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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epoo

  • 刘子豪:禁止放弃刑事审判的宪法理由

    引言

    放弃刑事审判制度(trial waiver systems in criminal justice)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通过鼓励被追诉人承认犯罪事实或刑罚,从而全部或部分免除审判要素,如起诉、合议、法庭辩论或法庭调查。据统计,近二三十年来,此类司法改革席卷全球。截至2015年,在受统计的90个国家中,有66个国家或地区设有正式的刑事审判免除制度。其中一些国家适用免除刑事审判的比例极高,例如美国为97.1%、格鲁吉亚为87.8%。[1]我国对免除刑事审判的实践探索始于2003年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试点,并在2012年将刑事和解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试点刑事速裁程序,2016年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8年被纳入刑事诉讼法。总体而言,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免除部分或全部审判要素。目前,刑事和解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轻罪案件,而认罪认罚从宽在全部刑事案件的适用率已超80%。[2]

    本文关注的问题是:作为法治国家“理性公法活动范本”[3]的刑事司法审判,是否可以被放弃?放弃的界限又在哪里?近二十年来,围绕放弃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成果丰富,主要涉及制度理由与收益、职权主义与合作主义理念以及具体程序机制设计等。[4]然而,这些研究多以刑事诉讼法学下的司法效率为切入点。[5]鲜有引入宪法视角者。[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事司法是强制性与侵益性最强的国家活动。对放弃刑事审判的制度设计,不仅要权衡制度收益,而且必须符合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国家原则的规范要求。

    一、放弃刑事审判的底层逻辑与宪法意义

    通过免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放弃刑事审判制度可以满足司法实践的效率需求。然而,这些被免除的审判要素,与宪法上的法治国家建设直接相关。因此,有必要厘清其宪法意义,防止效率追求与法治国家原则相抵触。

    (一)放弃刑事审判的底层逻辑

    全球范围的研究表明,在放弃刑事审判的各类改革动因中,提升效率是最常被强调的目标,其具体表现包括减少案件积压节省司法人力、降低公共支出等。[7]中国的相关改革亦如此,诉讼效率的提升始终是其主要驱动力。在有关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中,司法效率几乎被视为放弃刑事审判主要的正当化依据。甚至有学者直接将提升效率界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本质。[8]实证研究也显示,在配备值班律师、适用普通程序、不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由于未能切实感受到效率上的改进,往往缺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性。[9]因此,放弃刑事审判制度的设计者希望通过精简诉讼程序来缓解案多人少的困境。这种精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省略程序。通过相对不起诉避免审判程序启动,或通过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统计显示,适用相对不起诉可以将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时间从平均120天左右降至90天左右。[10]在认罪认罚制度试点期间,《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明确规定,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当庭宣判”。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订基本吸收了这一规定。实证观察显示,由于省略法庭调查和辩论,大多数适用速裁程序的庭审可在10分钟内完成,有的甚至只需数分钟。[11]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平均时间由原先的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在10日内审结速裁案件的比例达94.28%,比简易程序高出58.40个百分点:案件的当庭宣判率为95.16%,比简易程序的当庭宣判率高19.97%。[12]

    2.减少上诉。刑事和解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均以一定的合意为基础。因此,在适用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无论是被害人、被追诉人还是公诉方,对一审判决结果的接受度通常都高于对普通案件判决结果的接受度,上诉意愿低于普通案件。官方统计显示,2019-2021年,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为3.8%,比其他刑事案件低14.5%。[13]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出于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考量,可以探索在一定情形下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或者被告人的上诉并不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发生”。[14]

    3.降低证明标准。证据是影响刑事诉讼效率的关键因素。降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然会显著提升办案效率。从规范层面看,虽然现行规则坚持法定证明标准,[15]但在放弃刑事审判的司法改革过程中,曾出现过降低证明标准的制度实践。[16]在刑事和解的早期探索中,部分司法机关因证据不足.会激励甚至诱导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以非刑事化方式结案。[17]有学者指出,在效率导向的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降低证明标准的做法几乎难以避免。[18]

    放弃刑事审判的效率取向背后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实用主义司法观。苏力教授将其概括为“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定位和结果导向的实用主义思维”。[19]然而,这一理念忽视了司法活动应有的伸张正义功能,将其简化为纠纷解决的工具。在此理念指引下,刑事司法的普遍价值可能被牺牲,司法机关更关心个案结果的利益最大化。以正当防卫制度为例,有研究指出,正当防卫制度的异化源于“在纠纷的裁处和解决方面,实用理性导致人们只关注纠纷造成的最终后果,只考虑怎样的案件处理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达成尽量使各方满意的实效,不惜以无视纠纷发生过程中的是非曲直、不惜以牺牲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为代价”。[20]这种纠纷解决思维消解了“法无需向不法让步”的正义基础。[21]

    受实用主义司法观影响,放弃刑事审判制度的底层逻辑在于:扩大被追诉人和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处分权,将谅解权、获得审判的权利和从宽处理的权力,分别视为被害人、被追诉人和公诉方可自由处分的对象,鼓励各方在自愿与合意的基础上放弃刑事审判中的特定要素。量刑优惠成为放弃程序性权利的回报,从宽处理则构成权利放弃的对价。[22]桑德尔(Michael J.Sandel)批评过这种公共生活的市场化逻辑,认为一旦公共物品被市场化,市场逻辑必然取代道德逻辑,市场规范也将排挤原有的道德规范,最终使公共生活异化为一场“道德买卖”。[23]

    (二)放弃刑事审判的宪法意义-基于法治国家原则

    刑事审判是“以全社会之名审判个案”[24]的司法程序。司法的影响不止于个案,还会对当事人及其他知情者的未来社会生活形成指引。[25]因此,放弃刑事审判不仅关涉刑事司法效率,还必然涉及公共生活的价值判断,这就需要进一步追问其宪法意义。“各部门法的价值基础,最后都可追溯至宪法层面。”[26]刑事诉讼制度正是宪法上“国家一个人”正义关系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化表现。

    首先,放弃刑事审判制度中的效率逻辑在宪法上具有依据。《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从我国宪法文本的演变历史来看,关于国家机构效率的规定始见于1975年宪法,并延续至今。这一规定主要汲取了建国后国家机构建设中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教训。[27]然而,宪法所追求的效率,并非实用主义立场下的效率,而是价值正当基础上的效率。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宪法中,机构精简原则始终位于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法治国家等原则之后。因此,机构精简只是宪法在国家机构设置与权力运行方面的一种纠偏性规定,而非构成性原则。由此可以得出一条规范原理:在国家权力行使正当、机构运作合理的前提下,应当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效率。

    其次,宪法的公共意志基础和公共价值立场,为效率主义设定了界限。以美国宪法为例,却伯(Laurence H.Tribe)曾批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规范的矮化,认为法院过度重视成本收益和治理技术分析,稀释了宪法中的公共价值及理想国家信念。[28]怀特(Byron White)大法官在斯坦利诉伊利诺伊州案(Stanley v.llinois)的多数意见中指出:“权利法案、正当程序的设计初衷,正是为了保护弱小的个体价值追求免受政府效能宏大叙事的压迫,即使行政效能往往是评判政府有为或无能的依据。”[29]在哈德森诉帕尔默案(Hudson v.Palmer)中,史蒂文斯(John P.Stevens)大法官提出,不能因为监狱安全与秩序管理的方便,就剥夺犯人基于第四修正案享有的宪法权利,人权法案的道德准则不应当因监狱管理的“便宜行事”而被牺牲。[30]

    刑事司法审判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领域,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从立宪主义的发展历程看,无论是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都强调专业的司法审判不可或缺。[31]我国学界主流观点亦持此立场。[32]《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从总体上确立了国家活动的法治原则。长期以来,无论是英美传统中的法治理论(Rule of Law),还是德国传统中的法治国理论(Rechtssta-at),都围绕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展开了争论。形式法治观强调维护法律作为规范体系的独立性与完整性,防止政治与道德对法律的干预甚至支配。英美法实证主义代表性人物拉兹(Joseph Raz)提出,法治仅是评价一个法律系统优劣的众多维度之一,独立于民主 人权、社会正义等其他维度。[33]与之相比,实质法治观主张“厚的法治观”,将人权保障等价值纳入法治的内涵。实质法治观强调,即便形式上严格遵守明确且适当的制定法,如果国家行为以野蛮手段镇压人民,也不能认为其符合法治。[34]德国的法治国理论开端于形式法治理论,但在二战后吸取纳粹历史教训,更普遍地接受了实质法治国理念,特别是社会国原则中包含的社会正义思想,由此确立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二元法治国概念。[35]中国宪法学界通常以二元立场解释宪法中的法治国家规范。[36]而英美传统中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研究主要集中在一般法理论领域。[37]

    选择不同的本体论法治观,会导致不同的法治国家原则的实施路径。本文采取形式与实质并重的二元立场展开分析。形式层面,法治国家体现为对实证法规范性的坚持,在刑事司法中主要表现为对正当审判程序的遵循。实质层面,法治国家原则以目的论为视角,要求刑事司法这一国家活动符合秩序维护的实质目标。这两个层面共同构成了放弃刑事审判的宪法界限,司法改革的效率主义不应与此相抵触。美国宪法学界早期曾对辩诉交易进行了批评:由于辩诉交易意在通过两难困境迫使被追诉人认罪,因此其当然地违反第五修正案所保障的免于自证其罪权:国家不能以第五修正案作为谈价的条件。[38]在“国家一个人”正义关系中,效率并不具有优先位置,而只是实现国家目的的功能性目标,不能构成消解宪法人权的正当理由,[39]更不能阻碍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40]因此,有必要在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国家原则下,对放弃刑事审判的司法改革加以审视,为其注入理性的制度力量。

    二、正当程序视角下的放弃刑事审判

    经典的形式法治理论注重实证法的规范性,对法律程序关注较少。在德国理论中,形式法治国理论的问题意识源于十八、十九世纪专制国家的权力滥用,旨在以国会取代特权阶级,以国会法律控制国家权力。[41]因此,形式法治国理论以法律至上为核心内容,强调以行政权为代表的国家权力必须屈服于体现国民意志的立法权。[42]英美传统下的形式法治理论则更注重法作为一项正式规范的专业技术标准:普遍性、可预见性、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等。[43]

    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指出了上述法治观的不完整性,认为其忽视了程序这一关键维度。[44]他从功能性视角阐释了法治的程序面向,认为仅依赖形式规范特征的分析,无法实现从实证法到法治的跨越。二者还需要程序作为连接。形式合法性和实质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程序和组织性要素(Law comes to life in institutions)。具体而言,程序对法治的功能意义在于,在将规范适用于个案的过程中,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表达意见和展示论据的机会。程序保障了一种“论辩的力量”。因此,法治离不开一个被称为法庭的机构,这个机构通过程序为论辩提供载体。通过程序,每个参与者能够表达对法律的朴素理解,能够享有公民作为理性主体的自由与尊严。[45]在经典正当程序理论的基础上,沃尔德伦进一步补充了法官专业独立地位、被告辩论权、法庭说理义务等要求。[46]这种程序法治观,构成了理解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重要理论框架。

    不同于美国宪法对正当程序原则的明文规定,我国宪法并未对法律程序作出一般性规定,也缺乏关于司法审判程序的框架性规定。但正当程序在我国宪法中仍有解释的制度基础。有学者基于“超包容非实证主义”的方法立场提出,现行宪法包含“正当程序”这一形式性理想规范,其系实质理念得以具体化的“理想程序条件和具体实现机制”。[47]对“正当程序”的论证,还可援引《宪法》第2条第3款[48]作为实证法依据。该条规定了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法治原则。法条中的“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规定应当包含“依照法定程序参与国家事务”的涵义,从而将法治原理的程序面向确立于公共生活的公民参与之中。在“八二宪法”制定过程中,曾有人主张一一列举公民参与的具体途径方式。但修宪委员会最终未采取这一意见,而是在“各种途径和形式”前增加了“依照法律规定”这一限制词,以“防止文革时’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大民主形式”。[49]这在实质上确立了一个开放的法治程序框架。

    在法治国家的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下,刑事审判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理想诉讼地位。这种诉讼地位的核心在于确保被追诉人的参与权与论辩能力,并通过各类诉讼权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两审制等制度安排予以落实。放弃刑事审判的司法改革打破了传统的刑事诉讼结构,呈现出一定的检察机关主导特征,具体表现为:(1)主导放弃刑事审判的启动。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审查起诉等手段影响是否启动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程序。(2)主导放弃刑事审判的运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逮捕批准与决定权影响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意愿,对于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主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主导放弃刑事审判的结果。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适用相对不起诉或行使量刑建议权来影响放弃刑事审判后的罪刑后果。[50]这种主导特征使得刑事司法中传统的等腰三角形结构发生倾斜。检察机关和被追诉人之间既非对抗关系,也非平等协商关系,可能滑向由审前羁押、程序控制、量刑建议等单方权力构建的不对等局面。在此局面下,被追诉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真实自愿程度、论辩的充分表达程度都面临减损风险,并可能导致均势结构失衡、被追诉人参与虚化等后果。此外,放弃刑事审判改革还可能引发透明性降低和证据制度虚化两重风险。由于检察机关的主导,诉讼格局由传统的控、辩、审三方参与及司法公开模式,转变为控辩双方的封闭互动。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实际参与程度有限,整个过程也缺乏公开性。作为正当程序重要环节的举证、质证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可能因检察机关“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而被弱化。更为关键的是,当检察机关决定是否不起诉和提出量刑建议时,事实上行使了部分裁判职能,而检察官身份难以完全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中的“不偏不倚”(Impartial)的要求。

    三、法治秩序视角下的放弃刑事审判

    首先,为避免实质法治观可能引发的“价值来源混乱”.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国家目的体系展开不应脱离宪法文本,而应立足于实证宪法秩序,并对相关概念的前提进行规范性论证,通过揭示其道德属性等本质特征对其加以解释。[51]刑事审判的实质法治意义规定于《宪法》第28条,[52]该条将“维护社会秩序”确立为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实质目的。

    宪法上的“维护社会秩序”,并非刑法理论中功能意义上的犯罪预防,[53]而是超越功能主义,立基于宪法所确立的公民责任自负这一公共秩序原理。《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两项规范确立了公民的守法基本义务和法外特权禁令。在刑事领域,这一秩序要求体现为“公民不得犯罪”。国家对公民不法行为的刑事司法处理,本质上是一种对秩序违背的“应得”回应。这种“应得”既不同于自然法意义上的报应主义,也不同于原因力原理下的责任原则.而是建立在可普遍化的民主意志之上的法律后果。

    “不法”与“应得”的具体涵义首先是可变的。从宪法文本的演进来看,现行《宪法》第28条在1954年宪法中最初被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在1975年宪法中被修改为“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最终在1982年宪法中被确立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中,无论是建国后的诸多单行刑法,还是后来统一立法的刑法典及其修正案,刑事罪名具体规定始终变动不居。然而,变化背后的民主意志基础却是恒定的:公民守法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本质上体现的是对共同体民主意志及其判断的遵循。以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内容-刑罚为例,有关刑罚的正当性基础历来存在多种社会目的解释,如报应、预防犯罪、再社会化等。[54]德国学者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则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基础应当能够超越上述功能性目标,并基于宪法民主理论提出了“新报应主义”理论:“基于一种共和主义构想,个人自由的主张包括协力建立一个自由的人自主统治自己的共同体并协力维护它的义务。当公民违反刑法秩序,行为人不得不忍受以他自己的代价确认享有自由与履行协力义务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确认方式就是刑罚:作为对否定公民协力义务自我确证的实现。犯罪是公民协力义务之违反,而对其答责的刑罚证实公民协力义务的重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与刑罚实现了自由基础上的同一性。”[55]

    帕夫利克因此将国家惩罚理解为一种对违法者公民身份的尊重,这种尊重构成了“国家一切惩罚活动的中心基准点”。[56]这种对刑罚的定言命令式理解,同样可以在康德哲学中找到理论根源。康德指出:“法院的惩罚绝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无论这种善是为了犯罪者本人,还是为了公民社会。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下某种罪行才加以实施”。[57]

    在民主原理下,刑事审判的本质是民主自决原理下的自我审判:我同意在我违反守法义务时接受国家惩罚。这既是对民主意志的表达,也是对公民身份的确认。正如有学者所言,“将自我决定作为国家统治正当性基础的理念,取代了将安全、自由、福利或效率等发展目标作为政治契约目的的理念,以同意政治为基础形成一个动态、稳定且效力一元的统治形态。”[58]因此,刑事审判是一场可普遍化的自我答责,其核心内容是公民的守法基本义务,其直接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

    从实质法治的视角来看,放弃刑事审判可能削弱“维护社会秩序”的普遍性以及“应得”的正当性。在实用主义框架下,放弃刑事审判的改革往往着眼于个案中“社会效果”的实现。这些效果包括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当事人再社会化、落实被害人损害赔偿等利益。因此,在特定社会背景(如案多人少)、特定案件类型(如轻罪)、特定案情(如被害人赔偿执行可能性低)等条件下,司法机关会在个案中策略性地放弃刑事审判程序,以换取上述一种或者多种利益。然而,这种基于个案的实践调和,与秩序维护的普遍性主张之间存在内在张力。刑事司法作为维护人民共同意志和公民守法秩序的国家权力活动,具有严格的普遍性特征,致力于实施基于民主意志的普遍“应得”。只有超越个案衡量,刑罚才能具有“超越个人”[59]的特性。这种普遍性并非忽视个案情形,也不否认司法权的自由裁量,而是强调原理上的统一性与稳定性,其背后是民主意志与公民守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质言之,个案调和是一种“向后看”的结果衡量,“应得”则是一种“向前看”的价值预设。

    现有的放弃刑事审判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一价值预设。有研究者指出,在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大量“以钱买刑”的现象:是否对被追诉人从宽处理,往往取决于被追诉人是否支付赔偿,甚至是超额赔偿。[60]本文并不否认赔偿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但损害赔偿的责任原则不应与法治国家原则相冲突。侵权责任仅仅是被追诉人因违反法定协力义务、破坏社会秩序而承担的附随责任。履行赔偿责任或者超额赔偿,不应反过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这也是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立功之间的重要区别。进一步讲,如果肯定“赔偿损失即可减免刑罚”的逻辑,必然导致侵权责任的筹码化,并随之引发刑罚的筹码化,损害法治国家的基本尊严。有学者对此深表担忧,认为这将演变为“有钱的被告人用钱赎刑、被害人漫天开价”的局面。[61]

    国家刑罚的“筹码化”现象不仅存在于有第三方被害人的刑事和解实践中,也广泛出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有研究发现,在认罪认罚实践中,可能出现“逮捕筹码化”现象:检察机关以不逮捕作为迫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条件,形成“附条件不逮捕”或“协商逮捕”的现象。[62]更有研究指出,不仅检察机关可能出现不当的策略化行动,被追诉人也会采取认罪不悔罪的“技术性认罪认罚”行为。[63]这种以刑罚减免作为诱因、以从重处罚作为威胁,引导被追诉人放弃审判以追求效率的做法,实质上否定了刑事审判的法治意义:刑事审判似乎被视为一种“原罪”,放弃它便可获得从宽,坚持它则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美国的辩诉交易实践也存在类似现象,有学者将这种“不认罪便加刑”的情形称为审判刑(trial penalty):审判刑并非对被追诉人所实施罪行的惩罚,而是对被追诉人坚持行使“其宪法权利-获得审判的权利(right to trial)”的惩罚。[64]

    四、禁止放弃刑事审判的类型化分析

    本文并非主张彻底否定放弃刑事审判的改革实践。案多人少的司法现实确实迫切需要提升办案效率,法治国家原则也并不意味着固守单一、固定的刑事司法模式。多元化的诉讼格局应当成为未来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方向。因此,刑事审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放弃,但不得逾越宪法界限。基于此,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合宪性分析的类型化方案,对放弃刑事审判制度中被放弃要素进行分类分析和判断,以期在符合法治国家原则的前提下,提升司法效率。

    (一)放弃刑事审判合宪性的一般原理

    放弃刑事审判可能对宪法法治国家原则带来冲击。放弃刑事审判制度涉及对证据、庭审环节、诉讼权利等要素的放弃,故应当区分不同放弃行为对法治国家原则造成的冲击强度,继而提出不同的合宪性要求。

    现有研究中对于具体议题的合宪性分析往往基于基本权利范式,即分析某一行为或制度对特定基本权利的放弃、减损或干预强度,再运用比例原则等原理对其加以权衡。其中,对基本权利干预强度的判断,通常会将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区分为核心领域与非核心领域,并配以不同的审查强度。[65]但这一思路并不适用于对法治国家原则的分析。“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国家应追求的基本目标与价值体系,指明宪法生活的基本方式。”[66]如果说基本权利是一组具有被干预弹性的特定权益集合,那么宪法原则更像是一个单向度的价值向量:一方面,国家制度应当不断推进特定价值原则的实现;另一方面,对该价值原则的任何减损都存在违宪可能。例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八二宪法”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便是以效率等物质性成本为代价,使得民主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实现。[67]反之,如果出于效率成本考虑缩小直接选举的范围.则必然得到民主原则层面的负面评价。

    法治国家原则同样是一种价值内置的国家制度发展方向。放弃刑事审判的司法改革应当以不减损法治国家原则为底线,以更好实现法治国家原则为目标。因此,无论是正当程序还是秩序维护,都不得构成司法改革的抵触对象。而是应当在保证二者不被减损的基础上,寻求更具效率的替代性措施。这就需要我们对放弃刑事审判改革中被放弃的诸多刑事审判要素进行逐一分析,检视对具体要素的放弃是否可能在不抵触法治国家原则的前提下进行。为此,本文将被放弃刑事审判的要素分为三种类型:(1)绝对禁止放弃之要素。对该类刑事审判要素的放弃将不可避免地违反正当程序或秩序维护的法治国家要求。(2)实质审查后允许放弃之要素。放弃此类要素后,若替代措施未减损正当程序与秩序维护要求,即可允许放弃。但在追诉方与被追诉方地位不对等的诉讼格局中,必须通过法院的实质审查,确保被追诉方在替代措施中具备真实、自愿和理性能力。(3)形式审查后允许放弃。此类要素与法治国家原则的关联度较低,放弃后的替代措施一般不会对正当程序或秩序维护造成实质影响,因此仅需对替代措施的成立进行形式审查。

    (二)绝对禁止放弃

    对这一范围内刑事审判要素的放弃,将产生破坏法治国家原则的高度危险甚至必然结果。结合前文分析,以下要素应当属于禁止放弃的范围:

    一是证据充分性。现有研究中,主张放弃刑事审判制度不降低证明标准的学说为学界主流观点,[68]但也不乏明确持降低说者。[69]“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70]是国家刑罚权发动的事实基础,也是对“被追诉公民违反守法义务”这一事实的真实性担保。只有在真实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国家刑罚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实质目的才能实现。法谚有云:“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冤假错案不仅无益于法治国家目的的实现,而且造成了对人权的极大侵害。在我国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格局下,降低证明标准很可能导致办案机关将获取证据的重心转移至口供。[71]因此,从法治全局观和实践考量出发,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应当被纳入绝对禁止放弃之范围,坚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7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强调了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坚持。此外,在与我国制度基础相近的德国刑事诉讼中,同样强调“司法权的等级配置和法庭的澄清义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认罪协商案件的判决中明确指出:“基于协商一致而非真实事实的有罪判决违宪。”[73]

    二是审判的专门性与独立性。专门且独立的法院是法治国家的拱顶石。戴雪曾指出,未经法院审判而不受惩罚,是英国“法律至上”和法治原则的首要涵义,也是法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根本区别。[74]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罪量刑权的本质是法律评价权,需要一种垄断性权威才能保证其实现。将定罪量刑权配置给检察机关,虽然能够减少程序成本、提升司法效率,但同时可能引发权力滥用风险。检察机关虽然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但在诉讼活动中仍然是一方当事者。检察权如果与审判权界限模糊,则有违“不得做自己的法官”这一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史上,除极少数特别时期外,检察院、法院在起诉与审判上的分工一直是被严格执行的。即使在尚未建立检察员制度、由裁判员代理检察员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也明确规定代理检察员的审判员不得再担任同一案件的主审或陪审人员。陕甘宁边区时期也曾就检察机关是否设置、独立设置还是内设于法院展开讨论,最终采取了独立设立检察机关的做法,因为同一个人既负责起诉又负责审判,基于个体知识有限性、起诉阶段的求刑冲动以及边区法制的薄弱,容易造成司法专断,降低办案质量。[75]

    目前,在放弃刑事审判的制度与实践中,审判专门性与独立性原则上存在两类明显的弱化现象:一是检察机关以不起诉之名行审判之实:[76]二是通过量刑建议变相行使审判权。[77]前者在正式法律制度中尚缺乏预防机制:后者已在2018年修法中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因此,有必要强化法院的审前审查职能,对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案件中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进行实质审查,防止检察机关为“放弃审判”而“代行审判”。同时,应当对现有量刑建议制度中的“一般应当采纳”规定加以限制,以确保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三是上诉权。在放弃刑事审判制度中,关于上诉权的限制与放弃仍处于学理争论阶段,尚未进入正式立法。有学者提出,“对于理由不正当的上诉,二审应当直接驳回,如此可以大幅度降低认罪认罚案件开启二审的比例。”[78]本文认为,两审制是审判公正的重要担保,基于任何原因放弃上诉都会严重威胁刑事法治的实现,增加错判风险。尤其在刑事司法体系尚不成熟、冤案风险不可忽视的当下,两审制尤其需要坚持。对于两种风险——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滥用上诉权风险和放弃上诉造成错案风险,前者显然处于可接受之范围,后者则反之。我国在两审制基础上另设再审制度,也是出于这一考虑。[79]

    (三)实质审查后允许放弃

    第二种类型的刑事审判要素应当被纳入允许放弃范围,但必须经受实质审查,以保证放弃行为是基于理性与自愿做出的。因此,对于以下两项刑事审判要素的放弃,不仅要审查形式上的真实自愿,而且应当对被追诉人的实质地位和选择能力做实质审查。《宪法》第130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需要明确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实质参与、降低诉前羁押率、确保审判机关的实质审查等系统性措施。只有实质审查后认为行为人具备自愿与理性之能力,对于以下要素的放弃才应当是被允许的。

    1.免于自证其罪权

    免于自证其罪权[80](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诉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被追诉人未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前提下,诉讼活动才可能符合法治要求。我国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为免于自证其罪权提供了法律基础。认罪认罚制度要求被追诉人承认检察机关的定罪与量刑指控,这在实质上意味着其放弃了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

    免于自证其罪权不仅涉及个体利益,而且涉及公民在国家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基本主体地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部分国家宪法均将免于自证其罪权作为重要权利予以明确保障。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免于自证其罪权的确立对于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81]因此,对被告人免于自证其罪权的放弃行为应当进行严格审查,既要考察被追诉人的意思表示能力、知情程度与自愿性,还需评估其在具体案件中的实质诉讼地位。如果被追诉人与公诉方在认罪认罚事项范围内并不具备相对平等的主体地位,即使是形式上真实自愿地放弃免于自证其罪权,也可能在实质上并非出于自愿。换言之,在主体地位失衡的格局下,弱势一方放弃权利的自愿性难以真正得到保障。例如,在北卡罗来纳州诉阿尔福德案中,被告阿尔福德为了避免被指控一级谋杀而判处死刑,选择与检方达成二级谋杀的辩诉交易,布伦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Jr.)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否认了这一辩诉交易的合宪性,他提出,即使有庭审公开和律师辩护的保障,被告在死刑威胁下做出的认罪也应当是违宪的。[82]

    2.法庭辩论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最终法庭适用速裁程序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其中的法庭辩论权,应归入经实质审查后方可放弃的要素。

    根据法治国家的一般原理,司法裁判发挥功能的最理想和最必要条件在于,使得当事人能够展示证据和发表合理辩论。[83]法治国家原则所蕴含的理性力量,应当通过决策者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直接互动加以实现。[84]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这种语言行动集中体现在法庭论辩过程中。而论辩的核心在于对异见观点的提出与回应。因此,如果被追诉人一方对认罪认罚之内容确无异见,法庭辩论应当是允许被放弃的。或者说,此时的辩论已无实质意义。同理,对于法庭辩论的实质意义是否已经丧失的判断,必须通过实质审查才可以得出。表达异见的程序和权利直接关乎法治国家之理性力量的产生,需要经受实质审查后方得允许放弃。

    (四)形式审查后允许放弃

    合议庭制度和法庭调查应当属于通过形式审查后方可允许放弃之要素。合议庭制度通过内部组织设置,保障审判公正。根据案情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合议庭可由三人、五人或七人组成。独任制是在保持法院居中独立审判基本格局前提下,对审判组织作出的内部简化。在我国特有的承办法官制度下,对于案情较为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放弃合议庭而选择独任审判,一般不会对案件审理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只需对被追诉人对合议庭组成的同意进行形式审查即可,无需进一步对其做实质审查。同理,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审判方式下,[85]法庭调查也属于形式审查后允许被放弃的要素。被追诉人自愿放弃合议庭审判、法庭调查这两项程序性权利,并不会对其在程序中的诉讼地位造成实质影响,因此无需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五)放弃刑事审判以后

    如果说前述分析旨在确保放弃刑事审判不突破法治国家原则的底线要求,那么,放弃刑事审判之后的替代性制度构建,也应以持续推进法治国家目标实现为方向。具体而言,鉴于刑事司法的高权性,刑事司法改革应当提升被追诉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的可行能力。正当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表达其人格尊严的机会,而这一机会可能被公权力机关有意排除。[86]对职权主义偏重、公众参与度偏低的当下中国刑事司法而言尤为重要。

    一是放弃刑事审判后的诉讼结构仍应坚持经典法治理论中的“等腰三角形司法结构”,并通过强化辩护与审判职能来实现这一结构。检察机关在放弃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主导”性,应当理解为职能分工“体量”意义上的主导——即主要承担该项职能;而非权力配置中“支配”意义上的主导-即主要控制该项活动。实践中存在的“值班律师成为配合检察官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说客’”[87]“占坑式辩护”[88]等现象,正是诉讼结构失衡的表现。因此,降低审前羁押率、保证律师实质参与、探索法官提前介人,应当是今后放弃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方向。只有在一种均势司法结构下,被追诉人才可能作为理性主体参与刑事司法。

    二是放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司法公开程序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司法公开多限于庭审程序的公开,而放弃庭审后的公开制度尚处于空白状态。公开是促使公权力恪守法治的有效防腐剂。让行使权力的人知道每一场刑事审判都处于公众舆论的实时审视下,是限制司法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89]因此,放弃刑事审判制度的司法公开不仅应涵盖证据开示等制度,还应当探索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制度。新的公开制度不应简单照搬庭审公开模式,而应结合放弃刑事审判程序的特点、涉及的利益及适宜的公开程度,进行多维度、多层次的制度设计。例如,可将量刑协议的形成过程记录及最终版本通过电子平台在事后披露,并要求检察机关在其中承担更严格的说理义务。[90]公开是公民参与的必要信息基础。只有知情,公民才可能具备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结语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对功利主义哲学提出了两项批评:“有违正义的利益毫无价值”“(功利主义)并不涉及’善’的总量如何在个体之间分配”。[91]放弃刑事审判的改革,既是对司法效率的回应,也是对法治国家原则的考验。面对放弃刑事审判带来的效率收益,法治国家的思考框架应提供一种理性的“宪法定力”,以避免公权力在追求效率时不当放弃法治理性与法治价值。

    【注释】

    [1]Fair Trials,The Disappearing Trial:Towards a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Trial Waiver Systems,p.4,34(2017),https://www.fairtrials.org/app/uploads/2022/01/The-Disappearing-Trial-report.pdf.2025年7月3日访问。
    [2]应勇:《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5年)》,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503/t20250315_690544.shtml,2025年7月3日访问。

    [3][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0-61页。
    [4]2025年8月,笔者选取CSSCI来源期刊范围,在知网的检索数据显示,文章关键词中有“刑事和解”的文章共766篇,有“认罪认罚”的文章230篇。
    [5]主流观点将提升司法效率作为刑事和解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19-24页。

    [6]相关研究主要从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法检关系等角度展开分析。代表性成果参见韩大元、许瑞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宪法界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第38-48页:陈明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检权力的冲突与协调》,《法学》2021年第11期,第59-63页。此外,印波的研究介绍了德国宪法法院关于量刑协商制度的宪法判例,参见印波:《以宪法之名回归法律文本:德国量刑协商及近期的联邦宪法判例始末》,《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第194-199页。

    [7]Fair Trials,The Disappearing Trial:Towards a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Trial Waiver Systems,p.36-37(2017),https://www.fairtrials.org/app/uploads/2022/01/The-Disappearing-Trial-report.pdf.2025年7月3日访问。
    [8]秦宗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第30页。
    [9]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检察教研部课题组:《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情况观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第132-133页。
    [10]吴兢:《轻伤害案:刑罚是最佳选择吗?》,《人民日报》2003年6月17日,第10版。
    [11]刘方权:《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实证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第101-102页。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5-11/03/content_1949929.htm,2025年7月10日访问。
    [13]陈国庆《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成就与展望》,《人民检察》2022年第19期,第2页。

    [14]卞建林、李艳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法治研究》2021年第2期,第34页。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
    [16]董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错案风险-以206起认罪错案为考察对象》,《北方法学》2021年第5期,第101页。
    [17]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22-23页。
    [18]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轻微罪案件降低证明标准的做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主义强化了这一现象。参见秦宗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第38-39页。
    [19]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186页。

    [20]陈璇:《正当防卫、维稳优先与结果导向-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为契机展开的法理思考》,《法律科学》2018年第3期,第82页。

    [21]劳东燕《正当防卫的异化与刑法系统的功能》,《法学家》2018年第5期,第85页。

    [22]闵春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程序简化》,《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49-50页;赵恒:《论从宽的正当性基础》,《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1期,第129-132页。

    [23][美]迈克尔·桑德尔:《金钱不能买什么:金钱与公正的正面交锋》,邓正来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91-93页。
    [24]Jeremy Waldron,The Rule of Law and the Importance of Procedure,in James E.Fleming(ed.),Nomos50:Getting to the Rule of Law,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11,p.12.
    [25]Lon L.Fuller,The Forms and Limits of Adjudication,353 Harvard Law Review409,357(1978).
    [26]李忠夏:《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法理论和方法?·——作为方法的宪法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第4页。

    [27]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28]Laurence H.Tribe,Constitutional Calculus:Equal Justice or Economic Efficiency,592 Harvard Law Review621,592(1985).

    [29]Stanley v.Illinois,405 U.S.656(1972).

    [30]Hudson v.Palmer,468U.S.556(1984).

    [31]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增订新版·上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7、62、79、84、95页。

    [32]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169页;张千帆:《宪法学讲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0-51页。

    [33]Joseph Raz,The Authority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p.211.
    [34]Tom Bingham,The Rule of Law,Allen Lane,2010,p.67.

    [35]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229页。
    [36]李忠夏:《法治国的宪法内涵-迈向功能分化社会的宪法观》,《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第17-21页。
    [37]黄文艺:《为形式法治理论辩护-兼评(法治:理念与制度〉》,《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第180-182页。

    [38]The Unconstitutionality of Plea Bargaining,1387 Harvard Law Review1411,1399-1400(1970).

    [39]The Unconstitutionality of Plea Bargaining,1387 Harvard Law Review1411,1399-1400(1970).

    [40]Richard L.Lippke,Plea 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Constitution,709 Duquesne Law Review734,732(2013).

    [41]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228页:雷磊:《英国法治与德国法治国的历史及其启示》,《法律科学》2025年第2期,第22-23页。

    [4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增订新版·上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0页。

    [43]Joseph Raz,The Authority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p.214-218,John Finnis,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seco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270-271.

    [44]Jeremy Waldron,The Concept and the Rule of Law,18 Georgia Law Review69,55-56(2008).

    [45]Jeremy Waldron,The Rule of Law and the Importance of Procedure,in James E.Fleming(ed.),Nomos50:Getting to the Rule of Law,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11,p.12-23.
    [46]Jeremy Waldron,The Rule of Law and the Importance of Procedure,in James E.Fleming(ed.),Nomos50:Getting to the Rule of Law,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11,p.6.
    [47]王旭:《中国宪法学中的法实证主义命题及理论反思》,《清华法学》2020年第6期,第47页。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49]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

    [50]曹东:《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3期,第136-139页。

    [51]王旭:《中国宪法学中的法实证主义命题及理论反思》,《清华法学》2020年第6期,第42、46页。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53]关于刑法上的预防犯罪理论,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673-682页。

    [54][美]哈伯特L.帕克:《刑事制裁的界限》,梁根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4-61页。
    [55][德]米夏埃尔·帕夫利克:《作为违反协力义务报应的刑罚-论犯罪论的新范式》,赵书鸿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5期,第156、163页。

    [56][德]米夏埃尔·帕夫利克:《刑法科学的理论》,陈璇译,《交大法学》2021年第2期,第35页。

    [57][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71页。
    [58]Christoph Mollers,The Three Branches:A Comparative Model of Separation of Pow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51-52.56.

    [59][德]米夏埃尔·帕夫利克:《刑法科学的理论》,陈璇译,《交大法学》2021年第2期,第35页。

    [60]冯志恒:《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研究 以某市公安机关处理的和解案件为切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年博士论文,第63-74页;何显兵:《刑事和解的异化及其出路-以恢复性司法重新诠释刑事和解》,《人大法律评论》2012年第1辑,第188-189页。
    [61][美]黄宗智:《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97页。

    [6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改革视角下逮捕筹码化的警惕与防范》,《政法论坛》2022年第6期,第81页。

    [63]闫召华:《虚假的忏悔:技术性认罪认罚的隐忧及其应对》,《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3期,第97页。

    [64]Richard L.Lippke,Plea 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Constitution,709 Duquesne Law Review734,709(2013).

    [65]柳建龙:《论基本权利放弃》,《法学家》2023年第6期,第14页;陈慈阳:《基本权核心理论之实证化及其难题(二版)》,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07-112页。

    [66]韩大元等主编《宪法学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页。

    [67]刘松山:《选举法七十年回顾与展望》,《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第155-157页。

    [68]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第41页;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55页。

    [69]对于降低证明标准的观点梳理,参见董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错案风险-以206起认罪错案为考察对象》,《北方法学》2021年第5期,第101页。

    [70]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9页。

    [71]汪海燕《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问题研究》,《中外法学》2020年第5期,第1204页。

    [72]关于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介绍,参见张建伟:《从积极到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169-171页。

    [73]印波:《以宪法之名回归法律文本:德国量刑协商及近期的联邦宪法判例始末》,《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第195页。

    [74]A.V.Dicey,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8th ed.,Liberty Classics,1982,p.110.
    [75]张希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中国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255、352-353页。
    [76]赵恒:《论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主导地位》,《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期,第29页。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78]刘少军:《性质、内容及效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三个维度》,《政法论坛》2020年第5期,第115页。
    [79]关于再审程序的错判纠正定位,参见殷闻:《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理论反思-以冤假错案的司法治理为中心》,《政法论坛》2020年第2期,第128-130页。
    [80]亦称之为不被强制自证其罪权。但本文认为,该权利的核心不在于不被强制,而在于不必自证其罪。

    [81]樊崇义:《从“应当如实回答”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第118页。

    [82]North Carolina v.Alford,400 U.S.39-40(1970).
    [83]Lon L.Fuller,The Forms and Limits of Adjudication,353 Harvard Law Review409,364-366(1978).
    [84]Stephen J.Schulhofer,Due Process of Sentencing,733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828,814(1979).
    [85]关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下的法庭调查,参见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66-71页。
    [86]Lawrence H.Tribe,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3rd ed.,Foundation Press,2000,p.502.
    [87]孙长永、田文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机制实证研究 以A市两级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案件为样本》,《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第5页。
    [88]顾永忠:《论“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原则》,《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1期,第23-27页。
    [89]In re Oliver,333 U.S.270(1948).
    [90]J.I.Turner,Transparency in plea bargaining,973 Notre Dame Law Review1023,1000-1022(2021).
    [91]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3,28.

    转自《法律科学》2025年第6期

  • 王瀚尧 高士华:抗战期间中国的境外军事行动及其影响[节]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政府积极履行同盟国的作战义务,配合盟军在东南亚战场的军事行动,积极派遣远征军远赴缅甸与英美军队合作对日作战,一般将中国远征军两次入缅作战看作是“中国抗日战争时期于国外作战的唯一战例”,但从抗战期间中国境外军事行动的整体视角来看,还应该包括越北受降。抗战胜利前,国民政府希望派兵进入日本,协助盟国实行占领,但由于忙于内战等原因未能实现。“国民政府也曾考虑派兵赴欧洲作战,并先后对德国和意大利宣战,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并未实现”。如上所述,抗战期间中国军队的境外军事行动,只有两次入缅作战和越北受降得以实现。国内学者就两次入缅作战已经有比较深入的探讨,但关于中国军队越北受降研究不足,以及把两次入缅作战与越北受降作为中国境外军事行动的整体性关怀不足,本文以抗战和二战战场整体性看中国境外军事行动。

    一、中国远征军两次入缅作战

    (一)中国远征军第一次入缅作战

    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为了获得缅甸丰富的战略资源,切断中国抗战生命线滇缅公路,对中国进行战略围堵,日军进攻缅甸,“不仅占领中部缅甸之要地,并企图向缅中边境追击,肃清缅甸境内之敌,起到完全切断滇缅公路,使重庆限于孤立,挫伤重庆坚持抗战的意志的重大作用”。按照日军大本营的基本构想:“为了防备将来盟军可能进行反攻,更必须在外围确保必要的反击地区……西面大致以缅甸作为重点包围区域”。对中国而言,“战时公路运输,首在求取国际路线,一面使国外军械弹药必需物资源源输入”。“1939年9月至1940年6月间,每月通过滇缅公路运输的军用物资以及其他物资共计10000吨,1941年间,滇缅公路运入的其他各类物资达132193吨”。日本攻缅的重要作战任务就是切断中国赖以输入武器的对外联络线。

    为了保卫中国西南国际战略通道,中国积极准备并提出派兵进入缅甸布防。1941年3月17日,中马印缅军事考察团团长商震与驻缅英军总司令麦克莱会晤时,转达了中国的决心:“对于协助英方远东战事,夙具坚定决心,敌果南进,则无论直接、间接,中国尽量捍卫”。但时任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在会见日本外相重光葵时,表示“我们在马来设防,并不是对日本的包围。……我们希望避免冲突,并愿为战后发展友好关系铺平道路”。英国自恃控制着新加坡要塞,可以阻断日军从海上入侵缅甸,判断日军不会从缅甸南部入侵,同时“以为中国自卫尚无充实力量”,不愿中国军队介入缅甸事务。英国印缅军总司令阿奇博尔德·韦维尔以“印度增援部队最近数星期当可到达”为由,一再拖延中国远征军入缅的时间,原定入缅的中国远征军只得在中缅边境驻守待命。

    1942年2月3日,远征军第六军军长甘立初接到电令入缅参战,14日远征军第五军接到电令入缅。3月20日,同古保卫战打响。第200师人数及武器装备均不及日军,缺少空军支援,连续战斗12日,伤亡2000余人,成功掩护英军撤退。美国盛赞:“同古保卫战是‘所有缅甸保卫战所坚持的最长的防卫行动’,为第二〇〇师和它的指挥员‘赢得巨大的荣誉’”。日军第15军司令官饭田祥二郎中将也不得不承认,第200师“战斗意志始终旺盛,尤其是担任撤退收容任务的部队直至最后仍固守阵地拼死抵抗”。仰光失守造成中英军队陷入被动,东、西两线溃败导致平满纳会战计划流产。日军攻占曼德勒后,进占腊戍,切断了中国远征军回国的主要通道。中国远征军入缅参战的第5军、第6军和第66军等3个军9个师和各直属部队为避免遭遇合围,只得分别撤退到印度东北部、滇南和滇西。中国远征军第一次入缅参战宣告失利,其后果是:“盟国向中国军队提供的少量重型武器大部分损失了,能够把人员、武器、供给物资运入中国的一切可用的陆海通道均被截断”。入缅作战失利使日军直接威胁中国西南大后方和盟国在印度的战略基地。

    中国远征军第一次入缅参战失利的原因,国民党归结为“缅战失败由于作战方针之被美英所动摇”,英国对联军作战指导无全局战略构想,中、英两军各自为战,英军缺乏联盟作战的诚意以及战斗力薄弱等因素。英军一再拖延中国远征军入缅作战的时机,导致中国远征军“集中于战场之时机过晚,无法发挥全力,自始至终战况均呈被动之态势”。中国远征军“缺乏空军,我人盲目作战者先后凡两个月……至于士气、训练、配备、人数、交通、供应、指挥、组织(日军)均优于我方”。英国殖民主义播种的后果——缅甸人无意于为维护英国人对他们的统治而战斗,使“缅甸人民感到惊奇的不是英国人的失败,而是他们失败得那么快”。黄道炫指出,“史迪威对中国军队的战略指导和具体指挥上负有主要责任,蒋介石放弃领导责任,迁就史迪威的错误指挥,也应负一定责任”。

    (二)中国远征军滇西缅北反攻

    缅甸战役失利后,自1942年7月始,中、美、英三方就反攻缅甸的问题进行了反复磋商。中国政府为恢复中国与盟国的路上交通线,提出反攻方案,即“规复缅甸可建立反攻日本‘本土’之基地,使盟国尔后攻势作战容易;巩固印度,彻底击破轴心国会师远东之企图;打通中印交通,使美国援华物资大量输入,及早完成中国总反攻之准备”。美国则考虑到利用中国军队牵制日军,为日后盟国在太平洋战场上的反攻进行前期准备。乔治·马歇尔认为,“击败日本人的唯一经济的办法是动员中国巨大的人力来对付日本。但是要对庞大的中国军队进行装备和训练,必须首先重新打通经过缅甸的路上交通线”。《新华日报》1941年报道称:“某高级权威方面人士确悉,美政府已决定保持滇缅路,盖中国之供应线,固亦攸关美国之国防”。美国的设想“就是必须让中国继续同日本作战,以便以中国为基地空袭日本的海上航线和最后以中国为跳板进攻日本本土”。但美国在反攻缅甸的问题上,强调“因船只缺乏及其他战场之需要频繁,目前尚不能派遣陆军至中国、缅甸及印度”。英国对反攻缅甸的态度消极,“不想让美国军队在它先前的殖民地作战,担心美国影响将取而代之,它也不愿让中国军队在缅甸作战……它担心中国参战会刺激这一地区民族情绪高涨,鼓励脱离英国的倾向”,史迪威曾说英国人“只关心保卫他们具有战略意义的殖民地,而且只是在战局符合帝国更大的战略需要时才这样做”。从卡萨布兰卡会议、三叉戟会议、魁北克会议,直至开罗会议,中、美、英三方始终未能就对缅反攻形成统一意见。早在1943年10月,为执行盟军关于在缅甸对日军发动攻势和打通中国西南国际交通线的决定,中国驻印度远征军开始向缅北的日军发动进攻。直至1944年4月,终于“核定滇西部队出击计划”。1944年5月11日,滇西反攻以中国远征军强渡怒江为标志,中国远征军经强渡怒江、松山战役、腾冲围攻、龙陵争夺战、收复畹町等一系列战役,彻底将日军赶出滇西。

    1945年1月,中国驻印军在英军协同下攻占八莫、南坎、芒友,同自云南出击的中国远征军实现会师。中国远征军与驻印军密切协同,南下进攻日军,并于3月6日攻占腊戍。据资料记载:“中国驻印军和远征军在滇西缅北反攻中,收复缅北大小城镇50余座,收复滇西失地8.3万平方公里,基本上歼灭了日军第33军的第18师、第56两师团,歼灭其官兵41142人(此据日本厚生省调查的数字,包括军直属部队阵亡的2854人,但不包括航空兵),并给予缅甸方面军直属的第2、第53、第49师团以沉重打击(至少歼灭其数千人),并缴获了大批武器装备”。根据日本厚生省救援局的调查,日军在缅甸方面作战的兵力司令部直辖部队、第15军、第28军、第33军总计303501人,战死者185149人。中国军队也付出了重大牺牲,阵亡官兵31443人,负伤35948人。滇西缅北反攻战打破了日军对我国东西夹击的包围状态,解除了日军对中国大后方的侧背威胁,收复了大片沦陷国土,极大地鼓舞了人民抗战必胜的信心和决心,“日军在缅甸战线的崩溃,给了日本军部一个严重打击……自夸精锐的日本陆军被他们一向所轻视的中国军打垮了”。这次胜利使被日军切断的陆上交通线滇缅公路得以恢复。

    (三)中国远征军境外军事行动的国际意义及对战后的影响

    中国远征军两次赴缅参战,是中美英三国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首次大规模的协同作战。中国军队入缅作战所形成的两面作战,给国内的正面战场带来了很大压力。1944年5月13日,蒋介石致电魏道明转富兰克林·罗斯福,“中国战场一方面其战场中心河南平原作战正在大规模发展之时,而一方面又欲在萨尔温江作战同时进行,以中国疲弱之身而当此两方面作战之重任,其艰危之状,更倍于往昔”。中国人民以巨大的民族牺牲为代价,在国内和境外积极策应和支援欧洲战场。中国的抗日战争应被视为全球战争的核心组成部分。丘吉尔、罗斯福对此予以高度认可。罗斯福曾说:“我们也忘不了中国人民在七年多(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实为14年之久)的长时间里怎样顶住了日本人的野蛮进攻和在亚洲大陆广大地区牵制住大量的敌军”。丘吉尔表示,“如果中国一崩溃,至少会使日军十五个师团,也许会有二十个师团腾出手来。其后,大举进犯印度,就确实可能了”。滇西缅北反攻的胜利,完全粉碎了日本与德意会师中东的计划。“日军指挥部想把中国与其盟国分割开来的企图遭到破产。缅甸和东南亚其他国家获得解放的条件已经具备”。滇西缅北的胜利加快了轴心国彻底失败的步伐,揭开了亚洲战场盟军向日军反攻的序幕,为英军对英帕尔的坚守和对缅中出击进而收复全缅甸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胡德坤指出,“以中国军队为主体的缅北反攻作战取得完全胜利,不仅打通了滇缅公路,使中国重获外援之路,更重要的是,为盟军在缅甸乃至在东南亚的反攻建立了前进基地”。

    中国远征军入缅作战是二战中少有的由亚洲国家主导的跨国协同作战,其战略价值深刻重塑了同盟国的全球布局,抗战使中国赢得了参与塑造战后世界秩序的权利,中国在战后秩序特别是东亚秩序构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大大提高了中国在盟国中的地位。正如美国学者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认为,“1931年至1949年中国国际地位的历史展示了日本侵略以及其他国家与其对抗的对策,使中国从一个受侵略的弱小牺牲品逐渐转变为一个世界强国,确立和平的稳定框架中的一个伙伴”。

    二、中国军队入越受降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广播“终战诏书”,宣布无条件投降。根据《波茨坦会议》精神,“盟军统帅部于1945年8月13日发布命令:北纬16度线以北之法属印度支那境内之日本高级将领,及所有陆、海、空军及附属部队应向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投降”。鉴于日军投降部队集中地点在越南北部河内,一般称之为“越北受降”。越南北部受降区是中国战区16个受降区中的一个境外受降区。

    1945年8月18日,“国民政府派卢汉为受降官,指挥第五十二军、第六十军、第六十二军、第九十三军,暂十九师,暂二十三师,第九十三师,负责接收越南在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该区为敌第三十八军”。这次受降是在战争结束后,属于非战斗性质的军事行动。中国军队的驻留以法军开到为限,由行政院在占领军总部派设顾问团辅助处理相关事务。

    8月31日,卢汉通知侵略越南的日军第三十八军军长土桥勇逸,要求其立即派遣谈判代表,并携带驻越日军人员资料、武器及弹药的详细报告和清单,商讨投降事宜。9月1日,第三十八军参谋长酒井干城及其随从、翻译等5人抵达开远中国第一方面军司令部,在第一方面军参谋长马锳主持下举行洽降仪式,接受中方的《中国战区陆军第一方面军司令部备忘录》及在越北向中国投降的所有安排。

    9月28日在河内法国总督府举行受降仪式。朱偰作为中国政府顾问团财政代表,在其《越南受降日记》中回忆道:“上午十时正,日军司令土桥勇逸及海空军代表至,面带忧戚之色,北向立。卢司令官根据日军在南京所签降书,宣读条款,译成日文,交土桥签字,签毕即行退席”。

    鉴于中国军队力量不足、国内政局不稳,国民党内部就越南独立问题意见不一,法国政府重返越南的强硬态度以及美国政府对越政策演变等因素,使中国政府在越南独立问题上受到很大影响。但在参与东南亚战后秩序重建以及利用自身影响帮助越南独立方面,中国政府还是在三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影响。

    一是中国政府主张战后联合托管,积极推动越南独立到同意法国重返越南的过程,凸显了国民政府在对越南事务中的政治转向。1942年11月9日,中国明确向美国提出“安南共同扶助”的主张。1943年11月于开罗会议期间,公开表态支持越南独立,“关于安南问题,本人表示无领土野心并请发表宣言,战后由安南独立”。二战结束前夕,《大中华民国第一方面军司令部布告第一号》:“至于越南问题,我最高统帅业经明白发表宣言,今后一本大西洋宪章,扶植其自治基础,俾能臻于独立地位,绝无领土企图”。二战结束后,中国政府表示“中国从未想要占领越南,将帮助越南获得独立”。但中国政府的外交承诺往往受制于美国的外交政策,随着美国对越政策的转变,1945年召开的旧金山会议上,美国官员们向法国保证,法国在印度支那的主权不会受到挑战。1945年8月24日,戴高乐与哈里·S·杜鲁门会谈,杜鲁门保证“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美国政府对于法国重返印度支那一事绝不反对”。鉴于美国态度的转变,中国政府军力不足,中法关系的改善以及在越华侨的生存现状等因素的共同作用,蒋介石推动越南独立的态度产生动摇,不主张明确支持胡志明,避免引发与法国的纠纷,拒绝了胡志明要求援助越南独立的请求,“希望越南人民以不流血的和平手段及渐进的方法去实现此独立的愿望,故期盼胡志明主席与法谈判,在上述原则之下,我政府必给予协助。若法越双方希望中国出面斡旋,中国政府亦愿调停”。

    1945年8月,越南独立同盟会(简称“越盟”)发动“八月革命”,“只在半个月内,总起义就在全国范围内取得成功”。9月2日,越盟领导人胡志明宣布越南独立,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临时政府。国民政府处理越南问题的方针是不主动参与,避免卷入越南独立的外交漩涡中,但基于对中国西南地缘政治的考量,以及中国边境安全和在越侨胞利益等问题的考虑,中国政府努力调节越南各派间的矛盾,试图以调停人的角色增加在越南政局变动中的分量,以期将越南局势引向对中国有利的一面。

    在中国政府的推动下,1946年3月6日,法国与越南在河内签订《法越初步协定》,双方议定内容之一是:“法兰西政府承认越南共和国为一个自由的国家,有它的政府、国会、军队和财政,并为印度支那联邦和法兰西联邦的一分子。越南政府声明对于依照国际协定接防中国军队的法兰西军队,准备予以友谊的接待;接防行动的进行方式另由附在本初步协定内的附属协定规定之”。中法协定签约后,“蒋介石方面,一俟交防和撤军,就可移兵东北,发动内战”,蒋介石口头承诺并未完全放弃援助越南的计划,但已逐步让位于国内战争的现实需要。《法越初步协定》客观上为新生的越南政权争取了整军备战的时间,避免了短时间内的法越军事冲突。“由于中国国民党军队在占领和撤离期间出卖和转交了大量美制与日制武器,加上其他来源,越盟部队的枪支在上述时间和范围内先从不足1万件增至3万余件,再增至8万余件”,这些举动为越南抗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壮大了抗法力量。

    二是改善在越华侨待遇。二战结束后不久,1945年10月国民政府外交部代表凌其翰与法国代表团正副团长让·圣德尼和莱昂·皮农在河内就华侨权益问题进行了多次交涉,并得到了法方的承诺,“法方将尊重华侨历史性的、传统的权利和特权”。中国政府支持法国返回越南,但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中法两国展开民事协定的交涉与谈判工作。在华侨待遇问题上,中国政府提出:“旅行、居住及经营工商业、购置动产和不动产等方面华侨应享有不低于最惠国人民所享有的待遇。华侨在税收上应享有与越南人民同等的待遇。力争在法律手续和司法案件的处理上,应享有与法国人民同样的待遇”。1945年12月7日,蒋介石与即将离任的大使贝志高的谈话中,暗示改善华侨待遇,并且“在国民政府各部门联合起草的、蒋介石批准的谈判方案中,法国改善越南华侨待遇并接受中国其他要求正是中国军队撤退、法军接收越南北部防务的必要条件”。围绕着在越华侨的待遇问题,法方声明只有等中国军队全部撤离越北后,才能启动谈判。谈判一度陷入僵局。1946年1月,法国新政府上台,调整谈判立场,2月28日,中国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和法国驻华大使梅理霭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订了中法协定,即《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约》《关于中越关系之协定》《关于中国驻越北军队由法国军队接防之换文》《关于法国供给中国驻越北军队越币之换文》。其中,《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约》第六条明确规定:“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于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兰西共和国一切领土内早已予以旅行、居住及经商之权利。……关于各项法律手续与司法事件之处理以及有关税捐之征收,不低于所给予本国人民及公司之待遇”。通过该协定,法国顺利返回越南北部,而中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旅越华侨的待遇,包括在越南居住、工作和接受教育的权利等等。中国方面坚持,改善华侨待遇是签署中越关系协定和撤离驻越部队的必备条件,对此,法方不得不做出妥协。

    三是解决海防军事冲突。该冲突也称“中法海防三·六事件”。海防是越南北部的重要门户。按照1946年2月28日关于中国驻越北军队由法国军队接防之换文规定:“驻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之中国军队交防,于三月一日至十五日期间开始,至迟应于三月三十一日完毕”。1946年3月5日上午,驻海防法国领事来到第一三〇师师部,要求允许法军登陆接防,意图强制登陆,欲将中国军队赶出海防。3月6日,中国与法国驻越南舰队在海防发生军事冲突,法国舰队偷袭中国军队海防守地,被中国国民政府第53军第130师击败。冲突之后,法国不得不求和,被迫承认应对事件负全部责任,最终形成了如下协定:“(一)一九四六年三月六日法军偷袭中国军队海防守地,被中国军队击败,此次误会,纯由法军负责。(二)海防市所有各国居民的生命财产一切损失,都由法军负责赔偿。(三)法军保证今后绝不再来偷袭海防守地。(四)击沉击伤法国军舰,在中国军队监视下,准予打捞拖走,限七日早八时前打捞完竣。(五)中国军队方面无条件地即日放回法军被俘人员,双方伤亡均由各自负责”。中国军队于5月全部撤出越南后,法军接防。

    中法海防冲突“并非偶然发生”,而是中法双方从各自不同的战略利益出发,互不让步而导致。中国军队禁止法军入越受降以及派遣法方代表参加受降仪式,不准被释放的法国军人携带武器,也不得悬挂法国国旗,对越南人民的反法活动采取默许和庇护。中方希望法国与胡志明达成和平协定,中国军队交防,而法国试图武力迫使中国军队让防,并兵逼胡志明接受城下之盟。如朱偰在其日记中言道:“考法军急欲登陆之原因,不外有二目的:一为于三月九日以前进军河内,一雪去年三月九日为日人缴械之耻;一为以武力威迫越人,促其作城下之盟,签丧权之约”。法方则认为“中国军队没有坦克、大炮、飞机、军舰,装备很差,战斗力薄弱”,试图集结军事力量驱逐中国军队。

    中法越南海防冲突最终以武力方式解决。这是由于法方过高估计自身实力,轻视了中国军队的战斗力,更错判了中国政府应对中法军事冲突的决心。“法军的海防登陆,客观上起到了动员越南人民起来抗法的作用。海防市民全体动员,进入战时状态,民兵到处站岗巡逻,彻夜操练,虽妇女亦不例外”。而中国军队不卑不亢,有理有节且积极迎战,挫败法军提前登陆、造成既定事实的阴谋,成为越南人民“一道篱笆,用以暂时拦阻法军进入北方”,客观上支持了越南人民的抗法斗争。

    中国军队以二战战胜国的身份进入越南,接受驻越日军的无条件投降,是自1884年中法战争以后,中国军队第一次以胜利者的姿态踏上越南的土地,彰显出中国在世界反法西斯战场上的巨大贡献。中国军队开赴越南接受日军投降,向全世界传递出积极的政治信号,“作为东亚大国,中国重新担负起对地区邻国的道义责任,支持朝鲜、越南两国人民的抗日战争”。

    三、云南在中国对外军事行动中的贡献

    日军全面侵华后,云南成为中国抗战的大后方,同时承担着国际援华物资供应中转的重大使命,又是抗战后期中国远征军入缅作战进行物资补给、部队休整的前沿军事基地。

    (一)云南对中国抗战作出的巨大支持

    作为抗战的大后方,日军全面侵华后,云南省政府主席龙云敦促地方,尽快修筑滇缅公路,“中日战争,日渐激烈,范围日渐扩大。与我接近之海岸,亦被其封锁。滇缅公路已成必要之交通,尚希积极赶办”。云南省政府积极支援其他省份,龙云曾亲询,“闻湘地西药缺乏,部队患病甚感痛苦……拟由滇采买接济也”。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云南省“总计四年内供应盟军鲜猪约87600头,肉用牛约58400头(其中有部分由贵州省买来)”。自1944年6月至1945年1月,“依据总部调查,补给军粮九千一百二十五吨,马料六百五十吨,弹药三千三百四十七吨,共计一万三千一百二十二吨。连同食盐副食与装具器材等,大约近一万四千吨。在吾国战史上,其消耗数量,不可谓不巨。赖美方人员与地方民众之竭力帮助,克复困难,达成任务”。“滇西反攻先后参加作战之军队达十六万人之多,仅粮食一端,即成大问题,由昆明运往接济者甚少,绝大部分是滇西人民供应”。“民众协助,在围剿残敌中,收获特大;在深山大壑中,亦能得到一部由各方输送之给养”。自1937年全面抗战以来,“云南至少将42万子弟输送到抗日前线”。云南人民为中华民族的抗日战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付出了巨大的牺牲。

    (二)云南民众积极支援抗战

    九一八事变后,云南民众救国会大理分会就号召民众抗日,“吾滇地处边陲,强邻虎视……保国者如保家,救国者适以自救”。云南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大量民力,修筑滇缅公路。滇缅公路修筑之初,“滇西人民以20多万人之众参加这一浩大工程。大理、下关的农民和居民每户都要去人参加修路,家里没有劳动力的,老人和妇女也要去出工”。滇缅公路复运后,为防日军轰炸,云南省政府令各地事先做好抢修公路的准备,“如遇本路需用民工协助抢修时,应即如数征发,以利交通而维军运”。为保障美军飞机顺利起降,争夺太平洋战场的制空权,“云南先后投入数十万劳动大军,在呈贡、沾益、蒙自、祥云、保山等地,筑成可供战斗机、轻重轰炸机使用的大中型飞机场五个,昆明原有的巫家坝机场,也扩大了数倍”。云南各地人民积极响应抗战,“普遍开展了抗战献金运动。每年的7月7日为全省的抗战献金日,到日全省各地都举行隆重的献金大会”。1942年2月上旬,“中国远征军第五军、第六军、第六十六军相继入缅作战,途经龙陵。地方机关、学校、村寨、街道和寺庙、宗祠均让出房屋给军队停宿”。1942年秋,“远征军预备二师卫生队的看护排、担架排被抽调补充作战部队,空出编制两个排,遂在南甸、干崖、盏达召募少数民族女青年和腾冲流亡的女学生60名……跟随部队打游击,到前线救护伤员”。保山施甸县由旺镇“各乡镇民众,闻本军在龙陵断炊犹能奋勇杀敌,无不感动,踊跃应雇,自备雨笠、蓑衣、扁担、绳索,向兵站部报到”。腾冲沦陷后,县政府为支援军队作战,“令各乡镇成立便衣队,由乡保派丁充当,请驻军派员指导搜集情报、破坏桥梁、道路及袭击敌人等各项知识……在我军势力所及之地设置担架队、运输队,负责伤病员和运输工作”。在中国远征军反攻后,“军粮一时接济不上,各乡镇人民群众都愿自动节省粮食,供应部队,或以饭菜送达阵地,或邀食于乡公所及居民之家”。概言之,“云南8年来之农村平民,无日不在被征之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男子穷于应付,继以妇女,少壮散之四方,继以老弱,出钱出粮,流血流汗,对国家已尽其最大之努力”。

    (三)云南军队支撑入越受降

    以滇军为主力的第一方面军是唯一一个到境外接受日军投降的军队。第一方面军是在日军1940年侵入越南后,云南兵力不足,龙云发电要求将活动在江西的第一集团军第六十军及新三军调回云南,“海防铁道,既已突然停运,敌军自必登陆无疑。滇中空虚,毫无准备。……现又海防登陆,滇省直当其中,感受严重威胁,防务倍形重要”。蒋介石批准将第六十军麾下所属的第182、184两师调回云南,在云南另行成立第一集团军总司令部。1945年8月第一方面军接受入越受降任务后,蒋介石指派卢汉任第一方面军司令和入越受降军事主官,“当时,第一方面军指挥第六十军万保邦、第九十三军卢逡泉、第五十二军赵公武、第五十三军周福成和第六十二军黄涛等五个军及第九十三师彭佐熙、暂编第十九师龙绳武、暂编第二十三师潘期端、朱家壁团,宪兵第二营及通信营等共约二十万人”。

    转自《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 王保宁:明清时期东南地区“共业”山场的确权

    自南宋开始,东南山区的山林产业逐渐繁荣,至明清时期成为山区民众的重要收入来源。近年来,学界从获得途径和实现方式两个方面讨论东南山场的确权问题,涌现出一批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在山场产权的获得途径方面,郑振满发现里甲制度是福建永泰县民众取得山场支配权的最主要方式;孟一衡持相似观点,认为山主借助南宋政府的“经界法”将早已占为己有的山场合法化;郑鹏程则进一步将这种获得山场产权的途径概括为“纳税控产”。在山场产权的实现方式上,杜正贞的贡献最大,她指出划定山界是明清时期东南山场民众实现产权的主要路径。

    不过,近年来陆续刊布的一批分山合同显示,明清时期东南山区的民众主要通过折合股分和划定山界两种方式界定山场权益。一大批被称为分银单、分价单、出拚清单、清白合同等名称的材料记录了不同时期各处山场的股分占有和利润分配情况,尽管各位业主从未划定山界,依然能够有效分享山场收益。即使是那些划定山界的山场,各位业主又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山场经营秩序,甚至有时候也会模仿股分山场的模式制作各类分银单。这似乎说明,明清时期的东南山区可能存在一套更为复杂的山场确权机制。

    “共业”山场的存在决定了这套确权机制的生成。自山林产业崛起后,在分家和买卖的双重作用下,东南山场出现大量“共业”现象。这些“共业”广泛存在于同姓家族内或异姓家族之间,是民间社会在山林经营中基于维护共同经济利益而相互合作的集中表现。学界曾注意到这类山场的经营。任志强认为:“诸子均分制和产业频繁买卖,是共业形成的主要途径,而管业不便则是它消亡的主要原因。”康健持相同观点,认为“共业”山主之间基于减少摩擦的考虑重新分配山场,却引起了“共业”的消失。遗憾的是,当时他们尚未充分注意到数量庞大的分银单资料,仅将“共业”视为由共同共有产业向个人所有产业转化的一种过渡形式,并未意识到其中恰好隐藏着东南山场产权的奥秘。

    事实上,“共业”山场的形成绝不局限于民间社会基于维护共同利益而相互合作,更不是一种简单的过渡形式,而是东南山场运行过程中的常态。因此,从“共业”山场入手分析东南山场产权形态的内在演变逻辑,就成为深入了解明清时期东南山区民众如何实现山场产权的必要环节。基于此,本文以近年来刊布的分银单、分山合同、清白合同、分家书为核心史料,结合前辈学者业已搜集出版的多种民间契约文书,分析明清时期东南山区“共业”山场的产权演化逻辑,以期为山场确权研究提供一个新视角。

    一、分籍“共业”山场的运行

    (一)分籍“共业”山场的形成

    光绪年间,诸暨县知事倪望重概括山场占有形态为“盖内得者,不拘多少,通山有份也;若分受者,山之广狭,界限分明也”,以有无山界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山场。近年来陆续刊布的诸多契约文书显示,明清时期东南山区民间社会在分家时通常采用划定山界和厘定分籍两种方式析分山场。划定山界就是将“肥瘦品搭”的各处山场进行物理分割。康熙四十五年(1706),徽州某县汪振祖将自己的几处山场析分成界限明确的忠、恕两号新山场分给二子,两人的山场界限清晰。厘定分籍则是指诸子以所持份额共有山场,并不划定山界。康熙年间,祁门县凌明爵和凌明禄分家时专门规定“外号承祖各处余山均业”,尽管界定了持有人的权益,他们依然存在紧密的合作关系。

    山场的买卖也使用这两种方式。在那些界限清晰的山场,业主会依据需要出售全部或部分山场。当出售全部山场时,他会在契约中注明所售山场的四至。如果出售部分山场,他面临两种选择:第一,与买受人划定新四至;第二,出售山场份额。一旦划定山界,新旧业主的权益边界就变得清晰,而出售山场份额的情况则稍微复杂。洪武三年(1370),祁门县汪申如将自己的部分山场卖给谢銮友:
    今有自己山地三号……将前项三号山地,本家存留祖坟二穴,将空闲山地合得内取一半……出卖与同都谢銮友名下……其山地一听买人迁造风水,永远共同管业……日后倘有起税,二家均管。

    汪申如将自己的一半山场出售给谢銮友,谢家由此获得经营山场的权利。不过,两家并未划定山界,而是以“共同管业”的形式共有山场。如此一来,山场也从一家独占转变为两家共有。在那些原本就通山有份的“内得”山场,业主也会选择出售全部或者部分分籍。永乐二年(1404),祁门县谢曙先出售自己的全部分籍:
    将承祖山地二片,坐落本都八保,土名白杨坞,系经理吊(字)六百五十五号、六百五十八号,山三亩一角;又将土名张岭坑西源坞,吊字六百七十五号,山四亩。所是四至,俱照经理为准。其山与侄能亨、能静相共,曙先四分内合得一分,山地骨并地内杉苗,尽数立契出卖与同都谢则成名下。

    谢曙先将675号山场分籍出售给谢则成,该处山场转而由谢则成和谢能亨、能静共有。永乐四年(1406),祁门县胡氏员出售自己的部分分籍:
    原承故夫批受山地一片,坐落本保,土名周家山,系唐字……号,其四至自有文契可照。其山地原与叔谢显先相共,本宅四分中合得三分。今将一分出卖与显先了当,仍有二分,内取一分,出卖与男谢淮安名下。

    胡氏员与谢显先共有一处山场,自己占有三分,现在她将其中的两分转卖给谢显先和自己的儿子谢淮安,仍保留一分。还有一些分籍的出售更细化。浮梁县张一荣兄弟原本持有一处山场的六十四分之二分籍,万历四十年(1612),他们“将山一分,断骨出卖与本都汪良云、成等名下为业,本身兄弟二分中存留一分,契买主共相两半管业”。两人共同持有的分籍被再次析分成两部分。

    即使是那些新划定山界的山场,后来也可能演化成通山有份的“内得”山场。在分家和买卖的双重驱动下,“分受”山场的持有者可能会基于某种考虑,在未来某个时间点采取厘定分籍的方式析分山场,这样就改变了山场的占有形态。从这个角度而言,分籍“共业”是“共业”山场的主要表现。

    这种山场分配方式与测量技术不完善有关。明清时期,政府始终没有能力实现山体的精准丈量。因此,在当时的国家清丈中,除祁门县等小部分区域外,其他大部分地区的山场是估算后的税粮面积。既然官方都无力实现精准测量,民间社会也只能以估算方式析分山场。而且,划定山界的方式也容易造成山场破碎。山场有高低、阴阳、肥瘦之分,需要使用“肥瘦品搭”的抓阄方式划定山界,这样就会造成山场破碎,呈现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布局,不利于山场的整体经营,还容易因估算山界引发新的纠纷,所以民众更倾向采取厘定分籍的方式析分山场。

    (二)政府认可分籍“共业”山场

    明清政府的土地登记制度使得“共业”山场成为常态。明洪武年间,政府将鱼鳞图册制度化,用来登记土地信息。鱼鳞图册中主要包括业主、土名、面积(税亩)、四至、山形图、分庄等内容,而分庄一栏尤为引人注目,其详细记录了每处山场不同持有者的情况。以万历九年制字号鱼鳞清册为例,第5331号山场登记税亩为1亩1分2厘5毫,业主是蒋延应,但左侧分庄栏里却注明本处山场由蒋延应、谢德谥、胡益共有,他们的山税面积分别为5分6厘2毫5糸、1分8厘7毫5糸、3分7厘5毫。归户鱼鳞册中的分庄信息更全面。一份户主为汪瑞保的明代黟县归户鱼鳞册显示,他持有的山场分布在官字第926、948、972、988号等多地,占有形态和面积有较大差异,第926号山场为独有,另外三处山场则与他人共有,其中第988号山场多达9位共有人。

    设置分庄的主要目的是应对频繁的分家和买卖。政府完成鱼鳞图册编制后,一般不会随意更改具体物业的字号和税额信息,但分家和买卖却使山场处于不断析分的状态,故而政府专门设置分庄栏,用于灵活调整每位持有者的税额。也就是说,面对难以精准测量的山场,政府侧重于获得足额税收,并不关心析分后各方是否划定边界,也不会轻易改动鱼鳞图册的编号信息,而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大量“共业”山场的存在。这一土地登记制度长期存在,为民间社会以厘定分籍方式调配山场提供了制度保障,一例卖山契完整展现了其在地方社会的运行情况:
    汪汝宜……将共承祖父阄分得山地并苗一片……系经理尚字一百九十四号,计山三亩五分,通山八大分取一分;又山一片……系经理益字四百九十三号,计山六分二厘五;又山一片……计山三亩;又山一片……计山三亩,通山一十六分中取一分;又山一片……计山二亩五分;又土名黄土勘……计山五亩,通山三十二分中取一分……将前项山地分数并苗断骨,尽行立契。出卖与族人汪思静名下……前项各号税粮,通计山一亩零八厘七毫四糸,大造以(听)自本户起割无阻。

    永乐十九年(1421),休宁县汪汝意等人将多处独有或与他人共有的1亩8厘7毫4糸税亩山场出售给汪思静。据上文可以大致推测本次交易的来龙去脉:第一,汪汝意的祖父分得多处山场,既有独有山场,又有“共业”山场;第二,历经多次分家和买卖,“共业”山场增多;第三,尚字194号等“共业”山场占有形态被详细记录在鱼鳞图册中的分庄栏;第四,汪思静会在下一个造册之年过税。直到清代,这种操作方式依然存在,尽管没有划分山场边界,民众在分家和买卖山场时依然会精准分配税额。

    综上,在分家和买卖的双重驱动下,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的占有形态最终演变为以划定边界为特征的“分受”和以厘定分籍为特点的“内得”两种山场“共业”方式。因为难以有效测量山体面积,部分民众可能倾向于采取厘定分籍的方式共有山场。为了保证税收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政府专门在地籍系统中设置分庄一栏,分别记录山场的占有情况,相当于以分税的方式确认了各位分籍持有者的产权。

    (三)模糊的产权

    既然是分籍“共业”,那么分籍持有者均可使用这片山场。洪武三年,祁门县汪申如出售山场时就约定两家共同经营。福建永泰的一份乾隆年间分籍“共业”山场合同也特别提到:“倘外人批种、造坟、起盖,其山价、花彩、山租等项,张家应半,曾、蔡共应一半。如张、曾、蔡三姓自种自造,不得言说批礼。”这种共有共用的模式也存在弊端。尽管政府已经通过地籍系统确认分籍产权,它们却很难落实到实践层面。经过多次分家和买卖,众人持有的分籍趋向细化,必然出现分值“多寡不一”的现象。在共有共用模式下,因为不能清晰界定分籍的产权边界,分值不均的直接后果便是持有人的产权无法转换为相对应的实有产权,继而造成分籍“共业”山场的产权模糊。

    正因如此,私占山场的行为频发。“藉坟占山”是最常见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经过共有人认可,分籍持有者上山造坟,多年之后形成占山事实;另一种则是分籍持有者私自借葬坟占有相当规模的山场。这些祖坟往往成为日后众人及其后代声称山场权益的凭证。有一例争山案呈现了“藉坟占山”的具体过程和结果。浙江太平县的陈孔琳等声称其在第284号山场拥有4分税山,里边葬有高祖坟墓,而陈恩炳等人亦声称他们拥有祖先陈元如名下的3分6厘5毫税山,其中葬有陈元如的墓。经过几十年的经营,双方默认以山腰处的一条横路作为山场分界线,造成了事实上的私占。 这种行为极易引发分籍持有者之间的矛盾,所以很多契约都注明禁止“藉坟占山”。不过,“藉坟占山”事件屡禁不止,仍是引发山场纠纷的重要导火索。

    也有分籍持有者以种树的方式占山。既然不能清晰界定分籍产权的边界,而那些已经被编入地籍系统的山场又面临缴税的压力,故而一些分籍持有者便率先垦殖荒山。崇祯年间,浮梁县王文贵等人共有一处山场,因为众人分值不一,难以落实产权,就随意登山圈地植树,逐渐将共有山场私占为大小不等的个人山场。然而,私占的山场规模却未必与自己的分籍数额对等,引发纠纷也就在所难免。由此可见,分籍所有权和使用权错位是引发山场失序的主要诱因。

    分家和买卖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又加剧了“共业”山场的内部矛盾。通常而言,持有者在处置分籍时无需通知其他共有人,这就极易引发新旧持有者之间的矛盾。例如,徽州某县高振轩与方记洪原本共有一处山场,后来高振轩将自己的分籍出售给朱振虎,并未告知方记洪。正德十四年(1519),朱振虎将嫂子葬于此山,遭到方记洪抵制,遂将其告发到官府。在东南山场,这种情况颇为常见,是引发山场纠纷的重要因素。信息不透明还会造成重复买卖山场的情况频繁发生,也使得伪造契约现象极为普遍,成为引发山场诉讼的重要起因。

    总之,采用厘定分籍的方式可以避免山场破碎,却可能衍生新问题。分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错位使得私占山场成为分籍“共业”山场的常态,让原本看似清晰的产权变得模糊,引发共有人之间的纠纷,而析分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又加剧了持有人之间的内部冲突。因此,在那些因产权模糊而频繁爆发冲突的山场,亟待再次确权。

    二、山场的精准确权

    为了解决因产权模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一些分籍持有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订立不同类型的分山合同,根据实际需求分别采用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两种方式实现精准确权。

    (一)划定山界确权

    在家族内部,将分籍“共业”山场进行物理分割,是实现精准确权的重要方式。歙县黄荣得和侄子黄玉珊共有多处山场,后来却“各爨子孙繁衍,照管不一”,他们于嘉靖元年(1522)委托中间人“将各号山场肥瘦品搭,均分为二”。从合同开列的抓阄结果看,这次分山遵循“肥瘦品搭”原则,根据各房的分籍数额逐一划定每处山场的边界。 异姓共有的分籍山场同样如此。崇祯十一年(1638),浮梁县王文贵、张大祯兄弟等多人对一处“业属各姓,分值不均”的共有山场进行物理分割,将原本产权模糊的分籍山场划定为八份边界清晰的新山场。

    对于那些结构复杂的山场,民众会追根溯源,通过还原历次分家和买卖详情,梳理每一分值的来龙去脉,再逐次实现精准确权。浮梁县汪应种等人的祖先曾集资九股购买一处山场,后因产权模糊引发纠纷,他们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重新分配山场。与上述分山合同相似,按照“肥瘦品搭”将所有山场编为天、地、人三阄,最终应种、茂錂、时高值下拈得天字阄,应霖、茂祝、永何、(永)付拈得地字阄,应种独自拈得人字阄。

    完成第一轮分山后,天字阄的汪应种等人又于当天订立本阄的分山合同。他们将本阄荒山分为三小股,最终茂錂兄弟拈得第一阄,汪应种拈得第二阄,时高值下拈得第三阄。通过两轮抓阄,天字阄的各位分籍持有者均获得相应山场。结合两份分山合同可以推测:第一,汪应种、茂陵兄弟、时高值下所持分籍同出一源,而分家或买卖又造成分籍细化,由一家独有变为三家共有;第二,第一轮分山时仍将他们三家共有的分籍视为一支,合成天字阄;第三,直到第二轮分山,才最终确定每家的具体山场。由此可见,在划分山场的过程中,民众会自上而下逐一厘定各项分籍的来源,最终完成精准确权。

    上述分山仅局限于一处山场,相对容易操作,而崇祯年间祁门县谢家坦的汪澹石等人所立分山合同则涉及多处山场,实践起来也更复杂。合同中介绍了分山原因:
    立清分摽山合同文约人汪澹石等、方永槐等、方宗朝、汪尚有、谢泰保等,又同业王、李、方等,为查契清山界定正业,以杜争端,以收永利事。照得山清则利兴,业混则讼起,不在分数之多寡也。十三都山场遐字号起至号止,土名等处,各家买受多少不均,向因人众心志不一,未行清查,混互不明,管业无定,以致苗木荒芜,又且争讼叠起。今公议延中,清分订界,兴利杜争。

    汪澹石等人共同拥有十三都遐字号多片山场,但相关分籍难以转化为实有产权,引发争讼,于是计划订立山界实现精准确权。具体分两个步骤:第一,公开所有分家和买卖信息,所谓“各卖买契及官文公私合同,尽俱付众,公同查考。或买有重复、契有真伪,分有多寡,焚香盟神□公稽核,毫无偏曲”;第二,按每户分籍,以“肥瘦品搭”原则分配各家山场,也就是“文契查清,照数分山,立定硬界”。

    完成上述两步后,共有山场被分成若干大小不等的山块。这些山块的分配遵循以人带山的原则,先开列人名,再列举其阄得山场的具体位置。以汪澹石为例,他阄得的山场涵盖遐字480—497、499、506、511—555、618—623、687—690、712—724、760—765、737、738等号,分布在程禾坑、榔木坞、查坦前山、□师坑合源、枧头坞、江坑头、田尾坞、查木降、大禾坑又小禾坑、李七公坞、枫木坞等多处。显然,这种破碎的分布形态是“肥瘦品搭”后的结果。以遐字480—497号为例,汪澹石在此处分得的山场如下:
    土名程禾坑等处作东西二边截界,阄得西边一单,东至长大中垄外大坑,直上至坳,随坑出至油榨基为界,西至大禾坑夅,随夅上至休宁大夅,南至休宁大夅,北至查木坞垄,随垄上至大禾坑夅,下至油榨基为界。仝处东边一单作里外二单截界,阄得外截,东至却师坑夅,西至大坑,南至三曲长垄上至夅,随垄下坑,随坑出至双坑口,北至陈秀山界上夅,下至双坑口。

    他并未占有程禾坑的所有山场,仅获得东西二截中的西侧,以及东侧中的外截部分。至于东侧里截,则被谢泰保和汪尚有、汪大生等人分别阄得,其中谢泰保得到“里截内扒山,粘外截三曲长垄一边,又小垄一条”,而汪尚有等人只分得剩余部分。这些已经登记在册的18处山场却被分成大小不等的山块,各自的边界蜿蜒而清晰。

    汪澹石等人将大规模的山场统筹分配,有其历史渊源。据上文,经过多次分家和买卖,原本独立持有的山场可能逐渐演变成分籍共有,故而单户家庭会在周边多处山场都拥有分籍,最终使得小区域内的所有山场都被不同家庭共同持有,形成一种错综复杂的交叉分布形态。祁门县凌家的山场分布情况可为佐证。嘉庆二十年(1815)的一份凌家出拚山场林木合同显示,25位家族成员以不同分籍共有叶家源、邵家坞、成健塆、南山路四处山场。例如,凌大有“叶家源该山一亩五分三厘,成健塆该山八厘三毛(毫)三,邵家坞该山三分一厘三,南山路该山二分四厘一”,凌记鸾则是“叶家源该山一亩零六厘六七五,成健塆该山六分零八,邵家坞该山二分二厘,南山路该山一分二厘三”。如果这些分籍不能转化为有效产权,那么极有可能造成本区域内所有山场都纷争不断,因此需要持有者统筹多处山场的精准确权。

    如果按照分籍数额在每号山场逐一划界分山,山场会严重破碎。以叶家源山场为例,共有22人持有分籍,数额分布在二厘三毫三到一亩五分三厘之间,若将这些分值一一转换成有边界的小型山块,那么整片叶家源山场会高度破碎。若其他三处山场均如此操作,最终是众人在四处山场都拥有多块规模极小的山块。正因如此,谢家坦的汪澹石等人才考虑采取另一种分配方式,打破原有各号山场的边界,统筹整合多处山场,根据每人的分籍数额用重新分配山场的方式精准确权,以保证各自山场的规模。

    (二)折合股份确权

    除了划定山界,分籍持有者们还会通过建立股分结构实现精准确权。如果共有人较少,双方只需要签订简单的确权合同。徽州某县谢家原有一处山场,后来谢钺的侄子将自己的分籍出售给洪家,但谢钺并不知情,直到洪家上山砍木,双方发生纠纷,查阅契约才发现分籍的持有者发生了变化。谢钺和洪家于万历七年(1579)订立合同,约定将此山折合成4分,谢家占3分,洪家占1分,许诺“二家子孙永远照分籍管业,毋许私自入山砍木,其树木日后断卖,务要眼同照分均分”。此外,若是两人合买新的山场,为了避免出现纷争,也会签订类似的合同。浮梁县汪应种和胡永凰曾经共同买入一片山场,康熙五十七年(1718)约定:“各得一半,日后拚树,二家无得争分。”

    如果是多方持有大片山场,那就需要使用较繁琐的折股方式确权。据上文,崇祯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谢家坦的汪澹石等人通过划界实现了南边山场的精准确权,不过“仍有北边山场自遐字三号起至二百七十六号止,向因各家公私文契未曾赍出照验明白,以致仍前混互不清,管业无定”,同样存在产权模糊的问题。崇祯十五年(1642)二月六日,众人再次订立合同,“将各号山场议作股分管业,自定之后,各照所派各号分股永远为业”。据此可知,与南边山场不同,北边山场通过折合股分的方式确权。由于涉及山号众多,且文书中记载了每处山场的详细股分情况,逐一罗列这些冗长的内容实无必要,兹将其归纳为独立股分、简单股分、复杂股分三种类型逐一分析。

    独立股分指的是一人独有整片山场。例如,遐字第29至31号就是“汪澹石全业,共山一十七亩”。独立股分的出现无外乎两种原因,第一,这些山场原本就属于汪澹石,现在的折股确权仅是原有山场占有形态的延续;第二,汪澹石陆续购买他人分值,最终将其变成全业。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政府地籍系统的登记制度,第29、30、31号山场原本界限清晰,但经过本次折合股分确权,它们的边界被打破,整合为一处山场。

    简单股分是众人将所有分籍折算出总股数,再根据每户之前的分籍额度确定各自的新股分,约定日后照此分享收益。举例如下:
    遐字三号起至十号止……共山七十四亩三角;遐字十一号起至廿八号止……共计山九十九亩一角四十步。前山以作十二股为率,汪澹石得六股,二处共该得实山八十七亩零廿步;方福显、相、义、祯等共得三股,方永槐、祯、羕等共得一股,方宗潮得二股。

    众人将他们在3—28号山场的分籍整合成12股,汪澹石分得6股,方氏家族成员则分得另外6股。这一行为使得原本产权模糊的山场实现了精准确权,虽然彼此之间仍无山界,但分籍持有者们的责权利却获得了保障。同样需要强调的是,众人是将鱼鳞图册中分属两座山并且界限分明的26处山场整合为一体,在一个更大范围内通过折合股分实现了精准确权。

    复杂股分指的是自上而下由多层股分关系交叉组成的结构。在汪澹石等人签订的北边山场合同中,这种类型的股分多次出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遐字第44、45、46、87、93、94、95、96号山场。合同文书记载如下:
    土名纸背降、李家弯、庄背坞、偌名牛冢堀,前山共计开三十二亩,以四股为率。汪澹石得一股,该得实山八亩;仍三股炤方应户宗卖买契分派,化作二百一十六股分,汪得一百三十三股,方得八十三股。

    这些山场通过两层股分结构完成确权。第一,先将位于不同区域的全部8号山场整合为一处虚拟山场,再将其折算成4大股,其中汪澹石得到1股,另外3股围绕方应户之前的山场买卖而产生;第二,将众人共同持有的3股折合成216小股,分属于汪家和方家。在这一股分结构中,汪澹石不但占有1大股,而且还在另外3大股中占133小股。这133小股主要源自买卖,即方氏族人在之前多年内陆续将自己持有的分籍出售给汪澹石。具体过程如下:
    买方天赐通山十二分之一,买方伦、方备入之一;买宗沼、宗濂入之一;买方天俸分下宗洆、宗泰、宗淳共三十六分之一;买方应大二十四分之一;买方宗焌、宗漪各一百零八之一;买宗济三百一十六分之一;买方宗浩七十二分之一;买方宗四五十四分之一;买方天祐分下宗洪、宗和、国珍共十八分之一;买宗诏、宗训三十六分之一;买国正原宗洙三百十六分之一;买国正承父买友羕分下内得廿四分之一;买国顺原买应瑞卅六分之一。

    据此可知,在将分籍出售给汪家之前,方家虽然多次分家,但其家族成员均以持有分籍的方式共有这些山场。在本次确权中,众人协商将汪澹石等人从方氏族人那里多次购买而来的分籍折合成新股分,以133股加入到新的股分结构中。方氏族人不但将分籍出售给汪家,也在家族内部交易。这样经过多次分家和买卖,在订立合同时,最终将众人剩余的分籍折合成3大股中的83小股。例如:“方宗潮名下:承祖二百一十六分之一,买宗宪、宗渏各二百一十六分之一;买宗汉一百零八之一;买友义分下四股之三,通山八之一。”

    这些高度细化的分籍不容易进行物理分割,正如合同中所言“诚恐琐碎剖辨,未免反伤和气”。故而,汪家和方家众人只能将各人持有的分籍整合成“四股为率”中的3大股,以折股的形式确立产权。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自下而上进行整合,由分籍凝成股分,再次并入大股,逐层建立清晰股分结构,实现精准确权的方式,广泛存在于明清时期的东南山场。现存多份契约均不同程度反映了这种复杂股分的应用情况,限于篇幅,此不赘述。

    并非所有股分确权都用股来表示。只要通过公认的程序,查验清楚分家和买卖后分籍的变动情况,即使有一部分合同仍以分籍数额代指相应产权,也应该将其理解为建立了股分结构。嘉庆十四年(1809),祁门县汪姓和凌姓两家就大小塘坞山场签订确权合约,文末以“计开股分”方式详列19位分籍持有者的情况,如“汪兆恭祀共山二亩五分五厘零八九,凌大例共山四分七厘三毛(毫)九三”。当然,也不是所有契约中的股都是折股后的股分,在很多分家书或买卖合同中,股是分籍的另一种代称,同样未经过公开程序确认,与本节所讲的股分有本质区别,研究者不可不察。

    总之,为了应对因产权模糊而引发的各种纠纷,分籍持有者们会通过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两种方式精准确权。在确权过程中,考虑到分家和买卖对山场分籍变动的影响,各位业主需要追根溯源,从山场的初始析分阶段,逐一理清每一次的分籍变动,往往通过多轮确权才能最终将山场落实到具体业主。对于那些内部构成复杂的山场而言,业主们还会尝试跨越政府编制的山号与山界,按照分值数额整合全部山场资源,完成有效确权。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确权与初始阶段的行为不同,是分籍历经多次分家和买卖后的再次整合,包含着一个更为复杂的民间自发协同过程。

    三、产权体系的维护与调整

    (一)维护产权体系

    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的起因都是分籍“共业”山场的产权模糊,所以业主们在完成精准确权后仍需避免再次出现纠纷,因此大部分分山合同都会明确山场运营秩序。相比而言,谢家坦汪澹石等人制定的约束制度最为系统和全面,本文以这份材料为主阐释业主们维护新产权体系稳定的行为和逻辑。

    完成确权后,旧的文书和契约仍有可能侵蚀新业主的使用权。鉴于此,汪澹石等人针对山场边界的变动及可能产生的纠纷预先做出了相应规定,“凡买契、官帖、合同等文,俱面同查考,详悉无遗,清定分数。标分以后,只看新立标分合同为准,先年一切公私文契俱不行用”,防止以后有人用旧合同争山。在此之前,政府已经在祁门县编制了字号完备的鱼鳞图册,且为每号山场划定四至范围。汪澹石等人放弃这些编号和范围,将一部分毗连山场统筹起来重新划界,但这种超越政府规制的民间行为也隐含着不稳定因素,所以他们特别强调:“四至以新立硬界标书为准,经理四至不用,以杜纷争”。

    外部力量的干扰也会影响山场经营秩序。如果其中一名共有人遭到外人欺辱,而其他人没有协力应对,同样会冲击新产权体系,所以合同明确要求:“各姓分得山场,倘遇外侮,约内人同心协力,出备赀费,赴官鸣理,不致偏累得山之人。”事实上,类似约定普遍存在于明清时期东南山区的分籍“共业”山场。康熙年间,祁门县康启璲一族共有的一处山场林木被谢连生等人砍伐,众人立约“所有讼费,六股均出,不得累及出身告理之人”。异姓“共业”山场同样如此,都体现了业主之间的通力协作。

    保持各处山场的统一生产有助于维护产权体系稳定。在林木栽插、管养山林方面,分山条款规定:“长养苗木尽系力分人及时栽苗,丛密五尺一株,不得荒废寸土;松子布撒,主力照分各合三年点青,如有抛荒,追出逐年花利,鸣官理治。”除此之外,又规定:“力分照旧例,三七为率,山主得七分,力分人得三分。俱至拚木时眼同分价,不分木。力分人无许变卖他人,以致混破全业,如有私卖,鸣官究治,力分不与。”强调全部山场均按照主力7:3的比例分配收益,且不得以树木冲抵,也不允许力分人将自己的预期收益转售他人。

    行文至此,有必要简单介绍东南山区山林的经营模式。明清时期,苗木栽插的步骤如下:第一,斩除杂草,平整山地;第二,栽种芝麻、玉米等作物,以疏松土壤,增强肥力;第三,来年栽插树苗,同时于树苗间播种芝麻、粟、油桐、玉米等“花利”作物。这个过程需要大量人员参与,很多山主选择将山场租佃给他人耕种,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树木和“花利”收益。那些佃种山场的人被称为“力分人”或者“力主”,承担了林木栽插和养护的大部分工作,是维系山林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如此,上述条款中的“花利”“力分人”“三七为率”等概念和约定便一目了然,其本质是专门约定山主和“力分人”的相关收益。汪澹石等人在此统一规定山主和“力分人”的收益分配比例,目的是让众位业主“俱各心服,无得妄生奸诡,开衅异议,以致纷争坏约”。

    山林火灾同样可能冲击新产权体系。山林失火的原因,除人为纵火之外,还与“炼山”这一山林种植技术有关。在栽插苗木之前,民众会通过“炼山”清理采伐迹地,却时常因为操作不当而引发山火,导致民间争讼。对于汪澹石等人而言,山林失火所引发的内部纠纷可能冲塌新建立的产权体系。如果一处山场失火,而他处山场的业主无动于衷,众人之间就会产生嫌隙。对此,分山条款专门规定:“火盗尽系种山人照管,逐年砍拨火截。倘有偶失,约内人同行救护,不得坐视。失火之人查名呈治,不救之人一并罚究。”其目的是用制度维系众人齐心协力。

    私自偷盗树木也会引发体系内部的纠纷。山场大多远离居民点,大部分业主只会在几个重要时间点登山查看林木,偷盗现象便时有发生。如果独立山场的树木被盗,民众要么通过仲裁或官府判决获得赔偿,要么自认损失,但对于分籍“共业”山场的业主而言,如果自己的林木被共有人偷盗而无人受责,则会将矛头指向新建立的合作关系。为了消灭这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分山条款强调“或有不肖之人私盗木一根,查出,约内公议责令照本山大木赔还,容隐不报,一并呈治”。这种类型的禁约普遍存在于东南山场,它们大多是分籍“共业”山场的附属制度,用来支撑山场的产权体系稳定。

    而通过折合股分方式确权的山场还需要防范再次发生私占。这是因为,折合股分确权后仍未划定山界,如果任由分籍持有者们自由种山,势必再次出现私占。所以,维护此类山场产权稳定的重点是让渡众人的使用权,租佃制便成为最佳选择。可以将山场租佃给共有人。康熙三十一年(1692),浮梁县张修五兄弟和汪颜兄弟协议将共有山场“汪颜兄弟承佃,长养成材,日后出拚,二姓眼同立契,毋许私拚,其木价仍依前约立捌力贰分。所有截火捕盗,俱是佃人承值,其上截已长树木,日后亦是二家共契均拚”。汪颜兄弟由“共业”人转为兼具山主和承佃人两重身份,虽然获得种山资格,但并无私种、私售的权利,而其他“共业”人则只能在日后分享山场收益。

    也可以将山场出佃给无“共业”关系的同族人。嘉庆二十四年(1819),祁门县凌大有等人将一处“共业”山场出佃给同族的凌记泰等人种植,约定“严禁松杉杂柴,内外人等毋得入山窃取,出议于记泰等五人名下前去掌养” ,采用禁止“共业”人随意上山的方式规避新纠纷。最常用的是将山场出佃给第三方。浮梁县吴、张、程、刘等人共同持有多处山场,他们将这些山场出佃给与此毫无关系的汪祥耕种。这种承佃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众位业主插手山场经营,保证折股确权后的产权体系稳定。对此,另一份徽州山场招佃契约更是明确指出“其山议定眼同招佃锄种栽苗,同业人毋许入山混种”。总之,众位分籍持有者通过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两种方式实现精准确权后,会尝试建立一套新的山场经营秩序,分别采用保障使用权和让渡使用权来维护产权体系稳定。

    (二)周期性调整产权体系

    新的产权体系依然面临挑战。“共业”山场的持有者们竭尽所能控制大部分不利因素,期望藉此稳定多方博弈而成的合作机制,但后来的分家和买卖仍将动摇这一体系。康熙二十年(1681),浮梁县汪应文、汪应武订立分家书,约定将他们继承而来的18处股分山场“二人均得”,将之前确权形成的大股又析分为两小股。而且,分家后的各房仍会根据需要出售股分。乾隆二年(1737),浮梁县汪应雕和弟弟应集将继承而来的五处山场股分出售给其弟汪应种,这些山场位于不同地方,如“里苦桃树湾,合身六股之二……外苦桃树湾,合身十二股之二”。第二年十二月,汪应佳也将他在这五处山场的分值“出凑与应种名下”。经过两次购买,汪应种完成了分家后的资产重组。

    异姓之间的股分交易也非常频繁。祁门县凌家保留的一份山业清单详细记录了明末至清嘉庆年间该家族在木瓜坑、碓臼塆等处买卖山场的情况。例如,在木瓜坑,其祖凌意于“万历十三年契买汪义龙八股之一,二十九年契买胡岩孙股分,三十年契买胡喜四股之一,三十一年契买胡福孙股分”;后来凌意的儿子凌良仕于天启二年将“万历二十四年买胡留山一契木瓜坑东西二培、刀鞘塆、何九坞、荫家源一契五号转卖于凌奇、富兄弟管业,仍买汪义龙、汪得龙、胡岩孙、胡福孙、胡喜五人股分”。由此可见,尽管前人已经对特定山场实现精准确权,但分家和买卖却持续侵蚀山场的产权体系。这样的分家和交易时常发生,就需要周期性调整产权体系。道光八年(1828),祁门县凌大例等人在介绍本地律字第462号山场时对此有过描述:
    计山六亩……正德十一年、廿一年、万历廿五年,祖买受汪荣、汪涯、胡文仕、胡文优、胡佑全业,各祖买多寡不一。天启二年,公议认价作四大股均分,奇祥、奇安、奇祖、兴文各得一股。康熙年间出拚,出入不一,验契查明分价。自后未禁。嘉庆十六年,兴种松苗。道光八年正月十四日,将在山松木杂柴,眼仝出拚……今又出入多寡不一,合众赍契查明,各人买受契墨验明,开载于后。

    自1516年至1828年,第462号山场历经三次验契确权。正德和万历年间,凌氏祖先陆续购入山场,后于天启年间进行第一次确权;康熙年间,众人又针对分值不一的情况进行第二次确权;道光八年出售林木时,众人又进行第三次确权。

    分银单是历次确权的主要载体。一般来说,众人订立确权合同后就开始种植杉木或松木,而这些树木的生长期大都在20年以上,在此期间,分家和买卖时有发生,因此业主们会在出售林木时查明汇总所有股分变动,制作用于分配收益的分银单。分银单中详细开列每位业主的股分数额及其变动历程,是了解山场产权体系调整的绝佳材料。道光五年(1825)三月,祁门县凌大有、大例、荣观、荣春出拚竹塔岭的山林杂木,因“其山买卖出入不一”,不能准确分配收益,众人“眼同验契查明,清立分单”,并将本次确权作为日后“各子孙照依管业,毋得混争”的凭据。这份分银单既反映了当前阶段山场的产权结构,是本次分配收益的依据,又成为下次清算股分变动、调整产权结构的起点,此后根据分家和买卖情况调整即可形成一个新的股分结构。

    有三份连续的分银单比较清楚地展现了自光绪二年(1876)至民国二年(1913)一处山场的股分变动情况和历次确权。光绪二年,浮梁县汪家、张家、胡家等数人共同出售桃花坦的杉木,所获收益按照四大股均分:

    汪怀美合二大股,张思迓合一大股,仍一大股作三股:汪永浩、张崇保共合一股,汪永建、永瑞共合一股(胡大敏兄弟买有永瑞位下四股之一),仍一小股作三股:张崇供合一股,张崇仕合一股,汪永建、永泙共合一股。

    这份分银单共包含三层股分。第一层分为四大股;第二层主要集中在第四大股,又分作三股;第三层包括两条信息,其一是汪永瑞的股分又被分为四小股,其中的一小股出售给了胡大敏兄弟,其二是第二层中的一股由张崇供、张崇仕、汪永建、永泙等共有。从这份分银单的描述来看,众人的祖先之前已对此“共业”山场进行过确权,建立了层次清晰的股分结构。之后的两份分银单提供了更详细的股分变动情况。光绪二十一年(1895),他们再次出拚杉木,所获收益仍按四大股均分:

    汪怀美合得二大股,张思迓合一大股,仍一大股品作三股:汪永浩、张崇保共合一股,汪永建、永瑞共合一股,仍一股作三股:汪永建、永泙共合一股,张崇供、崇仕各合一股。

    对比光绪二年和二十一年两份分银单的第一层与第二层股分,它们的主体结构没有改变。不过,光绪二十一年的分银单却在第二层中增加了汪怀美秩下的股分分配情况,这说明在此期间汪怀美秩下子孙曾经分家,将他的二大股分作三小股。除此之外,其他股分也有变动。第一个变动体现在第三层汪怀美三儿子汪永溶这一小股,他的一股又品作四股。第二个变动是先前汪永建和永瑞共有的那一小股,永建的股分被他的儿孙析分,而永瑞的股分则由四个儿子分别继承,之后他们又将其转让给新业主。由此可见,光绪二十一年的分银单通过调整分家和买卖带来的股份变动再次确权。

    民国二年(1913),众人又出售杉木。在这份分银单中,第一层的三大股未有变动,而第四大股内部结构出现显著变化:“仍一大股品三股,汪永浩合一股,汪永建、永瑞共合一股,仍一股品作三股。”对比三份分银单,之前的两份都是汪永浩、张崇保共合一股,现在却变成汪永浩独占一股,这表明此前张崇保已将自己的股分出售给汪永浩。汪永浩还在第三层股分中购买了张崇供的一小股。可以推测,汪永浩在过去18年间比较活跃,分别购入了张崇保和张崇供的股分,现在则通过分银单明确产权。另外,汪成祥又购入汪成福名下的所有股分,实现了家庭内部的资源整合。

    还有一些分银单会详细记录山场股分的变动历程。嘉庆二十五年(1820),凌荣春等人出拚位于方七坞口的分籍“共业”山场,通过查验契约,厘定了每一股的复杂来历和变动过程。这恰恰说明了在分家和买卖的双重驱动下,那些博弈而成的产权体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每一次变动都可能带来新纠纷,所以众位业主每过一段时间就需要清查分家和买卖文书,再次实现精准确权。

    结  语

    不管早期的山主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山场的支配权,分家和买卖始终在不断改变山场占有格局,由一人独有转为多人共有是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的基本演进形态。一部分山主在初次分家和买卖时选择划清山界,更多的山主选择以厘定分籍的方式分配山场资源。国家土地登记制度顺应民间的这些自发行为,在鱼鳞图册中专门设置分庄栏,以核定各家山税的方式确认了不同业主的产权。

    不过,政府的确权只具有象征性意义,在实际操作时容易造成产权模糊。针对这一问题,那些分籍持有者们会根据山场的占有形态分别选择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两种方式完成精准确权。如此一来,对于分籍“共业”山场而言,产权的确立并不局限于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自我调节亦成为其中的必要环节。然而,这种民间的确权行为也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众人协力维护和调整产权体系,以应对分家和买卖的持续冲击。

    既然如此,或许就需要重新思考那些频繁出现的山场边界争讼案件。理论上而言,大多数边界争讼案件的起因是分籍“共业”中的产权模糊。如果政府介入,也只能抱着平息争端的目的,根据鱼鳞图册、买卖契约、租佃合同、分家书等多种材料协调矛盾各方的主张,并不会调整之前早已确认的山税数额,本质上是以划分山界的方式实现了山场的精准确权。

    但划分山界依然无助于最终解决山场产权问题。基于山体测量技术和山场经营秩序的考虑,新划界山场的所有者在分家和买卖时仍会倾向于选择厘定分籍的方式析分山场。于是,产权模糊的困境再度出现,划分山界和折合股分的故事便循环上演,而人口的持续增长又在不断削减每位新业主的分籍数额,山场的物理分割也就变得难以为继。为此,越来越多的民众会被迫选择以折合股分的方式明确产权,股分经营也就成为传统时代东南地区山场的最终归宿。这一假设已经获得多份分银单的证实,未来仍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支撑。

