏学术根基的随 意性判断 。如果秦仅仅见过 1970 年复制版、即将其认同为 1937 年“原本”,更是一种不可理解的认 识与判断错误,不是学者应有的行为 。

    需要指出 ,秦郁彦过分推崇旧日本军队史料 ,实出于其对旧日军史料的盲目与偏执的情感认同。 对于当晚的“第一枪”,秦强调是中国军队打的 。其根据是 , 日军史料记载有“在事件后数月作  成正式记录的大队和联队战斗详报 ,一致确认为 22 点 40 分 ,具有最高的可信度”。[31]  意即牟田 口  和长泽等旧军人的说法具有最高的可信度 ,显然这是一种随意且过分的尊崇旧 日本军人的感情偏执。

    关于秦郁彦 20 世纪 60 年代著作与 80 年代之后著作中的观点转变 ,可以结合当时日本社会政  治变化加以思考 。战后日本社会曾经有强大的批判军国主义的反省潮流 ,但自 20 世纪 60 年代出  现反转 ,以“大东亚战争肯定论”为代表的右翼势力强势抬头 ,竭力洗刷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责任。 在这一过程之中 ,右翼的巨大需求是要证明中国军队打了“第一枪”,要将日军发动战争的责任推  给中国守军 。为此 ,秦反复推崇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价值 ,强调其等同于原件,为右翼做出了史学“ 贡献”。 不过 ,这一做法脱离了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则 ,终究无法掩盖该战斗详报内容失真的事实。

    三、战斗详报内容失真与安井三吉的访谈

    安井三吉是日本学界研究卢沟桥事变最有代表性的学者之一 。安井著作中没有对第三大队战 斗详报版本的真伪属性做出直接评论 ,但有对长泽复制版的多种方式的质询与研究 ,并专门提出 “ 长泽连治氏复制版”概念。[32]  这显然是指出了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非“原本”属性 ,与 秦郁彦推崇的“原本”论区别甚大。

    另一方面 ,安井也在相当程度上肯定了长泽复制版的史料参考价值 ,“ 与日方第一联队和第三 大队战斗详报相对应是中方第二十九军、特别是金振中第三营的战斗详报 ;与日方《 北平陆军机关 业务日志》相对应的是冀察政务委员会、特别是外交委员会的记录等 。但这些好像都没有被保存 下来 ,希望能在中国做相关调查”。[33]  显然 ,安井是将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 比之为金振中第三营战斗 详报那样的基础性文献 。也是基于这样的重视 ,安井于 1993 年 3 月 3  日赴秋田县的长泽家中 ,在 长达 4 小时的访谈中 ,详细询问其生平资料、问题思考及战斗详报记载内容 ,希望还原七七之夜真 相 。整理录音之后 ,长泽复核了访谈文本 。如此 ,该访谈文本成为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公 开 23 年之后的解释与补充 , 同为卢沟桥事变研究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

    安井描述访谈其时的长泽 78 岁,个子小而精神矍铄。安井对比自己年长 26 岁的长泽有足够的 尊重 ,长泽也很配合采访。比较 23 年前发布战斗详报时所写序言与后记的情感表露 ,长泽在这次访谈 中的情绪似乎有不少缓和 ,补充叙述了 1970 年复制版的内容缺失 ,在多个疑难问题上有了新的解释。

    日本士兵志村菊次郎“失踪”事件 ,是卢沟桥事变当夜日军冲击宛平城的最初借口 。志村是当 年 3 月入伍新兵 ,经过 3 个月的反复演习活动 ,在那一片狭小演习场合 ,不应该出现迷路现象 。按 派出志村的第八中队第一小队小队长野地伊七的解释 ,志村受命后 ,在归途弄错了方向 ,从本小队 阵地走到一文字山(大枣岗)“ 又返回来”, 因为“ 没找到中队到处乱转”。[34]  但是作为下达命令的野地小队 长 ,也是在演习结束、吹号集合之后 ,才发现志村失踪 。安井指出 , 日军方面的多种解释试图解除中 方质疑“是困难的”的。[35]  再者 ,按日本军纪 ,志村受命“ 传令未复令是违反军纪”要受惩罚的大 事。[36]  但野地及清水节郎中队长都没有记录对此问题的批评或处置 ,故有研究者认为志村是特殊 任务的执行者。

    安井研究注意到 ,对志村失踪原因及时间长短说法不一 ,能够代表日军官方意见的应该是第三  大队战斗详报 。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序言中 ,将志村掉落一个挖沙的十多米深坑以及失踪时间  一个半小时等内容划掉 ,另添加了“ 约 20 分钟后”的内容 。再是同页 ,对志村的二等兵身份以及几  个部队番号做了修订标记 。安井提问修订原因是什么 ,长泽回答“那是错误的说法 ,需要删除”。[37]   也就是说 ,长泽有底气否定并删除了一木原文的一些记载 ,在复制版印刷之后也有加工修订 。那么  印刷之前 ,是否也有删改且没有留下痕迹的情况呢 ,大概需要有真正的“ 原本”面世才能有比较。 总之 ,长泽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实际却有自己的改动之“异”。

    卢沟桥事变当晚日军的挑衅借口还有“枪击”事件 ,即谁开“第一枪”的问题 。 中国守军方面的 当事人 ,包括祁国轩排长、李毅曾排长、金振中营长等人都明确指出当晚首先听到演习 日军发出的 枪声。[38] 但是 , 日军方面如牟田口联队长、清水中队长、野地小队长等日军肇事者以及日军宣传机 构的共同说法 ,都是指责中国守军从河堤向日军开枪 。显然 ,“第一枪”问题直接关系到 日军发动 攻击的原因 ,是日本右翼一直坚持的伪命题。

    据日方资料综合确认 ,演习中的日军曾派出“假想敌”分队 , 由谷边良哉曹长指挥士兵 12 名 , 大体相当于一个分队 ,携带两挺轻机枪 ,部署于演习场地东段的大瓦窑及一文字山( 大枣岗) 西侧 方向 ,控制阵地宽度达 100 米。[39]  面对西边日军的攻击部队集合地点约 900 米 ,面对日军攻击部队 身后的中方永定河堤防阵地约 1000 米 。按轻机枪射程 , 日军可以越过日军演习部队 ,直接射击中 方堤防阵地 。这是值得关注的战场设置 , 日军故意将其演习阵地紧贴中国军队 ,演习中的日军可以 直接掉头攻击河堤方面的中国守军。

    在如此一个演习阵地 ,根据相关史料旁证 ,枪声问题和这支日军“ 假想敌”分队有直接关系。 1956 年 ,秦郁彦曾整理发表清水中队长的《 清水手记》,记录了设置“假想敌”分队以及“假想敌”发  射轻机枪空包弹事项。[40]  但是在 10 多年后的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正文中 ,没有记录日军的“假想  敌”分队及其行动 ,只是突兀地记录了枪声问题 ,“在 7 月 7 日午后 10 时 40 分 ,突然从龙王庙附近  的中国军队既设阵地打出数发子弹”。[41]  1974 年 ,第一联队战友会编写的联队史中记载道 :“ 午后  演习告一段落在 10 时 30 分左右中止 ,假想敌大概不知暂停使用轻机枪而发射了数发空弹 。随后 ,  从背后的龙王庙附近射击过来十数发子弹 。这是实弹 ,从中队头上掠过。”[42] 这点也不同于长泽复  制版战斗详报的记录。

    长泽复制的是第三大队的官方史料 ,却缺少了其他史料中记载的“假想敌”分队的情况 。终于在史料公布23年后的1993年安井三吉对其的访谈中,长泽做了补充,确认有这支日军分队,也有轻机枪发射空包弹等史实。他称:起初“没有射击。演习部队完全没有射击 ,只有轻机关枪在夜晚的射击 , 只此而已”。演习日军轻机枪朝河堤上的中国军队射击,对中国守军是非常大的刺激 。在访谈中,安井问道:”因为日方的轻机关枪射击 , 中国一方吃惊 开枪,是这样的情况吗?”长泽答 :“是啊 ,你方不是在开枪吗,好,我方也有开枪的权力。可能是这样的想法,受了轻机关枪射击的相当刺激。 机 关 枪 射 击 时 火 花 发 散 , 声 音 也 很 大 , 很 容 易 看到。”[43]

    长泽还强调:“轻机枪发射前谁也没有射击。”[44]这是一个新的说法 。安井继续询问战斗详 报为何缺漏记载 ,长泽的回答轻描淡写 :“ 战斗详报是战斗开始之后的详报 ,可以不记录演习的情 况 。我想 ,这大概就是不写那些事情的缘故吧。”关于是谁下达命令进行“误射”,枪手是谁 ,长泽回 答依然含混不清 ,说“假想敌”分队人员有一人生存到战后 ,长泽和战友会聚会 ,也曾问过 ,但“始终 没有追究清楚假想敌的事情”。[45]

    在日军的“假想敌”设置与行动之中 ,不仅有轻机枪射击问题 ,还有一个日军失踪人数的清点 问题 。在演习结束后集合时 ,实际未归队的有“假想敌”分队及“失踪”的志村共 13 人 。据记载 ,该 “ 假想敌”分队不仅未归队 ,还向中国守军方向继续进行轻机枪发射 , 中队长骂了“ 混蛋”。[46]  但吊 诡的是 , 日军中队长向上报告只有新兵一人失踪 ,未计算“假想敌”分队的人数 。事后 ,第一联队和 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中都未有记载 ,清水本人也未曾提及 , 日军上级机关也未追究和处置该事件 。因 此 ,这也是日军战斗详报及日方有关卢沟桥事变宣传、报道中的一大疑点。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另一个重要遗漏 ,是没有记载 7 月 7 日晚与 8 日凌晨发生的中队长清水  节郎挑选精兵 ,潜入龙王庙河堤中方阵地 ,试图抓捕中国士兵作俘虏的行动 。其时 , 日军各级军官  和各机构以士兵失踪和枪声事件为借口 ,要求和宛平城中国守军交涉 ,并试图迫使中国守军退出宛  平城 。按当时日军谈判代表寺平忠辅的回忆[47] ,清水中队长判断“ 大队长的设想是 ,一定要以严峻  的谈判事态 ,让中国承认不法射击的事实”。于是提议 :“如果能够抓住一个中国兵做俘虏 ,作为活  的证人 ,就能够让他吐出有用的信息。”该提议获大队长批准后 ,清水回到中队挑选了 6 名士兵 ,带  上绳索 ,悄悄摸近龙王庙南侧中国守军阵地 。 中方士兵多人突然出现在堤上 ,大声喝道 :“谁呀?” 清水结结巴巴地用中文说 :“你们有没有看到一个日本兵? 他在这里迷路了。”中国士兵晃动着手  中的枪回答道 :“没有来。”清水一行悻悻退走 ,断绝了抓俘虏的念头 。不过有收获的是 ,确认中国  军队在堤上布防 ,据此可以指责中方干扰日军演习。[48]

    关于这一行动 ,野地伊七在 1938 年回忆称 :“此时中队长率兵 , 以收集敌情并获取敌向我军射 击事件的证据为目标 , 向敌阵地进发 。我受命代理中队长指挥中队进驻一文字山。”野地还称 ,第 三大队在一文字山上完成集结的时间是当日夜“三时半或四时前后”,其后日军“补充了弹药”。接 到大队命令后 ,“ 中队( 附机关枪二挺) 向龙王庙方向前进”,在向龙王庙发动攻击的途中 ,“ 中队长 归来 ,直接收回对中队的指挥权”。[49]

    中队长执行抓捕俘虏的阴谋计划 ,是当晚日军行动的重要一环 。 由于中国守军高度警觉 ,阵地 防守严密 , 日军的秘密抓捕计划未能得逞 。秦郁彦也对第一联队与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清水本人都 没有记载这一重要行动的情况十分关注 。基于寺平忠辅、野地伊七以及中方的确实记载 ,秦确认该 抓捕行动属实 ,并称其为“失败的抓捕俘虏行动”。[50]

    从以上可知 ,卢沟桥事变当晚 ,第三大队在卢沟桥前线的行动多多 , 日方驻屯军上下各级部队、 特务机关系统以及日方宣传机构 ,对这支部队公开或隐蔽的侵略活动 ,都有全程周密的配合 。但在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之中 ,却多被掩盖,未见记录。

    至 7 月 8  日凌晨 3 时 , 日军以“军参谋”名义颁发《宣传计划》,文件长达 9 页 ,规定日军宣传应 该是“诱导事态的基础工作”,为“ 占领卢沟桥”服务。[51]   8  日凌晨 4 时 20 分 , 日军旅团下达战斗命 令 , 占领卢沟桥、铁桥 ,解除宛平城内中国守军武装 。凌晨 5 时 30 分 , 日军第三大队全面攻击中国 守军阵地和宛平城 。该日出版的日本《朝日新闻》《读卖新闻》等多家报纸共同宣传日军开战原因 , 是遭受了中方“枪击”,开战是为了还击中国守军。

    由此可见 , 日军在 7 月 7  日晚采取了复杂离奇的挑衅行动 ,从纠缠士兵失踪 ,要求进城开始 ,转  而集中于“枪声”事件 。 “第一枪”成为战时及战后日本解释卢沟桥事变的关键词。

    战后,社会各界界对 7 月 7  日晚的“第一枪”问题的讨论从未间断 。1993 年的长泽访谈确认的轻机枪 射击 ,有别于战时日军宣传 ,是补充长泽 1970 年复制版战斗详报的新说法 。另有日方研究者指出 : “ 对于夜间堤防上的中国士兵来说 ,在正面遭受大幅度的射击 ,在左侧方向又有强力的喇叭声 ,他 们一定会判断日本兵今夜要发动攻击。”[52]  不过 ,日军特务机关茂川秀和等人则认为是日方先开 的枪。[53] 

    2006 年 , 由日本《读卖新闻》社组建的“ 战争责任检证委员会”出版了《 检证战争责任》一书。 该书指出 ,在卢沟桥地区进行“军事演习时的日本军队发射的空弹 ,引来了数发实弹”。[54]   这里的  “ 空弹”说法仍有辩解之嫌 ,但也说明由“空弹”引来实弹 , 间接否定了中国军队打出“第一枪”的 日  军长期的宣传口径 。这也是战后日本社会比较有代表性的新说法。

    综上所述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严重失真、疑点重重 ,掩盖了卢沟桥事变当晚第三大队的诸多 侵略行动 。这需要研究者进行严肃思考 。对比将其评价为“ 唯一”等“原本”派的推崇 ,安井三吉在 肯定复制版具有史料价值的情况下 ,对长泽连志进行访谈 ,填补了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内容缺失 , 留 下有助于证伪、还原历史的访谈史料。

    四、第三大队行动轨迹及其战斗详报的联带问题

    从以上讨论可知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严重失真 。那么其制作情况如何 ,需要研究 这支日军先锋部队攻击卢沟桥地区的行动轨迹 ,及其在日军侵略华北战局中的地位作用 。此外 ,作 为一名旧日本军人 ,长泽保存该份战斗详报并复制公布 ,折射出旧日本军人与战后日本社会和思想 界有何种关系 ,也是本节需要讨论的要点。

    关于该战斗详报的制作 ,长泽在 1993 年访谈中明确说道 :“ 战斗详报是大队长的著作。”[55]  这与 1970 年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序言一致 ,“我们大队长的文笔出类拔萃 ,详报完全是大队长自己完成的 ,小原曹长刻写蜡纸 ,我们几个年轻人印刷装订”。[56]  长泽一再确认战斗详报“原本”的作者是大 队长 ,说明自己没有修改原稿。

    这里提到的小原曹长 ,查第三大队成立时的编制 ,大队队部设置书记官共 4 人 ,其中有曹长 1 人军曹 3 人。[57]  按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说法 ,小原曹长只是刻写 ,没有参加“原本”的记录与 撰写 。另外 ,按日军规则 ,阵中日记也应该是制作战斗详报所需之基础史料 ,但该次战斗详报的制 作是否参考了阵中日记等资料 ,长泽的序言与后记中都没有记载。

    按战时日军规则 ,一木大队长应该是编撰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原本”的第一责任者 。其制作与 上报时间应在 1937 年 7 月 9  日卢沟桥战斗结束后至 7 月底大规模作战期间 ,但是第三大队并没有 及时完成阵中日志与战斗详报 。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中称 ,卢沟桥战斗的详报完成并上 报于当年 12 月 。其中之一份 ,即是长泽寄回家中并保存至战后的“原本”。按长泽手札介绍 ,还保 存有攻占南苑的战斗详报 ,两份详报是分别制作还是同时制作 ,其情况不详 。第三大队在进攻卢沟 桥作战之后 ,拖延 5 个月才上报战斗详报 ,按日军规则是违纪的 。而不可思议的是 ,非但没有受到 追究 ,一木大队长在翌年 3 月还晋升为步兵中佐 ,再次获得天皇授予金鹰三级勋章。

    被拖延上报的战斗详报存有诸多缺漏 ,是编者一木大队长所为 ,还是后来的复制者长泽所删 节 ,也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鉴于复制版的版面上有长泽的修订痕迹 ,故不能完全排除长泽进行删除 的可能性 。不过 , 比照另一份一木的文章 ,可以确认其主体内容 ,大体属于一木本人的作为。

    1938 年 ,在卢沟桥事变爆发一周年之际 , 日军刊物《 偕行社记事》发表了一组有关卢沟桥事变 原因、过程、双方协商谈判等问题的当事者回忆 。一木受邀撰写《关于中国事变发端之回忆》,这大 概是一木在 1942 年战死之前 , 留下的最为详尽的文字 。文中叙述第三大队进攻丰台的背景是日军 扶植的唐山傀儡政权与中方冀察政权的“两大政权”对立 。对于七七之夜 ,一木描述是 ,演习 日军 遭受突然枪击 。一木同样没有记录清水中队的轻机枪射击与抓捕俘虏等重要史实。[58]  一木的回忆 文章 ,对卢沟桥事变的背景及爆发过程所做的简略描述 ,与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内容相同 , 因 此 ,大致可以确认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可能出于一木之手。

    再追溯一木延迟完成与上报详报及详报中遗缺史实的原因 ,其回忆文章中有一段描述 :“ 我还 是大队长的时候 ,牟田口再三要求我写出真相 ,不过那时我虽然处于第一线 ,知道大体事情 ,但其他 相关事项并不是充分了解 。况且 ,事变如此扩大 ,具有重大性 ,如果因为记录拙劣、不充分 ,反而会 产生误解 。我认为早着手是不适当的 ,坚持推迟至今 。这次受偕行社发行一百周年纪念号的嘱托 , 仓促完成此文。”[59] 于此 ,一木确认了战斗详报上报的推迟 ,也陈述了卢沟桥事变与侵华战争扩大之 间存在重大责任关系 。一木认为 ,对此重大责任问题需要持审慎态度 。所以 ,作为战斗详报的执笔 者拖延其撰写与上报 ,并遗漏若干重大史实 ,这是有意为之 。其主要责任在一木本人。

    在长泽方面 ,其发行的复制版中虽然也有若干删节痕迹 ,但是否进行过大段删节 ,则需要进一 步的核查或有待于“原本”的发现与对照 。在战后日本高层的战史重建过程中 ,长泽为何不直接披露这份“全国也只有一部”的“原本”,却又在 1970 年采用复制方式公布 了一部缺漏不全的史料 ,并声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我们可以在其添加的序言与后记之中 ,看出一些长泽的思考和情感。

    战后的长泽能够关注到的情况 ,是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 。当时 ,反思侵略战争与批判军国主 义的认识 ,一度主导了日本的社会政治氛围 ,卢沟桥事变无疑也是被关注的重大历史事件 。其间 , 1954 年战史机构征集战争史料 ,作为战争幸存者、也是卢沟桥事变参与者的长泽的上级联队长牟 田口 ,从 1956 年起发表过几次谈话 ; 中队长清水发表《 清水手记》等资料 。不过 ,保存有两份战斗 详报“原本”的长泽却保持沉默 。长泽当然有自己的思考 ,他在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中描述 ,有 日本人像中国人一样 ,认为卢沟桥事变与“满洲事变”都是日军挑起的 ,“ 真是令人气愤”,“ 我一直 要说‘事实是不同的 ’,却忍下来了 。在 33 年动荡的社会局势中 ,无能为力的我 ,虽然不情愿却只 能沉默 ,在时光流逝中静观 ,别无他法”。[60]

    长泽终于在 1970 年前后决定公开复制版战斗详报 ,还寄送给防卫研修所战史部的岛贯武  治 。复制版的序言中写道 :“考虑到这份资料一定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就一直慎重地保管下来了。 这次得到建议加以公开 ,如果可以为追溯日华事变发生、和走向扩大为太平洋战争的第一发枪声的  真相提供参考的话 ,将深感幸运。”对于复制版的公开时间 ,长泽也经过深思熟虑 ,确定 7 月 7 日为  印刷时间 ,8 月 15  日为发行时间 ,都具有明确的纪念意义 。长泽在序言与后记中执着地强调 :“卢  沟桥事件 ,绝不是我们挑动的”,“是中国军当初对于日本军的含混言行使得问题恶化 ,最后结果只  能是扩大一途”。[61]  顽固地为第三大队的侵略行径辩护。

    对于遭受战争灾难的中国军民 ,长泽强辩 ,长时期不分昼夜的日军演习没有影响当地居民的耕 作与生活 ,指责中国军民“连攻击都没有搞清楚就不安起来 ,也实在是没有道理 。特别是在夜间演 习假想敌打出空弹( 中国军队没有空弹) ,也很在意枪口喷射的火光 ,气味大概也是不好闻”。[62]  在 战争结束数十年后 ,长泽依然露骨地表达对于中国军民的嘲讽。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的视角并未局限于卢沟桥事变 ,在其后记中也有对“满洲事变”“ 日华事 变”“太平洋战争”过程的简略概述 。不过 ,他强调自己只想追究卢沟桥之夜的真相 ,而不愿多考虑 “ 跨越八年的长期大战争的不幸的原因”。[63]

    众所周知 ,随着战后日本国家经济快速发展 , 日本右翼势力也迅速膨胀 。在 20 世纪 60 年代出 现右翼分子林房雄等人的“大东亚战争肯定论”。长泽为何在这样的时间点打破沉默 ,公布战斗详 报 ,与同时期活跃的旧日本军人有何联动等 , 尚值得考察 。作为旧日本军人的长泽公布复制版战斗 详报 ,并在序言中强调 :“突然从龙王庙附近的中国军队既设阵地打出数发子弹。”[64]显然是对相同 时期“大东亚战争肯定论”的呼应 ,而不是对日军的侵略行径做出反省。

    目前学界关于日军制定华北占领计划 ,发动卢沟桥事变的研究论著已经十分丰富 ,本文不再赘 述 。不过 ,一木编撰的战斗详报和之后的回忆文章 ,略去了第三大队侵入卢沟桥地区的背景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和后记中提到后来的“ 日华事变”等 , 同样也是掩盖了发动事变前的第三大 队的行动轨迹 。故本文需要略加追溯第三大队在北平地区的行动 , 以及长泽在这一行动过程中的 不同寻常的经历。

    在九一八事变侵占中国东北地区后 , 日军刀锋指向华北 。1936 年 4 月 28  日 , 日本颁布《 中国 驻屯军勤务令修订案》,规定“ 中国驻屯军司令官隶属于天皇 ,统率中国驻屯军 , 中国驻屯军司令官 就有关军之作战、配置和行动方面接受参谋总长指挥调遣 ,在有关军政、人事方面接受陆军大臣的 统辖”。[65]   自此 ,驻屯军升级为与关东军同等级别的战略单位 ,成为拥有多兵种组成的野战重兵集 团 。同年 ,驻屯军司令部制定《 昭和十一年度华北占领地统治计划书》《奇袭计划》等文件 ,对于“驻 屯军附近的地形 ,让每个士兵都牢记在心 ,以熟练地进行傍晚到黎明之前的夜间行动 。制定奇袭中 国军队首脑宅邸、兵营、城门等的计划 ,派干部多次到实地逐个盘亘、踏查 ,并多次实施”。[66] 

    在如此背景之下成立的第三大队 ,作为日军侵占华北的先锋部队 ,一开始就指向北平西南方 向 。在进驻丰台之后 ,锁定具有重大军事战略意义的宛平城 ,以及平汉路铁桥、卢沟桥等交通孔道 , 实施演习长达半年 。 日军对于当地地形、民情、守军部署与战斗力状况诸要素的掌握 ,均达纯熟 境界。

    第三大队原计划进驻通州 ,但在日军侵略华北策略下转进丰台 。正如驻屯军参谋长桥本群强 调 ,驻屯军为实现华北的“ 防共、亲日、开发经济、经济提携”而行动 ,“ 日本在大陆发展”早晚都必须 解决华北问题 ,即便没有卢沟桥事变 ,也会有“第二、第三次同种事件”发生。[67]   经过 1936 年 6 月、9 月两次冲突 , 日军成功抢占中国军营 ,为进一步攻占卢沟桥地区建立了战斗出发阵地 。时任参谋本 部作战部部长的石原莞尔承认 ,侵占丰台“是卢沟桥事件的直接动因”。[68] 

    上述第三大队等日军侵略华北的史实 ,也是战后日本右翼竭力歪曲的历史 。长泽就是在这一 过程中来到华北的 。长泽于 1935 年 1 月应征入伍 ,1936 年 5 月编入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第三 大队第八中队 ,从日本新澙出发到达通州 。此后 ,随队转侵丰台 ,再从丰台西侵卢沟桥 ,进入全面侵 华作战过程 。长泽全程参与 ,并在其间建立了自己的“ 功绩簿”,从新兵升为分队长( 相当于班 长) 。[69] 

    长泽对该段时期的日军行动 ,只用“移驻”二字简单描写 ,掩盖了其中诸多侵略活动 。作为一 名日军的基层分队长 ,长泽在战时大概率不了解日军高层的战争决策 ,但对于进入一支新编日军部 队 ,并随意进入对方国家发动战争 ,长泽对日军的侵略性质不可能全然无知 。特别是在战后长达 33 年的沉默时间内 ,长泽自觉保存战时文件 ,在复制版战斗详报中添加序言和后记 ,表达自己的情 感与立场 ,坚守战争时期理念 ,为日军掩盖侵略史实 ,并做新的辩护 。长泽 1993 年的访谈中 ,与 1970 年的序言、后记相比较 ,其内容与情绪有一些差异 ,但并未显示有根本性变化。

    长泽史料是战后日军史料整理中的一个实例,但长泽史料的倾向性并非个案。比如,野地伊七 在 1938 年发表的回忆文章中 ,就“发誓要继承各位英灵遗志 ,彻底解决事件 ,期待实现亚细亚一体化之理想”。[70]  因此 ,必须考察长泽史料以及其他旧日本军队史料之中的思想与情感倾向 ,进而分 析认识旧日本军队史料的虚实二重性。

    长泽史料淡化了日军在卢沟桥的侵略史实 。七七之夜的第三大队 ,作为先锋部队发挥了牟田 口所鼓动的“作为皇军第一精锐部队的大抱负”[71] ,在卢沟桥前线挑动冲突 ,攻击宛平城与附近的卢 沟桥、铁路桥要地 。这与第三大队的长期演习课目“ 利用夜幕进入主阵地接近敌军 ,拂晓发动进 攻”完全合拍 ,并获得了日军各级机关、特务系统以及宣传机构的周密协同。

    日军发动卢沟桥事变与其全面侵华战争具有必然性关系 。策划过侵略华北的日军决策者之一 田中隆吉 ,战后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传唤时强调 ,与九一八事变不同 ,卢沟桥两军“究竟为什么发 生冲突 ,现今也无法说清楚”。但是在日军作战计划问题上 , 田中隆吉答 :“ 日本军对应任何事件的 发生 ,都有常备计划 。那是军队的当然任务。”[72] 田中虽然没有承认日军策划了卢沟桥事变 ,但也确 认了日军每年都制定、修订大规模侵华作战计划的基本事实 。 日军在卢沟桥蓄意挑衅 ,发动全面侵 华战争 ,侵吞北平城和华北地区的战争轨迹的实际存在 ,并不以卢沟桥事变是否偶然的论辩为 转移。

    总之,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所缺漏的诸多史实,就是一部第三大队的北平地区侵略史 。第三大队入侵丰台、卢沟桥等地,是日军华北侵略的组成部分,其地位作用不可低估 ,也就是一木回忆文章中所写:“事变如此扩大,具有重大性。”[73]长泽作为这支侵华先锋部队的一员 ,在隐忍 33 年之后 ,复制 一部缺漏甚多的战斗详报 ,掩盖日军攻击卢沟桥地区的计划性与必然性 ,似乎不值得奇怪 。……

  • 杜明鑫:清雍乾年间河南直隶州的增设与调整

    雍正朝是清代行政区划变动较为频繁的时期,尤其是直隶州的大量增设与调整,引起了学界的关注。由于自然地理环境、地缘政治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各地直隶州的设置与变动情况有所不同。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聚焦于具体区域直隶州的设置和调整。河南是清初较早设置直隶州的区域之一,雍正二年(1724年)设置了陈州、许州、禹州等6个直隶州。后经雍正十二年(1734年)和乾隆六年(1741年)的调整,新设的6个直隶州最终保留了3个。目前学界对清代河南直隶州演变的研究,多是从行政区划史的角度,梳理了其建置沿革,对其背后的原因则未做深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档案、地方志等资料,对雍乾时期河南直隶州设置、调整的背景与过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加深对清代行政区划调整和直隶州制度的认识。

    一、雍正二年河南直隶州的增设

    明朝末年,河南辖境设有开封、归德、彰德、卫辉、怀庆、河南、南阳、汝宁等8府和汝州1直隶州。清初沿袭明制,仍为8府1直隶州。不过,各府幅员和所辖州县数量差异明显,特别是开封府,下辖4州30个县,占全省州县总数(11州96县)的31.8%。由于所辖州县过多,幅员较大,知府很难对所属州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清世宗即位之初,为了加强对州县财政的管理,避免出现钱粮亏空,明确提出知府要严格盘查所属州县仓库,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初一日,又晓谕各地知府“盘查仓库,必须核实,不可视为故事”。随后又规定,“直隶各省督抚于州县开征之始,令该知府遴选贤员与该管官同封银柜,每十日、二十日另委贤员当众拆封,立即起解。其存贮仓谷,按季盘查,出结转报”。这样一来,知府不但要处理日常事务,还要前往各州县盘查仓库。如果府的幅员较大、所辖州县过多,知府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细致地盘查所属州县仓库。

