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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epoo

  • Fernanda Pirie:通往法治国家之路:从帝国的秩序到人民的自由

    在中世纪,大多数欧洲法院使用民法以及习惯的混合规制体系。在法国,国王要求不同社群将自己的“习惯法”汇总成法典。1510 年,《巴黎习惯法》出版,并成为法国各地适用的标准。与此同时,巴黎的法院采用了罗马—教会法诉讼程序,即由教会根据罗马先例制定的教法程序。新的专业律师阶层随之出现,以执行这些程序。在西班牙,君主下令出台新的法律汇编,用来补充以《民法大全》为蓝本的《七法全书》。习惯法的规范和程序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神圣罗马帝国的土地上,彼时,后者依旧主宰着欧洲。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所统治的,是一个由日耳曼诸侯国和自由城市组成的松散联盟,大多数成员都拥有自成一体的司法体系,并且经常援引伦巴第王朝制定的封土法。

    渐渐地,情况发生了变化。罗马皇帝颁布了若干一般法,特别是关于皇帝的选举和选举者的职责。1495 年,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马克西米利安一世,试图通过禁止世仇和其他未经官方允许的暴力以实现“永久和平”。他还建立了一个新的最高司法机关,即帝国枢密法院,负责受理来自帝国各地的上诉。几十年后,以意大利的法典为先例,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尔斯五世在 1532 年颁布了《加洛林法典》。他要求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向学者寻求建议。布拉格、维也纳、海德堡和科隆的法学家如今声名日盛,这一举措既巩固了他们的地位,也增强了罗马法的权威。这一时期,许多渴望建立更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德国王公,将民法视为建立官僚政体的有力工具,并以之对抗境内更强大的封建领主的独立地位。后来的皇帝们认识到民法可能让他们治下的不同领土实现统一,进而要求帝国的法官必须是训练有素的法学家,并沿用罗马—教会法的相关程序。随着职业律师群体的蓬勃发展,他们的社会权威和自命不凡引起了一些人的批评,但有影响力的改革者盛赞罗马法克制宗派主义的能力。对许多人来说,罗马法就代表着和平与公正的秩序。

    在 1618 年,三十年战争爆发时,神圣罗马帝国的疆域包括了现在的德国大部,以及荷兰、意大利、比利时、捷克和波兰等地。其下辖的各君主国、公国、亲王国、教区、郡县、皇家修道院和村庄可能都有自己的法院,但这些法院都承认民法。律师们在巴黎、巴拉多利德和维也纳的法庭上长篇累牍地引用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在苏格兰,詹姆斯五世也下令确认,应由受过民法训练的法官主持庭审。苏格兰法官接受大陆法系的书面程序,并用其代替普通法的救济手段;他们也从查士丁尼的文本中借鉴了所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作为苏格兰法律的补充。民法已经成为众多地方法院、统治阶层、风俗习惯和法律程序的参考指标,并为之提供了共同的原则。

    在苏格兰边境以南,情况却大不相同。在 16 世纪中叶,英格兰对于这个世界而言还无足轻重,其法典、法院、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亦然。自 12 世纪亨利二世建立中央法院以来,英格兰君主及其议会不断颁布法令,以完善治理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改善社会与经济。但是,高等法院适用法律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令状决定的。令状是诉讼当事人在陈述案件时必须使用的语言形式,而这种“普通法”还远远不够全面。普通人基本上遵循地方风俗生活,并期望其他人同样遵循这些风俗。

    即使是那些普通法貌似渐成体系的中央法院,其下辖法庭的组成和管辖权也各不相同,不同法庭有时甚至会争夺特定的案件。王座法庭的法官审理涉及王室的案件;民诉法庭负责审理私人纠纷;财政法庭负责处理税收问题。在每年两次的巡回审判中,12名王室法官在全国各地巡回审理当地案件。御前大臣是王室大臣中位阶最高的一位,他建立了自己的法庭,即衡平法院。其中,提诉方所需要遵循的程序比国王法庭的严格令状形式更为灵活,财政法庭和负责审理小额诉讼的小额债务索赔法庭也是如此。还有高等骑士法庭,以罗马法程序审理关于荣誉事务的诉求;以及皇家海军大臣法庭,拥有海事管辖权。

    实际上,大臣管理人民生活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中央法院也无法解决所有的争端。是教会法庭在颁发结婚证,授予遗嘱认证,审理婚姻纠纷,征收什一捐,并审议性行为不端的指控,尽管它们受到王室权威的制约。庄园法庭继续审理当地案件,记录土地交易,在法律层面承认地方习惯和制度,尽管其逐渐被建立在城镇中的自治市法庭所替代,后者审理了大部分的债务偿付诉求。在这些城市法庭中,治安法官还负责审理对轻微犯罪的指控,而其他各种地方法庭则处理围绕市场、集市和森林发生的纠纷。

    然而,律师和法官在陈述和辩论案件时,或者在利用令状和诉状的技术细节进行谈判时,都会谈到“国家的法律和习惯”。如果进一步追问,大多数法官可能会同意,普通法存在于法律专业人士的知识中,以及他们在高等法院使用的推理中。15世纪,民诉法庭法官托马斯·利特尔顿爵士撰写了《土地保有论》,尝试梳理复杂的土地所有和租赁制度。该书提到了“律师的共同认知”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同样在15 世纪,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约翰·福蒂斯丘爵士撰写了一篇关于英国法律的颂词,后者实际上是对引入新法院的批判。在这篇文章中,他赞扬了英格兰法律推理的品质,强调了法官用法律格言表达的基本原则。法学家克里斯托弗·圣·吉尔曼在1523年创作了另一篇批判亨利八世的资政托马斯·沃尔西的文章,将普通法与上帝的意志及其永恒的法则联系起来。尽管可能并不系统,但学者和法官都热衷于强调英国普通法的品质及其悠久的历史源流。

    就连下级法院的法官也动辄谈及英格兰法律的“卓越”,及其所维护的人民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他们考虑的是司法程序中的保障措施,尤其是陪审团审判。17 世纪初,律师兼政治家弗朗西斯·阿什利宣称,每一个感觉受到威胁或压迫的英格兰人都会想到“没有自由人(应当)”(nullus liber homo)这个表达。《大宪章》第 39 条宣称,没有自由人应当在未经其同侪裁判或本地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流放,或以任何方式受到伤害。该条款至今仍是事关英国人自由的基本宣言。

    到了17世纪初,伊丽莎白一世统治的末尾,英格兰的地方法官已经可以查阅大量关于法律及其历史、衡平法和法理学的廉价论文集,还有实用手册和法规摘录。这些出版物就法律程序提供了指导,而这恰恰是治安法官最需要了解的信息。此外,它们也讨论了法律的实质。此时的法院人满为患,人均提诉占比超过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但即使是高等法院适用的普通法,也还几乎没有形成系统化的规则和原则体系。没有哪本法律教科书试图做到全面深入,而庭审的成功取决于是否使用正确的令状。程序就是一切。在律师学院的训练中,法学生听取有关法规的诵讲,讨论模拟案例,并在他们的“年鉴”和诉状集上记录法律论点,而法官认为自己应该遵循前辈的推理和判决。然而,当时的案件报告仍很粗略,用早先判决约束后来法官的判例制度远未稳固。

    尽管此时的英格兰法律体系仍不完善,但人们仍然感觉法律是重要的,是具有自身权威的存在。这导致在17世纪初,英格兰君主和司法机构之间的政治关系异常紧张。亨利八世和他的女儿伊丽莎白一世都试图加强王室特权,借助枢密院发布宪章和公告,进而绕过甚至架空议会。伊丽莎白利用枢密院向商人授予专营权,并借此让这些商人垄断了某些类型的国际贸易。她还动辄以外国入侵或者国内动乱相威胁,扩大她所控制的法庭,也就是星室法庭的管辖范围。星室法庭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简易的司法形式,并公然宣称“非常规的违法行为不受普通法程序的约束”。但她并没有完全抛弃普通法机制。甚至连坚决捍卫女王至高无上地位的神职人员理查德·胡克也认为,应该是法律引导女王(或国王),而不是让王室主导法律。他声称,作为国家的英格兰应像“竖琴或其他悦耳的乐器,其琴弦由一个人来调音和处理”。这为其他人打开了一扇门,让他们可以利用法律挑战不受欢迎的王室倡议。

    17世纪初,詹姆斯一世登上英格兰王位,他的政治手腕显然不如前任娴熟。詹姆斯一世宣称,国王是所有法律的源头,他拥有法律,并有权定义、规范和管理法律。议会和国王法官显然都无法接受上述主张,就连詹姆斯一世的枢密大臣埃尔斯米尔法官和弗朗西斯·培根爵士也认为,国王的法律权力最终来自普通法。爱尔兰总检察长约翰·戴维斯爵士夸张地将法律称为“王国的共同习惯”,强调其历史悠久且永垂不朽。紧随其后的是国会议员托马斯·赫德利,他在1610年辩称,普通法是人类理性和远古习惯的产物,这些习惯是根据英国及其人民的特殊经历发展演变而来的。赫德利坚持认为,是普通法确立了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力。

    同年,民诉法庭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审议了关于伦敦医师学会管辖权的争议,即博纳姆医生案。在本案的判决书中,柯克宣称,法院不会执行任何“违背公理和理性、令人反感或无法执行的”议会立法。他还声称,普通法将“管辖这些议会立法”,并“判定其无效”。此前,柯克爵士与詹姆斯一世已经就法律管辖权进行了争论。在辩论中,柯克爵士宣称国王必须遵守法律,因为“法律保护了国王”。这意味着将首席大法官的权威置于国王的权威之上,因此激起了詹姆斯一世的“极大愤慨”。根据当时的一篇报道所说,柯克爵士不得不向詹姆斯一世道歉,“跪倒在地”以乞求谅解。但两人之间的对峙仍在继续。1616年,在一场围绕王座法庭和枢密院的管辖权展开的争斗中,冲突达到了顶点。在托管圣俸案中,其他法官被柯克说服,宣布国王阻止他们做出决定的企图是无效的。詹姆斯一世怒不可遏,他召集法官,撕毁了他们的判决书,并宣布他知道普通法是“对国王最有利的”。面对压力,其他法官卑躬屈膝,请求国王原谅,但柯克却坚持自己的立场,坚决捍卫其所认为的真理,遂被免去首席大法官的职务。后世研究者可能夸大了柯克对抗君主、抵制王室专制主义的决心,但毫无疑问,法官确信普通法的优越性。此后数十年间,通过法律限制国王权威,即提倡法治的思想,在法律界和政治界继续引发共鸣。在大西洋的另一边,柯克的论点也将引起轰动。

    在上述辩论和争议中,有一些人也表达了担心,认为历经数个世纪的发展,普通法变得错综复杂,亟待加以整合。但是,爱德华·柯克爵士抵制编纂法典的呼声,坚持认为普通法的灵活和精细使其优于民法。被褫夺法官职权后,柯克在《英格兰法律总论》中着手描述“这个国家古老的普通法框架”。该书的标题显然是受到查士丁尼的启发。《英格兰法律总论》的首卷于 1628年出版,涉及财产和继承,主要参考了利特尔顿的《土地保有论》。第二卷阐述了“宣示英格兰基本法的主要基础”的成文法令。第三卷讨论刑法,第四卷则为读者展示了一张司法管辖的“地图”,包括“国王陛下的王国和领地内所有崇高、尊贵、可敬和必要的法院和法庭”。在书中,柯克承认教会法和民法,也承认森林法、捕拿抵偿法(law of marque)和商人习惯法,还包括泽西岛、根西岛、马恩岛的法律和习惯。除此之外,还有锡矿区法律,英格兰东部、西部和中部边境的法律,以及习惯的权威。

    就英格兰法律的整理而言,柯克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归纳出了法条的体系和规则,但其他学者认为,按字母顺序排列法条才是前进的方向。此外,还有人在试图整合法律程序,以解决法庭诉讼中臭名昭著的拖沓冗长。呼吁编纂法典的呼声仍在继续,但到了 17世纪后期,试图对英格兰法律做出系统性概述的学者却都绝望地放弃了。法官马修·黑尔爵士辩称,在14世纪,爱德华三世就已从各种习惯法和地方法中提炼出了“整个王国都要遵守的唯一法律”,后者业已成为“作为国家的英格兰的面貌和宪法”。但是,正如他哀叹的那样,“这一法律的细节如此之多,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如此之繁,必须承认,无法把它简化成一个精确的逻辑方法,所以需要声明,在第一次,乃至第二次、第三次的尝试中,我确实感到绝望”。直到一个世纪之后,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著作问世,柯克的研究才被超越。

    到了17世纪,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已采纳了民法的部分要素,尤其是在程序方面。但是,当身兼英格兰和苏格兰国王的詹姆斯一世试图在罗马法的基础上统一两地不同的法律传统时,他遭到了两国法官们的一致强烈反对。英格兰有自己的“普通法”,也就是“王国的共同习惯”,它保护了所有英格兰人的自由。这是英格兰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能延伸到苏格兰人身上。早前,在巩固了对威尔士的统治之后,亨利八世通过了《威尔士法律法案》,宣布“英格兰域内的法律、条例和法规”将取代威尔士的“不同和矛盾”的法律和习俗。但对于苏格兰,法官显然持有不同看法。1608年,法官判定,苏格兰人可以向英格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在英格兰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但英格兰的法院不能对苏格兰的土地行使管辖权。当英国君主派遣移民横渡大西洋时,这项判决引发了很大麻烦。殖民地的法律和习惯会发生什么变化?远渡重洋的新移民能否继续享受英国法律的保护?

    继西班牙和荷兰探险家的开拓活动之后,16世纪末,英国探险家也开始组织北美远征。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允许英国人建立海外定居点的特许状。詹姆斯一世有样学样,1606年,他授予伦敦公司特许状,允许后者在弗吉尼亚建立永久定居点。该公司有权“制定、任命和建立一切形式的命令、法律、指令、指示、规章和仪式,只要它们对该殖民地而言是合适和必要的,并且与该殖民地的治理有关”。这些移民通常是贵格会教徒和清教徒,他们很快也在其他地区建立了小型社群,根据特许状,他们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只要这些新法的内容与英国法律“接近”“兼容”且“不抵触”。

    17 世纪中期,英格兰内战爆发,分散了政府的注意力,殖民地几乎一度可以实现自治。许多殖民地发展出强调非正式性和共识的司法形式。但随着人口的增长,大多数殖民地还是建立了遵循英国模式的法院,并选择当地领导人担任治安法官。早在1618 年,伦敦公司就已经在殖民地引入了遵循普通法原则的财产保有制度,而到了此时,弗吉尼亚的律师也开始在财产纠纷中参考利特尔顿和柯克的法律著述。他们还在英格兰边境地区议会制定的法律中找到了有用的判例。事实上,在北美殖民地的律师中,很少有人接受过科班训练。许多人只是对法律感兴趣的门外汉,阅读过一些英国司法执业手册和法律评论,而治安法官学习的是为其编写的指南和关于遗嘱继承的论文集。不过,殖民者仍然意识到这些新设立的法院很有用,并纷纷向之求助。在 17 世纪,马萨诸塞殖民地法院审理了大量案件,起诉人包括商人、债务人、债权人、瑞典人、贵格会教徒、农民、工匠、仆人,甚至奴隶。

    回头看英国,北美殖民地的地位颇受争议,主要在于议会是否对殖民地拥有管辖权,或者王室是否可以直接管理这些领土。这一问题夹杂在以 1649 年查理一世被处决为顶点的英王和议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别具一番意味。一些法官支持国王,认为后者对国家的统治不受任何约束,而这种观点一度被认为可能会削弱柯克曾极力强调的普通法的权威及其控制君主专制的能力。在 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一书中,托马斯·霍布斯就曾发出著名的呼吁,希望由强大的统治者用法律维持秩序。但普通法及其法官最终还是幸存了下来。奥利弗·克伦威尔承诺他和他的政权将维护普通法,尽管学者们就其是否“篡夺”了王位争论不断。毕竟,他需要普通法赋予的合法性。

    1688 年光荣革命后,詹姆斯二世被废黜,其女玛丽和她的丈夫奥兰治亲王威廉继位,自此,议会开始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比如讨论并通过新的法规。但是王座法庭成功地维护了自身的权威,并开始尝试扩大其管辖权。他们接管了更多传统上由教会法庭处理的案件,并制定了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法律,又在一定程度上将其与欧洲大陆适用的法律相融合。这意味着王座法庭能够管辖商人习惯法的应用,也就是商人长期遵循的法律惯例。衡平法院和海事法庭仍然保有独立管辖权,但王座法庭的法官成功地限制了二者的职权范围,并最终将它们纳入普通法体系。

    本文选编自《秩序四千年:人类如何运用法律缔造文明》

  • 燕海鸣:印度海岸的“中国塔”

    一八五九年的一天,英国驻印度马德拉斯总督收到了一份请愿书。写信者是一群法国耶稣会士,他们请求拆除当地一座已经残破不堪的砖塔。耶稣会士称,砖塔位于纳加帕蒂南市的近郊,已经处于危险状态,因此应该拆掉。同时,他们正在这块地皮上建设一座新式的天主教学校—圣约瑟学院,拆下来的建筑材料正好还可以用作修建学校房舍。

    总督把这件事交代给负责当地建设的工程师。对古塔进行了一番调查后,工程师写了一份报告,同意拆塔。报告里说,这座建筑是一座古老的废墟,虽然部分木材仍存留,但是正在逐渐坍塌,且既无雕刻也无铭文,没什么价值,也没有必要做修缮。

    但有一名当地议员站了出来,强烈反对拆除这座古塔,他是沃尔特·埃利奥特爵士(Si r Wal ter El l iot )。埃利奥特不仅是一名殖民官员,还对印度当地的风土人情颇感兴趣,业余时间自学了当地语言,做了许多博物考察。早在一八四六年,埃利奥特就曾造访过这座古塔,还委托一位擅长绘图的工务局中士,绘制了塔的草图。

    根据埃利奥特的描述,这座塔是一座三层四边塔楼,由紧密咬合的无灰浆砖块砌成,第一层与第二层以檐口线脚分隔,每面墙中央设有门或窗的开口。底层顶部可见第二层地板的固定痕迹,塔顶则完全敞开。底层的墙角因行人与牲畜碰撞而磨损,但整体结构仍坚固稳定。塔身未见任何雕刻或铭文。

    根据当地人的习惯称呼,这个塔拥有很多不同的名字:如古塔、黑塔、耆那教塔等,但其传播最广的一个名字是“中国塔”。埃利奥特也认为,无论从形式还是装饰来看,它都和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实,这座塔早在六百年前就已经出现在中国的文献之中了,它就是元代旅行家汪大渊在《岛夷志略》中提到的那座“土塔”。

    一、中国塔

    一二六七年,一群来自中国的客商在印度东南海岸的八丹平原之上建起一座砖塔。半个世纪之后,汪大渊旅行至此,不仅看到了这座高数丈的土砖甃塔,还留意到了塔上汉字 “咸淳三年八月,毕工”。汪大渊通过当地人了解到,当年有中国客商来到这里做生意,在塔完工之日刻下上面的文字。在《岛夷志略》中,但凡汪大渊用“土”字描述的,土珠、土布、土粉等,都是指中国的。因此,土塔也就是中国塔的意思。

    在此后的五个多世纪中,这座砖塔被来来往往的海上旅人看到。每过一段时间,就被有心人留意,用各种语言记录它的身姿。他们都称其为“中国塔”。为方便行文,我们也用“中国塔”来叫它。

    一六一四年,葡萄牙人看到了中国塔。耶稣会的马诺埃尔·巴拉达斯(Manoel Barradas)神父坐船经过纳加帕蒂南,在其撰写的《科伦坡城记述》中,他对当地“建造工艺精湛、规模宏大”的塔印象深刻,其中颇为有名的是一座“中国的”:“在当地流传着一个不变的说法,这座塔是中国人在掌控印度贸易时修建的。它是用砖石建造的,尽管已经有好几百年无人居住和修缮,但它依然气势恢宏、完美无缺。”根据位置判断,巴拉达斯神父所看到的就是汪大渊所说的“土塔”。

    一六六九年,荷兰人看到了中国塔。一六五八年,荷兰发起将葡萄牙人赶出南印度和锡兰北部的战役,伴随荷兰人节节胜利的步伐来到纳加帕蒂南的,有一位名叫菲利普斯·巴尔德斯(Phi l ippusBaldaeus)的随军牧师。巴尔德斯不仅受命于荷兰东印度公司在该地开展教会工作,还对这里的风土人情进行了深入调研,在后来出版的回忆录《马拉巴尔、科罗曼德尔、锡兰等东印度国家的描述》中,介绍了一六六九年他看到的“中国塔”:“在城市北侧的城门之外,矗立着一座非常高大的塔,名为‘中国塔’(China Pagode),其附近有一处避暑胜地,配有十分宜人的花园和果园。”

    一七一四年,又一名荷兰人弗朗索瓦·瓦伦廷(Francois Valentyn)来到这里。他是受雇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一名植物学家,出版的著作《新旧东印度》详细描述了东印度洋的自然历史、风俗以及殖民的活动。在书中,他记录下从东南亚返回荷兰的旅程中,经过纳加帕蒂南时看到的“中国塔”。瓦伦廷的描述和巴尔德斯差不多,都是说这里有一座高塔名叫中国塔,并说“很可能是中国人在某次入侵期间建造的”。塔的附近还有一座美丽的花园,供总督使用。

    到了十八世纪中后期,荷兰人势力消退,在这片海域呼风唤雨的换成了英国人。在大英图书馆的绘画档案中,有一份创作于一七八四年的画作,画面中是纳加帕蒂南的寺庙建筑,右侧是一座三层砖塔,塔顶已经塌落,建筑上还长出了一点植被,但总体上外观比较完整。这应该就是“中国塔”最早的图影资料。塔的左侧有一系列建筑,可看到一座穹顶式的殿宇,不知道是否是曾经的总督花园。可惜画作的创作者已无从考据。

    一七九七年,又一幅关于“中国塔”的画像诞生,这次作者留下了名字,是一个名叫乔治·拉尔夫·佩恩·贾维斯(George RalphPayne Jarvis)的年轻人。他是英国裔,一七七四年出生在安提瓜,父亲是安提瓜的种植园主。他于一七九二年开始在英国军队服役。这幅关于中国塔的手稿,绘制于他二十三岁时,可能也是在印度服役时的闲暇之作。无论如何,这幅画作为我们留下了又一个关于“中国塔”的珍贵档案,相比十三年前的远景,这幅画作中的古塔细节更为丰富,也残破了一些,有一种饱经岁月洗礼下的沧桑感。

    最终拆掉“中国塔”的,不是葡萄牙人,不是荷兰人,也不是英国人,而是一群法国人。一八四六年,埃利奥特爵士来考察的时候,遇到了一群法国耶稣会士。他们住在塔旁的小屋内,条件非常简陋。一位温文尔雅的绅士告诉埃利奥特,这里是刚刚成立的圣约瑟学院,他们希望把学院发展壮大,并谋划了一份化陋屋为殿宇的宏伟蓝图,向埃利奥特展示了未来校园建筑的平面图与立面图。“中国塔”就在圣约瑟学院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当时,这些法国人就有了拆塔的计划。

    二、纳加帕蒂南:从南天竺国到日不落帝国

    让我们暂时先忘掉“中国塔”,来看看它的落成之地—纳加帕蒂南(Nagapattinam)。纳加帕蒂南位于印度的东南角,与斯里兰卡隔海相望,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无论是从中国还是东南亚,要前往波斯、阿拉伯地区,必然经过印度南部;相反也如此。从东南亚顺着季风而来的货船,停靠印度的第一个港口往往就是这里。

    因此,到唐代时,这里已经有了非常多的中国人的行迹。唐朝僧人义净曾写过一本《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里面就提到了一位无行禅师曾从羯荼国(今马来西亚吉打)西行,经过三十天的海上之旅,到达“那伽钵亶那”,然后从那里仅需两天航程就可以到师子洲(斯里兰卡)了。那伽钵亶那,就是今天的纳加帕蒂南,甚至连音节都极为相似。

    当时的纳加帕蒂南是印度南部帕拉瓦王朝的重要港口。帕拉瓦王朝也曾在《旧唐书》里出现,所记载的内容也和修建佛寺有关。唐开元八年(七二〇),南天竺国使臣向皇帝进贡了一只能说话的五色鹦鹉,同时还为唐玄宗建造了一座寺庙(“南天竺王尸利那罗僧伽宝多枝摩为国造寺”),唐玄宗御赐寺名“归化”。虽然不知道南天竺国是否就是帕拉瓦王朝,但至少说明,南印度统治者和唐朝皇帝已经有了非常密切的往来。

    十世纪时,东印度洋进入了注辇国(Chola dynas ty)时代。这个海上帝国凭借泰米尔人商团的强劲风头,成为西至印度南部,东到东南亚地区的强大统治者。宋代的文献曾记录了注辇国使臣多次觐见北宋皇帝。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一〇一五)九月,注辇国派使臣来中国,向宋廷进奉了珍珠、玻璃等贡品。使臣还表示,近年来有中国的商人到当地经商贸易,并转达注辇国王的话:“十年来海无风涛”,一定是因为“中国有圣人”,所以派遣使臣来入朝,表达“远人慕化之意”。可以看出,从唐到宋,在印度东南海岸经商的中国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群体,贸易量也达到一定规模。不然也不会引发当地统治者的关注,又是建庙,又是派使。

    从注辇国出海的泰米尔商团风头更劲,把影响扩散到整个东印度洋。这些商团在东南亚以及我国的广州、泉州都形成了相当规模的社区。由于其信奉印度教,因此也把印度教信仰传播到沿途各地。今天泉州遗留的印度教寺庙的构件,也是这些泰米尔商人留下来的遗迹。

    十六世纪起,欧洲人来到纳加帕蒂南。一五五四年,葡萄牙人在这里建立贸易站,并开始传教活动。巴拉达斯最初见到“中国塔”也是葡萄牙势力如日中天的时期。一百年后,荷兰东印度公司占领了纳加帕蒂南,并在一六六三年将葡萄牙人赶走。一六七六年,荷兰人与当地统治者达成协议,成了纳加帕蒂南的实质主人,并将其作为荷兰人在东南印度科罗曼德尔的首都。十八世纪中叶,留下来一幅描绘纳加帕蒂南的绘画作品,画面中清晰可见荷兰人修建的围墙围绕的城镇,其中的主要建筑是一座城堡,上面飘扬着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旗帜。一七八四年,纳加帕蒂南再次转手,经过一系列战争以及后续的和平谈判,荷兰人将其让给英国。

    如果我们回溯“中国塔”的历次记录和画像,会发现这座古老砖塔也一直见证着这片海港的风云变幻。尤其是大英图书馆留存的第一份“中国塔”的绘画形象,就是创作于英国统治开始的一七八四年,应该不只是一个巧合。

    三、塔和人的结局

    让我们回到十九世纪,看一看中国塔的最后命运。

    一八二〇年十一月,一位名叫以利亚·胡尔(Elijah Hoole)的卫斯理循道会传教士来到纳加帕蒂南,在这里他见到了中国塔。在后来出版的《出使马德拉斯、迈索尔及印度南部纪行》中,他是这样写的:“城外有一座高塔……有一种说法称它是由中国人建造的,这似乎印证了它曾是一座佛教寺庙一部分的观点。它由红砖建造而成,砖块十分光滑且尺寸较小;砖与砖之间的黏合剂少到人们甚至对是否使用过黏合剂都存在争议。……这座塔高耸入云,在海上是最先映入眼帘的物体,荷兰人曾把它当作旗杆。我听闻一个消息,说有人在筹备拆除这座塔,我希望这是假消息,心里很是担忧。”

    胡尔的担忧最终成真。回到文章的开头,一八五九年,拆塔一事终于被摆上了日程。对此提出动议的就是那群执着的法国耶稣会士,他们的理由很直接—要修建圣约瑟学院的校舍。而埃利奥特爵士除了明确反对拆除古塔外,还提出让总督亲自去现场考察一番再做决定。当时英国驻马德拉斯总督采纳了埃利奥特的建议去了现场。不过,他看过后觉得该建筑没有什么历史价值,不应浪费公款对其进行修缮。但他也不同意拆除,而是指示将其用围栏保护,以防人为破坏,并要求拍摄其现状的照片。

    可惜的是,总督的指令根本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因为总督很快就调走了。假设当时总督任期能长一点,或是下属官员能认真对待一些的话,至少我们还能留下这座古塔的真实照片。而埃利奥特爵士也结束了在印度的职务,回到英国本土。

    在走马灯一样轮换的官员之外,是那群无比执着的耶稣会士。一八六七年,他们再次申请拆塔,理由如下:第一,他们认为该塔目前状态不安全;第二,它遮挡了他们建造在其后的小教堂的光线和海风;第三,他们非常希望获得该塔所在土地;第四,该塔的砖块对学校建造工程非常有用。

    当地负责建设的工程师进行了实地调研,认为这四条理由之中只有第一条还算合理。而且他认为,古塔是船只进入纳加帕蒂南的航标,具有交通上的功能。因此他认为应该对塔进行保留,而不是拆除,并要列支一定的预算用于修缮。当地港口的一名船长也提到,拆塔的行为肯定会引起当地居民的反对。

    一八六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决定“中国塔”最终命运的日子终于到来。可惜的是,政府没有采纳总工程师的建议,而是同意了耶稣会士的请愿:“总督委员会批准圣约瑟学院的官员自费拆除纳加帕蒂南的古塔,并将其可用材料用于他们计划中的校舍建设。”耶稣会士终于如愿以偿,他们生怕夜长梦多,果断开展了行动,这座古老的建筑很快被夷为平地,场地也被清理干净。

    土塔,建于南宋咸淳三年八月,换算为公历,是一二六七年的八月二十二日至九月二十日期间;而其最终被拆毁,则是一八六七年的八月底至九月初。这么算来,它的生命历程定格在了整整六百年。

    得知塔最终被拆毁,埃利奥特爵士非常惋惜。更令人叹息的是,在拆除塔的过程中,发现了珍贵的佛教文物—精美的青铜佛像,还有被当作建筑垃圾随手扔掉的中国瓷器碎片。埃利奥特爵士写道:“如果这座塔未被干预,它本可以屹立多年。保护它所需的仅仅是用几卢比建造一堵坚固的围墙,防止牲畜和过往车辆破坏其底层的墙角。我在二十年前看到的塔楼状态表明,底层仅因暴露在外而受到磨损,并未影响结构的稳定性。”

    除了塔的结局,我也对数百年间为“中国塔”留下印记的那些人物后来的生命历程颇感兴趣。

    巴拉达斯(一五七二至一六四六)在印度工作一段时间后,在十七世纪二十年代前往埃塞俄比亚传教,在一六三三年被当地统治者驱逐,在返回印度途中又被奥斯曼帝国俘虏,被关在亚丁一年多,直到一六三四年底才被印度商人赎回。随后他一直没有离开印度,直到一六四六年去世。

    巴尔德斯(一六三二至一六七一)的生命短暂,在见到“中国塔”之后两年,便于四十岁英年早逝。但他也留下了大量关于印度洋海域经历的记录,向西方介绍了印度教和泰米尔文化。

    瓦伦廷(一六六六至一七二七)经历了十九年的印度生涯后,回到家乡荷兰,创作了代表作《新旧东印度》,该多卷本于一七二四至一七二六年间陆续出版,瓦伦廷则在一七二七年去世。

    贾维斯(一七七四至一八五一),曾参加了一八〇八至一八〇九年的西班牙半岛战争,后来回到英国本土,担任过多佛城堡的指挥官,以及林肯郡的治安法官和副地方官,一八五一年在林肯郡去世。

    胡尔(一七九八至一八七二),一八二二年开始在马德拉斯进行泰米尔语《圣经》修订工作,但由于健康恶化在一八二八年离开印度返回英国。从一八三六年起,他一直担任卫理公会传教会的总秘书,直到一八七二年去世。

    最后是埃利奥特爵士(一八〇三至一八八七),至一八六〇年一直在印度担任公职,业余时间四处游历,进行考古、碑铭和科学方面的研究。一八六〇年,埃利奥特爵士退休回到苏格兰,余生在沃尔夫利度过,一八八七年去世。

    四、另一些后续

    至此,“中国塔”和那些与它曾有交集的人的故事讲完了。但在最后,还想提一下那座圣约瑟学院后来的事。

    圣约瑟学院今天依旧存在,而且已经发展为印度颇具声望的高等学府。在学院的历史介绍中这样描述它的初创时期:由于耶稣会传教士的努力,这所大学于一八四四年在纳加帕蒂南的海滨小镇以一个简陋的茅草屋起步,只有一名学生和五名耶稣会教师……一八六六年,学校开始按照大学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生人数增至四百人。

    看来,一八六六年是学校希望大书特书的一个节点,这是古塔被拆掉的前一年,对学校来说,一切都欣欣向荣起来。可能唯一阻碍校园变得更宏大和美丽的,就是那座不起眼的废旧“中国塔”了。

    但当我继续阅读校史介绍,却看到了一件令人扼腕的事:“由于行政原因,学校于一八八一年一月十八日迁至位于泰米尔纳德邦中心的特里奇诺波利(Trichinopoly)。”也就是说,这座不断扩建的校园,只使用了很短一段时间就被弃用了。此时距“中国塔”被拆毁,只过了十四年!当年如果再拖一拖,中国塔或许就被保存下来了。

    我还在网上看到过一个视频,那是二〇一九年圣约瑟学院建校一百七十五年之际,学校高层来到纳加帕蒂南,访问旧址。视频中能看到一个穹顶状的建筑。当我对比一七八四年的那幅最早描绘“中国塔”的绘画时发现,在当时巍峨耸立的古塔旁,也有这样一个穹顶建筑。那可能是与“中国塔”一同饱经风霜的同伴,幸运地留存了下来。

    二〇一六年,圣约瑟学院成为印度仅有的十二所获得印度政府“特别遗产身份”的大学之一。不知这座“遗产大学”是否知晓,它曾经拥有过另一份更为古老的遗产,但没有珍惜。

    本文转自《读书》2025年6期

  • 蒋廷黻《中国近代史》[节]

    第一章 剿夷与抚夷
    第一节 英国请中国订立邦交
    第二节 英国人作鸦片买卖
    第三节 东西对打
    第四节 民族丧失二十年的光阴
    第五节 不平等条约开始
    第六节 剿夷派又抬头
    第七节 剿夷派崩溃
    第二章 洪秀全与曾国藩
    第一节 旧社会走循环套
    第二节 洪秀全企图建新朝
    第三节 曾国藩刷新旧社会
    第四节 洪秀全失败
    第三章 自强及其失败
    第一节 内外合作以求自强
    第二节 步步向前进
    第三节 前进遇着阻碍
    第四节 士大夫轻举妄动
    第五节 中日初次决战
    第四章 瓜分及民族之复兴
    第一节 李鸿章引狼入室
    第二节 康有为辅助光绪变法
    第三节 顽固势力总动员
    第四节 孙总理提民族复兴方案
    第五节 民族扫除复兴的障碍
    第六节 军阀割据十五年
    第七节 蒋总裁贯彻总理的遗教

    附录一 最近三百年东北外患史
    一、俄国的远东发展
    二、中俄初次在东北的冲突
    三、尼布楚交涉
    四、东北一百五十年的安宁
    五、俄国假道出师与胁诱割地
    六、俄国友谊之代价

    附 录
    之一:资料评叙
    之二:清太祖太宗征服的边境民族考
    之三:释“俄罗斯察罕汗”
    之四:《尼布楚条约》之条文考
    评《清史稿•邦交志》
    琦善与鸦片战争

    第一章 剿夷与抚夷

    第一节 英国请中国订立邦交

      在十九世纪以前,中西没有邦交。西洋没有派遣驻华的使节,我们也没有派大使公使到外国去。此中的原故是很复杂的。第一,中西相隔很远,交通也不方便。西洋到中国来的船只都是帆船。那时没有苏彝士运河,中西的交通须绕非洲顶南的好望角,从伦敦到广州顶快需三个月。因此商业也不大。西洋人从中国买的货物不外丝茶及别的奢侈品。我们的经济是自足自给的,用不着任何西洋的出品。所以那时我们的国际贸易总有很大的出超。在这种情形之下,邦交原来可以不必有的。

      还有一个原故,那就是中国不承认别国的平等,西洋人到中国来的,我们总把他们当作琉球人、高丽人看待。他们不来,我们不勉强他们。他们如来,必尊中国为上国而以藩属自居。这个体统问题,仪式问题就成为邦交的大阻碍,’天朝’是绝不肯通融的,中国那时不感觉有联络外邦的必要,并且外夷岂不是蛮貊之邦,不知礼义廉耻,与他们往来有什么好处呢?他们贪利而来,天朝施恩给他们,许他们作买卖,藉以羁縻与抚绥而已。假若他们不安分守己,天朝就要’剿夷’。那时中国不知道有外交,只知道’剿夷与抚夷’。政治家分派别,不过是因为有些主张剿,有些主张抚。

      那时的通商制度也特别。西洋的商人都限于广州一口。在明末清初的时候,西洋人曾到过漳州、泉州、福州、厦门、宁波、定海各处。后来一则因为事实的不方便,二则因为清廷法令的禁止,就成立了所谓一口通商制度。在广州,外人也是不自由的,夏秋两季是买卖季,他们可以住在广州的十三行,买卖完了,他们必须到澳门去过冬。十三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十三家可以与外国人作买卖的。十三行的行总是十三行的领袖,也是政府的交涉员。所有广州官吏的命令都由行总传给外商;外商上给官吏的呈文也由行总转递。外商到广州照法令不能坐轿,事实上官吏很通融。他们在十三行住的时候,照法令不能随便出游,逢八(那就是初八,十八,二十八)可以由通事领导到河南的’花地’去游一次。他们不能带军器进广州。’夷妇’也不许进去,以防’盘踞之渐’。顶奇怪的禁令是外人不得买中国书,不得学中文。第一个耶稣教传教士马礼逊博士的中文教师,每次去授课的时候,身旁必须随带一只鞋子和一瓶毒药,鞋子表示他是去买鞋子的,不是去教书的,毒药是预备万一官府查出,可以自尽。

      那时中国的海关是自主的,朝廷所定的海关税则原来很轻,平均不过百分之四,清政府并不看重那笔海关收入,但是官吏所加的陋规极其繁重,大概连正税要收货价百分之二十。中国法令规定税则应该公开;事实上,官吏绝守秘密,以便随意上下其手。外人每次纳税都经过一种讲价式的交涉,因此很不耐烦。

      中国那时对于法权并不看重。在中国境内外国人与外国人的民刑案件,我国官吏不愿过问,那就是说,自动的放弃境内的法权。譬如,乾隆十九年,一个法国人在广州杀了一个英国人,广州的府县最初劝他们自己调解。后因英国坚决要求,官厅始理问。中国与外国人的民事案件总是由双方设法和解,因为双方都怕打官司之苦。倘若中国人杀了外国人,官厅绝不偏袒,总是杀人者抵死,所以外人很满意。只有外国人杀中国人的案子麻烦,中国要求外人交凶抵死,在十八世纪中叶以前,外人遵命者多,以后则拒绝交凶,拒绝接收中国官厅的审理,因为他们觉得中国刑罚太重,审判手续太不高明。

      外人最初对于我们的通商制度虽不满意,然而觉得既是中国的定章,只好容忍。到了十八世纪末年(乾隆末年,嘉庆初年)外人的态度就慢慢的变了。这时中国的海外贸易大部分在英国的东印度公司手里。在广州的外人之中,英国已占领了领袖地位。英国此时的工业革命已经起始,昔日的手工业都慢慢的变为机械制造。海外市场在英国的国计民生上一天比一天紧要,中国对通商的限制,英国认为最不利于英国的商业发展。同时英国在印度已战胜了法国,印度半岛全入了英国的掌握。以后再往亚东发展也就更容易了,因为有了印度作发展的根据地。

      当时欧洲人把乾隆皇帝作为一个模范的开明君主看。英国人以为在华通商所遇着的困难都是广州地方官吏作出来的。倘若有法能使乾隆知道,他必愿意改革。一七九二年(乾隆五十七年)正是乾隆帝满八十岁的一年,如果英国趁机派使来贺寿,那就能得着一个交涉和促进中英友谊的机会。广州官吏知道乾隆的虚荣心,竭力怂恿英国派使祝寿。于是英国乃派马戛尔尼侯(Lord Macartney)为全权特使来华。

      马戛尔尼使节的预备是很费苦心的。特使乘坐头等兵船,并带卫队。送乾隆的礼物都是英国上等的出品。用意不外要中国知道英国是个富强而且文明的国家。英政府给马戛尔尼的训令要他竭力迁就中国的礼俗,惟必须表示中英的平等。交涉的目的有好几个:第一,英国愿派全权大使常驻北京,如中国愿派大使到伦敦去,英廷必以最优之礼款待之。第二,英国希望中国加开通商口岸。第三,英国希望中国有固定的,公开的海关税则。第四,英国希望中国给她一个小岛,可以供英国商人居住及贮货,如同葡萄牙人在澳门一样。在乾隆帝方面,他也十分高兴迎接英国的特使,但是乾隆把他当作一个藩属的贡使看待,要他行跪拜礼。马戛尔尼最初不答应,后来有条件的答应。他的条件是:将来中国派使到伦敦去的时候,也必须向英王行跪拜礼;或是中国派员向他所带来的英王的画像行跪拜答礼。他的目的不外要表示中英的平等。中国不接受他的条件,也就拒绝行跪拜礼。乾隆帝很不快乐,接见以后,就要他离京回国。至于马戛尔尼所提出的要求,中国都拒绝了。那次英国和平的交涉要算完全失败了。

      十八世纪末年和十九世纪初年,欧洲正闹法兰西革命和拿破仑战争,英国无暇顾及远东商业的发展。等到战事完了,英国遂派第二次的使节来华,其目的大致与第一次同。但是嘉庆给英使的待遇远不及乾隆,所以英使不但外交失败,并且私人对我的感情也不好。

      英国有了这两次的失败,知道和平交涉的路走不通。

      中西的关系是特别的。在鸦片战争以前,我们不肯给外国平等待遇;在以后,他们不肯给我们平等待遇。

      到了十九世纪,我们只能在国际生活中找出路,但是嘉庆、道光、咸丰年间的中国人,不分汉满,仍图闭关自守,要维持历代在东方世界的光荣地位,根本否认那个日益强盛的西方世界。我们倘若大胆的踏进大世界的生活,我们需要高度的改革,不然,我们就不能与列强竞争。但是我们有与外人并驾齐驱的人力物力,只要我们有此决心,我们可以在十九世纪的大世界上得着更光荣的地位。我们研究我民族的近代史必须了解近代的邦交是我们的大困难,也是我们的大机会。

    第二节 英国人作鸦片买卖 

      在十九世纪以前,外国没有什么大宗货物是中国人要买的,外国商船带到中国来的东西只有少数是货物,大多数是现银。那时经济学者,不分中外,都以为金银的输出是于国家有害的。各国都在那里想法子加增货物的出口和金银的进口。在中国的外商,经过多年的试验,发现鸦片是种上等的商品。于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乃奖励种植,统制运销。乾隆初年,鸦片输入每年约四百箱,每箱约百斤。乾隆禁止内地商人贩卖,但是没有效果,到了嘉庆初年,输入竟加了十倍,每年约四千箱。嘉庆下令禁止入口,但是因为官吏的腐败和查禁的困难,销路还是继续加增。

      道光对于鸦片是最痛心的,对于禁烟是最有决心的。即位之初,他就严申禁令,可是在他的时代,鸦片的输入加增最快。道光元年(一八二一年)输入尚只五千箱,道光十五年,就加到了三万箱,值价约一千八百万元。中国的银子漏出,换这有害无益的鸦片,全国上下都认为是国计民生的大患。广东有般绅士觉得烟禁绝不能实行,因为’法令者,胥役之所藉以为利也,立法愈峻,则索贿愈多’。他们主张一面加重关税,一面提倡种植,拿国货来抵外货,久而久之,外商无利可图,就不运鸦片进口了。道光十四五年的时候,这一派的议论颇得势,俱是除许乃济一人外,没有一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开提倡这个办法。道光十八年,黄爵滋上了一封奏折,大声疾呼的主张严禁。他的办法是严禁吸食,他说没有人吸,就没有人卖,所以吸者应治以死罪:

      请皇上严降谕旨,自今年某月某日起,至明年某月某日止,准给一年限戒烟,倘若一年以后,仍然吸食,是不奉法之乱民,置之重刑,无不平允。查旧例,吸食鸦片者仅枷杖,其不指出兴贩者罪止杖一百,徙三年,然皆系活罪。断瘾之苦,甚于枷杖与徙杖,故甘犯明刑,不肯断绝。若罪以死论,是临刑之惨更苦于断瘾,臣知其情愿绝瘾而死于家,不愿受刑而死于市。惟皇上既慎用刑之意,诚恐立法稍严,互相告讦,必至波及无辜,然吸食鸦片是否有瘾无瘾,到官熬审,立刻可辨,如非吸食之人,无大深仇,不能诬枉良善,果系吸食者,究亦无从掩饰。故虽用刑,并无流弊。

      这封奏折上了以后,道光令各省的督抚讨论。他们虽不彰明的反对黄爵滋,总觉得他的办法太激烈,他们说吸食者尚只害自己,贩卖者则害许多别人,所以贩卖之罪,重于吸食之罪,广州是鸦片烟的总进口,大贩子都在那里,要禁烟应从广州下手。惟独两湖总督林则徐完全赞成黄爵滋的主张,并建议各种实施办法。道光决定吸食与贩卖都要加严禁止,并派林则徐为钦差大臣,驰赴广州查办烟禁。林文忠公是当时政界声望最好,办事最认真的大员,士大夫尤其信任他,他的自信力也不小。他虽然以先没有办过’夷务’,他对外国人说:’本大臣家居闽海,于外夷一切伎俩,早皆深悉其详。’

      实在当时的人对禁烟问题都带了几分客气。在他们的私函中,他们承认禁烟的困难,但是在他们的奏章中,他们总是逢迎上峰的意旨,唱高调。这种不诚实的行为是我国士大夫阶级大毛病之一。其实禁烟是个极复杂,极困难的问题。纵使没有外国的干涉,禁烟已极其困难,何况在道光间英国人绝不愿意我们实行禁烟呢?那时鸦片不但是通商的大利,而且是印度政府财政收入之大宗。英国对于我们独自尊大,闭关自守的态度已不满意,要想和我们算一次账,倘若我们因鸦片问题给予英国任何藉口,英国绝不惜以武力对付我们。

      那次的战争我们称为鸦片战争,英国人则称为通商战争,两方面都有理由。关于鸦片问题,我方力图禁绝,英方则希望维持原状:我攻彼守。关于通商问题,英方力图获得更大的机会和自由,我方则硬要维持原状:彼攻我守。就世界大势论,那次的战争是不能避免的。

    第三节 东西对打 

      林则徐于道光十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行抵广州。经一个星期的考虑和布置,他就动手了。他谕告外国人说:’利己不可害人,何得将尔国不食之鸦片烟带来内地,骗人财而害人命乎?’他要外国人作二件事:第一,把已到中国而尚未出卖的鸦片’尽数缴官’;第二,出具甘结,声明以后不带鸦片来华,如有带来,一经查出,甘愿’货尽没官,人即正法’。外国人不知林则徐的品格,以为他不过是个普通官僚,到任之初,总要出个告示,大讲什么礼义廉耻,实在还不是要价?价钱讲好了,买卖就可以照常做了。因此他们就观望,就讲价。殊不知林则徐不是那类的人:’若鸦片一日未绝,本大臣一日不回,誓与此事相始终,断无中止之理。’到了二月初十,外人尚不肯交烟,林则徐就下命令,断绝广州出海的交通,派兵把十三行围起来,把行里的中国人都撤出,然后禁止一切的出入。换句话说,林则徐把十三行作了外国人的监牢,并且不许人卖粮食给他们。

      当时在十三行里约有三百五十个外国人,连英国商业监督义律(Captain Charles Elliot)在内。他们在里面当然要受相当的苦,煮饭、洗碗、打扫都要自己动手。但是粮食还是有的,外人预贮了不少,行商又秘密的接济,义律原想妥协,但是林则徐坚持他的两种要求。是时英国在中国洋面只有两只小兵船,船上的水兵且无法到广州。义律不能抵抗,只好屈服。他屈服的方法很值得我们注意。他不是命令英国商人把烟交给林则徐,他是教英商把烟交给他,并且由他以商业监督的资格给各商收据,一转手之间,英商的鸦片变为大英帝国的鸦片。

      义律共交出二万零二百八十箱,共计二百数十万斤,实一网打尽。这是林文忠的胜利,道光帝也高兴极了。他批林的奏折说:’卿之忠君爱国皎然于域中化外矣。’外人尚不完全相信林真是要禁烟,他们想林这一次发大财了。林在虎门海滩挑成两个池子,’前设涵洞,后通水沟,先由沟道引水入池,撒盐其中,次投箱中烟土,再抛石灰煮之,烟灰汤沸,颗粒悉尽。其味之恶,鼻不可嗅,潮退,启放涵洞,随浪入海,然后刷涤池底,不留涓滴’。共历二十三日,全数始尽销毁,逐日皆有文武官员监视,外人之来观者,详记其事,深赞钦差大臣之坦然无私。

      义律当时把缴烟的经过详细报告英国政府以后,静待政府的训令。林文忠的大功告成,似乎可以休手了。并且朝廷调他去做两江总督,他可是不去。他说:已到的鸦片,既已销毁,但是以后还可以来。他要彻底,方法就是要外商人人出具甘结,以后不作鸦片买卖;这个义律不答应,于是双方又起冲突了。林自觉极有把握。他说,英国的战斗力亦不过如此,英国人’腿足缠束紧密,屈伸皆所不便’。虎门的炮台都重修过。虎门口他又拿很大的铁链封锁起来。他又想外国人必须有茶叶大黄,他禁止茶叶大黄出口,就可以致外人的死命。那年秋冬之间,广东水师与英国二只小兵船有好几次的冲突,林报告朝廷,中国大胜,因此全国都是乐观的。

      英国政府接到义律的信以后,就派全权代表懿律(Admiral George Elliot)率领海陆军队来华。这时英国的外相是巴麦尊(Lord Palmerston),有名的好大喜功的帝国主义者。他不但索鸦片赔款,军费赔款,并且要求一扫旧日所有的通商限制和邦交的不平等。懿律于道光二十年(一千八百四十年)的夏天到广东洋面。倘若英国深知中国的国情,懿律应该在广州与林则徐决胜负,因为林是主战派的领袖。但英国人的策略并不在此,懿律在广东,并不进攻,仅宣布封锁海口。中国人的解释是英国怕林则徐。封锁以后,懿律北上,派兵占领定海。定海并无军备,中国人觉得这是不武之胜。以后义律和懿律就率主力舰队到大沽口。

      定海失守的消息传到北京以后,清廷愤懑极了。道光下令调陕、甘、云、贵、湘、川各省的兵到沿海各省,全国脚慌手忙。上面要调兵,下面就请饷。道光帝最怕花钱,于是对林则徐的信任就减少了。七月二十二日他的上谕骂林则徐道:’不但终无实际,反生出许多波澜,思之曷胜愤懑,看汝以何词对联也。’

      是时在天津主持交涉者是直隶总督琦善。他下了一番知己知彼的工夫。他派人到英国船上假交涉之名去调查英国军备,觉得英人的船坚炮利远在中国之上。他国的汽船,’无风无潮,顺水逆水,皆能飞渡。’他们的炮位之下,’设有石磨盘,中具机轴,只须移转磨盘,炮即随其所向’。回想中国的设备,他觉得可笑极了。山海关的炮,尚是’前明之物,勉强蒸洗备用’。所谓大海及长江的天险已为外人所据,’任军事者,率皆文臣,笔下虽佳,武备未谙’。所以他决计抚夷。

      英国外相致中国宰相书很使琦善觉得他的抚夷政策是很有希望的。那封书的前半都是批评林则徐的话,说他如何残暴武断,后半提出英国的要求。琦善拿中国人的眼光来判断那封书,觉得它是个状纸。林则徐待英人太苛了,英人不平,所以要大皇帝替他们伸冤。他就将计就计,告诉英国人说:’上年钦差大臣林等查禁烟土,未能体仰大皇帝大公至正之意,以致受人欺朦,措置失当。必当逐细查明重治其罪。惟其事全在广东,此间无凭办理。贵统帅等应即返棹南还,听候钦差大臣驰往广东,秉公查办,定能代伸冤抑。’至于赔款一层,中国多少会给一点,使英代表可以有面子回国。至于变更通商制度,他告诉英国人,事情解决以后,英人可照旧通商,用不着变更。懿律和义律原不愿在北方打仗,所以就答应了琦善回到广州去交涉,并表示愿撤退在定海的军队。道光帝高兴极了,觉得琦善三寸之舌竟能说退英国的海陆军,远胜林则徐的孟浪多事。于是下令教内地各省的军队概归原防,’以节糜费’。同时革林则徐的职,教琦善去代替他。

      琦善到了广东以后,他发现自己把事情看的太容易了。英国人坚持赔款和割香港或加通商口岸,琦善以为与其割地,不如加开通商口岸。但是怕朝廷不答应,所以只好慢慢讲价,稽延时日英人不耐烦,遂于十二月初开火了。大角沙角失守以后,琦善遂和义律订立条约,赔款六百万元,割香港与英国,以后给与英国平等待遇。道光不答应,骂琦善是执迷不悟,革职锁拿,家产查抄入官,同时调大兵赴粤剿办。英国政府也不满意义律,另派代表及军队来华。从这时起中英双方皆一意主战,彼此绝不交涉。英国的态度很简单:中国不答应她的要求,她就不停战。道光也是很倔强的:一军败了,再调一军。中国兵士有未出战而先逃者,也有战败而宁死不降不逃者。将帅有战前妄自夸大而临战即后退者,也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者,如关天培、裕谦、海龄诸人。军器不如人,自不待说;纪律不如人,精神不如人,亦不可讳言。人民有些甘作汉奸,有些为饥寒所迫,投入英军作苦力。到了二十二年的夏天,英军快要攻南京的时候,清廷知道没有办法,不能再抵抗,于是接受英国要求,成立《南京条约》。

    第四节 民族丧失二十年的光阴 

      鸦片战争失败的根本理由是我们的落伍。我们的军器和军队是中古的军队,我们的政府是中古的政府,我们的人民,连士大夫阶级在内,是中古的人民。我们虽拚命抵抗终归失败,那是自然的,逃不脱的。从民族的历史看,鸦片战争的军事失败还不是民族致命伤。失败以后还不明了失败的理由力图改革,那才是民族的致命伤。倘使同治光绪年间的改革移到道光咸丰年间,我们的近代化就要比日本早二十年。远东的近代史就要完全变更面目。可惜道光咸丰年间的人没有领受军事失败的教训,战后与战前完全一样,麻木不仁,妄自尊大。直到咸丰末年英法联军攻进了北京,然后有少数人觉悟了,知道非学西洋不可。所以我们说,中华民族丧失了二十年的宝贵光阴。

      为什么道光年间的中国人不在鸦片战争以后就起始维新呢?此中原故虽极复杂,但是值得我们研究。第一,中国人的守旧性太重。我国文化有了这几千年的历史,根深蒂固,要国人承认有改革的必要,那是不容易的。第二,我国文化是士大夫阶级的生命线。文化的摇动,就是士大夫饭碗的摇动。我们一实行新政,科举出身的先生们,就有失业的危险,难怪他们要反对。第三,中国士大夫阶级(知识阶级和官僚阶级)最缺乏独立的,大无畏的精神。无论在那个时代,总有少数人看事较远较清,但是他们怕清议的指摘,默而不言,林则徐就是个好例子。

      林则徐实在有两个,一个是士大夫心目中的林则徐,一个是真正的林则徐。前一个林则徐是主剿的,他是百战百胜的。他所用的方法都是中国的古法。可惜奸臣琦善受了英人的贿赂,把他驱逐了。英人未去林之前,不敢在广东战,既去林之后,当然就开战。所以士大夫想中国的失败不是因为中国的古法不行,是因为奸臣误国。当时的士大夫得了这样的一种印象,也是很自然的,林的奏章充满了他的自信心,可惜自道光二十年夏天定海失守以后,林没有得着机会与英国比武,难怪中国人不服输。

      真的林则徐是慢慢的觉悟了的。他到了广东以后,他就知道中国军器不如西洋,所以他竭力买外国炮,买外国船,同时他派人翻译外国所办的刊物。他在广东所搜集的材料,他给了魏默深。魏后来把这些材料编入《海国图志》。这部书提倡以夷制夷,并且以夷器制夷。后来日本的文人把这部书译成日文,促进了日本的维新。林虽有这种觉悟,他怕清议的指摘,不敢公开的提倡。清廷把他谪戍伊犁,他在途中曾致书友人说:

      彼之大炮远及十里内外,若我炮不能及彼,彼炮先已及我,是器不良也。彼之放炮如内地之放排枪,连声不断。我放一炮后,须辗转移时,再放一炮,是技不熟也,求其良且熟焉,亦无他深巧耳。不此之务,即远调百万貔貅,恐只供临敌之一哄。况逆船朝南暮北,惟水师始能尾追,岸兵能顷刻移动否?盖内地将弁兵丁虽不乏久历戎行之人,而皆觌面接仗。似此之相距十里八里,彼此不见面而接仗者,未之前闻。徐尝谓剿匪八字要言,器良技熟,胆壮心齐是已。第一要大炮得用,令此一物置之不讲,真令岳韩束手,奈何奈何!

      这是他的私函,道光二十二年九月写的。他请他的朋友不要给别人看。换句话说,真的林则徐,他不要别人知道。难怪他后来虽又作陕甘总督和云贵总督,他总不肯公开提倡改革。他让主持清议的士大夫睡在梦中,他让国家日趋衰弱,而不肯牺牲自己的名誉去与时人奋斗。林文忠无疑的是中国旧文化最好的产品。他尚以为自己的名誉比国事重要,别人更不必说了。士大夫阶级既不服输,他们当然不主张改革。

      主张抚夷的琦善、耆英诸人虽把中外强弱的悬殊看清楚了,而且公开的宣传了,但是士大夫阶级不信他们,而且他们无自信心,对民族亦无信心,只听其自然,不图振作,不图改革。我们不责备他们,因为他们是不足责的。

    第五节 不平等条约开始 

      道光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南京所订的《中英条约》不过是战后新邦交及新通商制度的大纲。次年的《虎门条约》才规定细则。我们知道战后的整个局面应该把两个条约合并起来研究。我们应该注意的有下列几点:第一,赔款二千一百万两。第二,割香港。第三,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第四,海关税则详细载明于条约,非经两国同意不能修改,是即所谓协定关税。第五,英国人在中国者只受英国法律和英国法庭的约束,是即所谓治外法权。第六,中英官吏平等往来。

      当时的人对于这些条款最痛心的是五口通商。他们觉得外人在广州一口通商的时候已经不易防范,现在有五口通商,外人可以横行天下,防不胜防。直到前清末年,文人忧国者莫不以五口通商为后来的祸根。五口之中,他们又以福州为最重要,上海则是中英双方所不重视的。割让土地当然是时人所反对的,也应该反对的。但是香港在割让以前毫无商业的或国防的重要。英人初提香港的时候,北京还不知道香港在那里。时人反对割地,不是反对割香港。

      协定关税和治外法权是我们近年所认为不平等条约的核心,可是当时的人并不这样看治外法权,在道光时代的人的目光中,不过是让夷人管夷人。他们想那是最方便,最省事的办法。至于协定关税,他们觉得也是方便省事的办法。每种货物应该纳多少税都明白的载于条约,那就可以省除争执。负责交涉条约的人如伊里布、耆英,黄恩彤诸人知道战前广东地方官吏的苛捐杂税是引起战争原因之一,现在把关税明文规定岂不是一个釜底抽薪,一劳永逸的办法?而段新的税则平均到百分之五,比旧日的自主关税还要略微高一点。负交涉责任者计算以后海关的收入比以前还要多,所以他们洋洋得意,以为他们的外交成功。其实他们牺牲了国家的主权,遗害不少。总而言之,道光年间的中国人,完全不懂国际公法和国际形势,所以他们争所不当争,放弃所不应当放弃的。

      我们与英国订了这种条约,实因为万不得已,如别的国家来要求同样的权利,我们又怎样对付呢?在鸦片战争的时候,国内分为两派:剿夷派和抚夷派。前者以林则徐为领袖,后者以琦善为领袖。战争失败以后,抚夷派当然得势了。这一派在朝者是军机大臣穆彰阿,在外的是伊里布和耆英。中英订了条约以后,美法两国就派代表来华,要求与我国订约。抚夷派的人当然不愿意与美国、法国又打仗,所以他们自始就决定给美、法的人平等的待遇。他们说,倘若中国不给,美、法的人大可以假冒英人来作买卖,我们也没有法子查出。这样作下去,美、法的人既靠英国人,势必与英国人团结一致,来对付我们,假使中国给美、法通商权利,那美国、法国必将感激中国。我们或者还可以联络美、法来对付英国。并且伊里布、耆英诸人以为中国的贸易是有限的。这有限的贸易不让英国独占,让美、法分去一部分,与中国并无妨碍,中国何不作个顺水人情?英国为避免别国的妒嫉,早已声明她欢迎别国平等竞争。所以美国、法国竟能和平与中国订约。(实际上,最惠国待遇将所有外国绑在一起来,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不平等条约的根源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无知,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法制未达到近代文明的水准。

    第六节 剿夷派又抬头 

      在鸦片战争以前,广州与外人通商已经三百多年,好像广州人应该比较的多知道外国的情形,比别处的中国人应该更能与外人相安无事,其实不然,五口通商以后,惟独广州人与外人感情最坏,冲突最多。此中原因复杂。第一,英国在广州受了多年的压迫,无法出气,等到他们打胜了,他们觉得他们出气的日子到了,他们不能平心静气的原谅中国人因受了战争的痛苦而对他们自然不满意,自然带几分的仇视。第二,广东地方官商最感觉《南京条约》给他们私人利益的打击。在鸦片战争以前,因为中外通商集中于广州,地方官吏,不分大小,都有发大财的机会。《南京条约》以后,他们的意外财源都禁绝了,难怪他们要恨外国人。商人方面也是如此。在战前,江浙的丝茶都由陆路经江西,过梅岭,而由广州的十三行卖给外国人。据外人的估计,伍家的怡和行在战前有财产八千多万,恐怕是当时世界上最富的资本家。《南京条约》以后,江浙的丝茶,外人直接到江、浙去买,并不经过广州。五口之中,上海日盛一日,而广州则日形衰落。不但富商受其影响,就是劳工直接间接受影响的都不少,难怪民间也恨外国人。(粤官绅仇视外国人,是因为条约断绝了他们财源)

      仇外心理的表现之一就是杀外国人,他们到郊外去玩的时候,乡民出其不意,就把他们杀了。耆英知道这种仇杀一定要引起大祸,所以竭力防御,绝不宽容。他严厉的执行国法,杀人者处死,这样一来,士大夫骂他是洋奴。他们说:官民应该一致对外,那可以压迫国民以顺夷情呢?因此耆英在广东的地位,一天困难一天。

      在广东还有外人进广州城的问题。照常识看来,许外国人到广州城里去似乎是无关宏旨的。在外人方面,不到广州城里去似乎也没任何损失,可是这个入城问题竟成了和战问题。在上海,就全无这种纠纷。《南京条约》以后,外人初到上海的时候,他们在上海城内租借民房,后来他们感觉城内街道狭小,卫生情形也不好,于是请求在城外划一段地作为外人居留地区。上海道台也感觉华洋杂处,不便管理,乃划洋泾浜以北的小块地作为外人住宅区。这是上海租界的起源。广州十三行原在城外,鸦片战争以前,外人是不许入城的。广州人简直把城内作为神圣之地,外夷倘进去,就好像与尊严有损。外人也是争意气:他们以为不许他们入城,就是看不起他们。耆英费尽苦心调停于外人与广州人民之间,不料双方愈闹愈起劲。道光二十七年,英人竟兵临城下,要求入城。耆英不得已,许于二年后准外人入城,希望在两年之内,或者中外感情可以改良,入城可以不成问题。但当时人民攻击耆英者多,于是道光调他入京,而升广东巡抚徐广缙为两广总督,道光给徐的上谕很清楚的表示他的态度:

      疆寄重在安民,民心不失,则外侮可弭。嗣后遇有民夷交涉事件,不可瞻徇迁就,有失民心。至于变通参酌,是在该署督临时加意权衡体察。总期以诚实结民情,以羁縻办夷务,方为不负委任。

      徐广缙升任总督以后,就写信问林则徐驭夷之法。林回答说:’民心可用。’道光的上谕和林则徐的回答都是士大夫阶级传统的高调和空谈。仅以民心对外人的炮火当然是自杀。民心固不可失,可是一般人民懂得什么国际关系?主政者应该负责指导舆论。如不指导,或指导不生效,这都是政治家的失败。徐广缙也是怕清议的指责,也是把自己的名誉看的重,国家事看的轻。当时广东巡抚叶名琛比徐广缙更顽固。他们继承了林则徐的衣钵,他们上台就是剿夷派的抬头。

      道光二十九年,两年后许入城的约到了期。英人根据条约提出要求。广州的士大夫和民众一致反对。徐广缙最初犹疑,后亦无可奈何,只好顺从民意。叶名琛自始即坚决反对履行条约。他们的办法分两层:第一,不与英人交易。第二,组织民众。英人这时不愿为意气之争与中国决裂,所以除声明保存条约权利以外,没有别的举动。徐叶认为这是他们的大胜利,事后他们报告北京说:

      计自正月二十七日至三月二十日,居民则以工人,铺户则以伙伴,均择其强壮可靠者充补。挨户注册,不得在外雇募。公开筹备经费,制造器械,添设栅栏,共团勇至十万馀人。无事则各安工作,有事则立出捍卫。明处则不见荷戈持戟之人,暗中实皆折冲御侮之士。(朱批:朕初不料卿等有此妙用。)众志成城,坚逾金石,用能内戢土匪,外警猾夷。

      为纪念胜利,道光帝赏了徐广缙子爵,世袭双眼花翎,叶名琛男爵,世袭花翎。道光又特降谕旨,嘉勉广州民众:

      我粤东百姓素称骁勇。乃近年深明大义,有勇知方,固由化导之神,亦系天性之厚。朕念其翊戴之功,能无恻然有动于中乎!

      三十年(一千八百五十年)年初道光死了,咸丰即位。在咸丰年间,国内有太平天国的内战,对外则剿夷派的势力更大。三十年五月,有个御史曹履泰上奏说:

      查粤东夷务林始之而徐终之,两臣皆为英夷所敬畏。去岁林则徐乞假回籍,今春取道江西养疾,使此日英夷顽梗不化,应请旨饬江西抚臣速令林则徐赶紧来京,候陛见后,令其协办夷务,庶几宋朝中国复相司马之意。若精神尚未复原,亦可养疴京中,勿遽回籍。臣知英夷必望风而靡,伎俩悉无可施,可永无宵旰之虑矣。

      咸丰也很佩服林则徐,当即下令教林来京。林的运气真好:他病大重,以后不久就死了,他的名誉藉此保存了。

    第七节 剿夷派崩溃 

      林则徐死了,徐广缙离开广东去打太平天国去了。在广东负外交重责的是叶名琛。他十分轻视外人,自然不肯退让。在外人方面,他们感觉已得的权利不够,他们希望加开通商口岸。旧有的五口只包括江、浙、闽、粤四省海岸,现在他们要深入长江,要到华北,其次他们要派公使驻北京。此外他们希望中国地方官吏不拒绝与外国公使领事往来。最后他们要求减轻关税并废除厘金。这些要求除最后一项外,并没有什么严重的性质。但是咸丰年间的中国人反而觉得税收一项倒可通融,至于北京驻使,长江及华北通商及官吏与外人往来各项简直有关国家的生死存亡,绝对不可妥协的。

      咸丰四年(一八五四年),英美两国联合要求修改条约。当时中国没有外交部,所有的外交都由两广总督办。叶名琛的对付方法就是不交涉。外人要求见他,他也不肯接见。英美两国的代表跑到江苏去找两江总督,他劝他们回广东去找叶名琛。他们后来到天津,地方当局只允奏请皇帝施恩稍为减免各种税收,其余一概拒绝。总而言之,外人简直无门可入。他们知道要修改条约只有战争一条路。

      咸丰六年(一八五六年)叶名琛派兵登香港注册之亚罗船上去搜海盗,这一举动给了英国人开战的口实。不久,法国传教士马神父在广西西林被杀,叶名琛不好好处理,又得罪了法国。于是英法联军来和我们算总账。

      七年冬天,英法联军首先进攻广东。士大夫阶级所依赖的民心竟毫无力量。英法不但打进广州,而且把总督巡抚都俘虏了。叶后来押送印度,死在喀尔喀塔(即加尔各荅)。巡抚柏贵出来作英法的傀儡维持地方治安。民众不但不抵抗,且帮助英国人把藩台衙门的库银抬上英船。

      八年,英法联军到大沽口。交涉失败,于是进攻。我们迫不得已与订《天津条约》,接受英法的要求。于是英法撤退军队。

      清廷对于北京驻使及长江通商始终不甘心,总要想法挽回,清廷派桂良和花沙纳到上海,名为交涉海关细则,实则想取消《天津条约》。为达到这个目的,清廷准备出很大的代价。只要英法放弃北京驻使,长江开通商口岸,清廷愿意以后全不收海关税。幸而桂良及何桂清反对这个办法;所以《天津条约》,未得挽回。清廷另一方面派科尔沁亲王僧格林沁在大沽布防。僧格林沁是当时著名勇将之一,办事极认真。

      九年,英法各国代表又到大沽,预备进京去交换《天津条约》的批准证书。他们事先略闻中国要修改《天津条约》,并在大沽设防,所以他们北上的时候,随带相当海军。到了大沽口,看见海河已堵塞,他们啧啧不平,责中国失信,并派船拔取防御设备,僧格林沁就令两岸的炮台出其不意同时开炮。英法的船只竟无法抵抗。陆战队陷于海滩的深泥,亦不能登岸。他们只有宣告失败,等国内增派军队。

      咸丰九年的冬季及十年的春季,正是清廷与太平天国内战最紧急的时候。苏州被太平军包围,危在旦夕。江、浙的官吏及上海、苏州一带的绅士听见北方又与英、法开战,简直惊慌极了,因为他们正竭力寻求英法的援助来对付太平军。所以他们对北京再三请求抚夷,说明外人兵力之可畏及长江下游局势之险急。清廷虽不许他们求外人的援助,恐怕示弱于人,但外交政策并不因大沽口的胜利而转强硬。北京此时反愿意承认《天津条约》。关于大沽的战事,清廷的辩护亦极有理。倘使英法各国代表的真意旨是在进京换约,何必随带重兵?海河既为中国领河,中国自有设防的权,而这种防御或者是对太平军,并非对外仇视的表示。海河虽阻塞,外国代表尚可在北塘上岸,有陆路进北京。我国根据以上理论的宣传颇生效力。大沽之役以后,英法并不坚持要报复,要雪耻。他们只要求赔偿损失及其他不关重要之条约解释与修改。这种《天津条约》以外的要求遂成为咸丰十年英法联军的起因。

      十年,英法的军队由侧面进攻大沽炮台,僧格林沁不能支持,连天津都不守了。清廷又派桂良等出面在天津交涉。格外的要求答应了。但到签字的时候,一则英法代表要求率卫队进京,二则因为他们以为桂良的全权的证书不合格式,疑他的交涉不过是中国的缓兵之计,所以又决裂了。英法的军队直向北京推进。清廷改派怡亲王载垣为钦差大臣,在通州交涉。条件又讲好了,但英使的代表巴夏礼在签字之前声明英使到北京后,必须向中国皇帝面递国书。这是国际间应行的礼节,但那时中国人认为这是外夷的狂悖。其居心厄测,中国绝不能容忍。载垣乃令军队捕拿英法代表到通州来交涉人员。这一举激怒外人,军事又起了。

      咸丰帝原想’亲统六师,直抵通州,以伸天讨,而张挞伐’。可是通州决裂以后,他就逃避热河,派恭亲王奕訢留守北京。奕訢是咸丰的亲弟,这时只二十八岁。他当然毫无新知识。八年天津交涉的时候,他竭力反对长江通商。捕拿外国交涉代表最初也是他提议的,所以他也是属于剿夷派的。但他是个有血性的人,且真心为国图谋。他是清朝后百年宗室中之贤者。在道咸时代,一般士大夫不明天下大势是可原谅的,但是战败以后而仍旧虚骄,如附和林则徐的剿夷派,或是服输而不图振作,不图改革,如附和耆英的抚夷派,那就不可救药了。恭亲王把握政权以后,天下大势为之一变,他虽缺乏魄力,他有文祥作他的助手。文祥虽是亲贵,但他的品格可说是中国文化的最优代表,他为人十分廉洁,最尽孝道。他可以作督抚,但因为有老母在堂,不愿远行,所以坚辞。他办事负责而认真,且不怕别人的批评。我们如细读《文文忠年谱》,我们觉得他真是一个’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大政治家。

      奕訢与文祥在元首逃难,京都将要失守的时候,接受大命。他们最初因无外交经验,不免举棋不定。后来把情势看清楚了,他们就毅然决然承认外人的要求,与英法订立《北京条约》。条约签定以后,英法退军,中国并没丧失一寸土地。咸丰六年的《天津条约》和十年的《北京条约》是三年的战争和交涉的结果。条款虽很多,主要的是北京驻使和长江通商。历史上的意义不外从此中国与西洋的关系更要密切了。这种关系固可以为祸,亦可以为福,看我们振作与否。奕訢与文祥绝不转头回看,留恋那已去不复回的闭关时代。他们大着胆向前进,到国际生活中去找新出路。我们研究近代史的人所痛心的就是这种新精神不能出现于鸦片战争以后而出现于二十年后的咸末同初。一寸光阴一寸金,个人如此,民族更如此。

    第二章 洪秀全与曾国藩

    第一节 旧社会走循环套 

      第一章已经讨论了道光、咸丰年间自外来的祸患。我们说过那种祸患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我们无法阻止西洋科学和机械势力,使其不到远东来。我们也说过,我们很可以转祸为福,只要我们大胆的接受西洋近代文化,以我们的人力物力,倘若接受了科学机械和民族精神,我们可以与别国并驾齐驱,在国际生活之中,取得极光荣的地位。可是道光时代的人不此之图。鸦片之役虽然败了,他们不承认是败了。主战的剿夷派及主和的抚夷派,在战争之后,正如在战争之前,均未图振作。直到受了第二次战败的教训。然后有人认识时代的不同而思改革。

      在没有叙述同治光绪年间的新建设以前,我们试再进一步的研究道咸年间中国的内政。在近代史上,外交虽然要紧,内政究竟是决定国家强弱的根本要素。譬如:上次世界大战以前,德国的外交失败了,所以战争也失败了,然而因为德国内政健全,战后尚不出二十年,她又恢复她的地位了,这就是自力更生。

      不幸到了十九世纪,我们的社会、政治、经济都已到腐烂不堪的田地。据前清政府的估计,中国的人口在康熙四十年(一千七百零一年)约有二千万;(按:作者有误,此二千万应为人丁,而非人口。)到了嘉庆五年(一千八百年)增加到三万万。百年之内竟有十五倍的增加!这种估计虽不可靠,然而我国人口在十八世纪有很大的增加,这是毫无疑问的。十七世纪是个大屠杀的世纪。开初有明朝末年的内乱,后又有明清的交战及满清有计划的屠杀汉人,如扬州十日及嘉定屠城。我们也不要忘记张献忠在四川的屠杀,近年中央研究院发表了很多明清史料,其中有一件是康熙初年四川某县知事的人口年报,那位县老爷说他那县的人口,在大乱之后,只有九百余人,而在一年之内,老虎又吃了一大半!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是大乱之后的大治,于是人口增加。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圈套,演来演去,就是圣贤也无法脱逃。

      那时的人一方面不知利用科学节制生育,另一方面又不知利用科学增加生产。在大乱之后,大治之初,人口减少,有荒可垦,故人民安居乐业,生活程度略为提高。这是老百姓心目中的黄金时代。后来人口一天多一天,荒地则一天减少一天,而且新垦的地不是土质不好,就是水源不足,于是每人耕地的面积减少,生活程度降低。老百姓莫明其妙,只好烧香拜佛,嗟叹自己的命运不好。士大夫和政府纵使有救世之心,亦无救世之力,只好听天灾人祸自然演化。等到土匪一起,人民更不能生产,于是小乱变为大乱。

      中国历史还有一个循环套。每朝的开国君主及元勋大部分起自民间,自奉极薄,心目中的奢侈标准是很低的,而且比较能体恤民间的痛苦,办事亦比较认真,这是内政倡明吏治澄清的时代。后来慢慢的统治阶级的欲望提高,奢侈标准随之提高,因之官吏的贪污亦大大的长进。并且旧社会里,政界是才子惟一的出路,不像在近代文化社会里,有志之士除作官以外,可以经营工商业,可以行医,可以作新闻记者,大学教授,科学家,发明家,探险家,音乐家,美术家,工程师,而都名利两全,其所得往往还在大官之上。有人说:中国旧日的社会很平等,因为官吏都是科举出身,而且旧日的教育是很不费钱的。这种看法,过于乐观。前清一代的翰林那一个在未得志以前,曾经下过苦力?我们可以进一步的问,前清一代的翰林,那一个的父亲曾下过苦力?林则徐、曾国藩是前清有名的贫苦家庭的子弟,但是细考他们的家世,我们就知道他们的父亲是教书先生,不是劳力者。中国旧日的资本家有几个不是做官起家?中国旧日的大商业那一种没有官吏作后盾,仗官势发财?总而言之,在中国旧日的社会里,有心事业者集中于政界,专心利禄者也都挤在官场里。结果是每个衙门的人员永在加增之中,而衙门的数目亦天天加多。所以每个朝代到了天下太平已久,人口加增很多,民生痛苦的时候,官吏加多,每个官吏的贪污更加厉害,人民所受的压榨也更加严重。

      中国到了嘉庆年间已到了循环套的最低点。嘉庆初年所革除的权臣和珅。据故宫博物院所保存的档案,积有私产到九万万两之多,当时官场的情形可想而知。历嘉庆道光两朝,中国几无日无内乱,最初有湖北、四川、陕西三省白莲教徒的叛乱,后有西北回教徒之乱,西南苗傜之乱,同时东南沿海的海盗亦甚猖獗。这还是明目张胆与国家对抗者,至于潜伏于社会的匪徒几遍地皆是。道光十五年,御史常大淳上奏说:’直隶、山东、河南向有教匪,辗转传习,惑众敛钱。遇岁歉,白昼伙抢,名曰均粮。近来间或拿办,不断根株。湖南之永州、郴州、桂阳,江西之南安、赣州与两广接壤,均有会匪结党成群,动成巨案。’

      西洋势力侵略起始的时候,正是我们抵抗力量薄弱的时候。到了道光年间,我们的法制有名无实,官吏腐败,民生痛苦万分,道德已部分的失其维系力。我们一面须接受新的文化,一面又须设法振兴旧的政教。我民族在近代所遇着的难关是双层的。

    第二节 洪秀全企图建新朝 

      洪秀全所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就是上一节所讲的那个时代和那种环境的产物。

      洪秀全是广东花县人,生于嘉庆十八年,即西历一八一三年。传说他的父亲是个农民,家境穷苦,但他自幼就入村塾读书,到十六岁才辍学,作乡村教师。这样似乎他不是出身于中国社会的最下层,他自己并不是个劳力者。他两次到广州去考秀才,两次都失败了。于是心怀怨恨。这是旧社会常有的事,并不出奇。洪秀全经验的特别是他在广州应试的时候,得着耶稣教传教士的宜传品。后来大病四十多天,病中梦见各种幻象,自说与耶稣教义符合,于是信仰上帝,创立上帝会。最早的同志是冯云山,也是一位因考试失败而心怀不平者,他们因为在广东传教不顺利,所以迁移其活动于广西桂平县。

      中国自古以来的民间运动都带点宗教性质,西洋中古的时候也是如此。可是洪秀全与基督教发生关系,不过是偶然的事。他的耶稣教也是个不伦不类的东西。他称耶和华为天父,耶稣为天兄,自为天弟。他奉天父天兄之命来救世。他的命令就是天父天兄的命令。崇拜耶和华上帝者,’无灾无难’;不崇拜者,’蛇虎伤人’。他的兵士,如死在战场,就是登仙。孔教,佛教,道教,都是妖术。孔庙及寺观都必须破坏。

      洪秀全的上帝会吸收了许多三合会的分子。这个三合会是排满的秘密团体,大概是明末清初时代起始的。洪秀全或者早有了种族革命的思想。无论如何,他收了三合会的会员以后,他的运动以推倒清朝为第一目的。他骂满人为妖人。满人之改变中国衣冠和淫乱中国女子(三千粉黛,皆为羯狗所污;百万红颜,竟与骚狐同寝。)是洪秀全的宣传品斥责的最好的对象。

      洪秀全除推行宗教革命及种族革命以外,他有社会革命的思想没有?他提倡男女平权,但他的宫庭充满了妃妾,太平天国的王侯将帅亦皆多蓄妻妾。他的诏书中有田亩制度,其根本思想类似共产主义:’有田共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但是他的均田主义,虽有详细的规定,并未实行。是他不愿实行呢?还是感觉实行的困难而不愿试呢?就现在我们所有的史料判断,我们可以说洪秀全对于宗教革命及种族革命是十分积极的,对于社会革命则甚消极。他的党徒除冯云山以外,尚有烧炭的杨秀清,后封东王;耕种山地的萧朝贵,后封西王;曾捐监生与衙门胥吏为伍的韦昌辉,后封北王,及富豪石达开,后称翼王。他的运动当然是个民间运动,反映当时的民间痛苦和迷信,以及潜伏于民间的种族观念。

      道光三十年夏天,洪秀全在广西金田村起兵。九月,占蒙山县(旧名永安),于是定国号为太平天国,自称天王。清兵进围永安。洪秀全于咸丰二年春突围,进攻桂林,未得,改图湖南。他在长沙遇着很坚强的抵抗,乃向湘江下流进攻。他在岳州得着吴三桂留下来的军械,并抢夺了不少的帆船。实力补充了以后,他直逼武汉。他虽打下了汉阳、武昌,他不留兵防守,设官立治。他一直向长江下游进攻,沿途攻破了九江、安庆、芜湖,咸丰三年春打进南京,就定都于此。名叫天京。在定都南京以前,洪秀全的行动,类似流寇,定都南京以后,他才开始他的建国工作。

      从道光三十年(一千八百五十年)到咸丰三年(一千八百五十三年)可说是太平天国的顺利时期。在这时期内,社会对洪秀全的运动是怎样应付呢?一般安分守己的国民不分贫富,是守中立的。太平军到了,他们顺从太平军,贡献金钱;官军到了,他们又顺从官军,又贡献金钱。他们是顺民,其实他们是左右为难的。他们对满清政府及其官吏,绝无好感,因为他们平素所受的痛苦也够了。并且官军的纪律不好,在这期内,太平军的纪律还比较好一点。同时老百姓感觉太平军是造乱分子,使他们不能继续过他们的平安日子?太平军到处破坏庙宇,毁灭偶像,迷信的老百姓看不惯,心中不以为然。各地的土匪都趁火打劫。太平军所经过的地方,就是他们容易活动的地方。他们干他们的事,对于官军及太平军无所偏倚。有组织的秘密会社则附和太平军,如湖南的哥老会及上海的小刀会。大多数士大夫阶级,积极反对洪秀全的宗教革命。至于排满一层,士大夫不是不知道汉人的耻辱,但是他们一则因为洪秀全虽为汉人,虽提倡种族革命,然竭力破坏几千年来的汉族文化,满人虽是外族,然自始即拥护汉族文化;二则他们觉得君臣之分既定,不好随便作乱,乱是容易的,拨乱反正则是极难的,所以士大夫阶级,这时对于种族革命并不热心。

      太平军的军事何以在这时期内这样顺利呢?主要原因不是太平军本身的优点。论组织训练,太平军很平常,论军器,太平军尚不及官军,论将才,太平军始终没有出过大将。太平军在此时期内所以能得胜,全因为它是一种新兴的势力,富有朝气,能拼命,能牺牲。官军不但暮气很重,简直腐化不成军了。当时的官军有两种,即八旗和绿营。八旗的战斗力随着满人的汉化,文弱化而丧失了。所以在乾隆嘉庆年间,清朝用绿营的时候已逐渐加多,用八旗的时候已逐渐减少。到了道光咸丰年间,绿营已经成了清廷的主力军队,其腐化程度正与一般政界相等。土兵的饷额甚低,又为官长剥削,所以自谋生计,把当兵作为一种副业而已。没有纪律,没有操练,害民有馀,打仗则简直谈不到。并且将官之间,猜忌甚深,彼此绝不合作。但是绿营在制度上也有一种好处。这种军队虽极端腐化,然是统一的国家的军队,不是个人的私有武力。在道、咸以前,地方大吏没有人敢拥兵自重,与朝庭对抗。私有的武力,是太平天国内乱的意外副产品,以后我们要深切的注意它的出世。

    第三节 曾国藩刷新旧社会 

      曾国藩是我国旧文化的代表人物,甚至于理想人物。他生在嘉庆十六年,一八一一年,比洪秀全大两岁。他是湖南湘乡人,家世业农。他虽没有下过苦力,他的教育是从艰难困苦中奋斗出来的。他成翰林的时候,正是鸦片战争将要开始的时候。他的日记虽提及鸦片战争,他似乎不大注意,不了解那次战争的历史意义。他仍埋首于古籍中。他是一个实践主义的理学家。无论我们是看他的字,读他的文章,或是研究他的为人办事,我们自然的想起我们乡下那个务正业的小农民,他和小农民一样,一生一世,不作苟且的事情。他知道文章学问道德功业都只有汗血才能换得来,正如小农民知道要得一粒一颗的稻麦都非出汗不可。

      在咸丰初年曾国藩官作到侍郎,等于现在的各部次长。他的知己固然承认他的文章道德是特出的,但是他的知己不多,而且少数知己也不知道他有大政治才能,恐怕连他自己也不知道。所以在他的事业起始的时候,他的声望并不高,他也没有政治势力作他的后盾。但是湖南地方上的士大夫阶级确承认他的领袖地位。他对洪秀全的态度就是当时一般士大夫的态度,不过比别人更加积极而已。

      那时的官兵不但不能打仗,连乡下的土匪都不能对付,所以人民为自卫计,都办团练。这种团练就是民间的武力,是务正业的农民藉以抵抗不务正业的游民土匪。这种武力,因为没有官场化,又因为与农民有切身利害关系,保存了我国乡民固有的勇敢和诚实。曾国藩的事业就是利用这种乡勇,而加以组织训练,使它成为一个军队。这就是以后著名的湘军。团练是当时全国皆有的,并不是曾国藩独创的,但是为什么惟独湘军能成大事呢?原故就在于曾国藩所加的那点组织和训练。

      曾国藩治兵的第一个特别是精神教育的注重。他自己十二分相信孔孟的遗教是我民族的至宝。洪秀全既然要废孔教,那洪秀全就是他的敌人,也就是全民族的敌人。他的’讨贼檄文’骂洪秀全最激烈的一点就在此:

      举中国数千年礼义人伦,诗书典则,一旦扫地荡尽,此岂独我大清之变,乃开辟以来,名教之奇变,我孔子、孟子之所痛哭于九泉,凡读书识字者,又焉能袖手坐视,不思一为之所也?

      他是孔孟的忠实信徒,他所选的官佐都是他的忠实同志,他是军队的主帅,同时也是兵士的导师。所以湘军是个有主义的军队。其实精神教育是曾国藩终身事业的基础,也是他在我国近代史上地位的特别。他的行政用人都首重主义。他觉得政治的改革必须先有精神的改革。前清末年的官吏,出自曾文正门下者,皆比较正派,足见其感化力之大。

      曾国藩不但利用中国的旧礼教作军队的精神基础,而且利用宗族观念和乡土观念来加强军队的团结力。他选的官佐几全是湖南人,而且大半是湘乡人。这些官佐都回本地去招兵,因此兵士都是同族或同里的人。这样他的部下的互助精神特别浓厚。这是湘军的第二特点。

      历史上的精神领袖很少同时也是事业领袖,因为注重精神者往往忽略事业的具体条件。在西洋社会里,这两种领袖资格是完全分开的。管教者不必管事,管事者不必管教。在中国则不然:中国社会几千年来是政教不分,官师合一的。所以在中国,头等领袖必须兼双层资格。曾国藩虽注重为人,并不忽略作事。这是他的特别的第三点。当时绿营之所以不能打仗,原故虽多,其中之一是待遇太薄。曾氏在起始办团练的时候,就决定每月陆勇发饷四两二钱,水勇发三两六钱,比绿营的饷额加一倍。湘军在待遇上享有特殊权利。湘军作战区域是长江沿岸各省。在此区域内水上的优势很能决定陆上的优势。所以曾国藩自始就注重水师。关于军器,曾氏虽常说打仗在人不在器,然而他对军器的制造,尤其对于大炮的制造,是很费苦心的。他用尽心力去罗致当时的技术人才。他对于兵士的操练也十分认真。他自己常去督察检阅。他不宽纵他的军官,也不要军官宽纵他的部下。

      曾国藩的事业,如同他的学问,也是从艰难困苦中奋斗出来的。他要救旧社会旧文化,而那个旧社会旧文化所产生的官僚反要和他捣乱。他要维持大清,但大清反而嫉妒他,排斥他。他在长沙练勇的时候,旧时的官兵恨他的新方法,新标准,几乎把他打死了,他逃到衡州去避乱。他最初的一战是个败仗,他投水自尽,幸而被部下救起来。他练兵打仗,同时他自己去筹饷。以后他成了大事,并不是因为清廷和官僚自动的把政权交给他,是因为他们的失败迫着他们求曾国藩出来任事,迫着他们给他个作事的机会和权利。

    第四节 洪秀全失败 

      洪秀全得了南京以后,我们更能看出他的真实心志不在建设新国家或新社会,而在建设新朝代。他深居宫中。务求享作皇帝的福,对于政事则不放在心上。宫廷的建筑,宫女的征选,金银的聚敛,官制宫制的规定,这些事情是太平天王所最注意的。他的宗教后来简直变为疯狂的迷信。杨秀清向他报告国事的困难,他回答说:

      朕奉上帝圣旨,天兄耶稣圣旨,下凡作天下万国独一真主,何惧之有?不用尔奏,政事不用尔理,欲出外出,欲在京住,由于尔,朕铁桶江山,你不扶,有人扶,尔说无兵,朕之天兵,多过于水,何惧曾妖(国藩)乎?

      快要灭亡的时候,南京绝粮,洪秀全令人民饮露充饥,说露是天食。

      这样的领袖不但不能复兴民族,且不能作为部下团结的中心。在咸丰六年,洪秀全的左右起了很大的内讧。东王杨秀清个人独掌大权。其他各王都须受东王的节制。照太平天国的仪式,天王称万岁,东王称九千岁,西王八千岁,余递减。别的王都须到东王府请安议事,并须跪呼千岁。在上奏天王的时候,东王立在陛下,其余则跪在陛下,因此杨秀清就为其同辈所愤恨。同时天主也怕他要取而代之。六年九月,北王韦昌辉设计诱杀杨秀清和他的亲属党羽。翼王石达开心怀不平,北王又把翼王家属杀了。天王为联络翼王起见,下令杀北王,但翼王以后还是独树一帜,与天王脱离关系。经过此次的内讧,太平天国打倒清朝的希望完全消灭。以后洪秀全尚能抵抗八年,一则因为北方有大股捻匪作他的声援,二则因为他得了两个后起的良将,忠王李秀成和英王陈玉成。

      在清朝方面,等到别人都失败了,然后重用曾国藩,任他为两江总督,节制江、浙、皖、赣四省军事。湖北巡抚胡林翼是与他志同道合的,竭力与他合作。他的亲弟曾国荃是个打硬仗的前线指挥。以后曾国藩举荐他的门生李鸿章作江苏巡抚,他的朋友左宗棠作浙江巡抚。长江的中游和下游都是他的势力范围,他于是得通盘筹划。他对于洪秀全采取大包围的战略。同时英、美、法三国也给了曾、左、李三人不少的帮助。同治三年(一八六四年)湘军在曾国荃领导之下打进南京,洪秀全自杀,太平天国就此亡了。

      洪秀全想打倒清朝,恢复汉族的自由,这当然是我们应该佩服的。他想平均地权,虽未实行,也足表现他有相当政治家的眼光。他的运动无疑的是起自民间,连他的宗教,也是迎合民众心理的。但是他的人格上及才能上的缺点很多而且很大。倘若他成了功,他也不能为我民族造幸福。总而言之,太平天国的失败,证明我国旧式的民间运动是不能救国救民族的。

      曾国藩所领导的士大夫式的运动又能救国救民族吗?他救了清朝,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清朝并不能救中国,倘若他客观的诚实的研究清朝在嘉庆、道光、咸丰三代的施政,他应该知道它是不可救药的。他未尝不知道此中实情,所以他平定太平天国以后,他的态度反趋于消极了。平心而论,曾国藩要救清朝是很自然的,可原谅的。第一,中国的旧礼教既是他的立场,而且士大夫阶级是他的凭依,他不能不忠君。第二,他想清廷经过大患难之后,必能有相当觉悟。事实上同治初年的北京,因为有恭亲王及文祥二人主政,似乎景象一新,颇能有为。所以嘉、道、咸三代虽是多难的时代,同治年间的清朝确有中兴的气象。第三,他怕清朝的灭亡要引起长期的内乱。他是深知中国历史的,我国几千年来,每次换过朝代,总要经过长期的割据和内乱,然后天下得统一和太平。在闭关自守,无外人干涉的时代,内战虽给人民无穷的痛苦,尚不至于亡国。到了十九世纪,有帝国主义者绕环着,长期的内战就能引起亡国之祸,曾国藩所以要维持清朝,最大的理由在此。

      在维持清朝作为政治中心的大前提之下,曾国藩的工作分两方面进行。一方面他要革新,那就是说,他要接受西洋文化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他要守旧,那就是说,恢复我国固有的美德。革新守旧,同时举行,这是曾国藩对我国近代史的大贡献。我们至今还佩服曾文正公就是因为他有这种伟大的眼光。徒然恢复我国的旧礼教而不接受西洋文化,我们还不能打破我民族的大难关,因为我们绝不能拿礼义廉耻来抵抗帝国主义者的机械军器和机械制造。何况旧礼教本身就有他的不键全的地方,不应完全恢复,也不能完全恢复呢?同时徒然接受西洋文化而不恢复我国固有的美德,我们也不能救国救民族,因为腐化的旧社会和旧官僚根本不能举办事业,无论这个事业是新的,或是旧的。

      曾国藩的革命事业,我们留在下一章讨论。他的守旧事业,我们在前一节里,已经说过。现在我们要指出他的守旧事业的流弊。湘军初起的时候,精神纪律均好,战斗力也高。后来人数多了,事业大了,湘军就退化了。收复南京以后,曾自己就承认湘军暮气很深,所以他遣散了好多。足证我国治军的旧法根本是有毛病的。此外湘军既充满了宗族观念和家乡观念,兵士只知道有直接上级长官,不知道有最高统帅,更不知道有国家。某回,曾国荃回家乡去招兵,把原有的部队交曾国藩暂时管带。这些部队就不守规矩。国藩没有法子,只好催国荃赶快回营。所以湘军是私有军队的开始。湘军的精神以后传给李鸿章所部的淮军,而淮军以后又传给袁世凯的北洋军。我们知道民国以来的北洋军阀利用私有的军队,割据国家,阻碍统一。追究其祸根,我们不能不归咎于湘军。于此也可看出旧法子的毛病。

    第三章 自强及其失败

    第一节 内外合作以求自强

       恭亲王及文祥从英法联军的经验,得了三种教训。第一,他们确切的认识西洋的军器和练兵的方法远在我们之上。咸丰十年,担任京津防御者是僧格林沁和胜保。这两人在当时是有名的大将。他们惨败了以后,时人只好承认西洋军队的优胜。第二,恭亲王及文祥发现西洋人不但愿意卖军器给我们,而且愿意把制造军器的秘密及训练军队的方法教给我们。这颇出于时人意料之外。他们认为这是我们自强的机会。第三,恭亲王及文祥发现西洋人并不是他们以先所想象那样,’狼子野心,不守信义’。英法的军队虽然占了北京,并且实力充足,能为所欲为,但《北京条约》订了以后,英法居然依据条约撤退军队,交还首都。时人认为这是了不得的事情,足证西洋人也守信义,所以对付外人并不是全无办法的。

      从这三种教训,恭亲王及文祥定了一个新的大政方针,第一,他们决定以夷器和夷法来对付夷人。换句话说,他们觉得中国应该接受西洋文化之军事部分。他们于是买外国军器,请外国教官。他们说,这是中国的自强之道。第二,他们知道自强不是短期内所能成立的。在自强没有达到预期的程度以前,中国应该谨守条约以免战争。恭亲王及文祥都是有血性的人,下了很大的决心要推行他们的新政,在国家危急的时候他胆敢出来与外人周旋,并且专靠外交的运用,他们居然收复了首都。时人认为这是他们的奇功。并且恭亲王是咸丰的亲弟,同治的亲叔。他们的地位是全朝最亲贵的,有了他们的决心和资望,他们在京内成了自强运动的中心。

      同时在京外的曾国藩、左宗棠、胡林翼、李鸿章诸人也得着同样的教训,最初使他们注意的是外人所用的轮船,在长江下游私运军火粮食卖给太平军。据说胡林翼在安庆曾有过这样的经验:

      驰至江滨,忽见二洋船,鼓轮西上,迅如奔马,疾如飘风,文忠(即胡)变色不语,勒马回营,中途呕血,几至堕马,阎丹初尚书向在文忠幕府,每与文忠论及洋务,文忠辄摇手闭目神色不怡者久之,曰,此非吾辈所能知也。

      可见轮船给胡文忠印象之深,曾、左、李大致相同。曾在安庆找了几位明数理的旧学者和铁匠木匠去试造轮船,造成了以后不能行动。左在杭州作了同样的试验,得同样的结果,足证这般人对于西洋机械的注重。

      在长江下游作战的时候,太平军和湘军淮军都竞买洋枪。李鸿章设大本营于上海与外人往来最多,认识西洋文化亦比较深切,他的部下还有英国军官戈登(Gordon)统带的长胜军。他到了上海不满一年,就写信给曾国藩说:

      鸿章尝往英法提督兵船,见其大炮之精纯,子药之细巧,器械之鲜明,队伍之雄整,实非中国所能及。……深以中国军器远逊外洋为耻,日戒谕将士虚心忍辱,学得西人一二秘法,期有增益……若驻上海久而不能资取洋人长技,咎悔多矣。

      同治三年(一八六四年)他又写给恭亲王和文祥说:

      鸿章窃以为天下事穷则变,变则通。中国士大夫沉浸于章句小楷之积习,武夫悍卒又多粗蠢而不加细心,以致用非所学,学非所用。无事则斥外国之利器为奇技淫巧,以为不必学,有事则惊外国之利器为变怪神奇,以为不能学。不知洋人视火器为身心性命之学者已数百年。一旦豁然贯通,参阴阳而配造化,实有指挥如意,从心所欲之快。……前者英法各国,以日本为外府,肆意诛求。日本君臣发愤为雄,选宗室及大臣子弟之聪秀者,往西国制器厂师习各艺,又购制器之器,在本国制习。现在已能驾驶轮船,造放炸炮。去年英人虚声恫愒,以兵临之。然英人所恃而为攻战之利者,彼已分擅其长,用是凝然不动,而英人固无如之何也。夫今之日本即明之倭寇也,距西国远而距中国近。我有以自立,则将附丽于我,窥伺西人之短长;我无以自强,则并效尤于彼,分西人之利薮。日本以海外区区小国,尚能及时改辙,知所取法。然则我中国深维穷极而通之故,夫亦可以皇然变计矣。……杜挚有言曰: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苏子瞻曰言之于无事之时,足以为名,而恒苦于不信;言之于有事之时,足以见信,而已苦于无及。鸿章以为中国欲自强则莫如学习外国利器。欲学习外国利器,则莫如觅制器之器,师其法而不必尽用其人。欲觅制器之器,与制器之人,则我专设一科取士,士终身悬以为富贵功名之鹄,则业可成,业可精,而才亦可集。

      这封信是中国十九世纪最大的政治家,最具历史价值的一篇文章。我们应该再三诵读。李鸿章第一认定我国到了十九世纪惟有学西洋的科学机械然后能生存。第二,李鸿章在同治三年已经看清中国与日本,孰强孰弱,要看那一国变的快。日本明治维新运动的世界的历史的意义,他一下就看清了,并且大声疾呼的要当时的人猛醒与努力。这一点尤足以表现李鸿章的伟大。第三,李鸿章认定改革要从培养人才下手,所以他要改革前清的科举制度。不但此也;他简直要改革士大夫的人生观。他要士大夫放弃章句小楷之积习,而把科学工程悬为终身富贵的鹄的。因为李鸿章认识时代之清楚,所以他成了同治、光绪年间自强运动的中心人物。

      在我们这个社会里,作事极不容易。同治年间起始的自强运动,虽未达到目的,然而能有相当的成绩,已经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倘若当时没有恭亲王及文祥在京内主持,没有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在京外推动,那末,英法联军及太平天国以后的中国还要麻木不仁,好像鸦片战争以后的中国一样。所以我们要仔细研究这几位时代领袖人物究竟作了些什么事业。

    第二节 步步向前进 

      自强的事业颇多,我先择其要者列表于下。

      咸丰十一年 恭亲王及文祥聘请外国军官训练新军于天津。

      同年 恭亲玉和文祥设立同文馆于北京。是为中国新学的起始。

      同年 恭亲王和文祥托总税司赫德(Robert Hart)购买炮舰,聘请英国海军人员来华创设新水师。

      同治二年 李鸿章设外国语文学校于上海。

      同治四年 曾国藩、李鸿章设江南机器制造局于上海,附设译书局。

      同治五年 左宗棠设造船厂于福州,附设船政学校。

      同治九年 李鸿章设机器制造局于天津。

      同治十一年 曾国藩、李鸿章挑选学生赴美国留学。

      同年 李鸿章设轮船招商局。

      光绪元年 李鸿章筹办铁甲兵船。

      光绪二年 李鸿章派下级军官赴德学陆军,船政学生赴英、法学习造船和驾船。

      光绪六年 李鸿章设水师学堂于天津,设电报局,请修铁道。

      光绪七年 李鸿章设开平矿务局。

      光绪八年 李鸿章筑旅顺军港,创办上海机器制布厂。

      光绪十一年 李鸿章设天津武备学堂。

      光绪十三年 李鸿章开办黑龙江漠河金矿。

      光绪十四年 李鸿章成立北洋海军。

      以上全盘建设事业的动机是国防,故军事建设最多。但我们如仔细研究就知道国防的近代化牵连甚多。近代化的军队第一需要近代化的军器,所以有江南及天津两个机械制造厂的设立。那两个厂实际大部分是兵工厂。第二,新式军器必须有技术人材去驾使,所以设立武备学堂,和派遣军官出洋留学。第三,近代化的军队必须有近代化的交通,所以有造船厂和电报局的设立,及铁路的建筑。第四,新式的国防比旧式的费用要高几倍。以中古的生产来负担近代的国防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李鸿章要办招商局,来经营沿江沿海的运输,创立制布厂来挽回权利,开煤矿金矿来增加收入。自强运动的领袖们并不是事前预料到各种需要而定一个建设计划。他们起初只知道国防近代化的必要。但是他们在这条路上前进一步以后,就发现必须再进一步;再进一步以后,又必须更进一步。其实必须走到尽头然后能生效。近代化的国防不但需要近代化的交通、教育、经济,并且须要近代化的政治和国民。半新半旧是不中用的。换句话说:我国到了近代要图生存非全盘接受西洋文化不可。曾国藩诸人虽向近代化方面走了好几步,但是他们不彻底,仍不能救国救民族。

    第三节 前进遇着阻碍 

      曾国藩及其他自强运动的领袖虽走的路线不错,然而他们不能救国救民族。此其故何在?在于他们的不彻底。他们为什么不彻底呢?一部分因为他们自己不要彻底,大部分因为时代不容许他们彻底。我们试先研究领袖们的短处。

      恭亲王奕、文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这五个大领袖都出身于旧社会,受的是旧教育。他们没有一个人能读外国书,除李鸿章以外,没有一个人到过外国。就是李鸿章的出洋尚在甲午战败以后,他的建设事业已经过去了。这种人能毅然决然推行新事业就了不得,他们不能完全了解西洋文化是自然的,很可原谅的。他们对于西洋的机械是十分佩服的,十分努力要接受的。他们对于西洋的科学也相当尊重,并且知道科学是机械的基础。但是他们自己毫无科学机械的常识,此外更不必说了。他们觉得中国的政治制度及立国精神是至善至美,无须学西洋的。事实上他们的建设事业就遭了旧的制度和旧的精神的阻碍。我们可以拿李鸿章的事业作例子。

      李鸿章于同治九年(一千八百七十年)起始作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因为当时要人之中以他最能对付外人,又因为他比较勇于任事,而且他的淮军是全国最近代化最得力的军队,所以从同治九年到光绪二十年的中日战争李鸿章是那个时代的中心人物。国防的建设全在他手里。他特别注重海军,因为他看清楚了如果中国能战胜日本海军,无论日本陆军如何强,不能进攻高丽,更不能为害中国。那末,李鸿章办海军第一个困难是经费。经费所以困难就是因为中国当时的财政制度,如同一般的政治制度是中古式的。中央政府没有办海军的经费,只好靠各省协济。各省都成见很深,不愿合作。在中央求各省协助的时候各省务求其少;认定了以后,又不能按期十足拨款,总要延期打折扣。其次当时皇室用钱,漫无限制,而且公私不分。同治死了以后,没有继嗣,于是西太后选了一个小孩子作皇帝,年号光绪,而实权还不是在西太后手里。等到光绪快要成年亲政的时候,光绪和他的父亲醇亲王奕譞怕西太后不愿意把政权交出来,醇亲王定计重修颐和园,一则以表示光绪对西太后的孝敬,一则使西太后沉于游乐就不干政了。重修颐和园的经费很大,无法筹备,醇亲王乃请李鸿章设法。李氏不敢得罪醇亲王,更不敢得罪西太后,只好把建设海军的款子移作重修颐和园之用。所以在甲午之战以前的七年,中国海军没有添订过一只新船。在近代政治制度之下,这种事情是不能发生的。

      在李鸿章所主持之机关中并没育新式的文官制度和审计制度。就是在极廉洁极严谨的领袖之下,没有良好的制度,贪污尚且无法杜绝,何况李氏本人就不廉洁呢?在海军办军需的人经手的款项既多,发财的机会就更大。到了甲午战争的时候,我们船上的炮虽比日本的大,但炮弹不够,并且子弹所装的不尽是火药。外商与官吏狼狈为奸,私人发了财,国事就败坏了。

      李鸿章自己的科学知识的幼稚,也是他的事业失败的原故之一。北洋海军初成立的时候,他请了英国海军有经验的军官作总教官和副司令。光绪十年左右,中国海军纪律很严,操练很勤,技术的进步很快,那时中国的海军是很有希望的。后来李鸿章误听人言,辞退英国海军的军官而聘请德国陆军骑兵的军官来作海军的总教官,以后我国的海军的技术反而退步。并且李鸿章所用的海军总司令是个全不知海军的丁汝昌,丁氏原是淮军带马队的。他作海军的领袖当然只能误事,不能成事。甲午战争的时候,中国海军占世界海军的第八位,日本的海军占第十一位。我们的失败不是因为船不如人,炮不如人,为战略战术不如人。

      北洋海军的情形如此,其他的自强事业莫不如此。总之,同治、光绪年间的自强运动所以不能救国,不是因为路线错了,是因为领袖人物还不够新,所以不能彻底。

      但是倘若当时的领袖人物更新,更要进一步的接受西洋文化,社会能容许他们吗?社会一定要给他们更大的阻碍。他们所行的那种不彻底的改革已遭一般人的反对,若再进一步,反对一定更大。譬如铁路:光绪六年(一千八百八十年)李鸿章、刘铭传奏请建筑,到了光绪二十年还只建筑天津附近的一小段。为什么呢?因为一般人相信修铁路就破坏风水。又譬如科学:同治五年(一八六六年)恭亲王在同文馆添设科学班,请外国科学家作教授,招收翰林院的人员作学生。他的理由是很充足的。他说买外国轮船枪炮不过一时权宜之计,治本的办法在于自己制造。但是要自己制造,非有科学的人才不可。所以他想请外国人来教中国青年学习科学。他又说:

      夫天下之耻,莫耻于不若人。……日本蕞尔小国尚知发愤为雄。独中国狃于因循积习,不思振作,耻孰甚焉?今不以不如人为耻,而独以学其人为耻,将安于不如,而终不学,遂可雪其耻乎?