    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期

  • 吴志远:权宜与定制:明代川鄂边区兵备道的设置及演变

    兵备道是明代“道制”体系中以整饬军务为核心职能的特殊类型,兼具监察与军事职能,通常由按察司副使、佥事等省级监察官兼任,是“以文统武”政策在地方治理中的体现,明人沈德符即称兵备道之设置是“欲隆其柄以钤制武臣,训习战士,用防不虞”。兵备道自产生以来,便长期参与明王朝整饬地方军务、镇压动乱的活动。若从其逐渐确立过程及从区域性到广泛性的设置趋势来看,足见明王朝对兵备道的重视,川鄂边区(今湖北恩施、宜昌及重庆东部)兵备道的设置和演变,正是这一过程的有力佐证。荆州府、夔州府、重庆府及施州卫等地是湖广与四川交界的边区,亦是湖广由水路入川的战略要地。此地族群众多,传统军事、行政体制难以融合管理,加之当地根深蒂固的土司势力,是明王朝边区治理的重难点。自明代中期以后,明廷便在上述地区推行兵备道制度,以实现深入且有效的治理。

    明代湖广地区不仅地理环境多样,而且涉及多个族群的互动与融合。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使得流民问题和土司制度成为该地区治理中的两大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明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在湖广地区设置地方管理机构,并对政区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些机构的建立,旨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同时通过调整行政区划,更好地适应地方的实际情况,以期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明廷的这些举措,不仅体现了其对地方治理的重视,也反映了其在处理复杂族群关系和地方问题上的政治智慧。

    因此,学界对明代如何通过政治、军事等手段,实现对湖广地区有效治理的研究兴趣浓厚。其代表性研究深入探讨明朝政府如何通过建立地方行政机构、调整行政区划以及运用其他政治和军事策略,以应对流民问题和土司制度带来的挑战。这些研究不仅揭示了明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复杂性,也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地方治理提供了宝贵的视角。但从军事层面看,学界关注的目光主要聚焦在湖广行都司及施州卫,对川鄂边区的兵备道鲜有关注。有学者认为“全面、深入地研究兵备道个案,对从不同视角、不同侧面立体认识地方社会发展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开展兵备道个案研究的意义因此凸显。若从明清时期兵备道制度的总体研究现状看,其个案研究的时间范围,多集中于清代,尤其是清中晚期,对明代和清前期的关注明显不足。张振国“政治制度史研究要注重不同群体的多元认知和实践”的观点予以笔者较大启发,因此笔者尝试以督抚大员在边区的认知及实践角度,探讨其对兵备道演变造成的影响。总之,通过对该地兵备道演变过程的分析,一方面可窥探明廷对边区控制的尝试,及兵备道制度对民族地区“内地化”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揭示明代地方机构设置的复杂过程,以及传统社会以文统武体制的复杂演变。

    一、兵备道设立前川鄂边境的军事建置

    明初川鄂边境地区的军事布局呈现出特定的复杂性与局限性。其特殊性主要源于该地区复杂的地形和战略交通要道,这些因素促进了卫所制度在川鄂边境的建立与调整,并形成了卫所广泛分布、部分卫所下辖土司以及上级管理体制频繁变动的特点。作为军事布局补充的营兵设置,同样是明廷针对这些特殊性所作出的应对措施。然而,这些措施的局限性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长期驻守一地的卫所军队容易松懈,甚至与当地势力形成勾结;加之营兵的守备品秩较低,威望不足以有效镇守。这些局限显著削弱了川鄂边境军事布局的实际效能。

    川鄂边地兼具战略及交通优势。早在元末农民起义之时,徐寿辉部将明玉珍袭取川蜀之地,建立大夏政权。川鄂边区不仅是明玉珍大夏政权与陈友谅大汉政权的边界地带,在陈友谅政权被消灭后,亦成为明夏政权与明朝的前线。有学者指出,明夏政权在元代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土司制度,积极拉拢湖广地区的土著势力,《明太祖实录》载“四川散毛宣慰使司都元帅覃野旺、湖广永顺宣慰使顺德汪备、堂厓安抚使月直什用遣人来朝贡方物,上其所授伪夏印”,可见当地土司多依附明氏父子。明夏政权对边疆族群进行的有效管理与控制,成为明夏政权之国祚在元末各群雄势力中较为长久的关键因素。地方土司与明夏政权的合作,致使明军平蜀颇为不易,当地土司全力配合明夏政权,为明军平蜀之战造成了不小的麻烦,明军将领康茂才即死于当地土司之手,鉴于川鄂边区土司力量的强大,在平定该地后,明廷极为重视当地的军事建置,在该地设置卫所,强化军事控制。

    战事的艰难,加之此地军事、交通的双重价值,促使明廷不断强化该地的军事力量。由于四川瞿塘险要的地理条件,平蜀后明廷“置永宁、贵州二卫,及瞿塘关、汉中、阶州三守御千户所”。后因巴县王立保作乱,明廷于洪武六年(1373)改重庆守御千户所为重庆卫。洪武十二年(1379),明廷升四川境内的瞿塘守御千户所为瞿塘卫,隶湖广都司管辖。后为控扼湖广入川要道,巩固长江上游防线,明廷在与夔州相近的荆州、施州亦设不少卫所。至万历朝荆州及相邻的郧阳卫所格局见如下表1:

    表1 万历年间郧阳、荆州卫所建置情况

    资料来源:万历《湖广总志》卷29《兵防志上·军制》,明万历六年刻本,第6页。

    与其他行省不同,川鄂两地的部分卫所下辖土司。如重庆卫下辖石砫宣抚司、酉阳宣抚司、耶洞长官司、邑梅洞长官司等。又如施州卫,明廷先于洪武十四年(1381)设施州卫指挥使司,后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改为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领军民千户所一,宣抚司三,安抚司八,长官司八,蛮夷长官司五,而容美宣抚司亦在境内焉”,可见统辖众多土司是施州卫一大特点。该卫的设立对明廷安抚当地族群,加强族群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宣德九年(1434),“木册长官田谷佐奏,高罗安抚常倚势凌轹,侵夺其土地人民,已蒙朝廷分理,然彼宿怨未平,恐加害,乞径隶施州卫,从之”,明廷通过将土司改隶施州卫的方式,解决了当地土司冲突。至此,明廷通过在川东的重庆、夔州及鄂西的荆州、施州地区设置卫所,一方面实现了对长江上游与中游交界地带的军事控制,进而控扼了湖广入川的水路要道;另一方面则暗含震慑川东、鄂西南土司的用意。

    此后的川鄂边区卫所,基本保持此种规模,但其上级指挥和管理变动较大,主要是由于成化时湖广行都司的设置。据《大明会典》载,湖广行都司辖荆州卫、荆州右卫、瞿塘卫、襄阳卫、襄阳护卫、郧阳卫、夷陵千户所、长宁千户所、枝江千户所、远安千户所。此外,也有部分调整而来的卫及新设的千户所隶属湖广行都司。由此可见,湖广行都司的设置,改变了原有的卫所管辖权,是明代中期以来最大规模的对卫所管辖权的调整,彰显了管理体制创新的“时代特色”,亦是明廷从治理结构维度,尝试解决荆襄社会问题的一次实践。

    川鄂边区诸多卫所的设置,并不能令明廷放心,正如《荆州府志》所称,“荆置三卫,亦足以诘戎矣,犹惧其岁久而易玩也”。怀揣此类担忧,明廷又于该地推广营兵制,其主要表现为守备的设立。守备是重要城堡的防守将领,有专城之责并拥有一定的辖区,以防守本城、赴援乃至防盗为主要职责。天顺三年(1459),明廷在荆州设守备,其所辖湖广及四川部分府州县,包括施瞿等地,均为军事要地,可见明廷意图通过守备实现对川鄂边区的军事管控。随着时间推移,嘉靖三十三年(1554)为了平息容美土司的叛乱,明廷命荆瞿守备移驻施州卫,故荆瞿守备辖区发生变动,万历《湖广总志》载:
    荆瞿守备一人,辖施州卫大田所,施南、散毛、忠建、金岗、龙潭、东乡、忠岗、忠路、大旺、高罗、容美、盘顺、木册、忠孝、镇南、东流、腊壁、唐崖、上下刺峒各宣抚、安抚、长官、蛮夷官诸司。

    审视荆瞿守备管辖的机构,可以清晰看到,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众多机构的存在,目的在于安抚当地族群。这些机构的设置,不仅体现了朝廷对族群关系的重视,也反映了其在处理族群问题上的制度设计。守备机构建立后,荆、瞿、施等川鄂边境地区已构筑起“卫所—营兵”的军事体系。而这一军事格局的形成,标志着该地区在军事防御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川鄂边境的卫所,不仅是一种军事防御体系,更是一种行政管理和社会控制的手段,并通过土司制度与当地族群合作,使明王朝能够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这一边疆地区以维护稳定;营兵的设置,本意是为补充卫所的不足,提供更为灵活的军事力量。但一些官员对“卫所—营兵”这一军事体系的实际效用持怀疑和批评态度。他们认为,这一军事体系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指挥体系的不明确、物资供应的不足以及士兵训练的不充分等。此类问题的存在,使其在面对边疆的复杂局势时,往往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反而成为边疆安全的隐患。因此,尽管明廷在边疆地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其军事防御的实际效果,却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时人对当地卫所和营兵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点:

    其一是卫所长驻此地,与土司勾结,使其实际治理效果大打折扣。谭纶曾指出,施州卫位于湖广极西之界,所辖土司众多,冲突不断,亦因距离问题“监司罕临其地,法令勾摄所不及,卫官因而耽袭废弛,恬不知有王法”,而卫所武官与当地土司勾结,甚至私养土司为心腹,并有意放纵其行为,以致“养成桀黠,啸聚逋逃,据险结寨,劫杀邻境,几二十余年”。正因川鄂边区远离腹地,朝廷难以及时知晓其实情,而卫所军长期驻扎此地,难免与当地土司产生利益往来。这反映了承平日久后,卫所弊端的暴露。

    其二是守备级别较低,难以有效震慑。明人秦金称,“荆瞿守备名位颇轻,以此人多玩习,事鲜克济”,即守备名位颇轻,威望不足以镇守此地。由于卫所军承平日久,难以堪当镇守地方重任,故添设守备,但受限于品秩和资源,营兵往往难以承担高强度的防御压力。况且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威望和能力不足,营兵往往难以震慑潜在的地区安全威胁。此外,由于营兵的待遇和地位相对较低,难以吸引和保留优秀军事人才,其战斗力被进一步削弱。

    鉴于“卫所—营兵”体系的局限性,为有效实施对该地区的长期控制,明廷不得不调整治理机构,增设了由军事体系与民政组织两大系统整合而成的“兵备道”。这一变革背后,是明廷对于边疆安全与地方治理的深刻考量,以及对过往军事介入地方管理模式的反思与革新,即明代中期之后,由省级提刑按察使司派出权兼文武的官员,旨在打破传统军政分立的格局,通过统一指挥,提高行政效率和军事响应速度,以应对边疆地区复杂多变的局势。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却遭遇了来自地方官员、驻军将领以及当地士绅的质疑和反对。有的担心权力被削弱,有的则担忧新制度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这些争议和反对,反映了社会结构和权力分配的复杂性。

    尽管如此,明廷并未放弃兵备道制度在此地区的创立与推广,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试图在维护中央集权的同时,赋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以期达到边疆稳定与发展的终极目标。这一过程虽然充满挑战,但也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对于理解古代边疆治理与军事制度演变有重要历史价值。

    二、正德年间关于川鄂边境兵备道设立的争议

    兵备道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武官“疏于文墨”之弊,以便军务运转,故《明史》载:“兵道之设,仿自洪熙间,以武臣疏于文墨,遣参政副使沈固、刘绍等往各总兵处整理文书,商榷机密,未尝身领军务也。”但随着其职权范围的日渐扩大,兵备道逐渐由参赞军务演变为负责当地兵马钱粮、稽查私茶、经理互市、司法等事项,甚至比分巡更显重要。而分巡所兼领的治安之权,亦被兵备道所继承,因此无论在整饬兵备抑或治安方面,兵备道均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鉴于川鄂边区所面临的紧急且复杂的局势,以及卫所和营兵在镇守该地时遭遇的种种困难,一些官员向朝廷提出条陈,认为川鄂边境的安宁直接关系国家的稳定与繁荣,当前的军事部署已无法应对日益严峻的治理危机,应在当地增置军事力量。但是否要改变原有军事体系、设立新的军事部署,明廷内部爆发了激烈的辩论,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官员认为,增加兵备是当务之急。他们强调,川鄂边区地理位置特殊,是多族群聚居之地,历史上不乏动乱,若不加强防御,恐有内忧外患之虞。他们主张,应立即在战略要地增设驻军,并加大当地驻军的权力,以加强控制,确保边疆的长治久安。

    而反对者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增加兵备虽是解决眼前问题的手段,但此举可能会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且长期驻军还可能引起当地民众的不满,甚至激化族群矛盾。他们建议,应采取更为审慎的策略,如加强与边疆各族的沟通交流,改善民生,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定因素,即反对以新军事部署来应对治理危机。

    这场关于川鄂边区军事部署的辩论,不仅反映了明廷内部对于防务的不同理解和立场,也揭示了国家治理中平衡军事安全与经济负担、族群关系与地方稳定之间的复杂关系。随着讨论的深入,朝廷必须权衡利弊,作出决策,以确保国家的长远利益和边疆的和平稳定。两派官员所提观点的具体举措如下:

    第一种添设兵备道的观点,以郧阳抚治任汉为代表,他于正德十年(1515)奏称,若要彻底解决沔阳、京山等地的盗贼问题,朝廷应:
    或量拨荆州等卫官兵前去石首等县防御;或于沔阳、荆州二处,各设兵备宪臣一员,整饬武备,督捕盗贼;或令上下荆南二道,分守分巡各带家口,常在地方驻扎,专一责成其事,不许别项差委,无事不许回司,年终不许更代。

    任汉的方案大致有三点,其一是请求朝廷拨派荆州卫军赴石首驻扎防御;其二是请求朝廷在沔阳、荆州两处添设兵备,专责整饬武备,缉拿盗贼;其三是责成上下荆南道分守、分巡官驻扎地方,专责缉盗。按《武备志》所载,分守下荆南道驻襄阳府,管辖襄阳、郧阳二府;分巡下荆南是郧襄兵备的职责,亦驻襄阳府,从其郧襄兵备的名号来看,其分巡地方亦是襄阳、郧阳二府;分守上荆南道驻澧州,整饬岳州九溪卫及永定卫兵备;分巡上荆南道是荆州抚治的兼职,驻荆州府,统辖荆州府所属州县及荆州卫,荆州右卫,瞿塘卫,枝江、惠州各千户所,施州、永顺等土司,还需巡历夷陵归州巴东一带州县。任汉的奏议则不准上下荆南分巡分守驻在府城或州城,而要驻扎地方,以此强化地方管控。

    第二种观点则是建置上保持现状,仅整饬吏治。就在任汉将其方案上奏之后,兵部尚书王琼就质疑,认为:
    (湖广)设官不为不多,禁制不为不密,使各官果忧切地方,尽心所事,盗贼何至窃发,军民岂有不安,奈何玩寇养乱,漫不经意,及至事势急迫,便欲拨军添官,轻变成法,殊不知荆州等卫官军各有分地操守,难以摘离,额外又添兵备,不知原设分巡、抚民等官,平日所理何事。

    王琼指出,湖广地区已经布满巡抚、总兵等文武大员,为了进一步加强该地区的军事防御,又增设了郧阳抚治、副总兵、分守、分巡等职位,他们驻扎于此,形成了一个看似坚不可摧的防御网络。但现实情况却是,由于当地官员未能恪守职责,盗贼之乱屡屡发生,这无疑是对严密防御体系的一种讽刺。王琼的奏报中蕴含着深刻的见解,他认为湖广地区已经配备了足够的文武官员,若继续增设,可能会导致官员冗余,这不仅会浪费国家资源,还可能引起行政效率的降低。基于这两点考虑,王琼反对任汉关于增设兵备的提议,是出于对明廷官僚体制的深刻认识,而非一时冲动或偏见。针对现实中沔阳、京山等地的盗匪问题,王琼认为,朝廷应“令上下荆南二道分巡官,不时往来前项地方,公同各该守备官严督军卫有司巡捕等官,缉捕盗贼,纠察奸弊,照例一年更代。若分巡等官推奸避事,不行巡历,听抚治并巡抚、巡按官纠奏处治”。即继续保持分巡官按时巡历的惯例即可。时任湖广巡抚的秦金认为:
    一国三公,十羊九牧,似非政体所宜,臣愚以为,合无比照浙江温处、广西右江事例,将本司分巡官员改为兵备副使或佥事,领敕一道,就于荆州驻扎,控制一方,仍兼理分巡……而事体得宜,地方亦可保固矣。

    可见秦金亦反对增设官员,他建议将分巡加入兵备衔,意在通过“一官双责”避免冗官,同时提升军事管控效率。

    在探讨是否应当设立兵备道的问题上,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反映了明代道制设置的两种思路:一是因事设职,创设专职的兵备道以追求效率;二是因职扩权,在现有的分巡道职能上叠加兵备衔以控制成本。川鄂边区的特殊性,使得这两种思路的冲突在此表现得尤为激烈。争论也揭示了在兵备道设置过程中必须权衡的多重影响因素:一方面,鉴于某些地区频繁出现的动乱和不安定因素,传统的治理手段难以深入到这些区域,无法有效地实施控制和管理。因此为了强化对这些地区的管控,便有必要通过增设兵备道,利用军事手段来确保朝廷的权威和地方的稳定;另一方面,增创军事体系时必须考虑财政和行政效率问题。控制所设立的官职数量,避免官职体系过于臃肿和冗杂,是设置兵备道时必须慎重考虑的重要因素。冗官不仅会增加朝廷的财政负担,还会降低行政效率,从而影响整个治理体系的效能。因此,在决定是否设立兵备道时,必须在强化地方管控与控制官职数量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确保既能有效应对地方的动荡不安,又能维持朝廷治理的高效和当地发展的可持续性。

    有学者指出“兵备道设置之后,多以按察司副使、佥事转任”,或是以“布政司的参议等‘方面官’整饬兵备”,即认为更多赋予了兵备道“以文驭武”的用意。笔者认为,兵备道的设置固然存在此种因素,但如结合上述王、秦等人的观点来看,以按察司副职整饬兵备的做法,亦蕴含了控制治理成本的用意。

    审视上述争论,可以清晰地看到,郧阳抚治任汉是设立兵备道的积极倡导者。任汉的提议基于对当时川鄂边地治安状况的深刻理解和对兵备道职能的充分信任,他认为这一举措将为两地带来更为稳固的安全保障。然而,反对者们则担忧在荆、沔两地已经存在众多管理机构的情况下,若再增设兵备道,会导致冗官现象的出现。他们还认为,兵备道的增设不仅会增加治理成本,还可能因为机构间的职能重叠和协调不力,反而降低行政效率。反对者们的意见反映了对朝廷资源合理配置的关切,及对改革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的担忧。

    尽管双方各执一词,朝廷最终还是采纳了王琼的意见,显示了明廷在设置地方机构时的审慎态度。但是该方案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川鄂边区所面临的突出而急迫的问题和矛盾,并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这是因为分巡上下荆南二道是以巡历的方式管理川鄂边区,而其驻地则分别位于荆州和襄阳,距郧阳府、夔州府及施州卫尚远,再加上川鄂边区气候、地理情况较为复杂,史载此地“谿氛瘴雾,飘忽蒙密,而箐道险绝,单骑驰阪,犹或难之”,盗贼活动的频繁和治安问题的复杂性,使得该地区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上下荆南二道的分巡官并不能很好地应对。这一现状对当地族群关系、民众生活,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正德朝争议的本质是“区域性管控”与“行政成本”的博弈,王琼的保守态度反映了明廷对“冗官”问题的警惕,但同时也暴露传统分巡道在跨区域治理上的无力。因此,围绕该地区管理机构调整而引发的争议,预示着这一问题的解决仍需深入探讨和审慎决策。只有通过全面考量,平衡各方利益,才能找到真正符合川鄂边区治理长远利益的解决方案。

    三、嘉靖至天启朝川鄂边兵备道的调整、特点及争议

    正德年间围绕荆州及其他地区设立兵备道的争议,实际以不了了之而暂告一段落。然而,随着地区局势的不断变化,川鄂边界的兵备道经历了持续的调整与演变。这一系列的变革,不仅体现了明廷对兵备道的深刻认识,也揭示了兵备道制度的诸多特点。变革从嘉靖三十三年(1554)“上荆南道兵备道”的建立开始,紧接着嘉靖四十五年(1566),由于土司之乱的爆发,上荆南道不得不被“荆瞿兵备道”所取代,这一变动反映了当时边疆地区动荡不安的政治局势。此外,由于朝廷内部的争议,荆瞿道亦经历了进一步的调整,最终形成了荆夔道。这一系列的调整过程,从嘉靖朝延至天启朝,凸显了明廷对兵备道认识作用的加深,也反映了设置兵备道所涉及的激烈政治博弈。这些变革与调整不仅涉及军事战略的考量,也牵涉到朝廷内部权力的平衡与争夺,以及对边疆稳定与安全的长远规划。

    (一)“上荆南兵备道”的立及面临的问题

    嘉靖三十三年上荆南兵备道的设立与当地土司动乱有关。川东、鄂西南一带土司众多,且“叛服不常,诛赏互见”,极易产生动乱。嘉靖三十三年,容美土司因内部矛盾几乎酿成叛乱。容美土司田世爵与当地大户向元楫是世仇,田为吞并向家家产,向衙门捏称向氏意图作乱,明廷官员将向元楫抓捕入狱。不久湖广巡按察觉事出蹊跷,真相暴露后,田便图谋与罗峒土司黄中反叛。面临此种情形,湖广巡按周如斗提议,应“移荆南道分巡施州卫,以便控制,掣回广西清浪等处轮戍官军,以实行伍”。湖广总督冯岳则认为:“施州地势孤悬,不可久居戍军,亦非一时可尽制掣,但当移荆瞿守备于施州,九永守备于九溪,仍申明旧例,以上荆南道守巡官更替巡历。”从二人的反应来看,在得知土司田世爵即将谋反时,封疆大吏巡按、总督第一反应均是调整分巡道,即令上荆南道分巡施州卫,或分巡荆瞿守备、九永守备来作应对。“田世爵之乱”发生时,明廷地方大员为明确具体职责,便于管理,决定以“上荆南道”整饬施州兵备,即“上荆南道抚治荆州等府流民,驻扎荆州府,整饬施归等处兵备”,荆南兵备道的创立,不仅映射了明代兵备道成立的深层动因及其职能的演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兵备道制度的独特性。以下三点可作为深入阐释的依据。

    首先,明中期以后,川鄂边地分巡道向兵备道的转变趋势显而易见。荆南道原本是分巡道,其设立初衷在于巡视地方、维护治安。然而随着历史的演进,特别是为了应对土司叛乱等重大危机,巡道官员开始兼任本辖区及其邻近区域的军事管理职责,这一过程导致了分巡道向兵备道的逐渐转变,即由其他职务兼任进而形成新的职务,这一现象不仅体现了明廷在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应变能力,也反映了其政策的灵活性、适应性。

    其次,“抚治”与“整饬”职能暗示了兵备道“文武双全”的特性,其职能的特殊性也因此而凸显。换言之,兵备道不仅负责军事指挥,同时也管理地方民众,兼有司法与军务属性。这种集军事、民事管理于一身的职能,使兵备道成为地方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明代地方官员往往需要具备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兵备道的设置,正是为了应对这种需求,以确保地方的稳定与安全。

    最后,从制度层面来看,兵备道的成立也反映了明代中央集权体制的加强。通过兵备道的设置,中央政府能够更有效地控制地方,确保地方官员的忠诚与执行力。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也提高了地方治理的效率和效果。史载“上荆南道……统辖荆州府所属州县及荆州卫、右卫、瞿塘卫、枝江惠州各千户所,施州、永顺等土司,巡历夷陵、归州、巴东一带”。可见上荆南道亦辖部分土司,而明代在民族地区设置兵备道的现象较为常见。有学者指出,“明廷在少数民族区域添设兵备道,籍以维持当地治安”。

    此外,仍有一问题值得深思,明廷为何会以上荆南道整饬施州卫等处兵备?原因在于上荆南道本驻荆州,邻近施州卫、荆州府、夔州府等地,上述地点均位于长江中上游地理单元之内,控扼川楚咽喉。基于形势之便的考虑,巡按、督抚遂决定以上荆南道统辖施州等地。此外,“分巡道”本身即负有监察地方、安抚流民的职责,由其兼管兵备,是明代扩展道官职能的一种常见且成本较低的惯例,这为后来专职兵备道的设立奠定了基础。

    上荆南兵备道的设立,凸显了明廷的治理考量。因兵备道既统军又统民,能够最大程度地整合区域内政治、军事资源,故明廷将其视作区域军事力量的重要补充。而兵备道设立后,当地的军事格局亦会适时重塑。如早在成化年间,原任四川建昌等处守备的陈云被调为副总兵分守凉州,关于此次调动的原因,兵部如此解释:“建昌等处已添设整饬兵备副使,不必更以武官守备故也。”该现象反映了朝廷两方面的考量,其一是兵备道有着良好的军事作用,兵部认为有兵备副使足矣,守备不必保留;其二是明廷调离守备亦有优化区域军事设置、精简机构的用意。若从该地区兵备道变迁的宏观层面看,明廷内部多围绕第二点,即精简机构的目标,就川鄂边兵备道的设立问题产生了争议。

    尽管上荆南兵备道的设立已成既定事实,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问题。由于上荆南道的驻地依旧设于荆州,而荆州与施州卫之间相距遥远,且由于山脉连绵、河流纵横的复杂地形,两地之间的往来交通变得极为困难,这在管理上给当地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上荆南道的官员们常常感到鞭长莫及,难以有效施加影响和控制。如嘉靖中期爆发的“黄中之乱”不仅暴露了上荆南道在管理上的短板,还引起了朝廷内部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

    (二)“黄中之乱”引发的争议及相应的兵备道调整

    嘉靖中,支罗黄中起兵作乱,剽掠施南、散毛二土司及奉云万三县。四川巡按郑洛提议:“川贵二省自分彼此,而湖广诸道勘处耽延,以致贼久不服,乞令抚臣协心督率所属,克期会剿,毋得仍前推调,诏从之。”湖广巡抚谷中虚亦奉命征剿,并兼采诱降之计,最终“黄中听抚,解院磔于市,余党悉平”。“黄中之乱”冲击了明廷在施州等地的统治秩序,动乱平定后,明廷需恢复对当地的统治。因此湖广巡抚谷中虚奏称,应于施州添设兵备一员,便于节制,“仍于湖广按察司添设佥事一员,请给敕书关防,整饬荆瞿施州等处兵备,驻扎施州卫”。在谷的构想中,该兵备应统辖荆州府所属各州县、邻近卫所及施州十四土司,永顺、保靖、容美各土司与重庆府所属的忠州、丰都县,夔州府所属万县、巫山、建始、奉节、云阳七州县及石砫土司亦听兼制。明廷同意了谷的提议,于嘉靖四十五年宣布“设按察司佥事一员,整饬荆瞿施州等处兵备”,形成了所谓的“荆瞿兵备道”。

    但此后时人对该兵备道的设立存在异议,其反对意见主要在于该道职权较低,镇守该地较为困难。随着此问题的进一步争论,就如何重构当地治理体系,最终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

    其一是设川湖贵州总督,并将兵备佥事升为副使。荆瞿兵备道设立两月后,便有官员向朝廷提议,应“复设川湖贵州总督”,又请求升佥事为副使,重其事权。其二是不设总督,只升佥事为副使。户科给事中何起鸣认为“设总督不如专设兵备副使”。其三是仍支持设置兵备道,“荆南守巡有遥制之虑,重夔兵备无专制之权”,应设立以施州卫为中心,统辖荆重夔的兵备道。面对三种不同的意见,兵部决定行文四川巡抚谭纶进行商议。三方意见送至谭纶处,谭纶再三斟酌,提出了对设总督与设兵备两种方案的看法:
    复总督不如设兵备,盖总督势远而节制难及,兵备势近,而缓急有济,此不但在施州一处为难,即他处有事,其形格势沮……宜于湖广按察司添设佥事一员,整饬荆瞿等处兵备驻扎施州,兼制四川重庆所属忠州、丰都等七州县。

    面对设总督与设兵备的两种意见,谭纶最终选择了后者。原因在于,总督辖区过广,地方突发急事,总督难以遥制,而兵备道仅辖数地,统辖范围要小于总督,若地方突发事件,兵备道可以从容应对。此外,在兵备道辖区问题上,谭与谷的看法大致相近,即该道应包括荆州府、施州卫及重庆府、夔州府所属部分州县、卫所及土司。在汹汹争议之下,谭纶力排众议,最终维护了兵备道的地位,使其暂时避免了被裁撤的命运。为更加有效地管理此地,谭纶也采取了相应调整措施,旨在提升该地兵备道的地位,即“宜如贵州巡抚议添设副使一员,请给敕书关防,整饬荆䕫(即荆瞿)地方兵备,从湖广按察司列衔,在于施州卫驻扎”。谭纶认为由按察副使整饬兵备较为合宜,主要是因为佥事地位相对较低,难以树威。可见明廷在设立兵备道时,会综合考虑地方形势,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兵备道的具体职衔。兵部随即同意了谭纶的提议,并于嘉靖四十五年增设湖广按察司副使一员,整饬荆夔兵备,专驻施州,以湖广荆州及四川重庆、夔州等处属之。“荆夔兵备道”由此正式设立。

    从此次变动过程来看,荆夔兵备道的形成经历了复杂的调整。这一过程的起点,是荆瞿兵备道的设立,并随之在明廷内部引起较大争议。部分官员对此持有质疑态度,他们认为,为了确保边疆的稳固与安全,应设立一个更高级别的总督职位,而绝非品秩较低的兵备道。然而,谭纶力排众议,坚决主张保留并强化兵备道的职能。谭氏的坚持并非没有根据,而是基于对川鄂形势深刻理解及对兵备道作用、价值的重要坚持。经过讨论和权衡后,谭纶的提议最终获得了明廷的认可,也标志着兵备道制度在朝廷中的正式确立。

    谭纶等人的胜利,实质上是兵备道制度效果得到朝廷认可的体现,在他们的推动下,兵备道的职能和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谭纶正是基于前任谷中虚的工作基础,进一步强化了兵备的职衔,将佥事的职位提升至副使,从而赋予了兵备道更大的权力和责任,使其在地方治理上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各种挑战。同时,谭纶还对兵备道的辖区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固定,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确保了该地区在军事和民事管理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通过这些措施,荆夔兵备道逐渐成为了一个在边疆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其辖区范围也基本确定,为川鄂边地安全和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从荆夔兵备道看川鄂边地兵备道的演变趋势

    嘉靖朝明廷最终形成了以施州卫为中心,地跨川鄂,统辖该地区军民的荆夔兵备道。以该兵备道的辖区及设置特点为例,可窥探明代兵备道辖区的特点与演变趋势。首先在地域层面,笔者绘制嘉靖四十五年荆夔兵备道的大致辖区范围如下(见图1):

    图1 嘉靖四十五年荆夔兵备道辖区图

    上图可反映嘉靖朝后期川鄂兵备道设置的发展趋势。根据图示可以清晰看到,荆夔兵备道的治理核心位于施州,其管辖范围形成了一种以施州为核心的辐射状治理格局。从地域上看,荆夔兵备所辖的府州县及卫所主要分布在夔州和荆州,由于濒临长江,且均处于长江流域的地理单元内,荆夔两地成为了交通要冲和军事重地,因此被兵备道共同管辖。其职名“荆夔”二字的合称,正是这一地理特征的反映。荆夔以南地区包括重庆府、施州卫、永顺宣慰司、保靖宣慰司,相较于荆夔的交通要冲地位,这些地区地形更为复杂、土司势力较强。因此当地兵备道的主要职能是扼守战略要道并加强对土司的管理,从而维护地方稳定。

    综上,荆夔兵备道所辖川鄂两省府州县及卫所的特点,体现了兵备道设置在明代中后期更加成熟,并打破行政空间界限,沟通了有司、卫所两大系统,进而整合土司,实现了区域内各治理机构、单位的有机整合。

    除辖区外,荆夔兵备道的归属关系,尤其是因其设立而导致的邻地机构调整,是明代兵备道复杂的隶属关系的反映。明代中期以来,其隶属设置愈发灵活,管控愈发严密,体现了兵备道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并趋于成熟的发展趋势。

    首先,在归属关系方面,荆夔兵备道形成了“多重归属格局”。如谭纶认为荆夔兵备道应“专属湖广抚按考覆,仍听川贵巡抚、四川巡按节制”,并得到了朝廷的认同,最终形成“多重归属格局”。此种情形的出现,与前文所述该兵备道的辖区有关。从谭纶奏疏及图1可见,荆夔兵备道所辖的范围甚广,并涉及川鄂两地的府州及卫所、土司几大系统,其辖区与四川巡按、湖广巡抚等官员的辖区存在重叠之处。因此,就统辖范围及归属关系而言,荆夔兵备道受湖广巡抚、川贵巡抚、四川巡按节制亦是情理之中。这种多重归属,反映了兵备道未形成单一的隶属关系,颇有叠床架屋之弊,容易造成政令执行不畅,行政效率低下的弊端。有鉴于此,明廷不得不调整辖区,使分巡、守道整齐划一,不致掣制,不少因事而设的兵备道在完成使命后,终被裁撤,这也符合兵备道“因事而设”的特点。

    其次,该兵备道邻近地区治理机构的调整,是兵备道设置愈发严密的体现。前文提及,荆夔兵备道的辖区颇有“重东轻西”之弊,对于辖区之西的土司管理殊为不易。因此,主事罗青霄提议,可于川省上川东道添设兵备副使一职,意在利用上川东道实现川东与湖广交界之地的管控。谭纶认为,川东已有兵备副使一员,驻扎达州,若再度添设,实为冗职,并建议将重庆、夔州分属上下川东二道管理:

    宜以重夔二府分为上下川东二道,以整饬下川东道兵备副使即兼分巡仍驻达州,专辖夔州府卫州县,并石砫土司;以分巡上川东道佥事即兼兵备,专辖重庆府卫州县,并播司、酉阳等土司……如此庶画地为守,分任责成,彼此无掣肘之虞,首尾成率然之势,而于地方为有赖矣。

    可见谭纶的解决方案是,由上川东分巡兼兵备,管辖夔州等府卫州县;由下川东分巡道兼兵备,专辖重庆府卫州县。前文提及,明廷在川鄂边区地带已设置荆夔兵备道,用以节制荆州、重庆、夔州等地。此番设置上川东、下川东兵备道节制重庆、夔州的举动,使重庆、夔州实际被三个兵备道所统辖。出现此种辖区重叠的根本原因,在于兵备道作为一种临时差遣,始终未被纳入稳定的地方行政层级体系。荆夔兵备道驻扎施州,恐其难以节制相对较远的夔州、重庆两地,在节省治理成本的前提下,通过上下川东道与荆夔兵备道的协作,三方共同实现对川鄂边区的管控,这导致了机构的重复设置和军政资源的严重浪费。

    总的来看,嘉靖朝因“黄中之乱”而引发的兵备道调整,揭示了兵备道管理体系的复杂。尤其是川鄂边地兵备道辖区范围较广,须整合区域内的军民及土司,其职权近似于“小巡抚”。从辖区层面看,荆夔兵备道与上川东道、下川东道同辖重庆、夔州二府卫州县;从归属层面看,荆夔兵备道同属湖广巡抚、川贵巡抚、四川巡按节制。无论是向下统辖亦是向上归属,均存在管理体系、辖区上的重叠和交叉。此现象的出现,除了辖区管理有限因素,亦体现了明廷的权力制衡。若使多个兵备道辖区重叠,可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由多个督抚管辖,表明其尚未形成单一、稳定的隶属,更凸显了其因事而设的临时性特点。此种局面,直至清乾隆朝道员职衔统一化,归属关系单一化,即“道”成为介于省、府之间的行政机构,且由巡抚统辖,并逐渐脱离布、按二司系统后,才有所改观。

    尽管荆夔兵备道的设立得到了朝廷的正式批准,但其存在较为短暂,并在隆庆年间曾遭遇裁撤。此后至天启年间,当地兵备道又经历了调整与演变,反映出明代后期军事变革、行政管理与地方治理的多方博弈。

    (四)隆庆至天启朝兵备道的调整与演变

    隆庆至天启朝,朝臣们对川鄂边地兵备道的设立方式及存废问题展开了持续的辩论,治理效率与节约开支是其争论的核心议题,这些论争致使该地兵备道处于裁设不定的状态。

    隆庆三年(1569),荆夔兵备道被裁撤,上荆南兵备道则得以重新设立,这一变动似乎体现了明廷对于川鄂边区防务的重新考量与调整。但此后隆庆五年(1571),施瞿兵备道的设立,则体现对先前裁撤的反思和防务安全重视的回归。然而,这一系列调整并未就此停止,至天启三年(1623),施瞿兵备道最终也被裁撤,这不仅说明了明廷在军事管理上的摇摆不定,也映射出当时政治环境的复杂多变。此时期兵备道的频繁更迭,不仅影响了边疆的稳定与安全,也对地方治理和军事资源配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朝臣们对于兵备道存废的争论,实际上是对国家治理能力与资源分配效率的深刻反思。在此过程中,朝政的决策不断受到内外压力的影响,而兵备道的设立与裁撤,成为了朝臣们在政治博弈中不断权衡利弊的体现。

    首先是荆夔兵备道的裁撤和上荆南道的复设。嘉靖朝臣反复争论后设立的荆夔兵备道,于隆庆三年被明廷裁撤。据《温恭毅集》载,“自黄贼平后,主事罗青霄建议设荆瞿兵备,驻扎夷陵,镇压边鄙,未几罢”,其裁撤的原因是“盖以两府而设四道”,即该地所设兵备道过多,人浮于事。此外,该兵备道设立后,由于暂时承平无事,无需承担过重的军事职责。加之隆庆朝西南边疆短暂稳定,出于节费的需要,该道遂被明廷裁撤。但此时朝中有人提议,应恢复上荆南分巡道分管兵备之责,如湖广巡抚刘悫认为黄中之乱既平,久无战事,且荆夔兵备道近已裁撤,不如“以分巡上荆南道摄之,更赐之敕,并整饬施归兵备,其瞿塘、忠州卫所原隶湖省,凡考选、屯粮诸务俱属本道督理”。此外,刘还认为重庆、夔州二府州县,以及石砫土司仍应隶属川东兵备道,并兼制施州,往来弹压,如此便可达到“或土司争构、地方盗起,则两兵备夹剿之”的效果。明廷最终认可了刘悫的方案。

    由上述调整方案可见,荆夔兵备道裁撤之后,明廷将兵备的职责附加于上荆南分巡道,并未否定施州等地设置兵备道的合理性。换言之,相较于添设副使、佥事整饬兵备,明廷更倾向邻地之分巡兼管兵备。该现象并非孤证,如嘉靖年间明廷曾命山东按察司分巡济南道官兼管兵备,有警则移住德州,专事防御;又如早在弘治朝江西巡抚韩邦问就认为,南昌府奉新、靖江等县人性顽梗,便请求朝廷允许“分巡南昌道官兼管兵备,常驻瑞州”。该举措一方面以稳定地方秩序为前提,进而解决冗官问题;另一方面,分巡、分守已形成所谓的“坐定职衔”原则,在此基础上令分巡整饬兵备,有很大的便利性。

    其次是施瞿兵备道对上荆南兵备道的取代。上荆南兵备道虽得以恢复,但有官员认为其毕竟是以分巡整饬兵备,不如添设官员专管兵备,因此请求恢复专管夔州、施州等处的兵备道,试图改变由分巡道兼管的局面。隆庆朝覃璧之乱后当地兵备道的调整,便是该现象的反映。隆庆四年(1570),金峒土司覃璧杀兄夺印,并在当年反叛朝廷。明廷在平定这场叛乱后,鉴于覃璧起兵时,“本卫(施州卫)孤悬境外,事起仓猝”,决定调整施州卫等地的上级管理机构,不少官员纷纷提出要求恢复专管施州等地兵备道的意见。据温纯记载称:
    今议复荆瞿兵备为施瞿兵备,专住施州镇压,应辖湖川有司,亦一策也。不知施州以卫所比邻土司终不可驻,且令宪司日与土夷狎居久之,必损威伤重,况两省有司词讼兵粮既得分理,使官民日往来于险远不可行之地可乎……分巡该道或驻荆州,或往来夷陵,有事方临该卫抚处可也。

    上述史料反映,朝廷官员的基本意见是恢复荆瞿兵备,命荆瞿兵备专制施州,名称亦改为施瞿兵备,辖湖广、四川等地方的府卫州县。为何要将其名改为施瞿兵备?原因在于,明廷以往所设兵备大多驻扎荆州等地,而动乱多发生在施州,管理时颇有鞭长莫及之感,若将驻地改为施州,便可从容应对。温纯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指出若兵备长期驻扎施州,常与土司接触,势必损其威望。不如将驻扎地点仍设在荆州,或设在相对较近的夷陵,临事去施州安抚即可。可见,兵备道的驻地亦呈现出灵活性的特点,因事抚剿、因事裁撤愈发成为明代兵备道设置的演变特征。最终明廷决定恢复该地的兵备道建置,平时驻地为夷陵。在万历、天启朝的实录中,多见统辖施州、荆州及夔州等地兵备任免的记载,这表明上述建置在施州等地得以实行。如万历时“补原任山西佥事周应中,为湖广佥事,抚治荆州等府流民,兼整饬施归等处兵备”;又如天启朝“造施归兵备道关防,给按察使李椿茂”。

    施州等地兵备道的恢复,不仅巩固了明廷在该地区的统治,亦加速了边区“内地化”的进程,边区与内地的联系日益紧密,促进了文化交融。刘悫曾指出,设置兵备道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提升土司地区的文教水平,即“令兵巡道每岁经历施州,豫行调集各官舍奖谕,令赴学观化”。不少兵备使也以弘扬文教为己任,如天启四年(1624)衡永郴兵备使周士昌,“捐俸课士,每月两试,手定甲乙”,在当地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见兵备道在少数民族之地推行的“文治”,在推动当地文教发展的同时,也深化了内地与民族地区的关系。

    最后是施瞿兵备道的裁撤。因“覃璧之乱”而出现的施归兵备道,即施瞿兵备道,仅存在于隆庆、万历两朝,至天启年间,又面临裁撤的尴尬处境。不少曾历任川鄂一带的官员向朝廷上奏,要求裁撤该兵备道。如万历至天启朝,曾多次在川鄂等地任职的蔡复一指出:
    今天下病在形赘而神驰,官多而政愈厖,兵多而饷愈诎,皆赘之为害也。荆、岳两郡额设三道而奢难发,时有复增施归兵备之议,旧督遂荐其姻家李佥事为之。其驻地辖属廪粮、人役,行两司议者,半年屡次催不报……官之累地方有之,而地方何赖于此官哉。

    蔡复一认为,荆州等地所设兵备道员额已足,并出现了人浮于事、玩忽职守的情况,若再添官设职,除加重地方负担外,别无裨益。其他文官士大夫亦支持者多,反对者少。因而明廷最终听取了蔡复一的建议,于天启三年(1623)裁撤了兵备道。“施归兵备佥事”一职也随即裁撤,并由“荆南分巡兼领”。自此,创始于嘉靖朝、专辖施州等地的兵备道,终于在天启年间结束了自身的使命。入清伊始,清廷在川鄂边区以八旗兵和绿营兵驻防,并未在此地区设置兵备道,直至乾隆三十二年(1767),清廷下令湖北分守安襄郧道加兵备衔,才恢复这一地区的兵备道建制,乾隆五十七年(1792)又改分守安襄郧兵备道为安襄郧荆兵备道,并兼管水利。此后,该建制一直存续至清末。可见,兵备道这一制度并未被清廷废弃不用,反而是被其继承并发展。在清军甫一入关的1644年,清廷就设置了宿迁兵备道,显示了清朝对明代兵备道的认可与承继。此后兵备道的设置在康熙年间历经了大规模的整合,又在乾隆时大力发展起来,从而成为了明清地方行政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结  语

    兵备道的设立,最初源于明代对边疆防御的深思,其位置的选择,不仅体现了当时军事防御的重心所在,也映射出朝廷对边疆安全的重视。在九边和西南民族地区,兵备道的建立宛如一道坚固的屏障,守护着国家的边疆安宁。明中期以来,兵备道的重要性愈发显著,其职能不再局限于军事领域,更扩展至司法等社会管理层面。川鄂边区兵备道的设置,正是明廷对这一地区军事控制重视的直接体现。当地兵备道的创设,不仅强化了对边疆的军事管理,也展示了兵备道制度在边疆地区的适应性和有效性。然而,随着兵备道的设立,其相关争议也随之而来。如正德年间关于荆州设立兵备道的争议,揭示了朝廷内部对于兵备道设置方式的不同意见,反映了朝廷内部对于如何更有效地进行边疆治理的深刻思考。

    自嘉靖朝至天启朝,土司的叛乱和朝廷内部的纷争,成为推动川鄂边区兵备道调整的重要因素。在调整过程中,兵备道设置方式、辖区范围及具体职能等方面的特点逐渐显现。从兵备道的设立及职衔来看,大多自动乱之际由分巡道整饬兵备,进而形成专责军务的兵备道,或令按察司副使、佥事充任兵备,成为其主要的设立方式,这不仅体现了因应时势的灵活调整,也展现了朝廷在治理边疆时的智慧和策略。从辖区来看,兵备道所辖之地超越了行政及军事区划的界限,它沟通了府州县及卫所军民两大系统,并将土司纳入辖区之内。这种制度设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军民分立的问题,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兵备道的驻地限制,其对边缘地区的管控显得力不从心。为此,朝廷不得不经常对兵备道及邻近兵备道的驻地、辖区进行调整,以期更有效地管理边疆地区。然而,这种调整也使得兵备道制度呈现出“临时性”的特点,其治理模式难以保持一致性。

    除了军事职能外,兵备道在文教职能方面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朝廷通过在川鄂地区设置兵备道,不仅推动了当地文教事业的发展,也加速了川鄂边区内地化的进程。明代中后期,川鄂边兵备道反复设立及裁撤的过程,更是凸显了朝廷在治理边疆时的取向,即在精简机构、降低成本的前提下,实现对边疆的有效治理。这一治理取向的背后,是朝廷对治理成本及治理效用的多重考虑。

    综上所述,明代在川鄂边区推行的兵备道,其历史意义与其说是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不如说是一次在边区实施的制度实验。明廷通过兵备道,探索了在复杂边疆地区实现军政整合的可能性,其在短期内整合资源、应对危机的权宜之功不可否认,但其内在的制度之弊也甚为凸显,临时性的设置使其缺乏稳定性,多元的隶属关系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辖区的重叠与冲突造成资源浪费。这些弊病使其难以承担长效治理的重任,故其演变史呈现出裁设不定的态势。然而,兵备道制度在治理地方的设计用意,却得到了清王朝的认同。因此,清王朝继承了这套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最终使其成为地方治理体系的重要固定构成。这一制度的演变,不仅反映了历史的连续性,也体现了治理智慧的传承与发展。

    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期

  • 崔明德:盟誓制度与民族关系的调适[节]

    一、历代政治家与思想家关于盟誓制度的认识

    盟誓制度,本质为一种互信关系的建立。《礼记·曲礼下》载:“约信曰誓,莅牲曰盟。”可见“誓”以语言承诺为主,“盟”则更为庄重和规范,即用牲为盟。《礼记正义》云:“莅牲曰盟者,亦诸侯事也。莅,临也。临牲者,盟所用也。盟者,杀牲歃血誓于神也。若约束而临牲,则用盟礼,故云‘莅牲曰盟’也。”说明建立盟约的主体,需要通过杀牲畜及歃血为盟的行为,作为向神灵发誓的仪式。如果双方订立盟约并提供牲畜,则需用盟誓礼。“然天下太平之时,则诸侯不得擅相与盟。唯天子巡守至方岳之下,会毕,然后乃与诸侯相盟,同好恶、奖王室,以昭事神,训民事君,凡国有疑,则盟诅其不信者,及殷见曰同,并用此礼。”天下太平之时,诸侯不得擅自结盟,唯天子巡视至方岳之下,诸侯才能建立盟誓,共同辅佐王室,以此彰显对神明的敬奉、对民众的训导及对君主的忠诚。

    东汉末年经学家郑玄称:“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于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谓之载书。”载书为会盟时所订的契约文书,是盟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比单纯的“誓”更加强调礼法的力量,其中还蕴含了一定的契约精神。扼要来说,盟誓制度在西周时期表现为一套系统化的政治仪式,通过仪式使立约双方共同遵循所达成的协议,以避免诸侯之间产生过多的军事、政治勾连,从而威胁到周天子的统治。无论是盟誓过程中“杀牲歃血誓于神”,还是签订具有契约效应的“载书”,都意在强调盟誓制度的合法性和神圣性,违背盟誓制度就是违背礼法,通常为契约方乃至社会各界所不容。

    春秋以来,“盟”“誓”常连用。《国语》载:“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可见春秋时期,盟誓已被政治集团视为处理内外关系的重要选择。在使用过程中,盟誓的社会功能不断延伸,增强内部协作、维系民族关系、约束政治行为和规范社会秩序等作用也随之彰显。盟誓的信用约束力极其强大,“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说明其本质在于加强各民族交往,达成信任与认同,诚如董芬芬、程方所言:“盟誓的重心不是限制外在行为,而是获取盟誓参与者内心的诚意和忠心”。除了参盟者内心的作用外,盟誓还受到来自祖先、神灵、社会等的监督,这些监督时刻警醒盟誓双方尊重并遵守盟约。

    如何通过有效手段确定盟誓的主体范围、仪式内容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是历代统治者、政治家、思想家反复思考的现实问题。先秦时期天下势力林立,各方都试图在复杂局面中缔结联盟以制衡其他势力,盟誓制度在其间被广泛运用。昭公十三年(前529年)秋,晋昭公以讨伐鲁国、邾国、莒国为名,与刘子、晋侯、宋公、卫侯、郑伯等诸侯相约平丘,结平丘之盟。晋人要重温过去的盟约,齐人予以否决。刘献公提出“盟以厎信”,强调盟誓是为了彻底巩固盟国信任。叔向认为,“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志业于好,讲礼于等。示威于众,昭明于神。自古以来,未之或失也。存亡之道,恒由是兴”。在他看来,君主再次朝见时举行会盟以显示威严,用盟誓来彰显光明,并昭告于神,这是国家应坚守的原则,说明盟誓制度在早期国家行政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北周韦孝宽在《上武帝疏陈平齐三策》中提出“还崇邻好,申其盟约。安人和众,通商惠工,蓄锐养威,观衅而动”的观点,与儒家思想十分吻合。由此可见,北周大臣对盟誓的认识还与儒家思想有一定关联,他们重申并巩固彼此间的盟约,意在通过尊重邻国,推动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唐朝政治家、思想家对盟誓的认识更加深入。唐高宗麟德二年(665年)八月,新罗王金法敏与熊津都尉扶余隆于百济熊津城杀白马而盟,先祀神祇及川谷之神,而后歃血。唐朝遣鲁城县公刘仁愿亲临劝谕,宣布朝廷旨意,以婚姻来约束他们,用盟誓来申明双方的友好关系。刘仁轨在盟辞中表示:“刑牲歃血,共敦终始;分灾恤患,恩若弟兄。祗奉纶言,不敢失坠,既盟之后,共保岁寒”,意图通过盟誓来实现各方体恤患难,共担灾祸。

    开元二年(714年)五月,吐蕃大臣坌达延向唐朝上表,要求河源定界后,再度缔结盟约。唐朝宰相魏知古、姚崇、卢怀慎等人发布“报吐蕃宰相坌达延书”,认为“以彼国君臣,素敦信义,况立盟誓,又结婚姻”,“自见来书,果符意揣,两国和好,百姓安宁,永绝边衅,岂非好事?”可见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倾向于通过盟誓的方式为唐蕃双方巩固和好关系,认为盟誓具有推动边疆稳定与安全的重要作用。与唐朝的认识相同,吐蕃在与唐朝订立盟誓过程中,也明确表达了对盟誓制度的肯定。唐中宗驾崩后,吐蕃以现宰相不知前宰相所立盟约为由,于开元六年(718年)要求再盟。吐蕃上表称:“当令望重立盟誓,舅甥各亲署盟书,宰相依旧作誓,彼此相信,亦长安稳。”吐蕃申请重立盟誓,显然是对唐不允亲署誓文的不满。吐蕃认为,甥舅双方应重新订立盟誓,建立长久安稳的关系。

    两宋时期,宋辽夏金四个政权代表了当时国家存在的特殊形式,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对盟誓制度的认识反映了政治一体化的发展需求。咸平六年(1003年),宋朝遣王继忠屯驻定州之望都,率轻骑窥视辽军,为南府宰相耶律奴瓜等所俘。辽太后认为其贤能,特“授户部使,以康默记族女女之”。王继忠感激涕零,事事竭尽心力,“稍亲信之,继忠乘间言和好之利”。他曾就宋朝与契丹关系发表看法:“窃观契丹与南朝为仇敌,每岁赋车籍马,国内骚然,未见其利。孰若驰一介,寻旧盟,结好息民,休兵解甲。为彼此之计,无出此者。”可见王继忠主张延续昔日的盟誓,两相交好,停止战争。作为宋真宗的藩邸旧臣,王继忠曾被委任郓州刺史、殿前都虞候等职,故他对盟誓制度的认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庆历四年(1044年),元昊以宋夏失和七载,于双方关系不利为由,“乞颁誓诏,盖欲世世遵守,永以为好”。元昊称帝后,宋夏连续发生冲突,双方各有损伤,无力再战。在此情况下,元昊通过约称臣、奉正朔、进誓表等一系列行动,营造了相对和平的外部环境。

    元朝时期,蒙古人重视通过盟誓来达成合作。为了强调契约的不可违抗性,盟誓双方通常会“刺臂血和金屑饮之”。至元六年(1269年),窝阔台汗国、钦察汗国与察合台汗国三国决定在塔剌思草原举行忽里勒台大会,三方就河中地区的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即将多数地域划归八剌所有。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利我局面,八剌主张通过盟誓定下契约。八剌说:“如果你们真心赞同所议的话,咱们立下誓约吧!”于是他们按照蒙古族的习惯与仪式“嚼金起誓”。可见当时重要事项的协议一般通过盟誓来完成,这既表明了协议的重要性,又反映了涉及协议各方对协议内容的认同。

    明朝时期,中央政府与周边政权时战时和,边疆局势时紧时缓,统治者在盟誓制度的推行上始终面临诸多挑战。永乐初期,蒙古鞑靼部首领阿鲁台归附明朝,“请得役属吐蕃诸部。求朝廷刻金作誓词,磨其金酒中,饮诸酋长以盟”。当时朝臣都认为应同意阿鲁台所请,但大臣黄淮认为“彼势分则易制,一则难图矣”。明成祖完全同意黄淮的观点,称赞“黄淮论事,如立高冈,无远不见”。从黄淮反对阿鲁台与吐蕃诸部结盟及朝廷刻金盟誓的主张可以看出,盟誓对于势力整合与统治合法性建构有着重要作用,而黄淮所强调的“彼势分则易制,一则难图矣”,正是对盟誓可能带来的边疆各部力量集中化趋势的警惕与防范。

    清朝时期,为争取明朝降将的支持,皇太极主张通过盟誓来拉拢人心。天聪五年(1638年)十月,皇太极在大凌河守城明将祖大寿等人的劝降信中表示,“傥实欲共事,可遣人来,我当对天地盟誓。我亦遣人至尔处莅盟,既盟之后,复食其言,独不畏天地乎?幸勿迟疑,伫俟回音”。借助天地的神圣权威来强化誓言的可信度和约束力,反映了皇太极收服他族的决心和诚意。

    综观历代政治家、思想家对盟誓制度的认识,盟誓制度在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尽管盟誓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是为了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有的是为了联合军事力量建立政治共同体,有的是为了巩固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局面,但总体来说,当面临多个势力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利益纠葛时,统治者一般会采用盟誓的方式来达成多方共识,建立政治互信关系。

    二、盟誓制度的演进

    从最初的部落联盟到分封制王朝,再到中央集权帝制,中国古代的盟誓制度发生了显著变化。先秦时期的盟誓作为一种政治文化观念,更多是基于口头约定而形成的契约,规定了参盟双方共同认定的行为。汉唐时期,盟誓制度逐渐演变为中原王朝处理民族关系的常用制度并推及后世。

    (一)先秦时期盟誓制度的形成

    早期国家及民间普遍依赖盟誓来缓解各类矛盾。明朝学者徐师曾认为,“三代盛时,初无诅盟,虽有要誓,结言则退而已。周衰,人鲜忠信,于是刑牲歃血,要质鬼神,而盟繁兴,然俄而渝败者多矣”。在盛世,社会风气较好,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较高,一般不需要通过盟誓来巩固关系。随着国家的衰落,信任逐渐丧失,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人们宰杀牲畜、饮血为誓,以鬼神为见证订立盟约,以维护结盟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夏商周时期常通过盟誓来申明对盟友的约束。夏启继位后,作《甘誓》宣布有扈氏罪行,强调征讨的正义性,“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天、祖、社作为盟誓制约机制中的神灵力量,代表盟誓约束力的最高层次。盟誓者由于害怕受到神灵的惩罚,对违背誓言的后果产生恐惧。商朝的《汤誓》增强了军事集团内部的团结合作,保证了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但由于这一时期的盟誓以声讨为主,范围仅适用于同一政治集团,故而算不上制度化的盟誓,仅仅是受到共同认可的政治话语。

    西周时期,盟誓逐渐由政治话语演变为一种处理内外关系的制度。根据《左传》杜预注,周王与诸侯依仗定期或不定期的盟誓来推进同盟关系。定期的盟誓有三年一朝、六年一会、十二年一盟,不定期的盟誓则往往举行于诸侯叛乱之时,如“周幽为大室之盟,戎狄叛之”。西周时期盟誓与国家兴衰紧密相关,“周武有孟津之誓,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齐桓有召陵之师,晋文有践土之盟”。周天子与诸侯皆重视盟誓,并将其作为维系国家统治的主要手段。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当遇到邦国需要会商或者共同行事时,就由周天子以盟主身份对邦国关系进行协调,将其盟约及有关礼仪记录在案。周朝司盟“掌盟载之法,盖邦国会同之制也”。至于四夷,则“胡人弹骨,越人?臂,与夫中国歃血,所繇各异,示信一也”。无论弹骨,抑或?臂、歃血,都是盟誓仪式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内容反映了周朝不同民族的盟誓约信之法,这是盟誓制度多样化的反映,也是不同文化形态下盟誓制度在地化的体现。

    盟誓“作为形态成熟的官方文体并在国与国之间大规模应用,应在春秋之后”。春秋时期,由于政治争霸的影响,各国都在试图打破过去固有的政治格局,于是盟誓开始在诸侯国之间盛行。隐公八年(前715年)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桓公元年(前711年)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结祊成也。盟曰:渝盟无享国!”以国为誓,足见盟誓之坚定。哀公十三年(前482年)七月辛丑,“盟,吴、晋争先。吴人曰:于周室,我为长,晋人曰:于姬姓,我为伯”。吴、晋争相抢占歃血的次序,其实就是抢占尊位,说明他们试图通过争夺最高政治话语权占据争霸优势。

    (二)汉唐时期盟誓制度的成熟

    汉唐时期盟誓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之后的王朝在处理政治关系时基本沿袭了这一制度,盟誓的主体也从传统诸侯国推及边疆民族。汉宣帝时,西汉与匈奴呼韩邪单于约定,“长城以南天子有之,长城以北单于有之。有犯塞,辄以状闻;有降者,不得受”,且造设四条,令单于奉行。此约对稳固汉匈藩属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汉元帝时期,遣车骑都尉韩昌和光禄大夫张猛护送呼韩邪单于侍子回匈奴,韩、张见呼韩邪势力日渐强盛,担心其北去后难以控制,遂私与单于订立盟誓。盟辞称:“自今以来,汉与匈奴合为一家,世世毋得相诈相攻。有窃盗者,相报,行其诛,偿其物;有寇,发兵相助。汉与匈奴敢先背约者,受天不祥。令其世世子孙尽如盟。”韩昌、张猛和单于及大臣俱登匈奴诺水东山,“刑白马,单于以径路刀金留犁挠酒,以老上单于所破月氏王头为饮器者共饮血盟”。韩、张二人擅自以汉朝世代子孙与匈奴诅盟,为汉元帝所不满,下诏让他们用财物赎罪,但“勿解盟”。

    唐朝时期,中央王朝与突厥、南诏、吐蕃等政权都建立了盟约。武德九年(626年)八月,唐太宗即位。不久,突厥寇高陵,唐太宗亲临渭水之滨,与颉利可汗相隔渭水对话,责备其违背盟约。可汗请求和解,唐太宗表示同意。同月乙酉,唐太宗又亲临城西,“刑白马,与颉利同盟”,盟誓之后,突厥引兵而退。显然,盟誓制度是当时协调民族关系的必要手段,也是民族地区治理的理想方式。

    唐朝与南诏的贞元会盟,反映了南诏对自身与唐朝乃至吐蕃关系的重新考量。贞元十年(794年),南诏王异牟寻及清平官大军将与剑南西川节度使巡官崔佐时盟于玷苍山神祠,“上请天、地、水三官,五岳、四渎及管川谷诸神灵同请降临,永为证据”,并“请西洱河玷苍山神祠监盟”。在诸多神灵的参与下,双方誓言的执行状况会受到文化意义上的“监督”,参盟者一旦违誓就要遭受众多神明联合降下的神罚。贞元会盟结束了唐朝与南诏之间的长期战争,在盟誓下形成了一种基于“神灵参与监督”的契约关系,维护了双方的互信与合作。

    唐朝与吐蕃之间的盟誓最为频繁,目前学界公认可考的共有八次。这些盟誓不仅见证了双方关系的复杂多变,还折射出当时政治格局的动荡不安。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崔汉衡等出使吐蕃商议盟誓之事,吐蕃使者提出希望将边界定在云州之西,以贺兰山为界。至于礼仪,“请依景龙二年敕书云:‘唐使到彼,外甥先与盟誓,蕃使到此,阿舅亦亲与盟’”。可见吐蕃十分重视盟誓仪式,将盟誓作为处理唐蕃联盟关系的重要基石。建中四年(783年),唐陇右节度使张镒与吐蕃相尚结赞等盟于清水。盟文曰:“唐有天下,恢奄禹迹,舟车所至,莫不率俾。以累圣重光,历年为永,彰王者之丕业,被四海之声教。与吐蕃赞普,代为婚姻,固结邻好,安危同体,甥舅之国,将二百年。”盟约认为虽然唐蕃在交往过程中依然存在纠纷,但“安危同体”才是关系的主流。

    (三)宋元时期盟誓制度的充实

    宋元时期,盟誓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充实。这一时期,不仅中原王朝乐于采用盟誓制度,而且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也十分重视盟誓。宋金“海上盟约”就很能说明问题。宣和二年(1120年)三月,宋徽宗诏令中奉大夫、右文殿修撰赵良嗣和忠训郎王环,到金商量夹攻契丹、求燕云地及岁币等事宜,以缔结联金攻辽的盟约。起先,“面约不赍书,唯付以御笔”,宋金约定一同攻辽,赵良嗣表示,“今日说约既定,虽未设盟誓,天地鬼神实皆照临,不可改也”。后来,金朝再次出使北宋,奏言:“奉御笔,据燕京并所管州城,原是汉地,若许复旧,将自来与契丹银绢转交,可往计议”。虽然宋金双方没有严格按照盟誓的仪式订立契约,但认同契约的不可违背性,显示了对盟约的重视。可惜由于谈判分歧、军事实力不足以及外交策略的失误,“海上盟约”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反而间接导致了北宋的灭亡。

    宋朝时期,即使在非常偏僻和文明程度较低的地区,誓约同样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如通过盟誓订约的形式,对土官加以约束。据《武经总要前集》记载,“咸平中,转运使丁谓招抚蛮人,每有诫谕,并令歃血为盟,置铁柱以志其事,条制甚多”。这一现象在隋唐时期未曾有过。

    在早期的蒙古人中,盟誓就已十分盛行。成吉思汗在与克烈部首领发生冲突的过程中,与行者“至班朱尼河,河水方浑,帝饮之以誓众”。蒙古饮水誓有一说法,即“凡与饮河水者,谓之饮浑水,言其曾同艰难也”。

    初谒太祖于军中,一见异之。太祖与克烈汪罕有隙。一夕,汪罕潜兵来,仓卒不为备,众军大溃。太祖遽引去,从行者仅十九人,札八儿与焉。至班朱尼河,糇粮俱尽,荒远无所得食。会一野马北来,诸王哈札儿射之,殪。遂刳革为釜,出火于石,汲河火煮而啖之。太祖举手仰天而誓曰:“使我克定大业,当与诸人同甘苦,苟渝此言,有如河水。”将士莫不感泣。

    同饮班朱尼河水,代表着成吉思汗及其带领的19位将士患难与共的联盟关系的建立。此次盟誓对于蒙古汗国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参与盟誓的札八儿火者、哈散纳、怀都、耶律阿海、耶律秃花等人在遭遇困境时所发挥的“遇食同享,难则争赴”的精神则体现了盟誓制度的核心价值。

    (四)明清时期盟誓制度的繁盛

    明清时期,盟誓制度依然在国家治理中占据重要位置。东北人参挖采权管理不当,导致明朝边民与女真人时常发生矛盾。为解决纠纷,明与后金“欲修和好,曾立石碑盟曰:‘明国与满洲皆勿越禁边’”。但由于明朝并未严格按照盟约履行义务,双方冲突不断加剧。明朝违背盟约也成为后来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讨明檄文的重要依据。“如此盟言,明国背之,反令兵出边卫叶赫,此其二也。”“自清河之南,江岸之北,明国人每年窃出边,入吾地侵夺,我以盟言杀其出边之人,彼负前盟,责以擅杀,拘我往谒巡抚者纲古里、方吉纳二人,挟令吾献十人于边上杀之,此其三也。”

    满蒙联姻是清朝的一项基本国策。与之前朝代的盟誓有别,清朝的盟誓制度将婚盟作为盟誓的重点,政治集团因为婚姻盟誓得以联合,凝聚而成新的政治共同体。华立认为,满蒙联姻从它产生之初就明确服务于一个目的:与对方结成政治性联盟,进而将蒙古打造成一支清朝在政治斗争中可以直接借助的力量。不论是努尔哈赤求娶科尔沁蒙古之女,还是为其子指婚蒙古科尔沁部和内喀尔喀五部女子,都是想借助蒙古部落力量对抗敌对势力,谋取发展空间。为了使满蒙联盟更加稳固,双方一般会在通婚时签订盟约,以此建立政治互信关系。努尔哈赤曾先后数次与科尔沁、喀尔喀等五部贝勒举行盟誓,反复重申“相与盟好,合谋并立”对付明王朝及察哈尔部。乾隆帝也曾对科尔沁部王公说:“塞牧虽称远,姻盟向最亲。”清朝对婚姻盟誓的贯彻,充分反映了这一时期对“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思想的遵从。

    三、盟誓制度在民族关系调适中的作用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有团结一致、守望相助的美好画卷,也存在矛盾冲突与利益纷争,而盟誓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文化现象,始终在民族关系的调适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盟誓制度强化了各民族互信

    互信是民族关系良性发展的基础。盟誓制度中的请盟、应盟,盟辞内容的确定,盟誓者对信义的坚守等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了解与信任,推动了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

    其一,盟誓制度有助于各政权的团结合作与相互尊重。在长庆会盟过程中,吐蕃希望获取唐朝信任并与其结盟,进而加强自身的统治权威。长庆元年(821年)九月,吐蕃遣使者尚绮力陀思来朝“乞盟”,唐穆宗“许之”。会盟当日,“大蕃赞普及宰相钵阐布、尚绮心儿等先寄盟文要节”。以上史实反映了吐蕃与唐结交的主动性,盟誓使两个政权在政治上产生关联,形成命运共同体意识,政治互信也有所加强。

    宋朝也存在其他政权求盟的情况。据《宋史纪事本末》记载,景德元年(1004年),“契丹使韩杞持书与曹利用俱来,请盟”。景德四年(1007年)十一月,天书封祀前夕,宋真宗与枢密使王钦若、枢密副使马知节等论及边患,马知节说:“西北二方,久为外患。今契丹求盟,夏台请吏,皆陛下威德所致”。他认为,契丹的会盟请求是宋朝统治者有德的必然结果,也是契丹信任宋朝的表现。同时,契丹表现出对盟誓的迫切,意在结束冲突。通过盟誓,与盟者建立起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关系,诸政权在盟誓的约束下,大多能在初期维护契约的权威,从而减少了冲突爆发的可能性。

    其二,盟辞明确规定了与盟者的责任与义务。当两方或多方通过盟誓建立同盟关系时,意味着彼此在政治上达成了一定程度的互信。这种互信基于双方对盟誓内容的认可与遵守,即相信对方会履行承诺的义务,例如,摒弃战争、停止掠夺暴行以及谨慎守卫要害之地等。澶渊之盟的誓文就对双方应当遵守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沿边州军,各守疆界,两地人户,不得交侵。或有盗贼逋逃,彼此无令停匿。至于陇亩稼穑,南北勿纵惊骚。所有两朝城池,并可依旧存守,淘壕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创筑城隍,开拔河道。誓书之外,各无所求。必务协同,庶存悠久。自此保安黎献,慎守封陲,质于天地神祇,告于宗庙社稷,子孙共守,传之无穷,有渝此盟,不克享国。昭昭天监,当共殛之。”明确的盟誓内容会让与盟者在合作过程中有章可循,进而减少猜疑与误解,增强政治互信。

    同时,盟誓内容中的违约惩罚条款也对各方形成了强大的约束机制,使他们在违背盟誓时不得不权衡利弊,顾虑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登国年间,慕容宝犯魏,北魏太祖拓跋珪遣汉族官员与后秦将领杨佛嵩缔结盟约,以此确立战时互助关系。双方盟曰:“昔殷汤有鸣条之誓,周武有河阳之盟,所以藉神灵,昭忠信。夫亲仁善邻,古之令轨,歃血割牲,以敦永穆。今既盟之后,言归其好,分灾恤患,休戚是同。有违此盟,神祇斯殛。”从北魏与后秦的盟誓誓文中可见,盟誓违约条款中神的惩罚之类的附加诅咒的出现,会让与盟者真切地恐惧超自然力量的道德审判,从而促使他们在正常情况下更倾向于遵守盟誓,维护政治互信。

    其三,以道德约束保障信义的实施,进而推动民族互信。在订立盟誓的过程中,信义观念得到了传播与强化。如子产对韩宣子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丐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产认为,郑桓公与商贾同为周朝后裔,世代订立盟誓,互相信任,故能互保互助至今。盟誓和信义的相互作用能够增强人与人、国与国的自觉与默契,并推动多主体合作结盟关系的进一步深化。

    誓文中对信义的规定,促使各方秉持信义精神参与盟誓,只有这样,盟誓才能真正为各政权在政治、军事和经济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支撑。努尔哈赤主张实行以女真人所特有的以天地为见证、以饮酒礼俗为媒介的盟誓仪式,积极同蒙古交好结盟。天命四年(1619年)十一月,努尔哈赤遣额克兴额、楚胡尔、雅希禅、库尔禅、希福等大臣与蒙古喀尔喀五部盟誓。盟辞云:“五部喀尔喀诸贝勒与恭敬英明汗之十部诸贝勒,我二国既蒙天地眷佑,愿相盟好,同谋共处。……以诚信之言誓告天地。……愿二国如同一国,永享太平,亦乃天地之意也。恭敬英明汗、五部诸贝勒,二国共立此誓。”努尔哈赤认为,建立盟誓对“两国如一国”来说意义重大,两国以天地为见证,相结盟约,以诚信之言规范双方,有利于各部关系的进一步深化,为日后共同开疆拓宇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盟誓制度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

    《册府元龟·外臣部》载:“若乃要荒之俗,凶悍成性,置之度外,斯为匪人,先王于是羁縻而不绝之也。然而威力有所不及,德义有所不怀,姑务息民,非可黩武,繇是申以诅誓,质于神明,达之以诚心,要之以祸福,然后边鄙不耸,保障以宁,倒载干戈而阜安生齿”,认为将盟誓制度作为“长辔远御”之术,不仅可以打破边疆民族地区各自为政的局面,而且有利于推动中央一体化进程,实现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其一,盟誓能够维系各民族之间的友好关系。鲁隐公二年(前721年)春,“公会戎于潜,修惠公之好也。戎请盟,公辞”。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复修戎好也”。桓公二年(前710年)七月,“公及戎盟于唐,修旧好也”。说明春秋时期各诸侯都试图通过盟誓与戎人重修旧好。僖公九年(前651年)夏,齐桓公与诸侯相会于葵丘,希望“寻盟,且修好”。僖公十九年(前641年),陈穆公提议修好于诸侯,于是鲁、蔡、楚、郑等“盟于齐,修桓公之好也”。可见,盟誓制度在延续盟国友好关系方面始终发挥着积极作用。

    开元四年(716年),吐蕃向唐朝请和,弃隶蹜赞希望与唐玄宗签署盟文,唐玄宗没有答应。次年三月,金城公主又上表恳求唐玄宗亲署誓文:“此间宰相向奴奴道,赞普甚欲得和好,亦疑亲署誓文,往者皇帝兄不许亲署誓文,奴奴降蕃,事缘和好,今乃骚动,实将不安和,矜怜奴奴远在他国,皇帝兄亲署誓文,亦非常事,即得两国久长安稳”,唐玄宗仍然没有明确表态。为了与唐朝尽快签署盟约,弃隶蹜赞于开元六年(718年),派使者向唐朝递交《请修好表》,强调盟约对巩固双方友好关系的重要意义。他们认为,在唐中宗和唐睿宗时,盟约使双方“彼此安稳”,出现了“亲好并相和同”的局面。唐中宗时,官员豆卢钦望、魏元忠、李峤、纪处讷、萧至忠、李回秀、宗楚客、韦安石、杨矩等22人以及吐蕃君臣共同见证了这一重要事件。唐睿宗登基后,双方“修睦如旧”,使双方关系沿着良性发展的轨道继续前行。弃隶蹜赞始终致力于通过盟誓推动吐蕃与唐朝重归旧好。开元十七年(729年),弃隶蹜赞派大臣名悉猎到长安朝拜唐玄宗时带去一封信,这封信被史学家称之为《请约和好书》。弃隶蹜赞在信中说:“外甥是先皇帝舅宿亲,又蒙降金城公主,遂和同为一家,天下百姓,普皆安乐”,“千年万岁,外甥终不敢先违盟誓”。

    长庆二年(822年),唐与吐蕃在逻些(今拉萨)重盟,在拉萨大昭寺前树立唐蕃会盟碑以志纪念。背面古藏文记曰:“圣神赞普可黎可足陛下……乃与唐主文武孝德皇帝舅甥和叶社稷如一统,情谊绵长,结此千秋万世福乐大和盟约于唐之京师西隅兴唐寺前。时大蕃彝泰七年,大唐长庆元年,即阴铁牛年(辛丑)冬十月十日,双方登坛,唐廷主盟。”碑文重申了历史上唐蕃和同一家,情谊长存,反映出汉藏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其二,盟誓对预防冲突和消弭战争具有重要作用。盟誓作为治理民族地区的有效手段,双方会就引发冲突的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和约定,从而避免矛盾的发生。《异牟寻誓文》中对南诏与唐朝行动的雷区进行规定和诅誓:“如会盟之后发起二心,及与吐蕃私相会合,或辄窥侵汉界内田地,即愿天地神祇共降灾罚,宗祠殄灭,部落不安,灾疾臻凑,人户流散,稼穑产畜,悉皆减耗。”这种预先的契约能够从源头上减少与盟者冲突的可能性,维护民族关系的稳定。

    盟誓建立了一定的沟通机制,使盟誓双方约定在遇到他者攀咬或离间时,采用和平的方式进行协商,而不是诉诸武力。如此一来,当内部出现一些杂音或摩擦时,可以得到妥善解决,防止矛盾升级。早年王罕感激成吉思汗的父亲也速该,“遂相与盟,称为按答”,成吉思汗因其同烈祖交好,便亲迎抚劳,“会于土兀剌河上,尊汪罕为父”,故而两人盟誓:“咱俩若遭人嫉妒,若被有牙的蛇挑唆,咱俩莫受挑唆,要用牙用嘴互相说清,彼此信任。若被有牙的蛇离间,咱俩莫被离间,要用口用舌互相对证,彼此信任”。成吉思汗在盟约中明确要求双方相互信任,不生嫌隙,这使得两个本互不统属的部落发展联结成一致对外的友邦。铁木真部被蔑儿乞惕人偷袭时,与弟弟哈撒儿、别勒古台前往土兀剌河黑林,请求王罕出兵救助。王罕听罢说道:“我不是对你说过吗?我要将此事牢记在心里。如今我要履行我所说的话,为答谢你送给我的貂皮袄,我要把蔑儿乞惕人全部消灭,救出你的孛儿帖夫人。”最终,铁木真在联军合力下大败蔑儿乞惕。

    当民族冲突爆发时,盟誓还可以成为缓和冲突的重要方式,即通过订立盟誓终止战争,双方约定和平共处,不再互相侵扰。唐僖宗继位后,南诏“劫略巂、雅间,破黎州,入邛崃关,掠成都”,南诏使者为高骈所杀后,“骈以其俗尚浮屠法,故遣浮屠景仙摄使往”,酋龙与其部下迎接前来和好的浮屠景仙,“定盟而还”。不久,又派清平官酋望赵宗政及质子30人入朝乞盟,“请为兄弟若舅甥”。盟誓的订立,消除了交战状态,修复了唐朝与南诏受损的关系。此外,基于唐蕃长期和战不定的状态,吐蕃主动遣使至长安请盟并订立盟誓。盟辞曰:“坛于城之西郊,坎于坛北。凡读誓、刑牲、加书、复壤、陟降、周旋之礼,动无违者,盖所以偃兵息人,崇姻继好,懋建远略,规恢长利故也。”盟辞强调了盟誓的主要社会功能,即消弭战争、维护政权关系的稳定。

    同时,盟誓可以促使与盟者保持克制,即使在冲突激烈的情况下,考虑到盟誓的约束以及破坏盟誓可能带来的后果,双方也会尽量避免采取极端行为,为缓和冲突创造有利条件。如咸平五年(1002年),施州溪蛮多次侵扰边境,宋真宗以盐作为补偿,命丁谓以诏传示叛乱者,群蛮感悦,因相与盟约:“自今有入寇者,众杀之”。认定严重的背约后果,对契约双方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和规范,既保证了盟约的履行,又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局面。

    (三)盟誓制度推动了各民族文化的相互涵化

    在中华文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盟誓制度作为古老而庄重的政治手段,对各民族文化的相互涵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一,盟誓制度加速了多元文化的交流和渗透。有时为了结束对立关系,劣势方败后,通常会给战胜方送礼乞盟,以实现双方关系的扭转,有学者谓之“贿盟”。如成公二年(前589年),齐侯率兵攻打鲁国,晋景公派郤克率军救鲁,于鞌地大败齐军。为与晋军达成和好关系,齐顷公遣宾媚人向晋军“赂以纪甗、玉磬与地”,最后双方在爰娄结盟。又如昭公七年(前535年),齐景公居虢地,燕人求和,盟于濡上。“燕人归燕姬,赂以瑶瓮、玉椟、斝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玉被赋予了纯洁、温润等象征意义,承载了“君子比德于玉”的儒家价值观念。随着玉器的流通,其中所蕴含的文化观念也得以扩散,成为各民族跨文化交流中共同的价值追求。

    在盟誓过程中,为了维持盟誓制度的有效性和稳定性,盟誓主体通常需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和道德规范,由此促进了不同民族文化价值观的相互渗透,这对民族关系的发展和文化交流来说意义重大。例如,诚信、坚韧、仁义等优良品质在盟誓中得到强调。绍兴十一年(1141年),金宋双方达成“绍兴和议”,形成南北对峙局面。宋朝传统文化中所强调的“盟誓之信,皎如日月”的道德观念与女真文化中对承诺的重视相结合,形成了一种跨越民族界限的共享共有的价值取向。在盟誓的约束下,各民族在日常生活中也逐渐践行这些共同的价值观,诸如宋人通过商业契约的订立构建了规则化的信用社会;金人则从部落盟誓传统出发,逐渐吸收中原文化,形成了兼具游牧与农耕特色的诚信伦理。至清朝前期,努尔哈赤在治国理念中融入了女真人重视诚信的传统,认为盟誓“不需财畜,唯需至死不渝之诚心”。

    其二,盟誓制度反映了各民族文化的借鉴与吸收。哀公十三年(前482年),吴国和晋国在黄池会盟。“吴,夷狄之国也,祝发文身,欲因鲁之礼,因晋之权,而请冠端而袭。其藉于成周,以尊天王,吴进矣。”这是华夏族与“夷狄”礼仪、习俗交流互鉴的例证。肃宗元年(711年),吐蕃使来朝请和,敕宰相于中书省设宴,吐蕃使者将至光宅寺为盟,使者曰:“蕃法盟誓,取三牲血歃之,无向佛寺之事,请明日复于鸿胪寺歃血,以申蕃戎之礼”。唐朝对蕃礼的遵从,显然是盟誓过程中不同民族文化交流的结果,有利于中华文化在兼收并蓄中历久弥新。

    唐蕃清水会盟时,双方约定唐朝以牛、吐蕃以马作为盟誓的牲畜,但由于张镒执迷于“夷夏之辨”的偏见,“耻与之盟,将杀其礼”,于是请求以羊、猪、狗三种牲畜代替牛、马。结赞以塞外无豕,“请出羝,镒出犬白羊,乃于坛北刑之,杂血二器而歃盟”。最终选择用犬、白羊和羝羊来代替牛和马进行盟誓,这体现了双方在文化习俗上的相互妥协。

    其三,盟誓制度的仪式体现了各民族文化的相互交融。不同民族的盟誓仪式各具特色,从仪式地点的选择、布置到流程安排甚至盟誓者的行为规范等,无不体现不同民族文化的碰撞。苍山盟誓中,为符合双方仪式规制,仪式融合了道教与南诏的地方信仰体系。天、地、水三官作为道教独有的神祇信仰概念,对天、地、水进行祷告反映了南诏对道教的尊崇与认同。由于道教是唐朝的国教,以道教仪式作为盟誓的主要仪式之一,体现了南诏对唐朝的自觉臣属。至于其誓文,“一本请剑南节度随表进献,一本藏于神室,一本投西洱河,一本牟寻留诏诚内府库,贻诫子孙。伏惟山川神祇,同鉴诚恳!”西洱河为南诏的神湖,湖内有金螺和金鱼等象征“湖神”的生物。西洱河在苍山盟誓中既代表了道教三官信仰中的水官,还代表了南诏本土的神灵权威,这说明盟誓仪式涉及并整合了两套文化系统,实现了文化的接纳与交融。

    同样,南诏与吐蕃所签订的盟约也体现了吐蕃文化的深刻影响。《南诏德化碑》载:“天宝十一载正月一日,于邓川册诏为赞普钟南国大诏,授长男凤迦异大瑟瑟告身、都知兵马大将。凡在官寮,宠幸咸被。山河约誓,永固维城。改年为赞普钟元年。”可见,吐蕃与南诏的盟誓不仅具备深远的政治意义,也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为吐蕃文化向南诏的渗透提供了契机,尤其是纪年、兵制和官制名号等的引入,进一步加深了各民族的文化交流,为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四、结语

    盟誓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完备的规范的甚至带有一定威胁性质的正式契约,来维系民族及国家间的信义。这一制度对国家政治体制建设、价值观念的确立以及民族关系的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转自《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25年第4期

  • 徐谓礼《致仕文书》

    徐谓礼(1202—1254年),字敬之,浙江省婺州武义县人;一生为官三十余年(嘉定十四年(1221)至淳祐十二年(1252)),最高做到从六品的福建市舶司(未到任)。文书是随葬的“录白”副本。
    徐谓礼徐邦宪幼子。徐邦宪是绍熙四年(1193)“省元”,官至工部侍郎、临安知府等,卒谥“文肃”。徐谓礼妻林处端(1201-1247)的曾祖父林大中官至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谥“正惠”。徐谓礼还是宰相贾似道的姻亲。
    徐谓礼在“及冠”之年,因父荫入仕,以京官起步。官阶从第三十阶“承务郎”(从九品)升迁至第十八阶的“朝散大夫”(从六品)。宝祐二年(1254)病卒于“朝散大夫、提举福建市舶兼知泉州”的待阙期间。

    录白告身二卷

    古代官员出于存底需要,将“告身”“敕黄”和“印纸”等代表个人身份的官文书,依照原文格式抄录副本,称为“录白”,即文书原件的复制本。宋代规定“录白”由合法的书铺抄录,加盖签章后,经有关部门核对原件,可视为官文书的有效副本。“副本”用于随葬可以确保死者在冥界的身份,而子孙则保留原件以维护家族作为士人后裔的权益。

    告身,又称官告,是一种授官文书,也就是官员的任命书。宋代告身有制授告身、敕授告身、奏授告身三类。其中制授告身是由皇帝授命,经翰林学士制词,用于对执政大臣的任命的,为告身中规格最高的一种。敕授告身则是由中书舍人草拟敕命,宰相机构直接除授,这一般用于对中级官员的任命。

    徐谓礼文书中有告身十一道(最后一道残阙):第一道、第二道、第四道、第八道、第十一道为敕授,即奉敕而授官。敕授告身除可用于阶官外,也可用于差遣,如第十一道告身即是用于差遣。所谓奏授告身,即由吏部注拟,尚书省具钞,然后以御画奏钞的形式授官。奏授告身主要用于中下层官员,在他们磨勘转官等程序性转官时使用。徐谓礼文书中第三道、第五道、第六道、第七道、第九道、第十道即为奏授告身。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宋朝提倡“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这在皇帝颁发诏敕、任命官员时,也有所体现。如授官时的诏敕,虽然是以皇帝名义发布,但也必须经宰相副署,由宰相机构颁发,才有效力。从徐谓礼文书的相关告身中,也可以看到这样的流程。如果皇帝绕过宰相机构,直接发布各种诏敕,相关人员可以不予认可,拒绝执行。

    录白印纸十二卷

    印纸,又称印历、历子,本义为指加盖官印的官文书纸,包括官府印发的各种表、簿、证件等。对官吏的行为、绩效进行监管考核是印纸尤为重要的一个用途。

    徐谓礼文书中的印纸,共八十一则(其中二则残阙),内容丰富,详细记录了他的仕官历程,包括其到任、考课、阶升转、委保等情况。每则印纸都有固定书写格式,且有相应的审批、签署规范。

    根据内容可将八十一则印纸分为不同类型,即:“转官”印纸10则,“拟注差遣”1则,“委保”33则,“到任”15则,“解任”3则,“考课”18则,“服阕从吉”1则。印纸格式由书头、批书内容、结语、签押等四部分组成。

    “转官”,对应的是官员发生的职位升迁,分为磨勘、赦恩、推赏转官三类。磨勘转官是官员升迁的主要途径,所谓“ 率以法计其岁月、功过”,官员任职满一定年限,予以磨勘转官;赦恩转官是遇皇家恩典而升迁,推赏转官是因功绩而升迁,均与任官年限无关,也不与磨勘转官冲突。徐谓礼文书共有10则转官印纸,与其“告身”互相印证。南宋淳祐五年(1245)至七年(1247),三年之内,连升三级,是徐谓礼升迁最快的阶段。

    “拟注”,指的是由吏部注名于册,经考询后拟定授官。徐谓礼印纸中有拟注差遣1则,为徐谓礼初入仕时被拟注监临安府粮料院。虽然已拟注,但由于该职位上仍有官员在任,徐谓礼还不能走马上任,等待近六年之后才实际到任。

    委保”,指宋人申请朝廷恩泽封赠、奏荐荫补、贡举解额,需有官员出面担保。保官需将所保之人事记录在印纸内,一为防范诈冒不实,二为日后追究滥保的责任。

    徐谓礼印纸中以委保最多,33则涉及70人之多,均为徐谓礼作为举荐人保举他人的公文,其中淳祐年间有21则,正值其仕宦生涯的顶峰。最受人瞩目的是,徐谓礼曾经因贾似道伯父贾直夫之请,出面委保贾似道已故父亲贾涉“合得恩例三次”,及委保贾似道“作磨勘收使”。据周密《齐东野语》载,徐谓礼“与贾师宪丞相(贾似道)为姻联”。二人关系密切,这也许就是徐谓礼愿意出面为贾涉父子作保之由。

    徐谓礼印纸中有“到任印纸”十五则,按照任官程序,官员到任前,由上级官司辨验告身等“出身以来文字”,由上级官司“辨验事实”,验明正身后,发放印纸,表示并无伪冒。在印纸批书内,需要明确到任时间、前任为何人等信息。例如宝庆三年(1227)徐谓礼监临安府粮料院,为“替蒋杞成资阙”;绍定三年(1230)任吴县丞,为“替曾揆年满阙”;端平元年(1234)任知溧阳县,为“替徐耜年满阙”。

    宋代对于官员交割有着严格的要求,前官任满,新官办理完到任手续后,需要与前任进行职事交割。官员在离任前,向所在上级官署“申状”(打报告),由书吏在其印纸上批书在任期间的各项评语,加盖官印后,并付长官书押为凭,方可解任离职。徐谓礼文书有解任印纸3则。

    “考课”,也称考绩、考核,指的是在职官员接受上级部门的政绩、功过考核。考课制度承袭自唐、五代时期的考课制度,考核内容既有“清正、治行、勤谨、廉能”的统一标准,也会根据不同岗位具体制定。地方官员考核,由所属长官记录在案,即“批书印纸”,并由中央集中审定,形成不同的评价等级,作为迁转的依据。考课印纸原件由徐谓礼本人保存,吏部抄录副本存档。徐谓礼考课印纸共18道,包括他不同任期内的各种记录,如考勤、差出、转官等考核情况。

    徐谓礼文书中有一道为母守丧服阕(守丧期满)的批书。端平三年(1236)十月,徐谓礼因生母陈氏去世,依例解官,回乡守孝。嘉熙三年(1239)正月,守丧满三年(二十七个月),期满继续为官,遂向武义县隶属的婺州申状,并记录在印纸内。

    录白敕黄一卷

    宋代官员差遣的任命文书是以皇帝制敕的名义,由尚书省签发,并用黄色绫纸书写的,即称“敕黄”。《徐谓礼文书》中有敕黄十道,均为委派差遣的任命文书,记录其任官履历。每道敕黄以“尚书省牒”开头,以官员签署结尾。

  • 罗群:土兵源流考论

    作为地方性兵种的土兵,始设于宋代,是为应对辽、西夏侵边而由沿边土民组成的地方性武装。宋初“制兵之额有四,曰禁兵,曰厢兵,曰乡兵,曰蕃兵”,并无土兵。随着西夏与宋朝战争频发,北宋开始在陕西、河北等地招募当地百姓作为常驻禁军,开“地方禁军”先河,因来源地有别而冠以不同番号,如“蕃落、广锐、振武、保捷”等。禁军由中央正规军到地方兵的延展,主要出于北宋与周边关系的现实军事考量,标志着土兵由临时性地方兵力到常役性地方武装的转变。土兵由此被正式纳入地方军制,主要分布于西北沿边和广南两路。

    宋神宗时,土兵成为地方巡检司管辖的维持地方治安及沿边防卫的兵丁,兼具军事与治安职能,多招募本地人充任,亦称“土军”、“乡土之兵”、“本土之兵”或“地方兵”等。南宋时,土兵仍受巡检司管控。相较而言,土兵不仅熟悉当地地形,还具备较强实战经验,在沿边防卫和维持地方治安等方面作用明显,“土兵一人,其材力足以当禁军三人”,而且开支相对较低,“禁军一人,其廪给足以赡土兵三人”。

    此外,宋代土兵也指由羁縻府州县官吏控制的少数民族武装,如“西南土兵”亦称“土丁”、“乡兵”、“保丁”、“峒丁”、“撞丁”等,本质仍是地方军队;另有专指土家族强宗大族私人武装的情形。元明清时期,土兵主要指土司的武装力量——“土司兵”,同时部分保留宋代地方兵的含义与形式。

    目前学界有关土兵的研究以明代居多,或以区域研究为主,或以族源为考察对象,基本认同土兵是明代卫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土兵从宋至元明清时期经历由地方兵到土司兵的演变,语焉不详;对其在国家兵制发展中的地位及在边防建设中的保内安外作用,揭示得不够深入。有鉴于此,本文重点关注元明清时期土兵流变,揭示随着土兵制度演变,边疆与中原地区的互动不断增多,不仅稳固边疆地区对中央政府的认同,而且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强化。

    一、元明时期土司制度推行与土兵发展

    元以后,朝廷“每于徼外不毛之地,使土司居之……洵善政也”。作为中原王朝在边疆地区实施的特殊政策,也是中国古代边疆治理的重要模式,土司制度旨在将地方军事、政治、经济纳入王朝国家系统,通过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司(土官),形成军政合一的自治体系。从唐宋羁縻政策到元明土司制度的转变,标志着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治理已从较为松散、象征性的羁縻状态,逐步走向更加制度化的国家实质管理转变。土司可世袭兵权,拥有一定数量的军事武装力量,“以其出自土司,故曰土兵。以其有头目管之,曰目兵。又以其多狼人,亦曰狼兵”,土兵由此逐步转变成土司兵。随着土司制度形成,土兵大量增加,中央通过授予土司官职间接控制土兵,土司则通过掌控土兵强化自身权威,土兵既是军事力量,又是政治资本。

    元代土兵由土司征召,受地方宣慰司、安抚司等控制。土兵名称与形式因土司所辖地域、族源不同而较为庞杂,如罗罗军、爨僰军、摩些军、和泥军等以族源为主。罗罗军由罗罗斯宣慰司所辖,爨僰军为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所辖。有学者以“爨僰”泛指元代云南土司,故称爨僰军为土司兵。又如贵州八番军和思播土兵、广西左右土军、云南金齿土军等,则以地域划分。土兵主要从当地民众中招募,部分为土司家丁或部落属民,其战斗力主要依赖少数民族的尚武传统及对地形的熟悉。

    元代土兵采用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牌子四级军事编制,与蒙古军队组织形式类似,但保留当地少数民族部落特色。土兵除维持地方治安外,还参与对外作战,守卫边疆要隘。元朝土兵是“因俗而治”政策的产物,也是军事体系多元化的体现,兼具地方自治与中央征调的双重属性。中央政府通过土司加强边疆控制,土兵由此成为中央政权与地方势力的缓冲力量,减少了驻军成本。

    明时“踵元故事”,在边疆地区大量设置土官和羁縻卫所土司,在西南地区、中南山地和西北沿边要冲设置千余个土司,土司制度更趋完备。为加强对土司的管控,明廷在承袭审核、印信颁予、朝贡赋税等方面明确土司权责,西南地区“虽有府州县卫之名,地方皆土司管辖”,“云贵两省,处处皆设土司”。明朝实行卫府参设、土流兼治,“卫所之外,郡县有民壮,边郡有土兵”。土司分文职(土知府、土知州)与武职(宣慰使、宣抚使),土兵由武职土司统领,此即“兵从司出”。

    相比元代,明代土兵在制度规范、军事协作、驻防边疆等方面更为完备,但始终面临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张力。其中,宣抚、宣慰、长官司等所属土兵和卫所兼领武装归兵部,纳入国家军制;而由府、州、县土司、土官控制的土兵属吏部,均听总兵官调遣。部分土兵参与屯田,卫所与土司共屯,实现以兵养兵。

    明代土兵既作为地方维护治安力量负责保境安民、镇压叛乱等,又是中央军事行动的辅助力量。土兵要参与国家战事征调,甚至是大规模的跨省、跨区域征调,因此“设土兵相制之法。而其后展转假借,凡议大征者,无不藉狼兵土兵,远为驱遣”。明廷可随时调集土兵参与国防作战,土司“听征不听调”,服从中央征召,但军队指挥权仍归土司。大范围征调土兵能节省中央军费开支,弥补兵力缺口,缓解财政与军事压力。正德十二年(1517),为平江西盗贼,“南调两广之狼达,西调湖湘之土兵,四路并进,一鼓成擒”,还“省供馈之费,无征调之扰;日剪月削,使之澌尽灰灭”。土兵擅长山地战、丛林战,适应复杂地形尤其是南方山地,在抗倭、平乱、驻防、戍守等方面作用日益显著,其职能亦不断向国防主力转化。

    明代土兵被大规模征调,如“发广西都司及护卫官兵二万人,调田州、泗城等土兵三万八千九百人从征”,乃至“凡有征调,全倚土兵”。究其原因,明初推行卫所制,后因军屯破坏、士兵逃亡及管理混乱等逐渐失效。明中后期,朝廷只能大量征调土兵以弥补兵源不足,土兵成为抗敌和平乱的核心力量。明末辽东战事中,朝廷征大量土兵“调往朝鲜、辽东,万里攻战。当时征调既惯,土兵皆习见以为当然”。征调土兵远征,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司兵力,达到对其军事制衡的目的。

    明代土兵主要分布在四川、云贵、广西及湖广等地,建立以“旗”为基本军事单位的层级结构,土兵由土司家族世袭统领,定期轮换并戍守军事要地,替代正规军,成为地方常备防御力量。土兵还参与屯田驻守,兼具军事与经济功能。土兵赏罚并施,立功土兵可获赏金银或土地,但较少晋升官职,目的在于限制土司实力,以防其势大。随着明代国家疆域明晰,土兵在边疆防务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如云南“土兵先年用迤西、今用迤东者,先年防缅,近年防交……时下沙、普二兵最劲,沙可六千,普可五千”。

    此外,明代土兵因区域不同而名称各异,如广西“狼兵”、云南“沙练”与“沙兵”等。不过,明代土兵到土司兵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其原有“地方兵”的消失,实际上土兵仍保留部分“乡土兵”的建制。明代文献确实存在称地方兵丁为土兵的记载,如成化二年(1466)在延安、庆阳“选精壮编伍,得五千余人,号曰土兵”。隆庆六年(1572),巡按浙江御史谢廷杰因“昔浙民尝苦倭患矣,谈战则股栗拘之,即戎妻子相涕泣而别,无可遂以应,兵为奇货”,故请“练土兵以济实用”。万历四十八年(1620),甘肃巡抚祁光宗疏报:“该镇选发援辽兵马……其祁家土兵原系西番纳马种田……未经战阵,骤闻调遣辄相率入山,声言投虏难于驱迫。鲁氏土兵……即有土民皆田野村夫,素不经战,尽力挑选止得五百,不能取盈千数。”上述情况表明,土兵作为最初乡土之兵、地方之兵的沿袭与留存。

    二、清代土司制度的完备与土兵制度化建设

    清承明制,各处土司准与照旧袭封。鉴于明代麓川、辽东等土司引发叛乱,清廷在制定土司承袭奖惩规则时,“不惜予之职,使各假朝廷之名器,以摄部落而长子孙”。随着清代中央集权加强与边疆整合需要,土司制度在达到鼎盛的同时,又因土司权力过大、地方割据严重而弊端日显。自雍正时起,清廷在西南地区废除世袭土司制度,改由中央委派流官进行直接管理,即“改土归流”。这一时期土兵仍主要特指“土司兵”,“惟川、甘、湖广、云、贵有之,调征西南,常得其用”。在清朝边疆治理不断深化的同时,土兵国家化转型势在必然。

    “土司所属之民,皆籍为兵,与古代征兵制无异。”土兵和八旗、绿营、防军、乡兵等共同组成清代国家兵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明确记载了土兵的待遇、俸饷,表明其进入国家边防体系的制度建设范畴。“土兵之制,甘肃、四川、两广、湖南、云、贵或隶土司,或属土弁,或归营汛。甘肃土兵附番部,四川土兵附屯弁、屯藩。湖南土兵附练兵、屯兵。”土兵主要来源于土司辖区的土民,平时负责耕种和维持地方治安,战时跟随出征。

    土兵只在服从朝廷调遣、参与战事时,按例支给出征行装银和口粮。雍正八年(1730)规定,“土兵有派拨征剿者,则于起程时赏给银两……嗣后土兵之出征者,除恩加赏赉外,其父母妻子在家,照守兵坐粮之例,每月给银九钱,米三斗。米折银赏给”。乾隆朝开始增加土兵出征盐菜银,乾隆元年定,“所调各处土兵与官兵同劳。请将土官照千总酌减之例,日给盐菜银三分;土目照把总之例,日给银二分;土兵日给银一分。汇入军需报销”。乾隆四十九年朝廷议定土兵出征行粮例,实施过程中根据《钦定户部军需则例》、出征地点、时间、土兵职级等调整。朝廷发放土兵粮饷,改变土兵“兵为司有”模式,通过经济关联强化其国家认同。

    土兵粮饷定例并非一成不变,如道光年间,云南思茅厅外派调拨土兵时奏销每日每员口粮折银二分,但以不符合旧例被驳回。后经调查发现,土兵每员每日口粮折银一分系乾隆八年例,至此时已不能糊口。若行旧例,遇边境有事,则雇募无人,因而请照每日每员口粮折银二分奏销。

    土兵武器装备以弓弩、鸟枪为主,严禁民间私铸私藏。土兵武器不仅须编号备查,所需火药也由国家统一配给,还定期核查土兵器械。如乾隆五十二年,云贵总督富纲奏称,“防边土练执操者,俱系查明编有字号,此外亦无违禁私造之事”。但到了晚清,由于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土兵待遇每况愈下,终致“沿边土司多属穷苦,不能认派承充”。

    土兵参与国家军事行动的议恤、奖赏等,基本与经制官兵相同。康熙年间规定,若土兵在出征时表现出众或受伤,其所属土司土职可得到赏银;土兵若阵亡,则予以抚恤。乾隆十四年四川金川战事结束后,阵亡土兵千余人均“制造牌位,送入昭忠祠”,另送“翰林院立传”。既表现国家对土兵一视同仁,又体现朝廷加强边疆内化和土兵国家认同的努力,还反映土司—土兵—国家兵、中央—地方—中央边疆治理模式的动态调整。

    三、清代土兵形式多样化及其边防意义

    清代土兵既主要指土司兵,又是各土司下辖私人武装的统称,因地域、民族不同而形式、名称各异,如“土练”、“沙练”、“沙兵”、“狼兵”等。相关文献中,“土练”、“土兵”常常互用,如“向来于官兵之外,多用土练……派自各土司”;“云南沿边……为南维锁钥。腾越界连野番,旧设八关九隘,以土练驻防……省官兵征调之劳”。既反映土司自行招募的私人武装特征,又表明土练被整合进国家边防体系,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以土兵戍边可以缓解清廷财政压力,达到事半功倍之效。乾隆二十九年,云贵总督刘藻奏称:“沿江一带口隘,实为中外扼要之区。”在滚弄江外木邦地界派拨土练,沿江设卡防守,“所需土练,即在分隶各土司地方,就近派拨”,于每年九月十五日秋末拨防起,到次年三月十五日“瘴盛止”。

    云南也有“沙练”、“沙兵”,“广南府属沙练……昔年乌蒙用兵,前督臣鄂尔泰曾经调遣,较各土兵尤能奋勇效命,旋奏肤功,今用以协击逆苗,甚与官兵有益”,将“沙练”、“土练”同等互用。又如清缅战争时,在云南巡抚鄂宁的奏报中,也出现就近“再将杉木笼驻防土练内派拨二百名”,以及于提标、大理城“业已拨往虎踞关五百名,同先驻兵三百名、沙练二百名……足资防遣之用”等记录。

    清代关于狼兵的记载虽较明代为少,但在广西地区仍然存在。如雍正十年广西桂林府隶永宁州,有富禄、常安二镇,由狼兵防守关隘,每名狼兵给兵田20亩,“各自耕种,不输差饷”。又如乾隆二十二年,两广总督杨应琚奏称,“粤西猺獞错居,土司环绕。向来汉土各属,于额设营汛外,又设土兵暨狼兵、堡卒、隘卒等”。嘉庆年间,随着边疆日益被纳入内地化管理体系,狼兵数量锐减,规模大不如前,因所辖田土属军田,税额较轻,清廷为防止疏漏,下令严查广西、贵州等边疆省份州县所设狼兵“始自何时,现在是否尚循其制……毋令虚费田粮,有名无实”。

    清代土兵仍部分保留最初“地方兵”、“乡土兵”地方武装特性。如四川有地方官员组织、由少数民族(主要是藏族)组成的屯练土兵,又称“屯土兵”、“屯兵”,始自四川总督策楞、提督岳钟琪平定乾隆十七年杂谷土司苍旺叛乱时,挑选当地精壮士兵为屯土兵,“进剿金川,于额设三千外,已多派二百余名,此内阵亡病故者,共有一千余名。伊等改土归流,自知本系番人,不敢与官兵相埒。冲锋打仗、爬越山岭,不让土兵,而又不屑与土兵为伍。历来攻得碉卡,屯兵之力颇多”。

    土兵维护地方治安,被纳入地方管制。道光二十二年(1842),贵州巡抚贺长龄上奏并遵旨招募土兵勤加训练,“现计通省共募得土兵一千七十六名,又觅雇素娴技艺之人,专司教演等语,览奏均悉……所需火枪刀矛及衣履等件,即由该地方官捐备……并饬各道于每年巡查营伍之期,按名调阅,分别赏罚,不得虚应故事,日久滋弊”。

    光绪九年,国子监司业潘衍桐奏陈,广东海防“宜多用土兵,不宜多用客兵。现在淮湘各军到粤,务宜区分地段,勿与土兵杂处”。至于如何处理土兵与客兵的关系,兵部尚书彭玉麟则认为,“防兵以精练为主,土客之分,不宜胶执……客兵与百姓相安,与土兵亦不相参错”。