    雍正二年初,山西巡抚诺岷巡视省内南部府县时便发现了这一问题。平阳、太原二府因所辖州县太多,知府等不能亲临详查所属州县仓库,导致各州县均有亏空。倘若“另分府治,势必建造衙署,增设官役,大滋縻[糜]费”。于是,诺岷建议将平阳、太原二府下辖的9个属州升为直隶州,以州管县。这样一来,二府所辖州县的数量均减至11个,便于知府进行监督和管理。闰四月初六日,诺岷提出的方案获允施行。

    同期的直隶、河南、山东、江苏、安徽等地,也存在府级政区辖境过大的问题。如前已提及的河南开封府,虽然知府孙兰芬“勉力办理”,“不至于偾事”,但因辖地辽阔、州县甚多,管理上也存在诸多不便,“不特诸事难以亲查,即文移往返,亦稽时日”。因此,在诺岷方案获批的同日,河南布政使田文镜便奏请仿照山西的做法,在河南设置直隶州。五月十七日,田文镜再次上奏并提出具体方案:将开封府下的陈州、许州、禹州、郑州以及汝宁府的光州、河南府的陕州升为直隶州,提升其行政层级,扩大其行政职权;将黄河以北、原属开封府管辖的原武县、延津县分别划归所辖州县数量较少的怀庆府和卫辉府。这样一来,开封府所辖州县的数量由34个锐减为14个,河南府所辖州县由14个减为11个,汝宁府所辖州县由14个减至9个。八月,田文镜的方案获准,河南政区由8府1直隶州变为8府7直隶州。

    二、冲繁地区之直隶州行政管理面临的困境

    据不完全统计,雍正二年至三年间,为了解决府级政区辖境过大问题,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陕西、广西等8个直省通过“升州析县”的方式,增设了46个直隶州。随着直隶州数量的迅速增多,其在行政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日渐凸显。虽然直隶州所辖州县较少,但直隶州不设附郭县,因此知州不仅要负责监督、管理下辖属县,还要负责本州(即亲辖地)内的各项事务。如果“本府[州]事简地僻,尤可兼综。若地处冲要,政务繁纷,虽有长才,实难胜任”。

    雍正五年(1727年)九月,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指出,蒲、泽二直隶州地处冲繁重地且所辖各县赋役繁重,直隶知州不仅有刑名、钱谷之任,又有督理盘查之责,还要负责稽查匪类、巡察山乡,即便“有兼人之才,亦断无分身之术”。于是建议将蒲、泽二直隶州升为府,增设附郭县,由知县负责附郭县的各项事务,知府则专门负责督查。次年,山西巡抚觉罗石麟再次题请,于四月初二日获准。

    这种情况并非个例。直隶天津州,为水陆通衢之地,盐业和漕运发达,各方人员聚集于此。知州不仅要处理亲辖地的刑名、钱粮等各项事务,盘查所辖青、静两县的仓库,督催、核转两地的案件,还要负责治安巡查及承办水师营的各项军工,行政事务十分繁杂。雍正九年(1731年)二月,在直隶总督唐执玉的奏请下,升直隶州为府。

    就河南而言,陈州直隶州的设置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陈州亲辖地幅员辽阔,所辖人丁、田地较多,“编户九里,额征丁地七万有奇,地广人稠,鞭长莫及,实豫省直隶州中之最繁难治之区”;且周家口一带,商业发达,各地商贾汇聚,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所辖西华、商城、项城、沈丘四县,行政事务繁剧,“案牍较他处更为尤甚”。知州不但要履行盘查、督催责任,还要承担繁复的稽察、审转工作。雍正十一年(1733年)九月,陈州知州黄起盛深感难以兼顾亲辖地和属县繁杂的行政事务,呈请督抚仿照天津之例,将陈州直隶州升为府。

    雍正十二至十三年间,山东、河南、安徽、陕西等省督抚纷纷奏请将直隶州改设为府,以解决直隶州事务繁多、知州难以兼顾的问题。

    三、雍正十二年、乾隆六年河南直隶州的调整

    雍正十二年,为解决河南直隶州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河东总督王士俊奏请对河南省的行政区划再行调整。一是将陈州、许州二直隶州升为府。陈州直隶州“南通三楚,东接江南,地方冲要,公事殷繁,粮额甚多。又兼辖四县,案牍丛集。知州一官顾此失彼,实不足以资弹压”。许州直隶州也同样是地方事务繁多,知州难以兼顾。陈、许二直隶州升府后,增设附郭县,由附郭县知县负责府治的各项事务。与此同时,王士俊还建议将与陈州相邻的开封府的扶沟、太康二县划归陈州府;裁撤许州附近的禹州直隶州,将禹州及其属县新郑、密县划归许州府。这样一来,陈州府管辖7县,“体统加隆,控制咸宜”;许州府管辖1州7县,“环绕四面而郡治居中,有呼即应,形势、规制均属妥协”。二是将“政事甚简”的郑州直隶州改为散州,与其原辖荥泽、荥阳、汜水、河阴等4县一起划归开封府管辖。三是保留汝州、光州、陕州三个直隶州。“汝州一州界连万山,光州一州南接楚省、东邻江南,陕州一州逼近潼关、地接秦晋,均属险要之区”。由于战略位置重要、州治地广事繁,与各府治所的距离十分遥远,不便归并,故予以保留。此外,又将河南府卢氏县划归陕州直隶州。卢氏距离河南府城320里,距离陕州仅140里,改隶之后,“道里近便,一切公事可无迟误”。

    雍正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王士俊的方案获准施行。不久,增设陈州府附郭县淮宁县和许州府附郭县石梁县。经过此次调整,河南省由原来的8府7直隶州变为10府3直隶州。

    雍正年间对于行政区划持续且大规模的调整,使得全国范围内地方官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到了乾隆六年(1741年),随着财政支出持续增长,“直省收支各数,所入仅敷所出,倘有蠲缺停缓,即不足供一岁用度”。户部尚书讷亲建议减少各项支出,“各省官员毋任其增设,工程宜权其缓急”。五月,大学士遵旨议复,认为“设官分职,原有定制,增设改隶,徒事纷更。盖以官多则冗,役多则旷,不特俸工役食徒事虚糜。应令各省督抚查明从前添设各员,就现在情形详加酌议,应行裁汰即据实具题”;并明确提出,此后各省不得随意增设新的官职,如确需增设,只准在省内原有官员总数内调剂。

    不久,河南巡抚雅尔图奏称,“河南省新设之河陕汝道……改设之陈州府知府、添设之淮宁县知县、赵家村巡检,均属妥要,无庸议裁”。而许州府,“赋无逋负,民亦淳良”,建议仍改为直隶州,裁撤府治及附郭县,所辖禹州、新郑、密县划归开封府。经此调整,河南省由原来的10府3直隶州调整为9府4直隶州。此后,在缩减行政开支的大背景下,全国新设政区的数量逐渐减少。直到光绪、宣统年间,为了开发边疆地区,才在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等地设置了一批州县。

    雍正二年,为解决开封、河南、汝宁三府幅员过大、不便管理问题,在田文镜的主导下,设置了陈州、许州、禹州、郑州、光州、陕州等6个直隶州。由于直隶州设置进程过快,未能充分虑及设置后的政务繁杂程度,一些位于冲繁地区的直隶州出现行政事务过重而难以兼顾的情况。雍正十二年,河东总督王士俊又对此进行了调整,将新设直隶州中战略位置重要且政务繁多的陈州、许州升为府,“政事甚简”的禹州、郑州降为散州,政务较少但战略位置重要的光州、陕州予以保留。乾隆六年,在缩减行政开支的大背景下,许州府又改为直隶州。至此,河南直隶州的数量基本稳定下来。清朝末年,随着卢汉铁路、开洛支路相继动工,郑州战略地位上升,光绪三十年(1904年),经河南巡抚陈夔龙奏请,升为直隶州。

    本文转自《史学月刊》2025年第9期

  • 袁广阔:考古与文献双重视域下的夏代文字

    一、前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考古工作者在偃师二里头遗址发现了纵横交错的主干道路网络、宫城和多进院落的宫室建筑群、官营作坊区等重要遗迹1。2024年12月26日,国家文物局“考古中国”发布夏商时期考古新发现与研究新进展,在二里头遗址的北部、洛河北岸的古城村发现了二里头时期的壕沟和城墙。它们与二里头遗址的主干道路、墙垣、建筑基址等遗存时代、方向一致,可能是二里头都邑外围的壕沟和城墙2。规模宏大的都邑,更加有力地证明了当时国家已经产生,正如邹衡先生所言,偃师二里头遗址应该就是夏都斟鄩所在3。考古发现与研究表明,文献记载中的夏王朝是真实存在的。

    当前,探索夏文字基于两个重要条件,即早商文字和二里头文化文字材料的新发现。早商文字方面,郑州商城(亳都)和郑州小双桥(隞都)都有新进展。郑州商城位于郑州市区,总面积约1 300万平方米,由宫城、内城和外郭城组成,是商代开国之君汤的亳都所在地。目前发现的文字按照载体可分作四类:铸于青铜器上的金文、刻于牛骨上的骨卜辞(“甲骨文”)、刻划或书写在陶器上的陶文以及刻划在石头上的文字等。《郑州二里冈》发掘报告释读出其牛肋骨上的11个字,“乙丑贞:从受……七月又モ土羊”4]38。二里岗甲骨文的字形结构与殷墟甲骨文相似,两者都表现出明显的象形特征,两地均出现“乙”“丑”“贞”等字,且形态相近。 郑州商城这片“甲骨文”的文字已经比较成熟,为商代后期的甲骨文找到了源头。

    郑州小双桥遗址位于郑州市西北郊石佛乡小双桥村与于庄村之间的台地上,遗址总面积约600万平方米,是仲丁所迁的隞都5。小双桥的文字主要出土于宫殿建筑附近祭祀坑内,目前发现的文字有朱书陶文和刻画陶文两类。小双桥遗址出土的朱书文字保存完好,字迹较清晰。朱书陶文多书写于陶缸或大口尊上,依据目前发现的文字内容有数目字类、象形文字类等。朱书文字中象形文字占有很大比例,如帚、匕、旬、天、东、父(尹)等。曹建敦还考证出一个甲骨文中不见的“吴”字6。朱书文字多为祭祀短语类文字,因陶器破碎,保留的文字多为片段,但大多可以与甲骨金文比较印证和释读。小双桥朱书文字中的象形文字与殷墟金文和玉石器上的朱书文字在字形特征上高度一致。例如,“帚”字在小双桥朱书文字中描绘扫帚的形状与殷墟金文相似。

    小双桥陶器上的文字数量较大,类别丰富,文字构形虽然古朴,但书写得刚劲有力。正如古文字学会会长黄德宽所说:“小双桥的文字线条简练匀称,结体自然,行笔流畅,考虑到是用软笔书写,可以推断书写者已相当纯熟地掌握了书写技巧,表明当时文字发展和书写的整体水平较高,早已脱离原始状态。”7]19小双桥遗址发现的朱书陶文,从字形、笔画、结构及表现手法分析,与甲骨文、金文属于同一体系的古代文字特别是族徽文字承袭关系明显。

    郑州商城、小双桥早商都城遗址新的文字材料不断发现,表明早商已进入成熟文字时代8。因此,夏鼐指出:“二里岗文化已有文字制度。”9商前期文字填补了中国文字历史上的一段空白期,为探究夏代文字奠定了坚实基础。

    早在20世纪50年代,范文澜就说:“按照殷墟文字已经达到的程度,上推夏朝已有原始的文字。”10]31近年来出版的《偃师二里头——1959年—1978年考古发掘报告》11]202《二里头:1999—2006》12发表了大量二里头文化的陶器符号,为研究夏代文字提供了重要的考古学依据,很多学者将其视为文字。邹衡指出:“这些陶文同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及其以后陶器上常见的刻划符号是不相同的,现在虽然尚未确考为何字,但从其结构来看,同甲骨文已经非常接近,其为当时的文字应该是没有多大问题的。”3宋镇豪说:“偃师二里头夏都遗址,出土刻有“耳”“目”“鱼”等陶文及40 余个陶器刻符,有的结构比较复杂,已接近殷墟甲骨文。”13曹定云全面研究了二里头文化陶文,认为:“如果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均是夏文化,那这13种陶文均应是夏代文字。”14在商代之前,二里头文字已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鉴于此,笔者拟结合考古实物资料与传世文献的研究成果初步探讨夏代文字,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二、陶符文脉:考古发现的夏代文字线索

    考古类型学研究表明,晚商指代器物的部分象形文字的字形,与二里头时代此类器物的字形特征更加近似,说明指代器物的对应文字,当创造于夏代。正如苏秉琦指出:“象形字的创造者只能是模仿他们亲眼看到、生活中实际使用的器物形态。因此,甲骨文实物虽出自晚期商代人之手,它们却为我们留下中国文字初创时期的物证。”15]89考古发现二里头文化陶器上的符号文字与当时的礼制和社会管理制度关系密切。

    (一)书礼同轨:文字与夏代礼制

    1.礼制与文字

    二里头遗址出土了规模宏大的建筑基址、大中型墓葬和配套成组礼(乐)器。礼器方面,二里头文化的铜礼器包括铜鼎、爵、斝、盉等;陶礼器有爵、盉、觚、鬶、尊、豆、簋、贯耳壶等;玉礼器种类较多,有璋、钺、戚、圭、戈等。乐器方面,主要有漆鼓、陶鼓、石磬、铜铃、陶埙等。其中,漆鼓呈束腰长筒状,石磬磬体略呈折曲状,铜铃多与镶嵌绿松石的铜牌共存于大型墓中。另外,祭祀方面,二里头遗址宫殿区北部和西北部一带(Ⅵ、Ⅸ区南部)有专门用来祭祀的活动场所,遗迹有高于地表的圆形建筑(坛)和低于地面的长方形建筑。该区域发现有完整的狗、猪、羊等动物骨骼的祭祀坑;在这些遗迹附近发现较多卜骨,其种类有牛、羊、猪、鹿等动物的肩胛骨。

    礼器和乐器的发达昭示着夏代已经进入礼制文明时代。文献记载祼礼是夏代的重要礼仪。《礼记·明堂位》:“灌尊:夏后氏以鸡夷,殷以斝,周以黄目。”邹衡认为,鸡彝这种灌尊,就是夏文化的封口盉,也是龙山文化中常见的陶鬶16]149-157。根据考古发现,二里头遗址已出现祼礼及相关礼器如“鸡彝”,同时墓葬中出土的漆觚也证实了祼礼仪式的存在17。这些考古证据表明,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行为规范,礼制在中国早期文明社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构成了当时社会运行的主要支柱。而当时的礼制活动,多与巫觋或“伶官”这一特殊群体的礼仪实践相关;杜金鹏推测二里头文化有一特殊身份的群体如巫师等主导宗庙管理和祭祖活动18

    巫师不仅是礼制活动的主持者和管理者,也是早期器物字的造作和书写者。二里头遗址牛、羊、猪、鹿各类卜骨以及众多礼器的发现,说明当时一定规模的巫师集团已经出现。一些巫师在不断使用器物的职业活动中,开始结合礼仪需求,依照礼器的形状创制“器物字”。这样,玉器中的璋、戚,青铜器或陶礼器中的爵、觚、盉、尊、豆、壶等“器物字”率先出现19。这些象形的“器物字”最初与祭祀、占卜关系密切,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文化的重要载体。《礼记·礼器》载“三代之礼一也,民共由之,或素或青,夏造殷因”。因此,夏礼是我国古代礼制的开端,也是礼制仪轨渐趋完备和文字系统出现的重要阶段。

    2.礼制文字实例

    (1)“龙”字。龙是夏人的图腾,与夏关系最为密切20。二里头遗址发现了许多龙形遗物,尤以镶嵌于漆木器上的绿松石龙形器和镶嵌龙纹铜牌饰最为突出,据统计目前共有16件出土,如圪垱头M4出土1件兽面纹绿松石铜牌饰,呈椭圆形,两侧各有二穿孔纽;凸面由绿松石片粘嵌排列成兽面纹。这些绿松石铜牌饰制作精良、纹饰精美,均随葬于大中型墓葬中,杜金鹏、王青、李学勤等将其称为“龙纹”21。由此可见,随葬有龙纹遗物的墓主生前应属地位较高的统治阶层。

    绿松石龙形器和镶嵌龙纹铜牌饰是上层阶级人员在重要活动如宗庙祭祖等使用的重要礼器。二里头遗址曾出土一块陶片(采:26),其上刻划的“ 158z1.jpg ”与铜牌饰上的龙形象极为相似11。这是二里头遗址“龙纹”铜牌简化后的图案,也可以说就是“龙”字。

    (2)“璋”字。牙璋是二里头文化最典型的礼器,只出土在大型墓葬之中,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如二里头ⅢKM6墓底中部有大面积的朱砂层,出土铜爵、陶盉各1件,中部有玉璋1件,长条形,身、内之间有两道锯齿形阑,两阑之间有锯齿形饰。牙璋是当时影响最为广泛的礼器,对周边地区文化影响深远。

    二里头遗址虽然没有发现“牙璋”的象形字,但在安阳殷墟青铜器铭文上找到了夏代的“璋”字。殷墟铁三路M89青铜器觚的圈足内铭文“璋”字,歧首,弧刃、扉齿较长,字形特征与二里头文化牙璋一致22。二里头文化流行随葬牙璋,但商代早期墓葬和殷墟时期已完全不见踪迹。因此,殷墟铭文中的“璋”字,显然是夏代创造并传承下来的。

    (3)“爵”字。二里头的铜爵形体有的较低矮,流尾间距较短,束腰平底,三足较短,微向内敛;有的器体较高,流尾间距较长,束腰平底,下腹突出,下接三足,足外撇,尖尾,流口间一般无立柱。发掘者认为:“二里头文化墓葬发现的青铜酒礼器中的核心之器是爵,二里头遗址所发现的未遭破坏的铜器墓,如果只出一件铜容器必定为爵,若有二件或更多,其中必有爵。”23二里头遗址没有发现“爵”的象形字。但殷墟甲骨文中的“爵”字所表现的平底的特征,与殷墟青铜爵器形底部向下突出为卵形底的形态差别巨大,这充分说明,甲骨文“爵”字不可能取象于晚商时期的铜爵。此外,晚商金文中的爵字,不见柱,流细长,有尾,深腹,高实足。这些特点均为二里头文化早期陶爵的形制特征。因此,有人认为甲骨文中深腹长流的“爵”字,字形上具有二里头文化铜爵的特点,可能在二里头时期就已经创制出来24

    (4)“酉”字。二里头遗址没有发现“酉”的象形字,但殷墟甲骨文中却有“酉”字,其取象来源应是二里头文化的陶大口尊,因为其字形特征与二里头的大口尊贴合度最高。二里头文化的小口高领尊多见于二期,兴盛于二里头三期,商代早中期后都变成口大于肩,晚商时期口为喇叭形,无肩,形体变长,只有二里头二、三期时的形象特征符合金文中的“酉”字形。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殷墟甲骨文中,酒字写作酉,一望即知是酒具大口尊的象形字。可见二里头文化中非常多见的陶大口尊,应该是盛酒之器。”24岳洪彬和杜金鹏不仅认为酉字取象于大口尊,同时也认为大口尊是用来酿酒或者贮酒的器物:“此类器一般形体较大,高四五十厘米者很常见,做工精致,结实牢固,可作长期使用。商代甲骨文和金文中的酒字字形,均与大口尊相似。甲骨文和金文多为象形字,其酒字最早可能就是取大口尊之象形,这说明大口尊这类器物与酒应有密切关系,可能是酿酒或贮酒之器。”25]72-73另外,还有学者认为铭文及甲骨文从“酉”的字,如奠、酒、尊、歙、福、富等,字形上都与二里头大口尊的器形细节接近24

    除了以上的器物象形字之外,金文中的“觚”字为桶形,形制与二里头文化陶觚形体特征接近;晚商铭文中的“豆”也与二里头时期喇叭状高柄豆形体特征接近19。总之,通过与器物存续历史年代所具有的外形特征对比,可以发现,晚商时期部分指代器物象形文字的字形,与二里头时代此类器物的形态更加接近,许多礼器直接来源于其形态的象形描绘。这充分说明,指代此器物的对应文字应创造于夏代,成熟于早商,并一脉传承至晚商。

    (二)符以志群:象形类字符与人群标志

    殷墟甲骨文中的“工”“百工”表明,当时手工业门类齐全,铸铜、制玉等方面技术先进,生产的组织、管理及产品流通等环节有条不紊;二里头都邑的社会生产、组织与仪式活动等与殷墟一致,都需要有序、高效的社会组织协调管理。二里头都邑以“井”字形道路网络划分成“九宫格”,宫殿区和作坊区外侧都发现有夯土围墙。二里头遗址围垣作坊区内的手工业生产呈现出四大显著特征:首先,生产种类日益丰富,以铸铜作坊为例,早期仅生产小型铜质工具,后期逐步拓展至兵器及铜质容器等多种器类。其次,技术体系高度成熟,尤其在铜容器铸造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其造型之精美印证了冶金技术的创新发展。再次,生产组织具备精细化管理特点,无论是铜器还是绿松石器制作,均需遵循多工序的复杂流程,体现出严密的分工体系。最后,空间布局呈现专业化特征,围垣作坊区的设立不仅实现了不同质地产品的分区作业,更通过集中管理模式显著提升了生产效率与专业化水平26]107。手工业生产专业化的程度和形式被认为是衡量社会复杂化程度或文明化进程的重要指标。二里头各类围垣作坊的独立存在,表明该时期的社会分工已经细化,铜器、绿松石、制骨等加工生产已经超越了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生产方式,转变成专业化的作坊式生产,国家已经拥有相当完备的管理系统和高效的管理阶层。 

    高效的管理、协调需要通达的文字媒介进行交流、传播。因此,为了区分不同族群以及传播信息、协调管理,族徽便应运而生。二里头文化的族徽可分为与手工业生产作坊有关的工匠族徽和与氏族标志有关的族徽两种。这些族徽常刻划于陶器之上,大多与手工业作坊有关,如二里头文化出土的尊、罐、平底盆、镞、箙等上的文字符号。

    (1)镞。多刻划于大口尊领部内壁。二里头VH52:4作“ 160z1.jpg ”形,为一矢的象形字,是一个直观呈现

    箭矢的造型。该符号与遗址出土的三角形骨、石、蚌及青铜镞实物高度契合,反映出当时社会对箭镞形制的共识。

    (2)车。洛阳皂角树遗址陶盆上的刻字,作“image.png”形,由规整双轮、横贯车轴及椭圆车厢构成完整车舆形态。值得注意的是,荥阳西史村商代遗址陶文“车”字造型与之完全对应,印证该符号的谱系传承。文献佐证方面,《左传》记载夏代已设“车正”官职专司造车,陶符的发现为这一职官制度提供了实物参照。

     (3)尊(酉)。二里头2005VT114④:1大口尊的肩部,刻划图案,作“image.png”形。与尊类器形比对,该字字形与小口尊形态相似,准确再现了二里头文化早期小口尊的剖面特征。这种酒礼器的符号化表现,暗示其在祭祀或礼仪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4)罐。登封南洼遗址2004H224:5刻划图案作“ 160z4.jpg”形,大口,鼓腹,平底。以简练线条勾勒出大口、鼓腹、平底的典型深腹罐轮廓。该遗址作为专业制陶中心(发现9座陶窑)27,其字可能兼具器物标识与族徽功能,反映当时陶器生产的专业化程度。

    (5)盆。二里头ⅣH73:12图案作“ image.png”形,该字表现的是二里头文化平底盆,通过不同视角呈现平底盆的立体形态。

    这些高度象形的文字与手工业人群的关系也可在殷墟和周原出土的族徽中得到验证。殷墟苗圃北地和孝民屯铸铜作坊、大司空制骨作坊等区域内均发现有较多的墓群,随葬品证明死者多与手工业生产相关。刘一曼将殷墟陶文从内容上分为数字或符号、位置符号、族名或人名、记事、卦辞、其他六类,并指出:“殷墟陶文的族名较多,特别是其中有一些族名时代较早,又有一些族名(或人名)在甲骨文、金文中未见或罕见,这对于研究殷代的族氏有重要意义。”28]346-361将殷墟公认的陶文文字与二里头发现的刻划文字对比,可以发现几个现象。第一,从二里头文化至商代前期的郑州商城、偃师商城、郑州小双桥乃至殷墟遗址,考古发现的数字与象形文字呈现出明显的同源性特征。尤其在车舆、鱼形、箭镞类字体的形态结构及内涵指向上,二里头与殷墟陶文系统展现出连续性。第二,二里头与殷墟陶器上的文字皆以单字符形态为主导,多遵循“一器一字”的规律。这种集中指向族属标识与个人称谓的功能属性,也暗示着早期文字系统与氏族社会结构间的深刻关联。陶器虽非当时文字传播的核心载体,但有时会出现记录氏族身份的情况。第三,陶器上的文字简约性特征与祭祀青铜器的铭文、甲骨占卜的契刻形成鲜明对照,说明陶器并非当时书写文字的主要载体。李孝定指出:小屯殷墟出土陶片近25万片,有字陶片计82片,其百分比为0.0328强,这种统计方法虽然很粗疏,但可以确定证明一点,即有字陶片所占的百分比都极低。这一现象可作如下解释,陶器是日常使用的器物,而非书写文字的素材,也不像殷墟的甲骨,为了特定的占卜目的,有大量刻写文字的必要,因之,除了陶工和器物的使用者为了分辨该器物在同组器物中的序数或位置,或者其它的目的……原无大量使用文字的必要,这是陶文数量极少的主要原因29]220。如同殷墟一样,二里头文化的陶文在整个陶器中的比重也极低。

    总之,二里头文化陶器上发现的单个文字应是当时的族徽,是文字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族徽一经产生,便起到了区分族群身份、加强沟通交流的重要作用。这种文字也被商周所继承,在殷墟和周原都有发现。周原遗址齐家作坊生产区域的墓葬随葬有制玦石料、制玦工具及齐家风格的石玦,也从侧面展示出西周时期手工业人群世工世族的特征,发掘者指出:“齐家制石作坊的产品以石玦为主,作坊与制玦遗存共存的遗迹单位中,出土包括‘璋’‘爻’‘璋爻’等三类族徽,其中璋即为石璋形象,与该作坊生产的石玦均为典型玉石器中的一种。齐家北漆木器作坊中发现的陶文族徽‘箙’字,在卜辞 、金文中是藏器的复体象形字。由此可知齐家北漆木器作坊族徽也与作坊产品性质相同。”30

    三、史官典籍:夏代文字存在的佐证

    夏是中国王朝历史的开端,先秦文献中有许多关于夏代历史的记载,如《尚书》《左传》《诗经》《国语》;另外,这些文献中也有许多关于夏代典籍和史官的记载,而它们正是夏文字存在的一个重要佐证。

    (一)先秦文献记载佐证夏代史官、典籍的真实存在

    《淮南子·汜论训》载:“夏之将亡,太史令终古,先奔于商。”《吕氏春秋·先识览》载:“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乱愈甚。太史令终古乃出奔于商。”由此可见,在古人的记忆里,夏朝有着成熟的史官管理体系。正因为如此,夏代有典籍也就顺理成章了。《国语·晋语》云:“阳人有夏、商之嗣典”。清华简《尹至》说夏桀“虐德,暴童,亡典”。

    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展现了史官前身——贞人集团的双重属性。甲骨文、金文中“史”“册”等字频繁出现,暗示当时已存在更系统的简册档案。《左传》记载“崔杼弑其君”、齐国太史兄弟前仆后继的壮举,揭示了史官制度从宗教职能向道义担当的质变31]1313。《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恶直丑正,实蕃有徒”,《左传·文公二年》“勇则害上,不登于明堂”,证明当时史官已建立系统的文献征引制度31]1862。《孟子》“晋之《乘》、楚之《梼杌》”,《左传》引述孔子“董狐,古之良史也”的记述和赞叹,更折射出列国史官体系的成熟31]744

    考古发现周文化较殷商落后,周人克商后为巩固统治亟需建立礼乐制度,武王高度重视熟悉商朝礼仪知识及历史典籍的史官群体的利用。刘源根据史墙盘、作册大方鼎、夨令方彝等西周早期青铜器铭文记载,发现殷王室覆灭后,原属殷商王室的史官群体凭借其世袭的专业技能,被周王室及姬姓贵族系统吸纳。这种文化传承现象既反映了周人对殷商先进文化的主动吸收,也展现了周初统治者为构建国家治理体系而对专业技术人才实施的怀柔政策。刘源指出:殷人史官记事,其遣词用字有较为固定的形式。史官父子世袭,其记事方式也代代传承。直至春秋,诸侯太史的笔法仍保持着较多传统特点。如《春秋》中还有一些语句与殷墟卜辞的内容或关键字、词的用法一致,《春秋》记载天象、物候的文字也延续了殷代史官的笔法。《左传》文字及其反映的礼仪制度也可与殷墟甲骨文相互对照32

    程平山发现司马迁在撰写夏王世系时,参考了谱牒和《尚书》,这些记载与古本《竹书纪年》中的记录高度一致,表明三者均基于可靠的文献来源。由此可以推断,古本《竹书纪年》的夏纪部分参考了当时存世的早期“春秋”类史书,进一步证实了夏代存在编年体史书和真实可靠的谱牒。程平山指出:“古本《竹书纪年》夏纪是目前所见最早的编年体史书,与夏商周时期国史保存于王室的制度有关。”33史官体系的完备使得夏代就有了史料典籍,而这些史料又为商周时期的文献提供了可靠的文本。

    目前,在传世经典中经常见到的夏代典籍有《夏书》《夏礼》《夏时》《夏令》《夏小正》。先看《夏书》,据李启谦先生研究,仅《左传》就引用《夏书》15次34;《墨子·明鬼下》称《尚书》首《夏书》。再看《夏小正》,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认为其来源于夏代。陈九金从天文学方面考证说:“《夏小正》是夏代流传下来的历书,从它的正月星象与《月令》完全一致可以证实,这两份历书大约产生于同一时代。”35陈钟凡在《〈豳风·七月〉为夏代文学证》中,从述作、时令、典礼、体制、诗歌起源五方面论证《诗经》中的《豳风·七月》为夏代文学,“以时令言之。《七月》所纪人事、物候,考之《戴记·月令》,先后差池。按之《夏小正》,乃多吻合”36。韩高年从授时仪式角度考察认为:“《夏小正》是用于授时仪式的韵文,从其中记载的星象、历法等内容以及其语言形式来看,它的产生年代应在商周以前。”37

