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走进深度人生 Deep net, deep life.

作者: deepoo

  • 夏培朝、魏铖:新罗质子墓[节]

    2022年6月,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在西安市雁塔区东姜村发掘了一座唐墓,出土墓志一合,墓主为葬于贞元十年(794年)的新罗质子金泳。关于在唐新罗王族成员的墓志,先前仅见大历九年(774年)的金日晟墓志,但来源不明。本次新出的金泳墓志是首次经考古发掘出土的在唐新罗人的墓志,背景信息明确,志文记载了金泳本人及其先世的诸多内容,这对研究唐与新罗的关系多有裨益。现将墓志内容考释如下。

    墓室正视图

    一、金泳家世

    志文载金泳的祖父为金义让,唐玄宗开元初年受新罗国王派遣入唐宿卫,而其身份为“新罗国故王堂兄”。所谓“故王”,当指金义让入唐时在位的新罗国王,该志撰文时此王已故,因此以“故王”称之。考之文献记载,长安二年(702年)新罗王金理洪卒后,其弟金兴光继位,直到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去世[2],谥号圣德王[3],可见开元初年在位的新罗国王为金兴光,因此金义让当是金兴光的堂兄。

    金义让入唐后,获授官职,志文所记“金紫光禄大夫、试太常卿”当为其最终官职。其中,金紫光禄大夫为正三品文散官[4],九卿之一的太常卿为正三品职事官,“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5]。志文称“试太常卿”,因此金义让获授的太常卿一职为试官,而非正官。

    金义让传世文献无载,但见于定陵陵园蕃酋像的题名。2016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在定陵陵园遗址发现了一尊蕃酋像的两件残块,其中躯干部分残块的背部题刻有文字,残存“卫将”和“金义让”五字。关于金义让此人,田有前推测其为中宗时期的新罗遣唐使金思让,而“思让”和“义让”为一名一字关系,或为题刻者因音近而致误,“卫将”则是某卫将军之残缺[6]。据《三国史记》记载,金思让于新罗圣德王二年(703年)被派遣入唐,并于次年三月返回新罗[7]。据金泳墓志,金义让在开元初年才入唐,至少晚于金思让入唐十年,两人入唐时间不同。更为重要的是,金思让的身份为遣唐使,入唐次年即归国,而金义让则是入唐宿卫。无论入唐时间抑或生平,两人截然不同,所以蕃酋像上题刻的“金义让”并非金思让。唐中宗李显于景龙四年(710年)十一月葬于定陵[8]。其后睿宗于开元四年(716年)十月葬于桥陵[9]。志文所记“开元初”当指开元元年(713年)或稍晚,可见金义让的入唐时间略晚于中宗入葬定陵。可以推测,金义让入唐之时,包括蕃酋像在内的定陵部分附属设施可能正在修建,因此金义让的形象被纳入定陵。而桥陵蕃酋像的修建时间稍晚于金义让入唐,亦有极大可能存在题名金义让的蕃酋像,这有待今后的考古工作验证。

    志文载“因宿卫而有三男流于阙下,其长子皇授中散大夫、可光禄少卿,则君之考也”,可知金义让有三子留在唐廷,其中长子即金泳的父亲。该处仅记了金泳父亲在唐廷获授的官职中散大夫、光禄少卿,而未载其名讳。其中,中散大夫为文散官,正五品上阶[10],光禄少卿为职事官,从四品上阶,光禄卿“掌邦国酒醴、膳羞之事”,而光禄少卿是光禄卿的副职[11]。

    二、金泳生平

    1.袭其父质

    志主金泳于“贞元十年(794年)五月壹日”“终于京兆府太平里之馆第”,“春秋卌有八”,据此,其应生于唐玄宗天宝六载(747年),后金泳“以父之胤而袭其质者”,即金泳的质子身份承袭其父。

    新罗入质宿卫始于贞观二十二年(648年),金春秋因求助唐廷出兵百济向唐太宗表示愿留子宿卫[12]。根据史料记载,宿卫者有宿卫质子、宿卫学生两种,唐中后期入唐求学的一般称为宿卫学生,早期宿卫质子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学生又是质子[13]。宿卫质子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其在唐宿卫期限并无固定,既有次年归国者,又有居唐二十余年甚至于终老唐土者,宿卫学生则“通常为十年”[14]。金泳质子身份承袭其父,因此金泳父亲亦为质子,推测在金义让卒后,其长子承袭其质子身份留在唐廷。唐代四夷质子中是有长期居唐,世代为质的现象[15]。虽然唐代有这种袭质传统,但新罗作为唐代纳质宿卫最多的,尤其是经历了唐罗战争后,从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年)两国之间的朝贡关系逐渐恢复正常,玄宗开元二年(714年)新罗重新向唐派出质子宿卫阙庭,开元天宝中史料有记载的多达7次[16],金泳祖父金义让就是在开元初入唐宿卫。从入唐宿卫人选看,似乎新罗并未有袭质的现象。安史之乱期间新罗入质侍子罕见,直至德宗贞元十六年(800年)后,新罗入唐宿卫才又逐渐频繁起来,而这段时间恰好是金泳父亲与金泳为质子的时间。因此,或可推测由于安史之乱,唐罗的交流一度中断,新罗无法派出新的宿卫质子,唐廷即任命金泳及其父亲为质子,以处理两国事宜。

    2.佐使衔命

    大历三年(768)年,金泳首次受命作为宣慰副使回国。关于该年唐廷与新罗的交往,《旧唐书·新罗传》记载“(大历)三年,上遣仓部郎中、兼御史中丞、赐紫金鱼袋归崇敬,持节赍册书往吊册之,以乾运为开府仪同三司、新罗王,仍册乾运母为太妃”[17]。这一年代宗派遣归崇敬出使新罗,对金乾运及其母亲进行了册封。而金泳作为归崇敬的副官一同出使,因此也得以在行前获授“将士郎、韩王府兵曹参军”。其中,将仕郎为最低一等的文散官,从九品下阶[18];韩王府兵曹参军为职事官,正七品上阶[19]。唐代宗第七子李迥于“宝应元年(762年)封韩王。贞元十二年薨”[20],故金泳担任兵曹参军时的府主应为韩王李迥。但自从玄宗开始将皇子安置于十六王宅集中居住后,亲王例不出阁,亲王府的僚属也随之虚化,并无实际职掌[21],可见金泳此次获授的官职仅为虚职,其作为李迥僚属的身份也徒有虚名。

    由“宣命毕而复归,恩命优加重赏,授朝散大夫、试太子洗马”可知,金泳在此次出使新罗返回后,得到了代宗的重赏,获授官职“朝散大夫、试太子洗马”。其中,朝散大夫为文散官,从五品下阶;太子洗马为职事官,从五品上阶[22]。代宗长子李适于广德二年(764年)被立为皇太子[23],因此金泳担任太子洗马时的东宫之主为李适。但与亲王府僚属从玄宗时已虚化一样,因太子从玄宗时也不再居住东宫,其属官也沦为虚职。可见,金泳返回唐廷后的此次升迁,虽然职事官的品阶从正七品上阶提升到从五品上阶,但并未改变所任仍为虚职的性质。此后,因“丁太夫人忧,居丧三年”,金泳之母在其担任太子洗马期间去世,金泳也按唐廷的礼制去职守孝三年。

    3.再赴东国

    金泳在德宗贞元元年(785年)三十九岁前已结束守孝又一次任副使前往新罗。据史料所载,贞元元年唐廷前后两次派遣使者前往新罗,分别对金良相、金敬信进行册命。关于第一次册命,《旧唐书·新罗传》记载“贞元元年,授良相检校太尉、都督、鸡林州刺史、宁海军使、新罗王,仍令户部郎中盖埙持节册命”[24],而《册府元龟》记载“贞元元年正月,以秘书丞孟昌源为国子司业、兼御史中丞、新罗吊祭册立使……至是,诏授良相检校太尉、都督、鸡林州刺史、宁海军使,遣昌源吊册之”[25],两处所记均是对金良相的册命,但所记使者一为盖埙,一为孟昌源。究竟使者是何人,朝鲜史书《三国史记》中记载:“六年(新罗宣德王金良相六年)春正月,唐德宗遣户部郎中盖埙,持节册命王为检校太尉、鸡林州刺史、宁海军使、新罗王”[26],因此此次册立使者极可能是盖埙。关于第二次册命,《旧唐书·新罗传》记载“其年,良相卒,立上相敬信为王,令袭其官爵”[27],而《册府元龟》记载“是年,新罗王金良相卒,其上相金敬信为王,诏令袭其官爵”[28],两处所记内容一致,但均未载使者为何人。因此贞元元年的第一次册命是对早在建中四年(783年)已被国人立为王[29]的金良相进行册命,建中四年十月至兴元元年(784年)七月德宗因泾原兵变出逃奉天[30],导致时局极为混乱,那么遣使赴新罗推迟到兵变平息后的贞元元年正月也颇为合理,而第二次册命则是对当年新立的金敬信进行册命。志文称此年“本国王薨”,而本年所薨之王为金良相,那么金泳当是作为吊祭册立副使参与了第二次册命,即随从正使吊祭当年去世的先王金良相,并册立新王金敬信。因金泳此次出使新罗,得以在行前拜官试卫尉少卿。卫尉少卿为从四品上阶职事官,卫尉卿“掌邦国器械文物之事”,而卫尉少卿是卫尉卿的副职[31]。与前两次所授试官皆为虚职不同,本次所授的试卫尉少卿具有实际职掌。

    金泳第二次作为副使出使新罗后,被新受册命的新罗国王金敬信奏请唐廷让其兼任蕃长一官。金泳出身于新罗王室,通晓本国风俗,可以很好地管理在唐新罗人,即所谓“风俗广通于海隅”;又自幼成长于长安,熟悉中原礼制,出使东国新罗可以很好地践行礼义,即所谓“礼义大兴于东国”。蕃长是唐宋时期用于管理外国侨民事务的官员,人选一般是从外国侨民中挑选的有声望者[32],资历丰富的金泳被任命为蕃长也合乎情理。蕃长这一官职目前最早见于高足酉墓志,据该志其于证圣元年(695年)获授高丽蕃长[33],而金泳是目前所见史料中唯一一位担任新罗蕃长者。据志文,金泳生前居住在“京兆府太平里之馆第”,此处既云“馆第”,则金泳可能并未置办私宅,而是居住在太平坊的新罗馆第之内。太平坊位于皇城含光门西南,与皇城内鸿胪寺、卫尉寺相距不远,新罗馆第位于此坊当不是巧合。舒王李元名、卫王李重俊等人之宅也在此坊[34]。

    4.葬于唐土

    值得注意的是,直到时隔九年之后的贞元十年金泳去世,其再也未有所升迁。开成元年(836年),新罗国质子、试光禄卿金允夫向唐文宗进状称:“本国王命臣入朝充质二十六年,餮矣。三蒙改授试官,再当本国宣慰及册立等副使,准往例皆蒙特授正官”[35],可见在开成元年以前,已形成质子历任三次试官并作为副使两次出使本国,即可特授正官的惯例。从金泳的经历来看,其在贞元元年第二次出使新罗返唐后已满足特授正官的这一条件,但此后生前未再升迁,或与当时尚未形成这一惯例有关。

    志文载“鸿胪以奏,圣上宸悼,锡以优例,诏赐使持节、都督登州诸军事、登州刺史,赙赠疋帛”,可知金泳去世后获赠官职使持节、都督登州诸军事、登州刺史,登州都督为中都督[36],正三品[37]。登州是渤海的重要口岸,也是新罗遣使赴唐的必经之地[38],在登州的蓬莱、牟平、文登等地有“新罗坊”“新罗所”,组织管理新罗人贸易的机构叫“构当新罗所”[39],因而金泳获赠登州都督应与其新罗人的特殊身份有密切关系。

    三、相关问题

    1.关于撰者良说

    墓志撰者为良说,志文中其自称“广文馆进士从侄良说”,可知良说为志主金泳的从侄。良说其人检索史料未见,《三国史记》载:“八月,授前入唐宿卫学生梁悦豆肹小守。初,德宗幸奉天,悦从难有功,帝授右赞善大夫,还之,故王擢用之”[40]。良说之“说”与“悦”相通,其音与梁悦同,亦做过宿卫学生,可能为同一人。但从梁悦生平事迹来看,其于德宗泾原兵变(784年)时从难有功被授予右赞善大夫,而金泳去世时(794年)良说仍为广文馆进士,两者身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撰者并非梁悦。广文馆是唐代国子监下辖的官学之一,始设于天宝九载(750年),一直持续到唐末[41]。唐代官学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四夷若高丽、百济、新罗、高昌、吐蕃,相继遣子弟入学”[42]。官学修习科目包括明经、秀才、俊士、进士等,志文既称“广文馆进士”,可知良说在广文馆所习之科为进士科。唐廷曾设“宾贡进士”专科,为“四夷”留学生举行单独考试,以便其出仕任官[43]。因此良说在撰写该志文之时,正在广文馆修习进士科,以待参加考试。从行文来看,志文有多处语句不太通顺之处,如“其长子皇授中散大夫、可光禄少卿,則君之考也”一句本为直叙,却加“可”字。“可”字常见于唐代授官制(诏)书,制(诏)书文本大体可分为前后两部分,前一部分叙述受官者的功绩,后一部分陈列所受之官,如建中二年的诏书“二庭四镇,……皆侯伯守将交修共理之所致也。伊西北庭节度观察使李元忠可北庭大都护,四镇节度留后郭昕可安西大都护、四镇节度观察使”[44],官职前加“可”字可使语句通顺。但该志此处的“可”字却颇为龃龉,可以推测此处或是直接照抄金泳的授官制书而来,这也反映了作为新罗留学生的良说文字功底有所欠缺。