      他虽说的名正言顺,但还有人反对。当时北京有位名高望重的大学士倭仁就大声疾呼的反对说:

      窃闻立国之道,尚礼义不尚权谋;根本之图在人心,不在技艺。今求之一艺之末而又奉夷人为师,无论夷人诡谲,未必传其精巧,即使教者诚教,所成就者不过术数之士。古今来未闻有恃术数而能起衰振弱者也。天下之大,不患无才。如以天文算学必须讲习,博采旁求必有精其术者,何必夷人?何必师事夷人?

      恭亲王愤慨极了。他回答说:

      该大学士既以此举为窒碍,自必别有良图,如果实有妙策,可以制外国而不为外国所制,臣等自当追随大学士之后,竭其梼昧,悉心商办。如别无良策,仅以忠信为甲胄,礼义为干橹等词,谓可折冲樽俎,足以制敌之命,臣等实未敢信。

      倭仁不过是守旧的糊涂虫,但是当时的士大夫居然听了他的话,不去投考同文馆的科学班。

      同治光绪年间的社会,如何反对新人新政,我们从郭嵩焘的命运可以更加看得清楚。郭氏的教育及出身和当时一般士大夫一样,并无特别,但是咸丰末年英法联军之役,他跟着僧格林沁在大沽口办交涉,有了那次经验,他根本觉悟,知道中国非彻底改革不可。他的觉悟还比恭亲王诸人的更深刻。据他的研究,我们在汉、唐极盛时代固常与外族平等往来;闭关自守而又独自尊大的哲学,是南宋势力衰弱时代的理学先生们提倡出来的,绝不足以为训。同治初年,江西南昌的士大夫群起毁教堂,杀传教士。巡抚沈葆桢(林则徐的女婿)称赞士大夫的正气,郭嵩焘则斥责沈氏顽固。郭氏作广东巡抚的时候,汕头的人,像以先广州人,不许外国人进城。他不顾一切,强迫汕头人遵守条约,许外国人进城。光绪元年云贵总督岑毓英因为反对英国人进云南,秘密在云南缅甸边境上把英国使馆的翻译官杀了。郭嵩焘当即上奏弹劾岑毓英。第二年,政府派他出使英法,中国有公使驻外从他起。他在西欧的时候,他努力研究西洋的政治、经济、社会,他觉得不但西洋的轮船枪炮值得我们学习,就是西洋的政治制度和一般文化都值得学习。他发表了他的日记,送给朋友们看。他常写信给李鸿章,报告日本派到西洋的留学生不限于机械一门,学政治、经济的都有。他劝李鸿章扩大留学范围。他的这些超时代的议论,引起了全国士大夫的谩骂。他们说郭嵩焘是个汉奸,’有二心于英国’。湖南的大学者如王闿运之流撰了一副对子骂他:
      出乎其类,拔乎其萃,不容于尧舜之世。
      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何必去父母之邦。

      王闿运的日记还说:’湖南人至耻与为伍。’郭嵩焘出使两年就回国了。回国的时候,没有问题,他是全国最开明的一个人,他对西洋的认识远在李鸿章之上。但是时人反对他,他以后全无机会作事,只好隐居湖南从事著作。他所著的《养知书屋文集》至今尚有披阅的价值。

      继郭嵩焘作驻英法公使的是曾纪泽。他在外国五年多,略识英语。他的才能眼光与郭嵩焘等。因为他运用外交,从俄国收回伊犁,他是国际有名的外交家。他回国的时候抱定志向要推进全民族的近代化。却是他也遭时人的反对,找不着机会作事,不久就气死了。

      同光时代的士大夫阶级的守旧既然如此,民众是否比较开通,其实民众和士大夫阶级是同鼻孔出气的。我们近六十年来的新政都是自上而下,并非由下而上。一切新的事业都是由少数先知先觉者提倡,费尽苦心,慢慢的奋斗出来的。在甲午以前这少数先知先觉者都是在朝的人。甲午以后,革新的领袖权慢慢的转到在野的人的手里,却是这些在野的领袖都是知识分子,不是民众。严格说来,民众的迷信是我民族近代接受西洋文化大阻碍之一。

    第四节 士大夫轻举妄动 

      在同治、光绪年间,民众的守旧虽在士大夫阶级之上,但是民众是被动的,领导权统治权是在士大夫阶级手里。不幸,那个时代的士大夫阶级,除极少数外,完全不了解当时的世界大势。

      同治共十三年,从一千八百六十二年到一千八百七十四年。在这个时期内,德意志统一了,意大利统一了,美国的中央政府也把南方的独立运动消灭,恢复而又加强美国的统一了。那个时期是民族主义在西洋大成功的时期。这些国家统一了以后,随着就是国内的大建设和经济的大发展。在同治以前,列强在国外行帝国主义的,仅英、俄、法三国。同治以后,加了美、德、意三国。竞争者多了,竞争就愈厉害。并且在同治以前,英国是世界上惟一的工业化国家,全世界都销英国的制造品。同治以后,德、美、法也逐渐工业化,资本化了。国际上除了政治势力的竞争以外,又有了新起的热烈的经济竞争。我国在光绪年间处境的困难远在道光、咸丰年间之上。

      帝国主义是我们的大敌人。同治光绪年间如此,现在还是如此。要救国的志士应该人人了解帝国主义的真实性质。帝国主义与资本主义是有关系的。关系可以说有三层:第一,资本主义的国家贪图在外国投资。国内的资本多了,利息就低。譬如:英美两国资本很多,资本家能得百分之四的利息就算很好了。但是如果英美的资本家能把资本投在中国或印度或南美洲,年利很容易达到百分之七或更高些。所以英美资本家竞向未开发的国家投资。但是接受外国来的资本不一定有害,英美的资本家也不一定有政治野心。美国在十九世纪的下半期的建设大部分是利用英国资本举办的。结果英国的资本家固然得了好处,但是美国开辟了富源,其人民所得的好处更多。我们的平汉铁路原是借比国资本建筑的。后来我们按期还本付息,那条铁路就变为我们的了。比国资本家得了好处,我们得了更大的好处。所以孙中山先生虽反对帝国主义,他赞成中国利用外债来建设。但是有些资本家要利用政治的压力去得投资的机会,还有政治野心家要用资本来扩充政治势力。凡是国际投资有政治作用的,就是侵略的,帝国主义的。凡是国际投资无政治作用的,就是纯洁的,投资者与受资者两方均能收益。所以我们对于外国的资本应采的态度如同对水一样,有的时候,有的地方,在某种条件之下。我们应该掘井取水,或开河引水;在别的时候、地方和条件之下,我们则必须筑堤防水。

      帝国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第二层关系是商业的推销。资本主义的国家都利用机械制造。工厂规模愈大,出品愈多,得利就更厚。困难在市场。各国竞争市场原可以专凭商品之精与价格之廉,不必靠武力的侵略或政治的压力。但在十九世纪末年,国际贸易的自由一天少一天。各国不但提高本国的关税,并且提高属地的关税。这样一来,商业的发展随着政权的发展,争市场等于争属地。被压迫的国家,一旦丧失关税自主,就永无发展工业的可能。虽然,国际贸易大部分还是平等国家间之贸易,不是帝国与属地之间的贸易。英国与美、德、法、日诸国的贸易额,远大于英国与其属地的贸易额。英国的属地最多,尚且如此,别国更不必说了。

      帝国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第三层关系是原料的寻求。世界上没有一国完全不靠外来的原料。最富有原料的国家如英、美、俄尚且如此,别的国家所需的外来原料更多。日本及意大利是最穷的。棉、煤、铁、油四种根本的原料,日、意都缺乏。德国较好,但仍不出棉和石油。那末,一国的工厂虽多,倘若没有原料,就会完全没有办法。所以帝国主义者,因为要找工业的原料,就大事侵略。虽然,资本主义不一定要行帝国主义而后始能得到原料。同时,出卖原料者不一定就是受压迫者。譬如:美国的出口货之中,石油和棉花是大宗。日本、德国、意大利从美国输入石油和棉花,不能,也不必行帝国主义,因为美国不但不禁止石油和棉花的出口,且竭力推销。

      总之,资本主义可变为帝国主义,也可以不变为帝国主义。未开发的国家容易受资本主义的国家的压迫和侵略,也可以利用外国的资本来开发自己的富源及利用国际的通商来提高人民的生活程度。资本主义如同水一样:水可以资灌溉,可以便利交通,也可以成灾,要看人怎样对付。

      同时我们不要把帝国主义看得过于简单,以为世界上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帝国主义了。七百年以前的蒙古人还在游牧时代,无资本也无工业,但是他们对我的侵略,还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之上。三百年以前的满洲人也是如此。在西洋方面,中古的亚拉伯人以武力推行回教,大行其宗教的帝国主义。十八世纪末年法国革命家以武力强迫外国接受他们的自由平等,大行其革命的帝国主义。据我们所知,历史上各种政体,君主也好,民主也好,各种社会经济制度,资本主义也好,封建主义也好,共产主义也好,都有行帝国主义的可能。

      同光时代的士大夫完全不了解时代的危险及国际关系的运用。他们只知道破坏李鸿章诸人所提倡的自强运动。同时他们又好多事,倘若政府听他们的话,中国几无年无日不与外国打仗。

      长江流域有太平天国之乱的时候,北方有捻匪,陕、甘、新疆有回乱,清廷令左宗棠带湘军去收复西北。俄国趁我回乱的机会就占领了伊犁。这是俄国趁火打劫的惯技。在十九世纪,俄国占领我们的土地最多。咸丰末年,俄国趁太平天国之乱及英法联军,强占我国黑龙江以北及乌苏里以东的地方,共三十万方英里。现在俄国的阿穆尔省及滨海省包括海参崴在内,就是那次抢夺过去的。在同治末年。俄国占领新疆西部,清廷提出抗议的时候,俄国又假仁假义的说,他全无领土野心,他只代表我们保守伊犁,等到我们平定回乱的时候。他一定把土地退还给我们。其实俄国预料中国绝不能平定回乱,中国势力绝不能再伸到新疆。那末俄国不但可以并吞伊犁,还可以蚕食全新疆。中国一时没有办法,只好把伊犁作为中俄间的悬案。

      左宗棠军事的顺利不但出于俄国意料之外,还出于我们自己的意料之外。他次第把陕西甘肃收复了。到了光绪元年,他准备进攻新疆,军费就成了大问题。从道光三十年洪秀全起兵到光绪元年,二十五年之间,中国无时不在内乱内战之中,实已兵疲力尽,何能再经营新疆呢?并且交通不便,新疆民族复杂,面积浩大,成败似乎毫无把握。于是发生大辩论,左宗棠颇好大喜功,他一意主进攻。他说祖宗所遗留的土地,子孙没有放弃的道理,他又说倘若新疆不保,陕甘就不能保,陕甘不保,山西就不能保,山西不保,河北就不能保。他的理由似乎充足,言论十分激昂。李鸿章的看法正与左的相反。李说自从乾隆年间中国占领新疆以后,中国没有得着丝毫的好处,徒费驻防的兵费。这是实在的情形。他又说中国之大祸不在西北而在东边沿海的各省,因为沿海的省分是中国的精华,而且帝国主义者的压迫在东方的过于在西方的。自从日本维新以后,李鸿章更加焦急。他觉得日本是中国的真敌,因为日本一心一意谋我,他无所图,而且相隔既近,动兵比较容易。至于西洋各国彼此互相牵制,向外发展不限于远东,相隔又远,用兵不能随便。李鸿章因此主张不进攻新疆而集中全国人力物力于沿海的国防及腹地各省的开发。边省虽然要紧,但是腹地倘有损失,国家大势就去了。反过来说,倘若腹地强盛起来,边省及藩属自然的就保存了。左宗棠的言论比较动听,李的比较合理,左是高调,李是低调。士大夫阶级一贯的尚感情,唱高调,当然拥护左宗棠。于是借外债,移用各省的建设费,以供左宗棠进攻新疆之用。

      左宗棠的运气真好。因为新疆发生了内讧,并没有遇着坚强的抵抗。光绪三十年底,他把全疆克服了。中国乃派崇厚为特使,到俄国去交涉伊犁的退还。崇厚所定的条约虽收复了伊犁城,但城西的土地几全割让与俄国,南疆及北疆之交通险要区亦割让。此外,崇厚还许了很重要的通商权利,如新疆加设俄国领事馆,经甘肃陕西到汉口的通商路线,及吉林松花江的航行权。士大夫阶级主张杀崇厚,废约,并备战。这正是青年言论家如张之洞、张佩纶、陈宝琛初露头角的时候。清廷竟为所动。于是脚慌手忙,调兵遣将,等到实际备战的时候,政府就感觉困难了:第一,从伊犁到高丽东北角的图们江止,沿中俄的交界线处处都要设防。那里有这么多军队呢?首当其冲的左宗棠在新疆的部队,就太疲倦,不愿打仗。第二,俄国远东舰队故作声势,从海参崴开到日本洋面。中国因此又必须于沿海沿长江设防。清廷乃起用彭玉麟督长江水师来对付俄国的海军。彭玉麟想满载桐油木柴到日本洋面去施行火攻。两汉总督刘坤一和他开玩笑,说时代非三国,统帅非孔明,火攻之计,恐怕不行呢!李鸿章看见书生误国,当然极为愤慨。可是抗战的情绪很高,他不敢公开讲和。他只好使用手段。他把英国有名的军官戈登将军请来作军事顾向。戈登是个老实人,好说实话。当太平天国的末年,他曾带所谓常胜军,立功不少。所以清廷及一般士大夫颇信任他。他的意见怎样呢?他说,中国如要对俄作战,必须作三件事:一、迁都于西安。二、长期抗战至少十年;三、满人预备放弃政权,因为在长期战争之中。清政权一定不能维持。清廷听了戈登的意见以后,乃决心求和。我国近代史的一幕滑稽剧才因此没有开演。

      幸而俄国在光绪三四年的时候,正与土耳其打仗,与英国的关系也很紧张,所以不愿多事。又幸而中国当时有青年外交家曾纪泽,以极冷静的头脑和极坚强的意志,去贯彻他的主张。原来崇厚所订的条约并没有华政府的批准,尚未正式成立,曾纪泽运用外交得法,挽回了大部分的通商权利及土地,但偿价加倍,共九百万卢布。英国驻俄大使称赞曾纪泽说:’凭外交从俄国取回她已占领的土地,曾侯要算第一人。’

      中俄关于伊犁的冲突告一段落的时候,中法关于越南的冲突就起了。

      中国原来自己是个帝国主义,我们的版图除本部以外,还包括缅甸、暹逻、越南、琉球、高丽、蒙古、西藏,这些地方可以分为两类。蒙古、西藏属于第一类,归理藩部管,朝廷派有大臣驻扎其地。第二类即高丽越南等属国,实际中国与他们的关系很浅,他们不过按期朝贡,新王即位须受中国皇帝的策封。此外我们并不派代表常驻其国都,也不干涉他们的内政,在经济方面,我们也十分消极。我们不移民,也不鼓励通商,简直是得不偿失。但是我们的祖先何以费力去得这些属地呢?此中也有原故:光绪七年(一八八一年)翰林院学士周德润先生说得清楚:

      臣闻天子守在四夷,此诚虑远忧深之计。古来敌国外患,伏之甚微,而蓄之甚早。不守四夷而守边境,则已无及矣;不守边境而守腹地,则更无及矣。我朝幅员广辟,龙沙雁海,尽列藩封。以琉球守东南,以高丽守东北,以蒙古守西北,以越南守西南:非所谓山河带砺,与国同休戚者哉?

      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属国是我们的国防外线,是代我守门户的。在古代,这种言论有相当的道理;到了近代,局势就大不同了。英国在道光年间直攻了广东、福建、浙江、江苏,英法联军直打进了北京,所谓国防外线简直没有用处。倘使在这种时代我们还要保存外线,我们也应该变更方案。我们应该协助这些弱小国家独立,因为独立的高丽、琉球、越南、缅甸绝不能侵略我们。所怕的不是他们独立,是怕他们作帝国主义者的傀儡。无论如何,外人既直攻我们的腹地,我们无暇去顾外线了。协助这些弱小国家去独立是革命的外交,正如苏联革命的初年,外受列强的压迫,内有反革命的抗战,列宁(Lenin)于是毅然决然放弃帝俄的属国。

      法国进攻越南的时候,士大夫阶级大半主张以武力援助越南。张佩纶、陈宝琛、张之洞诸人特别激昂。李鸿章则反对。他的理由又是要集中力量火速筹备腹地的国防事业。清廷一方面怕清议的批评,一方面又怕援助越南引起中法战争,所以举棋不定。起初是暗中接济越南军费和军器,后来果然引起中法战争。那个时候官吏不分文武,文人尤好谈兵。北京乃派主战派的激烈分子张佩纶去守福州船厂。陈宝琛去帮办两江的防务。用不着说,纸上谈兵的先生们是不济事的。法国海军进攻船厂的时候,张佩纶逃得顶快了。陈宝琛在两江不但无补实际,连议论也不发了。打了不久就讲和,和议刚成又打,再后还是接受法国的条件。越南没有保存,我们的国防力量反大受了损失。左宗棠苦心创办的福州船厂就在此时被法国毁了。

    第五节 中日初次决战 

      李鸿章在日本明治维新的初年就看清楚了日本是中国的劲敌。他并且知道中国的胜负要看哪一国的新军备进步的快。他特别注重海军,因为日本必须先在海上得胜,然后能进攻大陆。所以他反对左宗棠以武力收复新疆,反对为伊犁问题与俄国开战,反对为越南问题与法国打仗。他要把这些战费都省下来作为扩充海军之用。他的眼光远在一般人之上。

      李鸿章既注重中日关系,不能不特别注意高丽。在国防上高丽的地位极其重要,因为高丽作敌人陆军侵略我东北的根据地,也可以作敌人海军侵略我山东河北的根据地。反过来看,高丽在日本的国防上的地位也很要紧。高丽在我们手里,日本尚感不安,一旦被俄国或英国所占,那时日本所感的威胁就更大了。所以高丽也是日本必争之地。

      在光绪初年,高丽的国王李熙年幼,他的父亲大院君李昰应摄政。大院君是个十分守旧的人,他屡次杀传教士,他坚决不与外人通商。在明治维新以前,日韩关系,在日本方面,由幕府主持,由对马岛之诸侯执行。维新以后,大权归日皇,所以日韩的交涉也改由日本中央政府主持。大院君厌恶日本的维新,因而拒绝与新的日本往来。日本国内的旧诸侯武士们提倡’征韩’。这种征韩运动,除了高丽不与日本往来外,还有三个动机:(一)日本不向海外发展不能图强;(二)日本不先下手,西洋各国,尤其是俄国,恐怕要下手;(三)征韩能为一般不得志的武士谋出路。光绪元年(即日本明治八年)发生高丽炮击日本船的案子,所谓江华岛事件。主张征韩者更有所藉口。

      当时日本的政治领袖如岩仓、大久保、伊藤、井上诸人原反对征韩。他们以为维新事业未发展到相当程度以前,不应轻举妄动的贪图向外发展。俱是在江华岛事件发生以后,他们觉得无法压制舆论,不能不有所主动。于他们一面派黑田青隆及井上率舰队到高丽去交涉通商友好条约,一面派森有礼来北京试探中国的态度,并避免中国的阻抗。

      森有礼与我们的外交当局大起辩论。我们始终坚持高丽是我们的属国:如日本侵略高丽,那就是对中国不友谊,中国不能坐视。森有礼则说中国在朝鲜的宗主权是有名无实的,因为中国在高丽不负任何责任,就没有权利。

      黑田与井上在高丽的交涉成功。他们所订的条约承认高丽是独立自主的国家。这就是否认中国的宗主权,中国应该抗议,而且设法纠正。但是日本和高丽虽都把条文送给中国,北京没有向日本提出抗议,也没有责备高丽不守本分。中国实为传统观念所误。照中国传统观念,只要高丽承认中国为宗主,那就够了。第三国的承认与否是无关宏旨的。在光绪初年中国在高丽的威信甚高,所以政府很放心,就不注意日韩条约了。

      高丽与日本订约的问题过了以后,中日就发生琉球的冲突。琉球自明朝洪武十五年(一三七二年)起隶属于中国。历五百余年,琉球按期进贡,曾未中断,但在明万历三十年(一六○二年)琉球又向日本萨末诸侯称藩,成了两属,好像一个女子许嫁两个男人。幸而这两个男人曾未遇面,所以这种奇怪现象竟安静无事的存在了二百七十多年。自日本维新,力行废藩以后,琉球在日本看来,既然是萨末的藩属,也在应废之列。日本初则阻止琉球入贡中国,终则改琉球为日本一县。中国当然反对,也有人主张强硬对付日本,但日本实在时候选的好,因为这正是中俄争伊犁的时候。中国无法,只好把琉球作为一个悬案。

      可是琉球问题暴露了日本的野心。士大夫平素看不起日本的到这时也知道应该戒备了。日本既能灭琉球,就能灭高丽。琉球或可不争,高丽则势在必争。所以他们专意筹划如何保存高丽。光绪五六年的时候,中国可以说初次有个高丽政策。李鸿章认定日本对高丽有领土野心,西洋各国对高丽则只图通商和传教。在这种形势之下,英、美、法各国在高丽的权利愈多,他们就愈要反对日本的侵略。光绪五年李鸿章写给高丽要人李裕元的信说得很清楚:

      为今之计,似宜用以毒攻毒以敌制敌之策,乘机次第与泰西各国立约,藉以牵制日本。彼日本恃其诈力,以鲸吞蚕食为谋,废灭琉球一事,显露端倪。贵国不可无以备之。然日本之所畏服者泰西也。以朝鲜之力制日本或虞其不足,以统与泰西通商制日本,则绰乎有余。

      经过三年的劝勉与运动,高丽才接受这种新政。光绪八年春,由中国介绍,高丽与英、美、德、法订通商条约。

      高丽不幸忽于此时发生内乱。国王的父亲大院君李昰应一面反对新政,一面忌王后闵氏家族当权。他于光绪八年六月忽然鼓动兵变,围攻日本使馆,诛戮闵族要人。李鸿章的谋士薛福成建议中国火速派兵进高丽,平定内乱,一则以表示中国的宗主权,一则以防日本。中国派吴长庆率所部淮军直入高丽京城。吴长庆的部下有两位青年,张謇和袁世凯。他们胆子很大,高丽的兵也没有抵抗的能力。于是他们把大院君首先执送天津,然后派兵占领汉城险要,几点钟的功夫,就把李昰应的军队打散了。吴长庆这时实际作高丽的主人翁了。后高丽许给日本赔款并许日本使馆保留卫队。这样,中日两国都有军队在高丽京都,形成对峙之势。

      八年夏初之季,中国在汉城的胜利,使起许多人轻敌。张謇主张索性灭高丽。张佩纶和邓承修主张李鸿章在烟台设大本营,调集海陆军队,预备向日本宣战。张佩纶说:

      日本自改法以来,民恶其上,始则欲复封建,继则欲改民政。萨、长二党争权相倾,国债山积,以纸为币,虽兵制步伍泰西,略得形似,然外无战将,内无谋臣。问其师船则以扶桑一舰为冠,固已铁蚀木窳,不耐风涛,余皆小炮小舟而已,去中国定远铁船、超勇、扬威远甚,问其兵数,则陆军四五万人,水军三四千人,犹且官多缺员,兵多缺额,近始杂募游惰,用充行伍,未经战阵,大半恇怯,又去中国淮湘各军远甚。

      邓承修也是这样说:
      扶桑片土,不过内地两行省耳。总核内府现银不满五百万两。窘迫如此,何以为国?水师不满八千,船舰半皆朽败,陆军内分六镇,统计水陆不盈四万,而又举非精锐。然彼之敢于悍然不顾者,非不知中国之大也,非不知中国之富且强也,所恃者中国之畏事耳,中国之重发难端耳。

      这两位自命为’日本通’者,未免看事太易。李鸿章看的比较清楚。他说:
      彼自变法以来,一意媚事西人,无非欲窃其绪余,以为自雄之术。今年遣参议伊藤博文赴欧洲考察民政,复遣有栖川亲王赴俄,又分遣使聘意大利,驻奥匈帝国,冠盖联翩,相望于道,其注意在树交植党。西人亦乐其倾心亲附,每遇中日交涉事件,往往意存袒护。该国洋债既多,设有危急,西人为自保财利起见,或且隐助而护持之。
      夫未有谋人之具,而先露谋人之形者,兵家所忌。日本步趋西法,虽仅得形似,而所有船炮略足与我相敌。若必跨海数千里与角胜负,制其死命,臣未敢谓确有把握。
      第东征之事不必有,东征之志不可无。中国添练水师,实不容一日稍缓。昔年户部指拨南北洋海防经费,每岁共四百万两。无如指拨之财,非尽有著之款。统计各省关所解南北洋防费,约仅及原拨四分之一。可否请旨敕下户部总理衙门,将南北洋每年所收防费,核明实数,务足原拨四百万两之数。如此则五年之后,南北洋水师两枝当可有成。

      这次大辩论终了之后,越南问题又起来了。张佩纶、邓承修诸人忽然忘记了日本,大事运动与法国开战。中、法战事一起,日本的机会就到了。这时高丽的党政军正成对垒之阵。一面有开化党,其领袖即洪英植、金玉均、朴泳孝诸人,其后盾即日本公使竹添进一郎。这一派是亲日的,想借日本之势力以图独立的。对面有事上党,领袖即金允植、闵泳翊、尹泰骏诸人,后盾是袁世凯。这一派是联华的,想托庇于我们的保护之下,以免日本及其他各国的压迫。汉城的军队有中国的驻防军和袁世凯代练的高丽军在一面,对面有日本使馆的卫队及日本军官所练的高丽军。在中法战争未起以前,开化党不能抬头,既起以后,竹添就大活动起来,说中国自顾不暇,那能顾高丽?于是洪英植诸人乃决计大举。

      光绪十年十月十七夜,洪英植设宴请外交团及高丽要人。各国代表都到,惟独竹添称病不至。后忽报火警,在座的人就慌乱了。闵泳翊出门,被预埋伏兵士所杀。洪英植跑进王宫,宣称中国兵变,强迫国王移居,并召竹添带日兵进宫保卫。竹添这时不但无病,且亲率队伍入宫。国王到了开化党的手里以后,下诏召事上党领袖。他们一进宫就被杀了。于是宣布独立,派开化党的人组阁。

      十月十九日,袁世凯带他所练的高丽兵及中国驻防汉城的军队进宫。中日两方就在高丽王宫里开战了。竹添见不能抵抗,于是撤退。王宫及国王又都到袁世凯手里。洪英植、朴泳孝被乱兵所杀,金玉均随着竹添逃到仁川,后投日本;政权全归事上党及袁世凯,开化党完全打散了。袁世凯这时候尚不满三十,忽当大事,因电报不通无法请示,只好便宜行事。他敢大胆的负起责任,制止对方的阴谋。难怪李鸿章从此看重他,派他作驻高丽的总代表。

      竹添是个浪人外交家。他如果没有违反日本政府的意旨,至少他超过了他政府所定的范围。事变以后,日本政府以和平交涉对高丽,亦以和平交涉对中国。光绪十一年春,伊藤与李鸿章订《天津协定》,双方皆撤退驻高丽的军队,但高丽以后如有内乱,中日皆得调兵进高丽。

      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年)英俄两国因为阿富汗的问题,几至开战。他们的冲突波及远东。英国为预防俄国海军从海参崴南下,忽然占领高丽南边之巨磨岛。俄国遂谋占领高丽东北的永兴湾。高丽人见日本不可靠,有与俄国暗通,求俄国保护者。在这种形势之下,英国感觉危险,日本更怕英俄在高丽得势。于是日本、英国都怂恿中国在高丽行积极政策。英国觉得高丽在中国手里与英国全无损害,倘到俄国手里,则不利于英国甚大。日本亦觉得高丽在中国手里他将来还有法子夺取;一旦到了俄国手里,简直是日本的致命之伤。所以这种形势极有利于我们,李鸿章与袁世凯遂大行其积极政策。

      从光绪十一年到二十年,中国对高丽的政策完全是李鸿章和袁世凯的政策。他们第一紧紧的把握高丽的财政,高丽想借外债,他们竭力阻止。高丽财政绝无办法的时候,他们令招商局出面借款给高丽。高丽的海关,是由中国海关派员代为管理,简直可说是中国海关的支部。高丽的电报局是中国电报局的技术人员用中国的材料代为设立,代为管理的。高丽派公使到外国去,须先得中国的同意,到了外国以后,高丽的公使必须遵守三种条件:

      一、韩使初至各国,应先赴中国使馆具报,请由中国钦差挈同赴外部,以后即不拘定。一、遇有朝会公宴酬酢交际,韩使应随中国钦差之后。一、交涉大事关系紧要者,韩使应先密商中国钦差核示。

      这种政策虽提高了中国在高丽的地位,但与光绪五年李鸿章最初所定的高丽政策绝对相反。最初李要高丽多与西洋各国往来,想借西洋的通商和传教的权利来抵制日本的领土野心。此时李、袁所行的政策是中国独占高丽。到了光绪十八九年,日本感觉中国在高丽的权利膨胀过甚,又想与中国对抗。中国既独占高丽的权利,到了危急的时候,当然只有中国独当其冲。

      甲午战争直接的起因又是高丽的内乱。光绪二十年(即甲午西历一八九四年)高丽南部有所谓东学党,聚众数千作乱,中日两国同时出兵,中国助平内乱,日本藉口保卫侨民及使馆。但东学党造乱的地方距汉城尚远,该地并无日本侨民,且日本派兵甚多,远超保侨所需之数。李鸿章知道日本另有野心,所以竭力先平东学党之乱,使日本无所藉口。但是内乱平定之后,日本仍不撤兵。日本声言高丽内乱之根在内政之不修明,要求中日两国共同强迫高丽改革内政。李不答应,因为这就是中日共管高丽。

      这时日本舆论十分激烈,一意主战。中国舆论也激烈,要求李鸿章火速出兵,先发制人。士大夫觉得高丽绝不可失,因为失高丽就无法保东北。他们以为日本国力甚小:’倭不度德量力,敢与上国抗衡,实以螳臂挡车,以中国临之,直如摧枯拉朽。’李鸿章则觉得一调大兵,则双方势成骑虎,终致欲罢不能。但他对于外交又不让步。他这种军事消极,外交积极的办法,是很奇怪的,他有他的理由。俄国公使喀西尼(Cassini)答应了他,俄国必劝日本撤兵,如日本不听,俄国必用压服的方法。李觉得既有俄国的援助,不必对日本让步。殊不知喀西尼虽愿意给我援助,俄国政府不愿意。原来和战的大问题,不是一个公使所能负责决定的。等到李鸿章发现喀西尼的话不能兑现,中日外交路线已经断了,战事已经起始了。

      中日两国同于七月初一宣战。八月十八(阳历九月十七)两国海军在高丽西北鸭绿江口相遇。那一次的海军战争是我民族在这次全面抗战以前最要紧的一个战争。如胜了,高丽可保,东北不致发生问题,而在远东中国要居上日本居下了。所以甲午八月十八的海军之战是个划时代的战争,值得我们研究。那时我国的海军力比日本海军大。我们的占世界海军第八位,日本占第十一位。我们的两个主力舰定远和镇远各七千吨;日本顶大的战舰不过四千吨。但日本的海军也有优点,日本的船比我们快,船上的炮比我们多,而且放的快。我们的船太参差不齐,日本的配合比较合用。所以从物质上说来,两国海军实相差不远。那一次我们失败的原故很多。第一,战略不如人。我方原定舰队排’人’字阵势,由定远镇远两铁甲船居先,称战斗之主力。海军提督丁汝昌以定远为坐舰,舰长是刘步蟾。丁本是骑兵的军官,不懂海军。他为人忠厚,颇有气节,李鸿章靠他不过作精神上的领导而已。刘步蟾是英国海军学校毕业的学生,学科的成绩确是上等的。而且颇识莎士比亚的戏剧,颇有所谓儒将的风度。丁自认不如刘,所以实际是刘作总指挥。等到两军相望的时候,刘忽下令把’人’字阵完全倒置,定远、镇远两铁甲船居后,两翼的弱小船只反居先。刘实胆怯,倒置的原故想图自全。这样一来阵线乱了,小船的人员都心慌了。而且日本得乘机先攻我们的弱点了。

      其次,我们的战术也不及人。当时在定远船上的总炮手英人泰乐尔(Tyler)看见刘步蟾变更阵势,知道形势不好。他先吩咐炮手不要太远就放炮,不要乱放炮,因为船上炮弹不多,必命中而后放。吩咐好了以后,他上望台,站在丁提督旁边,准备帮丁提督指挥。但丁不懂英文泰乐尔不懂中文,两人只好比手势交谈。不久炮手即开火,而第一炮就误中自己的望台,丁受重伤,全战不再指挥,泰乐尔亦受轻伤。日本炮弹的准确远在我们的之上,结果,我海军损失过重,不敢再在海上与日人交锋。日人把握海权,陆军输送得行动自由,我方必须绕道山海关。其实海军失败以后,大事就去了。陆军之败更甚于海军。

      次年三月,李鸿章与伊藤订《马关和约》。中国承允高丽独立,割台湾及辽东半岛,赔款二万万两。近代的战争固不是儿戏。不战而求和当然要吃亏,这一次要吃亏的是高丽的共管。但战败以后而求和,吃亏之大远过于不战而和。同治、光绪年间的政治领袖如曾、左、李及恭亲王、文祥诸人原想一面避战,一面竭力以图自强。不幸,时人不许他们,对自强事业则多方掣肘,对邦交则好轻举妄动,结果就是误国。

    第四章 瓜分及民族之复兴

    第一节 李鸿章引狼入室 

      甲午战争未起以前及既起以后,李鸿章用各种外交方法,想得西洋各国的援助,但都失败了。国际的关系,不比私人间的关系,是不讲理,不论情的。国家都是自私自利的。利害相同就结合为友,为联盟;利害冲突就成为对敌。各国的外交家都是精于打算盘的。西洋各国原想在远东大大的发展,但在甲午以前,没有积极推动,一则因为他们忙于瓜分非洲;二则因为他们互相牵制各不相下;三则因为在远东尚有中国与日本两个独立国家,具有相当的抵抗能力。在中日战争进行的时候,李鸿章虽千方百计的请求他们的援助,他们总是抱隔岸观火的态度,严守中立。他们觉得中国愈败,愈需要他们的援助,而且愈愿意出代价。同时他们又觉得日本虽打胜仗,战争总要削减日本的力量。在西洋人的眼光里,中日战争,无论谁败,实是两败俱伤的。他们反可坐收渔人之利。所以他们不援助我们于未败之前。

      等到《马关条约》一签字,俄、德、法三国就联合起来,强迫日本退还辽东半岛,包括旅顺、大连在内。主动是俄国,德、法不过附和,当时俄国财政部长威特(Witte)正赶修西比利亚铁路,他发现东边的一段,如绕黑龙江的北岸,路线太长,工程太困难,如横过我们的东三省,路线可缩短,工程也容易的多。同时海参崴太偏北,冬季结冰,不便航行。如果俄国能得大连、旅顺,俄国在远东就能有完善的军港和商港。完成西比利亚铁路及得一个不冻冰的海口;这是威特想要乘机而达到的目的。法国当时联俄以对德,俄要法帮忙,法不敢拒绝,何况法国也有野心家想乘机向远东发展呢?德国的算盘打得更精。他想附和俄国,一则可以使俄国知道德国是俄国的朋友,俄国不必联络法国;二则俄国如向远东发展,在欧洲不会多事,德国正好顺风推舟;三则德国也可以向我们索取援助的代价。这是三国干涉《马关和约》实在的动机。

      俄、德、法三国的作法是十分冠冕堂皇的。《马关条约》发表以后,他们就向我们表示同情,说条约太无理,他们愿助中国挽回失地的一部分。在我们那时痛恨日本的情绪之下,这种友谊的表示是求之不得的。我们希望三国能把台湾及辽东都替我们收回来。同时三国给与所谓友谊的劝告,说日本之占领辽东半岛不利于远东和平。战后之日本固不敢不依从三国的劝告,于是退还辽东,但加赔款三千万两。中国觉得辽东半岛不止值三千万两,所以我们觉得应感激三国的援助。

      《马关条约》原定赔款二万万两,现在又加三千万两,中国当然不能负担。威特一口答应帮我从法、俄银行借一万万两,年息四厘。数目之大,利率之低,诚使我们受宠若惊。俄国真可算是我们的好朋友!

      光绪二十二年,一八九六年,俄皇尼古拉二世(NicholasⅡ)行加冕典礼。帝俄政府向我表示:当中俄两国特别要好的时候,中国应该派头等大员去作代表,才算是给朋友面子。中国乃派李鸿章为庆贺加冕大使。这位东方的毕士麦克(即俾斯麦)于是到欧洲去了。威特深知中国的心理,所以他与李鸿章交涉的时候,首言日本之可恶可怕,这是李鸿章愿意听的话,也是全国人士愿意听的话。这种心理的进攻既然顺利,威特乃进一步陈言俄国对我之援助如何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他说当中日战争之际,俄国本想参战,但因交通不便,俄军未到而中日战争就完了。以后中国如要俄国给予有力的援助,中国必须使俄国修条铁路横贯东三省。李鸿章并未驳辩威特的理论,但主张在中国境内之铁路段,应由中国自修,威特告以中国人力财力不足,倘自修,则十年尚不能成,将缓不济急。威特最后说,如中国坚拒俄国的好意,俄国就不再助中国了。这一句话把李鸿章吓服了。于是他与威特签定密约,俄许援助中国抵抗日本,中许俄国建筑中东铁路。

      光绪二十二年的《中俄密约》是李鸿章终身的大错。甲午战争以后,日本并无于短期内再进攻中国的企图。是时日本政府反转过来想联络中国。因为西洋倘在中国势力太大,是于日本不利的。威特的本意不是要援助中国,是要利用中东铁路来侵略中国的。以后瓜分之祸,及日俄战争,二十一条,九一八这些国难都是那个密约引出来的。

      李鸿章离开俄国以后,路过德、法、比、英、美诸国,他在柏林的时候,德国政府试探向他要代索辽东的报酬,他没有答应。德国公使以后又在北京试探,北京也没有答应。光绪二十三年秋,山东曹州杀了两个传教士,德国乘机一面派兵占领青岛,一面要想租借胶州湾及青岛及在山东修铁路和开矿的权。中国于二十四年春答应了。山东就算是德国的利益范围。

      俄国看见德国占了便宜,于是调兵船占旅顺、大连。俄国说为维持华北的势力均衡,并为助我的方使,他不能不有旅顺、大连,并且还要修南满铁路。中国也只好答应。我们费三千万赎回来的辽东半岛,这时俄国又夺去了。俄国还说,他是中国惟一的朋友!俄国的外交最阴险:他以助我之名,行侵我之实。以后他在东北既有了中东铁路,南满铁路及大连、旅顺,东三省就成了俄国的势力范围。

      于是英国要求租借威海卫和九龙及长江流域的优越权利。法国要求租广州湾及广东、广西、云南的优越权利。日本要求福建的优越权利。意大利要求租浙江的三门湾。除意大利的要求以外,中国都答应了。这就是所谓瓜分。惟独美国没有提出要求,但他运用外交,使各国不完全割据各国所划定的范围,使各国承认各国在中国境内都有平等的通商权利。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门户开放主义。

      这种瓜分运动就是甲午的败仗引起来的。在近代的世界,败仗是千万不能打的。

    第二节 康有为辅助光绪变法 

      假使我们是甲午到戊戌那个时代的人,眼看见我国的国家被小小的日本打败了,打败了以后又要割地赔款,我们还不激昂慷慨想要救国吗?又假使我们就是那个时代的人,新知识新技术都没有,所能作的仅八股文章,所读过的书,仅中国的经史,我们救国方案还不是离不开我们的经典,免不了作些空泛而动听的文章?假使正在这个时候,我们中间出了一个人提出一个伟大的方案,既合乎古训,又适宜时局,其文章是我们所佩服的,其论调正合乎我们的胃口,那我们还不拥护他吗?康有为就是这时代中的这样的人。

      康有为是广东南海县人,生在咸丰五年,一八五五年,比孙中山先生大十一岁。他家好几代都是读书人。他的家教和他的先生朱九江给他的教训,除预备他能应考试,取科名外,特别注重中国政治制度的沿革及一般所谓经世致用之学。他不懂任何外国文字,在戊戌以前,也没有到外国去过。但他到过香港、上海,看见西洋人地方行政的整齐,受了很大的刺激。他觉得这种优美的行政必有文化和思想的背景和渊泉。可惜那个时候国内还没有讨论西洋政治、经济的书籍。康有为所能得的仅江南制造局及教会所译的初级天文、地理、格致、兵法、医药及耶稣教经典一类的书籍。但他是个绝顶聪明的人,’能举一反三,因小以知大,自是于其学力中别开一境界。’

      我们已经说过,同光时代李鸿章所领导的自强运动限于物质方面,是很不彻底的。后来梁启超批评他说:

      知有兵事而不知有民政,知有外交而不知有内治,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民,知有洋务而不知有国务,以为吾中国之政教风俗,无一不优于他国,所不及者惟枪耳,炮耳,船耳,机器耳。吾但学此,而洋务之能事毕矣。

      这种批评是很对的。可是李鸿章的物质改革已遭时人的反对,倘再进一步的改革政治态度,时人一定不容许他。甲午以后,康有为觉得时机到了。李鸿章所不敢提倡的政治改革,康有为要提倡。这就是所谓变法运动。

      我国自秦汉以来,两千多年,只有两个人曾主张变法,一个是王莽,一个是王安石。两个都失败了。王莽尤其成为千古的罪人。所以没有敢谈变法。士大夫阶级都以为法制是祖宗的法制,先圣先贤的法制,历代相传,绝不可变更的。康有为知道非先打破这个思想的难关,变法就无从下手。所以在甲午以前,他写了一篇《孔子改制考》。他说孔子根本是个改革家。孔子作《春秋》的目的就是要改革法制。《春秋》的真义在《公羊传》里可以看出来。《公羊传》讲’通三统’那就是说夏、商、周三代的法制并无沿袭,各代都因时制宜,造出各代的法制。《公羊传》又讲’张三世’,那就是说,以专制政体对乱世,立宪政体对升平之世,共和政体对太平之世。康有为这本书的作用无非是抓住孔子作他思想的傀儡,以便镇压反对变法的士大夫。

      康有为在甲午年中了举人,乙未年成了进士。他是那个国难时期的新贵。他就趁机会组织学会,发行报纸来宣传,一时附和的人很不少。大多数并不了解他的学说,也不知道他的改革具体方案,只有极少数可以说是他的忠实同志。但是他的运动盛极一时,好像全国舆论是拥护他的。

      孔子是旧中国的思想中心。抓住了孔子,思想之战就成功了。皇帝是旧中国的政治中心。所以康有为的实际政治工作是从抓住皇帝下手。他在严重的国难时期之中,一再上书给光绪皇帝,大讲救国之道。光绪也受了时局的刺激,很想努力救国。他先研究康有为的著作,后召见康有为。他很赏识他,因为种种的困难,只教他在总理衙门行走,戊戌春季的瓜分,更刺激了变法派和光绪帝。于是他又派康有为的四位同志杨锐、刘光第、林旭、谭嗣同在军机处办事。从戊戌四月二十三日到八月初康有为辅助光绪行了百日的维新。

      在这百天之内,康有为及其同志推行了不少的新政。其中最要紧的有二件事。第一,以后政府的考试不用八股文,都用政治、经济的策论。换句话说,以后读书人要做官不能靠虚文,必须靠实学。第二,调整行政机构。康有为裁汰了许多无用的衙门和官职,如詹事府,通政司,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大理寺,以及总督同城的巡抚,不治河的河督,不运粮的粮道,不管盐的盐道。同时他添了一个农工商总局,好像我们现在的经济部,想要推行经济建设。这两件大新政,在我们今日看起来,都是应该早办的,但在戊戌年间,虽然国难那样严重,反对的人居大多数。为什么呢?一句话,打破了他们的饭碗。人人都知道废八股,提倡实学,但数百翰林,数千进士,数万举人,数十万秀才,数百万童生,全国的读书人都觉得前功尽弃。他们费了多少的心血,想从之乎也者里面,升官发财。一旦废八股,他们绝望了。难怪他们要骂康有为洋奴汉奸。至于被裁的官员更不要说,无不切齿痛恨。

    康有为既然抓住皇帝来行新政,反对新政的人就包围西太后,求’太后保全,收回成命。’这时光绪虽作皇帝,实权仍在西太后手里。他们两人之间久不和睦。西太后此时想索性废光绪皇帝。新派的人于是求在天津练兵的袁世凯给他们武力的援助。袁世凯嫌他们孟浪,不肯合作,而且泄露他们的机密。西太后先发制人,把光绪囚禁起来,说皇帝有病,不能理事,复由太后临朝训政。康有为逃了,别人也有逃的,也有被西太后处死的。他们的新政完全打消了。

    第三节 顽固势力总动员 

      在戊戌年的变法运动之中,外国人颇偏袒光绪帝及维新派,反对西太后及顽固党。因此一个内政的问题就发生国际关系了。后康有为、梁启超,逃难海外,又得着外国人的保护。他们在逃难之中发起保皇会,鼓动外国人和华侨拥护光绪。这样,西太后和顽固党就恨起洋人来了。西太后要废光绪,立端王载漪的儿子溥俊作皇帝。刚毅、崇绮、徐桐、启秀诸顽固分子想在新王之下操权,于是怂恿废立。但各国驻京公使表示不满意,他们的仇外的心理更进了一层。

      顽固党仅靠废立问题还不能号召天下,他们领导的运动所以能扩大,这是因为他们也是爱国分子。自鸦片战争到庚子年,这六十年中所受的压迫,所堆积的愤慨,他们觉得中国应该火速抗战,不然国家就要亡了。我们不要以为顽固分子不爱国,从鸦片战争起,他们是一贯的反对屈服,坚强的主张抗战。在戊戌年,西太后复政以后,她硬不割让三门湾给意大利。她令浙江守土的官吏准备抗战。后意大利居然放弃了他的要求,顽固党更加觉得强硬对付洋人是对的。

      外人在中国不但通商占地,还传教。这一层尤其招顽固分子的愤恨。他们觉得孔孟的遗教是圣教,洋人的宗教是异端,是邪教,中国最无知的愚民,都知道孝敬父母,尊顺君师,洋人是无父无君的。几千年来,都是外夷学中国,没有中国学外夷的道理。这种看法在当时是很普遍的。譬如大学士徐桐是大理学家倭仁的门弟子,自己也是个有名的理学家,在当时的人物中,算是一个正派君子。他和他的同志是要保御中国文化而与外人战。他们觉得铲草要除根,排斥异端非尽驱逐洋人不可。

      但是中国与日本战尚且打败了,怎能一时与全世界开战呢?顽固分子以为可以靠民众。利用民众或’民心’或’民气’去对外,是林则徐、徐广缙、叶名琛一直到西太后、载漪、刚毅、徐桐传统的法宝。凡是主张剿夷的莫不觉得四万万同胞是有胜无败的。甲午以后,山东正有民间的义和团出现。顽固分子觉得这个义和团正是他们所需要的武力。

      义和团(又名义和拳)最初是大刀会,其本质与中国流行民间的各种会匪并无区别。这时的大刀会专以洋人,尤其是传教士为对象,民众对洋人也有多年的积愤。外国传教士免不了偏袒教徒,而教徒有的时候免不了仗洋人的势力欺侮平民。民间许多带宗教性质的庙会敬神,信基督教的人不愿意合作。这也引起教徒与非教徒的冲突。民间尚有种种谣言,说教士来中国的目的不外挖取中国人的心眼以炼药丹,又一说教士窈取婴孩脑髓,室女红丸。民间生活是很痛苦的,于是把一切罪恶都归到洋人身上。洋人,附洋人的中国人,以及与洋人有关的事业如教堂、铁路、电线等、皆在被打倒之列。义和团的人自信有鬼神保佑,洋人的枪炮打不死他们。山东巡抚李秉衡及毓贤前后鼓励他们,因此他们就以扶清灭洋的口号在山东扰乱起来。

      己亥年(光绪二十五年,一八九九年)袁世凯作山东巡抚,他就不客气把义和团当作乱民,派兵痛剿。团民在山东站不住,于己亥冬庚子春逃入河北。河北省当局反表示欢迎,所以义和团就在河北得势了。毓贤向载漪、刚毅等大替义和团宣传,说他们如何勇敢,可靠。载漪和刚毅介绍义和团给西太后,于是义和团在北京得势了。西太后及想实行废立的亲贵,顽固的士大夫及顽固爱国志士都与义和团打成一片,精诚团结去灭洋,以为灭了洋人他们各派的公私目的都能达到。庚子年拳匪之乱是我国顽固势力的总动员。

      经过四次的御前会议,西太后乃于五月二十五日向各国同时宣战。到七月二十日,董福祥的军队连同几万拳匪,拿着他们的引魂幡,混天大旗,雷火扇,阴阳瓶,九连环,如意钩,火牌,飞剑,及其他法宝,仅杀了一个德国公使,连东交民巷的公使馆都攻不破。同时八国联军由大沽口进攻,占天津,慢慢的逼近北平。于是西太后同光绪帝逃到西安。李鸿章又出来收拾时局。

      拳匪之乱的结束是《辛丑条约》,除惩办祸首及道歉外,《辛丑条约》有三个严重的条款。第一,赔款四万万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在未还清以前,按每年四厘加利,总计实九万万八千余万两。俄国的部分最多,(那时中俄尚是联盟国)占百分之二十九,德国次之,占百分之二十,法国占百分之十六弱,英国占百分之十一强,日本与美国各占百分之七强。第二,各国得自北京到山海关沿铁路线驻兵。近来日本增兵平津,就藉口《辛丑条约》。第三,划定并扩大北京的使馆区,且由各国留兵北京以保御使馆。

      这种条款,够严重了。但我们所受的损失最大的还不是《辛丑条约》的各款。此外还有东三省的问题。庚子年,俄国趁拳乱派兵占领全东北三省。《辛丑条约》订了以后,俄国不肯退出,反向我要求各种特殊权利。假使中国接受了俄国的要求,东北三省在那个时候就要名存实亡了。张之洞、袁世凯竭力反对接受俄国的条款,日本、英国、美国从旁赞助他们。李鸿章主张接受俄国的要求,但是幸而他在辛丑的冬天死了,不然东北三省就要在他手里送给俄国了。日本、英国看见形势不好,于壬寅(光绪二十八年)年初,缔结同盟条约来对付俄国。美国虽未加入,但表示好感。中国当时的舆论亦赞助同盟。京师大学堂(以后的北京大学)的教授上书政府,建议中国加入同盟,变为中日英三国的集团来对付俄国。俄国看见国际情形不利于他,乃与中国订约,分三期撤退俄国在东三省的军队。条约虽签字了,俄国以后又中途变计。日本乃出来与俄国交涉。光绪三十年(一千九百零四年)两国交涉失败,就在我们的国土上打起仗来了。

      那一次的日俄战争,倘若是俄国全胜了,不但我们的东三省,连高丽都要变为俄国的势力范围;倘若日本彻底的打胜了俄国,那高丽和东北就要变成日本的范围,中国左右是得不了便宜的。幸而事实上日本只局部的打胜了,结果两国讲和的条约仍承认中国在东北的主权,不过划北满为俄国铁路及其他经济事业的范围,南满包括大连、旅顺在内,为日本的范围。这样,日俄形成对峙之势,中国得收些渔人之利。

    第四节 孙总理提民族复兴方案 

      在未述孙中山先生的事业以前,我们试回溯我国近代史的过程。我们说过,我们到了十九世纪遇着空前未有的变局,在十九世纪以前,与我民族竞争的都是文化不及我,基本势力不及我的外族。到了十九世纪,与我抗衡的是几个以科学,机械,及民族主义立国的列强。我们在道光间虽受了重大的打击,我们仍旧不觉悟,不承认国家及民族的危险,因此不图改革,妄费了民族二十年的光阴。直到受了英法联军及太平天国的痛苦,然后有同治初年由奕訢、文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领导的自强运动。这个运动就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应付大变局的救国救民族的方案。简单的说,这个方案是要学习运用及制造西洋的军器来对付西洋人。这是一个不彻底的方案,后来又是不彻底的实行。为什么不彻底呢?一则因为提案者对于西洋文化的认识根本有限,二则因为同治光绪年间的政治制度及时代精神不容许自强运动的领袖们前进。同时代的日本采取了同一路线,但是日本的方案比我们的更彻底。日本不但接受了西洋的科学和机械,而且接受了西洋的民族精神及政治制度之一部分。甲午之战是高度西洋化近代化之日本战胜了低度西洋化近代化之中国。

      甲午以后,康有为所领导的变法运动是我国近代史上救国救民第二个方案。这个方案的主旨是要变更政治制度,其最后目的是要改君主立宪,以期民族精神及维新事业得在立宪政体之下充分发挥和推进。变法运动无疑的是比自强运动更加西洋化近代化。康有为虽托孔子之名,及皇帝的威严去变法,他依旧失败,因为西太后甘心作顽固势力的中心。满清皇室及士大夫阶级和民间的顽固势力本极雄厚,加上西太后的支助,遂成了一种不可抑遏的反潮。严格说来,拳匪运动可说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三个救国救民的方案,不过这个方案是反对西洋化,近代化的,与第一第二两个方案是背道而驰的。拳匪的惨败是极自然的。惨败代价之大足证我民族要图生存绝不可以开倒车。

      等到自强、变法、反动都失败了,国人然后注意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救国救民的方案。这个方案的伟大与中山先生的少年环境是极有关系的。

      中山先生是广东香山县人,生于前清同治五年,西历一千八百六十六年。他的家庭是我国乡下贫苦农夫的家庭,他小的时候,就在田庄上帮助父亲耕种,十三岁,他随长兄德彰先生到檀香山。他在那里进了教会学校。十六岁的时候,他回到广州入博济医学校。次年,他转入香港英国人所设立的医学专科。他在这里读书共十年,于光绪十八年毕业,成医学博士。中法战争的时候,他正十九岁,所受刺激很大。他在学校所结纳的朋友,如郑士良、陈少白、陆皓东等多与秘密反对满清的会党有关。所以在这个时候,他已有了革命的思想。

      中山先生的青年生活有几点值得特别注意。第一,他与外人接触最早,十三岁就出国了。他所入的学校全是外国人所设立的学校。他对西洋情形及近代文化的认识远在李鸿章、康有为诸人之上。这是我民族一种大幸事,因为我们既然只能从近代化找出路,我们的领袖人物应该对近代文化有正确深刻的认识。第二,中山先生的教育是科学的教育,而且是长期的。科学的思想方法是近代文化的至宝。但是这种方法不是一两个月的训练班或速成学校所能培养的。我们倘不了解这一点,我们就不能了解为什么中山先生所拟的救国方案能超越别人所提的方案。中山先生的一切方案是具体的,精密的,有步骤的,方方面面都顾到的,因为他的思想是受过长期科学训练的。

      光绪十年的中法之战给了中山先生很大的刺激。光绪二十年的中日之战所给的刺激更大。此后他完全放弃行医,专门从事政治。次年,他想袭取广州以为革命的根据地。不幸事泄失败他逃到国外。在檀香山的时候,他组织了兴中会。当时风气未开,清廷监视很严,所以兴中会的宣言不提革命,只说政府腐败,国家危急,爱国志士应该联合起来以图国家的富强。宣言虽是这样的和平,海外侨胞加入兴中会的还是很少。中山先生从檀香山到美国、英国,一面鼓吹革命,一面考察英美的政治。在英国的时候,使馆职员诱他入馆,秘密的把他拘禁起来,想运送回国。幸而得着他的学校教师的援助终得出险,后又赴法。这是中山先生初次在海外逃难的时期,也是他的革命的三民主义初熟的时期。

      庚子拳匪作乱的时候,郑士良及史坚如两同志奉中山先生的命令想在广东起事,不幸都失败了。但是庚子年的大悲剧摇动了许多人对满清的信念。留学生到日本去的也大大的加增。从此中山先生的宣传容易的多,信徒加增也很快。日本朋友也有赞助的。到了甲辰年(光绪三十年,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他在日本组织同盟会,并创办《民报》。这是我民族初次公开的革命团体。《同盟会宣言》及《民报发刊词》是中山先生初次公开的正式的以革命领袖的资格,向全世界发表他的救国救民族的方案。甲辰以后,中山先生尚有二十年的革命工作,对他所拟的方案尚有不少的补充,但他终身所信奉的主义及方略的大纲已在《同盟会宣言》和《民报发刊词》里面立定基础了。

      《民报发刊词》说明了三民主义的历史必然性。欧洲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各民族割据其地,慢慢的各养成其各别的语言、文字、风俗、法制。到了近代,各民族遂成了民族国家。但在各国之内王室专制,平民没有参政之权,以致民众受压迫的痛苦。十八世纪末年,十九世纪初年,欧人乃举行民权的革命。在十九世纪,西洋人虽已实行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但社会仍不安。这是因为欧美在十九世纪科学发达,工业进步,社会贫富不均。中国应在工业初起的时候,防患未然,利用科学和工业为全民谋幸福,这就是民生主义,中山先生很激昂的说:

      夫欧美社会之祸,伏之数十年,及今而后发见之,又不能使之遽去。吾国治民生主义者,发达最先,睹其祸害于未萌。诚可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还视欧美,彼且瞳乎后也。

      这是中山先生的爱国热忱和科学训练所创作的救国方案。其思想的伟大是古今无比的。

      但是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在西洋尚且未实现,以落伍的中国,外受强邻的压迫、内部又满布封建的思想,何能同时推行三民主义呢?这岂不是偏于理想吗?有许多人直到现在还这样的批评中山先生。三十三年以前,当同盟会初组织的时候,就是加盟者大部分也阳奉阴违,口信心不信。反对同盟会的人更加不必说了。他们并不否认三民主义的伟大,他们所犹豫的是三民主义实行的困难。其实中山先生充分的顾到了这层困难。他的革命方略就是他实行三民主义的步骤。同盟会的宣言的下半说明革命应分军法、约法、宪法三时期,就是以后所谓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一般浅识的人承认军政、宪政之自然,但不了解训政阶段是必要的,万不能免的。中山先生说过:

      由军政时期一蹴而至宪政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期,又绝不予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第一流弊在旧污未由荡涤,新治未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民,压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矣。此所谓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者。

      当时在日本与同盟会的《民报》抗争者是君主立宪派的梁启超所主持的《新民丛报》。梁启超是康有为的门徒,爱国而博学。他反对打倒清朝,反对共和政体。他要维持清室而行君主立宪。所以他在《新民丛报》里再三发表文章攻击中山先生的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他说中国人民程度不够,不能行共和制。如行共和必引起多年的内乱和军阀的割据。他常引中国历史为证:中国每换一次朝代必有长期的内乱。梁启超说,在闭关自守时代,长期的内乱尚不一定要亡国。现在列强虎视,一不小心,我们就可召亡国之祸。民国以来的事实似乎证明了梁启超的学说是对的。其实民国以来的困难都是由于国人不明了因而不接受训政。

    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和革命方略无疑的是我民族惟一复兴的路径。我们不可一误再误了。

    第五节 民族扫除复兴的障碍 

      庚子拳匪之乱以后,全体人民感觉满清是我民族复兴的一种障碍,这种观察是很有根据的。甲午以前,因为西太后要重修颐和园,我国海军有八年之久,不能添造新的军舰。甲午以后,一则因为西太后与光绪帝争权,二则因为满清的亲贵以为维新就是汉人得势,满人失权,西太后和亲贵就煽动全国的一切反动势力来打倒新政。我们固不能说,满人都是守旧的,汉人都是维新的,因为汉人之中,思想腐旧的,也大有人在。事实上,满人居领袖地位,他们一言一动的影响大,而他们中间守旧的成份实在居大多数。并且他们反对维新,就是藉以排汉,所以庚子以后,满清虽逐渐推行新政,汉人始终不信服他们,不认他们是有诚意的。

      庚子年的冬天,西太后尚在西安的时候,他就下诏变法。以后在辛丑到甲辰那四年内,他裁汰了好几个无用的衙门,废科举,设学校,练新兵,派学生出洋,许满汉通婚。戊戌年康有为要辅助光绪帝行的新政,这时西太后都行了,而且超过了。日本胜了俄国以后,时人都觉得君主立宪战胜了君主专制。于是在乙巳年(一九○五年)的夏天,西太后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法,表示要预备立宪。丙午、丁未、戊申三年成了官制及法制的大调整时期。

      丙午(一九○六年)九月,厘定中央官制。前清中央主要的机关有内阁、军机处、六部、九卿。所谓九卿,多半是无用的衙门。六部采用委员制,每部有满汉尚书各一,满汉侍郎各二,共六人主政,责任不专,遇事推诿,并且自道、咸以后,各省督抚权大,六部成了审核机关,本身几全不举办事务。军机处是前清中央政府最得力的机关,原是内阁分出来的一个委员会,实际辅佐皇帝处理大政的。自军机处在雍正年间成立以后,内阁变成一种装饰品。丙午年的改革,保存了军机处,此外设立十一部,每部以一个尚书为最高长官。这种改革虽不圆满,比旧制实在是好多了。但十一名尚书发表以后,汉人只占五人,比以前六部满汉各一的比例还差了。所以这种改革,不但未和缓汉人的不平,反加增了革命运动的力量。

      丁未年(一九○七年)清廷决定设资政院于北京,作为中央的民意机关,设谘议局于各省,作为地方的民意机关。戊申年,满清颁布宪法大纲并规定九年为预备立宪时期。如果真要立宪,九年的预备实在还不够,但是因为当时国人对满清全不信任,故反对九年的预备,说满清不过藉预备之名以搁置立宪。

      满清在这几年之内,不但借改革以收汉人的政权,并且铁良和良弼想尽了法子把袁世凯的北洋兵权也夺了。等到戊申的秋天,宜统继位,其父载沣作摄政王的时候,第一条命令是罢免袁世凯。此时汉人之中尚忠于清廷而又有政治手腕者,袁世凯要算是第一,载沣还要得罪他,这不是满清自取灭亡吗?

      同盟会和其他革命志士看清了满人的把戏,积极的图以武力推倒满清的政权。丙午年,同盟会的会员蔡绍南、刘道一联合湖南和江西交界的秘密会党在浏阳和萍乡起事。他们的宣言明说他们的目的是要打倒清朝,建立民国,平均地权。这是同盟会成立以后第一次的革命,也是三民主义初次充当革命的目标。不幸失败了。同时还有许多革命党员秘密的在武昌及南京的新军之中运动革命,清廷简直是防不胜防。

      这时日本政府应满清的请求,强迫孙中山先生离开日本。中山先生乃领导胡汉民、汪精卫等到安南,在河内成立革命中心。他们在丁未年好几次在潮州、惠州、钦州、廉州及镇南关各处起事,戊申年又在河口起事,均归失败。同时江浙人所组织的光复会也积极活动,丁未年五月光复会首领徐锡麟杀安徽巡抚恩铭,此事牵连了他的同志秋瑾,两人终皆遇害。戊申年十月,熊成基带安徽新军一部分突破安庆。他虽失败了,他的行动表示长江一带的新军已受了革命思想的影响。

      丁未、戊申两年既受了这许多的挫折,同盟会的多数领袖主张革命策略应该变更。胡汉民当时说过:’此后非特暗杀之事不可行,即零星散碎不足制彼虏死命之革命军,亦断不可起。’汪精卫反对此说,他相信革命志士固应有恒德,’担负重任,积劳怨于一躬,百折不挠,以行其志’,但是有些应该有烈德,’猛向前进,一往不返,流血以溉同种’。他和黄复生秘密的进北京,谋刺摄政王载沣。后事不成,被捕下狱。这是庚戌宣统二年的事情。

      汪精卫独行其烈德的时候,中山先生和胡汉民、黄兴、赵声正在南洋向华侨募捐,想大规摸的有计划的向满清进攻。这是汪精卫所谓恒德。他们于庚戌年十一月在槟榔屿定计划,先占广州,然后北伐,’以黄兴统一军出湖南趋湖北,赵声统一军出江西趋南京’。定了计划以后,他们分途归国。次年,辛亥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的黄花岗七十二烈士之役是他们的计划的实现。军事上虽失败了,心理上则大成功,因为革命精神从此深入国民的脑际。

      正在这个时挨,清廷宣布铁路国有的计划,给了革命党人一个很好的宣传的机会。那时待修的铁路,以粤汉、川汉两路为最急迫,困难在资本的缺乏。四川、湖北、湖南诸省的人民乃组织民营铁路公司,想集民股筑路。其实民间的资本不够,公司的领袖人物也有借公济私的,所以成绩不好,进行很慢。邮传大臣盛宣怀乃奏请借外债修路,把粤汉、川汉两路都收归国有。借外债来建设,本来是一种开明的政策,铁路国有也是不可非议的,不过盛宣怀的官声不好,满清已丧失人心,就是行好政策,人民都不信任。何况民营公司的股东又要损失大利源呢?因以上各种原故,铁路国有的问题就引起多数人的反对,革命党又从中煽动,竟成了大革命的导火线。

      同盟会的革命策略,本注重广东,但自黄花岗失败以后,陈其美、宋教仁、谭人凤等就想利用长江流域为革命策源地。他们在上海设立同盟会中部总会。谭人凤特别注重长江中游之两湖。那时湖北新军中的蒋翊武组织文学社于武昌,藉以推动革命。在湖南活动的焦达丰及在湖北活动的孙武和居正,另外组织共进会。这两个团体,虽有同盟会的会员参加,并不是同盟会的支部,而且最初彼此颇有磨擦。经谭人凤调和以后共进会和文学社始合作。

      同盟会的首领原来想在长江一带应该有好几年的预备工作,然后可以起事。但四川、湖北、湖南争路的风潮扩大以后,他们就决定在辛亥年(宣统三年,一九一一年)秋天起事。发难的日期原定旧历八月十五日,后因预备不足,改迟十天。却在八月十八日,革命党的机关被巡捕破获,党人名册也被搜去。于是仓卒之间定八月十九即阳历十月十日起事。

      辛亥武昌起义的领袖是新军的下级军官熊秉坤。他率队直入武昌,进攻总督衙门。总督瑞澂当即不抵抗出逃,新军统制张彪也跟他逃,于是武昌文武官吏均弃城逃走。武昌便为革命军所据。革命分子临时强迫官阶较高,声望较好的黎元洪作革命军的都督。

      武昌起义以后,一个月之内,湖南、陕西、江西、山西、云南、安徽、江苏、贵州、浙江、广西、福建、广东、山东十三省相继宣布独立。并且没有一个地方发生激烈的战争。清朝的灭亡,不是革命军以军力打倒的,是清朝自己瓦解的。各独立省选派代表,制定临时约法,并公举孙中山先生为中华民国的临时总统。我们这个老古的帝国,忽然变为民国了。

      满清到了山穷水尽的时候,请袁世凯出来挽回大局。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办法是不会生效的。袁世凯替清室谋得的不过是退位以后的优待条件,为自己却得了中华民国第一任正式总统的地位。

      辛亥革命打倒了清朝,这是革命惟一的成绩。清朝打倒了以后,我们固然扫除了一种民族复兴的障碍,但是等到我们要建设新国家的时候,我们又与民族内在的各种障碍面对面了。

    第六节 军阀割据十五年 

      民国元年的民国有民国必须具备的条件吗?当然没有。在上了轨道的国家,政党的争权绝不使用武力,所以不致引起内战。军队是国家的,不是私人的。军队总服从政府,不问主政者是属于那一党派。但是民国初年,在我们这里,军权就是政权。辛亥的秋天,清室请袁世凯出来主持大政,正因为当时全国最精的北洋军队是忠于袁世凯的。中山先生在民国元年所以把总统的位置让给袁世凯,也与这个原故有关。我们以先说过在太平天国以前,我国并没有私有的军队,有之从湘军起。湘军的组织和精神传给了淮军,淮军又传给北洋军,以致流毒于民国。不过湘军和淮军都随着他们的领袖尽忠于清朝,所以没有引起内乱。到了民国,没有皇帝了,北洋军就转而尽忠于袁世凯。

      为什么民国初年的军队不尽忠于民国,不拥护民国的宪法呢?我们老百姓的国民程度是很低的。他们当兵原来不是要保御国家,是要解决个人生计问题的。如不加以训练,他们不知道大忠,那就是忠于国家和忠于主义,只知道小忠,忠于给他们衣食的官长,和忠于他们同乡或同族的领袖。野心家知道我国人民乡族观念之深,从而利用之以达到他们的割据企图。

      工商界及学界的人何以不起来反对军阀呢?他们在专制政体下作了几千年的顺民,不知道什么是民权,忽然要他们起来作国家的主人翁,好像一个不会游水的人,要在海洋的大波涛之中去游泳,势非淹死不可,知识阶级的人好像应该能作新国民的模范,其实也不尽然。第一,他们的知识都偏于文字方面。古书愈读的多,思想就愈腐旧,愈糊涂。留学生分散到各国各校各学派,回国以后,他们把万国的学说都带回来了,五花八门,彼此争辩,于是军阀的割据之上又加了思想的分裂。第二,中国的读书人,素以作官为惟一的出路。民国以来,他们中间有不少的人惟恐天下不乱,因为小朝廷愈多,他们作官的机会就愈多。所以知识阶级不但不能制止军阀,有的时候,反助桀为虐。

      那末,我们在民国初年绝对没有方法引国家上轨道吗?有的,就是孙中山先生的建国方略和三民主义。中山先生早已知道清朝不是中国复兴惟一的障碍。其他如国民程度之低劣,国民经济之困难,军队之缺乏主义认识,这些他都顾虑到了。所以他把建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但是时人不信他,因为他们不了解他的思想。他们以为清朝是我们惟一的障碍,清朝扫除了,中国就可以从几千年的专制一跃而达到宪政。这样,他们正替军阀开了方便之门。这就是古人所谓’欲速则不达’。在民国初年,不但一般人不了解中山先生的思想,即同盟会的会员,了解的也很少。中山先生并没有健全的革命党作他的后盾。至于革命军更谈不到。当时军队的政治认识仅限于排满一点,此外都是些封建思想和习惯,只够作反动者的工具。中山先生既然没有健全的革命党和健全的革命军帮他推动他的救国救民族的方案,他就毅然决然让位与袁世凯,一方面希望袁世凯能不为大恶,同时他自己以在野的资格,努力造党和建设。

      假使我民族不是遇着帝国主义压迫的空前大难关,以一个曹操、司马懿之流的袁世凯当国主,树立一个新朝代,那我们也可马虎下去了。但是我们在二十世纪,所须要的,是一个认识新时代而又能领导我们向近代化那条路走的伟大领袖。袁世凯绝不是个这样的人。他不过是我国旧环境产生的一个超等的大政客。在他的任内,他借了一批大外债,用暗杀的手段除了他的大政敌宋教仁,扩充了北洋军队的势力,与日本订了民国四年的条约,最后听了一群小人的话,幻想称帝。等到他于民国五年六月六日死的时候,他没有做一件于国有益,于己有光的事情。

      袁死了以后,靠利禄结合的北洋军队当然四分五裂了。大小军阀,遍地皆是。他们混打了十年。他们都是些小袁世凯。到了民国十五年的夏季,中国的政治地图分割到什么样子呢?第一,东北四省和河北、山东属于北洋军阀奉系的巨头张作霖。他在北京自称大元帅,算是中华民国的元首。第二,长江下游的江、浙、皖、闽、赣五省是北洋军阀直系孙传芳的势力范围。孙氏原来是吴佩孚的部下,不过到了民国十五年,孙氏已羽翼丰满,不再居吴佩孚之下了。第三,湖北同河南仍属于直系巨头曾拥戴曹琨为总统的吴佩孚。第四,山西仍属于北洋之附庸而保持独立而专事地方建设之阎锡山。第五,西北算是吴佩孚的旧部下而倾向革命之冯玉祥的势力范围。第六,西南的四川、云南、贵州,属于一群内不能统一,外不能左右大局的军阀。第七,广东、广西、湖南三省是革命军的策源地。从元年到十五年,我们这个国家的演化达到了这种田地。

    第七节 蒋总裁贯彻总理的遗教 

      民国十五年七月九日,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中正誓师北伐,并下总动员令。这是中华民国历史上的大分水界。前此我们虽有革命志士,但没有健全的,有纪律的,笃信主义的政党;前此我们虽有军队参加革命,但没有革命军。此后就大不同了。我们如要了解民国十五年北伐誓师为什么是个划时代的史实,我们必须补述孙中山先生末年的奋斗。

      我们已经说过,中山先生在辛亥革命以前宣布了他的革命方略,分革命的过程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用不着说,军政是一个信服三民主义的革命军对封建势力的扫荡和肃清,训政是一个信服三民主义 的革命党猛进的缔造宪政所必须的物质及精神条件。民国初年,这样的革命军和革命党都不存在,军阀得乘机而起,陷民国于长期的内乱,人民所受的痛苦,反过于 在清朝专制之下所受的。中山先生于是更信他的革命方略是对的。民国三年,他制定革命党党章的时候,他把一党专政及服从党魁的精神大大的加强。民国七年,俄 国革命,虽遇着国内国外反动势力的夹攻,终成功了。中山先生考察俄国革命党的组织,发现其根本纲领竟与他多年所提倡的大同小异。原来俄国也是个政治经济落 后的国家,俄国的问题也是火速的近代化。在十九世纪,俄国没有赶上时代的潮流,因此在上次的欧洲大战,俄国以二十倍德国的领土,两倍德国的人口,尚不能对付德国二分之一的武力。俄国的革命方略,在这种状况之下当然可供我们的参考。难怪中山先生虽知道中山主义与列宁主义有大不同之点,早就承认列宁是他的同志。

      在苏联革命的初年,为抵抗帝国主义起见,列宁亦乐与我们携手。民国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中山先生与列宁的代表越飞(Joffe)共同发表宣言,声明两国在各行其主义的条件之下,共同合作。十二年夏,中山先生派蒋介石同志赴俄,考察红军和共产党的组织。是年冬,苏联派遣鲍罗廷来华作顾问。十三年初,中山先生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于广州,彻底的改组国民党,并决定联俄容共。同时蒋介石同志从俄回国。中山先生就请他创办黄埔军官学校。中山先生对黄埔军校是抱无穷希望的。在开学的那一天,中山先生说过:

      今天开这个学校的希望,就是要从今天起,把革命的事业,从新创造,要这学校的学生来做根本,成立革命军。诸位学生,就是将来革命军的骨干。

      十四年是革命策源地的两广的大调整时期。陈炯明勾结杨希闵、刘震寰以图消灭新起的革命势力。于是有两次的东征,然后广东得以肃清。同时革命政府协助了李宗仁、黄绍竑肃清广西。

      不幸在这年的春天,三月十二日,中山先生在北平逝世了。革命的重担大部分从此就遗到蒋介石同志的身上了。

      从十五年七月九日起的北伐,到二十六年七月七日的抗日战争,蒋先生的事业是读者们所熟知的,我们可以不必细说。但是有三个重要方面我们不能不注意。

      第一,现任国民党总裁的蒋先生在最近十余年之内的事业一贯的以中山先生遗教为 本。他认定偏左的共产主义和偏右的军阀都是误国的。他所领导的政军始终不离开三民主义。最初误会的人很不少,慢慢的他们认识了他的政策,由认识而生敬仰, 终则一致的拥护。所以抗战以来,国人不分党派区域均团结于他的领导之下,一致抗战。

      第二,近年蒋先生鞭策全国向近代化这条大路上迈进。铁路的加修,全国公路网的 完成,航空线的设立,无线电网的布置,义务教育的提倡,科学及工程教育的奖进,及国防的近代化,都是近几年的大成绩。抗战以前全世界无不承认我民族已踏上 复兴之路。日本的军阀看清了这一点,所以决计向我们大举进攻。

      第三,九一八以来,国人有些为 感情所冲动要求中央早战,有些反动份子另怀阴谋,以为向日抗战,就能消灭中央势力,于是假借爱国之美名,鼓动早战。蒋先生为民族计忍受国人的非议和敌人的无礼,绝不轻言战,亦绝不放松民族近代化之推进。我们能从九一八到七七得着七年宝贝光阴的建设,这是蒋先生深谋远见的结果。

    目前的困难是一切民族在建国的过程中所不能避免的。只要我们能追随蒋先生,谨守中山先生的遗教,我们必能找到光明的出路。

    附录一 最近三百年东北外患史

    (从顺治到咸丰)

    一、俄国的远东发展

      我族在东北的历史虽变故多端,概括说,可分为两大时期。满清以前,在东北与我族相抗的,不是当地的部落,就是邻境的民族,其文化程度恒在我族之下。最近三百年的形势就大不同了。从清初到现在,这三百年,东北最初受了远自欧洲来的俄罗斯之侵略,最近又遭了西洋化的日本之占据,而其他列强亦曾插足其中。现在东北已成所谓世界问题。纵不说最近三百年的侵略者之文化高于我族,我们不能不承认他们的国力有非我们所能比抗。

      俄国的历史颇有与我相同的。在13世纪,蒙古人一方面向南发展,并吞了华北的金及华南的宋;另一方面又向西发展,简直席卷了中央亚细亚及俄罗斯,直到波兰。我国受蒙古人的统治不满百年,即由明太祖在14世纪的下半叶光复了祖业。俄国终亦得到解放。惟蒙古人在俄国的施政并不如在中国那样积极,而同时俄人民族的观念亦不及我族发展之早,故俄国的光复运动到15世纪始由马斯哥王国率领进行,其完成尚在16世纪宜番四世的时候。总计起来,俄国的光复比我国迟了二百年。

      俄国反蒙古人的运动虽较迟,其发展之积极及持久反为我们所望尘莫及。我族自明成祖以后,保守尚感不足,遑论进取。俄国则不然。

      俄人初越乌拉山而角逐于西比利亚者为雅尔马克,所带队伍仅840人;其时在公历1579年,即明万历七年。此后勇往直前,直到太平洋滨为止。1638年(崇祯十一年),俄国的先锋队已在鄂霍次克(Okhotsk)海滨建设了鄂霍次克城。六十年内,全西比利亚入了俄国的版图,其面积有四百万方英里,比欧洲俄罗斯还大一倍。

    俄国在西比利亚的拓展并未与我国接触,所以无叙述之必要。但其经过有两点足以帮助我们了解日后中、俄初次在黑龙江的冲突,不能不略加讨论。

    第一、俄国在西比利亚发展之速得了天然交通的资助。西比利亚有三大河流系统:即俄比(Ob River System)系统,也尼赛(Yenisei)系统,及来那(Lena)系统。俄比、也尼赛、及来那三大河虽皆发源于南而流入北冰洋,但其支河甚多,且大概是东西流的。一河流系统之支河与其邻近河流系统之支河往往有相隔甚近者,且二者之间有较低的关道可以跋涉。俄人过乌拉山就入俄比系统;由俄比系统转入也尼赛系统;再转入来那系统,就到极东了。

      俄人在西比利亚所养成的交通习惯与日后中、俄两国在黑龙江的冲突有很大的关系。因为黑龙江及其支河可说是亚洲北部的第四大河流系统。其他三大河皆由南向北流,惟独黑龙江由西向东流入海。所以在自然交通时代,黑龙江是亚洲北部达东海最便捷之路。并且俄人有好几处可以由来那系统转入黑龙江系统。黑龙江上流有一支河名石勒喀(Shilka);石勒喀复有一支河名尼布楚(Nertcha,尼布楚城因河得名)。尼布楚河发源之地离威提穆河(Vitim)发源之地甚近。威提穆河就是来那河上流之一支,这是由来那系统转入黑龙江系统道路之一。黑龙江上流另有一支河名额尔必齐(Gorbitsa),其发源地与鄂列克玛河(Olekema)之发源地相近,雨鄂列克玛河也是来那河的一支,这是由来那转入黑龙江的第二条路。黑龙江的中流有一支河,我国旧籍称为精奇里河,西人称为结雅河(Zeya River)。精里奇发源于外兴安之山阳,其流入黑龙江之处,在其东现在有俄属海兰泡,亦名布拉郭威什臣斯克(Blagoveshchensk),对岸稍南即我国的瑷珲。自来那河来者可溯雅尔丹河(Aldan)或鄂列克玛河之东支而转入精奇里河上流的支河,这是由来那系统入黑龙江系统的第三条路。在清初的国防上,这条路尤其要紧,因为最毗近东北的腹地。

      第二,俄国17世纪在西比利亚拓展之速多因土人无抵抗的能力,俄人用游击散队就足以征服之。彼时西比利亚户口稀少,土人文化程度甚低,政治组织尚在部落时代,其抵抗力还不及北美的红印度人。比较有抵抗能力的要算俄比河上流的古楚汗国(Kuchum Khanate)。这国就是蒙古大帝国的残余。雅尔马克(Yermak)于1583年夺取了其京都西比尔(Sibir),西比利亚从此得名,马斯哥王亦从这时起加上西比尔主人翁的荣衔。1587年(明万历十五年),俄人在西比尔附近建设拖博尔斯克大镇(Tobolsk)。雅尔马克原来不过是一个土匪头目,他的队伍大部分是他的绿林同志。立了大功之后,马思哥王不但宽赦了他,且优加赏赐;为国事捐躯之后,俄国教堂竟奉送他神圣尊号,雅尔马克遂成了俄罗斯民族英雄之一。事实上,他无疑的是俄国拓殖西比利亚的元勋。自他在俄比河战胜古楚汗国之后,直到鄂霍次克海,俄人再没有遇着有力的抵抗。

      雅尔马克及其同志,论人品及作事方法,皆足代表17世纪俄人在西比利亚经营者。历17世纪,先锋队大都是凶悍而惯于游牧生活的喀萨克(Cossack)。他们数十或数百成群,自推领袖。在俄国政府方面看起来,喀萨克的行动虽常不遵守政府的命令,确是利多而害少。他们自动的往前进,成功了,他们所占的土地就算是俄国的领土,他们从土人所收的贡品几分之几划归政府;失败了,不关政府的事,除非政府别有作用,可以置之不理。但是害处也有,这种游击散队只顾目前,不顾将来;只顾当地,不顾全局。喀萨克过于残暴,因此土人已不心服,且被杀戮者就是当地的生财者。在西比利亚作惯了,到了黑龙江流域,他们依然照旧横行,不知道这地的形势有与西比利亚不同者。

      俄人发展到来那河流域的时候正是明崇祯年间。在明成祖的时代,中国在东北的政治势力几可说是空前绝后,黑龙江全流域以及库页岛皆曾入明之势力范围。到天启、崇祯年间,辽河流域尚难自顾,至松花江、乌苏里江及黑龙江更无从顾及,明之旧业快要亡了。但满清遂乘机收归己有,在清太祖及太宗的时候,满人连年东征北伐。其战争及交涉的经过,我们无须叙述,但其收复的部落及土地不能不表明。因为17世纪中、俄的冲突根本是两个向外发展运动的冲突,俄国方面有新兴的罗马洛夫(Romanov)朝代,我国方面有新兴的清朝:可说是棋逢对手。

      兹将清太祖及太宗所收的东北的部落及区域列表如下:
      [1]窝集部(亦名窝稽达子,鱼皮达子)。居牡丹江(亦名呼尔哈河,瑚尔哈河)及松花江下流两岸,距宁古塔北约四百里,其中心在现今之三姓。
      [2]穆棱。居乌苏里江及其支河穆伦河的两岸。
      [3]奇雅,居伊玛河的上流,伊玛河(Niman,Iman,Imma,Ema)是乌苏里江东的一支河。
      [4]赫哲(亦名黑金,赫真,额登)。居松花江与黑龙江会流之处到乌苏里江与黑龙江会流之处。
      [5]飞牙喀(亦名费雅喀)。居黑龙江下流。

      [6]奇勒尔。居黑龙江口沿海一带。

      [7]库叶(亦名库页)。居库页岛。

      [8]瓦尔喀。居吉林东南隅及俄属滨海省的南部及海山威附近的熊岛。

      以上皆东境的部落。

      [9]索伦。居布特哈(齐齐哈尔以北的嫩江流域)。

      [10]达呼尔。居嫩江以东到黑龙江一带。

      [11]鄂伦春。居黑龙江东之精奇里两岸。

      [12]巴尔呼(亦名巴尔古)。居呼伦贝南。

      以上皆北境的部落。

      满清武功所达极北之点就是日后中、俄相持的雅克萨城,俄人称为Albazin。崇德四年(1640年),将军索海所征服的四木城之一,即雅克萨。

      入关以前,满人的势力虽已北到黑龙江及精奇里河,东到库页岛,并未在边境设官驻兵。被征服的民族有少数编入八旗,大多数仍居原地,按期进贡而已。直到康熙二十年,清朝驻兵最近东北边境者莫过于宁古塔。虽然,俄人入黑龙江的时候,除当地土人的抵抗外,尚有大清帝国的后盾,其形势与西比利亚完全不同。

    二、中俄初次在东北的冲突 

      俄人到了来那流域以后,不久就感觉粮食缺乏的大困难。他们从土人听说精奇里河流域产粮甚多,这种传说形容未免过度,好像一到外兴安的山阳就是一片乐地。俄政府于1632年在来那河的中流设立雅库次克城(Yakutsk),派有总管,俄人所谓Voevod。1643年(崇祯末年),总管官彼得果罗文(Peter Golovin)派探险队到精奇里河流域去调查真相。队长是波雅哥夫(Vasili Poyarkof);队员有喀萨克一百十二名,猎夫十五名,书记二人,引导一人。军器带有大炮一尊,枪每人一杆。他们于是年7月中从雅库次克动身,逆流而上,由来那河入雅尔丹河。11月,未抵河源而河已结冰,不通舟楫。波雅哥夫在河边筑了过冬的土房,留了四十三个队员及辎重,自己遂率领其余队员跋山而南。行了两星期的旱路之后,他们找着精奇里的支河布连塔河(Brinda)。上流仍是一片荒土,到了中流,才发现少数鄂伦春住户,波氏派了七十人到村里去搜粮食。村民起初尚以礼相待;俄人求入村,未蒙允许,就动武了。村民竭力抵抗。到了天黑,俄人空手而归。在饥寒交迫的时候,喀萨克不惜执杀土人或互相残杀以充饥。1644年春,留在山北的队员赶上了,于是合队而行,由精奇里入黑龙江。沿途的土人皆骂他们为食人的野蛮人,有些逃了,有些就地防堵。秋季波氏到了黑龙江口,就在此过冬,强迫奇勒尔供给粮食。

      俄人入黑龙江的那一年正是满人入关的那一年。受其扰害的鄂伦春、达呼尔、赫真、飞牙喀及奇勒尔是否曾向其宗主求援,如果求了满人如何处置,这些问题,因为史料的缺乏,无从答复。在入关之初,就是东北边境有警报来,清廷亦无暇顾及。波雅克夫此次的成绩并不好,除了没有发现新乐园以外,他留给土人永不能忘的坏印象。虽然,经过这次的失败,雅库次克的总管知道了传闻的虚实,而波雅克夫仍不失为第一个西洋人入黑龙江者。他在江口过冬以后,由海道北返。几年之内,雅库次克的总管不再费事于南下的企图。

      1649年(顺治六年),雅库次克的一个投机的富商哈巴罗甫(Yarka Pavlov Khabarof)呈请总管许他用自己的资本组织远征队到黑龙江去。是时俄人已从土人探知由鄂列克玛河的路比由雅尔丹河的路容易。总管佛兰士伯克甫(Franzbekof)对此事虽不甚热心,但哈巴罗甫的提议既无须政府出资,万一成功,政府反可借私人的力量收征黑龙江流域土人的皮贡,就允许了哈氏的呈请。其实政府的批准不过是一种形式;在呈请之先,哈氏已组织好了远征队,大有必行之势。4月初,他率领队员前进,溯鄂列克玛河直到河源,于是跋山而转入黑龙江的支河乌尔喀(Urka)。此河近额尔必齐,惟稍东。哈巴罗甫到黑龙江的时候,两岸的村落已闻风远逃。哈氏对所遇的少数土人虽竭力巧言诱吸,土人总以喀萨克是食人的一语答之。除在土坑里发现匿埋的粮食外,其余一无所获。虽然,在其给总管的报告书中,哈氏仍夸大黑龙江流域的富庶及积粮之多。他深信有六千兵足以征服全区域,征服之后,雅库次克的粮食问题可得解决,而皮贡的收入可大加增。

      哈氏初次的远征虽无直接的成绩可言,他确信亲自到了黑龙江,知道了当地的实在情形。他决志组织第二远征队并改良行军的方法。1650年的夏季,他就出发,所走的路线大致与第一次相同,这次他行军极图迅速,以免土人的迁徙。在雅克萨附近,他袭击了一个村庄,土人与之相持一下午,终究弓箭不抵枪炮,雅克萨遂为所占。土人乘夜携带家眷牲口逃避,哈氏即夜派135人去追截。次晨就赶上了,一战之后,喀萨克夺了117只牲口,高兴的返归雅克萨。哈氏在雅克萨建筑了防守的土垒,留下了少数的驻防队,自己遂率领其余队员及枪炮,乘用冰车驶往下流。十天之后,于11月24日他遇着使马的鄂伦春。此处也是弓箭不抵枪炮,一时土人惟有屈服,遵命贡送貂皮。哈氏的投机总算得了相当的收获,于是回雅喀萨过冬。

      次年6月2日,哈氏带着300余名喀萨克,配齐枪炮,出发往下流去。此次要求迅速,以图攻人之不备。正队以前,他预备了八只小船以充先锋。连行四日不见人烟,沿岸的村落皆迁徙一空。第四日晚间,在黑龙江折南的角段发现尚未迁徙的吉瓜托村(Guigudar)。此处居民约有一千,并有五十名八旗马队适在该处收征贡物。我国的记载全不提及,故其虚实难明。哈氏乘夜进攻。据俄人的记载,交火之初,满人就逃了。次晨村落失守,土人欲逃不能。死于炮火之下者约660人,女人被掳者243,小孩118,马237,其他牲口113。俄人死4名,伤40名。哈氏的得意可想而知,可惜我方关于此事全无纪录以资对证。

      哈巴罗甫在吉瓜托村约留了六星期。他派出的调查队均说直到精奇里河口,土人早已迁徙,惟闻在河口尚有未迁徙的村落。哈氏乘坐小船赶到现在瑷珲城左右,土人事先全无所知,既不能逃,又不能战,大部分都成俘虏。哈氏命土人的长老召集会议。到会者300多人,均说刚向中国皇帝进了贡,余存无几,一时只能奉送貂皮60张,以后当陆续补送,哈氏令土人以貂皮赎俘虏。他的投资又得着红利了。土人竭力应酬他,好像他们已甘心投顺喀萨克。但9月3日全村忽迁徙一空,仅留下两个当质者及两个老女人。此举给哈氏一个很大的打击。他原拟在此过冬,不料周围忽然变为全无人烟之地。他们把四个未逃的土人付之火中,遂开拔向下流去了。

      9月29日,哈氏行抵乌苏里江与黑龙江合流之处。此地现有哈巴罗甫城,即纪念哈氏之功绩者,我方命名伯力。哈氏在此建筑土垒,准备过冬。赫真人表示和好,因之哈氏不为设防,时常派遣队员出外捕鱼。10月8日,赫真人忽乘虚进攻。相持之际,适外出的队员归来,加之军器相差太远,赫真人大受挫败。从此喀萨克作了当地的主人翁。

      按俄国的纪载,黑龙江的土人受了两年的扰害之后,均向中国求保护。我方的纪载亦提及此事,但不详细。《平定罗刹方略》说:’驻防宁古塔章京海色率所部击之,战于乌扎拉村,稍失利。’俄国方面的纪录说:海色带有2020骑兵。至于战争的经过则各说不一。海色与哈巴罗甫的战争是中、俄初次的交锋。我国史乘从顺治九年起始有’罗刹’之乱之纪载。按’罗刹’这名词是索伦、鄂伦春、达呼尔诸部落给俄人的称呼。这一战,俄国方面的人数至多不过四百人;我方加入战争者必较多,但是否有二千余名,颇难断定。顺治十四年,宁古塔设昂邦章京一员,副都统一员。康熙元年,昂邦章京改为镇守宁古塔将军。十年,宁古塔副都统移驻吉林。十五年,宁古塔将军移驻吉林,而于宁古塔设副都统。从这年起,吉林将军领兵2511名,宁古塔副都统领兵1320名,从此看出我国东北边境驻军首重宁古塔,后移重心于吉林。惟顺治十四年以前,究有兵多少,不容确定。战争的经过,我方的纪录仅说’稍失利’。俄方的纪录则分两说,一说:

      1652年3月24日(俄历)黎明,满洲兵到达俄国土垒之前,俄人正在酣睡之中,倘满人不即施放火枪–他们放枪大概是要示威–哈巴罗甫或将不能生还。幸而他被枪声惊醒了,即时设备。满人又把炮安置以后,就向土垒开火。不久打穿一个洞口,冲锋者即向洞口猛进。俄人火速在洞口之后安置一炮,向冲锋者开放极有效力的弹子,冲锋者因此止住了。而150名俄人从营垒冲出来,以短兵相接。他们从满人夺取了两尊太近的炮。满人的火枪大半被毁之后,俄人就成了战场的主人翁。除上文所说的两尊炮外,俄人尚得着十七杆火枪,八面旗帜,830匹马及几个俘虏。满兵死者听说有676人遗留在战场之上,俄人仅死10名,伤70名。

      另一说则谓:

      交锋之初,中国人得了胜利,一时好像他们能把俄国营垒攻下来。后不知因何原故–或者因为中国的主将过于自信,或者因为他遵守训令–在俄人受迫最紧急的时簇,他忽然下令,要他的兵士不杀也不伤喀萨克,只活拿过来。这一战的最要关键即在此。俄人了解这种形势之后,决志不被活拿。于是一面宣誓,一面冲锋,步步的把中国人赶退了。一个军队不能一面受敌人之火,一面又被禁还火,而保持其地位。中国兵从此丧失战斗精神,向后退避,留下十七杆枪,二尊炮,八面旗帜,八百三十匹马及许多粮食。俄人死十名,伤七十八名。哈巴罗甫从土人–不可靠的来源–听说中国兵死了676六名。

      这一战,中国确是败了,但先胜而后败。致败之由,除策略或有关系外,尚因军器不及敌人。至于战败的程度很难说了。此战以后,俄国方面的报告多说喀萨克一听见某处有中国兵,就戒严不敢前进,而且从这时起土人又敢抵抗了。

      顺治九年,乌扎拉之战以后,哈巴罗甫率领全队逆流而上,途中遇着雅库次克总管派来的补充队,共计一百一十七名喀萨克及军需。8月,在精奇里河口附近,队员内哄,致分为二队,一队二百一十二人仍服从哈氏,另一队一百三十六人则自树一旗,从此黑龙江上下有二队喀萨克游行抢掠。以往哈巴罗甫及雅库次克总管给马斯哥的报告已引起俄国政府相当的注意和热心,当时拟派兵三千前来黑龙江,以图永久占领。同时,俄国政府对喀萨克的暴行亦有所闻,遂决定先派小援队并调查实况。十年,援队抵黑龙江以后,哈氏返俄复命,但一去未回,他从此就离开历史舞台了。俄国政府亦未实行大队远征的计划。

      哈巴罗甫的继任者是斯德班乐甫(Onufria Stepanov)。斯氏于顺治十一年(1654年)的春天进松花江,5月24日遇着中国军队。喀萨克自己的纪录说他们火药用尽,故就退了。虽然,退的时候,喀萨克心志慌乱,大有草木皆兵之势。从松花江一直退到呼玛尔河口,就此筑垒防御。我国军队也追到这地。顺治十二年春,遂围呼玛尔营垒,经三星期之久,无功而返。《平定罗刹方略》说:’十二年,尚书都统明安达礼自京率师往讨,进抵呼玛尔诸处,攻其城,颇有斩获,旋以饷匮班师。”晌匮’是很自然的,因为经过罗刹数年扰乱之后,地方居民已经迁徙他处;且清廷又令土人行清野之法,使罗刹不能就地筹饷,而呼玛尔偏北,路途甚远。这是当时在东北行军最大的困准。

      顺治十三年及十四年,斯德班乐甫多半的时候在黑龙江的下流,松花江口以东。’十四年,镇守宁古塔昂邦章京沙尔呼达败之于尚坚乌黑;十五年,复败之于松花、库尔翰两江之间。’十四年的战争,俄国方面没有纪载,尚坚乌黑不知在何处。十五年(1658年)的战争,俄国的纪录也甚简略,但其结果则言之甚详。战后,斯德班乐甫及二百七十名队员不知下落,余二百二十名逃散了。我方所得的俘虏和上次在呼玛尔所得的俘虏均安置于北京的东北隅,斯氏是否在内,不得而知。此后黑龙江上无整队的罗刹,散队则时见。’十七年(1660年),巴海大败之古法坛村,然皆中道而返,未获剪除,以故罗刹仍出没不时。’虽然,雅库次克总管从此以后不接济,也不闻问黑龙江的罗刹了。

      在康熙年间,罗刹来自也尼赛,隶属于也尼赛总管。从顺治九年起,也尼赛的俄人常有小队到拜喀尔湖以东石勒喀河上。顺治十二年(1655年),也尼赛总管巴石哥夫(Pashkof)根据这些私人的报告,呈请俄国政府许他在石勒喀河上设立镇所,以便征服附近的部落。政府批准了他的提议,且即派他为远征队的队长。他于次年7月18日从也尼赛城动身,带有五百六十六人。他由也尼赛河转其支河昂格勒(Angara),在河的上源跋山而入石勒喀河。顺治十四年的春天,他在尼布楚河与石勒喀河会流之处设立尼布楚城,这是俄人经营黑龙江上流的根据地。不久就缺乏粮食和军火,而所派出寻觅斯德班乐甫的探员全无结果。顺治十八年,留了少数驻防队,遂回也尼赛,巴石哥夫所受的艰难未得着相当的收获。

      也尼赛总管在黑龙江上流的失望正如十二年以前雅库次克总管在中流及下流的失望。当时雅库次克因失望遂不愿继续进行,于是有私人哈巴罗甫出而投机。也尼赛亦复如此,此地的私人投机者是柴尼郭夫斯奇(Nikifor Chernigovsky)。柴氏是个盗匪头子,因为杀了一个总管官,他遂率领他的绿林同志跋山投雅克萨去逃罪。他在此地重筑土垒,强迫土人交纳贡品,且自行种植粮食,大有久居之意。同时其他喀萨克有在额尔古纳河筑垒收贡者,有在精奇里河上下骚扰者。我国边民亦有逃往尼布楚而投顺于俄国者,其中最著者莫过于根忒木尔。我国屡次索求引渡,俄人始终拒之。因此,在康熙年间中、俄的关系更趋紧张。

      康熙帝原来不想以武力解决罗刹问题。他屡次派人到雅克萨、尼布楚去送信,令俄人退去。同时俄国政府从顺治十二年到康熙十六年亦屡次派使到北京来交涉,因路途相隔之远,文书翻译的困难,罗刹之不听政府命令,及中国在邦交上之坚持上国的地位,凡此种种均使外交的解决不得成功。(战前及战后的外交留待下节叙述,本节限于军事的冲突。)等到三藩之乱一平定了,康熙帝就决定大举北伐。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七月,帝派’副都统郎坦与彭春率官兵往达呼尔索伦,声言捕鹿,因以觇视罗刹情形’。十二月又’命户部尚书伊桑阿赴宁古塔督修战船’。郎坦等的报告以为’攻取罗刹甚易,发兵三千足矣’。康熙帝乃下谕曰:

      朕意亦以为然。第兵非善事,宜暂停攻取。调乌拉(吉林)宁古塔兵一千五百名,并置造船舰,发红衣炮、鸟枪及教之演习者。于瑷珲、呼玛尔二处建立木城,与之对垒,相机举行。所需军粮取诸科尔沁十旗、锡伯、乌拉之官屯,约得一万二千石,可支三年。且我兵一至,即行耕种,不致匮乏。

      康熙帝在筹划此次征役的时候,最费苦心的莫过于粮食的接济,他以为往年的失败都由饷匮,以致罗刹不能肃清。

      二十一年算为觇探敌情之年。二十二年起大事预备,筑瑷珲城为后路大本营,修运船、战船,通驿站,运粮食,调军队,联络喀尔喀的车臣汗,共费了三年。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五月二十二日(我国旧历),彭春始带兵抵雅克萨城下。其部队自吉林、宁古塔调去者三千人,自北京调去的上三旗兵一百七十人,自山东等省调去的官一百零五人,兵三百九十五人,自福建调去的藤牌兵三百余人,索伦兵约五百人,总计不过五千人。此外尚有夫役、水手。俄人说此次中国军队有一万八千之多,与实数相差一倍以上。

      俄人虽早已知道中国的军事行动,且竭力预防,但等到兵临城下,雅克萨的防守队连商人、猎夫、农民及喀萨克部包括在内,不过四百五十人,不到中国兵数的十分之一!我国军队与外国军队战斗力的比较,从康熙年间到现在,究竟有进步呢,还是有退步呢?彭春第一着发表康熙帝的招抚书:

      前屡经遣人移文,命尔等撤回人众,以逋逃归我。数年不报,反深入内地,纵掠民间子女,构乱不休。乃发兵截尔等路,招抚恒滚诸地罗刹,赦而不诛。因尔等仍不去雅克萨,特遣劲旅徂征。以此兵威,何难灭尔。但率土之民,朕无不恻然垂悯,欲其得所,故不忍遽加歼除,反复告诫。尔等欲相安无事,可速回雅库,于彼为界,捕貂收赋,毋复入内地构乱;归我逋逃,我亦归尔逃来之罗刹。果尔,则界上得以贸易,彼此安居,兵戈不兴。倘执迷不悟,仍然拒命,大兵必攻破雅克萨城,歼除尔众矣。

      城内的罗刹置之不答。彭春遂开始攻击。

      我方关于战争的纪录甚简略:

      五月二十三日,分水陆兵为两路,列营夹攻,复移置火器。二十五日黎明,急攻之,城中大惊。罗刹头目额里克舍等势迫,诣军稽颡乞降。于是彭春等复宣谕皇上好生之德,释回罗刹人众。其副头目巴什里等四十人不愿归去,因留之。我属蒙古索伦逃人及被掳者咸加收集,雅克萨城以复。

      俄国的纪载大致相同,惟有数点可资补充。第一日的战争结果,俄方死百人。经数日后,教士率居民向总头目官额里克舍拖尔布残(Alexei Tolbusin)要求停战,额里克舍见势已去,遂允所请。他派代表到中国军营议投降条件,所要求者即许俄人携带军器輜重回国。我方接收,事实上有二十五人甘愿留居中国,数目与我方的纪录不同,未知孰是。雅克萨投降的俄人后亦安置于北京城内之东北隅。

      罗刹退去以后,中国军队把雅克萨的城垒及房屋全毁了,但四乡的禾苗并未割去,就全军回瑷珲。雅克萨城不但不留防,且未设卡伦;甚至从瑷珲起,全黑龙江上流恢复战前无主的状态。清廷以为罗刹问题完全解决了:足证我国受了四十年的扰害还未认清敌人的性质。

      额里克舍的后退全由于势力的单弱。其实在雅克萨战争的时候,也尼赛总管已派有援军在途,共六百人,由普鲁斯人拜丁(Afanei Beiton)率领。额里克舍退出雅克萨后,未满一日,即于途中遇着援军的先锋队百人,带有十足的军器。额里克舍到了尼布楚仅五天,拜丁的大援队也到了。于是也尼赛总管派拜丁额里克舍复整军前往雅克萨。此次他们带了六百七十一人,五尊铜炮,三尊铁炮,均配足火药,后面络续尚有接济。他们到了雅克萨,一面收割四乡的粮食,一面从新建设防具。我国在康熙二十五年二月始得罗刹复来的报告,清廷即命萨布素及郎坦带兵去攻。此次战争较久,较烈。六月,我军抵雅克萨。十月底,俄人防军仅剩一百一十五人,仍不退不降。适俄国政府是时派代表到北京,声明公使在途,要求停战交涉,康熙帝遂下令撤雅克萨之围。中、俄问题从军事移到外交去解决了。

    三、尼布楚交涉

       从顺治元年到康熙二十五年,四十余年中、俄在黑龙江的冲突,在俄国方面,完全是地方人民及地方官吏主动,马思哥至多不过批准,有时不但未批准,且欲禁止而不能。地方的动机,最高在图开辟疆土以邀功,普通不过为发财而已,此外实际急迫的目的在图粮食的接济。彼时俄国中央政府亦想与中国发生关系,但其目的及方法完全与地方的不同。我们试一研究俄国屡次派使来华的经过就能明了其动机所在。《东华录》载:

      顺治十七年五月丁巳,先是鄂罗斯察罕汗于顺治十二年遣使请安,贡方物,不具表文。因其始行贡礼,赉而遣之,并赐敕,命每岁入贡。后于十三年又有使至,虽具表文,但行其国礼,立而授表,不跪拜。于是部议来使不谙朝礼,不宜令朝见,却其贡物,遣之还。后阅岁,察罕汗复遣使赍表进贡,途经三载,至是始至。

      据此纪录,则顺治年间俄国曾三次派使来华:第一次在十二年(1655),第二次在十三年,第三次在十七年。此中有一误会,第一次的使者是亚尔班(Seikul Albin)。他不过是公使背喀甫(Theodore Isakovitch Baikoff)的随员,先到北京来报信,所以’不具表文’,第二次的公使就是背喀甫,所以第一次及第二次实系一个使团。我们从俄国政府给背喀甫的训令就能看出俄国对中国注意所在。俄王要背喀甫向中国皇帝转达俄王的友谊及和好之善意,表示俄国欢迎中国公使及商人到俄国去,打探清廷对俄国的实在意志,是否愿通使通商,调查中国接待外国的仪节,调查中国的国情如户口、钱粮、军备、城市与邻邦的关系、出产以及中俄的交通,总而言之,主要目的在通商及交邻。当时俄国以为中国产金银甚多,在重金主义(bullionism)盛行的俄国,以为与中国通商便可用西比利亚所产的皮货及俄国的呢绒来吸收大宗金银及丝绸。背喀甫的出使,除得知中国一般国情外,完全失败。其主要原因即《东华录》所谓’不谙朝礼’。换句话说,背喀甫不愿以’贡使’自居,不肯跪拜,不肯递国书于理藩院。次要原因即罗刹在黑龙江的骚扰。因此,清廷颇疑背喀甫之来另有野心;不然,怎可一面通好,一面侵犯边境?1658年,俄国又派亚尔班及浦尔费里叶甫(Ivan Perfilief)二人出使中国;1660年(顺治十七年)始抵北京,即上文所谓第三次的出使。他们所带的国书首述俄王祖先声名的伟大及邻邦如何皆畏服俄国,后半表示愿与中国通使通商。《东华录》继续说:’表文矜夸不逊,不令陛见。’所以这次也无结果。

      康熙年间,中、俄的冲突转移到黑龙江上流,这是上节已经说过的。除喀萨克的侵扰外,中、俄之间又加上根忒木尔(Gantimur)问题。此问题的原委颇不易明。根忒木尔乃达呼尔头目之一,原住尼布楚附近,曾向中国进贡,中国亦曾授以佐领职衔。俄人占据尼布楚以后,根忒木尔遂率其部落迁居于海拉尔河及甘河左右。顺治十二年呼玛尔之役,他率部助清,但临阵不曾前。战后,他回尼布楚降俄。康熙五年及九年,宁古塔的疆吏曾派委员至尼布楚索根忒木尔。俄人始终拒绝引渡,说他既原居尼布楚,就该算是俄王的臣民。双方所以这样重视根忒木尔的缘故,因为他的向背足以影响当地一般人的向背。尼布楚的总管亚尔沈斯奇(Daniel Arshinsky)于九年也派了一位使者到北京来报聘。背喀甫出使的失败足证当时中国如何不明世界大势;这一次又表明俄国人之不懂中国国情。使者是米乐番乐甫(Ignashka Milovanoff),一个不识字的喀萨克!亚氏给他的训令更加可笑,大意谓各国之汗及王多求大俄罗斯、小俄罗斯及白俄罗斯的大君王亚里克含米海罗韦赤(Alexei Mikhailovich)的保护,大君王除概予保护外,且优加赏赐。中国的皇帝也应求大君王的保护,并应时常进贡及许两国人民自由通商。米乐番罗甫到北京以后,在理藩院被质问一番。他曾否执行训令,理藩院得何印象,作何感想,我们无从知道。康熙许他陛见,但所行的是跪拜礼。最后清廷颁一封敕谕,要尼布楚的总管严行约束部属,禁止他们侵扰中国边境。这段往来好像两个互不相识的人对说互不相懂的话,这样的外交是得不着结果的。

      康熙十一年,清廷又派人到尼布楚去送信,要求俄国送回根忒木尔。这信是用满文写的,尼布楚及马思哥均无人能翻译,但俄国政府根据尼布楚的报告,以为中国要求俄国派使来华交涉。康熙十四年(1675年)二月,俄王遂派尼果赖罕伯理尔鄂维策斯巴费理(Nicolai Gavrilovich Spafarii)。斯氏有出使日记及报告与函件,这些材料不但是中、俄关系史的好史料,且间接对当时中国的内政,如三藩战役及天主教传教士的地位,有不少新知识的贡献。本文限于中、俄在东北的冲突,故可从略。斯氏于康熙十五年六月抵北京,交涉共历三月,绝无成绩而返。中国对斯氏要求二事:送回根忒木尔及令喀萨克退出雅克萨;斯氏对中国的希望包括通商和通使,这是双方的实在目的。但斯氏在北京的交涉可说未入正题就被种种仪节问题阻止了。最初斯氏坚持亲递国书于皇帝,后虽退步而呈递于理藩院,但陛见的时候不肯跪拜,正式交涉简直未进行。在归途中,斯氏曾致书于雅克萨的喀萨克,嘱他们不要骚扰,但未见发生效力。

      等到中国大举进攻雅克萨的消息传到马斯哥的时候,俄国政府始知道黑龙江流域非西比利亚可比,土人之后尚有一个大帝国须对付,而这帝国决不让俄国占领黑龙江流域。究竟黑龙江一带的地理如何,俄国政府并不知道。与其出师于万里之外来与一大邻国争一块可有可无的土地,不若和好了事,以图通商之发展。在中国方面,康熙帝素性不为已甚。三藩战役之后,中国亟须修养。且外蒙古尚有厄鲁特问题,其他部落亦未倾心向我,倘我与俄为已甚,则俄、蒙可相联以抗我。俄人军器的厉害及战斗精神的坚强,这是康熙帝所深知的。所以在未出师之前,康熙帝对于军备是慎之又慎,以策万全的。外交虽已试过而未见效,康熙仍不绝望。所以他一面派彭春率师往攻雅克萨;一面又致书于俄国政府,一封由传教士转递,一封由荷兰商人带去。俄国政府既已有言归于好之心,康熙帝的信正为外交的进行辟了大路。二十五年九月,俄国要求停战的使者米起佛儿魏牛高(Nicefor Venukiov)及宜番法俄罗互(lvan Favorov)到北京,声明俄国愿与中国和好,且已派有全权大使在途。康熙帝即时下谕:’其令萨布素等撤回雅克萨之兵,收集一所,近战舰立营。并晓谕城内罗刹,听其出入,毋得妄行攘夺。俟鄂罗斯使至后定议。’换言之,这是无条件的停战。

      俄国所派的全权大臣是费要多罗亚列克舍维赤果罗文(Theodore Alexievitch Golovin)。俄国政府于1686年初颁给果罗文第一次的训令,根据此训令:边疆应以黑龙江为界,如不得已,可以拜斯特尔(Bystra)及精奇里二河为界;再不得已,则以雅克萨为界。但俄人须能在黑龙江及其支河通商,并且通商除纳关税外,不应有限制。如果罗文能使中国派公使及商人到马斯哥更好。俄国政府派了一千五百兵同行,以备万一,且教果罗文设法联络外蒙古以助声势。果罗文于1686年正月26日(俄历)在马斯哥起程;1687年(康熙二十六年)10月22日始抵拜喀尔湖南外蒙古边境之色楞格。他在途中接到政府第二次训令:如通商能得便易,即全黑龙江流域包括雅克萨,可认为中国领土;除非万不得已,绝不可引起战争;倘交涉失败,他可向中国提议双方再派公使从新协议。

      喀尔喀土谢图汗把俄人抵境的消息报告给北京以后,康熙帝遂令在雅克萨的军队退瑷珲。次年年初,他派内大臣索额图,都统公国舅佟国纲,尚书阿尔尼,左都御史马齐,汉员二人,张鹏翻及钱良择,及护军统领马喇带八旗前锋兵二百,护军四百,火器营兵二百,往色楞格去交涉,代表团带有传教士二人,张诚(Jean Francois Gerbillon)及徐日升(Thomas Pereyra),以助翻译。索额图等遵旨预拟交涉大纲如下:

      察鄂罗斯所据尼布楚本系我茂明安部游牧之所,雅克萨系我达呼尔总管倍勒儿故墟:原非罗刹所有,亦非两界隙地也。况黑龙江最为扼要,未可轻忽视之。由黑龙江而下,可至松花江;由松花江而下,可至嫩江;南行可通库尔瀚江及乌拉、宁古塔、锡伯、科尔沁、索伦、达呼尔诸处。若向黑龙江口可达于海。又恒滚、牛满等江及精奇里江口俱合流于黑龙江。环江左右均系我属鄂伦春、奇勒尔、毕喇尔等民人及赫真,费雅喀所居之地。不尽取之,退民终不获安。臣以为尼布楚、雅克萨、黑龙江上下及通此江之一河一溪皆属我地,不可弃之于鄂罗斯。又我之逃人根忒术尔等三佐领及续逃一二人悉应索还。如一一遵行,即归彼逃人及大兵俘获招抚者,与之划疆分界,贸易往来;否则臣当即还,不与彼议和矣。

      康熙帝当时批准了这个交涉大纲。我代表团所负的使命全见如此。我们若以俄国给果罗文第一次的训令与此大纲相比,则中、俄的目的抵触甚多,因为双方都要黑龙江的上流从尼布楚到雅克萨,若以俄国政府第二次的训令与此大纲相比,则双方所争者仅尼布楚城。

      我使团于康熙二十七年五月初一日从北京启程,取道张家口,库伦。适此时喀尔喀与厄鲁特战,路途被阻。索额图等一面率领团员回京,一面派人往色楞格去通知俄国代表阻道的原委,并要求改期改地会议。果罗文指定尼布楚为交涉地点。次年(1689年)4月26日,我使团复由北京出发。此次代表中没有阿尔尼及马齐,但添了黑龙江将军萨布素,都统郎坦,都统班达尔善及理藩院侍郎温达。此次所带的兵有北京八旗二千人,黑龙江兵一千五百人,倘总计军中夫役及官员的仆从,全代表的人数约在八千左右。中国外交史上出使之盛,没有过于此次者!康熙帝增加使团的兵数是否因为果罗文也带有兵来,我们无从知道。不过当时的人,如我们一样,觉在外交应有武力的后盾,但他们的后盾未免过于放在前面了!康熙帝虽对于军备主积极,而对于交涉目的则主退让。使团出发以前,曾拟议交涉大纲应仍旧,康熙帝大不以为然:

      今以尼布楚为界,必不与俄罗斯,则彼遣使贸易无栖托之所,势难相通。尔等初议时仍当以尼布楚为界。彼使者若恳求尼布楚,可即以额尔古纳河为界。

      康熙帝的实在理由或者是因为厄鲁特与喀尔喀的战已起,中国应速与俄国结案,以便用全力来对付蒙古问题。大纲经此修改以后,实与俄国政府第二次的训令无所抵触。倘尼布楚的交涉失败,则其故并不在两国政府目的的悬殊。

      六月中,我代表团抵尼布楚。俄人见我方军容之盛,不知我方实意在议和,抑在交战。果罗文迟到二十天。因为双方军备甚严,一时空气颇紧张。应酬费了几天功夫,遂决定开议形式:双方可各带七百六十兵赴会,但其中五百须留会场外,二百六十可入会场,站在代表后面。会场形式岂不有点《三国志演义》的风味?