    除了这些直名“夏”的文献外,传世经典中还有很多其他文献也是夏代的典籍。例如,郭永秉认为清华简《厚父》当属《夏书》38。《左传·昭公十二年》云:“左史倚相趋过,王曰:‘是良史也!子善视之。是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那么,春秋时楚灵王所说的《三坟》《五典》《八索》《九丘》又是什么时候的典籍呢?《周礼·春官·外史》云:“掌三皇五帝之书。”郑玄注:“楚灵王所说《三坟》《五典》是也。”王晖认为,左史倚相能读懂且能训释《三坟》《五典》《八索》《九丘》,被视为楚国“三大宝”之一,就在于春秋时能读懂且能解释这些典籍的人很少了,因为它们不是用西周或春秋时期的语言文字写成的,甚至可能不会是商代的文字;这些文献的形成时代也许在夏代或传说时代的尧舜时期39]109-110

    (二)甲骨文印证夏代典册文献的存在

    司马迁根据《尚书》《左传》《国语》《世本》等先秦文献资料,系统地叙述了夏朝的兴衰过程,写出了《史记·夏本纪》,记录了从夏禹到夏桀约四百年间的历史。王国维利用殷墟甲骨文资料,考证了商代王室世系,在此基础上对照《史记·殷本纪》等古籍记述发现:“《史记》所述商一代世系,以卜辞证之,虽不免小有舛驳而大致不误,可知《史记》所据之《世本》全是实录,而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此又当然之事也。”40若此,以甲骨文的相关记载印证夏代文献的有无也是可行的。

    先看《甘誓》。《尚书·甘誓》载:“(夏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暂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刘起指出“五行”指的是天象,至于“三正”,殷代甲骨文有“臣正”和“正”,指主要大臣。“《甘誓》的写成文字,当在殷代或殷末到西周之间,所以用了当时已出现的‘五行’‘三正’字样,而其语意本是原来流传下来的。当时所以强调敌人‘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之罪,就是指出有扈氏上不敬天象,下不重大臣,是足以引起‘天怒人怨’的大罪,所以‘奉天命’去讨伐他”41。后来,刘起在《答〈新五行说商榷〉——兼论邹衍“五德终始”之说》中又强调:“《甘誓》作为夏代宝训,流传至商代、周代最后写定时,用了其时一些习惯用字,亦无不可。”42]277

    再看《夏小正》,李学勤依据《夏小正》的经文,与卜辞、金文和《尚书》等文献对照,发现《夏小正》确实有古老的渊源43]88。《夏小正》“正月”:“雉震响。”以雉鸣为物候的观念流传很久;在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发现有以雉鸣为灾异的记事。《夏小正》“二月”:“初俊羔,助厥母粥。”传云:“夏有煮祭,祭者用羔,是时也不足喜乐,善羔之为生也而记之,与羔羊腹时也。”“煮”用于祭祀,考古也有实例。1984年,安阳殷墟王陵区的西北冈祭祀坑内,考古人员发掘出1件青铜单体甗,甗内却有一块人类头骨,后来安阳殷墟刘家庄北1046号墓也出土有类似青铜甗,科学检测结果表明人骨头里的钙质流失严重,与正常出土的人骨大不一样,证明人头是专门在青铜甗里煮祭的44

    (三)《夏书》等文献得到考古学的印证

    《左传》有很多关于先秦典籍的记载,其对东周时期的记载很多都被考古发现证实,如《左传·庄公二十五年》载:“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亦非常也。凡天灾,有币无牲。”这从侯马晋国祭祀遗址可以清晰看到,其发现 11处祭祀地点,每一地点都有用牲和用币的情况。另外,《左传·宣公三年》记载:“楚子伐陆浑之戎。”陆浑戎的墓地于2013年在洛阳市伊川徐阳遗址被发现45。 

    再看关于《夏书》的记载。《左传·襄公十四年》:“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杨伯峻注曰:“木铎,金口木舌之铃。金口金舌则为金铎。”二里头遗址出土的青铜铃就是金铎,2002年考古发掘的M3墓出土形制为合瓦形空腔体单翼铜铃,顶部中央横置一桥形纽;铃内置玉质铃舌,撞击可发出悠扬清脆的乐声18]107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夏书》曰:‘赋纳载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左传·定公元年》:“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 考古工作者发现有夏代车的迹象。在二里头遗址的中心区,发现有东西向、南北向各两条道路,四条道路垂直相交,道路将都城划分为“井”字形分布格局,这些道路形成于二里头文化二期,一直使用到第四期。在南侧大路上发现了两道平行的车辙痕迹,车辙长5米多,宽度一般在0.2~0.32米,两车辙之间的距离约为1米。另外,洛阳皂角树遗址的一件陶器上刻划有“车”字图像46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二十七年,春,杞桓公来朝,用夷礼,故曰子。公卑杞,杞不共也。” 这里,杞国的国君来鲁国朝见时使用了夷人的礼节,引起僖公的不满,这说明当时东夷还保留有“夷礼”。《论语》:“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这句话揭示夏朝的后裔杞国还保留有夏礼。因此,《孟子·滕文公上》云:“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汉赵岐注:“言以诸夏之礼仪化变蛮夷之人耳。”也就是说,是以夏礼化变夷礼。近年来,方辉结合古文字学与人骨病理研究,实证了夷夏礼节之别主要体现为夷夏两个族群在蹲踞与跽坐行为举止上的差异47。孙蕾的体质人类学分析结果表明,龙山文化时期至二里头文化时期,多个遗址的人骨下肢存在高比例的跪踞面,说明当时的人们有跪坐习惯48。从三星堆出土的青铜人举牙璋跪坐时身体呈收敛状态,象征着对天地的敬畏,可知夏人将跪坐赋予了深刻的精神内涵并对周边产生重大影响。商周时期,跪坐礼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甲骨文中多次出现“跪”“坐”等字,字形生动地描绘了跪坐的姿势。跪坐已经成为朝会、祭祀等重大场合的必备礼仪。

    通过考古发现、甲骨文和传世文献的互证表明,夏代典册虽经后世传抄改写,但其核心内容具有历史真实性。《甘誓》中“五行”“三正”等概念与甲骨文“臣正”“正”相合;二里头遗址的青铜铃、车辙遗迹与陶寺鼍鼓等实物遗存,印证了《夏书》所述“木铎”“车正”“鼍鼓”等记载的可信性;夷夏礼俗差异的体质人类学证据与甲骨文、青铜器跪坐造型的对应,揭示了夏礼对商周礼制的深远影响。这些证实了《夏书》等先秦典籍中关于夏代礼制、器物与族群的记载具有历史真实性。

    四、余论

    近年来,新石器时代考古新发现层出不穷,为认识中国文明起源、早期文字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很多重要的材料。长江下游的良渚文化发现了大型聚落、大型水利工程以及高等级房屋、高等级墓葬等,出土的成组文字符号为了解长江流域文明化进程提供了关键证据。黄河流域的陕西石峁、延安芦山峁遗址发现了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的台城式建筑群,山西陶寺大型龙山城址出土有高等级墓葬和朱书文字,山东丁公遗址发现了龙山时期的陶文,这些新发现表明中国文字的孕育和形成经过了一个颇为漫长的过程,距今约四五千年当是我国开始有文字的时期。

    二里头文化时期,社会经济已经高度发达,青铜器、玉器等各类作坊齐备,国家形成并进入文明时代。在这个文明社会的上层人士中诞生了一个庞大的巫师集团,他们在祭祀、生产活动中创造出了夏文字。考古发现显示,二里头遗址出土的象形文字以独立类型的族徽类和礼器类为主,其中一些象形文字在商代金文和甲骨文中得以传承。

    尽管二里头文化尚未发现如殷墟甲骨文般的成熟文字体系,但近年的考古发现已为解读夏代文字系统提供了关键线索。二里头文化少量文字的发现表明,《尚书》《左传》《史记》《吕氏春秋》等文献中记载的夏代典籍不是空穴来风,而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后来传承中有些被改写。因此,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可以证明夏代已进入文字时代。至于目前夏文化没有发现大量的文字,应该与文字的载体有关。考古研究表明,甲骨文中的“册”,并非龟册,而应为竹简串编的简册,夏文化文字缺乏的原因也与木质载体竹简类不易保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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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1卷第4期

  • 林兆然:国际领土法理论的英国塑造:历史、影响与反思[节]

    一、问题的提出

    六十年前,领土问题曾被视为“国际社会法律秩序全部问题的中心”。在全球化的今天,它仍是国际关系中最关键的议题之一。然而,国际法上支配领土取得的规则(以下简称“领土法”)在学界尚未得到充分的理论研究。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国际司法和仲裁中的具体领土争议,而缺乏对理论根基和知识脉络的系统反思。领土、领土权利等基础概念成为国际关系和政治哲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但这些学科与国际法学之间存在明显的学术隔阂。作为国际法最古老的制度之一,领土法的基本概念常被认为历史悠久、理所当然,其理念也往往被认为不宜变动。……

    当前,传统领土法叙事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其理论基础的缺陷与历史进程的复杂性。从知识传播的视角看,某些特定观点的流行,主要源于19世纪以来部分著作及国际司法、仲裁实践的反复强化。虽然英国领土法学说在此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但这一历史背景常被当代国际法研究所忽视;同样被忽视的还有当时存在的其他竞争性学说。这种认知的片面性可能导致研究陷入以偏概全的误区。

    国际法的演进始终伴随着持续的斗争与论辩。唯有回归具体历史语境,厘清学说的思想内核及其现实基础,方能对领土法问题形成更为全面深入的认识。为此,本文将聚焦19世纪至20世纪欧美国际法学界,将抽象的教义还原为具体历史场景中的复杂论争。……

    二、19世纪的殖民形势与领土法理论的发展

    19世纪下半叶是国际法真正迈向专业化的关键阶段,也是殖民扩张和帝国角逐的历史巅峰。在这一特殊历史语境下,领土法律理论开始了体系化建构的进程。具有学科自觉意识的国际法学者们对既有学说和实践进行整合,试图通过规则编纂来确立理论范式——这一努力既体现学术自觉,也深植于当时的政治土壤。领土法诞生于帝国竞逐的时代背景,也注定其成为持续引发国际争议的规范场域。

    (一)从土地到领土:理论体系的初步确立

    在16至18世纪,由于欧洲不同政体面临着不同的政治经济现实,领土问题相关讨论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西班牙、葡萄牙的早期殖民活动主要侧重贸易和传教,其土地权利诉求主要限于居住权与通行权;后起的英、法殖民者更重视农业经济开发和确保稳定的海外市场,因而更加关注殖民地土地的系统管理问题;而同时期神圣罗马帝国的核心关切并非海外殖民扩张,而是在内部的王国、侯国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分配。这些多元线索虽共同塑造了早期领土法律概念,但难以催生出体系化的“领土法”理论。究其原因,在欧洲本土,所谓“领土”长期被视为统治者的私人财产,而非主权的载体;在海外殖民地,土地的所有权和统治权也经常混淆不清。近代的“领土法”理论因此始终存在着大量概念混乱和错位。

    19世纪后,欧洲民族—领土国家体系走向成熟。随着西方主要大国均完成统一和独立,并相继加入到对殖民地的激烈争夺中,海外殖民活动再次掀起高潮。土地权利的争夺从开垦、利用权之争转向更广泛的统治、管理权之争。进入19世纪的下半叶后,西方学界关于领土的讨论逐渐形成基本共识:殖民国家争夺的根本目标不(仅)是土地的财产权,更是“领土主权”。这一理论转变体现在当时重要法学家的论述中。瑞士法学家约翰·布伦支利(Johann Bluntschli)就认为,国家取得的核心对象是领土主权而非物理领土本身。法国法学家弗朗茨·德斯帕涅(Frantz Despagnet)也论证了国际法上主权取得与财产权取得的本质区别,对国际法的研究对象进行了限定。通过概念重构,作为私有财产权对象的土地和作为国家主权对象的领土在理论上实现了彻底分离。这种理论突破使领土法研究聚焦于两个相互关联的核心议题。第一,界定可被西方殖民者主张主权的土地及非西方原住民的权利。第二,确定主权取得的合法形式和标准。在对这两大问题的持续争论中,严格意义上的领土法理论体系逐渐形成。

    (二)“罗马法传统”:充满不确定性的学术谱系

    1873年成立的国际法研究院标志着国际法编纂运动的制度化开端。这个由欧美法学家组成的学术团体对其使命的共识,是通过提炼“文明国家”的共同法律传统构建具有普适性的国际交往规范。以研究院为基础的学术会议和专业刊物为跨国学术交流提供了重要平台。编纂关于领土的国际法规则就是研究院建立之初的重要课题之一。这种学术努力反映的是19世纪西方国际法学界试图将殖民实践合法化的深层诉求——通过将欧洲中心主义的领土观念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为殖民扩张提供学理支撑。

    在这一时期的领土法理论建构过程中,罗马法传统占据着重要地位。自16世纪以降,罗马财产法中的核心概念,如占领、时效等,就被持续援引作为讨论领土取得的法律依据。然而这种理论移植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在罗马法时期,这些概念多适用于动产取得,一般并不适用于作为特殊客体的土地,更遑论国际法意义上的“领土”。法学家们表面上诉诸罗马法权威,实则是对早期学者的解读进行不断的再诠释。面对殖民扩张中的实际问题时,这些经过层层阐释的经典文本往往只能提供模糊不清的指引。

    被视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学者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指出,人类需要对物体进行积极的干预,才能对其进行占领。对于不动产的占领必须通过圈定疆界、设置防卫等实际控制行为方能成立。这一原则既适用于私人财产取得,也是万国法的一部分。这被后世殖民主义者奉为领土扩张中有效控制理论的基础。但是,格劳秀斯显然并不认同殖民主义者同样鼓吹的“无主地”概念。对格劳秀斯等一批早期国际法学者而言,印第安人基于自然法对其世代居住的土地享有主权。这些原住民的活动未必符合格劳秀斯的土地占领标准,但他仍然承认原住民主权的合法性。

    在格劳秀斯占领理论的基础上,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进一步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将罗马法中的占领概念重构为包含价值创造的历史过程——唯有通过耕作、改良等劳动投入,土地才能转化为合法财产。这种将财产权合法性建立在劳动价值基础上的理论,为现代产权制度奠定了哲学基础,更在殖民语境中被构建为一种强调有效利用的霸权标准——殖民者藉此宣称对所谓未充分开发的土地享有优先占有权。然而,洛克的理论也存在不同解释的空间。一方面,劳动价值论确实符合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为殖民掠夺提供了效率至上的辩护。另一方面,洛克强调的个人主义财产权本身又可能与殖民国家的土地主张形成冲突。这种内在张力在苏格兰启蒙学派对洛克的诠释中也非常明显。这一派学者认为占领需要包括心理要素,即占领的意图和先进思维。这些观点既强化了殖民话语的文明等级论,可以为殖民者占领原住民土地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同时也保留了反对国家恣意扩张、垄断土地的理论资源。

    18世纪瑞士法学家艾默瑞奇·德·瓦特尔(Emmer de Vattel)的学说是领土理论国家主义转向的重要标志。在其代表作《万国法》中,瓦特尔首次系统地将领土主权与民族国家建构明确联系起来。瓦特尔学说鲜明的国家主义特点使其著述在18至19世纪广受各国外交官青睐。在关于领土问题的学说中,他吸收了占领行为和意图的有关理论,正式把洛克等英国理论家的观点引入国际法。然而,他虽然支持对“未开化”民族土地进行占领,但又同时主张不能将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土地强行纳入一国主权之下。这一矛盾是瓦特尔将个人主义权利理论直接嫁接到国家主权理论的结果,也是启蒙思想和殖民主义互相影响的写照。

    这些经典理论家的学说有一些共同特点。首先,尽管他们都诉诸罗马法概念作为理论起点,但也进行了有目的的改造。其次,这些学者对前人理论的援引通常具有显著的选择性。最关键的是,这些学说的理论弹性使得19世纪的领土法论者能够通过策略性的文本裁剪和历史叙事重构,为不同的政治目标提供法理支撑。

    (三)作为殖民战略的领土法学说

    殖民实践中的法律话语呈现出国别差异性,这种差异通常源于各国殖民路径的历史分野。后起的英法殖民帝国凭借军事优势,发展出以实际控制和有效占领为核心的法理主张;而西班牙等传统殖民强国则强调发现和教会赐予的领土法律效力。新兴的美洲国家在继承西葡法统的同时,还常将私人活动纳入权利主张依据,这种混合型策略在美国表现得尤为典型。另外,大多殖民目标地区还生活着不同的原住民群体,各殖民国有时还会以与这些政权存在条约或管理关系作为依据。

    19世纪的领土法学者面临着复杂的现实因素。首先,各国官方立场虽有迹可循,但普遍存在策略性模糊,各国常根据现实利益对法律论据进行调整,这使得法律概念含混、主张前后不一、互相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由于语言、档案获取等限制,学者们客观上接触的材料有限,大多以本国和通用语言的资料为主,客观上也不易总结所有欧美国家的情况。最后,在19世纪后期,实证法与自然法仍在争夺西方的法律思想市场,这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也会导致领土法研究的不同方法和具体观点。这些因素导致了领土法学说的分歧,也不断强化这些学说的战略斗争属性。同时,诸国竞争的混沌态势也为学者在著书立说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提供了足够的空间。这些学说有机会对国内和国际形势造成重大影响,其理论范式和历史叙事更是可以塑造人们的基本思考方式。

    领土法律话语的构建始终处于官方实用主义与学术体系化的张力之中,在大国尤为如此。例如,在17至18世纪,英国的海外殖民主要以商业为基础,注重对殖民地进行间接控制,政府对领土问题的关注程度并不算高,学界也兴趣寥寥。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半叶的北美俄勒冈争端可谓一个重大转折点。当时的美洲大陆仍是欧洲海外殖民的重点,而俄勒冈地区包括今美国的俄勒冈、爱达荷、蒙大拿等州和加拿大部分地区,牵涉英、西、法、俄、美等多国利益。在这一旷日持久的领土争端中,英国的对手陆续提出了发现、私人活动、与印第安人的条约等一系列主张。面对愈发激烈的大国竞争,英国开始转变策略,谋求对海外殖民地的直接控制。该事件深刻影响了一代英国法学家的学术思考,塑造了英国法学界的问题意识。当面对其他国家提出的发现权、原住民条约等竞争性主张时,英国法学家们发展出的有效占领理论,可以被理解为是对英国殖民战略转型的学术背书。

    19世纪西方领土法理论的发展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以“领土主权”概念的确立为代表,关于领土取得的理论日趋系统化;另一方面,殖民竞争的现实需求又使具体学说产生重要分歧。不同国家立场和学者学说的碰撞在1884—1885年柏林西非会议得到集中体现。正是在这场以“文明使命”为名的国际博弈中,英国学者的领土法学说进一步走向一致,开始在领土法争论中发挥重要影响力。

    三、英国学说的正式形成:柏林会议前后的观点交锋

    柏林西非会议构成了19世纪领土法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会议通过的《柏林西非会议总议定书》(以下简称《总议定书》)首次以多边条约形式规定领土取得规则。现代学界普遍将《总议定书》定性为欧洲列强殖民扩张的法律工具。这一认知具有合理性,但简单化的解读可能掩盖两个重要历史事实。

    第一,由于缺乏具体共识,《总议定书》对“有效占领”的内容进行了模糊处理。《总议定书》第34条虽规定“非洲海岸新占领”需通知缔约国,却回避了对“新占领”的定义,也未引入“无主地”等概念。

    第二,非洲原住民的领土权利并未被《总议定书》明确否定。《总议定书》中有多处保护原住民权利的规定,虽然未直接涉及领土权利,但至少未作否定。结合柏林会议前后的争论来看,否定原住民领土权利并非当时的法律共识。

    在柏林会议后,国际法研究院试图在学术层面继续明确相关规则,但由于其成员分歧无法取得真正进展。这说明,在当时领土法的两个核心问题上,柏林西非会议和《总议定书》所体现的法律共识相当有限。不过,英国领土法学说体系确实是在柏林西非会议前后成型的,而对柏林会议所涉领土法问题进行激进殖民主义的解读,也正是英国领土法学说积极构建的结果。

    (一)关于原住民主权问题的争论

    在柏林会议上,一个问题引发了争论:西方国家取得非洲领土是否需要获得原住民同意。虽然欧洲列强在殖民扩张中普遍与原住民签订领土条约,但明确承认这些条约的法律效力则会带来诸多问题。最终,《总议定书》既未通过要求取得原住民同意的提案,也未包含任何否定原住民权利的内容。因此,关于领土取得是否需要原住民同意,以及原住民条约的法律效力,学界仍存在显著分歧。

    19世纪中期,著名英国法学家特拉弗斯·特维斯(Travers Twiss)就在关于俄勒冈问题的著作中提出,领土的主权只能由公认的民族国家通过全体移民或建立殖民地来确立,该过程必须通过国家公权力完成。在《独立政体间的万国法》中,特维斯进一步将国家对领土的权利分为“取得权”(right of acquisition),“占有权”(right of possession)和“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三部分。其中,“占有权”主要处理殖民扩张问题,指民族国家有权运用特定方式,使海外扩张的领土获得与本土领土同等的地位。英国法官罗伯特·菲利摩尔(Robert Phillimore)也采用了类似理论体系。在这些英国法学家看来,印第安人等原住民并未能建立文明的民族国家,最多拥有土地财产权,因此无权抵抗欧洲的领土主权扩张。虽然实践中欧洲国家常与原住民签订领土条约,但这些条约仅具有道德价值,而无法律效力。这些观点得到了国际上一批帝国主义者和文明等级论者的支持。瑞士法学家布伦支利同样否认印第安人的领土主权,主张只有文明国家才能通过占领取得领土主权。

    柏林会议后,上述观点得到进一步明确。“无主领土”概念的发展最具代表性。特维斯在1860年代提出“无主领土”(nullius territorium)的说法,首次明确与罗马法的“无主物”概念进行区分,也对土地所有权和主权进行了区分。1887年,德国法学家费迪南德·马蒂兹(Ferdinand Martitz)在国际法研究院关于领土法问题的报告中采用了类似概念。其核心提案第一条明确主张:“所有区域,无论是否有人居住,如果不处于属于万国法社会的国家的有效主权或保护下,都应被视为无主领土(territorium nullius)。”虽然该提案因遭到强烈反对而未得到通过,但显示了特维斯学说在激进殖民主义者中的影响力。这一概念为否定原住民主权提供了更简明清晰的理论依据,成为后来声名狼藉的“无主地”概念的雏形。

    但应指出,“西方国家将非洲原住民土地视为无主,可对其进行先占”,这并非当时的主流观点。柏林会议后,许多西方学者仍主张国际法应保护原住民主权,包括法国的保罗·普拉迪尔-弗德雷(Paul Pradier-Fodéré)、亨利·邦菲尔(Henry Bonfils)、加斯顿·耶泽(Gaston Jèze)、查尔斯·萨罗门(Charles Salomon),以及意大利著名国际法学者帕斯夸莱·菲奥雷(Pasquale Fiore)等。他们通过对《总议定书》进行解释而非否定来论证这一立场。参加柏林会议的法国代表之一爱德华·恩格尔哈特(?douard Engelhardt)就在权威国际法刊物《国际法和比较立法评论》撰文驳斥了《总议定书》否定原住民主权的观点。他站在保护人权的角度对柏林会议进行了回顾,强调保护非洲原住民的主权和财产是《总议定书》应有之义。萨罗门在其1889年的著作中指出,《总议定书》虽不完善,但殖民者违反条约、侵犯原住民权利的行为更应受到谴责。耶泽也认为,《总议定书》虽未直接规定原住民相关权利,但应被解释为包含了保护非洲人主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国家和殖民公司对这些权利的侵犯是滥用和违反该条约的行为。

    (二)关于领土取得形式问题的争论

    在19世纪末,关于领土取得形式的主要争论包括领土取得的具体形式、“有效占领”的标准、发现的法律地位等。尽管各国学者都以罗马法概念作为理论基础,但对这些概念的具体理解和应用则存在不小差异。

    基于英国的国力优势,英国学者发展出一套形式主义的领土取得方式理论。他们普遍认为,创立领土主权的根本在于实现有效的占领和实际的控制,且必须达到较高的控制标准。在罗马法占领、时效概念的基础上,英国学者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仅建立行政管理制度是不够的,必须实施实际的军事驻扎和殖民定居才能满足有效控制的标准。菲利摩尔在讨论俄勒冈争端时就明确指出,占领应以实际殖民定居为核心要件和界限。法学家托马斯·劳伦斯(T. J. Lawrence)同样强调,吞并(annexation)和定居(settlement)是构成有效占领的必要条件,仅建立行政机构并不充分,必须同时设立民事和军事据点。约翰·韦斯特莱克(John Westlake)也持类似观点。英国学者还对时效这一颇具争议的概念表现出特别的青睐,因为这一概念为英国在所谓“文明”或“半文明”地区的领土主张提供了补充性的理论依据。英国学者的这些观点在德国、瑞士、比利时等国有着重要影响。

    在《总议定书》对“有效占领”原则予以确认后,以劳伦斯为代表的英国法学家系统构建了“五方式论”,该理论将领土取得方式严格限定为占领、时效、割让、添附、征服五种。这一理论体系中的五种方式在重要性上存在明显差异。添附是因自然力量导致的领土变化,争议最小但实际意义有限。作为武力取得方式的征服虽被纳入理论体系,但并不符合英国“文明帝国”的定位,因而罕被采用。割让则承认让与方的权利,与殖民理论存在根本冲突。因此,以有效性和实际控制为核心的占领和时效成为英国殖民扩张最主要的理论工具。在这一理论体系中,发现被降格为占领的附属要素。这在一方面直接打击了西、葡、美等国的主张,另一方面也为英国自身的类似主张留下余地。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西班牙、葡萄牙及部分美洲国家虽然在对原住民权利的态度上与英国相似,但坚持认为发现行为和私人活动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国际法研究院创始成员之一、美国法学家大卫·达德利·菲尔德(David Dudley Field)就主张,美国公民效忠于美国并受美国保护,在未被其他国家管辖的土地上,美国公民的发现和定居行为可以转化为国家的主权权利。占领和发现的分歧在1885年的加洛林群岛争端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用萨罗门的话来说:“相关外交文件对特定国家如何理解刚果议定书第34条和第35条提供了最生动的描述和最权威的评论。”加洛林群岛于1526年被西班牙探险家发现,以当时国王之名命名。此后,欧洲各国对该岛没有进一步行动,仅西班牙教士在岛上进行传教,西班牙基于发现对加洛林群岛及附近地物的主张长期未遭抗议。直到19世纪中期,这一地区才逐渐引起各殖民国家的兴趣。1885年,德国派军舰进驻其中一小岛并立起国旗,向西班牙宣布:该群岛没有主权者,德国根据柏林会议确定的规则对其进行正式占领并享有主权。领土争端由此而起。经过交涉,西班牙成功争取到时任教宗良十三世作为仲裁者。由于发现的理论和实践与天主教会联系紧密,良十三世被西班牙国内视为本国利益的有力支持者。

    教宗确实作出了名义上支持西班牙的决定。教宗并未主张有效占领就是领土主权取得的基本规则。他认为,在16世纪,西班牙航行家发现岛屿以及传教士在岛上传福音的行为,可以创设领土权源。然而,教宗要求西班牙政府在岛上建立正规行政机构,而且应保证德国将拥有以群岛为据点进行贸易、航海和渔业的自由,以及在岛上设立海军基地、煤矿和种植园的权利,等等。因此,西班牙虽然享有对加洛林群岛的“主权”,但缺乏应有的排他性权利。

    西班牙在该案中提出了多项辩护主张。时任西班牙司法部和海外事务部大臣的文森特·吉荣(Vicente Girón)认为,即使教皇诏令和发现的领土取得效力不足,“时间的力量和历史的认可”也足以使不合法的事实成为真实、合法的规则。西班牙法学家还提到了殖民地上的原住民,认为传教的“教化”已使他们服从于西班牙的主权,不能随意剥夺他们的同意。这种将宗教征服与法律权利相捆绑的论述明显带有伪善性,但也反映了伊比利亚殖民帝国的传统法律思维。西班牙对德国主张的反驳也不无价值。首先,《总议定书》只针对西非问题,不具有普遍性;其次,“有效占领”定义含混不清,远未成为习惯法。最后,德国的所谓“有效占领”实质上与西班牙的“发现”并无太大区别,对这些岛屿的利用都处于非常低的水平。这些所谓的法律规则只是根据一时利益需要产生的临时方案。西班牙的辩护策略揭示了殖民法理的某种实用主义本质。当德国用有效占领挑战西班牙的发现权时,前者不过是后者关于类似活动的理论变体。这种理论替代并未解决根本矛盾,只是为殖民扩张提供了更具时代适应性的法律外衣。

    西班牙在该案中的立场未获得广泛支持,但其对《总议定书》“有效占领”原则的批评却在当时的国际法学界引发了一定共鸣。耶泽指出:“占领”这一法律概念本质上服务于欧洲殖民扩张的需要,而要约束这种扩张行为,就应对有效性的标准进行更为严格的界定和审查。可见,柏林会议上达成的所谓有效占领共识,其稳固性和普遍性是被后世高估的。各国对该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在20世纪初依然显著。法国法学家邦菲尔在其著作中仍指出:不同国家、不同学派的学者对“占领”的要件和标准有非常不同的观点。应该说,这种系统性的高估也是英国领土法学说的影响之一。

    (三)实证主义对英国学说的塑造

    英国领土法学说在19世纪的发展呈现出鲜明的理论特征与实践取向。通过与欧美各国不同观点的交锋,对不同学说进行批判和吸收,英国学者在柏林会议后形成了一套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包含两个重要的具体学说。其一,以文明等级论为基础的领土主体论,将领土取得权严格限于所谓的文明国家,系统否定原住民的主体资格。其二,形式主义的领土取得行为论,对领土取得的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强调实际可见的权力展示。19世纪末剑桥国际法教席教授韦斯特莱克就是结合这两点的代表。

    殖民政府的利益诉求和政策取向始终处于动态调整之中。在此背景下,虽然具体理论观点具有重要价值,但维系英国领土法学说持久影响力和内在一致性的关键,在于其方法论所具备的理论调适能力。英国学者奉行的实证主义可以保持概念框架的形式稳定性,同时允许相关学说根据政治需要调整解释尺度。