    2.关于金泳的葬事及葬地

    志文载“及葬日,官给车轝、缦幕、手力,兼赐诏祭棺椁、墓地等,仍令长安县令专知葬事者”,可知金泳的丧事由官方操办。关于品官的丧事标准,依大历五年(770)敕文所定:“应准敕,供百官丧葬人夫、幔幕等:三品以上,给夫一百人;四品、五品,五十人;六品以下,三十人。应给夫须和雇,价直委中书门下文计处置。其幔幕,鸿胪、卫尉等供者,须所载幔幕张设人,并合本司自备。如特有处分,定人夫数,不在此限”[45],其中“人夫”即志文所谓“手力”,金泳获赠的登州都督为正三品官职,那么其官给手力的人数当依照“三品以上,给夫一百人”的规定执行。关于其墓葬随葬品,《唐六典》载:“三品以上九十事,五品以上六十事,九品已上四十事。当圹、当野、祖明、地轴、诞马、偶人,其高各一尺;其余音声队与僮仆之属,威仪、服玩,各视生之品秩所有,以瓦、木为之,其长率七寸”[46]。其后在开元二十九年(741)正月十五日唐廷诏敕:“三品以上明器,先是九十事,请减至七十事;五品以上,先是七十事,请减至四十事;九品以上,先是四十事,请减至二十事;庶人先无文,请限十五事。……其别敕优厚官供者,准本品数,十分加三等”[47],因此金泳墓葬内明器当在70~90事左右。金泳墓虽经盗扰,但仍出土较多随葬品,尤以陶俑居多。修复完整者80件,推测原数量应高于90件,但这80件中家禽家畜类陶塑55件,有研究认为小型动物俑不在律令限制之列,并无明确的数量限制,不能计算在内[48]。若依此,则金泳墓所出明器仅25件,与其品级差距悬殊,或与被盗扰有关,因此从随葬品数量上判断其等级已无可能。但在葬事办理方面仍能体现唐廷的特别待遇,志文中所载负责金泳葬事的官员为长安县令,而金日晟墓志在记载葬事时称“命万年令监护,宠蕃酋也”[49],长安、万年二县均为京县,二人的葬事分别由长安县令、万年县令负责,墓地、棺椁也是皇帝诏赐,这些都表明唐廷对其特别的重视与恩宠。

    据志文“以其年八月十四日,窆于城南毕原之北府君叔父之次”,可知今东姜村一带在唐代属于毕原的范围,位于毕原北部,该处为其家族葬地,其葬于“叔父之次”。因金义让“有三男流于阙下”,其中长子即金泳的父亲,那么“叔父”当指金义让的第二子或第三子。因该项目发掘范围很小,未发现金泳叔父的墓葬。由韦琼墓志所载“卜葬于长安县永寿乡毕原”[50]可知毕原即在当时的永寿乡境内。先前所见的金日晟墓志载志主“诏葬于长安永寿之古原”[51],虽然今具体出土地点不明,但从墓志所载葬地看,应该也位于毕原之上,金泳、金日晟二人的墓葬当相距不远。金日晟墓志明载“诏葬”,金泳墓志也称其葬事由官方操办,由此可知侍唐的新罗质子葬于长安的葬礼皆是官方负责,葬地也极可能集中于长安城南毕原之上。

    3.关于金泳的婚配、子女

    关于在唐新罗人的婚配,以往所见资料很少涉及,仅金日晟墓志载“夫人张氏”,但出身不详。而金泳墓志明载“夫人太原王氏,东畿偃师县令千龄之子也”,可见金泳的夫人出身于太原王氏,为偃师县令王千龄之女。由此或可推测在唐宿卫的新罗质子往往以士族官宦之女为婚配对象。志文载“有男九人:嗣者士素,应明经举;次曰士弘;次曰士烈,尊君痼疾,愿为父出家。女子三人,长者已适事人。余者悉幼,而乃抱棺泣血”,可知金泳有九子三女,其中已成年者仅三子一女,生母极有可能不止王氏一人。在已成年的三子中,嗣子金士素同其从兄弟金良说一样,也在准备科举考试,但所修之科为明经科,这也反映了在唐新罗人修习学业以备科举考试已成为常态。

  • 邓煜,扎赫尔・哈尼,马骁:希尔伯特第六问题的重大突破

    “物理学的公理化”即希尔伯特1900年提出的23个数学难题中第六个问题。此后,希尔伯特曾追问:能否像欧几里得几何一样,为物理学构建严格的数学基础?

    因涉及从微观粒子动力学到宏观连续介质的多尺度关联:
    在微观层面,气体由无数粒子组成,单个粒子运动服从牛顿力学(时间可逆)
    在宏观层面,气体的统计行为由玻尔兹曼方程描述(时间不可逆,趋向熵增)
    如何从可逆的微观规律,演化出不可逆的宏观行为?
    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量子力学的数学框架虽部分实现了公理化愿景,但微观与宏观定律间的逻辑鸿沟始终未被弥合。

    此次,三位数学家撕开了这道世纪难题的一角。
    他们成功从微观粒子模型推导出宏观气体行为,填补了牛顿力学与玻尔兹曼方程之间的逻辑鸿沟。
    首次严格证明了从牛顿力学到玻尔兹曼方程的完整过渡,不仅为统计力学奠定了更坚实的数学基础,更意外地解答了玻尔兹曼时代遗留的“时间箭头之谜”。

    核心突破

    该问题的核心目标是从弹性碰撞的硬球粒子系统出发,严格推导出流体力学的基本偏微分方程,完成希尔伯特第六问题中从原子论到连续介质运动定律的推导程序。

    解决该问题要分两步走,先通过 “动力学极限” 从牛顿定律推导出玻尔兹曼方程,再通过 “流体动力学极限” 从玻尔兹曼方程推导出流体方程。

    从牛顿到玻尔兹曼——“动力学极限”

    考虑直径为ε的N个硬球粒子组成的系统,当N趋于无穷大、ε趋于0时(称为Boltzmann-Grad极限),证明粒子系统的单粒子密度可由玻尔兹曼方程描述。

    邓煜和哈尼最初专注于波系统研究(如光线传播),曾在分析波的微观到介观过渡时,开发出分解复杂波动模式为简单子模式的数学工具。

    他们通过 “逐次近似法”,将多个波的相互作用拆解为两两或三三波的局部作用,从而简化概率计算。

    转向粒子系统后,他们发现粒子碰撞与波的干涉本质不同

    波可叠加穿透,而粒子碰撞后会改变轨迹,导致碰撞顺序和次数直接影响结果(如多次碰撞可能引发 “蝴蝶效应”)。

    需重新设计方法以追踪粒子碰撞后的轨迹变化,避免因轨迹复杂性导致的计算爆炸。

    于是,团队从无限空间气体模型入手(粒子最终离散,碰撞次数有限),而非直接挑战 “盒子环境中粒子无限碰撞” 的难题,降低初始研究复杂度。

    在无限空间中证明 “玻尔兹曼方程可由牛顿模型推导” 后,三人将技术迁移至周期性边界条件的盒子环境(粒子碰撞盒壁后从对侧重生,模拟无限空间)。

    通过傅里叶变换将盒子环境中的粒子轨迹转换为无限空间的虚拟轨迹叠加,从而复用无限空间中的碰撞模式分析方法,证明盒子环境中碰撞频率与无限空间等效,且多次碰撞概率仍可忽略。

    这一阶段的研究证明了牛顿粒子模型在无限空间和盒子环境中,均可推导出玻尔兹曼方程(描述分子速度分布),解决了希尔伯特第六问题中 “最困难的逻辑断层”。

    从玻尔兹曼到流体方程——“流体动力学极限”

    当玻尔兹曼方程中的碰撞率α趋于无穷大时,其解趋近于局部麦克斯韦分布,对应宏观流体参数(密度ρ、速度u、温度T)。

    团队在这一阶段具体推导出了:

    不可压缩纳维-斯托克斯-傅里叶方程组,描述流体的速度和密度演化。

    可压缩欧拉方程,描述流体的密度、速度和温度的宏观运动。

    在从介观到宏观的研究进程中,数学家们的目标是证明描述分子层面行为的玻尔兹曼方程,能够推导出描述宏观流体运动的纳维-斯托克斯方程。

    为此,他们引入克努森数来衡量气体的稀薄程度,判断气体更符合哪种方程的适用条件。

    借助Chapman-Enskog展开法,科学家们把分子分布函数拆解成不同层级,逐步分析其中的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利用玻尔兹曼方程中碰撞满足质量、动量和能量守恒的特性,推导出宏观的守恒定律。

    同时,通过熵增原理,将分子层面的变化与宏观流体的能量损耗建立联系。

    经过多年研究,数学家们证明了在特定条件下,玻尔兹曼方程的解会逐渐趋近于纳维-斯托克斯方程的解。

    不过,这种推导也有局限性,只适用于接近平衡状态的情况,对于复杂的湍流现象还无法完全解释。

    邓煜、哈尼和马骁三位数学家在完成微观到介观的推导后,结合前人在介观到宏观领域的成果,最终形成了形成“牛顿力学→统计力学→流体力学”的完整逻辑链。

    用数学方法严谨地证明了气体在不同尺度下的物理规律之间的联系。

    这项工作不仅标志着希尔伯特第六问题得到重大突破,还提供了一种对古老悖论严格的数学解决方案

    微观层面粒子遵循牛顿定律,时间可逆,而介观和宏观层面的玻尔兹曼方程与纳维-斯托克斯方程时间不可逆,这一矛盾曾令玻尔兹曼同时代人困惑。

    玻尔兹曼认为虽单个粒子时间可逆,但几乎所有碰撞模式最终使气体扩散,时间不可逆。

    兰福德在极短时间范围内从数学上证实此直觉,如今三位数学家的成果在更现实情况下进一步确认,从数学角度解决了这一古老悖论。

  • 陕西西安唐新罗质子金泳墓发掘简报摘编

    日前,《考古与文物》第六期刊发了《陕西西安唐新罗质子金泳墓发掘简报》。简报称,2022年6月,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在西安市雁塔区发掘了新罗质子金泳墓。该墓是首次经考古发掘的唐新罗质子墓葬,出土墓志详细记载了金泳生平,对研究唐代质子制度、唐与新罗关系等内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该墓为斜坡墓道带天井的单室土洞墓,虽遭盗扰,但仍出土陶俑、塔式罐、墓志等遗物。同期发表的《唐新罗质子金泳墓志考略》一文显示,金泳为新罗圣德王金兴光堂兄金义让之孙,其家族三代以质子身份留唐宿卫,并获授官职,两度任副使参与唐廷对新罗的吊祭册封,生前官至新罗蕃长,负责管理侨民事务。48岁时,金泳在长安去世并葬于长安。

    首个经考古发掘的新罗质子墓

    新罗是历史上存在于朝鲜半岛上的国家之一,622年新罗遣使入唐,开启唐与新罗关系的先河。此后近三百年间,唐与新罗保持密切来往。新罗是向大唐纳质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质子地位在诸国质子中也最高。

    有观点认为,新罗入质宿卫始于唐贞观二十二年(648),新罗女王之弟金春秋(654年继承新罗王位)携其子金文王出使唐朝,金春秋因求助唐廷出兵百济向唐太宗表示愿留子宿卫。根据史料记载,宿卫者有宿卫质子和宿卫学生两种。

    2022年4-6月,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配合基建,由种建荣领队,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东姜村的38处古代遗迹进行了考古发掘工作。

    金泳墓发掘简报显示,此次发掘工作中编号M15的墓葬为唐代新罗质子金泳墓,北距唐长安城约2千米,墓葬虽被盗扰,但仍出土有较多遗物。尤其是墓志的发现,明确了墓主身份。该墓也是首次经考古发掘的唐新罗质子墓葬,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该墓为长斜坡墓道带天井的单室土洞墓,平面呈刀形,坐北朝南。原始开口已被破坏,现距地表深约4.5米。南北水平总长 10.4、残深4米。由墓道、过洞、天井、甬道及墓室组成。

    墓室上部被现代垃圾坑及盗洞破坏。土洞结构,平面呈东西向长方形,直壁平底,南北长2.7~2.8米、东西宽3.6米、残高2.4米。由于墓室被盗扰,仅见葬具痕迹及棺钉铁锈。木棺置于墓室西侧,平面呈梯形,北宽南窄。长2.2米、宽0.8~1.2米、残高0.6 米。人骨不存,葬式不明。

    墓中共出土各类随葬器物83件(组),集中放置在墓室内,有陶俑、陶动物、陶塔式罐、铜钱、墓志等。其中,陶俑22件,有天王俑、镇墓兽、牵马俑、胸像 俑、生肖俑等,均泥质红陶,模制;陶动物共58件,有骆驼、马、牛、羊、猪、狗、鸡,均为泥质红陶,模制;陶器1件,为塔式罐;铜钱1组2件,均为开元通宝;墓志1合。

    墓志为青石质,由盖、志两部分组成。志盖盝顶方形,顶面四周阴刻团云纹和宝相花纹,四刹阴刻牡丹纹,正中刻画阴线方格,阴刻篆书“大唐故金府君墓志铭”。志石正方形,四侧减地团云纹,志面阴刻棋盘格,其内楷书铭文共557字。

