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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琚小飞:宋代夺官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节]

    一、夺官、追官和降官的运行方式

    宋代实行官、职、差遣分离制度:“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元丰改制前,职事官不任本职事务,仅为叙迁之阶;元丰改制后,职事官回归本官,另以散官为寄禄官以叙迁转。因此,北宋时期的“官”也可径称“阶官”。“阶官”的构成十分复杂,不仅有散官阶、京朝官本官阶、寄禄官阶之别,还有文、武、内侍、伎术官阶之分。宋代规定“追官人勿兼降阶勋”,即夺官不得兼及散官阶,而是主要针对京朝官本官阶与寄禄官阶。夺官并非将官员全部官职径行剥夺,而仅仅是降低其“官阶”,亦称为“追官”或“降官”。正如清人所言:“古所云夺一官者,夺其一官而余官尚存也。”

    这里需要对“官阶”与“官品”进行区分,前者仅是官品的载体之一,而后者则是诸种官的共体。龚延明先生认为,官品作为衡量等级的标尺,必须用来划分和体现官吏高低贵贱的地位及与之相应所能得到的权利。宋代虽有官品之分,但更细化为阶,如前期分九品二十九阶,元丰改制后则为九品二十四阶。“官品”与“官阶”又具有不对称性,品低阶高时有发生。如起居郎(六品)的官品低于太子中舍(五品),迁转官阶却在太子中舍之上。这表明“官阶”是作为“官品”的补充,用来具体衡量官位高低。因此,“官”的高低大小及其升迁降黜,皆以“阶”为标准,“阶”才是宋代官员等级次第最重要的尺度。

    概言之,夺官、追官与降官实质上就是对“官阶”的逐层追夺与降低。由于宋初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官阶迁转并非逐层递增,而是遵循某种次序,所以夺官、追官与降官又可理解为对官员迁转次序的剥夺。

    1.宋初追夺官员的迁转次序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九十三载:“己卯,工部郎中陈尧佐、右正言陈执中,并夺一官。尧佐为起居郎,依前直史馆,监鄂州茶场。执中卫尉寺丞,监岳州酒税。”据此,陈尧佐由工部郎中夺一官,授起居郎。又据《宋史·职官志》“叙迁之制”,起居郎、起居舍人(中行员外郎阶)转兵部员外郎(前行员外郎阶),带待制已上职转礼部郎中。工部郎中属后行郎中阶,应由前行员外郎迁转。因此,自起居郎至工部郎中,需迁转两官且经前行员外郎阶方可。其次序为中行员外郎阶(起居郎)—前行员外郎阶—后行郎中阶(工部郎中)。对于陈尧佐的夺官情形,《长编》与《宋史·职官志》的记载并不相符。据《宋史·陈尧佐传》载:“特擢知制诰兼史馆修撰……为翰林学士。”陈尧佐任起居郎时已获职名“史馆修撰”,并授“学士”,属于“待制”已上职,其自起居郎迁转时应直接转礼部郎中(后行郎中阶)。因此,陈尧佐的迁转次序应为中行员外郎阶(起居郎、带待制已上职)—后行郎中阶(工部郎中)。由此可见,陈尧佐自工部郎中夺一官至起居郎,与其叙迁之序相同。

    而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授卫尉寺丞的情形则稍显复杂。《宋史·职官志》载:“诸寺、监丞,有出身转著作佐郎,无出身转大理寺丞,内带馆职同有出身。太常、宗正、秘书丞、著作郎、秘书郎转太常博士,特旨转左、右正言。”卫尉寺丞无论如何磨勘迁转,也不会越过著作郎、大理寺丞等官阶而至右正言,因此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应该不会被授卫尉寺丞阶。根据陈执中的履历:“陈执中,字昭誉,以父恕任,为秘书省正字,累迁卫尉寺丞、知梧州。上《复古要道》三篇,真宗异而召之……因召对便殿,劳问久之,擢右正言。”可知,陈执中因父任恩荫得官,属无出身,累官迁至卫尉寺丞,其后因皇帝召对,擢升右正言。陈执中升右正言为皇帝特旨转官,并不受磨勘制度的限制,故其被夺一官后降回特旨转官之前的卫尉寺丞阶,与其迁转次序仍然相符。

    又据《长编》卷二载:“甲午,给事中常准夺两官,授兵部郎中免。”其又记载道:“常准削两任官,二年四月甲午也。”《宋会要辑稿》亦载:“元检官给事中常准夺两任官。”以上史料均提到常准因检田不均坐夺官,但表述有“削两任官”“夺两任官”与“夺两官”之别。据《宋史·职官志》,兵部郎中与吏部郎中同属前行郎中阶。“前行郎中有出身转太常少卿,无出身转司农少卿,内见任左曹卫尉少卿,带待制已上职转右谏议大夫……谏议大夫转给事中。”

    囿于史料,现在无法还原常准磨勘转官的详细情形,但大致无外乎三种可能:一是兵部郎中(带待制已上职)转谏议大夫再转给事中;二是兵部郎中(进士出身)转太常少卿,转光禄卿,转秘书省监,转左右谏议大夫,最后转给事中;三是兵部郎中(无出身)转司农少卿,转卫尉卿,转秘书省监,转左右谏议大夫,再转给事中。第一种情况的迁转次序与夺两官后授兵部郎中完全相符,但后两种迁转则须越过四阶才能由兵部郎中转给事中。这是否意味着常准的迁转次序只能是由谏议大夫迁转给事中?实则不然。

    据《长编》卷二二载,太平兴国六年(981)九月丙午,“诏应京朝官除两省、御史台自少卿、监以下奉使从政于外受代而归者,并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郎中兼御史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品量材器,以中书所下阙员,类能拟定,引对而授之,谓之差遣院”。据此可知,少卿监以上无须磨勘迁转,可凭皇帝特旨转官,“少卿监以上更不检会,取旨转官”。也就是说,常准由兵部郎中或转太常少卿,或转司农少卿,或转谏议大夫后,属于少卿监以上官,而皇帝特旨直接干涉了其后续转官。

    上述常准由兵部郎中至给事中的三种迁转途径皆有可能,若常准属带待制已上职,则只须正常迁转即可由兵部郎中升两官至给事中。若仅为进士出身或无出身,其之后的迁转必定有皇帝特旨干预,只有这样才能超越多阶由兵部郎中迁至给事中。综上,常准自给事中夺两官授兵部郎中,与其迁转次序契合。

    宋初文臣迁转官阶的主要途径是磨勘迁转和特旨迁转。在磨勘迁转中,官员有出身和职衔的差异,超资迁转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复杂情况之下,文臣本官阶等级与其实际迁转次序并不能完全一一对应,因此在对其夺官时必须依据其实际迁转路径予以降黜。与文臣本官阶迁转的复杂情形不同,武官阶虽然名目繁多,但磨勘迁转时多遵循常调模式,故更多地呈现出循阶升降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武官中不存在超资迁转的情况。因此,当对武官进行夺官与其官阶等级不一致时,亦须究讨其磨勘迁转的次序。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颁《改武选官名诏》之前,宋代武臣官阶由正任官六阶、遥郡官五阶、横行官十阶、诸司正副使四十二阶和大小使臣十阶构成。其中,横行官不列入武臣磨勘迁转序列,只能由皇帝特旨除授,其他官阶则多常调迁转。

    《宋会要辑稿》记载:

    (庆历四年八月)二十日,蔡州都监、供备库副使阎士良降内殿崇班。知蔡州、司勋员外郎陈述古罚铜七斤,冲替。初,述古奏士良所为不公,而士良反讼述古,述古因发士良阴事。既置劾许州,而士良辞不伏,乃命监察御史刘湜再鞠,而士良坐受所监临赃,追二官,述古亦以所言不实故也。

    据宋初武臣官阶系统,供备库副使为诸司正副使最后一阶,内殿崇班为大使臣第二阶,即内殿崇班经磨勘迁转至内殿承制,再至供备库副使。阎士良由供备库副使被追两官至内殿承制,与武臣迁转官阶的降序层级相对应。由于武臣迁转官阶的层次繁多,所以在具体的夺官惩罚中,有时必须限定范围。例如,高宗绍兴六年(1136)“三月九日,拱卫大夫同州观察使致仕胡悈,于横行上追两官,遥郡上追一官,勒停,送广德军编管。以悈为犯私酒故也”。胡悈横行官阶追两官、遥郡官阶追一官,合夺三官,直接指明在横行官阶与遥郡官阶上进行降级。又如绍兴七年(1137),“中卫大夫、秀州刺史、宣抚司前军第三将官鲁彦特降横行、遥郡七官”。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武臣夺官数有时多达十余官,处罚远较文官严厉。如“熙河路都监、右骐骥副使李泽追十八官”“熙河第二副将、文思副使秦世章追十八官”“熙河第三副将、庄宅副使张论追十五官”。其中,右骐骥副使位列诸司使官阶第二十五阶,下距最后一阶合计十七官,其追十八官,正好将诸司正副使官阶全部追夺,授内殿承制(大使臣第一阶)。文思副使为诸司使官阶第三十二阶,下距诸司正副使最后一阶仅十官,故秦世章追十八官必定延及大小使臣官阶,授左班殿直阶。

    大小使臣官阶是武臣阶官系统中的最低等级。若再行追夺官阶,武官便会降至无品杂阶之列。《长编》载:“诏熙河路经略司指使、左侍禁张守荣,右班殿直张德,三班借职刘吉各降两官冲替。坐不察熟户常尊所总蕃兵叛,与鬼章兵杀害官军也。”右班殿直列大小使臣阶第八阶,三班借职列第十阶,二人降两官后进入无品杂阶。而文臣遇降官至最后一阶时,无须剥夺官阶、降充选人,只须展磨勘年数。如“熙河路经略司管勾机宜文字、承务郎李毅……各特降一官。内李毅无官可降,展四年磨勘”。至徽宗时,磨勘年限更是由四年改为两年:“徽宗政和六年五月四日,诏:‘今后承务郎若降一官,并展二年磨勘,不降充选人。’”与文官追夺迁转次序相比,武臣官阶层次更为繁多,循阶夺官的操作模式体现得更为明显。如前所述,武臣夺官时更为严苛,且多数情况下夺官数量比文官更多,因而其自高阶降至低阶的速度超过循资迁转的速度。

    宋初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官员通过磨勘制度进行迁转。官员是否待制以上或有无出身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迁转阶梯。如此,夺官只需追夺官员特定的迁转次序,使之回归转官之前的职事官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宋初并非所有官皆需磨勘迁转,如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京朝官并四年与磨勘,至前行郎中更不磨勘。少卿监仍以七十员为定员,如定员内有阙,即检会前行郎中内拣及四周年以上月日最深者迁补。其有过犯合展年,及有劳绩得减年磨勘者,并依旧制,少卿监以上更不检会,取旨转官”。可见,京朝官迁转至前行郎中后,便不行磨勘之制,待少卿监定员内出现缺额时,再根据劳绩择资深者拣补,并由特旨转官。在这种情况下,越资迁转便极为常见。但官员无论迁转次序如何,亦不论越资超转多少层级,在被夺官时都必须严格遵照转官顺序进行追降。

    2.元丰改制后逐阶降低

    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九月改革文官官制,其核心内容有两项:一是正官名。依《唐六典》复三省六部九寺五监职事,凡领空名官,一律裁撤。二是以阶易官,颁行《元丰寄禄格》。这次改制终结了北宋前期职事官与差遣分离的状态,以寄禄官(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二十五阶)代替前期的京朝官本官的迁转官阶,以差遣还职事官。

    哲宗元祐三年(1088),“诏自今朝议、中散、正议、光禄、银青光禄、金紫光禄大夫,并置左右”,规定有出身者带“左”字,无出身者带“右”字,以区分不同出身官员的迁转次序。元祐四年(1089),扩大左右范围,“除朝议大夫以上置左右两等改转外,承务郎以上至朝散、朝请大夫,欲依朝议大夫以上分左、右两等,进士出身人加‘左’字,余人加‘右’字”,将承务郎以上至朝请大夫十四阶增加左、右两等。绍圣二年(1095),“除银青、光禄、正议、朝议、中散大夫存‘左’‘右’字,余悉罢”,罢去承务郎以上分左、右等,重新恢复元祐三年自朝议大夫至金紫光禄大夫并置左、右之制。

    徽宗大观二年(1108),“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旧系右银青光禄大夫,宣奉大夫旧系左光禄大夫,正奉大夫旧系右光禄大夫,正议大夫、通奉大夫旧系右正议大夫,通议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旧系左中散大夫,中散大夫、朝议大夫、奉直大夫旧系右朝议大夫”。此次改革取消了元祐三年以来官阶分置左、右之制,恢复寄禄官格,并在其基础上增加了宣奉、正奉、通奉、中奉、奉直大夫五阶,合计三十阶。

    宋高宗继位后,复行元祐四年寄禄官之制,并增加选人七阶。至孝宗淳熙元年(1174),悉罢寄禄官及选人七阶左、右,复原大观二年寄禄官三十阶,“寄禄官及选人并去‘左’‘右’字”。鉴于宋代寄禄官频繁改制,不同时期的官阶层级与名称多不相同,故在关注寄禄官阶的夺官时,尤须注意特定时段内阶名的增删改易。

    据《长编》记载:“诏承议郎、天章阁待制、知庆州俞充追两官,降授通直郎,免勒停,职任如故;朝请大夫、知扬州鲜于侁追一官,降授朝散大夫,冲替,坐举知绵州神泉县胡献犯赃故也。”二人的夺官事件发生在元祐二年,此时尚未进行寄禄官阶的调整,其官阶黜降应当遵照元丰三年寄禄格。据查,承议郎为元丰改制后寄禄官三十阶之第二十三阶,通直郎为第二十五阶,朝请大夫为第十七阶,朝散大夫为第十八阶。寄禄官阶的迁转方式:通直郎—奉议郎—承议郎—朝奉郎—朝散郎—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朝请大夫。由此可知,俞充追两官即追承议郎、奉议郎两官阶,授通直郎阶;鲜于侁追朝请大夫一阶,授朝散大夫阶。

    再看绍圣年间的夺官记载。《宋史·孙觉传》云:“(孙)觉有德量,为王安石所逐。安石退居钟山,觉枉驾道旧,为从容累夕;迨其死,又作文以诔,谈者称之。绍圣中,以觉为元祐党,夺职追两官。徽宗即位,复官职。”哲宗时期,孙觉因旧属元祐党而被追两官。详检孙觉传记,不知其位居何官被追夺以及追两官后授何官阶。幸而《宋会要辑稿》中记有宋徽宗继位时恩赦各官员的名单,可以弥补《宋史》中关于孙觉被夺官前后所任官职的缺失:“徽宗即位……故朝请郎孙觉追复朝散大夫、龙图阁直学士。”显然,此处有关孙觉的官职叙复与前述《宋史》“徽宗即位,复官职”,在时间接续和内容记载上正好吻合。

    由徽宗时期孙觉的官职回溯元祐夺官的场景,应该是完全符合逻辑的。结合两处史料可知,孙觉在元祐间任朝散大夫,因牵涉元祐党争,夺两官后授朝请郎阶。徽宗即位时赦叙天下官员,由朝请郎叙复朝散大夫。据绍圣二年寄禄官阶,朝散大夫列第十三阶,朝奉大夫列第十四阶,朝请郎列第十五阶。孙觉夺两官乃夺朝散大夫、朝奉大夫两阶,授朝请郎阶。《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还记述了绍兴年间王序的夺官数目与授予官阶,更为清晰地呈现了逐阶降低的夺官之法:“左银青光禄大夫王序追八官,为右中大夫,仍改正出身。”银青光禄大夫与中大夫之间相隔七阶,夺官时自现任官阶开始计算,是故夺八官降授中大夫,并由“左”改“右”,取消出身。

    宋徽宗政和二年,颁《改武选官名诏》,武臣官阶均易以新名,横行官中诸司正使改称大夫,副使为郎。政和六年(1116),又增置宣正、履正、协忠、翊卫、亲卫大夫(郎)。这次调整将此前正任官、遥郡官、横行官、诸司正副使、大小使臣等复杂的武阶官层次,整合为自太尉至承信郎凡五十二阶,并且将不系磨勘之正任官、遥郡官等排除在五十二阶之外。至南宋绍兴年间,重新厘定官序,凡郎皆置大夫之下。关于武臣寄禄官阶的追夺,就史料所载,大致与文臣寄禄官一致。

    据《宋会要辑稿》,绍兴三十一年(1161)七月十八日,“知濠州刘光时阶官、遥郡上各降一官,特降授武显大夫、吉州刺史,差遣如故”。又查《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己丑,“武功大夫、忠州团练使、知濠州刘光时,降授武显大夫、吉州刺史,令在任以责后效。坐前弃城,为言者所劾也”。刘光时因弃城坐罪,于遥郡、阶官上各降一官。

    据绍兴重定武阶官名,正任官(承宣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虽不再置于武阶迁转之列,但以上五阶各兼领阶官构成遥郡官,不失“美官”之称。南宋时期,只有皇帝特旨才能落去阶官为正任官。团练使为遥郡官第四阶,刺史为第五阶,刘光时由忠州团练使降一官授吉州刺史。武功大夫为绍兴重定武阶官五十二阶之第十五阶,武显大夫为第十七阶,故于阶官上降一官即追夺武功大夫阶,授武显大夫阶。但是,武功大夫与武显大夫之间相隔武德大夫一阶,自武功大夫须降两官方可至武显大夫。《宋会要辑稿》与《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记载难以印证。

    有趣的是,《三朝北盟会编》记载了刘光时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的夺官:“知濠州刘光时以擅移治,降两官。”因擅自移治濠州守御官兵,故有臣僚奏请“将光时降两官,具令在职以责后效”。从时间上看,《三朝北盟会编》记载的“降两官”与《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所叙降官并非同一事件,应该是刘光时在短时间内遭受了两次降官处罚。

    综合以上三种史料记载,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至十八日,因擅自移治防御官兵及此后弃城,刘光时多次被处以夺官惩罚。《三朝北盟会编》与《宋会要辑稿》只是两个事件的分别叙述,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的则是刘光时夺官后的实际任官。因此,笔者怀疑刘光时在受到“降两官”处罚后继而被责以“阶官、遥郡均降一官”,最终可能合并黜降惩罚为“遥郡上降一官,阶官上降两官”。如此,刘光时降两官过程中追回的官阶与最终授予的官阶方能凿枘相应。

    元丰三年以阶易官,官员迁转均以“阶”为基础。同时,北宋前期以“循名责实”与“职事官劳绩”相结合的磨勘制度,最终促成以“限年转官”为特征的磨勘法。二者融合之下,宋代文臣的迁秩表现为年满即可升转官阶。《长编》详尽叙述了文臣寄禄官磨勘:“太中大夫至承务郎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宋制规定,官员由承务郎四年一磨勘,但只能迁至朝请大夫。朝请大夫向上转官,则须等待缺额并获得皇帝特旨。若有待制以上职衔,可六年一磨勘迁转至太中大夫止,之后转官亦须等待皇帝特旨。

    由磨勘制度可知,根据所带职衔不同,文官限年迁转最高可至朝请大夫与太中大夫。高级官员的升迁则须皇帝视官员才能、功绩与实际需求擢任,这便是“碍止法”。此举旨在应对限年晋升造成高阶官员数量的膨胀。与宋初追夺迁秩次序不同的是,寄禄官并不回溯转官路线,而是自现任官阶开始,根据夺官数量,逐阶降低,即夺阶。

    “官阶”其实是一种对官僚队伍调控的工具。通过磨勘升迁“官阶”,形成合理的官员晋升通道,以保障其俸禄、待遇及地位,能够有效稳定官僚队伍,进而达到帝制模式下的长效统治。然而,磨勘转官的弊病是极易造成官僚队伍的臃肿。因为不论官员出身,只要符合劳绩、年限,即具备迁转官阶的资格。长此以往,官阶的逐步提高,必然带来官员品位的细化和俸禄待遇的增加。这就需要有类似于夺官这样适当的降阶惩罚手段,以应对官阶的泛授。夺官是对官员迁转次序和官阶的剥夺和黜降,通过适时地降低官员待遇和品级,实现各阶层官员内部的上下流动。

    二、夺官、追官与降官的区别

    宋代史料中,关涉官员黜降刑罚的夺官、追官、降官往往交织在一起,可见三者的含义与谴谪的力度必定存在差异。从制度设计层面及夺官的运行方式来看,无论是元丰改制前剥夺官员的迁转次序抑或元丰之后对官员官阶的降低,夺官与追官展现的含义完全相同,而降官似乎略有不同,需作一番考察。

    据《宋会要辑稿》载,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一月四日“右承事郎赵汾特降一官”。另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丙申,“降授右承务郎赵汾复右承事郎,特与改正过名”。据上述史料所载,赵汾因罪受降一官处罚,由右承务郎降至右承事郎。查绍兴间文臣寄禄官阶,承务郎为第二十三阶,承事郎为第二十五阶。这表明赵汾降一官实则被夺两阶,即降一官与夺两官意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还记载:“绍兴二十有五年十有一月戊申,右承事郎赵汾特降二官。”这显然与《宋会要辑稿》叙述同一事件,却有“降一官”与“降二官”之别。这些歧异的记载,造成了“降官”含义理解的混乱。

    进而检诸《宋史》及《宋史全文》,分别作“戊申,夺赵汾二官” “戊申,左承事郎赵汾特降二官”。笔者推测,或是《宋会要辑稿》辑录誊抄时出现讹误,以致将“降二官”误作“降一官”。所以,根据《宋会要辑稿》的记载推定的“降一官”与“夺两官”意义相同,应该是不成立的。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寻绎多处有关“降官”的记载,佐证其与“追官”“夺官”意同。据《宋会要辑稿》载,孝宗隆兴二年(1164)十一月十一日,“显谟阁直学士、左朝请大夫、知平江军府事沈介降一官”。此处言沈介由左朝请大夫降一官,但不知授予何官。此后《宋会要辑稿》又载,孝宗乾道三年(1167)五月十三日沈介再次夺官一事,“诏显谟阁直学士、降授左朝散大夫沈介降一官放罢”。据此,沈介前因连坐降一官,即由左朝请大夫降至左朝散大夫。据绍兴元年增益文臣寄禄官阶,朝请大夫为第十二阶,朝散大夫为第十三阶。降一官即夺朝请大夫阶,授朝散大夫阶。

    虽然夺官、追官及降官的含义相近,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将三者完全等同。从史料记载来看,三者仅在表达降阶的运行形式时完全相同,而作为黜降刑罚时所附带的处罚不尽相同。夺官、追官及降官在降低迁转官阶的同时,都会附带对贴职或者差遣的调整。其中,追官常附带勒停,其处罚的严重程度仅次于除名。夺官、降官虽然也会与勒停共同构成黜降,但更多时候只是对差遣的贬谪,处罚程度不及勒停严厉。

    勒停,即勒令停职之意。宋代实行官、职、差遣相分离,勒停意味着官员的全部官、职、差遣及相应待遇均被暂时剥夺。一般而言,在宋代官员犯罪处罚中,勒停介于除名和编管之间。《朝野类要》称:“勒停,编管以上则必除名勒停,谓无官也,故曰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因此,勒停是相当严苛的惩罚措施。勒停一般不单独作为处罚(除非加“特”字),而是作为身份性黜降的附加处罚,常与追官、降官、夺官并而叙之,“追若干任官勒停(不追官或特勒停,免追官或降官不勒停,亦同),告身曾与不曾追毁”。

    此外,黜降官阶时若未附带勒停,通常需要特别注明。例如,《长编》叙及王赡追官时,称“熙河兰会路都监、知河州、皇城使、荣州防御使王赡追十一官,免勒停”,即刻意强调免予勒停,以示王赡仅被追官而并未停薪、停职等。相较之下,夺官、降官通常可以单独成为黜降处罚,且其处罚程度仅重于罚金。绍兴三年(1133)正月十五日,“责诊视大行皇帝医官秦玠、孔元、耿愚等,并除名、勒停、编管、夺官、罚金有差”。其中,惩罚举措的严厉程度从除名至罚金逐渐减轻,夺官介于编管与罚金之间,从处罚等级上来看相对较低。

    当然,夺官、降官通常会伴随对差遣的调整。据载,“而今所施行,则有勒停者,有降官者,有降官及差遣者,有远小处监当者,有罢知州与宫观者,有送吏部与合入差遣者,有罚铜三十斤者,有罚铜十斤者”。这其实是贬降差遣。因为降级的差遣有清浊之分,故其轻重程度有微妙差异。据《宋会要辑稿》载,神宗熙宁二年(1069)三月十七日,“前两浙路提点刑狱、司封郎中、直昭文馆、知桂州元积中,同提举两浙路开修河渠、虞部郎中胡淮,各降一官,积中仍落职,皆监当差遣”。元积中、胡淮各因事降官,同时差遣皆遭降低,分别由知桂州、提举两浙路降为监管地方税收、冶铁。这种在降官同时将差遣调整至“远小处监当”,应该是比“有罢知州与宫观者”或“有送吏部与合入差遣者”稍重的惩罚。

    对差遣进行的最严苛调整当属直接罢免差遣,比如冲替和放罢,使官员重新付阙。例如绍兴二十二年(1152),“武翼大夫、权发遣两浙西路兵马都监、常州驻扎张铎特降两官,冲替”。冲替又称冲降,是指被罢黜的官员任期未满,即由他人顶替其差遣。又如绍兴七年(1137),“左朝请大夫、知果州宇文彬,通判庞信孺,各特降一官放罢”。放罢是指罢免差遣,与冲替大致相当。宋代,冲替、放罢作为对官员差遣的处分,施行已久。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太平兴国年间已行冲降法。但差遣的罢免或降级,与职事官或寄禄官的降阶相联系,显然加重了对官员的惩戒效力。

    总而言之,追官、夺官、降官皆可与勒停搭配。同时,夺官、降官既可以单独成为黜降刑,也可以与降低或罢免差遣共同构成新的黜降措施。因此,三者之间颇有不同。当追官、夺官与降官单纯作为罢黜方式适用时,其运行模式就是降低迁转官阶,此时三者并无区别。但在具体的夺官实践中,往往都会附以贴职、差遣或告身等处罚,此时牵涉的范围就包括官、职和差遣。因此,追官、夺官、降官附带处罚时所呈现的惩戒力度也会存在差异。

    就夺官(追官、降官)的形式而言,黜降表面上是一种官员惩戒措施,实则反映了宋廷试图控制日益臃肿的官僚队伍的意图。虽然有宋一代实行“官、职、差遣”相分离的特殊制度,饱受后人訾议,但中央政府借助夺官(追官、降官)以及附带的黜降方式,逐步缓解了臃肿的官僚队伍带来的内在困境。这种机制使朝廷能够更为深入地把控各级官员的薪俸、待遇及等级,实现人事的全方位调动,并促成官、职、差遣的有效结合,形成特定场景下的“品位等级”。同时,夺官(追官、降官)及附带的降黜,还能维持高阶官员在朝廷与地方之间迁转,打通了官员空间流动和层级分流的路径,从而强化了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垂直联系。

    三、宋代夺官的制度性规定

    夺官制度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官员黜降刑,其运行过程与磨勘制度紧密相关,并受到官员迁转次序的制约。在具体实践中,夺官及勒停、差遣调整等附加处罚,共同构成了对宋代官、职、差遣全方位的统辖和调配,从而形成特有的官员黜降渠道与层级分流。然而,对于夺官制度的适用原则,目前的研究认知尚浅。官员处于何种情境之下会被处以夺官处罚,或者在怎样的适用范围内实施对应力度的夺官处罚,这些是深入研究夺官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官阶的黜降直接标志官员身份的降低。如何在夺官制度的运行中有效地调试官员身份,以确保夺官后的官阶与告身“名实相符”,这就涉及告身的缴纳与重新书写。夺官仅是降低官阶,而非剥夺官员身份。这意味着处分期满后,官阶即可叙复。不过,文武官员的夺官及不同夺官形式的叙复规则却存在差异。

    1.“十分法”夺官

    历代学者研究政治史,往往关注显性的、成文的制度。然而,在显性制度之外,还存在推动社会发展的隐形制度。它们虽无成文的条令可供追溯,比如夺官制度,却是帝制模式下治理社会、维系官僚队伍及平衡地方与中央权力的制度补充。在现存史料中,几乎没有明确的宋代夺官制度的法律条文,针对夺官的适用性问题更鲜有论及。尽管如此,拾掇夺官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蛛丝马迹”,仍可大致窥见夺官制度在宋代军事中的适用范围。据载,庆历年间,因各地盗贼频发而官员缉捕不力,朝廷采纳余靖建言,制定了“追官之法”。其称:

    不立法禁,深可为国家忧。且以常情言之,若与贼斗,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击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乞朝廷严为督责捕贼赏罚,及立被贼劫质、亡失器甲除名追官之法。从之。

    这段史料的核心内容亦载于《宋史·余靖传》。由“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可知,此前官员应对盗贼时常“避而不战”,以免去性命之忧,而任由朝廷罚铜、罚俸。自余靖上疏严厉督责捕贼后,以“被贼劫质”和“丢失器甲”为标准,订立了“追官之法”。虽然庆历年间的“追官之法”语焉不详,但至少提供了宋代存在夺官条令的依据。

    据《长编》记载,元丰五年(1082)十一月辛巳诏:

    皇城使张勉、如京副使石温其、内殿崇班赵潜各追五官;文思使高政、文思副使乐进各追四官;供备库副使潘定、刘青各追三官;皇城使桑湜,供备库使任端,内殿崇班、閤门祗候宋球各追两官;皇城使、沂洲团练使李详,左骐骥使、閤门通事舍人孙咸宁,左藏库使杨进,内殿崇班、閤门祗候孙文各追一官;东上閤门使狄咏,西上閤门使张守约,皇城使、昌州刺史、带御器械梁从吉各降一官。并坐出界将领计失亡所部兵,用十分法追夺也。

    由上述史料可知,宋代军事体制中应该存在一套根据出亡士兵比例进行夺官的制度。将官领兵,除去正常战斗减员外,若逃亡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即施以夺官处罚。这一法令确实被严格执行,如元丰五年三月,“昨出界将领官所部兵,除死事及因伤而死外,会计亡失数,如及二分,追一官;二分半,二官;三分半,四官;四分,五官;四分半,六官;免勒停,差遣依旧。其降官至奉职,各罢将、副差遣。令曾布据出界时分隶将领官所部及失亡数,并应夺官人名位以闻。其鄜延路、泾原路、秦凤、熙河、河东路取会亡失数,准此”。逃亡人数达到十分之二即夺一官,直至其比例达到45%即被夺六官,但此时并不附带勒停及调整差遣,而将领一旦被降至三班奉职,就会有附带差遣处罚,如罢去领兵资格,使其成为领兵官之副职。

    对于“十分法”夺官中具体的数目比例,史料记载有所不同。如元丰五年十月,“环庆路副总管狄咏、钤辖梁从吉、张守约各夺一官,以出塞亡失三分三厘也”。此处称“三分三厘”夺一官,与上文的“及二分,夺一官……三分半,四官”明显龃龉。可能的解释是宋廷减轻了对领兵者的惩罚,按照旧例逃亡二分即夺一官,后改为达到三分三厘夺一官。

    宋代除在军事战争中按“十分法”追夺官阶外,在其他军事活动中如征纳丁夫未达规定数目,官员亦难逃夺官罪责。如元丰元年(1078)诏:“大军顿峒日久,止缘丁夫不足元数,致稽军事。其州县当职官,令广西转运司案比元抛数不及七分处,州官追一官,县官追两官,无官可追即停其俸。各且令在任县官枷项监督,并劾罪以闻。”因征纳丁夫不足影响到军事战争的成败,其性质与战争损员相同,故仍旧以“十分法”夺官定罪。“十分法”夺官是宋代应对边境士兵非正常流失、保障军队后勤补给的权宜之计。但随着军事行动日益频繁,士兵出逃渐成常态,将领亦无力控制,导致该夺官法令逐渐丧失了效力,最终销声匿迹。

    宋代夺官的运行过程展示出,这一时期文、武官阶系统均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夺官实践。这意味着必然要有一套详细的夺官法令,才能维持庞大官僚队伍的进阶与黜降的正常运转。当然,“十分亡失法”夺官针对的是元丰开边时期西北沿边统兵官,仅仅是一个侧影。但通过对不同史料的整合与互证,大致展示了“十分法”追夺官阶的条文规定,明晰了其在宋代军事制度中的适用范围。

    2.告身的收缴

    告身即官告、告命,是宋廷拟授阶官、职事官及封赠加勋时所颁发的凭证。它是官员的授任文书,是官员身份证明的最直观材料。宋代对官员的任命分为制授、敕授、奏授三个等级,对应颁发告身或黄牒(敕牒)。元丰五年《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规定:“凡入品者给告身,无品者给黄牒。”龚延明先生认为,奏授等级最低,由吏部上奏得旨除授,不给告身,只给黄牒。其实,敕授中的无品者也不赐告身,即无品者无论敕授、奏授,均得黄牒。正如,元丰五年,“今拟阶官、职事官、选人,凡入品者,皆给告身;其无品者若被敕除授,则给中书黄牒,吏部奏授则给门下黄牒”。至哲宗元祐六年(1091),稍有增益,“除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及除降官职依旧外,应内外差遣并职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在任者,并给黄牒,乃与无品人等”,即监察御史以下改易或重新差遣任职只授予黄牒,不再给告身。元符年间,重新恢复元丰旧制:“己未,吏部侍郎黄裳言:‘元丰官制,凡入品者皆给告身,其无品者给黄牒,故虽小使臣皆给告身。后来时务从简,遂行宣札指挥,于理未安,请自借奉职而上皆给告身,复循元丰官制。’从之。”

    宋代官员告身的管理机构经历了多次变革。太宗之前,中书省掌官员告身书写、收缴与销毁。淳化五年(994)设官告院,以吏部、兵部、司封、司勋各部官员,掌文武、王公命妇及加勋官员告身。元丰五年,废官告院,各官员告身还归吏、兵、司封、司勋等部司。政和三年(1113),复官告院,此后相沿不改。

    宋代官员黜降刑中多有涉及告身收缴与追毁的规定。《天圣令》规定:“诸犯罪应除、免及官当者,计所除、免、官当给降至告身,赎追纳库。奏报之日,除名者官、爵告身悉毁(妇人有邑号者,亦准此)。官当及免官、免所居官者,唯毁见当、免及降至者告身;降所不至者,不在追限。应毁者,并送省,连案,注‘毁’字纳库;不应毁者,断处案呈付。若推检合复者,皆勘所毁告身,状同,然后申奏。”察此条令,凡官员犯罪至除名者,一切告身皆须收缴纳库并予以销毁。宋代除名者常常会被“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即追毁所有告身之意。

    《天圣令》还叙及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时追缴告身的情况。据《宋刑统》载:“其犯免官者,请依旧取见任及前任计两任告身以为免官定例,其余并从律敕。”也就是说,官员免官时需要被追缴现任和前任(两任)告身。

    所谓免所居官,是指免去所居之一官。宋代官制分为官、职、差遣三大核心系统,还有散官、勋官、爵等荣衔,每一项都构成“所居官”的序列:“谓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官。若带勋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免勋官高者。”简而言之,就是在职事、散官、勋官等序列中,根据不同情况,收缴其中(见任或历任)的一个告身。

    至于官当,就是用官职抵罪:“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议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此时,需要收缴用以抵罪的“官”的告身。同时规定:“准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后来法司相承,有见任品卑于前任者,则于历任内取高者当,仍解见任。近亦曾有不取历任中高者,却以见任卑官当罪。盖缘不用勋散试官以来,未有定制。臣等参详,今后有见任官高,即以见任官(当,见任官卑,即)以历任中高者当。”顾名思义,用官抵罪,需要先比较现任官与历任官的尊卑。如果现任官职最高,就用现任官当;如果历任中有更高官职,则应该使用历任中的最高官职抵罪。

    明晰《宋刑统》对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的规定后,更容易理解《天圣令》所述:“官当及免官、免所居官者,唯毁见当、免及降至者告身,降所不至者,不在追限。”明确指出,免官、免所居官以及官当的告身追毁,只须销毁被免、官当的现任官或者是历任中某一高官的告身即可,而历任中其他官职的告身则不在追缴销毁之列,这就是“降所不至”。

    遗憾的是,《天圣令》并未言及夺官时告身收缴的情况,《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等宋代法制典籍亦未有记载,因此暂未可知官阶黜降与告身追毁的关联。然而,夺官制度的实际运行往往伴随告身缴纳。例如,“故太子太保司马光降授右正议大夫,太子太保吕公著降授左光禄大夫……朝奉郎苏轼降授崇信军节度行军司马,其元追复官告并缴纳”。这就进一步表明,在黜降官阶过程中,必定存在一套严密的告身收缴与重新颁给制度。因此,我们通过夺官的实际运行,可以大致窥探告身予夺的方法。

    据《宋会要辑稿》载:

    (绍兴二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勘会已降指挥曹冠等八人,有官人赴试者令带右字,无官人并行驳放。数内秦埙见系敷文阁直学士、左朝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除本官出身敕礼部已一面追毁外,寻照得秦埙昨因御殿唱名进士第一甲第三名,承指挥依第一人恩例特转三官,遂于承议郎上转授朝请郎。今来既带右字,其过省所得官即合追毁改正,作右承议郎。缘本官先于朝请郎上磨勘转朝奉大夫,修书赏转朝散大夫,今来若依资次重别拟转,窃虑紊烦。欲将本官从见今官上追取朝散、朝奉大夫、朝请郎三官,附身毁抹,却备坐三项因依,止给右朝散郎告一道。”从之。

    绍兴二十四年(1154),秦桧之孙秦埙科举及第。高宗读其对策,与秦桧文笔相似:“其后埙中甲科,所对策皆桧、熺语,灼然可见。朕抑之,置在第三,不使与寒士争先。”秦埙被列为第一甲第三名,故授承议郎阶,后转三官至朝请郎,再因磨勘转至朝奉大夫,又因修书再转至朝散大夫。绍兴二十六年(1156),诏令秦埙滥窃儒科,废去其进士出身,追毁此前所转三官,皆令带“右”字。据此,应将其“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三阶夺去,相应告身亦追毁。因此,秦埙夺官之后授“右朝散郎”阶,并授予朝散郎告身。

    从秦埙官阶黜降经历来看,告身追毁与夺官运行紧密关联。凡被夺去官阶者,皆被收缴告身。但由于官员迁转官阶时,并非所有官阶都会授予告身,所以当夺官至未授予告身之官阶时,还需要重新颁赐告身。秦埙直接由承议郎转三官至朝请郎,此后陆续转官得朝奉大夫、朝散大夫,所以仅被授承议郎、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告身,而未授朝奉郎、朝散郎告身。这导致后来他被夺官时,官告院须重新书写其朝散郎告身。

    秦埙事例表明,宋代夺官制度与告身收缴制度相辅相成。官阶黜降必会导致官员告身被追缴入库,并以新的告身适应夺官后的官阶。有学者提出告身收缴未必销毁,可能会留待官员叙复后重新发还。但这种观点或许站不住脚。近年来,以南宋徐谓礼文书的发现为契机,学界进一步对宋代官员告身所反映的中枢机构和行政运转流程进行了诸多探索,厘清了告身文书的书写格式,以及颁发流程中尚书吏部、中书门下等行政运转情形。从现存徐谓礼、司马伋、吕祖谦、詹棫等人的告身来看,除司马伋和詹棫两人为“差遣”告身外,其他皆是“官阶”告身。现摘录其中告身书写格式如下:

    尚书省吏部

    (磨勘到)某官阶,差遣官名

    可特授某官阶,调整差遣或差遣如故。

    左右丞相

    同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 省审

    时间

    给事中 读

    左右丞相

    中书舍人 闻

    付吏部

    吏部尚书

    吏部侍郎

    ……

    时间

    上述内容揭示了宋代详细的告身文书传递流程。整个流程始于尚书吏部,经中书门下、参知政事、丞相,最后呈至皇帝“画闻”,然后下传文书。文书由吏部长官签署及吏部主事人员署名,并题写时间,颁给官员。这一过程所展现的不同部门对告身文本的读、省、审、闻和签署,揭示了宋代中枢机关在告身颁给中的权责分配,也反映出不同时期官制机构的存续和长官头衔的置废。

    此外,告身中的题署姓名、时间等信息是验证其真伪的标识。如果官员因夺官被收缴告身,如果叙复时重新发还告身,其叙复时间与夺官之前告身的签发时间乃至签署告身的官员头衔定龃龉不合。再者,夺官时常伴随差遣的调整甚至是勒停,与收缴告身中的差遣迥异,所以官员叙复时绝不会将此前的告身重新发还,而应该重新书写告身。

    现存告身皆属官阶迁转后颁给,并未留存夺官后重新书写的告身。秦埙自“朝散大夫”夺三官至“朝散郎”,并给朝散郎告身一道。如果按照告身文本既定格式,应为“朝奉郎(差遣名),可特授朝散郎”,但秦埙是否磨勘至朝奉郎,且其迁官时是否超阶而越过朝奉郎,亦未可知。因此,夺官后的告身颁给以及叙复原官后的告身授予,与正常迁转的告身在文书格式、运作流程等方面的不同,仍然有待发覆。

    3.夺官后的叙复

    作为官员黜降叙复的一种类型,夺官后的叙复问题被纳入宋代叙复制度的整体研究之中。从整体上来看,虽然相关研究对除名、勒停、编管、免官、夺官等处罚的叙复的主管机构、方法与条件,已有较为清晰的梳理,但对夺官叙复的特征及与其他黜降叙复的异同,缺少深入研究,终有隔靴搔痒之憾。夺官既有处罚力度的不同,又有文武官阶黜降的差异,较为复杂,导致叙复的内容、期限均有相应变化。这是其区别于其他黜降刑罚叙复的重要方面。

    在宋代叙复制度中,夺官叙复特指“官阶”的叙复。对于夺官时牵涉的职、差遣等附带处罚的叙复,因过于复杂,本文暂不讨论。黜降叙复主要分为遇赦叙复和常程叙复。遇赦即得到皇帝施恩赦免,这是黜降官员共有的叙复途径。常程叙复则是按照一定的模式,由特定机构以固定程序进行叙复。官员叙复最核心的要素和条件是“展年”,即要经历特定的时间限制,才能叙复旧官,然后磨勘迁转官阶。正如《尚书考功令》载:“诸曾降官,候复旧官,许通理磨勘。其追官,若勒停及责授散官者,止理复旧官后年月。”

    展年的期限则根据黜降处罚的严厉程度酌定。大观元年(1107),“刑部言……即是叙格内应六期、三期、一期并无等可降展年人,依上件赦条皆得与叙外,惟有本期之外更有特旨展期之人,未委合与不合依无等可降展年人与叙期。勘会除名系用六期收叙,特勒停系一期叙,今若一等并许叙用,即无轻重之别”。由此可知,除名一般是展六期叙复,勒停展一期叙复,而展三期通常适用于免官、夺三官以上或者夺官附带勒停时:“内追降官资、勒停未叙用人理当三期。”

    宋代叙复层级计有十一等:“契勘除名、追官、停任人,刑部虽各有叙法十一等,内第一等永不叙收,第三等至六等止叙散官,其终身不齿及放归田里人,系叙法之所不载。”这里只叙及第一等永不叙复、第三至第六等叙复散官,其他层级的叙复内容则不得而知。目前大致能够判断的是,免官叙复、夺官叙复应属于第六等至十一等之间。

    景德三年(1006)二月,“诏刑部:应诸色叙理人贴黄叙法时,不以用官尽与不尽,内追官及三任者,并降先品二等叙;追一官、一任、两任者,并降先品一等叙。余依先降敕命施行”。遵此条令,夺官至三官者,展一期后叙复时需降两等,不及三官者叙复时降一等。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至卫尉寺丞,叙复时并非直接还复原职,而是降一等授殿中丞,须磨勘后才迁转右正言:“稍复殿中丞、通判抚州,复右正言。”陈执中的叙复情形与宋代夺官叙复条令完全吻合。

    条令中虽没有规定夺三官以上如何叙复,但据熙宁年间记载,可以判断出夺三官以上不用增加降等,而是延长年限,即“追降三任以上者,仍以三期叙”。真宗咸平年间还规定了文武官员夺官叙复的特殊情形:“若本犯不至追官而特追官,及不至勒停而特勒停,告身见在者,更不降等,只依本官上叙。”意即官员犯罪如本无须夺官或者勒停,但因皇帝特旨加重惩罚,以致夺官或者勒停,则展年后叙复不用降等,可直接恢复原官。而武臣遇此情形,则须减少展年。熙宁七年十一月庚申,“枢密院言:武臣犯罪不至追官,而特旨追降官不勒停者,其叙限比追官勒停人各听减一期”。

    此外,在官员展年等待叙复过程中,一旦因罪再次黜降官资,则需要重新计算展期。绍兴五年(1135)五月十三日,“刑部言:命官缘罪追降官资未该叙复,或该叙复未曾陈乞间,再因事追降官资,本部依条告示,自后犯日别理期叙,其已理月日不许收使”。可以看出,针对文武官阶追降、夺官严厉程度及夺官过程中再次夺官等问题,叙复方法皆有相应调整。

    相较于除名、免官叙复等相对固定的典章条文,夺官叙复以其复杂的运行模式,显示出宋代叙复制度的多样性及动态变化。根据夺官的形式变化,宋廷通过调整“展年”和“降等”对黜降官员进行不同的叙复,进而形成严密的叙复层级。有宋一代,夺官叙复不断规范与细化,逐步填补了因夺官形式不同所导致的制度空白,为研究宋代叙复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

    由此可见,夺官本质上是一种有限度、暂时性的官阶黜降措施,旨在临时停止官员待遇,并降低其身份。受罚官员仍可通过叙复与磨勘,恢复甚至晋升官阶。因此,它并非解决宋代“冗官”问题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制度运行中,夺官能与磨勘、告身、叙复等制度相互配合,共同维持官僚队伍的秩序与稳定,充分体现了宋代官制设计的系统性与缜密性。

    四、夺官运行的政治效应

    通常来说,一项制度得以确立,应具备以下要素:第一,经过官方的明文规定和正式采纳;第二,得到官方及更广泛范围的认可;第三,必须是可持续的官方行为。它们分别界定了正式制度应具备可信性、权威性及长时段性的特征。当然,制度有时也会呈现隐性状态,但绝不是所谓的“潜规则”。对当时人来说,这可能属于一种习焉不察的制度性状态,而由于史料限制或者研究不足,后人暂时无从管窥或者相对比较陌生。正如前文通过分析夺官的实际运行和结果,部分揭示了其相关规定完全符合“制度”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

    作为在宋代官僚体系中施行已久的官阶追夺制度,夺官无疑是最核心、最普遍的官员黜降法。除名、勒停、冲替、落职与降差遣等,皆可与其结合形成新的处罚举措。与此同时,夺官制度的运行不仅与磨勘制度紧密关联,还会影响叙复制度、告身制度等,进而促成了宋代官僚制度内部复杂的政治联动效应。

    宋代不仅延续了唐、五代时期的官衔名称,还进一步发展出加衔制度,以致官员结衔日趋复杂化。正如洪迈所言:“国朝官制,沿晚唐、五代余习,故阶衔失之冗赘。”在宋代名目繁多的官衔中,官(本官与寄禄官)、职与差遣被誉为最重要的衔名,据此即能确定官员的品位、俸禄和实际职任。更重要的是,“官”作为寄寓晋升和迁转的唯一载体,是官职高低的首要衡量标准。自宋初开始,逐渐形成以“本官阶”和“寄禄官阶”为叙迁内容的磨勘制度,并根据官员的出身之别构建出特定的迁转阶梯。随着磨勘制度的演变,其标准从最初以“差遣受代”“差遣课绩”与“在任年限”共同构成必要条件,转变为脱离差遣课绩的“限年转官”。简言之,磨勘成为宋代官员根据年限便可转官的升陟途径。

    通过限年迁转进秩,官员晋升途径便捷,晋升速度亦大致可以预见。官员的“阶”不断提升,俸禄、待遇及地位等皆随之提高,这势必造成官僚队伍的膨胀,并由此引发行政效率低下问题。“冗官”始终是影响宋代政权稳定的因素之一。庞大的官员队伍,迫使宋廷必须解决官员“向上进阶”和“向下贬降”的流动难题。因此,宋代制定出一套与磨勘制度相辅相成的官阶黜降制度。它通过对迁转次序和官阶的追夺,适时降低官员待遇和品级,以整肃官僚队伍。夺官制度的运行与磨勘迁转严丝合缝,却又构成了截然相悖的官阶升降模式。在寄禄官阶形成以前,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因官员出身不同,其迁转路径亦有所差异,超资、越阶磨勘频繁发生。然而,无论官员迁转时如何超阶,夺官时完全按照磨勘次序逐一剥夺,使其恢复至迁转前的职事官等级。直至元丰年间形成“寄禄官阶”,磨勘与夺官均依据既定等级循阶升降。通过这种一升一降的方式,宋代得以平衡文武官员的“官阶”,从而调控不同场合下官僚群体的权力与身份。

    夺官制度用于黜降官员的迁转次序和官阶,但规定黜降官员不退回选人之列,而是展年之后还复官阶,使其重新进行磨勘迁转。于此观之,宋代官员在被夺官时,只要没有被判“永不收叙”,通常能借助叙复之法恢复原官。而对于被追夺官阶且遭勒停者,叙复后不得处理其本官事务。如元丰六年(1083)五月十九日,“大理正杜纯特追一官,勒停,将来叙复永不令典刑狱”。至南宋时期,规定犯赃罪官员被施以夺官处罚后,只能叙复散官阶,而不能叙复寄禄官阶。《宋会要辑稿》载:“乞自今应官吏尝经勘断犯入己赃、永不收叙人,并不许收叙。必谓经赦可叙,(正)[止]合叙散官,不可径叙元官。如有已放行收叙者,即为改正。”

    此外,叙复制度还涉及对官员磨勘年限的界定。比如,官员被夺官前已有一定任职年限,叙复时是否计入磨勘年限。据史料记载,夺官以前历过官阶的磨勘年月,不得计入叙复后新的磨勘年限:“缘外官武臣降官以前历过月日,叙官后不许通理收使。”《吏部条法》更明确规定:“小使臣追官人,叙官讫陈乞磨勘者,依条展年外,其被罪以前年月日,并不许收使。止理叙复元官日起理,磨勘施行外,仍候住程到任壹年。若经改正理还元断月日,其隔过月日许理磨勘。虽已改正而不曾理还元断月日,亦不许收使以前被罪该过月日。”无论是叙复制度中对夺官迁转的特殊规定,还是夺官叙复后对磨勘展年的要求,均不同于常规叙复和磨勘。这无疑体现了宋代夺官制度的特殊性。

    两宋时期的夺官制度,配合其他附带处罚,对官员的职、差遣乃至人身自由等进行全面调整。正所谓,“凡夺官,有以罪免,有改其印绶者,有削其秩俸者”。特别是对差遣的调动,促成了中国历史上大规模的高阶官员与地方官员之间的流动。即便位居宰辅,一旦被夺官,亦难逃被贬谪地方的命运。例如淳化四年(993),寇准被罢枢密副使之职,自左谏议大夫降守本官,出知青州。寇准被降官的同时,差遣由在朝廷担任枢密副使调整至知青州,自中央下放至地方。此外,王安石、司马光、苏轼、赵昌言等均曾因夺官而差遣至地方。众多的政治大员频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切换,更能兼顾国家视角与地方权益,在某种程度上打开了国家治理的空间和治理机制。

    结  语

    制度的运转依托于特定的实现路径。因此,要完整、全面地理解一项制度对社会治理乃至历史发展的作用,必须深入剖析其运行机制。就夺官制度而言,对于夺官如何执行、成效如何体现,以及是否遵循既定条文规范的探究,缺一不可。

    元丰前后夺官的不同、夺官时附带的处罚差异、对官职差遣的全方面调配、高低阶官员的合理流动及“十分法”追夺官阶,较为清晰地呈现了宋代夺官制度的基本面貌及长时段变化。这一制度既具有作为官员黜降刑罚的独立性,又与磨勘、告身、叙复等不同制度紧密关联、相互作用,成为短时期内整肃官僚和掌握官僚队伍、平衡官阶秩序的有效工具。

    在中国古代史籍中,“夺官”一词并不鲜见,从《史记》到《清史稿》均有官员因事被夺官的记载。然而,宋代以前的夺官,仅是削去所有官位或者剥夺官爵称号之意。《三国志·魏书》载:“建安末,(丁斐)从太祖征吴。斐随行,自以家牛羸困,乃私易官牛,为人所白,被收送狱,夺官。其后太祖问斐曰:‘文侯,印绶所在?’斐亦知见戏,对曰:‘以易饼耳。’”丁斐因私易官牛被夺官。他将代表官员和爵位身份的印绶呈交朝廷,意即被削去官位后下狱。其后,曹操恢复其官位,“遂复斐官,听用如初”。可见,这一时期的“夺官”仅表示取消官员所有“官”的称号,削去其官位或者剥夺官爵后,使其本质上与“民”无异,但仍存在复官的可能。

    《北史》的记载亦可佐证“夺官”为“削夺官爵”之意。只不过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文阶、武阶及勋官号,官衔品目繁多,所夺“官爵”的具体指称有细微变化。《北史·肃宗纪》载:“庚辰,诏以杂役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令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关于“职人”的身份,学界的争议集中在其究竟是“流外官”“在职官员”,还是散阶、散官而无实官之人。无论“职人”是哪一种,都可以被视为享有“官位”的人,可以享受免役特权。而在无人担保其为“清流”的情况下,便会被削去“官位”,失去“官”的身份,并重新纳税服役。

    唐代史籍中多有“追夺官爵”“削夺官爵”的记载,但已显现“夺一官而余官尚存”的雏形。《通典》称:“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这里首次记载了“夺一官”,但其是否与宋代夺官制度完全一致,仍有待甄别。据《唐律疏议》记载:“职事、散官、卫官计阶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为‘一官’;其勋官,从勋加授,故别为‘一官’。”“当徒之法”即用其中一官抵消徒刑,这意味着职事官、卫官、散官及勋官中有一官尚存,这与此前尽数削夺官爵有较大区别。然而,唐代的“夺一官”既非追夺迁转次序,也没有黜降官阶,因而与宋代“夺阶”仍不能完全等同视之。

    夺官制度设计的精髓在于,通过降低官衔名目中的“阶”,保持其他官衔的相对稳定,以实现对官员等级进行调整的目的。这种适时性的降阶制度不仅成为宋代调控官僚队伍的手段,也深刻影响着同时期其他政权的官僚体制。比如,金朝官制大体杂糅宋辽官制,仿宋人寄禄官之制,将夺官制度直接融入其中。《金史》载:“……诏薄其罪,(李)特立夺三官、降三等,蒲剌都、银术可夺两官、降二等云。”这里的夺官与降等分别指追夺阶官和降低差遣。金廷将“夺阶”与“调整差遣”相结合,实现“官”“职”和“差遣”的调配,完全延续了宋代夺官运行的方式。

    宋、金之后,夺官制度已难见踪迹。但“夺一官而余官尚存”的制度思维仍能见其余续。明清时期,不再以“官阶”寄寓迁转,而通过官品的细分来区分“官”的高低,即每一官职皆有对应的品级。因此,官员遇贬谪时,常以“降级留任”来暂时降低其官品与食俸,仍令其承担原有职任,这与宋代夺官制度的模式如出一辙。

    转自《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9期

  • 刘加明 潘慧:唐代渤海国的北部经营

    8世纪初,渤海国持续向北拓展,东北诸夷“畏臣之”。大钦茂将都城北迁至上京龙泉府之后,加快了对北部靺鞨部落的征服。同时,渤海加强对北部的经营,给松花江、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流域带来前所未有的生机,促进了东北诸族群的交往交融。目前,有关渤海国北部经营的研究成果有限,虽然相关研究在述及唐朝的渤海经略、渤海与日本关系以及渤海国族群的凝聚等相关问题时,对渤海北部经营和押领靺鞨部落与周边交流有所涉及,但皆一带而过。本文尝试以渤海押领诸靺鞨部落与周边交流为中心探讨渤海国的北部经营,进而管窥唐代基于大一统的民族共同体构筑。

    一、渤海国向北拓展以及唐朝的态度

    渤海国从尝试着向北拓展,到最后形成较为稳定的统辖区域,主要历经大武艺、大钦茂、大仁秀三位国王的努力方始形成。

    渤海国建立之初,“靺鞨之众及高丽余烬,稍稍归之”。大祚荣收服了大量居于其立国之地南部的高句丽和靺鞨人众,并一度呈现向南拓展势力范围的态势。当时在渤海国北部分布有拂涅、铁利、虞娄、越喜等靺鞨部落,再向北则有黑水靺鞨。高句丽灭亡之后,黑水靺鞨趁其他诸部“奔散微弱”之机,经过南下、西进等,势力有所拓展,后被唐朝将领李多祚击败,向北退回至今黑龙江流域一带。不过,渤海o初期黑水靺鞨对分布于其南部的四个靺鞨部落仍然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至第二代王大武艺统治之初,渤海国的发展策略有所调整,改变了大祚荣对北部的绥抚态度,“遣弟门艺及舅任雅相发兵击黑水”,后由于两人观点不合而改派壹夏与黑水靺鞨作战。关于此次战争的结果,文献中并未直接记载,不过通过分析可知渤海此役并未取得胜利。原因在于开元二十一年(733),渤海向西与唐朝在马都山作战,当时渤海国北部的室韦和黑水靺鞨皆跟随唐朝出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渤海国对北部的其他靺鞨部落已经有了较大的影响力。因为至开元十四年(726),渤海国的直接控制区与黑水靺鞨居地之间尚隔有拂涅、铁利等靺鞨部落,其中拂涅部位于张广才岭以东及牡丹江流域,后向东迁移,大体位于今天兴凯湖以西一带;铁利在依兰以西地段,大致为今依兰、铁力地区。渤海国能通过这些靺鞨部落的辖境与黑水靺鞨作战,说明此时渤海国已经威服了诸多靺鞨部落,佐证了大武艺“斥大土宇,东北诸夷畏臣之”的记载。

    渤海国北部拓展成效最快是在第三代王大钦茂统治时期。大钦茂谥号“文王”,从文献中未见其发动战争的直接记载,推断他在位期间渤海北拓应该是通过对靺鞨的“文而化之”来完成的。据《册府元龟》记载,自开元二年(714)始,渤海国北部拂涅、铁利、越喜靺鞨部落去唐朝朝贡,至开元二十九年(741)的27年间,拂涅和铁利部落到唐朝朝贡的频次分别为18和14次。此后便鲜见二部落朝贡唐朝的记载。又据《新唐书·黑水靺鞨传》记载:“拂涅,亦称大拂涅,开元、天宝间八来,献鲸睛、貂鼠、白兔皮;铁利,开元中六来……后渤海盛,靺鞨皆役属之,不复与王会矣。”可知,随着渤海国的强盛,北部诸靺鞨部落皆归服于渤海。综合上述两段史料记载,至开元二十九年,拂涅和铁利部落再没有独自去唐朝贡,说明渤海已经实现了对两个部落较为有效的管控。

    天宝末年,大钦茂继续向北拓展,“徙上京,直旧国三百里忽汗河之东”,即渤海将都城向北迁徙,置于上京龙泉府(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渤海镇)。通过此次迁都,便利了对北部靺鞨部落的控制。在向北拓展的过程中,渤海国遇到了地理环境的限制,如牡丹江东部典型山区的阻隔。渤海向东迁都,《新唐书·渤海传》记载,于贞元年间“东南徙东京”。东京龙原府的北部是广阔的兴凯湖平原,从此处向北,可以比较容易来到率宾和越喜靺鞨地区。大钦茂统治末年,北部率宾地区受渤海管控,并且对越喜靺鞨部落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

    在大钦茂去世后,渤海国内部发生了激烈的王位争夺,越喜和黑水靺鞨部落摆脱渤海影响,独立赴唐朝贡。直至大仁秀继位后,政权内部趋于稳定。《新唐书·渤海传》记载,“仁秀颇能讨伐海北诸部,开大境宇,有功”,这里的“海”即指今天的兴凯湖。此说明渤海国征服了分布于兴凯湖以东偏北一带的越喜靺鞨,以及三江平原地区的虞娄靺鞨部落。又由于黑水靺鞨位于虞娄北部,在黑龙江下游的广大地区,距离渤海国的统治中心最远,力量相比于其他部落较强大。不过,检索文献,在大仁秀继位以后近百年的时间内,再也不见有黑水靺鞨赴唐朝贡的记载。据《唐会要》载:“及渤海浸强,黑水亦为其所属。”因此可以推测,至大仁秀统治时期,渤海国完成了对黑水靺鞨的征服。不过整体而言,对比其他靺鞨部落,渤海国对于黑水靺鞨的影响力仍然是有限的。

    至大仁秀统治时期,渤海国在北部地区的拓展达到历史的最北限。北部的三江平原地区逐渐被渤海国所控制,西北与室韦接,向东北拓展到兴凯湖以东,其北部一带的疆域包括今俄罗斯滨海边疆区等地。由于渤海对于北部区域呈现不断拓展之势,北部拓展区范围较广,主要包含绥芬河、牡丹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及黑龙江下游地区。在唐朝时期这里主要生活着拂涅、越喜、铁利、虞娄和黑水靺鞨等部落。

    随着渤海国不断北拓以及唐朝北疆局势的变动,唐朝对渤海国以及北部靺鞨部落的态度发生转变。在高句丽灭亡之后,唐朝为管理高句丽故地,设置安东都护府,下设拂涅州和越喜州都督府等行政机构。虽然在当时的边疆形势下,唐朝对拂涅和越喜靺鞨部落所在地区管理有限,但州和都督府的设置无疑体现了唐朝的疆域管辖以及对东北边疆的重视。《旧唐书·渤海靺鞨传》记载,开元十四年(726),“黑水靺鞨遣使来朝,诏以其地为黑水州”,黑水州的设置,表明唐朝对于该地区的行政领有。