    英国学者的实证主义方法论在领土法渊源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英国学者虽承继了罗马法的概念体系,但更注重的是国家实践的意义。作为比较法学权威和国际法专家的亨利·梅因(Henry Maine)就指出:领土取得规则本质上源于对古罗马周边部族习惯的归纳提炼。这些规则被纳入国际法体系并非因其内在逻辑的严谨性,而是基于其适用上的便利性。事实上,在欧洲复杂的政治环境中,这些规则往往难以实施。因此,应着重考察各国对罗马法概念的实际运用,而非拘泥于原始含义。这一观点得到菲利摩尔的支持,他认为虽然领土法的基本概念源自罗马法,但其具体解释应参照国家实践。随着时间推移,英国学界日益强调领土法相对于罗马法的独立性。在他们看来,即便国家实践偏离了罗马法的原始要求,也不构成违法,反而可能代表着适应现实需要的规则创新。

    韦斯特莱克对这一方法论进行了深化和完善。韦斯特莱克指出:“理论家和政府文书……都倾向于将发现和占有(possession)或占领的主张进行混合,而不去明确地将它们区分开来”,“任何国家都会坚持采用法律原则中对其当前最有用的部分,没有国家会对细节保持完美一致的立场”。尽管如此,韦斯特莱克认为法学家仍可将这些概念和规则构建成一个具有科学性的体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科学体系不同于欧陆法理学所追求的纯粹理性建构,而是应建立在实践经验系统化的基础之上。在韦斯特莱克看来,柏林会议对领土法规则的编纂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和国际法科学化的发展趋势。韦斯特莱克主张的实证主义可以说开创了一个重要传统。对他而言,领土法的本质不在于探讨正当性问题,而在于为殖民扩张提供切实可行的规范框架,国际法学的核心任务就是对这些国家实践进行系统观察和理论总结。

    这种实证主义的方法论深刻塑造了英国领土法学说的理论风格。该方法论确立了实践优先的研究取向,刻意淡化理论建构和反思的重要性,将学术重心转向对殖民实践的记录和阐释。这种倾向使他们能够从容应对自然法学派的批评,因为任何理论争议最终都要让位于客观事实的权威。通过标榜客观、科学的研究方法,英国学者将具有明显政治倾向的领土主张包装成价值中立的学术结论,完成了话语权力的建构。面对欧洲各国殖民实践中存在的矛盾,英国学者通过选择性叙事将本国实践塑造为普遍规范。英国在殖民争夺中的胜利往往被诠释为法律理论的胜利,而非单纯的实力体现。

    通过特维斯、韦斯特莱克等人的理论构造,殖民时代的历史进化观、实证科学观和文明等级观与英国的殖民政策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具有特色的英国领土法学说。从19世纪早期的特维斯到后期的威廉·霍尔(William Hall),再到韦斯特莱克、拉萨·奥本海(Lassa Oppenheim)之后的20世纪英国国际法学者,上述学术脉络一直得到延续。这种内部的统一性和连贯性是英国领土法学说向国际进一步辐射影响力的重要基础。

    四、英国领土法学说在20世纪的正统化

    领土法理论在20世纪发生了重要转型。随着殖民体系的演进与瓦解,领土法经历了一个表面上的现代化进程,但这一进程始终未能完全摆脱殖民主义的历史阴影。在这一转型过程中,英国领土法学说通过自我调整,最终确立了在现代领土法理论中的主导地位。

    (一)走向现代的领土法

    在19世纪80年代“瓜分非洲”前后,领土取得问题是国际法讨论的焦点。然而,随着非洲领土分割的完成,各国对领土法律问题的关注也转移到其他方面。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地球表面可供殖民的陆地领土已基本被瓜分殆尽,而国际联盟的成立则进一步推动领土问题从“如何取得”转向“如何在委任统治制度中管理”。国际联盟对殖民割据的现状(除德国外)予以承认,将工作重点转向规范殖民国家的统治行为,对领土取得问题进行冷处理。在此背景下,各殖民帝国之间形成了一种默契,将原住民土地权利、民族自决等敏感议题归入政治范畴,极力淡化、抑制这些议题在国际法层面的讨论。

    与此同时,国际仲裁制度也开始快速向法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进入20世纪后,国际法学者更倾向于通过国际仲裁和诉讼促进国际法规则的解释、编纂和发展,而不寄希望于国家实践。秉持这种司法中心主义理念的国际法学者成为了第一批专业国际仲裁员和法官。在领土法问题上,虽然存在诸多观点分歧,各国立场和实践存在明显矛盾,但这不妨碍学者们通过参与司法活动,努力描画其心中的法律图景。

    伴随领土取得问题在实际政治中的重要性下降,领土法经历了一个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在此转型期间,英国国际法学界凭借对领土法议题持续而深入的研究兴趣,以及更为系统完备的学说体系,成功实现了学术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张。韦斯特莱克的学术继承人、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对英国学说的理论进行了一次重要整合。在其权威著作《奥本海国际法》中,奥本海创造性地融合了实证主义方法论与文明等级论,明确采纳并系统阐述了领土取得的“五方式论”。他特别强调,尽管领土法领域存在诸多争议,但法学家应当且能够运用实证科学的方法来考察实践、认知法律。奥本海的学说继承了韦斯特莱克的核心方法和观点,并强化了一种观念,即只有上述五种方式属于国际法承认的合法途径,其他方式均被归入政治范畴,排除在国际法体系之外。

    (二)从圭亚那到帕尔马斯岛:确立主流地位的英国学说

    20世纪初期,英国国际法学界敏锐地捕捉到国际法司法化的发展趋势,系统性地推动其领土法学说与仲裁及司法裁决之间的联动,提出更契合新态势的观点。这一时期的英国学者并不试图提出新理论,而是将研究重心转向对重要案例的评析与阐释,论证英国学说的正确性和影响力。其中,1899年圭亚那边界仲裁案、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等标志性案例与英国学说的互动,比较清晰地展现了英国领土法学说逐步确立主流地位的历史轨迹。

    1899年英属圭亚那与委内瑞拉边界仲裁案是由专业法律人士主导的早期仲裁案例之一。在美国的支持乃至操控下,委内瑞拉以门罗主义、前宗主国西班牙的发现权、历史性权利等为依据,主张对争议地区拥有领土主权。而英国则基于有效控制和时效原则提出主权主张。在美国的斡旋之下,英委两国于1897年签订仲裁条约。该条约规定:“长达五十年的逆权占有(adverse holding)或时效可成为有效的权利来源。仲裁员可认定,对某一地区的排他性政治控制及实际定居状况,足以构成逆权占有或通过时效取得所有权。”这一强调实际控制的规则明显有利于英国。作为英国驻美大使参与条约谈判的朱利安·庞塞福特(Julian Pauncefote)当年曾以英国代表团成员身份参与柏林会议,深谙相关概念与规则之要义。他清楚美国更在意的是英国对门罗主义的正式承认,故而将上述规则作为关键谈判筹码。经过长达两年的仲裁程序,最终裁决仅简单裁定将约90%的争议领土划归英国,却未对裁决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作出任何说明与分析。

    该案的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英国学者的后续阐释与运用上。英国学者马克·林德利(M. F. Lindley)在其著作中承认学界在领土法律问题上存在显著分歧。但他随即着重分析了1899年英委仲裁案对相关法律规则的发展与确认。在他看来,仲裁条约的规则结合英国基本胜诉的结果,似乎足以佐证英国在案件审理进程中所提主张的合法性。劳特派特也将该案援引为支持禁止反言原则的重要判例。这些学者均避免提及该案件所涉及的程序瑕疵与政治丑闻。委内瑞拉一方的论点与论据则完全被边缘化。值得注意的是,推动此次仲裁的韦斯特莱克曾指出,该争端中的诸多问题缺乏明确的国际法依据,故而不应采用纯法律的裁决形式。然而,这个在法律形式上存在瑕疵的仲裁裁决,最终却通过英国学者的理论加工,成为支撑英国领土法学说的重要实证依据。

    如果说1899年仲裁案是英国作为当事方取得的直接胜利,那么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则可看作是英国领土法学说的整体性胜利。此案的独任仲裁员马克斯·胡伯(Max Huber)是瑞士著名国际人道法专家,其法学训练主要在德语国家完成,这可能使得他所接受的领土法知识更趋近于英国学者的学说。在该案的裁决意见中,胡伯几乎未引用学者观点或国家实践,其观点来源难以明确。然而,他的具体立场与19世纪末英国学说观点高度契合。其一,否定非西方原住民的领土法律地位,认定殖民国家与原住民签订的条约属于领土占领行为的构成要素;其二,确立“和平持续的国家权力行使”所产生的领土权利优先于发现的原则,强调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的重要地位;其三,强调占领行为的“有效性”,但在认定标准方面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这一裁决在处理领土取得方式及原住民主权等关键问题时,几乎完全回避了19世纪末国际法学界存在的重大理论争议。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被后续诸多案例频繁援引,在学界亦被视作国际法的重要里程碑。推动该案理论影响扩大的核心人物是英国国际法权威罗伯特·詹宁斯(Robert Jennings)。作为国际法院法官和《奥本海国际法》的主要修订者,詹宁斯在出版其重要的领土法演讲集时,特意将彼时尚未得到广泛传播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裁决全文附录于书后。此举对该案影响力的提高具有关键意义。随着帕尔马斯岛仲裁案重要性的持续提升,来自美洲国家的反对声音逐渐淹没于历史长河。

    (三)战后英国领土法学说的新发展

    二战以后,美苏两国均以民族自决等法律概念拆解英法的殖民帝国体系,亚非拉国家不断取得独立,去殖民大势已难以阻挡。在英国主导的领土秩序逐步崩溃的过程中,领土法的学术权威却进一步集中于英国(系)国际法学者。这一局面的出现有客观原因。首先,英语的全球霸权保证了相关学说传播的基础。其次,美国从政府到学界对领土取得问题都缺乏足够兴趣,而英国致力于维持其殖民版图,持续保持对领土问题的高度关注和敏感。而在主观层面上,战后英国(系)学者主动积极的理论革新和调整也是重要原因。

    战后的领土法学说中,最具影响力的莫过于20世纪中叶兴起的“历史性巩固”(historical consolidation)理论。用比利时法学家查理·德·维舍(Charles de Visscher)的话说,“历史性巩固”指的是以长期占有为基础,辅以其他国家的默认,综合一系列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的领土主权形成方式。受二战后国际形势影响,该派学说试图以更综合的视角理解领土主权的形成过程,以“巩固”为线索整合和变革传统的“五方式论”。该派理论代表性人物除德·维舍外,还有英国法学家约翰逊(D. H. N. Johnson)及其学生耶胡达·布鲁姆(Yehuda Blum),以及著名德裔英籍国际法学者格奥尔格·施瓦曾伯格(Georg Schwarzenberger)。这一学派仍以英国(系)学者为核心,以传统英国领土法理论为基础。“历史性巩固”派学者特别注重的一个问题是对时效概念的改造。鉴于时效原则长期存在理论争议,且在去殖民化时代背景下更显政治敏感性,这些学者转而倡导将有效控制、国际承认和默认等要素统合在“历史性巩固”概念之下。这种重构后的理论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和适应性,在这些学者看来也更适合司法和仲裁程序的使用。这一学派的理论发展本质上是英国学说的自我调适。面对20世纪中叶新的国际政治环境,英国学界为延续其领土法理论的核心理念,不得不对带有明显殖民色彩的过时概念进行舍弃。

    在当代领土法研究中,前文提到的詹宁斯堪称最具影响力的学者。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都是当今领土法律研究的必读内容。他在领土法方面的“进步性”和保守性都非常明显。一方面,詹宁斯是“历史性巩固”理论的同情者,也主张对传统领土取得规则进行修正,抛弃僵化的概念。但另一方面,他指出领土法规则并不处理抽象的正当性问题,只应处理严格意义的法律问题,对民族自决这样的“政治问题”应保持距离。詹宁斯的学说落足于一个核心主张:领土法的根本价值是尽可能维持现状、保持和平稳定。

    相比19世纪的英国领土法学说,上述学者的领土法学说有一些重要变化。首先,剔除了文明等级论等概念和理论,淡化柏林会议在领土法上的历史关联性。其次,强调国际裁决对确认领土法律规则的意义,主张领土法重点在于以案释法、解决具体问题。再次,软化甚至放弃了僵化的“五方式论”,同时引入了更灵活多元的考量因素。最后,虽仍以有效占领和控制为核心主张,但不再强调军事控制和殖民定居等政治上不受欢迎的主张。

    看起来更为中立、进步、温和的领土法新学说确实很好地把握住了时代的脉搏。首先,新学说确立了国际法在领土问题上的核心地位,强调司法解决争端的优越性,符合战后国际法普遍化、去政治化的潮流。其次,新学说强调在领土问题上促进和平稳定,顺应国际社会的呼声,客观上对减少因领土争端导致的国际冲突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最后,修正后的领土法学说也较为契合第三世界国家当时的需要。在去除了明显的殖民主义要素后,强调占领和控制的基本理念有利于新生国家维护领土主权和进行国家与民族建构,更灵活的学说也为这些国家提出各类领土主张提供了便利。历经数十年的传播,至20世纪后期,相关学说已然在国际领土法理论领域形成垄断态势,一个世纪前的相关争论亦被淡忘。在国内,战后涉及领土的英国学者著作广受关注,其中部分已译为中文出版,最近一本正是詹宁斯的演讲集。相比之下,法、德等国的相关著作则鲜有人问津。另外,国内国际法教科书一般仍以传统的“五方式论”为主,也体现了英国领土法学说的持续影响。

    五、领土法理论的现代化?对英国学说的反思

    ……

    战后的英国领土法学说依然处于19世纪殖民时代的延长线上。这些学说实际上是重构而非清算了殖民主义和欧洲中心论的遗产,仍植根于殖民时代的思维范式。本质上,新的英国领土法学说仍将领土拟制为财产,保留着殖民扩张的理论范式。正如英国学者马尔科姆·肖(Malcolm Shaw)指出的,领土法的规则和概念都是关于“额外领土的取得”,是以殖民国家争夺海外领土为讨论前提的。对殖民帝国的国际法学者而言,“本土”的存在要么不言自明,要么不宜深究,“海外”领土的取得才是领土法可以解决的问题。但是,多数后殖民、非西方国家所面临的恰恰是如何理解和构建“本土”的问题。对这些国家来说,以殖民扩张的逻辑去解释本土构建的问题,在短期内或有收益,但长远来看则可能落入极大的思维误区和话语陷阱。

    英国领土法学说所建构的“法律—政治”二元论也持续构造着新的知识和权力等级。在实际运行中,这种缺乏可靠标准的区分有助于维系前殖民帝国的话语权垄断,将非西方国家的历史文化视为“政治”而进行排除和否定,便于在领土问题上推行双重标准。例如,一方面,英国将民族自决问题视为人权问题,将其排除出领土法的论域;另一方面,英国又以“人权还是主权”之问抨击其他国家。这种有意为之的理论对立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却被用作新的话语陷阱。

    英国领土法学说的关键问题在于根深蒂固的保守主义和对理论探讨的系统性拒绝。这一特质自殖民时代延续至今。殖民主义理念的残留当然非英国一国之过,但如果国际法研究能够吸收更广泛的理论角度,包括欧陆领土法学说中的人文主义思想,当代的理论图景可能也会大为不同。英国学说强调“稳定”是领土法的最高价值,将领土法的研究视域局限于对既有实践的总结与维护,但其所谓的去理论化和科学化只是将某种人民、族群和土地的关系视为理所当然,进而逃避对领土法正当性和普遍性问题的深入理论反思。这种学说追求的领土秩序当然也是一种法治,但很难说是良法善治。

    在当下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中,“维护现状”和“坚守传统”已经不再能作为拒绝理论反思的理由。领土法一直处于变化和争辩之中,即使在西方,也不只存在一个法律传统。所谓的传统常带有某种扭曲和简化历史的话语霸权,阻碍新的理论视角和方法。近年来,批判法学、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和国际法史学者致力于破除法律中立论和西方中心论,产出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对既有的领土法理论形成了重要的补充。但这些研究也存在自身的问题。比如,对非西方的观念和实践理论化不足,对其存在过度丑化或美化的现象。又或者在反殖民的批判中走向完全的后现代和历史虚无主义,对国家、领土、主权等概念进行完全的否定,等等。……

  • 王民三:1959—1960年贵州粮政日记

    1959—1961年,全国各地普遍发生了饥荒现象,贵州省是饥荒比较严重的省份之一。当时,我任贵州省粮食厅党组书记、副厅长一职。以下是我1959—1960年间作为省级粮政官员所写日记的摘录。

    1959年

    1月1日

    新年伊始,正在召开的县委书记会上,讨论的中心是粮食问题。经历了大跃进运动、精神大增产,有的地方,去年秋收后就闹缺粮,从会议的气氛看,最大顾虑是怕出现更大的粮荒。

    1月2日

    在地委书记会议上,根据中央指令和粮食生产大跃进的形势,确定了1958—1959年度粮食征购任务为36亿斤。秋收已经过去5个月了,至今入仓才25亿斤,其中就有5亿斤虚假数。再也没有入仓进度了。

    1月5日

    中央安排贵州调出粮食2亿斤,请示周林书记和徐健生副省长多次,他们一致意见是拒绝接受,并责成粮食厅向粮食部反映。省厅当然支持周和徐的意见,曾经呼吁过多次,但粮食部并不理会。

    1月7日

    徐健生副省长在县委书记大会上发言,对1957年兴义因缺粮而死人问题做了深刻检讨。他说,中央在武昌会议上印发了兴义事件的通报。(注:1957年兴义县弄虚作假,发生因缺粮造成数百人死亡事件,县委书记因此受到处分)

    1月15日

    晚,党中央召开电话会,彭真、谭震林、李先念三位中央领导都是讲粮食问题,会议中心是强调稳定农村粮食局势,防止在大丰收后发生死人问题。李先念讲,1958年大跃进不容怀疑,但成绩必须肯定,阴暗面不要宣传,我们认真对待就是了,群众大跃进一年,最后再挨一顿骂是不好的。

    既然是大跃进粮食成倍增长,不容怀疑,为什么反而闹粮荒,又要防止饿死人呢?这种极其矛盾的现象使人难以理解。

    1月17日

    秋季油料收购任务2.6亿斤,至今才完成14%,财贸部为此专门召开了电话会,关键是大跃进使得劳动力十分紧张,不顾一切搞大兵团作战,油料作物采集、管理,无人过问。2月2日各专区粮食局长会开了3天,会上统计,有47个县农民自留的口粮不足200斤原粮,大丰收后农民留粮这么少,我看去年定产180亿斤值得怀疑。秋收后损失浪费惊人,这与敞开肚皮放开吃有密切关系。许多材料说明,秋收后4个月,每人吃掉了250斤粮食,三分之一的时间吃掉了二分之一的口粮,全国流传着“前4个月紧吃,后八个月吃紧”的说法,我们并不例外。

    2月6日

    下午听周林书记传达中央“各省第一书记会议”精神,全国一盘棋,鼓干劲、掀高潮。毛主席说,我不愿意住在北京,这里没有新鲜空气,武昌会议以后出了一股冷空气,要正确估计1958年的大跃进,肯定成绩、严肃对待缺点。我在想,是否把听到的对大跃进的不同声音说成是冷空气了呢?

    周还说,中央分配贵州1959年上半年上调2亿斤粮食任务,我开始也是讨价还价,以后看苗头不对,痛快地接受了任务。中央问有什么困难?我说运输有困难,中央领导说,为什么要给你们修铁路?

    2月8日 农历大年初一

    在今天地委书记会议上,针对粮食产量越报越少的呼声,周林讲,1958年粮食产量180亿斤,不能再往下滑了。依我看,这还是一个谜,能有120亿斤就谢天谢地了,估计那么高,左算右算就是找不到粮食的去向。(注:1958年全省粮食产量最后核实为104亿斤,比1957年不但没有跃进,反而减少了3亿斤)

    2月17日 罗甸

    县委冯书记和王局长陪同去沫阳、克度、通州和城关几个公社,发现食堂断粮的较多,有的只吃稀饭,城关公社死了7匹马。民间有传言,出了玉皇大帝,扬言要抢粮食仓库,弄得人心惶惶。

    这里是桐籽产区,劳动力全部抽去大炼钢铁,桐籽烂在山上无人采摘,收购不起来,白白造成损失。得失相比,谁大谁小,值得深思。

    和县委研究了抓紧抢种早熟作物以度夏荒,我建议他们尽可能多种瓜豆之类。县委立即给各公社发了紧张通知。

    2月18日 独山

    从县委程、刘二位书记的汇报看,情况不好。征购粮食进度才完成58%,但农村闹粮荒风潮已有多起,有的食堂已经停伙,社员不出工了。

    从所到几县看到,省委决定的每人14两(即0.875市斤)原粮大都已经做到,但粮食的紧张空气仍然较重,甚而听到不少对政府、对大跃进有不满情绪,有的对大跃进、大丰收破口大骂。

    2月25日 都匀

    州委正在召开规模宏大的大跃进誓师大会,掀起工农业生产新高潮。挑战书、保证书和决心书高举在大会广场上。口号是,比1958年要有更大的跃进。今年粮食生产计划层层加码,省里给黔南的计划是39亿斤,地区分到县提高到42亿斤,县分到公社再提到62亿斤。据说金风书记压力很大,去年的大跃进,黔南在全省是属于中下游。

    我把到几个县的情况向金风书记作了详细汇报。他说,他在四级干部会上的报告中都讲到了我所看到的问题。还说,全州粮食征购任务肯定完不成,能完成八成就不错了。

    在都匀市粮管所长会上听到的反映是,今年农村粮食的困难将超过以往任何一年,普遍感到恐慌。

    黔南之行使我增添了很大的忧虑,现在就有约四分之一的缺粮面,而且扩散蔓延开来的趋势很快。

    2月28日 麻江

    见到县委李、田二位书记,一直反映征购粮食任务压力太大,实在无力完成,同时农村缺粮需要返销,至少需要500万斤才能过得去。他们所谈到的数据和具体材料,我表示完全同情和理解。根子还是在粮食的产量上。

    3月1日 凯里

    州里还介绍,凯里是四县(雷山、麻江、炉山、丹寨)合一的大县,所反映的问题是已经有不少人往外流,有粮食问题,据说也有因坏人破坏。

    在州委看到中央文件,批转广东赵紫阳调查农村瞒产私分粮食的情况,瞒产私分数额占到总产量的50%。各省都在开会、开展反瞒产私分。如果把粮食生产大跃进的成果寄托在反瞒产私分上,不尽适合各地的情况。

    3月2日 贵定

    县委余、冯书记介绍,沿山、平伐两个区粮食已经很紧张,有的断粮停火、有的只吃稀饭,严重影响到社员出工。和余书记到沿山跑了些社、队农民家里看,确实如此。我向县委建议,及早安排解决的措施。

    3月7日

    几天来,徐副省长急如星火,批评粮食上调任务完成不好。为完成中央安排的调上海粮食任务已经焦头烂额,和交通厅联系多次,始终由于汽车运力和劳动力安排不上,尤其解决不了农村集运粮食的劳动力问题。

    3月9日

    周林传达中央郑州会议精神,毛主席说,现在各地党委与人民公社基层干部的关系处在一个非常紧张的状态。农村大闹粮食风潮,比1954年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一矛盾的实质是所有制与我们所采取的政策带来的,造成这种紧张局面是由于“平均主义,贫富拉平”,“无代价上调劳力、物资”和“过多的回收历年农贷”,简单说,就是“平”、“调”、“收”起了破坏作用。

    毛还说,去年秋收后,人民公社对粮食采取了“深藏远窖,站岗放哨,以保卫自己的产品”。是否可以这么看,这也是农民反对“一平二调”和对付高征购的一种自卫行为呢?

    3月15日

    近几天听到不少反映,不是这里缺粮断炊,就是那里停火逃荒,叫人心中不安,究竟真相如何?实在没有把握,但我觉得丰收后我们过多宣传,在农村一律不供应粮食的方针,这与实际情况相差太远。

    3月21日

    胡崇山等几位厅、局长从遵义检查工作回来,汇报到那里的问题相当严重。粮食征购难以完成,近期闹粮荒风潮四起,以遵义、湄潭、桐梓较为严重,病人、饿死人事件不断发生。

    3月24日

    粮食征购任务32亿斤,入库进度还差6亿斤,再也没有进度了。徐副省长也感到再入仓的可能性不大了,也反映出粮食产量上有问题。

    3月27日

    和省交通厅研究2亿斤粮食上调的运输问题,他们的态度是运力极度紧张,钢铁是元帅,首先要保;木材、救灾粮也要保证,但汽车运力实在难以安排。

    3月29日

    许多省传来农村大量瞒产私分粮食的消息,可是在我省还看不到这类典型,各地区五级干部会上也看不到这材料,周林书记在省六级干部会上也讲,我省存在瞒产私分的严重情况,到处有“粮食让大嘴老鸹吃掉了”和“捉鬼拿粮”的传言。真相到底如何?我看不宜把情况估计过重。靠反瞒产来度荒将会落空。

    3月31日

    农村严重缺粮,各地告急电报不断。晚上省委召开地、县委书记电话会,徐副省长当机立断,宣布一条坚定明确的政策:“凡是发现有缺粮的地方,一律要先供应粮食,然后再去摸清情况。千万不要因为在摸清情况上贻误时机发生饿死人的事件。”这个口子一开,对减少出事具有决定意义,工作主动,但原先安排的3亿斤返销粮,肯定会突破。

    4月3日

    全国粮食厅局长会议已经开了3天,从各省汇报的情况看,是一片叫喊声。粮食的购、销、调、存都处在紧张状态中,为建国以来所未有。许多省的农村出现不稳定的局面,情况并不比贵州好。湖北有几万人逃荒,食堂已经办不下去了,下放到户的十分普遍。

    各省发言中对密植都有一肚子的气,种一亩小麦要下五六十斤种子,浪费相当惊人,完全是违反科学的瞎指挥。余杰部长发言说,是小资产阶级狂热性。在我汇报压缩销量时,谈到压缩酿酒用粮,余部长马上插话,茅台酒用粮可不能压啊。

    4月10日 北京

    陈国栋部长传达在上海召开的中央七届七中全会精神,毛主席说,粮食紧张,谁叫你们吹大牛皮呢?十年之内不准谈粮食彻底过关。李先念说,要闯过4、5、6、7、8月大关,埋头苦干,准备生一场大病过难关。陈国栋部长说,1958年粮食工作有两条沉痛教训,一是征购粮食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我们太乐观了。二是把话不要说满了,牛皮吹得越大,困难越大。

    4月14日 北京

    临散会时,部长找我个别谈话,动员贵州在第二季度争取超计划完成粮食上调任务。还说,前天晚上毛主席对李先念副总理说:“抓粮食调运要像打仗一样,每天要掌握进度,第三季度要度过难关。”我对赵部长说,现在我们到处闹粮荒,已经发生死人事件,上调任务难保,超额无望,贵州日子难过。

    4月23日

    党中央发给省委和粮食厅党组一份紧急电报,要求“各级党委当前必须把粮食工作当作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在粮食工作上实行更加集中的领导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农村粮食供应只能在重灾区和经济作物区,在城市除保证重体力劳动者必不可少的供应以外,一切可以压缩的销量都应坚决压缩下来,各省上调粮食任务的调拨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必须保证完成……”电报重点极为明确:第一,粮食高度统一集中;第二,压缩本地销量,确保上调中央。

    中央给一个省厅局党组直接发电报,从来少见。

    4月26日

    看到4月21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压缩粮食销量的指示》,要求把城市销量在当时的基础上压缩十分之一左右,同时合理压缩农村粮食销量,为了集中力量应付这个时期的困难局面,各地对中央下达的粮食调拨令,必须坚决完成。

    4月30日

    中央交通、粮食、铁道三个部联合召开电话会,强调保证上调中央粮食的运力安排,这项任务要提到党委当前工作的重要议程中。铁道部部长说,运力安排以钢为纲、以煤为纲都要服从粮食运输,尽最大努力保证上调和出口任务的完成。

    5月1日

    五一劳动节,普天同庆,北京50万人大会,贵阳6万多人大会,大张旗鼓地总结1958年大跃进、鼓干劲,争取1959年更大的跃进。晚间,大街上张灯结彩,灯火辉煌,可是商店里糕点、水果等所有能吃的副食品货柜上却是空架子。用外强中干来形容也是可以的。

    5月3日

    徐副省长从北京打电话说,中央安排我省第三季度上调粮食1.5亿斤,要如数完成。我是存在侥幸心理的,心想能拖过去就拖过去,谁知中央并不放过。

    5月17日

    在地区粮食局长会议上,清理了各地区粮食库存的大账。汇总起来各地区汇报的数字使人震惊、担忧。

    现库存粮减少了2亿斤;夏季粮食收购有2亿斤无法完成;粮食销量要求增加2亿斤;上调给省的粮食要求减少2亿斤。这么一算,到秋收9月底只剩2亿斤库存。

    危急!危急!