    边疆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官兵很难驻扎,凸显土兵在维护国家边防稳定中难以替代的作用。乾隆二十九年,云南沿江设边卡,分别于镇康土司所属喳里上渡、耿马土司所属滚弄中渡、葫芦酋长所辖南外下渡,及孟定土司所属南捧河一处,设若干炮台和卡房,每年秋间瘴弱时派土兵驻防,仅为其提供口粮,并无安家坐粮银。嘉庆十七年(1812),云贵总督伯麟等奏,云南边外一带有“野夷猓匪,乘闲抢掠”,但当地“系瘴疠之地”,官兵无法驻扎稽查,于是奏请在“缅宁腾越等处要隘”复设土兵1600名。

    随着土兵在边疆管控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沿边地区由此形成官兵与土兵共同守卫的立体防卫体系。如清初滇南普洱地区曾设置三关:一是位于厅城东南20里处倚象关,是出入猛腊、猛旺、易武、倚邦要道;二是厅城东南25里处水碓河关,为出入普藤要路;三为距厅城25里永靖关,西南通车里、缅甸,东南通交趾、南掌、暹罗,西北通野倮,为十三版纳诸路扼要。三关均设官军和土兵驻防,关内以官兵为主,关外由土兵负责。土兵驻防边地形成“秋末赴防,夏初撤回”的冬防体制,服从区域性临时调遣,负责边疆地区日常巡防。土兵作为边疆防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中央治理边疆的低成本地方武装,又是国家管理与地方自治的“结合体”,体现清代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的边疆策略及军事制度的弹性调整。

    同时,清朝进一步明确土兵协助官兵维持地方治安的职责,“自行操演,以防窃盗而卫地方”。边地土兵虽有“协同官兵巡查戍守,以重边防”之职,但“各汛弁兵慎防于内,令各土司派练慎防于外”,可谓“内外”有别。由于土兵“节饷费而重边防”,在无法派遣官军深入的边区,土兵“每遇征伐,荷戈前驱,国家倚之为重”,成为边疆防务与治理的重要军事保障。

    随着清末边疆危机加深,“保藩固边”成为当务之急,各地边防亦由内防转向外防,实行严格的巡边制度,土兵在边防中的作用空前加强。如云南知府陈灿所奏:“宁洱、思茅、顺宁、镇边各土司边境,西接英而东连法,所有边关要隘……其山川地利之情形……独为该处土练所深知者;其水土瘴疠之恶毒……独为该处土练所久耐者……亦必挑练土练以为固圉绥边之计,应请于冬春瘴息之际……守沿边之门户,杜外人之觊觎,此尤筹边者当务之急也”。光绪元年四月,云贵总督岑毓英连续上奏,强调土兵在守土固边、抵御外侵、维护统一中的重要作用。

    土兵是土司制度的产物,而土司制度是特定历史背景下中央政府治理边疆地区的“权宜之计”和有效手段,使得中央王朝和地方各民族上层“在政治互利的基础上结成了政治与经济同盟。中央政府通过土司制度笼络各地民族上层为其‘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使其统治‘大为恢拓’,而各民族上层势力则通过中央政府的封赐取得对当地统治的合法地位,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其实施过程始终贯穿着中央与地方、流官与土司的博弈,土兵在其中至关重要。土兵依附于土司,具有高度自治性,土司则借助土兵扩大地方势力,甚至与中央讨价还价,形成“独立半独立王国”。是故明中后期与清初推行“改土归流”,中央政府为实现边疆内化及王朝国家利益最大化,重新调整利益格局,中央与各土司之间的封赐与承袭、镇压与反叛等,便是此种博弈的直接反映。

    清代土兵仍由土司自行招募,平时耕田,战时应召出征,兼具国家与地方属性。如四川地区土司实行征兵制,凡管辖区域内男子16岁以上,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七丁抽三,服兵役至50岁。其编制是:十人为什,十什为牌,十牌为寨,五寨至十二寨为沟,也有三五寨为一沟者,沟直属土司管辖指挥。什有什长,牌有头,寨、沟有主,土司、寨主可直接征调青壮民众为兵,土兵主要任务是守卫该土司管辖地区要隘门户及土司官寨。清廷虽通过直接发放粮饷等试图将土兵纳入国家军制,但部分土兵仍沦为土司和地方豪强私兵,甚至通过剥削属民维持运转,导致边疆经济凋敝。而土司为维持特权,常常克扣土兵粮饷,导致兵员逃亡,甚至哗变。

    土兵出自土司,位居边徼,其军事属性容易导致两面性。对此,四川提督武绳谟于乾隆十二年称,“土兵遇贼漫散,致被杀伤。又称绰斯甲、瓦寺等土司,俱有姻亲,其派调土兵,诚恐临敌观望,向背叵测……以蛮攻蛮,虽属制御土司之道,而情形各有不同……至土兵原不可倚信”。边疆防务亦会出现“土属相安,在我俨若藩篱之卫,万一出此入彼,则祸变即在肘腋之间”。各地土司通过掌控土职土弁,实现对辖地的严格管控,建立层级分明的组织体系,但易导致土兵只知有土司而不知有国家。

    随着雍正朝展开大规模“改土归流”,废除世袭土司,仅在偏远地区保留部分土司,如川西藏区、云南边区等,导致土兵失去制度依托,首当其冲被严格限制,土司既革,兵随司去。清中央政府更通过设流官、编户籍、收兵权,将土兵改编为屯兵与团练,如湘西土兵在改流后转为“苗疆屯兵”,归绿营管辖。此外,存续土兵多负责地方巡逻、缉盗等任务,不再参加大规模征调与作战,土兵人数也从明代的数千降至数百,并按绿营编制设“汛”、“塘”。土司不得私自调派土兵,土兵出汛需经知府(流官)批准,“非奉官调,不应擅动……嗣后调练,务以地方文武会衔印牌为凭。不许土目擅自私调……如有土目不奉印牌,以木刻小票擅调乡练,即赴文武衙门具报,以凭严拿,照擅调官军律治罪……则土弁目无权可操,实属防范之要道也”。土兵制度强调以国家为主导,土兵调练由地方政府直接控制,进一步削弱土司军事权力,加强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管控,标志着边疆军事体系从土司自治半自治间接管理向直接国家化的最终转型。

    结 语

    综合前述,土兵源于宋,兴于元明而盛于清,是边疆地区不可小觑的武装力量。随着土兵从宋代乡土之兵、地方性兵丁,至元明清时期由于土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成为土司下辖武装力量——土司兵,尽管在各历史时期仍不同程度地保留着部分“地方乡兵”的形式与建制,以及“土练”、“沙练”、“沙兵”、“狼兵”、“番兵”等多样化类型与名称,但从总体看,从“地方兵”到“土司兵”的演变,体现了明清两朝超越宋代的边防管理模式,呈现王朝国家在边疆与内地深化管理及复式化治理的演进态势。换言之,土兵流变历程体现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管理的日益深化,土兵作为土司制度得以运转和实施的军事保障,也是理解土司制度的关键,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中国历史上边疆治理在中央—地方—中央双向互动中制度国家化的发展,彰显边疆地区国家认同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不断增强。

    就土兵演变而言,不论是地方兵还是土司兵,作为地方区域内重要的武装力量,土兵与中央王朝的官兵形成互补,在维护地方治安与边疆防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土兵历经近千年演化,由地方性军队发展为特指边疆地区土司所辖武装力量,土兵的设置与征调成为中央王朝政治与军事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除可以节约军事成本,更多则出于“以土官治土民”笼络地方势力、减少边疆冲突等现实考量,是对历史上中央王朝面临复杂多样的周边族群关系,以及构建大一统“华夷秩序”传统的继承和延续。不同时期的具体做法体现了历时的普遍性与当时的特殊性。土兵常参与政府组织的军事行动,跨区域征调,在镇压叛乱、治安维护、后勤保障、边境防御的同时,通过与汉族官兵混编作战、学习语言等,促进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对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就土兵的制度化发展而论,土兵多“寓兵于农”,日常受土司节制,战时接受朝廷督抚调遣,依靠“兵田制”耕种免赋土地,收获充作军资,构建起官兵控要塞、土兵守僻壤的立体军事防控体制。土兵更在入军籍、受表彰的制度化过程中,重塑国家身份认同和文化思想观念,实现了由“地方人”到“国家人”的转化。正是通过对土兵军事控制、经济关联、身份转换三位一体的策略,实现了土兵与土司制度从“地方自治”向“国家统合”的转型。土兵千年演变史,体现的是中国大一统格局发展、巩固的历史。

    明清时期土兵制度也存在负面影响。首先,国家大量征调土兵参加军事行动,容易导致地方劳动力不足,社会生产力破坏。其次,土兵分布于边疆地区,远离中原,土司借此扩张势力,缺乏相应制约,存在脱离中央王朝控制隐患。土司权力过大,易形成地方割据,势必危及国家安全。再次,土兵早期以山地作战、熟悉地形为特长,后期却因缺乏系统训练和火器装备而逐渐落后于绿营和新军。最后,土兵作为地方性武装,缺乏有效监督与控制,军纪松弛涣散,甚至滋扰地方、劫掠百姓,影响民众对土司、对地方官府乃至对国家的信任。因此,在明后期及清代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后,土兵数量日益减少,边疆地区土兵与经制兵混合驻守,土兵在国家军队的作用日渐消减。随着近代国家军队建设和边疆行政一体化进程,通过绿营、八旗驻防和新军编练等替代土兵,土兵逐渐衰亡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转自《历史研究》2025年第8期

  • 拉胡尔・潘迪塔:印度毛主义之梦

    2010年4月6日,一支印度中央准军事部队在印中东部的恰蒂斯加尔邦遭遇印度共产党(毛主义)游击队袭击。毛派分子将该地区作为据点,并设下埋伏。印士兵训练不足,像亚马孙雨林般的环境知之甚少,因此遭到了伏击。他们奋力反击,仍无法脱身。75名士兵及1名随行的邦警员被击毙。

    印度军队此前从未在单次行动中遭受如此惨重伤亡,即便在克什米尔地区持续二十余年与伊斯兰极端分子进行持久战也未曾如此。当士兵们的遗体装入遗体袋运抵印度各地家乡时,此前对毛派分子仅有模糊认知,对其活动据点几乎一无所知的人们心中产生了强烈的愤怒情绪。

    自21世纪以来,毛派势力不断壮大,不仅对政府军发动大胆袭击、劫掠警察军械库,更将某些区域宣布为“解放区” 。他们的活动范围形成一条连续的弧形地带,从尼泊尔边境的东部延伸至印度南部德干高原。毛派分子沿用历史名称将这一地带称为丹达卡冉亚(Dandakaranya,DK)。这片区域不仅是印度部落民阿迪瓦西人(Adivasis,即与原住民之意)的聚居地,更蕴藏着丰富的矿产及其他自然资源。印政府企图控制这些自然资源财富,但毛派武装成为阻碍。2009年,时任总理曼莫汉·辛格将他们称为印度“最大的内部安全威胁”。 

    2010年袭击事件发生当日清晨,笔者抵达丹达卡冉亚距毛派控制森林边缘城镇三小时车程的城市。从那里徒步出发便能抵达毛派伏击地点。沿途仅零星分布着阿迪瓦西部落的小村落,当地人视毛派为“政府”。更深处,他们对外部世界知之甚少,更不知道前政府(保守派印度人民党执政时期)发起的“印度闪耀”闪电战式政治宣传——这场运动的精神内核至今仍作为经济乐观主义的标杆存在。

    我们姑且将来火车站接笔者的瘦弱男子称为“A”,“A”骑着破旧摩托车前来,曾是毛派成员,同时身为达利特,即印度教种姓制度底层的所谓“低种姓”群体。他们与阿迪瓦西人一样,在印度长期遭受压迫。他住在贫民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与城里其他几人一同被一名女性毛派招募。数年后,“A”为了养家退出党派,他发现外面的生活比森林里的生活更艰难。对“A”这样的人而言,摆脱种姓制度赋予的贫困与苦涩绝非易事。他靠打零工度日,夜里借酒消愁,在院子里高唱革命歌曲,试图暂时驱散心中的苦涩。

    一、当人们开始谈论“万亿美元经济体”

    时,某些地区的穷人仍会因饥饿而死去

    笔者总在城里待上一两天,随后前往城镇边缘,由毛派支持者在约定地点接应。历经摩托车或拖拉机的颠簸,再步行数小时后,便能与毛派小队取得联络。自此我将与他们一同行动,有时长达数周,穿梭于村落之间,翻越河流与山岭,躲避熊与毒蛇,只盼返回后不会发高烧,因为这可能是流行于此地疟疾的征兆。

    十二年前,个人经历使笔者开始关注克什米尔和毛派。我的家族属于印度教徒,是克什米尔这唯一一个穆斯林占多数的邦的少数群体,却坐落在印度教占多数的印度本土。1990年,随着伊斯兰极端分子开始针对印度教少数群体,我们被迫离开。短短数月间,约35万人的整个社区被迫流亡。然而对记者而言,这场驱逐并不具备新闻价值。当印度军队开始对武装分子展开军事行动,伴随着对平民的残酷镇压乃至暴行,克什米尔逐渐成为危险之地。但对记者来说,这仅仅意味着奖项、资助和研究基金。

    笔者最初并非有意离开克什米尔,而是偶然踏入了游击区。此前笔者刚离开德里不久,仅在克什米尔以南数百英里的地方。但当笔者深入探索印度腹地时,却意外踏入最贫困人群栖居的偏远地区。当今印度,人们谈论时常提及“万亿美元经济体”等词汇,而这些地区却依然存在因饥饿致死的现象。深入印度乡村的所见令笔者如梦初醒,相比之下,笔者的流亡仅仅是离开一个虽不奢华但舒适的家,转而在查谟市的破旧房间中忍受流亡的屈辱,这似乎变得可以承受。当时毛派势力尚未引起广泛关注。时隔十余年后,辛格总理才就毛派问题发表声明,所以当时很难说服编辑报道相关事件。但笔者坚持了下来,主要是因为感到自己正在接受真正的教育,这是新闻学院永远无法提供的。这些年里,政府对毛派的漠视反而成为优势,人们可以轻松前往丹达卡冉亚,而不会引起安全部门的怀疑。

    当我告别“A”,踏入丹达卡冉亚一端的丛林时,我明白必须更加谨慎。我刻意避免在约见的城市停留超过数小时,因为酒店预订可能暴露行踪,警方会开始监视我。次日下午,我就到达了毛派营地,在帆布篷下会见了毛派指挥官加贾拉·阿肖克(Gajarla Ashok)及其他高层,包括一位名叫纳尔玛达·阿卡(Narmada Akka)的女领袖。与多数毛派领导者相同,他们皆来自城市。这些曾是教师、工程师、社会科学家及大学辍学生,他们皆因革命理念而投身运动。他们怀揣建立“印度延安”的共同理想来到丹达卡冉亚。但毛派成员招募的核心力量来自阿迪瓦西人,更早之前则来自达利特等“落后”群体的工人阶级和农民。

    毛派于20世纪80年代初决定进入恰蒂斯加尔邦及其毗邻地区(包括丹达卡冉亚)开展活动。这是他们第二次尝试发动革命,更早一次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末西孟加拉邦的纳萨尔巴里村(Naxalbari),那些为地主耕作却仅分得微薄收成的农民,因不公待遇而起义反抗。这场起义受到印度共产党主流成员的鼓动,他们对本组织日益感到幻灭。这种质疑在世界其他地区同样存在。例如在法国1968年5月左翼学生抗议期间,战后左翼被视为障碍社会变革。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安德烈·戈尔兹曾质问:“用官僚独断意志取代雇主的独断意志,我们究竟赢得了什么?”近四十年前,印度革命者巴格特·辛格表达过类似观点,1931年,年仅23岁的他被英国当局处以绞刑。在行刑前一个月致青年政治工作者的信中,辛格警告说,仅仅将权力从英国人移交给印度人是不够的,需要彻底改造整个社会,他说:

    “你不能把工人和农民当作工具来利用;你必须认真对待他们,让他们明白这场革命是属于他们的,是为了他们的福祉。无产阶级的革命,为无产阶级而战。”

    辛格的预言被证明是正确的。即便在1947年,对社会正义坚信不疑的尼赫鲁总理接管印度政府后,贫困阶层、达利特人、阿迪瓦西人等边缘群体仍被排除在其五年计划的福利体系之外。封建制度并未消亡。虽曾推行土地改革以打破封建财富和权力的垄断,但权贵阶层总能钻法律空子。富人迅速投身政坛,警方则沦为其私人武装。直至2019年,印度政府调查显示83.5%的农村家庭拥有不足一公顷的土地。政府计划委员会数据(1997-2002年)表明:达利特群体中无地者达77%,阿迪瓦西群体则高达90%。2013年印政府全国抽样调查显示,约7%的地主拥有近半数土地。

    二、小型游击队开始实施“阶级消灭”行动,杀害了数百名地主

    20世纪60年代,这些心灰意冷的共产主义者认为印度共产党已变得自满而且腐败,其领导人是“革命事业的意识叛徒”。他们在《德沙布拉蒂》(Deshabrati,孟加拉语意为“对祖国的奉献”)、《人民前进》(People’s March)、《解放》(Liberation)等刊物上发表长篇论述,充斥着共产主义术语。其控诉的核心在于议会左翼辜负了贫苦阶层与工人阶级。1969年,这些分裂出来的共产主义者组建了印度共产党(马列),宣布其目标是团结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他们向中国寻求援助,中国迅速响应,称这场起义为“印度的春雷”(译注:取自人民日报社论标题)。部分受毛泽东思想感召的成员经尼泊尔和西藏自治区前往中国,受到来自中国的政治培训。

    毛主义思潮从纳萨尔巴里蔓延至比哈尔邦、安得拉邦、旁遮普邦、喀拉拉邦等地。在核心领导人查鲁·马宗达(Charu Majumdar)鼓动下,游击小队开始实施“阶级消灭”,杀害数百名地主及其爪牙、警察等国家代表。马宗达宣称,“放任凶手存活等于判我们死刑”。该党机关报《解放报》1967至1972年间,充斥着杀死地主的报道,详述农民游击队如何“没收”地主土地及其他财产。然而实践证明,“阶级消灭”适得其反。例如在加尔各答街头,精英院校出身的懵懂青年手持简易炸弹甚至刀片,专门袭击独行警察。

    尽管如此,20世纪60年代末,纳萨尔巴里运动仍激励了数千名来自精英家庭、就读于名校的人才。他们告别高薪职业,在贫苦民众遭受极端压迫的封建地区工作。自1971年7月起,政府采取的残酷镇压行动导致数百名印度毛主义者丧生,其中可能包括他们的领导人马宗达,他在1972年死于警方拘留期间。

    康达帕利·西塔拉马亚(Kondapalli Seetharamaiah,一般称KS)正是对印度议会左翼现状深感不满者之一。他曾在安得拉邦任教,身处封建主义悠久且共产主义斗争激烈的土地。以毗邻恰蒂斯加尔邦的北特伦甘纳地区为例,即便印度独立数十年后,诸如“维缇系统”(Vetti)这类奴隶制封建习俗仍在延续。这位印度共产党前党员并未完全丧失希望,决定与马宗达同行。但在重新开展工作之前,他认定毛派需要建立后方基地,正如毛泽东思想倡导的那样,让游击队员藏身于森林之中。他对马宗达路线的另一项修正,是主张建立公开组织推进革命事业,而这正是马宗达坚决反对的。1969年,KS派遣一名年轻医学生前往北特伦甘纳的森林地带,探查建立后方基地的可能性。但因缺乏支援,这名孤身探路者未能取得进展,只得折返。20世纪70年代中期,KS再度派遣人员深入恰蒂斯加尔邦腹地。这名接受过基础医疗训练的男子在深山里待了几个月,开始为贫困的部落居民治病。但仅凭一两个人又能做什么呢?于是他也回来了。

    于是KS再次调整策略,他将毛主义者从幕后带入前台,创立了几个表面上是民间协会的组织,实则旨在传播毛主义思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74年10月成立的激进学生联盟(RSU)。在KS的指示下,该组织成员与“人民戏剧团”共同发起“进村运动”。这些年轻的激进学生和武装斗争的坚定信徒试图让村民获得政治“觉悟”。“进村运动”初期颇有成效,吸引了众多工人阶级背景的学生及青年。安得拉邦各高校及知名机构数百名青年放弃学业,誓言为穷人而战。时任邦首府海得拉巴的奥斯曼尼亚大学十四名学生加入,另有四十名来自邦内其他地区的青年加入RSU。

    毛主义者的“进村运动”在卡里姆纳加尔县贾格蒂亚尔镇找到了沃土。当地与整个安得拉邦一样,人们庆祝花卉节(Bathukamma),活动包括在地主阶级统治的村庄进行戏剧表演。村庄的种姓隔离制度严苛,地主居住在村中心,达利特人则栖身于村落边缘。但如今在贾格蒂亚尔,达利特劳工拉克什米·拉贾姆将戏剧表演带到了达利特聚居区。另一名达利特男子波谢蒂占领了一块政府所有的荒地,这片土地通常由地主掌控。这些行为激怒了地主,他们杀害了这两名达利特活动家。

    三 、随着毛主义者推进,政府势力退却,

    阿迪瓦西人开始主张森林权益

    1978年9月7日,在毛主义者号召下,来自150个村庄的数万农业劳工穿越贾格蒂亚尔中心地带举行游行。游行由两人领队:其一是马帕拉·拉克什曼·拉奥(Mupalla Laxmana Rao,别名Ganapathi),他来自卡里姆纳加尔本地,后来成为KS最亲密的顾问,继任毛主义者首领;另一位是马洛朱拉·科泰什瓦尔·拉奥(Mallojula Venkateshwara Rao,别名Kishenji),这位科学专业毕业生之后成为一位高效的领导者和军事指挥官。

    贾格蒂亚尔游行令部分地主惊惶失措,纷纷逃往城市。贫苦民众也决定抵制拒绝土地改革的地主阶层,拒绝向地主提供洗衣、理发、牲畜饲养等由贫民提供的服务。正如印度著名民权活动家K·巴拉戈帕尔(K Balagopal)所记载,这场罢工引发了地主阶层的强烈反弹。

    基于这些乡村运动的经验,KS决定推进武装游击区建设,由武装小队动员农民挑战国家权力。1980年6月,七支5至7人组成的武装小队深入腹地——其中四支进入北特伦甘纳,两支进入恰蒂斯加尔邦巴斯塔尔地区,一支进入马哈拉施特拉邦加德奇罗利地区(阿迪瓦西原住民聚居区)。当地居民多靠采集为生,生活方式数百年未曾改变。阿迪瓦西人居住的土地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但他们连教育、医疗等基本现代服务都无法获得。像护林员这样的小政府代表会以过时的森林法为由,骚扰原住民使用木材等资源。起初,阿迪瓦西人并不欢迎毛派的存在。但不久后,双方形成某种同盟关系,国家政权成为共同敌人。随着毛派势力推进,政府逐渐退缩,阿迪瓦西人开始行使对森林的权利。在许多地区,封建地主都按毛派的要求接受了“正义”的审判。

    1980年,瑞典作家扬·米尔达尔(Jan Myrdal)探访毛派据点时,有位同志向他讲述了发生在北特伦甘纳邦(North Telangana)的事件,米尔达尔在《印度在等待》(India Waits,1986年)一书中对此有所记载。当地一名恶名昭彰的流氓替地主主人恐吓民众,并强奸了一名洗衣女工,该女工羞愧跳井自尽。毛主义者获知此事后,四名不久前还是学生的成员在集市上将恶棍引诱出来,用套索将其擒获,砍下双手钉在商铺内的墙上。

    这起粗暴的私刑激起了更多年轻人加入毛派,例如毕业于声誉卓著的瓦兰加尔工程学院的南巴拉·凯沙瓦·拉奥(Nambala Keshava Rao),以及拥有奥斯曼尼亚大学硕士学位的帕特尔·苏达卡尔·雷迪(Patel Sudhakar Reddy)。马德拉·斯瓦纳拉塔(Maddela Swarnalata)和博拉姆·斯瓦鲁帕(Borlam Swarupa)等年轻女性也加入其中。斯瓦纳拉塔出身贫苦达利特家庭,通过激进学生联盟被招募。20世纪80年代初,她曾参与对抗右翼学生组织(尤其是全印度学生联合会)的冲突。警方对其展开追踪,施压逼其供出已转入地下活动的同志信息。不久后,她也不得不转入地下,加入毛派武装小队,最终在1987年4月与警方的交火中牺牲。与此同时,斯瓦鲁帕通过参与农民团体争取农产品价格的运动而活跃。毛派领导层安排她以劳工身份进入海得拉巴一家饼干厂,以便在工人中发展新成员。身份暴露后,斯瓦鲁帕被调往游击区,成为北特伦甘纳地区首位女性指挥官,率领游击队作战直至1992年2月在交火中牺牲。毛主义运动的显著特征之一,便是其对女性的强大吸引力。对生活在父权思想压迫下的工人阶级女性而言,加入毛主义运动如同获得解放。

    毛派新兵常带动亲友兄弟姐妹加入。加州斯坦福大学社会学教授道格·麦克亚当(Doug McAdam)曾论述这种“强纽带”现象,即个人关系将人们引入暴力“高风险行动”。在巴斯塔尔等地,毛派游击队将他们视为剥削者的个人和机构列为打击目标。例如,他们开始为当地香烟制造所需的乌木树叶收购谈判争取更优价格。但与此同时,他们也开始向商人勒索组织运营资金。研究乌木树叶产业的挪威人类学家伯特·苏肯斯(Bert Suykens)称其为“联合榨取体制”。毛派武装还开始向当地采矿企业及政府承包商勒索“税款”。在此过程中,他们背离了“将森林归还阿迪瓦西人”及“扶助贫困群体”的承诺,将大部分精力投入组织运作和袭击政府军行动。印度社会学家贝拉·巴蒂亚(Bela Bhatia)在1995至1996年间比哈尔邦中部的研究中指出,毛派领导人“对改善乡村生活质量几乎毫无兴趣”。她在2005年的著作中更写道,这些领导人将发展视为“与革命意识相悖”。

    与此同时,印度政府对毛派的耐心日益耗尽。2010年,伦敦某证券公司报告预测:若能清除毛派势力,印度中东部地区将释放800亿美元投资潜力。新德里随即着手筹备大规模清剿行动。但在此之前,2009年毛派理论家柯柏德·甘迪(Kobad Ghandy)在德里被捕的惊人事件,已使叛乱分子成为政治焦点。

    安得拉邦特警成功锁定藏身贫民窟并使用假身份的甘迪。他出身孟买精英琐罗亚斯德教家庭,父亲曾任葛兰素史克财务总监。他在精英学府杜恩公学与印度政治世家子弟同窗,后赴伦敦深造会计专业。在英国接触激进政治思想后,他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返回孟买,结识了来自印度知名共产主义世家的阿努拉达·尚巴格(Anuradha Shanbag),她是位埃尔芬斯通学院的年轻学子。尚巴格与甘地同为毛主义吸引,相恋后结为连理。不久后的1981年,他们在安得拉邦结识KS,迁居某城市贫民区,期间尚巴格招募了我的朋友“A”等人。2007年,尚巴格晋升为毛主义中央委员会成员,这在女性中实属罕见。然而次年,她在游击区感染疟疾后因并发症去世。

    2009年甘迪被捕后,坊间传闻称他是被派往劳工群体开展工作的毛派城市战略成员。他的逮捕事件在德里社交圈引发热议。首次让那些只关注时尚版面的读者群体对毛主义运动产生了兴趣。甘迪舍弃精英背景投身贫民斗争的事迹,为毛主义运动赢得了广泛同情。

    在他被捕前后,笔者获得了与毛主义领袖甘达帕蒂(Ganapathi)罕见会面的机会。这次会面纯属偶然,通过一些公开支持者,他得知笔者身处某座城市,该城毗邻他当时藏身的游击区。当时国家监控已达顶峰,毛主义领导层对外界接触极为谨慎。特别是甘达帕蒂,极少会见除指挥官外的任何人。历经数日穿越游击区后,我获准用其部下提供的数字设备录下谈话。待甘达帕蒂离开该区域后,我将访谈内容转录成文,但连这份文字记录也不被允许随身携带。一个月后,我通过在德里的一名地下工作者收到了文字记录。

    四、作为反毛主义行动的一部分,

    政府开始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2010年,当我在毛主义领导人加贾拉·阿肖克(Gajarla Ashok)和纳尔玛达·阿卡(Narmada Akka)的营地逗留期间,向甘达帕蒂寄送了一份问卷。数周后他回信提及城市工作的重要性:“若吉里迪赫(东部小镇)率先解放,凭借其力量及古尔冈(毗邻德里的大型卫星城,多数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工人阶级的斗争,古尔冈终将解放。这意味着一个是先,另一个是后。”

    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城市存在无数问题,包括贫困。但随着20世纪90年代的自由化,中产阶级的封闭性使大多数人对他人所受苦难视而不见。毛派试图通过贫民窟和工会组织渗透,却未能获得足够响应。

    城市居民对毛主义者产生的好奇与同情很快消散。保守的印度人民党(BJP)在崛起为全国性政党后,不断利用克什米尔问题煽动印度本土的印度教情绪。21世纪初,伊斯兰激进分子将印度本土列为袭击目标,引发与穆斯林少数群体的摩擦:2001年印度议会遭遇袭击,2008年孟买市遭遇恐怖袭击。其间德里、海得拉巴、瓦拉纳西、斋浦尔等众多印度城市接连发生炸弹袭击,造成数十人死亡。与此同时,毛派运动的公开支持者开始与克什米尔及印度东北部的分裂势力暗通款曲。这些潜在联盟引发争议,导致毛主义同情者遭受反噬,并被冠以新称谓:“城市纳萨尔派”。印度的印度教民族主义正日益抬头,此后数年间,这个词汇成为政府镇压一切社会运动的幌子,导致人权律师苏达·巴拉德瓦吉(Sudha Bharadwaj)等民权活动家遭监禁。此外,装有安全部队遇袭遇难者遗体的尸袋被运往全国各地。

    作为反毛主义行动的一部分,政府开始在毛派活动区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道路和移动通信基站。这导致国家力量进一步扎根,同时也削弱了毛派势力。那些藏身城市的毛派领导人开始遭到追捕。

    新建的道路和通信基站受到农村居民的欢迎。毛派开始杀害被怀疑为警方线人的阿迪瓦西人。这种暴力行为疏远了阿迪瓦西人及其他群体。此前,毛派会在夜间潜入村庄后悄然撤离。即使有人报告他们的行踪,安全部队也无能为力,因为情报往往传到时为时已晚。但如今有了手机网络,民众能立即报警,导致毛派常常与国家安全部队发生交火。

    自2020年起,印度毛主义运动急剧衰落。2010年笔者在丛林中结识的毛派指挥官阿肖克于2015年投降,其兄长早前已在交火中丧生。与此同时,阿卡2019年在海得拉巴接受癌症治疗时被捕,三年后于临终关怀中心离世。

    2015年五月,2018年接替甘达帕蒂成为毛派首领的南巴拉·凯沙瓦·拉奥(Nambala Keshava Rao)在与警方交火中丧生。数周后,阿肖克另一位担任高级指挥官的兄弟亦遭警方击毙。除少数人外,整个毛派领导层已被清剿殆尽。阿肖克近期加入了印度国民大会党。过去几年里,“A”一直失联,自从他的几位朋友因“城市纳萨尔派”身份被捕后。他的一位朋友前些天告诉笔者,他已不再与人往来。一个月前,古尔冈的一位朋友向我讲述了发生在他居住地的一件事。当地居民福利协会在公园里放置了一个笼子,里面放着香蕉,用来引诱附近猖獗的猴子。几个小时后,他们发现香蕉被某人吃掉了,香蕉皮留在笼子外面。这让我想象那个人有多么饥饿,很可能是个贫穷的工人。朋友给笔者发了居民协会WhatsApp群组的截图。有人写道:“检查监控录像。”

    毛派武装现已全面投降,请求政府接受停火协议。2025年9月一份据称出自毛派领导层的声明公开致歉,称革命进程中领导层犯下若干战术失误,当前停火对终止流血至关重要。至于具体失误何在,信中未作说明。随着反毛主义行动愈演愈烈,深山中的残余分子终将投降或覆灭。历史如何评判他们尚难定论。但不可否认的是,若非他们,人们对DK腹地的迫切关注就不会出现。然而,对古尔冈偷香蕉的男子而言,以及吉里迪赫那个甚至看不到一根香蕉的人而言,这一切毫无意义。

    本文编译自2025年10月21日《Aeon》杂志,原标题为Dreams of a Maoist India;作者:拉胡尔・潘迪塔(Rahul Pandita)

  • 朱元璋《大诰》

    大诰初编

    74条,1385年颁布

    朕闻曩古历代君臣,当天下之大任,闵生民之涂炭,立纲陈纪昭示天下,为民造福。当是时,君臣同心志同一气,所以感黄天后土之监(鉴),海岳效灵。由是雨旸时若,五谷丰登,家给人足。斯君臣之逝,遐且久矣。育民之功,载诸方册,犹如见存。君子读诵至斯,陡然情怀感激,仰慕于千万古之下,恨不能目击耳闻,乐此升平以为庆幸。昔者元处华夏,实非华夏之仪,所以九十三岁之治,华风沦没,彝道倾颓。学者以经书专(传)记熟为奇,其持心操节比格神人之道,略不究衷,所以临事之际,私胜公微,以致愆深旷海,罪重巍山。当犯之期,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若此乖为覆身灭姓,见存者曾几人而格非?呜呼!果朕不才而致是欤?抑前代污染而有此欤?然况由人心不古致使而然?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
    洪武十八年十月朔序

    一 君臣同游

    昔者人臣得与君同游者,其竭忠成全其君,饮食梦寐,未尝忘其政。所以政者何?惟务为民造福,拾君之失,撙君之过,补君之缺。显祖宗于地下,欢父母于生前,荣妻子于当时,身名流芳,千万载不磨,专在竭忠守分。智人悟之,有何难哉!今之人臣不然。蔽君之明,张君之恶,邪谋党比,几无暇时。凡所作为,尽皆杀身之计,趋火赴渊之筹。

    二 官亲起稿

    曩古之君,除尧、舜、禹、汤、文不过《尚书》略节之纪,余无备载,难以测云。其秦不可法。自周至于汉、晋、唐、宋,当时贤人君子,臣于斯历代者,受任方隅,所任之事,各必躬亲理之,所以视吏卒如奴仆,待首领官若今之参谋,善者礼之,不善者奏闻黜之。凡所施行诸事,议论已成,正官、首领官亲行草稿,役吏精书之,而乃书押印行,所以事多端正,并无过误稽迟。所以食天之禄,安如磐石,名流万古,耿耿而不磨。

    三 胡元制治

    胡元入主中国,非我族类,风俗且异,语意不通,遍任九域之中,尽皆掌判。人事不通,文墨不解,凡诸事务,以吏为源。文书到案,以刊印代押,于诸事务,忽略而已,此胡元初治焉。
    三十年后,风俗虽异,语言文墨且通,为官任事者,略不究心,施行事务,仍由吏谋,比前历代贤臣,视吏卒如奴仆,待首领官若参谋,远矣哉。
    朕今所任之人,不才者众,往往蹈袭胡元之弊,临政之时,袖手高坐,谋由吏出,并不周知,纵是文章之士,不异胡人。如户部侍郎张易,进以儒业,授掌钱谷,凡诸行移,谋出吏,己于公廨袖手若尸。入奏钱粮概知矣,朕询明白,茫然无知,惟四顾而已。
    吁!昔我中国先圣先贤,国虽运去,教尤存焉,所以天命有德,惟因故老。所以不旋踵而雍熙之治,以其教不迷也。胡元之治,天下风移俗变,九十三年矣。无志之徒,窃效而为之,虽朕竭语言,尽心力,终岁不能化矣,呜呼艰哉!

    四 荐举首领官

    或有忠臣在职,数观首领官吏,倘有大智之士,屈在下僚,一时不能上达,其忠臣不特己用其贤能,又将速荐,以安社稷,致君尧、舜,岂肯泛用无藉,隐匿非常之才。古者圣臣,尝以此为常,又不以为罕矣。

    五 谕官之任

    朕命诸司官前往任所,每常数开谕,导引为政,勿陷身家。其谕之辞曰:
    “汝知不才者乎?今所在有司,坐视患民,酷害无端,政由吏为。吏变为奸,交头接耳,议受赃私,密谋科敛。愚奸既成,帖下乡村,声征遍邑,民人嗟怨。此果交头接耳、密谋征敛,机轴之深乎!民人既怨,何谋之良哉!
    汝不见事觉之后,受刑在禁。议罪已明,身居工役之场,赃在数千里外,妻子收存者有之,眷属无之者有之,多在异姓收藏,临期欲以为用,安得而至耶。是致家破身亡,赃为他人所有,比若是而无益。
    守俸如井泉,井虽不满,日汲不竭渊泉焉。贿赂之财何益之有哉!汝往任事,勿蹈前非。

    六 军人妄给妻室

    山西洪洞县姚小五妻史灵芝,系有夫妇人,已生男女三人,被军人唐闰山于兵部朦胧告取妻室。兵部给与勘合,著落洪洞县将唐闰山家属起赴镇江完聚。
    方起之时,本夫告县,不系军人唐闰山妻室。本县明知非理,不行与民辨明,擒拿奸诈之徒,推称内府勘合,不敢擅违。及至一切内府勘合,应速行而故违者,不下数十余道。
    其史灵芝,系人伦纲常之道,乃有司之首务,故违不理,所以有司尽行处斩。

    七 刑部追问妄取军属

    刑部尚书王时,将史灵芝并本夫及妄取军属奸夫,尽行提取在部,不行明坐妄取他人妻室为妻之罪,又不问乡贯同否,曾无日前有奸,却乃吹毛求疵,询问出史灵芝三岁时,曾定与奸夫唐闰山兄为婚,其人未出幼已故。灵芝长成,与姚小五为婚,已生男女三人,王时尚欲差人原籍,勾取三岁媒合之人,意在动扰良民。持权妄为,有乖治体,非止一端。

    八 尚书王时诽谤

    刑部尚书王时,持五刑以弼五教,时所习者,先圣之道;及其行也,不体先圣之教,纵奸顽之志,郁良善之心,怀暴诽谤,惟在沽名。
    凡奏刑名,增减情辞,故行出入,每每不当。御史唐铎按实将欲勾问,其王时面伤唐铎,径引唐则天故事,上侮朝廷,下慢执法之官。其词曰:“你入我罪,久后少不得请公入瓮。”
    今所言王时之事,不过一二尔,不才多矣!

    九 陕西有司科敛

    陕西布政司、按察司官,府、州、县官王廉、苏良等,害民无厌,恬不为畏。造黄册,科敛于民;朝觐,科敛于民;买求六部宽免勘合限期,科敛于民;征收二税促逼,科敛于民;造上中下三等民册,科敛于民。
    其赃官赃吏实犯在狱,招出民人官吏,指定姓名,各寄钞银、毡衫、毡条、毡褥、毡袜、头匹等项,各照姓名坐追。其布政司、府、州、县闻此一至,且不与原指寄借姓名处追还,却乃一概遍府、州、县民科要,平加十倍。如此害民,其心略不将陕西百姓于心上踌躇。
    民人苦楚,且如西凉、庄浪等处,河州、临洮、岷州、洮州军人缺粮,著令民人趱运,地将盈雪尺余,深沟陡涧,高山峻岭,庄农方息,劳倦未苏,各备车辆,重载涉险,供给军储。中路车颓牛死者有之,人亡粮被盗取者有之。若牛死车存,人在中途,进退两难,寒风凛冽,将欲堕指裂肤,上畏法度,谨遵差期。虽死不易,苦不胜言。设若到卫交纳,淋尖跌斛,加倍输纳,无敢妄言。
    如此艰辛,布政司、府、州、县官,按察司官,果曾轸念于民?为此,法所难容,各科重罪。

    十 山西运粮

    山西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关贤、武宣等,赃贪无厌,视民岂如禽兽。且如泽、潞等州,平阳等府,粮饷北供,山高风猛,地概溜冰,雪盈川野,冷切入骨,寒逼牛心,中途车摧牛死,虽有人存,进退两难。
    且纳粮之难,犹颇少苦,其纳草之艰甚矣。一车之草,比度雁门,止足泽、潞车牛之用。民人负细软,诣大同、蔚朔、雁门等处,易草输纳。有司欲取民财,实难言语,故行刁蹬,必欲本处载去。致使民人转运艰辛,不胜之苦,惟天可知,呜呼哀哉!
    有司食天之禄,岂有天灾人祸不至者耶!今之所犯,法所难留。

    十一 凌说山场竹木

    湖州府官吏刘执中等,不谋公而谋私,将籍没凌说山场所产木植,砍伐二十九万,设计差夫搬运,卖遍府、县,然后止差五千人搬运。后与各各人夫,及推官吕惟贤等,通同作弊,除各匿人己外,止解二万余根至京。自取之祸,安可逃乎!

    十二 五府州免粮

    应天、宣城、太平、广德、镇江五府州,为是兴王之地,久被差徭,特将夏秋税粮不时全免。惟元、宋人官田地,我朝籍没之田,民田全免,官田若令全免,民难消受,所以减半征收。凡免粮去处如此,但凡民粮,不一概全征。
    其应天等五府州县,数十万没官田地夏收税粮,官吏张钦等通同作弊,并无一粒上仓,与同户部官郭桓等尽行分受。君子详观,果可容乎!

    十三 武进县夏税

    常州府武进等县官吏邓尚文等,将民人夏税,十分以九分上仓,一分入己,声言民人科敛未足,巧于富户处借纳,如此害民。既征不足,借于富户,果后以何陪还?以此观之,富民不免致害,终无陪还之意。

    十四 庐州府夏税

    庐州府夏税,知府韩克佐等,不忧民艰,言十八年夏税小麦,秕细不堪为粮,欲令民抵斗米折。朕谕户部:天时所收如此,当以此上仓。况此际时当六月,旧收稻粮已绝,小民盼望新麦已成,若不征麦而征米,是故虐其民。其庐州府官之罪,户部之罪,可得而逃乎!

    十五 张梦弼私递赃私

    通政司经历张梦弼,子在朝,父在乡,父子同谋,夤缘朝官,构为党比,私递赃私,坐名前去山西沁水县追取。其本县官朱坦等,不于本家追取,一概以为营计,科敛吾民,扰动一县,代奸陪赃。其县官及张经历父子,果可释乎!

    十六 吏殴官长

    各处有司,惟务奸贪,不问民瘼,政声丑陋,愚民所耻。所以苏州常熟吏人沈尚等,衢州开化吏人徐文亮等,眇视二县官长邓源、汤寿轻等,于厅殴打。罪虽吏当,官何人也?

    十七 皂隶殴旗军

    苏州府昆山县皂隶朱升一等,不听本县官李均约束,殴打钦差旗军,罪至极刑。若旗军纵有赃私,所司亦当奏闻区处,安可轻视。

    十八 皂隶殴舍人

    金华府县官张惟一等,出备银、钞、衣服等项,赍送钦差舍人。舍人不受,就欲擒拿,特令府官封收其物。府官自知其难,舍人临行,其府官发忿,故纵皂隶王讨孙等殴打舍人。事觉,皂隶断手,府官之罪,又何免哉。

    十九 揽纳户虚买实收

    各处纳粮纳草人户,往往不量揽纳之人有何底业,一概将粮草付与解来。岂知无藉之徒,将钱赴京,止买实收,粮草并不到仓。及至会计缺少,问出前情,其无藉之徒,惟死而已。粮草正户,罚纳十倍,奸顽还可逞乎。

    二十 雨泽奏启本

    各处有司诸事奏启本及雨泽奏启本赴京,中间多有不书写姓名,有写而不称臣者。以数千里、数百里造文一纸,以对人君,姓名尚不谨书,此果为人臣之礼乎?于中不恤吾民可见矣。

    二十一 勾取逃军

    十二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为兵部勾取逃军,或有顽民犯法,各部勾取。其布政司、府、州、县贪图贿赂,不将正犯解官,往往拿解同姓名者。因赃迷惑其心,止知己利,不知良善受害,无可伸诉。若将犯罪受刑之苦,以己推之,岂有贪赃害于良善者。且罪人受刑,罪重,昼则枷项杻手,夜则系项钤足;轻则銕索牵行,父母妻子悲啼。送程仓卒,一时催起,路无盘费,是后父母妻子,收拾盘缠,意在往供。有司刁蹬,不与引行。既而买引,沿途追赶,有中途病死者,有饮食不节而负病者。所勾之人,惟恐违限,日加棰楚,虽有微命,犹在几死之间。若法司审理不明,即作真犯拟罪。若上官既明,吏不枉法,方得放归。其苦万端,当时法司肯将此苦量推于己,岂有良善受害哉。然有司因此无辜于善良,天鉴不远,一旦发露,罪及身家。如此者,数数开谕,每每加刑,曾有几人而省此祸殃!

    二十二 婚姻

    同姓、两姨姑舅为婚,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此前元之胡俗。朕平定之后,除元氏已成婚者勿论。自朕统一,申明我中国先王之旧章,务必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方十八年矣。
    有等刁顽之徒,假朕令律,将在元成婚者,儿女已成行列,其无藉之徒,通同贪官污吏,妄行告讦,致使数十年婚姻,无钱者尽皆离异,有钱者得以完全。此等之徒,异日一犯,身亡家破,悔之晚矣。
    胡人之俗,岂止如此而已。兄收弟妇,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有一妇事于父生子一,父亡之后,其妾事于正妻之子,亦生子一,所以夫妇无别,纲常大坏,与我中国圣人之教何如哉。设理旧事,难为者多矣,所以元氏之事不理,为此也。
    今后若有犯先王之教,罪不容诛。

    二十三 卖放浙西秋粮

    户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合上仓肆百伍拾万石。其郭桓等止收陆拾万石上仓,钞捌拾万锭入库。以当时折算,可抵贰百万石,余有壹百玖拾万未曾上仓。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伍拾万贯,致使府县官黄文等,通同刁顽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入已。

    二十四 谕官生身之恩

    朕常命官,每谕生身之恩最重。其词云何?曰:汝知父母之慈乎?且初离母身,乃知男子。母径闻父,生儿矣。父既闻之,以为祯幸。居两月间,夫妻阅子寝笑,父母亦欢。几一岁间,方识父母,欢动父母。或肚踢,或擦行,或马跁,有时依物而立,父母尤甚欢情。然而鞠育之劳,正在此际。所以父母之劳,忧近水火,以其无知也。设若水火之近,非焚则溺。冬恐寒逼,夏恐虫伤,调理忧勤,劳于父母,岂一言而可尽。及其长也,有志四方,能不致父母之忧,此为孝也。更能异闾里之子,出民上,衣食丰奉于父母,温情之道以时,送终之期设备,人子之道,无以加矣。
    今为官者,往往不才。父母在堂者,忘鞠育之恩而妄为。彼虽不知父母之慈,父母之慈未尝有间。良妻在室,故忘夫妇之道,乌合野妇。彼虽不知良妻之节,良妻之节,未尝有间。
    且如福建道御史于敏,初任卫知事,犯法遭刑,其妻击鼓以救。朕屈法以赦之,以全贞良之妇。朕谓敏曰:“京师人烟辐辏,刁诈容貌者多。少年妇女居京,一心于夫者鲜矣。惟欲夫终日不归,岁月不还,得以自由。今汝之妻,孰父母之良哉。柔训如是,间有者也,是勿自弃。”谕后,复任御史。不逾年,复作非为,罪当徒役。其妻复救,仍准贞良,赦之。复谕曰:“良哉之妻,汝勿自弃”,仍前御史。复不逾岁,大肆奸顽,交结朋党,比周京内。一犯之后,朕亲审问。自知罪恶渊深,朗然自笔奸党之情,略无阻滞。朕谓曰:“汝何若是?”对曰:“人到神思昏处,不知如何又作非为,大抵吃不过内外人朝说暮说浸润,一时见利忘身。”朕谓曰:“此时如何?”曰:“臣临刑方觉,悔之不及。”此于敏若是而对。朕所审况非一日,所对未尝异词。
    呜呼!愚顽终化不省,临刑方觉,死而后已。呜呼!生身之恩既不能报,贞良之妻自弃不抚,古至于今,若此者鲜矣。

    二十五 开州追赃

    有司务在问民疾苦,抚安良善,罪奸治顽,伸冤理枉。其大名府开州州判刘汝霖,系江西布政司九江府耆儒。受任以来,不将所学运用以持心,而乃弃先圣先贤之道,私邪妄作,上谤朝廷,下虐良民。
    其北平布政司、按察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通同六部官郭桓等,十二道丁廷举等,寄借赃钞。各官事发,坐名定数,遣人追取。本州官吏罗从礼等,分寄一万七千贯。州判刘汝霖,竟不将前项所寄赃钞照名追还,却乃帖下乡村,遍处科民,代陪前项钞贯。
    朕知诸处有司一体如是,故出诏播告天下官民人等:所有物件钱物寄借,须凭文约;如无,诸司不理,理者抵罪。其州判刘汝霖,视为泛常,仍复出帖科民,甚至禁锢其民,逼令纳钞。其帖之词曰:“民不以朝廷追赃为重。”致有开州耆民,不忍坐视民患,赴京面奏者五人焉。即遣人按治,果如奏状,于是将州判刘汝霖枭令于市。

    二十六 朝臣优劣

    洪武十八年,户部试侍郎郭桓事觉发露,天下诸司尽皆赃罪,系狱者数万,尽皆拟罪。或曰:朝廷罪人,玉石不分。吁!朕听斯言,所言者理哉。此君子之心,恻隐之道,无不至仁。此行推之于君子则可,小人则不然。
    且都察院詹徽,刑部掌部事唐铎,二者异同,下人所事亦异同。徽刚断嫉恶,不容奸伪,所役之吏,发蓬面垢,容愁肌瘦,不异羁囚,盖不得肆其贪有若是。其铎,始友及臣,至今三十四载。其人交不知变色,绝不出恶声,德有余而才少不足,屡被小人相累,陷极刑者二三。朕深知其德,宥而弗罪,以眷其德也。
    今奸人小人不然。徽刚则谤讪满朝。铎重厚无疵,其奸人小人,反为懦而无为,一切行移计禀,皆舞文弄法以愚之,贿赂公行,铎无奈何。呜呼!聪明决非者以为非,渊泉其德,海容其物以为愚。人心之不古,有此耶。
    当诸司酷害于民,有能恻隐民艰,不与同类;科敛之际,或公文不押,或阻当不行,或实封入奏,以恤吾民。此际不分轻重,岂不妄及无辜!每每科无阻当,征无恻隐,混贪一概,又何分之有哉!

    二十七 问赃缘由

    如六部有犯赃罪,必究赃自何而至。若布政司贿于部,则拘布政司至,问斯赃尔自何得,必指于府。府亦拘至,问赃何来,必指于州。州亦拘至,必指于县。县亦拘至,必指于民。至此之际,害民之奸,岂可隐乎!其令斯出,诸法司必如朕命,奸臣何逃之有哉。呜呼!君子见而其政尤勤,小人见而非心必省。

    二十八 京民同乐

    在京人民,朕于静处,少有暇心,即思必与同乐,不期愚民为胡、陈所诱,一概动摇,至今非心不格,面从心异。曩者愚民奔走门下,纷然竞起,构作马前之卒,为奇谋、为吏役之道自庆,奸狡蔽其仁心,是非迷其本性,由是身亡家破。
    迩年以来,坊厢人户,不许差役,使得遂其生。今者诸司犯法,赃在坊厢,其坊厢村店人等,不奉朕命,固替奸贪隐匿,直至身亡家破而后已。今后天下内外城市乡村,凡我良民,无得交结官吏。设若家道生受,误用官吏赃私钱物,才闻官吏发露,即于所在官司首告,与免交结之罪。

    二十九 官民犯罪

    今后官民有犯罪责者,若不顺受其犯,买重作轻,买轻诬重,或尽行买免,除死罪坐死勿论,余者徒、流、迁徙、笞、杖等罪贿赂出入,致令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虽笞亦坐以死。法司罪同犯者。此犯不分赃之巨微,除失错公罪不坐,凡私的决,并不虚示。

    三十 僧道不务祖风

    僧尼、道士、女冠,敢有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交结官吏,为人受寄生放,有乖释道训愚之理,若非本面家风,犯者弃市。

    三十一 民不知报

    民有不知其报,而恬然享福,绝无感激之心。因不知其报,不知其感激,一日天灾人祸并至,茫然无知其由,忧愁满室,抱怨横嗟,孰不知不知其报而若是耶。
    且以社稷言之,古先哲王立坛以祀之,严恭祗奉,未敢有怠。何也?盖社,五土之神;稷,五谷之神。五土发生五谷,为民立命,天子不能遍祭于天下,则诸有司立坛所在而祭之。又立大社、大稷于雉阙之右,与庙相对,亲之也。所以春祭于社,祈嘉谷之生成;秋之祀,是报成也。凡良民造理者,居一方一隅,食土之利,不拘多少,其心日欲报之。其诚何施,以其社稷立命之恩大,比犹父母,虽报无极。良民有此念者,家道不兴鲜矣。
    方今九州之民,有田连数万亩者,有千亩之下至于百十亩者,甘于利其利,而不知其报者多矣。然而未尝不为富破其家资以保其富。呜呼!至此之际,怒贯神人,天灾人祸由是。所以破家资,不过贿赂有司,君差不当,小民靠损,所以不知其报在此也。若欲展诚以报社稷,为君之民,君一有令,其趋事赴功,一应差税,无不应当。若此之诚,食地之利,立命之恩,斯报矣。
    咸云:君养民,果将何以育之?君之服食,皆民所供,衣食既系民供,果何养民哉?然君之养民,五教五刑焉。去五教五刑而民生者,未之有也。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教既兴,无有不安者也。民有不循斯教者,父子不亲,君臣不义,夫妇无别,长幼不序,朋友不信,强必凌弱,众必暴寡,鳏寡孤独,笃废残疾,何有之有焉。既不能有,其有命何存焉。凡有此者,五刑以加焉。五刑既示,奸顽敛迹,鳏寡孤独,笃废残疾,力弱富豪,安其安,有其有,无有敢犯者,养民之道斯矣。
    今之顽民,罔知立命之由,妄破家资,买嘱官吏,故犯宪章,身亡家破,由人神之监见也。百祥百殃,信矣哉。

    三十二 水灾不实

    有司牧民,水旱灾伤,是为急务。自朕即位以来,各处水旱灾伤,虫蝻生发,民人告灾,有司多不准理。
    及至准理,通同无藉顽民,以荒作熟,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小民愈觉艰辛;以熟作荒,无藉顽民以为得志,孰不知天灾人祸,至有日矣。
    呜呼!
    君子小人得有司之位者,当灾伤之际,君子所以难为,小人易为。
    云何?
    君子受理,被顽所诬,所以受与不受者两难哉?
    且如高邮州民有水灾,朕令进士诣踏,未至灾所,其有司民人即以灾册至,进士谓曰:未曾沿坵履亩,先进是册,为何?
    曰:马前册。
    呜呼!
    民有不淳者,其同知刘牧,不才尤甚,若允马前册以进,更微与颜色交谈,马前册为实哉,贿赂公行矣。
    其进士不诺,必欲亲诣灾所,其同知刘牧与顽民议,将已熟禾稼尽行剷去,引水灌其地,若此者若干顷亩。
    呜呼,所以君子未敢受理者,为此也;同知刘牧易为受理者,亦为此也。

    三十三 奸吏建言

    绍兴府余姚县吏叶彦彬,父亦在闲之吏,其子邑呼曰小疾灵,以黄冠符篆印作县印,用使批文,下乡骗民,被弓兵史敬德觉露,本吏贿于有司,虚有罪,实释之。
    后以吏役起赴京师,其吏心怀旧恨,外名仁义,内包祸心,建言便民事理中含报雠于弓兵史敬德等二人,依所言章,皆以人至法司对问,间所言事内巳虚三件,况实报雠告人,御史王式文徇情,出妄告之罪。
    御史王式文因别事不公者,多由小疾灵因事发露,墨面文身,挑筋去指。
    书吏梁仲真亦然。
    既刑之后。
    皆系狱中。
    系原问小疾灵之官,不余数日,乃与小疾灵同狱。
    疾灵系是有罪之徒,因罪未决,得以纵横。
    𮞚房代人书写疾灵事内。
    被告者知疾灵奸诈百端,难以口对,免曰:母我对词。
    疾灵知被诈者畏惧,谓曰:若毋对,尔将何我?
    益曰:以银相送,时在狱中,不便取与人,各与花押一枚为照。
    是后各出系狱,果送钞银、布疋。
    时朕亲问诸司,疾灵他犯,又将及身,促为所知,畏惧罪责,乃以钞银攺绢、布疋赴通政司首。
    呜呼!
    人不畏法,有若是欤!
    疾灵系狱处所,黠剌断筋者盈牢呻。

    三十四 仓库虚出实收

    天下仓廒并库藏等处,官攒、斗级人等,有犯赃私,问赃自何而得,必供虚出实收,与纳户某人接受钱物若干。
    当此之际,凭招勾纳户到官,加倍追陪。
    当该法司不行,如𠡠究问追征,罪如犯者。

    三十五 行人受赃

    行人受命而出,或捧制书,或寻常差使,或催督六部都察院公事。
    所在受赃者,问赃自何而来,必供诸司所与,擒至诸司,问此贿赂钱物从何而至,必供取之于民。
    其害民之奸,岂可隐乎?
    其害民之奸,岂可隐乎?
    当此之时,除民人被其威逼科敛不罪外,官吏与者、受者罪同。

    三十六 民陈有司贤否

    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人等,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
    有司不才,明指实迹,以凭议罪。
    更贤育民及所在布政司、府州县官吏,有能清廉直干,抚吾民有方,使各得遂其生者,许境内耆宿老人遍处乡村市井士君子人等,连名赴京状奏,使朕知贤。
    凡奏是奏非,不许三五人、十余人奏。
    且如府官善政,槩府所属耆老,各县皆列姓名具状。
    其律内不许上言,大臣美政,系干禁止。
    在京官吏人等,毋得徇私党比,紊乱朝政。

    三十七 籍没揽纳户

    揽纳户揽到人户诸色物件、粮米等项,不行赴各该仓库纳足,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追物还官,然后处以重刑,籍没家产。

    三十八 安保过付

    所在府州县安保之家,并说事过钱,人皆以口舌利便说诱,是致君子一时被其昏愚,陷入宪章。今后敢有如此者,处以重刑,籍没家产。

    三十九 诡寄田粮

    将自已田地移坵换叚诡寄他人及洒泒等项,事发到官,全家抄没。若不如此,靠损小民。

    四十 冒解罪人

    所在有司官吏,上司着令勾解罪人,往往卖放正身,将同姓名良善解发。今后若此,该吏处以重刑。

    四十一 折粮科敛

    浙西所在有司,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且如折收秋粮,府州县官发放,每米一石,官折钞二贯,巧立名色,取要水脚钱一百文,车脚钱三百文,口食钱一百文,库子又要辨验钱一百文,蒲篓钱一百文,竹篓钱一百文,沿江神佛钱一百文,害民如此,罪可宥乎?

    四十二 重科马草

    马草事。户部侍郎郭桓等官,受要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广德五府州纳草人徐添庆等户赃钞,不行追征合纳马草,却于已纳安庆府人户内,多科补纳五府州原欠数目,以致农忙时月,勾取各各人户到官,问出前由害民之奸,才方显露。

    四十三 谕官无作非为

    诸衙门官到任,朕常开谕:无作非为,显尔祖宗,荣尔妻子,贵尔本身,以德助朕,为民造福,立名于天地间,千万年不朽,永为贤称。去后,曾几人依朕所谕。到任之际,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使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致使衔冤无诉。纵然欲诉,下情不能上达。间有达者,朕知其然,擒奸贪,获无道,置之极刑,或加流窜,刑以徒役,决以笞杖,是非分明。
    死者且已,生者以是饰非,谩朋友,诳乡曲,皆曰本身无罪,乃云朝廷刑暴,如此谤讪者多矣。朕尝开谕之际,甚是明白,往往不依朕言,反自取祸。且如恶人犯罪,善者过误遭刑,二者有畏笞杖伤及肌肤者,有畏死而不得生者。二者畏罪甚矣,乃以金帛贿赂于当该。其当该者,反不以扬祖宗、荣妻子、贵身惜命为重。前二者畏死买生,为官者反不畏死,径接受其赃,将自己性命,故人宪章。临刑赴法,才方神魂苍惶,仰天俯地,张目四视,甚矣哉。悔之晚矣。岂止晚矣,终不获生。
    如兵部侍郎王志,为勾补逃军等事,受赃二十二万。朕亲问之:“尔贪何若是?”对曰:“财利迷其心,虽君亲亦忘之。”曰:“今如何?”对曰:“臣临刑方觉,悔不及矣。”呜呼!财利之迷人,非正人君子、至贤之士,不可得而免矣?呜呼!免何难哉,其不用心尔。
    曩元末之时,群雄并起,孰不以子女玉帛为先,良骑美服为上,酣歌作乐为奇,生离人父母妻子为妙。朕亦扰攘中,于斯数事,为何不能?其保身惜命而不敢。当未定之时,攻城略地,与群雄并驱十有四年余,军中未尝妄将一妇人女子。惟亲下武昌,怒陈友谅擅以兵入境,既破武昌,故有伊妾而归。朕忽然自疑,于斯之为,果色乎?豪乎?智者监之。朕为保身惜命,去声色货利而不为,盖为慕声色货利者,数数朝兴暮败。监此非为,终不同其愚志,量岂难哉。

    四十四 社学

    好事难成。且如社学之设,本以导民为善,乐天之乐。
    柰何府州县官不才酷吏,害民无厌。
    社学一设,官吏以为营生,有愿读书者,无钱不许入学;有三丁四丁不愿读书者,受财卖放,纵其愚顽,不令读书。
    有父子二人,或农或商,本无读书之暇,却乃逼令入学,有钱者又纵之,无钱者虽不暇读书,亦不肯放,将此辏生员之数,欺诳朝廷。
    呜呼艰哉!
    天灾人祸,若不灾于此官此吏,载在祀典之神,无凭可敬。
    似此善道难为,惟天可监。
    智人详之。
    朕恐逼坏良民,不暇读书之家,一时住罢。
    复有不知民艰,茫然无知,官吏害民者,数言社学可兴。
    吁!古云为君难,诚如是,为臣不易,果然哉!间有忠良,同凶顽之徒联衔,日被所污,终不能清。
    不易哉!甚矣!呜呼,惟天可监。
    凶顽之徒,何父母所生,造恶以陷人,终化不醒,神明监焉,祸有日矣,迟疾焉。

    四十五 耆民奏有司善恶

    今后所在布政司、府州县,若有廉能官吏,切切为民造福者,所在人民必深知其详。
    若被不才官吏、同寮人等捏词排陷,一时不能明其公心,远在数千里,情不能上达,许本处城市乡村耆宿赴京面奏,以凭保全。
    自今以后,若欲尽除民间祸患,无若乡里年高有德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岁终议赴京师,面奏本境为民患者几人,造民福者几人,朕必凭其奏,善者旌之,恶者移之,甚者罪之。
    呜呼,所在城市乡村耆民智人等,肯依朕言,必举此行,即岁天下太平矣。
    民间若不亲发露其奸顽,明彰有德,朕一时难知,所以嘱民助我为此也。
    若城市乡村有等起灭词讼,把持官府,或拨置官吏害民者,若有此等,许四邻及阖郡人民指实赴京面奏,以凭袪除,以安吾民。
    呜呼,君子目朕之言,勿坐视纵容奸恶患民。故嘱。

    四十六 文引

    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赴京面奏事务者,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所在关津把隘去处,问知面奏,即时放行,毋得阻当。
    阻者论,如邀截实封律。

    四十七 民知报获福

    方今富豪之家,中等之家,下等之家,富者富安,中者中安,下者下安。
    去古既远,教法不明,人不知其报,反造罪以陷身。
    富者田多诡寄,粮税洒派他人,中者奸颇少同,下者因无可恃,岁被靠损者有之,上中数犯罪责者有之,有倾家覆产者有之。
    盖由不知其报,而致然耶?
    若使知报之道,知感激之理,则于闲中起居饮食不时,举手加额,乃曰:税粮供矣,夫差役矣。
    今得安闲,上奉父母于堂,下抚妻子于室,虽笃废残疾,富有家资,除依差税外,余广家资。
    本身生不能捍本家之患灾,其凶顽之徒,孰敢称名道姓而盗取之云何?
    盖君,礼法之所治也。
    礼,人伦之正,民间安分守礼者多,法治奸绳顽,二者并举,遍行天下,人民大安。
    所以孝子顺孙,得奉祖宗父母,父母已逝者,除岁时祭祀外,余有其有优游于家庭,遂欢妻抚子于一生,绝无祸殃为何?
    盖为知其报矣。

    四十八 伪钞

    宝钞通行天下,便民交易。其两浙江东西民有伪造者甚。
    惟句容县杨馒头,本人起意,县民合谋者数多,银匠密修锡板,文理分明,印纸马之户同谋刷印,捕获到官。
    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其刑甚矣哉!
    朕想决无复犯者。
    岂期不逾年,本县村民亦伪造宝钞甚焉。
    邻里互知而密行,死而后已。
    呜呼!
    若此顽愚,将何治耶?

    四十九 郭桓造罪

    造天下之罪,其造罪患愚者,无如郭桓甚焉。其所盗食粮,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
    榜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
    若将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及接受浙西四府钞五十万张,卖米一百九十万不上仓,通筭诸色课程、鱼盐等项。
    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偷盗金银,广惠库官张裕妄支钞六百万张,除盗库见在宝钞金银不筭外,其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及鱼盐诸色等项课程,共折米筭,所废者二千四百余万精粮。
    呜呼!
    古今贪有若是乎!
    其郭桓不才,乃敢如是,其中所分入己者几何?
    罪及同谋愚顽者,生死纪必枚焉。
    空仓廪,乏府库,皆郭桓为之。

    五十 扬州鱼课

    扬州瓜埠河泊所欠鱼课钞四万张,其郭桓著令追陪,通同扬州府知府战慎,不令网业户及湖官陪偿,却乃行下富户追陪。
    追钞既足,各人分受入己,变买银两。
    其所欠四万赃钞,行下湖官原籍江西布政司追陪。
    及其钞至,犹且因循不进,意图入已,虽未入己,由是而犯。
    呜呼!
    扬州鱼户欠钞,指以湖官原籍江西,著令江西布政司追陪。
    其布政司不才,将平民一槩科陪。
    又非扬州河泊所民,初本所欠四万,今两处共追八万。
    扬州四万已行入己,重复追征四万,又欲侵欺,君子监焉。
    人有如此无状者。

    五十一 吏属同恶

    府官、州官、县官、府吏、州吏、县吏、一切诸司衙门吏员等人,初本一槩民人,居于乡里,能有几人不良?
    及至为官为吏,酷害良民,奸狡百端,虽刑不治。
    朕思是官是吏,其父母妻子闻此酷害良民,如何并不推己以戒之,以谏之,致令身家祸焉。
    详观其属,非同恶相济,岂如是耶?

    五十二 纳粮入水

    纳粮人户及收粮仓官斗级人等,身亡家破,皆自招也。
    且如大军仓廒,每间不下万余石,良民务以乾圆洁净上仓。
    奸顽无藉之民,但知己之图利,不知所坏甚多。
    且如有纳一千石者,通同仓官人等,入水上仓,比所纳者止是一千,入于万石之中,一蒸之后,满廒尽坏,所纳甚少,所坏甚多,天灾人祸,岂有不至者耶?

    五十三 纳豆入水

    马料豆年年有等奸顽人户,通同仓官人等,拌水袢豆,以增斛面,弊同乎米,米坏尚有可食者;豆坏,六畜不食,人何用之?
    每仓一间,不下万余石,因一户奸顽,搀水交纳,湿热一蒸,盈廒皆坏,如此者多矣。
    及期拏住官攒人等,治以极刑,无知朝廷艰辛者,乃曰刑酷。
    孰不知此等之徒,奸顽无厌,近为郭桓败露,仓拆廒移,平基毁墙,得见官攒人等造祸之深有如此。
    将米豆稻成千余石或百石,尽行埋瘗于地下,一槩毁烂,其数不少。
    设心如此,君子监焉。

    五十四 造册科敛

    置造上中下三等黄册,朝觐之时,明白开谕,毋得扰动乡村,止将黄册底册就于各府州县官备纸札,于底册内挑选上中下三等,以凭差役,庶不靠损小民。
    所谕甚明,及其归也,仍前着落乡村,巧立名色,团局置造,科敛害民,此等官吏,果可容乎?

    五十五 积年民害逃回

    积年民害官吏,有于任所拿到,有于本贯拿到。此等官吏,有发云南安置充军者,有发福建、两广、江东、直隶充军者,有修砌城垣二三年未完者。
    这等官吏,皆是平日酷害于民者。
    且如勾逃军,卖正军,解同姓,朝廷及当该上司勾拿一切有罪之人,卖正身,解同姓,朝廷著追某人寄借赃钞,皆不于某人处正追,却于遍郡百姓处,一槩科征代陪,就中克落入己,不下千万。
    其余生事科扰,及民间词讼,以是作非,以非作是,出入人罪,冤枉下民,衔冤满地。
    其贪婪无厌,一时笔不能尽。
    此等之徒,见在各处,军者军,工者工,安置者安置。
    设若潜地逃回,两邻亲戚即当速首,拿赴上司,毋得容隐在乡,以为民害。
    敢有容隐不首者,亦许四邻首。其容隐者同其罪而迁发之,以本家产业给赏其首者。

    五十六 差使人越礼犯分

    皂隶,系是诸司衙门执鞭缒镫,驱使勾摄公事之人。此等之徒,往往承差于所属衙门干办公务,或勾罪人径入公廯,据公座而坐者有之,当道直行者有之,从正门入者有之。
    呜呼!
    公廨,朝廷所设,禄君子,贵贤人,分理庶务,民人瞻仰之所,岂是奴仆皂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有乖治体。
    此等之徒,父母不教,妻子不谏,致使奴仆之体,亵慢官制。
    今后敢有如此者,全家迁入云南。
    当该主使者临遣之时,不行省会,毋得犯分,杖一百。
    其容令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此等衙门官吏不行举觉,杖一百,流云南。
    已将洪武十八年秋九月为水灾事,扬州府差皂隶宋重八下高邮州传递事务,其高邮州同知刘牧,辄令本卒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刘牧跪与执结。
    呜呼!
    其同知刘牧不才,不如一妇人尔,自贱其体,受皂隶宋重八辱。
    兴化县知县敖德真,皂隶宋重八到县,亦欲如此,知县敖德真执法不从,以致事觉。
    已将同知刘牧,皂隶宋重八杖断,流入云南烟瘴,兴化县知县敖德真受赏。
    呜呼!君子小人有若此之异乎?
    自今以后,各宜慎之。敢有不遵者,当该受辱衙门拿赴京来。吏员承差人等,敢有如此者,其罪尤甚。
    若六部、都察院、在京诸衙门及驾前校尉、力士、旗、军行人等,非捧制书,止受批差,敢有似前越礼犯分者,许所在官长实封入递。
    今后除朝廷差委各处要招打断外,其布政司、都司、按察司、盐运司、府州县,毋得辄差吏员、承差、皂隶人等,于各衙门要招打断。
    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

    五十七 祭祀不敬

    开谕为一郡一邑之主,岂止牧民而已,其鬼神必欲依之阴阳表里,以行人道,故谕之出则辞于神,入则告于神。
    官长既敬,民必畏从之。
    民人既敬,鬼神奠安一方善恶灾临福临,必不至于妄加。
    谕后,曾几人处恭寅畏,岂止不畏。
    江浦县知县刘进等盗其祭帛,巩县知县饶一麟等未祭而先食其牲牢脏肉。
    闻喜县丞周荣以活鹿送人为玩物,以死肉奉祀于山川社稷之神。
    呜呼,人有不才者如是,然不旋踵而亡者几人,其祸安得而逃耶?

    五十八 乡饮酒礼

    乡饮酒,礼朕本不才,不过申明古先哲王教令而已。所以乡饮酒礼,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
    其坐席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
    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
    同类者成席,不许干于善良之席。
    主者若不分别,致使贵贱混淆,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主者罪以违制。
    呜呼!
    斯礼始立,先哲王之制,安良民于宇内,亘古至今,兴者乡里安,邻里和,长幼序,无穷之乐,又何言哉!
    吾今特申明之。从者昌,否者亡。

    五十九 乡民除患

    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臣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会议城市乡村,将老奸臣猾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帮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当者,枭。令拿赴京之时,关津渡口毋得阻当。

    六十 沉匿卷宗

    金吾后卫知事靳𮘹,始由小吏起取赴京,见其年壮聪敏,径授金吾后卫知事,操持案牍,掌管卫兵。
    初见聪敏,朕以为必然至诚,托以心腹,虽有机密事务,亦曾使令究焉。
    几岁间,事颇不律,如不律者皆罪之,独谦且免。
    𮘹不知其恩,数犯以为常。
    朕方知非是怀恩之士,命断事官稽卫卷宗,令谦亲挟卷宗,赴断事官觌面考对。
    及其至官,一卫卷宗十不存一,于是着追明白。
    谦终日支吾,独以肌肤以拒刑,又令妻妄击鼓以诉,核之不实。
    断事官覆奏,朕亲问之,𮘹不以卷宗奏答,却言断事官诽谤朝廷。
    试将与断事官周士铭对问,委实谤言。
    朕复问谦:断事罪巳,尔一卫卷宗安在?
    𮘹不答。
    复问卷宗有无,亦不答。
    再问到了卷宗有无,谦回言到了无,于是凌迟处死。
    呜呼!
    金吾后卫,谦未任之先,军七千余,自𮘹到任,增至八千余,其一切赏赐月支,其数浩大。
    谦盗卖仓粮数多,克落月支并赏赐,其数亦浩大,故不立案,必欲支吾,意在偷生,安可免乎?

    六十一 马站

    站马之设,远在万里,报不逾二旬,安民之道甚矣。洪武初,兵方息,民方生,余资何有,彼时自京至于西凉、北平、山西、山东、辽东、四川皆设马驿,着定民人自备。
    其良民奉命,竭家资以备走递时,一马千贯者有之,九百贯者有之,七八百贯者有之,贵矣哉!
    以此观之,何民不因马驿而贫矣。
    呜呼,良矣哉!
    古先哲王之教,民间相传,良民趋事赴功,终不为怨,教之良矣,良民之良,良尤甚矣。
    洪武十四年、十五年,狱有囚者,命人视审之,谓曰:死者欲生乎?
    徒者欲免乎?皆曰:愿。
    曰:尔破家资买马入驿,以便走递,代先劳之。
    民从之。
    于是脱羁去禁,各着驿所。
    一至驿所,即买病马以应之。
    未久马死,数以钞赂驿官,不半年余,其贿赂之财,可买上等马一疋。
    其奸顽之徒,宁可不买马入驿,惟务贿赂驿官,以致使臣至驿关马,令人舆行,事发,着买马二疋,复工役无休。
    于斯之时,奸民愈愚。
    呜呼!中上之民,着令走递,终岁人马不阙,虽是家道窘逼,亦不敢有违。
    以此观之,良者愈良,奸者愈愚,验矣哉!

    六十二 开谕粮长

    粮长往常民间不便,盖是有司官不肯恤民,止是通同刁诈之徒,生事多端,取要财物,民人一时不能上达。
    如今教你每户家做粮长。
    民有事务,粮长除纳粮外,闲中会乡里一万石粮内长者、壮者与他说:各处府州县,从古设社稷坛塲官长每祭祀,春谓之祈,风雨以时,五谷丰登,秋谓之报成也。
    民有事务,粮长除纳粮外,闲中会乡里一万石粮内长者、壮者与他说:各处府州县,从古设社稷坛塲官长每祭祀,春谓之祈,风雨以时,五谷丰登,秋谓之报成也。
    古先哲王所奉之社,五土之神,稷,五榖之神。
    五土发生五榖,立人性命,王者不能遍祭,所以所在食其利者,令有司设坛以祀报之。
    又于京内皇城之外阙之右立太社、太稷,以对宗庙而祀之,特亲之也。
    所以春祈秋报,为民造福。
    今民有数千亩、万亩或百亩、数十顷、数十亩者,每每交结有司,不当正差。
    此等之家,不知千万亩田千万亩,天覆数百十顷亩者如是。
    其风雨霜露,与地相合,长养五榖,其家食其利以安生。
    往往不应正役,于差靠损小民,于粮税洒派他人,买田不过割,中间恃势移坵,换叚诡寄他人,又包荒不便,亦是细民艰辛。
    你众粮长会此等之人,使复为正,毋害下民。
    了毕,尽图贴说,果有荒田,奏知明白除豁。
    粮长依说办了的是良民,不依是顽民。
    民有不遵者,具陈其所以。

    六十三 妄告水灾

    镇江、丹徒民有告水灾者,曹定等所告二百三十七顷,所踏止一百六十五顷。
    踏官拘草稿而视之,其稿中之辞曰:某顷某坵,可作某顷某坵,以熟作灾,以灾作熟。
    初,朕闻水灾,急令人踏,意在赈济佃户有产之家罢给,岂期刁诈之徒有此。
    所以各处有司,每逢人间水旱灾伤,往往不受理者,为其刁诈之民相累也。
    且如丹徒曹定等,以熟作荒者六十八顷九十八亩,本家田万亩有奇,以熟作荒者四顷七十三亩。
    彼为状首将民閒余灾不报,以荒作熟,坑陷善良。
    为此着修城一百五丈。
    呜呼!
    镇江府京师羽翼之郡,肇基先劳之民,天下既平,数免征税,止是当夫。
    自洪武十四年免征秋夏税粮,至洪武十八年、五年,并不曾征税。
    今年妄告水灾,竟不知奸出何意,所以不赦者,为此也。

    六十四 奸贪诽谤

    奸贪无福小人故行诽谤,皆说朝廷官难做。且府州县止以秋粮夏税言之,民人已将秋粮夏税纳矣,不甚劳于有司,二税办矣。
    其府州县官,有就仓盗卖者,有与顽民相通,接受赃私,虚出实收者,此果民人难管,二税艰征,陷官于罪责耶?
    实由贪而自取灭亡耶?
    府州县官专一宣布条章,辨民曲直,民有户婚田地,斗殴相争,一是一非,初招明白,不甚难于官吏。
    既知是非,辄起贪心,倒持仁义,接受赃私,祸善福顽,以招自身之祸。
    此果刑名之难欤?
    实奸顽之自取欤?
    呜呼!绝贤辅我,所用皆非忠志之士,自作非为,强声君过,妄彰君恶,逢亲友于所在,掩非饰过,昧已谩人,天灾人祸,岂有不遇者耶?

    六十五 设立粮长

    粮长之设,本便于有司,便于细民,所以便于有司。且如一县粮该十万,止设粮长十人,正副不过二十人,依期办足,勤劳在乎粮长。
    有司不过议差部粮官一员,赴某处交纳,甚是不劳心力。
    呜呼!其不才有司官吏通同奸顽,寅缘作弊,故行零碎,先后设计,留难紊乱,不劳心力之事,自取灭亡。
    教化风俗,乃有司之首务。
    民有风俗未美者,朕何尝速责于有司,必待自渐而成刑名。
    失出失入,为其人人精神有限,智识短长,未曾轻责。
    失出失入之官。
    钱粮尽在民间,征敛不足,其顽在民,何尝即责有司?
    所以责者,接受赃私,故行出入罪名,于粮虚出实收,就仓盗卖,有时妄起科征,如此虐吾良民,所以罪者,为此也。
    便于细民之说,粮长就乡聚粮,其升合斗勺、数石、数十石之家,比亲赴府州县所在交纳,其便甚矣。
    柰何愚民犹有谤言,乃曰受害。
    此人情之难处。
    有等粮长贪婪无厌,将自己合纳二税,尽为众户所包,少有不从,倚官挟势,临门□吊打,细民从之。
    有等粮长,心怀仁德,性体柔懦,上不倚官,下不挟势,并不令细民包纳本户二税,从实催征。
    民情不然,欺侮懦弱,故行过期不足,反累善良。
    呜呼!吾言至此,惟天可监。君子详观。

    六十六 征收不时

    呜呼!有司官吏不才,害民有若是耶!专以二季征税为奸计。
    麦方吊旗而催夏税秋税,榖秧方节,早催秋税,窘民于青黄不接之时,逼民于结实未坚之际,频于箠楚,得赃缓矣。
    及其粮成期至,可以上仓,其官吏人等故行迁延,刁蹬留难,不得便于上仓,直待有益于巳而后已。
    呜呼!
    天灾人祸不至,其徒自死,必有日矣。

    六十七 户部行移不实

    户部尚书茹太素,左侍郎张易、右侍郎张文质,本部郎中吕士威、王士廉、刘景颜、员外郎蒲如真、黄安及主事傅友文、王毅、徐阜、良接恭、李益、王肃、部文烨、姚德荣、蔚绶、方彦逸等官,故推阘茸,将应施行事务故不施行。
    及至督责,口称事务繁冗,发落不开。
    于是命总目日事若干,以凭考验。
    十月十八日早来呈十七日事件,数该一百四十三件。
    𠡠给事中张衡、监察御史胡昌龄,比日考对,所单之数,各各公文,皆非十月十七曰本日公文,尽是十月初三日,连日累至十七日,故不施行。
    垛下数目,才命稽考,却乃星夜将半月,故行沉滞公文,妄作十七日接纳,发放一百四十三件面欺,以为冗繁,细察,所以,十七日、本日止有公文六件行移。
    以此观之,面欺平诳一百三十七件。
    海内智人观之,奸顽无藉之徒,擅敢肆侮如是。

    六十八 御史汪麟等不才

    广东道监察御史汪麟,户部主事王肃,系洪武十八年进士,登科之后,朕尝爱惜,分布各司,于公文并不署押,政事与正官一体施行。
    所以不押字者为何?
    恐见任官不才,有累进士,所以事虽办而字不押。
    倘有事务差迟,罪归见任,特意优容进士。
    其诸进士不才者多,恩且不怀,奸猾日务,独汪麟、王肃尢甚。
    见其恩不怀而诈日习,于是实授以职,命事诸司。
    未久,户部主事王肃藏匿锦衣卫力士支赏册,内力士四千名,本卫知事累次索取,推称亡去,终不肯与,致令卫知事陈叔铭奏闻。
    朕亲问之,其册安在?
    曰:亡矣。
    朕谓曰:斯册一失,弊大矣。
    所赏人各钞壹锭,布二疋,计钞四千锭,布八千疋。
    尔若坚执不与,本卫必重造关支,支则支矣。
    其后将不逾月,小吏通同库藏,凭所亡之册,一槩盗支,罪甚矣哉!
    尔可免乎?
    朕言至此,明旦,主事王肃以册来首。
    呜呼!
    郭桓死而未朽,尔乃疾蹈其踪,灯窗之学安在?
    广东道御史汪麟,初在北平道,不押公文,特使涉历诸事。
    其汪麟常不居道,四散优游。
    都御史题名榜示进士,汪麟不着道为何,明旦恳告诸生于都堂求免,从而去之。
    既授监察御史之任,辄怀己私上言。
    其首辞曰:各部所任之官,动履紊错,日获谴责。
    然诸事不能一一尽理。
    次曰妙选布政司有司;三曰御史,本达情以广言路,问刑名失职。
    方今刑名轻重为能事,问囚多寡为勋劳。
    如此怀私,妄诞惑乱。
    朝政曲赦其罪,窜居金齿,以成见在志人。

    六十九 刑余攒典盗粮

    龙江卫仓官攒人等,为通同户部官郭桓等,盗卖仓粮。
    其官攒人等已行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
    不逾半年,进士到仓放粮,朝发筹二百根,至晚乃收二百三根。
    进士诘焉,乃是已刑之吏康名远,仍肆奸顽,偷出官筹,转卖与一般刑余攒典费祐,盗支仓粮。
    呜呼!
    当是官是吏受刑之时,朕谓斯刑酷矣,闻见者将以为戒。
    岂意攒典康名远等,肢残体坏,形非命存,恶犹不巳,仍卖官粮。
    此等凶顽之徒,果将何法以治之乎?

    七十 和州鱼课

    和州判官唐仲芳与同知州邵杰,将本州青沙坊等河泊所原办课钞一万九千四百四十贯,各分入己。
    及至上司催督起解,却将本州人户不分城市乡村,一槩科敛,每户一贯、二贯者有之,或三贯者有之。
    以此补纳前项课程。
    本州人户数多,科征钞数倍于课额,除陪官外,仍复各分入己。
    如此贪婪无已,罪恶贯盈,致有人吏计彦彰首告发觉,良民被其剥害,不可胜言。

    七十一 教官妄言

    天下府州县学官,咸怀先圣先贤之道,于斯至精者,方敢领受是任,敷演先圣先贤之道,以开天生上智之人,以明中材之士,以训下愚之徒。
    学校之设,岂非礼之徒易居之所,实乃贤人君子端本澄源之所设使君子居是,其徒日渐君子矣;恶人居是,其徒日渐凶徒矣。
    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宁国府教授方伯循实封宁国府知府韩居一,其辞曰:于斋戒未祭先食牲牢肉赃,又且饮酒,及其勾问其府官,并无二项,非为,余罪不律者有之。
    询其所以,府官严督学校,以致教授方伯循、生员张恒等五名,憾是督责,遂于祭祀之际,窥伺府官饮茶,教授方伯循自行饮酒,径率诸徒诣斋所,将府官祭服四面楸捽,若奉上司明文,擒拿有罪者,如此,非为人神共怒。
    询其所以,府官严督学校,以致教授方伯循、生员张恒等五名,憾是督责,遂于祭祀之际,窥伺府官饮茶,教授方伯循自行饮酒,径率诸徒诣斋所,将府官祭服四面楸捽,若奉上司明文,擒拿有罪者,如此,非为人神共怒。
    且府州县教官,礼义风俗,忠孝出焉,凡遇祭祀,则当训诲生徒,明以持心守戒之道,至期率赴坛所,陪祀群神,非独本礼诚敬,将后生徒为政不劳,祀神熟矣。
    其宁国府教授方伯循,不独不本礼以奉神于坛所,大辱掌祭之官,可谓罪不容诛,又有余罪。
    出纳学粮不明,攺换文案,以致本府捡举,非止一端。
    呜呼!有司提调学校,助君之急务也。
    生徒有奸顽者,师卒不能化,且得府官助其威严,以成成效,岂不美欤!
    柰何反与不才生徒诬辱提调官,罪当皆死。
    所在学校,想宜知悉。

    七十二 成造马船

    云南乌撒、乌蒙、东川、芒部、水西、松潘、客叠、碉门、黎雅等处,每岁进马不下二万余疋。
    为是各处递运所官夫作弊,故将船只缺少,以致将川江船只打过,往往不得依期回还。
    所以着令沿江州郡,每处添造船二十只。
    其各郡钦依造完者有之,十分中完备七分者有之。
    惟太平府同知陈汝器、繁昌县知县王景东、当涂县丞张郁、芜湖县主簿周仁等,监工官仓大使潭演道,副使胡海、高泰、房景□等,指以造船为由,将阖郡一槩科敛,剥削于民,止造到船二只。
    及至递运,仍缺船只,复将川江船打过赴京。
    事觉拏到,问出情弊,罚各官自于龙江成造四倍,终岁不起。
    各官亡者,仍拿家属并工造完。
    似此奸顽,还可逞乎?

    七十三 冒解军役

    凤阳临淮知县张泰,县丞林渊,主簿陈日新,典史吴学文为勾捕逃军事,受要逃军陈保仔钱钞,逼令民人管伍、管歪儿兄弟二人,充当异姓军役。兄顶陈保仔军,弟顶王虎子军,各各着役,以致告发。又河南嵩县知县牛承,县丞毋亨,主簿李显名,典史赵谷安,亦受要逃军赵成钱钞,逼令征进云南有功,留守乌撒军人赵成子铁驴代充逃军赵成军役,以致告发。此两县官员尽行典刑。

    七十四 颁行大诰

    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

    大诰续编

    87条,1386年刊布

    一 申明五常

    今再诰一出,臣民之家,务要父子有亲;率土之民,要知君臣之义,务要夫妇有别,邻里亲戚,必然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众尊有德,不拘年之壮幼,不序长幼之分,此古人之大礼也。
    此诰也,朕本非能,不过申明先王之旧章,而民从之,家和户宁,吉哉!
    倘有不如朕言者,父子不亲,罔知君臣之义,夫妇无别,卑𭰗尊,朋友失信,乡里高年并年壮豪杰者,会议而戒训之。
    凡此三而至五,加至七次,不循教者,高年英豪壮者,拿赴有司,如律治之。
    有司不受状者,具在律条。
    慎之哉,而民从之。

    二 松江逸民为害

    自开国以来,惟两浙、江西、两广、福建所设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往往未及终考,自不免乎赃贪。
    官固非人,实由所在吏卒,并在閒不务生理之徒,安保茶食之辈,浸润说诱,陷害者多。
    间有执法,为政以仁,超然而出,其甚不多。
    今洪武十九年,松江府吏卒有犯,都察院询问害民之由,其所供也,止松江一府。
    其不务生理者,专于衙门阿附役吏、皂隶,寅缘害民。
    吏其名曰正吏,曰主文,曰写𭛁,皂隶具名曰正皂隶,曰小弓兵,曰直司牢子,其名曰正牢子,曰小牢子,曰野牢子。
    此三等牢子,除正牢子合应正役外,余有小牢子野牢子九百余名,皆不务生理,纷然于城市乡村,扰害吾民。
    询情至此,官贪于上,吏卒横加虐害于下,其吾松江之良民,岂不哀怨而动天乎?
    朕闻之,愈加宵衣,不遑宁处。
    于是复诰,再与吾民约:从吾命者,五福备于身家;不从吾命者,五刑备坐于家身。
    所以约者,里甲要明,户丁要尽。
    户丁既尽,虽无井田之拘,约束在于邻里,除充官用外,务要验丁报业,毋得一夫不务生理。
    是农是工,各守本业,毋许閒惰。
    巨贾微商,供报入官,攺古之制,常年守业,消之不堪,复入官报,更名某业,不许在閒。
    此诰既出,贤者良者互相劝勉,乐天之乐。
    呜呼!诰由是而不遵,未有不刑者也。

    三 互知丁业

    先王之教,其业有四:曰士、农、工、商。昔民从教专守四业,人民大安,异四业而外乎其事,未有不堕刑宪者也。
    朕本无才,申先王之教,与民约告,诰出,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具在里甲。
    县州府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若或异四业而从释道者,户下除名。
    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业,必然有效。
    若或不遵朕教,或顽民丁多,及单丁不务生理,捏巧于公私,以搆患民之祸,许邻里亲戚诸人等拘拿赴京,以凭罪责。
    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
    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
    一、知丁之法,某民丁几,受农业者几,受士业者几,受工业者几,受商业者几?
    且欲士者志于士,进学之时,师友某氏,习有所在,非社学则入县学,非县必州府之学,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为未成士之师,邻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几出入可验,无异为也。
    而且想成为读书人的人立志读书,入学时要拜老师和同学,在什么地方学习,不是在社学就是在县学,不是在县学就一定是在州府的学校,这样就可以知道读书人的所在,已经学成的读书人是未学成的读书人的老师,邻里一定知道学生的所在,差不多就可以验证出入的情况,没有什么异常。
    一、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
    一、专工之业,远行则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臣细作,为邻里采知。臣者归迟,微者归疾,工之出入,有不难见也。
    一、商本有巨微,货有重轻,所趋远迩,水陆,明于引间,归期难限其业,邻里务必周知。
    若或経年无信,二载不归,邻里当觉之。
    询故本户,若或托商在外,非为邻里勿干。
    朕所以命知丁者,但愿民得其寿尔。
    若不申明先王之教,使民恣肆冗杂,搆非成祸,身堕刑宪。
    乃朕不能申明先王之教,致民堕于刑宪,将不得其死者多矣。
    若或遵朕申明之教,顿然皆入仁寿之乡,乐天之乐,岂不快哉!
    而民从之。

    四 辨验丁引

    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
    市村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生理是其本业,引目相符而无异。
    然犹恐托业为名,暗有他为。
    虽然业与引合,又识重轻巨微贵贱,倘有轻重不伦,所 微细必假此而他故也。
    良民察焉。

    五 验商引物

    今后无物引老者,虽引未老,无物可鬻,终日支吾者,坊厢村店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
    设若见此不拿,为他人所获,所安之处,本家邻里罪如之。

    六 再明游食

    再明游食,互知生理。此诰一出,所在有司,邻人、里甲有不务生理者,告诫训诲,作急各著生理,除官役占有名外,余有不生理者,里甲、邻人著限。
    游食者,父母兄弟、妻子等,一月之间,仍前不务生理,四邻里甲拿赴有司,有司不理,送赴京来,以除当所当方之民患。
    设若不拿,此等之徒,非帮閒在官,则于閒中为盗,帮閒在官,教唆官吏,残害于民,不然为贼乡里。
    是诰一出,四邻里甲文,能拘拿赴官赴京,此人或为盗,或帮閒,为吏,为皂隶,所为不善,犯之日,四邻里甲同坐,其罪的不虚。
    示。

    七 明孝

    呜呼,古先哲王之要道,流至于今,朕不能申明敷教于臣民,致臣民之愚,有若是耶?
    洪武十九年三月四月,所在有司耆宿举到人材,皆称孝廉。
    朕谓来者曰:有司耆宿举尔是否?
    对曰:是。
    曰:孝何孝?
    曰:父母根前晨省昏定,供奉饮膳,说的言语,不敢违了。
    朕复谓曰:止此乎?
    曰:是。
    呜呼愚哉!
    以尔所言,人子之道,未见尽善,而称孝廉,不亦难乎?
    且孝冬温夏凊,晨省昏定,饮膳洁净节之。
    父母有命,善正速行毋怠。
    命乖于礼法,则哀告于再三。
    父母已成之业毋消,父母运蹇,家业未成,则当竭力以为之。
    事君以忠,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居处端庄,莅官以敬,战陈勇敢,不犯国法,不损肌肤,閒中不致人之骂詈。
    朝出则告往某方,暮归则告事已成未成,纵过归期,父母指方而眄望,不致忧戚。
    呜呼!
    孝子之节,非止一端,岂有但供饮膳而巳?
    设使供饮膳为孝,孰不能之?
    其各节行孝幽微。
    备明于首,注于足,从吾命者,家和户宁,身将终老,世将治焉。
    冬温夏凊,晨省昏定,饮食洁净节之。
    父母有命,善正速行毋怠。命乖于礼法,则哀告再三。
    父母巳成之业毋消。父母运蹇,家业未成,则当竭力以为之。
    事君以忠,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居处端庄,莅官以敬,战陈勇敢,不犯国法,不损肌肤,閒中不致人骂詈。
    朝出则告往某方,暮归则告事巳成未成。

    八 耆宿

    从古至今,所在有司,凡公事有大者,非高年耆宿不备。
    所以古设耆宿,务必德行超群,市村称善,所以拔居群民之上,名为耆宿。
    凡贤人官于是方,公事疑难,则会而请决之,所以必此而事备。
    以其高年历事也多,听记也广,其善恶易难之事,无不周知;以其决事也必当。
    凡诸有司用是耆宿无不昌焉。
    今之为官者,官虽善而吏不善,官虽善,不知用耆民之道;吏不善,惟务赃贪,更加所用耆宿,又非其人,宫虽善而事不行矣。
    至此而事不行者何?
    盖吏贪而捏巧,耆宿不才,以同谋虐民之祸,由是而蜂起。
    所以甚者云何?
    盖谓充耆宿者,皆系无藉小人,苟回寿至于高年,是等有昔为皂隶者,有为簿书者,有屡犯过恶者,有弓兵者,有说事过钱者,皆为今之耆宿。
    其善人官于一方,皆不审实明白,去此之徒,崇尚德人,又将同恶相济,以患吾民。
    诰至所在有司,务必崇尚德人,上助朕躬,下福生民。
    无藉之徒见此即早退去。
    若或年高不能生理,居家格非,抚儿孙以善已,得终天年,岂不智哉!
    设若不奉朕命,仍复在官,应当耆宿,运不良之谋,陷有德之官,害天民之善者,非有天灾,又必假手于法司,身亡家破有日矣。
    诰至,所在高年有德者,一闻有司礼请,速出赞襄,广吾求治之道,以安生民,不言天祐之,阴骘既行,岂有不昌耶?

    九 有司超群

    洪武十八年以来,府县正官、佐贰官超出群职者十有三员,朕悉加劳。
    一、安庆府怀宁县丞陈希文,
    一、徽州府祁门县知县何敏中、县丞李善、主簿李文鼎,
    一、常州府宜兴县主簿王复春,
    一、建阳县知县郭伯泰、县丞陆镒,
    一、池州府知府王希颜、推官林惟贤,
    一、嘉兴府崇德县知县毕辉、县丞齐搏,
    一、诸城县知县朱允恭、金坛县丞李思进。

    十 如诰擒恶受赏

    前者大诰一出,民有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非止害已,害民甚众。
    其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其吏,执大诰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各二件。
    更𠡠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泛差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
    若陈寿六因而倚恃凌辱乡里者,罪亦不赦。
    设有捏词诬陷陈寿六者,亦族诛。
    陈寿六倘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
    其陈寿六岂不伟欤!

    十一 有司不许听事

    凡诸司衙门,如十二布政司不许教府、州县官吏听事,府不许教州官吏听事,州不许教县官吏听事,县不许教民间里甲听事。
    呜呼!听事之名,实贪赃之臣祸,所以民误生理,官废公务,凡有此者,获罪甚焉。
    今后有司呼唤里甲人等,亲诣衙门听事,故行留难,刁蹬捶楚,非罪捶楚而裂吾民肌肤者,罪不赦。
    敢有如此,许民赴京面奏。
    呜呼!吾惜民而畏天焉,臣从之乎?

    十二 妄立干办等名

    往常布政司及诸有司,但闻系是朝廷差遣人员,不问有无承制,或是六部差使,五军遣行,各卫勾军。
    如此数等,不辨,一槩阿从。
    所以承差之徒,不拘贵贱,所到衙门,径由中道,直入公𪠘,据公座,口出非言,诸司阿奉,略不奏闻。
    布政司听六部所嘱,府州县听布政司嘱,州县听府嘱,县听州嘱。
    所以布政司吏员、皂隶承差入府州县,径由中道,直入公堂,据公座,口出非言,凌辱府州县。
    其无藉为政有司之徒,其身不正,虽辱无诉。
    所以府吏皂隶及非朕旨意,乱政坏法,巧立名色的当人、干办人,擅差至州,径由中道,直入公厅,据公座,口出非言,州差下县者,与府同。
    呜呼,世绝君子乎,贤人乎?
    非朝廷立法,閒民擅当的当名色、干办名色。
    呜呼!官擅与立名,民擅承之,岂不知乱政坏法之律,罪当处斩,公然为之,异日拿至京师,官民皆枭于市,又何怨耶?
    此令一出,仍蹈前非,必罪有所归。

    十三 戒吏卒亲属

    天下诸司所用走卒,不可无者,持簿书亦不可无者。然良家子弟,一受是役,鲜有不为民害者。
    朕今独条,特谕,诸走卒持簿书之父母、兄弟、妻子。
    呜呼!戒之哉,毋为民害。
    良心𭛁于父母,嘉言起于妻子,善行询于弟兄。
    凡走卒簿书之家,有此三戒,害民者鲜矣。
    为人父毋、妻子、兄弟者,善听吾言,戒哉戒哉!

    十四 吏卒额榜

    今后十二布政司、府州县诸司衙门,凡有当佥应役皂隶,或亲身,或代替,或佣他人。
    在任之官,将额设名数,明出榜文,告之于民。
    其榜之辞曰:除榜上有名外,余有假以衙门名色,称皂隶、称簿书者,诸人擒拿赴京。

    十五 遣牌唤民

    十二布政司府州县,凡有临民公务,遣牌下乡,指乡村坐地名下姓氏,遣牌呼唤,民至抚绥发落,有司不如命者,民赴京诉。若牌至民所,三呼而民不至,方遣皂隶诣所在勾拿。民至,必询不至之由,所以询者为何?恐民单夫只妻,为生理而远出,或近处急事有妨。果如是非民得罪也!若加以罪,实有司故虐吾民,设若有辞,有司之罪,臣微不赦,戒之哉!

    十六 滥设吏卒

    诸司衙门,官吏、弓兵、皂隶,祗禁已有定额,常律有规,滥设不许。
    今所在有司,故违法律,滥设无藉之徒。
    其徒四业不务,惟务交结官府,捏巧害民,擅称的当干办、管干名色,出入市村,虐民甚如虎狼,律有常宪,乱政者斩。
    所在官吏并非吾良民者搆此非为奸狡百端,致令吾良民受害。
    当地的官吏中那些不是我的良民的人,制造这种不良之事,奸狡的手段多种多样,致使我的良民受到损害。
    今再诰一出,敢有仍前为非者,的当人、管干人、干办人并有司官吏族诛。
    诰不虚示。
    设若诰不能止其弊,所在乡村,吾良民豪杰者、高年者,共议擒此之徒,赴京受赏。
    若擒的当人一名,干办人一名,管干人一名,见一名,赏钞二十锭,的不虚示。

    十七 官吏下乡

    十二布政司并府州县,往常官吏不时亲自下乡,扰吾良民,非止一端,数禁不许,每每故违不止。
    洪武十七年,将福建布政司右布政陈泰拿赴京师,斩首于市。
    𠡠法司行下诸司,毋得再犯。
    此行诸司承受禁文,非止一纸,动经五七次,诸司明有卷宗,其无藉杀身之徒,终不循教,仍前下乡,扰吾良民。
    且如洪武十八年、十九年,无为州同知李汝中下乡扰民,罪已不赦。
    湖州府官吏、乌程县官吏易子仁、张彦祥,不将被水灾人户赴京赈济,通同豪猾,当告水灾之时,以熟作荒,以荒作熟,以多作少,以少作多,以多作少者,为其善人。
    被灾本多,当报之际,减灾报数,以少作多者,为与富豪交结,将少作多,以荒作熟亦如之,以熟作荒亦如之。
    致令乌程县民傍湖者缺食,朕终不能明其数,所以赈不及之,至今慊慊,无可柰何。

    十八 民拿下乡官吏

    十二布政司及府州县,朕尝禁止官吏皂隶,不许下乡扰民,其禁已有年矣,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十九 擅差职官

    十二布政司及诸司去处,仓塲库务、巡检、闸垻等官,各有职掌,暂时不可离者。
    前十二布政司及府州县官,往往动经差使,仓塲、库务、湖池、闸坝、巡检等司官员离职办事,罪得乱政之条,合该身首异处。
    前事巳往,今后敢有如此者,比此罪而昭示之。
    其各官擅承行者如之。

    二十 粮长妄告叔舅

    吴江县正粮长张镠孙,系张奇二亲侄,副粮长朱太奴,系盛𧃍外甥,其侄因粮告叔,外甥告舅。
    初朕不知,止知此二粮长告凶顽之户,不行输纳官税,差人提取至京,问间一名张奇,二系正粮长张镠孙亲叔,一名盛𧃍,系副粮长朱太奴亲母舅。
    呜呼!古先哲王大道养民,务在彝伦攸叙,否此民不堪命。
    今粮长张镠孙等,正告叔,副告母舅,绝灭纲常,彝伦大坏。
    其告也,正陷叔父于聚众,副陷母舅同恶。
    呜呼!倚恃官威,多科吾良民多矣。
    其钱一万贯,米六千石,更除包纳本户外,犹不能本彝伦而优亲长,岂不枭令于乡闾?
    其科也,一斛面粮三斗,一,使用粮三斗,一水脚舡钱、神福钱一万贯,科已毕矣,各各侵欺入已,复回乡里,团局造册,每户复科三斗。
    朕观如此,若不速治,将不久而民不聊生。
    朕问间,其叔面奏其侄弟役身于马驿,盘费不供;父犯事,军役云南,终岁不供,存亡不问,骗诈他人之妻,回家宿娼于市肆。
    朕听是言。
    鸣呼,枭令之刑,宜其然乎!

    二十一 粮长金仲芳等科敛

    粮长之设,首便于有司,次便乎良民。所以设立之时,定殷实之家,当关勘合之际,面听朕言。
    朕乃竭气语谕之再三,曰:毋害吾良民。
    更兼前大诰内戒𠡠分明,岂期所在粮长,不遵大诰,仍前为非,虐吾民者多矣。
    且如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三名,巧立名色,凡一十有八:一、定舡钱一,包纳运头米一,临运钱一,造册钱一,车脚钱一,使用钱一,络麻钱一,銕炭钱一,申明旌善亭钱一,修理仓廒钱一,点舡钱一,馆驿房舍钱一,供状户口钱。
    一、认役钱一,黄粮钱一,修墩钱一,盐票钱一,出由子钱。

    二十二 粮长瞿仲亮害民

    上海县粮长瞿仲亮,被纳户宋官二连名状告,科敛太重。
    纳粮既毕,拘收纳户,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为农,致令告发,差人拿至。
    朕谕粮长瞿仲亮曰:汝除淋尖跌斛外,更科使用神福钱一万贯,尔如何使用?
    对曰:神福钱。
    其纳户密迩,近拜问粮长,又是支吾,各各当而对奏:官二等粮起松江,本府烧愿一次,至苏州一次,无锡一次,皆是官二等自备,直至出江,方才照舡俵钞,每舡六贯。
    朕谕粮长:余钞何用?
    曰:舡钱用。
    纳户曰:官二等一十七石,葛观一、黄观二二户各一十石,皆系自挑赴仓。
    呜呼,当面的对,如此为纳户所艰,支吾不行,惟俯首而已。
    呜呼!既已富豪,朕命办集钱粮,为朕抚恤细民,无生刁诈,广立阴骘,以待子孙绵远,岂不善哉!
    何本户该纳粮储,众户已行包纳,犹且无厌,巧立名色,需索百端,以致告发,身亡家破,临刑却乃神魂仓皇,莫知所知,惟欷歔而乞免,可得免乎?