    对于7世纪末期发生于东北的契丹、靺鞨等族叛乱,着力于建构“大一统”的唐朝自然要进行剿灭。但圣历元年(698),当大祚荣等崛起于东北边疆时,由于契丹和突厥的中道阻隔等具体情况,最终渤海得以立国。唐朝遂于先天二年(713)遣使册封大祚荣为渤海郡王、忽汗州都督,渤海成为唐朝藩属体制内的一员,接受唐朝的羁縻。由于吐蕃、突厥、契丹等边疆势力存在与成长,唐朝中央政府的关注力被分散。开元二十一年(733),渤海与契丹、突厥联合,进攻唐朝的马都山。唐朝在马都山之战中的失利,促使其调整北部边疆经略,在应对契丹和突厥南下时逐渐掌握主动权。随着节度使制度的不断成熟,唐朝斩杀了契丹军事首领可突于,此后契丹鲜少犯边。同时,在唐朝北边的另一强藩突厥的毗伽可汗被大臣毒杀,内乱促其走向衰落。面对如此巨变,渤海国审时度势,遵从唐朝的统治秩序,此后再未与唐朝发生武力冲突。对于唐朝而言,由于北部靺鞨部落距离过远,遂渐默认渤海国对这些靺鞨部落的控制,把渤海国作为管理东北边疆的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渤海国效仿唐朝任命押靺鞨使,主动承担起押领北部靺鞨部落的责任与使命,一方面向唐朝复命,另一方面同东亚其他政权进行了更具深度的交流。

    二、渤海国押领北部靺鞨部落与周边交流

    综观史料,渤海国经营北部边疆的记载虽然有限,但线索明晰。如在地方行政建置上,渤海强盛时期,设置了“五京、十五府、六十二州”。其中在北部地区有安远府、怀远府、定理府、铁利府等,这些府下辖诸州。诸府、州的设置,表明渤海国对靺鞨诸部进行了有效管控。不过相较于渤海对上京、中京和东京等核心统治地区的经营与管理,对北部的管理力度较弱,渤海全盛时期实行了模仿唐朝的羁縻政策,以次级羁縻体系的形式,对北部靺鞨部落进行羁縻管制。

    随着疆域的北拓,渤海国押领北部靺鞨部落加入东亚世界的交流之中,这也成为渤海经营北部边疆的重要方式。检索史料可知,开元二十九年(741)之后,在向唐朝贡的队伍中,便不见拂涅、铁利诸部落。但实际上,他们仍然保持了朝唐的惯例,只不过其朝贡唐朝的过程是在渤海国的押领之下实现的。《新唐书·方镇表三》记载,(开元)二十八年(740),平卢军节度使兼押两蕃、渤海、黑水四府经略处置使。唐朝的“押蕃使”是中原王朝对边疆族群的管理机构,此后渤海效仿唐朝,任命“押靺鞨使”。据《唐会要》记载,贞元八年(792)十二月,“渤海押靺鞨使杨吉福等三十五人来朝贡”。可见,此时渤海已经出现了专门押领靺鞨的官吏。此说明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靺鞨接受了渤海的管理,渤海国对靺鞨部落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唐朝认同渤海对靺鞨的管理。而由渤海国带领靺鞨人朝贡唐朝,应该是在此前已经存在。

    据《新唐书·黑水靺鞨传》载:“拂涅,亦称大拂涅,开元、天宝间八来,献鲸睛、貂鼠、白兔皮;铁利,开元中六来;越喜,七来,贞元中一来;虞娄,贞观间再来,贞元一来。”说明开元、天宝年间,拂涅、铁利部落独立到唐朝贡;而越喜、虞娄等在贞元年间尚曾独立朝唐。情况变化,缘起于其被渤海押领,对此《新唐书·黑水靺鞨传》继续记述为:“后渤海盛,靺鞨皆役属之,不复与王会矣。”可知,渤海强盛之后,诸靺鞨被威服,不再独立进行相关行动。对此,《唐会要》提供了辅证:“拂涅、铁利等诸部落,自国初至天宝末,亦尝朝贡,或随渤海使而来。”可以认为,拂涅和铁利等靺鞨部落在天宝末年之后,在渤海国的带领之下赴唐。

    越喜、虞娄以及黑水靺鞨距离渤海国的核心统治区较远,渤海实现对这三个部落的管理时间也较晚。贞元十四年(798),“以渤海国王大嵩隣侄能信为左骁骑卫中郎将,虞侯娄蕃长都督茹富仇为右武卫将军,并放还蕃”。这里的虞侯娄即虞娄,二者同时被唐授予官职,说明虞娄靺鞨尚由唐朝直接管理,没有以渤海代为行政。据《册府元龟》记载,大历九年(774)十二月,“奚、契丹、渤海、室韦、靺鞨遣使来朝”;大历十年正月,“渤海、契丹、奚、室韦、靺鞨、新罗”遣使来朝。上述两则史料记载了诸部落去唐朝贡,同时出现了靺鞨和渤海,显然二者是不同的势力,据考证这里的靺鞨部落为黑水靺鞨。元和十年(815),《册府元龟》记载“黑水酋长十一人并来朝”,此后再不见越喜、虞娄以及黑水靺鞨独立去唐朝贡。

    直到渤海国末期,黑水靺鞨出现在渤海国南部,独立同新罗进行交流。据《三国史记》记载:“(886年)北镇奏,狄国人入镇,以片木挂树而归,遂取以献。其木书十五字云,宝露国与黑水国人,共向新罗国和通。”宝露和勃利二者音近,为黑水靺鞨控制下的一个部落。“北镇”是为新罗东北部的朔庭郡,位于今天朝鲜半岛北部咸镜南道安边地区。此后,有更多的黑水靺鞨部落出现在新罗的北部边境。《高丽史》记载:“(尹瑄)率其党走北边,聚众至二千余人,居鹘岩城,召黑水蕃众,久为边郡害。及太祖即位,率众来附。”这里的黑水蕃众与上文《三国史记》所载的“黑水国人”渊源关系密切。关于上述史料中“黑水国人”、宝露国何时来到渤海南部,赤羽目匡由认为新罗东北散见的黑水、铁勒、达姑各族,是在8世纪中叶前被渤海迁徙到居住地,并接受渤海的支配。马一虹认为黑水靺鞨和宝露国为免于被渤海国吞并,在渤海全盛时期来到了渤海国的南部,并寻求支持势力。我们认为渤海国南部地区的黑水靺鞨,一部分是在渤海国末期,因国力下降,对北部黑水靺鞨的控制力减弱,大量的黑水靺鞨人自行南徙;另一部分是在9世纪初,被强盛时期渤海国带领而来。在渤海国统治末期,有“靺鞨别部达姑众来寇(新罗)北边”。“达姑”又为“达姤”,原为室韦部落的一支,位于“第二松花江下游以东和第一松花江上游以南”地带。另外,有兀惹即拂涅部落在被渤海国征服后,分布于牡丹江东部,后由牡丹江东部向南迁至鸭绿江流域。上述达姑和兀惹部落并不仅是在渤海国末期和灭亡后才来到渤海国南部地区,他们在被渤海国征服后,就在押领下来到渤海国统治区。尤其是达姑,受渤海国的影响被称为“靺鞨别部”。《三国史记》所载黑水、宝露国人则是被渤海在强盛时期带领至渤海国南部,后渤海国势衰微,这些部落的活动才见于史书记载。

    北部靺鞨部落除在渤海的引领下赴唐朝和来到南部统治区外,还被带领去日本交流。自开元十五年(727)始,渤海便与日本进行交流,在渤海存国的200余年里,渤海聘日34次,日本聘渤海13次,双方建立了密切联系。在这一过程中,靺鞨跟随渤海来日本,双方有所往来。据《续日本纪》载,“(779年)敕检校渤海人使押领高洋粥等,进表无礼,宜勿令进”,当渤海的押领使高洋粥将国书呈上时,日本人认为“无礼”,而不接受。次日,“检校渤海人使言,铁利官人争座说昌之上,恒有凌侮之气者。太政官处分,渤海通事从五位下高说昌,远涉沧波,数回入朝,言思忠勤,授以高班。次彼铁利之下,殊非优宠之意,宜异其列位,以显品秩”。这里边包含三个信息,一是解释了前一天所说的“无礼”,是指将铁利人的座次安排在渤海通事高说昌之下,是对铁利的忽视。二是铁利人直接提出“争座”。按照礼仪,在押领使高洋粥带领下的铁利人,其座次本应在渤海使之下。但铁利人正式提出座位应在渤海通事高说昌之上。三是,日本支持了铁利人的“争座”之举,并解释说,此举并不涉及优宠,而是按照品秩而定。可见,日本对于唐朝、渤海以及铁利等靺鞨部皆已认可的政治伦理与区域秩序进行了颠覆。

    理解这种政治性操作,也便容易理解此前《续日本纪》中的两则相关书写:“(746年)渤海人及铁利总一千一百余人慕化来朝,安置出羽国,给衣粮,放还。”“(779年)渤海及铁利三百五十九人,慕化入朝,在出羽国,宜依例供给之,但来使轻微,不足为宾。今欲遣使给飧,自彼放还”。前文已述,此时渤海已经实现了对铁利等部的管理与带领,但《续日本纪》仍将渤海国和铁利靺鞨进行了平行书写,即是出于对唐朝认可的区域秩序的挑战。

    事实上,关于铁利“争座”事件,并不能“说明铁利部是以独立的使团身份与渤海使团同行”,甚至“铁利人在占据着主导地位”。至开元二十九年,渤海已经实现对铁利靺鞨的威服,并且铁利分布于今天的黑龙江依兰县以西一带,距离日本遥远。其远赴日本,自然是在渤海国押领使高洋粥等人的带领下,经陆路到东京龙原府地区,再由海路来到日本。至于出现铁利“争座”问题,根据前述引文,可以梳理出基本逻辑:渤海在与日本的聘书中,安排了两方人员的座次,其中作为被押领对象,铁利代表位于渤海使臣之下。日本在发现这一“问题”之后,以“无礼”拒绝了渤海递交的国书。次日,铁利人提出“争座”当是受到了日本方面的授意,否则铁利应该无由得知渤、日国书中的内容。此后,随着渤海国对北部靺鞨部落的控制力不断增强,日本史料中便鲜少关于除渤海外其他靺鞨部落的记载。

    值得提及的是,还有学者根据上述史料,认为渤海、铁利靺鞨去日本,推测带有移民倾向。此说难以成立,因为渤海使不会带着自己征服的部落不远千里去投奔日本。并且这两次渤海押领铁利人来到日本,也并没有被允许去都城拜见天皇,而是在登陆的出羽国就地安置。渤海带领铁利去日本的主要目的应是进行商业贸易,铁利人在登陆口岸直接进行贸易,换取物品,然后返回。

    综上所述,渤海在征服北部靺鞨部落之后,效仿唐朝的政治制度,对其进行次级羁縻控制。唐朝也默认了渤海国对拂涅、铁利等靺鞨部落的控制。有学者指出,北部靺鞨部落服从渤海国控制的重要前题就是,渤海国允许他们继续与周边交流,此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总之,渤海国押领北部靺鞨部落与周边进行良性互动与交流,既防止他们强大后威胁自身的安全,同时也满足了北部靺鞨部落的发展需求。从唐朝的视域来看,羁縻势力渤海国对北部靺鞨部落管理是踏实而有效的,因而唐朝也便给予渤海以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

    三、渤海经营北部边疆的影响

    随着渤海国北部的拓展,其对北部靺鞨部落的管控也逐渐加强,在中国东北边疆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是提升了渤海国北部地区的文明程度。与渤海国上京和中京地区相比,渤海国北部的拂涅、铁利、越喜、虞娄、黑水靺鞨等部落的社会发展较为缓慢。在历史上,由于这些靺鞨部落距离中原王朝较远,并且其南部先后有扶余、高句丽和渤海等政权的阻隔,受中原文明辐射较弱。在被渤海国征服之前,其社会形态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并且其所在地区,多属气候苦寒之地,多森林覆盖。在松花江、乌苏里江、黑龙江等江河网之间,人们从事渔猎经济较多,还有部分采集业活动,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较为落后。

    渤海国征服北部诸靺鞨部落后,在百余年的经营中,对靺鞨部落产生了重大影响。渤海国迁都上京龙泉府之后,距离较近的拂涅和铁利部落受渤海影响较大,内部的文明形式与政治生态都发生了变化。在渤海国灭亡后,铁利部落获得了相对宽松的发展机遇,并逐渐顺乎“民意”而建立类似于“政权”的管理机构。拂涅部落也分为几支,其分布位置逐渐向南迁移。因而,他们在渤海国灭亡后并没有湮没在历史之中,而是开始以自主的身份与辽朝进行交流,说明其在渤海国统治时期已经获得快速发展。此外,在绥芬河流域的率宾府以及分布于兴凯湖以东的越喜靺鞨部落的遗址中,已经辨识出大量的渤海遗存。这说明渤海国不仅对北部靺鞨部落有行政上的控制力,而且也将技术和文化带到当地,促进了北部靺鞨部落的社会发展。同时,渤海押领靺鞨部落与周边进行交流,北部靺鞨部落将本地特有产品带出交换,促进了自身经济的发展。

    二是助力了“海东盛国”时代的到来。渤海国在唐朝东北的显性发展,一个重要内容是与北部靺鞨部落的联系增多,并分享了其地的特产与资源。《新唐书·渤海传》记载,渤海国北部物产有“率宾之马”“湄沱湖之鲫”。率宾府地区以产马闻名,渤海国的马匹经由登州地区被运往唐朝。《旧唐书·李正己传》载,唐朝“货市渤海名马,岁岁不绝”。可见,率宾府的马种优良,数量也众多。渤海国“北进”占领率宾府地区后,这里为渤海国提供大量的生活和作战使用的优良马种。“湄沱湖之鲫”中“湄沱湖”为今天的兴凯湖,在兴凯湖的北部有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水域,主要分布有黑水和虞娄靺鞨部落,常以渔猎为生。他们的后裔赫哲人,平日里不仅以水中的鱼作为主要的食物来源,还将鱼皮做成衣物。可见,渔业经济对这里靺鞨人的重要性,渤海国占领这里后,向当地靺鞨人索取大量的鱼类资源。从北部靺鞨部落去唐朝贡的物品中见到大量的珍奇异宝,如《册府元龟》载:开元七年(719),拂涅“遣使献鲸鲵鱼睛、貂鼠皮、白兔猫皮”;天宝七年(748),黑水靺鞨等部落“遣使献金银及六十综布、鱼牙紬、朝霞紬、牛黄、头发、人参”。当靺鞨部落被渤海国征服后,这些奇珍异宝也会被献于渤海国。

    三是在渤海国的带领下,大量北部靺鞨人口来到渤海国的核心统治地区,参加渤海国建设。《松漠纪闻》记载,渤海国王“以大为姓,右姓曰高、张、杨、窦、乌、李,不过数种,部曲奴婢无姓者皆从其主”。可知,渤海国除了王姓大氏外,有众多贵族姓氏,他们把控着王国的核心权力。在社会的最底层有大量的部曲和奴婢,他们附属于国王或贵族,极有可能是渤海国在征服北部靺鞨部落后,一些人被押领回核心统治地区,并失去了人身自由的。他们参与了渤海国都城的建设,大钦茂统治时期兴建东京龙原府,外城周长2894米,上京龙泉府,宫城周长2680米。这些大规模的都城兴建以及内部设施的完善需要大量服劳役的人参加。《旧唐书·渤海靺鞨传》记载,渤海“编户十余万,胜兵数万人”,这里的编户和士兵,应该也含有北部靺鞨人。

    四是渤海通过对北部靺鞨部落的管理,首次将今天的黑龙江、吉林省的大部分地区连为一体,在“一体”化的行政管理内进行发展,促进了东北地区的族群交融。渤海建国之前,东北地区主要为唐朝安东都护府所辖制,“西北接唐朝边陲重镇营州,以医巫闾山与辽水为界;东隔第二流松花江与靺鞨诸部相邻”,辖域范围包含今天的辽宁和吉林省部分地区。渤海国进一步向北拓展疆域,9世纪初征服了北部诸多靺鞨部落后,在其分布地设置了府、州政区。虽然渤海对其控制力不如核心统治区,但是这些靺鞨部落都承认渤海国对其统领,在渤海的带领下赴唐朝贡,唐朝在东北边疆地区影响、凝聚力皆得到有效提升。

    渤海国还押领大量北部靺鞨人来到渤海国核心统治区,实现与契丹、汉族等各族的交融。大钦茂时代,伴随着渤海的开疆拓土,渤海国的核心民族靺鞨族不断吸收其他民族的成分日益壮大,同时也扩入其他民族聚居区,经过“民族自觉”而成为渤海族。但是渤海国北部的诸靺鞨部落,距离渤海国核心统治区较远,归顺的时间晚,所以大多并没有融入渤海族之中。不过在渤海国强盛时期,有部分北部靺鞨人在渤海的带领南下,来到核心统治区生活。其中也有一部分人融入渤海族之中,另一部分未被融入的,则逐渐成为辽代女真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女真,又称女直。据《辽史》载,天复三年(903),“伐女直,下之,获其户三百”。这说明在渤海国统治末期,已经有女真人在活动,这些女真人的出现与渤海国带领靺鞨部落南下与当地族群交融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在7世纪末期,渤海国崛起于东牟山之后,势力范围逐渐扩大。其北部疆域的拓展,主要是通过威服诸靺鞨部落来实现的。在渤海国的带领下,拂涅、铁利、越喜、虞娄和黑水靺鞨等部落,频繁参与周边交流。一方面,在唐朝的“大一统”基业中,接受唐朝的羁縻管理,作为边疆势力的重要组成,参加到唐朝的朝贡体制之中。另一方面,跟随渤海到日本进行经济贸易,增加了日本对于唐朝边疆民族与政权的了解,拓宽了北部靺鞨相关见闻,也加强了东亚区域的贸易往来。渤海国对于北部靺鞨的带领,不仅加速了其文明进程,也促进了渤海“海东盛国”时代的到来。同时,北部诸靺鞨部落在唐朝的东北边疆,与汉族、契丹等民族进行充分的交往交流交融,促进了唐朝民族共同体的建构。

    转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5年第2期

  • 黎海超:三星堆中的假面与真相

    三星堆的青铜面具到底像谁,这是许多人都会产生的疑问,以至于有人将之作为三星堆与天外来客相关的主要依据。也有人不时冒出灵感,找到它们与一些名人的神似之处。三星堆的若干神秘似乎都隐藏在那似笑非笑的面目之下。但很少有人意识到,人们费尽心思与人脸相比较的面具其实并非真实的人脸,而是覆盖在真相之上的假面。

    在博物馆欣赏一件文物时,人们惯于去争抢展柜正面居中的位置,似乎这是默认的最佳观赏角度,也是按下快门最为适宜的位置。但有时秘密也会隐藏在侧面、背面。对于三星堆的青铜人头像便是如此。当观者站在人头像正前方与之四目相对,凝神伫立时,很自然地会被那夸张的五官、难解的表情所吸引。继而会忍不住遐想这张面孔描绘的是虔诚的祭祀者,是居于高位的王,还是接受仰视的先祖。这恰是三星堆先民想要达成的效果,让观者所有的注意力集于面目本身。

    但若移动脚步,踱至人头像的侧面,便会惊奇地发现面目存在清晰的边界,并略高于其他部位,边界恰好卡住耳朵。此时,再返回正面观察,两侧反复对比,相信观者便会明白其中所以。没错,其实这面目只是覆盖在头像上的面具形象,并非庐山真貌。三星堆先民塑造青铜人头像时奉行了写实的原则,因此面具的边界和结构十分清晰。了解清楚人头像表面是面具而非人面,这一点至关重要。何为面具?无论是古代还是今时今日,面具的基本特点是与人脸相异。佩戴面具的目的是隐藏真相,转变为面具所代表的身份。因此面具或者刻画为动物、神灵等形象,或者对人脸做夸张的表达。三星堆人头像上斜竖的巨眼,夸张的面部褶皱,平直的口部与下颌,显然是艺术化的造型,并非写实面目。

    三星堆所见面具形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较为常见的普通面具,另一类是造型更为夸张的纵目面具。纵目面具的基本形态与普通面具保持一致,但五官形态不同。最突出的特点是眼睛中部有柱状的凸起。令人惊奇的是,三星堆之后一千多年成书的《华阳国志》记载:有蜀侯蚕丛,其目纵,始称王。这惊人的巧合如何理解?或许这是遥远记忆以传说或其他方式留下的印记。纵目面具眼睛凸出,巨口嘴角上翘,耳部非人耳,而与神兽耳朵相类,表现出种种异于常人的特点。这类纵目面具数量更是稀少,应当表达了特定的高等级身份。对此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纵目面具代表三星堆信仰体系中神的形象,在祭祀礼仪中接受敬拜。其他普通面具则代表人间群体,是敬拜神灵的主体。也有学者认为夸张的眼睛和耳朵映射出其非凡的视觉和听觉功能,使其具备千里眼顺风耳的超人类能力。这些说法均仅停留在猜想,但纵目面具上诸多非人的因素应与其在信仰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相关。

    无论是神还是人的形象,均以面具的形式表现,这是毋庸置疑的一点。目前三星堆发现的具有上述面目形象的青铜器主要有四类。一是青铜人头像,面具覆盖于人头像面部;二是单体的面具;三是大立人等尺寸不一的单体人像;四是见于神坛、顶尊人像等组合式器物中的人体形象。其中除第二类单体面具外,其他三类器物中的面具都直接佩戴于人面之上。且无论器物的大小、功能的差异,三星堆先民都秉承高度的写实风格,将面具与人面之间的分界状态如实表现。即便是青铜神坛上身高数厘米的小型人像也不做减省。制作者将面具的写实表达作为重要原则,这也侧面说明了面具在三星堆信仰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作用。

    未佩戴于人面上的单体面具主要有青铜和金面具两类。青铜面具尺寸最大者宽至1.3 米,小的仅如手掌。青铜面具的共同特征是均带有孔。大部分面具共有五个,额头正中一孔,面额两侧各有两孔,呈平均分布的状态,应是作为钉孔发挥固定的作用。额头正中的孔也可能是用来安装卷曲扉棱状的附件,附件增加前后面具本身的功能,神性也许会发生某种改变。这些孔的存在以及轻薄的器身表明青铜面具是作为附件固定、依托于其他器物之上的。大概率是木质或其他质地的人头或全身的雕像。这些面具尺寸差异如此之大,其对应的雕像也当形态各异,应用场景十分丰富。遗憾的是,这些面具均出自祭祀坑中,脱离了原有的位置。在祭祀坑之外,还没有发现面具可以依托的木质身躯。或许已经永远腐朽消逝,再难觅踪迹。

    金面具更加引人注目,历经三千载的埋藏依然光彩夺目。尤其是覆于青铜人头像上的金面具,其与铜绿色的人头像形成强烈的视觉对比。但遥想器物制作和使用之时,青铜未锈,与黄金色调接近。为何将色调相近的器物叠加,是装饰还是宗教意义尚不得而知。已发现的金面具尺寸和形态多有差异,或是覆于青铜人头像上,或是剥下成为单体投于坑中。有的单体金面具仍找不到对应覆盖的人头像。比如三星堆五号坑出土的目前尺寸最大的金面具就找不到尺寸相应的青铜人头像。对此主要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与之匹配的人头像还埋于地下;二是金面具原本覆盖在其他类别的器物上,比如青铜面具。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可能性。尽管目前三星堆八座祭祀坑出土的上万件编号器物已经足够震撼,但这些器物大多残损,即便全部拼合后,依然会有许多器物缺东少西。缺失的部分在哪里?可能与那未曾谋面的大人头像一样都还静静地躺在地下的某个地方。毕竟目前三星堆的考古发现也只是触及冰山一角。

    梳理三星堆的各类面具,可以发现其表现出极强的佩戴属性。人物完整的头部或整体身躯出现时,面具需覆于人面之上。单体的青铜或黄金面具,原本也是覆于不同材质的人头像上,只是后期掩埋时有意取下。这一规律直白地告诉我们:在这些器物所表现的仪式场景中,几乎所有参与者都佩戴着面具。那么三星堆先民曾经实际佩戴的面具到底是怎样的形态,青铜、黄金面具是否可以佩戴于人脸上呢?不少人都默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但据笔者对各类青铜、金面具近距离的观察,并与人脸比照,发现几乎无一例可实际佩戴者。一是尺寸和形态的问题,虽然大小、形制各异,但几乎没有能与人脸完全匹配者。面具内侧的轮廓完全无法与人脸相配,且不少面具内侧有毛刺等铸造瑕疵,显然不是为了实际佩戴而设计的。二是青铜面具眼睛、鼻孔未开孔,不适合佩戴。青铜作为面具重量也过大了。

    既然铜、金材质的面具不能实际用于佩戴,那还有其他材质的面具吗?对此并无更多的考古发现,但是可以推想木质或其他有机质的面具最具可能性。世界各地的考古、民族学资料中,仪式中面具的选择多为木、皮类的材质。三星堆面具棱角分明更似木雕风格。遗憾的是,在三星堆尚未发现木质的面具,甚至木器都十分罕见。未发现不等同于不存在,三星堆或许曾拥有发达的木雕技术。我们看到的青铜器大多带孔,应是与其他质地的构件连接。比如青铜人头像之下可能承接木质的身躯,青铜面具或许覆盖于木质的雕像上。只是由于有机质的文物难以保存,这些木雕恐怕已腐朽化泥,抑或埋于某处尚未发现。距离三星堆不远的金沙遗址曾经出土过一件极为精美的漆器,纹饰精巧至极,当时的木作技术可见一斑。

    实际使用的面具虽不得见,但透过这些亘久的金属面具同样可以窥探到三星堆人的秘密。无论是面具还是人头像,黄金抑或青铜,三星堆面目形象给人的首要观感是千面一律。粗眉、巨目、尖鼻、大口,乍看并无差异。但果真如此吗?实际上,在三星堆应当找不到完全相同的两张面目。五官基本形态虽然一致,但是脸型有长有方,五官比例各有差异,这众多相似的脸如同一个亲密家族中的不同成员,长相极其相似,但熟悉者依然能洞察出差别。这或许比母亲辨认自己的双胞胎孩子更为容易。

    三星堆的面目形象既相同而又不同,同与不同背后各有深意。造成形象不同的原因不一,笔者以为最大的可能性在于年代的差异。由于青铜器同出于祭祀坑中,人们时常会忽略这些数量惊人的青铜器当源于长久时间的积累,并非同时制作。考古学中埋藏年代与制作年代、使用年代均是相差甚远的时间概念。三星堆几座祭祀坑的埋藏年代根据碳十四测年定为商末周初阶段(吴小红等)。但祭祀坑中埋藏的器物显然是积年所累,囊括了三星堆出土的绝大部分高等级器物。由于缺乏器物对比标准,很难明确梳理清楚坑中器物的年代序列。但根据其他区域风格的铜容器推断,这些器物的制作年代有可能跨越数百年之久。这也暗示青铜人面应是不同时代、不同工匠的产物,形象存在差异也十分合理。当然除了年代之外,不同功能、应用场景也可能会造成面目的差异。

    当然这些差异都是细微的,未能改变五官面目的基本特征。三星堆的面具形象呈现出惊人的程式化特征,历经数百年依然流行。这副面孔俨然已经化为三星堆的标志性符号。不由令人深思,这副面孔符号背后的意义是什么?答案还要在三星堆信仰体系中寻找。三星堆许多器物上表现了举行仪式的场景。尽管这些仪式的具体含义有待探讨,但其表现形式上与萨满式的宗教仪式有诸多相似之处。最为直观的便是面具的广泛运用。三星堆先民对于佩戴假面的狂热,映射的当是某种未知的信仰追求。

    面具之上的假面代表了三星堆先民信仰体系中的某种特定符号。作为面具,这假面自然是夸张的艺术表达。随之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面具之下三星堆先民真实的面貌特征是怎样的?三星堆的器物中能否找到这类真相?答案是肯定的。自二〇二〇年开启的三星堆新一轮祭祀坑发掘中,四号坑发现的铜扭头跪坐人像提供了最为直观的新证据。扭头跪坐人像共三件,尺寸、形制基本一致,应当是作为一套组合使用的。其中的一件(编号为K4yw:244)保存最好,面貌特征也十分清晰。应当说,扭头跪坐人像是三星堆所有人物形象中最为写实的。让我们引用考古简报中对它面目的描述:国字脸,脸部较宽,颧骨突出。剑眉,眉头紧蹙。杏仁眼,眼窝内凹,眼睑清晰可见,眼珠微凸。鼻梁高挺,鼻翼突出。双唇微抿,嘴较宽,嘴角向下微撇。下巴方正。双耳耳轮、耳郭、耳屏清晰可见,耳郭紧贴颞部,圆形耳垂,耳垂外侧有表示耳洞的圆形小凹窝,未穿。(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二〇二一)

    显然扭头跪坐人像的面孔是真实人脸的形象,与面具上夸张的五官形成鲜明对比。写实与夸张两种艺术风格跃然器上。笔者曾仔细地观察几件扭头跪坐人像的侧脸及脑后部,未发现面具那般分层和边界,属人脸无疑。除了五官的真实刻画,甚至表情也十分生动地描绘出来。尤其是保存最好的K4yw:244,杏眼圆瞪,嘴角下撇,显然不是欣喜的表情。是痛苦、愤怒还是庄严,尚难定论。另外两件扭头跪坐人像表情虽然近同,但也有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口部反映的微表情。一件嘴角微撇,面容显得更为平静;另一件嘴部平直,似咧嘴之感,仿佛经历了某种痛苦。这些微小的差异往往为人所忽略,却暗含一个有趣的问题:这种差异是工匠有意的表现,还是缘于手工技术的误差,无意间形成?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可能性。原因在于三星堆铜器技术精巧至极,三件扭头跪坐人像的发丝、指甲、指节纹路、脚掌蹬地的动态均精准地刻画出来。以此技术水准刻画完全一致的表情应非难事。若此推测属实,说明工匠在制作器物时是以不同真人为本或者着力刻画出不同个体的细节差异。这种非标准化的造型思想出现在三千年前的成都平原,着实令人称奇。与真人面目相比,面具上的表情也值得品味。前述两类主要的面具中,一类口部平直,微微下弧,显露一丝似有似无的微笑。嘴角两端为向下的尖牙状,令人费解。另一类数量较少的纵目面具表情就十分夸张了,如同小丑装扮式的巨口展露出夸张的笑容。推想古今的笑容应当差异不大。这笑容背后的深意尚难解读,但可以看到同类面具上的笑容千篇一律,同类人脸的表情则各有不同。

    青铜人头像中还有一类面目特征明显不同,有学者认为是女性形象。这类人头像数量稀少,其眉、眼、口部的形态与普通人头像相近,主要差异在于面部轮廓。普通人头像下巴平直,周边轮廓清晰,是对面具的写实描绘。而这类特殊人头像脸颊、下巴的轮廓圆滑,与真人无异。从侧面观察便可真相大白,并无面具分界的痕迹。也就是说,此类特殊人头像应是未戴面具的人脸形象,至于性别,并无明确的判断依据。这类人头像线条圆润,用以描绘真实人脸;普通人头像则棱角分明,或许是对木质面具雕刻风格的反映。同为写实人像,这类人头像的形象、风格与扭头跪坐人像相差甚远,一类方脸,一类脸型偏长。人类长相本就千差万别,三星堆有不同人面也可以理解。除了青铜人头像外,三星堆还出土过少量的石质和陶质人像,并无佩戴面具的例子,应是真实面孔。其功能也不一而论,有的石像似为低等级人群,与青铜人头像代表的身份差异极大。

    显露的真相并不多,但对于澄清关于三星堆的一些谣言与怪论有着弥足轻重的意义。天外来客也好,域外起源也罢,这些无稽之谈在三星堆的真相面前毫无立论根基。三星堆写实的人脸显然是中华大地上土生土长的面孔。以往那些有意无意的误解根源在于将面具理解为实际的人脸,写实的面孔太少而为人忽略。假面与真相相互混淆,造成以讹传讹的状况。对于假面的误解看似是无关轻重的问题,但对于三星堆的学术研究以及科普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面对奇异的假面,公众已经惯于以神秘定义三星堆,解读的途径也往往具有神秘色彩。科学地认识三星堆遭遇巨大挑战。如今关于三星堆的各类谣言和误解仍然充斥于网络世界,甚至有以假乱真的趋向。关于假面的误解当然不是这一现象的全部原因,但也颇有典型意义。三千多年前制作假面的古人只是想掩住自己的面目,他们也未曾想到会无意间蒙蔽今人的眼睛。

    如果再次置身三星堆的世界中,不妨用新的眼光去审视那些人面。你会发现假面居多,真相甚少。面具显然是三星堆祭祀仪式中极为重要的道具,经久不变的面具形象跨越漫长时间成为三星堆程式化的符号。这一符号是探索三星堆先民信仰体系的重要线索。世界各地的萨满式宗教仪式中面具颇为普遍,借助假面可实现身份、能力的飞升和转变。三星堆的信仰系统与原始萨满宗教是否存在联系?这一信仰的来源是本土原生的,抑或在交流中形成?留给我们的谜题还有太多。在探索三星堆的路途中,一双求真的眼睛弥足珍贵。逻辑与科学会扫清求索道路上的迷雾,引领我们接近历史的真实。无论是假面,还是真相,用心去看,答案往往就在眼前。

    本文转自《读书》2025年8期。

  • 苗威:关于朝鲜半岛历史话语的解构

    檀君与白头山在朝鲜半岛人的记忆中具有重要的符号意义。其中的檀君,从13世纪末见载于有意识建构朝鲜半岛历史谱系的《三国遗事》,殆至当代,经过七百余年的文学性塑造以及历史性建构,完成了从稚嫩的神话元素至民族始祖的转身;白头山亦从《三国遗事》中的妙香山位移至今长白山。围绕朝鲜半岛人建构话语的历程,以当今的视角来看,其关于历史学的理论性考察疏离了以历史本质为核心的思辨历史哲学以及以历史知识本质为核心的分析历史哲学,局促于狭义历史编纂学中的历史叙述实践蕴含了鲜活的民族主义精粹。解构相关文化符号,揆诸朝鲜与韩国历史话语体系建构的文化基因,客观审视东北区域内历史记忆的共性与殊性,有助于认识的深入与澄清。

    一、由檀君记事所见历史话语体系的“层累”构筑

    所谓“层累”地构筑历史,始见于顾颉刚先生的《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认为中国传说的古史系统,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不同时代“层累式的造成的”,“时代愈后,传说的古史时期愈长”。例如,周代人心目中最古的圣贤是禹,孔子时代出现了尧舜,及至战国时代出现黄帝、神农,到秦代又出现了“三皇”,汉代以后则出现了“盘古”;“时代愈后,传说中的中心人物愈放愈大”。我们这里不细论“古史辩”派的是非,但“层累”的构成说一度引起关注。13世纪末,“檀君”见载于文献,在其后的数百年间,相关记事越来越丰满,迄今成为朝鲜建国始祖的代名词。在对这一话语体系进行梳理时,我们清晰地看到,“层累”的历史认知,直至当代,仍然在历史话语体系的构筑中实践着。

    (一)檀君记事于13世纪末始见于史籍

    “朝鲜”一词,最早见载于《管子》,其云:“海内玉币有七筴,……发、朝鲜之文皮,一筴也。”“发、朝鲜不朝,请文皮、毤服而以为币乎!”这里的“朝鲜”,所指为箕氏朝鲜(前1045至前195)。有关于箕氏朝鲜的史事,散见于《周易》《尚书》《史记》《汉书》《后汉书》等文献之中,朝鲜半岛的文献《三国史记》《三国遗事》《帝王韵记》《东史纲目》等亦对相关史事有所记述,尤其是朝鲜王朝,有《箕子志》《箕子实纪》《箕子外纪》等专门记述。

    “古朝鲜”最早见载于高丽僧人一然(1206—1289)所著之《三国遗事》(约1272年成书)。一然为“古朝鲜”所做注为“王俭朝鲜”,其云:“乃往二千载,有檀君王俭。立都阿斯达开国号‘朝鲜’。”文中以神话的形式,记述了檀君在平壤立国“朝鲜”,这亦是“檀君”首次见载于文献。不过,在《三国遗事》的同一部分记载中,同时记述了箕子受封于“朝鲜”。另外,对卫满朝鲜亦持肯定态度。与一然同一时代的高丽王朝李承休(1224—1301)著有《帝王韵纪》(约1278年成书),对“檀君”亦有记载。

    从文献检索的情况来看,“檀君”以及“檀君朝鲜”的记事初现于13世纪末,其时,东亚的局势概略言之,大体为:高丽熙宗二年(1206),铁木真建立蒙古国;高宗五年(1218),高丽对蒙古称臣奉贡;高宗四十年(1259),蒙古派达鲁花赤入高丽监国,高丽成为蒙古附庸,世子入质于大都。高丽元宗十五年(1274,元至元十一年)、忠烈王七年(1281,至元十八年),元军两次征日本,皆路由高丽,并由高丽提供船舰物资。在这种情形下,高丽产生民族意识的自觉,并以朝鲜半岛本土民族为中心,构建了檀君神话。

    (二)檀君朝鲜记事的丰满

    一然的记述,从神话的角度较为完整,但在后人的记述中,神话的色彩渐渐褪去,建国始祖的话语体系逐渐确立。

    其一,将檀君与中国东北古族联系起来。《帝王韵记》之“扶余”下有注,即“《檀君本纪》曰:‘与非西岬河伯之女婚而生男,名夫娄’”。将扶余同檀君联系起来;在“檀君”下注曰“檀雄天王”。同时指出,檀君“据朝鲜之域为王,故尸罗、高礼、南北沃沮、东北扶余、秽与貊皆檀君之寿也”。可见,已将“朝鲜”的辖区范围扩大到了南北沃沮、东北扶余、秽貊等民族的居住地区。

    其二,将檀君神话的衍生范围圈定在朝鲜半岛大同江流域一带。朝鲜王朝《世宗实录·地理志》将前人关于檀君的故事内容综合在一起,在平安道条中记述道:“《檀君古记》云:上帝桓因有庶子名雄,意欲下化人间,受天三印,降太白山神檀树下,是为檀雄天王。令孙女饮药成人身,与檀树神婚而生男,名檀君,立国号曰朝鲜。朝鲜、尸罗、高礼、南北沃沮、东北扶余、秽与貊,皆檀君之理。檀君聘娶非西岬河伯之女,生子曰夫娄,是谓东扶余王。檀君与唐尧同日而立,至禹会涂山,遣太子夫娄朝焉。享国一千三十八年,至殷武丁八年乙未,入阿斯达为神。今文化县九月山。”这样,檀君就有了一个明确的势力范围,即在平安道一带。

    其三,确立檀君后继者的世系。朝鲜王朝《世宗实录·地理志》载,文化县东有三圣祠。所谓“三圣”,系指檀君、其父桓雄以及其祖桓因。16世纪,赵汝籍在《青鹤集》中云:“桓因真人,受业于明由,明由受业于广成子。”同时,夫娄、夫苏、夫虞以及夫余等檀君四个儿子的名字首次见载。李宜白(1711—?)的《梧溪日志集》中有《檀君世系详探记》,罗列了檀君后裔的名字。至《桓檀古记》,则明确记有四十七代檀君的世系,细致到在位时间,同时亦有编年纪事。尽管该书没有明确标注成书时间,不过,根据书中相关信息,比如檀君朝鲜阿斯达“即今松花江哈尔滨也”的记载,可知该书成于20世纪初。由此可见,檀君记事持续至近代仍然在不断丰满与完善,被从神话中建构至现实世界。

    (三)檀君与“朝鲜”的关系在文本中的嬗变

    1392年(洪武二十五年),高丽权臣李成桂驱逐恭让王自立为主,并向明朝请国号,朱元璋以“最美”之“朝鲜”赐之,朝鲜王朝建立。李氏君臣为了政权的正统性,极力推崇土著的檀君,在建国之初,礼曹典书赵璞等上书称:“檀君,东方始受命之主;箕子,始兴教化之君。”然而朝鲜太宗十二年(1412),礼曹右忝议许稠指出:“本国之有箕子,犹中国之有帝尧,乞于箕子之庙,依朝廷祀尧之例祭之。”同年,因“朝鲜檀君”“实吾东方始祖”,宜祀而无庙,故于箕子庙配享。世宗七年(1425),司酝注簿郑陟上书称,谒箕子祠堂时见到“箕子之位在北向南,檀君之位在东向西”。世宗十二年(1430),在平壤建檀君祠,不过,庙里同时亦有高句丽始祖,“檀君在西,东明在东,皆南向”。世宗十九年(1437),朝鲜王朝定祭祀规格:“箕子,中祀,殿位版书‘朝鲜始祖箕子’。”“檀君,中祀,……殿檀君位版书‘朝鲜檀君’”。檀君的地位从一定程度上得到明确。

    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后,中国被迫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1905年,日本迫使朝鲜签订“乙巳条约”,朝鲜降为日本附属。次年,“大韩帝国”以檀君纪年取代帝王年号,尔后各种独立运动的文件多署“檀纪某年”。随着民族主义兴起,檀君走上宗教祭坛,1909年,以檀君为至尊的大宗教形成。自此,以檀君为核心的历史认知呈现出比以往更为清晰的现代语意。

    日本的占领,朝鲜人对于史学的自主研究受到压制。然而,恰是在这种环境中方产生出《桓檀古记》这样的著述。另外,申采浩等抗日爱国志士,在流亡俄国和中国期间,在批判殖民史观的同时,以急进的民族主义史学观激烈地批判所谓的“事大”史观,并极力宣扬“檀君酋长论”“箕子邑尉论”等,将我国东北地区看成是韩民族的“旧疆”,从而将韩国古代的疆域从韩半岛扩张至我国东北地区。在这种思潮的指导下,歪曲、篡改历史,甚至主张“收复旧疆”,将满洲作为“独立复国之根据地”。朝鲜学界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对檀君问题进行讨论。但是,由于在古朝鲜的位置、国家形成的时间,以及社会性质等问题上无法确定,故而没有取得一致性的意见。随着朝鲜科学院古典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李相昊《檀君考》、李趾麟《古朝鲜研究》等文论的发表,檀君朝鲜得到肯定,其后这种肯定被纳入到《朝鲜全史》的编纂之中。金日成指出,“为把我们的民族史确立于主体立场,应从过去被日帝全面抹杀了的檀君和古代朝鲜的历史开始纠正”。1993年,朝鲜在平壤市江东郡江东邑西北不远处的大朴山东南面山麓发掘“檀君陵”,证明“生于平壤”的檀君,“是古朝鲜的建国始祖”,檀君朝鲜的中心在平壤,疆域含及中国东北部分地区。

    韩国学界对于檀君朝鲜是否存在,基本上有两种意见。持肯定意见者,除所谓“在野派”学者之外,李丙焘、尹乃铉、卢泰敦等也极力主张这一观点。尹乃铉认为古朝鲜就是檀君朝鲜,箕子朝鲜、卫满朝鲜等交替事件并不是在古朝鲜中心地区发生的,而是在古朝鲜的西部发生的,尹乃铉把列水、辽水、浿水、濡水等都看作现在的滦河。而李基东、李亨求、金荣来、徐荣洙则提出反对意见。同时,亦有韩国学者对朝鲜学界“发掘”的“檀君陵”提出质疑。但是,自1997年,韩国中学、高中教科书对檀君有述,“据称是檀君王俭建立了古朝鲜”。2007年2月23日,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宣布,将采用新编初中、高中历史教科书,对古朝鲜事记为“檀君王俭建立了古朝鲜”。

    综上可见,檀君取代箕子成为朝鲜半岛的民族始祖,从13世纪70年代见载,至20世纪末辅以考古发掘而成为定论,经历了近800年的历程。其间记事“层累”地丰满。尽管在有关檀君的话语体系构筑的过程中,半岛历代学人累有质疑,但并不影响朝鲜、韩国关于檀君的始祖认知。

    二、由“血”所链接的“统”

    “韩民族为同一民族是摇撼不倒的学说”。由于单一民族的现实,在有关朝鲜半岛历史问题的探讨中,有一种以“血统”来论说“政统”的方法,即以血统为核心判定,无限地提高甚至绝对地对民族属性程度进行相关阐述,实现对古代不同政权间的链接,进而与今天的民族国家进行对接。

    有学者将高仙芝看成是“来华朝鲜、韩国名人”,即“(在)中国活动的朝鲜民族的名人”,对从“辽东”移民到“五千一百里”之遥的内地的高句丽人后裔的民族属性作定义,这种做法一方面忽略了高句丽历史的真实性与其本来的民族属性,另一方面混淆了高句丽族同高句丽族后裔这样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根本症结在于,以现代民族国家“朝鲜”“韩国”“中国”的疆域为判断标准,来讨论历史问题,并以血统辅证,导致许多无法解释的历史问题。民族是个历史范畴,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如果按照“血统”的逻辑论事,则历史上只有民族的诞生和发展,而不会有民族的消亡。这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成立,而且在事实上也有诸多疑点不能自圆。

    今天的朝鲜或韩国人之中,有不少人的祖先是中国的汉族,但我们并不认为他们本人不是朝鲜族。据研究,今天的朝鲜族按照姓氏的由来可以分为三类,即朝鲜固有姓氏、外来姓氏和来由不明的姓氏。第一类姓氏的数量不多,但外来姓氏人口比例极大,而在外来姓氏中,来自中国的姓氏占绝大多数,能确认从中国各地来到朝鲜半岛定居并传承下来的汉族姓氏,约有130多个,而这130多个汉姓的朝鲜人,皆不能说是“在朝中国人”。在现代中国的汉族之中,可以找到古代慕容鲜卑、契丹的后裔。据考,山东人的慕姓,就是复姓“慕容”氏的简省;远在云南西南地区,至今尚存契丹后裔约15万余人。这些历史上消亡民族的后裔在该族消亡之后,分别融入汉族以及其它民族之中。

    针对渤海移民与朝鲜半岛高丽人之间的关系,学界存在基于“血统”的解读。其主张者主要是朝鲜学者,认为渤海人与朝鲜半岛的高丽人是同一血统。《朝鲜通史》认为,公元7世纪末,朝鲜半岛由过去高句丽、新罗、百济三国并立变为渤海、新罗并立,直至王建统一朝鲜半岛,建立王氏高丽王朝。因此,“渤海移民的迁徙,是世界封建史上一个特殊事例,是在迁徙者和土著居民基于同一血缘纽带,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认识是“模糊了两个不同民族的族属以及混淆了两个民族之间的关系”。移民与移入地之间的关系,不能以“探根寻源”作为假想前提,并将此假想当作历史真实作为移民目的进行判断。民族是由无数个体组成的,这些个体曾经聚族而居,亦曾有个体迁徙并游离,而迁徙的方向并无统一的目标和规范,每一次或每一支移民都有个案性的背景条件。

    毫无疑问,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民族的移动都没有绝对的规律,很多移民在居地的选择上存在偶然性。寻根性的移民有,但并不是普遍的,否则渤海移民就不会有多个流向,而应该只有一个,因为“血统”只有一个。所以,以“血缘”或“血统”来链接移民的流向,不是科学的逻辑。历史上的渤海与新罗是并立的政权,新罗的继承者王氏无从谈及与渤海人同源,对此日本学者旗田巍、鸟山喜一、関尾史郎、李成巿,以及部分韩国学者有基本共识。

    将渤海人与高丽人做血统的链接,依据的史料主要为《旧唐书·高丽传》中关于大祚荣族属的记载,“渤海靺鞨大祚荣者,本高丽别种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别种”,就是高句丽人的一支,也就是说,渤海是由高句丽遗民建立的,因而,渤海是高句丽的延续国家。“高丽别种”说亦分成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在上层统治集团中高句丽人占据社会主导地位,但统治下层以靺鞨人居多;另一种认为渤海国的基本居民就是所谓的高句丽遗裔渤海人。关于高句丽遗民移居渤海的情况,有学者认为“渤海建国乃是高句丽复兴运动的成果”,事实上,这一结论正是基于血统论提出来的。

    基于“血统”的相关论说,容易针对历史问题产生现实的纷扰。一方面,以“血”所链接的“统”,由于存在诸多不周延处,故而容易造成政权间的矛盾甚至冲突,辽朝萧逊宁与高丽徐熙之间的高句丽归属之争,即是这一问题在历史上的表现;另一方面,血统论事实上是以刻舟求剑的思维方式看待民族的变迁,只片面地讲血统或种族,而不是从整体上全面地去看待人们所具备的民族素质,以及所表现出来的民族特性,进而导致对历史的误解。

    三、“名”与“实”之间

    由于同处于汉字文化圈之内,古代东亚世界对于山川的命名常有名称相同,而指代完全相左的情况。比如以“长白”或“白头”命名的山,在历史上多有重名者。我们以高丽王朝与朝鲜王朝的文献为例,对“长白山”“白头山”以及相关语汇进行检索,发现历史上的地名,存在名同实非的情况。

    首先,关于“太伯山”。“檀君神话”中涉及有“太伯山”,据《三国遗事》载:“太白,今妙香山。”1530年成书的朝鲜王朝士人纂述的《新增东国舆地胜览》指出:“妙香山,在府东一百三十里,一名太伯山。”后世学者常将太伯山(太白山)视为今妙香山。大约18世纪末,朝鲜王朝士人将太白山定位为白头山或曰长白山。安鼎福(1712—1791)依据新罗文人崔志远《上太师侍中状》中关于“高句丽残孽类,北依太白山下,国号渤海”的说法,谓“太白山”(太伯山)即“白头山”,亦即长白山。其后,附和者渐众。直到现在,还有不少人沿袭其观点,将今长白山同“檀君神话”中的“太伯山”联系起来,进而将中国东北视为“古朝鲜”的疆域。

    其次,关于“白头山”。学界对白头山的认识较为模糊,有人认为“白头山”仅是朝鲜、韩国对于长白山的称谓,显然是对历史的误会。事实上,“白头山”之名源于古代中国,据《肃宗实录》载:“长白山,胡人或称白头山,以长白故也。”“胡人”即女真人。可见“白头山”同“长白山”一样,是由古代中国人命名的。“白头”是汉语的表述方式,意即远望此山,白色的山顶如同白色的头,故名。“白头山”在文献中指代情形复杂。据《世宗实录》载:“右白头山非本国境内,显德镇在高丽时革罢,别无灵验,请并削祀典。”参照《新增东国舆地胜览》,显德镇在永兴西120里处,可知,永吉道(即咸镜道)显德镇的“白头山”是指今咸镜南道永兴西北、耀德之北的“白山”。另外,据《肃宗实录》载:“自惠山由栢德岭,过芦隐东山至茂山,不过三四日程,而路不甚险,且处于白头之南,长白之北,正是豆满上流。”白头与长白作为某一地方的参照物同时出现,可知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二座山。

    三是,长白山有数座。《明宗实录》载:“咸镜道吉州长白山内面二处崩颓。”参照《新增东国舆地胜览》载:“长白山,在县西一百十六里。”“长白山为我主镇,而前面崩颓。”这里的长白山,是今朝鲜咸镜南道之检德山;又据《显宗实录》载:“咸镜道镜城长白山下雪一尺许,日气寒甚,大损稼穑。”《新增东国舆地胜览》载:“白山,在府西一百十里,山势甚峻,至五月雪始消,七月复有雪。山顶树木矮小,土人亦谓之长白。”此山所指为朝鲜咸镜北道咸镜山脉。

    四是,白头山和长白山为同一座山。《新增东国舆地胜览》指出:“白头山,即长白山也,在府西七、八日程。……其巅有潭,周八十里,南流为鸭绿江,北流为松花江、为混同江,东北流为苏下江,为速平江,东流为豆满江。”同书又载:“白头山,距府北三百三十里。”而惠山岭“在府北九十五里”。因而,白头山距离会宁约235里左右,应是中国之长白山。《新增东国舆地胜览》认为鸭绿江、松花江、豆满江皆发源于长白山(白头山)是正确的。作为鸭绿江等三江的源头,白头山与长白山自然是同一座山。

    通过对朝鲜半岛文献的简单梳理可知,“长白山”或“白头山”在不同的文本中,指代不同的山体。虽然名称相同或相近,但在地理上却相差甚远,具体定位,宜根据文献的语境客观考证,方能准确判断。望名定山,不仅会张冠李戴,同时也会因历史常识的缺失而贻笑历史。

    朝鲜半岛的现实是,生息着单一血统的民族,朝鲜、韩国二个民族国家并立。而历史上,从区域秩序与政权治理的角度,则长期变动不居。对于曾经演绎在朝鲜半岛上的历史问题如何从学理的层面进行研究是学者们关注的。合理的学术话语体系的建立,需要详实的资料,客观的视角,以及措置恰当的民族国家对每一个学者的影响。同时,对于历史问题的解读,以东亚视域作大视角考察,会求得更多的学术共鸣。

    本文转自《历史教学问题》2019年第1期

  • 徐勇:长泽史料与卢沟桥事变新考:新发现长泽手札与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研究[节]

    日军全面侵华战争的燃爆点是卢沟桥事变,发动事变的日军先锋部队是其中国驻屯军步兵第 一联队第三大队( 以下简称“第三大队”)[1] ,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理应是研究卢沟桥事变的核心史 料之一 。但现传其战斗详报是战后的复制版 , 日本研究界多视之为“原本”或认同其复制者第三大 队第八中队第二小队第二分队分队长长泽连治所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2],迄今缺少对其版本真伪与内容记载的专文考察 。 日方研究界的动向直接影响了中国学界。在中日两国,都存在着对于第三大队侵略北平地区及其战斗详报的研究空白与认识误区。

    笔者深感幸运的是 ,依据多位日本学者的支持与帮助[3],新发现一封沉睡约半个世纪的长泽连 治的手札,还有一批少有利用的旧日本军队史料。特将长泽手札、连同其复制的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以及日本学者安井三吉对其访谈的文本记录 ,合称“长泽史料”。……

    一、战后日本的战史编纂与长泽史料概况

    日本战败投降后,盟军解散了其所有军队与军事机关 。其后在美军扶持下 , 日本于1954 年成 立自卫队 。翌年 10 月 ,设置防卫厅防卫研修所战史室 ,展开了战后日本对其战争史料的发掘、整理 与研究 ,其核心任务是重新推进近代日本的战史编纂 。首任室长西浦进原为陆军大佐 ,在日本发动 太平洋战争之际任陆军大臣东条英机的秘书官 ,后出任陆军省军务局军事课课长并曾在中国派遣 军总司令冈村宁次手下任高级参谋 。1947 年 ,受日方第一复员局嘱托 ,西浦进在东京国际军事审 判中出庭 ,担任辩护方证人 。显然 ,他是当时最熟悉日本战史、军史的旧日本军人之一。

    西浦进在介绍其战史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时称 :“ 自己是作为旧军人来承担这项工作的 ,在  专业人士看来肯定有各种各样的不足 ,但也只能一边接受批评一边纠正 ,把这项工作进行下去。” 西浦描述最初资料空白的状况时说 :“ 1954 年夏天我接受了防卫厅的嘱托 ,经过约一年的准备 ,到  1955 年 10 月 ,战史室可以‘开店 ’了 。但是即便说是‘开店 ’,那时也只有桌子和椅子之类 ,其他什  么也没有。”[5]

    关于西浦所要征集的战争史料 ,其实在日本投降前夜 , 日本军部与内阁政府已从 8 月 14  日晚 间开始 ,烧毁了大批官方文件[6] ,造成战后日本军事史料、特别是陆军史料的严重空缺 。按秦郁彦 的描述 :“ 当时可以利用的基础性史料相当缺乏 ,既存的回想录和概说类书籍 ,不少都缺乏史实方 面的可信度。”“最重要的是 ,对于在昭和时代的政策决定中发挥有重要作用的日本军部 ,其研究积 蓄几近于无。”[7]近年来在日军战略大轰炸资料的发掘过程中 ,军事研究家前田哲男和资深律师一 濑敬一郎在发掘出大批海军航空兵战斗详报的同时 ,指出 :“ 由于陆军在战败时有意图地销毁证 据 ,有组织地销毁了战斗详报 ,所以 ,现在与轰炸有关的陆军方面的战斗详报几乎不存在。”[8]

    直至 1970 年去世 ,西浦一直主持战后日本官方战史的编纂工作 ,长达 16 年 , 出版了影响力巨 大的《 战史丛书》( 全 102 卷) 等 。西浦去世后 , 战史室继续开展史料编纂工作 ,也就有了对于卢沟 桥肇事部队第三大队的战史资料的征集 ,以及战史室负责人岛贯武治和卢沟桥事变日本兵长泽 连治之间的联系事项。

    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及其下属第三大队 ,是 1936 年日军为侵吞华北地区而扩建其驻屯军的产物 。据其联队史记载 ,组建之际在东京皇宫进行颁授军旗仪式 , 日本天皇敕语 :“ 中国驻屯步 兵第一联队编制告成 。 自此之后 ,军旒崇高 ,汝等军人 , 当协力同心 , 昭扬威武 ,护佑国家。”联队长 牟田口廉也大佐接过军旗回答 :“谨奉明敕 ,臣等、誓竭死力 ,保护国家。”[9] 据记载 , 自近代日本陆军 成立之后 ,驻海外联队由天皇颁授军旗的 ,这是第一次 。以此为最高荣誉 ,该部日军“燃起了作为 尖兵的使命感”。[10] 体现在牟田口廉也演讲之中 :“ 我联队应该有作为皇军第一精锐部队的大 抱负。”[11]

    在如此好战精神鼓舞之下,按 1936年日军《华北统治计划》等高层战略意图,新编成的该联队第三大队充任侵华日军先锋部队,于同年6月、9 月两度发动丰台事变 ,进驻北平西南方向的交通 要道丰台 。在其后的大半年不断向西侵扰 ,在卢沟桥和宛平城地区进行非法演习 。1937 年 7 月 7 日晚 ,第三大队按照其“利用夜幕进入主阵地接近敌军 ,拂晓发动进攻”的演习课目[12] ,针对驻守宛 平城和平汉线铁路桥及卢沟桥之间的河堤阵地中国守军 ,以演习之名实施挑衅 ,并在翌日凌晨实施 了“拂晓”攻击 ,拉开了日军长达 8 年的全面侵华战争序幕。

    按战时日军规则 ,作战部队需要制作有关作战情况的阵中日志与战斗详报等文书 。阵中 日志 具有直接记录事实的客观意义 ,是中队以上部队“记载各部队或个人所经历、遭遇的实况或所见 , 以备为战史资料”。战斗详报的要求很明确 :“所谓战斗详报 ,是战后由各级指挥官对战斗加以详 细记录并上报的文书 。其记载事项包括 :作战之前敌我形势概要 ,各时段的战斗经过 ,相关部队的 行动 ,敌我交战兵力 ,敌之部队番号、军官姓名、编制、装备、战法 , 以及作战之后的敌我形势概要 等。”[13]指挥官依据作战事实做出整理 , 比阵中日志更具综合性。

    日军各部队战败投降之际受命烧毁机密资料 ,按战后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战友会所编 《 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史》记载 ,全联队的阵中日志、战斗详报、命令会报、功绩表等资料 ,连同天 皇颁授的联队军旗 ,均于日军战败投降后的第二天、即 8 月 16  日在江西南昌南部的新建县西山万 寿宫烧毁。[14]  故战后的 20 多年间 ,卢沟桥肇事部队日军各部的阵中日志等资料一直没有出现 。但 是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突然在 1970 年被公布 ,发行者长泽连治添加了序言和后记 ,介绍该详报原由 大队长一木清直少佐主持撰写 ,在 1937 年 12 月完成 。除按规定上报之外 ,一部分分发给了该部人 员 ,长泽将其所获一部寄回家乡 ,战后也未做销毁 。随着1969年原第一联队战友会成立 , 以及社会对于战 争历史的关注度升高 ,长泽决定自费印刷、发行 ,分送相关人士 ,并在序言中称该复制版“ 和原本丝 毫无异”。[15]

    比较收藏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与神户大学图书馆的现传该文本 , 内容完全一致 。封面竖写 《 卢沟桥事件中的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正文在标题之后直接切入“作战第 一日( 七月八日) ”“作战第二日( 七月九日) ”共两天的“ 战前彼我形势”“ 战斗始终经过”等内容 ,附4 个表及 8 幅地图等资料 。文本最前和最后有长泽连治撰写的序言和后记 , 附有长泽刻写和印刷 厂信息的版权页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印刷时间是 1970 年 7 月 7  日 ,既卢沟桥事变爆发纪念日 ,发 行时间为 8 月 15  日 ,是日军战败投降日 。长泽标注这两个战争时间都具有明确的纪念意味。

    《 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史》中对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也有记述 ,但仅见文件名[16] ,并 未介绍内容 ,也没有收录长泽的回忆文章。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自 1970 年公开以来 ,在日本一直被视为“原本”,几乎未见到对 于该详报版本问题的质疑性考察 。在中国显然也是受日方研究影响 ,认为该详报具有“ 完整地记 录”卢沟桥日军行动的、相当于“原本”资料的史料价值 。如《 北京档案史料》1992 年第 1—2 期连 载了该详报的中译本,并发表编者按语全文如下 :
    这份资料是卢沟桥事变的直接肇事部队— 中国驻屯军第一联队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 原资料记录者为日军第三大队大队长一木清直少佐,资料的保存者为该大队下士官长泽连治。 1938 年 7 月长泽奉命参加进攻武汉的战斗,遂将其保存的资料寄回日本。长泽连治于1945年6月受伤回到日本,将此资料一直保存下来。1970 年,长泽连治将此资料汇集成册, 由 山崎 印刷部印刷发行。从资料的全部内容看, 比较完整地记录了卢沟桥事变前中日双方的军事态 势,事变的起因及最初两天内 日军的兵力部署和攻打卢沟桥的经过, 反映了当年 日军制造事 端、扩大事态的手法和 目的。[17]

    该按语在批评其侵略性质的原则立场之外 ,从“原本”视角肯定了该版本具有“完整记录”的史 料价值 ,体现了中国学界的一种代表性看法。

    21 世纪以来 ,随着中国史学发展迅速 ,笔者在收集战斗详报等资料过程中产生疑问 ,对长泽复  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版本性质与内容记载提出了质疑 ,并获安井三吉等日方学者的帮助。 2021 年 ,笔者正式提出 :“作为‘ 战斗详报 ’,其真实性待考。”[18]2023 年 ,笔者发现并抄录了收  藏在日本防卫省防卫研究所史料室的一份长泽连治的手札 。这是长泽于 1971 年 1 月 23  日致当时  的战史室主任岛贯武治的手札。[19]  现将其内容翻译如下 :