    5月25日

    省委常委昨夜开会,徐省长传达李先念副总理电话会议精神,说当前食用油的紧张程度,除了没死人,不亚于粮食紧张。要采取非常措施压销,研究出结果,城市供应压缩一半,农村不供应食油,保证出口任务的完成。

    6月3日

    周林、徐健生为出口食用油下了很大决心,命令我们连夜安排,指定由我亲自给各地委第一书记打电话,传达省委的意图,要采取紧急措施保证完成。

    6月5日

    今年夏季粮食产量已定为8亿斤,收购4亿斤,徐省长表示满怀信心。从最近入库进度看十分缓慢,我对产量表示有些担忧,也感到征购多了。徐却批评我右倾保守。

    6月18日 金沙县

    从县长邱继刚所谈的情况看,金沙县是全国有名的大跃进红旗县,农村出的问题反而严重,这是与浮夸风的严重程度分不开的。(注:据金沙县志记载,全县1959年总人口为33万人,1960年为24.9万人,减少8万多人。)

    邱县长介绍用榨过油后的菜子饼做窝窝头的经验,我十分感兴趣,当即给徐副省长、李庭桂部长发了,建议大力推广。

    6月20日 遵义

    发现遵义不少地方为了完成夏粮征购任务,把农民留的种子都购上来了,这种劳民伤财的做法屡禁不止。

    7月9日 大方

    把长石、飘儿井两公社情况给县委书记杨本和做汇报,我谈到,要坚决制止在夏粮征购中,把留的种都收上来的做法。杨说,全县有40万斤种子入了库,顶了征购任务。

    7月11日 普定

    县委书记赵锋光一见面就强烈反映,500万斤夏粮征购任务,全党动员,全力以赴,才完成了300万斤,地委多次点名,现在实在没有粮食了。

    8月4日

    苗书记传达了周林同志在中央庐山会议让传来的电话记录,要反右倾、反松劲、鼓干劲,大战7、8、9三个月。这样,对180亿斤粮食产量又有希望了,比我们估计多出了五六十亿。

    8月12日

    全省财贸工作会(各地区财贸部长、粮食局长、财政局长参加)传达了中央指示,陈云说,粮食问题要靠政治吃饭,靠政治解决,李先念讲,粮食就是政治。

    会议总结讲话,徐省长再次肯定了30亿斤征购任务必须完成。

    我参加遵义、黔南小组讨论中都说,很多县将中央李先念讲的一句话“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精神传达到了基层,讨论中大家表示的决心,就是不留种子,也要完成征购任务。这造成了极大混乱,将来必有后患。

    8月26日

    传来一个重大消息,中央八届八中全会在庐山召开,批判彭德怀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说他们攻击大跃进、反对人民公社,否定大跃进的伟大成绩,夸大缺点等等。

    9月13日 仁怀

    仁怀在征购入仓中问题也很严重,抢时间突击入仓,受灾减产的社、队也照样入仓。我去两个生产队,全是种棉花,也分配了征购任务。县委介绍中也讲到全县有5万农民种棉花也分配了100万斤粮食征购任务,已出现上午挑粮交征购,下午从仓库买粮吃。

    虽然我所到之处,反复宣传不购过头粮的政策,似乎效果不大,不能不看到,征购任务压力太大的客观因素。问题还在上头。

    9月15日 遵义

    上午给四川粮食厅通话,他们压销的劲头很大,成都市居民每月口粮从24斤压到21斤,专区压到20斤,县、区压到19斤,熟食已全面收粮票。徐省长从北京来电话,向他汇报了四川的做法,他说要向四川学习。10月9日粮食部晚开电话会,陈国栋部长表彰了完成征购任务进度快的省区,四川省为全国第一,完成任务90%,会上介绍了经验,贵州完成28亿斤,也属较快的单位。

    10月15日

    中央政治局召开电话会,谭震林、李先念副总理主持和讲话,中心是掀起一个以粮棉油为中心的农产品收购高潮,在政策许可情况下,尽可能多购少销,表彰了包括贵州在内完成粮食任务好的省份,我很担心征购入仓数字的真实性。

    10月28日

    近期来自基层的信息,反映购过头粮的情况很多,铜仁的报告中说,征购完成后,农村留粮很少,不少地方急于完成入仓。大都是不顾政策,不顾后果,“先入仓再说”的论调。

    11月13日

    在庐山会上八届八中全会毛主席录音报告,听了一天。其中讲到当前市场紧张是,他说,“无非是妇女头发卡子、肥皂、浙江的雨伞买不到”。没有讲全面紧张的局面,如此轻描淡写,这符合事实真相吗?

    12月17日 贵定

    黔南来人反映贵定有浮肿病,甚至死了人。今天到了贵定,县委书记陪同去了三个公社,到队到户一看,的确严重,已发现有浮肿病人2700多人,已死亡100多人,县里对此似乎还不具体了解,也不敢正视,公社干部不敢如实反映情况,追问详情时,吞吞吐吐,怕受批判反右倾。这是一种加重后患的危险现象。

    晚上梁书记陪同去新场公社,到新巴管区看了几十户,这里已经一个月不吃粮食了,包括公社书记、队干部家家有浮肿病人,有的已不能站立、走动。

    12月19日

    党中央召开紧急救灾电话会,彭真主持,谭震林首先讲话,特别强调了全国大搞代食品度荒的重要性,并介绍了北京用槐树叶加工代食品的经验。采集槐树叶在北京已形成了运动。中央书记处书记彭真讲话,说北京粮食告急,要求各省从速调粮进京。彭讲话态度严肃、语气很重,说“省里死了人是一个省的问题,北京死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问题”。要求顾全大局保北京,并指令贵州紧急调粮一亿斤,省委书记周林当场表示态度坚决,即席部署,责成省粮食厅连夜安排,限期突击集运加工,保证完成。在我省浮肿病发展蔓延之际,迅速完成了粮食调运任务,为保首都北京尽了一份力量。

    12月21日

    把近期收到各地病人、死人问题的报告,综合向徐副省长汇报,他也深感发展蔓延严重,他明确了指导原则是,发现了问题,不要着慌,不要大惊小怪,不要强调统计数字,有问题立即拨粮,不要强调手段。这是他多次强调的,我是完全支持和坚决照办的。下午给粮食部赵(发生)部长电话请示,贵州农村销售计划严重不足,请求中央增拨计划,赵满口答应,他说中央已经发现粮食减产购了过头粮的问题。

    12月22日

    收到修文县报告,全县有浮肿病5000多人,已死亡500多人。贵州市委书记对县委书记痛骂一通。另据市粮食局反映,各县都有不敢反映真实情况的现象。

    12月24日 

    贵定周林从北京打来电话,传达中央大力压缩粮食销售量的精神,他的意见,我省农村吃粮标准在12两基础上压到10两,城市供应也要大抓节约,减少销量。省委为此做了压销的规定。

    12月26日

    铜仁专区来人办事,我再三追问农村生活情况,很失望,一问三不知,明明石阡、德江、铜仁病人、死人严重,可是闭口不谈。看样子,好像有压力不敢讲。

    1960年

    1月2日

    省委办公厅内参《贵州情况》刊登了各地农村断粮停伙、病人死人方面的内容。周林看到后,严厉批评说,粮食刚收不久就会出现这种情况?让办公厅做检查。我认为,这是与虚报产量及高征购有关,农民所剩口粮无几,过早出现断粮断炊。这是存在的客观事实,不承认不行,在党内通通气,引起人们警惕,是有积极意义的。

    1月3日

    毕节地区粮食局长奉地委书记指令,一天打来两次加急电话,水城铁路上马,要上民工10万人,本地无力供应粮食,请求省里紧急调运大米1000万斤。上这么大的项目固然是好事,无疑也加重了眼前粮食危机的程度。

    今晚黔南州李占文州长又亲自从瓮安打来电话说,他已经和粮食局长跑遍了全县的社、队,发现这里灾情严重,浮肿病人已发展到4000多人,死亡人数有300多。

    2月14日

    周林在报告国际形势时,也讲了一大段农村生活。讲到,去年农村生活出了些问题,我们有官僚主义,死了些人。今年农村吃粮标准,四川是四四三(四两粮、四两代食品、三斤菜),我们是五五二(五两粮、五两代食品、二斤菜)。有些估产过高,我讲了多少次,等于放屁。就是不注意抓生活,不听打招呼。受灾地区要按十两(0.625斤)供应,按500万人、100天计算,有5亿斤粮食即可解决。2月17日遵义地区农村病人、死人问题相当严重,已成为很多干部的议论重心。特别是遵义县三合区的一个公社死了2000多人,更是出了名。有些人有质疑,为什么下边不报告?我认为不是不报告,而是不敢报。这跟反右倾、拔白旗大有关系,弄得基层干部顾虑重重,胆战心惊。

    2月21日

    读了一份中央文件,是李先念副总理给党中央的报告,李讲到,目前农村粮食问题有两种情况,一是资本主义势力大喊大叫不够吃,另一种是确实存在问题。干部怕反右倾而不敢反映。我对徐副省长说过,我们是对后一种情况认识不足,下边不反映真实情况的比较多。

    3月8日

    新华社《内参》转载:目前农村浮肿病人消息,湖北有28万人,江苏11万人,山东2.6万人,北京郊区也有发现。鱼米之乡的江苏也有浮肿病人,可能就是全国性的。湖北提出的口号是各级党委要“右手抓生活,左手抓生产”,第一书记要亲自抓生活。

    3月10日

    贵州省委2月24日给中央关于农村大办食堂问题的报告,把食堂提高到巩固社会主义阵地的高度。毛主席看了很满意,亲自批转全国各地。批语说,报告写得好,是科学的总结,全国要无例外的照办。并由李先念副总理组织学习贵州的经验。

    3月15日

    遵义地区传来消息,全区已发现浮肿病人18万,已经死亡的有6万多人。但据多数人的反映,实际情况要严重得多。

    3月27日

    粮食部电话通知,国务院和李副总理决定,要在贵州召开食堂现场会,各省粮食厅局长参加,省人委确定由秘书长张树成、史铭林和农委、财贸部、粮食厅负责筹备,开了几次筹备工作会议。政府办公厅负责接待工作。

    4月13日

    由国务院指派粮食部陈国栋部长,率领全国各省市粮食厅局长参加的粮食现场会,从4月3日至12日在贵州活动10天。周林亲自接见与会代表,实地参观了镇宁的花江食堂、花溪大寨食堂、都匀全民食堂。评价最好的要算全民食堂了。

    就在食堂会议期间,农村浮肿病还在快速发展蔓延,外省同志对我说,看到你们农村群众面色很不正常呀!

    4月21日 合肥

    全国财贸书记和粮食厅长会议上午9时正式开会,首先是李先念作报告,他讲完全国当前粮食形势后,明确指出,“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研究和落实刘少奇同志指示,‘粮食由我管,吃饭由我包’,要把这句话具体化,就是怎么管、怎么包”。当前的任务是要把人民公社的粮食管理好、使用好。

    李副总理说,1959年全国粮食产量公布的数字是5400亿斤,我看没有那么多,至少也在4800亿斤吧。(注:最后落实按统计数只有3400亿斤)

    4月22日 合肥

    各省书记们在大会上汇报了一天。

    李先念讲,1959年的粮食征购任务1200亿斤,这么大的灾,又增加了100亿斤,这是犯错误。讲到购过头粮的问题,他说,事先要打招呼,不能购过头粮,但实际上难免,今后几年都难免,不要强调过分。我感觉,这么讲,不是开了个口子吗?

    山东省委书记发言引起了共鸣,很有代表性。他说,上报粮食产量,上边一批评,下边就多报,生活安排不下来,他们也不吭气,人死了他们也不报,这是出问题的最大原因。各省发言,都讲了类似的情况。我省遵义死那么多人,难道不也是这样吗?

    4月26日

     合肥国务院财贸书记会议的成果是,做出了生产大队统一管理粮食的决定,明确了粮食收、管、用各个环节的政策、制度。全国争论很大的问题就此结束。对贵州来说,这不是个新问题,已有青海省就是这么做的。5月9日看了几份中共中央文件,都是紧急调粮救灾的。3月份李先念的报告中要求,各省省委把调粮工作当做一项政治任务。

    4月19日

    中共中央专门发出“为京、津、沪、辽调运粮食的紧急指示”,要求各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时间把一切需要调运和能够调运的粮食尽快集运外调,如果不马上突击赶运一批粮食去接济,这些城市就有脱销的危险。

    5月24日

    省委秘书长褚振民通知,叫我下午3时去省委,参加向党中央工作组汇报灾情。省委向中央重点汇报了遵义、湄潭、桐梓等七个严重灾情县死亡3万多人的情况(之前,省委已给中共中央报告了上述死人事件)。我只提了一条,请求中央在6、7、8这三个月停调贵州的粮食。

    6月1日

    遵义、湄潭等县死人问题,省委向中央请求处分的电报我看了一下。周林说过,我们不年年检讨了,请求中央少调粮食,我们死了人大惊小怪,别的省死人都不吭气。我也听到外省饿死人压盖子不上报这类消息。6月3日晚,粮食部开电话会,陈国栋部长向全国告急,京、津、沪、辽粮食空前危机,全国粮食库存只有240亿斤,比历年来都少。会上宣布了各省上调粮数。安排贵州6月份上调6000万斤,三季度上调2.1亿斤。会后立即向常委会作了汇报。会上冷场,大家谁也不表态。只有徐省长向粮食部大发雷霆,说,有粮不调是犯错误,调走了农村出问题也是犯错误,粮食厅算一算账,能调就调,将来出了问题你们负责。看来,省委向中央请求不调粮的电报一点作用也没起。

    6月17日 桐梓县

    何专员陪同,去桐梓检查了两个食堂(高桥和红光),在红光大队开座谈会一直到夜半三点,这里购过头粮的情况严重,农民往返背粮,劳民伤财。过去能挑120斤的,现在只能挑五六十斤,农民体质严重下降。

    桐梓县长反映,现在干部不宣传“生产自救,自力更生”了,我们曾宣传过“粮食由我管,吃饭由我包”的口号,助长了农民依赖国家的思想。(注:新编桐梓县粮食志,全县因缺粮导致非正常死亡人口近4万人)

    6月24日 习水

    按赵副省长指示,到习水、赤水去一趟。昨晚在桐梓住了一夜,听到议论最多的是在反瞒产中的强迫命令严重,捆绑、吊打成风。公社书记亲自上阵,动手打人,往下一级打一级,反不出瞒产就反右倾,情况十分惊人!

    和耿唤民书记一起去良村、温水两个公社,看了六七个大队,一直没有发现反瞒产反出了多少粮食的情况,对此我是没有多大信心。温水特别是妇女患子宫脱垂、停经有很多。

    在良村,发现这里地、县委工作队有种倾向,就是只抓生产、回避抓群众生活。怕惹祸出事,承担责任,对食堂生活是一问三不知。

    6月28日 赤水

    县委汇报说,小麦征购任务太重,不少生产队连种子都没有留够,到小麦播种时,还得供应种子。

    四川合江县九支区与赤水县一水之隔,想了解一下四川情况。去九支后区委书记说,今年小麦估产810万斤,实际只有260万斤,高估了两倍。现在就有三分之一的食堂断炊。他陪我去看了第三食堂,已有3天不吃粮食了,浮肿病、死人早已发生。我向书记建议,你们不要再等上边了,赶快供应粮食吧!书记很感激。我看四川管辖的地方不比贵州好。

    7月29日

    中央下达给我省的上调粮食计划:7月份2000万斤,8月份3000万斤,9月份5000万斤。这比原定的每月上调7000万斤稍有减轻,感到轻松了些,我们为上调粮弄得筋疲力尽。

    贵阳市报告,粮食库存告急,只剩下1600万斤库存,请求省里急调,过去库存告急数是三五千万斤,现在只有千多万斤,确实到了极限。

    8月10日

    周林书记从北戴河接连打来十多次电话,今天又说征购任务要按30亿斤安排,农民吃粮标准要从低掌握,按十两(0.625斤)、十一两(0.6375斤)掌握。按照周的电话精神,徐主持会议把征购方案定了稿,农村吃粮标准规定:丰收地区十两、十二两;歉收地区按九到十一两。征购任务定为30亿斤,这显然是上边压下来的。还是一条大购大销的路子,不光主管部门,就是省委也无能为力。

    8月15日

    陈璞如副省长在粮食会议上作报告,主题是大力压缩城市人口和粮食销量。我一直认为,要压销,就必须从压人口着手,光靠堵塞虚报冒领搞不到多少粮食。祝恺然说,你不怕说你是否定大跃进吗?

    周林在大会上讲了三点,一是坚决保证完成30亿斤征购任务;二是粮食收、管、用,计划用粮食局要十分抓紧;三是坚决压缩城市人口,支援农村第一线。压缩粮食销量,粮食是全党、全民的大事。我看到的情况是,各地对分配的30亿斤征购粮普遍感到压力太大。

    8月29日

    最近期间,贵阳市大街上红旗招展、锣鼓喧天,欢送街道居民、小商小贩下乡的队伍,掀起了高潮。全市下放人数10万的任务如真能完成,不但少销粮食,还可减轻城市多方面的负担。(注:根据省粮食厅统计资料,全省由国家供应吃商品粮的非农业人口,1957年为163万人,到大跃进的1958年猛增到259万人。为了度过困难,大力压缩城市人口,到1962年已经压缩到180万人。)

    9月1日

    在省委三干会上,周林书记传达北戴河会议精神。李富春讲话,强调自力更生、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强调化气为力(注:化气为力,我理解大概是中央已经看到了干部群众都有怨气的情况吧)。在这次会议上,降低机关职工粮食供应标准,将原有的27、29、31斤三个标准统统降到25斤,贵阳城市居民降为24斤,地、县城镇居民降为22斤。农村吃粮标准,先是降为十两(0.625斤)大米,在大家强烈反对之下,又决定改为十二两。

    我看到会上不少人在小组讨论中对大跃进一肚子气,对“一个指头”的错误提出质疑。对化气为力议论纷纷。

    10月18日

    贵州市各机关、团体、居民,组织起来采摘加工青冈子,已形成了群众运动,成为代食品的一种主要原料。

    省人委成立了从省到县的“小秋收”办公室,由粮食厅、供销社负责组织采集一切能做代食品原料的野生植物。

    11月1日

    粮食部今晚电话会上,大讲采集代食品度荒的措施和经验,讲到北京机关、学校已形成群众运动,把槐树叶子都采摘光了。谭震林副总理命令晋冀鲁豫辽五省重灾区每个县派一人到北京学习吃树叶的经验。

    11月23日

    当前贵阳市的省、市机关干部浮肿病快速增长,贵阳市报告已有4万多人,机关正常办公已经受到影响,弄得人心不安。省粮食厅是管理粮食的部门,目前也有50多人患浮肿病。只靠每月23斤粮食定量,蔬菜、代食品不足,就连我家6口人中,浮肿就有4个。

    12月3日

    据三干会上披露的材料看,以遵义、湄潭、桐梓为主的遵义地区,以金沙、水城、织金、毕节为主的毕节地区,死人已经不下15万之多,全省少不了有几十万。

    12月9日

    三干会开了20天,周林在总结讲话中作了沉痛的检讨,说在粮食问题上,省委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根本问题是浮夸风、高估产造成的恶果。一是粮食政策被迫采取了多购多销,去冬今春,遵义事件、金沙事件集中地暴露了;二是大量收购过头粮,造成生活安排困难;三是破坏了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三天大会发言的地委书记无例外的检查浮夸风、共产风的严重后果。

    会议对李苏波(遵义地委书记)作出撤销一切职务、孟子明(毕节地委书记)撤销地委第一书记职务的决定。

    12月11日 毕节

    今天看到一份中央绝密文件,内容是批转山东济南、河南开封城市发生浮肿病的情况。浮肿病不仅贵阳有,外省大中城市机关、居民中都有类似情况。12月12日周林亲自主持省委生活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徐、陈、戴、何)主要是研究解决贵阳市粮、煤、盐、副食、蔬菜全面紧张的问题。浮肿病一天天在发展,大街上抢粮、抢饭、盗窃时有发生。贵阳赵克强市长说,浮肿病已发展到1.5万人,可能还不止。人心惶惶。

    12月13日

    中央决定,调整贵州上调中央粮食任务,由原定(1960年)的5亿斤下调到3亿斤,实际减少2亿斤,留一亿斤做省里机动。向中央多次强烈反映要求减少上调的呼声,也许引起了注意。精神压力随之减轻了许多。

    12月18日

    周林书记为农村生活接连开了两次电话会,批评了有些地方在粮食严重困难面前低头、退却,有些人焦急得无法。这几天各地告急电话、电报雪片般飞来,病人、死人、抢粮、盗窃等等,多得我看都看不完。黔南州电报说,有一家人四口上山挖橛巴,全死在山上。有一户,六两(0.375斤)粮食吃不饱,全家三口上吊自杀……

    12月24日

    开会时遇见省监委副书记杨用信,他说,金沙县委书记赵某某已被抓起来了,弄虚作假、反瞒产、强迫命令、捆绑吊打和死人相当严重,行为极其恶劣。他还是被树起来的大跃进全国标兵、模范人物。(注:金沙县饿死人数,有人说8.5万,有人认为不止)

    祝(恺然)部长说,他看到中央公安部的通报,各省死亡人数都很惊人,其中就有贵州死亡50万。

    12月27日

    据生活办公室收到的报告,各地发生有十几人、几十人、几百人抢劫粮食的事件,小偷小摸就更多。就连贵阳也是如此,在大街上走路时不敢拿着东西吃,会突然被人抢走。大家最担心会发生更大的抢劫粮食仓库的事件。对各地聚众抢粮事件,中央已有明确的处理方针,即“先分是非,后分敌我”。……

    本文转自《炎黄春秋》2010年第8期

    王民三,1925年生,1938年在河南参加抗日征粮,再后南下至江西再西进到贵州,途中为部队征粮。1956年后,担任贵州粮食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厅长,后从更名为贵州省粮食局的局长岗位上离任,再到省人大,任常委、农村经济委员副主任,1994年离休。

  • 王丁:八稯布——中国麻布西传考

    中国历来以纺织为制造业主干,尤以丝织工艺与产品名扬世界。罗马斯多葛派哲人塞涅卡有句名言,话题本身是从他们主张的节俭主义生活方式出发,就人类衣食住行基本需求的居住和穿衣作一个设问,将中国的纺织品能否舶往欧西与他们的国计民生联系了起来:

    不用切割大理石的石匠和工师,我们怎能有得以栖身的房屋?假若没有了跟丝国人的贸易,我们可还有衣穿?

    古希腊、罗马人把中国称为“丝国”(Σηρικά、Serica),中国人则是Seres“丝国人”。由于塞涅卡原话中的词组sine commercio sericorum 在语言学上允许有两种理解,遂产生了不同的译法——广义的“经由丝绸贸易”与狭义的“跟中国进行贸易”,而且传本中sericorum这个词本身还有异文(servorum),故而这句话实无达诂,但是仍有学者坚信这一句话跟中国确有关系,赛岱司把这个段落编入古代希腊罗马对远东的记述史料集,就是基于“跟中国进行贸易”这一理解。事实上,两种译文并无本质的不同,因为当时从事桑蚕养殖、缫丝织绸,生产并出口丝绸产品的正是中国,唯此一家,并无分号。

    世界多数语言中表示“丝”的词,也证明了这一点。“丝”是个汉语原生词,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属于东亚汉字文化圈的语言系统借用汉语汉字的丝绸词汇这一事实自不必论,与汉藏语不同系的欧洲语言中表示“丝绸”义的词也多以汉语“丝”字为语源,如:拉丁语的seta、英语的silk、瑞典语、丹麦语的silke、俄语的шелк、法语的soie、德语的Seide、意第绪语的zeyd、荷兰语的zijde、爱沙尼亚语的siid、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的seda、意大利语的seta以及克罗地亚语的svila等等。“印欧语里这些关于‘丝’的语词无疑是从中国*si̯ǝg借去的。从历史上讲,丝业最初是中国发明的,也是我们物质文明最早传布到全世界的。”

    丝织业是中国传统手工业的技术和商业亮点,但并非唯一,丝织品以技艺精湛、品质华美独占鳌头,麻纺织则是常用纺织品的主力。古有“掌布缌缕紵之麻草之物,以待时颁功而授赍”的专门职守“典枲”(《周礼·天官·冢宰》),即是管理麻织行业的官署。在棉花传来之前,中国人的“布衣”文化的主要角色其实由各种麻布、葛布承担,丝锦绫罗绸缎因价格昂贵,并非日用所宜,“卫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左传·闵公二年》),君主贵族尚且需在用度上俭省,更说明了普通民众财力所能承担的衣装用料一般是在大布以下的。中国是大麻(hemp,Cannabis sativa)、苎麻(ramie,Boehmeria nivea)的原产地,很早就实现了对它们的驯化、栽培,苎麻在近代贸易中充当起重要角色,在西方被称为“中国草”(China grass),以苎麻织成的夏布、葛布被定义为“中国草制品”(made from China grass),可见其作为中国产品的独特性与中国麻制品的世界意义。

    有关中国麻布的向外传播,现有古代匈牙利的语汇证据提供了线索,藉此可以将汉代至唐五代时期史籍文献与出土文书中的相关记载贯串勘同,为麻布的西传勾勒出一条亚欧交流之路。

    匈牙利语属于乌拉尔语系,所以在前述的印欧语系表示“丝”的举例中没有出现。匈牙利语名词selyem“丝织物”,无疑也是借自汉语。不仅如此,匈牙利语还有一个词vászon,久经国际学者博考,词义确定是“麻布”,已由上世纪中期匈牙利科学院编纂的《马札尔语历史语源词典》著录,但标明“语源不详,待考”。本文认为,vászon有汉语来源。

    《马札尔语历史语源词典》出版后,学界对这个词的语源持续关注。哈德罗维奇(László Hadrovics)提出vászon的古俄语语源假说。但是,此说想在来自希腊语βύσσος及其教会斯拉夫语(Church Slavonic)对应词въIccъ(vyssu)、вuccъ(vussu)和马札尔语的vászon之间建立起源流关联,是存在困难的,首先在第一个音节就有元音不同(á、o)的问题。vászon似乎只见于马札尔语,鄂毕乌戈尔诸语言中不见其踪影,此前也有学者已经探讨过伊朗语来源,但并未找到答案。从1993年起,《马札尔语历史语源词典》德文版以分册的形式陆续出版,词条vászon的释义较匈牙利语旧版有所增补,译述如下:

    vászon麻布(Leinwand)。语源可能是古伊朗语vaŋhana-,义为“衣装”(Gewand),印欧语源,可参见:古印度语vásana-“衣服”(Kleid)、拉丁语vestis“衣裳”(Kleidung)等。这个词有可能早在公元九世纪马札儿人定土立国之前就经由贸易途径传入,进入了匈牙利语语汇。

    这个词条谨慎地提出了伊朗语源,举出亲缘语的对照词形,并溯源于印欧语,对该词进入匈牙利语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也有所推断。

    在这期间,中亚伊朗语多种分支语和突厥语古代文书研究逐渐深入,为有关问题的解答提供了新的条件。突厥语学者茨默(Peter Zieme)再次提出这一问题。他的思路是钩联希腊语βύσσος和中亚的伊朗语、突厥语中的对应词,指出粟特语的wšyny、wšynyn’k以及穆格山粟特语文书中的语音变位拼写方式šwynny与vászon的可能关系。在文中,茨默引述他与伊朗语学者辛姆斯—威廉姆斯(Nicholas Sims-Williams)的通信讨论,也正视到仍有很多问题不易作出明晰、断然的解释,“这个词的流传路径环节曲折,本来就是意想之中的事”。

    在茨默论文发表之后,李特(Ralf-Peter Ritter)撰文质疑vászon的粟特来源说。他引证了印欧语学者翟美列尼(Oswald Szemerényi)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这个词提出的考释意见,认为vászon的语源是中古高地德语的wassin:

    在现代西方语言中,亚麻布(linen)经常被称作wax,这个词对应于近代德语的Wachstuch(麻布),其中古高地德语的形容词表现形式则是wachsin duch,最早的用例为1389年。在一些方言中,wachsin变成wassin、wessin。似乎很明确,vászon是由wassin发展而来的(其中间环节为vaszun)。

    茨默、翟美列尼的两种解说,代表完全不同的意见,各自词源的地理、文化指向相反。茨默先生在与笔者交流中坦陈,vászon的粟特语源说在语音形式和语义(粟特词wšyny的意思是“棉布”)两方面都不能认为成熟,期待有关研究能够继续深入。笔者认为,翟美列尼的解决方案值得重视,但仍有不足之处,那便是1389年的书证对于麻布这种古老的纺织品未免过晚,将wassin用来证明“可能早在公元9世纪马札儿人定土立国之前就经由贸易途径传入,进入了匈牙利语语汇”的vászon,不够合理,前后关系是颠倒的。

    此后,匈牙利历史语言学者罗纳—塔施(Róna-Tas)和白尔塔(Á. Berta)合作编撰的《匈牙利语中的突厥语借词》一书,也将vászon列为词条,溯源到古匈牙利语 *vɑsɑnə,祖型当为印欧语*vɑsɑnɑ,与阿维斯陀语的 vastā,vaste(“穿着”)、vastra(“衣物”)以及和田塞语的 vāsta(“衣物”)同源。在此编者似乎忘记了——或者是未能——提出本书题旨中的西突厥语中介词型,所以此条落空。

    在我看来,表示“麻布”的这个匈牙利语词vászon,应与汉语“八稯”——至迟从汉代起就见于记载的一种麻布——有关。从音韵上说,八稯的构拟中古音是:八*pəɨt,河西方言音是par4(高田661);稯 *tsəwŋ,河西方言音(阙;参音值接近的:總tsuŋ2,高田1138)。下文将提到,这个意义上的稯字在吐鲁番文书中写为“纵”,纵的中古音 *tsuawŋ;在敦煌文书里写为“综”,也是同音。

    “八”字,回鹘人所发的汉字音为var,见于回鹘本佛教文献《阿毘达磨倶舍论实义疏》的佛教名词“八转声(aṣṭa vibhaktayaḥ)”,回鹘语发音标注为var čun ši。这样一来,vászon的第一个音节就有了着落。后一个音节szon与中古汉语稯*tsuŋ勘同,也无窒碍。综此,“八稯”的中古音可以是*vartsuŋ或*va(t)tsuŋ。

    稯是纺织业术语,《说文解字》对此有定义:“稯,布之八十缕为稯。”“缕,线也。”段玉裁注:“此本谓布缕,引申之,丝亦名缕。”稯即在一定尺寸的幅面上织有80条经线,八稯便是有640条经线的织物。

    八稯布作为一种纺织品,在汉文史料里有相当丰富的记载。以稯构词,前缀以数量词,史籍中还有“七稯布”“十稯布”。《史记·孝景本纪》:“后二年(公元前142年)正月,令徒隶衣七緵布。”《汉书·王莽传》:“天凤三年(公元16年)五月,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禄,十緵布二匹或帛一匹。”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西汉竹简中已有提及“七稯”“八稯”两种布:《二年律令·金布律》(四二○)规定“内作县官及徒隶”四季衣装所使用布的丈尺数量,就这种布的品种还做了说明:“布皆八稯、七稯。”这里的所谓二年,指吕后二年,即公元前186年,尚在前述《史记》《汉书》记载的时代之前。

