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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功耀:朱砂与垃圾科学[节编]

    文章首发于2013年,原名《朱砂、垃圾科学与年薪》

    2013年,网上爆出某仁堂生产的40多种中成药含朱砂,被香港卫生当局责令召回,禁止销售。

    朱砂入药始于晋代。最初是道家把它入药的。据葛洪写的《抱朴子》记载,有人发现临沅县(今湖南省常德市)境内一户姓廖的人家,世世代代都长寿。究其原因,居然是这户人家的井里埋了十斛朱砂。由此,道家突发奇想,把朱砂炼出来,一定比水泡出来,更加有效。从那以后,道家就开始用朱砂炼丹,以图帮助人们延年益寿了。

    朱砂入药之后,出现了朱砂到底有没有毒的分歧。魏朝的吴普说,朱砂无毒。梁朝的甄权说,朱砂有大毒。与李时珍同时代的何孟春则说,“朱砂性寒、无毒,入火则热而有毒,能杀人,物性随火而变”。何孟春的这个话,北宋的沈括在《梦溪笔谈》(卷24)中也说过。沈括的一位表兄的徒弟,曾经将一块冲洗过的朱砂服进了肚里,当晚就出现了“懵冒”,终于“一夕而毙”。对此,沈括很不理解。一种婴儿都可以服用的养心安神之药,何以会把一个大男人给毒死了?于是,沈括便把它记在了《梦溪笔谈》里。

    现在的人比沈括进步多了。沈括当年不理解的,现在的人已经能够理解了。这就是汞中毒。有人说,天然的朱砂无毒。这是错误的。事实上,已经有人将朱砂列为三大最毒中药(朱砂、雄黄、乌药)之首,也有人将朱砂列为十大最毒矿物(朱砂、雌黄、辉锑矿、铜铀云母、雄黄、石棉、方铅矿、硫砷铊铅矿、胆矾、碲化汞)之首。足见朱砂的毒性是如何了得。

    朱砂,在说英语的国家叫cinnabar。如果用古汉语直译,它也可以被翻译成朱砂。因为这个词的基本含义就是“砖红色”。

    据查,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印度和中国将朱砂入药了。古代南美洲人民曾经用朱砂做过颜料,但没有入过药。有趣的是,他们对朱砂有毒可谓了若指掌,如数家珍。他们发现的朱砂中毒症状包括,肌无力、身体颤抖、意识不清,严重的可以致死。这些认识与沈括的记载不谋而合。

    除南美洲之外,在西班牙离马德里225千米的一个地方,叫阿尔马登(Almadén),那里的朱砂矿曾经裸露在外。古罗马人占领那个地方的时候,发现那里的人普遍容易患上与呼吸系统或神经系统相关的怪病,寿年也特别短。当地人非常害怕,都纷纷迁走了。罗马人占领西班牙以后,竟然把那个地方用来处死奴隶和死囚。足见,古代西班牙人和罗马人知道朱砂有毒。

    在知识爆炸的时代,要特别警惕“垃圾科学”。

    “垃圾科学”这个术语不是科学哲学家最早提出来的,而是美国司法部1985年第一次使用的。它原指那些违背基本的科学常识、实验规范和逻辑要求,却以科学的名义流行起来的虚假的科学。大约这样的科学经常进入法庭,惹得美国的司法部门生气了,所以就得了这样一个诨名。这个概念提出来以后,震动了科学哲学界。进入90年代以后,科学哲学家把“垃圾科学”的概念扩大了不少。凡是用虚假实验数据做出来的科学,社会学家认为可能危害人类生存环境和生命安全与健康的科学,还有在历史的进步中遭遇淘汰的科学,都被列入了垃圾科学。

    为了让更多的人从垃圾科学的欺骗当中觉醒起来,下面我再一次地对某些专家鼓吹的陈词滥调做些分析。

    第一个陈词滥调:游离汞有毒,但朱砂入药自古有之,如果炮制好,配伍好,遵照医嘱合理用药,不仅无毒无害,更可以治愈疾病

    刚才我已经列举了甄权、沈括和何孟春这三位古中国人对朱砂有毒的论述,也列举了南美洲和欧洲历史上关于朱砂有毒的记载。它表明,历史上对朱砂有毒早就有了一定的认识。所谓“自古有之”,只能作为古人认识水平落后的标志,却不能作为可以继续愚昧下去的理由。至于“炮制好”和“配伍好”以什么做标准,用什么方法来评价,到目前为止,中毉药界连“混账的糊涂话”都还没有说出来。实实在在是一句毫无辩解价值的空话。

    事实上,朱砂是不可能被“炮制”和“配伍”到无毒状态的。

    朱砂的基本化学成分是硫化汞。由于朱砂含汞,西方国家早就禁止在内服药当中掺入汞元素。加上在他们国家的历史上从来没有过朱砂入药的记载,所以,他们对朱砂入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的讨论,完全没有兴趣。这种状况,给中毉药界“填补空白”和取得“领先于世界的科研成果”创造了不可多得的机会和条件。

    当今世界,汞中毒已为全世界所重视。这种重视是从化工工业延伸出来的,不是从朱砂入药延伸出来的。汞中毒与马兜铃科植物中毒相比,更加令人不安。马兜铃科植物中毒仅限于泌尿系统,或致膀胱癌,或致肾功能衰竭和肾癌,目前还没有发现影响其它系统的报道。汞中毒则不同,它可以侵害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循环系统、肝脏、肾脏、骨骼,等,多个系统和器官。而且,中毒途径也比马兜铃科植物更广。肠胃消化,呼吸,膜吸收,均可致汞中毒。其中,最严重的汞中毒莫过于水俣病(Minamata disease)。这是1956年在日本发现的一种汞中毒疾病。它的基本症状是肌无力、意识障碍、视野变窄(我国俗称“对子眼”)、失聪、语言表述不清,严重的甚至可致精神失常、昏迷,数周内即可死亡。今年的1月19日,全世界147个国家的医疗卫生专家联合起草了《预防汞水俣病公约》,期望在今年10月正式签署为国际性的约束文件。

    在如此严重的汞中毒流行的背景下,中国政府不重视朱砂入药的安全性问题已经不行了。于是,朱砂入药的安全性问题终于成了我国医学科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遗憾的是,几乎所有中国人做出来的有关朱砂入药安全性问题的研究,全都是带着“弘扬中毉药文化”的理论义务做的。稍微有点科学哲学常识的人知道,任何带着预期的理论义务所做的研究,都可能陷入“围绕结论找证据”的哲学陷阱之中。所以,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有关朱砂入药安全性科研成果,无一例外地都是垃圾。

    在我的学术视野中,只有一篇有关朱砂入药的综述性论文勉强可读。这篇文章是三位中国人和两位外国人合写的。它发表在《皇家医学杂志》上,标题是《传统医学中的汞:朱砂的毒性与通常的汞一样吗》(Mercury in Traditional Medicines: Is Cinnabar Toxicologically Similar to Common Mercurials)。其中的三位中国作者来自贵州中毉药大学和遵义医学院,署名在前;两位外国人来自美国国家癌症研究中心,署名在后。他们声明自己的研究动机是,为朱砂入药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可是,他们所得出的结论却十分滑稽:朱砂入药比单质汞入药安全得多。

    在我看来,这个话等于没说!

    我曾经在一次学术会议上听到过类似的“高见”,作者经过洋洋洒洒“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论述之后,得出一个结论说:“制约我国西部经济发展的最大问题是水的问题”。还有中国科学院的某个研究机构,“经过实地调查”之后也得出一个结论说,“北京市交通最通畅的时间段是凌晨两点到四点”。这样的科学研究成果,在我看来,都与没有说一样。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五位先生发表这篇综述性的论文之后不久,两位意大利药物学家,泡罗(Paolo D. Pigatto)和吉安泡罗(Gianpaolo Guzzi),联合发表了一篇“微评论”文章,题目是《朱砂的临床毒性》(The Clinical Toxicity of Cinnabar)。他们提出了五点批评意见。其中最值得我们重视的批评意见是,没有提醒读者注意,人体对朱砂中的汞元素存在与剂量无关的特异性非过敏反应;有关“依地酸钙钠可以解汞中毒”的结论,没有证据。

    记得我当年学习中毉的时候,医书上介绍使用朱砂的方法是“另包,水飞服”。其做法是,将朱砂用白布另外包好,不要放在其它药物一起去煎熬,而是放在备好的碗里,把熬好的汤药冲进碗里,待汤药冷却到一定程度之后,再把朱砂拿出来,喝那个药汤就行了。这样做,朱砂当然是无毒的。因为常温下朱砂的水解度小于0.001克/升。此时的朱砂根本就没有进到身体里边去,而是原原本本地从白布包里边被拿出来了。

    “现代中毉”使用朱砂的方法,仿佛不是我当年学中毉的那种做法了。倒像沈括的表兄所带的那位徒弟,直截了当地把朱砂吃进肚里去了。这就是找死了。事实上,朱砂在被加工成粉末的过程中,已经有部分汞元素变成游离汞了。汞在常温下是液态的,357℃即可气化。气化后的汞很容易被吸入人体,从而引起呼吸系统的汞中毒。此外,经过物理加工和加热煎煮之后产生出来的游离汞,一旦与盐酸或甲烷发生化学反应,就可以生成升汞,甲基汞或二甲基汞。这些物质所具有的毒性比单质汞高许多倍。其中,甲基汞的毒性比单质汞高1000倍以上。身体里边累积甲基汞达到10毫克,足以使一个70公斤的健壮男人在两周之内毙命。这就是明朝何孟春所讲的朱砂“入火则热而有毒,能杀人”的奥秘所在。值得注意的是,中毉药界至今蔑视这样的毒理,声称这个毒理属于“西方科学”。一群蔑视汞中毒病理的人,自我标榜说可以找到“合理的”配伍和炮制方法,除去朱砂的毒性,我实在想象不出,有哪些愚不可及的人会相信这样的鬼话。

    第二个陈词滥调:用毒药是中毉的一大特色。西药当中有许多药也是有毒的。所以,中毉用毒药也是正常的。

    这是比任何垃圾科学还要垃圾科学的垃圾科学。

    众所周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毉中药一直标榜“纯中药制剂,无毒副作用”,现在他们终于承认“用毒药是中毉的一大特色”了。

    是的,西药当中也有许多是有毒的。但是,中毉用毒药和西医用毒药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一点,我不知道说过多少遍了。概括地说,西医当中的毒药是可控制的,可代谢的,结果明了的,甚至是可预知的。中毉使用毒药全都是不可控制的,不可代谢的,结果不明了的,甚至,对中药到底有没有毒,哪些中药有毒,哪些中药没有毒,中毉界至今茫无所知的。正由于这样,鲁迅先生才把中毉叫做“有意或无意的骗子”。

    下面这个例子也是我多次举过的。

    发明抗生素是医学史上一次重大的进步。如果没有抗生素的发明,现在的人类恐怕依然平均活不过40岁。绝大部分人还会因为无法控制的细菌或寄生虫感染,而失去得老年病的机会。现在有那么多的人得“老年病”,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抗生素对人类做出的一大贡献。但是,抗生素是有毒的。并且,“抗生素有毒”是医生和药物学家从一开始就知道了的。

    西医药物学家明明知道抗生素有毒,为什么还要用呢?中毉界的人完全不懂医学史,也不懂西药研究与制造的药理,多次借这个话题给西医西药“扣屎盆子”。事实上,西医安全使用毒药的信心首先源自“艾尔利希魔弹实验”。20世纪初,德国药物学家艾尔利希通过605次的失败之后,找到了利用毒药治病而不严重伤害人体的方法,也就是,在使毒药毒死细菌和寄生虫的同时,可以确保人体自身的安全。这些药物仿佛可以分清敌我的“魔弹”,能够有选择性地杀伤敌人,而不杀伤自己人。药物代谢动力学兴起之后,人们又进一步地发现,可以通过药物的代谢动力学实验去判断药物的安全性。这样,使用毒药治病就已经有了“双保险”了。加上这些毒药的分子式在进行药物代谢实验之前就已经弄清楚了,它又为在极端情况下实现对药物安全性的人工控制,奠定了可靠的基础。如此,被批准入市的西医毒药,就有了第三副保险带了。遗憾的是,像西药研制中的“艾尔利希魔弹实验”,药物的代谢动力学实验和分子结构测定,在中药研究中是无法进行的。所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中药的毒副作用是事先可预知的,也没有任何有毒中药的毒理是事先就清楚了的,因而,没有任何中草药的毒副作用具有人工可控制性。一个是可以控制的,一个是不可控制的,二者怎么可以同日而语,相提并论呢?

    第三个陈词滥调:中毉用药讲药性,西医用药讲成分。用西医方法评价中毉方法是不尊重中毉。

    坦率地说,谁尊重我们的生命,我们就尊重谁;谁蔑视我们的生命,我们就蔑视谁。这是没有商量的余地的。

    至于“中药讲药性”,从来就不聪明,而今更显愚昧。对此,宋朝的寇宗奭早就批评过了。现在的中毉泰斗还拿它当宝贝,实属不智。比如说,寒、凉、温、热之间存在着递进关系。可是,有哪一位中毉药教授或中毉药泰斗可以把它们之间的递进关系界说清楚?中毉生连这个最基本的问题都说不清楚,凭什么要我们相信他们“依据药性用药”是合理的呢?

    中毉生只是朦朦胧胧地知道“西药讲成分”,却完全不知道西医如何讲成分。其实,“西药讲成分”,首先就要求进入人体的成分尽可能地单纯,以便于在极端情况下进行人工控制。其次,西药不但要讲药物成分如何进去,更重要的还要讲这些成分如何出来。按照“西医讲成分”的规则,凡是只能进去不能出来的东西,都不能被批准入药。可是,到目前为止,中药的绝大部分成分进出人体的关系至今不明。比如说,重金属进入人体之后,需要找到恰当的螯合剂,才能使重金属从人体当中被拿出来。可是,螯合剂并不是那么容易找的。没有找到螯合剂,这些重金属就是只进不出的东西。中毉生用药,只讲进去,不讲出来,这怎么可以与“西药讲成分”相比呢?

    “中毉讲药性”至今讲得含含糊糊,所以在临床上也是混乱不堪。假若一个人因为吃寒药而中毒,中毉生绝没有把握说,可以用热药急救。反之亦然。更何况中药的药性从来都是中毉生自己胡乱标榜出来的。它既没有确定性的经验描述,更没有丝毫的实验依据。木通曾经被标榜出来的药性是“辛、平、无毒”,中毉生一直拿它来为产育期妇女催奶。但它现在却被暴出可致肾癌和膀胱癌。如果“中毉讲药性”是有效的,则我们不禁要问,沈括的表兄手下的那位徒弟,在服用朱砂之后出现“懵冒”,是因为凉得太厉害呢,还是因为热的太厉害呢?假若是热得太厉害,中毉生可以用寒药拯救么?假若是凉得太厉害,中毉生又可以用热药去拯救么?千百年来,中毉生一直就是这样糊里糊涂地跟我们“讲药性”,一天到晚拿着我们的生命开玩笑,叫我们如何尊重他们呢?

    非常巧合,我在拿到2013年5月25日的《科技日报》的同时,也拿到了当天的《潇湘晨报》。后者在B1版刊出了一则《九芝堂前高管讨薪》的消息。

    它的原委是这样的:

    2013年4月17日,九芝堂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接受了总经理程继忠的辞职。原因是,程继忠在2012年的任内,企业的净利润持续下滑。一季度下滑11.87%,半年报再下滑13.8%,三季度再下滑19.47%。四季度更邪门,继续下滑了73.12%。在程继忠的任上,程总聘用了两名高管负责销售。一个是王道东,负责非处方药销售;另一个是李玉荣,担任媒介总监。中药通过媒介吹牛扩大销售,这是大家都看见了的秘密。大约为了调动这两位高管的积极性,程继忠曾经口头答应他们分别60万元和50万元的年薪。其中的一半,以工资形式发放;另一半则以绩效奖励形式发放。由于绩效下滑,他们都没有拿全程继忠口头许诺过的年薪。于是,就有了“九芝堂前高管讨薪”的那一幕。

    我已经多次讲过,医药消费属于“不得已消费”。医药消费高,并不意味着生活质量高。这与其它生活消费是不同的。我在课堂上谈到医药经济的时候,也多次讲述过一个基本的医药经济学原理:药市场依赖于医市场,医市场依赖于病市场。

    遗憾的是,我国的病市场、医市场和药市场往往是相互背离的。在国际上,普通感冒是最小的医药市场。在我们中国,它竟然是最大的医药市场。在我看来,中药市场是最不正常的药市场。这个市场仿佛与疾病市场毫无关系。它似乎既不依赖于病,也不依赖于医。说白了,它只依赖于人民群众的愚昧程度和药品销售回扣不正之风的严重程度。民众越愚昧,药品回扣不正之风越严重,中药市场就越景气;民众越开化,中央打击药品销售回扣不正之风的力度越大,中药市场就越衰落。如果全中国有十分之一的人能够从被中毉药的愚弄中觉醒起来,恐怕所有中毉药企业都得关门。这就是那些中毉药高官和高管对我恨之入骨、咬牙蹙额的原因所在。所以,在我看来,2012年九芝堂的销售业绩下滑,实在怪不得程继忠,更怪不得王道东和李玉荣,而实在是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觉醒所使然。

    九芝堂是以陆九芝的名字命名的中成药生产企业。它与北京的某仁堂是同辈兄弟。某仁堂被爆出“朱砂门”,势必要影响到九芝堂。反之亦然。在我看来,九芝堂的高管讨薪在某仁堂上演不是不可能的。所以,为中毉药企业高官和高管几十万元的年薪计,才有中国中毉药协会的高官和高管粉墨登场,公开散布垃圾科学的闹剧出台。说得更展开一点,中毉药界的高管或高官频繁地活跃于政界、新闻界、科技界、教育界,都是为了那“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的年薪。所谓“优秀的中毉药文化”和“民族利益”,无非他们经常使用的遮羞布而已。

    朱砂是有毒的。垃圾科学是害人的。我们的生命是我们的。为避免受朱砂一类的毒药的危害,我们没有任何义务盲从于中毉药界的宣传伎俩,把我们的生命去做“弘扬中毉药文化”的牺牲品。

  • 袁伟时:“中国魔鬼”的表现

    在历史研究上,太平天国是一个很热的课题。最近二十年来,史学界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五十年来坚持不变的,基本上全盘肯定太平天国,是肯定派,是目前学术界的主流,多数学者是这样看法。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派观点不以为然。大陆史学界的主流,一直坚持研究中国近代史必须以“三大革命(太平天国、义和团和辛亥革命)”为纲。辛亥革命把清王朝推翻,尽管作用不大,成就甚少,多数人还是是肯定的。义和团,现在越来越少人对它感兴趣。排外,太愚蠢了!争论比较多的,是太平天国。
    对太平天国怎么看?我想,要是认真研究有关材料的话,会对太平天国提出许多疑问。首先,带根本性的推陈出新,才称得上革命。我实在找不到太平天国有什么革命气息。
    其次,从后果来看,我认为是很坏的。从1851年到1865年,经过十四年的战乱,全国减少了一亿一千二百万人,也就是说中国的人口减少了四分之一。这是上海复旦大学葛剑雄教授研究出来的一个成果。这不能光怪太平天国,清王朝也有责任,两边互相屠杀;太平军内部还自相残杀。1856年,洪秀全策划了天京事变,9月2日东王杨秀清及其”统下亲戚属员文武大小男妇尽行杀净”;9月20日开始,又进行惨绝人寰的大屠杀,有两万多将士死于屠刀之下;11月2日,杀杨秀清的韦昌辉和所有姓韦的也全都被杀。直杀得元气大伤。
    再次,这个时期正是中国最需要安定的环境去进行改革、发展经济的时候,却发生了十几年的战乱。主战场是经济最发达的江浙和长江流域。左宗棠在行军中看到”浙中光景已是草昧以前世界(《致李鸿章》同治二年四月初十)“。1875年,战争结束12年了,郭嵩焘仍向皇帝报告:”江浙财赋之邦,经乱已十余年,而土田之开垦无多,或七八成,或仅及五六成。皖南积尸填塞山谷,至今未尽收掩,田卒污莱不能辟,人民离散不能归。(郭嵩焘:《条议海防事宜》)”破坏如此之大,恢复艰难,改革更谈不上。

    洪秀全并不是向西方学习的先进的中国人。他信基督教,如果仅作为个人的一种信仰或精神寄托,那就同任何正常的宗教信仰一样,是应该尊重的个人选择。可是,洪秀全对基督教本身没有做过认真的研究,没有领会它的精华,学了点皮毛,便将这个皮毛跟中国传统的民间迷信以及落后的中世纪思想结合起来,改变为非驴非马的一个宗教。最近,有人撰文指出洪秀全、太平军那一套有邪教的味道;我认为不无道理。认真看一看洪秀全现存的十几万字的文章和歌谣,整体上我看不出有什么先进。
    (洪秀全对西方的自由、民主、科学以及人权观念、政治制度理念是否有过接受和移植)
    一点也没有注意到,而且对这些观念是坚决排斥的。他的《天父诗》说得清清楚楚;只有人错无天错,只有臣错无主错”。妇女”硬颈不听教”,”起眼看丈夫”,”讲话极大声”,”有喙不应声”,”面情不欢喜”,”眼左望右望”都”该打”!(104、39页,广东人民出版社)中世纪“三纲”那一套,完全保留下来。
    洪秀全确实在《资政新编》上加了好些”此策是也”的批语,表明他最少在表面上有接受这类思想的雅量。这应该肯定。
    但不是说要听其言,观其行吗?他光说不练。实际上,太平天国真正实行的,是跟《资政新篇》完全相反的东西。洪秀全自己制定的“天朝田亩制度”是一个反动纲领,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逆历史潮流而动。经济上它主张绝对平均主义,个人不能有任何私有财产,收入完全要归入”圣库”;一无可取。政治制度层面,它要实行完全军事化的中世纪专制主义。在底层,老百姓的劳动、经济收入、教育、思想信仰及其他日常生活和种种纠纷,一律听从官员的严格监管、专断和安排。清政府的官员很少,帝力不及之处,人民仍有较大活动空间。按太平天国那一套,把人紧紧箍住,可不得了。发点牢骚,被人听到打小报告,立即斩首的记录屡见不鲜。至于中上层的政治建构,名字上有点古怪,实质与历代专制王朝没什么差别。这些都是很荒唐的东西。

    洪秀全个人文化程度很低,知识面很窄。他宣扬自己上天见到上帝,到了天上,人家用轿子抬他,”两旁无数娇娥美女迎接,主目不邪视”,上帝教他”两脚要八字排开”!这些胡说八道表明一个农村青年的最大想像力,不过如此。他文化程度不高,秀才考不上,作为一个有野心的人另找出路,但又没有什么才能,所以他的思维跟历代的那些草莽英雄没有什么大的差别。另外,他心胸特别狭窄,很多疑,那些跟他一块起事的人,一个一个被他消灭。
    假如他真有一点历史上那些开国君主的气魄,太平天国或许不会有那么悲惨的结局。历代草莽英雄,有一些人胸怀宽广,讲义气,很有气魄。比如刘邦,后来也屠杀功臣,但在造反的时候,还是能够团结各种各样的人物。洪秀全远远还没有达到成功的境地,就已经开始屠杀功臣了。前期的太平军,全部工作是杨秀清在主持。杨是很能干的人,但有野心,洪秀全妒忌他,结果引发了天京互相残杀的悲剧。屠杀功臣,洪秀全的罪恶是非常大的,整个太平军的事业都断送在他手上了。

    对于太平天国史料的整理,我认为罗尔纲功不可没,他和简又文的开创性工作,对历史研究是一大贡献。至于怎么评价历史事件,是另外一个问题。罗尔纲对太平天国几乎全盘肯定,我觉得是有点走火入魔了。他把洪秀全作为一个革命领袖加以吹捧,是与四九年以后当时很多知识分子一样,力图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去考虑问题。但是,不少号称马克思信徒的人,往往没有认真去读马克思的书,片面地认为凡是革命、凡是农民战争就应该肯定。当然,对一个老历史学家,不应苛求。
    辛亥革命前后,有一种思潮,认为对反清反满的社会运动,都应该肯定。孙中山在辛亥革命之前,就请人写太平天国史。这是民族方面的考虑,是汉人反满。另一方面,也从革命这个角度来考虑,两个方面都有。而到了四九年以后,就更厉害了。反满的一面,不强调了,但是革命的一面,阶级的一面,份量大大加重了。

    如果把学术研究意识形态化以后,在研究时只要找到一两句话,再尽量夸大,得出的结论往往很可笑。比如,洪秀全说「天地之间人为贵」。有人便说洪秀全有人的解放的启蒙思想。其实,洪秀全的「人为贵」,是与「三纲」结合在一起的,根本不是从人的解放的角度来谈人。何况这种思想儒家早就有了:”天地之性,人为贵”,这是《孝经·圣治道第九》中的话。
    洪秀全是一个基本上应该否定的人物。但是,他是不是有几句话说得对的?这个可以慢慢想,慢慢考虑。而在基本方面,这个人是没有什么可以肯定的东西。在洪秀全身上,找不到什么可以作为后人典范的东西。无论政治理想,还是道德人格,都一无可取。有人还写什么论洪秀全哲学思想之类的文章。一个既愚昧又野心勃勃的乡下八股佬,哪里有什么哲学思想?屎里觅道!

    马克思开始时对太平天国是有所肯定的,但是后来,当他了解更多情况后,他把太平天国形容为东中国魔鬼的表现,是一种很腐朽很反动的一种势力。
    不妨看看我五年前写的文章中的一段话:”马克思学派对太平天国的否定,最早和最彻底的来自马克思本人。这场战争的初期,马克思曾满腔热情地赞颂太平天国。他说:’可以大胆预言,中国革命将把火星抛到现代工业体系的即将爆炸的地雷上……直接随之而来的将是欧洲大陆的政治革命。’(《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1853年)
    可是,随着时间推移,他极其悲愤地作出新的论断:“除了改朝换代以外,他们没有给自己提出任何任务。……他们给予民众的惊惶比给予老统治者们的惊惶还要厉害。他们的全部使命,好像仅仅是用丑恶万状的破坏来与停滞腐朽对立,这种破坏没有一点建设工作的苗头。”显然,太平军就是中国人的幻想所描绘的那个魔鬼的in Persona(化身)。但是,只有在中国才能有这类魔鬼。这类魔鬼是停滞的社会生活的产物。”(《中国记事》1862年) 也就是说,在马老大爷看来,清廷与太平天国不过是腐朽与丑恶的对立,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他原认为是”革命”的太平天国之战,不过是屡见不鲜的改朝换代的新尝试;这种局面是当时中国社会生活停滞,未有新的社会生产力和新的社会力量的必然产物。”(《曾国藩·马克思·毛泽东》,收入拙著《路标与灵魂的拷问》广东人民出版社)马克思的这种说法是有根据的,因为到后期,太平天国的所作所为,已经清楚显示跟清帝国是没有什么差别了。实行专制主义。一般老百姓,不论男女,不可以正常结合,但是洪秀全以及他身边那些文武官员却可以拥有几十个乃至更多女人。在太平天国的制度下,是按地位高低来分配老婆数目的。洪秀全到后来根本不理朝政,荒淫无度,中国历史上最昏庸的皇帝也不过如此而已!

    (太平天国运动至今已经一百五十多年了,这一段历史可以让我们反思一些什么?)
    最基本的一点,是中国人要承认自己落后了。对世界文明的所有成就,特别是世界文明主流的那些成就,应该好好研究,好好吸收,不要总是「走偏门」。「走偏门」就非常麻烦了。中国人因为「走偏门」吃了大亏。另外,不要简单地以革命或不革命来划分是非。我们面临的是社会的全面进步,要把整个社会从中世纪改变为现代社会,这是历史的任务。
    革命的也好,不革命的也好,都要很客观地研究它。哪些对中国现代化有利的,就应该肯定;不利现代化的,就应该否定。至于是不是革命,也应该认真分析具体情况,不要好象拿起刀枪就是革命,那是不行的。到现在,还有人说中国近代史要以「三大革命」为纲,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义和团叫革命?根本不是嘛,排外,见到洋鬼子就杀,甚至中国人学一点外国的东西,进过洋学堂,都杀。铁路拆掉,电线剪掉,那个叫革命吗?我怎么也想不通。

    本文系约2009年的一次访谈,略有删节;文章观点仅供学术讨论。

  • 陈剑:主权与人权

    20世纪国际法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主权国家成为一种世界性现象。主权国家,不再是昔日所谓欧美基督教文明国家独占的特权标志,而是当今世界上大约200个国家通用的普通身份。

    囿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公民对主权这一国际法概念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已经不适应于当代世界发展的局势和中国在国际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当代中国公民理应自觉树立新的主权观,提高作为大国公民的国际意识,以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和中国梦。

    目前,不独中国公民,其他国家的公民,甚至包括部分国际法学者在内,主要持有三种与时代不相适应的主权观,它们分别是绝对主权观、相对主权观和主权虚无观,阻碍了顺应时代的国际法观念深入人心。

    一、绝对主权观

    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霍布斯、法国的卢梭和德国的黑格尔,主要观点是:主权不受任何约束,具有超越一切的权力,甚至有包括超越宗教的权力。主权不仅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而且是完全绝对和神圣不可侵犯的。黑格尔甚至认为:主权国家至高无上,不从属于任何法律;国家间的契约是无效的,因为主权不能因条约而取消。检验主权的是战争,战争是必要的,甚至可以视为有益的。在黑格尔看来,主权是巩固国内统治和进行对外争夺的武器。

    必须指出,绝对主权观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极其有害。主张绝对主权观的思想家,多是从国内视角来抽象地理解国家主权这一概念的,并没有考虑其主权学说是否适合于“平行式的”国际社会的现实问题。当这种政治学意义上的主权概念移入国际法学时,就与国际法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发生激烈冲突。一方面,在物质基础上,它与相互依赖和列国并存的国际社会事实相违背;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它与建立在对等权利与义务基础上的国际法制度不相容。事实上,这种主权观根本否定了国际社会及国际法的存在。

    由于历史原因,以冲突对抗为主旋律的冷战思维在当今中国仍具有一定的市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国际关系观在一段历史时期内恐怕仍会存在,这必然导致无视国际社会规则、违反国际法的观点和行为的存在,这是极其违反时代潮流的。当今社会,和平与发展是世界的两大主题,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当之无愧的多极化世界的重要一极,在享受国际化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肩负着遵守国际法规则、构建和谐的国际新秩序的重大使命,冲突与对抗为主的冷战思维将严重阻碍中国的国际化进程,严重影响新世纪中国的和平崛起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相对主权观

    这一观点奠基人是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他的观点是,主权是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力,但不是绝对的权力,即便在一国境内,主权受宪法限制也是可能的。后来,其追随者进一步认为,主权是可分的,国家可以是相对的、非完全的主权国家。那些在国内外事务中的某些方面或多或少地依赖他国的国家,是相对的、非完全的主权国家;那些享有国内外无限独立权的国家是绝对的、完全的主权国家。甚至有人认为,国家的正统性或合法性取决于他国承认。二战后,相对主权观者认为,国家主权必须受到国际法的制约,不是一个无节制的、不负责任的强权;而且只有通过国际法,国家主权的行使才能实现维护国家独立和国际社会秩序的目的。

    应该说,经过300多年的历史变化,特别是本世纪以来国际情形的变化,这种相对主权观能够较好的反映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也是国际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但是,“相对”二字易引起误读。有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主权相对论或可分论,把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并采取不同的政策和适用不同的法律,这需要具体分析。过分强调“相对”二字,则会被强国用来为侵害他国主权,谋取私利,把自己本国的主权扩大到他国进行辩护。主权具有相对性的一面,在国际上确实如此,但国家主权只受国际法的约束,而不受他国国内法的约束。任何通过国内立法,以有限主权或相对主权为借口来干涉别国内政,损害别国主权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三、主权虚无观

    二战结束以来,随着各种国际组织在国际舞台大行其道,主权概念受到质疑。一种观点认为“主权”一词未能正确地指出其归属所在,具有“反民主”的含义。他们不仅对主权提出各种批评,还试图给主权以新的定义,有的甚至否定主权的存在。主权虚无观者认为,造成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和国际法无法法规作用的根源就在于国家主权概念。因此,国家主权概念应当摒弃。

    绝对主权观和主权虚无观,在国际关系中都是有害的,不利于维护国际环境的稳定和持续发展。相对主权观,则需要分清“相对”含义,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与相对主权观相联系的,是对“人权高于主权”观点的认识。不能否认“人权高于主权”在一定意义上是成立的。对此,需要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卢旺达大屠杀

    卢旺达种族大屠杀(英文:Rwandan Genocide)又称卢旺达内战,发生于1994年4月7日至1994年6月中旬,是胡图族对图西族及胡图族温和派有组织的种族灭绝大屠杀,共造成80-100万人死亡。大屠杀得到了卢旺达政府、军队、官员和大量当地媒体的支持。除了军队,对大屠杀负主要责任的还有两个胡图族民兵组织:Interahamwe和Impuzamugambi,同时大量的胡图族平民也参与了大屠杀。当时美国和欧美其它国家准备及时派兵干预,但俄罗斯等国反对。以所谓“不干涉他国内政”为由,在联合国强力阻挠美国的行为,致使该项人权救助行动在联合国流产。

    卢旺达大屠杀铁证被公布后,举世震惊。正是这一场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惨烈大屠杀,国际社会彻底改变了一些国家长期坚持的“主权高于人权”的说法。联合国,包括美国在内,因为没有及时制止这场大屠杀,遭到了国际社会最强烈的批评。因没有及时出兵干预,美国总统克林顿自己对卢旺达100多万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曾多次向死去的无辜平民表达忏悔和流泪。

    卢旺达大屠杀是一种疯狂灭绝行为,对大屠杀不及时制止而袖手旁观是人类社会的耻辱,而以“不干涉主权”为借口阻止对大屠杀中众多受难无辜平民的救助,则变相成为参与屠杀的那些刽子手的帮凶。面对上百万无辜平民的惨死,任何国家、任何组织都不能只谈“主权”而忽视人权。

    卢旺达大屠杀后,俄罗斯等国面对如此野蛮的大屠杀哑口无言,在国际上基本上不再提“主权高于人权”了。自此, “人权高于主权”的认识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1994年联合国在坦桑尼亚的阿鲁沙成立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判高级政府官员或军人。卢旺达政府则负责审判较低层级的领导人或平民。

    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2月23日宣布将每年的4月7日定为“反思卢旺达大屠杀国际日”。

    2004年3月26日,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卢旺达大屠杀10周年纪念会”上发表讲话,呼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防止卢旺达大屠杀事件重演。同年4月7日,卢旺达举行卢旺达大屠杀10周年的全国性纪念活动,以哀悼大屠杀遇难者。

    2014年4月7日是卢旺达种族大屠杀20周年纪念日。卢旺达政府组织主题为“纪念-团结-重生”的反思活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点燃象征记忆和卢旺达人民坚韧的纪念之火后说,“发生在卢旺达的种族大屠杀是人类历史最黑暗的篇章”。

    四、主权作为国家的管理权力,严格受到人权约束

    应当认识到,在国际法上完全否认主权的观念是错误的。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国家自主管理权,本意是这个国家的事务由这个国家的人民作主,不容他人干预。从一般的意义上说,这一原则符合人权理念。在非民主的国家中,国家管理是统治者的权力,怎么样管理是我的地盘我作主,不容他人干预。从一般的意义上说,我的地盘我作主,国家内部管理者和一国人民的事,别人似乎也不好说三道四。唯一的限制是,国家权力或可决定所有的国内事务,唯独侵害人权的事谁都不可以决定,不论这个决定是统治者的决定还是民主的决定。凡是侵害人权的决定和规则,行为和思想,所有的人,不论是这国人还是那国人,这国政府还是那国政府,都有谴责的权利,都有制止的义务。诚如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2004年3月26日的“卢旺达大屠杀10周年纪念会”大会上所说,“今天再读联合国宪章,我们比以前更加意识到,其目的是保护个体的人类,而不是保护践踏他们的主权国家”,因此,联合国宪章关于主权不可侵犯的前提,是这种主权必须为保护本国的人权服务,当主权成为统治者破坏和践踏人权的工具时,联合国宪章对主权的保障便不再有效。安南还有针对性地对某些国家不点名地指出“从今以后,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无权躲在国家主权后面侵犯人权”。

    主权作为国家的管理权力,严格受到人权约束。所谓的自主管理,不干涉内政等,是指与人权关系不大的其它事务或体制。比如经济发展方式,文化教育方式,比如是君主立宪的体制,还是民主共和的体制。一旦涉及人权,就不是国之事务,而是人之事务。你要打人杀人,基于道义岂能不管?又岂能因其管而指其“干涉内政”?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分析,“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人权认识的进步。

    事实上,一国的主权是动态和发展的而不是绝对永恒不变和静止的,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一国主权的最本质属性,用今天的视野分析,就是它对领土上一切人的权利保障,并提供人权实现的条件,以及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在属地方面具有最高统治权和独立权。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未经主权国家主动同意,不可转让其任何权利。现代国际关系中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和国家间既斗争又合作的特点要求现代国际法上的主权,必须是有节制的,而决不能是不负责任的、体现弱肉强食法则的霸权。

    如果说20世纪的国际法是以民族自决权与国家独立为主旋律被载入史册,那么,21世纪的国际法将以各国与各民族的平等主权与竞争合作为基调谱写国际法的新乐章,为人权最终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共同基础创造条件,推动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 阿马蒂亚·森:如果没有英国殖民,印度会变更好还是更坏?

    英属印度帝国实际上是在1757年6月23日普拉西战役之际建立的。这场战役进展神速,开始于黎明,终结于接近日落之时。那是雨季中一个正常的日子,在普拉西镇的杧果林中,偶然会有雨水洒下。普拉西镇位于加尔各答与穆尔希达巴德之间。加尔各答是英国人的总部所在地,而穆尔希达巴德则是孟加拉王国的首府。英国军队就在那些杧果林中与纳瓦布西拉杰 – 乌德 – 道拉的军队对阵,而且以锐不可挡之势击败了对手。

    由于我们的学生时代是在普拉西战役近二百年之后才终结的,因此在诸多令人关注的问题中,就包括对英国人轻而易举获胜的原因的探寻。孟加拉是一个闻名于欧洲的地区,这里的一个富饶王国的纳瓦布,被英国人击败竟然易如反掌,何以会如此?英国人的军队规模虽然明显小得多,但他们拥有强大得多的火力和更为严明的军纪。这样标准的军事原因无疑是重要的,但对西拉吉军队的分裂性质起了什么作用也有诸多问题。

    在此次战役后,英国人在统治次大陆期间,就充分利用了所谓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之间不可调和的敌意(据说,在印度的英国人蓄意让这些教派相互保持距离),而且提出一种理论,说这些教派之间的不和促成了西拉吉的毁灭。然而,事实绝非如此。在孟加拉,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之间并没有明显的敌意,而西拉吉在穆尔希达巴德的政府并没有背离对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一视同仁的政策。在穆斯林征服初期的不对等待遇之后,穆斯林在孟加拉的统治就具备了这种不偏不倚的特征。西拉吉将印度教徒米尔·马丹安排在自己宫廷内的一个最高职位上,而马丹到最后成了唯一对西拉吉始终忠贞不渝的将军,是在普拉西同英国人的战斗中捐躯的。西拉吉的首席大臣莫汉·拉尔也是一名印度教徒,一直完全忠于国王。西拉吉的军队分为三部分,分别由三个反对他的阴谋家统领,其中有米尔·贾法尔(西拉吉的叔父)和亚尔·拉蒂夫·汗两个穆斯林,以及一个印度教徒拉伊·杜尔拉布。

    罗伯特·克莱武在挥师向普拉西进军,依然假装寻求和平(当然,这种骗术是他的策略的一部分)时,给西拉吉写了一封信,提议将他们的争议交由这位年轻的纳瓦布所信任的人仲裁。按照克莱武的提议,这些人就是“贾格特·塞特、拉贾·莫汉·拉尔、米尔·贾法尔、拉伊·杜尔拉布、米尔·马丹及你手下的别的伟人”。这是一份由一个穆斯林和四个印度教徒组成的名单。在克莱武看来,他们是这个孟加拉穆斯林国王的核心集团。

    克莱武在穆尔希达巴德蓄意策划的分裂与阴谋,在路数上与宗教路数迥然不同。它们主要是以争权夺利来驱动的。随着孟加拉以往帝国权力的衰落,口是心非就成了地方巨富绅士阶层和在孟加拉的欧洲商人活动中的家常便饭。这些人中不仅有英国人和印度的商人及金融家,而且还包括法国人。实际上,法国人在普拉西战役之前一直与西拉吉结盟,定期信誓旦旦地向他重申肯定予以支持的态度,可是在西拉吉最需要支持的时候,他们却袖手旁观。战时通敌的中心人物原来竟是西拉吉的叔父米尔·贾法尔,而他觊觎王位的野心既强烈又受到克莱武的极大鼓励。米尔·贾法尔在这场军事战斗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就在战役进行之中,他统率的位于纳瓦布侧翼的部队突然撤离战斗。这支部队径直退出,似乎是由他与克莱武安排的。

    在取得胜利的当天晚上,克莱武收到首屈一指的阴谋家米尔·贾法尔的一封贺信:“我祝贺您如愿以偿。”克莱武进而处死了西拉吉,而西拉吉始终英勇不屈,坚持反抗到底。克莱武把米尔·贾法尔送上了宝座,但他徒有虚名而并无实权,只能听任英国主子的摆布。所以,帝国开局的一件大事,不是借助于任何宗教对立,而是诉诸一个精心策划的以奖赏背叛为手段的阴谋。倘若普拉西战役是一场板球比赛,那么队长克莱武就会被禁止再度参加未来多年的此类竞技运动。

    近二百年后,1947年8月14日午夜,尼赫鲁发表著名讲话,谈论印度“与命运之神的幽会”,这成为英国人对印度统治终结的标志。当英国国旗在整个次大陆被降下时,不乏对过去殖民统治的不满之声,而人们不必熬夜聆听尼赫鲁的讲话,就能明白英国殖民统治终结令人欣慰的意义。一个公开的秘密是,英国陆军特别喜欢的曲调是《鸣金收兵》(Beating Retreat),而许多印度人觉得这支曲子令人开心。然而,在1944年,当我第一次听到那支令人难忘的优美乐曲时,还几乎没有英国人准备撤出印度的任何迹象。三年后,当独立相当突然地到来时,还是让人感到颇为吃惊并在印度引发了诸多庆祝活动。正如杰出的历史学家尼尔·弗格森在其引人入胜的《帝国》一书中所描述的那样,印度的独立终结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独一无二的最大帝国”,而此书是一部出言谨慎而又热情洋溢的英国帝国主义史。

    二百年是一段很长的时间。英国人在印度取得了什么成就,他们未能完成什么使命?在圣谛尼克坦聊天时,这些问题总是在我们的讨论中出现。它们甚至至今依然是重要问题,在讨论全球成功治理之道时尤其如此,因为人们经常援引英帝国之例。有人(又是尼尔·弗格森)亦曾援引英帝国为例,试图劝说美国承认其作为出类拔萃的帝国在今日世界的作用:“美国应当谋求摆脱还是肩负起自己业已继承的帝国重任?”这肯定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而弗格森主张,如果不能理解英帝国的兴衰之道以及它勉力做过的事情,就无法回答这一问题。弗格森是对的。

    在圣谛尼克坦就这一切进行争论时,我们曾为一个棘手的方法问题所困扰。我们难以设想,倘若英国人从来不曾统治过,那么印度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时会是什么样子?一个频繁的诱惑是将1757年(英国人的统治开始之时)的印度与1947年(英国人离开印度之时)的印度进行比较,而我们能从中得到的教益很少,因为即使没有英国人的统治,印度也当然不会一成不变,与它在普拉西战役时一模一样。即便英国人不曾征服印度,这个国家也不会一直停滞不前。可是,英国人的统治造成了什么影响?我们该如何回答这个问题?

    为了说明这样一部“或然历史”的意义,我们可以考虑另一种情况潜在而事实上并没有发生的帝国征服。让我们设想一下美国海军马修·佩里准将于1853年率领四艘军舰驶入日本江户湾之事。现在考虑一下,佩里是否可能不仅是在炫耀美国的力量(情况确实如此),而且就是美国征服日本的先锋,并且就像克 莱武在印度所做的那样,在日出之国的土地上建立一个新的美利坚帝国。倘若我们诉诸简单的方法,通过比较1853 年帝国征服前的日本与美国主宰随时终结之后的日本,来评估所谓美国统治日本的成就,并将所有变化归功于帝国统治,那么我们就不会看到1868年以来明治维新的以及当时正在展开的其他全球化变迁的所有贡献。当时,日本没有停滞不前;印度也不会停滞不前。

    虽然我们可以看到在明治天皇统治之下日本实际发生了什么变化,还是极难有任何把握地猜想,倘若英国人没有征服,印度次大陆的历史会走向什么样的进程。印度会像日本一样,在日益全球化的世界走向现代化吗?或者会像阿富汗那样一直抵制变革?抑或像泰国那样,缓慢地加速前行?这些问题是不可能回答的难题。然而,即便在没有真实的或然历史场景的情况下,一些有限的问题还是可以回答的,从而可能有助于明智地理解英国人的统治在印度所起的作用。我们可以问:在英国人征服时,印度面临的挑战是什么?而在英国人统治期间,在那些至关重要的地区发生了什么?当时,在一个相当混乱和制度上落后的印度,肯定需要重大变革。

    承认印度在十八世纪中叶需要变革,并不意味着要求我们无视印度过去的伟大成就,而印度有许多超级民族主义者对此表示担心。印度在哲学、数学、文学、美术、建筑、音乐、医学、语言学和天文学等领域的成就,构成了一部非同寻常的历史。远在殖民时期开始之前,印度还建立了兴旺的经济,拥有繁荣的贸易和商业,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功。印度的经济财富得到了诸如亚当·斯密这样的英国观察家的充分认可(我们在第二章中已论及这一点)。不过,事实是,即便取得了那些成就,在十八世纪中叶,印度还是在许多方面远远落后于正在不断进取的欧洲。在圣谛尼克坦学校晚间进行的活跃辩论中,印度这种落后状况的确切性质和意义是经常提到的话题。

    在思考这一问题时,卡尔·马克思于1853年发表在《纽约每日论坛报》(New York Daily Tribune)上的一篇关于印度的富有洞察力的论文特别吸引了我们之中一些人的注意。马克思指出了英国人在印度统治的建设性作用,理由是印度需要彻底的反思与自省。实际上,英国的确充当了印度与西方的主要联系国,尤其是在十九世纪的进程中。这种影响的重要性难以忽视。当时正在 印度缓慢兴起的本土的全球化文化,不仅深深地蒙受了英国人著 述的恩惠,而且受益于英语之外的欧洲其他语言的书籍和文章,而这些著述也是通过英国人才在印度为人所知的。例如,可以 考虑一下克里斯托弗·贝利在其包罗万象的《现代世界的诞生(1780―1914)》一书中 ] 的重要范例,也就是加尔各答的哲学家罗姆·莫罕·罗易。罗易生于1772年,“在二十年间跳出令人震惊的一步,发生了身份变化,从莫卧儿王朝晚期一个行省的士大夫跃升为印度的第一个自由主义者……[他] 独立提出了加里波迪与圣西门同时在欧洲阐明的一些主题”。要想理解罗易的创新精神, 就必须知道,他的深思远虑不仅受到梵语、阿拉伯语和波斯语文本中传统知识的熏陶,而且受到印度知识界日益熟悉英文著作这一现象的非常强烈的影响。当时,在东印度公司的奖掖下,英文著作流行于加尔各答。

    罗姆·莫罕·罗易只是许多此类激进士人之一。在他之后,在孟加拉地区还出现了伊斯瓦尔·钱德拉·维迪耶萨伽尔、迈克尔·马杜苏丹·达塔和泰戈尔家族数代人以及他们的追随者,他们参照自己所目睹的于十八与十九两个世纪在欧洲发生的情况,反思他们所继承而来的印度。由于英国人的统治,流行于印度的书籍(通常是英文的)是他们的主要信息来源,而且往往是他们唯一的信息来源。时至今日,即使英国人的军事、政治和经济力量已经急剧衰落,那种包含着广泛的欧洲文化的理性知识的影响依然强劲地存在着。我认为,由于未能成为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在全世界引发的知识与经济全球化(唉!随之而来的还有殖民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印度的旧秩序正在土崩瓦解,因此马克思关于印度需要某种彻底变革的判断是基本正确的。

    不过,可以说,在马克思的命题中,尤其是在他关于英国人的征服可能是已为印度打开的了解现代世界的唯一窗口这一含蓄的推断中,存在一个严重的瑕疵。印度那时需要的是更具有建设性的全球化,但这与帝国主义并不是同一回事。这种区别是很重要的。印度在其整个悠长的历史中,一直热衷于与外部世界进行商品和思想的交流。从两千余年前开始,在许多世纪之中,商人、移民和学者就在印度与远东之间流动,与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柬埔寨、越南、泰国以及其他地方来往。甚至在今天,还能大量看到这一活动的深远影响,在语言、文学和建筑方面尤其如此。印度从很早的时期起就持开放边境的态度,欣然接纳来自海外的亡命者及其他移民,从而也产生了巨大的全球性影响。

    就在耶路撒冷于一世纪陷落之后,犹太人开始移民印度,并持续了数百年之久。甚至迟至十八世纪,巴格达的犹太人,如极为成功的沙逊家族(the Sassoons),还大量前来印度。基督徒起码从四世纪开始到来,而且很可能还要早得多。对于此事还有一些有趣的传说,其中一个告知我们,使徒圣托马斯于一世纪来到印度后遇到的第一个人是一位在马拉巴尔海岸吹奏长笛的犹太姑娘。在我们的圣谛尼克坦讨论会上,我们喜欢这则令人动情可无疑不足为信的逸闻,因为它显示了印度传统的多元文化根源。

    从八世纪初起,帕西人刚在伊朗遭到迫害,就开始离开故国前来印度。在同一世纪晚些时候,在从喀拉拉到孟加拉的旅途中,亚美尼亚人开始在印度留下他们的足迹。大约也是从那时起,阿拉伯穆斯林商人大量出现在印度西海岸,在时间上远早于多个世纪后穿越次大陆西北干旱地带到来的穆斯林征服者。在十九世纪,遭到迫害的伊朗巴哈教派才开始来到印度。

    我已经描述过,由此上溯近两千年,毗邻恒河口,在东印度公司十八世纪首次发动征服印度之役的所在地附近,就有早已建立的贸易机构。在普拉西战役之时,已有来自欧洲若干不同国家的企业家、商人及其他职业人士在那里安居下来。因此,臣服于帝国统治并不是与外国进行联系或向它们学习的唯一途径。当明治维新于 1868 年在日本建立了一个新的改良主义的政府时(与十年前海军准将佩里炫耀武力对日本内政的影响不无关系),日本人并没有臣服于帝国主义,而是直接前去向西方学习。他们派人到美国和欧洲接受培训,并做出了显然是由西方经验所激发的制度性变革。他们并没有坐等被帝国主义强行裹挟进全球化的潮流之中。

    在印度独立时,我们曾就英国人在印度的统治进行过辩论。现在回忆辩论会上的这一切,也就想到了我们曾经尝试广泛利用圣谛尼克坦学校非常热切地收藏的全球史。我们曾经终日一刻不停地在我们的开架图书馆里上下求索。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英国人很可能确实使印度受到了它所急需的猛然一击,但印度也可能以其他方式觉醒过来。

    然而,我们没有确凿的理由为英国人统治之外的另类道路辩护。比较而言,出自英国行政官员之手的诸多改革是非常具体的,值得赞赏的。英国确实成了印度出色的西方联系国,而这肯定意味着印度与英帝国密切联系在一起。倘若不曾被英国人征服,印度可能已经走上了另外一种历史进程,而承认上面的事实绝不意味着无视这一点这是一个重要但全然不同的问题。然而,实际发生的情况,也就是事实上出现的变革进程,肯定值得予以特别关注。

    我们在这条探索路线上发现了什么呢?英帝国理论家往往予以大力强调的成就之一,就是英国人在创建一个统一的印度中的作用。照此说来,印度就是一个由四分五裂的王国组成的集合体,直到英国人入主,才把这些形形色色的政体打造成一个国家。有人甚至振振有词地说,印度以前根本就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片彻底分裂的陆块。有人进而声称,是英帝国把印度锻造成一个国家的。温斯顿·丘吉尔甚至说,在英国人到来之前,根本就没有印度这个国家。“印度是一个地理学术语。它不比赤道更像是一个统一的国家。”

    倘若事实果真如此,英帝国显然通过其所发挥的统一作用为印度的现代化做出了一项间接的贡献。日本在明治时期采取的那种改良措施,很难在一个没有实现某种程度统一的国家取得成功。然而,有关英国的统治对于成就一个统一的印度起了重要作用的大言是正确的吗?毫无疑问,在克莱武的东印度公司于 1757 年击败孟加拉的纳瓦布时,没有任何一个单独统治全印度的强国。可是,从英国将一个单一而且统一的政体强加于印度(这种情况的确实际发生了)的准故事,到只有英国人才能将一批迥然不同的邦国缔造成一个统一的印度的大言不惭,是一次巨大的跳跃。

    这种观照印度历史的方法无疑与现实完全悖反,而若干本土大帝国执政是过去数千年间印度历史的一个特征。从公元前三世纪起,雄心勃勃而又充满活力的皇帝们(以孔雀王朝的旃陀罗笈 多为始)认为,直至他们视为一个国家的主体在他们的统治下获 得统一时,他们的政权才是完整的。孔雀王朝的阿育王、笈多王 朝诸帝、阿拉乌德丁·哈尔吉、莫卧儿王朝诸帝等等都在这方面 起了重大作用。印度历史表现为一种本土大帝国与成簇的四分五裂的王国的次第交替模式。所以,我们不应当错误地认为,在十八世纪中叶,也就是克莱武时代,印度支离破碎的统治模式就是这个国家在整个历史上的通常呈现的状态,直到英国人满怀热情到来才使之统一起来。

    尽管英国人在历史教科书中常被认为是印度莫卧儿人的继承者,但在莫卧儿人还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时,英国人事实上并没有与他们较量,而留意这一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虽然连英国人所击败的孟加拉纳瓦布表面上也还仍然是莫卧儿人的臣子,但他们的政权业已衰落,而英国人的统治就始于此时。孟加拉的纳瓦布已不再非常听命于莫卧儿皇帝,但依然宣誓效忠于他。尽管强大的帝国本身正在烟消云散,但莫卧儿主宰印度之权的帝国地位继续得到广泛承认。

    1857年,当所谓“印度士兵哗变”威胁到英属印度的根基时,形形色色的参加联合起义的反英武装力量,可以通过共同承认莫卧儿皇帝作为印度统治者在形式上的合法性而结盟。事实上,这位皇帝是不情愿领导那些起义者的,但这并没有阻止起义者们宣告他为全印度的皇帝。八十二岁的莫卧儿君主巴哈杜尔·沙二世,常被人称为扎法尔,非常热衷于阅读和作诗,而对进行战争或统治印度则意兴阑珊。在这次哗变被残暴镇压、德里城大部被摧毁时,他对于救助遭到英国人杀害的 1400 名手无寸铁的平民几乎无能为力。这位诗人皇帝被放逐到缅甸,约五年后在那里故去。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作为一个在缅甸成长中的孩子,我曾被父母带着去看扎法尔在仰光的坟墓。这座坟墓就在著名的瑞光大金塔附近,规格遭到限制,不过就是安放了一通毫不起眼的石板,上面覆盖着波纹铁皮,丝毫没有显贵之处。我记得曾与父亲谈论此事。英国在印度和缅甸的统治者,显然一定害怕这位末代莫卧儿皇帝的遗骸还有引人忆起历史风云的力量。墓碑铭文仅有“巴哈杜尔·沙系德里前国王”寥寥数字,在这样表示纪念的文字中竟然不提“帝国”一词!直到多年之后,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扎法尔才获得礼遇,总算有了一座与莫卧儿帝国末代皇帝的身份近乎相称的坟墓。

    倘若英国不曾入主印度,莫卧儿帝国大有可能的继承者也许会是孟买附近新兴的信奉印度教的马拉塔人政权。这些政权定期洗劫莫卧儿帝国的都城德里,并利用它们的实力干扰印度各地。早在1742年,东印度公司就在加尔各答的边缘建造了巨大的“马拉塔堑壕”(Maratha ditch),以减慢马拉塔骑兵闪电般的突袭。这支部队骑行神速,能跨越一千英里或更长的距离。可是,马拉塔人距离整合一切从而制定一个建立全印帝国的规划还相去甚远。

    比较而言,英国人只有在成为次大陆多半领土的主宰力量时才会心满意足。因此,与其说他们从海外带来了对一个统一的印度的新愿景,毋宁说他们是在充当本土既往帝国的继承者。几乎在普拉西战役之后,英国人的统治就立即开始从其在加尔各答的 帝国基地向国内其余地区扩散。随着东印度公司的权力在印度各 地的扩张,加尔各答成为这个新兴帝国的首府。从十八世纪中叶直到1911年(首府于是年迁往德里),它一直占据着这个地位,而对印度其他地区的征服正是在加尔各答策划和指挥的。在很大程度上,东印度公司从其在孟加拉的经济运作中获取的利润,成为英国人于殖民扩张时期在印度各地从事战争的资金来源。

    在普拉西战役之后,被广泛称为“孟加拉金融失血”的情况很快发生。东印度公司将纳瓦布们置于控制之下,不仅从领地财政收入中赚了大钱,而且凭借自己在富有的孟加拉经济体系中独享的免税贸易特权而收获颇丰,甚至用不着算上东印度公司定期向当地商人索取的所谓“礼物”。那些希望受到英帝国荣耀激励的人,最好避而不读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还要避而不读他对一个“压迫并横行于东印度群岛的商业公司”滥用国家权力的论述。正如历史学家威廉·达尔林普尔所观察到的:

    经济数字有目共睹。在1600年东印度公司成立时,英国生产了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1.8%,而印度则创造了22.5%。到英国统治印度的巅峰时期,这些数字就几乎被颠倒了:印度从世界名列前茅的制造业国家沦为饥荒与贫困的象征。

    虽然大多数来自金融失血的赃款落入了在孟加拉的英国公司官员手中,可英国国内的政治和商业领袖也普遍参与了分肥:普拉西战役之后,伦敦将近四分之一的议员拥有东印度公司的股票。英属印度帝国的商业利益于是深度渗入英国权势集团内部。随着人们认识到需要法律与秩序以及稍许公平合理的治理方式,这个强盗与统治者合二为一的综合体,最终确实被后来发展起来的 传统殖民主义所取代。然而,东印度公司早期对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孟加拉经济处于巨大的压力之下。制图员约翰·桑顿在其著名的1703年地区图表中描述道:“这个富饶的孟加拉王国”在1769―1770年间经历了一场巨大的饥荒。当时的估计表明,约三 分之一的孟加拉人口死亡。这几乎肯定是一种过高的评估。我们于是在圣谛尼克坦花费了相当多的时间,试图弄清实际可能的人 口死亡数字有多高。不过,毫无疑问,那是一场伴有非常严重的 饥饿与死亡的巨大灾难,而那场灾难就发生在一个很长时间没有见过饥荒的地区。

    那场灾难产生了至少两个有重要意义的效应。首先,英国人早期在印度统治的不公正,成为英国自身大量政治批评的主题。到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有力宣告东印度公司“完全不适于管理其领地财产”时,有许多英国人发出声音,做出了类似的批评。最强有力的控诉来自名士埃德蒙·伯克,就在他于1789年弹劾华伦·哈斯丁斯时的议会发言之中。伯克对哈斯丁斯的公开谴责既有力又雄辩,但他关于哈斯丁斯个人背信弃义的见解是严重不合时宜的。在阻止英国人广泛劫掠印度这方面,哈斯丁斯曾经付出努力并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成功,与他的几位负责东印度公司的前任,包括克莱武,形成了对照。奇怪的是,伯克非常钦佩克莱武。不过,对于东印度公司统治印度的恶劣程度,伯克的总判断并没有错。其次,孟加拉的经济衰退最终也确实破坏了东印度公司的商务,伤害了英国投资者自身,而且给伦敦的权力集团提供了将它们在印度的商业机构变成更为正规的国营公司的理由。在伯克公开谴责哈斯丁斯时,英国人在印度的统治以所谓“后普拉西战役劫掠”时期开始。这一时期很快就被殖民征服时期取代,殖民征服很快成为帝国标准,而在随后的一个半世纪中,次大陆对这一标准变得越来越熟悉。

    从十八世纪晚期至1947年印度独立,如此漫长的英属印度古典帝国主义阶段有多么成功?英国人声称,他们取得了一系列巨大的成就,包括民主、法治、铁路、合股公司和板球,可是在两国之间的帝国关系史上,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始终十分宽阔,而板球则是个例外。如果把独立前若干年的记录聚拢起来评估,就能轻而易举地发现,与他们自伐其功夸夸其谈相对照,他们的成就实在差得太远。

    实际上,拉迪亚德·吉卜林在其那首关于帝国主义的名诗里惟妙惟肖地再现了英帝国行政官员自鸣得意的口吻:
    肩起“白人”的重负——
    平息野蛮残暴的战事——
    填满“饥荒”的巨口——
    努力让疾病就此消失。

    唉!英国人在印度统治的炫目成就,既不包括消除饥荒,也不涉及救死扶伤。我们绝不会无视一个事实,即在英属印度帝国寿终正寝时,印度人的出生预期寿命低得惊人,最多只不过区区三十二岁。

    殖民统治在忽视基础教育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怠惰,反映了首要行政官员对业已臣服民族的需求的态度。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对等性。在十九世纪,英国政府在实现英国本土人口普遍识字方面变得日益坚定不移。相形之下,在英国人统治之下的印度,识字率却非常低。在英属印度帝国终结之时,印度的成人识字率低于百分之十五。印度仅有的识字率较高的地区 是特拉凡哥尔与科钦两个“土邦”(形式上自外于英帝国),而它们从印度独立时起就构成了喀拉拉邦的主体。这两个王国虽然在对外政策和防务方面依附于英国政府,但严格来说一直不属于英帝国,而且在对内政策上有相当大的自由,于是它们实行了有利于更多发展学校教育和公共医疗服务的政策。

    殖民统治的二百年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经济停滞时期,实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几乎没有提高一星半点。独立后,这些严酷的事实在新获自由的媒体上被大量披露出来,而应当承认,这些媒体的丰富文化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从英国公民社会继承的遗产。尽管印度媒体在英国人统治期间经常因遭到审查而噤声当局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禁止对英帝国统治提出批评,例如在1943年孟加拉饥荒发生时就是如此 但在英国精心养成的新闻自由传统,还是随着国家获得独立而为印度提供了一个可资效法的良好范例。

    实际上,印度从英国获得了许多绝妙的东西,而这些东西也只有在独立后才可能并在实际上为印度所采用。印度的诸语言文学从英国文学汲取了某些灵感,也从中借用了一些体裁样式,连长盛不衰的印度英文写作传统也不例外。在英国政府的统治下,对于出版和宣传什么是有诸多限制的(甚至泰戈尔的一些书也被禁止出版)。如今,印度政府已无此类需要,可令人感叹的是,出于诸多全然不同的原因,国内威权主义政治施加的种种限制所造成的烦扰,有时并不比殖民统治时期逊色。

    在这一方面,也许没有什么像多党民主和新闻自由的正常运行那样重要。但是,在帝国时代,在英国政府的统治下,它们往往不是可以轻而易举做到的事情。它们只是在英国人离开之后才变得切实可行。换言之,它们是学习英国自身经验的结果,而印度只有在英属印度帝国终结之后才能自由运用它们。帝国统治往往需要一定程度的专制:不对等的权力通常并不认同新闻自由或票决民主,因为它们无一符合控制殖民地臣民的需要。

    英国人自称,他们已经消灭了诸如印度之类附属领地上的饥荒。对此抱以类似的怀疑态度是恰如其分的。英国人对印度的统治,是伴随着1769―1770年的大饥荒开始的,而在整个英国人统治期间,饥荒在印度频繁发生,始终不曾断绝。英国的殖民统治也是伴随着1943年极其严重的饥荒而告终的,我在第七章中已对此予以论述。相形之下,自1947年独立以来,印度还从来没有发生过饥荒。

    还有一件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是,有助于在独立的印度消灭饥荒的制度,也就是民主和相对自由的媒体,是直接来自英国的。这些制度与防治饥荒之间的联系是不难理解的。饥荒是易于防止的,因为较小数量的免费粮食,或以较低的工资提供一些公共就业机会(从而使公共就业机会受益人获得购买粮食的能力),就能让那些遭受饥荒威胁的人具有避免极端饥饿的能力。所以,任何政府都应当能够阻止一场迫在眉睫的或大或小的饥荒,而这也非常符合一个在正常运行的民主体制内并允许新闻自由的政府的利益。新闻自由使一场正在加剧的饥荒的事实真相变得众所周知,而民主投票又使政府难以在饥荒期间或事后赢得选举,因此会更为强烈地激励它毫不迟延地解决问题。

    只要人民没有民主权利,印度就没有这种免于饥荒的自由,即使它是由世界上首屈一指的民主国家统治着,而且在这个国家的大都会里就有极为驰名的新闻自由,可在殖民地却没有这样的新闻自由。这些以自由为取向的制度是为统治者服务的,而不是为帝国臣民服务的。

    1941年,泰戈尔(在他最后一个生日之际发表的一个演讲中)有力地控诉了英国人在印度的统治。他表示,印度从其与英国的联系中,如从“围绕莎士比亚戏剧和拜伦诗歌,尤其是……十九世纪英国政治中心胸豁达的自由主义等中心议题的讨论中”获益良多。他在这个最后的演讲(《文明的危机》)中说,悲剧在于这一事实,也就是“他们自己文明中真正最好的东西,即对人际关系中尊严的维护,在英国对印度的治理中完全无足轻重”。英国的作用与英帝国主义的作用之间的区别已经再清楚不过。当英国国旗正在印度各地降下之时,我们就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一区别。

  • 李安山:人类起源的非洲考古:发现、积累与辩论

    人类对自身的起源一直很感兴趣,努力加深有关自身初史(或史前史)的探索和研究。“史前史”(prehistory)指人类产生并在劳动中逐渐进化成现代人的时代。喀麦隆籍人类学家高畅(Augustin Holl)教授认为,采用“史前史”一词来描述人类历史没有意义。所谓的“历史”是从遥远的人类起源直到现在,它是一个连续体,“史前史”一词容易被人误读,因此他建议用“初史”(Initial history)取代。历史的分期是必要的,但它不需要建立在一个“之前”即史前史和一个被视为文明的门槛之后的历史。有鉴于此,他提出用“初史”来取代“史前史”的概念。这一意见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洲通史》(9~11卷)国际科学委员会采纳,其观点在新编《非洲通史》(9~11卷)中亦有所表述。

    达尔文曾认为非洲是人类的发源地。他指出:“在世界上的每一个大区域里,现今存在的各种哺乳动物和同区域之内已经灭绝了的一些物种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因此,有可能的是,在非洲从前还存在过几种和今天的大猩猩与黑猩猩有着近密关系而早就灭绝了的类人猿;而这两种猩猩现在既然是人的最近密的亲族,则比起别的大洲来,非洲似乎更有可能是我们早期祖先的原居地。”他同时提出人类的两个重要特征:两足行走和扩大的脑容量。两足行走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是一种极重要的适应,也包含着巨大潜能:将上肢解放出来以致有一天能用来操纵工具。可以说,所有两足行走的猿都是处于某种进化过程中的“人”。达尔文在1871年作出的这一预测激发了人们的想象,也一直成为古人类学家和考古学家力图探讨的课题。他同时还指出了人类进化中双足直立对解放手的作用。这种将非洲确定为人类发源地的观点在当时颇不受欢迎:一是因为种族歧视使人们难以赞同人类起源于非洲;二是当时在欧洲和亚洲均发现了人类早期化石,而非洲尚无任何发现。值得注意的是,1924年,澳大利亚体质人类学家和古生物学家雷蒙德·达特(Raymond Arthur Dart,1893—1988)在南非汤恩(Taung)采石场发现一个小孩的不完整头骨。这个被命名为“南方古猿非洲种”(Australopithecus africanus)的“汤恩小孩”(“Taungs child”或“Taung child”)生活在约200万年前,它是一个两足行走的猿。达特的这一发现揭开了人类起源及演变的历史画卷,为后来在非洲及其他地区的考古发掘提供了引导和借鉴,也为学术界有关人类起源的争论提供了中心议题。由此,2024年在“南方古猿非洲种”发现100周年以及“图尔卡纳男孩”化石发现60周年之际,本文拟在梳理非洲人类考古重要发现的基础上,探讨非洲在人类起源问题上的独特贡献。

    南非古猿非洲种:命名与反对

    “人类化石记录的知识在非洲缓慢地发展,这一发展开始于1924年,当时雷蒙德·达特宣布发现了著名的汤恩小孩。”出生于澳大利亚布里斯班的雷蒙德·达特,在昆士兰大学和悉尼的医学院完成学业后,一战后曾在英国与著名解剖学家和人类学家格拉夫顿·艾略特·史密斯爵士(Sir Grafton Elliot Smith)共事并受其培养训练。1922年,他成为南非约翰内斯堡威特沃特斯兰德大学医学院解剖学教授。1924年夏,达特教授发动学生到野外收集动物化石,名为约瑟芬·萨蒙斯(Josephine Salmons)的学生提供了关于在位于贝专纳兰保护地的汤恩矿区有不少动物化石这一极有价值的信息,达特立刻从各方面打听消息并收集化石。而后,他在矿山经理斯皮尔斯(A.E.Spiers)向其展示的所收集的动物化石中发现了一块不完整头骨。作为解剖学家,他发现这个显然是灵长类动物的头骨。这块化石非常奇特,“它对原始人(primitive man)来说不够大,但对类人猿(ape)来说,有一个巨大的凸起的脑,最重要的是,前脑太大了,向后延伸太远,完全覆盖了后脑。”这块化石外表层后面具有清晰无误的犁沟之间的明显距离,这种被称为“月沟”或“平行沟”的犁沟往往出现在类人猿或原始人的脑上。达特的导师格拉夫顿·艾略特·史密斯爵士就是因为发现“人脑月沟”而享有盛名。这块不完整头骨包括部分颅骨、面骨、下颌骨和脑模。头骨有许多似猿的性状,但也有很多人类的性状:上、下颌骨不如猿向前突出,颊齿咬合面平,犬齿小。特别重要的是,枕骨大孔位于中央。这些特征表明这是一个两足行走的猿的头盖骨。当达特发现这些将要改变人类认识自己演变过程的重要物证时,他立刻联想起达尔文有关非洲是人类发源地的预测,其激动心情溢于言表:“我会成为找到他‘缺失环节’(missing link)的工具吗?”他在兴奋之余,经过17天对化石的勘察、分析、比较和综合,于1925年1月6日将稿件寄出,1925年2月7日在《自然》杂志上发表。雷蒙德·达特宣布自己发现了一块独特的头骨化石,认为这是介乎“活着的类人猿和人类”之间的猿人化石,认为这只非洲猿代表了类人猿和人类之间缺失环节,因为它结合了类人的牙齿、直立的姿势以及较小的颅骨容量。这个被命名为“南方古猿非洲种”的“汤恩小孩”生活在约200万年前,是一只两足行走的猿。这证明了查尔斯·达尔文1871年的观点“非洲将被证明是人类的摇篮”。

    以亚瑟·基思爵士(Sir Arthur Keith)为首,包括艾略特·史密斯爵士、史密斯·伍德沃德(Smith Woodward)和达克沃斯(W.H.L.Duckworth)等4位英国学术权威在同一期《自然》杂志上表示了自己的态度,其谨慎观点似乎在等待雷蒙德·达特发表其相关研究的详细报告。体质人类学家的权威亚瑟·基思将其归类为黑猩猩和大猩猩的亚种;雷蒙德·达特的导师、神经解剖学家史密斯确认这块化石很重要,但不宜过高地宣扬其与人类的亲密关系;伍德沃德认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并否认头骨与人类祖先有任何联系;达克沃斯以不偏不倚的严肃态度接受达特的说法,并对这位年轻解剖学家的能力表示充分信心。与此同时,雷蒙德·达特发现“汤恩小孩”的消息在世界学术界引起了轰动。1925年,在伦敦温布利(Wembley)举行的大英帝国展览上,一块化石的复制品被展示在“非洲:人类的摇篮”的标识下。雷蒙德·达特之所以将这一化石放在温布利展出,当然是希望它得到大众的认可。然而,效果似乎适得其反。一种像猿的生物是人类祖先?这一看法很难被大多数欧洲人类学家接受,一是因为绝大多数人相信人类是上帝创造;二是这种猿出现在非洲简直不可想象。一位法国人直言:达特将会“在地狱里无法熄灭的火焰中烧烤”,因为他声称汤恩的头骨代表了人类的祖先;一位英国人写道:“我希望你能被安置在一个为弱智者服务的机构里”;一位丹麦人警告说,达特签署了他的“引渡令”,因为他不礼貌地解释了人类的起源;伦敦的《星期日泰晤士报》上一封信署名为“一个平凡但理智的女人”声称:达特是造物主的叛徒,并使自己成为“撒旦的积极代理人和现成的工具”。

    基思爵士通过致编辑信件的方式在随后的一期《自然》杂志上直接提出反对意见。虽然他的语言比较委婉,但其对立的观点十分明确。首先,基思公开表示达特对这块化石的解释“让我们许多人感到怀疑”,以确立自己代表的是大部分学者的观点。其次,他试图用其他学科的看法来说明达特观点的错误,“动物学家对温布利展出的模型进行检查后会相信这种说法是荒谬的。”他对达特的最后评价是:“他的发现揭示了类人猿的历史,但没有揭示人类的历史。爪哇人(Pithecartopus)仍然是人类和类人猿之间唯一已知的联系,而这种已经灭绝的类型位于人类一侧。”反对者普遍认为这个标本是一只未成熟的猿的头骨。达特于1930年前往英国为自己的观点争取支持,而中国科学家裴文中(1904—1982)在周口店发现的一个基本完整的直立人(Homo erectus)头骨的消息正在欧洲广为传播。这一消息不仅大大降低了达特英国之行的重要性,他自己也颇为沮丧。英国之行在达特的事业上留下了抹不掉的阴影,这一点他在自己的传记著作中坦然承认。此行既未达到宣传自己观点的目的,又没能说服伦敦的专业权威发表他的论文,加之裴文中的发现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人类起源的东方说。最有意思的是,基思爵士告知达特自己正在出版一部有关最新考古发现的著作,其中详细阐述了不同于达特有关“南方古猿非洲种”的看法的观点,而以他为代表的这个领域的英国学术权威们却将达特的论文束之高阁,不予发表。