    据墓志,该墓墓主系唐新罗质子金泳,其生于唐天宝六年(747年),于唐贞元十年(794年)逝于长安城太平里馆第,终年48岁。

    家族三代均为质子

    与上述发掘简报同期发表的《唐新罗质子金泳墓志考略》(作者:夏培朝、魏铖,以下简称《考略》)一文称,关于在唐新罗王族成员的墓志,先前仅见唐大历九年(774年)的金日晟墓志,但来源不明。

    而本次新出的金泳墓志是首次经考古发掘出土的在唐新罗人的墓志,背景信息明确,志文记载了金泳本人及其先世的诸多内容,这对研究唐与新罗的关系多有裨益。

    墓志显示,金泳为新罗圣德王金兴光堂兄金义让之孙,其家族三代以质子身份留唐宿卫,并获授官职,两度任副使参与唐廷对新罗的吊祭册封。

    金义让系唐玄宗开元初年受新罗国王派遣入唐宿卫,他入唐后,获授官职,志文所记“金 紫光禄大夫、试太常卿”当为其最终官职。《考略》一文称,金义让传世文献无载,但见于定陵陵园蕃酋像的题名。2016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在定陵陵园遗址发现了一尊蕃酋像的两件残块,其中躯干部分残块的背部题刻有文字,残存“卫将”和“金义让”五字。

    志文记载金义让有三子留在唐廷,其中长子即金泳的父亲。该处仅记了金泳父亲在唐廷获授的官职为中散大夫、光禄少卿,而未载其名讳。志文显示,金泳的质子身份承袭其父。因此金泳父亲亦为质子。

    《考略》一文认为,唐代四夷质子中是有长期居唐,世代为质的现象。但从入唐宿卫人选看,似乎新罗并未有袭质的现象。但在安史之乱期间,唐与新罗交流可能一度中断,新罗无法派出新的宿卫质子,唐廷即任命金泳及其父亲为质子,以处理两国事宜。

    志文记载,大历三年(768)年,金泳首次受命作为宣慰副使回国。德宗贞元元年(785年),金泳第二次任副使前往新罗。在第一次前往新罗前,金泳的官职低等级虚职。他第二次作为副使出使新罗后,被新受册命的新罗国王金敬信奏请唐廷让其兼任蕃长一官。

    《考略》一文称,蕃长是唐宋时期用于管理外国侨民事务的官员,人选一般是从外国侨民中挑选的有声望者,资历丰富的金泳被任命为蕃长也合乎情理,金泳是目前所见史料中唯一一位担任新罗蕃长者。

    贞元十年,48岁的金泳去世,其间他未再升迁。

    金泳去世后获赠官职使持节、都督登州诸军事、登州刺史,登州都督为正三品。登州是渤海的重要口岸,也是新罗遣使赴唐的必经之地,因而金泳获赠登州都督应与其新罗人的特殊身份有密切关系。

    金泳去世后,丧事由官方操办,志文中所载负责金泳葬事的官员为长安县令,墓地、棺椁也是皇帝诏赐,这些都表明唐廷对其特别重视与恩宠。

    关于在唐新罗人的婚配,以往所见资料很少涉及,仅金日晟墓志载“夫人张氏”,但出身不详。而金泳墓志明载金泳的夫人出身于属于高门氏族的太原王氏,为偃师县令王千龄之女。金泳有九子三女,至其去世时,已成年者仅三子一女。

    《考略》一文认为,金泳墓志为唐与新罗关系史研究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作为首例经科学发掘的在唐新罗王族质子墓志,其志文不仅勾勒出金泳家族的入唐脉络与政治生涯,更是唐代质子制度、外交策略及文化交流的具体体现。 金泳家族三代留唐为质的经历,印证了唐代“质子宿卫”制度的延续性与功能性。金义让、金泳祖孙三代以质子身份获授高阶官衔,体现 了唐廷对蕃夷上层“怀柔远人”的政治策略。

    金泳两度出使新罗、兼任蕃长的经历,则凸显了质子群体在外交事务中的桥梁作用——他们凭借双重的政治、文化身份,协助唐廷维系宗藩秩序,对新罗侨民进行管理。而墓志细节则折射出侍唐新罗王族的文化适应与身份重构,宿卫质子与唐官宦女子联姻,子孙习儒业、应科举,展现了质子后代通过婚姻、教育等逐步融入唐代社会的路径。

    附:唐新罗国故质子蕃长朝散大夫试卫尉少卿金君墓志铭

    广文馆进士从侄良说撰

    维唐贞元十年五月壹日,试卫尉少卿、质子、蕃长金君终于京兆府太平里之馆第。鸿胪以奏,圣上宸悼,锡以优例,诏赐使持节、都督登州诸军事、登州刺史,赙赠疋帛。及葬日,官给车轝、缦幕、手力,兼赐诏祭棺椁、墓地等,仍令长安县令专知葬事者。以其年八月十四日,窆于城南毕原之北府君叔父之次,礼也。

    君讳泳,其先祖即本新罗国故王堂兄,开元初以差入朝宿卫,于皇朝授金紫光禄大夫、试太常卿,讳义让,则君之祖也。因宿卫而有三男留于阙下,其长子皇授中散大夫、可光禄少卿,则君之考也。以父之胤而袭其质者,则君也。

    大历三,恩命差为宣慰副使还国,授将仕郎、试韩王府兵曹参军。宣命毕而复归,恩命优加重赏,授朝散大夫、试太子洗马。丁太夫人忧,居丧三年,哀过于礼。服阕,以贞元元年本国王薨,又差为吊祭册立副使,拜试卫尉少卿,再奉于使往来,勒劳沧海。遂本国王特奏官兼蕃长者,风俗广通于海隅,礼义大兴于东国。

    因遘疾而不□, 春秋卌有八。呜呼!君自为卿长以来,两国使命,见者无不称其德,朋友无不称其贤。不寿而终,时人惜也。夫人太原王氏,东畿偃师县令千龄之子也,贤比姬姜之淑女,贵则卿监之夫人,其贞元四年四月十四日逝于同馆,权厝于城南之原。

    有男九人:嗣者士素,应明经举;次曰士弘;次曰士烈,尊君痼疾,愿为父出家。女子三人,长者已适事人。余者悉幼,而乃抱棺泣血。良说忝为从姪,故录其功列,述兹遗行,冀宣孝训, 不饰其文。

    铭曰:哀哉月卿,化为异灵。旧质圣朝,魂寄幽冥。卜地南岗,镌石记名。

  • 丁学良: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几点建议[节]

    每年一到5月,中国内地高校就进入特别时期,面临应届毕业生(多数是四年制本科,少数三年制专科)求职的关头。2025年度预计总数1222万,是1949年以后最多的一年。

    应届毕业生求职的期待季节,是他们倍感焦虑的时刻,也是我的焦虑时刻。本人早年在内地和后来在美国,经历过两次求职的煎熬,所以对毕业生特别同情。

    首先应该赞扬一些内地高校的做法,不清楚全国这么做的高校有多少:它们不仅在春季学期末5至6月份,开办为应届毕业生组织的就业招聘会,而且也在秋季学期末为本科三年级学生举办实习岗位招聘会。实习岗位的机会,与下个学期的就业机会是连接的。举办这类招聘会通常是以学院为单位,比如法学院、建筑学院、师范学院。工作量繁琐,每个学院的管理部门要提前与社会上的相关机构联系,把本学院四年级和三年级学生的相关资料准备好。至少我在美国、澳洲和香港的高校,未曾目击过这类招聘会。可见内地高校具有组织上的优势,组织的力量覆盖一切并渗透各级。这也符合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凡是通过市场调节的行为,在另一个制度下,都通过组织调节。

    近年来我观摩过几届内地高校的公开招聘会(也有不公开的),2023年秋新冠疫情之后,总的观感不甚乐观。今年的观摩令我发现,招聘会来的相关机构比去年更少,意味着它们准备提供的新就业岗位更少。由于直接的信息极其稀缺,我只能经由间接的方法推测今年夏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概况。

    间接信息之一: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卢锋5月11日发言,称4月份内地青年失业率达到18.2%,远超过美欧的青年失业率。不过,有读者评说:「这并不包括农村劳动力和毕业大学生的数字;如果包括,肯定高出多少倍了!」

    之二:北京一位外语系资深教授5月16日转发视频,其中女毕业生哭诉,毕业前以为月收入过万元。毕业后月收入3000元的工作都难找。

    之三:四川一位房地产公司主管5月16日晨转发视频,题为〈央行最新数据:这届老百姓,连贷款都不想要了!5月11日,央行公布的4月份金融数据,揭开了中国经济最残……〉。内容有两项最吸引我的关注,一是2025年到4月底,内地投资总额和投入的产业行业,它们预示,投资界对宏观经济未来两年的走势判断如何。二是几个主要行业新岗位的招聘数字。可是等到次日上午我要引用这些数据时,全部被封闭了。

    之四:5月16日题为〈关税博弈一个变化〉的视频,未署名的宏观研究员说,自从2022年以来,原先公开可查阅的官方经济和社会统计数据,迄今大约有400项已经消失。非官方的商业性质(房地产业、交通等)网络平台,多家也不再及时发布数据。这些数据涵盖新就业人数、职工收入波动、失业人数,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

    之五:5月18日凌晨,一位浙江大学校友发短信:4月末,内地广义货币(M2)余额达到325.1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然而全国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者只有7000万多一点,其余的居民13.28亿人,月收入都在5000元以下,不到须交所得税的门槛。这些数据暗示的是:即便还能提供就业岗位的厂商和机构,都在熬日子渡难关。

    幸好还有些数据依然公开:从2000年迄今的历年内地高校毕业生总数。参考我此前与内地几个区域的高校教师和管理层的讨论(细节见《信报》3月10日评论版丁氏文章),如果今年的职业市场与2020至2024年期间差不多,那么,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还是在35%至30%幅度。到今年尾,内地高校新毕业的1222万人里,约有855万至794万名失业。华南地区有些研究者估计,今年就业率甚至会稍低于2024年,因为美中贸易战影响到出口业,波及内地1600万职工。即便职业市场状况不继续下滑,加上从2020年(新冠疫控期)以来的累积效应,到2025年年终,内地高校毕业生的总失业数大约是3600万至3700万。当然,这些人里面肯定有一部分不至于长期呆在家里不出去谋生,也会找到非全职工作,或者从事与他们在高校所学专业不相关的职务。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导致本国的人力资本相对下降,同时也是全社会人力资源的贬损。

    社会像一块海绵,规模愈是巨大的社会,海绵的体积愈是宽厚,能容纳的水份愈是丰沛。内地14亿人的巨型社会,提供了让部分高校毕业生在找工作不顺利的情况下有伸缩回旋的余地。根据我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观察,高校即将毕业的本科生若是预期找工作太难、或者在刚毕业阶段求职不顺利,常见的替代选择包括:延迟毕业(这在美国比较容易,本科生可以take leave休学一个学期或一年);马上申请攻读研究生(特别是能够获得助学金的专业);加入部队服务(从事文职或当兵);自谋职业;干粗活或打零工;出国闯荡;申请作外国僱佣军;寻求本土的灰色工作甚至涉足黑道;流浪四方homelessness;加入恐怖主义组织;参加革命运动;变成宗教组织的全职传教士。

    在中国的政治和法律环境下,以上好几项是绝对不能做的。能够做的,据我了解,也差不多都在做了。有些渠道近几年里变得异常拥挤,比如报考研究生。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内地有自己的几条独特渠道,它们是西方社会甚至是像香港这样的自由市场经济体难以提供的。在我多年观察中,有几条渠道已经被尝试过,在目前就业市场日益艰难的趋势下,应该进一步拓宽。

    就业渠道之一:加入部队服务。愈是现代化程度高的部队,愈是需要大学毕业生入职。服务的方式多样,首先是与高科技相关的职务。我在美国的很多同学的孩子,进入美军的颇多,所做工作其实与他们原来在民营公司里的没什么区别。我问过他们:你们换成为部队服务的文职人员,除了经济收入和服务期满后的福利非常可观外,还有什么非物资的收益?他们的回答基本上是:进入部队之前,我们对于责任感、奉献精神、团队合作都很抽象。入职部队后,每天都在训导和提醒你,你的服务对美国人民的安危意味着什么。我们平时听到那么多美好的说词,进入部队后,立刻成为衡量自己品格的标尺。当然,对于当兵的青年,服役更是脱胎换骨的磨练。

    我青少年时代在中国部队的磨练,对后来的做事为人一直有潜在影响。大约是2009至2010年,我在广州郊区参加了海外华人青少年训练营项目,大多数孩子是香港中学生和从内地新移民到周边国家的家庭后代。他们的家长做这种安排,就是觉得孩子在香港和东南亚社会出生长大,阅历过于单薄。我真诚地认为,青年人在部队里磨练两三年终身受益。中国军队的素质虽然过去30年里有提高,与世界一流水平相比仍然不足。每年把大约30万名大学毕业生充实进部队,效果一定是惠及军民和社会。小小的以色列,其国民素质那么高,很大原因是青年人不论男女皆须服兵役,哪怕父母是高官显要。中国内地对大学生的教育,哪些是花架子和忽悠,必须经过服兵役的历练才能检验过关。

    就业渠道之二,是按照大学毕业生的专业知识结成几十人一组的团队,纷纷奔赴中国的西部和北部,参与治理沙漠。长时段的气象信息显示,二十一世纪可能是中国西部和北部降雨量显著增加的年月。趁着大自然变化的降雨周期治理沙漠,效果倍增。在治理沙漠的过程中,还能滋生出多种商业机会,比如原生态种植园、绿色食品产业、中档葡萄酒产业。从十八世纪到二十世纪中期,伊朗、叙利亚、伊拉克一带曾经有过这些传统技艺。二十世纪中期以后,把这些产业做得最成功的是以色列。我有几次享受以色列人凭借沙漠资源做成的中高档食品、酒类、饮品、服装、首饰等,当时就生出念头:中国西部和北部沙漠地带,也可以学习这些技艺赚钱呀!