    贵官 1 月 18  日赐示协助收集特定资料之件,此前已收到,实在过意不去。确实、现在我保 存有《支那步一Ⅲ战斗详报第一号》(卢沟桥事件)及同第二号(南苑攻击) 关于牟田 口部队战 斗经过概要的几件实物。去年 8 月, 同中队幸存者之会成立前后, 已应相关各位要求,将内中 第一号印刷分发。谨呈剩余一本,请参考活用。贵官所希望收集的是原本吧,我也认为送原本 方为合适,但请谅解的是,说这是原本有些过分, 因为原本全国只有一部,所以我想永久保存在 家里,不考虑捐赠,请多多谅解。

    从该手札可以直接判断或认识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相关信息如下:
    第一 , 向防卫厅寄送复制版 ,是应岛贯武治的来函要求 ,不是长泽自己主动寄送 。第二 , 寄 给岛贯的版本是长泽自己的复制版而非“ 原本 ”。第三 ,关于“ 原本 ”的珍稀性判断 , 长泽估计 “ 全国只有一部”。第四 ,关于“ 原本”的保存 ,长泽说“想永久保存在家里 ,不考虑捐赠”。其实 , 即便在家中长泽也不让“ 原本”轻易示人 。追踪研究该详报的安井三吉教授 , 曾于 1993 年前往 长泽家中采访长达 4 个小时 ,所见版本也是 1970 年复刻版 , 而非 1937 年“ 原本 ”。第五 ,关于 “ 原本”此后去向如何 , 目前尚不可知 。长泽去世情况不明 ,安井三吉教授曾联系过长泽家人询问,未有结果。

    在岛贯收到长泽手札的前后 ,两人如何联系有待继续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 ,该长泽手札插夹在 藏于防卫研究所史料室的一部硬皮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封内 。该详报封面上没有标注封内夹 插手札 ,除非遇到特别用心的研究者 ,很容易忽略内中的手札 。另外 ,该详报封面上印有表示否定 意义的长方形叉印 ,加盖在“原本史料”四字之上 ,旁侧还印有“ 复刻本”字样的长方形印章 。如此 双重地标示了该详报的非原件性质 ,这样的标注很少见 。笔者追踪相关史料多年 ,这一次看到该手 札和这样的标注 ,实为殊例。

    还需要注意的是 ,在防卫研究所史料室还藏有多部纸版战斗详报 ,既无“原本史料”也无“ 复刻 本”标记 ,这导致研究者在检索过程中不太容易判断“真品”。

    此外 ,保存在日本国会图书馆及神户大学的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从其序言和后记 , 以及书末的印刷信息中 ,读者可以确认其为复制版而非原件 。但是收录在亚洲历史资料中心的电 子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标注来源是防卫研究所 ,其正文与日本国会图书馆和神户大学收藏版本相 同 ,却删除了长泽连治的序言和后记 ,也没有标注是否为“原本”,极容易让读者在版本问题上发生误解。

    笔者认为 ,新发现的长泽手札虽然短小 ,却是一份研究日本侵华战争的稀见史料 。依据该手札 可以直接判断现传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属性 ,也可以启发多方面的思考 ,深入认识侵华日军基层官 兵的战时意识与战后对于战争责任的认识倾向等多方面问题。

    鉴于卢沟桥事变在中日关系以及抗战史、二战史上的独特地位 ,加之日军投降时焚毁机密文件 造成的重要史料缺失状况 ,包含长泽手札在内的长泽史料 ,应该受到更多重视 ,并对其展开进一步 研究 。综合以上战后日本战史编纂与长泽史料概况 ,本文所需要研究的中心议题如下 :

    第一 ,正确认定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版本属性与研究价值 。该版本为复制版 ,却被 部分日本研究者认为是“原本”, 日本亚洲历史资料研究中心公开的电子版 , 由于版本信息不完整 , 也容易误导研究者对该版战斗详报史料属性的判断 。学界必须清醒认识这一错误判断。

    第二 ,需要具体研究复制版战斗详报的记载内容 ,是否如长泽所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如果 失真 ,是否有内容被长泽删节? 还是被详报编者一木清直“ 曲笔”掩藏? 应该结合“原本”和复制版 的异同 ,考察被战时日军和战后右翼共同扭曲的史实 ,还原卢沟桥事变之真相。

    第三 ,长泽没有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防卫厅征集战史史料时公布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而是在 1970 年才公开复制版 ,其过程映射出战后日本社会政治环境的特殊表象 , 以及其中的旧 日本军人 心态。

    第四 , 中国学界对该战斗详报运用很少 ,但有中方研究者受到长泽“ 和原本丝毫无异”说 法或日方研究者观点影响 ,视其为“原本”。从总体上看国内学界对该战斗详报的研究尚处于空 白状态 ,亟需展开相关研究并和日方学界进行沟通与交流。

    二、秦郁彦等“原本”派观点的提出与破绽

    在日本学界 ,将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推崇为“原本”并给予极高评价的代表者 ,是原 千叶大学教授秦郁彦 。1987 年 ,在台北召开的纪念卢沟桥事变 50 周年会议上 ,他曾提交论文指 出 ,卢沟桥事变相关资料甚多 ,“在这些资料中 ,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是唯一近乎第一手资料者 ,是 当今研究者应视为出发点的基础文献”。[20] 此后 ,他又在 1996 年出版的专著《 卢沟桥事件研究》中 两度感谢长泽 :“承蒙长泽连治氏的好意关照 ,能够全部转载其所藏原本的前半部分。”“ 1970 年 ,长 泽分 7 月 7 日、8 日两部分印刷战斗详报 ,并分送相关人士 ,遂使著者能够使用其原文”。[21]

    秦郁彦的这一系列说法 ,给予了长泽复制版详报以“原本”“原文”,乃至“ 唯一”“基础文献”等 高度评价 。笔者尚未看到日本学界对此评价提出商榷的说法 。但笔者注意到 ,秦对于第三大队战 斗详报的关注和利用并非一朝一夕 。早在其 20 世纪 60 年代的著作中 , 即已引征过第三大队战斗 详报的内容 ,而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其时尚未面世 。显然 ,秦如果拿不出确实的“原本”证据 ,其论点则应该受到质疑。此外 ,秦对于中日关系以及对于日本军队的评价 ,在其后二三十年间有不 小的变化 ,也需要对此做追踪式考察。

    秦郁彦早年就学于东京大学 ,毕业后任职日本大藏省 , 曾受左翼学者信夫清三郎等人影响 ,在 30 岁便接连出版《 日中战争史》(1961) ,《军队法西斯主义运动史》(1962) 两部著作 , 自称为“姊妹 篇”。[22]  这两部“姊妹篇”批判 19 世纪 30 年代的日本军队政治具有法西斯性质 ,批判日本对外政策虽然时有起伏 ,但“对于中国大陆的政治、经济、军事扩张这一基本方向没有变化 。并且发展为置 日本于死地的大规模太平洋战争 。在给中国国民造成巨大伤害的同时 ,终以日本帝国自我灭亡而 告终”。[23]  可见 ,秦的早期著作对于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日本国家法西斯主义 , 以及对外战争的侵 略性质与危害 , 曾有客观描述。

    在《 日中战争史》第四章有关卢沟桥事变的记述中 ,秦郁彦三次提到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这份史 料。[24]  这至少说明在 20 世纪 60 年代 ,秦已经看过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不过 ,秦著中并没有出现战 斗详报具体内容 ,也没有提及编者、出版、年代等信息 ,甚至也没有介绍该史料的全称 。这是在长泽 复制版战斗详报公开 9 年前的事情 ,秦著中提到的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是否是长泽复制版之外的“原本”,笔者尚未发现秦氏的说明。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 ,秦郁彦的观点发生了变化 。其一 ,对于战时日本政治的描述 ,秦用 “ 与民间右翼相结合的陆军的国家革新运动”,替换了原来的“ 军队法西斯运动”的说法。[25]  其二 , 对于侵华战争发生的原因 ,秦淡化了原本对日本发动对外战争的批判 ,转而指责卢沟桥事变是中国 军队从日军背后打出了“第一发”子弹 。特别是在 1987 年台北的纪念卢沟桥事变 50 周年学术会议 上 ,秦片面摘取金振中回忆文章的说法 ,指责宛平驻军开了“第一枪”,又强调中日两国战争扩大的原因在于蒋介石和国民政府决心开战。[26]  秦直接而明确地将战争责任推在中国守军头上。

    在秦郁彦 1996 年出版的《卢沟桥事件的研究》中 ,有长达 21 页的“ 主要参考文献及其解题”,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被列在“ 日本方面官方史料”第一条 ,可见其在这本专著中的突出地 位 。秦还对何谓“ 战斗详报”做了解释 :“被动员的步兵、炮兵大队以上 ,其他兵种的中队以上各部 队在一个阶段战斗终了之后 ,要制作战斗详报 ,按顺序向上级指挥官提交 ,这是《 阵中要务令》所规 定的义务。”[27]秦极力彰显战斗详报作为“官方史料”具有权威性。

    秦郁彦将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推崇为“ 原本”官方史料 , 与长泽手札中的说明明显不合。 不过 ,秦尽全力说明长泽复制版等同于官方原件 :“这份大队详报也是遵照上述规定制作的 。据长  泽连治所说 ,原稿由一木大队长于 1937 年 11 月在河北省昌平县担任警备时期着手完成撰写 ,12  月底印刷 100 册 ,其中 1 册由长泽承认是违反纪律寄回了家 。1970 年 ,长泽分 7 月 7  日、8  日两部  分印刷战斗详报 ,并分送相关人士 ,遂使著者能够使用其原文。”[28]

    秦著对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评价 ,有不少叙述破绽 。如其在正文中有两次标注的 1937 年版战斗详报 ,在文章叙述与资料注释中却替换为“ 大队详报的复制版(1970 年) ”。秦著书 中还有一节“谈话、书信”类资料介绍 ,列举了 1953 年牟田口廉也( 第一联队联队长) 、1956 年清水 节郎( 第八中队中队长) 、1984 年志村菊次郎( 第八中队士兵) 家属等数十人次的谈话或书信 。其 中也有对长泽连治写于 1987 年 9 月 18  日、1992 年 9 月 5  日、1993 年 8 月 29  日的 3 封书信的介绍 , 但未提及 1971 年 1 月致岛贯的手札。[29] 秦或许没有看到过长泽致岛贯的手札 ,或许是知道而仍然 回避对版本问题的讨论。

    另一方面 ,秦著也指出 , 日军在全面侵华战争之初 ,“ 出征中的连队、大队、中队等部有义务制  作阵中日志 ,不过包括第八中队在内的有关支那驻屯军第一联队的阵中 日志至今没有被发现”。 他还指出 ,牟田口廉也在战后送给防卫研修所战史部的战斗详报 ,“其制作情况不明 , 内容中第一  号与‘大队详报 ’相重复部分很多”。[30]  这些叙述的模糊性也是耐人寻味。

    但是总体来看 ,秦著没有直接讨论复制版与“原本”的区别问题 。只是依据长泽宣称的复制版 “ 和原本丝毫无异”,而将长泽复制版等同于 1937 年“原本”。

    秦郁彦不否定卢沟桥事变时肇事日军部队制作过阵中日志、战斗详报等文书 , 因此也不排除他 阅读过这些文书“原本”的可能性 。但是秦没有证明其见过“原本”,而长泽承认自己公布的是复制 版 。那么 ,秦在没有举证的情况下 ,推崇自己并未见过的版本为“原本”,显然是缺乏学术根基的随 意性判断 。如果秦仅仅见过 1970 年复制版、即将其认同为 1937 年“原本”,更是一种不可理解的认 识与判断错误,不是学者应有的行为 。

    需要指出 ,秦郁彦过分推崇旧日本军队史料 ,实出于其对旧日军史料的盲目与偏执的情感认同。 对于当晚的“第一枪”,秦强调是中国军队打的 。其根据是 , 日军史料记载有“在事件后数月作  成正式记录的大队和联队战斗详报 ,一致确认为 22 点 40 分 ,具有最高的可信度”。[31]  意即牟田 口  和长泽等旧军人的说法具有最高的可信度 ,显然这是一种随意且过分的尊崇旧 日本军人的感情偏执。

    关于秦郁彦 20 世纪 60 年代著作与 80 年代之后著作中的观点转变 ,可以结合当时日本社会政  治变化加以思考 。战后日本社会曾经有强大的批判军国主义的反省潮流 ,但自 20 世纪 60 年代出  现反转 ,以“大东亚战争肯定论”为代表的右翼势力强势抬头 ,竭力洗刷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责任。 在这一过程之中 ,右翼的巨大需求是要证明中国军队打了“第一枪”,要将日军发动战争的责任推  给中国守军 。为此 ,秦反复推崇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价值 ,强调其等同于原件,为右翼做出了史学“ 贡献”。 不过 ,这一做法脱离了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则 ,终究无法掩盖该战斗详报内容失真的事实。

    三、战斗详报内容失真与安井三吉的访谈

    安井三吉是日本学界研究卢沟桥事变最有代表性的学者之一 。安井著作中没有对第三大队战 斗详报版本的真伪属性做出直接评论 ,但有对长泽复制版的多种方式的质询与研究 ,并专门提出 “ 长泽连治氏复制版”概念。[32]  这显然是指出了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非“原本”属性 ,与 秦郁彦推崇的“原本”论区别甚大。

    另一方面 ,安井也在相当程度上肯定了长泽复制版的史料参考价值 ,“ 与日方第一联队和第三 大队战斗详报相对应是中方第二十九军、特别是金振中第三营的战斗详报 ;与日方《 北平陆军机关 业务日志》相对应的是冀察政务委员会、特别是外交委员会的记录等 。但这些好像都没有被保存 下来 ,希望能在中国做相关调查”。[33]  显然 ,安井是将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 比之为金振中第三营战斗 详报那样的基础性文献 。也是基于这样的重视 ,安井于 1993 年 3 月 3  日赴秋田县的长泽家中 ,在 长达 4 小时的访谈中 ,详细询问其生平资料、问题思考及战斗详报记载内容 ,希望还原七七之夜真 相 。整理录音之后 ,长泽复核了访谈文本 。如此 ,该访谈文本成为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公 开 23 年之后的解释与补充 , 同为卢沟桥事变研究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

    安井描述访谈其时的长泽 78 岁,个子小而精神矍铄。安井对比自己年长 26 岁的长泽有足够的 尊重 ,长泽也很配合采访。比较 23 年前发布战斗详报时所写序言与后记的情感表露 ,长泽在这次访谈 中的情绪似乎有不少缓和 ,补充叙述了 1970 年复制版的内容缺失 ,在多个疑难问题上有了新的解释。

    日本士兵志村菊次郎“失踪”事件 ,是卢沟桥事变当夜日军冲击宛平城的最初借口 。志村是当 年 3 月入伍新兵 ,经过 3 个月的反复演习活动 ,在那一片狭小演习场合 ,不应该出现迷路现象 。按 派出志村的第八中队第一小队小队长野地伊七的解释 ,志村受命后 ,在归途弄错了方向 ,从本小队 阵地走到一文字山(大枣岗)“ 又返回来”, 因为“ 没找到中队到处乱转”。[34]  但是作为下达命令的野地小队 长 ,也是在演习结束、吹号集合之后 ,才发现志村失踪 。安井指出 , 日军方面的多种解释试图解除中 方质疑“是困难的”的。[35]  再者 ,按日本军纪 ,志村受命“ 传令未复令是违反军纪”要受惩罚的大 事。[36]  但野地及清水节郎中队长都没有记录对此问题的批评或处置 ,故有研究者认为志村是特殊 任务的执行者。

    安井研究注意到 ,对志村失踪原因及时间长短说法不一 ,能够代表日军官方意见的应该是第三  大队战斗详报 。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序言中 ,将志村掉落一个挖沙的十多米深坑以及失踪时间  一个半小时等内容划掉 ,另添加了“ 约 20 分钟后”的内容 。再是同页 ,对志村的二等兵身份以及几  个部队番号做了修订标记 。安井提问修订原因是什么 ,长泽回答“那是错误的说法 ,需要删除”。[37]   也就是说 ,长泽有底气否定并删除了一木原文的一些记载 ,在复制版印刷之后也有加工修订 。那么  印刷之前 ,是否也有删改且没有留下痕迹的情况呢 ,大概需要有真正的“ 原本”面世才能有比较。 总之 ,长泽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实际却有自己的改动之“异”。

    卢沟桥事变当晚日军的挑衅借口还有“枪击”事件 ,即谁开“第一枪”的问题 。 中国守军方面的 当事人 ,包括祁国轩排长、李毅曾排长、金振中营长等人都明确指出当晚首先听到演习 日军发出的 枪声。[38] 但是 , 日军方面如牟田口联队长、清水中队长、野地小队长等日军肇事者以及日军宣传机 构的共同说法 ,都是指责中国守军从河堤向日军开枪 。显然 ,“第一枪”问题直接关系到 日军发动 攻击的原因 ,是日本右翼一直坚持的伪命题。

    据日方资料综合确认 ,演习中的日军曾派出“假想敌”分队 , 由谷边良哉曹长指挥士兵 12 名 , 大体相当于一个分队 ,携带两挺轻机枪 ,部署于演习场地东段的大瓦窑及一文字山( 大枣岗) 西侧 方向 ,控制阵地宽度达 100 米。[39]  面对西边日军的攻击部队集合地点约 900 米 ,面对日军攻击部队 身后的中方永定河堤防阵地约 1000 米 。按轻机枪射程 , 日军可以越过日军演习部队 ,直接射击中 方堤防阵地 。这是值得关注的战场设置 , 日军故意将其演习阵地紧贴中国军队 ,演习中的日军可以 直接掉头攻击河堤方面的中国守军。

    在如此一个演习阵地 ,根据相关史料旁证 ,枪声问题和这支日军“ 假想敌”分队有直接关系。 1956 年 ,秦郁彦曾整理发表清水中队长的《 清水手记》,记录了设置“假想敌”分队以及“假想敌”发  射轻机枪空包弹事项。[40]  但是在 10 多年后的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正文中 ,没有记录日军的“假想  敌”分队及其行动 ,只是突兀地记录了枪声问题 ,“在 7 月 7 日午后 10 时 40 分 ,突然从龙王庙附近  的中国军队既设阵地打出数发子弹”。[41]  1974 年 ,第一联队战友会编写的联队史中记载道 :“ 午后  演习告一段落在 10 时 30 分左右中止 ,假想敌大概不知暂停使用轻机枪而发射了数发空弹 。随后 ,  从背后的龙王庙附近射击过来十数发子弹 。这是实弹 ,从中队头上掠过。”[42] 这点也不同于长泽复  制版战斗详报的记录。

    长泽复制的是第三大队的官方史料 ,却缺少了其他史料中记载的“假想敌”分队的情况 。终于在史料公布23年后的1993年安井三吉对其的访谈中,长泽做了补充,确认有这支日军分队,也有轻机枪发射空包弹等史实。他称:起初“没有射击。演习部队完全没有射击 ,只有轻机关枪在夜晚的射击 , 只此而已”。演习日军轻机枪朝河堤上的中国军队射击,对中国守军是非常大的刺激 。在访谈中,安井问道:”因为日方的轻机关枪射击 , 中国一方吃惊 开枪,是这样的情况吗?”长泽答 :“是啊 ,你方不是在开枪吗,好,我方也有开枪的权力。可能是这样的想法,受了轻机关枪射击的相当刺激。 机 关 枪 射 击 时 火 花 发 散 , 声 音 也 很 大 , 很 容 易 看到。”[43]

    长泽还强调:“轻机枪发射前谁也没有射击。”[44]这是一个新的说法 。安井继续询问战斗详 报为何缺漏记载 ,长泽的回答轻描淡写 :“ 战斗详报是战斗开始之后的详报 ,可以不记录演习的情 况 。我想 ,这大概就是不写那些事情的缘故吧。”关于是谁下达命令进行“误射”,枪手是谁 ,长泽回 答依然含混不清 ,说“假想敌”分队人员有一人生存到战后 ,长泽和战友会聚会 ,也曾问过 ,但“始终 没有追究清楚假想敌的事情”。[45]

    在日军的“假想敌”设置与行动之中 ,不仅有轻机枪射击问题 ,还有一个日军失踪人数的清点 问题 。在演习结束后集合时 ,实际未归队的有“假想敌”分队及“失踪”的志村共 13 人 。据记载 ,该 “ 假想敌”分队不仅未归队 ,还向中国守军方向继续进行轻机枪发射 , 中队长骂了“ 混蛋”。[46]  但吊 诡的是 , 日军中队长向上报告只有新兵一人失踪 ,未计算“假想敌”分队的人数 。事后 ,第一联队和 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中都未有记载 ,清水本人也未曾提及 , 日军上级机关也未追究和处置该事件 。因 此 ,这也是日军战斗详报及日方有关卢沟桥事变宣传、报道中的一大疑点。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另一个重要遗漏 ,是没有记载 7 月 7 日晚与 8 日凌晨发生的中队长清水  节郎挑选精兵 ,潜入龙王庙河堤中方阵地 ,试图抓捕中国士兵作俘虏的行动 。其时 , 日军各级军官  和各机构以士兵失踪和枪声事件为借口 ,要求和宛平城中国守军交涉 ,并试图迫使中国守军退出宛  平城 。按当时日军谈判代表寺平忠辅的回忆[47] ,清水中队长判断“ 大队长的设想是 ,一定要以严峻  的谈判事态 ,让中国承认不法射击的事实”。于是提议 :“如果能够抓住一个中国兵做俘虏 ,作为活  的证人 ,就能够让他吐出有用的信息。”该提议获大队长批准后 ,清水回到中队挑选了 6 名士兵 ,带  上绳索 ,悄悄摸近龙王庙南侧中国守军阵地 。 中方士兵多人突然出现在堤上 ,大声喝道 :“谁呀?” 清水结结巴巴地用中文说 :“你们有没有看到一个日本兵? 他在这里迷路了。”中国士兵晃动着手  中的枪回答道 :“没有来。”清水一行悻悻退走 ,断绝了抓俘虏的念头 。不过有收获的是 ,确认中国  军队在堤上布防 ,据此可以指责中方干扰日军演习。[48]

    关于这一行动 ,野地伊七在 1938 年回忆称 :“此时中队长率兵 , 以收集敌情并获取敌向我军射 击事件的证据为目标 , 向敌阵地进发 。我受命代理中队长指挥中队进驻一文字山。”野地还称 ,第 三大队在一文字山上完成集结的时间是当日夜“三时半或四时前后”,其后日军“补充了弹药”。接 到大队命令后 ,“ 中队( 附机关枪二挺) 向龙王庙方向前进”,在向龙王庙发动攻击的途中 ,“ 中队长 归来 ,直接收回对中队的指挥权”。[49]

    中队长执行抓捕俘虏的阴谋计划 ,是当晚日军行动的重要一环 。 由于中国守军高度警觉 ,阵地 防守严密 , 日军的秘密抓捕计划未能得逞 。秦郁彦也对第一联队与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清水本人都 没有记载这一重要行动的情况十分关注 。基于寺平忠辅、野地伊七以及中方的确实记载 ,秦确认该 抓捕行动属实 ,并称其为“失败的抓捕俘虏行动”。[50]

    从以上可知 ,卢沟桥事变当晚 ,第三大队在卢沟桥前线的行动多多 , 日方驻屯军上下各级部队、 特务机关系统以及日方宣传机构 ,对这支部队公开或隐蔽的侵略活动 ,都有全程周密的配合 。但在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之中 ,却多被掩盖,未见记录。

    至 7 月 8  日凌晨 3 时 , 日军以“军参谋”名义颁发《宣传计划》,文件长达 9 页 ,规定日军宣传应 该是“诱导事态的基础工作”,为“ 占领卢沟桥”服务。[51]   8  日凌晨 4 时 20 分 , 日军旅团下达战斗命 令 , 占领卢沟桥、铁桥 ,解除宛平城内中国守军武装 。凌晨 5 时 30 分 , 日军第三大队全面攻击中国 守军阵地和宛平城 。该日出版的日本《朝日新闻》《读卖新闻》等多家报纸共同宣传日军开战原因 , 是遭受了中方“枪击”,开战是为了还击中国守军。

    由此可见 , 日军在 7 月 7  日晚采取了复杂离奇的挑衅行动 ,从纠缠士兵失踪 ,要求进城开始 ,转  而集中于“枪声”事件 。 “第一枪”成为战时及战后日本解释卢沟桥事变的关键词。

    战后,社会各界界对 7 月 7  日晚的“第一枪”问题的讨论从未间断 。1993 年的长泽访谈确认的轻机枪 射击 ,有别于战时日军宣传 ,是补充长泽 1970 年复制版战斗详报的新说法 。另有日方研究者指出 : “ 对于夜间堤防上的中国士兵来说 ,在正面遭受大幅度的射击 ,在左侧方向又有强力的喇叭声 ,他 们一定会判断日本兵今夜要发动攻击。”[52]  不过 ,日军特务机关茂川秀和等人则认为是日方先开 的枪。[53] 

    2006 年 , 由日本《读卖新闻》社组建的“ 战争责任检证委员会”出版了《 检证战争责任》一书。 该书指出 ,在卢沟桥地区进行“军事演习时的日本军队发射的空弹 ,引来了数发实弹”。[54]   这里的  “ 空弹”说法仍有辩解之嫌 ,但也说明由“空弹”引来实弹 , 间接否定了中国军队打出“第一枪”的 日  军长期的宣传口径 。这也是战后日本社会比较有代表性的新说法。

    综上所述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严重失真、疑点重重 ,掩盖了卢沟桥事变当晚第三大队的诸多 侵略行动 。这需要研究者进行严肃思考 。对比将其评价为“ 唯一”等“原本”派的推崇 ,安井三吉在 肯定复制版具有史料价值的情况下 ,对长泽连志进行访谈 ,填补了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内容缺失 , 留 下有助于证伪、还原历史的访谈史料。

    四、第三大队行动轨迹及其战斗详报的联带问题

    从以上讨论可知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严重失真 。那么其制作情况如何 ,需要研究 这支日军先锋部队攻击卢沟桥地区的行动轨迹 ,及其在日军侵略华北战局中的地位作用 。此外 ,作 为一名旧日本军人 ,长泽保存该份战斗详报并复制公布 ,折射出旧日本军人与战后日本社会和思想 界有何种关系 ,也是本节需要讨论的要点。

    关于该战斗详报的制作 ,长泽在 1993 年访谈中明确说道 :“ 战斗详报是大队长的著作。”[55]  这与 1970 年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序言一致 ,“我们大队长的文笔出类拔萃 ,详报完全是大队长自己完成的 ,小原曹长刻写蜡纸 ,我们几个年轻人印刷装订”。[56]  长泽一再确认战斗详报“原本”的作者是大 队长 ,说明自己没有修改原稿。

    这里提到的小原曹长 ,查第三大队成立时的编制 ,大队队部设置书记官共 4 人 ,其中有曹长 1 人军曹 3 人。[57]  按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说法 ,小原曹长只是刻写 ,没有参加“原本”的记录与 撰写 。另外 ,按日军规则 ,阵中日记也应该是制作战斗详报所需之基础史料 ,但该次战斗详报的制 作是否参考了阵中日记等资料 ,长泽的序言与后记中都没有记载。

    按战时日军规则 ,一木大队长应该是编撰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原本”的第一责任者 。其制作与 上报时间应在 1937 年 7 月 9  日卢沟桥战斗结束后至 7 月底大规模作战期间 ,但是第三大队并没有 及时完成阵中日志与战斗详报 。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中称 ,卢沟桥战斗的详报完成并上 报于当年 12 月 。其中之一份 ,即是长泽寄回家中并保存至战后的“原本”。按长泽手札介绍 ,还保 存有攻占南苑的战斗详报 ,两份详报是分别制作还是同时制作 ,其情况不详 。第三大队在进攻卢沟 桥作战之后 ,拖延 5 个月才上报战斗详报 ,按日军规则是违纪的 。而不可思议的是 ,非但没有受到 追究 ,一木大队长在翌年 3 月还晋升为步兵中佐 ,再次获得天皇授予金鹰三级勋章。

    被拖延上报的战斗详报存有诸多缺漏 ,是编者一木大队长所为 ,还是后来的复制者长泽所删 节 ,也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鉴于复制版的版面上有长泽的修订痕迹 ,故不能完全排除长泽进行删除 的可能性 。不过 , 比照另一份一木的文章 ,可以确认其主体内容 ,大体属于一木本人的作为。

    1938 年 ,在卢沟桥事变爆发一周年之际 , 日军刊物《 偕行社记事》发表了一组有关卢沟桥事变 原因、过程、双方协商谈判等问题的当事者回忆 。一木受邀撰写《关于中国事变发端之回忆》,这大 概是一木在 1942 年战死之前 , 留下的最为详尽的文字 。文中叙述第三大队进攻丰台的背景是日军 扶植的唐山傀儡政权与中方冀察政权的“两大政权”对立 。对于七七之夜 ,一木描述是 ,演习 日军 遭受突然枪击 。一木同样没有记录清水中队的轻机枪射击与抓捕俘虏等重要史实。[58]  一木的回忆 文章 ,对卢沟桥事变的背景及爆发过程所做的简略描述 ,与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内容相同 , 因 此 ,大致可以确认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可能出于一木之手。

    再追溯一木延迟完成与上报详报及详报中遗缺史实的原因 ,其回忆文章中有一段描述 :“ 我还 是大队长的时候 ,牟田口再三要求我写出真相 ,不过那时我虽然处于第一线 ,知道大体事情 ,但其他 相关事项并不是充分了解 。况且 ,事变如此扩大 ,具有重大性 ,如果因为记录拙劣、不充分 ,反而会 产生误解 。我认为早着手是不适当的 ,坚持推迟至今 。这次受偕行社发行一百周年纪念号的嘱托 , 仓促完成此文。”[59] 于此 ,一木确认了战斗详报上报的推迟 ,也陈述了卢沟桥事变与侵华战争扩大之 间存在重大责任关系 。一木认为 ,对此重大责任问题需要持审慎态度 。所以 ,作为战斗详报的执笔 者拖延其撰写与上报 ,并遗漏若干重大史实 ,这是有意为之 。其主要责任在一木本人。

    在长泽方面 ,其发行的复制版中虽然也有若干删节痕迹 ,但是否进行过大段删节 ,则需要进一 步的核查或有待于“原本”的发现与对照 。在战后日本高层的战史重建过程中 ,长泽为何不直接披露这份“全国也只有一部”的“原本”,却又在 1970 年采用复制方式公布 了一部缺漏不全的史料 ,并声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我们可以在其添加的序言与后记之中 ,看出一些长泽的思考和情感。

    战后的长泽能够关注到的情况 ,是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 。当时 ,反思侵略战争与批判军国主 义的认识 ,一度主导了日本的社会政治氛围 ,卢沟桥事变无疑也是被关注的重大历史事件 。其间 , 1954 年战史机构征集战争史料 ,作为战争幸存者、也是卢沟桥事变参与者的长泽的上级联队长牟 田口 ,从 1956 年起发表过几次谈话 ; 中队长清水发表《 清水手记》等资料 。不过 ,保存有两份战斗 详报“原本”的长泽却保持沉默 。长泽当然有自己的思考 ,他在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中描述 ,有 日本人像中国人一样 ,认为卢沟桥事变与“满洲事变”都是日军挑起的 ,“ 真是令人气愤”,“ 我一直 要说‘事实是不同的 ’,却忍下来了 。在 33 年动荡的社会局势中 ,无能为力的我 ,虽然不情愿却只 能沉默 ,在时光流逝中静观 ,别无他法”。[60]

    长泽终于在 1970 年前后决定公开复制版战斗详报 ,还寄送给防卫研修所战史部的岛贯武  治 。复制版的序言中写道 :“考虑到这份资料一定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就一直慎重地保管下来了。 这次得到建议加以公开 ,如果可以为追溯日华事变发生、和走向扩大为太平洋战争的第一发枪声的  真相提供参考的话 ,将深感幸运。”对于复制版的公开时间 ,长泽也经过深思熟虑 ,确定 7 月 7 日为  印刷时间 ,8 月 15  日为发行时间 ,都具有明确的纪念意义 。长泽在序言与后记中执着地强调 :“卢  沟桥事件 ,绝不是我们挑动的”,“是中国军当初对于日本军的含混言行使得问题恶化 ,最后结果只  能是扩大一途”。[61]  顽固地为第三大队的侵略行径辩护。

    对于遭受战争灾难的中国军民 ,长泽强辩 ,长时期不分昼夜的日军演习没有影响当地居民的耕 作与生活 ,指责中国军民“连攻击都没有搞清楚就不安起来 ,也实在是没有道理 。特别是在夜间演 习假想敌打出空弹( 中国军队没有空弹) ,也很在意枪口喷射的火光 ,气味大概也是不好闻”。[62]  在 战争结束数十年后 ,长泽依然露骨地表达对于中国军民的嘲讽。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的视角并未局限于卢沟桥事变 ,在其后记中也有对“满洲事变”“ 日华事 变”“太平洋战争”过程的简略概述 。不过 ,他强调自己只想追究卢沟桥之夜的真相 ,而不愿多考虑 “ 跨越八年的长期大战争的不幸的原因”。[63]

    众所周知 ,随着战后日本国家经济快速发展 , 日本右翼势力也迅速膨胀 。在 20 世纪 60 年代出 现右翼分子林房雄等人的“大东亚战争肯定论”。长泽为何在这样的时间点打破沉默 ,公布战斗详 报 ,与同时期活跃的旧日本军人有何联动等 , 尚值得考察 。作为旧日本军人的长泽公布复制版战斗 详报 ,并在序言中强调 :“突然从龙王庙附近的中国军队既设阵地打出数发子弹。”[64]显然是对相同 时期“大东亚战争肯定论”的呼应 ,而不是对日军的侵略行径做出反省。

    目前学界关于日军制定华北占领计划 ,发动卢沟桥事变的研究论著已经十分丰富 ,本文不再赘 述 。不过 ,一木编撰的战斗详报和之后的回忆文章 ,略去了第三大队侵入卢沟桥地区的背景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和后记中提到后来的“ 日华事变”等 , 同样也是掩盖了发动事变前的第三大 队的行动轨迹 。故本文需要略加追溯第三大队在北平地区的行动 , 以及长泽在这一行动过程中的 不同寻常的经历。

    在九一八事变侵占中国东北地区后 , 日军刀锋指向华北 。1936 年 4 月 28  日 , 日本颁布《 中国 驻屯军勤务令修订案》,规定“ 中国驻屯军司令官隶属于天皇 ,统率中国驻屯军 , 中国驻屯军司令官 就有关军之作战、配置和行动方面接受参谋总长指挥调遣 ,在有关军政、人事方面接受陆军大臣的 统辖”。[65]   自此 ,驻屯军升级为与关东军同等级别的战略单位 ,成为拥有多兵种组成的野战重兵集 团 。同年 ,驻屯军司令部制定《 昭和十一年度华北占领地统治计划书》《奇袭计划》等文件 ,对于“驻 屯军附近的地形 ,让每个士兵都牢记在心 ,以熟练地进行傍晚到黎明之前的夜间行动 。制定奇袭中 国军队首脑宅邸、兵营、城门等的计划 ,派干部多次到实地逐个盘亘、踏查 ,并多次实施”。[66] 

    在如此背景之下成立的第三大队 ,作为日军侵占华北的先锋部队 ,一开始就指向北平西南方 向 。在进驻丰台之后 ,锁定具有重大军事战略意义的宛平城 ,以及平汉路铁桥、卢沟桥等交通孔道 , 实施演习长达半年 。 日军对于当地地形、民情、守军部署与战斗力状况诸要素的掌握 ,均达纯熟 境界。

    第三大队原计划进驻通州 ,但在日军侵略华北策略下转进丰台 。正如驻屯军参谋长桥本群强 调 ,驻屯军为实现华北的“ 防共、亲日、开发经济、经济提携”而行动 ,“ 日本在大陆发展”早晚都必须 解决华北问题 ,即便没有卢沟桥事变 ,也会有“第二、第三次同种事件”发生。[67]   经过 1936 年 6 月、9 月两次冲突 , 日军成功抢占中国军营 ,为进一步攻占卢沟桥地区建立了战斗出发阵地 。时任参谋本 部作战部部长的石原莞尔承认 ,侵占丰台“是卢沟桥事件的直接动因”。[68] 

    上述第三大队等日军侵略华北的史实 ,也是战后日本右翼竭力歪曲的历史 。长泽就是在这一 过程中来到华北的 。长泽于 1935 年 1 月应征入伍 ,1936 年 5 月编入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第三 大队第八中队 ,从日本新澙出发到达通州 。此后 ,随队转侵丰台 ,再从丰台西侵卢沟桥 ,进入全面侵 华作战过程 。长泽全程参与 ,并在其间建立了自己的“ 功绩簿”,从新兵升为分队长( 相当于班 长) 。[69] 

    长泽对该段时期的日军行动 ,只用“移驻”二字简单描写 ,掩盖了其中诸多侵略活动 。作为一 名日军的基层分队长 ,长泽在战时大概率不了解日军高层的战争决策 ,但对于进入一支新编日军部 队 ,并随意进入对方国家发动战争 ,长泽对日军的侵略性质不可能全然无知 。特别是在战后长达 33 年的沉默时间内 ,长泽自觉保存战时文件 ,在复制版战斗详报中添加序言和后记 ,表达自己的情 感与立场 ,坚守战争时期理念 ,为日军掩盖侵略史实 ,并做新的辩护 。长泽 1993 年的访谈中 ,与 1970 年的序言、后记相比较 ,其内容与情绪有一些差异 ,但并未显示有根本性变化。

    长泽史料是战后日军史料整理中的一个实例,但长泽史料的倾向性并非个案。比如,野地伊七 在 1938 年发表的回忆文章中 ,就“发誓要继承各位英灵遗志 ,彻底解决事件 ,期待实现亚细亚一体化之理想”。[70]  因此 ,必须考察长泽史料以及其他旧日本军队史料之中的思想与情感倾向 ,进而分 析认识旧日本军队史料的虚实二重性。

    长泽史料淡化了日军在卢沟桥的侵略史实 。七七之夜的第三大队 ,作为先锋部队发挥了牟田 口所鼓动的“作为皇军第一精锐部队的大抱负”[71] ,在卢沟桥前线挑动冲突 ,攻击宛平城与附近的卢 沟桥、铁路桥要地 。这与第三大队的长期演习课目“ 利用夜幕进入主阵地接近敌军 ,拂晓发动进 攻”完全合拍 ,并获得了日军各级机关、特务系统以及宣传机构的周密协同。

    日军发动卢沟桥事变与其全面侵华战争具有必然性关系 。策划过侵略华北的日军决策者之一 田中隆吉 ,战后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传唤时强调 ,与九一八事变不同 ,卢沟桥两军“究竟为什么发 生冲突 ,现今也无法说清楚”。但是在日军作战计划问题上 , 田中隆吉答 :“ 日本军对应任何事件的 发生 ,都有常备计划 。那是军队的当然任务。”[72] 田中虽然没有承认日军策划了卢沟桥事变 ,但也确 认了日军每年都制定、修订大规模侵华作战计划的基本事实 。 日军在卢沟桥蓄意挑衅 ,发动全面侵 华战争 ,侵吞北平城和华北地区的战争轨迹的实际存在 ,并不以卢沟桥事变是否偶然的论辩为 转移。

    总之,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所缺漏的诸多史实,就是一部第三大队的北平地区侵略史 。第三大队入侵丰台、卢沟桥等地,是日军华北侵略的组成部分,其地位作用不可低估 ,也就是一木回忆文章中所写:“事变如此扩大,具有重大性。”[73]长泽作为这支侵华先锋部队的一员 ,在隐忍 33 年之后 ,复制 一部缺漏甚多的战斗详报 ,掩盖日军攻击卢沟桥地区的计划性与必然性 ,似乎不值得奇怪 。……

  • 杜明鑫:清雍乾年间河南直隶州的增设与调整

    雍正朝是清代行政区划变动较为频繁的时期,尤其是直隶州的大量增设与调整,引起了学界的关注。由于自然地理环境、地缘政治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各地直隶州的设置与变动情况有所不同。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聚焦于具体区域直隶州的设置和调整。河南是清初较早设置直隶州的区域之一,雍正二年(1724年)设置了陈州、许州、禹州等6个直隶州。后经雍正十二年(1734年)和乾隆六年(1741年)的调整,新设的6个直隶州最终保留了3个。目前学界对清代河南直隶州演变的研究,多是从行政区划史的角度,梳理了其建置沿革,对其背后的原因则未做深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档案、地方志等资料,对雍乾时期河南直隶州设置、调整的背景与过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加深对清代行政区划调整和直隶州制度的认识。

    一、雍正二年河南直隶州的增设

    明朝末年,河南辖境设有开封、归德、彰德、卫辉、怀庆、河南、南阳、汝宁等8府和汝州1直隶州。清初沿袭明制,仍为8府1直隶州。不过,各府幅员和所辖州县数量差异明显,特别是开封府,下辖4州30个县,占全省州县总数(11州96县)的31.8%。由于所辖州县过多,幅员较大,知府很难对所属州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清世宗即位之初,为了加强对州县财政的管理,避免出现钱粮亏空,明确提出知府要严格盘查所属州县仓库,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初一日,又晓谕各地知府“盘查仓库,必须核实,不可视为故事”。随后又规定,“直隶各省督抚于州县开征之始,令该知府遴选贤员与该管官同封银柜,每十日、二十日另委贤员当众拆封,立即起解。其存贮仓谷,按季盘查,出结转报”。这样一来,知府不但要处理日常事务,还要前往各州县盘查仓库。如果府的幅员较大、所辖州县过多,知府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细致地盘查所属州县仓库。

    雍正二年初,山西巡抚诺岷巡视省内南部府县时便发现了这一问题。平阳、太原二府因所辖州县太多,知府等不能亲临详查所属州县仓库,导致各州县均有亏空。倘若“另分府治,势必建造衙署,增设官役,大滋縻[糜]费”。于是,诺岷建议将平阳、太原二府下辖的9个属州升为直隶州,以州管县。这样一来,二府所辖州县的数量均减至11个,便于知府进行监督和管理。闰四月初六日,诺岷提出的方案获允施行。

    同期的直隶、河南、山东、江苏、安徽等地,也存在府级政区辖境过大的问题。如前已提及的河南开封府,虽然知府孙兰芬“勉力办理”,“不至于偾事”,但因辖地辽阔、州县甚多,管理上也存在诸多不便,“不特诸事难以亲查,即文移往返,亦稽时日”。因此,在诺岷方案获批的同日,河南布政使田文镜便奏请仿照山西的做法,在河南设置直隶州。五月十七日,田文镜再次上奏并提出具体方案:将开封府下的陈州、许州、禹州、郑州以及汝宁府的光州、河南府的陕州升为直隶州,提升其行政层级,扩大其行政职权;将黄河以北、原属开封府管辖的原武县、延津县分别划归所辖州县数量较少的怀庆府和卫辉府。这样一来,开封府所辖州县的数量由34个锐减为14个,河南府所辖州县由14个减为11个,汝宁府所辖州县由14个减至9个。八月,田文镜的方案获准,河南政区由8府1直隶州变为8府7直隶州。

    二、冲繁地区之直隶州行政管理面临的困境

    据不完全统计,雍正二年至三年间,为了解决府级政区辖境过大问题,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陕西、广西等8个直省通过“升州析县”的方式,增设了46个直隶州。随着直隶州数量的迅速增多,其在行政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日渐凸显。虽然直隶州所辖州县较少,但直隶州不设附郭县,因此知州不仅要负责监督、管理下辖属县,还要负责本州(即亲辖地)内的各项事务。如果“本府[州]事简地僻,尤可兼综。若地处冲要,政务繁纷,虽有长才,实难胜任”。

    雍正五年(1727年)九月,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指出,蒲、泽二直隶州地处冲繁重地且所辖各县赋役繁重,直隶知州不仅有刑名、钱谷之任,又有督理盘查之责,还要负责稽查匪类、巡察山乡,即便“有兼人之才,亦断无分身之术”。于是建议将蒲、泽二直隶州升为府,增设附郭县,由知县负责附郭县的各项事务,知府则专门负责督查。次年,山西巡抚觉罗石麟再次题请,于四月初二日获准。

    这种情况并非个例。直隶天津州,为水陆通衢之地,盐业和漕运发达,各方人员聚集于此。知州不仅要处理亲辖地的刑名、钱粮等各项事务,盘查所辖青、静两县的仓库,督催、核转两地的案件,还要负责治安巡查及承办水师营的各项军工,行政事务十分繁杂。雍正九年(1731年)二月,在直隶总督唐执玉的奏请下,升直隶州为府。

    就河南而言,陈州直隶州的设置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陈州亲辖地幅员辽阔,所辖人丁、田地较多,“编户九里,额征丁地七万有奇,地广人稠,鞭长莫及,实豫省直隶州中之最繁难治之区”;且周家口一带,商业发达,各地商贾汇聚,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所辖西华、商城、项城、沈丘四县,行政事务繁剧,“案牍较他处更为尤甚”。知州不但要履行盘查、督催责任,还要承担繁复的稽察、审转工作。雍正十一年(1733年)九月,陈州知州黄起盛深感难以兼顾亲辖地和属县繁杂的行政事务,呈请督抚仿照天津之例,将陈州直隶州升为府。

    雍正十二至十三年间,山东、河南、安徽、陕西等省督抚纷纷奏请将直隶州改设为府,以解决直隶州事务繁多、知州难以兼顾的问题。

    三、雍正十二年、乾隆六年河南直隶州的调整

    雍正十二年,为解决河南直隶州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河东总督王士俊奏请对河南省的行政区划再行调整。一是将陈州、许州二直隶州升为府。陈州直隶州“南通三楚,东接江南,地方冲要,公事殷繁,粮额甚多。又兼辖四县,案牍丛集。知州一官顾此失彼,实不足以资弹压”。许州直隶州也同样是地方事务繁多,知州难以兼顾。陈、许二直隶州升府后,增设附郭县,由附郭县知县负责府治的各项事务。与此同时,王士俊还建议将与陈州相邻的开封府的扶沟、太康二县划归陈州府;裁撤许州附近的禹州直隶州,将禹州及其属县新郑、密县划归许州府。这样一来,陈州府管辖7县,“体统加隆,控制咸宜”;许州府管辖1州7县,“环绕四面而郡治居中,有呼即应,形势、规制均属妥协”。二是将“政事甚简”的郑州直隶州改为散州,与其原辖荥泽、荥阳、汜水、河阴等4县一起划归开封府管辖。三是保留汝州、光州、陕州三个直隶州。“汝州一州界连万山,光州一州南接楚省、东邻江南,陕州一州逼近潼关、地接秦晋,均属险要之区”。由于战略位置重要、州治地广事繁,与各府治所的距离十分遥远,不便归并,故予以保留。此外,又将河南府卢氏县划归陕州直隶州。卢氏距离河南府城320里,距离陕州仅140里,改隶之后,“道里近便,一切公事可无迟误”。

    雍正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王士俊的方案获准施行。不久,增设陈州府附郭县淮宁县和许州府附郭县石梁县。经过此次调整,河南省由原来的8府7直隶州变为10府3直隶州。

    雍正年间对于行政区划持续且大规模的调整,使得全国范围内地方官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到了乾隆六年(1741年),随着财政支出持续增长,“直省收支各数,所入仅敷所出,倘有蠲缺停缓,即不足供一岁用度”。户部尚书讷亲建议减少各项支出,“各省官员毋任其增设,工程宜权其缓急”。五月,大学士遵旨议复,认为“设官分职,原有定制,增设改隶,徒事纷更。盖以官多则冗,役多则旷,不特俸工役食徒事虚糜。应令各省督抚查明从前添设各员,就现在情形详加酌议,应行裁汰即据实具题”;并明确提出,此后各省不得随意增设新的官职,如确需增设,只准在省内原有官员总数内调剂。

    不久,河南巡抚雅尔图奏称,“河南省新设之河陕汝道……改设之陈州府知府、添设之淮宁县知县、赵家村巡检,均属妥要,无庸议裁”。而许州府,“赋无逋负,民亦淳良”,建议仍改为直隶州,裁撤府治及附郭县,所辖禹州、新郑、密县划归开封府。经此调整,河南省由原来的10府3直隶州调整为9府4直隶州。此后,在缩减行政开支的大背景下,全国新设政区的数量逐渐减少。直到光绪、宣统年间,为了开发边疆地区,才在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等地设置了一批州县。

    雍正二年,为解决开封、河南、汝宁三府幅员过大、不便管理问题,在田文镜的主导下,设置了陈州、许州、禹州、郑州、光州、陕州等6个直隶州。由于直隶州设置进程过快,未能充分虑及设置后的政务繁杂程度,一些位于冲繁地区的直隶州出现行政事务过重而难以兼顾的情况。雍正十二年,河东总督王士俊又对此进行了调整,将新设直隶州中战略位置重要且政务繁多的陈州、许州升为府,“政事甚简”的禹州、郑州降为散州,政务较少但战略位置重要的光州、陕州予以保留。乾隆六年,在缩减行政开支的大背景下,许州府又改为直隶州。至此,河南直隶州的数量基本稳定下来。清朝末年,随着卢汉铁路、开洛支路相继动工,郑州战略地位上升,光绪三十年(1904年),经河南巡抚陈夔龙奏请,升为直隶州。

    本文转自《史学月刊》2025年第9期

  • 袁广阔:考古与文献双重视域下的夏代文字

    一、前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考古工作者在偃师二里头遗址发现了纵横交错的主干道路网络、宫城和多进院落的宫室建筑群、官营作坊区等重要遗迹1。2024年12月26日,国家文物局“考古中国”发布夏商时期考古新发现与研究新进展,在二里头遗址的北部、洛河北岸的古城村发现了二里头时期的壕沟和城墙。它们与二里头遗址的主干道路、墙垣、建筑基址等遗存时代、方向一致,可能是二里头都邑外围的壕沟和城墙2。规模宏大的都邑,更加有力地证明了当时国家已经产生,正如邹衡先生所言,偃师二里头遗址应该就是夏都斟鄩所在3。考古发现与研究表明,文献记载中的夏王朝是真实存在的。

    当前,探索夏文字基于两个重要条件,即早商文字和二里头文化文字材料的新发现。早商文字方面,郑州商城(亳都)和郑州小双桥(隞都)都有新进展。郑州商城位于郑州市区,总面积约1 300万平方米,由宫城、内城和外郭城组成,是商代开国之君汤的亳都所在地。目前发现的文字按照载体可分作四类:铸于青铜器上的金文、刻于牛骨上的骨卜辞(“甲骨文”)、刻划或书写在陶器上的陶文以及刻划在石头上的文字等。《郑州二里冈》发掘报告释读出其牛肋骨上的11个字,“乙丑贞:从受……七月又モ土羊”4]38。二里岗甲骨文的字形结构与殷墟甲骨文相似,两者都表现出明显的象形特征,两地均出现“乙”“丑”“贞”等字,且形态相近。 郑州商城这片“甲骨文”的文字已经比较成熟,为商代后期的甲骨文找到了源头。

    郑州小双桥遗址位于郑州市西北郊石佛乡小双桥村与于庄村之间的台地上,遗址总面积约600万平方米,是仲丁所迁的隞都5。小双桥的文字主要出土于宫殿建筑附近祭祀坑内,目前发现的文字有朱书陶文和刻画陶文两类。小双桥遗址出土的朱书文字保存完好,字迹较清晰。朱书陶文多书写于陶缸或大口尊上,依据目前发现的文字内容有数目字类、象形文字类等。朱书文字中象形文字占有很大比例,如帚、匕、旬、天、东、父(尹)等。曹建敦还考证出一个甲骨文中不见的“吴”字6。朱书文字多为祭祀短语类文字,因陶器破碎,保留的文字多为片段,但大多可以与甲骨金文比较印证和释读。小双桥朱书文字中的象形文字与殷墟金文和玉石器上的朱书文字在字形特征上高度一致。例如,“帚”字在小双桥朱书文字中描绘扫帚的形状与殷墟金文相似。

    小双桥陶器上的文字数量较大,类别丰富,文字构形虽然古朴,但书写得刚劲有力。正如古文字学会会长黄德宽所说:“小双桥的文字线条简练匀称,结体自然,行笔流畅,考虑到是用软笔书写,可以推断书写者已相当纯熟地掌握了书写技巧,表明当时文字发展和书写的整体水平较高,早已脱离原始状态。”7]19小双桥遗址发现的朱书陶文,从字形、笔画、结构及表现手法分析,与甲骨文、金文属于同一体系的古代文字特别是族徽文字承袭关系明显。

    郑州商城、小双桥早商都城遗址新的文字材料不断发现,表明早商已进入成熟文字时代8。因此,夏鼐指出:“二里岗文化已有文字制度。”9商前期文字填补了中国文字历史上的一段空白期,为探究夏代文字奠定了坚实基础。

    早在20世纪50年代,范文澜就说:“按照殷墟文字已经达到的程度,上推夏朝已有原始的文字。”10]31近年来出版的《偃师二里头——1959年—1978年考古发掘报告》11]202《二里头:1999—2006》12发表了大量二里头文化的陶器符号,为研究夏代文字提供了重要的考古学依据,很多学者将其视为文字。邹衡指出:“这些陶文同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及其以后陶器上常见的刻划符号是不相同的,现在虽然尚未确考为何字,但从其结构来看,同甲骨文已经非常接近,其为当时的文字应该是没有多大问题的。”3宋镇豪说:“偃师二里头夏都遗址,出土刻有“耳”“目”“鱼”等陶文及40 余个陶器刻符,有的结构比较复杂,已接近殷墟甲骨文。”13曹定云全面研究了二里头文化陶文,认为:“如果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均是夏文化,那这13种陶文均应是夏代文字。”14在商代之前,二里头文字已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鉴于此,笔者拟结合考古实物资料与传世文献的研究成果初步探讨夏代文字,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二、陶符文脉:考古发现的夏代文字线索

    考古类型学研究表明,晚商指代器物的部分象形文字的字形,与二里头时代此类器物的字形特征更加近似,说明指代器物的对应文字,当创造于夏代。正如苏秉琦指出:“象形字的创造者只能是模仿他们亲眼看到、生活中实际使用的器物形态。因此,甲骨文实物虽出自晚期商代人之手,它们却为我们留下中国文字初创时期的物证。”15]89考古发现二里头文化陶器上的符号文字与当时的礼制和社会管理制度关系密切。

    (一)书礼同轨:文字与夏代礼制

    1.礼制与文字

    二里头遗址出土了规模宏大的建筑基址、大中型墓葬和配套成组礼(乐)器。礼器方面,二里头文化的铜礼器包括铜鼎、爵、斝、盉等;陶礼器有爵、盉、觚、鬶、尊、豆、簋、贯耳壶等;玉礼器种类较多,有璋、钺、戚、圭、戈等。乐器方面,主要有漆鼓、陶鼓、石磬、铜铃、陶埙等。其中,漆鼓呈束腰长筒状,石磬磬体略呈折曲状,铜铃多与镶嵌绿松石的铜牌共存于大型墓中。另外,祭祀方面,二里头遗址宫殿区北部和西北部一带(Ⅵ、Ⅸ区南部)有专门用来祭祀的活动场所,遗迹有高于地表的圆形建筑(坛)和低于地面的长方形建筑。该区域发现有完整的狗、猪、羊等动物骨骼的祭祀坑;在这些遗迹附近发现较多卜骨,其种类有牛、羊、猪、鹿等动物的肩胛骨。

    礼器和乐器的发达昭示着夏代已经进入礼制文明时代。文献记载祼礼是夏代的重要礼仪。《礼记·明堂位》:“灌尊:夏后氏以鸡夷,殷以斝,周以黄目。”邹衡认为,鸡彝这种灌尊,就是夏文化的封口盉,也是龙山文化中常见的陶鬶16]149-157。根据考古发现,二里头遗址已出现祼礼及相关礼器如“鸡彝”,同时墓葬中出土的漆觚也证实了祼礼仪式的存在17。这些考古证据表明,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行为规范,礼制在中国早期文明社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构成了当时社会运行的主要支柱。而当时的礼制活动,多与巫觋或“伶官”这一特殊群体的礼仪实践相关;杜金鹏推测二里头文化有一特殊身份的群体如巫师等主导宗庙管理和祭祖活动18

    巫师不仅是礼制活动的主持者和管理者,也是早期器物字的造作和书写者。二里头遗址牛、羊、猪、鹿各类卜骨以及众多礼器的发现,说明当时一定规模的巫师集团已经出现。一些巫师在不断使用器物的职业活动中,开始结合礼仪需求,依照礼器的形状创制“器物字”。这样,玉器中的璋、戚,青铜器或陶礼器中的爵、觚、盉、尊、豆、壶等“器物字”率先出现19。这些象形的“器物字”最初与祭祀、占卜关系密切,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文化的重要载体。《礼记·礼器》载“三代之礼一也,民共由之,或素或青,夏造殷因”。因此,夏礼是我国古代礼制的开端,也是礼制仪轨渐趋完备和文字系统出现的重要阶段。

    2.礼制文字实例

    (1)“龙”字。龙是夏人的图腾,与夏关系最为密切20。二里头遗址发现了许多龙形遗物,尤以镶嵌于漆木器上的绿松石龙形器和镶嵌龙纹铜牌饰最为突出,据统计目前共有16件出土,如圪垱头M4出土1件兽面纹绿松石铜牌饰,呈椭圆形,两侧各有二穿孔纽;凸面由绿松石片粘嵌排列成兽面纹。这些绿松石铜牌饰制作精良、纹饰精美,均随葬于大中型墓葬中,杜金鹏、王青、李学勤等将其称为“龙纹”21。由此可见,随葬有龙纹遗物的墓主生前应属地位较高的统治阶层。

    绿松石龙形器和镶嵌龙纹铜牌饰是上层阶级人员在重要活动如宗庙祭祖等使用的重要礼器。二里头遗址曾出土一块陶片(采:26),其上刻划的“ 158z1.jpg ”与铜牌饰上的龙形象极为相似11。这是二里头遗址“龙纹”铜牌简化后的图案,也可以说就是“龙”字。

    (2)“璋”字。牙璋是二里头文化最典型的礼器,只出土在大型墓葬之中,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如二里头ⅢKM6墓底中部有大面积的朱砂层,出土铜爵、陶盉各1件,中部有玉璋1件,长条形,身、内之间有两道锯齿形阑,两阑之间有锯齿形饰。牙璋是当时影响最为广泛的礼器,对周边地区文化影响深远。

    二里头遗址虽然没有发现“牙璋”的象形字,但在安阳殷墟青铜器铭文上找到了夏代的“璋”字。殷墟铁三路M89青铜器觚的圈足内铭文“璋”字,歧首,弧刃、扉齿较长,字形特征与二里头文化牙璋一致22。二里头文化流行随葬牙璋,但商代早期墓葬和殷墟时期已完全不见踪迹。因此,殷墟铭文中的“璋”字,显然是夏代创造并传承下来的。

    (3)“爵”字。二里头的铜爵形体有的较低矮,流尾间距较短,束腰平底,三足较短,微向内敛;有的器体较高,流尾间距较长,束腰平底,下腹突出,下接三足,足外撇,尖尾,流口间一般无立柱。发掘者认为:“二里头文化墓葬发现的青铜酒礼器中的核心之器是爵,二里头遗址所发现的未遭破坏的铜器墓,如果只出一件铜容器必定为爵,若有二件或更多,其中必有爵。”23二里头遗址没有发现“爵”的象形字。但殷墟甲骨文中的“爵”字所表现的平底的特征,与殷墟青铜爵器形底部向下突出为卵形底的形态差别巨大,这充分说明,甲骨文“爵”字不可能取象于晚商时期的铜爵。此外,晚商金文中的爵字,不见柱,流细长,有尾,深腹,高实足。这些特点均为二里头文化早期陶爵的形制特征。因此,有人认为甲骨文中深腹长流的“爵”字,字形上具有二里头文化铜爵的特点,可能在二里头时期就已经创制出来24

    (4)“酉”字。二里头遗址没有发现“酉”的象形字,但殷墟甲骨文中却有“酉”字,其取象来源应是二里头文化的陶大口尊,因为其字形特征与二里头的大口尊贴合度最高。二里头文化的小口高领尊多见于二期,兴盛于二里头三期,商代早中期后都变成口大于肩,晚商时期口为喇叭形,无肩,形体变长,只有二里头二、三期时的形象特征符合金文中的“酉”字形。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殷墟甲骨文中,酒字写作酉,一望即知是酒具大口尊的象形字。可见二里头文化中非常多见的陶大口尊,应该是盛酒之器。”24岳洪彬和杜金鹏不仅认为酉字取象于大口尊,同时也认为大口尊是用来酿酒或者贮酒的器物:“此类器一般形体较大,高四五十厘米者很常见,做工精致,结实牢固,可作长期使用。商代甲骨文和金文中的酒字字形,均与大口尊相似。甲骨文和金文多为象形字,其酒字最早可能就是取大口尊之象形,这说明大口尊这类器物与酒应有密切关系,可能是酿酒或贮酒之器。”25]72-73另外,还有学者认为铭文及甲骨文从“酉”的字,如奠、酒、尊、歙、福、富等,字形上都与二里头大口尊的器形细节接近24

    除了以上的器物象形字之外,金文中的“觚”字为桶形,形制与二里头文化陶觚形体特征接近;晚商铭文中的“豆”也与二里头时期喇叭状高柄豆形体特征接近19。总之,通过与器物存续历史年代所具有的外形特征对比,可以发现,晚商时期部分指代器物象形文字的字形,与二里头时代此类器物的形态更加接近,许多礼器直接来源于其形态的象形描绘。这充分说明,指代此器物的对应文字应创造于夏代,成熟于早商,并一脉传承至晚商。