    居延汉简中有“七稯布”“九稯布”,“八稯布”更多次出现,如“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出广汉八稯布十九匹八寸大半寸,直四千三百廿,给吏秩百一人,元凤三年正月尽六月积七月”。元凤三年为公元前78年。“今余广汉八稯布卌九匹,直万一千一百廿七钱九分”,再一次突出了这种八稯布的产地广汉。“入七稯布二千七百九十七匹九尺六寸五分,直六十万八千四百,率匹二百一十七钱五分”,标出当时七稯布的货币价值。综上可知,七稯布217.5钱,八稯布290钱,九稯布330钱。终汉之世,七稯布、八稯布、九稯布、十稯布都广泛地存在于制造、流通、使用中,最早的纪年记载为公元前186年,地点为华中地区。居延地区频频出现四川广汉出产的八稯布,且用作发放给官吏的薪水等价物。斯坦因1907年在敦煌西北的汉塞烽燧遗址发现的汉简中,有一条文字:“神爵二年(前61年)十月廿六日广汉县廿郑里男子节宽贳卖布袍一陵胡隧长张仲孙所,贾钱千三百,约至正月□□。任者□□□□□□”,表明广汉人在隆冬来临之前向守隧官吏出卖布袍的情形,可能即与广汉盛产麻布有关,可见这些布匹在当地生活中属于常用、急需之物,也提醒我们注意丝绸之路贸易中麻布织物也占有一个重要的地位。

    稯作为纺织名词,后来在吐鲁番文书中写作“纵”,八稯布便成了八纵布。有关文书如下:

    (1)前秦时期高昌有“八纵布”的买卖(约4世纪末《仓曹属为买八纵布事》,TCWI/4)(图二):

    1 仓曹樊霸、梁斌前属催姧吏买八纵

    2 布四匹,竟未得。今日尽,急须。属至,亟催

    3 买,会廿六日。属官付。

    4 三月廿四日属

    5 统军 玢 主簿 谦

    (2)“八纵布”作为利息:要到十月卅日还偿锦半张,即交与锦生布八纵一匹,若过其(期)不偿,一月生布一丈(《义熙五年/454年道人弘度举锦券》,TCWI/94-95),意思是在借贷方到时归还锦匹之外,还需缴纳由此孳生的额外利息八纵布一匹。逾期不还,则需缴纳惩罚性利息,每月一丈八纵布。

    (3)“八纵布”作为借贷物资:左舍子贷良愿相八纵布三匹(《高昌良愿相、左舍子互贷麦、布券》,TCWI/304)。

    (4)偷盗案件中的赃物:六纵叠、柒纵叠、八纵布(《高昌作头张庆祐等偷丁谷寺物平钱账》,TCWII/109)。八纵布为麻布,叠为棉布。这是首次见到棉布也有以纵数分类的实例。棉花的传入有西北一途。《梁书》卷54“西北诸戎高昌”:多草木,草实如茧,茧中丝如细纑,名为白叠子,国人多取织以为布。布甚软白,交市用焉。这是中国植棉最早的记录,所在地正是高昌。唐治西州时期(640年—8世纪末)这种纺织品写作“緤”。8世纪中期《交河市估案》“彩帛行”一项中,列有三种緤布:细緤、次緤、粗緤,以精粗程度定名,而不使用“纵”数对緤布进行分类。

    以上四条吐鲁番文书材料,均属于4世纪末到7世纪以前这三百年之间。可以注意的是,中国人不仅在麻布制品的种类上使用纵/稯这一术语,对后起的叠也同样以此分类。目前虽然只有六纵叠、七纵叠的文字证据,但是着眼于文书书写柒纵叠时使用了“柒”,与“六”“八”不协调(会计数字分别为“陆”“捌”),显然事出有因,意在避免“七”“十”两个字在书写中容易相混而导致讹误,关乎经济利益,数字非小事,所以在此出现了不同系列的数字写法混杂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推测,当时或许有“十纵叠”。

    稯、纵这个纺织品术语后来又经历了一次变化:在敦煌文书里写作“综”,如“八综布”,见于P.3724王梵志诗卷第五。其他品种也丰富多样,P.3985“八综褐”“十综褐”。褐本为粗布,但以织法工细程度的不同也有精粗之别,也有“十二综细褐”(S.6417v孔员信女三子为遗产事诉状[稿])。陈直曰:“稯名愈高,则布质愈细。”如上所述,汉代以下的麻布按类分别,现知有六稯以至十稯,敦煌文书出现的十二综,可征纺织技术的进步。

    古代马扎尔人对麻布的使用,见于匈牙利史料:“马扎尔军士的内衣为亚麻或者苎麻质织物,上罩薄皮坎肩和裤子,外套为及膝的呢绒大衣。”这里马扎尔语的“大麻织物(kender)”和“呢绒(bársony)”两个词,也是由突厥语借入匈牙利语的外来词。

    无独有偶,在同属东欧语言大家庭的波兰语中,存在一个也有汉语语源的词:tapczan,义为“坐榻”,根据茨默先生研究,来自汉语的“道场”。这个词随着佛教进入了回鹘人的精神世界,除了梵语、吐火罗语佛典,汉传佛教的经典也多被译为回鹘语。在《三藏法师传》的回鹘译本中,“道场”一词音译为tavčaŋ或tavčo。成书于11世纪的马合木·喀什噶里《突厥语大词典》收有词条tapčan、tapčaŋ,语义发生了泛化,“小台子;三足踏凳,供摘葡萄使用”,已经世俗化,从佛教词汇变成日常生活词汇。这个词由此一路向西,最后,在波兰语中停留到了舒适的客厅里,意思进一步引伸为“躺椅、长沙发”。

    如果本文论证不误,则可以认为,汉语的“八稯/八纵”(*vatsuŋ)传入匈牙利语,成为vászon,语义没有变化,仍为“麻布”,语音接近,反映的可能正是这个词进入匈牙利语的时代较早这一背景,如上文引述《马札尔语历史语源词典》德文版所说,该词成形于“公元九世纪马札儿人定土立国之前”。这个语词的借贷不会是直接单线的过程,理应有传播的中间环节,粟特语词wšynyn’k、šwynny可否与八稯/vászon建立联系,抑或在中亚语言、东欧其他语言中别有踪迹,尚有待继续探寻。就“八/vá”的语音对应基于回鹘语特有发音这一表征来看,或许可以想像这个匈牙利语词有一个直接或者间接的突厥—回鹘语上源。文章开头引述的中古德语语源说,原则上难以苟同,但是有意思的是,翟美列尼按照历史语言学的音变规则为vászon推测出来的中间形式vaszun,竟和我们发现的汉语语源词八稯/八纵的音值*vatsuŋ若合符节。

    如前所述,在八稯布之外,中古中国的纺织业也生产八稯褐,在棉花传入之后甚至很可能生产出八稯叠/緤,这是织造工艺在不同材质织物上的翻用、推广。基于匈牙利语vászon的“麻布”义,我们可以推知,一路向西的这个表示“八稯”的译音词,代表的是中国产的麻布。

    以往研究中外文化交流的学者注意中国作为物质与精神文化影响的接收方较多,对中国作为输出一方关注、研究较少;语言学家关注汉语中的外来词较多,对汉语作为贷出词这一方向加以观察、研究者较少。通过纺织品的物质交换而实现的语言接触,产生了一些从汉语“走出去”的纺织品名词,在古代中亚地区的民族语言中留下了印记,如汉地的“罗”以音译形式la直接借入回鹘语(Wilkens,449)以及lat(a)y“罗带”(同上,451)。此外还有:siliŋ“紫绫”(同上,613);huliŋ“胡绫”(同上,283);käŋši“绢织”(同上,357);žünkim“绒锦”(同上,929);men“棉”(同上,474)等等。甚至毛质的织物名词也有以汉语名称为词源的西域语言词型,如“褐子”,其梵语形式多歧,学者认为正确的拼法当是kocava,而其犍陀罗语形式为karci,粟特语形式为rzγy,rγzy,突厥语为kars/qars(同上,339)。河西突厥化的粟特语文书中的š’mtsy就是汉话的“衫子”,可见成衣的汉语名称也进入到异族的日常文化。与纺织工艺技术有关的外语借出词可以举“立机”为例,粟特语中lipky即是。这些汉语词汇在西域和河西多种民族语言中的流传使用,可以看作是八稯麻布沿丝绸之路西传的背景。

    除了纺织品实物的出口,织匠的外流也是技术传播的契机。唐代国史记载,玄宗天宝十载(751年),刚刚建国的阿拔斯王朝的呼罗珊总督阿卜·穆斯林(Аbū Muslim)和唐朝的安西四镇节度使高仙芝分别应中亚地方的王公请求而出兵怛逻斯(今哈萨克斯坦的江布尔城),两军对峙数日,最后唐军因所属的葛逻禄部倒戈而败北。就此战的世界史意义,以往意见多强调战役的结局决定了穆斯林在中亚的优势地位。“就这次战争本身而言,它的重大意义在于,大批汉地士兵被俘往阿拉伯地区,其中有不少技术工匠,可以说,这次战役促成了中阿之间第一次技术转移。就今所知,被俘工匠中有金银匠、画匠,汉匠能作画者有京兆人樊淑、刘泚,织络者有河东人乐图片、吕礼”。据《说文解字》,“麻未沤”为络,是织麻布的基础程序。由此可见,8世纪中期的中国织匠因随军征战被俘往大食国都亚俱罗,流落异国他乡,客观上促进了中华纺织工艺的外传。这也是本文讨论的麻布八稯一词西传具体历史背景的可能旁证。

    本文的重点是对一个纺织品词语的历史语言学讨论。作为一种贸易货物,八稯布应该在中原与西域及以西地区留下过踪迹。张德芳为河西地区出土的丝绸实物做了比较全面彻底的盘点,统计也包括其他种类的纺织品,由此可以观察品类之间的数字比例。谨摘引于下:

    经过最近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可知,甘肃省博物馆、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高台县博物馆、肃州区博物馆、敦煌市博物馆等文博单位都收藏有数量不等的两汉时期的丝织品。但是经过集中发掘的遗址主要是敦煌马圈湾遗址、居延遗址和悬泉置遗址。下面主要以此三个遗址为例来说明两汉丝织品的出土情况。

    敦煌马圈湾遗址,1979年发掘。除出土汉简1217枚以外,还出土其他遗物343件。其中有各类纺织品140件。140件纺织品中有丝织品114件,毛织品和麻织品各13件。丝织品占全部纺织品的81.4%,而毛、麻织品各占18.6%左右。丝织品主要有锦、罗、纱、绢等遗物。

    在上世纪30年代中瑞西北科学考查团组织的居延考古中,瑞典考古学家贝格曼沿着额济纳河流域进行了地毯式考察发掘,除了发现著名的居延汉简外,还发现了纺织品848件。其中丝织品681件,毛织品97件,麻织品70件。各占纺织品总数的80%、11.4%、8.2%。

    上世纪70年代初,由甘肃省文博部门发掘的甲渠候官遗址和肩水金关遗址,除出土20000多枚“居延新简”外,同样出土了相当数量的纺织品。有丝织品282件、毛织品1件、麻织品32件。总计出土各类纺织品315件。其中丝织品占89.5%、麻织品占10%、毛织品只占0.3%。

    1990年至1992年发掘的悬泉置遗址,除了出土20000多枚汉简和其他遗物外,还出土了大量纺织物,据初步统计,各类毛麻丝织品共有2306件,其中丝织品909件,占总数的39.41%,毛织品587件,占25.45%,麻织品810件,占35.12%。

    以上三处遗址中,只有悬泉置遗址出土丝织品的比重大约在三分之一强,其他地区所出,丝织品都在80%以上。

    由此可见,考古发现的实物表明,丝绸之路的确名不虚设,曾经以长时段的远程贸易将中原生产的丝织品运往西陲,出口域外。丝绸之外,尚有麻布,这一点以往注意不够。正如“丝”这个汉语概念的世界性传播,说明了文明词(mot de civilisation)“名随货走”的特性,其背景就是与中国丝织品的出口、养蚕缫丝织绸技术知识的外传一样,八稯布所代表的麻织品是东西方纺织品交流具有问题价值的一个指标,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

    本文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

  • 马永嬴:汉文帝霸陵邑的探索

    霸陵邑设置于汉文帝九年(前171),先属太常直辖,后归京兆管理,历新莽、东汉,至曹魏正始年间(240—248)废止。霸陵邑当有一定数量的徙民迁入,加上原有居民,邑中居民应在4.5万人左右。考古资料显示,白鹿原西坡有大量汉代墓葬、陶窑、瓦片堆积等相关遗存,据此研究分析,霸陵邑很有可能位于霸陵陵园西侧的江村一带。

    考古资料显示,汉文帝霸陵的位置并非世传的“凤凰嘴”,而是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江村东侧的白鹿原上[1]。考古工作者又以此为基础,基本探明了陵园的形制布局,以及相关文物遗迹的分布状况等[2]。但作为陵区重要组成部分的陵邑仍然没有任何线索,笔者拟根据文献及考古资料,对霸陵邑的相关问题尝试做一探索,以期对霸陵邑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霸陵邑的置废

    西汉在宣帝杜陵之前均在帝陵附近设置陵邑,文帝霸陵也不例外。汉初,高祖刘邦的长陵、惠帝的安陵两座陵邑的设置情况,因文献缺载,只能做一推测。拙文认为:“长陵的始建时间应当在汉九年前后。”[3]《汉书·高帝纪》载汉九年(前198)十一月高祖下令:“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4]同书《地理志》载:“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5]二者应为同一事件,如此长陵邑的设置与陵墓营建时间应该相差不大,至于其先后,因资料缺乏,不便推测。

    汉惠帝安陵邑的情况,《关中记》载:“徙关东倡优乐人五千户以为陵邑,善为啁戏,故俗称女啁陵也。”[6]《太平御览》又载:“孝惠帝葬安陵,徙关东倡优乐人五千户以为陵邑。”[7]这两条资料所记史实相同,唯后者明言安陵邑是惠帝逝后所置。惠帝即位后,吕后秉持朝政,残酷迫害曾与其争宠的戚夫人,将其制成“人彘”。“居数日,乃召孝惠帝观人彘”,惠帝骇怖,病卧经年,“孝惠以此日饮为淫乐,不听政”[8]。吕后因而认为惠帝喜欢倡乐,因此,很有可能是在惠帝入葬后,吕后才下令设置安陵邑,并迁徙关东倡优乐人入居。

    文帝霸陵邑的设置,《汉书·地理志》载:“霸陵,故芷阳,文帝更名。”[9]没有记载设置时间。但《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载,“文帝九年,……以芷阳乡为霸陵”[10]。明确指出是在文帝生前设置。拙文推测,霸陵可能始建于文帝四年至七年之间[11]。如其不误,霸陵邑的设置比陵墓营建推迟了二至五年。有学者认为“陵园营建初期,陵邑为陵园建设提供人力、物资支持;……皇帝入葬陵园后,陵邑承担着侍奉功能。”[12]也就是说陵邑起着帝陵营建工程的后勤保障作用,所以应该提前设置。高祖长陵、惠帝安陵因与京城长安仅一水之隔,距离较近,长安城直接承担了帝陵工程后勤保障的功能,因此,提前设置陵邑的需求并不十分迫切。但霸陵距离长安城近20千米,其后勤保障功能显然力有不逮,因此,霸陵在营建了一段时间后可能遇到颇多不便,亟需就近建设一座“后勤保障基地”,于是在文帝九年设置了霸陵邑。

    此后,陵邑在皇帝生前设置形成制度,时间大约在帝陵营建工程之前或与其同时。如汉景帝四年(前153)“后九月,更以弋阳为阳陵”,“五年三月,作阳陵、渭桥。”[13]即在四年岁尾设置陵邑,次年三月开始营建陵墓。汉武帝建元二年(前139),“初置茂陵邑”[14]。《汉书》载:“平陵,昭帝置。”[15]宣帝朝丞相韦贤“以昭帝时徙平陵”[16],可见平陵邑为昭帝生前设置,很可能也是在陵墓营建前所置。汉宣帝元康元年(前65),“以杜东原上为初陵,更名杜县为杜陵”[17]。说明杜陵邑的设置与陵墓建设同时进行。

    霸陵邑与西汉其他帝陵的陵邑同属太常管理,《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又博士及诸陵县皆属焉。……元帝永光元年分诸陵邑属三辅。”[18]同书《元帝纪》载永光四年(前40),“诸陵分属三辅”[19]。二者时间虽有差异,但西汉后期陵邑划归地方管理却是史实。《汉书·地理志》载:“京兆尹……县十二:长安,……霸陵。”[20]可见,元帝永光之后,霸陵邑归京兆尹管辖,改称霸陵县。新莽天凤二年(15),王莽更霸陵县为水章县。更始帝刘玄元年(23),复水章县为霸陵县。东汉继续沿置霸陵县,仍归京兆尹管辖。曹魏正始五年(244)改霸陵县为霸城县。有学者认为,当时霸陵邑不仅改名,位置也发生变化,“汉霸陵城(邑)在两汉称之为‘霸陵城’、南北朝时称为‘霸陵故城’、唐代称为‘汉霸陵’,位于长安东南,距汉文帝霸陵较近;魏晋霸城,魏晋南北朝时称为‘霸城’、唐代称为‘故霸陵’,位于长安东或东北,与汉文帝霸陵无涉”[21]。此后,霸陵作为县级行政单位名称遂消失,其城邑可能也逐渐废毁。

    二、霸陵邑的徙民

    西汉陵邑大多有徙民的记载,如景帝“募徙阳陵,予钱二十万”[22]。武帝“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23]。宣帝本始元年(前73)春正月,“募郡国吏、民訾百万以上徙平陵”。元康元年(前65),“徙丞相、将军、列侯、吏二千石、訾百万者杜陵”[24]。但文帝霸陵却无徙民的记载。有学者认为文帝“因山为葬”,“较渭北平原而言,霸陵并不是宜居佳地。”另外,文帝素号“节俭”,再加其面临的政治形势复杂,“其施政自然尤需清静无为,若徙民霸陵,不仅扰民而且很可能会引来各地诸侯的反对。”因而“当时朝廷似未曾下令徙民至其地。”[25]此论笔者不敢苟同。汉初,大臣刘敬因言:“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高枕而卧也。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桀名家居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26]。班固也认为:“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桀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支,非独为奉山园也。”[27]可见,徙民陵邑表面看是供奉皇帝陵墓,实则是消除关东不稳定因素,稳固政权的一项重大国策。从这个角度来看,霸陵是否宜居、文帝是否薄葬的因素与徙民似乎关系不大。

    《西都赋》描述陵邑情景曰:“若乃观其四郊,浮游近县,则南望杜霸,北眺五陵。名都对郭,邑居相承。英俊之域,绂冕所兴。冠盖如云,七相五公。与乎州郡之豪杰,五都之货殖。三选七迁,充奉陵邑。盖以强干弱枝,隆上都而观万国也。”[28]该赋虽为文学作品,但其作者却是修撰《汉书》的史学家班固,当初陵邑徙民的情况班氏应了然于胸,因此,其中所涉内容值得重视。葛剑雄认为“所谓‘三选七迁’,是指徙陵的三种主要对象:吏两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杰兼并之家和对七个陵县(不计南陵、云陵和奉明县)的。”[29]可见,霸陵邑亦有一定数量的徙民。韩国河根据白鹿原一带发掘的大量中小型汉墓基本为关中地区的斜坡墓道砖室墓、斜坡墓道土洞墓和竖穴墓道土洞墓等形制推测,“霸陵邑中的新迁居民很可能来源于长安附近地区”[30]。这些墓葬资料也反映出霸陵有移民的情况,至于其来自何处并不重要。

    另外,霸陵在置邑之前也有关东之民徙居于此。前文述及,汉初曾徙楚昭、屈、景、怀,齐诸田等贵族于关中,《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曰:“乃使刘敬徙所言关中十余万口。”索隐案:小颜云“今高陵、栎阳诸田,华阴、好畤诸景,及三辅诸屈诸怀尚多,皆此时所徙也。”[31]史书虽未载汉初齐之诸田徙阳陵之事,然《汉书·酷吏传》却有田延年“先齐诸田也,徙阳陵”[32]之言。可见,汉初徙民遍布关中各地,霸陵近在京城眉底,亦当有徙民迁入。《旧唐书·王徽传》载唐末重臣王徽“魏为秦灭,始皇徙关东豪族实关中,魏诸公子徙于霸陵。以其故王族,遂为王氏。”[33]《新唐书》则曰王氏“谱言其先本魏诸公子,秦灭魏,至汉徙关中霸陵,以其故王家,为王氏。”[34]二书虽记王氏迁徙时间不同,但作为魏国宗室的王徽家族早前即已徙居此地却是史实。

    《关中记》载西汉时,“徙民置县凡七,长陵、茂陵各万户,余五陵各五千”[35]。据此推测,每座陵邑徙民五千户应该是基本数字。上引汉惠帝安陵“徙关东倡优乐人五千户以为陵邑”,以及汉成帝“徒郡国豪杰赀五百万以上五千户于昌陵”[36]均可佐证。葛剑雄指出:“《关中记》载惠帝安陵徙户五千,正与昌陵数合,当非偶然。”[37]如此推论不误,霸陵徙民亦当有五千户左右。葛剑雄推测,霸陵邑徙民2.25万口[38]。《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记载西汉的县级行政单位“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39]。可见户数超过万户者视为大县,其行政长官秩级较高,而县境人口低于万户者,则秩级较低。高后六年(前182),“秩长陵令二千石”[40],有学者认为“高后始增陵县长官秩为二千石,此后遂成定制”[41]。汉制郡守秩二千石,陵邑长官既与郡守同,其治下之民虽不如一郡,但至少会达到大县标准。因此,霸陵邑前、后徙民再加当地原有居民,其总人口当会在万户以上。葛剑雄推测,西汉核心家庭(即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平均每户人口绝对低于4.67”[42]。若按每户4.5人计,则霸陵邑人口约有4.5万人左右。

    三、霸陵邑的位置

    关于霸陵邑的位置,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相关遗迹。《史记》载文帝“以芷阳乡为霸陵”。《汉书》亦曰:“霸陵,故芷阳,文帝更名。”秦芷阳县治在今西安市灞桥区灞河以东的洪庆村一带,此处曾出土有不少带“芷”字陶文的陶器。刘庆柱认为,秦芷阳“县治在今西安灞河以东洪庆村一带”,“霸陵县邑与芷阳县城相距不远”[43]。韩国河等推测,灞桥区洪庆街办西北核技术研究所以北约1千米处“也就是霸陵邑的所在位置”[44]。李建超根据调查资料确认霸陵邑“应在今霸桥公社谢王庄附近”[45]。另有学者认为“秦芷阳、汉霸城(即霸陵邑)是一个地方,……而霸城应在临潼县的油王、地窑村附近。”[46]近年来,在陕西西安东北郊发掘的新寺遗址发现了古道路、夯墙遗址,出土了汉代砖瓦残块、排水管道、云纹和文字(“长乐未央”“长生无极”)瓦当等文物,有人认为与霸陵邑有关[47]。谢王庄与新寺遗址相距不远,可视为同一地点(图一)。

    图一 汉文帝霸陵位置图

    上述推测的霸陵邑位置均在灞河东岸,距离霸陵陵园过远,而霸陵之前的高祖长陵、惠帝安陵两座陵邑均置于其陵园北侧,二者仅一墙之隔。霸陵邑的位置不但有违前制,且无法发挥其“奉山园”的基本功能。上文论及,陵邑在帝陵建设阶段起着后勤保障的作用,皇帝入葬后,又承担着侍奉帝陵的功能。霸陵邑如在灞水东岸,不仅距离陵园过于遥远,而且灞水横亘其间,陵邑至陵园需绕道汉长安城东的灞桥渡河[48],距离过远且迂回曲折,交通颇为不便,根本无法起到陵墓建设的后勤保障作用,也不能实现其供奉守护陵园的职责。如要切实发挥陵邑的功用,以当时的交通状况来看,其位置应当不会距离陵园过远。

    杨武站认为“更名诸陵邑虽为‘更名’,但从考古发现和地望来看,仍然属于‘置’,均为新建城市。”并推测汉景帝“更以弋阳为阳陵”,“仅将弋阳县更名为阳陵,并未沿用其旧址,而是在其境内择地新建的一座城市。”[49]以此类推,霸陵邑也未必沿用芷阳县治原址,很可能也是在芷阳县境内另择新址建设的一座城邑。有学者研究推测秦芷阳县、汉霸陵县(邑)的辖境范围大致为:今西安市东郊“长乐坡整体属于芷阳县,台原西缘八仙庵—西安交大—沙坡一线当为县界。”也就是说这一线当为秦芷阳县、汉霸陵邑的西界。“铜人原一直是秦芷阳、汉霸陵县(邑)辖地。铜人原北边缘在今临潼芷阳村—洪庆村—西张村—代杨村—灞桥吕家堡一线,此即霸陵县(邑)东界。”“汉代霸陵县(邑)北界一直是秦汉时期的渭河故道,在今未央区席王村至高陵区耿镇一线维持不变。”“霸陵县(邑)西界当与(汉长安城东)城墙平行,自魏家湾直向北延伸至秦汉渭河故道,即今未央区魏家湾—河址西村—吕小寨—韩家湾一线,韩家湾是霸陵县西北界点。”[50]按照上述秦芷阳县(汉霸陵县)的辖区范围,汉文帝霸陵所在的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江村、任家坡一带均在芷阳县辖区内。因此,如果在霸陵陵园附近新建城邑也可视作文帝以故芷阳更名为霸陵邑,与文献记载并无抵牾。南宋学者程大昌认为“汉霸陵在县东南十里,不与霸上、芷阳同为一地。”[51]清人也意识到这一点,《咸宁县志》卷二载:“汉志言霸陵故芷阳,谓本芷阳地耳,非谓芷阳城即霸城也。”[52]前代学者的这些认识颇有见地。

    另外,笔者认为《史记》所载“文帝九年,……以芷阳乡为霸陵”句可能有脱字。《三辅黄图》载汉武帝茂陵“本槐里县之茂乡,故曰茂陵,周回三里。”[53]《三辅旧事》亦云:“武帝于槐里茂乡徙户一万六千置茂陵,……”[54]。西汉后期,汉成帝营建昌陵,“以新丰戏乡为昌陵县”[55]。文献所见西汉帝陵选址涉及县、乡者,均明确记载县、乡名称,而文帝霸陵却仅言芷阳,并无具体乡名。笔者推测,“芷阳”后可能原有乡名,后传抄脱漏,造成缺字。如此论成立,也可作为霸陵邑并未沿用原芷阳县治的一个间接证据。

    霸陵邑既不在芷阳县治原址,又当在何处呢?