      七月初八初次会议,果罗文提议中、俄两国应以黑龙江为界,江左(北)属俄,江右(南)属华。索额图则谓俄国应退至色楞格以西;以东的地方,包括色楞格、尼布楚、雅克萨皆应属中国。双方皆要价甚高,故相差甚远。次日,中国代表首先减价:色楞格及尼布楚愿让归俄国,这是遵守朝廷的训令,也是我方预定的最低限度。果罗文付之一笑,以为该二处无须中国之慷慨。七月初十日,交涉仍无进展。我代表遂提议双方签订正式会议纪录,以俾各返国复命。这等于宣布会议决裂。次晨,果罗文派人来声明接收此项提议,但要求再开会议一次,我方不允。张诚及徐日升得了代表的许可,以私人的资格往访果罗文。张诚等的疏通,据其日记有如下状:

      马斯哥人实际渴望和平不在我们(中国代表团)之下,对于我两人的访问,他们表示愉快。我们起头就对他们说:如果他们不愿意放弃雅克萨及附近的土地,那末,他们用不着再费事了,因为我们确实知道我们的大使曾得着明文的训令,非得此地不立约。至于尼布楚和雅克萨之间的地方及黑龙江以北的地方,我们不知道大使们可退让到什么地步。马斯哥的代表可一斟酌他们所希望在尼布楚及雅克萨之间的界限,我们的大使因为渴望和平,必竭其力之所能以促成之。

      马斯哥的全权代表回答说:既然这样,他就请我们的大使把最后的决定通知他。

      七月十二日,俄国代表一早就派人来问我方最后的决定。我代表团在地图上指出额尔比齐河及外兴安山脉,谓河以东及山以南应归中国,河以西及山以北应归俄国,此外则以额尔古纳河为界。俄人辞退后,我代表遂派张诚及徐日升去探问俄方最后的决定,并声明外蒙古及俄国的界线应同时划清。果罗文以职权的限制,并以我国势力未到外蒙古,拒绝交涉蒙、俄界线。我方未坚持此点,但声明到厄鲁特及喀尔喀的战争平定以后,蒙、俄间的界限必须划清。这个支节过去以后,俄方又提出一个要求:在额尔古纳河以东的俄人可搬回国。这点我方于七月十三日就答应了。这样,和议似乎已成。不料这时果罗文反要求雅克萨及其以西的土地应归俄国。张诚及徐日升面斥果罗文之无信义。在他们努力疏通之初,他们就说破,倘俄国放弃雅克萨则不必费事;何以此时又旧话重提?张诚等向萨布素报告俄国尽反前议以后,我代表团即时召集全国文武会议,决定当夜全军渡河,以便包围尼布楚城;同时一面派人去鼓励四周的蒙古人,一面调少数军队回雅克萨去铲除禾苗。俄代表见势不佳,即派人来,微示可让雅克萨之意。我代表团复开会议,不进呢,恐俄人行缓兵之计;进呢,又怕因军事行动断绝和平的希望。代表团请张诚及徐日升发表意见,他们答以身为教士,不便也不能参与军事。代表团终决定按原定计划进行,惟对俄方则说移动人马专为求水草之方便!

      七月十四日,我军全抵尼布楚城下的时候,俄代表正式承认我方所提出之界线。萨布素等遂派张诚去作最后的交涉。次日果罗文提出三种新要求:第一,中国以后致俄王的信应书俄王的全衔,并且信中不可有不平等的词句;第二,两国应相互尊重公使,并许其亲递国书于元首;第三,两国人民如持有政府护照,应许其自由往来贸易。关于第一条,我代表等答以国书中的称呼及词句是皇帝所定,为臣子者不敢擅允;关于第二条,我方答以中国向不派驻外公使,倘俄国派使来华,接待的礼仪必从优;至于自由通商一节,我方以为无问题,惟买卖小事,似不必载诸条约。果罗文得了自由通商的权利,实已完成其主要使命,此节他不能不编入约款。最后关于界线的东段,双方发生稍许争执。外兴安脉之东段分南北二支:北支绕乌特河(Oud River)之北而直抵海滨;南支在乌特河之南而不到海滨。若以南支为界,则近海一带须另划界;若以北支为界,则乌特河流域将全属中国,其地面积甚大,且产最上等的貂皮,而其海岸又多产鱼。果罗文向我代表索解释的时候,我方答以约稿系指北支。这是七月十八日的事。十九日,俄方竟无回音,我代表以为是功亏一篑,颇为之觉急。因为乌特河流域非朝廷训令所必争,倘因此偾事,朝廷未必不责备。张诚从旁劝我代表不必坚持,于是萨布素等遂决派张诚去提折中办法,把乌特河流域由两国均分。适俄方亦派人来,带有果罗文致我代表的信,恳求我方完成和议,信中也提出折中办法,即暂不划分乌特区域。我代表当时接受,和议算告成了,所余者仅条文的斟酌及约本的缮写。

      《尼布楚条约》是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历1689年9月7日,俄历八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国代表在一份满文,一份拉丁文的约本上签了字,盖了图章;俄国代表在一份俄文,一份拉丁文的约本上签了字,盖了图章。所以仅拉丁文的约本是由双方签了字盖了章的。签订后,两国代表起立,手持约本,各以其国主之名宣誓忠实遵守,并祈’无所不能的上帝,万物之主’作他们意志忠实的监视者。同时双方军队鸣炮以资庆祝。张诚说康熙帝曾有明令,要代表们以基督教的上帝之名宣誓,以为惟独这样可以使俄人永远遵守,所以这约的签订是经过鸣炮誓天的。

      《尼布楚条约》在我国方面所注重的是划界,在俄国方面所注重的是通商。双方均达到了目的,故此约得实行一百六十余年。照这约,不但黑龙江、吉林及辽宁三省完全是中国的领土,即现今俄属阿穆尔省及滨海省也是我国的领土。根据此约,我们的东北可称为大东北,因其总面积几到八十万方英里,比现今的东北大一倍有余;也可称为全东北,因其东其南均有海岸线,有海口,其北有外兴安的自然界线–国防上及交通上她是完全的。吾国当时所以能得此成绩,一则因为俄国彼时在远东国力之不足,关于远东地理知识之缺乏及积极开拓疆土之不感需要;一则因为康熙帝处置此事之得法,军事上有充分之准备,而外交上又替俄国留了余地。其结果不但保存了偌大的疆土,且康熙朝我国在外蒙古的军事曾未一次受俄国的牵制。’以往所有的争执,无论其性质如何,今以后永远忘记不计。’这是条文的第三款。这一层完全做到了:中、俄两民族曾未因17世纪的冲突而怀旧怨。关于将来,此约虽未永久有效,基督徒虽亦不计’无所不能的上帝’的监誓而不守信,但确立了一百五十多年的和好及友谊的基础。在国际条约中,《尼布楚条约》算得一个有悠久光荣历史的。

    四、东北一百五十年的安宁

       康熙二十八年十二月,索额图等关于尼布楚立约的奏报到了北京以后,康熙帝遂命议政王、贝勒、大臣集议东北边疆善后的办法。他们提议应于额尔必齐河诸地立碑以垂永久,’勒满、汉字及鄂罗斯、拉丁、蒙古字于上’,并于墨尔根及瑷珲设官兵驻防。这两件事都实行了。可惜界碑是由中国单独立的,不是会同俄国立的。碑文不是条约全文,是条约撮要。据俄国传教士Hyacith的实地调查,在额尔必齐河畔的碑上,匠人竟把’兴安岭以北属俄国’误刊为’以南属俄国’,俄人以为是个好预兆。并且有几个界碑实非立在边界上。1844年,俄国国立科学会(Academy of Sciences)派了一位科学家米丁多甫(A.Th. Von Middendorf)到远东来调查。他发现中国所立的界碑,最北的不是在外兴安的山峰,是在急流河(Gilu)与精奇里河合流之处;最东北的不是在外兴安与乌特河之间,是在乌特河及土格尔(Tugur)之间,中国自动的放弃了二万三千方英里的土地!

      至于驻防的军队,中、俄战争的时候,中国以瑷珲为大本营,设将军镇守;康熙二十九年(1690,将军移驻墨尔根;三十八年,复移驻齐齐哈尔,步步的离黑龙江远了。吉林省亦复如是:原来中心在宁古塔,已离边境甚远,后来中心复向内移至吉林省城。虽然,以兵数而论,我们不能说清廷疏于防备。历18世纪,前后兵数虽略有增减,东三省驻防军队约在四万左右,内奉天将军所辖者一万九千余人,吉林将军所辖者九千六百余人,黑龙江将军所辖者一万一千四百人。黑龙江西境设有十二卡伦,每卡伦驻兵三十二名,三月一更;北境设有十五卡伦,每卡伦驻兵二十名,一月一更。这些卡伦的目的在防止俄人越界,可惜大半离边境甚远,且恐是有名无实的。此外黑龙江将军每年四五月间派委官佐,率兵二百四十名,分三路巡边,’遇有越境之俄罗斯,即行捕送将军,请旨办理’,惟巡边实亦不到极边。

      我国政府所派人员实际到黑龙江极边去的次数及地点颇难稽考。惟《东华录》乾隆三十年(1765年)七月’癸亥’条载有将军富僧阿的奏折,内有关于巡查极边的事情。这时因为’俄罗斯近年诸事推诿,不能即速完结,且增加税额,以致物价昂贵’,所以停止恰克图贸易。因为停止贸易,乾隆帝恐俄国侵扰边境,所以教黑龙江将军调查并整理边防。富僧阿的奏报如下:

      据往探额尔必齐河源之副都统瑚尔起禀称:自黑龙江至额尔必齐河口,计水程一千六百九十七里;自河口行陆路二百四十七里至兴堪山(即外兴安):其间并无人烟踪迹,又往探精奇里江源之协领纳林布称:自黑龙江入精奇里至都克达(Dukda)河口,计水程一千五百八十七里;自河口行陆路二百四十里至兴堪山:其地苦寒,无水草禽兽。又往探西里木第(Silimji)河源之协领伟保称:自黑龙江经精奇里江入西里木第河口,复过英肯(Inkan)河,计水程一千三百五里,自英肯河行陆路一百八十里至兴堪山:地亦苦寒,无水草禽兽。又往探牛满(Niman)河源之协领阿迪木保称;自黑龙江入牛满河,复经西里木第河入乌玛里(Umalin)河口,计水程一千六百十五里;自河口行陆路四百五十六里至兴堪山:各处俱无俄罗斯偷越等语。

      查呼伦贝尔与俄罗斯接壤之额尔古纳河,西岸系俄罗斯地界,东岸俱我国地界,处处设有卡座,直至珠尔特地方。现复自珠尔特至莫哩勒克河口添设二卡,于索博尔罕添立鄂博,逐日巡查,俄罗斯鼐玛尔斯断难偷越。其黑龙江城(?)与俄罗斯接壤处有兴堪山,绵亘至海。亦断难乘马偷越。第自康熙二十九年与俄罗斯定界查勘各河源后,从未往查。嗣后请饬打牲总管每年派章京、骁骑校、兵丁,六月由水路与捕貂人同至都克达、英肯两河口,及鄂勒布、西里木第两河间遍查,匆报总管,转报将军。三年派副总管、佐领、骁骑校,于冰解后由水路至河源兴堪山巡查一次,回时呈报。其黑龙江官兵每年巡查额尔必齐河,照此三年至河源兴堪山巡查一次,年终报部。

      这是乾隆年间东北边境的概况及加添的边防办法,即每年小巡,三年大巡。但实行到何等程度,无从知道。

      除立碑及边防二事外,清廷直到光绪末年毫无柘植东省的计划和设施。顺治年间,多数满人入关。在关内住惯了的,除因公事外,很少愿意回去。乾隆年间,因北京旗人过多,朝廷曾资遣少数到关外去开垦,彼时尚得着相当成效。后来满人汉化程度高了,无论在关内生计如何困难,朝廷虽资遣之,总不愿去,或去后不久复回。汉人在康、雍二朝去的多半是山西商人及因犯罪而遣戍者。到乾隆年间,因关内人多地少。原大可移民,但清廷反于此时禁止汉人出关。这种禁令自然难于实行,而官吏亦未必认真实行,故虽无大规模的移民,零星去者亦复不少。惟吉林东部、乌苏里江一带及黑龙江下流既未设官立治,地方人民,不分土居外来,是少而又少的。国家并未从东北边疆得着任何实利,皇室及其附庸收了些貂皮及人参而已。

      《尼布楚条约》以后,东北所以享了一百五十余年的安宁,其原因不仅在我国防边之严,此外还因为俄国彼时对远东的消极。尼布楚订约的时候正是大彼得(Peter the Great)起始独揽政权的时候。从彼得起,历18世纪,俄国政府集中力量,北与瑞典争波罗的海的东南境,南与土耳其争黑海北岸,西与普鲁斯及奥斯抵亚争波兰。18世纪末年及19世纪初年,欧西有拿破仑的战争,俄国也转入那个漩涡,所以无暇来与中国争黑龙江流域。同时在这一百五十年内,俄国起初与我国在北京及尼布楚附近通商,后来改在恰克图。为维持及发展中、俄的贸易,俄国政府很不愿与中国引起冲突。

      虽然,在这一百五十年内,俄国政府及人民对于远东亦未完全置之度外。18世纪初年,俄人占据堪察克;以后继续前进,过比令海峡(Bering Strait)而占领阿拿斯喀(Alaska),就是在黑龙江流域。历乾隆、嘉庆、道光三朝,俄国猎夫、罪犯、军官及科学家违约越境者不知凡几。乾隆二年(1737年),测量家邵比耳晋(Sholelzin)及舍梯罗甫(Shetilof)曾到精奇里河。他们在急流河流入精奇里河之处发现一个俄国猎户的住宅,在精奇里河口以上约百里遇着几个从尼布楚来的猎夫。次年,他们从黑龙江上流而下,路过雅克萨的时候,看见一名喀萨克及一家俄罗斯与通古斯合种的人在那里居住。雅克萨以东六十里,他们又看见一家俄罗斯及通古斯的合种。19世纪初年,嘉庆年间,少佐斯塔夫斯奇(Stavitsky)曾到雅克萨。同时植物学家杜尔藏宁罗甫(Turcyahinov)调查了黑龙江上流沿岸的植物,到雅克萨为止。道光十二年(1832年),大佐垃底神斯奇(Ladyshinsky)为调查界碑,也顺流到雅克萨。罪犯越境而有记录可考者,在乾隆六十年有鄂西罗甫(Rusinov)及色尔可甫,在嘉庆二十一年有瓦西利叶甫(VasiLief)。瓦氏在黑龙江往来了六年,从河源直到江口,且留有游记。道光二十一年,米丁多甫调查了黑龙江的下流及其北岸,他在江口也遇着一个逃罪的游客。这皆是见诸纪录的。

      《尼布楚条约》以后,俄国科学家及官吏提倡再占据黑龙江者亦不乏人。在17世纪的前半,俄人初到来那流域的时候,因为感觉粮食的困难,就派人进黑龙江。在18世纪亦复如是。得了堪察克以后,接济发生困难。从雅库次克到堪察克的路途太难,几至不可通行,粮食的接济多由雅库次克运到鄂霍次克,再由海道运到堪察克。雅库斯克既乏粮食,而从雅库次克到鄂霍次克的旱路又十分困难,所以俄人又想起黑龙江:若能从尼布楚经黑龙江运粮到海,再由海道运到堪察克,则接济问题就解决了。1741年(乾隆六年),西比利亚历史家米来尔(Müller)曾发表著作提议此事。1746牟,大探险家比令(Bering)的同事齐利哥甫(Chirikof)提议俄国应占据黑龙江口而立市镇。1753年(乾隆十八年),西比利亚巡抚米也梯雷甫(Myetlef)向政府提出由黑龙江运输的具体计划书。俄国贵族院接受了他的计划,并嘱外交部与中国交涉。俄国政府在未交涉前,令色楞格总兵雅哥备(Jacobi)调查中国在黑龙江的军备。雅氏的报告说中国在沿江各处留有四千的驻防队。倘俄国要利用黑龙江,须秘密预备军队,中国若不许,即可出其不意以武力占之。此举费用过大,俄国政府不愿实行。与中国的交涉亦完全失败:’乾隆二十二年八月庚申朔,俄罗斯请由黑龙江挽运本国口粮,上以其违约不许。’18世纪的下半叶,一个法国探险家拿佩罗斯(Lapéouse)及一个英国探险家蒲闹哈顿(Broughton)均由海外到黑龙江口及库页岛,他们调查的报告均谓库页非岛,乃半岛;黑龙江口只能绕库页的东边,由北面入,且江口堆有沙滩,航行不便。因此俄国对于黑龙江的航行权也就冷淡了一些。1803年(嘉庆八年),俄国政府始又组织远东调查队,由库鲁孙斯德(Krusenston)领导。库氏建议俄国应占据库页岛南部之安义瓦湾(Aniwa Bay),以便再进而占据吉林省之海岸线。同时俄国政府派果罗甫金(Golovkin)充公使来华交涉。政府的训令要他向中国要求黑龙江的航行权及中、俄沿界的自由通商权。如中国不允,则要求每年至少由黑龙江航行一次,以便运送接济给堪察克及俄属北美。如中国再不允,则根据《尼布楚条约》要求进内地通商及北京驻使。清廷得到果罗甫金出使的消息以后,就饬地方官吏预备沿途的招待。后库伦办事大臣蕴端多尔济奏报俄使不知礼节,清廷就教果氏自库伦迳回本国,不许进京。所谓’不知礼节’究是何事,我们不知道。果氏出使的失败可算到了十分。他经过这次的失败,深信俄国所希望的权利非外交家所能得到,必须一军的军长方能济事。他以为俄国无须占领全黑龙江,只要得着下流及精奇里河与乌特河之间的土池就够了。伊尔库次克的巡抚哥尔尼罗甫(KorniLof)因果氏所得的待遇,亦愤愤不平,主张即派舰队进黑龙江以资恫吓,俄国政府不允。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探险家米丁多甫走遍了精奇里河及乌特河区域,当地的形势及中国在该处政治及军事势力的薄弱,他都调查清楚了。他的报告大引起俄国朝野的注意。

    到了19世纪的中叶,东北的外患又趋紧急,形势的严重远在17世纪末年之上。因为这时候正演着英、美、俄、法四大强权争北太平洋优势之第一幕。是时英国是无疑的海上的霸主,且有方兴未艾之势,俄、美、法各国处处嫉英妨英。鸦片战争的时候,英国在中国得着许多通商权利,美、法即步后尘,惟恐英国独占,中国的腐弱亦因此战而暴露于天下。同时在北太平洋的东岸,各国的竞争更加剧烈。直到19世纪初年,北美的西部尚未分界,北有俄国的属地,南有斯班牙的属地,两国虽未分界,但两国均不容他国置喙其间。但美国一方面由东向西发展,其西疆垦民如海潮一般的前进;一方面波士顿、纽约及菲列得尔菲尔为发展中、美的通商,派商船到北美西岸去搜罗海獭皮及到檀香山去收买檀香,以便到中国广州来交易。1821年,俄国政府宣布北美西部从比令海峡到五十一度都是俄属的领土的时候,美国政府即提出抗议,并宣布门罗主义,结果俄国承认五十九度为其南岸。俄国所放弃的土地–当时统称为阿里根(Oregon)。英、美两国又起争执,最初定为两国共有;等到分界的时候,美国坚执五十四度四十分为英、美的界线。1844年总统选举的时候,美国的急进分子甚至以承认’五十四度四十分或交战’为对英的口号。1846年,英、美终定四十九度为界线。英、美的问题虽以外交解决了,美国与墨西哥则打了两年,结果在1848年全加利福尼亚的海岸划归美国。北太平洋的东岸就由英、美、俄三国瓜分了。这时候,因为汽船的实用,太平洋上的交通大加进步。列强均感觉世界的历史已到了所谓太平洋时期。因为竞争之烈,各国都怕落后,都感觉我不取则彼将先取之。19世纪中叶,东北的外患实际就是列强的世界角逐之一隅,不幸这时正值中原多故,内有太平天国之乱,外有英、美、法三国的通商条约修改的要求,中国国运的艰难,除最近这一年外,要算咸丰年间。论物质文明,自17世纪中、俄两国比武以后,俄国随着西洋前进,不但军器已完全改造,交通亦惯用汽船。咸丰时代的中国所用之军器、军队及交通完全与康熙时代的中国相同,而在国计民生上反有退步,这关之难过可想而知。

    五、俄国假道出师与胁诱割地 

      在好大喜功的尼古拉一世(NicolasⅠ)当政的时候(1825至1855年),俄国同时向三方面发展:近东、中亚细亚及远东。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他派了少壮军人木里裴岳幅(Count Muraviev)为西比利亚东部的总督。以前百数十年学者及官吏对于黑龙江的计画和企图,到了木里裴岳幅的手里就见诸实行了。木氏第一步派军官万甘罗甫(Vaganof)带喀萨克秘密越境来调查黑龙江沿岸的情形,万氏曾随登多甫到过恒滚河及精奇里河。他此次越境以后,绝无音信,木氏反以罪犯越境误被杀戮向中国交涉。黑龙江将军竟代为追究,将行凶的五人治罪。同时木氏又派海军舰长聂维尔斯哥叶(Nevilskoi)从堪察克往南去调查黑龙江口及库页岛。聂氏发现库页实系一岛,与大陆隔一海峡,可通航–证明前人的调查不确。他于1851年(咸丰元年)入黑龙江,并在其下流立二镇所尼可赖富斯克(NicoLaievsk)及马隆斯克(Mariinsk),即我国旧籍的阔吞屯。

      木氏于是年春回到俄京,要求政府索性占据黑龙江全北岸。在俄国外交史上,木氏是仇英派最力者之一。他以为英国企图称霸北太平洋东西两岸,如俄国落后,黑龙江必为英国所占,中国是不能自保其疆土的。咸丰元年四月初七日,俄国致理藩院的公文就代表木氏的思想:

      敝国闻得有外国船只屡次到黑龙江岸,想此船来意必有别情,且此帮船内尚有兵船。我们既系和好,有此紧要事件,即当行知贵国。设若有人将黑龙江口岸一带地方抢劫,本国亦非所愿,黑龙江亦与俄罗斯一水可通。

      此时俄国外长聂索洛得(NesseLrode)以为近东问题紧急,不宜在远东与中国起衅,力阻木氏的计画。尼古拉一世采取了折衷的办法,黑龙江全北岸固不必占,但已立的两个镇所亦不撤弃。俄国实已违约而侵占黑龙江口,但北京不但未提抗议,且全不知有其事。

      直到咸丰三年,俄国尚无侵占黑龙江全北岸的计画和行动。是年俄国致理藩院的公文只求中国派员与木氏协立界碑及划分无界之近海一带。此文明认’自额尔必齐河之东山后边系俄罗斯地方,山之南边系大清国地方’。我国经理藩院及黑龙江将军计议后,允许派员协同立碑划界,并未疑此中别有野心。

      不幸这时近东问题竟引起战争。1853年,俄国对土耳其宣战。次年,英、法联军以助土耳其。这个所谓克里蒙战争(Crimear War)不但未牵制俄国在远东的行动,反供给木里裴岳幅所求之不得的口实。我们不是说,倘西方无克里蒙战争,俄国就不会侵占东北的边境。细读过本文前段的人知道,俄国在远东之图往南发展是积势使然。我们不过要指出,克里蒙战争促进了木氏的计划。是时俄国在堪察克的彼得洛彼甫罗甫斯克(Petropavlovsk)已设军港,并驻有小舰队,英、法为防止俄船出太平洋扰害海上商业计,势必派遣舰队来攻:近东战争居然波及远东!俄国为应付起见,以为惟假道黑龙江方足济事。这举固然不合公法,但’急须不认法律’。木氏在伊尔库次克及尼布楚积极的预备了军需、船只及队伍。咸丰四年春,他遂率领全队闯入黑龙江。

      木氏在未起程之先,曾致书库伦办事大臣,声明他要派专差送紧要公文致理藩院。德勒克多尔济以与向例不符,不允所请。其实木氏知道北京必不许其假道,与其费时交涉,不若先造成事实。但假道的请求,在形式上他也算作到了。咸丰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他从石勒喀河起程,带汽船一只,木船五十只,木筏数十,兵一千。五月十三日抵瑷珲。他在此地所见的中国军备有船三十五只,兵约一千,大半背上负着弓箭,少数带着鸟枪,少数手持木矛,全队还有旧炮数尊。’二百年来,中国绝无进步’:这是当时俄人的感想。我们地方官吏如何应付呢?吉林将军景淳的奏报说:

      查东省兵丁军器一概不足,未便遽起争端,止向好言道达。小船扯篷,胡逊布欲待始终阻拦,恐伤和睦,会派妥员尾随侦探。

      盛京将军英隆及黑龙江将军奕格会衔的奏折完全相同。概括言之,疆吏应付外侮的方法不外’好言道达,尾随侦探’八字。中央的政策亦复相同,谕旨说:

      该将军惟当密为防范,岂可先事张皇。……即著严为布置,不可稍动声色,致启该国之疑,……如果该国船只经过地方,实无扰害要求情事,亦不值与之为难也。

      在东边海防紧急的时候,木氏正怕中国与之为难。所以他教北京俄国教堂的主教巴拉第(Palladius)上书与理藩院,代为解释。从这书中可以看见木氏要给中国什么麻醉品:

      本大臣之往东海口岸也……一切兵事应用之项俱系自备,并无丝毫扰害中国。……本大臣此次用兵,不惟靖本国之界,亦实于中国有裨。……如将来中国有甚为难之事,虽令本俄罗斯国帮助,亦无不可。

      原来俄国此举是友谊的,而且是慈善的!德勒克多尔济在库伦也得着一点麻醉品,他转告北京说:

      该夷……复又言及英夷惟利是图,所有英国情形尽已访问。初意原不止构怨于俄客,并欲与中国人寻衅。且在广东等处帮助逆匪,协济火药,甚至欲间我两国之好。

      英国是中国的大敌,俄国是中国的至友:从咸丰到现在,这是俄人对中国始终一贯的宣传。’昏淫’的满清并不之信,惟对于事实的侵略无可如何而已。理藩院给俄国的公文妙不可言:

      此次贵国带领重兵乘船欲赴东海,防堵英夷,系贵国有应办之事,自应由外海行走,似不可由我国黑龙江、吉林往来。

      俄国的侵略当然不能以’似不可’三字抵阻之,咸丰五年俄国假道的人马三倍于四年的,此外尚有垦民五百,带有农具牲口,永久占据的企图已微露了,我国疆吏仍旧’尾随侦探’及’密为防范’。当时外交的软弱和不抵抗主义的彻底虽可痛惜,吾人亦不可苛责。咸丰帝原来是主张强硬外交的,在即位之初,他就责贬穆彰阿及耆英,把他们当作秦桧,而重用林则徐,好像他是岳武穆。咸丰帝对外之图抵抗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当时太平天国声势的浩大还在现今共产军之上,东三省的军队多数已调进关内。五年冬,吉林将军景淳的奏折把当时的形势说得清楚极了:

      查三姓、珲春、宁古塔皆有水路与俄夷可通,距东海则各以数千里计,其间惟松花江两岸有赫哲、费雅哈人等久居,余到旷邈无涯,并有人迹不到者,控制诚难。……寻思该夷自康熙年间平定以来,历守藩服。今忽有此举动,阳请分界,阴图侵疆;以防堵英夷为名,俾可咨意住来。其不即肆逞者,及因立根未定耳。今当多故之秋,又乏御侮之力,此中操纵,允宜权量。各处旱道原多重山叠嶂,彼诚无所施其技,水路则节节可通。又就人力论之:黑龙江存兵固多,病在无粮,吉林既无粮而兵又少。再就官弁情志论之:此对皆知自守,谁敢启衅?……查吉林额兵一万一百零五名,四次征调七千名,已回者不及八百名。三姓、珲春、宁古塔刻下为至要之区,三处仅止共存兵八百余名。虽令各该处挑选闲散,团练乡勇,究之为数无几。到城驻守,行资生费,无款可筹。

      抵抗虽不可能,我国当时的外交还有一条路可试,就是根据咸丰三年俄国的来文与俄国趁早立碑分界,时人亦以此路为利多害少。三年冬,景淳本已派定协领富呢扬阿为交涉员。四年五月,木里裴岳幅超过三姓之后,富呢扬阿就去追他。行到阔吞屯附近,俄人告以木氏已到东海去打英国人。富呢扬阿见该处军备甚盛,而其赫哲引导亦不敢前往,遂折回了。于是吉林、黑龙江及库伦的疆吏决定各派一人,等到五年春会齐前往与木氏交涉。因时期及地点未预先约好,三处所派的交涉员东奔西跑,于八月内始在阔吞屯找着木氏。初十、十一、十二,木氏称病不见。二十三日,木氏要求将黑龙江左岸划归俄国。我方代表以其要求与旧约不符,且’黑龙江,松花江左边有奇林、鄂伦春、赫哲、库页、费雅哈人等系为我朝贡进貂皮之人,业已居住年久’,就当面拒绝。木氏给了他们一封公文以便复命,交涉就完了。原来咸丰五年东北的情形已非三年可比。在咸丰三年,俄国尚无重兵在黑龙江一带,俄国尚不明东北的虚实,俄国政府尚不愿听木氏一意进行;到了五年,这些情形都不存在了。所以三年俄国尚要求根据条约来立碑分界,五年则要求根本废《尼布楚条约》。不过在五年,木氏尚未布置妥贴,实不愿急与我方交涉。

      克里米战役于1856年结束。俄国在1854及1855年不但击退了英、法舰队来犯东边海岸者,且在黑龙江下流立了两个重镇。等到战争一停,俄国在黑龙江的行动就变更性质:以先注重运军,现在则注重移殖农民;以先注重下流,现在则注重中流。呼玛尔河口、精奇里河口及松花江口均被占领,均设有镇市。1857年,俄国想派海军大将普提雅廷(Poutiatine)由天津进北京,中国不允,因为以往俄人只准由库伦、张家口进京。是年初,木里裴岳幅回俄署,要求政府给他全权及充分接济去强迫中国割地,俄政府概允所请。1858年春(咸丰八年),木氏回到黑龙江,带有大部队,准备与中国作最后决算。

      是时黑龙江将军是宗室奕山。在鸦片战争的时候,他曾充’靖逆将军’,带大兵到广州去’讨伐英逆’。英国兵打到广州城下的时候,他出了六百万元’赎城’的钱,并允将军队退去广州城北六十里。但在他的奏折里,他反说是英人求利。木里裴岳幅把奕山当作劲敌,未免过于重视他了。

      奕山于咸丰八年四月初五日由齐齐哈尔抵瑷珲城,木氏的船已停在江中。初六日,奕山派副都统吉拉明阿去催开议。木氏故意刁难,说他如何匆忙,无暇交涉,’再四挽留’,始允开议,初十日,木氏带通事施沙木勒幅(I.Shishmaref)及随员上岸进城。木氏要求中、俄疆界应改为黑龙江及乌苏里江,两江的航行权属于中、俄两国,他国船只不准行走;江左旧有居民率迁江右,迁移的费用由俄国出;在通商口岸,俄国应与各国享同等权利,黑龙江亦应照海口例办理。奕山答以界线应照旧,即额尔必齐河及外兴安山脉;至于通商,黑龙江地方贫寒,通商无利,且通商易引起争执。这次的交涉’至暮未定而散’。

      次日,十一日,木氏复进城交涉。他带来满文及俄文的约稿,其内容与初十日所要求者相同,惟江左旧居人民,北自精奇里河,南至霍勒木尔锦屯(Hormoldzin),可不迁移。经过若干辩论之后,木氏留下约稿遂回去了。奕山派佐领爱绅泰把约稿送还,以表不接受的意思。木氏又送来,奕山又教爱绅泰带约稿去,声明须删去’以黑龙江、松花江为界’一句。木氏把约稿留下,’声言以河为界字样断不能删改,其余别事明日进城再议’。

      等了两天,木氏全无动静。十四日,他又带原稿进城,要求奕山签字。奕山拒绝了,且加上一层理由,谓乌苏里河系属吉林将军所辖,他不能作主。’木酋勃然大怒,举止猖狂,向通事大臣喧嚷,不知作何言语,将夷文收起,不辞而起’。咸丰八年五月十四日是瑷珲交涉的大关键,奕山的奏折说:

      先是木酋未来之前,有夷船五只,夷人数百名,军械俱全,顺流而下,行数十里停泊。木酋来时,随有大船二只,夷人二三百名,枪炮军械俱全,泊于江之东岸,尚属安静。自木酋忿怒回船后,夜间了望夷船,火光明亮,枪炮声音不断。

      饱受惊慌之后,十五日奕山就签订《瑷珲条约》了。此约仅二款,第一款论分界,第二款论黑龙江通商。疆界西面仍依额尔古纳河;自额尔古纳河入黑龙江之点起,直到黑龙江入海为止,左岸全属俄国,右岸(南岸)则分两段,自额尔古纳河到乌苏里江属中国,乌苏里以东算中、俄共管。黑龙江及乌苏里江只许中、俄两国船只行走。江左自精里奇江至霍勒木尔锦屯的旧居人民’仍令照常居住,归大清国官员管辖’。通商一款甚简略:’两国所属之人永相和好。乌苏里、黑龙江、松花江居住两国之人,准其彼此贸易。两岸商人责成官员互相照看。’

      《瑷珲条约》的严重在我国外交史上简直无可与比拟者。外兴安以南、黑龙江以北完全割归俄国;乌苏里以东的土地,包括吉林省全部海岸线及海参崴海口割归中、俄共管,这是直接的损失。间接则俄国自《瑷珲条约》以后,在太平洋沿岸的势力又进一步,列强的世界帝国角逐因之更加紧急,而现在的东北问题即种根于此。且有了咸丰八年的《瑷珲条约》,就不能不有咸丰十年的《北京条约》。

      奕山所以签订这约的原故是极明显的。第一,木氏的’勃然大怒’及’枪炮声音不断’把他吓坏了。第二,木氏为他留了塞责的余地。江左屯户仍归中国管理,乌苏里以东算中、俄共有。作到了这种田地,奕山自己觉得他上可以搪塞朝廷的责备,下可以安慰自己的良心。第三,奕山全不明了所失土地的潜伏价值。江左屯户既保存了,’此外本系空旷地面,现无居人’。前文已经说过,东北边境除供给皇室貂皮及人参以外,与国计民生绝未发生关系。奕山的昏愚很可代表他的国家。这一年中国对俄外交所铸的错尚不止《瑷珲条约》,清廷及在天津交涉的桂良、花沙纳均错上加错。

      奕山订约的报告及《瑷珲条约》的约文于五月初四送到北京。朝廷并不加斥责,谕旨说:’奕山因恐起衅,并因与屯户生计尚无妨碍,业已率行允许。自系从权办理,限于时势不得已也。’不但奕山可以原谅,且他的办理尚可实用于乌苏里以东的地方。谕旨继续说:’即著景淳(吉林将军)迅速查明,如亦系空旷地方,自可与黑龙江一律办理。’咸丰帝之所以承认《瑷珲条约》,并不是因为他素抱不抵抗主义,也不是单独因为奕山之’限于时势不得已’,是因为是时中国的内政、外交全盘’限于时势不得已’。太平天国的平定到此时尚全无把握,此外又有英、法的联军及英、美、法、俄四国通商条约的交涉。联军于四月初攻进大沽海口,直进天津,清廷急于北仓、杨村、通州设防,京城亦戒严。《瑷珲条约》送到北京的时候,天津的交涉正有决裂之虞。当时我们与英、法所争的是什么呢?北京驻使,内地游行,长江通商,这是双方争执的中心。这些权利的割让是否比东北土地的割让更重要?大沽及天津的抵抗是否应移到黑龙江上去?我们一拟想这两个问题,就可以知道这时当政者的’昏庸’。咸丰四年,西洋通商国家曾派代表到天津和平交涉商约的修改。彼时中国稍为通融,对方就可满意。清廷拒绝一切,偏信主张外交强硬论的叶名琛。叶氏反于全国糜烂的时候,因二件小事给英、法兴师问罪的口实。咸丰时代与民国近年的外交有多大区别呢?

      桂良及花沙纳在天津的外交策略不外离间敌人。他们知道英国最激烈,法国次之,美国及俄国又次之。法、美、俄三国亦知道只要有最惠国待遇一条,其他都可让英国去作恶人。桂良等如何应付美、法二国与本文无关,无须叙述;至于他们与俄国代表普提雅廷的交涉,与东北问题关系甚大,不能不详加讨论。

      普提雅廷与英、美、法三国公使同到大沽,同到天津。他最初给桂良等的照会要求二事:(一)割黑龙江以及乌苏里以东与俄国,(二)许俄人在通商口岸有与别国同等的通商权利。他的策略则在输灌麻醉品,以期收渔人之利。照会的一段说:

      以上两条如不斥驳,大皇帝饮定,所有两国争竞之事皆可消弭。俄国所求俟得有消息,竭力剿灭英、佛(法)两国,以期中国有益。……再阅贵国兵法器械,均非外洋敌手,自应更张。俄国情愿助给器械,并派善于兵法之员前往,代为操练,庶可抵御外国无故之扰。

      桂良等及清廷对于俄国这种意外之助是疑信参半的,但京内京外均以为最低限度应使俄国不与英、法合作,或在旁边怂恿,所谓’助桀为虐’。关于划界,桂良等答以奕山已奉派负责交涉;关于通商,他们以为已开口岸多一俄国亦无妨碍。所以他们与普提雅廷就订了《中俄天津通商和好条约》。其第九款与边界有关:

      中国与俄国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由两国派出信任大臣秉公查勘,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边界既定之后,登入档册,绘为地图,立定凭据,俾两国永无此疆彼界之争。

      有了这款,俄国便可要求划分乌苏里以东的地方,我国全无法拖延。这是桂良等联络普提雅廷代价之一。北京承认《瑷珲条约》的谕旨,他们也抄送了一份,普氏即要求决定乌苏里以东的土地归俄国。桂良等也答应了,以为这就是谕旨所说’与黑龙江一律办理’。所以奕山在瑷珲争得的共管之地,桂良等在天津实已赠送俄国,惟条约尚待订而已。

      桂良等在天津与英、美、法所订的条约许了外人两种权利与以后东北问题有关系的;一种是牛庄开通商口岸,一种是外人得入中国传教。这两种权利,尤其是牛庄通商,促进了东北问题的世界化。

    总之,中国在咸丰八年的外交全在救目前之急,其他则顾不到了。在瑷珲如此,在天津亦复如此。

    六、俄国友谊之代价

     

      等到英、法联军一退出天津,目前的危急一过去,清廷就觉得《瑷珲条约》及天津诸条约损失太大,非图补救不可。《天津通商条约》的补救不在本文范围之内,但有一点不能不指出,因为中国要取消北京驻公使,长江开通商口岸及外人在内地的游行,所以引起了咸丰九年及十年的中外战争。有了十年的英、法联军,然后有中、俄的《北京条约》。换言之,因为到了19世纪的中叶,中国还不图在国际团体生活之中找出路,反坚待站在国际团体之外,俄国始得着机会作进一步的侵略。

      《瑷珲条约》及桂良给普提雅廷的诺言之挽回当然困难极了。在东北边境未丧失以前,我国觉得为势所迫,不得不割让;既割让之后,要俄国放弃其已得权利岂不更加困难?中、俄势力的比较及世界的大局并未因英、法联军的撤退就忽变为有利于我,而我方之图取消北京驻使、长江通商及内地游行,更能使西欧与美国和东欧团结。这些国家虽是同床异梦,然我方的政策迫着她们继续同床。咸丰九年及十年之最后努力不能不失败,这是很自然的,这种努力的发展、方法及终止的原因是我国外交史的一幕大滑稽剧,同时也是一幕大悲剧。

      《瑷珲条约》定后,朝廷原以吉林东边空旷地方亦可照黑龙江左岸的办法,但教吉林疆吏去调查地方实际情形。我方尚未调查,木里裴岳幅已带领人员入乌苏里江。疆吏关于此事之报告于八年七月初一到北京,朝廷当日下的谕旨说:

      除黑龙江左岸业经奕山允许,难以更改,其吉林地方,景淳尚待查勘,本不在奕山允许之例。……倘该夷有心狡赖,即行严行拒绝。……该夷此次驶赴天津,业已许其海口通商,并经奕山将黑龙江左岸准其居住往来,即吉林各处未能尽其所欲,在我已属有词,在彼谅未必因此起衅也。

      从这道谕旨,我们可以看出清廷在八年七月初已决定黑龙江左岸不能挽回,亦不图挽回,但乌苏里以东之地则断不割让。七月初的态度已与五月初的不同,其理由幼稚极了。俄国既得了黑龙江左岸,更加要乌苏里以东的地方。朝廷的态度虽变了,疆吏尚不知道,所以七月初八日,黑龙江副都统吉拉明阿给了木里裴岳幅一个咨文,说:’乌苏里及海一带地方应俟查明再拟安设界碑。’这明是承认中、俄可以划分乌苏里以东的地方。实际的划分虽推延到查明以后,但推延不是否认,且与外人交涉,推延是大有时间限制的。

      疆吏的调查报告于十二月二十日送到北京。他们说乌苏里一带的地方南北相距一千四百余里,’俱系采捕参珠之地’,两岸住有赫哲、费雅哈,’历代捕打貂皮,皆在该处一带山场,均属大有关碍’;’且该处距兴安岭甚远,地面辽阔,统无与俄夷接壤处所’。最奇怪的,他们的报告不提海山威,足证彼时海山威与东北关系之不重要。朝廷得此报告后,于二十一日下旨,说:

      该夷要求黑龙江左岸居住,奕山遽尔允准,已属权宜。此次无厌之求,著该将军等妥为开导,谕以各处准添海口,皆系大皇帝格外天恩,因两国和好多年,是以所请各事,但有可以从权者无不曲为允准。此后自应益加和好,方为正办。若肆意侵占,执我参珠貂鼠地方,是有意违背和议,中国断难再让。

      后三天,复有一道谕旨责备吉拉明阿:

      绥芬、乌苏里两处既与俄夷地界毫不毗连,且系采捕参珠之地,当时即应据理拒绝。何以副都统吉拉明阿辄许木里裴岳幅于冰泮时驰往查明,再立界碑?

      清廷的态度虽较前强硬,反于此时从吉林调兵一千驻守山海关,从黑龙江调兵一千驻守昌黎、乐亭以防英、法之再来。可见彼时政府仍以防英、法的通商要求比防俄国的侵占疆土为更重要,置急迫。

      俄国为促进乌苏里边界之’登入档册,绘为地图,立定凭据’,一面派人进京互换《中俄天津条约》的批准证书,并作进一步之交涉,一面由木里裴岳幅派人去测量乌苏里区域。疆吏既不敢违旨会同查勘,又不敢挡住俄人的进行,结果木氏的委员伯多郭斯启(Lt.-CoL.C.Budogoski)于九年的春夏单独测量和绘图。俄国的公使丕业罗福斯奇(Pierre Perofski)于八年冬抵北京,我国派户部尚书管理理藩院事务肃顺及刑部尚书瑞常与之交涉。九年三月中,批准证书互换以后,丕氏提出八项要求,其中第一项即系关于划界的事。可惜《夷务始末》不录来文,只录军机处的答词,但从这答词中,我们可看出朝廷态度之又一变:

      中国与俄国地界,自康熙年间鸣炮誓天,以兴安岭为界,至今相安已百数十年。乃近年贵国有人在黑龙江附近海岸阔吞屯等处居住,该将军念两国和好之谊,不加驱逐,暂准居住空旷之地,已属格外通情。今闻欲往吉林地界,该处距兴安岭甚远,并不与贵国毗连,又非通商之处,断不可前往,致伤和好。黑龙江交界之事,应由我国黑龙江将军斟酌办理。京中不能知其情形,碍难悬定。

      换句话说,军机处仍认《尼布楚条约》为中、俄疆界的根据。虽未明文的否认《瑷珲条约》,等于否认了。因为就是黑龙江左岸,奕山尚止’暂准’俄人居住,吉林东部更谈不到了。俄国于五月里因他故改派伊格那提业幅来京交涉。伊氏在俄国外交界算一能手,他曾出使中央亚细亚的小邦,以能了解亚洲人的心理得名。我方仍由肃顺、瑞常二人负折冲樽俎之责。肃顺是咸丰末年的权臣,手段亦不凡,伊氏遇着他可说是棋逢敌手。伊氏能强词夺理,虚言恫吓;肃顺也能。在未叙述此剧之先,我们应说明疆吏的应付及中外大局的变迁。

      咸丰九年五月,吉林疆吏的警报纷纷到京,说俄人如何已进到乌苏里江的上流,并在该处盖房屋,筑炮台。与之理论,他们总’恃为约内有乌苏里河至海为中国、俄国共管之地一语’。五月初十的谕旨要署吉林将军特普钦’与之决绝言明,将前约中此语改去,方为直截了当’。此时北京方明了祸根所在,所以五月十二日又有一道谕旨:

      绥芬、乌苏里河地属吉林,并不与俄国接壤,亦并非黑龙江将军所辖地方。上年该将军奕山轻信副都统吉拉明阿之言,并不与俄国使臣剖辩明白,实属办理不善,咎无可辞。黑龙江将军奕山著即革职留任,仍责令将从前办理含混之处办明定议。革职留任副都统吉拉明阿著即革任,并著特普钦派员拿赴乌苏里地方枷号示众,以示惩儆。

      ’咎无可辞’当然是对的,但一年以前朝廷已有明旨认《瑷珲条约》是出于’势不得已’,并且何以吉拉明阿之罪反重于主政的奕山?朝廷也知道此中赏罚不公,不过此举是对外而非对内的。同日还有一道密旨给特普钦:

      特普钦接到明发谕旨即可宣示夷酋,告以乌苏里等处本非俄国接壤,又与海路不通。奕山、吉拉明阿已为此事身获重罪。若再肆意要求,我等万难应允。前此奕山等将黑龙江左岸借给俄国人等居住,大皇帝既已加恩,自不至有更改。其未经议定之地,任意闯越,即是背约。岂有吉林地界转以黑龙江官员言语为凭之理?……该酋见吉拉明阿获罪已有明征,自必气馁,而特普钦等据理措词当亦较易。

      这种对外方法确带了亚洲人的特性在内。同时吉拉明阿以副都统的官职而枷一号示众于乌苏里地方,未免于天朝的面子不好看。宜乎木里裴岳幅对这套把戏不过付之一笑。

      凑巧咸丰九年的五月,中国对英、法得了意外的胜利。自英、法联军离开天津以后,朝廷即命僧格林沁担任畿辅的海防。大沽的炮台加料重修,海河也搪塞了,沿海均驻军队。惟留了北塘以便各国公使带领少数随员进京交换《天津条约》的批准证书。英、法、美三国公使于九月五日抵大沽口外,英、法公使带有不少的海陆军。他们决意要由大沽口进,不由北塘进。五月二十五日晨,英、法起始毁我方堵河防具,僧格林沁遂下令反攻,不但海军大受损失,陆军登岸者亦死伤过半。于是北京及东北疆吏对俄稍为胆壮,我们对英、法的胜利影响了对俄的交涉。

      伊格那提业幅于五月初十由恰克图起程,他到北京的时候正在大沽捷音传到之后。六月初,他提出草约六条,要求中国承认。其中第一条有关东北:

      补续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玛乙月(五月)十六日在黑龙江城所立和约之第一条,应合照是年伊云月(六月)初一日在天津和约之第九条:自后两国东疆定由乌苏里江、黑龙江两河会处,沿乌苏里江上流至松阿察河会处,由彼处交界依松阿察河至兴凯湖及珲春河,沿此河流至图们江,依图们江至海口之地为东界。

      伊氏要求的根据是《瑷珲条约》和《天津条约》。《瑷珲条约》明载乌苏里以东之地为两国共管;倘根据此约来分界,应由中、俄均分,不应由俄国独占,更不应由俄国占据乌苏里流域以外的土地,如伊氏草约所拟。《天津条约》第九条只说两国应分界绘图立碑,并没有规定划分的方法。伊氏也觉得他的根据不充足,所以在其说明书内又引咸丰八年五月初四日桂良及花沙纳给普提雅廷的咨文,且加上一段宣传麻醉品:

      本国从东至西一万余里,与中国相交一百余年,虽有大事,并未一次交锋。若英吉利等,十余年之间,常至争斗,已经交锋三次。然逾数万里地尚且如此,况离此相近乎!若英、佛(法)两国往满洲地方东岸,兵船火船来时甚易。中国海岸绵长,战法各国皆不能敌,惟本国能办此事。若中国与本国商定,于外国船只未到彼处之先,先与本国咨文,将此东方属于本国,我国能保不论何国,永不准侵占此地,如此中国东界亦可平安。且须知我国欲占之地,系海岸空旷之处,于中国实无用处。且贵国使者须知,因本国官员到彼,并未见有中国管理此处官员之迹,我们业经占立数处。

      在咸丰年间,英、法虽曾攻下广州、天津、北京,但均于和议定下退去。至于东北海岸,英、法不但未曾占领,且未曾有此拟议。伊氏也深知此中情形,不过故意作此谣语,以欺不明世界大局的中国人。这个当,军机处是不会上的。答复虽在法律上很难讲过去,但用了彼之矛以刺彼之盾:

      中国与俄国定界,自康熙年间鸣炮誓天,以兴安岭为界,凡山南一带流入黑龙江之溪河尽属中国,山北溪河尽属俄国,所定甚为明晰。至黑龙江交界应由黑龙江将军与贵使臣木里裴岳幅商办;其吉林所属之地并不与俄国毗连,亦不必议及立界通商。贵大臣所云恐有他国侵占,为我国防守起见,固属贵国美意,断非藉此侵占我国地方。然若有别国占踞,我国自有办法。今已知贵国真心和好,无劳过虑。

      军机处与伊氏有了这次文书的往来,遂由肃顺、瑞常负责交涉。六月二十三日初次会晤的时候,伊氏面请肃顺阅读桂良及花沙纳所发之咨文,内附有批准《瑷珲条约》的谕旨。肃顺等不承认有此谕旨,但三日后又去一咨文,声明虽有此谕旨,但与吉林东界事无关,所以伊氏带来之稿本,’谅必因抄写之误’。六月二十八日,伊氏回答:’此等大事不可有抄写错误之处。本大臣恳乞贵大臣将桂良所奉谕旨原文送交与我,以便查对错误之处’。肃顺等答以谕旨原文存大内,不便检阅。适是时伯多郭斯奇带乌苏里区域的地图来北京,伊氏遂要求按俄国新绘地图,即在北京定约分界。’不然,焉能得免侵占’?肃顺等七月初一日的答文,措词同样的强硬,在乾隆时代,因俄国不讲理,中国曾三次停止互市。乾隆年间作过的事,此时也能再作。如俄国此次不讲理,中国不但要停止互市,’即已经许借与贵国之黑龙江左岸空旷地方,阔吞屯、奇吉等处’亦将不借与。’是贵国求多反少也。总之,绥芬、乌苏里江等处是断不能借之地。贵国不可纵人前往,亦不必言及立界’。

      双方话已说到尽头,条件相差甚远。伊氏行文军机处,要求中国改派别人担任交涉。军机处告诉他说,肃顺、瑞常’皆系我大皇帝亲信大臣’,不能改派。伊氏仍不肯放弃,历夏秋二季,屡次向军机处行文,均是旧话重提,空费笔墨,军机处亦以旧话搪塞。但在十一月十六日的照会内,加上一层新理由,即吉林人民之不愿。好像中国此时要援人民自决的原则。可惜这次人民的意志实在如何,我们无从知道。俄人在乌苏里区域测量者均说当地的人欢迎俄人去解除他们从满人所受的压迫,至于军机处所说的吉林人的反对割让,全是北京闭门捏造的。十年正月十六日的谕旨显露此中的实情:

      现在俄夷以吉林分界一节屡次行文,哓渎不已。当经复以绥芬、乌苏里等地界,奕山等妄行允许后,该处民人以中国地方不应被夷人占踞,公同具呈控告,是以奕山革职,吉拉明阿枷号,并未奉旨允准;倘该国前往占踞,该处民人出来争论,反伤和好等语:藉以措词,以冀消其觊觎之心。如该酋伊格那提业幅将此复文知照木里裴岳幅,恐其向该将军询问,吉林人民有无同递公呈,不愿该夷在绥芬、乌苏里住居之事,著景淳、特普钦遵照前说,加开导,以坚其信,勿致语涉两歧,是为至要。

      伊氏于十年四月初一致最后通牒,限三日答复。军机处丝毫不退让。照复说:

      至乌苏里、绥芬地界,因该处军民人等断不相让,屡次递呈,现已开垦,各谋生业,万不能让与他人。经该将军等将此情节据实奏明。因恐贵国之人去至,该处人等不容,必致反伤和好。中国向来办事,皆以俯顺民情为要,是以碍难允准。

      伊格那提业幅接到此文以后,宣布交涉决裂,于四月初八离开北京。

      这时,木里裴岳幅在乌苏里一带照其自定计划进行测量、开垦、设防。疆吏虽未抵抗,亦未与划界定约,且似在火燃眉毛的时候,稍图振作。吉林、黑龙江皆办团练,吉林则略为解放山禁,多招参商刨夫入山,’以资兵力’。在咸丰十年的春天,两省的奏折都有调兵设防的报告,好像他们准备抵抗。

      不幸十年的夏天,我国另起了风波,把对俄的强硬都消灭了。英、法两国为报复大沽之仇,加添要求,并厚集兵力于远东以图贯彻。伊格那提业幅适于是时交涉失败后,愤愤不平的离开北京,直至上海、香港去挑衅。他见了英、法的代表就大骂北京当局的顽固与不守信义,西洋各国应一致对付中国,并且非用武力不可。但他的行动亦被我方探知,五月中,暂署两江总督江苏巡抚薛焕的奏折说:

      查俄国使臣忽然骤至,未审意欲何为,连日亦未来请见,当饬华商杨访等密探。旋据报称……今因俄酋到此,极力怂恿英、佛(法)打仗,并云在京日久,述及都门并津沽防堵各情形,言之者凿。谆告普鲁斯(Bruce)及布尔布隆(Bourboulon),不必误听人言,二三其见,竟赴天津打仗,必须毁去大沽炮台,和议方能成就。前普酋、布酋为其所惑,主战之意坚。

      我方知道了这种消息以后,当然设法预防。

      六月初,英、法联军齐集于大沽口外。伊格那提业幅已先到,并带有兵船四只。美国公使华若翰(John E.Ward)亦带有两只兵船在场。初四日,我方接到伊氏照会,询问《中俄天津条约》何以尚未在各海口宣布,并言’英、佛与中国有隙,愿善为说合’。他的’说合’,军机处明知不可靠,但当危急的时候又不敢多得罪一国,所以含糊回答他说:’今贵国欲为说合,足见贵使臣美意。在天朝并无失信于二国,又何劳贵国替中国从中调处。’尹氏颇为失望,遂转告法国公使葛罗(Baron Gros)由北塘进兵的便利。七月中,英、法联军已进天津,桂良与英、法的交涉将要完成的时候,伊氏又来文,要求中国许他进京。军机处还是怕他生事,所以回答他’暂可不必,应俟英、佛(法)二国换约事毕,再行进京办理可也’。等到英、法已经到了圆明园,预备攻安定门的时候,伊氏嘱俄国教士向恭亲王奕要求许他进京。我方依旧拒绝:’如果有意为中国不平,亦必在外代为调停,俟两国之兵退后,即可照常来京。’此是八月二十二的事。可见我方防备伊氏到什么程度。

      英、法军队于八月二十九日进北京,伊氏也跟进了。中国的外交到了这种山穷水尽的时候,伊氏的机会也就到了。九月初二日,咸丰帝自热河行宫宣布谕旨:’著恭亲王等迅即饬令恒祺往见该夷(英、法代表),仍遵前约,不另生枝节,即可画押换约,以敦和好。’换言之,朝廷已决定接受英、法的条件。伊氏于九月初五致信于法国公使葛罗,说他如何在北京力劝留守大臣迅速接受英、法的条件。英、法进攻的原意在强迫中国承认《天津条约》及宣大沽之耻,并不在占据北京。英、法联军在北京的时候,咸丰帝已逃避热河,北京官吏能逃者也逃散。倘和议不成,势必须进兵热河,那末,时季已到秋末,须等来年。倘英、法压迫太甚,清廷或将瓦解。列强在远东的角逐很能引起世界战争,是时英、法因为意大利的问题全盘关系已趋紧张。因为这些原故,英国公使额尔金(Lord Elgin)及法国公使葛罗均以为宜速定和议,速撤军队,否则夜长梦多,枝节横生。所以他们将赔款现银部分由二百万两减到一百万两。此中背景,恭亲王及文祥–我方的全权代表–当然无从知其详,而伊格那提业幅则完全知道,因此他又向我方冒功。

      九月十一日及十二月《英法北京条约》签订之后,伊格那提业幅遂向恭亲王要求报酬。我方代表的感想如何见于他们九月十三日所具的奏折:

      本日复接伊酋照会,以英、佛(法)两国业已换约,仍以所祈之事请派大员前往商酌等语。臣等复息英、佛(法)敢于如此猖獗者,未必非俄酋为之怂恿。现虽和约已换,而夷兵未退,设或暗中挑衅,必致别生枝节,且该酋前次照复,有兵端不难屡兴之语。该夷地接蒙古,距北路较近,万一衅起边隅,尤属不易措手。查前次该酋向祟厚等面称,允给英、佛(法)等银两,尚可从缓,且可酌减,并不久驻京师,夷兵亦令退至大沽等处。现英、佛(法)议现银一百万两,难保非该酋预探此语,有意冒撞。而此次照会内颇有居功之意,心殊叵测。

      是以恭亲王、桂良、文祥并非觉得俄国有恩于我故必有以报之,他们不过觉得伊氏挑拨之力太大,非使其满意不可。后英国军队因故退出北京稍迟数日,恭亲王等更急了。他们九月二十日的奏折说:’且英、佛(法)两夷之来,皆属该夷怂恿。倘或从中作祟,则俄夷之事一日不了,即恐英夷之兵一日不退,深为可虑。’

      伊氏所索的报酬除东北疆土外,尚包括西北边界及通商与邦交的权利。恭亲王既以速决为要,所以九月二十三日《中俄北京条约》就议好了,十月初二日(西历11月14日)签字。这约的第一条就是规定东北的疆界的,也是全约最要紧的一条。条文如下:

      议定详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玛乙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瑷珲城所立和约之第一条,遵照是年伊云月初一日即五月初三日,在天津地方所立和约之第九条:此后两国东界定为由什勒喀、额尔古纳两河会处,即顺黑龙江下流至该江、乌苏里河会处,其北边地属俄罗斯国,其南边地至乌苏里河口所有地方属中国;自乌苏里河口而南,上至兴凯湖,两国以乌苏里及松阿察二河作为交界,其二河东之地属俄罗斯国,二河西属中国;自松阿察河之源两国交界逾兴凯湖直到白棱河,自白棱河口顺山岭至瑚布图河口,再由瑚布图河口顺珲春河及海中间之岭至图们江口,其东皆属俄罗斯国,其西皆属中国,两国交界与图们江之会处及江口指距不过二十里。

      这两个条约–《中俄瑷珲条约》及《中俄北京条约》–在世界历史上开了一个新纪元,即土地割让的纪录。我国在咸丰八年及十年所丧失的土地,其总面积有四十万零九百十三方英里。现今的东三省加上江苏,比我们这两年所丧失的土地只多一千四百方英里。法、德两国的面积,比我们这两年所丧失的土地还少六千五百三十一方英里。俄国从我国得着这大的领土不但未费一个子弹,而从始至终口口声声的说俄国是中国唯一的朋友。俄国友谊的代价不能不算高了!

      咸丰以后的东北可称为半东北,残东北,因其面积缩小了一半有余,且因为她东边无门户,北边无自然防具–她是残缺的。所以到这种田地的原因有三:第一是太平天国的内乱;第二是咸丰年间全盘外交政策的荒谬,争所不必争,而必争者反不争。比这两个原因还重要、还基本的是在世界诸民族的竞进中,我族落伍了。有了这个原由,无论有无前两个原由,我们的大东北、全东北是不能保的。

    附 录

    之一:资料评叙

      中文著作中尚无一种与本文范围相同的。西文中有三部著作其范围与本文大致相同,其中两部均因19世纪中年俄国在远东发展之速有所感触而著的。两部均是1861年出版的。[1]E.R.Ravenstein:The Russians on the Amur,its Discovery,Conquest,and Colonization(London,1861)。著者用了不少俄国方面的材料,可借甄别似欠功夫,且不详细注明出处。书后附有简略史料目录。[2]C. de Sabir:Le Eleuve Amour-Histoire,Geographie,Ethnographie(Pari,1861),此书与前书的范围完全相同。资料大致相同,两书著者均系地理学家,两书前半皆叙历史,后半讲地理。[3]F.A.Golder:Russian Expansion on the Pacific 1641-1850。著者精通俄文,且专治史,他审查史料的严密远在前两个著者之上。书后附有详细书目至为可贵。此外尚有北平燕京大学徐淑希教授之[4]China and her Political Entity(New York,1924)。此书实即一部东北外交史。西文著作论东北问题而参用中西的材料,据我所知,以此书为最早。

      本文论《俄国的远东发展》的一节不过作背景的叙述,故极简略。欲作进一步的研究者应参看[5]G.E.MGller:Sammlung Russischer Geschihte,9 vols(St. Petersburg,1732-1764)。此书出版几将两百年。批评者、抄袭者、继起者不少,但至今此书有读的必要,因为著者所见及所用的原料实不少。[6]J.E.Fiseher:Sibirisehc Geschiehte,2 vols,(St. Petersburg,1768)。此书即抄袭前书者之一,不过著者深知西比利亚的历史,在重编前人著作的时候亦有所发明和纠正。关于满人向黑龙江的发展,至今尚无专著。《皇清开国方略》、《太祖高皇帝实录》、《东华录》及《盛京通志》等官书皆记有某年某月伐某部族或某部落来贡一类的事实,但对满人的武功不免夸耀过实,且所举地名及部落名称间有不可考者。何秋涛的《朔方备乘》收了他自己所著的[7]《东海诸部内属述略》及[8]《素伦诸部内属述略》。前书述清太祖、太宗征收牡丹江、乌苏里江、珲春河、黑龙江下流及库页岛各部落的事迹;后书述同时征收黑龙江上流各部落的事迹。两书皆根据咸丰以前的官书,不正确,其简略,但有系统。

      《中俄初次在东北的冲突》的主要资料即《朔方备乘》内的[9]《平定罗刹方略》。此亦官书之一,过于夸耀朝政,但其中保有几件重要谕旨及奏折。在事的人如郎坦、萨布素诸人的传见于《清史列传》、《碑传集》,《清史稿》的’列传’类,皆无声无色,惟[10]《八旗通志》初集卷一百五十三之《郎坦(亦作谈)传》诚为至宝之史料。[11]吴振臣《宁古塔纪略》?见小方壶斋《舆地丛钞》有一段纪’逻车国人造反’事,形容俄人炮火的厉害,大可补官书之偏。著者随其父在宁古塔戍所多年,其父亦被调往征’逻车’者之一,故所记皆亲历的事

      《尼布楚的交涉》的主要史料当然是张诚的日记。张诚即康熙帝所信任的传教士之一,原名Jean Francois Gerbillon。其日记见于[12]J.B.du Halde:Description Geographique,historique,Chronologique,et physique de L’Empire de la chine et de la Tartariechinoise,4 vols,(La Haye,1736).康熙二十七的的日记(见卷四页一○三至一九五)仅记路程,与外交无大关系;次年的日记(见卷四页一九六至三○一)记尼布楚的交涉甚详。张诚是耶稣会的会员,不敢也不愿开罪中国;同时耶稣会正求俄国许其会员假道西比利亚来华,故亦不敢开罪俄国。他及徐日升无疑的作了忠实的疏通者。不过日记言其调停之功过甚,因为双方政府最后的训令并没有冲突。《八旗通志》的《郎坦传》及《平定罗刹方略》大可补充张诚的日记。[13]Gaston Cahen: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Russie avec la Chinesous Pierre le Crand,1689-1730(Paris,1912).著者是法国的一个俄国史专家,且专攻中、俄的关系,俄国已出版的及未出版的史料,关于中、俄这时期的往来的,他曾研究过,于书后备有详细目录。本书第一章论尼布楚交涉,其他各章论中、俄在北京的通商。关于尼布楚以前的交涉,我国旧籍过于简略,且多不实。最好的史料是[14]J.F.Baddeley:Russia,Mongolia,China being Some record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m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17 th century to the death of the Tsar Alexei Mikhailovich,A.D. 1602-1676. 2 Vols.(London,1919)。上卷大半是著名的叙论,说明俄国17世纪以前的历史,俄人入西比利亚的经过及西比利亚的地理。下卷则几全为史料,中有曾未出版者,内包括俄人出使中国的记录及报告(页一三○至一六九,一九五至二○三,二四二至四二五)。书后有极好的目录。[15]张鹏翮《奉使俄罗斯行程录》见小方壶斋《舆地丛钞》),记康熙二十七年代表团的行程,亦可资参考。

      尼布楚以后,咸丰以前,东北的状况除《盛京通志》及《吉林通志》外,尚有[16]萨英额的《吉林外记》(光绪庚子年广雅书局刊)及[17]西清的《黑龙江外记》(出版同上)两书的叙述。《吉林外记》述事到道光初年止,《黑龙江外记》到嘉庆末年止。因其不为体裁所拘,这二书的史料价值反在官书之上。至于19世纪的前半,列强如何竞争太平洋的海权,我们从[18]Foster Rhea Dulles:America in the Pacific,a century of Expansion(New York,1932)可窥见一斑。书后附有很详细的目录。

      咸丰一朝,中、俄关于东北的冲突及交涉当以[19]北平故宫博物院出版的《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为主要史料。书共八十卷四十册,民国19年出版。因此书的出版,在此书以前的著作均须根本修改。咸丰朝,我方主持中、俄交涉者–奕山、景淳、特普钦、桂毅、恭亲王奕、文祥诸人–的文稿均于《夷务始末》初次发表。关于伊格那提业幅的挑拨,[20]Henri Cordier:L’Expedition de Chine de 1860-Notes et documents.(Paris,1906)及[21] Henri 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Chine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 1860-1900,3 vols.(Paris,1901)之第一册第六章有不少的材料,可惜法国人不知伊氏的狡猾。

      俄文的资料必甚多,可惜著者因为文字的困难不能利用。在未直接利用俄方资料之前,我们谈不到东北外患史的最后定论。

    之二:清太祖太宗征服的边境民族考

      草此文时,亟思参考人类学家的著作,以决定所谓索伦及窝集诸部的种类,于是向清华同事史禄国教授(Professor S.M.Shirokogoroff)请教并参用了他的Social Organization of the Northern Tungus(Commercial Press,1929),我们参考了几张详细地图并审查了许多名字。我们的结论大概如下:巴尔呼即西人所谓Bargut,是蒙古种类的;索伦即Solon;鄂伦春即Orochun,均是北通古斯种类的。达呼尔即Dahur,其语言是蒙古语言的一种,其种类是蒙古种类或通古斯种类尚待考。窝集部的’窝集’实即满文的森林;此部支派甚多,按其风俗及区域大概是Goldi,奇勒尔即Gilak;库叶即居库页岛的Gilak。赫真及飞牙喀大概也是Goldi。穆伦、奇雅、瓦尔喀大概是Udehe。

    之三:释“俄罗斯察罕汗”

      ’察罕’或’察汉’并非任何俄皇的名字,亦非Tsar的译音。二字实即蒙古文之白色的’白’字,’察罕汗’就是’白汗’。这是当时蒙古人给俄皇的称呼而我国抄袭之,正如蒙古人称清朝皇帝为Bogdikhan而俄人借用之,光绪年间总理衙门曾因Bogdikhan一字向俄国提出抗议。凡此足证中、俄两国最初的相识是以蒙古文及蒙古人为媒介的。

    之四:《尼布楚条约》之条文考

      现今最有权威的中国条约集是海关总税务司所出版的Treaties,Conventions,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2 vols.(Shanghai)。书中所载之《尼布楚条约》有中文、法文及英文三种。其法文稿录自张诚的日记,中文稿录自《通商约章类纂》。按《类纂》所录者即《平定罗刹文略》所记的界碑碑文,此碑文原用汉、满、蒙、俄及拉丁五种文字,但所刊的并非条约全文,不过其撮要而已;且界碑并非中、俄两国共同设立,乃中国单独设立,其无权威可知。旧外务部所刊的备朝条约有碑文,亦有条约全文,碑文录自《罗刹方略》,约文系录自《黑龙江外记》。著者西清明说(卷一页十一)他得着条约的满文稿,再由满译汉,所以中文的《尼布楚条约》仅有这《外记》所录的。以《外记》的条文来比张诚日记的条文,不符之处颇多。原来《尼布楚条约》以拉丁文本为正本,是两国代表所同签字的。这拉丁文本是张诚撰稿的,日记的法文本是张诚自己所译的,所以最有权威的是拉丁文本,其次要算日记的法文本。兹特从这法文本译汉如下:(原文见Du Halde,vol.Ⅳ,pp.242-244)

      大皇帝钦派领侍卫、议政大臣、内大臣萨额图,内大臣、一等会、都统、国舅佟国纲,都统郎坦,都统班达尔善,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萨布素,护军统领玛喇,理藩院侍郎温达,于康熙二十八年七月,在尼市楚城附近会同俄国全权大臣果罗文,为要禁绝那般越界捕猎及抢掠杀人滋事的不法之徒,并要确实划清中华及马斯哥两帝国的边界,更要建立永久的和平及谅解,双方一意的议定下列诸款:

      第一款。自北流入黑龙江的绰尔纳河(Chorra,Shorra)即满文的乌鲁木河最毗近的额尔必齐河即作为两国的边界,处于额尔必齐河河源之上的而且绵延至海滨的山脉亦作为两国的边界;从这山脉之南流到黑龙江的一切大小溪河及山脉峰脊之南的一切土地皆归中华帝国所有;山脉之北的一切土地溪河皆归马斯哥帝国所有。但这山脉及乌将河之间的土地暂不划分,等到两国大使返国,得了决定此事的必须知识,然后或由大使、或由函札再行决定。

      此外流入黑龙江的额尔古纳河也作为两帝国的边界:这额尔古纳河以南的一切土地均属中华帝国;以北的一切土地均属马斯哥帝国。在眉勒尔甘河(Meritken)流入额尔古纳河之处,在南岸已有的房舍均应迁至北岸。

      第二款。马斯哥人在雅克萨所建的城垣应尽毁灭。马斯哥帝国的臣民在雅克萨居住的,连同他们的财物应撤回至马斯哥王的领土。

      两国猎户,无论因何事故,均不得超越上面的疆界。

      如有一二小人越界游行,或为捕猎,成为窃盗,应即行擒拿,送交两国边境的巡抚或武官。该巡抚审知罪情后,应给以相当的惩处。

      如十人或十五人以上聚群携械,越界去捕猎,或抢掠,或杀地方的人民,应奏报两国的皇帝。所有犯这类的罪的人,审明属实,应处以死刑。但不得因私人的暴行引起战争,更不得因此而致大流血。

      第三条。以往所有的争执,无论其性质如何,今以后忘记不计。

      第四条。自两国宣誓成立本永久知约之日起,两国绝不收纳对方的逋逃。如有人从一国逃到对方国去,应即擒拿送回。

      第五条。马斯哥臣民现在中国者及中国臣民现在马斯哥国内者,概仍留如旧。

      第六条。两国之间既已成立本和好友谊条约,一切人民均可完全自由的从一国到对方国,惟必须携带执照,证明他们是得允许而来的,他们并可完全自由交易。两国边境的争执既已如此结束,再两国之间既已成立忠诚的和平及永久的友谊,如双方切实遵守本约明文所定的各款,以后不应发生任何争执。

      两国大使将本约盖印后,互换两本。并且两国应将此约用满文、汉文、俄文、拉丁文刻上石碑,在边界上树立,以作永久纪念,俾不忘两国间现有的谅解。

    评《清史稿•邦交志》 

      中国旧有之正史皆无’邦交志’一门,有之自《清史稿》始,此亦时代变迁使然也。有清以前,中国惟有藩属之控制驭夷怀远诸政,无所谓邦交。春秋战国之合纵连横,不过等于西洋封建时代诸侯之争斗;虽远交近攻,聘使立盟,有似近代之国际交涉;然时代之局势与精神,实与19世纪中外之关系迥然不同。李氏鸿章在同治初年,常以《江宁》及《天津条约》为古今之大变局一语,激时人之图自强,此可谓知时之言也。故清史尚无’邦交志’,则清史无从理解,即今日中国之时局亦无从探研。主持《清史稿》诸公能不为成法所束,而创’邦交志’一门,足证诸公之能审时察势,亦足证今日中国思想之进步也。

      《清史稿》’邦交志’虽为新创,然《邦交志》之书法及其根本史学观念则纯为袭旧。批评者倘以’《邦交志》非史也’一语加之,亦不为过当。近百年来中外关系之大变迁何在?其变迁之根本理由又何在?《邦交志》非特无所贡献,且直不知此二问题为撰《邦交志》者之主要问题也。至于近百年来中外交涉之重要案件,如鸦片战争、英法联军、同治修约、马加理案、伊犁案、中法战争、中日战争、瓜分与排外、东三省之国际问题等,皆《邦交志》所不理解者也。《邦交志》既不说明各案之所以成问题,又不指定各案结束之得失,其史学上之价值可想而知。

      或谓《邦交志》既循旧史体裁,不可以新史学之眼光评论之。所谓时代之背景及时代之变迁,皆旧史家所不注意者,不可专以责难《邦交志》也。虽然,旧史界对于史事真确之审定及事与事之轻重权衡,自有其严密之纪律在焉。《邦交志》述事之失实比比皆是,后当列举。至于史事轻重之缺评断,请就’英吉利’部论之。

      《邦交志》共为八卷,俄、英、法、美、德、日六国为一卷,瑞典、挪威、丹麦、荷兰、日斯巴尼亚、比利时、意大利合为一卷,奥斯马加、秘鲁、巴西、葡萄牙、墨西哥、刚果又合为一卷。其中以英吉利部为最多,共二十八页,页二十六行,行三十字(共21840字)。《邦交志》对于中、英关系之轻重评断,可从下表知其梗概:

      论中、英西藏交涉者,共一百四十行。

      论鸦片战争者,百零五行。

      论马加理案及烟台条约者,五十二行。

      论中央缅甸交涉者,前后共四十六行。

      论鸦片税则者,四十四行。

      论道光十六年以前中英关系者,四十行。

      论咸丰七年至十年之战争者(内包括广州之役、大沽之役、《天津条约》、通州之役、外兵入京、圆明园之被焚及《北京条约》)共三十六行。

      论马凯条约者,三十二行。

      论沪宁铁路者,二十三行。

      论同治时代中、英交涉者,十二行。

      论庚子拳匪者,九行。

      论德宗大婚英赠自鸣钟者,三行。

      论九龙租地之扩充者,半行。

      《天津条约》、《北京条约》、两广总督叶名琛之被捕、文宗之退避热河、英人之焚圆明园诸事,共占篇幅仅西藏交涉之四分之一。英人之赠自鸣钟显非军国大事,钟上所刻之祝辞(’日月同明。报十二时。吉祥如意。天地合德。庆亿万年。富贵寿康。’见《邦交志》二第十七页)非字字载诸史乘不可;而于九龙之展界,则以半行了之;轻重颠倒,史家之判断何在?《邦交志》于记事既无轻重之权衡,于史事真确之审定想必慎之又慎;然细加考察,则又知其不然。兹特列举数端,以供读者参考:

      甲、俄罗斯部:

      (1)俄罗斯地跨亚细亚、欧罗巴两洲北境(第一页第二行)。

      按欧洲北境不属俄者,尚有瑞典、娜威、不列颠诸国。如其说俄有欧之北境,不若说俄有欧之东半,盖东半仅博耳干半岛不属俄也。

      (2)十二年及十七年俄察罕汗两附贸易人至京奏书(第一页第七八行)。

      会荷兰贡使至(第一页第十行)。

      三十三年遣使入贡(第一页第二十行)。

      按道光以前,西洋各国派使来华以通和好者凡十数次。每次均携有本国元首致中国皇帝或宰相文书及礼物,朝臣或不知此中实情,或知之而故意粉饰以欺上,概称外邦之公使为贡使,公文为奏折,礼物为贡物;甚至翻译官曲解捏造,改平等之文书为奏禀,史家似不应不加以修正。《邦交志》之谬误类此者,不胜枚举,下不复赘。

      (3)俄国界近大西洋者崇天主教(第二页第一行)。

      按俄国无近大西洋之边界。

      (4)后遂有四国联盟合从称兵之事(第二页第二十二行)。

      按咸丰八年、九年、十年,有英、法二国联盟称兵之事,无四国联盟称兵之事。英、法屡求美国加入盟约,美允合作交涉,不允联盟称兵。俄国事先向英、法声明,中国既未违犯《中俄条约》,俄无宣战之理,且向中国自称为中国惟一之友。

      (5)俄帝遂遣海军中将尼伯尔斯克为贝加尔号舰长,使视察勘察加鄂霍次克海兼黑龙江探险之任,与木喇福岳福偕乘船入黑龙江(第三页第二至第三行)。

      按尼伯尔斯克(Nevelsky)与木喇福岳福(Muraviev)并非同时同路入黑龙江。尼氏之任专任探险,由勘察加南驶,路过库页岛,发现库页实系一岛非半岛,后由黑龙江口溯流而上,事在道光二十九年,即公元1849年。木氏率舰队由石勒克河(Shelka)入黑龙江顺流而下,事在咸丰四年,即公元1854年。路对东西,时距五年,何能’偕乘船入黑龙江’乎?

      (6)十年秋,中国与英、法再开战,联军陷北京,帝狩热河,命恭亲王议和。伊格那提业福出任调停,恭亲王乃与英、法订《北京和约》。伊格那提业福要中国政府将两国共管之乌苏里河以东至海之地让与俄以为报。十月与定《北京续约》(第三页第二十一至二十四行)。

      按是役伊格那提业福之外交,非’出任调停”让与俄以为报’二语足以传其实。伊氏告英、法公使曰:’中廷态度顽固,惟武力能屈服之。吾与中国之执政者颇相识,愿竭力劝其就范。’同时又告恭亲王曰:’英怀叵测,吾愿调度以减其锋。’迄中、英《北京条约》既定,英兵有不即撤之势。伊氏又言于恭亲王曰:’英之野心于此可,见吾往说之,或可挽回。’后数日,英兵果退,而伊氏居其功。实则额尔金爵士(Lord Elgin)全无违约不退兵之意,其不即撤者,一时交通之困难也。伊氏有何功可言,反挟此要索,而恭亲王不察,遂割吉林省之海岸以报之。此事久已成中外之笑柄,岂撰《邦交志》者至今未省耶?何不揭伊氏之奸诈以告国人。(参见Cordier,L’Expedition de Chirede l860,Paris,1906,PP.121,187,209,241。Michie,The Englishman in China,2vols。London,1900 Vol,1,pp,157-359)

      (7)崇厚将赴黑海画押回国,而恭亲王奕等以崇厚所定条款损失甚大,请饬下李鸿章、左宗棠、沈葆桢、金顺、锡龄等,将各条分别酌核密陈。于是李鸿章及一时言事之臣交章弹劾,而洗马张之洞抗争尤力(第九页第三至五行)。

      按当时言事之臣诚如《邦交志》所云’交章弹劾’,张之洞至欲治崇厚以极刑,然李鸿章之议论则反是。其复议《伊犁条约》奏折虽明陈通商与分界之弊,然谓通商一项可在用人行政上补救,分界一项则势难争,即争得伊犁西南境,亦且难守。李之主旨在承认崇厚之条约也。其致总署及朋僚书更明言崇厚交涉之失败在势不在人。李氏对伊犁之态度始终一贯,当同治末年、光绪元年政府议海防塞防孰缓孰急之际,李氏即主暂弃新疆以重海防。新疆尚可弃,何况伊犁之一隅?无怪以后于崇厚之约,李氏与言事之臣大相径庭也。(参看《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二十四页十八至十九,又卷三十五页十五至十九;’朋僚函稿’卷十五页十,又卷十六页五、页七、页十二、页十七,又卷十七页十八;’译署函稿’卷十页十七。当时言论不止分主和与主战两派,可参看《刘忠诚公文牍》八页二十八至二十九。)

      (8)(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俄以德占胶州湾为口实,命西伯利亚舰队入旅顺口,要求租借旅顺、大连二港,且求筑造自哈尔滨至旅顺之铁路权(中略)。俄皇谓许景澄曰:’俄船借泊,一为胶事,二为度冬,三为助华防护他国占据。’(光绪二十四年中略)限三月初六日订约。(中略)既而俄提督率兵登岸,张接管旅大示,限中国官吏交金州城。中国再与交涉,俄始允兵屯城外。遂定约,将旅顺口及大连湾暨附近水面租与俄(第十七页第一至十一行)。

      按中国之租旅大与俄,大半固由于俄人兵力之压迫,即《邦交志》所谓舰队入旅顺口率兵登岸,兵屯城外诸行动是也。然不尽然。近苏俄政府所发表帝俄时代外交公文中有二电稿,颇能补吾人知识之不足。是年俄人在北京主持交涉者系署理公使巴布罗福(Pavloff)及户部大臣威特(Witte)之代表博可笛洛夫(Pokotiloff),二月十六日(西历三月九号)博氏致威特电云:’今日吾偕署使与李鸿章、张荫桓密谈,吾告以倘旅大之事能于限期之内俄国未施极端手段之前签订条约,愿各酬银五十万两。彼二人均诉其地位之艰难,云近日中国官吏大为旅大事所激动,中国皇帝接收无数奏折,力主勿许俄之要求,中国驻英公使电告总理衙门:英廷反对俄之条款。’二月二十三日(西历三月十六号)博氏又密电威特云:’吾今日面交银五十万两与李鸿章,李甚欢悦,并嘱吾代为致谢阁下。吾同时发电与洛第斯坦恩(Rothstein银行家),吾尚无机会交银与张荫桓,张氏之行动甚谨慎。’或者李氏之意以旅大之租借势不能免,五十万之巨款何妨收之。然李氏既与俄国订同盟密约(此事《邦交志》不提,然其为事实则无可疑,中国政府已在华府发表其条款),而俄国又以助华防护为口实,则俄国碍难先以武力施之于其所防护者,俄人之以定约在限期未满之先为纳贿之条件者,其故即在渡过此外交之难关。旅大之丧失史,固不如《邦交志》所传之简单也。

      博氏二密电见于Steiger:China and the Occident,1927.P71。

      (9)前清末年东三省之外交(第二十至二十一页)。

      按东三省之外交,尚有一重大变迁为《邦交志》所未提及者,日、俄战争以后,美国资本家极望投资于东三省铁路。初议由美收买南满铁路,事将成,而日政府忽翻案。后美国又拟借款与中国,以筑锦瑷铁路。日、俄见美国资本家之野心,乃立一九○八年之协约,划内蒙古之东部及南满为日本势力范围,馀为俄国之势力范围,互相协助,以防第三者之侵入。此条约即日本以后二十一条之雏形也。《邦交志》于日、俄、美三部均不提及此事,何疏略一至于此?

      乙、英吉利部

      (1)而贡使罗尔美都……(第二页第二行)。

      英王乃遣领事律劳卑来粤(同页第十四行)。

      按嘉庆二十一年,英国派遣来华之公使原名Lord Amhersto,中文译为’罗尔美都’。盖以’罗’译Lord,而以’尔美都’译Amherto也。道光十四年,英国派遣来粤之领事,原名Lord Napier中文译为’律劳卑’。盖以’律’译Lord,而以’劳卑’译Napier也。译法载于前清档案,固非《邦交志》所独创,若不加以解释,学者实无法领会也。

      (2)及事亟,断水路饷道,义律乃使各商缴所存烟土凡二万二百八十三箱。则徐命悉焚之,而每箱偿以茶叶五斤。复令各商具’永不售卖烟土’结。于是烟商失利,遂皆觖望。义律耻见挫辱,乃鼓动国人,冀国王出干预。(中略)义律遂以为鸦片兴衰实关民生国计(第二页第二至七行)。

      按鸦片战争为中外关系史上最要之一章,《邦交志》论战争发生之原因仅此数行,细审之,不外’义律耻见挫辱’及’义律遂以为鸦片兴衰实关民生国计’二语。实则鸦片战争之远因近因十分复杂。英人至今不认为鸦片战争也,英人虽不免偏持己见,然非全无理由。试读义律致林则徐之《抗议书》,及巴马斯登(Palmerston)《致中国宰相书》,即知其理由何在。英人承认禁烟乃中国之内政问题,然谓禁烟须有其法。中国不能因禁烟而封锁一切外商于洋行,撤其仆役,绝其粮食,即领事亦不稍示优待。且中国之烟禁忽严忽弛。在严禁之时,中国官吏又与中外商人朋比为奸,视国法如同虚设。林则徐一至广东,即用超然强硬之手段,使欲悔改者亦无从悔改。文明国之政治措置宜如是乎?英国更进而辩曰:战祸实起于中国之攘外政策,中国始终闭关自守,不与外人互约通使,致两国间情息不通,交涉莫由。且中国限外商于广州一埠贸易,而关税无定章。于广州又有公行之设,使外商必须与行商交易,无所谓贸易自由。是以中国对外政策非根本改革不可,故英人决然称兵而不顾焉。平心论之:烟禁之防害英国之国计民生及义律之耻见挫辱,与夫林氏烟禁之严厉,皆鸦片战争之近因。英国之开辟商场政策,及中国之闭关自大政策,皆其远因也。闭关之政策虽在中外历史上有先例可援,然至十九世纪之中叶仍株守之,何不审势之甚耶?

      冬十月,天培击败英人(第三页第十五行)。

      按道光十九年十月十六日,林则徐曾奏报提督关天培在穿鼻尖沙咀屡次轰夷船。但英国将校之报告及士兵之记载,均谓英胜华败。

      (4)夏五月,林则徐复遣兵逐英于磨刀洋。时义律先回国请益兵(第三页第二十至二十一行)。

      按义律(Captain Elliot)充驻粤英领,起自道光十六年冬,直至二十一年秋,先后共五年,五年内并无回国之行。请兵者,以书牍请也。后偕英国舰队来华之交涉员虽与义律同名,实其从兄,非一人也。吾国档案名此交涉员为懿律以别之。

      (5)英人见粤防严,谋扰闽(第三页第二十二行)。

      按道光二十年夏以前,林则徐屡与英舰战,虽未大胜,亦未大败。是夏,英派新舰队来华,不直攻广州,仅封锁之,遂北犯厦门、定海,似则徐必有一制英人者。迨则徐罢职,琦善主政,尽撤海防,于是英人得逞其志,而大势去矣。此中国八十年来论鸦片战争者之公论,亦《邦交志》之所雷同者也。林文忠公在中国近代史上固有其地位,然其所以为伟人者不在此。道光二十年夏以前,英国大兵未至,在中国洋面者仅二三军舰。所谓九龙及穿鼻之役,英人不认为战争,只认为报复(Reprisal),胜之不武,况并未大胜乎?英舰队抵华后,又不攻广州者,英廷之训令也。英政府之意,以为未宣战以前,倘派舰队至华北耀武扬威,据地为质,或者中国即将屈服,而交涉可在天津进行。且广州远离京都,中国虽败,朝廷必以为边陲小失利,无关大局。必也侵中国之腹地,而后中国得就英之范围。故英人始终以攻入长江为其作战根本策略,彼固不料林氏竟因此而得盛名也。(英廷致驻华代表之训令见Morse: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Shanghai,1910.VOL.Ⅰ.Appendix B.)

      (6)八月,义律来天津要抚。时大学士琦善任直隶总督,义律以其国巴里满衙门照会中国宰相书,遣人诣大沽口上之(第三页第二十六行)。

      按所谓巴里满衙门当即英国之国会。义律所递之照会,乃英国外交部大臣巴马斯登爵士(Lord Palmerston)致中国宰相之书,与巴里满毫无关系。义律之旨在交涉,在送哀的美敦书,非要抚也。

      (7)陷镇江,杀副都统海龄。

      按《东华续录》记镇江事云:’京口陷时,副都统海龄并其妻及次孙殉节。’《清史稿》’列传’一百五十九卷亦云:’海龄及全家殉焉。’英人之记载更详,云:’海龄系自焚,搜其尸仅得数骨。英军有叹者曰:’若海龄之节操多见于疆场,中国何至战败。”是则海龄确系自尽,非为英人所杀明矣。(参看Lieutenant John Ouchterlony,The Chinese War,London,1844,p.282.)

      (8)初,英粤东互市章程,各国皆就彼挂号始输税。法人、美人皆言’我非英属’,不肯从,遂许法、美二国互市,皆如英例(第六页第十七行)。

      按鸦片战争之前,法商、美商并无就英人挂号始输税之事。战后中、英立通商条约,法、美于是要求利益均沾及最惠待遇。耆英、伊里布诸人以为不许法、美之请,其商人必附英商而合从以谋我,许之则惠自我取,法、美反可成为我用,故与定商约如英例。(参看外交部出版之《道光条约》卷四页二至四,又卷五页二至三)。

      (9)(咸丰)六年秋九月,英人巴夏里致书叶名琛,请循江宁旧约入城,不许。英人攻粤城,不克逞,复请释甲入见,亦不许。冬十月,犯虎门横档各炮台,又为广州义勇所却,乃驰告其国(第七页第五至八行)。

      按咸丰六年六月初九,两广总督叶名琛派兵上亚鲁号船捕海盗。亚鲁船属华人,是时泊广州,且所捕者亦系华人,故名琛未先照会英人,径派兵上船捕获。英领事巴夏里则谓亚鲁船系在香港注册,悬英国旗,非得英领事之事先许可,华兵不得上船捕人。巴夏里要求名琛即送还被捕者至领事馆审查,且须正式道歉,限期答复,名琛不允。英人遂于九年二十四日炮轰广州,此咸丰末年英、法联军导火线之一也。是年正月,法国教士闪蒲德林(Pere Augnste Chapde Laine)在广西西林遇害。法人称系西林官吏主谋,属与名琛交涉,不得要领,遂决与英联军,此战事导火线之二也。此二者即咸丰末年战争之近因。其远因则以加增通商口岸及传教机会为最要,许外人入广州城次之。《邦交志》仅述其次要者,于其他则一字不提,未免失实过甚。

      (10)英有里国太者,嘉应州人也。世仰食外洋,随英公使额尔金为行营参赞(第七页第十五行)。

      按咸丰末年、同治初年之际,中国外交公文上常见里国太或里国泰之名。此人原任职上海英领事馆,善华语。咸丰四年,上海道与外国领事订《海关行政协定》,许外人充税务司。英领初荐威妥玛,威任一年即辞,继之者即里国太。八年,里以中国税务司资格兼任额尔金之翻译,《天津条约》大半出自其手。桂良、花沙纳及耆英恨之入骨。后升总税务司,因代中国创海军与总理衙门意见不合,遂革职。里国泰原名Horatio Nelson-Lay,《邦交志》谓其为嘉应州人,世仰食外洋,不知有何根据。(参看Morse,Op.Cit,Vol.Ⅱ.Chap.Ⅱ)

      (11)时英人以条约许增设长江海口及商埠,欲先察看沿江形势。定约后,即遣水师、领事以轮船入江,溯流至汉口(第七页第十九至二十行)。

      按此次察看沿江形势者,即全权公使额尔金,非领事也。

      (12)巴夏里入城议约(中略),宴于东岳庙。巴夏里起曰:’今日之约须面见大皇帝,以昭诚信。’又曰:’远方慕义,欲观光上国久矣。请以军容入。’王愤其语不逊,密商僧格林沁,擒送京师,兵端复作(第八页第五至八行)。

      按咸丰十年七月,桂良、花沙纳以全权大臣名义,赴天津与英、法公使定条约八款。约甫定,英,法忽探知中国交涉实无全权,愤受欺,遂停止交涉,调兵由杨村河西坞迫通州。于是朝廷改派怡亲王载垣、军机大臣兵部尚书穆荫出与议和。载垣于七月二十七日致书与英、法公使,告以中国完全承认天津八条,望即退兵,英、法答以兵须前进,议和须在通州,屡经交涉,乃定议外兵进至张家湾南五条为止。八月四号,英、法各派翻译官及侍从至通州,与载垣、穆荫面议进京换约觐见、呈国书诸事。英翻译官巴夏里坚持公使入京,须携卫队千人,且云’中国前已允诺,不可失信’。后巴夏里又力助法翻译官与载垣辩论,且措词失礼。载垣于是阳许之,而阴谋害之。次晨,英、法译者归营,报告途遇僧格林沁之马队,英人被捕者二十六,法人十三,经二十日之监禁虐待,英人得生归者半,法人仅五名,后英人之焚圆明园者,即以报复也。撰《邦交志》者,何必隐讳其词若此。(参看Cordier,Op.Cit,Chap.XXI)

    琦善与鸦片战争 

      *据团结出版社(民国珍本丛刊)2006年1月第1版补入。–CTJ121

      鸦片战争的终止之日,当然就是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中、英两国代表签订《南京条约》之日。至于起始之日为何日,则不易定。因为中、英双方均未发表宣战正式公文,并且忽战忽和,或战于此处而和于彼处。此种畸形的原因大概有二:一则彼时中国不明国际公法及国际关系的惯例。不但不明,简直不承认有所谓国际者存在。中、英的战争,在中国方面不过是’剿夷”讨逆’。就此一点,我们就能窥测当时国人的心理和世界知识。第二个原由是彼时中、英两国均未预抱一个必战之心。中国当初的目的全在禁烟。宣宗屡次的上谕明言不可轻启边衅。在道光十八年各省疆吏复议黄爵滋严禁鸦片的奏折之时,激烈派与和缓派同等的无一人预料禁烟会引起战争。不过激烈派以为,倘因达到禁烟目的而必须用兵以迫’外夷顺服’则亦所不惜。在英国方面,自从律劳卑(Lord Napier)以商业监督(Superintendent of Trade)的资格于道光十四年来华而遭拒绝后,英政府的态度就趋消极。继任的监督虽屡次请训,政府置之不理。原来英国在华的目的全在通商,作买卖者不分中外古今,均盼时局的安定。我们敢断定:鸦片战争以前,英国全无处心积虑以谋中国的事情。英政府的行动就是我们所谓’将就了事,敷衍过去’,英文所谓’Muddle along’。英国政府及人民固然重视在华的商业,而且为通商中、英已起了好几次的冲突,不过英国人的守旧性重,不好纷事更张,因为恐怕愈改愈坏。及林则徐于道光十九年春禁烟,锢英商与英领以迫其缴烟的信息传到英京之时,适当巴麦尊爵士(Lord Palmerston)主持英国的外交,此人是以倡积极政策而在当时负盛名的。他即派遣舰队来华,但仍抱一线和平的希望,且英国赞成和平者亦大有人在。倘和议不成而必出于一战,巴麦尊亦所不惜。故鸦片战争的发生,非中、英两国所预料,更非两国所预谋。战争虽非偶然的,无历史背景的,然初不过因禁烟而起冲突,继则因冲突而起报复(Reprisal),终乃流为战争。

      鸦片战争,当做一段国际史看,虽是如此畸形混沌,然单就中国一方面研究,则显可分为三期。第一期是林则徐主政时期,起自道光十九年正月二十五日,即林以钦差大臣的资格行抵广东之日。第二期是琦善主政时期,起自道光二十年七月十四日,即琦善与英国全权代表懿律(Admirla George Elliot)及义律(Captain Charles Elliot)在大沽起始交涉之日。第三期是宣宗亲自主政时期,起自道光二十一年二月六日,即琦善革职拿问之日,而止于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的《南京条约》。在专制政体之下,最后决断权依法律当然属于皇帝,然事实上常常有大臣得君主的信任,言听计从。此地所谓林则徐及琦善主政时期即本此意而言。缘此,林的革职虽在二十年九月八日,然自七月中以后,宣宗所信任的已非林而为琦善,故琦善主政时期实起自七月中。自琦善革职以后,直到英兵破镇江,宣宗一意主战,所用人员如奕山、奕经、裕谦、牛鉴等不过遵旨力行而已。虽有违旨者,然皆实违而名遵,故第三期称为宣宗主政时期,似不为无当。

      三期中,第一期与第三期为时约相等,各占一年半。第二期–琦善主政时期–为最短,半年零数日而已。在第一期内,严格说,实无外交可言。因为林则徐的目的在禁烟,而禁烟林视为内政–本系内政,不必事先与外人交涉,所采步骤亦无需外人的同意。中、英往来文件,在林方面,只有’谕示’;在英领义律方面,迫于时势,亦间’具禀’。此时义律既未得政府训令,又无充分的武力后援,他的交涉不过图临时的相安,他的军事行动不过报复及保护在华英人的生命和财产。到第三期,更无外交可言。双方均认交涉无望,一意决战。后来英兵抵京,中国于是屈服。在此三年半内,惟独琦善主政的半年曾有过外交相对的局势。在此期之初,英国全权代表虽手握重兵,然英政府的训令是叫他们先交涉而后战争,而二代表亦以迅和以复商业为上策。训令所载的要求虽颇详细,然非完全确定,尚有相当伸缩的可能。在中国一方面琦善的态度是外交家的态度。他的奏折内,虽有’谕英夷’、’英夷不遵劝戒’字样,但他与英人移文往来,亦知用’贵国”贵统帅’的称呼。且他与英人面议的时候,完全以平等相待。至于他的目的,更不待言,是图以交涉了案。故琦善可说是中国近九十年大变局中的第一任外交总长。

      这个第一任外交总长的名誉,在当时,在后代,就是个’奸臣’和’卖国贼’的名誉。不幸,琦善在广东除任交涉以外,且署理两广总督,有节制水陆军的权力和责任。攻击他的有些注重他的外交,有些注意他的军事。那么,琦善外交的出发点就是他的军事观念,所以我们先研究琦善与鸦片战争的军事关系。

      道光二十二年二月初间虎门失守以后,钦差大臣江苏巡抚裕谦上了一封弹劾琦善的奏折。他说:’乃闻琦善到澳后,遣散壮勇,不啻为渊驱鱼,以致转为该夷勾去,遂有大角、沙角之陷。’裕靖节是主战派首领之一,也是疆吏中最露头角的人。他攻击琦善的意思不外林则徐督粤的时候,编收本省壮丁为团勇,琦善到粤则反林所为而遣散之。这班被撤壮丁就变为’汉奸’,英人反得收为己用。此说的虚实姑不讨论,倘中国人民不为中国打外国,就必反助外国打中国,民心亦可见一斑了。

      靖节的奏折上了不满二月,御史骆秉章又上了一封,措辞更激烈:’窃惟逆夷在粤滋扰几及一年。前督臣琦善到粤查办,将招集之水勇、防备之守具全行撤去。迨大角、沙角失事,提镇专弁赴省求援,仅发兵数百名,遣之夜渡,惟恐逆夷知觉,以致提督关天培、总兵李廷钰在炮台遥望而泣。’这样说来,琦善的罪更大,除遣散壮勇之外,还有撤防具、陷忠臣的大罪。骆文忠原籍广东花县,折内所言大概得自同乡。他为人颇正直,道光二十一年以前,因查库不受贿已得盛名。故所发言词,不但足以左右当时的清议,且值得我们今日的研究。

      此类的参奏不必尽引,因为所说的皆大同小异。但道光二十一年六月,王大臣等会审的判词是当时政府最后的评定,也是反琦善派的最后胜利,不能不引。’此案琦善以钦差大臣查办广东夷务,宜如何慎重周详,计出万全。该夷既不遵照晓谕,办理已形猖獗,即应奏请调兵迅速剿除。乃妄冀羁縻,暂以香港地方许给,俾得有所藉口。于一切防守事宜并不预为设备,以致该夷叠将炮台攻陷,要隘失守,实属有误机宜。自应按律问拟。琦善合依守备不设失陷城塞者斩监候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这个判词实代表当时的清议。所可注意者,政府虽多方搜罗琦善受贿的证据,判词内无受贿的罪名。

      但是当时的人不明了琦善为什么要’开门揖盗’,以为必是受了英人的贿赂。战争的时候,左宗棠–同、光时代的恪靖侯左宗棠–正在湖南安化陶文毅家授课。道光二十一年,他致其师贺蔗农的信有一段极动人的文章:’去冬果勇杨侯奉诏北行。有人自侯所来云:’侯言琦善得西人金巨万,遂坚主和议。将恐国计遂坏伊身。’昨见林制府谢罪疏,末云’并恐彼族别生秘计’云云,是殆指此。诚如是,其愚亦大可哀矣。照壁之诗及渠欲即斩生夷灭口各节,情状昭著。炮台失陷时,渠驰疏谓二炮台孤悬海外,粤东武备懈弛,寡不敌众,且云彼族火器为向来所未见,此次以后,军情益馁。无非欺君罔上,以和为主,张贼势而慢军心,见之令人切齿。’左的信息得自’自侯所来’者。果勇侯杨芳原任湖南提督,于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八日放参赞大臣,驰驿前往广东剿拴逆夷。他于正月二十一日接到了这道上谕,二月十三日行抵广东省城。他在起程赴任之初即奏云:’现在大局或须一面收复定海,一面准其于偏岸小港屯集货物。’换言之,浙江应与英人战,广东则应与英人通商以求和。自然宣宗以为不妥。抵广东后他就报告:’预备分段援应,共保无虞。’但是他所带的湖南兵为害于英人者少,为害于沿途及广东人民者反多。三月初,果勇侯又有’布置攻守机宜’的奏折,说:’城厢内外民心大定,迁者渐复,闭者渐开,军民鼓勇,可期无虑。’宣宗当然欣悦之至:’客兵不满三千,危城立保无虞。若非朕之参赞大臣果勇侯杨芳,其孰能之?可嘉之处,笔难宜述。功成之日,伫膺懋赏。此卿之第一功也。厥后尤当奋勉。’后来的奋勉或者有之,至于第二功则无可报了。虽然,败仗仍可报胜仗,自己求和仍可报外夷’恳求皇帝施恩,准予止战通商’。皇帝远在北京,何从知道这就是杨芳日后顾全面子的方法。左宗棠的信息既闻接得自果勇侯就不足信,何况果勇侯传出这信息的时候既在途中,亦必间接得自广州来者?至于琦善’欲即斩生夷灭口’之说,遍查中外在场人员的记载均未发现。独在湖南安化乡中教书的左先生知有其事,且认为’情状昭著’,岂不是甚奇了!