    不容否认,有关“南方古猿非洲种”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考古发现的重要价值被长期埋没。在随后的20余年里,达特的观点在以英国为首的国际学术界一直被忽略。与此截然相反的是,达特在南非的地位瞬间上升,成为一位英雄。“在南非,达特因为发现了一个关键的‘缺失环节’并将这个国家放在了进化地图上而立刻被视为英雄。当地媒体对这一新发现进行了重要报道,这是从偏远的北开普省汤恩的一个采石场爆破的石灰岩中发现的。”官方的大力支持加上媒体的炒作,使达特声名鹊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一发现刺激了南非白人的民族主义,对英布战争后英国人与阿非利卡人之间的裂痕产生了重要的修补作用。刚离开政坛的前总理史末资从南非的科学进步潜力和在国际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角度来描述达特的发现。一些对达特观点持有不同意见的学者甚至难以在公开场合表达自己的看法。达特享受着极高的学术声誉,特别是在他的观点于20世纪50年代得到认可之后。在20世纪60年代,学界在达特75岁生日时专门发文祝贺他取得的学术成就,有关达特发表成果的统计结果(1920~1967年)已经出现,威特沃特斯兰德大学于1969年专门出版了有关他发表成果的参考文献著作。20世纪80年代先后出版了两部有关达特与他发现“缺失环节”的学术成就的书籍由于达特在人类起源考古研究上作出的重要贡献,威特沃特斯兰德大学建立了非洲人类研究所(Institute of the Study of Man in Africa)以纪念他取得的成就。

    南方古猿非洲种:否定的原因

    20世纪上半叶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时代。欧洲殖民统治在非洲的建立、巩固和动摇使种族主义思潮甚嚣尘上,欧美各国以及殖民地的民族主义因两次世界大战而颇为盛行。在这种特殊的氛围下,达特的观点不易被学术界接受。究其原因,除了已有的发现和流行的观点,如其导师史密斯认为脑容量大是人类进化的关键等之外,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因。

    第一,“如此像猿的一种生物可能是人类祖先”的观点在一个信仰基督教并相信“上帝创造人”的环境中确实很让人难以接受,因此人们对他的发现普遍反感。

    第二,当时人类起源的东方说在学界比较流行。人们普遍认为人类最初是在亚洲进化而来,这主要是因为荷兰解剖学家尤金·杜波伊斯(Eugene Dubois,1858—1940)等人自1890年起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发现一批人类化石。中国的考古发掘则为东方起源说强化了论据。自1918年以后特别是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发现不少哺乳动物化石,这些化石中有两颗人的牙齿,这是有关北京猿人的最早发现。1929年,中国考古学家斐文中的发现震惊了考古学界,给达特的发现及其观点的重要性打上了一个极大的问号。这一点在达特的传记中有所描述。达特从英国回到南非以后,曾一度陷入苦恼之中,中国猿人的发现的确对他的冲击太大。他全身心地投入到威特沃特斯兰德大学解剖学系主任的工作中,此后多年未进行有关人类起源问题的探讨。然而,他对自己的观点深信不疑。

    第三,英国当时盛行的民族主义情绪使“皮尔当骗局”(Piltdown Hoax)长期占领着主流话语。此前,1856年,在德国杜塞尔多夫(Dusseldorf)附近发现了尼安德特人化石(Homo neanderthalensis,Neanderthaloid);1868年,在法国的克鲁马努地区发现了克罗马农人化石(Cro-Magnon)。这些发现在欧洲学术界影响极大。既然人类起源地可能在欧洲,英国似乎迫切需要发现自己的古人类化石。古人类学家托拜厄斯(P.V.Tobias)颇为幽默地指出,“法国和英国在非洲领土上的经典竞争可以追溯到19世纪争夺非洲之前的几百万年。”1912年,在英国东萨塞克斯郡尤克菲城(Uckfield)附近的村庄皮尔当“发现的”早期人类化石,给热衷于研究人类起源的欧洲地质学和考古学界特别是英国人类学家带来了惊喜。这些化石在约40年里一直被欧洲考古学界认为是更新世时期的化石。基思爵士是“皮尔当人”作用的主要支持者。达特的导师格拉夫顿·艾略特·史密斯爵士也是“皮尔当骗局”的受害者。这一骗局持续40余年,直到1954年被揭穿。

    第四,最重要的因素是欧洲盛行的种族歧视。“政治和种族理论似乎是天生的盟友。”种族主义在19世纪盛行。德国哲学家黑格尔(1770—1831)在《历史哲学》中一方面承认自己对非洲“几乎毫无所知”,另一方面却随意贬低非洲文化。法国文学家雨果(1802—1885)在1879年宣称非洲没有历史。这些文人的见解与其说是对非洲历史的无知,不如说是欧洲人对持续近400年的奴隶贸易的自我宽慰——非洲黑人低人一等的观点使得欧洲白人将他们作为廉价劳动力贩卖为奴的做法显得顺理成章。早期抵达非洲的欧洲探险家们用欧洲白人的视角来观察非洲,通过各种所谓具有亲身经历的日志,传达了两个信息:非洲人是低等种族,非洲需要欧洲人来传播文明。这些观点不仅为逐渐成熟的种族主义理论提供了论据,也为瓜分非洲提供了“合法”的理由。殖民统治建立后,种族歧视观点更为直白。英国历史学家牛顿在1923年认为,“非洲在欧洲人进入之前没有历史”。英帝国时期著名学者伯厄姆在1951年提出,“非洲没有书面语言,因而也不存在历史。”另一位史学家特雷沃尔-罗珀在1963年表示:“可能在将来会有非洲历史可以讲授,但目前还没有,只有在非洲的欧洲人的历史。其余是一团漆黑……而黑暗不是历史的题材。”历史学家汤因比在1966年仍将“西方人”进入非洲作为文明的标志,认为非洲是文明渗透最晚的一个大陆。直到1972年他才在新版《历史研究》中承认,热带非洲在农业和冶金方面有着可与西欧比肩的历史。

    “含米特人”(the Hamites)一词来自《圣经》中挪亚的儿子含(Ham),后来被利用作为廉价劳动力的代名词。阿拉伯人旅行家利奥·阿非利肯纳斯(Leo Africanus,1492—1550)在其著述中,认为非洲人是含的后代。作为一个内涵模糊的概念,“含米特人”在欧洲学界的长期操弄下逐渐演化成高加索人种的分支,与欧洲人或白人同属一个伟大的人类分支。塞利格曼在《非洲的种族》一书中对“含米特人”概念的理论化使它的涵义固定下来。此书从1930年出版到1966年一直被作为经典著作。塞利格曼的论点很明确:非洲大陆在伊斯兰社会之前的文化发展归功于可能来自东北非的含米特移民,他们将黑人引入社会变革和技术创新。“非洲的文明就是含米特人的文明。”“除了相对较晚的闪米特族的影响之外……非洲的文明是含米特人的文明,其历史是这些人以及与另外两个非洲种群即黑人(the Negro)和布须曼人(the Bushman)互动的记录,无论这种影响是由高度文明的埃及人施加的,还是由今天以贝贾人和索马里人为代表的更广泛的牧民施加的……新来的含米特人是游牧的“欧洲人”(pastoral “Europeans”)——一波接一波地到来,他们比黑肤色的从事农业的黑人武装得更好,反应也更快。我们今天知道,“含米特主义这一概念的作用是将黑人描绘成一个天生自卑的人,并使得对他的剥削合理化。”在这种歧视非洲的种族主义理论占上风的欧洲语境中,人类起源于非洲这一结论很难被人接受。

    南方古猿非洲种:证实的过程

    南非德兰士瓦博物馆的古生物学家罗伯特·布鲁姆(Robert Broom,1866—1951)对证明人类起源于非洲的观点起到了重要作用。理查德·利基这样评价他:“英格兰的古生物学家罗伯特·布鲁姆,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在南非开创性的工作,有助于非洲是人类摇篮观点的确立。”达特的论文发表后,他非常兴奋,专程上门拜访达特。达特后来回忆起布鲁姆突然闯入他的实验室:“他无视我和我的工作人员,大步走到头骨所在的长椅上,跪下‘崇拜我们的祖先’。”作为达特观点的坚定支持者,布鲁姆到处传播这一发现的重要性。牛津大学的地质学家和人类学家索拉斯(W.H.Sollas)原来与其他英国学者的看法一致,认为“汤恩小孩”更接近于大猩猩和黑猩猩。当他看过布鲁姆转来的有关信息后,在1925年6月13日的《自然》以及1926年的《地质学会季刊》杂志先后发文,认为“南方古猿非洲种”头盖骨与类人猿存在诸多明显的差别。索拉斯教授在致布鲁姆的一封信中还表示:艾略特·史密斯也与他持相同观点,认为这块化石是一个高级类人猿的头盖骨,可能接近人类祖先。达特更没想到,1925年6月访问南非的威尔士王子表示希望“看看达特教授的孩子”。他十分兴奋地将这个标本带到威尔士王子下榻的约翰内斯堡卡尔顿酒店,向王子介绍了这个重要发现。

    作为南非早期人类化石探索的先驱者之一,布鲁姆是英格兰人,他早在1918年就发表过有关早期考古报告,后来也投身于早期人类化石的考古工作。布鲁姆于1934年开始在德兰斯瓦博物馆就职,1936年开始从事有关人类起源的早期化石的考古搜寻工作。从那时起到1960年,几乎所有关于南方古猿(Australopithecines)的化石都来自南非的石灰岩洞穴。最丰富的来源是4个山洞遗址:德兰斯瓦的斯特克方丹(Sterkfontein)、克罗姆德莱(Kromdraai)、斯瓦特克朗(Swartkrans)和马卡潘斯盖特(Makapansgat)。布鲁姆的团队从1936年开始收集了数百个标本,并于1938年将发现的南方古猿部分头颅骨及颌骨化石命名为“傍人”(Paranthropus)。斯特克方丹是大约300万~250万年期间人类进化的最丰富的信息来源之一。这些发现为证实南方古猿非洲种提供了更多证据。另一位人类起源研究的先驱托拜厄斯的考古报告,特别是马卡潘斯盖特的成果使达特激动不已,他开始考虑重新回到自己一直关切的有关“南方古猿非洲种”的持续研究之中。

    1932年底,比勒陀利亚的几名学生在马蓬古布韦(Mapungubwe)发现了早期墓室里的头骨,以及与早期人类生活相关的各种遗物,包括金子。发掘者几乎被葬品惊呆:不少于70盎司的黄金、130个金手镯与大量珠子和镀金作品,头骨下面的镀金碎片明显是为了装饰头枕,还有金圆环和金鞘等大量金制饰品。比勒陀利亚的利奥·福切(Leo Fouché)教授在获知这个“奢华葬礼”消息后,参与了对文物的考察,并对金子的纯度进行检测,结果证明金子纯度非常高。他将马卡潘斯盖特的发现报告给政府。在政府的干预下,这个地区在随后两年里又发现了24个墓葬,其中的遗骸引起了学界的重视。南非方面请基思爵士对这些遗骸进行鉴定,但基思以南非自己有足够的学者可进行测定为由拒绝。当福切教授联络达特参与鉴定时,他也婉言谢绝以避嫌。这些遗址在1905年曾被兰德尔·麦克伊维尔测定为班图人的,但达特通过对各种器物的比较,认为有外来因素的影响。

    在布鲁姆的鼓励下,达特后来决定重返人类早期化石的搜寻和论证,并取得了不菲的成果。南方古猿非洲种相关化石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地是南非的马卡潘斯盖特。达特早期就注意到位于马卡潘斯盖特的一些早期人类居住地的特征,1948年7月,他的助理在马卡潘斯盖特发现了一只成年男猿的下腭,随后又发现了一个成年女性的左脸和4块其他类型的早期化石碎片,包括下腭、髋骨和头骨等,在马卡潘斯卡的一个洞穴中则发现了更多的类似遗骸。这些化石后来被命名为“普罗米修斯南方古猿”(Australopithecus prometheus)。达特及团队也在斯特克方丹、斯瓦特克朗、克罗姆特莱和马卡潘斯盖特等山洞遗址里发现了大量早期人类化石,并为每一个化石取了新的种名。1947~1962年间,他们在那里收集了约40个标本。布鲁姆的主要贡献在于他与谢泼斯关于南方古猿非洲种的专著从理论和实证上阐述了达特的观点,使许多古人类学家相信了南方古猿非洲种是现代人类的祖先。基思爵士最终不得不承认达特的结论是正确的,他自己的判断是错误的。后来的研究甚至涉及“汤恩小孩”死亡的原因,多学科的研究推测这名儿童是被一只大型猛禽杀死并吃掉的,很像现存的非洲冠鹰。这样,在南非,我们有了一个生活在300万年与100万年之间的包括早期人类的系列考古发现。

    除了南部非洲之外,在东部非洲和中部非洲也有其他类型的早期人类化石的发现。1960年,乔纳森·利基(Jonathan Leakey)在东非奥杜韦峡谷发现了另一种类型的人类头骨片。这个化石与南方古猿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其头脑几乎大出50%。路易斯·利基(Louis S.Leakey)认为,这一化石代表了最终产生现代人的那一支。鉴于该化石说明此人已能制作石器,达特建议将这一标本命名为“能人”(Homo habilis),即“手巧的人”。利基与托拜厄斯和内皮尔3人根据7个化石个体确定了“能人”这一学名。利基认为,能人是人类最早类型,是智人的祖先,但既不属于南方古猿类,也不同于直立人。路易斯·利基在1961年的“赫伯特·斯宾塞讲座”中明确指出:非洲对人类进步的第一个贡献是“人类自身的进化”。中国人类学家吴汝康指出:“直到50年代末,在东非发现了大量的早期人类化石,人类学界的多数才开始转而认为人类起源的地点是非洲。”南方古猿非洲种在人类起源发展史上的重大意义之所以被重新认定,主要是在同一地区以及东非地区发现了大量的早期人类化石,从而加强并最终证实了达尔文的观点。托拜厄斯曾经就南方古猿非洲种的含义提供了一种令种族歧视者汗颜的解释:“可能需要提醒那些贬低非洲及其成就的人,非洲的最大恩惠是它给了世界第一个原始人和第一种人类文化。”他的评价是对的。

    人类在非洲起源的线索:化石搜寻的历史

    从20世纪初到90年代,在非洲的有关人类起源的发掘与研究一直在推进。1913年,在南非德兰士瓦的博斯科普发现了一块头骨化石。罗伯特·布鲁姆于1918年将其称为“博斯科普人”(Boskop man,Homo capensis)。1921年,在赞比亚的断山(Broken Hill)发现了一个头骨和一些体骨,其年代被推测为35万年以前。这些人类化石与尼安德特人近似,很有可能是带有相同人种特点的非洲标本。自发现南方古猿非洲种以后,其他地区也先后发现了多个时期的人类早期化石。1931年,路易斯·利基在东非奥杜韦峡谷发现了动物化石和粗石器后,认为人类进化的中心在非洲而不是亚洲。1932年,他在肯尼亚西部坎杰拉发现两块残破的头骨,可能属于智人种。1939年科尔·拉尔森(L.Kohl Larsen)在坦桑尼亚的埃亚西湖东北部发现了下颌骨,由此将南方古猿的分布扩展到东非。1959年,玛丽·利基(Mary Leakey)在奥杜韦峡谷发现了与南方古猿粗壮种相像却更粗壮的175万年历史的磨石齿,命名为“东非人鲍氏种”(Zinjanthropus boisei,简称“Zinj”),后改为“南非古猿鲍氏种”(Australopithecus boisei)。这一发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激发了人类古生物学界的热情和引发了有关人类起源的科学辩论,且抓住了公众的想象力。其次,这一发现使得美国国家自然地理学会认识到奥杜韦对早期人类化石发掘的重要性,并愿意提供研究经费。再次,这对达特的早期发现也具有重要意义。路易斯·利基专门邀请达特、德斯蒙德·克拉克(Desmond Clark)等古人类学家和考古学家来考察这一发现的遗址。玛丽·利基在传记中表明:“达特对我们的发现感到特别高兴。”达特自己也表示这一发现印证了南非的早期发现。

    继1960年乔纳森·利基在奥杜韦峡谷发现“能人”头骨之后,理查德·利基(Richard Leakey,1944—2022)于1963年在坦桑尼亚纳特龙湖地区发现了南方古猿颌骨,同年在奥杜韦峡谷第二层发现能人化石。1967年,美国、法国和肯尼亚的国际考古队在埃塞俄比亚奥莫河谷下游发现约400块人科化石,被称为“奥莫人”(Omo man)。该地区还发现过较早时期的化石和早期陶器。1969年,理查德·利基团队在肯尼亚发现距今175万年的南方古猿鲍氏种(Australopithecus boisei)头骨,收集了100多件化石碎片。1972年,在肯尼亚库彼福勒发现被归属于能人的编号为“KNN-ER1470”的颅骨化石。1974年,由莫里斯·泰伊白(Maurice Taieb)、伊夫·科彭斯(Yves Coppens)和唐纳德·约翰森(Donald Johanson)领导的法、美联合考察团在埃塞俄比亚的哈达尔发现了许多化石骨骼,包括一个身高0.92米的女人,被称为“露西”(Lucy),露西及其伙伴在约200万年前已能两足行走。

    1975年到20世纪80年代初,玛丽·利基团队在莱托利找到多种人类化石,被命名为“南方古猿阿法尔种”(Australopithecus afarensis)。1976年,她在奥杜韦峡谷的莱托利火山灰沉积上发现了距今360万年前留下的一组27米长的足迹,这是她最重要的考古成就之一。玛丽·利基认为“莱托利足迹”(Laetoli footprints)是人族留下的。莱托利脚印的发现是我们理解人类行为和两足动物进化的最重要进展之一。除了证实370万年前人类祖先已能够完全用两足行走外,其步态模式和踏板形态可能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莱托利的那些保留下来的足迹痕迹提供了早期人类活动及其古生态环境的实证。玛丽·利基的观点曾一度被否定,或认为这些脚印是一只幼熊后腿行走留下的,或认为340万年前的足迹与现代人足迹如此相似不可想象,或认为生活在300多万年前的生物会存在如此清晰的人类足部特征不可理解。然而,埃利森·麦克纳特的近期研究表明,用熊来解释这些足迹站不住脚,“莱托利足迹”属于交叉双腿的类人猿。只有人类才有合适的解剖学特征来保持紧凑的步态,或以两脚交叉而不至跌倒。“莱托利足迹”说明,两足直立行走是比脑量增加和牙齿结构进步更为古老的人类特征。1978年,在奥杜韦同一地层发现了能人化石、奥杜韦文化遗存和动物遗骸,由此证明能人使用工具来捕捉动物维生。考古学者在肯尼亚的库彼福勒、南非的斯特克方丹和斯瓦特克朗与埃塞俄比亚的奥莫地区均发现了能人化石。1984年,理查德·利基团队的卡莫亚·基穆(Kamoya Kimeu)在肯尼亚图尔卡纳湖岸发现的“图尔卡纳男孩”(Turkana Boy)是直立人的成员之一,是在人类进化表上比以前的任何类型更进步的类型。考古人员在南非的斯瓦特克朗(250万年前)、坦桑尼亚的奥杜韦峡谷(150万年前)、肯尼亚的图尔卡纳湖边(150万年前)和埃塞俄比亚的默勒卡孔图雷、博德和奥莫等地(50万~150万年前)均发现了直立人标本。直立人已具备某种使用语言的能力,同时是最早使用火、最早以狩猎作为生活的重要活动、最早能按某种方式制造工具的人。更重要的是,直立人是最早分布到非洲以外地区的人。

    1987年由阿伦·威尔逊(A.C.Wilson)等人提出“线粒体夏娃假说”:智人之古老类型向现代类型的转变大约在10万~14万年前发生在非洲,今天人类均为该群体的后代,后来的研究使年代稍向前移。研究小组通过检查细胞内称为线粒体的细小器官中的遗传物质去氧核糖核酸(DNA)的原型,确定现代人类线粒体DNA均来自非洲的一位女性,她是人类各种族的共同祖先。研究团队认为可以将这位幸运的女性称为“夏娃”,她的世系一直延续。这一观点因此也被称为“夏娃假说”或“夏娃理论”。这一假说得到道格拉斯·华莱士(Douglas Wallace)实验室研究成果的支持。1987年卡恩等人通过对线粒体DNA变异的研究提出“出自非洲假说”。“夏娃假说”支持人类起源的“走出非洲说”,但否认杂交的可能。这种假说遭到质疑。以沃尔波夫(M.H.Wolpoff)为首的古人类学家指出,化石材料表明世界各地的现代人类是从当地的古人类发展而来的,并不存在“完全取代”。坦普列顿(A.R.Templeton)对最初线粒体“DNA”比对研究的科学性提出质疑,认为这种检验方法容易出错,不足以证明人类祖先是同一女性。

    20世纪90年代,考古人员在非洲继续发现了一些新的人类化石,如蒂姆·怀特(T.White)等学者于1994年在埃塞俄比亚阿法地区发现距今440万年的早期人科化石,定名为南方古猿始祖种(Australopithecus ramidus),1995年改名地猿始祖种(Ardipithecus ramidus);1995年玛丽·利基在图尔卡纳湖西南发现的420万~390万年前的新化石,定名为南方古猿湖泊种(Australopithec usanamensis);1995年,法国古人类学家布吕内(M.Brunet)考古队报道于1993年在乍得的科罗·托罗(Koro Toro)附近羚羊河地区发现的下颌骨,定名为南方古猿铃羊河种(Australopithecus bahrelghazali);1996年,埃塞俄比亚古人类学家阿斯发(B.Asfaw)等人在埃塞俄比亚中阿瓦什地区布瑞半岛发现了距今250万年前的头骨和颌骨,1999年定名为南方古猿惊奇种(Australopithecus garhi);1999年,史蒂夫·沃德(Steve Ward)研究小组在肯尼亚的图根山区发现一具完整且包含牙齿和头骨碎片的骨骼。这具骨骼表明原始类人猿在约2200万年以前出现在东非,显示出早期类人猿与现代类人猿及人类之间的联系。

    21世纪非洲人类化石的新发现

    21世纪,非洲考古又有重要的新发现。2000年,法国古生物学家皮克福德(M.Pickford)等人在肯尼亚的图根山(Tugen Hills)发现了600万~570万年前的两件下颌骨、3根大腿骨和其他骨骼化石。研究表明这种生物已经习惯用两腿走路,可归属于人类,被定名为“原初人图根种”(Orrorin tugenensis),也被戏称为“千禧年祖先”(millennium ancestor)或“千禧猿”。这一发现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表明人类早在距今600万年前已用两腿行走。此外,还有1998年和1999年发现并于2001年定名的“扁脸肯尼亚人”(Kbnyanthropus platyops)和2001在埃塞俄比亚发现的520万~580万年前的地猿始祖种的家祖亚种(Ardipithecus ramidus kadabba)。最重要的成果是乍得早期人类头盖骨的发现,它将人类起源追溯至700万年前。2002年,布吕内等学者在乍得萨赫勒地区发现一块头盖骨,牙齿和下颚距今700万年,它被定名为“萨赫勒人乍得种”(Sahelanthropus tchadensis),并取名“图迈”(Tumai)。持不同意见者认为,“图迈”化石更像猿,而非人。2003年《自然》杂志报道了在埃塞俄比亚阿法盆地的赫托(Herto)发现15万~16万年前多件智人头骨化石这一重大事件。研究者认为这批化石在形态上与现代智人不属于同一亚种,与现代非洲人差异较大,而与澳洲土著人较相似,其形态体现为古老特征与现代特征的结合,故定名为智人长者亚种(Homo sapiens idaltu)。2005年,《自然》杂志报道对奥莫人类头骨化石年代的新研究将其推前至19.6万年前,后来的研究将时间确定为23万年前。这批化石比“夏娃”年代更早,因为其形态结合了古老特征和现代特征,年代远早于15万年前。这些考古发现及研究表明,人类发展过程在形态上逐渐过渡。2005年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布吕内等人在发现“图迈”的地方找到一些牙齿和颚骨碎片。从牙齿判断,“图迈”的犬齿较小,有臼齿和前臼齿,牙齿的釉质较厚,这些特征与人类相似。“图迈”的头骨是平衡在脊柱上的,证明他能像人一样直立行走。化石证据和计算机成像都表明,早期在乍得挖掘到的这具化石属于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人种化石,对人类起源和进化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伊莱雷特足迹”(Ileret footprints)是马修·贝内特(Matthew R.Bennett)的团队于2009年在肯尼亚北部伊莱雷特村距今151万年至153万年前的两个沉积层发现的古代人类脚印。通过这些脚印的形状、体积和深度可以判断这些生物的重量和体态,很可能是类似现代人类的东非直立猿人的足迹。这些脚印提供了在骨骼化石中所缺乏的有关足部软组织形态和结构方面的信息,是证明人类祖先像现代人类一样行走的最古老的证据。这些脚印与现代人脚印相差无几,步幅也几乎一样。足迹显示出现代人的脚部特征,如脚跟为圆形、大脚趾与其他脚趾平行,而不像类人猿的大脚趾那样单独分开。脚印还显示出明显的足弓以及短趾,这与人类相似并且通常与双足行走的能力有关。研究人员还估算出足印“主人”的体重与现代人相当,从步幅可估算出其中有的身高约1.75米,但尚未发现他们的足部残骸。直立人身材比例接近现代人,腿长、胳膊短。古人类的足迹提供了关于步态和足部形状的证据,但它们的稀缺性加上古人类化石记录的不足,阻碍了研究者对人类步态进化的研究。根据脚印的大小和深度,研究人员认为那时的人类祖先已具备现代人基本的足部功能和直立运动特征。

    2010年,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自然历史博物馆的古人类学家约翰尼斯·海尔-塞拉西(Yohannes Haile-Selassie)领导的团队在《美国国家科学院院报》(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PNAS)发表研究成果,报告团队于2005年在埃塞俄比亚中部的阿尔法地区发现了与露西同类的早期人类新化石,但年代更早,距今有360万年的历史。科学家们将新的南方古猿阿法尔种化石戏称为“大个子”或“大人物”(Kadanumuu,埃塞俄比亚阿法尔语语义),因为新化石的高度在5~5.5英尺(约合1.5~1.8米)之间。除了体型比露西大得多之外,新化石还包含一个更完整的肩胛骨、胸腔的主要部分和骨盆碎片,这些碎片为南方古猿阿法尔种的运动提供了新的线索。海尔-塞拉西表示,“‘大个子’的骨骼特征与现代人类惊人地相似”。这项研究表明,“露西”和她可能的祖先“大人物”几乎与现代人一样善于直立行走,人类进化过程中开始直立行走的时间可能比此前研究者认为的更早,甚至可以单腿站立并保持平衡,“这是黑猩猩无法做到的。”“由于这一发现,我们现在可以自信地说,‘露西’和她的亲戚几乎和我们一样熟练地用两条腿走路,而且我们的腿在进化过程中比以前想象的要早。”2016年9月,由哈佛医学院遗传学家领衔的国际团队对全世界270个地点的个体样本,进行了全新的、高质量的全基因组测序。研究证实了当今所有非洲之外人类的祖先都源自10万年前同一走出非洲的种群。

    从上述发现可以看出,研究人类起源的学者探索这一问题的证据来自三方面:一是早期进化各阶段的人类化石;二是通过有形的产物、工具和艺术品体现的人类行为;三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分子遗传学的解释。目前,学界对人类起源提出3种假说。“多地区起源说”(Multiregional Evolution theory)认为,现代人起源是包括整个旧大陆的事件;现代人出现于任何有直立人群体的地方;智人在各大洲逐渐进化成现代人,并伴有基因交流。“走出非洲说”(Out of Africa theory)认为,现代智人在近期产生于非洲,后扩展到旧大陆的其余部分;虽然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与当地已有智人前的人群杂交,但非洲现代智人取代了已存在于世界其他地区的直立人和远古智人;这些人群的遗传根源浅,均来自晚近才在非洲进化出来的单一人群。这种假说目前基本上已被否定。“线粒体夏娃学说”或“线粒体夏娃假说”(“mt-Eve”或“mt-MRCA”)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现代人起源假说,它基本上支持“走出非洲说”,但否认杂交的可能;当现代人群走出非洲并在数量上不断增加时,他们完全取代了当地已有的现代人以前的群体;移民与当地人群之间的杂交可能性极小。

    初史时代存在4个关键性阶段。第一阶段是人科本身的起源,即类似猿的动物转变为两足直立行走的物种,时间约为700万年前。第二阶段是古生物学家称为适应辐射的阶段,即两足行走的物种繁衍的阶段。第三阶段是人属(Homo)的出现,其标志是脑子的扩大。人属是从诸多物种中发展起来的,距今300万~200万年之间。从猿到人有一个过渡阶段。人属的第一个种是能人,在坦桑尼亚、肯尼亚、南非和埃塞俄比亚发现了能人及其亲近种的化石。人类的这一支以后发展成直立人,并最终发展到智人(Homo sapiens)。第四阶段是现代人的起源,他们具有语言、意识、艺术想象力和技术革新等多种复杂的能力。

    余  论

    本文聚集于对人类起源问题的研究和达特在这方面的贡献。然而,学界对达特的历史作用的看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达特对南非“科学种族主义”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他的思想强化了白人种族优越性的假设。随着关于现代人起源的遗传学研究不断深入,不少遗传学家的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观点,一些新的考古发现也在得出新的结果。1992年,中国与美国人类学家在湖北郧县发现了两块古人类头骨化石,研究后确定现代中国黄种人的祖先不是由非洲迁移而来,而是由当地猿人演化而成。1995年,英国剑桥大学和美国的亚利桑那大学的两个科研小组利用基因技术各自独立地得出结论:世界各地的男性基因源于同一基因。美国学者利用计算机分析了8位非洲男性、2位澳大利亚男性、3位日本男性和2位欧洲男性以及4只大猩猩的基因。他们通过将人类基因与人类近亲大猩猩祖先的基因比较后得出结论:18.8万年前非洲某部落的“Y”染色体是现代男性“Y”染色体的共同祖先。1998年,吴新智(1928—2021)根据中国出土的化石提出“连续进化附带杂交”的观点。早在20世纪80年代,吴新智与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W.F.沃尔泼夫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教授A.G.索恩依据当时掌握的化石证据,对东亚和东南亚—太平洋地区古人类演化模式进行了分析论证。他们列举了支持这一区域古人类连续进化的化石形态证据,由此创立了现代人起源的“多地区进化说”。这一研究仍在继续。

    以吴新智为代表的一批中国考古学家支持“多地区进化说”,认为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东亚人是独立进化而来。1998年,由中国16个科研单位联合开展的中华民族基因组若干位点基因结构的研究表明:当今亚洲基因库主要源于非洲起源的现代人,从而对东亚地区存在着从直立人到现代人的连续进化过程的说法提出挑战,得出关于“亚洲基因库主要源于非洲起源的现代人”的结论。2001年5月,中国、美国、英国、印度尼西亚等国的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一项针对163个东亚人群的1.2万名男性进行的性染色体的基因研究表明,东亚人可能源自走出非洲的现代人而非非洲现代人与当地直立人的混合后代,但不完全排除中国人起源于本土直立人的可能性。2007年,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尚虹、同号文等与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的特林考斯教授,对田园洞人类化石研究后得出以下结论:田园洞人的化石指示其存在来自尼安德特人、近东现代型人类和南方现代型人类的基因流;中国人的祖先未必完全来自非洲。概而言之,我们的祖先从非洲来到东亚可能存在两条路线,即“南线”假说和“北线”假说。

    目前虽尚无肯定的结论,但学界基本认可非洲作为人类主要诞生地之一或诞生地,非洲是能够按连续年代顺序来证明人类起源发展各个阶段的大陆。非洲发现的人类早期演变的头盖骨化石系列最为齐全;考古发掘表明从2200万年前的类人猿到200万年前的人类物种均已在非洲发现;学者进行的多年的分子遗传基因研究为人类起源于非洲提供了新证据,即生活在地球上的现代人类均是约5万~10万年前走出非洲的史前人类的后裔;语言学研究则推论世界语言源于非洲。非洲是人类发源地,人类从这里走向世界。目前,中国许昌有关人类起源的考古发现为新的观点提供了证据。然而,这两个化石“本身没有涉及非洲起源说、多地区说或者折中说”。概言之,学术界对于人类的祖先约500万~700万年前起源于非洲大陆并无太大异议。然而,对人类进化的最后一个阶段——智人的起源,学界存在两种假说,即“非洲起源说”和“多地区进化说”。

    本文转自《西亚非洲》2024年第4期

  • 李辉:列入“重大科学问题”的古人类研究

    中国科协发布了2024年重大科学问题,其中之一是“中国境内发现的古人类是否为现代中国人的祖先”。

    中国科协将这一问题列入“2024年重大科学问题”,主要原因是什么?

    这个问题可能已经不只是一个科学研究的问题,也是一个科学认识和宣传的问题了。比如科学上我们拿出了很强的证据、很多的事实,把问题解答得很清楚,逻辑也很严密了,猿人不是我们的祖先,早期智人有微小贡献,晚期智人主要是外来的。但有的时候不同领域的人思考的逻辑不一样,不一定能够得到同样的认知。在论文投稿的时候,不同领域的审稿专家可能会提出异议,会认为证据上面还不“完善”,无论提供的证据多么硬。

    问题是科学研究的结论很难做到100%的完全准确。所以基本上只要结果拥有95%以上的置信区间,我们就认为结论是可靠的了,不能因为没有检测完“最后一个中国人”的基因就否认现在的结论。因为这种可能性小到几乎为零。

    “中国境内发现的古人类是否为现代中国人祖先”,包括“非洲起源说”、“多地演化说”,以及“附带杂交说”之间的争论,其实学术上也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

    是的,在我看来从生物人类学,特别是分子人类学的角度,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几乎可以确定地说,这中间不存在什么科学上还未解释清楚的地方。现代中国人可以很明确地说就是主要起源于非洲,主要是指97%以上的成分。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这是以99.999999999%以上的置信区间确认了的成果。

    从科学逻辑上讲,任何的生物类群都有演化的谱系,有物种形成的规律。我们的祖先跟哪些古人类是同一个物种的?跟哪些不是同一个物种的?如果都不是同一个物种,那怎么可能是我们的基因来源呢?我们不可能跟其他物种有基因交流、基因传播,与猫、狗不能,与猴子、猩猩、猿人也不能。像人类这样的高等动物,跨物种的基因交流是不可能存在的。

    物种内的基因交流是合理的,物种内可能有亚种、地理种,这种基因交流是合理的。所以有基因交流的类群就属于同一个物种。那么根据这些概念,谁是我们演化的主线,谁不是我们主线,实际上已经很清楚了。从生物学意义上,在东亚大地上演化的人类一共是两个物种:猿人(也叫直立人)和智人。

    但是有些人不想承认,在分类上改了好多不同的名字,比如“古老型人类”之类,把学术界这个水搅浑了。实际上“古老型人类”,我们以前叫早期智人,它属于智人这个物种。现代人也是智人物种,叫作晚期智人,那么物种内可以交流吗?当然可以。

    2022年获得诺贝尔奖的帕博就做了相关研究,他的结论证明非洲以外的全世界人类都跟尼安德特人发生过基因交流,现代人的基因中有2%尼安德特人的基因。所以尼安德特人是我们的祖先吗?是的,之一,但是只有非常非常微弱的2%。

    中国的早期智人,属于丹尼索瓦人。丹人对我们的基因有贡献吗?很遗憾,当构成当代中国人大部分基因库的这一波现代人到中国的时候,丹尼索瓦人已经灭绝了。但是在我们之前还存在一波现代人迁徙到东亚,跟丹尼索瓦人发生了基因交流,而我们则跟这支现代人发生了交流,相当于我们依靠一波“接力棒”融合了部分丹尼索瓦人的基因,那这个比例经检测只有千分之二。

    从这些结论出发,我们确实能够确认存在“附带杂交”,但这个比例很低,所以仍然是“非洲起源,附带杂交”。

    中国这片土地上的现代人类起源,比较合理的结论就是非洲起源,只是过程中可能有少量的附带杂交?

    李辉教授:是的,现在从基因组来看,结论是很清楚的,这种附带杂交只出现在早期智人中,跨智人种跟猿人杂交是不可能的,然后看看中国发现的古人类中哪些是智人,哪些是猿人不就清楚了吗。

    有人说我们没有检测过,猿人的DNA超过了50万年根本检测不出来的,但是现代人基因库中根本找不到那种完全不同来源的部分,其差异大到属于猿人来源的,也就是说我们体内没有猿人的成分。所以就没有必要去检测猿人的化石,增加这种不合逻辑的检测了。这是科学逻辑很清楚的事情,再进一步去探讨它是个“未解难题”就没这个必要了。

    当然,古老化石的基因检测也是个难题,怎么让大家都认知到,都理解这些科学逻辑也是个难题。现在在公众宣传上经常有人在这个问题上浑水摸鱼,媒体宣传也好,科学界内部也好,都有人想这么做,在关键问题和科学概念上模糊化,比如有些人就将现代人和早期智人完全割裂开,当作不同的物种。

    进一步讲,如果全世界的人类都是各自分开演化的,那何来人类命运共同体?又何来中华民族共同体?我之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上发过文章,专门讲过这个问题,没有基因图谱这一实证构建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很虚的,而从基因谱系里看,中华民族共同体那是紧密得不得了,是很清晰的一个构架。

    最近关于古人类学和人类演化国内有哪些比较重要的成果和进展,接下来要做的工作有哪些?

    实际上最近有很多成果,但是如果说重大的创新性成果,说实在的很少,现在大部分的学者都在证明已知的东西,做一篇大文章发nature或者science,数据做得很全很完美,工作做得很漂亮,但结论都是已知的,不做也知道是什么结果。

    当然,探索未知的、创新的东西很难发表了,因为创新的东西大家理解能力有限,可能理论的完善程度也不够,创新性的理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完善了,审稿人就会提出很多意见,就会不容易发表,这是现在科学界的同行评审中的一个通病,一个难以解决的缺陷。

    现在分子人类学领域做了好多工作,就比如说测了很多人类的基因,证明了整个全基因组层面,古代的人类包括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在中国、东亚是怎么演变的。不同地区的古代人群对中国现代人有贡献,各占百分之几,分别从南方、北方怎么演化过来的,目前这个数据做得很漂亮。

    但是还有个大的问题,就是能够依据的早期样本是非常少的,很多来自较寒冷的地区。根据早期样本能够得出一个结果,但如果以这个结果为结论的话,中国人绝大多数来自西伯利亚,就很荒谬了。

    比如南方人群的某些基因演化,东南亚样本没有,对应的只有一个西伯利亚样本,因为西伯利亚气候冷样本保存好啊,然后数据分析的时候说有百分之多少成分,跟西伯利亚样本是一致的。这没错,但是你不能判断演化的源头来自这个样本,只不过与这个样本是同类。现在很多论文都有这个问题,就是把结果当结论,这是很有误导性的。

    第二就是对古人类的研究,从直接或者间接证据的可靠性上也存在漏洞,特别是测年的数据。我们前年发了一篇文章,讲福岩洞内部地层颠倒的问题。因为不同地层坚硬程度不一样,比如说冰川期地层比较板结,热的时期地层比较松,有时候洞穴里面水流的冲击会把松的一层冲掉,然后上面的岩层坍塌沉积,结果上下地层就会颠倒混乱,找到的“十几万年前”的地层里面的化石,有可能只是一万年前的。

    当时,考古勘测从“十几万年前”的福岩洞里,找到一枚有“现代人”特征的牙齿,从地层的分析来说,好像都很对。结果我们重新去测年,发现同一个地层里有十几万年前的样本,有几万年前的样本,有几千年前的样本混在一起,而同一地层的人牙齿化石直接去测年,连一万年都不到。

    我们以往的研究中也会存在着这样一些,可能因为技术原因,也可能因为人为原因导致的谬误,我们的学术界还是应该重新回到追求真理的科研初心上,重新纠正之前研究中的问题和错误,才能走得更远

    观察者网:您刚才提到了牙齿,很容易让人想到东亚人群常见的“铲形门齿”,北京猿人也有这样的特征。但是,分子生物学的证据已经揭示,猿人和现代人并无基因交流,那么如何科学地解释“铲形门齿”看上去似乎“流传有序”的现象?

    李辉教授:基因之外的特征叫做表型,表型是非常复杂的,在同一部位的相似表型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基因类型所产生的。铲形门齿就是这样一种复杂表型。

    东亚猿人门齿的浅浅的铲槽,与现代中国人普遍的深深的铲槽,是完全不同的基因突变造成的。现代的深槽基因,根据金力教授发表于Cell的一篇封面论文揭示,其出现历史仅仅不到4万年,与猿人毫无关系。而浅槽这种表型,则是全世界都存在的一种普遍特征,非洲人中都超过10%。所以东亚的铲形门齿“流传有序”恐怕是一种误读。

    对现代人类起源问题的研究,将可能为我国的遗传学、考古学、人类学,以及更大范围的生物进化领域带来哪些新的进展?未来会出现什么新的研究角度?

    如果能够对“我们从哪里来”这样一个问题给出一个定论,那么我们将会发现“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只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真正成为一个科学认识,全世界的人类都有一个共同的源头,因而全世界人类的命运也自然紧密联系在一起。

    当我们解决了“我们从哪里来”这样一个问题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我们为什么成为我们”。这个问题其实是考古学的核心问题。当我们发掘出新的古代文明遗迹的时候,我们都是以发现地来命名的,比如“红山文化”“马家窑文化”等等,不知道是人群记忆中的哪一段历史。考古学诞生之初,发现一个考古文化,有限的材料无法确定它是哪一段传说中的历史,只好用发现地来“临时命名”,但是重构历史始终是考古研究的初心。这个是考古学终极目标,相关研究应该朝这个方向去。

    这些存在于口口相传中的历史记忆,与我们发现的古文化遗址之间能否实现对应,这既要依靠考古学的发现,也要依靠分子人类学提供的科学论证,才能最终解决“我们为什么成为我们”的问题,也能够真正从科学视角论证“中华民族共同体”。这才是考古学研究的初心,才有助于“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

  • 王锡锌:政务数据汇集的风险及其法律控制

    一、政务数据汇集及其风险认知的必要性

    在国家治理中,面对空间、人口的巨大规模和事务的复杂性,政府治理始终面临“能力赤字”挑战。相应地,补强治理能力的渴望构成行政权力运作及转型的重要指引。当新的技术出现时,通过“技术赋能”便成为补强治理能力的重要选项。当下,在新一轮技术革命风起云涌的背景下,将数字技术引入政府治理,成为治理变革的一个潮流。我国的数字政府建设就是这种技术赋能逻辑的实践展开。

    在数字政府建设中,政务数据汇集是一项基础工程。当下,“一网通办”“多码协同”“跨省通办”等政务数据共享实践层出迭生,《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明确强调,通过全国一体化的数据共享架构规制社会风险、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在数字行政背景下,机构之间的数据传输不再是个别、零散、偶尔为之的互动,而是呈现为大规模、持续化、自动化的数据共享集聚样态。基于大数据的政治与经济效益,各类数据资源的汇聚成为“数字赋能”乃至“数据赋财”的基础性要素,一个个大型的专门数据库与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且具有实时更新、持续扩容的能力,不断将汇集后的大数据转化为治理绩效与财政资源。

    政务数据汇集(aggregation),指各行政机关或部门将其收集的数据在不同行政机关之间传递、移转、汇集,使数据资源从分到合,构成整体性的政务数据。对此,一些政策性文件使用的概念是“共享”;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使用的概念是“传输”和“提供”;国外一些法律文件使用的概念是“转移”(transfer)。本文主要采用“汇集”这一概念,目的在于突出这种传递、移转背后从分散化到整体化的结果特征。在具体阐述中,出于行文方便和讨论语境的考虑,不与其他近似概念作严格区分。此外,本文不区分“政务数据”和“政务信息”两个概念,亦不区分“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子概念。

    数据的汇集、共享和应用在对行政权进行赋能的同时,也塑造了日益庞大的数字技术系统。数据汇集活动虽然打破了数据孤岛,但也带来了数字化权力在不同机构间的复制、延伸和重组,改变了行政权运行的逻辑,很可能导致大数据的无节制使用乃至滥用。对此,已经有一些研究关注到了政务数据汇集的法律风险,对政务数据共享表达了担忧。不过,既有讨论仍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研究的精细化程度不够,往往将政务数据汇集活动作为一个宽泛的研究对象进行讨论,没有结合不同的组织法构造进行精准的类型化分析。第二,研究的全面性不够,主要关注政务数据汇集中的部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对数据汇集活动带来的权责法定、权责一致等行政法问题缺乏关注。第三,分析框架的体系化不够,缺乏概念清晰、结构完整、体系融贯的法治分析框架,无法针对当下复杂的数据汇集实践制定有效的风险规制方案。

    本文尝试为政务数据汇集活动的风险控制和法治约束提供一个规范性、整体性的分析框架。首先,从数据提供机关与数据利用机关的法律关系出发,对政务数据汇集的基本类型和实践特征进行梳理。其次,在类型化基础上,分析政务数据汇集活动的法律风险,总结政务数据汇集给行政法治带来的现实挑战。最后,针对数据汇集活动的风险,进一步探讨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

    二、政务数据汇集的主要场景及模式

    促进政务数据汇集活动的规范化和法治化,首先要厘清一个关键性问题:政务数据汇集的权力基础到底是什么?相较于单个机关自行处理数据的行为,政务数据汇集行为具备多主体、交互性的特征。参与数据汇集的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对应的职权依据和基础也存在差异。基于数据汇集的行政权基础,可以将政务数据汇集活动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模块式”汇集,即多个行政机关基于任务履行上的相通性,在业务协同过程中展开数据汇集;二是“旋涡式”汇集,即在特定管理目标的驱动下,职能上并不交叉的多个行政机关围绕某项数据整合需求而进行数据资源的汇集,汇集后的大数据成为数据利用机关履职的资源;三是“枢纽式”汇集,即基于组织法上的层级关系,上级机关可以调整、分配下级机关数据资源的流向与利用,尤其是通过特定的指挥枢纽机构来控制前两种汇集模式的具体运作。以下分别对不同模式数据汇集的运行逻辑及实践样态进行简要分析。

    (一)基于业务协同关系的模块式汇集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在特定行政任务的驱动下,由多个行政机关参与、由多个分阶段行为组合而成的行政活动流程,已是现代行政的常态。这种多阶段的流程内含业务合作、权力制约、效果承接等行政协作关系。然而,组织的分散化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共管理的碎片化、管辖权的叠床架屋和部门中心主义,削弱了公共部门的协同联动能力。当下“整体政府”建设的核心理念便在于:面向特定的行政任务和现实治理需求,对分散于不同部门和行政组织的职权进行统合,形成业务协作模块,使相关组织的政策产出保持一致。在这一过程中,政务数据汇集成为推动部门协作的关键因素。任务相通、职权关联的行政机关依照特定管理流程彼此协力、先后参与行政任务,各组织便可被视为一个整体性、一体化的模块的组成部分,此种场景下组织之间的数据传输便属于模块式汇集。此时,提供机关的数据处理活动与利用机关的数据处理活动具有高度的职责关联性,数据汇集可有效消除提供机关与利用机关间信息不对称、零散化等困境。

    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是政务数据模块式汇集的典型场景。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将政府组织的重点放在解决问题上,而不是划清部门分工上,必然要求以行政任务为导向的业务归口、职能整合与数据汇集。例如,在福利行政领域,以公众需求而非政府管理为中心的理念越发凸显,组织间数据流通模式亦发生变革。福利行政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几乎所有社会保障项目都需要运用自然人个人信息,如项目开始时需要大量信息作为启动基础,项目运行中也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不过,同一社会保障事项往往涉及多个机关的权责,这可能带来组织分散化引发的分割、隔离和烦琐问题。又如,退休待遇的认定可能涉及疾病情况、工伤认定、户籍身份等方面的行政专业判断,保障性住房的审批涉及房管、民政、工会等多个部门。在传统业务工作流程下,公共服务部门各自的信息系统既不兼容,也不共享,申请人针对同一事项,往往需要请求不同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开具证明,这不仅低效,而且容易诱发不同机关间相互抵触的风险。

    鉴于此,福利行政的一体化目标需要以机关间职能整合与数据汇集为手段。通过数据汇集和分析可以更精准地测算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帮助相关的行政机关作出更客观、理性的行政决定。在比较法上,德国《社会法典》(Das Sozialgesetzbuch)第十编第69条针对关联行政机关之间共同协力、先后阶段完成社会行政任务过程中的信息共享行为,进行了宽泛的授权。其背后的原理在于:虽然这些行政机关彼此之间不具有隶属关系,但其履行的社会任务具有相通性,相互之间的信息联通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节约行政成本。因此,应当将履行社会行政任务的不同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消除因为组织的零散化引发的信息碎片化。某一社会行政机关依照其法定职责收集储存的信息,若有助于其他行政机关的社会保障任务之达成,则不妨将信息收集与后续信息共享理解为整体目的之下而进行的处理活动,进而可避免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目的限定原则的限制。从历史上看,20世纪80年代,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曾提出“信息分立”的要求,强调政府不是由一个统一的“信息单位”而是由不同的部门组成的,应当强调信息权力划分的重要性,要求各个部门只能在自身权责范围内,基于特定的目的处理信息,从而约束政府的信息权力。但随着公共服务一体化与数字化进程的推进,“信息分立”不再是形式化地强调部门间的信息流通约束,而是允许跨部门、跨地域的行政机关基于相同的行政任务进行组织模块内的信息共享,以提高行政效率。

    类似地,在风险规制领域也出现了模块式汇集的现象。在风险社会中,政府面临对“整体性风险”进行规制的任务。传统的行政管理以各职能部门为中心,官员倾向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处理问题,很难以整体视角解决易于诱发连锁反应的风险,在治理方法上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以零散的行政机关应对越发复杂的风险治理需求,必然造成越来越多的管理缝隙被忽略或者无法被填充,形成“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对行政系统的协调性、灵活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风险行政法涉及复杂的事实和利益关系网络,相关行政决定必然需要具备“跨部门协作”和“综合”的特性。以重大风险设施选址为例,行政任务的履行是以选址为中心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等环节构成的过程,这可能涉及规划、土地管理、环保、电力多个部门的审批与监管,需要各部门协同作出综合性的决策,由此也形成了相应的行为流程与数据汇集。

    (二)基于资源共享目标的旋涡式汇集

    “行政一体”本身就蕴含了相互协助的理念。为了提升整体的行政效能,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在必要的范围内共享资源,这符合效能原则。在数字化时代,政务数据越来越被认为是一种行政资源,而数据资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不同行政机关可重复利用同一数据集。这一过程可以在整体上节约行政活动的数据收集成本。在此意义上,即便数据提供机关与数据利用机关并不存在直接的业务协同关系,基于行政资源共享和效率考量,也存在打破组织间数据壁垒的驱动。在行政实践中,这种汇集往往受到以实现特定管理目标为中心的任务驱动,将所有的相关数据尽可能汇集,以实现数字赋能目标。在这种数据汇集模式中,不同组织围绕作为中心的特定行政任务而“旋转”,不同组织的数据在模块式汇集基础上,可能出现跨模块传输,以服务于中心任务。相比于临时性、一事一议的行政协助场景中的信息分享,当下的旋涡式数据汇集呈现出整体化、日常化、规模化的数据传输样态。

    例如,在大数据警务中,为了获取关于涉嫌从事非法活动的特定个人信息,警务部门被授权从税收、福利、市场监管等不同部门的数据库中调取数据,并对汇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得到精准的个人画像,以提升执法的回应性。类似地,社会信用监管以公民个人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单元,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数字化信用档案,通过数据汇集来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风险规制效率。除此之外,通过在不同数据库之间建立自动比对程序,社会管控也变得更加精确与高效。一旦管制对象在某项行政活动中登记了其信息,自动比对程序便可以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与预警。在欧盟,《关于在边境和签证领域建立欧盟信息系统之间互操作性框架的条例》授权签证、旅游管理、犯罪记录等不同数据库之间可进行数据比对,并设置了搜索门户、生物识别信息比对服务等互操作性组件。在欧盟立法者看来,即便不同数据库设置的最初目标并不相同,但基于识别特定管制对象的需要,可以打破数据库之间的壁垒,实现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

    又如,在行政许可领域,为了减轻相对人的负担、避免重复收集数据,很多职能上不存在交叉的行政机关之间也被明确要求进行数据传输。此类资源互助行为将原本散置于各处之政务数据迅速复制、移转、利用,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减少了相对人数据提供之负担。我国很多的地方实践中,“一网统管”“最多跑一次”的管理和服务模式都隐含了政务数据汇集。以“一网通办”中的“无人秒批”系统为例,系统实现秒批的关键就是数据联通,可联通所有相关数据库,进行数据自动比对。各个部门虽然法定职责并不相通,但是仍通过数据汇集的方式进行协作。国外也存在此种数据汇集的趋势,例如,日本于2019年出台的《数字公共管理促进法》第2条第2项规定:“对于私营企业经营者和其他人员向行政机关等提供的信息,应通过相互合作,利用信息系统共享,不需要申请者提供与上述信息内容相同的信息。”

    (三)基于“统筹—指挥”关系的枢纽式汇集

    在前述两种汇集模式中,数据提供机关与利用机关之间并不存在层级隶属关系,政务数据汇集的目的是使数据利用机关更好地对外进行管理。然而,为了进行行政组织系统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实现行政内部系统的整体性和一贯性,也出现了政务数据汇集驱动力。这种情形下的政务数据汇集依赖于特定的指挥枢纽而展开,可称之为“枢纽式汇集”。

    一方面,基于行政上下级之间的层级关系,上级机关可以要求下级机关向其提供数据,以便于上级机关的决策、指挥和监督。此时,上级机关直接对下级机关享有“数据汇集请求权”,下级机关则负有数据提供义务。例如,为了监督下级交通管理部门,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要求其实时或定期提供数据。又如,新冠疫情期间多个地方实现了“县—市—省”三级数据汇集,上级政府分析数据后进行指挥和监督。另一方面,对于上级机关下辖的多个下级机关,上级机关可以设定下级机关之间数据汇集和利用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上级机关享有“数据汇集形成权”。如果数据提供机关基于部门利益、安全隐患、无明确法律依据等考量拒绝向其他部门提供数据,上级机关可以通过命令、绩效考核、问责等方式进行督促。如果提供机关与利用机关对数据汇集的范围、方式、频率、技术标准等事项产生争议,上级机关可享有裁决权。

    这种政务数据的枢纽式汇集,正成为各国关注的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设施”。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负责政务数据治理的组织或机制,如数据局、大数据中心等,由这些组织作为权威的专责机构主导建立数据汇集技术标准,依法在政务平台上汇集、加工、管理各个渠道的政务数据。这些组织被赋予数据汇集事项上的考核权、裁决权,成为上级机关行使数据汇集指挥权的重要组织工具。在我国,各地区均在探索政务数据管理模式,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统一归集、统一治理辖区内的政务数据。通过政务数据枢纽式汇集,可以更好地实现政务数据“模块式汇集”“旋涡式汇集”的目标。就“模块式汇集”而言,通过“一网统管”的枢纽平台,在整合各业务关联部门数据基础上,上级机关可更好地确定处理跨部门复杂事件的负责部门(主办机关与协办机关),构建相应的操作流程,并发出处置指令。例如,针对群租房内食品经营的联合整治行动通常涉及城管、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市容绿化、卫生等多个专业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以及街道、社区等基层工作队伍的配合,由“一网统管”在实时数据监测的基础上进行指挥和监督,有利于优化整体的流程衔接和部门协同。对“旋涡式汇集”而言,一些地方的“城市大脑”指挥中心要求各职能部门把数据接入指挥中心的信息共享平台,在此基础上,指挥中心对城市治理各方面大数据进行归集和整合,以特定的管理对象为中心建立相应的应用场景。例如,针对精神病患者底数难摸清、动态管理难、出事预警难等问题,一些地方的城市大脑指挥中心汇集卫健委、残联、民政、医保等部门的数据,形成个人画像后向警务部门发送预警信息,促进警务部门合理分配警务资源,排除安全隐患。当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将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政务数据枢纽式汇集已成为数字政府建设中的一个基本趋势。

    三、政务数据汇集的法律风险

    政务数据汇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数字化行政,将对行政带来巨大的“数字赋能”效应。但我们也应当充分意识到,作为一种新技术驱动下的行政活动,政务数据汇集对行政法治原则及其要求也带来了很多挑战,隐含着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政务数据汇集可能会削弱组织法上的权责法定原则,对行政活动权限合法性与行政内部权责配置框架产生冲击,引发“权责数定”的越权风险;其次,数据汇集可放大行政组织的权力,导致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失衡,放大权力滥用风险;再次,数据汇集过程中,原本分散化的个人信息被整合与集中,可能加剧隐私风险以及过度监控风险;最后,不同部门的数据汇集,可能导致行政活动的责任的模糊化,冲击原有的权责统一机制,甚至引发“数字避责”的风险。以下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越权风险:数据汇集可能冲击权责法定

    政务数据汇集对行政组织法上的权责法定原则带来了很大挑战,可能引发组织法上的越权风险。第一,组织超越管辖权获取数据的风险。依法行政原则首先强调的便是组织的权责法定,每一个职能部门享有特定的级别、地域、事务管辖权,组织的职权行使具有明确的边界。其中,“法定职责”既是对行政机关利用数据的授权,也是对行政机关如何收集和利用数据的法律控制。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有基于“法定职责”,才能收集和利用数据。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4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一些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明确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然而,受技术赋能与绩效激励等因素驱动,政府部门对数据汇集的需求和冲动与日俱增,超越“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这一正当、必要目的而进行数据收集和处理的行为并不少见。学术界也有观点认为,政务大数据的管理和运营本身,很难说存在什么特定的行政目的。为将来可能的行政目的服务,似乎成为数据汇集行为的目的;但如果对每一个具体的信息管理行为预先设定目的限制,这不仅不现实,也将阻碍数字技术扩展优势的发挥。此种理念在实务中更为常见。一些地方和部门推动政府数据“应归尽归”“全面归集”,不同部门对归集后的大数据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访问权和调用权限。在“模块式汇集”的场景中,行政机关可能仅以业务协同与配合为由,就进行数据汇集;在“旋涡式汇集”场景中,行政机关可能基于宽泛的风险防范和增进服务质量等理由而进行数据汇集。这些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部门法定职责的边界,冲击了权责法定原则。

    第二,借由数据汇集,行政机关可能变相地越权作出决定。不同的行政机关有法定的事务管辖权,即便在行政协作关系中,也需要严格遵循权责法定原则。政务数据汇集不能改变行政管理权和管辖权配置。但在技术操作层面,由于数据汇集与算法行政往往是一体的,数据的提供事实上对算法决策产生影响,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这意味着数据提供机关对自动化决策拥有了事实上的决定权。例如,在以“健康码”为代表的“码治理”场景中,行政机关依靠算法技术对多方提供的数据进行处理,并将计算处理结果直接转化为行政决定,便存在这种越权决策的风险。具体而言,虽然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可参与疫情防控管理,并基于联防联控的任务要求提供数据,但它们并不享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权。然而,在决策流程被算法高度控制的情况下,基层自治组织向疾控部门提供的数据,如个人行程轨迹、核酸检测、人员交互等信息,可成为影响算法决策的关键变量,直接影响到算法决策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居委会是否实际上拥有了在法律上并不享有的决定权,这在组织法上值得关注。

    同样,在纵向关系上,上级机关或政务数据治理机构也存在超越指挥监督权边界,过度干预乃至取代受指挥机关的决定权的法律风险。行政一体下的层级分工,意味着上级机关的指挥监督并不能替代法定部门作出决策,而应通过制定工作流程、发布一般性指示、绩效考核等方式优化职能部门的行政决定,需要保留一线职能部门进行个案考虑和能动权衡的空间。然而,实践中的数据汇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一线行政人员的情景化操作,束缚了行政人员依照法定权责分配而进行自由裁量的能力。例如,在城市大脑运行中,受指挥机关可能需要严格按照指挥中心事先设定的流程、标准和操作时限完成执法数据的共享与汇集,但由于前者提供的数据与后者设定的职权行使流程等直接挂钩,后者对数据汇集的指令本质上就可能成为指挥前者的具体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甚至剥夺前者的裁量权。由此可见,政务数据治理机构越过原有组织流程中裁量基准、执法指导性文件而制定的流程,可能将职能部门的决策权转移到自身,可能带来“名实不符”“权责不对应”等问题。

    第三,就宏观层面的国家治理而言,数据汇集机制也可能对央地关系产生结构性影响。例如,美国学者罗伯特?米科斯(Robert A. Mikos)指出,州政府向联邦政府汇集数据,这对联邦与州的关系产生了很大冲击,带来了很高的政治成本。联邦政府借助数据汇集机制将原属于联邦政府的数据处理成本转嫁给地方政府,违背了原本的财政分权架构。同时,数据汇集机制实际上要求州变相地贯彻联邦的政策而非州的政策,这将冲击州的自主权,也可能导致问责对象的模糊化。而且,向联邦汇集数据超出了被收集信息的主体的预期。州根据自身的权限收集数据之后,超出原有目的向上汇集,将会削弱公民对州的信任。布里奇特?法黑(Bridget A. Fahey)指出,这种“数据联邦主义”(Data Federalism)理念下联邦与州政府之间的数据合作,面临法治与民主的双重拷问。州与联邦之间成立了大量协调机构以推进数据共享,但对这些机构的控制机制存在缺位;虽然数据本身是非竞争性的,但数据汇集制度存在一定的竞争性,将会与既有行政管理体系产生冲突,改变原有的权力配置关系。

    虽然我国并非联邦制国家,但是宪法上和政府治理实践中同样存在此种央地关系,故应当考虑数据汇集机制对原有央地权责分配结构的影响。目前,《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关于开展垂管对接数据落地使用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都要求地方在纵向层面积极与中央数据库对接,以促进央地的数据联通。应当注意的是,基于权责法定原理,在组织法框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上级政府既不应将自身事权单方面交由下级,也不应对下级政府的法定事权进行上收。虽然,在我国的单一制结构中,下级政府受上级政府领导,负有执行上级政府决定的相应职责,但对属于本地方的行政事务,上级政府的领导主要应体现为基于法定方式的督导,避免以直接方式干预。需要指出的是,全国政务数据一体化建设,可能对此种“地方政府双重负责”的宪法机制造成冲击。

    (二)滥用风险:数据汇集可能导致行政权聚合

    作为治理技术的“大数据”和“算法”,对传统的行政权具有明显的赋能效应。数据聚合不仅增加了行政权可利用数据的“量”,也提升了数据的“质”。在此意义上,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规模化、日常化、系统化的政务数据汇集,使原本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数据进入一个个“大数据池”,这将极大地放大行政权的效能,将放大原本存在的行政权—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失衡,并诱发行政权滥用的风险。

    首先,数据汇集机制存在数据污染和数据操控风险。在数据汇集机制中,如果数据利用部门可访问、获取与其职责无关的数据,那么其对可能影响其利益的数据就存在篡改、操控的冲动。尤其是,在目前比较普遍的政务数据枢纽式汇集场景中,存在可以管理所有政务数据的大数据机构,数据操控的风险具有转化为现实危险的可能性。由单一机构对政府治理方方面面的聚合数据进行管控,将放大数据操控等滥用风险,甚至诱发数字行政的系统性风险。例如,在“郑州部分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事件中,疫情防控部门之所以能够对储户赋红码,正是因为与疫情防控事务无关的金融管理领域的储户信息被汇集并且被滥用。

    其次,数据汇集可诱发程序违法风险。政务数据汇集后形成政务大数据,行政部门对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并可能针对特定当事人采取监管和处罚措施,但当事人对这一过程难以获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这可能对传统的行政程序机制造成巨大冲击。政务数据汇集将极大地扩展行政机关进行监控和管理的能力,甚至无须通过传统的调查、检查等程序即可以获取监管和执法所需要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传统行政程序针对行政调查所设计的制约机制,例如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等正当程序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被淡化甚至虚置。这意味着,在数字行政的场景中,将存在“数据专断”和“数据懒政”并存的双重风险。程序违法的风险与数据质量风险相叠加,将导致决策失误越发难以纠偏,大数据中潜藏的结构性偏见也将不断固化。

    最后,数据汇集将放大数据隐私和安全风险。这首先表现为数据库受外部攻击的风险。政务数据汇集形成的大数据,往往也是网络攻击的目标。数据量越大,数据内容越重要、越敏感,就越可能成为攻击目标。事实上,所有的数据库都面临着“防御—攻击”螺旋式的技术较量。尤其是,一旦含有巨量个人敏感数据的政务数据集被泄露,直接会被外部不法分子滥用,其波及的受害者可数以千万计,随之发生的身份盗窃与人身伤害等问题造成的严重影响不可估量,由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等利益极易受到侵害或威胁。另外,安全风险也存在于行政系统内部,比如对数据库的违规访问、违法下载、传输、泄露等。在数字赋能驱动下,当下的社会治理越发重视全域数据乃至跨区域的智能化管理,强调积极预防潜在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先分析数据,再寻找治理需求与治理方案”的“目的—手段”倒置。在此背景下,对公务人员调取和访问数据的制度约束较为薄弱。宽泛的数据访问权很可能诱发未经许可分析、泄露数据等现象。例如,公共场所监控数据、明星隐私信息等数据时有泄露,反映出数据滥用和隐私风险。

    (三)过度监控风险:妨碍公民人格自由发展

    数据汇集与数据分析技术相结合,将显著增强国家对个人的监控能力,进而有助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在政务数据汇集机制的实践运作过程中,原本基于特定法定职责和处理目的而收集的、分散的个人信息被跨部门、跨层级传输,存储在不同行政机关的个人片段生活记录被集中起来加以辨识、分类与整合。例如,在福利行政中,基于模块式汇集形成的全国个人社会信息数据库与特定的算法相结合,可用于判断申请者后续的行为模式与领取福利的效益,从而促进合理给付。这种人格画像还可以进一步被运用于税务与警务领域,服务于对个人的精准管控。

    不过,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大数据技术同时也带来对社会和个人过度监控的风险,从而对公民的社会人格带来深远影响。传统的人格和隐私以私人生活安宁与自治为中心,强调“独处式”“排他式”“秘密式”的隐私观;但当代的信息隐私观越发重视隐私的社会关系网络,强调个人在数据流动中免于被操控、窥探、歧视,不因数据处理活动而导致其人格发展受阻碍。在数字化时代,应当重视人格的“社会属性”。社会人格不仅有利于个体人格发展,而且对构建社会信任、维系数字化时代公共讨论的质量和公共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数据整合和数据挖掘技术带来的行政赋能效应可能导致个人成为“透明人”,个人将不断丧失免于受到窥探、监控的防御能力。这种状态会进一步产生社会心理层面的焦虑,引发“寒蝉效应”或个人的“自我审查”机制,甚至导致技术与权力融合而形成数字压迫。事实上,正是基于类似的担忧,美国1974年《隐私权法》(Privacy Act)原则上禁止行政机关间共享个人信息。但即便在美国,受到技术赋能驱动,行政机关规避隐私权法的规定而不断扩大数据共享范围的现象越发普遍。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迭代更新,即便对个人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也不意味着可以避免上述风险。只要匿名化的数据足够精细和全面,通过分析比对,数据利用机关还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反向工程来识别特定个人。对此,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对匿名信息的处理不得以识别此人身份为目的,也不得将匿名信息与其他信息进行比较。即便匿名化技术使得个人免于被识别,利用算法技术仍然可以对具有相同背景的人群进行分类化调控。其实,对大数据算法模型来说,最为看重的往往是个人数据聚合成的群体画像以及相应的群体分类管理。这意味着,当代数字化管理造成的隐私风险正从个体风险转变为群体风险。例如,荷兰政府曾经从互联互通的匿名化数据中分析出高风险违法群体,形成适用于该群体的管控对策。又如,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物联网的使用使得个人手机上形成的位置、社交等数据与放置在城市空间的传感器的数据连接起来,这使得数字化管理系统可基于匿名化数据来进行管理和决策,在不需要识别个人的前提下,引导、管控具有某些类型行为特征的市民群体配合政府治理目标的实现。

    (四)避责风险:责任归属的模糊化危机

    政务数据汇集活动还将导致法律责任归属的模糊化,冲击原有的行政问责与监督机制,引发“数字避责”风险。行政法治关注针对特定机构及决策主体的“授权—归责”逻辑,强调权责对应,有权必有责。如果单个或少数部门违法或错误地处理了数据,责任追究链条相对清晰;但数据汇集涉及多地域、多层级、多部门,并且大数据与算法决策相结合,这将导致数字化行政决定的权责链条变得非常复杂,甚至模糊化,一旦行政活动出现违法并造成危害,责任追究将变得非常困难。

    首先,数据准确性问题的责任模糊化。对于数据的准确性,是数据提供机关负责还是数据利用机关应负责?如果社会主体基础数据(如户籍、社会信用)记载错误,则该错误将影响到多重法律关系,引发多重错误结果。进一步,政务数据共享后可能产生衍生数据,例如,数据利用部门对原数据进行标记与评注、与其他数据进行综合、处理并导出相应结论性数据,这些衍生数据与结论性数据将会诱发“马赛克效应”。相应地,对数据错误导致的行政决定错误进行问责将非常困难。比如,当通过多个传感器收集汇总后的大数据出现错误,并导致算法提供错误输出时,应由哪个主体来承担责任?