    根据西汉帝陵规制的沿革和陵邑所起的功能来看,最有可能的位置就在霸陵陵园附近,即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江村、任家坡一带。霸陵陵园东西残长1206米,南北长863米,其西至白鹿原西坡,东界灞河河谷。经考古调查、勘探确认,其陵园南、北两侧无汉代城址,东侧濒临灞河谷地,显然无法安排建筑设施,这就排除了霸陵邑在霸陵陵园东、南、北三侧的可能。霸陵陵园西侧下延至浐河二级台地,该区域地势相对平坦、宽阔,是霸陵周边地势地形较好的一处所在。但因江村(约1280户4500人)坐落于此,居宅鳞次栉比,道路也均已硬化,无法进行大范围详细勘探,故其地下情况不详。但据当地村民提供信息,早前在翻盖房屋处理地基时,曾挖出大量砖瓦残块,其中有很多绳纹瓦片。另外,“江村大墓(即汉文帝霸陵)西北区域共发现陶窑40余座,这些陶窑大多位于江村周边。”其出土文物绝大部分为西汉前期的砖、瓦材料,应为霸陵营建供应建筑材料的陶窑作坊遗址。在江村西侧还发现汉代道路一条,“整体呈南北向,残长860米,宽5.5~13米,距地表0.4~1.1米见踩踏面,厚约0.15~0.3米”[56],自南向北通往陶窑作坊区。囿于地形限制,霸陵邑被置于陵园西侧江村一带的可能性非常大(图二)。

    图二 霸陵邑位置蠡测图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后,考古工作者在白鹿原西坡的灞桥区枣园苏村一带发掘汉墓94座,“其中西汉墓葬集中分布于东部,东汉墓葬则散见于东部以外的其它各处。”此次发掘的汉墓数量虽然不是很多,但根据勘探及发掘资料,“发掘区的周围,特别是东部和北部仍分布有大量墓葬。其中东部以汉代墓葬为主,而北部则多为隋唐及后代墓葬。”[57]说明该墓地范围很大,墓葬数量应该不止百余座,而且汉墓向东延伸,主要分布于白鹿原西坡。发掘者认为,这批墓葬年代最早的应该在西汉早期,其下限应不晚于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最晚者至东汉晚期,其中大部分墓葬为汉武帝中期至昭、宣时期。该墓地周边距离较近的城邑只有霸陵邑,其发掘区枣园苏村距江村约3千米,而且其延续与繁荣时间与霸陵邑基本吻合。

    另外,这批汉墓正好位于汉文帝陵西司马门道延伸线北侧,而其东南即为已被确认为霸陵陪葬墓的马家沟汉墓。从相对位置来看,枣园苏村汉墓位于霸陵陪葬墓偏后的位置。这与汉景帝阳陵邑居民墓葬情况类似。阳陵陪葬墓大多在景帝陵东司马门道南北两侧,但在其偏后的位置也发现了大量小型汉墓,“从已发掘的一些这类墓葬来看,其随葬品也较薄俭,因此推测这些墓葬应该就是陵邑中的居民墓葬。”[58]因此,枣园苏村汉墓很可能是霸陵邑居民的一处公共墓地。这也从侧面提供了一个霸陵邑位于江村一带的证据。

    四、结 语

    汉文帝霸陵邑的设置与废止时间,因有文献记载当确定无疑。霸陵邑的居民情况,根据相关资料来看应有一定数量的徙民,其居民应会达到西汉当时一个大县的人口规模,即在万户4.5万人左右。至于霸陵邑的位置,因文献记载匮乏,且目前尚无有价值的考古资料,我们只能根据地形地势以及与陵园的距离,并结合周边发现的中小型汉墓、陶窑遗址、瓦片堆积等情况推测,位于霸陵陵园西侧的江村一带很有可能就是其位置所在。当然,这仅仅是一种推测,霸陵邑的具体位置还有待于以后的考古发现来确认。

  • 陈岑:西方现代权利观念的起源——一种观念的集合体[节]

    西方现代权利观念的起源是人权理论中的一项重要议题。权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所言:“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然而,西方现代社会不受控制的个人主义和公共议题的衰落使权利招致诸多批判。基于权利的重要性及其现代困境,西方学者尝试对权利的起源进行探讨。西方现代权利究竟起源于何时?一种观点认为,权利是现代的产物。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在批判现代权利时,将17世纪作为批判的起点。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更是断言,在约1400年前不存在能够表达权利概念的语言。另一种观点认为,现代权利学说衍生自古老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随着西方权利观念起源研究的推进,米歇尔·维利(Michel Villey)、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和布莱恩·蒂尔尼(Brian Tierney)等学者,不断将现代权利的起源往前追溯,从14和15世纪的格尔森(Jean Gerson,1363—1429)和奥卡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cam,1287—1347)等人,直至12世纪的教会法学者。

    学者们往往以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形成于中世纪为依据,主张西方现代权利有着中世纪起源。然而,现有研究仅以主观权利为依据存在局限性,且在对权利观念进行探讨时忽视与权利观念有关的一些政治观念,如同意思想和抵抗权等。因此,有必要在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等自然权利观念基础上,将中世纪权利观念以及和权利观念相关的一些重要政治观念联系起来,从权力来源和权力制约两个维度剖析中世纪权利观念的深层次内涵,从而挖掘更多关于现代权利中世纪起源的依据。中世纪权利观念是一种观念集合体,不仅包括自然权利观念,还包括具有自由取向的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以及保障自由的“王在法下”和抵抗权观念。

    一、自然权利: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

    在西方权利话语体系中,主观权利主要指一种以个人为主体而非以自然为主体、人得以作为权利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内在于个人的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首先,主观权利意味着以个人而非自然为主体。Ius naturale从客观意义上的“法”(自然法)转变成为主体内在所拥有的“权能”(自然权利和人权),突出强调的正是权利内在地从属于人性。主观权利以个人权利为核心,是以个人为主体而非以自然为主体的权利。其次,主观权利意味着人得以作为权利主体而非义务主体。西方早期人权思想的逻辑结构里的本性自由观念之所以成为人权概念形成中的关键一环,就是因为它使人得以作为权利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凸显出来。最后,主观权利是内在于个人的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蒂尔尼主张自然权利是一个强调个人自主领域的概念,权利拥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这种对权利的理解在维利包罗万象的论述中被总结为“主体的一种品质,他或她的一种能力,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许可(特许权),一种自由,一种行动的可能性”。

    主观权利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是现代权利起源于中世纪的首要依据。西方学者以主观权利在中世纪的形成作为依据,主张现代权利有着中世纪起源。塔克从“权利是不是一种能力”视角,认为格尔森通过主张权利(ius)是一种能力(facultas),将权利和自由统一起来。维利在“权利意味着一种权力”的意义上,认为奥卡姆是主观权利之父,而蒂尔尼认为奥卡姆的这种做法在12世纪的教会法学者那里早已存在,因为教会法学者对ius一词的注释意味着其主观含义的显现。他们均以主观权利为依据共同主张权利源自中世纪。

    主观权利作为古今权利话语转换的核心,在ius一词的释义转换过程中得以形成。“主体权利观念的形成革命性地改造了西方的自然法传统,使权利话语实现了从自然法、自然权利到人权的转变。”主观权利的形成是西方现代权利观念发展演变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这一过程为现代权利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从古代西方的自然权利到现代西方的个人权利,正是源于中世纪对ius一词的含义和用法的扩大和修改。ius一词所内含的权利观念经由罗马、中世纪再到近代的漫长发展过程,才蜕变成现代意义上的“权利”(right)。

    一方面,从罗马时期到12世纪,ius一词的含义实现了从客观含义到主观含义的转变。从罗马法规定的权利内容来看,“主观权利”概念绝不是罗马法的真正创造。维利否定罗马法中存在权利概念,他认为尽管在罗马存在应该用权利来讨论的实际情况,但在古典法学中缺乏个人权利的概念。从12世纪开始,ius一词的主观含义逐步受到重视,这得益于教会法学者们对罗马法中ius一词的注释。他们意识到,古老的自然法语言可以用来定义人类的能力或力量,以及“个人选择的中立领域”和“人类自治的区域”,并将ius一词理解为人类所拥有的“力量”或“权力”。这使得ius一词开始蕴含主观含义。

    另一方面,ius一词的主观含义在13至15世纪进一步彰显。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在“主观”意义上使用ius一词,指的是某人,即“主体”所拥有的一项或多项权利。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Marsilius of Padua,1280—1343)认为ius一词在另一种意义上指的是一种主观力量,可以指符合法律的行为或权力。这种行为被称为“合法的”,就是“这是某人的权利”的意思。在法律思想史上,奥卡姆首次对ius作为个人权能(potestas)的表述进行辩护。这一壮举为他赢得维利的赞誉,维利将其视为主观权利之父。维利甚至断言,奥卡姆将传统的客观自然权利观念转变为新的主观自然权利理论,由此开启了一场“语义革命”。对格尔森而言,ius一词既有客观的法律(lex)主义,亦有个人固有的主观权能或权利之义。在追求整整一代教会改革者的目标时,格尔森形成了个人主观权利的理论,包括每个人履行上帝律法和自由获得生活必需品的自然权利。

    此后,将ius一词界定为一种能力或权力的做法,在16世纪和17世纪变得相当普遍。西班牙经院学者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Francisco Suárez,1548—1617)列出的ius一词的三个定义中,就有道德能力或主观权利。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对ius一词的三重理解中的主观权利含义,即被视为一种权利,它直接与人身相关,是个人所具有的一种道德属性,使之能够正当地拥有某物或做某事。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则从传统的ius中分离出“权”(right),并界定为“做或不做的自由”。这充分表明在霍布斯和洛克之前,自然权利就已经有着几个世纪的起源和发展。

    通过对ius一词释义转变过程的梳理,可以发现,由于ius一词的主观含义在中世纪得以凸显,现代权利才有着中世纪起源。正是在ius一词的释义转换过程中,主观权利得以形成。从罗马法中权利概念的初步形成,到中世纪初具主观权利之意,再经由现代早期思想家如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等人的发展,ius一词作为现代权利的含义得以完全形成。

    财产权和生存权作为主观权利的两种主要形态,在中世纪“方济各会贫困之争”中得以集中体现。方济各,原名弗朗西斯·亚西西(Francesco Assisi),是从12世纪转向13世纪这一历史时期中的关键人物。方济各会以贫穷作为最大教义,提倡过禁欲、安贫、守贫的生活。其核心观点在于主张基督及其门徒没有任何财产,修士们不能为自己占有任何东西,包括占有一所房子、一个地方或任何其他东西等。方济各会的这种贫穷教义引发争论,史称“方济各会贫困之争”。

    中世纪“方济各会贫困之争”蕴含着自然权利观念。方济各会主张无财产权的自愿贫困,其辩护者用简单使用和事实使用以及极端必要性原则为其辩护,主张无所有权的使用可行且合理。其批判者则认为所有使用都要有所有权,否则为不公正。极端必要性原则为争论双方共同使用,辩护方基于此原则为无财产权的使用辩护,反对者基于此原则认为自然权利不可放弃,双方都认可自然权利尤其是生存权。为方济各会贫穷教义辩护的有博纳旺蒂尔(Bonaventure,1217—1274)和教皇尼古拉三世(Nicholas Ⅲ,1225—1280)等,对贫穷教义表示否定的有世俗大师方丹的戈弗雷(Godfrey of Fontaines,1250—1305)和教皇约翰二十二世(John ⅩⅫ,1249—1334)等。

    辩护者博纳旺蒂尔和教皇尼古拉三世用“简单使用”(simplex usus)和“事实使用”(usus facti)的概念来为方济各会的主张辩护。一方面博纳旺蒂尔首先盛赞贫穷的好处,贫穷能够通过消除诱惑和加强抵制诱惑的能力,以此来克服“贪婪”的邪恶。另一方面,他主张“简单使用”并非一种基于所有权的使用权。教皇尼古拉三世进一步阐述博纳旺蒂尔的教义,在1279年的《出去撒种者》(Exiit Qui Seminat)文本中为方济各会的贫困提供了法律和神学上的理由。教皇用“事实使用”一词发展“简单使用”的概念,即与所有财产权相反的事实使用。方济各会主张自愿贫困和无财产权的使用,“简单使用”还是“事实使用”都并不基于所有权。

    反对者并不赞成这种无所有权的使用,他们利用极端必要性原则来反对方济各会放弃一切权利的主张。方济各会声称他们已经放弃了所有的财产权利,只保留了对生存所必需的东西的事实使用权。对此,方丹的戈弗雷认为,在极端必要情况下,人的自我保护义务和自然权利不可放弃也无法放弃。他质疑方济各会的立场,认为方济各会没有办法放弃自然权利,使用权(right of using)和所有权(dominium)自然地属于个人,是极端必要下不可剥夺的权利。教皇约翰二十二世同样反对方济各会的立场。在1322年的教皇法令《因有时》(Quia Nonnunquam)中,他拒绝接受方济各会和之前教皇法令的整个说法,认为没有使用权的简单使用将构成一种不公正的使用行为。约翰在1323年颁布的教皇法令《鉴于在众多学者中》(Cum Inter Nonnullos)宣称,断言基督及其使徒们一无所有或无权拥有是违背《圣经》的异端邪说。

    争论双方围绕自愿贫困、简单使用和事实使用以及极端必要性原则展开的辩论,正是“方济各会贫困之争”所蕴含的关于财产权和生存权的最早表述。方济各会宣称放弃一切财产权,为自己主张贫困和简单使用而不是所有权,其反对者主张所有权与使用权和使用事实的统一。“方济各会贫困之争”蕴含大量财产权和生存权观念。

    正是在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基础上,西方社会发展出更为全面的权利学说,但是这种权利观念往往具有抽象性和虚伪性。14世纪至17世纪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展开反教权、反神权斗争,宣扬人性的解放,为资本主义文明的权利逻辑奠定基础。然而,马克思对西方人权观念进行了批判,认为无产阶级才能真正推动人类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自从马克思将权利拒斥为资产阶级进行剥削和压迫的工具,他就不再重视权利这个概念,认为“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主张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建立在阶级性基础上的权利终将消亡。因此,作为现代权利起源的中世纪权利观念具有内在的局限性。

    总之,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是中世纪自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为依据将现代权利的起源追溯至中世纪,为古今之间权利的连续性提供了依据。然而,以主观权利的形成为依据证明现代权利有着中世纪起源,总体上都过于将现代人的观点加诸古人,并不完全符合中世纪的实际情况。中世纪权利观念仍然处于整体主义之下,若将其视为一种以个人为主体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意味着脱离当时的政治社会背景。因此,除主观权利及财产权和生存权等具体权利形态外,还应从中世纪政治思想中挖掘更多的权利观念。将与权利观念有关的政治观念纳入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组成部分,才是正确理解西方现代权利的中世纪起源,以及西方学者将中世纪权利观念纳入西方自由主义文明历史书写和话语建构的关键所在。

    二、面向自由: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

    仅仅因为中世纪缺乏“权利”词汇或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就独断地将其定性为没有权利观念,难免失之偏颇。中世纪的权利首先是一种自由,中世纪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的自由面向可以作为一种中世纪权利观念。

    自由乃是权利观念的必备要素。权利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要想给权利下定义颇为困难。权利概念具有复杂性,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同样使他感到为难。有的学者干脆拒绝给权利下定义,转而着重阐释权利所包含的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要素。自由便是权利不可或缺的要素。在霍菲尔德(W. N. Hohfeld)所给出的一个很有影响力的权利分类法中,就包括自由。塔克同样重视自由要素,他认为权利界定了一个合法行动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一个人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力或提出要求,自由地按照他选择的方式行事。塔克甚至认为,这种从自由角度探讨的权利理论才是最重要且最令人感兴趣的,因为只有在这种理论中,权利概念才发挥了真正独立的作用。虽然中世纪尚未出现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和自由,但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中所蕴含的自由价值不容忽视。

    中世纪对自由的观照首先集中体现在对权力源于人民的探讨中,权力源于人民的思想,包括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等,这些观念无一不是对特定自由的主张。中世纪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中含有的自由因子虽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具有局限性,但还是为理解中世纪的权利观念提供了窗口。中世纪权利观念还包括选举观念、契约观念和同意观念,二者相互关联的内在逻辑在于选举、契约和同意等所内含的自由面向。

    首先是选举观念。在中世纪,对世袭原则的承认并不意味着统治者的权威最终并非来自社会,相反,统治者的权威被认为通常取决于选举,或者至少是社会的认同。严格意义上的君主世袭权的概念并不是中世纪的概念。爱德华三世的加冕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从早期日耳曼法兰克人的王权中继承下来的选举程序:四位尊贵的伯爵应负责宣布选举;在选举之后,他们应在神职人员面前进行陈述,并以人民的名义请求,由于他是由全体人民选出来的……将当选的国王引入教堂接受祝圣。

    “选举”一词的中世纪含义比其现代含义更广泛,它的主要意涵是“挑选”(selection)或“选择”(choice)。中世纪的选举与当今的选举有着相同的因素:为某一特定职位、职责或义务挑选合适的候选人。最著名的选举是新教皇的选举。在教皇“选举”期间,需要在特定群体中达成共识,将选举限制在一小部分人身上,即“人民”(意指贵族)和王子。即使中世纪的选举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充满局限性,但还是重振了人们对混合政府和人民参与理论的兴趣,而这些关于政体形式和人民参与可能性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世纪的人们对自由和权利的渴望。

    其次是契约观念。中世纪契约是封建制度的产物,规定了领主和附庸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选举或承认统治者以及加冕宣誓的自然产物。契约思想把政府的权威从上帝那里转至民众,认为政治的合法性在于因共同体的同意而产生的契约,国家的功能在于维护正义和法律,保护权利和稳定社会秩序。当劳滕巴赫的曼尼戈尔德(Manegold of Lautenbach,1030—1103)把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一项对彼此具有同等约束力的协议或“契约”中时,他首次明确表述了后来被称为“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契约观念绝不仅仅是抽象的观念,至少从8世纪起,在西欧的加冕典礼上,尤其是君主和人民的共同宣誓中,皆有明确表述。858年,查尔斯在奎尔齐宣誓时承诺“像一个忠诚的国王一样尊重和保护忠诚于他的人的法律地位”。这一契约要素在他869年的加冕典礼上得到反映。通过契约关系的确立,国王有维护正义和法律的职能,有保障臣民自由的义务,这具有一定的自由取向。

    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中领主与封臣间的所谓封建关系也可以视为某种契约关系;中世纪封建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其契约属性。国王与其封臣间缔结起封建契约,双方从而处于双向互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之中,为“宪政王权”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产生于中世纪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就是一部封建权利契约,规定了英国贵族与国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相互关系的规定和实践在后来继续存在。1412年一份提交给费迪南德一世(Ferdinand I,1503—1564)的加泰罗尼亚声明称,作为“通过约定”(conpactos)选出的国王,“有义务保护”臣民的自由。在1461年的加泰罗尼亚起义中,人们再次宣称国王受其与臣民签订的契约的约束,尤其是要维护他们的自由。封建契约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自由取向。

    最后是同意观念。中世纪普遍认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必须以整个社会的同意为基础。“民众同意”在中世纪成为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之一,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仅来自上帝,还要得到民众的同意。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查士丁尼法典》中的“同意”条款作为一种具有民主精神的思想资源,一直为教会法学家、天主教神学家、中世纪思想家、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及教会会议至上主义者(conciliarists)所广泛传诵、引用、解读和讨论。“同意”概念来自罗马法格言“凡涉及全体之事,须得全体认可”(Quod omne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ari debet)。这一格言在中世纪政治思想中得以反复应用,成为同意理论的一部分。

    立法需经同意。在中世纪,法律的来源有两种:一是习俗;二是共同体意志的表达。无论是习俗还是共同体意志的表达,都表明法律权威源自共同体。在13世纪有了立法观念和行为后,并不代表法律不需要共同体的同意,相反,立法是国王、大人物和人民的共同行为,“人民”在同意法律方面具有议事参与地位,而且统治者的立法行为受到社会中的大人物的建议和同意的限制和制约。1250年左右,诺曼人的《法律大全》(Summa de Legibus)序言写道:“……诺曼人的王公们以巨大的努力,根据教士、伯爵、男爵和其他谨慎之人的建议和同意,为人类的福祉颁布了法律和制度。”布雷克顿(Henry de Bracton,1210—1268)认为将英格兰法律(laws)视为“法律”(leges)并不荒谬,因为那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是在“伟人”的建议和同意、在整个英联邦的批准和英王的授权下公正地确定和批准的。

    征税需经同意。一般情况下,国王征税需要考虑议会的意见。这在1420年《特鲁瓦条约》(Treaty of Troyes)的条款中得以体现。其中一项条款规定,亨利不得无故向法兰西王国征收任何税赋,且这些税赋必须符合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如果不能证明征税的必要性并遵守法国的习俗和惯例,他就不能征税(第23条)。在约翰·福特斯库爵士(Sir John Fortescue,1395—1477)看来,国王的任意征税正是法国人民贫困的原因所在。他认为,与法国实行的王权统治(regimen regale)不同,英国实行的是政治且王室的统治(dominium politicum et regale),因此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既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征收补贴。

    总之,从权力的来源维度而言,政治权力源于共同体的观念具体表现在契约、选举和同意观念中,这些观念的自由面向使其成为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组成部分。然而,此种共同体并非由单个独立的平等的个体组成,而是一种观念上的产物,是一个具有等级性的有机整体。统治者将其行为建立在整个社会的意见和同意之下,显然是一种高度理性的权宜之计——只是将其作为一项政治权力的建构原则,即证明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增强了权力的约束性。契约、选举和同意观念具有内在一致性、重合性和相似性,它们共同代表着当时的人们对臣民自由和权利最大的想象和尝试。

    三、保障自由:“王在法下”和抵抗权观念

    既然中世纪的权利首先是一种自由,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代表着思想和观念上的自由取向,那么,从逻辑上来说,对自由的保障也属于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组成部分。如果说从权力来源角度而言,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体现了权利观念的自由面向,那么,对自由的保障便可以从权力制约的角度进行分析。权力受约束主要表现为:国王应维护正义的神学旨意和道德责任、王权受法律约束、暴君可能遭到抵抗与废黜等。

    “王在法下”是一种国王应维护正义和法律的神学要求和道德责任。政治权威的功能是维护正义,这是中世纪正义理论的应有之义。“政治权威的功能是维护正义”被卡莱尔视为是“中世纪政治理论的第一个原则”。圣伊西多尔(Saint Isidore,570—636)在国王与暴君之间所作区分的标准正是在于国王是否维护正义和法律。按照神圣计划进行统治的国王的首要职能是伸张正义,圣伊西多尔写道:“他们被正确地称为国王,因为他们知道如何用适当的规则来管理自己和臣民。”他继续说道:“如果他们不允许自己做禁止臣民做的事,那么他们的权威之声就是公正的。”圣伊西多尔认为,统治就等于行善,不行善者不能统治。古人有这样的说法:“如果你做得对,你将是国王;如果你做得不对,你就不会是国王。”“国王应维护正义”的神学旨意认为,国王是上帝的代理人,其权威在于热爱、维护正义和法律,主持公道等,只有这样其权威才具有神圣性。

    王权受法律约束还表现为加冕誓言约束,加冕誓言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法律。国王加冕宣誓的内容一般包括维护正义和尊重法律。在布雷克顿看来,国王以“三项承诺”(tria praecepta)——维护和平,保护教会;维护良法,废除恶法;为所有人伸张正义——约束自己。从10世纪起,英国国王就开始宣誓,征服者威廉和他的继任者都宣誓过。不仅如此,亨利一世、斯蒂芬和亨利二世都颁布了加冕特许状。理查德一世和约翰都没有这样做,但亨利三世恢复了他祖父的做法,1216年重新颁布的《大宪章》实际上就是加冕宪章。对于布雷克顿所阐述的国王加冕宣誓中的承诺,麦基文(Mcllwain)认为,加冕宣誓在某些方面类似于英国王法,它将国王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力限制在符合其庄严承诺的行为范围内。这些承诺包括根据人民选择的法律(quas vulgus elegerit)进行治理。因此,布雷克顿说,只有当国王的意愿表达与人民的意愿相一致时,他的意愿才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加冕宣誓不仅是一种承诺,更是一种类似于法律规定的要求。

    在国王应维护正义和法律的神学要求、王权受法律约束的观点基础上,对暴君的抵抗和废黜成为一种在不得已情况下保障自由和权利的行为。抵抗权观念的核心在于,那些没有维护正义、不受法律约束的君主可能受到抵抗和废黜。国王应维护正义和法律的神学要求和道德责任、类似于法律规定的加冕誓言、封建契约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自然权利观念等,均为抵抗权提供理论基础。抵抗权和废黜源于中世纪对自然法、正义和法律至上的主张和中世纪滥用权力无效原则。这种原则在各种复杂的学说中得以体现,包括不服从和抵抗、公开罢免等。抵抗权这一欧洲封建主义的遗产,是中世纪法律至上传统和“王在法下”思想的必然产物。

    正是在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中,中世纪的自然权利观念得以实践。阿奎那、马西利乌斯、奥卡姆、格尔森等人均对ius一词的主观含义(即权利)有所主张,他们关于自然权利的论述与其对抵抗权和废黜暴君的观念具有内在联系。自然权利观念是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的基础,而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是自然权利观念的政治推演。自然权利观念以及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等成为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的前提,也就是说,既然权力源自人民,自然权利包括立法权和选举权等,那么,在必要时候进行抵抗和废黜就具备一定合法性。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调人类自主性和自由的权利观念,为限制政府权力提供基础。阿奎那对自然法的理解本身就是对人类自主性的断言,其对人类自由的强调得到了关于政府权力适当限制的各种段落的补充。虽然阿奎那并未明言自然权利学说,但他曾在“主观”意义上使用ius一词,其政治观点的很多方面可以视之为特定的权利观念。奥卡姆政治思想的逻辑起点也是其权利观,他主张权力要受到臣民的自然权利的限制,且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这些自然权利。他将自然权利概念进一步解释为人民选择和限制统治者的自然权利,为社会个体成员同意政府组成以及限制绝对政府做辩护。奥卡姆关注的问题乃是臣民反对其统治者的权利。由此可见,自然权利观念在政治领域拓展为限制权力的抵抗权观念。

    第二,立法权和选举权在于人民,抵抗权同样属于人民。马西利乌斯在其《和平的保卫者》(Defensor Pacis)中将所有立法权和选举权都赋予了公民“主要和重要部分”,意在表明就人类法律而言,立法者不是别人,正是公民主体。“君主”(Principans)的权威来自立法者的选举,对统治者的纠正以及必要时对统治者的废黜也属于同一权威。奥卡姆同样以选举和同意为基础强调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他认为皇帝的权力源自选举本身,而选帝侯团处于“人民”的地位并且是为人民讲话的。在这个意义上,他认为皇帝的权力——确实也是任何主权——源自臣民总体的同意,而这种同意又是通过人民当中的权贵来表达的。即使这并不意味着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但仍从选举权拓展至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

    第三,在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方面,阿奎那主张服从公正的统治者,无需服从不正义的统治者,反抗不公正的权威并不是在煽动叛乱,但他尤为强调不应由个人而是应由公共权力来处理已经成为暴君的国王。格尔森《论教会的权力》(De Potestate Ecclesiastica)在对国王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论述的基础上,也认为皇室的权威应该受到限制和约束,尤其是法律和议会的约束和限制,并且社会有权纠正甚至废黜不可救药的君主。对此,格尔森的传记作者布莱恩·麦奎尔(Brian McGuire)总结道,“格尔森想要反驳任何对暴政的一般性辩护”是对“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权”的关注,尽管个人的优先权不是在法律上而是在个人救赎的道德、神学和精神背景下得到重申的。

    总之,通过权利观念与政治思想的建构,王权受法律约束、抵抗权和废黜观念被纳入中世纪权利观念的范畴,成为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组成部分。对权力的制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自由的保障,通过法律约束和暴力抵抗,中世纪并无绝对王权的生存土壤,存在一定意义上的自由和权利观念。这具有一定的逻辑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局限性。这种废黜甚至诛杀暴君的权利,不是一种属于公民个体的政治权利,而是一种公共权利。即使当“人民”被赋予一种废黜失职国王的权利时,这种权利一般也被归于一种法人团体或其代表。更为重要的是,个人权利看起来构成了对政府的重要限制,甚至包含一种废黜国王的权利。实际上,这是代表封建权贵而诉诸的权利,其目的主要在于否定教皇具有这种权利。教权与王权之争的背景使得中世纪的权利观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然而,无论如何,中世纪的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的发展,为现代人理解中世纪的权利、自由观念、法治思想和有限王权等提供了学理参考。

    四、余论

    中世纪权利与现代权利之间具有连续性,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便是依据。然而,现代权利具有中世纪起源的依据不应局限于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还包括内含自由价值取向的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以及旨在制约权力和保障自由的法治观念和抵抗权观念。这些观念共同构成中世纪权利观念的集合体。如此进行解读的中世纪权利观念与现代权利观念更具本质连续性。

    这种连续性在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现代早期影响中得以体现。从格劳秀斯和洛克的权利思想中可以发现,他们对中世纪的权利观念在一定意义上有所继承、摒弃和发展。

    一方面,现代早期权利对中世纪权利观念有所继承。在论证自我保护作为自然权利学说的基础方面,格劳秀斯继承了中世纪的观点。正如蒂尔尼所说,格劳秀斯将如此多的中世纪遗产吸收到他新的“近代”综合体中。在中世纪的思想中,自我保护在道德上一直被视为神圣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意味着相应的自卫权利和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权利。格劳秀斯以同样的方式论证,他财产理论的中世纪论证模式、在讨论国家起源时对中世纪晚期思想传统的继承、在讨论反抗权时对中世纪资料中反对暴政的写作传统的延续等方面均体现了其权利思想的中世纪传统。他确实在关于自然权利的思想从中世纪向现代的转变中发挥了主要作用。

    洛克同样在其中世纪前辈那里寻求灵感。他所奠定的自由主义的两大基石——个人自然权利理论及政府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以及所提倡的人类三大权利,即生存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追求财产的权利——的理论基础在于通过胡克(Hooker)发掘出来的、可以一直追溯到阿奎那的中世纪传统。洛克的权利思想与中世纪权利观念间的连续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极端必要性原则”和财产权观念。洛克关于自然权利的所有论述中的“极端必要性原则”在中世纪的神学和教会法中屡见不鲜;第二,同意思想。洛克以“个人化的同意”并非完全取代中世纪思想家的“团体同意”,在其关于原始自然状态的学说中,政治社会的产生基于个人同意;第三,在一定程度上,洛克仍然遵循中世纪关于紧急权力合法性的观念。同时,在为防止例外状态成为滥用权力的理由而制定客观标准时,他也借鉴了中世纪的传统。洛克的自然法学说延续了中世纪晚期的思想传统。

    另一方面,在对中世纪权利观念有所继承的同时,现代早期权利观念也对中世纪权利观念进行了摒弃和改造。格劳秀斯在吸收中世纪遗产时又为中世纪自然法的世俗化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被视为是“漫长中世纪的破冰者”。格劳秀斯在借鉴中世纪抵抗权思想的同时,也根据时代的需求进行了改造和摒弃,更加注重社会的和平和受约束的抵抗权。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一开始就将私人战争的合法性问题视为一个需要平衡自卫权与社会效用的问题,“杂乱的抵抗权”(promiscuous right of resistance)本身与公民社会不相容,如果抵抗的权利不受约束,那么就不再有国家,只会有一个非社会的部落。同样,洛克的自然法学说既延续了中世纪晚期的思想传统,也对传统自然法进行了建设性创新。洛克的学说被视为基督教中世纪传统和激进的霍布斯主义的共同后代,他调和了神圣所有权和自我所有权这两种平行的观念,这两种观念分别对应自然法源于上帝对创造的所有权,而自然权利是人类对自己所有权的结果。

    中世纪权利与现代权利之间具有连续性,但两者也存在本质性区别。首先,虽然主观权利的演进过程不断凸显了人的主观性和个体性,但并非完全实现了从整体主义到个人主义的转变,人们仍然处于教权与王权、等级社会和封建制度之下。进行选举、订立契约与表达同意,以及行使抵抗权与废黜的主体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个体,而是依附于教权与王权、依附于封建领主的臣民,是整体而非独立自主的个体。其次,在权力来源方面,中世纪存在的君权神授观念完全世俗化,为人民主权思想和契约观念所替代,公民的选举和投票才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所在。最后,在权力制约方面,中世纪所主张的“国王应维护正义”是一种神学旨意和道德要求,“王权受法律约束”等观念,不仅具有唯心主义色彩,而且也并不具备现代社会对权力的制度性约束,并不能真正实现对自由和权利的保障。此外,现代社会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参与,而非暴力抵抗和废黜。总之,虽然中世纪的权利与现代权利之间存在一定连续性,但绝不能简单将两者视为等同。

    随着现代早期权利对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继承和改造,以及教权的衰落和上帝的隐去,贵族阶级被推翻,现代民族国家得以建立。中世纪的权利观念逐渐世俗化,宗教色彩和封建等级色彩不再是权利的属性,臣民成为公民,等级权利和特权成为平等的公民权利,不再受到教权和封建王权的束缚,民主和法治更是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保障。然而,即使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现代转型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也难以克服权利观念自身的局限性和现代性危机。过度的世俗化、上帝的隐去和自然法的衰落、是非标准的不确定、极端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等,使现代西方文明面临诸多挑战。

    中世纪的自然权利观念神学色彩浓厚,将人束缚于神学和自然法之下,使其缺乏主观能动性,且具有唯心主义色彩。权利并非天赋,而是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的产物。虽然中世纪权利也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变化,尤其是商业和行会的发展而开始有所变化,但其始终强调的是上帝面前的人性平等和自由,这具有非真实性和虚假性。所谓的财产权也是为教会、国王和贵族特权辩护的工具,而非独立自主的个体所切实享有的权利。……

    本文转自《人权法学》2025年第2期

  • 马新: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的未变与继承——以村落为中心的考察

    春秋战国作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发展阶段,一直备受学界关注,尤其是近代以来,学界更是将其视为重要的变革期与转型期,各种论著汗牛充栋,不同视角、不同方法的研究方兴未艾。但是,几乎所有关注点都集中在变革与转型,从国家体制到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从经济技术、经济结构到生产方式,从社会风俗到思想文化,每一领域的变革都有大量研究成果。唯独对于这一时期未曾改变或变化不大的领域忽略不计,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遗憾。从村落发展视角看,春秋战国社会巨变涉及整个社会,村落自然也在其中。但这场变革的主体是经济社会制度与政治体制,村落基本结构与居民生存状态并未发生大的改变,无论是村落格局、村落地位,还是村落中的宗法血缘关系以及精神文化取向,都有着明显的稳定性与继承性,这对于中国古代农耕文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一、村落空间格局的未变