      同时广东的按察使王庭兰反说他屡次劝琦善杀义律而琦善不许。他写给福建道员曾望颜的信述此事甚详:’义律住洋行十余日。省河中夷船杉板数只而已,不难擒也。伊亦毫无准备,有时义律乘轿买物,往来于市廛间。此时如遣敢死之士数十人拴之,直囊中取物耳。乃屡次进言于当路,辄云现在讲和,未可轻动。是可谓宋襄仁义之师矣。’琦善倘得了’西人金巨万’,授之者必是义律;’欲即斩生夷灭口’,莫若斩义律。琦善反欲效’宋襄仁义之师’,岂不更奇了!王庭兰的这封信又形容了琦善如何节节后退:’贼到门而门不关,可乎?开门揖盗,百喙难辞。’王庭芬既是广东的按察使,他的信既由闽浙总督颜休焘送呈御览,好像应该是最好的史料。不幸琦善在广东的时候,义律不但未’住洋行十余日’,简直没有入广州。这封信在显明的事实上有此大错,其史料的价值可想而知了。

      琦善倘若撤了广州的防具,撤防的原动力不是英国的贿赂,这是我们可断定的。但是到底琦善撤了防没有?这是当时及后来攻击琦善的共同点,也是琦善与鸦片战争的军事关系之中心问题。道光二十年的秋末冬初–宣宗最信任琦善的时候–撤防诚有其事,然撤防的程度则大有问题在。

      宣宗是个极尚节俭的皇帝。林则徐在广东的时候,大修军备,但是宣宗曾未一次许他拨用库款,林的军费概来自行商及盐商的捐款。二十年六月七日,英军占了定海,于是宣宗脚慌手忙地饬令沿海七省整顿海防。北自奉天,南至广东,各省调兵、募勇、修炮台、请军费的奏折陆续到了北京,宣宗仍是不愿疆吏扣留库款以作军费。当时兵部尚书祁??藻和刑部右侍郎黄爵滋正在福建查办事件,他们同闽浙总督邓廷桢及福建巡抚吴文镕会衔,建议浙江、福建、广东三省应添造大船六十只,每只配大小炮位三四十门。’通计船炮工费约须银数百万两’。他们说:’当此逆夷猖獗之际,思卫民弭患之方,讵可苟且补苴,致他日转增靡费。’宣宗不以为然。他以为海防全在平日认真操练,认真修理,’正不在纷纷添造也’。此是道光二十年七月中的情形。

      八月中,琦善报告懿律及义律已自大沽带船回南,并相约沿途不相攻击,静候新派钦差到广东与他们交涉。宣宗接了此折,就下一道上谕,一面派琦善为钦差大臣,一面教他’将应撤应留各兵分别核办’。琦善遵旨将大沽的防兵分别撤留了。

      九月初四,山东巡抚托浑布的奏折到了北京,报告英国兵船八只于八月二十二日路过登州,向南行驶。托浑布买了些牛羊菜蔬’酌量赏给’。因此’夷众数百人一齐出舱,向岸罗拜,旋即开帆南驶。一时文武官弁及军吏士民万目环观,咸谓夷人如此恭顺,实出意料之外’。宣宗以为和议确有把握,于是连下了二道谕旨,一道’著托浑布体察情形,将前调防守各官兵酌量撤退归伍,以节靡费’;一道寄给盛京将军耆英、署两江总督裕谦及广东巡抚怡良:’著详加酌核,将前调防守各官兵分别应撤应留,妥为办理。’适同日闽浙总督邓廷桢奏折到京,报告从福建调水勇八百名来浙江。宣宗就告诉他,现在已议和,福建的水勇团练应分别撤留,’以节靡费’。是则道光二十年九月初,琦善尚在直隶总督任内,宣宗为’节省靡费’起见,已令沿海七省裁撤军队。

      琦善于十一月六日始抵广东。他尚在途中的时候沿海七省的撤防已经实行了。奉天、直隶、山东与战争无关系,可不必论。南四省中首先撤防者即江苏。裕谦于十月三月到京的折内报告,共撤兵五千一百八十名。并且’各处所雇水陆乡勇亦即妥为遣散’。十一月十七日的报告说陆续又撤了些:’统计撤兵九千一百四十名。’广东及浙江撤兵的奏折同于十一月一日到京。怡良说:’查虎门内外各隘口兵勇共有万人。督臣林则徐前次奉到谕旨,当即会同臣将次要口隘各兵陆续撤减两千余名。臣复移咨水陆各提镇,将各路中可以撤减者再为酌核情势,分别撤减以节靡费。’撤兵的上谕是九月初四发的,罢免林则徐的上谕是九月初八日发的。怡良所说广东初次撤兵是由林与他二人定夺,此说是可能的。怡良署理总督以后,又拟再撤,但未说明撤多少。伊里布在浙江所撤的兵更多,照他的报告共撤六千八百名,共留镇海等处防堵者五千四百名。南四省之中,惟福建无撤兵的报告。

      总结来说,与鸦片战争有关系的四省,除福建不明外,余三省–江苏、浙江、广东–均在琦善未到广东以前,已遵照皇帝的谕旨实行撤兵。江苏所撤者最多,浙江次之,广东最少。广东在虎门一带至少撤了两千兵勇,至多留了八千兵勇。道光二十年秋冬之间,撤防诚有其事,并且是沿海七省共有的,但撤防的责任不能归诸琦善,更不能归诸他一人。

      琦善未到任以前的撤防虽不能归咎于他,他到任以后的行动是否’开门揖盗’?二十年十二月和二十一年二月的军事失败是由于琦善到任以后的撤防吗?散漫军心吗?陷害忠臣吗?

      琦善初到广东的时候,中、英已发生军事冲突,因为中国守炮台的兵士攻击了义律派进虎门送信而挂白旗的船只。这不但犯了国际公法,且违了朝廷的谕旨,因为宣宗撤兵的上谕已经明言:除非外人起衅,沿海各处不得开火。琦善本可惩办,但他的奏折内不过说:’先未迎询来由,辄行开炮攻打,亦不免失之孟浪。’接连又说:’惟现在正值夷兵云集诸务未定之时,方将激励士气,藉资震慑而壮声威。若经明白参奏,窃恐寒我将士之心,且益张夷众??骜之胆。’同时他一面咨行沿海文武官吏,在未攻击之先,须询明来由;’一面仍以夷情叵测,虎门系近省要隘,未便漫无堤防,随饬委署广州府知府余保纯、副将庆宇、游击多隆武等前往该处,妥为密防’。是则琦善不但不愿散漫军心,且思’激励士气’;不仅未撤防具,且派员前往虎门’妥为密防’。

      十二月初,和议暂趋决裂。琦善’遂酌调肇庆协兵五百名,令其驰赴虎门,并派委潮州镇总兵李庭钰带弁前往帮办。又酌调督标兵五百名,顺德协兵三百名,增城营兵三百名,水师提标后营兵两百名,水师提标前营兵一百五十名,永静营兵一百名,拨赴距省六十里之总路口、大濠头、沙尾、猎德一带,分别密防。并于大濠头水口填石沉船,藉以虚张声势,俾该夷知我有备’。总计兵一千九百五十名,不能算多,且广州第一道防线的虎门只五百名,虎门以内大濠头诸地反增一千四百余名。于此我们就可窥测琦善对军事的态度及其所处地位的困难。他在大沽与英人交涉的时候,就力言中国万非英国之敌。到了广东,他的奏折讲军备进行者甚少,讲广东军备不可靠者反多。如在十二月初四的具折内,他说不但虎门旧有的各炮台布置不好,’即前督臣邓廷桢、林则徐所奏铁链,一经大船碰撞,亦即断折,未足抵御。盖缘历任率皆文臣,笔下虽佳,武备未谙。现在水陆将士中又绝少曾经战阵之人,即水师提臣关天培亦情面太软,未足称为骁将。而奴才才识尤劣,到此未及一月,一旦经费无出,且欲制造器械,训练技艺,遴选人才,处处棘手,缓不济急’。琦善对军事既如此悲观,故不得不和;然和议又难成,不得不有军备,’藉以虚张声势’,’俾该夷知我有备’;且身为总督,倘失地责不容辞。但军备不但’缓不济急’,且易招外人之忌,和议更易决裂,故只能’妥为密防’,但只能在虎门内多增军队,所以他犹疑不决。结果国内主战派攻其’开门揖盗’,英人则责其无议和的诚心,不过迁延时日,以便军备的完竣。他们说:’此种军备进行甚速。’(Were going on with the utmost expedition)英人采先发制人的策略,遂于十二月十五日晨攻击大角、沙角两炮台。

      结果中国大失败。二个炮台均失守;水师船只几全覆没;兵士死者约五百,伤者较少;炮位被夺被毁者共一百七十三尊。英人方面受伤者约四十,死亡者无人。防守大角、沙角约两千人,英兵登陆来攻者共一千四百六十一人,内白人与印度人约各半。此役中国虽大败,然兵士死亡之多足证军心尚未散漫。炮位损失有一百七十三尊,内二十五尊在大角,七十二尊在沙角,余属师船,足证防具并未撤。我们还记得:在虎门十台之中,大角、沙角的地位不过次要。道光十五年整理虎门防务的时候,关天培和署理粤督祁??就说过:’大角、沙角两台在大洋之中,东西对峙,惟中隔海面一千数百丈,相距较远,两边炮火不能得力,只可作为信炮望台。’平时沙角防兵只三十名,大角只五十名;二月十五之役,二台共有兵士两千名,不能算少。至于军官及兵丁的精神,外人众口一词地称赞。虽然,战争不满二时而炮台已失守,似无称赞的可能。欧洲的军士对于败敌素尚豪侠,他们的称赞不能不打折扣。但是我们至少不应说琦善’开门揖盗’。

      此役以后,琦善主和的心志更坚决,遂于十二月二十七日与义律订了草约四条。他虽然费尽了心力求朝廷承认草约,宣宗一意拒绝。愈到后来,朝廷催战的谕旨愈急愈严,琦善于无可如何之中,一面交涉,一面进行军备。他的奏折内当然有调兵增防的报告,但我们可利用英人的调查以评他的军备。正月二十三,义律派轮船Nemesis到虎门去候签订正式条约日期的信息。此船在虎门逗留了四天,看见威远、镇远及横档三炮台增加沙袋炮台(Sandbag batteries),并说三台兵士甚多。别的调查的船只发现穿鼻的后面正建设炮台,武山的后面正填石按桩夹道。二月一日,义律亲自到横档,查明自Nemesis报告以后,又加了十七尊炮。二月二日,英人截留了中国信船一只,内有当局致关天培的信,嘱他从速填塞武山后的交通。于是英人确知琦善已定计决战,遂于二月五日下第二次的攻击令。

      道光二十一年二月五日、六日的战役是琦善的致命之伤,也是广东的致命之伤。战场的中心就是威远、镇远、横档三炮台,所谓虎门的天险。剧烈的战争在六日的正午,到午后二点,三台全失守。兵士被俘虏者约一千三百名,阵亡者约五百名,提督关天培亦殉难。炮位被夺被毁者,威远百零七尊,临时沙袋炮台三十尊,镇远四十尊,横档百六十一尊,巩固四十尊。此役的军心不及十二月十五日,横档的官佐开战之初即下台乘船而逃,且锁台门以防兵士的出走,然亦有死抗者。失败的理由不在撤防,因为炮台上的兵实在甚多,炮位亦甚多,而在兵士缺乏训练及炮的制造与安置不合法。失败之速则由于关天培忽略了下横档。此岛在横档的南面,镇远的西面。关天培以为横档及威远、镇远已足以制敌,下横档无关紧要,故在道光十五年整理虎门防备的时候就未注意。不料英人于二月五日首先占领下横档,并乘夜安大炮于山顶。中国的策略只图以台攻船,而二月六日英人实先以台攻台。战争的失败,琦善或须负一部分的责任,但是说他战前不设备,战中节节后退,不但与事实相反,且与人情相反。英人Davis甚至说琦善的军备已尽人事天时的可能。时人及以后的历史当然不信中国反不能与’岛夷’敌,他们说中国所以败全由宣宗罢免林则徐而用琦善。他们以为林是百战百胜的主帅,英人畏之,故必去林而后始得逞其志,英人在大沽的交涉不过行反间之计。时人持此论最力者要算裕谦。江上蹇叟(夏燮)根据他的话就下了一段断语,说:’英人所憾在粤而弃疾于浙者,粤坚而浙瑕也。兵法攻其瑕而坚者亦瑕。观于天津递书,林、邓被议,琦相入粤,虎门撤防,则其视粤也如探囊而取物也。义律本无就抚之心,特藉琦相以破粤东之局。’魏源的论断比较公允,然亦曰欲行林的激烈政策,’必沿海守臣皆林公而后可,必当轴秉钧皆林公而后可’。不说’沿海守臣’及’当轴秉钧’,即全国文武官吏尽是如林则徐,中国亦不能与英国对敌。在九龙及穿鼻与林则徐战者不过一只配二十八尊炮的Volage及一只配二十尊炮的Hyacinth。后与琦善战者有陆军三千,兵船二十余只,其大如Welles levs,Blenheim,Melville,皆配七十四尊炮。然而九龙及穿鼻的战役仍是中国失败,且虎门失守的时候,林则徐尚在广州,且有襄办军务的责任!英国大军抵华以后,不即攻粤而先攻定海者,因为英政府以为广东在中国皇帝的眼光里不过边陲之地,胜负无关大局,并不是怕林则徐。当时在粤的外人多主张先攻虎门,惟独《Chinese Repository》日报反对此举,但亦说:倘开战,虎门炮台的扫平不过一小时的事而已。至于去林为英国的阴谋,更是无稽之谈。英人屡次向中国声明:林之去留与英国无关系。实则林文忠的被罢是他的终身大幸事,而中国国运的大不幸。林不去,则必战,战则必败,败则他的声名或将与名琛相等。但林败则中国会速和,速和则损失可减少,是中国的维新或可提早二十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毫无革新运动,主要原因在时人不明失败的理由。林自信能战,时人亦信其能战,而无主持军事的机会,何怪当时国人不服输!

      战争失败的结果就是《南京条约》,这是无可疑问的。但战争最后的胜负并不决在虎门,而在长江,《南京条约》的签字距虎门失守尚有一年半的功夫。到了道光二十二年的夏天,英国军队连下了吴淞、上海并占了镇江,而南京危在旦夕,这时候朝廷始承认英国的条件而与订约。正像咸丰末年,英、法虽占了广州省城,清廷仍不讲和;直到联军入京然后定盟。琦善在广东的败仗远不如牛鉴在长江的败仗那样要紧。

      总结来说:琦善与鸦片战争的军事关系无可称赞,亦无可责备。败是败了,但致败的原由不在琦善的撤防,而在当时战斗力之远不及英国。琦善并未撤防或’开门揖盗’,不过他对战争是悲观的。时人说这是他的罪,我们应该承认这是他的超人处。他知道中国不能战,故努力于外交。那么,他的外交有时人的通病,也有他的独到处。现在请论琦善与鸦片战争的外交关系。

      懿律及义律率舰队抵大沽的时候,琦善以世袭一等侯、文渊阁大学士任直隶总督。他是满洲正黄旗人。嘉庆十一年,他初次就外省官职,任河南按察使,后转江宁布政使,续调任山东、两江、四川各省的督抚。道光十一年,补直隶总督。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的外交全在广东,故琦善在官场的年岁虽久,但于外交是绝无经验的。

      道光二十年七月十四,懿律等到了大沽。琦善遵旨派游击罗应鳌前往询问。罗回来报告说:英人’只谓迭遭广东攻击,负屈之由无从上达天听,恳求转奏’。此种诉屈伸冤的态度是琦善对付英人的出发点,是至关重要的。这态度当然不是英政府的态度。那么,误会是从何来的呢?或者是义律故意采此态度以图交涉的开始,所谓不顾形式只求实际的办法。或者是翻译官马礼逊未加审慎而用中国官场的文字。或者是琦善的误会。三种解释都是可能的,都曾实现过的,但断断不是琦善欺君饰词,因为他以后给英人文书就把他们当做伸冤者对待。琦善一面请旨,一面令英人候至二十日听回信。十七日谕旨下了,十八日琦善即派千总白含章往英船接收正式公文。

      此封公文就是英国外部大臣巴麦尊爵士(Viscount Palmerston)致’大清国皇帝钦命宰相’的照会。此文是鸦片战争最紧要的外交文献,研究此战者必须细审此照会的原文与译文。译者遵照巴麦尊的训令只求信,不求雅。结果不但不雅,且不甚达。但除一句外,全文的翻译确极守信。这一句原文是’To demand from the Emperor satisfaction and redress’,译文变为’求讨皇帝昭雪伸冤’。难怪宣宗和琦善把这个外交案当做属下告状的讼案办!

      这照会前大半说明英国不满意中国的地处,后小半讲英国的要求。中国禁烟的法子错了,烟禁的法律久成具文,何得全无声明忽然加严?就是要加严,亦当先办中国的官吏,后办外人,因为官吏’相助运进,额受规银任纵’。中国反首先严办外人,宽赦官吏,岂不是’开一眼而鉴外人犯罪,闭一眼不得鉴官宪犯罪乎’?就是要办外人,亦应分别良莠,不应一概禁锢,’尽绝食物,所佣内地工人,见驱不准相助’。如外人不缴烟土,即’吓呼使之饿死’。不但英国商人是如此虐待,即’大英国家特委管理领事”亦行强迫凌辱’。这是’亵渎大英国威仪’。因此层层理由,英国第一要求赔偿烟价。第二要求割让一岛或数岛,作为英商居住之地,’以免(日后)其身子磨难,而保其赀货妥当’。第三要求中国政府赔偿广州行商的积欠。第四要求以后中、英官吏平等相待。第五要求赔偿战费及使费。倘中国’不妥善昭雪定事,仍必相战不息矣’。照会内虽未提及林则徐的名字,只说’其官宪’,中外皆知英国所不满意的禁烟办法皆是林的行动。照会的口气虽是很强硬,但全文的方式实在是控告林的方式。

      巴麦尊爵士给懿律及义律的训令有一段是为他们交涉时留伸缩地步的。他说:倘中国不愿割地,那么可与中国订通商条约,包括(一)加开通商口岸;(二)在口岸,外人应有居留的自由及生命财产的保护;(三)中国须有公布的(Publicly known)及一定的(Fixed)海关税则;(四)英国可派领事来华;(五)治外法权。除治外法权一项,余皆为国际的惯例,并无不平等的性质,且并不有害于中国。订商约或割地这二者,中国可择其一,这点选择的自由就是当时中国外交的机会,要评断琦善外交的优劣就在这一点。

      琦善接到了巴麦尊的照会,一面转送北京请旨,一面与懿律约定十天内回答。廷臣如何计议,我们不能知其详细。计议的结果,就是七月二十四日的二道谕旨。一道说:’大皇帝统驭寰瀛,薄海内外,无不一视同仁。凡外藩之来中国贸易者,稍有冤抑,立即查明惩办。上年林则徐查禁烟土,未能仰体大公至正之意,以致受人欺蒙,措置失当。兹所求昭雪之冤,大皇帝早有所闻,必当逐细查明,重治其罪。现已派钦差大臣驰至广东,秉公查办,定能代伸冤抑。该统帅懿律等著即返掉南还,听候办理可也。’此道上谕可说是中国给英国的正式答复。其他一道是给琦善的详细训令。’所求昭雪冤抑一节,自应逐加访察,处处得实,方足以折其心……俾该夷等咸知天朝大公至正,无稍回护,庶不敢藉蒙伸冤,狡焉思逞也’。至于割让海岛,’断不能另辟一境,致坏成规’。所谓’成规’就是一口通商。行商的积欠’亦应自为清理,朝廷何能过问’?换言之,广东行商所欠英人的债,英人应该向行商追讨,何得向朝廷索赔?’倘欲催讨烟价,著谕以当日呈缴之烟原系违禁之件,早经眼同烧毁,既已呈缴于前,即不得索价于后’。这种自大的态度何等可笑!英国所要求者一概拒绝,惟图重治林则徐的罪以了案,这岂不是儿戏!但在当时,这是极自然、极正大的办法。’薄海内外无不一视同仁’:这岂不是中国传统的王道?英国既以控告林则徐来,中国即以查办林则徐回答:这岂不是皇帝’大公至正之意’?

      八月二日,琦善即遵旨回答了英国代表。他们不满意,要求与琦善面议。琦善以’体制攸关’,不应该上英国船,遂请义律登岸。八月初四、初五,他们二人在大沽海岸面议了两次。义律重申要求,琦善照圣旨答复,交涉不得要领。最困难的问题是烟价的赔偿。八月十八、十九琦善复与懿律移文交涉,他最后所许者,除查林则徐外,还有恢复通商及赔烟价的一部分二条:’如能照常恭顺,俟钦差大臣到彼查办,或贵国乞恩通商,据情具奏,仰邀恩准,亦未可定。”如贵统帅钦遵谕旨,返棹南还,听钦差大臣驰往办理,虽明知烟价所值无多,要必能使贵统帅(懿律)有以登复贵国王,而贵领事(义律)亦可申雪前抑。果如所言,将有利于商贾,有益于兵民,使彼此相安如初,则贵统帅回国时必颜面增光,可称为贵国王能事之臣矣。’英国代表于是’遵循皇帝的意旨’(In Compliance with the pleasure of the Emperor),开船往广东,并约定两国停止军事行动。

      英国政府所以教懿律及义律带兵船来大沽者,就是要他们以武力强迫中国承认英国的要求。懿律等在大沽虽手握重兵,然交涉未达目的即起碇回南,且说回南是遵循中国皇帝的意旨。难怪巴麦尊几乎气死了,难怪中国以为’抚夷’成功了。宣宗因此饬令撤防,’以节靡费’。且即罢免林则徐以表示中国的正大。大沽的胜利是琦善得志的阶梯,也是他日后失败的根由。懿律等的举动不但不利于英国,且不利于中国,因为从此举动发生了无穷的误会。但他们也有几种理由:彼时英兵生病者多,且已到秋初,不宜在华北起始军事行动。琦善态度和平,倘与林则徐相比,实有天壤之别。他们想在广东与他交涉,不难成功。他们在大沽不过迁就,并不放弃他们的要求。

      琦善在大沽除交涉外,同时切实调查了敌人的军备。他的报告和朝廷改变林则徐的强硬政策当然有密切的关系。英国军舰的高大,这是显而易见的。’又各设有大炮,约重七八千斤。炮位之下设有石磨盘,中具机轴,只须转移磨盘,炮即随其所向’。此外还有’火焰船’,’内外俱有风轮,中设火池,火乘风起,烟气上熏,轮盘即激水自转,无风无潮,顺水逆水,皆能飞渡’。当时的人如林则徐所拟破夷之法,琦善以为皆不足恃。倘攻夷船的下层,’夷船出水处所亦经设有炮位,是其意在回击也’。若欲穿其船底,则外人水兵’能于深五六丈处,持械投入海中,逾时则入跳跃登舟,直至颠顶,是意在抵御也’。此外还有纵火焚烧的法子,’今则该夷泊船,各自相离数里,不肯衔尾寄碇……是意在却避延烧也’。’泥恒言以图之,执成法以御之,或反中其诡计,未必足以决胜’。这是琦善’知彼’的工夫。

      对于这样的强敌,中国有能力可以抵抗吗?琦善说中国毫无足恃。’该夷所恃者为大炮,其所畏者亦惟大炮’。那么,中国正缺乏大炮,譬如在’山海关一带本无存炮,现饬委员等在于报部废弃炮位内检得数尊,尚系前明之物,业已蒸洗备用’。华北如此,华南亦难操胜算。’即如江、浙等省所恃为外卫者,原止长江大海。今海道已被该夷游奕,长江又所在可通,是险要已为该夷所据,水师转不能入海穷追’。假设中国能于一处得胜,英国必转攻别处;假使我们能于今年得胜,英国必于明年再来。’欲求处处得胜,时时常胜,臣实不免隐存意外之虞’。’边衅一开,兵结莫释。我皇上日理万机,更不值加以此等小丑跳梁时殷宸廑。而频年防守,亦不免费饷劳师’。这是琦善’知己’的工夫。

      外交的元素不外’理’与’势’。鸦片战争的时候,中、英各执其理,各行其是。故中、英的问题,论审势,论知己彼的工夫,琦善无疑的远在时人之上。琦善仍是半知半解,但时人简直是无知无解。所以琦善大声疾呼的主和,而时人斥为媚外,或甚至疑其受英人的贿赂。

      不幸,十一月六日琦善到广东的时候,国内的空气及中、英间的感情均不利于和议。伊里布在浙江曾要求英国退还定海,英人不允,朝野因之以为英国求和非出于至诚。在英国方面,因中国在浙江抢夺二十多个英国人,且给以不堪的待遇,决战之心亦复增加。十一月内,浙抚刘韵珂、钦差大臣祁??藻,黄爵滋,御史蔡家玕相继上奏,说英人有久据定海的阴谋。朝廷主和的心志为之摇动。同时义律在广东多年,偏重广州通商的利益,主张在广州先决胜负。所以他在广东的态度,比在大沽强硬多了。中国对他送信的船开了炮,他就派兵船来报复。所以琦善到广东后的第一次奏稿就说义律的词气’较前更加傲慢’。适此时懿律忽称病,交涉由义律一人负责。琦善莫名其妙,’初六日(委员)接见懿律时,虽其面色稍黄,并无病容,然则何至一日之间遽尔病剧欲回’?那么此中必有狡计:’今懿律猝然而行,或就此间别作隐谋,或其意见与义律另有参差,抑或竟系折回浙江,欲图占据,均难逆料。’所以琦善就飞咨伊里布,教他在浙江严防英人的袭攻。

      这样的环境绝非议和的环境,但广东的军备状况更使琦善坚持和议。他说广东’水师营务,微特船不敌夷人之坚,炮不敌夷人之利,而兵丁胆气怯弱。每遇夷船少人稀之顷,辄喜贪功;迨见来势强横,则皆望而生惧’。他第一步工作当然是联络感情和缓空气。他教水师参将致信懿律:’声明未询原委,擅先开炮,系由兵丁错误,理在严查惩办。’如此冲突免了,而双方的面子都顾到了。同时他又释放了叱??吨(Vincent Staunton)。此不过在澳门外人的一个教书先生,因至海岸游泳,民人乘机掳之而献于林则徐以图赏资,英人已屡求释放而林不许。琦善此举虽得罪了林派,尤为英人所感激。空气为之大变,交涉得以进行。

      义律交涉的出发点就是前在大沽所要求的条件:(1)他要求赔偿烟价,首先要两千万元,后减至一千六百万,又减到一千二百万。琦善先许三百万,续加至四百万,又加至五百万。这是市场讲价式的外交。(2)兵费一条,琦善坚决拒绝,’答以此系伊等自取虚糜。我军增兵防守,亦曾多费铜银,又将从何取索’?(3)行商的欠款应由行商赔补。(4)义律允退还定海,但要求在粤、闽、浙沿海地方另给一处。琦善以为万万不可:’假以偏隅尺土,恐其结党成群,建台设炮,久之渐成占据,贻患将来,不得不先为之虑。且其地亦甚难择,无论江、浙等处均属腹地,断难容留夷人,即福建之厦门一带,亦与台湾壤地相连,……无要可扼,防守尤难。’(5)中、英官吏平等一节,琦善当即许可。这是十一月二十一以前交涉的经过。十二月初七的上谕不许琦善割尺寸地,赔分毫钱,只教他’乘机攻剿,毋得示弱’。于是全国复积极调兵遣将了。

      这道上谕十二月二十左右始到广东。未到之先,琦善的交涉又有进展。烟价的赔偿定六百万元,分五年交付。交涉的焦点在割地,义律要求香港,琦善坚持不可:’即香港亦宽至七八十里,环处众山之中,可避风涛。如或给予,必致屯兵聚粮,建台设炮。久之必凯觎广东,流弊不可胜言。’香港即不能得,义律遂要求添开口岸二处。琦善以为’添给贸易码头,较之给予地方,似为得体’。他本意愿添二处,但为讲价计,先只许厦门一处,且只许在船上交易,不许登岸。义律颇讨厌这种讲价式的交涉,遂以战争胁之。琦善虽一面备战,他的实心在求和。他十二月初四所具的折内求朝廷许添通商口岸。粤东防守如何不可靠,他在折内又说了一遍:’盖缘历任率皆文臣,笔下虽佳,武备未谙’;’即前督臣林则徐、邓廷桢所奏铁链,一经大船碰撞,亦即断折,未足抵御。’初六日,义律请他到澳门去面议。他以为’无此体制’,并恐’狼子野心”中怀叵测’,只许移文往来。十四日,义律声明交涉决裂,定于明日攻击。琦善的复信尚未发去,中、英已开始战争了。

      十二月十五日,大角、沙角失守了,琦善的交涉就让步。二十七日,遂与义律定了《穿鼻草约》:(1)中国割让香港与英国,但中国得在香港设关收税,如在黄浦一样。(2)赔款六百万元,五年交清。(3)中、英官吏平等。(4)广州于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旬复市。在英国方面,即时退还定海。此约是琦善外交的结晶。最重要的就是割让香港。在定约的时候,琦善已经接到了不许割地不许赔款的谕旨。照法律他当然有违旨的罪。但从政治看来,琦善的草约是当时时势所许可的最优的条件,最少的损失。我们倘与《南京条约》相较,就能断定《穿鼻草约》是琦善外交的大胜利。《南京条约》完全割香港,《穿鼻草约》尚保留中国在香港收税的权利。《南京条约》开五口通商,《穿鼻草约》仍是广东一口通商。《南京条约》赔款二千一百万元,《穿鼻草约》赔款只六百万元。我们倘又记得义律因订《穿鼻草约》大受了巴麦尊的斥责,我们更能佩服琦善外交了。

      定了此约以后,琦善苦口婆心的求朝廷批准,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五到京的奏折可说是他最后的努力。他说战争是万不可能,因为地势无要可扼,军械无利可恃,兵力不固,民心不坚。’奴才再次思维,一身所系犹小,而国计民生之同关休戚者甚重且远。盖奴才获咎于打仗之未能取胜,与获咎于办理之未合宸谟,同一待罪。余生何所顾惜,然奴才获咎于办理之未合宸谟,而广东之疆地民生犹得仰赖圣主洪福,藉保义安。如奴才获咎于打仗之未能取胜,则损天威而害民生,而办理更无从措手。’宣宗的朱批说:’朕断不似汝之甘受逆夷欺侮戏弄,迷而不返。胆敢背朕谕旨,仍然接递逆书,代逆恳求,实出情理之外,是何肺腑,无能不堪之至!’琦善著革去大学士,拔去花翎,仍交部严加议处。’部议尚未定夺,怡良报告英占据香港的奏折已于二月初六到了北京。宣宗即降旨:’琦善著革职锁拿……家产即行查抄入官。’北京审判的不公,已于上文说明。

      琦善与鸦片战争的关系,在军事方面,无可称赞,亦无可责备。在外交方面,他实在是远超时人,因为他审察中外强弱的形势和权衡利害的轻重,远在时人之上。虽然,琦善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不能算重要,宣宗以后又赦免了他,使他作了一任陕甘总督,一任云贵总督。他既知中国不如英国之强,他应该提倡自强如同治时代的奕?、文祥及曾、左、李诸人,但他对于国家的自强竟不提及。林则徐虽同有此病,但林于中外的形势实不及琦善那样的明白。

     

  • 蒋绍愚:汉语史研究的几个问题

    王力先生的《汉语史稿》是一部系统研究汉语史的开创性的著作,此书出版于1958年,从此书出版到现在,已经半个多世纪了。在此期间,汉语史研究的各个方面和各个时期都有很大的进展。当今我们的任务是要把汉语史的研究继续推向深入。

    为此,我觉得有三个问题是需要重视的,下面分别谈一点我自己的想法。主要是谈语法史、词汇史方面的问题,语音史方面的问题从略。

    一、汉语史研究的资料问题

    反映各个时期汉语面貌的历史资料,是汉语史研究的基础。汉语史研究的结论,都是根据可靠的历史资料而作出的。所以,对于资料,我们必须十分慎重。下面举一些例子。

    (一)资料的断句

    上古汉语表被动,通常是用“为NV”“见V于N”等形式,或者是无标记的被动,如:

    (1)不为酒困。(《论语·子罕》)

    (2)吾长见笑于大方之家。(《庄子·秋水》)

    (3)昔者龙逢斩,比干剖,苌弘胣,子胥靡。(《庄子·胠箧》)

    用被字句表被动萌芽于战国末期。最初是“被”字直接放在动词前面,施动者不出现。如:

    (4)今兄弟被侵,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韩非子·五蠹》)

    到后来才出现施事,成为“被+N+V”的形式。这种形式是什么时代出现的呢?一般多举东汉末蔡邕《被收时表》为例:

    (5)五月二十日,臣被尚书召问。(蔡邕《被收时表》)

    句中“被”后面“尚书”是施事,“召问”是动词,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朱冠明认为这个例句有问题。清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之《后汉文》卷七十二,蔡邕《被收时表》作:

    (6)今月十三日。臣被尚书召。问臣从大鸿胪刘合前为济阴太守。臣属吏张宛长休百日。合为司隶。又托河内郡吏李奇为州书佐。及营护故河南尹羊陟侍御史胡母班。合不为用。致怨之状。(据中华书局1958年影印本断句)

    并认为“问臣从大鸿胪”应作“问臣以大鸿胪”,这样,在“召”和“问”之间应该点断。句子应为“臣被尚书召”而不是“臣被尚书召问”。如果是“臣被尚书召问”,那么,“召问”是动词性的,这个句子是“被+施事+V”。如果句子是“臣被尚书召”,则“召”“既可分析成名词,也可分析成动词,句式处于‘被+N1+N2’到‘被+N+V’的过渡状态”,还不是典型的“被+N+V”。

    我觉得朱冠明的意见是对的。明张溥《汉魏六朝百家集》卷七十四《被收时表》中的“问臣从大鸿胪”作“问臣以大鸿胪”。这和《后汉书·蔡邕列传》中的“问以大鸿胪……”一致。“问臣以……之状”是一个长句子,“召”和“问”之间确实应该点断。这样,“被+N+V”出现的时间就不是东汉末,而要推迟到魏晋南北朝时期。

    (二)资料的版本

    副词“没有”什么时代出现?

    关于这个问题,太田辰夫《中国语历史文法》是这样说的:“‘无有’在中古、近古用得比较多。……恐怕是用‘没’代替这种用法的‘无’因而产生了‘没有’这种说法。产生的时期可能是宋元之际,但因为找不到确切的例子,所以尚需留待今后研究。”举的例子是:

    (7)更兼没有爹娘。(“一窟鬼癞道人除怪”,《警世通言》)

    又说:“‘没’‘没有’否定动词大约始于元明。在古代汉语中用‘未’,已如前述,但认为‘没’是直接从‘未’变来的,却不妥当。为什么呢?因为中古、近古多用‘不曾’‘未曾’,而且可能‘没有’比‘没’早。”举的例子是:

    (8)俺等了一早起,没有吃饭哩。(《东堂老》第一折)

    (9)一夜通没来家。(《金瓶梅词话》第八回)

    后面跟名词的“没有”是动词,后面跟动词的“没有”是副词。

    这个问题,太田辰夫说得不很肯定。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语料确定副词“没有”产生的时代,并确定“没”和“没有”出现的早晚呢?

    《朱子语类》中有“没有+动词”的,如:

    (10)才信,便当定如此,若恁地慢忽,便没有成。(卷二十一)

    “说有易,说无难。”如果《朱子语类》中确有一例“便没有成”,就可以说在南宋时已经有否定副词“没有”了。

    但整部《朱子语类》中“没有+动词”仅此一例。而且,这是根据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的《朱子语类》。而徽州本《朱子语类》和明成化本《朱子语类》中,均作“便没十成”。

    《朱子语类》有不同的版本。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的《朱子语类》是以宋黎靖德编撰的《朱子语类》之清光绪庚辰贺瑞麟校刻本为底本,参校明成化九年陈炜刻本,由王星贤点校而成。一般来说,把这个版本用作研究宋代语言的资料是可以的。但如果遇到了像“便没有成”这样仅有一例的情况,就需要查一查其他版本了。日本中文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徽州本朱子语类》是影印现存于日本九州大学的朝鲜古写徽州本《朱子语类》。台湾正中书局1982年的《朱子语类》是影印明成化九年陈炜刻本。这两个版本都很有参考价值。

    那么,究竟是“便没有成”还是“便没十成”?

    看起来,似乎“便没十成”说不通。但实际上“十成”是宋代的口语。请看下面的例句:

    (11)问:“程子云:‘夫子免于匡人之围,亦苟脱也。’此言何谓?”曰:“谓当时或为匡人所杀,亦无十成。”(《朱子语类》卷三十六,徽州本和明成化本同)

    (12)祇要当人歇得十成,自然不向这壳漏子上着到。(《五灯会元》卷十六)

    (13)且第一句如何道?直饶你十成道得,未免左之右之。(《五灯会元》卷二十)

    可见“十成”是“十分;确定”之意。卷二十一中华书局本的“没有成”应为“没十成”。“没十成”和例(11)的“无十成”的意思一样,都是“不一定”。

    我查检了一些宋代文献,在《欧阳修全集》《苏轼全集》《二程集》《三朝北盟汇编》和《五灯会元》中均无“没有”一词。可见中华书局本《朱子语类》中的“便没有成”是错的。这也说明,“没有”这个词,在宋代大概没有出现。太田辰夫说“没有”大概始于元明,这是对的。

    顺便说说《朱子语类》中的否定副词“没”。

    我们可以看到,在《朱子语类》中,“没+动词/形容词”的很多,如:

    (14)止缘初间不理会到十分,少刻便没理会那个是白,那个是皂。(卷十七)

    (15)“以我视,以我听”,恐怕我也没理会。(卷四十一)

    (16)史是皮外物事,没紧要,可以札记问人。(卷十一)

    (17)而今学者却恁地泛泛然,都没紧要,不把当事。(卷九十八)

    可见,太田辰夫说否定副词“没”大约始于元明,“没有”可能比“没”早,这说得并不正确。

    (三)资料的解读

    在汉语史的资料中,很多传世文献都是太田辰夫所说的“后时资料”,难免在传抄过程中有后人的改动,所以在使用时必须很慎重。出土文献和敦煌文书是“同时资料”,不会有后时的更改,这是研究汉语史很宝贵的资料。但是这些资料也会有书写者的讹误,还会有如何解读的问题,所以用作汉语史研究的资料时,也要慎重。下面举一个例子。

    众所周知,上古汉语早期不用系词“是”。在传世文献中,《史记》中出现了系词“是”。如:

    (18)此必是豫让也。(《史记·刺客列传》)

    那么,有没有比《史记》更早的例句呢?

    1973年,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帛书《天文气象杂占》,文中有“是=帚彗”等五个“是=”句。

    一些研究者认为其中的同文符号=就是代表前面的“是”的,“是=帚彗”应读作“是是帚彗”,第二个“是”字就是系词。这出现于汉代初年,应是比《史记》更早的系词。

    但是魏宜辉却持另一种看法。他说:“在这篇帛书中,前面第1、2、5颗彗星下出现的‘是谓……’句,而第7、9、11、13、15颗彗星下则是‘是=……’句,我们认为这两者之间应该是没有差别的。而‘是=’句出现在‘是谓’句之后,那么其中的‘=’号应该表示的是‘谓’的意思,而不应该是系词‘是’或 ‘寔’。对于马王堆帛书中这种特殊的‘=’号用法,我们有一种新的认识。我们认为,帛书中“是”后所加的‘=’并不是一般的重文符号,而是一种特殊的重文符号。一般的重文符号是对其前面一个或几个字进行重复,如‘子=孙=’即‘子子孙孙’,或‘……前=文=人=……’即‘……前文人,前文人……’。帛书中的‘=’显然不是在重复‘是’,而是在重复前文中出现的‘是谓’句中的‘谓’字。也就是说,它所重复的对象是前文中语法位置、语法功能完全相同的一个字。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重文属于一种特殊情况,它是由书写者个人的书写习惯造成的,并非普遍认同的书写符号,因此它的出现并不多见。这种重文符号在出土文献中很少见,但我们还是可以发现相似的情况。”如《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縠公瘧》简”9有:“今内宠有会谴,外=有梁丘据营枉。”“外=”应读为“外宠”。

    我同意魏宜辉(2008)的意见。可见,以出土文献作为汉语史研究的资料也要慎重。

    其实,比《史记》早的系词,可以在传世文献中找到。如:

    (19)郑县人有得车轭者,而不知其名,问人曰:“此何种也?”对曰:“此车轭也。”俄又复得一,问人曰:“此是何种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二、汉语史研究的地域问题

    汉语史研究的是汉语的历时发展,所以,对时间因素非常重视。这是对的。

    但是,汉语从古到今的发展,是一条线,还是多条线?比如,从语音的演变来看,一般都会说:上古汉语有浊声母,有入声韵尾-P、-t、-k。到现代汉语中,浊声母和入声都消失了。但这只是就现代汉语普通话而言的,如果就整个汉语而言,这样说就不准确了。因为,在现代吴方言中浊声母还存在,在现代粤方言中入声韵尾-P、-t、-k还存在。所以,汉语史的研究应该不是一条线的,而是多条线的;也就是说,完整的汉语史研究,不但要注意时间因素,还要注意地域因素。

    (一)词汇的地域差异

    汉语史上的地域差异,在词汇方面体现得很清楚。汪维辉说:“每一个词都有其时代性和地域性。时代性是指词只在一定的时段内使用,地域性是指词只在一定的地域内通行。揭示词的时代性和地域性是词汇史学科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训释词义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说得很对的。

    如果要问:“在汉语史上,表‘站立’概念的词有什么古今变化?”可能会回答:“古代称‘立’,现代称‘站’。”这样回答就漏掉了一个重要的、主要通用于南方的词:“倚(jì)”。

    王云路、方一新(1992)的“倚”字条说:“倚(jì)立;站立。”下面举出很多例子。如:

    (20)倡优俳笑观倚庭。颜注:“倚,立也。”(《急就篇》卷三)

    (21)郗家法,子弟不坐,因倚语移时。(《世说新语·俭啬》)“唐宋以还‘倚’字此义仍多见。”如:

    (22)倚道向人多脉脉,为情困酒易伥伥。(韩偓《即日》)

    文章引了“倚”字在《广韵》《集韵》中的反切,并说:“今浙江台州、湖南祁阳等地仍称‘站立’为‘倚’,读巨绮切,盖即古语之留存。”

    这个“倚”字在汉语词汇史上是不可缺少的。

    汪维辉、秋谷裕幸更是全面考察了表“站立”义的“立”“倚”“站”的历时演变和在现代汉语方言中的共时分布,说:“‘立’从有文字记载的上古早期起一直是影响最大的通语词,直到明代以后才在大部分北方地区被‘站’替换;‘徛(倚)’用作‘站立’义始见于战国,历史上可能作为一个方言词一直存在于南部广大地区;‘站’始见于唐代,明代以后在广大的官话区逐渐取代‘立’成为新的通语词。”“‘站’很

    可能是所谓的‘长江型’词,即兴起于江淮流域而后往北往西扩散。”

    这样,对汉语史上“站立”义的词的历史演变的描写就很完整了。

    有的词的地域分布在历史上是有变化的。蒋绍愚考察过“店”和“铺”两个词的南北差异。

    “店”产生于晋代:

    (23)店,所以置货鬻之物也。(崔豹《古今注·都邑》)“铺”的商店义最早出现于唐代:

    (24)行行皆有铺,铺里有杂货。(王梵志《兴生市郭儿》)

    这两个词,直到明代没有明显的南北差异。但到清代,南北差异相当显著了。

    在用吴方言写的《海上花列传》中,绝大多数用“店”:“店”64次,有“参店”“票店”“南货店”“照相店”等。“铺”仅“典铺”4例,无“铺子”。

    在用北京话写的《儿女英雄传》中,绝大多数用“铺”:当铺(4、14回)、小饭铺(21回)、砖瓦铺(32回)、红货铺(32回)、鼻烟铺(36回)、药铺(36回)。还有“铺子”(13回)。只有一处用“店”:杂货店(14回)。

    美国传教士狄考文《官话类编》(Calvin Wilson Mateer, 1836—1908, “A Course of Mandarin Lessons, Based on Idiom”)也记载说:“铺/店”的用法南北官话不同(/前面是北方官话,后面是南方官话)。

    (25)郭子彬的钟表铺/店昨天晚上叫贼偷了一架钟/两个挂表。

    (26)他父亲的铺子/店在大街上。

    (27)张先生的钱铺已经倒了。/张先生的钱店已经黄了。[注]钱店:a bank, a broker-shop, Southern.(p.18)

    直到现代汉语中,仍是北方话用“铺”,南方话用“店”。如:

    《骆驼祥子》:“酒店”(仅1次)。其余都是“铺”:“车铺”“煤铺”“点心铺”“小铺”“铜铁铺”“喜轿铺”,“铺子”(2次)。

    但是,在现代汉语普通话的书面语中,还是多数用“店”不用“铺”。

    当然,确定词的地域性是要花功夫的,需要以大量资料作为依据。如:汪维辉依据《周氏冥通记》与《齐民要术》的语料得出结论:“在南北朝时期,表示‘寻找’这一义位,在南方口语中以说‘觅’为主,也说‘寻’;在北方则基本说‘寻’,很少说‘觅’。”但在汪维辉《东汉—隋常用词演变研究》的第三章“3求、索/寻、觅”条下,增加了汉译佛经的资料,对此结论做了补充和修正,说:“齐梁以后的南朝文人们颇青睐‘觅’,跟北朝不同,但是佛经语料证明‘觅’是通行南北的一个通语词,口语中并不存在地域差异。”作者这种精益求精的态度是值得赞扬的。

    (二)汉语语法演变的地域差异

    这可以用事态助词“了”的发展为例。“事态助词‘了’”是指“吃了饭了”之类的第二个“了”字。一般认为,“了”成为成熟的事态助词是在宋代。

    但李崇兴认为,事态助词“了”的成熟,有地域的差别。他认为,“了”作为事态助词,确认事态变化,“在元代北方汉语中还没有发育成熟”。他的理由是:在《古本老乞大》和《元刊杂剧三十种》里面,“处于句末的‘了’后面常常加个‘也’字来对事态变化加以确认。”如:

    (28)这弓和弦都买了也。(《老乞大》)

    (29)妹子,我和你哥哥厮认得了也!(《拜月亭》,四折,[胡十八]白)

    (30)这早晚小千户敢来家了也。(《调风月》,二折白)

    (31)那个老宰相不肯躲那火,抱着黄芦树,现今烧死了也!(《介子推》,四折,[紫花儿序]白)

    而且,两种材料里都没有“动+了+宾+了”,但有“动+了+宾+也”,如:

    (32)这店里都闭了门子也。(《老乞大》)

    (33)我虽有这罪过,如今赦了我也!(《气英布》,一折[寄生草]白)

    (34)喒媳妇儿去时,有三个月身子,经今去了十七年也。(《汗衫记》,三折[上小楼,幺篇]白)

    李崇兴的意见是值得重视的,这说明在元代的北方地区事态助词“了”没有出现。其原因还可以进一步讨论,但语法演变在不同地域有不同的进展,这是可以肯定的。

    李纯泽、陈前瑞说了“了”完整体功能的南北差异,下面将会说到,此处从略。

    (三)不同地域有不同的语法演变链

    在汉语语法史的研究中,曾有过“从给予到被动”演变问题的讨论。在北京话中,表“给予”的语法标记“给”是否可以演变为表被动的标记?这个问题是有争论的。

    潘秋平根据汉语南北方言的材料,得出两条语法化链条:

    给予动词>与格标记(受益标记)

    给予动词>使役标记>被动标记

    他认为这两个语法化链条式互补的,在一个语言中,如果启动了一条,就不能启动另一条。在汉语的南北方言中,情形是:

    这表示在北方汉语中使役、受动标记是否可以来自给予动词是有疑问的。

    但从北京话的调查来看,百年前的北京话和百年后的北京话有所区别:

    百年前的北京话,论文引用了传教士狄考文《官话类编》(1900)中的一段话:

    给(read ke)is largely used in Southern Mandarin in a causative sense, taking the place to some extent of both 教 and 使 , it is never soused in Central and Northern Mandarin.

    而现在的北京话中,“给”是可以表被动的了。文章引用陈前瑞、李宇明(2005),说明现在北京话中表被动的“给”是因方言接触而产生的。

    潘秋平关于北京话中表被动的“给”的看法大致是对的。他关于不同地域有不同的语法化链条的看法,也值得我们思考。

    三、汉语史研究的视角问题

    汉语史的研究有个视角问题,即用什么观点、方法来研究汉语史。近年来语言学研究进展很快,有不少新的理论观点是很值得注意的。如E.Goldburg的“构式”、C.Traugott and B. Dasher的Invited Inferencing Theory(IITSC)(诱发推理理论)、L.Talmy的认知语义学,以及体貌类型学等,都对汉语史的研究很有好处。梅广《上古汉语语法纲要》是用生成语法学和其他现代语言学的观点写成的,使人耳目一新。当然,用这些理论不是贴标签,而是要在研究汉语史资料的坚实基础上,借鉴这些理论来深入分析汉语史的问题。

    这里仅以体貌类型学为例来谈一谈。

    (一)动词的情状类型

    Vendler于1957年提出了动词时间结构的分类,很有影响。他把动词的情状类型(situation type)分为四类:activities(活动),accomplishments(达成),achievements(瞬成),states(状态)。

    Olsen认为词汇体(即情状体)所包含的普遍性语义特征主要有终结性(telicity)、动态性(dynamicity)、持续性(durativity),他用“缺值对立”的办法把这四种词汇体的特征列表分析如下:(原表是“缺值对立”,现改为“等值对立”)

    这样,这四类可以这样区分:

    只有“状态”类是静态的,其他三类都是动态的。

    只有“瞬成”类是非持续的,其他三类都是持续的。

    “状态”类和“活动”都是无终结点的,其区别在于静态和动态。

    “达成”类和“瞬成”类都是有终结点的,其区别在于持续和非持续。

    蒋绍愚对《史记》的1002个单音节动词做了分析,分别归入了上述四种情状类型。这样做对汉语史的研究有用处吗?

    有的。比如,上古汉语中的无标记被动很常见,在形式上都是“N+V”。蒋绍愚列举了《左传》《庄子》的无标记被动,如:

    (35)昔者龙逢斩,比干剖,苌弘胣,子胥靡。(《庄子·胠箧》)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动词都可以表示无标记被动呢?文章指出,这和动词的情状类型有关。用作无标记被动的动词,不能是状态类动词,活动类动词较少,作无标记被动的大多是达成和瞬成类动词。这是因为表被动的动词一般不能只是一个单纯的动作(如“击”“迎”),而是要有动作的结果。达成类和瞬成类都有终结性(telicity),会有动作的结果,可用于表被动。下面两个例句很说明问题:

    (36)宾于乡里,逐于州部。(《庄子·达生》)

    (37)(庄周)捐弹而反走,虞人逐而谇之。(《庄子·山木》)

    前一例的“逐”是“驱逐”义,动作包含结果(不能在州部居住了),属于瞬成类,所以可用作无标记被动。后一例的“逐”是“追赶”义,只表动作没有结果,属于动作类,所以是个主动句。

    下面说的“也”的动态用法也和动词的情状类型有关。

    (二)语气词“也”的静态和动态

    在上古汉语中,“也”常用在判断句的句末,是一个静态的语气词。从东汉开始,“也”出现了动态用法,大致相当于上古的“矣”和现代汉语的“了”。下面举一个《论衡》的例句:

    (38)夏、殷衰时,《诗》何不作?《尚书》曰“诗言志,歌咏言”,此时已有诗也。(《论衡·谢短》)

    这种趋势,到了唐代以后更加明显,后来的例子更多,如:

    (39)新妇向房卧去也。(《游仙窟》)

    (40)少娘子如今变也,不是旧时精魅。(《敦煌变文集·庐山远公话》)

    (41)洞山云:“太迟也!”(《祖堂集》卷五)

    (42)兀的灯来也。(《老乞大》)

    (43)哥哥,你醒也!(《替杀妻》,二折[滚绣球]白)

    (44)请起来,菩萨已回宝山也。(《西游记》八十四回)

    为什么语气词“也”会由静态变为动态呢?陈前瑞作了解释。

    他认为动态的“也”在上古就有,这与“也”所在的小句的谓语动词的情状类型有关。如:

    a.动词是“死、卒、病、(自)杀”之类的达成动词(按:他说的“达成动词”为achievement,即蒋绍愚所说的“瞬成动词”,下同)。如:

    (45)秋,雨螽于宋,队而死也。(《左传·文公三年》)

    b.其他达成动词,如“获、尽、立、往入、生”。如:

    (46)灭秦而立侯王也。(《史记·田儋列传》)

    c.“闻”类达成动词。如:

    (47)王闻群公子之死也,自投于车下。(《左传·昭公十三年》)

    d.句中有“已”,有显著的动态和已然特征。如:

    (48)许由曰:“子治天下,天下既已治也。而我犹代子,吾将为名乎?”(《庄子·逍遥游》)

    但这种动态的“也”,“所缺乏的只是足够的频率,因而不足以撼动上古汉语‘也’与‘矣’的系统对立。”

    而在中古和近代汉语中,这种用法进一步扩展,“动态‘也’在情状类型的适用关系、显示相关性的发展、时间指称、情态意义的发展等多个方面都跟类型学中完成体语法化的规律是一致的。”

    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也”从静态到动态的变化。

    (三)“矣”的完成体和最近将来时

    上古汉语中的“矣”是表完成的。如:

    (49)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孟子·公孙丑上》)

    这表示“助苗长”这件事已完成,是完成体。

    (50)有颜回者好学,不迁怒,不贰过。不幸短命死矣。(《论语·雍也》)

    这也是完成体。

    但在《孟子》中有这样一段话:

    (51)盆成括仕于齐,孟子曰:“死矣盆成括!”盆成括见杀,门人问曰:“夫子何以知其将见杀?”曰:“其为人也小有才,未闻君子之大道也,则足以杀其躯而已矣。”(《孟子·尽心下》)

    “死矣盆成括”是孟子的预言,这和表完成有什么关系呢?

    “死矣盆成括”是陈前瑞、王继红所说的“最近将来时”。如同文章标题所显示的,这篇文章讨论了完成体如何发展为最近将来时。文章说:“Binnick(1971)指出:现时相关性(present relevance)是一个体的概念,表示现在(now)和非现在(not-now)之间建立起联系;历时过程中的事件——无论是过去的还是将来的——都可以在心理上与现在联系起来。过去事件与现在的相关实际上就是Bybee et al(1994)所谓的完成体,将来事件与现在的相关也就是本文讨论的最近将来时。”

    文章还举了一些汉语史上的例子,说明完成体可以演变为最近将来时,如:

    (52)苦哉!苦哉!石头一枝埋没去也。(《祖堂集·夹山和尚》)

    “死矣盆成括”是汉语史上的又一例。

    (四)动态助词“了”语法化程度的提高:从完结体到完整体的发展

    动态助词“了”(即“吃了饭了”的第一个“了”)在晚唐五代产生。产生后语法化程度逐步提高。如何衡量其语法化程度的提高呢?

    李纯泽、陈前瑞通过对宋金时期的四部文献《刘知远诸宫调》《西厢记诸宫调》(北方)《张协状元》《朱子语类》(南方)中的动态助词“了”作了体貌类型学的考察,回答了这个问题。文章说:根据琼·拜比(Bybee et al,1944),“汉语‘了’这类来自‘结束’义动词的语法语素会先由完结体发展到完成体,最后发展出局限于过去时的完整体功能。”完结体为“completive”。完成体为“perfect”或“anterior”。完整体为“perfective”,用于叙述离散事件的序列,其情状独立于与其他情状的相关性。

    文章说:“宋以前‘了’的语法化水平整体较低,未发展出典型的完整体功能,而元明至今这类功能则已经历了充分的发展。”也就是说,动态助词“了”从完结体发展为完成体,再发展为完整体,这一发展过程,反映了动态助词“了”语法化程度的提高。

    在这四部文献中,“V了O”的体貌表现是:

    A1完结体功能的相关用法

    只见于《朱子语类》,如:

    (53)先生俟茶罢,即起向壁立看,看了一厅碑,又移步向次壁看,看毕就坐。(《朱子语类》卷一○三)

    A2完成体先时性用法

    在《刘知远诸宫调》《西厢记诸宫调》《朱子语类》中均有例。如:

    (54)红娘急起,心绪愁无那,忙穿了衣裳离绣阁。(《西厢记诸宫调》卷四)

    B完成体结果性用法

    此类用法语法化水平低于A2类完成体先时性用法。这在四部文献中均有。如:

    (55)是我夫,不相认,见着我忙闭了门。(《张协状元》三五出)

    C1完整体连续叙述用法

    仅在《刘知远诸宫调》《西厢记诸宫调》中有。如:

    (56)辞了法聪,别了夫人,把樽俎收拾起。(《西厢记诸宫调》卷六)

    C2完整体独立叙述用法

    仅在《刘知远诸宫调》《西厢记诸宫调》中有。如:

    (57)想着后先断魂,书写了数幅纸,更不算织锦回纹。(《西厢记诸宫调》卷一)

    这样,就以体貌类型学为视角,显示了动态助词“了”语法化水平提高的过程;也显示了宋金时期“了”的语法化程度在北方口语中较高,而在南方口语中较低。

    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从体貌类型学这个视角来研究汉语史,可以使汉语史的研究更加深入。

    上述三个问题,是汉语史研究的基本问题,必须加以充分的注意。此外,还有汉语史的上古、中古、近代贯通的问题,汉语史研究与汉语方言研究相结合的问题,汉语史中的语言接触问题等,也是应当注意的问题。把这些问题处理好了,汉语史的研究一定会有更好的发展。

    本文转自《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

  • 李伯重:中国历史“大变局”中的“西方”:16—19世纪中期的西欧四国及其与中国的关系

    清同治十一年(1872),清廷重臣李鸿章在一份奏章中说:“臣窃惟欧洲诸国,百十年来,由印度而南洋,由南洋而中国,闯入边界腹地,凡前史所未载,亘古所未通,无不款关而求互市。我皇上如天之度,概与立约通商,以牢笼之,合地球东西南朔九万里之遥,胥聚于中国,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这段话在后来的流传中,逐渐变成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一句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话。

    中国历史上发生过多次重大变化,但都未像这个“大变局”那样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历史的发展轨迹。这个“大变局”之所以是“三千年未有”,原因是“西方”的到来。那么,这个“西方”到底是什么?它对中国的影响始于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具有何特点?……过去人们对这些问题存在一些含糊、片面甚至偏颇的看法,从而影响了我们对中外关系的认识。本文主要从经济史的视野出发,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从何时开始?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大变局”?蒋廷黻做了阐释:“我们到了19世纪遇着空前未有的变局,在19世纪以前,与我民族竞争的都是文化不及我,基本势力不及我的外族。到了19世纪,与我抗衡的是几个以科学,机械及民族主义立国的列强。”这段话中说的“与我抗衡”的“以科学、机械及民族主义立国的列强”,就是新兴的西方国家。正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到来,才导致了这个对中国产生了如此巨大影响的“大变局”,因此追寻这个“大变局”的起始时间,就不能不从中国与西方交往的历史说起。

    中国和西方之间的交流可以追溯到汉代甚至更早,但是在16世纪以前,交流并不多,而且都是通过中介进行的。因此中国和西方对对方的了解都很有限,甚至对对方的名称和所处的地理位置的认识也很模糊。到了16世纪,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来华传教士利玛窦明确地认识到以往被西方人称为“丝国”(Seres,Serica)的那个国度,正是他已经来到的这个国家,并且第一次确定了以往西方人说的“契丹”(Khitai或Xathai)是中国的别名。因此他采用古代印度人对中国的称呼Cina,把中国称为Sina,之后又演变为China。在此同时,一个新名词“欧罗巴”也进入了中国。万历三十年(1602),李之藻刊印《坤舆万国全图》,在原图总论部分中引述利玛窦的话说:地分五大洲,欧罗巴居其一,其地理范围为“南至地中海,北至卧兰的亚及冰海,东至大乃河、墨何的湖大海,西至大西洋”。在1600年前后,徐光启、李之藻等人发明了“泰西”一词,用来称呼欧亚大陆另一端的西欧。与此同时,英语和法语里都出现了“远东”(Far East和Extreme Orient)一词,用来称呼以欧亚大陆另外一端的东亚。“泰西”与“远东”两个名词的同时出现,表明远隔万里的中国人和西欧人,对于对方的了解已经有很大进步,可以创制出一个合适的新名词来称呼对方所在的地区了。

    中国和欧洲对对方的认识发生重大变化,是因为双方往来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双方的往来发生大变化,又是因为从16世纪开始,世界历史进入了一个新时代。这个新时代的开端就是地理大发现,其开端标志是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三大发现:哥伦布发现从欧洲到美洲的航线、达伽马发现从欧洲绕过非洲到达印度的航线,以及麦哲伦发现从美洲到亚洲的航线。这些新航线把世界上主要地区连接起来,形成了全球网络。这个全球贸易网络在空间上覆盖了整个地球,而且随着时间推移,网络的密度和网络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网络中货物、人员、资金的流动越来越快,使得世界各地之间的经济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把世界变成了一个“贸易打造的世界”。这个巨大变化主要是通过欧洲人进行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此做了精辟的阐释:“美洲的发现、绕过非洲的航行,给新兴的资产阶级开辟了新天地。东印度和中国的市场、美洲的殖民化、对殖民地的贸易、交换手段和一般商品的增加,使商业、航海业和工业空前高涨。”“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因此每个国家的命运都和其他国家的命运也交织在一起了。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关系,通过“西方”之手变得越来越紧密。

    也正是在16世纪,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学界所谈的“资本主义萌芽”就是出现在这个时期。近年来,学界又提出了“晚明历史大变局”的新看法,认为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开端,或“中国早期近代化”的开始。所谓“晚明”或者“明代后期”,大致是16世纪中期至17世纪中期。而在“晚明历史大变局”的研究中,西方的到来都被视为“晚明历史大变局”的主要外因。由此我们可以说,这个“大变局”的开端是16世纪,在17和18世纪加速进行。到了19世纪中期,以鸦片战争为标志,中国和西方的关系在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出现了巨大变化,从而成为李鸿章所说的“大变局”。因此,就中国大变局的历史进程而言,16—19世纪中期是第一阶段,19世纪中期以后则是第二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国与“西方”的关系有很大的不同,而两个阶段的分界线就是鸦片战争。

    简言之,16—19世纪中期是中国历史上“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发生时期,这个时期正是世界历史发生前所未有的剧变的时期。大多数经济史学家也认为经济全球化开始于地理大发现时代,世界近代史主要也就是16世纪以来的历史。因此16世纪是世界历史“大变局”的开端,中国的“大变局”发生在这个世界的“大变局”中,成为后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集中讨论这个大变局第一阶段的情况。

    二、什么是中国历史大变局时代的“西方”?

    以往许多涉及中西关系史的著作中有一种普遍看法,把欧洲(包括俄国)和北美的所有国家都笼统地视为“西方”。这里将对“西方”这个概念做一个讨论,说明大变局时代的“西方”到底具体指哪些国家。

    “西方”和“东方”这两个概念原本只是古代人对世界认识的地理概念。罗马人以罗马城作为世界中心坐标,以西为西方,以东则为东方。罗马人所指的东方包括西南亚洲和东北非洲,这些地区作为罗马的行省列入帝国版图。中国古代所说的“西方”,主要是“西域”,包括印度、中亚、波斯、地中海东岸与北岸等地区。到了18世纪下半叶,西欧和亚洲在经济、政治、技术等方面显示出了很大差距,成为学界区分“东方”和“西方”的主要依据。西欧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领先于世界其他地区,这时的西欧人将西欧以外的欧洲东部和亚洲称为东方。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对这两个概念下准确的定义,但在有关论述中对其赋予政治经济含义。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到资产阶级“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可见他们认为“西方”指的是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西欧国家,而在此之外的地区则被认为是“东方”。他们提到“东方问题”时,说除了中国、日本、印度等属于“东方”外,俄国、土耳其、希腊等地区也属于“东方”。在相当长时期内,由于英国和法国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居于主导地位,“西方”主要指的是这两个国家及其影响下的欧洲地区。之后美国兴起,也成为“西方”的重要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与“东方”逐渐演变并日益固化为具有特殊内涵的国际政治词汇。在冷战时期,“西方”是“铁幕”的一侧,而“东方”是其对立面和敌人。

    “西方”一词在中国首次被正式使用,见于明末清初传教士艾儒略(Giulio Aleni)的《西方答问》。该书一开始就写道:“敝地总名为欧逻巴,在中国最西,故谓之太西、远西、极西。以海而名,则又谓之大西洋,距中国计程九万里云。”由此而言,当时所说的“西方”就是欧洲。中国人认识的“西方”,到了19世纪中后期,演变为欧美以及俄国,而到了20世纪中期以后,又演变为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而“东方”则演变为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两大阵营之外的国家则属于“第三世界”。本文的研究时间范围是16—19世纪中期,所说的“西方”是西欧。后起的美国与中国的贸易关系到了18—19世纪之交变得日益重要,但在之前两个多世纪里,彼此往来很有限。至于俄国,其在16—19世纪中期与中国的关系很复杂,不同于同时期西欧国家和中国的关系,在鸦片战争以前,清朝政府也不把俄国视为西方国家。因此在本文中,将俄国排出“西方”。

    被诸多学者称为“西方”的地区有众多国家,它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等情况都有着很大的差别。在欧洲,在16—19世纪中期,通常所说的“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道路差别如此之大,以致范·赞登(Jan Luiten van Zanden)在关于“大分流”的国际讨论中,提出了“1400—1800年期间欧洲内部的小分流”的观点,指出欧洲的近代经济增长大部分集中在西欧的低地国家和英格兰。之外的其他地区则大不一样,例如文艺复兴的发源地意大利,其北部地区曾是欧洲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其人均GDP在15世纪时达到顶峰,但1600年以后开始下降,逐渐沦为落后的地区。威廉·伯恩斯坦(William Bernstein)也指出:意大利在国家层面上的政治、法律和金融制度未得到发展,经济在1500年以后逐渐成为一潭死水。除了威尼斯共和国以及美第奇家族接管前的佛罗伦萨之外,意大利是一个依靠刀剑统治的国家。进入近代以后,旅行者在意大利还要依靠武装卫兵保护。在鸦片战争以前,意大利与中国并没有多少经济交往。至于南欧的巴尔干、意大利南部、东欧的乌克兰等地,更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直到20世纪初依然如此。欧洲国家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和文化上都有重大差别,这些差别导致彼此之间关系十分复杂,甚至经常刀兵相见。17世纪欧洲大部分国家卷入1618—1648年之间的宗教战争(即有名的“三十年战争”),这是欧洲历史上最具破坏性的战争之一。在受战争影响最严重的德意志地区,农村人口损失了大约40%,城市人口则损失了大约33%。其中梅克伦堡(Mecklenburg)、波美拉尼亚(Pomerania)和符腾堡(Württemberg)地区,有超过一半的人口死亡。波西米亚地区人口1600年为295万,1650年仅有215万。在包含整个战争时段的1600年到1650年,欧洲的总人口从1亿减少到了8,000万,直到1700年才重新恢复到1亿。之后一直到20世纪,欧洲国家之间的战争仍然不断发生,其中包括两次世界大战。

    因此,“西方”并非一个整体。和中国打交道的都是具体的国家,而不是一个抽象笼统的“西方”。出于这个原因,我们因此不能用一个抽象而笼统的“西方”作为和中国发生关系的欧美众多国家的统称。

    三、16—19世纪中期与中国关系密切的“西方”国家

    在16—19世纪中期,中国和“西方”之间的最重要的交往是贸易。虽然“西方”国家众多,但在这个时期和中国有比较紧密的贸易关系的国家主要是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后起的美国与中国的贸易关系到了18—19世纪之交也变得日益重要,但在之前两个多世纪往来很有限。法国、丹麦、瑞典、德国、奥地利等国也有中国有一些经贸往来,但规模都不大,持续时间也有限。它们和中国之间的经贸以及政治关系是在19世纪中期之后才逐渐扩大起来的。

    最早来到中国的“西方”国家是葡萄牙。1513年,葡属印度总督阿方索·德·阿尔布克尔克(Afonso d’Albuquerque)派遣乔治·欧维士(Jorge Alvares)率领船队来到了中国珠江口,这是欧洲人第一次直接来到中国。稍后,葡萄牙政府派遣与王室关系密切的托梅·皮列士(Tome Pires)担任使节,代表葡萄牙国王来中国,希望跟中国建立官方关系。皮列士于1511年就已来到亚洲,在印度、马六甲、香料群岛一带活动,是那时欧洲少有的“亚洲通”。他于1517年来到珠江口,在广州等到1520年初才得到北上的许可。他于1521年到达北京,但很快即遇到明廷下命驱逐所有外国人,因此葡萄牙人也未能获准与中国建立贸易关系。葡萄牙人于是“更附诸番舶杂至为交易”,并伪托满刺加、暹罗、北大年诸国人的名义进行对华贸易。后来葡萄牙人通过贿赂地方官员等手段,得以在澳门立足。为了取悦明朝政府,葡萄牙人配合明朝海防对中国沿海的海盗进行打击。明朝政府也希望利用葡萄牙人协助保障珠江口的安全,不仅应付更多的中国海盗袭击,而且也防范其他外国人前来干扰海运,于是在万历四十二年(1614)允许葡萄牙人租居澳门。明朝以及之后的清朝政府对澳门都采取“建城设官而县治之”的政策,澳门也成为一个中国拥有主权、葡萄牙人租居的特殊地区。葡萄牙人有了这个立足地,得以积极开展贸易,澳门也成为中西贸易的重要基地。

    西班牙人征服南北美洲大片土地后,渡过太平洋,占领了菲律宾群岛。但是如麦迪森(Angus Maddison)指出的那样,西班牙与中国从来就没有友好的关系。1603年,西属菲律宾当局对华人进行了大屠杀,此后虽然西班牙人与中国继续保持着贸易往来,但是贸易规模很有限,从墨西哥经马尼拉流入到中国的白银数量,远远低于从日本流入到中国的白银数量。西班牙和中国之间这种若即若离的关系一直持续到19世纪。

    荷兰兴起后,迅速展开海外扩张。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刚成立,就派遣韦麻郎(Wybrand van Warwijck)率领船队前往中国,要求与中国通商。在北大年的华人李锦、潘秀、郭震向韦麻郎献计,通过贿税使宦官高采,据澎湖以开拓与中国的贸易。韦麻郎遂派潘秀、郭震投书福建官员,随之自率船队到达澎湖,筑城堡准备久居,但被明军驱逐。荷兰人之后转向台湾。1624年下半年,夺取了台湾南部的大员,之后又北上,从西班牙人手里夺取台湾北部,建筑了安平、赤嵌两个城堡,把台湾作为其对华贸易据点,到1662年被郑成功驱逐。终明一代,荷兰人都未能和中国建立正式的贸易关系。

    到了清代,葡萄牙和荷兰都成为朝贡国。康熙七年(1668),清廷“准西洋国(葡萄牙)入贡,正贡一船,护贡三船。嗣后船不许过三,每船不许过百人,令正副使及从人二十二名来京,其留边人役,地方官给予食物,仍加防守”。荷兰也因“助剿海逆(按:指荷兰人帮助清军攻打郑氏集团)并请贸易”,因此允许荷兰“二年贸易一次”。按照当时清廷的规定,外国除了正贡之年,贡使来京颁赏后可在会同馆开市贸易外,“非正贡时,无故私来贸易者,该督抚即行阻逐”,因此清廷给予荷兰人助攻郑氏的酬谢十分优厚。在整个清代,荷兰曾朝贡七次。

    英国人开展对华贸易的活动始于1581年。在这一年伊丽莎白一世的宠臣罗伯特·达德利(Robert Dudley)发起了推动英中贸易的探索活动。他对派出的代表团说:如果他们能到达中国,可以在那里留下“合适的人选”和货物,以便和中国人交易,但该代表团未能到达中国。1583年,伊丽莎白一世派遣亲信约翰·纽伯莱(John Newberry)携带给万历皇帝的国书,带领商队前往中国。信中说,“吾人以为:我西方诸国君王从相互贸易中所获得之利益,陛下及所有臣属陛下之人均可获得。此利益在于输出吾人富有之物及输入吾人所需之物。吾人以为:我等天生为相互需要者,吾人必需互相帮助,吾人希望陛下能同意此点,…吾人将永不能忘陛下之功业”。纽伯莱一行航行至忽鲁谟斯(即霍尔木兹),为葡萄牙人所阻,未能抵达中国。1610—1613年,尼古拉斯·唐顿(Nicolas Downton)带着詹姆士一世致中国皇帝的信到了中国,但没有一个中国人敢翻译和传递信件。1623年,英国与葡萄牙合作,获许通过澳门与中国进行贸易,但葡萄牙当局阻止英国人与中国官方接触。英国与中国有据可查的最早的正式往来是在1637年,当时英国科腾商团(Courteen Association)派遣约翰·威德尔(John Weddell)率领船队前往中国。该船队抵达澳门附近海域后,为避免遭到葡萄牙人的阻挠,绕开澳门抵达珠江口,威德尔也成为第一个正式访问中国的英国人。

    清初实行海禁,英国东印度公司无法开展对华贸易,遂于1670年与台湾的郑经政权签订商约,通过台湾与中国大陆进行贸易。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朝开海禁,英国商船转向福建、浙江沿海进行贸易。据当时从厦门等东南沿海城市回长崎的日本商船报告,1684年即有两艘英船去厦门贸易,之后1685年、1686年、1687年、1689年都有英国商船到达厦门购买生丝、绸缎、白糖等。168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争取到了在广州开设一个临时商馆的权利,第一艘英国商船也于1689年到达广州,但在1685—1704年间,英国商船仍然经常到广东、厦门、舟山、宁波、福州等地进行贸易。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廷颁布《防范外夷规条》,开始全面管制外商来华贸易,实行一口通商。之后直至1840年,英国与中国的贸易只能在广州进行。

    到了18—19世纪之交,先前和中国进行贸易的大部分西方国家都淡出了中国市场,而英国与美国对华贸易却出现了快速发展。俄国人克鲁森什特恩(И.Ф.Крузенштерн)1805年来到广州,观察到“欧洲与中国的贸易在近20年里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国大革命前,除了俄罗斯和德国,所有欧洲大国都参与其中并获得了巨大利润,而英国人由于1784年采取了新措施,从广州运出的中国商品比所有其他欧洲人的总和都多。那时刚独立不久的美国也开始参与到这一贸易中来,由于其他国家(除英国外)的贸易被削弱,他们的贸易则得到增强。……居英国人之后在广州贸易的是荷兰人,但他们每年派往那儿的船只从未超过五艘。……自1795年起,连一艘荷兰船都没有来过广州。……法国人从未尽心尽力地从事过对华贸易,法国大革命后则完全停止了。西班牙人本来因为自己的菲律宾群岛距离近而有利于与中国贸易,但他们派往广州的船只鲜有超过两艘的,常常是一艘都没有。……葡萄牙人尽管占据了澳门城……但他们只满足于每年往欧洲和孟加拉分别发送两三艘船只和五六艘小船。……随着英国有关中国贸易新规定的实行和瑞典与俄罗斯战争的爆发……瑞典人与中国的贸易大大减弱了。而且,此前他们每年派往广州的船只也从未超过两三艘,后来只是每年两艘,接着常常是每年一艘,有时则一艘都没有。……精打细算的丹麦人对华贸易虽经营得相当不错,但他们派往广州的船只每年从未超过两艘。奥斯坦德的奥地利皇家东印度公司的命运则众所周知”。道光二十三年(1843)闰七月十二日,两广总督耆英等奏称:“伏查各国来粤贸易船只,惟英吉利及其所属之港脚为最多,其次则米利坚(美国)几与相埒。此止荷兰国每年有货船,自三四只至十余只不等。尚有佛兰西国(法国)、吕宋国(西班牙)、连国(丹麦)、瑞国(瑞典)、单鹰国(普鲁士)、双鹰国(奥地利)、甚波立国(比利时)来船,或有或无,或多或少,大约每国一二只,至多亦不过五六只。”由此可见,从18世纪后期开始,英国在中国对外贸易中逐渐取得对其他国家的压倒性优势,成为与中国关系最密切的“西方”国家。

    四、“西方”真的很强大吗?

    在许多学者心目中,自地理大发现以来,那个抽象的“西方”一直很强大,在“西方”与中国的关系史中都是处于强势地位,因此自从16世纪以来,“西方”和中国的关系就是侵略和被侵略的关系。但是这种看法正确吗?

    国家实力是一国所拥有的能在国际关系中发挥作用的全部力量的有机综合,在国际关系中是一个国家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一个国家是侵略者还是被侵略者,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这个国家所具有的实力。

    国家实力包括两个不同的部分:综合国力和国家能力。综合国力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全部可以动用的物质力量的总和,其中最主要者是经济实力。国家能力是国家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其内涵主要是国家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而其外延则包含一个国家在国际体系中所呈现出的对外的影响力。

    1.综合国力

    在19世纪中期以前很长的历史时期中,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主要取决于该国人口和经济规模的大小。俗话说“人多力量大”,人多就意味着兵多,经济规模大则意味着财大。一个国家兵多财大,在国与国之间出现冲突时就拥有更强大的实力。

    如前所述。19世纪中期以前的中国有密切关系的“西方”国家是葡、西、荷、英四国。这些国家在人口和经济规模两方面的差别都很大,而且还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有很大改变,其具体情况见以下两表:

    出处:麦迪森:《世界经济千年史》,第238页
    出处:麦迪森:《世界经济千年史》,第239页

    由上两表可见,在16—19世纪中期的这些“西方”国家,各国的综合国力很不相同,而且不断发生变化。下面就与中国关系较为密切的葡、西、荷、英诸国的情况作一简单介绍。

    (1)葡萄牙与西班牙

    这两个国家都位于伊比利亚半岛,自然条件不很好,大部分地区由被称为梅塞塔(Meseta)的贫瘠高原组成。半岛的土地中约有38%可耕种,但真正肥沃的还不到10%,47%的土地适合放牧,10%的土地为林地,6%的土地无法使用。一些工商业发展的关键性的资源都严重缺乏。例如葡萄牙缺乏建造海船的木材,其造船业后来陷于停滞,无法建造很多船只,大部分航运业务是由外国人承包的。西班牙依赖北欧和东欧的粮食、木材和航海用品,由于本国造船业无法建造足够的船只,因此这些产品大部分都是由荷兰船只承运的。这两个国家不仅在经济上严重依赖欧洲其他国家,而且连从殖民地获得的产品也必须通过以安特卫普市场为中心的欧洲商业网才能销售。

    在人力资源方面,葡萄牙因为人口少,因此远洋航行的水手稀缺。早在1505年,从西印度群岛向东航行的船员主要就由缺乏经验的本地人和外国人组成。到18世纪,即使驶往巴西的海员大部分也由黑奴组成。葡萄牙人不是优秀的商人,贵族厌恶体力工作,也不愿意经商。阿尔布克尔克就曾说:“一个在佛罗伦萨人账房中培训出来的伙计,比葡萄牙国王派往印度的所有代理人(贵族)都有用。”许多葡萄牙人终日游手好闲,鄙视劳动,为了乞食而卑躬屈膝于富豪和权贵。当时的一名葡萄牙教士说:“这些人宁愿忍受一切痛苦和屈辱,也不愿学点技术。”一位美国史学家曾经评论说:“在欧洲各国中,葡萄牙是最不宜于从事帝国冒险事业的。幸运、地理位置、航海技术和天赋勇敢等结合在一起,使葡萄牙人在初期领先,但是不能长期保持。”因为这个国家缺少一个巨大而殷实的中产阶级,也缺少大量有经验的银行家。

    西班牙虽然比葡萄牙人口更多,疆域更大,力量也更强,但基本情况也和葡萄牙相似。在17世纪,黑死病、伤寒、天花等瘟疫和战争、移民宗教迫害,导致西班牙人口明显下降。西班牙人也不是优秀的商人和工匠。威尼斯驻西班牙大使巴多尔(Andrea Badoer)在1557年反复指出:“我认为没有另外一个国家比西班牙更缺乏技术工人。”这种人力资本的不足加剧了国家的贫穷。由于人才缺乏,西班牙政府受到外国银行家的控制。国王费利佩二世厌恶他们,但又不能没有他们。他在1580年2月向其顾问承认:“我从来没能把交换和利息问题放进头脑里。”

    1580年,葡萄牙被西班牙并吞,受尽残暴统治,17世纪中期重新获得独立,但已完全衰落了,除了其在非洲西岸和东岸、印度海岸线上的两三个港口以及中国的澳门岛上的势力范围外,在世界范围内已没有多大影响。弗朗西斯科·C.多明各斯(Francisco Contente Domingues)等学者指出:“葡萄牙帝国从未拥有过强大的海军,甚至没有足够的商船队,但它能够生存下来,并在某些时期繁荣,这要归功于它调整以适应情况的能力。”

    西班牙经济在1580—1620年就已进入衰退。促成这个衰退的因素很多,所有这些因素都构成了一幅凄凉的图画。到了17世纪,西班牙虽然还有许多殖民地,但是其海上力量已经很软弱。当时一位荷兰人明确指出:“在整个西班牙沿海,只有一些荷兰舰船在航行。自从1648年议和条约签订后,西班牙的舰船和海员数量就非常少,于是公开租用荷兰的舰船航行至西印度群岛。以前,西班牙是非常谨慎小心的,拒绝所有的外籍舰船进入。”他接着又指出:“显而易见,西印度群岛像是西班牙的胃(因为西班牙的几乎所有收入都来自那里),必须通过一支海上力量与西班牙的头脑相连。作为西班牙左膀右臂的那不勒斯和尼德兰不能提供力量支援,而西班牙也只能通过海运从这两个地方获取物资——和平时期西班牙可以方便地利用荷兰的海运,但是战争时期利用荷兰的海运却阻碍重重。”半个世纪之前,法国国王亨利四世的财政大臣苏利(Ducde Sully)把西班牙描绘成“四肢强壮有力,心力极度衰竭的国家”。

    (2)荷兰

    在16—18世纪,在人均GDP方面,荷兰是欧洲最富有的国家。但荷兰是一个小国,人口不多,而且增长十分缓慢,其主要竞争对手英国、法国的人口都远多于荷兰。由于人口少,荷兰最主要的外贸组织——荷兰东印度公司,不得不依赖大量的德国人和北欧人来填补其海外殖民地对水手、商人、文员和工匠的大量需求,此外还雇佣了许多中国和印度的水手。荷兰精英阶层也逐渐丧失了先前的开拓精神。1625年人们在阿姆斯特丹发出怨言,“统治阶层不是商人,他们不到海上去冒险,只从他们的房产、土地和证券(公债)上攫取收入,因此他们不在乎领海的丧失”。

    荷兰资源也很贫乏,在其鼎盛时期,当地一位杰出的权威人士估计说,荷兰的土地最多只能供养其全部居民的八分之一。土地的贫瘠和无掩护的海岸使得荷兰人首先从事渔业,然后是海运业。尽管荷兰也有很多重要的制造业,但其发展远远落后于海运业。1728年,《鲁滨孙漂流记》的作者、英国作家丹尼尔·笛福(Daniel Defoe)说荷兰“本国没有谷物、大麻、焦油、木材、铅、铁、武器弹药、羊毛制品或渔业的生产;他们自己的土地和海洋或人民的劳动并不直接生产这些物资,除了作为航海者和水手去获取、寻找和运送这些物资”。一旦外部供应源被切断,荷兰就要陷入危机。

    到了18世纪,荷兰工业化裹足不前,纺织业、渔业和造船业的生产和出口下降了。在18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荷兰赖以为生的工业基础崩溃了。毛织品和丝织品行业尤其受到重创。不久之后,崩溃扩展到了荷兰其他行业。造船业迅速衰退,造纸业、烟草加工行业、帆布制造业、精盐业、陶瓷业、精盐业等也都进入衰退,处于悲惨的境地。从1720—1820年,荷兰的对外贸易量下降了20%,但是同期英国的出口增长了7倍多,法国的出口增长了2.75倍。

    由于人口和经济规模都较小,因此荷兰的综合国力比英国和法国差了很多。荷兰虽然人均GDP领先欧洲各国,但到1700年,其GDP始终没有超过同期英国GDP的40%和法国GDP的20%。这使得荷兰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17世纪后期,荷兰已开始陷于衰落。1672年法国人侵占了荷兰,在随后的10年内,法国人的掠夺破坏了荷兰的经济,结束了荷兰几个世纪以来在经济上的领先地位。

    (3)英国

    15世纪末,与当时的意大利、低地国家、法国和德意志地区南部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英国仍是一个“不发达国家”。当时英格兰和威尔士仅有300万—400万人口,比法国和西班牙的人口少得多。英国的财政机构和商业的基础结构与上述那些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机构和商业基础结构相比颇为原始,在技术方面也比欧洲大陆上大多数国家落后。科尔曼(D. C. Coleman)指出:从经济、文化以及地理方面来看,英国当时还是一个处于欧洲世界边缘的国家。德意志和意大利商人控制着英国海外贸易的40%左右。英国最有实力的商业城市伦敦,在财富和体量以及政治和文化影响力方面与欧洲大陆的大城市相比相形见绌,更不能与威尼斯相提并论;而美第奇家族的基地在佛罗伦萨,控制着欧洲最大的金融组织,其所显露出来的财富和力量甚至使英国感到不可企及。

    都铎王朝兴起后,英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发展都开始加速,综合实力也随之不断加强。但是在16世纪,英国的人口和经济规模仍然比起法国或西班牙小,因此综合国力也比不上法、西。但是到了18世纪(1700—1820年之间),英国人口增长出现了明显加速,其人口增长率是欧洲国家中最快的,与欧洲其他地方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此时期,英国人均收入增长迅速,是欧洲平均水平的两倍多。1700年时,英国的GDP(不包括爱尔兰)是荷兰的2倍,到了1820年时则为7倍,英国也成为“西方”列强中的综合国力最强大的国家。

    2.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state capability)

    除了经济力量之外,还有一个许多人没有意识到的重要方面:国家能力,即政府为实现“国家利益”而动员人力和财力的能力。在国家能力方面,上述这些国家也有重大差异。

    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在国家能力上具有本质的差别。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建立一个按规章办事、合理分工、不受人为因素影响的行政体制。这个行政体制是中央集权的,拥有一个中央掌控下的完备的官僚体系和一支常备军。

    到了16世纪,民族国家在欧洲开始形成,频繁的战争需要组织和调配与战争有关事务的官僚机构和常备军。随着官僚机构和常备军的发展,西欧出现了一些绝对君主制的国家,国家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但是在一些国家,封建残余仍然很强大,使其国家能力仍然受到很大限制。

    (1)葡萄牙和西班牙

    这两个伊比利亚国家都是封建性很强的国家,其中西班牙尤甚。马克思指出:“西班牙的君主专制同欧洲的一般君主专制只有纯粹表面上的相似,其实,它应该列入亚洲的政体。西班牙和土耳其一样,仍旧是一堆共有一个挂名君主的治理不善的共和国。在不同的省份里,专制制度具有不同的性质,统一的法律由总督和省长任意解释;尽管存在专制制度,政府并不禁止各省保存不同的法律和习惯,不同的币制,不同颜色的军旗和各自的税制。东方式的专制制度只有当地方自治和它的直接利益发生冲突时才触动地方自治”。西班牙本土由卡斯提和阿拉贡两个王国组成,而这两个王国之间以及各自内部都并未真正统一。其中的阿拉贡王国由阿拉贡本土、加泰罗尼亚和瓦伦西亚三部分组成,这三个部分也都分别有自己的税收制度,享有相当程度的自治,帝国政府对其权力很有限。1580年葡萄牙被西班牙并吞后,在更大程度上是独立的。因此,西班牙帝国实际上是有各个拥有自身的特权的领地的联合体。帝国没有中央集权政府,国王本人是各领地唯一的真正的连杆,但国王也很难在某个领地筹集去在别的领地作战的资金。帝国政府唯一有保障的收入是王室的财产,此外能够得到其他补助金的机会很少,而且很困难。1640年费利佩四世想要加泰罗尼亚为派到那里保卫西班牙前线的军队拨款时,结果只是引起一场历时经久的暴动。葡萄牙也与此大同小异。因此这两个国家的国家能力都很有限。

    这两个国家的社会结构也很落后。威廉·福斯特(William. Z. Foster)指出:在西班牙,“世俗的和教会的大地主的联合统治,把国家死扼在他们的掌握之中,阻止了它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发展……在整个三百年殖民的时期中,西班牙都是一个经济脆弱、普遍迷信、政治上根深蒂固的反动、少数人拥有庞大财富,而人民大众却极端贫困的国家”。葡萄牙的情况也和西班牙相似,在1640年重新获得独立之前和之后都是教士和贵族的统治。这种情况使得这两个国家缺乏经济活力,它们进行扩张的动力来自宗教狂热,重视宗教信仰胜于商业。在此时期欧洲科学技术和近代思想正在迅速发展,西班牙和葡萄牙与欧洲核心地区的差距日益拉大。

    以上情况严重地制约了这两个国家的国家能力,因此在与荷兰、英国和法国的竞争中不断失败,沦为二流国家。

    (2)荷兰

    在17世纪,荷兰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都走在欧洲各国的前头,但是政治体制方面也存在很大问题。当时荷兰虽然是共和国,但其中央行政权力一分为三,一是世袭的执政,二是由各省权贵组成的“摄政”阶层,三是中央行政首脑即“大议长”,由三级会议推举产生。在战争与和平、签订条约和财政负担分摊等重大问题上,一遇争议,三级会议就把议案退回各省议会,待产生新的议案后再提交三级会议。由于权力结构错综复杂,荷兰的中央政府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这一点也清楚地表现在荷兰军事力量的建设方面。荷兰军事力量的建设与指挥权不统一,执政掌握常备军,摄政指挥城市民兵。执政与摄政之间的矛盾,导致互相牵制。各省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不肯斥巨资建设国家舰队。因此,荷兰在和其他欧洲列强的竞争中也未能胜出。特别是1653年和1654年荷兰与英国进行了持续18个月的战争,使得其海运事业完全被迫停止,据说“曾一直使他们的国家收入有充分来源的,如渔业、商业几乎全部枯竭了。作坊关闭了,工厂停业了,须得海的桅杆林立,荷兰国内到处是乞丐;街道上杂草丛生,首都阿姆斯特丹有1500座房子没人租用”。荷兰只有进行蒙受耻辱的议和,才能使它免遭毁灭。

    此外,葡萄牙、西班牙和荷兰位于欧洲大陆,无法摆脱欧洲大陆上的纷争,不断的战争也严重削弱了它们的国家实力。

    (3)英国

    接着荷兰兴起的是英国。在16—19世纪中期的世界上,英国被许多学者称为“最成功的国家”,因为它在这个时期中,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一路领先,到了19世纪成为世界霸主。这个时期,以工业革命(大约从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40年代)为分水岭,英国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6世纪到18世纪中期,第二个阶段则是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中期,英国的国家能力在这两个阶段有很大不同。

    在第一阶段,都铎王朝建立后,实现了英格兰的统一,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比较单一的国家,但是国家能力仍然很有限。在王朝创建者亨利七世时,英国仍然没有正规的常备军,遇到战争,仍然以传统的方式招募士兵。亨利八世时期,建造了可观的军火工业和装备精良的海军,但是仍然拿不出钱来打一场大规模的战争。伊丽莎白一世承认这些局限性使得英国根本无法与欧洲的任何一个“超级大国”相比,因此设法通过外交手段保持英国的独立。在她统治的最后4年里(1599—1603),为进行爱尔兰战争,想尽一切办法筹款,如拍卖王室地产、出卖专利,甚至启用海盗劫掠西班牙的运宝船。到了克伦威尔时期,英国建立了常备军,陆军达7万人,还有一支庞大的海军,为此军费开支猛涨,1657年政府财政支出287.8万英镑,其中190万镑用于陆军,74.2万镑用于海军。克伦威尔政府不得不大量征税,数量相当于内战以前的查理一世在位时的4倍,但国家负债仍然不断增加,连军队的薪饷也推迟发放,激起了民众对克伦威尔政权的厌恶。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不得不大大缩减军队,削减军费。查理二世将军队压缩到7,000人,每年的军费支出为28万英镑,詹姆斯二世时也军队也只有两万多人,每年军费支出为60万英镑。因此在17世纪,英国的国家能力仍然颇为有限。

    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英国的发展也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在此阶段,“显而易见的是英国的经济和社会特点在‘光荣革命’之后才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在使英国的政治丰富多彩的同时,也增强了这个国家的实力”。“光荣革命”后的第二年,即开始同法国的战争,这意味着英国在同一个在资源和人口上远胜于它的国家开战。因此英国第一次召集一支庞大的陆军,同时组建世界上最大的海军。依靠这支海陆军,在1689—1815年期间,英国与法国进行了六次战争。在17和18世纪,英国中央政府规模不断扩大,1600年左右,英国中央政府只有1,400—2,000工作人员,而到1797年,增加到了16,000多人。中央政府的加强,使得英国的国家能力得以大为提升。因此在18世纪,英国的国家能力有了显著加强,成为“西方”各国中国家能力最强者。

    由于综合实力和国家能力的变化,以上“西方”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国家实力有很大不同,这使得它们的海外活动也受到很大限制。因此,设想有一个整体的、不变的和强大的“西方”,并将其作为中西关系史研究中中国的对手,肯定是不妥的。

    五、“西方”与中国的关系

    在16—19世纪中期,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兰人和英国人先后来到中国后,都曾尝试通过武力迫使中国接受它们的条件,但随着对中国了解的深入,他们最后都放弃了这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而转向寻求通商国。

    在16世纪之前,西欧人对中国的了解非常有限。最早来到中国的欧洲人皮列士,在到来中国之前,在马六甲时向当地人了解中国,得到这样的看法:“一只爪哇船或马莱船肯定能打翻二十只中国船”“我们只消一只四百吨的船肯定能绝灭广州人”“中国人非常懦弱,易于制服。常到这儿(马六甲)的主要人物都肯定,要把中国置于我们的统治之下,只消用马六甲总督的十只船,就能从海岸攫取全中国”。出于这样的认识,葡萄牙人试图用武力打开中国的大门。1518年,葡萄牙人西蒙·安德拉德(Simao de Andrade)率领的舰队在珠江口的一个岛屿上建筑了一座堡垒,僭称拥有主权。1521年明廷下命驱逐外国人,葡萄牙人拒绝撤,明军即向他们开火,葡萄牙人发现不是中国的对手,以后转而采取合作的方针,以取得明清政府的对通商许可。

    西班牙人占领菲律宾后,也因缺乏对中国的了解,曾多次图谋入侵中国。1574年,马尼拉殖民当局书记官雷克尔(Hernando de Riquel)神父上书国王费利佩二世说:“如果陛下乐意调度,只要不到60名优良的西班牙士兵,就能够征服和镇压他们(指中国人)。”1576年,西属菲律宾总督桑德(Franasco de Sande)在给费利佩二世的信中说:“这项事业(指征服中国)容易实行,费用也少”。西属墨西哥总督恩特里克斯(Don Martin Entipuez)也向费利佩二世详细阐述了其侵华计划:“这项远征需要4,000到6,000人,配备矛、枪、船、炮和所需要的弹药”“有2,000到3,000人,便足以占领所要占领的省份,而那里的港口和舰队,组成海上最大的强国,这是十分容易的,征服一省之后,便足以征服全国”。但是那些从事实际工作的西班牙人的看法却谨慎得多。1573年,西班牙舰长迪亚哥·德·阿蒂耶达(Diego de Artieda)上书费利佩二世说:“中国人是高度文明的。他们拥有我们所有的一切武器,他们的大炮质量优异,比我们铸的还要好。据说该地国王是这样一个大君主:他的军队有30万人,其中骑兵20万。该国土地如此肥沃,物产如此丰富,据信乃世界最好的国家。”费利佩二世在1577年4月29日给桑德的回信说:“你所议征服中国之事,容当日后考虑,当前不可贸然行事,而应当与中国保持友好关系。尤戒和那些与中国人为敌之海寇为伍,不给中国人以任何仇视我们的口实。”因此那些入侵中国的计划被西班牙政府搁置起来。1586年桑切斯再次提出征服中国计划,也没有为费利佩二世所接受。1797年西属菲律宾总督阿吉拉尔(Rafael de Aguilar)还向国王卡洛斯四世提出入侵中国的建议,但同样没有被采纳。随着对中国实力了解的加深,西班牙人也打消了原来那些荒唐的想法,只是蜗居在菲律宾,通过华商和中国进行贸易。

    荷兰人也曾企图采用武力来迫使明朝接受其通商的要求。1622年,荷属东印度总督扬·彼得生·库恩(Jan Pietersz Coen)等人向荷兰东印度公司决策机构报告说:“对中国人友好相待,不但将使我们无法获得贸易,而且中国人将不予以理会。我们二十多年来友好地请求与中国贸易,结果一无所获。在我们看来,出于各方面原因我们不能再浪费时间,而应采取强硬的措施应对。”为此,他建议派遣舰队到中国沿海进行骚扰,劫夺中国以及葡萄牙、西班牙商船。162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向中国沿海派出一支由16艘船和1,300人组成的舰队,其目的是“阻止敌人(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与中国的贸易,并使我们能够得到这一贸易。……我们需攻占澳门或占据中国沿海的另一地方。无论攻取澳门能否成功,我们命令他们在澎湖(若不能找到其他更合适的地方)筑堡修城作为我们的基地,因为此地据说比澳门更为便利”。但是此时荷兰人对于中国的实力已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因此当明朝政府准备用武力收复澎湖时,荷兰人即感到惶惶不安,说:“因为这一缘故和其他因素,特别是鉴于我们微弱的力量,此事不宜拖延。澎湖评议会决定,撤离澎湖,屯驻大员。随后与中国驻澎湖军队将领达成协议,我们撤出澎湖。……至此,我们与中国人的纠纷似乎告一段落,我们满怀信心地等候巡抚的准许。”之后,荷兰人占领了台湾,在那里通过中国海商与中国进行贸易。

    到了清代,葡萄牙和荷兰都成了朝贡国,并且配合清政府打击海盗,以达到通商的目的。

    英国人威德尔率领的船队首次来到广东沿海后,也向广东当局请求领取前往广州的许可,但没有结果,于是转而擅自进入内河,以武力强行登陆,售出货物,并装载糖和姜上船,和明军发生冲突,最后撤退。英国人这次来访在中国留下极坏印象,以致“中国人一成不变地认为在所有野蛮的入侵者中,英国人是最暴力、最危险的”。在此之后的四十年,很少有英国人到来中国沿海。英国自18世纪中后期开始了工业革命。但直到19世纪中期工业革命基本完成之前,其实力仍然有限,不仅谈不上征服中国,就是和中国开战也有很大困难。甚至到了1828年,在英属印度担任过多个重要职位的查尔斯·沃克(Charles Metcalfe Walker)给英属印度总督威廉·本廷克(Lord William Bentinck)的报告仍然说:“大家都承认中华帝国是地球上最强大的国家这一事实。”因为英国人认为英国在中英双方力量对比中并未占有优势,因此鸦片战争以前,英国也没有用武力入侵中国的计划。

    事实上,在16—19世纪中期的大部分时间内,西方国家在亚洲的军事力量远不如许多人想象那么强大。据估计,在1600—1740年之间的任何一年中,整个亚洲地区的欧洲人数量都不会超过5万。1635年在亚洲的葡萄牙人总数不过4,947人,另有黑人7,635人(其中在澳门的白人和黑人各有850人)。据一位在亚洲沿海地带工作的意大利耶稣会会士的说法,1576年在亚洲大陆的西班牙人或许只有300名,其中大部分是在葡萄牙势力范围内活动的商人。1584年的一项人口普查报告指出,马尼拉只有329名“西班牙人”可以服兵役,在整个菲律宾地区也不超过713人,而且这里所说的“西班牙人”包括了混血儿在内。1588年,马尼拉主教说马尼拉只有80个西班牙人家庭。在东印度群岛的荷兰人,据1625年荷属东印度总督彼得·德·卡尔本杰(Pieter de Carpentier)的统计,老少共计约4,500人,其中驻守各地的白人总共还不到2,000人,其分布大约是美洛居(即摩鹿加)400人,安汶357人,班达300人,巴达维亚360人,大员(台南近郊)280人。像这样的军事力量,要征服像中国、日本这样的东亚国家是不可能的。亨利·卡门(Henry Kamen)认为葡萄牙人在亚洲取得的成就并不是仅凭自身就能取得的,而是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与欧洲金融家的合作以及他们与印度、马六甲、中国和日本等亚洲国家达成的协议。西班牙人从未有效地控制过菲律宾,马尼拉并不像西班牙人假装的那样是殖民地领土的首都,而只是一个小小的贸易前哨,就像葡萄牙控制下的果阿和澳门那样。马尼拉非常脆弱且相对孤立,其存续不仅仅是因为自身的顽强,更是因为亚洲的两大强国——中国和日本——对其存在的宽容。1640年,驻扎在台湾基隆的西班牙人不超过50人,再加上这里的30个台湾本地人、200名奴隶以及130名来自中国官府的士兵,驻守的军队总数为400人左右。西班牙人的力量如此薄弱,因此荷兰人在1642年轻而易举地攻下了基隆,占领了全台湾。