    其次,数据合法性问题责任模糊化。在模块式汇集与旋涡式汇集中,数据提供机关是否需要监督数据利用机关获取数据的合法性?监督需要做到何种程度?在枢纽式汇集中,基于统筹指挥关系,会出现原责任单位与政务数据治理机构间的责任重叠以及由谁承担主要责任等问题。

    最后,数据安全性责任模糊化。在多个部门都享有宽泛数据访问权的情况下,一旦出现数据泄露、毁损、篡改等问题,往往难以找到事故源头;即便找到,由于多主体都可处理数据,这将使责任因果关系变得非常复杂。同时,负责监督数据合规的部门越多,安全责任链条中的模糊地带和缝隙也就越多,数据安全风险就会相应地增加。

    综上可见,由于数据汇集涉及多部门、多层级数据的聚合,这将大大增加界定不同主体权责的难度,并使责任追究变得复杂化。这也意味着,在数据汇集场景中,权利救济的难度增大。传统隐私和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聚焦于特定的侵害,因此对侵害主体进行追责较为容易;但政务数据汇集发生在行政系统内部的多主体之间,侵权行为在哪个环节发生、由谁实施,这些侵权责任基本问题都变得复杂起来,更不要说因果关系分析了。事实上,数据汇集是一种由多重行为聚合的系统性、整体性活动,最终的侵害往往很难回溯和归因。例如,在数据枢纽式汇集中,如果政务数字平台接入的数据资源和部门机构越来越多,个人信息在众多部门间持续流动,多个部门持续的数据处理活动将不断提高对侵害行为进行问责的难度。

    四、政务数据汇集风险控制的进路

    面对政务数据汇集带来的风险,发展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机制已成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当务之急。如果不对数据汇集的合法性风险、安全风险、隐私风险、责任风险等进行有效控制,则数据共享和汇集就可能背离法治原则,导致公众对数字政府建设的信任危机。

    数据汇集活动本质上是行政权的行使,因此应受到行政法治原则和制度的约束。对数据汇集活动进行法律控制,需要遵循法治价值的指引,针对数据汇集的各环节、各节点,提供相应的规制策略和技术,实现“数治—法治”的协同演化。

    (一)建立数据汇集活动的合法性评价机制

    在传统框架下,通常认为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流通并不具有支配性与外部性,只是一种权力行使的媒介,因而主要通过公文管理制度和职务协助制度进行管理,数据汇集所涉及的“媒介控制权”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在政务数据汇集场景中,数据汇集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权力行使方式,可以实质性地影响其他组织的执法和决策,从而具有了外部性和支配性。在这个意义上,有必要将行政组织基于数据汇集衍生出的“媒介控制权”纳入职权法定框架。其核心理念是:数据汇集是服务于行政组织行使法定权力、完成法定任务的手段,但手段不应背离目的,更不能将手段当作目的。遵循这一逻辑,政务数据汇集活动的合法性控制应聚焦数据采集的合法性、数据共享的合法性、数据汇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数据共享权责合法性四个方面展开。

    首先是数据采集合法性控制。从源头控制的角度看,应确保数据提供机关具有采集数据的职权依据,即采集行为只能在其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不能宽泛地将组织负责的具体事务范围作为采集数据的职权依据。例如,仅仅为“维护社会秩序”“传染病防治”“提升城市治理智慧化水平”等宽泛目的采集数据,便存在采集数据必要性模糊的问题。

    其次是数据共享的合法性控制。一方面,应控制数据共享的必要性。在数据汇集场景中,应当明确共享数据的必需性,也就是对数据共享之目的、共享范围、所需数据的必要性进行说明。从目的看,数据的共享汇集须基于现实的、具体的目的,服务于特定的行政任务,不得漫无目的地汇集数据或是宽泛地访问数据。值得指出的是,当前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为代表的中央和地方立法强调“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禁止共享的做法,值得进一步探讨。

    另一方面,应控制共享方式的妥当性,即明确数据共享、传输、汇集应当以安全和隐私风险最小化的方式进行。例如,在一些行政场景中,掌握数据的各政府部门只需使用专属接口,按标准流程回复相关信息、提供查询结果即可,不必和其他部门共享原始数据。由此,通过“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始数据不出域”的技术,只共享结论性信息,降低隐私风险与安全风险。又如,数据汇集是通过合并部门数据库还是实现不同数据库互操作性的方式进行,也值得斟酌。在模块式汇集中,由于数据提供机关与利用机关的业务联系较为紧密,统一建立专题数据库的需求较强;而在旋涡式汇集中,除了人口、法人信息等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应当审慎进行数据库合并,代之以分布式存储基础上单次比对、调取的方案,以降低数据隐私与安全风险。

    对数据共享汇集之目的、理由、方式的合法性要求,需要通过相应的立法性规则进行具体化,方可确保数据汇集纳入法治框架。对一些风险较高的数据汇集活动,应当具备法规范的明确授权。例如,对于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与合并,应由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进行授权。在立法难以及时跟进的情况下,应采用完善共享协定(目录)、强化对共享必要性的理由说明等方式,促进数据汇集的合法化。

    再次是数据汇集程序合法性控制。政务数据汇集应遵循公开、透明、参与原则。政务数据汇集涉及数字政府的底层架构,无论是对数字行政风险控制还是信任构建而言,公民的知情、参与、监督都至关重要。例如,欧洲议会发布的数据治理的研究报告指出:应将对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所依赖的数据生态的监督权授予公民社会和民主机构。这种分布式、与领域相关的监督基础设施,将是对目前集中式但负担过重的方式的补充。为了落实告知义务、提升透明度,对共享流程的公布应建立公告层次,通过类型化的、友好的公告机制,促进持续的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为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公共领域的商谈提供基础。此外,行政机关确立共享架构中重要的组织、技术、管理流程,如“一码治理”“一网通办”系统中的信息处理流程与技术环节时,应当充分征询相关公众与专家的意见,避免行政机关在共享系统构建中对话语与权力的垄断结构。

    数据汇集程序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风险影响评估。对于数据汇集可能产生的滥用风险、安全风险、隐私风险等,应结合数据汇集的行为目的、数据范围、应用场景等具体指标,进行数据汇集风险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影响评估应该是动态的、持续的。对数据风险评估,立法层面已开始关注。例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一些地方立法也对数据汇集中的风险评估进行了初步规定。

    最后是数据共享汇集的权责匹配。应防止数据共享汇集突破法定权责配置,避免数据赋能的工具有效性冲击权责法定的法治政府要求。政务数据汇集应当在既有的组织法框架中遵循权责法定原则进行,不能破坏法定职权的配置结构。对此,在模块式汇集与旋涡式汇集中,应当完善对算法模型的内部审计流程和决策应用程序,避免数据提供机关通过输入和编辑数据影响甚至直接决定另一个组织具体决定权的情形。在枢纽式汇集中,需要注意对政务数据治理机构所享有的“数据汇集形成权”的控制。虽然基于“整体政府”的功能主义视角,权责配置逻辑或许可根据治理任务的需要在政府各部门间进行合理重组,但这一流程仍然不能突破组织法的明确规定。换言之,数据汇集只是更有效地落实组织法权责的工具,不能反过来成为改变组织法上法定权责配置的手段。

    同理,在上下级之间的数据共享汇集的纵向维度,数据汇集应符合央地分工的权责配置框架。日本《地方政府信息系统标准化法》将数字政府建设基本政策法定化,要求地方政府使用的信息处理系统的标准原则上应由中央统一设定,从而便于跨地域数据汇集,相应的决策权则集中于中央政务数据治理机构。不过,这种做法给地方自治带来很大威胁,因此,该法同时规定,地方政府在保证有效利用信息及系统兼容性的情况下,可将自己因地制宜设计的业务流程和数据规范作为其政务信息系统的标准。日本经验表明,遵循宪法上的央地分权关系,应当将政务信息系统的标准化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这对我国纵向关系中的数据汇集具有启发意义。从我国立法中“地方性事务”的内涵出发,政务数据汇集及政务信息系统的标准化建设应考虑地方的治理需求,使数据汇集和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与央地关系的权责配置结构相匹配,防止政务数据汇集成为变相的“向上集权”手段。

    (二)完善数据汇集活动的监督与救济机制

    在对政务数据汇集法律风险进行控制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完善政务数据汇集活动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前端的风险控制与末端的监督救济相结合,方可建立针对数据汇集活动全流程、全链条的法律控制。监督救济机制主要包括归责机制、监督机制、救济机制三个方面。

    1.归责机制

    为控制“数字避责”风险,需要明确数据汇集活动中的问责对象和问责标准。这需要根据权责统一原则,结合数据汇集的基本要素,如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安全性等要素,来设定归责的条件,并界定责任承担主体。考虑到数据汇集活动的特点,启动追责的条件并不需要出现直接、具体、可见的损害,而是看数据汇集活动中是否出现了不应有的风险。换言之,问责的条件应从传统行政责任法所强调的“损害结果导向”转变为“风险规制导向”。

    具体而言,对数据汇集合法性问题的问责,可基于数据提供机关与数据利用机关之间的关系模式而进行类型化的归责。例如,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对政务数据汇集区分了义务型汇集与请求型汇集。如果数据提供机关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负有直接的数据传输义务,其应负责传输的合法性;如果数据是应数据利用机关的请求而传输,则数据利用机关应负责该行为的合法性,数据提供机关只需在形式上核实请求行为是否属于数据利用机关的权责范围,无须对共享的必要性进行判断。但是,如果转移的数据涉及重要的个人社会保障信息,则数据提供机关应该全面审查转移的合法性,包括必要性。与此同时,数据提供机关与数据利用机关之间应制定程序,对数据的二次共享进行控制。比如,数据利用机关应定期证明其已审查有关数据二次共享的做法。

    对数据汇集准确性问题的问责,一般认为数据提供机关负有更新和保障数据准确性的义务。例如,《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规定,一项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数源部门,数据提供机关需承担核实责任。不过,对于涉及数据主体重大权益的数据,不能完全免除数据利用机关的核实和核查责任。例如,在旋涡式汇集中,美国《隐私权法》规定,由于机构间共享的信息可能会被用于拒绝、减少个人福利或以其他方式对个人福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数据接收机构必须制定合理程序来确保共享数据的准确性;如接收机构根据数据汇集比对而产生的结论对个人采取不利行动,其必须独立核实该信息,除非相关的数据完整性委员会认定该信息具有很高的可信度。而在模块式汇集中,如果多个部门处理数据的目标相同,则多个部门应被视为数据的“联合控制者”,共同负有数据准确性义务。

    对数据汇集安全性问题的问责,数据提供机关与利用机关间应设定既有条件下安全的个人信息传输方式,通过签订共享协议等方式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义务。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处理本部门数据往往以履行其自身法定职责为导向,数据处理也可以借助第三方技术,所用的技术标准未必统一,因此利用机关从提供机关处获取数据面临着比较大的数据质量与安全风险。此时,数据跨部门传输需要对技术、标准等问题进行统筹协同,强化政务数据治理机构的作用,完善适应共享传输方式的数据质量和安全保障机制。在数据传输后,数据利用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特别保护和及时删除,防止非法访问、破坏、更改或未经授权的披露。数据汇集后,应由数据利用部门承担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管理义务,但数据安全责任事故与数据提供部门或者提供基础设施的政务数据治理机构存在直接关联的除外。如果多部门归集建成的数据库发生了数据泄漏事故,则数据利用部门应承担责任,其他参与数据汇集的部门仅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2.监督架构

    在政务数据汇集体制中,如何设计内部监督的结构、如何配置监督权,这是促进政务数据汇集活动规范化、法治化、理性化的关键性问题。目前,监督结构和权力配置问题都亟须探讨。从规范层面看,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则。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8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时,由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数据安全法》则赋予各行业、各地区主管部门对数据安全事项的监管权。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由“大数据主管部门”来承担政府数据治理的主管责任。应该注意的是,如果监督权过于分散,则会政出多门,也会导致权责不清、责任分散等问题。无论是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还是监管体制建构,都须处理好监管机构的内在权责关系,落实监督体制的公正性和连贯性。

    从保障监督体制的公正性要求看,需要贯彻职能分离原则,由专门的、权威的风险规制机构负责监督和问责。公共数据运营、数据产业发展,以及数据风险管控这些职能,不能过度集中于同一个公共机构,而应当适度分离,以确保风险规制机构的中立性。如果将推动数据汇集、强化数字赋能职责的大数据发展部门同时作为监督问责主体,可能会影响问责的动力及公正性。从保障监督体制一致性要求看,应当重点考虑将系统性理念和风险规制逻辑融入数据汇集系统。具体而言,可先由高级别、专门化的政务数据管理机构对各项业务制定规范和指引,进而在行政机关内设置专业职位,由专业人员对政务数据合规、合法汇集进行评估审查,最后通过负责数据汇集统筹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形成统一的风险管理标准。例如,在美国,《2018年循证决策基础法》建立了政府首席数据官的协调网络,由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设立首席数据官委员会,确立数据共享的最佳实践,促进各机构之间达成妥善的共享协议,不断评估技术解决方案,促进不同部门之间首席数据官进行沟通、交流和协调。

    3.救济机制

    政务数据汇集可能对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侵害。从行政效能与个人权益保障相平衡的要求看,数据汇集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关注救济机制建设。数据汇集包含了一系列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将这些行政活动纳入行政救济法体系,完善相应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机制。第一,应当基于便利原则确定复议被申请人或诉讼被告。例如:在行政诉讼中,可允许个人选择数据提供机关、数据利用机关或政务数据治理机构之一作为被告;如果数据处理机关之间签订了共享协议,则可根据共享协议确定被告。法院可以根据审理需要,将其他的机构作为第三人。第二,应当促成内部监督机制与外部司法监督的衔接,缓解法院不了解内部共享结构及专业知识匮乏等困难。例如,针对机关间数据共享行为的司法审查,美国《隐私权法》规定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先由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构进行审查,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技术细节等问题,便于后续法院进行法律层面的司法审查。

    五、结 语

    政务数据共享汇集制度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底层架构。随着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汇集在行政系统的横向和纵向维度已全面展开。与此同时,政务数据汇集活动对行政组织法、行为法、救济法等都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数字政府建设应与法治政府建设深度融合,这需要我们对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政务数据共享汇集制度的法律风险进行全方位认识,并发展相应的法律控制技术。

    数字技术与行政权力相结合催生的“数治”,是一种新的国家治理技术。数字技术本质上遵循工具理性的逻辑,这与传统的法治逻辑存在潜在的竞争和冲突,但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命题蕴含了将数字技术纳入法治轨道的规范要求。大数据赋能行政并非技术的免费午餐,其中涉及行政组织管辖权、数据处理合法性与安全性、人格和隐私、行政问责等众多法律制度的“再组织化”。在数字行政的新场景中,传统行政法的制度和控制技术需要随着行政的变化而相应地改进和调整。这需要在行政法治价值理念指引下,针对政务数据汇集活动的具体场景和新问题,改进相应的行政法控制手段和机制,建立针对数据汇集活动的合法性分析框架,并辅以有效的归责机制、监督架构与救济途径,从而将数字行政纳入行政法治框架,推进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度融合。

    本文原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

  • 张祥龙:象、数与文字

    易象的特点使《周易·经》能成为中国古代哲理思维的一个源头。(1)象符系统有自身推演机制。(2)象符形式极其简易,具有结构主义语言学所讲的由对子构成的“区别性特征”,但其表现维度又非常多样。这是西方的演绎系统所不具备的。(3)这些象符的功能主要不是去象征现成的事物,而是以极丰富的变易可能为新象或变通样式的当场构成提供了一个潜在支持的“边缘境域”。(4)象只在这种变通之中才触及到辞,做出预言。这样,象与辞的关系就得到根本的改善,而与按图索骥式的预言术很不同。

    因此,《易》鼓励的是一种注重变易过程、原发想象直观和捕捉将来时机的艺术型思维。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具有推演精神,认为“数是万物的本原”,对西方科学与哲学产生深远影响。但它对数与言的关系的学说在传统西方哲学中并不成功,主要原因就是十进制的数与几何图形与古希腊语相距过远,其间缺少“象”的环节。这种学说鼓励人去追求现象后面不变的本质和永恒结构。

    莱布尼兹通过他发明的数字二进制,使得毕达哥拉斯的广义的推演理想向现实化迈进了一大步。二进制使数字的表达方式大大简易化,出现了某种“数字象”的形态。与此相关,莱布尼兹设想了一种能让哲学思想完全演绎化的“普遍文字”,成为现代数理逻辑之嚆矢。也正是出于这个背景,他在传教士提供的“《周易》六十四卦方圆图”中看出了二进制和伏羲演绎智慧。这些思想是毕达哥拉斯主义与《周易》之间的一架悬桥,通过它,双方可以更清楚地意识到两者的某种类似和巨大的差别。

    莱布尼兹对《易》象的解释是有趣的,引发创新思路的,但也是比较贫乏的,因为它忽视了易象的多维完形构造的特点,以及这个特点带来了众多微妙功能。

    《周易》经文上下篇与中国古代哲理思维的关系一直是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民国之前的中国学术界主流从未怀疑过这是一个肯定性的重要关系,即《周易·经》对于中国传统的哲理思想的起源与发展起过相当大的作用。但是,自新文化运动以来,不少学者否认《周易·经》本身有重大的哲理意义,因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一种相当普遍的看法,即认为“中国哲学”[1] 的正式开端只能追溯到孔子或老子的时代,以前只有“朴素的”、不成潮流的零散表现而已。

    《周易·经》被认为只是或主要是一部用作卜筮的“迷信”之作,它是靠孔子之后出现的《周易·传》或《易传》才取得了重大哲理含义的。[2] 这种看法中隐含的一个结论就是:《易传》与《周易·经》之间没有内在的、一以贯之的思想联系。本文作者对这种看法的正确性表示怀疑。此文的一个主要的目标是要在新的、主要是现象学的和结构主义的视野中来探讨《易》象数的方法论特点,及其对中国古代哲理思维的关键性的影响。希望由此而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易传》确实是按照《易经》在讲的,[3]《周易·经》是中国古代哲理思维的源头,或起码是少数几个重要的源头之一,阐述“中国哲学史”的著作应该以此为正式开端。

    然而,为了以一种尽可能原本的方式来理解象数与哲理及象与辞的关系,将《易》与西方思想中的对应者的比较研究似乎是必要的。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学派“数是万物本源”的主张时而直接、时而间接,但却是极为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哲学与科学,而莱布尼兹通过他发现的二进制,在西方之“数”与中国的《易》象数之间搭建起了一座虽然残缺,但确能带来思想上的某种新可能的悬桥。所以,本文将通过加深对莱布尼兹的有关学说的理解来说明《易》象数与毕达哥拉斯之数在各自的传统中所发挥的、就某些方面而言是类似的,但就另外一些更重要的方面而言又是极为不同的思想功能,希望能由此显示出象数与数学在中西传统哲学中的不同命运的原因,或者说是导致中西思想走上不同道路的原因。

    一、《易》象数的能变通的解释空间

    《周易·经》含两种不同的符号,一种是卦象或卦画,由或连或断的横道(爻象)组成,两者(卦象与爻象)可统称为 “易象”或“象”;另一种是中国古代的文字,用来解释卦象与爻象的意思,故称为“卦辞”和“爻辞”,通称为“筮辞”、“易辞”或“辞”。简言之,此书由象与辞两部分组成。就象的一面来说,有其内在的秩序、结构和变化方式,清清楚楚;但就其文字或辞的部分而言,则晦涩难懂。这些筮辞偶尔显示出某些哲理意思,比如讲“亢龙有悔”、“无平不陂,无往不复”等,但在更多的地方则似乎是在东说一句,西说一句,迷离散乱,[4] 几乎理不出个头绪。如果将这文字部分与易象联系起来,情况就有所改善,可看出一些辞是在说象,其中包含了一些“取象之法”。比如解释爻画的爻辞,其所言者与该爻画在六爻中的空间高低时有某种呼应,这尤其表现在初爻与上爻的爻辞中。初爻之辞往往取象于下,如《乾》卦之初九爻辞曰:“潜龙勿用”;《坤》之初爻言:“履霜坚冰至”;《剥》之初六爻辞为:“剥床以足,蔑贞,凶”,等等。上爻之辞皆往往取象于上,如“亢龙有悔”(《乾》),“比之无首”(《比》),“过涉灭顶”(《大过》),等等。[5] 然而,一来这种对应并不完全,二来如何在这种对应或其他的取象之法中看出重要的哲理含义,也还是个问题。如果按照爻辞,初爻到上爻意味着空间的从低到高,时间的从开始到终结,隐喻着事物的发展历程,这确实是给出了一个大致的解释框架。它可能具有极深刻的哲理含义,[6] 但毕竟还不足以将这种潜能实现出来。为了建立更有理可循的解释框架,就需要发现《易》的辞与象之间的更多的、更周全的对应方式,也就是要找到更多的取象之法,或对于卦画与爻画的“语义赋值法”。可以想见,自有《周易》以来,甚至是广义的《易》(比如再加上更古的《连山》、《归藏》)以来,这就是个挑战性的问题。

    那么,什么样的取象之法是最合理的呢?换言之,假定我们暂不去推测《周易》筮辞或文字部分的历史形成过程,就道理上说来,为了最大地获得与保持《易》的“能预言”(此乃“《易》与天地准”的最重要证据)的形象,易象与易辞之间应该是什么样的一种关系?很明显,取象法并不是越明了、越单义化就越好,因为那样的“算命对位表”或“单义算命的词典”很容易被未来发生的事件所否证,没有解释的回旋余地,更谈不上有思想的引发力。为了能够“朝向未来”(海德格尔语),这里的语义取象必须总包含着新的可能,也就是必须在本质上就具有感受语境的模糊性[7] 和随机性的能力。然而,同样明显的是,取象也绝不是越多样越好。为了找到象与辞之间的内在联系,增加取象之法或增大每一个象的多义性只是一种效力有限的途径,用得过分反会“添乱”或“增熵”,减低《易》的可信度。只有那种能够增加象与辞的深层交往维度和接触点的方式才会提供切实的帮助,以造成多重含义的收敛趋向。所以,沟通象与辞的努力绝不应仅限于辞的方面,将“象”当作一种现成的东西,只是通过考证、训诂等方式来增加文字方面的取象之法或寻求原本的取象之法;而是应该同时努力去增强对于易象的理解维度和活力,以增大象与辞的深层接触可能。更具体地讲就是要去发现象数内部的更多样的结构转换力,以及这些似乎是形式上的转换方式与取象语义的呼应。这恰是《易传》最强调的易象“变通”、“趣时”和易辞“曲中”[8] 的特性。

    由此亦可见《易传》深合《易经》的内在要求。而找到看待象的新方式、新样式不仅意味着找到了新的象,增加了象与辞的接触面,而且意味着找到了能把不同的象联系起来、组织起来的收敛结构,由此而大大有利于原来似乎是散泛的辞之间的收敛与相关。顾颉刚认为筮辞是《易》的中心。[9] 如果将这种看法理解为《周易》的思想价值以筮辞为中心的话,就颇成问题。沿着这种思路,很容易陷于力求从筮辞中考训出一些“历史故事”的窠臼,而几乎完全遮蔽了《易》的哲理命脉,因为这命脉首先是与象数的变易相关着的。

    现在我们的问题是:哪种象数结构最适合《易》的需要呢?回答似乎应该是:(1)它必须有合理的推演机制,就像数学(算术、代数、几何等)一样。换句话说,它必须可以按一套转换规则从基本符号产生,而且只产生属于自身系统的数量较丰富的符号成员。(2)进一步,这种转换生成可以仅仅依据符号或象符的形式特征而进行。(3)这种符号的形式上的可辨别特征必须十分“简易”[10] 即在尽可能的相似中保留最少的可区别特征,以使得符号的转换生成主要依据直观,而不是相应于符号的观念的抽象、联结与再现。由此也使得不同的象符之间具有明显的“家族类似”。(4)由于以上这三个特点的结合,在这个有限的象符系统中,安排、转换与生成不同象符的方式从根本上讲就是极其丰富多样的,也就是比较容易形成由象符组合成的“花样”或“样式”(patterns)的,比如对称、对应、循环等。总而言之,就是容易形成“变通”的样式。如果用棋类来打比方的话,这种象符系统更接近围棋而不是象棋。换句话说,在这样一个象数结构中,各种转换是由整个符号系统和使用它的人对于当下形势的直觉感受所潜在地、以“边缘域”的方式所支持着的。(5)因此,这种直观可鉴的和具有变通构成倾向的象符比较容易获得较自然的、具有境域前冲力的语义。而且,由于可变通的特性,某个象符的不同语义之间、不同象符的语义之间,乃至不同象符花样的含义之间也比较容易出现意思上的关联,由此而更增强它的预言功能。

    由于第(1)、(2)个要求,这种象符预言系统不同于古代的其他预言技艺系统,比如龟卜、占星术、看相术等;由于第(3)个要求或特点,它又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数学系统。按现在的一些考证,在通行的《周易》象符系统之前可能还有其他的系统,比如在商、西周的甲骨文、金文和陶文中发现的“数字卦”[11]。但很明显,只有以“—”和“- -”为单爻(初始符),以三爻和六爻为变换阶段的象符系统是最成功的,基本上满足了以上的五个要求。以下就来一一说明。

    首先,《周易》象符系统(爻画、卦画、卦序、方位)可以具有严格的自身推演机制。也就是说,它可以按照某个或某一组规则从自身的某个单位,比如阴阳爻、三画之卦或六画之卦,产生所有属于本系统的因子,而且只产生它们。这就是《系辞上》5章与10章所讲的“极数通变”的能力。在这一点上,象符系统与由[有限的]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算术系统、数理逻辑中的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的系统等是一致的。

    其次,就(2)与(3)而言,这种推演可以只依据象符的形式特点,即象符的空间形象与位置而进行。而且,这种形式特点极其简易(此点极重要,下文将详析之)。因此,由它们组成的象符具有极强的整体直观的可辨别性或引发完形(Gestalt)想象和构造的倾向。就此而言,象符系统很不同于十进制的数码系统。

    因此,针对(4),我们可以说,每个象符都有极强的位置形式性或形势表现力。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这种“位性”:首先,爻的高低位置或由“初”向“上”的不同位置有不同的含义,而且这种含义具有比阿拉伯数字的位置本质上更丰富得多的维度,因为它不只可以表现“进位”,[12] 还可以表示“阶段”(或时序)、阴阳(奇数位与偶数位)、内外(内卦外卦)等,以及这些位置之间的关系,比如乘、据、比、应等。其次,卦象不仅有卦序,而且有空间的方位(四、六、八个或更多的方向,比如东西南北),以及与此方位系统内在相联的生存化时间(季候、时辰等)。这却是古代的西方数字系统所没有的。笛卡尔坐标在某种程度上将几何与数字联系了起来,但《易》卦象及其位置不是或不只是几何的,它的生存空间含义的丰富活泼和它的时间含义是几何的空间关系所没有的。这实际上就已经初步涉及到以上(5)所要求的象辞联系了。而且,从河图、洛书、太极图等可以看出,卦象的位置与数字的变换游戏及总体的阴阳变化结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也就意味着,这些位置也具有可推演的变换性。这些就都不是西方的古代数学(在那里连几何与算术都还没有真正打通),更不是西方的形而上学的范畴体系所能具有的“演绎”或变通特性了。

    第三,与(5)直接相关,由于爻象的简易性和某种直观表意性,使得在中文中对它们的语义赋值或联想比较容易。比如“—”与“- -”本身与汉字的“一”与“二”及连带的“奇”、“偶”有某种或明或暗的关联;“鼎”、“颐”、“噬嗑”等卦象与其中文名也有象形的关联。但如果限于这一静态的、现成的联系,则不会有多深的思想含义,因为爻卦象是可推演的,而相应的汉字则不行。关键之处还在于,象的这种简易性表现为最鲜明直观的对立型差异。阴阳爻不止是两个符号,而是一对符号。阳与阴两个符码的形象极其相似,从正反面看都只差一个缺口,即“—”与“- -”,几乎是达到了能造成区别性特征(distinctive features)[13] 的形式上的最低限。实际上,它们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更原本的隐蔽符码的两个变体,[14] 所以,这种区别或差异是处在一个有强大对衬力的“家族相似”的背景之中。从形象上讲,这种区别与相似之间的几乎可以说是“天然的”[15] 结合状态或“相摩相荡”的牵挂状态具有极强的构象能力,让人几乎能够自发地用它们去形成或发现某种反复出现的序列、对称和呼应等花样,以至造成了这样一个局面:你只要能找到某种前后一致的变易法或“走法”,就似乎总能变出个、走出个样式(pattern)来。[16] 换言之,易象提供的主要不是静态的东西,而是构成新象的可能性。用现象学的话来讲就是:易象所提供的不只是作为关注焦点的意象对象,更有那总是围绕着和先行于这些对象的边缘域(Horizont)或存在论意义上的视域。“莫见乎隐,莫显乎微”,[17] 正是这种边缘域以“匿名的”方式准备下了新的成象可能。这是一种比较容易造成妙棋的下棋结构,容易引发绘画灵感而画出“新象”和“妙象”的大写意格局,容易达到“至诚如神”[18] 和“前知”状态的先行结构。[19] 这种出自“简易”和“变易”的“容易[成象]”恰是“易”的最重要的功能之一。

    从象与辞的关系上讲,这种简易与对立的完满结合使其成为构意(meaning constitution)性的,也就是说,象与辞的关系不完全依赖某些现成的、规定好了的象辞对应或取象之法,而是可以根据解释易象的自发需要而选取或构成新象,从而调整和重构象与辞的关系。这就势必造成多样的、具有家族相似关系的,并因此而具有境域收敛性的象辞关系。比如,对于爻画可以有“阴阳”、“刚柔”、“奇偶”、“男女”等多种赋义,它们之间有家族相似,而且它们都是原初对立的构意因子或区别性特征,[20]而不是两个现成的存在者所组成的矛盾体。它们的具体含义依境域而有变更,当然是受约束的、而不是任意的变更。所以争论爻符是不是象征男根女阴或别的什么对于理解易象的构成能力是不相干的,找不找得到现成的“逻辑联系”[21] 在这里也是不相干的。那种关怀应该被“悬置掉”。而且,这种象与辞关系的动态化和多样化不只表现在辞对象的解释上,也同样表现在象对辞的关系上。比如,不止是爻有阴阳,三画与六画之卦也有阴阳,而且变通出的样式(如“八宫卦”中的四阳宫和四阴宫、卦变中以阴阳卦为起点的变体集合)也有阴阳;等等。

    更具体地讲,这些爻、卦及其位置并不主要是在象征或代表某些物体、观念及其关系,而是在以各种相互引发和变换的方式显示或构成一组组极其微妙和多维度的样式(花样或和谐结构)。《周易》的卦象预言方式(“筮例”)就其本身而言也要求着变易,它要在转换、生成、推衍和变更之中,比如在“老阳”爻、“老阴”爻变性而构成“之卦”的过程中,在“升降”、“旁通”、“互体”等变样之中,才能触及卦爻辞,从而顺势做出预言。这使它很不同于其他的“按图索骥”式的预言术。比如,春秋战国时人的筮例,汉易乃至部分宋易中各种花样翻新的“卦变”学说就都体现出这种“唯变所适”[22] 的“动态时机化结构”的特点。[23] 实际上,《易》象本身就是动态的。阴爻有向下向内的的趋势,阳爻则反之;爻位的基本流向是自下而上,但其中有跳跃式的呼应(比如“应”);先天卦序有“太极、两仪、四象、八卦”的生成,阴阳爻在其中可以“顺行”或“逆行”;[24]通行卦序则有“非变即复”的生成过程。此外,《周易》阴阳爻的画法(“—”与“- -”)可以经受住各种变换、包括翻转而仍是其自身,而前面所提到的甲骨文和金文上的“数字卦”(比如那里阴爻表示为“八”或“∧”)就不行,这就为易象的各种变通提供了方便的符号性质。

    综合以上各点可以看出,卦爻易象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符号系统:它是深层多维的,有数、形、位、时等多个维度;在每个维度上都是可以合理推演的;而且各个维度之间也是可变换沟通的。这样就造成了一种比“镜屋”还更巧妙的相互投映的“全息”效应,或现象学中讲的境域构成的效应,具有很强的构象和诠释的能力,比西方古代和现代的公理化系统从本质上要更聪灵。比如,在这个多重互构的推演系统中,根本就没有现成的、“是其所是”的单元、原子或自明的起点,每一“点”(比如一爻、一卦)都应该被看作是一簇簇推衍关系辐凑的枢机,在不同的、但又相互亲缘的变换趋势中获得时机中的意义和讲究。《系辞》讲:“是故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25] 这里的“像”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对已存在者的“象征”,而应解作“能象”;也就是说,面对如此丰富的变易可能,或所谓“通其变”而“极其数”的“至变”可能,解《易》者就总可能“引而申之,触类长之”,[26]构成“趋时”之象。[27] 换言之,象符的变易总可能达到“会通”,[28] 构成“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能显示出时势趋向结构之几象。由此而可理解《系辞》中这样一段话:

    参伍以变,错综其数。通其变,遂成天下之文;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非天下之至变,其孰能与于此?..夫《易》,圣人之所以极深而研几也。[29]

    在这样一个看法里,《易》的阴阳爻就不是可独自存在的原素(elements),而是能在人创造新样式的活动中以近乎自动的方式参与进来, 以自己的微妙差异或对立在边缘视域中起原发作用的区别性特征,从而依境况而被统握(aufgefasst, apprehended)为“某物”(某卦,某卦序、某位置安排、某种变换的样式..)。此为“象其物宜”之原意。而且,这种“参与统握”与“被统握成..”的各种象并不像胡塞尔的现象学所讲的,有一个从感觉材料向上递进的固定层级,它们在《易》中是可以互换的。比如,爻象并不注定了只是参与卦象的构成,在某种统握方式中,比如邵雍提供的“伏羲六十四卦方位图”中的圆图里,反倒是卦的序列构成了爻的正行和逆行。这就正如朱熹所引邵雍的话所言:“阳在阴中,阳逆行;阴在阳中,阴逆行;阳在阳中,阴在阴中,皆顺行。此真至之理,按图可见之矣”。[30] 由此可见,这种由易象符本身构成的、似乎是纯天然的变化样式给古代中国人以何等深切的理性和灵性激发:“此真至之理,按图可见之矣。先天学,心法也,故图皆自中起,万化万事生于心也”。[31]这种具有某种“超越性”的真理与心法的根源本应在时机化的境域构成之中。所以我们说,阴阳爻象及其语义实乃构成意义之对立式的差异, 而不是对象意义上的矛盾差别。就此而言,象符中有潜伏的语言结构,乃至语音结构,就如结构主义的开创者索绪尔和雅各布森认为人的自然语言所具有的。[32]

    总而言之,象与辞的主要联系不是线性的,而是凭借象与辞的动态的、境域式的变通来建立或“构成”的。并且,由于上述《易》的象符系统所具有的超强的变易成象(“能像”)能力,沟通象辞关系的人不只是或主要不是通过训诂、考证等方式扩大辞的语境,以达到对应象的目的;而是可以让象在变通中形成新的联系或样式,扩大象的“语境”,以便能够与辞接通。总之,这种“变通”是象辞互向或双向的,而且象的变通是打通象辞联系、揭示《周易》的哲理含义的更有效方式。不这样,《易》的深刻的哲理意义反倒出不来。换言之,《周易》中象与辞之间的距离在这种双向变通中成了“解释学的距离”,要求和激发着一种注重语境和变易成象成文的思路。杨雄的《太玄》中的象辞安排表面上更有理路可循,但其哲理意义反大不如通行本《周易》,除了其他原因之外,缺少解释学的距离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易传》的作者已经看出这样一个解释学的形势,尤其是象的极端重要性。“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即象之言]”。[33] 对《易》的赞美主要集中于易象的“简易”和“广大配天地,变通配四时”之上,顺而延之于“阴阳之义配日月,易简之善配至德”。自那时以来,广义的象数一直是理解《周易》的生命线,甚至是理解中华文化的思想主流[34] 的生命线。通过“象”的各种变通样式,包括天文、历法、地理、医学、建筑、兵法、武术、乐律、韵学和各种技艺,一方面变易推衍或所谓“内在超越”进入中文和中国人的生活世界;另一方面则是“《易》义”或意义的变通构成方法反涌入中国古代的算学,在《九章算术》等“算之术”中放出异彩。那里没有或不需要欧几里德几何式的公理化演绎系统,而以变通或“算法”的巧妙和直接启发人为尚,由此而形成中国古代数学或“算学”的“以率为纲”和“出入相补”的独特方法论特色和传统。[35] 焦循试图打通《易》学与算学,取得了一些很有趣的结果。[36]

    二、毕达哥拉斯之数本原说及其历史命运

    大多数关于西方哲学史的书都没有充分估计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鼎盛年公元前532-529年)对于西方哲学的关键性影响。但有两位在数学或数学基础研究上有大造诣的哲学家看到了这一点。莱布尼兹说:“我对毕达哥拉斯有最高评价,而且我几乎认为,他高于所有别的古代哲学家”。[37] 罗素讲:“无论就他的聪明而论或是就他的不聪明而论,毕达哥拉斯都是自有生民以来在思想方面最重要的人物之一”。[38] 毕达哥拉斯或毕达哥拉斯学派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他或他的学派是古希腊世界中最伟大的数学家和数学流派,更是由于他力图通过数来把握关于世界与人生的终极真理,从而在西方思想中注入了强烈的演绎理性精神和数理型的方法论态度,这一精神的发展势头在今天这个越来越数字化的时代似乎还在增长。

    毕达哥拉斯的基本哲学观点是:数是万物的本原。这也就是说,数——正整数和几何图形——不只是计算形式(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形式与质料的分离在这里还没有出现),它们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才是最真实者,最可理喻者。所以,相比于水、土、气等,数才是真正的本原:万事万物(包括伦理、政治、宗教之物)出自于数,归回于数,并只有通过数才能得到理解。

    为了论证“数是本原”,毕达哥拉斯学派提出万物(这里可理解为表述万物的语言的意义)与数是“相似”的,而他们用以论证这种相似的最根本理由是结构性的,即认为数中的比率或和谐结构(比如在乐音中)证明万物必与它们相似,以获得存在的能力。亚里士多德这样叙述这一派的观点:“他们又见到了音律[谐音]的变化与比例可由数来计算——因此,他们想到自然间万物似乎莫不可由数范成,数遂为自然间的第一义;他们认为数的要素即万物的要素,而全宇宙也是一数,并应是一个乐调。”[39] 这种“以结构上的和谐为真”的看法浸透于这一派人对数的特点和高贵性的理解之中。比如,“10”对于他们是最完满的数,因为10是前四个正整数之和,而且这四个数构成了名为四元体(tetraktys,四面体)的神圣三角:“▲”[注意它的多重对称、相似与谐和]。而且,用这四个数就可以表示三个基本和谐音(4/3,3/2,2/1)和一个双八度和谐音(4/1)。这些和音的比率可以通过击打铁砧的锤子的重量、琴弦的长度、瓶子中水面的高度,甚至是宇宙星球之间的距离而表现,但它们的“本质”是数的比率。[40]此外,此组成10的四个基本数或四元体还表现为:1为点,2为线,3为面,4为体;而且是点或1的流动或移动产生了线,线的流动产生了平面,平面的运动产生了立体,这样就产生了可见的世界。所以毕达哥拉斯派的最有约束力的誓言之一是这样的:“它[四元体]蕴含了永恒流动的自然的根本和源泉”。[41] 此外,四元体还意味着火、气、水、土四个元素;人、家庭、市镇和城邦这社会的四元素;春夏秋冬四季;有生命物的四维(理性灵魂、暴躁的灵魂、贪欲的灵魂、作为灵魂寓所的躯体);四种认识功能(纯思想、学识、意见、感觉);等等。[42] 除了通过四元体之外,对10的完美性和神圣性还可以以更多的方式或花样来认识,比如数从10以后开始循环,还有就是认为10包含了偶数与奇数的平衡。所以,尽管毕达哥拉斯派认为奇数(有限)比偶数(无限)更真实高贵,10却如同1那样,占据了一个超域奇偶对立的终极地位。于是我们读到毕达哥拉斯派的这样一段话:“首先,[10]必须是一个偶数,才能够是一个相等于多个偶数和多个奇数之和的数,避免二者之间的不平衡。..10之数中包含着一切比例关系:相等、大于、小于、大于一部分、等等”。[43] 由此可见,数的本原性有数理本身的结构根据。10之所以完美,之所以被视为“永恒的自然的根源”,是由于在它那里,可以从多个角度形成某种包含对立、对称与比例的花样或“和谐”。一位著名的毕达哥拉斯主义者菲罗劳斯这么讲:“人们必须根据存在于‘十’之中的能力研究‘数’的活动和本质,因为它[‘十’]是伟大的、完善的、全能的。..如果缺少了这个,万物就将是没有规定的、模糊的和难以辨别的”。[44]

    这就涉及到这一派的另一个重要理论:对立(enantia,或译为“相反”)是事物的本原。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毕达哥拉斯派所说的十对对立:有限/无限,奇/偶,一/多,右/左,雄/雌(或阴/阳),静/动,直/曲,明/暗,好/坏,正方/长方。这里的关键还是数。毕达哥拉斯派通过数点角尺规范法、两行数点之间的箭头表示法,[45] 将“有限/无限”表现为“奇/偶”数的一种几何化。这一派认为奇数就完善性而言高于偶数。相应地,这十对对立的前项都高于后项。奇数为什么更完善呢?因为它有定准,包含着“1”。比如奇数总可以表示为一个中间的1加上两边的相等数:3=1+1+1,5=2+1+2,7=3+1+3,等等。也就是说,一个在两行对应数点中延伸的的箭头会被一个中间的点止住。而偶数的双行数点则没有这个中间点,只能让箭头无限延伸和变化下去,而这在数学计算或解题中就意味着找不到明确的答案。角尺法表示的也是这个意思,奇数数点排列的图形是正方形,其两边之比总是不变的1,而偶数数点排出的是长方形,其两边之比总在变化,找不到界限。那么,“1”为何高贵和原始呢?因为它意味着“定于一尊”的确定性,又是奇/偶数之源:任何偶数加上1就成为奇数,奇数加上1就成为偶数。

    所以可以说,一切奇偶数都由1产生,“1”既偶又奇,又收敛到自身,因此它是第一原则。“2”就大不同了。它意味着分歧和无定,所以被称为“不定的2”,或过分或不及,找不到自身,找不到能让各个因素相互呼应的收敛样式。因此它意味着发散的“多”、“不等(不正当)”和这个意义上的“无限”。[46] 在对立表中,它还意味着“动”、“曲”、“暗”和“坏(恶)”。可见,这张对立表里面每个对子的两项之间的关系除了表面上的对立之外,还有前一项对后一项的根本性的优势和胜出。

    主张对立是本原,与《周易》象数所蕴含的哲理有某种相似之处。但一个从根本处失衡的或一边压倒另一边的对立观则不同于《易》了。尽管《周易》在一定程度上有某种“扶阳抑阴”的倾向,并因此而不同于道家,但它更根本的构造和解释原理是“阴阳相交而成象,以趋时行中”的,所以对于变易、特别是微妙藏几的变易有着根本的需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易》的哲理与道家也颇有相通之处。毕达哥拉斯派虽然在讲到某些推演过程,比如由点到体的构成时诉诸于运动,也极为重视数之间的和谐,但它通过推演达到的和谐样式本身(多中之一)是静态的,是由诸变化表现,但高于变化现象的本质。这一倾向被后来的希腊主流哲学家们(巴门尼德、柏拉图)大大扩张和发扬了。

    对于毕达哥拉斯学派,数字与几何形状,特别是10以内的数字和某些形状(比如圆形、四面体、十二面体)都具有像“1”、“2”、“4”、“10”那样的语义和思想含义,而且这些含义被表达得尽量与数、形本身的结构挂钩。例如“3”意味着“整体”和“现实世界”,因为它可以指开端、中间和终结,又可以指长、宽、高;此外,三角形是几何中第一个封闭的平面图形,基本的多面体的每一面是三角形,而这种多面体构成了水、火、土等元素,再构成了万物。所以,“世界及其中的一切都是由数目‘三’所决定的”。[47] 这似乎有些《老子》讲的“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味道。“5”对于毕达哥拉斯派是第一个奇数(“3”)与第一个偶数(“2”)相加而得出的第一个数,所以,它是婚姻之数。此外,十二面体的每一面是正5边形,把正5边形的5个顶点用直线连起来,就做出5个等腰三角形,组成一个5角星,这5角星的中腹又是一个颠倒的正5边形。而且,这种正5边形对角线(顶点连线)与边之比等于黄金分割的比率:1.618。再者,这5角星围绕中心点5次自转而返回原状。等等。因此,这种5边形和5角星也是有某种魔力的。[48] 再比如,7是10之内的最大素数,意味着过时不候的“机会”,由此就有“时间”、“命运”的含义。诸如此类的对“数”的结构意义的把握及其语义赋值和哲理解释是典型的毕达哥拉斯派的风格。

    从这些讨论可以看出,在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可以说是在西方传统哲学的主流唯理论(rationalism)的开端这里,也有一种结构推演的精神在发挥关键性作用。“本原”意味着推演花样的最密集丰满处,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的最可理解处,最有理性处。所以,这里也有一个避不开的问题,即有自身推演力的符号系统[对于毕达哥拉斯是数学符号系统]与它的语言与思想内容的关系的问题,简言之,就是数与言的关系问题。对这个问题处理得成功与否,或在什么意义上成功与失败,决定着毕达哥拉斯派在哲学史上的地位,实际上也决定了西方传统哲学主流后来的发展方向。首先,应该说,就西方的整个学术思想走向,特别是它的近现代科学走向而言,对于数学符号系统的思想和语义赋值,以及反过来,科学思想和语言的数学化,都是相当成功的,或起码取得了重大进展,影响到整个人类的生存方式。数学成为科学的楷模,理性的化身,同时也是传统西方哲学在追求最高知识中的既羡又妒的情敌。在西方传统哲学中,毕达哥拉斯派论述过的前三个数字和某些图形,比如三角形、圆形,也获得了思想与语言的生命,尤其是,毕达哥拉斯派的“数本原”说中包含的追求可变现象后面的不变本质的倾向,几乎成了西方传统哲学主流中的一以贯之的“道统”。然而,毕达哥拉斯派对于数、形所做的思想和语言赋值的大部分具体工作都失败了,这些努力被后世的哲学家们视为幼稚、牵强、神秘,甚至是荒诞。相比之下,《易》象数在中国古代思想中却成功得多,解《易》是历代中国哲人形成和表达自己最深刻的思想的一种常用的方式。这样一个成败对比的事实后面的原因何在?

    在我看来,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毕达哥拉斯派固守十进制的数字结构和几何形状结构,使得这种意义上的“数”与“言(表达哲学思想的自然语言)”的有机联系无法在稍微复杂一点的层次上建立起来。这个似乎只是技术上的问题造成了这样一些不利的后果:(1)哪怕以阿拉伯数字为例,十进制数字也要在10个[算上零的话]不同形态的符号后才出现“位置”的含义和“循环”,这就使得整个符号结构很不经济,很不轻巧,冗员杂多,跨度过大,大大削弱了它的直接显示结构意义的能力,也就是“成象”的能力。后来只有两、三个数字和图形获得了重要的哲学含义这个事实暗示着:哲学思维可以与数字或图象有关系,但只能与结构上非常简易者打交道。(2)这种包含过多、过硬的自家符号和循环方式的表达系统很难与其他符号系统及解释符号系统的方式(比如从空间方向、时间阶段、不同的次序与位置出发的解释)沟通和耦合,于是失去了从结构上多维互连而触类旁通的能力。这样,对数、形的各种语义解释就显得牵强,缺少暗示力和对各种复杂的人生局面的显示力。(3)为了取得数字的象性,毕达哥拉斯派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是通过数点排列及其运动使之与几何图形挂钩。然而,绝大多数几何图形离语言和哲学思想还是太远,缺少生存的方向、时间与境域的显示力。而且,毕达哥拉斯派自己就发现了“无理数”,比如正方形对角线与边之比值,由此而动摇了在这个方向上的努力。(4)为了从根本上改变数、形与语言缺少联通渠道的局面,这一派提出了“对立是本原”。它确实能够极大地简化符号系统的结构,增强数、形的直接表现力和构意能力,如果毕达哥拉斯派能够将它的数理表现与赫拉克拉特式的对于对立的更彻底和流动的理解结合起来的话。然而,在毕达哥拉斯派那里,这种对立不仅仍然潜在地以十进制数字和几何图形为前提,未能获得符号的结构层次上的意义,而且,如上所述,它对立得还不够真实原发,以致于每个对子的两方的意义未能充分地相互需要,一方可以从“本质”上压制和统治另一方,因而大大限制了这种对立的变通能力和构造能力。

    总之,在大多数毕达哥拉斯派之数与哲理语言之间很难出现居中的、沟通两者的象,再加上西方文字的拼音特点,致使毕达哥拉斯派的数与言的沟通努力大多流产。后来的巴门尼德(Parmenides)抛弃了绝大部分毕达哥拉斯之数,只保留了1和圆形,并提出“存在(是)”这一自然语言中的范畴来对应之,开创了西方哲学两千年之久的“存在论”传统。在“圆形”的、“静止”的“1”被突出到无以复加的程度的同时,毕达哥拉斯派通过推演结构来演绎思想和语言的良苦用心就几乎完全被忽视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企图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推演的结构性,但主要不再靠数、形,[49] 而是步巴门尼德的后尘,力图通过自然语言中似乎最接近“数”的“理式”(理念)和“范畴”,以及理式与理式、范畴与范畴之间的“辩证法”、“逻辑”来获得某种系统内的结构推演力。当然,这种观念化或范畴化的转换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范畴演绎”和“辩证逻辑”一直缺少数学系统所具有的那种有自身内在依据的推演机制。所以,成为像数学或数学化的物理学那样的严格科学,同时又具有解释世界与人生现象的语义功能,这一直是西方哲学的梦想。但情况似乎是:毕达哥拉斯派的哲学梦破碎之处,其他的西方哲学家也极少能够将其补足。不过,毕竟还有某种希望:前两三个数字进入了哲学这一事实似乎表明:数、形并非都与思想语言完全异质。基数越小,越有可能与自然语言沟通。而且,如果这“小”不只意味着数量的“少”,而可以意味着进制的“小”和图形的“简易”的话,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数与言的关系。

    三、莱布尼兹的《易》学——数与象之桥?

    莱布尼兹的伟大思想天才使得他可以在真实的意义上承接并大大改进毕达哥拉斯的传统,重新将哲学与数学及数学化的逻辑直接挂起钩来。他的思想方式中有一种在高阶(超越)处还能达到动态的构成机制的特性。所以,他的研究所及无不带有某种艺术感或处理方式上的微妙和谐,在他涉入的几乎每个领域——数学、逻辑、哲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心理学、地学、法学、政治学、汉学,乃至演算机和新的机械设计——中都有新的创造。因此,虽然就哲学而言他被哲学史家们说成是唯理主义者,但他的学说前溯毕达哥拉斯(绝不止于柏拉图),后启二十世纪的西方哲学(现象学与分析哲学均与之有甚深的关联),进而延伸向未来,并牵挂到《易》学研究,实在是一种不受任何现行范畴归类制约的、卓而不群的特异者、“善出奇”者。与牛顿相比,他对自己创立的微积分的方法论含义更自觉,因而有“单子论”的哲理。对于毕达哥拉斯学说引起的“演绎系统与哲学语言的关联如何可能”的问题,他有更敏锐的感受,不只是像经典的唯理主义者们那样只通过自然语言的概念-范畴化来钝化它,而是直面它,提出了“普遍表意文字”(characteristica universalis, universal characters,普遍字符)的设想,将这个古老难题一下子推向了今天的人类还在苦苦寻求解决的新问题视野中。这个新思路不仅可视为他全部哲学思想——宇宙的普遍的和先定的和谐论,教派和解论,连续律,充足理由律,主词已包含一切有关谓词说,单子论,等等——的神经中枢,而且在今天看仍然是极为大胆的,充满了像费尔马大定理、哥德巴赫猜想一样的创新想象力和挑战力。这个思想的新颖之处在于,它已不满足于如何为某个演绎系统找到较合适的语义解释,而是要直接去寻找一种本身就能推演的语言或文字,或一种能够象文字那样表达思想的推演系统。它将使“思想的演算”成为可能。后来的数理逻辑(弗雷格、罗素等)只是这个思路所引出的一个比较贫乏的结果,早期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1919年)中指出了这种逻辑的贫乏性(“重言式”),[50] 因而导致了它在维也纳学派那里与经验主义的联手,颇有悖于莱布尼兹的原意。当然,莱布尼兹也不是要保持传统的观念化形而上学,他追求的是思想及文字的推演化,或思想文字与推演系统的相互谐调。

    莱布尼兹在他的早期作品,其实也就是他的博士论文《论组合术》(1666年)中就表达了关于普遍表意文字系统的设想:(1)将任何词分解为它的形式上的成分,也就是让这个词被定义。如果这些部分还可再分解,就一直分解下去,直到单纯的部分或不可定义的词项为止。这些不可定义的单纯词项就是人类思想的字母表。正如由字母组合成词、短语,从这些思想字母的组合中产生了思想命题。[51] 当然,这里的“字母表”不是拼音的,而是表意的;也就是说,这些初始符号不像西方文字中的字母那样表示语音单位,而是近乎中文的“字”(characters),最简单的字或偏旁,表示某个意义(象形、会意、指事)。于是,由这些初始词组合成的复合词就包含了这意义的复合结构,或用我们这里的话讲,包含了某种“象”性,就像汉字的“明”、“鸣”、“焱”、“全”、“意”,等等。(2)用数学或具有数学那样的演算功能的符号来表示这些初始的表意词项,以使得它们像“数”一样地获得系统内的推演性。[52] 按照莱布尼兹的设想,这种表意字的组合和变换推演就相当于人类思想发生与流动的过程。这样,不仅广义的思想(包括哲学思想)的表述变得像数学思想的表述一样精确,哲学、宗教等问题的争论可以像算数学题一样得到严格无争的解决,而且,更重要地,它意味着:符号的符合规则的构成样式能走多远,真实的思想就能走多远,反之亦然。这就相当于人类梦想过的“发现的演绎逻辑”或某个意义上的预测术,也是古老哲学所追求的“智慧”的某种实现。这种思想追求中犯的错误,也是数学家犯的那一类错误,不是散漫的观点之争、立场之争。

    在这样一个“推演性的表意文字”的天才构想的推动下,莱布尼兹对于中文表示出极大兴趣,感到未来的世界语言应走这种表意的路子。但中文符号系统是否含有推演的结构于其中呢?他渴望知道。因此,在他关于中国的通信中,就中文性质的问题一再向有关的传教士或有可能回答他的人们发问。比如,在1679年6月24日/7月4日致埃尔斯霍茨(Johann S. Elsholz)的信中,他写道:“第二,众所周知,由于中国的文字不是表示话语[口语],而是表示‘东西’、‘事物’的,因此我想知道,‘汉字’是否总是按照事物的性质创造的。第三,是否所有文字都可以回溯到一些确定的元素或基本的字母,是否从组合中还能形成其他的汉字。第四,人们是否把不可见的事物借助于同有形的、可见的事物的比较带到某种确定的形式之中。..十一,人们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从汉字[本身]学习到它的含义”。[53] 所以,当他后来于1689年和1697年分别遇见了来华的传教士闵明我(Claudio F. Grimaldi,1638-1712)和白晋(Joachim Bouvet,1656-1730)时,这种热情就一次次地显露了出来。

    正是通过与这些传教士,特别是与白晋的通信和交往,“普遍表意文字”与“算术二进制”的思想在对《易》卦象的解释上统一了起来。莱布尼兹于1679年形成了数字二进制的思想。[54] 正是在这一年,莱布尼兹形成并撰写了关于普遍表意文字的比较成熟的思想及文章:《逻辑演算诸原则》及论述普遍表意文字的备忘录。[55] 可以说,这两种思路在那一段时间里是同时盘绕于他的心头。这个事实耐人寻味。这两个思想之间明显地有某种相交叠之处,如果我们说普遍表意文字设想是将文字向可推演系统方面推动的话,那么二进制算术则可理解为是将可推演系统向直观显示意义的表意文字方向上引。从我们下面的分析中可见,这两个思路确实在对《易》象的解释中以某种方式相遇了。但是,莱布尼兹终其一生并没有从学理上真正贯通它们。后来的布尔(G. Boole)的二值代数,乃至由弗雷格和罗素等人成就的逻辑演算,等,都只能算是莱布尼兹的这两个思路的部分的、相当有局限的打通。尽管弗雷格有着比较强烈的毕达哥拉斯和莱布尼兹的意向,想让由“概念文字”组成的逻辑命题表达思想,但他与后继者们的成果基本上限于“逻辑语法(syntax,句法)”的层次,并未达到莱布尼兹的“思维演算”或“逻辑语义学(semantics)”的境界。后来塔斯基(A. Tarski)、戴维森(D. Davidson)、乔姆斯基、结构主义语言学派的工作实际上都是从不同角度在探求这个意义极其重大的、但又似乎不可能根本解决的先天与后天如何交织的问题。这应该是造成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向]语言转向”的最重要的一个动因。意识到这股潜流的思想家们都能在自己的划桨上感受到它沉重的、变幻的压力,而感觉不到它的分量和艰难的“框架内”哲学家们则只是在打水漂。

    莱布尼兹在很长的时间内没有发表他的二进制算术的创意。在给白晋的信(大约写于1702年)中,他这样写道:

    我发明这个算术,距今二十年前。我认定以0与1简括的算术,把数的科学,从来局于某部分的,而进于更完全的领域,这是有不可思议的效果的。但而,我在没有成功更大的效用底时候,我暂时保留公表了。以后又因种种的事业和默想,把我对于这点上的努力,妨碍不少,因而在任何刊行的书物上,我遂没有把它公表问世。不料到了现在,偏于阐明中国古代的纪念物上,发生重大的效用,并以献于贵师[即白晋]参考,不胜喜悦之至。我想,这是冥冥中有若主宰之者,是天助也。[56]

    这确是中西思想交流史和哲学比较史中一段极难得的奇缘。莱布尼兹创立二进制算术已属旷世难遇的发现,而就在他发明但又未公开发表此术二十年之后,在当时交通那么不便、西方人对中国所知如此稀少的情况下,居然出现了那么有文化和数学感受力的传教士,被允许在大明、大清帝国长期居留,进入最高层的圈子中,并由其中的一位佼佼者带给了他“伏羲《易》图”,[57]而他也就在这张图中发现了对他的二进制算术的古老印证![58] 如此巧合的风云际会实在令人不可思议,以致他有“天助”之叹。莱布尼兹这样写道:

    这《易》图是留传于宇宙间的科学中之最古的纪念物,但是,依我愚见,这四千年以上的古物,数千年来,没有人了解它的意义。它和我的新算术,完全符合;当贵师您(即白晋)正努力于理解这记号时,而我在接到贵翰以后,即与以适当的解答,这是不可思议的。我告诉你,我若没有早发明的二元算术,我也不能明白六十四卦的体系和算术画图的目的,望洋兴叹,不知所云。[59]

    莱布尼兹在他的《论中国人的自然神学——致德雷蒙的信》(1716年)中将自己新发明的原则简单地表达为:“根据二进制算术,人们只须用两个符号:0与1,去写其他所有数字”。[60] 所以,每一个位置上只有两种可能,或0或1;这比十进制或其他进制都要简易。比如,从0到10,它这样写(括弧中为十进制数字):0(0),1(1),10(2),11(3),100(4),101(5),110(6),111(7),1000(8),1001(9),1010(10)。这样,位置的表现力大大提高,而数符则简化为无须记忆的二相辨别。所以,整个数字系统的表现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每个数字都有自己的表示结构,可以一目了然地、像看一幅图画似地看出它的大小。由数符表象的“观念”不再比数符本身更高贵了。这也就是说,数字本身获得了某种不同于几何图形的“象”性,与《易》象的表示法有某种同构关系。所以莱布尼兹写道:“当我将这算术[在1701年2月15日的信中]解释给白晋神父时,他在其中认出了伏羲的符号,因为〔0与1〕数字与它们完全符合:若是我们以断行〔阴爻〕代表0,以不断行〔阳爻〕代表1的话(只要在数字前,多置‘0’字,使最低的数字和最高的数字有一样多的爻即可)。这算术虽然千变万化,也是非常简单,因为它只有两个因素。所以伏羲似是在‘组合之学术’方面,有他的心得。”[61]

    莱布尼兹和白晋在讲到《易》卦象时,总将它们归为伏羲,并相信伏羲“是中国古代的君主,世界知名的哲学者,并且是中华帝国的东方科学的创造者”。[62] 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解《易》传统中“伏羲画卦”的说法,另一方面则与白晋所属的索隐象征派(Figuralism)的学说有关。按这一派,比如巴斯卡(Pascal),《旧约》对《新约》中发生的事情有预表或预示,后来主要在法国传教士中形成了《旧约》对中国文化经典有预表的看法。[63] 著名天文学家开普勒和莱布尼兹也都受到这种思想影响,假定在上帝“变乱人类语言”(见《旧约·创世纪》11章)之前,人类有共同的文化与文字来源。伏羲就属于那样一个共同起源的时代,是一位伟大的世界性人物。我现在还不确知莱布尼兹在开始构思他的普遍表意文字时是否受到了这种学说的影响,但很明显,他和白晋都倾向于在伏羲画的卦象或在他们看来是二进制数学的成果中看到中文的起源。莱布尼兹写道:“我与白晋神父两人已发现了中国创始人伏羲所造的符号的明白无误的原本意义。这类符号,只是由断线〔阴爻〕与不断线〔阳爻〕组合的,并算是中国最古的、最简单的文字(the most ancient writing of China in its simplest form)”。[64] 在1702年给白晋的信中,他已直接讲到这个问题:“我想伏羲当时是把六十四的数再加一倍[因‘方位图’中有64卦按‘方’与‘圆’的方式的两种排列],为百二十八,加以他所认为最基本的名辞,而对名辞又与以最适当的文字。这文字就是表示卦的数和卦的阶段。由单纯的而重要的名辞,再加以字画,作成他的文字。..历代的君主和哲人,是以改良为目的,对于文字加以种种的变更,但并不是基于同一的文法和语原之法则。这样,文字起源的意义完全消失,而伏羲造卦的起源,亦失其本来的意义。我很想知道各卦的中国文字的意义”。[65]

    根据这个想法,莱布尼兹觉得可以将《易》象及其初始文字用到他多年以来怀抱的普遍表意文字的设想上去,并由此而在中国重新输入或重现人类的原始智慧的数理的和神秘的精神,也就是《旧约》、毕达哥拉斯和伏羲的精神:

    将伏羲的文字再延展出去,发明一种新的文字,这不是对于我计划中的思想分析与理想计算给与一个导原吗?秘密而神圣的文字,是到达启示的宗教最简易之捷径,要使中国人了悟哲学和自然神学之最重要的真理,这不是一个最好的方法吗?纵然这文字,比之他们的文字,完全新异,但与伏羲的精神,并无不合,未尝不可以成为有素养而忠于伏羲的学者最高阶级之特别语言。因为我们已发现了卦的钥匙,中国人不能对我们再存何种疑难,所以我们将来在中国应该要增加空前的信用。[66]

    请注意,这里二进制算术通过《易》象而与他的普遍表意文字的思路贯通了起来。也就是说,莱布尼兹用二进制解释卦象,再将卦象及其孳乳形态看作原初文字,也就是与普遍表意文字等价的东西。所以,在卦象中找到二进制解释,对他而言可能不止是一种已有理论的应用,他可能同时也受到《易》象表现方法的启发,并由此而推进自己关于普遍表意文字的研究。

    这里出现一个问题:尽管莱布尼兹可以发现二进制算术与卦象有结构上的对应,但他凭什么说由卦象延展而成的普遍的表意文字是“秘密而神圣的”,并且“是到达启示的宗教最简易的捷径”呢?我们可以在莱布尼兹于1697年元旦(他在这之后才与白晋建立联系)写给鲁道夫·奥古斯都公爵的信中找到比较早的有关解释。在此信中,莱布尼兹讲述了他构思的一枚题为“造化之象”(IMAGO CREATIONIS)[67] 的纪念币。它里边包含的基本思路是:首先,要说明基督教的最令人费解的“上帝从无创造出世界”的道理,“没有比关于数字之源的理论”更合适的了,“而这里指的,是简单而朴实地用‘壹’与‘零’或‘无’来代表(创世的事迹)”。[68] 莱布尼兹这里称他的二进制算术表示法为“数字之源”,颇有根据,因为它是表示数字的最简单的,因而也可视为最原初最直观的方法。这一点使他能充满自信地实施“数本原”的古老方案。而且,这里只有两个符号,所以“零”自然而然地表示“无”,“壹”也就自然而然地表示“有”或“存在”。这种语义赋值或解释的合理性比毕达哥拉斯的解释大为改进了。而且,出现了毕达哥拉斯数本原说中没有的“零”,更是耐人寻味。由此可见二进制算术相比于十进制,如何大大改进了数与言的关系,由此也就改善了数本原说的地位。

    第二,在这种数理中,“从无产生有”是一个自发的、简捷的、具有内在和谐和直观美的过程,而这些都是这个过程的原本性的证据。按照莱布尼兹,这个过程是:在数符的右边第一栏或最后一栏处交错地写下0,1,0,1,等,即两个基数中的任何一个出现一次后就改变到对方;在右数第二栏中交错写下0,0,1,1,0,0,1,1,等,也就是每个数出现二次后就变到对方;而在右数第三栏中,0与1则各自每出现四次就变到对方;第四栏中它们每出现八次就变。这也就是说,每向左一栏,数的循环期就加一倍。如此而可以一直有序而交错地写下去,得到一个从0到任意大的数的序数表。这就是莱布尼兹所说的“我们不经计算,不须记忆,即可写出我们要的数字..[从中]可看出和谐的序列与美”的意思。于是我们“看出”:神从无(零)创造一个越来越丰富、多样的世界所依据的数理结构或数象(IMAGO,IMAGE)结构,它显得极端简捷、自然与和谐。“由此我们也可以演绎到一种道理,即是人似在神的手工中看到的无序只是表面上如此而已;当我们如同通过望远镜一般地从正确的观点观物时,自然会看到左右相称的美。这一切使我们更称扬、更敬爱身为众善、众美之源的至善的智慧与善美”。[69] 因此,莱布尼兹要在这纪念币的一面刻上:“G. W. 莱布尼兹所发现的创造之象”,以及一句画龙点睛的铭文:“[为了]从无中产生一切,壹就足够了”。[70] 这里的“壹”既指二进制数字中的1,又像毕达哥拉斯学派那样地指本原的纯存在,也就是从神那里来的光明。莱布尼兹欣喜自得之余,希望闵明我将此“造化之象”的道理告诉康熙,以“显现出基督教信仰的优越”。[71]

    因此,当莱布尼兹在四年后拿到白晋寄给他的《伏羲六十四卦方位图》,并明白无误地在其中辨认出这“造化之象”的结构时,是何等惊喜和振奋:呵,白晋神父,这原来并不只是一个向中国皇帝显示基督教的外在优越性的问题,而是一个向他“报知”他们自己的祖先原本就有的推演万象万物大智慧的问题。当然,这中华之祖在白晋、莱布尼兹等人看来也是人类之祖的一部分。

    这样看来,先天图系统是极为重要的。尽管关于它们的原始作者有争论,但毕竟,只有在《易》象结构中,才能出现先天系统,以及其中的“真至之理”。称之为“先天”,想必是与构造它们的方式直接相关,即按照一个自然的、谐调有致的次序而自动产生出所有卦爻象的方式,或“先天而天弗违”的方式。朱熹的《周易本义》的附图中以“伏羲”开头的四图及河图、洛书皆显示这样的构造。比如,“伏羲六十四卦次序图”就与莱布尼兹所述的产生二进制序数的方式是同一个结构,如果我们将此图顺时针转九十度,并以最小的黑框代表一个零,最小的白框代表一个壹的话。而且,如以上第一节提及的,这些图之间都有有机的联系。比如将上述的次序图的最上的一排从中分开,再交错地接上两端,则为“伏羲六十四卦方位图”中的圆图;将次序图的卦八个一横排地依次排下,则成为方位图中的方图。这两图正是引起莱布尼兹注意并在每卦上面标出阿拉伯数字的图。还值得注意的是,先天图的合理和谐的秩序结构经过程颢与朱熹的阐扬,同样给予当时的中国思想家们以深刻印象,认之为“先天”的证据,由此而生出对于“天理”和“一心”的大信心,极大地影响了宋明的理学和心学。至近现代,日本人采用“先天”来译西方唯理论中的关键词“a priori”,“后天”来译“a posteriori”,中国学者随之,这先天学又与唯理论发生直接接触。只是其中的“图象”根子蔽而未明。由此可见,莱布尼兹的“数象”易学的桥梁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由以上的阐析中可看出,莱布尼兹学说超出了巴门尼德及柏拉图创立的观念形而上学,追本溯源,袭取了毕达拉哥斯的数本原说的纯推演精神。但是,天纵睿智的他却深知,要成就这种精神追求,毕达哥拉斯的数的表达结构不可用,西方的拼音文字亦不可用,于是创出“表意文字设想”及“二进制算术”,为这种追求提供了更合适得多的、更紧凑微妙得多的表达方式。而且,这种表达方式的改进伴随着,甚至是引发着思想的精微化、有机化,使得莱布尼兹能将毕达哥拉斯主义中的“和谐说”发挥到了单子论和连续律的“至大无外,至小无内”的地步。正是由于这些重大的改进,莱布尼兹大大拉近了他与中国古代以《易》为源头的天道观的距离,因而在机缘凑合的时候对易象做出创造性的读解。

    然而,与本文第一节所阐发的情况相比,莱布尼兹的解释远未穷尽易象的多维多层的含义,尤其是未看到易象中蕴含的生存时间性与空间性的确切含义,或者说是那样一种境域的含义,凭借它,人们能够“与时偕行”,获得或构成对于人生的领悟(知天命)或预言。换言之,这种“思想表意文字”既不只是准确深入地表达、交流思想的工具,也不只是西方数学意义上的思想推演,而是能“与天地准”,使人的思想获得飞腾创新、化蚓为龙的“时中”能力的符云象气。而且,莱布尼兹囿于基督教索隐派的一些偏见,完全不考虑中国文化自《易传》以来的解《易》传统,甚至完全忽视中国古人对易象所做的“阴阳”、“刚柔”式的具有原发的构意功能的语义解释,也都是其易学中的败笔。

    然而,我们绝不能因此而否认莱布尼兹的易象说的珍贵思想价值,只以“误解”或“不符合《周易》原义”这样的判辞来打发。在易学研究上,谁又能垄断“《周易》的原义”的解释权呢?在我看来,莱布尼兹易象说有这样几个贡献:首先,他的二进制算术的易象说完全说得通,验于诸先天图,如合符节。对于易象这样的符号推演系统,这种符合通顺本身就有意义;而且,因其新鲜,因其作为数字系统的强大推演能力,这意义就更是深远重大。再者,莱布尼兹的这个解释绝非偶发灵感所致,而是与他本人最深切关注的哲学思想和科学思想内在相通。通过这个解释,数与象之间出现了更密切的联系,也就是说在毕达哥拉斯学说与《易》之间架起了一座悬桥,让我们感到这两端的区别所在和某种可相关之点的所在,从而能对西方传统哲学与中国古代思想的关系形成有数、象根据的层层理解,开出了不少新的研究“法门”。第三,如上所述,莱布尼兹的二进制算术学说背后有对于普遍表意文字的追求,所以,尽管他的易象说乍一看显得单薄、数学化,但深究下去,也不乏象数与语言及哲理的微妙联系。这一点从他的那番“从无中产生一切,只要壹就够了”的议论中可看出门道。而且,尽管莱布尼兹未能充分考虑易象与汉字语义的关系,他发现的数字(与卦象)的生成法说明了“对立表示法”的根本性,以一种前辩证法的方式预示了后来结构主义语义学的基本原则:意义出于原本的对立辨认结构,与指称无直接关系。第四,莱布尼兹的学说与后来出现的数理逻辑和计算机原理有内在关系。通过莱布尼兹,《易》与当今人类科技与生存走向也有了某种接触点。当然,上面也谈到了,莱布尼兹的学说比它引出的逻辑与技术要更深邃,而《易》也不止于莱布尼兹所理解的那样。

    四、总结:三者对思维方式的影响

    由于《易》以可直观的象为变易的枢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72] 它鼓励的似乎首先是直观式的而不是观念式的思维。这么说并不错,但情况远不像表面上看的这么简单。首先,易象鼓励的直观肯定不是感觉某个现成对象式的直观,爻象与卦象也不是这样的对象。按照胡塞尔的现象学,直观包括感觉与想象,感觉是最基本的直观。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易象思维虽然与感觉无重要关联,却与想象大有关系,而且这想象比感觉要更根本。当然,这不是或不只是对已经经验过的东西的“再生式的”想象,而是“产生式的”原发的想象。海德格尔在他的《康德书》中全力阐发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中“先验的想象力”的存在论的含义,将其导向他的《存在与时间》的生存境域式的解释学思想。这种先验的想象力所产生的“纯象”或“图几”(Schema)是时间(Zeit, time),在海德格尔那里则被理解为充满缘发境域性和出神态(Ekstasen)的时机化(Zeitigung)。[73] 易象的“能像”的特点使得这种原发的想象力可以发挥出来。利用易象变易提供的多维度的、动态的和境域式的潜在可能性,解《易》者能够当机构成或辨别出形势本身包含的象(“知几”),从而做出“时中”式的预言。在他看来,是“变而通之[至变],鼓之舞之”[74] 的原发想象力而不是对象化感觉或概念化理智才能作为真知识的源头,在它那里主体与客体、过去与未来还未分裂,还能以“气”(阴阳之气)、以“象”(阴阳之象)相通。运用这种想象力,就能先行于现成者,就能“极深而研几”,[75] 而“几者,动之微,吉[凶]之先见[现]者也。”[76] 因此“知几”就意味着“前知”和能够预言。至于“预言”,可能是针对具体事件的,也可能是针对长程的人生过程和命运的,还可能是针对国家与民族的气数消长的,如果是后两者,则可以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含义。自孔子之后,这种宏富意义上的《易》学在儒、道知识精英中占了主流。道德既不来自先天观念或道德律,也不只是“实践”的,它是人与世界的生存实情与未来朝向所要求着的,应该是最纯粹的思维样式。同理,治国之术也不只是外在的构造,而是与人的最潜在的最纯粹的能力的实现息息相关的。

    因此,《易》真正鼓励的是这样一种思维:它以变化为根本,绝不试图完全超出变化而达到某种理念或逻辑的确定性,而是通过易象的巧妙结构和运作方式来理解变化、应对变化和利用变化,使之成为既能带来新鲜活力(新象、新的可能),又具有动态的结构稳定性的造福人生的源泉。所以它一方面重视出新,“日日新”、“其命惟新”,[77] 有忧患意识(总有可能失败),[78] 另一方面又看重和谐与天然动态的稳定。此所谓“变-通”,所谓“时-中”或“中-庸”。能深刻地感受形势、情境中的“时”,能通过这种境域体验领会万事万物的时机,尤其是朝向未来的时机,是真正的“得道”,是最高的智慧。“圣之时者”[79] 是最纯粹意义上的圣人。由于这“时”的朝向未来的特性,真正的得时者(真儒、真道、圣人、至人)绝不止于适应周围一时之环境,或只知好古怀旧,而是有着“凭空而行”、“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先行”气慨和“杀身以成仁”的精神准备的人。当然,这也大不同于“为原则而献身”。但是,如何才能进入“时势”而领会“时机”呢?易象给人们的提示是:“势”是由区别性特征、也就是一对对的对立特性(A/非A)所造成的,而在原发的想象力中所感受到的势只能是由极“易、简”的对立特征所构成,如阴阳爻那样,因为只有这样的区别才能以非对象化的方式潜伏于边缘域中,随时可能参与想象的原发统握。这样的势才能是纯天然的“世势”和“时势”。因此,受《易》或易象影响的人特别重视原初的对立或对子,比如儒家的“夫/妇”、“亲/子”、“古/今”、“过/不及”,道家的“有/无”、“强/弱”、“高/下”、“白/黑”,两者都看重“阴/阳”、“往/来”、“天/地”等。但是,要能够在人生的关键形势中感受时机、把握时机却大不易。人天然有领会情境与时机的“直觉本能”,但往往只能运作于日常的境域和劳作(“在俗世里混日子”)之中。只有经过“艺”或广义的“技艺”的训练,这种本能才能达到“发而皆中节”和“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地步。《易》本身就是儒家的“六艺”之首,“是故君子居则观其象而玩其辞,动则观其变而玩其占,是以‘自天佑之,吉无不利’。”[80] 所以还可以说,《易》鼓励技艺化的、艺术化的思维,这思维的方式总是简易、紧凑、动态和一气呵成的。

    毕达哥拉斯的数本原说也包含一种对世界现象的根本的可推演性和合谐结构性的信念,但他将这“可推演性”基本上理解为西方传统数学式的,因而缺少《易》的可推演性中的那种对于人生的、而不仅仅是天象的预言能力。不过,这种“数学”比后来的柏拉图的“辩证法”和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要境域化得多。由毕达哥拉斯及其学派参与而创立的古希腊数学是一种从形式上讲比较“纯粹关系化”的学科。它不再关注数所代表的经验对象,而只关注数与形的意义本身和关系本身,找到了发乎数形系统自身的“证明推演”的方法。这想必给了这些开创者们以极大的理智惊喜和对于“数是本原”的信心。所以,他们以数自身的结构和谐为真实的标准,具有某种超时代的前瞻性。但是,这种数学的符号系统却是不够简易的,缺少可直观的循环结构,而且,它里面的区别达不到微妙的对立,无法成为构造原发势态的、能潜伏于境域中而随时参与到构造和谐样式的过程中来的区别性特征。在这样的符号系统中要发现新的样式就不如在易象中容易,尽管要比在对象化的系统中强;特别是,使用这种无法直接帮助和显示构成过程的符号系统的人不会看重变化的、“偶然”的过程,而是看重那能体现必然合理性的结果,认为是它们而不是那些形成它们的变动过程和情境是更真实的,由此而鼓励一种追求静态的、超境域的和不变的本质结构的思维倾向。

    这种不够简易的、注重静态和谐的数结构系统难于与自然语言和当时的哲学问题表述建立比较合理的关系,由此而导致了毕达哥拉斯之后的观念范畴化的形而上学的倾向。由巴门尼德和柏拉图奠定基础的西方传统哲学的主流唯理论(rationalism)代表了一种理式化和概念化的理性追求。它保留了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寻求超境域的不变本质结构的特点,但由于概念化而丧失了数系统的推演能力。为了补偿这个关键的缺失,哲学家们尝试了许多方法,比如古代的辩证法、逻辑法、论证(argumentation)法、怀疑法、表达形式的推演化方法(斯宾诺莎)、近代辩证法等等,由此而发展出存在论、认识论、自然哲学、价值哲学等各种哲学门类,并在黑格尔的辩证概念体系中达到了综合和终结。近代自然科学的出现及发展与毕达哥拉斯主义在新的观测条件下的复兴基本上是一个过程,毕达哥拉斯的“数本原说”被证明在自然科学、尤其是理论化的自然科学中是相当正确的,如果让经验观察过程被补充进来的话。传统的概念形而上学则终因缺少数的推演境域而被“终结”。因此,所谓哲学与科学之争,从根本上讲就是概念化的毕达哥拉斯主义与数学加上试错过程的新毕达哥拉斯主义之争。

    莱布尼兹敏锐地感受到了失去毕达哥拉斯的数学推演精神所付出的代价,试图以新的数学结构和文字结构来弥补之。他对“普遍文字”的设想不仅恢复了,而且尖锐化了毕达哥拉斯主义的哲学问题,即推演符号系统与自然语言的关系的问题。他发明的二进制算术则大大改进了数的表达结构,使数字表示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象”性,从而拉近了数与言的距离,[81] 实际上也拉近了西方的新毕达哥拉斯主义与中国易学哲理传统的距离。这种在符号构成方式上的重大改变不可能不引起思想方式的革新。它鼓励的是一种力图去突破那种割裂个别与一般、有限与无限、意识与无意识、数与言、过程与结果的有机化倾向(单子论),颂扬那不可还原为机械元素的和谐的构成状态,一种“天(神)人合一”的理性乐观主义。这种思想已有能力去关注过程和表达中介,在这个意义上它预示了当代西方哲学。

    但是,莱布尼兹的二进制数学表示法没有获得生存意义上的位置与时间的含义,没有简易化、变易化、境域化为原本的区别性特征,因而无法自发地、合乎时机地参与人的生存活动。因此,他的有机论中缺少能朝向未来、进入真实的变动过程的活的时机化维度,没有忧患意识,无法真正突破在时空中构成的现象与超时空的本体的二元化分裂。就此而言,他的思想相比于当代西方哲学中的一些思潮,比如生存现象学、解释学、存在主义、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实用主义、结构主义、解构主义等,还是相当传统的。从总体上看,他的思想处于传统的毕达哥拉斯主义与《易》之间,但这种可“人工智能化”的新毕达哥拉斯主义毕竟还是数理型的,也就是说,它依然是比较硬性的和非艺术性的,要求人去适应它的仿真世界、可计算时间而不是反过来适应人的自然世界和生存时间。而且,正是由于它的形式上的简易化、直观化、智能化、灵巧化,可以表现为“高科技”的形态,它对人的改变和控制会更加深入,对人的天然生存境域有更大的潜在威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确实还可以问道:二进制到底是离《易》的世界更近了还是更远了?