    就业渠道之三:替换目前的城管大队队员。现在的城管大队最严重的问题,首先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它们既不是正规执法系统一部分,也不是基层政府一部分,但却有管理城镇市场、交通站、街道等公共场所的权力。普通民众经常抱怨城关大队有些队员蛮横粗暴,甚至肆意虐待在这些公共场所劳作的小商贩。内地媒体曝光的最恶劣事件,是城管队员打小商贩,砸烂他们的物件和小车,没收他们的产品,甚至把他们打翻在地还要用脚猛踢狠踹。万一导致严重后果,城管大队多会对公众宣称,那个凶狠作为的队员不是该队的正式雇员,是临时工,已经被解雇。这种系统性违法乱纪的作为并非偶尔发生,许多地方都有报道。尤其是遇到经济状况不佳的时候,乡村来到城镇卖点自家农产品的农民,更容易沦为城管队乱罚款、打骂的受害者。所以第一步必须从上到下,依法理清城管大队的地位。同时,用高校毕业生替换原先的队员。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法律意识普遍较高,更能接受专业训练,更懂得与民众平和地交往。

    就业渠道之四:去农村和偏僻地区的县级或下属城镇担任中小学教师。我在美国期间,很受一个志愿教育者项目感动,名为Teaching forAmerica,由来自著名大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自愿申请参加。这个组织与在美国许多衰败的老城市中心(即社会学称作Inner City)的中学有长期联系。志愿者多半先接受教育学课程半年训练,去到那些质素糟糕的公立中学任教一两年。那些中学生绝大多数来自有严重问题甚至犯罪的、单亲的、极贫困的家庭,经常在街头游荡闹事。让他们有机会接受美国著名大学毕业生的教导,总能够起到正面刺激的作用。这个颇具声望的项目主要是靠公众捐款运作。

    内地高校毕业生也可以仿效,成立一个「为中国的明天教学」项目(Teaching for FutureChina),先从社会资源更丰富的沿海城市点,筹募资助和招聘大学毕业生。进入该项目的大学生先接受教育学半年训练,然后奔赴农村和偏僻地区的城镇。

    他们去到那裹的中小学教书,并非永久性质,以两年为基准,最长4年。广州就有一个运作了几年的教育募捐项目,名为「慈者爱,慧者行」,最近一次活动在5月18日举行。其他城市也有类似的公益项目,「为中国的明天教学」应该与各地类似的慈善项目联手。当然,各级政府也必须资助,否则难以持续。

    高校毕业生去当中小学教师,能够提高农村和偏僻地区城镇里的教育质素,特别是带去与新兴科技相关的科目及课外活动内容。美国几年前出版了一部经验研究作品Invisibie China,其中估计在目前中国农村和偏僻地区,大约有6000万(也有学者估计4500万)的非成年人,无论是身体健康水平还是教育质素,都远远低于中国东部城市里的同龄人。若是继续缺乏公共医疗和教育的支持,这个庞大的人群成年后,将无法变成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生力军。高校毕业生下去从教,会有助于改善这种状态。

    就业渠道之五:去农村和偏僻地区的县级以下小城镇担任最基层的干部,更恰当的名称应该是公共管理系统职员。这种项目早先已经开始试做,十几年前我在试点之一的重庆市下属乡镇里考察过。高校毕业生下去也不是永久性质的,大约是两年左右。现在可以把这个项目扩展到内地全方位,这本来是党政系统的作业,所以有专款资助。

    就业渠道之六:仿照美国非军队编制的海外工程公司(它们必须有自己协调妥当的安全保机构),组织起来去到经历多年战乱、刚刚实现和平的国家和地区,从事战后重建工作。中国的建筑产业名列全球第一,无论是工程设备、建筑材料、装修配套、工程人员的经验和适应能力,以及[一带一路」的金融操作,都足堪大任,到叙利亚和伊拉克这样的战后国家做长期项目,此前已经在阿富汗试做起来了。

    这几届的内地高校毕业生,建筑专业的特别难找到工作,因为房地产业衰退。所以必须走向海外,也应该得到内地银行的支持。本来乌克兰是一个更大的战后重建之地,可惜一是战争尚未结束,二是美国与乌克兰刚签订的协定备有排他性条款。美国财政部长已经声称:凡是帮助了俄罗斯战争的国家,都不会被邀请参与乌克兰的重建。我对此事极为遗憾,2022年2月俄罗斯发动大战之前,欧洲中部正在讨论,乌克兰已经与中国签订了初步合作协议,把克里米亚半岛的海港现代化工程由中方公司主建。一旦完成,这个黑海的最佳海运基地,就能连接与欧洲西部和南部的经济枢纽地,有巨量的工商机会。大战爆发,对中方的美好展望灰飞烟灭。

    就业渠道之七:奔赴非洲开创新天地。这方面具有鲜活启发价值的案例已经多多,我第一次系统学习到这方面信息的,是新冠疫情管控措施刚解除之后在上海参与的一次大型研讨会,主题是从上海走向五湖四海。从非洲回来的几位厂商主管,在非洲经营多年。他们告诉内地听众的几点很有参考价值:中国人到了非洲以后,先立业后成家。那里开办项目的启动资金不用太高,但你必须有耐心,不要只做一次过的交易。只要你能坚持一两年,一定会找到工商机会。3年以后,周边的非洲人基本上认同了你,那时你再成家,也可以与当地姑娘结婚,生一窝混血孩子,用实际行动谱写中非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的新篇章。

    就业渠道之八:参与并提升银发经济行业。我们都知道,内地是全世界老年化速度最快的社会。2023年以来:已经有一些应届高校毕业生尝试进入银发服务业。这个行业的发展一定是可期的,新入行的大学生应该经过专业训练,因为银发行业是个全方位的业务。鉴于文化和人种的特点,内地最应该参照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开办训练班。这一代高校毕业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很少有伺候长者的心理质素,更少人是虔诚教徒,与长者之间的和睦相处并不容易。我1993年春刚到香港,一位中文大学的教授特地开导我:聘用外劳当保姆,最好选择虔诚的教徒,她们自小受教义训诚,心中有神的戒律,不至于对儿童和长者做过分的不良行为。这是我到香港后受到的最早的生活教益。

    就业渠道之九:加入警察系统并进而替换其中的普通成员。这肯定是我所有建议中最不容易落实的,但必须尝试去推动。我对此事的最早认知是来自1994年夏季刚从香港回到北京开会讨论中美关系。会后几位有关部门的与会者私下与我探讨,近年来中国对美外交工作有哪些做得不够好?为什么中方有时不能够理会美方所讲的道理?我立刻就发现,他们是专业质素相当可观的干部。他们也挺自豪地说,前不久中央人事部门做了一个公务员情况的普查,他们这个部门在平均教育水平上包括外语名列第一,名列最后一位的是公安系统。内地老百姓当然不知道这类普查的结果,但他们从日常生活经验中,不会不了解警察的普遍质素。

    如果把高校毕业生大批(每年50万人)招聘进入该系统,除了在专业方面进行培训外,特别要让他们学习当今日本警察如何为人民服务。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后,各个公共事务部门被迫进行改良。

    在此之前,警察在日本民众心目中,也是挺令人厌恶的。过去80年裹,日本警察变得愈来愈可亲和可敬,他们每日执勤骑着自行车,又环保又锻炼身体又亲民。面对民众礼貌恭谨,若是遇到长者或残障者需要帮助,他们会护送回家。他们更不敢向民众索取好处,遑论威吓勒索。日本警察的普遍质素与任何国家的同行相比,也是第一流的。如果内地警察系统大批招纳进高校里业生后,参考日本警察系统二战结束后的改良经验,内地老百姓的日子就好过多了,更难发生小小的派出所所长非法所得几百万人民币,交警队长非法所得几千万的案例。

  • 刘权: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

    引言

    均衡性原则(Der Grundsatz der Angemessenheit)是公法“帝王原则”比例原则的子原则之一,它要求公权力行为手段增进的公共利益与其造成的损害成比例,故均衡性原则又称为狭义比例原则。某个能实现正当目的的手段虽然是最小损害的,但如果其所促进的公共利益与其所造成的损害不成比例,对公民权利造成过度损害,就不符合均衡性原则。可见,均衡性原则并非片面强调公共利益至上,它要求公权力行为者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时,认真对待公民权利,审慎权衡相关利益。

    然而,对于究竟什么是均衡性,多大程度上的均衡才算符合狭义的比例性,目前的均衡性原则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正如德国学者洛塔尔·希尔施贝格(Lothar Hirschberg)所认为,“均衡性原则只是一个形式的原则,它本身并没有提供实质的内容标准而使决定作出”,不容怀疑的是,“均衡性原则是‘形式的’、‘语义空洞的’”,其“并没有从正面具体而一义性地解决‘什么是比例’的问题”。因而,当代英国著名公法学者保罗·克雷格(Paul Craig)认为,均衡性原则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我国学者柳砚涛等认为,由于客观衡量尺度和理性适用方法的缺失,导致均衡性原则的适用带有明显的主观性。

    在我国现阶段,公权力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规范与约束,裁量滥用现象还十分普遍。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新时代背景下,深入研究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细化、量化均衡性权衡的具体标准,对规范与约束裁量权的正当行使,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性尊严,提升公权行为的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均衡性原则具体化的必要性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均衡性原则,为其适用者留下了较大的权衡空间,以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脱离法律规则的约束,从而可能有利于实现个案裁量正义。“均衡性原则使法官在当时的情况下作出公正的判决成为可能,并且可以缓和抽象的法律规定的生硬性。”但过于抽象的均衡性原则容易造成法律不确定性的危险,破坏法律的明确性与安定性,可能会对当代全球国家的民主与法治产生严重的破坏性,从而可能造成比例原则掩盖下的“暴力统治”。

    首先,过于抽象的均衡性原则存在主观裁量滥用的危险。均衡性原则没有为权衡者提供较为具体的权衡法则,在适用过程中容易产生非理性。“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个至理名言。”对于某个手段究竟是否具有均衡性,立法者、行政者、司法者均具有巨大的主观权衡空间,为了使自己的行为“正当化”,很有可能会滥用均衡性原则,以符合狭义比例原则为“幌子”而不当限制公民权利。因而,甚至有学者认为,均衡性原则具有“欺骗性”。

    其次,过于抽象的均衡性原则还存在利益衡量不足的弊端。由于缺乏直接的均衡性分析工具,其适用者在面对有助于实现目的的众多手段时,往往无法客观科学地评估不同手段所促进的公共利益收益究竟有多大,所造成的损害究竟是多少,从而也就无法客观权衡某个手段所促进的公共利益与其所造成的损害究竟是否成比例,进而导致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行政者作出的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等备受争议,可接受性低。

    再次,过于抽象的均衡性原则还可能存在“结果导向性”的分析,容易导致司法专断或腐败。在个案中,法官可能首先站在公民的立场,也可能首先站在立法者、行政者的立场而事先确立一个“结果”,然后再进行所谓的“均衡性分析”。因而,有学者甚至认为,“法官事实上是在用比例原则来证立判决结果。所以适用比例原则并不是为了进行原则判断,而是用来证立所想要达到的结果。”虽然不能说这种事先确定好的“结果”总是不正确的,但却存在恣意与专横的危险。“结果导向性”的分析可能使法官对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过于自信的判断,从而可能导致司法专断,也可能为法官追求金钱等非法目的创造条件,从而可能导致司法腐败。

    “均衡性原则在根本上是否符合作出法律决定所要求的客观性和可靠性,是值得怀疑的。”相比于比例原则的其他几个子原则,均衡性原则受到了更为“严厉的批判”。由于存在巨大的权衡空间,均衡性原则容易造成主观裁量滥用、客观利益衡量不足和“结果导向性”分析等弊端。然而,不能因为均衡性原则中的权衡存在非理性,就对其价值产生怀疑,甚至主张拋弃均衡性原则。“必须在法治的视域中寻求比例原则中利益衡量的具体法则,此可谓比例原则的关键课题之一。”为了减少均衡性原则适用的非理性,有效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应当不断推进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通过各种方法明确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要求”,积极探索均衡性权衡的具体约束因素与客观标准,从而使均衡性原则中的权衡理性化,最终有效实现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二者之间的均衡。

    二、均衡性原则具体化的比较法考察

    对于究竟该如何具体化均衡性原则,法院并没有给出比较明确的答案。在德国,法院常用“均衡的”“理智的”“期待可能性”等具有高度抽象性的词语来裁定某个手段具有均衡性,或者常用“超出比例”“不得过度负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等不确定性否定词语来裁决某项手段不具有均衡性。例如,在比例原则形成标志的药房案中,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如果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会造成过度负担和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那么就是违宪的。”