    在鸦片战争之前,上述“西方”主要国家与中国交往的主要目的,是想和中国做生意。这一点,早在它们到东亚之始就已清楚地表现出来。1508年,葡萄牙国王曼努埃尔一世(Manoel I ‘o Venturoso’)派遣塞戈拉(Diogo Lopes de Sequeira)率领远征队出发前往亚洲,以夺取贸易枢纽马六甲。曼努埃尔一世命令塞戈拉侦察中国的情报,提出了一连串关于中国的问题,例如中国人何时到马六甲或别处做生意?从何处而来?路途多远?带来什么货物?每年来多少船只?其船多大?体形如何?是否当年回国?在马六甲或别处有无商站房屋?其人是否富有?懦弱还是强悍?有无军器火炮?……“以及一切有关他们的情报”。为了达到通商的目的,他禁止塞戈拉向中国挑衅,禁止在海面或陆上夺取中国的“战利品”。1515年,为葡萄牙服务的意大利人可萨里(Andrew Corsali)在一封信里报告说:去年有葡萄牙人前往中国,中国官吏禁止上岸,但那些葡萄牙人都卖掉了货物,大为获利而归。据说所带的香料、胡椒、肉桂、生姜、丁香在中国的售价,比葡萄牙的还高。葡萄牙人巴斯福萨(Duaste Basfosa)从马六甲发出的信上说,向中国贩卖胡椒,可获利三倍。另外一位为葡萄牙服务的意大利人恩波里(Giozvanni da Empoli)从印度柯钦发出信上也说:中国拥有“世界上可能有的最大财富”,有大量蚕丝,还有珍珠、麝香、绸缎等;到中国做生意,能获利30倍。为了获利,葡萄牙人一直对中国保持友好关系。

    1565年,西班牙人占领菲律宾后,发现只有建立与中国的贸易关系,方可维持其经济落后的菲律宾殖民地。为了招徕中国海商赴吕宋贸易,黎牙实比(Miguel Lopez de Legazpi)命令西班牙舰队要善待途中可能遇到的中国商船。1573年,在菲律宾的西班牙官员拉维萨礼示(Gonzalo López de Legazpi,亦作Lavezaris)在给费利佩二世的报告中声称:“自从我们到此地以后,中国人即至此贸易,这是因为我们总是设法善待他们。……自从他们与西班牙人贸易以来,每年均运来较为精美、丰富的商品。”次年,他再次提及由于西班牙人成功地实行招徕政策,“中国商人正逐年增加他们的贸易量”。西班牙人不甘在马尼拉坐等华商来进行贸易,而想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1569年,在宿务的西班牙王室商站主持人在给费利佩二世的报告里说:一个葡萄牙人告诉他,中国是“迄今所知对贸易最大、最有利的地方”,因此要征服中国,以便开展贸易。1573年,一个西班牙人上书费利佩二世,要求国王致书中国“国王”,给予西班牙人一块像澳门那样的地方,以便进行和平贸易。西班牙是具有宗教狂热的国家,一方面想要和中国进行贸易,另一方面又力图在中国推行天主教。因此此人吁请西班牙国王要求中国“国王”接见他这个“上帝使者”,准许他在中国传播福音。这种要求受到明清政府拒绝,于是西班牙人停止与中国政府的联系,而把马尼拉当作与中国贸易的基地。

    荷兰和英国和中国打交道主要是为贸易,这两个国家对中国的了解也更为充分,因此不会有企图征服中国的狂妄想法。

    荷兰人把发展贸易作为基本国策,因此有“商业是荷兰政府的政治”之说。1595年,科内利斯·德·豪特曼(Cornelis de Houtman)率领的第一支荷兰船队经好望角到印度,第二年到达万丹。荷兰人最初到亚洲主要是搜寻香料,但是随着国际性贸易的发展,香料贸易的重要地位逐渐下降。到了17世纪30年代,荷兰人在亚洲的贸易战略发生了转变,主要搜寻的商品是丝和瓷器。为此,荷兰人力图与中国开展直接贸易。一位当时的英国地理学家说:“荷兰人在东印度建立势力以后,最重要的是安定与中国良好的双边关系,继续他们在这些地方的贸易,并且力图困扰他们的对手西班牙人。”1622年,库恩等人计划用武力迫使中国接受其关于贸易的要求,但该计划书之末也写道:“决定暂时放弃在中国沿海的种种暴力行动,向福建省巡抚派出一个相当的使节,并向他们表明:因他们未接受我们的友好请求、拒绝与我们贸易而引起的战争,并非我们所愿。为避免他们再受战争之苦,我们现在友好地请求,在适当的地方与中国贸易。并向他们保证请求友好贸易是我们唯一的目的,正如他们数年来与我们的敌人那样进行贸易。同时我们命令在中国沿海的舰队司令,停止一切暴力行动,直到中国皇帝对我们的请求做出答复。”荷兰人的要求未能达到,于是力图在中国沿海建立一个与中国进行贸易的基地,他们首先考虑的对象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建立的对华贸易据点马尼拉和澳门。由于其在澎湖、澳门和马尼拉的行动均未得手,荷兰人把目光转向台湾,并于1624年击败西班牙人,将台湾作为其对华贸易的基地。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会仍然想方设法建立对华直接贸易,在1655年、1663年、1666年、1667年多次经广州遣使入贡,请求通商,但都因葡萄牙人和在清廷供职的耶稣会士的极力阻挠未能达到目的。因此自明末直到18世纪初,他们只能主要以巴达维亚为基地,通过中国海商之手进行对华贸易。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清军攻下台湾,次年清政府开放海禁,随后在1685年设立粤海关,1685年设立十三行,逐步健全广州外贸体制。荷兰人看到机会来了,1686年再度遣使到北京,获准在广州进行贸易。1728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商船“科克斯合恩”(Coxhorn)号从阿姆斯特丹直航广州,从而开启了对华直接贸易。自此,荷兰商船始终以从荷兰直航广州为主。从1729年到1794年,先后共有231艘荷兰商船到达广州。1794年底,最后一艘荷兰商船“暹罗”号返航,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贸易宣告终止。

    英国都铎王朝建立后也积极进行海外扩张,主要仍然是出于经济的目的,为此建立了土耳其公司、威尼斯公司、黎凡特公司、重新建立的东地公司、俄国公司、中国公司及东印度公司等一系列特许公司,在世界各地开展贸易。英国人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开展对华贸易。1684年,清政府开放了厦门、广州、宁波等口岸进行对外贸易,英国人也利用此机会,到这些港口积极开展贸易。随着中英贸易不断发展,英国希望清政府开放更多的港口,以方便英国商人采购茶叶、棉布等产品。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一年间(1755—1756),英国东印度公司派遣精通汉语的公司职员洪任辉(James Flint)几次带英国商船到浙江宁波贸易,“冀图另开港路”。之后1787年,英国政府派出以查尔斯·卡斯卡特(Charles Cathcart)为正使的使团访华。此次出使因卡斯卡特在来华途中病逝而夭折。1792年,英国政府派出以马戛尔尼(Lord George Macarney)为特使的庞大使团出使中国。再后,于1816年派出阿美士德(William Pitt Amherst)率领的使团出访中国。这三个使团的任务都是寻求扩大对华贸易,它们向清朝政府提出的要求,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1)希望开放更多港口,而不仅仅是广州一地;允许英国设立永久性的商馆;允许英国商人在中国内地进行贸易活动;消除或减少对外国贸易的各种限制和高额关税;(2)要求与中国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包括互派常驻使节,承认与英国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改变传统的朝贡体系下的不平等待遇;(3)希望获得一个小岛作为贸易中转站或者居住区;(4)希望英国商人的法律问题由本国领事裁决;要求为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侵犯;(5)设立翻译机构,促进双方语言文化的交流,以便沟通和理解。到了鸦片战争前夕,伦敦的印度中国协会委员会于1837年1月3日向英国政府提出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仍然与上述要求基本相同。由此可见,英国对中国的主要关注点是贸易,英国政府在给卡斯卡特的训令中明确指示:“我们的目的纯粹是商业上的,全无领土意图”。王赓武也认为:“英国人想在华经商,而不要土地。”因此,在上述英国派往中国的使团的使命失败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政策仍然是维持对华贸易的稳定,避免与中国政府对抗。东印度公司董事部向广州特选委员会发出的多次指示可以证明这一点。

    不仅如此,该公司上层还希望通过各种渠道向中国政府和民众表明他们的意图。1831年,时任公司大班的马治平(Charles Majoribank)写了一篇文章“Brief Account of the English Character”,刊登在1832年7月18日的《广州纪事报》(The Canton Register)上,随即由传教士马礼逊(Robert Morrison)译成中文,题为《大英国人事略说》,由英华书院印刷成一本16页的小册子。也就在这一年,公司高级职员胡夏米(Hugh Hamilton Lindsay)和作为翻译兼医生的传教士郭士立(Charles Gutzlaff)等一道乘坐“阿美士德号”(Lord Amherst)商船沿中国东南海岸向北搜集情报,沿途所到之地散发这本小册子。据郭士立说,这本小册子在沿途民众中大受欢迎,在福州,“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在我们身上,他们不断的询问也通过我简单地分发一本名为《大英国人事略说》的小册子得到了满足。几乎没有什么方法能够像传播这本小册子那样有效地促进友好交往”。这也使得这本小册子成为英国人最早成功进入中国官私舆论界的宣传品。该小册子写道:“英国人原活之地,距中华有七万里之远;即是其船,往南转亚非里加州之大地方,遂来东北到粤必行这样远路。……英国船所带进口的,系远国之土产之制造各物,所带出口者,系华夏之茶叶等货。如是华、英两国商人发财裕国,且贫民有工夫做得饭食,为良人度日,享此福矣。英国与中华交易,由来二百年之久,且今每年陆续到粤进口插带英国旗之船,有六十、八十只之多。由此贸易岂非数十万人得有工夫做么!英国国朝之志意,屡被人在东土妄称及,即有假言,以英国总是多贪广开新地,但谎言莫大于此。盖英国之地方,现在太多,宁可减少,不可增多也。……夫英国朝廷既经有了这多大地方,何得复渴望开新地乎。……所有各国内清国该修好者,英国为第一也。其年来之贸易为重大。……果然将来在中华之英人与内地人民,固为彼此友见和睦,各安本业享福矣。”虽然这个小册子意在改变中国人对英国的看法而尽力美化英国,但也表明了一点:直到1832年,至少是英国东印度公司仍然希望和中国进行和平的商业贸易。胡夏米在中国沿海大力散发这个小册子,也是希望清朝政府能够了解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意图。他到了上海后,向苏松太仓兵备道吴其泰呈上《上苏松太道禀》,说:“旧时大清与大英国贸易微少,但此百年间增加十倍,因此两国彼此获大益,向来每年小船七八只至贵国,如今每年大船七八十只到贵国,带本国的货物来,买运贵国的茶叶三千万斤及湖丝等货,银几百万圆。又贵国的船及上海县的货船,年年进我大英国属地方之埠头,受好款待。无奈其买卖,大为赚钱。所以我本国之商见此,莫不以为彼此均有获利之道理,而希冀贸易于中国北方之埠头沿利。倘贵国的商,买我本国的货,我们买贵国的茶叶、湖丝等货,则两下均受益,又加国之饷,增民之生活计,商贾皆欲藏于县之市,又添两大国友道结交之义,此是彼此至重之事,是以我恭禀大人俯念,以此事情转报上宪,如可始创贵省与本国生理,始虽少微,亟添甚大,而开大利路于将来矣。”不仅英国东印度公司希望和中国进行和平的商业贸易,不少英国工商业人士也如此。1835年6月2日格拉斯哥印度协会致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Henry John Temple,3rd Viscount Palmerston)的信说:“我会不得不催促陛下政府探取步骤,和中国订友好通商条约,扫除障碍;如果可能的话,并恢复从前我们享有的对厦门和其他北部口岸通商的特权。……我们认为直接向北京朝廷去接治,远比通过地方当局进行交涉更有成功的可能。如果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则我们认为应该由陛下政府倘在中国沿海取得一个或几个岛屿,作为进行贸易的基地,藉以避免中国政府的勒索、控制与烦扰,则必将对于我们的对华贸易大有好处。”

    但是清朝对于英国商业界的这些表示置之不理,甚至拒之门外。上文讲到胡夏米到上海求见吴其泰,但吴对其傲慢无礼,并“行驳饬,原呈掷还,即速开船,遵照旧例回粤贸易,毋得迁延自误”。胡夏米于是变成了对华战争的积极鼓吹者。1835年,巴麦尊向他征求对华问题的意见,他在回信中说:“中国人势将在单纯谈判中担绝一切让步,这就使得动用武力成为必要手段了”,因此建议与中国开战,并提出一个初步的作战方案。鸦片战争中英军的作战计划,有许多就是根据这个方案拟订的。由此可见,战争的部分直接起因是英国方面要求与清朝谈判通商问题而清朝置之不理的结果。

    戴逸指出:18世纪的实际情况是世界上还没有任何国家能远征中国,对中国造成严重的军事威胁。

    18世纪的中英关系基本上是和平的商业关系,没有重大的军事对抗,不构成对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威胁。从本文所示,到19世纪初期情况基本上仍然如此。因此,对于16—19世纪中期“西方”与中国之间的关系,我们还应该作更进一步研究。

    最后,通过本文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研究中西关系史时,首先必须把研究的主要对象“西方”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注意有关国家和中国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具有不同特点和性质,看到它们和中国的关系的演变,从而得出切实可信的结论,而不应当心存一个笼统的和不变的“西方”,然后把中西关系史研究建立在一个对抗理论的预设中。中国和“西方”的关系是复杂的,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只关注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如前所述,16—19世纪中期是中国历史大变局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中国与“西方”的关系与19世纪中期以后的第二阶段有很大不同。“西方”在这两个阶段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是导致中国与“西方”的关系出现重大变化的主要原因。以上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中西关系史时不能忽视的。

    本文转自《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

  • 崔明德:羁縻政策与古代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节]

    羁縻政策是中国古代治理边疆及其他民族地区的基本策略,对于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对羁縻政策的发展脉络作一系统梳理,对羁縻政策在古代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作一初步考察。

    一、历代政治家对羁縻政策的认识

    “羁縻”一词被引入政治和民族关系范畴,较早见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其文云:“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汉官仪》云:“‘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这里比较形象地说明“羁縻”具有笼络和控制边疆民族之意,当然也有歧视意味。历史文献中记载的“羁縻”和“羁縻之道”大都具有这一意涵。当然,文献中也有联络和笼络的史例,如汉成帝时西汉对西域康居的羁縻,就具有联络和笼络之意。康居虽向汉朝贡,但“自以绝远,独骄嫚,不肯与诸国相望”。为此都护郭舜多次上书,建议解除汉与康居的羁縻关系,但“汉为其新通,重致远人,终羁縻而未绝”。这里的“羁縻”具有联络和笼络之意,西汉王朝希望以羁縻方式与康居保持关系。前秦皇帝苻坚较早提出了“羁縻之道”的概念,揭示了“羁縻之道”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及目标要求。历代政治家在理论探讨和具体实践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羁縻政策体系。

    中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自然条件不一,西部有帕米尔高原,北部有蒙古高原和戈壁沙漠,西北有阿尔泰山,西南有青藏高原,东北有兴安岭和长白山,东边和东南为海洋所环绕。在如此广袤的大地上,自古就活跃着诸多民族或部族。生活在不同地域的民族在饮食、居住、服饰、语言、习俗等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以及社会发展阶段、接受信息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致使中央王朝的治理方式也有一定的差异。如何治理远在边陲、高山峻岭、深山密林及人迹罕至之地的边疆民族地区,成为历代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及地方官员等需要重点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总体来看,历代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主要采取“因俗而治”的羁縻政策。

    先秦时期,即已形成了“因俗而治”思想,也即《礼记·王制》中所说的“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就是在边疆民族承认中央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中央王朝允许其有限度的自治,保留其原有的组织结构、社会经济制度、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等。

    此后,许多政治家、思想家基本在这一思想框架下谋划和处理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问题,制定相关的民族政策,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

    东汉时期,针对出兵匈奴之事,侍御史鲁恭上疏称:“夫戎狄者,四方之异气也。蹲夷踞肆,与鸟兽无别。若杂居中国,则错乱天气,污辱善人,是以圣王之制,羁縻不绝而已。”在鲁恭看来,边疆族群与中原人众在多方面存在差异,采用羁縻方式是自古以来的良策。鲁恭的意见得到了尚书令韩棱、骑都尉朱晖、议郎京兆乐恢等多数大臣的赞同,说明羁縻政策符合当时的实际。

    唐朝政治家对羁縻政策的认识更加深刻,对其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唐高祖李渊在四处征战中,曾得到突厥等部族的支持和帮助。因此,他对如何治理民族地区以及如何处理民族关系更有感悟,在建立唐朝的次年(619)就主张实施羁縻政策,认为“画野分疆,山川限其内外;遐荒绝域,刑政殊于函夏。是以昔王御世,怀柔远人,义在羁縻”。贞观年间,中书侍郎颜师古对实施羁縻政策的原因作了分析:“蛮夷要服,戎狄荒服,言其恍忽,来去无常也,饱则飞去,饥则附人。今遽欲改其常性,同此华风,于事为难,理必不可,当因其习俗而抚驭之。”颜师古认为,在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时候,不宜改变边疆民族的生活和社会特点,如果边疆民族还没有达到主动要求改变的程度,强行改变,不仅难以奏效,而且在情理上也很难讲得通,况且还有可能激化矛盾。因此,羁縻政策是当时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比较理想的方式。

    两宋时期,朝廷仍以羁縻思维处理民族关系,解决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问题。宋淳化元年(990),南丹州蛮首领洪皓与其弟洪沅发生矛盾,对此宋太宗提出了“以蛮夷之俗,羁縻而已,不欲为之兴师报怨”的思路和主张。宋真宗即位后,经常向官员解释实施羁縻政策的重要性,反复告诫防守在边疆地区的大臣,治理边疆民族只能“用本土之法”,不能套用治理中原的办法,“以国法绳之,则必致生事”。在宋真宗看来,采用边疆民族的惯用方法治理当地,即“用本土之法”为“羁縻之道,正在此尔”。

    元朝崛起于朔方,崇尚佛教。元世祖忽必烈鉴于西北、西南地区“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乃立宣政院,其为使位居第二者,必以僧为之,出帝师所辟举,而总其政于内外者,帅臣以下,亦必僧俗并用,而军民通摄。于是帝师八思巴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元成宗时期出任安西路总管,元武宗时期任中奉大夫、陕西行台侍御史的赵世延,因有平定乌蒙蛮酋反叛的经历,对治理民族地区有丰富经验,因此在处理边疆问题时,主张“蛮夷事,在羁縻”。赵世延出身边疆族群,其父赵黑梓曾兼文州吐蕃万户达鲁花赤,他本人又有处理民族关系的经验,所以他的认识颇具代表性。

    明朝是羁縻政策比较成熟的时期。明成祖对实施羁縻政策的原因说得非常清楚,在针对女真诸部实施羁縻政策时称:“朕非欲并其土地,盖以此辈自昔扰边,至宋岁赂金币,卒为大患。今既来朝,从所欲,授一官,量给赐赉,捐小费以弥重患,亦不得不然。”朝廷在给女真诸部的敕谕中称:“尔等若能敬顺天意,诚心来朝,各立卫,分给印信,授以名分、赏赐,俾尔世居本土,自相统属,打围牧放,各安生理,经商买卖,从便往来。”在给蒙古兀良哈部的敕谕中称:“但来朝者,悉授以官,俾仍居本地,岁时贡献,经商市易,一从所便。”按照明成祖的认知,实施羁縻政策是迫不得已之举,边疆部族首领只要诚心归附,就能继续行使其职权,治理其辖地。直到清朝乾隆年间,杨名时针对持续用兵苗疆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御夷之道,贵在羁縻”的建议。杨名时曾任云南巡抚,在边疆民族地区治理方面经验丰富,他的主张比较符合实际。

    羁縻政策是中华民族的集体智慧和共同精神财富。不仅中原政治家和史学家从多方面阐述“羁縻”“羁縻之道”及其在边疆民族地区治理方面的价值,而且边疆民族的政治家也将这一概念引入民族关系和政治思想领域,比较娴熟地用羁縻政策治理所辖地区。王莽时期,乌桓和丁零官兵屯守代郡,乌桓因水土不服,担心“久屯不休”,“遂自亡畔”。匈奴见此机会,“因诱其豪帅以为吏,余者皆羁縻属之”。前秦皇帝苻坚对羁縻政策有着深刻认识,是中国历史上较早提出“羁縻之道”的政治家。建元十九年(383),他告诫出征西域的吕光说:“西戎荒俗,非礼义之邦。羁縻之道,服而赦之,示以中国之威,导以王化之法,勿极武穷兵,过深残掠。”金大定二十八年(1188),金世宗针对乌底改有“不顺服之意”,向大臣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朕尝思之,招徕远人,于国家殊无所益。彼来则听之,不来则勿强其来,此前世羁縻之长策也。”这与传统的“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的“羁縻治策的底线”吻合。由此可见,羁縻政策是中华民族的集体智慧和共同精神财富,是当时边疆民族地区治理及民族关系良性发展比较理想的制度安排和有效运行模式。

    二、羁縻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历代政治家的言说及其实践,可以将羁縻政策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是羁縻对象多为中央王朝一时尚无力直接管理的边疆以及其他边远地区部族。夏商周时期五服制中的“要服”和“荒服”,秦朝的属邦,两汉时期的“五属国”,南北朝时期的左郡左县,隋唐两宋时期的羁縻府州县,元朝的土官土司,明朝的羁縻卫所,清朝的土司等,都设置在西北、西南、岭南和东北等边疆民族地区。历代政治家在谈及羁縻政策时,都会强调边远地区。如唐玄宗时期的许国公苏颋建议对远在西南地区的吐蕃“羁縻御之”。在他看来,“古称荒服,取荒忽之义,非常奉职贡也。故来则拒,去则勿逐”。这种认识与孔子的“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思想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

    二是羁縻对象承认中央王朝的统治地位和自己的“藩臣”身份,接受中央王朝的册封,承担纳贡、纳赋和服兵役的义务。如汉宣帝时期君臣在讨论接待匈奴呼韩邪单于的规格和仪式时,萧望之认为:“外夷稽首称藩,中国让而不臣,此则羁縻之谊。”汉宣帝采纳了萧望之的意见,“其以客礼待之,令单于位在诸侯王上,赞谒称臣而不名”。再如唐朝贞观年间李大亮曾对唐太宗说:“臣以为诸称藩请附者,宜羁縻受之,使居塞外,畏威怀德,永为藩臣。”从秦朝的属邦到元明清的土官土司,尽管在其管辖范围内拥有很大自主权和有限度的自治权,其官位可以世袭,但嗣立或变更必须接受中央王朝的册封,由中央王朝赐予“印绶”或“王印”,其官爵名号,只有得到朝廷册封和认可,才有效。同时,他们还要定期赴京朝觐、遣使赴京进贡以及接受中央王朝的调遣,这些都是“藩臣”的标志,而能否按时朝觐和进贡是评判其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能否听从调遣、“奔走惟命”是其对帝王忠诚度的重要表现。

    三是采取不同于中原地区的管理制度和治理方式。中央王朝的统治者非常清楚,对于一时还难以直接统治的边疆民族地区,只能因地制宜、因族制宜和因时制宜,保留其原有组织形式和统治方式,保证其首领的权力,“以其故俗治”。如东汉顺帝永和元年(136),武陵太守和朝廷许多大臣因“蛮夷率服”,建议“可比汉人,增其租赋”。尚书令虞诩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先帝旧典,贡税多少,所由来久矣。今猥增之,必有怨叛”。汉顺帝没有采纳虞诩的意见,结果澧中、溇中蛮以“贡布非旧约”为由,杀害乡吏,“举种反叛”。唐睿宗时期,在如何对待已经归降的姚州西贰河蛮问题上,监察御史李知古主张筑城,加重征税。黄门侍郎徐坚则认为,“未得同华夏之制”,应“羁縻属之”。唐睿宗采纳了李知古的意见,令其调动剑南军队前往筑城,“将以列置州县”,结果“蛮众恐惧,乃杀知古,相率反叛”。北宋真宗对此认识更加深刻,认为如果套用中原的办法治理边疆民族地区,“则必致生事”。而宋神宗则想让羁縻州内的民众“出租赋如汉民”,遭到强烈抵制。宋徽宗时期,朝廷试图将羁縻州改为郡县制,使溪蛮、洞民成为编户齐民,也遭到强烈反对,最后只好“悉废所置州郡,复祖宗之旧”,继续沿用羁縻州县制。由此可见,羁縻政策基本符合当时的实际,是治理边疆以及其他边远民族地区比较有效的方略。

    四是以恩为主的恩威并施。羁縻政策虽对边疆民族上层给予一些特权和赋税等多方面的优惠待遇,但多数是在中央王朝控制的地区或边疆民族主动归附地区实施的,因此以恩为主的恩威并施是羁縻政策的主要手段。如秦惠王在灭巴国的基础上,以巴氏为君长。汉武帝击败匈奴后,设置“五属国”安置来降的数万匈奴人,并“因其故俗”而治之。西汉王朝在“诛羌,灭南越”基础上,在番禺以西至蜀南设置的17郡,“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曹魏明帝曹叡即位后,“务欲绥和戎狄,以息征伐,羁縻两部而已”。北魏时期的高闾认为,恩与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荒狡放命,则播武功以威之”。南朝左郡左县和僚郡俚郡都设在已经归顺的“蛮夷”之地。唐太宗击败突厥后,在其地设置羁縻府州,并按照“德泽洽,则四夷可使如一家”的思路处理民族关系。李大亮建议,羁縻归降的突厥使其“永为藩臣”的方式,就是使他们“畏威怀德”。五代后晋时史学家刘昫等人认为,隋文帝对突厥“修王道,肃军容,示恩威以羁縻之”。唐朝之所以“置州府以安之,以名爵玉帛以恩之”,“盖以狄不可尽,而以威惠羁縻之。开元中,三纲正,百姓足,四夷八蛮,翕然向化,要荒之外,畏威怀惠,不其盛矣”。宋人更是从恩和威两个方面认识羁縻政策,如王钦若等撰《册府元龟·外臣部·助国讨伐》云:“古先哲王,怀之以恩信,惊之以威武,长辔远驭羁縻不绝而已。”元武宗时期的大臣赵世延认为,“蛮夷事,在羁縻,而重烦天讨,致军旅亡失,诛戮省臣,藉使尽得其地,何补于国?”清朝顺治皇帝谕令,“有归顺者,俱加意安抚,令其得所,秋毫无有所犯”。恩威并施,以恩为主的手段,是历代羁縻政策有效推行的坚实基础。

    五是册封边疆民族各级官吏。册封是中央王朝加强与边疆民族政权政治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与羁縻政策紧密相连,如《册府元龟·外臣部·册封一》所云:“中国之于夷狄羁縻而已……加以侯王之号,申之封拜之宠。”册封具有两个不同层次的内涵,所谓册是册立新首领,主要是对既成事实的承认;所谓封是封给中央王朝官爵。在多数情况下,既册又封,有时只册不封。中央王朝从稳定边疆、加强统治着眼,高度重视册封事宜,在边疆民族首领变更时,大都立即册封,通过册封建立起边疆民族政权对中央王朝的从属关系。如刘宋在“诸蛮”地区册封当地首领为地方长官,借其力量进行统治。宋文帝、宋孝武帝、宋明帝等刘宋帝王,都曾对边疆民族首领进行册封,如宋文帝封爨龙颜为宁州刺史、邛都县侯,宋孝武帝封合浦俚帅陈檀为龙骧将军、高兴太守,宋明帝封蛮帅田益之为辅国将军。高凉首领冼夫人“世为南越首领,跨据山洞,部落十余万家”,永定二年(558),南朝陈武帝册封冼夫人年仅九岁的儿子冯仆为阳春郡守。西突厥咄陆可汗主动“诣阙请降”,唐太宗将其册封为吞阿娄拔奚利邲咄陆可汗。对于一些长期以来世袭的边疆民族首领,如西南诸蛮“历代以来,自相君长”,中央王朝一般都予以认可,如《旧五代史·钱镠传》所载,“四夷远藩,羁縻册拜”。明朝正德元年(1506),四川巡抚刘洪建议,对环布松迭两河的“土官已故子孙自相承管,未尝请袭”情况进行核查,凡是“有原降印信者必请而袭”,对于“自相承管者别为处置”。刘洪认为,这样做能够“以尽羁縻之道”。明武宗同意刘洪的主张,调查、登记及确认等事宜随之展开。

    三、羁縻政策在古代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中的作用

    中国历史上的羁縻政策,虽在不同时期的名称有所变化,实施背景、实施范围及实施手段不尽相同,但其思想渊源则一脉相承,政策出台的动机、目标追求及其重要作用基本一致。在其实施和发展演变过程中,显现出中央王朝对边疆及其他民族地区统治不断加强的发展趋势,呈现出由近及远、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由松散到紧固、由间接到直接的走向。

    夏商周的五服制,是古代王畿外围由近及远所分的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五个区域,反映了当时中央王朝和地方的关系、政治格局、朝贡制度及治理结构,其中将南部的“苗蛮”和东部的“东夷”等要服以及迁徙无常、“政教荒忽”的“戎狄”等荒服纳入五服和王朝的朝贡体系之中,是夏商周王朝统治不断加强、疆域不断扩张的结果。孔子曾言:“昔武王克商,通道九夷百蛮,使各以其方贿来贡,使无忘职业。”在五服制中,处于要服和荒服的边疆部族定期朝贡,象征着他们对夏商周王朝的臣服及从属关系。

    秦统一六国之前,属邦具有中央与地方双重属性,管理归服的“臣邦”和有“蛮夷”聚居的“道”。秦在边疆民族地区虽然设置了郡县,委派守令,但“初虽有郡名,仍令其君长治之”,通过他们实现对边疆民族的治理,即“不改其本国之俗而属于汉”。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随着中央管理模式的一元化,属邦所辖机构及“臣邦人”称谓均发生了变化,“臣邦君长”改称“蛮夷君长”,“臣邦人”成了“徼中蛮夷”,原来黄河以南故塞外的“外臣邦”,被称作“故塞徼外蛮夷”。这些称谓的变化,反映了秦朝郡县一体化不断强化的发展趋势。

    两汉时期由属国负责处理归附的边疆民族事宜。所谓属国即对归降的边疆民族在保留其原有部落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习俗的基础上,使其隶属汉朝,接受汉朝的统治。《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的“正义”曰:“以降来之民徙置五郡,各依本国之俗而属于汉,故言属国也。”《汉书·武帝纪》颜师古注释称:“凡言属国者,存其国号而属汉朝,故曰属国。”属国除了体现“属于汉”及“属汉朝”外,文献中还有“诸外国属汉”的意思,如《汉书·西域传》就记载:“属国谓诸外国属汉也。”

    西汉时期通过实施羁縻政策,中央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范围不断扩大。汉朝将匈奴降者分徙到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五郡故塞外,设置“五属国”,“因其故俗”进行管理。为了安置和管理氐羌,汉朝设置了张掖属国、张掖居延属国和金城属国。为了安置和管理西域的龟兹归降者,汉朝设置了龟兹属国。在西南地区,汉朝设置了犍为属国、广汉属国和蜀郡属国。

    东汉时期,由于归降者已经稳定下来,边疆形势比较缓和,边疆民族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属国性质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变成与郡并列的地方行政机构,其突出标志,一是在属国前冠以郡名,二是把原来的部都尉改为属国都尉,其实质就是属国都尉逐步取得治民的权力。关于属国前冠以郡名,文献中就有犍为属国、蜀郡属国、广汉属国、涿郡属国等记载,关于将原来的部都尉改为属国都尉,《后汉书》中就有广汉属国都尉、张掖属国都尉、辽东属国都尉、上郡属国都尉等记载。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东汉时期的属国与郡并列,标志着此时的属国已步入郡县化轨道。西汉武帝时期在边郡设置属国都尉,“主蛮夷降者”,并不干预属国的民政,其民政由原来的首领负责。东汉时期,不仅属国“分郡离远县置之,如郡差小,置本郡名”,即在属国前冠以郡名,属国都尉的地位与郡太守相当,而且属国都尉逐步管理属国的内政。据《后汉书·百官志五》记载,建武六年(30)“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省关都尉,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稍有分县,治民比郡”。属国都尉“治民比郡”,说明属国与郡的管理职能没有多少差别,属国都尉与郡太守同样具有治民的权力。直到东汉末期及三国时期,才“多以诸部都尉为郡”,属国与郡处于并列地位,完全步入郡县化轨道。

    左郡左县是南朝在“蛮人”聚居地区设置的一种特殊行政建制,其名称当来自“蛮左”。南朝刘宋和萧齐均在“蛮族”聚居地设置“蛮郡蛮县”,被称为左郡左县,以此加强对“蛮族”,特别是其上层的有效管理。南朝羁縻政策的突出特点,就是在已经归顺的“蛮夷”地区均设置了左郡和左县,在僚人和俚人聚居地设置了僚郡和俚郡,如在益州僚人聚居地设置东宕渠僚郡、越嶲僚郡、沈黎僚郡、甘松僚郡、始平僚郡等僚郡。南朝左郡左县制的另一特点是,左郡左县和僚郡俚郡依据“蛮夷”部落组织的内部结构和居住地域而划分。胡三省在注释《资治通鉴》相关条目时就说,宁蛮府领郡“盖因群蛮部落分署为郡也”。在左郡左县和僚郡俚郡体制下,尽管边疆民族仍然保持聚族而居和政治经济体制、文化习俗上的一些特点,“但已被纳入了政府不同程度的掌控之中,有利于向政府编户转化,有利于民族融合的最终完成”。

    隋唐王朝在总结和借鉴历代民族政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边疆民族地区设立了大量的羁縻府州,大力实施羁縻政策。唐高祖时期设置的羁縻府州,因“天下初定”,“权置州郡”属权宜之计。唐太宗时期,羁縻府州的设置范围不断扩大,数量迅速增加,在东北、西北和中南等地区设置了许多羁縻府州。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唐朝先后在东北、北方、西南和南方设置了大量羁縻府州。

    唐朝羁縻府州制的鲜明特点,就是“华官参治”和监领制。所谓“华官参治”即为中央派官员到羁縻府州任职,与当地首领共同治理。如总章元年(668)唐朝平定高句丽后,唐高宗“剖其地为都督府者九,州四十二,县百”,又重新设置安东都护府,选拔其酋豪有功者为都督、刺史、县令,“与华官参治”。所谓监领制,就是中央王朝在保留边疆民族原有的组织机构、承认其首领统治地位的同时,派中央官吏予以监督。如开元十三年(725),唐玄宗在黑水靺鞨设置黑水都督府,仍以其部落首领为都督,“中国置长史,就其部落监领之”。

    隋唐时期的羁縻府州制,对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王朝将边疆地区纳入国家统一的行政建制之中,打破了边疆地区部族各自为政的局面,加快了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奠定了宋元乃至明清时期的疆域,使统一多民族国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二是为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创造了必要条件,推动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进步,促进了各民族的交融,增强了中央王朝的向心力与凝聚力。贞观四年(630),“四夷”君长共同拥戴唐太宗为“天可汗”,唐朝皇帝颁给西北边疆民族首领的玺书,“皆称天可汗”。“可汗”是古代北方民族首领的称号,称唐太宗为“天可汗”,就是承认唐太宗既是中原王朝的皇帝,也是边疆民族的“可汗”,是各民族的最高首领。从此之后,“夷人率谓天子为天可汗”。开元二十九年(741),突厥登利可汗在给唐玄宗的《贺正表》中称:“顶礼天可汗如礼诸天,奴身曾祖已来,向天可汗忠赤,每征发为国出力。今新年献月,伏愿天可汗寿命延长,天下一统。”正是由于各民族承认唐朝皇帝是他们的共同首领,因此会积极响应唐朝征召,参加唐朝主导的军事行动。

    两宋时期,面对辽夏金等北方民族所建政权,宋朝主要采取战争与和好的手段处理与北方民族的关系;而对南方边疆的其他民族,主要沿袭和完善隋唐时期的羁縻府州制,设置羁縻州县洞,“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两宋时期对羁縻州县洞的管理更加规范,管理制度越来越完善,对土官的管控进一步加强,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入京进贡作出明确规定。朝贡标志着羁縻州县只是地方政权,必须接受中央王朝的领导。因此,中央王朝对此高度重视,对入京进贡有明确规定:其一,登记造册,规定年限和人数;其二,持有释卷;其三,皇帝召见和回赐。由于朝贡是边疆民族首领归顺中央王朝的象征及加强政治联系的重要手段,朝贡人员会得到皇帝的大量赐物,故都希望得到朝贡机会,带着庞大队伍入京朝贡,其中“西南夷”的朝贡人数最多。

    二是对土官承袭范围和承袭程序作了规定,“州将承袭”由都誓主召集各部酋长合议,从子孙、弟、侄及亲党中议定当立者,然后联名具保,经申钤辖上报,朝廷赐以敕告、印符作为信物,承袭人北望谢恩,正式就职。经过这一整套程序,承袭才算正式合法。

    三是将土官调离本地,以防止其势力膨胀。如乾德五年(967),北宋以溪州团练使彭允足为濮州牢城都指挥使,溪州义军都指挥使彭允贤为卫州牢城指挥使,珍州录事参军田思晓为博州牢城都指挥使。宋太祖之所以会采取如此措施,主要因为彭允足等溪洞酋豪占据山险,“持两端,故因其入朝而置之内地”。

    四是用誓约方式约束土官。在传统社会,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誓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宋朝也会通过盟誓订约的形式,对土官加以约束。如《武经总要》记载:“咸平中,转运使丁谓招抚蛮人,每有诚谕,并歃血为盟,置铁柱以志其事,条制甚多。”这一现象在隋唐时期未曾有过。

    元朝是历史上又一大一统王朝,“其地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羁縻政策发展到元朝,初步形成了土官土司管理制度,并对明清时期的羁縻政策产生了很大影响。

    元朝土官土司制的最大特点和最突出成效,就是促进了此前羁縻府州的内地化,如《元史·地理志》所言:“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这也是元朝中央王朝加强对边疆地区有效统治的突出表现。

    明朝羁縻政策的主要内容,就是“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司郡州县”,即在边疆民族地区设置众多土司;“额以赋役”和“听我驱调”,即规定土司的基本义务。明朝与元朝一样,土司的主要义务有三项:一是朝贡,二是纳赋,三是出土兵。

    明朝土司的显著特点,就是土流参用、土汉共治。在西南地区,“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一般而言,在土司势力较强的地区,土官为正,流官为副;而在土司势力较弱的地区,流官为正,土司为副。这种安排,主要是加强对土司的监督和制衡,督促“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在土流参用的府州县,实施与内地相同的赋税制度。

    清朝因袭明朝的土司制度,对各处土司提出了不得“自外王化”的基本要求,并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土司土官的管理力度:一是由中央统一授予官职,颁给标志土官权力与身份的印信与号纸,使其牢记自己是朝廷命官,时刻要服从中央政令;二是对土司的职衔品级予以调整,有的土官只有虚衔品级而不管理峒寨,土知府由明朝的正四品改为从四品,土副长官由明朝的从七品改为正七品;三是土官需接受流官的节制。清朝土司统一由当地流官管辖,绝大多数土司隶属府、州、县。康熙时期,四川等地“凡镇臣所驻地方,境内土司,俱应属其统辖”。各地土司,“应并听该镇节制,以便防御”。这一规定使土司的权力受到极大限制,只能做些巡捕及征粮工作,使土司的地位越来越低,只能遵循流官的旨意办事,“见同知甚恭,称公祖,自呼曰治晚生”。

    结语

    羁縻政策是中国古代治理边疆以及其他边远地区的基本策略,体现了“因俗而治”的治边思想。中央王朝在边疆民族承认自己的臣服和从属地位的前提下,对其采取不同于中原地区的管理政策和管理方式,以实现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有效管理。历代中央王朝统治者都从国家战略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羁縻政策的重要意义,把“羁縻之道”视为“圣王之制”和“御夷之道”,并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一政策。

    羁縻政策的实施及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历代中央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治理方式的发展演变过程,体现了中央王朝对边疆及其他民族地区统治不断加强的趋势。其中,五服制将南部的“苗蛮”和东部的“东夷”等要服及荒服纳入王朝的朝贡体系,使夏商周王朝的统治不断加强、疆域不断扩张。秦朝的属邦制反映了秦朝郡县一体化不断强化的趋势。两汉时期的属国制使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的统治范围不断扩大,其中东汉时期的属国与郡并列,标志着属国已步入郡县化轨道。南北朝时期在“蛮”、“僚”和“俚”聚居地设置的左郡左县和僚郡俚郡,不同程度地将其纳入政府的掌控之中。唐朝在各地设置了许多羁縻府州,将边疆民族地区纳入国家统一的行政建制之中,增强了其对中央王朝的向心力与凝聚力。两宋对土官的管控进一步加强。元朝的土官土司制将此前羁縻府州内地化,进一步加强了对民族地区的有效统治。明朝不仅要求土司服从中央的调遣,而且还采用土流参用、土汉共治等方式,加强对土司的监督和制衡。清朝要求各处土司不得“自外王化”,并采取相应措施,持续加大对土司土官的管理力度。总之,羁縻政策的实施及发展,加强了古代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推动了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进程。

    本文转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5年第1期

  • 《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节]

    一、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2024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108844.06亿元、支出总量142244.06亿元,赤字33400亿元,与预算持平;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总量15126.64亿元、支出总量14711.77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量2359.42亿元、支出总量2305.2亿元;中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总量3005.6亿元、支出总量2959.73亿元,年末滚存结余85.58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分配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亿元,其中安排中央本级支出1635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5365亿元,主要投向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等8个领域。

      重点审计了组织财政收入、零基预算、转移支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债券、中央决算草案等6方面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组织财政收入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到位。

    审计税务和海关部门税费征管等情况发现:一是征收“过头税费”等889.97亿元。28省市税务部门向631户企业等,多征收或提前征收耕地占用税、增值税等税费及滞纳金331.89亿元;14省市地方政府通过将无偿划拨土地变有偿划拨等方式,多收取土地出让收入等558.08亿元。二是未全面落实支持“两新”工作等减税降费政策。全国2.1万户符合条件企业未及时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税费优惠2806.31亿元。三是协同治税等不到位造成726.6亿元税费流失。至2025年3月底,税务与海关、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尚未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和利用机制,税务部门内部对涉税数据关联分析不够协同,2021年以来共少征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724.23亿元。16个海关单位对进出口商品归类、报价、原产地等审核不严,少征进口环节税或多退出口退税2.37亿元。

      (二)财政支出固化问题仍较突出。

    主要是支出预算编制固化,执行中也未及时据实调整,仍按历史基数等因素安排376.14亿元。一是多安排国债发行手续费预算6.25亿元。该手续费按照“国债发行额×发行费率”安排预算,财政部于2024年1月将发行费率下调20%至25%后,仍按下调前费率多安排预算6.25亿元,至年底才收回。二是未据实调减预算176.5亿元。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实际无法完成2024年储备任务的情况下,财政部未及时据实调减储备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预算176.5亿元,至年底全部结转。三是超项目建设进度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192.86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充分考虑项目建设进度和年度资金需求,向跨年度实施的318个项目一次性下达166.38亿元;向结转12.75亿元的2个项目继续下达26.48亿元。上述320个项目至年底结转148.06亿元。四是按已失效规定安排高校肉食补贴等5308.92万元。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自2015年改革后,不再包含用于学生的“高校肉食补贴”等支出,而财政部2024年仍向7所高校安排此项补贴等5308.92万元,其中4607.48万元用于教职工体检等。

      (三)部分转移支付管理不严格,资金分配未充分体现政策导向。

    共涉及财政部管理的17项转移支付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32项投资专项。一是3项转移支付的补贴标准偏低或分配因素未及时调整等,影响实效性。如“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资金”转移支付,旨在推广2种新型农用地膜,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亩30元、60元,与抽查地区使用新型地膜每亩增加的50元、140元成本差距较大,农户使用意愿不高。各省2025年3月上报完成数仅为推广任务的65.8%。二是4项转移支付和2项投资专项分配存在人为调整、重复分配等情况,影响准确性。如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分配“电信普遍服务补助”时,自行增加“规模控制系数”分配因素,向2省少分配2715.64万元,向另2省多分配2715.64万元。三是4项转移支付和18项投资专项绩效评价运用不充分等,影响客观性。如财政部依据3年前的绩效评价结果,分配2024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若按应依据的2023年绩效评价结果测算,7省多分配1815.23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投资专项时,未完整掌握其中“支持新建仓容规模”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却将该指标评为满分。四是8项转移支付和24项投资专项未按规定时限下达,影响时效性。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奖补”在全国人大批准后289天才下达,远超30天的规定下达时限。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不完整、分配不细化。

    至2024年底,财政部尚未将15个部门所属112户一级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利润10%的收缴比例测算,少收国有资本收益2.28亿元。抽查已纳入预算的9户央企近2年获批的115亿元发现,有8户11个项目的63.5亿元存在财政笼统切块分配、企业按切块拼凑申领的问题,执行中48.33亿元被挪用或闲置。其中33.5亿元未明确具体项目及实施内容,而是笼统按照战略性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切块分配。个别企业为获得切块资金,连续2年通过虚增项目投资额、拼凑项目等方式申领预算8亿元,至2024年底全部用于理财等。

      (五)对地方专项债项目全周期监控不严,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地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

    审计9省地方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情况,发现各类问题金额1325.97亿元,主要情形:一是9个地区违规举借20.29亿元。主要用于亮化工程、楼堂馆所等禁止类项目。二是7省虚报支出完成情况464.35亿元。财政部地方专项债券监测系统缺乏不相容职责分离等机制,一个人即可完成自填、自审、自报等关键步骤,对上传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也不严格,7省借此漏洞等虚报支出完成情况。如福建光泽县在未发生支出的情况下,将2张明显虚假的凭证上传至专项债券监测系统,虚报2个项目支出1.15亿元。三是92个地区挤占挪用651.8亿元。主要用于“三保”、偿还国企债务等。四是70个地区闲置或损失浪费189.53亿元。主要由于超需求发行债券、前期准备不充分、政策变化终止实施等,其中21.57亿元已产生利息1.29亿元。

      (六)中央决算草案等部分事项编制不准确。

      1.少计债务还本和付息支出8067.19万元。财政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23年中央决算后,才清算出中央财政垫付、地方财政已归还的国债本息8067.19万元,只能延至2024年冲减中央财政垫付本息,导致2023年多计8067.19万元,相应2024年少计8067.19万元。

      2.少收回政府投资基金本金4.92亿元。至2024年底,财政部应收回未收回2022年4月以来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的投资本金4.92亿元。

      3.错列科目54.59亿元。主要有2笔业务:一是财政部将应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超长期特别国债溢价发行收入”53.71亿元,错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其他收入”;二是财政部将应列入“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的国家发展改革委8823万元中介咨询费等,错列入用于核算物资储备、设备购置等的“机关资本性支出”科目。

      4.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少计股权投资10.72亿元。7户央企将财政部2023年注入、应列入“实收资本”科目核算的10.72亿元资本金,错列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财政部对此未及时纠正,并因此在2023年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少列中央股权投资10.72亿元。

      二、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42个部门及所属244家单位2024年收到的财政预算拨款6199.57亿元,发现各类问题金额281.46亿元。其中部门本级20.1亿元(占7%)、所属单位261.36亿元(占93%)。对照以前年度审计情况,中央部门违纪违规问题向所属单位转移下沉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主要是: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偏离定位违规获取收入问题突显。

    从审计情况看,部门所属的协会学会、基金会、文化出版等单位,较之以往审计的中介、培训等单位,违规获取收入的手段更多样、性质更严重。一是11个部门的12家协会学会等,通过在论坛中为企业品牌推介等不当获取收入3.08亿元。二是3个部门的4家基金会,打着慈善旗号营利等3.41亿元。三是9个部门的13家文化出版单位,通过贩卖书号版面、搞有偿新闻等谋利9879.29万元。

      (二)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清理优化成果尚不巩固。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要求,10家所属单位自2024年3月以来,已停止举办违规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此次又发现,11个部门和60家所属单位通过违规开展活动收费1.88亿元。从审批程序看,9个部门和52家所属单位的100个活动未经审批或规避审批。如农业农村部所属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在专项清理后,通过把奖项中的“示范”、“典型”等敏感词改为“领跑”等方式,继续违规开展3项活动。从经费来源看,1个部门和29家所属单位在44个活动中乱收费乱摊派1.88亿元。如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北京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2018年以来,会同2家省分行,强制要求5655家商业银行网点参评“服务达标认证”,并收费3152.11万元。从评选质量看,3个部门和6家所属单位在8个活动中搞全员得奖、为资质较差者放宽评审条件等。如中国气象局主管监管的6家单位2021年以来,违规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在收取1322.1万元认证费后,向全部申报的44个农产品授予“气候好产品”、“生态气候优品”等称号。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主要是8家所属单位存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涉及金额1819.43万元。有的高价租赁娱乐场所,如中国科学院所属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下属公司2023年8月以来,支出153.27万元租赁一处344平方米的房产,用于员工活动和商务接待。有的办公用房严重超标,如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中国金融电子化集团下属公司仅有10名员工,租赁办公用房面积却为3937.03平方米,人均393.7平方米。

      三、重大项目和重大风险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防洪减灾重点工程、灾后恢复重建和防灾减灾能力提升、“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数据资源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重大项目,重点关注了地方政府债务、金融等重大风险。

      (一)防洪减灾重点工程审计情况。

    审计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因部分项目尚未明确任务清单、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均存在重点任务推进缓慢的问题。长江流域的重点任务之一是洲滩圩垸退出与整治,但中下游350个洲滩圩垸退出与整治工程,至2024年9月底逾期未开工,2020年以来发生各类险情1075次。黄河流域的重点任务之一是修建拦沙水库,但上中游计划新建的3座水库,目前仅1座开工,使得下游部分河段泥沙持续淤积,行洪能力不断下降,其中三湖河口段主河槽面积4年缩减23%。淮河流域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增强上游高落差区的调蓄能力,但应于2025年前新建的8座大型水库中,有3座仍处于论证阶段,相关地区遇洪水只能启用蓄滞洪区承接。海河流域的重点任务之一是河道疏浚清淤,但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疏浚清淤的594个行洪河段中,有264个至2024年9月底尚未完成。

      (二)灾后恢复重建和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审计情况。

    2023年增发的1万亿元国债中,有3527亿元投向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能力等3大领域。审计13省2066亿元发现,一是324亿元下达后闲置或被挤占挪用。10省将应于2025年至2028年完工的115个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违规按2024年当年项目申报并获批,超需求多获得的267亿元国债资金一经下达即闲置。其中3省为完成支出考核,将31个项目的48亿元超进度拨付至施工等单位后沉淀。13省违反专款专用等规定,将57亿元挪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三保”或非国债范围项目。二是项目建设管理不严。12省的120个项目存在未按规定招标、招标时违规设置限制性条款、中标后违法转分包等问题,涉及金额83亿元。9省的50个项目存在偷工减料、擅自调减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等问题。

      (三)“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重大项目审计情况。

    中央财政于2024年发行1万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其中7000亿元用于“两重”建设、3000亿元用于“两新”工作。审计发现,部分资金分配使用不够规范和严格:申领环节有37.91亿元被虚报套取等,如厦门大学将价值169.61万元的体育馆跑步机、杠铃等设备,搭车纳入“先进教学及科技设备”清单申报并获批。分配环节有7236.85万元被超需求安排,4个项目既获得地方财政安排的2.18亿元专项债券,又获得“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资金1.95亿元,2个渠道合计获取资金比4个项目总投资还多7236.85万元。使用环节有153.68亿元被虚列支出或挤占挪用,6省通过以拨代支等虚列支出83.08亿元,4省将70.6亿元挪用于“三保”或其他项目支出。少数企业涉嫌骗补,如云南5户家电销售企业,利用审核部门不核查商品物流信息等漏洞,通过安排员工及亲朋到店刷卡但不交付实物、再全额返现等手段,虚开大量销售发票、交易凭证等,以此骗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171.21万元。

      (四)数据资源利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的18省市主要存在2方面问题:一是数据资源底数不清、共享应用存在梗阻。至2024年底,9省市1091个政府部门的信息系统未按要求编制政务数据目录,9717个政府部门已编制的数据目录因未关联信息系统、未注明共享条件等,不符合规范要求,降低数据赋能作用。6省市的147个数源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其他部门正当共享申请,或提供已过时失效数据等共计577项。5省市的134个用数部门375个服务事项“应用未用”相关数据,相关地区在办理公积金缴存、中小学入学等民生事项时,仍需提交纸质材料或手工填报上传10余项证明材料,影响群众获得感。二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不健全、监管不严格、收费不规范。在平台整合共享方面,5省130个县级平台未按要求整合至市级,其中7县还违规新设7个平台。部分平台对专家信息共享不充分,一方面地方难以获取异地优质专家资源,另一方面造成“污点”专家继续参评。如天津有43人2021年至2024年5月被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处罚期间,仍参与了其他部门292个项目评标。在平台监管方面,5省6个平台交易审查不严,363项交易存在违规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等问题,加剧行业垄断。7省10个平台和8省部分行政监督部门未有效监测线上交易,部分项目涉嫌围标串标。4省5个平台对存在国有资产挂牌价格畸低等异常交易情况的70个项目,未按要求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相关国有权益面临损失风险。在服务收费方面,9省47个平台借助行政垄断地位,直接或协助第三方企业违规收费等7.47亿元。如吉林省平台2022年至2024年5月,违规允许其建设厂商向在该平台开展电子保函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收入45%至50%的比例收取分成2196.3万元。

      (五)重大经济领域风险审计情况。

      1.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重点审计的9省2023年3月以来,仍存在违规新增隐性债务的行为,主要用于政府投资、偿还债务、补充财力等。5个地区指定国企垫资建设、承诺由财政资金偿还等,新增政府隐性债务59.09亿元。如山东临沂市兰山区2023年3月以来,指定区属国企垫资16.01亿元建设高校分校区,因财力不足,部分工程已停工。11个地区15户融资平台等通过发行非标金融产品、借款等方式,向1600多人、45家公益组织和村集体融资,新增隐性债务1.5亿元。如福建晋江融资平台2024年9月以来,向慈善总会、见义勇为协会等省内9家公益组织借款15.02亿元,部分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等形成隐性债务。此外,17个地区的18户融资平台等国企借用多个村民、村集体等名义,违规归集各类涉农贷款46.66亿元,用于偿还自身债务本息等;6个地区通过直接修改债务台账、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以新债垫还旧债等方式,虚假化解政府债务23.2亿元。

      2.金融风险。从7家商业银行审计情况看,金融风险正在有效缓解和管控,风险总体可控,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6家银行2022年以来,违规向“四证”不全等房地产项目发放开发贷款等共计209.68亿元。7家银行在支持房地产中长期转方式中,未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关于区分房企整体风险与房地产项目风险等要求,放款时仍将房企整体风险作为评价单个项目授信的重要条件。5家银行对账户资金异常流动监管不力,11家地方融资平台借机向公众集资247.43亿元,主要用于偿还存量债务等,所承诺保底年化收益最高达12%,使债务风险向涉众领域外溢。

      四、重点民生资金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教育、养老、高标准农田、惠农补贴等4项资金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一)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相关资金审计情况。

    紧扣国家20项保基本“底线要求”和进一步补短板要求,重点审计的11省159县6831所义务教育学校中,有2429所仍存在薄弱环节。一是保基本已有成果未巩固。123县1668所学校2018年以来上报达到“底线要求”后再度失守,有的教学楼或学生宿舍存在质量隐患,有的未配备开水供应设施,有的一铺多人或大通铺,有的水厕或无害化旱厕设置不达标。二是补短板应补未补与过度建设并存,“苦乐不均”。108县1038所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短板应补未补,有的教室漏雨;有的电脑报废后未再配备;有的因食堂无处摆放餐椅,学生长期站立用餐。93县519所学校超需求过度建设,其中15县在未补齐短板的情况下,投入1.67亿元搞形象工程等。如四川达州市通川区在1所农村学校未补齐学生宿舍和餐厅短板的情况下,却于2021年花费382.07万元为另1所中学购买单价超过1万元的黄葛树、银杏等190株。山西怀仁市在5所农村寄宿制学校未补齐淋浴设施等短板的情况下,2021年至2023年花费238.91万元为2所县城学校修建假山、凉亭等景观工程或安装彩灯等亮化工程。三是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薄弱造成“问题校园”。110县通过直接挪用、虚列支出等手段侵蚀补短板资金40.89亿元,有的用于偿还政府债务,有的用于平衡预算,有的用于修建教师办公楼等。100县的909个补短板项目管理薄弱,有的消防设施未配齐,有的验收走过场。

      (二)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25省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4.14万亿元,发现各类问题金额601.61亿元。一是重点人群297.43万人漏保脱保等。其中:23省的困难群体、灵活就业人员等47.7万人应保未保;21省的249.73万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应补未补。二是22省未清理不符合全国统筹要求的“小政策”,不当增加基金支出责任187.53亿元。其中:9省在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清单外,自行保留“取暖费”等16个待遇项目,导致基金2022年至2024年多支出167.23亿元;20省违反“对全国统筹前一次性缴纳保费的条件不符人员,由基金和地方按比例承担其统筹后增加的待遇支出”等规定,将统筹前条件不符的26.36万人在统筹后增加的59.41亿元待遇支出,全部由基金买单,比基金按承担比例多支出20.3亿元。三是414.08亿元被挤占挪用或骗取套取。13省将406.26亿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等,挪用于“三保”支出、偿还政府债务等。16省90家中介2009年至2024年,通过伪造劳动合同、仲裁书等方式,帮助2万多名条件不符人员违规参保,以基金损失为代价,换取中介或个人谋利。如哈尔滨市阿城区一中介2019年以来,长期向4名公职人员行贿,通过在材料审核、劳动仲裁等环节造假,至少为不符合条件的271人违规办理参保,预计形成基金支出损失1.15亿元,该中介至少获利400万元。25省的2.83万名职工通过提供虚假病历或篡改档案提前退休等方式,违规领取养老待遇5.19亿元,如山西蒲县疾控中心一职工的人事档案有14处涂改,“1岁工作、22岁退休”仍层层过审后“退休”,一边领取养老金累计69万元,一边又在新单位工作取酬。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金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20省101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金692.61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数量不实。41县将以前年度已建成地块重复上报,87县将未建成地块甚至非耕地直接虚报。二是质量不高。74县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重金属污染区等法律限禁或不具备耕作条件区域;部分高标准农田建设中随意缩减建设内容、擅自降低用料标准等,或未与骨干渠系连通等无法正常灌溉。山东曲阜、邹平2县“造盆景”,在水源充足区域新建的32口机井,部分蓄水期深藏水中成为“水中井”;在远高于河面的地方新建11座泵站,建成后无法取水成为“悬空泵”。三是管护与利用不力。35县相关水利设施损毁等,最长已停用4年,影响生产灌溉;73县的45.34万亩被用于种植花卉等非粮作物、撂荒,或被公路等非农建设项目占用。

      (四)惠农财政补贴审计情况。

    审计20省共发现问题金额46.65亿元。一是16省175县截留挪用41.64亿元,用于偿还当地政府债务、发放公职人员工资等。至2024年6月底,拖欠相关地区农户补贴资金平均1年,最长9年。二是16省104县不法人员恶意骗取4.78亿元。农机购置领域是骗补行为的多发区,主要是有关部门对农机售价、申领农户身份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为不法企业通过虚开销售发票、冒用农户信息等手段骗取农机购置补贴留下操作空间。三是3235名基层干部虚报冒领2329.66万元。乡村基层干部是补贴信息审核上报的第一道关口,有的借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如甘肃宕昌县狮子乡财政所原所长吕某2018年以来,编造80多户农户信息编入补贴发放名单,并伪造签字累计冒领补贴等400余万元,用于赌博等。

      五、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情况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在部门预算执行、国企国资、金融等审计中,持续关注企业、金融、行政事业、自然资源资产等4类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产审计情况。

    至2023年底,重点审计的13户央企账面资产总额28.84万亿元、负债总额19.55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5.45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7.79%。发现的主要问题:

      1.会计信息不实。8户央企因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完整、往来款项违规出表等,少计资产1442.37亿元、少计负债1635.84亿元。10户央企通过不依据实际完工或履约进度核算、违规计提减值折旧等方式,造成收入不实81.38亿元、成本费用不实186.32亿元、利润不实133.1亿元。

      2.项目投资管控不力。11户央企的45个项目因违规决策、前期论证不充分等,不当增加投资成本等44.16亿元;6户央企的45个项目因违规施工、违法占地等,发生事故或被拆除等形成损失37.1亿元;8户央企的26个项目运营未达预期、科研任务未按期结项等,涉及计划投资841.1亿元。

      3.资产资金管理薄弱,使用绩效不佳。主要表现在3方面:一是资产闲置浪费。5户央企未采取有效盘活措施等,143.2亿元资产和57.69万平方米房屋、土地闲置。二是违规转让出借。10户央企违规转让或低价销售资产资源等,不当让利或形成损失风险30.65亿元;6户央企违规出借字号、商标、资质、代理权等。三是资金管理不严。8户央企违规垫付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等607.4亿元,形成损失风险82.45亿元;7户央企违规套取挪用银行贷款、无充分依据对外支付等265.73亿元。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的2家政策性银行和3家国有保险公司,至2023年底资产总额26.22万亿元、负债总额24.74万亿元,净资产收益率0.14%到13.27%。还审计了7家商业银行金融政策落实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

      1.服务国家战略及实体经济数据不实。4家金融机构多报保险保障金额、政策性贷款规模等5084.37亿元。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21年将实际投向罐头加工基地等的37.66亿元贷款,违规纳入生猪贷款统计范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通过违规扩大统计范围等方式,多报2023年度服务实体经济规模920.32亿元。

      2.违规掩盖处置不良资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贷款欠息超90天等情况下,未按规定将符合认定标准的193.8亿元贷款下调为不良。3家地方中小银行至2024年底,采取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掩盖不良318亿元,还原后实际不良率达2.77%,远高于全国同类银行平均水平。

      3.违规放贷揽储问题突出。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20年11月至2024年疏于审核,向编造虚假资料等条件不符的270户企业发放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2022年5月以来,以存贷挂钩等违规方式揽储,存贷利差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审计情况。

    在部门预算执行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等审计中,重点关注了此类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

      1.基础性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资产底数不清、使用绩效低下甚至长期闲置等,共涉及16个部门。其中:8个部门少计漏记7953.36平方米房产、4.39亩土地、1328项专利权等无形资产、20.35万件文化资产。10个部门的22.5万平方米房产和1251.47亩土地等,使用绩效不高或长期闲置。

      2.违规处理处置资产。主要表现为被非法侵占、无偿或低价出租出借等,共涉及15个部门的5.21万平方米房产、1715台设备等。如有的部门的2名职工利用管理部内公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身份、伪造无房证明等方式,为本人或亲属侵占了2套公房。

      3.截留套取挤占挪用资金资产等。共涉及8个部门的6432.68万元。如有的部门2010年未报经审批,将无偿划拨取得的1处土地使用权,自行转让给外部企业,取得土地转让收入3000万元。至2024年底仍存放在下属企业,未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情况。

    对16名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地区生态保护属地责任未压实。主要表现为3方面:一是保护措施粗放,一些地区虽制定了重点生态工程实施方案,但未细化分解至年度任务滚动推进,缺乏有效约束;一些地区对水源区污染治理治标不治本,主要依靠长期投放大量化学药剂的临时性措施,超标问题未根本解决;一些地区长期采用简单填埋方式处理磷石膏,对填埋地区的地下水和土壤等造成污染。二是虚报任务完成量,如一些地区2021年至2023年上报已完成的2273.96万亩种草造林等国土绿化面积中,有145.23万亩为虚报,虚报率6.39%,实际上2021年、2022年均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相关绿化任务。三是未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如一些地区2009年以来,违规批准45户企业在81个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中露天采煤,目前已形成2.7万亩的48个巨型深坑;一些地区2021年至2024年在重点生态环境区域,超限额新增焦化、电石等高耗能高排放产能820万吨,违规占用4.56万亩基本草原,上马365个风电、光伏等项目。

      2.长江流域透支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全面保护和修复。主要表现在2方面:一是“化工围江”仍未全面破解。部分省市落实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两张清单”制度打折扣、搞变通。6省擅自降低标准,将71个不合格园区通过认定取得“路条”;6省缩减摸排范围等,至少1243户化工企业应纳未纳入清单管理。6省违规在清单外园区新建166个化工项目;6省390户清单内企业未按要求持证排污,或在关闭搬迁后未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等必要措施,影响腾退土地后续安全利用。二是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重点治理任务推进中存在短板。沿江11省市中,有4省市还未按要求建立干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影响上游地区改善水质的积极性。长江“双肾”鄱阳湖、洞庭湖治理任务推进不力,鄱阳湖计划总投资120.3亿元的134个生态整治项目,实际完成投资仅占计划总投资的7.5%,其中51个逾期未开(完)工;洞庭湖的蓄滞洪区自2014年以来违规开工建设或批复54个化工园区等,并有5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化工厂房等一直未迁出。

      六、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

      2024年5月以来,审计共发现并移送重大违纪违法问题430多起,涉及1400多人、630多亿元。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腐败易发多发。

    金融、国企、能源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仍是腐败重灾区,一些不法分子“靠什么吃什么”,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如国企上海信谊天一药业公司原总经理周某等人,在2020年至2023年间,未经集体决策和公开招标,利用负责商业谈判、合同审批的职务便利,审批决定引入18户民企进行药品推销,并以国有资金支付其中7户推广费8300多万元,周某等人收受这些民企实控人贿赂2000多万元,用于个人理财、消费等。

      (二)一些民生领域乱象影响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从审计情况看,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多发,“蝇贪蚁腐”、“小官大贪”禁而不绝;一些不法团伙利欲熏心,为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严重冲击社会秩序和民生底线。如山西一不法团伙2012年以来,先以股权收购、产品包销等方式获得少数原料药控制权,再通过市场垄断、高额分成等控制成品药生产企业,以此大幅抬高药价,共牟取暴利数十亿元,严重侵蚀医保基金和患者权益。

      (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花样翻新。

    有的借案件查办进行权力寻租,或搞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有的在正常业务中层层嵌套,增加穿透式监管难度;有的以市场手段作伪装披上腐败“隐身衣”,或以他人代持设置行贿受贿“隔离带”。如一省证监局原局长凌某等人2011年以来,伙同3户企业实控人,先在上市前借用亲属账户“卡点”突击入股,并采取银行票据背书转让等非现金、非常规转账方式隐匿入股资金来源,再在上市中为3户企业提供辅导备案、上市保荐,上市后凌某等人将购买的原始股已累计减持套现数亿元,且获利资金长期存放他人账户,只在使用时才转入个人名下。

  • 唐丰鹤:错案是如何生产的?——基于61起刑事错案的认知心理学分析

    刑事错案一度是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已有大量的文章关注了刑事错案的生成原因:既有刑讯逼供、强迫作证、忽视相反证据、证人指认错误、轻视律师辩护意见、办案人员作有罪推定等直接原因,也有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命案必破”的政治压力、不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不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不理性的媒体与民众压力、捉襟见肘的办案经费等外部环境因素。还有学者率先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刑事错案的成因。黄士元在《刑事错案形成的心理原因》一文中指出,是各种心理偏差,如“隧道视野”(tunnel vision)、“后见偏差”(hindsight bias,know-it-all-along effect)、“正当理由腐败”(noble cause corruption)等心理效应造就了刑事错案。遗憾的是,自黄士元的上述文章发表以来,似乎并没有引发更多的讨论。为了补充和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本文以法律事实的认定为中心环节,以61起媒体披露的刑事错案为样本,采取一种不同于黄士元上述文章的认知心理学视角——具体来说,是以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莫斯·特维斯基(Amos Tversky)等人所揭示的认知偏差为视角——来分析造成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并尝试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一般性的法律事实认定图景

    案件的裁判取决于事实。事实素有自然事实、证明事实、法律事实之分。自然事实,即客观事实,是既存的已发生的事实;证明事实,是通过各种手段所证明的事实;法律事实,则为法律规范所评价的证明事实。发现事实真相一直是法律事实认定的最高鹄的,而这个事实真相,也就是所谓的自然事实。但是悖难之处在于,除非机缘凑巧,人类难以知悉自然事实的全貌。人类只能根据自然事实的一些片鳞半爪的线索,在思维中进行想象性建构,建构一个合情合理的故事。我们把这个故事称为心理学事实。所谓的证明事实、法律事实,都是在心理学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的。事实上,许多证据往往是根据心理学故事来搜集和寻找的,也只有当这种心理学故事被证实时,我们才知道某件物品可以被称为相关证据。而所谓的法律事实,是证据事实的一个子集,当然也是建立在心理学故事的基础上。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尤指侦查机关)发现法律事实的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第一步:发现案情;第二步:勘察现场、发现线索;第三步:根据线索,通过想象构造违法故事;第四步:锁定故事主角,即锁定犯罪嫌疑人;第五步:寻找证据,证实或证伪违法故事;第六步:移交审判,或者重新侦查。

    这一法律事实认定的过程,也是一个“猜想—证实(证伪)”的过程,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三步和第五步。第三步是猜想,法律事实是否真实,即是否符合自然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然事实向心理学事实转化的过程是否准确。第五步是证实(伪),由于心理学事实是高度可错的,求证的过程必须谨慎。实际上,本文所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都是最初的心理学重构出现了问题,而求证的过程又过于“一根筋”,结果逼着犯罪嫌疑人把虚假的心理学故事“证实”了。

    所以,在刑事错案中,法律事实的发现过程被扭曲了,变成了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发现案情;第二步:勘察现场、发现线索;第三步:根据线索,通过想象构造违法故事;第四步:锁定故事主角,即锁定犯罪嫌疑人;第五步:刑讯逼供,证实违法故事;第六步:移交审判。

    比如“杜培武‘杀人’案”。1998年4月22日,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在一辆昌河微型警车内被人枪杀。昆明市公安局成立了由精兵强将组成的“4·22”专案组来侦办此案。专案组经调查发现,死者王晓湘与王俊波有婚外情。这一敏感信息及二人被同时枪杀的事实,很容易刺激专案组虚构出一个老套的故事:王晓湘与王俊波的婚外情消息暴露,王晓湘的丈夫为了报复出轨的妻子及其情人,乘着两人幽会时抓了现行,并将两人枪杀。这一想象性故事虽然老套,但也合乎情理。该案专案组在这一想象性故事的驱使下,很快就将目标锁定在王晓湘的丈夫身上。巧的是,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本身也是一名警察,所以开枪杀人这个技术性问题也解决了。以上这一心理过程,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杜培武是第一个进入警方视线的人。虽然杜培武并不承认,警方也调查过其他线索,但最终仍然锁定了杜培武作为首要怀疑目标。警方基于零星线索虚构犯罪故事的过程,乃是一个直觉反应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警方所无法控制的,甚至是不能意识到的。这正是我们直觉系统的特点,直觉系统是“无法关闭的”,它会对线索产生反应,自动生成故事图像。而一旦生成故事图像,它就会对警方的行为和思考产生引导作用。从认知的角度来说,警方的行为并没有大错,但是警方显然对这个可错的想象性故事过于自信了,随后他们对杜培武进行了刑讯,最后,杜培武作出了有罪供述,“证实”了警方的想象性故事。亦即起诉书中所称的:“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被告人杜培武与王晓湘、王俊波相约见面后……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

    又比如“李怀亮‘杀人’案”。2001年8月2日晚,河南省叶县湾李村村民郭晓萌去村北沙河堤上摸“爬了狗”(当地对知了幼虫的土称)未回。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女被害并被拋尸入河。在排查过程中,李怀亮因当晚也在案发现场附近摸过“爬了狗”而被公安机关带走。这一关键信息使得办案警方的大脑自动生成下述画面:李怀亮与郭晓萌一起摸“爬了狗”卖,因为利益冲突而起争执,李怀亮一时冲动杀人拋尸。这一故事也是有点老套但又合情合理,而故事情节越合理,警方对故事的信心就越大。由于故事的生成是一个直觉的过程,对于这个过程,警方缺乏监控,缺乏对故事的反思检查,所以,警方也就很难意识到故事的高度可错性,反而对故事信心百倍。最终,为了证实这一想象性故事,警方进行了刑讯逼供。在刑讯之下,他们得到了李怀亮的口供。

    再比如“胥敬祥‘抢劫’案”。1991年春节之后,河南省周口地区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余起抢劫案。1992年2月,一位老乡在和胥敬祥喝酒时,发现其妻妹被抢劫的绿色毛背心穿在胥敬祥身上。于是一个想象性故事顺理成章地出现了:胥敬祥实施了抢劫,并得意忘形地将抢劫得到的绿色毛背心穿在身上。这个想象性故事,虽说多少有点低估了胥敬祥的警惕心理,但也不失合理性。由此,胥敬祥被警方锁定为目标。尽管随后胥敬祥辩解说绿色毛背心是自己在集市上买的,并有证人胥祖国可以作证,但警方受到前述想象性故事的驱使,在刑讯之下,胥敬祥“承认”抢劫。

    在刑事错案中,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令人触目惊心。笔者对相关刑事错案新闻报道的梳理,发现几乎每一起错案都存在刑讯逼供。不少研究已对此给出了颇为合理的解释,其所列举的主要原因,诸如“命案必破”的政治压力、办案经费的短缺以致无法采用更有效的侦破手段等,都一语中的。但在所有这些原因中,却缺少一个认知方面的解释。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看,基于案件线索构造一个合乎情理的心理学故事,乃是人的直觉反应机制,但是为何侦查机关会对自己构造的心理学故事这么有信心?应该说,对心理学故事的可错性认识不足,也是导致刑事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对心理学故事的强大信心,驱使办成错案的那些侦查机关对刑讯逼供一再升级,最后竟是欲罢不能,令形势变成典型的懦夫博弈(chicken game),比的是谁的决心最大。

    二、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

    我们的心智会根据一些零散的线索自动生成犯罪故事的画面,这是一种本能。据卡尼曼的看法,这是我们心智中负责直觉思考的系统一自动运作的结果。他认为,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有两个系统:系统一进行的是捷径思考,捷径思考是不费力气的、无意识的、不由自主的、不受控制的;系统二是要调动注意力去做费力的心智活动和理性思考,是有意识的、可控制的。在卡尼曼看来,系统一的运作是“关不掉”的,系统二虽然可以对系统一进行监控,但是由于系统二非常“懒惰”(本质上是因为系统二的运作需要耗费大量的能量),所以它常常放过核实系统一运作结果的机会。

    作为一种快速判断的机制,系统一的运作对我们的生活非常重要。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常常会面临一些需要作出快速反应的危急时刻。这时系统一会提供活命的机会——这实际上也是系统一为什么会被发展出来的原因。但是问题在于,系统一自动作出的判断虽然常常是正确的,但有时也会犯错,如果不能清醒地意识到系统一的高度可错性,并发动自己的系统二来纠错的话,就会出现致命的错误,比如说出现刑事错案。

    卡尼曼等人认为,我们在不确定情势下的判断,很多时候是一种基于某些线索而作出的启发式判断。他们的研究表明,启发式直觉判断存在着系统的偏差现象,其中主要的三种偏差分别是代表性偏差(representativeness bias)、易得性偏差(availability bias)和锚定性偏差(anchor bias)。

    (一)代表性偏差

    代表性启发法告诉我们,人们通常会根据一个事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代表其范畴,或者该事例在多大程度上与该范畴相似来进行归类。代表性启发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运用非常普遍。很多时候,它能帮助我们方便快捷地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但有时候,它也会诱导我们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亦即会发生代表性偏差。所谓代表性偏差,概而言之,就是人们会根据过去的传统和相似的情况,对事件进行归类,却忽略了基础概率的一种偏差现象。比如说这样一个问题:

    张三长相猥琐,游手好闲,却对社会不满,他曾经偷看女人上厕所,并曾经因为犯罪而被判3年有期徒刑,请问张三是:

    A.犯罪嫌疑人   B.守法公民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认知心理学对相似问题所做的大量实验,大部分人会选择A作为答案。这是因为,问题中对张三的描述,被认为符合了犯罪分子某些具有代表性的特征。但是这个骤下结论的答案实际上可能是错误的。根据心理学家的看法,在我们不知道张三的身份时,本应该按照人群中守法公民与犯罪分子的比率来判断张三更可能是哪一类人,而由于守法公民的数量远高于犯罪分子的数量,所以张三更有可能是守法公民。心理学家认为,正是我们认知上的代表性判断思维导致了这样的代表性偏差。这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

    有很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警方锁定,就是因为其身上具有某些“犯罪分子”的特征。比如有些人具有一定的暴力倾向,有些人游手好闲,有些人则具有犯罪前科,有些人表现出色情狂的特征。这些人都很容易基于代表性判断而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高进发‘强奸杀人’案”便是典型的例子。2002年3月6日,陕西省大荔县陈村幼女李某被奸杀,而在过去十余年间,陈村还曾发生过另外两起奸杀幼女案。三起案件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犯罪对象都是未成年少女,犯罪手段都是强奸并杀害,被害人尸体都被投入机井内等。在李某被奸杀后,当地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办案民警吃住都在村里,并立下军令状:就是挖地三尺,也要把恶魔抓获。”在这种风声鹤唳的情况下,陈村四组组长高进发进入了警方的视线,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有性犯罪前科。高进发在1979年时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而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他被认为具有奸杀幼女罪犯的典型特征。根据代表性启发法,高进发很容易被怀疑为该案的凶手。虽然陈村的9位村民作证高进发在案发时正和他们一起开会,大荔刑警队还是逮捕并审讯了高进发。据高进发自述,“大荔刑警队以我有性犯罪前科为由,……对我进行了11天的非法羁押和突审,不让睡觉,并对我进行殴打和诱供。在我极度困乏,腿脚浮肿,出现幻觉、精神崩溃的情况下,无奈按照我听人说的一些案情情节及审讯人员提示的情节对杨某案进行了招供。”

    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这种因为某些人群具有犯罪人的典型特征而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导致冤案的案件共有8件,约占比13%。除本案外,其他7起分别是:甘肃“杨黎明、杨文礼、张文静‘抢劫杀人’案”,三名被告人因有吸毒、打架斗殴等前科而被警方锁定;湖北安陆“艾小东‘强奸’案”,被告人因在公厕偷看女人解手而被公安机关盯上;湖南“杨明银‘抢劫’案”,被告人因有违法前科而进入警方视线;湖北枣阳“杨锡发‘强奸杀人’案”,被告人被人反映平时行为不检点,因而进入警方视线;广西来宾市“卓发坤‘杀人’案”,被告人因盗窃罪前科被锁定;贵州“高如举、谢石勇‘抢劫杀人’案”,被告人因盗窃罪前科而进入警方视线;柘城“张振风‘抢劫、强奸’案”,被告人因游手好闲、出手阔绰、赌博、与不三不四的人员厮混、行踪诡秘等不良记录而被公安机关锁定。

    (二)易得性偏差

    易得性偏差,是易得性启发法运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偏差。易得性启发法,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一些容易想起来的因素来判断某种事物出现的可能性。人的大脑容量总是有限的,所以,在作决定的时候,不大可能是根据完全充分的信息,而总是不由自主地根据那些在作决定时容易回忆起来的信息。什么信息是比较容易回忆起来的呢?一般来说,常常重复的信息、比较新的存留在脑海里的信息、比较深刻的信息都会比较容易回忆。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有些判断错误就是因为信息的易得性导致的。我们可以将此类错案分为以下几大类:

    1.嫌疑人因为某些容易想起来的信息而被认为是死者的最后接触者

    一般来说,杀害死者的凶手往往是死者生前最后接触的人。很多案件发生后,警方往往根据这一常识来搜寻谁是最后接触者,一旦锁定对象出错,就很容易出现冤案。比如在轰动一时的杭州“张氏叔侄冤案”中,安徽姑娘王冬在杭州遇害。谁是凶手呢?警方根据上述常识,把问题转换成了“谁是最后接触者呢?”此时一个易得性判断便进入了警方的脑海,即通过被害人的手机通讯记录可以查出谁是最后接触者。这之所以是一个易得性判断,是因为手机通讯记录是同时查明通讯者与通讯次序的比较容易想到的方法。杭州警方在作出这一易得性判断之后,从此便把注意力集中到了张氏叔侄身上,因为他们是被害人王冬手机通讯录中的最后联络者。也正是这一易得性判断错误在先,使得杭州警方在后面的办案过程中如中魔咒,在许多其他的线索的警示下,还是一意孤行地锁定了张氏叔侄,为此不惜刑讯逼供和诱供,也无视DNA这样有力的异议证据,最后造成冤案。

    “张氏叔侄冤案”并非孤例,类似的案件还有吉林“刘吉强‘杀人’案”。在后一案件中,刘吉强因案发当天两次传呼郭某的BP机,而被认定为被害人的最后接触者。

    2.因为嫌疑人与被害人平时有嫌隙而容易想到是嫌疑人报复被害人

    通常情况下,犯罪人从事犯罪行为总是出于一定的理由和动机。这也是侦查机关侦办案件的重点和突破口,而双方结怨一般来说提供了一个绝好的犯罪动机,所以在很多案件中,警方都是从这方面进行设想,构造犯罪故事。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但也不可忽视其出错的可能性。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基于此种错误而产生的错案是占比最大的——一共16起,约占比26%!

    比较典型的案件,例如福建“陈科云、吴昌龙‘爆炸’案”。2001年6月24日,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发生邮包爆炸。该案发生后,福州市公安局牵头成立了由五十多名干警组成的“6·24”专案组进行调查。因为被炸的对象是纪委,所以很容易想到凶手是受纪委处罚并怀恨在心的人。这样,时任福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的陈科云“顺理成章”地成为了主要嫌犯。因为他此前被会计陈奋真举报有财务问题,福清纪委曾介入调查,所以陈科云被视为和福清纪委“有仇的人”此后,专案组决定把侦查重点放在陈科云和他的司机吴昌龙身上。最终两人蒙冤入狱12年。

    除上述案件之外,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属于此种类型的案件还有:河北“刘俊海、刘印堂‘故意杀人’案”、黑龙江“隋洪建‘伤害’案”、河南尉氏县“朱旺波、朱连生‘盗窃’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贵州“杨宗发‘杀人’案”、河南“王俊超‘强奸’案”、河北保定“赵艳锦‘杀人’案”、云南昭通“范家礼‘杀人’案”、甘肃“周振林‘投毒’案”、江西“叶烈炎‘爆炸’案”、河北沧州“李春兴‘杀人’案”、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王坤‘杀父’案”、江西上饶“费志标、费琴兄妹‘杀人’案”、云南“尹用国‘杀人’案”、甘肃定西“陈琴琴‘杀人’案”。

    3.因为嫌疑人与被害人(或相关关系人)有婚恋关系而容易想到是因为婚恋矛盾而杀人

    婚恋矛盾是生活中一种常见的矛盾,虽然升级到杀人泄愤的不多,但也并非鲜见。所以,一旦警方遇到此类案件,就会不由自主地发生易得性联想,尤其是一些“婚外恋”“地下情”的情况,就更容易激发办案人员的想象。典型的例子,例如“李久明‘杀人’案”。在该案中,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李久明与民警宋淑丽的妹妹宋淑红有婚外情,宋淑红多次到李久明家打闹并要求李久明与妻子离婚,所以当宋淑丽家发生入室伤人案后,很容易联想到是李久明报复杀人。最后在刑讯逼供下,李久明承认了“犯罪事实”。本案直至真凶蔡明新出现,才水落石出。

    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这种类型的案件也有不少。比如武汉“吴鹤声‘杀人’案”、黑龙江“杨云忠‘杀人’案”、云南“孙万刚‘杀人’案”、安徽芜湖“刘明河‘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河南濮阳南乐县“胡电杰‘杀人’案”、湖南“曾爱云‘杀人’案”、山西忻州“刘翠珍‘杀人’案”、四川内江“戴传玉‘杀人’案”、北京“常林锋‘杀妻焚尸’案”等都属于此种类型,共11起,占比约18%。

    4.因为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容易被联想

    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与被害人并没有宿怨,但是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冲突关系,往往是被害人死亡会带来嫌疑人获益的结果。这很容易激发这样一个想象性犯罪故事:嫌疑人出于利益诱惑,加害被害人。比如前述河南“李怀亮‘杀人’案”,即属于此种类型。再比如被改编成小说的七台河“鲁德宝‘杀人’案”。在该案中,联通寻呼七台河分公司的经理被人谋杀,由于时值该市国讯寻呼七台河分公司即将与联通寻呼七台河分公司合并之际,所以该案很自然地被想象为以下故事:为了争夺合并后的一把手职位,国讯寻呼七台河分公司经理鲁德宝“指使”本单位司机张兴福雇用无业人员刘洪宝,谋杀自己的竞争对手——联通寻呼七台河分公司经理。

    (三)锚定性偏差

    锚定性偏差是指个体在不确定情境的判断与决策过程中,他周围呈现的一些无关信息会影响其随后的判断,使得其最后的判断结果偏向该信息的一种判断偏差现象。“锚”可以被理解为判断的一个基准。实验证明,人们的判断会受到“锚”的较大影响。实际上,判断会根据“锚”来进行,虽然判断者会作出调整,但是调整并不充分。不仅仅是数字可以成为“锚”,而且印象、观点等都可以成为“锚”;不仅外部给定的信息可以成为“锚”(外部锚),也可以通过一定的信息刺激让被试自生出“锚”(内部“锚”)。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锚定性判断偏差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举报线索锚定

    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有6起案件是由于警方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受线索信息锚定,从而锁定了嫌疑人,约占比10%。比如在著名的“佘祥林‘杀妻’案”中,妻子张在玉与佘祥林吵架后离家出走不知所踪,张在玉的娘家亲属认定她是被佘祥林杀害,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后将目标锁定在佘祥林身上,并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了当事人的口供,最终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佘祥林狱中服刑11个年头后,其“被杀”的妻子张在玉却突然从山东回到家乡。反思这一冤案的发生原因时,有一个心理学上的因素鲜少有人注意,那就是为何公安机关会从一开始就认定张在玉是被佘祥林杀害的,难道失踪人张在玉不能是自己走失了么?即使是被杀害,为何犯罪嫌疑人一定是佘祥林?在这里,我们发现,决定公安机关思考方向的,是张在玉的娘家亲属一开始提供的意见,他们在案发后就直接锁定了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构造了恶劣丈夫谋杀可怜妻子的故事(张在玉的娘家亲属之所以会构造这样的故事,可能是基于佘祥林夫妻平素经常吵架的情况而作出的易得性判断)。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张在玉的娘家亲属的意见,实际上构成了公安机关判断事实的锚点,并引导了整个冤案的走向。所以,正如媒体所评论的:“张在玉的娘家亲属无端怀疑佘祥林杀妻,并以各种方式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客观上成为铸成这起冤案的重要助力。”

    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除本案外,类似受举报线索锚定的案件还有:河北曲周县“徐计彬‘强奸’案”,徐计彬因被害人的错误指认而成为犯罪嫌疑人;湖南“姜自然‘故意杀人’案”,姜自然因被人反映曾到被害人家中打过麻将而被盯上;河南驻马店泌阳县“邹书军、袁海强‘盗窃’案”,泌阳县老河邮电所8200元现金被盗,所长错误指认邹书军为窃贼;广西河池“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案”,兰永奎和覃俊虎被人举报曾在案发地附近出现;安徽宿州“刘志‘抢劫’案”,张立华为立功而虚假检举刘志。

    2.鉴定结论、测谎信息锚定

    作为最基本的技术鉴定手段,血液鉴定、指纹鉴定、测谎等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之中,这些鉴定结论很容易影响到侦办人员的认知,成为其思维中一个拔不掉的“锚”。

    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有一些错案很明显就是由于错误(不可靠)的鉴定结论和测谎结果导致的。比如“徐东辰‘杀人’案”。村里的少妇沙某被人杀死在麦田里,阴道里还有精液。警察进行了排查,徐东辰由于其A型血和沙某身体里残留物的血型对得上而成为犯罪嫌疑人。而就是这个“显然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的鉴定结论,差一点将徐东辰送上不归路”,他因此先后四次被判死刑。除此之外,还有武汉“吴鹤声‘杀人’案”、甘肃“杨黎明、杨文礼、张文静‘杀人’案”、黑龙江“杨云忠‘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杀人’案”、辽宁“张庆伟‘强奸杀人’案”等都存在血型锚定问题。至于测谎信息,学界对测谎结论的认定一直争执不休。

    测谎结果与测谎人的经验、被测者的心理等高度相关,故而其具有比较大的不确定性,此乃公认的事实。但在实践中,许多刑侦人员还是低估了测谎结论的不确定性,从而出现了很明显的被测谎结论锚定的现象。比如在安徽亳州“王什彩‘杀人’案”中,王什彩就主要是因测谎不过关被锁定。除此之外,在四川内江“戴传玉‘杀人’案”中,测谎结论也是导致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警方对戴传玉测谎时,显示他说谎的可能性为62%。在云南“杜培武‘杀人’案”中,测谎结论同样导致警方误入歧途。此类案件共有12起,约占比20%。

    3.案件情节锚定

    这类案件其实可再进行细分,比如从案件情节中推断出犯罪人具有某种特定技能,从而反向推理锁定犯罪嫌疑人,例如湖南麻阳“滕兴善‘杀人’案”。当地发生了一起杀人碎尸案,失踪的石小荣被认为是被害人。由于该案凶手肢解尸体的手法比较专业,故而警方将目标集中在医生和屠夫两类人身上,于是当屠夫的滕兴善进入了警方的视线。1989年1月28日上午,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但后来“死者”石小荣从山东回到贵州老家。在该案中,警方之所以锁定滕兴善,是从案件中的碎尸手法推断出来的,但这个推断其实是高度不确定的。类似的案件还有江西“叶烈炎‘爆炸’案”,当地发生爆炸案,叶烈炎因为“懂得使用爆炸物的技能”而成为犯罪嫌疑人。

    还有不少案子因为案发现场门窗没有毁损,而被警方认定为熟人作案,并据此来锁定某个熟人为犯罪嫌疑人,安徽“于英生‘杀妻’案”、河南信阳潢川县“张从明‘抢劫杀人’案”均属于此种类型。除此之外,被案件情节锁定的还有:河南驻马店新蔡县“张保银‘强奸’案”,张保银因身上、手上正好有伤而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河南“胥敬祥‘抢劫’案”,胥敬祥因身穿与被害人同款的毛衣而被怀疑;安徽亳州“赵新建‘杀人’案”,赵新建因凶案现场有其衣物、拖鞋等而被锁定;福建“叶求生‘杀人’案”,叶求生因死者衣袋里的纸条有其呼机号码而被锁定。

    在笔者研究的61起刑事错案中,这类案件共有8起,约占比13%。

    4.嫌疑人由于行为反常而被锚定

    某些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锁定,是因为他们在案发前后的一些反常行为引起警方注意。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就是这些反常行为提供的信息锚定了警方视线,最终引发警方误判。比如在河南周口“张绍友‘强奸杀人’案”中,医生张琳被奸杀,两个人有重大嫌疑,其中一名混混因为没有作案时间而被排除,另一人是多年后才被发现是真凶的胡小刚。胡小刚在事发当晚来找张琳看过病,但有人证明胡小刚很快就离开了。就在警方的侦查陷入僵局时,一位民警发现张琳的叔叔张绍友站在窗外偷听警方办案。张绍友因为这种反常行为而被警方锁定,并蒙受了8年的牢狱之灾。

    除此之外,河南“王玉虎‘强奸杀人’案”亦属于此类案件。警方在该案发生后排查可疑对象时,王玉虎的母亲请人写了他当天外出走亲戚的假证明,而这一反常行为引起了警方的怀疑。还有贵州“张光祥‘杀人’案”,织金县居民许晋在其私人诊所中被人杀害,案件的侦破历经4年却没有进展,后来警方发现,死者家属为许晋举办葬礼时,张光祥未到现场吃酒,据此认定张光祥有作案嫌疑,而实际上,张光祥之所以没有出席葬礼,只是因为他无钱交纳礼金而已。

    至此,我们分析了61起刑事错案中的认知偏差情况,主要有代表性偏差、易得性偏差、锚定性偏差。这三大类偏差情形的分布情况请见下表:

    三、导致刑讯逼供的认知心理

    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除了第三步“想象故事”之外,最关键的便是第五步“证实(伪)故事”了。在刑事错案中,普遍采用了刑讯逼供作为证实(伪)的手段。就笔者分析的这61起刑事错案而言,刑讯逼供几乎无所不在,许多错案中的刑讯手段令人触目惊心。比如在黑龙江“宋德文‘杀人’案”中,根据宋德文自述,警方曾对他“进行了三天三夜惨无人道的突审”。在河南商丘“杨波涛‘杀人’案”中,杨波涛自述他“十几个昼夜不能睡觉,被拳打脚踢、强灌屎尿、揉捏睾丸,胡须、腋毛和阴毛全被拔光”。

    值得庆幸的是,对于刑讯逼供问题,学界有着较为清醒的认识,不少学者都众口一词地指出,刑讯逼供是导致错案的首要原因或决定性原因,例如认为“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决定性因素”。然而,光是指出刑讯逼供的存在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仔细地追问,为什么在存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错案追究制等防火墙的制度前提下,仍然发生这些刑讯逼供现象?对此,光是指出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是不够的,我们要追问的恰恰是它们为什么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将‘有罪推定’观念当成错案成因的观点就只看到了事物的表象,其实该观念的背后是……‘心理偏差’的影响。”

    (一)过度自信理论的解释

    刑讯逼供可被看作是警方对自己所建构的心理学故事的一种证实手段。采用如此激烈的刑讯手段,说明警方对自己建构的故事很有信心。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看,我们不禁怀疑警方为何会对自己建构的心理学故事抱有如此不切实际的信心?在此,卡尼曼等人发展出来的过度自信理论(overconfidence theory),或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一些刑侦机关会如此缺乏反思精神。卡尼曼认为,人的认知系统由系统一和系统二构成,其中,系统一是直觉系统,自动化运行,喜欢捷径式思考,而系统二则是理性系统,比较懒惰,不喜欢被激活;系统一喜欢匆忙下结论,往往基于手头可见的一些单薄零散的证据,而编造出合理的故事,而系统二也对此监控不充分。人类往往盲目相信系统一编造的故事,并且“故事越合理,自信心越高”。在此过程中,“证据的数量和品质其实起不了什么作用,因为很少的证据也能编出很好的故事,’。所谓过度自信,就是认为自己知识的准确性比事实中的程度更高的一种信念,即对自己掌握的信息赋予的权重大于其在事实上的权重。

    在笔者所分析的61起刑事错案中,侦查机关大多是根据一些只鳞片爪的线索,而构造出一个看似合理的心理学故事,但却对这些故事抱有充分的信心。这种过度自信现象,解释了为什么侦查机关几乎完全无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因为正是系统一的直觉认识使他们过度自信自己已然发现了案件的真相。在过度自信的心理效应下,办案人员相信自己所掌握的乃是确凿的事实真相,因此,并不存在什么“无罪”或“疑罪”的情况。既然案件真相已然在握,接下来自然就是怎么证实它了,刑讯逼供的随之登场也就“顺理成章”了。另一方面,在一些办案人员看来,既然他们有意无意构造的心理学故事是真实的,那么,刑讯逼供只是一种求证的手段。一旦犯罪嫌疑人不肯招供,他们很少会去反思自己所建构的心理学故事本身的真实性,而总是倾向于认为,犯罪分子肯定不会轻易地证实他们的猜测,因为那样他们将会遭受刑罚之苦。故而,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招供,另一方面,办案人员所建构的心理学故事被自己认为就是事实真相。那么,在这两个前提假设之下,很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的升级现象。

    笔者认为,关于过度自信心理现象的理论,可以解释如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为什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会不起作用?这是因为过度自信的心理效应已使警方办案人员确信案件事实已然在握。其次,为什么选择刑讯逼供?这是因为警方办案人员相信自己所建构的想象性故事是真实的,所以不害怕选择刑讯逼供来证实该故事。再次,为什么刑讯逼供会不断升级?这是因为在一些警方办案人员看来,嫌疑人不招供,并不代表故事真实性有问题,嫌疑人只是害怕随之而来的制裁,故而为了得到真相,就必须升级刑讯。

    (二)展望理论的解释

    对于刑讯逼供的原因,学界有一种较为一致的看法,那就是命案必破的政治压力被认为是导致刑讯逼供的首要推手,“非科学的侦破政绩观是导致刑侦人员刑讯逼供的关键”。

    上述看法完全正确,但是这种论断并不像许多学者所想象的那样不言自明,因为还有许多因素在制约着刑讯逼供的使用,比如说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因素。故而,对于破案业绩的追求导致刑讯逼供这一命题,还需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证明。

    在此,笔者认为最能洞察其中关窍的分析工具,就是卡尼曼和特维斯基于1979年基于认知心理学提出的展望理论(prospect theory)。展望理论的核心的是下述两条定律:(1)人们对损失和获得的敏感程度是不同的,从心理层面来说,损失的痛苦要远远大于获得的快乐。比如说你被邀请去参加一个拋硬币的赌局,该赌局的规则是,假如你拋硬币的结果是反面朝上,那么你将输100元;假如是硬币正面朝上,那么你将赢150元。这个赌局吸引你吗?你会接受吗?在这个赌局中,赢钱的机会要大于输钱的机会,但是大部分人仍然不喜欢,其原因就在于,人们害怕失去更甚于喜欢获得,“对大部分人来说,失去100元的恐惧大于赢150元的希望”,失比得给人的感觉强力得多。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最基本的一项行为规则就是“损失规避”(loss aversion)。卡尼曼认为,人们对得失的不对称感觉是演化的结果,因为从生物进化史来看,优先处理威胁的物种,会比较有机会看到第二天的太阳,比较有机会繁衍,把自己的基因传递下去。(2)由于人们对价值的主观敏感度是递减的,所以人们在面临获得时,往往小心翼翼,不愿冒风险;而在面对损失时,由于痛恨确定的损失,因此都愿意冒险赌一把,比如下述两个问题。问题一:确定拿到900元,或有90%的机会赢得1000元,你会选哪一个?问题二:确定失去900元,或有90%的机会失去1000元,你会选哪一个?对于问题一,绝大多数人会选确定拿到900元,因为得到900元的主观价值,比有90%的机会赢得1000元要高。对于问题二,绝大多数人会选择赌一把,因为确定失去900元的负价值,要大于有90%的机会失去1000元的负价值。

    就刑事案件的侦破而言,一般来说,破案会带来一定的嘉奖,甚至是升迁的机会,尤其是在侦破重大案件的情况下,嘉奖或升迁的概率就更大了。所以,破案可以带来一定概率的收益(我们设定这个概率是X)。而破不了案,在正常情况下或在理想情况下,也许会面临一些道德压力或舆论压力,但是并不会招致确定的惩罚,尤其是那种由于缺乏线索而破不了案的情况,更不会带来现实的损失。同样,在正常的制度语境下,如果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口供来破案的话,办案人员应该知道,这会有很大的几率被追究责任。所以,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口供来破案,会带来较大概率的损失(为了与收益的概率保持一致,我们同样将这个概率设定为X)。故而,在正常的制度语境中,侦查机关面临的是这样的抉择:

    采用合法手段破案,你将有X的概率在未来获得升迁;采用合法手段破不了案,你会面临道德压力,但是不会有现实的损失;采用非法手段(刑讯逼供)破案,你有X的概率被解除公职,并被追究法律责任。你选哪一个?

    在这个问题中,合法破案带来的收益与非法破案带来的损失差不多是对等的,根据展望理论的上述定律(1),绝大多数人宁愿破不了案,宁愿放弃升迁的机会,也不会选择进行刑讯逼供。

    然而,这是正常的制度语境。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中,一个变量改变了一切,那就是命案必破的破案绩效要求。对案件侦办人员来说,在政治压力型体制下,这一侦破绩效要求就意味着,如果他们完不成这样的绩效,就将遭到确定的惩罚,比如扣发奖金或津贴,甚至会被考核为不合格,更不要说失去宝贵的升迁机会了。也就是说,他们将面临的不仅仅只是一种道德压力,而是确定无疑的现实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面临的是这样的选择:

    采用合法手段破案,你将有X的概率在未来获得升迁;采用合法手段破不了案,你会被扣发奖金、津贴,甚至考核不合格,失去升迁的机会;采用非法手段(刑讯逼供)破案,你有X的概率被解除公职,并被追究法律责任。你选哪一个?