  • 丘成桐:中国与世界现今的数学发展[节]

    本文为2024年4月30日丘成桐在华中科技大学“中国数学的现状和将来”的讲稿。

    基础科学多姿多彩,但是基础科学中的基础是数学科学和理论物理。而数学既是物理学的基础,也是一切工程理论的基础!

    英国的数学大盛于牛顿(Isaac Newton,1643-1727),低沉约八十年后,在十九世纪复兴,直到现代。

    法国数学始于费马(Pierre de Fermat,1602-1665)、笛卡尔(Rene Descartes,1596-1650)等人,历久不衰。

    德国数学家始于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1646-1716),大师屡现,领导西方数学,直到两次世界大战后,1950年代复兴。

    当前中国数学和这些老牌大国相差甚远。

    美国为了发展数学,从1880年开始派留学生到欧洲,到了1910年间,在伯克霍夫(George David Birkhoff,1884-1944)的领导下开始有了突破,他们同时利用两次世界大战的机会,大量吸收欧洲的数学家。到了1960年,美国数学已经领导世界。

    中国现今数学还没有达到美国20世纪40年代的水平。

    俄罗斯的数学历史始于十八世纪欧拉(Leonhard Euler,1707-1783)至圣彼得堡,但是真正生根在十九世纪中叶,到了二十世纪中叶,已经可以和美国抗衡了。

    苏联解体以后,经济不景气,大量学者移居美国和欧洲。虽然大不如前,势力还是不小。

    日本和中国文化比较接近。明治维新时,派了不少学者到英国、法国、德国留学。

    最重要的学者叫高木贞治(Teiji Takagi,1875-1960),他在十九世纪末到德国哥廷根大学跟随一代大师希尔伯特(David Hilbert,1862-1943),回国后改革日本的教学方法。

    他于1915年在数论方向做出了极为重要的突破性工作,使日本学者信心大增。

    到了1940年代末期,日本人在世界数学界已经出人头地,差不多有十个影响世界的数学家出现。中国数学还没有达到这个成就。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几个国家发展出来的数学家代表了近代数学的大部分成就。每个国家数学的兴起都有一个重要的带领学者,其在数学上的工作能够影响学坛百年之久!

    在中国,这样的学者,毫无疑问,当属陈省身(Shiing-Shen Chern,1911-2004)先生。陈先生1946年回国时,就带出了一批杰出的中国数学家。但是,几年后,包括他自己在内,都到美国去了。当然,他在美国也带出了一批华裔数学家。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叶,陈先生回国。那时候,他已经七十多岁了,培养出的好学生大部分留学海外。想要复刻40年代风貌,有很大困难。当然,当时国内经济积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个国家数学的真正兴起,不在于有能力去萧规曹随,跟着其他国家的学者做一些修补工作,而在于自己走出一个重要的科研方向,其他国家的学者就会有浓厚的兴趣来跟随学习。到目前为止,中国数学水平未达到后面的地步,却也超过了前述的水平。未来这三年是中国崛起的关键时刻!

    如何知道一个学校、一个国家的数学内容,必须要有一个公平的评审系统。我们毕竟要知道,要达到和国际同行平起平坐,很重要的一环是知己知彼,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中国数学界对我们国家的数学水平处在世界前沿什么位置并没有搞清楚。

    一般来说,中国评估奖项、评估晋升,较少征求国际专家的意见,大部分意见由国内的一些同行来决定。但是现代数学多姿多彩,可以分出几十门不同的方向。而中国数学学科大部分重要学者年纪偏大,往往因循守旧,对于现代数学的发展的认识并不全面,他们对一些新兴学科的评估亦不够准确。

    在这样的背景下,年轻的学者会继续因循守旧,没有能力、没有兴趣去走一条自己的路,也逐渐和世界前沿的发展脱了轨。

    即使是国际评估,很多学校都是以论文多少、影响因子高低等来做决定。这样的方法对于一般学问还算靠谱,但是对于最前沿的学问却是远远不够的。

    十年前我看到一个新闻,台湾交通大学的工科被评为世界第一,近年来我也听说清华大学的工科也是被评为世界第一。大家都十分高兴,但是大家心里知道,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名校的工科比这两所大学强,他们不断发表领导世界的论文和发展工业最前沿的技术,而我们中国名校还没有这样的突破科研。

    从这点看,我们知道这些通过机器找寻影响因子用来评估学科是否达到世界一流的方法,并不客观,达不到评估的目标!美国的名校,如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都有世界一流的学者,他们自己对前沿的学问有深入的了解,再加上同行评审(peer review),他们很清楚自己的水平。

    一般来说,他们不会公开他们的意见。而中国高校既缺乏最前沿科学家,又较少征求全球专家的意见;即使征求,也多局限于华裔学者,那就不全面了。

    现在我来谈谈我如何判断中国数学的成就。

    从1979年我踏入北京的土地,直到现在我每年都会到中国,无论是内地、台湾和香港,平均起来,总共的时间总有几个月,而每年到我在美国任教的地方学习的学生和访问学者也是为数不少。这十多年来,我门下弟子回国的也不是小数,包括两个影响深远的院士。到如今,我也替中国建立了八个以上的数学研究所。我自己做的学问,也横跨基础数学、应用数学和理论物理,所以我对中国数学的情况还是有一定的了解。

    但即使如此,我对中国数学的了解直到去年才更深入。

    2022年,中国科协领导来清华大学和我见面,希望我带领中国数学在国际上走出一条自己的路。

    在北京市支持下,去年我和清华大学数学科学中心、北京雁栖湖应用数学研究院的同事们筹办国际基础科学大会,邀请了全世界在数学、理论物理和工程上有重要贡献的学者,齐聚北京,讨论最前沿的学问。

    我们同时设立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国际奖项,叫做最佳论文奖,计划在国际基础科学大会上颁发。

    我们将数学、理论物理和工程的主要方向分为大约40个分支方向。每个方向找到五位该领域最活跃的专家,有欧洲的、有美国的、有俄罗斯的、有以色列的、有日本的、有印度的。

    我们邀请的评委中有五位是菲尔兹奖得主、两位是诺贝尔奖得主、两位是图灵奖得主,还有多位获得其他国际大奖的专家及60多名世界各地的科学院院士,全部约160多名大学者。

    由这些学者一起评估,选出过去五年发表的最佳论文。这些论文应该能够准确代表数学发展的方向,而且获奖者也是实至名归的。

    我们邀请的160多名评委经过一个多月来日以继夜的讨论,在数学学科中选出了110篇近五年来最杰出的论文。为了客观和公平,我们又成立了一个由30多位杰出学者组成的复审委员会,最后挑选了85篇最佳论文。整个评审过程都是由全世界最权威的专家严谨参与的,是我所见过的最具公信力的评审过程!

    评审的结果令我十分惊讶!在85篇论文中,只有6篇是国内大学教授的作品,而由美国大学教授作为作者的论文却有70多篇!(不少论文有超过三位作者)

    我们所有涉及到评选的会议和讨论都由中国的大学教授担任召集人,歧视中国学者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最佳论文奖的评选结果可以用来作为一个中国数学和世界前沿比较的指标,它具有说服力地反映了国内数学的真实水平。

    结合我们的评奖结果,再比较国内很多重要奖项的评奖结果,可以清晰地看出来,国内现有的评估没有“真实”地把中国学者的水平展示出来。比如,很多国内得到重要奖项的学者们并没有入选,这说明他们的研究成果没有进入世界数学前列,没有得到国际同行的普遍认可。

    第一件值得讨论的事情是,这十年来,中国经济崛起,虽然个人财富还比不上美国,但是国内杰出学者得到的薪酬和房子的资助已经超过了大部分美国教授,深圳、上海、杭州等地方都有极为丰富的奖励。听说浙江省有个“鲲鹏行动”计划,提供六千万人民币的天文数字!有好几位数学家因此受益。但是让人遗憾的是,这些奖项的获得者并不是上述五篇得奖论文的作者。

    另外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华裔学者在美国名校可以做出最前沿的学问,在中国名校却有困难。

    即使在海外的华裔学者,这40年来的工作,除了张益唐的著名工作以外和当年陈省身先生再微分几何及周炜良(Wei-Liang Chow,1911-1995)在代数几何上的重要工作是无可比拟的。

    不能说海外的华裔数学学者的志向就一定单纯,但是没有被中国“帽子”包围、被中国院士的荣耀引诱,还是愿意力争中上游。但是和陈省身先生的工作,却难以相提并论。

    我对这个问题考虑了很久,我得出的结论是:中国诱导学者做学问的方法太过注重于物质的奖励,没有照顾到学问本身内容的成就。

    我们有大量的优青、青千、杰青等奖励方式,很多高校规定他们只给这些有“帽子”的学者提供丰厚的薪水及住房津贴,因此所有年轻的学者为了“帽子”而拼命。

    由于缺少国际上特别杰出专家的评估,大家对于学习和在科学上的成就,不是夸大其词,就是言不及义。

    年轻人不敢去做最前沿的学问,因为部分评委不懂这些前沿学问,也怀抱私心,他们恐怕前沿学问在中国流行以后,他们自己没有一席之地。

    鼓励大学和年轻人建立明显的目标,至少有十间大学希望成为世界一流的大学。而年轻人的志气必须改进,至少有一小批的年轻学子有志气成为世界一流的学者,做出突破性的工作,能够在学术界引领风骚,影响数学未来几十年的发展。

    我们不能够让我们的年轻人一生的志愿就是拿政府颁发的“帽子”,做个院士,甚至得到诺贝尔奖。做学问的的目标是要找到大自然的奥秘,找到一切有意义的规律。

  • 吴汉东: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作品独创性和作者主体性

    导言

    2023年被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突破之年。2022年11月,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公司OpenAI发布大型语言处理和文本生成系统ChatGPT,并在短短两个月内,创造了互联网历史上用户增长最快记录。自2023年3月百度推出“文心一言”之后,阿里、科大讯飞、商汤等企业相继开发了对标ChatGPT的产品。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然成为全球科技革命的热点。

    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系统是一种“通过学习大规模数据集生成新的原创内容的新型人工智能”,即利用先进的算法、复杂的模型和规则,通过大规模数据集中学习,以创造文本、图片、声音、视频和代码等多种类型的内容。人工智能的技术迭变对人类生活、生产工作和社会交往方式带来深刻影响,不仅会在教育和研究等多个领域引发颠覆性变革,而且赋予知识产权法律秩序建构以新的时代要求。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用于人类智力创造活动之中,其智能生成物无论是技术方案的“反映”(reflection)——发明,还是思想内容的“表达”(expression)——作品,概为机器智能模拟人类智慧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领域的出现,标志着计算机从创作活动的辅助工具跨入人机“合作创作”,甚至机器相对“自主创作”成为可能。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诸如谱曲、写诗、绘画、摄影、设计、构图等,具有文学艺术作品的外观特征,无一不是著作权法所指向的调整对象。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是否等同于人类智力创作作品,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内容能否得到现行著作权法有效涵摄,涉及“作品独创性—作者主体性”的认定,即“作品(客体)—作者(主体)”的底层逻辑问题。

    实务分析: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裁判的实然状态

    面向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崭新时代,著作权法须对“最为宝贵的人的创造性思想”以及“最为普遍的人工智能的独创性表达”作出制度回应,否则其适用价值将不可避免地被消解。围绕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以及智能机器的作者主体性这一核心问题,国内外著作权领域的学者已经进行了众多讨论。

    整体而言,域外学者较多倾向于在法律解释与立法层面否定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而我国学者则对人工智能作品的可版权性持更为开放的立场,主张对该类作品提供某种形式的著作权保护。与此同时,国内外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对人工智能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作出了裁决立场有别的处理。

    (一)美国版权实践

    美国版权局(The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USCO)对人工智能作品先后四次作出拒绝版权注册登记的处理决定:

    (1)“黎明的曙光”(Zarya of the Dawn)版权注册案。该案作品系短幅漫画书,自然人作者使用人工智能作画工具生成图像,随后再进行编排和文字叙述组合。版权局秉持“不支持无人类作者的作品注册版权”这一原则,认定作者仅对文字叙述和视觉要素的编排享有版权,可以注册;而对机器生成的图像,不能进行版权作品登记。

    该决定的理由是:作者通过关键词提示的方式生成图像的过程并非创造过程。人工智能作画工具的使用者无法预先知悉图像内容,其提示本身不会指向特定的创作结果,因此机器生成的图像不是最后体现作者“控制力”的图像。由此,该使用者不是图像内容背后的“主导者、决策者”(master mind)。

    该案作出最终决定后,美国版权局发布“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的《版权登记指南》,强调了如下要点:第一,版权法保护限于人类创造力的产物,法律规定的作者不包括非人类;第二,借助人工智能生产的作品,如果包含有人类作者“创造性的构思”,可以支持其版权主张;第三,版权登记申请人有义务披露提交注册的作品包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说明人类作者对作品的贡献。

    (2)“天堂的最近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版权注册案。涉案画作被版权注册申请人描述为“由在智能机器上运行的算法自主创作生成”。版权注册申请人为自然人泰勒,作品作者为“创意机器”。版权局审查员及版权局审查委员会认为,该作品作者不具备人类作者身份,其作品“没有来自人类作者的任何创作性贡献”。此后,基于本案提起的行政诉讼也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认为,“作者身份”表明了版权法保护人类创造的法律要义,“纯粹的机器生成内容”不在版权法的调整范围。

    (3)“空间歌剧院”(Theatre D’opera Spatial)版权注册案。涉案画作系AI生成的作品,其真正的“创作者”是一个名为Midjourney的智能软件。版权局审查委员会强调了美国版权注册登记的一贯立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作者原创作品”的要件,其中不包括非人类创作的内容;关于披露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要求,其缘由在于主管部门对“人类作者身份”的事实认定,而不是对“创作工具的效用”的价值判断;申请人对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修改具有“转换性”,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但应将智能生成部分与人类作者创作贡献作出区分。

    (4)“日落”照片(Suryast)版权注册案。涉案照片系安基特·萨尼(Ankit Sahni)使用AI软件“RAGHAV”制作而成。萨尼将自摄的“日落”照片输入该软件,然后以梵高画作《星空》的副本作为“风格”输入,并选择一个“决定风格转移量的可变成值”,从而生成日落照片。萨尼以其与“RAGHAV”软件作为共同作者提出版权注册申请。美国版权局认为无法将人类作者创作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分开,遂以缺乏人类作者为由,拒绝该作者注册。在后来的复审评议报告中,版权局强调萨尼对“RAGHAV”照片的控制,认定该软件将萨尼的照片演绎成梵高的风格,是基于人工智能的操作方式和图像数据训练的结果,不是萨尼的具体创作贡献。

    美国著作权法实践是以人类作者为中心来确定版权保护对象的。从这一基点出发,人类的智力活动才能成为“创作”,人类的智力成果才能视为“作品”。2023年《版权登记指南》表达了如下执法立场:对含有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版权局是否接受注册申请的标准,关键在于该作品是简单“机械复制”的结果,还是作者“自己独创的内心构想,并赋予其可见形式”的产物。如果“作品的传统作者元素”完全由机器生成,人类作者并没有对机器生成材料进行“最终的创造性控制”,版权局将不予注册。

    早在2011年“猿猴自拍案”中,美国版权局就强调只有人类作品才受保护。“对自然力、动物、植物产生的作品,版权局不会予以登记”;“对机器产生的作品,没有任何创造性的输入或没有人类作者的干预而通过自动或随机运作的机器方法产生的作品,版权局也不会登记”。美国法院支持上述立场,认定“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只能是人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者必须是“人”(person或individuals),著作权是“人类对基于其天然秉赋或智慧所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专属权利”。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美国著作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观点的基本要义:强调作品是人类作者的创作成果。作者身份是认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可版权性的起点和归属;人类作者操作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是否授予版权,关键在于其“智力投入”是否控制了作品的“表达”,并“实际形成”了作者身份的“元素”;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提供版权保护,须结合个案分析,其中自然人个人创作的部分可以授予版权,而人工智能生成部分则不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内。由此可以认为,美国著作权法实践一般不支持人工智能作品可版权性。

    (二)中国著作权法实践

    中国司法实践对人工智能作品提供有条件的著作权保护,近年来一系列判决对相关法律难题的解决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1)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著作权侵权案。该案是中国首例涉计算机软件创作的著作权纠纷案。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系原告选定相应关键词,对“威科先行库”的数据进行搜索、筛选,并采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法院判决阐明了人工智能作品可版权性规则:生成内容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并非著作权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民法主体规范,自然人创造完成应是著作权作品的必要条件。

    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生产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其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的投入,应赋予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一定的权益保护。关于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判决界分为赋权作品与非作品,相关图表、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库”的检索结果,无独创性;但文字内容部分并非“可视化”自动生成,由原告独立创作完成,构成受保护的文字作品。

    (2)腾讯公司诉盈讯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该案在中国首次提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步骤。涉案财经报道文章,系原告组织创作人员使用腾讯写作机器人(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

    法院判决主旨在于认定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要件,从而提出“两步判断法”的裁判思路:其一,从涉案文章是否独立创作、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以及是否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等角度进行分析判断;其二,从涉案文章的生产过程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在具体认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定义上的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具有智力活动属性,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是否直接联系。

    法院判决认为,涉案文章具有特定的外在表现形式,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上述表现形式和生成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在“两步判断法”的分析中,法院认定涉案文章是由原告组织的包括编辑团队、产品团队和技术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完成,得以体现原告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的法人作品,应受著作权保护。

    (3)魔珐公司诉四海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系中国首例虚拟数字人视频著作权纠纷案。涉案视频系原告基于其开发的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商业化场景应用而制作的视听作品和美术作品。该案判决的意义在于对视频创作主体的认定及相关权利归属的判断。视频中虚拟人的“创作”可以在表演过程中产生文本、图像、音频内容等,实际上是基于深度学习算法而生成的内容。

    在该视频创作过程中,虚拟数字人所作的“表演”,本质上是对真人表演的的数字投射,是对“中之人”现实表演到虚拟形象可视化、具象化的再现或重构。在本案中,制作人即原告进行设计、提供文案内容、制作视频;“中之人”即幕后的表演者以声音、动作、表情等进行演绎。法院判决认定,该作品的作者和表演者不是数字虚拟人,其权利应归属于作为自然人的软件开发者和表演者。

    (4)李某诉刘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该案被称为中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纠纷案。涉案图片系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一款文本、图像的生成式智能模型),通过输入提示词,包括增加提示词、修改随机种子等方式而生成。法院判决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将著作权客体要件解构为如下要素: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从外观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属于艺术领域范畴,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本案关键问题在于对智力成果要件的认定: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始,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包括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参数、选定符合预期的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的要件。判决主张,作品应当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但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在本质上是为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中国没有美国那样“登记—审核”的版权注册制度,在权利自动取得的情形下,有关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纠纷概由法院处理。近年来,系列案件的处理,不仅是司法实践对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问题的积极回应,而且带动了法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关系的广泛讨论。

    上述代表性案件形成了如下裁判立场和审理思路:一是以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为依据,即围绕作品定义条款进行作品基本内涵的解读,在“一定表现形式”不存争议的情况下,以“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两要件为重点进行释法,为人工智能作品可版权性认定奠定法律基石。二是以人类作者的必要智力投入为中心。

    对此,不同法院在把握尺度上存在差异:菲林诉百度案判决认为,无论智能软件本身还是软件研发者、使用者,都不能成为人工智能作品的作者,因此此类作品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后多个判决则认为,软件自动生成的作品含有自然人进行选择、安排的智力投入的,可以视为可版权性作品。可以认为,中国法院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采取了有条件保护的司法原则。

    (三)对法律实践的评析

    中美著作权法实践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可版权性的认定差异,并不能简单地划分为“保护”与“不保护”的对立立场。需要指出的是,两国在判决、裁决的基本观点上其实有相通之处:一是强调人类作者的著作权主体地位,作品的独创性认定与人类作者的主体性元素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二是坚持主客体二分原则,认定人工智能具有创作工具的基本属性,智能机器不可能取得著作权主体资格。

    两国裁判的主要区别在于人与智能机器之间关系的分析:中国司法实践主张,只要人类作者有“一定的智力投入”或具“个性化的表达”,就有可能将人工智能作品认定为“智力成果”,即在人类作者中心主义的原则基础上采取了一种较为开放的司法立场;而美国著作权法实践,从版权法保护人类创作物的主旨出发,强调人类作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充分的控制”,须在创作意图、创作过程和创作结果等方面表现出作者身份元素,其实际结果是排除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

    上述案例、判例的实证分析,描述了ChatGPT出现前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的实际解决路径。司法与行政执法机关大抵遵循一个规范性的指导思想,运用相关的技术、方法和规则去处理案件,这是一种以实在法为依据而开展的教义学解决方法。

    如何化解独创性标准与传统人格理论的紧张关系,如何重构作品独创性与作者主体性的相互联系,如何解读人类作者与机器作者的创作合意,以及如何重塑事实作者、拟制作者与著作权人的主体构成等,已有判决对上述问题多有涉及,具有促进法律续造、推动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但是,司法裁判对现行法律制度没有也不可能作出变革性回应,其主要任务依然是释法、用法,而不是变法、创法。对于法律实务部门而言,需要以当下有效法律秩序的合理性确信为前提,对相关案件采取一种经验描述、逻辑建构和规则适用的裁判方法,这是必要和可行的。

    应该看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对著作权法领域的影响是全方位和深层次的。与法律实务工作者有别,法学研究工作者在著作权法教义学分析的同时,更应进行法理学的反思,即回答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律活动应该是什么以及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问题应该怎样解决。这里涉及价值判断、制度选择的应然性分析,笔者试在下文进行探讨。

    法理反思:如何构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应然理论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即是“作品”(机器生成)独创性和“作者”(机器身份)主体性的问题。上述两个问题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在法理上涉及主客体二分法的基本问题。在民法理论中,主体(人)与客体(物)是民法上的两大基本制度;而在著作权法中,作者与作品是为主客体的法律构造。民法学家认为,人与物之间有着严格的类分,凡是人以外的不具有精神、意思的生物概属于物,是为权利指向的对象。

    但是在现代民法中,主客体之间这种不可逾越的鸿沟正在发生动摇。对于著作权法而言,主客体之间则呈现另外一种景象: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能否视为著作权客体,关键在于其“独创性要件”成立须具有主体的作者身份因素;而著作权人资格的确立,又必须说明作者对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作出实质性贡献。人工智能作品的可版权性及其权利的可归属性,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一)作品属性与独创性要件之疑

    “作品”作为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是著作权客体制度构建的基石,也是创造者、传播者权利取得的源头。如前所述,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定义条款中,其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强调作品须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界定了著作权客体范围即思想表达;二是规定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描述了作品可版权性要件即独创性(实质要件)和可再现性(形式要件)。

    思想表达又称为思想表现形式,是著作权理论中的逻辑概念。一般而言,作者的创作活动可以概分为思想内容和思想表达:前者存在于作者大脑之中,是思想活动过程中的认识、观点和方法的概称,与作品所具有的思想内涵有关;后者外化于作者大脑之外,是主观思想内容得以客观化的外在表达,即是作品创作完成的最终形态。

    其实,一部作品皆是思想内容与思想表达的有机共同体,但著作权法保护对象限于其中的思想表达形式,这即是著作权法理论中的“思想/表述二分法”,从而划分了作品中“不受保护的要素”和“受保护的要素”。思想表达即外在呈现为一种可为他人认知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绘画作品、图形作品等。

    人工智能生成与人类作者创作有类似之处,诸如数据的存储、分析和机器学习,是为技术思想的运动过程;而作为智能生成物输出的作品,则可能是符合人类审美需求的思想表达,在作品类型及其外观方面已难与人类作品区别开来。因此,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能否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主要聚焦作品可版权性的核心要件即独创性要素的判断。

    独创性又称为原创性,意指作品所具有的独立构思的创造属性。立法文件对这一原则的规范内容并未作出说明。从语义学范畴而言,独创性应包括“独”与“创”两个方面,即作品的“独立性”和作品的“创造性”:

    一是“独立完成”,即作品乃作者独立创作完成。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权威解释:“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独立完成是对创作主体自身独立性的说明,但实质上是作为比较性标准,用以识别在创作作品与已有作品之间的差异性。这意味着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成,而不是复制或抄袭的结果。

    二是“智力原创”,即作品须来自作者的创作性活动。在独创性的教义解读中,“独立完成”强调两部作品之间的比较关系,即作品须为作者完成的独立性;而“智力原则”指明作品承载思想表达的创新力,是对作品作为人类智力成果的本质性要求。个性表达即创作主体的人格性表现,强调作品是人类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

    独创性理论将客体即作品与主体即作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或者说,通过对作者的规定来涵摄作品的要义,基于“作品—创作—作者”的逻辑联系建立了主客体一体化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独创性认定的规范适用,涉及以下相关条款:“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第3条);“创作”,即“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作者”,即“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著作权法》第11条)。

    由此可见,现行著作权法是以人类作者主体为中心、以人格主义要素为基点的独创性认定规范体系。在大数据和算法时代,人工智能(机器作者)通过增强算法对海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数学建模,学习和模仿人类思维模式(算法创作),最终生成具有作品样态的表达文本(智能作品),这与前述的“作者—创作—作品”的独创性理论体系存在悖离之处:

    其一,“算法创作”改变了人类智力创造活动中的传统创作形式。“独立完成”不再是人类创作那样完全的独自性、绝对的自主性,人工智能生成的结果,不一定就是人类作者所控制的,更多呈现一种随机性和或然性。

    其二,“机器作者”突破了“作者=自然人”的人类中心主义假定。生成式人工智能表现了类人化的创作能力,在人工智能与人类智慧具有相似性的情景下,可能从辅助创作工具转变为与人类作者合作的创作机器或者机器作者。我们似应重新认识机器人与自然人在著作权领域的关系(下文将详述)。

    其三,“智能作品”疏离了“个性表达”中经典性人格要素。人工智能作品是一种“理性的计算”“情感的计算”的结果,虽然其间也内在地蕴含着人类作者的个性,即综合理念上价值选择(直接表现)和具体表达方面的特定追求(间接表现)。

    但总体说来,人工智能自身不具备自然人所特有的自由意志和实践目的,其人格性特征是机器对人类思维的学习和模仿,或者说人类对机器智能的赋予。可以认为,以“人格价值观”为基础所构建的独创性标准,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具有作品的意志性与作者的主体性之要义。这是传统作品与智能作品的区别所在。上述情形表明,有必要在法理上对独创性理论进行重构,包括对个性表达中的人格要素作出新的解读,建立独创性认定中主客体相对分离的评价标准。

    (二)作者身份认定及权利归属之困

    “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制度的核心概念,是明确权利承受资格即著作权归属的依据。“作者—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具有“主体—客体”的逻辑联系;同时,“作者—著作权人”也构成了主体制度的当然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该条款是为主体规范,包括作者的权利主体资格、自然人作者(事实作者)、法人作者(拟制作者)等基本内容。

    作者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和原始主体,是“第一著作权人”。“第一著作权人”的英文表达是“Initial Owners”、“Original Owners”或“First Owners”,意为著作权的“原始所有人”、“最初所有人”或“第一著作权人”。其立法意义在于:当一部作品创作完成时,依照法律规定即产生著作权,首先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人的人应是作者,而权利首先属于作者。

    在著作权主体制度中,有两类作者:一是自然人作者。这是从事创作活动的事实作者,也是完成了个性表达作品的当然作者。作者即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身份认定的一般原则。其要点包括:以人格要素为基础(具有作者主体性和创作意志性之特征);以创作行为为要件(表现为从思想内容即“说什么”到思想表达即“怎么说”的过程);以自然人为评价对象(自然人是作者身份认定和权利归属认定的中心)。

    二是法人作者。这是在特定条件下被视为作者的情形,即基于法律规定所拟制的作者——“法人作者”。在著作权领域,“拟制作者”表现了法人主体的一般特征:是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同时具备“法人作品”的作者主体资格,即由法人主持(以法人名义创作并发表)、代表法人意志(依赖自然人创作但与其个人感受无涉)、由法人承担责任(责任能力是法人人格的重要构成)。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主体理论带来挑战。

    首先是作者概念问题。“自然人即作者”的作者观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人工智能从辅助创作到“算法创作”的跨越,不仅是对传统创作方式的突破,而且带来智能机器是人还是机器的争议。“算法创作”在技术原理上表现为一系列的数据挖掘、分析和运算,以模仿甚至可能取代人类智力创造活动。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类作者的心性和灵性,但表现了类人化的思想表达能力、创作能力。生成式人工智能不仅丰富了“后人类时代”的精神生产活动,而且由于其高效、便捷的智能优势有可能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在机器介入创作成为常态的未来,法律对人工智能有条件、有限定地承认“机器作者”身份,似有必要且可能。

    其次是“机器作者”与人类作者的关系。人工智能从创作机器到机器创作,是根据人工智能与智力创造之间的频谱关系所作的区分。学者们根据智能机器在最终智力创造成果(发明和作品)中贡献力程度,将人工智能的功用分为辅助生成、合作生成和独立生成。后两者即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性问题。

    “人机交互、人机协同、人机共生”,这是对当下以至未来人机关系的新的认知。未来学家称21世纪将是一个机器人科学家与人类科学家并存的时代,同样,我们可以看到这也是一个机器作者与人类作者共创的时代。在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无论是与人类作者合作生成作品,还是其相对独立完成作品,我们在作品中都可以看到人类智力劳动的贡献,后者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中发挥了目标制定(创作意图)、输入数据(创作素材)和表达样态选定(创作结果)的作用。

    总的说来,“人机合一”是对人类作者与机器作者共创作品的样态描述和表象概括。这种作品是“智能版权”时代合作作品的特殊类型,“机器作者”类人化的智力创作,既蕴含着反映人类作者创作意图的“合意”,又表现了接受人类作者指引的“共创”。最后是“机器作者”的权利主体资格问题。“机器作者”身份来源,难以在现有的著作权主体理论中得到圆满的解释。

    我们看到,机器作者具有事实作者的一般特征,人工智能在算法创作中表现了相当的自主性,自我思考、自我生成的创作能力似与人类作者无异。类人化的创作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因此,机器作者类似于通过创作事实而成为主体的自然人作者。根据科学家的预测,基于人工智能可进化性、高效率和精确化的发展趋势,未来时代的智能机器人有可能独立自主进行智力创造活动,由此产生独立生成的发明和作品。因此,重构著作权法作者理论,探讨机器作者身份问题是有意义的。

    当然,这一理论假设有待在未来法中得到认可。未来法可能赋予机器作者以拟制作者的一般资格。机器作者身份的取得并非表明人工智能独立于自然人,所谓法律拟制即以实定法解释论为基础,运用拟制的法律技术,将特定情形的人工智能认定为法律主体。这一主张在著作权领域可界定为“拟制作者”,即类似于自然人作者以外的法人作者。但是智能机器作为拟制作者,没有完全独立的意思能力,更没有真正的思维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承认机器人的作者身份,但不必赋予其著作权人资格,从而实行创作主体与权利主体界分。在民法主体理论中,凡是权利的主体必为意思的主体。机器作者不能成为著作权人,关键在于其民事能力的缺失,即以自己的名义去理性并实际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正如美国学者所言,著作权法保护赋予作品以专有权利,从而激励作者产生创作动因,践行立法宗旨的权利人只能是自然人和法人,而不是机器人。

    (三)“作品—作者”著作权理论框架之变

    面对人工智能技术迭变,著作权法理论需要反思和重构,其思想成果既要对或然世界的智能机器表达进行理论解读,更要为未来时代法律制度变革准备思想资料。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独创性—作者主体性”之问,在法理学层面首先涉及的问题即是“后人类时代”法价值取向的变化。“理论是灰色的”,但会因应科技之变、时代之变而充满活力。

    变化一涉及“后人类时代”的“人类作者中心主义”。自近代以降,“人类中心主义”是为人类摆脱上帝权威而确立人为中心的思想主张。但进入后人类时代以来,人类在自然界乃至社会活动中的唯一性主体地位受到挑战,其独霸主体资格的假定正在被改写。在专利权领域,智能机器可以独立从事智力创造活动,俨然成为未来时代的“发明人”;在著作权领域,机器作者的出现势必对人类作者的中心地位产生冲击。

    承认非人类创作主体的意义,在于矫正“人类作者中心主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的不适应性。机器作者的主体性假定,没有也不可能颠覆人类在智力创作领域的主导地位。我们应该看到“机器作者”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其智能创作拘泥于精神生产活动的有限领域,数据偏差和算法偏见也会影响其思想表达的结果。因此,机器作者并不等同于具有独立人格、自由表达能力的人类作者,更多是电子流水线上的“生产者”“制作者”。

    变化二,“智能作品”生成中的“读者中心主义”。根据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智能作品的产生过程大抵为“数据驱动—算法创作”,即通过分析用户数据、发现、引导和实现“智能作品”的消费需求(包括创意方向、表达类型、传播路径等);通过算法学习,在计算中生成内容,形成符合用户需求的表达文本。

    “智能作品”的生产及应用离不开用户即读者的介入与参与,由此使得“智能作品”与人类作者的关联相对疏离,同时又突出人类读者的中心地位,以至于美国学者声称“读者的参与(即人类阅读)构成了当代著作权法的核心”。

    “读者中心主义”不仅意味着用户参与作品的评价与感受,还表现为用户参与作品的创作和生成。从网络平台上的“用户创作内容”(Uesr-generated content),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enerated content),呈现出普通大众广泛参与文学艺术创造的社会图景。可以认为,新的传播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推动着“创作平权时代”的到来。“读者中心主义”在著作权领域的重要意义,在于解构了作者与作品的内在关联性。具言之,作品独创性判断不以揭示作者身份为前提,“智能作品”的思想表达及其人格内涵,以社会公众的评价为依据。

    在上述法律价值取向的指引下,我们有必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立场,调适“作品独创性—作者主体性”的理论框架:

    一是人工智能作品独创性的限缩解释原则。独创性是判断作品可版权性的客观标准,其基本内涵应聚焦“作者独立完成”(是为作者独自创作或使用工具创作不限)和“必要创作高度”(是为智力投入还是“额头冒汗”不论)。限缩独创性的解释范围,凡作者的思想、身份、创作过程等因素,不是作品可版权性的依据。但是,独创性原则应具有人类智力劳动的要义,即人类作者对人工智能作品做出的“必要安排”(不必是创作全过程安排)和“实质贡献”(不要求作出主要贡献)。

    二是“人机合成创作”中的人本主义原则。作者主体性是作品独创性认定的重要因素。有学者主张,“作品来源”和“最低程度的创造性”都体现了“人的主体性特征”,可以此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认定的“人本逻辑”。

    笔者进一步认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场景中,作品可版权性要求有人类作者的介入,但同时不可能排除智能机器参与创作,或者说借助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智力创作领域中的人机共存、人机合作将成为未来世界新的社会特征。“机器作者”之说,是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实然状态描述,是一种修正“人类作者中心主义”的理论假定。在建立人类作者与机器作者的“二元创作主体结构”的时候,我们仍应秉持“以人为本”的著作权法立场,不能随意偏离人的主体性原则。

    三是权利主体资格认定中的意思能力原则。在民法理论中,意思能力是民事主体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能力,包括认识力、预期力和表现力。从意思能力原则出发,我们对人工智能似可建立“创作者—权利人”相分离的“二元主体结构”。具言之,根据创作活动即事实行为的原理,人工智能可以作为机器作者;而依照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即法律行为的属性,人工智能不能成为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人。概言之,凡权利的主体须为意思的主体,著作权人应是自然人或自然人的集合体。

    鼓励作品创作的著作权法宗旨,不会因为机器作者或是人类作者的身份而有所改变,但对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功能做出反映的,只能是具有意思能力的著作权人。2017年,欧洲议会通过的《机器人民事法规则》确立了一条重要原则:人工智能无论如何发展,最终要受到法律规制的依然是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而不是任何机器或装备。总的说来,二元主体的机构理论不仅削弱了作者与作品联系,也削弱了作者与著作权人的联系。直言之,在未来的著作权制度中,自然人并不等同于作者,而作者并不当然是著作权人。

    制度构想:如何对“作品—作者”著作权规范体系进行法律再造

    知识产权制度源于科技革命而生,基于科技革命而变。在法律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过程中,相对于科技的不断迭变和发展,法律规则总是相对滞后。“我们既需要敬畏技术的革新力和创造力,也需要尊重法律的保障性和引导性。”对此,日本学者中山信弘提出警示:让法律领先于事实,特别是技术,而以应有的姿态进行引导是困难的。由于难以正确地判断社会发展方向,法律如果先行往往产生朝着错误方向引导的危险。同时,他也表示期望:应注意至少要努力在最低限度上,不使法律成为多媒体改变的阻碍。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面前,著作权法既不能熟视无睹,对新的创作方式和生成作品无动于衷,同时也不要贸然变革,颠覆著作权法“作品—作者”的规范体系。笔者认为,在不根本改变既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应该而且可以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和完善。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可版权性的法律构造,立法者往往持审慎的立场。尽管欧美国家的法学家、法律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间也不乏有益的建议,但在立法层面并未产生实际的成果。美国版权立法对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问题未作回应,其法律变动和规范调整主要来自于法院判例和主管部门规章,即对纯粹机器生成作品拒绝提供版权保护。就其他国家立法动向而言,大抵有两种情形:

    一是援用已有著作权法规定,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将“机器作品”纳入受保护对象。英国版权法1998年修正案第9条第3款规定了“计算机生成作品”,由对该作品进行“必要安排”(the arrangements necessary)之人享有版权。在英国版权法传统中,“必要安排”认定的基础是“实质性贡献原则”。到目前为止,引用该项条款的唯一案例仅涉及计算机手机游戏截图。但从立法本意来说,“计算机生成作品”可以包括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英国知识产权局在“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征求意见书中声称: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受到版权保护。因此目前不会对既有的法律进行修改,但是会在国际层面保持沟通,并且在需要的时候进行法律修改,替换或者取缔保护条款。

    二是拟定专门法案,界定人工智能发明与作品的“独立智力创造标准”,为机器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2017年,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机器人的建议报告”,特别强调“对计算机或机器人创作的可确认著作权作品,需要制定相关‘独立智力创造标准’,以便认定作品著作权归属”。这一建议未被采纳。2020年,欧洲议会发布“关于人工技术发展的知识产权决议”,强调在人工智能作为作者创作工具的情形下,当前的知识产权框架仍能适用,但是智能机器自主创作的作品可能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以遵守与自然人相关独创性原则。上述情况表明,各国著作权领域并无有关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专门立法,更多是对现有著作权规范进行扩张解释,以增强法律的适应张力和调整弹性。

    从长远来看,著作权法终须保持与时俱进的时代进步性,但不必建立一套独立于著作权法之外的规则体系,也无须对既有著作权法进行体系化改造,而是对现有制度进行适度调适,以解决人工智能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概括说来,著作权修法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在下列问题展开: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提供有限保护,对人工智能参与创作事实予以有条件的确认,对作者身份与权利主体的关系进行有例外的调控。

    (一)人工智能作品的客体规范

    在著作权法客体规范体系中,“作品条款”包括作品定义条款、作品类型条款、作品特别条款和作品除外条款等规定,涉及作品的基本内涵、构成要件、主要例示类型、特别表现形式,以及非作品“表达”与非保护“作品”等内容。现就有关问题分述如下。

    1.作品定义条款。著作权法关于何谓作品的定义性规范,其核心内涵就是独创性标准。立法文件对此多有规定,但并未给出具体说明。因此,该问题症结不在于立法创设,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作出专门规定,而应着眼于法律解释,为新类型作品预留适用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第15条认为,作品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独立著作权,其条件是“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由此可以认为,独创性要义在于创作的独立性和原创性,即前已述及的“独立完成”和“智力原创”。

    笔者认为,对“有人类介入的机器作品”与人类自身创作的作品应持相同尺度,无须对前者另立严苛标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呈现了人类心智活动的“无机化”并表现了人类思想表达的“随机性”,即可以认为是具独创性的“个性表达”。

    具言之,独创性内涵不应该以创作者身份为必要,“机器作品”与他者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质标准),并基于以人类读者为基础的“一般社会公众”认可(评价标准),即可作为著作权作品看待。在未来时代,人工智能提供信息内容将会成为常态,“机器作品”将在更大程度上由智能系统自主完成,但是只要该作品有人类介入,著作权法对此就不能简单采取排斥的立场。

    2.作品类型条款。著作权法按照一定标准对作品类型作出规定,是为作品的主要类别或者说规范类别。该项条款的功能在于:明确著作权客体所涉的作品范畴,将不同领域的不同作品进行类型化,有助于“找法用法”,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同时,指明著作权客体类型与相关权能之间的关系,基于不同的作品类型而产生不同的利用方式,法律由此赋予不同的财产权项。

    在著作权立法体例中,各国大抵采取“例示主义”方法,即例举作品类型+“兜底”其他作品说明。该项条款在例举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图形作品等之后,特别规定“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一开放式条款,可以解决作品类型列举不全的弊端,涵摄新技术下可能出现的新作品类型。

    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广泛应用于文学艺术领域,目前主要集中在音乐、电影、诗歌、绘画、摄影、图形设计中以及新闻报道等方面。因此,机器作品在作品外观及类型上与人类作品无异,无妨对标适用一般作品类型条款,当然也可以适用“兜底条款”,由法律对其作出专门规定,或者司法机关根据“作品定义条款”作出裁判认定。

    3.作品特别条款。作品特别条款泛指著作权法例示规定的“其他作品”,涉及非规范行使的客体类型。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即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应为“特殊作品”,在《著作权法》的作品规范中可设立人工智能作品的专门条款,其条款细则包括特殊作品定义、独创性判断标准、自然人作者介入认定、创作类型及其权利归属等。

    (二)人工智能创作的主体规范

    著作权法的主体规范,与著作权原始取得有关。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归属”项下规定了“作者”条款,主要包括作者身份认定条款、自然人作者条款、拟制作者条款和作者认定的证明条款,其规范内容涉及作者主体与权利主体的关系、作者身份确认的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作者的主要类型。现就有关问题分述如下。

    1.作者身份条款。著作权法关于作者规定有两个要义:一是作者身份基于创作而生(作者认定的实质标准),二是著作权属于作者(原始权利主体确认)。因此,著作权法建立了“创作—作者—著作权人”的逻辑框架。根据民法关于法律事实的规定,创作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对著作权原始取得具有重要意义。“作者”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和原始主体,一般作品的权利归属概莫如此,这是“创作主义原则”在主体规范体系中的具体表现。

    但作者(无论是自然人作者还是法人作者)并不完全等同于著作权人,《著作权法》在诸如视听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特殊作品类型中,即规定了著作权全部或者部分不归属于作者的情形。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应为一种特殊作品,在智能机器自主创作并成为“拟制作者”情形下,其著作权主体应是自然人或法人。

    2.自然人作者条款。在著作权主体制度中,自然人是从事创作活动的事实作者。作者身份是智力创作这一事实行为的结果,具言之,无论是作者认定的一般原则(以自然人为作者),还是法律“视为”作者的特别规定(以法人作者为例外),真正创作作品或者事实完成创作的人只能是自然人。但在人工智能时代,机器创作作品是一种客观样态,可能被“视为”作者,因此有必要对“自然人作者条款”进行改造。在承认“拟制作者”的同时,仍须强调人类作者要素的存在,即自然人对该作品的必要介入。机器作者与人类作者共存,是人工智能作品生成的创作主体构成,也是该作品可版权性的重要条件。

    3.拟制作者条款。著作权法中的法人作者,即基于法律规定的“拟制作者”。根据民事主体制度,法人组织具有一种“拟制人格”,即以自己的名义所表现的共同意志和团体人格,因此,成为著作权法规定的“拟制作者”。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立法大抵有此类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形态如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库等交由法人组织,由其投入人力、物力,并承担法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将法人“视为”作者是适宜的。未来立法似可扩大拟制作者条款的适用范围,将生成式人工智能“视为”作者,这是对智能创作事实的一种法律确认。在拟制作者那里,机器作者与法人作者有着重大区别,即前者的作者身份并不能取得著作权主体资格。

    4.作者身份推定和证明条款。在著作权法中,作者身份的推定和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规范内容:一是认定规则,即在作品上署名,且在该作品上有相应的权利;二是除外规则,如有相反证明,则不以署名作者认定(作者认定的形式标准)。对于一件具体作品而言,作者是谁以及确认谁是真正的作者,各国著作权法大抵采用“推定”方法:一般情况下,作品的署名人即为创作人;但存有“相反证明”的例外,署名人并不都表示“作者”。这就是说,该条关于署名“推定”或“视为”作者的表述,具有“不确定但又可处于保存地位”的法律效果。

    作者身份推定,涉及权利归属认定,须以相关证据证明为必要。在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的指引下,作品版权登记是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未来法似可建立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登记制度,其申请材料包括:人工智能作品样品,人工智能作品原创性证明,开发者或使用者对人工智能作品介入证明,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证明,人工智能的类型和性能说明等。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登记,具有表彰作品独创性和作者主体性的初始证明意义,但不是完全确定的,第三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明,且在发生争议时可以诉诸法院解决。

    (三)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的本体规范

    “作品—作者”的主客体规范建构,其目标指向是确定著作权归属,即作品的可版权性和作者的著作权主体地位问题。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本体规范涉及以下相应条款内容。

    1.特殊作品类型条款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确认(如职务作品、视听作品等),或是依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确认(如委托作品),因而存在创作主体与权利主体不尽一致的情形。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不能作为一般作品而依作者身份确定权利归属,因此当为特殊类型作品,须由法律特别规定权利为谁享有。学者们曾提出如下方案:

    一是“法人作品说”。法人作品是由法人主持,以法人名义创作并发表的作品。正是基于法人作品(客体)的事实存在,才产生了法人作者(主体)的法律拟制。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由独创性标准事实认定,亦可借鉴“法人作品”制度来确定权利归属。司法实践中亦有将人工智能作品适用法人作品规则的判例。

    “法人作品说”的主要问题是,第一,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并不一定是由法人组织主持和创作,在一些时候,还存在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情形;第二,该学说并未回答法人作品背后谁是该作品生成的事实作者,创作活动中的人机关系难以用法人作品规则进行调整。

    二是“雇佣作品说”。雇佣作品通常是指员工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和受雇佣工作范围内为雇主创作的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该类作品被称为职务作品。与前述法人作品不同,职务(雇佣)作品中,自然人作者(雇员)始终保有其作者身份,根据不同情形,由作者所在单位(雇主)享有不同范围的著作权。美国学者认为,雇佣作品表明,该类作品存在“事实上的作者”(雇员)和“法律上的作者”(雇主)。

    似可借鉴美国版权法,将人工智能作品视为雇佣作品,让雇主成为著作权人。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未采用上述主张,否认将人工智能作品纳入雇佣作品的范畴,排除了将机器视为雇员的可能性。“雇佣作品说”旨在确定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未触及“雇员”作者(即拟制作者)是否保有作者身份这一前置性问题。

    此外还有“演绎作品说”和“委托作品说”。前者将人工智能创作视为一种演绎行为,其智能作品符合邻接权客体特征,采取了智能机器所有者为核心的权利构造;后者将人与机器的关系比拟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智能机器设计者提出了创作意图和创作实体,因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上述两种学说重点在于分配著作权的归属,未能说明人工智能在创作中的地位,以及创作主体与权利主体分离的理由。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拟定新的合作作品条款。合作作品一般是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语境中,可指为人类作者(法律作者、事实作者)与机器作者(拟制作者、事实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合作作品属于共同作品,即创作成果无法分割的整体作品。

    其规范构造的意义在于:一是强调人类作者对作品创作的实质介入,这与雇佣作品、委托作品有别。二是承认机器作者“自主创作”的事实,这与法人作者、演绎作者不同。三是建立创作主体与权利主体的“二元结构”,其权利分配可采取创作者(自然人或法人)权属模式或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权属模式。

    2.人类必要介入条款

    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规范设计,必须把握以下原则和方法:强调智能作品中人类作者的主体性元素。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寓意着机器参与创作,是为增强人类智力创造活力,丰富人类精神生产方式,而不应是完全摆脱人类、绝对替代人类的失控行为。

    确认人类作者对智能作品的介入方式和程度。在人机合作共创作品的情形下,人类作者介入的方式包括设定“创作意图”、选择“创作方案”、确定“创作成果”等。所谓“介入”并不是全过程的,但应是必要的,为此学者提出过“实质贡献论”和“创新过程控制论”的认定标准。“实质贡献论”是英国版权法关于“计算机生成作品”著作权认定的基础。具有功能主义价值的“贡献论”,意在摆脱“智能机器—创作工具”的窠臼,试以人类智慧或人工智能对创造性表达的贡献度作为创作作品可版权性的基础。我国学者强调谁贡献多谁享有权利,并分析了不同主体不同贡献度的应用场景。

    笔者认为,人类作者对智能作品的介入,强调的是实质贡献,但不应解读为主要贡献。在法哲学范畴中,“实质”是一种本质性认识,表达了一个对象或事物成为其所是的原因和基础。人工智能作品之所以为可版权性作品,须有人类作者决定该作品本质属性的贡献,这在不同类型作品中有不同表现。“创新过程控制论”的基本逻辑是“谁控制,谁有权,谁负责”。这一控制并不需要对独创性表达的形成进行直接干预,只需要对从创作启动到作品完成的整体过程进行控制。

    “控制论”强调了人类学者在人工智能作品中的地位,主张机器创作乃是人类控制下的创新过程;在著作权分配方面,“创新控制论”亦是对“投资保护论”的突破和超越。但是,人类对智能作品的介入,不必是整个过程的控制,这在作品生成事实上不可能,也在法律认定上无必要。在创作意图发动、创作过程指引、创作成果选择等方面,只要人类作者进行了必要的干预,达到决定该作品基本属性的后果,即可认为实现了“控制”。因此,应根据作品的类别特征采取分类认定,结合人机合作创作的不同应用场景实行个案认定。

    设定著作权人关于智能作品的标示义务和举证责任。作为著作权人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发布和传播其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时时,有义务注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或“AIGC”的标记。记号标示不具备权利公示的法律效力,但可能产生对潜在侵权行为的“事先告知”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记号标示有助于加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领域的专门管理,有利于消费者和使用者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识别。此外,在人工智能作品权益发生纠纷时,著作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人机合作事实、人在作品中的实质贡献等作出说明。

    总的来说,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条款的核心规范内容包括:(1)独创性标准。即强调创作的独立性和原创性,不以自然人人格为基础,但须有人类作者对人工智能作品的介入;(2)作者身份认定。在人机合作的情景下,承认拟制作者即人工智能的创作主体身份,以及与人类作者共同创作作品即合作作品的创作事实;(3)人的主体要素构成。确认人对作品的必要介入,即达到决定作品本质属性的贡献程度;(4)著作权归属。根据“创作主义”或“投资主义”原则,将著作权分配给有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总在不断改写时代篇章,我们或许真的看到“未来已来,将至即至”。

    行文至此,科技世界又发生一件大事:2024年2月,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公司OpenAI对外发布视频生成大模型——Sora。该模型仅需提交简要的文字指令,就可生成场景逼真、细节丰富、光影考究、动作流畅的视频。OpenAI公司宣称,Sora不仅仅是视频生成工具,而且是一个物理世界模拟器,旨在为真实世界建模。

    从ChatGPT到Sora,人工智能技术展示了惊人的迭代变速,这不仅预示内容生成方式和生产速度的惊人变革,同时使得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认定及其分配问题解决变得更加迫切和复杂。无论如何,我们需要正视科学的力量,充分认识人工智能对著作权制度的深刻影响;同时保持制度的理性,坚守激励创新、规避风险的法治理想。总结司法实践、进行法理反思、探索法律重构,对于知识产权界而言是一个长期任务和必要过程。

    本文转自《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3期

  • 崔志海:鸦片战争失败原因再反思

    鸦片战争已过去180多年,这场战争深刻改变了中国历史的走向,被称为中国历史的一道“分水岭”和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在这场事关中国历史走向的中外战争中,有着4亿人口80万军队的清朝政府竟然败于远涉重洋的2万余名英军,武器的相对落后固然是其中一个因素,但显然并非主要原因。诚如战前一位英国侵略者所分析:与中国开战,“攻打者恐有艰难不利之事。我等思想打仗,只利攻打首城,但中国宽大,有好几省地方,可以攻打,然皆离省城路远;即攻打这些地方,亦不能令北京为难,我等亦不能夸扬自己熟习兵法。即如攻打中国,必须起大兵,此是一件实事。然中国海陆皆宽大,此又是一件难事。我等已不知内地如何情形,又不知其如何办理拒敌;若径去攻打,是为最危险之事”。即使是采取占领中国沿海港口策略,也会遇到英军“驻扎地方,相距路远,又必须要好多兵船保护”的难题。魏源在《海国图志》中总结和反思清军战败的原因时,亦认为主要不在于武器的落后,而在于人的因素,说道:“城,非不高也;池,非不深也;兵甲,非不坚利也;委而去之,是器利不如人和也。”为了更好地总结历史教训,本文在前人探讨的基础上,重读史料,着重就“人和”方面再做一些深层的分析和反思。

    在中外民族战争中,广大民众的支持是胜利之本。在鸦片战争中,英国政府和英军都十分注意争取中国百姓的民心。事实上,英国决定发动侵华战争,除了清军军队的腐败和武器军事的落后之外,就是看到中国民众在清朝专制统治下普遍缺乏民族意识和爱国心,不会起来反抗外敌的入侵。一位英国侵略者在1836年8月英文《中国丛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就曾这样鼓吹道:“在一切亚洲国家里,农民已被迫到仅仅能够生存的境地,使得他们无心去问谁是总督,谁是皇帝;实则,无论骑在他们头上的是谁,反正他没有什么东西可丢失,因为新的征服者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将不试图折磨不再有什么东西可以榨取出来的他们了,而且征服者的战利品——土地,非依靠他们的勤劳,是不会产生价值的。所以,在一切变革与改朝换代中,农奴和农夫只沉默地生活着,对于他们的所谓爱国心,只是一种对他自己生长所在地方的一种爱家乡的感情,而不扩大到统治着国家的王朝;即使扩大些,它也不比对于自己家乡的感情更多些。这是东方的大帝国所以很快地就被蚕食的秘密;只要迅速给这个国家的元首以致命的打击,或粉碎了他的防御军队的战斗力,一切就都完了……至于和平的农民和工人则对于战争既全不为意,对于谁胜谁负也无所偏倚。中国、印度、波斯的重复被征服可以充分地证明这一点。从此,我们也可以判断,中国的兵力既这么松懈,这么无能,它的被征服将比过去更为容易实现。”

    为了争取中国百姓的民心,英国政府在下达给海军部的训令中明确指示:“女王陛下政府特别希望不对中国人民采取任何不必要的暴力行动。因此,女王陛下政府的意愿是,如果没有必要或没有重大的挑衅行为,舰队司令官将不进攻炮台,不损害或破坏城镇,除了他将要占领的那个岛屿或那些岛屿之外,不对中国的任何部分领土采取任何积极的战争行动。”1840年3月4日,英国政府又专门向英国全权大臣、侵华远征军总司令懿律下达如下训令:“为了尽量防止中国人民方面对于英国政府将要对中国政府采取敌对行动的原因和目的产生一切惊慌和误解,我不得不希望,当你们沿中国海岸前进的时候,你们应散发那些将要为该项目的而印成中文的传单,向人民简短地叙述和阐明英国政府抱怨的理由,以及已经采取的海陆军事行动的目的。”根据英国政府的指示,英军在侵华过程中每至一地都散发传单、张贴告示,声称他们发动战争是因为受了清政府的不公正对待,只对官不对民,在中国百姓与清朝政府之间进行离间,并釆取诸如高价购民间食物等措施,以笼络中国普通百姓和民众。

    在侵华战争过程中,尽管英军也遭受沿海沿江民众的一些自发抵抗,其中以广州三元里人民的抗英斗争最为典型,但始终没有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相反,受英军的欺骗宣传和笼络,出现大量汉奸助敌行为,帮助英军攻打清军。如在广东战场,1841年1月英军进攻沙角、大角炮台,就有汉奸配合英军,“洋船炮攻其前,而汉奸二千余,梯山后攻其背”,导致“陈连升父子战死,贼遂据沙角、大角两炮台”。2月英军进攻虎门各炮台,又有汉奸为其“沿途探水”,“暗放小舟,四测水势,因而内河沙澳,尽为夷稍所悉”,且“导白洋人遍历营垒,尽得虚实,归报无备。于是分路深入,破凤凰冈营,进攻东西炮台、海珠炮台,尽扼猎得、大黄滘两咽喉矣”。在英军进攻定海、镇海、宁波、慈溪等地过程中,也有汉奸假扮乡勇,分为数队,配合英军作战,还由于有“汉奸处处为之引导”,致使英军对于战区的山势陆路“较我兵反为熟悉”。而在英军占领定海、宁波等地时,也有汉奸帮助英军维护地方殖民统治,充当巡捕,“帮同办事”。除了为英军提供情报,配合英军军事行动和统治外,还有汉奸为英军采购食品和物资,为英军提供后勤保障,如在定海被乡民捕获送官的布定邦就是专门为英军提供后勤服务的汉奸。在英军进攻镇江过程中,瓜洲、义征的盐商竟然不顾民族大义,推出代表颜崇礼,主动前往英军军营赠送牛、羊、鸡、酒、豚和新鲜瓜果蔬菜,另送上50万元,作为英军免征瓜洲、义征两地的“赎城费”,并还借刀杀人,控告和指引英军炮轰进行反抗斗争的老河影一带的盐民,致使“数千私枭,几无噍类矣”。

    汉奸的这些资敌行为,为侵华英军提供了极大帮助。在定海人民将帮助英军采买食物的汉奸布定邦擒获后,侵华英军就供认这是“一个最严重的打击”“引起了军队的后来的全部苦难”。正是鉴于汉奸的帮凶作用,英军在发动侵华战争过程中,一直要求清朝政府不得捉拿和惩处为英军服务的汉奸,加以保护,并将这一要求最后写入《南京条约》,规定:“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往来者,或有跟随及俟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誊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在争取民心和民众支持方面,清朝政府虽然也进行过一些宣传活动,如张贴告示,奖励民众杀敌,并进行过一些募勇活动,但对民众始终抱利用和不信任态度,作为“不过羁縻匪类,不使内讧而已”和“安内攘外”的权宜之策。并且,在清朝专制统治家天下政治和愚民政策以及统治阶级的长期无情剥削和压迫下,中国民众的民族意识和爱国心也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唤醒或被激发,如广东民众在战争爆发后刚开始时因为英军采取“要结民心”的政策,就没有响应官府的号召,抗击英军的入侵,“虽有擒斩敌人之赏格,无一应命。当洋兵攻城,居民多从壁上观”。而广州的买办和仆役虽然因广东地方当局的命令离职,“但不久却又回到雇主那里去了”。并且,许多当地居民也没有起来反抗英军的占领,如英军第二次占领定海时,城内的居民就“好像很高兴的样子,不到三天就设起一个好市场,一切安然进行”。而在英军攻陷吴淞时,当地百姓因受清朝官吏的搜刮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大胆起来“反抗这些官吏的压迫”,“起誓说决不容许他们再回来”。

    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道光皇帝和清朝统治阶级最后放弃抵抗,采取投降政策,除了看到英国的船坚炮利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担心官民矛盾威胁自身统治,产生攘外必须安内的思想。浙江巡抚刘韵珂、署乍浦副都统伊里布、琦善、耆英等主和派官员劝说道光皇帝放弃抵抗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官民矛盾的尖锐,担心境内“外患未平,内讧又起”,“另有不逞之徒乘机而起”,认为英国“其意不过求赏马头、贸易通商而止,尚非潜蓄异谋”;“自古远猷,攘外必先安内”,“内不自安,何暇攘外?”而道光皇帝最后走上投降道路,匆匆决定接受江宁条约,也是因为认同内忧为“心腹之患”,于是,于7月18日便密谕授权耆英求和,表示愿意通过答应英国割让香港和增辟通商口岸等侵略要求达到退兵的目的,谓:“该逆如果真心求和,于通商而外别无妄求,朕亦何乐而不罢兵?即令仅止给香港一处栖止贸易,或该国船只偶至闽、浙口岸,暂时停泊,售卖货物,旋即驶去。虽非旧制,然随时变通,朕岂不思保全沿海生灵,聊为羁縻外夷之术”,指示耆英向英方转达此意,将结果“据实密奏,断不准走漏消息,致懈军心”。这一点甚至也被当时英方官员窥破,一位英军官员在《缔约日记》中这样写道:“中国官吏并不隐饰他们是急于求和。混乱、不满、暴动与日俱增,内地的不法匪徒,横行抢掠,须等和议成功后,才能派兵去剿。”

    战后,两江总督耆英也做过深刻反思,认为英军利用清朝官民之间的矛盾进行离间是清军战败的一个重要原因,说道:“至于英夷,本系远来穷寇。我圉若固,彼亦何敢鸱张。而连年以来,频遭残破,其中殆亦有故,盖我之官兵,情同乌合,我之民心,又皆涣散,久已为所窥破,所到之处,必先扬言专与官兵打仗,与民无涉……该夷之假仁假义,要结民心,事事反我之道而行之,实属信而有徵。我之官员兵役,犹存故智,事事与民为难,何异为丛驱爵?此攘外之难于措手者一也。”徐继畬在厦门之战后写给友人的信中,亦认为官民矛盾、得不到民众支持是英军之所以能连连取胜、清军连连败北的根源,谓:“彼以重资买我内地之奸民,为之爪牙,我之虚实,彼无不知,战则驱奸民为前导,为之致死,而我之官兵,则承平日久,人不知战,名之为兵,实则市人,无纪律,无赏罚,见贼即走,此所以败也。”

    一位英国侵略者在他的战记中就曾为此十分得意地写道:“这真是在战争中出现的一种不可思议的现象:在一个地方,我们和当地的老百姓做着买卖,在另一个地方,我们则和他们交战;在一个地方,我们伸出右手和本地人谈交情,在另一个地方,我们竟用真刀真枪和他们打个你死我活。显然这是由于我军作战的对手,是中国政府而不是中国老百姓。我们希望将战争的痛苦加诸于中国政府方面的愈多愈好,而使中国老百姓所受战争的影响愈少愈好。我们应该这样说,战争既然是残酷的,然而从全部欧洲战争史来看,我们还找不出一个先例,能和这次战争对比:它所加于老百姓的困苦是这样少,所给予他们的恩惠是这样多。”

    清朝在鸦片战争中表现出来的官民矛盾和民众缺乏民族精神,清楚表明中国在进入近代以后不但亟需进行深刻的军事变革,同时也急需政治变革,推翻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建立民主制度,改变官民关系,唤醒国民树立近代民族国家思想。

    任何战争,军队和士兵的战斗力都是决定胜败的一个重要因素。除了武器的相对落后之外,清军在“人和”方面也存在严重问题,缺乏战斗力。清军虽号称有80余万军队,但由于清军的八旗和绿营都实行世袭兵制,再加上承平日久,八旗和绿营兵不但缺乏训练,且多老弱病残,同时存在严重的将弁吃缺冒滥现象,武备废弛,军纪败坏,除少数将领和士兵之外,清军的整体素质极差,不足以言战。魏源在《海国图志》中谈到沿海各省的水师时作出如下描述:“闽、广水师,每省三万有奇,江、浙水师,每省二万有奇,虚冒半之,老弱半之,未必有数千之可用。”鸦片战争中清廷调派到广东的清兵则毫无军纪,“路中有抢夺人财物者,有殴伤差役者。及到省,兵不见将,将不见兵,纷扰喧呶,全无纪律”。而作为广东清军最高统帅的靖逆将军奕山“自抵粤以来,不问军旅之计作何整顿。地势之谋,作何防堵,以及运筹决胜之策,折冲御侮之计,一无所出。唯知爱购钟表,喜买呢羽而已。唯知供应丰盛,养尊处优而已。如孩提之情性,作稚子之行为”。参赞大臣隆文则“自居文员,不谙武备”,置身度外,不问军情。作为武将出身的参赞大臣杨芳起初对广州防务做了一些布置,但不久便丧失斗志,耽于“耳目之欢娱,觅狡童之侍奉”,致使“军心散漫”“军士解体”。同样,清廷调派到浙江的军队和扬威将军奕经也是一路耽延,“淫娼酗酒,索财贪贿”,“索供乏,征歌舞,纵樗蒲,招揽威福,其门如市”。道光皇帝任命赴浙剿夷的统帅只有参赞特依顺有过赴台湾镇压农民起义经历外,扬威将军奕经和参赞文蔚从未有过军旅经历,根本不懂军事。他们赴浙后,居然荒唐地以他们梦到英军“悉弃陆登舟,联帆出海,宁波三城已绝夷迹”,就以为“佳兆昭著,连城恢复,在指顾间”,于是便不顾时势,决定向英军发起全面反攻,结果被英军打得一败涂地。在鸦片战争中,尽管涌现出像林则徐、关天培、陈化成这样英勇的官员和将领,但清朝官场的整体情况是“文官爱钱而惜死,武官惜死而又爱钱”。

    对于清军的腐败、素质的低下,在鸦片战争爆发之前在华的英国人就有观察和评论,指出虽然满人的祖先有过尚武精神,但在乾隆皇帝之后就“腐化变质”了,“满洲人不但已遗忘了他们的军事训练,甚至连他们自己的语言也弃而不用了”;清朝的绿营也同样“全不中用,连一般的暴动也不能平定”,“依靠贿赂、招抚才得平息”,这些绿营“兵士世世代代驻在同一城镇,除非被遣出征,平日就宁愿坐领粮饷的同时做一点和平的副业,或耽溺于那种在中国被认为天赐之福的安逸生活,而不愿去经受战场上的危险”。并据此反复鼓动英国政府对华发动战争,谓清政府现在已是“一个可悲的民族,令人难以想象的腐化堕落”,英国动用武力并不需要付出巨大牺牲,“有三、四艘巡洋舰和双桅船以及少数可靠的英国军队(不是印度兵),将以难以想象的短暂时间内解决这件事件”;或曰“如果我们要和中国订立一个条约,这个条约必须是在刺刀尖下,依照我们的命令写下来,并要在大炮的瞄准下,才发生效力的”;“我们不须大动海军,也不须多费钱财;需要的不过几只中等的和小型的军舰”。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也是当时英国政府做出发动战争决定的一个重要依据。1839年11月4日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在向海军部解释这次军事行动时便表示:“陛下政府有理由相信中国政府的海军数量很小,其性能与装备极端无用;因此,上面所说的行动,可以用很小的兵力就执行成功,这兵力远较就其活动的漫长海岸线及其任务规模初看起来所需要者少得多。”而战争的进程和结果,最后亦坐实了英国侵略者所说的情况。

    在鸦片战争中,尽管清军调派到驻守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四省的兵力约22余万名,加上鸦片战争期间增援的外省兵,总计258 000名,是英军的12余倍,在人数上明显占优,但交战区的清朝官员和将领为逃避责任,却只求自保,互不配合,并没有发挥清军的兵力优势,不以战局为重。如英军北侵进攻浙江后,香港空虚,奕山和两广总督祁(图片)“目睹夷但扰闽浙,绝不与粤为难”,为避免广东“衅端再启,触夷怒,势不可收”,并不遵命相机进剿,“以牵制闽、浙贼势,皆以造船未就为词,惟以填塞河道为事”;闽浙总督颜伯焘同样为避免英军转而攻闽,“为浙受祸”,不乘机克复英军占领鼓浪屿,命令军队“宜饬坚守,勿令挑衅;脱有贪功名心,则夷必撤浙省之兵船来与我控,是我为浙受祸也”,因此而遭革职。英军发起扬子江战役,定海守军空虚,奕经也以兵力不敷为辞,拒绝出兵进攻、牵制。清军的一盘散沙局面,就这样为英军克服兵力不足、集中兵力、各个击破,创造了天机。

    同样,在各个战役中清军也彼此不配合,不能一致抗敌。第一次定海之战,总兵张朝发与知县姚怀祥一主以师船迎战一主守城,互不配合,张朝发在师船迎战失败后竟以守城非其责乘船内逃镇海。英军进攻虎门各炮台,关天培深感前线兵力单薄,派李廷钰回广州“哭求增兵”,而琦善“惟恐其妨和议,固拒不许”,坐视沙角、大角两炮台被英军攻占。镇江之战,副都统海龄率领的驻守镇江的八旗兵拒绝与前来增援的由汉人组成的绿营军合作,拒绝他们入城,提供食物,以致这些增援清军“欲开枪炮攻城,取都统生啖之”;而这些增援的绿营军在英军发起进攻后,也没有配合城内的旗兵,率先溃逃,以致“夷人大笑”。更有甚者,还互相残杀、加害。如1841年5月英军进攻广州,城内却发生湖南兵与广东南海县义勇互斗、“杀人放火,较场中尸骸如积”的事件。1842年5月18日乍浦之战,“我陕、甘兵以扛炮伤敌甚众,敌转攻南门。驻防旗兵,平日凌辱汉人,至是又动斥为汉奸,由是福建水勇积愤,纵火内应,贼遂逾南城入,尽焚满营,都统长喜、署乍浦同知韦逢甲死之”。因此,尽管清廷在主场作战投入高达3 000万两的战费,远高于客场作战的英军1 263万两的战费,亦终归无济于事。如鸦片战争期间,清军为缩少与西方在武器方面的差距,也仿制和采购了不少西洋火炮,但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适以资敌也”。

    再者,清军的颟顸和无能也体现在布防和战术等方面的落后和呆板上。清军的布防和战术就没有做到扬长避短,采取以逸待劳、诱敌深入策略,只知在沿海沿江城镇要塞一线布防,修筑炮台,调动军队,株守一地,与英军进行前沿阵地战,将军队置于英军坚船利炮的优势火力打击之下,同时也没有纵深布防,将炮兵与步兵进行有机配合,只顾正面,不顾侧后。英军沿海沿江登陆作战,正是利用清军布防上的这一弱点,以舰炮正面轰击、侧翼包抄方式,击溃和破除清军的布防,虎门各炮台的失守,广州北郊阵地的丢失,以及定海和吴淞的失陷,莫不如此。耆英在访查吴淞等处失守原因的奏折中就指出了清军防线的这一弱点:“中坚一破,风鹤皆惊,又无后路,以致官兵遂成瓦解。”魏源在《海国图志》中也对清军在鸦片战争中的这一布防做了严厉批评,指出:“其破城者,皆小舟渡贼登岸,攻我背后,我兵望风辄溃,及夷至,则城中已无一人,何尝与炮事哉?”

    并且,这种落后呆板的防御战术还导致清军疲于奔命,防不胜防,丧失主场作战的人数优势,出现有学者研究所说的在一些战场上清军人数不及英军的情况。尽管根据前方将领的报告,道光皇帝亦曾意识到存在的问题,在战争之初下达的一道上谕中指示说:“英夷沿海滋扰,所恃船身坚大,枪炮便利,我兵水战骤难制胜,不若诱之登陆,可期聚而歼旃。”但这一正确的策略和意见并没有在战争中得到执行和落实,清军的实际布防和战术始终没有任何变化,不断重复同样的错误和失败。

    清军在鸦片战争中表现出来的各种弊端和落后及缺乏战斗力,清楚表明中国面对西方列强的侵略,不但面临武器现代化的需要,更加面临由古代传统军制向近代军制转型的急迫使命。诚如魏源在《海国图志》中总结所说:“以无律无谋之兵,即尽得夷炮夷艘,遂可大洋角逐乎?不知自反,而惟归咎于船炮之不若,是疾误庸医,不咎方而咎药材之无力也。”

    战争是外交的延续和最高形式,需要最高统治者根据内外形势,做出正确决策。而清朝统治者由于思想观念和认识的落后,夜郎自大,不谙世界大势,既不知己亦不知彼,在外交和军事上都不能做出正确决策,这也是其战败的一个深层原因。

    战前,清朝统治者从道光皇帝到各省督抚都以天朝上国自居,对英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缺乏基本了解和认识,将他们都看作“化外蛮夷”,对中西贸易体制、法律制度和外交体制冲突可能引发战争毫无认识和准备,或根本没有将这些被目为“化外蛮夷”的西方列强放在眼里,将对外通商看做对西方人的一种恩惠。1839年12月13日,道光皇帝下谕彻底断绝中英贸易就是抱着这种心态,谓:“区区税银,何足计论,我朝抚绥外夷,恩泽极厚,该夷等不知感戴,反肆鸱张,是彼曲我直,中外咸知,自外生成,尚何足惜!著林则徐等酌量情形,即将英吉利国贸易停止,所有该国船只尽行驱逐出口,不必取其甘结。”1840年3月29日,林则徐奏报:“传闻该国有大号兵船,将次到粤等情。臣等思此等传闻,无论虚实,总当于粤洋各要口加意严防。”道光皇帝则不以为然,轻蔑地朱批道:“无论虚实,总当不事张皇,严密防范,以逸待劳、主客之势自判,彼何能为也。”在7月接到浙江巡抚乌尔恭额关于英军侵犯定海的奏报时,道光皇帝虽表“痛恨”,但仍抱着轻敌思想,说“此等丑类,不过小试其技,阻挠禁令,仍欲借势售私,他何能为。该督抚提督果能认真防堵,水陆交严,何至纵令登岸有三四千人之多”。甚至在1842年5月,中英开战快结束时,仍对英国的情况一无所知,发问“该国制造鸦片烟卖与中国,其意但欲图财,抑或另有诡谋?”“究竟该国地方周围几许?所属国共有若干,其最为强大不受该国统属者共有若干?又英吉利至回疆各部有无旱路可通,平素有无往来?俄罗斯是否接壤,有无贸易相通?此次遣来各伪官,除璞鼎查系该国王所授,此外各伪职是否授自国王,抑即由带兵之人派调?”