    (二)符以志群:象形类字符与人群标志

    殷墟甲骨文中的“工”“百工”表明,当时手工业门类齐全,铸铜、制玉等方面技术先进,生产的组织、管理及产品流通等环节有条不紊;二里头都邑的社会生产、组织与仪式活动等与殷墟一致,都需要有序、高效的社会组织协调管理。二里头都邑以“井”字形道路网络划分成“九宫格”,宫殿区和作坊区外侧都发现有夯土围墙。二里头遗址围垣作坊区内的手工业生产呈现出四大显著特征:首先,生产种类日益丰富,以铸铜作坊为例,早期仅生产小型铜质工具,后期逐步拓展至兵器及铜质容器等多种器类。其次,技术体系高度成熟,尤其在铜容器铸造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其造型之精美印证了冶金技术的创新发展。再次,生产组织具备精细化管理特点,无论是铜器还是绿松石器制作,均需遵循多工序的复杂流程,体现出严密的分工体系。最后,空间布局呈现专业化特征,围垣作坊区的设立不仅实现了不同质地产品的分区作业,更通过集中管理模式显著提升了生产效率与专业化水平26]107。手工业生产专业化的程度和形式被认为是衡量社会复杂化程度或文明化进程的重要指标。二里头各类围垣作坊的独立存在,表明该时期的社会分工已经细化,铜器、绿松石、制骨等加工生产已经超越了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生产方式,转变成专业化的作坊式生产,国家已经拥有相当完备的管理系统和高效的管理阶层。 

    高效的管理、协调需要通达的文字媒介进行交流、传播。因此,为了区分不同族群以及传播信息、协调管理,族徽便应运而生。二里头文化的族徽可分为与手工业生产作坊有关的工匠族徽和与氏族标志有关的族徽两种。这些族徽常刻划于陶器之上,大多与手工业作坊有关,如二里头文化出土的尊、罐、平底盆、镞、箙等上的文字符号。

    (1)镞。多刻划于大口尊领部内壁。二里头VH52:4作“ 160z1.jpg ”形,为一矢的象形字,是一个直观呈现

    箭矢的造型。该符号与遗址出土的三角形骨、石、蚌及青铜镞实物高度契合,反映出当时社会对箭镞形制的共识。

    (2)车。洛阳皂角树遗址陶盆上的刻字,作“image.png”形,由规整双轮、横贯车轴及椭圆车厢构成完整车舆形态。值得注意的是,荥阳西史村商代遗址陶文“车”字造型与之完全对应,印证该符号的谱系传承。文献佐证方面,《左传》记载夏代已设“车正”官职专司造车,陶符的发现为这一职官制度提供了实物参照。

     (3)尊(酉)。二里头2005VT114④:1大口尊的肩部,刻划图案,作“image.png”形。与尊类器形比对,该字字形与小口尊形态相似,准确再现了二里头文化早期小口尊的剖面特征。这种酒礼器的符号化表现,暗示其在祭祀或礼仪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4)罐。登封南洼遗址2004H224:5刻划图案作“ 160z4.jpg”形,大口,鼓腹,平底。以简练线条勾勒出大口、鼓腹、平底的典型深腹罐轮廓。该遗址作为专业制陶中心(发现9座陶窑)27,其字可能兼具器物标识与族徽功能,反映当时陶器生产的专业化程度。

    (5)盆。二里头ⅣH73:12图案作“ image.png”形,该字表现的是二里头文化平底盆,通过不同视角呈现平底盆的立体形态。

    这些高度象形的文字与手工业人群的关系也可在殷墟和周原出土的族徽中得到验证。殷墟苗圃北地和孝民屯铸铜作坊、大司空制骨作坊等区域内均发现有较多的墓群,随葬品证明死者多与手工业生产相关。刘一曼将殷墟陶文从内容上分为数字或符号、位置符号、族名或人名、记事、卦辞、其他六类,并指出:“殷墟陶文的族名较多,特别是其中有一些族名时代较早,又有一些族名(或人名)在甲骨文、金文中未见或罕见,这对于研究殷代的族氏有重要意义。”28]346-361将殷墟公认的陶文文字与二里头发现的刻划文字对比,可以发现几个现象。第一,从二里头文化至商代前期的郑州商城、偃师商城、郑州小双桥乃至殷墟遗址,考古发现的数字与象形文字呈现出明显的同源性特征。尤其在车舆、鱼形、箭镞类字体的形态结构及内涵指向上,二里头与殷墟陶文系统展现出连续性。第二,二里头与殷墟陶器上的文字皆以单字符形态为主导,多遵循“一器一字”的规律。这种集中指向族属标识与个人称谓的功能属性,也暗示着早期文字系统与氏族社会结构间的深刻关联。陶器虽非当时文字传播的核心载体,但有时会出现记录氏族身份的情况。第三,陶器上的文字简约性特征与祭祀青铜器的铭文、甲骨占卜的契刻形成鲜明对照,说明陶器并非当时书写文字的主要载体。李孝定指出:小屯殷墟出土陶片近25万片,有字陶片计82片,其百分比为0.0328强,这种统计方法虽然很粗疏,但可以确定证明一点,即有字陶片所占的百分比都极低。这一现象可作如下解释,陶器是日常使用的器物,而非书写文字的素材,也不像殷墟的甲骨,为了特定的占卜目的,有大量刻写文字的必要,因之,除了陶工和器物的使用者为了分辨该器物在同组器物中的序数或位置,或者其它的目的……原无大量使用文字的必要,这是陶文数量极少的主要原因29]220。如同殷墟一样,二里头文化的陶文在整个陶器中的比重也极低。

    总之,二里头文化陶器上发现的单个文字应是当时的族徽,是文字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族徽一经产生,便起到了区分族群身份、加强沟通交流的重要作用。这种文字也被商周所继承,在殷墟和周原都有发现。周原遗址齐家作坊生产区域的墓葬随葬有制玦石料、制玦工具及齐家风格的石玦,也从侧面展示出西周时期手工业人群世工世族的特征,发掘者指出:“齐家制石作坊的产品以石玦为主,作坊与制玦遗存共存的遗迹单位中,出土包括‘璋’‘爻’‘璋爻’等三类族徽,其中璋即为石璋形象,与该作坊生产的石玦均为典型玉石器中的一种。齐家北漆木器作坊中发现的陶文族徽‘箙’字,在卜辞 、金文中是藏器的复体象形字。由此可知齐家北漆木器作坊族徽也与作坊产品性质相同。”30

    三、史官典籍:夏代文字存在的佐证

    夏是中国王朝历史的开端,先秦文献中有许多关于夏代历史的记载,如《尚书》《左传》《诗经》《国语》;另外,这些文献中也有许多关于夏代典籍和史官的记载,而它们正是夏文字存在的一个重要佐证。

    (一)先秦文献记载佐证夏代史官、典籍的真实存在

    《淮南子·汜论训》载:“夏之将亡,太史令终古,先奔于商。”《吕氏春秋·先识览》载:“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乱愈甚。太史令终古乃出奔于商。”由此可见,在古人的记忆里,夏朝有着成熟的史官管理体系。正因为如此,夏代有典籍也就顺理成章了。《国语·晋语》云:“阳人有夏、商之嗣典”。清华简《尹至》说夏桀“虐德,暴童,亡典”。

    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展现了史官前身——贞人集团的双重属性。甲骨文、金文中“史”“册”等字频繁出现,暗示当时已存在更系统的简册档案。《左传》记载“崔杼弑其君”、齐国太史兄弟前仆后继的壮举,揭示了史官制度从宗教职能向道义担当的质变31]1313。《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恶直丑正,实蕃有徒”,《左传·文公二年》“勇则害上,不登于明堂”,证明当时史官已建立系统的文献征引制度31]1862。《孟子》“晋之《乘》、楚之《梼杌》”,《左传》引述孔子“董狐,古之良史也”的记述和赞叹,更折射出列国史官体系的成熟31]744

    考古发现周文化较殷商落后,周人克商后为巩固统治亟需建立礼乐制度,武王高度重视熟悉商朝礼仪知识及历史典籍的史官群体的利用。刘源根据史墙盘、作册大方鼎、夨令方彝等西周早期青铜器铭文记载,发现殷王室覆灭后,原属殷商王室的史官群体凭借其世袭的专业技能,被周王室及姬姓贵族系统吸纳。这种文化传承现象既反映了周人对殷商先进文化的主动吸收,也展现了周初统治者为构建国家治理体系而对专业技术人才实施的怀柔政策。刘源指出:殷人史官记事,其遣词用字有较为固定的形式。史官父子世袭,其记事方式也代代传承。直至春秋,诸侯太史的笔法仍保持着较多传统特点。如《春秋》中还有一些语句与殷墟卜辞的内容或关键字、词的用法一致,《春秋》记载天象、物候的文字也延续了殷代史官的笔法。《左传》文字及其反映的礼仪制度也可与殷墟甲骨文相互对照32

    程平山发现司马迁在撰写夏王世系时,参考了谱牒和《尚书》,这些记载与古本《竹书纪年》中的记录高度一致,表明三者均基于可靠的文献来源。由此可以推断,古本《竹书纪年》的夏纪部分参考了当时存世的早期“春秋”类史书,进一步证实了夏代存在编年体史书和真实可靠的谱牒。程平山指出:“古本《竹书纪年》夏纪是目前所见最早的编年体史书,与夏商周时期国史保存于王室的制度有关。”33史官体系的完备使得夏代就有了史料典籍,而这些史料又为商周时期的文献提供了可靠的文本。

    目前,在传世经典中经常见到的夏代典籍有《夏书》《夏礼》《夏时》《夏令》《夏小正》。先看《夏书》,据李启谦先生研究,仅《左传》就引用《夏书》15次34;《墨子·明鬼下》称《尚书》首《夏书》。再看《夏小正》,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认为其来源于夏代。陈九金从天文学方面考证说:“《夏小正》是夏代流传下来的历书,从它的正月星象与《月令》完全一致可以证实,这两份历书大约产生于同一时代。”35陈钟凡在《〈豳风·七月〉为夏代文学证》中,从述作、时令、典礼、体制、诗歌起源五方面论证《诗经》中的《豳风·七月》为夏代文学,“以时令言之。《七月》所纪人事、物候,考之《戴记·月令》,先后差池。按之《夏小正》,乃多吻合”36。韩高年从授时仪式角度考察认为:“《夏小正》是用于授时仪式的韵文,从其中记载的星象、历法等内容以及其语言形式来看,它的产生年代应在商周以前。”37

    除了这些直名“夏”的文献外,传世经典中还有很多其他文献也是夏代的典籍。例如,郭永秉认为清华简《厚父》当属《夏书》38。《左传·昭公十二年》云:“左史倚相趋过,王曰:‘是良史也!子善视之。是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那么,春秋时楚灵王所说的《三坟》《五典》《八索》《九丘》又是什么时候的典籍呢?《周礼·春官·外史》云:“掌三皇五帝之书。”郑玄注:“楚灵王所说《三坟》《五典》是也。”王晖认为,左史倚相能读懂且能训释《三坟》《五典》《八索》《九丘》,被视为楚国“三大宝”之一,就在于春秋时能读懂且能解释这些典籍的人很少了,因为它们不是用西周或春秋时期的语言文字写成的,甚至可能不会是商代的文字;这些文献的形成时代也许在夏代或传说时代的尧舜时期39]109-110

    (二)甲骨文印证夏代典册文献的存在

    司马迁根据《尚书》《左传》《国语》《世本》等先秦文献资料,系统地叙述了夏朝的兴衰过程,写出了《史记·夏本纪》,记录了从夏禹到夏桀约四百年间的历史。王国维利用殷墟甲骨文资料,考证了商代王室世系,在此基础上对照《史记·殷本纪》等古籍记述发现:“《史记》所述商一代世系,以卜辞证之,虽不免小有舛驳而大致不误,可知《史记》所据之《世本》全是实录,而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此又当然之事也。”40若此,以甲骨文的相关记载印证夏代文献的有无也是可行的。

    先看《甘誓》。《尚书·甘誓》载:“(夏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暂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刘起指出“五行”指的是天象,至于“三正”,殷代甲骨文有“臣正”和“正”,指主要大臣。“《甘誓》的写成文字,当在殷代或殷末到西周之间,所以用了当时已出现的‘五行’‘三正’字样,而其语意本是原来流传下来的。当时所以强调敌人‘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之罪,就是指出有扈氏上不敬天象,下不重大臣,是足以引起‘天怒人怨’的大罪,所以‘奉天命’去讨伐他”41。后来,刘起在《答〈新五行说商榷〉——兼论邹衍“五德终始”之说》中又强调:“《甘誓》作为夏代宝训,流传至商代、周代最后写定时,用了其时一些习惯用字,亦无不可。”42]277

    再看《夏小正》,李学勤依据《夏小正》的经文,与卜辞、金文和《尚书》等文献对照,发现《夏小正》确实有古老的渊源43]88。《夏小正》“正月”:“雉震响。”以雉鸣为物候的观念流传很久;在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发现有以雉鸣为灾异的记事。《夏小正》“二月”:“初俊羔,助厥母粥。”传云:“夏有煮祭,祭者用羔,是时也不足喜乐,善羔之为生也而记之,与羔羊腹时也。”“煮”用于祭祀,考古也有实例。1984年,安阳殷墟王陵区的西北冈祭祀坑内,考古人员发掘出1件青铜单体甗,甗内却有一块人类头骨,后来安阳殷墟刘家庄北1046号墓也出土有类似青铜甗,科学检测结果表明人骨头里的钙质流失严重,与正常出土的人骨大不一样,证明人头是专门在青铜甗里煮祭的44

    (三)《夏书》等文献得到考古学的印证

    《左传》有很多关于先秦典籍的记载,其对东周时期的记载很多都被考古发现证实,如《左传·庄公二十五年》载:“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亦非常也。凡天灾,有币无牲。”这从侯马晋国祭祀遗址可以清晰看到,其发现 11处祭祀地点,每一地点都有用牲和用币的情况。另外,《左传·宣公三年》记载:“楚子伐陆浑之戎。”陆浑戎的墓地于2013年在洛阳市伊川徐阳遗址被发现45。 

    再看关于《夏书》的记载。《左传·襄公十四年》:“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杨伯峻注曰:“木铎,金口木舌之铃。金口金舌则为金铎。”二里头遗址出土的青铜铃就是金铎,2002年考古发掘的M3墓出土形制为合瓦形空腔体单翼铜铃,顶部中央横置一桥形纽;铃内置玉质铃舌,撞击可发出悠扬清脆的乐声18]107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夏书》曰:‘赋纳载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左传·定公元年》:“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 考古工作者发现有夏代车的迹象。在二里头遗址的中心区,发现有东西向、南北向各两条道路,四条道路垂直相交,道路将都城划分为“井”字形分布格局,这些道路形成于二里头文化二期,一直使用到第四期。在南侧大路上发现了两道平行的车辙痕迹,车辙长5米多,宽度一般在0.2~0.32米,两车辙之间的距离约为1米。另外,洛阳皂角树遗址的一件陶器上刻划有“车”字图像46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二十七年,春,杞桓公来朝,用夷礼,故曰子。公卑杞,杞不共也。” 这里,杞国的国君来鲁国朝见时使用了夷人的礼节,引起僖公的不满,这说明当时东夷还保留有“夷礼”。《论语》:“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这句话揭示夏朝的后裔杞国还保留有夏礼。因此,《孟子·滕文公上》云:“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汉赵岐注:“言以诸夏之礼仪化变蛮夷之人耳。”也就是说,是以夏礼化变夷礼。近年来,方辉结合古文字学与人骨病理研究,实证了夷夏礼节之别主要体现为夷夏两个族群在蹲踞与跽坐行为举止上的差异47。孙蕾的体质人类学分析结果表明,龙山文化时期至二里头文化时期,多个遗址的人骨下肢存在高比例的跪踞面,说明当时的人们有跪坐习惯48。从三星堆出土的青铜人举牙璋跪坐时身体呈收敛状态,象征着对天地的敬畏,可知夏人将跪坐赋予了深刻的精神内涵并对周边产生重大影响。商周时期,跪坐礼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甲骨文中多次出现“跪”“坐”等字,字形生动地描绘了跪坐的姿势。跪坐已经成为朝会、祭祀等重大场合的必备礼仪。

    通过考古发现、甲骨文和传世文献的互证表明,夏代典册虽经后世传抄改写,但其核心内容具有历史真实性。《甘誓》中“五行”“三正”等概念与甲骨文“臣正”“正”相合;二里头遗址的青铜铃、车辙遗迹与陶寺鼍鼓等实物遗存,印证了《夏书》所述“木铎”“车正”“鼍鼓”等记载的可信性;夷夏礼俗差异的体质人类学证据与甲骨文、青铜器跪坐造型的对应,揭示了夏礼对商周礼制的深远影响。这些证实了《夏书》等先秦典籍中关于夏代礼制、器物与族群的记载具有历史真实性。

    四、余论

    近年来,新石器时代考古新发现层出不穷,为认识中国文明起源、早期文字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很多重要的材料。长江下游的良渚文化发现了大型聚落、大型水利工程以及高等级房屋、高等级墓葬等,出土的成组文字符号为了解长江流域文明化进程提供了关键证据。黄河流域的陕西石峁、延安芦山峁遗址发现了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的台城式建筑群,山西陶寺大型龙山城址出土有高等级墓葬和朱书文字,山东丁公遗址发现了龙山时期的陶文,这些新发现表明中国文字的孕育和形成经过了一个颇为漫长的过程,距今约四五千年当是我国开始有文字的时期。

    二里头文化时期,社会经济已经高度发达,青铜器、玉器等各类作坊齐备,国家形成并进入文明时代。在这个文明社会的上层人士中诞生了一个庞大的巫师集团,他们在祭祀、生产活动中创造出了夏文字。考古发现显示,二里头遗址出土的象形文字以独立类型的族徽类和礼器类为主,其中一些象形文字在商代金文和甲骨文中得以传承。

    尽管二里头文化尚未发现如殷墟甲骨文般的成熟文字体系,但近年的考古发现已为解读夏代文字系统提供了关键线索。二里头文化少量文字的发现表明,《尚书》《左传》《史记》《吕氏春秋》等文献中记载的夏代典籍不是空穴来风,而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后来传承中有些被改写。因此,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可以证明夏代已进入文字时代。至于目前夏文化没有发现大量的文字,应该与文字的载体有关。考古研究表明,甲骨文中的“册”,并非龟册,而应为竹简串编的简册,夏文化文字缺乏的原因也与木质载体竹简类不易保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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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1卷第4期

  • 林兆然:国际领土法理论的英国塑造:历史、影响与反思[节]

    一、问题的提出

    六十年前,领土问题曾被视为“国际社会法律秩序全部问题的中心”。在全球化的今天,它仍是国际关系中最关键的议题之一。然而,国际法上支配领土取得的规则(以下简称“领土法”)在学界尚未得到充分的理论研究。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国际司法和仲裁中的具体领土争议,而缺乏对理论根基和知识脉络的系统反思。领土、领土权利等基础概念成为国际关系和政治哲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但这些学科与国际法学之间存在明显的学术隔阂。作为国际法最古老的制度之一,领土法的基本概念常被认为历史悠久、理所当然,其理念也往往被认为不宜变动。……

    当前,传统领土法叙事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其理论基础的缺陷与历史进程的复杂性。从知识传播的视角看,某些特定观点的流行,主要源于19世纪以来部分著作及国际司法、仲裁实践的反复强化。虽然英国领土法学说在此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但这一历史背景常被当代国际法研究所忽视;同样被忽视的还有当时存在的其他竞争性学说。这种认知的片面性可能导致研究陷入以偏概全的误区。

    国际法的演进始终伴随着持续的斗争与论辩。唯有回归具体历史语境,厘清学说的思想内核及其现实基础,方能对领土法问题形成更为全面深入的认识。为此,本文将聚焦19世纪至20世纪欧美国际法学界,将抽象的教义还原为具体历史场景中的复杂论争。……

    二、19世纪的殖民形势与领土法理论的发展

    19世纪下半叶是国际法真正迈向专业化的关键阶段,也是殖民扩张和帝国角逐的历史巅峰。在这一特殊历史语境下,领土法律理论开始了体系化建构的进程。具有学科自觉意识的国际法学者们对既有学说和实践进行整合,试图通过规则编纂来确立理论范式——这一努力既体现学术自觉,也深植于当时的政治土壤。领土法诞生于帝国竞逐的时代背景,也注定其成为持续引发国际争议的规范场域。

    (一)从土地到领土:理论体系的初步确立

    在16至18世纪,由于欧洲不同政体面临着不同的政治经济现实,领土问题相关讨论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西班牙、葡萄牙的早期殖民活动主要侧重贸易和传教,其土地权利诉求主要限于居住权与通行权;后起的英、法殖民者更重视农业经济开发和确保稳定的海外市场,因而更加关注殖民地土地的系统管理问题;而同时期神圣罗马帝国的核心关切并非海外殖民扩张,而是在内部的王国、侯国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分配。这些多元线索虽共同塑造了早期领土法律概念,但难以催生出体系化的“领土法”理论。究其原因,在欧洲本土,所谓“领土”长期被视为统治者的私人财产,而非主权的载体;在海外殖民地,土地的所有权和统治权也经常混淆不清。近代的“领土法”理论因此始终存在着大量概念混乱和错位。

    19世纪后,欧洲民族—领土国家体系走向成熟。随着西方主要大国均完成统一和独立,并相继加入到对殖民地的激烈争夺中,海外殖民活动再次掀起高潮。土地权利的争夺从开垦、利用权之争转向更广泛的统治、管理权之争。进入19世纪的下半叶后,西方学界关于领土的讨论逐渐形成基本共识:殖民国家争夺的根本目标不(仅)是土地的财产权,更是“领土主权”。这一理论转变体现在当时重要法学家的论述中。瑞士法学家约翰·布伦支利(Johann Bluntschli)就认为,国家取得的核心对象是领土主权而非物理领土本身。法国法学家弗朗茨·德斯帕涅(Frantz Despagnet)也论证了国际法上主权取得与财产权取得的本质区别,对国际法的研究对象进行了限定。通过概念重构,作为私有财产权对象的土地和作为国家主权对象的领土在理论上实现了彻底分离。这种理论突破使领土法研究聚焦于两个相互关联的核心议题。第一,界定可被西方殖民者主张主权的土地及非西方原住民的权利。第二,确定主权取得的合法形式和标准。在对这两大问题的持续争论中,严格意义上的领土法理论体系逐渐形成。

    (二)“罗马法传统”:充满不确定性的学术谱系

    1873年成立的国际法研究院标志着国际法编纂运动的制度化开端。这个由欧美法学家组成的学术团体对其使命的共识,是通过提炼“文明国家”的共同法律传统构建具有普适性的国际交往规范。以研究院为基础的学术会议和专业刊物为跨国学术交流提供了重要平台。编纂关于领土的国际法规则就是研究院建立之初的重要课题之一。这种学术努力反映的是19世纪西方国际法学界试图将殖民实践合法化的深层诉求——通过将欧洲中心主义的领土观念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为殖民扩张提供学理支撑。

    在这一时期的领土法理论建构过程中,罗马法传统占据着重要地位。自16世纪以降,罗马财产法中的核心概念,如占领、时效等,就被持续援引作为讨论领土取得的法律依据。然而这种理论移植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在罗马法时期,这些概念多适用于动产取得,一般并不适用于作为特殊客体的土地,更遑论国际法意义上的“领土”。法学家们表面上诉诸罗马法权威,实则是对早期学者的解读进行不断的再诠释。面对殖民扩张中的实际问题时,这些经过层层阐释的经典文本往往只能提供模糊不清的指引。

    被视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学者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指出,人类需要对物体进行积极的干预,才能对其进行占领。对于不动产的占领必须通过圈定疆界、设置防卫等实际控制行为方能成立。这一原则既适用于私人财产取得,也是万国法的一部分。这被后世殖民主义者奉为领土扩张中有效控制理论的基础。但是,格劳秀斯显然并不认同殖民主义者同样鼓吹的“无主地”概念。对格劳秀斯等一批早期国际法学者而言,印第安人基于自然法对其世代居住的土地享有主权。这些原住民的活动未必符合格劳秀斯的土地占领标准,但他仍然承认原住民主权的合法性。

    在格劳秀斯占领理论的基础上,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进一步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将罗马法中的占领概念重构为包含价值创造的历史过程——唯有通过耕作、改良等劳动投入,土地才能转化为合法财产。这种将财产权合法性建立在劳动价值基础上的理论,为现代产权制度奠定了哲学基础,更在殖民语境中被构建为一种强调有效利用的霸权标准——殖民者藉此宣称对所谓未充分开发的土地享有优先占有权。然而,洛克的理论也存在不同解释的空间。一方面,劳动价值论确实符合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为殖民掠夺提供了效率至上的辩护。另一方面,洛克强调的个人主义财产权本身又可能与殖民国家的土地主张形成冲突。这种内在张力在苏格兰启蒙学派对洛克的诠释中也非常明显。这一派学者认为占领需要包括心理要素,即占领的意图和先进思维。这些观点既强化了殖民话语的文明等级论,可以为殖民者占领原住民土地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同时也保留了反对国家恣意扩张、垄断土地的理论资源。

    18世纪瑞士法学家艾默瑞奇·德·瓦特尔(Emmer de Vattel)的学说是领土理论国家主义转向的重要标志。在其代表作《万国法》中,瓦特尔首次系统地将领土主权与民族国家建构明确联系起来。瓦特尔学说鲜明的国家主义特点使其著述在18至19世纪广受各国外交官青睐。在关于领土问题的学说中,他吸收了占领行为和意图的有关理论,正式把洛克等英国理论家的观点引入国际法。然而,他虽然支持对“未开化”民族土地进行占领,但又同时主张不能将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土地强行纳入一国主权之下。这一矛盾是瓦特尔将个人主义权利理论直接嫁接到国家主权理论的结果,也是启蒙思想和殖民主义互相影响的写照。

    这些经典理论家的学说有一些共同特点。首先,尽管他们都诉诸罗马法概念作为理论起点,但也进行了有目的的改造。其次,这些学者对前人理论的援引通常具有显著的选择性。最关键的是,这些学说的理论弹性使得19世纪的领土法论者能够通过策略性的文本裁剪和历史叙事重构,为不同的政治目标提供法理支撑。

    (三)作为殖民战略的领土法学说

    殖民实践中的法律话语呈现出国别差异性,这种差异通常源于各国殖民路径的历史分野。后起的英法殖民帝国凭借军事优势,发展出以实际控制和有效占领为核心的法理主张;而西班牙等传统殖民强国则强调发现和教会赐予的领土法律效力。新兴的美洲国家在继承西葡法统的同时,还常将私人活动纳入权利主张依据,这种混合型策略在美国表现得尤为典型。另外,大多殖民目标地区还生活着不同的原住民群体,各殖民国有时还会以与这些政权存在条约或管理关系作为依据。

    19世纪的领土法学者面临着复杂的现实因素。首先,各国官方立场虽有迹可循,但普遍存在策略性模糊,各国常根据现实利益对法律论据进行调整,这使得法律概念含混、主张前后不一、互相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由于语言、档案获取等限制,学者们客观上接触的材料有限,大多以本国和通用语言的资料为主,客观上也不易总结所有欧美国家的情况。最后,在19世纪后期,实证法与自然法仍在争夺西方的法律思想市场,这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也会导致领土法研究的不同方法和具体观点。这些因素导致了领土法学说的分歧,也不断强化这些学说的战略斗争属性。同时,诸国竞争的混沌态势也为学者在著书立说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提供了足够的空间。这些学说有机会对国内和国际形势造成重大影响,其理论范式和历史叙事更是可以塑造人们的基本思考方式。

    领土法律话语的构建始终处于官方实用主义与学术体系化的张力之中,在大国尤为如此。例如,在17至18世纪,英国的海外殖民主要以商业为基础,注重对殖民地进行间接控制,政府对领土问题的关注程度并不算高,学界也兴趣寥寥。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半叶的北美俄勒冈争端可谓一个重大转折点。当时的美洲大陆仍是欧洲海外殖民的重点,而俄勒冈地区包括今美国的俄勒冈、爱达荷、蒙大拿等州和加拿大部分地区,牵涉英、西、法、俄、美等多国利益。在这一旷日持久的领土争端中,英国的对手陆续提出了发现、私人活动、与印第安人的条约等一系列主张。面对愈发激烈的大国竞争,英国开始转变策略,谋求对海外殖民地的直接控制。该事件深刻影响了一代英国法学家的学术思考,塑造了英国法学界的问题意识。当面对其他国家提出的发现权、原住民条约等竞争性主张时,英国法学家们发展出的有效占领理论,可以被理解为是对英国殖民战略转型的学术背书。

    19世纪西方领土法理论的发展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以“领土主权”概念的确立为代表,关于领土取得的理论日趋系统化;另一方面,殖民竞争的现实需求又使具体学说产生重要分歧。不同国家立场和学者学说的碰撞在1884—1885年柏林西非会议得到集中体现。正是在这场以“文明使命”为名的国际博弈中,英国学者的领土法学说进一步走向一致,开始在领土法争论中发挥重要影响力。

    三、英国学说的正式形成:柏林会议前后的观点交锋

    柏林西非会议构成了19世纪领土法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会议通过的《柏林西非会议总议定书》(以下简称《总议定书》)首次以多边条约形式规定领土取得规则。现代学界普遍将《总议定书》定性为欧洲列强殖民扩张的法律工具。这一认知具有合理性,但简单化的解读可能掩盖两个重要历史事实。

    第一,由于缺乏具体共识,《总议定书》对“有效占领”的内容进行了模糊处理。《总议定书》第34条虽规定“非洲海岸新占领”需通知缔约国,却回避了对“新占领”的定义,也未引入“无主地”等概念。

    第二,非洲原住民的领土权利并未被《总议定书》明确否定。《总议定书》中有多处保护原住民权利的规定,虽然未直接涉及领土权利,但至少未作否定。结合柏林会议前后的争论来看,否定原住民领土权利并非当时的法律共识。

    在柏林会议后,国际法研究院试图在学术层面继续明确相关规则,但由于其成员分歧无法取得真正进展。这说明,在当时领土法的两个核心问题上,柏林西非会议和《总议定书》所体现的法律共识相当有限。不过,英国领土法学说体系确实是在柏林西非会议前后成型的,而对柏林会议所涉领土法问题进行激进殖民主义的解读,也正是英国领土法学说积极构建的结果。

    (一)关于原住民主权问题的争论

    在柏林会议上,一个问题引发了争论:西方国家取得非洲领土是否需要获得原住民同意。虽然欧洲列强在殖民扩张中普遍与原住民签订领土条约,但明确承认这些条约的法律效力则会带来诸多问题。最终,《总议定书》既未通过要求取得原住民同意的提案,也未包含任何否定原住民权利的内容。因此,关于领土取得是否需要原住民同意,以及原住民条约的法律效力,学界仍存在显著分歧。

    19世纪中期,著名英国法学家特拉弗斯·特维斯(Travers Twiss)就在关于俄勒冈问题的著作中提出,领土的主权只能由公认的民族国家通过全体移民或建立殖民地来确立,该过程必须通过国家公权力完成。在《独立政体间的万国法》中,特维斯进一步将国家对领土的权利分为“取得权”(right of acquisition),“占有权”(right of possession)和“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三部分。其中,“占有权”主要处理殖民扩张问题,指民族国家有权运用特定方式,使海外扩张的领土获得与本土领土同等的地位。英国法官罗伯特·菲利摩尔(Robert Phillimore)也采用了类似理论体系。在这些英国法学家看来,印第安人等原住民并未能建立文明的民族国家,最多拥有土地财产权,因此无权抵抗欧洲的领土主权扩张。虽然实践中欧洲国家常与原住民签订领土条约,但这些条约仅具有道德价值,而无法律效力。这些观点得到了国际上一批帝国主义者和文明等级论者的支持。瑞士法学家布伦支利同样否认印第安人的领土主权,主张只有文明国家才能通过占领取得领土主权。

    柏林会议后,上述观点得到进一步明确。“无主领土”概念的发展最具代表性。特维斯在1860年代提出“无主领土”(nullius territorium)的说法,首次明确与罗马法的“无主物”概念进行区分,也对土地所有权和主权进行了区分。1887年,德国法学家费迪南德·马蒂兹(Ferdinand Martitz)在国际法研究院关于领土法问题的报告中采用了类似概念。其核心提案第一条明确主张:“所有区域,无论是否有人居住,如果不处于属于万国法社会的国家的有效主权或保护下,都应被视为无主领土(territorium nullius)。”虽然该提案因遭到强烈反对而未得到通过,但显示了特维斯学说在激进殖民主义者中的影响力。这一概念为否定原住民主权提供了更简明清晰的理论依据,成为后来声名狼藉的“无主地”概念的雏形。

    但应指出,“西方国家将非洲原住民土地视为无主,可对其进行先占”,这并非当时的主流观点。柏林会议后,许多西方学者仍主张国际法应保护原住民主权,包括法国的保罗·普拉迪尔-弗德雷(Paul Pradier-Fodéré)、亨利·邦菲尔(Henry Bonfils)、加斯顿·耶泽(Gaston Jèze)、查尔斯·萨罗门(Charles Salomon),以及意大利著名国际法学者帕斯夸莱·菲奥雷(Pasquale Fiore)等。他们通过对《总议定书》进行解释而非否定来论证这一立场。参加柏林会议的法国代表之一爱德华·恩格尔哈特(?douard Engelhardt)就在权威国际法刊物《国际法和比较立法评论》撰文驳斥了《总议定书》否定原住民主权的观点。他站在保护人权的角度对柏林会议进行了回顾,强调保护非洲原住民的主权和财产是《总议定书》应有之义。萨罗门在其1889年的著作中指出,《总议定书》虽不完善,但殖民者违反条约、侵犯原住民权利的行为更应受到谴责。耶泽也认为,《总议定书》虽未直接规定原住民相关权利,但应被解释为包含了保护非洲人主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国家和殖民公司对这些权利的侵犯是滥用和违反该条约的行为。

    (二)关于领土取得形式问题的争论

    在19世纪末,关于领土取得形式的主要争论包括领土取得的具体形式、“有效占领”的标准、发现的法律地位等。尽管各国学者都以罗马法概念作为理论基础,但对这些概念的具体理解和应用则存在不小差异。

    基于英国的国力优势,英国学者发展出一套形式主义的领土取得方式理论。他们普遍认为,创立领土主权的根本在于实现有效的占领和实际的控制,且必须达到较高的控制标准。在罗马法占领、时效概念的基础上,英国学者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仅建立行政管理制度是不够的,必须实施实际的军事驻扎和殖民定居才能满足有效控制的标准。菲利摩尔在讨论俄勒冈争端时就明确指出,占领应以实际殖民定居为核心要件和界限。法学家托马斯·劳伦斯(T. J. Lawrence)同样强调,吞并(annexation)和定居(settlement)是构成有效占领的必要条件,仅建立行政机构并不充分,必须同时设立民事和军事据点。约翰·韦斯特莱克(John Westlake)也持类似观点。英国学者还对时效这一颇具争议的概念表现出特别的青睐,因为这一概念为英国在所谓“文明”或“半文明”地区的领土主张提供了补充性的理论依据。英国学者的这些观点在德国、瑞士、比利时等国有着重要影响。

    在《总议定书》对“有效占领”原则予以确认后,以劳伦斯为代表的英国法学家系统构建了“五方式论”,该理论将领土取得方式严格限定为占领、时效、割让、添附、征服五种。这一理论体系中的五种方式在重要性上存在明显差异。添附是因自然力量导致的领土变化,争议最小但实际意义有限。作为武力取得方式的征服虽被纳入理论体系,但并不符合英国“文明帝国”的定位,因而罕被采用。割让则承认让与方的权利,与殖民理论存在根本冲突。因此,以有效性和实际控制为核心的占领和时效成为英国殖民扩张最主要的理论工具。在这一理论体系中,发现被降格为占领的附属要素。这在一方面直接打击了西、葡、美等国的主张,另一方面也为英国自身的类似主张留下余地。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西班牙、葡萄牙及部分美洲国家虽然在对原住民权利的态度上与英国相似,但坚持认为发现行为和私人活动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国际法研究院创始成员之一、美国法学家大卫·达德利·菲尔德(David Dudley Field)就主张,美国公民效忠于美国并受美国保护,在未被其他国家管辖的土地上,美国公民的发现和定居行为可以转化为国家的主权权利。占领和发现的分歧在1885年的加洛林群岛争端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用萨罗门的话来说:“相关外交文件对特定国家如何理解刚果议定书第34条和第35条提供了最生动的描述和最权威的评论。”加洛林群岛于1526年被西班牙探险家发现,以当时国王之名命名。此后,欧洲各国对该岛没有进一步行动,仅西班牙教士在岛上进行传教,西班牙基于发现对加洛林群岛及附近地物的主张长期未遭抗议。直到19世纪中期,这一地区才逐渐引起各殖民国家的兴趣。1885年,德国派军舰进驻其中一小岛并立起国旗,向西班牙宣布:该群岛没有主权者,德国根据柏林会议确定的规则对其进行正式占领并享有主权。领土争端由此而起。经过交涉,西班牙成功争取到时任教宗良十三世作为仲裁者。由于发现的理论和实践与天主教会联系紧密,良十三世被西班牙国内视为本国利益的有力支持者。

    教宗确实作出了名义上支持西班牙的决定。教宗并未主张有效占领就是领土主权取得的基本规则。他认为,在16世纪,西班牙航行家发现岛屿以及传教士在岛上传福音的行为,可以创设领土权源。然而,教宗要求西班牙政府在岛上建立正规行政机构,而且应保证德国将拥有以群岛为据点进行贸易、航海和渔业的自由,以及在岛上设立海军基地、煤矿和种植园的权利,等等。因此,西班牙虽然享有对加洛林群岛的“主权”,但缺乏应有的排他性权利。

    西班牙在该案中提出了多项辩护主张。时任西班牙司法部和海外事务部大臣的文森特·吉荣(Vicente Girón)认为,即使教皇诏令和发现的领土取得效力不足,“时间的力量和历史的认可”也足以使不合法的事实成为真实、合法的规则。西班牙法学家还提到了殖民地上的原住民,认为传教的“教化”已使他们服从于西班牙的主权,不能随意剥夺他们的同意。这种将宗教征服与法律权利相捆绑的论述明显带有伪善性,但也反映了伊比利亚殖民帝国的传统法律思维。西班牙对德国主张的反驳也不无价值。首先,《总议定书》只针对西非问题,不具有普遍性;其次,“有效占领”定义含混不清,远未成为习惯法。最后,德国的所谓“有效占领”实质上与西班牙的“发现”并无太大区别,对这些岛屿的利用都处于非常低的水平。这些所谓的法律规则只是根据一时利益需要产生的临时方案。西班牙的辩护策略揭示了殖民法理的某种实用主义本质。当德国用有效占领挑战西班牙的发现权时,前者不过是后者关于类似活动的理论变体。这种理论替代并未解决根本矛盾,只是为殖民扩张提供了更具时代适应性的法律外衣。

    西班牙在该案中的立场未获得广泛支持,但其对《总议定书》“有效占领”原则的批评却在当时的国际法学界引发了一定共鸣。耶泽指出:“占领”这一法律概念本质上服务于欧洲殖民扩张的需要,而要约束这种扩张行为,就应对有效性的标准进行更为严格的界定和审查。可见,柏林会议上达成的所谓有效占领共识,其稳固性和普遍性是被后世高估的。各国对该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在20世纪初依然显著。法国法学家邦菲尔在其著作中仍指出:不同国家、不同学派的学者对“占领”的要件和标准有非常不同的观点。应该说,这种系统性的高估也是英国领土法学说的影响之一。

    (三)实证主义对英国学说的塑造

    英国领土法学说在19世纪的发展呈现出鲜明的理论特征与实践取向。通过与欧美各国不同观点的交锋,对不同学说进行批判和吸收,英国学者在柏林会议后形成了一套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包含两个重要的具体学说。其一,以文明等级论为基础的领土主体论,将领土取得权严格限于所谓的文明国家,系统否定原住民的主体资格。其二,形式主义的领土取得行为论,对领土取得的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强调实际可见的权力展示。19世纪末剑桥国际法教席教授韦斯特莱克就是结合这两点的代表。

    殖民政府的利益诉求和政策取向始终处于动态调整之中。在此背景下,虽然具体理论观点具有重要价值,但维系英国领土法学说持久影响力和内在一致性的关键,在于其方法论所具备的理论调适能力。英国学者奉行的实证主义可以保持概念框架的形式稳定性,同时允许相关学说根据政治需要调整解释尺度。

    英国学者的实证主义方法论在领土法渊源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英国学者虽承继了罗马法的概念体系,但更注重的是国家实践的意义。作为比较法学权威和国际法专家的亨利·梅因(Henry Maine)就指出:领土取得规则本质上源于对古罗马周边部族习惯的归纳提炼。这些规则被纳入国际法体系并非因其内在逻辑的严谨性,而是基于其适用上的便利性。事实上,在欧洲复杂的政治环境中,这些规则往往难以实施。因此,应着重考察各国对罗马法概念的实际运用,而非拘泥于原始含义。这一观点得到菲利摩尔的支持,他认为虽然领土法的基本概念源自罗马法,但其具体解释应参照国家实践。随着时间推移,英国学界日益强调领土法相对于罗马法的独立性。在他们看来,即便国家实践偏离了罗马法的原始要求,也不构成违法,反而可能代表着适应现实需要的规则创新。

    韦斯特莱克对这一方法论进行了深化和完善。韦斯特莱克指出:“理论家和政府文书……都倾向于将发现和占有(possession)或占领的主张进行混合,而不去明确地将它们区分开来”,“任何国家都会坚持采用法律原则中对其当前最有用的部分,没有国家会对细节保持完美一致的立场”。尽管如此,韦斯特莱克认为法学家仍可将这些概念和规则构建成一个具有科学性的体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科学体系不同于欧陆法理学所追求的纯粹理性建构,而是应建立在实践经验系统化的基础之上。在韦斯特莱克看来,柏林会议对领土法规则的编纂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和国际法科学化的发展趋势。韦斯特莱克主张的实证主义可以说开创了一个重要传统。对他而言,领土法的本质不在于探讨正当性问题,而在于为殖民扩张提供切实可行的规范框架,国际法学的核心任务就是对这些国家实践进行系统观察和理论总结。

    这种实证主义的方法论深刻塑造了英国领土法学说的理论风格。该方法论确立了实践优先的研究取向,刻意淡化理论建构和反思的重要性,将学术重心转向对殖民实践的记录和阐释。这种倾向使他们能够从容应对自然法学派的批评,因为任何理论争议最终都要让位于客观事实的权威。通过标榜客观、科学的研究方法,英国学者将具有明显政治倾向的领土主张包装成价值中立的学术结论,完成了话语权力的建构。面对欧洲各国殖民实践中存在的矛盾,英国学者通过选择性叙事将本国实践塑造为普遍规范。英国在殖民争夺中的胜利往往被诠释为法律理论的胜利,而非单纯的实力体现。

    通过特维斯、韦斯特莱克等人的理论构造,殖民时代的历史进化观、实证科学观和文明等级观与英国的殖民政策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具有特色的英国领土法学说。从19世纪早期的特维斯到后期的威廉·霍尔(William Hall),再到韦斯特莱克、拉萨·奥本海(Lassa Oppenheim)之后的20世纪英国国际法学者,上述学术脉络一直得到延续。这种内部的统一性和连贯性是英国领土法学说向国际进一步辐射影响力的重要基础。

    四、英国领土法学说在20世纪的正统化

    领土法理论在20世纪发生了重要转型。随着殖民体系的演进与瓦解,领土法经历了一个表面上的现代化进程,但这一进程始终未能完全摆脱殖民主义的历史阴影。在这一转型过程中,英国领土法学说通过自我调整,最终确立了在现代领土法理论中的主导地位。

    (一)走向现代的领土法

    在19世纪80年代“瓜分非洲”前后,领土取得问题是国际法讨论的焦点。然而,随着非洲领土分割的完成,各国对领土法律问题的关注也转移到其他方面。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地球表面可供殖民的陆地领土已基本被瓜分殆尽,而国际联盟的成立则进一步推动领土问题从“如何取得”转向“如何在委任统治制度中管理”。国际联盟对殖民割据的现状(除德国外)予以承认,将工作重点转向规范殖民国家的统治行为,对领土取得问题进行冷处理。在此背景下,各殖民帝国之间形成了一种默契,将原住民土地权利、民族自决等敏感议题归入政治范畴,极力淡化、抑制这些议题在国际法层面的讨论。

    与此同时,国际仲裁制度也开始快速向法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进入20世纪后,国际法学者更倾向于通过国际仲裁和诉讼促进国际法规则的解释、编纂和发展,而不寄希望于国家实践。秉持这种司法中心主义理念的国际法学者成为了第一批专业国际仲裁员和法官。在领土法问题上,虽然存在诸多观点分歧,各国立场和实践存在明显矛盾,但这不妨碍学者们通过参与司法活动,努力描画其心中的法律图景。

    伴随领土取得问题在实际政治中的重要性下降,领土法经历了一个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在此转型期间,英国国际法学界凭借对领土法议题持续而深入的研究兴趣,以及更为系统完备的学说体系,成功实现了学术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张。韦斯特莱克的学术继承人、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对英国学说的理论进行了一次重要整合。在其权威著作《奥本海国际法》中,奥本海创造性地融合了实证主义方法论与文明等级论,明确采纳并系统阐述了领土取得的“五方式论”。他特别强调,尽管领土法领域存在诸多争议,但法学家应当且能够运用实证科学的方法来考察实践、认知法律。奥本海的学说继承了韦斯特莱克的核心方法和观点,并强化了一种观念,即只有上述五种方式属于国际法承认的合法途径,其他方式均被归入政治范畴,排除在国际法体系之外。

    (二)从圭亚那到帕尔马斯岛:确立主流地位的英国学说

    20世纪初期,英国国际法学界敏锐地捕捉到国际法司法化的发展趋势,系统性地推动其领土法学说与仲裁及司法裁决之间的联动,提出更契合新态势的观点。这一时期的英国学者并不试图提出新理论,而是将研究重心转向对重要案例的评析与阐释,论证英国学说的正确性和影响力。其中,1899年圭亚那边界仲裁案、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等标志性案例与英国学说的互动,比较清晰地展现了英国领土法学说逐步确立主流地位的历史轨迹。

    1899年英属圭亚那与委内瑞拉边界仲裁案是由专业法律人士主导的早期仲裁案例之一。在美国的支持乃至操控下,委内瑞拉以门罗主义、前宗主国西班牙的发现权、历史性权利等为依据,主张对争议地区拥有领土主权。而英国则基于有效控制和时效原则提出主权主张。在美国的斡旋之下,英委两国于1897年签订仲裁条约。该条约规定:“长达五十年的逆权占有(adverse holding)或时效可成为有效的权利来源。仲裁员可认定,对某一地区的排他性政治控制及实际定居状况,足以构成逆权占有或通过时效取得所有权。”这一强调实际控制的规则明显有利于英国。作为英国驻美大使参与条约谈判的朱利安·庞塞福特(Julian Pauncefote)当年曾以英国代表团成员身份参与柏林会议,深谙相关概念与规则之要义。他清楚美国更在意的是英国对门罗主义的正式承认,故而将上述规则作为关键谈判筹码。经过长达两年的仲裁程序,最终裁决仅简单裁定将约90%的争议领土划归英国,却未对裁决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作出任何说明与分析。

    该案的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英国学者的后续阐释与运用上。英国学者马克·林德利(M. F. Lindley)在其著作中承认学界在领土法律问题上存在显著分歧。但他随即着重分析了1899年英委仲裁案对相关法律规则的发展与确认。在他看来,仲裁条约的规则结合英国基本胜诉的结果,似乎足以佐证英国在案件审理进程中所提主张的合法性。劳特派特也将该案援引为支持禁止反言原则的重要判例。这些学者均避免提及该案件所涉及的程序瑕疵与政治丑闻。委内瑞拉一方的论点与论据则完全被边缘化。值得注意的是,推动此次仲裁的韦斯特莱克曾指出,该争端中的诸多问题缺乏明确的国际法依据,故而不应采用纯法律的裁决形式。然而,这个在法律形式上存在瑕疵的仲裁裁决,最终却通过英国学者的理论加工,成为支撑英国领土法学说的重要实证依据。

    如果说1899年仲裁案是英国作为当事方取得的直接胜利,那么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则可看作是英国领土法学说的整体性胜利。此案的独任仲裁员马克斯·胡伯(Max Huber)是瑞士著名国际人道法专家,其法学训练主要在德语国家完成,这可能使得他所接受的领土法知识更趋近于英国学者的学说。在该案的裁决意见中,胡伯几乎未引用学者观点或国家实践,其观点来源难以明确。然而,他的具体立场与19世纪末英国学说观点高度契合。其一,否定非西方原住民的领土法律地位,认定殖民国家与原住民签订的条约属于领土占领行为的构成要素;其二,确立“和平持续的国家权力行使”所产生的领土权利优先于发现的原则,强调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的重要地位;其三,强调占领行为的“有效性”,但在认定标准方面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这一裁决在处理领土取得方式及原住民主权等关键问题时,几乎完全回避了19世纪末国际法学界存在的重大理论争议。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被后续诸多案例频繁援引,在学界亦被视作国际法的重要里程碑。推动该案理论影响扩大的核心人物是英国国际法权威罗伯特·詹宁斯(Robert Jennings)。作为国际法院法官和《奥本海国际法》的主要修订者,詹宁斯在出版其重要的领土法演讲集时,特意将彼时尚未得到广泛传播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裁决全文附录于书后。此举对该案影响力的提高具有关键意义。随着帕尔马斯岛仲裁案重要性的持续提升,来自美洲国家的反对声音逐渐淹没于历史长河。

    (三)战后英国领土法学说的新发展

    二战以后,美苏两国均以民族自决等法律概念拆解英法的殖民帝国体系,亚非拉国家不断取得独立,去殖民大势已难以阻挡。在英国主导的领土秩序逐步崩溃的过程中,领土法的学术权威却进一步集中于英国(系)国际法学者。这一局面的出现有客观原因。首先,英语的全球霸权保证了相关学说传播的基础。其次,美国从政府到学界对领土取得问题都缺乏足够兴趣,而英国致力于维持其殖民版图,持续保持对领土问题的高度关注和敏感。而在主观层面上,战后英国(系)学者主动积极的理论革新和调整也是重要原因。

    战后的领土法学说中,最具影响力的莫过于20世纪中叶兴起的“历史性巩固”(historical consolidation)理论。用比利时法学家查理·德·维舍(Charles de Visscher)的话说,“历史性巩固”指的是以长期占有为基础,辅以其他国家的默认,综合一系列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的领土主权形成方式。受二战后国际形势影响,该派学说试图以更综合的视角理解领土主权的形成过程,以“巩固”为线索整合和变革传统的“五方式论”。该派理论代表性人物除德·维舍外,还有英国法学家约翰逊(D. H. N. Johnson)及其学生耶胡达·布鲁姆(Yehuda Blum),以及著名德裔英籍国际法学者格奥尔格·施瓦曾伯格(Georg Schwarzenberger)。这一学派仍以英国(系)学者为核心,以传统英国领土法理论为基础。“历史性巩固”派学者特别注重的一个问题是对时效概念的改造。鉴于时效原则长期存在理论争议,且在去殖民化时代背景下更显政治敏感性,这些学者转而倡导将有效控制、国际承认和默认等要素统合在“历史性巩固”概念之下。这种重构后的理论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和适应性,在这些学者看来也更适合司法和仲裁程序的使用。这一学派的理论发展本质上是英国学说的自我调适。面对20世纪中叶新的国际政治环境,英国学界为延续其领土法理论的核心理念,不得不对带有明显殖民色彩的过时概念进行舍弃。

    在当代领土法研究中,前文提到的詹宁斯堪称最具影响力的学者。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都是当今领土法律研究的必读内容。他在领土法方面的“进步性”和保守性都非常明显。一方面,詹宁斯是“历史性巩固”理论的同情者,也主张对传统领土取得规则进行修正,抛弃僵化的概念。但另一方面,他指出领土法规则并不处理抽象的正当性问题,只应处理严格意义的法律问题,对民族自决这样的“政治问题”应保持距离。詹宁斯的学说落足于一个核心主张:领土法的根本价值是尽可能维持现状、保持和平稳定。

    相比19世纪的英国领土法学说,上述学者的领土法学说有一些重要变化。首先,剔除了文明等级论等概念和理论,淡化柏林会议在领土法上的历史关联性。其次,强调国际裁决对确认领土法律规则的意义,主张领土法重点在于以案释法、解决具体问题。再次,软化甚至放弃了僵化的“五方式论”,同时引入了更灵活多元的考量因素。最后,虽仍以有效占领和控制为核心主张,但不再强调军事控制和殖民定居等政治上不受欢迎的主张。

    看起来更为中立、进步、温和的领土法新学说确实很好地把握住了时代的脉搏。首先,新学说确立了国际法在领土问题上的核心地位,强调司法解决争端的优越性,符合战后国际法普遍化、去政治化的潮流。其次,新学说强调在领土问题上促进和平稳定,顺应国际社会的呼声,客观上对减少因领土争端导致的国际冲突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最后,修正后的领土法学说也较为契合第三世界国家当时的需要。在去除了明显的殖民主义要素后,强调占领和控制的基本理念有利于新生国家维护领土主权和进行国家与民族建构,更灵活的学说也为这些国家提出各类领土主张提供了便利。历经数十年的传播,至20世纪后期,相关学说已然在国际领土法理论领域形成垄断态势,一个世纪前的相关争论亦被淡忘。在国内,战后涉及领土的英国学者著作广受关注,其中部分已译为中文出版,最近一本正是詹宁斯的演讲集。相比之下,法、德等国的相关著作则鲜有人问津。另外,国内国际法教科书一般仍以传统的“五方式论”为主,也体现了英国领土法学说的持续影响。

    五、领土法理论的现代化?对英国学说的反思

    ……

    战后的英国领土法学说依然处于19世纪殖民时代的延长线上。这些学说实际上是重构而非清算了殖民主义和欧洲中心论的遗产,仍植根于殖民时代的思维范式。本质上,新的英国领土法学说仍将领土拟制为财产,保留着殖民扩张的理论范式。正如英国学者马尔科姆·肖(Malcolm Shaw)指出的,领土法的规则和概念都是关于“额外领土的取得”,是以殖民国家争夺海外领土为讨论前提的。对殖民帝国的国际法学者而言,“本土”的存在要么不言自明,要么不宜深究,“海外”领土的取得才是领土法可以解决的问题。但是,多数后殖民、非西方国家所面临的恰恰是如何理解和构建“本土”的问题。对这些国家来说,以殖民扩张的逻辑去解释本土构建的问题,在短期内或有收益,但长远来看则可能落入极大的思维误区和话语陷阱。

    英国领土法学说所建构的“法律—政治”二元论也持续构造着新的知识和权力等级。在实际运行中,这种缺乏可靠标准的区分有助于维系前殖民帝国的话语权垄断,将非西方国家的历史文化视为“政治”而进行排除和否定,便于在领土问题上推行双重标准。例如,一方面,英国将民族自决问题视为人权问题,将其排除出领土法的论域;另一方面,英国又以“人权还是主权”之问抨击其他国家。这种有意为之的理论对立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却被用作新的话语陷阱。

    英国领土法学说的关键问题在于根深蒂固的保守主义和对理论探讨的系统性拒绝。这一特质自殖民时代延续至今。殖民主义理念的残留当然非英国一国之过,但如果国际法研究能够吸收更广泛的理论角度,包括欧陆领土法学说中的人文主义思想,当代的理论图景可能也会大为不同。英国学说强调“稳定”是领土法的最高价值,将领土法的研究视域局限于对既有实践的总结与维护,但其所谓的去理论化和科学化只是将某种人民、族群和土地的关系视为理所当然,进而逃避对领土法正当性和普遍性问题的深入理论反思。这种学说追求的领土秩序当然也是一种法治,但很难说是良法善治。

    在当下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中,“维护现状”和“坚守传统”已经不再能作为拒绝理论反思的理由。领土法一直处于变化和争辩之中,即使在西方,也不只存在一个法律传统。所谓的传统常带有某种扭曲和简化历史的话语霸权,阻碍新的理论视角和方法。近年来,批判法学、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和国际法史学者致力于破除法律中立论和西方中心论,产出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对既有的领土法理论形成了重要的补充。但这些研究也存在自身的问题。比如,对非西方的观念和实践理论化不足,对其存在过度丑化或美化的现象。又或者在反殖民的批判中走向完全的后现代和历史虚无主义,对国家、领土、主权等概念进行完全的否定,等等。……

  • 王民三:1959—1960年贵州粮政日记

    1959—1961年,全国各地普遍发生了饥荒现象,贵州省是饥荒比较严重的省份之一。当时,我任贵州省粮食厅党组书记、副厅长一职。以下是我1959—1960年间作为省级粮政官员所写日记的摘录。

    1959年

    1月1日

    新年伊始,正在召开的县委书记会上,讨论的中心是粮食问题。经历了大跃进运动、精神大增产,有的地方,去年秋收后就闹缺粮,从会议的气氛看,最大顾虑是怕出现更大的粮荒。

    1月2日

    在地委书记会议上,根据中央指令和粮食生产大跃进的形势,确定了1958—1959年度粮食征购任务为36亿斤。秋收已经过去5个月了,至今入仓才25亿斤,其中就有5亿斤虚假数。再也没有入仓进度了。

    1月5日

    中央安排贵州调出粮食2亿斤,请示周林书记和徐健生副省长多次,他们一致意见是拒绝接受,并责成粮食厅向粮食部反映。省厅当然支持周和徐的意见,曾经呼吁过多次,但粮食部并不理会。

    1月7日

    徐健生副省长在县委书记大会上发言,对1957年兴义因缺粮而死人问题做了深刻检讨。他说,中央在武昌会议上印发了兴义事件的通报。(注:1957年兴义县弄虚作假,发生因缺粮造成数百人死亡事件,县委书记因此受到处分)

    1月15日

    晚,党中央召开电话会,彭真、谭震林、李先念三位中央领导都是讲粮食问题,会议中心是强调稳定农村粮食局势,防止在大丰收后发生死人问题。李先念讲,1958年大跃进不容怀疑,但成绩必须肯定,阴暗面不要宣传,我们认真对待就是了,群众大跃进一年,最后再挨一顿骂是不好的。

    既然是大跃进粮食成倍增长,不容怀疑,为什么反而闹粮荒,又要防止饿死人呢?这种极其矛盾的现象使人难以理解。

    1月17日

    秋季油料收购任务2.6亿斤,至今才完成14%,财贸部为此专门召开了电话会,关键是大跃进使得劳动力十分紧张,不顾一切搞大兵团作战,油料作物采集、管理,无人过问。2月2日各专区粮食局长会开了3天,会上统计,有47个县农民自留的口粮不足200斤原粮,大丰收后农民留粮这么少,我看去年定产180亿斤值得怀疑。秋收后损失浪费惊人,这与敞开肚皮放开吃有密切关系。许多材料说明,秋收后4个月,每人吃掉了250斤粮食,三分之一的时间吃掉了二分之一的口粮,全国流传着“前4个月紧吃,后八个月吃紧”的说法,我们并不例外。

    2月6日

    下午听周林书记传达中央“各省第一书记会议”精神,全国一盘棋,鼓干劲、掀高潮。毛主席说,我不愿意住在北京,这里没有新鲜空气,武昌会议以后出了一股冷空气,要正确估计1958年的大跃进,肯定成绩、严肃对待缺点。我在想,是否把听到的对大跃进的不同声音说成是冷空气了呢?

    周还说,中央分配贵州1959年上半年上调2亿斤粮食任务,我开始也是讨价还价,以后看苗头不对,痛快地接受了任务。中央问有什么困难?我说运输有困难,中央领导说,为什么要给你们修铁路?

    2月8日 农历大年初一

    在今天地委书记会议上,针对粮食产量越报越少的呼声,周林讲,1958年粮食产量180亿斤,不能再往下滑了。依我看,这还是一个谜,能有120亿斤就谢天谢地了,估计那么高,左算右算就是找不到粮食的去向。(注:1958年全省粮食产量最后核实为104亿斤,比1957年不但没有跃进,反而减少了3亿斤)

    2月17日 罗甸

    县委冯书记和王局长陪同去沫阳、克度、通州和城关几个公社,发现食堂断粮的较多,有的只吃稀饭,城关公社死了7匹马。民间有传言,出了玉皇大帝,扬言要抢粮食仓库,弄得人心惶惶。

    这里是桐籽产区,劳动力全部抽去大炼钢铁,桐籽烂在山上无人采摘,收购不起来,白白造成损失。得失相比,谁大谁小,值得深思。

    和县委研究了抓紧抢种早熟作物以度夏荒,我建议他们尽可能多种瓜豆之类。县委立即给各公社发了紧张通知。

    2月18日 独山

    从县委程、刘二位书记的汇报看,情况不好。征购粮食进度才完成58%,但农村闹粮荒风潮已有多起,有的食堂已经停伙,社员不出工了。

    从所到几县看到,省委决定的每人14两(即0.875市斤)原粮大都已经做到,但粮食的紧张空气仍然较重,甚而听到不少对政府、对大跃进有不满情绪,有的对大跃进、大丰收破口大骂。

    2月25日 都匀

    州委正在召开规模宏大的大跃进誓师大会,掀起工农业生产新高潮。挑战书、保证书和决心书高举在大会广场上。口号是,比1958年要有更大的跃进。今年粮食生产计划层层加码,省里给黔南的计划是39亿斤,地区分到县提高到42亿斤,县分到公社再提到62亿斤。据说金风书记压力很大,去年的大跃进,黔南在全省是属于中下游。

    我把到几个县的情况向金风书记作了详细汇报。他说,他在四级干部会上的报告中都讲到了我所看到的问题。还说,全州粮食征购任务肯定完不成,能完成八成就不错了。

    在都匀市粮管所长会上听到的反映是,今年农村粮食的困难将超过以往任何一年,普遍感到恐慌。

    黔南之行使我增添了很大的忧虑,现在就有约四分之一的缺粮面,而且扩散蔓延开来的趋势很快。

    2月28日 麻江

    见到县委李、田二位书记,一直反映征购粮食任务压力太大,实在无力完成,同时农村缺粮需要返销,至少需要500万斤才能过得去。他们所谈到的数据和具体材料,我表示完全同情和理解。根子还是在粮食的产量上。

    3月1日 凯里

    州里还介绍,凯里是四县(雷山、麻江、炉山、丹寨)合一的大县,所反映的问题是已经有不少人往外流,有粮食问题,据说也有因坏人破坏。

    在州委看到中央文件,批转广东赵紫阳调查农村瞒产私分粮食的情况,瞒产私分数额占到总产量的50%。各省都在开会、开展反瞒产私分。如果把粮食生产大跃进的成果寄托在反瞒产私分上,不尽适合各地的情况。

    3月2日 贵定

    县委余、冯书记介绍,沿山、平伐两个区粮食已经很紧张,有的断粮停火、有的只吃稀饭,严重影响到社员出工。和余书记到沿山跑了些社、队农民家里看,确实如此。我向县委建议,及早安排解决的措施。

    3月7日

    几天来,徐副省长急如星火,批评粮食上调任务完成不好。为完成中央安排的调上海粮食任务已经焦头烂额,和交通厅联系多次,始终由于汽车运力和劳动力安排不上,尤其解决不了农村集运粮食的劳动力问题。

    3月9日

    周林传达中央郑州会议精神,毛主席说,现在各地党委与人民公社基层干部的关系处在一个非常紧张的状态。农村大闹粮食风潮,比1954年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一矛盾的实质是所有制与我们所采取的政策带来的,造成这种紧张局面是由于“平均主义,贫富拉平”,“无代价上调劳力、物资”和“过多的回收历年农贷”,简单说,就是“平”、“调”、“收”起了破坏作用。

    毛还说,去年秋收后,人民公社对粮食采取了“深藏远窖,站岗放哨,以保卫自己的产品”。是否可以这么看,这也是农民反对“一平二调”和对付高征购的一种自卫行为呢?