    根据展望理论的定律(2),确定的损失会比不确定的损失可怕得多。在此情况下,刑侦机关会选择冒险进行刑讯逼供。

    是故,展望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在存在命案必破的破案绩效要求的情况下,那些冤假错案中会存在如此普遍的刑讯逼供现象。这也是为何许多学者正确地将命案必破的破案绩效要求看作是刑事错案重要成因的原因所在。同时,展望理论也附带说明了为什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会被视若无睹,因为违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所导致的损失只有一个较小的概率会发生,它在确定的损失面前根本就不重要,在某种意义上说,办案人员忽视它们是“理性的”。

    展望理论不仅可以较好地解释为什么在命案必破的背景下不少侦查机关会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展望理论还可以较好地解释刑讯逼供的另一项特质,亦即一旦侦查机关采纳了刑讯逼供,那就一定是只能“证实”犯罪故事,而很难掉头证伪它了。这是因为,一旦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如果最终犯罪故事又被证伪的话,那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很可能遭到被刑讯人的控诉举报,带来比较确定的损失;而如果刑讯逼供,但是证实了犯罪故事的话,虽然刑讯逼供仍然是违法行为,但是此时被刑讯人的控诉举报往往被视为是一种意图脱罪的行为,刑讯事实往往得不到相关机关和人员的足够重视,也就是说,刑讯逼供不仅得不到证实,办案人员反而有可能因为破案而立功,获得一定的收益。所以,基于损失大于收益的定律,办案人员一定会全力证实犯罪故事,而不是证伪犯罪故事。这就是为什么在一些案件中,办案人员其实自己都已经意识到搞错对象了,但还是咬紧牙关、硬着头皮“证实”了“犯罪故事”。

    (三)沉没成本效应的解释

    如同展望理论所展示的那样,正是因为损失对人们心理造成的影响比收益造成的更大,所以人们会千方百计地规避损失。对损失的反感,还导致了所谓的沉没成本效应(sunk cost effects)。沉没成本效应指的是,由于前期的成本投入,给决策者带来了巨大的心理负担,他为了使成本能够物有所值,而作出非理性决策的现象。

    沉没成本效应在刑事错案中有非常明显的反映。只不过,这里的成本,不仅要被理解为包括金钱成本或办案费用,以及办案人员、机构的时间、精力成本,更要被认为包括因为锁定某个犯罪嫌疑人而放弃了侦查其他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而导致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s)。所谓机会成本,是指选择做一件事就意味着放弃做在时间上有冲突的其他事的机会,比如比尔·盖茨选择创立微软,就意味着他放弃了从哈佛大学毕业的机会,反之亦然。很显然,当侦查机关根据心理学故事锁定一个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办案成本就已经在支出了,随着侦查的深入,各项成本也随之攀升。在已经支付了高额成本的情况下,办案机关选择进行刑讯逼供,这种做法是不难“理解”的,因为根据沉没成本效应,办案机关如果不选择刑讯逼供打开侦查缺口,就意味着前期的所有投入都白费了,而对于办案人员来说,这从感情上是难以接受的。沉没成本效应会驱使办案机关证实前期所发现的故事,在缺乏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他们合理的选择就是采取刑讯逼供。而一旦进行了初步刑讯,如果回头就意味着更大的成本付出(想想可能遭遇的投诉和随之而来的处罚)。此时,不断升级刑讯几乎成为唯一的选择,正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

    陈永生的研究证实了这一效应。他指出,“对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经费投入不足是导致误判(这里说‘错案’更准确一点——引者注)的经济根源”,并据此解释了为什么很多错案简单地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某种关系出发进行侦查(此做法入手简单,成本低),为什么我国的错案多发生在司法经费较为紧张的东北与中部地区,而错案的被告人大多位于社会结构的中下层(因此不能为办案机关提供经费支持)。根据沉没成本效应,越是司法经费不足的地方,成本越显得高昂,就越是要通过刑讯逼供来证实办案机关最初的怀疑。不过,陈永生所做分析的一个缺陷是,他对成本的考量过于简单了,只注意到了经济成本,而没有注意到其他成本,尤其是机会成本。实际上,不管是在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还是在办案经费充裕的地方,机会成本都一样存在,并且代价一样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沉没成本效应在心理学上与后悔(regret)也联系在了一起。从某种意义上说,沉没成本效应更多的是受到规避后悔的驱使,而不是规避损失。如果侦查机关付出了努力,却没有成果,甚至更糟的是,带来了负面效应,那就会跌入后悔的深渊。面对这种可能的情形,侦查机关为了免遭后悔的折磨,选择积极地去证实心理学故事,这种做法是不难“理解”的。

    四、关于修正刑事案件中认知偏差的意见与建议

    本文结合一般性的法律事实认定图景,着重分析了法律事实认定过程中的第三步“想象故事”中所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现象,主要有代表性偏差、易得性偏差和锚定性偏差。本文的研究表明,这些认知偏差普遍存在于刑事错案的侦破过程之中,实际上,这些认知偏差正是导致刑事错案的诱因;由于这些偏差主要是认知机制中系统一自动运作的结果,所以身在局中的人们往往对“想象性故事”的可错性认识不足。

    然后,本文着重分析了法律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步骤五:“证实(伪)故事”。对于我国一些办案人员在法律事实发现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的现象,笔者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给出了解释,主要是“过度自信理论”“展望理论”和“沉没成本效应”的解释。立足于以上的认知心理学分析,本文对刑事错案中的心理偏差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首先,就一般性的建议而言,笔者认为透明化办案程序,加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对于预防刑事错案是非常有益的。在许多情况下,本文所分析的认知偏差难以避免,但是透明化办案程序一定会降低认知偏差的发生概率。这是因为,透明化办案程序实际上就是通过向社会大众或特定对象公开办案过程,从而获得社会大众或特定对象监督的过程,多一份参与、多一份监督,偏差也就多了一个被发现的机会。加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除了出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理由外,也同样可以提供一个检查、纠偏的机会。目前,公安部已经提出,要对重大案件全面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并逐步扩大询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笔者建议,不仅要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还要对询问证人、对犯罪现场的勘验、目击证人的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现场指认等在内的办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些录音录像,要对当事人及其代理或辩护律师公开,若是重大案件,还可以考虑向社会公众公开。

    其次,可以对办案人员进行防错案的认知心理学知识培训,使其了解相关心理偏差的形成原因、表现形式以及克服方法。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诸如代表性偏差、易得性偏差和锚定性偏差等认知偏差不可能被彻底消除,因为它们根植于我们的思考方式之中。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它们又并非无药可解,也许最好的药方就是要在思维中认识到这些系统性偏差的存在。一旦我们认识到系统一编织的“想象性故事”的高度可错性,我们就会对它们保持警惕。也只有我们脑海中有这根弦,我们才会在必要的时候调动我们那懒惰的系统二,去监控系统一的自动化运作结果,而不是冒冒失失地盲目相信系统一编织的“想象性故事”的可信性,并不惮以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证实”犯罪故事。同样,对过度自信的心理效应,也是如此。只有充分认识到认知过程中所存在的“过度自信”的心理误区,才能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绷紧一根弦,提醒自己小心谨慎,排除合理的怀疑。

    再次,针对代表性偏差、易得性偏差和锚定性偏差等认知偏差和过度自信的心理效应,还可以改革当前的办案机制,建立一套合理的分工、复查和监督机制。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通过分工合作来减少甚至避免认知偏差造成严重后果的机会。比如说可以让不同侦查人员分别负责询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分析物证和书证等工作,然后再交由上司来决定或大家一起协商决定案件下一步工作的开展。(2)可以建立资深警察专职监督大案要案机制,即由资深警察专职对办案警察的侦查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资深警察一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可以及时发现一些认知错误,另一方面,资深警察专职监督,可以保持超然地位,有利于发现误差。(3)可以聘请有关的认知心理学权威人士参与重要案件的侦办,请他们提供专业意见。这一方面有利于发现案件线索,另一方面也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防止发生认知错误。

    最后,基于卡尼曼等人提出的展望理论的分析,笔者认为,在理想的社会制度语境下,刑侦人员不会大规模选择刑讯逼供,而在我国目前存在命案必破的侦破绩效要求的制度语境下,一些案件侦办人员可能就会选择进行刑讯逼供。本文的分析认为,由于较低的被发现率,类似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样的制度,可能无法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为了有效地减少刑讯逼供现象,在此笔者建议,最好能够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一些本来就缺少线索的案件,我们不妨取消命案必破的侦破绩效要求,在考核侦办人员的业绩时,也不宜将其当作负面业绩。当然,最根本的是要加强案件侦办过程的透明性和可监督性,以提升刑讯逼供的被发现概率和被追诉概率。

    结语

    正如既有的分析所揭示的那样,导致刑事错案的原因是多元的,既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既有外在的原因,也有内在的原因;既有表面原因,也有深层原因;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心理方面的原因。本文无意否定这些原因的复合作用。事实上,本文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还多多少少对这些原因的复合作用作了一定说明,比如对无罪推定因何不起作用、侦破绩效要求为何会更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等作出了说明。这也是心理学分析的优势所在,因为毕竟其他因素的作用力可能最后都会在办案人员的心理层面反映出来。

    本文的分析与其他类似的心理学分析也不矛盾,而是相互补充的。比如黄士元在《刑事错案形成的心理原因》一文中指出,刑事错案的心理学成因之一,是要归结为“隧道视野”(tmmel vision)、“证实偏差”(confirmation bias)、“信念坚持”(belief perseverance,belief persistence)和“重申效应”(reiteration effect)等心理偏差。这一分析与本文正好相互印证,因为从“后见之明”的角度来看,办案人员之所以视野狭窄(所谓“隧道视野”)并且一意孤行(所谓“证实偏差”“信念坚持”“重申效应”),正是由于本文所分析的三种认知偏差是自动发生的,人脑一般不会有意识地去检查、监控,先入为主,视角就难免受限,再加上“过度自信”的心理效应,自然就会一意孤行了。黄士元分析的其他心理效应,尤其是“正当理由腐败”(noble cause corruption)、“情感附着”(emotional attachment)、“动机偏差”(motivational bias)和“目标追逐”(goal pursuit)等对刑事错案的影响,着重提出了办案人员的动机问题,亦即在高尚动机的鼓舞下容易采取不正当手段,则为本文分析所不及,但是本文亦从另外角度观察了刑事错案中的刑讯问题,可以相互补充。

    卡尼曼把人的认知系统分为直觉系统(系统一)和理性思考系统(系统二),这也是本文分析的一个出发点。但是由于人脑的复杂性,对这两大系统我们其实所知有限。目前我们只知道系统一是自动化运作,不受监控,容易在大脑中形成“沉默的命令”,从而支配人的行动;而系统二要运作,必须耗费大量的能量,所以一般情况下都选择休息(想想为什么叫小孩子思考很深的问题,他会变得很不耐烦,因为系统二的运作消耗太大,所以给人很累的感觉;或者想想我们饥饿疲惫的时候是不是更容易发怒,那是因为控制怒气需要能量去调动系统二,而饥饿疲惫时能量又不够),但是对于如何更有效地激活、调动系统二,我们目前还缺乏更深的了解,这是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地方。

    本文转自《法学家》2017年第2期及《法学家》公众号

  • 王力:为什么学习古代汉语要学点天文学[节]

    明末大学者顾炎武说:“三代以上,人人皆知天文。‘七月流火’,农夫之辞也;‘三星在天’,妇人之语也;‘月离于毕’,戍卒之作也;‘龙尾伏辰’,儿童之谣也。后世文人学士,有问之而茫然不知者矣。”(顾炎武《日知录》卷三十)

    “七月流火”,出于《诗经·豳风·七月》,这是大家熟悉的诗句。但是这句话一向得不到正确的解释,直到戴震才讲淸楚了。余冠英先生在《诗经选》注云:“火,或称大火,星名,即心宿。每年夏历五月,黄昏时候,这星当正南方,也就是正中和最髙的位置。过了六月就偏西向下了,这就叫作流。”这是传统的解释,但这是不妥当的。戴震依照岁差来解释,周时六月心宿才中天,到七月才西向流。

    “三星在天”,出于《诗经·唐风·绸缪》。三星,指心宿。第二章“三星在隅”、第三章“三星在户”,也是指心宿。有人说,第一章指参宿三星,第二章指心宿三星,第三章指河鼓三星,不可信。毛传以三星为参宿三星,亦通。那要看诗人作诗的时令了。

    “月离于毕”,出于《诗经·小雅·渐渐之石》。毕,指毕宿。“月离于毕”,是月亮走到毕宿的意思。据说月离于毕将有大雨。

    “龙尾伏辰”,出于《左传·僖公五年》。原文是:

    童谣云:“丙之晨,龙尾伏辰,均服振振,取虢之旗。鹑之贲贲,天策焞焞,火中成军,虢公其奔!”其九月、十月之交乎。丙子旦,日在尾,月在策,鹑火中,必是时也。

    这短短的一段话,有天文,有历法。(这一段话在《古文观止》和我主编的《古代汉语》的《宫之奇谏假道》里被删去了,因为难懂。)童谣的大意说,十月初一清晨,晋国将进攻虢国,虢公将出奔。丙,这里指丙子日。古人以干支纪日。龙尾,即尾宿。尾宿是东方青龙七宿的第六宿,所以叫龙尾。辰,又写作“?”,是日月交会的童思。夏历指日月交会为朔日,朔日就是每月的初一。伏,是隐藏的意思。太阳在尾宿,故尾宿隐藏不见。鹑,指鹑火星,在柳宿九度至张宿十六度之间。按,《礼记·月令》:“孟冬之月,日在尾,昏危中,旦七星中。”这里所谓鹑,当指星宿。火中,就是“鹑火中”的意思。天策,星名。日在尾,月在策,月亮比太阳走得快,半夜日月交会于尾宿,到了天明,月亮已经走到了天策星的所在了。

    下面按经、史、子、集,举例说明学习古汉语要学点天文的重要性。

    一、经部

    《书·尧典》:

    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

    日中星鸟,以殷仲春;

    日永星火,以正仲夏;

    宵中星虚,以殷仲秋;

    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

    “日中”“宵中”指昼夜平分,即春分、秋分。“日永”即昼长夜短,指夏至。日短,即昼短夜长,指冬至。春分之日,昏七星中,七星是朱鸟七宿的第四宿,所以说“日中星鸟”;夏至之日,昏心中,心宿又名大火,所以说“日永星火”;秋分之日,昏虚中,所以说“宵中星虚”;冬至之日,昏昴中,所以说“日短星昴”。古人不懂岁差,所以得不到正确的解释,只好含糊其辞。例如《礼记·月令》说:“仲冬之月,日在斗,昏东壁中。”那么应该说“日短星壁”。怎么说成“日短星昴”呢?所以孔颖达只好含糊其辞,说:“昴,白虎之中星,亦以七星并见,以正冬之三节。”直到唐僧一行才解了这个谜,宋蔡沈《书集传》采用僧一行的说法,以岁差的道理证明,尧时冬至日在虚,昴昏中。

    《书·尧典》:

    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因时成岁。

    这是说,太阳一周天共365?日,举整数来说,就是366日。阴历每年只有354日(或355日),所以要用闰月来解决阴阳历的矛盾,否则春夏秋冬四时就乱了。“岁”和“年”不同:“岁”指阳历,“年”指阴历,所以说“以闰月定四时成岁”。

    《诗·召南·小星》:

    嘒彼小星,维参与昴。

    参,参宿。参宿七星,均属猎户座,白虎七宿之末宿。昴,昴宿。昴宿七星,六属金牛座,白虎七宿之第四宿。

    《诗·鄘风·定之方中》:

    定之方中,作于楚宫。揆之以日,作于楚室。

    定,星名,即室宿,又名营室。中,中天。夏历十月(孟冬),昏营室中,这时可以营造宫室。揆,量度。树立八尺的臬(测日影的标杆),度太阳出入之影,以定东西;又参照太阳正中之影,以正南北。

    《诗·郑风·女曰鸡鸣》:

    女曰鸡鸣,士曰昧旦。子兴视夜,明星有烂。

    “明星”,星名,即启明。启明是金星的别名。由于它比太阳先出,所以叫“启明”。金星晨见东方为启明,昏见西方为长庚。

    《诗·小雅·大东》:

    维天有汉,监亦有光。跂彼织女,终日七襄。

    虽则七襄,不成报章。睆彼牵牛,不以服箱。

    东有启明,西有长庚。有捄天毕,载施之行。

    维南有箕,不可以簸扬;维北有斗,不可以挹酒浆。维南有箕,载翕其舌;维北有斗,西柄之揭。

    ?

    汉,指银河。织女,指织女星。牵牛,指牛宿(不是“牵牛星”)。箕,指箕宿。舌,指箕宿下边的两星。斗,指斗宿,即南斗(不是北斗)。柄,指斗柄。

    二、史部

    《左传·僖公五年》:

    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

    分,指春分、秋分;至,指夏至、冬至;启,指立春、立夏;闭,指立秋、立冬。

    《史记·天官书》:

    北斗七星,所谓璇玑玉衡,以齐七政。杓携龙角,衡殷南斗,魁枕参首。

    《索隐》引《春秋运斗枢》云:“斗,第一,天枢;第二,璇;第三,玑;第四,权;第五,衡;第六,开阳;第七,摇光。第一至第四为魁,第五至第七为杓(biāo)。”携,连。龙角,即角宿。殷,中。南斗,即斗宿六星。参,指参宿。

    《汉书·天文志》:

    汉元年十月,五星聚于东井。以历推之,从岁星也。

    汉元年十月,是沿用秦代的十月,等于夏历七月。五星聚,也叫五星联珠,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星同时并见于一方。东井,即井宿。岁星,即木星。

    《后汉书·天文志》:

    元初元年三月癸酉,荧惑入舆鬼。

    元初元年三月癸酉,即汉安帝元初元年(公历114年)阴历三月十二日。荧惑,即火星。舆鬼,即鬼宿。

    三、子部

    《吕氏春秋》:

    孟春之月,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

    仲春之月,日在奎,昏弧中,旦建星中。

    季春之月,日在胃,昏七星中,旦牵牛中。

    孟夏之月,日在毕,昏翼中,旦婺女中。

    仲夏之月,日在东井,昏亢中,旦危中。

    季夏之月,日在柳,昏心中,旦奎中。

    孟秋之月,日在翼,昏斗中,旦毕中。

    仲秋之月,日在角,昏牵牛中,旦觜觿中。

    季秋之月,日在房,昏虚中,旦柳中。

    孟冬之月,日在尾,昏危中,旦七星中。

    仲冬之月,日在斗,昏东壁中,旦轸中。

    季冬之月,日在婺女,昏娄中,旦氐中。

    ?

    孟春,正月;仲春,二月;季春,三月;孟夏,四月;仲夏,五月;季夏,六月;孟秋,七月;仲秋,八月;季秋,九月;孟冬,十月;仲冬,十一月;季冬,十二月。日,太阳。在,指太阳行到什么星宿的所在,叫作“日躔”。昏,黄昏时候;旦,天亮时候。中,中天。指某星宿走到正中最髙的位置。营室、参、尾、奎、胃、七星、牵牛、毕、翼、婺女、东井、亢、危、柳、心、斗、角、觜巂、房、虚、东壁、轸、娄、氐都是星宿名。营室,即室宿;七星,即星宿;牵牛,即牛宿;婺女,即女宿;觜觿(ɡuī),即觜宿;东壁,即壁宿。弧,即弧矢,星名,在鬼宿之南,近井宿。建星,近斗宿。

    读《左传》“宫之奇谏假道”时,可以拿《吕氏春秋》对照。《吕氏春秋》说:“孟冬之月,日在尾,昏危中,旦七星中。”《左传》的“龙尾伏辰”就是日在尾;“鹑之贲贲”,“火中成军”,就是旦七星中,因为七星是属于鹑火这个星次的。

    《淮南子·天文训》:

    十五日为一节,以生二十四时之变。斗指子则冬至;加十五日指癸,则小寒;加十五日指丑,则大寒;距日冬至四十六日而立春;加十五日指寅,则雨水;加十五日指甲,则雷惊蛰;加十五日指卯,中绳,故曰春分;加十五日指乙,则清明;加十五日指辰,则谷雨;加十五日则春分尽,故曰有四十六日而立夏;加十五日指巳,则小满;加十五日指丙,则芒种;加十五日指午,则阳气极,故曰有四十六日而夏至;加十五日指丁,则小暑;加十五日指未,则大暑;加十五日而夏分尽,故曰有四十六日而立秋;加十五日指申,则处暑;加十五日指庚,则白露降;加十五日指酉,中绳,故曰秋分;加十五日指辛,则寒露;加十五日指戌,则霜降;加十五日则秋分尽,故曰有四十六日而立冬;加十五日指亥,则小雪;加十五日指壬,则大雪。加十五日指子,故十一月曰冬至。(原文略有删节。)

    这是讲二十四个节气。十五日为一个节气(实际上是十五日多一点)。二十四时,这里指二十四个节气。斗,指北斗的斗柄。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指斗柄所指的方向。中绳,指昼夜平分。这一段话说明了天文和历法的关系。

    《论衡·偶会篇》:

    火星与昴星出入,昴星低时火星出,昴星见时火星伏。火星,即心宿;昴星,即昴宿。见,出现。伏,不出现。心宿在东方,昴宿在西方,此出彼没,各不相见。这与参商不相见是一样的道理。

    四、集部

    《古诗十九首》之七:

    玉衡指孟冬,众星何历历!……南箕北有斗,牵牛不负轭。

    玉衡,此斗第五星,这里指斗柄。指孟冬,斗柄指着阴历十月的方向,即亥方(参看上文所引《淮南子·天文训》)。南箕,南有箕宿。北有斗,北有斗宿。斗指南斗,由于在箕宿之北,所以说“北有斗”。牵牛不负轭,即《诗经》“睆彼牵牛,不以服箱”的意思。

    《古诗十九首》之十:

    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纤纤擢素手,札札弄机杼。终日不成章,泣涕零如雨;河汉清且浅,相去复几许。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

    牵牛星,这里指河鼓。河鼓三星,与织女星隔河相对。河汉指银河。河汉女,指织女。

    曹植《洛神赋》:

    叹匏瓜之无匹兮,咏牵牛之独处。

    匏瓜,星名,一名天鸡,在河鼓东。牵牛,这里也是指河鼓。

    王勃《滕王阁序》:

    星分翼轸,地接衡庐。

    翼轸,指翼宿和轸宿。据《越绝书》,翼轸是南郡、南阳、汝南、淮阳、六安、九江、庐江、豫章、长沙的分野。

    骆宾王《狱中咏蝉》诗:

    西陆蝉声唱,南冠客思深。

    西陆,指昴宿,这里指秋天。司马彪《续汉书》:“日行西陆谓之秋。”南冠,指囚犯。《左传·成公九年》:“南冠而系者谁也?”

    陈子昂《春夜别友人》诗:

    明月隐高树,长河没晓天。

    长河,指银河。

    沈佺期《夜宿七盘岭》诗:

    山月临窗近,天河入户低。

    天河,指银河。

    张说《恩敕丽正殿书院宴应制》诗:

    东壁图书府,西园翰墨林。

    东壁,即壁宿。《晋书·天文志》:“东壁二星,主文章,天下图书之秘府也。”

    岑参《冬夜宿仙游寺》诗:

    太乙连太白,两山知几重?

    太乙、太白,皆星名,这里指终南山。

    李白《蜀道难》诗:

    扪参历井仰胁息,以手抚膺坐长叹。

    参,参宿;井,井宿;参宿是益州的分野,井宿是雍州的分野。蜀道跨益、雍二州,故云。

    杜甫《赠卫八处士》诗:

    人生不相见,动如参与商。

    参,参宿。商,即心宿。参在西,商在东,所以不能同时出现在天空。

    杜甫《秋日送石首薛明府》诗:

    紫微临大角,皇极正乘舆。

    紫微,星座名,三垣之一,古人认为是天帝之座。大角,星名,是北天的亮星,即牧夫座α星,古人以为是天王座。

    杜甫《赠王二十四侍郎契》诗:

    一别星桥夜,三移斗柄春。

    星桥,即七星桥。《华阳国志》:“李冰守蜀,造桥七,上应斗魁七星。”斗柄,指北斗的柄。三移斗柄春,指时间过了三年。斗杓指东,天下皆春。

    杜甫《送李八秘书赴杜相公幕》诗:

    南极一星朝北斗,五云多处是三台。

    北斗,即大熊座。三台,上台、中台、下台,共六星。《晋书·天文志》:“在人曰三公,在天曰三台。”

    杜甫《泊松滋江亭》诗:

    今宵南极外,甘作老人星。

    南极,泛指南天,也专指老人星。老人,星名,即龙骨座,在孤矢南。古人以为是寿星,指寿。

    韩愈、孟郊《城南联句》:

    文升相照灼(愈),武胜屠搀抢。

    搀抢(chēnɡ),也作搀枪。天搀、天抢,彗星名。《史记·司马相如传》正义引《天官书》:“天搀长四丈,末锐;天抢长数丈,两头锐。其形类彗也。”

    苏轼《江城子》词:

    会挽雕弓如满月,西北望,射天狼。

    天狼,星名,即大犬座α星。《晋书·天文志》:“狼一星,在东井南,为野将,主侵掠。”

    秦观《鹊桥仙》词:

    纤云弄巧,飞星传恨,银汉迢迢暗度。

    飞星,指牛郎,织女。银汉,指银河。

    以上所举经史子集的一些例子,足以说明我们读古书需要具备一点天文历法的知识。

    读古史的人,应该知道古代的历法。古代以干支纪日,逢朔日则加“朔”字。从朔日可以推知某月某日。例如《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冬,晋文公卒。庚辰,将殡于曲沃。”我们推知庚辰是鲁僖公三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资治通鉴·淝水之战》:“八月戊午,坚遣阳平公融督张蚝、慕容垂等步骑二十五万为前锋。……甲子,坚发长安戍卒六十余万。”我们推知戊午是晋太元八年(383)八月初二日,甲子是八月初八日,因为八月朔日(初一)是丁巳。那么,我们怎么知道哪一天是朔日呢?那就是天文学的问题。日月交会之日为朔日,所谓合朔。

    每月最后一日叫作“晦”,最初一日叫作“朔”,“晦”与“朔”是相连的,晚上没有月光,所以叫“晦”。《说文》有一个“朓”字云:“晦而月见西方谓之朓。”这是历法未密之所致。

    《春秋·经·襄公二十七年》:“冬十有二月,乙卯朔,日有食之。”《左传》:“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历过也,再失闰矣。”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春秋·经》所载日食的月日与《左传》不同,是谁错了?(二)《左传》说是“失闰”,为什么?这也都是历法问题。杜预说:《左传》是对的,因为依长历推算,应该是十一月,不是十二月。杜预又说,周历十一月等于夏历九月,夏历九月应该是斗建指戌,不该是指申(“辰在申”)。鲁文公十一年三月甲子到襄公二十七年共七十一年,应该有二十六个闰月,现在按长历推算只有二十四个闰月,可见漏了两个闰月(“再失闰”)。依杜预的意见,这里应该说九月乙亥朔才对(等于夏历七月),这是春秋时代司历(主管历法的官)的错误。

    本文源自《中国古代文化史讲座》(中央电大出版社,1984)及《谈谈学习古代汉语》(王力,山东教育出版社,1984)

  • 李玲:探索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三明医改实践[节]

    最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暴露出医药领域存在的严重腐败问题。医药反腐要放到医疗卫生改革的大背景下去观察,才能找到问题发生、发展的内在根源和逻辑,也才能找到根除医药腐败的制度安排。

    2009年我国开启新一轮医改,目标就是要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但是长期以来公立医院办医和管医的主体责任不明确,财政投入责任不落实。据2022年《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平均每家公立医院收入中,财政拨款占比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为9.24%、9.54%、9.69%,这意味着90%以上的收入都要靠医院自身去创造。医疗卫生改革至今并没有改变医院的投入机制、运行机制和分配机制,医疗机构仍然在逐利和创收的轨道上运行,并通过药品、耗材、器械、检查等形成利益链和腐败土壤,导致大量政府投入和医保资金没有能有效转化为人民的福利,反而加剧了过度医疗、药价虚高和医药腐败等问题。而单个公立医院和单个医生是无法从旧体制机制中挣脱出来的,唯有政府能够破除旧制度,建立新制度,将医院和医生从旧制度中解放出来,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医药领域腐败问题。

    医疗卫生改革是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焦点问题,政府如何选择正确的医疗卫生模式至关重要。中国这些年的地方医改实践为探索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教训,福建省三明市的医改是其中成功的代表。

    2012年以来,……三明医改为探索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提供了地方经验和可行路径,也为世界各国医改贡献了可供借鉴的中国经验。

    一、三明医改如何探索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

    医改的核心问题是破除旧的逐利创收的体制机制,建立保障公益性的新制度。医疗卫生制度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以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为目标、引导医疗卫生领域资源优化配置、协调医疗卫生再生产过程的各种体制机制的统称。医疗卫生制度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社会总成本,较好地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立有效的医疗卫生制度是政府最大的责任,三明正是抓住医改的核心问题,从源头出发,不回避矛盾,通过综合改革,从根本上破除逐利创收的旧制度,建立公益性的新制度,扭转医务人员激励机制,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根除医药腐败。新制度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医生回归到治病救人的角色、药品回归到治病的功能。他们的做法,攻克了医改中最难啃的硬骨头,成为全国医改的重要突破口,三明在地级市探索出行之有效的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

    (一)系统重构,制度再造

    1. 政府承担破除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责任,打通执政理念堵点

    三明市委、市政府坚持人民至上,健康至上的理念、觉悟和担当,将推进医改作为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重点民生工程,下大力气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深入研究国家医改政策,把握医改的内在规律,理顺谁改,改谁,改革的目标和路径。三明市委市政府明确医改的主体是政府,看病贵和难是表象,问题背后是政府保障和监管人民健康的体制机制不顺、责任不清。党和政府要勇于承担破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改革责任,这包括对医药卫生改革的整体设计、改革方法和配套改革政策。三明由党政“一把手”直接承担医改工作决策、部署、协调、督查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创造性地落实医改政策,在实践中培养医改干部,一代一代干部坚定不移地推动医改,不断探索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

    2. 建立“三医联动”体制机制,打通治理体系堵点

    医疗卫生制度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针对医疗卫生“九龙治水”“条块分割”与部门间的内耗导致医改在政府层面内部协作失调,难以集中力量进行有效治理等问题,三明市委市政府首先改革医疗卫生的治理体系,建立跨部门协同、权责清晰、高效运转的行政管理体制作为医改的基础设施。具体来讲,三明敢为人先地主动改革政府的职能,确定由一名市政府领导统管卫生健康、医药和医保部门,并主持市医改领导小组的工作。医改领导小组仿照“大部制” 的运行机制,将财政、发改、卫生、医保、药监等部门有关医改的职责融合在一起,多个部门共同设计医改方案、共同研究医改政策、共同落实医改措施、共同评估医改成效,形成实体的“三医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了强有力的推动医改的综合治理体系。打通治理体系堵点才能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攻坚克难,破旧立新。此外,三明医改强调市、县“一把手”必须既挂帅又出征,承担领导和推进医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医改任务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察,推动医改工作向市、县、乡、村四级全覆盖,打通医改政策实施落地的层层“堵点”。

    3. 重构政绩考核机制,打通干部激励和考核堵点

    激励与考核是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指挥棒,也是三明医改各级行政管理体制高效运转的保障。在市委的领导下,三明市在各级党委、政府建立了医改激励和问责机制,将医改纳入党政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范围和医改一线干部考核的重点内容。在改革的过程中,三明坚持激励与容错并重,对医改一线干部以正向激励为主,制定出台提振干部精气神的16条措施和改革创新容错纠错9条措施,为改革者“保驾护航”,让敢改,真改的各级干部得到奖励。截至目前,三明各级从事医改工作的干部已有多人得到提拔,仅市级医改团队成员先后有十多名干部被重用和提拔。此外,对医改工作研究不深、推动不力的分管领导及时调整分工;对医改部署“不冷不热、不急不忙、不疼不痒”的干部给予问责和惩罚。三明建立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同时树立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的正确导向,充分调动了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医改一线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干部,打通了干部激励和考核堵点。

    (二)系统、综合、协调地推动以公立医院为主体的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打通医疗卫生体系的堵点

    1. 抓住公立医院改革的牛鼻子,建立保障公立医院公益性的新制度

    公立医院改革是医改的核心,是一切医改措施最终的落实者。这些年的医改实践已经证明,仅仅建立医保体系,而医疗服务体系还是创收趋利的,过度医疗检查、过度用药以及医药腐败就难以控制,医疗费用就会不断上升,百姓看病就医就会越来越贵。

    长期以来由于公立医院办医和管医的主体责任不明确,财政投入责任不落实,医保支付和价格体系不合理,医疗、医药和医保各自为政,使得公立医院存在强烈的逐利创收动机,并通过药品、耗材、器械、检查等形成利益链,滋生医药腐败。但是公立医院和医生是无法自己从旧体制机制中挣脱出来的,唯有政府能够系统、综合、协调地建立新制度,将医院和医生从旧制度中解放出来。

    三明医改抓住公立医院改革的牛鼻子,系统、综合、协调地全方位改革,用组合拳坚决破除公立医院创收趋利的旧机制,建立保障公立医院公益性的新制度。

    保障公立医院公益性的新制度,需要联动医保、医疗和医药改革,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2012年1月三明将市内22家公立医院同时转换轨道,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回归公益性运行体制,政府要承担建设医院、保障医院运行和监督管理的责任,做到“让院长不怕没钱花,也要有钱不能乱花”。财政支付公立医院院长“年薪”,政府根据举办公立医院的目标定位设计7大类40多项考核指标对公立医院进行日常考核,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制度,打通医疗卫生体系的堵点,让医改造福人民。

    2. 建立严格的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三明市率先实施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三明市规定,所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每年所需的药品与耗材,除5%左右的特殊药品经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外,其余95%的所需药品与耗材,全部由医疗机构向政府采购中心呈报,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向药品耗材生产企业招标采购。中标生产企业再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的5%,向社会招标药品流通企业,负责将集中采购的药品耗材统一配送到医疗机构,从而切断了医疗机构与药品营销企业的不正当利益联系,减少了药品耗材的营销环节,显著降低了药品耗材的不合理价格。原有药品耗材等虚高的价格与用量很大程度上是用于弥补原有分配体系中对医院分配的不足,三明将通过集中招标采购节减下来的药品费用用于四个方面:30%用于提高民众的医疗报销水平,20%用于补充医保基金,20%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30%用于保障医务人员工资发放,做到医院、医生、患者三满意。

    3. 成立医保中心,集中财力对公立医院实行医保基金“双打包”制度(医保支付总额预算包干制、C-DRG分组打包收付费)

    医保既连着“需方”,又牵动“供方”,是规范医疗、医药行为的重要“杠杆”,是推动医改的“主引擎”。 改革前,三明医保在管理上存在横向“制度碎片化”、纵向“体制不顺畅”问题,有8项医保制度分散在4个部门管理,难以通过招采进行控费,难以对公立医院实行总额预算。2013年,三明市成立医保中心,实行“三保合一”,理顺医保管理体制。在全国率先将原来县里统筹的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等三类医保经办机构整合成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承担药品限价采购与结算、基金管理、医疗行为监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职能,通过“招采合一”发挥医保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主导作用,让“买单”的人“点菜”。此外,针对公立医院的创收逐利动机,三明市在政府合理确定医院年度医疗服务目标的基础上,由医保机构与医院谈判确定年度医保支付预算总额,实行“总额包干、超支自付、结余归己”,激励医院和医生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控制费用、减少浪费,通过实施 C-DRG 打包收付费改革,避免了人员重复缴费、政府重复补助、患者重复报销等问题。

    4.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提升医务人员劳动价值,优化医院收入结构

    改革前,三明市公立医院服务价格执行省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2011年公立医院医药收入中医疗服务性收入(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收入)占比仅为18.4%。为了优化医院收入结构,提高医务人员劳动价值,三明市本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总要求,医保部门在结合每月医保基金运行分析的基础上,坚持“四个步骤”、把握“七条原则”对全市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动态调整,使医、药、检趋于5∶3∶2的合理比例。2012年以来,三明市先后自主实施9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动态理顺8421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含基层医疗机构、重复调整项目),约占价格项目库的93.96%,其中调高6966项,调低1455项,因价格调整等因素转移增加的医疗服务收入达57.39亿元。此外,为保证医药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三明市积极落实政府投入责任。2012年至2020年,三明市的政府卫生健康支出年均增长15.5%,比政府一般预算支出增长幅度高3.5个百分点;2020年卫生健康支出占政府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11.2%,比全国同期高3.4个百分点。

    5. 建立新型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目标收入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

    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深刻地影响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一方面,不恰当的薪酬激励机制会导致大检查、大处方、带金开方等腐败问题;另一方面,医院内部不同科室、岗位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不合理,导致医院内部在收入分配上存在一定矛盾。为打破人员工资与药品、检查化验、科室创收挂钩的分配模式,遏制医生“开发病人”“制造病人”的创收冲动,三明市建立了新型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对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总会计师实行考核年薪制。每年由当地党委、政府按照医疗机构的行业特点,并根据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总会计师承担的职能与责任,合理确定其年薪标准,由政府财政发放,切断医院领导与医院经济收益的联系。年终前,由党政有关部门对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总会计师的年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确定年薪发放数额,体现奖优罚劣。对医院员工实行目标收入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将原来医生收入与科室收入挂钩改变为按工作量(数量和质量)分配,医护人员年薪以工分制计算,即由基础工分、工作量工分和奖惩工分三个部分组成。每年年初,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医院年度医疗服务目标等因素,合理核定医院员工年度工资总额,杜绝医院为增加员工工资而盲目创收,切断医务人员工资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床位等收入的直接联系。医院对每个员工按照岗位性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社会评议等项目,确定不同的计分标准,每天进行考核计分。工资发放实行按月预付、年终按统计计分核定年薪数额。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总会计师的年薪数额,在医院张榜公布,接受全院医务人员和广大民众的监督。医院员工的年薪发放,也在院内采取不同形式公示,体现公开透明,由员工相互监督。

    (三)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健康共同体,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实现强基层的目标,打通以健康为中心的堵点

    1. 以总医院为抓手,下沉医疗资源医疗资源

    过度集中在城市地区是全国性问题,三明同样存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等问题。对此,三明市在所有县域内整合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打破横纵向壁垒,把县级综合医院和县级中医院整合为县总医院,保持乡镇卫生院机构性质、承担的职责、人员身份、资产关系和投入机制不变,乡镇卫生院作为总医院分院,由总医院全面接管;总医院各分院(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公办卫生所,实现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在市区组建紧密型医联体,由市级医疗机构牵头,对市区所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进行整合。总医院内部实行人员统一调配、医疗统一管理、业务统一培训、财务统一核算、工资统一发放、设备统一配置、绩效统一考核,真正形成责任、管理、服务、利益共同体,避免上下级医疗机构争人才、抢病源,各自为战,实现医疗资源的下沉。

    2. 坚持基层首诊,调整就医秩序

    作为山区地市,三明市有超过60%的常住人口分布在乡(镇)村,但基层医疗资源却相对匮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仅占总床位数的23.54%,专业技术人员仅占总量的19.39%,资源呈倒挂状态,基层群众难以享受公平可及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的首要任务就是保基本,建立健康“守门人”制度,这是对现有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就医理念、就医秩序的深刻调整,是一项基础性、长远性、系统性的制度设计。而建立健康“守门人”制度就是要坚持基层首诊,其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在区域性紧密医共体的基础上,提升基层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对此三明建立起县带乡、乡带村的管理体制,实现强基层的目标。加强城乡人才交流,组织县医院人员到基层开展医疗服务,培训基层医疗人才。其次,三明市科学确定县、乡、村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核定乡、村医疗机构服务目标责任,以服务目标倒逼基层首诊制度的落实,规范分级诊疗,节约医疗资源,减轻民众负担。

    3. 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健康中国”战略

    三明市实现医疗服务与健康管理的有机融合,县医院增设公共卫生科,强化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性病管理等职能。在医共体内推行医疗与疾控在人员、资源、服务、信息等方面“四个协同”,建立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健康管理“三位一体”新机制,实行医保经费、公共卫生经费、人员经费统筹管理使用的新机制,确定健康促进经费从医疗机构的成本中列支,鼓励基层医疗机构用更多的精力,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组织开展体育活动,规范民众健康管理,提高民众健康水平,将医药卫生事业从以治疗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探索实现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落实“健康中国”发展战略。

    二、三明医改的成效

    三明医改最鲜明的成效是,政府勇于承担责任,破除了旧的逐利创收的体制机制,建立了全新的公益性医疗卫生制度,使得医疗卫生投入真正转化为保障人民健康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全国医改探索出新路。

    (一)发挥制度优势,实现医药体系全面系统综合改革,成为全国深化医改的标杆

    三明市委市政府按照“仿大部制”思路创建的医改领导小组激发了各成员部门的积极性和创新力,在党政“一把手”的充分肯定与大力支持下,通过将具体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权于一身,实现了跨部门、权责清晰、密切协同、高效运转的目标,解决了“九龙治水”与“条块分割”等堵点。市医改领导小组先后研究出台了政策性文件300余份,建立了符合公益性的新型医疗卫生制度。政府承担办医管医的责任,卫生健康支出占政府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11.2%,比全国同期高3.4个百分点,比福建省同期高1.19个百分点。在人均GDP仅为福建省中等水平的情况下,三明市2022年出院患者满意度已经达到全省第二。三明医改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需求,让群众得到了真正的实惠。

    三明医改经验成为国家医改方案,党的十九大后,借鉴三明经验成立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实施药品耗材集采,大幅降低药品耗材价格,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于2021年3月视察三明市沙县总医院,他充分肯定三明医改,指出“三明医改体现了人民至上、敢为人先,其经验值得各地因地制宜借鉴”,三明成为全国首个深化医改经验推广基地。

    (二)医药卫生体系整体换轨,建立了保障公益性的新制度,根除了医药腐败的土壤

    三明医改破除了药品回扣对医生不恰当激励。药品耗材回扣促销推高了价格,使得全社会总医疗支出增长过快,表现为公立医院医疗收入结构中药品耗材占比过高,这又反过来挤占了可用来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的费用空间,结果是公立医院用于提升薪酬的纯医务性收入不足,这是医生灰色收入阳光化最大的难题。三明医改破除回扣对医生的过度激励,是通过三个“不”实现的。

    第一,实施药品耗材集中限价采购,让医生不能拿回扣。三明整合原来分散于人社、卫健、财政等部门的医保管理职能,成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由其组织实施药品耗材集中限价采购,以量换价,挤出药品耗材价格虚高水分,让药品耗材回归真实价格,使药品回扣失去操作空间,让医生不能拿回扣。挤出药品耗材等虚高费用近158亿元,所有采购药品耗材价格均明显下降,平均降幅为50%,药品单品最大降幅96.95%,耗材单品最大降幅82.5%。2011年,三明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亏损达2亿多元,改革当年,三明市医保基金结余便开始为正。

    第二,加强对不合理用药监督与诚信管理,让医生不敢拿回扣。三明医改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医院用药中辅助性、营养性药品较多,长期使用并没有治疗效果,而这些药品大多有高额回扣。为此,2012年起三明重点监控福建省第7、第8目录中129个“疗效不确切、价格很确切”的“神药”。据统计,监控当月药品支出下降1673万元,当年节约费用2亿多元。同时实行医保医师(药师)代码制度,实行医师(药师)代码信息管理,监测医务人员接受贿赂(回扣)、过度治疗等不当医疗行为,增加医务人员违法违纪的成本。截至目前,三明市累计减少药品耗材费用支出已近200亿元。2012年至2020年医院医药总收入年均增长6.57%,相比于2006-2011年年均19.4%的增幅,明显放缓。2019 年三明市公立医院医药收入增速为8.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6%)5.1个百分点。挤出药品耗材等虚高费用为后续改革留出了充足的政策与资金空间。

    第三,原创了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新型薪酬体系,提高阳光薪酬,让医生不想拿回扣。推行药品耗材集中限价采购与加强不合理用药监督,让医生不能与不敢拿回扣都属于被动行为,这也确实会造成医生群体收入明显下降,因此提高医生群体的阳光收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只有提高医务人员阳光收入,高薪才能养廉,医生才会真正主动不去拿回扣。

    三明原创了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新型薪酬体系:目标收入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保障医务人员阳光体面工资,彻底破除公立医院逐利动机,同时保障公益性和积极性的兼容。医务人员收入年薪制是破除过去创收的收入分配体制,体现公益性;而“年薪计算工分制”是三明原创的知识经济的考核和分配方式。具体是将全市22家公立医院所有医务人员在政府建立的统一信息化平台上,应用信息化手段将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和工作量系统地数字化记录,然后按照设计规则转化为薪酬工分和分值的一种计算方法和薪酬内部分配机制。临床医生工作量工分通过病种工分和医疗服务项目工分计算,定性定量工分可实行动态调整,政府可以通过全局把控和动态调整设计规则和工分占比以体现公益性和调动积极性。

    自2011年至2022年三明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由3.82亿元增长至20.44亿元,在岗职工平均年薪水平由4.22万元增长至16.34万元,其中医师平均年薪由5.65万元增长至20.11万元。三明薪酬分配制度,让医务人员得到阳光体面收入,体现了医院的公益性及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真正让医生回归看病角色,把精力聚焦到提升诊疗技术水平上。见下表。

    表1 三明市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薪酬发放情况表

    (三)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医疗负担不断下降

    薪酬制度改革真正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质,极大减少了过度医疗,减轻了群众就医负担;同时,医院改变医疗服务模式,医生在治病的同时,做好院前健康管理和院后疾病管理,让百姓不得病、迟得病、少得病、迟得大病,县域百姓健康绩效指标明显提升。

    从健康的质量来看,三明市城乡居民人均预期寿命由2010年的75.29岁增长至2021年的80.07岁,增长了4.78岁,高于同期全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增长(从2010年74.83岁至2021年78.2岁)1.41岁,高于同期福建省居民人均预期寿命增长(从2010年75.76岁至2021年78.85岁)1.69岁。婴儿死亡率由2011年的7.82‰降至2.33‰,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2021年全国婴儿死亡率5.6‰)。人口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基础,而健康水平是人口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老龄少子化的人口转型背景之下,三明市人民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国家和民族人口与劳动力结构的长期均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表2 三明市医保基金使用健康绩效指标

    三明在系统性医改的基础上,将挤出药品耗材等虚高费用所留出的医保资金空间进一步施惠于民,提高医保报销比例,降低患者经济负担。三明市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次均费用虽由改革前2011年的4082元增加到2020年的5810元(全国为7546元),但个人自付从2011年的2194元减少到2020年的1712元。2011—2020年,22家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患者次均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由72.26%提高到75.02%,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患者次均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由46.25%提高到70.5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三明医改切实解决了看病贵的问题。

    图1 改革前后三明市医药总收入与药品耗材费用变化

    (四)探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治理体系

    三明医改为医药卫生事业重构了一套以人民为中心的激励相容的卫生健康体系,通过系统综合协调的改革,摸索出了建设医疗卫生事业的现代化治理体系的经验。跳出卫生领域来看,九龙治水、条块分割、政策寻租、政府购买中的浪费,以及不合理的激励和分配等问题在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中都存在,因此三明医改的成效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三明医改的经验也更具有全面深化改革的普遍意义。

    图2 福建省与三明市医药总收入增速变化

    三、三明医改对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的启示

    自2009年开启的医疗卫生改革,尽管在医疗卫生、医药和医保方面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成立国家医保局,实施药品耗材集采,改革支付方式,以及最近的医药反腐风暴等等,但是由于没有能像三明那样彻底破除创收的旧制度,全面建立公益性的新制度,因而药品、耗材、器械、检查等形成的利益链和腐败土壤依然存在,导致巨额政府投入和医保资金反而加剧了过度医疗、药价虚高和医药腐败等问题。三明医改探索出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对深化医改具有非常深刻的启示。

    (一)制度创新,系统集成,打造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医疗保障模式之一就是国家医疗服务制度。即政府出资举办和运营公立医院,低费或免费(以个人现金支出衡量)向居民提供医疗服务。英国等欧洲国家,印度、巴西、俄罗斯等资本主义国家和多数前社会主义国家均采取此种制度,我国前30年也是采取此种制度。从体制机制看,这种制度能够从根源上消除医患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让医生根据医学需要提供适宜服务,把更多资源配置到预防保健、社区医疗、适宜技术等社会效益高的环节,是公平、效率和质量均领先的一种医疗制度,也是最省钱的制度。

    三明医改创造性地探索出中国版本的国家医疗服务模式。国家医疗服务模式的核心是将医疗保险分担风险的功能与公立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功能合二为一。三明医改将医疗、医保和医药合一,政府一手将所有公立医院换轨到公益性的新路上,另一手将所有的医保基金和卫生资源统筹使用,直接支付医院的运行和医生的薪酬,再配合上现代信息化考核监管体系,药品耗材集采体系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体系等一揽子集成改革,中国版的国家医疗服务模式已经基本成型。此模式的创新点在于:

    1. 它继承了传统国家医疗服务模式的精华,又在原有模式的基础上创新发展

    传统国家医疗服务模式的公立医院是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运行的,而我国公立医院长期以来财政投入平均不到医院运营费用的10%,医院必须逐利和创收才能维持生存和发展,这就违背了公立医院的初心和使命,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医疗费用快速增长,人民看病越来越贵。2009年医改的目标就是要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但是政府和医院一直在投入不够的问题上纠结,政府无力全额投入,医院不创收无法生存。

    三明医改打破了政府和医院一直无法突破的死结,三明创造性地向改革、向制度要红利。首先制定公立医院新的投入、运行和分配制度,让公立医院回归到公益性的新路;然后政府集中各类医保基金、公共卫生经费和政府财政投入直接支付医院的运行和医生的薪酬。破旧立新同时进行,新的制度挤出了过去大量不合理的浪费,让医院和医生回归治病救人的本职。

    用医保基金直接支付医院的运行和医生的薪酬是一大创新,它将医疗保险制度和国家医疗服务模式有机整合,克服了传统国家医疗服务模式效率相对低的弊端,较好平衡了公益性和积极性。

    2. 与时俱进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新型薪酬体系

    传统国家医疗服务模式的公立医院薪酬体系相对简单,主要就是按年限和职称发薪,是传统的大锅饭,没有能反映医务人员不同岗位的职业特点,不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三明原创了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新型薪酬体系:目标收入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医务人员收入年薪制破除了过去创收的收入分配体制,体现公益性;而“年薪计算工分制”是三明原创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来精准考核知识经济和进行合理分配的新模式,是将过去中国农民创造的工分制与数字化融合,原创了系统整合、全面考核的知识经济的新模式,而且随着大数据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数字化可以动态更新考核指标,不断迭代升级。“目标收入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既保障医务人员阳光体面工资,同时又保障公益性和积极性的兼容。此方法还可以推广到现代社会组织的各个领域,如高校、科研单位和政府部门等。

    (二)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势,党政“一把手”亲自抓,重构治理体系是深化医改的关键

    从三明经验来看,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势,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承担领导和推进医改的第一责任人,选好配强医改团队,给予充分信任、充分支持、充分授权,为医改工作保驾护航,就能攻坚克难,打通改革的层层堵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这也是从这些年医改的实践探索出医保、医疗、医药的治理体系是医改的关键,改变目前多头管理、责权不清晰、不统一、统筹协调不力的局面,国家层面需要加快医疗卫生领域治理体系建设,治理能力提升。要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综合性医疗卫生治理部门,统筹医保、医疗和医药等与人民健康相关部门,形成大部门统一领导、大部门内部各机构分工负责、精简高效的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大部制”不仅体现为机构合并,更要在机制上实现责权一致和统筹协调。用强有力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支撑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医疗卫生改革,这样才能真正扭转医院逐利的机制,铲除医药腐败的土壤。医改才能使政府得民心,患者、医院医生受益,财政和医保可持续。

    (三)医改工作必须以公立医院改革为核心,“三医”系统综合协调改革缺一不可

    医改是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在复杂环境与复杂关系中,必须强调要进行系统综合协调的改革。首先,系统综合协调的改革要求做好顶层设计,系统考量各方主体的激励相容机制。医改需要政府做顶层设计如何将医疗、医保、医药三个主体协同发展,国家医药集采和反腐后,当医药被挤出虚高价格后,必会引致各方主体之间的再协调,为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在顶层设计中必须保证为各方主体规划的改革路径是激励相容、目标相同的。其次,系统综合协调的改革要明确公立医院是医改工作的主阵地,医生是医改工作的主力军,在改革中抓住主要矛盾,但一定要推进综合全面针对各方主体的改革才能实现彻底“换轨”。在我国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中,公立医院是医疗、医保、医药三者的连接点,医生是公立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最关键要素,因此必须强调医改工作应以公立医院改革为核心,以医生行为和激励为抓手。医院只有不为钱发愁了,才能使医院放下包袱,从赚钱逐利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医技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医生只有不为工资失落、“得到应该得到的”,才会回归看病角色,稳得住、留得下。最后,系统综合协调的改革要协调推进各方主体的改革,留够政策空间与资金空间。在经济社会中,改革需要进行资源的再分配,因此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只能先做减法,再做加法。三明医改以挤出药品耗材虚高费用为切口,先做减法。药品耗材节省的资金为后续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保障医生和公立医院的合理收入留足了资金空间。

    (四)建设新时代健康保障体系

    医疗卫生改革是世界难题,面临老龄化和众多疾病的风险以及经济社会转型,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都面临严峻挑战。

    三明医改不断迭代升级,在建立保障公益性的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后,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实现县乡村一体化,建立以健康为中心的健康管护组织,即整合型健康共同体。

    建立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化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体制机制。重新制定以健康为中心的医保支付制度、医保基金应该为人民健康负责。从只能支付医疗费用上升到医疗和健康管理,并按人头年度打包支付给健康共同体,实现健康责任共担、经济利益共享。健康管理的责任不仅是提供治疗,还要提供预防、康复、健康管理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提高老百姓的健康素养,让老百姓少生病、迟生病、不生病。。

    本文转自“长安街读书会”2025年6月18日

  • 夏培朝、魏铖:新罗质子墓[节]

    2022年6月,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在西安市雁塔区东姜村发掘了一座唐墓,出土墓志一合,墓主为葬于贞元十年(794年)的新罗质子金泳。关于在唐新罗王族成员的墓志,先前仅见大历九年(774年)的金日晟墓志,但来源不明。本次新出的金泳墓志是首次经考古发掘出土的在唐新罗人的墓志,背景信息明确,志文记载了金泳本人及其先世的诸多内容,这对研究唐与新罗的关系多有裨益。现将墓志内容考释如下。

    墓室正视图

    一、金泳家世

    志文载金泳的祖父为金义让,唐玄宗开元初年受新罗国王派遣入唐宿卫,而其身份为“新罗国故王堂兄”。所谓“故王”,当指金义让入唐时在位的新罗国王,该志撰文时此王已故,因此以“故王”称之。考之文献记载,长安二年(702年)新罗王金理洪卒后,其弟金兴光继位,直到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去世[2],谥号圣德王[3],可见开元初年在位的新罗国王为金兴光,因此金义让当是金兴光的堂兄。

    金义让入唐后,获授官职,志文所记“金紫光禄大夫、试太常卿”当为其最终官职。其中,金紫光禄大夫为正三品文散官[4],九卿之一的太常卿为正三品职事官,“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5]。志文称“试太常卿”,因此金义让获授的太常卿一职为试官,而非正官。

    金义让传世文献无载,但见于定陵陵园蕃酋像的题名。2016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在定陵陵园遗址发现了一尊蕃酋像的两件残块,其中躯干部分残块的背部题刻有文字,残存“卫将”和“金义让”五字。关于金义让此人,田有前推测其为中宗时期的新罗遣唐使金思让,而“思让”和“义让”为一名一字关系,或为题刻者因音近而致误,“卫将”则是某卫将军之残缺[6]。据《三国史记》记载,金思让于新罗圣德王二年(703年)被派遣入唐,并于次年三月返回新罗[7]。据金泳墓志,金义让在开元初年才入唐,至少晚于金思让入唐十年,两人入唐时间不同。更为重要的是,金思让的身份为遣唐使,入唐次年即归国,而金义让则是入唐宿卫。无论入唐时间抑或生平,两人截然不同,所以蕃酋像上题刻的“金义让”并非金思让。唐中宗李显于景龙四年(710年)十一月葬于定陵[8]。其后睿宗于开元四年(716年)十月葬于桥陵[9]。志文所记“开元初”当指开元元年(713年)或稍晚,可见金义让的入唐时间略晚于中宗入葬定陵。可以推测,金义让入唐之时,包括蕃酋像在内的定陵部分附属设施可能正在修建,因此金义让的形象被纳入定陵。而桥陵蕃酋像的修建时间稍晚于金义让入唐,亦有极大可能存在题名金义让的蕃酋像,这有待今后的考古工作验证。

    志文载“因宿卫而有三男流于阙下,其长子皇授中散大夫、可光禄少卿,则君之考也”,可知金义让有三子留在唐廷,其中长子即金泳的父亲。该处仅记了金泳父亲在唐廷获授的官职中散大夫、光禄少卿,而未载其名讳。其中,中散大夫为文散官,正五品上阶[10],光禄少卿为职事官,从四品上阶,光禄卿“掌邦国酒醴、膳羞之事”,而光禄少卿是光禄卿的副职[11]。

    二、金泳生平

    1.袭其父质

    志主金泳于“贞元十年(794年)五月壹日”“终于京兆府太平里之馆第”,“春秋卌有八”,据此,其应生于唐玄宗天宝六载(747年),后金泳“以父之胤而袭其质者”,即金泳的质子身份承袭其父。

    新罗入质宿卫始于贞观二十二年(648年),金春秋因求助唐廷出兵百济向唐太宗表示愿留子宿卫[12]。根据史料记载,宿卫者有宿卫质子、宿卫学生两种,唐中后期入唐求学的一般称为宿卫学生,早期宿卫质子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学生又是质子[13]。宿卫质子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其在唐宿卫期限并无固定,既有次年归国者,又有居唐二十余年甚至于终老唐土者,宿卫学生则“通常为十年”[14]。金泳质子身份承袭其父,因此金泳父亲亦为质子,推测在金义让卒后,其长子承袭其质子身份留在唐廷。唐代四夷质子中是有长期居唐,世代为质的现象[15]。虽然唐代有这种袭质传统,但新罗作为唐代纳质宿卫最多的,尤其是经历了唐罗战争后,从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年)两国之间的朝贡关系逐渐恢复正常,玄宗开元二年(714年)新罗重新向唐派出质子宿卫阙庭,开元天宝中史料有记载的多达7次[16],金泳祖父金义让就是在开元初入唐宿卫。从入唐宿卫人选看,似乎新罗并未有袭质的现象。安史之乱期间新罗入质侍子罕见,直至德宗贞元十六年(800年)后,新罗入唐宿卫才又逐渐频繁起来,而这段时间恰好是金泳父亲与金泳为质子的时间。因此,或可推测由于安史之乱,唐罗的交流一度中断,新罗无法派出新的宿卫质子,唐廷即任命金泳及其父亲为质子,以处理两国事宜。

    2.佐使衔命

    大历三年(768)年,金泳首次受命作为宣慰副使回国。关于该年唐廷与新罗的交往,《旧唐书·新罗传》记载“(大历)三年,上遣仓部郎中、兼御史中丞、赐紫金鱼袋归崇敬,持节赍册书往吊册之,以乾运为开府仪同三司、新罗王,仍册乾运母为太妃”[17]。这一年代宗派遣归崇敬出使新罗,对金乾运及其母亲进行了册封。而金泳作为归崇敬的副官一同出使,因此也得以在行前获授“将士郎、韩王府兵曹参军”。其中,将仕郎为最低一等的文散官,从九品下阶[18];韩王府兵曹参军为职事官,正七品上阶[19]。唐代宗第七子李迥于“宝应元年(762年)封韩王。贞元十二年薨”[20],故金泳担任兵曹参军时的府主应为韩王李迥。但自从玄宗开始将皇子安置于十六王宅集中居住后,亲王例不出阁,亲王府的僚属也随之虚化,并无实际职掌[21],可见金泳此次获授的官职仅为虚职,其作为李迥僚属的身份也徒有虚名。

    由“宣命毕而复归,恩命优加重赏,授朝散大夫、试太子洗马”可知,金泳在此次出使新罗返回后,得到了代宗的重赏,获授官职“朝散大夫、试太子洗马”。其中,朝散大夫为文散官,从五品下阶;太子洗马为职事官,从五品上阶[22]。代宗长子李适于广德二年(764年)被立为皇太子[23],因此金泳担任太子洗马时的东宫之主为李适。但与亲王府僚属从玄宗时已虚化一样,因太子从玄宗时也不再居住东宫,其属官也沦为虚职。可见,金泳返回唐廷后的此次升迁,虽然职事官的品阶从正七品上阶提升到从五品上阶,但并未改变所任仍为虚职的性质。此后,因“丁太夫人忧,居丧三年”,金泳之母在其担任太子洗马期间去世,金泳也按唐廷的礼制去职守孝三年。

    3.再赴东国

    金泳在德宗贞元元年(785年)三十九岁前已结束守孝又一次任副使前往新罗。据史料所载,贞元元年唐廷前后两次派遣使者前往新罗,分别对金良相、金敬信进行册命。关于第一次册命,《旧唐书·新罗传》记载“贞元元年,授良相检校太尉、都督、鸡林州刺史、宁海军使、新罗王,仍令户部郎中盖埙持节册命”[24],而《册府元龟》记载“贞元元年正月,以秘书丞孟昌源为国子司业、兼御史中丞、新罗吊祭册立使……至是,诏授良相检校太尉、都督、鸡林州刺史、宁海军使,遣昌源吊册之”[25],两处所记均是对金良相的册命,但所记使者一为盖埙,一为孟昌源。究竟使者是何人,朝鲜史书《三国史记》中记载:“六年(新罗宣德王金良相六年)春正月,唐德宗遣户部郎中盖埙,持节册命王为检校太尉、鸡林州刺史、宁海军使、新罗王”[26],因此此次册立使者极可能是盖埙。关于第二次册命,《旧唐书·新罗传》记载“其年,良相卒,立上相敬信为王,令袭其官爵”[27],而《册府元龟》记载“是年,新罗王金良相卒,其上相金敬信为王,诏令袭其官爵”[28],两处所记内容一致,但均未载使者为何人。因此贞元元年的第一次册命是对早在建中四年(783年)已被国人立为王[29]的金良相进行册命,建中四年十月至兴元元年(784年)七月德宗因泾原兵变出逃奉天[30],导致时局极为混乱,那么遣使赴新罗推迟到兵变平息后的贞元元年正月也颇为合理,而第二次册命则是对当年新立的金敬信进行册命。志文称此年“本国王薨”,而本年所薨之王为金良相,那么金泳当是作为吊祭册立副使参与了第二次册命,即随从正使吊祭当年去世的先王金良相,并册立新王金敬信。因金泳此次出使新罗,得以在行前拜官试卫尉少卿。卫尉少卿为从四品上阶职事官,卫尉卿“掌邦国器械文物之事”,而卫尉少卿是卫尉卿的副职[31]。与前两次所授试官皆为虚职不同,本次所授的试卫尉少卿具有实际职掌。

    金泳第二次作为副使出使新罗后,被新受册命的新罗国王金敬信奏请唐廷让其兼任蕃长一官。金泳出身于新罗王室,通晓本国风俗,可以很好地管理在唐新罗人,即所谓“风俗广通于海隅”;又自幼成长于长安,熟悉中原礼制,出使东国新罗可以很好地践行礼义,即所谓“礼义大兴于东国”。蕃长是唐宋时期用于管理外国侨民事务的官员,人选一般是从外国侨民中挑选的有声望者[32],资历丰富的金泳被任命为蕃长也合乎情理。蕃长这一官职目前最早见于高足酉墓志,据该志其于证圣元年(695年)获授高丽蕃长[33],而金泳是目前所见史料中唯一一位担任新罗蕃长者。据志文,金泳生前居住在“京兆府太平里之馆第”,此处既云“馆第”,则金泳可能并未置办私宅,而是居住在太平坊的新罗馆第之内。太平坊位于皇城含光门西南,与皇城内鸿胪寺、卫尉寺相距不远,新罗馆第位于此坊当不是巧合。舒王李元名、卫王李重俊等人之宅也在此坊[34]。

    4.葬于唐土

    值得注意的是,直到时隔九年之后的贞元十年金泳去世,其再也未有所升迁。开成元年(836年),新罗国质子、试光禄卿金允夫向唐文宗进状称:“本国王命臣入朝充质二十六年,餮矣。三蒙改授试官,再当本国宣慰及册立等副使,准往例皆蒙特授正官”[35],可见在开成元年以前,已形成质子历任三次试官并作为副使两次出使本国,即可特授正官的惯例。从金泳的经历来看,其在贞元元年第二次出使新罗返唐后已满足特授正官的这一条件,但此后生前未再升迁,或与当时尚未形成这一惯例有关。

    志文载“鸿胪以奏,圣上宸悼,锡以优例,诏赐使持节、都督登州诸军事、登州刺史,赙赠疋帛”,可知金泳去世后获赠官职使持节、都督登州诸军事、登州刺史,登州都督为中都督[36],正三品[37]。登州是渤海的重要口岸,也是新罗遣使赴唐的必经之地[38],在登州的蓬莱、牟平、文登等地有“新罗坊”“新罗所”,组织管理新罗人贸易的机构叫“构当新罗所”[39],因而金泳获赠登州都督应与其新罗人的特殊身份有密切关系。

    三、相关问题

    1.关于撰者良说

    墓志撰者为良说,志文中其自称“广文馆进士从侄良说”,可知良说为志主金泳的从侄。良说其人检索史料未见,《三国史记》载:“八月,授前入唐宿卫学生梁悦豆肹小守。初,德宗幸奉天,悦从难有功,帝授右赞善大夫,还之,故王擢用之”[40]。良说之“说”与“悦”相通,其音与梁悦同,亦做过宿卫学生,可能为同一人。但从梁悦生平事迹来看,其于德宗泾原兵变(784年)时从难有功被授予右赞善大夫,而金泳去世时(794年)良说仍为广文馆进士,两者身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撰者并非梁悦。广文馆是唐代国子监下辖的官学之一,始设于天宝九载(750年),一直持续到唐末[41]。唐代官学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四夷若高丽、百济、新罗、高昌、吐蕃,相继遣子弟入学”[42]。官学修习科目包括明经、秀才、俊士、进士等,志文既称“广文馆进士”,可知良说在广文馆所习之科为进士科。唐廷曾设“宾贡进士”专科,为“四夷”留学生举行单独考试,以便其出仕任官[43]。因此良说在撰写该志文之时,正在广文馆修习进士科,以待参加考试。从行文来看,志文有多处语句不太通顺之处,如“其长子皇授中散大夫、可光禄少卿,則君之考也”一句本为直叙,却加“可”字。“可”字常见于唐代授官制(诏)书,制(诏)书文本大体可分为前后两部分,前一部分叙述受官者的功绩,后一部分陈列所受之官,如建中二年的诏书“二庭四镇,……皆侯伯守将交修共理之所致也。伊西北庭节度观察使李元忠可北庭大都护,四镇节度留后郭昕可安西大都护、四镇节度观察使”[44],官职前加“可”字可使语句通顺。但该志此处的“可”字却颇为龃龉,可以推测此处或是直接照抄金泳的授官制书而来,这也反映了作为新罗留学生的良说文字功底有所欠缺。

    2.关于金泳的葬事及葬地

    志文载“及葬日,官给车轝、缦幕、手力,兼赐诏祭棺椁、墓地等,仍令长安县令专知葬事者”,可知金泳的丧事由官方操办。关于品官的丧事标准,依大历五年(770)敕文所定:“应准敕,供百官丧葬人夫、幔幕等:三品以上,给夫一百人;四品、五品,五十人;六品以下,三十人。应给夫须和雇,价直委中书门下文计处置。其幔幕,鸿胪、卫尉等供者,须所载幔幕张设人,并合本司自备。如特有处分,定人夫数,不在此限”[45],其中“人夫”即志文所谓“手力”,金泳获赠的登州都督为正三品官职,那么其官给手力的人数当依照“三品以上,给夫一百人”的规定执行。关于其墓葬随葬品,《唐六典》载:“三品以上九十事,五品以上六十事,九品已上四十事。当圹、当野、祖明、地轴、诞马、偶人,其高各一尺;其余音声队与僮仆之属,威仪、服玩,各视生之品秩所有,以瓦、木为之,其长率七寸”[46]。其后在开元二十九年(741)正月十五日唐廷诏敕:“三品以上明器,先是九十事,请减至七十事;五品以上,先是七十事,请减至四十事;九品以上,先是四十事,请减至二十事;庶人先无文,请限十五事。……其别敕优厚官供者,准本品数,十分加三等”[47],因此金泳墓葬内明器当在70~90事左右。金泳墓虽经盗扰,但仍出土较多随葬品,尤以陶俑居多。修复完整者80件,推测原数量应高于90件,但这80件中家禽家畜类陶塑55件,有研究认为小型动物俑不在律令限制之列,并无明确的数量限制,不能计算在内[48]。若依此,则金泳墓所出明器仅25件,与其品级差距悬殊,或与被盗扰有关,因此从随葬品数量上判断其等级已无可能。但在葬事办理方面仍能体现唐廷的特别待遇,志文中所载负责金泳葬事的官员为长安县令,而金日晟墓志在记载葬事时称“命万年令监护,宠蕃酋也”[49],长安、万年二县均为京县,二人的葬事分别由长安县令、万年县令负责,墓地、棺椁也是皇帝诏赐,这些都表明唐廷对其特别的重视与恩宠。

    据志文“以其年八月十四日,窆于城南毕原之北府君叔父之次”,可知今东姜村一带在唐代属于毕原的范围,位于毕原北部,该处为其家族葬地,其葬于“叔父之次”。因金义让“有三男流于阙下”,其中长子即金泳的父亲,那么“叔父”当指金义让的第二子或第三子。因该项目发掘范围很小,未发现金泳叔父的墓葬。由韦琼墓志所载“卜葬于长安县永寿乡毕原”[50]可知毕原即在当时的永寿乡境内。先前所见的金日晟墓志载志主“诏葬于长安永寿之古原”[51],虽然今具体出土地点不明,但从墓志所载葬地看,应该也位于毕原之上,金泳、金日晟二人的墓葬当相距不远。金日晟墓志明载“诏葬”,金泳墓志也称其葬事由官方操办,由此可知侍唐的新罗质子葬于长安的葬礼皆是官方负责,葬地也极可能集中于长安城南毕原之上。

    3.关于金泳的婚配、子女

    关于在唐新罗人的婚配,以往所见资料很少涉及,仅金日晟墓志载“夫人张氏”,但出身不详。而金泳墓志明载“夫人太原王氏,东畿偃师县令千龄之子也”,可见金泳的夫人出身于太原王氏,为偃师县令王千龄之女。由此或可推测在唐宿卫的新罗质子往往以士族官宦之女为婚配对象。志文载“有男九人:嗣者士素,应明经举;次曰士弘;次曰士烈,尊君痼疾,愿为父出家。女子三人,长者已适事人。余者悉幼,而乃抱棺泣血”,可知金泳有九子三女,其中已成年者仅三子一女,生母极有可能不止王氏一人。在已成年的三子中,嗣子金士素同其从兄弟金良说一样,也在准备科举考试,但所修之科为明经科,这也反映了在唐新罗人修习学业以备科举考试已成为常态。

  • 邓煜,扎赫尔・哈尼,马骁:希尔伯特第六问题的重大突破

    “物理学的公理化”即希尔伯特1900年提出的23个数学难题中第六个问题。此后,希尔伯特曾追问:能否像欧几里得几何一样,为物理学构建严格的数学基础?

    因涉及从微观粒子动力学到宏观连续介质的多尺度关联:
    在微观层面,气体由无数粒子组成,单个粒子运动服从牛顿力学(时间可逆)
    在宏观层面,气体的统计行为由玻尔兹曼方程描述(时间不可逆,趋向熵增)
    如何从可逆的微观规律,演化出不可逆的宏观行为?
    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量子力学的数学框架虽部分实现了公理化愿景,但微观与宏观定律间的逻辑鸿沟始终未被弥合。

    此次,三位数学家撕开了这道世纪难题的一角。
    他们成功从微观粒子模型推导出宏观气体行为,填补了牛顿力学与玻尔兹曼方程之间的逻辑鸿沟。
    首次严格证明了从牛顿力学到玻尔兹曼方程的完整过渡,不仅为统计力学奠定了更坚实的数学基础,更意外地解答了玻尔兹曼时代遗留的“时间箭头之谜”。

    核心突破

    该问题的核心目标是从弹性碰撞的硬球粒子系统出发,严格推导出流体力学的基本偏微分方程,完成希尔伯特第六问题中从原子论到连续介质运动定律的推导程序。

    解决该问题要分两步走,先通过 “动力学极限” 从牛顿定律推导出玻尔兹曼方程,再通过 “流体动力学极限” 从玻尔兹曼方程推导出流体方程。

    从牛顿到玻尔兹曼——“动力学极限”

    考虑直径为ε的N个硬球粒子组成的系统,当N趋于无穷大、ε趋于0时(称为Boltzmann-Grad极限),证明粒子系统的单粒子密度可由玻尔兹曼方程描述。

    邓煜和哈尼最初专注于波系统研究(如光线传播),曾在分析波的微观到介观过渡时,开发出分解复杂波动模式为简单子模式的数学工具。

    他们通过 “逐次近似法”,将多个波的相互作用拆解为两两或三三波的局部作用,从而简化概率计算。

    转向粒子系统后,他们发现粒子碰撞与波的干涉本质不同

    波可叠加穿透,而粒子碰撞后会改变轨迹,导致碰撞顺序和次数直接影响结果(如多次碰撞可能引发 “蝴蝶效应”)。

    需重新设计方法以追踪粒子碰撞后的轨迹变化,避免因轨迹复杂性导致的计算爆炸。

    于是,团队从无限空间气体模型入手(粒子最终离散,碰撞次数有限),而非直接挑战 “盒子环境中粒子无限碰撞” 的难题,降低初始研究复杂度。

    在无限空间中证明 “玻尔兹曼方程可由牛顿模型推导” 后,三人将技术迁移至周期性边界条件的盒子环境(粒子碰撞盒壁后从对侧重生,模拟无限空间)。

    通过傅里叶变换将盒子环境中的粒子轨迹转换为无限空间的虚拟轨迹叠加,从而复用无限空间中的碰撞模式分析方法,证明盒子环境中碰撞频率与无限空间等效,且多次碰撞概率仍可忽略。

    这一阶段的研究证明了牛顿粒子模型在无限空间和盒子环境中,均可推导出玻尔兹曼方程(描述分子速度分布),解决了希尔伯特第六问题中 “最困难的逻辑断层”。

    从玻尔兹曼到流体方程——“流体动力学极限”

    当玻尔兹曼方程中的碰撞率α趋于无穷大时,其解趋近于局部麦克斯韦分布,对应宏观流体参数(密度ρ、速度u、温度T)。

    团队在这一阶段具体推导出了:

    不可压缩纳维-斯托克斯-傅里叶方程组,描述流体的速度和密度演化。

    可压缩欧拉方程,描述流体的密度、速度和温度的宏观运动。

    在从介观到宏观的研究进程中,数学家们的目标是证明描述分子层面行为的玻尔兹曼方程,能够推导出描述宏观流体运动的纳维-斯托克斯方程。

    为此,他们引入克努森数来衡量气体的稀薄程度,判断气体更符合哪种方程的适用条件。

    借助Chapman-Enskog展开法,科学家们把分子分布函数拆解成不同层级,逐步分析其中的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利用玻尔兹曼方程中碰撞满足质量、动量和能量守恒的特性,推导出宏观的守恒定律。

    同时,通过熵增原理,将分子层面的变化与宏观流体的能量损耗建立联系。

    经过多年研究,数学家们证明了在特定条件下,玻尔兹曼方程的解会逐渐趋近于纳维-斯托克斯方程的解。

    不过,这种推导也有局限性,只适用于接近平衡状态的情况,对于复杂的湍流现象还无法完全解释。

    邓煜、哈尼和马骁三位数学家在完成微观到介观的推导后,结合前人在介观到宏观领域的成果,最终形成了形成“牛顿力学→统计力学→流体力学”的完整逻辑链。

    用数学方法严谨地证明了气体在不同尺度下的物理规律之间的联系。

    这项工作不仅标志着希尔伯特第六问题得到重大突破,还提供了一种对古老悖论严格的数学解决方案

    微观层面粒子遵循牛顿定律,时间可逆,而介观和宏观层面的玻尔兹曼方程与纳维-斯托克斯方程时间不可逆,这一矛盾曾令玻尔兹曼同时代人困惑。

    玻尔兹曼认为虽单个粒子时间可逆,但几乎所有碰撞模式最终使气体扩散,时间不可逆。

    兰福德在极短时间范围内从数学上证实此直觉,如今三位数学家的成果在更现实情况下进一步确认,从数学角度解决了这一古老悖论。

  • 陕西西安唐新罗质子金泳墓发掘简报摘编

    日前,《考古与文物》第六期刊发了《陕西西安唐新罗质子金泳墓发掘简报》。简报称,2022年6月,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在西安市雁塔区发掘了新罗质子金泳墓。该墓是首次经考古发掘的唐新罗质子墓葬,出土墓志详细记载了金泳生平,对研究唐代质子制度、唐与新罗关系等内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该墓为斜坡墓道带天井的单室土洞墓,虽遭盗扰,但仍出土陶俑、塔式罐、墓志等遗物。同期发表的《唐新罗质子金泳墓志考略》一文显示,金泳为新罗圣德王金兴光堂兄金义让之孙,其家族三代以质子身份留唐宿卫,并获授官职,两度任副使参与唐廷对新罗的吊祭册封,生前官至新罗蕃长,负责管理侨民事务。48岁时,金泳在长安去世并葬于长安。

    首个经考古发掘的新罗质子墓

    新罗是历史上存在于朝鲜半岛上的国家之一,622年新罗遣使入唐,开启唐与新罗关系的先河。此后近三百年间,唐与新罗保持密切来往。新罗是向大唐纳质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质子地位在诸国质子中也最高。

    有观点认为,新罗入质宿卫始于唐贞观二十二年(648),新罗女王之弟金春秋(654年继承新罗王位)携其子金文王出使唐朝,金春秋因求助唐廷出兵百济向唐太宗表示愿留子宿卫。根据史料记载,宿卫者有宿卫质子和宿卫学生两种。

    2022年4-6月,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配合基建,由种建荣领队,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东姜村的38处古代遗迹进行了考古发掘工作。

    金泳墓发掘简报显示,此次发掘工作中编号M15的墓葬为唐代新罗质子金泳墓,北距唐长安城约2千米,墓葬虽被盗扰,但仍出土有较多遗物。尤其是墓志的发现,明确了墓主身份。该墓也是首次经考古发掘的唐新罗质子墓葬,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该墓为长斜坡墓道带天井的单室土洞墓,平面呈刀形,坐北朝南。原始开口已被破坏,现距地表深约4.5米。南北水平总长 10.4、残深4米。由墓道、过洞、天井、甬道及墓室组成。

    墓室上部被现代垃圾坑及盗洞破坏。土洞结构,平面呈东西向长方形,直壁平底,南北长2.7~2.8米、东西宽3.6米、残高2.4米。由于墓室被盗扰,仅见葬具痕迹及棺钉铁锈。木棺置于墓室西侧,平面呈梯形,北宽南窄。长2.2米、宽0.8~1.2米、残高0.6 米。人骨不存,葬式不明。

    墓中共出土各类随葬器物83件(组),集中放置在墓室内,有陶俑、陶动物、陶塔式罐、铜钱、墓志等。其中,陶俑22件,有天王俑、镇墓兽、牵马俑、胸像 俑、生肖俑等,均泥质红陶,模制;陶动物共58件,有骆驼、马、牛、羊、猪、狗、鸡,均为泥质红陶,模制;陶器1件,为塔式罐;铜钱1组2件,均为开元通宝;墓志1合。

    墓志为青石质,由盖、志两部分组成。志盖盝顶方形,顶面四周阴刻团云纹和宝相花纹,四刹阴刻牡丹纹,正中刻画阴线方格,阴刻篆书“大唐故金府君墓志铭”。志石正方形,四侧减地团云纹,志面阴刻棋盘格,其内楷书铭文共557字。

    据墓志,该墓墓主系唐新罗质子金泳,其生于唐天宝六年(747年),于唐贞元十年(794年)逝于长安城太平里馆第,终年48岁。

    家族三代均为质子

    与上述发掘简报同期发表的《唐新罗质子金泳墓志考略》(作者:夏培朝、魏铖,以下简称《考略》)一文称,关于在唐新罗王族成员的墓志,先前仅见唐大历九年(774年)的金日晟墓志,但来源不明。

    而本次新出的金泳墓志是首次经考古发掘出土的在唐新罗人的墓志,背景信息明确,志文记载了金泳本人及其先世的诸多内容,这对研究唐与新罗的关系多有裨益。

    墓志显示,金泳为新罗圣德王金兴光堂兄金义让之孙,其家族三代以质子身份留唐宿卫,并获授官职,两度任副使参与唐廷对新罗的吊祭册封。

    金义让系唐玄宗开元初年受新罗国王派遣入唐宿卫,他入唐后,获授官职,志文所记“金 紫光禄大夫、试太常卿”当为其最终官职。《考略》一文称,金义让传世文献无载,但见于定陵陵园蕃酋像的题名。2016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在定陵陵园遗址发现了一尊蕃酋像的两件残块,其中躯干部分残块的背部题刻有文字,残存“卫将”和“金义让”五字。

    志文记载金义让有三子留在唐廷,其中长子即金泳的父亲。该处仅记了金泳父亲在唐廷获授的官职为中散大夫、光禄少卿,而未载其名讳。志文显示,金泳的质子身份承袭其父。因此金泳父亲亦为质子。

    《考略》一文认为,唐代四夷质子中是有长期居唐,世代为质的现象。但从入唐宿卫人选看,似乎新罗并未有袭质的现象。但在安史之乱期间,唐与新罗交流可能一度中断,新罗无法派出新的宿卫质子,唐廷即任命金泳及其父亲为质子,以处理两国事宜。

    志文记载,大历三年(768)年,金泳首次受命作为宣慰副使回国。德宗贞元元年(785年),金泳第二次任副使前往新罗。在第一次前往新罗前,金泳的官职低等级虚职。他第二次作为副使出使新罗后,被新受册命的新罗国王金敬信奏请唐廷让其兼任蕃长一官。

    《考略》一文称,蕃长是唐宋时期用于管理外国侨民事务的官员,人选一般是从外国侨民中挑选的有声望者,资历丰富的金泳被任命为蕃长也合乎情理,金泳是目前所见史料中唯一一位担任新罗蕃长者。

    贞元十年,48岁的金泳去世,其间他未再升迁。

    金泳去世后获赠官职使持节、都督登州诸军事、登州刺史,登州都督为正三品。登州是渤海的重要口岸,也是新罗遣使赴唐的必经之地,因而金泳获赠登州都督应与其新罗人的特殊身份有密切关系。

    金泳去世后,丧事由官方操办,志文中所载负责金泳葬事的官员为长安县令,墓地、棺椁也是皇帝诏赐,这些都表明唐廷对其特别重视与恩宠。

    关于在唐新罗人的婚配,以往所见资料很少涉及,仅金日晟墓志载“夫人张氏”,但出身不详。而金泳墓志明载金泳的夫人出身于属于高门氏族的太原王氏,为偃师县令王千龄之女。金泳有九子三女,至其去世时,已成年者仅三子一女。

    《考略》一文认为,金泳墓志为唐与新罗关系史研究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作为首例经科学发掘的在唐新罗王族质子墓志,其志文不仅勾勒出金泳家族的入唐脉络与政治生涯,更是唐代质子制度、外交策略及文化交流的具体体现。 金泳家族三代留唐为质的经历,印证了唐代“质子宿卫”制度的延续性与功能性。金义让、金泳祖孙三代以质子身份获授高阶官衔,体现 了唐廷对蕃夷上层“怀柔远人”的政治策略。

    金泳两度出使新罗、兼任蕃长的经历,则凸显了质子群体在外交事务中的桥梁作用——他们凭借双重的政治、文化身份,协助唐廷维系宗藩秩序,对新罗侨民进行管理。而墓志细节则折射出侍唐新罗王族的文化适应与身份重构,宿卫质子与唐官宦女子联姻,子孙习儒业、应科举,展现了质子后代通过婚姻、教育等逐步融入唐代社会的路径。

    附:唐新罗国故质子蕃长朝散大夫试卫尉少卿金君墓志铭

    广文馆进士从侄良说撰

    维唐贞元十年五月壹日,试卫尉少卿、质子、蕃长金君终于京兆府太平里之馆第。鸿胪以奏,圣上宸悼,锡以优例,诏赐使持节、都督登州诸军事、登州刺史,赙赠疋帛。及葬日,官给车轝、缦幕、手力,兼赐诏祭棺椁、墓地等,仍令长安县令专知葬事者。以其年八月十四日,窆于城南毕原之北府君叔父之次,礼也。

    君讳泳,其先祖即本新罗国故王堂兄,开元初以差入朝宿卫,于皇朝授金紫光禄大夫、试太常卿,讳义让,则君之祖也。因宿卫而有三男留于阙下,其长子皇授中散大夫、可光禄少卿,则君之考也。以父之胤而袭其质者,则君也。

    大历三,恩命差为宣慰副使还国,授将仕郎、试韩王府兵曹参军。宣命毕而复归,恩命优加重赏,授朝散大夫、试太子洗马。丁太夫人忧,居丧三年,哀过于礼。服阕,以贞元元年本国王薨,又差为吊祭册立副使,拜试卫尉少卿,再奉于使往来,勒劳沧海。遂本国王特奏官兼蕃长者,风俗广通于海隅,礼义大兴于东国。

    因遘疾而不□, 春秋卌有八。呜呼!君自为卿长以来,两国使命,见者无不称其德,朋友无不称其贤。不寿而终,时人惜也。夫人太原王氏,东畿偃师县令千龄之子也,贤比姬姜之淑女,贵则卿监之夫人,其贞元四年四月十四日逝于同馆,权厝于城南之原。

    有男九人:嗣者士素,应明经举;次曰士弘;次曰士烈,尊君痼疾,愿为父出家。女子三人,长者已适事人。余者悉幼,而乃抱棺泣血。良说忝为从姪,故录其功列,述兹遗行,冀宣孝训, 不饰其文。

    铭曰:哀哉月卿,化为异灵。旧质圣朝,魂寄幽冥。卜地南岗,镌石记名。

  • 丁学良: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几点建议[节]

    每年一到5月,中国内地高校就进入特别时期,面临应届毕业生(多数是四年制本科,少数三年制专科)求职的关头。2025年度预计总数1222万,是1949年以后最多的一年。

    应届毕业生求职的期待季节,是他们倍感焦虑的时刻,也是我的焦虑时刻。本人早年在内地和后来在美国,经历过两次求职的煎熬,所以对毕业生特别同情。

    首先应该赞扬一些内地高校的做法,不清楚全国这么做的高校有多少:它们不仅在春季学期末5至6月份,开办为应届毕业生组织的就业招聘会,而且也在秋季学期末为本科三年级学生举办实习岗位招聘会。实习岗位的机会,与下个学期的就业机会是连接的。举办这类招聘会通常是以学院为单位,比如法学院、建筑学院、师范学院。工作量繁琐,每个学院的管理部门要提前与社会上的相关机构联系,把本学院四年级和三年级学生的相关资料准备好。至少我在美国、澳洲和香港的高校,未曾目击过这类招聘会。可见内地高校具有组织上的优势,组织的力量覆盖一切并渗透各级。这也符合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凡是通过市场调节的行为,在另一个制度下,都通过组织调节。

    近年来我观摩过几届内地高校的公开招聘会(也有不公开的),2023年秋新冠疫情之后,总的观感不甚乐观。今年的观摩令我发现,招聘会来的相关机构比去年更少,意味着它们准备提供的新就业岗位更少。由于直接的信息极其稀缺,我只能经由间接的方法推测今年夏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概况。

    间接信息之一: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卢锋5月11日发言,称4月份内地青年失业率达到18.2%,远超过美欧的青年失业率。不过,有读者评说:「这并不包括农村劳动力和毕业大学生的数字;如果包括,肯定高出多少倍了!」

    之二:北京一位外语系资深教授5月16日转发视频,其中女毕业生哭诉,毕业前以为月收入过万元。毕业后月收入3000元的工作都难找。

    之三:四川一位房地产公司主管5月16日晨转发视频,题为〈央行最新数据:这届老百姓,连贷款都不想要了!5月11日,央行公布的4月份金融数据,揭开了中国经济最残……〉。内容有两项最吸引我的关注,一是2025年到4月底,内地投资总额和投入的产业行业,它们预示,投资界对宏观经济未来两年的走势判断如何。二是几个主要行业新岗位的招聘数字。可是等到次日上午我要引用这些数据时,全部被封闭了。

    之四:5月16日题为〈关税博弈一个变化〉的视频,未署名的宏观研究员说,自从2022年以来,原先公开可查阅的官方经济和社会统计数据,迄今大约有400项已经消失。非官方的商业性质(房地产业、交通等)网络平台,多家也不再及时发布数据。这些数据涵盖新就业人数、职工收入波动、失业人数,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

    之五:5月18日凌晨,一位浙江大学校友发短信:4月末,内地广义货币(M2)余额达到325.1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然而全国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者只有7000万多一点,其余的居民13.28亿人,月收入都在5000元以下,不到须交所得税的门槛。这些数据暗示的是:即便还能提供就业岗位的厂商和机构,都在熬日子渡难关。

    幸好还有些数据依然公开:从2000年迄今的历年内地高校毕业生总数。参考我此前与内地几个区域的高校教师和管理层的讨论(细节见《信报》3月10日评论版丁氏文章),如果今年的职业市场与2020至2024年期间差不多,那么,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还是在35%至30%幅度。到今年尾,内地高校新毕业的1222万人里,约有855万至794万名失业。华南地区有些研究者估计,今年就业率甚至会稍低于2024年,因为美中贸易战影响到出口业,波及内地1600万职工。即便职业市场状况不继续下滑,加上从2020年(新冠疫控期)以来的累积效应,到2025年年终,内地高校毕业生的总失业数大约是3600万至3700万。当然,这些人里面肯定有一部分不至于长期呆在家里不出去谋生,也会找到非全职工作,或者从事与他们在高校所学专业不相关的职务。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导致本国的人力资本相对下降,同时也是全社会人力资源的贬损。

    社会像一块海绵,规模愈是巨大的社会,海绵的体积愈是宽厚,能容纳的水份愈是丰沛。内地14亿人的巨型社会,提供了让部分高校毕业生在找工作不顺利的情况下有伸缩回旋的余地。根据我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观察,高校即将毕业的本科生若是预期找工作太难、或者在刚毕业阶段求职不顺利,常见的替代选择包括:延迟毕业(这在美国比较容易,本科生可以take leave休学一个学期或一年);马上申请攻读研究生(特别是能够获得助学金的专业);加入部队服务(从事文职或当兵);自谋职业;干粗活或打零工;出国闯荡;申请作外国僱佣军;寻求本土的灰色工作甚至涉足黑道;流浪四方homelessness;加入恐怖主义组织;参加革命运动;变成宗教组织的全职传教士。

    在中国的政治和法律环境下,以上好几项是绝对不能做的。能够做的,据我了解,也差不多都在做了。有些渠道近几年里变得异常拥挤,比如报考研究生。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内地有自己的几条独特渠道,它们是西方社会甚至是像香港这样的自由市场经济体难以提供的。在我多年观察中,有几条渠道已经被尝试过,在目前就业市场日益艰难的趋势下,应该进一步拓宽。

    就业渠道之一:加入部队服务。愈是现代化程度高的部队,愈是需要大学毕业生入职。服务的方式多样,首先是与高科技相关的职务。我在美国的很多同学的孩子,进入美军的颇多,所做工作其实与他们原来在民营公司里的没什么区别。我问过他们:你们换成为部队服务的文职人员,除了经济收入和服务期满后的福利非常可观外,还有什么非物资的收益?他们的回答基本上是:进入部队之前,我们对于责任感、奉献精神、团队合作都很抽象。入职部队后,每天都在训导和提醒你,你的服务对美国人民的安危意味着什么。我们平时听到那么多美好的说词,进入部队后,立刻成为衡量自己品格的标尺。当然,对于当兵的青年,服役更是脱胎换骨的磨练。

    我青少年时代在中国部队的磨练,对后来的做事为人一直有潜在影响。大约是2009至2010年,我在广州郊区参加了海外华人青少年训练营项目,大多数孩子是香港中学生和从内地新移民到周边国家的家庭后代。他们的家长做这种安排,就是觉得孩子在香港和东南亚社会出生长大,阅历过于单薄。我真诚地认为,青年人在部队里磨练两三年终身受益。中国军队的素质虽然过去30年里有提高,与世界一流水平相比仍然不足。每年把大约30万名大学毕业生充实进部队,效果一定是惠及军民和社会。小小的以色列,其国民素质那么高,很大原因是青年人不论男女皆须服兵役,哪怕父母是高官显要。中国内地对大学生的教育,哪些是花架子和忽悠,必须经过服兵役的历练才能检验过关。

    就业渠道之二,是按照大学毕业生的专业知识结成几十人一组的团队,纷纷奔赴中国的西部和北部,参与治理沙漠。长时段的气象信息显示,二十一世纪可能是中国西部和北部降雨量显著增加的年月。趁着大自然变化的降雨周期治理沙漠,效果倍增。在治理沙漠的过程中,还能滋生出多种商业机会,比如原生态种植园、绿色食品产业、中档葡萄酒产业。从十八世纪到二十世纪中期,伊朗、叙利亚、伊拉克一带曾经有过这些传统技艺。二十世纪中期以后,把这些产业做得最成功的是以色列。我有几次享受以色列人凭借沙漠资源做成的中高档食品、酒类、饮品、服装、首饰等,当时就生出念头:中国西部和北部沙漠地带,也可以学习这些技艺赚钱呀!

    就业渠道之三:替换目前的城管大队队员。现在的城管大队最严重的问题,首先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它们既不是正规执法系统一部分,也不是基层政府一部分,但却有管理城镇市场、交通站、街道等公共场所的权力。普通民众经常抱怨城关大队有些队员蛮横粗暴,甚至肆意虐待在这些公共场所劳作的小商贩。内地媒体曝光的最恶劣事件,是城管队员打小商贩,砸烂他们的物件和小车,没收他们的产品,甚至把他们打翻在地还要用脚猛踢狠踹。万一导致严重后果,城管大队多会对公众宣称,那个凶狠作为的队员不是该队的正式雇员,是临时工,已经被解雇。这种系统性违法乱纪的作为并非偶尔发生,许多地方都有报道。尤其是遇到经济状况不佳的时候,乡村来到城镇卖点自家农产品的农民,更容易沦为城管队乱罚款、打骂的受害者。所以第一步必须从上到下,依法理清城管大队的地位。同时,用高校毕业生替换原先的队员。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法律意识普遍较高,更能接受专业训练,更懂得与民众平和地交往。

    就业渠道之四:去农村和偏僻地区的县级或下属城镇担任中小学教师。我在美国期间,很受一个志愿教育者项目感动,名为Teaching forAmerica,由来自著名大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自愿申请参加。这个组织与在美国许多衰败的老城市中心(即社会学称作Inner City)的中学有长期联系。志愿者多半先接受教育学课程半年训练,去到那些质素糟糕的公立中学任教一两年。那些中学生绝大多数来自有严重问题甚至犯罪的、单亲的、极贫困的家庭,经常在街头游荡闹事。让他们有机会接受美国著名大学毕业生的教导,总能够起到正面刺激的作用。这个颇具声望的项目主要是靠公众捐款运作。

    内地高校毕业生也可以仿效,成立一个「为中国的明天教学」项目(Teaching for FutureChina),先从社会资源更丰富的沿海城市点,筹募资助和招聘大学毕业生。进入该项目的大学生先接受教育学半年训练,然后奔赴农村和偏僻地区的城镇。

    他们去到那裹的中小学教书,并非永久性质,以两年为基准,最长4年。广州就有一个运作了几年的教育募捐项目,名为「慈者爱,慧者行」,最近一次活动在5月18日举行。其他城市也有类似的公益项目,「为中国的明天教学」应该与各地类似的慈善项目联手。当然,各级政府也必须资助,否则难以持续。

    高校毕业生去当中小学教师,能够提高农村和偏僻地区城镇里的教育质素,特别是带去与新兴科技相关的科目及课外活动内容。美国几年前出版了一部经验研究作品Invisibie China,其中估计在目前中国农村和偏僻地区,大约有6000万(也有学者估计4500万)的非成年人,无论是身体健康水平还是教育质素,都远远低于中国东部城市里的同龄人。若是继续缺乏公共医疗和教育的支持,这个庞大的人群成年后,将无法变成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生力军。高校毕业生下去从教,会有助于改善这种状态。

    就业渠道之五:去农村和偏僻地区的县级以下小城镇担任最基层的干部,更恰当的名称应该是公共管理系统职员。这种项目早先已经开始试做,十几年前我在试点之一的重庆市下属乡镇里考察过。高校毕业生下去也不是永久性质的,大约是两年左右。现在可以把这个项目扩展到内地全方位,这本来是党政系统的作业,所以有专款资助。

    就业渠道之六:仿照美国非军队编制的海外工程公司(它们必须有自己协调妥当的安全保机构),组织起来去到经历多年战乱、刚刚实现和平的国家和地区,从事战后重建工作。中国的建筑产业名列全球第一,无论是工程设备、建筑材料、装修配套、工程人员的经验和适应能力,以及[一带一路」的金融操作,都足堪大任,到叙利亚和伊拉克这样的战后国家做长期项目,此前已经在阿富汗试做起来了。

    这几届的内地高校毕业生,建筑专业的特别难找到工作,因为房地产业衰退。所以必须走向海外,也应该得到内地银行的支持。本来乌克兰是一个更大的战后重建之地,可惜一是战争尚未结束,二是美国与乌克兰刚签订的协定备有排他性条款。美国财政部长已经声称:凡是帮助了俄罗斯战争的国家,都不会被邀请参与乌克兰的重建。我对此事极为遗憾,2022年2月俄罗斯发动大战之前,欧洲中部正在讨论,乌克兰已经与中国签订了初步合作协议,把克里米亚半岛的海港现代化工程由中方公司主建。一旦完成,这个黑海的最佳海运基地,就能连接与欧洲西部和南部的经济枢纽地,有巨量的工商机会。大战爆发,对中方的美好展望灰飞烟灭。

    就业渠道之七:奔赴非洲开创新天地。这方面具有鲜活启发价值的案例已经多多,我第一次系统学习到这方面信息的,是新冠疫情管控措施刚解除之后在上海参与的一次大型研讨会,主题是从上海走向五湖四海。从非洲回来的几位厂商主管,在非洲经营多年。他们告诉内地听众的几点很有参考价值:中国人到了非洲以后,先立业后成家。那里开办项目的启动资金不用太高,但你必须有耐心,不要只做一次过的交易。只要你能坚持一两年,一定会找到工商机会。3年以后,周边的非洲人基本上认同了你,那时你再成家,也可以与当地姑娘结婚,生一窝混血孩子,用实际行动谱写中非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的新篇章。

    就业渠道之八:参与并提升银发经济行业。我们都知道,内地是全世界老年化速度最快的社会。2023年以来:已经有一些应届高校毕业生尝试进入银发服务业。这个行业的发展一定是可期的,新入行的大学生应该经过专业训练,因为银发行业是个全方位的业务。鉴于文化和人种的特点,内地最应该参照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开办训练班。这一代高校毕业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很少有伺候长者的心理质素,更少人是虔诚教徒,与长者之间的和睦相处并不容易。我1993年春刚到香港,一位中文大学的教授特地开导我:聘用外劳当保姆,最好选择虔诚的教徒,她们自小受教义训诚,心中有神的戒律,不至于对儿童和长者做过分的不良行为。这是我到香港后受到的最早的生活教益。

    就业渠道之九:加入警察系统并进而替换其中的普通成员。这肯定是我所有建议中最不容易落实的,但必须尝试去推动。我对此事的最早认知是来自1994年夏季刚从香港回到北京开会讨论中美关系。会后几位有关部门的与会者私下与我探讨,近年来中国对美外交工作有哪些做得不够好?为什么中方有时不能够理会美方所讲的道理?我立刻就发现,他们是专业质素相当可观的干部。他们也挺自豪地说,前不久中央人事部门做了一个公务员情况的普查,他们这个部门在平均教育水平上包括外语名列第一,名列最后一位的是公安系统。内地老百姓当然不知道这类普查的结果,但他们从日常生活经验中,不会不了解警察的普遍质素。

    如果把高校毕业生大批(每年50万人)招聘进入该系统,除了在专业方面进行培训外,特别要让他们学习当今日本警察如何为人民服务。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后,各个公共事务部门被迫进行改良。

    在此之前,警察在日本民众心目中,也是挺令人厌恶的。过去80年裹,日本警察变得愈来愈可亲和可敬,他们每日执勤骑着自行车,又环保又锻炼身体又亲民。面对民众礼貌恭谨,若是遇到长者或残障者需要帮助,他们会护送回家。他们更不敢向民众索取好处,遑论威吓勒索。日本警察的普遍质素与任何国家的同行相比,也是第一流的。如果内地警察系统大批招纳进高校里业生后,参考日本警察系统二战结束后的改良经验,内地老百姓的日子就好过多了,更难发生小小的派出所所长非法所得几百万人民币,交警队长非法所得几千万的案例。

  • 刘权: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

    引言

    均衡性原则(Der Grundsatz der Angemessenheit)是公法“帝王原则”比例原则的子原则之一,它要求公权力行为手段增进的公共利益与其造成的损害成比例,故均衡性原则又称为狭义比例原则。某个能实现正当目的的手段虽然是最小损害的,但如果其所促进的公共利益与其所造成的损害不成比例,对公民权利造成过度损害,就不符合均衡性原则。可见,均衡性原则并非片面强调公共利益至上,它要求公权力行为者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时,认真对待公民权利,审慎权衡相关利益。

    然而,对于究竟什么是均衡性,多大程度上的均衡才算符合狭义的比例性,目前的均衡性原则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正如德国学者洛塔尔·希尔施贝格(Lothar Hirschberg)所认为,“均衡性原则只是一个形式的原则,它本身并没有提供实质的内容标准而使决定作出”,不容怀疑的是,“均衡性原则是‘形式的’、‘语义空洞的’”,其“并没有从正面具体而一义性地解决‘什么是比例’的问题”。因而,当代英国著名公法学者保罗·克雷格(Paul Craig)认为,均衡性原则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我国学者柳砚涛等认为,由于客观衡量尺度和理性适用方法的缺失,导致均衡性原则的适用带有明显的主观性。

    在我国现阶段,公权力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规范与约束,裁量滥用现象还十分普遍。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新时代背景下,深入研究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细化、量化均衡性权衡的具体标准,对规范与约束裁量权的正当行使,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性尊严,提升公权行为的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均衡性原则具体化的必要性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均衡性原则,为其适用者留下了较大的权衡空间,以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脱离法律规则的约束,从而可能有利于实现个案裁量正义。“均衡性原则使法官在当时的情况下作出公正的判决成为可能,并且可以缓和抽象的法律规定的生硬性。”但过于抽象的均衡性原则容易造成法律不确定性的危险,破坏法律的明确性与安定性,可能会对当代全球国家的民主与法治产生严重的破坏性,从而可能造成比例原则掩盖下的“暴力统治”。

    首先,过于抽象的均衡性原则存在主观裁量滥用的危险。均衡性原则没有为权衡者提供较为具体的权衡法则,在适用过程中容易产生非理性。“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个至理名言。”对于某个手段究竟是否具有均衡性,立法者、行政者、司法者均具有巨大的主观权衡空间,为了使自己的行为“正当化”,很有可能会滥用均衡性原则,以符合狭义比例原则为“幌子”而不当限制公民权利。因而,甚至有学者认为,均衡性原则具有“欺骗性”。

    其次,过于抽象的均衡性原则还存在利益衡量不足的弊端。由于缺乏直接的均衡性分析工具,其适用者在面对有助于实现目的的众多手段时,往往无法客观科学地评估不同手段所促进的公共利益收益究竟有多大,所造成的损害究竟是多少,从而也就无法客观权衡某个手段所促进的公共利益与其所造成的损害究竟是否成比例,进而导致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行政者作出的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等备受争议,可接受性低。

    再次,过于抽象的均衡性原则还可能存在“结果导向性”的分析,容易导致司法专断或腐败。在个案中,法官可能首先站在公民的立场,也可能首先站在立法者、行政者的立场而事先确立一个“结果”,然后再进行所谓的“均衡性分析”。因而,有学者甚至认为,“法官事实上是在用比例原则来证立判决结果。所以适用比例原则并不是为了进行原则判断,而是用来证立所想要达到的结果。”虽然不能说这种事先确定好的“结果”总是不正确的,但却存在恣意与专横的危险。“结果导向性”的分析可能使法官对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过于自信的判断,从而可能导致司法专断,也可能为法官追求金钱等非法目的创造条件,从而可能导致司法腐败。

    “均衡性原则在根本上是否符合作出法律决定所要求的客观性和可靠性,是值得怀疑的。”相比于比例原则的其他几个子原则,均衡性原则受到了更为“严厉的批判”。由于存在巨大的权衡空间,均衡性原则容易造成主观裁量滥用、客观利益衡量不足和“结果导向性”分析等弊端。然而,不能因为均衡性原则中的权衡存在非理性,就对其价值产生怀疑,甚至主张拋弃均衡性原则。“必须在法治的视域中寻求比例原则中利益衡量的具体法则,此可谓比例原则的关键课题之一。”为了减少均衡性原则适用的非理性,有效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应当不断推进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通过各种方法明确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要求”,积极探索均衡性权衡的具体约束因素与客观标准,从而使均衡性原则中的权衡理性化,最终有效实现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二者之间的均衡。

    二、均衡性原则具体化的比较法考察

    对于究竟该如何具体化均衡性原则,法院并没有给出比较明确的答案。在德国,法院常用“均衡的”“理智的”“期待可能性”等具有高度抽象性的词语来裁定某个手段具有均衡性,或者常用“超出比例”“不得过度负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等不确定性否定词语来裁决某项手段不具有均衡性。例如,在比例原则形成标志的药房案中,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如果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会造成过度负担和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那么就是违宪的。”

    在我国,在少数适用均衡性原则的案例中,法官也没有给出如何判断均衡性的具体法则。例如,在杨政权与肥城市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上诉案中,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申请保障性住房人一定范围内的信息隐私相冲突时,应将保障房的公共属性放在首位,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既符合比例原则,又利于社会的监督和保障房制度的健康发展。”法官显然进行了均衡性权衡,但法官并没有详细论证为什么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高于隐私权,即法官没有给出均衡性权衡的具体标准和论证过程,使得该判决的说服力大大降低。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并没有为均衡性原则的适用提供足够的判断均衡性与否的客观标准。学者近些年来开始不断尝试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方法,他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一些使均衡性原则的适用更具有理性的方法。但是对于究竟该如何具体化均衡性原则,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结论。归结起来,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方法主要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从权衡者的角度出发,以德国学者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为代表的数学计算模式;另一种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以加拿大学者戴维·M·贝蒂(David M. Beatty)为代表的事实问题商谈模式。

    (一)权衡者进路:数学计算模式

    阿列克西认为,要解决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实质权衡必不可少,但权衡又容易产生非理性,所以主要通过权衡而得以适用的均衡性原则需要被具体化。

    1.第一权衡法则和简单分量公式

    对于具体化均衡性原则中权衡的方法,阿列克西提出了权衡法则(Law of Balancing):“对一个原则的未满足程度或损害程度越大,满足另外一个原则的重要性就必须越大。”此权衡法则为实质的权衡法则(Substantive Law of Balancing),可称为第一权衡法则。由于阿列克西认为权利即是原则,所以第一权衡法则也可以表述为:“对一个权利的未满足程度或损害程度越大,满足另外一个权利的重要性就必须越大。”

    根据权衡法则,权衡可以分为三个步骤:(1)确定一个原则的未满足程度或损害程度;(2)确定满足另一个相冲突的原则的重要性;(3)确定满足相冲突的原则的重要性是否能证立对另一个原则的未满足程度或损害程度。据此,阿列克西提出了简单形式的分量公式(Weight Formula):

    2.简单分量公式适用的实例

    对于简单分量公式的具体适用,阿列克西举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泰坦尼克判例。《泰坦尼克》是一份发行量很大的讽刺性杂志,该杂志先是将一个截瘫的后备役军官描述为“天生杀人犯”,后又将其描述为“跛子”。该后备役军官遂起诉《泰坦尼克》杂志。最终杜塞尔多夫地区上诉法院判决《泰坦尼克》杂志败诉,命令该杂志支付损害赔偿金。该杂志不服提起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对杂志一方的表达自由和后备役军官的一般人格权进行了均衡性权衡。

    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泰坦尼克》杂志给很多人都取了绰号,这一背景使“天生杀人犯”的描述不可能被视为“对人格权不合法的、严重的、非法的侵犯”。所以阿列克西认为,根据法院的评估,对人格权的干涉顶多是中度的(m),甚至可能仅仅是轻度的(l)。而对于杜塞尔多夫地区上诉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金,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这将改变杂志未来的办刊风格,因而是对表达自由的“持久的”或严重的侵犯。换言之,联邦宪法法院认为保护表达自由的重要性是重度的(s)。因而,在此案中,依据分量公式,人格权的具体分量Wi,j的结果小于1,所以人格权不优于表达自由权,也就是“天生杀人犯”的描述对人格权的侵犯符合均衡性原则。而对于“跛子”的描述,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是对人格权的严重侵犯,但表达自由也是如此重要,即对人格权的侵犯是重度的(s),保护表达自由的重要性也是重度的(s),所以人格权的具体分量Wi,j的结果等于1,此时就无法通过分量公式判断人格权是否优于表达自由权,联邦宪法法院则直接认定二者可以抵消。因此,对“跛子”这一描述的不正当性并未得到证立。

    3.第二权衡法则和完全分量公式

    简单分量公式没有考虑原则的抽象分量。对于原则的抽象分量,如果他们相同时,就可以忽略。一旦原则的抽象分量不同时,就应当考虑,所以在分量公式中应当加入原则Pi抽象分量Wi和原则Pj抽象分量Wj。另外,由于经验事实认定的不准确性,所以也不能忽略经验前提的可靠性。对原则Pi未满足程度或损害程度的经验前提的可靠性可用Ri代表,对原则Pj实现程度的经验前提的可靠性可用Rj代表。因此,完全形式的分量公式为:

    在对经验前提的可靠性进行赋值时,阿列克西提出了第二权衡法则:“对一项基本权利的干涉越大,其经验前提的可靠性就必须越大”。第二权衡法则属于认识的权衡法则(Epistemic Law of Balancing)。它是对经验事实认定的确定性的判断。对分量公式不同的变量赋值后,就可以进行计算。为了尽量避免僵局的出现,阿列克西又提出了更为精细的刻度划分,即双重的三刻度模式。对权利限制可以分为九重刻度:(1)轻度的轻度(ll);(2)轻度的中度(lm);(3)轻度的重度(Is);(4)中度的轻度(ml);(5)中度的中度(mm);(6)中度的重度(ms);(7)重度的轻度(sl);(8)重度的中度(sm);(9)重度的重度(ss)。对这九重刻度的赋值,分别为20、21、22、23、24、25、26、27、28

    为了增加均衡性原则权衡的理性,德国学者马提亚斯·克莱特(Matthias Klatt)、莫里茨·迈斯特(Moritz Meister)在《比例原则的宪法结构》一书中,也试图运用相似的分量公式,精确化均衡性原则的适用。与双重的三刻度相似,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汤德宗提出了“阶层式比例原则”,将比例原则的审查分为三阶六层:(1)低标(合理审查基准,又可细分为低低标、中低标和高低标);(2)中标(中度审查基准,又可细分为低中标和高中标);(3)高标(严格审查基准)。

    (二)当事人进路:事实问题商谈模式

    为了减少权衡的非理性,以阿列克西为代表的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模式主要走的是权衡者进路,也就是试图运用具体的权衡法则与数学计算公式,为权衡者提供客观具体的权衡规则与标准,从而规范均衡性原则的权衡。而加拿大当代著名法学家戴维·M·贝蒂则从当事人进路出发,避开了数学计算的方式,将均衡性原则的适用转化为事实问题。

    贝蒂对比例原则评价非常高,他认为比例原则是法律的终极规则。贝蒂认为,通过转化为事实问题视角适用比例原则,可以去除法官在适用均衡性原则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采取当事人观点优先的视角,法院在任何案件中都不会有某种哲学的或道德上的偏袒。”基于当事人视角,贝蒂认为,适用比例原则不能给任何一方以优先地位,既不能以权利优先,也不能以公共利益优先,而且在适用时也不能通过成本收益分析等数学计算方法。在案件中,法官仅仅只是监督者,而非权衡者。“通过将冲突中人们最重要的利益和观点转为为事实问题,而非解释问题或道德问题,法院成为商谈的监督者。”

    在个案商谈中,法官的角色是认真对待和平等听取当事人的每一种意见,为每一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关切与尊重。堕胎是否为谋杀、同性恋是否可以结婚、医疗保险是否违宪等争议,都可以转化为事实问题,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平等辩论。由此,均衡性原则的适用就变成了当事人对事实问题的商谈,“当法官坚持事实时,法官的个人情感在案件中就永远无法发挥作用。”因此,贝蒂认为以当事人为视角,将道德哲学领域的价值问题转化为事实问题,法官可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三)两种模式的各自优势与缺陷

    1.阿列克西式具体化模式的优势与缺陷

    以阿列克西为代表的从权衡者进路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在判断某个手段是否具有均衡性时,通过运用权衡法则与分量公式,权衡者能够更加技术性地考虑某项手段对权利的干涉强度、相冲突的权利或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性、经验前提的可靠性,从而使得均衡性原则的权衡更具有可操作性,进而使得权衡结果更加具有相对客观性。