    同样,清朝的地方督抚官员也都是抱着传统天朝上国思想看待和处理中西关系。如后来被称为主和派官员的直隶总督琦善在1838年的《议奏查禁鸦片章程》折中就是这样看待中西关系的,谓:“推原当日外夷通商之意,天朝大体,不过略示羁縻,初非利其货物。乃从前司事诸臣,不能杜渐防微,以致玩好之物充斥,天下洋货日见其多。”即使被称为中国近代第一个睁眼看世界的林则徐由于受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对英国和西方也存在许多错误认识和判断。在中英贸易方面,他错误地认为茶叶和大黄都是“外国所不可一日无也,中国若靳其利而不恤其害,则夷人何以为生”。他对英军则有“除枪炮之外,击刺步伐,俱非所娴,而其腿足裹缠,结束紧密,屈伸皆所不便,若至岸上,更无能为,是其强非不可制也”的错误认识。他还错误地认为英国政府不支持在中国的鸦片商人和鸦片贸易,在虎门销烟之后以天朝的口吻致书英国女皇,谓:“我天朝君临万国,尽有不测神威,然不忍不教而诛,故特明宣定例。该国夷商欲图长久贸易,必当懔遵宪典,将鸦片永断来源,切勿以身试法。”对中英冲突可能引发战争毫无认识,他在1839年9月的上奏中向道光皇帝保证英国“万不敢以侵凌他国之术,窥伺中华”,劝说后者不用担心中英之间因为鸦片问题、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外交体制问题引发“边衅”,表示:所谓“边衅”,只是英国驻华商务总监义律“藉此暗为恫喝,实则毫无影响”。甚至在1840年6月中旬,英国舰船陆续抵达广东海面的时候,林则徐仍向道光帝奏称:“英夷近日来船所配兵械较多,实仍载运鸦片”,“借以扬言恫喝,冀可准其贸易之求”。现在各船“见臣等拒之益坚,不为所动”“亦只在外洋往来游奕,此东彼西,总无定处……此外别无动静,诚如圣谕,(该夷)实无能为”。

    对于战前清朝政府不谙世界大势和敌我形势,对英军和本国国力、军力及动向缺乏一个基本判断,不顾强弱和时机,采取断绝通商和出具保证书方式,强行推行禁烟政策和逼迫英国交出人犯,拒绝就通商、禁烟、外交体制等问题与英国举行谈判,在没有充分战备的情况下与英国开战,魏源事后就批评清政府犯了策略错误,认为应该在整顿内治,引进西方先进武器,进行充分的强军备战之后,做到“内审诸己,又必外审诸时”,方可与英国开战,达到目的,指出:“《春秋》之义,治内详,安外略。外洋流毒,历载养痈。林公处横流溃决之余,奋然欲除中国之积患,而卒激沿海之大患。其耳食者争咎于勒敌缴烟;其深悉详情者,则知其不由缴烟而由于闭市。其闭市之故,一由不肯具结,二由不缴洋犯。然货船入官之结,悬赏购犯之示,请待国王谕至之禀,亦足以明其无悖心。且国家律例,蒙古化外人犯法,准其罚牛以赎,而必以化内之法绳之,其求之也过详矣。”“诚能暂宽市舶之操切,以整水师之武备,尽除海关之侵索,以羁远人之威怀,奏仿钦天监用西洋历官之例,行取弥利坚、佛兰西、葡萄亚三国各遣头目一二人,赴粤司造船局,而择内地巧匠精兵以传习之,如习天文之例,其有洋船、洋炮、火箭、火药,愿售者听,不惟以货易货,而且以货易船,易火器,准以艘械、火药抵茶叶、湖丝之税,则不过取诸商捐数百万,而不旋踵间,西洋之长技,尽成中国之长技。兼以其暇,增修粤省之外城内河之炮台,裁并水师之员缺,而汰除其冗滥,分配各舰,练习驾驶攻战;再奏请遍阅沿海各省之水师,由粤海而厦门,而宁波,而上海,城池炮台不得地势者移建之,水师缺冗者裁并之,一如粤省之例;而后合新修之火轮、战舰,与新练水犀之士,集于天津,奏请大阅,以创中国千年水师未有之盛:虽有狡敌其敢逞?虽有鸦片其敢至?虽有谗慝之口其敢施?夫是之谓以治内为治外,奚必亟亟操切外洋从事哉?”魏源的这番总结和反思,是很值得令人警醒的。

    而在中英正式开战之后,道光皇帝和清政府依然对英军的侵略意图一无所知,依然盲目自信,道光皇帝下达的剿抚命令都不是基于敌我形势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并不了解战场真实情况,忽剿忽抚,进退失据。如道光皇帝收到义律在天津提交的《巴麦尊子爵致中国皇帝钦命大臣函》,英国政府明明向清政府提出赔款、开埠、割地要求,道光皇帝却一厢情愿地以为英国只是来“伸冤”,加以款待,幻想通过惩处林则徐换回和平,达到英国退兵的目的,答应派遣钦差大臣前往广东秉公查办,“代伸冤屈”。对于英军因兵力不足和季节等原因同意南返广东,道光皇帝自我庆幸、自我陶醉,自谓“好在彼志图贸易,又称诉冤,是我办理得手之机,岂非片言片纸远胜十万之师耶?”而当英军退回广州、重新提出赔款、开埠、割地等要求并占领香港时,道光皇帝又为之震怒,派兵进剿。在清军广州“剿夷”完全失败后,道光皇帝却根据奕山谎报的取胜军情,谕令沿海各省督抚“凯撤”兵勇,谓“现在广东夷船经奕山等叠次焚击,业已退出虎门,粤省所调各路官兵,现已陆续撤回归伍。所有各省调防官兵,著该将军督抚等体察情形,如可酌量裁撤,迅速奏闻请旨。将此由四百里各谕令知之”。但就在道光皇帝下令“凯撤”沿海军队的时候,英国却下达了扩大侵略战争的决定,不久再陷厦门、定海。道光皇帝作为清军最高统帅,身居庙堂,不但对世界大势和敌情茫然无知,同样也不了解前线清军和英军的真实情况。光绪年间,一位日本人在所写的著作中就批评鸦片战争中国的失败是由清政府“顽僻倨傲”所致,哀叹道:“中国文化,二千余年前,已灿然可观。若能骎骎进步,虽以今日欧美之强,不能望其肩背。惜哉,进步中绝,徒守旧制,顽僻倨傲,无一明大势者,目外人为蛮夷戎狄,绝不知仿人智识,共求强盛,以致病入膏肓,坐以待毙,岂不哀哉!”

    总之,在整个鸦片战争时期,由于清朝统治阶级的自大和思想认识的落后,他们都没有做到“内审诸己,又必外审诸时”,结果,和、战都进退失据,诚如魏源所批评的那样:“其战也,不战于可战之日,而偏战于不可战之日。其款也,不款于可款之时,而专款于必不可款之时。其守也,又不守于可守之地,而皆守于不可守不必守之地。”

    纵上所述,清朝在鸦片战争中的战败,主要原因不在物质方面,而在于更为深层的“人和”方面,昭示中国需要一场全面的政治、军事、经济、社会和思想观念的大变革,方能应对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到来。而鸦片战争另一个令人痛心的失败是,由于历史的惰性,清朝政府在经历这场失败之后,雨过忘雷,除少数像魏源、徐继畬这样开始睁眼看世界的思想家外,整个统治阶级依然沉浸在天朝上国的梦幻里,对外部世界和时代的发展一无所知,错过20年自强改革良机。鸦片战争失败的教训,在时过180年之后,仍然值得后人深刻记取!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

  • 安·兰德:人类的进步只有一个源泉

    人类和文明面临的最大威胁是集权主义哲学的传播,助长这种传播的不是信徒的耿耿忠心,而是其反对者的茫然无知。因此,首先要理解它的本质。

    如果人们坚信自己拥有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无法剥夺的权利,如果他们坚信自己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那么任何独裁者都无法维持自己的统治。

    个人主义者认为,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在社会中以平等的身份进行自愿自由的交换,拥有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并且不可被剥夺。

    美国的制度是建立在个人主义之上的。如果这个制度要生存下去,我们就必须理解个人主义的原则,并把它们作为我们处理任何公共事务的准绳。我们必须拥有积极的信条、明确而持久的信仰。

    我们必须彻底摈弃侵犯个人权利的那些错误观点。普遍的幸福不可能来源于普遍的痛苦和自我牺牲。快乐的社会是由快乐的个人组成的,活跃的思想是从自由的个体来的,枯枝烂叶不可能组成一片健康翠绿的森林。

    社会的力量应该永远受到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的限制,这正是我们的建国者们当初倡导的思想,他们把个人权利置于一切集体主义的主张之上。

    自由权是指个人享有个人行动、个人选择、个人创制并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失去了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独立行动就无法得到保障。

    追求幸福的权利是指个人有权为了自己生活,选择自己的个人幸福并为实现这样的幸福而努力。在这种选择中,每个个人都是唯一和最终的决定者,任何他人都无权决定他的幸福。这些权利是每个人无条件的私有财产,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任何外来的许可。

    有史以来,两大敌人始终针锋相对,他们是两种截然相反的人:主动者和被动者。主动者是生产者,是创造者,是发明者,是个人主义者。他的根本需求是独立——为了思考和工作。他既不需要也不追求控制他人的权力,他也不会在任何压力下工作。

    任何有益于人类的工作——从堆砌砖瓦到创作交响乐,都是由主动者来完成的。人的才能有高有低,但他们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人的独立性和创造力发挥的程度,决定了他作为劳动者的才能,以及作为一个人的价值。

    被动者在社会各阶层随处可见,不论是在贫民窟还是在豪宅别墅,这种人的标志是他对独立的恐惧。他是寄生虫,希望被别人照顾,希望别人给他指令让他服从。他喜欢集体主义,因为集体主义为他排除了任何需要自主思考或行动的机会。

    如果社会以被动者的需要为根本,主动者就会毁灭,可是主动者毁灭之后,被动者也无法生存。如果社会以主动者的需要为根本,主动者就会凭借自己的能量与被动者携手同行,让他们和整个社会共同进步。这,就是所有人类进步的模式。

    有些人道主义者出于对无能者或被动者的怜悯,要求建立集体主义的政权。为了这些被动者,他们希望束缚主动者。但是,被束缚的主动者无法发挥效能,一旦他被消灭,被动者也随之灭亡。

    如果怜悯是人道主义考虑的第一要素,那么就算是看在怜悯的份上,为了帮助被动者,他们也应该把自由交还给主动者。除此之外,再无帮助被动者的方法。不幸的是,在集体主义社会里,主动者已经灭绝了。

    人类的历史就是主动者和被动者斗争的历史,是个人和集体斗争的历史。在那些诞生过最幸福的人、最高生活水平和最伟大文化的国家里,集体的权力——政府和国家的权力都是受到限制的,人们都被赋予了独立行动的自由。

    例如:罗马的兴起得益于以公民权利为本、凌驾于当时集体主义野蛮行径之上的法律;英国的兴起得益于建立在大宪章之上的政府体制,同样,这样的体制也是凌驾于集体主义野蛮行径之上的;美国的兴起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这完全归功于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与集体抗衡的自由和独立。

    当人们正为文明兴衰的根源苦思冥想的时候,历史的每一页都在告诉我们,人类的进步只有一个源泉:独立行动的个人。集体主义是野蛮人的原则。野蛮人的生存是公有的,受到其部落法规的约束。文明是把人从其他人那里解放出来的过程。

    我们现在正面临一个抉择:是前进还是后退?

    集体主义不是“明天的新秩序”,它存在于黑暗的昨天。但是明天的新秩序确实存在着,它属于独立的个人——人类明天的唯一创造者。

  • 刘凯:论国企利润全民分红的七大战略意义

    当前,中国宏观经济面临多重困难。一方面,产出缺口持续多年为负,有效需求持续不足,而投资效率偏低,迫切需要促进居民消费以拉动经济复苏;另一方面,居民部门资产负债表状况不佳、杠杆率偏高,这导致居民部门具有强烈的资产负债表修复倾向而边际消费倾向不高,因此传统刺激政策难以有效拉动居民消费。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政策陷入了需要刺激消费而居民消费却刺激不起来的困境。

    那么,应该如何进行政策创新甚至制度创新来应对这一挑战呢?在调控市场经济、应对市场失灵、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理论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比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更大制度优势、更多的政策选择,其核心逻辑在于:其维度升高了,传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手段叠加社会主义制度因素使得政府拥有更广的政策选择集和政策工具集,在保证科学、理性决策以及良好机制设计的前提下,在更广的政策集中选择的全局最优解,当然要优于传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局部最优解。

    正是基于此逻辑,笔者在2023年11月发表的文章《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优势,应对当前和未来经济挑战》中提出了一个拉动居民消费的政策建议:“可以深入研究如何将国企利润分配与拉动居民消费、促进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非金融国企利润总额超过4.3万亿元,如果拿出其1/3作为全民基本收入分配给全中国人民,每人每年可分得1000元,一个四口之家每年可分得4000元。考虑到中国低收入阶层中尚有数亿人平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这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且伴随着中国经济和国有企业的继续发展壮大,基于国企利润分红的全民基本收入还会持续增长,十年二十年后将蔚为壮观。国企利润分红与全民基本收入的政策设想,不仅有利于拉动居民消费、促进共同富裕,还能增强全体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意识,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精气神和奋斗精神。”本文将基于经济学理论来进一步深入论证,开启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是既利当前、更利长远的战略选择,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重战略意义。

    国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的根本特征之一,其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宏观经济稳定以及收入分配都产生了并还将产生重要影响。经过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国企在生产效率、管理水平、资产规模和质量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其利润水平也大幅增长。根据相关部门统计,非金融类国企的利润总额从2009年约1.34万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4.63万亿元(其中央企利润占比约56%),占GDP比重维持在3%-4%左右,占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在20%左右波动。另外,金融类国企的利润规模也很庞大,以2022年为例,仅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就实现归母净利润约1.35万亿元。

    然而总体来看,中国国企利润上缴财政比例偏低,明显低于国际水平,从国企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进行全民分红具有较大空间。2008年之前,国企没有向国资委及财产部门上缴过利润。一方面是因为过去国企普遍经营困难,另一方面则可归因于国资委的职责重资产保值增值而轻分配。2008年国务院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始向国资委管辖的央企收取利润,拉开了国企利润分配改革的大幕。当时设定的利润上缴比例档次为10%、5%以及免征收,上缴比例在2011年经历了一次5%的上调,在2014年又一次上调,升高到25%(仅有中国烟草一家)、20%、15%、10%以及免征收这五档。现在,非金融类国企由国资委管理,利润上缴体现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再通过“调出资金”的方式补充“一般公共预算”。例如,2019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约3.60万亿,净利润约2.63万亿,净利润中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约0.4万亿,上缴比例仅为15% ,据测算,2012-2019 年国有资本收益占国有企业净利润的比重处于9.2%-15% 的较低水平。而且,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看,一半左右的资金最终又“返还”给国企体系,国企利润最终的真实上缴比例更低。另外,地方国企利润上缴则由地方财政部门决定,一般参照中央,各地区有所差别。金融类国企则由财政部管理,利润上缴直接进入“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非税收入”,据测算,2015-2016年利润上缴比例约为18%(2022年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上缴利润合计1.81万亿,成为增量财力的重要来源,但结存利润释放属于一次性的财力补充,不是常态化手段)。从国际经验来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一般为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0%-40%,而不同国家的国有资本利润上缴比例更是普遍超过这一水平:法国为50%;新加坡为35%-70%,盈利较好的上缴比例可达80%-90%;意大利为65%;北欧国家最高可达75%。总的来看,中国国企利润上缴比例处于偏低水平。

    从当前及未来中国经济发展趋势来看,从国企利润中每年拿出1.4万亿元进行全民分红(相当于每个中国人每年1000元)是可行的。我们从两个视角来看这样一个分红规模的可行性。首先,2022年,非金融类国企利润总额约为4.31万亿元,即使扣除25%的利润所得税也还剩3.23万亿,加上金融类国企的净利润,净利润总额预计超过5万亿。即使按照国家(代表全民)在所有国企中的持股比例为60%计算,归于国家的净利润总额将超过3万亿,1.4万亿只占其中的40%多。其次,我们可以从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整体收益来看。2022年,全国非金融国企资产总额339.5万亿、负债总额218.6万亿、国有资本权益94.7万亿,全国金融类国企资产总额400.9万亿、负债总额358.2万亿、国有资本权益27.6万亿,国有资本权益合计122.3万亿。每年1.4万亿的全民分红资金,相当于这122.3万亿的全民资本权益每年给全体中国人民1%略高一点的回报率,不算高。

    本文讨论的不是一次性的发放消费补贴1.4万亿,也不是提高国企利润上缴财政部的比例,而是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每年从国企利润中拿出约1.4万亿直接发放到全体中国人的个人账户上,持续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具有以下七方面的重要战略意义:

    第一,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能够增加中国大多数居民的永久收入,比单年度的减税、发放消费补贴等传统刺激手段更能拉动居民消费,帮助中国经济更快走出当前低谷。

    最近几年,中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存在、产出缺口持续多年为负,价格指数、失业率、资产价格等指标也不理想。如果不能尽快将中国经济拉出低增长、负产出缺口的泥潭,不仅不利于当前宏观经济稳定与居民福利,而且会加大中国陷入债务-通缩陷阱、爆发金融危机的概率,还会有损中国长期增长潜力、不利于第二个百年目标的实现。当前各界的共识是,促消费、以提升消费来拉动总需求是短期宏观调控的重点。但从政策效果来看,发放消费券或消费补贴、减税等传统刺激手段拉动居民消费的效果不甚理想。

    相比而言,开启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宣布以后每年都会从国企利润中拿出1.4万亿平均发放到每个中国人的个人账户上,将会对居民消费产生更强、更持续性的刺激作用。宏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决定居民当前消费的不是当期收入,而是基于未来预期的未来每年的平均收入(所谓“永久收入”)。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提升全体中国人民的永久收入,尤其是低收入人群的永久收入。

    根据疫情之前2019年相关数据,中国大约有6.1亿人月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对于这些收入较低但比较消费倾向很高的人群,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分红收入将显著刺激其消费。

    第二,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是提升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水平的重大举措,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但是,国企利润还没有直接分配到全体人民手中,国企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失的一环。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改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也会提升全体人民作为国企所有者的参与感和获得感,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国企利益相关者(国企管理者-国企员工-国资委和政府-全体人民)的关系融洽性,从公司治理角度有利于国企的长远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是落实全民所有制的重大举措,它将会使得中国的国企显著区别于封建时代的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大突破,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这样一来,全体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和国有资产主人翁的意识将会显著增强,全体人民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自信将会显著增强,人民群众的精气神和奋斗精神将会显著增强。

    第三,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有利于矫正中国经济长期存在的投资—消费结构失衡以及国企投资效率整体偏低的问题,从而促进中国经济在长期内更好增长。

    学界一般认为,中国经济的总需求结构、投资—消费结构是失衡的,整体投资效率尤其是部分国企的投资效率偏低,居民消费占GDP比重也偏低。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及分配机制的不完善使得部分国企积累了充沛的资金,与国企巨额利润不断积累相对应的是国企长期以来较严重的过度投资。世界银行也曾提出,中国国企分红政策缺失就等于假定,国企利润除了再投资于自身外别无更好用途。

    每年1.4万亿的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会降低国企利润的留存比例,较好遏制部分国企的过度、低效投资倾向,也会通过拉动居民消费改善中国的投资-消费结构。更合理的总需求结构将有利于提升中国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其在长期内更高质量地增长。

    第四,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有利于改善中国居民部门的资产负债表,降低金融风险。

    当前中国居民部门债务负担中、资产负债表状况较差,居民部门杠杆率从2009年不足25%快速上升到近几年的60%以上,美国居民杠杆率从20%上升到50%用了近40年时间,而中国只用了不到10年时间。2022年中国居民部门杠杆率约为61.9%,而大多数发展中经济体低于50%。国际经验表明,居民部门杠杆率的快速上升以及高债务是引发债务危机和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之前美国就经历了居民部门杠杆率的快速攀升。

    持续二十年甚至更久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从整体上显著改善中国居民部门的资产负债表状况,并建立对未来资产负债表的信心。居民部门资产负债表的修复及信心的建立,将有利于遏制资产甩卖—资产价格下跌的债务螺旋陷阱、遏制资产负债表衰退的发生,从而有利于降低中国金融系统的风险。

    第五,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是中国版“收入倍增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中国中产阶级占比的稳步增长,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向好发展。

    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经验来看,较高的中产阶级占比将有利于经济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的长远发展。目前,中国的中产阶级规模还不够大,中低收入人群还很多,中国急需推出自己的“收入倍增计划”,帮助中国绝大多数家庭尤其是低收入家庭在未来十年左右时间实现收入倍增。如果中国版“收入倍增计划”能够顺利实现目标,那么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向好的发展趋势以及第二个百年目标的实现将会得到有力保障。

    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会显著提高低收入家庭的收入。随着中国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以及国企利润的进一步增多,参与全民分红的国企利润也可进一步提升。持续且不断增长的国企利润分红将成为帮助低收入家庭实现收入倍增、迈入中产阶级的重要手段。

    第六,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有利于巩固中国消除绝对贫困这一历史性的伟大成就,将成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

    十八大以来,中国组织实施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消除绝对贫困完成了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指标,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打下坚实基础,在人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中国脱贫群众收入水平仍较低,脱贫群众还有返贫风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应该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而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有利于巩固消除绝对贫困这一伟大成就。

    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与学术界“全民基本收入”思想有密切关系。所谓“全民基本收入”,就是指给社会所有人发放一笔现金收入,以个人为基础,没有经济状况审查和工作要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德等不少学者支持“全民基本收入”的思想,他们从社会保障、人的自由等多个方面论证“全民基本收入”的必要性。在中国,崔之元等学者对“全民基本收入”思想也有深入研究。“全民基本收入”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没有也难以实现,但在社会主义中国,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就可以轻松实现这一目标,其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有利于改善中国的收入分配,应该成为中国推动共同富裕的基本举措。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几百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验告诉我们: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进而导致社会动荡,这是热力学第二定律在经济系统中的体现,是一种显著的市场失灵。现代主流宏观经济学研究发现,收入差距过大会提高发生经济危机的概率,不利于经济稳定与长期经济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与效率是可以且应当兼顾的。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模式以来,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也十分明显。

    而降低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之一,也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而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将有利于改善中国的收入分配,应该成为中国推动共同富裕的基本举措。它也是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体制自我完善、使用社会主义的手段来直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必然要求。“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经常被提及,实际上,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就是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就是将全民财产——国企产生的收入自然而然地分配给全民。相比于号召富人捐款、第三次分配,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力度更大,对市场激励的扭曲更低。实际上,鉴于上文所述原因,其对市场激励和资源配置效率有多重正面作用。

    至于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这一重大政策创新举措如何去落地、每年从国企利润中拿出1.4万亿全民分红是偏少还是偏多、分红要不要分为基础性分红和每年机动性分红两项、参与分红的国企利润及分红本身要不要免税、不同行业的国企其利润上缴并分红的比例是否需要动态调整,等等,则都属于技术性的相对次要问题,需要更进一步的细致研究。

    迈出第一步、开启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需要我们改变脑袋中一些不实事求是、不符合科学精神的偏见和刻板印象。例如,无论何时都要多积累、多投资、少消费;例如,老百姓凭空得到一笔钱,无论如何,都属于“不劳而获”。实际上,积累与消费的动态平衡是经济可持续增长和人民群众实现福利最大化的关键,基于对美好生活合意规划的各种消费,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对于经济中的其他人来说都是有正外部性的、都是值得提倡的。持续性、制度化的国企利润全民分红不是“杀鸡取卵”,而是再正常不过的“养鸡下蛋”。

  • 秦晖:从南非看中国——“低人权优势下”的“经济奇迹”

    本文约写作于2008年。

    上篇:吾国吾民:背景的比较

    “拉美化”还是“南非化”?

    近年来国内外批评者在关于中国发展模式的“反思”中经常提到的负面比较对象是印度与拉美。大致而言,改革前中国人经常把经济落后的印度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恶果”,那时(1960-1970年代)拉美正处在经济高增长时期(所谓“巴西奇迹”、“墨西哥奇迹”),所以中国人不太提及。改革后,尤其在1990年代以专制“铁腕”掀起以市场化为目标的新一轮改革后,印度仍然常被用作反面“教训”,但却变成了“尼赫鲁社会主义”、“苏联式计划”的恶果,而被中国的“右派”们用以反证“民粹主义”之害。至于中国的“左派”,则越来越多地以“奇迹”已过、社会陷入危机的拉美为“教训”,用以批判“新自由主义”之恶,从而造出“谨防中国出现拉美化”、“中国落入拉美陷阱”等热门话题。

    但中国的一些拉美研究专家并不赞成“拉美化”的说法。而更有趣的是:与“新自由主义”意味着资本对劳动的优势相反,很多“中资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一到拉美就感到那里的工农把资本“欺负”得够呛。拉美最大中资企业“首钢秘铁”抵制当地的劳工法,开除罢工工会成员,造就了“秘鲁工人英雄”胡安·坎查理,这个首钢眼中的“捣乱者”在工人支持下先当选议员,后成为秘鲁劳工部长,他的女儿则民主当选“首钢秘铁”所在的马尔科纳市市长。而“首钢秘铁”则被劳工运动“折腾”得七荤八素,国内传媒因此一片惊呼:“海外投资须防工会陷阱”!我们的国企老爷可算知道了什么叫“咱们工人有力量”!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拉美左派力量增长,这样的事或许不奇怪。可是“首钢秘铁”事件发生在1990年代藤森政府时期,那可是公认的“右派政府”啊。

    拉美之外还有更生动的例子:过去我们的国企在乡村地区建厂开矿,“圈地拆迁”从来不由分说,成千上万的农民说赶走就赶走,哪里有谈判一说!但这些年“中资”在加蓬等国圈地,甚至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去采采挖挖,却遭到“西方传入的”环保和原住民权益NGO的抗议,中资习惯于通过“搞定”政府来解决问题,而在那里,被搞定了的官员也就袖手旁观而已,靠他们来弹压“刁民”,像在国内的定州、汕尾那样,则嘎嘎乎难哉。当然,在那些法治完备的国家,中资也学会了“循规蹈矩”。如中铝公司在澳大利亚开发奥卢昆铝土矿,虽然早已与澳大利亚政府达成协议并得到了后者的大力促成,但仍不得不花费一年半时间与当地一个只有千余人的土著部落谈判土地租用问题,因为澳洲政府已经把土地所有权归还了土著。中铝的“平等待人”在当地获得好评,可是在国内这个“好榜样”却不能宣传:国外的“工会陷阱”已经够让“中资”头疼了,如果“奥卢昆经验”传入国内,拥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国农民也学会了像澳洲那个小小的“原始部落”那样大模大样地与政府支持的“大鳄”漫天要价,那还了得?!

    于是如今人们发现:原来“中国奇迹”的主要奥秘在于铁腕之下谁也不能讨价还价,减少了中国经济学家所谓的“交易成本”,避免了“民主分家麻烦大,福利国家包袱多,工会吓跑投资者,农会赶走征地客”这种“民主困境”!

    显然,这种情况下在中国扯什么“拉美化”纯属莫名其妙。而一位20年间多次到过南非的菲律宾籍国际NGO活动家却有个发现:当年的南非大城市很像今天的北京,而今天的南非大城市却很像马尼拉了!这个比较很有意思。

    他讲的“当年南非”就是1990年代民主化以前种族隔离制度下的南非。这个南非当然不像拉美,但它与中国很像吗?

    今天中国的“左派”喜欢大批“新自由主义”,而“右派”喜欢大批“福利国家”。可是当年的南非,虽然国际上自由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都把它骂得厉害,但后者从来没说南非之弊在于“新自由主义”–相反,倒是在种族隔离制度废除后,民主南非执政的非国大被一些极左派抨击为搞“新自由主义”。而前者更没有把南非看成“福利国家之弊”。尽管南非少数白人当时的确享有高福利,但谁都知道,占南非人口大多数的黑人尽管并不享有“自由竞争”,却与“福利”更无缘,他们的福利待遇比任何“新自由主义”国家都低!

    几个“术语”的比较

    那么当时的南非搞的是什么体制?我们可以看看那时学界和南非官方常用的几个术语:

    1,“二元体制”(Dualism):学者常常用这个术语来称呼种族隔离时代南非对黑人与白人的不同待遇。而在中国,人们形容城里人与农民不同待遇的流行说法是“二元结构”。这个术语来源于发展经济学中的刘易斯(W.A.Lewis)模型和不发达社会学中的波耶克(J.H.Boeke)模型,曾被广泛用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但是,刘易斯等人讲的“二元”仅指城乡发达程度与社会结构的不同,并没有制度性歧视造成身份等级的意思。笔者10多年前就指出中国制度性歧视下的城乡差异与刘易斯、波耶克模型是完全不同的。一些有识之士也指出把制度性的“城乡壁垒”称为“城乡二元”有把制度性歧视混同于一般城乡差异之嫌。而南非官方学者同样用这个概念混同种族壁垒(隔离)与发展中国家常见的贫富差异,对此,也同样有人指出:种族隔离下的dualism并不是刘易斯所讲的那种概念,而是一种制度歧视。有趣的是,在经济起飞阶段,南非的“白黑二元”与我国的“城乡二元”的人口比例也相当近似,即都在1:4左右。

    2,“流动工人”(migrant labors):南非经济起飞的支柱制造业主要靠黑人劳工,当局要他们在城里只打工不安家,把户口留在“黑人家园”,因此给他们的官方称谓是“流动工人”–不称为“黑人劳工”也有掩盖种族歧视之效。而我国经济起飞的支柱制造业主要靠“农民工”,最近北京大学姚洋教授说这个称呼不好听,郑重建议改称“流动工人”。我指出这恰恰与南非对黑人劳工的称呼雷同,惹得他大为光火。其实我当然不认为他存心效法南非(他根本不知道南非有此称呼),但他恰恰想出这么个称呼,这是“英雄”所见略同?还是所据现实的相似?migrant一词有“移民”和“候鸟”、“往返迁移动物”二义,南非官方正是用的后一含义,即“都市中非移民的打工者”,“候鸟型工人”。按照南非种族隔离理论家W.W.埃塞伦的说法:他们进入城区“只是暂时性的,而且是出于经济原因。换言之,他们只是作为找工作的人。而不是作为移居者被允许进入的。”我们的“农民工”不也正是如此吗?他们不也有“候鸟”、“两栖人”之称吗?

    3,“有序的城市化”(ordered urbanization):这个概念最初是南非一些医学界人士对黑人移居城市带来流行病和性病的问题提出的迁徙管制建议。但后这个概念来被无限引申,把一切“城市化弊病”如贫民窟、脏乱差、治安问题等等都归咎于黑人进城,从而对黑人厉行管制,并且成为种族隔离时期的重要“国策”。为此南非实行了一系列“关键控制措施”,如1951年通过的“防止违法擅占法(PISA)”等,黑人贫民区被视为“违法擅占”(illegal squatting),当局经常以整顿市容、惩治“擅占”为名进行犁庭扫穴。而美国等民主国家允许黑人进城形成贫民窟则被南非官方文人斥责为“失败的、无序的城市化”。在“有序”名义下,经济繁荣时让黑人进城做苦力,遇到萧条就视其为“多余的人”而加以驱逐,黑人成了“’有序城市化’的牺牲品”。而在中国,类似的概念叫做“有序流动”。南非把打工者住的简陋棚屋叫做“违法擅占”,中国则叫做“违章建筑”,姚洋先生认为贫民区“侵犯产权”,这与南非说的illegal squatting是一个意思。提出“有序流动”就是要禁止所谓“盲目流动”,对此赵树凯先生有个尖锐的批驳:“即便是盲目流动,难道农民就没有’盲目’的权利吗?流动既属于基本人权,……只要不是违法犯罪,’盲目流动’又有何不可?”南非进步人士对“有序城市化”也有类似批判。区别只在于:南非排斥“无序城市化”总拿美国的“贫民窟”做靶子,而中国批判“贫民窟”则喜欢拿印度、拉美做靶子。因为美国的贫民窟多黑人,而南非正是要排斥黑人。中国没有“黑白问题”,而且羡慕美国富裕,就拿更穷的印度来说事了。

    这些“术语”的比较告诉我们什么?

    两个“经济奇迹”

    众所周知,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增长迅速,创造了“经济奇迹”。而如何解释这一“奇迹”则众说纷纭。对此,看看另一个“奇迹”是很有意思的。

    许多中国人对南非的印象似乎只是金矿和布尔山羊,但其实南非早已是个以制造业为主的国家。如今有人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工厂”,而小得多的南非早已有“非洲工厂”之称。该国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造业开始起飞,二战期间超过采矿业成为国家最大经济部门,1965年制造业产值更超过了采矿业与农业之和。使南非成为非洲唯一的真正工业化国家,以6%的人口占有全非洲三分之一以上的经济产值。南非的铁路与电话均占到全非洲的一半,发电量更占全非洲的57%,人均用电水平与英国相当。1991年南非人均收入据说“相当于匈牙利或丹麦的水平”。从综合经济指标GDP来看,南非1932年仅为4.66亿兰特,1940达到9.87亿兰特,1948年20.05亿兰特,1956年41.23亿兰特,1964年68.72亿兰特,1972年150.52亿兰特,到1980年已达592.00亿兰特。也就是说,南非国内总产值在1932-1972年的几十年间可谓持续高增长,平均7.3年翻一番。直到1970年代末减速,1982年首次出现负增长。总之,在相当长的时期“南非堪与当时经济发展速度为世界之最的日本相匹敌”,步入新兴工业化国家行列,被称为“非洲经济巨人”。

    南非的经济“奇迹”还有两个堪与中国相比的特点:一是它的外向型特征,由于多数人口(南非的黑人,中国的农民)消费能力低下,南非与中国一样长期“内需”不足,利用外资、开辟“外需”是两国“奇迹”的共同特征。高速增长时期的南非,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双顺差”都领先于GDP而呈“超高速”增长:贸易顺差1950为1.43亿美元,1980年激增为74.30亿美元,以后才随“南非模式”的危机出现下降,到1992年降为53.48亿美元。资本项目顺差,1965年为2.15亿美元,1982年达23.66亿美元,17年里年均增长达15.2%,但种族隔离制度出现危机后就急剧下滑。1985年后出现了负数(资本外逃)。而此前,南非依靠“经济全球化加低人权优势”曾成为世界投资利润率最高的地方之一,1979年美国在南非投资的平均利润率达18%,而在发达国家投资平均利润率仅13%,在发展中国家也仅14%。1957-1972年间南非经济增长的40%得益于外资。中国也如此,典型的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全球都是亏本的,甚至在印度的工厂也盈利不多,只有在中国是利润奇高。而麦当劳在美国的盈利水平也远不如在中国。于是1996年投入亚非拉的外资三分之一以上进了中国,1997年全球FDI只有5%进入中东欧民主转轨国家,但1990年代进入发展中国家与转轨国家的FDI总量,80%以上集中于20个国家,主要是中国。

    二是南非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先于经济增长。由于“低人权优势”南非国家可以随意圈占黑人的土地,这是绝大多数民主国家做不到的。因此南非得以大量占地修建基础设施。如南非的人均汽车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算高,但其高速公路的建设却领先于多数发达国家,1980年代其里程一度仅次于美国、德国而居世界第三。这一点与中国目前的情况也很相似。中国居民有车率也不高,高速公路却已居世界第二。很多中国学者以此自豪地嘲笑印度说:由于印度国家在“征地拆迁”方面太无能,她想修建中国那样的高速公路网几乎绝无可能。

    南非经济高速增长的原因何在?在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一次讨论会上,我国南非研究专家杨立华教授批评了笔者关于南非高速原始积累和经济高增长的奥秘在于“全球化加低人权”的观点,坚持认为“低人权”从来都是经济发展的阻力。但是中国南非学的其他学者似乎不这么看。例如有人认为:

    “种族主义制度为南非经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快速增长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这主要表现在:种族隔离制度为南非经济发展提供了带有强制性的廉价劳动力,并保证了白人农场主和企业主发展经济所需要的辽阔土地资源。”反过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由此获得的经济实力使种族隔离制度得以存在和维持。”

    “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种族隔离制度所保证的优裕条件吸引了大量国外资金、技术和移民,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从而对南非经济起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种族隔离制度是“南非经济实力迅速增强的诸多原因”中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但是经济进一步发展就与种族隔离制度产生矛盾:流动劳工素质不易提高,绝大多数人贫困导致国内市场狭小,内需不足。而更重要的是:“对外经济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传播西方人权主义思想的媒介,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南非人的种族观念,冲击着种族隔离制度的大堤”。

    中国的情况是不是有点类似呢?中国奇迹的产生同样有“诸多原因”,但没有“农民工”(“带有歧视性的廉价劳动力”)和“圈地运动”(以强制手段取得“发展经济所需要的土地资源”)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这种“奇迹”能够存在吗?当然,上述关于“南非模式”的弊病与其最终结果的论述,相信也会使中国人浮想联翩吧!

    “南非奇迹”固然主要是富了白人,但南非白人统治者经常以“南非黑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这个大陆上任何地方(的黑人)”来为自己辩护。这种说法当然掩盖不了白人与黑人之间触目惊心的收入差距和经济不平等,更不能替经济之外当局剥夺黑人政治权利和其他基本公民权利的恶行遮羞。但仅就这句话本身而言,应该说也是事实。持续经济增长使得哪怕是在这种体制下受欺负的黑人,生活也是在提高的:纵向看,他们比以前要好,横向看,他们比周边那些黑人掌权的邻国,大众生活水平也高出一截。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南非多年来一直是周边各国,尤其是莫桑比克、马拉维、斯威士兰、莱索托、津巴布韦等国大量黑人劳工的打工地,其数量占这些国家劳动力的很大比重,甚至更远的坦桑尼亚与赞比亚也有在南非的打工者,这就像今天中国中西部贫困地区劳动力大量涌向沿海富裕地区的“民工潮”一样。尽管南非这些外籍黑人的待遇还不如南非本国黑人劳工,但显然他们在南非的收入要高于在本国,否则他们不会来。那么,南非本国黑人劳工的收入高于邻国黑人就更不用说了。这就像中国的“农民工”:纵向看,他们比以前要好,横向看,他们比留在农村的农民收入水平也高出一截。但是这能掩盖他们在城里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吗?

    种族隔离时代,南非黑人占人口3/4,个人收入只占1/4。矿业工资中白人与黑人之比:1936年10.7;1960年17.5;1970年20.3;1974年12。横向比较,这个比值在1980年代采金业中是10-15;加工业10-12;原料工业4;1982年,南非全国白人雇员月均工资1073兰特,黑人雇员278兰特,两者之比为3.9:1;1987年白人1959兰特,黑人593,两者之比缩小至3.3:1,即黑人工资增长了113.31%,白人工资增长了82.57%,但黑白工资的绝对差距却由1982年的795兰特扩大为1987年的1366兰特。另一组数据显示:1980-1988年间,南非黑人劳工年均工资从2688兰特增加到9430兰特,白人工人年均工资则从11472兰特增长到32906兰特。即黑人工资增长了250.82%,白人工资增长186.84%,从相对增长率看黑人工资增长快于白人,9年间白人工资从黑人的4.27倍,缩小到3.50倍。但是从绝对量看,9年前白人年工资比黑人多8784兰特,9年后却多23476兰特,差距其实更大了。所有这些数据给人的总印象是:种族隔离前期,随着歧视的严重,白黑差距无论相对值还是绝对值都在扩大,其中相对值差距在1970年代初达到最高。此后由于黑人抗争与国际压力的作用,相对差距在逐渐缩小,但由于收入数额变大,绝对差距还在扩大。

    而在中国,无论是城乡居民收入还是行业中“农民工”与“市民工”的实际收入差距,最近十多年里也在明显扩大,而且与南非的“黑白差距”相对率缩小、绝对量扩大不同的是:中国的上述两项收入差距无论是相对率还是绝对量都在扩大。也就是类似南非1970年代前的情况,而要比南非种族隔离制度晚期的情况更糟。

    “黑人各尽所能,白人按需分配”:身份壁垒下的“社会主义”

    南非经济的另一个特征是“国有经济”比重奇高。尽管民主化以前的南非政治上非常反共,经济上却颇为“社会主义”。即使在国有经济已经不太景气的种族隔离时代末期,1986年公营部门仍占全国固定资产的58%,产值的26%,出口的一半以上和进口的25%。因此,那时的南非颇有点“黑人各尽所能,白人按需分配”的“种族社会主义”色彩。正如著名左派学者沙米尔.阿明所说:尽管南非处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但“幽默的是:前白人统治者的’中央政府统制经济’政策,却一直把这个国家置于按习惯包括所谓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二’世界之内。”这与中国是否也很相像?

    这种状况是南非白人中居多数的荷裔(现在自称阿非利卡人,过去被称为布尔人)推动的。

    殖民时代南非史基本上可以概括为白人征服了占多数的黑人,而英语白人通过“英布战争”在军事上又征服了白人中占多数的布尔人,但政治上却与布尔人达成了妥协,承认后者自治南非。在英布战争后的南非,具有市民传统的英语白人适应工商业竞争,多属于企业家与白领阶层,是南非经济市场化与全球化的动力。而人数更多、政治上也占优势的阿非利卡白人传统上是农牧民(“布尔”就是荷兰语“农民”之意),不善经商,进城后多属于工薪阶层,其中不少人属于“穷白人”。他们论经营不如英语白人,论打工却又不如更为吃苦耐劳的黑人,因此更需要种族特权的保护。他们歧视黑人更厉害–就像中国的许多城市国企工人排斥“农民工”。布尔“穷白人”不仅长期支持种族压迫政策,甚至在南非民主化过渡期内他们也成为顽固抵制黑人权利的白人“极右派”的社会基础。为了维护种族特权,保障既得利益,并维持“布尔人的团结”传统,南非为阿非利卡人实行相当程度的大锅饭制度,兴办了许多国有企业,给阿非利卡工人提供“铁饭碗”,实行高社会福利、保障就业与终生雇佣制。“有组织的白人工人”“采取好斗行动”来维护种族隔离,以至于直到1970年代末,种族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资本家与白人工人的政治联盟”。1922年,白人工人甚至“把种族沙文主义与军事行动相结合,在社会主义旗帜下反对资本”,发动了抗议资方允许黑人劳工“入侵”该行业的武装起义,提出建立“白人工人共和国”的口号。当时的南非共产党也积极参与了此事。起义本身虽被镇压,但南非的“种族社会主义”却从此打下基础。因此学者们注意到,与台湾、韩国非常成功地实现了进城农民市民化相反,南非却对进城黑人实行“积累的排他性”制度。

    这种“种族社会主义”当然以对黑人的残酷压迫和奴役为前提。但是这种压迫与奴役自然不是什么“新自由主义”,更不是什么“自由放任”状态下“市场竞争中赢家通吃”的结果。事实上,在这种状态下白人与黑人各自内部的“阶级分化”都很不发达,仅就白人内部看,南非几乎与北欧一样是发达的“社会福利国家”。而南非的黑人企业家阶层是种族隔离废除后才形成的,此前的黑人普遍贫穷。但是“平等的白人”与“平等的黑人”之间却悬殊有如天壤。

    这种体制与中国的体制类似。只不过南非的黑白之别对应于我们的“市民-农民之别”。应该指出,中国自1950年代以后的“农民”既不能以聚落类型定义(很多农民实际上居住在城镇,尤其是我国的县城,改革前往往多数居民都是“城关公社”的“农民”),也不能以职业定义(很多“农民”并不务农,从而形成“农民工”、“农民企业家”之类概念),甚至不能以阶级定义(不仅有“农民工”与“农民企业家”,而且还有干群的对立),“农民”就是以“户口”为标志的、非经特许改变即为世袭的一个低下身份等级(caste)。改革前的中国就是个无阶级却有等级、而且等级森严到近乎种姓制的国家,等级内的所谓平均从来就与等级之间的悬殊并存。1978年我国以货币计量的收入分配吉尼系数,在城市内部只有0.164,在农村内部也只有0.227,但若计入城乡差别,则全国的吉尼系数却达0.331,已经不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低多少。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发展就具有以“剥削”农民来实现“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的所谓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模式特征,曾因此导致过数千万农民饿死的悲剧。

    改革30年来,中国城市与农村中都发生了明显的阶级分化,但应该说相对于“进城打工者”而言,中国的体制对“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深圳这类特殊城市)户口”的穷人还是可以的,正如南非对“穷白人”也还不错。不过严格说来,南非“穷白人”享有的福利水平还是比我们的城市穷人高。因为那时南非至少白人内部还是有民主制度,白人劳工有强大的自治工会,能够有效地捍卫权益,他们手中的选票也对政府具有极大影响力。而中国就没有这个条件,其城市工人地位虽比中国的“农民工”和南非民主化前的黑人劳工高些,却不如那时的南非白人劳工。相应地,中国市民工人对“农民工”的排斥也不像南非“穷白人”排斥黑人那样强烈。农民工在城里主要还是受到权势者的歧视。

    在市场经济与全球化时代,“特权社会主义”也给“竞争”带来“特色”。如前所述,南非布尔人搞工商业不如英语白人,但靠着国家权力的支撑,在金融与房地产领域暴富的很多。所以1970年代以后,南非逐渐形成了这样的社会结构:英语白人构成主要的私营工商业者阶层和外资管理层,阿非利卡白人除了成为公务员与国家强力部门(军警等)职员外,经济上主要依托国家,一些人成了有国家背景的垄断寡头,更多的“穷白人”则在国有垄断部门当高工资高福利的“特权工人”。而黑人青壮年多在城里为私营部门打工,或者在国有企业中从事白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工种,他们的家属则有相当一部分在“户口所在地”即所谓“黑人家园”成为留守一族。

    而在改革后的中国也很类似:竞争性领域里私营工商业者迅速成长,金融-房地产领域则崛起了大批有官府背景而“空手套白狼”的寡头,垄断性国企依靠“国家汲取能力”和垄断性暴利不仅管理层暴富,员工中也出现所谓电业公司“抄表工月薪万元”式的贵族工人。(但非垄断性中小国企纷纷解体、“改制”,工人“下岗”后地位沦落的现象在南非种族隔离时代少见,倒是民主化以后,新政府对为布尔人提供大锅饭的国企进行私有化,造成了类似的布尔人“下岗”现象)而两亿“农民工”成为中国制造业的支柱与蓝领阶层的主体。他们的家属则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与留守老人。

    如前所述,“种族社会主义”状态下不可能有什么“新自由主义”,但更不可能是什么“福利国家”。尽管南非与中国发达的国家财政给中国的市民和南非的白人(这两者在两国人口中的初期比重也相当近似,即都只占1/4左右的少数)提供了相当的社会保障。但是,其他绝大多数人口则不但被排斥在“福利”之外,而且“自由”也很少。在“既无自由也无福利”这两个方面,我们的“进城农民”处境也与他们的“进城黑人”有非常大的可比性。不过,那时的南非由于在白人中实行民主,白人内部的福利制度还是相当到位的。而中国由于在市民中也没有民主,即使是市民中的福利制度也带有更多的特权性,具有笔者所说的“负福利”特征。此外,南非黑人民权运动看问题比较清楚,如前所述,他们既为黑人争取自由,也为黑人争取福利。可是中国的许多“改革反思者”就糊涂得多,他们“左派骂新自由主义,右派骂福利国家”,似乎还嫌老百姓的自由、福利都太多!

    “低人权”是为了捍卫“主权”?——畸形“民族主义”与“文化自尊”理论

    在南非历史上,英语白人与布尔人作为白人无疑都压迫过黑人。但由于英语白人在工商业经营方面竞争力较强,较少依靠特权,并且更崇尚自由竞争,因此他们在种族问题上相对开明,并且与以英语国家为主流的国际社会的人权压力形成呼应之势。

    人类各民族都有从野蛮到文明的历史,英美各国也并不是自古以来就尊重人权的,无论对内还是对外,在人权问题上他们都有不光彩的过去,包括在殖民地侵犯人权的行为。但应该说,近代人权的进步的确是在这些国家率先取得突破,首先是在国内人权方面,然后也表现在国际上。联合国两个“人权宣言”就体现了国际社会促进各国人权保障的努力,而英语国家显然是这种努力最重要的推动者,在南非问题上也是如此。当然,英美外交历来有“利益外交”与“道义外交”的两面。从利益上讲,它们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本国资本不肯放弃在南非赚钱的机会,在制裁南非的问题上往往半心半意,使制裁有名无实,客观上放纵了南非。但从“人权外交”的角度看,再有名无实的制裁毕竟也是一种道义上的压力,其对南非的影响不可小视,尤其在南非国内英语白人的呼应下更是如此。

    然而另一方面,历史上英国人欺负过布尔人,并通过以强凌弱的英布战争灭掉两个布尔人共和国,使其成为英国殖民地,因此布尔人有“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民族主义情绪。英布战争中布尔人遭到“屠杀”,在“集中营”里大批死亡,给布尔人留下深刻的创伤。南非各地有关英布战争的纪念碑、博物馆、历史遗迹等等星罗棋布,时刻提醒布尔人–现在的阿非利卡人勿忘过去。在布尔人的抗争下,即便在英布战争后的英属时期,包括“穷白人”在内的阿非利卡人势力仍然主导着南非政治,独立后更是如此。于是他们在压迫黑人时,对英语居民乃至以英美等英语世界为主导的国际社会的规劝、指责与制裁还特别理直气壮,认为你们过去欺负我们,现在有何资格跟我们讲人权?

    南非总统博塔就曾傲慢地宣称:“我的人民同殖民主义作斗争比非洲其他人都早,”而这些殖民者的后裔现在却干涉我们的内政,强迫我们“按我们敌人的方式去理解种族隔离制”,我们绝不屈服,我们要“创造一种新的制度”,但绝不搞他们建议的“一人一票选出的政府”。

    于是阿非利卡人压迫黑人、坚持自己的种族优越性似乎反而具有了“抵制殖民主义”、“独立自主”和“拒绝他人干涉内政”的“正义性”。这就不难理解南非何以如此顽固坚持种族压迫,而且如此振振有词。为了坚持他们的种族特权,他们可以退出英联邦、蔑视联合国,断绝南非荷兰裔教会与宗主国教会的关系,与国际社会叫板。

    早在1834年英国殖民当局宣布在南非废除奴隶制时,布尔人就“视之为奇耻大辱”并恼怒地斥责此举破坏了白人与黑人间“合乎体统的关系”。由此导致的英布关系紧张,在几十年后最终演变成为英布战争。1910年,原英国殖民地开普和纳塔尔与两个布尔人共和国演变来的殖民地德兰士瓦和奥兰治自由邦合并,成立布尔人主导的南非联邦。当时布尔人通过的宪法剥夺了英治下保有的一些黑人权利(英治下允许黑人购置与拥有土地,黑人区可以选举代表,建立权力有限的议会等,独立后布尔人说这都是“英国殖民主义”的东西,都废除了),于是就有黑人组成代表团到伦敦请愿,要求英国政府阻止这一进程,他们因此被骂为“南非奸”、“英国人的同伙”,帮助英国人干涉南非内政等等。布尔人理论家在论证“有序城市化”等特色理论时,经常把英美狠批一通,如1930年代南非联邦主管土著经济的霍洛维就声称:美国的黑白一体化政策是不成功的,不能把它强加于南非。

    南非宗教中也有这样的问题。南非英语白人建立的英国圣公会是比较反对种族隔离的,他们甚至选出了一个黑人大主教–德斯蒙德.图图。但是南非的荷兰白人教会归正会却顽固支持种族隔离,甚至对荷兰本土归正会的反种族主义态度都不能容忍,遂自立门户,断绝了与后者的关系。

    在后来阿非利卡人摆脱英国统治争取独立的过程中,以“反殖民主义”来抗拒人权平等等普世价值压力的做法更是愈演愈烈。1960年2月,英国首相麦克米伦访问南非,在议会发表了著名演讲《变革之风吹遍非洲》,敦促南非政府改变种族隔离制度。结果在阿非利卡人中引起强烈愤怒,认为英国人干涉内政,当年10月,阿非利卡人占多数的南非白人投票宣布脱离英联邦,废除英国女王象征性地位,成立南非共和国。同年另一件“外国人干涉内政”的事件是黑人领袖、非国大主席卢图利大酋长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南非当局又一次大发雷霆,认为这是“西方自由主义者对阿非利卡人有偏见”。

    相反,当时的黑人解放运动对英语世界怀有好感,曼德拉曾自称“亲英派”,他说:“英语对阿非利卡人来说是一种外来语言,而对我们则是一种求解放的语言。”1941年罗斯福、丘吉尔这英语世界两大领袖发表《大西洋宪章》强调普遍人权原则,阿非利卡人对此嗤之以鼻,但非国大则深受鼓舞,并根据《大西洋宪章》的文本发表了《非洲宪章》呼吁给予黑人普遍人权。而南非的英国圣公会更成为黑人基督徒的抗争基地,产生了像黑人大主教图图等支持黑人解放的精英。

    南非白人“民族主义者”顽固坚持种族隔离制度的又一个理由是“文化差异论”,他们以此否认普世的人权,主张白人的人权标准不能适用于黑人。黑人如果像白人那样要求自由,那就是中了“英国殖民主义”的毒,就是被“西化”了,只有乐于当奴隶,才算保持了他们的“优秀传统”。南非官方学者宣称:“如同保持种族-生物特性一样,保持民族认同、保持各自文化特性的权利是基本的和首要的人权”。按照他们的说法,白人喜欢自由,黑人喜欢被奴役,这是他们各自的“文化特征”,保持这种种族“文化特征”就是最重要的人权。据说黑人也希望保持和保护自己的文化特性,因此种族隔离有利于保持黑人文化。把黑人与白人分开“各自发展”,他们就可以避免外来影响而实现自己文化的“复兴”了。因此南非的各个种族都应该有自己的家园发展其文化,黑人的家园就是“班图斯坦”。在班图斯坦实行“自治的部落制度”就可以保持和发展黑人民族的“自然本性”和文化传统,“发展自己的民族自豪”。因此布尔人掌权之后,就废除了英治时期的土著人议会,强制“恢复”了传统的酋长专制为主的“班图制度”。

    对此南非黑人领袖给与断然的反驳。纳尔逊.曼德拉指出:人权是所有种族与民族都必不可少的。“人民要民主,……班图管理体制是使民主倒退。”

    中国是不是也有类似现象呢?而面对外部世界的批评,一些人也与南非布尔人一样从历史上受外部欺负的经历中获取“正义感”,认为欺负过我们的外国人没资格批评我们。然而南非民主化的过程已经证明,这样的逻辑是无法面对历史潮流的。

    中篇一:其人其地:体制的比较

    “流动工人”制度的前世今生:征发劳工–持证“流动”–自由就业与定居

    中国与南非有许多耐人寻味的比较点,比方说“矿难”的比较(中国与南非都是“矿难大国”,而且矿难具有身份性:中国的农民工与南非的黑人是矿难的主要蒙难者)等等。但是最本质的比较应该是体制上的,尤其是前引夏吉生先生所言的劳工制度与土地制度。

    南非的种族压迫在经济上集中表现为“流动工人”制度。应该说,劳动力流动如果仅仅作为一种现象,未必就与压迫有关。南非民主化十几年之后的如今也还是有流动工人(主要是来自邻近各国的外籍劳工)。但种族隔离时代的“流动工人”却是一种排斥性的制度安排,如前所述,那时南非官方对黑人劳工实行所谓“有序”流动,规定他们进入城区“只是暂时性的,……他们只是作为找工作的人,而不是作为移居者被允许进入的。”这与我国规定“农民工”只有“暂住”权,几乎如出一辙。这样的制度造成大量的“两栖人”,“户口”在农村(我们叫“新农村”,南非叫“黑人家园”),人在外打工;青壮年外出,老人妇孺“留守”乡下;平时在城里,过年蜂拥回乡住几天,号称“候鸟”(“流动工人”的英文词义其实就是“候鸟式工人”)。

    这种制度造成的一种最有名的景观,就是过年前后回乡又返城的“民工潮”。中国新年前后的“民工潮”之“壮观”已是尽人皆知。而堪与相比的就是南非。今天南非黑人劳工最大的聚集地索韦托有个据说是非洲最大的长途巴士总站,圣诞节前这里会出现南非式的“民工回乡潮”。但是南非朋友告诉我:如今这些返乡民工已经多是外籍工人,南非本国黑人劳工在民主化以后大都在城里安家(哪怕是在所谓贫民窟里),不再是“候鸟”了。而种族隔离时代的“民工潮”才与中国如今类似,是由本国“流动工人”构成的。

    但历史地看,“流动工人”的前身其实是更糟糕的“征发劳工”。中国与南非在这方面有非常类似的发展轨迹,即征发劳工–持证“流动”–自由就业与定居。只是南非在民主化以后已经结束了第二个阶段,黑人取得了自由就业与在城里安家定居的权利,而我国还处于“持证流动”这个南非种族隔离时期的阶段

    在改革前,我国曾以严格的身份壁垒和户籍管制把农民禁锢在乡间。而南非也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排斥黑人的“白人城市化”–同样是通过管制实行歧视性的准入制。1921年时,占南非人口总数70%以上的黑人,只占城市人口的13%。黑人就该是“乡下人”–这个观念在南非当局那里可谓根深蒂固。

    在我国改革前的命令经济时代,农民得到特别恩准改换身份的“招工”机会极少,“民工”这个概念在当时并不意味着打工挣钱,而意味着对农民劳动力几乎是无酬的征发调集,与自古以来百姓对朝廷的劳役负担性质类似。那时只要农闲,青壮农民几乎都要“出民工”,有时连农忙时也要保留部分“民工”连续作业。笔者当年就曾作为民工参与过许多工程建设,亲身体会到这种劳役负担之重并目睹了农民躲避“出民工”的种种现象。那时农民是没有自愿出去“打工挣钱”之说的。由民工变成“市民”就更不可能了。自行外出打工,那时叫做“盲流”(文革时一些地方甚至俗称“流窜犯”),被抓是理所当然。改革后像孙志刚事件那样引起舆论哗然的事,当时根本就是名正言顺的正常现象。连打工的权利都没有,更别说居住,所以那时是不会有“暂住证”的。农民有事进城,需要以具体事由开具一次性的“证明”,否则就有作为“盲流”被抓之虞。

    而在南非,1834年废除奴隶制后也曾长期保留征发手段来利用黑人劳动力,如1894年的格伦格雷法就规定:每个成年黑人每年必须在居住地以外劳动3个月,否则必须交纳10先令的劳动税来代役。在那个白人抓黑人当差而黑人躲避不迭的状态下,对白人来说问题也不在于要“隔离”黑人。所以“种族隔离”(Apartheid)一词也是到1947年后才出现。但应当强调:这绝不意味着此前黑人待遇更好。

    于是,改革前我国的“身份社会主义”与南非的“种族社会主义”颇为相似。由于我们的农民与他们的黑人当时都难以为挣钱而打工,也都没有成为都市制造业工人的主体。那时中国的城市制造业工人都是“市民”,被征发的农民“民工”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水库、电站、矿山等,其工地大都并不在城里。除了一些危险、重累工种,如矿山和农忙时节的国营农场在改革前就有雇佣农民做“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的现象外,其他制造业很少雇佣“农民”。而在南非,1911年前被征发的黑人劳工主要在布尔人农场和金矿井下工作,城市制造业工人也仍然以白人为主体。甚至南非共产党在建立之初也曾一度以白人劳工为基础,并为“穷白人”的利益而排斥黑人。

    如果没有全球化与经济开放,像这样的“身份社会主义”与“种族社会主义”并没有什么发展“奇迹”可言。改革前中国经济的低效与国民的贫困是众所周知的,尽管这时统计中的经济总量“增长率”似乎不算很低,实际上这主要是革命前21年长期大规模战争(“十年内战”、“八年抗战”和三年更大规模的内战)结束后“和平红利”的结果,就制度绩效而言,改革前中国与革命前的和平年月、与印度乃至与苏联相比都没什么可夸耀的。而在南非,占统治地位的布尔白人比英语白人封闭保守,对工商业兴趣不大,长期依靠“牛车、步枪、圣经三件宝”,以所谓“牛车阵心理”(顽固、保守、排外)抵制世界潮流。因此虽然由于发现金矿而致富,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南非的制造业都很不发达,即使在非洲也并不居榜首。

    然而在对外开放并融入全球化潮流后,情况就大为改观:中国从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1992年又再次出现开放大潮,直到2001年成功加入WTO。而南非的开放就更早。尽管布尔战争后南非在英属时期英国殖民政府基于殖民利益的考虑与布尔人-阿非利卡人达成妥协,保留了许多布尔人特权,并且出现了英属条件下战败的布尔人仍能主导南非政治的奇特现象,但南非毕竟是作为英国属地(独立后是作为英联邦成员)纳入了当时的世界市场体系,而且尽管布尔人主导政治,英裔白人在经济、尤其是工商业方面实力仍然成长很快。因此总的来讲南非仍然是融入世界市场体系的成功者。

    于是,中国农民与南非黑人的“低人权”状态在全球化市场体系中便戏剧性地成为加快资本原始积累的有利条件。在铁腕控制形成的“稳定”局面下,没有工会、缺乏博弈能力、吃苦耐劳而又百依百顺、既低工资也无福利“成本”的廉价劳工–中国的“进城农民”与南非的“进城黑人”与其他的廉价要素一道,构成了“最好的投资环境”。在主要工业化国家早已越过原始积累时代,高税收高福利、强势工会形成的高要素成本导致的产业外移潮流下,南非与中国依靠“低人权优势”都吸引了大量的资本涌入,生产出大量的制造品。使南非成为“非洲工厂”,而中国则成了“世界工厂”。两国都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了经济的高增长:改革30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在亚洲最快,而南非经济的发展在很长时期内(恰恰也是30年左右)也是非洲最快。

    在两国的“经济奇迹”中,中国“进城农民”与南非“进城黑人”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市场经济和工业的发展,使雇佣制普及,而征发“民工”之制衰落。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迁徙动力,使得城市开始越来越多地吸纳中国的“农民”与南非的“黑人”来打工:在南非,1911年“征发劳工”为“流动劳工”所取代,不是“白人抓黑人当差而黑人躲避”,而是黑人主动进城而白人限制,严格意义上的“种族隔离”(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种族压迫)的确是这时才成为主要的歧视方式的。到1970年代,在南非城市人口中黑人已超过半数,1990年代更超过70%。而这些黑色“进城农民”与白色“城市户口”间的冲突也就尖锐起来。而我们中国,在改革30年后“民工”也从被征发的不情愿者变成了不可遏制地涌向城市的打工者,2亿多“进城农民”的规模直追“户籍市民”。

    与此同时,两国又一个类似之处是:由于各种行业准入限制和其他给定条件,许多“上流”职业之门对这些贫穷新移民是关闭的,我们的进城农民和他们的进城黑人在两国城市中都是主要从事“上等人”不愿干的低收入、重体力、高危险劳动。在南非,黑人劳工从农场、矿山转向城市,到1970年代在制造业工人中黑人也成为主体,而工矿业劳动力总数中黑人已占68.9%。而在中国,市场经济“规律”使得企业纷纷转向雇佣更为吃苦耐劳、工资更低而且在制度性歧视下维权能力佷弱的“农民工”从事蓝领工作。而许多市民、尤其是首都及重要城市中有“身份”的、并且在计划生育制度下基本已经独生子女化的新一代市民则越来越远离蓝领职业,往往宁可“待业”也不愿与“农民工”为伍,从而出现了在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算高的情况下城市户籍人口“超前白领化”的现象。可以说,今天中国的蓝领工人问题,已经从传统的“市民”工人问题越来越变成了“农民工”问题。脱离农民工的状况来谈论劳工权利,已经越来越显得不知所云,犹如在南非脱离黑人劳工的状况来谈论劳工权利一样。

    我国南非研究专家指出:那时“白人是城市的主人,而黑人只是为了找工作而暂时在城市栖身,他们真正的家在’黑人家园’。”他说这话的1996年南非其实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用这句话反照中国,却是正当其时!

    “暂住证”与“通行证”:孙志刚与沙佩维尔之痛

    许多国家、包括印度与拉美的贫民主要特征就是贫困。而与此不同的是:南非的“进城黑人”与中国的“进城农民”除了贫困,更严重的问题是公民权利的缺失。他们不仅是穷人,而且是“贱人”。当然,印度民间的种姓制下也有“贱民”,但那里的“贱民”只受民间传统的歧视,国家把这种歧视视为非法。而中国与南非的贱民受到的恰恰是来自国家的“合法”歧视。

    贱民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必须随身携带特殊证件,警方(乃至并非警方而由政府建立的特殊强力组织–中国的所谓“城管”以及更早时期的民兵、治安联防队之类)可以对其进行任意的检查,检查不合格就可以随意拘留、惩罚他们。这样的制度原来并不是专门针对“流动劳工”或“农民工”的,早在工业化以前它作为禁锢“贱民”以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就已经存在。在南非,黑奴时代早在1760年布尔人当局就规定黑奴外出需持“通行证”,1809年开普殖民地的英国当局也有类似规定。但那时黑人主要是被征发去给白人干活,主动进城的“流动劳工”还不存在,由于黑白人外貌易于区分,凡并非有组织征发的黑人在城市一出现就是非法,几乎用不着查证件就可以被拘留遣返,所以那时“通行证”还不重要。

    “流动劳工”盛行后非征发的黑人在城市中越来越多了,“通行证”也就重要起来,以至到二战以后它已成为种族隔离制度的最重要标志。南非的这种“通行证”阿非利卡语叫DomPas,相当于英语Pass,这个词由动词“通过”而来,演变为名词后我们便习惯译为“通行证”。不过Pass其实可以泛指护照、入场券等很多证件。而黑人所持的这种证件其实是白人当局准予打工的证明。如前所述,既然按官方定义持证流动的黑人“只是暂时性的”被允许留在城市,而且证件上就标注有“暂时寄居者”(Temporary Sojourner)字样,其实按中国的说法译成“暂住证”更准确。以下仍叫“通行证”只是顺从我国既有的译法。

    通行证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所谓“流入控制”(Influx Control),白人当局通过它规定黑人劳工准入的地区与行业。南非官员认为,“’暂时寄居者’的身份适合于黑人劳工,他们被允许工作,这些工作是国家经济不可或缺的,没有它们经济就会垮掉。但是他们不能被当作市民看待。”一些极端布尔人团体曾要求通行证只发给黑人青壮男性,“黑人妇女与儿童应该被遣返回他们的’家园’,只有男人可以在我们需要他们的期间留在白人地区。”尽管《通行证法》不敢如此写明,但实际上它要达到的正是这个目的。

    在中国,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就实行了严格的户口禁锢,成为“社会主义原始积累”机制的重要一环。不久后的大饥荒中,这个制度就成为“给社会主义抹黑”的死里求生的逃荒者的夺命克星。从那时以来这“收容”基本上就成了例行的一项“稳定”措施。如前所述,那时的“民工”都是征发劳工,并没有自由“流动”的问题。在文革时期,农民进城办事都需要公社“革命委员会”开具证明,否则旅馆都不能住。由于“农民”与市民不像南非的黑人与白人那样容易从外貌上分辨,所以“查证明”那时就很重要。但是当时农民外出办事都是一次性的,“证明”也是因事而发,没有“暂住证”一说。

    改革后搞市场经济了,进城打工的农民大增,中国才出现了类似南非“通行证”的“暂住证”制度。这种证件同样起着“流入控制”作用。没有此证的“盲流”一经查获可以被“收容遣返”。而且被“收容”者必须支付相关费用和罚款。在市场经济的赚钱狂潮中,许多人又发现“收容”还是一桩大有油水的“创收”事业。于是就有靠“收容”发奖金、靠“收容”“盖起了极为气派的宿舍楼”,乃至广为“委托收容”并按名额给回扣的事。再后来腐败严重了,有人又发现“收容”不仅有助于“社会稳定”,而且更有助于自己乌纱帽的“稳定”,于是“非法”告官、“越级”控诉的“上访一族”又成为强制“收容”的重点对象。如此愈演愈烈,于是有了“苏萍”,有了程树良、黄秋香、张正海、朴永根……等等一桩又一桩惨案,有了“604次列车上跳车逃跑摔死的女民工”和宝安区囚车上“下饺子似的一个个摔下”死伤的“外地人”等不知名的冤魂。“收容”之网越撒越大,从流浪乞讨、卖淫嫖娼而“三无人员”,从农民工而大学生,从“盲流”而“非法上访者”,直到2003年大学毕业、三证俱全而且有工作的孙志刚也死于“收容”之祸,以至酿成群情激愤,上达天听。

    1950年代的南非学者指出:“今天非洲人的法律地位是:警察可以在不论白天黑夜的任何时候逮捕在约翰内斯堡大街上走路的非洲人。”中国的“外地民工”同样处于这种情况。中国学者指出:“通行证法使黑人的行动自由成为不可能,时时受到监视,他们只能在规定的地区就业,实质上是强迫劳动。”但他们却对自己同肤色的同胞“农民工”的类似境遇保持沉默。当然,至少按中国的标准看,说是“强迫劳动”似嫌太过。农民工虽备受歧视,与“劳教”、“劳改”和“古拉格群岛”还是不同,就是比改革前被征发的“民工”而言,今天中国主动进城的农民工也是不同的,就像南非黑人“流动劳工”不同于更早的“征发劳工”一样。

    南非统一规定年满16岁的黑人在“白人地区”必须随身携带“通行证”。而中国规定“进城农民”必须随身携带的证件各地可以自行立法,在新世纪初,绝大多数城市都规定农民进城要持有“三证”:暂住证、外出务工证与计划生育证。最搞笑的是北京的暂住证还曾长期分为ABC三等,普通农民工都是每年一办的C等,有地位的“农民企业家”可以办A等,“暂住”年限达5年,俗称“绿卡”,这是完全把“进城农民”看成外籍劳工了。更有意思的是:一些城市的暂住证只在某个社区有效,如2006年广州一位打工者写道:“我在白云区某个村办理了暂住证,但到另一个村就不能用了,对方不承认这个暂住证,又让重办,各自为政,乱收费现象太严重。”

    南非黑人办这种歧视性证件基本不收费,而中国的许多城市在很长时间内进城农民办理这些证件不仅要收费,而且是年年收。如北京市每年每人办齐三证至少要450元;广州市2001年以前外来人口办“三证”需交“四费”每月30-40元/人,即每年360-480元。不少情况下,办一年暂住证的费用相当于农民工一月的工钱。近年来一些地方屡有关于暂住证减费免费的新闻,但实际上收费仍是正常现象:例如广东佛山2007年冬暂住证收费一年为112元,东莞为53元。

    两国每年都有大量这种“贱民”在证件盘查中被拘留。如南非1984年因《通行证法》被拘留的黑人达16.3万人次。而中国仅广东省2000年被强制“收容”者就达58万人次。北京同年仅上半年就强制收容18万人次。广东人口比南非多不到一倍,但被拘留者却3.6倍于南非。北京市的人口只有南非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但被拘留者却比南非多一倍多!收容中经常发生恶性虐待事件,如:

    “1999年7月26日,结婚证、外出务工证和暂住证俱全的湖南少妇苏萍,在广州火车站被巡警强行收容,送进一家精神病院,结果被多名暴徒强奸。后来,苏萍丈夫来领人,要交2000元才能放人,经过讨价还价,私下塞给有关人员200元红包,放人的费用降为500元。

    1999年10月27日,在604次列车上,一名27岁的女青年因未买车票、未带身份证而被乘警捆绑,后女青年跳车身亡。造成这一恶性案件的直接原因是,乘警与一个收容所有约定,一旦发现无票、无身份证的人员,即送交收容所,每送一人乘警可得到200元的’工作经费’。显然,收容所这200元不会白出的,还要赚一笔,但最终羊毛还要出在羊身上。

    广东韶关坪石收容站,每年只有20万元的财政拨款,那里却盖起了一座极为气派的宿舍楼。对此当地的一位领导一语破的:他们是在搞创收。”

    一位全国政协委员说:农民工有两怕:一怕不给工资,二怕收容遣送。“没有违法的人走在大街上却会被抓走,关到条件极差的收容遣送站;尽管连《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规定最长只能拘留15天,但依据各地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被收容者’留站待遣时间’最长竟可达6个月甚至无限期;被迫关进收容站的人,还要支付自己被收容遣送的食宿费、路费等。”一位打工者回忆:“2001年毕业我就到了广州,那些日子就不是人过的!白天好好走在大街上,会有人跑过来拦住你要查什么’三证’,如果你没带在身上你就完蛋,你会被带回居委会关在一间房子里,然后叫你给老乡同事打电话,你的手机已经被没收了,你只好用他们的电话,4块钱一分钟,享受国际长途的待遇;到了晚上,半夜里会有人踢你的房门说要查’三证’,迟点开门,你的门就报销了,还不得讲理。谁叫你是外来人呢!办一个暂住证的费用够你一个月的工资了!……如果你的三证不全,你就惨了!这辈子算毁在这些龟孙子手上了。说是把你收容,其实就是把你放到某地的一个石场义务采石,过着奴隶般的生活,3-5年不一定能回到家。”

    南非当局对黑人查通行证,虽是恶法,毕竟还有“法”。出示了通行证的黑人一般不至于被抓。南非并无“严打”、“运动”的传统。而中国却常有这类行动,逢年过节,或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就会发动对“外地人”的清理,到时即便三证齐全,照样会被“收容”。如1999年国庆期间北京警方见着农民工就“收容”,“有人把三证齐全给他们看,说‘我有暂住证’,谁知警察抓着一撕,往旁边水沟一扔,慢条斯理的问:‘你现在还有吗?’……”

    南非曾有一段时间对黑人妇女不实行通行证法,1957年当局决定对妇女也要查通行证,曾经引起强烈抗议。即使白人内部对此也有异议。而在中国,对进城农民实行暂住证制度从一开始就是“男女平等”的,苏萍、黄秋香和“604次列车上跳车身亡的女民工”都是这一制度的著名的女性牺牲品。

    如此贱民待遇令人痛心疾首。在南非,《通行证法》一直是黑人抗争的焦点,著名的沙佩维尔惨案就是这样发生的。1960年3月,约翰内斯堡以南35英里的沙佩维尔镇,警察向反通行证法的黑人示威者开枪,打死69人。举世为之震惊。黑人为反对这一恶法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非国大”就是因发动反通行证法抗争而被打成非法、被迫转入地下乃至从事武装抗争的。而更激进的黑人组织“阿扎尼亚泛非主义者大会”领导人索布克维等人则因反通行证法抗争而被捕入狱并死在狱中。

    而在中国,由于“进城农民”在严厉管束下难以形成组织,不可能发动抗争。但是由于中国的“农民”与市民不像南非的黑人与白人那样容易分辨,“收容”因而会“扩大化”到了“非农民”头上,终于激起公愤。2003年中国发生轰动一时的孙志刚事件。孙志刚其实并非“农民工”,他是正规大学毕业(按中国的规定已经取得了“非农业”户籍)并且在广州有正式工作的,但仅因其穿着“疑似”外来人并且未随身携带证件,竟被警方强制“收容”,随即在收容所被重殴致死。其实此前真正的“进城农民”遭到类似厄运、并经传媒报道的已有许多。但“农民工”的呼声无人理睬。这次市民也愤怒了,“收容”制度因而遇到了严重危机。

    于是在南非黑人的抗争和中国市民为“农民工”鸣不平的抗议中,两国都出现了某种缓和的改良。

    在南非,1978年后对黑人的通行证检查“放松”了,黑人可以不当场出示证件,只要能从5公里内取来即可。在以后几年里,黑人因通行证法被拘留的人数下降了一半。在许多情况下,对于不能出示通行证者逐渐改用罚款来代替拘禁。1986年,南非当局“正式结束了人口流入控制”,废除了通行证,但仍通过住房政策来维持对黑人的管制,这实际上就是通过清理“违章建筑”来驱逐他们。通行证法的彻底废除还是在南非民主化以后。

    在中国,2003年孙志刚事件引起的抗议声浪终于使声名狼藉的“收容法”被废止。但是“三证”并没有取消,只是除了运动式的“专项治理”活动以外,平时一般不再对无证者实行拘留与强迫劳动,而是改为罚款(与南非后期的“缓和”做法不谋而合!)。“三证”至此主要变成一种经济歧视。以下是2007年底一位算是幸运(能够购置商品房的农民工如今可谓凤毛麟角)的打工者的诉说:

    “来佛山三年了,见过无数次设点查的,那叫一个无耻啊!出租屋自不用说了,半夜砸门查证是很正常的,最可恶的就是在上班时间在工业区门口设点查,专门拦走路和骑单车的人,没有证就罚款,实在是无耻到了极点!因为我一直是坐公交车进工业区,可以躲过,但是最近他们发通知给我们公司,说要在公司门口设点查,所有非本地人都要办证.因为我已经在这边买了房子,只是暂时没把户口迁过来,就打电话去问是否需要办,他们答复我说,就算你买了房子,户口不在这里也是流动人口。……气死我了!除了用流氓两个字,我找不出别的形容词来形容他们了!”