    3月15日

    近几天听到不少反映,不是这里缺粮断炊,就是那里停火逃荒,叫人心中不安,究竟真相如何?实在没有把握,但我觉得丰收后我们过多宣传,在农村一律不供应粮食的方针,这与实际情况相差太远。

    3月21日

    胡崇山等几位厅、局长从遵义检查工作回来,汇报到那里的问题相当严重。粮食征购难以完成,近期闹粮荒风潮四起,以遵义、湄潭、桐梓较为严重,病人、饿死人事件不断发生。

    3月24日

    粮食征购任务32亿斤,入库进度还差6亿斤,再也没有进度了。徐副省长也感到再入仓的可能性不大了,也反映出粮食产量上有问题。

    3月27日

    和省交通厅研究2亿斤粮食上调的运输问题,他们的态度是运力极度紧张,钢铁是元帅,首先要保;木材、救灾粮也要保证,但汽车运力实在难以安排。

    3月29日

    许多省传来农村大量瞒产私分粮食的消息,可是在我省还看不到这类典型,各地区五级干部会上也看不到这材料,周林书记在省六级干部会上也讲,我省存在瞒产私分的严重情况,到处有“粮食让大嘴老鸹吃掉了”和“捉鬼拿粮”的传言。真相到底如何?我看不宜把情况估计过重。靠反瞒产来度荒将会落空。

    3月31日

    农村严重缺粮,各地告急电报不断。晚上省委召开地、县委书记电话会,徐副省长当机立断,宣布一条坚定明确的政策:“凡是发现有缺粮的地方,一律要先供应粮食,然后再去摸清情况。千万不要因为在摸清情况上贻误时机发生饿死人的事件。”这个口子一开,对减少出事具有决定意义,工作主动,但原先安排的3亿斤返销粮,肯定会突破。

    4月3日

    全国粮食厅局长会议已经开了3天,从各省汇报的情况看,是一片叫喊声。粮食的购、销、调、存都处在紧张状态中,为建国以来所未有。许多省的农村出现不稳定的局面,情况并不比贵州好。湖北有几万人逃荒,食堂已经办不下去了,下放到户的十分普遍。

    各省发言中对密植都有一肚子的气,种一亩小麦要下五六十斤种子,浪费相当惊人,完全是违反科学的瞎指挥。余杰部长发言说,是小资产阶级狂热性。在我汇报压缩销量时,谈到压缩酿酒用粮,余部长马上插话,茅台酒用粮可不能压啊。

    4月10日 北京

    陈国栋部长传达在上海召开的中央七届七中全会精神,毛主席说,粮食紧张,谁叫你们吹大牛皮呢?十年之内不准谈粮食彻底过关。李先念说,要闯过4、5、6、7、8月大关,埋头苦干,准备生一场大病过难关。陈国栋部长说,1958年粮食工作有两条沉痛教训,一是征购粮食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我们太乐观了。二是把话不要说满了,牛皮吹得越大,困难越大。

    4月14日 北京

    临散会时,部长找我个别谈话,动员贵州在第二季度争取超计划完成粮食上调任务。还说,前天晚上毛主席对李先念副总理说:“抓粮食调运要像打仗一样,每天要掌握进度,第三季度要度过难关。”我对赵部长说,现在我们到处闹粮荒,已经发生死人事件,上调任务难保,超额无望,贵州日子难过。

    4月23日

    党中央发给省委和粮食厅党组一份紧急电报,要求“各级党委当前必须把粮食工作当作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在粮食工作上实行更加集中的领导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农村粮食供应只能在重灾区和经济作物区,在城市除保证重体力劳动者必不可少的供应以外,一切可以压缩的销量都应坚决压缩下来,各省上调粮食任务的调拨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必须保证完成……”电报重点极为明确:第一,粮食高度统一集中;第二,压缩本地销量,确保上调中央。

    中央给一个省厅局党组直接发电报,从来少见。

    4月26日

    看到4月21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压缩粮食销量的指示》,要求把城市销量在当时的基础上压缩十分之一左右,同时合理压缩农村粮食销量,为了集中力量应付这个时期的困难局面,各地对中央下达的粮食调拨令,必须坚决完成。

    4月30日

    中央交通、粮食、铁道三个部联合召开电话会,强调保证上调中央粮食的运力安排,这项任务要提到党委当前工作的重要议程中。铁道部部长说,运力安排以钢为纲、以煤为纲都要服从粮食运输,尽最大努力保证上调和出口任务的完成。

    5月1日

    五一劳动节,普天同庆,北京50万人大会,贵阳6万多人大会,大张旗鼓地总结1958年大跃进、鼓干劲,争取1959年更大的跃进。晚间,大街上张灯结彩,灯火辉煌,可是商店里糕点、水果等所有能吃的副食品货柜上却是空架子。用外强中干来形容也是可以的。

    5月3日

    徐副省长从北京打电话说,中央安排我省第三季度上调粮食1.5亿斤,要如数完成。我是存在侥幸心理的,心想能拖过去就拖过去,谁知中央并不放过。

    5月17日

    在地区粮食局长会议上,清理了各地区粮食库存的大账。汇总起来各地区汇报的数字使人震惊、担忧。

    现库存粮减少了2亿斤;夏季粮食收购有2亿斤无法完成;粮食销量要求增加2亿斤;上调给省的粮食要求减少2亿斤。这么一算,到秋收9月底只剩2亿斤库存。

    危急!危急!

    5月25日

    省委常委昨夜开会,徐省长传达李先念副总理电话会议精神,说当前食用油的紧张程度,除了没死人,不亚于粮食紧张。要采取非常措施压销,研究出结果,城市供应压缩一半,农村不供应食油,保证出口任务的完成。

    6月3日

    周林、徐健生为出口食用油下了很大决心,命令我们连夜安排,指定由我亲自给各地委第一书记打电话,传达省委的意图,要采取紧急措施保证完成。

    6月5日

    今年夏季粮食产量已定为8亿斤,收购4亿斤,徐省长表示满怀信心。从最近入库进度看十分缓慢,我对产量表示有些担忧,也感到征购多了。徐却批评我右倾保守。

    6月18日 金沙县

    从县长邱继刚所谈的情况看,金沙县是全国有名的大跃进红旗县,农村出的问题反而严重,这是与浮夸风的严重程度分不开的。(注:据金沙县志记载,全县1959年总人口为33万人,1960年为24.9万人,减少8万多人。)

    邱县长介绍用榨过油后的菜子饼做窝窝头的经验,我十分感兴趣,当即给徐副省长、李庭桂部长发了,建议大力推广。

    6月20日 遵义

    发现遵义不少地方为了完成夏粮征购任务,把农民留的种子都购上来了,这种劳民伤财的做法屡禁不止。

    7月9日 大方

    把长石、飘儿井两公社情况给县委书记杨本和做汇报,我谈到,要坚决制止在夏粮征购中,把留的种都收上来的做法。杨说,全县有40万斤种子入了库,顶了征购任务。

    7月11日 普定

    县委书记赵锋光一见面就强烈反映,500万斤夏粮征购任务,全党动员,全力以赴,才完成了300万斤,地委多次点名,现在实在没有粮食了。

    8月4日

    苗书记传达了周林同志在中央庐山会议让传来的电话记录,要反右倾、反松劲、鼓干劲,大战7、8、9三个月。这样,对180亿斤粮食产量又有希望了,比我们估计多出了五六十亿。

    8月12日

    全省财贸工作会(各地区财贸部长、粮食局长、财政局长参加)传达了中央指示,陈云说,粮食问题要靠政治吃饭,靠政治解决,李先念讲,粮食就是政治。

    会议总结讲话,徐省长再次肯定了30亿斤征购任务必须完成。

    我参加遵义、黔南小组讨论中都说,很多县将中央李先念讲的一句话“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精神传达到了基层,讨论中大家表示的决心,就是不留种子,也要完成征购任务。这造成了极大混乱,将来必有后患。

    8月26日

    传来一个重大消息,中央八届八中全会在庐山召开,批判彭德怀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说他们攻击大跃进、反对人民公社,否定大跃进的伟大成绩,夸大缺点等等。

    9月13日 仁怀

    仁怀在征购入仓中问题也很严重,抢时间突击入仓,受灾减产的社、队也照样入仓。我去两个生产队,全是种棉花,也分配了征购任务。县委介绍中也讲到全县有5万农民种棉花也分配了100万斤粮食征购任务,已出现上午挑粮交征购,下午从仓库买粮吃。

    虽然我所到之处,反复宣传不购过头粮的政策,似乎效果不大,不能不看到,征购任务压力太大的客观因素。问题还在上头。

    9月15日 遵义

    上午给四川粮食厅通话,他们压销的劲头很大,成都市居民每月口粮从24斤压到21斤,专区压到20斤,县、区压到19斤,熟食已全面收粮票。徐省长从北京来电话,向他汇报了四川的做法,他说要向四川学习。10月9日粮食部晚开电话会,陈国栋部长表彰了完成征购任务进度快的省区,四川省为全国第一,完成任务90%,会上介绍了经验,贵州完成28亿斤,也属较快的单位。

    10月15日

    中央政治局召开电话会,谭震林、李先念副总理主持和讲话,中心是掀起一个以粮棉油为中心的农产品收购高潮,在政策许可情况下,尽可能多购少销,表彰了包括贵州在内完成粮食任务好的省份,我很担心征购入仓数字的真实性。

    10月28日

    近期来自基层的信息,反映购过头粮的情况很多,铜仁的报告中说,征购完成后,农村留粮很少,不少地方急于完成入仓。大都是不顾政策,不顾后果,“先入仓再说”的论调。

    11月13日

    在庐山会上八届八中全会毛主席录音报告,听了一天。其中讲到当前市场紧张是,他说,“无非是妇女头发卡子、肥皂、浙江的雨伞买不到”。没有讲全面紧张的局面,如此轻描淡写,这符合事实真相吗?

    12月17日 贵定

    黔南来人反映贵定有浮肿病,甚至死了人。今天到了贵定,县委书记陪同去了三个公社,到队到户一看,的确严重,已发现有浮肿病人2700多人,已死亡100多人,县里对此似乎还不具体了解,也不敢正视,公社干部不敢如实反映情况,追问详情时,吞吞吐吐,怕受批判反右倾。这是一种加重后患的危险现象。

    晚上梁书记陪同去新场公社,到新巴管区看了几十户,这里已经一个月不吃粮食了,包括公社书记、队干部家家有浮肿病人,有的已不能站立、走动。

    12月19日

    党中央召开紧急救灾电话会,彭真主持,谭震林首先讲话,特别强调了全国大搞代食品度荒的重要性,并介绍了北京用槐树叶加工代食品的经验。采集槐树叶在北京已形成了运动。中央书记处书记彭真讲话,说北京粮食告急,要求各省从速调粮进京。彭讲话态度严肃、语气很重,说“省里死了人是一个省的问题,北京死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问题”。要求顾全大局保北京,并指令贵州紧急调粮一亿斤,省委书记周林当场表示态度坚决,即席部署,责成省粮食厅连夜安排,限期突击集运加工,保证完成。在我省浮肿病发展蔓延之际,迅速完成了粮食调运任务,为保首都北京尽了一份力量。

    12月21日

    把近期收到各地病人、死人问题的报告,综合向徐副省长汇报,他也深感发展蔓延严重,他明确了指导原则是,发现了问题,不要着慌,不要大惊小怪,不要强调统计数字,有问题立即拨粮,不要强调手段。这是他多次强调的,我是完全支持和坚决照办的。下午给粮食部赵(发生)部长电话请示,贵州农村销售计划严重不足,请求中央增拨计划,赵满口答应,他说中央已经发现粮食减产购了过头粮的问题。

    12月22日

    收到修文县报告,全县有浮肿病5000多人,已死亡500多人。贵州市委书记对县委书记痛骂一通。另据市粮食局反映,各县都有不敢反映真实情况的现象。

    12月24日 

    贵定周林从北京打来电话,传达中央大力压缩粮食销售量的精神,他的意见,我省农村吃粮标准在12两基础上压到10两,城市供应也要大抓节约,减少销量。省委为此做了压销的规定。

    12月26日

    铜仁专区来人办事,我再三追问农村生活情况,很失望,一问三不知,明明石阡、德江、铜仁病人、死人严重,可是闭口不谈。看样子,好像有压力不敢讲。

    1960年

    1月2日

    省委办公厅内参《贵州情况》刊登了各地农村断粮停伙、病人死人方面的内容。周林看到后,严厉批评说,粮食刚收不久就会出现这种情况?让办公厅做检查。我认为,这是与虚报产量及高征购有关,农民所剩口粮无几,过早出现断粮断炊。这是存在的客观事实,不承认不行,在党内通通气,引起人们警惕,是有积极意义的。

    1月3日

    毕节地区粮食局长奉地委书记指令,一天打来两次加急电话,水城铁路上马,要上民工10万人,本地无力供应粮食,请求省里紧急调运大米1000万斤。上这么大的项目固然是好事,无疑也加重了眼前粮食危机的程度。

    今晚黔南州李占文州长又亲自从瓮安打来电话说,他已经和粮食局长跑遍了全县的社、队,发现这里灾情严重,浮肿病人已发展到4000多人,死亡人数有300多。

    2月14日

    周林在报告国际形势时,也讲了一大段农村生活。讲到,去年农村生活出了些问题,我们有官僚主义,死了些人。今年农村吃粮标准,四川是四四三(四两粮、四两代食品、三斤菜),我们是五五二(五两粮、五两代食品、二斤菜)。有些估产过高,我讲了多少次,等于放屁。就是不注意抓生活,不听打招呼。受灾地区要按十两(0.625斤)供应,按500万人、100天计算,有5亿斤粮食即可解决。2月17日遵义地区农村病人、死人问题相当严重,已成为很多干部的议论重心。特别是遵义县三合区的一个公社死了2000多人,更是出了名。有些人有质疑,为什么下边不报告?我认为不是不报告,而是不敢报。这跟反右倾、拔白旗大有关系,弄得基层干部顾虑重重,胆战心惊。

    2月21日

    读了一份中央文件,是李先念副总理给党中央的报告,李讲到,目前农村粮食问题有两种情况,一是资本主义势力大喊大叫不够吃,另一种是确实存在问题。干部怕反右倾而不敢反映。我对徐副省长说过,我们是对后一种情况认识不足,下边不反映真实情况的比较多。

    3月8日

    新华社《内参》转载:目前农村浮肿病人消息,湖北有28万人,江苏11万人,山东2.6万人,北京郊区也有发现。鱼米之乡的江苏也有浮肿病人,可能就是全国性的。湖北提出的口号是各级党委要“右手抓生活,左手抓生产”,第一书记要亲自抓生活。

    3月10日

    贵州省委2月24日给中央关于农村大办食堂问题的报告,把食堂提高到巩固社会主义阵地的高度。毛主席看了很满意,亲自批转全国各地。批语说,报告写得好,是科学的总结,全国要无例外的照办。并由李先念副总理组织学习贵州的经验。

    3月15日

    遵义地区传来消息,全区已发现浮肿病人18万,已经死亡的有6万多人。但据多数人的反映,实际情况要严重得多。

    3月27日

    粮食部电话通知,国务院和李副总理决定,要在贵州召开食堂现场会,各省粮食厅局长参加,省人委确定由秘书长张树成、史铭林和农委、财贸部、粮食厅负责筹备,开了几次筹备工作会议。政府办公厅负责接待工作。

    4月13日

    由国务院指派粮食部陈国栋部长,率领全国各省市粮食厅局长参加的粮食现场会,从4月3日至12日在贵州活动10天。周林亲自接见与会代表,实地参观了镇宁的花江食堂、花溪大寨食堂、都匀全民食堂。评价最好的要算全民食堂了。

    就在食堂会议期间,农村浮肿病还在快速发展蔓延,外省同志对我说,看到你们农村群众面色很不正常呀!

    4月21日 合肥

    全国财贸书记和粮食厅长会议上午9时正式开会,首先是李先念作报告,他讲完全国当前粮食形势后,明确指出,“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研究和落实刘少奇同志指示,‘粮食由我管,吃饭由我包’,要把这句话具体化,就是怎么管、怎么包”。当前的任务是要把人民公社的粮食管理好、使用好。

    李副总理说,1959年全国粮食产量公布的数字是5400亿斤,我看没有那么多,至少也在4800亿斤吧。(注:最后落实按统计数只有3400亿斤)

    4月22日 合肥

    各省书记们在大会上汇报了一天。

    李先念讲,1959年的粮食征购任务1200亿斤,这么大的灾,又增加了100亿斤,这是犯错误。讲到购过头粮的问题,他说,事先要打招呼,不能购过头粮,但实际上难免,今后几年都难免,不要强调过分。我感觉,这么讲,不是开了个口子吗?

    山东省委书记发言引起了共鸣,很有代表性。他说,上报粮食产量,上边一批评,下边就多报,生活安排不下来,他们也不吭气,人死了他们也不报,这是出问题的最大原因。各省发言,都讲了类似的情况。我省遵义死那么多人,难道不也是这样吗?

    4月26日

     合肥国务院财贸书记会议的成果是,做出了生产大队统一管理粮食的决定,明确了粮食收、管、用各个环节的政策、制度。全国争论很大的问题就此结束。对贵州来说,这不是个新问题,已有青海省就是这么做的。5月9日看了几份中共中央文件,都是紧急调粮救灾的。3月份李先念的报告中要求,各省省委把调粮工作当做一项政治任务。

    4月19日

    中共中央专门发出“为京、津、沪、辽调运粮食的紧急指示”,要求各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时间把一切需要调运和能够调运的粮食尽快集运外调,如果不马上突击赶运一批粮食去接济,这些城市就有脱销的危险。

    5月24日

    省委秘书长褚振民通知,叫我下午3时去省委,参加向党中央工作组汇报灾情。省委向中央重点汇报了遵义、湄潭、桐梓等七个严重灾情县死亡3万多人的情况(之前,省委已给中共中央报告了上述死人事件)。我只提了一条,请求中央在6、7、8这三个月停调贵州的粮食。

    6月1日

    遵义、湄潭等县死人问题,省委向中央请求处分的电报我看了一下。周林说过,我们不年年检讨了,请求中央少调粮食,我们死了人大惊小怪,别的省死人都不吭气。我也听到外省饿死人压盖子不上报这类消息。6月3日晚,粮食部开电话会,陈国栋部长向全国告急,京、津、沪、辽粮食空前危机,全国粮食库存只有240亿斤,比历年来都少。会上宣布了各省上调粮数。安排贵州6月份上调6000万斤,三季度上调2.1亿斤。会后立即向常委会作了汇报。会上冷场,大家谁也不表态。只有徐省长向粮食部大发雷霆,说,有粮不调是犯错误,调走了农村出问题也是犯错误,粮食厅算一算账,能调就调,将来出了问题你们负责。看来,省委向中央请求不调粮的电报一点作用也没起。

    6月17日 桐梓县

    何专员陪同,去桐梓检查了两个食堂(高桥和红光),在红光大队开座谈会一直到夜半三点,这里购过头粮的情况严重,农民往返背粮,劳民伤财。过去能挑120斤的,现在只能挑五六十斤,农民体质严重下降。

    桐梓县长反映,现在干部不宣传“生产自救,自力更生”了,我们曾宣传过“粮食由我管,吃饭由我包”的口号,助长了农民依赖国家的思想。(注:新编桐梓县粮食志,全县因缺粮导致非正常死亡人口近4万人)

    6月24日 习水

    按赵副省长指示,到习水、赤水去一趟。昨晚在桐梓住了一夜,听到议论最多的是在反瞒产中的强迫命令严重,捆绑、吊打成风。公社书记亲自上阵,动手打人,往下一级打一级,反不出瞒产就反右倾,情况十分惊人!

    和耿唤民书记一起去良村、温水两个公社,看了六七个大队,一直没有发现反瞒产反出了多少粮食的情况,对此我是没有多大信心。温水特别是妇女患子宫脱垂、停经有很多。

    在良村,发现这里地、县委工作队有种倾向,就是只抓生产、回避抓群众生活。怕惹祸出事,承担责任,对食堂生活是一问三不知。

    6月28日 赤水

    县委汇报说,小麦征购任务太重,不少生产队连种子都没有留够,到小麦播种时,还得供应种子。

    四川合江县九支区与赤水县一水之隔,想了解一下四川情况。去九支后区委书记说,今年小麦估产810万斤,实际只有260万斤,高估了两倍。现在就有三分之一的食堂断炊。他陪我去看了第三食堂,已有3天不吃粮食了,浮肿病、死人早已发生。我向书记建议,你们不要再等上边了,赶快供应粮食吧!书记很感激。我看四川管辖的地方不比贵州好。

    7月29日

    中央下达给我省的上调粮食计划:7月份2000万斤,8月份3000万斤,9月份5000万斤。这比原定的每月上调7000万斤稍有减轻,感到轻松了些,我们为上调粮弄得筋疲力尽。

    贵阳市报告,粮食库存告急,只剩下1600万斤库存,请求省里急调,过去库存告急数是三五千万斤,现在只有千多万斤,确实到了极限。

    8月10日

    周林书记从北戴河接连打来十多次电话,今天又说征购任务要按30亿斤安排,农民吃粮标准要从低掌握,按十两(0.625斤)、十一两(0.6375斤)掌握。按照周的电话精神,徐主持会议把征购方案定了稿,农村吃粮标准规定:丰收地区十两、十二两;歉收地区按九到十一两。征购任务定为30亿斤,这显然是上边压下来的。还是一条大购大销的路子,不光主管部门,就是省委也无能为力。

    8月15日

    陈璞如副省长在粮食会议上作报告,主题是大力压缩城市人口和粮食销量。我一直认为,要压销,就必须从压人口着手,光靠堵塞虚报冒领搞不到多少粮食。祝恺然说,你不怕说你是否定大跃进吗?

    周林在大会上讲了三点,一是坚决保证完成30亿斤征购任务;二是粮食收、管、用,计划用粮食局要十分抓紧;三是坚决压缩城市人口,支援农村第一线。压缩粮食销量,粮食是全党、全民的大事。我看到的情况是,各地对分配的30亿斤征购粮普遍感到压力太大。

    8月29日

    最近期间,贵阳市大街上红旗招展、锣鼓喧天,欢送街道居民、小商小贩下乡的队伍,掀起了高潮。全市下放人数10万的任务如真能完成,不但少销粮食,还可减轻城市多方面的负担。(注:根据省粮食厅统计资料,全省由国家供应吃商品粮的非农业人口,1957年为163万人,到大跃进的1958年猛增到259万人。为了度过困难,大力压缩城市人口,到1962年已经压缩到180万人。)

    9月1日

    在省委三干会上,周林书记传达北戴河会议精神。李富春讲话,强调自力更生、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强调化气为力(注:化气为力,我理解大概是中央已经看到了干部群众都有怨气的情况吧)。在这次会议上,降低机关职工粮食供应标准,将原有的27、29、31斤三个标准统统降到25斤,贵阳城市居民降为24斤,地、县城镇居民降为22斤。农村吃粮标准,先是降为十两(0.625斤)大米,在大家强烈反对之下,又决定改为十二两。

    我看到会上不少人在小组讨论中对大跃进一肚子气,对“一个指头”的错误提出质疑。对化气为力议论纷纷。

    10月18日

    贵州市各机关、团体、居民,组织起来采摘加工青冈子,已形成了群众运动,成为代食品的一种主要原料。

    省人委成立了从省到县的“小秋收”办公室,由粮食厅、供销社负责组织采集一切能做代食品原料的野生植物。

    11月1日

    粮食部今晚电话会上,大讲采集代食品度荒的措施和经验,讲到北京机关、学校已形成群众运动,把槐树叶子都采摘光了。谭震林副总理命令晋冀鲁豫辽五省重灾区每个县派一人到北京学习吃树叶的经验。

    11月23日

    当前贵阳市的省、市机关干部浮肿病快速增长,贵阳市报告已有4万多人,机关正常办公已经受到影响,弄得人心不安。省粮食厅是管理粮食的部门,目前也有50多人患浮肿病。只靠每月23斤粮食定量,蔬菜、代食品不足,就连我家6口人中,浮肿就有4个。

    12月3日

    据三干会上披露的材料看,以遵义、湄潭、桐梓为主的遵义地区,以金沙、水城、织金、毕节为主的毕节地区,死人已经不下15万之多,全省少不了有几十万。

    12月9日

    三干会开了20天,周林在总结讲话中作了沉痛的检讨,说在粮食问题上,省委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根本问题是浮夸风、高估产造成的恶果。一是粮食政策被迫采取了多购多销,去冬今春,遵义事件、金沙事件集中地暴露了;二是大量收购过头粮,造成生活安排困难;三是破坏了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三天大会发言的地委书记无例外的检查浮夸风、共产风的严重后果。

    会议对李苏波(遵义地委书记)作出撤销一切职务、孟子明(毕节地委书记)撤销地委第一书记职务的决定。

    12月11日 毕节

    今天看到一份中央绝密文件,内容是批转山东济南、河南开封城市发生浮肿病的情况。浮肿病不仅贵阳有,外省大中城市机关、居民中都有类似情况。12月12日周林亲自主持省委生活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徐、陈、戴、何)主要是研究解决贵阳市粮、煤、盐、副食、蔬菜全面紧张的问题。浮肿病一天天在发展,大街上抢粮、抢饭、盗窃时有发生。贵阳赵克强市长说,浮肿病已发展到1.5万人,可能还不止。人心惶惶。

    12月13日

    中央决定,调整贵州上调中央粮食任务,由原定(1960年)的5亿斤下调到3亿斤,实际减少2亿斤,留一亿斤做省里机动。向中央多次强烈反映要求减少上调的呼声,也许引起了注意。精神压力随之减轻了许多。

    12月18日

    周林书记为农村生活接连开了两次电话会,批评了有些地方在粮食严重困难面前低头、退却,有些人焦急得无法。这几天各地告急电话、电报雪片般飞来,病人、死人、抢粮、盗窃等等,多得我看都看不完。黔南州电报说,有一家人四口上山挖橛巴,全死在山上。有一户,六两(0.375斤)粮食吃不饱,全家三口上吊自杀……

    12月24日

    开会时遇见省监委副书记杨用信,他说,金沙县委书记赵某某已被抓起来了,弄虚作假、反瞒产、强迫命令、捆绑吊打和死人相当严重,行为极其恶劣。他还是被树起来的大跃进全国标兵、模范人物。(注:金沙县饿死人数,有人说8.5万,有人认为不止)

    祝(恺然)部长说,他看到中央公安部的通报,各省死亡人数都很惊人,其中就有贵州死亡50万。

    12月27日

    据生活办公室收到的报告,各地发生有十几人、几十人、几百人抢劫粮食的事件,小偷小摸就更多。就连贵阳也是如此,在大街上走路时不敢拿着东西吃,会突然被人抢走。大家最担心会发生更大的抢劫粮食仓库的事件。对各地聚众抢粮事件,中央已有明确的处理方针,即“先分是非,后分敌我”。……

    本文转自《炎黄春秋》2010年第8期

    王民三,1925年生,1938年在河南参加抗日征粮,再后南下至江西再西进到贵州,途中为部队征粮。1956年后,担任贵州粮食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厅长,后从更名为贵州省粮食局的局长岗位上离任,再到省人大,任常委、农村经济委员副主任,1994年离休。

  • 王丁:八稯布——中国麻布西传考

    中国历来以纺织为制造业主干,尤以丝织工艺与产品名扬世界。罗马斯多葛派哲人塞涅卡有句名言,话题本身是从他们主张的节俭主义生活方式出发,就人类衣食住行基本需求的居住和穿衣作一个设问,将中国的纺织品能否舶往欧西与他们的国计民生联系了起来:

    不用切割大理石的石匠和工师,我们怎能有得以栖身的房屋?假若没有了跟丝国人的贸易,我们可还有衣穿?

    古希腊、罗马人把中国称为“丝国”(Σηρικά、Serica),中国人则是Seres“丝国人”。由于塞涅卡原话中的词组sine commercio sericorum 在语言学上允许有两种理解,遂产生了不同的译法——广义的“经由丝绸贸易”与狭义的“跟中国进行贸易”,而且传本中sericorum这个词本身还有异文(servorum),故而这句话实无达诂,但是仍有学者坚信这一句话跟中国确有关系,赛岱司把这个段落编入古代希腊罗马对远东的记述史料集,就是基于“跟中国进行贸易”这一理解。事实上,两种译文并无本质的不同,因为当时从事桑蚕养殖、缫丝织绸,生产并出口丝绸产品的正是中国,唯此一家,并无分号。

    世界多数语言中表示“丝”的词,也证明了这一点。“丝”是个汉语原生词,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属于东亚汉字文化圈的语言系统借用汉语汉字的丝绸词汇这一事实自不必论,与汉藏语不同系的欧洲语言中表示“丝绸”义的词也多以汉语“丝”字为语源,如:拉丁语的seta、英语的silk、瑞典语、丹麦语的silke、俄语的шелк、法语的soie、德语的Seide、意第绪语的zeyd、荷兰语的zijde、爱沙尼亚语的siid、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的seda、意大利语的seta以及克罗地亚语的svila等等。“印欧语里这些关于‘丝’的语词无疑是从中国*si̯ǝg借去的。从历史上讲,丝业最初是中国发明的,也是我们物质文明最早传布到全世界的。”

    丝织业是中国传统手工业的技术和商业亮点,但并非唯一,丝织品以技艺精湛、品质华美独占鳌头,麻纺织则是常用纺织品的主力。古有“掌布缌缕紵之麻草之物,以待时颁功而授赍”的专门职守“典枲”(《周礼·天官·冢宰》),即是管理麻织行业的官署。在棉花传来之前,中国人的“布衣”文化的主要角色其实由各种麻布、葛布承担,丝锦绫罗绸缎因价格昂贵,并非日用所宜,“卫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左传·闵公二年》),君主贵族尚且需在用度上俭省,更说明了普通民众财力所能承担的衣装用料一般是在大布以下的。中国是大麻(hemp,Cannabis sativa)、苎麻(ramie,Boehmeria nivea)的原产地,很早就实现了对它们的驯化、栽培,苎麻在近代贸易中充当起重要角色,在西方被称为“中国草”(China grass),以苎麻织成的夏布、葛布被定义为“中国草制品”(made from China grass),可见其作为中国产品的独特性与中国麻制品的世界意义。

    有关中国麻布的向外传播,现有古代匈牙利的语汇证据提供了线索,藉此可以将汉代至唐五代时期史籍文献与出土文书中的相关记载贯串勘同,为麻布的西传勾勒出一条亚欧交流之路。

    匈牙利语属于乌拉尔语系,所以在前述的印欧语系表示“丝”的举例中没有出现。匈牙利语名词selyem“丝织物”,无疑也是借自汉语。不仅如此,匈牙利语还有一个词vászon,久经国际学者博考,词义确定是“麻布”,已由上世纪中期匈牙利科学院编纂的《马札尔语历史语源词典》著录,但标明“语源不详,待考”。本文认为,vászon有汉语来源。

    《马札尔语历史语源词典》出版后,学界对这个词的语源持续关注。哈德罗维奇(László Hadrovics)提出vászon的古俄语语源假说。但是,此说想在来自希腊语βύσσος及其教会斯拉夫语(Church Slavonic)对应词въIccъ(vyssu)、вuccъ(vussu)和马札尔语的vászon之间建立起源流关联,是存在困难的,首先在第一个音节就有元音不同(á、o)的问题。vászon似乎只见于马札尔语,鄂毕乌戈尔诸语言中不见其踪影,此前也有学者已经探讨过伊朗语来源,但并未找到答案。从1993年起,《马札尔语历史语源词典》德文版以分册的形式陆续出版,词条vászon的释义较匈牙利语旧版有所增补,译述如下:

    vászon麻布(Leinwand)。语源可能是古伊朗语vaŋhana-,义为“衣装”(Gewand),印欧语源,可参见:古印度语vásana-“衣服”(Kleid)、拉丁语vestis“衣裳”(Kleidung)等。这个词有可能早在公元九世纪马札儿人定土立国之前就经由贸易途径传入,进入了匈牙利语语汇。

    这个词条谨慎地提出了伊朗语源,举出亲缘语的对照词形,并溯源于印欧语,对该词进入匈牙利语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也有所推断。

    在这期间,中亚伊朗语多种分支语和突厥语古代文书研究逐渐深入,为有关问题的解答提供了新的条件。突厥语学者茨默(Peter Zieme)再次提出这一问题。他的思路是钩联希腊语βύσσος和中亚的伊朗语、突厥语中的对应词,指出粟特语的wšyny、wšynyn’k以及穆格山粟特语文书中的语音变位拼写方式šwynny与vászon的可能关系。在文中,茨默引述他与伊朗语学者辛姆斯—威廉姆斯(Nicholas Sims-Williams)的通信讨论,也正视到仍有很多问题不易作出明晰、断然的解释,“这个词的流传路径环节曲折,本来就是意想之中的事”。

    在茨默论文发表之后,李特(Ralf-Peter Ritter)撰文质疑vászon的粟特来源说。他引证了印欧语学者翟美列尼(Oswald Szemerényi)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这个词提出的考释意见,认为vászon的语源是中古高地德语的wassin:

    在现代西方语言中,亚麻布(linen)经常被称作wax,这个词对应于近代德语的Wachstuch(麻布),其中古高地德语的形容词表现形式则是wachsin duch,最早的用例为1389年。在一些方言中,wachsin变成wassin、wessin。似乎很明确,vászon是由wassin发展而来的(其中间环节为vaszun)。

    茨默、翟美列尼的两种解说,代表完全不同的意见,各自词源的地理、文化指向相反。茨默先生在与笔者交流中坦陈,vászon的粟特语源说在语音形式和语义(粟特词wšyny的意思是“棉布”)两方面都不能认为成熟,期待有关研究能够继续深入。笔者认为,翟美列尼的解决方案值得重视,但仍有不足之处,那便是1389年的书证对于麻布这种古老的纺织品未免过晚,将wassin用来证明“可能早在公元9世纪马札儿人定土立国之前就经由贸易途径传入,进入了匈牙利语语汇”的vászon,不够合理,前后关系是颠倒的。

    此后,匈牙利历史语言学者罗纳—塔施(Róna-Tas)和白尔塔(Á. Berta)合作编撰的《匈牙利语中的突厥语借词》一书,也将vászon列为词条,溯源到古匈牙利语 *vɑsɑnə,祖型当为印欧语*vɑsɑnɑ,与阿维斯陀语的 vastā,vaste(“穿着”)、vastra(“衣物”)以及和田塞语的 vāsta(“衣物”)同源。在此编者似乎忘记了——或者是未能——提出本书题旨中的西突厥语中介词型,所以此条落空。

    在我看来,表示“麻布”的这个匈牙利语词vászon,应与汉语“八稯”——至迟从汉代起就见于记载的一种麻布——有关。从音韵上说,八稯的构拟中古音是:八*pəɨt,河西方言音是par4(高田661);稯 *tsəwŋ,河西方言音(阙;参音值接近的:總tsuŋ2,高田1138)。下文将提到,这个意义上的稯字在吐鲁番文书中写为“纵”,纵的中古音 *tsuawŋ;在敦煌文书里写为“综”,也是同音。

    “八”字,回鹘人所发的汉字音为var,见于回鹘本佛教文献《阿毘达磨倶舍论实义疏》的佛教名词“八转声(aṣṭa vibhaktayaḥ)”,回鹘语发音标注为var čun ši。这样一来,vászon的第一个音节就有了着落。后一个音节szon与中古汉语稯*tsuŋ勘同,也无窒碍。综此,“八稯”的中古音可以是*vartsuŋ或*va(t)tsuŋ。

    稯是纺织业术语,《说文解字》对此有定义:“稯,布之八十缕为稯。”“缕,线也。”段玉裁注:“此本谓布缕,引申之,丝亦名缕。”稯即在一定尺寸的幅面上织有80条经线,八稯便是有640条经线的织物。

    八稯布作为一种纺织品,在汉文史料里有相当丰富的记载。以稯构词,前缀以数量词,史籍中还有“七稯布”“十稯布”。《史记·孝景本纪》:“后二年(公元前142年)正月,令徒隶衣七緵布。”《汉书·王莽传》:“天凤三年(公元16年)五月,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禄,十緵布二匹或帛一匹。”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西汉竹简中已有提及“七稯”“八稯”两种布:《二年律令·金布律》(四二○)规定“内作县官及徒隶”四季衣装所使用布的丈尺数量,就这种布的品种还做了说明:“布皆八稯、七稯。”这里的所谓二年,指吕后二年,即公元前186年,尚在前述《史记》《汉书》记载的时代之前。

    居延汉简中有“七稯布”“九稯布”,“八稯布”更多次出现,如“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出广汉八稯布十九匹八寸大半寸,直四千三百廿,给吏秩百一人,元凤三年正月尽六月积七月”。元凤三年为公元前78年。“今余广汉八稯布卌九匹,直万一千一百廿七钱九分”,再一次突出了这种八稯布的产地广汉。“入七稯布二千七百九十七匹九尺六寸五分,直六十万八千四百,率匹二百一十七钱五分”,标出当时七稯布的货币价值。综上可知,七稯布217.5钱,八稯布290钱,九稯布330钱。终汉之世,七稯布、八稯布、九稯布、十稯布都广泛地存在于制造、流通、使用中,最早的纪年记载为公元前186年,地点为华中地区。居延地区频频出现四川广汉出产的八稯布,且用作发放给官吏的薪水等价物。斯坦因1907年在敦煌西北的汉塞烽燧遗址发现的汉简中,有一条文字:“神爵二年(前61年)十月廿六日广汉县廿郑里男子节宽贳卖布袍一陵胡隧长张仲孙所,贾钱千三百,约至正月□□。任者□□□□□□”,表明广汉人在隆冬来临之前向守隧官吏出卖布袍的情形,可能即与广汉盛产麻布有关,可见这些布匹在当地生活中属于常用、急需之物,也提醒我们注意丝绸之路贸易中麻布织物也占有一个重要的地位。

    稯作为纺织名词,后来在吐鲁番文书中写作“纵”,八稯布便成了八纵布。有关文书如下:

    (1)前秦时期高昌有“八纵布”的买卖(约4世纪末《仓曹属为买八纵布事》,TCWI/4)(图二):

    1 仓曹樊霸、梁斌前属催姧吏买八纵

    2 布四匹,竟未得。今日尽,急须。属至,亟催

    3 买,会廿六日。属官付。

    4 三月廿四日属

    5 统军 玢 主簿 谦

    (2)“八纵布”作为利息:要到十月卅日还偿锦半张,即交与锦生布八纵一匹,若过其(期)不偿,一月生布一丈(《义熙五年/454年道人弘度举锦券》,TCWI/94-95),意思是在借贷方到时归还锦匹之外,还需缴纳由此孳生的额外利息八纵布一匹。逾期不还,则需缴纳惩罚性利息,每月一丈八纵布。

    (3)“八纵布”作为借贷物资:左舍子贷良愿相八纵布三匹(《高昌良愿相、左舍子互贷麦、布券》,TCWI/304)。

    (4)偷盗案件中的赃物:六纵叠、柒纵叠、八纵布(《高昌作头张庆祐等偷丁谷寺物平钱账》,TCWII/109)。八纵布为麻布,叠为棉布。这是首次见到棉布也有以纵数分类的实例。棉花的传入有西北一途。《梁书》卷54“西北诸戎高昌”:多草木,草实如茧,茧中丝如细纑,名为白叠子,国人多取织以为布。布甚软白,交市用焉。这是中国植棉最早的记录,所在地正是高昌。唐治西州时期(640年—8世纪末)这种纺织品写作“緤”。8世纪中期《交河市估案》“彩帛行”一项中,列有三种緤布:细緤、次緤、粗緤,以精粗程度定名,而不使用“纵”数对緤布进行分类。

    以上四条吐鲁番文书材料,均属于4世纪末到7世纪以前这三百年之间。可以注意的是,中国人不仅在麻布制品的种类上使用纵/稯这一术语,对后起的叠也同样以此分类。目前虽然只有六纵叠、七纵叠的文字证据,但是着眼于文书书写柒纵叠时使用了“柒”,与“六”“八”不协调(会计数字分别为“陆”“捌”),显然事出有因,意在避免“七”“十”两个字在书写中容易相混而导致讹误,关乎经济利益,数字非小事,所以在此出现了不同系列的数字写法混杂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推测,当时或许有“十纵叠”。

    稯、纵这个纺织品术语后来又经历了一次变化:在敦煌文书里写作“综”,如“八综布”,见于P.3724王梵志诗卷第五。其他品种也丰富多样,P.3985“八综褐”“十综褐”。褐本为粗布,但以织法工细程度的不同也有精粗之别,也有“十二综细褐”(S.6417v孔员信女三子为遗产事诉状[稿])。陈直曰:“稯名愈高,则布质愈细。”如上所述,汉代以下的麻布按类分别,现知有六稯以至十稯,敦煌文书出现的十二综,可征纺织技术的进步。

    古代马扎尔人对麻布的使用,见于匈牙利史料:“马扎尔军士的内衣为亚麻或者苎麻质织物,上罩薄皮坎肩和裤子,外套为及膝的呢绒大衣。”这里马扎尔语的“大麻织物(kender)”和“呢绒(bársony)”两个词,也是由突厥语借入匈牙利语的外来词。

    无独有偶,在同属东欧语言大家庭的波兰语中,存在一个也有汉语语源的词:tapczan,义为“坐榻”,根据茨默先生研究,来自汉语的“道场”。这个词随着佛教进入了回鹘人的精神世界,除了梵语、吐火罗语佛典,汉传佛教的经典也多被译为回鹘语。在《三藏法师传》的回鹘译本中,“道场”一词音译为tavčaŋ或tavčo。成书于11世纪的马合木·喀什噶里《突厥语大词典》收有词条tapčan、tapčaŋ,语义发生了泛化,“小台子;三足踏凳,供摘葡萄使用”,已经世俗化,从佛教词汇变成日常生活词汇。这个词由此一路向西,最后,在波兰语中停留到了舒适的客厅里,意思进一步引伸为“躺椅、长沙发”。

    如果本文论证不误,则可以认为,汉语的“八稯/八纵”(*vatsuŋ)传入匈牙利语,成为vászon,语义没有变化,仍为“麻布”,语音接近,反映的可能正是这个词进入匈牙利语的时代较早这一背景,如上文引述《马札尔语历史语源词典》德文版所说,该词成形于“公元九世纪马札儿人定土立国之前”。这个语词的借贷不会是直接单线的过程,理应有传播的中间环节,粟特语词wšynyn’k、šwynny可否与八稯/vászon建立联系,抑或在中亚语言、东欧其他语言中别有踪迹,尚有待继续探寻。就“八/vá”的语音对应基于回鹘语特有发音这一表征来看,或许可以想像这个匈牙利语词有一个直接或者间接的突厥—回鹘语上源。文章开头引述的中古德语语源说,原则上难以苟同,但是有意思的是,翟美列尼按照历史语言学的音变规则为vászon推测出来的中间形式vaszun,竟和我们发现的汉语语源词八稯/八纵的音值*vatsuŋ若合符节。

    如前所述,在八稯布之外,中古中国的纺织业也生产八稯褐,在棉花传入之后甚至很可能生产出八稯叠/緤,这是织造工艺在不同材质织物上的翻用、推广。基于匈牙利语vászon的“麻布”义,我们可以推知,一路向西的这个表示“八稯”的译音词,代表的是中国产的麻布。

    以往研究中外文化交流的学者注意中国作为物质与精神文化影响的接收方较多,对中国作为输出一方关注、研究较少;语言学家关注汉语中的外来词较多,对汉语作为贷出词这一方向加以观察、研究者较少。通过纺织品的物质交换而实现的语言接触,产生了一些从汉语“走出去”的纺织品名词,在古代中亚地区的民族语言中留下了印记,如汉地的“罗”以音译形式la直接借入回鹘语(Wilkens,449)以及lat(a)y“罗带”(同上,451)。此外还有:siliŋ“紫绫”(同上,613);huliŋ“胡绫”(同上,283);käŋši“绢织”(同上,357);žünkim“绒锦”(同上,929);men“棉”(同上,474)等等。甚至毛质的织物名词也有以汉语名称为词源的西域语言词型,如“褐子”,其梵语形式多歧,学者认为正确的拼法当是kocava,而其犍陀罗语形式为karci,粟特语形式为rzγy,rγzy,突厥语为kars/qars(同上,339)。河西突厥化的粟特语文书中的š’mtsy就是汉话的“衫子”,可见成衣的汉语名称也进入到异族的日常文化。与纺织工艺技术有关的外语借出词可以举“立机”为例,粟特语中lipky即是。这些汉语词汇在西域和河西多种民族语言中的流传使用,可以看作是八稯麻布沿丝绸之路西传的背景。

    除了纺织品实物的出口,织匠的外流也是技术传播的契机。唐代国史记载,玄宗天宝十载(751年),刚刚建国的阿拔斯王朝的呼罗珊总督阿卜·穆斯林(Аbū Muslim)和唐朝的安西四镇节度使高仙芝分别应中亚地方的王公请求而出兵怛逻斯(今哈萨克斯坦的江布尔城),两军对峙数日,最后唐军因所属的葛逻禄部倒戈而败北。就此战的世界史意义,以往意见多强调战役的结局决定了穆斯林在中亚的优势地位。“就这次战争本身而言,它的重大意义在于,大批汉地士兵被俘往阿拉伯地区,其中有不少技术工匠,可以说,这次战役促成了中阿之间第一次技术转移。就今所知,被俘工匠中有金银匠、画匠,汉匠能作画者有京兆人樊淑、刘泚,织络者有河东人乐图片、吕礼”。据《说文解字》,“麻未沤”为络,是织麻布的基础程序。由此可见,8世纪中期的中国织匠因随军征战被俘往大食国都亚俱罗,流落异国他乡,客观上促进了中华纺织工艺的外传。这也是本文讨论的麻布八稯一词西传具体历史背景的可能旁证。

    本文的重点是对一个纺织品词语的历史语言学讨论。作为一种贸易货物,八稯布应该在中原与西域及以西地区留下过踪迹。张德芳为河西地区出土的丝绸实物做了比较全面彻底的盘点,统计也包括其他种类的纺织品,由此可以观察品类之间的数字比例。谨摘引于下:

    经过最近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可知,甘肃省博物馆、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高台县博物馆、肃州区博物馆、敦煌市博物馆等文博单位都收藏有数量不等的两汉时期的丝织品。但是经过集中发掘的遗址主要是敦煌马圈湾遗址、居延遗址和悬泉置遗址。下面主要以此三个遗址为例来说明两汉丝织品的出土情况。

    敦煌马圈湾遗址,1979年发掘。除出土汉简1217枚以外,还出土其他遗物343件。其中有各类纺织品140件。140件纺织品中有丝织品114件,毛织品和麻织品各13件。丝织品占全部纺织品的81.4%,而毛、麻织品各占18.6%左右。丝织品主要有锦、罗、纱、绢等遗物。

    在上世纪30年代中瑞西北科学考查团组织的居延考古中,瑞典考古学家贝格曼沿着额济纳河流域进行了地毯式考察发掘,除了发现著名的居延汉简外,还发现了纺织品848件。其中丝织品681件,毛织品97件,麻织品70件。各占纺织品总数的80%、11.4%、8.2%。

    上世纪70年代初,由甘肃省文博部门发掘的甲渠候官遗址和肩水金关遗址,除出土20000多枚“居延新简”外,同样出土了相当数量的纺织品。有丝织品282件、毛织品1件、麻织品32件。总计出土各类纺织品315件。其中丝织品占89.5%、麻织品占10%、毛织品只占0.3%。

    1990年至1992年发掘的悬泉置遗址,除了出土20000多枚汉简和其他遗物外,还出土了大量纺织物,据初步统计,各类毛麻丝织品共有2306件,其中丝织品909件,占总数的39.41%,毛织品587件,占25.45%,麻织品810件,占35.12%。

    以上三处遗址中,只有悬泉置遗址出土丝织品的比重大约在三分之一强,其他地区所出,丝织品都在80%以上。

    由此可见,考古发现的实物表明,丝绸之路的确名不虚设,曾经以长时段的远程贸易将中原生产的丝织品运往西陲,出口域外。丝绸之外,尚有麻布,这一点以往注意不够。正如“丝”这个汉语概念的世界性传播,说明了文明词(mot de civilisation)“名随货走”的特性,其背景就是与中国丝织品的出口、养蚕缫丝织绸技术知识的外传一样,八稯布所代表的麻织品是东西方纺织品交流具有问题价值的一个指标,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

    本文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

  • 马永嬴:汉文帝霸陵邑的探索

    霸陵邑设置于汉文帝九年(前171),先属太常直辖,后归京兆管理,历新莽、东汉,至曹魏正始年间(240—248)废止。霸陵邑当有一定数量的徙民迁入,加上原有居民,邑中居民应在4.5万人左右。考古资料显示,白鹿原西坡有大量汉代墓葬、陶窑、瓦片堆积等相关遗存,据此研究分析,霸陵邑很有可能位于霸陵陵园西侧的江村一带。

    考古资料显示,汉文帝霸陵的位置并非世传的“凤凰嘴”,而是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江村东侧的白鹿原上[1]。考古工作者又以此为基础,基本探明了陵园的形制布局,以及相关文物遗迹的分布状况等[2]。但作为陵区重要组成部分的陵邑仍然没有任何线索,笔者拟根据文献及考古资料,对霸陵邑的相关问题尝试做一探索,以期对霸陵邑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霸陵邑的置废

    西汉在宣帝杜陵之前均在帝陵附近设置陵邑,文帝霸陵也不例外。汉初,高祖刘邦的长陵、惠帝的安陵两座陵邑的设置情况,因文献缺载,只能做一推测。拙文认为:“长陵的始建时间应当在汉九年前后。”[3]《汉书·高帝纪》载汉九年(前198)十一月高祖下令:“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4]同书《地理志》载:“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5]二者应为同一事件,如此长陵邑的设置与陵墓营建时间应该相差不大,至于其先后,因资料缺乏,不便推测。

    汉惠帝安陵邑的情况,《关中记》载:“徙关东倡优乐人五千户以为陵邑,善为啁戏,故俗称女啁陵也。”[6]《太平御览》又载:“孝惠帝葬安陵,徙关东倡优乐人五千户以为陵邑。”[7]这两条资料所记史实相同,唯后者明言安陵邑是惠帝逝后所置。惠帝即位后,吕后秉持朝政,残酷迫害曾与其争宠的戚夫人,将其制成“人彘”。“居数日,乃召孝惠帝观人彘”,惠帝骇怖,病卧经年,“孝惠以此日饮为淫乐,不听政”[8]。吕后因而认为惠帝喜欢倡乐,因此,很有可能是在惠帝入葬后,吕后才下令设置安陵邑,并迁徙关东倡优乐人入居。

    文帝霸陵邑的设置,《汉书·地理志》载:“霸陵,故芷阳,文帝更名。”[9]没有记载设置时间。但《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载,“文帝九年,……以芷阳乡为霸陵”[10]。明确指出是在文帝生前设置。拙文推测,霸陵可能始建于文帝四年至七年之间[11]。如其不误,霸陵邑的设置比陵墓营建推迟了二至五年。有学者认为“陵园营建初期,陵邑为陵园建设提供人力、物资支持;……皇帝入葬陵园后,陵邑承担着侍奉功能。”[12]也就是说陵邑起着帝陵营建工程的后勤保障作用,所以应该提前设置。高祖长陵、惠帝安陵因与京城长安仅一水之隔,距离较近,长安城直接承担了帝陵工程后勤保障的功能,因此,提前设置陵邑的需求并不十分迫切。但霸陵距离长安城近20千米,其后勤保障功能显然力有不逮,因此,霸陵在营建了一段时间后可能遇到颇多不便,亟需就近建设一座“后勤保障基地”,于是在文帝九年设置了霸陵邑。

    此后,陵邑在皇帝生前设置形成制度,时间大约在帝陵营建工程之前或与其同时。如汉景帝四年(前153)“后九月,更以弋阳为阳陵”,“五年三月,作阳陵、渭桥。”[13]即在四年岁尾设置陵邑,次年三月开始营建陵墓。汉武帝建元二年(前139),“初置茂陵邑”[14]。《汉书》载:“平陵,昭帝置。”[15]宣帝朝丞相韦贤“以昭帝时徙平陵”[16],可见平陵邑为昭帝生前设置,很可能也是在陵墓营建前所置。汉宣帝元康元年(前65),“以杜东原上为初陵,更名杜县为杜陵”[17]。说明杜陵邑的设置与陵墓建设同时进行。

    霸陵邑与西汉其他帝陵的陵邑同属太常管理,《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又博士及诸陵县皆属焉。……元帝永光元年分诸陵邑属三辅。”[18]同书《元帝纪》载永光四年(前40),“诸陵分属三辅”[19]。二者时间虽有差异,但西汉后期陵邑划归地方管理却是史实。《汉书·地理志》载:“京兆尹……县十二:长安,……霸陵。”[20]可见,元帝永光之后,霸陵邑归京兆尹管辖,改称霸陵县。新莽天凤二年(15),王莽更霸陵县为水章县。更始帝刘玄元年(23),复水章县为霸陵县。东汉继续沿置霸陵县,仍归京兆尹管辖。曹魏正始五年(244)改霸陵县为霸城县。有学者认为,当时霸陵邑不仅改名,位置也发生变化,“汉霸陵城(邑)在两汉称之为‘霸陵城’、南北朝时称为‘霸陵故城’、唐代称为‘汉霸陵’,位于长安东南,距汉文帝霸陵较近;魏晋霸城,魏晋南北朝时称为‘霸城’、唐代称为‘故霸陵’,位于长安东或东北,与汉文帝霸陵无涉”[21]。此后,霸陵作为县级行政单位名称遂消失,其城邑可能也逐渐废毁。

    二、霸陵邑的徙民

    西汉陵邑大多有徙民的记载,如景帝“募徙阳陵,予钱二十万”[22]。武帝“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23]。宣帝本始元年(前73)春正月,“募郡国吏、民訾百万以上徙平陵”。元康元年(前65),“徙丞相、将军、列侯、吏二千石、訾百万者杜陵”[24]。但文帝霸陵却无徙民的记载。有学者认为文帝“因山为葬”,“较渭北平原而言,霸陵并不是宜居佳地。”另外,文帝素号“节俭”,再加其面临的政治形势复杂,“其施政自然尤需清静无为,若徙民霸陵,不仅扰民而且很可能会引来各地诸侯的反对。”因而“当时朝廷似未曾下令徙民至其地。”[25]此论笔者不敢苟同。汉初,大臣刘敬因言:“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高枕而卧也。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桀名家居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26]。班固也认为:“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桀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支,非独为奉山园也。”[27]可见,徙民陵邑表面看是供奉皇帝陵墓,实则是消除关东不稳定因素,稳固政权的一项重大国策。从这个角度来看,霸陵是否宜居、文帝是否薄葬的因素与徙民似乎关系不大。

    《西都赋》描述陵邑情景曰:“若乃观其四郊,浮游近县,则南望杜霸,北眺五陵。名都对郭,邑居相承。英俊之域,绂冕所兴。冠盖如云,七相五公。与乎州郡之豪杰,五都之货殖。三选七迁,充奉陵邑。盖以强干弱枝,隆上都而观万国也。”[28]该赋虽为文学作品,但其作者却是修撰《汉书》的史学家班固,当初陵邑徙民的情况班氏应了然于胸,因此,其中所涉内容值得重视。葛剑雄认为“所谓‘三选七迁’,是指徙陵的三种主要对象:吏两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杰兼并之家和对七个陵县(不计南陵、云陵和奉明县)的。”[29]可见,霸陵邑亦有一定数量的徙民。韩国河根据白鹿原一带发掘的大量中小型汉墓基本为关中地区的斜坡墓道砖室墓、斜坡墓道土洞墓和竖穴墓道土洞墓等形制推测,“霸陵邑中的新迁居民很可能来源于长安附近地区”[30]。这些墓葬资料也反映出霸陵有移民的情况,至于其来自何处并不重要。

    另外,霸陵在置邑之前也有关东之民徙居于此。前文述及,汉初曾徙楚昭、屈、景、怀,齐诸田等贵族于关中,《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曰:“乃使刘敬徙所言关中十余万口。”索隐案:小颜云“今高陵、栎阳诸田,华阴、好畤诸景,及三辅诸屈诸怀尚多,皆此时所徙也。”[31]史书虽未载汉初齐之诸田徙阳陵之事,然《汉书·酷吏传》却有田延年“先齐诸田也,徙阳陵”[32]之言。可见,汉初徙民遍布关中各地,霸陵近在京城眉底,亦当有徙民迁入。《旧唐书·王徽传》载唐末重臣王徽“魏为秦灭,始皇徙关东豪族实关中,魏诸公子徙于霸陵。以其故王族,遂为王氏。”[33]《新唐书》则曰王氏“谱言其先本魏诸公子,秦灭魏,至汉徙关中霸陵,以其故王家,为王氏。”[34]二书虽记王氏迁徙时间不同,但作为魏国宗室的王徽家族早前即已徙居此地却是史实。

    《关中记》载西汉时,“徙民置县凡七,长陵、茂陵各万户,余五陵各五千”[35]。据此推测,每座陵邑徙民五千户应该是基本数字。上引汉惠帝安陵“徙关东倡优乐人五千户以为陵邑”,以及汉成帝“徒郡国豪杰赀五百万以上五千户于昌陵”[36]均可佐证。葛剑雄指出:“《关中记》载惠帝安陵徙户五千,正与昌陵数合,当非偶然。”[37]如此推论不误,霸陵徙民亦当有五千户左右。葛剑雄推测,霸陵邑徙民2.25万口[38]。《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记载西汉的县级行政单位“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39]。可见户数超过万户者视为大县,其行政长官秩级较高,而县境人口低于万户者,则秩级较低。高后六年(前182),“秩长陵令二千石”[40],有学者认为“高后始增陵县长官秩为二千石,此后遂成定制”[41]。汉制郡守秩二千石,陵邑长官既与郡守同,其治下之民虽不如一郡,但至少会达到大县标准。因此,霸陵邑前、后徙民再加当地原有居民,其总人口当会在万户以上。葛剑雄推测,西汉核心家庭(即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平均每户人口绝对低于4.67”[42]。若按每户4.5人计,则霸陵邑人口约有4.5万人左右。

    三、霸陵邑的位置

    关于霸陵邑的位置,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相关遗迹。《史记》载文帝“以芷阳乡为霸陵”。《汉书》亦曰:“霸陵,故芷阳,文帝更名。”秦芷阳县治在今西安市灞桥区灞河以东的洪庆村一带,此处曾出土有不少带“芷”字陶文的陶器。刘庆柱认为,秦芷阳“县治在今西安灞河以东洪庆村一带”,“霸陵县邑与芷阳县城相距不远”[43]。韩国河等推测,灞桥区洪庆街办西北核技术研究所以北约1千米处“也就是霸陵邑的所在位置”[44]。李建超根据调查资料确认霸陵邑“应在今霸桥公社谢王庄附近”[45]。另有学者认为“秦芷阳、汉霸城(即霸陵邑)是一个地方,……而霸城应在临潼县的油王、地窑村附近。”[46]近年来,在陕西西安东北郊发掘的新寺遗址发现了古道路、夯墙遗址,出土了汉代砖瓦残块、排水管道、云纹和文字(“长乐未央”“长生无极”)瓦当等文物,有人认为与霸陵邑有关[47]。谢王庄与新寺遗址相距不远,可视为同一地点(图一)。

    图一 汉文帝霸陵位置图

    上述推测的霸陵邑位置均在灞河东岸,距离霸陵陵园过远,而霸陵之前的高祖长陵、惠帝安陵两座陵邑均置于其陵园北侧,二者仅一墙之隔。霸陵邑的位置不但有违前制,且无法发挥其“奉山园”的基本功能。上文论及,陵邑在帝陵建设阶段起着后勤保障的作用,皇帝入葬后,又承担着侍奉帝陵的功能。霸陵邑如在灞水东岸,不仅距离陵园过于遥远,而且灞水横亘其间,陵邑至陵园需绕道汉长安城东的灞桥渡河[48],距离过远且迂回曲折,交通颇为不便,根本无法起到陵墓建设的后勤保障作用,也不能实现其供奉守护陵园的职责。如要切实发挥陵邑的功用,以当时的交通状况来看,其位置应当不会距离陵园过远。

    杨武站认为“更名诸陵邑虽为‘更名’,但从考古发现和地望来看,仍然属于‘置’,均为新建城市。”并推测汉景帝“更以弋阳为阳陵”,“仅将弋阳县更名为阳陵,并未沿用其旧址,而是在其境内择地新建的一座城市。”[49]以此类推,霸陵邑也未必沿用芷阳县治原址,很可能也是在芷阳县境内另择新址建设的一座城邑。有学者研究推测秦芷阳县、汉霸陵县(邑)的辖境范围大致为:今西安市东郊“长乐坡整体属于芷阳县,台原西缘八仙庵—西安交大—沙坡一线当为县界。”也就是说这一线当为秦芷阳县、汉霸陵邑的西界。“铜人原一直是秦芷阳、汉霸陵县(邑)辖地。铜人原北边缘在今临潼芷阳村—洪庆村—西张村—代杨村—灞桥吕家堡一线,此即霸陵县(邑)东界。”“汉代霸陵县(邑)北界一直是秦汉时期的渭河故道,在今未央区席王村至高陵区耿镇一线维持不变。”“霸陵县(邑)西界当与(汉长安城东)城墙平行,自魏家湾直向北延伸至秦汉渭河故道,即今未央区魏家湾—河址西村—吕小寨—韩家湾一线,韩家湾是霸陵县西北界点。”[50]按照上述秦芷阳县(汉霸陵县)的辖区范围,汉文帝霸陵所在的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江村、任家坡一带均在芷阳县辖区内。因此,如果在霸陵陵园附近新建城邑也可视作文帝以故芷阳更名为霸陵邑,与文献记载并无抵牾。南宋学者程大昌认为“汉霸陵在县东南十里,不与霸上、芷阳同为一地。”[51]清人也意识到这一点,《咸宁县志》卷二载:“汉志言霸陵故芷阳,谓本芷阳地耳,非谓芷阳城即霸城也。”[52]前代学者的这些认识颇有见地。

    另外,笔者认为《史记》所载“文帝九年,……以芷阳乡为霸陵”句可能有脱字。《三辅黄图》载汉武帝茂陵“本槐里县之茂乡,故曰茂陵,周回三里。”[53]《三辅旧事》亦云:“武帝于槐里茂乡徙户一万六千置茂陵,……”[54]。西汉后期,汉成帝营建昌陵,“以新丰戏乡为昌陵县”[55]。文献所见西汉帝陵选址涉及县、乡者,均明确记载县、乡名称,而文帝霸陵却仅言芷阳,并无具体乡名。笔者推测,“芷阳”后可能原有乡名,后传抄脱漏,造成缺字。如此论成立,也可作为霸陵邑并未沿用原芷阳县治的一个间接证据。

    霸陵邑既不在芷阳县治原址,又当在何处呢?