    二十三 俏家

    嘉兴府有父母不教,逸民徐戬等共七名,虚造印匣,用物包裹。
    当粮舡行时,将此印匣负背循河而行,以为催粮者所在,声言督责。
    至江都县杨子桥止,临路民舍,以案置匣于上,架笔砚于傍,点视,诘众多粮舡,留难刁蹬,以取钞贯。
    被给事中缉捕至彼,各人难隐奸顽之情,诣前首告:徐戬等系是俏家,官肯容乎?
    必当厚谢,致被擒获赴京,以罪罪之。
    今民间如此者尚未巳。
    鸣呼,若不互知丁业,其顽民无藉者多游食。
    者广,良善何当,朕将焉治?
    所以知丁之条,吾良民必助吾以行,即日升平矣。

    二十四 韩铎等造罪

    工部侍郎韩铎,洪武十五年,以儒士起发赴京,任吏科给事中。
    至洪武十七年,与同科给事中彭允达、吏部尚书陈敬等,将取到十二布政司儒士与谏院等各官私下定拟职名,作见行事例,朦胧奏启。
    事觉,法司以交结近侍律处斩,妻子流二千里。
    朕闵初任,释放宁家,因眷恋干才,复取赴京,顿挫奸顽,发往云南烟瘴盘江安置,使攺非心。
    抵所在,不数月取回,命为工部司务。
    到任之祭,察知堂上并四子部人各赃贪。
    其铎得此缘由,职虽在微,一时作威作福,阖部群官因铎知巳之非,被铎抚楚辱詈,虽堂上之官亦俯首以受,莫敢谁何。
    不两月余,诸人奸贪尽在铎之腹中矣。
    其铎后升本部侍郎,敛威结党,遂同诸官赃贪乱政一次。
    洪武十八年月日不等,卖放木瓦匠顾受四等一千五百名,土工孙贵等三百名,木匠狄阿演等五百名,木艌匠王富二等一百五十名。
    又与工科给事中杨霖卖放人匠一百名,得钞一万三千三百五十贯。
    给事中哈安七百□□郎李祯二千一百五十贯,员外郎陈□、主事郭升各分一千八百贯,郎中陈恭分一千三百,王十□,员外郎郝彬、主事邵炳、鲁赡各分三百贯,郎中俟恒礼分二百贯,杨霖又分一百五十贯。
    铎本名分四千三百贯,入已一次。
    十八年八月九月,关支人匠金斗等食钱,同侍郎李祯克落钞三千贯,郎中侯恒礼、主事郭升各分五百贯,员外郎郝彬、主事邵炳各分一百贯。
    铎与侍郎李祯、员外郎陈侃各分六百贯,入已一次。
    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同侍郎李祯、员外郎王大用盗卖芦紫二万八千来,得钞一万四千贯。
    侍郎李祯、员外郎王大用各分三千贯,主事张凤、司务宋原各分二千贯,铎分四千贯,入已一次。
    洪武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曰,与本部尚书徐本、侍郎李祯于奉天门奏:大胜关抽分塲见在抽分木炭九十万斤,奏旨撇运,为无人夫,未准撇运。
    后两月余,发放搬运原奏炭数,不期铎窥俟万机之冗,以为朕必失记,故将前项炭数止存九万余者,尽皆分卖,著令搬运原数。
    其铎面欺应对。
    原奏炭止九万斤,知铎大肆奸顽,送法司穷问。
    铎以前情供招在官,已将前项炭数盗卖不存。
    呜呼!铎之在任,节次赏钞七百余贯,先犯死罪释免,安置烟瘴,使攺非心,想必从化。
    及其取至,都无半年,诸奸并作,遂致杀身。
    总计韩铎荨节次取受赃一,除隐匿入已外,实供招到官,共该三万三百五十贯,术炭八十一万斤,侍郎韩铎八千九百贯,侍郎李祯五千七百五十贯,郎中 恒礼七百贯,郎中陈恭一千三百五十贯,员外郎陈 二千四百贯,员外郎郝彬四百贯,员外郎王大用三千贯,主事郭升,二千三百贯,主事张凤二千贯,主事鲁瞻三百贯,主事邵炳四百贯,司务宋原二千贯,给事中哈安七百贯,给事中杨霖一百五十贯。

    二十五 礼部盗出财物

    礼部试侍郎章祥等六员,出自民家,祥任礼部试侍郎,始初精神才干,可以作为,然虽礼乐巳定,临期亦要支分。
    本官到任半年余,持节行册妃礼,巳娶三府王妃。
    朕生日之期,冬至之节,贺正之礼,皆大会朝班,凡经三次,参差并无。
    及其命部赏赐婚礼,银钞出库,通同近侍盗出银锭,虚出钞贯,同谋事觉,虽未供指,本官巳行,神思荒促,凡所作为,不数日间,颠荒恍惚,于事莫知所知。
    拿至法司,未及治罪,因病身故。余者员外郎辛钦等五名受刑。

    二十六 教人受贿

    徐州丰县丞姜礼,在任之时,家至户到,敛民宝钞,替犯人纳赃,指此为名,尽行已用。
    为此作积年民害,拿至法司,𭛁付修城,未久,释免,降等叙用。
    未行,恐本县部民中在京职序班身役朱士廉泄,在任害民尢甚,亲诣本官下处,送钞一沓,请勿泄弊。
    □官畏罪,不敢领受。
    县丞姜礼曰:你不接,久后无钱工役,撇甚□清。
    呜呼!已罪方免,又教人受赋,陷人于□地,愚莫□于此,奸顽更何以加?遂致巳身不免。

    二十七 重支赏赐

    十二布政司起到能吏,𭛁付在京掌 亲军文册,其事至易,各吏众口一辞,来诉甚多,皆言不解 军吏事。
    朕谕曰:尔虐吾良民多矣,今见管军无取,故不欲是役,岂是无知 军吏事?
    且军律法巳定,队伍分明,开国至今巳有年矣。
    且如百户□□所□□军旗军人等一百一十二名,虽不下文墨,屈指□□,□无尔言。
    不能者为何?
    尔役有司,钱粮,臣者数□万,细微冗旷者升合勺撮,刑名则有户婚、田地、水火盗贼问刑。
    则人情难辨,拟罪则法律幽微,教化则贤人善为,小人不能。
    今尔自府州县以能吏起,至能前项如许,今不能 百人之数,是其诳也。
    呜呼!其奸贪小人,置之于仁寿之乡,不能顺受,径欲且趋凶折之地,愚由是而不迁,陷身而后巳。
    鸣呼愚哉!及其著役也,通同上下,结交近侍,关支月粮,报名赏赐,重支一次者有之,冒支两三次者亦有之。
    事觉穷之,皆无文案可考,所以观隙重支,其罪显然,皆杀身而后巳。
    所以杀身者,镇南卫吏范□彰、王复、李坚、孙子才、于孜、费敏、张谷玉、王时彦、刘汝昌、土显、李秉、府军卫吏李中、王显、王俊荣、李守德、张彬、吴玄保、王麒、陈关生府军左卫吏张整、宗文富、田彦实、鿄弘道、王宗道、□文、贺仁、罗以文、过权、柏居敬、王希顺、万本成、王留住广洋卫吏刘顺、崔居从、张士延、陈子山、邵茂、陈德名江阴卫吏柳公逸、金吾后卫吏陈惟善、府军后卫吏杨刚、神策卫吏刘彬、天策卫吏艾仁美江浦卫吏李茂德虎贲右卫吏,金润龙骧卫吏张文恕、骁骑右卫吏陈应𭛁鹰扬卫吏。
    刘骥羽林左卫吏,李升水军左卫吏。
    张曙留守左卫吏,姜敏留守右卫吏,王用留守中卫吏李春、燕企源武德卫吏王希文、程安、龙江卫吏纪彦良。
    呜呼!若此犯非一番,杀非数人,吏笔易为迷惑,其心,终化不醒,身亡家破者多矣。

    二十八 用囚书办文案

    五军都督府首领官掾吏陈仔等,自到任以来,并不亲笔起稿,凡有书写,多令典吏、囚人起稿立意,然后押字施行。
    及至事理参差,朕乃驳问。
    其各守领官,惟皇皇瞠目四视,凡奏目内事,惟知大意,本末幽微,莫能解分。
    结交近侍兵科给事中孙勖等,支出征官军盘缠赏赐工役军人,优给幼官儿男,恤赐军属,动経数十万锭,其数甚大。
    経历都事陈仔等,却乃盘桓曲折,用尽机谋,幽微其情,妄出钞锭,亦不下数十万。
    于此等却乃善能。平昔不务公而务私计,至杀身而后己。

    二十九 科取巡拦

    应天府宣课司官点与巡栏,其大使张从义等定计害民,自将以为良计,岂知由此计而杀身。
    且如巡拦时子清一户,家有三丁,一丁充军,常川在役;一丁身役巡拦,本官计役一丁,□做饭名色,常欲差占,每朝要肉三斤,副使于进二斤,司吏攒典陈礼等人各一斤。
    皆系巡拦出办,故难本户待买之后方巳,事觉身亡。

    三十 故脱贼党

    山西都司断事陈允中,为管州山贼不时劫民,被承差采取木植,旗军张士能等于无人烟可疑去处,拿获男子二名,问系送粮供给贼人人数, 下断事厅会石州同知俞桓问备细情由,本民从实供招。
    其断事、石州同知等官吏陈允中等通同受财,将供送贼粮民人脱放,反将捕获军人张士能等各杖一百充军。
    为此各人处斩。
    呜呼!军士在野,获得可疑之人,军之役分当然,或者错拿,别无骗诈情由,亦无纵放奸顽,安有治其罪耶?

    三十一 枉禁凌汉

    十二道按察司为朕耳目所在,激浊扬清,进贤退不肖,岂期任非其人,所在事枉人冤。
    且如淅江按察使陶晟,赃贪不巳,治下皆轻薄小吏。
    洪武十八年,将会稽县知县𭰗汉,吹毛求疵,入狱收监五月有余,有罪无罪,并不与决,故意枉禁𭰗汉。
    及朕觉,陶晟巳待罪在京,朕思伊父相从之旧,巳行释免,在闲为枉禁𭰗汉复枷项前去,浙江按察司,取𭰗汉至京。
    其陶晟至按察司,公然项带沉枷,径趋公座,将𭰗汉出狱,至其前,其晟大肆无礼,身巳受刑,犹憾𭰗汉,谓曰:尔汉何由使上知尔在禁?
    汉对曰:外无代诉者。
    晟曰:家有甚人?
    汉曰:二子皆稚,长,不出十一,次方八岁,一女七岁,远在河南。
    自到任以来,并入禁月日,妻子未知存与亡。
    汉语既,晟又令狱卒复收,入禁,半月方起。
    晟如此奸顽。
    初,朕命晟带刑往取,星驰前来。
    所以星驰者,为汉年高,恐疾于狱中,所以救之速者,为此也。
    晟故不畏法,乃敢复淹禁半月而后行。
    及其抵京也,就舡又监四日,方交法司。
    呜呼!晟有罪,朕宥之,复有罪,磨难令省之。
    终不自省,愈肆奸顽,杀身后已。

    三十二 钞库作弊

    宝钞提举司官吏冯良、孙安等二十名,通同户部官栗恕、郭桓、户科给事中屈伸等,并钞匠五百八十名,在局抄钞,其钞匠日工可办十分,诸匠等止认办七分。
    朕明知力尚有余,从其认办,所以得存三分,不欲竭尽心力。
    后三处结党,诸匠尽力为之。
    洪武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造钞起,至十二月天寒止,尽力所造钞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五百九十九锭。
    临奏钞数,已匿一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锭,于广源库杂诸处所进商税钞堆积,所奏进者五百五十万九千五十九锭,将混同商税钞堆积,以代外来啇税课程。
    且如太平府进纳折收秋粮钞,并江西承差李民宪等解课程钞一十万至,其进钞人先谋通户部及钞库官内,将十万就库检沓,如数贴作折收秋粮钞并课程钞名色,虚出实收来人执凭。
    外,十万钞与解来人四处共分,事甚昭然。
    呜呼!当计此之谋,为利所迷,自将以为终身不犯,岂知不终年而遭刑。
    古先哲王谕之曰:毋作聪明。观今此之徒,先王之谕,良哉!今不循者堕命矣。

    三十三 鱼课扰民

    所在湖池河泊地理所在,从古至今办集课程,一定不易之所。
    迩年以来,奸邪小人受任,将从古以来不系办课所在小沟、小港山涧去处,下流虽通办课去处,其小□小港山涧及灌溉塘池、民间自养鱼鲜池泽,皆已照地起科,并不系办课去处。
    小人生事,贪心无厌,搜求扰民,将农民小沟、小港、山涧、灌溉池塘、养鱼池泽,取鱼 网罩笼之类,一槩搜拿,声言要奏,如此虐民。
    今后敢有仍前夺民取采𫚥鱼器具者,许民人拿赴有司,有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枭令,以快吾良民之心。

    三十四 东流鱼课害民

    东流江口河泊所官陈克素,通同业户人等,侵欺本所鱼课一万贯入已,复通同东流、建德两县官吏王文质等,诡言两县不行阑栈江口,致使鱼随水去,有亏国课。
    因搆成谋,将两县山村人民验丁敛钞。
    二县之民所敛之钞不下数万,及其敛就官数,犹不纳足,其余尽皆分受入已。
    及其进纳鱼课,其河泊所官陈克素起程之曰,假有亲丧,遽然丁忧,呜呼愚哉!
    其罪何逃!
    捕至,不能隐其情,从实供招在官。
    呜呼!先次尽一所鱼湖课入已,犹心不足,通同有司,尽敛两县民财均分,犹且未厌,尚将官课有亏,致身死而后已。
    智人戒之。

    三十五 湖池水面钱

    所在湖池,民舟经涉,其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面钱者,罪不赦。

    三十六 追赃科敛

    洪武十八年,为郭桓不法,通同诸司,将天下钱粮尽行废坏,事觉诸司官赃有所在,于是遣人诣所在追取。
    所在见任有司,皆系不才之徒,通同原寄借之人,借此追赃名色,一槩遍邑科敛,扰吾良民。
    巳敛百分到官,所进惟原赃耳。
    以数论之,所进者百分之一。
    其原寄借之人,亦有良心发见者,从实送还。
    有等无藉,与官吏同谋,一文不出,所科良民钞内,犹且有分送至京也。
    朕恐民顽,后复如此,交结官吏,仍欲寄借诱引为非,所以纳钞毕,修街盖房,以磨顽愚。
    以朕观之,盖房、砌街之役,险哉,几死而免,今尽行脱去,未审此际曾无省者乎?
    设若不省,终不循朕化,命将弃焉。
    何以见?
    初寄借之时事觉,临追之际,有司不才,令民代陪,众皆入已。
    今诰遍天下,再有如此者,有司悔过者不敢,民知诰不与,所寄借者必欲赴官纳后,工役不免。
    呜呼,险哉!可不戒乎!

    三十七 妄奏官属

    艾祖丁系回回人氏,任大理寺左少卿,凡详审刑名,其心务在出入。
    其同任在寺进士杨吉执政明刑,其艾祖丁等官,数皆不律。
    内大理乡边泰,被进士唐盛等具奏情状,已行治罪。
    其艾祖丁心生妒忌,生事罗织,杨吉为无短可讦,止将出人缘由罗织,朦胧具奏。
    其辞日,杨吉不遵礼法,于公堂上大辱臣等。
    朕𠡠都御史按问。
    及其复命也,乃艾祖丁诬奏杨吉,祖丁抵其罪而无憾,诛之。

    三十八 匿奸卖引

    兵马指挥赵兴胜,系是国初旧根,刻期人数年深,命为瓜州巡检,制胡惟庸心腹人。
    同僚两员,皆被胡惟庸朦胧收下一名月鲁帖木儿巳死,独兴胜狱存。
    垂亡之际,妻击登闻鼓取至京师,后升为南城兵马指挥,警巡坊厢,一切非为之人。
    洪武十八年夏,民人陈来安首平凉侯男造反,兴胜匿而不奏,被同僚指挥法则刺不从,才,方朦胧奏闻,又不详细。
    及至鞫问平凉侯男,其弊多端,因而将兴胜平昔职掌稽求,所以又路引之弊赃多。
    凡出军民引一张,重者一锭,中者四贯,下者三贯,并无一贯两贯引一张者。
    其引纸皆系给引之人自备,兴胜却乃具文关支官纸,三年间一十五万有奇,巳往之年不追,止追十八年半年纸札,其钞巳盈万计。
    呜呼!中奸臣之计,垂亡活而复官,家给人足,柰不知感恩之报,乃又匿告反之情,所以不赦而诛之为此也。

    三十九 董演虚诳

    军吏董演,初以小吏起到,发充兴武卫六合屯军吏。因公道经山下,遇虎搏人,人皆惊走,独演夺军手枪,挺身捕虎,其虎舍已搏之人,径来趋演,演乃格杀之。
    本卫官以演格虎之状来闻,朕嘉雄猛,即受承𠡠郎养威于近侍。
    其演不数月,侮于寡妇,法司具奏如律。
    朕释之方免,未久,逢人狂妄,假势 人数入京师上元县分付公事,沮坏县治不巳,忽陷仓脚夫王三等于死地,捏词具状来闻,朕将以为是,准其所奏,得旨后私下没杨三玄保家产,伪造非言,上罔朝廷,下虐黎民。
    其应天府京尹孙凤等,明知虚谁,辄便党比阿从,都不期年,乱政坏法,岂止一端。
    由是囚而皆杀之。

    四十 刑狱

    所在官于司狱,役于狱典狱卒者,曩古役是者,机秘而理焉,所以机之幽微。
    其在禁者,皆自招其祸而至刑,非善之善者也。
    虽罪有轻重,其狱情外不得而知之者,以其轻重同牢,若一囚事泄,阖狱之情露矣。
    先王之治狱也,使幽其情,令囚内外忧之。
    呜呼!
    囚体深远,外而父母妻子,不得而易见者也。内而囚心悬望,欲眷属之语,何由而至耶?虽隔壁不闻其音,对门无复可语,间出狱外,遥见眷属,岂若路人。
    呜呼,圣人之治良哉!
    云何为先王之制此刑此法,顿民之顽心。
    罪轻者,异日与决之后,囚获生归,眷属以谓死者复生,妻子又谏,父母兄长,诫昔友者,劝皆诉狱之幽情机秘之状,由是而良心𭛁见。
    囚亦为是而云系狱之不易也。
    所以先王举此制,而司狱、狱典狱卒奉行毋怠,所以囹圄长空。

    今之主典者不然,内外情通,教囚番异,刑具颠倒临人,所以颠倒临人者,应柙而枷,应枷而锁,应杻而脱者,应锁而不锁,非柙而柙,非枷而枷,非锁而锁,非杻而杻,为何?为欲财也。呜呼!”“是致囚买生而离死,其主典者见利忘害,经受财而趋死焉。所以趋死者,教囚番异,接受赃私,纵囚自在,走泄狱情,纵囚在逃,令服毒药,狱杀囚徒。所以今之狱囚,轻重颠倒,犯者相继,囹圄不得而虚也!呜呼!囚畏死而贪生,罄家资以贿赂,主典贪财,致身亡而覆姓。吁!是诰一出,不奉朕命,仍复为之,世将焉治。

    四十一 再诰刑狱

    再诰刑禁司狱狱典狱卒,人人必要深知禁囚之机。凡在禁之囚,司狱狱典狱卒,但系畏惧刑法,保身惜命之人,一切囚词,不教他人走泄狱情自已。
    虽然,主典亦不肯将囚词轻与闲人知会,何况纵人走泄事情?
    其囚罪轻重,虽然如律巳定,主典亦不与囚易知,此所以机之幽者为此也。
    夫贤人君子之典狱也,保囚即保身也。
    囚无横死,身无祸殃。
    设使囚亡非法,重则累及其身,非重泛滥,而苦囚愆,延于后嗣。

    所以贤人君子之典狱也,不分囚之轻重,常以善言妥之,苦寒则置温之,炎暑则置凉之,饮食则节之,病则医之。
    所以主囚之道,古人必此而为之理焉,所以前诰机秘而理幽为若是。
    呜呼!凡职于典狱者,役于监狱者,知此机秘理幽,行朕所申先王之道,未尝不家妥而身子昌焉。
    朕所以重诰者,自乱世方定以来,知理者亡,无籍者进,所在刑狱,非罪而死者多矣,有罪而非法死者亦多矣。
    所以无罪而死者多,由苦寒而逼,炎暑而蒸,饮食不节,病无医药,盖谓主典欲财而无与。或受他人之财,代其报仇,无罪而死者由是。有罪而非法死者,亦因寒暑饮食医药并欲财而无与,不待律法定而人已亡矣。所以非法死者为此也。
    呜呼!朕出是诰,凡主典刑禁之人,父母妻子、亲戚朋友,当以朕言劝诫之。
    行朕之道,其阴骘之理,恻隐之心,以为常道,行之于岁月曰时,将后阴骘博被于狱囚,虽释道处身于物外,俦灯侣影,苦行于终身,何若此修之速疾也。
    呜呼!凡人父母妻子、亲戚朋友,必以朕言诫勉之。

    四十二 相验囚尸不实

    呜呼,人心危险,果若是欤?朕自驭宇以来,务必人人同仁,使身不遭凶祸,所以切切图治,必欲人安为何。
    朕尝以已之父母推之,以已之妻子推之,代他奸顽不才之忧,皇皇无巳,所以皇皇无巳为年壮者,非为父母在堂,妻娇子幼,一旦杀身致老。
    父母思昔襁哺,朝夕玩爱,提携抚育,至于身壮。
    子虽不才而至刑。
    其父母慈子之情,未尝以子不才而有间,所以朝夕瞠目四视,子在而游方,终不获生归矣。
    夫妇年迈,新妇娇弱,有孙孩童,艰理家事,切思若是,将必窘于衣食。
    情怀至此,哀伤感忆,昼夜□歔而不巳。
    神人闻之,亦也感伤为此。
    朕恶人不思父母妻子,妄为百端,所以刑奸顽不孝之徒。
    意在所刑者少,归善者多。
    人人必思父母之劬劳,为夫纲子纲必能,岂期刑愈重而犯愈多。

    洪武十八年、十九年,一样奸谋朝弃市数人,当日同谋死罪者又数人。此数人不鉴朝杀者,奸与己奸同。呜呼!前诛血未干,尸未移,本人已造杀身之计在身矣。
    且如洪武十九年春三月十四日,刑部子部总部、司门二部郎中、员外郎、主事、都吏等官吏胡宁、童伯俊等,恣肆受财,纵囚代办公务,书写文案,被司狱王中以状来闻,觉奸顽之情态。于是朕亲诣太平门,将各官吏棰楚无数,刖其足发于本部,昭示无罪者。呜呼!以此法此刑,朕自观之,毫发为之悚然,想必无再犯者。岂期未终半月,其都官员外郎李燧、司务杨敬将在禁死囚邵吉一尸,停于狱内,通同医人、狱典、狱卒等作三尸相验,以出有罪者张受甫二人,受财四百八十贯。人心之危,有若是耶!吁!以此观之,世将安治,智人观之。

    四十三 故更囚名

    刑部、比部主事、吏员王进、阮贞等,不鉴总部、司门部官吏胡宁、童伯俊等来手,一切书写文案,尽皆囚成。
    各官心在出入人罪,贪婪无厌,致囚钟渊无钱使用。
    虽然召保在外,终羁不得而归,致令阖家死者二十口,皆非有罪,一旦绝灭,并无噍类。
    事觉,断足于部,生者苦楚不禁,血尚不止,死者尸未远移。
    其比部主事王进、吏阮贞等,将工役囚徒纳册于役所。
    一名丁洪僧临剌也却作工洪生;一名马伴舅却作马道四。
    一名朱宅保却作朱哲保;一名余关住,却作于关住;一名王阿转,却作王阿专;一名杨添孙,却作王太僧;一名祖复奴,却作祖佛奴。
    一名黄甫名却作黄福名;一名蒋均路,却作蒋均禄。
    一名郑守真,却作郑寿真;一名朱友常,却作朱友恒。
    呜呼!朕驭宇内,□□一二年。间民乐雍熙之治,其刃顽之徒,得居官位吏役者,务以善为恶,以恶为善,凡百务要颠倒其事,取利肥已,此等终不能免其凶罪。
    虽然刑死者多,生者未尝肯戒以此官此吏,顺音更人姓名,以有赃私,觉而伏罪,岂不愚哉!

    四十四 追问下蕃

    前军断事官、提控案牍司吏施德庄等,于洪武十九年三月十四曰,刑部、总部司门部官吏胡宁、童伯俊等,纵囚书写文案,各官吏来手,在闲就令囚人杨遇春说事过钱,各受赃私。
    被司狱王中觉其事,人各刖足鞭背,不知数目,不过半昼,巳死数人,活者半存。
    当刖足鞭背之时,特令五军断事官、大理、刑部、都察院十二道,会视刑之。
    岂期前军断事等官吏施德庄、杨耀、乔方,于四月初四曰,问泉州卫指挥张杰等私下蕃事,接受指挥张杰等银四百七十两,钞五百三十贯,施德庄、杨耀各分钞一百七十贯,乔方一百六十贯,施德庄分银一百七十两,杨耀、乔方各分银一百五十两,将原告百户范源拟作虚告,朦胧奏闻,意在杀无罪而脱有罪,身受赃私。
    朕命诸司会审,露出奸情。
    呜呼!前番赋私未终二十日,人巳死讫一半,此等官吏不将非者为戒,杀身为寒心,公然冤枉无罪者。
    今各官人各死于有罪,是其宜也。

    四十五 洒派包荒

    民间洒派包荒诡寄,移坵换叚,这等俱是奸顽豪富之家,将次没福,受用财赋田产,以自已科差,洒派细民,境内本无积年荒田,此等豪猾买嘱贪官污吏及造册书筭人等,其贪官污吏受豪猾之财,当科粮之。
    际作包荒名色征纳。
    小户书筭手受财,将田洒派,移坵换叚,作诡寄名色,以此靠损小民。
    此诰续出,所在富家,当体朕意,将田归于已名,照例当差。
    倘不体朕意,所在被害人户及乡间鲠直豪杰会议,将倚恃豪杰之家捉拿赴京,连家迁𭛁化外,将前项田土给赏被扰群民的不虚示。

    四十六 粮长妄奏水灾

    粮长之设,初关勘合,朕谕粮长曰:今勘合上不许将地方犬牙相制,易为催办。
    其中户多有买田不过割的,教过割了;田多洒派了的,教收在本户自身里。
    移蚯换叚的,各归本主;诡寄的如之,不从的来奏。
    若区内果有积年荒田,有司不行除豁,其刁顽之徒,借此名色包荒虐吾民者,尔粮长从实具奏,以凭除豁。
    积荒吕民佃种,凡有水旱灾伤,将所灾顷亩人户姓名,从实报官,凭此赈济。
    其粮长唐谦等目击耳闻前去,心生谲诈,将前所谕数等民艰,尽行隐匿。
    洪武十八年水灾,粮长唐谦等&置不良之户,以灾一分,具告十分,中间以荒作熟,以熟作荒,以灾作熟,以熟作灾。
    其状首巳被拘拿,本人暗中使钞,买嘱官吏,亦用钱物买嘱该收粮卫分,不行具奏。
    本人粮未至朦胧,直待农忙,见将吴江县粮长葛德润准灾,又顾常、陆仲和准灾。
    唐谦等才方出奏,万石之粮,止纳一千者有之,二千者有之,余有八千、九千不纳者。
    为此刁顽,拿下鞫问情由,却乃从实供招在官,以致罪发云南。
    呜呼!朕,君也,与民约,民失信,不从教而置身于祸,愚哉!
    设使良有司对彼宣布条章,阐敷五教,此等顽民,岂不侮之甚也欤!

    四十七 粮长邾阿仍害民

    粮长邾阿仍自朕命有司召粮长面听宣谕,其邾阿仍坐视不出,令徐添长代替赴京。
    本人在家朋党谭理、徐付六、周伯贤、谭真五、张二、徐付三、在寿二、胡付四,起立名色,科扰粮户。
    其扰民之计,立名曰舡水脚米、斛面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粮局知房钱、看米样中米、灯油钱、运黄粮、脱夫米均需钱、棕软篾钱一十二色,通计敛米三万七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
    正米止该一万,便做加五收受,尚余二万二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
    民无可纳者,以房屋准之者有之,揭屋宅准者有之,变卖牲口,准者有之,衣服 疋布帛之类,准者亦有之,其锅灶、水车、农具,尽皆准折。
    呜呼!似此奸顽,贪婪无厌,虐民之心,甚如蝮蛇,其仁心莫知所在,直至身亡家破而后巳。
    呜呼,愚哉!临期悔者晚矣。何不早推巳以及人,朕终化不醒,直至临刑不免,顽矣哉!

    四十八 逃吏更名

    呜呼!人不能自生,终于取死者,无如苏、松、嘉、湖四府之吏,终于取死,不得自生者。
    顾显等,罪之魁者,无出于显。
    且显初本原显,因犯工役,在逃还家,攺名顾源,仍复为吏,拘拿赴京,着令工役,亦复在逃,改名顾显,依然县吏,至杀身而后巳。
    其次更名,一次者有之,二次者有之,更其字而捏怪多端者甚广。
    其次是更改名字,有更改一次的,有更改两次的,更改名字并捏造怪名的就更多了。
    朕今将各人名题于首,犯注于足,所在臣民观之,戒哉!
    一名陈玄,一名顾源𬤊,一名郑恒,一名王允,一名蒋思贤,
    一名黄仲达,一名王文,一名高文,一名王文达。

    四十九 常熟县官乱政

    凡任有司职掌,务在牧民。其牧民之道,务在兴民之利,除民之害。
    洪武十八年,常熟知县成 奇到任未久,从奸则听苏州府知府张亨分付,参逃囚、逃吏黄通等,各各更名为吏,自已所用,尽收市乡无藉之徒为吏,掌行文案,明知不可,略无畏惧,恣肆妄为。
    未及周岁,动止满前,皆是小人。
    呜呼!志人受任,清奸顽而进良善,所以民受其福,已功亦成。
    今知县成曳奇,罔知君臣之道,昧于牧民之理,朋党小人,乱政坏法,自取灭亡。
    呜呼!不膺福而膺祸,愚之哉!
    一、沮设粮长,以致秋粮不足。
    一、粮长之设,本便县司干计,民人自当。尔成 奇交结无藉粮长沈玠等,违朕旨意,将地方犬牙相制。
    臣者征收,细微蒙蔽,以致本县比常设粮长之数内缺一名,以致万石不足。其间所在奇零数户,意在使朕艰知,今也难逃刑宪,又何怨哉!

    五十 朝臣蹈恶

    六部、六科给事中、承𠡠郎、参军、仓塲卫分,日逐随朝,朕之所言,目击耳闻。
    弃人于市,有同僚,有异司异府,异塲异科,各各不等衙门,此非一二人耳。
    各人身亲见之,其尸未移,各人继踵而为非。
    今将各人名题于首,犯注于足,智人观之。
    一、吏部主事萧惟一,
    一、鹰扬卫知事王贞,
    一、六科给事中并承𠡠郎、尚宝司各卫知事,交结朋党,互相蒙蔽。
    盗出银钞衣服,给事中言信,盗出入已钞六万三千五百贯、衣服二十二件。
    卢敏、王庭分钞三万贯袄子二件,李悦分钞万贯袄子二件;孙询分钞二万五千贯袄子二件。
    张德规分钞五千贯,袄子三件,刘士贞分钞一万一千贯,袄子一件,张悦分钞八百贯,董思敬分钞一千贯,沈炜分钞五百贯,杨菀分钞一千二百贯,俞诚分钞八百贯,张绶分钞一千三百五十贯,杨宾分钞三百五十贯,叚子一疋,倪濬分钞九百五十贯,叚子一疋,栾执中分钞一千四百五十贯,吴亨分钞七百贯,魏庭实分钞一千六百贯,田礼分钞五千二百五十贯,王列分钞七百贯,王荣祖分钞一千五百五十贯,任企宗分钞五百贯,刘存礼分钞八百一十贯,钱德仁分钞五百贯,许讷分钞一千四百贯,常铭分钞五百贯,张谊分钞一千二百一十贯,徐焕分钞四千贯,王鹤分钞六百五十贯,杜鲁分钞一千五百五十贯,贺裕分钞四百贯,杨永分钞五千二百贯,刘士原分钞四百贯,崔振分钞一千二百一十贯,张文甫分钞四百贯,陈廉分钞四百贯,羊廷显分钞一千一百五十贯,圆领一件,刘谧分钞一千二百贯,王鹏分钞七百二十贯,路𫐄分钞七百贯,马翱分钞五千贯,彭子敬分钞一千贯,陶镕分钞五百贯,李让分钞五百贯,焦愉分钞三百贯,靳俊分钞四百贯,孙敬分钞四百贯,周仲义分钞四百贯,王玘分钞四百贯,孙𪾫分钞五百五十贯,许文辉分钞一千贯,袄子二件,张文中分钞五百五贯,和雍分钞千二百七十贯,胡肃分钞九百贯,康宁分钞八百五十贯,伍子开分钞六百贯,黄顺理分钞六百贯,赵璧分钞一千一百贯,哈安、孟达善分钞一千五百一十贯,张均礼、黄普分钞九百贯,参军王斌分钞二千贯,史玄龄分百贯。
    承𠡠郎殷裕分受钞一千二百十三贯,萧韶分受钞贯,黄耕分受钞六百五十贯,谢文分受钞六百五。
    承𠡠庶吉士廖孟瞻分受赃。
    金吾前卫知事侯时举、尚宝司少卿姜徐关分钞三百五十贯,尚宝司丞安寿分钞三百五十贯。
    龙骧卫知事彭景中分钞一千八百贯,龙江卫知事汪傒任分钞一千八百贯。
    锦衣卫知事陈叔铭分钞四千贯,府军右卫知事李润分钞四百贯,江阴卫知事吴中分钞七千贯。
    前军都督府经历陈仔分钞四百贯,都事刘仲宁分钞四百贯;后军都督府都事杜清分钞五百贯,虎贲左卫知事赵信分钞二千贯,豹韬卫知事郭麟分钞五千五百贯,留守右卫知事辛谅分钞三千贯,广武卫知事王清分钞五千贯,兴武卫知事王规分钞五百贯,羽林左卫知事蔡均分钞四百贯。
    一、龙江抽分塲副使李兴,
    一、金吾前卫千百户纸德等四员,
    一、监察御史武希颜,
    一、监生陈孜,
    一、虎贲右卫吏魏叔温,
    一、留守左卫吏李仲恭
    一、广洋卫百户洪福,
    一、留守右卫百户吴祥、李英。
    呜呼!此辈皆系洪武十八年新诛奸恶贪婪之后,人人不畏其法,仍继踵而为非。吁,可谓之难教者欤,难禁者欤!

    五十一 诸司进商税

    洪武十九年十二布政司率诸有司及鱼湖诸色司局等衙门官吏进呈十八年金银、钞锭、钱帛之类,总计府州县、司局等衙门二千四百二十七处。
    至之日,所进之文,奏本一,启本一,诸物件文册一,量此三件。
    甚不繁冗,当措办此件,巳有数月,其来,有七千里至京者,有八千里至京者。
    进奏之时,令人细阅奏目启札,有倒使印信者,有漏使印信者,有全不用印信者,有不书名姓者,并身不称臣者;文书有有总无撒色者,有有撒无总者,有县局不分课程混淆者。
    如此者,布政司、府州县皆如之。
    朕谕群职曰:尔等数千里、数百里,为此办集,凡经半年,今至也,皆无人臣之礼。
    当未起之时,孰罪加临?
    尔等皇皇其心,诸事颠倒,尔必欲奸贪,故作此态乎?
    今执尔来文,不消加刑问罪,即此真犯,别何辞焉?
    群职默然。
    呜呼!
    前尸未移,后尸继至。
    此番群职若论如律,数千中得生者轻,罪者浑无。
    为其初任,故且释之,令戴罪往悛。
    其得罪布政司一十二处,盐运司一处,府一百六处,州一百二十九处,县九百八十一处,税课司、局八百二十八处,河泊所三百七十九处,库二处。

    五十二 解物封记

    呜呼艰哉!朕竭心力,不能化聪愚之不善,柰何?且如立一法,去奸去弊,必欲保全臣民。
    其所立也,多因事而制,虽因事而制,未尝轻发,必虑之万全,然后敷于臣民,久之终未见成效。

    呜呼!艰矣哉!且如洪武初,天下诸司差人解物赴京,照该仓库送纳一至中书下部,照数收受。一起解捐者,数具千匹,该部点掣二百,以为不堪,着令解物人再进,堪中换去,其解物者收买依数兑换,备数送库,交纳了当。赴部欲取原捐,部官吏已入矣,并无有还者。
    著解者以状来闻。朕知此弊非起于洪武之初,其来久矣。所以知者为何?为拿住贪官污吏,问出前情,已将各官吏弃市矣。

    朕筹虑数月,立法布于诸司。
    今后诸司,凡有解进之物,于本衙门公同印押,封记牢固,省令解物人休开。
    物至,朕号令该部,毋得擅开封缄,直抵当该库,分库官辨验开封,堪中则如法收受,不堪则如数奏闻。
    此便于臣民者也。
    此出未久,其所在诸司通同起解者,并不公同缄封,惟是散盛解行,却乃广用印信封皮,令解物人于身藏带,于所解之物无所关防。
    沿途或以微抵臣,或以贱易贵,或虚买实收,止纳一半,观朝廷之隙,为之全不纳者有之;有抵库而不如数者有之。
    鞫问其由,其印信封皮悬带在身,至京方用,谓曰:何若是?
    对曰:已与官吏交通,自起至京,便于抵换,亏折自由。
    呜呼!前为中书六部库藏人员刁蹬留难解物者,朕特设此法,以便解物之人,更不陷官吏于不易。
    此法之良,虽神天亦谓之便,而况人乎?
    其趋死之徒,见此法此行,难以作弊,故不依允,直至杀身而后巳。

    五十三 经该解物

    今后各府州县解纳应合入官诸色物件,非正官、佐贰官、首领官或该吏,须得一名亲起解则可。
    若或不然,仍差无职役、无藉顽民及无底业者解送,则治罪官吏,甚不轻恕。
    所以禁者为何?

    自开国以来,朝廷小人在位者多,动止互相朋党,所以天下有司,数差无籍之徒解纳诸色物件,及至京也,有周年不纳,虚买实收而归者有之,有使讫一半而妄言原本不足而来者有之,及其稽也,原来本足。由此杀身,岁非一二人,犹不能止其奸,岂不罪在有司。今后敢有如此者,倍追之后,官吏杀之,妄承行者亦杀之。

    五十四 江西解课

    江西左布政使冯𠮏等,通同广济库官攒江日新等,将在库诸色课程、赃罚等项偷盗,分受入已,临差进呈。
    其布政使冯𠮏等,不将旧经首尾库官江日新差来进呈,却差新到任库官朱恕,恕不能推脱,就而承行,虑恐不便,索率库攒人等起解赴京。
    其所奏状启札内,将诸色物件混淆槩闻,不分何者,税课若干,赋罚若干,如此欺侮朝廷,岂人臣之□哉!
    呜呼!
    因利所迷,其谋愚若是耶?
    若将奏状、启札云及稚子老妻,亦难蒙蔽而上闻朝廷,可乎?
    吁!尝闻世不绝圣,国不绝贤。今朕驭宇,所用之人咸若是,柰何于心岂不愁焉忧矣乎?
    无巳。

    五十五 民拿经该不解物

    诸处有司解纳诸物,差官吏亲自解赴京纳,连年通同户部、兵部、刑部、工部、户科、兵科、刑科、工科给事中,阴谋结党,虚出实收,每常事觉,语谬者甚多。余人复任是职,不数月,仍蹈前非,如安庆府、苏州府、江西布政司等处临解物之际,多不差经该人员,每每着令富户起解,故意虐吾良民。此诰一出,凡在官之物起解之际,须差临监之守者,若是布政司、府州县不差临监之守,故差市乡良民起解诸物,因而卖富差贫。许市乡年高耆宿非耆宿老人及英壮豪杰之士,将首领官并该吏绑缚赴京。

    若或深知在闲某人,或刁狡好闲民人,教此官吏一𭛁帮赴京来。
    有司官吏精目是诰,勿堕此宪。
    敢有故违,族诛之,何故极刑如是。
    盖谓此差一行,及至抵京,仓库等处,朕一时不知,其不畏死之徒,往往刁蹬留难,动经数月,弗得归还,或半载未归者有之,必贿赂而后巳。
    当起解之时,有司托此名色,使用钱已敛民矣。
    及其行也,令民自备,为因重复,害吾良民。
    此等官吏,一犯族诛,为其害重也。
    一、湖广黄州府原感湖河泊所鱼户刘复三,
    一、湖广衡州府桂阳县解物人翟用等,
    一、苏州府胡达等,
    一、江西九江府赤湖河泊所钱福六,
    一、淅江绍兴府伧塘税课局大使莫仲和
    一、安庆府𮧻南莲若湖河泊所官郑德荣
    一、湖广辰州府辰溪县知县蔡德茂
    一、北平府通州三河县。

    五十六 科敛驴匹

    蒲州知州孙景德到任未及周岁,其剥削于民,其奸有不胜之巧。
    朕初命官牧民,务在先王之教敷,使民复古,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鼓腹而歌曰:无官逼之忧,无盗厄之苦,是以作息自然。
    朕尝慕此。
    何期此辈同人之人,心神禽兽,罔知稼穑之艰,征敛吾民,急如倒悬,其诛也宜其然乎!
    犯注于尾,君子详观。
    一、知州孙景德。

    五十七 吉州科敛

    有司之务,专在兴民之利,除民之害。民有好善者,有始无终,则有司导引以进其善。
    民有不善,顽恶者,屡化不悛,则执法以刑之,论罪轻重以施行,毋使过不及。
    务必三纲举,五常施。
    其贤人君子之为有司也,必欲上佐朝廷,下福生民,惟学校为之急务。
    洪武十九年,山西平阳府吉州乌仁关巡检吴子昱以状来闻。
    吉州知州游尚志为生民之患,岂止一端,指以生员。
    为由,逼令为生员者二百余户,勾至受赃放归,以中盐事,客商巳缴原买官引毕矣。
    其知州游尚志复征民加倍,每一引重追引五道,无者追钞五贯。
    又每户用紫(泥)五十斤,炭一十斤,以巡阑为由,多差人户卖放,少点应当。
    进纳商税课程,科民驴二百四十头,每头要钞三贯。
    向后除存留外,其余尽行卖去。
    呜呼!有司兴举学校,实为朝廷端本澄源之所。
    其知州游尚志不能端本澄源,上沮朝廷之意,下酷害于生民,指学校为名,贪要赃私,沮坏作养之意。
    观其情状,可不诛乎?

    五十八 钱钞贯文

    钞法之行,皆云贯锭,铜钱之行,皆云万千百文。若以钱云文数,一文至千百数万,可以言之。
    以钞云文数,并无奇零十文、五十文。
    今会稽等县河泊所官张让等,故生刁诈,广衍数目,意在昏乱。
    掌钞者如会稽鱼课钞本该六千六十七贯二百文,所进钞本,却写作六百六万七千二百文。
    及至关勘合入库交纳,其钞并非奇零文数。
    巳将各官吏治以重罪,今后敢有如此者,同其罪而罪之。

    五十九 民间差发

    官府一应差发,皆是细民应当,正是富家,却好不曾正当官差,算起,买嘱官吏,不当正差,私下使用钱物,计算起来,与当差不争来去,不知如何愚到至极之处,你这等豪民,却买免不当。
    贪官污吏,故差豪民,使你等买免,卖尽豪户,然后定差贫民。
    贫民无物可买,著实应当。
    呜呼!似此小民尚且应当,此害此苦,年年有之。
    不曾见细民家破人亡,大户刁顽,直至家破人。
    亡后巳,此诰一出,豪富之家,闻有差发,随即应当,不许出钱买免。
    尔若出钱买免,官吏贪污,心无厌足,其差故叠叠至门,不买官吏,著实应当。
    其官吏无可奈何。
    今后一体朕意,倘有官吏刁蹬百端,尔勿贿赂,少加窘逼,缚吏赴京来奏。
    所在良民,必依朕言,官吏自清,民无横害。
    不依朕言,诱引官吏贪污,事发,全家迁于化外,不许与艮民同于中国,的不虚示。

    六十 克减赈济

    河南水灾,连并三年,民患水甚二次。𠡠驸马都尉李祺、梅殷赈民于灾处,赈后终岁不闻责弃儿女.
    洪武十八年灾,𠡠户部差行人斋钗诣河南,会布政司、按察司,当该府州县赈如前例。
    赈后未及终岁。朕闻之,民有卖儿女者,陈州民亦有易其妻者。呜呼哀武!
    海内之乱,朕凭诸英俊,委命大将军中山武寅王、开平忠武王等,躬擐甲胄,不五年而偃兵,纪年洪武,今十有九年矣。
    岁不能任贤,以致水灾之济不周,致陈民卖妻,郑民卖子,原武之民艰甚。
    呜呼!兵,凶事也,尚可平之。
    奸贪小人,甚若凶器。五教不循,五刑弗惧。无如郑州知州康伯泰、原武县丞紫琳,各将赈民钱入已。
    康伯泰一千一百贯,紫琳二百贯,布政使杨贵七百贯,参政张宣四千贯,王达八百贯,按察司矢事谢毅五百贯,开封府同知耿士能五百贯,典吏王敏一千五百贯。钧州判官弘彬一千五百贯,襄城县主簿杜云升一千五百贯,布政司令史张英一千五百贯,张岩五百贯。
    贪匿之后,天寒地冻,其严凝之气,御非其宜,则有堕指裂肤。
    其灾民腹饥,被体之衣且薄,更兼曰无可炊之粮,老幼艰辛,未免号呼于天。
    其贪婪之徒,岂不天讨有罪乎?
    其郑州知州康伯泰、原武县丞紫琳,布政司参政张宣、开封府同知耿士能、钧州判官弘彬、襄城县主簿杜云升等,坐视民患,略无惭色,由是捕鞫之,情理昭然。
    除参政张宣等功臣之子免死充军外,其有司官吏,宜其然而死乎?

    六十一 路费则例

    今后每岁有司官赴京进纳诸色钱钞,并朝觐之节,朕已定下各官路费脚力矣。
    若向后再指此名头,科民钞锭、脚力物件,官吏重罪。
    每有司官壹员,路费脚力共钞一百贯,周岁 炭钱五十贯。
    吾良民见此,若此官此吏仍前不攺非为,故行搅扰,随即赴京伸诉,以凭问罪。
    一、进商税路费脚力钞一百贯;
    一、朝觐路费脚力钞一百贯;
    一、周岁紫炭钞五十贯。

    六十二 闲民同恶

    今后敢有一切闲民,信从有司,非是朝廷设立应当官役名色,而于私下擅称名色,与不才官吏同恶相济,虐害吾民者,族诛。
    若被害告发,就将犯人家财给与首告人有司凌迟处死。

    六十三 不对关防勘合

    噫!贪官污吏,财利迷其心,不才有若是耶?苏州府知府张亨、知事姚旭,视朕命如寻常,以关防为无事。
    □者无官诈称有官扰民,非官差而私造印信,诈称差使,骗诈取财,扰害吾民。
    数次拿获,尽行典刑了当,想必人畏。
    未久数数又犯,所杀又多,其禁不止。
    于是设置勘合。
    凡布政司、府州县、管军、都司等军职衙门,命各收一册,皆系半印勘合。
    凡有差使,若往某衙门公干,即将应该去处填写勘合,前去干办公务。
    本处衙门闻有差使人员到来,即索勘合比对。
    如无帮缚赴京;纵有勘合比对不同,亦行拿赴京来。
    其令所出甚是。
    其苏州府知府张亨,知事姚旭,被假千户沈仪赍伪造御宝文书至府,不行比对勘合承接,即便当厅开读,行下属县,意在通同,扰民作弊,被巡按御史雷升及百户戴能盘获。
    事发假千户沈仪并伴当四名人,各凌迟处死。
    知府、知事枭令。
    今后布政司府州县、都司、军职衙门等有勘合去处,凡遇称系差使人员,即要勘合比对。
    如是仍蹈前非,不对勘合,以致奸邪扰乱。
    事务虽不同,情罪同。
    苏州府官,的不虚示。

    六十四 奸宿军妇

    给事中王默,进士易聪,序班洪文昌,斯三人两志士,一人才,正当精英少壮之时,以学问则已超群类矣。
    洪文昌虽非学校之出,出自民间,巳超民矣。
    所任之职,或周旋于朕前,或从游于殿庭,以贤者论之,贵矣哉。
    今三人心忘立志,性务奸顽,苟合无藉之妇通奸不已,败常乱俗,法司所以论如律者,为此也。

    六十五 关隘骗民

    各处关隘把截去处,巡检、弓兵,将逃军逃囚一槩受财,纵令逃去。
    及至拿住贼盗,不行火速解官,却乃教唆诬指平民,拿获私盐,尤其骗诈民甚。
    此等不才,诰布之后,仍前为事不公,事发到官,治以重罪。

    六十六 纵囚越关

    巡检之设,本为察奸顽而捕私邪,使境内民安,是其责任也。
    其所任巡检皆不得其人,人皆不度其所掌,是其重事也。
    往往将越关逃军、逃囚,虽髡发墨面,文身受财而纵行之。
    鸣呼止知目前之利,不知向后之害。
    洪武十九年四月初十日,苏州府管下七县地方,捉拿黥面文身、髡发在逃囚徒一十三名,无黥刺一十九名,逃吏二十五名,逃军六名,下法司并各卫鞫问,経过隘口,受财脱放情由,一一供招在官。
    因此囚徒罪及贪婪,巡检七名,弓兵一十五名,皆不免死。
    此诰一出,所在把隘去处,应有囚徒,不许卖放。
    如前受财纵放囚徒在逃者,自将以为不犯。
    岂期大诰一出,乡里之人不容拿获到官,问出前情,罪不能免,岂不险哉!

    六十七 阻挡耆民赴京

    洪武十九年(公元一三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县民郭立二等二名,手执《大诰》赴京首告本县首领弓兵杨凤春等害民,经过淳化镇,其巡检何添观刁蹬留难,致使弓兵马德旺索要钞贯,声言差人送赴京来,如此沮坏。除将各人押赴本处,弓兵马德旺依前《大诰》刑诛,枭令示众,巡检何添观刖足枷令。今后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

    六十八 岁进野味

    应天府河泊所、常州府武进县,江西布政司、湖广布政司皆为岁进野味,湖广原本进鹿改写麂进,江西本进天鹅攺写天鴈。
    其解物者,物有活者,则途中宰食之,存皮以进,又以死易活进,以肥易瘦,以微抵臣。
    龙江河泊所进鲟鱼,于光禄司作鲊,其所进之人,将鲟鱼去首去尾,以为已用,所进者不过中身一块尔。
    呜呼!因朕不才,三纲不明,五常弗度,致使言□有司官吏并解物无藉之徒,罔知君臣之义,放敢肆侮。
    常州府工房吏杨仲和、猎夫孙华一等,以香貍进数本五枚,甲首先食其一,该吏又食其一,所存者三。
    及其进也,死者又一,止有二焉。
    呜呼!其敬之心安在?此果臣民乎?

    六十九 民擅官称

    民有不才,越礼犯分者,朕今谕诫之。呜呼!书不云乎: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朕自驭宇以来,民有无官称官者,往往皆然。
    一日,闻称官者谓曰:尔官称,由祖至今始尔曾职。
    对曰:自祖父以来,并不曾有为官者。
    曰:祖既无官,尔亦无职,人称尔为官为何?
    曰:人相敬尔。
    曰:尔无赧乎?
    曰:久矣,市乡多如此。
    噫!圣人之教远矣。
    朕申明未周,至民无礼,狂民越礼犯分,岂无祸焉?
    书不云乎:臣无有作威作福,作威作福,凶焉。
    尔庶民擅官称,擅官称,且无赧,岂不由是而根祸?
    朕谕之后,乡民有曾充粮里甲者,则以粮里甲称,非粮里甲则以字称。
    若遇耆民,长其父者则称伯,下其父者则称叔,长于已者则称兄,下于巳者则称弟,岁如父者亦称伯。
    本朝曾官者则以官称,兄弟皆官称。
    子孙舍人称,虽一人,终考而无痹。
    再无为官者,子孙同朝称舍人,兄弟称官,随朝世世称官,称舍人。为官的,子子孙孙都称为官,称为舍人。
    无官者毋敢擅称,称者、受者,各以罪罪之。
    果顽而违令,迁入遐荒,永为边卒,是其禁也。
    听戒之。毋犯。

    七十 居处僭分

    民有不安分者,僭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以致祸生远近,有不可逃者。
    诰至,一切臣民所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毋得僭分。
    敢有违者,用银而用金本,用布绢而用绫锦、纻丝、纱罗。
    房舍栋梁,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
    民之寝床舡只,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
    民床毋敢有暖合而雕镂者,违诰而为之。
    事𭛁到官,工技之人与物主各各坐以重罪。
    呜呼!天尊地卑,理势之必然,富贵贫贱,神明之鉴焉。
    有德有行者至于贵,阴骘无疵者至于富,德行俱无,阴骘杳然,刁顽奸诈至于贱。
    此数说也,宰在天地鬼神,驭在驭世之君,所以官有等差,民有富贫,而至贱者也,岂得易为而用之乎?

    七十一 逃军

    诰到之日,所在有司官吏往日曾受逃军财物买嘱,不行起发,今《大诰》遍满天下,两邻里甲,不许影射。若不早为晓谕,有司官吏必是两邻里甲,照依《大诰》事内拘送赴京,那是有司官吏其罪难道。诰到肯听朕言,将境内逃军省令里甲亲戚人等,或百或千或十,各各令里长送赴京来,一里长十名者,送十名,五名者送五名。当该有司差佐贰官该吏,用前路关文,一程程关给食米。不致逃军失所,送赴京来。若逃军改名换姓,影在境内,闻诰到日,三五人自行赴官首告,赴京着役,如在京卫,分赴京卫分。各都司卫分,赴各都司卫分。虽是在逃十年、十五年、十七八年,三五年亦行尽皆出首,与免本罪,仍前着役。如不出首,两邻里甲见了大诰毋得隐藏逃军,虽是至亲,必须首告,免致乡村良民被捉拿逃军,连累受苦。

    敢有违朕之言,仍有勾逃军官吏生事,搅扰良民,其良民中豪杰之士、耆宿老人会议,捉拿赴京,见一名赏钞五锭。
    如是仍前影射,被人告发,或挨勾得出,两邻并影射之家,尽行拿充军役。
    众百姓,我说的言语听著。你若不听,便三家两家垛一丁为军。
    比及如此,你众人只休隐逃军在乡,却不免致动了。
    你每户下人丁,看了我的言语,你每众百姓将附近逃军家下影射的逃军众人好生抚绥,送出来,各卫军亦不缺役,你每众百姓安乐。
    便是你百姓受了逃军财物,隐藏十年之上,如今送出来,也不问你每要罪。
    呜呼!因无藉不良之家,心生奸诈,屡次故违号令,影射逃军,致令贪官污吏卖遍同名同姓异姓者,亦皆受害。
    呜呼!朕居京九重,知天下拿逃军,扰害吾良民,民怨已满朕耳。
    你影射逃军之家,如何不将仁心发见,改革前非,坐视群民受害。
    一家父母妻子兄弟,并无一个为善者,皆是同恶相济之人。
    此诰出后,仍前故违,许令邻里耆宿并豪杰之士会议,将隐藏逃军之家,全家拿赴京来,迁居化外,家私就赏捉拿之人,免致捉拿同名同姓,逼抑异姓良民。
    朕言至此,耆民豪杰之士必从朕命,方乃是安。
    此患不除,终无宁息。
    智人见之,毋视寻常。

    七十二 吏卒赃私

    吏卒赃贪,岂能尽革?然曩古至于近代,吏卒人等,虽要赃私,取于末节,纪纲大法,未尝敢坏。
    所以纪纲大法,罪之轻重。
    招词卷宗款词不异卷宗,分明年月次序日期,题判不紊粘联,使稽无遗失之患。
    刷无倒判。
    之奸。
    此等大纲大纪既立,赃贪于未节,虽盈满贯,岂不容诛?
    是诰再三,岂止刑而说?
    一切钱粮金帛,诸等事务,当体前说焉。
    智人觉之。

    七十三 容留滥设

    容留罢闲,擅便滥设,祗禁吏员等项,律巳有条,所在诸司,往往故违律法,委身受刑,容留此辈,以致剥削吾民,每每加罪于此等官吏,人谁不知?
    今洪武十九年,有司仍然故犯。
    一、溧阳县知县李皋,容留闲吏在乡,结党害民,亵狎皂隶潘富等非为。
    一、苏州府知府张亨等,将屡犯在逃黔刺之吏,分付常熟县参充县吏黄通等五名。
    其吏在逃数次,一得承行文书,结党下乡虐民,得钱多少,拆字戏云。
    其云且如得钱一万,乃呼一方;得钞一千,更称一撇。
    呜呼!剥吾良民脂膏,不知足而不知惧,拆字终日以为戏尔。
    是官是吏,其罪可得而免乎?
    一、长洲县丞吕直等,容积年害民野牢子叶清甫等四十三名,营充弓兵,顽民周子能等一十七名,把持县事,说事过钱。
    周继先等十二名,专一恃顽,替人出官。
    逃囚朱𤪽等六名,纵容在县,如此长恶,罪在不赦。
    一、嘉定县知县张敬礼等,纵容闲吏陆昌宗匿过,复入衙门,把持官府,以秋粮为由,买批下乡,骗诈小民。
    一、浙江按察司佥事王翰等,故纵绍兴逃军杜康一等一十四名,在乡扰民,告发到官,又行迁延不问。宪司本以除恶,乃今纵恶,罪将焉逃?
    一、高邮州吏顾仲可等并书手一十三名,已经造罪,黥刺回家,仍然在州教唆词讼,结揽写𭛁,扰害良民。
    一、南昌府新建县丞郑宗道,容留罢闲官吏杨杰。等在县说事过钱一连江县土著猾吏郑世环等三十二名,在乡结党害民,致使本县以状来闻,各吏罪将焉逃?

    七十四 罪除滥设

    民有不能修福而造祸者,无如苏、松两府市井良民中,刁顽不良之徒,造祸有如是耶?
    人皆市井之徒,民有四业,此等之徒,一业不务,惟务好闲,结搆官府。
    此等之类,松江一府坊厢中,不务生理,交结官府者一千三百五十名,苏州坊厢一千五百二十一名。
    呜呼!务业者有限,此等不务生理者如许,皆是市井之徒,不知农民艰苦,余业费心。
    此等之徒,帮闲在官,自名曰小牢子、野牢子,直司主文,小官帮虎,其名凡六,不问农民急务之时,生事下乡,搅扰农业。
    栽种之时,栽种在手,农务无隙。
    此等赍执批文,抵农所在,或就水车上锁人下车者有之;或就手内去其秧苗,锁人出田者有之。
    呜呼!公务有不急者,尚不□农时,况无事乎?
    今二府不良之徒,除见拿外,若必欲搜索其尽,每府不下二千人,皆是不务四业之徒。
    呜呼!此等之徒,上假官府之威,下虐吾在野之民。
    野民无知,将谓朕法之苛,野民止知如此,不知此等之徒,上假朝廷,下假官府,朕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
    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宵昼不遑宁处,无可柰何。
    设若放宽,此等之徒,愈加昌炽,在野之民岂得而安生?
    呜呼,艰哉!
    刑此等之徒,人以为君暴;宽此等之徒,法坏而纲弛,人以为君昏。
    具在方册掌中,可见,其为君者不亦艰哉!
    朕除此无藉之徒,诸处不良之徒,见朕是诰,当戒之哉!
    勿蹈前非,永保吉昌。
    设否此诰,身亡家破矣。
    戒之哉,戒之哉!

    七十五 市民不许为吏卒

    今后诸处有司衙门皂隶、吏员、狱卒,不许用市井之民。
    其市井之民,多无田产,不知农业艰难。
    其良善者将本求利,或开铺面于市中,或作行商出入,此市中之良者也。
    有等无藉之徒,村无恒产,市无铺,无本作行商,其心不善,日生奸诈,岂止一端,惟务搆结官府,妄言民之是非。
    此等之徒,设若官府差为吏卒,其害民之心,那有厌足?
    所以良民受害不已者,为市井无藉之位,为簿书之吏,为祇禁狱卒等,其毒甚如蝮蛇。
    诰布民间,有司仍前用此,治以死罪。
    市井之徒见充此役者,见诰即早退去;若仍前擅应此役,及暗搆为是,皆死。
    闾巷邻里知而不拿,长成奸恶,自取扰害,治以罪责。
    知此无籍仍应此役,众耆民及少壮者,拿赴京来,以凭区处,的不虚示。

    七十六 庆节和买

    天下府州县,今后毋得指以庆节为由,和买民物。往往指此和买名色,不还民钱者多。
    此弊虐吾民久矣。
    诰出,敢有如此者,许被扰之民或千或百或十,将该吏拿赴京来斩首,以除民患。

    七十七 造作买办

    朝廷凡有诸色造作文书,明下有司,止许官钞买办,毋得指名要物,实不与价。
    果有违吾令者,许被科之民或千或百或十,赍大诰拿该吏赴京,物照时估给钞,将该吏斩首,以快吾良民之心。

    七十八 议让纳粮

    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舡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几人。
    总领根随粮长赴合该仓分交纳,就乡里加三起程,其粮长并不许起立诸等名色,取要钱物。
    其议让领粮交纳人,既是如三领行,毋得破调不敷。
    若科粮之时,民有顽者,故不依期,刁顽不纳,粮长备书姓名,赴京面奏,拿与粮长对问,非是粮长排陷,实是顽民故违,阖家迁于化外。
    粮长捏词朦胧,奏闻,罪如之。

    七十九 断指诽谤

    蒸民之中,有等顽民,其顽也如是,其好也如是,其愚也如是。
    呜呼!非顽、非奸,非愚,盖去古既远,老壮相传,为民之道迷矣。
    由相代之帝,敷教而不精,致令民颇聪明者而作聪明,所以反成至愚。
    今朕不能申古先哲王之道,所以奸顽受刑者多。
    洪武十九年,福建沙县民罗辅等十三名,不务生理,专一在乡搆非为恶,心,恐事觉,朋奸诽谤,却说: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利害,我每各断了手指,便没用了。
    如此设谋,扇惑良善,以致告发,拿捉到官。
    朕谓曰:尔等既断了手指,诸事艰为,安坐无忧,凌暴为何?
    辅等默然。
    呜呼!人皆说人君养民,朕观之,人君宫室服食器用,皆民所供,人君果将何以养民哉?
    所以养民者,在申古先哲王之旧章,明五刑以弼五教,使民知五常之义,强不得凌弱,众不敢暴寡,聚兵积粮,守在四夷,民能从化,天下大安,此人君养民之道也。
    尔辅等不遵治化,造罪渊泉,自残父母之遗体,是谓不孝;捏词上谤于朝廷,是谓不臣。
    似尔不臣不孝之徒,惑乱良民,久则为祸不浅。
    所以将尔等押回原籍,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者诛之。妇女迁于化外,以戒将来。
    吁!朕制法以养民,民乃搆奸而自罪,全家诛之,朕岂得巳乎?
    智人鉴之。

    八十 交结安置人

    昔先王之治人,有罪而非甚者,则屏于化外,使不得与良民同于中国。
    维时民良,见有罪者则羞与之齿,心甚疾之。
    所以教化流行,人民大安。
    朕尝慕此法,古为治罪奸制顽,欲惩一而戒百,奈何今之人心不然,见善则远而不从,见恶则趋而党比。
    如李子中等九名,先为造罪渊深,迁徙福建沙县安置,磨其奸顽之心,使得自省。
    其李子中等怙恶不悛,搆非日甚,复入衙门,交结官吏顽民汪澄、林均泽等。
    其澄等不以子中得罪于朝廷,辄与交友朋党搆非。
    吁!使子中等之罪,纵朝廷罪之不当,澄等岂得与之来往?
    况子中等罪恶贯盈,法不容宥而宥之,澄等既不能疾恶,却乃同恶相济,杀身之罪,可得而逃乎?

    八十一 力士催砖

    自元兵乱,豪杰最多,朕尝抚恤头目军士,并无失错,所以肯听号令的。
    如今封公封侯,做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这的是抚绥的成效。
    近年以来,起取民间有力壮士充校尉,随驾出入。
    因见好汉,著令四方打差,实是恩抚这等壮士。
    为甚么这般说?
    因各衙门皂隶,驾前行人,遇有差使,至其所在,虽不需索动止,便以财物相送。
    再思皂隶行人,于朝无功,于民无益。
    到处所受赃私,动经千百,此等赃钞,并无人讦告,禁也禁不住。
    为此令力士打差。
    若得此财,却不恩养壮士,随驾出入。
    岂期力士周金保等八名,为催办城砖事差。
    往常州等府,至彼受财无厌,又行脱放有罪囚徒,受彼赃私,经九月不至,差人诣所在捉拿。
    本人巳于本处娶讫妻室,盖造院宅,置买牲口,就彼为家。
    呜呼!不知恩者有如是。
    若止接告状钱物,怀归,分送若干,归家养父母,留若干已用,更知朕恩,终身无患。
    一旦被酒色财物,迷惑其心,恩不知害,不见,以致杀身。

    八十二 牙行

    天下府州县镇店去处,不许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应有货物,照例投税之后,听从𭛁卖。
    敢有称系官牙、私牙,许邻里坊厢拿获赴京,以凭迁徙化外。
    若系官牙,其该吏全家迁徙。
    敢有为官牙、私牙,两邻不首,罪同巡阑。
    敢有刁蹬多取客货者,许客商拿赴京来。
    不应税而税者。
    且如海南民有取新妇者,其县官将下礼牲口并新妇俱要税钱,已行拿赴京师,治以死罪。
    今山东胶水县丞欧阳祥可不鉴前非,又将人家下礼牲口索要税钱,诈取财物,自取之罪,安可逃乎?
    所以罪同海南县官者,为其蹈恶也。

    八十三 秦升等怙终

    呜呼!人有怙终不悛者,果然。曩为昆山县水灾事,朕命进士秦升、张子恭、王朴往视灾所,务必以实归告,赈济细民。
    升行之曰,朕谓升曰:尔年壮方行,朕有嘱焉。
    此行防民奸诈,其诱说非一端。
    其诱说之道,或以女色,或以金银钱钞,或以疋帛,或以诸等玩好,觇视尔情,果何等,可以动尔之心。
    设使数等不能动其心,必又以丰美肴羞,盛筵以待,尔果志坚,勿堕此计。
    升既听诣所在,即违此教,首与旧识教谕漆居恭会次。
    与茜泾巡检姚诚会,亦是同类生员,其漆居恭为教谕,姚诚为巡检,因与相合,浸润说诱筵宴银钞叚疋、衣服、靴布等物,尽行受纳,将民人成熟田二万二千六百亩,作灾妄奏,致令监生覆踏不同。
    彼时秦升已升户部左侍郎,张子恭、王朴除工科给事中,虽是作弊,分明,不肯轻易,便问本人诣灾所,拿到原根杳踏水灾,随从人员,问出作弊真情,未及十分,十分中不过三四。
    朕谓法司曰:升等年幼方仕,未可尽究其弊,略知一二,不解见任,姑待革非,止是画影图形,昭示刑状,顿剉成人。
    升巳亲笔供𭠡在官,明曰见出示象形,升乃以是饰非,意在上谤朝廷,指名摭拾当道御史将亲笔所𭠡尽皆不认。
    复命法司更道,复问被原根查踏水灾,皂隶、弓兵、吏员人等,将升等本末作弊缘由,罄其所以,露升非为。
    及将升亲笔所𭠡置升面前,升默然无对。
    初不欲究尽其弊,止知一二,既是怙终,必要务知本末,所以不能隐讳奸贪。
    其所得之赃,除衣布、银两、靴物外,钞该一千一百贯,亲招在官,令法司引赴奉天门。
    朕谓升曰:朕教尔多矣,今终不从,此际何如?
    升对曰:初好来,知县李均与瓜一个,曾推腹痛不食。
    后为教谕漆居恭、巡检姚诚、吏卒陆安等皆曰:此间知县巳去十五矣,官人逃不去,升被说不过领受赃私。
    今日死得是,死得好。
    朕谓升曰:未尝曾教尔死,已命法司不解见任。
    待尔去非就善。
    今不听朕命,吾何救尔!
    令锦衣卫与尔刃器,给尔绳索,从尔自尽。
    内除王朴,性不怙终,见任不解。
    升荨默然而往。
    诣玄津桥观刃器,视绳索,谓傍曰:临终也,上且加恩于我,就绳而缢。
    呜呼!造恶渊深,不能自活者,有如是耶!

    八十四 查踏水灾

    进士、行人差遣查踏水灾之子,从实踏勘,以灾来闻,奸诈奏罪,民瘼备知。
    有等。
    父母不教之徒,所在州县民瘼,不问贪要赃私,接受马前文册,或彻票批,坐视过期,动经旬月。
    及其归也,一槩诬词妄奏。
    计不才者一百四十一。
    名进士秦升、张子恭、王朴、李哲、陈益、海永清、卓闰、缪均、赵泰、张端、卫善初、王蒙、张莹、黄惟清、谭子英、甘友信、卫俊明、杨志明、庞清、金惟一、宋仁桂、𭰗辂、顾𬤊、刘观、陈绶、刘庸、张义、胡本、周从善、张和、李伯冲、陈洵仁、张翥、陈善生、刘 孙翥、向宝、赵刚、蔡玄、谭彦方、丁麟、辛民、熊政隆、黄健、张𫐄、韩毅、田忠、彭庆、齐肃、彭仁俊、叶耀、张山、沈志远余二十八名。
    行人李良、张鲁、丛观、薛昭、饶礼、吴贯、吴武、冯吉、张仁、高仁寿、薛秉彝、邢楷、邓仲保、姚伯华、杨京、床中、唐诚、刘允、赵士弘、赵景春、熊士良、谭文渊、毕敏、何原琛、熊文渊、熊希远、李进、薛贞、郑士玄、朱名辉、朱邦宪、马奉先、李焕然、杨勉学、聂恕、孙铭、刘仲辅余二十三名。

    八十五 水灾不及赈济

    往为有司征收税粮不便,所以复设粮长,教田多的大户管著粮少的小户。
    想这等大户肯顾自家,田产必推仁心,利济小民。
    当复设之时,特令赴京,面听朕言,关给勘合,不许地方犬牙相制,只教管著周围附近的人户,易催易办。
    若区内田有洒派的,教收在自户下,不过割的便过割了。
    如果有积年荒田,明白,具本来奏,除豁了。
    各各粮长目击耳闻,前去一至本乡,巧立名色,其弊多端,剥削吾良民,不可胜言。
    地方依旧犬牙相制,民间洒派包荒不过割的,俱不来奏知,却通同刁猾顽民,妄告水灾,本灾一分,告灾十分。
    及至差人诣所在查踏,却乃多方设计,贿赂所差进士、行人、监生,扶同准灾,捏合回奏。
    其被灾人户,灾本一分,今告十分,并不敢将此等人户一槩赴京赈济,以致实灾小民混淆,难以分别,至今不得赈其贪乏,使朕宵衣,皇皇无已。
    吁。朕设粮长,本欲便于细民,不期此等之徒,奸贪无厌,身家不顾,实为民患。
    惟天可鉴,智人详之。

    八十六 婚娶

    古至如今,凡人父母,未有不慈者。其慈之道,非是强为,实是自然之道。
    有等愚父母,止知宽爱为慈,岂知宽爱及害于子。
    其宽爱害于子者为何?
    宽则无教,爱且姑息,致子诸事不能,止靠祖业,父母方逝,身既不能,产业日消,窘于衣食,是其不慈也,是其反害也。
    有等慈父母,外加严容,内怀宽爱,善教不堕刑宪。
    比子长成,诸事善为,终世不乏衣食。
    虽曰严容,其宽爱之道显矣。
    朕自开国以来,凡官多用老成,既用之后,不期皆系老奸巨猾,造罪无厌。
    及至进用后生,皆是年壮英俊。
    初父母且贤,致令习学经书,通达古今,已成士矣。
    其父母宽爱之道,得其宜也。
    至此之际,各各父母反为愚夫愚妇。
    子既年壮,公私作为,无有不可者。
    朕既授以官,且有厚禄,只身在任,朝出暮归,寒暑为之自调,汤药亦为之自奉。
    其父母愚而不与之娶,致令孤守厚禄,淫欲之情横作,一旦苟合于无藉之妇,暮去朝来,精神为之妄丧,财物由是而空虚,天生诚实之性因而散乱,虽古智人君子,莫复其原,岂不艰哉!
    今以诰告,凡在京有官君子之父母,即早婚娶前来,以固子天生自然之性。
    不然,暂染娼优,污合村妇,性一乖为,莫可得而再治。
    其诸父母早为之计。

    八十七 颁行续诰

    朕出斯令,一曰大诰,一曰续编。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𭛁布天下,务必户户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外,永不令归的不虚示。
    曩为天下臣民不从教者多,朕于机务之隙,特将臣民所犯,条成二诰,颁示中外,使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
    诰行既久,近监察御史丘野奏:所在翻刻印行者,字多讹舛,文不可读,欲穷治而罪之。
    朕念民愚者多,况所颁二诰,字微画细,传刻之际,是致差讹。
    今特命中书大书重刻颁行,使所在有司,就将此本易于翻刻,免致传写之误。
    敢有仍前故意差讹,定拿所司提调及刊写者人各治以重罪。
    洪武十九年冬十有一月二十五日谕。御制大诰卷五

    大诰三编

    43条,1386年颁行

    朕为臣民有不善者,往往造罪渊深。及其犯也,法司究问,情弊显然。以其弊也,弊甚多端;以其情也,情甚奸深。由是法司原情拟弊,凡律所该载者,各随所犯,备施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如此者非一年矣。其奸顽之徒,未尝肯格心向善,良民君子每被扰害,终无一岁优闲。
    朕才疏德薄,控驭之道竭矣,逐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十一月,首出大诰前编,以示臣民。其诰一出,良民君子欣然遵奉,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者叠叠,不旋踵而发觉。发觉速者为何?为良民君子知前诰之精微,一心钦遵,有所怙恃,乃与奸恶辨所以。强凌人者,众暴人者,以计量赚人者,设诸不正邪谋之徒,专以此为良善之害者,一施即为良善之所擒,所以发觉之疾也,所以良善之志伸矣,含冤者渐少。
    然无藉奸顽,尚不知善良,秉大诰以除奸顽,设心无知,轻生易死,犯若寻常,上累朝廷用刑之惨,下灭身家,若此者又非一二人。朕虑不忍,以续编再出,警省愚顽,使毋仍蹈。诰出,良民一见,钦敬之心,如流之趋下。巨恶之徒尚以为不然,中恶之徒将欲迁善而不能。云何?以其恶巳及人,盈干胸怀,著于耳目矣,终被善良所擒。
    朕观若是,斯二诰于民间,良民君子坦然无忧,伸于诸恶之上。
    其奸顽之徒,屈于善良之下,虽不死者,终是囚徒。
    以前二诰,良民君子钦遵有益,人各获安。弥来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朕复出诰以三示之。奸顽敢有不钦遵者,凡有所犯,比诰所禁者治之。呜呼!良民君子之心,言不在多,其心善矣。凶顽之徒,虽数千万言,终不警省,是其自取也。此诰三颁,良民君子,家传人诵,以为福寿之宝,不亦美乎?
    洪武十九年冬十有二月望曰序。

    一 臣民倚法为奸

    于戏!世有奸顽,终化不省,有若是。且如朕臣民有等奸顽者,朕日思月虑,筹计万千,务要全其身命,使扬祖宗,显父母,荣妻子,贵本身,共安天下之民。
    朕所设一应事务,未尝不稳,一一尽皆的当。
    其不才臣民,百般毁坏不行,依正所行,故意乱政坏法,自取灭亡。
    往往如此数百数千矣。
    故入此奸顽,终了杀身者,莫知其数。
    且如朕为布政司、府州县并军职衙门,恐各官吏才力不及,特设良法使行之。
    其法巳定,其法巳良有等不才奸顽,故意妄生枝节扰乱,使上不能清其事,官吏人民易为作弊。
    及至事发,使彼自清,簿书少减,轻其罪。
    当此之时,意在求生,其心切切,及其理也,自亦莫能知,是乱之极也。
    呜呼!其贪心勃然而起,迷其真性,造恶如此,虽欲自求生路,亦也不能。
    况朝廷及他受害者。
    如府州县官不能,朕设良法,使安其禄位。

    其常熟县秋粮四十万石有零,教粮长三十余名掌之。临催粮时,省会三十余名,人粮办已。本以大户为粮长,掌管本都乡村人民秋夏税粮,其官吏见法正且清,却乃设计乱法。乱法之计,将粮长不许管领本都乡村纳粮人户,调离本处,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与地方,使为粮长者,人户不识,乡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邻家钱粮,却又指他处七八十里,百十里人来管办,务要钱粮不清,田地不真,易为作弊,如此扰害细民。朕将原设三十余名粮长割去,从本县并各处有司,设法自办。其常熟官吏用之百有零里长催办,其为首者既多奸民,乘此其弊纷然。常熟县官莫能谁何,加以自取肥己,一旦发露,官吏杀身,奸民又罪若干。皆乱政坏法自取也。

    二 进士监生不悛

    呜呼!为人子不才,徒劳父母鞠育慈爱之心,莫甚于进士监生王本道等三百六十四名。
    且如父母养儿女也,初无儿女,才觉有孕,夫妻不胜之喜。
    月分既足,得生男子,以为大喜,女生亦为之喜。
    既生,百日之间,酣睡中时或为之笑,父母视之,亦为之喜。
    将周或肚踢或擦行,或马跁有时依物而立,父母尤甚欢。
    情。
    然而鞠育之劳,正在此际。
    所以父母之劳,忧近水火,以其无知也。
    设若水火之近,非焚则溺,冬恐寒逼,夏恐虫伤,四时增减,衣服,调理忧勤,劳于父母,岂一言而可尽。
    今王本道等不能推父母之慈情,立志在于禄位,显扬祖宗,丰奉父母,而乃奸计曰生,杀身之道数履在近者每朝面谕奸迷其心顽不肯遵选行者谕之尤甚,人各面从心异。
    朕言如水,人心如石,沃之既久,未见少润;加以镌凿,未见成文,不能化者,有如是耶?
    王本道等将前所说父母之劳,数十年,灯窗之苦,不数月,一时尽丧。
    呜呼!君子观之,岂不惜哉!志士岂不恨乎?
    且诸生年幼,况初入仕,凡有所犯,必免之更免,以待成人。
    独王本道等两犯不悛,至于四犯,由是虽有一犯者,不得不诰之天下。
    今将各生所犯名题于首,槩注于足,所在志士、贤人君子目此以推心成人于悠久,立名于天地间,未知听乎?
    四犯 死罪 进士 王本道

    三 公侯佃户

    公侯世禄,佃田人户,往往不肯与民一例当差,此诰二出。
    今后一切杂泛差役,一体应当,敢有不当者,全家迁发化外。
    管庄人阻当,管庄人处斩,有司听从嘱托分付,一体处斩。
    且公侯佃田人户,秋夏二税办纳之际,比之众民,甚是易办。
    凡收粮之时,各府遣人诣庄所催督众户送赴交纳,并无刁蹬留难,淋尖跌斛,及上仓芦席脚钱诸等使用,并无比之众民,减轻多矣。
    若再不与众民一体当差,定迁化外。
    其管庄人倚恃公侯之家,上谩朝廷,下谩本官,假以各官佃户为由,擅隐当差人民入已者,处斩,的不虚示。

    四 沽名肆贪

    布政司官府州县官为非者,莫甚于常州府同知王复春、青州府知府陈希文。
    且如同知王复春,先任宜兴县主簿,言常州府官差人下县及乡,扰害官民,诉甚有理。
    朕即命礼部差人赍朕制谕及酒醴以劳,即升常州府同知。
    不半年余,本官奸宄并出,亲自下乡,临民科扰。
    青州府知府陈希文,本官先任安庆府怀宁县丞,深知指挥毕寅,系是昔乱保民砦主,其寅无厌之心,广侵民地。
    寅闻民巳告,赴县意在嘱托。希文欲图贿赂,执大义以斥之,想必有赂。不期赂未至,府官不才,巳受寅之嘱托。
    府官代寅嘱希文,希文不满,固执大义以责之。
    朕闻之,遣使以劳,𠡠谕励朝,即升青州府知府。
    至任之后,不逾年差皂隶,著令临朐等三县需索糯米、蒸笼、鞍鞒、䩞辔等物,此物皆非各县官吏巳有之物,设使必欲应答,民受科矣。
    若此不巳,上下交征,民无宁息。
    以此观之,前者阳为君子,阴为小人,青州事觉,其罪安可逃乎?
    所以枷项诸衙门封记,差人互递有司,遍历九州之邑,已而复罪。
    所在官者熟读而戒慎之,毋蹈前非。

    五 空引偷军

    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年往往水陆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临归也,非盗逃军而回,即引逃囚而去,此弊甚有年矣。
    今后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枭令,籍没其家。
    关津隘口及京城各闲,盘获到空引者,赏钞十锭,赍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
    有等齍正引赴京,引本十人,至京之日,存留五名,假作营生,余五名或偷囚,或偷军,顶名而去。
    他日引后至,正名方归。
    惟江西之民有等顽者,其奸尤甚,本引已偷军、囚去矣,却乃故行哀怜,赴官陈告,同行将引先去,致曾以道等无引而归,该司怜其所以,径给引以往。
    如此数等,犯者巳数人。
    今后敢有如此者,枭令于乡闾,籍没其家,成丁家口迁于化外。

    六 违诰纵恶

    为大诰出久。镇江坊甲邻里人等,坐视容纵。韦栋等一十八名,上惑朕听,归则把持官府,下虐良民,养恶为一郡之殃,束手不擒。
    韦栋等事发,将坊甲邻里尽行责罚,搬石砌城。
    其费有空其家者有之,有不能存活者有之,有不及搬运石块而逃死者有之。
    呜呼!比若是而得罪,何不依大诰擒恶赴京,一则受赏,二则立良民之名于一郡,使有司畏惧,不敢轻易虐害而频科,抑且去同恶相济之声。
    其坊甲邻里姑息坐视者有之,同恶相济者亦有之。
    以致耗财之役不免。所在城市乡村见此为戒之,依朕命而行之,太平矣。

    七 李茂实胡党

    镇江新港李茂实,系胡党人数。初未知茂实乃胡党,由上元县民孙才四投胡惟庸门下,说诱邻里乡民,暗为义兵。
    胡惟庸伏诛,本人逃窜,直至十九年于沙县客店内事发,将至京师,询问本人,本人供称与镇江李小官畏惧党事漏泄,假商在外,不敢还乡。
    所以著令法司行下镇江,督令搜索李小官家属,数次不获。
    忽淫妇严阿周赴法司诉讼,因而讦出李茂实系李小官父,提取李茂实到官,招供明白。
    洪武九年,见胡惟庸,于惟庸家饮酒,西厅宿歇。
    明日,胡惟庸令李茂实领大银一百三十个,用车推赴船𫠦,装运至本家,遂作大商,支盐二十万引。
    呜呼!李茂实无知,不守已分,乐天之乐,朕君也。
    茂实,富民也。家本不缺,用富且有余,不能报天地阴骘之恩,犹敢舍朕生杀予夺之主,而投门下,把持官府,欺压良善,恶贯神人,所以出幼者皆诛之,是怒及神人也。

    八 陆和仲胡党

    苏州府吴江县粮长陆和仲,当十八年粮长。其年水灾民田,朕谓诸粮长曰:今年水为民患,低下之田必伤。
    尔等归明白查踏,亲自回奏,熟者输纳税粮,灾者以凭赈济。
    设有包荒洒派,移坵换段,不行推收过割,并积荒田地,以凭开除,以凭正收作数。
    凡所听者粮。
    长人等,不下数百余名,人各不听朕命,归则邪谋设计,将无藉之民妄为状首,伸诉水灾,粮长竟不出名,亦不亲诣灾所,故行以一分灾伤作十分报官。
    其中以熟作荒者多,以荒作熟者少,比比皆然,末有无者。
    及至差进士、监生人等亲诣查踏,其粮长豪猾之民,各备资财段匹、靴袜、冠帽、衣服、金银钞锭,说诱进士、监生人等,朦胧作灾来闻,准其奏,待灾民来赈,久而不至,行下有司催并。
    其催并之词,命户部谓有司曰:有产之家不赈,无产之家,佃户人等领赴京来。
    其有司通同作弊,乃敢回文曰:据各户所申,人各有田不多,皆非无田之户,系是有产之家,不敢受赈。
    呜呼!赃心所迷,不知自已,造罪渊深,亦不知民患有此,所以杀身。
    进士、监生初出为人,未有不中此浸润而污名者也。
    初本粮长及有司不行执正主张,故生贪心,累及人多甚矣,所以不敢将民赈济者为何灾,已报十分,𫠦灾者止有一分。
    若以全灾,将至赈济,熟田之家,良民安肯为之熟曰之家,良民人等既不准此,其罪发矣。
    所以奸顽不肯将至,正欲谩良善,隐熟甲,所以灾及灾民,终无赈济,无可伸诉。
    呜呼!如此之徒,其身家吉昌,果有此乎?
    未久,苏州府吏杨复,罪该断没,籍没家私,于本家箱内搜出告胡党状三纸。
    原告沈庆童等三名告党,陆和仲,三番告党,皆被此吏受财,匿状不行,以致陆和仲以一千贯买原告沈庆童等不语,又钞一千六百贯买和劝人陆观保等。
    因事之发,验陆和仲所纳粮,其粮一万石上仓,止该七百石,尚有九千三百余石,恃顽托故,不行上仓,意欲侵欺入已,因党事发,身亡家破。
    呜呼!恶人造罪,终不自已,直候杀身方止,家破人亡。
    智者详观。

    九 指挥林贤胡党

    前明州卫指挥林贤,帅兵守御,以备东海。所任之职,务在精操士卒,仿古名将,务要军民安妥,使境内外无虞,竭忠事上,显扬父母,贵其身名,荣及妻子,同诸将名书史册,垂年不朽,岂不伟哉!
    本官出海防倭,接至日本国王使者归廷用入贡方物。
    其指挥林贤移文赴都府,都府转奏,朕命以礼送来。
    至京,其归廷用。
    王事既毕,朕厚赏令归,仍命指挥林贤送出东海,既归本国。
    不期指挥林贤当在京随驾之时,巳与胡惟庸交通,结成党弊。
    及归廷用归,胡惟庸遣宣使陈得中,密与设计,令林指挥将归廷用进贡船只,假作倭寇船只失错,打了分用朝廷赏赐。
    却乃移文中书,申禀胡惟庸,佯言奏林指挥过。
    朕责指挥林贤,就贬日本。
    居三年,胡惟庸暗差庐州人充中书宣使李旺者,私往曰本取回,就借曰本国王兵,假作进贡来朝,意在作乱。
    其来者正使如瑶藏主,左副使、左门尉,右副使、右门尉,率精兵倭人,带甲者四百余名,倭僧在外。
    比至,胡惟庸巳被诛戮,其日本精兵就发云南守御。
    洪武十九年,朕将本人命法司问出造反情由,族诛了当。
    呜呼!人臣不忠者如是。
    且昔者天下大乱,有志有德者,全民命,全民居;无志无德者,焚民居而杀民命,所过荡然一空。
    天下群雄以十数为之,其不才无志者,诚有七八。
    惟姑苏张士诚虽在乱雄,心本智为,德本施仁,柰何在下非人,兄弟不才,事不济于偃兵。
    然而相从者,父母妻子,当归我之时,各各见存。
    其余从诸雄者,十七八年间,日迁月播,略无宁息。
    以其妻之说,朝为已妻,暮为他人之所有。
    若此者互相生离,后嗣不能立,父母不能奉。
    不几年,诸来从朕者,一夫之后,再无异居,妻室为之已有,男女岁为之生产。
    祖宗后嗣己立,天下大定,守在四夷。
    其指挥林贤,年将六旬,又将辅人为乱,致黔黎之不宁,伤生所在,岂不得罪于天人者乎?
    遂于十九年各十月二十五日,将贤于京师大中桥,及男子出幼者皆诛之妻妾婢之。

    十 秀才剁指

    广信府贵溪县儒士夏伯启,叔侄二名人,各截去左手大指,拿赴京师。
    朕亲问之,谓曰:昔世乱,汝居何处?
    对曰:红寇乱时,避兵于福建、江西两界间。
    曰:家小挈行乎?
    对曰:奉父行。
    曰:既奉尔父行,上高山峻岭,下深沟陡涧,还用手扶持乎?
    曰:扶持。
    曰:自后居何处?
    曰:红寇张元帅守信州,伯启还乡复业。
    曰:向后何如?
    曰:教学为生,至今。
    朕知伯启心怀忿怒,将以为朕取天下非其道也。
    特谓伯启曰:上古自伏羲至于黄帝,少昊至于颛顼、高辛,无文可考,知大槩者,尧禅舜,舜禅禹,禹传家,汤放桀,武王伐纣。
    自此秦、汉至于隋、唐、宋元,天更其运祚者非一帝尔。
    所以一家之祚不能千年者何?
    盖为孰子孙皆能奉天勤民,不致上帝忧民之患以更运乎?
    所以更运者,为其人君不。
    称天心而致然也。
    且人之生父母,但能生其身体而巳。
    其保命在君,虽父母之命非君亦不能自生。
    况常云:人有再生父母。
    何谓再生父母?
    人本非罪,偶遇大殃而几死,或遇人而免。
    所遇之人,不分老壮,而出幼者,但能回生于将死之期,是谓再生父母。
    所以偶遇大殃而几死者何?
    或路逢强贼,或坐家被劫,或雠暴相侵,路逢盾狼,堕于水火,于此得济者,是谓回生之期。
    年虽苍颜皓首,中此祸殃,自出幼而至壮者生之,是谓再生父母。
    何以见命于此际本绝矣,自此而复生,命若初生矣。
    所以常云再生父母,宜其然乎?
    尔伯启言红寇乱时,意有他忿,至于天更历代,列圣相传,此岂人力而可为乎?
    今尔不能效伯夷、叔齐去指以食粟,教学以为生,恬然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将,尔身将何怙恃?
    伯启俯首默然。
    噫!朕谓伯启曰:尔所以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将,所以有所怙恃者君也。
    今去指不为朕用,是异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
    尔宜枭令,籍没其家,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
    而伯启无对,命法司诣本贯决之。
    呜呼!当豪杰乱起,暴兵横作,挈家奔走,顾命之不暇。
    官军近则依官军,乱雄近则依乱雄。
    当此之时,偶遇大难,或逢仗义之士,能释难全生于一时,或保命于数月,亦或几岁。
    本人事虽不成,势属他人。
    其全生保命之恩,再生之德,其梦寐于终身,有所不忘。
    其伯启知朕代元为君,意有不然,及其数至,天更历代运祚,其伯启虽死,默然而无恨,是岂理乎哉?

    十一 作诗诽谤

    呜呼!去古既远,贤圣遐迷,奸臣贼子既多,贪饕无厌,而仕者麻树。
    今之学仕者欠宛至理之精。
    所以京师江宁县知县高炳,以通经举赴京师。
    其年太常司缺官,人材至京者虽不少,朕忧奉神之人必寡。
    于是召诸儒来前至列者甚广,必欲以言知其所以何,下数千万言,交接而后知其人焉。
    若此,朕精神有限,对者词多,岂能周遍而当乎?
    况特以言动其心者,使应之,欲辨利钝,凡此人多默然,其贤愚盖不知矣。
    于是面选者多。
    时高炳巳除工部员外郎,特见雍容之态在班,朕将以为笃实,外貌若此,心必亦然,奉神必可。
    于是选入太常职少卿,未久,作故而归。
    又五年,以通经复至,命职江宁知县。
    到任未各非公,而事觉,罪犯徒年。
    朕闻之。
    呜呼!学虽通经,愚若是乎?
    昔者太常之役,不过竭诚心,而常怀畏惧,率领斋郎人等,周旋于上帝、后土、海岳、四渎、山川、社稷之神,各坛上下左右而巳。
    人生一世,何幸获此职分,对越上帝神明,竭精诚以敬畏,以祈将来,不亦可乎?
    且四时之祭,定阳不繁,官于是者,不过声动人耳,其于筋骨之劳,杳然无施,但敬畏为务如此,可以效诚伸敬。
    其高炳名虽志士,衷实无神,傲天地而慢鬼神,弃清高之职,以有伪作故而归。
    复以经书来朝,自造陷身之罪,罪非死罪,而敢亵慢,妄出谤言,以唐律作流言,以示人,获罪而身亡家破。
    呜呼惜哉!
    其高炳年巳苍颜,于元不显,于我朝至官不能。
    奋志以造民福,反构殃以杀身。
    设使奋志以造民福,或牧守一郡之安,或上助朕清宁寰宇,岂不使志者及乡里有识者以为嗟乎!
    为何炳有若是之才,当元正壮,元君未识,以为弃才。
    今君用之,晏安寰宁,岂不能人者也?
    炳不能如是,昔在元时,志既不达,今得选用,一槩自为之倾覆,可谓之无藉之徒,甚非儒者之学矣。

    十二 造言好乱

    鸣呼!民有厌居太平好乱者,考之于汉、隋、唐、宋,此等愚民,累代有之
    呜呼!惜哉!此等愚民,累为造祸之源,一一身死,姓氏俱灭者多矣。
    愚者终不自知,或数十年、数百年,仍蹈前非。
    且如元政不纲,天将更其运祚,而愚民好作乱者兴焉。
    是等之家,吾亲目睹,当元承平时,由园宅舍,桑枣榆槐,六畜俱备,衣粮不乏,老者孝子顺孙,尊奉于堂;壮者继父交子往之道,睦四邻而和亲亲,余无忧也。
    虽至贫者,尽其家之所有,贫有贫乐,纵然所供不足,或遇雨水愆期,虫蝗并作,并淫雨涝而不收,饥馑并臻,间有缺食而死者,终非兵刃之死。
    设使被兵所逼,仓惶投崖,趋火赴渊而殁,观其窘于衣食而死者,岂不优游自尽者乎?
    视此等富豪中户,下等贫难,闻作乱,翕然而蜂起其乱,雄异其教,造言以倡之。
    乱巳倡行,众巳群聚,而乃伪立名色,曰君曰帅,诸司官并皆仿置。
    凡以在外者,虽是乱雄,用人之际,武必询勇者,谋必询智,贤必尊德。
    数等既拔,其余泛常,非军即民,湏听命而役之。
    呜呼!当此之际,其为军也,其为民也,何异?
    于居承平时,名色亦然,差役愈甚。
    且昔朕亲见豪民若干,中民若干,窘民若干,当是时,恬于从乱,一从兵后,弃撇田园宅舍,失玩桑枣榆槐,挈家就军,老幼尽行随军,营于野外,少壮不分多少,人各持刃趋凶,父子皆听命矣。
    与官军拒,朝出则父子兄弟同行,暮归则四丧其三,二者有之。
    所存眷属众多,遇寒朔风,凛凛密雪霏霏,饮食不节,老幼悲啼,思归故里,不可得,而归不半年,不凋岁,男子俱亡者有之,幻儿父母亦丧者有之。
    如此身家灭者甚多矣。
    如此好乱者,遭如此苦殃,历代昭然,孰曾警省?
    秦之陈胜、吴广,汉之黄巾,隋之杨玄感、僧向海明,唐之王仙芝,宋之王则等辈,皆系造言倡乱首者,比天福民,斯等之辈,若烟消火灭矣。
    何故?盖天之道好还,凡为首倡乱者,致干戈横作,物命损伤者既多,比其事成也,天不与首乱者,殃归首乱,福在殿兴。
    今江西有等愚民,妻不谏夫,夫不戒前人所失,夫妇愚于家,反教子孙一槩念诵南无弥勒尊佛,以为六字,又欲造祸以殃乡里。
    呜呼!设若鼓倡计行,其良民被胁从而被诖误者,甚不少矣。
    前者元朝驴儿差僧一名,诡名彭玉琳,又曰无用。
    其新淦等县愚民杨文德等,相从为之,比及缉捕尽绝,同恶之徒,被生擒者数百名,所在杀死者又若干,眷属流移他处,中途死者又若干。
    吁诡名彭玉琳,无用,乃元细作,其新淦等县人民杨文德等,轻同恶而相济,累及良民,难于分豁者多矣。
    至于死地。
    以此观之,岂不全家诛戮者也?
    今后良民凡有六字者,即时烧毁,毋存毋奉,永保巳安良民。
    戒之哉!

    十三 苏州人材

    苏州人材姚叔闰、王谔二生,皆儒学,有人以儒者举于朝廷,吏部行下苏州府取赴京师,朕欲擢用,分理庶务,共造民福。二生交结本府官吏张亨等暗作主文老先生,因循破调,不行赴京以就官位而食禄,匿于本郡作害民之源。事觉枭令,籍没其家。呜呼!古者士君子其学既成,必君之用,将老乡无举者以为耻焉。今二生名已在朝,举者诉以实学,其二生以禄为薄,以酷取民财为厚,故重主文贵老先生而为得计,以致杀身亡家。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

    十四 妄举有司

    河南府新安县主簿宋玘,未任之先,経过洛阳县,店主宋二家,意欲再娶,到任后,凭本人为媒,娶王婆婆女为妻,就带伊弟王福舟驴在家说事过钱,将积年害民老吏甄仪等不行起发,受钞一百五十贯,银二十五两,泯灭原卷姓名,投入井中,容留各吏在县书写害民,本人固自为非。
    其典史李继业,因公会集耆民发放,公事既毕,特谓耆民刘汶兴等一十三名曰:如今主簿朝廷拿去,尔众耆宿赴京保奏去。
    耆民对曰:不敢去。
    其典史恐民,你不想主簿在前,你纳粮时,主簿出帖与你赴潼关近处籴粮上仓。
    你想这意思也著去。
    你若不去,保奏主簿,我将纳粮的缘故即调。你他处送纳。
    耆老刘汶兴等惧怕,回言:去呵,去,无盘缠。
    典史云:明日来,我与你盘缠。
    及至众老人明日赴县,意在取讨盘缠,并辞县官。
    其本官闭门不出,令皂隶传言:官人今日病,你老子每去自去。
    因此老人自备盘缠,径赴京来妄诉。
    呜呼!朕将农民艰苦周折备云。
    前二诰中,其典史李继业,终不恻隐于民,乃敢与主簿同恶相济,又恐吓耆民。
    然耆民刘汶兴等,见此恶党,不将典史李继业拿赴京来,辄便听从妄奏,其徙流之罪,有所不免。

    十五 冯睿累贪不悛

    江西承宣布政使司左布政使冯睿续诰,槩彰非为。今睿累贪不悛,致被法司问招明白。
    初止知睿盗布政司库内金银钱物,每每应答朝廷,多是以是饰非。
    及其拿赴法司,询问何人与谋。
    睿供:盗库钱物,系知印陈昱教唆作弊,分钞四千八百五十贯、银三百七十两。
    又承差熊钊教唆出脱逃吏金临夫。
    其逃吏南昌府监禁在狱,本欲解赴京师,听从承差熊钊教唆,唤府官至布政司省令出脱,得钞一千七百贯、银二百两。
    其睿到任已及二年,余弊不稽。
    止此二弊,共分赃钞六千五百五十贯、银五百七十两。
    若将余弊尽行稽考,赃不下万数。
    所在为官者,观睿贪谋,岂不幽深且秘,神人不容,由犯之速,岂不戒哉!

    十六 逃囚

    自郭桓掌户部之时,天下钱粮金银匹帛,不半年余,其桓弊盈寰宇。
    其贪婪之徒,闻桓之奸,如水之趋下,半年间,弊若蜂起,杀身亡家者人不计其数,出五刑以治之,挑筋刴指刖足、髡发文身,罪之甚者欤。
    君子厌闻,贤人恶听,智者格非,庸庸无藉之徒,轻生如此。

    如黥刺者,发充军遐荒,往往带黥刺而中途在逃。有等押解者,亲睹罪囚黥刺形状,又不以为寒心,接此囚钱物,特意纵放,中途在逃。
    为《大诰》一出,邻里亲戚有所畏惧,其苏、松、嘉、湖、浙东、江东、江西,有父母亲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朕见亲戚不忍罪囚再犯逃罪遭刑,亲送出官,凡此等类,不加刑责,送着原发地所。其有亲戚影射四邻擒获到官者,本人枭令田产入官,人口发往化外,如此者多矣。
    有等邻里亦行隐藏,不拿到官,同其罪者亦多矣。所在巡检弓兵受财纵放越境而逃者,同其罪者不少。呜呼!不才无籍,有如此耶!
    且如守边军士,辟土开边,功非浅浅,就留戍边,永不敢回,孰敢违命而自由?
    其犯法囚徒,不揣开边之功如此,犯法充军,何幸得此?
    累恶不悛。
    初则本身犯罪,往往中途在逃,二次三次者有之,终不自省,直至家破人口,流移化外,本身受杀而后巳。

    十七 县官求免于民

    北平布政司永平府滦州乐亭县主簿注铎等,设计害民,妄起夫丁。
    民有避难者,受财出脱之,每一丁要绢五匹,被高年有德耆民赵罕辰等三十四名,帮䌸赴京。
    行间有的当人说事人、管事人何濬等十名,翻然攺图,格前非心,一同辅助。
    耆老赵罕辰等四十四名,将害民工房吏张进等八名,谓缚起行,去县四十里。
    其县官主簿汪铎等追赶求免,谓耆老言:我十四岁读书,灯窗之劳至此,你可免我,此番,休坏我前程。
    呜呼!愚哉!孰父毋生此无藉不才之徒,宫于是县,是县民瞻,今既不才,为民所觉,乞怜哀免于耆民,纵然得免,何面目以居是任?
    呜呼!兴言至此,虽非本人,凡听读者亦皆报焉。
    贤人君子可不为之戒乎?