    中篇二:从南非看中国:“城里没有贫民窟”的“奇迹”

    “城里没有贫民窟”的“奇迹”(1):南非的索韦托

    有了“暂住证”,还有一个在哪里“暂住”的问题。一般地讲,工业化、城市化时期出现的大量都市“贫民”常常并不是像一些人讲的:都市原有居民出现“两极分化”、其中一些人“沦落到”贫民窟里。其实,各国城市化中形成的“贫民窟”通常都是由外来的新移民构成。从逻辑上讲,新移民的居住无非有这么几种可能:如果他们足够富裕,可以购买或租用一般商品房。如果他们是贫民,无力这样做,那么在“福利国家”里,他们可以向国家申请廉租公屋。而在“自由放任”国家,得不到住房福利的穷人可以得到“自由”来自己盖简陋的小屋,或者租用“廉租私屋”–这两者都被称为贫民窟。

    而所谓“拉美化”,很重要的特征就是都市里有大片贫民窟。这受到广泛的批评。

    但是,一般西方人批评贫民窟现象,是出于同情贫民,希望国家提供住房福利来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而绝不是主张把穷人赶走。他们也往往根本想不到还会有把穷人赶走的地方。所以看到某个地方没有“贫民窟”。他们就会认为那里没有“贫民”而啧啧称赞。

    当然,南非不会得到这样的称赞,因为黑人与白人一望便知,南非的“白人城市”没有贫民窟,大家都知道是强行“清理”黑人(穷人)的结果。但是中国就没有这样“黑白分明”,于是有人说:中国这些年一方面有两亿农民进城,出现了空前规模的城市化,但却没有出现贫民窟,这是“举世无双的奇迹”!

    但这些人却咽下了本应脱口而出的下一句话:那么,中国的进城农民住在哪里?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看看南非的“流动工人”住在哪里。

    按照当局的本意,“流动工人”应该是把家庭留在“黑人家园”,自己单身进城打工,打到30多岁青春耗尽,就回到“家园”自生自灭。因为南非强制实行黑人土地部落所有制,禁止黑人私有、买卖和处置部落分配给各家庭的“份地”,(说详下文)因此官方假定他们在“家园”是有“退路”的,城市无需操心他们青春榨干之后的归宿,只要禁止他们私搭乱建(illegal squatting)就万事大吉。因此官方在“白人城市”的边缘设立了许多“集体宿舍区(dormitory town)”或“集体宿舍院(dormitory compound)”,并设立了宿舍区与工作地之间的通勤交通。在西方记者笔下,这些单身工人居住在“既像监狱,又像英国寄宿学校的环境中”。而白人城市则保持了“没有贫民窟”的美誉,显得到处是高楼大厦、绿地花园,建筑华丽、规划整齐、市容壮观、治安良好,看不到类似纽约的哈勒姆、芝加哥的罗伯特泰勒豪姆这样的穷人街区。约翰内斯堡、开普敦等大城市都号称“南半球最美丽的城市”。种族隔离的宣传家们对这种“有序的城市化”自鸣得意,经常对规劝他们解除隔离的各国(尤其是黑人众多的美国)大加挖苦,说是由于允许黑人涌进城市,底特律、芝加哥贫民窟很多,治安也不好,这证明美国的“无序城市化”是失败的。

    尽管西方记者对白人城市外的这些黑人集体宿舍区评价恶劣,但平心而论,许多这些宿舍的条件不仅并不比我国一些城市的农民工集体“工棚”差,而且比许多南非黑人劳工自建的棚户区,至少建筑外观也好不少。加之棚户区往往通勤不便,集体宿舍区的通勤交通则比较发达。但是,南非黑人却普遍认为能够全家团聚在哪怕是棚户区的黑人劳工,其处境也比单身住集体宿舍的“流动工人”好。在种族隔离时代的末期,这两者甚至成为重要的社会分野:当时黑人劳工中比例较大、进城历史较长的科萨族劳工绝大部分是贫民区的安家住户,而进城历史较短的祖鲁族劳工则大多是集体宿舍区的单身劳工。南非政治过渡期约翰内斯堡等地区曾多次发生黑人劳工之间的惨烈流血冲突,尤其是科萨族与祖鲁族劳工的冲突,当时一般都说是“部族冲突”,并有白人挑拨与党派纠纷因素,但许多研究者都发现:其中矛盾更源于社会地位的差异。祖鲁族单身打工者感到科萨族安家户看不起他们。

    集体宿舍与贫民区家庭户的区别首先在于前者无法建立家庭生活。南非黑人抗争时最突出的抗议标语就是这种制度“破坏家庭”、“毁灭儿童”非国大的一份出版物指出,他们“几乎是长久地与家庭分离”,而“对于年轻并且性行为活跃的夫妻而言,长期分居将导致家庭破裂”,许多打工者因此“从来没有形成过家庭”。这种制度造成了严重的人伦危机:“它使私生儿、重婚、卖淫、同性恋和酗酒泛滥;它破坏父母(对儿童)的监护,造成营养不良,结核病和性病。”在经济上,家庭分离和“候鸟”般的往返会增加生活费用,降低生活质量。同时,军营式的集体宿舍区不易形成商业,摊贩之类非正规就业机会少,除了在白人企业打工就别无谋生之路,甚至无处安身,这也进一步压低了劳工与企业讨价还价的可能,并使他们的收入比贫民区安家户更低。

    这一切都使人们认为“集体宿舍”比“贫民窟”都不如。因此“流动工人”一直努力谋求安家住处。南非当局不会给他们提供廉租公屋,更不允许他们在“白人城市”里形成贫民区而打搅白人的安宁和破坏白人的审美情趣。于是在“清理”与反“清理”的长期较量之后,南非当局转而采取“城外城”的方式安置黑人家庭。其典型就是约翰内斯堡附近的“黑人城镇”索韦托。

    大约从1910年前后起,约翰内斯堡地区的黑人劳工在各处建立的棚户或廉租私屋逐渐增多,与白人当局的“城管”措施也不断发生冲突。为了维护这个“南半球最美丽城市”的“形象”,当局在把约翰内斯堡地区黑人劳工安家的棚户都作为“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清除的同时,于1930年在当时的约翰内斯堡西郊划出一个“西部区(Western Areas)”允许黑人搭建棚户。

    最初的“西部区”完全是白人当局意志的产物,只要愿意,白人还可以动用PISA法,“清理违建”、“废除贫民窟”而把这里的黑人也赶走。随着约翰内斯堡城区面积的迅速扩展,当初划出来的那片“西部区”在十多年后就成为白人城区发展的障碍。为了扩大城市、进入西部区圈地开发房地产,就要把黑人赶到更远的郊区。于是1945年,白人当局废除“西部区”,而在更远的西南郊建立“西南城区”来安置黑人劳工。这里离约翰内斯堡市中心约20公里,以北京比喻,相当于把黑人从“二环外”赶到了“四环外”。

    西南城区即South Western Township,后来缩写为Soweto,即索韦托。当时对于Soweto这个缩写,许多黑人另有解释:索韦托就是SoWhereTo,“那么我们去哪儿呢?”显然,白人不准他们到别的地方。这就是千夫所指的南非特色“种族隔离型贫民区”的由来。显然,这种安排之所以为千夫所指,不在于这里允许黑人安家,而在于其他地方都不许黑人安家。我国有些舆论认为南非的罪恶就在于允许索韦托存在,意谓我们连索韦托这样的地方都不许有,反倒是很伟大。价值颠倒一至于斯!

    其实索韦托最初也被当局划为“集体宿舍区”,但由于黑人坚持“私搭乱建”,白人对这块他们不住的地方也就不再“清理”了。后来又有人在这里盖了许多简易房租给黑人,于是索韦托逐渐发展为一个集体宿舍、自建棚户、廉租私屋三种居所混合的庞大贫民区,而且从种族隔离制度前期到后期,这三种居所依次成为索韦托居住类型的主体。即最初以集体宿舍为主,后来以自建棚户为主,最后以廉租私屋为主。

    种族隔离时期索韦托的恶劣条件举世闻名。这里陋屋连片,一望无际,聚居人口到1980年代已达200万,远超过约翰内斯堡主城区。它的公共设施简陋,治安恶劣,社会动荡。不仅犯罪率奇高,而且是各种黑人抗争事件的发生地与黑人解放组织的“革命摇篮”。而与之紧邻的“白人城市”约翰内斯堡却因“没有贫民区”比欧美城市还漂亮,“天堂般的约翰内斯堡与地狱般的索韦托”形成鲜明对比。

    种族隔离制度废除后,民主南非时期索韦托的南非本国劳工都得到了安家定居权利,集体宿舍现在基本只有外籍劳工居住。而自建棚户与简陋的廉租私屋逐步被新南非的福利性廉租公屋取代。同时新政府资助、鼓励黑人购房建房,黑人自有的正规住宅越来越多。由于民主化后市场竞争向黑人开放,过去普遍贫穷的黑人出现分化,黑人资产阶级兴起,中产社区与“富黑人”的豪宅也在索韦托出现。同时城市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电力、供水、通讯、医疗水平都明显提高,体育场馆与学校也大量出现。正如今天在那里一幅壁画所题:“Soweto Uplifting(索韦托蒸蒸日上)!”今日索韦托已经从一个“隔离”中的纯粹贫民区逐步变成一个贫富混合居住的正常都市区。而“索韦托就是sowhereto”的说法如今也已有了新意:So,whereto?Soweto,ofcourse!“到哪里去呢?当然是索韦托!”

    但是另一方面,约翰内斯堡在种族隔离制度废除后这些年却不再是那个“白人的天堂”了。随着黑人大量移居约翰内斯堡,过去针对他们的严厉“城管”取消,这里出现了贫民窟、流浪汉,脏乱差问题明显增加。更严重的是民主化以后这些年约翰内斯堡的治安状况可以说是每况愈下。有人说出这里现了“底特律现象”:由于治安恶化,市中心显出衰败,富人、大公司纷纷搬往郊区,那里出现了一大批豪华社区……。

    这个城市现在比起种族隔离时期要更像“拉美”(据说拉美大城市的特征就是城里有大片的贫民区),但这并不是我们所讲的拉美化,因为拉美并没有走出种族隔离制度这一背景。它的问题是与发达的民主福利国家相比而言的。“拉美化”再坏,也不会有人羡慕南非过去的“有序城市化”。而南非如今出现的这些问题,应该说是种族隔离制度废除后的“阵痛”。南非在种族隔离时期城市里很干净,治安也很好,但这是以种族隔离为背景的。我提出一个概念,把这种状况叫做“前拉美化”,也就是说它是在没有迁徙自由背景下出现的特权性的“漂亮城市”,这种漂亮的背后是对黑人人权的剥夺,因此它比拉美更落后。而在种族隔离制度废除后的民主化时期南非虽然出现了暂时的城市治理困难,可以叫作“类拉美化”吧,但与“前拉美化”的“漂亮城市”相比还是进步了。今天南非社会的共识是,如今的城市治理困难只是进步过程中的问题,要解决这种问题,但绝不会再倒退回到“前拉美化”状态,尽管南非在那时曾经有非常漂亮而且“有序”的城市,但对于大多数人即黑人而言这并不是他们的城市,也不值得他们自豪。

    实际上,早在民主化之前,随着种族隔离制度在南非的兴盛与衰落,当局对“贫民区”的态度已有变化。索韦托的出现与“西部区”一样是种族隔离制度剥夺了黑人迁徙居住自由的结果,因此受世人谴责。但是随着黑人维权运动的日益兴起,如果说50年前当局还可以把黑人从“二环外”驱赶到“四环外”,那么在此后的几十年中当局已经不能把他们再往远处赶了。到1980-1990年代之交,尽管约翰内斯堡城区又大为扩展,连同它的几个白人卫星城镇已经几乎把索韦托包围起来,但是黑人在索韦托的居住权已经无法剥夺,当局不能再把他们往“五环外”赶了。其实即使不从“开发房地产”或建设“美丽大都市”出发,仅就索韦托当时已成为黑人反抗组织活动中心这一点而言,那时的白人政权又何尝不想像当年废除“西部区”那样废除索韦托?只是他们做不到而已!

    而今天中国还是可以做到的!关于这方面我们下面还要谈到。现在我们来回答:中国的“农民工”住在哪里?

    “城里没有贫民窟”的“奇迹”(2):中国的“宿舍劳动体制”

    穷人买(租)不起通常的商品房。这点大概全世界都一样。

    而与南非一样,中国的城市政府是不会给这些“暂住”者提供廉租公屋或其他住房福利的。前些年一些城市以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的名义从农民那里强行圈地,却盖起大片穷人买不起、富人占便宜的“廉价豪宅”,即所谓“经济适用房”。有人居然还津津乐道说幸亏骗了穷人一把,“天通苑歪打正着没成巨型贫民窟”,他们说:“如果天通苑……真的像一些群众要求的那样建成全部都是80平米以下的小户型,全都卖给低收入的贫困户,建成几十万人的巨型贫民窟的话”就将产生什么什么问题。还有些人连一般商品房标准稍降、价格稍低也反对,说是“警惕中低价房区成为贫民区”!欺骗贫困户居然是“正着”,商品房价格让穷人买得起就值得“警惕”,还谈得到什么专门给穷人盖福利房?当然应该说,这些被骗的“贫困户”并不是农民工,因为政策清楚地讲这些“中低收入者”必须持有北京户口。换言之,“农民工”还没有被骗的资格,有关方面根本不屑于骗他们,因为他们本来就不该奢望什么福利的。

    而“暂住”者要“私搭乱建”形成自己的陋屋,在中国和南非都比大多数民主国家更少可能。姚洋先生最近一再说穷人进城搞贫民窟就是侵犯产权。而“贫民窟”通常被说成是“资本主义的罪恶”,我国据说是没有这种罪恶的。那么按姚洋先生的说法,“资本主义”国家倒是放纵穷人“侵犯产权”的,而连《物权法》出台都千难万险最后还弄得含含糊糊的“社会主义”中国,反而在严禁穷人“侵犯产权”方面远远超过“资本主义”?

    但应该承认,姚洋先生的说法对于许多民主国家还是有点影子:这些国家虽然也保护产权,但还顾及穷人的选票,没有把“产权的绝对性”置于穷人的生存之上,所以对穷人在“空地”上“私搭乱建”往往睁眼闭眼,就是禁止,也很难使出我们“城管”的那种铁腕。用学者的话说,“在那些国家当地政府对移民聚集和非法占地比较宽容”。而中国与民主化前的南非都不会把他们当“选民”看,所以南非对“进城黑人”与中国对“进城农民”就很不“宽容”了。于是这两国都有所谓“不拒绝’豪宅’,但禁止’贫民窟’”的“美丽城市”政策。但是两相比较,南非毕竟还有索韦托这样的地方是允许棚户存在的,而中国连这个“空子”也没有。“我国城镇根本不允许流动人口聚集或自发搭建棚户”,因此“非正式的住所(如棚户)对中国流动人口而言是不可行的,这一情形与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同”,与南非也略有区别。

    福利性廉租公屋与自建简易房均不可能,余下的出路就只有:或者租住廉租私屋,或者放弃家庭生活,在集体宿舍“工棚”栖身。在南非,像索韦托这样的地方廉租私屋数量庞大,而且当局基本不去干预。“白人城市”中也有少量廉租私屋租给黑人,但处于不稳定状态,当局时常要“清理”。两者合计,使廉租私屋成为南非黑人劳工的主要居住方式。加上自建棚户,黑人劳工实际上多数都在城市建立了家庭生活。尽管当局设想他们应该当“候鸟”,实际上到种族隔离制度后期的1990年,大约翰内斯堡地区的黑人只有21%(如前所述,主要是进城未久的祖鲁族劳工)是集体宿舍居民。可以说,黑人在城市安家定居进程的发展,实际上是黑人维权运动取得的渐进成果。

    而在中国,由于自建简易房完全不可能,也不存在像索韦托那样尽管被排斥到城郊、但毕竟得到当局承认的打工者聚居区,农民工能使用的廉租私屋,包括出租棚户,只能不稳定地存在于两类地区:一是被都市化了的前农村,二是郊区即所谓“城乡结合部”。但是这两类地区都没有取得索韦托那样的“合法性”,而是如同南非“白人城市”中的黑人租户那样不时面临被“清理”的命运。这就决定了中国农民工能够居住的廉租私屋比例也不可能像南非那样高,而成为“工棚客”的比率则高得多。

    根据一些学者的统计:2000年北京57%流动人口是集体户,另一统计是:同年北京45.34%的“外来人口”居住于集体宿舍、工作场所与工棚,还有11.38%是“其他”(包括居无定所、投亲靠友、作为保姆住主人家乃至身处“收容所”等等),而只有39.59%是租房住,有0.69%购置了住房(可以想见,主要是外来人口中的“农民企业家”、“山西煤老板”之类),有3.10%自建房(主要是在郊区租农民土地自建简易房,如同分散化、非法化的“小索韦托”)。

    在中国最大城市上海,2004年有53.5%的外来务工人员住集体宿舍和工棚,其余46.5%则主要是租房住,以租郊区农民私房为主。耐人寻味的是:上海规定私屋出租人均面积必须达到7平方米才“合法”,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则是申请《上海市暂住证》的必要条件。但在上海市的上述打工租房者中,达不到这个“合法”标准的达46.8%。也就是说,在只有少部分农民工能够租房住的同时,这些人中的近半数的租房还属于“非法”。换言之,理论上他们都可能因为住得差而被驱逐–而不是因为住得差而获得帮助!

    在其他国家,你住得差会引起同情(如果还不能给你福利,至少给你自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你“侵犯产权”),而在中国与南非,你住得差会惹人讨厌–在南非会把你的家庭赶到索韦托,而在中国干脆连索韦托都“非法”,除了放弃家庭生活、在“集体宿舍”栖身,你还能去哪呢?(sowhereto?!–but no Soweto.)所谓“中国没有贫民窟”的“奇迹”就是这样出现的。无怪乎人们疾呼:“对贫民窟的控制不应该以牺牲社会公正为代价”!

    于是很自然地,南非大城市“没有贫民窟”,就有了城郊的索韦托,而中国大城市“没有贫民窟”也没有索韦托,就只有“集体宿舍”了。2007年6月,对本国贫民窟问题深有所感的一位印度记者问中国重庆市副市长:重庆会不会出现贫民窟?副市长答:我们“永远不会有贫民窟”。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中国的农民习惯做“两栖人”,喜欢单身进城打工而把家庭留在农村,不像你们印度农民喜欢全家进城而且还要住在一起!其实如前所述,南非当局当初也是这样设想。无奈黑人不听话,到了后期除处境最差的少数祖鲁族劳工外,都在都市安家了。而中国的大多数“农民工”仍然像种族隔离后期这些祖鲁族劳工(乃至民主化之后的外籍劳工)一样,仍然处于“集体宿舍”劳工状态。

    当然,中国与南非的“宿舍劳工”还是有某种区别,最大的不同是:南非的集体宿舍多数是政府统一建设或政府招商建设的“宿舍镇”与“宿舍院”,标准较为划一,距工作地较远,有专门规划的通勤交通。而中国的集体宿舍与工棚都由各雇主自行分散建立,也无统一标准。有的宿舍相当不错,但条件恶劣的工棚也比比皆是。由于是企业自建,离工作地较近,也无通勤服务。特别是中国打工者有一种糟糕的集体住宿方式,就是干脆无宿舍,在工作地点过夜:很多小企业特别是服务业商店、餐馆晚上打烊后,就让打工者睡在厅堂、工作间,建筑、装修工则睡在施工中的房屋内。这在南非是不许可的,当然主要并非出于人道考虑,而是南非的种族隔离立法规定黑人只能在“白人区”工作,不能在此生活,所以黑人劳工必须另有生活区。而在中国,除了一些乡镇为“引资”建了统一的集体宿舍出租给企业外,大城市中似乎只有打工者特别多的深圳,1990年代由政府专门招商建立了大规模的跨企业“外来人员安置区”。这种安置区模式很像南非的“宿舍镇”。而进入新世纪后安置区被取缔时曾遭遇居住者的抗议(见下章),足见他们的其他可能出路比这还不如。

    中国学者任焰、潘毅曾把中国这种现象称为“宿舍劳动体制”。有趣的是该文以英文在国外发表时,“宿舍劳动”一词就是当初南非常用的DormitoryLabour,只是这种制度如今在南非已经远不如中国那么典型了。在南非,“贫民窟”的恶劣状况经常见于报道,可是集体宿舍由于记者免进,恶劣状况很少为人所知。在中国当然也如此。按潘毅等人的说法,“宿舍劳动体制”把工人置于军营式的管束中,对工人的控制从劳动过程延伸到日常生活,严密的“宿舍管理”纪律置工人于“福柯式的’全景敞式空间’”,没有任何个人隐私可藏。工棚有人把守,外人免进,内人白天工作自不待言,夜间必须限时归宿,也少有外出可能。应该说,今天中国大城市的“工棚”还是比过去进步了,像1990年代初深圳等地曾流行“拘禁式工棚”,发生过火灾时因工棚被锁、导致许多女工被烧死的惨剧。如今除了矿山与乡村工业时有“窑奴”新闻外,信息发达的大城市应该没有这种奴工式的工棚了。当然,潘毅等人也指出了“宿舍劳动体制”的另一面:由于工人聚居一处,容易造成集体抗争的条件。南非也同样如此。这大概也就是种族隔离制度后期当局对“流动工人”家居化趋势没有认真阻止的原因之一。但是由于中国对自主工会的严禁远甚于南非,所以当局对此似乎并不怎么担心。

    而“工棚现象”给中国“农民工”造成的痛苦,则不亚于南非的“宿舍劳工”。恰恰就在副市长宣称农民喜欢做“两栖人”的重庆市,2007年的一项调查中有5%的男性民工坦承自己找过“小姐”。如果不是问自己,而是一般地问在长期离家状态下打工者会如何,则男性民工中21%答“找小姐”、18%答“整夜睡不着”、18%答“喝酒麻醉自己”、25%答“看黄色录像”或“讲黄色笑话”;女性民工中19%答“拼命干活发泄”、5%答“强忍着”。调查还显示,已婚夫妻打工而长期两地分居时,24%的男性、33%的女性“整夜睡不着”。39%的男性、55%的女性民工通过“给家里打电话”来度过漫漫长夜。调查报告指出“性压抑已经成了民工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许多犯罪都与此有关。

    而更严重的是“两栖人”现象在乡村也造成了“留守”人口的灾难和社会伦理危机。2008年4月媒体报道了云南镇雄县某村一无赖竟轻易霸占村里10余名留守妇女,结果被赶回来的打工丈夫们私刑毒打致死的新闻。此人貌丑人穷,无权无势,而竟能如此,遂成新闻。那些更“出色”的人如果这样,还是新闻吗?近年来有关乡村急速“老龄化”、妇女自杀率畸高和家庭危机的资料已经不胜枚举。尤有甚者,中科院北京基因组司法物证鉴定中心2005年共做了3000例左右的亲子鉴定,其中非亲子比率达22.6%,而农村例子中非亲子率更是“有点惊人”,高达将近50%!这虽非一般性抽样,城乡各自的比例也并不反映社会现实,但城乡之间的比较,再联系关于近年来乡村家庭危机的报道,也可见问题之严重。

    经济上“宿舍劳工”制度之弊也甚于南非。中国与南非都把“流动工人”视为“有退路”的人,不承认他们有失业问题,把他们视为优化城市经济的调节器和规避经济危机的减压阀:经济繁荣了就招他们来打工,萧条了就打发他们“返乡”,年轻力壮时出卖青春,年长体衰就让他们“归田”终老。国家既没有社会保障“负担”,他们在城里住在严格管束下的“军营”,又不会给上流社会“添乱”。不少人认为这是我们独具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只有在他们保持“宿舍劳工”状态时才能实现。南非黑人劳工既然已经大部分家居化,这种“优势”自然就只有在中国保持得最典型。

    果然在2008年经济危机发生后,中国出现大批“农民工”“返乡”之潮。在预先假定农民工可以把“回乡种田”作为“退路”的情况下,善后工作显得漫不经心:工人没有得到被解雇的事先通知,没有缓冲期,没有遣散费,甚至有的欠薪都未付。农民工的“社保”也宣告失效,他们如果不“退保”,预扣的工资就没了……。在正常情况下,我国的“宿舍劳工”同样比其他条件类似的租房民工处境更差,他们不仅无法有正常的家庭生活,而且也削弱了他们在劳务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因为一离开企业就无处安身,他们事实上无法“待价而沽”、“择木而栖”,而只能在接受任何条件留在企业里和离城返乡二者间作出选择。

    当然,无论南非还是中国,事实上“流动工人”家居化都是无法遏制的趋势。尤其是这种趋势具有自我强化的特点:只要初步的家居化生产了新一代人,他们就更不能忍受那种都市“贱民”的身份,因而会更加强烈地推动维权。中国在这方面只是比南非晚走一步而已。南非因为像索韦托那样的大型黑人聚居区是被官方承认的,国民教育体系也覆盖了这里。虽然财政投入无法与白人教育相比,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进行的是白人统治需要的“奴化教育”,但仍然培养出了种族隔离制度的掘墓人。正如南非左派学者海因.马雷指出的:“索韦托的孩子”普遍受过教育,比老人更不能接受种族隔离了,这是这个制度终于维持不下去的重要原因。

    而中国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不仅也存在着众所周知的城乡不平等,而且由于官方从不承认都市中的“暂住者”社区,“民工子弟”长期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死角。近年来这一情况虽有所改变,但“居住歧视”仍然导致了事实上的教育歧视:由于长期独生子女政策使都市户籍人口结构变化,为他们服务的中小学资源出现大量过剩,目前的政策倾向于利用这些过剩资源接纳“民工子弟”。但是这些学校距离民工居住的“分散索韦托”大都非常远,如果不允许民工就近居住,学校又不搬到“分散索韦托”附近,民工子弟仍然难以上学。更何况中国升学考试的户籍资格仍然森严。因此中国“民工子弟”受教育的问题如今仍比南非索韦托黑人受教育的问题严重得多,大体上相当于南非外籍劳工子女的受教育状况。

    尽管如此,中国的“民工子弟”仍然在成长,而且与南非“索韦托的孩子”一样,将成为冲垮身份壁垒制度的重要因素。

    中篇三:南非与中国如何“清除贫民窟”

    南非与中国如何“清除贫民窟”:索菲亚事件与深圳大“梳理”

    早在19世纪,蒲鲁东所谓贫民窟是“资本主义的罪恶”的说法就曾遭到恩格斯的驳斥。恩格斯指出:穷人“一般总是住在恶劣的、拥挤的、不卫生的住宅中”,这“不是现代(按指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它甚至也不是现代无产阶级遭受的一种和以前一切被压迫阶级的痛苦不同的特有的痛苦;相反,它几乎是同等地伤害到一切时代的一切被压迫阶级”。显然,恩格斯并不认为“贫民窟”为“资本主义”所独有。

    那么,“现代”即资本主义在住宅问题上真正独有的弊病是什么?那恰恰是为上流社会的需要而强拆“贫民窟”,使得城市主城区穷人“本来就很恶劣的居住条件”也被剥夺!请看恩格斯怎么说:“现代大城市的发展,使某些街区特别是市中心的地皮价值人为地提高起来,往往是大幅度地提高起来。原先建筑在这些地皮上的房屋……就被拆毁而改建别的房屋。首先遭到这种厄运的就是市中心的工人住宅,因为这些住宅的租价,甚至在住宅中挤得极满的时候,也永远不能超出或者最多也只能极缓慢地超出一定的最高限额。于是这些住宅就被拆毁,在原地兴建商店、货栈或公共建筑物。”“结果工人从市中心被排挤到市郊;工人住宅以及一般小住宅都变得稀少和昂贵,而且往往是根本找不到。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建造昂贵住宅为建筑业提供了更有利得多的投机场所”。

    恩格斯以当时法国奥斯曼伯爵“清理贫民窟”建设“美丽巴黎”的“大拆迁”为例,痛斥说:“波拿巴主义曾以自己的欧斯曼为代表在巴黎大规模地利用这种趋势来欺诈勒索,中饱私囊。”但恩格斯说这种现象不仅在法国、而且在“现代”各国都很通行。这个结论却有点误差:事实上在民主政治下的市场经济中,典型的“奥斯曼现象”很难产生。也正因为此,在许多这类国家中,都市主城区一直存在着穷人社区(也就是南非白人嘲讽的“无序城市化”)。而法国的奥斯曼现象则是第二帝国“波拿巴主义”破坏了共和民主规则的结果。实际上就在法国也是特例。在第二帝国崩溃后,法国仍然在进行以协议拆迁为基础的城市改造,但再也没有出现过这种用铁腕手段对付穷人的“大拆迁”。

    显然,这样“清理贫民窟”并不是“资本主义”的通例,而是在专制政治下搞“原始积累”的通例。在当代能够这样做的,也就是中国和民主化以前的南非最为典型。

    如前所述,“流动工人”争取家居化,在南非和中国都是个难以遏制的潮流。而在没有福利房又买不起商品房的情况下,穷人的家居化无论是自建还是租住,自然都无法追求“高雅”。他们所住的自建棚户与廉租私屋通常都被视为“贫民窟”。近年来我国一些论者认识到在国家不提供住房保障的情况下“清理贫民窟”之不人道,又觉得“贫民窟”之称不好听,建议改称“平民区”、“和谐社区”乃至“待富区”。其实,“贫民窟”之称是不好听,但“贫民窟”(slum)这个词也绝无“侵犯产权”的意思。笔者曾指出:slum的原意是“背街小巷”,后来引申为贫民区时一般也是指合法的穷人家庭社区。联合国人居署(UN-HABITAT)把那些建筑密度高、没有自用自来水、没有卫生间的家庭户都算作“贫民窟”,如果按这个标准,2000年中国城镇户籍人口有多达39%属于“贫民窟住户”。而外来人口由于“家庭户”本身比例就小(集体宿舍即dormitory历来不算是贫民窟的),住在“贫民窟”的比例反而更低。而在一般国家,贫民窟这个称呼只能使人同情于贫民,并问责于政府促其施以援手。说是有损于“国家(应该说是官家)形象”容或有之,说是有损于贫民则纯属无稽–难道对他们犁庭扫穴、毁“窟”逐人反倒有利于他们?

    而在南非与中国则相反,两国都不承认有什么“贫民窟”。却有所谓“违法擅占”(南非)和“违章建筑”(中国)的说法,其实都是像姚洋先生那样指责这些穷人“侵犯产权”。但是slum这个词如前所述,并无“违法擅占”与“违章建筑”之意。在英语中一般用另一个词称呼那些“非法占地私搭乱建”的棚户,即Squatter。姚洋先生与中国、南非两国当局显然是把那些他们想赶走的穷人贬成squatter,于是就有理由对其采用铁腕“城管”手段了。

    但是正如上文所分析的,squatter之说如果在那些对穷人搭建房屋比较“宽容”的民主国家还有点儿来由,在中国与南非这样的国家,“穷人的圈地运动”、“开发商为穷人让路”这种被称为“拉美病”的现象根本不可能存在。事实上,这两国的连片(个别户另当别论)穷人居处,可以说是slum,但基本不可能有squatter。

    在南非,索韦托的黑人聚居固然是当局认可的,就是在“白人城市”中那些遭到“清理”的很少几处黑人社区,如下文提到的约翰内斯堡市内的索菲亚镇和开普敦市内的第6区,实际上也是白人开发商建造的。以约翰内斯堡市中心以西约4英里的索菲亚为例,当地原来被安排为白人下层居民的居住区。一家房地产公司在此为“穷白人”盖了成片的低标准住宅。但是市政当局说这些住宅“不达标”,不配给白人住,拒绝提供市政服务。穷白人因此被安置到别处。房地产公司不愿受损,便把这些房子贱价卖(租)给了打工的黑人,由此形成了5万多人口的黑人贫民区。这无疑是名副其实的交易,与“擅占”毫不沾边。

    而中国连“索韦托”都没有,更不可能出现“农民工”“擅占”的社区。他们如果不住集体宿舍而是自找住处,一般都是租房,从当年北京的“浙江村”、“河南村”到深圳的“安置区”,乃至各地都有的“城中村”,无一例外。中国的大城市实际上也存在着棚户区,尤其在所谓的“城乡结合部”往往还形成一些“棚户地带”,从建筑类型讲毫无疑问就是“贫民窟”。但即便这些棚户一般也是户籍居民盖的,外来打工者只是租用。有时户籍居民干脆只是出租地面,坐地收钱,让打工者自建棚户,那也是租用,而非“擅占”。像印度和拉美那样穷人占用“空地”盖房几年后就被视为“业主”这样的便宜事,哪里能落到南非与中国的这些“弱势群体”头上?

    但是只要有权有势者说你“擅占”你就是“擅占”,说你“违章”你就是“违章”。所以在中国与过去的南非,要说“侵犯产权”的现象也多的很,但不是什么“贫民窟侵犯产权”,恰恰相反,是强拆贫民窟侵犯产权。我们可以看看两个案例:

    上文所述的索菲亚黑人本来平安无事地住了许多年,1950年南非当局想要开发房地产了,就宣称要“清除贫民窟”。但因非国大的反抗,1953年拆迁计划才开始实施,把该地黑人赶到了距市区13英里的地方重新“安置”。由于黑人抗拒,拆迁阻力很大,时断时续一直相持了两年之久。直到1955年2月9日,政府出动数千警察实行强拆,非国大以“从我的尸体上跨过去”为口号发动抵制,又经几周的斗争后,政府终于得手。这一事件当时曾轰动国际舆论。人们纷纷谴责这种暴行。还出现了以此为题材的文学作品,如后来著名的南非进步电影《鼓》就是反映这次事件的。南非当局这次行动的理由就是索菲亚是个问题成堆的贫民窟。但是舆论认为,这并不能使政府的行为合法化。正如美国作家哈德尔斯敦指出的:“索非亚镇过去确实是一个贫民窟,在这儿居住过的人谁也不会否认这一点。但是改造贫民窟不能没收整个地区的财产。”而《纽约时报》在当局洋洋自得地宣布“胜利”后发表社论指出,官方的报道“就像是来自一个警察国家的报告,令人读了以后很不舒服。”索菲亚的废墟上后来建起了白人的社区,就名为Triomf(胜利),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图图大主教对此愤然说:这是“给我们伤口上撒一把盐。”

    除索菲亚镇事件外,这种“清除贫民窟”的举动还有不少,如1960年代博塔政府以类似强制手段拆除了开普敦黑人打工者聚居的第六区。这类行为留下了持久的历史创伤,索菲亚旧址如今竖着题为《驱逐》的壁画,而开普敦第六区则立有纪念碑:“过往的诸君:请记住世代居住在第六区的数千人,他们只因肤色而被驱离家园;请记住圣马可教堂和这个社区,他们曾抵抗了对第六区的毁灭!”

    而中国的“清理贫民窟”更是毫不留情,其清理的规模也是南非绝对无法相比的。1990年代北京清理“浙江村”、“河南村”和近年来清理“上访村”,乃至很多城市近年来对外来打工者集中的廉租私屋区即所谓“城中村”的清除,都可谓犁庭扫穴。仅深圳一地,最近几年就曾几次“开展规模空前的拆除违建行动”,仅2004年的一次,“官方消息称相当于搬走一座百万人口的中等城市”,号称“百万之众告别窝棚”。行动最壮观时“拆除量以日均5万余平方米的惊人速度向前推进。梳理所到之处,临时窝棚纷纷夷为平地,隐居其中的外来流动人员不得不四处迁移寻找出路。”市领导宣称:“我们不但要像梳子一样把这个城市的角落梳理一遍,甚至要做到用篦子的程度……”。清了“关里”,又清“关外”,拆之不足,还放火焚烧。号称“行政性纵火”!拆了窝棚还不算,严厉的“城管”剥夺了他们赖以为生的板车、秤杆,他们孩子上学的“民工子弟学校”也屡被查禁。

    即便这样,市里还是有漏网的“贫民窟”存在。2007年笔者在当地的一处漂亮的商品房小区墙外就看到山坡上龙眼树中隐藏着一片“家无四壁”不蔽风雨的窝棚。一个主人告诉我他来自粤西廉江县,在本市谋生已20年,一家人被赶来赶去,最后来此栖身。这里不仅无电无水,连地址也没有,家乡人有事,得打电话给他在市里的亲戚,亲戚再走来转告。当我要拍摄他的窝棚时他显得有些害怕。我说如果这里的状况被报道,你们会得到帮助的。他说哪里,如果报道出去,我们一家又会被赶走而无家可归了……。

    当地政府为这种做法找根据:

    一说城里的“城中村”是slum,拆除应该有补偿,而城郊的棚户是squatter,拆了就拆了。其实两者都是说不通的。首先国际上一般所谓“擅占”是指未经许可,说市里规划没有的就是“擅占”,这范围未免太宽。其实外来户租建棚户大都是基层政府允许、签过合同并且缴纳租金的。如果说违法也是基层政府违法,为什么不惩罚他们而惩罚穷人租户?正如有学者质疑:棚户“违法”存在有的已达20年,过去不拆(那时要用这些苦力)就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后果只让租户承受合理吗?而且“城中村”用于出租也未必是市里规划的,它与城郊棚户建筑质量不同,租金迥异,租用手续却大都类似,何以前者是slum后者就成了squatter?其实,“城中村改造”的补偿也是针对房主而言,对“流动工人”租户一样是无条件驱逐的,就他们而言所受待遇又有什么两样?

    二说原来允许,现在有新法规了,赶走他们就有根据了。但且不说以“红头文件”式的行政法规驱逐人是否合理,这类立法本来也只应禁止今后,不应追溯既往。

    三说这种“梳理”只是打击了“违法出租”的房主,租户只是搬家而已。这更是牵强:前述南非驱逐的索菲亚黑人也绝大部分是租户,因此把他们赶走也就不算驱逐了吗?

    四说“梳理”“外来人”得到了本地户籍居民的支持,那南非就更有道理了:“白人城市”驱逐黑人难道不是得到白人市民全力支持的?

    “梳理”的理由只有一个是令人同情的:有官员说深圳对外来工实际上在全国是最宽容的,正因为如此才涌进来这么多人。而小小深圳不可能容纳全国的穷人。的确,全国都在驱赶穷人而只要求深圳容忍棚户,确实有失公平。但是,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其他地方也应当扩大容忍、从而减轻深圳的压力呢,还是连深圳这“唯一容忍地”都取消,全国一致地驱逐他们?

    其实当地不仅“梳理”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也赶走了大量“农民工”,甚至市里正式建立的专门安置打工者的“安置区”,也是说驱逐就驱逐。深圳当年大兴土木时大量使用“流动工人”,为了不让城里出现“贫民窟”就在当时的城外设置了几个“安置区”,容纳了大量的外来工,实际上也就是深圳的“索韦托”。它们不仅法律手续齐备,而且曾经被广泛宣传过。如“冬瓜岭安置区”,1992年“经福田区建设局、国土局批准,在福田区莲花山冬瓜岭地域新建暂住人员安置区”,官方报道称为成功解决打工者居住问题的“冬瓜岭模式”,号称“外来人的安乐窝”、“外劳的乐土”。全国各地还来人参观学习。然而,城市建好了,官府顿时翻脸,打工者就成了多余人。政府要在这里给官员盖“福利房”(为了官员的“福利”而把穷人扫地出门,这应该是最典型的“负福利”了。)于是1998年5月27日出台“深府(1998)101号”文件宣布:“福田区冬瓜岭安置区,划给市住宅局作为福利房建设用地”。当年8月18日,“五家职能部门在冬瓜岭安置区强制实施联合执法行动”,制服了抗议者后,“拆违”15万平方米,一举驱逐4万人。9月11日《深圳商报》头版头条就宣称:《没有拔不掉的“钉子”》!

    与南非的做法相比,我国上述驱逐“流动劳工”的做法有几个特点:

    第一,规模更大、手段更严厉。南非的索菲亚镇事件驱逐了几万人就骇人听闻,比起深圳一次“梳理”百万人简直太小家子气了!索菲亚驱逐持续数年才得手,而深圳仅4个月就大功告成;南非也就出动警察拉人,深圳还发明了“行政性纵火”!南非的被驱逐者嚷嚷得举世震惊,又是拍电影,又是纪念碑,而深圳正如评论者所言,毫无组织资源的被驱逐者出现了“百万人的失语”!

    第二,驱逐范围没有限制。南非自从取消“西部区”建立索韦托,把黑人从“二环外”赶到“四环外”以后,基本就不再向外赶了。后来驱逐的索菲亚、第六区等地基本上都是在主城区。索韦托这样的“安置区”很少被触动。而深圳是从“城中村”到“安置区”,再到“关外”原来宝安县的农村,只要被开发商看上了,政府“卖地财政”打上它的主意了,立马就“梳理”你没商量。

    第三,南非当局拆除索菲亚镇以后还是对这些黑人贫民进行了安置的,在“四环外”的草坪镇给他们新建了住房。而且据说他们在这里交的房租要比原来在索菲亚少。这当然不能掩盖这种驱逐造成的伤害:从“二环外”被赶到“四环外”,房租本来就不可能一样。而黑人的交通及生活成本都增加了,生活质量无疑也受影响。但是相比而言,中国的上述“梳理”行动却基本没有重新安置。有人公然表示,梳理行动就是要淘汰那些“不适宜于在深圳居住的人口”。据估计,三分之二的被驱逐者被迫离开了深圳,余下的进入了“游击战”状态。“一些人撤到月亮湾花园附近的山沟中、荔枝林里,以及被拆后的废墟上,又搭起了简易窝棚。”这些人的生存处境比索菲亚的被驱逐者不知悲惨多少!

    第四,随意性更大。南非立法虽是恶法,毕竟很少朝令夕改。就像“通行证法”虽坏,持了通行证毕竟就不会抓你。但就像我们有了“三证”逢到“敏感时候”还是会被“收容”一样,在“拆除违建”问题上当局也是随心所欲,今天自己设立“安置区”,明天又说那是“违章建筑”,横竖都是他有理。

    从来没有人认为“贫民窟”是令人羡慕的。南非黑人领袖曼德拉曾描述约翰内斯堡的一处黑人贫民区亚历山大:“那里的道路什么也没铺,脏乱不堪,饥饿、营养不良的儿童半裸着身子四处乱跑,空气中混合着浓浓的煤烟,几户人家共用一个水龙头,路边水塘里的死水散发着恶臭,由于根本没有电,亚历山大被认为是一座’黑暗城镇’。夜间步行回家非常危险,……邪恶暴力经常发生,生命在这里是廉价的,夜里经常发生动刀动枪的暴力事件。”

    没有人会对这样的状况表示满意。但是连这样的穷人区也不放过而要驱逐之,难道不是更加残酷吗?因此面对白人当局的“清理贫民窟”,南非的黑人精英都非常强调黑人在贫民窟的居住权利,倡导他们的维权斗争:曼德拉就指出:“尽管亚历山大的生活像地狱,但这里也是个致富之地,作为南非为数不多的地区之一,非洲人可以在这里积累私有财产,经营自己的产业。在这里非洲人不必向白人城管当局磕头。亚历山大是一片希望的沃土,见证了我们的人民冲破约束,成为城市永久居住者的历程。为了让非洲人留在农村或在矿上打工,白人政府坚持认为黑人本质上就是农村人,不适合城市生活。亚历山大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它却戳穿了这种无耻的谎言。其居民来自各个非洲部落,完全适应城市的生活和政治意识。城市生活有利于抹掉部落之间、种族之间的隔阂。”

    让我们也听听这些话吧!

    中篇四:南非与中国的“二元土地制度”

    只许官“圈”,不许民卖:南非与中国的“二元土地制度”

    经济腾飞的要素一是人力二是土地。而对人的束缚与对土地的束缚通常二位一体。尽管笔者并不认为土地这种特殊资源可以确立所谓“百分之百的绝对私有权”,宪政民主国家在公民授权的基础上为公益目的、作为公共服务行为对土地权利实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也是正常的。但是那里“群己权界”是明确的,民主体制使“公权”不会被“私用”,而自由体制下界属个人的那些“私权”(其中当然也包括在结社自由基础上形成“集体”以及退出“集体”的权利)也不会被没收。只有“低人权国家”会把管制土地当作“原始积累”的手段,对老百姓实行强制性的“被集体化”以适应“圈地运动”、“卖地财政”和“空手套白狼”的需要。

    在这方面,南非土地制度中一直存在英国传统与布尔传统的冲突。17世纪布尔人在南非最初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名义下的租让农场制,即政府出面任意征用土著人土地后,按种族身份特权“租”给布尔农场主使用。这种制度完全无视黑人的土地权利,特别便于白人国家圈占黑人土地,它与当时的黑奴制并行,成为布尔人原始积累的主要手段。但是它也造成地权不明晰,妨碍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

    19世纪英国占领开普殖民地后,在推行废奴改革的同时也试图进行土地私有化改革。1813年就宣布废除任意圈地的混乱制度,国有土地不再按身份批租,而是在市场上公开拍卖,价高者得。拍卖后土地即为私产,可以自由交易。这种“以买卖代替征用”的私有化土改主要有利于拥有资本的英裔,但其只认货币不论身份的私有制逻辑如果延伸下去,则黑人也将有可能购置地产,而白人国家将不便强征。因此这一改革受到布尔人的强烈抵制,一直难以推行。1828年英国殖民当局又颁布“关于改善霍屯督人和开普其他自由有色人处境”的第50号法令,规定黑人可以自由迁徙,有权购买和拥有土地。这一举措更惹恼了布尔人,他们因此大量离开开普地区向北迁徙,并建立摆脱英国统治的两个布尔共和国,最终引发了布尔战争。

    但是英国战胜后为安抚布尔人,却不再坚持自由化土改。因此后来南非实行的仍然主要是战前布尔人的制度。如1894年的格伦格雷法规定:黑人实行部落传统下的份地制,在主要的好地都被白人国家圈走的情况下,该法伪善地在余下的黑人地区实行“平均地权”,规定部落必须保证黑人家庭拥有份地,但每份不超过10英亩,一家不能拥有多份,份地不能买卖。禁止白人把土地租给黑人。

    1910年南非联邦建立后,英国传统与布尔传统仍然在土地问题上博弈,并在争论中通过1913年、1936年两个土地法,最后形成了一种“二元的土地制度”:在“最终实现南非白人国家所有”的大框架下,一方面,白人社会内部基本上按英国传统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上的私有地权制度。另一方面对黑人却强化了部落集体下的家庭“份地”平均使用制,不仅取消了1813、1828年英国人土地私有化改革时许诺的黑人购买、拥有土地的权利,严格禁止黑白间的土地交易和租佃。白人农场主可以雇黑人劳工,但不能向黑人出租土地。在工业化与都市化过程中大量放弃了农牧业而转变成市民的白人,其土地可以流转给其他白人农场主,或流转给国家用于项目开发,但决不能流转给黑人。而在黑人内部,当局也只承认部落土地所有制,不承认黑人家庭的私有制,并以法律“限制个人对土地的权利”,“限制个人土著土地拥有量”。

    同时,即便是对这些黑人部落区保有的土地,国家也可以随意征用来搞开发。使用份地却没有所有权的黑人家庭也好,白人国家安排的黑人家园自治机构也好,都不能对白人国家的意志说“不”。

    这样一种土地制度中的“二元结构”给南非白人当局带来两方面的好处:

    一方面当局得以用部落身份束缚黑人,即便黑人长期在城里打工,也得不到市民的权利,同时又以黑人都在其部落内拥有份地为理由,把所谓保障的责任推卸给黑人部落,否认国家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责任。在所谓“有序城市化”的名义下,经济繁荣时让他们进城卖苦力,一旦遇到萧条就把他们视为城里“多余的人”,竭力把他们赶回家靠部落份地生活,以此一次次地把危机的打击转嫁到他们身上。

    另一方面,白人国家以防止“黑人无地”为由伪善地维持黑人部落集体所有制,但国家却可以凌驾于“集体”之上,利用不承认黑人土地私有权的方便,任意廉价征地,把黑人从一块又一块的故土赶走。因此,南非一方面从来不存在所谓黑人内部“土地私有自由买卖”造成“土地兼并”的问题,但白人国家“兼并”黑人土地的问题却比任何“土地私有制”国家都严重。当1936年南非土地关系最终定型时,占总人口78%的黑人只有南非13%的土地,而不到18%的白人(含白人统治的“国家”)却拥有全国土地的87%。

    这样的土地制度如果没有全球化的市场经济背景,也就与中世纪差不多,不会比自由化的土地制度更有优势。但在现代资本主义已经达到的水平下,资本与技术的全球流动却使南非成为当代世界上“圈地运动”的典型地区,除了后来的中国,大概全球没有哪个地方像南非那样,一旦哪个投资项目取得了政府的同意,就可以随意拿到土地、进行低成本征地拆迁、赶走原住民。可以任意划拨的廉价开发土地与任意驱使的黑人劳工成为南非在全球化背景下“招商引资”的两大“优势”。由于既没有“钉子户”,所谓的“交易费用”也很低,南非的城市化用地与基础设施用地都比民主国家阔绰很多。她的大城市美轮美奂,大规模基础设施的建设也令人印象深刻,乃至十分“超前”。如前所述:南非尽管白人普遍有车,但由于多数黑人贫困,全国平均私车拥有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算高。但南非的高速公路建设在1960年代前后就迅速发展,到1980年代这个高速公路系统规模仅次于美国和德国居世界第三,比英、法、日等发达国家都多。

    民主化以前南非的这种二元结构的土地关系,在今天世界上最为相似的大概就是“经济奇迹”年代的中国了。我国改革前靠“人民公社”这种“被集体化”进行“社会主义原始积累”,改革后农民可以退出土地集体经营,但仍然无法退出地权“集体所有”,这种“被集体化”因而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中又发挥了更大作用。目前中国土地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只许官圈,不许民卖”。官府可以任意圈占土地,而农民则不能处置他们的“份地”。尤其在涉及改变用途时更是如此。笔者指出这就导致了土地问题上的“尺蠖效应”:如果“保护耕地”之说得势,上面就会更加严禁农民自愿售地,但官府圈地仍然是想圈就圈;如果“无需保护”之说得势呢?那官府就会更加狂圈土地了,但农民却仍然不能自愿售地。南非的土地制度最基本的特征也是这样。只是他们的黑人相当于我们的农民,而他们的强制性“部落所有制”相当于我们的强制性“集体所有制”。

    当然有人说,白人南非规定黑人必须保持“部落所有制”而不许私有土地是用心险恶,是要抢黑人的土地。而中国官府规定农民必须保持“集体所有制”而不许土地私有是出于好意,是怕农民不知惜地、胡乱买卖沦为“无地农民”。我曾指出对于这种说法最好的判断就是:假定你真的关心农民竟然胜过农民关心他自己,担心农民鼠目寸光可能会自断退路,我说农民没你想像的那么傻,也说不服你,那么好吧,你可以管制农民卖地,也就是“农民如果想卖,未必就可以卖”。但你能不能至少把地权归农实行一半,同意“农民如果不想卖,就可以不卖”呢?如果做不到这一条,遏制不住“圈地运动”,又何谈什么防止“无地农民”?假定你真的希望农民在涉地事务中增加“集体谈判能力”而害怕他们一盘散沙受人欺负,那更简单:为什么不允许他们自组农会?其实制度的逻辑要比那难以猜测的“用心”更重要。一种官府权力不受制约、而百姓权利不被承认的制度安排无论初衷多么良好,结果都是可想而知的。

    这一点可以从南非“黑人家园”建设中汤姆林森土地改革的失败看得很清楚。事实上南非当局尽管搞“圈地运动”的铁腕十分了得,但为了维持“流动工人”制度、防止黑人“无序”地进入城市,他们也希望以一小块份地拴住黑人,而防止他们放弃土地,完全脱离“黑人家园”。为此,负责规划“黑人家园”建设的汤姆林森委员会于1950-60年代之交实行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的改革。除分流部分黑人在“家园”离土不离乡地就地进入“地方工业”外,务农黑人的土地要重新分配,而且规定用途,农用地不得放牧,牧用地不得种粮,更不得随意改作农牧以外之用。这不是也打着防止黑人“无地”的旗号吗?但是黑人并不领情,他们使用土地的自由被进一步约束,自觉受到损害,纷纷起来抗争,一时南非大有处于“农民起义”之势。终于使这一“改革”流产。

    应该说,从黑人只有南非13%的土地这个比例看,南非白人圈占黑人土地的情况要比我国的“圈地运动”更严重。这无疑是300年种族压迫留下的最严重后果之一。南非民主化以后它仍然是个严重的后遗症,民主南非新政府为了解决土地问题仍然面临艰巨的任务。但我国改革后仅30年,实际上“圈地”的狂潮起来还是在1992年以后,至今不过十多年,而“失地农民”已多达7000多万。另据权威估计,这一数字到2020年将达到1亿人。显然其速度要比南非几百年的圈地快得多。南非早年掠夺黑人土地的规模大,主要是因为农业时代南非布尔人大农牧场的发展。中国则没有“市民农场”,国营农牧场也并非农业的主体,所以农业圈地以往并不发达,“圈地运动”主要以建设用地为主。但是近年来中国以“规模经营”、“现代农业”为名的强制圈地却势头极猛,上千、上万亩甚至十几万亩的中国式“布尔农场”纷纷崛起,多次酿成惊人新闻。如2001年江西的“蒋巷事件”一举圈地5万多亩,而1998年山东沾化“中澳合资金角农牧公司”一次圈地竟达15万亩之多。由于有权力后台,这些事件虽经民众抗议、媒体曝光,却无法解决。

    进入工业化时代后南非农业圈地已渐停止,建设用地则由于南非过去圈占的“国有”空地尚多,在实行所谓“班图自治”后已不轻易向黑人部落土地伸手。而如今中国“征用”建设用地更要比南非随意得多,许多恶性事件,如定州事件、汕尾事件等都因此而发生。

    我国的“失地农民”很难定义,近年来的“圈地”在很多地方是利用户籍制度宣布“镇改街、村改居,农民变市民,土地变国有”来实现的。农民被宣布为“市民”后即不再是“失地农民”,但实际上他们是否找到别的职业,完全是个未知数。所以农民失地的实际规模完全可能更大。国外有研究认为,考虑到失地农民与未失地农民中土地使用不均、农业内部“二田制”、“公司加农户”等“规模经营”的发展,综合计算,到1990年代,中国农民实际土地占有的吉尼系数就已达到0.41,明显高于日本与韩国。有人甚至认为1988年中国农地调整前的吉尼系数为0.50,调整后仍达0.47,达到了台湾、埃及与埃塞俄比亚的水平。现在的情况当然更严重。

    而另一方面,所谓南非白人圈占了“全国土地的87%”其中是包括国有土地的。黑人保有的土地虽经掠夺,占国土比例不大,但其每户持有的份地绝对面积(约8英亩,即49亩)仍远远超过我国农民。而在部落份地制下,务农的“无地黑人”其实并不多,南非农村黑人与我国农民一样,面临的主要是土地不足,狭小份地下的农业比较经济效益极其低下,往往不足以糊口。

    有些人认为,印度、拉美乃至菲律宾等第三世界诸国城里出现大规模贫民窟是由于他们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土地自由买卖造成“两极分化”,使大量“无地农民”涌进城市。南非种族隔离时代的理论家,如下文还要提到的汤姆林森,也是以类似理由禁止黑人私有土地的。但南非、中国乃至上述各国的历史与现实并不支持这种说法。印度、拉美确实有土地集中、无地农民众多的问题。但这是历史上的强权掠夺所造成,并非“小农私有,土地买卖,两极分化”的结果。而且近几十年来这些国家虽然没有搞激进土改,但土地集中程度还是不断下降的。过去他们的“无地农民”比现在多得多,但城里贫民窟却远没有现在的规模。显然,只要农业比较效益低下,无论什么“所有制”下农民都会产生进城动力。而城里如果对他们不排斥,他们进入的门槛更低,进入人数也会更多。印度、拉美的问题在于:这时假如经济发展速度跟不上,农民进城后哪怕并不比他们进城前差,但只要其就业水平与收入不能很快提高,国家又无法提供足够的福利保障,贫民窟就会变成一种长期存在甚至日益严重的“城市病”。但是农民进城后生活并不能一下子赶上一般市民,因此会暂时栖身于“贫民窟”,这其实是城市化的普遍现象。种族隔离时期南非“白人城市”没有贫民窟,不是因为他们强制黑人搞“土地集体所有”取得成功,而是因为他们只许黑人住在索韦托那样的地方,而中国的城市“没有贫民窟”如果是因为“土地集体所有”,那些严酷不亚于南非的“收容”、“城管”、“暂住证”与“梳理”,难道都是吃素的?

    中国的“新农村”会重蹈南非“黑人家园”的覆辙吗?

    中国与南非有相似的“流动工人”制度、“有序城市化”政策与二元土地制度下的强制圈地拆迁,同样也带来了类似的后果,即在靠“全球化加低人权优势”取得经济高增长的同时,农村危机日益严重。而“流动工人”家居化又威胁到“有序城市化”的未来。于是,中国为了排斥所谓的“西方城市化模式”,南非为了拒绝“无序城市化”,都在国家投资下实行了某种乡村复兴计划、以图继续把农民(黑人)留在农村,或者至少维持那种让他们进城打工但不安家的模式。

    南非为此从1956年起动了“班图斯坦”发展计划,后来改称“黑人家园”建设,一直持续到1990年代初。这一计划的提出者弗雷德里克.汤姆林森,是南非著名农民问题专家,比勒陀利亚大学农业经济学教授。1950年代,马兰政府委派他组织考察团,经过几年调研、出版了多达17卷的考察资料后,于1956年提出“班图斯坦”发展计划的报告,即后来被认为是种族隔离制度最重要理论依据的《汤姆林森报告》。

    汤姆林森提出:黑人乡村的现状十分糟糕,使得黑人纷纷进城打工。“如果不采取措施制止黑人涌入城市,至本世纪末城市黑人人口将达1500万”。这将造成美国式的黑白混居和“可怕的贫民窟”。但他认为徒言禁止是无济于事的,为此他说了许多关心黑人发展的话。曼德拉后来评论说:汤姆林森“提倡黑人和白人彼此独立地发展,为此报告建议在非洲人居住区实行工业化,声称不为非洲人提供在自己居住区的发展机会的班图管理体制注定要失败”。然而,尽管曼德拉也承认汤姆林森报告中关于发展黑人区经济、改善民生的话并非一无是处,但是对这个主旨在于阻止黑人进城定居的计划,他在总体上的谴责十分严厉。他痛斥说:“越来越多的非洲人已经从农村搬到了城市,而政府的政策仍是想把非洲人圈在民族部落里。”

    汤姆林森的办法总的来讲一是加强管制,二是增加投资,企图经过一系列措施使“班图斯坦”能够“自立”,不要与白人城市搅在一起。在经济上,他首先强调要改革土地制度。他指出南非要求黑人实行的部落土地所有制有弊端,但他提出的改进不是要把地权给农民,而是相反,他要求国家更严格地管制黑人部落的土地。“汤姆林森报告”承认班图地区的农地只能维持五分之一黑人的正常生活,其余黑人要从非农就业中找出路。但是为了防止黑人“无序地”流入城市,打搅白人的安宁,必须给黑人开辟“独立发展”的道路。办法是:一方面通过招商引资在当地发展非农产业,使一部分黑人能够离土不离乡地在班图区域内的小城镇与“地方工业”(localindustries)中谋生,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土地管制保证那些仍然务农的黑人每户使用8英亩左右的“经济规模的份地”(economicplots),对这些土地实行规定用途、每户一份,禁止流转,把黑人束缚在土地上,防止他们中出现自由分化并产生无地流民。

    农业以外,汤姆林森建议大力实施“工业分散化”计划。在后来的实践中它包括“边境工业”和“增长点”两项内容。“边境工业”设在“黑人家园”旁边,黑人劳工每天或最多每星期往返一次。1960年代以来这一安排大体上以每年增加7000-8000个就业机会的速度发展。1970年代起南非又开始在黑人家园内部发展工业“增长点”,以财政资助与各种优惠鼓励内外资企业到“黑人家园”投资设厂,就地利用“离土不离乡”的黑人劳动力。在“资助班图斯坦发展经济”的口号下,南非先后成立了“班图投资公司”和“科萨开发公司”专门为黑人家园招商引资,到1974年6月,南非的116家公司和外资11家公司已经在黑人家园建立了工厂。这些离土不离乡的黑人劳工工资很低,据说要比他们在“白人地区”打工的工资低64%,因为那时“白人地区”已经有了黑人合法最低工资的规定,可是在“自治”的“黑人家园”这些规定可以不生效。

    同时,报告还建议国家大量投资改善班图地区的交通、水电、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以便能够留住黑人。汤姆林森指出这需要很大的预算开支,但与让黑人“无序城市化”对白人社会的冲击相比,这些钱应该花。

    在政治上,南非政府宣称“黑人家园”应该保留他们的“优秀传统”,维持酋长统治,不要学白人搞什么民主。为此南非不但在过去的布尔人征服区保留土王,还在过去英国人治理的开普地区黑人区废除了议会,恢复了土王,这种“强调部落制和传统领导的重要性和生命力,把这些东西奉若神明的班图管理体制”得到不少黑人传统酋长的支持,却受到以曼德拉为代表的黑人民主力量的坚决反对。曼德拉指出:“人民要民主,政治领袖身份要建立在功绩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出身之上,班图管理体制是使民主倒退。”

    在文化上,南非在“对土著人的语言、传统、历史和他们与之共同发展的部落集团的尊重”的旗号下对“黑人家园”实行文化隔离,防止黑人接受所谓“英国殖民者宣传的”人权、民主思想,并大力扶植“因杨扎民族运动”、“祖鲁文化复兴运动”之类的部落“传统复兴”组织作为“家园”“执政党”。这些“党”大都以保持传统特性为号召,极力阻止“西方价值”侵入黑人部落,并与南非白人政权合作,以专制的“黑人家园”和“白人内部民主”相分离的形式维持种族隔离。

    南非当局的最终目标是使黑人家园“独立”,因为南非没有中国那样的“农村户口”,要想让黑人在城里为白人打工又不给予定居权和国民待遇,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让他们成为“外籍劳工”。为此南非不但于1970-80年代先后炮制了特兰斯凯、西斯凯、博普塔茨瓦纳和文达4个黑人家园“国家”,还要求进城打工的黑人保持与“家园”的联系;黑人家园当局则向大城市派驻主管本部族黑人劳工事务的代表机构。白人国家把占黑人半数以上的城镇黑人,即在“白人地区”打工的黑人都划归10个黑人家园,这些家园“独立”后他们就成了外籍劳工。1970年,各黑人家园共有1503万人,其中在“白人地区”打工者及其家属为800.3万,占法律规定的黑人家园总人口的53.6%。黑人劳工占“白人经济”使用的劳动力的79%。黑人家园制度与流动劳工制度二位一体,使“家园”成了黑人廉价劳动力的供给地和耗尽青春的黑人劳工的最终归宿。

    然而,汤姆林森计划在实行中困难重重。首先是黑人抵制。如前所述,汤姆林森要求强化土地管制的“土改”受到强烈反对,“收地拆房盖新村”式的“重新分配”被视为强制拆迁,多次导致黑人农民的群体性抗争。在工业方面,尽管有种种优惠,可以转移污染,可以利用更廉价的劳动力,但是“工业分散化”与黑人家园工业化计划总体上还是收效甚微。南非在“家园”扶植的酋长专制制度腐朽低效,大量财政支持被他们用来给自己发工资和兴建各种华而不实的政府建筑、公共建筑和“路边村”之类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投资效率很低。同时黑人劳工对这种收入低、待遇差的“离土不离乡”就业方式不感兴趣。特别是在后期,由于城市黑人斗争的成果,在“白人地区”尽管仍受歧视,他们还可以组织工会,有最低工资和一些保障,但在“自己的”酋长统治区他们连这些都没有。因此他们不但仍然愿意进城打工,也仍然希望把家庭迁入城市。他们强烈反对归属于任何“黑人家园”,反对当局把他们遣返回“家园”的任何企图。

    南非在建设“黑人家园”方面开支巨大,而且开支的增长十分迅速。1988-1989财政年度南非政府对10个“黑人家园”的财政补贴总额超过69亿兰特,而下一财政年度更达到85.1亿兰特,当时合34亿美元。实际价值相当于2006年的59亿美元。按各“黑人家园”的总人口计,人均达到356美元。与之相对比:2006年中国国家财政为“三农问题”据说投入了3397亿元人民币,“三农”投入的概念要比“新农村建设”投入宽泛,就算两者是一回事,这笔钱合416亿美元,按农村人口计人均46美元。可见南非国家财政对“黑人家园”建设的投入要比中国国家财政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大得多。

    但是,由于“黑人家园”建设的思路是:“宁可给补贴,绝不给权利;’家园’虽’独立’,黑人失人权”,它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改善黑人权益、达到种族平等,而是为了借助黑人中的“传统”势力来约束黑人使之留在农村,使城里的打工黑人变成“外籍劳工”而失去在城里安家定居资格,强化“35岁前住单身工棚,35岁后回乡终老”的状态,甚至企图让城居黑人倒流回乡。这样的目标不可能受到黑人欢迎,在“家园”建设中政府倒确实是“主导”,但黑人不可能成为这种建设的“主体”。“黑人家园”建设前后持续了30多年,尽管也搞了不少工厂,建设了许多基础设施,如道路、机场、水库、政府建筑、医院、中小学,乃至大学,但“黑人家园”经济上仍然不能自立,仍然日益成为“留守人口”构成的衰败社区,黑人仍然涌向城市,并且把家庭也带进来,而“黑人国家”的“独立”在国际社会的抵制下更无人理睬。

    正是由于这些“形象工程”花钱多而效果差,被不少白人纳税者视为负担,成为他们改变态度倾向于支持取消种族隔离的原因之一。

    中国的“新农村建设”提法有久远的历史,在改革前的“学大寨”运动中就有过这个口号,但是在2005年重新高调地提出“新农村建设”时,其内在动因其实有两个:一是由于此前(尤其在“非典”事件中)暴露出农村教育与医疗危机严重,社会上出现要求国家财政承担责任、为农民建设普惠性公共服务体系的呼声,这个意义上的“新农村建设”,其实是改变过去对农村抽取“原始积累”、只取不予、竭泽而渔的做法,其原则是“多予少取”,其性质是弥补“欠账”而不是建什么“新村”,是实现普世公认的基本社会保障,而不是展现什么“中国独特的发展模式”,其内容主要是以教育、医疗为主的农村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建设。这个意义上的“新农村建设”势在必行,笔者过去也一直提倡,近年来在这些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就,这是应当肯定的。

    但是当时也有很强的另一种声音,那就是把“新农村建设”看成是与所谓“西方式”城市化、市场化、私有化相区别的“中国式道路”。当时一些“三农”专家著文极言“西方城市化模式”带来的“贫民窟”等问题如何如何恐怖,断言这条路我们走不得,并对如今“农民工”大量涌向城市的现象极表忧虑。他们这方面的说法与当年南非的“三农专家”汤姆林森对黑人进城的担忧十分相似,汤姆林森正是因此提出建设“黑人家园”,而他们也因此提出“新农村建设”,并且两者都自命为一种独特的发展模式。一些人甚至走向对此前农村改革给农民“退出权”的质疑,提出所谓“小岗要学南街”和“重新集体化”的命题。对于“圈地、招商、建大城”现象中滥用公权力造成的弊端,他们不是强调维护农民的权利不受权力的侵害,而是像汤姆林森那样,主张进一步强化政府管制,用强大权力来“收地、拆房、盖新村”。他们与汤姆林森一样持有“宁可给补贴,绝不给权利”的思路,希望以国家财政投入来取代人权的改善。在推行“工业分散化”、农民就地消化,改业不进城、离土不离乡、发扬“传统”、抵制“西化”、遏止农民外流,严禁农民私有土地,鼓吹“回乡创业”与“农民工回流工程”等方面,他们与汤姆林森的设想也很相似。而这些措施与城里的“梳理行动”相呼应,其实还是要维护那种排斥性体制。

    唯一重要的不同,就是他们不像南非那样追求“黑人家园独立”。他们当然不可能也不必要求“新农村”“独立”,因为通过那些在南非已逐渐失效、而在中国仍然行之有效的排斥性政策,中国的“农民工”本来就难以得到“国民待遇”,用不着在形式上把他们贬为“外籍劳工”。

    按照这样的思路,“新农村建设”就会在“政府主导,但农民非主体”的状态下变成大手笔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当然,如果财政投入足够大,在追求“形象”之余也能够做一些有用的事–南非在“黑人家园”也做得不少。但如前所述,尽管南非在这方面的投入比我们更大,“黑人家园”计划总的来说还是彻底失败了。我们的“新农村建设”难道能不引以为戒吗?南非“黑人家园”那些设施不管是不是黑人所需要,基本还是国家投资建的,而我们的一些“波将金村庄”却是官家决定、农民掏钱,财政补贴比例只有10%甚至更少,官家掏农民的钱制造“形象”,漂亮的房子却大部分时间都空着,农民照样在城里打工–就像“黑人家园”的最终结果一样,这种做法能持续吗?

    显然,问题不在于乡村该不该复兴,也不在于所谓“西方式的城市化”能不能超越–什么叫“西方城市化”?西方这么多国家难道有什么统一的“城市化模式”?哪怕是同一个国家,纽约与拉斯维加斯的“城市化”难道是一回事?关键在于农民(黑人)的命运由谁决定?农民选择进城,付出劳动就应该得到尊重,不能“上等人”看不顺眼就赶走他们。农民选择在村,他们的地权就应该得到维护,不能“上等人”看上了眼就一把抢来,无论“圈地招商建大城”还是“收地拆房盖新村”,都得以尊重农民的权利为基础。这些道理难道只是在“西方”成立吗?也不能说想左右农民命运的人就居心不良。其实连曼德拉都对汤姆林森关心“黑人发展”表示某种程度的肯定:汤姆林森至少懂得一味驱逐黑人是不行的。但是他以主人的姿态说:我多给你点钱,打发你回乡呆着,不许来这里给我添乱!有自尊心的人能就范吗?

    下篇:从南非看中国:何去何从 前景的比较

    “低人权优势”的可比性:中国与南非都“不是”什么?

    中国与民主化前南非的很多做法如此相似,这当然不是主观上谁向谁学的结果。民主化前的南非政治上很反共,与中国没有建交。中国很少有人知道南非。而1940年代的南非人当然更不可能知道中国在改革后才出现的“暂住证”之类东西。

    但是,两者不但静态比较相似,一些动态过程(如“流动劳工”家居化、如征发劳工–持证“流动”–自由就业与定居的演变等)也如出一辙。这只能说是制度逻辑的结果。两国都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依靠“低人权优势”发挥“竞争力”创造高增长“奇迹”,都是在一种制度性歧视形成的身份壁垒中人为地取消或压抑某些阶层的讨价还价权利,从而降低了中国一些经济学家所说的“交易成本”(不是西方经济学中讨论的那种在保障各方交易权利前提下的交易成本),尤其是降低了劳动(不仅体现于工资)、土地、以及建立稳定秩序等方面的成本,从而实现了快速的“原始积累”。这两个国家都既不是强调限制统治权力的“自由竞争”体制,也不是强调问责于统治者的“福利国家”模式,所以很难在宪政民主国家通常的“左右派”语境中予以讨论。

    应该指出,这两个国家的上述“优势”都不同于17世纪那种一般意义上的“原始积累”,因为那时还没有近代人权观念,当时那些“海盗国家”也并不是在与“高人权国家”相比的意义上具备“优势”的。从历史的、而不是纯道德的眼光看,最值得人们研究的并非是这些“海盗”何以如此野蛮(并不是不该谴责这种野蛮),而是在前近代那个丛林世界上同样野蛮甚至更加野蛮的另一些人–如古代的亚述人或蒙古人,没有“西方偏见”的话还可以加上西班牙人,乃至这些人的祖先北欧海盗维京人–为什么没能像他们那样创造了一个新世界。如果以“他们也曾野蛮过”为理由拒绝近代人权标准,那与前述那些以“他们的祖先过去欺负过我们,现在有何资格对我们谈人权”自诩的南非种族主义者有什么区别呢?