    根据西汉帝陵规制的沿革和陵邑所起的功能来看,最有可能的位置就在霸陵陵园附近,即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江村、任家坡一带。霸陵陵园东西残长1206米,南北长863米,其西至白鹿原西坡,东界灞河河谷。经考古调查、勘探确认,其陵园南、北两侧无汉代城址,东侧濒临灞河谷地,显然无法安排建筑设施,这就排除了霸陵邑在霸陵陵园东、南、北三侧的可能。霸陵陵园西侧下延至浐河二级台地,该区域地势相对平坦、宽阔,是霸陵周边地势地形较好的一处所在。但因江村(约1280户4500人)坐落于此,居宅鳞次栉比,道路也均已硬化,无法进行大范围详细勘探,故其地下情况不详。但据当地村民提供信息,早前在翻盖房屋处理地基时,曾挖出大量砖瓦残块,其中有很多绳纹瓦片。另外,“江村大墓(即汉文帝霸陵)西北区域共发现陶窑40余座,这些陶窑大多位于江村周边。”其出土文物绝大部分为西汉前期的砖、瓦材料,应为霸陵营建供应建筑材料的陶窑作坊遗址。在江村西侧还发现汉代道路一条,“整体呈南北向,残长860米,宽5.5~13米,距地表0.4~1.1米见踩踏面,厚约0.15~0.3米”[56],自南向北通往陶窑作坊区。囿于地形限制,霸陵邑被置于陵园西侧江村一带的可能性非常大(图二)。

    图二 霸陵邑位置蠡测图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后,考古工作者在白鹿原西坡的灞桥区枣园苏村一带发掘汉墓94座,“其中西汉墓葬集中分布于东部,东汉墓葬则散见于东部以外的其它各处。”此次发掘的汉墓数量虽然不是很多,但根据勘探及发掘资料,“发掘区的周围,特别是东部和北部仍分布有大量墓葬。其中东部以汉代墓葬为主,而北部则多为隋唐及后代墓葬。”[57]说明该墓地范围很大,墓葬数量应该不止百余座,而且汉墓向东延伸,主要分布于白鹿原西坡。发掘者认为,这批墓葬年代最早的应该在西汉早期,其下限应不晚于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最晚者至东汉晚期,其中大部分墓葬为汉武帝中期至昭、宣时期。该墓地周边距离较近的城邑只有霸陵邑,其发掘区枣园苏村距江村约3千米,而且其延续与繁荣时间与霸陵邑基本吻合。

    另外,这批汉墓正好位于汉文帝陵西司马门道延伸线北侧,而其东南即为已被确认为霸陵陪葬墓的马家沟汉墓。从相对位置来看,枣园苏村汉墓位于霸陵陪葬墓偏后的位置。这与汉景帝阳陵邑居民墓葬情况类似。阳陵陪葬墓大多在景帝陵东司马门道南北两侧,但在其偏后的位置也发现了大量小型汉墓,“从已发掘的一些这类墓葬来看,其随葬品也较薄俭,因此推测这些墓葬应该就是陵邑中的居民墓葬。”[58]因此,枣园苏村汉墓很可能是霸陵邑居民的一处公共墓地。这也从侧面提供了一个霸陵邑位于江村一带的证据。

    四、结 语

    汉文帝霸陵邑的设置与废止时间,因有文献记载当确定无疑。霸陵邑的居民情况,根据相关资料来看应有一定数量的徙民,其居民应会达到西汉当时一个大县的人口规模,即在万户4.5万人左右。至于霸陵邑的位置,因文献记载匮乏,且目前尚无有价值的考古资料,我们只能根据地形地势以及与陵园的距离,并结合周边发现的中小型汉墓、陶窑遗址、瓦片堆积等情况推测,位于霸陵陵园西侧的江村一带很有可能就是其位置所在。当然,这仅仅是一种推测,霸陵邑的具体位置还有待于以后的考古发现来确认。

  • 陈岑:西方现代权利观念的起源——一种观念的集合体[节]

    西方现代权利观念的起源是人权理论中的一项重要议题。权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所言:“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然而,西方现代社会不受控制的个人主义和公共议题的衰落使权利招致诸多批判。基于权利的重要性及其现代困境,西方学者尝试对权利的起源进行探讨。西方现代权利究竟起源于何时?一种观点认为,权利是现代的产物。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在批判现代权利时,将17世纪作为批判的起点。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更是断言,在约1400年前不存在能够表达权利概念的语言。另一种观点认为,现代权利学说衍生自古老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随着西方权利观念起源研究的推进,米歇尔·维利(Michel Villey)、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和布莱恩·蒂尔尼(Brian Tierney)等学者,不断将现代权利的起源往前追溯,从14和15世纪的格尔森(Jean Gerson,1363—1429)和奥卡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cam,1287—1347)等人,直至12世纪的教会法学者。

    学者们往往以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形成于中世纪为依据,主张西方现代权利有着中世纪起源。然而,现有研究仅以主观权利为依据存在局限性,且在对权利观念进行探讨时忽视与权利观念有关的一些政治观念,如同意思想和抵抗权等。因此,有必要在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等自然权利观念基础上,将中世纪权利观念以及和权利观念相关的一些重要政治观念联系起来,从权力来源和权力制约两个维度剖析中世纪权利观念的深层次内涵,从而挖掘更多关于现代权利中世纪起源的依据。中世纪权利观念是一种观念集合体,不仅包括自然权利观念,还包括具有自由取向的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以及保障自由的“王在法下”和抵抗权观念。

    一、自然权利: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

    在西方权利话语体系中,主观权利主要指一种以个人为主体而非以自然为主体、人得以作为权利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内在于个人的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首先,主观权利意味着以个人而非自然为主体。Ius naturale从客观意义上的“法”(自然法)转变成为主体内在所拥有的“权能”(自然权利和人权),突出强调的正是权利内在地从属于人性。主观权利以个人权利为核心,是以个人为主体而非以自然为主体的权利。其次,主观权利意味着人得以作为权利主体而非义务主体。西方早期人权思想的逻辑结构里的本性自由观念之所以成为人权概念形成中的关键一环,就是因为它使人得以作为权利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凸显出来。最后,主观权利是内在于个人的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蒂尔尼主张自然权利是一个强调个人自主领域的概念,权利拥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这种对权利的理解在维利包罗万象的论述中被总结为“主体的一种品质,他或她的一种能力,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许可(特许权),一种自由,一种行动的可能性”。

    主观权利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是现代权利起源于中世纪的首要依据。西方学者以主观权利在中世纪的形成作为依据,主张现代权利有着中世纪起源。塔克从“权利是不是一种能力”视角,认为格尔森通过主张权利(ius)是一种能力(facultas),将权利和自由统一起来。维利在“权利意味着一种权力”的意义上,认为奥卡姆是主观权利之父,而蒂尔尼认为奥卡姆的这种做法在12世纪的教会法学者那里早已存在,因为教会法学者对ius一词的注释意味着其主观含义的显现。他们均以主观权利为依据共同主张权利源自中世纪。

    主观权利作为古今权利话语转换的核心,在ius一词的释义转换过程中得以形成。“主体权利观念的形成革命性地改造了西方的自然法传统,使权利话语实现了从自然法、自然权利到人权的转变。”主观权利的形成是西方现代权利观念发展演变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这一过程为现代权利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从古代西方的自然权利到现代西方的个人权利,正是源于中世纪对ius一词的含义和用法的扩大和修改。ius一词所内含的权利观念经由罗马、中世纪再到近代的漫长发展过程,才蜕变成现代意义上的“权利”(right)。

    一方面,从罗马时期到12世纪,ius一词的含义实现了从客观含义到主观含义的转变。从罗马法规定的权利内容来看,“主观权利”概念绝不是罗马法的真正创造。维利否定罗马法中存在权利概念,他认为尽管在罗马存在应该用权利来讨论的实际情况,但在古典法学中缺乏个人权利的概念。从12世纪开始,ius一词的主观含义逐步受到重视,这得益于教会法学者们对罗马法中ius一词的注释。他们意识到,古老的自然法语言可以用来定义人类的能力或力量,以及“个人选择的中立领域”和“人类自治的区域”,并将ius一词理解为人类所拥有的“力量”或“权力”。这使得ius一词开始蕴含主观含义。

    另一方面,ius一词的主观含义在13至15世纪进一步彰显。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在“主观”意义上使用ius一词,指的是某人,即“主体”所拥有的一项或多项权利。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Marsilius of Padua,1280—1343)认为ius一词在另一种意义上指的是一种主观力量,可以指符合法律的行为或权力。这种行为被称为“合法的”,就是“这是某人的权利”的意思。在法律思想史上,奥卡姆首次对ius作为个人权能(potestas)的表述进行辩护。这一壮举为他赢得维利的赞誉,维利将其视为主观权利之父。维利甚至断言,奥卡姆将传统的客观自然权利观念转变为新的主观自然权利理论,由此开启了一场“语义革命”。对格尔森而言,ius一词既有客观的法律(lex)主义,亦有个人固有的主观权能或权利之义。在追求整整一代教会改革者的目标时,格尔森形成了个人主观权利的理论,包括每个人履行上帝律法和自由获得生活必需品的自然权利。

    此后,将ius一词界定为一种能力或权力的做法,在16世纪和17世纪变得相当普遍。西班牙经院学者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Francisco Suárez,1548—1617)列出的ius一词的三个定义中,就有道德能力或主观权利。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对ius一词的三重理解中的主观权利含义,即被视为一种权利,它直接与人身相关,是个人所具有的一种道德属性,使之能够正当地拥有某物或做某事。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则从传统的ius中分离出“权”(right),并界定为“做或不做的自由”。这充分表明在霍布斯和洛克之前,自然权利就已经有着几个世纪的起源和发展。

    通过对ius一词释义转变过程的梳理,可以发现,由于ius一词的主观含义在中世纪得以凸显,现代权利才有着中世纪起源。正是在ius一词的释义转换过程中,主观权利得以形成。从罗马法中权利概念的初步形成,到中世纪初具主观权利之意,再经由现代早期思想家如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等人的发展,ius一词作为现代权利的含义得以完全形成。

    财产权和生存权作为主观权利的两种主要形态,在中世纪“方济各会贫困之争”中得以集中体现。方济各,原名弗朗西斯·亚西西(Francesco Assisi),是从12世纪转向13世纪这一历史时期中的关键人物。方济各会以贫穷作为最大教义,提倡过禁欲、安贫、守贫的生活。其核心观点在于主张基督及其门徒没有任何财产,修士们不能为自己占有任何东西,包括占有一所房子、一个地方或任何其他东西等。方济各会的这种贫穷教义引发争论,史称“方济各会贫困之争”。

    中世纪“方济各会贫困之争”蕴含着自然权利观念。方济各会主张无财产权的自愿贫困,其辩护者用简单使用和事实使用以及极端必要性原则为其辩护,主张无所有权的使用可行且合理。其批判者则认为所有使用都要有所有权,否则为不公正。极端必要性原则为争论双方共同使用,辩护方基于此原则为无财产权的使用辩护,反对者基于此原则认为自然权利不可放弃,双方都认可自然权利尤其是生存权。为方济各会贫穷教义辩护的有博纳旺蒂尔(Bonaventure,1217—1274)和教皇尼古拉三世(Nicholas Ⅲ,1225—1280)等,对贫穷教义表示否定的有世俗大师方丹的戈弗雷(Godfrey of Fontaines,1250—1305)和教皇约翰二十二世(John ⅩⅫ,1249—1334)等。

    辩护者博纳旺蒂尔和教皇尼古拉三世用“简单使用”(simplex usus)和“事实使用”(usus facti)的概念来为方济各会的主张辩护。一方面博纳旺蒂尔首先盛赞贫穷的好处,贫穷能够通过消除诱惑和加强抵制诱惑的能力,以此来克服“贪婪”的邪恶。另一方面,他主张“简单使用”并非一种基于所有权的使用权。教皇尼古拉三世进一步阐述博纳旺蒂尔的教义,在1279年的《出去撒种者》(Exiit Qui Seminat)文本中为方济各会的贫困提供了法律和神学上的理由。教皇用“事实使用”一词发展“简单使用”的概念,即与所有财产权相反的事实使用。方济各会主张自愿贫困和无财产权的使用,“简单使用”还是“事实使用”都并不基于所有权。

    反对者并不赞成这种无所有权的使用,他们利用极端必要性原则来反对方济各会放弃一切权利的主张。方济各会声称他们已经放弃了所有的财产权利,只保留了对生存所必需的东西的事实使用权。对此,方丹的戈弗雷认为,在极端必要情况下,人的自我保护义务和自然权利不可放弃也无法放弃。他质疑方济各会的立场,认为方济各会没有办法放弃自然权利,使用权(right of using)和所有权(dominium)自然地属于个人,是极端必要下不可剥夺的权利。教皇约翰二十二世同样反对方济各会的立场。在1322年的教皇法令《因有时》(Quia Nonnunquam)中,他拒绝接受方济各会和之前教皇法令的整个说法,认为没有使用权的简单使用将构成一种不公正的使用行为。约翰在1323年颁布的教皇法令《鉴于在众多学者中》(Cum Inter Nonnullos)宣称,断言基督及其使徒们一无所有或无权拥有是违背《圣经》的异端邪说。

    争论双方围绕自愿贫困、简单使用和事实使用以及极端必要性原则展开的辩论,正是“方济各会贫困之争”所蕴含的关于财产权和生存权的最早表述。方济各会宣称放弃一切财产权,为自己主张贫困和简单使用而不是所有权,其反对者主张所有权与使用权和使用事实的统一。“方济各会贫困之争”蕴含大量财产权和生存权观念。

    正是在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基础上,西方社会发展出更为全面的权利学说,但是这种权利观念往往具有抽象性和虚伪性。14世纪至17世纪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展开反教权、反神权斗争,宣扬人性的解放,为资本主义文明的权利逻辑奠定基础。然而,马克思对西方人权观念进行了批判,认为无产阶级才能真正推动人类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自从马克思将权利拒斥为资产阶级进行剥削和压迫的工具,他就不再重视权利这个概念,认为“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主张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建立在阶级性基础上的权利终将消亡。因此,作为现代权利起源的中世纪权利观念具有内在的局限性。

    总之,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是中世纪自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为依据将现代权利的起源追溯至中世纪,为古今之间权利的连续性提供了依据。然而,以主观权利的形成为依据证明现代权利有着中世纪起源,总体上都过于将现代人的观点加诸古人,并不完全符合中世纪的实际情况。中世纪权利观念仍然处于整体主义之下,若将其视为一种以个人为主体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意味着脱离当时的政治社会背景。因此,除主观权利及财产权和生存权等具体权利形态外,还应从中世纪政治思想中挖掘更多的权利观念。将与权利观念有关的政治观念纳入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组成部分,才是正确理解西方现代权利的中世纪起源,以及西方学者将中世纪权利观念纳入西方自由主义文明历史书写和话语建构的关键所在。

    二、面向自由: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

    仅仅因为中世纪缺乏“权利”词汇或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就独断地将其定性为没有权利观念,难免失之偏颇。中世纪的权利首先是一种自由,中世纪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的自由面向可以作为一种中世纪权利观念。

    自由乃是权利观念的必备要素。权利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要想给权利下定义颇为困难。权利概念具有复杂性,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同样使他感到为难。有的学者干脆拒绝给权利下定义,转而着重阐释权利所包含的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要素。自由便是权利不可或缺的要素。在霍菲尔德(W. N. Hohfeld)所给出的一个很有影响力的权利分类法中,就包括自由。塔克同样重视自由要素,他认为权利界定了一个合法行动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一个人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力或提出要求,自由地按照他选择的方式行事。塔克甚至认为,这种从自由角度探讨的权利理论才是最重要且最令人感兴趣的,因为只有在这种理论中,权利概念才发挥了真正独立的作用。虽然中世纪尚未出现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和自由,但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中所蕴含的自由价值不容忽视。

    中世纪对自由的观照首先集中体现在对权力源于人民的探讨中,权力源于人民的思想,包括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等,这些观念无一不是对特定自由的主张。中世纪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中含有的自由因子虽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具有局限性,但还是为理解中世纪的权利观念提供了窗口。中世纪权利观念还包括选举观念、契约观念和同意观念,二者相互关联的内在逻辑在于选举、契约和同意等所内含的自由面向。

    首先是选举观念。在中世纪,对世袭原则的承认并不意味着统治者的权威最终并非来自社会,相反,统治者的权威被认为通常取决于选举,或者至少是社会的认同。严格意义上的君主世袭权的概念并不是中世纪的概念。爱德华三世的加冕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从早期日耳曼法兰克人的王权中继承下来的选举程序:四位尊贵的伯爵应负责宣布选举;在选举之后,他们应在神职人员面前进行陈述,并以人民的名义请求,由于他是由全体人民选出来的……将当选的国王引入教堂接受祝圣。

    “选举”一词的中世纪含义比其现代含义更广泛,它的主要意涵是“挑选”(selection)或“选择”(choice)。中世纪的选举与当今的选举有着相同的因素:为某一特定职位、职责或义务挑选合适的候选人。最著名的选举是新教皇的选举。在教皇“选举”期间,需要在特定群体中达成共识,将选举限制在一小部分人身上,即“人民”(意指贵族)和王子。即使中世纪的选举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充满局限性,但还是重振了人们对混合政府和人民参与理论的兴趣,而这些关于政体形式和人民参与可能性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世纪的人们对自由和权利的渴望。

    其次是契约观念。中世纪契约是封建制度的产物,规定了领主和附庸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选举或承认统治者以及加冕宣誓的自然产物。契约思想把政府的权威从上帝那里转至民众,认为政治的合法性在于因共同体的同意而产生的契约,国家的功能在于维护正义和法律,保护权利和稳定社会秩序。当劳滕巴赫的曼尼戈尔德(Manegold of Lautenbach,1030—1103)把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一项对彼此具有同等约束力的协议或“契约”中时,他首次明确表述了后来被称为“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契约观念绝不仅仅是抽象的观念,至少从8世纪起,在西欧的加冕典礼上,尤其是君主和人民的共同宣誓中,皆有明确表述。858年,查尔斯在奎尔齐宣誓时承诺“像一个忠诚的国王一样尊重和保护忠诚于他的人的法律地位”。这一契约要素在他869年的加冕典礼上得到反映。通过契约关系的确立,国王有维护正义和法律的职能,有保障臣民自由的义务,这具有一定的自由取向。

    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中领主与封臣间的所谓封建关系也可以视为某种契约关系;中世纪封建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其契约属性。国王与其封臣间缔结起封建契约,双方从而处于双向互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之中,为“宪政王权”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产生于中世纪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就是一部封建权利契约,规定了英国贵族与国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相互关系的规定和实践在后来继续存在。1412年一份提交给费迪南德一世(Ferdinand I,1503—1564)的加泰罗尼亚声明称,作为“通过约定”(conpactos)选出的国王,“有义务保护”臣民的自由。在1461年的加泰罗尼亚起义中,人们再次宣称国王受其与臣民签订的契约的约束,尤其是要维护他们的自由。封建契约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自由取向。

    最后是同意观念。中世纪普遍认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必须以整个社会的同意为基础。“民众同意”在中世纪成为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之一,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仅来自上帝,还要得到民众的同意。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查士丁尼法典》中的“同意”条款作为一种具有民主精神的思想资源,一直为教会法学家、天主教神学家、中世纪思想家、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及教会会议至上主义者(conciliarists)所广泛传诵、引用、解读和讨论。“同意”概念来自罗马法格言“凡涉及全体之事,须得全体认可”(Quod omne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ari debet)。这一格言在中世纪政治思想中得以反复应用,成为同意理论的一部分。

    立法需经同意。在中世纪,法律的来源有两种:一是习俗;二是共同体意志的表达。无论是习俗还是共同体意志的表达,都表明法律权威源自共同体。在13世纪有了立法观念和行为后,并不代表法律不需要共同体的同意,相反,立法是国王、大人物和人民的共同行为,“人民”在同意法律方面具有议事参与地位,而且统治者的立法行为受到社会中的大人物的建议和同意的限制和制约。1250年左右,诺曼人的《法律大全》(Summa de Legibus)序言写道:“……诺曼人的王公们以巨大的努力,根据教士、伯爵、男爵和其他谨慎之人的建议和同意,为人类的福祉颁布了法律和制度。”布雷克顿(Henry de Bracton,1210—1268)认为将英格兰法律(laws)视为“法律”(leges)并不荒谬,因为那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是在“伟人”的建议和同意、在整个英联邦的批准和英王的授权下公正地确定和批准的。

    征税需经同意。一般情况下,国王征税需要考虑议会的意见。这在1420年《特鲁瓦条约》(Treaty of Troyes)的条款中得以体现。其中一项条款规定,亨利不得无故向法兰西王国征收任何税赋,且这些税赋必须符合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如果不能证明征税的必要性并遵守法国的习俗和惯例,他就不能征税(第23条)。在约翰·福特斯库爵士(Sir John Fortescue,1395—1477)看来,国王的任意征税正是法国人民贫困的原因所在。他认为,与法国实行的王权统治(regimen regale)不同,英国实行的是政治且王室的统治(dominium politicum et regale),因此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既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征收补贴。

    总之,从权力的来源维度而言,政治权力源于共同体的观念具体表现在契约、选举和同意观念中,这些观念的自由面向使其成为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组成部分。然而,此种共同体并非由单个独立的平等的个体组成,而是一种观念上的产物,是一个具有等级性的有机整体。统治者将其行为建立在整个社会的意见和同意之下,显然是一种高度理性的权宜之计——只是将其作为一项政治权力的建构原则,即证明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增强了权力的约束性。契约、选举和同意观念具有内在一致性、重合性和相似性,它们共同代表着当时的人们对臣民自由和权利最大的想象和尝试。

    三、保障自由:“王在法下”和抵抗权观念

    既然中世纪的权利首先是一种自由,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代表着思想和观念上的自由取向,那么,从逻辑上来说,对自由的保障也属于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组成部分。如果说从权力来源角度而言,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体现了权利观念的自由面向,那么,对自由的保障便可以从权力制约的角度进行分析。权力受约束主要表现为:国王应维护正义的神学旨意和道德责任、王权受法律约束、暴君可能遭到抵抗与废黜等。

    “王在法下”是一种国王应维护正义和法律的神学要求和道德责任。政治权威的功能是维护正义,这是中世纪正义理论的应有之义。“政治权威的功能是维护正义”被卡莱尔视为是“中世纪政治理论的第一个原则”。圣伊西多尔(Saint Isidore,570—636)在国王与暴君之间所作区分的标准正是在于国王是否维护正义和法律。按照神圣计划进行统治的国王的首要职能是伸张正义,圣伊西多尔写道:“他们被正确地称为国王,因为他们知道如何用适当的规则来管理自己和臣民。”他继续说道:“如果他们不允许自己做禁止臣民做的事,那么他们的权威之声就是公正的。”圣伊西多尔认为,统治就等于行善,不行善者不能统治。古人有这样的说法:“如果你做得对,你将是国王;如果你做得不对,你就不会是国王。”“国王应维护正义”的神学旨意认为,国王是上帝的代理人,其权威在于热爱、维护正义和法律,主持公道等,只有这样其权威才具有神圣性。

    王权受法律约束还表现为加冕誓言约束,加冕誓言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法律。国王加冕宣誓的内容一般包括维护正义和尊重法律。在布雷克顿看来,国王以“三项承诺”(tria praecepta)——维护和平,保护教会;维护良法,废除恶法;为所有人伸张正义——约束自己。从10世纪起,英国国王就开始宣誓,征服者威廉和他的继任者都宣誓过。不仅如此,亨利一世、斯蒂芬和亨利二世都颁布了加冕特许状。理查德一世和约翰都没有这样做,但亨利三世恢复了他祖父的做法,1216年重新颁布的《大宪章》实际上就是加冕宪章。对于布雷克顿所阐述的国王加冕宣誓中的承诺,麦基文(Mcllwain)认为,加冕宣誓在某些方面类似于英国王法,它将国王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力限制在符合其庄严承诺的行为范围内。这些承诺包括根据人民选择的法律(quas vulgus elegerit)进行治理。因此,布雷克顿说,只有当国王的意愿表达与人民的意愿相一致时,他的意愿才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加冕宣誓不仅是一种承诺,更是一种类似于法律规定的要求。

    在国王应维护正义和法律的神学要求、王权受法律约束的观点基础上,对暴君的抵抗和废黜成为一种在不得已情况下保障自由和权利的行为。抵抗权观念的核心在于,那些没有维护正义、不受法律约束的君主可能受到抵抗和废黜。国王应维护正义和法律的神学要求和道德责任、类似于法律规定的加冕誓言、封建契约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自然权利观念等,均为抵抗权提供理论基础。抵抗权和废黜源于中世纪对自然法、正义和法律至上的主张和中世纪滥用权力无效原则。这种原则在各种复杂的学说中得以体现,包括不服从和抵抗、公开罢免等。抵抗权这一欧洲封建主义的遗产,是中世纪法律至上传统和“王在法下”思想的必然产物。

    正是在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中,中世纪的自然权利观念得以实践。阿奎那、马西利乌斯、奥卡姆、格尔森等人均对ius一词的主观含义(即权利)有所主张,他们关于自然权利的论述与其对抵抗权和废黜暴君的观念具有内在联系。自然权利观念是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的基础,而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是自然权利观念的政治推演。自然权利观念以及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等成为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的前提,也就是说,既然权力源自人民,自然权利包括立法权和选举权等,那么,在必要时候进行抵抗和废黜就具备一定合法性。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调人类自主性和自由的权利观念,为限制政府权力提供基础。阿奎那对自然法的理解本身就是对人类自主性的断言,其对人类自由的强调得到了关于政府权力适当限制的各种段落的补充。虽然阿奎那并未明言自然权利学说,但他曾在“主观”意义上使用ius一词,其政治观点的很多方面可以视之为特定的权利观念。奥卡姆政治思想的逻辑起点也是其权利观,他主张权力要受到臣民的自然权利的限制,且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这些自然权利。他将自然权利概念进一步解释为人民选择和限制统治者的自然权利,为社会个体成员同意政府组成以及限制绝对政府做辩护。奥卡姆关注的问题乃是臣民反对其统治者的权利。由此可见,自然权利观念在政治领域拓展为限制权力的抵抗权观念。

    第二,立法权和选举权在于人民,抵抗权同样属于人民。马西利乌斯在其《和平的保卫者》(Defensor Pacis)中将所有立法权和选举权都赋予了公民“主要和重要部分”,意在表明就人类法律而言,立法者不是别人,正是公民主体。“君主”(Principans)的权威来自立法者的选举,对统治者的纠正以及必要时对统治者的废黜也属于同一权威。奥卡姆同样以选举和同意为基础强调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他认为皇帝的权力源自选举本身,而选帝侯团处于“人民”的地位并且是为人民讲话的。在这个意义上,他认为皇帝的权力——确实也是任何主权——源自臣民总体的同意,而这种同意又是通过人民当中的权贵来表达的。即使这并不意味着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但仍从选举权拓展至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

    第三,在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方面,阿奎那主张服从公正的统治者,无需服从不正义的统治者,反抗不公正的权威并不是在煽动叛乱,但他尤为强调不应由个人而是应由公共权力来处理已经成为暴君的国王。格尔森《论教会的权力》(De Potestate Ecclesiastica)在对国王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论述的基础上,也认为皇室的权威应该受到限制和约束,尤其是法律和议会的约束和限制,并且社会有权纠正甚至废黜不可救药的君主。对此,格尔森的传记作者布莱恩·麦奎尔(Brian McGuire)总结道,“格尔森想要反驳任何对暴政的一般性辩护”是对“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权”的关注,尽管个人的优先权不是在法律上而是在个人救赎的道德、神学和精神背景下得到重申的。

    总之,通过权利观念与政治思想的建构,王权受法律约束、抵抗权和废黜观念被纳入中世纪权利观念的范畴,成为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组成部分。对权力的制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自由的保障,通过法律约束和暴力抵抗,中世纪并无绝对王权的生存土壤,存在一定意义上的自由和权利观念。这具有一定的逻辑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局限性。这种废黜甚至诛杀暴君的权利,不是一种属于公民个体的政治权利,而是一种公共权利。即使当“人民”被赋予一种废黜失职国王的权利时,这种权利一般也被归于一种法人团体或其代表。更为重要的是,个人权利看起来构成了对政府的重要限制,甚至包含一种废黜国王的权利。实际上,这是代表封建权贵而诉诸的权利,其目的主要在于否定教皇具有这种权利。教权与王权之争的背景使得中世纪的权利观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然而,无论如何,中世纪的抵抗权和反暴君学说的发展,为现代人理解中世纪的权利、自由观念、法治思想和有限王权等提供了学理参考。

    四、余论

    中世纪权利与现代权利之间具有连续性,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便是依据。然而,现代权利具有中世纪起源的依据不应局限于主观权利、财产权和生存权,还包括内含自由价值取向的选举、契约和同意观念,以及旨在制约权力和保障自由的法治观念和抵抗权观念。这些观念共同构成中世纪权利观念的集合体。如此进行解读的中世纪权利观念与现代权利观念更具本质连续性。

    这种连续性在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现代早期影响中得以体现。从格劳秀斯和洛克的权利思想中可以发现,他们对中世纪的权利观念在一定意义上有所继承、摒弃和发展。

    一方面,现代早期权利对中世纪权利观念有所继承。在论证自我保护作为自然权利学说的基础方面,格劳秀斯继承了中世纪的观点。正如蒂尔尼所说,格劳秀斯将如此多的中世纪遗产吸收到他新的“近代”综合体中。在中世纪的思想中,自我保护在道德上一直被视为神圣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意味着相应的自卫权利和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权利。格劳秀斯以同样的方式论证,他财产理论的中世纪论证模式、在讨论国家起源时对中世纪晚期思想传统的继承、在讨论反抗权时对中世纪资料中反对暴政的写作传统的延续等方面均体现了其权利思想的中世纪传统。他确实在关于自然权利的思想从中世纪向现代的转变中发挥了主要作用。

    洛克同样在其中世纪前辈那里寻求灵感。他所奠定的自由主义的两大基石——个人自然权利理论及政府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以及所提倡的人类三大权利,即生存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追求财产的权利——的理论基础在于通过胡克(Hooker)发掘出来的、可以一直追溯到阿奎那的中世纪传统。洛克的权利思想与中世纪权利观念间的连续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极端必要性原则”和财产权观念。洛克关于自然权利的所有论述中的“极端必要性原则”在中世纪的神学和教会法中屡见不鲜;第二,同意思想。洛克以“个人化的同意”并非完全取代中世纪思想家的“团体同意”,在其关于原始自然状态的学说中,政治社会的产生基于个人同意;第三,在一定程度上,洛克仍然遵循中世纪关于紧急权力合法性的观念。同时,在为防止例外状态成为滥用权力的理由而制定客观标准时,他也借鉴了中世纪的传统。洛克的自然法学说延续了中世纪晚期的思想传统。

    另一方面,在对中世纪权利观念有所继承的同时,现代早期权利观念也对中世纪权利观念进行了摒弃和改造。格劳秀斯在吸收中世纪遗产时又为中世纪自然法的世俗化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被视为是“漫长中世纪的破冰者”。格劳秀斯在借鉴中世纪抵抗权思想的同时,也根据时代的需求进行了改造和摒弃,更加注重社会的和平和受约束的抵抗权。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一开始就将私人战争的合法性问题视为一个需要平衡自卫权与社会效用的问题,“杂乱的抵抗权”(promiscuous right of resistance)本身与公民社会不相容,如果抵抗的权利不受约束,那么就不再有国家,只会有一个非社会的部落。同样,洛克的自然法学说既延续了中世纪晚期的思想传统,也对传统自然法进行了建设性创新。洛克的学说被视为基督教中世纪传统和激进的霍布斯主义的共同后代,他调和了神圣所有权和自我所有权这两种平行的观念,这两种观念分别对应自然法源于上帝对创造的所有权,而自然权利是人类对自己所有权的结果。

    中世纪权利与现代权利之间具有连续性,但两者也存在本质性区别。首先,虽然主观权利的演进过程不断凸显了人的主观性和个体性,但并非完全实现了从整体主义到个人主义的转变,人们仍然处于教权与王权、等级社会和封建制度之下。进行选举、订立契约与表达同意,以及行使抵抗权与废黜的主体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个体,而是依附于教权与王权、依附于封建领主的臣民,是整体而非独立自主的个体。其次,在权力来源方面,中世纪存在的君权神授观念完全世俗化,为人民主权思想和契约观念所替代,公民的选举和投票才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所在。最后,在权力制约方面,中世纪所主张的“国王应维护正义”是一种神学旨意和道德要求,“王权受法律约束”等观念,不仅具有唯心主义色彩,而且也并不具备现代社会对权力的制度性约束,并不能真正实现对自由和权利的保障。此外,现代社会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参与,而非暴力抵抗和废黜。总之,虽然中世纪的权利与现代权利之间存在一定连续性,但绝不能简单将两者视为等同。

    随着现代早期权利对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继承和改造,以及教权的衰落和上帝的隐去,贵族阶级被推翻,现代民族国家得以建立。中世纪的权利观念逐渐世俗化,宗教色彩和封建等级色彩不再是权利的属性,臣民成为公民,等级权利和特权成为平等的公民权利,不再受到教权和封建王权的束缚,民主和法治更是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保障。然而,即使中世纪权利观念的现代转型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也难以克服权利观念自身的局限性和现代性危机。过度的世俗化、上帝的隐去和自然法的衰落、是非标准的不确定、极端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等,使现代西方文明面临诸多挑战。

    中世纪的自然权利观念神学色彩浓厚,将人束缚于神学和自然法之下,使其缺乏主观能动性,且具有唯心主义色彩。权利并非天赋,而是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的产物。虽然中世纪权利也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变化,尤其是商业和行会的发展而开始有所变化,但其始终强调的是上帝面前的人性平等和自由,这具有非真实性和虚假性。所谓的财产权也是为教会、国王和贵族特权辩护的工具,而非独立自主的个体所切实享有的权利。……

    本文转自《人权法学》2025年第2期

  • 马新: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的未变与继承——以村落为中心的考察

    春秋战国作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发展阶段,一直备受学界关注,尤其是近代以来,学界更是将其视为重要的变革期与转型期,各种论著汗牛充栋,不同视角、不同方法的研究方兴未艾。但是,几乎所有关注点都集中在变革与转型,从国家体制到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从经济技术、经济结构到生产方式,从社会风俗到思想文化,每一领域的变革都有大量研究成果。唯独对于这一时期未曾改变或变化不大的领域忽略不计,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遗憾。从村落发展视角看,春秋战国社会巨变涉及整个社会,村落自然也在其中。但这场变革的主体是经济社会制度与政治体制,村落基本结构与居民生存状态并未发生大的改变,无论是村落格局、村落地位,还是村落中的宗法血缘关系以及精神文化取向,都有着明显的稳定性与继承性,这对于中国古代农耕文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一、村落空间格局的未变

    春秋战国村落源自农耕时代之初的原始聚落,仰韶晚期至龙山时代,在城邑化进程中,聚落分化为城邑聚落与城邑之外的普通聚落,城乡二元结构开始出现。城邑之外的普通聚落就是早期村落,它们与城邑构成较为完整的城乡共同体,既处在城邑管理下,又有着自身固有的空间结构与村落形态。在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城邑发生重大变化,兴衰更替,不一而论;但村落并未发生明显变动,绝大多数村落得以存续,在原有空间格局基础上直接跨越了这一变革时代。

    从文献记载与考古调查资料中都可看到,战国秦汉村落中,自西周春秋甚至更早时期延续而来者占比颇高,这些村落自然是直接跨越了春秋战国巨变时代。检《后汉书·郡国志》中关于“聚”的记载,由来可考的“聚”共30处,其中24处由春秋及其以前延续而来。据河南淮滨县黄土城地区区域考古调查,调查区域内46处汉代村落中,由春秋及其以前延续而来的33处,占当时村落的72%。据程嘉芬对河南郡、河内郡、弘农郡非城聚落址的统计,笔者分别对河南郡、河内郡、弘农郡非城聚落遗址进行年代考察,结果表明:河南郡有65处非城聚落遗址,自西周春秋及更早时期接转而来的有31处,占非城聚落数量的48%;河内郡有25处非城聚落遗址,自西周春秋及更早时期接转而来的有16处,占非城聚落数量的64%;弘农郡有52处非城聚落遗址,自西周春秋及更早时期接转而来的有28处,占非城聚落数量的53.8%。非城聚落遗址中绝大部分属于村落或与村落相关的遗址,这些数据基本代表了自西周春秋及更早时期接转而来的村落数量,这与《后汉书·郡国志》所见村落沿革情况大致吻合。

    从聚落考古发掘资料不难看出,这些跨越春秋战国巨变时代而来的村落,无论是村落空间结构,还是村内要素构成,多是对上一时期村落的直接相承,并无明显变化,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与持续性,表明是同一文化族群的历史延续。

    比如,山东章丘宁家埠聚落遗址自龙山时代一直延续到汉代,尤其是自商周到秦汉,迄无中断。该遗址总面积5万平方米,发掘面积6300平方米,商与西周遗存中发掘出房址11处,灰坑131处,水井1口,灰坑大部分经认真加工,壁面坚固,底部平整,有的铺有料礓石,应属窖穴之类。这显然是一处住宅比邻、分布密集的集村式村落。春秋战国时期,村落格局依然如此。该遗址东周时期遗存中有灰坑69个,陶窑窑址3座,水井3口,水井相对均匀地自西南向东北分布。由水井、窑址数量可见,村落空间密度仍在增加。西汉时期遗存中,有水井11口,灰坑172个,并有11条沟。发掘报告称:灰坑中,以圆形坑为多,这些灰坑均较规则,应为窖穴。可见,直到西汉时期,村落格局仍一如此前。

    再如,山东泗水尹家城聚落遗址是由大汶口时期,经龙山时期、殷商时期、西周春秋延续至战国秦汉。该遗址面积仅存4000多平方米,累计发掘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在这样一个有限空间内,发掘出从史前到汉代的大量遗存。其中,在周至汉代的遗存中,有灰坑183个、灰沟5条、水井1眼、房址1处,还有91件青铜器、59件铁器、103件石器,及骨、角、牙器115件,蚌器35件,周代陶器153件、汉代陶器40件,另外还有春秋战国与秦汉钱币46枚。所出器物除青铜器外,主要是生产工具与生活器物。灰坑中除部分窖穴外,还有若干祭祀坑,如H370中有两件完整的成年虎下颌骨,H137和H332中,各有一具完整牛骨架,显然是祭祀坑。村落内各要素的密集存在,表明该村落自商周到汉代一直是一处集村式村落。考古发掘报告从陶器演化角度,论证了这一遗址的连续性,提出:“这里的周代陶器,从西周中晚期开始一直延续到战国晚期。……汉代的许多器物,如盆、钵、瓮等,都与战国晚期的同类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其年代也应是前后紧密相衔接的。”

    又如,湖北宜城郭家岗遗址自周代一直持续到六朝,现发掘面积400平方米,虽面积有限,但也发现与建筑有关的柱洞7个、灰坑97个、水井7座,是一处集村式村落。发掘报告将西周晚期到战国晚期所出陶器分为7期,提出:“郭家岗遗址的文化内涵自春秋初年开始就一直处在一种互相承袭、嬗递清晰的发展过程中……郭家岗遗址正是在自我发展为主的基础上,不断地兼容、吸收一些异域文化,不断丰富和发展自身的文化内涵,形成了一个整体的、特征更鲜明的文化类型。”

    上述村落的共同特点就是稳定的历史连续性,自西周时期或更为久远的历史时期延续而来的村落,在春秋战国社会巨变中未受到明显影响。无论是村落空间结构,还是村落内部要素,都是在原有格局上的继续递延。

    更为重要的是,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大量新兴村落,几乎都是由原有村落剥离而来,原有村落形态同样得到完整传承。如,湖北十堰市店子河遗址为战国中期新兴村落,在5200平方米的发掘区内,共发现秦汉时期陶窑6座、瓮棺葬37座、灰沟19条、灰坑132个。更为重要的是,该村落遗址有一条东汉时期的环壕,遗址中发现的遗迹绝大部分位于环壕内。如此密集的遗存分布,充分表明聚落空间结构的紧凑与集中,也表明与此前各时期村落形态的一致性。再如,湖北十堰上宝盖遗址是东周新兴村落,现存面积约3万平方米,发掘面积2100平方米。从文化层堆积看,东周文化地层堆积较薄,遗迹主要集中在发掘区东南角,有灰坑4个、灰沟1条、井1口,出土遗物较少,此时其应是一处较小的新兴村落。该村落在汉代发展成为一处大型村落,据发掘报告,“汉代文化堆积几乎遍布本次发掘的整个发掘区,东部较薄,中、西部较厚。遗迹有灰坑106个、墓葬14座、沟7条、窑1座、灶4个、井1口、房址1处、柱洞2组,出土遗物较为丰富”。说明该遗址是一处集村式村落。

    上述事例充分表明,在春秋战国社会巨变中,不仅原有村落的发展未被打断,原有空间格局未变,原有构成要素依然存在,而且,大量出现的新兴村落同样继承了上一历史时期的村落形态。这样,乡村居民生产生活的自然聚落空间一如既往,对于乡村社会形态的传承与连续具有重要意义。

    二、村落地位的传承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先后打破原有宗法血缘体系,逐步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地缘行政组织。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基本地域单位的村落地位依然延续,只是由宗法血缘组织载体转变为地缘行政组织载体,但仍是乡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单位与基本社会单位。

    自原始聚落以来,聚落一直是基本地域单位与社会单位,随着城乡分离,早期村落继承了这一性质,村落既是宗法血缘组织的基本载体,又是基本地域单位与社会单位。西周春秋时期仍然如此。

    长期以来,凡论及西周村落基层组织与生产生活,多以宗法血缘组织立言,这是正确的。从社会生产与经济活动的组织看,无论是公田、私田,还是国中庶民的土地,其耕作模式都是以家族为单位的集体耕作。对此,前人多有论述,而且,这一问题在《诗经》中已有明示,《诗·周颂·良耜》写道:

    荼蓼朽止,黍稷茂止。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

    《良耜》一诗写出了丰收后举族分配的情景,郑玄之笺又进一步明晰了斯时家族生产与生活的基本状况。郑笺曰“百室,一族也”;劳作之时,“出必共洫间而耕”,“千耦其耘,辈作尚众也”;收获之时,“则百家开户纳之”;日常生活中,则是“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

    但是,不论哪个家族,都必然有大小不一的空间载体,要具备住宅、水井、窖穴等生活设施,这一载体就是村落。西周时期,举族为村,一个家族就是一个村落。因而,以家族为单位的生产生活单位,也可以视为以村落为单位。其实,西周春秋时期已经把村落当作基本地域单位与社会单位。比如,这一时期的村落称“邑”,在分封或领属关系调整时,往往直接以邑作为基本单位。如 铭记道:“其邑彶眔句、商、儿,眔雠、找,(复)限余(予)比田,其邑竞、(槌)、甲三邑,州、泸二邑,凡复友(贿)、复付比田十又三邑。”(04466)上述诸邑均有名称,在领属关系调整时作为基本单位。以邑为分封基本单位之例,如宜侯夨簋铭文记周王将虎侯夨改封于宜,有“厥川三百……厥……百又……厥宅邑卅又五,〔厥〕……百又”。“厥宅邑卅又五”,当是宜城之外35邑。春秋时期齐子仲姜镈铭文也记齐侯“赐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这都是十分明确地将邑作为分封单位之例。

    又如,邑是这一时期乡村社会实际的基本管理单位,对乡村百姓的日常管理都在邑中实施。《仪礼经传通解》引《尚书大传》曰:

    上老平明坐于右塾,庶老坐于左塾,余子毕出,然后皆归,夕亦如之。余子皆入,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轻任并,重任分。颁白者不提携,出入皆如之。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也说:

    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且(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暮)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从十月尽正月止。

    上述内容所描述的就是邑内生产生活状况,可以明确村落地域单位与社会单位属性。

    当然,西周春秋的邑只是宗法血缘组织的载体,并非地缘行政组织,而是以族为村,族长即村落首领。《诗·小雅·信南山》描述了西周时代的村邑生活。诗中写道:

    信彼南山,维禹甸之。畇畇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疆场翼翼,黍稷彧彧。曾孙之穑,以为酒食。畀我尸宾,寿考万年。中田有庐,疆场有瓜。是剥是菹,献之皇祖。曾孙寿考,受天之祜。

    从诗本意看,“曾孙”为宗族之长,不仅是村邑中的主祭者,而且还是土地管理者、生产组织者。《诗·小雅·甫田》中即有“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句。其中的“曾孙”自然也是村邑首领。

    由上可见,西周春秋村落是以族为村,村是族的载体,族是基本生产生活单位与社会单位。以村落视角言之,村落除作为基本地域单位外,自然也是基本生产生活单位与社会单位。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政体发生重大变化,分封制被新兴的中央集权政体取代,宗法血缘组织体系被自上而下的地缘行政组织体系取代。具体到乡村社会,则是地缘行政组织的乡里制对宗法血缘组织的宗族制的置换。在这一变革过程中,村落地位依然延续,只是由宗法血缘组织载体转变为地缘行政组织载体,仍是乡村基本生产生活单位与基本社会单位。

    自战国始,乡里逐步成为设于乡村的地缘行政组织,其中,里设于村,一般情况下因自然村落设里,不改变其原有自然聚落形态。如秦《尉卒律》规定:

    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户以下,便利,令与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而勿予老。

    秦制一里的建制基点为三十户,每聚落三十户以上者需设里典、里老各一人;若村户不足三十户者,可与邻村合设一里,置里典、里老,也可只设典,不设老。依此规定,多数情况下各村落均设一里,一些大村落或设二里或数里;一些小至三五户、十几户人家的小村落则要两三个村落并置一里,但并不改变原有村落设置。而且,对这些小村落并置一里也不是硬性要求,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变通。秦律的这些规定应该是得到较好落实,在统一进程中又推广到整个秦王朝境内。至汉代依然是因自然村落设里,里村基本合一。

    战国秦汉时期,里是乡村社会的基本管理单位,从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到经济事务诸如催缴赋税,按验、核实土地、征发徭役等,都是以里为基本单位,里正或里典是主要执行者。既然这一时期里村基本合一,村落便成为实际的社会单位。如张家山汉简《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

    该律要求,里中居民要“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互相监督纠察;田典掌管里门钥匙,按时开关里门,监督居民的行为举止。这一规定显然是立足于村落而设计,将村落作为基本社会单位进行管理。村落的这种功能和性质与西周春秋时期的村落功能和性质一脉相承,乡村居民生存的社会空间没有多少变化,对于乡村社会形态的传承与连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村落宗法血缘关系的递延

    在春秋战国社会巨变中,多数乡村居民除家庭独立与个体责任的强化外,自己所在村落未变,比邻而居的空间结构未变,人们生活的社会空间未变,基本生活方式也没有大的改变,安土重迁仍是其突出特性。各国在乡村社会的变革并非要改变原有宗法血缘关系,只是要废止以往宗法贵族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体系,代之以自上而下的乡里地缘组织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村落内部的宗法血缘关系依然得以递延,宗族仍是村落中较为普遍的存在。西周春秋时期,村落内部宗法血缘关系的重要体现是族居与族葬。如《周礼·地官·大司徒》“族坟墓”条郑注所言:“族,犹类也;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传统族居与族葬并未消失,依然是村落社会的重要表征。

    就族居而言,这一时期各国村落中的同族聚居仍较为普遍。以秦国而言,虽然商鞅变法对宗法血缘关系冲击颇大,宗族制度受到很大压制,但宗族成员的聚居依然未变。秦简牍资料中便不乏关于族居的个案资料。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迁子》《告子》两例父讼子文书中,均称“同里士五(伍)”,表明已分异之子与其父均同居一里。正因为此,尉缭认为秦之什伍连坐“所联之者,亲戚兄弟也,其次婚姻也”。睡虎地4号秦墓出土的11号与6号木牍,为秦王政二十四年(公元前223年)两位远戍的兵士兄弟黑夫、惊写给兄弟衷(中)及母亲的家书。从书信内容看,三位成年兄弟与母亲及未嫁的姐姐居住在同一村落,与其他亲属诸如姑姑家、岳父家等,也相距不远。尹在硕据以分析,认为当时亲属的地缘关系往往是相近的,多在同里或相近之里。

    另外,秦国一直存在着三族之罪、宗族连坐制,直到秦二世时,还“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秦王政九年(公元前238年),长信侯嫪毐作乱失败后,即“车裂以徇,灭其宗”;公子高“恐收族”,便自请死,以免株连族人;赵高治李斯狱时,也是“皆收捕宗族宾客”“夷三族”;同样,赵高被公子婴杀后,其族人也未免其难,“令韩谈刺杀之,夷其三族”;等等。邢义田曾分析道:

    如果宗族存在,同族聚居的情况即可能继续。秦国的小家庭各自为户,但编为乡里什伍后的左邻右舍,大概仍以或亲或疏的宗族亲戚为多。……商鞅的连坐是以四邻什伍连坐为原则,结果受牵连的却是父子、兄弟、婚姻、亲戚、故人,这不从宗人亲族在相当程度上聚居,是无法理解的。

    这充分说明秦国村落宗族聚居之普遍。

    经历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村落中的宗法血缘关系尚且如此,其他地区村落内部状态可想而知。从各国具体情况看,宗法血缘关系的递转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如《管子·问篇》有多处问及乡里宗族,如:“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又如:“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子弟以孝闻于乡里者几何人?”等。问及乡里“何族之子弟”“何族之别”,足见齐国乡村宗族之多见。又如荆楚一带,宗族势力也比较突出。包山楚简中不乏关于宗族的记载,如简32记道:“辛巳之日不以所死于其州者之居凥(处)名族至(致)命,阩门又(有)败。”简191记道:“应族州里公黄固。”秦末动荡之际,萧何随刘邦起兵,乃“举宗数十人皆随”,说明萧氏是具有一定势力的宗族。西汉建立之初,便将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等楚国大族迁入关中,也足以说明这些大族势力强大,威胁到王朝统治。再如三晋地区也同样存在着大小不一的宗族势力。韩国旧地到西汉初期仍是“宗族盛多”;赵国廉颇一族,入秦时仍是“豪宗”,汉初作为大族被迁徙;魏国冯鲂,“其先魏之支别,食菜冯城,因以氏焉。秦灭魏,迁于湖阳,为郡族姓”。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所附《魏奔命律》记道:

    叚(假)门逆 (旅),赘婿后父,或衡(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

    对于商人、赘婿、不积极从事农耕的人、不治家业的人的处罚要顾及其“宗族昆弟”,表明魏国宗族的普遍存在。

    就族葬而言,《周礼·春官·墓大夫》“令国民族葬”条郑注曰:“族葬,各从其亲。”可见,族葬就是同一血亲关系死者的相聚而葬。学界对西周春秋时期的族坟墓制度已有充分研究,意见较为一致。从考古发掘资料看,族葬的现象的确十分普遍。对于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墓葬制度的变化,学界认识不一。有学者提出,战国时期的旧式族葬与族坟墓发生了重大变化,族坟墓制度已经崩溃与消亡。笔者认为,战国以来,随着旧有宗法血缘体系的瓦解,族坟墓制的确受到重大冲击,但村落社会聚族而葬的传统并未中断,而是适应新的宗法血缘关系,形成了祖茔制。

    如前所述,战国以来,立足于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并未瓦解,村落宗族也未消失,“生相近”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因此,相同血亲关系的人们葬于一处是自然而然的,“死相迫”是乡村居民的必然选择。从考古资料看,各聚落的墓葬仍多是以家族为单位连片集中存在。有学者曾系统分析战国时期中原地区的墓葬制度,认为中原地区的许多墓地中,“经常发现多座墓聚葬一方,有主有次,排列有序,可能墓主是有家族的关系”。不独中原地区,战国时期其他地区也普遍存在着这一现象。比如山东章丘宁家埠东周时期遗存中,共发掘清理墓葬110座,其中,春秋时期墓葬分为东、西两墓区,排列有序,两者相距不远;战国时期墓葬分为东、西、西南三个墓区,各墓区间相距20余米。发掘者认为,不同的墓区代表着不同的家族墓地。又如,河南三门峡市陕州区刘家渠遗址为汉代墓地,已发掘者共44墓,可分为三组,应是由“羊氏”“唐氏”“刘氏”等三个以上的族墓地组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应当是多方面的,比如,多个宗族对族坟制时代公共墓地的继续使用可以造成这种状况;若干散居姓氏相邻而葬,随着宗族的形成,墓葬随之扩展,也可以造成这种现象。

    由上可见,族居与族葬是这一时期村落社会的普遍情况。相对于之前的时代而言,其表现形式或有不同,但其与村落宗法血缘形态的关系是一致的,都是宗法血缘形态的外在体现,是物化的宗法血缘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各国统治者并未因宗法贵族政治向官僚集权政治的转变放弃原有宗法血缘功能,而是将其移转到新的社会形态中,继续发挥其作用。各诸侯国一方面在乡村社会积极推进个体家庭独立,建立地缘行政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又要求乡村居民保持原有生存状态,不仅“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还要“世同居,少同游”,“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其用意在于利用宗法血缘功能,保持乡村社会内凝性与稳定性。《文韬·六守》言为君之道:“无乱其乡,无乱其族。臣无富于君,都无大于国。”其要旨就是既保持宗法血缘组织,又不使其影响君主集权统治。在这一问题上,诸国虽然情况各异,但对村落中宗法血缘组织的取向是一致的,基本方针都是立足于继承与利用。

    与之同时,这场社会变革所带来的小家庭与编户齐民的普及,在对宗法血缘关系造成冲击的同时,又生长出同样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宗法血缘关系聚合机制,这就是家产继承中的诸子均分制。随着小家庭与编户齐民的普及,嫡庶之分在家产继承上已不复存在,各国普遍流行家产继承中的均等原则。农民的所谓家产主要表现为宅圃等不动产,既是均分,分立后的各家庭必然比邻而居,或相距不远,起码在同里之中。如此代相传承,成为宗法血缘关系的重要保障。

    如此,宗法血缘组织依然是乡村社会的重要构成形式,只是由法定社会组织转为民间自组织而已。这样,乡村社会既有自上而下的乡里地缘组织体系,又有村落中内生的宗法血缘组织,两者构成互为表里的乡村社会结构。如《墨子·明鬼》所言:“内者宗族,外者乡里,皆得如具饮食之。虽使鬼神请亡,此犹可以合欢聚众,取亲于乡里。”这句“内者宗族,外者乡里”,道出了春秋战国社会变革后乡村社会结构的实质。

    四、村落文化精神的接续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并起,百家争鸣,思想文化领域出现了空前繁荣与变化。乡村社会虽也受其影响,但整体而言,村落中的文化传统与价值取向未变,从神灵信仰到村落文化精神,都在原有基础之上接续发展。

    就神灵信仰而言,西周时期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神灵信仰体系,这一体系中神灵众多,上至天神、星宿,下到地祇、人鬼,无所不包。但在信仰权力上有明确等级划分,乡村居民只能参与极少数信仰活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社神信仰。乡村社会信仰的社神即土地神,又称“田祖”,其掌土地丰歉,备受百姓重视。《礼记·月令》云:“仲秋择元日,命人社。”郑玄注曰:“赛秋成也,元日,谓近秋分前后戊日。”《礼记·郊特牲》云:“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丘乘共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国人毕作”,说明这是村落全体成员的集体活动。《诗·小雅·甫田》描述了这一时期村落祭社的具体场面:

    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

    在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村落中的社神与百姓祭社活动依然如故,并未随社会变革而改变,而且,以往只有上层社会统治者才能祭祀的相当一部分神灵也被村落百姓直接传承,成为更为广泛的信仰。

    李悝所言村落居民的“社闾尝新,春秋之祠”,就是西周村落“社事”的延续。战国新蔡葛陵楚简、包山楚简、秦家嘴楚简以及周家台简牍《日书》中都有村落祭社的记载。如:

    梠里人祷于亓(其) (社) 

     里人祷于亓(其)(社),一

    荐于野地主一 ,宫地主一

    地主、司命、司祸各一牂,缨之吉玉北方一环。

    “ ”,同“社”。《说文》:“,古文社。”“野地主”“宫地主”“地主”则为社的别称。周家台简牍《日书》中也有田社、里社的记载。如《三十六年置居》载:

    置居土,田 、木并主岁。

    置居木,里、冢主岁,岁为上。

      ,同“”,即“社”。可见,祈年是祭社的重要诉求,祈求的是“岁为上”。清华大学藏战国简《祷辞》也载有“邑又(有)社而向(乡)又(有) (丘)”,明确表明战国村落居民之社祭。

    《史记·滑稽列传》载齐国淳于髡所述“禳田”之事:

    今者臣从东方来,见道旁有禳田者,操一豚蹄,酒一盂,祝曰:“瓯窭满篝,污邪满车,五谷蕃熟,穰穰满家。”臣见其所持者狭而所欲者奢,故笑之。

    “禳田”,司马贞《索隐》曰:“谓为田求福禳。”即祭拜土地神。淳于髡所言禳田者,仅奉献一豚蹄、一盂酒,便祈求庄稼丰收,即便是狭小干旱或低洼易涝的田地也有好收成。如此不成比例,淳于髡因此笑之。

    汉王朝建立后,进一步明确了村落祭社权。《史记·封禅书》记道:“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三)〔二〕月及(时)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这道诏令将村落中的祭社权交给了里,亦即村落,官方只负责县社以上的祭祀。各处村落中的里社,则是“各自财(裁)以祠”,即村落居民自行敛钱祭社。至于所聚敛祭品多少,则由村民量力而行,故师古注“各自裁以祠”云:“随其祠具之丰俭也。”表明村落民众拥有了较为独立的祭社权。

    在春秋战国社会变革中,被村落百姓传承自统治者手中的神灵数量众多,从生命诸神到农桑之神、日常起居之神,应有尽有。比如,司命为天上文昌宫第四星宿,与其他日月星辰诸神为周天子以及诸侯所祀,乡村百姓无权祭祀。春秋战国以降,司命降至民间,即史谓“今民间独祀司命耳”,成为乡村民众奉祀的重要神灵。因为司命掌管生死寿命,“主老幼”,当人罹患疾病时,可以向司命祷请,希望能延长寿命。所以,对于乡村民众而言,这一点是最值得敬畏的。至战国时期,司命在百姓信仰中已有重要地位。《史记·扁鹊列传》中扁鹊曰:“其在骨髓,虽司命无奈之何。”包山二号楚墓出土卜筮祭祷竹简,内容大多是有关墓主生前祷神以求病愈之事,所祷神灵就有司命。如:“赛祷太佩玉一环,后土、司命、司祸各一少环。”这些事例说明司命信仰已较为普及。至汉代,村落百姓往往将司命像或石刻或木雕,随身携带。如应劭《风俗通义·祀典》记道:

    今民间独祀司命耳,刻木长尺二寸为人像,行者檐箧中,居者别作小屋,齐地大尊重之,汝南余郡亦多有,皆祠以 ,率以春秋之月。

    对司命之神要随身携带,须臾不离,以佑平安;而且又“别作小屋”,春、秋之月要以猪祭祀,表明对此神灵祭祀已成为百姓日常。

    又如,西周时期的“八蜡”之祭是天子的特权。《礼记》云:“天子大蜡八。伊耆氏始为蜡。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此八种神灵包括:“先啬一;司啬二;农三;邮表畷四;猫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虫八。”战国以降,原来专属于天子的“八蜡”之祭告一段落,“八蜡”诸神灵发生明显分化。“八蜡”之中,先啬为主神,战国秦汉又称“先农”,既被君王祭祀,又可被村落居民祭祀。湖北荆州关沮乡周家台30号秦墓出土竹简记载了村落居民腊日祭祀先农的活动:

    先农:以腊日,令女子之市买牛胙、市酒。过街,即行 (拜),言曰:“人皆祠泰父,我独祠先农。”到囷下,为一席,东乡 (向),三腏,以酒沃,祝曰:“某以壶露、牛胙,为先农除舍。先农笱(苟)令某禾多一邑,先农 (恒)先泰父食。”

    这组简文详细描述了一位农夫祭祀先农神的整个过程:腊日当天,令家中女子到市场购买祭品后,在自家囷廥旁,将祭品牛肉、美酒摆放席上,供神享用,然后虔诚地向先农表达自己“禾多一邑”的愿望。

    由上可见,在春秋战国社会巨变中,村落居民不仅延续着村落原有信仰与崇拜,还将上层社会散落的神灵加以收容,实际上承担起对上一历史时期神灵信仰的继承责任,在文明传承中具有重要意义。