    十八递送潘富

    民顽者,莫甚于溧阳、广德、建平、宜兴、安吉、长兴、归安、德清、崇德、蒋士鲁等三百七户。
    且如潘富系溧阳县皂隶,教唆官长,贪赋坏法,自已挟势持权。
    洪武十八年,知县李皋系陕西人材,一到任后,与皂隶潘富等同谋害民,设计科敛,名色纷然。
    及其下乡也,本人不行冠带,径与潘富等皂隶一般妆扮,头戴宣帽。
    乡民闻县官至,耆民会而共迎,道傍待至。
    及其至也,□□者群然。
    耆民谓曰:县官者何?
    傍曰:出皂隶一□头者,县官也。
    民知官矣,本官岂止如此。
    自到任不月中间潘富用浸润之计将所取民财,于苏州买到女子一名,与本官为妻就舍潘富家。
    本宫于本家往来三五遭,然后潘富占吝此女,不与本官,自行收要,本官亦莫谁何。
    潘富与诸吏教本官行害民计,著科□□遍。
    一溧阳,所属人民,尽要荆杖,及其有将荆杖至者,故推不好,不行收受,留难刁蹬,生事捶楚,民出钱矣。
    既得钱后,而乃荆杖息焉。
    为此民黄鲁上章,朕亲问之,遣人按治,情状昭然。
    潘富在逃,境内民蒋士鲁等一十三户,不思潘富害民之首,自溧阳节次递至广德,蒋士鲁系儒士引导前行,至建平县,拈踪追捕。
    建平民王海三等,潜递复回溧阳。
    溧阳民朱子荣等暗递至宜兴,宜兴民杭思鼎等暗递至安吉,安吉民潘海。
    私递至长兴,长兴民钱弘真等递至归安,归安民吴清甫等递至德清,拈踪追及。
    德清民赵罕仁,暗递至崇德。
    崇德豪民赵真胜奴,家盈数万资财,曰集无藉之徒五十余人,在家常川贩卖私盐,邻里相朋者二百余人。
    潘富遁于此家,追者至本户,将潘富遁入千乘乡僧寺,僧澄寂、周原善,却将追捕者率领二百余丁,终宵困逼,致被追者杀讫一名,杀伤一名。
    后天明而解去。
    追者回奏,将豪民赵真胜奴并二百余家尽行抄没,持杖者尽皆诛戮。
    沿途节次递送者一百七户,尽行枭令,抄没其家。
    呜呼!见恶不拿,意在同恶相济,以致事发,身亡家破,又何恨欤!
    所在良民,推此以戒狂心,听朕言以擒奸恶,不但去除民害,身家无患矣。

    十九 官吏长押卖囚

    各处为事囚徒,有司或差吏员,或引兵、或皂隶,或长押人等,管解赴京。
    此等之徒不知利害,惟务贪赃,中途卖放者有之,就于本处狱内卖放者有之。
    似此奸贪卖囚之徒,屡常拿住,刑之人各不畏其死,犯者相继。
    此诰一出,敢有仍□□□籍没家产,人口迁于化外。

    二十 巡阑害民

    歙县民吴庆夫,买求本县官吏,充作巡阑。其家父子兄弟于本处乡村所在,上持官府之威,下怀肥巳之奸,将乡民程保家买到牛二只,农田著要税钱二十六贯。
    民程保不敢与抗,遂与之。
    本家盖房木料,俱系是本处山塲土产。
    其吴庆夫逼要税钱八十贯。
    贩乾鱼客人至于本乡,著要税钱,准乾鱼三十斤。
    呜呼!民人起盖房屋,居在万山之中,木植系是土产,又系已山塲民人,乐太平之年,起盖房屋,以安家眷。
    今吴庆夫如此生事搅扰,民何得安?
    耕牛二只,系是客商处买来,巳有入官文契,又行著要二十六贯。
    其卖乾鱼客人步挑,至于深山去处,能者挑百十斤,力中者八十斤,力小者六十斤,本人税讫三十斤。
    又于遍处乡村,不问有无门店,一槩科要门摊。
    以此观之,如此强豪奸顽,民何生理?
    遂命法司差人押发原籍,本人凌迟,其弟及男同恶害民,皆枭令示众。
    今后为巡阑者,倚侍官威,剥尽民财,罪亦如之。
    三十分中,定例税一,岂有重叠再取者。
    今后敢有如此者,虽赦不宥。

    二十一 著业牌

    应天府上元县知县吕贞,自到任以来,并不将前所废官员姓名员数,并所受杀身刑责,以为推巳之戒。
    本官任时,大诰颁行,民人一一遵守见丁著业。
    其吕贞将民王七所告见丁著业事内事尽行受财阻滞。
    呜呼!有司惟在宣布条章,引民遵守,民若钦遵,实官之福也。
    吕贞所管上元一县,民该数万,顽恶岂无,当以至公之道,化恶为善,不致词讼纷然,盗贼消靡,是其宜也。
    贞于公不行,于私,务作将见丁著业号令一槩阻滞,由是而获罪杀身矣。

    二十二 医人卖毒药

    医人王允坚卖药为生。锦衣卫受监者厨子王宗自知罪不可逃,虑恐刃加于项,令家人买毒。
    王允坚即时卖与,隐饭中。
    入外监门者,力士杨贵受财,放入内监门,力士郭观保验,出外监者荒毒巴到官。
    其外监者杨贵说内监者易其毒,复说内监门者往卖药。
    王允坚家恐要财物,王允坚拿至,以黑药一丸授与,王允坚自吞,服之久,毒不作。
    朕知易药矣,谓允坚曰:当卖此药,药何颜色?
    允坚曰:红丸。
    曰:几枚?
    对曰:三枚。
    噫!毒本三丸,色本赤色,今药一丸,色且黑色。
    捕送饭递药人至:尔买毒药三九,何送一丸?
    对曰:药本三丸,何颜色?
    曰:赤。
    二丸尚存在家。
    于是急遣人取至,果赤色,令卖药人王允坚吞服。
    本人持药在手,颜色为之变其态,忧惊犹豫,未吞,督之乃服。
    既服之后,随谓之曰:此药以何料成?
    服药之后,随即问他说:“这药是用什么材料制成的?”
    曰:砒霜、巴豆,饭粘为丸,朱砂为衣。
    曰:服后何时人丧?
    曰:半昼语□□坚泪堕。
    朕谓曰:尔所以凄凉者,畏死如此乎?
    □□妻子如此乎?
    曰:一子见军,一子在外,故悲焉。
    呜呼!王允坚初卖毒药,以毒人不行,反顾推眷恋妻子之心,径以毒药毒人。
    及其自服也,药方入腹,眷恋之情,畏死之道,一时发见。
    呜呼愚哉!至此而若此,亦何济哉!
    然终不以此药致本人之死,何故?
    若督令服此药而死,是药之也,解而后刑之法也。
    随问允坚:此毒还可解乎?
    曰:可何物可?
    曰:凉水、生豆汁、熟豆汤可愈。
    朕谓曰:此解不速,余何速解?
    曰:粪清插凉水,粪清用多少?
    曰:一鸡子可。
    于是遣人取凉水半碗,粪清一鸡子许,候至毒作,方与之解。
    少顷,允坚身不自宁,手搔上下,□□四顾,眼神张皇。
    朕谓曰:毒何尔患?
    曰:五脏不密,心□□□。
    谓曰:此毒身死,伤何经络?
    允坚对曰:五脏先坏,□□□才墨黑。
    谓曰:几时可解,何时不解?
    对他说:‘什么时候可以解开,什么时候不能解开?’
    曰:三时候□解。
    朕见毒兴。令人与之解,本人痛利数番,其毒洁然,人复如初,明日枭令以正其罪。
    呜呼!昔者古人制药,惟积阴骘以生人。今之货药者,惟务生理,善能群队其药,不施阴骘,少有逆其意者,即群队蛊者有之,即时毒者有之,图利而卖与人,伤生者有之。
    噫!如此不才者犯法遭苦刑,而杀身亡家者,非止一人而巳。
    京师货药者往往不戒,蹈袭前非,将柰之何?
    此诰一出,所在货药之人,听朕言者,推已以及人,永为多福。
    不然,此刑此犯,有不可逃者。

    二十三 安庆解课

    安庆府将洪武十七年冬季鱼课钞三万九百七十四贯,差业户徐应隆等管解,赴京交纳。
    本人解赴京师聚宝门河下,觇视动静,自十八年三月至十九年三月,计一年之上,不行进纳,通同前户部侍郎张易,意在埋没,侵欺入已。
    其张易别为赋私,巳行提下,以致课程一向不曾入官。
    其望江县吏汪诚接管本县户房事,捡验得文案内有起解课程数目,无实收入卷。
    本吏询问本钞在京师聚宝门河下隐藏,其吏径赴京师,面陈其情。
    朕将本吏擢为户部司务。
    其作弊意在隐谩三万课程钞入已,及至首发,己自用过一千一百二十三贯,所以徐应隆等尽行治以死罪。
    噫!忘生舍死,偃兵息民,辟上开边,如此功归,赏不过二十万文,上者匹不过十表里。
    今此弊户部试尚书茹太素,首衔张易,公然作弊,若无余罪,搅扰被监。设使无事而弊成,张易为之弊首,太素未知何如。
    呜呼!如许大钱粮,岂有联衔而忘其计者?
    今张易被诛,太素曲法而免。

    二十四 团槽喂驴

    北平布政司经历董陵云并府州县官吏,定酷害良民,计以情推之,虽鬼神亦不忍,听闻必为之怒,人何不怨?
    且如大军北行,朕所调之兵,将及二十三万,两兵合脚力驴一头。
    若使兵全至北平,驴该十万有余;兵到者将及一半,十万有余,驴该五万有零。
    朕仰观乾象,上帝戒焉。
    罢举兵归各卫,驴留北平,命布民间,各户分养,甚便于民。
    庄农虽作生理,带驴前去,羁绊于郊,不甚妨人,亦无草料之费。
    其经历董陵云与府州县官吏设计,巧取民财,令民入邑团槽喂驴料,民必为之艰,赂必至矣。
    呜呼苦哉!为民父母,当方面者及牧守一方者,不能造民福而造民祸,有若是耶?
    且驴在野,各户分养,草料不赀,入工不妨,役令团槽,每驴妨夫一名,出城取草,归家取料,往复艰辛。
    且又设计于民,科敛棘针,擅盖牢墙,其奸计亦如溧阳科荆杖同患,民之殃,不可胜数。
    其官吏董陵云等,恬然不以民为艰,取财肥已,岂有天灾人祸不至者耶?
    事觉,枭令之,见者戒之,推已以及人,毋蹈此非。

    二十五 王子信害民

    呜呼!民顽难化,富者不能保其富,惟松江王子信顽恶为最。
    本人田地广有,佃户极多,若将一年分受私租,本分自用,计其人口丰衣美食,十年不能用尽。
    洪武四年,验户点充粮长为事,免死,刺发西河州充军,至卫,就于本卫交结官吏。
    后诈计多端,私逃还家,又行交结官吏,称为军身,常率佃户四五十名,军容妆扮,扰害乡民,欺压良善。
    事觉,朝廷遣人勾捉王子信。
    本人却将钱物累次买求拿捉,人多端破调,急不至京。
    及至勾至法司问间,奸伪无所逃。
    又乃设计以家人作亲侄,击登闻鼓妄诉,又令妻妄诉数番,令人顶名到官。
    其诡诈非二十九年六月初五日,拿获到官,于本贯枭令,家财入官,田产籍没,人口流移。
    呜呼!如此富豪,以巨富论之,王子信非上上,必上中不居上下,今无所不为,顽不听教,执迷不化,身亡家破,巳而后巳。
    呜呼,富者戒之!

    二十六 私牙骗民

    军民有违令而不从教者,莫甚于应天府上元、江宁两县民刘二等,军丁王九儿等一十四名。
    先为天下府州县及人烟辏集,村店马头去处,客商人等,贩卖物货,多被官私牙行等高抬低估,刁蹬留难,使客商不得其便。
    商有强者,本利无亏;才有淳良者,皆被牙行所制,本利俱伤,亦且留难迟滞。
    所以续诰颁行,明彰禁治。
    其刘二等暗出京师百里地名边湖,称为牙行,恃强阻客,以致拿缚赴京,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巳,家迁化外。
    此诰一出,所在人民观此,以为自戒。
    倘不奉命,罪同刘二等。

    二十七 农吏

    今后诸衙门官,凡有公事能书者,务必唤首领官于前,或亲口声说,首领官著笔,或亲笔自稿,照行移格式为之,然后农吏誊真,署押发放。
    吏本粘连卷捡新旧,验看迟速,知数目之精,未尝公事主谋。
    吏今往往正官、首领官凭吏立意施行,其事堕于杀身者也。
    此时奸贪猾吏,已行不用,惟以役之。
    凡百公事,若吏无赃私,一切字样差讹,与稿不同,乃吏誊真之罪。
    设若与稿相同,主意乖违,罪坐官长吏并不干。

    二十八 揭籍点吏

    吏部郎中刘焕等,朕命揭黄册,照丁数点选吏人。其应天府所属六县,若每县点选三二十名,足勾使用,多者六七十名,十分备不缺矣。
    其郎中刘焕等,将溧水一县选下有丁之户五千余家,被给事中张衡奏发。
    以溧水一县较之,于九州之郡,若此佥黠,不下数十余万,以为吏用,何处安插?
    为此拿下法司,询问为何一县点选若干,奸不能逃,实供在官。
    其词曰:焕闻揭册佥吏,故将有丁力之家广选,书记姓名,声出在外,故使民知民畏为吏必有贿赂。
    若此吏曹选吏之权,今得揭册为之,其所贿赂,甚非小小。
    呜呼,前官尸未朽腐,受诛者血尚未乾。
    焕等一入吏曹,即蹈前非,是其难化也。

    二十九 王锡等奸弊

    礼部郎中王锡,系色目人,冒汉姓,而曰王锡掌祠部事,凡大驾、东宫、主驾出入,并诸将征进,有所祭祀牲口,并属本部收买。
    其王锡通同察院、刑部、子部、光禄卿屈图南,将断没猪羊,暗地移文,作收买破用。
    其所支官钞,或数千,或数万,抵下入己,致被主事李显各因事发,讦出前奸。
    其色目王锡公然肆奸,招杀身之刑。
    大诰遍布臣民,初出,未广礼部且有一本,员外郎尹岩,时□□读,色目王锡见之,故藏匿其书,亦被尹岩奏发。
    鸣呼,君子导人为善,惟恐不善,导之再三。
    今色目王锡公然为恶,见人为善,恶人为善,匿其诰,使人不知,诰已布天下矣,何匿之有哉!
    呜呼!愚夫为利之所迷,将以奸狡为妙,孰不知杀身速矣。
    色目王锡由是而杀身矣。

    三十 工匠顶替

    工作人匠将及九万。往者为创造之初,百工技艺尽在京城,人人上不得奉养父母,下不得欢妻抚子,如此者二十六七。
    年迩年以来,工多成就,人匠应合省差。
    朕为事繁,一时不能打点。
    其所任工部官吏,惟务贪饕,本无大工,假此作为由,将近九万人设计勾差一千、二千,方勾到京。
    文案明立到京月日,实不与上工,待一月后、半月后,方许上工。
    及至关安家钞,并月支食钱,照依文案所立月曰,一槩关支钞锭出库。
    及其赏匠也,或万或千,或数千人,止论上工之日准工,余虚半月、一月。
    钞虽关出,诸色匠人不得如此奸弊。
    诸匠虽关食钱、安家钱,工满,应放回还,不即与批,又行刁蹬留难,直至将安家钱每月食钱勒要贿赂,方才放归。
    诸匠所得甚少。
    近年以来,愈见工减甚多,无处役使匠人。
    其工部官吏设计将诸色匠人勾至,便卖,得钱便放,来者方到,有钱贿赂即归,未到者连日发批勾取,被卖去者到家都无半月,亲戚邻里虽欲面会,不能完全,又乃起程。
    似如此者,九万工技之人,年年在途者有之,暂到京者有之,方到家者亦有之,无钱买嘱,终年被微工所役者有之。
    呜呼!九万工技之人,年年在途,在京、在家,皆无宁息,上废朝廷之供,下殃百工技艺,惟工部官吏肥己为奇。
    智人君子深察至此,岂不恨哉!
    九万工技之人至如此艰难跋涉,不得休息。
    朕命进士秦逵职工部侍郎,掌行其事。
    本官到任未久,识此奸诡甚多,躬亲来奏。
    其辞曰:创造巳定,工技有劳甚久,虽有此湏未完,所用人匠,甚不湏多。
    臣将应用数目,立定限期,编成班次,使轮流而相代之。
    其九万之人一班,诸色匠人不满五千,以此轮之,四年有余,方轮一交。
    朕见其词,善,可其奏。
    不月□成,除当□□工者在京,余有八万五千,尽皆宁家,各奉父母,保守妻子。
    呜呼!甚矣哉!秦逵为诸色匠人造福,有如此乎?
    此系良谋良政,公当无移。
    如此者将一年余,第四班人匠心生奸计,侮慢朝廷,自取𣒌殃。
    朝廷既除多人,徒劳泛滥工役减省用人。
    其诸技艺人等,必躬亲赴工者,乃当人匠减少。
    所来者技艺不精,工有所误,事多迟滞,责罚焉。
    人匠沈添二等二百七名,中有三名乃亲身赴役,余皆以老羸不堪,幼懦难用,以代正身,致使工不能就,点出奸顽,将幼丁老者尽发广西充军,复于家下,务必要正身赴官。
    如此者,自取不宁,又何恨哉!
    今后诸色匠人,敢有不亲身赴工者,迁发云南。

    三十一 代人告状

    天下十三布政司,良民极广,其刁顽者虽有,惟江西有等顽民,奸顽到至极之处,变作痴愚。
    且如郭和卿告王迪渊等四十五名,皆系害民吏、皂隶、豪民,及至提到,其中二十名皆实,一十八名系是虚告。
    惟刘弘道等七名,令原告当面互相诉讼,惟原告郭和卿默然无对。
    通政司官谓原告曰:何故不对?
    原告曰:和卿无可对,为甚么无对?
    对曰:此等被告,系是周继奴寄与我姓名数目,和卿就与寄告其状。
    呜呼!似此痴愚,上侮朝廷,下虐良民,为害深重,莫甚此徒。
    十三布政司内,除江西代人告状,如此愚民,巳行枭令处决数次。
    今郭和卿不以前犯为惧,公然代人告状,以致杀身亡家。
    其余布政司刁民,虽有未见如此者。

    三十二 诡名告状

    自古民之诉讼者,本为被人冤抑苦楚,气不能仲,所以不得巳诉之于官,以求辩其曲直,明其是非,使冤伸而枉理木。
    尝有无冤妄诉,故乱法度而烦官府者。
    今烝民中有等顽民,其奸其诈,不可胜言。
    如处州松阳县民杨均育,本与叶惟宗冤雠,不行明白,具状来告,却将叶惟宗姓名写状,告其兄叶允名系积年老吏,弟叶允槐系逃军。
    及至法司差人将带原告诣所在,勾提被告对问,其原告巳自在逃,承差人诣本处,将原告姓名及被告人数,照名提至松阳县。
    承差人熟视,非是带去原告。
    及至法司,再三审问,其拿至原告叶惟宗曰:惟宗自幼并不出乡,亦不曾赴京告状。
    今所告之人,系是惟宗兄弟,与我并无雠隙,可告。
    法司以闻,持命释之。
    其叶惟宗曰:惟宗虽蒙释宥,亦当挨究。
    告状之人去狱。
    后于京城行走间,忽见乡中熟议扬桃儿曰:休如何出来?
    其叶惟宗以情告之,熟识曰:将你名字告状的人,系是杨均育。
    本人见将伊母药死,图赖告我。
    我于通政司前拿住,搜出本人身上状草一纸,系是你名字告状,其人见在。
    本人因同拿赴都察院,问招明白,凌迟处死。
    呜呼!民有巧生奸计,欲以嫁祸于人者,有若是欤?
    其杨均育如此设计,自以为良,岂知神明拨置,不能害人,反以自害,使其安分守已,孰祸殃之相寻?
    今乃上干天宪,自取杀身,悔之何及!
    天下良民,观之戒之!

    三十三 有司逼民奏保

    曩为天下有司众多,其贤否朝廷一时不能尽知。所以前颁二诰,凡所在有司,有能宣布条章,抚吾民有方者,特许阖境高年有德耆民会议,连名赴京奏保,使朕知贤。
    今胶州官夏达可、长子县官赵才、新安县官宋玘、建昌县官徐颐等,在任不以生民为意,恣肆为恶,惟务赃贪害民。
    事觉,法司差人提取,却乃公然会集耆民,逼令赴京,妄行奏保,且与耆民捏词书记,教其熟读,用此面奏,肆为欺罔。
    其各各耆民自合忿此奸贪害民之徒,即时擒拿赴京,陈其奸状,以凭赏劳,却不合听受教唆,即与同恶赴京面奏。
    设若不识欺诳,准其面奏。
    其归把持公事,各人日盛一日,岂不为民之巨害?
    柰何天理不容,欺诳之情一一自露,以致杀身亡家,人口迁于化外,虽悔何及!
    今后各处有司,若有奸贪之徒,平日害民,及至事觉,逼令耆民奏保者,尔耆民即便拿来,一则除尔良民之害,二则尔耆民无同恶之罪,且受重赏,岂不伟哉!
    其果有善政实迹可言者,尔耆民自当如诰会集阖郡高年有德者,一同赴京奏保,庶几循良者显名,奸贪者敛迹。
    尔耆民其敬听朕言,毋忽。

    三十四 民拿害民该吏

    朕设府州县官,从古至今,本为牧民,囊者所任之官,皆是不才无籍之徒,一到任后,即与吏员皂隶不才耆宿及一切顽恶泼皮,夤缘作弊,害吾良民多矣。似此无籍之徒,其贪何厌,其恶何已,若不禁止,民何以堪。此诰一出,尔高年有德耆民,及年长豪杰者,助朕安尔良民。若靠有司辩民曲直,十九年来,未见其人。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拿赴京来,若私下和买诸物,不还价钱,将吏房该吏拿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若举保人材,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若勾捕逃军力士,卖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拿来,告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若民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三十五 库官收金

    承运库官李庭圭,系通政司吏,考满得除承运库官,掌管金帛。
    前库官范潮宗荨偷盗库藏财物,身被刑责,非止一端。
    吾见不才者贪心不巳,施五刑而不拘常宪,法外不忍见闻者犹若干刑,死者巳死,刑余不死在库,以示再任者三人,想必见者寒心,必无犯者。
    其李庭圭收轻赍金银,设计偷盗金二十四两,意在深谋,以愚朕心。
    将纳金者,每十两多秤五钱。
    以百两计之,巳出五两;以千两筭之,金出一锭,其所折之金,何下数千百两。
    若终收不犯,其所贪者正该几何。
    粮长包贤等金巳行收足,内多秤三十五两,却与粮长。
    丁遵等设计,故作刁蹬,云:粮长包贤少金一厘五毫,粮长径入状以奏,朕赧之。
    一厘五毫不能容民之欠,果何道哉?
    明曰:按问李庭圭,将所收本粮长金,逐一秤验,每十两余五钱,将五钱较之,一厘五毫粟欠之乎?
    况粮长包贤等𫠦纳金七百两,共余三十五两,岂有欠邪?
    其李庭圭特通粮长,以此一厘五毫来奏,料此一厘五毫尚为欠数,岂有收受不精而有弊者乎?
    其李庭圭之计,岂不深谋者也,何犯之亦速?
    此作聪明至极而有此耶?
    当在通政司时,公座之官,洁已奉公,李庭圭为吏,官既公论,其李庭圭无所作为,终一考,吏役并无赃私,得升承运库官。
    此果李庭圭能守而至此耶?
    正官能守而保全耶?
    此实通政司官成其考也。
    今一得位而即丧,可见小人非君子,不能全其命行者欤。

    三十六 民违信牌

    民有奸顽难治者如此。往常为有司官吏动辄差人下乡勾扰,及官吏亲自下乡,扰害其良民,被不才官吏、皂隶、弓兵人等,酷害至极,无所伸诉。
    以其恃以官威,难以伸诉。
    古人为官者务必便民,冤者伸之,柱者理之。
    今不才官吏无故害众成家,虐害吾民。
    所以前编两诰,禁止不许官吏下乡,诸司亦不得差人勾扰。
    凡有一切公务,必合用民者,止是遣牌。
    前诰所云三牌不至,方许遣人捉拿。
    诰布天下,用司遵奉。
    如顽民余永延等故行抗拒,不服牌唤,三牌不至者二百五十一户,有司以状来闻者数矣。
    又最顽民人。
    刘以能不止三牌不行,倒将承差人帮䌸赴京,以致问出。
    前情得罪,甚不轻矣。
    今后凡吾良民,但凡有司,牌至不问为何事务,随牌速赴衙门。
    倘或官吏着令办事,诸等科差,推派不均,自合当官哀告,以诉实情。
    实情既诉,若官吏不准,生事留难,或收入禁中,或散羁在外,不令还家,致使有妨生理。
    彼时赴京伸诉,必罪有所归。
    今后良民钦遵朕命,毋蹈恶人之非呜呼!
    禁官吏。
    之贪婪以便民生。
    其顽民乘禁侮慢,官长及至,禁民。
    以贵官吏,其官吏贪心,勃然而起,其仁义莫知所在。
    呜呼,是其难治也。

    三十七 朋奸匿党

    朝廷设置学校,教育生徒,所以望实材之用。而生徒之为学者,所以学乎立身事君之道。
    自昔志士,莫不皆然。
    故其任职,罔徇亲旧之私情,恪守事君之大节,惟务造福于民,所以显身荣亲,垂名千古。
    今有等奸顽不才之徒,一得官位,辄忘所学,身名莫顾,惟务徇私作弊,坏政乱法,罪恶贯盈,不可容诛。
    如潘行系金坛县人,由监生任乐安县知县;周公焕系乐,安县人,由监生任太平府同知,丁忧回还乐安守制。
    其二人比先在监,实为同堂生员。
    周公焕有叔周德泰,原任旌德县丞,为事刺面,侥幸回家。
    叔侄二人,因时常于潘知县家来往说事。
    过钱,县民陈添用赴县陈告:民人罗本中,系是胡惟庸行财之人,先被床庆芳告发,已行用钱买息,本人惧怕党事漏泄,因将财榖散与叶志和等五十八人。
    自后宰杀牲口,与各人夤夜商议,前往福建杨门庵,请给彭玉琳和尚旗号,回归抢掠本都民人杨恩等家钱榖,意在积粮,接应彭玉琳作乱。
    及见官军剿捕,彭玉琳被获,方才止息。
    观此情状,其罗本中等系是旧逆余党,今次惧罪及身,又复倡谋作乱,首祸殃民,在法无赦。
    知县潘行不思:此徒设若谋成,其为殃祸,诚非浅浅,却乃徇私,辄从周公焕叔侄并礼生耆宿曾原鼎等嘱托,接受罗本中等银钞贿赂,听其设计。
    我今曰教罗本中男罗伯彰来告陈添用强占有夫妇人等事,相公可作比先曰期题押,便显得陈添用状是妄告。
    及至着落里长体勘,罗伯彰所告,俱系涉虚。
    其周公焕叔侄等又行设计,与知县潘行言说:如今不如将陈添用只作积年民害解去便了。
    因将陈添用并积年民害柳召生等共一十三人,枷钉起程。
    继即闻知陈添用赍擎大诰,赴京伸诉。
    知县潘行声言:上位如今也饶我三个死罪,他终不告我四状。
    然实恐陈添用告出前情,却差皂隶杨添召,与同周德太赶至土名大岭,将陈添用脱放了。
    当其陈添用心忿知县徇情枉法,酷害良民,又行赴京告其不法。
    知县潘行闻知,即唤弓兵胡士亨等到县,着令状供管解。
    陈添用等,行至进贤县深山去处,有陈添用等将弓兵帮缚在树,行开枷镣,俱各逃走。
    如此捏词,具本来奏,以致事觉。
    呜呼!昔人读书,委身事君,尚有忧国而忘其家者。
    今潘行等不思朝廷教育之恩,不知荣身立名之道,不能造福于民,惟匿朋友之私,迷于贿赂之得,乃敢匿告反之情,再三设计,陷害原告。
    如此同恶肆贪,朋奸罔上,罪怒神人,法不容宥。
    朕虽欲生之,其道无由,所以凌迟示众。
    所在监生、进士居官者,观此以为大戒。
    立志成人于悠久,吉哉!

    三十八 戴刑肆贪

    古人制刑,所以禁奸制暴,使人视之而不敢犯。今有等奸贪顽恶之徒,视国法如寻常,受刑宪如饮食,虽身被重刑,残及肢体,心迷赃私,恬不自畏,愈造杀身之计。如丹徒县丞李荣中,并应天府吏任毅等六名,先为受赃五百七十五贯,卖放均工夫一千二百六十五名,法司鞫问,情罪昭然,死不可逃。朕念此徒惟知贪赃,勇不畏死,所以特命法司止将此徒各断十指,押回本处,将所卖人夫着勾赴工,使其流血呻吟,备尝苦楚,若果起到原卖人夫,岂不余生可存。何期此辈不体朕之至意,却谓先时已受各人财物,虽匿其名,反将应免夫役铺兵弓兵生员军户周善等数百余家,一概遍乡勾拿动扰,意在搪塞于内,又复受财作弊,以致被扰之家至京告出前情。呜呼!见利忘生,怙终不改,有如此耶!使其因受刑责,翻然改图,将前所卖人夫,一名名从实勾解赴工,岂不复延喘于人世,顾乃持刑肆贪,自速其死,枭令之刑,宜其然乎!

    三十九 御史刘志仁等不才

    朝廷设置百官,分理庶务,于中恐有未当,所以特设御史,司朕耳目,纠察百司得以风闻言事,激浊扬清,号为风宪之官。
    士生何幸,获居是任。
    自昔有志之士,虽位登宰辅,而先不得为御史者,于心终有未惬,其任可谓重矣。
    今朕设监察御史,任同乎古,往往由进士、监生即授是任。
    其中有等不才之徒,不知官之清要,不知职之在乎紏人,乃假御史之名,扬威胁众,恣肆贪淫,如刘志仁、周土良二人,俱由监生擢任监察御史,为追问克落课程等事,前往淮安,暗行体察,明彰追问。
    其刘志仁等一到淮安,辄欲非为,恐为淮安、大河二卫守御官所觉,于是提取二卫卷宗查刷。
    查出二卫俱将积年害民皂隶人等二百六名收补军役,心喜其弊,声言具奏,实肆把持之术,并不以状来闻。
    自是与卫官日相往来,饮酒游猎,因得大肆贪婪之心,时常挟妓饮宴,并不将巡阑陈五等原侵欺课程追征还官,却乃指以追赃为由,故纵巡阑,诬指平民,帖下乡村,遍邑科扰,又行容留里长鞠七等说事过钱,受银一百五十两、金三十四两,钞二万五千二百贯。
    如此害民,岂止如此。
    乃敢将民人夏良等故以指赃为由,拘收各人妻小,捶楚威逼,因而奸骗如此,妄为百端,以致事发。
    及至差锦衣卫千户蒋福追提,其刘志仁等自知罪不容诛,却用银七肆两、钞五十贯、纻丝四表里及绵布等物至京,好言欲以掩其罪恶。
    呜呼!既已为恶事露,方用取受之赃,转赂于人,欲以求免,其可得乎?
    当设计之初,把持军卫,然后肆恶贪淫,自以为不致败露,岂知罪恶贯盈,神人共怒,罪将焉逃?
    所以刘志仁等凌迟示众,以快吾被害良民之心。
    凡百有官君子观之戒之。

    四十 排陷大臣

    呜呼!自古人臣为国为民者,其忠,为君其仁,为民其忠仁之道,若非始终动天地鬼神,使良民君子怀之,其始勤终怠者,奚足道哉?
    所以动天地鬼神、良民君子怀之者,方可云。
    何谓奸邪无藉。
    者,多兼时君杂听而无断。
    忠臣艰于效忠,难于布君之德。
    若非忠以格天,鬼神呵护于良臣而固社稷甚艰,为人臣难于立名。
    呜呼!甚哉!古今之奸邪,为国民之害,有若是耶!
    洪武二十年正月二十九日,通政司奏:有来告者,言都御史受赂,命锦衣卫收系本人。
    朕亲问之,明曰锦衣卫引至告人宋绍三。
    朕谓绍三曰:尔何知徽之密曰:邻监囚人许原者,不知绍三告讦本人亲况许昂。
    原乃谓绍三曰:你为何事入禁久矣?
    绍三回曰:告事甚多,不蒙发落。
    绍三亦谓原曰:你因何事而在禁?
    原曰:我事不妨。
    兄许昂巳嘱到都御史熟识人王舍过银十个,送与本官。
    绍三听知,为其久禁,特来告诉。
    朕谓绍三曰:彼在禁之囚,盈牢千余,柙禁囚稠,凡所贿。
    赂意欲脱难者,赂恐鬼神知,安敢与邻知?
    设使一囚互知,不逾时,盈牢者皆觉。
    今在禁者众,其主囚御史愚钝者多,贪财者广,公明者少,致囚几年数月、数旬数日,往往有之,非尔一而巳。
    尔今来诉,无乃擅听人遣乎?
    绍三俯首托病甚。
    朕观人情,容貌,此设心矣。
    命锦衣卫觅许原所在,随诣原问北平道,索取许原。
    御史任辉等云:本人巳发户部矣。
    即于户部取索。户部该吏言,原巳于正月二十八日身故。
    朕听所言,噫,是设心矣。
    其奸用计非浅浅哉!
    何以见许原二十八日死,宋绍三二十九日具状?
    况许原本囚,原犯欠粮事,追征足备,巳于户部无相干涉。
    本道巳行完结,设此计后,强谓未审虚实,推与户部,密令人药死,以绝对问。
    由是朕命锦衣卫著要北平道。
    原问御史何哲。
    等及监送皂隶张荣,并户部看监禁子陈聪、四,该吏孟敏,朕为之亲问,略见情伪,命杂推之明者来告。
    御史何哲、任辉等,皆妨贤病国之徒,邪谋设计,转折既多,情理深重,于是命中书、翰林等官槩明情由。
    备开节次,以告臣民。
    一凌迟示众四名。
    三名何哲、任辉、齐肃,俱任北平道监察御史。何哲先为追问尤荣一告不应事,内受钞七十贯、银十两,将一干人不曾提问,被都御史詹徽举间。
    又为编管小牢子迟慢,被都御史喝骂抢出,因此怀恨。
    于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与同道御史任辉、齐肃商议,会同各道御史魏卓等十八名言说:我前日为两件事不停当,被都御史当众辱詈,又奏了吃打,好生惶恐,受气不过,如何是好?
    众人回说:你且耐心,待寻得他此事,再做商量。
    至洪武二十年正月初十日朝回,因邀魏卓等十八名至家吃茶,诈捏词情,对各官言说:我本道有两起原告:一名许昂告曹,为是胡党,许昂不曾与曹为对证。
    徐阿真告莫粮长不法事,倒被发去充军,只把这两件事著人告他,受了银子便了。
    各官回说:待各道人齐时,大家商量。
    至本月二十七日,哲又与众御史言说:如今我道里有一名原告宋绍三告状都院五十曰,不与给批提人。
    如今只放保,著他去通政司告,准也由他,不准也由他。
    只说道是许原,教他去告。
    如此捏词排陷,妨贤蠹政。
    一名魏卓,任四川道监察御史,除同谋排陷都御史事情与何哲相同外,又欲提问太仓卫指挥使孙茂。
    其卓揣知本官系是勋旧。
    不行明白奏闻,朦胧具本,送科给批,将本官一槩提取,意在陷害勋臣。
    及平日在道问事,囚罪本有一分,辄增作二三分,文致其罪。
    其囚一分情真,增以二分,文饰无罅,意在献能,希求升用,故使是非混淆。
    如此乱政。
    一同谋排陷,罪在不宥,姑容戴罪镣足。在道问囚一十四名:
    一名张泽,一名乔鼎,一名郑珇,一名甘泉,一名李子实,一名张敏,一名程善,一名程士箴,一名茹太素,一名郑能,一名傅弼,一名蔡用强,一名丁麟,一名赵恒。

    四十一 拖欠秋粮

    设置粮长,惟在催征本区内一万石税粮,其税粮俱系各户自行办纳,本非难办之事,自合依期纳足,其粮长人等,将各各人户税粮,征收入己,故意抵顽,迁延不纳,直至下年秋熟,方才将下年秋粮补纳上年欠数。盖是奸臣胡、陈并郭桓等在时,仓廒不明,粮数不清,粮长人等惯于虚买实收,妄称足备,自以为得计,不知自洪武十八年以来,朕知其弊,特命户部,将各衙门岁用粮米,逐月分派,一月置仓一廒,一年置仓十二廒,仓粮数目精明,难以仍前作弊。因此显出奸顽不纳粮,粮长张时杰等一百六十名身亡家破。今后粮长务要依期纳足,如是仍蹈前非者,一体治罪不赦。

    四十二 驿丞害民

    沆州黔阳县安江驿丞李添奇,自洪武十五年到任,恣肆为非害民,非止一端。
    每月取要驿户酒七十坛,茶油、盐各七斤,喂猪、白粟米一石一斗,喂鸡、鹅鸭榖一石二斗。
    及拘驿夫妻小到家纺织,又擅拆官船,攺造作自已船只,装载瓦器买卖,岂止如此,科敛驿夫银钞,收买良民来兴等三名,作本家驱口,占据驿夫五名,在家使唤,不行走递。
    后权安江巡捡司,违法做造生牛皮鞭,身带腰刀,时常飞放扰民。
    及生员赍擎诏书到司,在外飞放,不行迎接开读。
    如此慢君虐民,神人共怒,致被土民李子玉等率精壮拿获赴京,罪不可容,所以斩趾,枷令驿前。
    所在驿官观之戒之。
    颁行三诰第四十三此诰前后三编,凡朕臣民,务要家藏人诵,以为鉴戒。
    倘有不遵,迁于化外的不虚示。

    四十三 颁行三诰

    后序

    臣闻昔列圣之驭宇,必明纲常,正法度,使号令赏罚,粲然布于天下,是以民无少长,皆知教化之当从,法度之当守,所以民淳俗厚,罔罹刑宪。
    于是上契天心,三光明,寒暑时,海宇宁谥,民乐雍熙,至今照燿简册,何其盛哉!
    柰何三代以降,汉、晋、唐、宋之君,因循为治,先王之教日衰月替,俗渐浇漓。
    降及胡元,以夷风制治,先王之教,华夏之风,于是扫荡无余,民俗愈偷,可胜叹哉!
    钦惟皇上神圣文武,受天眷命,统有天下十九年于兹,深慕二帝三王之治,宵旰不遑,欲丕变胡俗,复我中国先王之治,柰乏贤为辅,所以治之虽严,而犯者自若。
    皇上深念从古至今,无有不可变之俗,无有不可化之民,故于机务之隙,特将官民过犯,条成二诰,颁示中外,使民知所劝惩。
    未几,民有从命者,将所在奸恶之徒擒获至京,以除民患。
    于是皇上知斯民有从命之诚,有可化之机,所以至者,特加赏劳以激劝之。
    然而民狃于污习,虽暂革面,犹未格心。
    其中因法为弊者,奸诈百生,异乎寻常。
    神明鉴察,其情其罪,卒莫能逃。
    皇上复虑天下官民仿效成风,自取刑戮,特拨机务,复条此诰,使其知此奸此计,罔能欺诳,徒自杀身。
    天下官民诚能体皇上倦倦之心,鉴此非为,格心从化,庶几至治可兴,华风复振,将见人有士行,比屋可封享五福于悠久,岂不美欤!臣叨备侍从,目睹皇上忧勤图治之切,恐官民弗能悉知,不揣芜陋,谨拜手稽首,书此于后云。洪武十九年冬十有二月二十五日,承务郎。左春坊左赞善臣刘三吾谨序。

    大诰武臣

    32条,1387年颁行

    将那小军每苦楚也不如猪狗,且如人家养个鸡狗及猪羊,也等长成然后用,未长成者怎么说道不喂食不放,必要喂食看放有条理,这等禽兽畜生方可用。如今军官全家老小吃着穿着的,这是受的职事,都是军身上来,这军便似他家里做饭的锅子一般,使似仓里米一般,又似庄家种的田一般,这军官每如今害军呵,他那心也那里是个人心也,赶不上禽兽的心。若比草木也,不如草木知春秋,当春便生,当秋便死。似他这般害军呵,却便如自家打破锅子要要饭吃么。
    如今做总兵贪财杀降,科敛出征头目,守卫管军指挥千百户镇抚旗首人等如此害军呵。却不似打破锅子烂了米,荒了田、卖了田似的。这等为总兵的望有功封公,封王、封侯。这等名爵里,想着要呵得也,不得那内外卫分指军千百户镇抚旗首,害得军十分苦楚,望长远受用如何能够。这等害人的人,这个不有天灾必有人祸,以这等灾祸应呵,应则有迟有疾。且如在京的管军的官员人等,我每日早朝晚朝,说了无限的劝诫言语,若文若武,于中听从者少,怒目不然者多,其心专一害众成家,及其犯法到官,多有怀恨,说朝廷不肯容,又加诽谤之言,为这般凌迟了这诽谤的人若干,及自有一等不诽谤,甘心受贬做军三、二年,五、七年,十数年,才可怜他召回复职,到任都无二月,其害军尤甚前日,更加奸骗军妇,似此等愚下之徒,我这般年纪大了,说得口干了,气不相接也,说他不醒,我将这备细缘故,做成一本书,各官家都与一本,这话直直地说。
    军官有父母的,父母每教诫,有兄弟妻子的,便教生些仁义之心,则把那小军身上穿的衣服,口里吃的饭,下的那个小房子儿,都看了自家心里,寻思把做自家做军,似这等过活受得将去也受不将去,若是将心比心,情思度量到跟前,果实过不去呵。那做父母妻子兄弟,怎么可怜小军,发些仁慈心,教那为官的,休害小军。我许大年纪,见了多,摆布发落了多,从小受了苦多,军马中我曾做军来,与军同受苦来,这等艰难,备细知道。这般比并着说,这愚顽贪财不怕死的,说了干无事,似这等难教难化,将了怎地好。
    这文书各家见了呵,父母妻子兄弟朋友怎么劝诫,教休做这等恶人,合着天理人心行。却不好有一等官人家父母妻子兄弟一同害人,满家儿无一个发仁心的。似这等全家儿坏了的,也好些个,文书里说得明白,一件件开得分晓,若还再如此害军,便是自己犯了又犯。一般难说你不曾见文书。
    我这般直直地说,大的小的都要知道,贤的愚的都要省得这书,与管军的人都是造福,不是害他的文书,不听不信呵,将来将家下儿男都问过你记得这文书里几件,若还说不省得,那其间长幼都治以罪。

    一 冒支官粮

    二 常茂不才

    郑国公常茂,他是开平王庶出的孩儿,年纪小时为他是功臣的儿子,又是亲上头抚恤他,着与诸王同处读书,同处饮食,则望他成人了出来承袭,及至他长成着承袭做郑国公,他却交结胡惟庸,讨他母亲封夫人的诰命,又奸宿军妇,及奸父妾,多般不才,今年发他去征北,他又去抢马、抢妇人,将来降人砍伤,几年误事。他的罪过,说起来是人容他不得,眷恋开平王上头,且饶他性命,则去发广西地面里安置。这等人你怕他长久不得。

    三 耿良肆贪害民

    四 梅义交结安置人

    五 饿死军人

    六 储杰旷职

    七 擅收军役

    八 咒诅军人

    九 科敛害军

    十 守门阻当

    十一 教人作弊

    十二 邀截实封

    十三 图财杀人

    十四 打死军人

    十五 冒支官绢

    十六 克落粮盐

    十七 卖放胡党

    十八 卖放军人

    十九 纵贼出没

    二十 防倭作弊

    二十一 因奸杀人

    二十二 奸宿军妇

    二十三 男女混淆

    二十四 以妾为妻

    二十五 勾军作弊

    二十六 监工卖囚

    二十七 私役军人

    二十八 生事害民

    二十九 生事苦军

    三十 排陷有司

    三十一 寄留印信

    三十二 说事过钱

    朱元璋在洪武三十年精选三编《大诰》与《大明律》合二为一,订立《大明律诰》。

  • 徐道邻:形式主义和反形式主义的宪法概念

    引言

    如今德国关于宪法 (Verfassung) 和实在宪法 (Verfassungsrecht) 的激烈争论以一种特殊方式影响着中国的法学家,因为:国内有成千上万人对一部好的、有效的宪法满怀期待,坚信宪法的庇佑,他们在所有政治行动中确认并激活该信仰,确信可以凭借宪法的庇佑实现他们的愿望——想想1911年以来屡战屡败、屡败屡战的宪法草案和制宪以及今年 (1931年)6月1日公布的最新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用其自己的说法,促进最终宪法本身正当化和合法化了训政和政党专政 (在序言中体现得尤其明显);尽管在德国,一直以来,宪法——在一定程度上被南京制宪国民会议奉为圭臬的《魏玛宪法》——日益失信、失格:人们发现,整部法典只不过是现实宪法 (wirkliche Verfassung) 的相对化,或者说,它只是相互冲突的社会阶层和人民群体之间的一般妥协,或者只是不完善的、碎片化的权宜之计;就第1章而言,糟糕的财政平衡、联邦制度及其他不尽如人意之处,各州间并不愉快的关系,修改选举法的必要性,公民请愿等颇受诟病;在第2章中,人们在书面确认和保障看到的是一个不系统、不和谐的相互冲突、异质的要求和原则的集合体,这些书面确认和保障只不过是 “具文” 而已,因为其可以经由第76条第1款的宪法修改——该条之规定一种形式上更为复杂的、此外别无其他有意义限制的修宪程序,或根据第32条的一般立法,或最后通过第48条的简单 “措施” 予以修正。一方面对宪法怀有很高的希望,有 “金色” 的宪法梦想,另一方面对宪法有着最激烈的批评,并对宪法充满怀疑。

    此外,在文献中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在德国法律科学这门拥有最多 “基本原理” 和最简洁的概念构建的科学中,尽管宪法学科的重要性和讨论都有所增加,但却欠缺统一、明确的宪法概念:几乎所有涉及宪法内容的研究,从教科书到论文,无论战前战后,都从自己对宪法和实在宪法概念的界定入手。文献中的这种外在分歧与宪法理论本身的多样性相适应:人们要么认为宪法存在于行诸文字并被称为 “宪法” 的法律规定中;要么认为宪法只存在于行为,即 “整体决断” 之中;要么将宪法、法和国家等同起来

    不能说好的宪法理论必然导致好的活的实在宪法,好的、值得信任的宪法实践,但另一方面,毫无疑问实证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应该对糟糕的宪法实践负责,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实证宪法所依据的宪法理论在多大程度上应该对其负责。

    无论如何,在德国宪法史上,可以看到宪法理论家的思维方式与宪法在人民整体中的权威之间存在着某种沟通,即使不能直接声称理论上的宪法概念与实际宪法实务之间存在着更精确的对应关系:就三月革命以前的立宪主义而言,宪法的代言人有像19世纪70年代的乌兰 (Uhland) 和达尔曼 (Dahlmann) 一样的贝泽勒 (Beseler)、察哈里埃 (Zachariae)、伦内 (Rönne); 实质性宪法修改的实务可以由拉德德 (Laband) 的实证主义学派予以合法化;如今,在实在宪法中紧急状态法令的实践蔓延之处,卡尔・施密特已在庆祝作为决断的实证宪法概念的胜利。

    可以肯定的是,曾经赋予宪法内容和生命的宪法之价值内涵如今丧失殆尽,不过,这与任何理论或学派的争论完全无关:由于宪法概念是空洞的或者被掏空的,故在法学文献中欠缺统一的宪法概念,其围绕着宪法概念展开争论;由于宪法不再具有实证的、价值决定的内涵,宪法本身也成为讨论的对象。

    宪法实质价值内涵的丧失是战前公法学的形式主义实证主义的杰作,自战争以来,人们日益自觉地致力于恢复这一内涵并克服内涵空洞的形式主义。但此时人们走的道路截然不同,这说明现代宪法概念的多样性。

    在我看来,就问题而言,其既非旨在寻找逻辑思维过程的终点,亦非旨在发现一个始终存在但隐藏在梦想和无意识中的观念问题,而是旨在重新恢复宪法本身已经丧失的片段,宪法的观念曾经辉煌无比,让全国人民都对宪法满怀紧张激情和期待。

    接下来我们将首先从成文宪法的历史角度尝试研究——当然,不只是作为局外人的不充分的观察,而是试图思考实际的问题——笔者在学习宪法时不得不思考成文宪法的历史,值得关注的东西总是再次唤起人们的回忆;其次,战前实证主义对宪法概念的形式化及其路径;最后,用我们取得成果评价同样致力于克服宪法理论的形式主义的卡尔・施密特宪法理论。凯尔森的规范逻辑宪法理论 (normlogische Verfassungstheorie), 即宪法作为法秩序基本规范的学说,是一种特殊的法理论,而非真正的宪法理论,故下文不予讨论。

    一、宪法的历史概念

    今日成文宪法的前身系文献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特权书 (Freiheitsbriefe) 和自由保障书(Freiheitsverbürgungen)。事实上,在所谓的宪法斗争时期,人们以极大的激情援引这些文件。这与其说表明了这些历史性文件的法律或宪法理论特性,不如说表明了过去几个世纪关于成文宪法的思维方式—— 一种今天必须提及的思维方式。

    人们历来认为,1215年6月15日的英国大宪章 (Magna Carta) 应被视为现代成文宪法的原型。这是一份记录了约翰国王 (König Johann) 和他的男爵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文件:其庄严地保障每一位 “自由民”(男爵) 的某些权利免受王权滥用之侵害。它共有63条,其中包括限制国王采邑和司法高权、征税权的限制以及在国王不遵守这些规定的情况下成立抵抗委员会的规定。

    这同样适用于1647年《人民协议》——革命时期的人民协议草案,但它只提交给了议会。由于克伦威尔的镇压,该法案无法再按原计划提交给全体英国人民表示同意。在该基本协议中,已经对基本规定和非基本规定进行了精确区分。这些构成了国家本身不可放弃的权利,且不受议会侵犯。在这里首次出现了议会权利和人民权利之间的区别,这构成之后美国各州宪法的特征。

    1679年《人身保护令》(Habeas-Corpus-Akte) 也被视为是现代宪法的典范。这不仅保障贵族,而且也保障所有公民免遭任意逮捕的权利以及听审权。这些文件对于后来所谓基本权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1688年《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尤为重要,这是奥兰治亲王与英国议会之间的协议,由议会任命他为英国国王。它总共包含13条规定,其中大量规定明确反对滥用王权:国王不得中止法律、不得基于王室特权而课税、未经议会同意不得设立常备军、臣民请愿的权利、议员的自由选举、议会中言论和讨论自由等。

    正是这些文件促使人们普遍将英国称为现代宪法的经典国家或母国。尽管近一个世纪后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巨大运动的最新的巨大推动力来自美国,但人们反复思考和援引的文件却来自英国。另外,1653年的《政府约法》(Instrument of Government)——克伦威尔 (Cromwell) 提出的 “宪法性文件”——虽然就其主要特征而言,其构成了典型的现代宪法,但对于宪法的历史发展并不具有显著的重要性。由此欧洲人第一次确立成文宪法的尝试也成了最后一次尝试;直到确立成文宪法的尝试所依据的思想逐渐传至美国,直到美国制定成文宪法后的100年后,确立成文宪法的思想以更大的激情回归欧洲并在最高程度上得以实现。

    谈到美国人对成文宪法的思维方式,人们喜欢上溯至《五月花号公约》(Pflanzungsverträge)——1620年11月11日的 “五月花” 以及 1639 年《康涅狄格基本法令》——这些后来成为北美殖民地颁布的宪章的内容。然而,直至革命年代,它们才获得了州宪法的性质,当时独立的殖民地转变为州,其宪章转变为宪法。但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尤为重要:它是第一部宪法性法律,首次赋予成文宪法独有的特征,并在很大程度上为著名的《独立宣言》所吸收,其原则成为 1787 年联邦宪法的原则。“民主时代” 肇始于之 [兰克 (Ranke) 语]。

    尽管人们试图证明美国《独立宣言》相对于英国制定法的思想独立性和内容差异,但二者在历史上和思想上的密切关系是不容置疑的。美国的《权利清单》(Katalog der Rechte) 直接沿用了前面提及的英国制定法的某些规定。此外,美国人有一个时期将英国制定法视为其本国法律的组成部分。

    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的观念使人民几十年来一直处于紧张之中。从这里开始,这个观念才传播到世界其他地方。这场巨大的政治运动首先发端于法国。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其产生于大革命的最初几个月,系欧洲制宪的第一个成果。接下来是各种革命宪法、复辟君主制宪法以及复辟和革命时期的许多其他欧洲宪法:西耶斯 (Sieyès)、拉法叶 (Lafayette) 和国民议会 (Assemblée nationale) 的成员仍然是所有这些重大政治事件的发起人。

    如果说旧的英国自由法对美国宪法理念非常重要,则法国制宪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美国宪法的影响。“美国人与法国人之间的战友情谊使美国的制度在法国引起了最强烈的关注,法国的文学作品也为美国的宪法作了宣传。”在某个时期,如果普遍的社会经济弊端引起最大的政治不满,就没有什么比人们在新兴的海外国家的内外伟大斗争的结果中看到了理想的法律状态更自然的了,他们希望以这种理想的法律状态取代日益变成灾难的旧政权。

    回顾宪法理念的历史进程、它在当地的传播以及它在何种条件下进入一开始对它来说是陌生的其他民族,我们会看到一条清晰的思路,英国自由权证明书经由北美殖民地的诸多宪章,而后经由州宪法,经由弗吉尼亚和法国的《权利宣言》, 经由革命宪法和钦定宪章,经由其他欧洲和非欧洲宪法直至我们今天的宪法,所有这些运动及其事件在精神和思想方向上相互联系:正确宪法概念必然以与成文宪法的思想密不可分的理念为导向——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免受国家权力恣意的侵害。与之相反,封建贵族的性质或殖民地国家的共同体性质、宗教——教会文化观和哲学——自然法理论之间的差异、公民起义和当局的妥协之间的差异则是无关紧要的。实证宪法性文件的产生是由政治和文化条件决定的,其形成取决于历史和社会环境,但成文宪法本身所固有的、人们以成文宪法形式接受和实施的、人们为之而为成文宪法进行斗争并维护成文宪法的宪法理念是不变的。

    该意图——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同样内在于每部成文宪法中,无论规定的旨趣、设想的理想类型及其各自的制宪史为何。只有它为我们解释了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只有它向我们展示了其 “组成部分” 的理念关联性。

    1. 在成文宪法中,首先对国家最高权力的组织、职能分工和相互关系作出规定。然而,这么做并非为了这些国家权力 (政府) 本身的缘故,而是旨在经由确定这些国家机关的职能和关系限制专制主义的恣意,从而得以保护公民。正是这种以三权分立作为限制权力专制主义的古老观念于此发挥了实际作用。在晚近的理论中,人们谈及权力的 “平衡”, 即如何使权力保持持久的平衡并排除此或彼一权力的不必要的强化问题。

    2. 成文宪法往往包含一系列法律规定,其庄严地规范公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并明确保障对其之尊重,即所谓基本权利的清单。这就是成文宪法真正的意义和价值。由于基本权利的观念与成文宪法密不可分,故人们常常认为此类规定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许多宪法性文件并无此类规定,如1871年俾斯麦宪法和法国现行的1875年宪法。

    3. 此外,成文宪法常常包含一项规定,根据该规定,宪法的修改通常受到特殊的复杂程序的限制,无法以与普通法相同的方式进行修改 (修订条款)。无论其在细节上设计得多么不同——有无数变化——其含义始终是相同的,即提升成文宪法的稳定性。如果成文宪法经由其本质——书面的确认——确保了其所规范化的内容一定的稳定性——那么,想想中世纪特权证明书的授予情况吧!——这种复杂的形式也会强化宪法所以规范的内容的存续力。因此,这种增强的形式的制定法效力适用于宪法的内容,而非宪法所记录的文字;它源于宪法内在的价值意图,而非外部所加诸;它从成文宪法提炼出意义和价值,而非反之,它并不构成成文宪法的性质。因此,如果成文宪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包含修订条款,则没有该条款的宪法可以经由一般立法程序予以修改——但其也不因此而不成其为宪法。

    这一构成了宪法的本质的意图——当然也有实务上的原因——日渐为人们所遗忘,看看被北美各州过度使用的制宪,瑞士模糊了宪法边界、无所不包的公民请愿以及德意志帝国所谓 “特别制定法” 的实践。宪法规范的思想关联变得无足轻重,人们在宪法中看到的只是形式上并列的素材多样性。因此,人们要么试图在形式上确定成文宪法的 “组成部分”, 要么从思想史的角度解释和理解其结构,要么拒绝宪法意义体系的完整性 (Sinnsystemhaftigkeit), 并认为载入宪法中的不过是非系统性的、多样的、具体的、异质的法律规定。其结果一方面是宪法概念的完全形式化 (宪法=难以修改), 另一方面从宪法中消除了所有的价值内容。

    二、战前公法学中的形式主义宪法理论

    上文从成文宪法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并查明为宪法概念所固有的宪法的具体价值意图,一直未得到重视。这是战前公法学宪法理论思维错误的全部根源。一方面,人们也不追问成文宪法应该规定何者、旨在何者,人们为了何者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另一方面,人们也不关注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制定和出台此种增加修改难度的条款。由此人们完全误解了成文宪法的意义内涵,必然将宪法视为无非一系列特定类型的制定法规范——如关于统治形式和政体、关于宪法机构、关于个人的法律地位的制定法规范——这些规范同样也存在于无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只不过形式上存在区别,那就是统一的列举,且通常附有使其变得更难以修改的规定。

    这种理论上的错误加剧了术语上的模糊性。因为,和一般语言惯用法一样,宪法 (Verfassung) 和实在宪法 (Verfassungsrecht) 的说法也是多义和不精确的。原因可能在于,人们只有在了解了成文宪法之后才会谈论宪法和实在宪法。而人们用这一术语指称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宪法——并且有意或无意地想起成文宪法,甚至在那些尚无成文宪法的国家亦是如此。

    1. 一方面,“宪法” 一词指的是国家生活的政治状态,即其具体的存在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它既可以指特定国家的地位,也可以指特定类型的社会秩序,最后还可以指动态形成的原则。无论如何,此处的 “宪法” 指的是某种事实、某种具体的东西;它既非宪法理论上的概念,亦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2. 此外,人们也将 “宪法” 一词理解为国家生活方式的整体法律秩序,是涵盖作为整体的国家的成文规范体系,或至少是由涉及国家最重要问题的主要法律规定组成的封闭的规范系列。不管是将这些法律规定作为一个统一的意义系统,抑或将其视为一个非系统的多样、异质的规定,宪法一词总是被理解为特定国家的宪法律或宪法性文件。

    3. 最后,与宪法性文件通常包含的法律规范相同的法律规范 —— 这是成文宪法的规范内涵;如有关统治形式和政体、宪法机构的法律规定 —— 无论是否存在被称为 “宪法” 或 “宪法律” 等的成文宪法。

    因此,“宪法” 这个词可能包含了三种完全不同的含义:第一,国家当时具体存在方式;第二,所谓的宪法性文件;第三,特殊类型的成文法律规定——关于统治形式和政府形式、关于宪法机构——无论是否记载于成文宪法中。正如此处所指出的,为了解决宪法一词的多义性——特别是由于第二和第三的含义,因为第一的含义完全不是法律性的——德国公法学在20世纪末引入了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或实质宪法和形式宪法之间的区别。人们认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系指某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关于统治形式和政体等的法律规范,即第三意义上的 “宪法”; 形式意义上的宪法系指成文的宪法律、宪法性文件,即第二点意义上的 “宪法”。

    形式宪法和实质宪法之间的区别在多大程度上与形式法律概念和实质法律概念之间的区别相一致,又在多大程度上追溯至形式法律概念和实质法律概念——后者更为古老——可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无论如何,本文不认为在形式宪法,即宪法规范或者源于宪法性文件中的法规范,和实质宪法,即与形式宪法相同但并不必然载于宪法性文件的法律规范,亦即存在于形式统一的 (带有使得其变得难以修改的规定的) 证明书以外的法律规范,二者之间存在真正的区别。因此,除了形式上的证明书和难以修改之外,形式宪法和实质宪法是相同的。在这个意义上,耶利内克说,每个国家都必然有自己的宪法。为了更精确地定义每个国家的 “宪法”, 人们开始探索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概念”。

    但是,什么是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呢?我们已经看到,成文宪法始终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意图,即为国民提供相对于国家权力的更大安全感,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所指的不过是不必然载于宪法性文件中的,即无特定价值意图支持的具体法律规范,因此所指的不过是一系列异质的规范。那么,这些具体的、不相关联的法律规定何以是宪法?此种 (实质) 宪法的意义和价值为何?

    战前的公法学,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区分了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并顺理成章地认为可以而且必须从形式宪法中推导出实质宪法的内容。因为在所有基本要素都被忽视的情况下——没有人愿意去关心宪法的意义和价值内容!——则可认知的规范必然只存在于形式之中。因此,自然而然地,理论上对实质宪法真正内容的发现最终导致了对偶然的成文宪法规定摇摆不定的罗列。

    这种方法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因为 “实质宪法” 是一个毫无意义的概念,因为宪法的价值和意义并非建立在其素材群基础之上,因此,在此 (形式意义上的) 宪法和不过是建立在纯粹建构之上的 “实质宪法” 之间只存在形式上的关系,此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关系。因此,这导致了令人不愉快的结果是,在制宪与一般立法之间无法划定一个固定的界限——也就是说,无法将 “实质宪法” 与一般法律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实质宪法是无法建构的——本文一开始就指出了这一点。人们很快就将认识到,许多宪法绝不包含 “全部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这是随机列举宪法内容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宪法之中 “重要和不重要的规定并存”。

    这种不清楚的思维方式因 “不成文宪法” 这一令人困惑的术语而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与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形式上的列举,所以人们经常谈论的是不成文宪法或不成文的实在宪法,而非实质宪法或实质的实在宪法。由于实质宪法与成文宪法的存在并非捆绑在一起,也就是说,无论是有成文宪法还是没有成文宪法,实质宪法都是存在的,因此,每个国家除了有成文的实在宪法之外,还有不成文的实在宪法,除了有成文宪法之外,还有不成文宪法。

    然而,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区分了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导致了两个严重的错误,而这两个错误主导了整个战前的公法学的宪法理论:第一,“宪法律的基本法律特征完全体现在强化的形式的制定法效力上”; 第二,将特殊的宪法理论思想与一般国家理论见解相混淆。因为,如果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事实上是相同的,则实质宪法与一般法律之间将没有其他区别,那么,合乎逻辑的是,形式宪法与一般法律也是一致的,其重要区别仅仅在于形式宪法更难以修改。

    在宪法内在价值意图的形式结果中可以发现宪法的真正本质,即其特殊的准则。耶利内克在其《一般国家学》中指出,“一个持久的社团需要一种秩序,根据该秩序形成和实现社团的意志,划定社团的范围,调整社团成员在社团中的地位以及与社团的关系。这种秩序之一种称为宪法。因此,每个国家都必须有一部宪法。它甚至是古代意义上的‘恣意国家’所固有的,是所谓的专制主义所固有的,就像根据 1789 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建立的民主福利委员会制政府所固有的一样”(第505页), 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会将现代宪法理论思想的具体辐射和具体化——权力功能和关系的确定,基本权利的保障——归给国家本身,甚至归给恣意国家,专制主义!

    三、卡尔施密特的实证宪法观

    基于对 “这种形式宪法概念在逻辑上和法律上都不可的”(《宪法学说》, 第19页) 以及 “因此需要一种不同于此种形式宪法的宪法定义” 的认识,卡尔・施密特试图在其宪法学说中发展出一个新宪法概念并作了相应的论证。他对他所谓的 “实证宪法概念”(第20页) 解释如下:

    我们今天所通常提及的 “宪法” 并非宪法,我们把它同宪法律相混淆了;我们使得宪法的概念 “相对化” 了 (第11页)。“实证意义上的” 宪法既非一部单一的宪法律 (第11页), 亦非众多的宪法条款 (第12页), 而是 “对政治统一体的类型和形式的总体决断”(第12页)。它是通过决断政治统一体的特殊存在形式的制宪权行为而产生的 (第21页)。它的本质既不包含于制定法中,也不包含于规范中 (第 23页), 因此其有效性的根据从来不在于规范的正确性。它仅建构政治统一体的形式和类型,而非建构政治统一体本身——相反,政治统一体始终构成其前提 (第21页)。由于该决断总是以政治统一体为前提的,因此宪法只能是给予的 (第63页), 其或由人民或由君主 “给予”(第23页)。作出此种决断者即制宪权主体 (第63页)。宪法律仅仅是该决断的规范化;其根据宪法发生效力,并以之为前提 (第22页)。宪法和宪法律的相对化…… 降低了宪法的实质意义 (第19页)。

    基于该实证宪法概念,卡尔・施密特说,对于宪法而言英国《大宪章》并无任何意义,人们从中看不到任何类似于现代宪法的东西 (第46页)。与之相反,1688年《权利法案》则应视为宪法条款,因为在这里政治统一体的观念已经很明确,议会充当了统一体的代表 (第47页)。在1653年《政府约法》中,尽管从历史的角度看,对于成文宪法的发展而言它并不是非常重要的——就作为现代宪法 “先驱” 而言,其知名度最低——但卡尔・施密特视其为现代成文宪法最早的范例 (第40页)。

    从宪法只能被给予的定义出发,施密特得出如下结论,真正的宪法契约只能是联邦条约 (第63页)。19世纪产生的众多宪法协议并没有解决制宪权主体的问题,因此它们只是一种妥协 (第63页), 因而其并未作成作为宪法本质的决断。尽管其使得推迟作成决断的情形成为可能,但从长远来看,(制宪权主体) 二元论仍然站不住脚 (第54页)。

    施密特将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与 “实证宪法概念” 不相当的见解解释为 “理想的宪法概念”, 而与 “理想的宪法概念” 相当的只有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宪法概念,(他指出) 将理想的宪法概念与其他的宪法概念混淆在一起,很容易产生混淆和模糊性 (第37页)。因为自由、法、公共秩序等概念也太不明确了。对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表达方式而言,只有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得到保障下才存在宪法;其他一切都不是 “宪法”, 而是专制、独裁、暴政、奴隶制等 (第37页)。因此,有多少政治原则和信仰就有多少自由和宪法的概念 (第37页)。

    该学说的最终结果是,将一切政治价值观念和价值相关性从宪法概念中剔除,而 “实证” 宪法概念的优势只在于,所有被主宰相关国家 (先于宪法存在的政治统一体) 的统治者或者统治者集团 (制宪权主体) 称为 “宪法”(关于政治统一体存在形式的整体决断) 的东西都可以为之所涵摄。因为需要就之进行决断的存在形式与任何价值关系无关,唯一重要的是应就之进行 “决断”。由于该 “决断” 不取决于事实力量之外的任何东西,故所有主宰国家的统治者制定的宪法都是真正的宪法。如果统治者被他人推翻,则后者又重新制定 “宪法”, 那么,该宪法也是真正的宪法。实证宪法理论家绝不能涉及专制或者暴政、权力恣意或者独裁:因为这只会让我们陷入混淆和模糊之中!

    为了强调该学说——政治统一体先于制宪而非成文宪法建构了该统一体,亦即 (实证) 宪法必然是决断,而所有宪法律的法规范只是该决断的相对化——卡尔・施密特指出,宪法 “逻辑统一性” 的想法无非是粗劣的拟制,实际上宪法只是 “不系统的复数、多元的宪法律规定”(第10页以下)。这是不对的。宪法规范意义体系完整性的封闭性必然源于其统一的价值意图。只要读读宪法序言 (动词:本宪法)!“封闭式法典编纂” 的思想和 “对立法者智慧的理性主义信仰” 是先于或者超越宪法存在的价值,由此宪法规范显然不会欠缺内在的价值内涵,即其内在的精神意义关联。施密特也自相矛盾:他在《宪法学说》第 128 页突然说道:“即使没有规定基本权利和分权,它们也必须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原则,属于实证法律内容。” 对他而言,成文条款不过是一堆不系统、无关联的多样的规定,他究竟是由什么推论出这些 “原则”“属于” 实证法内容?

    特别是,实证宪法概念——宪法等于对政治统一体的类型和形式的总体决断——并不符合历史现实。因为他认为,只有联邦条约才是真正的宪法契约 (第63页), 在诸多有影响力的英国自由法中,只有《政府约法》才具有宪法理论价值 (第40页), 而19世纪的德国宪法只不过是妥协 [因为这些不是决断 (第54页), 唯有决断才是宪法 (第20页)]! 数个世纪数个大洲的宪法理论思想陷入了一个可悲的错误——但正是由于这个错误,立宪运动才有无限激情,也正是为了这个错误,人们进行了无数浴血的宪法斗争!因为它只知道一种 “理想的宪法概念”, 并且总是将其与 (正确的) 实证宪法概念不假思索地等同起来、混淆起来!

    重要的是该 “实证” 宪法概念在宪法理论上并非无害的,因为它解除了宪法概念的所有价值相关性,使得 “宪法” 仅仅意味着一种决定,虽然是就某种事物 (特殊存在形式) 作出决断。然后,整个学说可以简化为如下简单的表述:宪法是作为宪法而制定的 (因为这是唯一作出决断的地方), 它适用,因为它适用 (谁实际作成决断), 并且只要它适用 (因为它们的有效性的原因并非在于规范的正确性,而在于它们单纯的存在)。

    转自《新编公法档案》(ArchivdesöffentlichenRechts.N.F.)1932年第22卷(总第61卷),第27-53页;中文译稿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40辑

  • 陈景辉:法律的道德形象:为何有些法律是主要的?

    一、导言

    在一个存在法律的社群中,人们会形成关于法律的各种经验性认知。无论它们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什么,有一点毋庸置疑,即并不因为人们事实上形成了这些看法,它们就自然(动)是正确的,除非找到了理由上的根据。在这些经验性认知当中,经常有着“某些法律更重要”的一席之地,它们主要是指宪法、刑法和民法,相比较而言,另外一些法律被认为没有上述法律这样重要,例如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等等。这个表述其实可分为两类:一是作为一部法律来说,有的法律明显更重要,例如宪法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二是作为通常由不同法律组成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来说,有的法律部门更重要。正是在后一意义上,这些部门法可被叫作“主要部门法”,并由于前者经常借助与后者的某种关联,来强调自己的重要性,例如立法法经常诉诸自己作为“宪法性法律”的身份,因此“主要部门法”的名称也足以概括表达这个经验性认知。那么,“主要部门法”的认知是恰当的吗?这就是文章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

    无论最终的讨论是否成功,有一点需先做说明:主要部门法中的“主要”究竟是针对什么的?或者,这些部门法因怎样的事情而变得主要?显然,这不可能是个完全基于法律实践的判断,因为对身陷特定法律事务(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决定其权利、义务、责任等具体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才称得上重要或主要,但这未必只能是上述那些法律。那么,可不可能是历史或传统方面的原因呢?例如,像刑法或民法这样的主要部门法,通常最早出现并一直绵延至今。但这会由于无法匹配宪法而作罢,毕竟宪法只是近代的产物。因此,主要部门法的说法,似乎不过是个学科偏见而已。但这个看法仍有明显瑕疵,不但普通的民众,就连很多非属主要部门法的研究者,也经常会形成那些法律的确更重要的看法。于是,“学科偏见”的说法可能本身就是一种偏见,这就又回到了问题的起点:这些部门法是针对于什么而言是主要的?

    一个最有可能、也是文章竭力要证明的答案是:法律主要与否,是针对法体系做出的评价。具体来讲,有些法律与其所属的法体系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连带关系:一旦并不存在这些法律,或者即使存在但却有明显瑕疵,那么将会导致对整个法体系的怀疑或批评,它们就因此需要做出针对性的改变(进)。相应地,另外一些法律的不存在或纵使存在但却有瑕疵,却不会直接导致对法体系的批评,并且其改变(进)也不以此为核心理由,而是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于是,前者就有理由被认为是主要的,但却不能将此类形容词运用至后者身上。如果你也认同“法”和“法体系”是互换性概念,这就等于说,主要部门法实际上直接关联法律的基本性质,因此成为一个法哲学上的主张,而不是个主要限于这些部门法自身属性的、单纯部门法学上的主张,相反,那些非属于主要部门法的法律就不具备这个地位,相关的思考和认知都仅限于其自身的属性,而无关法律的基本性质。

    正是这个答案,使得部门法的划分也开始有了法律性质上的根据,而不像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一样,只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因为这已经表明,有些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必须区别对待“这些法律”与“那些法律”,而用来称呼“这些法律”与“那些法律”的合适语词,就只能是“部门法”或“法律部门”。虽然这仍未能完美匹配所有部门法的划分,例如它肯定无法阐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但由于它已经揭示了法体系的基本内在结构,即法体系由主要部门法和非主要部门法所组成,因此对恰当理解法或法体系的基本性质而言,仍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何况,只有在明白主要部门法与非主要部门法区别的基础上,它们各自内部的进一步划分标准才有用武之地。不过,主要部门法的进一步划分,仍然是关联法律基本性质的,而非主要部门法的进一步划分,却跟这件事情没有直接关系。简单说,这个基本结构成为检验部门法划分以及划分理由是否合适的基础。

    就此而言,文章标题后半部分的准确含义其实是:为何对法律或法体系而言,有些部门法比其他部门法更重要?而标题前半部分则表明了基本的论证方向:要想证明“主要部门法”这个说法,就必须从法律的道德形象入手。这是因为,有些部门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道德形象,因此一旦并不存在这些法律,或者即使存在但却有明显瑕疵,就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道德形象,所以,就必须做出相应的改进或修正,以匹配法律的道德形象。就此而言,法律的道德形象是其本质的一部分。用形象一点的方式来说,法律的道德形象,类似于一个人的“人设(人物性格设定)”。当你自我设定为拥有某种典型且鲜明的人物性格,这个人设就会反过来限制你的行动选择,否则你将会因人设崩塌而备受指责,无论该人设是真诚的还是虚假(伪)的。同理,如果道德形象是法律的人设,这也将会对法律提供很多方面的限制。这当然是个非常抽象的看法,文章的前三节就用来处理这个问题。

    与此同时,就如同一个人的人格设定一样,并非所有的方面都与这个人的人设有关系,例如爆炸头、留胡子、爱吐舌头,并没有影响爱因斯坦作为伟大物理学家的人设,反而增添了几许可爱与天真。法律的道德形象也是如此,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涉及法律的这个人设,只有部分的法律才跟法律的道德形象有关系,它们因此就有理由被叫作“主要部门法”。当然,主要部门法的统一称呼,并不意味着它们就是以同样的方式影响法律的道德形象,因此才需要在它们之间再做进一步的区分。这同时表明,组成主要部门法的不同法律,它们之间并不可以相互替代,换个更明确的说法,即使是宪法,也不能一肩扛起法律之道德形象的重任,而必须由民法、刑法这些另外的主要部门法来共同承担。本文后面的两节,就用来讨论这个问题。

    二、实效条件:法律与其道德批评相容吗?

    既然法律可谈起道德形象问题,这就蕴含着可以对法律进行道德批评。但在这一点上,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印象:只有关于法律的“部分看法”才许可这样做,它们通常就是自然法理论或反实证主义。因此,要想维持法律之道德形象的说法,或者许可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就必须先证明以上主张是正确的,而法实证主义则不允许这样做。前者如阿奎那“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的著名主张,于是正义与否就成为批判法律的(最)合适理由,后者如奥斯丁同样著名的主张: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与坏是另一回事,法律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它是否符合某一假设的标准是另一个问题,一个实际存在的法就是法,即使你恰巧不喜欢它。但这个直观印象是错误的,接下来我将通过分析代表性法实证主义者,尤其是哈特关于“实效条件”(efficacy condition)的说法,来证明这一点。

    实效条件的意思是,对于一个法体系的存在而言,只有当它获得了至少部分人民(population)事实上的遵守时,才能说该法体系的确是存在的。即使是坚持严格区分效力和实效的凯尔森,也完全赞同实效条件。他说,对每个单独的法规范而言,一旦其所属的整个法秩序在整体上丧失了实效(efficacy),那么它也就失去了自己所拥有的效力(validity)。因此,整个法秩序的实效,是其所包含的每个法规范之效力的必要(necessity)条件,但这只是个非此不可的条件,而非使之成为可能的条件。换个更容易理解的表述,当说一个法规范拥有效力(是有效的)时,这蕴含着“其所属的法体系具备实效”的主张,但反过来的说法并不成立,即只有当其所属的法体系具备实效,该法规范才会拥有效力。这是因为,依据效力链条,一个法规范的效力,必须追溯至基本规范或第一部宪法才行。所以,实效只是效力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或充要条件。拉兹使用一个更简洁的陈述,传递了同样的看法:当且仅当一个法体系正在起作用(in force)时,它才是存在的。

    尽管这个主张的确成立,但仍有可再精确之处:一是怎样的情形可被叫作“实效”,二是公众(population)的范围边界。哈特在这两方面均做出实质的推进,其中的枢纽就是“内在观点”。一方面,虽然在外观上,只要人们的行动跟法律的内容保持一致,就可被视为法律有实效,但如果是因为将法律当做行动理由,这种涉及内在观点的一致就被叫作“接受”,而不涉及内在观点的单纯一致就是“服从”。另一方面,对公众的范围而言,对法律“必然采纳”内在观点的就是官员(officials),而“不必然采纳”内在观点的就是民众(people)。于是,哈特认为,法体系的存在需同时满足两个最小条件:一方面,那些符合法体系之终极判准(即承认规则)因而有效的行为规则或初级规则,获得了民众的普遍(generally)“服从”;另一方面,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裁判规则在内的次级规则,被官员们实际“接受”为共同的公共标准。由这种通常情形出发,紧接着就可以推导出法体系存在的理想情形和极端情形:前者是指官员和民众都接受,后者是指只存在官员的接受,而民众基本上不服从。

    但即使是后一种极端情形,也不能说法体系是不存在的,因为它也以最低程度满足了实效条件的要求:仍有(仅限于官员的)部分公众事实上遵守法律,尽管这一定是个相当悲惨的状况。过去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极端情形或悲惨情形上:这种类似于占领军的情形,还能说其中存在法体系吗?但我却反而关注理想情形:包括官员和民众在内的全部公众,都接受法律是共同的公共标准,这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联本节的主题:法体系的存在与对它的道德批评,二者能否相容?在笔者看来,这种理想情形绝无可能,因为就法律的规范性质来说,存在相悖的行动选择(不服从),是规范之所以存在的概念条件。既然必须存在与之相悖的行为,民众就不可能全部服从法律,最多只能是大多数人的服从,也即普遍服从,而这才是真正的理想情形。或者说,最小条件所要表达的,其实就是理想情形。

    所谓规范性质指的是,法律必须使用规范概念或道义语词,来表达自身的要求或内容,前者如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等概念,后者如必须、应当、不得、可以等语词。所以,法律才被称为规范,一个一个的法律(条文),经常就是在表达一个一个的规范。既然用来表达法律的,通常都只能是规范语句,那么规范语句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与反映外在世界的描述语句不同,规范语句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外在世界。之所以要改变外在世界,一方面是因为,外在世界一定已经存在并且未来还会存在与之相反的情形,另一方面是因为,根据规范的内容,这些相反的情形需要被扭转。换句话说,如果规范的内容不具备“事实上的可违反性”,那么其存在就会彻底失去意义。例如,当房间的墙壁被贴上“禁止吸烟”的字样,这一定意味着:一方面,过去已经有人在这个房间里面吸烟;并且未来还会有人在这个房间里面吸烟,另一方面,房间内吸烟的行为是应当被改变的。

    相应地,如果这个世界根本不存在烟草这种东西,或者即使存在但却未被发现可被吸食,或者吸食烟草并不危害健康,那么就不会存在禁止吸烟的规则,即使事实上有人做出来这样的规定,那也是彻底无意义的。例如,1492年之前的旧世界,绝不会存在禁止吸烟的规则。同理,今天关于速度的规定,只可能是“限速120公里”而不可能是“不得超过光速”,除非人类已经能够超光速行进。于是,规范的存在(有效)本身就意味着,不但过去已经出现,而且未来必将会出现相反的情形,或者说,存在与之相悖的行为,是规范有效的必要条件。因此,仅仅因为存在相悖行为,就去质疑相关规范之效力的做法,这明显是错误的。不止于此,由于法体系未被所有人遵守,然后就去质疑法体系及其所属法规范的效力,这个做法同样错误,因为这误解了实效条件作为必要条件的属性,而把它当成了效力的充分条件。简单说,无论是法规范的效力还是法体系的存在,同与之相悖的行为之间,在概念上是相容的。

    那么,能否由此立刻推得:那些做出相悖行为选择之人,就是在对法律进行道德批评?显然不能,这里存在多种可能性。有的选择者可能非常清楚,自己已经或将要做出的行为,在道德上的确是错误的。这一点,在刑法上体现得非常明显,至少有相当程度的犯罪者,已经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其行为之道德错误的性质。而且,即使那些选择了服从法律的民众,未必一定在服从的同时,就表达出心悦诚服的态度。这是因为,道德批评只是一种规范态度,它并不以必须匹配相悖行为作为条件。此外,即使是批评,也不一定都具备道德的属性。如法律移植的反对者,其根据往往都是这并未尊重本国传统,而传统并不见得必然拥有道德上的力量,例如“男尊女卑”这个曾经相当长久的传统。又或者,对法律的成本效益批评,也并非一定关于道德,“有效率”与“是道德的”之间不存在天然的等号。

    但也不要因此就过分推论说,所有相悖行为的选择者,都知道自己的行动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或者所有对法律的批评,都是基于非道德理由展开的。其中一定存在如下情形:一部分选择与法律相悖之行为的民众,之所以要这样做,就是为了表达对法律的道德批评。说得更复杂一点,他们不但坚定地认为,法律(无论法规范还是法体系)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而且他们还认为,仅仅表达不满的情绪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不服从这种更明显、也是更激烈的方式,来显示对法律的道德批评。于是,这就又回到了实效条件,即法体系的存在并不以全体民众的服从为条件,这在理论上就蕴含着如下可能:至少选择了相悖行为的部分民众,是在以更明确方式来表达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并且这样的做法,并不影响法体系的存在或者法规范的效力。

    既然有激烈的批评方式,也就同时存在着温和的批评方式,这就是边沁所说的“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评”(to obey punctually, to censure freely):在让自己的行为保持与法律的一致的同时,展开对法律的道德批评。或者说,选择服从法律的那部分民众,仍然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表达自己对法律的道德不满,并且由于这些批判方式是法律所允许的,所以此时仍可谈得上对法律的服从。正因为这种温和批判方式有着服从的外观,它也可被不属于民众的官员或法律人所共享,说得复杂一点,他们可以通过个人陈述,而非超然陈述,来表达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尤其是联系到后面将要谈到的法律修改,如果你把法律的改进(法律修改),视作对道德批评的法律回应方式,那么如此多的修法是由法律人所主导的,就是一个相当容易理解的现象。

    三、道德批评的具体条件

    按照自然的逻辑,接下来应当讨论“对法律的批评为何必然是道德的”这个问题,但我想将它推后一节,本节先来讨论一个更加跟法律性质有关的问题:要想对法律进行道德批评,那么需要怎样的具体条件?或者说,如果允许道德批评,这对法律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看起来非常抽象,本文将再次回到阿奎那“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的名言,来做仔细地分析。

    如前所述,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法实证主义似乎并不允许对法律的道德批评,但刚才已经证明这是个误解,因为实效条件蕴含着道德批评,尤其是激烈道德批评的可能性。但奥斯丁“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与坏是另一回事”的著名主张,似乎又否认了这种可能性:既然法律的好与坏只是“另一回事”,且道德批评只关系到法律的好与坏,那么它对法律的存在而言,似乎完全失去了意义。所以,道德批评,这个法实证主义一开始允许的内容,最后又被它以某种方式收回了。反而,只有阿奎那式的自然法理论,才允许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并且提供了“(是否违反)正义”这个批评法律的核心标准。所以,要想坚持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就必然首先承诺自然法理论。

    但这个看起来最合理的说法,同样是明显错误的。道理非常简单,请思考如下问题:怎样的情形才算是“对法律”的“道德”批评?逻辑上讲,这包含两个条件:第一,这种对法律的批评,是以一种具备道德属性的批评,这就是下一节所要处理的问题;第二,这种批评(无论是否道德)所针对的对象,一定得是“真正的”法律,而不是别的、类似于法律的东西,否则它就称不上是“对法律”的批评。这相当于说,对六耳猕猴的批评,不能等同于对孙悟空的批评,尽管两者在外观上一样。明白了这个道理,现在可来分析“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这个表述。表面看起来,这句话不但许可了对法律的批评,而且还明确限定了批评的合适理由,而不能随便基于任何的道德理由就能展开批评,例如法律正好跟你的道德偏好不一致。在阿奎那看来,批评的合适理由只能是正义,或者最多只能扩展至正义式的理由,也就是客观的政治性道德理由,这是后来那些自然法论者之所以主张法律直接关联共同善(common good)的根本原因。

    但“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的表述,与道德批评的第二个条件其实根本不相容。一方面,如果这意味着允许使用正义之类的道德理由来批评法律,由于被批评的法律必须得是真正的法律,那么这就蕴含着说,不满足正义标准的那个法律必然是真正的法律,但这明显违反了“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的字面含义;另一方面,如果“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的意思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已真切地满足了正义的要求,那么也就没有理由对这种真正的法律展开道德批评,至少不能进行基于正义之类理由的道德批评。换句话说,要允许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就必须首先承认真正的法律,在道德上是可谬的,如果像阿奎那一样,认为真正的法律在道德上是不可谬的,这就立刻失去了对其进行道德批评的理由。后来的自然法理论家清楚地认识到这个困难,所以就连菲尼斯这个阿奎那的当代继承人,也公开表示说: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是个明显且纯粹的自相矛盾的废话。

    既然允许对法律进行道德批评意味着,真正的法律一定是道德上可谬的,如果将那些道德上错误的法律叫作“恶法”(evil law),那么就必须同时接受“真正的法律中必然存在恶法”的结论。进一步而言,既然“真正的法律中必然存在恶法”,真正的法律就不可能是道德上无瑕疵的“应然法”,而只可能是道德上可能存在瑕疵的“实在法”。以上这些连锁的推理,就成为检验一个关于法律的理论,是否属于“法理论”(legal theory)的关键。那些将恶法彻底排除在外,或者只将应然法视作研究对象的做法,将会因为不适当地限缩了法律的范围,而成为不完整的法理论。这就相当于如下这个做法:一个试图提供关于人之本质的研究,一上来就将智力残障者排除在外,无论这个研究拥有怎样的道德吸引力,或者如何符合人们的普遍直觉,它也注定是个关于人的本质的残缺理论。因此,“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之类主张,因其只能提供一个关于法律的不完整理论而应当被摒弃。这就是后来的自然法论者,为何会普遍舍弃阿奎那的说法,转而接受“恶法虽然是真正的法律,但却属于有缺陷的法律”的主张,就像一块无法准确报时的手表仍然是手表、一头跑不快的猎豹仍然是猎豹一样。

    但反对者可能会认为,尽管以上的推理的确自洽,但却难以经受事实逻辑的检验:一旦面对某种的法律实践,如果不能宣告这些法律并非真正的法律,就会对这种悲惨状况束手无策,因为这些残暴行径在一开始,就被披上合法(合乎恶法)的外衣。所以,尽管在理论上的确是这么一回事,但该怎样面对各式各样的纽伦堡审判呢?哈特对此给出了一个强有力的答案。他承认,一旦否认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很容易因为其行为至少表面合法而无法施加惩罚,并且这是一种毫无疑问的“恶害”。但这并不是故事的全貌,此外还有另一种恶害,那就是通过溯及既往的立法来施加惩罚,因为溯及既往公然违反了“法治”的基本价值。但由于此时同时涉及两种恶害,两害相权之下,相较于因外观合法而不惩罚残暴行径,以溯及既往的方式来施加惩罚,就(可能)成为那个更轻的“害”,所以这至少是道德上可允许的选择。并且,这个两害相权的做法,还有一个额外的显著道德优势,那就是它始终许可了对法律的道德批判。

    因其既能实现理论上的自洽,还足以回应实践问题,所以真正的法律就是实在法,且实在法中必然存在恶法,就成为研究法律性质当仁不让的理论前提。在这方面,实证主义有着先天的理论优势。那么该怎样理解奥斯丁的如下说法: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与坏是另一回事?这同时表达了两件事情:其一,法律的存在是关于真与假的问题,这完全不同于道德批评的好与坏,由于存在明显的范畴差异,所以无法对法律的存在展开道德批评。但不要因此否认法律的存在对于道德批评的意义,如果法律是不存在的,也就失去了对它进行道德批评的基础。其二,法律除了“存在”之外,还有着“内容”的方面,因此对道德批评所针对的就只是法律的内容,且这不会影响法律的存在。所谓法律的内容,抽象一点讲,指的就是组成它的一个一个的规范。但这个说法其实并不准确,它不但忽视了规范与规范之间的关联关系,无论是逻辑上的还是道德上的,而且也忽视了这些规范并不因为本身的道德正当性,而是因为被纳入到法律之中,所以才成了法律的内容。所以,一个规范是不是法律的内容,主要看它是不是被以合适的方式表达,这就有了“法律渊源”这个概念的用武之地。

    但此时出现一个疑惑:既然对法律内容的道德批评不影响法律的存在,它的意义是什么呢?这经常性的就是法律内容的修改(修法),并且法律内容的改善与其存在是相容的或同时发生的,就像一个努力改善自己的人,他的存在与不断改善是共存的。修法在所有法律实践中都很常见,并且修改的理由多种多样,但道德缺陷一定是其中最强有力的那个理由,因为这意味着修改的必然性。但不能因此就做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的理解,即只要发现既有实在法存在道德瑕疵,那么无道德瑕疵的替代性方案(应然法)就自动成为有效的法律。除非前者已“事实上”被满足应然法要求的新法所替代,否则真正的法律就还是原来的那个法律。这表明,修改法律与制定法律一样,都具有鲜明的“事实依赖性”,虽然它们在概念上仍有差异,例如修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可能不同。因此,即使允许对法律的道德批评,但法律的存在和内容,仍排他性地取决于事实,所以拉兹式的来源命题仍可成立。

    四、法律为何拥有道德形象?

    到目前为止,本文已经证明了如下内容:其一,无论是实效条件还是规范性质,都允许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其二,既然允许对法律的道德批评,那么真正的法律或法律的存在,必然是道德上可谬的,而实在法正好匹配了这个属性;其三,道德批评对于法律的意义,集中体现在法律修改的日常实践与其事实属性上,即这会导致法律在内容上的不断改善。这些内容集合在一起,就指向了法律的道德形象问题,即道德形象是法律本质的一部分。如果将“本质”理解为是使得X成为X的那些内容,那么法律的本质就是使得法律成其为法律的那些内容,既然道德形象是法律本质的一部分,那么如果其道德形象有严重瑕疵或者在根本上是不道德的,这就成为批评法律的最合适理由。或者说,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就成为法律本质的展现方式,而相应的修法,则成为对法律本质的回应方式。但法律真得必须有道德形象吗?法律究竟拥有怎样的道德形象?

    然而,不能夸大道德批评的意义,对X展开道德批评与X具备道德属性,这两者在概念上仍可分离。尤其是,当X是工具性地(instrumentally)有益于道德时,就会同时得出X本身并不具备道德属性,且可以对X展开道德批评的结论。例如“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意味着,仓廪实与衣食足工具性地有益于知礼节与知荣辱,所以可以基于后两者来批评仓廪不实与衣食不足,并且这一定是个道德批评。但这并没有同时表明,仓廪实与衣食足必然就等同于知礼节与知荣辱,或者它们本身就具有道德属性。按照这个逻辑,虽然法律的性质许可了对它的道德批评,但这并没有反过来使得法律具备道德属性,这最多只能说,法律是个关于道德的事业,就像仓廪实与衣食足一样。但道德形象的说法,却蕴含“法律具备道德属性”的主张。所以,许可对法律进行道德批评的单一理由,并不足以得出上述结论,必须寻找此外的新理由。

    这就又回到了法律的规范性质上:法律必须使用规范概念或道义语词来表达自身的要求,前者如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等概念,后者如必须、应当、不得、可以等语词。尤其是前面这些规范概念明显为法律和道德所共享,那么能否由此证明法律具备道德属性?回答该问题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困难,除法律和道德外,这些规范概念也被各类游戏所共享,其中也必然会涉及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等规范现象,如足球比赛中裁判所拥有的权力。不过,这个困难很容易被解决:法律而不是游戏,明显会影响到人们的道德处境,或者法律必有道德后果或道德意义。这表明,对这些规范概念而言,游戏并没有真正地共享它们,而真正共享的,就只有法律和道德。那么,能否因此说,法律拥有与道德相同的规范性质?反对意见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并不必然拥有相同内容。一个典型之处在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必有事实来源,例如必须由成文法加以规定,而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并不需要这样的来源。

    但拉兹通过对“承诺”(promise)的讨论,强有力地证明这是个错误的说法。一方面,承诺是个毫无疑问的道德现象,因为它创造了全新的道德理由,而另一方面,承诺必然有事实上的来源,除非我以某种事实方式同意了你的请求,否则我就没有承诺你任何东西。法律在这两个方面均类似于承诺,尽管还是不能因此说,法律就如同道德一样拥有“全然的”(full-blooded)规范性,但它至少仍然拥有“形式的”(formal)规范性,而不可能不拥有规范性。至于游戏,它拥有的就只是“虚假的”规范性。或许再回到承诺的例子,可更加鲜明地看到这个关键区别:尽管必有事实来源的承诺,经常会受到一般道德的挑战或批评,如承诺了一个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个承诺是否仍然有效?但承诺的道德属性并没有因此取消,同理,法律这种事实来源的事物也将如此。尽管这个结论仍不强,但它足够使以下主张为真:法律必然具备道德属性。所以,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就是其本质所蕴含的内容。在这一点上,它完全不同于对仓廪实与衣食足的道德批评,后者是因为工具性地贡献于道德事业才值得批评。

    但证明了法律具备道德属性,仍不足以证明它需要有道德形象,除非能够彻底证明法律的人格化,但这已经超出文章主题所允许的范围。此处,我将只给出一个间接但非常有力量的证明:由于法律是最重要的社会制度或制度化体系,所以它就必须让民众时刻感受到它的存在,所以法律必须有道德形象。所谓最重要的社会制度,是指在一个社群中,如果法律不是最重要的社会制度,或者存在跟它同等重要的其他社会制度,那么整个社群就只存在名义上的法律,而不存在真正的法律。既然法律是最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就会全面性地影响人们的生活或者规范处境,连带着,它就必须以某种方式时刻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一旦有特定时段人们失去了这种感受,无论这个时段有多短,都意味着法律的不复存在。

    当然,一定会有人并未事实上感受到特定法律的存在,无论是因为无关己事而未意识到特定法律的存在,还是因为身为桃花源中人而彻底未感知法律的存在,但这均构不成理论上的挑战。由于“公布”是法律之生命的起始表征,这使得任何主动意欲感受法律存在之人,都能实际地获得这种感受。相应地,还有一些社群会通过诸如“普法”之类的活动,以被动的方式帮助人们事实上获得这种感受。然而,并不具备此种地位的其他社会制度,除非通过将自己纳入法律来让人们获得同类感受外,再也无法实现这个目的。例如打牌,不知道斗地主等规则的人比比皆是,而且也不会存在像“普法”一样的工作。

    既然法律必然具备道德属性,并且还是最重要的社会制度,法律必须时刻让人们感知它的存在,于是法律就必然拥有道德形象。那么,法律究竟拥有怎样的道德形象?对此,很难给出统一的回答,这取决于它所属之具体道德实践的基本样态,或者说,在不同的具体道德实践中,法律的道德形象会存在明显的差异。而这一点,正好匹配了实在法的多样性,即不同国家的实在法会有内容上的明显区别,即使存在法律移植关系的两个国家也是如此。不过,不存在一个“统一且具体”的道德形象,不等于不存在一个“抽象”的道德形象。这可以通过描述法律的道德形象究竟蕴含什么,来给出妥当的回答。尤其是结合着“实在法中必有恶法”的早前判断,法律的道德形象意味着,法律必然主张自己的道德正当性,或者法律必然声称自己在道德上是正当的。于是,虽然存在关于声称之内容的不同理解,例如拉兹关于正当权威、阿列克西关于道德正确性,但这种“道德声称”(the moral claim)始终是法律本质的一部分。

    这样一来,法律的道德形象,就可以透过道德声称而获得理解。一方面,做出道德声称,是法律成其为法律之本质的一部分,所以无论多邪恶的法律或法体系,也都会不间断地做出如此的声称。因此,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在经验上,“是法律”与“做出道德声称”都必然相伴随,无论人们是否已经意识到道德声称作为法律本质的地位。而且,这还足以表明,法律必然一种具备道德属性的实践,否则就无理由做如此声称。另一方面,由于“声称”不等于“真的就是”,就像一个人声称自己是好老师,并不等于他因此就是货真价实的好老师一样,法律必然声称自己在道德上是正当的,也不表明法律因此就必然是在道德上正当的,于是这就既匹配了关于恶法的说法,也提供了对法律进行道德批评的空间。

    五、关联道德形象的批评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所以会批评一件事情,一定是因为该事物具备可被批评的资格,并且,一般来说,只有人类的行动才是可批评的,因为它被视为一个具有好与坏(对与错)属性的事物。所以,才会无人批评大鱼吃小鱼的事件,但却会批评人类之间弱肉强食的行动。同理,如果人们可以批评法律,那么在逻辑上蕴含着两件事情:一是必然(须)存在法律这回事,二是法律具备可被批评的资格。尤其是后者,它表明法律必然是个拥有好与坏属性的事物。过去几节的讨论,就是为了证明这一点。尤其是,法律透过主张自己正当而拥有道德形象的说法,表达了两个相关联的判断:一是对已经存在的法律而言,它必然是道德上可谬的;二是就批评法律的理由而言,道德一定是最有效的理由。

    尤其是后一个判断,它充分说明,道德并不是批评法律的唯一理由。这是因为在理论上,并不只有道德上的好与坏,还存在非关道德的好与坏。例如,现在我正在用于写作这篇文章的电脑,就是一台被我评价为好的电脑,但这并没有因此使得这台电脑具备道德属性。同理,人们对法律的很多批评,都未必是道德性的。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由于法律尤其是特殊的法律决定(判决),会真实地影响他们的处境,所以他们必然会基于自身利益或审慎理由来批评法律,就像每个败诉方都会认为判决是不对的,甚至就连胜诉方也会因不满足判决的内容而有所批评。这些当然都是对法律的批评,但却未必是道德批评。更明显的例子在法律人的行动上。由于内在观点的限制,法律人身份的评价必须是超然的,也就是持有道德中立的立场。但似乎这里有矛盾:既然是中立、超然的,那么为什么还会有批评?这是因为,法律人会从技术的角度来批评法律,例如法律的内容太过模糊,或者法律之间存在着无法化解的冲突,如此等等。模糊和矛盾一定是对法律的批评,但却不必然是道德的批评。

    与此同时,也并非所有关于法律的道德批评都是合适的或有意义的,进而为法律的修改提供了充分理由。这是因为,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几乎每个人在道德上看法都是不同的,且这种不同又被认为是道德上正当的。这样一来,只要法律的规定与自己的个人道德观不一致,就有了批评法律的道德理由。例如,一个极端重视家庭价值的人,可能会认为由于孩子作为家庭的弱势成员,需要在一个稳定的家庭关系中成长,因此即使其中的婚姻是不幸的,但对孩子来说仍比没有家庭更好,但另一个同样重视家庭价值的人,却可能认为不幸的家庭会对孩子产生强烈的情感创伤,因此还不如尽快结束其中不幸的婚姻关系。这样一来,他们就必然在离婚条件上持有不同的看法,以致于无论怎样的法律规定,都一定会遭受道德批评。这也是为什么“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不能被简单等同于“恶法非法”,因为阿奎那实际上对道德理由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即只有正义或正义式的客观道德理由,才是批评法律的合适理由。

    更重要的是,即使如此,也并非所有关于法律的道德批评,都会影响到法律的道德形象,尽管批评所基于的道德理由是客观的。是否涉及法律的道德形象,取决于对道德形象的理解。法律的道德形象,类似于一个人自我的人物或人格设定,你将自己设定为一个怎样的人格,其他人就有理由以这样的人格标准来检验你的行为。如果你设定的是个非道德人格,也需要以你设定的相关标准来检验,就像一个自称做菜能手之人,结果炒出了一盘焦黑的土豆丝,那么他就会人设破产。同理,如果你设定的是个道德人格,那么其他人就会以道德标准来检验你,所以一个自我设定为道德楷模的人,就需要被以更高的道德标准来检验,但却无法用同样的标准来要求或检验普通人。但你却不能用焦黑的土豆丝来批评道德楷模,也不能用更高的道德标准来批评炒坏了一盘菜的人,因为那不是他们的人格设定的内容。

    甚至,对特定道德人设而言,也并非只要他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就会影响这个人设。因为除了道德楷模这样具备完备性(comprehensive)的道德人设之外,一般的道德人设都只关乎理性道德生物的一个侧面,而不是全部。因此,一个乐善好施之人,他的道德人设并不因为喜欢口出脏话就破产,因为这跟乐善好施没关系,甚至是真诚、直爽的某种表达形式。也正是这个理由,使得如下反对意见无效:由于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就是在针对法律的内容,而法律的内容由所有具体的法律组成,因此对任一具体法律的批评,都将会影响到法律的道德形象,于是在道德形象上,一个具体的法律和另一具体的法律之间,就不存在任何的区别,因此主要部门法的说法无法成立。这表明,一个对具体法律的道德批评,是否涉及法律的道德形象,需要仔细分析法律的具体道德形象究竟是什么。

    但前面已经说过,法律并不存在一个统一且具体的道德形象,而只存在一个抽象的道德形象:法律必然主张自己道德正当的道德声称。在此,有必要强调一下具体和抽象道德形象之间的关系:任何具体的道德形象,都建立在抽象道德形象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有当法律拥有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它才能够做出具体的道德声称,例如自由主义的道德声称、社群主义的道德声称或者其他内容的道德声称。反过来讲,如果法律不拥有抽象的道德形象,也就是不具备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那么具体的道德形象或道德声称都是无法想象的。因此,一旦谈起一个法律是否重要,就存在两个并行的判断标准:一是它对于法律的抽象道德形象而言是否重要,另一是它对于具体的道德形象而言是否重要。

    说得更明确一点,有的法律因为关系到法律是否能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而重要,有的法律却因为关系到它所在的法体系所作出的具体道德声称而重要。可以很容易想象,一个福利国家的法体系中,社会方面的立法应当具有更重要的地位,但这明显并非前一种意义上的重要性,如下文谈及的宪法所拥有的重要性。并且,由于前一种重要性会随着具体道德形象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就不能说这个法律“在性质上”是重要的,而只有后一种法律才具备此种重要性,并且是对所有法体系而言的重要性。例如,对中国这样的法体系而言,在尚未拥抱市场经济之时,《反垄断法》甚至是不可想象的,更谈不上重要性了,但在那之后,才有了反垄断法的用武之地,也才能谈得上它重要与否的问题。也可这样说,这种关于具体道德形象的法律,无法以一般性的方式来表达它的重要性,或者它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一个一般的重要性。

    六、主要部门法

    有了以上这些理论准备,现在可以来注意讨论为何有些法律在性质上是主要的了。在我看来,大概只有宪法、刑法和民法,才是典型的主要部门法。但这并不表明,对于一个特定法体系而言,其他的部门法就不重要,它们甚至有可能跟这三个主要部门法拥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不过,由于这种重要性来自该法体系的具体道德形象,而不来自抽象的道德形象,所以尽管在事实上的确同等的重要,甚至在法律实践上还有过之而无不及,但这都不足以说明它们也具备性质上的重要性。那么,为什么这三个法律拥有这种独特的重要性呢?这需要再次回到对法律的道德批评的条件:其一,存在法律这件事情,其二,法律拥有道德形象,所以既允许对法律的批评,也允许法律是道德上可谬的。简单说,法律是存在的且法律有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所以,这三个部门法之所以是主要的,是因为它们以不同方式关系到法律的存在和法律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这显然是个极难理解的复杂句,接下来我将把它逐步拆解开。

    为便于理解,先从一个经验问题谈起:哪些法律出现问题时,会影响到对其所属法体系的整体评价?让我使用两个公认的自然法理论家的看法。一个是已提及的阿奎那“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对此通常的理解是:只要任一法律违背正义,它就不是法律。但这样的理解是存在问题的,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必然事关正义,如刚才谈到的家庭价值就是如此。因此,它应做如下理解:只有那些“有关正义的法律”出现问题,那么无论其自身,还是它所属的法体系之法律性质都会成疑。另一个是同样广为人知的拉德布鲁赫公式。本文并不关心公式的具体内容,而是那篇名为《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的知名文章。读者经常忽视其中的一个关键点,这篇文章中其实只涉及了刑法。也即,推导出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法律素材,其实就只有刑法这一种,但纳粹显然整体性地改造了德国的法体系,而其他方面的法律素材,却没有被用来推导出他的公式。一定会有人认为我在不当联想,这不过是因为刑法或刑法事例更具典型性或代表性罢了。但这不就是本文所论述的“有的法律是主要的”的另一种表达吗?

    既然已经说到刑法,那就先来讨论一下为何刑法是个主要的部门法。这当然需要一个长篇大论,但主题所限,此处只能围绕刑法的两个核心特征,并由此来说明它为何具有法律的道德形象。其一,会存在不包含刑法的法体系吗?绝无可能,因为刑法直接关联人的“自然的必然”(natural necessity)属性,即人类在身体上是脆弱的,所以刑法一定是法律内容的一部分,甚至最早的法律一定是刑法为主的。其二,刑法在外观上的最大特点是什么?显然是法律后果,刑法的典型后果就是关于自由的限制。这种对自由的法律限制有两个重点:一是自由是人类最值得珍视的事物(之一),二是对自由的剥夺无法救济。既然刑法是以不可救济的方式剥夺人类最珍视的事物,它就必须慎之又慎,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最主要根据,所以刑法才有了价值上的完备性。现在就可理解两件事情:一是如果没有刑法,那么就等于法律未正视人类的自然必然;二是如果任何内容都能成为刑法的一部分,那么人类本身也就连带着不值得珍视。这样一来,怎样的行为可被刑法(罚)化,就直接关联法律的道德形象,直接关联法律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这也成为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潜在理论根据。对此的抽象表达是:如果你要质疑一个法体系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刑法必然是最佳的选项之一,这就是刑法案件最容易引发整体关注的核心原因。

    无独有偶,宪法就是另外的情形。但与刑法不同,它以两种方式关联法律的道德形象:一个是与刑法相同的内容方面,一个是不同于刑法的存在方面。所谓存在方面,是因为宪法是法体系的概念条件,即存在一个法体系,那么在概念上,就必然存在一个宪法。既然法律的道德形象要以法律的存在为条件,那么是否存在宪法也就成为道德形象的基本前提。所谓内容方面,是由于宪法是法体系的概念条件,这表明宪法同时关注其他所有的法律,因此其内容会影响到整个法体系。不过,像刑法的内容一样,有的内容的有无会涉及抽象的道德形象,例如谋杀、强奸、严重侵犯人身和殴打之类的行为,即使被冠以不同的法律名称,也一定会在文明世界的任何地方被规定为犯罪,而且没有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会去鼓吹对它们的“除罪化”。宪法也同样如此,这集中体现在宪法的实在法命题上,即宪法在实在法体系中是最高法,并且是最为稳固(刚性)的法律。如果一部法律不具备这方面的内容,即使它被冠以宪法的名号,也不是真正的宪法。而其他一些内容则是关于具体形象的,例如刑法中的行政犯,而在宪法上则体现为价值命题上,即特定宪法本身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共同价值,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框架的某些安排,包括基本权利的特殊分配。

    至于民法(私法)这是一种相当独特的法律,它允许民众以自己想要的方式来安排他们各自的生活,但因为这经常是一种共同的生活,所以这其实是许可人们以相互同意的方式来做安排。只要他们之间是共同同意的,那么法律不但必须尊重其安排,而且还需要保护并落实这些私人之间的安排。至于一个法体系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私人安排的空间和领域,这主要关联具体的道德形象,一个更自由的社会,允许的范围就越大,反之则越小。但不免有这样的疑问:既然私法只跟具体道德形象有关,那么它不就不是主要部门法了吗?但我刚才这句话只涉及私法的“内容”,更前面的那句话涉及的是私法的“存在”。换句话说,私法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关联法律的抽象道德形象,这就是“以其存在”,而非刑法仅以内容,而宪法既以存在、又以内容关联法体系的抽象道德形象。这就解释了如下一个看似执念的努力的意义:为何民法学界那么努力地推动民法典的编纂,因为只有达成这个目标,才能说民(私)法是以价值完备的方式真实存在的。换句话说,即使一个法体系不包括民法,看似并不会影响法体系的存在,但却会影响到它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一个根本不允许私人自行安排自己事务的法体系,凭什么主张自己在道德上正当呢?