    但是,在某种程度上,阿列克西的分量公式只是一个花哨的数学公式。立法者在立法时,行政者在制定行政规则和重大行政决策时,或许偶尔会运用分量公式,但司法者却不大可能运用,因为司法者更倾向并擅长于法律演绎与推理。即使均衡性原则的适用者能运用其进行计算,由于对变量进行刻度赋值没有准确的标准,在赋值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与主观性,特别是“在衡量与比较原则的抽象分量时,由于缺乏规范论证,当原则的抽象分量不同时,阿列克西的权衡模式几乎不起作用”。对于如何判断和确定经验前提的可靠性也论证不足。因而,即使运用权衡法则与分量公式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权衡,也存在很大的主观性。

    2.贝蒂式具体化模式的优势与缺陷

    以贝蒂为代表的当事人视角,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均衡性原则的主观性与不确定问题。因为在均衡性原则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对于手段所促进的公共利益大小,作为当事人之一的立法者、行政者更专业,因而更能作出准确的判断;而对于手段的损害性程度,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被侵害方会感受更为深切,更能感知利益损害究竟有多大、价值侵犯究竟有多深。所以与阿列克西的路径相反,贝蒂的路径“并不依靠外部评价标准”。通过当事人视角,由当事人对冲突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辩论,并承担举证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有利于事实的发现,从而有助于法官依据准确的事实作出更加客观公正的判决。

    均衡性原则无法将争议中的所有问题都转化为事实问题,很多规范问题与价值问题无法转换为事实问题,最终决定的作出仍然无法回避实质权衡。贝蒂本人也认识到,法官在运用比例原则时需要自身评价:“由于当事人可能过度深陷案件,他们有夸大主张的倾向,所以法官有必要对相关法律做自己的评价。”对于最终判决的作出,贝蒂也认为,“比例原则要求法官以谁获得了最大收益和谁承担了最多损失的视角来评价任何法律、规制与裁决的正当性”。因此,均衡性原则的适用离不开法官的主观评价和判断,需要法官通过权衡进行最后“决断”。

    而且,对于均衡性原则的适用如何转化为事实问题、如何对事实问题进行比较等等问题,贝蒂都没有给出详细的答案。在贝蒂眼中,权利并不具有本位性,不具备德沃金所说的“王牌”地位,这与当代民主宪政国法治理念不相符合。况且,权利具有本位性也是比例原则自身内在的规范逻辑,离开权利本位性,比例原则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贝蒂否定成本收益分析等科学计算方法在比例原则中的适用也是站不住脚的。虽然法律问题的解决不能完全依赖于科学,但恰当地运用精确的科学分析工具,是非常有利于规范和指引均衡性原则权衡的。

    三、反思:均衡性原则的本质与功能

    由上可见,无论是以权衡者为进路,试图通过运用分量公式进行数学计算的具体化模式,还是以当事人为视角,试图通过商谈的具体化模式,都无法完全消除均衡性原则适用的主观性过大和不确定性问题。为了均衡性原则的理性适用,必须寻找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第三条道路。而欲重新构建科学的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模式,首先需要准确地认识均衡性原则的本质及其功能。

    (一)均衡性原则的本质:目的必要性原则

    均衡性原则本质上属于目的必要性原则,它是分析某个正当目的究竟有没有必要运用某个最小损害性手段予以实现的原则。作为“四阶”比例原则的最后一个子原则,均衡性原则要求分析手段所促进的公共利益与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成比例。如果运用某个最小损害性手段实现某个正当目的所促进的公共利益很大,收益与损害是成比例的,那么从社会整体福利角度来讲,该正当目的就有必要去实现;如果运用某个最小损害性手段实现某个正当目的所促进的公共利益很小,但损害很大,收益与损害不成比例,那么该最小损害性手段就不应当被采纳,该正当目的就没必要实现了。

    因此,均衡性原则虽然形式上是在分析手段的均衡性,但实质上是在选定好某个有助于正当目的实现的最小损害性手段后,继续判断某个正当目的有无必要实现的原则。换言之,均衡性原则其实是在判断实现某个正当目的是否成本太大、收益太小。如果成本太大,收益与成本不成比例,就没必要实现目的,反之则有必要实现目的。

    将均衡性原则视为目的必要性原则,似乎与实践相反。在实践中,立法者、行政者在选择某项手段之前,可能往往会首先进行目的必要性分析。但这种必要性分析只是初步的,也往往是不可靠的,因为在手段没有确定之前,目的必要性分析只是等同于目的重要性分析,此种分析会片面地认为目的越重要,就是越必要的。而实际上可能并非如此。尽管某个目的很重要,但如果可用的手段会造成很大的损害,会造成收益与损害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况,那么此目的尽管很重要,也可能是不必要实现的。相反,如果某个目的初看起来不太重要,但如果通过采用某个最小损害性手段实现此目的,可能带来很大的收益,那么此目的也可能是有必要实现的。因此,目的必要性分析必须在手段确定后才能准确地进行,也就是在进行了手段适当性和必要性分析确定出一个最小损害性手段后,才能准确地判断某个正当目的有无实现的必要。

    (二)均衡性原则的功能

    作为目的必要性分析原则,均衡性原则的直接作用在于判断某项正当目的有无实现的必要性。均衡性原则主要有两大功能:第一,保障权利不被过度侵害;第二,促进社会整体福利。

    1.保障权利不被过度侵害

    均衡性原则的产生是德国形式法治国向实质法治国转变的结果。作为一种实质的利益权衡法则,均衡性原则是对最小损害性原则的补充完善,是对权利保障的更高标准,能起到保障公民权利不被过度侵犯的功能。即使某项手段是“最小损害性的”,但对当事人来说也可能是过于严厉的。“就基本权而言,无法容许一个系争手段虽属适当、相同有效之最小侵害,但却明显地失其比例性之法益侵害。”均衡性原则可以更进一步保障权利,因为根据均衡性原则,如果某项最小损害的手段过度侵犯了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与促进的公共利益不成比例,就是不正当的。

    禁止过度侵害权利是德国基本法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或行政措施所加负担或义务对个人来说是不能合理忍受的——不能期待的,即所加负担在考虑当事人人格、个人尊严和尊重个人、经济关系的情形下,显然是过度的要求或负担时,那么,这个措施就不合比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经常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得造成过度负担”等为理由作出判决,否定过度侵犯公民权利的手段。因而,从公民角度来看,均衡性原则的功能在于保障权利不被过度侵害。

    2.促进社会整体福利

    通过均衡性原则分析,比较某项手段的成本、收益,有利于否定成本大、收益小的手段,减少收益很小或几乎没有收益但成本很大的手段的运用。均衡性原则损益均衡的要求,类似于经济学上的卡尔多-希克斯标准(Karldor-Hicks Standard),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效能原则。因而从公权力行为者角度来看,通过判断某个正当目的是否值得去实现,在保障权利不被过度侵害的同时,均衡性原则还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

    但通过均衡性原则并不能选择出最大净收益的手段。因为对手段的均衡性分析是在必要性分析后,面对的只是一个最小损害的手段,其任务就是判断该手段带来的收益与损害是否成比例,以确保手段能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但无法保证手段可以获得最大净收益。为了克服此缺陷,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昭元认为:“在适用顺序上,反而应该将必要性原则与损益平衡原则对调,也就是让法院先就各种可能手段与目的进行衡量,然后再就所筛选出的数种手段进行必要性原则的审查。”

    是否应当将均衡性原则置于必要性原则审查之前存有争议。将均衡性原则置于必要性原则之前,确实可能先挑选出有较大净收益的一些手段,然后再从这些手段中挑选出一个最小损害的手段。但该手段可能会对公民造成损害过大。因为先进行均衡性分析,就可能提前否定一些收益相对较小、损害也相对较小的手段,在此之后的必要性分析所选择的手段就可能是损害较大的。而不求手段的最大净收益,只求手段的最小损害性,正是比例原则的核心要义。所以将均衡性原则置于必要性原则之前,是有悖于比例原则的规范逻辑的。

    因此,尽管均衡性原则并不积极追求净收益最大的手段,但其可以否定损益不均衡的手段,阻止成本大、收益小的目的的实现,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福利。

    四、均衡性原则具体化的新模式构建

    是否合乎比例需要得到客观的度量,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所谓合乎比例的判断只能沦为一种主观的估计、推测”。均衡性原则的本质是目的必要性分析,而要客观判断某个正当目的是否有必要实现,一般需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引入一些交叉学科的方法就成为获取最佳利益衡量结果的‘破冰’之举”,“将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引入比例行政原则”,可以有效消除过于抽象的均衡性原则适用存在的非理性缺陷。

    均衡性原则的适用离不开权衡,而“权衡是印象主义的”,权衡必然导致恣意。推进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首先需要从权衡者角度完善权衡方法,寻找可操作性的分析技术,从而指导并规范权衡;手段的均衡性与否,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所以更需要从当事人角度引入商谈机制,制约权衡者的权衡。因此,应当改进数学计算模式和事实问题商谈模式,既不应只约束权衡者,也不能只寄希望于当事人,而应当以权衡者和当事人为共同视角,构建均衡性原则具体化的新模式:通过吸收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并借助于均衡性判断公式,计算出某个最小损害性手段所促进的公益与所造成的损害的比例值,再根据均衡性判断法则,具体权衡该最小损害性手段是否具有均衡性。

    (一)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判断均衡性

    将数学计算方法运用到法学领域,可以更加准确地进行定性分析。“使一些原本复杂、散乱的法学命题定律化,甚至数学模型化,从而大大地增加了这些理论和命题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给人耳目一新之感。”而作为目的必要性原则的均衡性原则,通过准确的成本收益分析,量化拟实现的某个目的可能耗费的成本和获取的收益,再对成本、收益进行具体的比较权衡,才可能使均衡性原则适用中的权衡更加理性,从而正确地判断某个正当目的究竟有无必要实现。

    原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迪特·格林(Ditter Grimm)认为,均衡性原则“就是成本收益分析,它要求在基本权利利益与因权利受损而产生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我国学者认为,比例原则“实质就是要求收益不小于成本的‘成本—收益’分析”,“对比例原则中的狭义比例原则,可以从成本与收益分析的角度考虑。”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茂寅也认为:“比例原则既然强调损害与目的间不得显失均衡,则其权衡必然是以同质性之价值相互比较为前提,因之免不了须做量化、金钱化的工作,以求能客观进行权衡。”

    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例已经提出,有必要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判断均衡性。例如,在Pfizer Animal Health SA v. Council一案中,欧洲法院认为,为了正确地判断争论的是非曲直,将成本收益分析与比例原则联系起来是适当的。在分析推理中,法院认为应当依据成本收益分析,判断风险管制所产生的侵害与不采取任何行为的益处是否不成比例。

    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判断手段的均衡与否,并不只是一个理论假设。早在百余年前,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就已经在美国法上得到了运用,近些年来有不断强化的趋势,其已被实践反复证明是一种相对科学的规制影响分析工具。成本收益分析为决策者提供了一套相对比较严密的数学计算方法,能较为准确地量化政府拟采用的某个手段可能耗费的成本和可能获取的收益,进而有利于决策者作出理性的决定。

    准确的确立手段的成本与收益,是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关键。虽然目前在美国行政法上,对某个手段成本、收益的大小,存在市场评估法和非市场评估法,但根据这些方法得出的成本、收益的大小,很多时候仍然不够准确。在适用均衡性原则时,为了更加客观地发现不同手段的成本与收益,应当引入当事人的商谈机制,确立商谈性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通过商谈扩大“信息基础”,认清“公共物品的真实货币价值”,确立“适当的折现率与愿意支付的成本”。而且,在一些复杂疑难案件中,某个手段的“真实损害”究竟有多大、“真实收益”究竟是多少,只有让当事人都参与进来,进行充分的平等辩论沟通,或许才能最终发现一个“合乎情理或相对正确”的答案。

    (二)均衡性原则中的成本:权利损害成本与财政支出成本

    必要性原则关注的是手段对公民的最小损害性,必要性原则中的手段的成本仅是指权利损害成本,即手段给公民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实行手段耗费的财政支出成本,则不属于必要性原则的分析范围。但是,均衡性原则不应当只关注权利损害成本。学者蒋红珍认为:“如果说传统均衡审查中‘正的收益’基本保持不变,那么‘负的成本’,却从原来考虑手段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层面,还要拓展到手段自身的成本耗费上。”

    “均衡性原则需要判断手段与目的是否成比例:与收益有关的成本是否过度。”关注手段的财政支出成本,已逐渐得到了法院的重视。在Schwerbehindertengesetz案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如果某个可替代性的手段对权利损害更小,但要求更多的行政成本,与目的间不具有均衡关系,这个手段也应当被排除。”类似地,在Rückkehrgebot für Mietwagen案中,联邦宪法法院也认为,虽然对权利是更小损害,但如果要求更多的行政成本,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应当否定此项手段。在其他一些案件中,联邦宪法法院也有许多相似表述。

    不当地耗费财政支出成本对纳税人权利的损害。作为目的必要性分析的均衡性原则应当分析权利损害成本是否过大,还应当分析手段的财政支出成本。如果某项手段对公民的权利损害成本很小,但实施此项手段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财政支出成本过大,甚至可能会造成政府财政困难,产生不可期待的负担,也同样可能是不符合均衡性原则的。政府的财力并不是无限的,特别是在当今的风险行政和生态行政中,政府更应当把有效的财力运用到风险规制与环境治理上,减少不必要的规制与治理。

    因此,从均衡性原则的本质与功能出发,应当对均衡性原则中的损害作广义的理解。即均衡性原则所要求的“手段造成的损害与公共利益成比例”中的“损害”,应当理解为手段对公民造成的直接损害和对纳税人造成的间接损害。在进行均衡性原则分析时,应当同时关注权利损害成本和财政支出成本,二者不可偏废。如此一来,均衡性原则既能保障公民权利不被过度侵害,也能保证财政支出成本不被过度耗费。

    (三)均衡性判断公式与均衡性判断法则

    判断某个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均衡性关系,实际上就是判断某个手段的成本与收益是否成比例。为了准确地判断手段的均衡性,限缩均衡性原则适用者的权衡空间,需要借助于均衡性判断公式(Equilibrium Formula):

    E表示实施某个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即手段均衡性的大小,Cr表示实施某个手段的权利损害成本,Cf表示实施某个手段所耗费的财政支出成本,B表示实施某个手段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收益。对于成本CrCf和收益B的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借鉴相对比较成熟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中的市场评估法和愿意支付、愿意接受等非市场评估法等经济学方法。

    通过均衡性判断公式,可以计算出实施某个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但要准确判断某个手段是否均衡,还需要借助于均衡性判断法则:“实施某项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越小,该手段具有均衡性的可能性就越大,该手段的可接受性也就越大。”

    结合均衡性判断公式和均衡性判断法则,可以进一步得出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一系列规则:如果实施某项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越接近于0,则表明实施该手段的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收益相对于成本就越大,该手段具有均衡性的可能性与可接受性就越大;如果实施某项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越接近于1,则表明实施该手段的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收益相对于成本就越小,该手段具有均衡性的可能性与可接受性就越小;如果实施某项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等于1,则表明实施该手段的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收益等于成本,此时该手段就处于均衡性的临界点,其可接受性需要进一步综合判断;如果实施某项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大于1,则表明实施该手段的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收益小于成本,该手段一般不具有均衡性。

    通过正确运用均衡性判断公式与均衡性判断法则,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使均衡性原则的权衡具体化。借助于均衡性判断公式,可以计算出实施某个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再通过均衡性判断法则,就可能较为客观地判断某个手段所促进的公共利益与其所造成的损害究竟是否成比例。立法者、行政者面对众多可能有助于实现正当目的的手段时,其在进行均衡性权衡时的恣意就会减少许多;法官受均衡性判断法则的约束,均衡性权衡也不会再那么任性,从而减少司法专横和腐败。

    (四)均衡性原则具体化的限度:和成本收益分析的比较

    比例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都是一种决策性分析工具,都是一种利益衡量方法。权衡者运用均衡性原则进行权衡,实际上是或多或少地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甚至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本身就是“成本效益分析的另一种表达”。

    但是,均衡性判断和成本收益分析二者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不同。详言之,成本收益分析更加强调效率,更加注重收益的最大化,它要求政府尽可能采用能够取得最大净收益的措施;而作为比例原则子原则之一的均衡性原则,则更加强调公平,其首要关注的是权利不被过度侵害而非效率,正如我国学者高秦伟所言:“传统行政法背景下产生的比例原则,更多的是关注行政权力的控制,而对于行政机关如何作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裁量则无法提供任何积极的意见以及有效率、效能的考量等。”

    尽管存在差别,但均衡性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相互调和。“利益衡量诉求的量化计算方法,在那些可以转化为货币的利益衡量领域,的确可以发挥作用。在一些特定案件中,通过引入偏重于定量分析的更客观化、精确化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不仅有利于客观量化多元化的利益,使各种可替代性方案具有共同的可比较的数字化基础,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效约束裁量的恣意与专横,进而使均衡性权衡更加客观,提升现代行政的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偏重于定量分析的成本收益分析,有助于克服偏重于定性分析的均衡性原则的缺陷,但定量分析绝不能取代定性分析,成本收益分析不应当成为均衡性判断的全部。在个案中,权衡者除了应当首要考虑均衡性判断公式的结果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被侵犯权利的种类、公共利益的类型、目的实现的时机等其他因素。因而,均衡性判断公式与均衡性判断法则并非对决策起决定性作用,而是起重要辅助性作用。在一般情形下,权衡者应当根据均衡性判断公式与均衡性判断法则,来判断某个手段是否具有均衡性,但如果出现例外不遵守时,权衡者必须给出令人特别信服的理由。法律是追求善良公平的艺术。因而不能过于强调效率而牺牲公平,不能在任何情形下都将均衡性权衡简化为单纯的数字比较,否则均衡性判断就容易陷入工具理性与功利主义的泥淖。

    结语

    现代国家可以说是一个权衡国家,权衡无处不在。然而,权衡是一把双刃剑。“权衡国家对自由具有双重效应:更大的机会和更大的危险。”均衡性原则权衡有利于公权力行为者进行充分的法律推理、道德推理与价值判断,从而可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但与此同时,权衡也为权力滥用留下了空间,更大的裁量意味着更大的危险。“任何裁量权的行使都必须有一定的判断标准,否则就会导致裁量权的滥用或不当。”无论立法者、行政者还是司法者,在进行均衡性裁量时,都应当受具体法则的约束。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因此,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权衡,克服其由于过于抽象模糊而存在的不确定性缺陷,不仅有助于减少腐败,而且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

    自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中国适用比例原则第一案判决后,比例原则开始逐渐出现在我国的司法判决中。我国已有法官认识到了均衡性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的关系。例如,在郭建军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中,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行政执法中行政裁量必须遵循执法成本和执法收益的均衡,应当符合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选择相对成本最小的执法手段,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最小侵害的方式,从而使行政执法的成本与执法收益相一致。可以看出,我国法官逐渐认识到行政机关在适用均衡性原则进行权衡时,应当注重成本、收益,应当选择成本最小、侵害最小的手段。该案例对于均衡性原则在我国的具体化无疑具有重要价值,它不仅有利于指引并规范行政机关的均衡性裁量,而且还有助于指引并规范法官的均衡性权衡。

    本文转自《法学家》2017年第2期、《法学家》公众号

  • 万俊人:现代正义论范式及其改进——以罗尔斯、森、纽斯鲍姆为例[节]

    自古至今,公平正义始终是人类最质朴且最普遍的社会期待。数百年的现代社会实践似乎离这一社会期待依旧遥远,日益严重的非正义现实严重背离了人类正义理想,让人们深陷正义的迷茫。这大概是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正义主题的哲学意识被不断唤醒且日趋强烈的根本缘故。

    所谓正义,至少可以从政治、法律、伦理和道德等诸多实践规范性学科的视角予以界定,其最一般的政治哲学定义是指基于权利与义务之对等分配而实现的社会公平正义秩序/规范,以及社会公民自觉内化并承诺正义秩序或规范的公正美德。大凡哲言正义者,无非基于两种考量:其一可谓之上限目的论的正义理念论,即基于对人类良序社会的理想预期而论正义的理想目标及其达成,远者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理想国》,近者如罗尔斯的《正义论》。其二可谓之下限或底线道义论的正义实在论,即基于非正义现实批判而论社会正义的实际改进与规范实践,远者如古印度法理学中的“niti”(正义),近者如森的《正义的理念》和部分意义上纽斯鲍姆的《正义的前沿》。耐人寻味的是,几乎每一种正义理论的提出和凸显都与其所处时代及其非正义的现实直接相关,在诸多实践哲学话题中,公平正义即使不是唯一受其特定时空之社会反面镜像所直接驱动的,也肯定与其特定时空的反面现实有着最直接且最强之相关性,而且社会非正义状况愈严重,人们对正义的吁求便愈强烈。无论是出于上限目的论的正义理念论,还是基于下限或底线道义论的正义实在论,作为实践哲学的核心主题,正义从来都是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们思想争锋的焦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不过于今尤甚。

    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正义主题的论争不仅牵动了几乎整个哲学伦理学等诸多人文社会科学,而且也深刻影响着现代人类生活世界。如何解析这一现象,不仅关乎如何把握最近半个多世纪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学自身的学术演进,更关乎如何理解这一时期生活世界本身的社会意义和人类社会的未来前景。问题是,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正义成为我们时代的突出主题且持续凸显和延展?仅仅是半个多世纪的时间,一种哲学理论或主题便展现如此快速蔓延且持续成为学界与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大概可与文艺复兴至启蒙运动的人道主义、18-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学说、20世纪前中期的世界社会主义思潮和20世纪中后期的“现象学—存在主义运动”相提并论。如果说,20世纪中后期美国社会诸种矛盾的激化直接催生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促使欧美哲学发生实践哲学的“关键性扭转(转向)”(“a pivotal twist”,哈贝马斯语),那么,驱动正义理论自身不断拓展——无论这一拓展被看作是不断改进的过程,还是内含某种或某些重大改变甚或更替的后果——的原因又是什么?进而,人们有理由进一步追问:这一拓展过程给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究竟带来了怎样的理论影响?

    一、制度正义重建: 公平正义的社会普适道义原则

    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被公认为是现代哲学界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扭转了20世纪西方(尤其英美)哲学长时段沉浸于理论分析而疏于实践哲学的基本趋势,正义问题成为时代的哲学主题,创造了几乎整个哲学社会科学界的“罗尔斯产业”(Rawls’ industry)之学术景观。罗尔斯正义论的鼎兴并非偶然,其个人经历及其自觉的时代反思促使他最终聚焦并洞开现代社会正义的问题症结:制度性非正义及其校正。罗尔斯本人参加太平洋战争的切身经历和他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社会的观察分析,使他敏锐地意识到其所处时代最具危机和挑战意味的社会病症:诸如,为何人类历史上最为惨烈的两次世界大战都首先在“自由民主国家”之间爆发?为何以自由民主著称于世的美国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还爆发以黑人为主流的少数族裔“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s)?为何在20世纪60-70年代的自由民主国家,青年一代不仅没有因为社会经济的增长繁荣而感受生活的快乐,反而会成为“垮掉的一代”(a broken generation)?凡此种种,在罗尔斯的哲学思考中渐渐汇聚成社会伦理暨政治哲学的严肃课题:即使在一个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的现代国家,若缺乏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再多的财富和收入都无法消除社会冲突,也无法建立“一个良序社会”(a well-ordered society),更甭说维持其长治久安了。现代自由民主社会最为缺乏的不是社会财富的生产和效用的“充量化”(maximization),而是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遍道义规范,作为普遍社会道义规范基础的基本制度架构,以及,由此所构成并长久维持的“社会稳定性”(social stability)。换言之,在罗尔斯看来,现代社会的“首要美德”或最高成就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化功效及其最大化增长,而是如何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分配或分享社会的“基本善品”,也就是社会基本自由、平等、权利、义务、财富和收入、自尊等的公平分享或分担,以及最为重要的是,确保自由民主社会长治久安的正义制度。

    通过反省近代以来长期支配西方实践哲学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学说,罗尔斯断定,它们已无法满足现代自由民主国家对于正义秩序和公平制度的内在需求。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已失去其令人信服的理论力量,而无论功利最大化到何种程度,单纯总体功利(价值)目的及其实现都因无法解决社会分配不公而难以建构现代社会持久稳定的正义秩序。任何良序社会的根基只能诉诸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遍道义原则,而非功利或效用的最大化原则。社会契约论有助于现代民主国家在文化多元条件下达成普遍正义的原则共识,因为社会契约精神——亦即自由平等的协商精神——更适宜于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规范要求。然而,在罗尔斯看来,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无论是霍布斯、洛克式的,还是卢梭式的,甚或是康德式的——都不足以充分证成现代民主国家所需要的制度正义。它们或因过于消极而难以充分阐明作为一种积极的社会组织化成果的“社会合作体系”之国家理念,仿佛缔结社会契约或建立国家只不过是人类为了克制自身本性的“根本恶”——即自私本性——以摆脱恶劣的自然状态而不得不做出的被动选择;或因过于倚赖于传统自然法观念而缺少新理论的充分证明,使得原有的社会契约无法为任何普适的现代社会道义原则提供充分必要的理论论证,因之必须给予理论重铸和改进,使其获得充分的理论合理性和普遍有效性,成为足以证成“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这一核心正义观的合理有效方式。于是,罗尔斯首要的哲学工作便是改进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以建构其“高度康德式的”新社会契约论。

    与传统社会契约论不同,新社会契约论不再从某种基于“趋利避害”之人性本恶假设的“自然状态”出发,而是基于一种信息预制过滤,也就是罗尔斯所谓的“原初状态”(an original position)下的正义原则认同。在“原初状态”中,参与社会契约的每一个人都被遮蔽于“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背后,不仅相互“无知”彼此的实际差别,而且“互无利益关涉”(mutual disinterested),毫不介意诸如起点差异可能带来的契约预知困境或结果偏颇,仅仅依据参与各方对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广泛认同,达成并承诺正义之基本原则体系。罗尔斯的论证逻辑次序是:首先确认并确信无人反对“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核心理念;其次就基本正义原则系统达成基本共识,以便为建构“一个良序社会”奠定正义的制度基础或“社会基本结构”(basic social structure);最后是如何践行正义基本原则规范的规导问题和实践操作(策略步骤)问题。

    罗尔斯《正义论》的中心主题便是,基于“作为公平的正义”之核心理念,证成社会制度之正义安排所依据的两个正义原则。该原则系统的“最初表述”是:“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之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经过反复讨论和充分论证,正义原则系统的“最后陈述”变为:“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之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俾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正义原则的“最初表述”堪称西方自由主义传统观念体系的精确复述:第一原则表达自由与平等;第二原则表达普遍的自由平等和机会均等;其“最后陈述”则在保留普遍自由平等和机会均等之外,给正义第二原则新增了一项特别内容:即优先考虑社会最少数最弱者最受益的制度安排。正义第一原则是针对“每个人”的最广泛平等自由原则,属于根本的“宪法权利”(constitutional rights),是自由主义基本信条的最新表述。正义第二原则分为两部分:其(1)为“差异原则”,即在符合代际正义之“正义储存”原则的前提下,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应以最有利于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最少数弱者为优先考量,也就是对社会弱者的制度倾斜,是人为设计的“制度偏好”;其(2)可以简述为机会均等开放,即所有社会公共机会对所有人平等开放。第二原则由两部分共同构成,后半部分可以看作是对机会均等主张的确切表述,而前半部分则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新增,也是其正义论中最具独创性和影响力的亮点,集中体现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普遍平等主义价值取向。然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罗尔斯的正义论在赢得广泛理论赞誉和社会实践影响的同时,也引发了最多的理论争议,构成其最大理论压力:一方面,在第二原则内部,差异原则的制度偏好与机会均等的制度安排本身存在内在张力,不仅是在直觉的意义上,而且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人们难以同时兼顾既确保机会均等又做到最有利于最少数社会弱者的最大利益之倾斜式制度安排,因为任何制度安排的倾斜都意味着机会开放供给本身的不均等。另一方面,就整个正义原则系统而言,差异原则与正义第一原则即普遍平等的自由原则也相互冲突,因为正义第一原则并未给差异原则所要求的制度偏好留下任何特殊余地或可以证成的“充足理由”(good reason[s]),既然普遍平等,便无特殊关照。

    罗尔斯当然不会看不到这些理论悖论。为此,他花费了巨大的精力来消除人们的质疑。罗尔斯首先申言,基于正义原则主导的制度安排所遵循的是普遍理性主义的社会道义论而非功利主义所坚持的价值目的论,因此它必须突破后者不可普遍化的局限,将社会正义制度的基点从高限“最大化”(maximization)降低为“底线最大化(普适化)”(mini-maximization),即一种兜底式的或惠顾尽可能多数人的普遍正义的制度安排,这是“差异原则”的宗旨所在。因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社会效用总量的最大化都不一定确保社会最大多数人都能得到公平的份额,更甭说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造成的极少数社会弱者被边缘化,甚至被遗忘。其次,罗尔斯明确开出了一份社会“基本善(品)清单”(the list of primary goods),包括确保每一个社会个体过上“体面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平等自由(权利)、基本收入和财富、人格尊严等。罗尔斯认为,任何“基本善(品)”的差别化分配,尤其是财富和收入的差别化分配,只有在其同时有利于改善社会弱者的前提下才具有普遍公平正义的道义性。否则,即便该分配合理合法,也未必正当合义。当然,“基本善(品)清单”的开列本身也表明,制度分配对极少数社会弱者的“惠顾”也并非毫无限度,它仅限于“基本善(品)清单”之内的制度分配。同时,为了回应激进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对“差异原则”的诘难,罗尔斯通过其“词典式次序”的自我辩护,证明其正义原则并未违背自由主义的基本信条。诺齐克等较为激进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明显违反了个人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自由主义根本信条,且无法在不违背此一信条的情况下证成差异原则及其实践的正当合理性,若无“校正正义”(justice of correcting)“转移正义”(justice of transferring)的限制,任何通过制度安排所实施的权利转让(重新分配)都不正义。对此,罗尔斯反复申明,尽管“差异原则”表达了对惠顾少数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制度关照,但就整个正义原则体系而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在第二原则的两部分之间,机会均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异原则,最重要的是,正义原则体系内的这种优先性次序一如词典中诸词条的排序一样不可更改,否则,该辞典便无法使用。同样,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及其第二原则两个部分之间,也具有不可更改的次序规定。可问题是,如若这样,“差异原则”所诉求的惠顾少数弱者的制度偏好诉求又如何可能?

    如果说,光复现代实践哲学堪称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贡献,那么,通过更新社会契约论而建构的普遍理性主义社会道义论,以及由此提出并证成的“差异原则”,当是其正义论本身最大的政治伦理贡献了。毕竟,差异原则所体现的社会底层关怀乃是近代以来欧美自由社会长期存在的社会难题,更符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社会对福利资本主义的普遍期许。然而,时过境迁,罗尔斯正义论本身所显露出来的理论不足似乎同其学术理论贡献一样令人瞩目,其所造成的理论困惑和实践困难亦难以为其理论自身所消解。最主要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一种基于信息约束甚或“信息茧房”式预设的新社会契约论是否比传统社会契约论更具解释力和说服力?即便如此,又是否合理?无论如何,人为地设置“原初状态”下的“信息约束”与自由民主的政治原则相抵牾。(2)仅仅通过某种基于“差异原则”而设置的制度安排是否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普遍正义?即令部分为真,比如说,凭借制度安排或“政府二次分配”(厉以宁语),使得少数社会弱者可凭相对稳定的制度“特供”,获得社会制度资源或公共善品的优惠,从而使其生活获得某些改善。然而,这样的社会改进是否可持续?“差异原则”本身是否正义?如何才能不忤逆公平正义的“自由平等”要求?因为中外许多经验教训都表明,即便是制度偏好式照顾或“制度扶贫”,也很容易停留于我们所说的“治标”层次,难以达到“治本”目标。而且,制度倾斜不仅存在合法正当的法律依据和政治正当性辩护问题,而且还存在诸如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恰当方式来实施制度倾斜?如何确认哪些社会成员属于“处在社会最不利地位者”等复杂议题,其中牵涉甚多,很难单纯凭借制度调整的齐一化方式就能解决之。很明显,因天灾人祸、生理缺陷或外在自然环境等不可控因素所导致的贫穷,同好吃懒做、投机失败、因“黄、赌、毒”等不良嗜好而“自作孽”式的贫穷肯定不可同等对待。与此类似,凭借某种阶段性制度安排而获得的资源优惠或制度便利,同最终依靠自身主体能力增强和自主奋斗而获得的自我改善也不能相提并论。易言之,弱者之为弱者不单是一个结果判断问题,还有其自身的主客观原因的分析解决问题。改善弱者生活状态乃至其命运也不只是改善外部资源供给的问题,还有且更重要的是改善其自身生存能力和生活方式的问题。若简单从事,所谓制度正义就只具有罗尔斯本人所担心的“权宜之计”(modus vivendi)的意义,甚至会导致某些额外的衍生性非正义后果。(3)罗尔斯公开申言,其正义论不仅适用于“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国家,而且可以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可他晚年出版的《万民法》一书却将不同的国家划分为五种类型,并坚持认为,“差异原则”只适合于“自由民主国家”而不适合其他“非自由民主国家”,这一明显缺乏融贯性的理论立场得不到国际语境的支持,更何况该立场同其正义论所主张的普遍道义论立场能否相互契合,更是一个大问题。历史地看,这些问题既是罗尔斯正义论本身的问题,又是罗尔斯留给当代政治哲学的待解难题。

    二、可行能力进路: 社会契约论与社会选择理论比较

    赞赏或批评罗尔斯正义论的现代哲学家和思想家甚多,但能直接对之做出关键性甚或替代性改进的当属其哈佛哲学系同事和朋友阿玛蒂亚·森。凭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多学科透视分析,森在综合其多年有关罗尔斯《正义论》探讨和正义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于2009年发表其正义研究的总结性成果《正义的理念》(The Idea of Justice)专著,全面清算并改进了罗尔斯的正义论,堪称罗尔斯《正义论》之后又一部现代正义论经典。在当代哲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森大概是最懂罗尔斯的学术知己和思想大家之一,也是能以独特的理论批评和创造性改进,来表达其学术敬意并证明其与罗尔斯之间崇高学术友谊的真诚道友。森对罗尔斯的敬仰如此真诚,在《正义的理念》一书的扉页上,他特别题词:“为了纪念约翰·罗尔斯”,并在该书第二章“罗尔斯及其超越”的结语中满含深情地写道:“……我们不能让罗尔斯的正义思考模式陷入一种理智‘停滞’。我们必须从罗尔斯那里获得的丰富思想中吸取有益的养分,然后继续前行,而不是‘休假’。我们需要‘正义’(justitia),而非‘休假’(justitium)。”

    沿着罗尔斯重开的正义论道路继续前行,表明了森的学术志向和理论确信:罗尔斯的正义探究必须坚持,因为今天的我们和我们的时代对正义的理智思考不仅必要,而且更为急迫。同时他也清醒地意识到,罗尔斯的正义论模式并非正义探究的终点,而是新的开始。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进路只是现代诸种可行进路之一种,而且很可能还不是最具理论说服力和现实解释力的。在《正义的理念》一书“前言”,森指出,启蒙运动孕育了多种现代政治哲学的探究路数,那些具有引领力的政治哲学家们对正义问题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最具影响且持久有力的探究进路有两种:一种聚精会神于探明“完美正义的社会安排”,将“正义制度”(just institutions)视为正义探究的头等大事,因而以不同的方式编织“一种假设的 ‘社会契约’”,从17世纪的霍布斯、洛克,中经卢梭、康德,直到当代罗尔斯莫不如此,该进路一直占据着现代西方正义理论的主流地位。另一种与之颉颃的进路则更关注人的实际生活状态和社会行为选择,并对之作出比较分析,更关注实际存在的社会非正义现实及其可能的改变方式,包括社会改进和社会革命,而不只是停留于对理想正义的社会构想,从18世纪的亚当·斯密、稍后的孔多塞、边沁、密尔(旧译“穆勒”)、马克思,到20世纪中叶“社会选择理论”的经济学先导阿罗(Kenneth Arrow)等人均是如此。自然,作为亚当·斯密的当代继承者,森开诚布公地把自己归列于这一进路上的忠实同路人。

    基于对社会选择理论优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确信,森首先将批评的矛头指向罗尔斯正义论的前提预设,认为罗尔斯所信奉的社会契约论进路并不合理,即使经过罗尔斯“擢升”后的新社会契约论,也未能达到更高合理性,犯了“先验制度主义”(transcendental institutionalism)的错误。罗尔斯假设,出于建构“良序社会”的目的,人们需要首先就正义的基本原则达成一致,这就需要他们首先超脱各种人际或群际差异,包括人生起点、生活境遇、个人主体条件,以便超越因诸种差异而产生的意见纷争,仿佛每一个参与社会契约的人都预先自觉罩上一层“无知之幕”,以此形成各社会成员得以开始的齐一化“原初状态”。从“同一起跑线”出发,大家才有可能对基于“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核心理念所形成的正义原则体系达成共识——即:无论如何,一种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总是值得人类社会期待的,进而人们按照正义的基本原则体系来建构“良序社会”所必需的正义制度体系,这正是罗尔斯把正义珍视为社会制度之“第一美德”(the first virtue)的根本原因。然而,在森看来,这种前提假设既缺乏充足的逻辑理由,也没有任何现实可能。即使为了缔结公平正义的社会,也没有任何理由预先假定所有参与缔结契约的人都必须从“同一起跑线”出发,甚至为了“平整”(海德格尔术语)所有参与者的实际差别而强行给所有人罩上“无知之幕”。寻求结果的一致不是预设起点齐一的正当理由,更非充足理由。恰恰相反,任何社会契约的达成都是在厘清差异、相互妥协的前提下实现的,即所谓异中求同,同中存异。无差别的契约不是真正的契约,而是静止的无过程的想象性社会认同。现实生活中,既不可能强行制造“无知之幕”,也不存在一种无差别、“无利益关涉”的所谓“原初状态”。任何强制性加罩“无知之幕”的做法都是一种武断的“信息限制”,以此造成的“原初状态”无异于“信息茧房”,这显然不是“自由民主的国家”该有的选择。

    可见,社会契约论并不是证成现代正义制度和正义原则体系的最佳方式,远不如社会选择理论更适合切入和解释现代正义问题。森指出:“一种正义理论必须针对实际可行的选择而论,而不只是让我们总沉溺于一种想象的、不可信的、无比壮美的世界而无法自拔。”任何合理可行的正义理论首先必须是从社会实际出发,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非正义事实做出真实可行的理论反应,而非基于正义理想的美好想象,预定某种完型原则。罗尔斯显然落入了“高限”理想目的论的窠臼,无法避免地重复其理论前辈(如,康德)所遭遇的“先验制度主义”困境:它预设我们可以对个体行为和社会行为预先做出完全充分的评估,并借此预先制定一套完美的正义评价标准。可事实恰好相反,人类从来都是因为面临非正义的社会现实且无法回避,才开始思考和探寻社会正义制度和正义原则的。因此森断定,先验制度主义的“完全评估”之难正是社会行为选择理论的现实比较优势所在。“社会选择理论”(social choice theory)最早诞生于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产生于人们对卢梭抱怨的人类不平等社会现实做出激进反应的“革命时刻”,它首先由巴黎著名数学家波达(Jean-Charles de Borda)和社会学家孔多塞(Marquis Condorcet)发明,也正是“通过他们对一群不同个人的个体评价之集合性学科调查”,社会选择理论才得以提出。社会正义及其实现的确同社会制度及其与个体行为模式的相互依赖性作用有关,但人类社会的制度选择具有某种“依势而定的本性”(contingent nature),人们无法穷尽对各种差异性个体行为的评估检测,却可以从实际存在的社会非正义现实中发现问题,在多种比较分析后做出切实可信的相对客观的比较评估,以此作为探寻建构社会正义的合理起点。森的结论是:“一种先验的进路本身无法讨论增进正义、无法为了更公正的社会而比较诸种替代性选择议案,它有的只是从一种先验进路跳跃到一个完美世界的乌托邦式议案。”与之相对,社会选择理论从各种现实具体的非正义问题——诸如,饥饿、贫穷、文盲、酷刑、种族不平等、妇女屈从、任意监禁、医疗保健政策中的排斥性不公等问题——及其解决入手,寻找并分析造成这些实际非正义后果的各种原因,选择并比较各种实际可能或可行的解决方案。这使得社会选择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新旧社会契约论都缺少的理论合理性和实际应用优势。

    森当然理解罗尔斯优先考量正义制度的理论初衷:现代社会日趋开放的公共性使得社会制度(规范体系)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基础地位,社会的公共化程度愈高,其对于公共规范体系及其普遍效应的依赖性也随之升高。然而森敏锐地发现,现代政治哲学家们也会因此容易迷恋某种“制度性原教旨主义观点”(institutionally fundamentalist view),不仅把社会正义的诉求简单寄托于制度正义或正义制度的“路径依赖”,而且把正义制度本身当成了全部正义实践的实际明证。事实上,制度正义仅仅是人类实现社会正义的外部条件,尽管正义的制度条件极为根本,甚至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地位,也不能因此将制度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实现混为一谈。要真正实现社会正义,还必须将制度正义的规范约束落实到社会实践之中,转化为所有社会成员的正义行动。易言之,“我们必须寻求的是增进正义的制度,而不是把制度本身当作正义的表现,后者可能反映了一种制度性的原教旨主义观点”。

    如果说选择从社会契约论的进路切入正义主题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前提误置,那么这一前提误置既是误导其落入“先验制度主义”窠臼的理论前因,也导致其正义原则推导失误的理论后果。前提预制的问题蕴含后续推导和结论也出问题。实际上,罗尔斯基于其改进后的社会契约论所推导出来的正义原则,甚至是其推导过程本身都说明了这一点。森将罗尔斯正义原则及其推导问题概括为六个方面:“(1)由于[罗尔斯]只集中关注一个完美正义社会的认同,因而忽略了对有关正义之比较性问题的严肃回应。(2)[罗尔斯]按照只关注‘正义制度’的正义原则来制定正义的要求,却忽略了更广阔的社会现实视野。(3)忽略了一国行动和选择可能对他国人民造成的负面影响,没有任何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倾听那些受到影响的他国人民的声音。(4)没有任何矫正狭隘地域性价值的系统程序,而任何社会一旦与世界脱钩,都极容易受到这些狭隘地域性价值的影响。(5)排除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便是在原初状态下,由于不同个人理性选择的政治规范和政治价值(而不是由于他们在所属利益上的)差异多样,他们也会继续采取某些殊为不同的原则作为合适的正义原则,甚至是在经过大量公共讨论之后还会如此。还有(6)没有给这样一种可能性留下任何余地:尽管存在假设的社会契约,有些人也不会总是‘合乎理性地’行动,而这可能会影响到所有社会安排的适当性(当然也包括制度选择),通过强行使用一概而论的假设:即所有人都会遵从一种特殊的‘合乎理性的’行为规范,[罗尔斯]把这一问题完全简单化了。”

    这六个方面的质疑不单关乎正义原则的推导,更关乎罗尔斯正义论的“狭隘地域主义”问题。在森看来,罗尔斯的正义论完全忽视了国际语境因而只具有“一国”或“某一社会”的内部适用性。坦诚地说,森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这些质疑看似温和,实则是颠覆性的,至少动摇了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揭橥了罗尔斯正义论的狭隘地域主义局限。这促使森进一步质疑罗尔斯著名的“基本善(品)清单”和罗尔斯晚年对“万民法”所做的最后也是最不成功的探究,并提出了自己的替代性方案。可见,对于罗尔斯的正义论来说,森的正义论更多的是批判性甚至革命性的,因而也是替代性的。正是通过深刻反省和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森才得以确立自己独特的“正义理念”,这便是他基于“可行能力进路”的正义论。与罗尔斯基于社会契约论所证成的制度正义论相对,森的正义论以个人可行能力为中心。“可行能力进路”(capability approach)是森的正义论的核心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个人的“可行能力发挥”(capability functioning),“是个人做他或者她有理由珍视之事的能力”,具体包含个人实际可行的能力和该能力实际发挥的作用两个层面。早在1980年,森首次在其以“为了何种平等?”(Equality for what?)为题的“坦纳人类价值讲座”(Tanner Lecture on Human Value)中,提出“可行能力”概念,并在随后发表的著述中不断充实延展,以致后来成为森的政治经济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融会贯通的关键概念和基本方法。实际上,这一概念的提出首先是针对罗尔斯的“基本善(品)清单”的。以清单形式开列社会公共分配的基本善品是罗尔斯的一大发明,对现代实践哲学和诸多人文社会科学影响极大,甚至也影响到现代政府管理和公共政策操作。然而在森看来,与其开列一份“基本善(品)清单”,不如开出一份“基本可行能力清单”来得更为真实,更具实际可操作性。因为,公益善物的清单一如宴会餐桌上的食品清单,但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比宴会餐桌上诱人的食品清单更为实在的,是获得参加宴会的资格和食用餐桌上美味佳肴的能力,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比机会均等的制度允诺更为实在的是人们获取并实现机会的能力。

    森并不完全认可罗尔斯“清单”的内容设定,尤其质疑将“财富和收入”列入“基本善(品)清单”的正当合理性。在森看来,罗尔斯的这份“基本善(品)清单”中,有些是根本政治制度(国家宪法)所确定的公民之基本权利,如,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机会均等;有些则是人们社会行为的结果,如,财富和收入;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它们一概而论是不合适的。把个人正当合法获得的财富和收入列入制度分配的基本善(品)清单是否充分正当仍有争议,比如,通过国家税收制度,尤其是高额累进税制来实施国民收入和财富的调节,就存在税收征收的范围、额度、方式等诸多争议。再者,公共机会的分配实际只具有前提形式意义,不具备实质性正义价值,如前所述,比机会均等更重要的是人们获取并实现均等机会的能力。只要我们稍微观察一下人才市场的“公开招聘”情形就会发现,面对有限开放的职位,为什么有些人能够获取并有效实现机会,而另一些人却无法获取,甚至从一开始起就丧失获取机会的资质?事实上,机会对所有人公平开放是一回事,能否获取并实现公平开放的机会则是另一回事,前者仅具有形式的意义,唯后者才具有实质性意义,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森承认,任何一种政治哲学或伦理学都需要一种“信息焦点”(an informational focus)或前提预制,因此开列某种清单确乎必要。但对于关乎正义的政治哲学或伦理学来说,首要的工作不是从某种理想前提或终极结果出发来展开分析推导,因为选择从“社会实现的视角”(theperspectiveofsocialrealizations)出发,远比从“最终积累性结果”(the perspective of accumulating results)的视角出发更为优越可靠。实际上,人类社会的正义追寻总是从减少或消除现实生活中的非正义和反正义现象开始的。这种“社会实现的视角”所必需的,首先是对非正义现实的比较评估,是改变这些非正义现状的具体行动,以及,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实施这种社会改变的行动能力。个人的可行能力直接关乎其自由(权利)及其实现之充分性程度,增强和改善个人的可行能力,意味着实现、增强或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这远比增加机会、财富和收入等社会资源更为根本,也更具社会正义的实践价值。罗尔斯一方面强调平等自由在两个正义原则中的优先排序,另一方面却又强调诸如机会、财富和收入这类社会资源的制度性再分配,实际上这两个方面不仅无法同时兼顾,而且极可能顾此失彼、“两头不讨好”。导致这种两难困境的原因至少有二:一是自由主义本身固有的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二是本文前所述的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本身、它们之间,甚至正义第二原则的两个部分之间都存在难以消解的紧张。就前一方面而言,自由与平等二者所强调的价值取向并不能自然契合。自由所表达的是个人作为行动主体的权利自主与责任自律,而平等所表达的是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人格平等与平等相待;自由更强调个人主体的权利及其自主实现,而平等则更强调主体间平等相待的义务;两者之间相互制约。在资源有限的既定情形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自由权利及其实现,必定构成某种形式——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既不可能是“利益无涉的”(disinterested),也不可能自然形成所谓“双赢”(win-win)或者同时兼顾、同等满足的理想局面。森认为,造成罗尔斯正义论的诸多难题的原因,除了社会契约论进路的局限、先验制度主义的前提误置、正义原则推导的六大疑问和“基本善(品)清单”的错开等原因之外,还由于其福利主义的社会偏好和地域主义的视域局限。“差异原则”的立意在于对社会少数弱者的制度援助,这诚然有利于彰显罗尔斯普遍道义论的政治伦理立场。然则,当罗尔斯将“财富和收入”列入其“基本善(品)清单”并强调基于财富和收入之重新分配的重要性时,人们难免对其制度分配或再分配的社会正义性产生警觉和怀疑,因为任何对财富和收入的制度性调节都可能面临一个难题:它不单关乎罗尔斯所说的基于代际正义考量的“储存正义”,更关乎同代人之间的“转移正义”和“校正正义”,也就是诺齐克反复追问罗尔斯的那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以何种方式且在何种程度上对人们的财富和收入进行制度调节才是正当合法的?正义社会并不必然等同于福利社会。

    对于罗尔斯正义论的狭隘地域主义,大概是森最感不满的地方。罗尔斯反复申明其正义论仅限于“自由民主社会或民族”(liberal democracy societies or peoples),而对于其他“非自由非民主的社会或民族”(non-liberal and non-democracy states or peoples)则存而不论。这一学术立场受到包括他门下弟子(比如,Thomas Pogge)在内的许多学者的质疑。这促使晚年的罗尔斯有些仓促地写出《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1999)一书,然而却并未改变其基本立场。在这部小册子中,罗尔斯似乎做出了些微让步,将其正义原则的推导从“自由民主社会”扩及“体面的协商等级制社会”(decent consultation hierarchy society),但仍不乐意谈论其他“非自由非民主的社会”。更有甚者,他甚至把世界上所有的社会或民族划分为五种类型——即:自由民主社会、体面的协商等级制社会、法外国家(outlaw states)、身负诸种不利条件之重负的社会(societies burdened by unfavorable conditions)和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societies that are benevolent absolutisms),他不仅坚持认为差异原则不适合于“非自由非民主的社会”,而且主张当“法外国家”对“自由民主社会”构成直接威胁时,后者甚至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打击“法外国家”,以消除任何可能危及自由民主社会的危险境况。森认为,罗尔斯正义论的这种域外限制导致他无法达成其所标榜的普遍道义论目标,也不合乎自由主义的开放平等理想。森明确指出,民主并不仅仅是属于“西方的理智遗产”(Western intellectual inheritance),也是人类自古有之的国家治理经验或政治方式。我们不能把民主简单地等同于“选举+投票”,民主的本义是基于罗尔斯本人所说的“公共理性”的协商治理方式。因此,任何声称普遍合理的正义理论都不应该只限定于所谓“自由民主国家”区域,而应当放眼全球,寻求一种真正普适的全球正义。

    依森之见,全球正义应该基于普遍人权理念而非“差异原则”。他写道:“人权真的是关乎应该做什么的强烈的伦理宣言。”它至少直接引发两个问题:其一,人权的内容和可行性;其二,包含在人权宣言中的伦理主张的可行性。这是罗尔斯的正义论未能给予充分关注因而陷于地域主义的重要原因,也是基于可行能力进路的正义理论彰显其强大解释力的主要优势所在。事实上,由于森长期对印度等南亚国家和非洲地区广泛存在的饥荒、贫穷展开独到深入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并借助其受命承担的联合国相关项目的研究咨询,积累了丰富的有关国际人权之实际状况的研究经验,直接见证了这些个案研究所呈现的非正义现实,因而获得了比罗尔斯更为开阔的全球视野。

    与西方许多人权理论家不同,森既不认同将人权观念抽象化、甚或原则律法化的抽象律法主义方式,也不认同贬低人权观念或将之任意意识形态化的文化特殊主义方式。他幽默地写道:“如果说,边沁把权利(rights)视为‘法律的孩子’,那么哈特实际上把人权(human rights)当作了法律的父母:他们驱动具体的立法。”真实的情形是,人权既不属于有待父母监护的“孩子”,也不属于拥有孩子监护特权的“父母”,而是属于作为父亲、母亲和孩子的每一个真实的个人。人权的本质即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及其实现,而作为全球正义之伦理主张的人权应当具有“全球律令”(global imperatives)的意义。在《正义的理念》卷终,森总结道,我们应当基于实现人类普遍人权的信念而非仅仅基于“自由民主社会”的有限地域,来建构全球正义,摆脱霍布斯曾经诅咒的那种“污秽、野蛮、短命”的“自然状态”,“逃避孤立不仅可能对人类生活的品质是重要的,而且也能对理解并呼应人类所忍受的其它灾难作出强有力的贡献”。摆脱孤立,走向团结,是森对人类普遍正义的真诚呼吁,也是其正义理论的最终目标。

    综合观之,选取基于社会选择理论的可行能力进路切入正义主题,以替代罗尔斯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先验制度主义进路;进而从人类社会广泛存在的非正义现实的分析比较出发,摒弃理想化的“完全评估”方式,正视“非完全评估”的具体事实;并以现实个体的可行能力及其实现条件为基点,来建立实际可检测的个人“可行能力清单”,以替代罗尔斯的“基本善(品)清单”;最后将正义论视域扩展到全球正义而非罗尔斯的“自由民主社会或民族”,以突破现代西方正义论的“狭隘地域主义视域”,构成了森关于正义的基本理念。公平地说,森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解析是深刻的,所提出的上述替代方案也是令人信服的,在某种意义上,与其说森的正义论是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巨大改进,毋宁说是更新后者的替代方案,因之足以成为现代正义论范式改进的标志性成果。

    三、正义的前沿: 残障者、国际、诸物种的正义视野

    森从一条新的理论进路建构了一种足以替代罗尔斯正义论的正义新论。然而,作为普遍平等主义价值观的倡导者,森仍然坚信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核心价值理念,赞赏罗尔斯关注社会弱者的“最起码之最大化”的普遍化正义所表达的温和自由主义立场,因此,他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改进更多的是方法论的,而并非根本价值立场上的。借用罗尔斯的话说,森仍然是用一种新的“完备性的”正义之政治哲学替代罗尔斯的正义论。同时,森的替代性理论也仍然是开放的、尚未完成的,最显而易见的是,关于“可行能力清单”的明细化和理论证成;关于全球正义的具体展开及其证成;关于正义行为主体(人类的和非人类的)的平等承认和证成;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构成了另一位当代杰出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纽斯鲍姆的正义论之基本主题。

    纽斯鲍姆的学术著述极为丰富,在当代哲学同仁中鲜有比肩,其正义论的代表作是《正义的前沿:残障、国籍、物种成员资格》(Frontier of Justice,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简称《正义的前沿》)。作者的特别献词也是“为了纪念罗尔斯”。从该书的献词和标题即见其理论抱负:作者开始正义主题探究的起点正是罗尔斯正义论探究的终点,其直接目标是扩展罗尔斯正义论的视域并将之推进到正义理论研究的“前沿”,也就是扩展到不单罗尔斯而且包括森在内的绝大多数正义论者都未(敢)涉猎的、包括不健全者和残障者、跨国籍全球公民、非人类生物在内的几乎所有生命主体。在《正义的前沿》的“致谢”中,纽斯鲍姆坦陈:“我的目标是对罗尔斯提出批判,我之所以单独挑出罗尔斯的理论进行批判,是因为他的理论是社会契约论传统中最强有力的政治理论,同时也因为他的理论是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最杰出的理论。我关注的焦点是罗尔斯本人认为的、那些没有被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他的理论构成了挑战,他不确定他自己的理论能否解决这些问题。”“我的最终目标是扩展罗尔斯理论的核心观念,以解决这些新问题。尽管我认为,这种扩展肯定要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他源自社会契约论传统的那部分理论,但我相信,当我们试图解决这些新的棘手的问题时,他这一理论本身、它的那些原则及其直觉性基础,都会给我们提供非常好的引导。我满怀尊敬、友爱和悲伤,谨将此书献给约翰·罗尔斯。”

    纽斯鲍姆对正义的关注虽然直接源自罗尔斯正义论批判,但其思想脉动却早有先兆,其早年古典学和美德伦理学研究已为其正义理论埋下伏笔。她和森一样,相信从可行能力进路切入正义主题远比社会契约论更合理更有效。与森有所不同的是,纽斯鲍姆选择可行能力进路的理论考量,并非仅仅是基于人类社会评价的不完全性所形成的社会比较和行为选择理论,而是她对人类生命乃至所有个体生命(物)本身固有的生命脆弱性、社会关系依赖性的本源性洞见:个体生命的脆弱乃是一种相较于其他所有外部正义条件或正义环境都更为根本,也更为深刻的正义之形上根源。纽斯鲍姆的成名作是《善的脆弱性——古希腊悲剧与哲学中的运气与伦理》(2001),但读懂此书的人都不难从中读出,纽斯鲍姆所谓“善的脆弱性”其实不过是个人生命脆弱性的美德伦理学表述,蕴含所有个体生命及其命运的脆弱性。从古希腊悲剧中的每一个人物到作为人类强者的罗马帝国皇帝马可·奥列留无一例外。然而社会契约论根本没有、甚或无法触及这一根本问题。纽斯鲍姆的学术涉猎十分广泛,跨越多学科论域,但始终牵引其思想的主线从来都没有偏离过生命脆弱性这一根本问题。《善的脆弱性》关注的焦点是,人生充满大量人类无法凭借自身的能力和意愿自主控制的偶然性,不得不任由“运气”(luck)决定,当然也仰赖社会的正义秩序和生命个体间的伦理互助。与之相关的两个问题是:其一,既然个体的生命和能力如此有限,以至于每一个人都不得不依赖于他人或诸多外部条件,那么,人际关系或生命主体与诸外部要素的关联究竟如何,将直接或间接关乎人类如何且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克服自身的脆弱性。其二,诚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诸多哲学先贤所言,人本身既拥有“理性自足的灵魂”,也具有“非理性的欲望和激情”,如何将激情欲望化为积极的生命动力,且如何料理人性之理性与非理性的关系,同样关乎人类如何且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克服自身的生命脆弱性。

    社会契约论之所以无法帮助我们解决这些根本问题,首先是因为,它忽略了人固有且无法消除的非理性和动物性,因而无法理解人类与其他生物的关联,也不能公正地对待非人类生物。任何不顾非人类生物的正义理论充其量只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副产品。其次,它只考虑所谓正常“理性人”,即罗尔斯所说的那些“整个一生都能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忽略了人类中并不具备充分合作能力的特殊弱者。任何对老弱病残缺乏特殊关照的正义理论,既不可能真正健全普遍,也不可能获得普遍的道义力量。最后,社会契约论因其对特殊社会语境的内在要求或制度偏好,难以建构跨越国际(国籍)的全球普适正义理论。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代世界,任何只考虑某一国家或某一特殊国际区域的正义理论必定是“不合时宜的”,用森的术语来说,是“狭隘地域主义”的。如果说,森对一种基于社会选择理论的可行能力进路优于社会契约论的确信,主要是因为罗尔斯社会契约论本身的诸多缺陷,诸如先验制度主义预制、人为的信息限制、“乌托邦式的道德完善论”;那么,纽斯鲍姆对能力进路的确信则有着更为深远的政治哲学和美德伦理学理由,那就是基于对人、人性、人类生命乃至所有生物命运的脆弱性考量,将正义的主题意义提升到哲学本体论层面,使之超越了现代普遍理性主义规范伦理学和制度政治哲学,也超越了当代美德伦理学。纽斯鲍姆曾批评美德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既“反理论”又“反理性”,批评其老师威廉斯“反理论”但“不反理性”,将当代美德伦理学区分为三种:“(1)那些既支持伦理理论化又支持理性在人类事务中的丰富作用的思想家;(2)那些支持理性在人类事务中有许多作用但拒斥了伦理理论化事业的思想家;(3)那些很想削弱理性在伦理生活中的适用范围的思想家。”她宣称自己“属于第一个群体的美德理论家”。

    正是以这种形上本体追求的哲学姿态,纽斯鲍姆提出并论证了自己的可行能力进路和“核心人类能力清单”,将正义主题的论域扩展到残障人、国际(籍)和诸生物物种三大未竟领域,也是她所谓“正义的前沿”。森曾将其可行能力进路界定为人所能做事的能力及其功能发挥。与之相比,纽斯鲍姆对可行能力进路的界定更为哲学。虽然她早在1986年便同森一起探讨过这一概念,但她正式独立界定并标举这一概念还是在其《女性与人类发展》(2000)一书中。该书对人的可行能力的界定分为实践哲学(政治哲学+美德伦理学)和存在本体论两个层次:在前一层次,“可行能力”意指“我们能够做什么(can do)”;在后一层次上,“可行能力”意指“我们能够成为什么样的人(can be)”。纽斯鲍姆相信,这样界定的“可行能力进路”既优于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方法,也避免了森的“可行能力进路”概念所隐含的单纯从空间或经济学意义上(行动能力及其功能发挥)来理解可行能力的局限。因为它不仅“扩展和补充”了罗尔斯正义论在残障者、国籍和物种成员资格这三大新问题上的理论缺失,“恢复”了格劳修斯基于自然法的政治理论,而且“为法律和公共政策提供了更合理的指导”,因而为一种更普适有效的新正义理论提供了更坚实的前提。由此,纽斯鲍姆进一步提出了两个重要的理念:一个是“核心人类能力清单理念”;另一个是“每一种能力门槛理念”。所谓“核心人类能力”,是指每一个人获取基本正义生活和行动的基本能力,没有这些基本能力,人既无法履行其自由权利,也无法确保有尊严的“体面生活”(decent life)。所谓“每一种能力门槛”,是指每一个人所应具有的每一种基本可行能力的最低标准。一个社会若无法保障其所有公民获得这些最基本的可行能力,则该社会就不是“完全正义的社会”。纽斯鲍姆将这些基本能力归纳为十种,以此作为其“核心人类能力清单”,包括“生命”,“健康身体”,“身体完整”,“感觉、想象和思考”,“情感”,“实践理性”,“依存”(包括“具有自尊和不被羞辱的社会基础”和“能够被当作与其他人具有平等价值的、有尊严的个体来对待”两方面),“其他物种”,“玩耍”,“对自身环境的控制”(包括“政治的”和“物质的”两方面)。“它们都被视为一种对社会正义的最低限度解释的一部分:一个社会,若不能在某一恰当的门槛层次,对所有公民保证这些能力,那么,不论[该社会]多么繁华,它都不是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

    “核心人类能力清单”是直接针对罗尔斯的“基本善(品)清单”而开列的,其内容也多有不同:在纽斯鲍姆的清单中,首要的是“生命”本身而非作为结果赋予的自由平等权利,需要平等对待的是每一个人类个体而非具有某种特殊公民资格的社会成员之“不被羞辱的”尊严,这是一种普遍而根本的生命人格而非特殊的政治资格。“健康的身体”和“身体完整”之所以进入“核心能力”的清单,是为她将正义论域扩展到残障者铺垫前提——正是由于身体残障,才使得残障者的正义具有优先性,非如此正义论无法承诺“普遍道义论”的要求。人的情感和欲望以及类似于“玩耍”的自由活动能力也应当列入“人类核心能力清单”,否则,既无法理解人的社会“依存”关系,更难理解人类生命自身的“脆弱性”“偶然性”和“关系依赖性”。至于“其他物种”和人类“对自身环境的控制”则明确指向非人类生物正义和自然环境正义,它们是正义论主题的应有之义。纽斯鲍姆深信,“核心人类能力清单”足以体现“完全普世”“跨文化”和“尊重多元主义规范”的基本理念,并进一步给出六点解释:(1)该清单是“开放的、不断完善的和不断思考的”,可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必要增减。(2)该清单同样可以为“公民及其立法者和法庭的审查与审议行为留出空间”,也就是为罗尔斯所偏好的“程序正义”留有余地。(3)它表达了一种“偏袒的道德观”,亦即特别关注残障者、多元文化和非人类生物的道义公平。(4)它“保护了多元主义”。(5)它开列的“核心物品”不可让步,“没有讨论的余地”。(6)它可以“作为全世界政治原则的一个良好的基础”。总之,“它坚持人们应该把所有的资格作为正义的核心条件来追求。它可以合理地被定义为正义所要求的一整套的资格,没有一种资格可以替代另一种资格”。易言之,无论残障者还是正常人,也无论人类还是非人类生物,所有生命主体一律平等,没有例外。

    这份“核心人类能力清单”面向所有生命,无分国际种族,也无分生命物种。它基于一切生命(物)的脆弱和依存(赖)之普遍本性,具有较罗尔斯“基本善(品)清单”和森“可行能力”概念更为彻底的普适规范性。而且,除了正常人的正义考量之外,残障者的社会正义问题还特别涉及两个特殊问题:第一,“存在公平对待不健全者的问题”,因之需要对他们做出“特殊的社会安排”。第二,“对依赖者提供关怀的人的负担”问题。残障者或社会弱者无疑是对社会和他人的依赖程度较高的社群,他们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安排”和关照,但人们在注意这一问题时往往容易忽略问题的另一面:即那些照顾“依赖者”的人所承担的额外道义负担问题。任何社会道义或责任的承诺都不是无代价的,承诺者必须付出相应的成本或代价,对残障者或其他物类的特殊关照义务则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或代价,更值得人们关注。纽斯鲍姆敏锐地观察到,在日常生活中,女性常常扮演着提供这类特殊关怀的主要角色,无论在家庭里,还是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大都如此。然而,这些关怀者同样也是需要给予公平对待的关怀对象。

    那些生活于较差生活条件下的非发达国家的人们,同样是需要我们公平对待乃至特殊关怀的人类社群,不应也不能排除在外。纽斯鲍姆引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的数据,针对不同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人均寿命差距、识字率等方面的差距日益扩大且扩大速度不断加快的事实,指出全球正义问题不仅不可忽略,而且需要提供新的理论和新的解决方案。她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之所以难以解决全球正义问题,根本原因是其社会契约论的缺陷,因为它既限制了参与社会契约的成员身份或资格,也因其过于“经济功利主义”或迷恋于“财富和收入”等“社会基本善(品)”的再分配而无法超越富裕资本主义的国家界限,因之无法料理全球正义难题。纽斯鲍姆把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论归类于仅仅局限于“自由民主国家”或“富裕国家”的“两阶段契约”理论,亦即自由民主国家内部契约阶段和自由民主国家外部或“万民法”契约阶段,而如果必须通过社会契约论方式来合理有效地料理全球正义问题的话,就必须建构另一种社会契约论,也就是纽斯鲍姆谓之的“全球契约”。然而,她指出:“全球契约似乎更难成功。如果不摆脱契约论,就无法为从较富裕国家再分配到较贫困国家的做法提供辩护。”可见,纽斯鲍姆根本不相信社会契约论可以解决全球正义问题,合理有效地料理全球正义问题,必须寻找新的理论架构和方法,一种基于可行能力的“人类发展进路”才是克服当代诸种流行正义论之固有缺陷的新希望。

    与社会契约论的新老版本不同,“人类发展进路”吸取格劳修斯等人的自然法思想,既不从“民族—国家”及其由此衍生的“国家公民资格”(所谓“国籍”)出发,也不从“财富和收入”及其社会制度的再分配出发,而是回归最基本的人性理念,即人格尊严和人类社会性。“对格劳修斯而言,包括国家主权本身在内的国际社会中的所有权利资格,最终都源于人的尊严和社会性。”“人类发展进路”的基点和目标是世界和平和全人类的合作发展,这才是真正普遍的。如果说,全球正义确实需要达成某种形式的“全球契约”,那也不是基于“互利契约”,而毋宁是基于互助合作+和平发展的人类共识。纽斯鲍姆坦陈:“通过把国家的固定性设想为他的出发点,罗尔斯继而且实际上已然阻止了关于国家间的经济不平等和权力不平等的一切仔细思量。他已然从哲学上认可了世界上强大的国家——特别是美国——所做的任何事情:不管在人权问题、环境问题还是在经济政策问题上,不管是回应世界其他地方的处境还是回应国际协议和条约,它们都假装自己的体系是固定不变且具有决定性的,并且竭尽全力抵制关于在它们内部作改变的所有要求。”“然而,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看到了这种伎俩的真实面目:一种对严重问题漠不关心的、傲慢的思维方式,这种做法应受到谴责。人们不应在哲学上尊重它。”纽斯鲍姆清醒地意识到,我们现存的世界“并不是一个体面的、有着最低正义的世界,除非我们能保证这个世界上的所有人都能够在某种恰当的水平上具有那十种能力”。因此,关于全球正义的探讨“应当选择可行能力而不是富裕程度、效益或对个人的资源分配状况等,作为衡量的标准”。易言之,应当从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尊严和平等开始,在此意义上,“可行能力进路与人类权利进路紧密相连”。我们可以怀疑,在一个多元文化/文明的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有着不同的财富分配标准和评判标准,但却可以相信,无论身在何方,也无论我们有着怎样不同的生活条件、文化信念或宗教信仰,对于人类自由(权利)、尊严、平等合作,一定会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判断与价值确信,“毕竟,在当今的世界上,没有什么地方不流行人权观念、人类尊严和人类平等的观念以及平等合作的观念”。与之相类,我们不应且不能期待建构某种全球化的政治制度甚至是“世界国家”,任何企图建构这类政治制度或政治国家的尝试都是危险的。但我们可以合理期待,在保障每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之前提下,建立具有普适规范意义的“全球结构”(the global structure)或世界基本秩序。纽斯鲍姆由此推导出“全球结构的十大原则”:(1)避免国内政治永远无法逃避的“责任之过度决定”;(2)“应该在促进人类可行能力这一限制范围内尊重国家主权”;(3)富裕国家有责任将自己GDP(国内生产总值)中的相当一部分实质地赠送给贫穷国家;

    (4)跨国公司有责任在其运行地区促进人类可行能力;(5)全球经济的主要结构必须经过精心设计,以公平地对待贫穷国家和发展中国家;(6)应当培育一种薄的、分散却有力的全球性公共领域;(7)所有制度和大多数个体都应当关注各个国家和地区所存在的弱势群体问题;(8)关怀病患者、老人、儿童和残障者应当成为世界共同体的一个重点;(9)应当将家庭视为一个珍贵但非“私人性的”领域;(10)所有制度和个人都有责任支持教育,并将教育视为当前能使弱势群体具有可行能力的关键。总之,“如果我们的世界将要成为一个体面的世界,我们现在就必须承认,我们是相互依赖的世界公民,我们在这个世界中因相互友谊和对相互利益的追求、并凭借同情和自利以及对所有人都具有的人类尊严的热爱而走到一起,即便我们在与他人的合作中一无所获。或者更确切地说,我们从中获得的世界上最伟大的东西是:参与一个正义且具有道德体面的世界。”

    如果说,对于残障者和人类的正义要求源自我们普遍具有的人权、人格尊严和平等关系等主体同一性,因而具有其内在主体性根据的话,那么,对于非人类生物的正义要求又源自何处?这是纽斯鲍姆正义论所关注的第三个“前沿问题”,我将之概括为非人类生物在正义论证中的主体性缺席难题。纽斯鲍姆援引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古希腊罗马自然哲学家的教诲,并借援于印度素食主义的观念资源,反驳了从斯多亚派到康德、罗尔斯的观点,力图证明其非人类生物正义的主张。她指出,当西塞罗不忍目睹罗马竞技场上勇士庞培斗杀大象的残忍景象时,曾愤怒地写道,大象本是人类的社会伙伴(societas)。在亚里士多德的自然哲学中,“自然是一种连续的统一体,所有生物都值得尊重,它们甚至是奇迹”。因此,所有生物都应当像人类一样受到尊重。用印度喀拉拉邦高等法院《奈尔诉印度联邦案》(1999年第155号)的诉讼词来说,“非人类动物能够有尊严的存在”,“如果人类有权拥有种种根本权利,为什么动物就不能拥有呢?”然而康德的回答却是,对于那些“低于我们和高于我们的存在”,我们没有“直接的义务”,只有“间接的义务”。在康德看来,动物是“低于我们”的存在,上帝或神灵是“高于我们”的存在,它们并不具备和人类相同的人格尊严。罗尔斯虽然承认人类不能残忍地对待动物,而应该对它们有足够的同情和爱护,因为它们也能感知痛苦和快乐,但他和康德一样坚持认为,由于动物缺乏人类所具有的道德特性和道德能力,没有形成社会“正义感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所以“不能要求我们给那些缺乏这种能力的生物提供不折不扣的正义”。很显然,在康德和罗尔斯看来,能否把正义的范围扩展到非人类生物,关键在于非人类生物自身的主体性缺失:它们没有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类所具有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能力,因而无法与人类之间形成康德所说的“直接的义务”,即使所谓“动物正义”和“正义环境”,也只能限于人类基于同情友好对它们所抱有的“间接的义务”。纽斯鲍姆承认,人类与非人类生物之间的“不对称性”实在太大,以至于在人类、特别是现代人类流行的哲学思维中,很难给非人类生物的正义问题留下足够的讨论空间。康德坚持的“人是目的”、其他一切都只能作为人类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这一价值立场,在纽斯鲍姆看来只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偏见。事实上,与人类的依赖性不同,“动物可能是非常独立的,而且可能以自己的方式是很自由的;尽管有些动物依赖人,但有很多并不依赖。”只不过“在权力和资源方面,它们肯定与人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性意味着,人类在寻求一种互利的契约时会直接忽略它们”。不仅如此,人类通常还以代理者的姿态代表它们的利益,以其代表自居。然则,这种人类代理行为本身是非正义的,也没有足够充足的理由和根据。现代正义哲学忽略非人类生物正义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康德式的个人观”,即执着于“人是目的”的人类中心主义信条;二是“社会契约状态的结构”,即认为非人类生物无法作为自由(权利)主体与人类建构互利合作的契约关系。但纽斯鲍姆确信,这样的哲学论证是不具备充分正当性的。她指出:“正义范畴是基本权利范畴。”她的可行能力进路“将动物看作是主体和目的”,而非只是人类同情和保护的对象。易言之,非人类生物本身自许其生命目的,同人类一样也是具有自由行动权利和可行能力的行为主体。这是为什么非人类生物同样具有其正义权利的根本理由所在。

    纽斯鲍姆注意到当代那些承认或倾向于承认“动物权利”的新理论,包括当代著名的“偏好功利主义”伦理学家彼得·辛格尔(Peter Singer),后者从一种偏好结果的新型功利主义立场,提出“解放动物”“保护动物”的道德伦理吁求。但纽斯鲍姆认为,无论边沁式的还是辛格尔式的,所有形式的功利主义都不足以支持非人类生物正义的主张,而且现有的可行能力进路本身也不足以阐明物种正义问题,必须予以扩展。幸运的是,尽管“可行能力进路当前的形式并没有解决非人类动物的正义问题”,但它基于“人类尊严和值得获得这种尊严的生活等观念”,因而“适合于进一步扩展”。如果说生物物种的规范一如人类的规范都具有其评价性特性,那么,探索尊重包括非人类生物在内的所有生命而非仅限于人类生命的尊严和生活意义,便是扩展可行能力进路之理论视域的价值方向。“因为在尊敬人类力量的背后有着一种更普遍的态度,这种态度对于能力进路而言是基础性的,而且它与那种驱动康德式伦理学的尊敬并不相同。对于康德而言,只有人性与理性才值得尊敬与钦佩,自然的其他部分不过是一系列的工具。与此相反,可行能力进路与生物学家亚里士多德一起判定说,自然界中所有复合式的生命都是绝妙的、令人惊叹的。”在此前提下,可行能力进路的扩展还需要确立一种新的伦理判断:不得妨碍任何生命的功能发挥(functioning),不得侵犯任何“活生生的有机体的尊严”。“如果一种生物的繁荣被另一种有害主体所阻碍,那就是一种错误。”正是基于这一伦理判断或价值立场,可行能力进路便“通过类比和扩展,社会合作的目的应当是:有尊严地一起生活在世界上,在这个世界上,许多物种都要繁荣。”而且“与契约主义不同,这种进路涉及对动物的直接的正义责任;它并没有使这些责任衍生于或后于我们对人类同胞所负有的那些义务。它将动物当作对象和主体,而不仅仅是同情的对象。与功利主义不同,它尊重每一个独立的生物,拒绝将不同生命和不同种类的生命之善相加。没有一种生物被当作实现其他生物或社会整体之目的的手段”。所有这一切都基于可行能力进路始终如一的根本信条:自由、尊严和平等之核心权利都内在于一个根本的生命目的:“有尊严的生活”。

    四、远非结论的结论: 正义论新范式之可能预期

    毫无疑问,纽斯鲍姆对正义主题和论域的前沿扩展是前所未有的,其所获得的理论成就不单令人瞩目,而且饱含巨大的理论推进潜能。首先,她对可行能力进路本身的哲学提升——不仅作为“能行”(can do)也作为“能在”(can be)——极大地丰富和提升了森对这一新理念和新方法的政治哲学阐发,使这一理念和方法获得了更具普适性也更具哲学形上解释力的理论力量和实践潜能。其次,纽斯鲍姆开出的“核心人类能力清单”和“最低门槛”既实现了森所预期的能力清单化愿景,也具体落实了罗尔斯的底线道义论原则,并且充分考虑了这一清单本身的多种潜在可能性,将之确定为一份仍然开放可调的清单和门槛,为正义理论的进一步拓展打开了新的空间。再次,一种基于生命(物)价值与尊严而扩展的正义论,突破了康德—罗尔斯式的也是西方主流的社会契约论模式,使得有关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残障者的正义研究,超越了常规道德情感主义,甚至是伦理慈善论的伦理直觉层次,获得了更为充分的哲学本体论和道德主体论证成。当她选择从人之“能行”与“能在”两个向度来界定人的“可行能力”时,便为这一理论证成找到了哲学本体论和道德形上基础。我以为,这是当代伦理学得以突围的新方向。最后,尽管比较而言,纽斯鲍姆对非人类生物正义的理论扩展仍然略显仓促,譬如,她至少还需要论证(1)非人类物种究竟如何获得其自成目的性和主体性?(2)假设非人类生物的确拥有其自成目的性的主体能力,又当如何处理非人类生物主体目的与人类主体目的之间的价值关系?(3)如果仅仅从权利视角看待非人类生物的正义问题,又如何解释现代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凡此种种,似乎仍待深究。即令如此,纽斯鲍姆对非人类物种正义的论域扩展和已有洞见,已然大大拓展和深化了迄今为止的相关理论,代表当今有关非人类生物正义研究的最新成果。

    回到本文的主题:罗尔斯、森、纽斯鲍姆三人的正义论同样毫无疑问地代表着现代正义理论复兴—迭代—扩展的理论递进轨迹,而从三种现代正义论范式及其连续递进轨迹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几个值得关注的理论特征:首先,现代正义论始于制度正义的公共建构,可是,和制度正义同样重要的是人们实现正义的可行能力。同样,人类追求正义的目的也不仅仅在于对稳定生活秩序和制度保障条件的外部需求,更在于克服人生、人性乃至所有生命固有“脆弱性”或“依存性”这一内在目的本身。其次,无论是罗尔斯对社会契约论的方法论重构,还是森和纽斯鲍姆提出的可行能力进路之方法论替代,都集中反映出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在现代开放多元的文明/文化情势下,在所谓“高限”目的论与“低限或底线”道义论两种进路之间,寻求某种新的综合或创新仍然是可能或可行的。最后,现代正义论三种范式的嬗变表明,正义理论的建构本身仍然是开放的、有待改进和完善的,新的正义论范式依然合理可期,甚至也是必须的。三种现代正义论的不断改进和更替既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的自我更新,更是现代社会对正义之内在诉求本身的快速变化所致。20世纪中后期罗尔斯所面对的时代问题是被西方自称为的“失序”和“非理性”问题,因而重建现代生活秩序和公共理性便成为罗尔斯直面的思想主题。跨世纪前后的经济全球化浪潮前所未有,由此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发展差距、“南方国家贫困”、国际地区性战乱、“难民潮”、生态环境危机等亦前所未有,因之,“全球正义”和“环境正义”等问题日益凸显,正义理论的视域和论域得以扩展,扩展的时速与规模也前所未有,所有这些都是推进现代正义理论快速嬗变的根本原因。

    本文转自《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

  • 封磊:从子午炮到标准钟:近代中国城市公共标准时计的引入与设置

    传统时代计时测报系统在中西方社会中均有多样的实践,但自19世纪70年代后因电报技术成功的商业化运营后,围绕确立标准时以及构建国家标准时播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变革过程与变革本身,则成为一项兼具全球性与科学性的国家实践。目前,国内学界涉及标准时的既有研究功不可没,但尚未见基于全球标准时制而构建标准时播报系统的国家实践与社会变迁的整体性研究。这一研究的关键是确立一个能将标准时与构建标准时播报系统密切关联的科学知识、设备技术、组织机制等纳入长时段、跨学科、跨国别研究的抓手。因之,本文以午炮为契入点,以全球标准时生成和播报的综合性逻辑与近代中国地方主体性实践相结合为路径,关联起与之紧密相关的科学知识、设备技术与组织机制等科学技术要素,以近代中国四种不同类型城市的公共标准时计的嬗变为主线,论析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全球同步性特征与地方差异性嬗变的关系,展示标准时计更多地是一种权威规定或社会规约而受到特定地方社会因素的制约,以期对本土化的全球史研究有所推进。

    一、子午炮用于校准钟表与标准时的全球化进程

    全球史研究通常将一个跨越民族国家的对象置于全球性的宏观进程中考察,同时也探求这一进程与地方国别的同步性联系与差异性互动的关系。在目前对标准时计或新兴报时装置的研究中,对“午炮”(亦称“子午炮”)在近代中国的出现、应用与演变,因其具有世界史、国别史或跨学科等的复杂性而成为研究难题。午炮(Noon-day Gun),是一种最晚于18世纪中后期出现于欧洲军港城市的报时装置。在军港锚地或海港要塞,当太阳直射当地子午线时,在由海军部指定的舰船上以燃放火炮的方式检查、校正其全球位置。因声音的传播慢于火炮发射时产生的闪光烟雾,看到火炮的闪光烟雾比听到声音更准确;但闪光烟雾可能因浓雾天气而失效,海军部遂指示利用鸣放火炮的声响作为时间的近似指令,但必须预留声音传播所需的间隔时间。鉴于当时所有其他的时间炮/枪(Time Gun)是陆基的,每日施放午炮的任务遂从海军转移到当地戍卫炮兵,各地海军也开始以驻地炮兵施放午炮的准时声响来校准天文航海钟或钟表等其他时计。因此,全球诸多军港城市均有在每日正午鸣炮报时的传统,午炮也成为此类城市重要的公共时计。此外,还有始于1829年在港口城市设置的用于校准船上钟表的定时球(Time Ball)。尤其是在1898年英国海军部公布的154条为船舶导航的时间信号单中,有94个采用格林尼治时间的定时球与30个依据不同子午线时刻而设定的定时炮。这一传统虽非英国港口城市的专利,但大多来自英国,并获得英国皇家天文学会以及海军部和财政部的支持;不同的是,海军部青睐报时球,商会和市民则欢迎午炮。1850年代后定时炮、定时球还与电报时间信号、同步电钟,共同成为英国构建格林尼治时间自动播发系统的公共时计。这与英国在近代早期开拓全球航海事业时引发的计时科学技术的变革密不可分。

    在17世纪的远洋航海中,定位远洋航船的经度是世界性的科学难题。这一难题的解决得益于“以时间确定经度”的构想:地球完整自转一周需24小时,平均1小时自转15个经度,两地的经度差相当于两地的时差。若已知启航船只起点的经度与时间,以及航行目的地的时间,即可推算出相同航船相对于起点位置的所在经度。但关键在于,必须确保航船的起点时间与海上航行的本地时间的精确性,这对船上计时器的精确性和稳定性提出极高要求。1759年,能够在远洋航海启程时设定好目的地时间的天文航海钟被成功发明,能够确保在航海环境下航船起点原始时间的精确性与稳定性。自此,基于对航船起点的经度时间与航船的海上本地时间之间的时差的精准掌握,即可推算并定位航船所在的本地经度。这使得对本初子午线的择定成为根本。当时各国自定的本初子午线有14条之多,但到18世纪初时,穿过英国伦敦附近的格林尼治皇家天文台的子午线,已被众多航海国确立为本初子午线。因之,英国的远洋航船通常会携带两套计时器:一套是启航时带上船只并被设置为格林尼治时间的导航器;另一套是用于管理船上生活和记录事宜的计时器。尽管航海钟的精度极大改善,但难免受重力或航行状况的影响而出现误差,故需定时校准;而校准的计量标准即是正午太阳。因为太阳直射当地子午线是最直观、最易观测的天文基准,误差最低,此时校准钟表可确保时间基本准确。为将在午正时刻校准计时器的指令及时广而告之,还需借助传播迅捷且广泛的报时方式。当时欧洲城市中既有在非正午时刻“用于标志士兵每日作息时间”的“时间炮/枪”(Time Gun)的传统。因之,包括但不限于枪炮的军器、乐器或礼宾等响器,均曾被用作在正午时刻校准计时器的号令装置。19世纪初,英国确立全球航海霸权地位,其在开拓全球贸易网络或殖民地的舰/商船上通常装配火炮,在正午时分以施放火炮的方式号令舰长和船员们校准计时器,以确保在公海上的安全航行。这一方式随之被传播开来,并在港口城市中演变为“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习俗”及“礼宾的仪式”。如哈利法斯克、开普敦、爱丁堡、香港、上海、东京等城市的午炮皆与此有关。

    当时为远洋航海而根据固定子午线所设定的起点时间,是正午太阳直射当地子午线时以裸眼观测的估算值(即真/视太阳时),因观测地点的不同以及太阳运动的椭圆轨道而具有非均等性,但确定精确的当地时间及其平均时间,则需凭借精密仪器或天文观测图。因之,真太阳时并不能满足流动性日益增强背景下对均等性、一致性、精确性和可计算的时间量值的社会需要。但机械时钟走时并显示的是全年真太阳日的平均值(即平太阳时),能够解决这一问题。18世纪末,伴随钟表制造业及其工艺水准的成熟,便宜且精准化的钟表已渗透至欧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使“守时的概念得到普及”。至19世纪初,欧美社会的时制已完成由当地视太阳时向日中平时(时钟时间)的变革。

    19世纪中叶后,伴随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进行,欧美各地区、各国之间在人员、商贸、知识、物资和信息等的流动性大规模增长。加之19世纪70年代后电报技术的使用与越洋电报电缆的联通,使人类在历史上首次拥有覆盖各大洲的经济与通信体系。因之,对构建在全球范围内一致的、规则的且可计算的标准时的需要也愈益迫切。1883年11月,美国鉴于英国在全球贸易、航海业、商船吨位与造船业等的霸主地位,率先以基于格林尼治时间而编制的铁路运行时间作为北美铁路系统通用的标准时间,并将全国划分为4个时区。这为全球标准时的规划与实践奠定基础。1884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子午线会议上,来自欧洲、南北美洲、亚洲等的25个国家,以民主协商与集体投票的方式正式确立以格林尼治经线作为本初子午线,并将之作为计算全球地理经度、世界日、世界时的0°经线。全球标准时(Greenwich Mean Time,GMT)自此诞生,此举是时间的全球化的标志性事件。

    至19世纪90年代,英属领地率先开启地区标准时的统一运动。1892年,南非开普殖民地(Cape Colony)采用GMT+1.5时间。1902年,南非地区以及葡属东非一致采用GMT+2时间。在德属东非领地内,开普时间还被广泛用来校准钟表。至20世纪初,欧属殖民地的行政机构均仿效同期的欧洲国家,引入基于日中平时而建立的全球标准时,这些平均时大多是其首都或重要商埠、殖民地城市所在经度的世界标准时。在东亚地区,日本政府于1896年正式使用GMT+9时间;伴随其于1910年吞并朝鲜半岛,迫使后者于1912年也使用GMT+9时间;1902年,英国以GMT+8时间作为香港的官方时间,并被中国海关与其他通商口岸城市使用。在南亚,英属印度政府于1905年采用GMT+5.5时间,缅甸采用GMT+6.5时间。在东南亚,1905年英属新加坡、马来联邦、法属中南半岛与泰国等均用GMT+7时间,英属北婆罗洲、菲律宾则采用GMT+8时间。

    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标准时的统一化运动进展迅速。如法属海外领地统一标准时的进展与其国内城市采用格林尼治时间的措施一致,多在1911—1912年采用以小时为单位的标准区时制。英属西印度群岛与英属圭亚那于1911年采用GMT-4时间。一战后,尤其是伴随战后国际秩序的重构与地缘政治的变动,时间标准化运动主要以两种方式在非洲与拉丁美洲展开:一种是战败盟国被剥夺的殖民地或未获独立的领地,被置于国际联盟的“托管”之下,或以英法“监管”的形式迅速改用全球标准时,一种则是因政权更迭而自动改用全球标准时。1920—1930年间,则是大洋中小型岛屿或更小领地集中采用全球标准时的时期,直接导致公海标准时区与陆地标准时区的接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全球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海岛或公海等均已使用全球标准时,到20世纪50年代,频繁的时间变动才尘埃落定。

    二、近代中国的时制、时计变革与标准时之国家化

    如前所述,航海钟、钟表等时计的普遍使用与全球标准时制,最初起因于由西方世界在近代早期所推动的对海陆交通与国际贸易时间一体化的国际需要与统一规定。这一过程经历长达四个世纪的变革并产生两大成果:一是在作为物质设备的时计上,钟表被发明和广泛使用;二是在作为科学知识或文化产品的时制上,平太阳时代替真太阳时、标准时代替地方时。16世纪末起,因西方天文学的全球传播尤其是殖民扩张的东侵,明清中国也深受影响。如时间计量单位已采用西方“hms”法,国人对真、平太阳时的理解和对钟表的使用也愈益深刻和流行,并对修订历法产生一定影响,但并未对明清中国产生联动的时间变革。中国直到进入晚清特别是民国后,才开启时制与时计的同步变革。

    第一次时制变革是从“视太阳时”到“日中平时”,以太阳两次凌过同一子午线所历时间为一个视太阳日。但受地球以椭圆轨道绕日运行、观测点位置不同、日地距离的远近、黄赤两道相交斜正的不规则性等因素影响,“太阳日”的长短参差不齐,故视太阳日具有非均等性。天文学家遂取真太阳的平均速度运行一日,称为“平太阳”,平太阳两次中天的时间称为“平太阳日”,二十四分之即为“平太阳时”。视太阳时与平太阳时之差,即时差。普通机械钟表显示的时间即是平太阳日,而用日晷、圭表等测定的时刻即为视太阳日,须加减相应时差,方合于平太阳日之时刻。

    真太阳南中时,即太阳凌过子午线的时刻,称为“视午”;“平太阳”南中时,即假定的“平均太阳”凌过子午线的时刻,称为“平午”,钟表正指12时;视时、平时不能完全重合而逐日有差。视午测影借助日晷、圭表等传统测时仪器即可实现,故而测定的各“太阳日”的“日中”以其时差加减之即得“日中平时”。但“改算平午的方法很复杂。所以,观象台历书每日都载有‘日中平时’一栏”。此举在1914年后由中央观象台在编制历书时才始以平太阳时为准。因此,日中平时即在测得真太阳日的日中时分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推算法改算出平均太阳日的日中时分”。

    伴随20世纪20年代钟表制造与进口数量的增加,钟表已流行于通都大邑与内地城镇。这促使应用一种均等的、精确性高且可计算的标准来校准钟表成为广泛的社会需求,日中平时可满足人们在视午时将钟表校准为统一的平太阳日时的需求,成为校准钟表的标准。因此,钟表的普遍使用与日中平时的应用相得益彰,日中平时日益成为一种具有标准性的标尺而被社会广泛使用,进而引起时制与时计的同步变革:“自钟表盛行后,平时始于不知不觉之间风行于世,因钟表速率平均,行太阳平时之故也”。同时,因铁路交通与时钟时间的物理逻辑而使之成为一个流动的报时器,进而促使钟表和平太阳时在铁路沿线社会的应用。如民国《嘉定县续志》记载:当地既有的“计时之器仅有日晷仪,用者亦不多,购买外洋钟表者,尤为稀少。自轮船、火车通行,往来有一定时刻,钟表始盛行”。

    第二次时制变革是从“地方时”到“标准时”。“地方时”与“标准时”的概念,进入民国后才被社会熟知。地方时指“地球每日自东向西转,人在地面,居东的先见太阳,所以时刻段较早,居西的后见太阳,所以时刻较迟……日中平时所改算的时刻,是以吾人所居地方的子午线做标准,在地球上除同经度的地点外,没有相同的时刻,这就叫做地方时”。“日中平时用各地方的日午做标准”,“要经过一层的改算方得标准时”,“由日中平时所改算的时刻,只得地方时和标准时有迟早的不同”。为使同一时刻不得有先后之差,此时刻由各时区的中线决定。因此,在同一时区内,除中线经过之地以及地方时与标准时相合处,其余均有时差,“此为近世社会所通行之时法也”。在传统农耕时代,地方时给予民众生产、生活的差异性影响极其微弱,但“现当五洲交通时代,国际往来至繁,故因地球自转一周而成昼夜,各地时间之迟早不同,且须用标准时以求全世界或一区域之统一”,特别是“我国国土广阔,经度跨及六十度……若是只用一种标准时,自然有许多的不便”。故而,制定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标准时便成为民国制度构建的必然举措。

    其实,标准时已在清末随西方传教士主导的天文测量活动而入华。1872年,法国天主教耶稣会在沪建立徐家汇观象台;1883年,观象台即已将上海地方平时改为东经120°的时间,每逢礼拜一、五于正午12时鸣炮,为沿海船只提供报时服务。1902年,清朝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Robert Hart)鉴于已开埠的31个城市及租界均位于沿海地区,为满足和便利沿海航运、铁路、邮政、电报及海关等部门和涉外机构对外交往的需要,确立以上海平太阳时(即东经120°时刻)作为沿海地区统一使用的标准时间,称为“海岸/关时”,“内地各铁路,如京奉、京汉、津浦各线和长江一带地方也一律采用”。这为北京政府规划符合中国实际的标准时提供了遵循的先例。

    1918年,教育部下辖的中央观象台依据国际标准时制度,将全国规划为中原时区(以东经120°经线之时刻为标准,即GMT+8,名上海时间,亦称中原时间,后改称南京时间)、陇蜀时区(以东经105°经线之时刻为准,即GMT+7,抗战后改称重庆时间)、回藏时区(以东经90°经线之时刻为准,即GMT+6,后改称新藏时间)、长白时区(以东经127.5°经线之时刻为准,即GMT+8.5)、昆仑时区(以东经82.5°经线之时刻为准,即GMT+6.5)的“五时区制”,还以东经120°为标准经线编入1919年以后的《中华民国历书》,并附录各省会与重要商埠的地方时与标准时。1928年南京政府对五时区制采取“亦沿用之”政策。20世纪30年代,中国铁路基本为南北走向,人口与经济大多繁荣于中原时区,这为铁路运行时间在标准时意义上实现统一提供现实的可能。1934年,国民政府铁道部召开全国各路联运时刻网会议,以当时主要铁路干线为基础,通过“实行负责联运”“创办水陆联运”“举办铁路与公路联运”“订定联运时刻表”等规则并从7月1日起开始编制联运时间。翌年7月全国铁路系统统一的标准时间正式发布。至此,铁路、船运、公路、电报、邮政、银行等的联动一体的时刻表(东八区时)成为国家化的标准时间。1939年,国民政府鉴于“各地标准时间极未一致”,又逢全面抗战的非常时期,“关系交通、邮电、军事、防空各方面,均属重要”,特令内政部召开“标准时区会议”。该会议议决:中国标准时区仍执行五时区制,“每日由中央研究院天文研究所负责授时,并交中央广播电台报告各地”,并规定“全国各地一律暂以陇蜀区时为标准”。此办法于当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自此,五时区制方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正式施行。中央广播电台每日分上午3时、下午6时、下午10时以长、短波同时报告标准时刻。至此,自清末被动接受的“海关时”到民初主动规划的“中原时”,再到因应抗战需要而规定的“陇蜀时”,最终完成标准时的国家构建而成为影响国家行政、社会活动与民众作息的标准时间。

    1945年11月,国民政府宣布恢复五时区制,并规定由中央研究院负责授时、由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负责报时。此外,国民政府还命令各级地方政府备置收音机,指定专员“于每日一定之时间,按电信机关之时刻校准时钟”,或“在市内设置标准钟,或采用午炮与其他信号,传报标准时于当地民众”。这一国家指令成为战后各级政府及各地城市以设置午炮或装设标准钟为主而构建国家标准时播报系统的依据。至1948年3月,因东北九省行政区划的调整与台湾光复,原标准时区发生些许变动,但仍执行五时区制。

    总之,标准时以及用于传递或播报标准时量值信号的科学知识、物质设备、技术手段及其实践,于清末被西方殖民当局输入通商口岸城市。这与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美殖民帝国以其殖民侵略、经济整合和文化输出等在全球建立起非平等、非均衡的霸权秩序体系大有关系。与时间变革相关的科学知识、物质设备与技术手段等,亦是由欧美主导并在扩张和维持其全球霸权秩序体系时不自觉地输出的文化产品。同时,近代中国在其现代化进程中基于构建国家标准时播报系统的需要,与之相关的科学知识、设备技术与文化产品等亦被逐步纳入国家基础设施体系与民众的日常生活需求与系统化的社会实践中,促成与标准时测报相关的设备技术和文化产品逐渐摆脱欧美殖民霸权输出而实现社会化与国家化。这些综合性因素,不仅促成中国标准时制度成为世界时制度的组成部分,还促使国家及其政府力量开始成为世界标准时制国家化与全球化的引擎。

    三、近代中国城市公共标准时计之嬗变

    近代中国业已发生的时计、时制等的联动变革,不仅是一种基于天文测量与运算规则的时间量值信息,还是国家基于全球标准时制度而给予的权威规定、政府的制度化推行与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规约,是规训民众社会行为与时间观念的公共标尺。这一规定率先落实于各级政府在城市设置公共标准时计上。

    第一类是由海关、天文台与市政部门共同管理公共标准时计的商业性城市,如上海。

    1869年,清海关税务总司为配合助航设施的建设而建立海关测候所;1879年,鉴于徐家汇天文台预警上海发生飓风的价值,以及此前与各海关测候所的配合,自1884年起海关总税务司与徐台正式建立通报气象观测的合作机制。其中,播报气象及时间信号的即是午炮(时称“警信炮”),所报时刻已改用东经120°的标准时,还设电动报时球,二者同在周五正午报时。1902年,“当时沿海各海关为统一时刻起见,用东经120°时刻,名为‘中国海岸时’”;1918年,各海关及徐台用世界标准时区的东八区作为中原时区。20世纪30年代,上海“全市的标准时刻,全凭徐家汇天文台的观测,每日按照一定时间,用种种信号公布”。而播报标准时信号的方式有海关管理的午炮、市政机构管理的标准钟与无线电数种。其中,午炮系报东经120°平太阳时的正午信号,施放地点在浦东陆家嘴春江路以南海关所设立的船舶信号台。公用局于1928年函询国际知名商埠后,仿效其由官方主持监督、商企承办自营的模式,于1931年10月装设并启用18具德国西门子牌子母电钟。另备无线电校时器,接收徐台广播无线电的时刻报告以校准母钟。此外,还有两种根据徐台实测信息校准的信号台和无线电台。抗战爆发后,浦东午炮被迫停放。

    第二类是由天文观象台负责公共标准时计的军港类城市,如青岛。

    1897年3月,德国强占胶州湾,为便利其港务及航政,于翌年3月设立报时球和气象站,后陆续购入用于校准时刻的天文钟和电气时球。1904年后,先由港务局后改由胶澳观象台于每日正午放午炮报时,持续至1914年被日军侵占。日占后改立“气候测量所”,每日仍以午炮报时。1922年,北京政府收回青岛后改称“胶澳商埠观象台”;1923年,胶澳商埠警察厅命胶澳港政局于10月10日试放午炮,于15日开始施行。

    1924年6月,时任胶澳商埠观象台台长的蒋丙然,鉴于报时的准确性而呈请胶澳商埠局拨付经费以改良午炮,并将施放午炮之事改由胶澳观象台负责。7月11日,观象台(后更名青岛观象台)与大成洋行签订改用电流施放午炮的合约,约定自8月1日起每日正午12时鸣放5声,“所授之时系标准中原时,即东经120°之时刻”。后鉴于电流施放午炮仍有失准问题,青台于1926年4月1日起改用每日以无线电台在上午8时30分与下午6时30分拍发精准时刻两次的方式报时,覆盖北方其他设有天文台或测候所的城市。为提高报时精度而改用电音报时机,午炮于1927年7月25日被停止。电音报时机遵循中原时,每日分上午6时、正午12时、下午6时三次报时,每次放音1分钟。至20世纪30年代,因青岛城市空间的展拓,电音报时机已难敷社会各界对准确用时与校准的需求。恰逢上海中国标准时计服务社呈请青岛市政府准予设立电气公用标准钟以利市民校时,1934年,市政府令青台负责此事;青台与服务社签订合同,装置母钟2具,子钟15具,全市共56具。

    第三类是由军方或公安局管理标准时计的政治中心或省会类城市,如北平。

    北京作为元明清的都城,主要由钟鼓楼向城区报时。晚清后,北京城区出现在高大建筑顶部装置大自鸣钟的西式钟楼,以及日益流行的钟表,均为报时赋予新的功能。但伴随北京城区面积的扩大、人口规模的增大,以及由经济、交通、通讯等促成的社会流动性的持续增强,旧有时计均难敷民众对统一用时和校时的需求:“(京城)虽各家有钟表,既无大钟可以日日校正,又无大炮可以数日对准,故致钟表彼此各有参差”。鉴于此,1912年7月10日,教育部总长蔡元培“在国务院提议,拟设子午信炮”,并拟由“海军部担任燃炮事宜”,后议定“于正阳门西、顺治门(后更名宣武门)东中间城墙上安设子午信炮”,后因“限于经费经久未办”。1913年5月,教育部再次提请国务会议,议决由内务部筹设,子午炮台地址不变。后就德国克虏伯大炮的调拨、火药费、工作人员及其经费等问题,经内务部、交通部、海军三部复勘,定于7月21日7时试演,时刻“以上海徐家汇天文台之时刻为标准”,并于8月1日正式施放,后因时局动荡延期至10月10日正式施放。

    至20世纪30年代,鉴于午炮声浪难敷全城、多处大钟损坏及北城民众呈请设置标准时计的请求,北平市政府命公安局划一市区时间;后者欲以午炮代之,但发现午炮“觅借无着”;在市政府向历史博物院借用铜炮被拒后,只得“将正阳门午炮台所存备份午炮一门暂行挪用,并拟于1933年元旦开始施放”。这两尊午炮所用的标准时信号,通过电话与北平研究院物理研究所联络,后者于每日上午11时和下午5时收取上海徐台等世界标准时的授时信号而为“华北时(即中原时)的中心”,因之成为标准时计。至1934年,受新生活运动的影响,市社会局将装设标准钟纳入当年的市政计划,后因经费不足与职能部门的矛盾等原因,迁延至1936年10月才通告招标购入并分7处装设独立电钟。在此期间,市政府饬令市内的公共时钟“一律以午炮报时信号为准,切实校正”,并责令市工务局监督执行。午炮因北平市政府的授权而再次成为市内标准时计。七七事变后,午炮于1938年1月被侵华日军停放,战前装设的7具标准钟则“由午炮室接管”。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先后两次推行《全国各地标准时推行办法》,要求各地各级政府遵照执行。为此,北平市政府于1945年10月1日起短暂恢复午炮,并使用北平时间(即东八区时)以便市民对表。设置标准钟,再因公用局与工务局的职能矛盾而迁延至1948年。同时,市区内的其他标准时计,还有市警察局于每日正午在景山施放一分半的警笛与北平广播电台的报时节目。

    第四类是由市政与学会、商会、企业等联合设置标准时计的工业类城市,如天津。

    1870年,李鸿章在行署设子午炮,1905年后迁址至淮军昭忠祠(即李公祠);受时局影响,自甲午战后午炮很可能时断时续。20世纪20年代,天津已是北方最大的工业城市。市内的午炮、旧有大钟、工厂汽笛等均是公共时计,但多呈“混淆”和“紊乱”状态。真正为划一标准时而设置标准时计并由市政部门主办此事,则自1930年始。概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30年12月—1937年7月,是专业学会配合市政设置标准时计的时期。1930年底,天津市尚无标准时计,社会局呈请市政府“添设午炮或号笛”。1931年初,因经费支绌、人事调动和标准钟“觅购无售”,市政府决定恢复午炮。当时华北水利委员会测候所之午炮,每日与佘山天文台核校二次,每周与世界主要天文台核校无讹,“堪为标准”。市政府遂命社会局拟定章程,以该午炮为标准时计,并以之校正各厂汽笛与各处旧钟。1934年,则在三处地段各装标准钟一座,并规定使用中原时。1936年,市政府正式发布以该午炮为标准时计的通告,使之有“标准时刻炮”之称。七七事变后,午炮被侵华日军废止。

    第二阶段,1946年1月—1947年9月,是市政与商会、行业公会、企业等社会团体协同设置标准时计的时期。1946年1月,为落实行政院于上年底发布的推行标准时的指令,市政府旋即将增设午炮、修理或装设标准钟作为养成市民守时习惯的主要工作。2月,市政府指示由社会局、警察局、工务局会同办理,三方就午炮和标准钟的装设地、设置费、修理费及管理方等问题经多次会商后商定:修理旧标准钟三处,新设标准钟一座、设午炮一座。但至5月底发现“新钟及午炮均无从购买,所有旧钟业已破坏不堪,无法修理”的问题。三局遂于6月6日商定:“拟以九十四军警备司令部楼顶之旧日本公会堂之警报机代替,每日十二时鸣一次”。但报时警报机与此前国民政府为纪念抗战胜利而设置的纪念警报器,二者因音响上的相似和鸣响时间上的不一致而混淆难辨,被警察局于7月3日下令“一律停止发放”,并令自5日起“全市所有工厂公司等所有汽笛,尽行停止发放”。警察局此举使天津市再次出现没有标准时计的局面。

    鉴于此,市政府于9月底命令:“每日依照当地电信机关之时刻,校准时钟一次,以资标准时间划一、两利工作”。但此举仍难敷民众对使用和校准标准时的需求。为此,市政府于1947年1月指令市电信局建立标准时报时台,设立“供各界查询标准时之用”的“专号电话”。同时,还将设置标准时计的权限下放各机关、商会与企业等社会团体。如责令全市钟表商行在门店临街橱窗或门外适当位置“最少设标准钟一只”,并指令由公用局主办此事。之后,公用局、钟表商店、市商会和各行业公会等就设置标准钟一事协同推进。鉴于正在此期间仍无标准时的公共播报装置,市政府指令“正午报时利用工厂汽笛每日鸣放一长声”。为此,公用局再次召集设有汽笛的数家大型公司商讨,但因接到北平防空司令部天津情报所要求“停止发放”的电令而作罢。8月,公用局公布全市33处标准钟商号的名称、负责人及地址。9月,市政府启动新一轮装设标准钟工作,市政府外事处改变此前由社会局采购德商标准钟的做法,径直向中美企业公司采购10具美国电动标准钟。但因时局动荡,这批新购标准钟直到1948年10月才运抵天津。

    第三阶段,1947年10月—1949年1月,是市政府强力推行标准时的时期。1947年10月开启的新一轮装设标准钟的工作因时局动荡迁延至1948年9月。为避免在10月1日夏令时结束与推行标准时的转换之际可能出现时间错乱与效率低下等情况,市政府强令社会各界遵守标准时间,并向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公司企业等下达执行标准时间和变更工作时间的命令。适逢上年外事处采购的美国电动标准钟运抵天津,迅即于12月9日装竣,13日验收接机通电。但伴随1949年1月天津解放,这批装设甫成的标准钟被新中国的新市政工作接管,午炮也大体于1949年末或20世纪50年代初退出近代城市标准时计的行列。