    所谓“低人权优势”也不同于一般的专制国家或“不民主”国家。“专制”的本意主要是政治不民主,未必就是经济不自由。一些专制政权,如东亚的台湾、韩国在高增长时代也都没有民主化,但是他们在经济上还是讲自由的,并没有实行中国与南非式的体制性歧视。他们也以铁腕来维持政治稳定,但并不用铁腕来造就社会分野(如人为划定身份等级、人为限制居住类型、驱逐贫民,建设“贵族城市”等等),他们对投资也实行宏观政策上的国家引导,但很少以禁止利益相关群体讨价还价的方式“招商引资”、人为地减少所谓“交易成本”、加速资本积累。另一方面,专制体制不可能产生福利国家,但完全可能在“皇恩”下实行某些福利政策,像苏联东欧的福利就很不少,当然皇上如无此心也可以不搞。然而像南非与中国这样长期搞“负福利”的国家还是很少见的。总之,“低人权”国家就是既低自由也低福利的国家。而政治上的专制国家并不都是这样的。另一些极权国家如北朝鲜,同样是“低人权”,但并不搞全球化,也就没有什么“优势”。但是搞全球化就势必要接受市场经济的一些规则,其中包括给一部分人自由,或者某些领域自由(例如准许打工),而其他人或其他领域仍然处于“超经济强制”状态。这就出现了所谓的“二元”体制(如前所述,不是刘易斯意义上的“二元结构”)。朝鲜不是这样,民主条件下转轨的中东欧国家也不是这样。

    “低人权优势”也不等于低工资优势。尽管低人权状态下的劳工工资都不会高,但低人权与低工资还是两回事。通俗地讲,劳工不许罢工意味着低人权,但是劳工可以罢工是否就能争取到高工资,则是另一回事。农民土地可以被随意圈走意味着低人权,但让农民自愿卖地是否就能卖出个天价也是另一回事。低工资的劳工可能住在贫民窟,但低人权的劳工连住贫民窟的权利也没有。要讲低工资,印度大概比中国还低,南部非洲多数国家的劳工工资也比南非黑人劳工低,但是南非比她的邻国、中国比印度都更能“招商引资”,这是为什么?

    更为明显的是:这种“优势”也不同于“前福利国家”时代“自由竞争的残酷性”。19世纪的欧洲已经不是原始积累时代,但“自由雇佣劳动者”缺乏保障,贫民窟条件恶劣,今天的批判者也谓之“野蛮的资本主义”。不能说这种批判没有道理,但是那时落后的主要是社会保障,贫民还不至于连盖个“窟”都“违法”,以致要像曼德拉那样为“穷人的贫民窟不被摧毁的权利”而呐喊。显然,“低人权优势”是指自由、福利都低,它与自由资本主义绝不是一回事。

    总之,中国与过去的南非都搞了“原始积累”,但不同于17世纪的原始积累。中国与过去的南非都不是民主国家,但其身份制有别于一般的专制国家。中国与南非(黑人)工资都低,但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不能讨价还价,而不像多数低工资国家是还不上价。中国与南非都是低福利乃至负福利国家,但是这种低福利、负福利与自由放任或所谓“野蛮资本主义”无关。中国与南非都搞了大比重的“计划经济”与“国有制”,但两者都既不同于非身份制的前“东欧”,也不同于封闭下的朝鲜。中国与南非都以身份壁垒闻名,但两者都植根于国家体制,而与印度种姓制那种不合法的“民间积习”不同。应该说,在这些意义上能够与中国和当年南非归为同类的国家确实不多,其可比性是毋庸置疑的。

    还要指出:所谓的“优势”主要是从因果的意义上探讨它与经济高增长间的联系,本不具有价值上的褒贬。而且这种联系也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存在的。“低人权经济”本身缺乏创新精神,如果不是在全球化中通过要素交换吸收“高人权经济”的创新成果,它不可能有高增长,但“高人权经济”却不可能反过来学它那套原始积累的铁腕,所以在全球化体系中,如果市场全球化了,而人权标准却没有全球化,那确实会出现“低人权经济”更能创造高增长“奇迹”的现象。当然,这种高增长是否意味着居民福利的同步提升、因此是否值得肯定,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闭关锁国不加入全球化,低人权经济就像北朝鲜,不会有什么奇迹。但加入全球化却没有“低人权优势”,那就像中东欧国家,虽然如今经济发展也很快,但也并非“奇迹”速度(但他们的居民福利提升是否不如中国,也是另一个问题)。

    其次,“低人权优势”主要是横向比较而言,而且是假定在有秩序的情况下,像兵荒马乱的索马里那样的低人权,当然不可能有什么经济增长。而且这种“优势”也与纵向比较人权仍有进步并不矛盾。中国改革30年来,甚至在1989年以后的20年来,无论自由还是福利两个方面,人权无疑都是有进步的。从笔者前面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到,改革前中国的人权状况肯定比现在差,正因为如此,笔者对中国改革的进步性还是肯定的,而对于那种认为改革后不如改革前的“左派”理论,笔者是不赞成的。但这并不排斥对如今我们的人权水平持批判态度。

    其实就是南非,也何尝不是如此?种族隔离时代比更早的黑奴制时代,乃至种族隔离时代的晚期比之前期,人权状况都是有改进的。明显的如1978年博塔政府上台后的几年间,南非放松了某些公共场所的“隔离”措施,废止了《禁止杂婚法》,修改了《通行证法》,允许城市黑人长期租房甚至鼓励购房,承认相当一部分黑人劳工为城市固定居民;放宽对技术工种的准入限制和黑人晋级限制,提高黑人工资,通过新的《工业调节法修正案》承认黑人组织工会的权利,1985年还提出恢复“黑人家园”中黑人的南非公民权,废除职业准入歧视,等等。再往前追溯也可以建立类似逻辑:我们批判“流动工人”制度,但我们也知道格伦格雷法时代的征发劳工制更糟糕。我们批判“宿舍劳工”制度,但我们也知道到种族隔离晚期黑人劳工家居化程度已经很高,至少比今天的中国高。就经济高增长而言,在指出黑白悬殊的严重不平等的同时,也不能说黑人从增长中丝毫没有受益。南非黑人的收入纵向比以前增加、横向比南部非洲周边各国黑人更高,也都是明摆着的。其实南非1994年民主化,也不是一个早上的突如其来,它也是个积“量变”为“质变”的过程。而且这也是此前黑人民权运动和国际压力渐进推动的结果。但是所有这一切,并不排斥人们对整个这一时期的南非人权状况持批判态度。

    全球化背景下“低人权优势”的改变:“福格尔影响”与“沙利文影响”

    而所谓横向比较意义上的“低人权优势”,也并不是要否认纵向人权进步对经济增长率的正面作用(对经济增长质量或增长分享性的正面作用几乎无争议,这里就不谈了。)中国改革时代相对于改革前的人权进步对经济增长当然有正面作用,正如我们说“流动工人”这种低人权劳动方式对南非经济增长有作用,但从“流动工人”比起黑奴制和征发劳工制而言仍算进步这个角度讲,也可以说是人权进步对经济增长起了作用。

    问题在于:这种说法不能解释为什么在横向比较中人权进步明显更大的那些国家,增长率反而(至少在相当一个时期)相对较低?例如,为什么民主化了的中东欧国家经济增长率没有中国高(尽管其老百姓的生活未必没有中国好)?为什么非洲一些民主国家经济增长率也没有南非高?为什么国际资本不是争相投入中东欧,而是争相投入中国?为什么巨量廉价商品不是从中东欧、而是从中国涌向世界?其实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这并不是个太深奥的问题:如果说“招商引资”方面的“竞争力”在全球化市场经济背景下对增长率至关重要的话,那么一个没有工会、可以任意圈地的国家比工会发达、圈地困难的国家(如中东欧国家)哪个更能“招商引资”,这不是明摆着的吗?

    这样的“低人权优势”的确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的逻辑。笔者前曾征引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福格尔对美国南北战争前南方奴隶制经济“效率”问题的研究。福格尔证明全美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南方奴隶制经济比北方更有“效率”,但他不是要赞扬奴隶制。相反,按照他的逻辑,如果南方真独立了(也就是没有了与北方的经济一体化),那是不可能有效率的。但如果南北方经济仍然一体化,北方恐怕不可能靠“经济效率优势”改造南方(这是他真正的创见和引起争议之处)。如果按照他的“反事实推论”继续延伸的话,我们说北方反而会被南方所改造也说不定–如果北方资本大量南下(南方的奴隶受束缚,是无法大量北上的),而南方奴工制下廉价商品涌入北方,从而在北方引起大失业与混乱,那首先垮掉的可能倒是北方(如果不想垮掉就不得不向南方学习“低人权”,否则没法赢得这种条件下的“竞争”)。当然,如果北方真的垮掉,南方的“效率”也要完蛋,因为自由经济真正的优势是它的创新优势,没有了创新也就没有了经济进步,包括南方奴工制可能引进北方技术创新导致的“效率”也就完蛋了。所以这样的“竞争”可能是双输之局。显然,福格尔认为是公正,而非效率,成为改造南方的动力。他实际上是以此证明南北战争的必要:只有北方通过战争强行改造了南方,解除了经济一体化下“低人权优势”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危险,北方的创新优势普及到全美,南北方的效率(当然还有公正)就都上去了。

    当然福格尔当年的研究根本不考虑什么全球化问题(他讲的只是“全美化”问题),但是如果这个故事导出的逻辑可以外推,那么今天全球化下的“低人权地区”假如不能自己完成改造,是不是也会终将导致一场全球化的“南北战争”呢?

    然而反过来说,全球化条件下“高人权”地区的资本与其他要素输入“低人权”地区,也会对“低人权”状况的改变起到促进作用。这就是前引夏吉生先生说的:“对外经济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传播西方人权主义思想的媒介,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南非人的种族观念,冲击着种族隔离制度的大堤”。一方面,国际制裁对南非影响很大。尤其是1985年南非在部分地区实行紧急状态镇压黑人激起公愤,西方国家的“道义外交”压倒了“利益外交”,使制裁强硬起来,这对南非后来被迫改弦易辙无疑是起作用的。而这,也就是此前西方制裁的“软弱”一直受到批评的理由。

    但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很早就以强硬的制裁切断了南非的对外经济联系,是否就对改造南非有利,也确实难说。历史上外部压力使布尔人的“牛车阵心态”更加顽固、相对开明的英语白人处境尴尬、而黑人境遇更糟的情况也不是没有过。反之,即使在国际制裁“软弱”时期,经济开放也确实“潜移默化”地增进着人权意识。在南非,许多外资公司人权观念明显强于南非本土公司,尤其是阿非利卡白人公司。1977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董事、黑人牧师沙利文提出美国在南非公司应遵守的6大原则,号称“沙利文原则”,即:公司公共场所无种族隔离;支持黑人组织工会;所有雇员同工同酬,工资须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培训黑人从事管理与技术工作的能力;提拔黑人进入管理岗位;改善雇员住房、交通、医疗、教育等福利。到1980年,137家美资厂商签字实行沙利文原则。欧共体也为其商家在南非企业规定了类似原则,尤其强调黑人参加工会的权利。外资公司这些做法对南非本土公司也形成了很大的压力。这对于种族隔离制度在1980年代越来越难以为继,也起了很大作用。

    其实,即便外资公司并不有意识地推广“沙利文原则”,资本大量输入后也会改变那里的劳资博弈形势:资本趋向于过剩(至少减少了稀缺),谈判地位下降;而劳动趋向于稀缺(至少减少了过剩),谈判地位上升。尽管专制体制人为的政治压迫会延缓这种上升,但随着趋势的发展它最终还是会表现出来。

    然而反过来讲,对于资本流出地的“高人权”地区而言,这个作用却是相反:资本对于本国工会“惹不起,躲得起”,资本“外逃”低人权地区并将廉价商品反向输入,将导致高人权地区资本趋向于稀缺,劳动趋向于过剩,“工会蔫了,福利黄了,劳资平衡打破了,’野蛮资本主义’回来了”的后果就很难避免。

    所以发达国家的左派反对市场全球化,其实是很自然的。这也就是“福格尔影响”的体现。但资本输入地的低人权地区也跟着反,则是莫名其妙。其实南非的非国大,甚至南非共产党,其在1980年代后的实力上升都受益于全球化背景下的这种有意和无意的“沙利文影响”,他们的任务也不是抵制市场全球化,而是推进“人权全球化”。

    应该指出:如果市场全球化之后又没有“人权全球化”–至少是最基本的人权原则的共同遵守,上述“反向影响”是难以忽视的。事实上,跨国经济交往不仅有“沙利文影响”一种可能。外资进入“低人权”地区就入乡随俗,学会了“潜规则”,学会了“搞定”官员,学会了借助官府弹压劳工、圈占土地、赶走讨厌的环保人士和NGO……,这种事南非有,中国有没有?我想不必再说了吧。而一些外资乐不思蜀之后,回到本国反倒不适应了,他们又把这种反向影响带回本国。

    总之,全球化使世界各国的互相影响明显增强,即便是纯粹经济意义上的联系,事实上也不可能不在经济以外的领域产生影响。但是过去人们似乎只从正面来考虑这种影响,即“高人权”地区影响“低人权”地区,使其提升人权。区别似乎只是有些人欢迎这种影响,有些人则害怕这种影响(如南非的一些布尔人谓之“英国殖民主义”的阴谋)。

    但事实上影响总是双向的:“高人权”地区影响“低人权”地区使其提升人权,我们可以以上述“沙利文原则”为例,谓之“沙利文影响”。而“低人权优势”影响“高人权”地区使其不得不降低人权,则可以以上述福格尔的研究外推,谓之“福格尔影响”(不能理解为福格尔赞成这种影响,但他无疑提示了这种影响)。笔者当然希望“沙利文影响”胜过“福格尔影响”,但事实是否总是如此,恐怕有待观察。在这方面,应该指出中国与南非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经济规模之大,非南非可比。国际社会改变中国也要比改变南非困难得多。相反,小小南非几乎不可能“改变世界”,而中国“改变世界”的可能性却无疑比南非改变世界的可能性为大。

    “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超经济强制:中国与南非问题的同质性

    这就涉及到中国与南非的不同了。笔者去年在一些会议上提出中国与南非比较的话题后,引起了不小反响,同意的就不说了,反驳的意见中有一种很有意思:开始激烈地斥责我这样比较大逆不道,强调中国与南非如何不同,但说着说着就不由自主地对号入座,以白人的姿态同情起种族隔离制度来,并激烈抨击我的“黑人立场”:“秦晖此文太烂!明显选择性失明。南非黑人当政后,治理得一塌糊涂。无论是经济还是治安。”“南非黑人处在蒙昧的部落社会,根本缺乏管理现代国家的能力。对他们给予普选权,事实上是在制造社会灾难。正确的办法是让南非黑人精英与白人一起共治,而非普选。”甚至还有人像1994年南非大选时的白人极右翼那样,主张白人“自我隔离”,建立摆脱黑人的“白人家园”!正如另一些网友所说:这些反驳恰恰反过来证明了中国与过去的南非很相似。

    我不想简单地谴责这种公然支持种族隔离的说法“不正确”。因为民主化以后的南非确实面临严重的治理困难。尽管并非像这位网友说的那么“一塌糊涂”,在这方面我还是很同意杨立华先生的意见:1994年后民主南非总的趋势是向好的,而且有许多经验可以启示我们。但是无疑,1994年后的南非的确也有黑人民粹主义蔓延的问题,尤其最近祖马总统当选后更是如此,对此不光白人,前总统和非国大领袖姆贝基等许多黑人有识之士也表示忧虑,非国大事实上已经为此分裂。从目前情况看,南非变成“第二个津巴布韦”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时势难料,谁也无法完全排除这种可能。

    把这些问题都归咎于“种族隔离后遗症”未免太简单化。而且就算是后遗症,有时一种坏东西一旦形成经济学上所谓的“路径依赖”,强行摆脱反而会导致更大的问题。我前面也提到南非民主化以后,约翰内斯堡出现了从种族隔离时代“前拉美化”的“美丽城市”到“类拉美化”治理危机的演变。很多华商对此深有所感。南非民主化以后与中国建交,大批国人到那里经商创业,他们看到的是一个民主化以后像拉美、更确切地说比拉美还严重的“治安不良”城市,而过去的“前拉美化”城市在他们眼里就像北京,因此产生上述这位网友的说法毫不奇怪。他们并没有在“前拉美化”时代当黑人的体验,如同没有在《城管操作实务》下的北京当外地小贩的体验一样。

    但研究者不能只讲“立场正确”。如果确实以前的体制已经形成了牢不可破的“路径依赖”,强要摆脱反会陷入更大困境,那么我们是不是只能接受现实,不要再发表“无用的”甚至“反而坏事的”批判了?

    当然不是这样。

    南非的情况并不那么悲观。但这涉及到对1994年后民主南非改革经验教训的全面考察,这只能以后再谈。

    至于说到中国,上面这位网友事实上是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南非与中国的问题有没有同质性?可不可比?第二,如果可比,那么假如未来中国民主化了,会不会也陷入如同南非1994年后的那种困境?如果不会,那么中国与南非有什么不同?

    这里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南非与中国的问题有同质性吗?当然是有的。一个最直观的证据是:这两个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下等人”的低贱地位。种族隔离时期的南非法律规定只有白人有选举权,黑人是没有选举权的。而中国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十六条也白纸黑字地规定:人大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就是所谓的“四分之一选举权原则”。换句话说,每个农村人等于四分之一人!有人提到这一点时曾经指出:美国法律在南北战争前规定黑奴有“五分之三选举权”。当然,不能简单地由此说美国黑奴地位就比南非黑人和我国农民更高,但后两者地位很低是显而易见的。

    尽管南非黑人与白人生理特征区别明显,而中国的城市“户籍居民”与“进城农民”就难以从生理特征上区别,因此南非压迫黑人是一种赤裸裸的种族歧视,容易为世人注视,现代文明对这种歧视也比较敏感。而中国歧视“农民”则往往被认为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平等”,即所谓“阶级”的问题,“贫富”的问题,或者就像本文前面提到的那种误解:刘易斯模型中“二元结构”的问题。许多人认为这种问题到处都有,甚至一些左派朋友认为这本身就是“市场化改革造成两极分化”的结果。然而,对于南非的“黑白”问题无论国际社会有什么样的“左右”分歧,却不会有人说南非黑人的境遇是市场经济中黑人与白人“自由竞争”造成的,更不会把南非的问题归结为“新自由主义”或“福利国家病”。

    但这两种歧视当然是有同质性的。我们可以从梅因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理论的角度看,这两种歧视显然都是典型的“身份”歧视。当然历史上的身份制有很多类型,如印度及不少民族传统上都有的种姓(caste)制。与印度的caste制不同的是:中国的身份制在很大程度上是1950年代以来国家政策规定的结果。时至今日户籍歧视仍然明目张胆地明载于各种官方文件中。而且一经官府“特赦”,其原有身份特征就会消失。如农民出身的人一旦成为高官,普通人包括市民对其的敬畏与对市民出身的高官并无不同。而印度的种姓制是一种几千年来的传统习惯,尽管今天印度官方立法与政策一直是反种姓的(印度法律不会规定“贱民”只有“婆罗门”四分之一选举权),但民间的种姓歧视仍然“不合法”地存在。在这一点上,中国的身份制也更相似于南非的制度,因为后者也是国家正式立法的产物。

    而理解这种同质性的最明晰的说法恰恰来自被国人奉为理论祖师的马克思。众所周知,马克思非常强调市场经济中“形式平等掩盖下实质的不平等”与非资本主义条件下“超经济强制”导致的不平等的区别。在马克思看来,超经济强制意味着身份性的“统治与服从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所谓“自然发生的统治与服从”指各种与身俱来的等级,包括种族压迫,而“政治性的统治与服从”则是一种后天的、体制的安排,对“农民”的歧视显然就是这样。马克思认为这两者是同质的–它们都既异质于“私人交换”的社会(即今人所谓资本主义),也异质于“自由人联合体”社会(马克思理想中的未来社会)。

    南非的阿非利卡白人思想界为种族隔离与歧视黑人的制度辩护时自有一套理论,从白人归正教会关于他们是“上帝选民”的神学解释,“白人比班图人更早来到南非”的史学观点,直到从文化多元论出发得出“白人的人权标准不适用于黑人”、白人与黑人只能“各自发展有各自特点的民主”的理论,可以说是振振有词。而中国那种把农民当成贱民的体制当初在苏联也曾得到列宁所谓农民是“半反动阶级”、“60个农民必须无条件服从10个工人的决定”的阶级优劣论的促成,受到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关于以农村为“殖民地”、靠“剥削”农民进行“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的理论支持。当然在靠“农民革命”建立的新中国,表面上毛泽东对农民的看法与苏联人相比要积极得多。但他心目中的“好农民”从一开始就指所谓“绝了发财之望”的那些人,他们很多其实是游民;而所谓“对赵公元帅礼拜最勤”的那些上进农民,他是非常厌恶的。由此产生所谓“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所谓小农“落后”、“自私”、“保守”的阶级歧视理论和敌视农民“自发势力”的观点。即使文革时理论上最“左”、“贫下中农”形象最高大的时候,那些不服服帖帖“为革命种田”而要进城打工挣钱的人也不被当作“贫下中农”,而被谓之“盲流”,那时就备受歧视,改革后对“农民工”的歧视其实就是来源于此。

    现实中中国的农民歧视与过去南非的黑人歧视的确同样是“非竞争”的、制度性的、强制性或身份性的,两者都截然不同于自由竞争条件下的“阶级分化”,而属于更为落后的基本人权不平等。而且笔者前文已经列举的大量事例都证明:这种歧视的力度在中国往往比南非更大。如:中国民工办暂住证要交很多钱,南非黑人办通行证不要;黑人出示了通行证就不会被抓,而民工在特殊时期出示了暂住证仍然会被抓;中国民工的“无证被抓率”总体上也比南非高;中国的“流入控制”比南非更严格;中国“农民工”的家居率比南非黑人劳工低,而“两栖”率比南非黑人劳工高;中国“梳理”打工者的陋居比南非更铁腕,而且南非毕竟还有“安置”,中国则往往是纯粹驱逐;而为了把“暂住者”留在乡下,两国搞的乡村建设中,中国的财政投入也远不及南非;等等。同时,也有一些方面南非对待黑人比中国对待农民更恶劣,如上文所述的土地方面,300年来南非白人圈黑人的地,就规模(而非速度)来讲比我国目前的圈地运动要更严重。

    当然,在世界潮流中这两个国家都在进步,中国改革中的进步是明显的,南非即使在1994年民主化之前也已经有不小的变化。在弱化歧视、提高人权的过程中,中国总的趋势与南非是相似的,但进度则比南非晚许多年。例如,中国由征发劳工制转向“流动劳工”是在1980年代,而南非是在1910年代;现在南非已经由“流动工人”变成了自由就业与定居,中国还远未做到这一步;在对“流动者”的盘查中从“无证抓人”为主改为以“无证罚款”为主的“软歧视”,南非发生在1980年代,而我国发生在2003年后;南非的“通行证”于1986年废除,我国至今尚未,只是一些城市最近出台了改“暂住证”为“居住证”的试点,尽管只限于特定的“人才”,毕竟也可能是“暂住证”制度衰亡的开始;……当然也应该指出,中国这些变化虽然发生得晚,但在一些方面进展还是不慢的。

    总之,中国与过去的南非都存在着严重的体制性的身份歧视即“低人权”现象,因此需要基本人权平等(即马克思讲的“形式平等”)的改革,而且中国甚至更需要。

    中国与南非的不同:中国能避免民主化以后的“类拉美化”危机吗?

    现在我要回答第二个问题:如果中国与南非可比,那么“中国的明天”会发生“南非今天”的事吗?今天南非那些好事,如身份平等政治民主等等,乃至曼德拉与德克勒克倡导和解、图图主持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对待历史问题的化解,等等,当然已成为佳话。但是新南非的“类拉美化”治理困境的确比较严重。我们在南非的华商作为治安不良的重要受害者,感受固然比当地黑人强烈,但当地舆论也是非常不满的。各国历史上民主化以后有一段“转型混乱”不止南非为然,例如不少中东欧国家也有过这个阶段。但是1990年前后发生变革的中东欧除了极少数发生战乱者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早已结束“阵痛”转入复兴和繁荣,一些国家已经通过“考试”加入欧盟成为“准发达国家”。而南非民主化比他们只是略晚,却至今还没有走出适应期。应该说,要讲“民主化的代价”,南非付出的这种代价要比大多数中东欧国家都更大。

    但是南非现在即使是白人,也绝少有人讲不该民主化的。这固然说明了民主、人权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另一方面,我国有些人总喜欢拿一些东欧国家民主化之后的“乱象”来证明民主化搞不得。南非既然民主化之后“更乱”,应当更好拿来说事。无奈反对种族隔离的“政治正确”似乎比反对“斯大林体制”还明显,它已成为从自由主义者到南非共产党人都坚守的“共同底线”。所以我们上述网友的那些话也就是在网上说说,恐怕上不了正式媒体。

    然而既然有人这么想,我们也应该回答:假如未来中国推进了民主,会不会也陷入如同南非1994年后的那种困境?

    严肃的学者不会以算命先生自居,但我至少可以说,中国如果推进宪政民主,出现某些中东欧式的过渡期问题是可能的,但出现南非式的困局几乎不可能。

    南非如今并非一切问题都是“路径依赖”所造成,1994年后南非是有些教训要汲取,这里无法详述。这里要说的是:中国与过去南非的问题除了上面提到的同质性的一面外,当然也还有一些重要区别。其中主要有二:

    第一,南非的“黑白之别”要比中国的“城乡之别”更为刚性化。

    所谓刚性化,就是歧视者与被歧视者之间区别的不可改变性。前面说过,中国的体制性歧视力度在很多方面比南非还大,“低人权”比南非还严重。但是歧视力度大,并不意味着歧视者与被歧视者之间区别的“不可改变性”也大。由于南非的肤色差别直观而且固定,“黑转白”是不可能的。而中国农民即便在身份壁垒最严格的时代,也有一些人获得恩准“农转非”。南非亲白人政权的黑人保守派酋长再受宠,充其量也只能在白人政权支持下统治“黑人家园”,不可能进入白人国家的权力层。然而中国的“农民”则不同,尽管在公务员录用上同样有身份壁垒,但“政务官”却实行“特恩制”。即便在当年农村中饿殍盈野、农民一般状况比南非黑人糟得多的“三年人祸”时期,中国的官员中出身农民的也很多(其比例甚至比今天多);而且在中国特别典型的“官本位”下,农民出身者一旦当了大官,老百姓哪怕是“市民”在他面前也得俯首帖耳。显然,在中国,“农民”之所以弱势并不是因为他种田,而是因为他处在权力金字塔的最下层。所谓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本质上其实是有权有势者和无权无势者之别。

    不仅现在如此,中国历史上历来有“布衣卿相”,有人认为这就是“平等”,其实,这只是有权者与无权者之别的“刚性”小,但这并不意味着有权者欺负起无权者来就更温和,也不意味着“官民矛盾”就更小。道理很简单:“布衣卿相”并不是“代表布衣的卿相”,皇恩之下的“布衣卿相”只是政治暴发户,他的暴发并不意味着“布衣”阶层有了“代议士”。相反,他虐待“布衣”甚至可能甚于贵族虐待自己的属民。因为“受宠的奴才对待不受宠的奴才,往往比主人对奴才更厉害”。中国历史上“官逼民反”的现象多于一般贵族制社会中贵族逼反附庸的现象,是毫不奇怪的。而反过来,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却基本上都是由非农民人士、甚至是由贵族领导的。

    今天推进民主改革当然绝不同于历史上的“农民起义”,但是体制的这个特点却使得人们更有可能把改革看成是体制间的斗争,而不是一拨人(比如黑人)与另一拨人(比如白人)的斗争。一方面,现体制下农民出身的官员未必会为农民说话,然而农民能够成为官员(不像南非黑人不可能在白人政府中当大官)这一点却吸纳了农民中最有政治活动力的少数精英,使得中国农民中难以产生南非黑人中那种曼德拉式的人物。从这一点讲,中国的农民问题似乎比南非的黑人问题更难解决。

    但另一方面,这样的人物在“非农民”当中出现却是非常可能,就像历史上的农民抗争往往都是非农民人士发起一样。南非白人中再开明的人物也很难成为黑人领袖,中国显然就不是这样。从这一点讲,中国的农民问题又比南非黑人问题要“容易”解决。

    而这又涉及到第二个重要区别:在南非黑人固然是“低人权”,但在白人中早就实行宪政民主;而中国即便在市民、甚至是“素质最高的”市民即大学和知识分子群中也无民主可言。因此中国城市居民中的利益一致性明显不及南非白人。前面说过,中国的制度性歧视在许多方面比南非力度更大,但是中国“城乡鸿沟”确实不如南非的“黑白鸿沟”那么深,为什么?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中国农民的人权水平比南非黑人更高,而是因为中国“市民”的人权水平比南非更低,尤其是我们的“穷市民”与他们的“穷白人”相比更是如此。在南非,低人权只是对黑人而言,而在中国,“市民”中也存在着这种问题。

    前面提到,过去南非白人有选举权而黑人没有,中国则是农民的选举权只为“市民”的四分之一。看起来好像中国农民毕竟还有四分之一,比南非黑人完全没有要强。但其实谁都明白中国的选举是怎么回事,所以在选举权问题上与其说中国农民强于南非黑人,不如说中国市民明显弱于南非白人。那条法律固然是公开宣告了歧视,但谁都知道,农民的弱势其实主要并不在于这个“选举权差异”。在南非,1994年的民主化只是黑人获得了民主权利,白人早就有了这些权利,他们在1994年基本是一无所得。而中国未来民主的推进却是市民与农民都受益的。南非“穷白人”的维权早在1920年代就获得决定性进展,当代他们基本上不存在维权问题,如果要“维权”那就是针对黑人维护他们的特权了。而中国城市弱势者被侵权问题十分严重,并非只农民有维权问题。尽管他们也有利益冲突,但城市弱势者的维权主要并不是冲着农民来的。南非“穷白人”歧视黑人甚至比富白人更甚,中国城市尽管也有下岗工人抱怨农民工“抢了自己的饭碗”之说,但这种声音并不强大,他们更多还是抱怨“官商勾结”,而外来打工者受到的排斥也主要不是来自他们。

    南非白人社会实行欧洲式的福利制度,“穷白人”得到高水平的保障;而中国即便在城市居民中也是“负福利”制度,尤其在市场化改革后市民分化明显,可以说在很多方面中国城市贫民如今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如种族隔离制度下南非的“穷白人”,而当年南非白人社会内部比今天的中国城市居民内部更加“社会主义”。这使得南非白人、尤其是阿非利卡穷白人更难适应种族特权废除后的环境,而在一部分黑人中蔓延的民粹主义又带有敌视一切白人、乃至一切“非黑人”的“逆向种族主义”色彩。

    因此中国的城市社会比南非白人社会更复杂。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可以说贫富分化只是隐性,官民对立无从体现,而城乡差异最为突出。但现今官民对立之凸显,不仅超过贫富差异,而且有超过城乡差异之势。中国城市知识界为农民鸣不平、呼吁提升农民权益的声音要远远超过农民自己的声音,而农民出身的官员为农民说话的反倒更少。这与南非基本上是曼德拉这样的黑人精英在为黑人说话,形成鲜明对比。

    南非对黑人的歧视之所以没有“特恩制”,除了黑白肤色不可变外,更重要的是白人社会的民主制不可能允许皇上把(白人的)特权随意赏赐给他所宠幸的(黑)人,当然,他也不能剥夺他不喜爱的人(如白人中的反对派)的公民权(种族主义下的公民权也就是白人特权)。而我国的市民中也没有民主制,皇上就可以随意把市民贬为“农民”(如当年的“上山下乡”和剥夺贱民城市户籍),也可以把他欣赏的奴才提拔成权贵。正因为如此,所以南非会产生让“黑人家园”“独立”的计划,因为在民主制度下公民权是不能侵犯的,要坚持歧视黑人,最终你就只能把他当成外国“偷渡客”。而在中国根本就没有这种必要,官家拘留或驱逐老百姓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假如是“外国人”反倒麻烦了–在中国,“外宾”才是享有特权的!

    正因为如此,中国的体制性歧视严酷性虽不亚于南非,但“随意性”则更为突出。中国的“户籍制度之弊”并不是户籍本身的问题,也不可能仅仅通过取消“农业户口”来解决。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官商结合搞“圈地运动”之风大盛,许多地方已经出现了“反向的”户籍政策,即强迫农民“农转非”、“(行政)村改居(委会)、镇改街(道办事处)”。一旦“村改居”了就可以把农民的土地没收–因为官家规定你已经不是农民了,而“非农土地”铁定就是“国有”的!显然,在没有民主和权力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取消“农业户口”和设立“农业户口”一样都可能造成歧视。

    但这反过来也会增加改革的灵活性。实际上,只要地权归还农民,政府权力受限,不能随意圈地,城里不再搞“梳理”,“农民工”能自组工会,失业农民工不被视为“有退路的返乡者”,乡村普及社会保障,教育考试取消地区歧视……,一句话,把农民当成公民,把农民的土地当成公民财产,把“农民工”当成工人(而非“流动工人”),把“返乡农民工”当成(需要保障的)失业工人,“城乡对立”也就化解掉了。这些事情当然也很难,也有各种冲突与风险,但要说会在农民与市民之间形成像南非那样“黑白分明”的族群对立,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在中国瓦解身份壁垒的动力主要在国内,而不是像南非那样很大程度上来自国际社会;主要靠普世价值在城市居民中的传布,而不是像南非那样靠黑人自己的抗争。在这方面,改革时期的中国也确实取得了不少进步。从“征发民工”制到对“主动民工”设限,从查证拘捕到查证罚款,从废除强制“收容”到开始简化暂住证制度,从放松打工限制到教育与居住限制也开始松动,中国的“低人权优势”确实正在弱化,而它的经济也在减速。当然这种弱化的进度即便与南非种族隔离制度末期的水平相比也远不能如人意。但与南非相比,中国的制度性歧视问题更是一个纯粹的民主问题(更确切的说是个“共和”–通过宪政制度建立利益群体的理性博弈机制–问题)。而南非的剧变虽然也叫“民主化”但看来仅仅民主还是远不能一下消除种族鸿沟的。中国的民主进程也伴随着利益的冲突,也会有种种风险,其中也包括民粹主义风险–但是中国的一般民粹主义与那种带有深刻种族烙印的“黑人民粹主义”不同,不会造成族群撕裂与国族认同的危机。

    总之,至少在目前条件下,中国体制的路径依赖程度要比南非小。中国如果出现民主化,放弃“低人权优势”确实可能会使中国经济增长的“奇迹速度”放慢(其实不放弃也会放慢),但经济增长的质量及其与居民福祉的关联会改善。这种转型的确也有风险,像人们在中东欧国家看到的那样。但发生严重治理危机的可能性,至少要比南非小得多。今天的中国确实很像当年的南非,但是由于上述差异,加上南非先行的民主化中一些教训如果能够被吸取,今天民主南非面临的一些问题,明天的中国民主化进程是能够避免的。像宋鲁郑先生那样以南非的“乱象”来吓阻中国民主化,不会比当年极右翼白人以东欧的“乱象”来吓阻南非民主化更有效。

    不过,所有这一切都有赖于国人在经济“奇迹”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一方面要防止陶醉于“奇迹”而漠视“低人权优势”积累起来的社会危机,防止社会不公正从“权家通赢”恶化成“赢家通吃”,另一方面要利用高增长提供的物质条件,抓紧利益缓冲余地较大的这个时机推进政治改革,启动民主,提高人权,增进自由与福利,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南非的前车之鉴表明“低人权优势”造就的奇迹并非永久可恃,而到了不可恃之时再思易辙,就积重难返了。中国倒是不会有南非式的黑人民粹主义,但由于我上面讲的原因,其实中国不分城乡发生弥漫性民粹主义的可能性会比南非更大(南非现在基本上不会有白人民粹主义的爆发)。如果真的陷入了那种寡头主义与民粹主义的恶性循环,也是很难收拾的。中国如果在“奇迹”时期启动民主,不会有南非今天的困境,但是如果到了“奇迹”不再,像1997年经济滑坡中的印尼那样“不得不民主”的话,那就可能不是什么南非困境的问题,而是更严重的、类似1917年的“俄国困境”的问题了。

  • 席南华:关于汉语字词扩展必要性的思考

    语言是社会最基础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交流最基础的工具。汉语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和独特的魅力,承载着博大精深的思维与文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用语言表达的信息是巨量的。由于新的信息、技术和物品不断大量出现,表达和命名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大量合适的词汇,也需要新的字,这其实对汉语带来很多的挑战。

    很多的词汇包括技术术语、药物名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学术词汇等都出自西方,目前用汉语翻译这些词汇有诸多的不便。很多的术语的准确翻译十分不易,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大量西药的中译名称复杂且与汉字的常用意思没有关系。例如,一种用于镇咳的西药的翻译名是“枸橼酸喷托维林片”,用汉语进行书写和记忆是很困难的,普通人也看不出含义,西文名“Pentoxyverine Citrate”书写则要简单一些;又如,一种适应症为HIV-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1型)感染、慢性乙型肝炎的西药中译名是“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复杂程度让人生畏,西文名“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Tablets”也不简单,但看上去比汉语的表述简单一些。这里出现的字、词汇和翻译的问题,可能表明我们需要考虑汉语字词扩展这一问题。

    目前对新的命名和翻译外文词汇,都是在现有的汉字中通过适当的组合来表达。由于每个汉字都有丰富的含义,与其他的汉字组合形成了很多的词汇,一方面导致汉字新组合的选项在变少,另一方面汉字新组合在表达新含义时会受到新组合的汉字原意干扰,甚至这些汉字其他组合一些隐形的含义干扰也难以避免。这对于我们在阅读和理解汉语表述的相关内容时,思维的准确性和速度都有可能带来影响。

    虽然文艺和语言工作者喜爱汉语表达的多义性,但人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看翻译作品有时候很费解,看原文就会感到清晰得多。这不是一个局部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

    有西人曾言:我的语言边界就是我的世界边界(The limits of my language mean the limits of my world)。在牛顿与莱布尼茨创立微积分后,英国与欧洲大陆微积分的发展道路上的选择也揭示了语言和记号的影响。当时英国人选择牛顿的体系与符号,欧洲大陆选择莱布尼茨的体系与符号。结果导致此后100多年,英国在以微积分为基础的分析数学上远远落后于欧洲大陆,整个数学领域也失去了某些最优秀的大脑本可以作出的贡献。这个局面直到19世纪英国的剑桥分析学派向欧洲大陆学习并创新才得到改变。

    五四运动以来,对汉字和汉语发展的思考从来没有停止过,期间还造过一些汉字,例如,文学家夏衍根据口语创建的“搞”和“垮”,胡刚复根据对热力学一个西文术语“entropy”的理解创建了“熵”等。如今这些字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字了。但是过去70余年未见有通行的新字。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汉字改革方面主要以简化和整理异体字为主,其中主要的动机之一是扫盲,以及降低学习和书写汉字汉语的负担,已取得巨大成效。另一方面,所做的汉字改革似乎基本上没有考虑汉语的扩展需要。

    日语的文字借助了汉字的体系,除了汉字外,还有假名和罗马字,其中假名有平假名和片假名之分,后者多用来写外文专有名词和术语之类,虽然在解决了一些问题的同时也带来很多其他问题,但有可能平假名和片假名对日本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也是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因为这套系统对精确表达科技和精确思维都是有用的。

    目前的科学体系和技术体系仍然以西方文化的为主导。我们尚未建立起汉语中的科技语言体系,甚至我们可能还没有意识到建立这个语言体系的基础重要性。没有汉语的科技语言体系可能已经带来很多潜在的影响,如科学和技术的思维在融入汉语的语言和文化中会更为缓慢,大众与青少年在学习科学和技术的过程中难以体会到一些精髓和精神,形成的观念和思维容易出现碎片化和零散化的特征,不容易构成系统,进而影响到对科学和技术的理解及后面的发展。

    在别人的语言体系下开展工作,犹如在别人的土地上种花栽草,形成不了自己的花园。没有自己的科技语言体系,要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就难有立足之地。

    汉语如何更简单有效成体系地表达这一问题可能是很值得研究的。具体的问题包括:

    1. 是否考虑有系统的方式造新字,以表达社会发展和其他文化中一些新的基础信息内涵。(翻译时常出现难寻恰当的字词表达其中的意思例如,Tenure一词的翻译就困扰学术界很长的时间,目前还未形成普遍接受的表述,长聘和常任等职称表述都有使用。)

    2. 有无可能选定一些简单的汉字或以汉字为基础的符号,专门用于表达外来语的专有名词如术语、药名等。

    3. 普通话的发音是否可以做适当的延展,即便是目前的拼音系统,也有些声韵搭配没有相应的汉字。很多的方言中的一些发音在普通话里面也是没有的。目前每个汉字的普通话发音是单音节发音,方言中其实有多音节。语言丰富的发音对大脑的发育和智力及感知的成长都是很有益处的。

    4. 日语中平假名和片假名的使用对日本科技发展的影响。

  • 刘仁文:建立刑罚易科制度

    我国刑法适用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刑罚适用机制僵化。这一方面可能导致刑罚投入过剩,另一方面又可能导致惩罚力度不够或者惩罚效果不佳,两者都不能适应与复杂犯罪现象作斗争的现实需要。因此,我国犯罪法律后果体系完善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改变和扭转刑罚适用机制僵化的问题,这方面最紧迫的就是要建立刑罚易科制度。

    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刑

    随着重罪与轻罪比例的变化以及劳动教养等制度的废除,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刑法立法进入“活性化”时代,新增的不少罪名均属轻罪甚至微罪,目前11个刑法修正案增加的包括微罪在内的轻罪已达28个。反映到司法领域,必然会造就数量庞大的短期自由刑罪犯,如每年因醉酒驾驶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数量就相当庞大。可以说,短期自由刑司法判决伴随立法的扩张不断暴涨,已是不争的事实。

    由于临时性和短期性特点,短期监禁非但起不到改造罪犯重返社会的效果,反而会导致再犯率、累犯率居高不下的不利后果。在刑法立法扩张以及大量轻微罪入刑已成现实的情况下,要有效化解轻微罪入刑所带来的短期自由刑适用剧增的紧张关系,就亟须构建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刑制度,即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以罚金刑代替短期自由刑。

    具体而言,可以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重罪与轻罪的界分点,将一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与微罪的界分点,将易科的短期自由刑上限确定为三年有期徒刑。其中,对于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自由刑(含拘役),且被告人为初犯的,规定短期自由刑应当易科为罚金刑;对于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自由刑,且被告人为初犯并属于过失犯罪的,也规定短期自由刑应当易科为罚金刑;对于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自由刑,被告人虽为初犯但属于故意犯罪的,则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易科为罚金刑。

    罚金刑易科公益劳动等社区刑

    既然短期自由刑可以易科为罚金刑,那么,在罚金刑得不到有效执行时,能否将其易科为其他刑罚?特别是,能否将其易科为社区刑甚至短期自由刑?在这方面,国外的刑事立法大多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要否设立这一制度,学界有不同意见。否定论者的一个担忧是:如果允许将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会导致刑罚由轻变重,这既违反人权保障原则,也不利于回避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原则上讲,刑罚一旦确定就应当得到执行。如果允许大量的罚金刑判决都可以因为执行困难而不予执行,则必然会使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在将罚金刑提升为主刑且原则上要独立适用的情况下,这一点更须引起重视。基于此,对于那些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和减免事由仍然无法有效执行的罚金刑判决,就并非不能考虑将其易科为其他刑罚,包括短期自由刑。当然,这里进一步的制度设计还要考虑到最终罚金刑易科为公益劳动甚至短期自由刑的只是极少数,因为对罚金刑转采日额罚金制后,被告人的罚金将根据其本人的收入而定,这将大大增加罚金刑的可执行性;在此基础上,还要对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原因,如经济危机导致的失业等依法减免罚金(经法院裁定),这样剩下的就只能是那些极少数因个人原因(如因自己违反单位规定而被开除或辞退致使失去收入)而缴不起罚金的才需要易科执行了。

    不过,考虑到短期自由刑毕竟具有改造无力、易导致交叉感染等弊端,在需要对罚金刑进行易科时,应尽可能易科为短期自由刑以外的其他刑罚。笔者认为,将罚金刑易科为公益劳动应当是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这里的公益劳动,可以视为社区刑的一种。将罚金刑易科为公益劳动的相对合理性在于:(1)劳动本身是有价值的,对于那些因故丧失罚金缴纳能力的被执行人,易科公益劳动同样能创造价值,起到折抵的作用;(2)公益劳动和罚金均具有非监禁性,都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且公益劳动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与国家收取罚金后将其用于公共服务,可谓殊途同归;(3)公益劳动可以培养犯罪人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保持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从而有利于其重返社会。实践中,可以根据犯罪人的职业、特长等情况,将其未能缴纳的罚金易科为一定类型的公益劳动,公益劳动的时间与罚金数额要保持相应的平衡。公益劳动的执行有赖于犯罪人的配合,执行机关可以指导和督促,但不可强制执行。在此情形下,如果犯罪人不同意将罚金刑易科为公益劳动,或者同意后又怠于履行甚至拒不履行的,则有必要将罚金刑易科为拘役等短期自由刑。此时,固然要尽量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但刑罚的威慑力和强制力也必须得到保障,否则就失去了刑罚的意义。

    (原文刊载于《法学研究》2023年第5期)

  • 优锐研究所:实证主义——已经“过时”的主流范式

    我们经常说,不要光读书,而是要重视实践,否则就会变成书呆子。现代社会科学最讲究的就是实证(positivism),一定要有证据、有调查、有统计、有数据,而不是去搞形而上学的思辨。然而,那么多实证的研究,企业和政府里的人也没多少关注,发了那么多论文,社会各界也没多少人看,很多学科变成了学术圈内的自娱自乐,文科生依然难找工作,被看不起。

    考据来考据去,搞了一大堆定量研究,写出来的论文不断模仿理工科,希望通过这些量表和数据,让研究看起来更科学。不是说重视实证、重视应用能提高科学性吗?那为什么放弃了形而上学传统、加强实证研究的现代社会科学依然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这些努力最后都变成了东施效颦,社会科学不但没有成为科学,反而变成了伪科学,沦为为政治宣传服务的工具。

    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在自然科学家看来就是笑话,因为社会科学的结论往往既没有可重复性,也没有普适性,从而也就没有客观性。没有客观性,也就没有实用性和可参考性,真正的实干家、求知者也不会参考这些滥用方法的实证研究论文。这个道理很简单,比如你很想了解社会,你会去问一个创业成功的企业家,还是会去问一个社会学的博士?你认为谁更懂社会?比如你很想了解文学,你认为是莫言、刘慈欣更懂文学,还是一个文学教授更懂文学?再比如你想了解历史,你会去看历史学核心期刊,还是去看钱穆的《国史大纲》?你认为是一个新闻传播教授更懂新传,还是一个百万粉丝的up主更懂新传?

    实证主义并没有让人文社会科学获得尊严,反而使其既丧失了形而上学传统的精神性,又比不过自然科学的强解释力,陷入了四不像的局面。这就充分说明,实证主义是存在问题的,王阳明心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都非常强调实践的重要性,这种“实践”绝对不是“实证”,因为实践的主体是人,而不是方法;而实证的核心是方法,却不是人。实证主义有各种各样的方法,定量研究、质性研究、访谈法、案例研究、话语分析、内容分析、史料考据、社会实验等等,方法谁都可以学,学会了谁都可以做研究,研究出来的结果都一样。这导致的结果就是,实证主义依然培养书呆子,培养出一批没有个性的论文机器人,受过实证主义专业训练的书呆子并不懂真正的社会,他们认为只要熟练掌握某种方法就能进行研究了,就能指点江山了。这就好比一个篮球运动员,一直学习一种战术,练了十多年,只会这一种战术,然而一到真正的比赛,发现对手不按套路出牌,别说随机应变了,连他练了那么多年的这一种战术都毫无作用。

    实证主义之所以无法搞懂社会运作的逻辑,是因为其本体论预设的错误。社会运作的主体是人,而不是方法,也就是说,只有看懂人性,才能看懂社会,而不是掌握了定量研究就能看懂社会。真正看懂社会需要的是实践,而不是实证。人在实践中接受社会的毒打,才能理解自己和他人的人性和欲望,然后意识到社会的逻辑和教科书上的并不一样。如果一天到晚学习某种实证主义研究方法,那必然就像那个篮球运动员一样,永远只知道练战术,却不去真的打比赛,一到赛场上,可能连小学生都打不过。百无一用是书生就是如此。

    另一方面,物理学家也在本体论(ontology)层面证明了实证主义的谬误,20世纪以来,以相对论和量子力学为代表的现代物理时空观替代了牛顿力学的经典时空观。而现代社会科学的本体论根基还在孔德(Auguste Comte)那个时代,也就是经典力学世界观的时代,因此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一PK,就像是当年清朝人骑马射箭去对抗英国人的火枪火炮,完全就是被降维打击。

    人文社会科学真正的出路在于,让哲学回归它本来应有的面貌。最早的哲学既不是文科,也不是理科,而是一切知识和智慧的统称,从古希腊到近代都是如此。历史上的大哲学家往往是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又能搞数学运算、又会做实验,为人处事也是一流。而现在的哲学,不知怎么就变成文科了。柏拉图学园(Academy)门口挂着“不懂几何者,不得入内”,这句话值得我们深思。

    为了克服实证主义的弊端,现在的前沿激进哲学比后现代更后,比马克思更马,比黑格尔更黑,比拉康更拉。凡是过往,皆为序章,未来不是进化,而是爆炸。理论大变革才刚刚开始,让我们泰然若素,与自己的时代狭路相逢。我们身处的是人工智能革命的时代,为了不变成新时代的书呆子、后工业版孔乙己、封建保守思想的捍卫者,我们需要用真正的哲学来指导实践,这种哲学必须既包含文科、也包含理科,既包含科学、也包括技术,既包含历史、也面向未来,既包含严谨的科学研究(知识),也包含人的生活实践(智慧)。老子说为学日益,为道日损,真正的哲学必须是为学和为道的辩证统一。

  • 塔克·卡尔森采访普京(2024.2.9)

    一、开场白

    塔克:以下是对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的采访。拍摄于 2024 年 2 月 6 日晚上 7 点左右,地点就在我们身后的大楼,当然,这就是克里姆林宫。如果您观看了这段视频,就会发现访谈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正在进行中的战争,即乌克兰战争,它是如何开始的,正在发生什么,以及最重要的是它可能如何结束。观看前请注意一点。采访开始时,我们问了一个最明显的问题,那就是你为什么要这么做?你是否感到了威胁,一种迫在眉睫的人身威胁,这就是你的理由。我们得到的答案令我们震惊。普京滔滔不绝地讲了很久,大概有半个小时,讲到俄罗斯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八世纪。老实说,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政客“冗长辩论”的技巧,觉得很烦人,打断了他好几次,他也做出了回应。他被打断了,很恼火。但我们最后得出结论,不管怎样,这不是“冗长辩论”的技巧。采访没有时间限制。我们在两个多小时后结束了采访。相反,无论你同意与否,你即将看到的内容在我们看来都是真诚的。弗拉基米尔-普京(Vladimir Putin)认为,俄罗斯在历史上对乌克兰的部分地区拥有主权。因此,我们的观点是,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是他真诚的表达。就这样。

    二、 历史:从古罗斯到苏联解体

    塔克:总统先生,谢谢您。2022年2月22日,当乌克兰冲突开始时,您在全国范围内发表了讲话,您说您之所以采取行动,是因为您得出结论,美国可能会通过北约对我们的国家发动突袭。告诉我们为什么你认为美国可能会突然袭击俄罗斯?你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

    普京:不是美国要对俄罗斯发动突然袭击。我可没这么说。我们是在进行脱口秀还是严肃的谈话?

    塔克:这是严肃的谈话哈哈。

    普京:因为据我所知,您的大学专业是历史。

    塔克:是的。

    普京:所以,如果您不介意的话,我将只用30秒或1分钟的时间给您简单介绍一下历史,让您了解一下历史背景。

    塔克: 请说。

    普京:让我们看看我们与乌克兰的关系是从哪里开始的。乌克兰从何而来?俄罗斯作为一个中央集权国家,862年被认为是俄罗斯建国之年。但是,当诺夫哥罗德的居民从斯堪的纳维亚邀请一位维兰王子留里克(Rurik)来统治。1862 年,俄罗斯庆祝建国 1000 周年。在诺夫哥罗德,有一座纪念建国 1000 周年的纪念碑。882 年,留里克的继任者奥列格大公实际上是留里克幼子的摄政王。由于当时留里克已经去世,奥列格大公来到了基辅。他赶走了两个兄弟,而这两个兄弟显然曾经是留里克的班底。于是,俄罗斯开始发展基辅和诺夫哥罗德两个权力中心。俄罗斯历史上的下一个重要日子是 988 年,这一天是俄罗斯的洗礼日,留里克的曾孙弗拉基米尔大公为俄罗斯进行了洗礼,并接受了东正教或东方基督教。从那时起,中央集权的俄罗斯国家开始加强。理由是什么呢?因为整合了领土,建立了一体化的经济联系,使用同一种语言共同的信仰和在同一个大公的统治之下。中央集权的俄罗斯国家开始形成。早在中世纪,智者雅罗斯拉夫大公就提出了王位继承顺序。但在他去世后,由于种种原因,情况变得复杂起来。王位不是直接从父亲传给长子,而是从去世的王子传给他的兄弟。然后再传给他的不同儿子。这一切导致了罗斯作为一个单一国家的分裂和终结。这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当时的欧洲也是如此。但是,四分五裂的俄罗斯很容易成为成吉思汗早先建立的帝国的猎物。他的继承者,即拔都汗,几乎掠夺和毁坏了所有的城市。包括基辅和其他一些城市在内的南部地区丧失了独立。而北部城市则保留了部分主权。他们不得不向大汗纳贡,但还是保住了部分主权。随后,一个以莫斯科为中心的统一的俄罗斯国家开始形成。包括基辅在内的俄罗斯南部地区开始逐渐向另一块磁石—欧洲正在出现的中心—靠拢。这就是立陶宛大公国,它甚至被称为立陶宛俄罗斯公国,因为俄罗斯人在立陶宛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他们讲古老的俄语,信奉东正教。但后来立陶宛大公国和波兰王国统一了。几年后,又签订了另一个联盟,但这次在宗教领域,一些东正教牧师成为了教皇的下属。因此,这些土地成为波兰-立陶宛大公国的一部分。几十年间,波兰人对这部分人口进行了殖民化。他们在那里引入了一种语言,试图巩固这样一种观念:这部分人并不完全是俄罗斯人,因为他们生活在边缘地带,所以他们是乌克兰人。最初,“乌克兰人”(Ukrainian)这个词的意思是,这个人生活在国家的外围、边缘地区,或者从事边境巡逻服务。它并不意味着任何特定的族群。因此,波兰人试图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将俄罗斯的这部分土地殖民化,并且实际上对待这部分土地相当苛刻,甚至可以说是残酷,所有这一切导致俄罗斯的这部分土地开始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他们写信给华沙,要求尊重他们的权利,并向这里,包括基辅,派遣人员。

    塔克:请原谅打断,您能告诉我们波兰对乌克兰的压迫发生在哪个时期吗?

    普京:是在13世纪。现在,我会告诉你们后来发生了什么。为了不引起混淆,我会告诉你们日期。1654年,甚至是今年稍早的时候。当时在俄罗斯那片土地上掌握权力的人(即今天的乌东扎波罗热),要求把自己和土地上的人送还到俄罗斯血统和东正教信仰的统治者那里。但华沙没有回应这些俄罗斯统治者,事实上拒绝了他们的要求,他们转而向莫斯科求助,于是莫斯科把他们带走了。这样你们就不会认为我在捏造事实了。我给你这些文件。

    塔克:听起来不像是你编造的 

    普京:但这些还是档案馆的文件。复印件。这是博赫丹-赫梅利尼茨基(Bohdan Khmelnytsky)的信,他当时控制着俄罗斯这块土地的权力,也就是现在的乌克兰。他写信给华沙要求维护他们的权利遭到拒绝后,他开始写信给莫斯科。要求将他们置于莫斯科沙皇的统治之下之下。这些文件都有副本。我把它们留作纪念,还有俄文译本,你可以稍后再翻译成英。 但俄国并不同意直接接纳他们,因为他们认为与波兰的战争将会开始。然而,1654 年,以沙皇为首的俄罗斯最高神职人员和地主会议(旧俄罗斯国家权力的代表机构)决定将一部分旧俄罗斯土地划入莫斯科王国。不出所料,与波兰的战争开始了。战争持续了 13 年,然后在 1667年达成了休战协议。32 年后,我想是与波兰签署了一项和平条约,他们称之为永久和平条约。这些土地,整个第聂伯河左岸,包括基辅,都归了俄国。而整个第聂伯河右岸则留在了波兰。在叶卡捷琳娜大帝的统治下,俄国收回了包括南部和西部在内的所有历史土地,这一切一直持续到十月革命。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奥地利总参谋部依靠乌克兰化思想,开始积极宣传乌克兰和乌克兰化思想。其动机显而易见。一战前,他们希望削弱潜在的敌人,并在边境地区为自己争取有利条件。因此,奥地利总参谋部开始宣传在波兰出现的观点,即居住在波兰领土上的人并非真正的俄罗斯人,而是属于一个特殊的民族——乌克兰人。早在 19 世纪,就出现了要求乌克兰独立的理论家。然而,所有这些人都声称乌克兰应与俄罗斯保持非常良好的关系。他们坚持这样做。1917 年革命后,布尔什维克试图恢复俄罗斯国家地位,内战开始,包括与波兰的敌对行动。1921 年,与波兰宣布和平。根据该条约,第聂伯河右岸再次归还波兰。1939年,波兰与希特勒合作。它确实与希特勒合作了,不,应该说希特勒向波兰提供了和平和友好条约。作为回报,希特勒要求波兰向德国交还所谓的但泽走廊,该走廊将德国大部分领土与东普鲁士和柯尼斯堡连接起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这片领土被划归波兰。但泽取代了格达斯克市(Gdasnk)。希特勒要求他们友好地让出这块土地,但他们拒绝了。当然,他们还是与希特勒合作,共同参与了捷克斯洛伐克的瓜分。

    塔克:但我想问,你提出的理由是,乌克兰,当然是乌克兰的部分地区,乌克兰东部几百年来实际上一直是俄罗斯的领土。你为什么不在24年前就任总统时接受它呢?您有核武器, 他们没有,这其实是你们的土地。你们为什么要等这么久才拿回?

    普京:告诉你。历史背景的叙述即将结束。它可能很无聊,但能解释很多事情。

    塔克:不无聊。只是不知道它有什么意义。

    普京:很好,很好,我很高兴你能觉得这些历史有意思。谢谢。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波兰与希特勒合作。虽然它没有屈服于希特勒的要求,但它仍然与希特勒一起参与了捷克斯洛伐克的瓜分,因为波兰人没有把但泽走廊让给德国,而且走得太远,迫使希特勒通过攻击他们来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为什么1939年9月1日战争的开战对象是波兰?结果波兰毫不妥协,希特勒只好开始实施他的波兰计划。索比斯基(Sobieski),顺便说一下,我读过一些档案文件,苏联表现得非常诚实,它请求波兰允许它的军队通过波兰领土去帮助捷克斯洛伐克。但当时的波兰外长说,如果苏联飞机飞越波兰,就会在波兰领土上被击落。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战争开始了,波兰成了它对捷克斯洛伐克推行的政策的牺牲品。根据众所周知的《莫洛托夫-里宾特洛甫条约》(Molotov-Ribbentrop pact),包括乌克兰西部在内的部分领土将划归俄罗斯,因此当时被命名为苏联的俄罗斯重新获得了其历史上的土地。在伟大的卫国战争(我们称之为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之后,所有这些领土最终都被规定为属于俄罗斯,属于苏联。至于波兰,它得到了显然是作为补偿的原本属于德国的土地。德国的东部地区。这些现在是波兰西部的土地。当然,波兰重新获得了进入波罗的海和但泽的权利。但泽再次被命名为波兰。情况就是这样发展的。1922 年,苏联成立,布尔什维克开始建设苏联,并建立了从未存在过的苏维埃乌克兰。

    塔克:对。

    普京:斯大林坚持将这些共和国作为自治实体纳入苏联。出于某些莫名其妙的原因,苏维埃国家的缔造者列宁坚持认为这些共和国有权退出苏联。同样,出于某些不为人知的原因,他将一些土地和生活在那里的人们划归新成立的乌克兰苏维埃共和国,尽管这些土地从未被称为乌克兰,但它们却成为乌克兰苏维埃共和国的一部分。这些土地包括黑海地区,该地区是在叶卡捷琳娜大帝统治下接收的,与乌克兰没有任何历史联系。即使我们追溯到 1654 年,当时这些土地回归俄罗斯帝国。当时的领土面积相当于现代乌克兰的 3 到 4 个州,其中没有黑海地区。那是完全不可能的。

    塔克:1654 年。

    普京:没错。

    塔克:我只是想问,您显然对这一地区有着百科全书式的了解。但为什么您在担任总统的前22年里没有提出乌克兰不是一个真正的国家这一论点呢?

    弗拉基米尔-普京:乌克兰从苏联得到了大量从未属于它的领土,包括黑海地区。而这些领土是俄土战争的结果,俄罗斯在战后得到了这些领土,它们被称为新俄罗斯或另一个俄罗斯。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苏维埃国家的缔造者列宁以这种方式建立了乌克兰。几十年来,乌克兰苏维埃共和国一直作为苏联的一部分发展。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布尔什维克又一次进行了乌克兰化。这不仅仅是因为苏维埃领导层在很大程度上由来自乌克兰的人组成。相反,苏联推行的本土化总政策解释了这一点。其他苏维埃共和国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这包括推广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化,原则上这不是坏事。苏维埃乌克兰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除了战前属于波兰的土地外,乌克兰还得到了以前属于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的部分土地。因此,罗马尼亚和匈牙利的部分土地被划归苏维埃乌克兰,它们现在仍然是乌克兰的一部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完全有理由肯定,乌克兰是一个按照斯大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人造国家。

    塔克:您是否认为匈牙利有权从乌克兰手中夺回自己的土地,其他国家有权回到 1654 年的边界?

    普京:我不确定他们是否应该回到 1654 年的边界。但是考虑到斯大林时代,所谓的斯大林政权,正如许多人所说的那样,有许多侵犯人权和侵犯其他国家权利的行为。可以说,他们可以要求归还他们的这些土地。虽然他们无权这样做,但这至少是可以理解的。

    塔克:你有没有告诉维克托-欧尔班,他可以拥有乌克兰的一部分?

    普京:从来没有。我从未告诉过他。一次都没有。我们甚至没有就此进行过任何交谈。但我知道,生活在那里的匈牙利人希望回到他们的历史故土。此外,我还想和你们分享一个非常有趣的故事。我想说的是,这是一个私人故事。上世纪 80 年代初,我乘车从当时的列宁格勒出发,穿越苏联,途经基辅。在基辅停留了一会儿,然后去了乌克兰西部。我去了别列戈沃伊镇,那里所有城镇和村庄的名字都是俄文和我不懂的匈牙利文、俄文和匈牙利文。不是乌克兰语,是俄语和匈牙利语。我开车经过某个村庄,有一些人坐在房子旁边,他们穿着黑色三件套西装,戴着黑色圆筒形帽子。我问,他们是艺人吗?他们告诉我不是,他们不是艺人,他们是匈牙利人。我说,他们在这里干什么?他回答,你这是什么意思?这是他们自己的土地。他们住在这里。这是 20 世纪 80 年代苏联时期的情况。苏联保留了匈牙利语言、匈牙利名字和所有民族服饰。这些人是匈牙利人,他们觉得自己是匈牙利人。当然,现在出现了许多侵犯这一政策的行为。

    塔克:我想很多国家都对特兰西瓦尼亚(Transylvania)感到不安,你显然也知道这一点。但许多国家对 20 世纪的战争和一千年前的战争重新划定的边界感到沮丧,您提到的那些战争就是如此。但事实上,您直到两年前的二月才公开提出这个问题。在我今天读到的你的声明中,您用了大量篇幅解释说,您感到了来自北约西方国家的实际威胁,包括潜在的核威胁。这就是您进行特别军事行动。您这样说公平吗?

    普京:我知道我的长篇大论可能超出了采访的范围。所以我一开始就问你,我们是要进行严肃的谈话还是做秀?你说是严肃的谈话。那就请您多多包涵。我们来到了苏联乌克兰成立的时刻。1991 年,苏联解体,俄罗斯慷慨给予乌克兰的一切都被后者拿走了。我现在要讲的是今天议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点。

    塔克:谢谢。

    三、错在西方:从冷战结束到俄乌关系破裂

    普京:毕竟,苏联的解体实际上是俄罗斯领导层一手造成的。我不了解当时俄罗斯领导人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但我猜想有几个理由让他们认为一切都会好起来。首先,我认为当时的俄罗斯领导层认为,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关系的基本要素实际上是一种共同语言。那里 90% 以上的人口讲俄语。家庭关系,那里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人有某种共同的家庭或友谊关系。共同的文化,共同的历史,最后,共同的信仰,与一个国家共存了几个世纪,经济紧密相连。所有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所有这些因素加在一起,使我们的良好关系成为必然。

    第二点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我希望作为美国公民的您和您的观众都能听到这一点。前俄罗斯领导人认为苏联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不再有任何意识形态的分界线。俄罗斯甚至自愿、主动地同意苏联解体,并认为所谓的文明西方会将此理解为对合作与联合的邀请。这正是俄罗斯所期待的,无论是美国还是整个所谓的西方集体。有一些聪明人,包括德国的社会民主党大政治家埃贡-巴尔( Egon Bahr),在苏联解体前夕与苏联领导人的个人谈话中坚持认为,他们知道应该在欧洲建立安全体系。应该帮助统一后的德国,但也应该建立一个包括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和其他中欧国家在内的新体系。但北约不需要扩大。他是这么说的。如果北约扩大,一切都将和冷战时期一样,只是更接近俄罗斯的边界。仅此而已。他是个睿智的老人,但没人听他的。事实上,他曾经发过一次火。他说,如果你们不听我的,我就再也不踏进莫斯科一步。一切都像他说的那样发生了。

    塔克:当然,这一切的确成真了。我和您已经多次提到这一点。我认为这是一个公平的观点。许多美国人认为,随着苏联解体和冷战结束,俄罗斯和美国之间的关系会很好,但事实恰恰相反。但您从来没有解释过为什么您认为会发生这种情况,只是说西方害怕一个强大的俄罗斯。但我们有一个更强大的中国,西方似乎并不十分害怕。

    普京:西方害怕强大的中国胜过害怕强大的俄罗斯,因为俄罗斯有 1.5 亿人口,而中国有 15 亿人口。中国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每年增长 5%。过去甚至更高,但这对中国来说已经足够了。正如俾斯麦所说,潜力是最重要的。中国的潜力是巨大的。就购买力平价和经济规模而言,中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它在很早以前就已经超过了美国,而且还在快速增长。我们不要谈论谁怕谁。我们不要用这样的术语来推理。1991年之后,当俄罗斯期待着自己被接纳到文明国家的兄弟大家庭中时,类似的事情并没有发生。你们欺骗了我们。我说的你们并不是指你们个人。当然,我说的是美国。北约的承诺是不会向东扩张。但它发生了五次。有五次扩张浪潮。我们容忍了这一切。我们试图说服他们。我们说,请不要这样。我们现在和你们一样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共产党的统治。让我们谈判吧。此外,我以前也公开说过。曾经有一段时间,我们之间开始出现某种裂痕。在此之前,叶利钦来到美国,还记得他在国会发言时说的好话吗?上帝保佑美国,他说的一切都是信号,让我们进去。还记得在此之前南斯拉夫的事态发展吗,叶利钦受到了盛赞。南斯拉夫的事态一开始发展,他就大声疾呼支持塞尔维亚人。我们也不能不为塞尔维亚人大声疾呼,为他们辩护。我知道那里正在进行复杂的进程。我理解,但俄罗斯不能不大声支持塞尔维亚人,因为塞尔维亚人也是一个特殊的、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民族,拥有东正教文化等等。这个民族世世代代饱受苦难。好吧,不管怎样。重要的是叶利钦表示了支持。美国做了什么?

    美国违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开始轰炸贝尔格莱德。是美国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此外,当俄罗斯提出抗议并表示不满时,美国说了什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已经过时了。现在人人都援引国际法,但当时他们却开始说一切都过时了。一切都必须改变。的确,随着力量对比的变化,有些东西需要改变。这是事实,但不是以这种方式。叶利钦立即被拖入泥潭,被指责酗酒,什么都不懂,什么都不知道。我向你们保证,他什么都懂。2000年,我成为总统。我想,好吧,南斯拉夫问题结束了,但我们应该尝试恢复关系。让我们重新打开俄罗斯曾试图通过的大门。此外,我公开说过,我可以重申。在克里姆林宫与即将卸任的比尔-克林顿总统会面时,就在隔壁房间,我对他说,我问他:“比尔,你认为如果俄罗斯向你提出要求,你会怎么做?比尔,你认为如果俄罗斯要求加入北约,你认为会实现吗?” 他突然说:“你知道,这很有趣,我想也许吧。”但到了晚上,我们共进晚餐时,他却说 :“你知道,我和我的团队谈过了,不,现在不可能了。”你可以问他,我想他会看我们的采访,他会确认的。如果没发生这种事,我是不会这么说的。好吧,现在不可能了。

    塔克:你是真心的吗?真心加入北约?

    普京:听着,我问了克林顿,到底有没有可能?我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我想知道领导层的立场….

    塔克:但如果他说可以,你会加入北约吗?

    普京:如果他答应了,和睦的进程就会开始,如果我们看到我们的伙伴有一些真诚的愿望,最终可能会实现。但这并没有发生。好吧,没有就是没有,好吧,好吧。

    塔克:为什么这么说?我只是想说说动机。我知道,你对这件事很耿耿于怀。我理解,但你认为当时西方为什么拒绝你?为什么会有敌意?为什么冷战结束后没有修复两国关系?在你看来,这是出于什么原因?

    普京:不,这不是愤懑。这只是陈述事实。我们不是新郎新娘,苦涩、怨恨,在这种情况下与这些无关。我们只是意识到我们在那里不受欢迎,仅此而已。好吧,好吧。但让我们以另一种方式建立关系。让我们在其他地方寻找共同点。为什么我们会得到如此消极的回应,你们应该去问问你们的领导人。我只能猜测原因,国家太大,各自有自己的观点等等。而我看见了美国和北约是如何解决问题的。

    现在我再举一个关于乌克兰的例子。当美国领导层施压,所有北约成员国都顺从地投票,即使他们不喜欢某些东西。现在,我告诉你们 2008 年乌克兰在这方面发生了什么。不过,在那之后,我们尝试以不同的方式建立关系。例如,在中东、伊拉克事件中,我们以非常柔和、谨慎、小心的方式与美国建立关系。我曾多次提出,美国不应支持北高加索地区的分裂主义或恐怖主义。但他们还是继续这样做。美国及其卫星国为高加索地区的恐怖组织提供政治支持、信息支持、资金支持,甚至军事支持。我曾经向我的同事,也是美国总统提出过这个问题。他说这是不可能的。你有证据吗?我说有,我为这次谈话做好了准备,我给了他证据。他看了之后,你知道他说了什么吗?我道歉,但事情就是这样。我引用他的话“好吧,我要踢他们的屁股。” 我们一直在等他的回应,没有回应。我对俄罗斯联邦安全局局长说,写信给美国中情局。与总统谈话的结果是什么?他写了一次、两次。然后我们得到了答复。我们的档案中有答复。美国中情局回复说:“我们一直在与俄罗斯反对派合作。我们认为这样做是正确的,我们会继续这样做。” 这太荒谬了,好吧,我们意识到这是不可能的。

    塔克:那些反对派?你是说中情局试图推翻你的政府?

    普京: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指的是分离主义分子,也就是在高加索与我们作战的恐怖分子。这就是他们所说的反对派。这是第二点。

    第三个时刻非常重要,那就是美国导弹防御系统建立之初的时刻。我们说服了美国很长时间不要这样做。我与布什总统及其团队进行了非常严肃的对话。我建议美国、俄罗斯和欧洲联合建立导弹防御系统,我们认为,如果建立该系统,将单方面威胁我们的安全。尽管美国官方表示,建立该系统是为了应对来自伊朗的导弹威胁。这就是部署导弹防御系统的理由。我建议俄罗斯、美国和欧洲,我们共同努力。他们说这很有趣。他们问我:“你是认真的吗?” 我说:”当然”。

    塔克:请问是哪一年?

    普京:我不记得了。在互联网上很容易查到。我是应老布什的邀请去美国的。从我要告诉你的人那里了解情况就更容易了。有人告诉我这非常有趣。我说:试想一下,如果我们能够共同解决这样一个全球性的战略安全挑战,世界将会改变。我们可能会有争端,可能是经济争端,甚至是政治争端。但我们可以极大地改变世界局势。”他说:好的,然后问:“你是认真的吗?”我说:“当然”。他说,”我们需要考虑一下”。我说:“请吧”。然后,国防部长盖茨、前中情局局长和国务卿赖斯来到这个内阁,就在这张桌子旁。他们坐在这张桌子上。我、外交部长和俄罗斯国防部长坐在那一边。他们对我说,是的,我们已经考虑过了。我们同意。我说,“谢天谢地,太好了,但也有例外。”

    塔克:所以,你两次描述了美国总统做出决定,然后被他们的机构负责人否决的情况。所以,听起来你描述的是一个并非由选举出来的政治人物管理的系统。

    普京:没错,没错。然后他们就叫我们滚蛋。我不会告诉你细节,因为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毕竟,这是保密谈话,但我们的提议被拒绝了。这是事实。就在那时,我说:“听着,我们将被迫采取反制措施。我们将建立这样的打击系统,它肯定能穿过导弹防御系统。他们的回答是:“我们这样做不是针对你们,你们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你们就当成不是针对俄罗斯的,不是与美国为敌。”我说:“好吧”。很好。事情就是这样发展的。我们研发了洲际射程的高超音速导弹,并在继续研发。在高超音速打击系统的发展方面,我们现在领先于所有人,包括美国和其他国家。我们每天都在改进它们。但不是我们开始搞军备竞赛,恰恰相反,我们提出了相反的建议,却被驳回了。关于北约东扩的问题,我们被告知,北约不会向东扩张,一寸也不会向东扩张。然后呢?他们说,这没有写在纸上,所以我们要扩张。于是就有了五次扩张。波罗的海国家、整个东欧等等。现在我来谈谈最主要的事情。他们来到了乌克兰。最终,在 2008 年的布加勒斯特峰会上,他们宣布乌克兰和格鲁吉亚加入北约的大门已经敞开。现在,关于如何在那里做出决定。德国、法国以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似乎都反对。但后来的事实证明,布什总统是个强硬的人,一个强硬的政治家,我后来听说,他对欧洲所有领导人施压,让他们不得不同意。这太荒谬了,就像幼儿园一样。保障在哪里?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幼儿园?这都是些什么人?他们是谁?你看,他们在压力下被逼急了,同意了,然后他们说乌克兰不会加入北约。我说,你们在 2008 年已经同意了,谁知道以后会不会同意呢?我就是不明白,我们准备好谈判了, 但和谁谈?保证在哪里?没有。于是他们开始在乌克兰本土运作。那里有什么?我已经告诉了你们背景,这片土地是如何发展到今天的。这一切有什么关系?与俄罗斯有关,那里的每两个人或三个人中的一个,都与俄罗斯有一些联系。顺便说一句,乌克兰是一个中立国。2008 年,北约的大门突然向它敞开。得了吧,我们可不是这么约定的。现在,所有在乌克兰上台的总统,他们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对俄罗斯持良好态度的选民。这里是乌克兰东南部。这里人口众多。要说服这些对俄罗斯持积极态度的选民非常困难。维克托-亚努科维奇上台了。在库奇马总统之后,他第一次赢得了选举,但他们却组织了第三轮选举,这在乌克兰宪法中是没有规定的。这是一场政变。试想美国有人会不喜欢这样的结果……

    塔克:2014年?