    在我国,在少数适用均衡性原则的案例中,法官也没有给出如何判断均衡性的具体法则。例如,在杨政权与肥城市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上诉案中,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申请保障性住房人一定范围内的信息隐私相冲突时,应将保障房的公共属性放在首位,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既符合比例原则,又利于社会的监督和保障房制度的健康发展。”法官显然进行了均衡性权衡,但法官并没有详细论证为什么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高于隐私权,即法官没有给出均衡性权衡的具体标准和论证过程,使得该判决的说服力大大降低。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并没有为均衡性原则的适用提供足够的判断均衡性与否的客观标准。学者近些年来开始不断尝试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方法,他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一些使均衡性原则的适用更具有理性的方法。但是对于究竟该如何具体化均衡性原则,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结论。归结起来,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方法主要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从权衡者的角度出发,以德国学者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为代表的数学计算模式;另一种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以加拿大学者戴维·M·贝蒂(David M. Beatty)为代表的事实问题商谈模式。

    (一)权衡者进路:数学计算模式

    阿列克西认为,要解决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实质权衡必不可少,但权衡又容易产生非理性,所以主要通过权衡而得以适用的均衡性原则需要被具体化。

    1.第一权衡法则和简单分量公式

    对于具体化均衡性原则中权衡的方法,阿列克西提出了权衡法则(Law of Balancing):“对一个原则的未满足程度或损害程度越大,满足另外一个原则的重要性就必须越大。”此权衡法则为实质的权衡法则(Substantive Law of Balancing),可称为第一权衡法则。由于阿列克西认为权利即是原则,所以第一权衡法则也可以表述为:“对一个权利的未满足程度或损害程度越大,满足另外一个权利的重要性就必须越大。”

    根据权衡法则,权衡可以分为三个步骤:(1)确定一个原则的未满足程度或损害程度;(2)确定满足另一个相冲突的原则的重要性;(3)确定满足相冲突的原则的重要性是否能证立对另一个原则的未满足程度或损害程度。据此,阿列克西提出了简单形式的分量公式(Weight Formula):

    2.简单分量公式适用的实例

    对于简单分量公式的具体适用,阿列克西举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泰坦尼克判例。《泰坦尼克》是一份发行量很大的讽刺性杂志,该杂志先是将一个截瘫的后备役军官描述为“天生杀人犯”,后又将其描述为“跛子”。该后备役军官遂起诉《泰坦尼克》杂志。最终杜塞尔多夫地区上诉法院判决《泰坦尼克》杂志败诉,命令该杂志支付损害赔偿金。该杂志不服提起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对杂志一方的表达自由和后备役军官的一般人格权进行了均衡性权衡。

    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泰坦尼克》杂志给很多人都取了绰号,这一背景使“天生杀人犯”的描述不可能被视为“对人格权不合法的、严重的、非法的侵犯”。所以阿列克西认为,根据法院的评估,对人格权的干涉顶多是中度的(m),甚至可能仅仅是轻度的(l)。而对于杜塞尔多夫地区上诉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金,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这将改变杂志未来的办刊风格,因而是对表达自由的“持久的”或严重的侵犯。换言之,联邦宪法法院认为保护表达自由的重要性是重度的(s)。因而,在此案中,依据分量公式,人格权的具体分量Wi,j的结果小于1,所以人格权不优于表达自由权,也就是“天生杀人犯”的描述对人格权的侵犯符合均衡性原则。而对于“跛子”的描述,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是对人格权的严重侵犯,但表达自由也是如此重要,即对人格权的侵犯是重度的(s),保护表达自由的重要性也是重度的(s),所以人格权的具体分量Wi,j的结果等于1,此时就无法通过分量公式判断人格权是否优于表达自由权,联邦宪法法院则直接认定二者可以抵消。因此,对“跛子”这一描述的不正当性并未得到证立。

    3.第二权衡法则和完全分量公式

    简单分量公式没有考虑原则的抽象分量。对于原则的抽象分量,如果他们相同时,就可以忽略。一旦原则的抽象分量不同时,就应当考虑,所以在分量公式中应当加入原则Pi抽象分量Wi和原则Pj抽象分量Wj。另外,由于经验事实认定的不准确性,所以也不能忽略经验前提的可靠性。对原则Pi未满足程度或损害程度的经验前提的可靠性可用Ri代表,对原则Pj实现程度的经验前提的可靠性可用Rj代表。因此,完全形式的分量公式为:

    在对经验前提的可靠性进行赋值时,阿列克西提出了第二权衡法则:“对一项基本权利的干涉越大,其经验前提的可靠性就必须越大”。第二权衡法则属于认识的权衡法则(Epistemic Law of Balancing)。它是对经验事实认定的确定性的判断。对分量公式不同的变量赋值后,就可以进行计算。为了尽量避免僵局的出现,阿列克西又提出了更为精细的刻度划分,即双重的三刻度模式。对权利限制可以分为九重刻度:(1)轻度的轻度(ll);(2)轻度的中度(lm);(3)轻度的重度(Is);(4)中度的轻度(ml);(5)中度的中度(mm);(6)中度的重度(ms);(7)重度的轻度(sl);(8)重度的中度(sm);(9)重度的重度(ss)。对这九重刻度的赋值,分别为20、21、22、23、24、25、26、27、28

    为了增加均衡性原则权衡的理性,德国学者马提亚斯·克莱特(Matthias Klatt)、莫里茨·迈斯特(Moritz Meister)在《比例原则的宪法结构》一书中,也试图运用相似的分量公式,精确化均衡性原则的适用。与双重的三刻度相似,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汤德宗提出了“阶层式比例原则”,将比例原则的审查分为三阶六层:(1)低标(合理审查基准,又可细分为低低标、中低标和高低标);(2)中标(中度审查基准,又可细分为低中标和高中标);(3)高标(严格审查基准)。

    (二)当事人进路:事实问题商谈模式

    为了减少权衡的非理性,以阿列克西为代表的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模式主要走的是权衡者进路,也就是试图运用具体的权衡法则与数学计算公式,为权衡者提供客观具体的权衡规则与标准,从而规范均衡性原则的权衡。而加拿大当代著名法学家戴维·M·贝蒂则从当事人进路出发,避开了数学计算的方式,将均衡性原则的适用转化为事实问题。

    贝蒂对比例原则评价非常高,他认为比例原则是法律的终极规则。贝蒂认为,通过转化为事实问题视角适用比例原则,可以去除法官在适用均衡性原则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采取当事人观点优先的视角,法院在任何案件中都不会有某种哲学的或道德上的偏袒。”基于当事人视角,贝蒂认为,适用比例原则不能给任何一方以优先地位,既不能以权利优先,也不能以公共利益优先,而且在适用时也不能通过成本收益分析等数学计算方法。在案件中,法官仅仅只是监督者,而非权衡者。“通过将冲突中人们最重要的利益和观点转为为事实问题,而非解释问题或道德问题,法院成为商谈的监督者。”

    在个案商谈中,法官的角色是认真对待和平等听取当事人的每一种意见,为每一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关切与尊重。堕胎是否为谋杀、同性恋是否可以结婚、医疗保险是否违宪等争议,都可以转化为事实问题,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平等辩论。由此,均衡性原则的适用就变成了当事人对事实问题的商谈,“当法官坚持事实时,法官的个人情感在案件中就永远无法发挥作用。”因此,贝蒂认为以当事人为视角,将道德哲学领域的价值问题转化为事实问题,法官可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三)两种模式的各自优势与缺陷

    1.阿列克西式具体化模式的优势与缺陷

    以阿列克西为代表的从权衡者进路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在判断某个手段是否具有均衡性时,通过运用权衡法则与分量公式,权衡者能够更加技术性地考虑某项手段对权利的干涉强度、相冲突的权利或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性、经验前提的可靠性,从而使得均衡性原则的权衡更具有可操作性,进而使得权衡结果更加具有相对客观性。

    但是,在某种程度上,阿列克西的分量公式只是一个花哨的数学公式。立法者在立法时,行政者在制定行政规则和重大行政决策时,或许偶尔会运用分量公式,但司法者却不大可能运用,因为司法者更倾向并擅长于法律演绎与推理。即使均衡性原则的适用者能运用其进行计算,由于对变量进行刻度赋值没有准确的标准,在赋值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与主观性,特别是“在衡量与比较原则的抽象分量时,由于缺乏规范论证,当原则的抽象分量不同时,阿列克西的权衡模式几乎不起作用”。对于如何判断和确定经验前提的可靠性也论证不足。因而,即使运用权衡法则与分量公式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权衡,也存在很大的主观性。

    2.贝蒂式具体化模式的优势与缺陷

    以贝蒂为代表的当事人视角,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均衡性原则的主观性与不确定问题。因为在均衡性原则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对于手段所促进的公共利益大小,作为当事人之一的立法者、行政者更专业,因而更能作出准确的判断;而对于手段的损害性程度,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被侵害方会感受更为深切,更能感知利益损害究竟有多大、价值侵犯究竟有多深。所以与阿列克西的路径相反,贝蒂的路径“并不依靠外部评价标准”。通过当事人视角,由当事人对冲突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辩论,并承担举证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有利于事实的发现,从而有助于法官依据准确的事实作出更加客观公正的判决。

    均衡性原则无法将争议中的所有问题都转化为事实问题,很多规范问题与价值问题无法转换为事实问题,最终决定的作出仍然无法回避实质权衡。贝蒂本人也认识到,法官在运用比例原则时需要自身评价:“由于当事人可能过度深陷案件,他们有夸大主张的倾向,所以法官有必要对相关法律做自己的评价。”对于最终判决的作出,贝蒂也认为,“比例原则要求法官以谁获得了最大收益和谁承担了最多损失的视角来评价任何法律、规制与裁决的正当性”。因此,均衡性原则的适用离不开法官的主观评价和判断,需要法官通过权衡进行最后“决断”。

    而且,对于均衡性原则的适用如何转化为事实问题、如何对事实问题进行比较等等问题,贝蒂都没有给出详细的答案。在贝蒂眼中,权利并不具有本位性,不具备德沃金所说的“王牌”地位,这与当代民主宪政国法治理念不相符合。况且,权利具有本位性也是比例原则自身内在的规范逻辑,离开权利本位性,比例原则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贝蒂否定成本收益分析等科学计算方法在比例原则中的适用也是站不住脚的。虽然法律问题的解决不能完全依赖于科学,但恰当地运用精确的科学分析工具,是非常有利于规范和指引均衡性原则权衡的。

    三、反思:均衡性原则的本质与功能

    由上可见,无论是以权衡者为进路,试图通过运用分量公式进行数学计算的具体化模式,还是以当事人为视角,试图通过商谈的具体化模式,都无法完全消除均衡性原则适用的主观性过大和不确定性问题。为了均衡性原则的理性适用,必须寻找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第三条道路。而欲重新构建科学的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模式,首先需要准确地认识均衡性原则的本质及其功能。

    (一)均衡性原则的本质:目的必要性原则

    均衡性原则本质上属于目的必要性原则,它是分析某个正当目的究竟有没有必要运用某个最小损害性手段予以实现的原则。作为“四阶”比例原则的最后一个子原则,均衡性原则要求分析手段所促进的公共利益与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成比例。如果运用某个最小损害性手段实现某个正当目的所促进的公共利益很大,收益与损害是成比例的,那么从社会整体福利角度来讲,该正当目的就有必要去实现;如果运用某个最小损害性手段实现某个正当目的所促进的公共利益很小,但损害很大,收益与损害不成比例,那么该最小损害性手段就不应当被采纳,该正当目的就没必要实现了。

    因此,均衡性原则虽然形式上是在分析手段的均衡性,但实质上是在选定好某个有助于正当目的实现的最小损害性手段后,继续判断某个正当目的有无必要实现的原则。换言之,均衡性原则其实是在判断实现某个正当目的是否成本太大、收益太小。如果成本太大,收益与成本不成比例,就没必要实现目的,反之则有必要实现目的。

    将均衡性原则视为目的必要性原则,似乎与实践相反。在实践中,立法者、行政者在选择某项手段之前,可能往往会首先进行目的必要性分析。但这种必要性分析只是初步的,也往往是不可靠的,因为在手段没有确定之前,目的必要性分析只是等同于目的重要性分析,此种分析会片面地认为目的越重要,就是越必要的。而实际上可能并非如此。尽管某个目的很重要,但如果可用的手段会造成很大的损害,会造成收益与损害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况,那么此目的尽管很重要,也可能是不必要实现的。相反,如果某个目的初看起来不太重要,但如果通过采用某个最小损害性手段实现此目的,可能带来很大的收益,那么此目的也可能是有必要实现的。因此,目的必要性分析必须在手段确定后才能准确地进行,也就是在进行了手段适当性和必要性分析确定出一个最小损害性手段后,才能准确地判断某个正当目的有无实现的必要。

    (二)均衡性原则的功能

    作为目的必要性分析原则,均衡性原则的直接作用在于判断某项正当目的有无实现的必要性。均衡性原则主要有两大功能:第一,保障权利不被过度侵害;第二,促进社会整体福利。

    1.保障权利不被过度侵害

    均衡性原则的产生是德国形式法治国向实质法治国转变的结果。作为一种实质的利益权衡法则,均衡性原则是对最小损害性原则的补充完善,是对权利保障的更高标准,能起到保障公民权利不被过度侵犯的功能。即使某项手段是“最小损害性的”,但对当事人来说也可能是过于严厉的。“就基本权而言,无法容许一个系争手段虽属适当、相同有效之最小侵害,但却明显地失其比例性之法益侵害。”均衡性原则可以更进一步保障权利,因为根据均衡性原则,如果某项最小损害的手段过度侵犯了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与促进的公共利益不成比例,就是不正当的。

    禁止过度侵害权利是德国基本法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或行政措施所加负担或义务对个人来说是不能合理忍受的——不能期待的,即所加负担在考虑当事人人格、个人尊严和尊重个人、经济关系的情形下,显然是过度的要求或负担时,那么,这个措施就不合比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经常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得造成过度负担”等为理由作出判决,否定过度侵犯公民权利的手段。因而,从公民角度来看,均衡性原则的功能在于保障权利不被过度侵害。