    既然法律的常识是,宪法之下还有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个基本法律,最后需简要谈谈行政法。现代法律的一个特点是,各种行政法充斥着法体系的内容,它们甚至在数量上已经成为法律内容的主体,并且这还是个极其普遍的共同趋势,那么能否因此认为行政法也是主要部门法呢?并非如此,如果承认行政法是任务型的法律,它就最多只跟法律的具体道德形象有关,也就是说,它取决于特定国家的自我任务设定,以及由此所获得的行政权力的范围,这些内容均以法律化的方式体现在行政法的规定当中。但这里面存在一个危险,行政法是跟随行政任务和行政权力的扩张而扩张的,因此行政法自身很难真正有效地限制行政权力,于是就必须跟宪法一道被叫作公法,或者说,宪法以一种总则的方式来拘束行政法,进而拘束行政权力。因而,跟抽象道德形象相关的仍然是宪法,行政法只能关系到具体的道德形象,但这并未否认行政法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七、结论

    在人们的日常法律经验中,很容易形成“有些法律是主要的”之类常识,但这在理论上有根据吗?越简单的问题,其实越难在理论上予以证明,就像为什么会有生命的起源一样,所以就有了这些难懂的文字。整篇文章都用来证明如下事情,“有些法律”直接关联法律的抽象道德形象,所以其与只关联具体道德形象的“那些法律”必须分割开来。由于法律的抽象道德形象或法律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是法律性质的一部分,因此它就成为区分这些法律与那些法律的标准。这样一来,在最根本的意义上,部门法的划分必须要有法哲学上的根据,或者它必然是个一般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而非特殊法理学(special jurisprudence)的话题。与此同时,既然宪法、刑法、民法是以不同方式关联法律的抽象道德形象,因此就无法将这种关联归纳成一种单一的类型,各个主要部门法之间也不存在相互替换的可能。就此而言,德沃金关于“整全性”(integrity)这个单一价值贯彻整个法体系的想法必然错误,所以不可能存在一个“法律的帝国”,而只可能存在一个“法律的联邦”。

  • 钱立卿:从现象学的角度看逻辑推理的基础——论卡罗尔疑难与分离规则的合法性根源

    一般而言,逻辑学中的“推理”或“推演”(inference)是指命题之间合法的联结与过渡,亦即命题联结符合逻辑系统的推理规则。一个遵循规则的推演被称为“有效的”(valid)。不同的逻辑系统可能有不同的推理规则,但通常都至少要承诺“分离规则”(modus ponens,以下简称MP),亦即在条件命题“如果A,那么B”中,一旦前件被确认,后件也必然被确认。不过MP在逻辑学史上的地位并非一成不变。一方面,某些基于本体论考量的传统逻辑学理论认为MP不是最基本的,不像同一律或矛盾律那样是思维和存在的根本原理。另一方面,自斯多亚时期以来,诸如否定后件式(modus tollens)之类的规则亦与MP并举,致使后者至少在形式上并不是唯一的演绎规则。而在诸如狭谓词演算和模态逻辑等常见的现代逻辑工具中,推理规则也不只有MP一条。但上述两点实际上无法真正撼动MP在逻辑推理中的根本性,而从演绎系统的建立和扩展过程来看,也很容易发现MP规则始终处于推理的最基础层次。

    此外,正如某些逻辑学家指出的那样,传统的逻辑观念在逻辑学的发展中产生了很大变化,然而这不仅是个扩展与修正的过程,许多基本特征和原初意义也得到了保留。(cf. Irvine, p.32ff.)诸如数理逻辑、模态逻辑甚至其他一些非形式逻辑都以某种方式保留了古典逻辑中最基本的东西,不仅古希腊的词项逻辑和命题逻辑中有这些内容,而且20世纪的各种逻辑学也离不开它们。MP规则就是其中的典范。不过从逻辑学及其发展史的角度来解释MP的地位,并未触及一个更根本的疑问,它在某种程度上既是逻辑学的可能性前提,又超出了一般逻辑学理论的范围。这个疑问涉及推理规则本身的合法性来源。简而言之,我们都承认遵循MP规则的推理是正当的,因为这个正当性是由MP保证的,并且我们直觉上认为MP本身明显是“正确的”,但是这种更深层次的正确性或合法性又由什么保证呢?

    一、“卡罗尔疑难”概述

    英国数学家刘易斯·卡罗尔在1895年发表了一篇仅有两页半篇幅的论文,名叫《乌龟对阿基里斯说了什么》。(cf.Carroll, pp.278-280)论文中提出了一个关于逻辑推理本身的疑难,史称“卡罗尔疑难”(Lewis Carroll’s Puzzle,以下简称LCP)。LCP在结构上类似于阿基里斯追龟的悖论,只是把无限长的链条从时间过程转变成了逻辑过程。这里我们先简述一下LCP的主要内容。

    卡罗尔首先以《几何原本》的第一个命题为例,给出了传统逻辑中一个最简单的三段论形式:A)p是q;B)q是r;Z)p是r。在这个经典的肯定三段论中,p、q、r都是词项或短语,不过考虑到结构上的相似性,把这里的词项三段论换成命题逻辑的假言三段论也不影响后续论证。显然,我们可以从命题A和B推出Z。但卡罗尔认为,从另一方面看事情会有些奇怪。

    所谓的“推出”是指对后续命题的断言是逻辑性而非心理性的,在命题逻辑中它必须基于一种客观和确定的推理规则。卡罗尔指出,为了在形式上从A和B两个命题推出另一个命题,就需要先与那个命题建立一个蕴涵关系,然后使用MP规则。也就是说,必须先断言“A∧B”与“(A∧B)→Z”两个命题,才能用MP规则得到Z。而如果不考虑这些符号的具体意思,那么单从形式上看完全可能只断言前一个命题但不断言后一个命题。可是这样就会导致无法使用MP,也无法推出Z。

    所以为了使MP规则可行,似乎需要再额外补充一个对蕴涵式本身的断定,即断定命题C:“如果A和B为真,那么Z为真。”这样就能联合A、B、C推出Z。可是,一旦断定了命题C,那么出于和前面同样的理由,我们在运用MP规则前还要再额外断言一个蕴涵式D:“如果A、B、C为真,那么Z为真。”这就意味着一种无穷倒退的情形,即在推出命题Z之前需要完成无限多的独立设定步骤,而这显然是荒谬的。

    二、传统解决方案及其不足

    表面上看,LCP似乎容易解决,因为它忽略了大小前提中的具体内容而直接诉诸一个符号化的命题形式。所以,我们似乎只要考虑到两个前提中的信息就会发现推理的前提已经足够充分,也就可以使用MP直接得出结论了。但这并不是卡罗尔困惑的地方。他把命题进行符号化,只是为了把MP规则背后的问题呈现得更清楚,而不是认为LCP真的威胁到了逻辑推理的有效性。卡罗尔虽然在文中没有给出明确结论,令许多后世学者不满(cf. Wieland, p.984),但这个开放结局本身就展示了疑难的起源:它来自对MP规则的无条件运用,而LCP就是在展示这个“无条件性”中隐含的困难。换言之,卡罗尔提出的问题事关MP本身的成立条件,亦即推理活动本身的根据:既然MP规则总是表达为从一个蕴涵式中分离后件的操作,那我们又为什么可以在肯定前件之后作出这种分离?

    20世纪有不少逻辑哲学家对LCP提出过正面解决的尝试,与本文直接相关的方案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罗素和赖尔等人为代表的经典进路,主张“蕴涵式”在卡罗尔的推理模式中并没有起到实质作用(cf.Russell, p.35),因此对此类条件命题的要求本身就是错误的(cf. Ryle, p.248)。类似的看法也为汤姆逊(cf. Thomson, p.95)和斯特劳德(cf. Stroud, p.180)所持有,在他们看来卡罗尔最多只是试图指出有效推论中潜藏的困难,但这个尝试不成功,也没有构成实质性挑战。第二类是里斯(cf. Rees, pp.241-246)和布朗(cf. Brown, pp.170-179)等学者率先提出的“分阶”思路,即把MP视为特殊层级的命题,与推理中的前提和结论不同阶。下面我们对这两种方案进行简述和解析。

    第一类的解决尝试之所以被称为“经典”,是因为它从区分两个基本的逻辑学概念入手,即“蕴涵”(implication)和“衍推”(entailment)。通常来讲,前者是一个公式内部的“逻辑常项”,它仅仅表达了公式内部的子命题之间的联结关系。通过蕴涵联结,多个子命题被综合为一个复合命题。而所谓的“衍推”,则是某个“外部”公式对于多个公式组成的公式集Γ的后承关系。当然,我们可以在证明论的意义上把最终的后承公式也纳入Γ,此时衍推亦可被视为一个公式集内部的联结符号。

    罗素认为,“p推出q”为真的含义是对p的断定带来了对q的断定。而“p蕴涵q”为真则并不表示我们对p或q中的任何一方进行断定,我们断定的是p与q之间的联结关系本身。(cf. Russell, p.35)因此,卡罗尔从“断定A和B两个命题”到“断定Z”的过程是一个衍推,但断定“(A∧B)→Z”仅仅是在断定一个蕴涵关系,两者不是一回事。(参见钱立卿)在三段论推理中关键的东西只是衍推,但蕴涵式在衍推中并没有实质作用,所以推理过程不需要把这个蕴涵式作为条件之一,也就不会开启一个条件命题的无穷序列。斯迈利也有同样看法,他认为整个悖论来自卡罗尔对蕴涵式C的引入,这导致我们似乎必须接受C或反对C,但事实上整个推理从一开始就不需要引入C。(cf. Smiley, p.726)

    不过,卡罗尔并非不清楚蕴涵与衍推的差异。LCP的核心困难不是由使用某种特定表述方式导致的,况且命题逻辑中的演绎定理也保证了“p├q”和“├p→q”的等价关系。一言以蔽之,断言“p蕴涵q”和断言“p能推出q”实质上是一回事。所以卡罗尔用蕴涵式来表达LCP只是一种简便的选择,以此把无穷悖论浓缩到一个条件命题形式中。另外,LCP中的困惑也并非像汤姆逊所批评的那样,似乎卡罗尔忘了我们在接受A和B之后一定会由于逻辑必然性而接受Z。(cf. Thomson, p.96)造成困惑的真正原因仍然在于这个逻辑强制力本身的起源。

    第二类的“分阶”思路也是从一个区分开始的,它要区分的是推理活动的前提性命题和表述为推理规则的某个语句。一方面,在里斯等人看来,推理的前提在最简单的情况下形如“p”和“p→q”,更复杂的情况也无非是确立起一组命题,即语句组{p1, p2, p3,… pn}。这些语句或命题可被理解为对某些事态的一阶陈述。另一方面,推理规则不管是以MP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呈现,都可以具有和一般语句相同的形式。但这些规则性语句是关于“如何从某些一阶语句得到其他一阶语句”的规范性陈述,因此相比p和q来说,它们是“二阶”的语句,里斯称之为“二阶条件句”(Rees, p.243)。

    根据这个区分,一方面任何一个推理或证明都可以表述为一个有限长度的有序语句组Γ={p1,p2,p3,…pn,q},另一方面判定性语句T“如此这般的联结是有效的”是关于Γ的一个陈述,它本身并不在Γ中。显然,这个T是推理规则的命题化,这意味着推理规则本身也不可能出现在Γ中。里斯指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推理过程并不是仅仅由一阶语句的序列构成的,而是必须把MP作为另一个核心要素凸显出来。(cf. Rees, p.244)换言之,一方面我们既不能把MP规则视为卡罗尔论文中的条件命题(cf. Railton, p.76),也不能在任何意义上把它变成一阶命题(cf. Fumerton, p.216);另一方面,MP作为推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二阶要素,只有在不处于一阶的层面时才能发挥效力。

    鉴于此,我们似乎可以认为LCP的实质是混淆了MP语句与推理前提中的一阶语句,由此造成的困惑可以通过单独分离出MP并表明其二阶性质即可解决。可是我们已经说过,卡罗尔并不对MP本身是否具有独特地位而感到困惑,他困惑的是MP效力的起源,或者说推理规则本身的合法性根源。仅仅靠直接宣布MP的二阶地位或直接设定其合法性,并不等于在理论层面解决了卡罗尔问题。

    三、现象学视角中的定位

    如果说LCP最终指向了MP本身的效力来源,那么无论我们采取何种解释策略,都必须注意避开循环论证的陷阱,即在对MP合法性来源的解释过程中不能使用“MP已经起效”这个事实。当然,这并不是说研究者在自己的表述中不能用MP规则来联系前后语句的论证关系,而是说当这个论证是关于逻辑推理有效性的论题时,论证对象的有效性成立条件不能在语义上以明显或隐含的方式预先包含MP规则。

    如果我们对逻辑学的本质采取某种朴素实在论立场,即认为逻辑与物理对象和数学对象一样,其客观性与真理性完全独立于一切认知因素而自动成立(cf. Tieszen, p.97),那么MP的合法性来源似乎很难解释。原因在于,无论我们支持哪种逻辑本体论观点,所谓的“逻辑性质”必然要出现在逻辑关联的展现中。但在朴素实在论的视角下,逻辑性质总是已经在命题之间现成存在了,因而所谓的“展现”就是与形成过程无关的、已经确定的一种固有形态,作为联结规则的MP也总是已经以“起作用”的方式预先包含在整个推论结构中了。基于这些前提,我们原则上就无法回答MP“为什么合法”的问题,因为我们永远只能看到MP始终具有“已经起作用”的样式。在此意义下,LCP从一开始就无解。

    朴素实在论不适合用来解决LCP的根本原因是它侧重于追问逻辑自身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但LCP的核心在于追问逻辑的这种性质如何形成(forming)。从形成角度考察逻辑真理的方案绝不是否认逻辑的客观性,它只是主张这种客观性本身需要得到进一步解释。如果我们认为这种客观性应当来自某种更深层的“自在”,那么这仍然是与“形成”无关的本体论预设,无论正确与否都不适合处理LCP。

    更合适的进路或许是采取认识论视角,从对象“如何被认知”与如何呈现来界定它所呈现的性质“是什么”。这种思路在20世纪的代表之一是胡塞尔的现象学。众所周知,现象学认为物理实在和观念对象都是客观的,但并不是“自在的”,因为脱开事物的给予性谈论事物“是什么”是一种认识论悖谬。以物理对象为例,它们固然有不向我们显现的部分,但关于那部分的谈论仍然基于一个事先给出的语境,这是我们谈论其物理意义的前提。因此在认识论上真正具有绝对地位的并非某种自在的实在性,而是超出(transcend)一切具体认知的某种前提性情境。以先验(transcendental)态度考察这个情境中的意义形成问题就是对作为意义的对象进行构造分析。(cf. Husserl, 1991, S.17)

    在现象学中,事物的意义和意义本身的构造是两个紧密关联但不能混为一谈的环节。事物的诸多性质里是否包含了“客观性”这个成分,完全取决于它的呈现方式和被理解的方式,理解它的过程就是构造其意义的过程。如果事物最终被我们判断为“客观的”,那这种客观性本身也不是和意义构造过程的性质处于同一个层级,后者是更为原初与根本的。意义构造的层次无法用通常的主客观性来标示,因此当胡塞尔把构造活动视为一种“先验主观性”领域内的过程时,并非意指某种具有生物化学属性的心智活动。现象学家在先验语境中使用“意识”与“主观性”等概念仅仅为了表明对象的呈现和被觉知状态;此时分析者尚未承诺任何一种关于构造过程的本体论性质的解释,而只是处于对意义整体进行单纯描述与解析的层次。(cf. Husserl, 1976, S.156)在这个层次上,现象及其意义仅作为“被意识到如此”“被认知为如此”的内容出现,至于被意识到的这个东西是否就是某种物理对象或心理过程,这取决于下一阶段的赋义与解释工作。

    就当前论题而言,先验语境下的逻辑客观性仅仅意味着逻辑的效力不依赖于个体性和偶然性的认知,但不等于说它可以在彻底和绝对的意义上脱离一切认知语境而自动成立。我们之所以能断定逻辑关系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正是基于这个先行存在的先验语境,后者是谈论一切对象之存在意义(onto-logy)的必要条件。由此观之,尽管朴素实在论以及其他某些逻辑“客观主义”要求我们在阐明逻辑对象的意义时排除掉“主观性”的影响(参见弗雷格,第8页),但这种排除并非针对先验的认知语境,而是指向经验性的认知成分。同理,先验主观性视角也不可能反对“客观主义”立场,因为这是逻辑对象实际显现出来的性质。在先验语境中考察对象意义的构造过程不会影响逻辑对象自身的客观性,这种解释进路仅仅揭示了“客观性”的意义如何随着事物的显现而逐步呈现。

    胡塞尔认为“所有客观性都在现象学的观念性中有其来源”(胡塞尔,2022年a,第411页),这自然也包括客观的有效性。先验视角下的“有效性”概念是指意义构造过程中产生的支撑性关联,就比如在命题系统中一个推理的“有效性”意义是由MP支撑或赋予的。在胡塞尔看来,关于有效性问题的先验探究方向是有效性的构造方式和作用范围(cf. Husserl, 1968, S.265),而阐明MP自身效力的来源问题也就是在探究一个“高阶的”有效性问题,因此需要在先验主观性领域中描述MP各部分要素的意义生成及其客观化的过程。先验主观性领域是由意向关联性结构组成的总体区域,其中每个具体“事件”,即意向行为或意向体验,都在指向性关系中形成其结构。“意向性”首先是每个意向体验自身的内在特性,即在关联性的层面上理解同一个意识的构造活动方面与被构造的对象性意义方面。在此基础上,我们一方面可以发现意向体验的两极中都存在复杂但有序的结构层次,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关联呈现出的对应特征,使得意向活动自身的每个结构层都对应于被意向和被构造对象本身的意义层次。由此,只要MP的意义被视为一种构造结果,那么考察其意义的来源和形成模式就是理解MP合法性来源以及解决LCP的途径。简言之,当前任务就是追问MP规则的含义在先验现象学中如何得到诠释,它又是如何随着原初直观内容的呈现与理解而逐步构造起来的。

    四、现象学还原:MP意义的解析与回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现象学视角下的“推理规则”应该如何得到解释。如前所述,一个证明P可以写作P(Γ,R)的形式,其中语句集Γ={p1,p2,p3,…pn,q},R是Γ中的推理关系(最基本的形式就是MP),它是Γ的一个性质而非其中的成员。归根到底,MP表征的是一种关联性质,亦即一个公式或语句序列以确定的方式单向地关联到另一个公式。更具体地说,它表明q首先是从属于这个带有关联性质的公式(语句)整体Γ的成员,然后从这个关联中被分离出来并单独地被意指。这里重要的不仅是从属性和分离性,还有两者在意义形成过程中的先后顺序。因此,我们可以用现象学的语言来翻译MP的基本形式:在MP中,q首先属于关联性整体Γ=(p,p→q,q),是在被(p,p→q)所“意向地”指涉的意义上被共同意向的,随后q从整体中分离出来并被单独意向。

    根据这个描述,现象学首先就要探究这个关联整体Γ如何在先验的意识领域中形成,其次就是回答命题q在共同意向和单独意向中分别有何种意义以及如何构造这种意义。当然,意义的构造分析必须以现象学还原的方法为前提,对LCP的研究也不例外。从根本上讲,现象学还原就是对完整但不够明见(evident)的现实经验整体的意义进行“拆解”,并回溯到绝然明见的意义起源层次。这样的回溯显然是从探究奠基性要素的角度逐步深入意义结构的各个层面,因此必然需要先对整个探究的逐层分析思路进行概述。当前的还原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从推理的客观形式向推理行为的回溯。推理形式也就是MP的结构,可以表述为“如果p→q且p,那么q”。而所谓的推理行为是指从p得到q的全过程,它一方面包括了客观的意义本身的过渡与形成过程,另一方面也包括主观侧的意义领会过程。在先验的意义上,这就是对“从p得到q”的意义解析活动。

    2)从推理行为回溯到蕴涵式“p→q”的意义。考虑MP规则的表述形态可以发现,理解“从p得到q”的关键就在于理解蕴涵式“p→q”的意义。LCP的困难根本上是由MP规则的语句化形态导致的。只要从条件命题中分离出后件所需要的MP规则本身也以条件命题的形式出现,那么同样的需求就可以对MP再次提出,从而导致无穷倒退。但从语义上看,MP规则尽管可被表述为一个假言三段论,但整个三段论实质上无非只是对第一个蕴涵式意义的阐明而已,所以实质性问题就是揭示“p→q”的意义为何。

    3)从蕴涵式表达的意义回溯到赋义的意向活动。蕴涵式的意义取决于意向行为中的赋义过程,倘若离开赋义,无论是命题p和q还是蕴涵关系本身,都只是一些毫无意义的符号串。这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并不表明意义形成因此就只是主观的心理活动的产物,而是表明意义的具体内容与它的客观性质全都奠基在意向关系及其结构中,并由此形成了“p→q”的一般观念。

    4)从赋义行为回溯到对相关现象的观念的原初形成。在现象学还原中,观念的原初形成总是奠基于最高的明见性中,只有绝对自身给予的对象才能成为真理性与客观性的最终源泉。当然,绝对自身给予性就是本质的呈现方式,但这种本质并非柏拉图主义实体,而是经过特殊的直观活动而构造的结果。这种观念化直观又进一步地奠基在具体和感性的直观活动中,所有属于概念性、普遍性、关系性等范畴的认知意义都是从特定对象的具体呈现中进行观念化操作的结果。

    上述四点是当前论题的现象学还原路标,也是后续的构造分析要解释的东西。我们在此首先可以确定的是MP规则中每个语义要素的现象学特征。命题p和q尽管在形式逻辑的意义上只是命题形式,但它们实际上表征的是关于一般事态或一般对象的观念。正是由于它们关涉的是对象的一般性,才能进一步被抽象为某种纯形式。同理,蕴涵关系“→”表征的是两个一般对象之间的一种有序关联形式。当然,并非所有的序关系都是蕴涵式,因此我们既需要从一般的序关系的意向性构造入手,也要考察蕴涵式独有的特征,即蕴涵与衍推之间的等价关联:后件是可以从关联形式中被分离出来并单独意指的。

    五、构造分析:命题形式与蕴涵关系在时间意识中的起源

    现象学的构造分析有两个主要环节,其一关于命题p和q的构造,其二关于逻辑关系“→”的构造。构造分析基于本质直观理论,后者是胡塞尔在后期的一些课程、著作和手稿中都出现过的核心论题。考虑到当前任务,重点不是讨论本质直观的概念,而是借助相关思想来具体分析这些逻辑概念的构造。

    从《逻辑研究》时期开始,胡塞尔就对传统逻辑中的词项和命题概念作了详细的讨论。当我们把逻辑概念视为奠基于直观活动的意义构造成就时,原初的感性直观可被视为构造分析的零点。(参见胡塞尔,1999年,第83页)粗略来讲,从感性觉知到最终的形式命题要经历一系列意义构造层次:首先是对个别物体x的觉知;其次是感知到和x处于同一时空场域中(在同一视觉场内)但不同于x的其他物体;再次是形成关于这些物体之间的整体性联结的意识,并形成整体与部分、相同或相异等关系性意识;最后再通过范畴直观得到一种观念性的对象,即种属、普遍性等。这种观念性对象既包括不可感的概念性对象,也包括事态,后者又可以被命题化为陈述或判断,在形式化中达到最高的普遍性。

    举例来讲,命题“一只红色的苹果在桌子上”的意义在经典现象学理论中可分析为如下层次,每一层次都奠基在前面所有层次的构造成就之上:A)对时间中持续存在但不断变化的苹果形象进行观察。在观察中,随着身体位置和观看位置的变化,延续着的感知内容也在变化,但由于变化中始终保持着某些相同的部分,因此我可以把新的现象内容与整个现象流进行融合(Verschmelzung),也就是把新现象(苹果的新侧面)的意义综合进先前已得到立义的苹果形象整体中。从对象方面来看,这个苹果形象带有“侧显”(Abschattung)的性质,亦即它永远只能显示出某些部分而同时隐藏了其他部分作为潜在内容;从感知活动方面来看,我对苹果形象的整体感知总是在当下显现面的直接觉知和未显现面的连带把握的综合统一中实现的。这个层次上的意义构造的最终产物是苹果的“实在性”。B)对桌子的感知与此类似,只不过在以苹果为焦点的感知中桌子是背景性的,而对桌子进行主题化感知的时候苹果是背景性的,但无论如何两者总是可以被共同感知的。这个事实指向了一种整体化的新感知方式,即把苹果和桌子都作为一个整体性感知的两个部分,这两部分既可以被单独立义,也存在一种感知范式上的固定结构。C)这个固定的感知结构在最基础的层次上是时间性意识的产物,而其空间性质(苹果和桌子的位置关系)是在视觉和动觉场中构造起来的。这些可感的时空性质奠定了对象之间的关系性范畴,而通过想象性变异和对变更中保持不变的关联性本身的直观,关系范畴被提升到了和外部实在类似的对象地位。苹果相对于桌子的“在……上”关系本身不再仅仅被看作一个附属性的介词,而是成为一个新的关注焦点,虽然其意义也是被构造的,但同样具有真实性与客观性。D)当这个关系和具体的物体(Ding)结合起来呈现为“事物”(Sache)整体的时候,关于整体的意识就对应着一个事态(Sachverhalt)及其表述,即命题化或如胡塞尔所谓的“谓词化”。(参见胡塞尔,1999年,第240页)此时被命题化的事态中,关系本身是普遍的和范畴性的,而物体最多只在部分意义上具有普遍性,比如意识到这个苹果也是“苹果”或“食物”这个类概念下的个体。E)形式化的命题,是奠基在具体事态上的高阶范畴直观的结果。但这种直观并非针对具体事态的内容,而是关于事态的存在性质。只要理解了事态的意义,并理解这种意义的真理性维度,就可以不依赖于特定事物的自身给予而直观性地意向某种“事态一般”并对此进行符号化。在符号化的层次上,事态之间的区分和关联都可以通过一组相应的符号建立起来,这就是一般形式系统中最先定义的“符号集”。

    上述概论尽管只是一种简要的静态描述,亦即不考虑原现象的触发力以及引起的再回忆(Wiedererinnerung)与原联想等被动综合过程,但它仍然为蕴涵关系的发生性解释提供了基础。如果形式命题p最终奠基在对具体事物的感知上,那么蕴涵关系的赋义也要回溯到具体的事态与其中的关系性。因此我们首先要确定这种关系如何向我们呈现,现象学应以何种方式来阐述,然后根据意义形成的奠基顺序考察条件命题内涵的构造问题。

    1)蕴涵关系与现象显现。显然,蕴涵关系和形式命题是同一个表述层次上的东西,如果命题要回溯到具体事物的显现与认知,那么蕴涵关系也必然如此。既然命题p和q对应的现象学奠基性条件是事态P和Q的“立义”或表征(参见胡塞尔,2017年,第1085页),那么蕴涵关系的基础就是作为时间性现象的P和Q在显现中的关联样式与立义方式。“如果p,那么q”的意义起源是对事态P和Q的相继体验,当这个相继关系呈现出某种必然性特征时,我们会说“事态Q在时间中(必然)跟随着P”。

    但这里有两个基本问题。第一,所谓的“时间”是什么意思?第二,所谓的“跟随”应该如何在现象学上解释?前面说过,对基本概念的意义构造问题进行现象学分析的前提是进行还原,亦即研究者应当保留关于概念的全部现实经验但不在分析中把它们作为合法性基础来引证。对时间的经验也是如此,无论是日常的、传统的还是科学的时间观念都是各种经验与习性的综合产物,现象学分析不能把这些现成的东西作为意义起源。

    2)时间性与现象流。时间经验在还原后失去了一切物理性的内涵,而仅仅作为直观中的现象持存与流逝过程。在这个架构下,事态P和Q无非是在意识流中显现的现象P和Q,两者在意识进程的不同阶段被感知到,从而被立义为不同的现象。

    对于物体的感知不可能瞬间完成,感知行为必须经历一个持续的过程。这并非由于对象的显现原则上不可以在瞬间完成,而是由于对象意义的确立必须在差异化和同一化中进行,是现象内容在时间中自我区分和自我统合的结果。最原初的关系性是在时间中发生的纯粹的延续体验的结果。现象的延续导致了两类不同的意识经验,也就是现时性(Aktualit?t)和非现时性(Inaktualit?t)经验,而这个原初的差异化被意识把握为两部分,即当下直接拥有的内容和当下不拥有但能够意识到的内容。每个关于当下拥有的内容的意识总是会在意向体验的持续进行中转向对某个并非当下拥有的内容的意识,而且后者会被赋予和前者在所意向的对象方面同一的意义。

    由此,在先验的意识领域中建立起了两个东西:第一,体验本身被构造为一个原则上不可间断的持续进行的统一体,即意识和现象的“流”。第二,在意向体验中不在此刻直接拥有但同时又能被意识到的、“刚刚拥有”的内容,被确立为某个原初印象(Urimpression)的滞留(Retention),因此那个不在当前拥有的意识内容被赋予了“过去”或“曾经”的意义,并通过这个时间特征成为意识流整体的一部分,它的存在也获得了“时间位置标记”。(cf. Murata,pp.17-28)

    当一切现象都被理解为同一个持续的意识场域中发生的流动与变化时,每个现象凭借其出现和消失而具有一种“时间性”的特征。现象的原初显现和后续的滞留占据了时间意识的不同相位(Phase)。对任意一个现象P来说,带有P的原印象特征的这个相位必然与一连串滞留相位一同出现在时间性意识中,它们呈现了一种原初的连续性,亦即P的原印象与后续的滞留构成一个相位连续统。

    3)跟随性与纵横意向性。在现象流和时间性基础上我们继续考虑在P“之后”或“跟随”着P的Q。由于意识在现象学时间上有连续性,涉及P与Q的显现内容原则上可以视为一个时间延展片段或连续统。考虑到简便和明见性,我们只讨论一个充分小的意识流延展片段即“P-连续统”,并且假定Q是这个P-连续统中的一个原印象相位上的内容。当我们说“Q在P之后出现”,原则上意味着我们具有两个不同层次的时间性意识。

    在第一个层次上,我们有两个维度上的意识:A)整个体验连续统中,除了P的原印象相位以外,其他相位(包括“Q-显现”相位)上关于P的意识都是滞留性的。每个时间相位的滞留都关联到最邻近的刚刚过去的一些相位,这个结构随着对P及其滞留意识越来越“多重”的保留而呈现出了一种序结构的特征,这就是关于时间流动方向的“纵意向性”结构。(参见胡塞尔,2009年,第432页)B)在时间的流动中,Q-显现的相位上同样也有关于P-滞留的意识。但每个相位之所以能在意识中确立起来,是因为对当下的原印象内容的意识总是伴随着先前相位的滞留,在两者“融合”到同一个瞬间意识的时候,此意识凭借原印象和滞留的明见差异而区别于先前的相位,成为了关于新相位的意识。这种原初的“共时化”意向性是单个相位内容的综合条件,使得我们能够在“横意向性”上确立起Q-原印象和某个P-滞留意识的“同时性”。(同上,第433页)

    第二个层次基于前述的纵意向性维度,它是对P和Q之间的意识过程的立义。既然整个P-连续统包含了P和Q两种现象的原初显现,并且在意识内容的持续流变中始终保留着关于原初显现模态本身的意识,那么P和Q就以明见的方式原初地联结到了一个时间性意识整体中。进一步的立义把这种联结标示为“在Q出现的同时还保留着关于P刚刚过去的意识”,也就是“在P之后出现了Q”。

    4)P-连续统中的前摄和预期。胡塞尔指出,意识流的固有结构要素不仅仅是原印象和滞留,还包括和滞留呈现出对称关系的“前摄”(Protention)。在感知体验中的前摄不是主动的预期,也不带有明确的感觉素材,而只是一种时间性意识在其延展中内禀的空乏意向性。但在回忆体验中的前摄有所不同,它虽然也是朝向未来的意向,但由于回忆本身是对事先经历过的东西的“当下化”,因此必定会让回忆进程中的前摄意向受到先前原印象因素的触发作用。(参见胡塞尔,2022年b,第237-241页)如果我们之前体验过了P-连续统,现在进行一次回忆,就会明见地觉知到正在进行的P及其后续滞留的当下化体验不仅是过去真实发生过的P-连续统的再现,而且会在回忆行为中触发对后续的某个Q的意向:尽管Q此时尚未进入明确的当下化体验,但它不可避免会成为P-连续统中的预期内容。

    基于回忆中的前摄意向,整个回忆行为就具有两个本质特征:第一,它的整个内容是我们主动“预测”的,因为我们经历过,知道前面和后面都“想必”如此。第二,回忆进程中的前摄内容不是一个主动操作的结果,而是由当下化带来的触发影响所被动产生的。也就是说,回忆不仅包含了一个主动的经历,而且经历过程中也存在某些被动的因素,唤起我们对“将来”的意识,并且把将来与过去进行联结(Assoziation)。

    一旦我们注意到这种被动激发起的“将来意识”本身,就能够获得一种新的本质洞见,亦即无论是当下发生还是回忆再现的经验都不会影响到这种“将来意识”的出现,它是每一个相位中与滞留一起出现的另一种视域性要素。就此而言,前摄和滞留都是意识流自身固有的指向性关联结构:当下显现总是被动地“预期着”尚未显现的内容并“保留着”过去显现的内容。

    5)基于前摄结构解释“Q在时间中必然跟随着P”的事态。这里的问题不是“必然性”的模态逻辑意义,而是“必然跟随”的观念如何形成。这当然也必须奠基在直观经验上。最基本的经验有两类:第一类是具有本原地位的事件,即对P-Q事态的回忆体验。在回忆中我们发现只要对P-连续统进行当下化,就总是会发现对Q的联想和预期。第二类是现实中最切身的同一性经验,比如看到苹果在桌子上,通过眼睛和身体的移动我们确信会反复看到桌子和苹果,而且是同一张桌子和同一个苹果。

    不管是哪一类基本经验,其中每个特定相位上的Pi显现都能让我们在这个现象流进行中意识到相应的Qi。而在某个新出现的Pk-连续统中,根据以往的经验我具有两个新的主题性意识内容:首先,我意识到了在过往的同类经历中,Pi与Qi的相继出现没有例外。其次,这些P与Q构成的连续统经验总体自动引发了我预期一个尚未出现的Qk的动机:这个Qk不但是整个连续统中的存在,通过联想意识与Pk配对(Paarung),而且还可以从与Pk的关联中分离出去被单独地意向。继而通过主动综合,作为一切Qi的同一化结果的Q也被单独意向了。

    需要注意的是,在先前所说的时间经验中意识到的现象Q和最后被单独意向的Q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前一种情形里,Q仅仅作为P-连续统中出现的一个原印象而呈现,通过其现时性特征与滞留的P区分开,此时Q的意义完全是时间性的。在后一种情形里,Q不只是跟随性的现象,因为它作为非现时性的对象被单独预期和意向的时候,已经摆脱了对具体的P-连续统的依附性而作为一个单独的对象性凸显出来,由此奠基了进一步观念化的可能性。

    6)对时间序关系的意识及其形式化。关于“Q在时间中必然跟随P”或者“P显现之后Q也会显现”的时间性意识本质上是关于“序”(order)的意识——虽然此时还没有上升到“序”的概念——它也蕴涵着序关系中的两个要素之间存在联想与动机引发(Motivation)上的关联。动机关联在观念化操作下转为表述形式就是一种条件关系,关于事态的经验P和Q可以在条件关系中联结为一个整体,也可以从整体中分离出去被单独地意向。从序关系出发构造出形式化的分离规则主要有两个层次。

    其一,在序关系的显现层次上,重复性事态P与Q总是呈现为一个有序对(P,Q)的形态。其中P-显现以确定和强制的方式引发了对Q-显现的预期,使得我们不仅必然会把P与Q置于同一个连续统内来经验,也必然可以在动机引发的意义上单独意向并充实Q-显现。这就是说,我们一方面拥有蕴涵性质的意识“一旦P被给予,就会有Q被给予”,另一方面又在确认P已经被给予的情况下,会受到先前经验的触发而“被迫”预期Q的“将会被给予”——这种被动性意义就是推理关系中“必然性”的先验主观性起源。

    其二,在序关系的形式化层次上,我们通过范畴性和本质性的直观把事态P和Q提升为一般的命题形式p与q,并将这种时间性的序关系形式化为蕴涵符号“→”。从P和Q按照时间意识连续统进行有序结合的具体事态出发,相应的本质直观操作把它提升到一个观念化的普遍形式,即“p→q”。由于动机引发的存在,对“P被给予,就有Q被给予”的综合性意识奠基了对已经给予的P和必然会被给予的Q的分析性意识。在形式化层面,这就是分别对p和q进行断言——p是已经被断言的前件,q则是从蕴涵关系中被分离出去得到单独断言的后件。

    六、结 语

    在胡塞尔看来,现象学是关于起源的科学。(参见胡塞尔,2022年a,第453页)从现象学视角对MP规则起源的考察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现象学与逻辑学的关系。在考察逻辑的哲学基础时,现象学会追溯到先验主观性领域以及直观内容的呈现方式上,以意义的构造分析来阐明逻辑哲学问题;而就现象学工作本身而言,时间性意识的维度是任何具体研究都不可忽略的前提。鉴于此,本文所采用的分析思路是把蕴涵关系中的一切要素在先验的层面解释为时间性综合的成就,以此来阐明MP的实质并完成对LCP的解决。概而言之,整个解决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解释形式命题符号p和q的意义。我们需要从原初给予的直观之物出发,通过对视域内出现的多个物体的感知而确定一种范畴关联;这种范畴关联在表述中呈现为命题的样式,再由更高阶的范畴化凸显命题的表达形式本身,从而把各种命题语法形式本身作为观念性对象确立起来;最后转入符号表征,对不同的命题形式以单纯符号上的差别作出区分。

    第二层次是解释蕴涵符号“→”的意义。这是一种逻辑推理意义上的序关系,而从现象学还原的角度看,一切逻辑上的序结构和序关系最终都奠基在意识流的方向性上,后者是通过现象从原印象相位向滞留相位的过渡(纵意向性)以及滞留与前摄的交织而构造起来的。(参见胡塞尔,2016年,第45-55页)在这个最一般的层次上,无论是数学还是集合论中的序关系(比如“线序”),都与命题逻辑中的序关系有着相同的现象学起源与构造方式。而蕴涵关系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指明了同时被意识到的两个事态之间存在着意向焦点的过渡情形,亦即从事态P的意识“指向”对事态Q的意识。既然这种指向性是基于反复确认的同一类时间性经验,那么由此导致的联想和动机引发意识就是蕴涵关系特有的构造性起源。

    第三层次是解释MP作为“推出”规则的意义。时间性意识是自带“序关系”的意识,一切逻辑上的序关系表征方式都是它的形式化。就蕴涵关系而言,它起源于动机引发所奠基的两个事态的统一性。但正是这个统一的P-Q体验综合体本身总是包含着对Q的单独预期和充实,因此Q必然能够与P-Q统一体同样地成为独特的意向焦点,亦即从蕴涵关系中被分离出来。

    综上所述,通过现象学还原与构造分析,我们揭示了蕴涵命题的综合性来自何处,它为何能够导出MP中的分析性,并在形式化中直接表达出这种性质。同时,现象学解释将MP的合法性问题追溯到时间客体的显现和立义,在不同的层次上阐明了逻辑的对象是如何基于直观性与明见性从原初给予的内容中逐步构造起来的。从这个角度澄清了MP规则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源自何处,也就解决了LCP带来的困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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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哲学研究》2025年第9期

  • 陈烨轩:赵佗与大食国宝珠——晚唐《传奇·崔炜》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节]

    一、《传奇·崔炜》及其承载的历史

    (一)裴铏《传奇·崔炜》及其研究史

    《崔炜》是晚唐裴铏所著《传奇》中的一则故事。传奇是唐代新出现的小说体裁,即“传写奇事,搜奇记逸”。而这种体裁的命名,正出自裴铏的同名著作。《传奇》原书在南宋以后失佚,我们今天看到的辑本出自《太平广记》。唐代小说史家已对裴铏与《传奇》的史事进行了考证。据《新唐书·艺文志》,裴铏曾担任唐末名帅高骈的从事。又据《唐诗纪事》,裴铏在乾符五年(878)以御史大夫为成都节度副使。由此可知他是高骈幕府中的高级官员,当是亲信。裴铏本人亲身参与岭南的社会建设,如《天威遥碑》的作者正是裴铏。因此裴铏能够创作《崔炜》这篇富有岭外风情和海上丝绸之路气息的传奇,是以自身的生活经历作为支撑的。

    今本《崔炜》辑自《太平广记》卷34《神仙》,全文约2500字。故事发生在德宗贞元(785—805)末年至宪宗元和(806—820)初年。主人公崔炜是监察御史崔向之子,从小随其父宦居广州。此姓氏暗示他出身望族博陵崔氏,其经历亦符合王承文所定义的“北方家族”。崔炜为人慷慨倜傥,但因其父去世而生活困顿,故多次寻求佛寺救济。贞元年间的中元节,他在摆满异国奇珍的开元寺内为一位老妇解围,后获赠可灸赘疣的越井冈艾。几天后,崔炜在海光寺游览。获老僧指点,遂到山下拜访富人任翁的宅第。在任宅中,崔炜治好了任翁的赘疣,并邂逅任翁爱女,还获留宿。不料任翁信独脚神(即五通神),企图杀他祭神。在任女的帮助下,崔炜侥幸逃脱,却失足跌落大枯井。崔炜在里面为一条白色巨蛇治好了赘疣,于是在巨蛇帮助下离开洞穴,来到一处美丽的宅第。崔炜在此邂逅四位仕女,并遇见来传递广州刺史任免消息的羊城使者。通过四女之口,崔炜获知这里居住着一位皇帝,及其妻子田夫人(齐王田横之女),可惜无法见到他们。崔炜之父崔向对皇帝宅第的修葺有恩,于是皇帝命人将国宝阳燧珠赐予崔炜,嘱其与胡人交易。临别之际,四女与崔炜约定下次见面时间、地点,并告知先前遇见的老妇被人们称为鲍姑。崔炜在蒲涧寺用膳后回到租舍,获知距离上次出门已过去三年。崔炜将阳燧珠以一万缗钱的价格卖与波斯邸中的大食国人,被告知这是一千年前南越王赵佗派异人梯山航海盗取的国宝。后因偶然的机会,崔炜发现羊城使者是城隍庙的神仙;任翁之室是秦末南海郡尉任嚣墓;皇帝乃赵佗;大宅即越王殿台,也就是赵佗墓等景观。崔炜于元和三年的中元节在蒲涧寺再遇四女,并首见田夫人;同时获知四女乃瓯越王、闽越王所献,都是殉者。崔炜又得知鲍姑即东晋南海太守鲍靓女、道士葛洪的妻子;白蛇是北极真人安期生朝玉京所乘之龙玉京子。崔炜感悟,于是潜心修道,到葛洪修炼之地罗浮山寻访鲍姑,遂不知所终。

    关于《崔炜》蕴含的中外关系史信息,学界已有重要讨论。薛爱华对传奇中的“火珠”进行分析,并指出这反映波斯人拥有财富和魔力的观念深入唐朝人心。《札记》认为:(1)《崔炜》故事发生在中元节,这是因为受季风航行影响,夏秋之际正是广州海洋贸易的旺季。(2)“波斯邸”即海商居住和囤货的波斯客栈,当在蕃坊附近,以住人为主,区别于供应番货的波斯店。(3)“阳燧珠”即唐代的南海贡品火珠。(4)购买阳燧珠的“老胡人”是来自波斯湾的“波斯舶主”。“老”不是指年龄,而是表明他作为头面人物的地位。(5)“十万缗”不合史实。因为唐代岭南的一般等价物为银而不是钱。裴铏因身为成都节度副使,不在岭南,所以出错。其中,由“十万缗”推算裴铏出错,或可商榷。这首先是因为裴铏有岭南的生活经历;其次这是唐代胡人识宝的常见套路,著名传奇《杜子春》中也有类似情节。其余的推测合乎情理。荣新江先生指出,从《崔炜》看出,晚唐的胡人认为南越王赵佗的墓中藏有珍宝。而从1983年发现的南越王赵眜之墓,也发现了西方的舶来品,所以胡人的传言不是凭空捏造。这富有启发性。李道和通过考证《崔炜》在中越间的传承,证明了这则故事在中越文学交流史中的重要地位。巫鸿也以崔炜入赵佗墓为案例,叙述唐人对于黄泉世界的想象。

    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还应提这样的问题:裴铏为何要创作这篇传奇?又为何能书写如此独特的海上丝绸之路故事?这离不开对于《崔炜》文学性和思想性的探究。

    (二)道教徒书写的广州与海上丝路故事

    《崔炜》的故事情节曲折,别出心裁,不愧于传奇之名。《崔炜》当借鉴卢肇《逸史·崔生》。《崔生》的主角“崔伟”姓名近似崔炜,身份为进士。崔伟在青城山游玩时误入山洞,发现了一座美丽的仙府,得到里面仙人款待,与仙人之女成亲,并获赠仙丹以及脱困的道符。后崔伟脱困并得道成仙。卢肇于武宗会昌三年(842)状元及第,成名比裴铏稍早。《逸史》是他在宣宗大中年间编成的一部小说集,可惜在宋元时期散佚。但《崔生》在思想性、逻辑性上难以和《崔炜》相比,更像是读书人猎奇、消遣之文。《崔炜》的独特性,还在于它对道教思想的吸收和诠释。

    道教与中古文学发展紧密联系。孙昌武通过诸多案例证明道教对唐代文人和文学的重要性,提出“道教文学”概念,并指出仙传故事文学性最高。道教与传奇小说关系最密切者,即道教徒所创作的仙传故事,《崔炜》也可以划入此体裁。又如《崔炜》中提及的道人葛洪,就曾编撰早期志怪小说集《神仙传》。

    康儒博(Robert Fort Campany)曾引入“社会记忆”的概念,以研究中古的修仙与社会记忆的关系。按照康氏对于古代中国修仙行为和仙传的研究,仙是社会构建出来的,而修道者亦通过集体记忆的形式得到了“永生”;修道者成仙的故事,“对于修道者的自我表演以及和其他人的回应来说都是必需的”,因为需要与读者互动,文本描述时会呈现出“相似的情景、环境、关系和活动模式”。这富有启发性。

    《崔炜》从内容上可判断为道教徒修仙的故事。士子巧遇并帮助乔装的仙人,受仙人指引经历一系列奇遇,后来寻道求仙。崔炜登场的身份是博陵崔氏的贵公子,结局是成为了修仙人。创作这则传奇,带有作者的劝谕色彩,而这也是唐代传奇的基本特点。

    此传奇的诞生,首先要回到裴铏出仕高骈幕府的背景。高骈崇道,常被五代、宋人认为是他晚年昏聩、自取灭亡的重要原因,如五代的《广陵妖乱志》就对高骈及其道教徒幕僚进行妖魔化描写。南宋晁公武认为,《传奇》一书,“所记皆神仙诙谲事。骈之惑吕用之,未必非铏辈导谀所致”。意即裴铏写《传奇》一书,可能是为了迷惑高骈,让他宠溺道教徒出身的幕僚。周楞伽指出裴铏任成都节度副使后就没有离开过成都,与高骈在扬州的晚年没有关系。陈烨轩曾利用晚唐的文献及碑刻资料证明,高骈的形象在同时代人看来并没有如此昏庸不堪。

    但无论如何,高骈的幕府中确实存在着道教徒的圈子。高骈的故事也流传在晚唐杜光庭的《道教灵验记》,并以战胜妖魅的正面形象出现。道教徒们修仙需要精神的力量,裴铏的《传奇》当为此而生。《崔炜》的主旨是得道成仙,广州的历史景观成为描述崔炜求道的场景。故事登场的道教神仙为鲍姑、羊城使者;提到的神仙包括安期生、鲍靓、葛洪、独角神;出现的仙山为罗浮山。鲍靓、葛洪是对道教在岭南传播起到重要作用的历史人物。罗浮山在唐代归属于循州博罗县辖境,是道教的洞天福地之一。而“羊城使者”的加入,则体现了仙界、冥界的权力秩序。崔炜之所以能得道,一方面是因为他帮助了仙人鲍姑,另一方面则是其父帮助修缮赵佗墓的前缘。崔炜本人“多尚豪侠”的性格,也推动他最终走向寻道之路。崔炜在混沌的时间、空间秩序中找寻修仙的道路,最终挣脱了苦难的现实世界,这体现道教徒的理念。

    综上,我们认为《崔炜》的行文思路、情节套路等带着晚唐的传奇写作风格,在思想上则是道教的。由于道教徒在信仰上的“真实性”,就要求他所记载的历史情景的“准确性”,这样才能体现出求仙经历的“可靠性”。正因为如此,《崔炜》才能承载宝贵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而关于海上丝绸之路的记忆,分为赵佗派人航海盗大食国宝阳燧珠,千年后波斯胡识宝物归原主两段,涉及南越国历史上与晚唐现实中的海上丝绸之路的迭加。而这种叠加的记忆,正是我们需要复原的关键。

    二、《崔炜》中的南越国与海上丝绸之路

    (一)南越国的景观与赵佗的宝藏

    南越国的建立者赵佗本为河北真定人,出仕秦朝任龙川令。后在南海尉任嚣的提携和点拨下,趁秦末大乱,于汉三年(前204年)自立为南越武王,建立割据政权。直至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被汉军所灭,南越国共持续93年。虽然南越国已成历史,但南越国的记忆仍留存在唐代的广州。

    《崔炜》故事主要发生的地点在唐代广州的南海县,即汉朝番禺县的故地,相关景观的记载见于《元和郡县图志》:
    禺山,在县西南一里。尉佗葬于此。
    赵佗故城,在县西二十七里。即尉佗都城也。
    陆贾故城,在县西一十四里。贾之来也,佗不即前,贾故为城以待之。
    朝台,在县东北二十里。昔尉佗初遇陆贾之处也,后岁时于此望汉朝拜,故曰朝台。
    北庙,在县北三里。即尉佗之庙也。
    任嚣墓,在县北三里。
    尉佗墓,在县东北八里。又言佗葬在禺山,盖与此相连接耳。

    从中可见任嚣墓、赵佗庙、赵佗墓等古景观的位置。《崔炜》中的越王台、越井冈都是赵佗墓及其周边景观。《水经注》引王范《交广春秋》说,“佗之葬也,因山为坟。”又引裴渊《广州记》云:“城北有尉佗墓,墓后有大冈,谓之马鞍冈。”越王台在唐代是知名景观,如晚唐曹松《南海依次》:“忆归休上越王台,归思临高不易裁。”而赵佗墓在六朝时期已被传为神秘的宝藏之地。《水经注》引王范《交广春秋》云:
    其垄茔可谓奢大,葬积珍玩。吴时遣使发掘其墓,求索棺柩,凿山破石,费日损力,卒无所获。佗虽奢僭,慎终其身,乃令后人不知其处,有似松、乔迁景,牧竖固无所残矣。

    这突出了赵佗墓的神秘性。当然孙权并非一无所获,南宋方信孺《南海百咏》引《南越志》提到:“次掘婴齐墓,得玉玺、金印、铜剑之属。”即南越国第三代君主的墓葬被盗掘。孙权曾遣吕岱平定割据岭南的士氏家族,并除吕岱广州刺史、番禺侯,但《三国志》及裴注中未记载孙权遣使掘墓之事,此事的真实性存疑。所以这些记载更倾向于说明,赵佗墓含有宝藏,这是六朝到晚唐的历史记忆。另一方面,既然六朝人已经不知赵佗墓的位置,则《元和郡县图志》所载的景观,更多是历史的纪念意义。

    《崔炜》记叙了刺史徐绅修缮越王台一事。“徐绅”在两《唐书》写作“徐申”,在《新唐书》有传,是真实的历史人物。据《旧唐书》,徐申于德宗贞元十八年任岭南节度使、广州刺史,宪宗元和元年任上去世。《崔炜》的这段记载当是晚唐当地留存的记忆,也体现唐人对于纪念性景观的修缮。禺山在南汉国时期被夷平,这些纪念性景观在五代以后不复存在,但从现代的考古发现中依然可以寻找南越国的历史记忆。

    (二)广州考古与南越国的海事活动

    按照郑君雷、卓雄等的统计,现在已公布的南越国墓葬超600座。南越国遗址也已发现十余处,最知名的南越王历史遗迹集中于广州,即20世纪80年代发现的南越王墓、南越王宫殿及御苑等遗址。

    广州的考古工作从1953年开始,至今共七十余年历史。这七十余年间,考古成果斐然,极大丰富了我们对于广州古代史的认知,乃至弥补了诸多空白。根据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所)的统计,至2013年,广州发现的汉墓约2000座。广州汉墓,主要分布于广州古城的北、西、东郊,这符合《崔炜》对古墓的历史记忆。而自1994年广州古城考古开展以来,汉唐广州城的位置也得到了确认。

    关于南越王与海上丝绸之路关系的直接证据,出自象冈山的南越王墓。相关器物包括:(1)墓主人棺椁足箱中的银盒;(2)乳香、绿松石等香药、矿物;(3)原支象牙及加工品,原支象牙经检测接近非洲象牙;(4)焊珠工艺金花泡,技艺源自古希腊迈锡尼文化;(5)含铅量较高的蜻蜓眼玻璃珠子;(6)品种多样的丝织品。

    南越王墓出土一件船纹铜提筒。其中绘羽人在船中祭神的图像,体现了骆越人的族群文化,也反映了岭南地区的造船技术。而在广州及周边地区的汉墓中出土的船模也达22件。南越国对修船、捕鱼的记录,也见于新刊布的南越国木简。2004—2005年,考古队在南越国宫苑遗址渗水井中发现木简及碎片136枚。其中简021—2云:“广于故船四分。”简039云:“]敢畏不□怒己,即操鱼归□□食之。”这些史料证明了南越国与水事活动的密切联系。

    南越国在历史分期中属于汉代。罗帅对汉代海上丝绸之路有最新研究。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西汉中叶中国与西方海上交易的西境在印度东海岸,出发的港口为日南郡边塞、徐闻、合浦。汉武帝派黄门译长与应募者用黄金、丝绸(杂缯)交易玻璃、珍珠等海外产品(明珠、璧流离、奇石异物)。此时的贸易以转港贸易为特征,即“蛮夷贾船,转送致之”。水手航行时利用季风,所以从华南去程约12个月,回程约10个月,往返约2年。因为靠近海岸线航行,且海陆并行,所以耗时漫长。这也是《崔炜传》所云赵佗派人梯山航海的语境。

    (三)赵佗形象的变迁

    除了南越国海事活动外,赵佗的形象也是历史记忆的重要部分。《崔炜》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虽然宝贵,但经过晚唐道教徒的加工,赵佗也成为了盗取大食国宝的小人。赵佗的此种形象,受到了晚唐时人的影响。

    应该讲,赵佗在东汉中原人士心中的印象并不坏。如王充《论衡》云:
    南越王赵佗,本汉贤人也,化南夷之俗,背畔王制,椎髻箕坐,好之若性。陆贾说以汉德,惧以圣威,蹶然起坐,心觉改悔,奉制称蕃,其于椎髻箕坐也,恶之若性。前则若彼,后则若此。由此言之,亦在于教,不独在性也。

    赵佗被认为本性贤良,到了岭南后背叛中原王朝,但在陆贾的教谕下改过自新,对汉朝也变得恭顺。又南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引《南越志》叙述南越王庙云:
    赵佗葬于此山为陵,其侧主庙,号曰灵庙,汉加谥曰昭襄王。

    由此可见,无论是广州地方、知名的士大夫,还是汉朝廷,对于赵佗的评价均非负面。

    但到了六朝时期,赵佗被认为是飞扬跋扈的叛贼。如徐陵《册陈王九锡文》在批判割据交趾的李贲时说道,“敢称大号,骄恣甚于尉佗。”这样的印象到唐代也没有消除。如杜佑认为,岭南“自尉佗、征侧之后,无代不有扰乱”。即赵佗和东汉建武十四年(38)交趾叛军的领导者征侧一样,被认为是开岭南叛乱风气的负面人物。杜佑曾担任岭南节度使,主持镇压海南岛的黎族叛乱,他的这些评价当带有个人经历的色彩。李吉甫在《元和郡县图志》中也写道:“秦末赵佗窃据之,高帝定天下,为中国劳苦,释佗不诛,因立佗为南越王,使无为南边害。”同样视赵佗为窃据一方的大盗,因刘邦的绥靖而得以在岭南称王。

    既然赵佗被视为窃据一方的大盗,那么他窃取另一个国家的国宝,在逻辑上是可以自洽的。但这样的形象并不为岭南本地人所接受。如晚唐人韦昌明籍贯龙川,曾官居翰林学士。他在《越井记》中说:“佗能集扬越,以保南藩称职贡。则佗之绩,良足为多。”在历史上,赵佗确实具有和集百越,开发岭南的历史功绩。《崔炜》记载四女来自闽越、瓯越,这同样是赵佗和集百越的记忆。

    虽然赵佗的形象褒贬不一,但其人早已与域外奇珍联系在一起。如葛洪《西京杂记》云:
    积草池中有珊瑚树,高一丈二尺,一本三柯,上有四百六十二条。是南越王赵佗所献,号为烽火树。至夜,光景常欲燃。

    这则故事流传颇广,如唐后期段成式《酉阳杂俎》也收录这段杂记。珊瑚树在唐代被视为波斯名产,如《旧唐书·西戎传》云,波斯国出产“珊瑚树高一二尺”。在这样的背景下,赵佗派人盗取波斯人的宝物,合乎唐人的认知。

    另一方面,波斯湾沿岸与中国的海上交流历史悠久,上文提到的南越王墓西亚银盒就是重要证据。2008年在合浦寮尾13B号汉墓也发现了波斯陶,形制与在塞琉西亚(Seleucia)发现的帕提亚王朝时期波斯陶器相同。而更早的1984年,在广东遂溪县发现一处南朝时期窖藏金银器,出土波斯萨珊时期银币约20枚和一件莲瓣银碗。隋、唐王朝依然保持着同波斯湾沿岸的贸易往来。由于波斯湾沿岸的商品在广州的贸易传统从汉朝延续到了晚唐,所以汉朝海上丝绸之路的记忆与唐朝海上丝绸之路的记忆相互嫁接,于是形成了赵佗盗取大食国宝珠,千年后完璧归赵的故事。

    那么作为波斯人宝物的阳燧珠,到底是什么的器物?它与海上丝绸之路还有什么关系?这需要专门讨论。

    三、阳燧珠与海上丝绸之路

    (一)“阳燧”与“火珠”

    《札记》认为,阳燧珠即火珠,贞观四年的南海入贡之物中已包含火珠;并引用了近人章鸿钊《石雅·宝石说》的记录,简要描述火珠的形状。顺此提示,我们可以获知阳燧珠的真相。

    “阳燧”一词在西汉的文献中已经出现。如《淮南子·天文训》云,“阳燧见日则燃而为火。”又《淮南子》东汉高诱注云:“阳燧,金也。取金杯无缘者,熟摩令热,日中时以当日下,以艾承之,则燃得火也。”即取表面极其光滑的铜杯,将之置于正午的阳光之下,便可以高效地反射阳光,并聚焦于一点;再将艾草置于焦点处,艾草受热达到燃点,就可以产生火种,这就是“阳燧取火”原理。

    中古西域僧人最早使用“阳燧珠”“火珠”翻译佛经中的名词。如东吴康僧会译《六度集经》云:“王内宫人登船上服,望火解衣,脱阳燧珠着服上。”北凉昙无谶译《悲华经》云:“山有无量百千珍宝、绀琉璃珠、大绀琉璃珠、火珠之明,间错其间。”“阳燧珠”出现时间比“火珠”稍早,但入唐后基本以“火珠”作为此宝珠的代名词。

    沙畹在《西突厥史料》“箇失蜜传”条的注语中如此解释火珠:“指通过切割水晶制成的透镜;或凭此聚焦阳光以生火,故称为‘火珠’。”其实,关于火珠的样子,《旧唐书·南蛮传》已有描述。此传在叙述林邑国(即占城,今越南南部)时说,贞观四年(630)“其王范头黎遣使献火珠,大如鸡卵,圆白皎洁,光照数尺,状如水精,正午向日,以艾承之,即火燃”。薛爱华指出火珠与“明珠”“夜光珠”等其他发光宝珠属于同一类型,其传说本身可能来源于印度,而印度亦有名为“火宝石”(agnimani)的火透镜,亦即水晶球。毕汉思将林邑国贡唐的“火珠”译为“火之珍珠”(fire pearl),并解释为“燃烧的透镜”(burning-lens)或“燃烧的玻璃”(burning-glass)。按照原文,火珠宜理解为水晶球或玻璃球。火珠如鸡蛋一样大,呈圆球状,表面光滑,像白色的水晶一样,正午时在艾草的配合下,就可以产生火种。《崔炜》记叙波斯胡清洗阳燧珠时说,“遂出玉液而洗之,光鉴一室”,这正与火珠“光照数尺”的特点相符。

    火珠也被称为“火齐珠”“出火珠”。颜师古云:“火齐珠,今南方之出火珠也。”此物被认为对应上古汉语中的“琅玕”“玟瑰”“瑠璃”等,因此其材质当为白色的水晶或玻璃。

    (二)火珠在唐朝的使用及其产地

    白色的水晶或玻璃材质的珠子在广州、合浦的汉墓,乃至古海上丝绸之路沿线遗址,多有发现,即印度—太平洋珠(Indo-Pacific Beads)。但火珠“大如鸡卵”,像鸡蛋一样大,比单颗直径不足5毫米的印度—太平洋珠要大很多。

    事实上,火珠在唐代也并非传说中的秘宝,而是具有最重要礼仪功能的宝器。薛爱华指出唐朝最大的火珠被安放在明堂顶端。这是因为“火珠”也被用于命名建筑构件,含滴当火珠、腰钉火珠以及屋脊正中处的火珠等,如南宋六陵遗址就出土若干滴当火珠。但《旧唐书·舆服志》讲天子最高等级的大裘冕服时,也说“鹿卢玉具剑,火珠镖首”,这里的火珠应当是宝石。火珠成为天子之物,符合其稀有性和精美性的特点,故在《崔炜》中成为了大食国的国宝,并为赵佗所窃取。

    据《大唐西域记》记载,迦湿弥罗国(今克什米尔)、屈露多国(在今印度西北部)出产火珠。《旧唐书·西戎传》也记载波斯国出产“火珠、玻璃、琉璃”等物。《新唐书·南蛮传》将火珠归为环王国(即林邑)东南方向的婆利国(在今加里曼丹岛)的产品。同书《西域传》还说道,个失蜜国(即今克什米尔)出“火珠、郁金、龙种马。”这些地域除了婆利外,均在伊朗高原和喜马拉雅山麓。其实《新唐书》关于婆利国产火珠的记载比较可疑,因为今天的加里曼丹岛并不以出产水晶、玻璃著称,宋代的《岭外代答》《诸蕃志》也没有此类记载。婆利国更可能是火珠转口地,而不是原产地。

    关于火珠的进献地,记载的地域则更为广泛。除上文讲到的林邑国外,《旧唐书·南蛮传》又云,堕和罗国(在今泰国境内)使者于贞观二十三年“献象牙、火珠”。同书《西戎传》云,天竺国(今印度)于贞观十五年遣使“献火珠及郁金香、菩提树”。这说明中古时代,火珠确实存在海上流通的网络。

    《崔炜》说阳燧珠是大食国国宝,波斯胡识得此宝。其实在阿拉伯的故事集中,也出现了关于南亚宝石的记录。如《印度奇观》(Kitāb ‘Ajā’ib al-Hind,又译《印度珍宝录》)第82则故事《克什米尔钻石》就是重要一例。此书是10世纪阿拉伯海商布祖尔格·沙赫黎亚(Buzurg b.Shahriyār)所作,叙述了诸多水手见闻。《克什米尔钻石》云:“有一位去过印度的人告诉我,他曾听闻最纯洁、最美丽、最宝贵的钻石出产于克什米尔地区。”而这种钻石的产地与火相关,“在两山的中间有一座山谷,那里燃烧着昼夜不息、冬夏不绝的火”。除了火之外,毒蛇也在阻碍寻宝人前进,于是寻宝人想出了用鲜肉引诱秃鹫帮助他们寻找钻石的方法。而“这些国家的国王们非常喜爱钻石,为了寻找它们大费周章。那些被雇佣于这项工作的人会被仔细监视,因为这些石头美丽无比,价格非凡”。《马可·波罗寰宇记》在叙述木梯夫里王国(Mutifili)也叙述了相似的寻找钻石的传说,这证明了这种传说在中世纪的广泛流行。

    如前所述,克什米尔确实是唐代的火珠主要来源地之一。《印度奇观》亦曾记载一种名为“孤儿”的珍珠,并说在中国有一种“可以吸引火的钻石”,以及一种“可以祛除火的石头”。此类故事的流传证明了宝石对于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性。

    来自阿拉伯、波斯的海商是这类故事的讲述者,这支持了中文文献中关于波斯胡识宝的记载。阿拉伯、波斯海商正是海上丝绸之路上最重要的商人群体。《崔炜》中保留了波斯海商来华商贸的真实信息,富有价值。

    (三)寻宝的波斯舶主与波斯邸

    《崔炜》云,崔炜抵达“波斯邸”,见到“老胡人”,老胡人来自“大食国”。大食国就是阿拉伯帝国。据荣新江先生的研究,波斯商人活跃于东南沿海一带,主要是从海上来到中国。《崔炜》中的这位老胡人就是阿拉伯帝国治下的波斯海商。阿拉伯帝国在公元7世纪攻灭萨珊波斯王朝,在此设置行省。此后数百年间波斯人在阿拉伯帝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阿拉伯、波斯商人的远航影响深远,在东南亚海域发现的“黑石号”等沉船,证明了这一点。

    《新唐书·地理志》转录了《皇华四达记》中的“广州通海夷道”,这正是唐后期海上丝绸之路的路线图。许多大食海商以广州为远航终点,接受市舶使的管理,并在蕃坊中经营自己的商业。《崔炜》中的波斯邸就是大食商人在广州活动的见证。《札记》指出波斯邸店在蕃坊附近。据考古学和历史地理的研究,9世纪初的蕃坊是一片以广州怀圣塔为中心发展起来的蕃商聚居区。

    唐后期的著名诗人元稹认为,“南方呼波斯为舶主,胡人异宝,多自怀藏,以避强丐”。这是长安士大夫对于寄居在广州的阿拉伯商人的想象,而《崔炜》中的胡人识宝也是这样的语境。

    但真实的蕃坊交易没有如此神秘。中亚塞尔柱王朝御医马卫集(Marvazī,公元1120年后不久去世)《动物之自然属性》(Tabāyi’ al-Haivān)叙述了蕃坊居民的工作:
    这些穆斯林在中国人和来到中国的商队与贸易者之间做中间人。这些穆斯林到商人那里检查商品,并带给皇帝,交易完成后,他们获取报酬,常常发生这样的事:商人一个接一个地将自己的商品带进来,在那个堡垒逗留几日。

    来自大食的商人到达广州后,通过蕃坊的代理人与市舶司做贸易,然后来到蕃坊及邸店中从事交易。《崔炜》云:“中元日,番禺人多陈设珍异于佛庙,集百戏于开元寺。”开元寺成为广州人陈列奇珍异宝的场所,并暗示商业交易的可能。

    《崔炜》也点出了交易的时间,“徐绅果死而赵昌替”,即赵昌接替去世的徐绅任岭南节度使、广州刺史。按《旧唐书·宪宗纪》,元和元年三月“壬寅,以前安南经略使赵昌为广州刺史、岭南节度使。癸卯,前岭南节度使徐申卒。”这是历史上真实发生的事件。《新唐书·徐申传》记载徐申任上政绩云:
    远俗以攻劫相矜,申禁切,无复犯。外蕃岁以珠、玳瑁、香、文犀浮海至,申于常贡外,未尝剩索,商贾饶盈。

    徐申精明强干,正确处理族群关系,招徕海商贸易,政绩非凡,因此其名在数十年后仍被铭记。

    结  语

    《崔炜》的故事离奇曲折,但其所承载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已得到文献、考古资料的验证。崔炜可视为来自中原的文化代表。裴铏以他为主人公,整合广州社会的数则传说,并给予新的精神内核,形成了道教徒心目中的广州与海上丝绸之路发展史。由此反映的社会历史恢宏壮阔,如华南的区域开发史、广州的建城史、道教的南传史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在此传奇中,儒、释、道悉数登场,波斯湾的商人也来到了广州。这是广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风下之城”的直接展示,也正是多元化的文明交流互鉴,造就广州千年商都的繁荣。

    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 李伟:明清岭南山区的寺产与地域社会研究——以南华寺为中心[节]

    笔者关注的曹溪南华寺案例,寺产纠纷延续时间长,问题复杂。从明初寺产入籍,到万历憨山德清中兴,再到清代界址争端,乃至民国时期虚云复兴,相关问题都十分突出。就南华寺所处地理环境而言,又涉及中国南方山间盆地、山场开发的历史过程,是研究寺院经济与地域社会的较好案例。既有研究对憨山德清中兴南华寺较为关注,顺带提及寺产相关问题。具体到南华寺产的相关讨论,或关注的时段较为有限,或局限于寺院经济的研究范式,较少将其置于地方社会的发展脉络中解读,或仅注重于山地纠纷。本文通过对曹溪寺产与地域社会的讨论,既可以了解佛教僧人在社会层面的生存状态,亦有助于深化区域社会史研究。

    一、明代前中期曹溪寺产的入籍、应役与流失

    明朝初建,太祖朱元璋对佛教颇为关注。寺院赋役制度是其佛教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久为治明代佛教史学者所注意。大体而言,除部分寺院享有赋役优免外,一般寺院田产都要编入里甲组织,既要纳粮,也要当差服役。这是明代寺院经济与前代相比的重大变化。入明后,南华寺产业面临入籍合法化、纳粮当差等新问题。

    在明万历《重修曹溪通志》中,憨山德清指出:
    此四至之内,约田五十余顷,系六祖开山,乃袈裟所罩,陈亚仙所施之祖业也。累代故为荒地,至我朝正统间,始迁民韶阳,开陇亩以置版籍。时有豪民周氏,乘机开垦,收入户籍,而亚仙福地,尽为周氏己业矣。所幸天网恢恢,祖灵昭昭,亚仙之因不终昧,而周氏族寻亦倾。其所开之田,本寺众僧各募资陆续置买,至正德间,其天王内地,始多半归寺,而为各僧己业。

    这段材料蕴含着一些重要的历史信息。即曹溪四天王岭内的山间小盆地,在明朝以前,农业开发程度较低,人口较少,应该处于荒地状态。明英宗正统年间,随着移民迁入,开发加速,这一地区的田地才开始被登记入王朝国家掌控的里甲组织。换言之,此前这一区域的地权并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豪民周氏,将这批土地登记在其控制的里甲人户中。在南华寺看来,此人“盗窃”了寺产。然而,周氏的地权控制因为符合王朝制度,得到认可。即便是周氏势力衰微,南华寺也只能通过募资“赎回”这些产业。此外,万历年间憨山德清中兴曹溪时称,“此山自六祖开创已来,四天王内,周环数十里,为一兰若,并无民居”,“至我国初开阡陌,而环山之内皆为田畴,收入版籍”。前述时间节点为英宗正统年间,此为国初,略有差异。另一处,德清又称:“成化元年,韶州始开阡陌,定井田,本山尽为豪右并吞。时年僧满沧盛公具疏赴阙,奏行抚按,勘定复业,则以占紫笋庄为首惩也。”从英宗正统到宪宗成化,相差约五十年。

    相关研究发现,明代洪武至成化年间,来自江西、福建、湖南等省的流民到粤东北各县承种荒田,并定居入籍。正统四年(1439)韶州府有一次全府范围内的流民入籍行动。该研究已简要讨论过韶州府的流民入籍问题,现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该问题。正统四年外,成化年间也有一次类似的入籍行动。杜宥在此前任英德知县期间,“辟土垦田,增户口,开十二新图”;他升任韶州府通判后,在全府范围内继续推行流民入籍政策,“擢韶州抚民通判,招来流亡,客户占籍者以千数”。据载,杜宥成化二年(1466)任韶州抚民通判。另有更多史料说明此次流民入籍的情形。天顺四年(1460)七月,两广巡抚叶盛上奏称,广东南雄、韶州、潮州、惠州等府,“有福建、江西等处流民,动以万计”;流民和州县衙门、土著之间关系紧张,“依附富家田主,容留住种,州县里老中有贪利之徒,每以赶逐及取讨供状为由,科敛百端;亦多有住久家富,遂与田主仇杀,贻患地方”。其中韶州府英德县,“愿候造册,照例附籍并寄住者,共一千七百余户,五千九百余丁口”。叶盛希望借助攒造黄册的机会,增设专门官员负责流民入籍,“愿附籍者,照依诏书事例附籍,原籍有人情愿往来住种当差者,亦要处置稽考,免致科害激变”。朝廷的反应是,“上命按察司分廵官抚之,参议不必添设”,虽然没有同意增设官员的建议,但大体接受了流民入籍的建议。天顺五年(1461)七月,叶盛再次向朝廷提及这一问题。上述各地流民,“惟韶州一府最多”;希望朝廷,“将英德县知县杜宥量与府官职事,专一抚管本府各县流民,务期事妥人安,流移得所”。另有记载称,成化五年(1469)IMG_261任韶州知府后,“垦田增至五千九百九十余顷,户口增至三千七百九十余户”。一直到弘治元年(1488),李孟旸还向朝廷反映韶州的荒田、流民问题,“乞行勘报,果在彼安业者,别设县治,容其编籍;若愿附籍于旁近州县者,亦听其便;原垦田土,量其科税”。说明流民入籍问题还未完全解决,这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这里提到的正统、成化两个时间节点恰与憨山德清所称曹溪寺产入籍的两种说法相同。德清所云开陇亩、置版籍,开阡陌、定井田,应与流民入籍这一历史过程有紧密的联系。

    查阅韶州府地方志,可以观察当地田产、户口登记的一些趋势。永乐至成化时期,田地数额较快增长,户数大幅降低,口数稳定。成化至弘治,田地数额快速增长,户数较为稳定,口数大幅增长。弘治到正德,田地数稳定,户数小幅增长,口数剧增。着眼于土地开垦、登记,可以认为洪武至嘉靖时期,田地数在永乐至成化、成化至弘治两个时段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成化至弘治时段增长尤为剧烈。成化、弘治间田地、口数的急剧增长,应是流民入籍,产业合法化的最终落实。南华寺赎回这些土地后,“僧以务农为本业,树艺孳畜,不异俗人,然从来未有民居;及弘、正间,四方流棍渐集于山中”。可见该地的居民以僧人为主,至弘治、正德年间才开始出现流民,聚集山中。由此可知,豪民周氏并非流民,但他趁明代前期流民入籍,王朝国家编造赋役册籍的机会,将南华寺周围田地收入自己的户籍,获得朝廷的认可。

    表1 明代韶州府曲江县各时期田地、户口数

    资料来源:嘉靖《韶州府志》卷3《户口》《田粮》,第6a—6b、13b—14b页。

    众所周知,明王朝建立了里甲组织管理人户,进而控制土地。寺院土地想要成为王朝承认的合法产业,也需要在里甲中登记,南华寺自然不能例外。明代里甲制度的一大特点在于,不仅里甲人户产业要缴纳赋税,更要承担相应的徭役,即纳粮、当差。南华寺产分为十房僧人私产和常住公产两部分。四天王岭内的十房私产,“其随田粮差,亦僧办纳,余者赖为糊口计耳。于是先人故物虽归山门,而僧徒从此永入编民之例矣”。此项产业,总量约56顷,“十房僧人自种者,各纳粮十七石五斗零”。僧人离寺庄居自种,“本寺僧徒向以便安庄居,种艺畜养,与俗无异”,南华寺僧人成为耕作的农民。寺志记载,有庄居十一处,“皆十一房僧众分居,以便耕种”。

    十房私产外,南华寺常住旧有田产三处,一为补钵庄,在曲江万善铺;二为黄巢庄,也在曲江县,两者都不在四天王岭内;三为寄庄太平庄,在翁源县横坑桐子镇。其中补钵庄,入明后已失去控制;黄巢庄田8顷左右,纳粮约26石;太平庄6顷左右,纳粮约18石。黄巢、太平两庄,也被编入相应的里甲组织。如翁源县太平庄,“向寄翁源县里排吴世魁甲下纳粮当差,与民无异”。除税粮外,南华寺还要承担徭役,“路当冲要,答应往来上司、使客无异”。南华寺地处翁源县至韶州府的交通要道,相关徭役主要是负责接待往来官员。南华寺将僧人分作十房,轮流应役,“本寺十房,旧有都管一人,都寺九人,原应差役,迎接官长,供应府县取办椒茶、棕榈、果笋之物”。都管应为总负责,都寺具体执行,每月各房轮流,“以佐都管征收粮差,轮流直月,以应接官长,干办山门大小事务”。已有研究发现,元末明初以降,杭州不少寺院形成了源于住持的房头僧人,房头瓜分寺产,仅存常住公产改由各房轮流管理,利益均沾。限于资料,南华寺十房的性质暂未可知,但其轮流运作的模式较杭州寺院更为复杂。杭州丛林一般是按年轮流,但南华寺是按月轮值。房头轮住必然导致常住公产流失,“各庄逐年,但听十房管事僧轮流征收,即听彼销缴。及察其故,乃管事与佃户通同作弊,故致拖欠不完,徒有虚名,而无实惠,所以常住日见其匮乏耳”。

    在当差中比较特殊的情况是,繁重的赋役与僧人离寺庄居相互影响。由于寺僧庄居种田,“多不守斋戒,畜养孳牲,以恣宰杀。故凡上司府县入山,当里甲供应者,必责寺僧。而差役恃此,以利其口腹,即上用其一,而下十倍之”。而徭役又导致寺僧进一步庄居,嘉靖四十四年(1565),南韶兵备道发布的一则禁约提到:“南华寺僻居山谷,路通翁源,每被公差使客到寺需索酒食、土产、椒茶,或逼取人夫护道,以致各僧乘机藉口,避居田舍。”从其描述来看,内中情形已持续一段时间。

    除入籍、应役外,这一时期寺产的流失也较为严重。明中期,大量移民再次涌入岭南山区,给南华寺带来巨大的影响。德清描述:
    师见曹溪道场破坏,盖因四方流棍聚集山中,百有余年,牢不可破,而俗人坟墓,皆盈山谷,视为己业矣。始也起于佣赁,久则经营借资于僧。当山门外起造屋庐,开张铺户,屠沽赌淫,日滋其害。而愚僧不察,与之亲狎夤缘,交相为利,故僧之所畜多归之。噬啮日深,则谋为不法,于是多方诱引,以酒色为坑阱,盲者一堕其中,则任其食啖,膏脂尽竭。以故僧之田地、山场、房屋,因是而准折者多矣。

    在另一处,德清提及移民到来的时间是弘治、正德时期,恰与德清驱逐流民时所称“百有余年”符合。这批移民的经济条件比较差,开始只能佣于寺僧。但生存能力较强,经营屠、赌、淫三项产业,南华寺不少田产逐渐转移到他们手中。在万历年间德清到南华寺时,这批流民已经居于南华寺周边近百年,繁衍数代,并大体完成土著化。由于流民问题此后不久再次发生,此前曹溪产业转移到流民的具体情形,可以从后续案例中略知一二。流棍聚集在于寺僧主动起造铺店,召集流民,收取房租;结果流民反客为主,寺废僧贫。万历四十八年(1620),又出现类似情况:“僧惠镇、僧方茂为南华寺僧,各有田租、住址,尽可自食其力。乃惠镇于山门之左起店两层,共计十间,赁住银匠;而方茂则东来路口招致谢华宇,先藉搭寮施茶,复以酒食开店,又听袁吉所以卖盐小贩占居公馆。”南华寺部分僧人,并不甘于只作耕种的农民,还要利用南华寺交通要道的地理形势,经营相关服务业。这些具体情形与上文德清描述此前流民谋夺寺产的大致情况相似。

    寺院周围的豪强也趁机觊觎田产。据载:
    顷则附近豪强,亦垂涎其间。乃通同衙棍,互相架构,以包奸为词,讦告道府。借为口实,以张骗局。耸动上司,骇心惊听,遂以为实。乃具申军门,令下,将庄居尽行折毁,僧不如法者驱逐。时奉令者无良,信其耳目,以为奇货。乃亲入山蹋勘,每至一庄居,备估其值,输半乃免。由是寺僧尽入网罗,业已失其半。而祸方滋蔓,不遑一息安堵。

    地方豪强以流民聚集、寺院藏奸为口实,谋求变卖南华寺田产。明中叶,广东地区兴起一次毁淫祠寺观运动,科大卫曾引史料说明,这次运动亦波及南华寺,后因时任知府周厚山保护而作罢,但魏校在府学击碎南华寺衣钵。除科大卫所引史料外,还有一处资料提及周叙(号厚山),“取南华寺修佛殿羡银四百两,创建文庙明伦堂,斋舍一新”。最终只是挪用了南华寺部分资金,并未彻底剥夺田产。任建敏发现,围绕着被毁淫祠寺观田产的归属问题,广东官府与地方权势之家产生了激烈的争夺与辩论,地方权势之家最终得以继续保有寺田。将珠江三角洲的情形与岭南山区南华寺对比,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南华寺田产得以基本保留,并未被新兴宗族侵占。知府的保护固然是重要因素,但岭南山区缺乏像珠江三角洲那样强大的地方势力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德清在万历二十五年(1597),通过两广总督陈大科免除了南华寺的生存危机。同时,为了应对与流民、豪强的官司,南华寺被迫出卖田产,“比因连年大为阐提,恣睢睚眦,茧食蠧害,诬讼官司,其所烦费致累僧徒。除称贷不赡,复将天王内田卖去二十余顷矣”。

    综上,明代前中期,随着王朝赋役制度在地域社会的推行,曹溪寺产完成了入籍合法化的过程,但也面临沉重的赋役负担。而后流民进入南华寺山间盆地,大量寺产转移到他们手中。当地豪强以寺院藏奸为由,趁机谋夺寺产。

    二、晚明以降王朝制度的调整与曹溪寺产

    明代前中期的里甲赋役制度,在后续的运行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各地开始出现大量相关改革。至万历年间,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土地清丈,实行一条鞭法。南华寺产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也有相应的调整,徭役繁重的问题逐渐不再凸显。不过,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一条鞭法非常重要的初衷是赋役合并,征收白银。南华寺常住、十房田共约77顷10亩,纳粮约223石;其中,十房私田各纳粮17石5斗,常住公田纳粮约48石。所谓纳粮,其实是交纳白银。如常住在韶州府翁源县的寄庄田大坪庄,万历初清丈实田6顷95亩左右,岁收租银120两,输纳粮差银30余两。其他产业也是如此,根据德清描述,“办纳粮差,随田照例,每岁大约银一百两有余;若有新增田土及遇闰月差徭,有增无减,若遇免税,则有少无多”。其中也包括了丁银。实行一条鞭法以来,“切照天下粮差,奉例条鞭,人丁均摊”。南华寺常住公产六祖香灯粮米50石,有粮无丁;但众僧自耕粮米120余石,派60丁,此后陆续加增至194丁。南华寺申请后,减免48丁。

    受制于广东地方财政政策,寄庄大坪庄田一度被加征军饷而面临巨大的赋役压力,今南华寺存《六祖常住香灯大坪庄粮田印信案碑记》一碑叙述其事。万历七年(1579),游学林涣鼓动韶州府丞加征南华寺60两租银,抵补曲江县蛋户税粮。寺僧“两县当差,雪上加霜”。万历十年(1582),广东布政司又在新章程中将此项税粮60两充作军饷,但实际情况是,“止追完万历八年、九年分租银,每年陆拾两解府转讫,后因各僧外窜,丝毫难追”。该年十一月,南韶道又将曲江县议革23名冗滥铺兵的闲钱165两6钱移补此项亏空,然而抵补数年后,“并无余剩,前项佛田难从借补”。此后,寺僧多次向上级官府申诉。万历十六年(1588),韶州府提出刊入章程内的60两租银由府属各县摊补,但仁化、乳源、乐昌、英德四县申称:“各县钱粮一应起存银两,递年俱奉会计酌定盈□,行县派征。其起解既有定额,支给者并无盈余。一岁之□重供之用,并不敢额外加派厘毫。此外并无剩存银两,堪以抵补前寺租饷。”翁源县则提出本县亦是,“照款征解,各有定额,支有定数,无容别议”,而曲江县的蛋户虚粮,本不应该由翁源县的田粮承担,理应由曲江县自行抵补。

    一条鞭法实施后,地方财政的总趋势是收入、开支固定化,实行较为严格的原额主义。当时有人提议直接免除南华寺该项税粮,但韶州知府云:“不思□银既入章程,事于戎政,万万不容已者。”南华寺寄庄田的租银被载入赋役全书充作军饷后,已经很难再被免除,只能通过移挪抵补来解决。韶州知府最后提出从较为灵活的商税中支出,将浛洸厂商税支出60两,补充该项经费,得到两广总督批准,最终在万历十八年(1590)了结此案。然而万历庚子(1600),“榷税使者出,即以厂税入内监”,浛洸厂商税被皇帝派出的税使控制,“税监自行差官征收,则无羡余可扣”。曲江县不得不重新抵补:“因议各山通江小河,出谷小艇设税,计得二十六两;未足,续查濛浬对面山乡,旧有蛊毒田一所,向未起科,遂将此田设租三十四两,取足。”任建敏指出,在明中叶的毁淫祠寺观运动中,珠江三角洲的地方权势之家虽得以继续保有寺田,但需要缴纳田价充当军饷,此后还面临“增价发卖”的问题,寺田也要负担比一般民田更重的粮差。曹溪寺产虽未被变卖,但同样被加征军饷。

    除新增军饷问题外,役重的问题并未立即解决。地方一些支出,仍然会以徭役的形式存在,形成役外有役的局面。如寄庄田大坪庄,万历二十六年(1598)寺僧呈告,原由翁源县十一图里排承担的该县出入公干中火,“近被里排欺瞒作弊,凡一应中火,俱着本寺备办,里排全不顾管,脱苦就乐。越外酒食、茶椒需索无厌,略不如意,造害百出,苦迫难堪”。翁源县则称此项支出本应由南华寺承担,“自天顺年间世宝舍租入寺以来,该寺历历答应中火”,“僧人告称偏累,求欲各图派帮,查从来无派帮之例”。反指寺僧“恃众骄悍,蔑视成规”。南韶道反驳翁源县:“自丈量之后、条鞭以来,租归主粮,输官无他扰也。寺田既输正税,所供中火果正税乎?抑田租乎?上司往来,则有廪饩,县官出入,自有公费。里甲之禁,无岁不申明之,何县官中火尤役及里排,而里排又派办于寺僧乎?”问题的核心就在于此田已征收赋役银两,县官往来中火乃额外供应。解决办法是两方面入手,“仰县即查本寺田亩追征正粮及杂差,不容逋欠。此后县官往来,只许住宿方丈,不许擅用里甲,横索寺僧,致招物议”。

    不仅寄庄田面临这一问题,常住其他产业也存在相同的遭遇。在曲江县,正常的税粮之外,南华寺僧还需要提供棕皮、冬笋、香椽等物资。地方动乱时,往往有临时徭役需要寺僧承担。万历四年(1576),寺僧报告:“因翁源大征,地方兵夫来往住歇,将竹木斩取□先枪杆已尽。岂知成额兵役屡行禀牌来寺,僧人不能抵当。山穷僧困,逃避无措。”尽管韶州府发文禁止类似行为,“如各属奉有明文取讨竹木、棕皮等项,亦须通都均取答应,毋得独累众僧”。但万历七年南韶兵巡道发布文告,“如有再私发朱票,下乡用低价向各僧迫取椒茶、棕皮、竹扛(杠)等项,许各僧执票赴道喊禀,登时拿究”。说明此类现象仍然不绝如缕。一直到天启年间,韶州府还在声明:“今后凡遇取讨棕皮、冬笋、香椽,俱在于各都地方出产处取办答应,毋得仍前钻票入寺取讨。”与此前类似平均分摊的“通都均取答应”不同,这次是将该项徭役分给特定的地方,难免引起非议。曲江县建议:“查找本县四十坊厢,每十厢供办一季,颁示定额,严责排年汇送,免致差役索取。”这才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南华寺一方除随田纳银外,也在支出中有相应的部分承担接待任务。常住与十房分工,“凡遇抚、按两院入山,除塔主、住持、户长三处迎接上司外,其余府、县、参、游、守府、赏功、中军、把总、卫所、巡捕等官及寻常上司差使人役,仍照旧规,分派十房,公同接待,不许常住支销”。这些徭役性质的接待定额化,住持接待上司、往来官长,每岁旧例11两,新增4两;户长接待官长,每岁旧例10两,新增2两。翁源县出入往来,正堂每饭1餐,银1钱;佐贰每饭1餐,银7分;儒学每饭1餐,银5分;相公每饭1餐,银3分。严格来说,南华寺交纳的白银已包含了徭役部分,这是南华寺的额外支出。但相比明代前中期沉重且不定期的差役负担,徭役定额化对寺院更为有利。

    入清后,南华寺不断申请优免杂差。顺治九年(1652),改朝换代之际,寺僧向曲江县申请:“额立常住香灯粮米五十石,悉出善信修布,祀佛斋僧。向来杂役,俱蒙蠲免。欣际清朝鼎建……查照旧规,将膳夫日晨杂派,亦蒙概免。”得到批准。顺治十五年(1658),禅堂杂差亦得豁免。而后,新增的寺产,都要申请免除杂差。如康熙三年(1664),“六祖新增香灯粮米三石零一升一合、禅堂新施粮米三石四斗二升七合,二项杂派俱蒙蠲免,批呈存照”。但清初数度用兵岭南,寺产仍不免被派杂差。顺治十一年(1654),“答应大兵船只解运,及马料、锅铁、油麻军需,兵房,仍混将祖师香灯田粮五十石派取船只,解运满兵米谷、禾草、夫役等项开派”。寺僧申请后才被豁免,“船只杂差,均派各都”。顺治十八年(1661),平南王尚之智与曲江知县交涉后,蠲免南华买米一节。不过,这毕竟只是清初特殊军事形势下的产物。清朝在广东的统治稳定后,杂差、徭役问题不再凸显。

    刘志伟总结明清王朝国家转型的一大关键是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曹溪寺产的赋役问题需置于这一背景下观察。相比于一般里甲编户,寺院的差役负担往往更加沉重。因为在当时的社会情境下,被污名化的寺院、僧人及其财产往往更为世俗社会所觊觎。随着晚明以降王朝赋役体制的调整,赋役繁重的问题不再凸显。

    三、晚明以降的曹溪寺产与地域社会

    与赋役问题得到解决大体同时,南华寺与地域社会的关系也在不断调适。这一问题涉及周围居民与所谓流棍两大群体,关系到田地、山场等多项权利,核心问题是曹溪地界四至。

    在地域社会内部,流民问题渐次得到解决。万历二十七年(1599),憨山德清入主南华寺后,采取大量措施,中兴曹溪。曹溪衰落,与流民在寺开张铺店、引诱寺僧有关。德清先是改变具体的交通形势,“将山门大路东西填塞,移置溪边,直出水口为通途。如是则向之市店,皆围于山门之内,而往来者,不便于食宿矣”。然而流民仍聚集寺院周围,最后在两广总督戴燿的帮助下,“坐守驱逐,不留一人,铺店尽拆,不存片瓦”。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并非如此简单,此后仍多次复发。万历四十七年(1619),寺院还称:“屡遭积恶游棍,架以无影人命诬害僧家;又被四方流民疯废花子,三五成群,日以吃食为名,夜以鼠窃为营,无端放惫,遍寺骚扰。”天启元年(1621),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近有不法豪恶垂涎日久,谋吞寺业,潜住惫僧屋下,阳称生理,阴造祸端,谋复铺店,鸠集流棍,无所不至,祸风将起,害源渐开”。比较特别的是,此前流棍聚集寺内,主要是寺僧与之勾结,这次则是不法豪恶鸠集流棍。虽然流民被驱逐,而大量寺产已转移到流民手中。据载:
    师以流棍既驱,向之所骗田地、山场、房屋,皆执其左券。此辈恋恋,终无究竟,思非善后长䇿。因设斋于祖殿,尽邀其宾主,各出券相对。查原有本而子息未及者,补偿之;息过其半者,已之;其有本已得过,而以息重累者,及口腹虚花者,罢之。于是尽焚其券,而以田地、山场、房屋尽归其故主。自此外患方绝,而贫累之僧得以安居无扰矣。

    由于四天王内不少田产事实上已为流民所占,最后只能是以赎买的方式,完成地权的重新厘定。

    在此前寺院与流民、豪强的田产纠纷中,四天王界址逐渐衍生出新的内涵。关于曹溪寺产,明以来的流行说法是六祖慧能袈裟罩地形成的四天王定界之说。该说的详细情况见于署名为慧能弟子法海所撰的《六祖大师法宝坛经略序》(或称《六祖大师缘起外纪》)一文。其云:
    师至曹溪宝林,睹堂宇湫隘,不足容众,欲广之。遂谒里人陈亚仙曰:“老僧欲就檀越求坐具地,得不?”仙曰:“和尚坐具几许阔?”祖出坐具示之,亚仙唯然。祖以坐具一展,尽罩曹溪四境,四天王现身,坐镇四方。今寺境有天王岭,因兹而名。仙曰:“知和尚法力广大,但吾高祖坟墓并在此地,他日造塔,幸望存留,余愿尽舍,永为宝坊。然此地乃生龙白象来脉,只可平天,不可平地。”寺后营建,一依其言。

    通过六祖袈裟罩地这一神奇故事,实现了该地产权从地主陈亚仙到寺院的过渡。在笔者看来,该文并非唐人法海所作,可能是元代人的伪作。又元人编纂的《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后集》一书中有一段资料,与《略序》所叙这一情节相似。

    该说提到六祖求袈裟地,主要是为了修建寺院。最后求得的土地面积都很大,并不局限于寺址本身,但还未直接衍生出周围田产权利。《略序》中还有一段文字涉及类似内容:“师游境内,山水胜处,辄憩止,遂成兰若一十三所。今曰花果院,隶籍寺门。”花果院,可能是元代南华寺的子院、下院,建在寺院周围。这时的四境意识,应该只是一种大致的寺院势力范围,远远不是后期的土地产权观念,但为日后南华寺利用这种说法维护寺产奠定了基础。

    明万历年间,德清重修《曹溪通志》,多次强调四天王界址,意在保护曹溪田产。该书载其时四至:“本寺四山区内,东至天王岭外下七里,名社溪;南至天王岭外下五里,名鹅鼻;西至天王岭外下三里,名马鞍山高陂角;北至天王岭外IMG_266溪下,名紫笋庄。此四至之内,约田五十余顷,系六祖开山,乃袈裟所罩,陈亚仙所施之祖业也。”这里四天王界址的主要内涵是田产界址,而非此前的寺院势力范围。四至只是四天王岭下的地点,并不涉及到四天王岭。在各点附近的产业固然比较好判断,但各点之间的界线就很难确定。考虑到前文所叙四天王内田产在明代前中期的遭遇,且下文提及隆庆六年(1572)时已有“四天王山界”的说法,明中期以来应已形成四天王定界相关的田产叙述。

    南华寺周围的居民,亦汲汲于相关产业,曹溪地界不断遭到蚕食,山场纠纷开始显现。南华寺则不断强调四天王定界之说维护权利。在一次次的争端中,南华寺的地界四至的内涵越来越丰富。隆庆六年三月,南韶兵巡道发布禁约,指出“后山右边树木多被附近乡民私擅砍伐,伤损秀气,有碍风水”,要求“今后不许仍前斫伐本寺四天王山界内外树木”。这里强调的山界,已从此前的田产转而指向树木产权,争议的地点主要是南华寺后山。万历四年(1576),寺僧云:“六祖自唐朝开山以来,今经千载,山水一带围环,立有四天王为界。原有树株竹木,拥壮风龙,各僧耕锄,守奉香火。”这里的四天王为界,关系到林木、田产。万历四十七年,寺僧报告:“内外俱有界址,每被附近奸党纵令男妇越界砍伐竹木,破坏丛林。”在明代前中期,四天王界,更多应该指其内的田产;到后期,开发深入,相关山场的林权亦引起重视。

    稍后,寺院山场相关的坟权问题开始凸显。万历二十年(1592),豪民江应东,“假买僧田,尽占后山一带,图为风水。以至象脊与祖山中分,且砍伐渐侵内地”。韶州府调查后,并未将后山及附近田产判给南华寺,而是“定立界石,断将前田令僧收赎,以绝祸源”。最终,德清“自行募银二百两,将前田赎回,连后山场、树木,一并尽为禅堂永远供赡”。这里又涉及山场作为墓地这一因素。实际上,在这些争端发生之前,相较于田产,山场相关的权利意识较为薄弱,发育较为滞后。这些权利的归属,本来就比较模糊。类似的争端发生,才导致南华寺不断去确权。正是因此,南华寺并非很顺利地收回这些权利,而是赎回,这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豪民江应东买僧田及后山的合法性。

    林权、坟权外,矿权也开始显现。崇祯二年(1629),曲江县发布文告提到寺院附近居民,“近复以耕种贩易为名,盖造铺店,养鸡蓄豕,甚将近山寺田亩隐占;并山后一带,开窑打石烧灰,破伤龙脉”。此前附近居民侵占南华地界,主要是占作墓地,抑或是砍伐竹木。开矿则是明代晚期出现在南华寺后山的新情况。南华寺后山有卓锡泉,占作墓地、打石挖矿会影响到卓锡泉的通塞。时人云:“曹溪山田,旧有定界。年来值邻近侧目,挖石诱水,几于斫龙废田,大为道地虑。”崇祯十七年(1644),卓锡泉绝流半载,“后蒙当道护法,严着侵葬,奸刁起穴,遂得泉流如故”。但此后类似的情况一再出现。康熙四年(1665),卓锡泉再次淤塞,寺僧调查发现“仍有无知僧民复行侵葬,毁伤龙脉”,遂请求政府,“凡有僧民在于象岭前后、左右盗葬者,着令别葬。并恳严禁附近居民,不得盗砍山林树木,打石烧灰,并挖煤炭”。实际上,导致这次泉水枯涸的主要原因是挖矿,“去年夏月内,陡被豪恶朱廷佐等,擅违宪禁,在于来龙过脉、象腿等处,凿石挖窑,烧灰伤脉,以致井泉枯涸,僧众傍惶”。寺僧呈文后,“起去盗葬三坵,烧灰尽行禁止,开窑即令填塞”。这次官府还确定了一个更为精确的祖山后龙界址:“东至象尾坑水为界,西至天王岭上拜石为界,南至祖师后龙山为界,北至大溪田边为界。”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南华寺北部山场的界址,并非四周诸山的四至界址。四周各山本也是多处庞大的山体,亦需东西南北四至才能更精确地定位。民国时,南华寺的调查者不明白这一点,但也承认,“照此界至,范围太缩小,疑非本寺全部境界”。

    雍正三年(1725),又有杨奇瑞兄弟占宝盖山上、下二坑田山发生纠纷,南华寺后山中特定山体的界址得以形成。官府派人调查:“看得宝盖山上、下坑及象尾坑、杉树坑、鹧鸪坑等山场,皆属常住之业。开山以来,历世藉印契,班班可考。庭讯之下,侵占之徒始吐实情,其契乃伪契也,即时涂销。”宝盖山,即寺后主山象岭之来脉。确立界址:“东至宝盖岭顶为界,南至南华杨梅冲为界,西至象尾坑水为界,北至二坑田口祝堑至象尾坑口大石下,接鹧鸪田坳至后山冲坑水为界。”寺僧控告的是占业斩脉一案,这一界址显然也是指南华寺后山而言。后山山体庞大,相比康熙五年勘定的后山四至,这一界址是后山中宝盖山上、下二坑这一特定山体的四至。四至中的北至表达尤为细致,应该是北至附近开发更为成熟,涉及利益群体更多,需要更精确的界址。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官府对确认此地归属南华寺毫不犹豫,但实际上却是,“姑念愚民无知,捐俸代清原价,以斩葛藤”。倘若该地的地权归属非常明确,地方官员又何必捐出自己的俸禄补贴杨奇瑞兄弟?在笔者看来,这恰恰说明南华寺后山山场权利此前其实非常模糊,在争端中才得以不断地清晰。晚清光绪年间,后山的林权纠纷仍未平息。南华寺僧与生员邱国光等互相控争天王岭背坳树,官府再次确认林权的归属,“察看该处山树实为南华禅寺后龙庇荫,亟宜禁止砍伐,以护寺业而杜争端”;确立界址,“断令自天王岭大路东起,至紫笋庄北一带,界内之树,嗣后邱姓与寺僧人等均不准妄行动砍。如有坏木枯枝,始许寺僧人作柴取用,别人亦不得混争”。与雍正年间的勘界相似,这里确定的界址是后山天王岭背坳树这一具体山场的界址。不过,南华寺并未拥有该处山场完整的林权。

    杜正贞关于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的界址与山界争讼的研究表明,山场界址在争讼中也逐渐确定、清晰,并为官方承认,人们对山场的认知不断细化和书面化。南华寺山场权利发育的过程与东南山场相似,比较特殊的是六祖袈裟罩地形成的四天王定界之说本是寺院为了维护南华寺山间盆地田产的说法,但在明中期以降的山场纠纷中逐渐衍生出与山场相关的林权、坟权、矿权。因南华寺禅宗六祖道场的地位,这种说法也逐渐得到官方认可,由虚入实,不断形成具体的界址。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清晰的山场界址呈现出明显的空间差异性,即主要是在南华寺后山,甚至是后山中特定的山体,而其他方向上的山体上并未形成具体的界址。

    结  语

    以上梳理了南华寺产在地域社会中长达近六百年的纠纷。由于目前保存下来的大量资料都是南华寺一方的叙述,袈裟罩地形成的四天王界址很容易被当作历史事实。然而,笔者更希望探讨这种叙述背后的历史情境、生成过程、复杂内涵。元代,这一叙述还只是一种大致的寺院地理范围。明代前中期,随着相关王朝制度在地域社会的推行,逐渐衍生出田产界址的内涵。晚明以降,随着山地开发,曹溪四至又演变为与山场相关的林权、坟权、矿权等权利界址,在空间上也随着不断勘界而更为清晰。与其将这一表述看作寺院天经地义的权利,笔者更愿意将其看作长期的产权纠纷中,寺院不断确权的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既与明王朝里甲制度的推行、变革相关;也关涉到地域社会土著、流民等群体。

    由这一个案,也可以重新思考明清寺产、寺院组织方式及东南山场的开发、确权等问题。明朝里甲制度的推行在地域上是全面展开的,各地寺产如何在里甲组织中登记,如何应对纳粮当差,应该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南华寺的案例显示,除了相关制度史方面的讨论外,这次重大变革还要与区域社会的发展脉络结合起来考察,才能更为深入了解明初寺产的实态。此外,在广东韶州府南华寺和江浙其他丛林都形成了分房轮值,纳粮当差的模式,但两地房头的性质,轮值的方法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可以说,王朝赋役制度直接形塑了南华寺的组织方式。纳粮当差是明代寺院经济最为重要的变化之一,寺产入籍后,面临沉重的赋役负担。晚明以降,随着土地清丈,一条鞭法的实行,王朝国家实现了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的转变。寺产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的相关情形,还有待梳理。南华寺的个案表明,明代前中期困扰南华寺的徭役沉重问题逐渐得到解决,晚明佛教复兴或与此不无联系。另一方面,天下名山僧占尽,寺院与山场空间密不可分。近年来,东南山场开发、确权的讨论引起了学者的注意,寺院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已得到初步揭示。从南华寺的情况来看,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内涵十分丰富,亟待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 张泽咸:汉唐间河西走廊地区农牧生产述略

    现今甘肃省黄河以西,特别是乌鞘岭以西,有一条位于龙首山、合黎山、北山和阿尔金山、南山(祁连山)之间的狭长地带,世称河西走廊。它是汉唐间西域与内地进行往来的交通孔道,本文要讨论的是在汉唐间,它由游牧经济经历艰难曲折,转变为重要的农牧生产基地。

    01

    河西走廊地区在西汉政府力量进入以前,长期是西戎和月氏、乌孙、匈奴等族人生活栖息的场所。战国秦汉时,雄据漠北的匈奴,“随畜牧而转移,……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力量强大,受其威胁的秦、赵、燕诸国,只好筑长城以资防守。随着匈奴势力的西渐,“随畜移徙,与匈奴同俗,控弦者可一二十万”,“居敦煌,祁连间”的大月氏被匈奴单于打败,大众远徙,“其余小众不能去者保南山羌,号小月氏”。乌孙也是“随畜逐水草,与匈奴同俗”。《后汉书·西羌传》云:“汉兴,匈奴冒顿兵强,破东胡,走月氏,威震百蛮,臣服诸羌。”匈奴顺利进据河西,并迅速控制了西域。

    后世地志综述了河西在汉朝前后的政治形势:肃州(酒泉),“古西戎地,六国时,月氏居焉。后为匈奴所逐,奔逃西徙,匈奴得其地,使休屠、昆邪王分守之。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昆邪王杀休屠王,并将其众来降,以其地为武威、酒泉郡,以隔绝胡与羌通之路。”凉州(武威),“自六国至秦,戎狄及月氏居焉。后匈奴破月氏,……月氏乃远过大宛,西击大夏而臣之。匈奴使休屠王及浑邪王居其地,汉武帝之讨北边,……得其地,遂置张掖、酒泉、敦煌、武威四郡,昭帝又置金城郡,谓之河西五郡。”甘州(张掖),“自六国至秦,戎狄月氏居焉。汉初为匈奴右地。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乃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断匈奴之右臂”。沙州(敦煌),“西戎所居,古流沙之地,……其后子孙为羌戎代有其地,……按‘十三州志’云:瓜州之戎为月氏所逐。秦并六国,筑长城,西不过临洮,则秦未有此地,汉武帝后元六年(?)分酒泉之地置敦煌郡,徙郡人以实之”。这些简略记述表明,河西原为月氏、乌孙人居地,受匈奴逼迫而西迁。汉武帝时,几次发兵打击匈奴,霍去病领兵,“济居延(水),遂臻小月氏,攻祁连山,扬武乎角乐得(张掖),得单于……及相国、都尉以众降下者二千五百人”。打败了匈奴,汉朝在河西分38设四郡。有关四郡设置年限,《汉书·武帝纪》和《地理志》的系年互异,众多学者如张维华、劳干、严耕望、陈梦家、黄文弼、周振鹤、日比野大夫等人已分别作了不少考辨,意见虽互有异同,大都认为《地理志》系年误。大致说,张掖、敦煌、酒泉三郡是武帝时建制,武威郡很可能迟至宣帝时才设置。经过汉军对匈奴的一再打击,诚如《霍去病传》所云:“转战六日,过焉支山千有余里”,旋越居延,过小月氏,至祁连山,杀死及俘虏共三万余人。唐初《括地志》云:“焉支山,一名删丹山,在甘州删丹县东南五十里”,《西河旧事》云:“山东西二百余里,南北百里,有松柏五木,美水草,冬温夏凉,宜畜牧,匈奴失二山,乃歌云:亡我祁连山,使我六畜不蕃息,失我燕(焉)支山,使我嫁妇无颜色。”由此可见,匈奴占领河西时,以祁连山为主体的高山草甸草原是良好天然牧场,西戎、月氏、乌孙、匈奴,在河西长期盛行游牧,有否农作,则未见诸史籍。