    普京:不,这是在那之前。在库奇马总统之后,维克托-亚努科维奇赢得了选举。然而,他的对手并不承认这一胜利。美国支持反对派,于是安排了第三轮选举。但这是什么?这是一场政变。美国支持它,第三轮选举的获胜者上台。试想一下,如果在美国,有人对某些事情不满意,于是就组织了第三轮选举,而美国宪法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尽管如此,乌克兰还是这么做了。好吧。维克托-尤先科(Viktor Yushchenko)被认为是亲西方的政治家,他上台后,我们也与他建立了关系。他曾来莫斯科访问。我们访问了基辅。我也访问了基辅,我们在非正式场合进行了会晤。如果他亲西方,那就亲吧。这很好。在库奇马的领导下,独立的乌克兰国内局势本应有所发展。情况变得更糟,维克托-亚努科维奇上台执政。也许他不是最好的总统和政治家,我不知道。我不想做任何评价。然而,与欧盟的联系问题出现了。我们一直都是这样的。随你便。但是,当我们仔细阅读乌克兰与欧盟的结盟条约时,会发现这对我们来说是个问题,因为我们与乌克兰之间有自由贸易区和开放的海关边界。但我们说,不,这行不通。我们将关闭与乌克兰的边界,然后是海关边界。亚努科维奇开始计算乌克兰会得到多少好处,会失去多少,并对他的欧洲伙伴说,我需要更多时间考虑,然后再签署。他话音刚落,反对派就在西方的支持下开始采取破坏性措施。这一切最终导致了乌克兰的独立广场和政变。

    四、特别军事行动的前因后果

    塔克:所以乌克兰与俄罗斯的贸易多于与欧盟的贸易?

    普京:当然。这甚至不是贸易量的问题,尽管大部分情况下是这样。这是合作规模的问题,整个乌克兰经济都是建立在合作规模的基础上的。从苏联时期开始,企业之间的合作规模就非常密切。任何一家企业,都曾经生产在俄罗斯和乌克兰共同组装的零部件,反之亦然。俄罗斯和乌克兰的关系曾经非常密切。有人发动了政变。虽然我现在不想深究细节,因为我觉得这样做不合适。美国告诉我们,让亚努科维奇冷静下来,我们就会让反对派冷静下来。只要在政治解决的情况下,让局势发展下去吧。我们说,好吧,同意,就这么办。

    按照美国人的要求,亚努科维奇既没有动用武装部队,也没有动用警察。然而,反对派武装却在基辅发动了政变。这是什么意思?你以为你是谁?我想问问当时的美国领导人。

    塔克:在谁的支持下?

    普京:当然是在中情局的支持下,据我所知,中情局是你当年想要加入的组织。我们应该感谢上帝,他们没让你加入。虽然这是一个严肃的组织,但我明白。我的前身是V级情报员,我曾在苏联情报局第一总局工作过,他们一直是我们的对手。但工作就是工作。从技术上讲,中情局做得完美,他们成功发动了政变。然而,从政治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巨大的错误。这肯定是政治领导层的失算。他们本应看到事态的发展。因此,2008 年,北约为乌克兰打开了大门。2014 年,乌克兰发生政变。他们开始迫害那些不接受政变的人。这的确是一场政变。他们制造了对克里米亚的威胁,我们不得不将克里米亚置于我们的保护之下。2014 年,他们在顿巴斯发动战争,使用飞机和大炮攻击平民。一切就是从那时开始的。我有一段飞机从上空袭击顿涅茨克的视频,他们发动了大规模军事行动。然后是另一次,失败后,他们又开始准备下一次行动。所有这些都是在这片领土的军事发展和北约门户开放的背景下发生的。我们怎能不对所发生的一切表示关切?从我们的角度来看,这是我们致命的疏忽。本来就是这样。只是美国的政治领导层把我们逼到了不能逾越的底线,因为这样做可能会毁了俄罗斯自己。此外,我们不能将我们有共同信仰的兄弟抛弃不管不顾。事实上,在“战争机器”面前,我们都只是俄罗斯人民的一部分。

    塔克:所以那是当前冲突开始前的八年。那么是什么触发了你?你是在什么情形下决定你必须要这么做的?

    普京:最初,是乌克兰政变引发了冲突。顺便提一下,当时,德国、波兰和法国这三个欧洲国家的代表结成了同盟,他们是亚努科维奇政府与反对派签署的协议的担保人。他们作为担保人签署了协议。尽管如此,反对派还是发动了政变,而所有这些国家都假装不记得自己是和平解决协议的担保人。他们直接把协议扔进了雪地里。没有人记得这一点。我不知道美国是否知道反对派与当局及其三个担保国之间的协议,他们非但没有将整个局势带回政治解决,反而支持政变。尽管这毫无意义,但请相信我,因为亚努科维奇总统同意了所有条件,他准备提前举行选举,但坦率地说,他没有机会赢得选举,每个人都知道这一点。那么,为什么要发动政变?为什么是那些受害者?为什么要威胁克里米亚?为什么要轰炸顿巴斯?这些我都不明白。这正是误判所在。中情局完成了它的工作,完成了政变。我想一位副国务卿说过,他们花了一大笔钱,将近50亿美金。但所犯下的政治错误是巨大的。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这一切本可以合法地完成,没有受害者,没有军事行动,也不会失去克里米亚。如果不是因为独立广场上的血腥事态发展,我们甚至连动一动手指头都不会考虑。因为我们同意这样一个事实,即苏联解体后,我们的边界应沿前加盟共和国的边界。我们同意这一点,但我们从未同意北约的扩张。此外,我们从未同意乌克兰加入北约。我们不同意北约不经与我们讨论就在那里建立基地。几十年来,我们一直要求不要这样做,不要那样做。是什么引发了最近的事件?首先,乌克兰现任领导人宣布将不执行2014年明斯克事件后签署的明斯克协议,众所周知,明斯克协议提出了和平解决顿巴斯问题的计划。但是,乌克兰现任领导层、外交部长、所有其他官员以及时任总统本人都表示,他们不喜欢明斯克协议的任何内容。换句话说,他们不打算执行协议。一年或一年半以前,德国和法国的前领导人曾公开对整个乌克兰说,他们确实签署了明斯克协议,但他们从未打算执行这些协议,他们只是牵着我们的鼻子走。

    塔克:你有和什么人谈过吗?你有没有给我们的总统和国务卿打电话说,如果你们继续用北约军队军事化乌克兰,事情就会变成这样,我们会采取行动的。

    普京:我们一直在谈论这个问题。我们向美国和欧洲国家领导人提出了立即停止事态发展的要求,并执行明斯克协议。但坦率地说,我不知道我们将如何做到这一点。但我已经做好了执行这些协议的准备。这些协议对乌克兰来说很复杂,它们包含了许多顿巴斯领土独立(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2014年通过独立公投)的内容。这是事实。我真诚地相信,如果我们能够说服顿巴斯的居民,并且我们必须努力说服他们回归乌克兰国家,那么伤口就会逐渐开始愈合。当这部分领土重新融入一个共同的社会环境,当养老金和社会福利重新支付时,所有的碎片都会逐渐归位。

    不,没人想这样。每个人都只想通过军事力量解决问题。但我们不能让这种情况发生。当乌克兰方面宣布“不,我们不会履行任何条约。”

    情况已经到了这种地步。他们也开始准备军事行动。正是他们在 2014 年挑起了战争。我们的目标是停止这场战争。这场战争不是我们在 2022 年发动的。这是一次阻止战争的尝试。

    五、什么是去纳粹化

    塔克:您认为您现在阻止了战争吗?我的意思是,你们达到目的了吗?

    普京:没有。我们还没有实现我们的目标,因为其中之一就是去纳粹化。这意味着禁止各种新纳粹运动。这是我们在今年年初于伊斯坦布尔结束的谈判过程中讨论的问题之一。这不是我们的倡议,因为欧洲人特别告诉我们,必须为最终签署文件创造条件。我在法国和德国的同行们说,你怎么能想象他们在被枪指着脑袋的情况下签署条约呢?应该把军队从基辅撤回来。我说,好吧。我们从基辅撤军了。我们从基辅撤军后,乌克兰谈判代表立即将我们在伊斯坦布尔达成的所有协议扔进垃圾桶,准备在美国及其在欧洲的卫星国的帮助下进行长期武装对抗。局势就是这样发展的,现在看起来就是这样。

    塔克:请原谅我的无知。什么是去纳粹化?

    普京:这就是我现在想谈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去纳粹化。在获得独立后,乌克兰开始寻找—正如一些西方分析家所说—自己的身份。好吧,如果是直觉主义者,你懂的,它想出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这种身份建立在一些与希特勒合作的虚假的“英雄”身上。我已经说过,在 19 世纪初,当乌克兰独立和主权理论家出现时,他们假定独立的乌克兰应该与俄罗斯保持非常良好的关系。但由于历史的发展,这些领土是波兰-立陶宛联邦的一部分。在波兰,乌克兰人受到迫害和相当粗暴的对待,并遭受残忍的行为。还有人企图破坏他们的身份。这一切都留在了人们的记忆中。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这些极端民族主义的精英中的一部分人与希特勒合作,相信希特勒会给他们带来自由。德国军队,甚至党卫军都让希特勒的合作者干起了灭绝波兰人和犹太人的最肮脏的勾当。因此,对波兰人和犹太人以及俄罗斯人进行了残酷的屠杀。领导这场屠杀的就是众所周知的班德拉、舒赫维奇等人。正是这些人成为了民族英雄。这就是问题所在。

    我们经常被告知,其他国家也存在民族主义和新纳粹主义。是的,但那些只是幼苗的时候我们就会将它连根拔起,其他国家也在与纳粹主义斗争。

    但乌克兰的情况并非如此。在乌克兰,这些人已被塑造成民族英雄。这些人的纪念碑已经竖立起来。他们的名字被人群高呼。手持火把的人群高呼他们的名字,就像在纳粹德国一样。这些人灭绝了波兰人、犹太人和俄罗斯人。必须停止这种做法,防止这种观念的传播。我说,乌克兰人是俄罗斯人民的一部分。他们说,不,我们是独立的民族。好吧。如果他们认为自己是一个独立的民族,他们有权这么做。但不能以纳粹主义、纳粹意识形态为基础。

    塔克:您对现在的领土满意吗?

    普京:我将回答完这个问题。你刚才问的是关于新纳粹主义和非纳粹化的问题。乌克兰总统访问了加拿大。这个故事众所周知,但在西方国家却被压制了。加拿大议会介绍了一个人,正如议长所说,他在二战期间曾与俄罗斯作战。那么,是谁在二战期间与俄罗斯人作战呢?希特勒和他的帮凶。事实证明,此人曾在党卫军部队服役,他亲自杀害了俄罗斯人、波兰人和犹太人。乌克兰总统和整个加拿大议会都站起来为这个人鼓掌。这怎么能想象呢?顺便说一句,乌克兰总统本人的国籍就是以色列。

    塔克: 我的问题是,你能做些什么?我的意思是,希特勒已经死了80年了。纳粹德国已不复存在。所以,没错。所以我想你的意思是,你想消灭或至少控制乌克兰的民族主义。但怎么做呢?如何做到这一点?

    普京:听我说,你的问题很微妙,我可以告诉你我的想法,不要感到冒犯。

    塔克:当然不会。

    普京:你说希特勒已经死了这么多年,80年了。但是,他的榜样永存。那些灭绝犹太人、俄罗斯人或波兰人的人还活着。今天的乌克兰现任总统在加拿大国会为他鼓掌,起立致敬。我们能说我们已经彻底根除了这种意识形态吗?如果我们看到的是今天发生的事情,那就是我们理解的去纳粹化。我们必须铲除那些坚持这种观念、支持这种做法并试图维护这种观念的人。这就是去纳粹化。这就是我们的意思。

    塔克:对,我的问题更具体。当然,这不是为纳粹辩护,不管是新纳粹还是其他纳粹。这是一个实际问题。你无法控制整个国家,你控制不了基辅,你看起来也不想控制。那么,在一个你无法控制的国家,你如何消除一种文化、一种意识形态、一种情感或一种历史观?你会怎么做?

    普京:你知道,在伊斯坦布尔谈判期间,尽管你可能觉得奇怪,但我们确实达成了一致,我们都有书面协议。乌克兰不会培养新纳粹主义,包括在立法层面禁止新纳粹主义。塔克·卡尔森先生,我们在这一点上达成了一致。事实证明,这可以在谈判过程中完成。乌克兰作为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没有什么丢人的。有任何国家可以宣扬纳粹主义吗?没有吧?就是如此。

    塔克:为什么和谈没有解决乌克兰冲突?和谈。

    普京:之前有的,在一个复杂的过程中,双方立场的协调达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阶段,几乎要敲定了。但在我们从基辅撤军后,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对方抛弃了所有这些协议,听从西方国家、欧洲国家和美国的指示,与俄罗斯战斗到底。此外,乌克兰总统还立法禁止与俄罗斯谈判。他签署了一项法令,禁止所有人与俄罗斯谈判。但是,如果他禁止自己和所有人这样做,我们又该如何谈判呢?我们知道他提出了一些关于解决方案的想法,但为了达成一致,我们需要进行对话。这难道不对吗?

    六、特别军事行动后的俄美关系

    塔克:但你不该和乌克兰总统说话,你应该和美国总统对话。你上次和拜登谈话是什么时候?

    普京:我不记得什么时候和他说过话。我不记得了,我们可以查一查。

    塔克:你不记得了?

    普京:不记得: 为什么?我必须记住所有事情吗?我有自己的事情要做。我们有国内政治事务。

    塔克:他资助了你正在进行的战争,所以我觉得这应该很难不引起注意。

    普京:是的,他提供了资金,当然,我在特别军事行动之前和他谈过。我当时对他说,顺便说一句,我不会谈论细节,我从不谈论细节。但我当时对他说,我认为你支持乌克兰发生的一切,你把俄罗斯推开,是在犯一个历史性的大错误。我反复告诉他,顺便说一句,我认为如果我就此打住不再说了是明智的。

    塔克:他说了什么?

    普京:请你问他,这对你来说比较容易。你是美国公民。去问他吧。我不宜对我们的谈话发表评论。

    塔克:但自 2022 年 2 月以来,您就没有和他说过话?

    普京:不,我们没有说过话,不过我们还保持着某些联系。说到这个,你还记得我跟你说过的关于合作建立导弹防御系统的建议吗?

    塔克:记得。

    普京:你可以问他们所有人。他们都还健在,感谢上帝。前总统、莱斯国务卿,国防部长盖茨先生和现任情报局局长伯恩斯先生,以及当时的驻俄罗斯大使。他们都是这些谈话的见证人。问问他们。如果你对拜登总统先生对我的回应感兴趣,可以问他。无论如何,我都会和他谈这件事。

    塔克:我当然感兴趣。但从外部看来,这可能会演变成让整个世界陷入冲突的事情,可能会引发核弹发射。那你为什么不给拜登打个电话,说我们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普京:有什么好解决的?很简单。我再说一遍,我们通过各种机构进行了接触。我会告诉你我们在这件事上的说法,以及我们向美国领导人传达的信息。如果你们真想停止战斗,就必须停止供应武器。这将在几周内结束。就是这样。在此之前,我们可以商定一些条件,停战。有什么更简单的?我为什么要给他打电话?我该跟他谈什么?或者求他什么?

    塔克:你会得到什么回应呢?

    普京:有什么好谈的。

    塔克:你认为北约会担心这演变成一场全球战争或核冲突吗?

    普京:至少他们是这么说的。他们试图用假想的俄罗斯威胁来恐吓自己的民众,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有思想的人,不是空想家,而是有思想的人、分析家、真正的政治家、聪明人,完全明白这是假象。他们试图助长俄罗斯的威胁。

    塔克:这种威胁论我想你指的是俄罗斯入侵波兰、拉脱维亚、扩张主义行为等等。你能想象俄罗斯出兵波兰的场景吗?

    普京:只有一种情况,波兰攻击俄罗斯。为什么?因为我们对波兰、拉脱维亚或其他任何地方都没有兴趣。我们为什么要那么做?我们根本没有任何利益。这只是在制造威胁。

    塔克: 那些制造威胁的人会说,普京入侵了乌克兰,他的领土目标遍布整个欧洲大陆。而你明确表示你没有。

    普京:这绝对不可能。你不需要做任何分析家。卷入某种全球战争有悖常理,而全球战争将把全人类推向毁灭的边缘。这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有威慑手段。他们一直在和我们一起吓唬大家。明天,俄罗斯将使用战术核武器。明天俄罗斯就会使用。不,是后天。那又怎样?为了从美国纳税人和欧洲纳税人那里勒索更多的钱,在乌克兰战场上与俄罗斯对抗。但目标是尽可能地削弱俄罗斯。

    塔克:来自纽约州的一位美国资深参议员查克-舒默(Chuck Schumer)昨天说,我认为我们必须继续资助乌克兰的努力,否则美国士兵公民可能会在那里作战。你对此有何评价?

    普京:这是挑衅,而且是低级的挑衅。我不明白为什么美国士兵要在乌克兰作战。他们是来自美国的雇佣兵。来自波兰的雇佣兵数量最多,美国雇佣兵排在第二位,格鲁吉亚雇佣兵排在第三位。好吧,如果有人想派遣正规军,那肯定会把人类带到一场非常严重的全球冲突的边缘。这是显而易见的。美国需要这样做吗?为了什么?离你们的国土几千英里远。难道你们没有更好的事情可做吗?你们在边境上有问题、移民问题、国债问题,超过33万亿美元。你们无事可做 所以你们应该在乌克兰打仗?和俄罗斯谈判不是更好吗?达成协议。美国需要了解当今的局势发展,意识到俄罗斯将为自己的利益战斗到底,并意识到这实际上是一种常识的回归。美国要开始尊重我们的国家及其利益,并寻求某些解决方案。在我看来,这要聪明得多,也理性得多。

    七、谁炸了北溪管道

    塔克:是谁炸毁了北溪管道?

    普京:肯定是你[哈哈哈]。

    塔克:那天我很忙,我没有炸毁北溪公司。

    普京:你个人可能有不在场证明,但中情局没有不在场证明。

    塔克:你有证据证明是北约或中情局干的吗?普京:你知道,我不想谈细节,但人们常说,在这种情况下,要找有有动机的人。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要找有动机的人,还要找有能力可以做到的人,因为有动机的人可能很多,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沉入波罗的海海底实施爆炸。这两个部分应该联系起来。谁有兴趣,谁有能力去做?

    塔克:但我很困惑。我是说,这是有史以来最大的工业恐怖主义行为,也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好吧,如果你有证据,而且据推测你的安全部门或情报部门会认为是北约、美国、中情局、西方国家干的,那你为什么不提出来并赢得宣传上的胜利呢?

    普京:在宣传战中,要打败美国非常困难,因为美国控制着世界上所有的媒体和许多欧洲媒体。欧洲最大媒体的最终受益者是美国的金融机构。难道你们不知道吗?因此,参与这项工作是可能的,但可以说成本过高。我们可以简单地将聚光灯对准我们的信息来源,但我们不会取得成果。全世界都清楚当时发生了什么。甚至美国的分析家也直接谈到了这一点。这是事实。

    塔克:是的,但有个问题你也许能回答。你在德国的工作很出色,德国人清楚地知道他们的北约伙伴做了这些。这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可能永远无法恢复 。为什么他们对此保持沉默?这让我很困惑,德国人为什么不说出来呢?

    普京:这也让我感到困惑,但今天的德国领导层所遵循的是西方的集体利益,而不是其国家利益。否则,就很难解释他们作为或不作为的逻辑。毕竟,这不仅仅是北溪一号管道爆炸和北溪二号管道受损的问题,因为还有一条管道安然无恙,可以通过它向欧洲供应天然气。但德国并没有打开它。我们已经准备好了。请说。还有一条穿越波兰的管线,名为 “亚马尔欧洲”(Yamal Europe),也可以大量输送天然气。波兰也已经关闭了它,但波兰从德国手中啄食。波兰从泛欧基金获得资金,而德国是这些泛欧基金的主要捐助国。德国在一定程度上养活了波兰,而波兰却关闭了通往德国的管线。为什么?我不理解。在乌克兰冲突中,德国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赞助国,提供武器和金钱。乌克兰有两条天然气管线,他们关闭了一条管线。他们对乌克兰人说,打开第二条管线我们要从俄罗斯获取天然气。乌克兰人不开。德国人为什么不说:“听着,伙计们,我们给你们钱和武器,打开阀门,请让俄罗斯的天然气为我们通过。我们在欧洲以高价购买液化气,这使我们的竞争力和整体经济水平降为零。所以,你们想让我们给你们钱吗?让我们体面地生存,为我们的经济赚钱,因为这就是我们给你们钱的来源。”问问德国人,这就是他们真实的想法。这些人非常无能。

    八、美元霸权的衰落与新格局的重塑

    塔克:也许世界正在分裂成两个半球,一个有廉价能源,另一个没有。我想问你,如果我们现在是一个多极世界,很明显我们是。你能描述一下联盟的不同板块吗?每一方都有谁?你认为呢?

    普京:听着,你说过世界正在分裂成两个半球。人的大脑分为两个半球,至少一个负责其中一种活动。另一个半球则更多地负责创造性等等。但它仍然是同一个脑袋。我认为世界应该是一个整体。安全应该是共享的,而不是为黄金十亿人(golden billion)服务的。只有这样,世界才能稳定、可持续和可预测。在此之前,虽然头颅被分成两部分,但这是一种疾病,一种严重的不良状况。现在,世界正在经历一个严重的疾病时期。但我认为,多亏了诚实的新闻报道,这项工作才与医生的工作相提并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补救的。

    塔克:让我们举一个例子。美元在很多方面统一了世界,也许对你们不利,但肯定对我们有利。作为储备货币,作为普遍接受的货币,美元会消失吗?你认为制裁如何改变了美元在世界上的地位?

    普京:要知道,将美元作为外交政策斗争的工具是美国政治领导层犯下的最大战略错误之一。美元是美国力量的基石。我想每个人都很清楚,无论印制多少美元,它们都会很快散布到世界各地。美国的通货膨胀率极低。大约是3%或3.4%,我认为这对美国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他们不会停止印钞。33万亿美元的债务说明了什么?

    然而,这是美国用来维护其全球权力的主要武器。当政治领导层决定将美元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时,美国的这一力量就受到了打击。我不想使用任何激烈的语言,但这是一件愚蠢的事情,是一个严重的错误。看看世界正在发生什么。就连美国的盟国现在也在缩减美元储备。看到这一点,每个人都开始寻找保护自己的办法。但是,美国对某些国家采取限制措施,如限制交易、冻结资产等,这引起了严重关切,并向全世界发出了一个信号。我们这里有什么?直到 2022 年,约 80% 的俄罗斯外贸交易是以美元和欧元进行的。在我们与第三国的交易中,美元约占 50%。目前,这一比例已降至 13%。不是我们禁止使用美元。我们没有这样的意图。是美国决定限制我们用美元进行交易。

    我认为,从美国自身及其纳税人利益的角度来看,这完全是愚蠢的,因为它损害了美国的经济,削弱了美国在全世界的实力。顺便说一下,我们用人民币进行的交易之前约占 3%。如今人民币交易略高于 34%,比卢布略高一些。美国为什么这样做?我唯一的猜测是自负。他们可能认为这会导致俄罗斯全面崩溃,但俄罗斯什么也没崩溃。

    此外,其他国家,包括石油生产国,正在考虑并已经接受用人民币支付石油。你们到底有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美国有没有人意识到这一点。你们在做什么?你们在自断财路。所有专家都这么说。问问美国任何一个有头脑、有思想的人,美元对美国意味着什么。但你们却在亲手扼杀它。

    九、中国问题,合作共赢

    塔克:我认为是的。我认为这是一个公正的评价。问题是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你们会愿意以一个不那么宽容的殖民国家(指中国),来取代一个更宽容的殖民国家吗?我的意思是,比如说,金砖四国是否有可能完全被中国、中国经济所主宰?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对金砖的主权不利。你对此担心吗?

    普京:我们以前都听过这些恶霸欺负人的故事。我们与中国是邻居。你不能选择邻居,就像你不能选择近亲一样。我们与他们有着 1000 公里的共同边界。这是第一点。其次,我们有几百年的共处历史。我们已经习惯了。第三,中国的外交政策理念并不咄咄逼人。它的理念是寻求妥协。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点。下一点如下。我们总是被告知同样的恶霸故事。在这里,它又以委婉的形式出现了。但它仍然是同一个恶霸故事。与中国的合作不断增加,中国与欧洲合作的增长速度比中国与俄罗斯合作的增长速度更高、更快。如果你去问欧洲人,他们难道不害怕吗?我不知道。但他们仍在不惜一切代价进入中国市场,尤其是在他们面临经济问题的今天。

    中国企业也在开拓欧洲市场。中国企业在美国有小规模存在吗?是的。美国的政治决策试图限制与中国的合作。塔克先生,限制与中国的合作对你自己是不利的。你在伤害自己。这是一个微妙的问题,没有灵丹妙药,就像美元问题一样。因此,在采取任何不合法的制裁措施(从联合国宪章的角度看是不合法的)之前,决策者应该慎重考虑。这似乎是个问题。

    塔克:你刚才说过,如果世界不是分裂成相互竞争的联盟,而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合作,那么世界会变得更好。你们没有这样做的原因之一是,现任美国政府死心塌地地反对你们。你认为如果在拜登之后有一个新政府,你们能重新与美国政府建立沟通吗?还是说总统是谁并不重要?

    普京:我会告诉你的。但请允许我结束之前的想法。我们与我的同事和朋友习近平主席一起制定了今年与中国的相互贸易额达到2000亿美元的目标。我们已经超过了这一水平。根据我们的数字,我们与中国的双边贸易总额已经达到 2300 亿美元。而中国的统计数字是 2400 亿美元。

    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我们的贸易非常平衡,在高科技、能源、科学研究和发展方面互为补充。这是非常平衡的。至于“金砖四国”,俄罗斯今年接任主席国,总的来说发展非常迅速。你看,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早在1992年,七国集团(G7)在世界经济中所占的份额就达到了47%,而到了2022年,我想这一份额下降到了30%多一点。金砖四国在 1992 年只占 16%,但现在它们的份额超过了七国集团。这与乌克兰事件无关。正如我刚才提到的,这是全球发展和世界经济趋势使然。这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将继续发生。这就像太阳的光芒。你无法阻止太阳升起。你必须适应它。在武力制裁、施压、轰炸和使用武装部队的帮助下,美国如何适应?这就是自负。你们的政治机构不了解世界正在客观环境下发生变化。为了保持自己的水平,即使有人渴望继续统治世界,你们必须干练而及时地做出正确的决定。这种野蛮行径,包括对俄罗斯和其他国家的野蛮行径,只会适得其反。请原谅。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这已经很明显了。

    十、美国无法直面国际体系的新格局

    普京:你刚才问我,如果另一个领导人来了,会改变什么吗?这与领导人无关。这与某个人的个性无关。我和布什的关系非常好。我知道,在美国,他被描绘成一个不懂事的乡下孩子。我向你们保证,事实并非如此。我认为他在俄罗斯问题上也犯了很多错误。我告诉过你们2008年的情况,以及在布加勒斯特做出的为乌克兰打开北约大门的决定等等。这发生在他担任总统期间。他实际上对欧洲人施加了压力。但总的来说,在个人人际层面,我与他的关系非常好。他不比任何其他美国、俄罗斯或欧洲政治家差。我向你们保证,他和其他人一样明白自己在做什么。我与特朗普也有这样的个人关系,这与领导人的个性无关。这与精英们的心态、领导人的交易有关。如果不惜一切代价、以武力行动为基础的统治思想主导着美国社会,那么一切都不会改变。情况只会变得更糟。但是,如果最终人们意识到,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世界一直在发生变化,而人们应该能够利用美国今天仍然拥有的优势及时适应这些变化,那么也许就会有所改变。

    你看,中国经济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数量上超过购买力平价的经济体。美国早就完了,美国排在第二位,然后是 1.5 亿人口的日本,俄罗斯排在第五位。尽管受到各种制裁和限制,俄罗斯去年仍是欧洲第一大经济体。从您的角度来看,制裁、限制以及切断斯威夫特服务以美元支付的可能性,对其运载石油的船只实施制裁,这正常吗?对飞机的制裁。制裁无处不在。世界上被实施制裁最多的国家就是俄罗斯。在此期间,我们已成为欧洲第一大经济体。美国使用的工具不起作用。那么,我们就得想想该怎么办。如果统治精英们意识到了这一点,那么的确,这个国家的领导人就会根据选民和各级决策人正确的期望行事。这样也许就会有所改变。

    塔克:但你描述的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你说领导者的行为符合选民的利益,但你又说这些决定不是由领导者做出的,而是由统治阶级做出的。你管理这个国家这么久,认识了所有这些美国总统。你认为美国的权力中心是什么?比如究竟是谁在做决定?

    普京:美国是一个复杂的国家。一方面保守,另一方面又瞬息万变。要理清这一切对我们来说并不容易。谁决定选举呢?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这可能理解吗?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规。在州一级的选举中,有人可以被排除在外。这是一个两阶段的选举制度。我们很难理解。其次,有两个占主导地位的政党:共和党和民主党。而在这个政党体系中,决策中心为决策做准备。那么请看,在我看来,苏联解体后,为什么要对俄罗斯实行如此错误、粗暴、完全不合理的施压政策。说到底,这就是一种施压政策。北约扩张,支持高加索地区的分裂分子。建立导弹防御系统。这些都是施压的内容,将乌克兰拖入北约也是施压、施压、施压。为什么呢?我认为,除其他原因外,这和美国苏联专家产业过剩也有关系。在与苏联对抗期间。针对苏联建立了许多中心和专家,他们什么也做不了。他们让政治领导层相信,有必要继续蚕食俄罗斯,试图瓦解它,在这片领土上建立几个准国家实体,以分裂的形式征服它们,利用它们的综合潜力来应对未来与中国的斗争。

    这是一个错误,包括那些致力于与苏联对抗的人的过度潜力。必须摆脱这种状况。应该有新的、新鲜的力量,应该有展望未来、了解世界正在发生什么的人。看看印度尼西亚是如何发展的,6亿人口。我们能从哪里摆脱这种状况呢?无处可逃。我们只需假定印尼会加入,而且它已经跻身世界主要经济体俱乐部,无论你喜欢还是不喜欢。

    的确我们理解并意识到,在美国,尽管存在各种经济问题,但形势依然正常,经济增长得体。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 2.5%。但是,如果我们想确保未来的发展,那么我们就必须改变我们的方法来应对正在发生的变化。我已经说过,无论乌克兰局势如何发展,世界都会发生变化。世界在变,美国自己也在变。专家们写道,美国正在逐渐改变其在世界上的地位。这是你们的专家写的,我刚刚读了他们的文章。唯一的问题是这将如何发生,是痛苦而迅速地,还是温和而渐进地。写这些文章的人并不反美,他们只是关注全球发展趋势,就是这样。为了评估这些趋势并改变政策,我们需要有思想、有远见、能分析并建议政治领导人做出某些决定的人。

    十一、再论俄乌战争的前因后果

    塔克:我只想问你,你已经明确表示,北约向东扩张违背了你们在 1990 年做出的承诺,这是对你们国家的威胁。就在你们出兵乌克兰之前,美国副总统参加了慕尼黑安全会议,并鼓励乌克兰总统加入北约。你认为这是在挑拨你采取军事行动吗?

    普京:我再重复一遍,我们曾多次、反复提议通过和平手段解决2014年政变后乌克兰出现的问题。但没有人听我们的。此外,在美国完全控制下的乌克兰领导人突然宣布,他们不会遵守明斯克协议,他们不喜欢明斯克协议的一切,并继续在顿巴斯开展军事活动。

    与此同时,北约军事机构打着各种人员培训和再培训中心的幌子,对该领土进行运作。他们基本上开始在那里建立基地。仅此而已。乌克兰宣布俄罗斯人为二等公民(意译,原文为 non titular nationality),同时通过了限制乌克兰境内俄罗斯族权利的法律。乌克兰接受了俄罗斯人民赠送的所有东南部领土,却突然宣布俄罗斯人在该领土上是二等公民,这正常吗?所有这一切导致了,我们决心(以武力)要结束这场战争(指乌克兰对乌东的军事行动)的决定。新纳粹从 2014 年开始就活跃于乌克兰了。

    塔克:你认为泽连斯基有谈判解决这场冲突的自由吗?

    普京:我不知道细节。当然,我很难判断,但我相信他有。无论如何,他曾经有过。他的父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与法西斯纳粹作战。我曾经和他谈起过这件事。我说,沃瓦(泽连斯基的小名),你在做些什么?为什么你今天在乌克兰支持新纳粹,而你的父亲却在反对法西斯?他曾是一名前线战士。我不会告诉你他是怎么回答的。这是另一个话题,我认为告诉你他的答案是不恰当的。

    但至于选择的自由。为什么不呢?他上台时,乌克兰人民期望他带领乌克兰走向和平。他谈到了这一点。正是由于这一点,他在选举中以压倒性优势获胜。但在我看来,他上台后意识到了两件事。首先,最好不要与新纳粹分子和民族主义者发生冲突,因为他们咄咄逼人,非常活跃,他们什么事情都可能做得出来。

    其次,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支持他们,并将永远支持那些与俄罗斯对立的人。这样做既有利又安全。因此,尽管他向人民承诺结束乌克兰战争,但他还是采取了相关立场。他欺骗了他的选民。

    塔克:但你认为在这一点上,截至2024年2月,他是否有权力获自由直接与你或你的政府谈论结束这场显然无助于他的国家或世界的战争。你认为他能这样做吗?

    普京:为什么不能?他认为自己是国家元首,他赢得了选举。尽管在俄罗斯,我们认为政变是2014年之后发生的一切的主要权力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在今天,乌克兰政府也是有缺陷的。但他认为自己是总统,美国、整个欧洲以及实际上全世界都承认他的总统身份。为什么不呢?他可以。我们在伊斯坦布尔与乌克兰进行了谈判。我们同意了。他知道这一点。此外,谈判小组组长阿拉卡米亚先生(我想他姓阿拉卡米亚)仍然是执政党派系的领导人,也就是拉达中的总统党。他仍然是拉达—国家议会—中总统派系的领导人。他仍然坐在那里。他甚至还在文件上签了字。我告诉你们。但随后他向全世界公开表示:我们已经准备好签署这份文件,但时任英国首相的约翰逊先生前来劝阻我们不要这样做,他说最好还是与俄罗斯作战。他们英国会为我们提供所需的一切,以归还我们在与俄罗斯冲突中失去的东西。我们(乌克兰)同意了约翰逊的这一建议。听着,他的声明已经发表了,他是公开说的。问题是,我们还能不能回到这协议中来?问题关键在于,他们想还是不想?

    此外,乌克兰总统颁布了一项禁止与我们谈判的法令。让他取消这一法令吧。就这样吧。事实上,我们从未拒绝过谈判。我们一直听说,俄罗斯准备好了吗?俄罗斯准备好了吗?我们没有拒绝。是他们公开拒绝的。那就让他取消法令,开始谈判吧。我们从未拒绝。他们听从英国前首相约翰逊先生的要求或劝说,这似乎很可笑。这让我感到非常悲哀,因为正如阿拉卡米亚先生所说的那样,我们本可以在一年半前就停止战争或敌对行动。但英国人说服了我们,我们拒绝停战。

    约翰逊先生现在在哪里?战争还在继续。

    塔克:这是个好问题。你认为他在哪里,为什么要这么做?

    普京:谁知道呢?我自己也不明白。有一个总的出发点,出于某种原因,每个人都有一种错觉,认为俄罗斯可以在战场上被打败。因为傲慢,因为幼稚的心智,而不是因为伟大的思想。

    十二、宗教,国家,人民

    塔克:您曾多次将俄罗斯本身描述为正统派,这是您理解俄罗斯的核心。您说过您是东正教徒,这对您意味着什么?根据你自己的描述,你是一位基督教领袖。这对您有什么影响?

    普京:你知道,正如我已经提到过的,988 年,弗拉基米尔王子本人就以他的祖母奥尔加公主为榜样接受了洗礼。然后,他又为自己身边的人洗礼。然后,在几年的时间里,他逐渐为所有罗斯人施洗。从异教徒到基督徒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花了很多年,但最终,这种正统的东方基督教深深地扎根于俄罗斯人民的意识中。

    当俄罗斯扩张后,吸收了信奉伊斯兰教、佛教和犹太教的其他民族时,俄罗斯始终对信奉其他宗教的人们非常尊重。这是我们的力量所在。这一点清楚无比。

    事实上,我们(指这些不同的宗教)的主要观点和价值观是非常相似的。我刚才提到的所有世界宗教都是如此,而这些宗教也是俄罗斯联邦的传统宗教。顺便说一句,俄罗斯当局对那些进入俄罗斯帝国的人的文化和宗教总是非常谨慎,我认为,这构成了俄罗斯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基础。

    居住在俄罗斯的所有民族基本上都将俄罗斯视为自己的母亲。更清楚、更容易理解的例子是人们从拉丁美洲迁移到你们这里或欧洲。这些人来了,但他们是从他们的历史故乡来到你们这里或欧洲国家的。在俄罗斯信奉不同宗教的人都认为俄罗斯是他们的祖国。他们没有其他祖国。我们在一起。这是一个大家庭,我们的传统价值观非常相似。刚才提到的是一个大家庭,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家庭。这就是我们社会的基础。

    如果我们说祖国和家庭是紧密相连的,那确实如此,因为除非我们确保整个国家和祖国有一个正常、可持续的未来,否则不可能确保我们的孩子和家庭有一个正常的未来。这就是为什么俄罗斯的爱国主义情绪如此强烈。

    塔克:不同宗教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基督教是一个明确的非暴力宗教。耶稣说,把另一边脸颊转过来。不要杀人。一个必须杀人的领导人—任何国家的领导人—怎么可能是基督徒?你如何自圆其说?

    普京:说到保护自己和家人、祖国,这很容易。我们不会攻击任何人。乌克兰的事态发展始于何时?从政变和顿巴斯的敌对行动开始。就是从那时开始的。我们在保护我们的人民、我们自己、我们的祖国和我们的未来。至于一般的宗教,你知道,它与外部表现无关。不是每天去教堂,也不是用头去撞地板。它存在于我们的内心,而我们的文化是如此以人为本。

    陀思妥耶夫斯基在西方非常有名,他是俄罗斯文化和俄罗斯文学的天才,他谈了很多关于这一点,关于俄罗斯人的灵魂。毕竟,西方社会更加务实。俄罗斯人更多地考虑永恒,考虑道德价值。我不知道,也许你们不会同意我的观点,但西方文化毕竟更加务实。我不是说这不好。它使今天的亿万富翁有可能在生产、甚至科学等领域取得巨大成功。这没有错。我只是说我们都只是不同的人而已。

    塔克:那么,当你放眼世界,你是否看到超自然在起作用?你看到上帝在工作吗?你有没有想过,这些不是人类的力量?

    普京:说实话,没有。我不这么认为。我的看法是,国际社会的发展符合固有的规律,而这些规律就在那里。在人类历史上一直如此,一些民族和国家崛起了,变得更强大、更多了,然后又离开了国际舞台,失去了他们所既有的地位。

    也许我没有必要举例说明,但我们可以从成吉思汗和部落征服者金帐汗开始,然后以罗马帝国结束。在人类历史上,似乎从未有过像罗马帝国这样的国家。然而,蛮族的潜力和人口都在逐渐增长。总的来说,蛮族越来越强大,并开始发展经济,就像我们今天所说的那样。这最终导致了罗马帝国和罗马人政权的崩溃。

    然而,罗马帝国经过了五个世纪才分崩离析。与现在不同的是,所有变革过程的节奏都比罗马时代快得多。

    十三、人工智能的挑战与危机

    塔克:那么你认为人工智能帝国何时开始?

    普京:你提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要回答这些问题,你需要成为大数据、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方面的专家。人类目前正面临着许多威胁,因为基因研究人员,现在有可能创造出这种超人,一个特殊的人类:基因工程运动员、科学家、军事家等等。有报道称,埃隆-马斯克已经在美国将芯片植入人脑。

    塔克:你对此怎么看?

    普京:我认为无法阻止埃马斯克。他会做他认为合适的事情。不过,你们需要找到与他的共同点,寻找说服他的方法,我真正相信他是个聪明人。所以你们需要和他达成一致,因为这个过程需要规范化,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人类必须考虑遗传学或人工智能的最新发展会带来什么?我们可以大致预测一下会发生什么。人类曾经感受到核武器带来的生存威胁,然后所有有核国家都开始相互和解,因为他们意识到,核武器的疏忽使用可能会使人类走向灭亡。今天,我们不可能阻止基因学或人工智能的研究,就像当年不可能阻止火药的使用一样。但是,一旦我们意识到威胁来自于人工智能、遗传学或其他领域肆无忌惮、毫无节制的发展,我们就应该就如何监管这些东西达成一项国际协议。

    十四、被俄罗斯扣押的美国间谍记者

    塔克:感谢你给我们这么多时间。我只想问你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一个在美国很有名的人,可能在俄罗斯不是。埃文-格什科维奇是《华尔街日报》的记者,他32岁,已经入狱快一年了。这在美国是个大新闻。我只想直接问您,在不涉及细节和您的说法的情况下,您是否愿意释放他,让我们把他带回美国?

    普京:我们已经做了太多出于体面的善意姿态,我想我们已经用完了。我们从未见过任何人以类似的方式回报我们。不过,从理论上讲,我们可以说,如果我们的伙伴采取对等措施,我们不排除可以这样做。当我谈到合作伙伴时,我首先指的是情报部门,特勤部门相互联系。他们正在讨论有关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没有禁忌,我们愿意解决这个问题,但通过特勤部门的渠道正在讨论某些条件。

    塔克:很正常,我是说这种事情显然已经发生了几个世纪。一个国家在其境内抓获另一个国家的间谍,它用自己的情报人员交换另一个国家的情报人员。我认为,虽然这不关我的事,但这件事的不同之处在于,这个人显然不是间谍,他是个孩子。也许他在某些方面触犯了你们的法律,但他不是超级间谍,大家都知道这一点。他被扣为人质作为交换,这是事实,是真的,大家都知道这是事实。所以也许他是个例外?也许以一种交换的形式提出要求是不公平的, 也许这样做会降低俄罗斯的国际地位。

    普京:你知道,你可以对什么是间谍做出不同的解释。但法律有规定。如果一个人获得了秘密信息,并以阴谋的方式这样做,那么这就被定性为间谍。而这正是他的所作所为。、他获取了机密信息,而且是秘密获取的。也许他这样做是出于粗心大意,也许是他自己的主动行为。这就是间谍活动这一纯粹的事实。事实已经证明,他在接收这些信息时被当场抓获,如果是牵强附会的借口,无中生有的捏造,未经证实的东西,那就另当别论了。但他是在秘密获取机密信息时被当场抓获的。

    塔克:但你是说他在为美国政府或北约工作,还是说他只是一个记者,得到了他不该得到的材料?这似乎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普京:我不知道他为谁工作。但我想重申,秘密获取机密信息被称为间谍活动。他为美国特勤局和其他机构工作。我不认为他在为摩纳哥工作,因为摩纳哥对获取这些信息几乎不感兴趣。这是由特勤局达成协议。一些基础工作已经奠定。在我们看来,摩纳哥的这些人与特勤局无关。

    让我给你们讲一个故事:有一个人在美国的一个盟国服刑,出于爱国热情,他在欧洲某国首都消灭了一个强盗。在高加索事件(指车臣战争或俄格战争)期间,你知道他在做什么吗?我不想说,但我还是要说。他把被俘的我军士兵放在路上,然后开着车从他们头上碾过。这算什么人?他还能算是人吗?但有一个爱国者在欧洲某国首都消灭了他,至于他是否出于自愿,那是另一个问题。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塔克:我的意思是,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他是一名 32 岁的报社记者。

    普京:他不仅仅是一名记者。我重申一遍。他是一名秘密获取机密信息的记者。这是不同的,但我说的仍然是其他基本上被美国当局控制的人,无论他们在哪里服刑。

    塔克:特勤局之间正在进行对话。必须以冷静、负责和专业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他们保持着联系,让他们去做他们的工作吧。

    普京:我不排除你所说的格什科维奇先生返回祖国的可能。但归根结底,把他关在俄罗斯的监狱里毫无意义。我们希望美国特勤局考虑如何为实现我们特勤局追求的目标做出贡献。我们随时准备会谈。此外,会谈正在进行中,这些会谈取得成功的例子不胜枚举。也许这次会谈也会取得成功。但我们必须达成协议。

    塔克:我希望您能把他放了。总统先生,谢谢。

    普京:我也希望他能最终回到自己的祖国,我是绝对真诚的。但让我再说一遍,对话仍在继续。我们越是公开这种性质的事情,解决起来就越困难。一切都必须以冷静的方式进行。

    十五、普京对俄乌战争的展望:人民必将重归于好

    塔克:我不知道战争是否也是如此。我想我还想再问一个问题,也许出于战略原因你不想说,但你是否担心乌克兰发生的事情会引发更大、更可怕的事情?你有多大动力打电话给美国政府说,让我们达成协议?

    普京:我已经说过,我们没有拒绝谈判。我们愿意谈判。是西方方面,乌克兰显然是美国的卫星国。这是显而易见的。我不想让你们认为我在找一个强硬的词或进行侮辱,但我们都明白发生了什么。美国的财政支持提供了 720 亿美元。德国排名第二,然后是其他欧洲国家。数百亿美元流向乌克兰们,大量武器涌入。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告诉乌克兰现任领导层停下来,到谈判桌上来,取消这一荒谬的法令。我们没有拒绝。

    塔克:当然,但你已经说过了。我不认为你的意思是侮辱,因为你已经说对了,有报道称,代表拜登政府行事的英国前首相阻止了乌克兰就和平解决方案进行谈判。所以,他们当然是卫星国,大国控制小国,这并不新鲜。这就是为什么我问直接与拜登政府打交道的原因,是拜登政府在做这些决定,而不是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

    普京:如果乌克兰的泽连斯基政府拒绝谈判,我想他们是根据华盛顿的指示这么做的。如果华盛顿认为这是错误的决定,那就让它放弃吧。让它找到一个微妙的借口,以免任何人受到侮辱。美国自己应该想出一条出路,做出这个决定的不是我们,是他们。那就让他们反悔吧。就是这样。

    然而,他们做出了错误的决定。现在,我们必须寻找出路,纠正他们的错误。他们做了,就让他们自己去改正吧。我们对此表示支持。

    塔克:所以,我只想确保我没有误解你的意思。我想我没有,我想你是说你希望通过谈判解决乌克兰发生的事情。

    普京:我们做到了。我们在伊斯坦布尔准备了一份巨大的题哦阿月,乌克兰代表团团长草签了这份文件。他在部分条款上签了字,而不是全部。他签了字,然后他自己说,我们准备好签署了。如果是这样,战争早就在18个月前结束了。然而,约翰逊首相来了,跟我们说不要签了。

    我们为什么要自寻烦恼,纠正别人的错误呢?我知道有人会说这是我们的错误,是我们激化了局势,决定结束2014年在顿巴斯开始的战争。我已经说过,是通过军事。让我们回到历史。我已经告诉过你了,我们刚才正在讨论这个问题。让我们回到1991年,当时我们得到承诺,北约不会扩张,到2008年,北约的大门向《乌克兰国家主权宣言》敞开,宣布乌克兰为中立国。让我们回到北约和美国的军事基地开始出现在乌克兰领土上,对我们造成威胁的事实。让我们回到 2014 年乌克兰政变。但这毫无意义,不是吗?我们可以无休止地来来回回,但他们停止了谈判。这是个错误吗?如果是,那就改正错误,我们已经准备好了。还需要什么?

    塔克:您认为此时北约接受俄罗斯对两年前乌克兰领土的控制是否过于屈辱?

    普京:我说过,考虑如何有尊严地做到这一点(妥协)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只要有意愿,就有选择。直到现在,人们还在为在战场上给俄罗斯造成战略失败而喧哗和尖叫。但现在,他们显然开始意识到,即使有可能,也很难实现。我认为,从定义上讲,这是不可能的,这永远不会发生。

    在我看来,现在西方的掌权者似乎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如果是这样,如果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就必须考虑下一步该怎么做。我们已经做好了对话的准备。

    塔克:你是否愿意说,祝贺你,北约,你赢了,让我们保持现状吧?

    普京:你知道,这是谈判的主题。没有人愿意进行谈判,或者更准确地说……他们愿意,但不知道如何进行。我知道他们愿意。不只是我看到了,我还知道他们确实想这样做,但他们却苦于不知道如何去做。是他们造成了现在的局面,这不是我们造成的,是我们的合作伙伴和对手造成的。现在让他们想想如何扭转局面吧。我们并不反对。如果这不是那么可悲的话,那就太可笑了。

    乌克兰国内无休止的动员、歇斯底里、国内问题,迟早会导致协议的达成。你知道,鉴于目前的局势,这听起来可能很奇怪。但无论如何,两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将会重建。这需要很多时间,但它们会愈合。

    我给你们举个非常不寻常的例子。在战场上有一场战斗遭遇战,乌克兰士兵被包围。这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例子。我们的士兵在向他们喊话,没有机会了。你们投降吧。出来吧,你们会活着的。突然,乌克兰士兵在那里用俄语大喊,用字正腔圆的俄语大喊:“俄罗斯人永不投降。”然后这些士兵全都死了,他们仍然认为自己是俄罗斯人。在某种程度上,正在发生的是一场内战。西方国家的每个人都认为,俄罗斯人民已经被敌对行动永远分裂了。然而现在他们将重新统一。团结依然存在。乌克兰当局为什么要解散乌克兰东正教会?因为它汇聚的不仅仅是领土,它汇聚了我们的灵魂。没有人能够分离我们的灵魂。我们到此结束吧,还有其他问题吗?

    塔克:谢谢您,总统先生。

  • 冯万奇:中国债务问题中的关键堵点

    本文原载《文化纵横》2024年第1期。

    企业、居民与国家过度举债的风险

    现代企业的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土地、资本、技术、水、电、劳动力及设备等。其中资本来源分类为股权类资本和债权类资本,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解决资金来源的常见方式。对于企业来说,举债经营虽然能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帮助企业提升盈利能力。但如果过度举债,企业需要偿还的本金和利息超过了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金额,企业又没有其他途径的融资能力时,企业的经营就会逐渐陷入困境。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金额至少要能覆盖当期需要偿还的债务本金和利息,否则企业就会面临资金紧张的窘迫感,资金链就会断裂。最近恒大集团陷入财务困境就是民营房地产企业陷入困境的著名案例;2023年11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对“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对解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是民营投资理财类金融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重磅例证。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平均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2022年,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总额109.4万亿元、负债总额73.7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21.8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7.3%。2022年,地方国有企业资产总额230.1万亿元、负债总额145.0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72.9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3.0%。汇总中央和地方情况,2022年,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339.5万亿元、负债总额218.6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94.7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4.4%

    同样地,居民过度举债,如果超过了自身和家庭的收入,结果造成入不敷出,同样也会给自身和家庭带来较大的信用风险,如果逾期,轻则自己会成为失信人,重则自己及家庭的财产可能会被冻结。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上半年末,居民贷款余额为73.29万亿元,再加上住房公积金贷款6.89万亿元(2021年末),居民债务余额达到了80.18万亿元,以2021年GDP计算,当前居民债务/GDP比率已经升至70%。我国居民的平均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

    与此类似,国家过度举债也会带来较大的风险。美国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0月26日,美国联邦债务总额已经高达33.67万亿美元,相较2023年6月3日美国暂缓31.4万亿美元债务上限生效(至2025年年初),债务总额增加了2.27万亿美元。预计到2030年将超过50万亿美元。

    但现在,这种长期依赖大额举债的策略已经开始暴露出美国潜在的风险。为了控制通货膨胀和稳定经济,美国开启了多轮加息。经过多次加息后,美国联邦基准目标利率已经上升到5.25%到5.5%之间,这个利率已经创2001年以来的最高水平。高利率意味着较高的借贷成本。由于近年来美联储加息,巨额债务仅利息支付一项已成为美国联邦政府的长期财政负担,也成为美国公共债务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的综合利率约为1.25%,美国政府支付了4400亿美元的国债利息。2023年预计加权利率为1.89%,国债利息将达5770亿美元,大涨30%。当前美联储隔夜利率已高达5%,2024年的利息支出至少8000亿美元,逐年增高。美国已走上“借新还旧”的歧路

    中国的国家债务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的《2023年11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截至11月末,我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56.9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136.1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20.8万亿元。分券种来看,国债托管余额28.5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40.4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37.9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2.4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1.8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14.5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554.8亿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11月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报告》记载,截至2023年11月末,全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376.39万亿元。全社会负债规模处于较高水平

    宏观杠杆率是一国总债务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公布的资料:我国宏观杠杆率增幅总体稳定,2017年以来宏观杠杆率增幅总体稳定,杠杆率年均增长约4.8个百分点,比2012~2016年年均增幅低8.6个百分点。2017~2019年我国宏观杠杆率总体稳定在253%左右,初步实现稳杠杆目标。2020年疫情暴发后,杠杆率阶段性上升至280.2%。2021年回到272.5%。与主要经济体相比,疫情以来我国杠杆率增幅相对可控。国际清算银行(BIS)最新数据显示,2021年三季度末美国(281.1%)、日本(416.8%)、欧元区(282.1%)杠杆率分别比2019年末高26.0、36.4和25.0个百分点。同期我国杠杆率比2019年末高19.1个百分点(275.1%),增幅比美、日、欧元区分别低6.9、17.3和5.9个百分点,增幅相对而言并不算高

    从以上官方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宏观杠杆率2021年也达到了272.5%,说明我国的整体债务规模也是比较高的,这与全社会的整体感受是吻合的。目前部分省市地区偿债出现困难就是债务规模较大带来的风险的体现

     美国与中国的国家债务风险对比分析

    (一)两国债务对应的底层资产分析

    两国债务对应的底层资产均为第一产业——农业、畜牧业,第二产业——制造加工业,第三产业——金融等服务业。在第一产业及第三产业上,中国均弱于美国,但中国的第二产业强于美国。中国、美国、德国和日本一直被称为四大工业国。中国制造业增加值已经超过了美、德、日之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新华社2023-01-17发布的《2022年我国GDP突破120万亿元 增长3%》新闻稿,2022年全年,全国工业增加值达到40.2万亿元,制造业增加值达到33.5万亿元,均居世界首位。

    2021年,中国制造业增加值达到31.4万亿元,占全球制造业增加值比重由2010年的18.2%提高到29.8%。2021年美国制造业增加值为2.50万亿美元,占全球制造业增加值比重为15.3%,位居全球第二;2021年日本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制造业增加值比重为5.9%,位列全球第三;2021年德国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制造业增加值的比重为4.7%,位列全球第四。美国、德国、日本占全球制造业增加值的比重合计为25.9%,仍低于中国的29.8%。2021年度中国制造业增加值位居世界首位,并且超过了美国、德国、日本三大工业国之和

    中国债务对应的底层资产中第二产业更为强大,并且中国的债务背后对应有大量的实体项目投资,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等,它们都是可以带来长期经济回报的实体资产。而美国的债务主要是依赖消费、金融服务以及由巨额的战争支出形成的,比如美国向乌克兰、以色列提供的巨额战争援助,在伊拉克、阿富汗发生的巨额战争支出、美国每年巨额的军费支出等。通过债务对应的经济结构对比,可以看出美国的债务问题更严重、债务质量较差。近期,美国派出国务卿、财政部长、商务部长、气候特使等高官轮番访华,其主要目的是希望中国购买其发行的美元债券,这就说明了其债务问题的严重性

    笔者认为美国目前的债务状态和崩盘前的恒大集团很相似——债务余额巨大、不断地高息揽存(超过5%的利率是很可怕的),而自身的盈利能力不足。如果美国不改变其经济结构,不削减其军费支出和战争支出,不下大力气压缩其财政支出,美国发生债务违约风险、发生经济危机只是时间问题。

    而事实上,美国已经发生了债务违约。2023年7月30日,日本所持一笔价值2842亿美元的美国国债到期后未能及时偿付,动摇了全球对于美元国债作为最安全避风港的信心,全球三大国际评级机构之一的惠誉国际将美国长期美元债务评级从AAA下调至AA+。这是1994年以来惠誉首次下调美国的信用评级。 

    (二)解决我国债务问题的关键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工作,会议分析了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形势,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同时设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党金融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这充分说明了决策层对中国各个层面债务问题的高度重视。

    通过中国、美国的债务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比较明显地看出,解决债务问题的关键是两个方面:

    一是提升债务对应的底层资产的盈利能力,特别是第二产业加工制造业的盈利能力,提升其获取现金流的能力,也就提升了加工制造业的偿债能力

    二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特别是全面降低民营企业、居民个人的利息负担水平,通过降低利息成本进而降低土地、房屋的购置成本,进而提升民营企业的盈利能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

     对企业和居民承担的利息费用的案例分析

    以某一线城市的土地一级开发三个样本为案例,本文从土地成本的源头——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具体成本构成结构,分析住宅和商业物业高成本的原因。三个样本中,前两个项目为一线城市的区级政府下属的村级集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假定代号分别为A和B;最后一个项目是国有企业为开发主体,假定代号为C。三个项目所处的区域位置均较好,故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一)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中的财务费用即利息成本较高

    三个样本项目均使用了银行借款、其他机构融资,利息费用占比较高:在项目立项时,三个样本项目均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因此三个样本项目均使用了银行借款,部门项目除了银行借款外还使用了非金融机构融资,因此整体看融资金额较大,利息费用较高,从三个样本项目看,财务费用占土地一级开发总成本的比例平均达到了17%。详见表1。 

    (二)居民购买商业住宅的成本中承担了较高的利息

    作者通过对三个样本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表2)和三个样本项目的挂牌成交情况的递进分析,最终推导出三个样本项目中居民承担的最终利息成本占住宅总成本比例的分析明细表(表3)。通过层层推导分析发现,居民购买住宅承担的土地一级成本中的利息费用平均达到了土地一级开发总成本的17%,在不考虑开发商开发房地产过程中承担的利息成本情况下,居民购买住宅最终承担了占房价25%~30%的商业及公积金贷款利息费用,该比例处于较高水平

    适当降低国有经济生产要素价格,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一)当前形势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增强居民消费能力的政策建议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从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等八方面提出了31条具体要求。

    在近期及当期情况下,导致民营经济较为困难的原因,除了其他因素外,各种生产要素价格较高是重要原因,涉及面较广的生产要素主要有:贷款利息(与土地房屋购置成本、长短期借款资金成本有关)、房租或折旧(与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借款利息有关)、电力、燃气、汽油柴油、钢材等各种原材料以及物流成本

    我国不同于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国有经济的占比较高,部分行业国有经济的总营收甚至超过了50%,国有经济涉及面较广,如航空航天、金融证券保险、邮电通信、石油石化、电力、钢铁化工等,国有经济在保基本、保民生、保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其大多处于基础地位,多位于产业链的上游,故上游国有经济控制的生产要素的价格直接对下游消费品和服务形成了重大影响,最终承担者大多为民营经济及居民个人

    国有经济相关行业和企业形成的税收以外的净利润通过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财政部门形成国家投资国有企业的投资收益,形成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用于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国有金融行业的利润情况举例说明,2022年度,六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税后归母净利润统计如表4: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基于我国特有的国有经济独特制度优势,建议将国家能够控制和影响的产业链上游的生产要素价格适当下调,国有经济让出的利润即可以传递给民营经济和居民个人,比如降低银行贷款利率,适当降低电力、汽柴油、燃气等各类能源价格,适当降低钢材、煤炭等重要原材料价格等。 

    (二)建议将国有经济中的生产要素价格调整上升为宏观经济调控工具和手段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土地生产要素、利息生产要素的定价政策及统筹安排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居民个人消费支出的重大影响。从房地产行业推而广之,推广到其他相关行业,基本的原因和逻辑是相通的。

    从长期来看,建议将国家能够控制和影响的产业链上游的国有经济中的生产要素价格,调整上升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充分发挥我国国有经济的独特制度优势和经济结构优势,从而实现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实现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目标

  • 桂华:农民现在的医保负担超过了过去农业税

    按照政策规定,居民医保缴纳时间一般是前一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才能够享受医疗保险政策。年前12月份到年后1月份,我们去了3个省的4个县调查,过程中关注到了农村医保收取问题。恰好都到了医保缴纳快截止的时间,各地都在进行医保催缴的最后冲刺。

    一、农村医保征缴变得比收农业税还难?

    令人意外的是,我们随机走到的几个乡镇和村,普遍反映医保收缴难。南方某镇12日23日统计的医保缴纳实时情况:

    全镇收缴任务基数为13.7万人左右,实际完成情况是10万人多一点,当日缴纳6百多人,全镇完成比例是73%。排名最高的村完成比例是95.8%,排名最低的村刚过60%。排名靠前的几个村是有征地补偿的集体存款,由集体代缴覆盖一部分人口。

    12日23日这一天,这个镇28个村的新增缴纳人数为0,占差不多四分之三的村,表明医保收缴工作越到后边是越难做。

    另外一个北方某镇,12月1日的乡镇工作推进表显示:全镇缴纳基数约为5.1万人,完成数是3.1万人,完成比例为62.25%。其中,排名第一的村完成率是76%,最低的村是48.72%。

    中部某镇1月18日下发的“两保一险”征缴任务进度表显示:全镇医保收缴率为92.36%,排名第一的村为96.50%,排名最后的村为86.89%。这个镇延长了收缴时限。

    医保收缴已经成为乡村两级下半年最终的工作常规,也是基层必须完成的中心工作。医保缴纳虽然遵循自愿原则,但是各地市县为了完成收缴扩面和确保基金总量,对乡村核定任务指标,规定乡村两级必须要做到宣传、动员和催缴。随着农民主动缴纳的积极性下降,市县乡三级分别采取了排名考核的工作办法,县对乡镇的收缴情况每周都会进行考核排名,乡镇进一步对村级工作进行考核排名。排名落后的乡镇要列入县级督查约谈问责。

    调研期间,我们在中部某镇政府的一楼座谈,政府二楼召开全镇医保收缴阶段性结账大会,副书记主持,全镇所有村书记参加,大会上对落后的村公开批评督促。

    在南方某镇,我们还观摩了一次镇村大会,也是有关医保收取工作。乡镇要求排名最后的村书记在大会上做表态性发言,该村书记表示“尽量完成工作”,言语和态度不够坚决,乡镇党委经程序当场对其做出停职处理。这是一位村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干部,前面对其已经做出了书记职务停职处理,这次又因为医保收取进一步停掉其村务职务。

    早在2019年冬季,我们在安徽某地调研,当地村干部已经反映医保征缴是头疼的工作。结合这几年的情况来看,医保收取的难度越来越大,并且在很多地方变成了共性问题。农民和基层干部不由自主地将医保收缴与农业税费进行比较,基层干部感叹,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过去是农业税和“三提五统”收缴难,现在则变成了医保收缴更难。在不考虑农民收入增加的情况下,按照380元的个人缴纳标准,农民承担的医保缴纳金额超过了过去的农业税费负担。一个家庭算下来,人口多的需要支付两三千元。

    二、为什么农民缴纳医保的意愿降低

    显然,居民医保是一项福利性政策。按照国家标准,个人最低缴纳380元,财政还会补贴640元,个人缴纳与财政补贴最后形成的医保基金,用于缴纳人的医疗报销支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一项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巨大财政资金的惠民政策。

    农民缴纳医保的意愿降低,并不是说他们不欢迎惠民政策。实际上,几乎所有农民最担心的就是医疗支出,一人大病、全家受苦,降低疾病风险以及发生疾病之后的支出压力,是所有农民最关心的急难愁盼。

    乡村干部在收取医保时,还会顺带承担养老保险催缴工作。相对来说,养老保险比医保收取要容易的多。以前面提到的南方某镇为例,12日23日的医保缴纳率是73%,而养老保险收缴率情况是全镇基数2.35万人,完成缴纳2.24万人,完成率是95.55%。从收缴率和基层干部的反馈来看,农民愿意缴纳养老保险却不愿意缴纳医疗保险。

    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最初是个人缴纳10元,现在提升到每人每年380元。医保缴纳标准越来越高,带来了农民直观上的负担加重,这是农民降低缴纳意愿的直接原因。

    调查中,很多农民反映报销比例低,用医保在乡镇卫生院看门诊的费用与自费到诊所看病或是到药房买药,不仅不能省钱,甚至还更贵。这虽然是农民的直觉,但是这种直接感受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缴纳决策。在具体缴纳过程中,大部分农民很不情愿,很多时候是对复杂医疗政策的无法知晓,甚至将在医院看病时的负面感受,都转化为向村干部的抱怨和对政策的抵触。

    这种抱怨既影响了个人的选择,也在群众中相互影响,最终改变了群体性的认知:“医保好处不大!交了也白交。”

    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认知只是一种表象解释,医保征缴难度增加,还需要深入到制度本身去反思。

    三、制度上存在什么问题?

    接触到一些群众后,不少农民不愿意缴纳医保,是抱着赌一把的心态。尤其是青壮年人,很多认为自己身体很好,不会生病,所以就不愿意参保。前面调查的那个南方乡镇,很多村的缴纳比例低,如果以家庭为单位来看,全家没有交的却很少,很多家庭是选择给老人和小孩缴纳,中间的青壮年人不缴纳。农民缴纳医保,还是基于对自身情况的评估。

    当前城乡居民医保采取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统收统支,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管理。整个基金的运转相当于,个人缴纳与财政补贴两部分构成了一个蛋糕总盘子,然后按照住院与门诊、分级诊疗、市内与市外、不同病种等原则,对这个蛋糕进行年度性的分配。也就是说,这个蛋糕总盘子有多大,就决定了当地居民享受的医保标准有多高。

    一般来说,东部地区的医保水平较高。这是因为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有财力给予更高的财政补贴。如苏州市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纳标准是普通居民每人540元,财政补助1150元。像苏州这样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些村的集体收入高,个人缴纳部分还会实施集体补贴。另外,一些村集体还会为村民提供一些附加的医疗保险,或是实施村内的大病补贴。东部地区的居民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水平,包括报销比例、保险范围、起保线、基本报销之后的二次报销和大病救助等都比中西部地区的水平高。

    广大中西部地区,地方财力有限,只能按照最基本的标准维持医保基金运转。这就限制了农民在医保政策上的获得感。

    一方面,从最初推行农村合作医疗至今,快有20年了。过去20年中,农村经历了快速的城镇化过程,农民的医疗观念也经历了“现代化”转变。笔者的老家在河南信阳,距离武汉一两百公里,豫南地区的农民对于武汉很熟悉,很大程度上被武汉的医疗吸纳。老家的很多乡镇,每天有固定的私家拼车跑武汉,凌晨出发,到武汉的同济医院或协和医院是7点钟之前,正好赶上医院当日放号。下午两三点再到医院门口载着看完病的人返回。

    当前,农民有越来越高的医疗期待。随着医疗水准的提高,农民也越来越多地诊断出大病,并选择进行大病治疗。县一级的医疗不能满足群众的期待,很多人就选到了大城市的三甲医院。

    高水平的医疗需求,以及医疗收费本身的提高,使得整个社会的医疗支出增加。这最终带来了医疗基金支出压力增加,也最终转变为个人医保缴纳标准的快速提高,以及财政预算的更快增加。

    这是整个制度问题。如果具体到市级内部来看,中西部地区还存在另外两个问题:

    第一是人口结构的变化。现在外出农民可以在居住地缴纳医保,中西部地区农村青壮年人口大规模流出,使得医保缴纳的人口基数减少。中西部地区整体呈现空心化和留守化趋势,由儿童或老年人构成的留守群体,发生医疗支出的概率更大。

    医保基金作为一个蛋糕盘子,在中西部地区市域范围内,低疾病发生率的青壮年群体流出,高疾病发生率的群体却占比越来越大,平均起来,就构成了医保基金支出压力增加。在基金收入赶不上支出增加时,最终变成了医保支付标准的降低。这传导到个体身上,就变成了农民只愿意为家庭中的老人和儿童缴纳,青壮年却愿意“赌一赌”。

    第二是医保制度的异化。个人缴纳、财政补贴,这一在市级统筹的医保政策,本质是一种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合作”制度:即全市居民合作出资,为可能发生在每个人身上的疾病风险买单。制定中存在着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平等设计:每个人是否生病都是未知的,每个人都不能单独承担重大疾病,每个人要为这种未知支付费用,最终用于对真正生病的少数人群的支付。

    回到制度本身来看,首先,医保制度不是消除疾病,而是降低一定社会群众中由疾病带来的风险。这是一个有成本的制度,要么是政府出钱,要么是每个人出钱。所以,这种保险所提供的救济也是有底线的。当前的医保制度设计,重点是针对大病,因为大病是每个人更不能承受的风险。这使得所有疾病都不可能得到无限的救治,因为社会承担不了这个成本。

    其次,医保制度应当是对每个人都公平的。作为一种“合作”制度能够维持下去,是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自身的风险性。假设所有人发生疾病的概率是一样的,那么,缴纳政策也应当是一样的,以及最后的报销政策也应当是一样。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的医保政策出现了两个“异化”:第一是被低保政策捆绑,第二是被扶贫政策捆绑。

    过去十多年,我们持续关注低保政策的变化。经过多轮整治,农村“关系保”等现象减少了很多,低保评定程序越来越严格。但是,很多地区却出现了大量的“单人保”。按照一些情况估计,有些地区农村“单人保”占到享受低保人数的70%以上。

    低保就国家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为低于一定收入线的家庭进行收入补偿。低保是按户评定的。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单人保”是家庭正常、不符合低保评定标准,却出现家庭成员生大病的情况。很多地方对低保户或“低保人”实施特殊的医疗保险政策,纳入低保后享受的报销比例比普通农户高很多,甚至达到了基本免费医疗的标准。这就使得很多家庭申请低保政策,不是为了获得低保补助金,而是要享受特殊的医疗政策。这种情况在中西部地区比较普遍。

    第二个是被扶贫政策绑定。很多地方出台医疗扶贫政策,不仅对贫困户实施医保金免缴政策,或是对降低缴纳比例,而且极大地提高报销比例,让贫困户的报销比例达到90%甚至以上。2020年脱贫攻坚全面结束之后,很多地方还在延续这个政策。地方在后扶贫评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中,将脱贫户是否享受特殊医疗政策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地方政府为了通过检查,持续对这部分农户实施特殊政策。

    包括医保在内的各项政策设计的十分复杂,农民虽然不能搞懂这些政策细节,但是在心里却有一杆公平秤:为什么邻居与自家的条件差不多,却通过低保或扶贫政策而享受完全不同的报销政策?这种公平感的失去,也降低了普通农民对医保政策的信任。

    更关键的是,无论低保还是扶贫,都是医保之外的单独设计政策。当有关部门要求医保基金给予低保户或纳入扶贫对象的这部分特殊群众几乎免费的医疗政策时,最终就变成了医保基金在特定群体上的支出过多。在这些特殊政策下,基层干部反映,有些纳入脱贫的农民,“时不时到卫生院输液”。

    调查中看到某地2022年医疗扶贫政策实施情况:全县脱贫人口100%参保,1-9月份特殊人群住院三千多人次,医保支出超过1500多万,报销比例平均81%,医疗救助三千七百多人,支付资金200多万,办理慢特性病证五千多人,医保结算两万多人,医保支出450多万。占人口比例少数的特殊群体,支出了全县相当比例的医保基金。

    由于低保和扶贫采取的是“一个不落”政策。这意味着凡是纳入低保或扶贫,就自动享受特殊的医保政策,使得医保政策在部分群体那里变成了全责保险。

    站在全市统筹的角度看,由于医保基金是每个人合作积累出来的,将医保政策与低保或扶贫捆绑,使得医保基金不可承受,一些地区就出现了基金透支。在市级以内,基金的总量是固定的,对一个群体采取特殊政策,就会平摊为其他大多数居民享受报销比例的降低。这样的总体的“调配”,会让农民与身边的特殊群体作比较,形成了相对剥夺感。

    站在医保制度设置来看,将医保政策与低保政策和扶贫打通的做法,也不符合居民医疗“合作”的本质。医疗合作是一项众人合作起来抗风险的社会性制度,采取自愿性的定额缴纳,无关身份和收入,个人缴纳后财政再给与补贴,严格说来这不是二次分配,也更不是三次分配。

    最近几年,医保制度的异化客观上造成了占全市全县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居民享受报销标准降低,带来医保基金亏空,冲击了医保制度本身,并最终变成了普通居民缴纳意愿的降低。

    四、制度上怎么办?

    从基层来看,农民缴纳医保意愿降低的情况客观存在,并且还呈现扩大化的趋势。一项惠民政策变成受惠对象都不接受,这显然不是通过加强收缴力度和收缴方式所能解决的。

    从农民的角度看,他们虽然有降低医疗成本的迫切需求,但是,他们存在不愿意缴纳医保的合理逻辑:这就是,医保制度在农民看来,并没有解决他们的需求。

    站在国家角度看,比个人缴纳医保金增幅更大的是财政补贴的支付的增加。这些构成了各级财政的巨大支出。

    也就是说,国家和个人都花了大钱,最终社会却不满意。

    首先,这是整个医疗体系的问题。这所涉及的复杂医疗制度和医疗成本问题,不是这里能够讨论清楚的。

    其次,从眼前看和基层看,有必要直接解决的问题就是,扭转医保制度在实践中的异化:不要将医保与低保、扶贫或其他任何工作捆绑。医保就是医保,医保要解决的是所有群众的医疗保险问题,医保有其自身的制度设计逻辑。

    当医保被低保和扶贫捆绑之后,医保就变成了整个社会兜底中的兜底政策。然而,社会总是存在各种不确定性,这些无法消除的不确定性变成了各种风险和各种特殊。试图将所有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都堆砌到一个制度上,让一个制度去兜全部的底,最后这个制度也会被拖垮。

    现代社会社会运行存在各种条线性的社会制度,将制度专业化、专门化,是现代治理能力提升的表现。一些部门过度强调统筹统合,手伸的长,将本部门工作转嫁到其他部门上,将其他门类的政策都统合起来使用,最后就会让各种制度丧失了专业性。这既使得制度本身不可持续,也降低了整体治理能力。

    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没有必要将业务传递到医疗部门,只有让每个部门都管好本部门的事情,才能够让制度有序运行。用其他部门的资源来慷本部门之慨,不合理也不科学。

    因此,解决当前医保收缴难得问题,第一步要做和能够做的工作就是为医保制度解绑:医保没有能力对所有社会风险进行兜底,让医保回归其合作抵抗医疗风险这一制度定位本身,让所有群众都公平享受政策,才能够推进社会整体风险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