    2.促进社会整体福利

    通过均衡性原则分析,比较某项手段的成本、收益,有利于否定成本大、收益小的手段,减少收益很小或几乎没有收益但成本很大的手段的运用。均衡性原则损益均衡的要求,类似于经济学上的卡尔多-希克斯标准(Karldor-Hicks Standard),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效能原则。因而从公权力行为者角度来看,通过判断某个正当目的是否值得去实现,在保障权利不被过度侵害的同时,均衡性原则还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

    但通过均衡性原则并不能选择出最大净收益的手段。因为对手段的均衡性分析是在必要性分析后,面对的只是一个最小损害的手段,其任务就是判断该手段带来的收益与损害是否成比例,以确保手段能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但无法保证手段可以获得最大净收益。为了克服此缺陷,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昭元认为:“在适用顺序上,反而应该将必要性原则与损益平衡原则对调,也就是让法院先就各种可能手段与目的进行衡量,然后再就所筛选出的数种手段进行必要性原则的审查。”

    是否应当将均衡性原则置于必要性原则审查之前存有争议。将均衡性原则置于必要性原则之前,确实可能先挑选出有较大净收益的一些手段,然后再从这些手段中挑选出一个最小损害的手段。但该手段可能会对公民造成损害过大。因为先进行均衡性分析,就可能提前否定一些收益相对较小、损害也相对较小的手段,在此之后的必要性分析所选择的手段就可能是损害较大的。而不求手段的最大净收益,只求手段的最小损害性,正是比例原则的核心要义。所以将均衡性原则置于必要性原则之前,是有悖于比例原则的规范逻辑的。

    因此,尽管均衡性原则并不积极追求净收益最大的手段,但其可以否定损益不均衡的手段,阻止成本大、收益小的目的的实现,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福利。

    四、均衡性原则具体化的新模式构建

    是否合乎比例需要得到客观的度量,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所谓合乎比例的判断只能沦为一种主观的估计、推测”。均衡性原则的本质是目的必要性分析,而要客观判断某个正当目的是否有必要实现,一般需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引入一些交叉学科的方法就成为获取最佳利益衡量结果的‘破冰’之举”,“将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引入比例行政原则”,可以有效消除过于抽象的均衡性原则适用存在的非理性缺陷。

    均衡性原则的适用离不开权衡,而“权衡是印象主义的”,权衡必然导致恣意。推进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首先需要从权衡者角度完善权衡方法,寻找可操作性的分析技术,从而指导并规范权衡;手段的均衡性与否,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所以更需要从当事人角度引入商谈机制,制约权衡者的权衡。因此,应当改进数学计算模式和事实问题商谈模式,既不应只约束权衡者,也不能只寄希望于当事人,而应当以权衡者和当事人为共同视角,构建均衡性原则具体化的新模式:通过吸收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并借助于均衡性判断公式,计算出某个最小损害性手段所促进的公益与所造成的损害的比例值,再根据均衡性判断法则,具体权衡该最小损害性手段是否具有均衡性。

    (一)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判断均衡性

    将数学计算方法运用到法学领域,可以更加准确地进行定性分析。“使一些原本复杂、散乱的法学命题定律化,甚至数学模型化,从而大大地增加了这些理论和命题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给人耳目一新之感。”而作为目的必要性原则的均衡性原则,通过准确的成本收益分析,量化拟实现的某个目的可能耗费的成本和获取的收益,再对成本、收益进行具体的比较权衡,才可能使均衡性原则适用中的权衡更加理性,从而正确地判断某个正当目的究竟有无必要实现。

    原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迪特·格林(Ditter Grimm)认为,均衡性原则“就是成本收益分析,它要求在基本权利利益与因权利受损而产生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我国学者认为,比例原则“实质就是要求收益不小于成本的‘成本—收益’分析”,“对比例原则中的狭义比例原则,可以从成本与收益分析的角度考虑。”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茂寅也认为:“比例原则既然强调损害与目的间不得显失均衡,则其权衡必然是以同质性之价值相互比较为前提,因之免不了须做量化、金钱化的工作,以求能客观进行权衡。”

    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例已经提出,有必要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判断均衡性。例如,在Pfizer Animal Health SA v. Council一案中,欧洲法院认为,为了正确地判断争论的是非曲直,将成本收益分析与比例原则联系起来是适当的。在分析推理中,法院认为应当依据成本收益分析,判断风险管制所产生的侵害与不采取任何行为的益处是否不成比例。

    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判断手段的均衡与否,并不只是一个理论假设。早在百余年前,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就已经在美国法上得到了运用,近些年来有不断强化的趋势,其已被实践反复证明是一种相对科学的规制影响分析工具。成本收益分析为决策者提供了一套相对比较严密的数学计算方法,能较为准确地量化政府拟采用的某个手段可能耗费的成本和可能获取的收益,进而有利于决策者作出理性的决定。

    准确的确立手段的成本与收益,是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关键。虽然目前在美国行政法上,对某个手段成本、收益的大小,存在市场评估法和非市场评估法,但根据这些方法得出的成本、收益的大小,很多时候仍然不够准确。在适用均衡性原则时,为了更加客观地发现不同手段的成本与收益,应当引入当事人的商谈机制,确立商谈性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通过商谈扩大“信息基础”,认清“公共物品的真实货币价值”,确立“适当的折现率与愿意支付的成本”。而且,在一些复杂疑难案件中,某个手段的“真实损害”究竟有多大、“真实收益”究竟是多少,只有让当事人都参与进来,进行充分的平等辩论沟通,或许才能最终发现一个“合乎情理或相对正确”的答案。

    (二)均衡性原则中的成本:权利损害成本与财政支出成本

    必要性原则关注的是手段对公民的最小损害性,必要性原则中的手段的成本仅是指权利损害成本,即手段给公民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实行手段耗费的财政支出成本,则不属于必要性原则的分析范围。但是,均衡性原则不应当只关注权利损害成本。学者蒋红珍认为:“如果说传统均衡审查中‘正的收益’基本保持不变,那么‘负的成本’,却从原来考虑手段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层面,还要拓展到手段自身的成本耗费上。”

    “均衡性原则需要判断手段与目的是否成比例:与收益有关的成本是否过度。”关注手段的财政支出成本,已逐渐得到了法院的重视。在Schwerbehindertengesetz案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如果某个可替代性的手段对权利损害更小,但要求更多的行政成本,与目的间不具有均衡关系,这个手段也应当被排除。”类似地,在Rückkehrgebot für Mietwagen案中,联邦宪法法院也认为,虽然对权利是更小损害,但如果要求更多的行政成本,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应当否定此项手段。在其他一些案件中,联邦宪法法院也有许多相似表述。

    不当地耗费财政支出成本对纳税人权利的损害。作为目的必要性分析的均衡性原则应当分析权利损害成本是否过大,还应当分析手段的财政支出成本。如果某项手段对公民的权利损害成本很小,但实施此项手段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财政支出成本过大,甚至可能会造成政府财政困难,产生不可期待的负担,也同样可能是不符合均衡性原则的。政府的财力并不是无限的,特别是在当今的风险行政和生态行政中,政府更应当把有效的财力运用到风险规制与环境治理上,减少不必要的规制与治理。

    因此,从均衡性原则的本质与功能出发,应当对均衡性原则中的损害作广义的理解。即均衡性原则所要求的“手段造成的损害与公共利益成比例”中的“损害”,应当理解为手段对公民造成的直接损害和对纳税人造成的间接损害。在进行均衡性原则分析时,应当同时关注权利损害成本和财政支出成本,二者不可偏废。如此一来,均衡性原则既能保障公民权利不被过度侵害,也能保证财政支出成本不被过度耗费。

    (三)均衡性判断公式与均衡性判断法则

    判断某个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均衡性关系,实际上就是判断某个手段的成本与收益是否成比例。为了准确地判断手段的均衡性,限缩均衡性原则适用者的权衡空间,需要借助于均衡性判断公式(Equilibrium Formula):

    E表示实施某个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即手段均衡性的大小,Cr表示实施某个手段的权利损害成本,Cf表示实施某个手段所耗费的财政支出成本,B表示实施某个手段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收益。对于成本CrCf和收益B的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借鉴相对比较成熟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中的市场评估法和愿意支付、愿意接受等非市场评估法等经济学方法。

    通过均衡性判断公式,可以计算出实施某个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但要准确判断某个手段是否均衡,还需要借助于均衡性判断法则:“实施某项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越小,该手段具有均衡性的可能性就越大,该手段的可接受性也就越大。”

    结合均衡性判断公式和均衡性判断法则,可以进一步得出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一系列规则:如果实施某项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越接近于0,则表明实施该手段的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收益相对于成本就越大,该手段具有均衡性的可能性与可接受性就越大;如果实施某项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越接近于1,则表明实施该手段的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收益相对于成本就越小,该手段具有均衡性的可能性与可接受性就越小;如果实施某项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等于1,则表明实施该手段的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收益等于成本,此时该手段就处于均衡性的临界点,其可接受性需要进一步综合判断;如果实施某项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大于1,则表明实施该手段的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收益小于成本,该手段一般不具有均衡性。

    通过正确运用均衡性判断公式与均衡性判断法则,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使均衡性原则的权衡具体化。借助于均衡性判断公式,可以计算出实施某个手段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比例值,再通过均衡性判断法则,就可能较为客观地判断某个手段所促进的公共利益与其所造成的损害究竟是否成比例。立法者、行政者面对众多可能有助于实现正当目的的手段时,其在进行均衡性权衡时的恣意就会减少许多;法官受均衡性判断法则的约束,均衡性权衡也不会再那么任性,从而减少司法专横和腐败。

    (四)均衡性原则具体化的限度:和成本收益分析的比较

    比例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都是一种决策性分析工具,都是一种利益衡量方法。权衡者运用均衡性原则进行权衡,实际上是或多或少地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甚至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本身就是“成本效益分析的另一种表达”。

    但是,均衡性判断和成本收益分析二者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不同。详言之,成本收益分析更加强调效率,更加注重收益的最大化,它要求政府尽可能采用能够取得最大净收益的措施;而作为比例原则子原则之一的均衡性原则,则更加强调公平,其首要关注的是权利不被过度侵害而非效率,正如我国学者高秦伟所言:“传统行政法背景下产生的比例原则,更多的是关注行政权力的控制,而对于行政机关如何作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裁量则无法提供任何积极的意见以及有效率、效能的考量等。”

    尽管存在差别,但均衡性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相互调和。“利益衡量诉求的量化计算方法,在那些可以转化为货币的利益衡量领域,的确可以发挥作用。在一些特定案件中,通过引入偏重于定量分析的更客观化、精确化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不仅有利于客观量化多元化的利益,使各种可替代性方案具有共同的可比较的数字化基础,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效约束裁量的恣意与专横,进而使均衡性权衡更加客观,提升现代行政的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偏重于定量分析的成本收益分析,有助于克服偏重于定性分析的均衡性原则的缺陷,但定量分析绝不能取代定性分析,成本收益分析不应当成为均衡性判断的全部。在个案中,权衡者除了应当首要考虑均衡性判断公式的结果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被侵犯权利的种类、公共利益的类型、目的实现的时机等其他因素。因而,均衡性判断公式与均衡性判断法则并非对决策起决定性作用,而是起重要辅助性作用。在一般情形下,权衡者应当根据均衡性判断公式与均衡性判断法则,来判断某个手段是否具有均衡性,但如果出现例外不遵守时,权衡者必须给出令人特别信服的理由。法律是追求善良公平的艺术。因而不能过于强调效率而牺牲公平,不能在任何情形下都将均衡性权衡简化为单纯的数字比较,否则均衡性判断就容易陷入工具理性与功利主义的泥淖。

    结语

    现代国家可以说是一个权衡国家,权衡无处不在。然而,权衡是一把双刃剑。“权衡国家对自由具有双重效应:更大的机会和更大的危险。”均衡性原则权衡有利于公权力行为者进行充分的法律推理、道德推理与价值判断,从而可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但与此同时,权衡也为权力滥用留下了空间,更大的裁量意味着更大的危险。“任何裁量权的行使都必须有一定的判断标准,否则就会导致裁量权的滥用或不当。”无论立法者、行政者还是司法者,在进行均衡性裁量时,都应当受具体法则的约束。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因此,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权衡,克服其由于过于抽象模糊而存在的不确定性缺陷,不仅有助于减少腐败,而且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

    自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中国适用比例原则第一案判决后,比例原则开始逐渐出现在我国的司法判决中。我国已有法官认识到了均衡性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的关系。例如,在郭建军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中,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行政执法中行政裁量必须遵循执法成本和执法收益的均衡,应当符合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选择相对成本最小的执法手段,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最小侵害的方式,从而使行政执法的成本与执法收益相一致。可以看出,我国法官逐渐认识到行政机关在适用均衡性原则进行权衡时,应当注重成本、收益,应当选择成本最小、侵害最小的手段。该案例对于均衡性原则在我国的具体化无疑具有重要价值,它不仅有利于指引并规范行政机关的均衡性裁量,而且还有助于指引并规范法官的均衡性权衡。

    本文转自《法学家》2017年第2期、《法学家》公众号

  • 万俊人:现代正义论范式及其改进——以罗尔斯、森、纽斯鲍姆为例[节]