    就村落文化精神而言,在西周春秋乡村社会中,人们“生死相恤,坟墓相从”,在井田制下进行着集体劳动,有着浓厚的共同体色彩。守望相助、生死相恤是村落百姓的共同精神取向。如《韩诗外传》所言:

    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招,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

    《逸周书·大聚》也讲道:

    维武王胜殷,抚国绥民……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

    文中“合旅同亲”,据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旅”当为“族”,应为“合族同亲”。

    战国以来,虽然集体劳动成为历史,家族共同体被个体家庭取代,但村落居民的居住方式一如前代,仍是“生相近,死相迫”,同处一个聚落共同体中。村落仍是乡村居民基本生活空间与社会活动空间,村落空间结构的连续一体以及村落居民宗法血缘关系的传递,为村落精神传承奠定了良好基础。战国时期,孟子倡导的乡村理想境界就是:“死徙无出乡,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这一境界就是对上一历史时期村落精神的继承。

    在村落实际生活中,孟子所倡导的精神也的确较为普遍存在。战国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详细罗列村落百姓的全年开支,其中就有“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表明村民对社闾尝新与春秋之祠的参与十分普遍。桓谭《新论·见徵》记道:

    淳于髡至邻家,见其灶突之直而积薪在旁,曰:“此且有火灾。”即教使更为曲突,而徙远其薪,灶家不听。后灾,火果及积薪而燔其屋。邻里并救击。及灭止,而烹羊具酒以劳谢救火者。

    淳于髡为战国齐人,来邻家串门,见到邻家有火灾隐患,遂热心建议修改。邻家不听,结果引起火灾,“邻里并救击”,即全部出动救火。火灭后,灶家又设美酒佳肴答谢救火的村民。《史记·韩信卢绾列传》亦载:

    卢绾者,丰人也,与高祖同里。卢绾亲与高祖太上皇相爱,及生男,高祖、卢绾同日生,里中持羊酒贺两家。及高祖、卢绾壮,俱学书,又相爱也。里中嘉两家亲相爱,生子同日,壮又相爱,复贺两家羊酒。

    卢绾与高祖刘邦同居一里,两人同日出生,邻里纷纷携带羊和美酒庆贺。待卢绾、刘邦长大后一起读书,彼此相友,邻里又持美酒和羊前来祝贺。以上事例展现的内容与孟子所言高度契合,充分说明当时邻里间“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已相沿成风,成为他们的生活日常。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村落中还出现了互助式结社,这种结社以当时普遍存在的守望相助为基础,以民间规则将其组织化。在岳麓书院藏秦简所收“识劫 案”案宗中,可以看到其组织方式。简文中的为大夫沛之妾,沛妻死后,大夫沛欲以为妻。简文叙述了“入宗”的过程。简文曰:

    沛告宗人、里人大夫快、臣、走马拳、上造嘉、颉曰:沛有子 所四人,不取(娶)妻矣。欲令入宗,出里单赋,与里人通  (饮)食。 快等曰:可。 即入宗,里人不幸死者出单赋,如它人妻。 

    从这些内容不难看出,同里内的公共活动较为丰富。比如,简文“出里单赋,与里人通㱃(饮)食”,意即入单后,要共同分担里中祭祀或节庆等宴饮的费用;“里人不幸死者出单赋”,即单内成员若遇有丧葬之事,大家要出钱助丧。另外,这种结社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则性与组织性,其实质是守望相助的制度体现。

    由上可见,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村落并未中断西周以来文化精神的连续,表明当时村落邻里间“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已相沿成风,成为他们的生活日常。

    综上,在春秋战国社会大变革中,村落社会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无论是授田制取代井田制,还是国野制的消泯与编户齐民的出现,无不具有重大转折意义。但与之同时,村落内外的许多方面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有些甚至并无明显变化,而是直接延续与保留着更早时期的历史传统,这是聚落时代以来农耕文明基因得以传承的重要前提。值得注意的是,这场大变革所造就的新的社会机制,不仅与之未见违和,反而还带有明显的促进因素,有效地实现了农耕文明基因的递延。这充分说明春秋战国社会变革的实质是原有文明体内的内生性变革,是传承与扬弃的有机统一。唯此,方可造就源远流长、连续一体的中国古代农耕文明。

    本文转自《中原文化研究》2025年第1期

  • 杨福泉:纳西族人猴婚配神话刍议

    洪荒时代,滔滔洪水淹没大地,人类和各种动物都被淹死了,唯一幸免于难的男子曹德鲁若,遵从神谕,向从天上下凡来洗澡的仙女柴红吉吉美求爱,二人情投意合,结为配偶。柴红吉吉美从天上带来五谷的种子,在人间辛勤劳动,过着美好的生活。然而,柴红吉吉美的大姐木默甲子美因曹德鲁若没有选中她做伴侣而怀恨在心,总是千方百计地破坏他们的关系,不让他们在人间过幸福的日子。她先设法让曹德鲁若在野外中毒昏迷,然后又派一只公猴去柴红吉吉美那里,欺骗她说曹德鲁若已经死去,并要同她结为伴侣。公猴还说:“你要什么有什么,不必发愁悲哀。”柴红吉吉美信以为真,答应了公猴的要求。后来,他们生下了一半像人一半像猴的二男二女。这二男二女又相互婚配,繁衍后代。传说永宁的纳西族,就是他们的子孙。[①]以上所述,是永宁纳西族关于人类起源神话的梗概。记载在东巴经上的丽江纳西族的神话中,也有类似的描述,天女衬红褒白命(柴红吉吉美的异读)与崇仁利恩(曹德鲁若的异读)结为配偶后,她还曾经在黑白交界处与一长臂公猴同居生子。[②]纳西族神话中所反映的人猴婚配这一奇异现象向我们展示了什么意义呢?有的学者认为,这个人猴婚配的神话“给我们提示了永宁纳西族祖先是从猴变来的,这个思想是很珍贵的,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①]“显示出他们早就产生了人是由猿猴进化而来的思想”[③]。这些观点都是用生物进化的科学原理解释这一神话。我们认为,从这个角度解释纳西族人猴婚配的神话是不确切的。阐明任何一个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问题,都应与具体的历史环境联系起来。从猿到人的生物进化观念是后世科学研究的成果,处在生产力极端落后的蒙昧时代的原始先民是不可能正确解释人类的起源、懂得人是从猿进化而来这个科学道理的。如果仅依人猴婚配繁衍出人类的神话便推断纳西先民懂得从猿到人的生物进化观念,那么,其他民族许多关于人类起源的神话中说到人与狗、虎、蛇、蜂、熊等等各种各样的动物甚至植物婚配而繁衍出人类,又作何解释?同时代(原始社会)的人所产生的观念和对人类起源的认识会有这么大的差异吗?我们认为,要了解纳西族人猴婚配神话的真正涵义,必须同原始先民的图腾崇拜联系起来,而猴子,正是纳西先民远古时的一种图腾。

    图腾崇拜产生于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是原始宗教的一种表现形式,苏联学者柯斯文在《原始文化史纲》里说:“图腾主义相信,人与某种动物或植物之间(主要的是人与动物之间),有时也相信人与无生气的物体之间,或甚而人与自然现象之间,存在着特殊关联,图腾主义的基本的,也是最普遍的因素,显然是认为,一个氏族集团的一切成员都起源于某种动物或植物或其他物体或现象,这种动物或植物或其他物体或现象就成为他们的图腾。图腾主义是和氏族社会一道发生的,从而图腾成为氏族的不可或缺的附属物。”[④]永宁纳西族认为他们是猴子的后代,是猴子与他们的创世始祖母柴红吉吉美结合繁衍出永宁纳西族,这正说明猴子曾经是他们的图腾。神话中还说,柴红吉吉美与曹德鲁若给半人半猴的二男二女烫毛时,只烫掉他们身上的长毛,而细毛还留着。正因为当时二男二女头上、腋下的长毛和身上的细毛没有烫掉,才使现在的人们留下了头发、腋毛和汗毛。直到今日,永宁纳西族还把汗毛叫做“育夫”,意思就是 “猴毛”。有趣的是,丽江纳西族至今也把汗毛叫做“育夫”即“猴毛”之意。象形文东巴经上把祖先称作“育”,直译即猴,这都说明猴子曾经是纳西先民远古时的图腾。

    纳西族渊源于古代西部地区的羌人部落,这一史实已从历史学、语言学、民族学的研究成果中得到证明,早成定论。在古羌人的后裔羌族中,也盛传着关于猴子的神话。据1941年《边疆论丛》载羌族神话云:“他们原有经书,在端公睡时被白羊偷吃了,端公因而哭泣,有一金线猴来同时,端公才以实相告,金线猴告诉端公将白羊杀死了,食其肉,用其皮作鼓,敲鼓一下,即能诵出经文一句。端母照办,果然灵验。后又因端公缺乏旅资而哭,金线猴又引导其归路。端公为感谢金线猴的大恩大德,世代不忘金线猴,从此以猴皮为帽,猴尾作帽之三尖,并尊称猴子为老祖宗、老师父。”1934 年创刊的《风土什志》第一卷所载《羌民生活一瞥》中也有类似的记述,该文作者认为:“大概端公在初起时是一种图腾,现在所用这些遗物,大概是图腾象征的残留吧。”此说是合理的。羌族人尊敬猴子的古风,至今尚存。说猴子是羌族的图腾崇拜动物,除羌族民间神话传说外,汉文史籍也略有记述。据《北史?宕昌传》卷九十六叙述宕昌羌的风俗说:“俗无文字,但候草木荣落,记其岁时。三年一相聚,杀牛、羊以祭天。”很明显,牛羊在当时的羌民中仍然是祭天的牺牲动物,不可能是图腾。这时的羌民所信奉的是什么动物呢?《北史?党项传》说:“党项羌,三苗之后也,其种有宕昌、白狼,皆自称猕猴种。”可见羌民当时信奉的图腾是猴子。东汉时旄牛道的“白狼”等羌人部落,“慕义归化”,向汉王朝进献三章《白狼歌》。据学者研究,白狼羌与纳西族有渊源关系,“白狼歌诗三章,可证为麼些古语”。“汉代的白兰族就是纳西族的先民,《白兰歌》从民族关系来看应是纳西族古代先民创作的”[⑤]。白狼羌“自称猕猴种”,纳西族也认为猴子是祖先,这也可证明猴子曾经是纳西先民所尊奉的图腾。

    在《西羌传》中被称为“发羌”的藏族,也有同样的神话,如藏文资料《西藏王统记》第二章《西藏人种之由来》记载说:“……自此以后,以猴、女魔,结为眷属,即由六趣已死众生,前往投胎,产六猴雏,性行各异。……父猴菩萨所成之类,天性温顺,见大净信,与大悲悯,精进亦大,乐善巧言,出话和柔,此父遗种。母罗刹女所成之类,贪嗔俱重,经商牟利,喜争好笑,身强而勇,行天恒毅,动作敏捷…?”猕猴与魔女结婚而有今日的藏族,与盘瓠犬和高辛氏之女结婚而有今日之苗族,同为一理。云南藏族关于人类起源的神话都说到最初的人是从猴子变来的。《创世纪》中说地球上原没有人,只有两只猴子,他们生下三个儿子,但都不会说话,后来到天神那里学会了说话,回到地上来。大儿子到内地,变成了汉族;二儿子到藏族地区,变成了藏族:三儿子到纳西族地区,变成了纳西族。藏族与纳西族在历史上有渊源关系,双方都有猴子变人的神话,绝非偶然,它说明古羌人许多部落都曾有过猴图腾崇拜。

    与纳西族同属藏缅语族彝语支的傈僳族也有猕猴育人的神话,并且有以猴为图腾的氏族;[⑥]哈尼族创世神话中说人是猿猴变的。这些猴子变人的神话,我们认为都不能用从猿到人的生物进化观念解释,只能溯源于古代羌人的图腾崇拜,正是在古羌人的猴图腾观念上产生了猴子育人,变人的神话,并一直流传在作为氐羌后裔的西南诸民族中。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纳西族人猴婚配神话的真正涵义了。纳西先民并不懂得,也不可能懂得人是由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生物学的原理,他们认为猴与人婚配繁衍出人类,与其他民族认为人与蛇、虎、蜂、狗、熊等婚配繁衍出人类同为一理,都是基于原始社会时的图腾崇拜。

    随着时代演变,纳西族关于人猴婚配的神话也打上了不同时代现念的烙印。永宁纳西族的人类起源神话中,公猴是被天女木默甲子美派去与其妹柴红吉吉美同居的,柴红吉吉美有夫而未繁衍出人类,与猴子同居后却繁衍出人类,这正是母权制社会观念的反映。永宁纳西族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一直保留着母系家庭的残余,母权制社会的观念必然要突出地反映在他们的神话中——人类的繁衍与男人无关,而是妇女与猴子交配的结果。这里,猴图腾的观念和女性地位高于男性的观念都很突出,表明在原始狩猎生活基础上与氏族社会同时产生的图腾主义在母权制社会的早期是很浓厚的。随着原始农业的发展,人们开始饲养家畜,狩猎已经变成不重要的生产活动,人们意识到自己比动物优越,于是对某些动物奉若神明的图腾观念便渐渐泯灭。正如柯斯文所说:“图腾主义初兴起时,禁止人们杀害作为图腾的动物或植物,也禁止以这种动物或植物充作食品。后来这样的禁例被废除了。”[④]永宁纳西族人猴婚配神话中说:二十年后,在野外中毒昏迷的曹德鲁若,得到一个菩萨的搭救而苏醒过来,他回到家就把与妻子同居了二十年的老猴杀死了。这显然是原始农业社会中图腾观念衰亡、图腾动物已失去往日崇高地位的反映。从神话中所反映的生产力水平来看,永宁纳西族已开始使用木犁,种植燕麦、荞麦、蔓菁等农作物,并已开始驯养家畜。所以,曾经是图腾的猴刀下丧生,也是与当时原始农业社会的观念相吻合的,对图腾动物的不敬,是由于“人在改变自己的自然的时候,也顺便改变着自己对周围世界的看法。既然他对周围世界的看法在改变,那末,他的宗教观念发生或多或少的根本变革,就是自然而然的了”。[⑦]

    永宁纳西族关于人猴婚配的神话虽然已表现出对曾经是本民族图腾的猴子人为不敬的迹象,但它毕竟还留下了猴图腾崇拜的历史遗迹,神话没有否认人猴婚配繁衍出纳西族这一点,所以人与动物有血缘关系这个图腾崇拜的主要特点尚存。这与永宁纳西族长期保留着母系氏族社会残余有关,因为古风的残存,也使远古观念形态上的东西保留得更多一些。而在生产力水平发展较快,早已进入父权制社会的丽江纳西族中,人猴婚配的神话更深地打上了父权制社会观念的烙印。天女衬红褒白命与崇仁利恩结为配偶后,又在黑白交界处与长臂公猴同居生子,崇仁利恩便杀死了公猴,而衬红褒白命的父亲天神子劳阿普则把女儿与公猴同居生下的儿子都鲁杀死。母权制社会时妇女多夫是天经地义的事,男人无权过问,只有在父权制社会,妇女婚后与人同居才会遭到男性的暴力干涉。衬红褒白命婚后与猴同居是对父权社会婚姻制的公然对抗,崇仁利恩杀死公猴表明父权制家庭力图用暴力手段彻底摧毁母权制家庭的残余。女方的父亲站在女婿一边,杀死女儿与公猴同居所生的儿子,说明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社会以其不可抗拒的力量摧毁了母权制社会的残余;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与父权制相应的伦理观念:子女的血缘必须出自丈夫,与外人同居生下孩子是不道德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

    永宁纳西族神话中人猴婚配繁衍出人类,丽江纳西族神话中人猴婚配所生的子女却死于外祖父之手,这个神话的差异是两地纳西族历史上不同社会形态的折光反映。从东巴经中的纳西古语称祖先为“猴”及永宁丽江两地现代纳西语尚称人体汗毛为“猴毛”等来相印证,我们以为,两地纳西族远古时都有过人猴婚配后第二代血缘婚的神话,只是随着时代的推移,在永宁、丽江两地发生了演变,渗透进了两地不同的社会意识。在长期保存着母系家庭残余的永宁纳西族中保留了这一古老的神话,而在受男权社会伦理观念影响很深的丽江纳西族中,这则古老的神话则被腰斩。前者猴图腾痕迹尚存,后者猴图腾痕迹已泯灭。这也说明,不同的社会形态对图腾主义有着不同影响,原始先民的图腾观念是随着社会形态的向前发展而逐渐淡薄、消亡的。

    注释:
    [①] 詹承绪等:《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②] 和芳读经,周耀华译:《崇仁利恩解秽经》,丽江县文化馆,1964年石印本。
    [③] 王承权:《永宁纳西族的民间传说和女神崇拜》,载《思想战线》,1980(2)。
    [④] [苏] 柯斯文著,张锡彤译《原始文化史纲》,1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⑤] 曹葆华:《<白兰歌>是纳西族古代的伟大诗章》,载《玉龙山》,1981(2)。
    [⑥] 刘辉豪、胡贵搜集整理:《天地、人的形成》、载《山茶》,1981(2)。
    [⑦] 曹葆华译:《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三卷,391页,北京,三联书店,1962。

    本文转自《民间文学论坛》1984(3);节选自杨福泉《纳西学论集》,2007,58-64页。

  • 周宏伟:“昆仑”的含义

    “昆仑”是我国历史早期的一个重要地名。《尚书·禹贡》中即有“织皮、昆仑,析支、渠搜,西戎即叙”之句,意思是说织皮、昆仑、析支、渠搜四个西戎部族已经归附。其中的“昆仑”,无疑就是“西戎”区域的一个部族名称。学界多以为《禹贡》成书于战国时代,但《禹贡》内容其实更多反映的是历史早期的“九州”情形。例如,《逸周书·王会解》所录商初四方献令中有载“正西:昆仑、狗国、鬼亲、枳巳”诸部;《穆天子传》中提到的“昆仑”“昆仑之丘”“昆仑之阿”也都是西周中期周穆王等人西征亲历的地方。可见历史早期的昆仑,并不是一些学者所认为的神话地名,而是实际地名。

    理解“昆仑”

    任何地名都是有含义的。要解决历史早期昆仑的地理位置所在,必须理解昆仑的含义。然而,关于昆仑的含义,汉以降人们就已经不甚清楚了。例如,汉代谶纬之书《河图括地象》称“地中央曰昆仑”“昆仑者,地之中也”。《康熙字典》编者释谓“凡物之圆浑者曰昆仑”。清毕沅《山海经新校正》说:“是昆仑者,高山皆得名之。”民国以来,解说昆仑含义的学者众多,如丁山《河出昆仑说》释昆仑为火山;苏雪林《昆仑之谜》、凌纯声《昆仑丘与西王母》二文皆以为昆仑文化源自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前者释昆仑为世界之山,后者释昆仑为封禅之坛墠;杜而末《昆仑神话意义的发明》认为“昆仑”一词与月亮有关;汤惠生《神话中之昆仑山考述——昆仑山神话与萨满教宇宙观》则认为昆仑乃古代匈奴语中“天”之意。诸如此类的推测性研究还有不少。总的来说,学者都倾向于把昆仑的含义与中央、高山、圆形等联系起来,但由于这些研究结论的主观猜测成分过多,以致科学性、合理性明显不足。

    其实,昆仑的含义并没有那么复杂。地名作为一个地理性语言符号,需要方便当时人们记忆和识别。这是我们科学认识早期地名含义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历史早期的地名来源大致有三:一为地貌特征,如江、山;二为氏族名称,如虞氏、月氏;三为产业特色,如织皮。氏族容易迁徙,产业有兴有衰,只有地貌特征最为稳定、醒目。因此,早期地名中生命力最强的无疑是来自地貌特征的命名。知道了这一点,“昆仑”的含义之谜就并不难破解。

    “仑”字的含义

    众所周知,甲骨文等我国早期文字是上古汉语的记录符号,属于表意文字。“昆仑”一词属于古汉语双音节词语,由“昆”“仑”两个单音节词组合而成。那么,“昆”“仑”二字分别是什么意思?

    先说“仑”。构成昆仑一词的仑(侖),在早期文献中还写作“崙”“崘”“陯”等。崙、崘从山,陯从阜(阝)。可见,仑应是作为与山、阜相关的某种地貌形态的记音字。《说文·亼部》:“仑,思也。”显然,“思”属于形而上的抽象性意义,不是作为某种地貌形态称呼记音字的仑(侖)的本义。《说文》中也有“崙(崘)”字,除了释作“崑崙也”,并没有其他含义。幸运的是,《说文·阜部》中保留了“陯”字的一个特别释义:“山阜陷也。从阜,仑声。”后来的《玉篇》亦云:“陯,亦作沦。”《集韵》则称:“陯,卢困切,音论。同埨。坎陷也。”也就是说,“陯”是指山区的陷落地带。用现在的地貌学术语来说,就是沟谷。沟谷属于地球表面的一种狭窄凹地,两边高,中间低,多由流水冲击侵蚀而形成。陯即沦、埨,埨又可以异写为垄、垅等。这种把沟谷地貌称为崙(仑)、垄、垅及近音字弄(衖)、隆的地名,在我国南方湖南、江西、浙江等省仍然有不少存在,例如桃花仑(湖南益阳)、上大垅(湖南长沙)、戴家弄(江西景德镇)等。我国北方实际也有类似的地名,不过使用“龙”“陇”等近音词,如山西河津、河南洛阳的龙门地名,先秦时期即已存在,前者位于黄河晋陕峡谷段出山口,后者位于伊河出山口;甘肃历史上有陇县(今张家川)、陇城(今秦安),都属于黄土高原沟谷区。

    类似地貌的类似发音地名,不但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地区也有。如吉林省和龙市其名系满语,“龙”字义即为两山夹一沟或山谷。广西壮族自治区尚有上千个带“弄”字的壮语地名,如弄浪、弄地,“弄”的含义亦为沟谷平地。

    仑、龙、弄等作为地名通名用字,既可以置于修饰词后,如昆仑,同古汉语一般地名语序;也可以置于修饰词前,如弄浪,同作为壮语前身的古越语语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早在史前时代,我国先民就有过长距离的南北大迁徙,如众所周知的舜迁三苗于三危事件。活动于“江淮荆州”(今长江中游至淮河上游一带)的“三苗”属于古越人部族。“三危”的今地有很大争议,但上古“西戎”分布于我国北方山陕黄河一线以西是没有问题的。这种南北人口的大迁徙,导致了我国历史上早期南北语言的大交流、大融合。

    可见,表示沟谷地貌的带“仑”(或同音、近音)字地名,自古以来在我国分布广泛。今天常用的沦陷、沉沦、沦落等词语的“沦”,仍然保持着“仑”的本义。因此,昆仑一词的“仑(侖)”最有可能是沟谷之义。

    “昆”字的含义

    知道了“仑”的含义,“昆”的含义就不难理解。“昆”在早期文献中常异作“崑”“崐”。汉代以降,文献中多统一作“昆”。“昆”的早期含义有四:一是后。《尔雅·释言》:“昆,后也。”二是同。《说文》:“昆,同也。”三是兄。《诗经·王风·葛藟》:“终远兄弟,谓他人昆。”汉毛亨传云:“昆,兄也。”四是众。《大戴礼记·夏小正》:“昆,小虫,抵蚳。昆者,众也。”

    《说文》中昆字“从日从比”,而“比”的本义是并列、并排的意思,昆字的上述四义其实都内含有比的意思。那么,昆仑之“昆”当为何意?笔者认为应该是众、众多的意思。这是因为,历史早期源自地貌形态的地名都属于通名,如江、河、海、山、丘等。随着人们活动范围的扩大、所知地理事物的增加,才逐渐用大(太)、小(少)、高、黑、赤、黄等形容词和东、南、西、北等方位词之类来进行区别,如大江、太山、大原、嵩山、黑水、赤水、黄河、西海、北海、南海等。因此,昆应该属于用来描述区域地貌状态的形容词。

    “昆”“仑”分别是众多、沟谷的意思,因而二字合起来的含义自然就是“众多沟谷”。也就是说,昆仑是先民用来描述地表多沟谷这样一种地貌状态的词语。北方地区最为典型的多沟谷区域就是水土流失严重的陕北、陇东黄土高原,因而,最早的昆仑应位于这一带。事实上,这一带与传说中黄帝部族、北迁后三苗部族的活动区域也是基本一致的。这就意味着,“昆仑”一词很可能是黄帝部族语言与三苗部族语言长期交流、融合的结果。《山海经·大荒北经》有载“西北海外,黑水之北,有人有翼,名曰苗民。颛顼生驩头,驩头生苗民”,似乎就反映了这种融合情形。苗民即三苗,而颛顼为黄帝之孙(《史记·五帝本纪》)。至于《穆天子传》中提到的“昆仑之丘”,他书或写作“昆仑之虚”(《山海经·海内西经》)、“昆仑虚”(《尔雅·释地》),指的都是沟谷之间凸起的梁峁地貌;“昆仑之阿”则指多沟谷地带的边缘。后来,随着黄帝系先民的西迁,类似黄土高原的多沟谷地带也有可能被称为昆仑。这就是先秦时期昆仑已不止一处的原因。

    汉代以降文献中出现的“昆仑山”称呼,或是对“昆仑虚”“昆仑丘”的误认,或是出于汉武帝的武断,或是指位于或靠近昆仑区域的较高大山体。随着昆仑含义或所指的变化,与昆仑相关的遥远叙事才逐渐被神化起来。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7月18日8版

  • 刘义峰:清华简与《古文尚书》中的傅说形象[节]

    傅说是武丁时的相,在商代是可与伊尹齐名的政治人物。后世对傅说的认识主要来自孔传本《说命》和《国语》《史记》等文献记载。如《史记·殷本纪》云:
    帝武丁即位,思复兴殷,而未得其佐。三年不言,政事决定于冢宰,以观国风。武丁夜梦得圣人,名曰说。以梦所见视群臣百吏,皆非也。于是乃使百工营求之野,得说于傅险中。是时说为胥靡,筑于傅险。见于武丁,武丁曰是也。得而与之语,果圣人,举以为相,殷国大治。故遂以傅险姓之,号曰傅说。

    《史记》描述武丁梦得傅说,派人寻来并任命为相的经过,还称之为圣贤。当然,孔传本《说命》也把傅说塑造为圣贤形象。但孔传《古文尚书》为东晋时梅赜所献,除去与伏生传《今文尚书》相同的内容,又增加25篇古文,《说命》三篇就在其中。自宋代开始,就有学者怀疑增益25篇古文为伪书,到明清达到巅峰。特别是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列举128条证据,力证其为伪书。此后,增益25篇古文为伪书的结论似已成“铁案”。然而与此同时,认为孔传本不伪的观点也一直存在,清代毛奇龄曾撰《古文尚书冤词》为孔传本大声鸣冤。黄怀信亦指出,阎若璩所提出的多数证据都经不住推敲,或者与辨伪无关,是书不足以构成“伪古文”定案的条件。正在学界为孔传本真伪问题难定是非之时,新出清华简为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清华简发现多篇《书》类文献,特别是《傅说之命》可与孔传本《说命》的内容相联系,这就使利用前者对后者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成为可能。

    与此同时,清华简《傅说之命》也为学界提供了两个前所未知的傅说形象。学界过去对傅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身份、名号、主要事迹、思想等方面,也有学者关注到傅说故事的流传演变研究,如甘岚、闫志否定傅说为商代贤相这一客观事实,认为以布衣为相的傅说故事是战国时代士人阶层的建构,目的是为了士人阶层进入官僚体制创造舆论。李璐勾稽了先秦文献所载傅说故事,梳理了在时间、地域、学派等不同背景之下的傅说故事流传演变,并对傅说文献资料进行了对比分析。实际上,上述研究对孔传本《说命》、清华简《傅说之命》成篇年代的把握并不准确,且以傅说故事为中心的考察不能从本质上揭示不同的傅说人物形象,并系统阐释其形成及演变的历史动因。孔传本《说命》及清华简《傅说之命》表明,傅说在历史上的形象并非一成不变,这两个重要文本对傅说人物形象迥异的塑造体现了不同时期人们的思想,为我们研究先秦时期思潮的变动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一、孔传本《说命》成篇年代及所塑造的傅说形象

    傅说为后世所熟知的人物形象,就是圣贤形象,这个形象是由孔传本《说命》三篇塑造的。因此,孔传本《说命》三篇的成篇年代直接决定傅说这一形象形成的时间。按照孔传《古文尚书》所附孔安国的序言,《说命》三篇出于孔子旧宅壁中,是由孔安国整理并流传后世的先秦文本。而这一说法也与《汉书·艺文志》所云孔壁出书,以及孔安国进行整理的记载相吻合。直至宋代,特别是明清时期,一些学者经过考辨认为包括《说命》三篇在内的新增25篇古文为“伪古文”,是魏晋时人伪造的,这一结论也逐渐成为学界的主流看法。所幸清华简与《古文尚书》相关的《书》类文献陆续公布,为重新审视一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但遗憾的是,目前学界的主流做法是利用清华简来进一步坐实所谓“伪古文”为魏晋人伪造的观点。然而清华简《傅说之命》并非先秦经典所引之《说命》,与先秦经典所引《说命》相同的恰是孔传本《说命》。事实上,孔传本《说命》并非魏晋人所伪作,而是源自先秦的真古文。

    首先,清华简《傅说之命》并非先秦经典所引之《说命》。利用清华简《傅说之命》对孔传本《说命》辨伪的最直接思路就是利用二者的不同来证伪后者,但清华简《傅说之命》与先秦经典所引《说命》为不同传本这一事实却被整理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先秦经典所引篇名是《说命》,而清华简该篇自题为《傅说之命》,篇名完全不同,将简本改题为《说命》无疑会产生不必要的混淆。从内容来看,《礼记·文王世子》《礼记·学记》所引《说命》的三条内容均不见于《傅说之命》,但却见于孔传本《说命》的下篇。《礼记·缁衣》引《说命》云:“惟口起羞,惟甲胄起兵,惟衣裳在笥,惟干戈省厥躬。”此句见于孔传本《说命》的中篇,《傅说之命》虽有相似的内容,但却有较多异文。《礼记·缁衣》所引《说命》另一条内容亦不见于《傅说之命》,但却见于孔传本《说命》的中篇。《国语·楚语下》楚国大夫白公子张叙述武丁之事,引用了武丁的三句话。第一句:“以余正四方,余恐德之不类,茲故不言。”第二句:“若金,用女作砺。若津水,用女作舟。若天旱,用女作霖雨。启乃心,沃朕心。若药不瞑眩,厥疾不瘳。若跣不视地,厥足用伤。”第三句:“必交修余,无余弃也。”这三句中仅第二句可以在《傅说之命》中找到近似的内容,但异文较多,且夹杂有其他语句;而此三句却均见于孔传本《说命》。如按孔传本《说命》是剽窃先秦经典引文成篇的观点,那作伪者应如何安排这三句话呢?显然要将其置于同一篇中或紧邻的两篇中,如此不仅容易操作,更可从《国语》原文中获取更多密切衔接的线索。但事实上,前两句在孔传本《说命》的上篇,第三句却在孔传本《说命》的下篇,这样的安排显然不符合一般的作伪逻辑。反之,如果是《国语》引用孔传本《说命》的战国文本的话,则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国语》是引武丁的话,三句话自可出自不相邻的两篇之中。显然,清华简《傅说之命》并非先秦经典所引之《说命》,因而也就不能根据两者的不同来判定后者为伪作。而《国语》所引武丁之言,应以源自孔传本《说命》的先秦古文更为合理。

    其次,《说命》中的用语非魏晋时人能伪造。《说命》下篇最后一段为:
    说拜稽首曰:“敢对扬天子之休命。”

    在《尚书》中,“敢对扬天子之休命”仅出现于此处,在别的篇目,特别是同于《今文尚书》的篇目中是绝对不见的。现在我们知道,这样的用语常见于西周的册命金文。如迁簋(《铭图》5342)云:“迁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休命。”永盂(《铭图》6230)云:“永拜稽首,对扬天子休命。”丁屖鼎(《铭三》253)云:“丁屖用吉金作朕皇考宝尊彝,敢对扬天子休命。”敖金简(《铭三》1729)云:“敖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休命。”上述四件青铜器为西周中晚期的器物。因此,《说命》三篇的作者必然生活在铜器尚广泛流行的年代,这一年代范围可宽泛划定为西周中期至战国晚期。商周时期的铜器往往被用作随葬品,或因战乱、外族入侵等原因埋入窖藏。秦汉以后,商周时期的青铜器虽偶有发现,但也是一般人极难见到的。直到宋代“金石学”兴起以后,著录商周铜器及铭文才开始成为一门真正的学问。所以,魏晋时期的人是无法伪造出上引《说命》下篇最后一段内容的,这是孔传本《说命》作于先秦时期的铁证。

    第三,孔传本《说命》三篇与孔安国所作传注是一体的关系。如经文是伪作,那么传注解释必能自圆。如相互冲突,则可证明二者并非伪作。《礼记·文王世子》引《说命》“念终始典于学”,郑玄注:“典,常也。”孔传本《说命》下篇也有这句,孔安国传“终始常念学”,也是将“典”释“常”。其实郑注与孔传都错了,“念终始典于学”的“典”为宾语前置,正确语序应是“念终始学于典”。“典”泛指先王典册,是说心里要始终想着学习先王的典册。孔传本《说命》下篇在“念终始典于学,厥德修罔觉”后,紧跟“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一句。孔安国传:“视先王成法,其长无过,其惟学乎!”先王成宪,即先王成法。《说命》行文常讲究对仗,先王成法正对应先王典册。试问,莫须有的“作伪者”在不明“典”字倒装、不知道其真实含义的情况下,如何能想到用“先王成宪”来对应“典”的呢?

    第四,先秦经典引用《说命》的内容,因流传原因会导致出现一些讹误,可通过孔传本《说命》予以纠正。《礼记·学记》引“学学半”,孔传本《说命》下篇作:“敩学半。”孔安国传:“敩,教也。”指傅说告诫武丁,老师教与学生学,各占一半,不要仅仅依靠老师教,还要自己一心想着学习先王典册、成法。《礼记·缁衣》引“纯而祭祀,是为不敬。事烦则乱,事神则难”,孔传本《说命》中篇作:“黩于祭祀,时谓弗钦。礼烦则乱,事神则难。”引文“纯”字不明其义,孔传本《说命》中篇作“黩”,“频繁”之义,正与后面“烦”字对应。“是”对“时”,“敬”对“钦”,符合古文献同音通假、同义换读现象,真实而自然。孔传本《说命》中这些与先秦经典引用《说命》内容的明显不同,一方面说明了孔传本《说命》不可能是剽取经典引文成篇的,另一方面说明孔传本《说命》源自未受流传因素干扰的先秦古本。

    据上,孔传本《说命》不可能是魏晋时人伪作的,而是源自孔壁的先秦真古文。先秦经典《国语》《孟子》《礼记》已经引用孔传本《说命》,《国语》成书约在战国中期以前,《孟子》为战国中期孟子及其弟子万章、公孙丑等著。所以,孔传本《说命》的成篇年代不会晚于战国中期,但又不可能早于《傅说之命》的成篇年代,其成篇当在战国初年前后。

    孔传本《说命》三篇所塑造的傅说人物形象是我们最熟悉的傅说形象。上篇看似以武丁的言行为主,但却是在为傅说的隆重登场做铺垫。武丁虽是王者的身份,却将自己的位置看得很低。他认为自身的德行不足以为天下的表率,所以不敢讲话,不随便发号施令。梦中上帝派来的这个傅说,是一个代替王讲话,并发布号令的身份。同时,傅说的德行更是超越武丁的完美存在,所以,傅说尚未开始讲话,其圣贤的气势与气场已经跃然纸上了。

    中篇和下篇基本以傅说的言论为主,傅说是指导者,而武丁是受教者。在中篇,傅说告诫武丁做事要谨慎,向他传授选贤任能以及谦虚务实的治政经验,并指出践行这些道理并不容易。在下篇,武丁与傅说互相勉励,武丁期望傅说能够成为伊尹那样享誉殷商的一代名相;傅说则向武丁强调学习古训的重要性,认为要想国祚长久,必须师法古人。同时傅说还强调在学习过程中要有好的态度,认为学习先王的典册和先王的成法,有助于品德的养成,永不犯错。

    孔传本《说命》将傅说塑造为一个在政治和学习等方面能够充当商王老师的圣贤形象。

    二、清华简《傅说之命》成篇年代及所塑造的傅说形象

    清华简《傅说之命》共有三篇,在每一篇最后一支简的背面题有《傅说之命》的篇名。整理者根据清华简的形制和字的特征,判断其时代为战国中晚期,与郭店简、上博简相近似。只是这一年代只能代表清华简《傅说之命》这一抄本的年代,却不能正确反映《傅说之命》文本的形成年代,其大致成篇年代范围的判定应根据文本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傅说之命》前两篇内容联系较为密切,文风一致,其成篇年代应为同时。上篇中包含了很多商代特有的元素:比如最高神称为“帝”;失仲居“韦”,生“二戊豕”,与商周时期的“豕韦氏”相合,“豕韦氏”正是一支以“豕”为图腾,居地在“韦”的部族;失仲还就是否杀死“二戊豕”进行了一次占卜,卜辞采用的对贞格式及其措辞等多与殷墟卜辞一致,这次占卜所包含的内涵是商代以后很难拟作的。从《傅说之命》中篇与孔传本《说命》《国语》引武丁之言的对比看,《傅说之命》中篇的内容明显更加古朴,是后两者相关内容的祖本。这些证据表明,《傅说之命》前两篇应是源于晚商原始素材,在西周时期不断完善,并最终写定于春秋初期前后的作品。

    《傅说之命》上篇塑造了一个半神半人的傅说形象,他的身世与经历颇为奇特。武丁梦到天帝将傅说赐予他,但这个梦并非是武丁自己的梦,而是武丁与傅说共同的梦。武丁根据梦境指示,派人将傅说寻来,并与之核对梦境中的情节。傅说向武丁描述了梦境,武丁确认这就是上帝派来辅佐自己的人。这个有帝、武丁和傅说共同出现的梦境,显示了傅说的来历不一般,他是上帝派来的使臣。

    傅说出场时,人物的样貌也不同寻常。简本说他“鹃肩如惟”,多数意见将“鹃”读为“鸢”,“惟”读为“椎”,其实均不可信。“鹃”读如本字即可,“惟”应读为“隹”,“鹃肩如惟”即“鹃肩如隹”,“鹃”就是杜鹃鸟,“隹”就是短尾鸟,是说傅说的肩部陡立高耸,凸起于背部平面,人长得像一只短尾鸟的形状。《荀子·非相》云:“傅说之状,身如植鳍。”王先谦注引郝懿行云:“鳍在鱼之背,立而上见,驼背人似之。”当然,傅说背部高耸凸起是因其肩部突出的缘故,与驼背人因脊柱病变导致背部耸起的原因不同。简文除了讲傅说长得似鸟,还暗示他和鸟的渊源。如文末说傅说的城邑在北海四面环水的陆地上,而这样的地方,往往是众多鸟类的栖息地。傅说的状貌及居址说明他绝非平凡之人,而是半神半人。

    傅说的非比寻常,也显示了他拥有平常人不具备的神勇和能力,所以上帝派他前去讨伐失仲。而失仲此时也如有神秘力量相助,他的夫人生了两只日名为戊的猪。面对这样的怪异现象,失仲卜问要不要杀死他们,结果显示不杀是吉,可失仲违反了占卜的吉兆,杀死了其中一只猪。当傅说前来进攻时,失仲在幸存的那只猪的保护下离开。城墙陷落后,这只猪又凿通地下通道,带领整个城邑的人逃走。如果失仲没有杀死另一只猪,或许能在两只猪的共同保护下,击退傅说的进攻亦未可知。

    《傅说之命》下篇与上、中篇相比,缺乏叙事性文字,只是单纯的命辞。从相关内容流传看,上篇武丁梦得傅说的内容见于《国语》《史记》等文献,中篇武丁对傅说讲话的内容还见于《国语》《孟子》《礼记》以及孔传《古文尚书》。下篇是一篇先秦佚籍,不见于传世文献。从学界的关注程度看,前两篇明显更高,而下篇由于晦涩难懂,通读尚且困难,更遑论进行全面研究了。事实上,《傅说之命》下篇的重要性丝毫不逊色于前两篇,其中所蕴含的治政思想尤其丰富。更重要的是,我们在下篇见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傅说形象。他蜷缩在王权的高压之下,丝毫感受不到所谓的圣贤气质,与之相比,商王武丁则显得极具谋略与智慧。由于下篇完全是武丁的个人讲话,形式更像现场的实录,让我们感受的塑造痕迹并不明显,但这种严谨形式的背后,所展现的可能才是傅说在担任朝臣时最真实的形象。

    《傅说之命》下篇共有10支简,第一支简缺失,余下九支简。下篇属于册命类文体,共出现六次“王曰”,自第二支简开始至第一个“王曰”为第一段落,以下每个“王曰”领起一个段落,共七个段落。类似文体亦见于《尚书》、西周金文及清华简。《尚书·康诰》为西周初年作品,周王的讲话由“王若曰”开始,后面连续跟着11个“王曰”,最后又是“王若曰”,各自领起一个段落。西周金文中文体类似的有大盂鼎(《铭图》2514)、毛公鼎(《铭图》2518)等,大盂鼎的册命以“王若曰”领起,后面陆续跟三个“王曰”,毛公鼎的册命也以“王若曰”开始,后面连续四个“王曰”。清华简《摄命》篇文体也比较接近,该篇连用10个“王曰”。从内容上看,《傅说之命》下篇似乎更接近于西周中晚期的文献,因为它表达了一种迫切渴求人才的情绪,与毛公鼎和清华简《摄命》颇为相似。这并不意味着《傅说之命》下篇就是西周中晚期的文献。我们不能找到与之对比的商代文献,从理论上讲,《傅说之命》下篇的成篇年代从商代晚期到西周都有可能,但更大的可能是,这是一篇有商代史料来源并最终写定于西周中晚期的作品。

    《傅说之命》下篇中武丁展现了高超的政治智慧,傅说则像一名学生一样虔诚地聆听着王的教诲。全篇的内容主要围绕勤政忧民这一中心思想展开,其背后蕴藏着极为深刻的哲理,体现了对志业、中罚、惜时、鉴史等方面的深度思考。这些认识所达到的高度,即使在我们今天的人看来都是非常震撼的。它们与时俱进,对我们的人生和事业无疑具有巨大的启迪和指导作用。

    首先,该篇表达了“眔亦图片乃服”的重要理念。这句简文的释读过去一直没有得到好的解决,致使武丁的这一重要思想没有得到正确的阐释。整理者将“眔”读为“既”,将“图片”读为“至”。黄杰认为,依照整理者的意见,原句之意仍不得其解。“图片”当读为“视”,“视乃服”为考察你的职事。马楠认为,从“旨”得声诸字往往可以读为“厎”,训为“致”,有供、具义。其实上述观点均不能切合文意。“眔”应读为“瘝”,“图片”从“脂”得声,读为“旨”。“眔亦图片乃服”即“瘝亦旨乃服”,“瘝”,意为劳苦、辛苦。图片,读为“旨”,美好之意。这句简文的意思就是辛苦操劳于自己的职事,并从中得到极大的快乐和满足,这无疑是追求事业的最高境界了。当然,武丁让傅说保持这样的工作状态,就是讲为民众做事应不怕苦,同时又乐于为民众做事。如果不能做到心系民众,想人民之所想,忧人民之所忧,那么就会导致很多不好的后果。武丁用了一个比喻,就像小麻雀一样,对于外界窥伺觊觎的目光无所畏惧,不但有可能被老鹰捕捉,还有可能会陷入各种各样的的网罗之中。武丁以此为喻来警告傅说对于民众的忧戚一定要保持密切的关注和高度的重视。

    其次,保持长久在位的关键在于治政清明,对民众有悲悯之心,同时还要“中乃罚”。“中罚”是对于刑罚的态度,即在刑罚的实施中,要避免过度严苛的刑罚和过度宽纵的刑罚。刑罚过宽会失去刑罚的意义,刑罚过严则会激起民众的不满。所以,“中”就是刑罚运用过程中对度的把握问题。“中罚”的背后是“中”的哲学,“中”就是不偏不倚,恰到好处。

    第三,提出勤政惜时的观念。武丁命令傅说:“昼汝视日,夜汝视辰,时罔非乃载。”这句简文的意思是,白天你看着太阳,晚上你看着星辰,时间不过是你的年岁。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却对时间和人生有非常深刻的认识,强调人的一生不过是由一定的时间组成的,要珍惜时间,并在有限的时间里做好自己的职事。同时还打了一个比方,就像做生意一样,不要把那些宝贵的货物当成是粘土和石头,告诫傅说不要荒废光阴,而要勤于政事。

    最后,武丁以史为鉴,举出了商王大戊施德政于民的例子,希望傅说学习其治国理政的经验。同时要求傅说能够奉献自己的真心实意,协助自己处理政事,带领僚属来执行武丁的命令。

    可见,《傅说之命》下篇完全就是商王武丁的个人秀场,他极具政治智慧,根本不需要傅说告诉他怎么去做。相反,傅说就像一个初入政坛的新人,要由武丁来告诉他怎么做好自己的职事,怎么来治理民众,同时还要告诫他勤于政事,不要荒废光阴。傅说其实充当的是一个王命忠实执行者的角色,在他顺服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那个高高在上、森严可畏的王权。傅说蜷缩在王权之下、俯首听命的形象,恰恰代表着商周时期绝大多数臣下最真实的状态。

    三、《傅说之命》与《说命》所塑造傅说人物形象的演变

    通过清华简《傅说之命》和孔传本《说命》,我们可以得到三个傅说的人物形象。这三个形象是先秦不同时期对于傅说这一商代著名历史人物形象的塑造,体现了不同的社会思潮,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对于我们认识先秦时期思潮的变动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傅说之命》上篇的傅说是一个半神半人的上帝使臣,相关故事情节看似荒诞无稽,但却折射出商代人的精神世界与上帝信仰。根据殷墟出土的商代甲骨文,上帝有很大的权威,是管理自然与下国的主宰;上帝可以令雨、令风、降旱、降祸、受年等,管理的事项包括年成、战争、作邑、王的行动,命令的对象包括商王、天时等;上帝不仅施令于人间,还拥有自己的朝廷和可供驱使的使、臣。上帝在《傅说之命》上篇所体现的权威与商代甲骨文所表现出来的威严是完全吻合的,他可以将傅说赐予商王,还指挥人间的征伐。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傅说之命》上篇,帝与天是混称的,这是由于傅说的故事是由商代流传下来,并在西周以后经过润色和加工。不可避免会带上周人信仰的痕迹,而周人的至上神是天,而不称帝。《傅说之命》上篇充分体现了商代后期到西周时期的神权信仰。傅说受命辅佐武丁代表的是天帝的意志,同时他又在人间接受商王武丁的领导。因此,他被塑造成了一个人神参半的人物形象。

    《傅说之命》下篇的傅说是一个蜷缩在王权下的人臣形象,商王对傅说的册命文本格式整饬,充满了政治智慧与道德教化,反映了商周时期高高在上的王权与严格的等级秩序。商王是商代国家政权的象征,在政治及社会生活中拥有极大的权力。商王还大力神化自己,实现了王权与神权的合一。商王对臣下有绝对的控制权,掌握官员的任免、使令等权力。进入西周,周王实行分封、世卿世禄等制度,对周王朝的官僚体系加以管控。大量青铜器铭文揭示,西周王朝的官员任命需要经过周王的正式册命,周王除了对任职官吏进行谆谆教诲以外,还要进行赏赐,官吏则要感谢周王的恩宠。西周的毛公家族多出辅弼之臣,历代毛公均效忠周王,建立了显赫的功勋。西周的微史家族,自微史烈祖起,连续六世在西周王朝担任史官,为周王朝尽职尽责,并以此为荣耀激励后世子孙。周王对权力的高度掌控,以及西周王朝官吏任用的世卿世禄制度,对于维护周王朝的统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前进,这种官吏任用的世卿世禄制度,必然会导致官僚体制的僵化,并对人才的选拔任用起到阻碍作用。

    清华简《傅说之命》让我们看到半神半人的傅说和蜷缩在王权下的人臣傅说,这两个形象都是过去所不了解的,但却反映了商代晚期到春秋时期人们对于傅说的认识及对其形象的塑造。这两个人物形象体现了当时浓郁的神权以及森严的王权,在这两大权威的重压之下,傅说是无法展现个人耀眼的光彩的。到了战国初年前后,孔传本《说命》三篇古文开始成篇,从其被《国语》《孟子》《礼记》引用来看,孔传本《说命》大概率出自战国初年前后的儒家学派之手。孔传本《说命》三篇是基于已有傅说相关的文献,再进行编辑创作。清华简《傅说之命》中篇的战国抄本就应是孔传本《说命》的重要来源之一。

    在《傅说之命》中篇,武丁告诫傅说:“且惟口起戎出好,惟干戈作疾,惟依载病,惟干戈省厥身。”这句话到了孔传本《说命》中变成了傅说对武丁的告诫,文作:“惟口起羞,惟甲胄起戎,惟衣裳在笥,惟干戈省厥躬。”除了讲话者变化外,文句的变化也很明显。相较《傅说之命》中篇,《说命》这句的格式变得更加工整,《傅说之命》中篇原有两个“干戈”,《说命》将其中一个更换为“甲胄”。此外,“惟依载病”变成了“惟衣裳在笥”。“惟依载病”过去一直没有解释清楚,其实是讲如何处理关系的,“依”指的是相互之间亲昵的状态,但过于亲近就会产生嫌隙和矛盾,所以说“惟依载病”,这个“病”是指心病。《说命》中篇将其改为“惟衣裳在笥”,用来形容授予官服要慎重,不可加非其人。文句方面的变化与讲话者的变化是一体的。在《傅说之命》中篇,武丁讲这句话的目的是要告诫傅说要谨慎行事,所以在处理关系时不可大动干戈,同时也不可因过于亲昵而心生嫌隙,现在看来,这种认识在当时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在孔传本《说命》中篇,整句的变化趋向于谈论选官任人的慎重,与下文傅说大谈授官鬻爵应以贤能为本相统一。《傅说之命》中篇的这句简文到孔传本《说命》中篇的这些变化说明,后者是以前者或与前者近似的素材为材料,对文本进行加工及润色,建构新的傅说人物形象。过去以为孔传本《说命》是利用《礼记·缁衣》引文等材料推演成篇的观点并不可信,《礼记·缁衣》引《说命》的“惟衣裳在笥”较《傅说之命》中篇的“惟依载病”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又与《说命》中篇主体思想一致,表明是《礼记·缁衣》在引用孔传本《说命》的古文,而非后者剽取前者。

    孔传本《说命》的成篇,标志着一个崭新的,挣脱神权与王权束缚的傅说人物形象浮出水面,他化身成为“王者师”的圣贤。“王者师”这个概念最早是由孟子提出:“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孟子在这里主要是讲教化的重要性。但这个概念一经提出,便具有了更加广泛的含义,找到更加确切的归属。他在《孟子·公孙丑》中指出:

    故将大有为之君,必有所不召之臣。欲有谋焉,则就之。其尊德乐道,不如是,不足与有为也。故汤之于伊尹,学焉而后臣之,故不劳而王;桓公之于管仲,学焉而后臣之,故不劳而霸。

    在这段文字里,孟子提出王者要向“不召之臣”学习,列举两个例子,伊尹和管仲。王者对待像伊尹和管仲这样的大贤,要尊敬他们,向他们学习,然后任用他们为臣,便会轻松地王霸天下。这样看,将伊尹和管仲称为“王者师”显然非常合适。同理,傅说于武丁而言,也是当之无愧的“王者师”。

    傅说“王者师”圣贤形象的形成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春秋战国之际,周天子权力衰落,诸侯雄起,社会政治制度与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革,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逐渐瓦解。各国为了争霸的需要,迫切需要人才。与此同时,一个以儒家为代表的士人阶层开始形成,他们有知识、有文化,但又远离权力中枢,渴望得到统治者的任用,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抱负。如何说服统治者重视人才、启用人才成为摆在士人面前的首要任务。他们将以古喻今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来向统治者阐述自己的人才思想,即通过向统治者宣扬古代理想社会敬贤任贤的例子来推动统治者效法古代的明君,尊重并启用贤能的士人,向他们学习治国的策略,以期实现士人治国理政的人生抱负。孔传本《说命》三篇的古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综合运用相关史料进行的撰述。傅说这样一个“王者师”的圣贤形象并不符合历史的实际,但是却满足了士人对于理想社会的向往以及自身能够像傅说那样为统治者所倚重的期盼。从孔传本《说命》三篇的思想与春秋战国之际思潮的契合来看,也足证它们并非魏晋时人所能伪作的。

    结 语

    傅说是商代武丁时期的著名大臣,其传统形象是一位具有卓越智慧和谋略的圣贤,这一形象主要是由孔传本《说命》三篇所塑造。过去学界的主流观点主要是依据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的考辨,将孔传本《说命》认定为魏晋时人所作的伪书。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列举的许多证据都经不起推敲,是书不足以构成“伪古文”定案的条件。结合清华简《傅说之命》三篇与孔传本《说命》三篇的文本研究,证明其不可能是魏晋时人所能伪作,其成篇年代在战国初年前后。由孔传本《说命》三篇推而言之,其余22篇所谓“伪古文”亦非魏晋时人所作,其中大多数篇目的成篇年代应与孔传本《说命》一致。

    近出清华简《傅说之命》为我们提供了两个前所未知的傅说人物形象。清华简《傅说之命》前两篇文风接近,成篇年代在春秋初年前后,其中上篇将傅说塑造成一个人神参半的上帝使臣形象。清华简《傅说之命》下篇蕴含着丰富的政治思想,其成篇年代约在西周中晚期,该篇将傅说塑造成一个蜷缩在王权下人臣的形象,这个形象最接近历史上真实的傅说。

    本文转自《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 吴佩林:孔府的研究价值、文献系统及其利用之道[节]

    孔府,亦称圣府,其空间范畴与群体构成存在狭义、广义之别。狭义语境中,孔府专指位于山东曲阜的孔子大宗府第,其建造规制沿用中国传统的前堂后寝制度,是“衙宅合一”的典型建筑,与孔庙、孔林并称“三孔”。其间人物,除孔氏嫡裔及眷属外,还包括典籍、司乐、掌书、知印、随朝伴官等属官,以及承担府内各项杂役的佣仆群体。广义视域下,孔府外延更为宏阔,不仅涵盖“三孔”“十二府”,宋金元时期分布在曲阜、开封、衢州三地的衍圣公府,明清民国时期北京的衍圣公府,更囊括山东境内星罗棋布的屯、厂、官庄,以及冀、豫、苏、皖四省孔府祭田所在区域;其统辖群体,既涉及经钦拨、招募、投充等渠道纳入的庙户、佃户与应差供职者,亦包括散居四海的孔氏族人,地广人众,蔚为大观。本文所述孔府,系广义范畴之指涉。

    孔府主人,乃孔子嫡系后裔。自汉迄民国,历代统治者崇儒尊孔,对孔氏后裔“恩渥备加”“代增隆重”,终成世袭罔替的“天下第一家”。孔府以“同天并老”之姿,超然于统治阶层的政治风云之外,不随王朝更迭而兴衰。诚如康熙年间山东巡抚刘芳躅所叹:“夫帝王之姓有时而易,定鼎之区有时而改,独孔子之阙里则与天地而长存。”(刘芳躅:《〈阙里广志〉序》,载宋际、宋庆长:《阙里广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80册,齐鲁书社1996年版,第228页)这一独特性,赋予了孔府研究厚重的历史价值与深远的现实意义。

    孔府的研究价值

    孔府文献以其内容形态多元、文化积淀丰厚、历史传承悠久,加之孔府在制度化儒家结构中的独特性,更因圣裔血脉衍生的文化象征资本,共同铸就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独特的研究价值,是一个极为广阔的研究领域。最为关键者,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

    家族传承与宗法制度研究的独特样本。中国古代整个社会结构以“家”为中心,如果从连续性来讲,孔氏家族绵延两千余载,谱系传承井然,超过任何一姓皇家,是名副其实的“天下第一家”。然而相关研究却甚少,这一现象与其历史重要性形成鲜明反差。自公元前195年西汉高祖封孔子九代孙孔腾“奉祀君”始,经1055年宋仁宗封四十六代孙孔宗愿为首任“衍圣公”,再至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改封七十七代孙孔德成为“大成至圣先师奉祀官”,其嫡裔封号或爵位或官职传承清晰有序。在家族内部,依托宗法制度,形成了严密的宗族组织与管理机构。其宗族体系的完整性和宗法制度的延续性,为研究中国古代家族制度、血缘纽带维系机制、家族家风文化传承模式等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样本,生动展现了家族样态在历史中的传承与演变。

    帝制中国与民国时期政治制度研究的典型范例。孔府作为“家族—官僚混合制”的典型,以血缘与“师—弟”关系为纽带,成为“圣裔群体”核心,而这一群体又关乎传统社会中士林阶层的稳定。职是之故,历代政权通过恩授爵位官职、钦拨土地佃户、颁赐礼器典籍、优免赋税差徭等方式加以厚待,既彰显尊孔崇儒之意,又借助其“道统象征”巩固统治、推行儒家治国理念,折射出传统中国道统与治统的复杂交织。而孔府档案中留存的大量官私文书,生动展现了明清以来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政权与族权博弈互动、尊孔与反儒思潮交锋的制度生态,对研究传统王朝时代与近代转型期的央地关系、文治策略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明清以降中国贵族地主经济研究的关键窗口。孔府作为中国历史上存续最久的贵族地主庄园,其经济运作蕴含独特研究价值。鼎盛时期,孔府土地达百万亩、佃户逾万家,地域横跨五省二十余州县,现存超十万件土地买卖契约、租佃票据和收支账簿等原始档案,翔实记录了土地交易价格、租额标准、经营细节及物产流通网络,为剖析明清至民国的地权分配、租佃制度演变及农业经济变迁提供了鲜活数据。其“官绅地主”的双重属性更具特殊性——档案中既留存国家赋税政策在基层的实践印记,也揭示土地兼并机制与基层市场网络的互动逻辑;而近代祭田制度衰落、屯集瓦解等相关文书,更展现了传统贵族经济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的调适与转型。这些资料不仅是解读贵族地主经济形态的“活标本”,更有望重构北方区域经济史的解释框架,成为观察中国传统经济与社会转型的关键窗口。

    中华典章礼制的实物标本。端赖“圣门”地位,曲阜三孔、衢州孔氏南宗家庙、孔府书院、朝廷诰敕、御笔匾额、御赐诗书、圣旨盒、孔庙祭器、孔林墓碑、孔府档案、孔氏家谱、孔氏刻书、孔府旧藏衣冠服饰、孔府家具、孔府餐具、孔府嫁奁、孔府印章等一大批可以触摸的“实物”得以保存下来。从这些实物出发,不仅可以窥见孔氏家族在当时的显赫地位,更能为研究中国传统政治、礼制、文化、艺术及社会生活提供珍贵的一手资料。例如,明清诰敕与民国委任状可揭示中央与地方权力互动,祭器、服饰与衍圣公墓是承载礼乐制度的物质载体,御笔匾额和碑刻反映了帝王尊儒的政治策略,而家具、餐具、嫁奁等生活器物则展现出明清民国时期社会的审美与工艺水平。它们不仅是儒家文化观念的物质表达,也是开展跨学科研究的重要切入点,对重构中华文明的历史细节具有不可替代的学术意义。

    孔府的文献系统

    孔府文献系统是一个多元化、综合性的体系,至少涵盖十一大类目。其中,孔府档案、孔氏族谱和孔府碑刻构成核心文献群,是解读孔府历史密码的关键文本。这些文献与其他资料共同构建了层次分明、互为印证的学术研究网络。

    孔府档案作为现存最完整的“家族—官僚混合型”档案文献,其主体珍藏于山东曲阜孔子博物馆,时间横跨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计415年,覆盖三个历史阶段。它具有四大特征:一是规模庞大。据不完全统计,现存档案共9027卷(明68卷、清6538卷、民国2421卷),计约25万件,另有散档约5万件/套,数量居现存家族档案之首。二是内容完备。系统收录了政治(如袭封文书、奏折)、经济(如祭田契约、租税簿册)、司法(讼案卷宗)、文化(如圣裔教育、祀典仪规)等关键领域的文献,多维度呈现了衍圣公作为特殊贵族群体的运作机制与治理逻辑。三是地域覆盖广阔。突破一般州县档案的地域局限,近及鲁、冀、豫、苏、皖五省,远涉广东、江西、四川等地区,形成跨区域的文献网络。四是文书类型独特。档案兼具家族性与官衙性双重特征,既包含祭田管理、族务处理等私家文书,又保存了大量孔府同中央六部、地方官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形成“官私同构”的特殊档案体系,尤以衍圣公府与曲阜县衙的“府县同城”档案最具特色。除孔子博物馆藏主体档案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等机构亦藏有相关档案,与孔子博物馆藏孔府档案共同构成完整的孔府档案体系,为研究明清至民国历史图景提供了珍贵的原始文献。

    孔氏族谱不仅是记录孔氏家族世系、人物和事迹的载体,更是其族人身份认同的重要凭证。孔氏家族绵延千年,家谱纂修功不可没。北宋元丰八年(1085年),孔子四十六代孙孔宗翰撰《阙里世系》,开孔氏合嫡庶而修谱之先河。此后,宋之孔端朝、孔应得,金之孔元措,元之孔淑、孔涛等族人赓续修谱事业,《孔氏族谱》《阙里谱系》等多部典籍相继问世,勾勒出家族传承脉络。明清时期,孔氏族谱编撰步入体系化、组织化新阶段。其历时之久、谱系之明、规模之大,号称“天下第一谱”。现存孔氏家谱主要有曲阜孔氏大宗主导合修大谱及流寓各地族人所修支谱:孔氏大谱包括明代天启年间,清代康熙、乾隆年间及民国时期所修,共4部;孔氏支谱,含草谱在内,数量则逾725部,其中清代至少595部。这些见证孔氏家族历史、承载孔氏血脉记忆的家谱,散布于全球各地。其中孔子博物馆、上海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各省市图书馆等公藏机构珍藏尤多,美国犹他家谱学会亦不乏稀世孤本。此外,还有家谱数据库、拍卖网站收录的电子宗谱,以及私人秘藏家谱等。这些数量丰富且珍贵的遗存,共同构建起庞大而多元的孔氏族谱体系,是研究孔氏宗族乃至中国宗族社会不可多得的文本资料。