    四、余论

    在对时间的全球化的研究中,学界多习惯于对世界史、国别史的宏观进程的概括,却对隐藏其后的地方差异性多有忽略。揭示二者之间的关系,囿于一方的视角是偏狭的。在全球史视野下,本文以全球标准时生成与播报的综合性逻辑与近代中国主体性作为相结合为路径,关联起与之紧密相关的科学知识、设备技术与组织机制等关键要素,以揭示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全球同步性特征与地方差异性嬗变的关系。

    首先,从子午炮到标准钟的嬗变历程,是近代以降计时测报系统在时制、时计与通讯等领域发生的兼具全球性与科学性的同步变革。在时制上,不仅实现由真太阳时向平太阳时、地方时向标准时的变革,还是自19世纪70年代后时间测报科学化的结果,最终促成以机械时钟使用的日中平时为基础的标准时的全球化。在科学知识上,经历从对当地天文现象的观测到对机械时钟的普遍应用与依赖,以及从对天文观测的不均等性到对数理计算均值的嬗变;在物质设备与技术应用上,不仅经历从子午炮、电音报时机、工厂汽笛、防空警报机、无线电台、电信局专号电话到电动标准钟的嬗变,还经历从观象测时、听令而行到对标准时量值信息的电讯化传播方式的依赖的嬗变。这些嬗变内蕴着以机械化、自动化、电讯化的方式对构建精确、同步、稳定与普遍的标准时远程播报系统的追求与实践,本质上是传播标准时信号并与稀缺的计时器之间建立同步的传播与校准机制的国家实践。这应是造成近代中国城市标准时计历经系列嬗变的根本因素。在组织机制上,因受技术落后、经费不足、人事变动、权责不明与时局动荡等地方性因素的影响,近代中国城市的标准时计与各通讯系统之间缺乏统筹而往往各自为政,未能建立起互联、互通、互动的播报与校准的机制,也是近代中国城市公共标准时计发生系列嬗变的重要因素。

    其次,近代中国城市公共标准时计最终嬗变为标准钟,实质上是时间的标准化、全球化与国家化的双轨并行。其一,近代时间的标准化与欧美国家的殖民扩张、全球贸易、文化输出同步进行,一开始即是一种非公平、非均衡的霸权实践活动。正是趋于全球化的世界要求时间进行通用型的变革,但得到支持的解决方案或执行实效,则是由充满差异的民族国家完成的。其二,对时间的测报与时制的标准化,以及构建同步化的播报系统,是现代国家基础设施的必要内容。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自19世纪下半叶起,精确并同步的时间测报已从主要存在于专业的天文台内转变为整个社会的需要,尤其是对国家的生产、通信与交通系统的效率的影响至为关键;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精确且同步的标准时测报系统,不仅是将国家的时间、空间和社会组织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整合起来的时期,还是现代国家在领土范围内构建一套技术官僚的时间网络的重要任务。国民政府自主规划五时区制后,连续三次在全国推行标准时并令各级各地政府装设标准时计,自然是这一全球潮流中的地方实践。其三,国家的政治或时局进程,对以天文台、广播电台、市政机构等国家基础设施来构建国家标准时的播报系统提供保障,而与之相关的科学知识、设备技术、组织机制等的普遍进步,在促使与全球进程同步的同时,也使近代中国的时间变革被广泛地置于全球科学技术进步的范围内。其四,近代科学学会、商业公会、公司企业甚至科学家等社会团体或民众等在构建国家标准时播报系统的实践中,也在不同轨道上发挥重要作用。

    再次,从子午炮到标准钟的系列嬗变历程,也是近代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产生时空同步化治理的需要的反映。近代已降,城市化进程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城市人口的持续性膨胀、城市空间及其功能不断扩增,由多元社会主体之间以某种方式整合起在国际、国内具有同步性的经济关系,以及社会结构重组的过程。正如时人对广州施放午炮的评论指出的:“时刻报告为文明都市所必须,午炮施放能助电钟功效所不及。在过去的广州市而言,允为广州市善政之一。惟近年以来,广州市之面目日非,群楼高耸……且城市范围逐渐扩大,非独一午炮声音所能全达”。针对广州市标准时计也经历从午炮到电音机再到独立电钟的嬗变过程,时人还指出:城市标准时计之变,“其根本要点,不在方法之差异,而在时刻之测报”。即如何精准测量、同步播报标准时以服务于有效管控城市时空秩序的需要,也是导致标准时计历经嬗变之因。故而,以上海、青岛、北京和天津为代表的商埠、军港、政治、工业等不同类型的城市装设的标准时计历经嬗变,实质是为满足城市时空治理对同步性的需要。这反映的是近代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被日益整合进由商业、军事、工业与文化等共同编制的技术社会网络中的本质。

    最后,近代中国城市公共标准时计的嬗变,还体现的是时间的全球化与近代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叠加共进。自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上半叶,各国时间体制的变革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均是全球性现象,西方计时测报系统因其能满足非西方国家对构建民族国家、统一国内时政的需求而被后者的政府及其城市率先自觉接受、自动适应与主动实践,并被逐步纳入日常化的社会需求与系统化的社会实践中。某种程度上来说,全球时间变革与全球城市化进程二者是叠加共进的。但还应看到,尽管近代中国城市的地方差异性与时间全球化进程同步进展,但地方性因素仍是制约全球同步性的关键。因此,从子午炮到标准钟的嬗变,在相当程度上烛照的是近代中国标准时的国家实践在设备技术、组织机制、城市化等的地方差异性与全球同步性共存并进的复杂面相。

    本文转自《人文杂志》2025年第4期

  • 黄金兰:常识在司法裁判方法中的运用价值

    引言

    常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颇高的词,《现代汉语词典》将其简单释义为“普通知识”。作为常识的知识之所以“普通”,是因为它们乃一般人都能通晓和掌握的。那么,何以一般人都能通晓?主要是因为,常识通常源于人类的共同经验。作为共同经验的常识,不仅可以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所经历或体验,还可以在他们之间进行有效传递和传承,从而被社会普遍接纳和吸收。因而,从根本上讲,常识是一种人类经验,与一般意义上的经验不同,它们乃集体经验。它们并非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独有,而几乎为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所共享。在英文中,常识一般用common knowledge来表达,维基百科对它的解释是每个人或几乎每个人都知道的知识。这一定义同样揭示出常识所具有的共通性与共享性。

    基于常识的定义及其基本属性,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导出常识在实践运用中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不证自明性。由于常识乃一个社会的共同经验,人们要么会在生命的某个阶段或某种情境中经历或感受到,要么可以从同代人或父辈那里自然而然地接受或传承到,因而,我们对它们不需要证明。第二,可以作为论证或推理的当然前提。由于常识具有不证自明的属性,因此,我们在实践运用中,可以将其作为当然成立的前提来进行论证或推理,而无需对该前提本身予以证成。第三,建基于常识基础上的判断具有更强的可接受性。由于常识的人所共知性,因而,人们对其不仅共知,而且容易产生观念上的认同和情感上的共鸣。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以常识为基础的判断,相对于建立在其他基础上的判断,更容易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或者说,其具有更强的“观念合法性”。

    常识所具有的不证自明等特点,使其在司法裁判中经常被法官所援引。截至2025年1月27日,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系统中以“法院认为”为检索项,以“常识”为检索词,可以找到70 152篇相关判决。这一庞大的数字说明,常识在司法裁判中被援引的频率非常高,它已然成为法官裁判的重要依凭。然而,尽管司法实践对常识的引用如此普遍,从理论上去探讨常识对于司法裁判意义的研究却很少,且多是就常识对于司法裁判的意义展开讨论。本文试图立基于司法裁判的具体方法,去证成常识对于司法裁判的重要价值。无论是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还是法律论证中,常识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它不仅是法律发现的基本场域,也是当然解释的前提条件,还能充当法律论证的重要依凭。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若能兼顾常识,则司法正义的理想便能获得更好的实现。

    一、常识是法律发现的基本场域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是法官为案件寻找裁判依据的过程。有学者认为,法律发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发现,在外延上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在法律当中发现法律;其二是在法律之外发现法律。在法律当中发现法律可以称之为法律的内部发现。”“狭义的法律发现,即法律的外部发现,是指法官在现行法律中无法找到可适用于当下案件的具体规定时,挪移目光于法律之外,在案件事实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其他社会规范,譬如政府政策以及社团纪律、社会风俗习惯等民间规范中寻找当下案件的裁判依据。”我们未必全然赞成该学者关于法律发现的具体界定,但其提出的法律发现之两种路径或两个领域——法律之内发现法律与法律之外发现法律,却是颇具启发意义的。这一观点或提法,与国内外相关研究中关于法律渊源的认识正好吻合。从司法角度看,法律渊源就是法官发现法律的场所,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而这一集合体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在美国法学家格雷看来,法官在制定构成法律的规则时所依据的那些法律材料和非法律材料,包括立法机关颁布的法令、司法先例、专家意见、习惯、道德原则以及公共政策原则等,都属于法律渊源的范畴。罗斯也指出,那些影响法官构造审判规范的所有因素的集合体,便是法律渊源的范围,它们既可以是法律成品如制定法,也可以是半成品如先例和习惯,还可以只是一些粗糙的原材料如理性。国内学者的最新研究也表明,作为司法裁判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法律渊源包括两个部分,即效力渊源和认知渊源。其中,效力渊源是用以鉴别裁判依据之法律效力的事实或来源,它可以证成法官的裁判何以是有效的司法裁判;而认知渊源则是用以鉴别裁判依据之内容的事实或来源,凭借它,法官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裁判结论。换句话说,效力渊源帮助解决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问题,而认知渊源则帮助解决司法裁判的合理性问题;无论是效力渊源还是认知渊源,都是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造就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国内外学界关于法律渊源的研究表明,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法官不仅需要在法律之内寻找判决依据,还需要从法律之外更广阔的社会空间寻找裁判理由。无论是格雷意义上的非法律材料,还是罗斯意义上的半成品或粗糙原材料,抑或国内学者所说的认知渊源,都属于法律之外的、能够证成法官裁判结论合理性的重要渊源。一般认为,这些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理学说、道德原则、理性等,最新研究将法律行为也纳入其中。在笔者看来,既然习惯和法律行为都可以作为法的渊源,那么常识也当然可以成为法的渊源。原因在于,习惯一般是地方性或族群性的,法律行为则主要是个人性的,而常识则是社会共知、共通的。既然地方性、族群性乃至个人性的规范都可以作为法的渊源,那么,作为社会所共知、共通的常识成为法的渊源也便理所当然。从这一角度来看,常识作为法的渊源,与理性作为法的渊源具有同样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因为二者都具有超越地域和族群的属性。

    那么,作为法的渊源的常识,对于法律生活具有怎样的意义和价值呢?从根本上讲,常识乃法律的社会渊源,它构筑了法律主体部分的观念和知识基础。同时,当法律规定出现模糊时,它也是用以澄清法律模糊的重要依据。此外,当法律规定出现空缺时,它还可以成为漏洞补充的重要材料。

    (一)常识是法律的重要社会渊源法律

    不可能凭空产生,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有着深厚的社会渊源。它既要与这个社会基本的物质生活状况相符,也不能违背社会总体的知识、规范和价值体系。而常识,正是这些知识、规范和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甚至可以说,在常识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我们全部的行为准则,至少隐含并规定着用以支撑这些行为准则的基本理念和社会价值观。也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就其绝大部分内容而言,都是对于常识的某种形式或某个侧面的表达。例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反映的就是那些使交易基本秩序得以维护,进而促成交易健康、持续发展的那些常识;又如,刑法中关于刑事处罚的诸多规定,便是人们生活常识中朴素报应观的直接表达;再如,程序法中关于回避的制度规定,也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生活常识,即人们对自己的亲人、朋友及有利害关系之人,难免会因情感偏好或利益考量而不能作出公允的决策。此处随意列举的几个例子,都折射出法律中的诸多原则和制度规定无不彰显着人们最简单、朴素的生活常识。即便是那些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制度规定,尽管乍看起来远远超出了一般人之常识范围,须具备特定专业知识背景之人方能有效理解和把握,然而实际上,其中的总体制度框架以及蕴含于这些制度中的原则和精神,却一定是与常识相互融贯的。例如,一些调整信息技术的制度规定,尽管其中的操作性规程往往超越了普通人的常识和理解,但关于技术的拥有、使用和转让等的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规定,却依然是民法中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具体运用,而正如前述,这些制度和原则,本身便是生活常识的特定形式的表达。

    正是因为法律中的绝大部分内容直接或间接来自常识,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合法与合理都可以合而为一,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会出现不相容或直接冲突。由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认为,法律与常识的关系有些类似于富勒所讲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富勒看来,法律本身就是道德,只不过,它是从最低点出发的道德即“义务的道德”,“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富勒认为,“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富勒的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法律与常识的关系。套用富勒的话,我们可以说常识使法律成为可能。这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生活常识的再现,不仅如此,它还是法律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重要渊源。正因为常识乃法律之社会渊源,因而,当我们在法律之内发现法律时,与其说我们发现的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不如说是人们的生活常识。

    (二)常识可以用来释明法律模糊

    法律常常表现出的不明确或模糊性,乃法律难以摆脱的宿命。首先,这是由语言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哈特认为,人类语言存在确定的意义中心和不确定的意义边缘,这必然会导致语言中“空缺结构”的存在。法律语言作为人类语言之一种,也当然具有此种特点。当案件事实正好位于法律语言之不确定意义边缘时,法律的模糊性便凸显出来。蒂莫西进一步将语言的模糊性区分为语义模糊和语用模糊。前者是指语词或概念本身具有的模糊性——这相当于哈特所说的“空缺结构”;后者则是它们在使用过程中因语用环境的不同而出现的模糊。这意味着,无论是语词本身还是在它们的使用过程中,都很容易产生模糊——这从语言学角度解释了法律何以会出现模糊。其次,法律的模糊性从根本上还源于人类自身能力的局限。哈特指出,“我们是人,不是神”,人类立法始终难以摆脱两种困境:“其一是我们对事实的相对无知;其二是我们对目的的相对模糊。”因此,理性不足的人类面对千姿百态的生活事实以及深藏于现象背后而无法自动彰显的目的及意义,往往会表现出力不从心。也因此,法律规定本身及其目的和意义总难免会出现模糊。

    当特定案件中待适用的法律出现模糊时,我们必须对这些模糊之处予以阐明,方能妥善解决当下案件。如何阐明?有研究者指出,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中的各种不同方法,都能够起到阐明法律模糊的功能。笔者并不否认这些方法所具有的意义,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方法固然重要,但仅仅依靠方法本身,很多时候并不足以奏效。也就是说,当我们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方法去阐明法律模糊时,我们的解释、推理和论证都需要某种依据。而能够充当此类依据的,可以是法律原则或立法目的,也可以是社会道德或理论学说,还可以是生活常识。在不少案件中,法官都是运用常识来对法律规范的模糊之处予以阐明的。

    例如,在一个围绕食用油配料的纠纷中,待适用的法律条款出现了模糊,法官正是运用生活常识来阐明这一法律模糊的。在该案中,某食用油生产厂家在其所生产的一款食用调和油外包装上特别强调了“橄榄”二字,并配有橄榄图形,却未在配料表中标明橄榄油的添加量。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厂家是否应在该产品的配料表中标明橄榄油的添加量?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那么,本案中的橄榄油是否属于此处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由于该法并未对何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予以明确界定(事实上这也不可能做到),因而,此处出现了法律模糊。那么,法官是如何阐明这一模糊的呢?判决书中指出:“一般来说,橄榄油的市场价格或营养作用均高于一般的大豆油、菜籽油等,因此,如在食用调和油中添加了橄榄油,可以认定橄榄油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从判决书的这一表述可以看出,法官正是运用生活常识,来阐明何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这一模糊法律规定。根据一般人的生活常识,一个物品的价值及其独特性通常可以透过它的价格和功用显现出来:价格越高、功能越好,意味着它越有价值,也越独特。由于橄榄油在价格和营养价值上均高于普通的大豆油和菜籽油,因而属于该法所说的“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进而可以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

    (三)常识可以用来填补法律漏洞

    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流变性之矛盾的永恒存在,决定了法律漏洞在法律生活中的在所难免。当法律漏洞出现时,法官须采取必要措施以填补漏洞,从而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总体来说,常见的补漏方法包括类推适用、法律续造(即法官造法)以及法律的外部发现。在这三种方法中,前两者的局限及不足较为明显,也更容易遭致非议和诟病。其中,类推适用由于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因而,至少在刑事领域,其适用是受到限制的。而法官造法与权力分立的现代法治原则不符,因而通常情况下不被允许(至少理论上如此)。类推适用及法官造法之局限的明显存在,使得漏洞补充的第三种方法(即法律的外部发现)之意义凸显出来。当待决案件找不到相关法律规定时,法官可以将视线投向法律之外,从政策、习惯、先例、法学理论、道德原则以及生活常识中发现法律,从而有效地解决当下案件。

    既有关于法律发现和法律渊源的讨论中,政策、习惯、先例、法理学说、道德原则等已多有人论及,也由于它们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因而,此处主要就常识对于漏洞补充的意义进行说明。当法律漏洞出现时,如果法官穷尽前文列举的所有规范性依据仍不能解决当下案件,他便可以将目光转向常识寻找裁判依据。与此同时,当法官依据前述规范却不足以合理、恰当地解决当下案件时,他可以在采用前述规范的同时将常识纳入其中,让所有这些规范依据共同发挥作用,从而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当然,并非所有的常识都可以当然地用于解决案件。常识要充当特定案件的裁判依据,必须具备一些先在的条件。其一,它必须与当下案件处于同一社会场域中。布迪厄指出:“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而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支配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分散于不同社会场域的常识,其有效性和说服力往往仅限于所处的具体场域,一旦越出该场域便不再适用。用布迪厄的话来说:“只有在与一个场域的关系中,一种资本才得以存在并且发挥作用。”因此,当我们用常识来填补法律漏洞时,必须首先保证它与案件事实处于相同的社会场域中,唯有如此,其规范意义才能有效释放。其二,它必须与当下案件具有逻辑上的对应关系。常识除了要与案件事实处于同一场域外,还应当与后者形成一种逻辑上的涵摄关系。通常,一个法律规范要适用于特定案件,从逻辑上讲,其规范内容必须能够完整地涵摄案件事实;倘若这种涵摄关系不存在,便是出现了法律漏洞。因而,用以补充法律漏洞的常识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此种涵摄关系,否则,补漏功能将不可能实现。就这一意义而言,我们用常识来进行漏洞补充,实际上就是用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涵摄关系去弥补和替代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涵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用常识来填补法律漏洞的案例并不罕见。例如,在健康保险中,对于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疾病(简称“既往症”),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既往症”具体包括哪些,保险法并未作出规定,一般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也只是以列举的方式为“既往症”设定范围。显然,这种列举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疾病。在某健康保险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便集中于既往症是否应包括肥胖: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出现肥胖,后期的住院治疗乃因肥胖所致,所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而被保险人则认为,肥胖并不属于保险领域中的“既往症”,因而不能适用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然而,对于肥胖是否属于“既往症”,法官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这里出现了法律漏洞。此时,法官该当何为?从最终的判决结论看,法官是通过援引常识来解决这一案件的。判决书中指出:“就常识而言,肥胖并不属于疾病,很难纳入既往症的范畴,故某某公司关于林某系因肥胖既往病住院治疗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很明显,法官在这里正是通过对常识的引用,才妥善地处理了案件。

    二、常识是当然解释的前提条件

    常识不仅是法官发现法律的基本场域,在法律解释过程中,法官也往往需要依靠常识才能更好地阐明法律。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中,当然解释对常识的倚重最为明显,因而此处的论证将主要就当然解释来展开。正是凭借对常识的运用,当然解释才具有了现实可能性。不仅如此,在当然解释中引入常识,还能为解释设定必要的限定,从而避免解释陷入随意和泛化的风险。为了更好地论证此处的观点,我们有必要先从当然解释的概念及其推理依据说起。

    (一)当然解释及其推理依据

    所谓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针,对案件适用既有法条的一种解释” 。当然解释的核心要义,就在于唐律所讲的“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其中,举重以明轻是针对排除违法而言,即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不违法,则那些相对更“轻”的行为(即具有更小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也不应被认定为违法。举轻以明重则是针对认定违法而言,即如果一种危害较小的行为都被认定为违法,则那些危害更大的行为,即便未被法律明确列举出来,也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正如张明楷所说:“当然解释有两种样态: 就某种行为是否被允许而言,采取的是举重以明轻的判断;就某种行为是否被禁止而言,采取的是举轻以明重的判断。”

    由此可见,当然解释能否适用,根本上取决于对特定行为危害性程度的权衡。而解释者依据什么来进行权衡?这涉及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问题。综观既有研究,关于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大体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形式逻辑,二是规范意旨,三是事物的本质。其中,规范意旨和事物的本质,绝大多数研究者将其列入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而对于形式逻辑,则不同研究者持不同的看法。在陈兴良看来,当然解释必须同时满足事理上的当然与逻辑上的当然方能进行:“当然解释之当然,是事理上的当然与逻辑上的当然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事理上的当然是基于合理性的推论,逻辑上的当然是指解释之概念与被解释之事项间存在种属关系或者递进关系。仅有事理上的当然,而无逻辑上的当然,在刑法中不得作当然解释。”所谓“事理上的当然”,是指当然解释的作出应当符合相应法律的规范意旨及待决事项的本质;而“逻辑上的当然”,则指法律中所包含的基准事实与待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逻辑上的种属关系或递进关系。这意味着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同时包括以上三种,即形式逻辑、规范意旨和事物的本质。而另一些研究者则认为,当然解释并不要求待决事实与基准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种属关系或递进关系。如有人指出,“将种概念解释为包含在属概念之内,不属于当然解释的范畴,而是文理解释。如将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解释为包括男人,这不是当然解释,而是文理解释”;同时,“在形式逻辑中,概念之间的关系中没有递进关系的说法,只有概念的传递性,……即使概念间存在传递性,也不能认为据此作出的当然解释就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笔者基本赞同这一观点,即当然解释中的待决事实与基准事实之间通常不存在逻辑上的种属关系,如果二者间存在这种关系,则针对该法律条文的解释属于广义文义解释的范畴,而不是当然解释。同时,笔者也认为,递进关系是一种极为含糊和宽泛的关系,因此,说当然解释的作出必须要求解释项与被解释项之间具有一种递进关系,相当于什么也没说。更准确的说法或许是,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可比较的关系,也即基准事实与待决事实之间可以进行一种行为或事实状态上的轻重比较。而这种比较的展开以及最终结论的得出,则与相关法律之规范意旨及相应行为或事实状态的本质密切相关。这意味着,当然解释的依据主要是规范意旨和事物的本质。

    那么,在当然解释中,我们如何才能恰当地捕捉法律的规范意旨,以及通过什么才能更好地探寻事物的本质?在本文看来,这两项工作的展开,很大程度上都仰赖于生活常识。

    (二)常识有助于确定法律的规范意旨

    对于法律规范立法旨趣的探寻,是当然解释展开的必要前提。然而,从现实角度看,立法旨趣却充满了不确定性。哲学解释学的研究早已表明,对作品意义的探索,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一部作品的意义,并不取决于它的作者,而更多地存在于读者的理解和解释之中,所谓“作品完成之后,作者就死了”。法律作为立法者的作品,同样如此,从它被完成的那一刻起,便与作者发生脱离,它具有怎样的意义,直接取决于用法者从中解读出什么意义。而由于理解前见的差异,用法者所解读出来的意义,基本上是人言人殊的。尤其是对于法律规范意旨的探讨,充满了更多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公园禁止带狗入内”这样一条规定,不同的人可能会解读出完全不同的规范意旨:一个注重环境卫生的人,会以为这是为了保持公园环境的洁净;一个看重安全的人,会认为这是出于安全的考虑;一个对动物皮毛过敏的人,可能会将其解读为是为了在公园中减少过敏原;而一个狗狗爱好者,则会认为这条规范不可理喻,进而认为其规范意旨在道德上是恶的。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可以说,人们之间的差异有多少,对于规范意旨的解读和态度就有多少。

    在进行当然解释时,我们如何才能大体圈定特定条文的规范意旨,以便作出能否适用当然解释的决定呢?显然,在进行这一判断时,我们不能简单用社会中一部分成员的解读去否定另外一些人的解读,因为这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伽达默尔说:“我们身上总是带着印痕,谁也不是一张白纸。”个人身上印痕的不同必然带来理解上的差异,而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讲,我们无法得出结论说谁的理解更优、谁的理解更劣。当然,承认每个人的理解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又会带来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共识永远无法达成。或许,根据这个社会中大部分人所拥有的知识和理性(也即常识)来探寻特定条文的规范意旨,不仅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也更具现实的可操作性。之所以道德上正当,是因为从人所共知的常识出发,而不是从单个人的前见出发,可以照顾到这个社会中绝大部分人的情感、利益和需要。而之所以可操作,是因为与单个人理解之见仁见智不同,建基于常识的判断,通常更容易达成共识。

    同样以“公园禁止带狗入内”这一规定为例。根据大部分人的常识,狗具有一定的人身攻击性,因而,从这一禁止性规定中解读出安全这一规范意旨,当是没有问题的。基于这一规范意旨,凡是比狗具有更强人身攻击性的动物,如狼、老虎、狮子等则当然被禁止入内。同时,根据另一常识,狗通常会随地大小便,因而很容易给公园的环境卫生造成破坏,因而,从该规定中解读出环境卫生这一规范意旨也大体可以成立。基于这一规范意旨,凡可能给公园环境带来更大破坏性的动物,如牛、羊、骆驼等当然也不能入内。那么,我们能否因为一部分人对动物皮毛过敏,就解读出这一规定是为了给公园减少过敏原呢?根据常识,不同的人可能会对不同的东西过敏,宠物、食品、特定的物品或气味都可能成为过敏原,有人甚至会对冷空气过敏。如果将减少过敏原解读成“禁止带狗入内”的规范意旨,那么,所有可能引发过敏的东西,都不能进入公园。遛鸟的人不能带鸟入内,因为鸟的皮毛容易引发过敏;身上喷有香水的人也不能入内,因为有人会对香水过敏……最基本的常识提醒我们,这种当然解释很荒谬。它不仅荒谬,而且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你对皮毛过敏何以成为限制我去公园遛鸟的理由?以及,凭什么我喷了香水就不能进入公园?同时,这样的当然解释也会导致共识永远无法达成,因为几乎人人可以为该条文找到不同的规范意旨,从而各执一词。而只有从常识出发,才能避免用单个人或少数人的观点去否定其他人观点所带来的弊端,并使规范意旨的最终确定具有了操作上的可能。

    (三)常识有助于探寻事物的本质

    在当然解释中,我们除了需要探寻规范意旨外,还须对事物的本质进行认识。这主要是因为,“事物的本性(本质)与规范的宗旨并非完全等同。大体而言,之所以‘能够’得出当然解释结论,是基于事物的本性;之所以‘应当’得出当然解释的结论,则是基于规范的宗旨。”因而,如果说对特定法律条文规范意旨的探寻可以证成当然解释的必要性,那么,对事物本质的探索则为当然解释提供了可能性。可以说,在适用当然解释时,无论是“举重以明轻”还是“举轻以明重”,都必然包含着对事物属性的基本判断。那么,在进行此种判断时,我们需要以及能够以什么作为依凭?

    这里有必要先对“事物的本质”这一概念进行认识。在德国学者考夫曼看来,事物的本质是沟通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桥梁,它“是一种观点,在该观点中存在与当为互相遭遇,它是现实与价值互相联系(对应)的方法论上所在”。伽达默尔也强调:“从法律意义上说,‘事物的本质’这一概念并不指派别之间争论的问题,而是指限制立法者任意颁布法律、解释法律的界限。诉诸事物的本质,就是转向一种与人的愿望无关的秩序,而且,意味着保证活生生的正义精神对法律字句的胜利。”博登海默则更明确地指出,事物的本质可能源于某种固定的和必然的人的自然状况,也可能源于某种物理性质所具有的必然的给定特性,还可能植根于某种人类政治和社会生活制度的基本属性之中,甚而至于可能立基于人们对构成某个特定社会形态之基础的基本必要条件或前提条件的认识。从以上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事物的本质具有沟通事实与规范的功能,它能够限定立法者、法律解释者的任意和专断。与此同时,它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概念,因而也是一个极难认识的事物,因为它与人的自然状况及生活属性、事物的物理属性、人类政治的基本属性乃至作为整个人类社会存在基础的那些条件都密切相关。因而,对于这样一个复杂事物的探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抽象的理性,正如以赛亚·伯林所言:“尽管人类社会的表层部分是清晰可见的,但它仅仅是巨大冰山的一角,而未知的大部分在海平面以下。”由于理性往往只能投射到事物本质之冰山一角,因而,我们需要同时借助我们的经验、直觉和常识。这意味着,当我们在当然解释中探寻事物的本质时,必须将视线移出法律字句之外,而更多地根据生活常识。

    我们还以“公园禁止带狗入内”为例。当这一条文的规范意旨被确定后,我们需要对特定动物的属性作出判断,方可决定其是否适用于该条款的当然解释。考虑到其规范意旨主要在于保护游客人身安全和公园环境两个方面,因而我们必须对待解释事项的安全属性和卫生状况进行考察,而这种考察需同时结合狗的相关属性(基准事实)来进行判断。首先,解释者应以狗的人身攻击性为基准,结合待适用动物的人身攻击性,来判断其是否适用于这一条款。根据经验和常识,蛇、老虎、狮子等的人身攻击性明显要大于狗,按照“举轻以明重”的适用原则,这些动物当然适用于这一条款;而其他动物,诸如鸟或鱼,虽然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攻击性,但其攻击性却明显要低于狗,因而可以排除适用。其次,解释者还应以狗对环境卫生的破坏程度为基准,结合其他动物的环境影响度来判断其是否适用。根据常识,牛、骆驼等对环境卫生的破坏性要明显大于狗,因而,按照“举轻以明重”的适用原则,它们当然应被禁止进入公园。不难看出,所有这些判断的作出,都需要我们对特定生物的特性和生活习惯有常识化的了解,而一旦缺乏这些基本的了解,这种判断将变得不可能,因而当然解释也无法进行。

    三、常识是法律论证的重要依凭

    司法裁判中任何一个法律决定的作出,都需要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不仅作为裁决之大、小前提的法律和事实需要论证,大、小前提之间的对应关系也需要论证,最终的裁判结论更需要论证。而法律论证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法律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其中的合法性,是指法律决定的作出要符合实在法的规定;而合理性则是指裁判结论应当具有价值判断上的正当性与适切性,以及对于相关诉讼参与人乃至广大社会主体的可接受性。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司法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目标呢?这涉及法律论证的方式问题。

    (一)法律论证的主要方式

    既有研究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形式逻辑,二是法律修辞。在严格法治时代,人们普遍认为,法官裁决的作出就是一个三段论形式逻辑的推演过程,因而,法律论证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推理的过程。正是在此意义上,“很多人把法律论证也说成是法律推理”。笔者以为,虽然在形式法治那里,法律论证即法律推理,但二者不能等同。更贴切的说法是,法律推理是法律论证的一种方式,二者构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法律论证是法律推理的目的和任务,正是为了论证某种观点、主张和法律决定的正确与合法,才有必要运用推理的手段。”而之所以在严格法治时代,人们通常将法律论证等同于法律推理,是因为在当时的法制领域,法典理性主义和严格的权力分立思想一度盛行。法典理性主义认为,通过运用人的理性,“可以发现一个确定的、永恒的原则体系。从这个原则体系出发,通过纯粹的逻辑运算,一个包罗万象甚至连每个细节都完美无缺的法律体系可以推导出来。”此种理论,会给人们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在任何案件中,作为司法裁判之大前提的法律都不仅是现成的,而且是完美无缺的,它非但能有效涵括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还能与后者形成一种完整的对应关系。因此,司法裁决的过程自然就是一个轻而易举的三段论推理过程,裁决者需要做的就是将这一推理过程呈现出来。也因此,法律论证的过程完全可以替换成法律推理的过程。而严格的权力分立思想,尤其是滥觞于法国的相互隔离式权力分立理论及制度设计,则要求法官只能充当法律的喉舌,这意味着他们在司法裁决过程中只能运用形式逻辑机械地适用法律,而不允许对其进行创造性适用。否则,便违背了权力分立的基本理念,从而构成对司法权的滥用。简言之,法典理性主义与严格的权力分立理论,共同决定了严格法治时代形式逻辑作为主要或正统的法律论证方式。

    尽管主流观点要求法官只能运用形式逻辑来裁决案件,但司法的现实却不可避免地会偏离理论研究及制度设计者们的主观愿望。事实上,法官从来都不会仅仅通过形式逻辑来解决当下案件,要形成一个恰当的判决,他们一定需要借助于形式逻辑之外的其他法律论证手段。当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之间的这种偏离达到极端严重的程度时,必然会使理论作出调整和改变,以回应法律现实的需要。20世纪初自由法学对先前概念法学的反叛,以及二战后价值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胜利,都是对现实司法实践的有力回应,也是为克服严格法治之弊而作出的改变。此种回应和改变,不仅完善了人们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认识,也使得司法裁决在满足合法性要求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兼顾合理性与适切性。而此种对裁决合理性的追求,尤其得益于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它的出现及其在法学领域的运用,使法律修辞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论证手法获得广泛研究与重视。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使法律论证以一种更加饱满的方式展开,从而使司法裁决能够更好地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司法过程中,如果说形式逻辑主要解决的是司法裁决的合法性问题,那么,法律修辞则主要解决裁决的合理性与适切性问题。当然,法律修辞的运用,除有助于增强司法裁决的合理性这一实体目标外,从形式上看,它还有别于冰冷的法律推理过程,而是以一种更生动也更容易让人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将法律决定呈现出来。这主要是因为,法律修辞突出情景思维,并注重语言的感染力,它可以使法律论证过程以一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展开。这样一种说理方式,较之于生硬的法律说教,更具有亲和力,因而也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

    既然形式逻辑有助于实现司法裁决的合法性,而法律修辞又能够支撑司法裁决的合理性,这是否意味着法律论证方法有形式逻辑和法律修辞便已然足够?约翰逊指出,一个好的论证,应当以“理性说服”作为最终目的。至于如何验证这一目的是否实现,他认为可以通过三种方法,即先验方法、经验方法和语用学方法。对于约翰逊的这一观点,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进行思考。既然对论证结果的检验,可以从先验、经验和语用学三个角度展开,那么,反过来说,一个好的论证当然也应至少从这三个角度进行。很显然,在法律论证中,形式逻辑属于先验方法,而法律修辞则属于语用学方法。那么,法律论证中的经验方法又是什么?笔者以为,常识的运用恰恰是一种经验方法。在法律论证中,为了得出一个好的论证结果,我们除了需要运用形式逻辑和法律修辞外,还须巧妙地运用人们生活中的常识。可以说,基于常识的法律论证是一种非常独特而有效的经验论证方法。那么,它的独特性和有效性体现在哪里?

    (二)基于常识的法律论证之优势

    在法律论证中,如果仅仅运用形式逻辑,不仅从直观感受上容易使论证过程显得冰冷和生硬,最终结果有时也难免会导致推理结果的实质非正义。而常识的引入,可以有效地克服这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倘若法官在适用形式逻辑时能伴之以常识式的说理,则原本冰冷的法律逻辑和生硬的法律说教能够以一种生动形象的方式呈现出来。同时,通过诉诸一般常识,也容易让人们产生心理上的共鸣,从而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当严格适用法律明显不义时,法官需要作出价值衡量,而常识恰恰是价值衡量的先决条件和论证依据。价值衡量的前提在于严格适用法律会导致裁判结果的明显不正义,那么,法官根据什么来判断它明显不义?可以说,在进行此种判断时,法官所直接依据的往往是那些朴素的生活常识,这意味着生活常识的运用是法官进行价值衡量的先决条件。有研究者指出:“批判性检验是判定法律论证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司法判决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试金石和操作性标准,因此,批判性检验理所当然地成为合理法律论证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用于作出此种批判性检验的通常不是某种理论或教条,而是人们生活中的常识。同时,当法官运用价值衡量方法来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时,他负有论证此种裁决为正当的义务。在这一论证中,常识也往往充当着重要的论证依据。莫里森说:“科学家的程序并不依赖从实在事实归纳出的理论,而是依赖对各种问题提出的试探方案的证伪。”他的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司法过程中的价值衡量。对于法官来说,价值衡量首先是一项证伪的工作。他必须首先证明严格适用法律可能导致的问题,才能为价值衡量提供必要性基础。而能够让证伪充满力量的,通常不是理论,而是经验,而常识恰恰是极为重要的人类经验。在完成了证伪之后,法官还须进一步展开对引入某种价值作为裁决依据的正当性之证成。毫无疑问,在从事这一工作时,法官不能仅仅就价值论价值,而必须结合经验才能使论证显得饱满而富有说服力。这里的经验,通常不是法官个人的经验,而是社会的共同经验,也即人所共知的常识。简言之,无论是法官决定诉诸价值衡量方法,还是将这一方法真正付诸实施,都离不开常识的运用。

    除修复形式逻辑外,常识的运用还可以克服法律修辞的一些可能弊端。由于“修辞属于影子的世界(柏拉图主义者会这么看),是一个近似的、概率的、看法的、最好也不过是有保证的信念的世界,是一个说说的世界,而不是一个有明晰愿景和终极真理的世界”,因而,对于修辞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修辞的滥用以及过度修辞的存在,都可能给法官提供上下其手的空间。波斯纳指出:“当修辞道德化时,司法意见的修辞分析就成了老牌律师的把戏,成为用来恭维赞同自己观点的法官的把戏。”这句话可以进一步引申为:当修辞泛化时,司法裁决就成了法官们的把戏,成为他们以是为非、以非为是的把戏。众所周知,在西方,法律修辞的兴起,是在经历了严格法治时代(概念法学、严格的三段论推理)之后的产物,其本身是为了克服严格法治的僵化。这是因为,“根据法律思维的逻辑推理只能解决对错的问题,但解决不了恰当性或正当性的问题。所以一些非形式逻辑的方法被安放在法律方法论系统中。……合理性的问题可以通过许多角度解决,但对判断和理性的证成与恰当表达,则非法律修辞学莫属。”可以说,法律修辞这样一种“非逻辑的、非科学的、非经验的说服方法”,恰恰是为了克服西方严格法治之弊而出现于历史舞台的。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经历一个彻底的严格法治时代,因而,法律修辞在中国的出现,其使命感和问题意识并不十分明显。国内法律修辞热的出现,除少部分原因是国内法学研究从宏大叙事向微观论证的转向,以及司法裁决可接受性问题的凸显外,更多地是研究动向上的“跟风”。因此,法律修辞在中国,不仅先天不足,而且有些动机不纯。同时,考虑到法律修辞的运用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个人的喜好和价值偏向,如何让修辞不至于沦为法官上下其手的工具,便是法治追求者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也因此,我们在尊重法官运用法律修辞的同时,也应特别强调其法律论证的理性和经验成分。这里的理性,主要就是形式逻辑的推理,而经验则主要是常识式的判断。在这两种论证方式中,如果说逻辑推理所承担的论证意义主要辐射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如案件代理律师),那么,常识式的论证,其意义除了影响案件的代理律师,还能有效地使论证结果为案件当事人及普通社会大众理解和接受。因此,法官在法律论证过程中,即便采用了法律修辞的手法,但只要他能够同时兼顾法律推理和经验论证,法律修辞便不至于成为其滥用职权的工具和掩护,从而也不至于给案件当事人及整个法治秩序造成严重伤害。

    (三)常识是内部证成及外部证成的重要依凭

    阿列克西指出,法律论证由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部分构成。具体来说,“内部证成处理的问题是,判断是否从为了证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而外部证成的对象是这个前提的正确性问题。”从阿列克西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内部证成中,人们主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法律判断必须至少从一个普遍性的规范连同其他命题逻辑地推导出来”。在这里,所谓普遍性规范,就是指具有普适意义的实在法规范;而所谓其他命题,则主要是指关涉案件具体个性的那些经验性命题。这二者分别关联着三段论逻辑推理中的大、小前提,而在这两个前提基础上推导出来的结论也就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在内部证成中,法官需要先构筑出用以推理的大、小前提,也即审判规范和案件事实。由此可见,无论是审判规范的构建还是案件事实的查明,都须借助常识而展开。其中,构建审判规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律发现的过程——关于常识在法律发现中的作用,前文已有论及。而案件事实的查明,更是法官大量运用常识的结果。我们甚至可以说,离开常识的运用,法官要么无法查明案件真相,要么便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可见,常识对于内部证成之小前提的构建,同样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而内部证成之最后环节,就是根据大、小前提,运用演绎逻辑的方法推导出裁判结论的过程。在这一环节,法官需要用到的主要是形式逻辑的方法,常识在这里基本不发挥作用。简言之,在法律论证之内部证成中,常识主要用于构筑三段论推理的大、小前提,也即审判规范的构建和案件事实的查明。

    那么,常识在外部证成中又具有怎样的价值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外部证成的证明对象。阿列克西将外部证成的对象归结为推理前提的正确性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实在法规则,经验命题以及那些既非实在法规则、又非经验命题的前提。阿列克西还强调,这三个对象分别对应不同的证立方法:实在法规则的证立,需仰赖对该规则是否符合其所属的实在法秩序之有效标准的判断;经验命题的证立,则不仅需要借助经验科学的方法,还需要通过某种公理以及诉讼中的证明规则;而那些既非经验命题、亦非实在法规则之前提的证立,则与实在法规则和经验命题本身的证立相互缠绕。对于第三个对象的证立,需要作进一步解释。前文已述,对实在法规则的证立,涉及实在法秩序之有效性标准问题,由于该标准的有效性并非不证自明,因此,我们还需要对这一标准本身的正当性予以阐释和说明,而这便属于对“既非实在法规则,亦非经验命题”的前提之证立。同时,在对经验命题进行证立的过程中,会牵涉到证明标准的问题,而证明标准本身亦非不证自明,它同样需要某种恰当性证成,这一证成也属于对“既非实在法规则,亦非经验命题”的前提之证立。

    在外部证成的三个对象中,对实在法规则的证立,主要是通过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在普通法系,则体现为对判例适用规则的运用);对经验命题的证立,则更多地需依靠经验本身,它不仅包括经验科学如物证技术,还包括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而对那些既非实在法规则、亦非经验命题的证立,诸如实在法秩序有效性标准本身的正当性问题以及证明标准的恰当性问题等,则往往需要更广泛的论证依据,通常表现为理性、经验抑或某种主义或理论。由此可见,在外部证成的三个证立对象中,由于对实在法规则的证立主要依靠法教义学方法,常识在这里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但其他两个对象的证成,却为常识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这是因为,对经验性命题的证立,本身便建立在经验之上。这其中,物证技术及其适用与人们的经验密不可分。物证技术本身便是人们反复经验(包括日常经验和专业经验)的结果。而将这些技术用于对特定物品或痕迹的认定,同样需要常识的支撑。对于证人证言的采信,也需要借助常识。可以说,离开了常识,对于证言真实性的判断基本上无从谈起。不仅如此,对那些既非经验命题、亦非实在法规则的前提之证立,也很大程度上需要仰赖常识。以证据规则本身的恰当性问题为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特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立,都必须从常识出发,才能达到充分而富有说服力的论证效果。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便是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之理论基础的“毒树之果”理论。这一理论虽然看似很“理论”,但其论证所采用的却是常识化的叙述方式。从经验和常理来看,有毒之树结出的果实必然有毒,以此类推,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必将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伤害,因而必须排除适用。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这一常识性证成,相对于那些纯理论或纯思辨性论证,在饱满度和说服力上都更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四、结语:兼顾常识的司法才是真正的Justice

    人们生活中的常识,不仅构成了法律的基础,乃立法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在司法过程中还是法官在制定法、先例、政策、习惯等法律渊源之外法律发现的重要场域。与此同时,常识在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过程中,也有着广阔的用武之地。尤其在当然解释中,唯有依托常识,法律规范的立法意旨才可能被捕捉到,待决事项的本质也才能被探寻。而在法律论证中,常识充当着法律论证的重要依凭。其重要性不仅在于,与形式逻辑难以避免的刻板和僵化不同,常识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可以使法律决定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实现恰当的均衡;而且在于,与法律修辞容易出现的虚华和天马行空相异,它使法律论证以一种饱满而接地气的风格呈现出来,从而避免陷入过度修辞的泥淖。

    由于常识在司法裁判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要做的,不仅是消极地承认它的重要性,进而赋予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性”;更重要的还在于,应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去努力营造适宜的观念和制度氛围,让司法成为常识活跃的舞台。唯有如此,法律模糊才能被更好地阐明,法律漏洞才能获得更好的弥补,司法中的恣意和任性才能得到更好的遏制,司法裁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才能得到更好的兼顾,以及最终地,法律决定才能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就这一意义而言,只要我们承认,任何真实的案件都处于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下,那么,无论是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还是法律论证过程中,法官都应当将目光溢出单纯的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外,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尤其是生活常识中寻求支撑因素。换言之,只有兼顾常识的司法,才是有生命力的司法,也才是真正的justice。

    本文转自《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

  • 何云峰: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困境

    坚守平等自由价值观在文明社会是一种普遍的要求。其中,包括学术发表也必须践行平等价值观。学术发表坚持平等价值观,对于知识创新和整个人类知识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它主要指的是要用知识创新程度之唯一尺度去衡量所有学术成果,排除知识创新尺度之外的所有人为和其他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学术发表是私人性个体知识向公共知识转化的关键环节。只有贯彻平等价值观,才能促进人类知识的可持续增长。然而,在现实的学术发表中,平等价值观无论在国际学界还是国内学界都遇到各种挑战和困局。如何摆脱这些困局以及如何切实地让学术发表具有平等性,从而有效地推动知识创新,是亟待学界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学术发表与平等价值观

    现代文明社会日益强调平等价值观,甚至把这种价值观跟人类文明直接划等号。人类社会甚至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没有平等价值观的坚持,就不是现代文明社会。所以,无论社会生活的哪个领域,都必须贯彻平等价值观。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中国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也包含了平等价值观念。这表明,平等价值观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念。全国教育大会提出了要反对“五唯”,要求“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这在本质上也是倡导平等价值观。

    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是整个社会践行平等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平等价值观只有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切实践行,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平等氛围,现代文明社会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在某种意义上,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比其他领域践行平等价值观更具有标竿意义。因为学术领域的从业者和参与者都是社会的精英,他们的涵养具有独特的社会示范和引领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倡导在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价值观。虽然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并不是学术平等的全部内容,最多是其集中表现,但是在学术领域,学术发表中的平等思想能否得到贯彻,却对知识生产和整个人类知识增长具有重大的影响。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学术发表牵涉的是社会最精英、最有创造力的群体,他们对平等价值观的坚守和践行具有社会标竿意义,具有极其重要的示范作用,如果一个社会的精英阶层不能坚守平等价值观,那么该社会不可能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另一方面,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价值观,会对人类知识生产具有重要的影响。知识增长是依靠知识本身的真理性而实现的。而人人在真理面前是平等的,这是普遍的法则。

    从国际的视角看,学术发表的本质必须从知识论视角去理解。学术发表是私人性的个体知识向公共知识转化的关键环节。没有学术发表这个中介环节,知识将始终停留在私人性的个体知识范围,属于个人观点、私人见解。只有发表了,这种私人性的个体知识才能传播,才能表征为外部的可理解样式,才有被认可的可能性。只有被认可了,最后才能成为公共知识,逐渐被接受、传播和学习。在这种情况下,不平等发表显然会阻碍人类知识增长。按照现代知识论的观点,知识是多元的。当不平等发表现象出现的时候,某些具备真理性的知识创新就可能被耽误发表,从而耽误被接受和传播。所以,只有真正意识到,对真知识的学术发表是知识增长的关键环节,才能深刻地理解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价值观的重要性。

    所谓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可以简称为平等发表,指的是在决定是否发表学术成果的时候,必须对所有成果一视同仁地使用同一个衡量尺度—知识创新性。它要求去除作者的头衔、名气、权威等任何跟知识创新性无关的因素。平等发表并不是要发表所有的来稿,也不是发表者不能选择发表什么内容和特色,而是要发表标准统一化、客观化。既然学术发表是知识增长的关键环节,那么学术发表的一致性标准就是只看成果的知识创新性。只有具有知识创新性的学术成果才能构成真知识。所以,知识创新性标准实际上也就是真知识标准。

    在知识创新过程中,每个研究者都会产生各种想法和思路,携带不同的知识基因。以此为基础,不同的研究者就会形成不同的知识个体。即使是问题和研究方法完全相同或相似,不同的研究者也会有不同的理论建构,从而形成不同的知识个体。这样,在具体的知识创新过程中知识个体的多样性是必然的。所以,学术发表有一个基本的普遍规则,那就是必须尊重多样性。任何研究者都不应该把自己的理论或观点看成是唯一的。知识百家的形成是基于每个知识创新者具有平等的知识生产权利而必然产生的人类知识现象。当多样化的私人性知识个体表征出来,被发表的时候,实际上是不知道哪个理论或观点被最终接受为真理的。所以,只有每个知识创新者都能够将其理论或观点平等地发表出来,各个知识个体才会形成竞争关系,被其他创新者所验证,最终被逐渐认可为真理性的知识,从而最后走向公共知识的传播大道。显然,在知识创新的每个环节都应该有平等价值观的贯彻。从平等创新到平等发表,再到知识个体的平等竞争,最后到公共知识的认可和被平等传播,这是一个知识生产的平等链条(见下图)。其中的每个环节都不能违背平等价值观,否则就会破坏知识生产的健康发展。

    由此看来,让每个真知识个体得到平等发表,是人类知识生产的必然要求。一个良善的学术制度必须满足人类知识生产的这种平等发表要求。这不是一个言论自由的问题,而更多地是知识论问题,当然也是一个伦理问题。

    图1 知识论视角下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

    知识创新是人类最高级的智力活动。任何不利于知识创新的选项都不具有伦理正当性。当一个制度或一个行为没有伦理正当性的时候,如果我们阻止其发挥作用,就是理所当然的了。也就是说,当学术发表违背了平等价值观的时候,革新和变革现有的学术发表制度,就是必须的,属于义无反顾的事情。从劳动幸福视角看,让所有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得到应有尊重,也是社会应有的义务。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体现了对所有知识创新劳动的一视同仁,也体现了对真理的平等态度,对知识的敬畏,对劳动的尊重。学术发表所牵涉的研究成果是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值得同等地被敬畏和尊重的。当然,我们这里指的是真正有创新、促进人类知识发展的那种脑力劳动作品。所有具有创新性的学术成果都凝聚了劳动价值,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至于缺乏创新性、简单重复的科学创作劳动,尽管也应该得到人格的尊重,但不应该跟创造性劳动有同等发表的权利。这也就是说,所有真知识个体有平等的发表权,而所有伪劣作品都应该有同等的被拒绝发表的结局。这就是知识论视角的平等发表。

    学术发表会在某种意义上涉及发表自由,但是发表自由不同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属于表达自由。严格说,学术发表是“没有”真正“言论自由”的,因为学术发表必须忠实地报告研究成果,必须按照真理的要求去表述。因此,学术发表中坚持平等价值观,是要以诚实的创造性劳动为前提的,并不是说任何低水平的、无知识创新意义的成果都应该得到发表。不能用言论自由(包括出版和发表自由)为借口,发表那些不能产生知识创新价值的学术成果。

    于是,与学术成果获得平等发表权的相关议题,首先必须是平等创新。学术自由的重要表现,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按照科学研究的规范、程序和要求去参与创新,从事符合科学规范的知识创新活动。创新不是少数人的特权。所以,我们不能通过学术资源的控制把学术创新权限制在某些人的小范围。所有科学家,每一个学者,都有平等创新的权利。这种创新的平等价值观贯彻往往通过科研项目的资助程序的公正来保障。只有每个有科学研究能力的学者平等地参与到科学研究活动之中,才会有多样化的知识个体产生,形成发表需求,最后才有可能出现被公认的公共知识。知识创新的平等权保障是整个知识增长链条的前提和先决条件。于是,管理好各种研发基金(R&D经费),给不同研究者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才能体现平等创新。当平等创新所产生的大量知识个体得到平等发表的时候,就会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不同的知识个体也会经受着平等的检验和选择,最后产生学界公认的真知识,并进入人类知识海洋,得到平等的传播。可见,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价值观是整个知识增长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但是这个环节非常重要。

    社会平等在现代文明社会已经不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要具体地蕴含于所有的人类活动及其过程之中。同理,学界对平等价值观的坚守,也要贯穿于知识增长的各个环节之中。无论是知识创新,学术发表,还是知识个体的认可和传播,对于所有学者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即标准应该是统一的,而不能因人而异。只有这样的制度和氛围形成,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国际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困境

    尽管平等发表是国际公认的促进知识增长的重要因素,在过去几百年的学术发表历史上都一致被很好地贯彻和遵守,但进入本世纪以来,国际学术发表中出现了对平等价值观的各种挑战,使学术发表无法坚持以真知识平等发表为初心,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1.不诚实学术创新给平等发表带来的困扰

    近10年来,国际学术界时不时会爆出各种不诚实学术创新的个案,给平等发表的学术氛围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些学术不诚实行为数量并不是很多,但却严重影响学术发表的声誉。不诚实学术创新的表现十分多样,但最典型的形式是数据造假。有的作者为了使研究成果更加符合预期,假设检验更加“漂亮”,或者为了其他目的,故意将实验数据加以人为修改,使科学理论概括赖以依据的科学事实本身成为虚假的存在。有个别的科研人员甚至无中生有地捏造或编造数据,使科学事实成为杜撰的虚构。依据这样的数据进行科学概括尽管可以使结果更加符合人为“安排”,从而会获得更多的发表机会,但却严重影响了学术发表以及科学研究的严肃性和神圣性。科学数据造假明显是不被允许的,也是任何科学人员不应该做的底线要求,但国际学界却时不时爆出这样的丑闻。由于作者的不诚实创新,导致整个学术领域的研究都可能被错误引导。可见,以发现真理为唯一目的,诚实地进行知识创新,对科学研究成果的发表来说是多么重要。然而,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这样的数据造假或者篡改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对整个学术界的平等价值观坚守带来巨大的挑战。虽然所有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都会对造假实行零容忍,但实际上往往无法彻底杜绝。造假或篡改数据往往会使实验结果“更加理想”,于是依据这些数据所进行的一切结论都往往会更加符合研究人员的“意愿”,于是学术发表方面也自然而然更加被“优待”,这对平等发表的价值追求,无疑是巨大的冲击。而且,这样的数据失真很隐蔽,不容易被质疑,这就会使其危害性容易被忽略。

    2.不遵从学术规范给平等发表带来的负面效应

    科学研究必须按照特定的规范进行,以保证科学探索具有可重复性、可验证性和无害性。在科学研究已经职业化的当代社会,这样的规范显得更加重要。无规矩不成方圆,科学研究作为社会精英从事的职业,规范的意义是勿容置疑的。在人类探索科学真理的过程中,学术规范并非一开始就有,而是逐渐意识到规范的必要性和意义之后形成的。类似于学术规范的概念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国家应该古已有之,但真正用正式的学术规范来约束科学研究活动,则主要在20世纪才出现。有的学者认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提出学术规范的概念。西方国家明确提出学术规范概念的时间要比我国更早。有的学者认为,默顿于1942年出版的《论科学与民主》一书最早提出科学的四大规范:普遍性、共有性、无私利性以及合理的怀疑性。不过,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才在大力推进当代科学技术研究的同时,比较重视科研伦理道德建设。2007年9月16至19日,美国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与欧洲科学基金会(ESF)联合在葡萄牙的里斯本召开了一次以“科研诚信:培育负责任的科学研究”为主题的世界性会议,这标志着美国正积极寻求一种综合全面的方案来保证负责任的科学研究行为,希望能够通过学术与政府的联合、国家与国家的协作,应对科研不端行为国际化的趋势。一般认为,1946年国际军事法庭的决议《纽伦堡法典》(Nuremberg Code)是第一部相关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研究者在人体身上做实验必须让被试知晓并征得被试的同意。这一法案的出台起因主要是纳粹集中营的反人类性人体实验导致无数人丧命。当时有许多科学研究违背伦理精神,如故意隐瞒实验的危险性或实验可能带来的致命性威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德国纽伦堡组织了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纳粹战犯,《纽伦堡法典》是1946年审判纳粹战争罪犯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决议的一部分,它牵涉到人体实验的十点声明,其基本原则有二,一是必须有利于社会,二是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观点,因而又称为《纽伦堡十项道德准则》。它明确提出,人体实验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伦理准则。1964年6月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会议发表了著名的《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用以指导医生及其他参与者进行人体医学研究,包括对人体本身和相关数据或资料的研究。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时候,国际学界形成的学术规范已经非常成熟、系统和更加多样化。尤其是对科学研究的伦理规制方面,已经比较完善了。2010年,第二届世界科学诚信大会的与会代表共同见证了《欧洲研究诚信守则》(The European Code of Conduct for Research Integrity)的发布,成为欧洲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学术规范。但遗憾的是,最近10多年里,随着基因编辑、克隆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发展,一些基本的学术规范受到了挑战,违背科学伦理的研究行为偶有发生,给国际学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困惑。个别研究者试图通过逃避科学研究的伦理道德规制而获得优越的创新权和发表权,跟学术界倡导的平等价值观是相冲突的。由于有些研究领域属于伦理规范要审查或者禁止的范畴,因此遵守规范的研究人员会谨慎去涉及这些有伦理风险的领域,这给不遵守规范者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其研究成果自然就更容易具有知识前沿性,从而获得优先发表的资格。这种用违背伦理精神的方式获得的发表机会,表面上看不违背平等发表原则,实际上却是用非正当的手段挑战了平等价值观。

    3.不诚实学术引用对知识个体间的平等竞争的困扰及对平等发表的不利影响

    真实的学术引用代表的是一种学术承认,也是推动知识个体向公共知识转化的关键环节,对于人类知识增长有着巨大的作用。而且,真实的学术引用有助于知识个体之间的平等竞争,使得每个知识个体都有接受检验和获得生存的机会。然而,近10年来,国际期刊界出现引文作假丑闻,导致学术期刊论文的引用被污染,不能真实反映论文的引用情况。这样的不诚实引用有很多种花样。自我过度引用和人为互引是最典型的表现。国际学界的人们发现,有的作者过度引用自己(或朋友)发表在其他刊物上的作品。这不是繁琐的引用堆砌,也不是某种影响学术质量的写作方式造成的,而是作者为了人为增加引用而过多地引用自己的已发表成果。另外一种引用污染现象是Carte引用(也称为抱团互引或者强制引用等)。除了作者自我过度引用和人为互引之外,还有其他很多形式的不诚实引用。例如,某篇学术论文的主要内容为剽窃或抄袭之物,文中列出的几篇参考文献不过是为了遮人耳目而已;或者,作者为了证明自己的某一观点和理论的新颖性和独创性,故意不把所引用的有关他人的重要论点和核心思想的参考文献列出;更有甚者,作者为了回避论文中某些观点的矛盾而故意隐匿有关文献。事实上,在国内中文期刊的引用中,人们也发现类似的不诚实引用。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投量化评价所好,钻研量化评价指标技巧,人为引用或者虚假引用,以获得排行榜的有利位置”。也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虽然很多作者都意识到参考文献的重要性,很注意在自己的论文或者著作中对参考文献的引用,但是在实际引用中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巨细靡遗,就是将涉及的所有文献不分出处、不分年代地全都标注在论著中;二是“拿来主义”,即将参考文献中相关内容不加区分、不加修改地照搬照抄到自己的论著中。有学者撰文指出,“一些期刊为了提高影响因子,用尽了种种不那么光彩的手段:或拉帮结派,若干期刊‘抱团取暖’彼此互引;或许以重金,公然引诱作者和其他期刊引用已刊文章,以图增加引用率,提高影响因子,巩固或挤进核心期刊行列”。。国内出现的这些不诚实引用跟国际学界的不诚实引用相比,明显有不同的特点。但是,二者在危害性上都是一样的,会给知识个体间的平等竞争带来困扰。直白地说,引用属于学风严谨的范畴。但从知识论的角度看,不诚实引用会给人类知识的增长带来不利影响,因而具有伦理上的不正当性。更为重要的是,不诚实引用会给平等发表带来“牵连”。某些作者被人为地拔高引用之后,其作品就更容易被“优待”。高被引使研究者在相关领域获得更高的知名度。于是,在非匿名审稿的情况下,他们无疑更容易会被审稿人“高抬贵手”;即使在匿名审稿的情况下,高被引所带来的审稿“优待”也是非常可能的,因为高知名度作者的名气大,匿名审稿人一般都能比较容易地猜出作者是谁,因而也更容易照顾其“面子”,给予审稿“优待”,从而影响平等发表。编辑也清楚地知道,用高被引作者的稿件更容易提高刊物的影响力,因此对审稿“优待”往往也就放任之。

    4.不诚实同行专家评议给平等发表带来的困扰

    在学术发表中,同行评议是最常见的学术质量把关方法。国际期刊界普遍把同行评议作为学术期刊被认可的入门条件之一。例如,SCI引文报告就要求来源刊物必须实行同行评议。不过,人们也发现,论文的同行评议可能会导致学术发表的不平等性问题。在本来的初衷上,同行评议是由懂行的专家来对学术论文进行把关。这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假设:同行专家是同一个研究领域的专家,他们知道哪些知识创新属于真知识创新的范畴,能够判断学术论文的质量和价值。而且,每个专家都是学术共同体的一员。学术共同体意识会促使他们认真负责地对所评议的论文进行有效的学术质量评估。不过,这在现实层面上却可能不会如此尽如人意。数据库的大量产生,越来越多的同行学者基本上不像以往那样广泛地阅读纸质期刊。数据库的便捷性导致专家们更多地关注文章本身,而对期刊的关注度下降。数据库的广泛运用给所有非核心期刊以及综合性期刊提供了被平等阅读的机会,有助于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原则。但是,在数据库的大量运用中,同行专家可能会对纸质版的期刊减少关注。因此,他们对期刊的了解程度是很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同行专家极有可能会对期刊做出某种片面的评价,甚至可能会对期刊的办刊方向、学术定位、期刊特色等了解得不够,从而作出不恰当的评议。或许,有的同行学者比较关注少数自己领域的所谓“权威”期刊,但对其他刊物却关注有限。所以,同行评议不仅在对期刊评价中很容易包含不平等的因素,而且在对期刊的学术论文进行同行评议的时候,也有同样的问题。一个最近发生的例子是美国华裔科学家潘卓华与卡尔·戴瑟罗斯和爱德华·博伊登之间关于光遗传学发明人的著名争议,其中所折射出的学术期刊在审稿时的“误差判断”,对创新成果的平等发表造成了极大伤害。同行评议看上去公平,实际上却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诚实评议所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其中的根源可能来自门户之见,也可能来自同行专家的“不认真”,或者来自专家对期刊宗旨等进行细致考量的“不愿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如果期刊编辑一味拘泥于审稿人的单方面意见,那么势必会影响对于论文内容更加客观、全面和综合的考量”。这样的期刊评价会符合平等价值观吗?这显然是有疑问的。同行评议的设计初衷是促进平等发表,使所有待发表成果按照真知识创新的一致标准进行审查后被公开发表,但不诚实评议和同行误判,则影响到具有真知识创新性的成果被发表。于是,如何避免不诚实评议和同行误判,就成为学界很关心的话题。

    总而言之,在国际学界,平等发表的价值追求正在受到各种不利因素的挑战,一定程度上给期刊界和学者们带来了困惑,值得继续关注。

    三、国内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困境

    我们再看看国内学界的情况。在国内的学术发表中,也同样存在着各种跟平等价值观相背离的情况。这可能跟国情和学术发表制度不同有很大关系。

    1.期刊评价不尽合理对平等发表的影响

    期刊是学术发表的主要载体。平等的学术发表往往要依赖于科学的期刊评价。不过,目前的期刊评价存在诸多问题,许多学者对此已经进行了分析。例如,有学者认为现有学术期刊评价过于注重量化评价:“在当下中国学术评价和学术期刊评价中,量化评价大行其道。然而以量化为基本手段的学术评价和以影响因子为主要指标的学术期刊评价,由于受功利学术的影响已逐步丧失其学术公信力。”实际上,量化评价的前提是可量化。那么是否所有学术期刊都能够进行可量化评价?这是需要先去论证的。量化评价的第一步工作就是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现有的量化评价系统似乎很少对其信度和效度加以说明。如果不能证明相关的量化评价是有效而且可信的,那么这样的量化评价的科学性毫无疑问是值得商榷的。在信度和效度的检验中,不仅要考虑学术期刊是否具有可量化性,而且还要深入追究所有期刊是否都具有同等的可量化性。有的期刊专家认为,文科学术期刊的两大类别—专业性期刊和综合性期刊,不应该使用同一个评价标准去评价,尤其是用评价专业期刊的办法去评价综合性期刊,更不具有合理性。“其后果不仅在于无法真实反映综合性学术期刊的实际学术质量和学术影响力,更重要的是,如果这种状况不改变,即使是综合性学术期刊中的头部期刊,也将会逐渐陷入被边缘化的危险。”这就是说,在当前的学术期刊评价中,都是用相同的指标对所有期刊进行量化评价,这看上去是很公平的,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以引用率/转载率为例,不同的刊物发文数量、不同的刊物面对的作者数量以及刊物本身的刊期、页码多少等都不相同,各自的引用率和转载率之间的可比性就是值得商榷的。即使放在同一个学科的专业性期刊之间进行比较,也是很难的。这其中的关键是,现有的期刊评价是要将刊物分出优劣,比较出高低好坏。而这不仅仅是一个可否量化以及可否同等量化的问题,更涉及可比性的问题。可比性是科学性的首要前提。没有可比性,何来科学性?而现有的期刊评价似乎都致力于要将各种刊物评优劣,这需要评价者拿出被比较刊物之间具有可比性的证明。那么,期刊评价是如何影响学术发表贯彻平等价值观的呢?目前的期刊评价都是按照国际通用的二八定律将少数期刊界定为核心期刊,甚至进一步将极少数界定为权威期刊,所有其他期刊都是非核心。这样,评价被等同于评优!再加上下面要讨论的管理简单主义倾向的影响,学术成果自然而然被吸引到那些所谓的核心期刊去了。作者甚至不会考虑刊物跟稿件内容的关联性,只考虑是否为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则不能平等地获得来稿。其实,许多核心期刊可能并不能很好地对真知识创新的成果“识货”。作者投稿时也不以是否适合发表真知识创新为统一标准,而是异化为根据期刊本身所带的标签去投稿,使得学术发表在期刊选择环节就偏离了平等价值观的轨道。

    2.以刊评文的管理简单主义给平等发表带来的伤害

    按道理来说,文章只要有质量、新意,对人类知识库有一定的贡献,就应该得到同等的尊重和承认。然而,现实却未必都是这样。无论博士毕业条件还是评职称,中文期刊都只承认核心刊,似乎只有在核心刊上发表才是真正的发表,其他刊物上的发表都是毫无价值可言的样子。如此对知识创新的劳动不予尊重,简单粗暴地以刊评文,进一步加剧了学术发表的不平等待遇。。更要命的是,核心刊期刊群越来越固化,发文量越来越少。事实上,没有哪一个文件明确规定只承认核心刊。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中文期刊只承认核心刊的现状呢?这个问题的由来其实是由学科评估和学位点申报引起的。几乎所有评估检查甚至课题申报的表格都是要求填写核心刊论文。从学术发表的角度来说,如此以刊评文的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也严重背离了各个学术期刊的价值中立原则,违背在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公正的价值观。但这种方法在管理中操作简单,只要看刊物是不是核心刊就行了。在重奖和管理简单化的双重驱动下,发核心刊就是好文章的观念和行政手段不断被固化。即使真正具有相同甚至更高知识创新性的学术成果,但如果发表在非核心期刊上,则很难被认定为是有价值的成果。所以,以刊评文导致作者在寻求发表渠道时背离了真知识创新原则。

    3.约稿制度中作者的各种标签与身份对平等发表的挑战

    国内的学术发表中平等价值观受到困扰的另外一种表现是作者的各种身份标签对平等发表的挑战。与以刊评文相呼应的是“以人评文”和“以校评文”。在具体的学术发表中,作者之间的平等性受到极大的冲击。与国际学术期刊主要依赖于自然投稿的情况不同,国内的中文文科期刊基本上都是靠约稿生存。而编辑在约稿的时候,必然会带有一定的身份歧视。约稿的时候,总是会选择那些“名人”、“名校”、“高被引”作者。这样的选择本身就多少会带有偏见,而没有把真知识创新作为统一尺度去衡量所有的来稿。这往往会带来某些所谓名作者被很多编辑约稿的情况,从而导致期刊之间可能出现不公平竞争。各个刊物还可能用高稿酬去“买稿子”。这就变成金钱游戏了,实际上使神圣学术发表变味和走样。约稿制度的普遍实行,使得学术发表不仅不能践行平等价值观,反而成为背离平等价值观的畸形学术现象催化剂。按照道理来讲,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年轻学者若能写出好文章更应该受到鼓励和优先发表,但约稿制度却因为身份歧视使得年轻学者的稿件很难得到公正对待。

    总之,国内学界由于期刊评价的弊端、以刊评文的管理制度和期刊的约稿制度等因素,导致了学术成果难以被放在真知识创新的统一尺度下衡量,这些因素无疑会伤害学术发表对平等价值观的践行。

    四、摆脱学术发表中平等价值观困境的出路在哪里

    对于学术发表中平等价值观面临的各种困局及其危害,国内外学界都有一定的认知。尤其令人欣慰的是,国内外学术界都已经或者正在做各种努力加以积极应对。不过,有些应对策略比较有效,有些则成效甚微。如何进一步有效应对,尚需中外学界一起努力。

    1.国际学界对强化平等发表的探索

    从国际学术界来看,为了坚守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很多措施已经同时多管齐下。比较广泛采用的方法有:

    第一,通过编委国际化促进用稿标准的统一。国际学界的共识是,国际期刊必须要有编委的国际化。只有国际性的编委成员,才能更好地保证在学术发表中平等地对待所有来稿。所以,SCI/SSCI来源刊都有编委国际化这样的要求。否则,不管期刊有多大的影响力和多高的办刊质量,都不能被收录进去。这其中的考量主要是平等发表的问题。由于编委都是相关学科领域的国际专家,结合同行评议结果,他们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往往能够有助于在选稿和用稿中更公平地坚持真知识创新的统一尺度。

    第二,通过采用纯自然来稿克服作者身份因素对用稿标准的干扰。国际期刊基本上都是采用自然来稿,除了极少数情况下主编或编辑会邀请名家撰写书评或学术述评之外,其他的都是作者自然投稿的研究性论文。国际学界的认知跟国内有很大的不同。他们认为,自然来稿才会减少作者身份标签的干扰,促使期刊质量提升。因为所有刊物都是以自然投稿为稿源,刊物自身的质量和定位就成为吸引稿件的主要因素。实际上,SCI/SSCI等提供的影响因子报告,初衷并不是要评价期刊好坏,而是给作者投稿选择刊物提供帮助的。研究者发表了文章以后,总是期待有更高的引用和学术影响,期待被学者认可和广泛传播。所以,投稿的时候就会希望投那些影响因子高的刊物。但是,作者会分析自己文章的知识创新程度,尝试给相匹配的期刊去投稿。期刊在同行评议制度下对作者的自然来稿给予平等对待,使每个作者的稿子都能平等地接受审查,均以真知识创新性获得发表机会。这就是自然来稿制度的设计初衷—致力于平等地对待所有作者及其稿件。

    第三,坚持同行评议制度,保证内行专家面前人人平等接受统一标准的审查。这是国际公认的有助于平等发表的办法。尽管如前所述同行评议可能会有误判的情形发生,但是从平等发表的角度来说它仍然是一种无法替代的手段。同行评议并不能保证最有知识创新意义的论文被遴选为待发表的论文,但是可以保证所有作者都要经过同行评议之后其文章才能被发表。这消除了个别作者可能享受的特权或不经审稿即被发表的优先权,使所有作者平等地接受同行专家的审查。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期刊都要致力于发表任意的高质量论文,而是要致力于让那些适合自己刊物办刊方向的高质量论文得以在本刊上发表。所以,即使刊物刊发高水平论文,也是带有选择性的。这样,同行误判即使对知识创新产生了不利影响,也是情有可原的。可见,同行评议不宜当作高水平论文选择的必然途径,而应当作平等发表的最佳选择。它有助于杜绝人情稿和名家的特权稿。它将所有作者平等地推到被审查的地位,所以即使有瑕疵也仍然被国际刊界所推崇。文明社会的特点是,为了公平正义的追求,其他追求可以适当让位。平等发表,或者发表中要保证公正性,让每个知识个体得到自由竞争的机会,这是现代学术发表的首先追求,其他的追求也要适当让位。这样的制度选择,可能只有站在文明社会的视角才能真正加以理解。国际学术界的一致做法是,同行评议一定要有,但评议结果如何被使用则是由各个刊物自由决定的。并非被同行评议通过的文章都要刊发。毕竟刊物的容量是有限的。同行评议是一种平等发表机制,不是办刊决策机制。

    第四,建立编辑伦理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编辑主观因素对平等发表的负面影响。在不诚实引用以及其他影响平等发表的现象中,编辑往往会起很大的推波助澜作用。所以,为了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就必须对编辑的行为加以适当约束。1990年英国的传媒产业率先起草了“编辑从业规范”(Editors,Code of Practice)。后来,这个编辑从业规范经历过多次修改,最新的修改是2019年7月。目前,英国的独立出版标准组织(The Independent Press Standards Organization,即 IPSO)主要在负责这个机制的建设。不过,这个约束机制主要针对的是新闻媒体的编辑人员。而美国数百家刊物的编辑也曾经自发起草并签署编辑伦理公约。该公约则主要针对的是学术编辑。该公约由学术编辑自愿签署,不过传播面并不是很广。这种学术编辑约束机制有特别针对不诚实应用的措施,包括自觉抵制强制引用(coercivecitation)、过度引用(citationinflation)以及抱团引用(citationcartels)等。在学术发表中编辑坚持真知识创新的统一尺度,公正地对待所有来稿,对于学术发表中坚持平等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也是编辑的基本职业操守。

    总之,国际学界正在做各种努力,以保障学术发表能够切实贯彻平等价值观,进而推动知识创新的健康发展。这些具体的做法目前已经被普遍看成国际学术期刊的重要标准。而平等发表则是这些标准背后的价值观支撑。凡是举办学术刊物,如果不能遵循上述这些学术发表中的平等原则,刊物本身则是很难被认可的,也不会被SCI/SSCI等期刊评价系统所收录。

    2.中国对坚守平等发表的探索

    跟国际学界不断努力提高学术发表的平等性一样,中国也已经开始进行自己的探索。而且,中国的探索很有自己的特色和针对性。

    第一,规范“版面费”,防止金钱因素对学术发表统一尺度的消解。“版面费”或“审稿费”等收费发表,在科技论文发表中比较常见。“国外许多科技类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的论文发表费用主要有版面费、超版面费和图版费三种”,“过去对美国85种科技期刊的调查中发现,收版面费的有37种,占43.5%;在某些学科和研究领域,收费刊物所占比重远远超出了平均水平,如美国的医学类刊物,除少数顶尖者外,都要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然而,国内学术期刊收费发表论文却有很大争议,尤其是人文社科期刊的收费发表所引起的争议更大。很多作者将收费发表等同于学术腐败。之所以会出现中外两种不同的态度,跟学术发表对待收费的态度以及收费的方式等因素有密切关系。最重要的是,国内对收费发表监管不严,导致个别编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近几年,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规范学术发表中的收费行为。例如,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禁止收取版面费;也有的地方出台文件规定,版面费收取标准必须公开透明,收费发表不能影响学术发表的质量。不过,这个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彻底解决。据笔者观察,有的刊物高额收费、乱收费、违法收费等现象仍然存在。这已经成为影响中文学术期刊公平发表的主要因素之一。收费发表对平等发表的风险在于,一些具备真知识创新性的学术成果可能会因为作者无力或不愿支付费用而失去平等发表的机会;相反,另外一些不具备知识创新性的学术成果则可能因为作者支付更高费用而获得“优待”。所以,付费发表对平等价值观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

    第二,推行匿名审稿制度,减少作者身份标签对平等发表的不利影响。国内学术期刊界已经开始向国际期刊的同行评议制度学习,实行匿名审稿制度,有的刊物甚至实行双向匿名审稿。不过,并不是所有学术期刊都采取了匿名审稿制度。据笔者跟刊界的交流看,只有部分期刊实行了不完全的匿名审稿制度,也就是对部分稿件进行匿名审稿,对约稿、组稿、特稿则较少进行匿名审稿。显然,不完全的匿名审稿制度,是要带有明显的身份标签识别才能进行运作的。国内期刊之所以会普遍采用不完全的匿名审稿制度,可能跟国内期刊大量地发表约稿而非以发表自然来搞为主有很大关系。编辑约来的稿件如果被审稿人否定了,的确有些尴尬。没有同行评议或者部分稿件有同行评议,从国际的视角看实际上是不太符合平等发表的价值追求的。笔者以为,应该大力鼓励中文人文社科学术期刊重视同行审稿的制度建设。“重视匿名审稿专家的遴选,建立动态的匿名审稿专家库,强化稿件的登记管理及初审,加强稿件的复审及重视主编的终审是使双向匿名专家审稿制度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保障。”

    第三,竭力减少不诚实引用对平等发表的损害。不诚实引用问题在中国的学术发表中也存在,而且大家对其危害性已经有比较一致的认知。有的评价机构已经开始对不诚实引用采取了一定的制裁措施。不过,不诚实引用的现象多种多样,而且往往比较隐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期刊自律意识可能还是最重要的。故意做高引用率等各种不诚实引用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极大地损害了学术发表的公平公正性。国际上提高引用率的公平做法是,要求论文含有规范性的学术史回顾内容。也就是,在所有原创性研究成果发表的时候,一律要有专门的文献综述。所有论文含有学术史回顾,对于所有创新成果来说,就具有了平等的被引用的机会。其知识论理据是,任何知识创新必须以已有的知识为起点。因此,从推进研究的角度来看,任何最新的成果都必须以全面了解已有成果为基础。这一方面强调了人类知识创新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必然推高对已发表成果的引用率。如果所有的学术期刊都以此为共识的话,虽然会使文章看上去有点像八股文,但实际上却是在学术发表中对平等价值观的切实践行。遗憾的是,国内的学术期刊并没有文献综述的统一要求,所以容易导致每个作者都“从头说起”,并忽略已有的研究文献,最终影响知识个体间的公平竞争。但愿在今后的继续努力中,中国的学术期刊也会越来越重视文献综述和对整个学术史的观照,越来越朝着平等发表的方向努力。

    3.一个未尽的问题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尽管国际国内学界都做了大量的努力,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均未找到完全解决学术发表中不平等问题的有效途径。笔者以为,中文学术期刊在解决平等发表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制定中文人文社科学术期刊的标准(类似于ISO系列那种)。这个标准可以由管理部门来制定,也可以由学术共同体先形成共识,然后逐渐得到认同,从而慢慢被大家接受为标准。至于学术期刊标准的制定者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则要考虑充分发挥学术共同体的主导作用以及社会组织的辅助参与作用。

    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涉及编辑、期刊运作机制、作者投稿等方方面面。在期刊评价方面,期刊多评价系统共存是更加有利于平等价值观贯彻的选项。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下,让多个评价系统从不同角度对期刊进行多维度监测,有助于学术发表载体的多样化,进而有利于期刊间的公平竞争。这就要反对用行政手段要求学术界只承认某一个评价系统进而排斥其他评价系统。为了平等对待所有评价系统,学术管理部门必须克服简单主义,反对有选择性地单独遵从某一个评价系统,同时还要摒弃以刊评文的做法,应该平等对待各期刊,平等对待各个作者发表的论文,一切应按照知识创新本身去加以评价。

    我们要关注约稿制度对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的负面影响,防止人为地制造作者之间及其文章之间的不平等待遇。由于约稿制度的大量采用,很容易把约稿变成买卖稿件,期刋界或许可以采用限制稿费标准的办法进行规制。这有助于在学术发表中坚持平等价值观,防止刊物之间的恶性竞争,对于反对“五唯”(“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是很有帮助的。在约稿制度下,以人取文和以校取文、唯职称、唯帽子现象会更加容易突显出来,而统一的真知识创新尺度则可能会被淡化甚至完全被忽略。

    当然,期刊编辑加强自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确保学术发表的“知识增长本质”,防止学术垃圾论文的产生。平等对待各个作者及其文章,并不是鼓励作者生产垃圾文章,更不是为低水平重复的文章开脱或鸣金开道,而是强调所有知识创新个体要有平等的竞争和求生机会。

    总而言之,学术发表的平等性是知识增长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人类知识整体增长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然而,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正在受到各种挑战。面对挑战,尽管国际和国内学术界、期刊界在做着多种努力,但要真正解决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困扰,尚需时日。笔者非常期待学界对平等发表达成共识,一致努力,共同推进平等价值观在知识创新各个环节的贯彻。

    本文转自《澳门理工学报》2020年第3期

  • 王迎龙: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模式选择与完善路径

    随着刑事司法的转型发展,我国律师制度与刑事辩护制度处于不断变革的状态,引导着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行为起到规范引领的作用,形塑着整个辩护律师群体的道德伦理与行为规范,其作用不可谓不重大。所谓伦理,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律师伦理就是律师在执业行为当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是调整辩护律师同当事人、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之间关系的一套行为规范准则。其中,调整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职业规范是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重中之重。目前,虽然《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对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出现了与律师职业伦理相悖的一些现象。例如,近年来作为辩护律师群体内的“死磕派”律师引起人们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反思,律师可否通过“死磕”的极端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等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事辩护诸多新问题表明,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亟待进行整合转型。本文在厘清辩护律师职业伦理历史发展脉络的基础上,通过对域外法治国家关于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经验借鉴,对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转型发展提出建议。

    一、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历史发展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历经多次法律修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体系:一是在基本法律层面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一些权利、义务与责任;二是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协出台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文件。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作为指引律师执业行为的理念与规范,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息息相关。结合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整体发展,可以将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定位与伦理发展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辩护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随着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刑事辩护制度重新建立起来。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首部关于律师执业的全国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该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律师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第3条还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由此可见,律师属于“国家法律工作者”,第一要务是维护国家、社会与人民的利益,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则要置于国家和集体之后。此外,当时的律师管理体制类似于公务员的行政管理体制,律师均具有正式的国家编制,属于公务员序列,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经费也由国家财政统一调配。在此背景下,律师类似于国家公务人员,由国家统一管理,其执业行为也应当是为了国家与集体的利益而进行,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而非出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阶段:辩护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启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带动了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辩护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定位越来越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尤其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引入了控辩之间的“对抗式”内容,强调控辩之间平等对抗。在此背景下,辩护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人员,由于承担了过多的国家义务,而无法客观公正地与被追诉人一起与控诉方进行平等对抗,不符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因此,1996年《律师法》正式通过,成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失去效力。《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此时,律师的身份功能发生转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逐渐受到重视。在律师的角色定位以及执业要求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被置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之前,并且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保守职业秘密规则、禁止随意拒绝辩护规则等执业规则得到初步确立。同时,维护国家与集体利益不再是律师执业的首要任务,其社会公共利益义务要求有所降低,律师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也被删除。该法条明确将律师的职业定位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发展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职业伦理开始转型,不再强调律师对于国家与社会利益的维护,而是强调对当事人的服务,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属性相互区分。

    第三阶段:辩护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随着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律师法》在2007年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将律师职业定位从之前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修改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完全脱离了具有行政彩色的国家干预,明确了当事人才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律师的第一职责。此外,在律师的管理体制上,自律性的律师管理机构即律协承担了主要职责。一方面,除了保留的少数公职律师外,律师不再占用国家编制,国家财政也不予以支持,成为完全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律协负责具体的律师行业的管理,各律协的领导也都由执业律师担任,司法行政机关只进行宏观指导,不插手具体业务管理。

    第四阶段: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最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带动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也产生了新的变化。2000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根据该条规定,律师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能够进行独立的辩护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该规定来源于当时关于辩护律师的职业定位,即律师不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还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与司法公正,因此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2017年修订时删除了该条,并规定:“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该规定表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对其不利的辩护。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趋向以当事人的利益和意志为中心,这是我国刑事律师辩护职业伦理的重大进展。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看出,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正在经历国家影响逐渐减弱,当事人利益逐渐成为律师工作中心的发展过程。当然,国家影响的减弱并不意味着消失,我国《律师法》第2条仍然规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当事人忠诚义务的边界,导致辩护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上述义务发生冲突时,无法有效引导执业行为。而且,有关规定也不尽合理。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律师“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是否表明当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时,律师可以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辩护律师因违反职业规范受到惩戒的案例。例如,北京周某律师在安徽吕某三案中,因通过微博披露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该案例中,辩护律师向社会揭露办案人员采取的刑讯逼供行为,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是该行为最终被定性为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因此,随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与进步,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建构仍然有待完善。

    二、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两种模式与域外经验

    (一)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两种模式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放眼世界范围内各个法治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可以将律师法律职业伦理大致划分为忠诚义务模式与公益义务模式两种模式。

    1.忠诚义务模式

    忠诚义务在绝大多数国家被看作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首要义务。所谓忠诚义务模式,是指将律师的职业定位为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任何辩护活动都必须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首要宗旨。在忠诚义务模式下,律师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必须完全听从当事人的意志,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核心任务,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美国主流的辩护律师伦理可以归为此种模式。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诉讼地位上,辩护律师附属于当事人,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发表辩护意见。如在美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是党派性和中立性。所谓党派性,是指律师以客户的利益为首要保障对象进行辩护,即使律师的做法侵害了公共利益,但此时的选择在道德上依然是正确的。所谓中立性,是指律师不就客户的目标作道德评估,而只是衡量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充足的机会来实现它。因此,律师必须以当事人的意志为主,在诉讼地位上从属于当事人,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首要任务。

    二是在权利来源上,辩护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与授权,而非法律直接授予。由于权利直接来源于当事人而非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始终围绕以当事人为中心,遵循当事人的意志开展辩护。在美国,除非辩护律师得到明确授权,一切与诉讼结果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决定权都由当事人本人决定,否则辩护律师无权发表意见。辩护律师只能自主决定一些诉讼策略性或技术性的事项。

    三是在利益冲突上,辩护律师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可能面临多种利益冲突,最常见的是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此情形下,美国奉行完全的忠实义务模式中,律师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重,为当事人负责而无须对公共利益负责。因此,美国刑事辩护律师往往更加注重当事人利益的保障,而不惜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

    四是在退出辩护上,辩护律师解除委托辩护的自由受到严格限制。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或终止委托关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不得随意退出。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辩护律师才可以退出,必要时甚至还需要法官同意。对律师退出辩护的严格限制,意味着即使当事人的要求不尽合理甚至不合法,律师也不能把工作擅自交给他人,或者随意退出辩护。严格限制律师随意退出辩护,旨在避免因律师退出辩护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以美国为典型的忠诚主义模式突出了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强调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利益和意志为行动准则,甚至不惜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律师行业的商业化程度较高,有利于创造健全的法律服务市场,在律师行业内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但是物极必反,律师职业伦理的忠诚义务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长期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在美国,“有关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由此所引发的职责争论的历史,就如同辩护人的历史一样悠久”。该模式之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律师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发生冲突。忠诚义务模式过于强调当事人的利益,使得律师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处于紧张状态,时常发生扞格。以1973年美国著名的纽约快乐湖谋杀案为例。在本案中,被告人向其两名辩护律师透露了被害人尸体存放地点的线索,但是基于律师的法律职业伦理,两名律师拒绝向警方透露尸体的下落。虽然被害人的尸体最终被警方找到,但是两名律师受到社会大众的口诛笔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两名律师得到律师界的高度评价,甚至被认为是律师界的英雄。此案中集中反映出律师在过于注重维护当事人利益时,其职业伦理可能与大众伦理之间形成矛盾。我国学者将忠诚义务模式下律师的法律职业伦理特指归结为一种“非道德性”,认为律师“职业伦理逐渐脱离大众道德评价和个体道德体验的轨道,变得与道德的差距越来越大,甚至成为与大众道德评价与个体道德体验毫无关联的执业行为规范”。“非道德性”的概括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价值判断,即忠诚义务模式下律师职业伦理脱离了大众的道德评判,具有一种非道德性。这种非道德性在法律领域来看并非不正当,但是从社会领域来说很难与社会大众的一般伦理相一致,因此具有非正当性。

    二是无益于刑事诉讼程序目的的实现。刑事诉讼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刑事纠纷,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惩罚,但同时对参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权利保障。辩护律师在此过程中不仅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应当对法庭具有一定帮助作用,即帮助发现案件真实,促进公平正义之实现。然而,辩护律师热衷于对当事人利益的过度维护,无论利益是否正当,甚至通过制造虚假证据试图干扰司法公正,此种情况下律师不仅无助于实现司法公正,还会颠倒黑白,丧失最起码的公平正义的精神。

    三是律师丧失独立性,辩护制度滑向工具主义。在忠诚义务模式下,律师依附于当事人而存在,沦为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工具。律师还要完全遵循当事人的意志,无法依据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独立辩护,其专业判断与自主性仅体现在一些技术性的诉讼决策上,使得辩护制度丧失了专业性与独立性。同时,律师对待法律采取一种工具性的态度,即不考虑辩护行为是否与法律相抵触,只是工具性地操作法律法规,采取任何可以实施的手段。律师辩护制度的工具化,也将导致社会对于律师行业整体评价与律师社会地位的下降,进而引发律师法律职业的危机。

    2.公益义务模式

    公益义务模式与忠诚义务模式相对,是指律师执业行为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帮助法庭正确地发现真实情况与适用法律。德国是公益义务模式的典型代表,律师被视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同时忠诚于当事人与法官。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诉讼地位上,辩护律师具有独立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辩护律师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而非当事人的代理人,具有法庭辅助人的性质,以帮助法庭发现案件真实。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并非以当事人唯命是从,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独立作出认为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即使该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如被告人认为自己精神正常,辩护律师仍然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被告人不希望证人出庭,辩护律师仍可以申请该证人出庭。然而,德国辩护律师的独立性常常使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当事人有权随时与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因此,当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观点不一致时,虽然辩护律师具有独立性,不必遵循当事人的意志,但是为了辩护的顺利进行,一般要和当事人进行协商,说服当事人听从自己的意见,或者改变观点遵循当事人的意志。

    二是在权利来源上,律师的辩护权由法律直接赋予,而非当事人授予。在德国,辩护律师“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行使辩护人的权利,并对自己的辩护行为承担责任”。法律规范将律师视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独立地开展辩护活动,而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并且有义务帮助法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三是在执业行为中,受到更多公益义务的限制。在德国刑事诉讼中,只要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正,辩护律师就有权进行辩护。德国学者笼统地指出:“律师工作的内容及界限依相关私人及公众利益的权衡而定。”相较于美国的律师同行,德国律师要承担更多公益义务。例如,律师不得作虚假供述,不得阻碍法庭发现案件客观真相。又如,如果辩护律师知道事实上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基于证据不足提出无罪意见而不能提出证明无罪的意见。总之,辩护律师同时受到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的约束,并且后者总体上占据优势。

    四是在利益冲突上,要求辩护律师兼顾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在德国,辩护律师既要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又不能因执业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当两者出现无法调和的冲突时,公共利益的保障要优先于当事人利益。在代理过程中面临利益冲突时,律师也会因损害司法程序适当性的外观而受到处罚,哪怕已经征得客户同意。由此可见,德国辩护律师须同时承担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当面临利益冲突时,对于后者的保障要优于前者。

    由于忠诚义务模式相对公益义务模式并不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核心,而注重公共利益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忠诚义务模式的缺陷。公益义务模式强调辩护律师的独立性,并不完全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行事,也不完全遵循当事人的意志。相较于忠诚义务模式,公益义务模式更加有利于法庭发现案件真实,因为律师已经不仅是单纯的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负有维系司法公正之实现的职责。公益义务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优势:一是辩护律师承担了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帮助法庭发现案件真实,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律师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能够获得司法机关的重视与认可,如允许律师充分阅卷与调查取证,有利于律师辩护活动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当事人;三是有助于规范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公益义务模式对辩护律师课加了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律师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行为,这为律师形成规范的职业伦理划定了标准。如果单纯强调律师的忠诚义务,使律师沦为当事人的利益代理人,则律师有可能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择手段,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甚至司法的公正。

    然而,绝对的公益义务模式多强调辩护律师对公益义务的保障,可能导致对当事人利益保障的忽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削弱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信任。公益义务模式下辩护律师对法庭负有“真实义务”,要帮助法庭发现客观真实,而且辩护律师基于公益义务无须遵循当事人的意志,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两者之间的信任与联系。二是辩护律师受到公益义务的严格限制,可能无法充分发挥辩护职能,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辩护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地位,辩护意见可能与当事人意志相悖,从而无法发挥辩护合力,影响辩护的作用与效果。三是不利于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公益义务模式对律师课加了过多的客观义务,而忽视了律师作为商业主体的特质,违背了资本市场的运作规律,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国家对资本的行政干预,在长远来看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

    (二)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模式分野的制度基础

    在分析了世界范围内辩护律师两种不同的职业伦理模式的内容及各自优、缺点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思考为何会出现如此不同的律师职业伦理,即两种不同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模式各自产生发展的制度基础。从深层次发掘辩护律师职业伦理发展的制度因素,能够为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完善提供参考。

    第一,律师制度历史发展传统的区别。对于本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形塑而言,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传统至关重要。在美国现代化过程中,资本主义力量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在资本的主导下,美国较早形成了规模化的商业性市场,各行各业都参与到良性的市场竞争之中,通过优胜劣汰而形成高度的职业化。律师作为专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商业主体,在这一过程中也逐渐职业化。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主要依靠律师自律与行业规范,而并非依靠政府,因此律师在这一过程中较少地受到公共力量的影响,其在公共义务的承担上与其他职业没有太大的区别。律师作为一项服务行业,与其他服务行业并无本质区别,都树立了顾客利益至上的职业伦理。只是后来基于律师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在以忠诚义务为原则的基础上设置了若干的例外,以缓解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在发展传统上,德国与美国的法律职业存在不同。在德国,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其发展由公共行政力量主导并控制,通过科层式的行政管控方式管理法律职业。所以,在德国早期,律师一开始就被视为政府工作人员,承担一定的司法职能。虽然后期经过社会化,律师不再具有公务人员的身份,但是科层式的发展传统仍然深刻地影响了律师法律职业传统。辩护律师仍然具有辅助法庭的功能,同时维护着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第二,刑事诉讼模式的差异。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同法官与检察官具有紧密的联系,他们之间不同的关系构成了不同的诉讼模式。而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是调整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准则。因此,不同的诉讼模式也决定了不同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美国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由控辩双方主导诉讼进程,遵循“平等武装”原则,通过实质平等对抗帮助法庭发现案件真实。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辩护律师作为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被赋予了帮助当事人与控方进行实质对抗的重要任务。因此,辩护律师在职业伦理上要求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核心,帮助当事人充分实现辩护权,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创造条件。高度的当事人主义对客观真实的追究并不强烈,反而更加关注诉讼真实,更加强调在保障当事人辩护权实现的基础上推进案件真实的发现。

    德国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典型代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法官而非当事人主导诉讼进程,辩护方对诉讼进程与事实发现的影响较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通过法官等司法官员职权的积极发挥去探明案件真相,辩护律师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这一机制的组成部分,而非通过与控方的对抗去探明真相。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侧重于实质真实的发现,辩护律师也被要求承担一定的真实义务,以促进实质真实的发现。

    第三,律师培养方式的不同。律师的培养方式对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美国,律师的自治组织律师协会主导了律师的培养。律师协会不仅负责制定律师职业伦理规范,而且带头推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标准文本的起草,并倡导法学院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美国律师培养的律师协会主导方式,以律师职业道德培养为主要内容,而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同样受到此种职业伦理教育成长起来的检察官、法官充分理解并认同此种律师法律职业伦理,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也会认可律师基于职业伦理而对当事人利益进行维护。

    在德国,法律职业的培养并非以律师为中心,而是以法官为中心。各个法律职业,无论是检察官、律师还是高级公务员都需要接受以培养公正的法官为主要目的建立起来的法律职业教育。虽然2003年改革突破了以法官为中心的传统德国法学教育,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法官为中心的传统法律职业教育仍然有深刻的影响,在法律职业伦理中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仍然占据重要地位。

    (三)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的调和

    基于上述分析,忠诚义务模式与公益义务模式各有利弊。总体上看,忠诚义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而公益义务模式以德国为代表。但是,极端地强调辩护律师只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或只维护公共利益的律师职业伦理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德国,均强调律师同时具有维护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义务,只不过是有所侧重,当存在利益冲突时,更加强调维护哪一方的利益而已。尤其是,当前世界范围内,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互融合已发展为一种趋势,在此影响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两种模式也随之有相互融合的发展迹象。美国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中存在一种“法庭职员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律师是法庭的职员(officer of the court),律师是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并且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该理论类似于德国关于律师是“独立司法机关”的观点,强调律师对于法庭负有职责。在该理论的影响下,律师的真实义务逐渐被重视起来,不仅仅是对抗制中的角色。辩护律师既要忠实于当事人,对于法庭也负有一定的真实义务。同样,在德国,对过于强调公共利益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理论的反思,促进了律师作为“限制的机关”理论、“一方利益代理人”理论以及“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些理论的共同点在于一致强调辩护律师应当加强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在公共利益方面有所限制。

    日本是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相互融合的典型代表。二战之前,日本无论是在诉讼模式上还是在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上,都与德国相似,强调辩护律师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二战后,日本当局引入美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程序的制度性改革也对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产生影响。辩护律师不仅要对法庭承担真实义务,还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当事人履行忠诚义务。例如,《日本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在保持自由且独立立场的基础上,对委托人具有诚实履行职责的义务”。基于这一立场,日本学者提出了一种基于混合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椭圆理论,即像椭圆具有两个中心一样,辩护律师同时具有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的任何职业行为均应在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和平衡。辩护律师需要在两点之间保持平衡,既要忠于事实,也不能背叛当事人。相较于德国的公益义务模式,日本强调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利益的保障,在延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传统的同时,加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强化两者之间的信任与配合。

    然而,在日本两种义务相互融合的椭圆理论中,当面临利益冲突时,辩护律师如何抉择也面临困境。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理论简介,如有学者认为,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仅仅是消极的真实义务即不得积极实施歪曲事实的行为,不负有积极协助发现真实的义务;也有学者认为椭圆的两个中心点应当被安置在同等的位置上。关于这一问题,日本学界尚无统一定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通常是,律师应该努力劝导被告人根据客观事实提出辩护意见。在日本律师看来,如此行为并不是为了协助法院发现真实,而是为了最终履行积极的诚实义务。

    三、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困境与突破

    目前,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融合了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两部分内容。根据《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一方面,律师职业被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明确了律师服务的主体为当事人而非国家与社会,因此律师应当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主要目标;另一方面,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真实义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中,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非非法利益,不能通过悖离事实与法律的非法手段而为当事人谋求利益。同时,律师同司法工作人员一样受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的严格限制,不得弄虚作假,需要在法定范围内履行执业行为,且以不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为底线标准。辩护律师不得随意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秘密,也不能无法定理由随意拒绝或退出辩护等。

    (一)双中心职业伦理模式的困境

    陈瑞华教授将我国当前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称为“双中心理论”,意思是指律师应当同时履行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立法层面没有高下之分,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应当并重。这种双中心理论其实是在律师职业伦理中确立了两套体系,即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既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也要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利益。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这种双中心式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形成具有一定合理性,与律师的职业定位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发展到“社会法律工作者”,再发展到“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一脉相承的。此种模式改变了我国过于注重公益义务的传统理念与做法,确立了忠实义务与公益义务两个职业伦理的中心并重,同时强调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引导着刑事辩护制度与律师制度向合理的方向发展。而且,如上文分析,我国将忠实义务与公益义务相互融合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符合世界法治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然而,我国的双中心职业伦理模式将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并列在一起,会导致辩护律师在执业行为中面临利益冲突时无所适从,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困境。

    首先,双中心职业伦理模式的含混性。双中心职业伦理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并重的模式,两者并无孰先孰后,在面临冲突时也没有提供解决冲突的方案和指引。这种貌似全面的理论,其实在逻辑上非常空洞,所提出的是一种似是而非的命题,对于两个相对立的主张何者优先的问题进行了回避。当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具体的利益冲突时,究竟是选择优先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是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当前双中心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无法提供有效指引。基于此,我国学者对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陈瑞华教授基于对双中心理论的反思,提出了一种“单一中心模式”,主张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辩护律师的唯一目的,以忠诚义务作为律师的职业伦理内核。季卫东教授认为:“律师还是应该忠于客户的,应该成为真正值得当事人信任和委托的‘权利卫士’,尤其是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更需要有那么一点为客户上刀山、下火海也在所不辞的胆识。”

    其次,保密义务与公益义务的冲突。保密义务是忠诚义务的派生义务,是指律师基于建立的“委托人—律师”法律关系而享有作证豁免特权以及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以及《律师法》第38条均对此作了规定。但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了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因此,保密义务与公益义务便发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辩护律师处于一个两难选择的尴尬境地,选择保密义务则有损法律的尊严,与律师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法律信仰难以兼容;而放弃保密义务则有违律师的执业道德,破坏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关系,进而导致律师制度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基础。

    最后,真实义务的限度问题。真实义务是公益义务的派生义务,是指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负有发现案件真实的义务。我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包含了对于真实义务的要求,与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忠诚义务之间存在扞格。但是,法律没有对律师履行真实义务的限度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与发现案件真实之间存在两难境地。

    (二)法律约束下忠诚义务模式的完善

    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是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中的两项核心内容,缺失任何一项都是不完整的。从域外经验来看,世界各国将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进行调和已呈一种发展趋势。陈瑞华教授主张的“单一中心模式”虽然将委托人利益与忠诚义务作为核心职业伦理,但是具体看其主张内容,辩护律师仍然受到公益义务的约束。如其认为,律师在忠诚义务的约束之外,还受到外部的一些其他法律限制,如不得通过实施贿赂、请托送礼、不当解除等方式来为委托人谋求利益,这些实际上都是公益义务的一些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混合模式在性质上是正当的,只是在忠实义务与公益义务之间缺乏必要的界分,并且缺乏面临利益冲突时的规则指引。基于此,笔者主张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完善应当在双中心模式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即优先强调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并附加一定限度的公益义务。笔者将这种职业伦理称为法律约束下的忠诚义务模式,意指辩护律师在职业活动中首先要忠诚于当事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第一要务,同时要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承担一定限度的公益义务,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或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辩护律师在法律约束下的忠诚义务模式。

    首先,辩护律师应当以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优先项。毋庸置疑,同域外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相同,忠诚义务也是我国辩护律师的首要职业伦理,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维护也是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首要职责。“让律师不做有损当事人利益的事情可能有助于提升案件处理结果的总体准确性,即使这样可能会妨碍对某一特定案件的正确处理。换句话说,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可以被看作在国家的眼前目标与长远目标之间存在差异性的情况下按照后者优先的原则作出的调整,而不是被视为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作出的支持前者的安排。”当然,律师维护的只能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是一些非法利益,辩护律师要受到公益义务的限制。

    其次,辩护律师应当承担尊重当事人意志的消极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由法律赋予,享有独立辩护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然而,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意见有可能发生冲突,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的专业性意味着当事人听从辩护律师的意见可能更有利于专门利益的维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可以完全无须遵循当事人的意志开展辩护。当律师辩护意见与当事人意志存在冲突时,辩护律师首先应当尽最大努力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利用专业法律知识说服当事人,争取在辩护意见上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律师努力协商后仍然没有和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主要目的,而不受当事人的个人意志约束。简言之,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并非系对当事人的言听计从,而是忠诚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一职责。例如,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但律师认为其是罪轻,进行无罪辩护反而适得其反,可以基于专业判断作罪轻辩护。如果当事人坚决反对,此种情形下律师可以选择退出辩护,否则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委托人—律师”契约关系下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履行辩护职责。

    再次,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需要受到法律约束,同时承担一定限度的公益义务。辩护律师在承担忠诚义务以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公益义务,作为忠诚义务的限度或边界:第一,维护司法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义务。辩护律师不得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承诺给予不正当利益、有不正当往来等行为。第二,消极的维护真实义务。辩护律师不得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实施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如毁灭、伪造证据,教唆、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或改变证言等。实体真实在理论上可以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与消极实体真实,如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博士指出,“实体真实也分成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倾向。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主张,既然实施了犯罪,就必须发现它、认识它,毫无遗漏地给予处罚;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主张不处罚无辜者”。辩护律师所追求的实体真实应当属于消极实体真实。第三,维护法庭秩序的义务。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应当听从法官指挥,不得对司法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有辱人格尊严、聚众哄闹法庭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四,防止发生严重社会危害的义务。辩护律师得知当事人还有其他正在或者将要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防止严重社会危害的发生。

    最后,完善辩护律师职业行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对于律师职业行为具有规范引导的作用。目前法律中的某些规定直接引起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导致了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的抵牾,因此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依此推导,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面对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亦有如实作证义务,这显然有违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因此有必要删除第120条中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

    此外,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中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的冲突无法避免。当面临利益冲突时,在法律约束下的忠诚义务模式指引下,辩护律师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首要职责,但是在此过程中又要受到公益义务的限制。但问题是,在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过程中,执业行为应当受到何种限制?或者说,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办案机关侵害时,辩护律师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边界在哪里?是否可以采取如“死磕式”的手段进行维权?笔者认为,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辩护律师应秉承忠诚义务的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辩护律师应当诉诸诉讼内的救济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一些权利救济手段,包括申诉、控告、复议、上诉等。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第117条也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系列违法性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由此可见,法律规范已经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辩护律师在寻求救济时,首先应当通过诉讼内的法律手段,在穷尽法律手段仍无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进行救济时,才具有考虑采取诉讼外救济手段的正当性。

    其次,辩护律师诉讼外的维权行为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全称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旨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确保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本文认为,辩护律师在选择诉讼外的维权行为时也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结合维权手段与案件具体情形、司法公正可能遭受的损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不能采取有违社会公益与道德风尚的行为。实践中,一些辩护律师通过网络发声,披露相关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如果是在穷尽诉讼内救济之后没有得到相应救济,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采取了程度适宜的维权行为,只要未违背公序良俗的要求,未扭曲事实或诽谤他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认定该行为符合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不应动辄予以处罚。

    最后,辩护律师应当遵循有效辩护原则。一般而言,如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辩护律师辩护意见被法庭接受的可能性就较大。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仅仅是辩护律师的胡搅蛮缠,或者是一些瑕疵性的违法行为,对案件定罪量刑并无根本性影响,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没有必要反复纠缠。辩护律师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辩护意见,同时要用法庭比较认可的方式提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通过“死磕”等方式,看似是不顾后果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是否被法庭认可并在结局上有利于当事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律师应当遵循有效辩护的理念,谨慎使用诉讼内与诉讼外的辩护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要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做到必要的平衡。

    本文转自《法学杂志》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