    自古至今,公平正义始终是人类最质朴且最普遍的社会期待。数百年的现代社会实践似乎离这一社会期待依旧遥远,日益严重的非正义现实严重背离了人类正义理想,让人们深陷正义的迷茫。这大概是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正义主题的哲学意识被不断唤醒且日趋强烈的根本缘故。

    所谓正义,至少可以从政治、法律、伦理和道德等诸多实践规范性学科的视角予以界定,其最一般的政治哲学定义是指基于权利与义务之对等分配而实现的社会公平正义秩序/规范,以及社会公民自觉内化并承诺正义秩序或规范的公正美德。大凡哲言正义者,无非基于两种考量:其一可谓之上限目的论的正义理念论,即基于对人类良序社会的理想预期而论正义的理想目标及其达成,远者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理想国》,近者如罗尔斯的《正义论》。其二可谓之下限或底线道义论的正义实在论,即基于非正义现实批判而论社会正义的实际改进与规范实践,远者如古印度法理学中的“niti”(正义),近者如森的《正义的理念》和部分意义上纽斯鲍姆的《正义的前沿》。耐人寻味的是,几乎每一种正义理论的提出和凸显都与其所处时代及其非正义的现实直接相关,在诸多实践哲学话题中,公平正义即使不是唯一受其特定时空之社会反面镜像所直接驱动的,也肯定与其特定时空的反面现实有着最直接且最强之相关性,而且社会非正义状况愈严重,人们对正义的吁求便愈强烈。无论是出于上限目的论的正义理念论,还是基于下限或底线道义论的正义实在论,作为实践哲学的核心主题,正义从来都是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们思想争锋的焦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不过于今尤甚。

    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正义主题的论争不仅牵动了几乎整个哲学伦理学等诸多人文社会科学,而且也深刻影响着现代人类生活世界。如何解析这一现象,不仅关乎如何把握最近半个多世纪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学自身的学术演进,更关乎如何理解这一时期生活世界本身的社会意义和人类社会的未来前景。问题是,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正义成为我们时代的突出主题且持续凸显和延展?仅仅是半个多世纪的时间,一种哲学理论或主题便展现如此快速蔓延且持续成为学界与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大概可与文艺复兴至启蒙运动的人道主义、18-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学说、20世纪前中期的世界社会主义思潮和20世纪中后期的“现象学—存在主义运动”相提并论。如果说,20世纪中后期美国社会诸种矛盾的激化直接催生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促使欧美哲学发生实践哲学的“关键性扭转(转向)”(“a pivotal twist”,哈贝马斯语),那么,驱动正义理论自身不断拓展——无论这一拓展被看作是不断改进的过程,还是内含某种或某些重大改变甚或更替的后果——的原因又是什么?进而,人们有理由进一步追问:这一拓展过程给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究竟带来了怎样的理论影响?

    一、制度正义重建: 公平正义的社会普适道义原则

    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被公认为是现代哲学界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扭转了20世纪西方(尤其英美)哲学长时段沉浸于理论分析而疏于实践哲学的基本趋势,正义问题成为时代的哲学主题,创造了几乎整个哲学社会科学界的“罗尔斯产业”(Rawls’ industry)之学术景观。罗尔斯正义论的鼎兴并非偶然,其个人经历及其自觉的时代反思促使他最终聚焦并洞开现代社会正义的问题症结:制度性非正义及其校正。罗尔斯本人参加太平洋战争的切身经历和他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社会的观察分析,使他敏锐地意识到其所处时代最具危机和挑战意味的社会病症:诸如,为何人类历史上最为惨烈的两次世界大战都首先在“自由民主国家”之间爆发?为何以自由民主著称于世的美国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还爆发以黑人为主流的少数族裔“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s)?为何在20世纪60-70年代的自由民主国家,青年一代不仅没有因为社会经济的增长繁荣而感受生活的快乐,反而会成为“垮掉的一代”(a broken generation)?凡此种种,在罗尔斯的哲学思考中渐渐汇聚成社会伦理暨政治哲学的严肃课题:即使在一个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的现代国家,若缺乏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再多的财富和收入都无法消除社会冲突,也无法建立“一个良序社会”(a well-ordered society),更甭说维持其长治久安了。现代自由民主社会最为缺乏的不是社会财富的生产和效用的“充量化”(maximization),而是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遍道义规范,作为普遍社会道义规范基础的基本制度架构,以及,由此所构成并长久维持的“社会稳定性”(social stability)。换言之,在罗尔斯看来,现代社会的“首要美德”或最高成就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化功效及其最大化增长,而是如何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分配或分享社会的“基本善品”,也就是社会基本自由、平等、权利、义务、财富和收入、自尊等的公平分享或分担,以及最为重要的是,确保自由民主社会长治久安的正义制度。

    通过反省近代以来长期支配西方实践哲学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学说,罗尔斯断定,它们已无法满足现代自由民主国家对于正义秩序和公平制度的内在需求。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已失去其令人信服的理论力量,而无论功利最大化到何种程度,单纯总体功利(价值)目的及其实现都因无法解决社会分配不公而难以建构现代社会持久稳定的正义秩序。任何良序社会的根基只能诉诸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遍道义原则,而非功利或效用的最大化原则。社会契约论有助于现代民主国家在文化多元条件下达成普遍正义的原则共识,因为社会契约精神——亦即自由平等的协商精神——更适宜于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规范要求。然而,在罗尔斯看来,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无论是霍布斯、洛克式的,还是卢梭式的,甚或是康德式的——都不足以充分证成现代民主国家所需要的制度正义。它们或因过于消极而难以充分阐明作为一种积极的社会组织化成果的“社会合作体系”之国家理念,仿佛缔结社会契约或建立国家只不过是人类为了克制自身本性的“根本恶”——即自私本性——以摆脱恶劣的自然状态而不得不做出的被动选择;或因过于倚赖于传统自然法观念而缺少新理论的充分证明,使得原有的社会契约无法为任何普适的现代社会道义原则提供充分必要的理论论证,因之必须给予理论重铸和改进,使其获得充分的理论合理性和普遍有效性,成为足以证成“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这一核心正义观的合理有效方式。于是,罗尔斯首要的哲学工作便是改进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以建构其“高度康德式的”新社会契约论。

    与传统社会契约论不同,新社会契约论不再从某种基于“趋利避害”之人性本恶假设的“自然状态”出发,而是基于一种信息预制过滤,也就是罗尔斯所谓的“原初状态”(an original position)下的正义原则认同。在“原初状态”中,参与社会契约的每一个人都被遮蔽于“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背后,不仅相互“无知”彼此的实际差别,而且“互无利益关涉”(mutual disinterested),毫不介意诸如起点差异可能带来的契约预知困境或结果偏颇,仅仅依据参与各方对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广泛认同,达成并承诺正义之基本原则体系。罗尔斯的论证逻辑次序是:首先确认并确信无人反对“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核心理念;其次就基本正义原则系统达成基本共识,以便为建构“一个良序社会”奠定正义的制度基础或“社会基本结构”(basic social structure);最后是如何践行正义基本原则规范的规导问题和实践操作(策略步骤)问题。

    罗尔斯《正义论》的中心主题便是,基于“作为公平的正义”之核心理念,证成社会制度之正义安排所依据的两个正义原则。该原则系统的“最初表述”是:“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之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经过反复讨论和充分论证,正义原则系统的“最后陈述”变为:“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之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俾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正义原则的“最初表述”堪称西方自由主义传统观念体系的精确复述:第一原则表达自由与平等;第二原则表达普遍的自由平等和机会均等;其“最后陈述”则在保留普遍自由平等和机会均等之外,给正义第二原则新增了一项特别内容:即优先考虑社会最少数最弱者最受益的制度安排。正义第一原则是针对“每个人”的最广泛平等自由原则,属于根本的“宪法权利”(constitutional rights),是自由主义基本信条的最新表述。正义第二原则分为两部分:其(1)为“差异原则”,即在符合代际正义之“正义储存”原则的前提下,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应以最有利于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最少数弱者为优先考量,也就是对社会弱者的制度倾斜,是人为设计的“制度偏好”;其(2)可以简述为机会均等开放,即所有社会公共机会对所有人平等开放。第二原则由两部分共同构成,后半部分可以看作是对机会均等主张的确切表述,而前半部分则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新增,也是其正义论中最具独创性和影响力的亮点,集中体现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普遍平等主义价值取向。然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罗尔斯的正义论在赢得广泛理论赞誉和社会实践影响的同时,也引发了最多的理论争议,构成其最大理论压力:一方面,在第二原则内部,差异原则的制度偏好与机会均等的制度安排本身存在内在张力,不仅是在直觉的意义上,而且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人们难以同时兼顾既确保机会均等又做到最有利于最少数社会弱者的最大利益之倾斜式制度安排,因为任何制度安排的倾斜都意味着机会开放供给本身的不均等。另一方面,就整个正义原则系统而言,差异原则与正义第一原则即普遍平等的自由原则也相互冲突,因为正义第一原则并未给差异原则所要求的制度偏好留下任何特殊余地或可以证成的“充足理由”(good reason[s]),既然普遍平等,便无特殊关照。

    罗尔斯当然不会看不到这些理论悖论。为此,他花费了巨大的精力来消除人们的质疑。罗尔斯首先申言,基于正义原则主导的制度安排所遵循的是普遍理性主义的社会道义论而非功利主义所坚持的价值目的论,因此它必须突破后者不可普遍化的局限,将社会正义制度的基点从高限“最大化”(maximization)降低为“底线最大化(普适化)”(mini-maximization),即一种兜底式的或惠顾尽可能多数人的普遍正义的制度安排,这是“差异原则”的宗旨所在。因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社会效用总量的最大化都不一定确保社会最大多数人都能得到公平的份额,更甭说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造成的极少数社会弱者被边缘化,甚至被遗忘。其次,罗尔斯明确开出了一份社会“基本善(品)清单”(the list of primary goods),包括确保每一个社会个体过上“体面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平等自由(权利)、基本收入和财富、人格尊严等。罗尔斯认为,任何“基本善(品)”的差别化分配,尤其是财富和收入的差别化分配,只有在其同时有利于改善社会弱者的前提下才具有普遍公平正义的道义性。否则,即便该分配合理合法,也未必正当合义。当然,“基本善(品)清单”的开列本身也表明,制度分配对极少数社会弱者的“惠顾”也并非毫无限度,它仅限于“基本善(品)清单”之内的制度分配。同时,为了回应激进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对“差异原则”的诘难,罗尔斯通过其“词典式次序”的自我辩护,证明其正义原则并未违背自由主义的基本信条。诺齐克等较为激进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明显违反了个人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自由主义根本信条,且无法在不违背此一信条的情况下证成差异原则及其实践的正当合理性,若无“校正正义”(justice of correcting)“转移正义”(justice of transferring)的限制,任何通过制度安排所实施的权利转让(重新分配)都不正义。对此,罗尔斯反复申明,尽管“差异原则”表达了对惠顾少数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制度关照,但就整个正义原则体系而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在第二原则的两部分之间,机会均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异原则,最重要的是,正义原则体系内的这种优先性次序一如词典中诸词条的排序一样不可更改,否则,该辞典便无法使用。同样,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及其第二原则两个部分之间,也具有不可更改的次序规定。可问题是,如若这样,“差异原则”所诉求的惠顾少数弱者的制度偏好诉求又如何可能?

    如果说,光复现代实践哲学堪称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贡献,那么,通过更新社会契约论而建构的普遍理性主义社会道义论,以及由此提出并证成的“差异原则”,当是其正义论本身最大的政治伦理贡献了。毕竟,差异原则所体现的社会底层关怀乃是近代以来欧美自由社会长期存在的社会难题,更符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社会对福利资本主义的普遍期许。然而,时过境迁,罗尔斯正义论本身所显露出来的理论不足似乎同其学术理论贡献一样令人瞩目,其所造成的理论困惑和实践困难亦难以为其理论自身所消解。最主要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一种基于信息约束甚或“信息茧房”式预设的新社会契约论是否比传统社会契约论更具解释力和说服力?即便如此,又是否合理?无论如何,人为地设置“原初状态”下的“信息约束”与自由民主的政治原则相抵牾。(2)仅仅通过某种基于“差异原则”而设置的制度安排是否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普遍正义?即令部分为真,比如说,凭借制度安排或“政府二次分配”(厉以宁语),使得少数社会弱者可凭相对稳定的制度“特供”,获得社会制度资源或公共善品的优惠,从而使其生活获得某些改善。然而,这样的社会改进是否可持续?“差异原则”本身是否正义?如何才能不忤逆公平正义的“自由平等”要求?因为中外许多经验教训都表明,即便是制度偏好式照顾或“制度扶贫”,也很容易停留于我们所说的“治标”层次,难以达到“治本”目标。而且,制度倾斜不仅存在合法正当的法律依据和政治正当性辩护问题,而且还存在诸如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恰当方式来实施制度倾斜?如何确认哪些社会成员属于“处在社会最不利地位者”等复杂议题,其中牵涉甚多,很难单纯凭借制度调整的齐一化方式就能解决之。很明显,因天灾人祸、生理缺陷或外在自然环境等不可控因素所导致的贫穷,同好吃懒做、投机失败、因“黄、赌、毒”等不良嗜好而“自作孽”式的贫穷肯定不可同等对待。与此类似,凭借某种阶段性制度安排而获得的资源优惠或制度便利,同最终依靠自身主体能力增强和自主奋斗而获得的自我改善也不能相提并论。易言之,弱者之为弱者不单是一个结果判断问题,还有其自身的主客观原因的分析解决问题。改善弱者生活状态乃至其命运也不只是改善外部资源供给的问题,还有且更重要的是改善其自身生存能力和生活方式的问题。若简单从事,所谓制度正义就只具有罗尔斯本人所担心的“权宜之计”(modus vivendi)的意义,甚至会导致某些额外的衍生性非正义后果。(3)罗尔斯公开申言,其正义论不仅适用于“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国家,而且可以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可他晚年出版的《万民法》一书却将不同的国家划分为五种类型,并坚持认为,“差异原则”只适合于“自由民主国家”而不适合其他“非自由民主国家”,这一明显缺乏融贯性的理论立场得不到国际语境的支持,更何况该立场同其正义论所主张的普遍道义论立场能否相互契合,更是一个大问题。历史地看,这些问题既是罗尔斯正义论本身的问题,又是罗尔斯留给当代政治哲学的待解难题。