    汉朝与匈奴争夺河西伊始,汉中人张骞受命西行,联络月氏共攻匈奴。当他经历艰苦曲折到达时,月氏人生活已安定。又离汉远,不再抱怨匈奴,骞不得要领而归。他想到被赶走的乌孙人,“蛮夷恋故地,又贪汉物”,“厚赂乌孙,招以东居故地,……则是断匈奴右臂”,武帝派他出使。“乌孙远汉,未知其大小,又近匈奴,服属日久,其大臣皆不欲徙”。招引目的又没有达到。“乌孙王既不肯东还,汉乃于浑邪王故地置酒泉郡,稍发徙民以充实之”。也就是说:“北却匈奴,西逐诸羌”,“河西地空,稍徙人以实之”⑧。河西地空,既是月氏与乌孙人的西徙,又是匈奴与西羌人的离去,某些没有西去的月氏人“南入山阻,依诸羌居止,遂共与婚姻”。霍去病进军湟中时,“月氏来降,与汉人错居,虽依附县官,而首鼠两端,其从汉兵战斗,随势强弱”,他们并不忠实依附于汉。其时,众多羌人主要聚居于黄土高原所属的陇右,不在河西四郡境内。《汉书·地理志》云:“自武威以西,本匈奴昆邪王休屠王地,武帝时攘之。初置四郡以通西域,隔绝南羌匈奴。其民或以关东下贫,或以报怨过当,或以逆亡道,家属徙焉。习俗颇殊,地广民稀,水草宜畜牧,故凉州之畜为天下饶。”建置河西四郡时,境内地广民稀,汉政府从外地迁入的人,包括了关东的贫苦大众和某些犯法臣僚的家属。河西走廊地势高,又深处内陆,雨水少,草地宜牧,有利畜群繁殖饲养。酒泉太守辛武贤说,匈奴人“以畜产为命”,凉州饶畜产,良有以也。

    徙入河西的关东下贫自是一般务农的贫苦大众。《汉书·武帝纪》所说“徙民以实之”,正是指的这类人。通过他们勤奋力作,河西大地上,创造出“风雨时节,谷常贱,少盗贼”(《地理志》)的良好局面。

    河西四郡建制也和内地一样,是以郡统县,但诸县建置年限,史书多失记。《地理志》称敦煌郡“冥安县,南籍端水出南羌中,西北入其泽,溉民田”。效谷县,师古注引“桑饮说,孝武元封六年(公元前105年),济南崔不意为鱼泽尉,教力田,以勤效得谷,因立为县名”。“龙勒县,氐置水出南羌中,东北入泽,溉民田”。从居延简牍所见,诸县级政权下设大量乡里机构,正与内地郡县相同。

    上述敦煌郡县的“民田”自是百姓们的田地。居延简记:

    三      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宅一区…田五十亩…

    候长     角乐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宅一区…田五顷…

    徐宗和礼忠乃是低爵位的戍守官员,居延角乐得都是属于张掖郡。两户的田宅自是其家的私有家产,据日本学者研究,二简均为汉宣帝时事。汉置河西四郡未久,张掖、敦煌等地的私有田产已在迅速发展。东汉初年,任延为武威郡守,北有匈奴、南邻羌人。“民畏寇抄,多废田业”,他派兵征讨,使之有所畏惧,不敢进犯,同样是表明武威郡境内私田已是广泛存在。从众多新、旧居延简中,不难看到有关更赋、兵役、徭役的种种记事,正是河西民众承担赋役的写照。官府对大批从外地移居河西的贫民必定要分别给予田地和住宅,贷借耕牛农具种子,才能启动他们从事农作。赵过推行代田法时,“又教边郡及居延城”。在居延等边地推行代田法,即是以个体生产者为对象的。

    汉武帝以来,“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史记》卷二九《河渠书》),很概括地说明了河西酒泉等地引河水灌溉。《汉书·地理志》比较具体地介绍了诸郡河川的溉田。居延简127·6云:

    第十三长贤□井水五十步深二丈五立泉二尺五上可治田度给吏卒

    这是张掖郡居延地区开井修渠,下泉流涌出或是深达2.5丈的立泉,开渠自是用于灌溉。

    汉宣帝时,“汉遣破羌将军辛武贤将兵一万五千人至敦煌,遣使者案行表,穿卑閛侯井以西,欲通渠转谷,积居庐仓以讨之”。孟康注卑閛侯井云:“大井六通渠也。下泉流涌出,在白龙堆东土山下”,说明西汉政府想通过河渠运粮以讨乌孙。井渠在白龙堆以东,是归属于河西敦煌地区的。地下通流的井渠在内地罕见,因河西雨量少,很难满足农作物所需水分。所幸地势高峻,高山终年积雪,夏日融化,水聚以成井渠,或流行于地面,或通流于地下,成为山麓地区农田灌溉的主要水源。汉光武帝时,武威郡守任延,以“河西旧少雨泽,乃为置水官吏,修理沟渠,皆蒙其利”。正是依赖水源灌溉,严重缺水的河西绿洲才能生意盎然,建成丰收良田。

    采用屯田方式是汉代在河西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途径。军屯初创于西汉,历代大多沿袭,它曾有效地维持了边军的粮食供应,开拓了边防的耕地。应劭说:“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皆与犁牛。”居延简513·23,303·29云:

    延寿乃大初三年中父以负马田敦煌,延寿与父俱来田事已。

    延寿父子在敦煌田作,可能即是徙民屯作的成员,官府供应耕作者使用牲口。

    《武帝纪》载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秋,马生渥洼水中”。注引李斐言:“南阳新野有暴利长,当武帝时遭刑,屯田敦煌界,数于北水旁见群野马中有奇者与凡马异,来饮此水。”非常清楚,南阳新野人暴利长是以弛刑徒身分屯田敦煌。联想史书屡见因罪徙敦煌的官员如解万年、陈汤、薛况、李寻、解光等等,很可能是与田事有关。居延简常见“田卒”、“戍卒”,农时耕耘,战事打仗,有闲负责戍守,例由官府支付衣食,是为军屯。武帝时,“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益发戍甲卒十八万酒泉、张掖北,置居延休屠以卫酒泉”。塞卒即是既戍且耕。《昭帝纪》载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冬,“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征调故吏为屯田官,使领兵屯田张掖。居延新简E.P.T52·105云:

    ……□□酒泉、张掖农官田卒

    居延简303·15,513·17云:

    ……谨案居延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为马田官穿泾渠……

    还有敦煌郡疏勒河流域的屯田简文,限于篇幅,不再引用。

    可见酒泉、张掖等地的农官是以田卒屯作。以戍田卒千多人在居延兴修水利,从事集体劳动。居延新简云:

    第四长安亲,正月乙卯初作,尽八月戊戌,积三□□日,用积卒二万七千一百三人,率百廿一人,奇卅九人,垦田一顷四亩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亩,得谷二千九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率人得廿四石,奇九石。

    此简为卒作簿,它纪录从正月乙卯日开始耕作,至八月戊戌日止,每人作了二百□□日(原件作三□□日,疑有误),共计27143个人工,平均合121人,剩余39个人工,共垦田41顷44亩124步,人均垦田34亩,共得谷2913石1斗1升,人均得谷24石,剩余9石。按简文所记,可知汉代以戍卒耕作的劳动生产率仍比较低。

    垦田已广泛使用铁工具。居延新简E.P.T52·15及E.P.T52·488分别记:

    襐田以铁器为本,北边郡毋铁官,?(仰)器内郡,令郡以时博卖予细民,毋令豪富吏民得多取,贩卖细民。

    甲渠候官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十月旦见铁器簿。

    铁器例由官府统一专卖,禁止豪富贩卖以害民,屯田处所的官员将铁器一一登记入簿,以供人们使用。

    农作广泛使用耕牛,牛在河西各地养育不少,李广利受命远征大宛,“岁余而出敦煌六万人,负私从者不与,牛十万,马三万匹,驴橐驼以万数赍粮”。居延简中多处记录了牛,甚至牛的毛色、年齿、性别等等,都有清晰记录。内有一简云:

    十五日,令史宫移牛籍大守府求乐不得,乐吏毋告劾亡满三日五日以上

    为牛设籍,表明官府很重视对耕牛的登记。60年代,已有人为居延简中的牛籍作过考释,为牛设籍,显示河西屯田使用耕牛的极端重要性。

    耕牛、铁农器与劳动者在河西地区的结合方式,我尚未看到具体资料,可能与陕西榆林东汉壁画一人扶犁二牛拉犁的牛耕方式相近,因为直至唐宋之际敦煌壁画仍是一人二牛耕地。

    河西地区经过两汉时的大力垦殖,特别是军事屯田的开拓,初步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游牧经济面貌。两汉之际,“天下扰乱,唯河西独安,而姑臧称为富邑,通货羌胡、市日四合”。“河西殷富”,颇为有名。光武帝赐授窦融凉州牧玺书云:“五郡(四郡外,加金城郡)兵马精强,仓库有蓄,民庶殷富,外则折挫羌胡,内则百姓蒙福。”民富仓储,正是河西农作丰收景象。随着当地农牧经济的发展,培育出了一批豪族。前述敦煌令狐氏、索氏而外,陇右豪族梁统先后出任酒泉、武威太守,辛彤为敦煌太守,梁腾为酒泉农都尉。众所周知,农都尉乃是主管屯田殖谷的。

    出土简牍所见河西田作以粟为主,麦、麋、黍、豆、也占一定比重。尤难见于史书,居延简云:“入谷六十三石三斗三升少,其卅三石三斗三升,卅石粟。”当代字书也明示为谷类。《居延新简》第197页云:“……马食六石”,显示以它为马饲料。

    总之,自西汉在河西设郡以迄东汉末的百多年中,河西社会由戎夷诸族人长期从事游牧为生,在统一帝国的军屯启动下,官私农作迅速发展。从畜牧转向田作,开垦耕田,兴修水利,铸造农具,农业管理的变革,如此等等,使河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受自然地貌的制约,在沙、砾、草原、绿洲相错其间的高原山原地带,不可能尽变为农田。因地制宜,且照应河西长期是民族杂居的传统,农牧兼作便成为汉代以及后世在河西进行农业经营的重大特色。

    02

    伴随统一汉帝国的瓦解,河西地区或归属中原政权,或由占领当地的统治者独立建国,呈现出十分错综复杂的景况。

    汉魏之际,华北大乱,河西地方豪强“驱略羌胡”追随张掖人张进作乱,酒泉人黄华自称太守,武威三种胡人并起钞掠,武威太守向中原告急。曹魏任命金城太守护羌校尉苏则出兵救援,胡人降服,进而围攻张掖,杀了张进,平定河西,社会秩序初步得到安定。

    因为“河右少雨,常苦乏谷”。魏明帝时,徐邈为凉州刺史持节领护羌校尉,大力修整武威、酒泉的盐池,以换取羌人的粮食。由此看来,河西羌人当时已在从事农作。徐邈在凉州,“广开水田,募贫民佃之,家家丰足,仓库盈溢”。少雨的河西居然开辟出了少量水田耕作,取得了良好成绩。保证百姓日食,供应当地驻军外,有盈余换取钱财,以供通商费用。他进而在境内兴办学校,禁断淫祀,羌胡人犯小过错一律不咎,犯了大罪的,先通报他们的部帅,然后才量刑处理,以此很受羌胡信任,彼此和平相处。

    汉末大乱时,敦煌有二三十年没有郡级官,“大姓雄张,遂以为俗”。仓慈在曹魏时出任太守,面对贫富差异的现实,采取扶贫和抑挫权豪的政策,按人口占地多少分等交税,以使负担相对合理。又从宽处理属县的狱讼案件以纾民困。西域胡商常受豪族阻隔与欺负,积怨甚深,他大力推行改革,胡人如果愿去内地洛阳,主动协助办理过所,自内地回西域路经敦煌的,平价收购所带货物,并以当地物品与他们交易,然后派吏民护送他们上路。这些举措很受胡汉人们的拥戴。皇甫隆任敦煌太守,注意到当地人的田作技巧不娴熟,引水浸泡土块很烂,然后才进行田作,以致耗水过多。早在西汉时,中原内地已用耧犁播种,敦煌却迟至曹魏时尚不知道,“不晓作耧犁,用水及种,人牛功力既费,而收谷更少”。皇甫隆上任,推荐以耧犁播种,且行且摇,种乃随下,省力又省粮种。他还教育人们节约用水,实行衍溉。如此办理,年终一结帐,“其年省庸力过半,得谷加五”。

    晋初,段灼表陈时政云:“昔伐蜀,募取凉州兵马,羌胡健儿,许以重报,五千余人随(邓)艾讨贼,功皆第一。”曹魏出兵灭蜀,从凉州召募勇敢善战的羌胡,表明汉代关西出将的尚武风习至魏晋时仍在沿袭。

    魏晋之际,河西混乱,地方豪族和羌戎的矛盾错综复杂。鲜卑树机能乘机起兵,泰始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七年(公元271年)和咸宁四年(公元278年)先后杀死凉州刺史牵弘和杨欣。在朝廷鼎力支助下,武威太守马隆出兵,削平了叛乱,河西获得了初步安定。西晋中年,国内政局日趋不稳。汉人张轨目睹凉州地位重要,请求出任护羌校尉凉州刺史。他注意安定境内,发展实力。“中州避难来者日月相继,(轨)分武威置武兴郡以居之”。派参军杜勋向朝廷献马五百匹,布三万匹。及西晋大乱,派步骑与胡骑各二万声援朝廷。“永嘉元年(公元307年),嘉麦一茎九穗生姑臧”。《西河旧事》云:“河西牛羊肥,酪过精好。”张天锡谈到西土所出是,“桑葚甜甘,鸱号鸟革响,乳酪养性,人无鮅心”。这一切显示凉州的畜牧与农作并存,畜牧优胜。前凉晚年谷贵,“出仓谷与百姓,秋收三倍征之”。剥削很重,也正是凉州田作不旺的曲折反映。

    前凉立国七十余年亡于前秦,苻坚盛世,“徙江汉之人万余户于敦煌,中州之人有田畴不辟者亦徙七千余户”,以利促进河西农作。不久,前秦丧败,河西地区为后凉、南凉、北凉、西凉所分割,大致形势是后凉据姑臧,南凉据乐都,北凉据张掖,西凉据敦煌、酒泉。

    氐人吕光受苻坚命出征西域。回归东土时,得知苻坚已死,便自称凉州牧、酒泉公。其时“谷价贵,斗直五百。人相食,死者大半”。此后十余年内,南凉、北凉常来攻伐,“河西之民不得农植,谷价贵。斗直钱五千文,人相食,饿死者千余口(?),姑臧城门昼闭,樵?路断,民请出城乞为夷虏奴婢者日有数百,……于是积尸盈于衢路,户绝者十有九焉”。自汉代以来,姑臧长期是河西的重要城市,十六国荒乱,使它破败若此。

    后凉为了对抗北凉攻袭,主动向南凉求援。南凉秃发氏原是河西鲜卑,乌孤在位,“务农桑”,很想据守姑臧,迫于形势,只好迁于乐都,称河西王。为适应形势,强化统治,“置晋人于诸城,劝课农桑,以供军国之用,我则习战法以诛未宾”,即是让汉人务农,鲜卑人作战。和敌军交战时,“命诸郡县悉驱牛羊于野”。一次向后秦姚兴献马3000匹,羊30000口。凉州主簿胡威为此对姚兴说,“若军国须马,直烦尚书一符,臣州三千余户各输一马,朝下夕办,何难之有”,表明凉州依旧盛产马匹。南凉所部乙弗不听命,秃发檀率骑出征,“获牛马羊四十余万”。这都很足以说明河西鲜卑及其属部对牧事的依赖。另一方面,大臣孟恺为劝阻出征谈到了国内形势是“连年不收,上下饥弊,……百姓骚动,下不安业”。秃发檀承认“今不种多年,内外俱窘,事宜西行,以拯此弊”。面对同一困境,君臣谋求解脱的方式很不相同。联系到南凉指责北凉,“掠我边疆,残我禾稼”。沮渠氏确曾“遣其将运粮于湟河”。这一切表明,南凉国内并未彻底废弃田作。

    匈奴在东汉衰败后,某些称为“赀虏”的匈奴奴婢“亡匿在金城、武威、酒泉北,黑水西,河东西,畜牧逐水草,钞盗凉州,部落稍多,有数万”,这些人长期存在。十六国时,沮渠蒙逊的从兄男成“逃奔赀虏,扇动诸夷,众至数千,进攻福禄(酒泉)建安”,他们的生活方式是否仍旧逐水草为生,史籍没有证明。我们知道建立北凉的卢水胡沮渠氏是以张掖为其主要根据地。早在东汉章帝时,居于武威、张掖间的卢水胡曾进行反叛。张掖是汉代屯田重点区。魏晋以来,当地农作基本态势未变。久居其地的卢水胡估计已逐渐参与农作。后凉与沮渠氏交争。“烧氐池,张掖谷麦”。南北凉相攻,秃发檀率兵“次于氐池,蒙逊婴城固守,芟其禾苗,至于赤泉而还”,氐池位于张掖东南,现今民乐县地,赤泉在氐池县北。由此看来,北凉所在张掖附近的田作仍较兴旺。尝因春旱,蒙逊下诏自责云:“顷自春炎旱,害及时苗,碧原青野,倏为枯壤。将刑政失中,下有冤狱乎?役繁赋重,上天所谴乎!”此后,其子兴国为西秦所擒,他派人送谷30万斛求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第39页收北凉玄始十二年(公元423年)翟定辞为雇人耕事,凡此种种,约略可见北凉境内的农作是比相邻诸国较盛。

    汉人李詗原为敦煌郡守,进称凉公。“遂屯玉门、阳关,广田积谷,为东伐之资”。改元建初,迁都酒泉。他将前秦时徙自内地的民众,“分南人五千户置会稽郡,中州人五千户置广夏郡,余万三千户分置武威、武兴、张掖三郡”。他注意到敦煌郡大众殷,制御西域,使其子李让为郡守,“自余诸子,皆在戎间,率先士伍”。斯113号建初十二年(公元416年)正月籍,记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11户56行残籍,约略可以察知西凉兵户的役事实况。

    西凉国留意“敦劝稼穑”,曾经“年谷频登”,但“国狭民稀”。力量甚弱,北凉侵袭,“大芟秋稼而还”。强敌当前,汜称建议“罢宫室之务,止游畋之娱,后宫嫔妃,诸夷子女,躬受分田,身劝蚕绩,……百姓租税,专拟军国”。国主李歆没有采纳。沮渠蒙逊亲自率兵二万进攻敦煌,“三面起盽,以水灌城”。西凉遂被灭亡。

    鲜卑拓跋氏所建代国为前秦所灭。苻坚败亡,拓跋氏复建魏国。北魏太武帝曾在短短八年内(公元431-439年),派李顺出使北凉八次,了解敌情,其后,采纳崔浩、伊馥等人计谋,进攻北凉。太武帝看到河西“姑臧城外,水草丰饶”,认定为发展牧畜的好场所。

    随着北凉覆灭,吏民三万余户被迁往平城,不少河西文士也受吸引而去。北魏留兵镇守河西。良好的畜牧环境适应了拓跋族人的游牧爱好,“世祖之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至孝文帝时,“河西之牧弥滋”。总的说来,北魏太武帝以后的七八十年间,官府在河西的地方行政,不论是设军镇戍,或是置郡县,长期都没有对农作给予应有的注意。

    魏孝明帝时,凉州刺史袁翻议论边防军事涉及所在农事云:

    河西捍御强敌,惟凉州、敦煌而已。凉州土广民稀,粮仗素缺。敦煌酒泉,空虚尤甚。……西海郡本属凉州,今在酒泉直北,张掖西北千二百里,……正是北虏往来之冲要,汉家行军之旧道,土地沃衍,大宜耕殖。……即可永为重戍,镇防西北。……凡诸州镇应徙之兵,随宜割配,且田且戍,……一二年后,足食足兵。斯固安边保塞之长计也,……入春,西海之间即令播种,至秋,收一年之食,使不复劳转输之功也。且西海北垂即是大碛,野兽所聚千百为群,正是蠕蠕射猎之处,殖田以自供,籍兽以自给,彼此相资,足以自固。

    显而易见,直至北魏后期,凉州、敦煌、酒泉等地,并无一片完土与乐园。河西自西汉中叶以来,田作原已日趋发展,西海即汉代居延地区,屯田成绩卓著,经历五百年后,虽然仍是土沃可耕,面前却是一片荒凉景色。努力且田且戍,方可免予转运,聊供边防军用。北魏统治者对田作的长期不重视,致使河西今不如昔,农作处于艰难低下的水准。

    北魏末年,王室衰微,河西扰乱,魏孝武帝西迁,开始了西魏北周的统治。大统十二44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年(公元546年),凉州刺史宇文仲和据州独立,西魏实权人物宇文泰派独孤信出兵,活捉宇文仲和,迁凉州民六千户去长安。回首南凉时凉州仅三千户,不难看出此时的凉州居民有了较大增多。平定凉州,史宁起了积极配合作用,他两任凉州刺史,战败“抄掠河右”的柔然,“前后获数万人”,他听任突厥可汗“假道凉州”袭击吐谷浑。突厥与吐谷浑都是随水草畜牧为生,凉州居民多杂戎夷。周明帝时,吐谷浑入侵凉州,杀刺史是云宝,贺兰祥出征檄文称,吐浑“入我姑臧,俘我河县,芟夷我菽麦,虔刘我苍生”。这些事实说明,凉州地区的游牧经济相当突出,和东汉时的经济状况相比较,确已出现了明显的差异。

    “大统十二年,分凉州以居张掖之地为西凉州”。韩褒任刺史六年,“羌胡之俗,轻贫弱,尚豪富。……褒乃悉募贫人以充兵士,优复其家,蠲免徭赋,又调富人财物以振给之,每西域商货至,又先尽贫者市之,于是贫富渐均,户口殷实”。其时,原州刺史李贤曾随独孤信平凉州,“又抚慰张掖等五郡”46。张掖曾是汉魏间河西农作发达地区,经历五凉以来的社会大动乱,民族杂居,羌胡日趋汉化,贫富差异增大。

    瓜州是敦煌镇的改置,它是西域通往内地的首站,在中西交通地位上享有盛名。北朝后期,涌现出了一批瓜州“首望”、“义首”、“豪右”。西魏末年,“三辅著姓”韦調出任瓜州刺史,“雅性清俭,兼有武略,蕃夷赠遗,一无所受,胡人畏威,不敢为寇,公私安静,夷夏怀之”,任期届满,仍很受吏民恋慕。(《周书》卷三九)

    敦煌出土斯613号文书,经日本学者山本达郎考定为西魏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的计帐文书。他的意见迅速获得众多学者的广泛赞许和支持。文书残卷是迄今发现北朝均田税役制的唯一出土文献。值得注意的是,此件文书问世前一年,瓜州(敦煌)城民张保杀害刺史成庆,响应凉州刺史宇文仲和公开对抗西魏朝廷。晋昌人吕兴又杀郡守郭肆以声援张保。明显看出西魏政府当时并未稳固地统治河西地区。号称“西土冠冕”的敦煌令孤整伪装依附,乘机集众诛杀吕兴,张保也被迫出奔吐浑。西魏使臣申徽参与平叛有功,因被任命为瓜州刺史。“徽在州五稔(公元546-551年),俭约率下,边人乐而安之”。显而易见,瓜州敦煌地区大统十三年的均田税役计帐正是在他的任期内制订,并获得了边民广泛支持的。

    鉴于残文书所记有关受田、赋役、户等、台资等等内容,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且与本题关涉不大。毋需赘述。这里,只简单提示尚少讨论的几项特色。

    其一,残卷所记诸户主与妻室姓名以及各户四至的主人名字,可以看出,敦煌地区广泛存在汉胡杂居,户主刘文成、候老生与少数族户主共天婆罗门等等便是明显的事例。

    其二,少数族人家庭,如户主王皮乱,妻阿雷处姬,还有两个女儿分别出嫁给受(寿)昌郡民泣陵申安和谷县斛斯已奴党王叔子,其家成员和亲戚都是少数族人,他们和汉人同等受田,同样交纳税役,说明他们业已脱离游牧,从事田作。

    其三,河西地区虽是地广人稀,但所在可耕荒田并不多,加以豪族们的霸占。因而很难按田令依法授足。

    其四,按各户受田状况,说明它不是按北魏大和均田令实施,同样也不符合北周的田令规定,而是在西魏新统治区内按当地实际情况所采取的权宜措施,以利促进社会安定和加强统治。

    总之,在魏晋南北朝几百年乱世里,如果说,西晋灭亡以前,河西地区有魏晋政权控制,乱事影响较小,田作仍在持续进行。此后,五凉分裂统治一百多年间,河西经受了长期无休止的战乱与多民族的交统治,农业生产受到了极大破坏,畜牧经济也蒙受了重大创伤。北魏占领河西后,有意让当地发展畜牧业,河西畜牧业由是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田作则是萎缩不振。其后,西魏北周的统治者比较关心农事,田作是稍有复苏,但处境维艰,很难说达到了汉魏时期的生产水平。

    03

    隋唐是统一中央集权的大国,河西作为与西方商贸的枢纽,发挥了重大作用。

    隋代,河西常受吐谷浑与突厥的侵扰。先后任命贺娄子干与乞伏慧为凉州总管,便与“边塞未安”密切攸关。文帝让凉州总管“勒民为堡,营田积谷以备不虞”。贺娄子干上书云:“陇西河右,土旷民稀,边境未宁,不可广为田种。比见屯田之所获少费多,虚役人功,卒逢践暴。屯田疏远者请皆废省,但陇右之民以畜牧为事,若更屯聚,弥不获安,只可严谨斥候,岂容集人聚畜,请要路之所,加其防守,但使镇戍相接,烽候相望,民虽散居,必谓无虑。”48由此可知,隋初在河西营田,得不偿失,除了自然条件制约外,还有社会环境不宁的影响。宇文弼谈到突厥侵扰,“黠虏之势,来如激矢,去若绝,若欲追蹑,良为难及”。因此,优先安定社会环境乃是田作的重要前提。其后,炀帝在政局纷扰时,《隋书·炀帝纪》称,“盛兴屯田于玉门、柳城之外”,这种短暂行为,肯定不会有积极成果。

    隋唐之际,“家富于财”的武威姑臧人李轨乘乱起兵,很快占有五郡,与吐谷浑、突厥交结,嚣张一时,但被“凉州奕世豪望”的安兴贵兄弟“引诸胡众”迅速击败了,由此可知,凉州境内社会矛盾极为错综复杂。唐太宗贞观初,凉州都督李大亮说:“河西氓庶,积御蕃夷,州县萧条,户口鲜少,加因隋乱,减耗尤多。突厥未平之前尚不安业,匈奴微弱以来始就农亩,”充分展示了社会安定对农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唐平定高昌后,每年要调发千余人去那里防守。褚遂良疏谏称,“王师初发之,河西供役之年,飞刍粟十室九空。……设令张掖尘飞,酒泉烽举,陛下岂能得高昌一人菽粟而及事乎?”自长安至西州五千多里,其中半数以上里程要跨越河西地区,运粮应役,困累无穷,如果在途中发生乱事,则将前功尽弃。玄宗开元时,韦凑反对四镇经略安抚使郭虔馞募兵五万人出征安西,他严肃地说:“一行万人诣六千余里,咸给递,并供熟食,道次州县,将何以供?秦陇之西,人户渐少,凉州已去,沙碛悠然。……纵令必克,其获几何?”举此二例,可知河西地区对长安与西域间的交往承担了很繁重的负荷。

    玄奘西行求法,目睹“凉州为河西都会,襟带西蕃,葱右诸国商侣往来,无有停绝”。所称凉州自然是就城区而言,并不涉及凉州所辖广大地区。其后,陈子昂在武则天执政时说:“顷至凉州,问其仓储惟有六万余石,以支兵防,才周今岁。虽云屯田收者犹在此外,略问其数,得亦不多。”可见经历了六七十年发展,凉州农作仍不够发展。

    唐代河西仍是多民族聚居地。吐谷浑、吐蕃、回纥、突厥等族不时在此交争,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契族酋长何力率部落六千余家降唐,被安置于甘、凉之间,经历了八九十年,至开元八年(公元719年)十一月,突厥战败了唐河西节度使杨敬述,才被迁往他处。

    唐高宗时,吐蕃与吐谷浑连年交战,吐谷浑失败,“走投凉州,请徙居内地”。不久,突厥势力复兴,攻占铁勒在漠北的故地,迫使回纥、契、思结、浑部,徙居甘、凉之间。玄宗“开元中,回鹘渐盛,杀凉州都督王君?”,切断了安西通往长安的通路。《旧唐书·地理志》记吐浑、兴昔等“八州府,并无县,皆吐浑,契、思结等部,寄在凉州界内”。说明众多少数族人确是聚居于凉州。开元时,河西节度使崔希逸镇守凉州,“时吐蕃与汉树栅为界,置守捉使”。他建议双方“各去守备”,撤除守备后,“吐蕃畜牧被野”。(《旧唐书》卷一九六上)可知彼此大设关防,是很不利于生产发展。

    随着唐朝国力增强,包括河西在内的整个边疆局势迅速发生了重大变化。武则天有句名言:“王师外镇,必藉边境营田。”“恭勤不怠”的娄师德,在河陇等地检校营田长达四十多年,“民夷安之”。由是,自武周以至玄宗盛世。唐代河西屯田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

    武周垂拱二年(公元686年),陈子昂纵论河西形势说:“河西诸州,地居边远”,“比者国家所以制其(指吐蕃)不得东侵,实由甘、凉素有蓄积,士马强盛,以扼其喉,故其力屈,势不能动。”而目前却是凉州地广,存粮甚少,“凉府虽曰雄藩,其实已甚虚竭”,“今国家欲制河西,定戎虏,此州不足,未可速图。又至甘州,责其粮数,称现在所积者四十余万石,今年屯收犹不入计。……甘州地广粮多,左右受敌,其所管户不满三千,屯田广远,仓蓄狼籍。……今瓜肃镇防御仰食甘州,一旬不给,便至饥馁,然则河西之命今并悬于甘州矣。……得甘州状称,今年屯收用为善熟,为兵防数少,百姓不多,屯田广远,收获难遍,时节既过,遂有凋固,所以三分收不过二,人力又少,未入仓储,纵已收刈,尚多在野”。他如此具体地揭示了凉甘地区发展农作的不平衡,甘州地区自西汉以来农作已有较大发展,随着唐代的屯田经营,生产是继续有了新的长进。

    凉州地区的田作,此后也有了迅速发展。武则天晚年,郭元振任凉州都督,突厥、吐蕃不敢侵扰,“夷夏畏慕”,使“甘州刺史李汉通开置屯田,尽其水陆之利。旧凉州粟麦斛至数千,及汉通收率之后,数年丰稔,乃至一匹绢数十斛,积军粮支数十年”。说明凉州都督区内屯作已有发展。《唐六典》卷七记开元盛世的河西屯田数,赤水36屯,大斗16屯,建康15屯,甘州19屯,肃州7屯,玉门5屯。其中赤水、大斗、建康均在凉州境内,按《通典》卷二记开元廿五年(公元737年)令,“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显而易见,凉州屯田在唐代盛世是有了重大进展。陈子昂说武则天时,甘州有40余屯,开元时仅存19屯,说明屯田规模是在不断发生变化。沙州仅玉门5屯,陈鸿《东城老父传》记“河州敦煌道,屯田,实边食,余粟转输灵州,漕下黄河,入太原仓,备关中凶年”。所言显有夸大,但敦煌有屯田大致不会虚假。唐代屯田收入,《通典》卷二记天宝八年(公元749年)全国岁收一百九十一万多石,河西屯收二十六万多石,约占全国的14%。需要顺便说明,唐前期所置十道或十五道中,并无河西道。它是景云二年(公元711年)五月,自陇右道分置。在此之前,元年十二月,“置河西节度、支度、营田等使,领凉、甘、肃、伊、瓜、沙、西七州,治凉州”。天宝盛世,“河西节度断隔吐蕃、突厥,统赤水、大斗、建康、宁寇、玉门、墨离、豆卢、新泉八军,张掖、交城、白亭三守捉,屯凉、肃、瓜、沙、会五州之境,治凉州,兵七万三千人”。(《资治通鉴》卷二一五)官府屯田而外,河西还有更多的民间田作。《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42-343页引大谷2835号文书,记武周时,沙州逃户在甘、凉、瓜、肃等刑,“例被招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抚恤类若家僮”。河西诸州招怀沙州的逃户参加田作。说明诸州民间都在努力发展农业生产。沙州敦煌出土武周、唐玄宗与代宗时的众多户籍残卷,分别记录了当地各户受田的具体情况,诸如口分田、永业田的差异,已受田、未受田的不同。在田地各段的四至中,可以看到诸如买田、自田、官田、勋田、观田、墓田、退田等等田名。斯2593号《沙州志》云:“沙州者,古瓜州地。其地平川多沙,人以耕稼为业,草木略与东华夏同。”沙州民户广泛田作,那是一目了然的。玄宗开元中,瓜州刺史张守皀打败了入侵的吐蕃,“瓜州地多沙碛,不宜稼穑,每年少雨,以雪水溉田,至是渠堰尽为贼所毁,既地少林木,难为修葺,守皀设祭祈祷,终宿而山水暴至。大漂材木,塞涧而流,直至城下,守皀使取充堰。于是水道复旧,州人刻石以纪其事”。它很形象地说明了河西少雨,修渠的迫切性和使用雪水在内灌溉的重要性。敦煌出土户籍残卷记各户每一地段所在位置以及它的四至,广泛与水渠密切相关。如天宝六载(公元747年)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程什住户,“一段伍亩永业,城西七里平渠。东渠,西渠,南河,北渠”。又如大历四年(公元769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索思礼户,“一段玖亩口分,城西十五里瓜渠。东渠,西渠,南路,北渠”。如此等等,突出说明了当地田亩依赖水渠灌溉。敦煌出土伯2005号《沙州都督府图经》记甘泉水(今党河)“分水以灌田园,荷成云,决渠降雨,其腴如泾,其浊如河,加以节气少雨,山谷多雪,立夏之后,山暖雪消,雪水入河,朝减夕涨”。“(州城)西北又分一渠,北名都乡渠,又从马圈口分一渠,于州西北流,名宜秋渠。……五谷皆饶,唯无稻黍,其水溉田即尽,更无流派”。“宜秋渠,……在州西南廿五里,……其渠下地宜晚禾,因号为宜秋渠”。将沙州水渠对农事的作用言之凿凿。敦煌出土伯2507号《开元水部式》残卷云:“河西诸州用水溉田,其州县府镇官人公廨田及职田,计营顷亩,共百姓均出人功,同修渠堰。若田多水少,亦准百姓量减少营”,“沙州用水浇田,令县官检校,仍置前官四人,三月以后九月以前行水时,前官各借官马一匹”,这是将河西用水溉田加以法制化了。早在武周时,陈子昂已指出,甘州诸屯,“皆因水利,浊河溉灌,良沃不待天时,四十余屯,并为奥壤”。水是农业的命脉,河西水流更有其特殊性。敦煌因地制宜,大修水渠,使点滴水流都能得到充分使用。唐代盛世,河西官私田作都获得了重大发展,屯田收入以外,官府仓储也大为丰满。《通典》卷一二记河西正仓粮70万石,和粮37万石,义仓粮38万石,都大大超过了陇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右道的收入。可以推知,河西的粮食生产实是盛况空前。与此同时,安定的社会环境对河西畜牧生产也很有利。《资治通鉴》卷二○七记风阁舍人崔融言:“江南食鱼,河西食肉,一日不可无”,“一朝禁止,百姓劳弊”。(《文苑英华》卷七六八《断屠议》)一日不可缺的肉食习俗,正是以大量牲畜的繁殖为前提的。郭元振为凉州都督五年,“牛羊被野,路不拾遗”。开元时,突厥出兵“掠凉州羊马”,唐代凉州产马仍很负盛名。《元和郡县志》卷四○甘州张掖县祁连山,“张掖酒泉二界上,美水茂草,山中冬温夏凉,宜放牧,牛羊充肥,乳酪浓好,……作酥特好”。山丹县焉支山,“水草茂美,与祁连山同”。甘州张掖人赵武孟“以驰骋佃猎为事”。(《旧唐书》卷九二)瓜州普昌县,“冥水,自吐谷浑界流入大泽,东西二百六十里,南北六十里,丰水草,宜畜牧”。《唐六典》卷三记“甘、肃、瓜、凉等州(贡)野马皮”。宋人程大昌云,野马皮制靴,骑而越水,水不透里,极为可贵。

    玄宗天宝末,安史叛乱发生,边防兵内调,吐蕃乘机迅速攻没河西诸地。法人戴密微撰《吐蕃僧诤记》第二章历叙吐蕃在占领区推行蕃化统治以及所在居民进行反抗诸事实。唐文宗时,遣使至西域,“见甘、凉、瓜、沙等州城邑如故,陷吐蕃之人见唐使者旌节,夹道欢呼,涕泣曰:皇帝犹念陷蕃生灵否?其人皆天宝中陷吐蕃者子孙,其言语小讹,而衣服未改”。很可概见陷蕃百姓强烈的反抗政治意识。宣宗时,“张掖人张义潮募兵击走吐蕃”,“奉瓜、沙、伊、肃、甘等十一州地图”进献,“缮甲兵,耕且战,悉复余州”。唐授予张义潮归义军节度使,由是开启了前后相继的张氏和曹氏的归义军时代。

    吐蕃占领河西后,气势一度很盛,但其内部社会矛盾也在迅速增涨,鄯州都督尚婢婢与其宰相论恐热的交争很激烈,下层奴婢末的反抗也是方兴未艾。吐蕃贵族统治正在迅速走向没落。原先被吐蕃安置在甘州一带的回鹘也是日趋衰弱。吐蕃人与回鹘人的畜牧生活固然仍在进行,敦煌文书中所见“牧羊人”例为胡姓,正是他们从事畜牧的良好例证。另一方面,吐蕃人与回鹘人也确有一些在从事农作。王建所述凉州吐蕃人,“多来中国收妇女,一半生男为汉语,蕃人旧日不耕犁,相学如今种禾黍”。回鹘人在甘州,“其地宜白麦、青麦、黄麻、葱韭、胡荽,以橐驼耕而种”。以驼耕地,种植春麦等粮食作物。

    《敦煌资料第一集》比较集中收录了吐蕃占领时期的多件贷麦(粟)契,借者或“无种子”,或“缺粮用”,借贷利息极高,若不按时交纳,“仍任掣夺家资牛畜,用充麦直”。契约通常注明使用汉斗。借贷人既有汉人、少数族人,还有出家的和尚。“敦煌大蕃、久陷戎垒”。但他们仍在继续广泛种麦。

    五代后唐时,“凉州郭外数十里尚有汉民陷没者耕作”。后晋时,高居诲出使西域,“自凉州西行五百里至甘州,甘州,回鹘牙也。……自甘州西始沙碛,碛无水,载水以行。……西至瓜州、沙州,二州多中国人,闻晋使者来,其刺史曹元深等郊迎,问使者天子起居”。由于雨少,“地无水而尝寒多雪,每天暖雪消乃得水”。北宋太宗时,“殿直丁惟清往凉州市马,惟清至,而境大丰稔”。这些都说明归义军时代的河西仍有相当发达的农业。

    元朝人马端临曾经综合评论说,河西“自东汉以来,民物富庶与中州不殊”,所言大致属实。自汉至唐的统一安定时期,全国范围内一派生产兴旺景象,唐前期的天宝盛世,自长安西尽唐境,“闾阎相望,桑麻翳野,天下称富庶者无如陇右”,所言虽有夸张,但有一定事实为基础。包括屯田在内的官私农作促进了河西的欣欣向荣。如果以一百多年盛世的唐前期和同样是一百多年的五凉混乱时期相比较,更可以清晰看出社会安定与否对河西社会的严重影响。有了良好生产基础,吐蕃占领时期的暴力未能彻底摧毁农事,田作畜牧均在低调进行。至北宋真宗以后,河西地区相继为西夏所占。《西夏书事》卷二七记宋神宗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西夏银夏等地大旱,“运甘、凉诸州粟济之”。《契丹国志》卷二一记西夏贡马、、狐、兔等物。表明党项羌统治河西期间,它既是畜牧区,更有相当发达的农业,已不复是过去那种单纯畜牧经济,且比晚唐五代进步,成为比较发展的农牧兼作区了。

    转自《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

  • 谭其骧:何以黄河在东汉以后会出现一个长期安流的局面

    一、历史上黄河水灾的阶段性特点

    提起黄河,人人都知道它在解放以前是一条灾害性很严重的河流,经常闹漫溢、决口、改道。这是历史事实。但从整个历史时期看来,黄河水灾的频率与严重性并不是前后一律的。

    现在让我们先把唐以前即前期黄河决溢改道的具体情况叙述一下。在这一期中,又可以分为三期:

    第一期,从有历史记载即殷商时代起,到秦以前。在这一千几百年的长时期内,关于黄河决溢改道的记载很少。商代屡次迁都,过去有人认为与黄河决溢有关;实际上这只是一种推测,并无充分论据。西周时代,也并没有这方面的记载。春秋时代有一次改道,就是周定王五年那一次,通常称为黄河第一次大改道。战国时代溢了一次(见《水经·济水注》引《竹书纪年》),决了三次(见《水经·河水注》引《竹书纪年》,《史记·赵世家》肃侯十八年、惠文王十八年);而三次决口都不是黄河自动决,都是在战争中为了对付敌人用人工开挖的。这时期河患记载之所以如此之少,一方面应该是由于上古记载缺略,一方面也是由于那时地广人稀,人民的耕地居处一般都选择高地,虽有决溢,不成灾害之故。再有一方面也不容否认,那就是其时森林、草原、支津、湖泊还很多,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也确乎不会轻易决口改道,除非是遇到特大洪水。

    第二期,西汉时期。从汉文帝十二年(前168)起到王莽始建国三年(11)止一百八十年中,黄河决溢了十次之多,其中五次都导致了改道,并且决后往往听其漫流,历久不塞。要是决后即塞,从当时情况看来,决溢次数势必更多。决溢所造成的灾害很大,泛滥所及往往达好几个郡,好几十个县,坏官亭民居以数万计,浸灌良田至十余万顷。当时下游滨河十郡,每郡治堤救水吏卒多至数千人,岁费至数千万(见《汉书》之《文帝纪》《武帝纪》《成帝纪》《沟洫志》《王莽传》)。可见西汉一代的河患是很严重的。因而也就引起历史学家的重视,司马迁写了《河渠书》,班固写了《沟洫志》。这两篇书的内容虽不是完全讲黄河,但主要是讲黄河;从篇后的“太史公曰”和“赞”看来,作者载笔的动机也显然是有感于河患的严重。

    若是单把第一和第二两期比较起来看,虽然中间的变化太大,未免觉得有点突然,毕竟还是合乎原来所假定的河患日趋严重的规律的,还不容易看出问题。问题显示在:到了第三期,河患却又大大地减轻了。

    第三期,东汉以后。黄河自王莽始建国三年决后不塞,隔了将近六十年之久,到东汉明帝永平十二年(69)夏天,才发动了数十万人,在我国历史上著名水利工程师王景的主持之下,大致按着始建国以来的决河经流,从荥阳(故城在今河南荥阳市东)到千乘(故城在今山东邹平市苑城北)海口千有余里,大规模地予以修治。到第二年夏天,全部工程告竣(见《后汉书》之《明帝纪》《王景传》。两汉以前黄河在今河北境内入海,此后即改由山东入海)。从此以后,黄河出现了一个与西汉时期迥不相同的局面,即长期安流的局面。从这一年起一直到隋代,五百几十年中,见于记载的河溢只有四次(专指发生在下游地区的,在中上游的不计):东汉一次(见《后汉书·桓帝纪》永兴元年、《五行志》),曹魏二次(见《晋书·傅祗传》、《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四年、《宋书·五行志》),西晋一次(见《晋书·武帝纪》泰始七年、《五行志》,《宋书·五行志》);河水冲毁城垣一次,晋末(见《水经·河水注》《元和志·郓州卢县》)。到了唐代比较多起来了,将近三百年中,河水冲毁城池一次,决溢十六次,改道一次(见两《唐书》之《五行志》,高宗、武后、代宗、宪宗、文宗、懿宗、昭宗《纪》;《元和志·郓州》;《寰宇记·滨州》)。论次数不比西汉少,但从决溢的情况看来,其严重程度显然远不及西汉。就是景福二年(893)那次改道,也只是在海口地段首尾不过数十里的小改道而已。总之,在这第三期八百多年中,前五百多年黄河安稳得很,后三百年不很安稳,但比第二期要安稳得多。

    在河患很严重的第二期之后,接着出现的是一个基本上安流无事的第三期,这一重大变化应如何解释?历史记载有所脱略吗?东汉以后不比先秦,流传至今的文献极为丰富,有些小范围内的决溢可能没有被记录下来,较大规模的决徙不可能不见于记载。从《后汉书》到两《唐书》所有各种正史都没有河渠或沟洫志,这当然是由于自东汉至唐黄河,基本上安流无事,无需专辟一篇之故;否则《史记》《汉书》既然已开创了这一体制,后代正史皆以其为圭臬,决不至于阙而不载。再者,成书于东汉三国时的《水经》和北魏的《水经注》、唐代的《元和郡县志》中所载的黄河经流,几乎可以说完全相同,并无差别,更可以证实在这一时期内的黄河确乎是长期安流的。

    东汉以后黄河长期安流既然是事实,所有讲黄河史的人,谁也没有否认过,那么,我们要讲通黄河史,当然就有必要把导致这一局面出现的原因找出来。我个人过去一直没有找出来,因此在1955年那次讲演里只得避而不谈。前代学者和当代的历史学家与水利学家谈到这一问题的倒很不少,可是他们的解答看来很难令人信服。诸家的具体说法虽不完全相同,着眼点却是一致的。他们都着眼于王景的治导之法,都认为东汉以后黄河之所以“千年无患”,应归功于王景的工程技术措施“深合乎治导之原理”。清人如魏源、刘鹗,近人如李仪祉,以及今人如岑仲勉,都是如此看法。《后汉书·王景传》里所载关于王景治河之法,只有“商度地势,凿山阜,破砥绩,直截沟涧,防遏冲要,疏决壅积,十里立一水门,令更相洄注”三十三个字。诸家为这三十三个字所作的解释,估计至少在万言以上。直到最近,1957年出版的黄河水利委员会所编的《人民黄河》,也还是如此看法。只是加上了这么一句:“当然”,黄河在王景后数百年间“决溢次数少的原因可能还另有一些”。只说“可能”,并未肯定。到底另有一些什么原因,也未交代。

    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符合于历史真实情况的。即令王景的治导之法确乎比历史上所有其他治河工作者都远为高明(其实未必),他的工程成果顶多也只能收效于一时。要说是一次“合乎治导之理”的工程竟能使黄河长期安流,“功垂千载”,这是无论如何也讲不通的。

    首先,这次工程的施工范围只限于“自荥阳东至千乘海口”,即只限于下游。工程措施只限于上引三十三个字,这三十三个字用现代语概括起来,无非是整治河床,修固堤防,兴建水门。稍有近代科学知识的人都知道,黄河的水灾虽然集中于下游,要彻底解除下游的灾害,却非在整个流域范围内采取全面措施不可,并且重点应在中上游而不在下游。单靠下游的修防工程,只能治标,谈不上治本。王景的工程正是一种治标工作,怎么可能收长治久安之效呢?

    其次,就是下游的防治工程,也必须经常不断地予以养护、培补、加固,并随时适应河床水文的变化予以改筑调整,才有可能维持久长。试问,在封建统治时代,有这个可能吗?何况,王景以后的东汉中后叶,不正是封建政权最腐朽无能的时代吗?东汉以后的魏晋南北朝时代,不正是长期的割据混乱时代吗?在这样的时代里,难道有可能始终维持着一套严密而有效的河防制度吗?

    工程技术因素说讲不通,那么,能不能用社会政治的因素来解释呢?我们不否认社会政治因素有时会对黄河的安危发生巨大的作用。最明显的例子是:解放以前经常决口,甚至一年决几次;解放以后,就没有决过。过去还有许多人把五代、北宋的河患归罪于五代的兵祸,把金、元、明的决徙频仍推咎于宋金、金元间的战争,听起来似乎也还能言之成理。可是,我们能拿西汉来比之于解放以前,拿东汉来比之于解放以后吗?即使勉强可以说唐代的政治社会情况比西汉强,总不能说东汉、魏、晋、南北朝比西汉、唐强吧?魏晋南北朝跟五代、宋金之际同样是乱世,为什么黄河的情况又截然不同呢?可见社会政治因素说同样讲不通。

    前人并没有解决得了这个问题,而这是一个黄河流域史里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对整个中国史而言,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二、黄河下游决溢改道的根本因素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从黄河下游决溢改道的根本因素讲起。稍有地理常识的人都知道: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之季特别是夏季,河水挟带大量泥沙,是黄河善淤善决的两个根本原因。近几十年来的水文实测资料又证明:决溢改道虽然主要发生在下游,其洪水泥沙则主要来自中游。因此,问题的关键应该在中游,我们应该把注意力转移到中游去,看看中游地区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地理条件是否有所不同,特别是东汉以后数百年间,比之前一时期和后一时期是否有所不同。

    黄河中游上起内蒙古河口镇大黑河口,下迄河南秦厂沁河口。就河道而言,可分为三段:第一段,自河口至山西禹门口;第二段,自禹门口至河南陕县(今河南三门峡市);第三段,自陕县至秦厂。就流域而言,相应可分为三区:第一区,包括内蒙古河套东北角的大黑河、沧头河流域和晋西北、陕北东北部、伊盟东南部的山陕峡谷流域;第二区,包括山西的汾水、涑水流域,陕甘二省的渭水、泾水、北洛水流域和河南弘农河流域一角;第三区,包括豫西伊洛河流域和晋东南沁丹河流域。

    根据黄河沿岸各水文站近几十年来的实测记录,这中游三区跟下游水灾之间的关系大致是这样的:

    (一)洪水 下游发生洪水时的流量来自上游的向不超过10%,90%以上都来自中游。中游三区夏秋之际经常有暴雨,由于地面蓄水能力差,雨后立即在河床中出现洪峰。三区的暴雨都经常能使本段黄河河床里产生一万秒立方米以上的洪水。如两区或三区暴雨后所形成的洪峰在黄河里碰在一起,那就会使下游河床容纳不了,发生危险。而这种洪峰相遇的机会是很多的,尤以产生于第一第二两区的洪峰相遇的机会为最多。

    (二)泥沙 情况与洪水有同有不同。同的是中下游河床中来自上游的泥沙很少。在流经陕县(今河南三门峡市)的巨量泥沙中,来自河口镇以上的只占11%。在河口上游不远处的包头市,每立方米河水中的多年平均含沙量只有6千克。不同的是中游三段河流的输沙量极不平衡。第一段由于该区地面侵蚀剧烈,干支流的河床比降又很大,泥沙有冲刷无停淤,故输沙量多至占陕县总量的49%,河水的含沙量则自包头的6千克到禹门口骤增至28千克。第二段由于泾、渭、北洛的含沙量虽很高,但各河下游都流经平原地区,禹门口至陕县的黄河河谷也相当宽阔,有所停淤,故流域面积虽远较第一段为大,而输沙量反而较少,占陕县总量的40%,河水含沙量到陕县增为34千克。陕县是全河沙量最多的地点。此下的第三段,伊、洛、沁、丹各河的含沙量本来就比第一第二段各支流少,并且各河下游有淤积,黄河自孟津以下也有淤积,故输沙总量即不再增加。

    如上所述,可见中游三区中,第三区对下游的关系比较不重要,它只是有时会增加下游一部分洪水,而并不增加泥沙。对下游水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第一第二两区,因为淤塞下游河道的泥沙,十之九来自这两区,形成下游暴涨的洪水也多半来自这两区。

    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两区的水土流失情况,在于在整个历史时期内,这两区的水土流失是直线发展,一贯日渐严重化的呢,还是并不如此?

    一地区的水土流失严重与否,决定于该地区的地形、土壤和植被。黄河中游除少数山区外,极大部分面积都在黄土覆盖之下。黄土疏松,只有在良好植被保护之下,才能吸蓄较多的降水量,阻止地面径流的冲刷。植被若经破坏,一雨之后,土随水去,水土流失就很严重。加以本区的黄土覆盖极为深厚,面蚀很容易发展成为沟蚀,原来平坦的高原,很快就会被切割成崎岖破碎的丘陵,水土流失也就愈益严重。所以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水土流失

    严重与否,又主要决定于植被的良好与否。

    历史时期一地区的植被情况如何,又主要决定于生活在这地区内的人们的生产活动,即土地利用的方式。如果人们以狩猎为生,天然植被可以基本上不受影响。畜牧与农耕两种生产活动同样都会改变植被的原始情况,而改变的程度后者又远远超过前者。因为人们可以利用天然草原来从事畜牧,只要放牧不过度,草原即可经久保持,而要从事农耕,那就非得先把原始森林和原始草原予以斫伐或清除不可。

    但同样从事农耕,其所引起的水土流失程度,却又因各地区的地形、土壤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就黄河中游第一第二两区而论:第一区的河套东北角地区和第二区的关中盆地和汾、涑水流域,大部分面积是冲积平原和土石山区。冲积平原由于地势平坦,土石山区由于石厚土薄,不易形成沟壑,故开垦后所引起的水土流失一般比较轻微。第一区的山陕峡谷流域和第二区的泾、渭、北洛河上游地区,几乎全部是黄土高原或黄土丘陵,黄土深厚,地形起伏不平,故一经开垦,面蚀与沟蚀同时并进,水土流失就很严重。

    由此可见,在这对黄河下游水患起决定性作用的中游第一第二两区之中,最关紧要的又在于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二地区;这两个地区在历史时期的土地利用情况的改变,是决定黄河下游安危的关键因素。

    三、战国以前:畜牧为主的生产方式

    在进入有历史记载的早期,即战国以前,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这二地区基本上应为畜牧区;射猎还占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农业想必不会没有,但很不重要。这二地区与其南邻关中盆地、汾涑水流域在地理上的分界线,大致上就是当时的农牧分界线。在此线以南,早自西周以来,即已进入农耕时代,在春秋战国时代是以农为主的秦人和晋人的主要活动地区。在此线以北,迟至春秋,还是以牧为主的戎狄族活动地区;自春秋中叶以至战国,秦与三晋逐渐并吞了这些地区,但畜牧仍然是当地的主要生产事业。产于晋西北今吉县、石楼一带的“屈产之乘”,在春秋时是有名的骏马。战国末至秦始皇时,乌氏倮在泾水上游的乌氏地方(今甘肃平凉市崆峒区西北),以畜牧致富,其马牛多至用山谷来计量(《史记·货殖列传》)。《史记·货殖列传》虽作于汉武帝时,其中关于经济区域的叙述则大致系战国至汉初的情况。它把全国分为山西、山东、江南、龙门碣石北四个区域,山西的特点是“饶材、竹、榖、旄、玉、石”,龙门碣石北的特点是“多马、牛、羊、旃裘、筋角”。当时所谓山西本泛指函谷关以西,关中盆地和泾渭北洛上游西至黄河皆在其内。但篇中下文既明确指出其时“自汧、雍以东至河、华”的关中盆地是一个“好稼穑,殖五谷”的农业区域,可见此处所提到的“材、竹、榖、、旄”等林牧业特产,应该是泾渭北洛上游及其迤西一带的产物,这一带在当时的林牧业很发达。龙门碣石北的特产全是畜产品。碣石指今河北昌黎县北碣石山。龙门即今禹门口所在的龙门山,正在关中盆地与汾涑水流域的北边分界线上。可见自龙门以北的山陕峡谷流域,在当时是一个以畜牧为主要生产活动的区域。

    同传下文又云:“天水、陇西、北地、上郡……西有羌中之利,北有戎翟之畜,畜牧为天下饶。”天水、陇西二郡位于渭水上游,北地郡位于泾水上游,上郡位于北洛水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下文又云:杨与平阳“西贾秦、翟,北贾种、代。种、代,石北也。地边胡,数被寇。人民矜懻忮,好气,任侠为奸,不事农商。……故杨、平阳陈掾(犹言经营驰逐)其间,得所欲”。杨在今山西洪洞县东南;平阳在今临汾县(市)西南;秦指关中盆地;翟指陕北高原故翟地;种、代在石北,“石”指今山西吉县北石门山,“石北”约相当于现在的晋西北。这条记载生动地说明了当时晋西北人民的经济生活与风俗习惯。试和它的近邻晋西南汾涑水流域即当时所谓“河东”的“土地小狭,民人众,都国诸侯所聚会,故其俗纤俭习事”一对比,很显然前者是畜牧射猎区的情况,后者是农业商业高度发展地区的情况。正由于石北跟河东是两个迥然不同的经济区域,因而通货于这二区之间的杨与平阳二地的商人,能得其所欲,杨与平阳也就发展成了当时有名的商业城市。《汉书·地理志》篇末朱赣论各地风俗,也提到了渭水上游的天水、陇西二郡“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泾洛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的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四郡“皆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用以印证作于西周末至春秋初的《国风》秦诗中所描述的当地人民经常以“车马田狩”为事的风气。这种风气并且还一直维持到“汉兴”以后,西汉一代的名将即多数出身于这六郡的“良家子”。

    战国以前黄河下游的决徙很少,我以为根本原因就在这里。那时的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二区还处于以畜牧射猎为主要生产活动方式的时代,所以原始植被还未经大量破坏,水土流失还很轻微。

    四、秦与西汉:汉族移民及农业开垦

    到了秦与西汉时代,这二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就发生了很大变化。

    秦与西汉两代都积极地推行了“实关中”和“戍边郡”这两种移民政策。“实关中”的目的是为了“强本弱末”。所谓“本”就是王朝的畿内,即关中地区;把距离较远地区的一部分人口财富移置到关中,相对地加强关中,削弱其他地区的人力物力,借以巩固封建大一统的集权统治,就叫作“强本弱末”。“实关中”当然主要把移民安顿在关中盆地,但有时也把盆地的边缘地带作为移殖目的地。例如秦始皇三十五年徙五万家于云阳,汉武帝太始元年、昭帝始元三年、四年三次徙民于云陵,云阳和云陵都在今淳化县北,即已在泾水上游黄土高原范围之内。“戍边郡”就是移民实边,目的在巩固边防。当时的外患主要来自西北方的匈奴,所以移民实边的主要目的地也在西北边郡;所包括的地区范围至为广泛,黄河中游全区除关中盆地、汾涑水流域以外都包括在内,黄河上游、鄂尔多斯草原和河西走廊地带也都包括在内,而其中接受移民最多的是中游各边郡和上游的后套地区。

    秦汉两代“戍边郡”的次数很多,每次规模都很大。秦代是两次:

    第一次,始皇三十三年,蒙恬“西北斥逐匈奴”,“悉收河南地”,“筑四十四县”,“徙谪戍以充之”。这次移民历史记载上虽没有提到人数,既然一下子就置了几十个县,想来至少也得有几十万。所谓“河南地”应该不仅指河套地区即当时的九原郡,迤南的陕甘北部即当时的上郡和北地二郡也应包括在内。其时蒙恬统兵三十万,负责镇守北边,即经常驻扎在上郡。

    第二次,始皇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北河”指今河套地区的黄河,榆中指套东北阴山迤南一带。

    这两次移民实边规模虽大,对边地的影响并不太大。因为始皇一死,蒙恬即被杀,接着就爆发了农民大起义,“诸秦所徙谪戍边者皆复去”,匈奴“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

    此后约四十年,汉文帝听从了晁错的计议,又“募民徙塞下”。这次是用免罪、拜爵、复除等办法来劝募人民自动迁徙的,所收效果可能相当大,因而“使屯戍之事益省,输将之费益寡”。其时汉与匈奴以朝那(今宁夏彭阳县西)、肤施(今陕西榆林市榆阳区南)为塞,此线之南,正是泾洛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

    此后又四十年,汉武帝元朔二年,卫青复取河南地,恢复了秦代故土。就在这一年,“募民徙朔方十万口”。此所谓“朔方”,亦当泛指关中盆地以北地区,即后来朔方刺史部所部上郡、西河、北地、朔方、五原等郡,而不仅限于朔方一郡。

    此后元狩三年又徙“关东贫民”于“陇西、北地、西河、上郡”,“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元鼎六年,又于“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陇西郡辖境相当渭水上游西至洮水流域,北地郡相当泾水上游北至银川平原,西河、上郡相当北洛水上游及山陕峡谷流域。“新秦中”含义与“河南地”略同。

    此外,元狩五年又曾“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很可能有一部分被迁到黄河中游一带。天汉元年“发谪戍屯五原”,五原郡辖境相当今河口镇上游包头市附近的黄河两岸。

    这么许多内地人民移居到边郡以后,以何为生?可以肯定,极大多数是以务农为本的。汉族是一个农业民族,凡汉族所到之处,除非是其地根本不可能或极不利于开展农耕,不然就不会不以务农为本。反过来说,若不是可能开展农耕的区域,也就不可能使大量的习惯于农业生产的汉族人民移殖进去。山陕峡谷流域、泾渭北洛上游及其迤北的河套地区,除鄂尔多斯草原西部外,就其地形、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而言,本是一个可农可牧的区域。而当时的统治者,也正是采用了“先为室屋,具田器”的措施来强迫或招募人民前往的。城郭的建立与人民的定居生活是密切联系着的,有了以务农为本的定居的人民,才有可能建立城郭,从而设置郡县。秦汉时代在这一带设置了好几个郡,数以百计的县(西汉西河、上郡、北地、安定、陇西、天水六郡领县一百二十六,云中、定襄、五原、朔方四郡领县四十九。秦县确数无考,从始皇三十三年在河南地一次置县四十四推算起来,总数当不少于一百),也可以充分证明当地的人民主要是定居的农民(汉武帝后凡归附游牧族居于塞内者,别置属国都尉以统之,这一带共置有五个。一个属国的人口数估计不会比一个县多)。

    从未开垦过的处女地在初开垦时是很肥沃的,产量很高,因而当时的“河南地”又被称为“新秦中”。“新秦中”的得名不仅由于这一地区在地理位置上接近秦中(渭水流域),主要还是由于它“地肥饶”,“地好”,在农业收成上也不下于秦中。苍茫广漠的森林草原一经开垦,骤然就呈现了一片阡陌相连、村落相望的繁荣景象。这一事件显然引起了当时社会上普遍的注意,“新秦”一词因而又被引申作“新富贵者”——即暴发户的同义语,一直沿用到东汉时代。

    正因为在这一带从事农业开垦的收益很好,所以垦区扩展得很快。汉武帝复取河南地初次募民徙朔方事在元朔二年(前127),到了二十年后的元封年间,竟已“北益广田,至眩雷为塞”。眩雷塞在西河郡的西北边,约在今伊克昭盟(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的东部。杭锦旗东部在今天已属农牧过渡地带,自此以西,即不可能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汉代的自然条件可能跟今天稍有不同,但差别不会很大,可见当时的垦区事实上已扩展到了自然条件所容许的极限。

    汉武帝以后至西汉末百年之间,这一带的人口日益增殖,田亩日益垦辟;尤其是在宣帝以后约七十年内,匈奴既降,北边无事,发展得当然更快。兹将《汉书·地理志》所载平帝元始二年时这一带各郡的户口数,分区表列如下:

    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二区户数各达二十余万,合计五十余万,口数各达百万以上,合计二百四十万,这在两千年前的生产技术条件之下,是很了不得的数字!试看自周秦以来农业即已高度发展,在当时又为建都所在,并在郑、白等渠灌溉之下,被誉为“膏壤沃野千里”的关中盆地亦不过五十余万户、二百多万口,就可以知道这两个户口数字对这两个新开发地区而言,是具有何等重大的意义了。

    这二区从此以畜牧射猎为主变为以农耕为主,户口数字大大增加,乍看起来,当然是件好事。但我们若从整个黄河流域来看问题,就可以发现这是件得不偿失的事。因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之下,开垦只能是无计划的、盲目的乱垦滥垦,不可能采用什么有计划的水土保持措施,所以这些地区的大事开垦,结果必然会给下游带来无穷的祸患。历史事实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西汉一代,尤其是武帝以后,黄河下游的决徙之患越闹越凶,正好与这一带的垦田迅速开辟,人口迅速增加相对应;也就是说,这一带的变牧为农,其代价是下游数以千万计的人民,遭受了百数十年之久的严重的水灾。

    五、东汉:汉族人口的急剧衰退和羌胡人口的迅速滋长

    王莽时边衅重开,宣帝以来数世不见烟火之警的边郡,从此陷入兵连祸结的厄运。不久,内地又爆发了农民大起义和继之而起的割据战争。东汉初年统治者忙于对付内部问题,无力外顾,只得放弃缘边北地、朔方、五原、云中、定襄、雁门、上谷、代八郡,徙人民于内地。匈奴遂“转居塞内”,“入寇尤深”,以致整个“北边无复宁岁”。一直到建武二十六年(50),上距王莽开边衅已四十年,才由于匈奴南单于的降附,恢复了缘边八郡,发遣边民“归于本土”。但自此以后,边郡的建制虽是恢复了,西汉时代的边区旧面目却再也没有恢复过来。终东汉一代,这一带的风物景象,跟西汉迥不相同。

    就在恢复缘边诸郡这一年,匈奴南单于率领了他的部众四五万人入居塞内;单于建庭于西河的美稷县(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噶尔旗),部众散居在西河、北地、朔方、五原、云中、定襄、雁门、代等郡。到了章帝、和帝时代,又有大批北匈奴来降,分处北边诸郡。永元初年南单于所领户至三万四千,口至二十三万七千,胜兵五万;新降胡亦多至二十余万。已而新降胡叛走出塞,但不久还居塞内者仍以万计。除匈奴外,东汉时杂居在这一带的又有羌、胡、休屠、乌桓等族,其中羌人为数最多。西汉时羌人杂居塞内的只限于湟水流域。王莽末年和隗嚣割据陇右时内徙者日多,散居地区日广。东汉建武、永平中又屡次把边塞的降羌安插在渭水上游的陇西、天水和关中盆地的三辅。此后日渐孳息,中叶以后,除陇西、汉阳(即甘肃天水)、三辅外,泾洛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的安定、北地、上郡、西河亦所在有之。当时在黄河中上游的羌人共有八九十种之多,每种大者万余人,小者数千人。顺帝时单是“胜兵”即“合可二十万人”,可见总人数至少也得有五六十万人,比匈奴还要多些。胡、休屠、乌桓等人数虽少,但他们有时也能聚众起事,攻略城池,那么每一股总也得有那么几千或万把人。把所有这一带的边疆部族合计起来,总数当在百万左右。

    这么多入居塞内的边疆部族以何为生?当然因部族与所处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无疑是以畜牧为主。匈奴恐怕根本没有什么农业生产可言。《后汉书》里记载那时汉与匈奴之间或匈奴内部的战争,经常提到的战果除斩首或首虏若干人外,只是说获马牛羊若干头,从未提到有什么其他财物。说到匈奴的居处也都是用的庐落或庐帐,而不用室屋或庐舍等字样。正因为他们在入居塞内后仍然保持着在塞外时的原有生活方式,所以才有可能在一旦被迫举起反抗汉朝统治的旗帜后,往往就举部出塞,甚或欲远度漠北。可以设想,要是农业对他们的经济生活已经占有一定比重的话,那么他们在反汉后就不可能再想到走上回老家这条路了。羌人部落中是存在着农业生产的,《后汉书·西羌传》里曾四次提到羌人的禾谷。但同传提到马、牛、羊、驴、骡、骆驼或畜产的却多至数十次,每一次的数字少者数千或万余头,多者至十余万头或二十余万头;《段颎传》末总结他对镇压羌人起义的战功是凡百八十战,斩三万八千六百余级,获牛、马、羊、骡、驴、骆驼四十一万七千五百余头。可见畜产是羌人的主要财富,牧业在他们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远过于农业。历次羌人起义之所以使东汉朝廷无法应付,重要原因之一是“虏皆马骑”而汉兵“以步追之”,所以汉羌之战和汉匈之战一样,基本上也是农业族与游牧族之间的战争。

    以畜牧为主的边疆部族有这么许多,现在再让我们来看看以务农为本的汉族人口有多少?

    西汉边郡汉族人口之所以能够繁殖,原因有二:(一)移入了大量的内地人口;(二)边境长期安宁无事。这两个条件东汉都不存在。(一)东汉从没有推行过移民实边政策,就是在建武年间恢复边郡之初,也只是发遣原有的边民归于本土而已。而原来的边民在经历了四十年之久的流离死亡之余,能够归于本土的当然是不多的。(二)通东汉一代,尤其是安帝永初以后,大规模的“羌乱”和较小规模的匈奴的“反叛”,鲜卑、乌桓的“寇扰”,几乎一直没有停止过。因此,东汉边郡的汉族人口,不仅不可能日益繁息,相反,倒很可能在逐渐减少。《续汉书·郡国志》所载的是顺帝永和五年(140)的户口数,其时还不过经历了第一次大羌乱(107—118),第二次大羌乱(140—145)才刚刚发生,已经少得很可惊了。兹将黄河中游及河套诸郡户口表列于下,并用括号附列西汉户、口,以资比较。

    据表,有两点很值得注意:

    1.至少在边区十郡范围之内,汉人已变成了少数族,因为十郡的总口数不过三十二万,而这一带正是总数在百万左右的羌胡等族的主要分布区。

    2.比之西汉的编户,各郡全都减少了好几倍,甚至一二十倍,而减少得最厉害的,正是与黄河下游河道安危关系最为密切的西河、上郡、北地、安定等郡。

    第一次大羌乱时,汉廷曾内徙陇西、安定、北地、上郡寄治于汉阳、三辅,至延光、永建时乱定复归本土。第二次大羌乱爆发后,又徙上郡、北地、安定寄治三辅,朔方寄治五原,并将西河郡治自平定(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附近)南徙离石(今山西吕梁市离石区)。此后战乱日亟,除安定外,其他四郡就一直未能迁还旧治。可见自永和五年以后,这一带的户口不会有所增加,只会更加减少。

    以务农为本的汉族人口的急剧衰退和以畜牧为生的羌胡人口的迅速滋长,反映在土地利用上,当然是耕地的相应减缩,牧场的相应扩展。黄河中游土地利用情况的这一改变,结果就使下游的洪水量和泥沙量也相应地大为减少,我以为这就是东汉一代黄河之所以能够安流无事的真正原因所在。

    六、东汉末年:变农为牧的成熟阶段

    黄河中游边区和河套地区的变农为牧,在东汉末年以前,还不过是开始阶段;到东汉末年黄巾起义以后,才是这一变局的成熟阶段。

    自永和以来,东汉政权对这一带边郡的统治,本已摇摇欲坠。勉强维持了四十多年,等到灵帝中平年间内地的黄巾大起义一爆发,终于便不得不把朔方、五原、云中、定襄、西河、上郡、北地七郡的全部和安定郡的一部分,干脆予以放弃(同时又放弃了桑乾河上游代郡、雁门二郡各一部分)。汉政权一撤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即在汉廷与羌胡之间进行了长期的战争从而制造了尖锐民族矛盾的情况之下,汉民是无法再在这些地区留住下去的。于是“百姓南奔”,出现了“城邑皆空”,“塞下皆空”(见《元和志》关内道、河东道缘边诸州)的局面。其实“城邑皆空”应该是事实,整个儿“塞下”是不会空的,只是由原来的胡多民少的王朝边郡,进一步变成了清一色的羌胡世界的“域外”而已。所以在此后不满十年的献帝初平中,蔡文姬被掳入胡,竟在她的《悲愤诗》里,把她途经上郡故地说成是“历险阻兮之羌蛮”,把西河故地匈奴单于庭一带的景象说成是“人似禽兮食臭腥,言兜离兮状窈停”。

    自此以后,黄河中游大致即东以云中山、吕梁山,南以陕北高原南缘山脉与泾水为界,形成了两个不同区域。此线以东、以南,基本上是农区;此线以西、以北,基本上是牧区。这一局面维持了一个很长的时期,极少变动。晋西北虽在曹魏时即已恢复了今离石县(今山西吕梁市离石区)以南地区的郡县建置,但其地迟至南北朝晚期,仍系以畜牧为生的“山胡”根据地,汉人想必只占少数(详下文)。陕北则直至十六国的前、后秦时代,才在北洛水中游设置了洛川、中部(今陕西黄陵)等县,其时上距汉末撤废边郡已二百余年。实际二秦的版图所届远在洛川、中部之北,其所以不在那里建置郡县,正反映了生活在那里的极大多数人民,还是居无常所的牧民,没有什么村落邑聚,因而也就不够条件设置郡县。姚秦末年赫连勃勃在这一带建立了夏国,还是不立郡县,只有城堡;直到后来取得了关中盆地,夏国境内才算有了郡县。

    当然在这条线以东、以南,那时并不是就没有牧业。事实上自东汉末年以来,此线以东的今山西中部南部,也变成了匈奴的杂居地;此线以南的关中盆地的氐羌人口,只有比东汉末年以前更多。牧业的比重,想必也是有所增加的。但这些地区的自然条件毕竟更适宜于农耕,汉族人口毕竟还占着多数,因此,羌胡等族人入居到这里以后,往往很快就会弃牧就农。匈奴在黄巾起义时入居太原一带,后五六十年,在曹魏末年,当地的世家豪族即“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晋书·王恂传》),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西晋末五胡起事首领之一、上党羯人石勒,出身于“为人力耕”的雇农,也是一个例子。(石勒又善于相马,可见仍不脱游牧族本色。)所以这些地区尽管在民族成分上杂有不少羌胡,但在经济上则始终是以农耕为主的区域。

    同样,在这条线以西、以北,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农业。一方面是汉人有时会被逼徙到这里。例如赫连勃勃破关中,就曾虏其人筑城以居之,号吴儿城,在今陕北绥德县西北(《元和志·绥州》)。另一方面是羌胡等族当然也有一部分会渐渐转业农耕。例如赫连勃勃的父亲卫辰在苻秦时代曾经遣使“请田内地”(《晋书·苻坚载记》),可见农业在卫辰统治下的部族经济中已占有―定的重要性。但迁来的汉人为数既不多,又由于这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跟汾水流域、关中盆地大不相同,羌胡等族的转业农耕极其缓慢,所以在北魏道武帝初年击破卫辰时,见于历史记载的俘获品仍然是“马牛羊四百余万头”(《魏书·铁弗传》《食货志》),而没有提到粮食。后四十余年,太武帝灭夏,将陕北陇东等地收入版图,仍然是“以河西(指山陕间的黄河以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魏书·食货志》)。可见这一区域直到入魏之初,上去汉末已二百四十余年,畜牧还是当地的主要生产事业。

    历史上的魏晋十六国时代是一个政治最混乱、战争最频繁的时代,而在黄河史上的魏晋十六国时代,却偏偏是一个最平静的时代。原因在哪里?依我看来,原因就在这里。

    七、北魏至隋:农耕区域逐渐向北扩展

    全面突破汉末以来所形成的那条农牧分界线,使农耕区域比较迅速地向北扩展,那是北魏以后的事。北魏在灭夏以后百年之间,就把郡县

    的北界推到了今银川平原、无定河、窟野河、蔚汾河一带。此后又历七八十年,经西魏、北周到了隋代,一方面在北魏原来的范围内增建了许多郡县,一方面又向北扩展,在河套地区设立了丰、胜等州。东汉中叶以前在这一带的政区建置规模,至此便基本上得到了恢复。据《隋书·地理志》所载,大业五年(609)设置在黄河中游边区和河套地区的十八个郡(7)的总户数共约有五十五万,也几乎赶上了西汉末年的六十余万户。

    郡县的增建、户口的繁殖,当然反映了农耕区域的扩展。但我们能不能根据隋代在这一带郡县的辖境和户口的数字已接近于西汉,就说这一带的土地利用情况大致上也恢复了西汉之旧呢?不能。事实上自北魏至隋,这一带的牧业经济比重始终应在西汉之上。原来这一带在秦与西汉时的由牧变农,是一下子把牧人——戎狄赶走了,迁来了大批农民——汉人,所以变得很快,并且比较彻底(当然牧业还是有的)。北魏至隋这一时期内的农牧变化可跟秦汉不一样。这时原住本区的稽胡——一种以匈奴后裔为主体,杂有东汉魏晋以来曾经活动于本区的其他部族血统的混合族——绝无向邻区或塞外迁出的迹象,相反,在本区内的稽胡族一直繁衍昌盛,遍布于全区。“自离石以西,安定以东,方七八百里……种落繁炽”(《周书·稽胡传》)。所以本区在这一时期内的由牧变农,主要不是由于民族迁移——汉族的迁入,而是由于民族同化——稽胡的汉化。而这一转化过程是极其缓慢的,并且在这方七八百里的广大地区之内,各部分的进展速度也极不平衡。

    汉族迁入本区,在十六国时代即已有之,已见上述。约至北魏晚期,稽胡的大部分由于“与华民错居”,已转入定居生活,“其俗土著”,“分统郡县,列于编户”。但毕竟仍“有异齐民”,故不得不“轻其徭赋”。一部分居于“山谷阻深者”,则犹“未尽役属”。土著列于编户的,“亦知种田”,也就是说,会种田,不过种田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生产活动。至于“山谷阻深者”,大致仍依畜牧为生,所以北齐初年高洋平石楼(今山西石楼县)山胡(即稽胡),所虏获的还是杂畜十余万(《北齐书·文宣纪》)。到了隋代,据《隋书·地理志》所载各地风俗,自今鄜县、合水、泾川以南一带,才算是“勤于稼穑,多畜牧”,到达了农牧兼重阶段;自今宜川、甘泉、庆阳以北,则还是由于“连接山胡,性多木强”,显然其农业比重又不及鄜县、合水、泾川以南。

    以语言与生活习惯而言,北周时“其丈夫衣服及死亡殡葬与中夏略同,妇人则多贯蜃贝以为耳及颈饰”,“然语类夷狄,因译乃通”。到了隋代,丹州(今陕西宜川县)的白室(即稽胡)因使用了汉语,“其状是胡,其言习中夏”,被称为“胡头汉舌”(《元和志·丹州》引《隋图经》)。自丹州以北的稽胡族中,想必还保留着不少的“胡头胡舌”。一直到唐初,历史上还出现拥有部落数万的稽胡大帅,可见其汉化过程还没有彻底完成。

    正由于稽胡的汉化过程——在经济生活上就是由牧变农的过程——极其缓慢,到唐初还没有完成,所以自北魏至隋,这一带的郡县虽续有增建,户口虽日渐繁殖,但黄河下游安流无事的局面仍能继续维持。

    当然,尽管这一过程极其缓慢,对下游河道不会不发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到了隋代,户口数字既已接近于西汉,尽管是半农半牧,水土流失的程度必然已远远超过魏晋南北朝时代。隋祚若不是那么短促,再能延长几十年,那么西汉或五代以后的河患,很可能在隋代也会出现。

    八、唐:安史之乱前后土地利用的变化

    有唐一代二百九十年,这一带的土地利用情况及其对下游河患的关系,应分为安史乱前、乱后两个时期来讲。

    安史之乱以前土地利用的基本情况是:

    1.设置郡县的地区有超出隋代原有范围之外的,如在窟野河流域设立了麟州一州三县。郡县数字也有所增加,从隋大业的十八郡九十四县,到天宝元年增为二十六郡一〇八县。这反映了农垦区域的分布较前稍有推广。

    2.公私牧场占用了大量土地。

    自贞观以后,唐朝在这一带设置了许多牧监、牧坊,由公家经营以养马为主的畜牧业,其规模之大,远远超过西汉时代的牧苑。西汉牧苑养马总数不过二三十万匹。唐代单是陇右群牧使所辖四十八监,以原州为中心,跨秦、渭、会、兰四州之地,“东西约六百里,南北约四百里”,“其间善水草腴田皆隶之”。麟德中马至七十万六千匹;天宝中稍衰,十三载,总马牛羊凡六十万五千六百匹、头、口。自陇以东,岐、邠、泾、宁间设有八坊,“地广千里”,开元十九年有马四十四万匹。夏州亦有群牧使,永隆中“牧马之死失者十八万四千九百九十”,总数当不止此。又盐州设有八监,岚州设有三监。

    牧监、牧坊以外,据《新唐书·兵志》说:“天宝后诸军战马动以万计,王侯将相外戚牛驼羊马之牧布诸道,百倍于县官。”这几句话说得当然有些夸大,但当时军队和贵族都畜养着相当数量的牛驼羊马应该是事实。这些牧场虽然遍布于诸道,本区由于自然条件适宜于畜牧,地理位置外接边防军驻地,内近王侯将相外戚麇集地的京畿,所占比例也应该比之于其他地区为特多。

    3.人民的耕地初期远比隋代少,极盛时也不比隋代多。

    唐初承隋末农民大起义与割据战争之后,户口锐减,贞观初全国户不满三百万(《通典·食货典·户口》),不及隋大业时的三分之一。本区一方面在梁师都、刘武周、郭子和、薛举割据之下,统一最晚,一方面又遭受了突厥的侵扰,当然不会比其他地区情况好,只会减少得更多。经百余年到了天宝极盛之世,本区二十六郡在天宝元年的总户数仍不过三十三万(《新唐书·地理志》)。安史乱起前夕的天宝十三四年,全国总户数比天宝元年约增百分之六七(据《通典》《唐会典》所载天宝元年与十三年、十四年户数比较而得),则本区约有户三十五万

    左右,较之隋大业有户五十五万,相差很远。其时人民为逃避赋役而隐匿户口的很多,据杜佑估计,实际数字要比入籍数字多二分之一强(《通典·食货典·户口》),依此推算,仍不过略与大业户数相当。郡县编户基本上就是农业人口,所以贞观天宝间本区的编户始终不比隋代多,可以反映其时的耕地面积大致上也并未扩展。

    总上三点,正好用以解释同时期黄河下游的情况:1.由于这一带基本上成为农业区,跟东汉以后北朝中叶以前基本上是牧区不同,北朝中叶以来的变牧为农,对下游河道已发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唐承其后,因而下游也就不可能完全免于决溢之患,先后出现了九次。2.初年编户锐减,故自武周以前,有溢无决;其后生齿日繁,就出现了开元年间的两次决口。3.由于编户始终没有超过隋代,又有大片土地被用作公私牧场,未经开垦,因而虽有决溢,并未改道,河患的严重性远不及西汉。

    安史乱以后,各方面的情况都有变动,最明显的是:1.郡县建置有所减缩。广德初,陇右为吐蕃所占领,历八十余年,至大中初始收复。唐末又放弃了河套地区的丰、胜等州。2.编户锐减。建中初全国户数仅三百万(《资治通鉴》建中元年),开成、会昌间仍不足五百万(《唐会典》卷八四,开成四年、会昌五年)。《元和志》中本区只有十州载有户数,较之天宝,有的只剩下了几十分之一,最多亦不过三分之一(隰州元和户反多于天宝,应有讹误)。

    既如此,那么安史以后的下游河患何以非但不见减少,仍有九次之多,并且还出现了改道?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得懂得编户数字并不等于实际户口数字。一般说来,编户数字总比实际数字少,而历史上各个时期由于生产关系不同,赋役制度不同,编户数字与实际数字的距离又有所不同。安史前后均田制的彻底崩溃,租庸调之变为两税法,使唐代后期民户的隐匿逃亡,有过于开元、天宝时。因此,安史乱后编户大减,在肃、代之际应该是实际情况,到了开成、会昌时代,全国编户数已接近五百万,从当时各处逃户往往达三分之二推算起来,实际户数恐怕已不会比天宝年间的千三四百万少。本区地处边陲,比较难于恢复,但也不会少得太多。

    其次,得看看耕地到底是增是减?农牧比重有何改变?

    安史乱后被日益剧烈的土地兼并和苛政暴敛赶出自己原来的田地的农民,除了一部分变成庄园主的佃户,一部分潜窜山泽,“聚为寇盗”外,又有一部分逃往他州外县,依靠垦辟“荒闲陂泽山原”为生。对于这种垦荒的农民,政府为安集逃散、增辟税源计,明令五年之内不收税,五年后再收税。农民在这一法令之下的对付办法很妙:免税限期之内,努力垦辟,一到满期,又复逃弃,另辟新荒。就是这样一逃再逃,以致这一时期的农业尽管是较前衰退了,而耕地却在不断地扩展。

    再者,安史乱后陇右陷于吐蕃,至大中初收复,听百姓垦辟,即不再恢复原来的牧监。岐、邠、泾、宁间的牧坊,乱后“皆废,故地存者,一归闲厩。旋以给贫民及军吏,间又赐佛寺、道馆几千顷”。元和中一度收原来的岐阳坊地入闲厩,“民失业者甚众”(《新唐书·兵志》),长庆初复“悉予民”。其时本区著名的牧监只有银州的银川监和岚州的楼烦监,养马仅数千匹(《通鉴》中和二年)。可见本区(不包括河套地区与鄂尔多斯草原)原来的牧监、牧坊,至是极大部分都变成了耕地,存者无几;耕地不是减缩了,而是增加了。就农牧比重而言,已自乱前的以农为主、农牧兼营,变而为几乎是单纯的农业区。

    末了,还得让我们想一想,其时扩展的耕地可能在什么地方?在那样的社会条件之下,平原地带富于灌溉之利的好田地当然是属于各级地主的,逃户和一般小农所得而垦辟的,当然只能是原来的牧场和弃地,包括坡地、丘陵地和山地。而这些地区一经垦辟,正是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

    至于郡县的减缩,由于陇右陷于吐蕃时汉民并未撤退,唐末放弃的丰、胜二州又在河套地区,所以对下游河道不会发生多大影响。又,武周时内徙党项于庆州、夏州一带,至唐末形成割据势力,但党项本“土著有栋宇”,农牧兼营,所据区域大部分在黄河上游与鄂尔多斯草原,汉民亦未迁出,对下游的影响也不大。

    明白了上述这一番道理,不仅唐代后期郡县缩、编户减而河患不减这一问题得到了解答,并且还可以用以解释五代以后出现的类似情况,例如元代。

    九、结论及对未来的瞻望

    唐代后期黄河中游边区土地利用的发展趋向,已为下游伏下了祸根。五代以后,又继续向着这一趋势变本加厉地发展下去,中游的耕地尽“可能”地无休止地继续扩展,下游的决徙之患也就无休止地愈演愈烈。国营牧场随着政治中心、边防重心的东移而移向黄河下游和河朔边塞。农民在残酷的封建剥削之下,为了生存,唯有采取广种薄收的办法,随着原来的地势起伏,不事平整,尽量扩大垦种面积。黄土高原与黄土丘陵地带在这样的粗放农业经营之下,很快就引起严重水土流失,肥力减退,单位面积产量急剧下降,沟壑迅速发育,又使耕种面积日益减缩。还是为了生存,农民唯有继续扩展垦地,甚或抛弃旧业,另开新地。就这样,“越垦越穷,越穷越垦”,终至于草原成了耕地,林场也成了耕地,陂泽洼地成了耕地,丘陵坡地也成了耕地;耕地又变成了沟壑陡坡和土阜。到处光秃秃,到处千沟万壑。农业生产平时收成就低,由于地面丧失了蓄水力,一遇天旱,又顿即成灾。就这样,当地人民的日子越过越穷,下游的河床越填越高,洪水越来越集中,决徙之祸越闹越凶。就这样,整个黄河流域都陷于水旱频仍、贫穷落后的境地,经历了千有余年之久,直到解放以后才见转机。

    总之,王景不是神仙,宋元明清的治河人员也不会都是低能儿;下游河防工事的技术和经验应该是跟着时代的演进而逐步提高、丰富的,贾鲁、潘季驯、靳辅等这一班人,只会比王景高明,不会反而比他差。这一班人的每一次努力之所以只能收功见效于三年五载,至多不过一二十年,而王景之后竟能出现千年之久长期安流的局面,关键不在于下游修防工事的得失,而在于中游土地利用情况的前后不同。这就是我对于今天这个讲题的答案,也可以说是我对于整个历史时期黄河安危的总看法。这看法到底是不是讲得通,是不是符合于历史真实,谨请诸位指教!

    话讲到这里还不能就此结束,我们还得结合历史经验谈一谈当前黄河中游的土地利用规划,并稍稍瞻望一下黄河流域的前景,这应该是同志们所最关心的。

    黄河中游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这两区,按其自然条件而言,本来是应该农、林、牧兼营的地区。农耕只应该在不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平地上精耕细作地进行,不应该扩展到坡地、台地上去,这是地理学家、水利学家、农学家们早就作出的科学结论。我们在上面所讲的历史事实更充分证实了这一点:什么时期的土地利用合乎此原则,那么本区与下游同受其利;反之,则同受其害。因此,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要根治黄河水害,开发黄河水利,繁荣整个流域经济,那就必须对中游这二区的土地利用予以充分的注意,作出缜密合理的安排与规划。否则,不仅当地人民的生活无法改善提高,下游也不可能单单依靠三门峡水库就获得长治久安。因为三门峡水库的容积不是无限的,中游的水土流失问题不解决,要不了一百年,泥沙就会把水库填满。

    那么,我们现在是怎样地在对付这一问题的呢?请诸位放心,像这样的大事,党和政府当然是极为关心注意着的,并且多年来早就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正在有效地把千年以来的不合理现象予以改正。

    采用了什么措施?是不是把所有非平坦地区的耕地一下子全部或大批予以退耕,还林还牧?不,这是不可能的。当地人民的粮食必需自给自足,不能依靠外援,此其一。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准原来就很低,不能再使农民因耕地退耕而受到损失,此其二。因此,健全的方针应该不是消极地单纯地耕地退耕,而是积极地综合地发展农、林、牧,结合着农、林、牧生产的提高和收益的增加,逐步移转或减缩耕地,变土地的不合理利用为合理利用。具体的措施是四化:1.山区园林化。封山育林,同时利用所有荒坡、荒沟、荒地,大量植树种草。这样做不仅增加了林、牧业收入,并且对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良土壤都发生良好作用。2.沟壑川台化。在沟壑中打坝淤地,制止沟蚀,变荒沟为良田。这样做既有效地控制了水土流失,又为逐步停耕坡地,把耕地从山上坡上转移到沟川准备了条件。3.坡地梯田化。用培地埂的办法,起高垫低,把坡地修成一台台的梯田。4.耕地水利化。打井,挖泉,开渠,修水库,天上水、地面水、地下水一齐抓,节节蓄水,层层灌溉。3、4二项都是改造现有耕地,提高产量,减少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用一句话概括四化,就是改进农业生产,并从单纯的农业经济逐步向农、林、牧综合经营发展。短期内虽然还不能不以农为主,远景规划则以达到土地充分合理利用、水土流失基本消灭为目标。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党的英明领导之下,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彻底解决黄河中游的土地利用问题,从而永远保障下游免于决溢之害,将是在不久的将来就可以做到的事!

    转自《学术月刊》,1962年第2期;原题为:何以黄河在东汉以后会出现一个长期安流的局面——从历史上论证黄河中游的土地合理利用是消弭下游水害的决定性因素

  • E · C · 齐曼:突变数学

    [提要]“突变理论”(Catastrophe Theoay)运用拓扑学、奇点理论和结构稳定性等数学工具,研究自然界各种形态、结构的不连续的突然变化。Catastrophe原意是指灾难性的突然变化,以强调变化过程的间断性,有时也直接表示市场的崩溃、战争的爆发、地震的发生等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变化。
    数学家伦尼 · 汤姆(René Thom,1923-2002)1972年在其《结构稳定性和形态发生学(Structural Stability and Morphogenesis)》一书中系统阐述了这个理论。
    本文作者齐曼认为,微积分模型解释了光滑地连续变化现象,突变理论模型则描述了不连续的突然变化现象,如水结成冰或化成气、弹性梁受挤压而弯曲、胚胎的变化、人的情绪波动等等。突变理论用拓扑学的曲面折叠概念来描述这些突变现象。例如,在狗的进攻模型中,狗的突然进攻和突然逃跑是由发怒和恐惧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因素所控制的。在齐曼的模型中,这两个因素作为两轴构成控制平面,用垂直于平面的轴作为行为轴。在通常的情况下,行为是发怒和恐惧程度的函数,是一个三维空间中的曲面。曲面中间部分的折叠把曲面分成顶、中、底三叶,分别表示攻击行为,中间状态和逃跑行为。因此,根据狗发怒和害怕的程度就可以画出尖顶的边界,说明狗的行为如何突然变化。
    齐曼介绍了突变理论在物理学、工程学、医学等方面的应用。如在范 · 德 · 瓦尔(Vander Waals)方程中温度和压力是两个相反的因素,密度在行为轴上标出,顶叶是液态,底叶是气态,两个突变表示沸腾和凝结,尖顶的顶点是临界点,尖顶区里液态和气态同时存在。这种模型可以对物理学上定律加深理解。此外,齐曼还介绍了这个理论在社会科学方面的应用,如预测战争对策、市场变化、解释心理学现象等(文章中这方面的内容未译出)。

    汤姆对所有这些突变都进行了分类,他证明如控制因子不多于四个,突变模型可归结为七种基本突变。目前,突变理论模型正广泛应用于物理学、工程技术、生理学、医学等方面,特别是用到基因密码的翻译和语言、文字同思想的关系等问题上,引起很大的兴趣。突变理论究竟如何,要看未来十年的实验检验。

    科学家常常用构造数学模型的方法来描述事件。事实上,如果这样的一个模型特别成功,那就可以说不但描述了事件,而且也“解释”了事件;假使这个模型能够归结为一个简单的方程,甚至可以把它叫做一条自然定律。三百年前,牛顿和莱布尼茨在构造这类模型时发现了著名的微分法。牛顿本人在表达他的引力定律和运动定律时用了微分方程。麦克斯韦(James Clerk Maxwell)则把微分方程用于它的电磁理论。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最终归结为一组微分方程。这类比较不那么著名的例子还可以举出许许多多。然而,微分方程作为一种记叙性的语言也有其固有的限制:它们只能描述那些连续变化和光滑变化的现象。用数学的语言来说就是:这些微分方程的解必须是可以微分的函数。但这类有规律、有很好性态的现象,相对来说是很少的。相反,世界上充满了突然变化和不可预测的事件,这些都要求不可微分的函数。

    有一种关于不连续的、发散现象的数学方法,到最近才发展起来。这个方法有可能描述自然界各种形式的进化,因而它体现了一种更有普遍性的理论;它能特别有效地应用于由逐渐变化的力量或运动而导致突然发生变化的情形。由于这个原因,这一方法被称之为突变理论。物理学中有许多事件,现在都可以看作是数学突变的事例。但这个理论最重要的应用,毕竟还是在生物学和社会科学方面,那里不连续的、发散的情况几乎无所不在,而其它数学方法至今证明无效。突变理论能对到今天还是“不精密”的科学提供一种数学语言。

    突变理论是法国Bures-sur-Yvette高级科学研究院的汤姆创立的。他在1972年出版的《结构稳定性和形态发生学》一书中介绍了他的思想。这理论导源于拓扑学,它是涉及多维空间曲面性质的数学分支。同拓扑学有关,是因为自然界的基本力量可以用关于平衡的光滑曲面加以描述,当这一平衡被打破时,突变就发生了。因此,突变理论的问题是要描述各种可能的平衡曲面的样式。汤姆用很少几种最原始的形式,即他称之为基本突变的,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对于不超过四个因子控制的过程,汤姆证明正好有七种基本突变。汤姆定理的证明很难,但证明的结果却比较易于了解。这些基本突变本身,不必看证明就可以懂,并可以用到科学问题上。

    攻模型

    突变理论的模型的性质,最好用例子来说明,我们从研究狗的进攻模型开始。洛仑兹(Konrad Z. Lorenz)曾指出,进攻行动受两个互相矛盾的倾向所制约:发怒和恐惧。他还指出,对于狗来说,这两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测量出来。一只狗的发怒和张嘴、露齿程度有关,其恐惧程度则可从它的耳朵向后拉平多少反映出来。使用面部表情作为狗的情绪状态的指标,我们可望弄清狗的行为的变化是如何因情绪变化而变化的。

    在两个互相矛盾的因素中如果只有一个因素出现,狗的反应比较容易预测。如果狗发怒而不害怕,某种进攻行动比如发动攻击是可以料到的。当狗受了惊吓而未发怒,进攻行动就未必发生,狗多半会逃走。如果没有刺激,预测也很简单:狗将处于某种中间状态,同进攻和驯顺都不相干。

    如果狗同时又发怒又恐惧该怎么样呢?这两个控制因子是直接冲突的。有一种和不连续变化不相适应的模型预测,两种刺激将相互抵消后回到中间状态。这正好暴露了这种简单化模型的短处,因为实际上中间状态最少可能发生。当一只狗又发怒又受惊,采取两种极端行为的概率都很高:可能攻击也可能逃走,但不可能保持无动于衷。从突变理论中导出的模型的长处在于能估计出取二个值的概率分布。另外,这个模型还提供了一个预测在特殊情况下狗将选择什么行动的基础。

    构造模型,首先要在水平面上划两个轴,表示发怒和恐惧这两个控制参量,这个水平面称为控制面。度量狗的行为的第三轴垂直于前两轴称为行为轴。我们可以假定狗的各种可能行为方式都平滑而连续地排列着,如开始是仓皇逃走,继而退缩、回避、漠然、惊叫、直到咆哮进攻。最有进攻性的行为假定在行为轴上取最大值,最少进攻性的则取最小值。对控制面上的每一点(即对发怒和恐惧的每一种组合),至少存在一种最可能的行为。我们就直接在控制面的那一点之上标出空间上一点,使之最大限度地表示出上述行为。对控制面上许多点来说,不论是恐惧还是发怒占优势,只有一个行为点与之相应。但接近于图形中心部分,发怒和恐惧的程度差不多相等,控制面上的每一点都有两个行为点:一个在行为轴上有较大数值,表示攻击行为;另一个有较小数值,表示驯顺行为。此外,我们还可以注意到两点之间有第三点,表示最小可能的中间行为。

    如果对整个控制面上每一点都画出行为点,并能连成一片,则形成一个光滑曲面:行为曲面。这曲面有一种整体性倾斜,从发怒占优势的高数值区域到恐惧占优势的低数值区域。但这种倾斜还不是它最主要的特征。突变理论表明,曲面中间一定还有一个光滑的打了褶但没有皱的二重折叠,造成从曲面前部到后部的夹缝,最后出现折叠中三叶会合的奇点(见图1说明)。正是这一折叠才给予这个模型最有趣的特征。行为曲面上的所有的点表示狗的最可能行为,有一个例外是中间叶,它表示最小可能的行为。通过突变理论,我们可以根据某些控制点上的双重行为得出整个行为曲面的形状。

    3.1.1
    图1 狗的进攻可用一种基本突变理论模型描述。这个模型假定进攻行为受控于两个互相冲突的因子,发怒和恐惧,标为水平面,即控制面上的两根轴。狗的行为从攻击到逃跑表示于垂直轴。对发怒和恐惧任何一种组合,从而对控制面上的任何一点,至少有一种相当的行为形式,用控制面相应点上方行为轴的适当高度上的一个点指示出来。所有这些点的集合构成行为曲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一种可能的行为方式,但发怒和恐惧的程度如果大致相等,就会有两种方式:一只狗既发怒又害怕,就可能或者进攻或者逃跑。因此在图中央有两叶表示最可能的行为,两叶用第三叶连接起来形成一个连续的折叠面。这第三叶或中间叶(阴影部分)同另外两叶意义不同,表示这种中间状态的最小可能的行为。行为曲面的折叠朝原点方向越来越狭,直到最后消失。确定折叠边缘的线叫做折叠曲线,它在控制面上的投影是一条尖形曲线。由于这个尖顶标志着行为出现双枝的区域的边界,因而叫做分支集,这个模型叫做尖顶突变。如果使一只发怒的狗害怕起来,它的情绪沿控制面上的轨道A变化。行为曲面上相应的路径在顶叶上向左移动直到达到折叠曲线为止;然后顶叶消失了,行为点的路径一定突然跳到底叶。这时狗放弃攻击而突然逃走。同样,一只受到惊吓的狗被激怒以后,沿轨道B移动。狗保持在底叶,直到底叶消失为止,然后跳到顶叶,狗不再畏缩而突然发动攻击。狗如果同时受到激怒和惊吓,必然沿着C上的两条轨道之一移动。究竟移动到顶叶变为进攻还是移动到底叶变为驯顺,则严格取决于发怒和恐惧的数值。这时一个很小的刺激会产生一个很大的行为变化:这现象就是发散。

    为了了解怎样用模型预测行为,我们必须研究狗对改变刺激的反应。假设狗的初始情绪状态是中间的,可以用控制面上的原点表示。这时在行为曲面上标出的狗的行为也是中间的。如果某些刺激增强了狗的怒气而不使之害怕,那么在行为曲面上标出一个光滑地向上改变的行为方向,趋向于进攻的态势,当发怒增强到足够程度,狗便会攻击。如果狗的恐惧开始增强,而发怒气仍保持高水平,那么控制面上表示这些情态的点一定向中央部分伸展过去。而表示行为的点也当然跟着移动。但因为行为曲面在这一区域不很陡,行为变化很轻微,所以狗仍保持着进攻态势。

    当恐惧继续增强,最后行为点必然达到折叠的边缘。模型显然给人以新的启发。在折叠边缘上,顶叶经过向下折叠以后,其效果已经消失。这里只要稍微增加一点恐惧,顶叶就不起作用了。因此,行为态势将直接取决于图的底叶,它表示完全不同的行为方式。顶叶的进攻态势再也不可能了,不可避免地突然、实际上是突变式地变为驯顺态度。于是,这一模型预测到,如果一只狂怒的狗逐渐恐惧起来,最后将中止进攻而逃走。这种行为的突然变化可以叫做逃跑突变。

    此图也可以预测存在一个相反的行为模式:攻击突变。当狗处于恐惧占优势的初始状态时,其行为稳定在底叶,但随着怒气的充分增大,穿过折叠的对边跳到顶叶,处于攻击态势。换句话说,一只逃跑的狗,如果置于怒气渐渐增大的状态下,可能突然攻击。

    最后,一只狗最初处于中间状态,后来怒气和恐惧同时增大,其行为将怎样呢?行为点开始在原点上,在两种对立的刺激影响下,在图上笔直地向前移动。到达奇点时,行为曲面发生折叠,行为点或者在狗更多进攻性时向上面一叶移动,或者在狗更少进攻性时向下面一叶移动。究竟到哪一叶,严格取决于狗在到达奇点以前的态势。此图被称为发散的:初始条件的一点很小变化都会引起最后状态的重大变化。

    顶突变

    在行为曲面上,标志着经顶叶折向底叶边缘上的那条线,称为折叠曲线。它投射在控制面上,形成了一条尖形的平面曲线。由于这个原因,这个模型叫做尖顶突变。这是七个基本模型中最简单的一个,也是至今最有用的一个。

    控制面上的这条尖形曲线,称为尖顶突变的分支集合,规定了突然变化可能发生的范围。当系统的状态在这一集合之外,行为的改变量作为控制参量的函数平滑而连续地变化着。甚至进入尖形曲线内部,一时也看不到急剧的变化。然而,当控制点从头至尾穿越尖顶时,突变就不可避免了。

    分支集合内的每一点都有两种行为方式,外面只有一种。而且,即使行为曲面有三叶,尖顶中也只有两种行为方式。因为我们曾用折叠部分的中间叶表示最小可能的行为。中间叶的存在使行为曲面保持平滑和连续,然而行为点并不布满整个中间叶,事实上控制面上没有一条渠道能使行为点进入中间叶。一旦跨过折叠曲线,行为点就要在顶叶和底叶之间跳跃,因此,中间叶是难以接近的。

    构造这一模型,是从一个本质上是决定性的假设出发的:狗的行为能够从反映在面部表情上的情绪状态预测到。最后,用图表示的模型乍看上去似乎违背了这个假设,因为对于给定的情绪状态有两种可能的行为方式,就不可能作出毫无含糊的预测。事实上如果我们仅仅知道当前的情绪状态(假定这一状态在图的双值区域以内),我们当然不能预测到狗将干什么。不过当我们附加某些条件时,就可以提高这个模型的决定作用,也可以使它更复杂些。倘若我们对狗现在和前一段的情绪状态都知道,狗的行为就可以预测。

    进攻性当然不只是狗的特征,这个模型也描述了一种可以同样运用于其它物种的机制。例如,考虑某些热带鱼有一种在珊瑚礁建立永久巢穴作为领土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中,控制进攻因子可以是来犯鱼的大小和接近窝的程度。鱼的攻击行为将再次被描述为一种尖顶突变。一条鱼远离巢穴寻找饲料,碰到大鱼时将会逃跑;但一旦逃到自己领土的“防御”边界,突然改变态度,转过来保卫自己的巢穴。反过来,如果鱼在它的巢穴里遇到危险,它将驱逐来犯者,但一到达自己领土的“攻击”边界,就会放弃追赶而返回巢穴。从巢穴到改变行为地点的距离,将取决于尖形曲线的分支集合。由于尖顶模型的样式,这个模型可以令人感兴趣地预测到“防御”范围比“攻击”范围要小些。此外,这两个边界的大小取决于敌我力量的对比。一条来犯的大鱼更靠近巢穴才会激起这条鱼起来战斗。这个模型还很容易说明鱼的行为的一种可见特点:这种有领土的鱼配对时,对于偶尔接近巢穴的对象会进行更有力的抵抗。

    动力的作用

    还留下一个重要的问题来:什么是动力?在进攻模型中是什么迫使狗表现出最可能的行为?在自怜模型中为什么最可能怀有的心情正是所采取的那一种?