    孔府碑刻以曲阜为核心,构成独具特色的“石头上的儒家文献”体系。作为“天下汉碑半济宁”的文化重镇,曲阜现存历代碑刻近万通,跨越西汉至民国,完整展现两千余年书法艺术与历史变迁。这些碑刻以孔庙、孔府、孔林为中心,辐射少昊陵、周公庙、梁公林、尼山书院等文化遗址,甚至田间地头,形成星罗棋布的文化景观。其类型涵盖墓碑、记事碑、祭祀碑、拜谒碑、墓表碑、题记碑、题名碑、御制碑、赋诗碑、铭记碑、宗谱碑、图碑等20余种,既包括帝王敕谕、文人题咏,也记录家族祭祀、地方治理等内容。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碑刻集群,不仅是书法艺术演变的实证,更是研究儒家思想与政治互动、孔府特权与皇权关系的重要史料,为解读中国传统社会的权力结构与文化传承提供独特视角。

    此外,孔子家族史志、后裔诗文集、衣冠服饰、祭器实物,以及方志、实录、正史、晚清民国报刊等八类资料,从物质文化、官方叙事、时代语境等多元维度,与三大核心文献群形成多重互释关系。它们或记录家族内部生活细节,或反映外部交往、社会历史进程,共同构建起全景式研究框架,为揭示孔府在中国历史中的特殊地位、解析儒家文化的传承机制,提供多层次、立体化的学术支撑。

    孔府文献利用现状、存在困境与应对

    如上所述,孔府文献作为承载儒家文化与历史脉络的珍贵史料,其学术价值与文化意义不可估量。然而,在当代学术研究与文化传承的实践中,孔府文献的有效利用仍面临多重困境。

    文献家底尚未全面厘清。孔府文献总体藏量的统计工作仍处于不完备状态,系统性梳理亟须推进。就孔府档案而言,管理部门虽已公开其卷数信息,但卷内件数长期处于未公开状态,导致档案实际规模难以精确界定。在其他文献类别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孔府碑刻的数量与空间分布缺乏全国统计,致使其文化脉络梳理存在缺环;流散于全球的孔氏家谱,其数量规模与保存现状尚无确切数据,严重制约家族谱系研究的完整性;而历代政权赐予孔府的祭器、图书等文物,其总量与现存情况亦缺乏权威记录,难以构建全面的文化遗产数据库,如此等等。这种家底不清的现状,已成为孔府文献深度研究与整体开发的基础性障碍。

    文献整理与出版体系尚不完备。当前孔府文献的整理与出版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果,但在系统性、完整性与质量把控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在档案汇编领域,《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孔府档案选编》《孔子博物馆藏孔府档案汇编(明代卷)》《孔子博物馆藏孔府档案汇编(衢州孔氏卷)》等多部成果相继问世,初步搭建起孔府档案研究的基础文献框架,但这些出版物仅占孔府档案的极小部分;碑刻文献与阙里史志方面,已出版《石头上的儒家文献——曲阜碑文录》《曲阜儒家碑刻文献集成》《孔尚任新阙里志校注》《阙里文献考》《东家杂记》《孔氏南宗史料》《幸鲁盛典》等多部整理成果。但相较于研究需求,现有成果数量仍显不足,在体例统一与点校质量提升等方面,仍有较大完善空间。此外,部分文献虽被纳入《山东文献集成》《孔子文化大全》《曲阜师范大学图书馆藏孔子故里儒门文献汇编》《孔氏南宗文献丛书》《儒藏》《齐鲁文库》等大型影印丛书,但收录方式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文献的内在关联,难以充分释放孔府文献的学术价值与文化效能。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 王亚楷,李骛哲:图像中的《南京条约》:鸦片战争中英交涉史实新释

    1842年8月29日,《南京条约》在英舰“康华丽”号上正式签署,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这在中国近代史叙述中有重大历史意义。但详细记录签约过程的中文文献仅有伊里布门人张喜的《抚夷日记》。该作在缺乏旁证的情况下很难被视为信史,也不足以重构签约过程全貌。但近年来大量相关西文文献的发现和图像资料的公开,为再次讨论《南京条约》相关问题提供了可能。

    本文将以《〈南京条约〉的签订与钤印》(The Signing and Sealing of the Treaty of Nanking in the State Cabin of H.M.S. Cornwallis, 29th August 1842,以下简称《签订图》)和其他历史图像为核心,运用文献、图像和地理信息三重证据互证,尝试还原签约场景、讨论出席人员身份并核实“康华丽”号停泊的精确位置。同时,通过探究中英官员对签约的不同处理及签约对战后交涉的影响,尝试挖掘更多鸦片战争期间中英交涉的史实。

    一、 《签订图》的基本情况及其政治意涵

    《签订图》描绘的是《南京条约》签约场景和出席仪式的中英官员。该图广泛地出现在当代中文教材、宣传画册或历史书籍之中,几乎是中国读者了解签约现场的唯一图像资料。但该图的来历尚未得到细致梳理,图像蕴含的丰富历史信息也没有得到完整发掘。因此,剖析《签订图》的内容和绘制过程,是重审《南京条约》影响、补全第一次鸦片战争末期历史语境的首要步骤。

    虽然《签订图》草稿的存世情况、该图在起草和定稿过程中经历了怎样的修改与调整,均无法得知,但美国布朗大学图书馆“安妮·布朗军事版画、素描和水彩画收藏”(Prints, Drawings and Watercolors from the Anne S. K. Brown Collection)的《签订图》版画原件,仍是目前存世最早、保存最完善的《签订图》版本,极具研究价值。该图由英国陆军中校约翰·普拉特(John Platt)绘制原稿,经英国皇家学会会员、资深制版师约翰·伯内特(John Burnet)制版,1846年4月20日,由伦敦市议员、著名印刷商弗朗西斯·格雷厄姆·穆恩爵士(Sir Francis Graham Moon)印刷出版。该图使用混合法雕版(mix method engraving)设色,宽45.5厘米,长88.4厘米。1846年,在《签订图》正式发行的同年,伦敦出版商还印制了一张《在“康华丽”号战舰特等舱中签订和钤印〈南京条约〉版画中被描绘的军官与官方人士的姓名示意图》(Names of the Principal Officers and Official Gentlemen who are represented in the Engraving of the Signing and Sealing of the Treaty of Nanking in the State Cabin of H.M.S. Cornwallis,以下简称《示意图》)与之配套,其标题不仅明示了《签订图》绘制的地点,还提及了绘制的精确时刻:“画家选择的时间是在条约签署之后、海军上将军乐队正在舱板上演奏国歌的时刻。”

    由此可知《签订图》初绘于签约当天。画面中心以六扇舷窗为背景,前方为签约圆桌,三位中方代表和一位英方翻译沿桌而坐;圆桌背后的人物或坐或立,绝大部分面容完整,直视前方。

    《签订图》作者在画面结构、人物形象、设色等方面都进行了精细设计,画面要素的选择也具有特殊政治意涵。例如,居于画面正中位置的人物是中方负责签约的钦差大臣耆英,但在他头顶的正上方绘着一幅英国女王的肖像画。虽然女王肖像画在画面中的尺寸不大,甚至隐在阴影中,但观众在看向画面中心时很难忽略这个细节,而英方胜利者的姿态和中英之间权力关系的高低也被自然地描绘出来。

    又如,画面前景左下侧绘有一个文件箱,右下侧绘有一只小狗,它们出现在严肃的签约现场,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但二者在画面中却有独特作用。首先,文件箱和小狗居于画面下半部,分别被置于左右视觉落点区,起到了平衡画面重心的作用;其次,文件箱与小狗的形象选择也富有深意。文件箱在绘画语言中点明了“签约”的主题,而小狗在西方绘画传统中则具有“忠诚”的含义。英国历史学家彼得·伯克(Peter Burke)已注意到,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男性的人物肖像画身边往往画着一只大狗”,以“体现贵族的阳刚之气”;“在仕女或夫妻的身边往往画着一条小狗,可能是为了象征忠诚(意指妻子对丈夫的忠诚犹如狗对人的忠诚)”,类似套式在之后被部分保留。

    再如,英方人员的着装也值得注意。除了几位身穿礼服的高级代表或文职人员外,图中英国海军军官均着蓝色上装,白色或蓝色礼裤。陆军将领则大多“身穿红衣,肩缀金花,头戴高冠,上插白绒球,腰间戴刀”,下穿蓝色裤子。这种蓝色裤子,因所用面料为中国土布“南京布”(nankeen cotton cloth)而得名为“南京裤”(nankeen)。8月24日璞鼎查带兵前往静海寺与耆英会面时,曾命令仪仗队换掉专用的白色裤子,穿上在作战时使用的、甚至已经磨损的蓝色“南京裤”。在《签订图》中,部分陆军军官的装束也被描绘成了相似制式。这或许是因为当时出席的军官装束的确如此,也可能是画家有意为之。英军最终通过武力而非外交取得了签约的战果,因此在这幅表彰军功的画作中,军人们服装的粗糙似乎更值得他们骄傲。

    除了图像,《签订图》上的文字也值得深究。《签订图》中画像的下面印有说明,分别为该图名称、规格及出版信息:

    致最仁慈的维多利亚女王陛下
    本图即
    《南京条约》的签订和钤印。
    经女王陛下同意,由女王陛下的忠实和忠诚的仆人
    ——作者谦卑地献上。

    如前所述,原画作者、制版师和出版商的身份都暗示着该图的绘制、印刷与英国军方、政府的紧密联系,这些说明文字更直接表明该图是英政府授意的结果。利用图像宣传政治主张、美化侵略的举措,在19世纪上半叶极力扩张殖民地的英国极为常见。这类作品一般在“事件尚未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之前”就被绘制出来销售,它们大多是“受命创作的,目的是纪念当时发生的事件”,因而被称为“时事图像”。同类作品还有《“威尔斯利”号上的会议》《皇家爱尔兰第18步兵团攻击厦门堡垒的情景》《攻克德里》等。此类图画所选取的都是极容易引发观者共鸣的场景,其内容、角度、着色经过精心设计,均被制作成版画,降低成本,广为发行,最终使观众在欣赏绘画的过程服膺于英国的统治。因此,《签订图》可视作典型的政治宣传画,而其美化鸦片战争的功能,与英国政府战后主导出版的一系列“对华作战记”异曲同工。时至今日,西方学界的主流意见仍认为鸦片战争是一场贸易战争,部分研究甚至“若隐若晦”或“明目张胆地大喊中国该打”。这种观念的产生与存续,与此类服务于政治需求而被构建的历史叙事和图像亦有不可忽视的关联。

    《签订图》承载着重要功能,其绘制过程自然也得到了英方的重视与细密筹划。或许是为了更加准确地记录下这个意义非凡的时刻,英国远征军甚至带来了当时极为罕见的照相机。1842年六七月间,鸦片战争已经接近尾声,英军明确地意识到和谈可能在近期达成。于是,7月16日当英军经过镇江附近的焦山时,英方全权特使璞鼎查的随员麻恭(George Alexander Malcolm)和吴士南(Richard Woosnam)一同在“女王”号轮舰上进行了一次照相实验。时年14岁的巴夏礼在日记中记录了这次实验的过程:
    麻恭少校和吴士南医生今天用他们的银版照相机拍摄了这个地方的剪影。我完全搞不懂它的原理:只是在借助一些玻璃将一块高度抛光的钢板暴晒在太阳下时,它会将你面前的景象传到钢板上,拍下的影像可以通过某种方法在板上留存数年之久!我没有办法描述它,因为这对我来说完全是一个谜。

    参与此次实验的麻恭、吴士南,虽然日常工作繁忙,却耗费了大量时间来试验相机,此举应当出自璞鼎查授意,而其目的很可能就是记录签约场景的预演。据巴夏礼的描述,麻恭和吴士南所用的是当时刚发明不久的“达盖尔”(Daguerre)照相法。但该技术并未成熟,步骤又过于烦琐,二人的实验很可能没有成功,因此也未见有照片流传下来。技术上的困难迫使英方放弃使用照相机,最终还是选择以绘画的方式记录签约场景。

    然而,绘制多人画像并非易事。8月24日,璞鼎查带领英方人员前往静海寺与耆英、伊里布、牛鉴等人会晤。宴会之余,伊里布的门人张喜注意到英方的一个“奇怪”举动:“该夷暗带画工将三宪面容画去。”作为家仆,张喜虽然足够细心,但他可能不清楚这其实是英方为绘制签约现场所作的准备。因为英方认为这幅《签订图》是“将给整个欧洲带来深远影响”的“重大世界性事件”的现场记录,所以重要人物的面容都要力求准确。但由于签约过程不会持续太久时间,不足以供普拉特准确记录所有参会者特别是中方官员的面部特征,因此英方不得不提前收集中方大员的面容画像。

    相比于英方对签约仪式的高度重视,中方虽对此少有表示,但也并非无迹可寻。在《签订图》和《示意图》右下角,均绘有“永远和好”中文字样的钢印图案。该词的含义与此后代指《南京条约》的“万年和约”相似,重点在于“和”。相比于该词的英文翻译“愿该条约泽被后世”(“To distant ages may the Treaty be beneficial”),中方在战争末期急于媾和、止战的诉求便清晰可见了。

    二、 参会人员名单背后的关键信息

    出席《南京条约》签约仪式的人员情况,目前尚未得到学界详细讨论。结合《签订图》与《示意图》,我们可以基本确认现场大部分人员的身份。参与签约仪式的中英要员共56人,其中英方51位,中方5位。《示意图》所附的名单按编号全引,参见表1。

    这份名单标注了《签订图》中所有人物的姓名和身份。如以此为线索,将《签订图》与同时期其他图像相对照,可知普拉特对人像面部与服饰的写实程度较高。如英军总司令郭富(Lord Hugh Gough)、将军萨尔顿勋爵(Lord Saltoun),郭实猎(Charles Gützlaff)、璞鼎查(H. Pottinger)等人的面貌,与现藏于英国陆军博物馆(National Army Museum)、英国国家肖像画廊(National Portrait Gallery)中他们的个人肖像画,以及19世纪出版物上刊载的他们的面部素描和相片均高度吻合,特别是郭富和萨尔顿佩戴的军衔、武器、绶带、勋章等细节,也都被刻画得非常精准。

    随着画中人物身份的明确,《签订图》人像选绘的逻辑也逐渐浮现。比如,画中的英方人员,除了少数文职和一名随军儿童之外,多是校级以上军官,作者普拉特中校立于图片右侧(编号50)。级别较低或被作者认为不够重要的人物则没有绘入。例如,身为璞鼎查随员、承担了仪式中部分接待和翻译工作的少年巴夏礼,因出身寒微未能入画;《抚夷日记》中提及的几位中方重要随员,如张喜、舒恭受、颜崇礼等人也未被绘入。这种筛选入画对象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受到当时“大叙事绘画风格”(grand style of narrative painting)的影响,即在遵从作者主观创作意图的同时,省略如平民或身份较低的参与者,甚至增添未到场人物等,最终形成“虚实相间”的历史图像。因此,《签订图》虽然在很多方面追求写实,但仍以政治目的为绘画主旨,着重描绘身份更高的参与人物。参看《示意图》附录的参会人员头衔和勋位,便可见一斑。

    但当详细比对《示意图》与《签订图》时,会发现二者呈现的信息存在着些许矛盾。比如,立于郭富和萨尔顿之间的孩童弗雷德里克·金康(Frederick Kingcome),在《示意图》中却被注为“皇家海军”;又如,在《示意图》中全权特使璞鼎查(Sir H. Pottinger)和海军司令巴驾(W.Parker)名后都被标注了“G.C.B.”字样,但在《签订图》中,璞鼎查没有佩戴勋章,巴驾佩戴的则是“K.C.B”勋章;再如,《签订图》中的少校麻恭(Malcolm),在《示意图》被标注成了中校等。

    这些矛盾并不意味着《示意图》有误,其原因在于画中人物身份在战后发生了变化。孩童弗雷德里克·金康是“布莱斯勒”号战舰(H. M. S. Belleisle)舰长、后来官至海军上将的约翰·金康(Capt. John Kingcome,编号31)的长子,当时年仅十岁,并无军籍。但在1847年弗雷德里克死亡时,已经是“海军军校生”(midshipman)。按当时英国皇家海军的培养规定,学员应在12岁入伍。由此推断,在1846年《示意图》出版时,弗雷德里克已加入皇家海军。在《示意图》中,标注在璞鼎查和巴驾名字后的“G.C.B”勋章,也正是因为二者在对华战争中“功绩”斐然才被授予的。而麻恭在签约时只是一名少校,到1846年时已经是一名中校。所以,第一次鸦片战争的胜利,对于远征中国的英军官兵而言,是其个人职业生涯中重要的晋升资本,故《示意图》尤其注重人物身份和爵位信息的准确性。这既反映出英国社会对这场战争胜利的推崇与宣扬,也呈现当时英国殖民主义强大的舆论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名单对于重新评估相关中文记录的史料价值,也具有重要作用。若将名单与《抚夷日记》所录参加静海寺宴会的英方人员名单对勘,可发现有21人重合(见表2)。

    不通英文的张喜如何详细得知英方军官的官职和勋位,尤值得注意。《抚夷日记》中的英军官职和勋位的组合,明显具有较为固定的中文搭配,官衔等级的中英文之间也存在着明确的对应关系:如英国海、陆军各级将、校依次被对译为清军的将军(从一品)、副将(从二品)、参将(正三品)、都司(正四品);在日记的其他部分,英军尉级军官被称为守备(正五品)或千总(正六品)。其中,“Captain”一词同时具有海军上校和陆军上尉之意,而《抚夷日记》明确称之为“水师副将”,显然是译者对英军官衔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对于更特别、更复杂的勋爵名,如“G.C.B.”“K.C.B.”和“C.B.”三个等级的巴斯勋章,《抚夷日记》巧妙地将之与清代传统封号“巴图鲁”进行系统性对应,分别记为“头等尊烈巴图鲁”“二等尊烈巴图鲁”和“三等巴图鲁”。

    更值得注意的是,《抚夷日记》中还存在两处比较明显的翻译错误。一是张喜将璞鼎查不能世袭的“从男爵”爵位(Bart.)记作世袭男爵;二是将编号36的“Lieut.-Col. Gough, C.B. Quarter-Master-General”称作“管引导事都司郭福”。前者或许缘于译者对璞鼎查爵位的性质理解有误,但后者尤其值得深究。中校郭福与来华英军司令郭富同姓,在《签订图》中身着红色军服,显然是英军陆军军官。在陆军中,“Quarter-Master-General”指“补给部长”或“后勤部长”,而日记中所谓“管引导事”则指的是“舵手”或者引航员,即“Quartermaster”,是海军或者商船上的地位较低的职位,属于误译。

    首先,这两处错误显然不是张喜译出的。张喜虽粗通文墨,但并不懂英文,他对英军官职的记录必须借助翻译人员才能完成。那么名单是否由英人翻译?结论恐怕也是否定的。大部分相关研究认为,参与《南京条约》谈判和签约的翻译人员仅有英方的马儒翰、郭实猎、罗伯聃和李春四人。但无论是将“Bart.”译成“世袭男爵”,还是把“Quarter-Master-General”译为“管引导事”,都不应是英方译员可能犯的错误。此外,在四位西人译员当中,罗伯聃和李春的中文水平较低,在宴会间歇准确翻译英军官职和军衔可能较为困难。中文较好且有能力翻译这份名单的是马儒翰和郭实猎。但二人均有固定中文名,张喜却将他们两人的名字都写错了。另一处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抚夷日记》将英方旗舰“康华丽”号(Cornwallis)译为“国勒外士”,更像是将英文按粤语音译。郭实猎擅长闽南语,马儒翰擅长官话,对粤语都相对生疏。因此“国勒外士”和名单由二人所译的可能性较低。这些翻译,更有可能出自通晓中国官制,对英军建制有所了解却并不熟知的中方译员之手,其身份也许是经常与西方商船打交道的中国通事或行商。他们虽然不清楚何为“后勤部长”,却一定接触过商船上的负责引导船只的领航员,这或许正是他们将“Quarter-Master-General”译作“管引导事”的缘故。而“康华丽”号的粤语音译,也暗示了这些译者与广东的渊源。

    张喜的记录揭开了战时“中方翻译”神秘面纱的一角,这些人在其他记录中也有迹可循。在乍浦失陷后,伍秉鉴之子伍崇曜和“明白谙练”“能通夷语”的行商吴天显及两名通事,曾受诏前往江苏协助斡旋。萨尔顿勋爵的副官、上尉亚瑟·坎宁厄姆(Arthur Cunynghame)在回忆录中提及,有一位名叫阿唐(Atang)的中国人被指派给他们充当翻译。《复仇神号轮舰作战记》也提到,直至1842年7月19日英军即将到达南京时,该船仍驻有两名从广州跟随而来的“中国翻译”(two interpreters, Chinamen from Canton)。这些证据表明,在《南京条约》的交涉过程中,很可能有广东籍的中国翻译参与其中。囿于文献不足,我们暂时无法确知签约现场是否有中方翻译,但《抚夷日记》中较为准确的英军信息,足以证明中方翻译在交涉过程中的存在与能力。

    《抚夷日记》中对英国的人名、地名、官衔的翻译,表明张喜及耆英、伊里布掌握英国人信息的水平。将之与《澳门新闻纸》中相关翻译情况相比较,可知耆英等人所知的英方情报,显然要比此前的林则徐、怡良,甚至奕山、奕经等人更加准确。这意味着在鸦片战争的最后阶段,中方的前敌组织能力和情报收集水平,确有一定程度的提升。虽然中方在《南京条约》的谈判过程中显得仓促、被动,但耆英、伊里布等人的信息准备较交战阶段更为充分。这或许正是他们在《南京条约》及后续的中英交涉中,能够保持清醒头脑和理性判断,没有做出极端外交决策的原因之一。至于那些参与其中的中国翻译在中文文献中为何全无记载,或许与琦善任用的翻译鲍鹏获罪有关。他们的情况究竟是被刻意隐瞒还是无意忽略,尚无一手文献涉及,但仍值得研究者继续关注。

    概言之,《示意图》和参会人员名单是了解签约现场、深入剖析《签订图》的重要参考,也是研判《抚夷日记》的有益参照,更提供了中方翻译参与中英谈判的确实证据。至于《签订图》所展现的签约过程和其他交涉细节,则要从图中五位中方代表说起。

    三、 签约仪式的流程及中英关系的后续走向

    在《签订图》中,英方人员共有51人,中方人员只有5人。在交涉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中方官员黄恩彤、伊里布、耆英、牛鉴(编号9、10、11和41),从左至右,并排坐在签约圆桌之后的一张长沙发上,居于全图正中。四等侍卫咸龄坐于图像右侧前排(编号14)。圆桌的左右两侧分别是黄恩彤和翻译罗伯聃。但英方负责签约的全权特使璞鼎查却坐在后方的靠背椅上,并没有上桌。这样的座位安排似乎有些怪异。如果仅从人物的位置看,中方代表的地位似乎高于英方特使。但这既与《签订图》宣扬战功的意旨相抵触,更不符合英方在交涉过程中始终强调的“地位对等”原则。若要理解这种布局,则要从英方对钦差伊里布的印象讲起。

    在《南京条约》谈判期间,伊里布的身体每况愈下。郭实猎曾在信件中提及伊里布的情况和他对伊里布的观感:

    伊里布年老且衰弱,他曾长期担任各省的长官。因为他觉得自己现在阳寿无多,所以显得非常迷信,成天攥着念珠在他的喇嘛像面前祈祷……我非常热爱这位老者,他是和平的使者,已经为这个帝国做了那么多。

    郭实猎的叙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英方对伊里布的普遍印象。在交涉期间伊里布很少出现无端反复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还应允释放了被俘的英军少校安突德(Major Anstruther)等人,这使得英军上下对他评价极高。当得知伊里布身体欠佳时,璞鼎查的医官吴士南甚至通过张喜给伊里布送过药。但据爱尔兰皇家18军团的穆瑞上尉记述,因张喜贪酒,弄丢了药品说明书,不明真相的伊里布将本该分开几天服用的西药一次性吃下去,而造成严重后果。由于药品的副作用,在签约当天的伊里布甚至很难有力气站起来。所以,巴夏礼在签约仪式开始之前看到了如下场景:
    这个可怜的老人(伊里布)病得很重,他是坐在椅子里被抬上来的。璞鼎查、司令和将军都去帮忙把他抬到船舱的后部,安置到沙发上。程序进行得很快,我们不希望伊里布被累着。

    患病的伊里布在《签订图》中脸色灰暗,与红光满面的耆英和黄恩彤形成鲜明对比。由于此时伊里布的地位低于耆英与牛鉴,他不能独自卧于沙发上,因此三人才会并排同坐。至于全权特使璞鼎查的位置,则是因为中英要员的座次在签约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巴夏礼对此情况也做了完整的记录:
    首先,马儒翰代表璞鼎查在条约上盖章,耆英的秘书(黄恩彤)则在另一边盖章。他们所盖的分别是璞鼎查的印章和帝国钦差大臣的印章。这一项完成之后,桌子被移到沙发旁边,耆英、伊里布和牛鉴分别签名……然后亨利爵士(璞鼎查)签了名。他们在四份合约的复本上盖章、签名。每份复本包括一份英文条约和一份中文条约,用黄色的绸带绑在一起。这些程序结束之后,他们离开了后舱,坐下来一起吃点东西。

    由此可知,在签约仪式开始之前,璞鼎查、伊里布、耆英和牛鉴其实是并排坐在船舱中心位置的。三位清政府大员坐在长沙发上,璞鼎查坐的是一把椅子。居于画面当中的那张圆桌,实际是马儒翰在协助璞鼎查完成签字之后,才被抬到耆英等人的面前的,并最终形成了《签订图》描绘的样子。因此,整个签约过程仍然遵循着英方一直在强调的“对等”“平等”原则,仅出于对伊里布病情的考虑,才做出适当变通。添置一张沙发在签订条约面前显得微不足道,璞鼎查等人对伊里布的“体恤”,恐怕也是战胜国对战败国居高临下式的“优待”。

    相比于端坐着的耆英、伊里布和黄恩彤,就座于沙发最右端的牛鉴的形象却显得格格不入。牛鉴的官职仅次于耆英,居然呈半蹲的姿势,甚至没有被画上正脸。其原因或许在于英方对几位中方大员的观感存在着明显差异,其中对牛鉴印象极差。在《南京条约》交涉期间,除伊里布之外,英方对耆英和黄恩彤的印象也相当不错。郭富的副官洛赫(Granville G. Loch)在回忆录中表达了对耆英和黄恩彤的赞赏:
    钦差大臣耆英,非常应当得到他的国家的感激以及我们的善意和尊重……他是一位身材魁梧、精神矍铄、风度翩翩的老先生,步履稳健,身姿挺拔。起初我们对他的智慧禀赋存有偏见,但当开始处理事务时,他摆脱了表面上的沉闷,变得十分活跃,并表现出相当的城府和观察力。
    财政大臣黄,就是我之前提到的由钦差们派来交涉条约初步准备工作的人,他被认为是中国最优秀的年轻人之一。

    马儒翰对黄恩彤的印象也非常好。他发现,在谈判时随员越少,黄恩彤在讨论问题时的态度便越开放。郭实猎认为耆英是一位“强有力的领导者”,黄恩彤是“一个和蔼可亲的人,友好又开朗,他就是为了工作而生的,渴望倾听并提升自己的观念”。三人的观点基本代表了英方对耆英和黄恩彤的印象与态度,这种正面印象对中英战后交涉也产生了深远影响。1843年伊里布因病出缺,道光帝随即诏谕耆英、黄恩彤赴粤办理后续事务。其原因正是耆英为通商事宜“原议之人,为该夷所信服。较之祁接办,更为稳妥”。可见,英方对交涉官员的态度,不仅为清廷所熟知,并且直接影响到战后官员的委任。

    相比之下,英方对于牛鉴的态度就不那么友善。在他们的游记或者书信中,提到牛鉴时经常附上批评甚至讽刺的字句:
    总督牛将军是一个老派的汉族官员,对官场生活中的所有阴谋都了如指掌,但却无法触及更高的真理。
    牛鉴坐着,没有任何明显的或是值得注意的动作,他一杯杯地喝着樱桃白兰地,嘴里还时不时地发出满意的吧嗒声。
    牛,据说是皇帝的近亲,他的名字在英文中的意思是“阉牛”(bullock),而且看起来也像是和那种动物差不多的大块头。
    牛羚(Gnu),那位江苏和江西两省的总督……

    牛鉴得到这样的评价或讽刺,或许并不令人意外。就任两江总督以后,他在战事方面几乎无所作为。在双方交涉的过程中,牛鉴发给英方的照会大多冗杂繁琐,官僚气十足,却无益于谈判的推进,与耆英、伊里布联衔发出的那些简短清晰的交涉文书形成了鲜明对比。7月27日,英舰逼近南京时,牛鉴连发两道照会乞和。第一道发给璞鼎查,第二道竟然发给“统兵大宪郭、马”。即使英军曾以“大英统领水陆军师大宪巴、郭”(巴驾和郭富)的名义发布了大量的照会和晓示,但战争爆发已近三年,且战事就发生在江苏,身为前敌重臣的牛鉴却依旧把翻译郭实猎和马儒翰当成自己的对手。因此,“阉牛”“牛羚”等谑称,正是英军对这位庸懦的官员鄙夷的表现。

    英方对牛鉴的调侃和讥讽,自然也反映在《签订图》当中。普拉特除了将牛鉴画成侧像之外,还在他的后脑勺上勾出了一根如手指般粗细的辫子。这与李民寏《建州闻见录》所载“男胡皆拔须剪发,顶后存发,如小指许,编而垂之左”相合,即“金钱鼠尾”。按照西方人的审美,这种发型有些怪异,甚至丑陋。故在晚清以来的西文文献中,对中国人辫子的讽刺层见叠出。普拉特为牛鉴绘上发辫,虽然有向观众展示中方官员装束、发型的意图,但将牛鉴绘作侧像,又将其画成尴尬的姿势,不难看出对牛鉴刻意的丑化和贬低。

    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签约现场的外景。如将视线移至“康华丽”号之外,我们会发现它的停泊位置十分特殊。在中英双方在条约上钤印、束带之后,签约仪式还未结束。英方随即在“康华丽”号上进行升旗仪式,并发射了礼炮。这一场景被“布朗底”号战舰(H.M.S. Blonde)的舰长沃森(Capt. Watson)绘成油画(见图3)。这幅油画很可能是迄今仅存的《南京条约》签约现场外景记录。图中“康华丽”号主桅上的黄旗、礼炮产生的烟雾,甚至那架将伊里布座椅抬上甲板的舷梯都清晰可见。英方各舰桅杆上站满船员,正在行“站坡礼”“站坡礼”。经笔者实地考察,画面左侧城墙背后的山景,准确地描绘了下关江面东侧十公里外钟山的轮廓。我们甚至可以辨认出,图片左下角的城垛就是南京狮子山西侧城墙的一个形状特别的突出部。这段城垛的正下方,有几处带有圆形窗户的建筑,屋脊处还可看到鸱吻,应该是原静海寺建筑群的一部分。

    图中的“康华丽”号似乎濒临岸边城墙,但现今长江江岸距画中所绘的城墙突出部至少870余米。既往研究并未详论“康华丽”号停泊位置,笼统谓之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那么,签约时“康华丽”号究竟停在哪里?它距离城墙是否如沃森所绘的那样近呢?事实上,《复仇神号轮舰作战记》为我们提供了停船位置的线索:
    (8月)10日,各艘战舰都被分配到了适当的位置,以备对这座城市实施必要的轰击。城墙距离江面最近的点有约700码,最近的城门(仪凤门)约1000码。“康华丽”号、“布朗底”号和重型蒸汽船已经布置妥当,以便在需要时攻击城墙。

    英制1码约等于0.91米,700码约等于637米,1000码为910米。换言之,如以最靠近江面的城墙处与仪凤门为圆心,分别以637米和910米为半径画圆,“康华丽”号就停泊在两圆重叠范围内。但距离现在南京临江段古城墙“700码”或仪凤门“1000码”的所有位置都在陆地深处,不可能行船。可实际上,近代以来,南京下关段的江岸线一直都在变化。因中山码头的兴起,下关江面附近很多湿地和水面都逐渐变为陆地。这一过程在美军1929年的南京航拍图(图4)中得到印证。航拍图左侧有大面积洼地,证明当时江水仍可大面积深入陆地,距《南京条约》签订时隔87年,这片水域也未完全消失。

    而图3中的一处细节,表明该船的停泊位置就在这片水域而非江面当中。该图左下角绘有一蓬芦苇,其上方与下方的波浪形状不同,上方平缓而下方汹涌;而“康华丽”号左侧、即靠近岸边的水面较右侧更为平静,甚至可以显示岸边建筑的倒影。这意味着原静海寺外存在较大面积的水域,而芦苇正是该片水域与江面的分界。因此,按《复仇神号轮舰作战记》中的数据,“康华丽”号应泊于该水域偏北处,其坐标大致在今南京天妃宫小学西侧约150米处。

    “康华丽”号配备80门炮,火力最强,是当时英军部署在南京的唯一的一艘三级战舰。将这艘战舰安排在上述位置,离城墙和城门的距离都最近,极利于火炮发挥威力。1842年七八月间,南京持续大雨,长江水位快速上涨,这一客观条件也更便于“康华丽”号靠近江岸。同时,停泊于该水域的英军战舰还有“布朗底”号和重型蒸汽船“复仇神”号,两船应处于现在的长江堤岸以内约300米的陆地上。3艘巨舰毗邻城墙,产生了极其沉重的压迫感,英方武装威慑的意味不言而喻。

    因此,当明晰“康华丽”号的位置后,我们可更易理解中方官员在签约后的反常举动。张喜回忆道:“钤用关防完讫,众情欣喜。该夷扯起黄旗一面于中桅,即于本船连放二十一炮,言系该国国王之寿辰。耆将军、牛制台闻炮则面容失色。”无独有偶,巴夏礼也提及中方官员在听到礼炮时的怪异反应:“条约签订后,中国的黄色旗和英国国旗在船的后桅升起,同时有21发皇家礼炮升空。一些满人去看,但是他们很快就吓得退了回来。”彼时,“康华丽”号的炮口距离用于谈判的静海寺东配殿仅有600米,距离静海寺山门只有500米,极具威慑。可以想见,当中方的官员从静海寺山门处向西望去,便能看到英军高耸的楼船和黑洞洞的炮口。因此,中英双方绝大多数交涉都是在舰炮的严密监视下进行的,《南京条约》也是名副其实的“城下之盟”。中方官员或许每一秒都在担心,英军是否会开炮攻城,而英国人也借此抬高谈判的价码。这或许正是马儒翰等人坚持使用静海寺作为谈判地点的原因,也是耆英在签约前“唯恐英夷将其扣留”,在签约后听闻礼炮又“面容失色”的根源。

    现今距《南京条约》的签订已逾180年,其间仍有大量历史细节等待发掘。《〈南京条约〉的签订与钤印》与其他历史图像,为我们建立了回溯《南京条约》签约谈判现场与第一次鸦片战争末期中英交涉实况的空间;图像与文本之间的信息回响,进一步展示出中英双方对鸦片战争和《南京条约》的定位与措置之间的差异。英方将条约签署视作实力和“功勋”的象征,《签订图》筹划、绘制和发行,体现了19世纪英国盛行的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观念意识,其影响至今未消。参与交涉与签约的中方官员则对签约一事讳莫如深、少有论及,遑论留下图像记录。虽然双方在军事力量、作战准备和外交观念上不可同日而语,英军的武力威慑更让身处炮口之下的中方官员倍感惊惶,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此过程中全无作为。《示意图》名单与《抚夷日记》间的对应关系,不仅佐证了后者作为历史文献的可信度,也暗示了部分中方人员已具备系统理解并翻译英军官职的能力,更意味着耆英等人在战争后期的情报收集水平有所提升。耆英、伊里布、黄恩彤三员与牛鉴之于英人的不同印象,既是官员个人外交策略差异性的表征,也是战后中方交涉官员任命的重要参考,继而对后续中英关系的风格与走向产生一定影响。此类细节,不仅揭示了鸦片战争期间中英交涉中的重要另面、为后续研究提供新的切入点,也显露了历史图像特殊的史料价值与巨大的研究潜力,值得我们从方法论角度进行持续的关注和探索。

    本文转自《近代史研究》2023年第1期

  • 谢光典:京师和万门城:藏文文献中西安地名的变迁与阐释

       引言

    地名在日常生活空间中分布广泛,极为普遍,因此被认为是平庸地理学(banal geography)的研究范畴,但看似习以为常的地名有时反而蕴含着丰富的信息。藏学界对藏文地名的研究,早期大都针对敦煌藏文文献所记载的地名。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推行,学者开始分析藏区的地名命名规则和文化背景。近年来,汉藏交界民族走廊地带地名研究成为学界新的关注点。石硕、邹立波分析了打箭炉(dar rtse mdo)的汉藏地名互动。孙鹏浩则考察了西汉至宋西夏时期湟水流域汉藏地名的多重转译。汉藏民族在民族走廊地带发生的地名交流,实属情理之中,但是此类地名的互动交融,并不仅仅只是发生在民族交界地带。早在唐代,吐蕃人就因各种原因现身唐都长安,到了元明清时期西藏人更是频繁往来大都(北京),所以,藏文文本留下了有关中原城市、区域的描述。这让人不免好奇,如果以地名为考察对象,首先,藏文能否准确记录汉语地名,是音译?还是意译?其次,在长时间跨度下,汉文地名的变迁可能非常大,那么藏文记录的汉文地名和汉文地名的变迁轨迹是否完全一致?最后,藏文文献是否会创造出现实中并不存在的汉地地名?又是否会构建符合西藏文化语境的有关汉地地名的叙事?西安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古都,唐末以后,城市规模虽大幅度缩小,但直至今日,城址一直没有改变,因此便利于作长时段考察。另外,长安城见证了吐蕃与唐朝甥舅关系的开端,在汉藏交融历史中具有特殊的意义。笔者拟考证从唐直至明清时期,各种类型的藏文文本所记载的西安地名,分析藏文西安地名的变迁轨迹,揭示藏族文化所构建的某些独特的西安地名,并阐释这种藏式地名所反映的西藏文化对汉地的记忆、认知与想象。 

      京师、京兆府、长安、西安、陕西

    唐代宗广德元年(763)十月,吐蕃联合吐谷浑与党项,直入长安,唐代宗仓皇出逃。这一事件被铭刻在《恩兰·达札路恭纪功碑》(Zhol rdo rings phyi ma)上:

    恩兰·路恭乃首倡兴兵入唐、深取京师(keng shI)之议,赞普遂以尚琛野息书通与论达札路恭二人为攻京师之统军元帅,直趋京师……唐帝广平王乃自京师出走……京师陷落。

    这是藏文文献首次记录唐朝都城京师长安之名,而且从“京师”是“汉地中心,唐朝皇宫[所在地](rgya yul gyI thIld / rgya rje’I pho brang)”这样的描述来看,吐蕃对“京师”地位的认识非常准确。《吐蕃大事纪年》也记载了此事件:尚野息、论达札[路恭]、尚东赞、尚赞磨诸将,引劲旅至京师(keng shI),京师陷。

    长庆三年(823)唐与吐蕃的会盟碑上也刻有keng shI(京师)和rgya’I yul keng shI(唐之京师)字样。除了这些事件外,keng shI在其他敦煌藏文写本中也偶有出现,如P. T. 1196就把回鹘汗廷(ba leg)和京师(keng shI)相提并论。另外,在甘州回鹘可汗写给敦煌归义军首领的信件P. T. 1082中,也提到了keng shI,此时已到10世纪前半叶,唐、吐蕃均已灭亡。

    在蒙元统一政权出现之前,除了唃厮罗和北宋的往来之外,汉藏文献鲜见有关中原与西藏腹地直接交往的证据,不过西藏社会对唐朝京师的记忆一直没有中断。一份约11世纪成书的《拔协》提到松赞干布派遣噶尔东赞域松为首的吐蕃求婚使团前往keng shi(京师),赤松德赞还曾派人前往唐朝求法,“[吐蕃]使者们前往keng shi(京师)时,两尊菩萨化身要来了[的声音]先已经传开了,据闻期间所有和尚和汉地具信百姓们如云朵样聚拢起来……护送[使者]前往keng shi(京师)”。可以看出,《拔协》中“京师”的拼写与吐蕃时期完全一致,这说明至少到11世纪,藏文文献对唐朝都城之名的记忆仍然准确且统一。

    下面再来看京兆府。开元元年(713),长安城所在的雍州改为京兆府,宋金仍之,到了元至元十六年(1279),改京兆为安西路,京兆府为安西府,随后又在皇庆元年(1312)改安西路为奉元路。虽然京兆府之称,元初即已不存,但是京兆的旧称仍然广泛流传。程钜夫所作的《敕建栴檀瑞像殿记》,在1263年由安藏和弹压孙两人译为藏文,其中京兆府被音译为Kyin chang hu。蔡巴·贡嘎多吉(1309—1364)所著《红史》中,京兆府写作king cang hu、kun byang hu、kin jang hu,其中后两者出自书中所引阴木鸡年(1285)译自汉文的藏文《唐书·吐蕃传》。同书还记载了三世噶玛巴让迥多吉(1284—1339)前往大都时,也是在kyin jang hu(京兆府)听到了元文宗的死讯。释迦仁钦岱1376年所著《雅隆史》中的cang hu无疑也是京兆府的音译,只是漏掉了“京”字。成书于1434年的《汉藏史集》现在能见到的版本至少有三种,其中两次提到了京兆府,第一次写作kem cang hu、kim shang hu、kim cang hu,第二次是byang hu、ki ma byang hu、byang’u。虽然“京兆府”的汉文名称与“京师”一样历史悠久,但是它进入藏文文献不会早于元朝,且异写颇多,元代之后,此称即被藏文文献弃用。

    明代元之后,洪武二年(1369)奉元路被改为西安府,西安之名正式出现,从此一直使用到今天。由此往后,西安几乎成为西藏与北京之间交通的必经之地。比如大慈法王释迦也失(1354—1435)前往北京时,途径zi ngan;乾隆年间西藏噶伦丹津班珠尔(1760—?)称之为sing nga;第四世敏珠尔呼图克图降白曲吉丹增赤列(1789—1838)的《世界广说》中提到zhis an;《第十三世达赖喇嘛传》则写有shing rngan;九世班禅喇嘛洛桑曲吉尼玛(1883—1937)民国初年也曾途径西安前往北京,他的传记中记为shi rngan。这些无疑都是西安的藏文音译。

    至于作为唐朝都城正式名称的“长安”,在藏文文献中出现的时间却非常晚,并且极其罕见。比如,西藏戏曲剧本《汉妃尼泊尔妃故事》记为grang an。此著作者和完成的时间不明,但从其引用了巴俄·祖拉陈瓦1564年所著的《贤者喜宴》来看,大概不会早于17世纪。此外,六世班禅喇嘛巴丹益希(1738—1780)的《香巴拉路引》中,长安(țhang an)作为四大古都,与北京(pe jing)、洛阳(lo yang)、南京(nan king)一起被记录下来。《世界广说》也记下了作为四大王都之一的长安(khrang an)。

    除了京师、京兆府、长安、西安这四个地名外,西安的另一个藏文名称却一直不为人所知。它首先出现在《西藏王统记》,其云松赞干布的左眼放出一道光,照向汉地,“zem shing khri sgo也被光芒笼罩”,不久松赞干布派遣使团前往zim shing bkra shi khri sgo 迎娶文成公主。文成公主被迎去吐蕃后,吐蕃名臣噶尔被扣押在汉地,但是他用计逃脱,为了平息汉地守护神的恼怒,噶尔祷祝到:“……祈请汉地国王神,祈请zim shi 大城神,祈请汉王赞普神,祈请bkra shis khri sgo城……”

    khri sgo 和 bkra shi khri sgo 留待下文探讨,此处专论zem shing、zim shing、zim shi。此三处地名差别不大,应是同一地的不同写法或变体,它们在藏文语境中没有实意,应该属于外来词,Sørensen对此亦没有解释。东噶·洛桑赤列认为其指“唐朝都城西安城”,也即“藏文史籍所称的京兆府(kim cang hphu)”,同时指出这是“藏文音译那时汉语的字”,但是他没有指明是什么字。刘立千把zim shing译为“神京”。黄颢则猜测可能是“兴庆宫”的音译。以上的解释都不能令人满意,这两个字其实是“陕西”的音译。“陕西”一名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北宋至道三年(997)设立的陕西路。至元二十三年(1286)陕西、四川分设行省。不管是陕西路还是陕西行省,治所都在今西安,所以虽然西安与陕西分属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划,但二者关系密切,不清楚其中区别的西藏人,混淆了二者实属正常。1277年、1280年和1283年立于周至的《周至重阳万寿宫碑》中,“陕西”对应的八思巴字作šem[si]和šèm si。正统十三年(1448)和正德十年(1515)明朝赐给岷州卫广德寺和崇隆寺的两份汉藏合璧敕文中,陕西的藏文是zhem zi,这基本与元朝一致。虽然在明以前的官方文献中,暂时找不到“陕西”使用藏文“za” “sha”对音的直接证据,但是在藏文传记文献中确有实例。如五世噶玛巴得银协巴(1384—1415)于永乐四年(1406)受明成祖之邀来南京,途中曾与zam shing 王子相唔,邓锐龄敏锐地认识到zam shing即陕西的译音,指的是秦王。到了清代这种情况多了起来,如六世班禅的《香巴拉路引》中,陕西作san si。噶伦丹津班珠尔途径陕西时,明确把陕西译作gzan shi。总之,结合《西藏王统记》中zem shing(zim shing、zim shi)出现的场合与《西藏王统记》的成书年代,可知zem shing(zim shing、zim shi)即是“陕西”的音译。如此,我们就可以知道噶尔祷祝词中的“zim shi大城”即“陕西大城”,指的是唐长安城。

       万门城

    上文《西藏王统记》中提到的“bkra shi khri sgo”或“khri sgo”最早出现在《柱间史》,此著据闻是1048年阿底峡发掘的伏藏文献。其中记载噶尔东赞率领的吐蕃使团来到汉地“khri sgo rtsegs pa”城,向唐朝求婚,此地是汉地“小幻变孔子(kong rtse ’phrul chung)王”的宫殿,也称为“pho brang khri sgo(can)”。“sgo”即门,“khri”有座、床榻、架子、塔座、万等意。Sørensen认为这里的khri 是座椅之意,从而把khri sgo理解为“通向宝座之门”,但很明显此处的khri是万之意,Sørensen的理解有误。刘立千认为“khri sgo”为门的敬语,即皇宫门,并认为可能是“延喜门”的义译,这种解释太过牵强。此处应遵循卢亚军的理解,直接译作“万门城”更贴合原意。不过卢亚军漏掉了rtsegs pa,此词应理解成“重叠”,这样khri sgo rtsegs pa 可译作“万重门城”。“pho brang khri sgo(can)”可译作“万门宫”或“万门殿”。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嘛呢全集》中,此著也是伏藏文献,大致面世于12、13世纪。其中稍有变化,称为“bkra shis khrigs sgo”和“ke ru’i khrigs sgo”。这里的“khrigs”无疑是khri的误写,所以“bkra shis khrigs sgo”即“吉祥万门城”。“ke ru”的正字可能是ke sha,而ke sha即keng shi(京师)的一种变体,可译作“京师万门城”。同样,前文所提及的《西藏王统记》中的zim shing bkra shi khri sgo 即是陕西吉祥万门城,zem shing khri sgo即陕西万门城,指的都是唐长安城。《柱间史》和《嘛呢全集》中的“万门”并不是突然出现的,与此词配套的还有一段故事。据说唐王室为测试印度、大食、格萨尔、霍尔、吐蕃的求婚使谁最聪明,设计了8道难题,其中关于深夜识别家门的故事,《柱间史》是这样记述的:一晚,鼓声响起,教导[宫廷]行仪的侍女对众使臣说道:“[这]是皇上让各个[地方的]使臣来宫廷的信号,请现在出发吧。”……吐蕃大臣噶尔心想,此事有误,遂在他们住址的门楣上用朱砂画上一个金刚,在门槛上画上一副雍仲,[一边走一边]数着大门的数目,并在每扇门上做好标记。……吐蕃大臣噶尔……一边走一边查看涂着丹砂的[门],[顺利地找到了]他们自己的住址,进入[房间]睡觉。

    这段故事,《嘛呢全集》所记和《柱间史》相差不大,故事的核心都是暗示皇宫门户众多,必须在每扇门上做好标记,才能找到原来的住址。《贤者喜宴》精炼了故事内容:

    [噶尔]暗携灯具,[在所居之门上]涂以靛蓝、朱砂,并将一路经过的三百六十户门上做好标记。……因此准确无误抵达驻地。

    与前两部伏藏文献不同,《贤者喜宴》没有模糊处理门户数目,而是直接点明门户的具体数目是360。虽然这与“万”不能等同,但两者在藏文语境下都可以作为大概数目,指代许多、众多之意,所以“万门”和“三百六十户门”都是在突出门户的庞大数量。这种解释颇有民间词源学(folk etymology)的意味,这种解词方式在西藏并不少见,比如最为人熟知的拉萨和小昭寺之名之所以都和山羊负土的传说有关,是因为小昭寺的藏文名ra mo che和拉萨的古称ra sa,都含有ra字,而ra mo/ma即是母山羊之意。作为故事中的地名,“万门城”不必和实际地名发生关系,如从《柱间史》“小幻变孔子王”等称呼是看不出故事与唐蕃联姻有关。《嘛呢全集》则载明“京师万门城”,有了实际地名,因此能定位到长安城。蔡巴·贡嘎多吉在给其父所作传记中,提及噶尔曾从“汉地吉祥万门城”迎请觉卧佛像至拉萨,这也能让人联想到长安城。《西藏王统记》云吐蕃求婚使臣来到“汉地陕西吉祥万门城汉王太宗的皇宫城门旁”,虽然这里“陕西”与“唐太宗”同时出现在一处,让人有时空错乱之感,但毫无疑问作者指的也是长安城。

    下文要谈的是宗教视域下的“万门城”。

    11世纪发掘于桑耶寺的苯教伏藏文献《赛米》把“孔子幻变王”的出生地,形容为“嘉拉沃美洲(rgya lag ’od ma’i gling)之地,万门百顶城(mkhar khri sgo rtse brgya)之洲,幻城庄严之最上”。此处的“孔子幻变王”和上文《柱间史》所提“小幻变孔子王”区别不大,但西藏的“孔子”是将汉地的孔子加以改装重塑之后,创作出的一位新人物,他被认为是禳解仪轨(gto)、星算、占卜、工巧等领域的开创者和传承人。作为一个虚化的历史人物,“孔子幻变王”在敦煌藏文占卜文书中甚至可以等同李三郎(li bsam blang,即李隆基),在后弘期的《嘛呢全集》《柱间史》等史籍中又经常等同唐太宗,因而《赛米》中“孔子幻变王”的出生地则又与唐长安联系起来了。另一部14世纪的苯教伏藏文献《世续题记》则提及一位汉地和尚国王在ting shi万门城重振苯教的活动。此处的ting shi即king shi(京师)之误写,此“京师万门城”当定指唐长安。

    传为隆钦巴哲美维色(1308—1363)所编《四部心髓》的《上师心要》中,有一部《历史宝鬘》,主要记载宁玛派大圆满法传承史,其中提到,出生在汉地的吉祥狮子(Shri sengha)上师,曾前往印度求法,回来时把一些法本藏在了吉祥万门城的神殿柱子里,随后又在万门城传法给来自印度的弟子益西多(ye shes mdo),益西多又从吉祥万门城寺庙柱子里取出了吉祥狮子上师之前所藏的法本。

    同样收于《上师心要·详史》的《七开地》补充道:当益西多拜师吉祥狮子上师时,来到“汉地之中心(rgya nag po’i dbus)名为吉祥万门的大城。[此城]从[城墙]东门看,[有]两千五百扇[门],从南门看,[也有]两千五百扇[门],从西门和北门看,也各各如此,[合计]有一万座城门。城中有一寺院,寺中是重楼神殿,几万主尊眷属[神像]各不相同,寺中比丘僧伽各有几万,马匹大象等[坐骑]各有几万,鸟与乐师也各有[几万]”。无疑这里的一万座城门来自于对khri sgo字面理解,几万尊神像、几万僧伽等也是受khri(万)的启发。不过与前文所述深夜识别门户故事不同,这里的“门”指的不是城中居民的门户或宫中的殿门、房门,而是城门。拥有一万座城门的万门城在历史上并不存在,不过所谓“汉地之中心”的描述,又让人想起《达札路恭纪功碑》中对唐长安城的描述。

    万门城不仅见证了大圆满法的传承,也和十六罗汉密切相关。据五世达赖喇嘛(1617—1682)介绍,拉萨大昭寺檀木门殿之上的十六罗汉殿,之前的正名即是吉祥万门,此殿由元朝萨迦本钦汪束宗追所建,更让人惊讶的是,殿中的居士达摩多罗像居然是以金朝皇帝迎请罗汉至中都住夏时所绘像为样本塑造的。这里并没有指明吉祥万门除了曾经作为十六罗汉殿殿名之外,到底和十六罗汉有什么关系。许钦·楚臣仁钦(1697—1774)在介绍十六罗汉像的来历时云:“……文殊菩萨加持地,汉地吉祥万门宫,观音菩萨幻变王,欢喜侍奉三月久,……吉祥万门之十六罗汉[像],如同真身显现……”按照楚臣仁钦的理解,吉祥万门是在汉地,十六罗汉曾在此地受到“观音菩萨幻变王”的供奉,并在此地留下了他们的神像。到了六世班禅喇嘛的笔下,吉祥万门的实际方位开始显现,其云:“往昔汉地唐朝(thang ju)皇帝生病之时……十六罗汉穿着汉僧的缁衣,骑着水中的乌龟、青蛙、摩羯鱼和chu gzig(水豹)来到吉祥万门宫殿……”既然出现唐朝,就很容易把它和唐长安城联系起来,所以近代库伦高僧扎瓦喇嘛罗卜藏达木丁(1867—1937)宣言:“唐朝(thang gur)迎请十六罗汉的地方,就在现在胜名的西安府(zhe an hphu)。”

    大圆满法与禅宗历史上有过密切互动,十六罗汉是汉藏佛教共享的主题,所以其涉及汉地或汉地佛教,当属情理之中,可有趣的是一些西藏的护法神也与万门城有着颇深的渊源。据萨迦派擦钦洛色嘉措的解释,以四魔女(bdud mo)为首的西藏十二丹玛女神,是由莲花生大师从东方汉地吉祥万门城迎请到吐蕃桑耶寺后,才在西藏扎根的。此外,第三十一任萨迦法王贡嘎洛追(1729—1783)提到汉地五台山的一对夫妇生下了四位法力高强的姐妹,她们被莲花嘿鲁迦(padma he ru ka)收服后,做了佛教护法神,莲花嘿鲁迦首先把她们安置在汉地khri shing万门城的东喀(dong kha)寺院里,后来她们来到西藏,成了西藏金刚空行母四尊(rdo rje mkha’ ’gro ma bzhi)。显然这里的khri shing就是ki shi的误写,后者即“京师”(keng shi)的舛讹。

    西藏宗教仪式中所使用的许多供品和器物也与万门城有关。第四世嘉旺竹巴白玛噶波(1527—1592)在《灵器仪轨·虚空藏》中介绍了替身像的制作过程,首先要把“古梅多级(Sku med rdo rje)从汉地吉祥’khrigs sgo得到的芥子种子,种在地里”,然后再把“成熟后收获的果实作为吉祥供奉物,和其他供物一起做成替身像”,这种像具有很大的威力,能够“摧毁各类魔障”。这里的’khrigs sgo无疑是“khri sgo(万门)”的误写。在伏藏文献《十万莲花福禄如意宝》中,赞普赤松德赞向莲花生咨询消除贫穷的方法,莲花生唱到:“吽!于那吉祥万门地,绿柏郁郁结果实,是为紫色旃檀木,彼实稀有且神奇,林木神仙与神女,以珍宝镰刀刈割,[再]置大种火上烧,加持咒语与手印,从彼青色香烟中,妙欲财富如雨降。”这里提到用吉祥万门所产的柏树枝叶果实进行烟祭,可以让人富有的功能。掘藏师热增甲聪宁波(1585—1656)所掘伏藏《无量寿佛天铁金刚成就摄集法类》中解释了赎命物(glud)的制作方法,他认为制作此物不可或缺的二十一种谷类,须是“汉地skye zhing万门[城]中所出”。这里skye zhing 的正字无疑是ke zhi,即“京师(keng shi)”。在这些宗教仪式的叙事中,万门城所产的芥子、柏树、谷类等成为仪式发挥功效的保证。即使在世俗生活中,持有万门城的出产物也能让人高看一等。西藏节日庆典的酒曲有云:“手上所持白瓷碗,来自东方汉地吉祥万门城,掌柜尼玛桑珠带来的……”

    “万门城”似乎是神圣、权威和尊贵的象征。北传伏藏的奠基者扎西多吉阳火狗年(1586)四月初三日黎明时分所生起的净像中,出现了一位名叫都哈(du har)的星算大师,他就是汉地kri shing 万门人,“kri shing”即“ki shi”的误写,后者即京师。万门城如此闻名,乃至出现在米拉日巴的事迹中。水龙年(1112)四月,在尼泊尔和西藏交界处曼隆(sman lung)地方的洛汗(lo han)河边,长寿五姐妹向米拉日巴献歌云:“在东方汉地ti shi 万门城,汉妇奋力编织织绢,只要中间执持的纬线的线杆不变,就不会被外风扰动,[从而]绫罗帛绢(’gu ling dar)[之形]执持心中[不会忘记]!”这里的ti shi是ki shi的误写。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藏地疯僧嘿鲁迦(1452—1507)的笔下,米拉日巴的根本上师玛尔巴即是在东方万重门殿(shar khri sgo brtsegs pa’i pho brang)见到他的上师那若巴的。这种说法,也被后来的巴俄·祖拉陈瓦和白玛噶波继承,但在13世纪甲唐巴德钦多吉所造的玛尔巴传记中却没有出现万门城或万重门的身影。没有任何其他文本记载那若巴曾来过中国,所以这里的万重门殿只能是在印度。

       结语

    中原古都中很少有像西安如此受到藏文文献的关注,以致对西安地名的记录从唐吐蕃时代一直延续至元明清。藏文文献对京师、京兆府、长安、西安采取的都是音译的方式,这种藏文音译字,除了传抄过程中出现的舛讹外,基本能准确记录西安的汉文地名。不过要注意的是,藏文西安地名与汉文西安地名变迁的时间轨迹并不完全一致,比如藏文文献用京师指代唐代之后的西安,再如元朝时京兆府之称才开始出现,而长安之名则要晚至17世纪。此外,应该承认,因为语言、制度、距离等客观因素,历史时期的藏人并不能完全了解汉地地理区划的细节,所以才会出现将“zem/zim shing/shi”(陕西)等同于西安的情形。另外,藏文音译的京师、京兆府、长安、西安、陕西等地名,在藏文文献中使用的频率也相差甚大。其中最为突出的是keng shi(京师)之名,此名作为吐蕃对唐朝都城最早的也是唯一的称呼,在吐蕃时期的用字统一规范,几乎没有异体字、别字,甚至到吐蕃崩溃之后的11世纪也是如此,之后各种别字开始涌现,如本文提到的ke ru、khri shing、skye zhing、khri shing、ti shi,还有 Sørensen察觉到的kem shing、keg shing、ke’u shing、ker shing、ke shi、kim shing、king shi等,相信还有更多。这种别字繁多的情形间接反应出京师之名在藏文文献中的旺盛生命力。相映成趣的是汉文世界盛行的长安之名,在藏文中出现的次数则屈指可数。

    京师、京兆府、长安、西安、陕西等都是真实的地名,但“khri sgo(万门城)”在现实中并不存在。首先,此词11世纪才出现,提到它的都属于伏藏文献,包括佛苯两教。虽然“万门城”所体现的历史背景是吐蕃求婚使在唐长安的活动,但是像唐朝为测试各地婚使所出八道难题的故事,很难让人相信历史上真实发生过,这更像今天西藏婚俗仪式上以歌咏方式一问一答的词曲,所以“万门城”的灵感可能最早就来源于西藏民间,而且八道难题中深夜识别住址的故事明显是对“万门城”的一种民间词源学的解释。其次,khri sgo一词本身带有歧义,“khri”固然是“万”之意,“sgo”虽然指“门”,但到底是指城门,还是宫殿门,亦或城中民居的门,都是不确定的。在吐蕃婚使识别住址的故事中,“门”指的是城中民居或皇宫的门户。在《七开地》中,则指均匀分布在城墙东西南北四面的一万座城门。再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万门城”都指历史上的西安,它和“京师”“陕西”等词搭配后,更可以定位到西安,但后期的“万门城”似乎有扩大化的倾向,可以用来泛指其他古都。如大昭寺的吉祥万门殿之名,可能与金中都有关。《四世达赖喇嘛传》提到的“汉地吉祥万门城”则显然是指北京。甚至还出现了那若巴住居的位于印度的“东方万重门殿”。最后,京师、京兆府、长安、西安、陕西等通过音译而进入藏文的地名,作为一种无实意的外来词,没有留下太多的想象空间,而西藏建构的独特地名“万门城”则在西藏文化中拥有鲜活的生命力。万门城不仅是藏人记忆中吐蕃向唐求婚的政治场所和觉卧佛像原来所在地,更在西藏浓厚的宗教氛围下,与西藏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万门城是苯教圣地,是宁玛派大圆满法的传承地,也是十六罗汉的下凡现身地,同时是十二丹玛女神、金刚空行母四尊等西藏护法神的来源地,甚至西藏宗教仪式中使用的供物如替身像、烟祀物、赎命物等都必须产自万门城。这种在西藏宗教语境下建构出的符合西藏宗教文化叙事的西安万门城,事实上已经神化为一种圣洁的宗教地名标签,象征着神圣、权威和尊贵。

    本文转自《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5年第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