    春秋战国村落源自农耕时代之初的原始聚落,仰韶晚期至龙山时代,在城邑化进程中,聚落分化为城邑聚落与城邑之外的普通聚落,城乡二元结构开始出现。城邑之外的普通聚落就是早期村落,它们与城邑构成较为完整的城乡共同体,既处在城邑管理下,又有着自身固有的空间结构与村落形态。在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城邑发生重大变化,兴衰更替,不一而论;但村落并未发生明显变动,绝大多数村落得以存续,在原有空间格局基础上直接跨越了这一变革时代。

    从文献记载与考古调查资料中都可看到,战国秦汉村落中,自西周春秋甚至更早时期延续而来者占比颇高,这些村落自然是直接跨越了春秋战国巨变时代。检《后汉书·郡国志》中关于“聚”的记载,由来可考的“聚”共30处,其中24处由春秋及其以前延续而来。据河南淮滨县黄土城地区区域考古调查,调查区域内46处汉代村落中,由春秋及其以前延续而来的33处,占当时村落的72%。据程嘉芬对河南郡、河内郡、弘农郡非城聚落址的统计,笔者分别对河南郡、河内郡、弘农郡非城聚落遗址进行年代考察,结果表明:河南郡有65处非城聚落遗址,自西周春秋及更早时期接转而来的有31处,占非城聚落数量的48%;河内郡有25处非城聚落遗址,自西周春秋及更早时期接转而来的有16处,占非城聚落数量的64%;弘农郡有52处非城聚落遗址,自西周春秋及更早时期接转而来的有28处,占非城聚落数量的53.8%。非城聚落遗址中绝大部分属于村落或与村落相关的遗址,这些数据基本代表了自西周春秋及更早时期接转而来的村落数量,这与《后汉书·郡国志》所见村落沿革情况大致吻合。

    从聚落考古发掘资料不难看出,这些跨越春秋战国巨变时代而来的村落,无论是村落空间结构,还是村内要素构成,多是对上一时期村落的直接相承,并无明显变化,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与持续性,表明是同一文化族群的历史延续。

    比如,山东章丘宁家埠聚落遗址自龙山时代一直延续到汉代,尤其是自商周到秦汉,迄无中断。该遗址总面积5万平方米,发掘面积6300平方米,商与西周遗存中发掘出房址11处,灰坑131处,水井1口,灰坑大部分经认真加工,壁面坚固,底部平整,有的铺有料礓石,应属窖穴之类。这显然是一处住宅比邻、分布密集的集村式村落。春秋战国时期,村落格局依然如此。该遗址东周时期遗存中有灰坑69个,陶窑窑址3座,水井3口,水井相对均匀地自西南向东北分布。由水井、窑址数量可见,村落空间密度仍在增加。西汉时期遗存中,有水井11口,灰坑172个,并有11条沟。发掘报告称:灰坑中,以圆形坑为多,这些灰坑均较规则,应为窖穴。可见,直到西汉时期,村落格局仍一如此前。

    再如,山东泗水尹家城聚落遗址是由大汶口时期,经龙山时期、殷商时期、西周春秋延续至战国秦汉。该遗址面积仅存4000多平方米,累计发掘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在这样一个有限空间内,发掘出从史前到汉代的大量遗存。其中,在周至汉代的遗存中,有灰坑183个、灰沟5条、水井1眼、房址1处,还有91件青铜器、59件铁器、103件石器,及骨、角、牙器115件,蚌器35件,周代陶器153件、汉代陶器40件,另外还有春秋战国与秦汉钱币46枚。所出器物除青铜器外,主要是生产工具与生活器物。灰坑中除部分窖穴外,还有若干祭祀坑,如H370中有两件完整的成年虎下颌骨,H137和H332中,各有一具完整牛骨架,显然是祭祀坑。村落内各要素的密集存在,表明该村落自商周到汉代一直是一处集村式村落。考古发掘报告从陶器演化角度,论证了这一遗址的连续性,提出:“这里的周代陶器,从西周中晚期开始一直延续到战国晚期。……汉代的许多器物,如盆、钵、瓮等,都与战国晚期的同类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其年代也应是前后紧密相衔接的。”

    又如,湖北宜城郭家岗遗址自周代一直持续到六朝,现发掘面积400平方米,虽面积有限,但也发现与建筑有关的柱洞7个、灰坑97个、水井7座,是一处集村式村落。发掘报告将西周晚期到战国晚期所出陶器分为7期,提出:“郭家岗遗址的文化内涵自春秋初年开始就一直处在一种互相承袭、嬗递清晰的发展过程中……郭家岗遗址正是在自我发展为主的基础上,不断地兼容、吸收一些异域文化,不断丰富和发展自身的文化内涵,形成了一个整体的、特征更鲜明的文化类型。”

    上述村落的共同特点就是稳定的历史连续性,自西周时期或更为久远的历史时期延续而来的村落,在春秋战国社会巨变中未受到明显影响。无论是村落空间结构,还是村落内部要素,都是在原有格局上的继续递延。

    更为重要的是,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大量新兴村落,几乎都是由原有村落剥离而来,原有村落形态同样得到完整传承。如,湖北十堰市店子河遗址为战国中期新兴村落,在5200平方米的发掘区内,共发现秦汉时期陶窑6座、瓮棺葬37座、灰沟19条、灰坑132个。更为重要的是,该村落遗址有一条东汉时期的环壕,遗址中发现的遗迹绝大部分位于环壕内。如此密集的遗存分布,充分表明聚落空间结构的紧凑与集中,也表明与此前各时期村落形态的一致性。再如,湖北十堰上宝盖遗址是东周新兴村落,现存面积约3万平方米,发掘面积2100平方米。从文化层堆积看,东周文化地层堆积较薄,遗迹主要集中在发掘区东南角,有灰坑4个、灰沟1条、井1口,出土遗物较少,此时其应是一处较小的新兴村落。该村落在汉代发展成为一处大型村落,据发掘报告,“汉代文化堆积几乎遍布本次发掘的整个发掘区,东部较薄,中、西部较厚。遗迹有灰坑106个、墓葬14座、沟7条、窑1座、灶4个、井1口、房址1处、柱洞2组,出土遗物较为丰富”。说明该遗址是一处集村式村落。

    上述事例充分表明,在春秋战国社会巨变中,不仅原有村落的发展未被打断,原有空间格局未变,原有构成要素依然存在,而且,大量出现的新兴村落同样继承了上一历史时期的村落形态。这样,乡村居民生产生活的自然聚落空间一如既往,对于乡村社会形态的传承与连续具有重要意义。

    二、村落地位的传承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先后打破原有宗法血缘体系,逐步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地缘行政组织。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基本地域单位的村落地位依然延续,只是由宗法血缘组织载体转变为地缘行政组织载体,但仍是乡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单位与基本社会单位。

    自原始聚落以来,聚落一直是基本地域单位与社会单位,随着城乡分离,早期村落继承了这一性质,村落既是宗法血缘组织的基本载体,又是基本地域单位与社会单位。西周春秋时期仍然如此。

    长期以来,凡论及西周村落基层组织与生产生活,多以宗法血缘组织立言,这是正确的。从社会生产与经济活动的组织看,无论是公田、私田,还是国中庶民的土地,其耕作模式都是以家族为单位的集体耕作。对此,前人多有论述,而且,这一问题在《诗经》中已有明示,《诗·周颂·良耜》写道:

    荼蓼朽止,黍稷茂止。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

    《良耜》一诗写出了丰收后举族分配的情景,郑玄之笺又进一步明晰了斯时家族生产与生活的基本状况。郑笺曰“百室,一族也”;劳作之时,“出必共洫间而耕”,“千耦其耘,辈作尚众也”;收获之时,“则百家开户纳之”;日常生活中,则是“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

    但是,不论哪个家族,都必然有大小不一的空间载体,要具备住宅、水井、窖穴等生活设施,这一载体就是村落。西周时期,举族为村,一个家族就是一个村落。因而,以家族为单位的生产生活单位,也可以视为以村落为单位。其实,西周春秋时期已经把村落当作基本地域单位与社会单位。比如,这一时期的村落称“邑”,在分封或领属关系调整时,往往直接以邑作为基本单位。如 铭记道:“其邑彶眔句、商、儿,眔雠、找,(复)限余(予)比田,其邑竞、(槌)、甲三邑,州、泸二邑,凡复友(贿)、复付比田十又三邑。”(04466)上述诸邑均有名称,在领属关系调整时作为基本单位。以邑为分封基本单位之例,如宜侯夨簋铭文记周王将虎侯夨改封于宜,有“厥川三百……厥……百又……厥宅邑卅又五,〔厥〕……百又”。“厥宅邑卅又五”,当是宜城之外35邑。春秋时期齐子仲姜镈铭文也记齐侯“赐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这都是十分明确地将邑作为分封单位之例。

    又如,邑是这一时期乡村社会实际的基本管理单位,对乡村百姓的日常管理都在邑中实施。《仪礼经传通解》引《尚书大传》曰:

    上老平明坐于右塾,庶老坐于左塾,余子毕出,然后皆归,夕亦如之。余子皆入,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轻任并,重任分。颁白者不提携,出入皆如之。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也说:

    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且(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暮)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从十月尽正月止。

    上述内容所描述的就是邑内生产生活状况,可以明确村落地域单位与社会单位属性。

    当然,西周春秋的邑只是宗法血缘组织的载体,并非地缘行政组织,而是以族为村,族长即村落首领。《诗·小雅·信南山》描述了西周时代的村邑生活。诗中写道:

    信彼南山,维禹甸之。畇畇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疆场翼翼,黍稷彧彧。曾孙之穑,以为酒食。畀我尸宾,寿考万年。中田有庐,疆场有瓜。是剥是菹,献之皇祖。曾孙寿考,受天之祜。

    从诗本意看,“曾孙”为宗族之长,不仅是村邑中的主祭者,而且还是土地管理者、生产组织者。《诗·小雅·甫田》中即有“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句。其中的“曾孙”自然也是村邑首领。

    由上可见,西周春秋村落是以族为村,村是族的载体,族是基本生产生活单位与社会单位。以村落视角言之,村落除作为基本地域单位外,自然也是基本生产生活单位与社会单位。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政体发生重大变化,分封制被新兴的中央集权政体取代,宗法血缘组织体系被自上而下的地缘行政组织体系取代。具体到乡村社会,则是地缘行政组织的乡里制对宗法血缘组织的宗族制的置换。在这一变革过程中,村落地位依然延续,只是由宗法血缘组织载体转变为地缘行政组织载体,仍是乡村基本生产生活单位与基本社会单位。

    自战国始,乡里逐步成为设于乡村的地缘行政组织,其中,里设于村,一般情况下因自然村落设里,不改变其原有自然聚落形态。如秦《尉卒律》规定:

    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户以下,便利,令与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而勿予老。

    秦制一里的建制基点为三十户,每聚落三十户以上者需设里典、里老各一人;若村户不足三十户者,可与邻村合设一里,置里典、里老,也可只设典,不设老。依此规定,多数情况下各村落均设一里,一些大村落或设二里或数里;一些小至三五户、十几户人家的小村落则要两三个村落并置一里,但并不改变原有村落设置。而且,对这些小村落并置一里也不是硬性要求,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变通。秦律的这些规定应该是得到较好落实,在统一进程中又推广到整个秦王朝境内。至汉代依然是因自然村落设里,里村基本合一。

    战国秦汉时期,里是乡村社会的基本管理单位,从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到经济事务诸如催缴赋税,按验、核实土地、征发徭役等,都是以里为基本单位,里正或里典是主要执行者。既然这一时期里村基本合一,村落便成为实际的社会单位。如张家山汉简《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

    该律要求,里中居民要“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互相监督纠察;田典掌管里门钥匙,按时开关里门,监督居民的行为举止。这一规定显然是立足于村落而设计,将村落作为基本社会单位进行管理。村落的这种功能和性质与西周春秋时期的村落功能和性质一脉相承,乡村居民生存的社会空间没有多少变化,对于乡村社会形态的传承与连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村落宗法血缘关系的递延

    在春秋战国社会巨变中,多数乡村居民除家庭独立与个体责任的强化外,自己所在村落未变,比邻而居的空间结构未变,人们生活的社会空间未变,基本生活方式也没有大的改变,安土重迁仍是其突出特性。各国在乡村社会的变革并非要改变原有宗法血缘关系,只是要废止以往宗法贵族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体系,代之以自上而下的乡里地缘组织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村落内部的宗法血缘关系依然得以递延,宗族仍是村落中较为普遍的存在。西周春秋时期,村落内部宗法血缘关系的重要体现是族居与族葬。如《周礼·地官·大司徒》“族坟墓”条郑注所言:“族,犹类也;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传统族居与族葬并未消失,依然是村落社会的重要表征。

    就族居而言,这一时期各国村落中的同族聚居仍较为普遍。以秦国而言,虽然商鞅变法对宗法血缘关系冲击颇大,宗族制度受到很大压制,但宗族成员的聚居依然未变。秦简牍资料中便不乏关于族居的个案资料。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迁子》《告子》两例父讼子文书中,均称“同里士五(伍)”,表明已分异之子与其父均同居一里。正因为此,尉缭认为秦之什伍连坐“所联之者,亲戚兄弟也,其次婚姻也”。睡虎地4号秦墓出土的11号与6号木牍,为秦王政二十四年(公元前223年)两位远戍的兵士兄弟黑夫、惊写给兄弟衷(中)及母亲的家书。从书信内容看,三位成年兄弟与母亲及未嫁的姐姐居住在同一村落,与其他亲属诸如姑姑家、岳父家等,也相距不远。尹在硕据以分析,认为当时亲属的地缘关系往往是相近的,多在同里或相近之里。

    另外,秦国一直存在着三族之罪、宗族连坐制,直到秦二世时,还“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秦王政九年(公元前238年),长信侯嫪毐作乱失败后,即“车裂以徇,灭其宗”;公子高“恐收族”,便自请死,以免株连族人;赵高治李斯狱时,也是“皆收捕宗族宾客”“夷三族”;同样,赵高被公子婴杀后,其族人也未免其难,“令韩谈刺杀之,夷其三族”;等等。邢义田曾分析道:

    如果宗族存在,同族聚居的情况即可能继续。秦国的小家庭各自为户,但编为乡里什伍后的左邻右舍,大概仍以或亲或疏的宗族亲戚为多。……商鞅的连坐是以四邻什伍连坐为原则,结果受牵连的却是父子、兄弟、婚姻、亲戚、故人,这不从宗人亲族在相当程度上聚居,是无法理解的。

    这充分说明秦国村落宗族聚居之普遍。

    经历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村落中的宗法血缘关系尚且如此,其他地区村落内部状态可想而知。从各国具体情况看,宗法血缘关系的递转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如《管子·问篇》有多处问及乡里宗族,如:“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又如:“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子弟以孝闻于乡里者几何人?”等。问及乡里“何族之子弟”“何族之别”,足见齐国乡村宗族之多见。又如荆楚一带,宗族势力也比较突出。包山楚简中不乏关于宗族的记载,如简32记道:“辛巳之日不以所死于其州者之居凥(处)名族至(致)命,阩门又(有)败。”简191记道:“应族州里公黄固。”秦末动荡之际,萧何随刘邦起兵,乃“举宗数十人皆随”,说明萧氏是具有一定势力的宗族。西汉建立之初,便将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等楚国大族迁入关中,也足以说明这些大族势力强大,威胁到王朝统治。再如三晋地区也同样存在着大小不一的宗族势力。韩国旧地到西汉初期仍是“宗族盛多”;赵国廉颇一族,入秦时仍是“豪宗”,汉初作为大族被迁徙;魏国冯鲂,“其先魏之支别,食菜冯城,因以氏焉。秦灭魏,迁于湖阳,为郡族姓”。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所附《魏奔命律》记道:

    叚(假)门逆 (旅),赘婿后父,或衡(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

    对于商人、赘婿、不积极从事农耕的人、不治家业的人的处罚要顾及其“宗族昆弟”,表明魏国宗族的普遍存在。

    就族葬而言,《周礼·春官·墓大夫》“令国民族葬”条郑注曰:“族葬,各从其亲。”可见,族葬就是同一血亲关系死者的相聚而葬。学界对西周春秋时期的族坟墓制度已有充分研究,意见较为一致。从考古发掘资料看,族葬的现象的确十分普遍。对于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墓葬制度的变化,学界认识不一。有学者提出,战国时期的旧式族葬与族坟墓发生了重大变化,族坟墓制度已经崩溃与消亡。笔者认为,战国以来,随着旧有宗法血缘体系的瓦解,族坟墓制的确受到重大冲击,但村落社会聚族而葬的传统并未中断,而是适应新的宗法血缘关系,形成了祖茔制。

    如前所述,战国以来,立足于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并未瓦解,村落宗族也未消失,“生相近”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因此,相同血亲关系的人们葬于一处是自然而然的,“死相迫”是乡村居民的必然选择。从考古资料看,各聚落的墓葬仍多是以家族为单位连片集中存在。有学者曾系统分析战国时期中原地区的墓葬制度,认为中原地区的许多墓地中,“经常发现多座墓聚葬一方,有主有次,排列有序,可能墓主是有家族的关系”。不独中原地区,战国时期其他地区也普遍存在着这一现象。比如山东章丘宁家埠东周时期遗存中,共发掘清理墓葬110座,其中,春秋时期墓葬分为东、西两墓区,排列有序,两者相距不远;战国时期墓葬分为东、西、西南三个墓区,各墓区间相距20余米。发掘者认为,不同的墓区代表着不同的家族墓地。又如,河南三门峡市陕州区刘家渠遗址为汉代墓地,已发掘者共44墓,可分为三组,应是由“羊氏”“唐氏”“刘氏”等三个以上的族墓地组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应当是多方面的,比如,多个宗族对族坟制时代公共墓地的继续使用可以造成这种状况;若干散居姓氏相邻而葬,随着宗族的形成,墓葬随之扩展,也可以造成这种现象。

    由上可见,族居与族葬是这一时期村落社会的普遍情况。相对于之前的时代而言,其表现形式或有不同,但其与村落宗法血缘形态的关系是一致的,都是宗法血缘形态的外在体现,是物化的宗法血缘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各国统治者并未因宗法贵族政治向官僚集权政治的转变放弃原有宗法血缘功能,而是将其移转到新的社会形态中,继续发挥其作用。各诸侯国一方面在乡村社会积极推进个体家庭独立,建立地缘行政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又要求乡村居民保持原有生存状态,不仅“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还要“世同居,少同游”,“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其用意在于利用宗法血缘功能,保持乡村社会内凝性与稳定性。《文韬·六守》言为君之道:“无乱其乡,无乱其族。臣无富于君,都无大于国。”其要旨就是既保持宗法血缘组织,又不使其影响君主集权统治。在这一问题上,诸国虽然情况各异,但对村落中宗法血缘组织的取向是一致的,基本方针都是立足于继承与利用。

    与之同时,这场社会变革所带来的小家庭与编户齐民的普及,在对宗法血缘关系造成冲击的同时,又生长出同样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宗法血缘关系聚合机制,这就是家产继承中的诸子均分制。随着小家庭与编户齐民的普及,嫡庶之分在家产继承上已不复存在,各国普遍流行家产继承中的均等原则。农民的所谓家产主要表现为宅圃等不动产,既是均分,分立后的各家庭必然比邻而居,或相距不远,起码在同里之中。如此代相传承,成为宗法血缘关系的重要保障。

    如此,宗法血缘组织依然是乡村社会的重要构成形式,只是由法定社会组织转为民间自组织而已。这样,乡村社会既有自上而下的乡里地缘组织体系,又有村落中内生的宗法血缘组织,两者构成互为表里的乡村社会结构。如《墨子·明鬼》所言:“内者宗族,外者乡里,皆得如具饮食之。虽使鬼神请亡,此犹可以合欢聚众,取亲于乡里。”这句“内者宗族,外者乡里”,道出了春秋战国社会变革后乡村社会结构的实质。

    四、村落文化精神的接续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并起,百家争鸣,思想文化领域出现了空前繁荣与变化。乡村社会虽也受其影响,但整体而言,村落中的文化传统与价值取向未变,从神灵信仰到村落文化精神,都在原有基础之上接续发展。

    就神灵信仰而言,西周时期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神灵信仰体系,这一体系中神灵众多,上至天神、星宿,下到地祇、人鬼,无所不包。但在信仰权力上有明确等级划分,乡村居民只能参与极少数信仰活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社神信仰。乡村社会信仰的社神即土地神,又称“田祖”,其掌土地丰歉,备受百姓重视。《礼记·月令》云:“仲秋择元日,命人社。”郑玄注曰:“赛秋成也,元日,谓近秋分前后戊日。”《礼记·郊特牲》云:“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丘乘共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国人毕作”,说明这是村落全体成员的集体活动。《诗·小雅·甫田》描述了这一时期村落祭社的具体场面:

    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

    在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村落中的社神与百姓祭社活动依然如故,并未随社会变革而改变,而且,以往只有上层社会统治者才能祭祀的相当一部分神灵也被村落百姓直接传承,成为更为广泛的信仰。

    李悝所言村落居民的“社闾尝新,春秋之祠”,就是西周村落“社事”的延续。战国新蔡葛陵楚简、包山楚简、秦家嘴楚简以及周家台简牍《日书》中都有村落祭社的记载。如:

    梠里人祷于亓(其) (社) 

     里人祷于亓(其)(社),一

    荐于野地主一 ,宫地主一

    地主、司命、司祸各一牂,缨之吉玉北方一环。

    “ ”,同“社”。《说文》:“,古文社。”“野地主”“宫地主”“地主”则为社的别称。周家台简牍《日书》中也有田社、里社的记载。如《三十六年置居》载:

    置居土,田 、木并主岁。

    置居木,里、冢主岁,岁为上。

      ,同“”,即“社”。可见,祈年是祭社的重要诉求,祈求的是“岁为上”。清华大学藏战国简《祷辞》也载有“邑又(有)社而向(乡)又(有) (丘)”,明确表明战国村落居民之社祭。

    《史记·滑稽列传》载齐国淳于髡所述“禳田”之事:

    今者臣从东方来,见道旁有禳田者,操一豚蹄,酒一盂,祝曰:“瓯窭满篝,污邪满车,五谷蕃熟,穰穰满家。”臣见其所持者狭而所欲者奢,故笑之。

    “禳田”,司马贞《索隐》曰:“谓为田求福禳。”即祭拜土地神。淳于髡所言禳田者,仅奉献一豚蹄、一盂酒,便祈求庄稼丰收,即便是狭小干旱或低洼易涝的田地也有好收成。如此不成比例,淳于髡因此笑之。

    汉王朝建立后,进一步明确了村落祭社权。《史记·封禅书》记道:“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三)〔二〕月及(时)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这道诏令将村落中的祭社权交给了里,亦即村落,官方只负责县社以上的祭祀。各处村落中的里社,则是“各自财(裁)以祠”,即村落居民自行敛钱祭社。至于所聚敛祭品多少,则由村民量力而行,故师古注“各自裁以祠”云:“随其祠具之丰俭也。”表明村落民众拥有了较为独立的祭社权。

    在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被村落百姓传承自统治者手中的神灵数量众多,从生命诸神到农桑之神、日常起居之神,应有尽有。比如,司命为天上文昌宫第四星宿,与其他日月星辰诸神为周天子以及诸侯所祀,乡村百姓无权祭祀。春秋战国以降,司命降至民间,即史谓“今民间独祀司命耳”,成为乡村民众奉祀的重要神灵。因为司命掌管生死寿命,“主老幼”,当人罹患疾病时,可以向司命祷请,希望能延长寿命。所以,对于乡村民众而言,这一点是最值得敬畏的。至战国时期,司命在百姓信仰中已有重要地位。《史记·扁鹊列传》中扁鹊曰:“其在骨髓,虽司命无奈之何。”包山二号楚墓出土卜筮祭祷竹简,内容大多是有关墓主生前祷神以求病愈之事,所祷神灵就有司命。如:“赛祷太佩玉一环,后土、司命、司祸各一少环。”这些事例说明司命信仰已较为普及。至汉代,村落百姓往往将司命像或石刻或木雕,随身携带。如应劭《风俗通义·祀典》记道:

    今民间独祀司命耳,刻木长尺二寸为人像,行者檐箧中,居者别作小屋,齐地大尊重之,汝南余郡亦多有,皆祠以 ,率以春秋之月。

    对司命之神要随身携带,须臾不离,以佑平安;而且又“别作小屋”,春、秋之月要以猪祭祀,表明对此神灵祭祀已成为百姓日常。

    又如,西周时期的“八蜡”之祭是天子的特权。《礼记》云:“天子大蜡八。伊耆氏始为蜡。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此八种神灵包括:“先啬一;司啬二;农三;邮表畷四;猫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虫八。”战国以降,原来专属于天子的“八蜡”之祭告一段落,“八蜡”诸神灵发生明显分化。“八蜡”之中,先啬为主神,战国秦汉又称“先农”,既被君王祭祀,又可被村落居民祭祀。湖北荆州关沮乡周家台30号秦墓出土竹简记载了村落居民腊日祭祀先农的活动:

    先农:以腊日,令女子之市买牛胙、市酒。过街,即行 (拜),言曰:“人皆祠泰父,我独祠先农。”到囷下,为一席,东乡 (向),三腏,以酒沃,祝曰:“某以壶露、牛胙,为先农除舍。先农笱(苟)令某禾多一邑,先农 (恒)先泰父食。”

    这组简文详细描述了一位农夫祭祀先农神的整个过程:腊日当天,令家中女子到市场购买祭品后,在自家囷廥旁,将祭品牛肉、美酒摆放席上,供神享用,然后虔诚地向先农表达自己“禾多一邑”的愿望。

    由上可见,在春秋战国社会巨变中,村落居民不仅延续着村落原有信仰与崇拜,还将上层社会散落的神灵加以收容,实际上承担起对上一历史时期神灵信仰的继承责任,在文明传承中具有重要意义。

    就村落文化精神而言,在西周春秋乡村社会中,人们“生死相恤,坟墓相从”,在井田制下进行着集体劳动,有着浓厚的共同体色彩。守望相助、生死相恤是村落百姓的共同精神取向。如《韩诗外传》所言:

    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招,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

    《逸周书·大聚》也讲道:

    维武王胜殷,抚国绥民……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

    文中“合旅同亲”,据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旅”当为“族”,应为“合族同亲”。

    战国以来,虽然集体劳动成为历史,家族共同体被个体家庭取代,但村落居民的居住方式一如前代,仍是“生相近,死相迫”,同处一个聚落共同体中。村落仍是乡村居民基本生活空间与社会活动空间,村落空间结构的连续一体以及村落居民宗法血缘关系的传递,为村落精神传承奠定了良好基础。战国时期,孟子倡导的乡村理想境界就是:“死徙无出乡,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这一境界就是对上一历史时期村落精神的继承。

    在村落实际生活中,孟子所倡导的精神也的确较为普遍存在。战国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详细罗列村落百姓的全年开支,其中就有“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表明村民对社闾尝新与春秋之祠的参与十分普遍。桓谭《新论·见徵》记道:

    淳于髡至邻家,见其灶突之直而积薪在旁,曰:“此且有火灾。”即教使更为曲突,而徙远其薪,灶家不听。后灾,火果及积薪而燔其屋。邻里并救击。及灭止,而烹羊具酒以劳谢救火者。

    淳于髡为战国齐人,来邻家串门,见到邻家有火灾隐患,遂热心建议修改。邻家不听,结果引起火灾,“邻里并救击”,即全部出动救火。火灭后,灶家又设美酒佳肴答谢救火的村民。《史记·韩信卢绾列传》亦载:

    卢绾者,丰人也,与高祖同里。卢绾亲与高祖太上皇相爱,及生男,高祖、卢绾同日生,里中持羊酒贺两家。及高祖、卢绾壮,俱学书,又相爱也。里中嘉两家亲相爱,生子同日,壮又相爱,复贺两家羊酒。

    卢绾与高祖刘邦同居一里,两人同日出生,邻里纷纷携带羊和美酒庆贺。待卢绾、刘邦长大后一起读书,彼此相友,邻里又持美酒和羊前来祝贺。以上事例展现的内容与孟子所言高度契合,充分说明当时邻里间“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已相沿成风,成为他们的生活日常。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村落中还出现了互助式结社,这种结社以当时普遍存在的守望相助为基础,以民间规则将其组织化。在岳麓书院藏秦简所收“识劫 案”案宗中,可以看到其组织方式。简文中的为大夫沛之妾,沛妻死后,大夫沛欲以为妻。简文叙述了“入宗”的过程。简文曰:

    沛告宗人、里人大夫快、臣、走马拳、上造嘉、颉曰:沛有子 所四人,不取(娶)妻矣。欲令入宗,出里单赋,与里人通  (饮)食。 快等曰:可。 即入宗,里人不幸死者出单赋,如它人妻。 

    从这些内容不难看出,同里内的公共活动较为丰富。比如,简文“出里单赋,与里人通㱃(饮)食”,意即入单后,要共同分担里中祭祀或节庆等宴饮的费用;“里人不幸死者出单赋”,即单内成员若遇有丧葬之事,大家要出钱助丧。另外,这种结社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则性与组织性,其实质是守望相助的制度体现。

    由上可见,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村落并未中断西周以来文化精神的连续,表明当时村落邻里间“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已相沿成风,成为他们的生活日常。

    综上,在春秋战国社会大变革中,村落社会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无论是授田制取代井田制,还是国野制的消泯与编户齐民的出现,无不具有重大转折意义。但与之同时,村落内外的许多方面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有些甚至并无明显变化,而是直接延续与保留着更早时期的历史传统,这是聚落时代以来农耕文明基因得以传承的重要前提。值得注意的是,这场大变革所造就的新的社会机制,不仅与之未见违和,反而还带有明显的促进因素,有效地实现了农耕文明基因的递延。这充分说明春秋战国社会变革的实质是原有文明体内的内生性变革,是传承与扬弃的有机统一。唯此,方可造就源远流长、连续一体的中国古代农耕文明。

    本文转自《中原文化研究》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