    像突变机这样一个物理系统中的能量极小值,是所谓吸引子概念的一个特例。这里它是最简单的一种吸引子,一种单一的稳定状态,其作用好像一块磁石的吸引子:在它影响范围内的什么东西都要被它拉过去。在吸引子的作用下,系统呈现出静态平衡。

    心理学模型中一定也有吸引子,虽然不一定这么简单。一个动态平衡系统的吸引子,是由系统经历各态的全部稳定循环所构成。例如,正在用弓拉的提琴弦一再按其共鸣频率重复同样的位置循环,这些位置循环就代表弦的吸引子。

    在心理学模型中寻找吸引子,显然要到大脑的神经机构中去找。大脑当然比提琴弦复杂得多,了解得却很少,但也知道亿万神经原组成大规模互相连结的网络,形成一个动力系统。任何一个动力系统的平衡态都可以用吸引子表示出来。有些吸引子可以是单一状态,但大多处于稳定状态的循环或者更高级的类稳定循环之中。头脑的各部分是互相影响的,因而吸引子的出现与消失有时很快,有时很慢。当一个吸引子让位于另一个吸引子,系统也可能保持稳定性,不过情况常常不是这样,大脑状态会出现突变性的跳跃。

    汤姆的理论讲,在最简单的吸引子——静态平衡点之间——所有可能的突然跳跃都是由基本突变决定的。因此,倘使大脑动力只有点吸引子,它就只能表现为基本突变。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还有更复杂的吸引子,明显的证据是:大脑的X节律波是一个循环吸引子。支配循环吸引子和高维吸引子之间跳跃的法则,现在还不知道,它们必然不仅包括基本突变,还包括一般化的突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是今天数学研究的活跃领域。因此还没有描述整个大脑动力系统的完备理论。然而,基本突变仍然对某些大脑活动提供了有意义的模型。模型是清楚的,有时也使人感到简单,但是它们所依据的主要数学理论隐含地以神经网络的复杂性作为基础。

    大脑动力的吸引子概念,提供了我们的人类行为和动物行为模型中所需要的东西。

    担负像自怜这类情绪的神经机制是不知道的,但存在着一种稳定状态的情绪,就意味着这个机制是一个吸引子。事实上,在自怜模型中行为曲面的每一点都相当于一个支配着情绪的大脑中那个系统的吸引子。如果神经系统受到什么干扰,它立即在吸引子的影响下回到行为曲面上来,正如突变机制恢复到平衡一样。当一个吸引子的稳定性被打破,让决定情绪的系统接受另一个吸引子的影响,并朝着它迅速移动的时候,情绪的急剧变化就出现了。

    尖顶突变的特征

    前面的例子和分析提示了尖顶突变的某些共同特征。一个不变的特征是:行为都在区域上方,部分是双重的,并可以观察到从一种行为方式到另一种方式的突然变化。此外,突然变化的模式还呈现一种滞后效应,就是说,从顶叶到底叶的变换并不发生在从底叶到顶叶变换的同一点上。尖顶中央并不发生变化,一直推迟到到达分支集合为止。另一个特点是:在尖顶里面行为是双重的,行为轴的中间地段很难接近。最后,模型意味着有可能发散,使系统初态的小扰动最后会变成终态的大差别。这五种性质:双态性、突然变化、滞后、不可接近性和发散性,由于模型本身而彼此有关。如果有一个在过程中显露出来,也应当找到其它四个,如果不止找到一个,就应当考虑选择尖顶突变来描述这个过程。

    对于许多物理学(一种运用高度发展的数学语言的科学)上的问题,突变理论也有助于理解。一个例子是物质在液相和气相之间的转化。我们可以作为尖顶突变而重写范 · 德 · 瓦尔方程,以温度和压力为两个相反的控制因子,密度为行为轴。顶叶是液相,底叶表示是气相,两种突变表示沸腾和凝聚。尖顶的顶点是临界点,同时存在液相和气相。绕过尖顶背后,液体可以不经沸腾而变成气体。

    物理学中的另一个尖顶突变,来源于18世纪欧拉(Euler)的工作,即弹性梁在水平挤压和垂直荷载下的弯曲。挤压是破裂因子,荷载是正常因子。加强挤压,使图形上的行为点进入尖顶区域,在这里,梁有两个稳定状态,一个向上弯曲,一个向下弯曲。如果梁最初是向上弯曲的,荷载增加时,行为点的移动会跨过尖顶区,使梁突然向下弯曲。这种情况如果是发生在一座桥的支持桁架上,就既是数学上的突变,也是现实中的突变。

    物理学中另一个绝妙的例子,是由于光线在弯曲表面上的反射和折射形成的明亮的几何图案,即所谓光焦散。一种熟悉的焦散是尖顶形曲线,一杯咖啡的表面由于阳光的照耀有时会出现这种焦散,它是由太阳光线从杯子内部的反射而造成的。

    另一个熟悉的焦散展现了短暂的和立体的亮度的不连续性,即在太阳光下游泳池底部变化着的图案。雨后的虹是一族颜色的散射。一道光线照射到凹面镜上或者通过球面镜或柱面镜(例如一只泡泡或者注满了水的烧杯),会产生许多复杂的焦散现象。在这里应用突变理论后,加深了对现象的理解。汤姆曾指出:稳定的焦散只有3种类型的奇点。对光焦散现象进行突变理论分析的数学精巧性在于,这里没有用动力学,用的是对极大极小给以同等重要地位的变分学。

    3.1.2
    图2对剩下的两种突变只可用截口加以解释,因为即使其分支集也超过了三维。蝴蝶突变的四维分支集用三维截口表示。第四维是蝴蝶因子,如果碰巧它表示时间,那么一个截口的结构就能引申出他截口来。图形中从左到右的移动反映倾斜因子的变化。二维“薄片”可以更清楚地显示这些因子的作用。抛物脐形突变的四维分支集合也用三维截口表示。这是照英国兰开斯特工艺学校的高德温(Godwin)事先用计算机准备的图形画的。

    尖顶突变是三级图像:二个控制参量需要二维,行为轴还要一维,其实行为轴不一定只表示单独的行为变量,例如在脑功能模型中,它可以表示亿万神经原同时变化的状态。然而突变理论指出,总是可能选出一个单独的行为变量,画出仅仅相对于行为轴的行为曲面,从而得出我们熟悉的三维图像。

    如果把图像减为二维,结果会产生一个更加简单的模型:折叠突变。折叠突变中只有一个控制参量,控制空间是一条直线,分支集是线上的一个单独点。行为空间是一条抛物线,一半表示稳定状态,另一半表示不稳定状态。这两个部分由一个直接在分支点之上的折叠点所分开。

    类定理

    折叠突变可以看成是尖顶突变折叠曲线的截口。尖顶突变也可以当作许多原点上只有一个新奇点的折叠突变的堆砌。更复杂的高维突变可以按同样办法构成:由每一个都在原点上有一个新奇点的许多低维突变所组成。

    如果控制空间是三维的,行为空间仍然是一维的,唯一的一个四维突变就可以构造出来。行为曲面变成一个三维超曲面,沿整个曲面的折叠代替沿曲线的折叠,这样的图形很不容易画得让人看出来。分支集合不再是二维平面上有奇点的曲线,而是在边缘上遇到尖顶的三维空间的曲面。一个新的奇异性发生在原点上,叫做燕尾突变。因为是四维图像,整个燕尾突变是画不出来的。我们只能画出它的三维分支集合,由此可能得到关于燕尾的某种几何直觉,正如通过画出尖顶的二维分支集合,并记住行为曲面在尖顶以内是双重的就能够描述尖顶突变,这种突变叫做燕尾,因为它的分支集合看上去有点像一只燕尾。这个名字是一位法国盲人数学家贝纳德 · 毛林(Benard Morin)建议的。

    如果再加上另一个控制参量,产生一个五维突变。折叠,尖顶和燕尾又作为截口出现,而一个新的奇异性由于几个曲面的交截形成一个“口袋”。“口袋”的形状和它的截口,叫做蝴蝶突变。它的分支集合是四维的,因而画不出来,只能通过二维或三维的截口来说明(见图3)。

    3.1.3
    图3五种基本突变图提示了它们的几何本质。折叠突变是尖顶突变的折叠曲线的一个截口,其分支集合由一个单独的点所组成。尖顶是可以全部画出来的最高维数的突变。燕尾是四维突变,抛物脐状突变和椭圆脐状突变是五维的,这些图只能画出三维分支集,表示不出行为曲面。

    当控制空间是三维、行为空间是二维时,形成两个以上的五维突变。这叫做双曲脐形和椭圆脐形突变。像燕尾式,有两个带尖形边缘的曲面组成分支集合,它们是三维的,可以画出来。最后,由一个四维控制空间和一个二维行为空间所产生的六维突变,叫做抛物脐型。它的几何形状是复杂的,也只能画出它的分支集合的截口。

    增加控制空间和行为空间的维数,可以构造出无限的突变序列。俄国数学家阿诺尔德(V. I. Arnold)已经至少对25维进行了分类。但在现实世界的现象模型中,是上面所描述的七种可能最为重要,因为它们具有不超过四维的控制空间。由空间位置和时间所决定的各种过程的特殊同类性,不能多于四维的控制空间,因为我们的世界只有空间三维和时间一维。

    即使画不出的突变也可以用模型现象加以解释,它们的几何形状完全是确定的,虽然不能从图上看出来,但点在行为曲面上的运动可以进行解析地研究。每一突变都用势函数来定义,而且在每种情况下行为曲面都是由势函数的一阶导数为零的点所构成的图形。

    汤姆理论的力量在于它的一般性与完备性。它指出,一个过程如果由某一函数的极大值或极小值所决定,而且由不超过四个因子所控制,则行为曲面的任何奇异性一定类似于上面指出的七种突变之一。如果一个过程仅仅由两个控制因子决定,则行为曲面只能有折叠和尖顶。这个原理本质上说明,在任何包含两个原因的过程中,尖顶突变是可能发生在图上的最复杂的事。这个原理的证明在这里介绍就太专门、太长了,但它的结论却十分简要:只要连续变化的力量有突然改变的效应,这个过程一定可以描述为一种突变。

    3.1.4

    七种基本突变描述了控制因子不多于四个的所有可能的不连续现象。每一种突变都同一个势函数相联系,其控制参量用系数(a,b,c,d)表示,系统的行为决定于变量(x,y)。每一个突变模型中的行为曲面是由势函数一阶导数为零的一切点所组成的图像,当有两个一阶导函数时,二者都等于零。

    神经性厌食症

    蝴蝶型突变的第二个应用,也是最丰富的应用,是有关神经性厌食症的。这种主要在青春期少女和青年妇女中产生的神经紊乱,使得她们的饮食状况恶化到不吃东西。其模型由我和海维西(Hevesi)合作完成。海维西是英国心理医疗学家,曾用催眠疗法治疗厌食症。不久以前他调查了1000名厌食症病人,其中只有一个人说曾被完全治愈过。

    在厌食症的初期,不吃东西导致饥饿,有时甚至死亡。随着时间的推移,病人的态度会倾向于吃食物,但其行为更加反常。通常大约两年以后发展到第二期,称为贪食期,这时患者交替地绝食和贪食。这种双重行为明显地可看作是一种突变,在厌食症患者的后一时期,其行为可在两个极端之间突然跳动,而拒绝采取介于二者之间的正常行为。突变理论提出一种理论上的治疗建议:如果能按照蝴蝶突变引进一种“分叉”,那么恢复正常的途径是可以得到的。

    这一模型的行为曲面用来表示病人的行为,其次序是从不可控制的滥吃到吃得过饱最后到绝食不吃。这当然提供了大脑基本状态的某些指标。但正如在进攻模型中那样,我们关心的那种情绪状态,可能最初产生于周围神经系统。心理学上的论据表明,行为变量应是一种量度,表示周围神经系统从身体各部分来的信号输入量和从大脑皮层方面来的相反的信号输入量之间的相对量值。对正常人来说两种输入量在某种意义上是平衡的,而在厌食症患者,其中一个或另一个占着优势。

    3.1.5
    图4神经性厌食症,一种青春期少女和青年妇女患的由于神经紊乱而不吃东西的病症,可以用蝴蝶型突变描述。控制参量是饥饿和对食物的反常态度。对正常人来说,饥饿导致一个想吃东西和吃饱之间的循环。对厌食症患者,由于变态心理,同样的饥饿导致完全不同的行为。在病的初期(上图),圆圈在行为曲面的下叶,患者保持平常的绝食状态。在第二时期(下图)诱发了自我控制这个第三因子的变化。当病人经过二年或更多时间失去自我控制以后,分支集合逐渐弯向左边直到饥饿圈通过尖顶的右半边。然后患者进入了后期循环:她绝食,直至饥饿使她发生“放开”突变,然后贪食,直至发生“击败”突变重又回到绝食,并且在她发觉弄脏了时把自己洗干净。

    在控制参量中,饥饿是正常因子。正常人有节奏地在想吃和吃饱之间循环。破裂因子是厌食症患者对食物的反常程度。随着患者情况恶化,变态程度也逐渐增长。饮食更加艰难,一切种类的食物都不想吃。对糖类最初是回避,后来竟感到恐惧。

    蝴蝶型突变的倾斜因子是失去自我控制,它能用周围神经系统减少相对量值来衡量。在紊乱的初期,患者的态度已经失常,但还能控制自己。这时她的情况处在曲面的底叶,其周围神经系统始终保持和绝食相适应的状态,即使当她正在吃最低限度食物的时候也是这样。

    随着患者周围神经系统减少相对量值,她也失去控制,倾斜因子渐渐增加。结果尖顶摆向图形的左边(见图5)。如果移动得足够远,尖顶的右半边和厌食圈相交,病就突然进入第二期的发作,现在患者不再处于通常的第一期绝食循环,而被赶入后一个循环:从底叶跳到顶叶,又从顶叶跳回底叶。在典型的厌食症患者的语言中,当她说“放开”时,就发生从绝食到贪食的突变跳跃。人们毫无办法地注视“在她心中的怪物”狼吞虎咽地大吃几小时,有时还呕吐。当她筋疲力尽,感到厌恶、丢脸的时候,突变又回到绝食状态,许多厌食症患者把这叫做“击败”。

    3.1.6
    图5厌食症的处理,依赖于提出表示行为中间方式第三叶。蝴蝶型突变的第4个控制参量:使病人安心;它的增加可能构成新的行为。第4个参量的作用是在分支集合中设置一个口袋,以便产生行为曲面的中间叶。由英国心理医疗学家海维西发展起来的治疗体系,使病人安心的办法是鼓励病人进行催眠。最初病人进入或离开催眠状态,就是从中间叶到顶叶或底叶跳跃的突变,如上面下图所示。当治疗继续进行,病人的状态就从中间叶光滑地转移到口袋后面的正常行为方式。

    后期由于“击败”而进入绝食的期间,和初期的通常的绝食是不同的。它位于行为轴的不同位置,把这种情况叫做“净化”也许更好些。早期绝食时,周围神经系统状态是大脑皮层的信号输入量占优势,不肯吃东西。在贪食期,周围神经系统是身体方面来的输入量占优势。基于“净化”时的状态又是大脑输入占优势,但这时又有身体方面输入的倾向以避免弄脏身体的成分在内。

    从事催眠疗法的海维西设法使病人安心,减少她们的不稳定性,用催眠术使患者回复到接近正常的行为。厌食症患者的睡眠是不定时的。当她们醒来时,就体验由催眠者自然引起的催眠状态。催眠可表示周围神经系统的第三种状态,它位于贪食和净化之间的不可接近的地带。病人在绝食时以忧虑的眼光看整个外部世界,在贪食时又被外部世界所压倒,但处于催眠状态时她被孤立起来了。她的心情从需要食物和设法避开食物二者之间解脱出来,只在这时,才能使病人安下心来。

    使病人安心的程度成为模型中的蝴蝶型因子,它在行为曲面中创造了新的一叶。它位于其它二叶之间,并最终将接近于尖顶后面正常区域的稳定状态。因为治疗通常从绝食状态开始,所以进入催眠是从底叶到中间叶的跳跃,解除催眠则是另一种突变,使病人的状态从中间叶跳到顶叶或底叶。

    大约催眠两个星期,进行了7个催眠疗程之后,病人的变态心理通常会突然被打破,个人性情又和整体协调起来。当病人从催眠中醒来时,她会说这好像是“再生的时刻”,她能再次吃东西而不会过分了。看来催眠打开了大脑中的途径,使得周围神经系统获得更好的平衡,病人则重新接近正常行为。随后的催眠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这种体验。

    这里介绍的厌食症模型在许多方面是不完全的。我省略了另一个附加控制因子:昏睡。这因子支配了醒和睡二者之间的行为特征,也和进入熟睡及唤醒的突变相联系,因此在模型中从催眠到正常的途径由于省略了唤醒突变而使人感到困惑。这一模型的其它方面,我还没有讨论过。

    厌食症突变模型的长处之一,是它解释了病人对自己的叙述。许多患者所描述的表面上不可理解的病情,用突变曲面的结构去看,就变得十分合乎逻辑。数学语言在这类应用中的好处,是心理学所不关心的。它能把本来当作不相关联的观察结果加以有条不紊地综合。

    突变理论的未来

    突变理论是一门年青的科学:1968年汤姆发表了他的第一篇论文。至今它已对数学本身引起极大反响。特别是为了证明它的一些定理,刺激了许多其它数学分支的发展。在这个理论发展中,最重要的突出问题,是关于普遍性突变的理解和分类以及在加入对称条件时所引起的更精细的突变。此外,还有许多问题涉及怎样才能结合其他数学方法、数学概念运用突变理论,如微分方程,反馈,噪声,统计和扩散理论。

    这一理论的新的应用正在各个领域中进行探索。在物理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如波传播、曲面最小面积、非线性振动、散射和弹性理论所构造的各种模型已得到发展。Bristol大学的Michael V. Berry最近已利用脐型突变预测腐蚀和流体流动物理学的新结果,并用实验证实了这些结果。

    在汤普逊(D’Arcy Wentworth Thomp-son)和威定(C. H. Wadding)的鼓舞下,汤姆的《结构稳定性和形态发生学》已广泛联系到胚胎学,但至今生物学家还很少在实验室里追随汤姆的思想。我已构成了心搏、神经冲动传播、胚胎中胚囊和索米茨(Somites)形成的突变模型。最近,库克(J. Cooke)在伦敦医学研究会实验室、爱耳斯塔耳(T. Elsdule)在爱丁堡医学研究会实验室所进行的实验,看来证实了我的某些预测。

    如同本文叙述的模型所提示的,我自己的绝大部分工作还是人文科学方面。大量增加的研究者提出了许多根据突变理论得出的模型,未来十年内我期望看到这些模型为实验所证明。只有到那时,我们才能判断这个方法的真正价值。

    汤姆用这个理论大力研究了语言是如何产生的。这是一个令人感到兴趣的思想:同一门数学不但能够为基因密码如何发展成胚胎,也能够为印刷字如何激发我们的想象提供基础。

    本文原载《科学美国人》,第234卷,1976年4月

  • 张乃和:近代英国公司的土地产权[节]

    本文将以近代英国公司特许状、议会法令、议会日志、法庭判例等原始文献为主要依据,结合历史实际,从公司土地产权的合法性来源、商业信托制的影响以及公司法的制定等方面,尝试探讨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的兴起问题。这里的英国是指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涉及的时段则是从1555年英国首家合股公司莫斯科公司获得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到议会制定的《1862年公司法》出台的近三百年间。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兴起过程。

    一、源于国王特权的公司土地产权

    近代英国公司是法人组织,其土地产权就是法人的土地产权。英国中世纪的法人主要是宗教法人,其持有土地受到土地死手保有法的严格限制。近代英国公司法人兴起时,其土地产权同样面临着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且只有经国王同意方可持有土地。不过,公司法人无需向国王申请单独的持有土地许可证,而是由国王在所颁发的特许状中就有关事项予以明示。因此,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之初,其遵循土地死手保有法的实际情况相当复杂。

    从词源学上看,“死手保有”(mortmain)源自法语。据1650年编纂出版的一部法英词典的解释,“mort”的意思是“死亡”(death);“main”的意思是“手”(a hand)。该法语词的本意即“死手”,是指修道院、教会等宗教法人组织的自然人成员在世俗法律意义上已死的状态。但是,宗教法人组织在教会法意义上则是永续不死的。据1658年一部英语词典的解释,在英国普通法意义上,该法语词是指“经国王和庄园领主许可,把土地或保有物向任何法人或兄弟会及其全体成员继任者的转让”。由于宗教法人组织永续不死,其所持有的土地得以永久保留而不能再转让,故称其为“死手保有”。直到1750年,约翰逊编纂的首部现代英语词典对该词仍沿用了百年前的解释:“不可转让的占有状态,一旦落入死手就不可转移该财产。”这是从字面上理解的“土地死手保有”。

    从历史实际来看,土地死手保有最初仅限于修道院等宗教法人持有的土地,后来才扩展到世俗法人。13世纪初,修道院等宗教法人的死手保有地规模不断扩大,引起了国王和世俗贵族的警觉。《大宪章》第43条就表明了他们对修道院等宗教法人持有大量土地的敌视态度。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国王特权得以巩固。为控制土地转入宗教法人手中,127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首部《土地死手保有法》,在英格兰、威尔士甚至爱尔兰实施。该法直到1960年才被完全废除。因此,其影响极为深远。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直接持有封地的领主许可和同意”,“任何人,无论是修士还是其他人,不得以捐赠或租赁名义买卖任何土地或保有物,也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通过任何其他诡计和手段达到其目的,由此造成的该土地或保有物成为死手保有地将一律予以没收”。该法的适用主体主要是修道院等宗教法人,适用客体主要是土地或保有物,但在实践中并未从根本上阻止土地向宗教法人转移,也未能缩减死手保有地的规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产托管即用益的兴盛规避了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封建领主权利、增加国王收入,1391年议会再次制定新的《土地死手保有法》,明确规定:“未经国王和主要领主许可”,禁止一切教俗法人组织持有死手保有的“土地、保有物、封地、圣职推荐权以及其他财产”及其用益。可见,1391年法令扩展了适用主体和客体。从此,世俗法人与宗教法人一样,未经许可均不得持有土地,也不得成为土地用益的受益人。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尚塔尔·斯特宾斯指出:“这部法律在商业领域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性,因为此后贸易公司在土地持有上受到了限制。”这是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受到制约的法律依据。

    到16世纪初,随着英国宗教改革的兴起,大量修道院被解散,新的法人组织不断涌现,土地用益获得进一步发展。1531年议会通过的《土地死手保有法》主要是为了禁止教俗法人团体成为土地用益的受益人。其中规定,任何人“为了堂区、教堂、小教堂、堂区执事、行会、兄弟会、公会等团体的用益”而设立的一切信托,在1531年3月1日以后均告无效。这里较早使用了“信托”一词,但它在当时只是“用益”的同义词。该法不仅重申了教俗法人均不得作为用益的受益人,而且该法适用主体不再提及修道院,而是明确地提及行会、公会(company)等。这是该法适用于特许公司的重要法律依据。

    1555年,莫斯科公司获得了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其中明确规定:“本王以及本王后嗣继承者依据本特许状授予本王上述值得信赖、忠实、可敬的谘议会成员和上述其他人员,以如下之名:为发现未曾到达的未知土地、领土、岛屿、自治领和领地的英格兰冒险商人,从此在事实和名义上他们将成为一个主体和永续团体及共同体”,可在伦敦市或其他任何地方集会,“与我们所说该城市的其他法人一样集会,每年任命、选举、挑选他们自己的一到两名主管人员”,建立法人管理机构。可见,莫斯科公司不仅是近代英国首家重要合股公司,同时也是一个世俗法人。

    接着,特许状明确了莫斯科公司的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土地产权。该公司“享有永久继承权,拥有永久服务于该团体及共同体事务的共同印章。该团体及共同体以及其后嗣,依法能够购买并永远无条件占有定期或终身地产、保有物、租金、土地复归权以及其他任何占有物和可继承财产”。与此同时,该公司法人还可以“依法转让、赠予、出租和分割”以上全部或部分财产,但是“未经本王及本王后嗣继承人特别许可,他们首先应拥有该许可,否则他们不得把以上全部或部分财产转让或赠予为死手保有”。值得注意的是,该特许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莫斯科公司购买死手保有地的额度,即每年可购买66镑13先令4便士的土地;只要不超过此限额,“尽管有防止死手保有的诸多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习惯和规章制度等相反的规定,但无论本国王及本国王的继承人持有还是其他任何人持有的土地该公司均可购买”。这是排除条款,即国王准许公司在特许状规定的购地额度内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

    与此前的土地死手保有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莫斯科公司特许状的内容有三点独特之处值得关注:首先,公司法人的土地产权只需国王的许可,不再需要中间领主的同意。这样,国王就成为公司土地产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这就使公司的土地产权通过国王特权,与传统封建领主权利进行了分离。其次,经国王同意后,公司法人的土地可以不受死手保有法限制,由公司自主转让、出租、赠予和分割。这是以往土地死手保有法中从未出现过的内容,可以说是对有关法律制约的突破,有利于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最后,应该看到,公司土地产权对土地死手保有法突破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国王在特许状中明确规定的年购地额度。

    可见,莫斯科公司土地产权从合法性上看最初源于国王特权,由国王颁发的特许状予以许可和明示。这种状况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到来而被改变,公司土地产权的合法性从源于国王特权转向源于议会授权。

    二、从国王特权向议会授权的转变

    莫斯科公司特许状中有关土地产权的规定,在后来较长时间里成为其他特许公司所遵循的先例。直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利凡特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才对相关规定有所调整。

    利凡特公司1581年特许状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占有、享有、保留诸如土地、保有物、豁免权、特权、审判权、特许权以及任何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也可赠予、授予、让与、转让、分配、处分该公司名下的土地、保有物、可继承财产以及其他任何可让渡之物”;该公司应“以我们英格兰王国任何忠诚的人民的行为方式”行使其土地产权。这里不再设定具体购地限额,也没有原文照搬莫斯科公司特许状中的有关条款,而是详细列举了公司土地产权的具体内容与自主行使土地产权的方式。东印度公司1600年特许状的相关规定几乎原文照搬了利凡特公司特许状的上述内容。通过分析这两家公司的特许状文本,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公司土地产权更明晰了。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特许公司基本沿袭了利凡特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特许状的有关规定。1611年设立的法国贸易公司、1615年设立的皇家新贸易商人公司、1622年获特许状的伦敦面粉制造公司、1636年设立的大雅茅斯制盐公司、1637年设立的伦敦肥皂生产公司等,其特许状除设有具体购地限额外,其余内容均与利凡特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特许状的相关规定一致。这一时期,有的公司是对外侵略扩张、建立殖民地,以及对移民和殖民地进行管理的机构。这种公司的土地产权涉及被侵略国家的领土主权问题,这里对其不予赘述。但是,1618年成立非洲公司的特许状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取得、购买、接受、占有、享有诸如庄园、宅院、土地、保有物、租金、豁免权、特权以及任何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也可转让和处分如上财产,只要他们认为合适和方便”。这就强化了公司土地产权的自主性。

    [在英吉利共和国时期],为筹措远征爱尔兰的军费,克伦威尔领导的议会于1649年4月通过法律,规定:“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一切团体、政治体和法人,即刻有权力、有资格并获准,为其本身或后嗣取得、购买上述封号、庄园、土地、保有物和可继承财产,无须再申请任何死手转让许可。”此后,议会于1649年7月制定了《关于出售已故国王、王后和亲王所属之封号、庄园、土地法》,1651年7月制定了《关于因叛国罪没收归共和国的若干土地和地产出售法》,11月制定了《进一步没收和出售国王林地法》等。相关规定的文字表述不仅与1649年4月法令几乎完全一致,而且被一再重申和强调。由以上文献考察可见,这一时期公司购地既不用国王颁发特许状明示,也不须遵守死手保有法,更无购地限额,完全与自然人一样可依照议会法令授权自主、自愿购买和处分土地的财产权。这种土地产权成为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因此,从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角度看,这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顶点。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国王又恢复了特权。非洲公司于1660年、1663年先后重新获得国王颁发的特许状,规定该公司“依法享有伦敦市以及从先王至今国王通过颁发特许状设立的所有商人公司之一切特权”。哈德逊湾公司1670年特许状与此前东印度公司、非洲公司等海外贸易公司的特许状的有关规定几乎完全一样。

    “光荣革命”后,随着议会主权的确立,议会授权许多新成立的公司获得土地产权。1692年议会通过的格陵兰公司法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占有、享有、保留诸如土地、租金、保有物以及任何类型、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每年不得超过100镑;也可出售、授予、让与、转让或处分如上财产”。1694年议会通过的英格兰银行公司法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享有、占有、保留诸如土地、租金、保有物以及任何类型、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也可以出售、授予、让与、转让或处分如上财产”。1697年议会通过的新东印度公司法有关公司土地产权的规定,与英格兰银行公司法完全一样。1711年议会通过的南海公司法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享有、占有、保留诸如土地、租金、保有物以及任何类型、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每年不得超过1000镑;同时拥有相应的权力、能力、特权、豁免权、优先权来处理和转让该名下的、属于他们的全部或部分财物。这些处理和转让权应遵守国王陛下及其后嗣继承人认为合适的规则、条件、限制和制约”。

    综上所述,从1555年莫斯科公司获得特许状,到1719年《泡沫法》出台,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经历了螺旋式上升过程。公司土地产权最初从国王特权那里获得合法性,资产阶级革命则使其通过议会授权而摆脱了国王特权的束缚,但这只是昙花一现。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公司土地产权又回归到国王特权之下,“光荣革命”后则又转到议会手中。但是,议会授权与国王特权在有关公司土地产权规定的具体内容上,几乎没有差别。

    因此,当时东印度公司管理者很早就认识到,无论是通过国王特权还是议会授权,公司所获得的土地产权都是不安全的。据东印度公司1614年的会议记录记载,公司总管提出:“以公司的名义购地是不安全的,这是因为如果议会或国王撤销了公司的特许状,那些土地就会复归于国王”,因而建议公司“设立信托受托人,以他们的名义取得土地”。直到18世纪,随着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产权才在实践中转向信托制。

    三、商业信托与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

    从1719年《泡沫法》制定,直至1825年该法被废除,公司土地产权日益转向商业信托。信托制是在1535年《用益法》颁布实施之后兴起的,但直至18世纪,主要是应用于个人之间的土地信托和家庭财产授予信托。随着18世纪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投资信托或土地商业信托应运而生。通过土地商业信托,公司不仅突破了购地限额和土地死手保有法的束缚,还使其土地产权走向资本化。

    议会对公司土地产权的限制是土地商业信托兴起的重要因素。1719年《泡沫法》批准新设立两大海上保险公司,其中的购地条款明确规定:“如上所述每家公司依法均可购买、取得、享有宅院、土地或保有物,每年不得超过1000镑;也可按照其自由意志和意愿授予、转让、让与或处分以上全部或部分财产。”这里明确赋予公司行使土地产权的自主权,使之成为一种完全自由保有地产,但仍规定了土地限额,尽管这个额度已比此前的公司购地额度提高了很多。原有一些特许公司因购地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限额而大量购地,引起了议会的警觉。1720年议会下院在讨论公司购地限额时,时任英国总检察长的莱奇米尔(Nicholas Lechmere,1675—1727)明确表达了如下观点:“前引的由议会设立之公司,是为特定之目的而设立的。尽管其所获购地之权没有明示受任何年度价值额限制,但依据合理的解释,该权之运用应当受制于并受限于该法人设立之目的,而不可理解为授权该法人,出于与设立之目的完全无关之意图,而购买任何价值额的土地。”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一些人以公司名义开展了许多“不正当业务”,“这些做法显然有害于本国商业贸易”,因此必须予以限制。可见,这时的议会对公司土地产权的限制不仅没有放松,反而有所加强。

    此后十余年里,银行、海外贸易等领域也几乎没有新设立公司,只有爱尔兰银行和苏格兰银行向各自的议会提出过申请,且仅苏格兰银行获得了批准。保险领域受《泡沫法》所限,虽已禁止设立新的公司,但对1718年6月24日以前所设立的所有公司没有溯及力。因此,1706年成立的友爱社作为近代英国较早的人寿保险公司仍继续经营。该公司1730年特许状除了继续设定购地限额之外,另有一条关于该公司土地产权的条款值得注意:“该公司的任何资金不得借出或外放,除非以土地或政府担保为保证。”可见,土地开始成为公司的抵押物。

    这一时期商业信托的兴起为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形成提供了条件。随着公司股份、国债、年金等新型财产的出现,围绕这些新型财产所建立的信托关系就是商业信托。其突出特征在于,商业信托主体是公司及新兴资产者,而不是土地贵族;客体以公司股份、国债、年金等新型财产为主,而不是传统土地财产;这些新型财产可流动性、可交易性比较强,而不像土地那样长期相对稳定;受托方从信托财产的消极接受和看管者,转向积极经营和管理者。

    商业信托的兴起有利于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从而使之更加明晰、安全且更具可交易性。因此,在商业信托影响下,公司土地产权逐渐成为商业信托财产。南海公司较早转向土地商业信托。议会在1711年批准其成立时,规定该公司每年购地不得超过1000镑。最初该公司是以其本身之名直接持有土地财产的,当时多数公司也是这样做的。然而,在南海泡沫事件之后,该公司的地产被没收,成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时期公司在其土地包括房产出租或抵押贷款时,往往以受托人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成为信托受益人。这种做法在哈德逊湾公司管理委员会记录中更加常见。

    然而,公司土地商业信托形成的前提是,公司不仅可以作为信托的受益人,还可以作为信托的受托人。1750年,佩恩诉巴尔的摩勋爵案正式明确国王作为独体法人可以是信托受托人。随后,1759年,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在审理伯吉斯诉惠特案中,不仅确立了国王和其他法人均可作为受托人的原则,还明确指出受托人只是土地财产转让的工具。这样,公司作为法人既可以是信托的受益人又可以是信托的受托人。这两个案例标志着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兴起。

    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突出特征在于,从事土地商业信托的主体不再限于个人而是扩大到公司法人;公司无论是土地商业信托的受益人还是受托人,所获得的土地产权与公司股份一样实现了资本化,其可交易性和流动性明显增强;改变了以往个人消极接受和看守信托财产的做法,转向了积极经营和管理信托财产。这些转变有利于公司在实践中突破购地限额,摆脱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实现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从而提高了公司土地产权的明晰性、安全性和可交易性,为公司资本的积累和发展注入了活力。

    随着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产权与股东的股份权日益融合。在这方面较为典型的判例就是1754年皇家交易所保险公司诉沃恩案。该案各方围绕公司是否应该缴纳土地税展开了辩论。最终,法庭确立的原则是“对该公司征收土地税仅限于其资本金,对其成员征税则限于其分红,他们收到的分红就成了独立的个人财产”。这表明,股东持有的股份属于公司财产,股东的财产权仅限于分红;公司的资本金则等同于其土地产权。土地作为一种传统的不动产,实际上开始与股份融合成为动产,这就从司法实践上确认了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

    1760年土地税法明确规定,公司的土地与其他财产一样均应缴纳土地税;更为重要的是,不论地产类型均一视同仁,经专门委员会评估和认定之后,按其年收入或年利润额纳税。这一原则在1797年土地税法中得以延续。到19世纪初,土地税法赋予公司赎回土地税的优先权。这就更加明确了公司的土地产权。土地税法是针对土地的年收益额而非土地本身征税,而且这时的土地税已可通过签订合同进行买卖了。土地税法正是通过征收土地年收益而日益明确了公司的土地产权。这种土地产权已开始被视为可产生利润的资本。

    总之,这一时期随着土地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产权不仅在实践中实现了资本化,而且变得更为明晰、安全且更具可交易性。这为公司土地产权的法制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公司法与公司土地产权的法制化

    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开展和资本主义的确立,19世纪上半叶英国资本日益集中,公司的力量不断增强。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公司土地产权法制化。公司土地产权依法成为公司注册资本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融入了现代公司产权体系。

    1801年英国与爱尔兰合并,统一的国内市场进一步扩大。英国在反法战争和1812—1814年英美战争中,均以胜利告终。在这种有利的国内外形势下,英国在1805—1807年及1824—1825年先后两次出现类似于南海泡沫的公司投机狂热,人们纷纷向议会提出设立公司申请。据统计,仅1807年就有47家拟建立的合股公司,而在1824—1825年拟建立合股公司的数量则达到624家。

    面对申请设立公司数量激增的压力,议会不堪重负,不得不考虑废除《泡沫法》,并着手制定公司一般法。1825年,议会完全废除了《泡沫法》。1834年,议会通过《特许公司法》,强调国王必须依据普通法和议会法令颁发特许状设立特许公司;公司的法律纠纷必须依该法由法庭做出判决。不过,该法主要是对合股公司法人地位的确认,对公司土地产权问题则只字未提。在实践中,该法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当时人们仍然偏好向议会而不是向国王的贸易委员会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因此,议会不得不在1837年修订了该法,但修订后该法未能从根本上减轻议会压力,也未提及公司土地产权问题。

    从当时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司的股份资本无疑包括土地。1837年财税法庭在布莱特诉布伦特案的判决词中明确指出:“公司管理的联合股份是其各个成员交付的认购款,公司有权随意把这些归为动产或不动产,改变所持有的财产类型,唯一的限制是其总额”;“所有这些财产都不可分割地属于公司,所有联合股份均可按照公司的意愿明确地出售、交易、变更和处置”;“公司有不受限制的权力把其中一部分转变成土地、一部分转变成商品,并且随时在改变和处置”,“无论土地还是动产都只是联合股份借以产生利润的手段(而且是变化的、临时的手段)”。可见,公司土地产权已融入公司整体财产权,超越了静态的动产和不动产区分,均属于追求利润的不断变换形态的资本。

    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议会开始制定合股公司一般法。1844年,议会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的注册、设立和规制的法令》,合股公司从此成为现代股份公司。该法明确规定,公司在完成注册时必须提交财产授予协议,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有关公司资本的约定:应声明该资本构成的种类及其价值,且在注册之后不得随意更改。可见,公司的资本已不限于资金,其他种类的财产也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这就在法律上把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包括土地产权在内,抽象化为注册资本权。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定:“为用作营业场所及其他业务所需,公司可以以公司或受托人的名义购买和持有土地、保有物和可继承财产(但须首先获得贸易委员会的一般或专门许可)。”这就确认了贸易委员会的土地许可权,实际上是保留了国王的特权。为限制国王特权,议会于1847年对该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贸易委员会应向议会汇报上一年度发放土地许可证的情况,接受议会监督。这就使公司土地产权进一步受到了议会的监管。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更加明确了公司土地产权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这最终被写入法律文件。1846年案卷法庭(Rolls Court)审理的斯帕林诉帕克案中,法官援引1837年布莱特诉布伦特案的先例,认定公司的不动产为衡平法意义上的动产,在破产清算时这些不动产将被转化为动产,因此公司的土地产权不受死手保有法限制。法庭最后宣判:公司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会被出售,剩余以动产方式分配给股东,所以公司的土地和股东的股份均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1849年案卷法庭审理的沃克诉米尔恩案中,法官认为公司的土地财产都是被视为用于贸易目的的动产,如燃气公司的土地用于售卖燃气,而非改良土地,进而从中获利。因此,公司的土地与该公司的股份一样,均为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的动产。法官最后指出:“在《死手保有法》得以通过以及一些案件依法予以判决时,法庭未曾考虑过目前所讨论的财产种类。这就要求人们考虑那些法律条款多大程度上能适用于当今的情况”,“如今我们却要把该法适用于新的情况,也就是后来兴起的股份公司。它创立了一种新的财产分类”。1852年大法官法庭审理银行股份公司的土地产权案中,大法官曾明确要求撤销此前副大法官适用土地死手保有法的判决,并提出:“为了经营业务的目的而购买的不动产不属于土地死手保有法调整范围。”即使是采矿公司的土地也是动产,同样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1854年财税法庭审理的沃森诉斯普拉特利案中,法官认为:“在采矿业中,土地是必不可少的,但土地只是股份资本和股东实际利益的一部分。股份只是参与或有权参与分享商业合伙利润。在联合股份或资本中,机器设备、土地与资金、技能和劳动力全部融合起来了。”“土地只是联合股份或资本借以生产利润的手段。”这一判决也可见于1856年的鲍威尔诉杰索普案。在以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1856年股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土地产权在转让时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这具有标志性意义。

    《1862年公司法》则最终对此前分头并进的贸易、银行、保险等股份公司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进行了全面整合,因而被称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大宪章”。其中,有关公司土地产权规定的重大突破在于:公司不得承认或接受任何明示、默示或推定的信托;所有属于公司的各种财产权益,在依本法注册时均应转到该公司名下。这就斩断了公司与信托财产之间的瓜葛,全面确立了公司完整的财产权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权。由此,公司土地产权成为注册资本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结  语

    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最初是国王特许的产物。这是中世纪晚期以来王权与市民联盟的具体体现,因为公司成员的主体就是城市工商业者和国王的廷臣。王权与市民之间既联合又斗争,共同推动了经济关系和所有权的变革。从经济关系上看,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历史基础是封建土地保有制的等级结构及其叠加的土地权益。到中世纪晚期,出现了个人所有制。这种个人所有制通过获得国王特许,形成了个体所有权,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的兴起奠定了社会历史基础。

    英国中世纪晚期产生的个人所有制和个体所有权,较早见于获得国王特许权的市镇中。梅特兰在市镇习惯中发现,正是在国王特权的庇护下,“市民可以像动产一样通过遗嘱自主处置其房产,市镇法庭也准予他们保留这种习惯”。这主要得益于市镇工商业的复兴和发展:“我们可以说市镇的商业精神影响了房产;商业精神要求像动产一样遗赠房产,同样正是在市镇中土地所有权才首次达到了现代的纯度和强度。”但是,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那样,中世纪晚期市民的个体所有权“还同封建的限制密切交织在一起”,“主要由特权构成”。这种通过国王特许获得的个体所有权成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序曲。

    由于受到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国王特许和议会授权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的兴起提供了合法性,却长期控制着公司的购地额度及土地用途,甚至有时可以收回公司的土地。这就使公司土地产权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既不能实现公司土地产权的有效积累和扩张,又不能使公司土地产权得到安全利用和交易。为了摆脱困境,公司不得不求助于信托制度,由此催生了土地商业信托,从而把土地产权变成可交易的动产。公司土地产权由此实现了资本化。这成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制度基础。

    然而,土地商业信托也造成公司土地产权的双重性,即“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的并立。前者实际占有和支配着公司的土地财产,但并不受益;后者受益,但既不实际占有也不实际支配其土地财产,因此二者均非完整的所有权。随着公司财产权资本化程度的加深,公司土地产权的双重性逐渐被克服,日益形成纯粹的、完整的所有权,并最终融入公司现代产权体系。

    因此,近代英国公司的土地产权兴起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成为土地产权资本化的转换器。公司改变了土地财产的形态,把物质形态的土地财产抽象为非物质形态的股票、债券或年金,土地产权也随之变成了股权、债权或受益权。不仅如此,公司还改变了土地产权的实现方式,使之更加明晰,也更加可被测量、分割、转让及交易,从而提高了土地产权的利用效率,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兴起。更重要的是,公司把土地产权与其他财产权整合在一起,全部转换成以公司为主体的社会性财产权,从而孕育了转向新经济社会形态的力量。

    转自《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9期

  • 琚小飞:宋代夺官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节]

    一、夺官、追官和降官的运行方式

    宋代实行官、职、差遣分离制度:“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元丰改制前,职事官不任本职事务,仅为叙迁之阶;元丰改制后,职事官回归本官,另以散官为寄禄官以叙迁转。因此,北宋时期的“官”也可径称“阶官”。“阶官”的构成十分复杂,不仅有散官阶、京朝官本官阶、寄禄官阶之别,还有文、武、内侍、伎术官阶之分。宋代规定“追官人勿兼降阶勋”,即夺官不得兼及散官阶,而是主要针对京朝官本官阶与寄禄官阶。夺官并非将官员全部官职径行剥夺,而仅仅是降低其“官阶”,亦称为“追官”或“降官”。正如清人所言:“古所云夺一官者,夺其一官而余官尚存也。”

    这里需要对“官阶”与“官品”进行区分,前者仅是官品的载体之一,而后者则是诸种官的共体。龚延明先生认为,官品作为衡量等级的标尺,必须用来划分和体现官吏高低贵贱的地位及与之相应所能得到的权利。宋代虽有官品之分,但更细化为阶,如前期分九品二十九阶,元丰改制后则为九品二十四阶。“官品”与“官阶”又具有不对称性,品低阶高时有发生。如起居郎(六品)的官品低于太子中舍(五品),迁转官阶却在太子中舍之上。这表明“官阶”是作为“官品”的补充,用来具体衡量官位高低。因此,“官”的高低大小及其升迁降黜,皆以“阶”为标准,“阶”才是宋代官员等级次第最重要的尺度。

    概言之,夺官、追官与降官实质上就是对“官阶”的逐层追夺与降低。由于宋初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官阶迁转并非逐层递增,而是遵循某种次序,所以夺官、追官与降官又可理解为对官员迁转次序的剥夺。

    1.宋初追夺官员的迁转次序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九十三载:“己卯,工部郎中陈尧佐、右正言陈执中,并夺一官。尧佐为起居郎,依前直史馆,监鄂州茶场。执中卫尉寺丞,监岳州酒税。”据此,陈尧佐由工部郎中夺一官,授起居郎。又据《宋史·职官志》“叙迁之制”,起居郎、起居舍人(中行员外郎阶)转兵部员外郎(前行员外郎阶),带待制已上职转礼部郎中。工部郎中属后行郎中阶,应由前行员外郎迁转。因此,自起居郎至工部郎中,需迁转两官且经前行员外郎阶方可。其次序为中行员外郎阶(起居郎)—前行员外郎阶—后行郎中阶(工部郎中)。对于陈尧佐的夺官情形,《长编》与《宋史·职官志》的记载并不相符。据《宋史·陈尧佐传》载:“特擢知制诰兼史馆修撰……为翰林学士。”陈尧佐任起居郎时已获职名“史馆修撰”,并授“学士”,属于“待制”已上职,其自起居郎迁转时应直接转礼部郎中(后行郎中阶)。因此,陈尧佐的迁转次序应为中行员外郎阶(起居郎、带待制已上职)—后行郎中阶(工部郎中)。由此可见,陈尧佐自工部郎中夺一官至起居郎,与其叙迁之序相同。

    而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授卫尉寺丞的情形则稍显复杂。《宋史·职官志》载:“诸寺、监丞,有出身转著作佐郎,无出身转大理寺丞,内带馆职同有出身。太常、宗正、秘书丞、著作郎、秘书郎转太常博士,特旨转左、右正言。”卫尉寺丞无论如何磨勘迁转,也不会越过著作郎、大理寺丞等官阶而至右正言,因此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应该不会被授卫尉寺丞阶。根据陈执中的履历:“陈执中,字昭誉,以父恕任,为秘书省正字,累迁卫尉寺丞、知梧州。上《复古要道》三篇,真宗异而召之……因召对便殿,劳问久之,擢右正言。”可知,陈执中因父任恩荫得官,属无出身,累官迁至卫尉寺丞,其后因皇帝召对,擢升右正言。陈执中升右正言为皇帝特旨转官,并不受磨勘制度的限制,故其被夺一官后降回特旨转官之前的卫尉寺丞阶,与其迁转次序仍然相符。

    又据《长编》卷二载:“甲午,给事中常准夺两官,授兵部郎中免。”其又记载道:“常准削两任官,二年四月甲午也。”《宋会要辑稿》亦载:“元检官给事中常准夺两任官。”以上史料均提到常准因检田不均坐夺官,但表述有“削两任官”“夺两任官”与“夺两官”之别。据《宋史·职官志》,兵部郎中与吏部郎中同属前行郎中阶。“前行郎中有出身转太常少卿,无出身转司农少卿,内见任左曹卫尉少卿,带待制已上职转右谏议大夫……谏议大夫转给事中。”

    囿于史料,现在无法还原常准磨勘转官的详细情形,但大致无外乎三种可能:一是兵部郎中(带待制已上职)转谏议大夫再转给事中;二是兵部郎中(进士出身)转太常少卿,转光禄卿,转秘书省监,转左右谏议大夫,最后转给事中;三是兵部郎中(无出身)转司农少卿,转卫尉卿,转秘书省监,转左右谏议大夫,再转给事中。第一种情况的迁转次序与夺两官后授兵部郎中完全相符,但后两种迁转则须越过四阶才能由兵部郎中转给事中。这是否意味着常准的迁转次序只能是由谏议大夫迁转给事中?实则不然。

    据《长编》卷二二载,太平兴国六年(981)九月丙午,“诏应京朝官除两省、御史台自少卿、监以下奉使从政于外受代而归者,并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郎中兼御史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品量材器,以中书所下阙员,类能拟定,引对而授之,谓之差遣院”。据此可知,少卿监以上无须磨勘迁转,可凭皇帝特旨转官,“少卿监以上更不检会,取旨转官”。也就是说,常准由兵部郎中或转太常少卿,或转司农少卿,或转谏议大夫后,属于少卿监以上官,而皇帝特旨直接干涉了其后续转官。

    上述常准由兵部郎中至给事中的三种迁转途径皆有可能,若常准属带待制已上职,则只须正常迁转即可由兵部郎中升两官至给事中。若仅为进士出身或无出身,其之后的迁转必定有皇帝特旨干预,只有这样才能超越多阶由兵部郎中迁至给事中。综上,常准自给事中夺两官授兵部郎中,与其迁转次序契合。

    宋初文臣迁转官阶的主要途径是磨勘迁转和特旨迁转。在磨勘迁转中,官员有出身和职衔的差异,超资迁转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复杂情况之下,文臣本官阶等级与其实际迁转次序并不能完全一一对应,因此在对其夺官时必须依据其实际迁转路径予以降黜。与文臣本官阶迁转的复杂情形不同,武官阶虽然名目繁多,但磨勘迁转时多遵循常调模式,故更多地呈现出循阶升降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武官中不存在超资迁转的情况。因此,当对武官进行夺官与其官阶等级不一致时,亦须究讨其磨勘迁转的次序。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颁《改武选官名诏》之前,宋代武臣官阶由正任官六阶、遥郡官五阶、横行官十阶、诸司正副使四十二阶和大小使臣十阶构成。其中,横行官不列入武臣磨勘迁转序列,只能由皇帝特旨除授,其他官阶则多常调迁转。

    《宋会要辑稿》记载:

    (庆历四年八月)二十日,蔡州都监、供备库副使阎士良降内殿崇班。知蔡州、司勋员外郎陈述古罚铜七斤,冲替。初,述古奏士良所为不公,而士良反讼述古,述古因发士良阴事。既置劾许州,而士良辞不伏,乃命监察御史刘湜再鞠,而士良坐受所监临赃,追二官,述古亦以所言不实故也。

    据宋初武臣官阶系统,供备库副使为诸司正副使最后一阶,内殿崇班为大使臣第二阶,即内殿崇班经磨勘迁转至内殿承制,再至供备库副使。阎士良由供备库副使被追两官至内殿承制,与武臣迁转官阶的降序层级相对应。由于武臣迁转官阶的层次繁多,所以在具体的夺官惩罚中,有时必须限定范围。例如,高宗绍兴六年(1136)“三月九日,拱卫大夫同州观察使致仕胡悈,于横行上追两官,遥郡上追一官,勒停,送广德军编管。以悈为犯私酒故也”。胡悈横行官阶追两官、遥郡官阶追一官,合夺三官,直接指明在横行官阶与遥郡官阶上进行降级。又如绍兴七年(1137),“中卫大夫、秀州刺史、宣抚司前军第三将官鲁彦特降横行、遥郡七官”。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武臣夺官数有时多达十余官,处罚远较文官严厉。如“熙河路都监、右骐骥副使李泽追十八官”“熙河第二副将、文思副使秦世章追十八官”“熙河第三副将、庄宅副使张论追十五官”。其中,右骐骥副使位列诸司使官阶第二十五阶,下距最后一阶合计十七官,其追十八官,正好将诸司正副使官阶全部追夺,授内殿承制(大使臣第一阶)。文思副使为诸司使官阶第三十二阶,下距诸司正副使最后一阶仅十官,故秦世章追十八官必定延及大小使臣官阶,授左班殿直阶。

    大小使臣官阶是武臣阶官系统中的最低等级。若再行追夺官阶,武官便会降至无品杂阶之列。《长编》载:“诏熙河路经略司指使、左侍禁张守荣,右班殿直张德,三班借职刘吉各降两官冲替。坐不察熟户常尊所总蕃兵叛,与鬼章兵杀害官军也。”右班殿直列大小使臣阶第八阶,三班借职列第十阶,二人降两官后进入无品杂阶。而文臣遇降官至最后一阶时,无须剥夺官阶、降充选人,只须展磨勘年数。如“熙河路经略司管勾机宜文字、承务郎李毅……各特降一官。内李毅无官可降,展四年磨勘”。至徽宗时,磨勘年限更是由四年改为两年:“徽宗政和六年五月四日,诏:‘今后承务郎若降一官,并展二年磨勘,不降充选人。’”与文官追夺迁转次序相比,武臣官阶层次更为繁多,循阶夺官的操作模式体现得更为明显。如前所述,武臣夺官时更为严苛,且多数情况下夺官数量比文官更多,因而其自高阶降至低阶的速度超过循资迁转的速度。

    宋初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官员通过磨勘制度进行迁转。官员是否待制以上或有无出身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迁转阶梯。如此,夺官只需追夺官员特定的迁转次序,使之回归转官之前的职事官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宋初并非所有官皆需磨勘迁转,如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京朝官并四年与磨勘,至前行郎中更不磨勘。少卿监仍以七十员为定员,如定员内有阙,即检会前行郎中内拣及四周年以上月日最深者迁补。其有过犯合展年,及有劳绩得减年磨勘者,并依旧制,少卿监以上更不检会,取旨转官”。可见,京朝官迁转至前行郎中后,便不行磨勘之制,待少卿监定员内出现缺额时,再根据劳绩择资深者拣补,并由特旨转官。在这种情况下,越资迁转便极为常见。但官员无论迁转次序如何,亦不论越资超转多少层级,在被夺官时都必须严格遵照转官顺序进行追降。

    2.元丰改制后逐阶降低

    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九月改革文官官制,其核心内容有两项:一是正官名。依《唐六典》复三省六部九寺五监职事,凡领空名官,一律裁撤。二是以阶易官,颁行《元丰寄禄格》。这次改制终结了北宋前期职事官与差遣分离的状态,以寄禄官(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二十五阶)代替前期的京朝官本官的迁转官阶,以差遣还职事官。

    哲宗元祐三年(1088),“诏自今朝议、中散、正议、光禄、银青光禄、金紫光禄大夫,并置左右”,规定有出身者带“左”字,无出身者带“右”字,以区分不同出身官员的迁转次序。元祐四年(1089),扩大左右范围,“除朝议大夫以上置左右两等改转外,承务郎以上至朝散、朝请大夫,欲依朝议大夫以上分左、右两等,进士出身人加‘左’字,余人加‘右’字”,将承务郎以上至朝请大夫十四阶增加左、右两等。绍圣二年(1095),“除银青、光禄、正议、朝议、中散大夫存‘左’‘右’字,余悉罢”,罢去承务郎以上分左、右等,重新恢复元祐三年自朝议大夫至金紫光禄大夫并置左、右之制。

    徽宗大观二年(1108),“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旧系右银青光禄大夫,宣奉大夫旧系左光禄大夫,正奉大夫旧系右光禄大夫,正议大夫、通奉大夫旧系右正议大夫,通议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旧系左中散大夫,中散大夫、朝议大夫、奉直大夫旧系右朝议大夫”。此次改革取消了元祐三年以来官阶分置左、右之制,恢复寄禄官格,并在其基础上增加了宣奉、正奉、通奉、中奉、奉直大夫五阶,合计三十阶。

    宋高宗继位后,复行元祐四年寄禄官之制,并增加选人七阶。至孝宗淳熙元年(1174),悉罢寄禄官及选人七阶左、右,复原大观二年寄禄官三十阶,“寄禄官及选人并去‘左’‘右’字”。鉴于宋代寄禄官频繁改制,不同时期的官阶层级与名称多不相同,故在关注寄禄官阶的夺官时,尤须注意特定时段内阶名的增删改易。

    据《长编》记载:“诏承议郎、天章阁待制、知庆州俞充追两官,降授通直郎,免勒停,职任如故;朝请大夫、知扬州鲜于侁追一官,降授朝散大夫,冲替,坐举知绵州神泉县胡献犯赃故也。”二人的夺官事件发生在元祐二年,此时尚未进行寄禄官阶的调整,其官阶黜降应当遵照元丰三年寄禄格。据查,承议郎为元丰改制后寄禄官三十阶之第二十三阶,通直郎为第二十五阶,朝请大夫为第十七阶,朝散大夫为第十八阶。寄禄官阶的迁转方式:通直郎—奉议郎—承议郎—朝奉郎—朝散郎—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朝请大夫。由此可知,俞充追两官即追承议郎、奉议郎两官阶,授通直郎阶;鲜于侁追朝请大夫一阶,授朝散大夫阶。

    再看绍圣年间的夺官记载。《宋史·孙觉传》云:“(孙)觉有德量,为王安石所逐。安石退居钟山,觉枉驾道旧,为从容累夕;迨其死,又作文以诔,谈者称之。绍圣中,以觉为元祐党,夺职追两官。徽宗即位,复官职。”哲宗时期,孙觉因旧属元祐党而被追两官。详检孙觉传记,不知其位居何官被追夺以及追两官后授何官阶。幸而《宋会要辑稿》中记有宋徽宗继位时恩赦各官员的名单,可以弥补《宋史》中关于孙觉被夺官前后所任官职的缺失:“徽宗即位……故朝请郎孙觉追复朝散大夫、龙图阁直学士。”显然,此处有关孙觉的官职叙复与前述《宋史》“徽宗即位,复官职”,在时间接续和内容记载上正好吻合。

    由徽宗时期孙觉的官职回溯元祐夺官的场景,应该是完全符合逻辑的。结合两处史料可知,孙觉在元祐间任朝散大夫,因牵涉元祐党争,夺两官后授朝请郎阶。徽宗即位时赦叙天下官员,由朝请郎叙复朝散大夫。据绍圣二年寄禄官阶,朝散大夫列第十三阶,朝奉大夫列第十四阶,朝请郎列第十五阶。孙觉夺两官乃夺朝散大夫、朝奉大夫两阶,授朝请郎阶。《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还记述了绍兴年间王序的夺官数目与授予官阶,更为清晰地呈现了逐阶降低的夺官之法:“左银青光禄大夫王序追八官,为右中大夫,仍改正出身。”银青光禄大夫与中大夫之间相隔七阶,夺官时自现任官阶开始计算,是故夺八官降授中大夫,并由“左”改“右”,取消出身。

    宋徽宗政和二年,颁《改武选官名诏》,武臣官阶均易以新名,横行官中诸司正使改称大夫,副使为郎。政和六年(1116),又增置宣正、履正、协忠、翊卫、亲卫大夫(郎)。这次调整将此前正任官、遥郡官、横行官、诸司正副使、大小使臣等复杂的武阶官层次,整合为自太尉至承信郎凡五十二阶,并且将不系磨勘之正任官、遥郡官等排除在五十二阶之外。至南宋绍兴年间,重新厘定官序,凡郎皆置大夫之下。关于武臣寄禄官阶的追夺,就史料所载,大致与文臣寄禄官一致。

    据《宋会要辑稿》,绍兴三十一年(1161)七月十八日,“知濠州刘光时阶官、遥郡上各降一官,特降授武显大夫、吉州刺史,差遣如故”。又查《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己丑,“武功大夫、忠州团练使、知濠州刘光时,降授武显大夫、吉州刺史,令在任以责后效。坐前弃城,为言者所劾也”。刘光时因弃城坐罪,于遥郡、阶官上各降一官。

    据绍兴重定武阶官名,正任官(承宣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虽不再置于武阶迁转之列,但以上五阶各兼领阶官构成遥郡官,不失“美官”之称。南宋时期,只有皇帝特旨才能落去阶官为正任官。团练使为遥郡官第四阶,刺史为第五阶,刘光时由忠州团练使降一官授吉州刺史。武功大夫为绍兴重定武阶官五十二阶之第十五阶,武显大夫为第十七阶,故于阶官上降一官即追夺武功大夫阶,授武显大夫阶。但是,武功大夫与武显大夫之间相隔武德大夫一阶,自武功大夫须降两官方可至武显大夫。《宋会要辑稿》与《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记载难以印证。

    有趣的是,《三朝北盟会编》记载了刘光时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的夺官:“知濠州刘光时以擅移治,降两官。”因擅自移治濠州守御官兵,故有臣僚奏请“将光时降两官,具令在职以责后效”。从时间上看,《三朝北盟会编》记载的“降两官”与《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所叙降官并非同一事件,应该是刘光时在短时间内遭受了两次降官处罚。

    综合以上三种史料记载,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至十八日,因擅自移治防御官兵及此后弃城,刘光时多次被处以夺官惩罚。《三朝北盟会编》与《宋会要辑稿》只是两个事件的分别叙述,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的则是刘光时夺官后的实际任官。因此,笔者怀疑刘光时在受到“降两官”处罚后继而被责以“阶官、遥郡均降一官”,最终可能合并黜降惩罚为“遥郡上降一官,阶官上降两官”。如此,刘光时降两官过程中追回的官阶与最终授予的官阶方能凿枘相应。

    元丰三年以阶易官,官员迁转均以“阶”为基础。同时,北宋前期以“循名责实”与“职事官劳绩”相结合的磨勘制度,最终促成以“限年转官”为特征的磨勘法。二者融合之下,宋代文臣的迁秩表现为年满即可升转官阶。《长编》详尽叙述了文臣寄禄官磨勘:“太中大夫至承务郎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宋制规定,官员由承务郎四年一磨勘,但只能迁至朝请大夫。朝请大夫向上转官,则须等待缺额并获得皇帝特旨。若有待制以上职衔,可六年一磨勘迁转至太中大夫止,之后转官亦须等待皇帝特旨。

    由磨勘制度可知,根据所带职衔不同,文官限年迁转最高可至朝请大夫与太中大夫。高级官员的升迁则须皇帝视官员才能、功绩与实际需求擢任,这便是“碍止法”。此举旨在应对限年晋升造成高阶官员数量的膨胀。与宋初追夺迁秩次序不同的是,寄禄官并不回溯转官路线,而是自现任官阶开始,根据夺官数量,逐阶降低,即夺阶。

    “官阶”其实是一种对官僚队伍调控的工具。通过磨勘升迁“官阶”,形成合理的官员晋升通道,以保障其俸禄、待遇及地位,能够有效稳定官僚队伍,进而达到帝制模式下的长效统治。然而,磨勘转官的弊病是极易造成官僚队伍的臃肿。因为不论官员出身,只要符合劳绩、年限,即具备迁转官阶的资格。长此以往,官阶的逐步提高,必然带来官员品位的细化和俸禄待遇的增加。这就需要有类似于夺官这样适当的降阶惩罚手段,以应对官阶的泛授。夺官是对官员迁转次序和官阶的剥夺和黜降,通过适时地降低官员待遇和品级,实现各阶层官员内部的上下流动。

    二、夺官、追官与降官的区别

    宋代史料中,关涉官员黜降刑罚的夺官、追官、降官往往交织在一起,可见三者的含义与谴谪的力度必定存在差异。从制度设计层面及夺官的运行方式来看,无论是元丰改制前剥夺官员的迁转次序抑或元丰之后对官员官阶的降低,夺官与追官展现的含义完全相同,而降官似乎略有不同,需作一番考察。

    据《宋会要辑稿》载,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一月四日“右承事郎赵汾特降一官”。另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丙申,“降授右承务郎赵汾复右承事郎,特与改正过名”。据上述史料所载,赵汾因罪受降一官处罚,由右承务郎降至右承事郎。查绍兴间文臣寄禄官阶,承务郎为第二十三阶,承事郎为第二十五阶。这表明赵汾降一官实则被夺两阶,即降一官与夺两官意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还记载:“绍兴二十有五年十有一月戊申,右承事郎赵汾特降二官。”这显然与《宋会要辑稿》叙述同一事件,却有“降一官”与“降二官”之别。这些歧异的记载,造成了“降官”含义理解的混乱。

    进而检诸《宋史》及《宋史全文》,分别作“戊申,夺赵汾二官” “戊申,左承事郎赵汾特降二官”。笔者推测,或是《宋会要辑稿》辑录誊抄时出现讹误,以致将“降二官”误作“降一官”。所以,根据《宋会要辑稿》的记载推定的“降一官”与“夺两官”意义相同,应该是不成立的。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寻绎多处有关“降官”的记载,佐证其与“追官”“夺官”意同。据《宋会要辑稿》载,孝宗隆兴二年(1164)十一月十一日,“显谟阁直学士、左朝请大夫、知平江军府事沈介降一官”。此处言沈介由左朝请大夫降一官,但不知授予何官。此后《宋会要辑稿》又载,孝宗乾道三年(1167)五月十三日沈介再次夺官一事,“诏显谟阁直学士、降授左朝散大夫沈介降一官放罢”。据此,沈介前因连坐降一官,即由左朝请大夫降至左朝散大夫。据绍兴元年增益文臣寄禄官阶,朝请大夫为第十二阶,朝散大夫为第十三阶。降一官即夺朝请大夫阶,授朝散大夫阶。

    虽然夺官、追官及降官的含义相近,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将三者完全等同。从史料记载来看,三者仅在表达降阶的运行形式时完全相同,而作为黜降刑罚时所附带的处罚不尽相同。夺官、追官及降官在降低迁转官阶的同时,都会附带对贴职或者差遣的调整。其中,追官常附带勒停,其处罚的严重程度仅次于除名。夺官、降官虽然也会与勒停共同构成黜降,但更多时候只是对差遣的贬谪,处罚程度不及勒停严厉。

    勒停,即勒令停职之意。宋代实行官、职、差遣相分离,勒停意味着官员的全部官、职、差遣及相应待遇均被暂时剥夺。一般而言,在宋代官员犯罪处罚中,勒停介于除名和编管之间。《朝野类要》称:“勒停,编管以上则必除名勒停,谓无官也,故曰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因此,勒停是相当严苛的惩罚措施。勒停一般不单独作为处罚(除非加“特”字),而是作为身份性黜降的附加处罚,常与追官、降官、夺官并而叙之,“追若干任官勒停(不追官或特勒停,免追官或降官不勒停,亦同),告身曾与不曾追毁”。

    此外,黜降官阶时若未附带勒停,通常需要特别注明。例如,《长编》叙及王赡追官时,称“熙河兰会路都监、知河州、皇城使、荣州防御使王赡追十一官,免勒停”,即刻意强调免予勒停,以示王赡仅被追官而并未停薪、停职等。相较之下,夺官、降官通常可以单独成为黜降处罚,且其处罚程度仅重于罚金。绍兴三年(1133)正月十五日,“责诊视大行皇帝医官秦玠、孔元、耿愚等,并除名、勒停、编管、夺官、罚金有差”。其中,惩罚举措的严厉程度从除名至罚金逐渐减轻,夺官介于编管与罚金之间,从处罚等级上来看相对较低。

    当然,夺官、降官通常会伴随对差遣的调整。据载,“而今所施行,则有勒停者,有降官者,有降官及差遣者,有远小处监当者,有罢知州与宫观者,有送吏部与合入差遣者,有罚铜三十斤者,有罚铜十斤者”。这其实是贬降差遣。因为降级的差遣有清浊之分,故其轻重程度有微妙差异。据《宋会要辑稿》载,神宗熙宁二年(1069)三月十七日,“前两浙路提点刑狱、司封郎中、直昭文馆、知桂州元积中,同提举两浙路开修河渠、虞部郎中胡淮,各降一官,积中仍落职,皆监当差遣”。元积中、胡淮各因事降官,同时差遣皆遭降低,分别由知桂州、提举两浙路降为监管地方税收、冶铁。这种在降官同时将差遣调整至“远小处监当”,应该是比“有罢知州与宫观者”或“有送吏部与合入差遣者”稍重的惩罚。

    对差遣进行的最严苛调整当属直接罢免差遣,比如冲替和放罢,使官员重新付阙。例如绍兴二十二年(1152),“武翼大夫、权发遣两浙西路兵马都监、常州驻扎张铎特降两官,冲替”。冲替又称冲降,是指被罢黜的官员任期未满,即由他人顶替其差遣。又如绍兴七年(1137),“左朝请大夫、知果州宇文彬,通判庞信孺,各特降一官放罢”。放罢是指罢免差遣,与冲替大致相当。宋代,冲替、放罢作为对官员差遣的处分,施行已久。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太平兴国年间已行冲降法。但差遣的罢免或降级,与职事官或寄禄官的降阶相联系,显然加重了对官员的惩戒效力。

    总而言之,追官、夺官、降官皆可与勒停搭配。同时,夺官、降官既可以单独成为黜降刑,也可以与降低或罢免差遣共同构成新的黜降措施。因此,三者之间颇有不同。当追官、夺官与降官单纯作为罢黜方式适用时,其运行模式就是降低迁转官阶,此时三者并无区别。但在具体的夺官实践中,往往都会附以贴职、差遣或告身等处罚,此时牵涉的范围就包括官、职和差遣。因此,追官、夺官、降官附带处罚时所呈现的惩戒力度也会存在差异。

    就夺官(追官、降官)的形式而言,黜降表面上是一种官员惩戒措施,实则反映了宋廷试图控制日益臃肿的官僚队伍的意图。虽然有宋一代实行“官、职、差遣”相分离的特殊制度,饱受后人訾议,但中央政府借助夺官(追官、降官)以及附带的黜降方式,逐步缓解了臃肿的官僚队伍带来的内在困境。这种机制使朝廷能够更为深入地把控各级官员的薪俸、待遇及等级,实现人事的全方位调动,并促成官、职、差遣的有效结合,形成特定场景下的“品位等级”。同时,夺官(追官、降官)及附带的降黜,还能维持高阶官员在朝廷与地方之间迁转,打通了官员空间流动和层级分流的路径,从而强化了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垂直联系。

    三、宋代夺官的制度性规定

    夺官制度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官员黜降刑,其运行过程与磨勘制度紧密相关,并受到官员迁转次序的制约。在具体实践中,夺官及勒停、差遣调整等附加处罚,共同构成了对宋代官、职、差遣全方位的统辖和调配,从而形成特有的官员黜降渠道与层级分流。然而,对于夺官制度的适用原则,目前的研究认知尚浅。官员处于何种情境之下会被处以夺官处罚,或者在怎样的适用范围内实施对应力度的夺官处罚,这些是深入研究夺官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官阶的黜降直接标志官员身份的降低。如何在夺官制度的运行中有效地调试官员身份,以确保夺官后的官阶与告身“名实相符”,这就涉及告身的缴纳与重新书写。夺官仅是降低官阶,而非剥夺官员身份。这意味着处分期满后,官阶即可叙复。不过,文武官员的夺官及不同夺官形式的叙复规则却存在差异。

    1.“十分法”夺官

    历代学者研究政治史,往往关注显性的、成文的制度。然而,在显性制度之外,还存在推动社会发展的隐形制度。它们虽无成文的条令可供追溯,比如夺官制度,却是帝制模式下治理社会、维系官僚队伍及平衡地方与中央权力的制度补充。在现存史料中,几乎没有明确的宋代夺官制度的法律条文,针对夺官的适用性问题更鲜有论及。尽管如此,拾掇夺官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蛛丝马迹”,仍可大致窥见夺官制度在宋代军事中的适用范围。据载,庆历年间,因各地盗贼频发而官员缉捕不力,朝廷采纳余靖建言,制定了“追官之法”。其称:

    不立法禁,深可为国家忧。且以常情言之,若与贼斗,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击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乞朝廷严为督责捕贼赏罚,及立被贼劫质、亡失器甲除名追官之法。从之。

    这段史料的核心内容亦载于《宋史·余靖传》。由“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可知,此前官员应对盗贼时常“避而不战”,以免去性命之忧,而任由朝廷罚铜、罚俸。自余靖上疏严厉督责捕贼后,以“被贼劫质”和“丢失器甲”为标准,订立了“追官之法”。虽然庆历年间的“追官之法”语焉不详,但至少提供了宋代存在夺官条令的依据。

    据《长编》记载,元丰五年(1082)十一月辛巳诏:

    皇城使张勉、如京副使石温其、内殿崇班赵潜各追五官;文思使高政、文思副使乐进各追四官;供备库副使潘定、刘青各追三官;皇城使桑湜,供备库使任端,内殿崇班、閤门祗候宋球各追两官;皇城使、沂洲团练使李详,左骐骥使、閤门通事舍人孙咸宁,左藏库使杨进,内殿崇班、閤门祗候孙文各追一官;东上閤门使狄咏,西上閤门使张守约,皇城使、昌州刺史、带御器械梁从吉各降一官。并坐出界将领计失亡所部兵,用十分法追夺也。

    由上述史料可知,宋代军事体制中应该存在一套根据出亡士兵比例进行夺官的制度。将官领兵,除去正常战斗减员外,若逃亡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即施以夺官处罚。这一法令确实被严格执行,如元丰五年三月,“昨出界将领官所部兵,除死事及因伤而死外,会计亡失数,如及二分,追一官;二分半,二官;三分半,四官;四分,五官;四分半,六官;免勒停,差遣依旧。其降官至奉职,各罢将、副差遣。令曾布据出界时分隶将领官所部及失亡数,并应夺官人名位以闻。其鄜延路、泾原路、秦凤、熙河、河东路取会亡失数,准此”。逃亡人数达到十分之二即夺一官,直至其比例达到45%即被夺六官,但此时并不附带勒停及调整差遣,而将领一旦被降至三班奉职,就会有附带差遣处罚,如罢去领兵资格,使其成为领兵官之副职。

    对于“十分法”夺官中具体的数目比例,史料记载有所不同。如元丰五年十月,“环庆路副总管狄咏、钤辖梁从吉、张守约各夺一官,以出塞亡失三分三厘也”。此处称“三分三厘”夺一官,与上文的“及二分,夺一官……三分半,四官”明显龃龉。可能的解释是宋廷减轻了对领兵者的惩罚,按照旧例逃亡二分即夺一官,后改为达到三分三厘夺一官。

    宋代除在军事战争中按“十分法”追夺官阶外,在其他军事活动中如征纳丁夫未达规定数目,官员亦难逃夺官罪责。如元丰元年(1078)诏:“大军顿峒日久,止缘丁夫不足元数,致稽军事。其州县当职官,令广西转运司案比元抛数不及七分处,州官追一官,县官追两官,无官可追即停其俸。各且令在任县官枷项监督,并劾罪以闻。”因征纳丁夫不足影响到军事战争的成败,其性质与战争损员相同,故仍旧以“十分法”夺官定罪。“十分法”夺官是宋代应对边境士兵非正常流失、保障军队后勤补给的权宜之计。但随着军事行动日益频繁,士兵出逃渐成常态,将领亦无力控制,导致该夺官法令逐渐丧失了效力,最终销声匿迹。

    宋代夺官的运行过程展示出,这一时期文、武官阶系统均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夺官实践。这意味着必然要有一套详细的夺官法令,才能维持庞大官僚队伍的进阶与黜降的正常运转。当然,“十分亡失法”夺官针对的是元丰开边时期西北沿边统兵官,仅仅是一个侧影。但通过对不同史料的整合与互证,大致展示了“十分法”追夺官阶的条文规定,明晰了其在宋代军事制度中的适用范围。

    2.告身的收缴

    告身即官告、告命,是宋廷拟授阶官、职事官及封赠加勋时所颁发的凭证。它是官员的授任文书,是官员身份证明的最直观材料。宋代对官员的任命分为制授、敕授、奏授三个等级,对应颁发告身或黄牒(敕牒)。元丰五年《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规定:“凡入品者给告身,无品者给黄牒。”龚延明先生认为,奏授等级最低,由吏部上奏得旨除授,不给告身,只给黄牒。其实,敕授中的无品者也不赐告身,即无品者无论敕授、奏授,均得黄牒。正如,元丰五年,“今拟阶官、职事官、选人,凡入品者,皆给告身;其无品者若被敕除授,则给中书黄牒,吏部奏授则给门下黄牒”。至哲宗元祐六年(1091),稍有增益,“除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及除降官职依旧外,应内外差遣并职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在任者,并给黄牒,乃与无品人等”,即监察御史以下改易或重新差遣任职只授予黄牒,不再给告身。元符年间,重新恢复元丰旧制:“己未,吏部侍郎黄裳言:‘元丰官制,凡入品者皆给告身,其无品者给黄牒,故虽小使臣皆给告身。后来时务从简,遂行宣札指挥,于理未安,请自借奉职而上皆给告身,复循元丰官制。’从之。”

    宋代官员告身的管理机构经历了多次变革。太宗之前,中书省掌官员告身书写、收缴与销毁。淳化五年(994)设官告院,以吏部、兵部、司封、司勋各部官员,掌文武、王公命妇及加勋官员告身。元丰五年,废官告院,各官员告身还归吏、兵、司封、司勋等部司。政和三年(1113),复官告院,此后相沿不改。

    宋代官员黜降刑中多有涉及告身收缴与追毁的规定。《天圣令》规定:“诸犯罪应除、免及官当者,计所除、免、官当给降至告身,赎追纳库。奏报之日,除名者官、爵告身悉毁(妇人有邑号者,亦准此)。官当及免官、免所居官者,唯毁见当、免及降至者告身;降所不至者,不在追限。应毁者,并送省,连案,注‘毁’字纳库;不应毁者,断处案呈付。若推检合复者,皆勘所毁告身,状同,然后申奏。”察此条令,凡官员犯罪至除名者,一切告身皆须收缴纳库并予以销毁。宋代除名者常常会被“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即追毁所有告身之意。

    《天圣令》还叙及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时追缴告身的情况。据《宋刑统》载:“其犯免官者,请依旧取见任及前任计两任告身以为免官定例,其余并从律敕。”也就是说,官员免官时需要被追缴现任和前任(两任)告身。

    所谓免所居官,是指免去所居之一官。宋代官制分为官、职、差遣三大核心系统,还有散官、勋官、爵等荣衔,每一项都构成“所居官”的序列:“谓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官。若带勋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免勋官高者。”简而言之,就是在职事、散官、勋官等序列中,根据不同情况,收缴其中(见任或历任)的一个告身。

    至于官当,就是用官职抵罪:“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议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此时,需要收缴用以抵罪的“官”的告身。同时规定:“准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后来法司相承,有见任品卑于前任者,则于历任内取高者当,仍解见任。近亦曾有不取历任中高者,却以见任卑官当罪。盖缘不用勋散试官以来,未有定制。臣等参详,今后有见任官高,即以见任官(当,见任官卑,即)以历任中高者当。”顾名思义,用官抵罪,需要先比较现任官与历任官的尊卑。如果现任官职最高,就用现任官当;如果历任中有更高官职,则应该使用历任中的最高官职抵罪。

    明晰《宋刑统》对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的规定后,更容易理解《天圣令》所述:“官当及免官、免所居官者,唯毁见当、免及降至者告身,降所不至者,不在追限。”明确指出,免官、免所居官以及官当的告身追毁,只须销毁被免、官当的现任官或者是历任中某一高官的告身即可,而历任中其他官职的告身则不在追缴销毁之列,这就是“降所不至”。

    遗憾的是,《天圣令》并未言及夺官时告身收缴的情况,《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等宋代法制典籍亦未有记载,因此暂未可知官阶黜降与告身追毁的关联。然而,夺官制度的实际运行往往伴随告身缴纳。例如,“故太子太保司马光降授右正议大夫,太子太保吕公著降授左光禄大夫……朝奉郎苏轼降授崇信军节度行军司马,其元追复官告并缴纳”。这就进一步表明,在黜降官阶过程中,必定存在一套严密的告身收缴与重新颁给制度。因此,我们通过夺官的实际运行,可以大致窥探告身予夺的方法。

    据《宋会要辑稿》载:

    (绍兴二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勘会已降指挥曹冠等八人,有官人赴试者令带右字,无官人并行驳放。数内秦埙见系敷文阁直学士、左朝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除本官出身敕礼部已一面追毁外,寻照得秦埙昨因御殿唱名进士第一甲第三名,承指挥依第一人恩例特转三官,遂于承议郎上转授朝请郎。今来既带右字,其过省所得官即合追毁改正,作右承议郎。缘本官先于朝请郎上磨勘转朝奉大夫,修书赏转朝散大夫,今来若依资次重别拟转,窃虑紊烦。欲将本官从见今官上追取朝散、朝奉大夫、朝请郎三官,附身毁抹,却备坐三项因依,止给右朝散郎告一道。”从之。

    绍兴二十四年(1154),秦桧之孙秦埙科举及第。高宗读其对策,与秦桧文笔相似:“其后埙中甲科,所对策皆桧、熺语,灼然可见。朕抑之,置在第三,不使与寒士争先。”秦埙被列为第一甲第三名,故授承议郎阶,后转三官至朝请郎,再因磨勘转至朝奉大夫,又因修书再转至朝散大夫。绍兴二十六年(1156),诏令秦埙滥窃儒科,废去其进士出身,追毁此前所转三官,皆令带“右”字。据此,应将其“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三阶夺去,相应告身亦追毁。因此,秦埙夺官之后授“右朝散郎”阶,并授予朝散郎告身。

    从秦埙官阶黜降经历来看,告身追毁与夺官运行紧密关联。凡被夺去官阶者,皆被收缴告身。但由于官员迁转官阶时,并非所有官阶都会授予告身,所以当夺官至未授予告身之官阶时,还需要重新颁赐告身。秦埙直接由承议郎转三官至朝请郎,此后陆续转官得朝奉大夫、朝散大夫,所以仅被授承议郎、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告身,而未授朝奉郎、朝散郎告身。这导致后来他被夺官时,官告院须重新书写其朝散郎告身。

    秦埙事例表明,宋代夺官制度与告身收缴制度相辅相成。官阶黜降必会导致官员告身被追缴入库,并以新的告身适应夺官后的官阶。有学者提出告身收缴未必销毁,可能会留待官员叙复后重新发还。但这种观点或许站不住脚。近年来,以南宋徐谓礼文书的发现为契机,学界进一步对宋代官员告身所反映的中枢机构和行政运转流程进行了诸多探索,厘清了告身文书的书写格式,以及颁发流程中尚书吏部、中书门下等行政运转情形。从现存徐谓礼、司马伋、吕祖谦、詹棫等人的告身来看,除司马伋和詹棫两人为“差遣”告身外,其他皆是“官阶”告身。现摘录其中告身书写格式如下:

    尚书省吏部

    (磨勘到)某官阶,差遣官名

    可特授某官阶,调整差遣或差遣如故。

    左右丞相

    同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 省审

    时间

    给事中 读

    左右丞相

    中书舍人 闻

    付吏部

    吏部尚书

    吏部侍郎

    ……

    时间

    上述内容揭示了宋代详细的告身文书传递流程。整个流程始于尚书吏部,经中书门下、参知政事、丞相,最后呈至皇帝“画闻”,然后下传文书。文书由吏部长官签署及吏部主事人员署名,并题写时间,颁给官员。这一过程所展现的不同部门对告身文本的读、省、审、闻和签署,揭示了宋代中枢机关在告身颁给中的权责分配,也反映出不同时期官制机构的存续和长官头衔的置废。

    此外,告身中的题署姓名、时间等信息是验证其真伪的标识。如果官员因夺官被收缴告身,如果叙复时重新发还告身,其叙复时间与夺官之前告身的签发时间乃至签署告身的官员头衔定龃龉不合。再者,夺官时常伴随差遣的调整甚至是勒停,与收缴告身中的差遣迥异,所以官员叙复时绝不会将此前的告身重新发还,而应该重新书写告身。

    现存告身皆属官阶迁转后颁给,并未留存夺官后重新书写的告身。秦埙自“朝散大夫”夺三官至“朝散郎”,并给朝散郎告身一道。如果按照告身文本既定格式,应为“朝奉郎(差遣名),可特授朝散郎”,但秦埙是否磨勘至朝奉郎,且其迁官时是否超阶而越过朝奉郎,亦未可知。因此,夺官后的告身颁给以及叙复原官后的告身授予,与正常迁转的告身在文书格式、运作流程等方面的不同,仍然有待发覆。

    3.夺官后的叙复

    作为官员黜降叙复的一种类型,夺官后的叙复问题被纳入宋代叙复制度的整体研究之中。从整体上来看,虽然相关研究对除名、勒停、编管、免官、夺官等处罚的叙复的主管机构、方法与条件,已有较为清晰的梳理,但对夺官叙复的特征及与其他黜降叙复的异同,缺少深入研究,终有隔靴搔痒之憾。夺官既有处罚力度的不同,又有文武官阶黜降的差异,较为复杂,导致叙复的内容、期限均有相应变化。这是其区别于其他黜降刑罚叙复的重要方面。

    在宋代叙复制度中,夺官叙复特指“官阶”的叙复。对于夺官时牵涉的职、差遣等附带处罚的叙复,因过于复杂,本文暂不讨论。黜降叙复主要分为遇赦叙复和常程叙复。遇赦即得到皇帝施恩赦免,这是黜降官员共有的叙复途径。常程叙复则是按照一定的模式,由特定机构以固定程序进行叙复。官员叙复最核心的要素和条件是“展年”,即要经历特定的时间限制,才能叙复旧官,然后磨勘迁转官阶。正如《尚书考功令》载:“诸曾降官,候复旧官,许通理磨勘。其追官,若勒停及责授散官者,止理复旧官后年月。”

    展年的期限则根据黜降处罚的严厉程度酌定。大观元年(1107),“刑部言……即是叙格内应六期、三期、一期并无等可降展年人,依上件赦条皆得与叙外,惟有本期之外更有特旨展期之人,未委合与不合依无等可降展年人与叙期。勘会除名系用六期收叙,特勒停系一期叙,今若一等并许叙用,即无轻重之别”。由此可知,除名一般是展六期叙复,勒停展一期叙复,而展三期通常适用于免官、夺三官以上或者夺官附带勒停时:“内追降官资、勒停未叙用人理当三期。”

    宋代叙复层级计有十一等:“契勘除名、追官、停任人,刑部虽各有叙法十一等,内第一等永不叙收,第三等至六等止叙散官,其终身不齿及放归田里人,系叙法之所不载。”这里只叙及第一等永不叙复、第三至第六等叙复散官,其他层级的叙复内容则不得而知。目前大致能够判断的是,免官叙复、夺官叙复应属于第六等至十一等之间。

    景德三年(1006)二月,“诏刑部:应诸色叙理人贴黄叙法时,不以用官尽与不尽,内追官及三任者,并降先品二等叙;追一官、一任、两任者,并降先品一等叙。余依先降敕命施行”。遵此条令,夺官至三官者,展一期后叙复时需降两等,不及三官者叙复时降一等。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至卫尉寺丞,叙复时并非直接还复原职,而是降一等授殿中丞,须磨勘后才迁转右正言:“稍复殿中丞、通判抚州,复右正言。”陈执中的叙复情形与宋代夺官叙复条令完全吻合。

    条令中虽没有规定夺三官以上如何叙复,但据熙宁年间记载,可以判断出夺三官以上不用增加降等,而是延长年限,即“追降三任以上者,仍以三期叙”。真宗咸平年间还规定了文武官员夺官叙复的特殊情形:“若本犯不至追官而特追官,及不至勒停而特勒停,告身见在者,更不降等,只依本官上叙。”意即官员犯罪如本无须夺官或者勒停,但因皇帝特旨加重惩罚,以致夺官或者勒停,则展年后叙复不用降等,可直接恢复原官。而武臣遇此情形,则须减少展年。熙宁七年十一月庚申,“枢密院言:武臣犯罪不至追官,而特旨追降官不勒停者,其叙限比追官勒停人各听减一期”。

    此外,在官员展年等待叙复过程中,一旦因罪再次黜降官资,则需要重新计算展期。绍兴五年(1135)五月十三日,“刑部言:命官缘罪追降官资未该叙复,或该叙复未曾陈乞间,再因事追降官资,本部依条告示,自后犯日别理期叙,其已理月日不许收使”。可以看出,针对文武官阶追降、夺官严厉程度及夺官过程中再次夺官等问题,叙复方法皆有相应调整。

    相较于除名、免官叙复等相对固定的典章条文,夺官叙复以其复杂的运行模式,显示出宋代叙复制度的多样性及动态变化。根据夺官的形式变化,宋廷通过调整“展年”和“降等”对黜降官员进行不同的叙复,进而形成严密的叙复层级。有宋一代,夺官叙复不断规范与细化,逐步填补了因夺官形式不同所导致的制度空白,为研究宋代叙复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

    由此可见,夺官本质上是一种有限度、暂时性的官阶黜降措施,旨在临时停止官员待遇,并降低其身份。受罚官员仍可通过叙复与磨勘,恢复甚至晋升官阶。因此,它并非解决宋代“冗官”问题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制度运行中,夺官能与磨勘、告身、叙复等制度相互配合,共同维持官僚队伍的秩序与稳定,充分体现了宋代官制设计的系统性与缜密性。

    四、夺官运行的政治效应

    通常来说,一项制度得以确立,应具备以下要素:第一,经过官方的明文规定和正式采纳;第二,得到官方及更广泛范围的认可;第三,必须是可持续的官方行为。它们分别界定了正式制度应具备可信性、权威性及长时段性的特征。当然,制度有时也会呈现隐性状态,但绝不是所谓的“潜规则”。对当时人来说,这可能属于一种习焉不察的制度性状态,而由于史料限制或者研究不足,后人暂时无从管窥或者相对比较陌生。正如前文通过分析夺官的实际运行和结果,部分揭示了其相关规定完全符合“制度”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

    作为在宋代官僚体系中施行已久的官阶追夺制度,夺官无疑是最核心、最普遍的官员黜降法。除名、勒停、冲替、落职与降差遣等,皆可与其结合形成新的处罚举措。与此同时,夺官制度的运行不仅与磨勘制度紧密关联,还会影响叙复制度、告身制度等,进而促成了宋代官僚制度内部复杂的政治联动效应。

    宋代不仅延续了唐、五代时期的官衔名称,还进一步发展出加衔制度,以致官员结衔日趋复杂化。正如洪迈所言:“国朝官制,沿晚唐、五代余习,故阶衔失之冗赘。”在宋代名目繁多的官衔中,官(本官与寄禄官)、职与差遣被誉为最重要的衔名,据此即能确定官员的品位、俸禄和实际职任。更重要的是,“官”作为寄寓晋升和迁转的唯一载体,是官职高低的首要衡量标准。自宋初开始,逐渐形成以“本官阶”和“寄禄官阶”为叙迁内容的磨勘制度,并根据官员的出身之别构建出特定的迁转阶梯。随着磨勘制度的演变,其标准从最初以“差遣受代”“差遣课绩”与“在任年限”共同构成必要条件,转变为脱离差遣课绩的“限年转官”。简言之,磨勘成为宋代官员根据年限便可转官的升陟途径。

    通过限年迁转进秩,官员晋升途径便捷,晋升速度亦大致可以预见。官员的“阶”不断提升,俸禄、待遇及地位等皆随之提高,这势必造成官僚队伍的膨胀,并由此引发行政效率低下问题。“冗官”始终是影响宋代政权稳定的因素之一。庞大的官员队伍,迫使宋廷必须解决官员“向上进阶”和“向下贬降”的流动难题。因此,宋代制定出一套与磨勘制度相辅相成的官阶黜降制度。它通过对迁转次序和官阶的追夺,适时降低官员待遇和品级,以整肃官僚队伍。夺官制度的运行与磨勘迁转严丝合缝,却又构成了截然相悖的官阶升降模式。在寄禄官阶形成以前,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因官员出身不同,其迁转路径亦有所差异,超资、越阶磨勘频繁发生。然而,无论官员迁转时如何超阶,夺官时完全按照磨勘次序逐一剥夺,使其恢复至迁转前的职事官等级。直至元丰年间形成“寄禄官阶”,磨勘与夺官均依据既定等级循阶升降。通过这种一升一降的方式,宋代得以平衡文武官员的“官阶”,从而调控不同场合下官僚群体的权力与身份。

    夺官制度用于黜降官员的迁转次序和官阶,但规定黜降官员不退回选人之列,而是展年之后还复官阶,使其重新进行磨勘迁转。于此观之,宋代官员在被夺官时,只要没有被判“永不收叙”,通常能借助叙复之法恢复原官。而对于被追夺官阶且遭勒停者,叙复后不得处理其本官事务。如元丰六年(1083)五月十九日,“大理正杜纯特追一官,勒停,将来叙复永不令典刑狱”。至南宋时期,规定犯赃罪官员被施以夺官处罚后,只能叙复散官阶,而不能叙复寄禄官阶。《宋会要辑稿》载:“乞自今应官吏尝经勘断犯入己赃、永不收叙人,并不许收叙。必谓经赦可叙,(正)[止]合叙散官,不可径叙元官。如有已放行收叙者,即为改正。”

    此外,叙复制度还涉及对官员磨勘年限的界定。比如,官员被夺官前已有一定任职年限,叙复时是否计入磨勘年限。据史料记载,夺官以前历过官阶的磨勘年月,不得计入叙复后新的磨勘年限:“缘外官武臣降官以前历过月日,叙官后不许通理收使。”《吏部条法》更明确规定:“小使臣追官人,叙官讫陈乞磨勘者,依条展年外,其被罪以前年月日,并不许收使。止理叙复元官日起理,磨勘施行外,仍候住程到任壹年。若经改正理还元断月日,其隔过月日许理磨勘。虽已改正而不曾理还元断月日,亦不许收使以前被罪该过月日。”无论是叙复制度中对夺官迁转的特殊规定,还是夺官叙复后对磨勘展年的要求,均不同于常规叙复和磨勘。这无疑体现了宋代夺官制度的特殊性。

    两宋时期的夺官制度,配合其他附带处罚,对官员的职、差遣乃至人身自由等进行全面调整。正所谓,“凡夺官,有以罪免,有改其印绶者,有削其秩俸者”。特别是对差遣的调动,促成了中国历史上大规模的高阶官员与地方官员之间的流动。即便位居宰辅,一旦被夺官,亦难逃被贬谪地方的命运。例如淳化四年(993),寇准被罢枢密副使之职,自左谏议大夫降守本官,出知青州。寇准被降官的同时,差遣由在朝廷担任枢密副使调整至知青州,自中央下放至地方。此外,王安石、司马光、苏轼、赵昌言等均曾因夺官而差遣至地方。众多的政治大员频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切换,更能兼顾国家视角与地方权益,在某种程度上打开了国家治理的空间和治理机制。

    结  语

    制度的运转依托于特定的实现路径。因此,要完整、全面地理解一项制度对社会治理乃至历史发展的作用,必须深入剖析其运行机制。就夺官制度而言,对于夺官如何执行、成效如何体现,以及是否遵循既定条文规范的探究,缺一不可。

    元丰前后夺官的不同、夺官时附带的处罚差异、对官职差遣的全方面调配、高低阶官员的合理流动及“十分法”追夺官阶,较为清晰地呈现了宋代夺官制度的基本面貌及长时段变化。这一制度既具有作为官员黜降刑罚的独立性,又与磨勘、告身、叙复等不同制度紧密关联、相互作用,成为短时期内整肃官僚和掌握官僚队伍、平衡官阶秩序的有效工具。

    在中国古代史籍中,“夺官”一词并不鲜见,从《史记》到《清史稿》均有官员因事被夺官的记载。然而,宋代以前的夺官,仅是削去所有官位或者剥夺官爵称号之意。《三国志·魏书》载:“建安末,(丁斐)从太祖征吴。斐随行,自以家牛羸困,乃私易官牛,为人所白,被收送狱,夺官。其后太祖问斐曰:‘文侯,印绶所在?’斐亦知见戏,对曰:‘以易饼耳。’”丁斐因私易官牛被夺官。他将代表官员和爵位身份的印绶呈交朝廷,意即被削去官位后下狱。其后,曹操恢复其官位,“遂复斐官,听用如初”。可见,这一时期的“夺官”仅表示取消官员所有“官”的称号,削去其官位或者剥夺官爵后,使其本质上与“民”无异,但仍存在复官的可能。

    《北史》的记载亦可佐证“夺官”为“削夺官爵”之意。只不过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文阶、武阶及勋官号,官衔品目繁多,所夺“官爵”的具体指称有细微变化。《北史·肃宗纪》载:“庚辰,诏以杂役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令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关于“职人”的身份,学界的争议集中在其究竟是“流外官”“在职官员”,还是散阶、散官而无实官之人。无论“职人”是哪一种,都可以被视为享有“官位”的人,可以享受免役特权。而在无人担保其为“清流”的情况下,便会被削去“官位”,失去“官”的身份,并重新纳税服役。

    唐代史籍中多有“追夺官爵”“削夺官爵”的记载,但已显现“夺一官而余官尚存”的雏形。《通典》称:“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这里首次记载了“夺一官”,但其是否与宋代夺官制度完全一致,仍有待甄别。据《唐律疏议》记载:“职事、散官、卫官计阶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为‘一官’;其勋官,从勋加授,故别为‘一官’。”“当徒之法”即用其中一官抵消徒刑,这意味着职事官、卫官、散官及勋官中有一官尚存,这与此前尽数削夺官爵有较大区别。然而,唐代的“夺一官”既非追夺迁转次序,也没有黜降官阶,因而与宋代“夺阶”仍不能完全等同视之。

    夺官制度设计的精髓在于,通过降低官衔名目中的“阶”,保持其他官衔的相对稳定,以实现对官员等级进行调整的目的。这种适时性的降阶制度不仅成为宋代调控官僚队伍的手段,也深刻影响着同时期其他政权的官僚体制。比如,金朝官制大体杂糅宋辽官制,仿宋人寄禄官之制,将夺官制度直接融入其中。《金史》载:“……诏薄其罪,(李)特立夺三官、降三等,蒲剌都、银术可夺两官、降二等云。”这里的夺官与降等分别指追夺阶官和降低差遣。金廷将“夺阶”与“调整差遣”相结合,实现“官”“职”和“差遣”的调配,完全延续了宋代夺官运行的方式。

    宋、金之后,夺官制度已难见踪迹。但“夺一官而余官尚存”的制度思维仍能见其余续。明清时期,不再以“官阶”寄寓迁转,而通过官品的细分来区分“官”的高低,即每一官职皆有对应的品级。因此,官员遇贬谪时,常以“降级留任”来暂时降低其官品与食俸,仍令其承担原有职任,这与宋代夺官制度的模式如出一辙。

    转自《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9期

  • 张晓冰:再次呼吁取消中考

    2025年10月28日,《中国教师报》刊登了记者黄浩的新闻述评:《“取消中考”风波背后》,对前一段网络上出现大量有关成都、上海将要试点取消中考的讨论进行了澄清,并发表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中考改革的看法,其中也转述了我的观点。长期以来我都在呼吁取消中考,针对这一则新闻述评的内容,我再把自己对取消中考的认识进行梳理,期望引起进一步讨论。

    一、我为什么坚持要取消中考?

    新华社于今年1月19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在第九部分“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激发教育发展活力”中提出了“有序推进中考改革”的要求。我认为,中考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取消中考。

    第一,中考的主要目标是分流。即根据中考的成绩,让初中毕业的学生,一是分流到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二是根据中考的成绩把学生分到三六九等的普通高中和“重点高中”。中考分流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目前我国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初中毕业生是十四五岁的未成年人,高中阶段招生按照他们参加中考的分数进行分流,强行将低分学生招入中职学校,并被认为不是“优质生源”;在普通高中仍以中考分数为依据,让分数不同的未成年人进入不同等次的一类高中、二类高中和三类高中,这是明显的“因学习能力”的不同而在招生中的歧视行为,并不是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人格尊严,应该坚决纠正。可惜的是这么多年来没有引起决策者的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执法检查程序,没有由谁来贯彻实施的报告。

    第二,中考分流严重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过去长期的分流以致引起很多没有被我们重视的社会问题。初中毕业进入高中阶段时,正是十四、五岁进入十六、七岁青春期的发展阶段,从青少年心理生理发展的规律来看,这一阶段正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叛逆时期,道德心智的可塑性强,也是青少年思想品德形成的时期,是人的一生成长的最关键时期。特别是十四、五岁时期的男孩,比女孩的发育要晚,在这一时期按中考分数分流,阻碍了很多心智发育较慢而有可能是“大器晚成”学生的成长。笔者前几年曾考察过两所在当地最好的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的招生情况,一是座落在武汉市的一所中专,2020、2021、2022年三年共招新生3444人,其中男生2628人,占76.3%;女生816人,占23.7%。一个县级职教中心三年共招新生3467人,其中男生2177人 ,占63%;女生1290人,占37%。本来在初中阶段,男女生比例大致平衡,但到了中职,竟然产生如此大的差距,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曾在兰州市与一位对中职学生情况研究较深的同仁探讨,他认为,近些年高考成绩公布后,很多地方女生的分数一路领先, 一部分985、211高等学校阴盛阳衰,大龄剩女扎堆,他认为这种现象可从中考过早分流中找原因:把未曾发育完全的优秀男孩挡在重点大学校门之外有很大的关系。

    第三,中考分流,催生社会、家庭和学校把升学的压力全部加在未成年人的头上,让孩子们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地方政府为了证明本辖区内的教育质量,往往把中考成绩作为自己任内的政绩。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也把中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经常搞什么誓师大会,什么集中攻坚,甚至如传销一般的口号在学校堂而皇之地频频出现;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出一个高分数,也为自己的绩效工资或奖金或荣誉,带着孩子们早起晚睡,加班加点;家长为了避免孩子读中职、进三类高中,千方百计地配合学校督促孩子刷题目,搞补习,跑择校,创造了培训机构的收费市场。全社会都把压力加到未成年人的头上,一个未成年的初中生在中考之际的日子可以说是度日如年!中考分流严重影响未成人的的身心健康。!据 2023年3月28日《光明日报》报道:2022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22年对全国24758名中小学生调查发现,焦虑、抑郁检出率分别达31.3%、17.9%。从全世界范围看,该数据是触目惊心的,13%的青少年患有精神疾病。据《2022 – 2023中国心理蓝皮书》显示,高中生抑郁检出率为40%,初中生抑郁检出率为30%,重性抑郁检出率为7-9%。未成年人发生自身戕害的恶性案例已经累见不鲜,以至有的地方省级行政教育主管部门为防止学生跳楼,下令学校的楼房必须安装防护网!中考引起的恶果都到了这样的程度,我们为什么还能心安理得?可以说,有中考的教育环境,是一个严重戕害未成年人的教育环境!

    二、取消中考之后怎么办?

    取消中考之后学校怎么办?《中国教师报》的术评澄清,成都和上海没有取消中考,他们搞的“贯通式”改革。对这种改革,我没有具体考察,不作评论。但是北京的中考改革,将考试科目从10门改为6门,历史、地理、化学、生物学科为考查科目,不计入总分;西安2025年中考计分科目由10科调整为7科等。这些都不是好办法,因为还是要考,既然要考,就有成绩,对于学校来说,就可能只学需要考的,不考的可能就不必学了。而这些在初中阶段不学的科目则会带到高中,给高中教学增加密度。中考既便是只是考一科,也不行,也会卷。最好的办法就是全部取消,不考。我的方案是恢复完全中学,也就是说,所有的中学都必须办成既有初中又有高中(包括职业教育课程)的学校。中学实行六年制,不再分高中和初中。这样的好处:

    一是彻底打消所谓优质高中在初中阶段掐尖招生的劣习,每所学校都可以在本校培养出最优秀的学生而不会担心被其他所谓优质高中掐尖招走。有人说只有办优质学校才能培养出优秀人才、拔尖人才。这一类糊涂认识早已被实践推翻,此不赘述。

    二是把国家提倡了几十年的“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真正落到了实处。每一所中学的学生都能就近入学,学生成长进入自然成长的阶段,有利于未成年人青春期的健康发育和成长。

    三是有利于中学阶段统一推进新的课程方案。不需要再浪费学生大量的时间搞中考复习刷题应试了。初中阶段的学校,为了迎接中考,三年级时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复习刷题!取消中考之后,学校有充裕的时间来安排各类促进学生素养提高的课程,包括体育、劳动、艺术以及社会实践活动。

    ——取消中考不需要扰动小学,而是将现有的初、高中都分别办成完全中学。需要说明的是,现有的高中学校基本都集中在县城,一部分初中在乡镇。如果合并,县城高中的教师可能下不了乡镇,那么乡镇的初中就应该办成县城中学的分校。

    ——初、高中合并之后,虽然再不会出现过去掐尖招生造成区域教育不均衡的不良现象,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对过去所谓“重点学校”的教育资源应该重新调配,尤其是教师资源。这也符合《规划纲要》精神:“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促进学校优秀领导人员和骨干教师区域内统筹调配、交流轮岗。”我相信只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公平的原则,各地自己会想出很多办法。

    ——取消中考之后不再存在单独的职业中学。新的高中学校,应该增设职业教育课程,让升入高中的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选择:今后毕业之后是参加高考还是不参加高考而就业。然后学校根据学生的自愿填报的实际情况,给学生分别开设不同的课程。同时,即便是参加高考的学生也都应学习同类课程。

    ——取消中考之后带来的问题,主要是怎样衡量教师的绩效。不搞中考了,不讲“升学率”了,教师就可躺平吗?不可以。我的建议:一是对学校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否开齐开足全部课程,学生的平均统合素养、学生的犯罪与违法情况、学生的心理健康与身体素质情况、学生参加劳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等等。对教师进行定期考试,主要是对教师所教的学科进行考试,对教师阅读情况和知识的宽度进行考核,实行教师资格淘汰制。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初中、高中学校在师资、设备、区域位置等等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很难实现这种中学六年制办学。而我想说的,一是你把困难看得太多,把孩子的成长考虑得太少;二是你没有看到未来教育以及整个世界范围内教育发展的趋势,这个趋势就是面向每一个个体、促进学生身心俱健的教育,而仅仅看到眼前的困难和本地区的传统认识。三是你把校长老师们的智慧考虑得过少。其实,我国四十年多年前的中学基本是完全中学。改革开放以后,为了要集中力量早出人才,把一个地方的优秀人才集中起来,把优秀的学生集中起来,把教育资源集中,办重点小学、重点中学和重点大学。如果说这种做法在当时的确起到了一些的作用,那么在40多年后的今天,它已经完全是一种落后的制度安排了。因为在全国范围内的重点学校制度,逐步使中国教育形成了梯级式的不平等的教育。

    我相信,只要决策者下定决心取消中考,恢复完全中学,各个地方各个学校都会自己想出很多很好的办法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