    二、可行能力进路: 社会契约论与社会选择理论比较

    赞赏或批评罗尔斯正义论的现代哲学家和思想家甚多,但能直接对之做出关键性甚或替代性改进的当属其哈佛哲学系同事和朋友阿玛蒂亚·森。凭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多学科透视分析,森在综合其多年有关罗尔斯《正义论》探讨和正义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于2009年发表其正义研究的总结性成果《正义的理念》(The Idea of Justice)专著,全面清算并改进了罗尔斯的正义论,堪称罗尔斯《正义论》之后又一部现代正义论经典。在当代哲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森大概是最懂罗尔斯的学术知己和思想大家之一,也是能以独特的理论批评和创造性改进,来表达其学术敬意并证明其与罗尔斯之间崇高学术友谊的真诚道友。森对罗尔斯的敬仰如此真诚,在《正义的理念》一书的扉页上,他特别题词:“为了纪念约翰·罗尔斯”,并在该书第二章“罗尔斯及其超越”的结语中满含深情地写道:“……我们不能让罗尔斯的正义思考模式陷入一种理智‘停滞’。我们必须从罗尔斯那里获得的丰富思想中吸取有益的养分,然后继续前行,而不是‘休假’。我们需要‘正义’(justitia),而非‘休假’(justitium)。”

    沿着罗尔斯重开的正义论道路继续前行,表明了森的学术志向和理论确信:罗尔斯的正义探究必须坚持,因为今天的我们和我们的时代对正义的理智思考不仅必要,而且更为急迫。同时他也清醒地意识到,罗尔斯的正义论模式并非正义探究的终点,而是新的开始。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进路只是现代诸种可行进路之一种,而且很可能还不是最具理论说服力和现实解释力的。在《正义的理念》一书“前言”,森指出,启蒙运动孕育了多种现代政治哲学的探究路数,那些具有引领力的政治哲学家们对正义问题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最具影响且持久有力的探究进路有两种:一种聚精会神于探明“完美正义的社会安排”,将“正义制度”(just institutions)视为正义探究的头等大事,因而以不同的方式编织“一种假设的 ‘社会契约’”,从17世纪的霍布斯、洛克,中经卢梭、康德,直到当代罗尔斯莫不如此,该进路一直占据着现代西方正义理论的主流地位。另一种与之颉颃的进路则更关注人的实际生活状态和社会行为选择,并对之作出比较分析,更关注实际存在的社会非正义现实及其可能的改变方式,包括社会改进和社会革命,而不只是停留于对理想正义的社会构想,从18世纪的亚当·斯密、稍后的孔多塞、边沁、密尔(旧译“穆勒”)、马克思,到20世纪中叶“社会选择理论”的经济学先导阿罗(Kenneth Arrow)等人均是如此。自然,作为亚当·斯密的当代继承者,森开诚布公地把自己归列于这一进路上的忠实同路人。

    基于对社会选择理论优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确信,森首先将批评的矛头指向罗尔斯正义论的前提预设,认为罗尔斯所信奉的社会契约论进路并不合理,即使经过罗尔斯“擢升”后的新社会契约论,也未能达到更高合理性,犯了“先验制度主义”(transcendental institutionalism)的错误。罗尔斯假设,出于建构“良序社会”的目的,人们需要首先就正义的基本原则达成一致,这就需要他们首先超脱各种人际或群际差异,包括人生起点、生活境遇、个人主体条件,以便超越因诸种差异而产生的意见纷争,仿佛每一个参与社会契约的人都预先自觉罩上一层“无知之幕”,以此形成各社会成员得以开始的齐一化“原初状态”。从“同一起跑线”出发,大家才有可能对基于“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核心理念所形成的正义原则体系达成共识——即:无论如何,一种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总是值得人类社会期待的,进而人们按照正义的基本原则体系来建构“良序社会”所必需的正义制度体系,这正是罗尔斯把正义珍视为社会制度之“第一美德”(the first virtue)的根本原因。然而,在森看来,这种前提假设既缺乏充足的逻辑理由,也没有任何现实可能。即使为了缔结公平正义的社会,也没有任何理由预先假定所有参与缔结契约的人都必须从“同一起跑线”出发,甚至为了“平整”(海德格尔术语)所有参与者的实际差别而强行给所有人罩上“无知之幕”。寻求结果的一致不是预设起点齐一的正当理由,更非充足理由。恰恰相反,任何社会契约的达成都是在厘清差异、相互妥协的前提下实现的,即所谓异中求同,同中存异。无差别的契约不是真正的契约,而是静止的无过程的想象性社会认同。现实生活中,既不可能强行制造“无知之幕”,也不存在一种无差别、“无利益关涉”的所谓“原初状态”。任何强制性加罩“无知之幕”的做法都是一种武断的“信息限制”,以此造成的“原初状态”无异于“信息茧房”,这显然不是“自由民主的国家”该有的选择。

    可见,社会契约论并不是证成现代正义制度和正义原则体系的最佳方式,远不如社会选择理论更适合切入和解释现代正义问题。森指出:“一种正义理论必须针对实际可行的选择而论,而不只是让我们总沉溺于一种想象的、不可信的、无比壮美的世界而无法自拔。”任何合理可行的正义理论首先必须是从社会实际出发,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非正义事实做出真实可行的理论反应,而非基于正义理想的美好想象,预定某种完型原则。罗尔斯显然落入了“高限”理想目的论的窠臼,无法避免地重复其理论前辈(如,康德)所遭遇的“先验制度主义”困境:它预设我们可以对个体行为和社会行为预先做出完全充分的评估,并借此预先制定一套完美的正义评价标准。可事实恰好相反,人类从来都是因为面临非正义的社会现实且无法回避,才开始思考和探寻社会正义制度和正义原则的。因此森断定,先验制度主义的“完全评估”之难正是社会行为选择理论的现实比较优势所在。“社会选择理论”(social choice theory)最早诞生于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产生于人们对卢梭抱怨的人类不平等社会现实做出激进反应的“革命时刻”,它首先由巴黎著名数学家波达(Jean-Charles de Borda)和社会学家孔多塞(Marquis Condorcet)发明,也正是“通过他们对一群不同个人的个体评价之集合性学科调查”,社会选择理论才得以提出。社会正义及其实现的确同社会制度及其与个体行为模式的相互依赖性作用有关,但人类社会的制度选择具有某种“依势而定的本性”(contingent nature),人们无法穷尽对各种差异性个体行为的评估检测,却可以从实际存在的社会非正义现实中发现问题,在多种比较分析后做出切实可信的相对客观的比较评估,以此作为探寻建构社会正义的合理起点。森的结论是:“一种先验的进路本身无法讨论增进正义、无法为了更公正的社会而比较诸种替代性选择议案,它有的只是从一种先验进路跳跃到一个完美世界的乌托邦式议案。”与之相对,社会选择理论从各种现实具体的非正义问题——诸如,饥饿、贫穷、文盲、酷刑、种族不平等、妇女屈从、任意监禁、医疗保健政策中的排斥性不公等问题——及其解决入手,寻找并分析造成这些实际非正义后果的各种原因,选择并比较各种实际可能或可行的解决方案。这使得社会选择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新旧社会契约论都缺少的理论合理性和实际应用优势。

    森当然理解罗尔斯优先考量正义制度的理论初衷:现代社会日趋开放的公共性使得社会制度(规范体系)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基础地位,社会的公共化程度愈高,其对于公共规范体系及其普遍效应的依赖性也随之升高。然而森敏锐地发现,现代政治哲学家们也会因此容易迷恋某种“制度性原教旨主义观点”(institutionally fundamentalist view),不仅把社会正义的诉求简单寄托于制度正义或正义制度的“路径依赖”,而且把正义制度本身当成了全部正义实践的实际明证。事实上,制度正义仅仅是人类实现社会正义的外部条件,尽管正义的制度条件极为根本,甚至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地位,也不能因此将制度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实现混为一谈。要真正实现社会正义,还必须将制度正义的规范约束落实到社会实践之中,转化为所有社会成员的正义行动。易言之,“我们必须寻求的是增进正义的制度,而不是把制度本身当作正义的表现,后者可能反映了一种制度性的原教旨主义观点”。

    如果说选择从社会契约论的进路切入正义主题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前提误置,那么这一前提误置既是误导其落入“先验制度主义”窠臼的理论前因,也导致其正义原则推导失误的理论后果。前提预制的问题蕴含后续推导和结论也出问题。实际上,罗尔斯基于其改进后的社会契约论所推导出来的正义原则,甚至是其推导过程本身都说明了这一点。森将罗尔斯正义原则及其推导问题概括为六个方面:“(1)由于[罗尔斯]只集中关注一个完美正义社会的认同,因而忽略了对有关正义之比较性问题的严肃回应。(2)[罗尔斯]按照只关注‘正义制度’的正义原则来制定正义的要求,却忽略了更广阔的社会现实视野。(3)忽略了一国行动和选择可能对他国人民造成的负面影响,没有任何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倾听那些受到影响的他国人民的声音。(4)没有任何矫正狭隘地域性价值的系统程序,而任何社会一旦与世界脱钩,都极容易受到这些狭隘地域性价值的影响。(5)排除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便是在原初状态下,由于不同个人理性选择的政治规范和政治价值(而不是由于他们在所属利益上的)差异多样,他们也会继续采取某些殊为不同的原则作为合适的正义原则,甚至是在经过大量公共讨论之后还会如此。还有(6)没有给这样一种可能性留下任何余地:尽管存在假设的社会契约,有些人也不会总是‘合乎理性地’行动,而这可能会影响到所有社会安排的适当性(当然也包括制度选择),通过强行使用一概而论的假设:即所有人都会遵从一种特殊的‘合乎理性的’行为规范,[罗尔斯]把这一问题完全简单化了。”

    这六个方面的质疑不单关乎正义原则的推导,更关乎罗尔斯正义论的“狭隘地域主义”问题。在森看来,罗尔斯的正义论完全忽视了国际语境因而只具有“一国”或“某一社会”的内部适用性。坦诚地说,森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这些质疑看似温和,实则是颠覆性的,至少动摇了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揭橥了罗尔斯正义论的狭隘地域主义局限。这促使森进一步质疑罗尔斯著名的“基本善(品)清单”和罗尔斯晚年对“万民法”所做的最后也是最不成功的探究,并提出了自己的替代性方案。可见,对于罗尔斯的正义论来说,森的正义论更多的是批判性甚至革命性的,因而也是替代性的。正是通过深刻反省和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森才得以确立自己独特的“正义理念”,这便是他基于“可行能力进路”的正义论。与罗尔斯基于社会契约论所证成的制度正义论相对,森的正义论以个人可行能力为中心。“可行能力进路”(capability approach)是森的正义论的核心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个人的“可行能力发挥”(capability functioning),“是个人做他或者她有理由珍视之事的能力”,具体包含个人实际可行的能力和该能力实际发挥的作用两个层面。早在1980年,森首次在其以“为了何种平等?”(Equality for what?)为题的“坦纳人类价值讲座”(Tanner Lecture on Human Value)中,提出“可行能力”概念,并在随后发表的著述中不断充实延展,以致后来成为森的政治经济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融会贯通的关键概念和基本方法。实际上,这一概念的提出首先是针对罗尔斯的“基本善(品)清单”的。以清单形式开列社会公共分配的基本善品是罗尔斯的一大发明,对现代实践哲学和诸多人文社会科学影响极大,甚至也影响到现代政府管理和公共政策操作。然而在森看来,与其开列一份“基本善(品)清单”,不如开出一份“基本可行能力清单”来得更为真实,更具实际可操作性。因为,公益善物的清单一如宴会餐桌上的食品清单,但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比宴会餐桌上诱人的食品清单更为实在的,是获得参加宴会的资格和食用餐桌上美味佳肴的能力,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比机会均等的制度允诺更为实在的是人们获取并实现机会的能力。

    森并不完全认可罗尔斯“清单”的内容设定,尤其质疑将“财富和收入”列入“基本善(品)清单”的正当合理性。在森看来,罗尔斯的这份“基本善(品)清单”中,有些是根本政治制度(国家宪法)所确定的公民之基本权利,如,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机会均等;有些则是人们社会行为的结果,如,财富和收入;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它们一概而论是不合适的。把个人正当合法获得的财富和收入列入制度分配的基本善(品)清单是否充分正当仍有争议,比如,通过国家税收制度,尤其是高额累进税制来实施国民收入和财富的调节,就存在税收征收的范围、额度、方式等诸多争议。再者,公共机会的分配实际只具有前提形式意义,不具备实质性正义价值,如前所述,比机会均等更重要的是人们获取并实现均等机会的能力。只要我们稍微观察一下人才市场的“公开招聘”情形就会发现,面对有限开放的职位,为什么有些人能够获取并有效实现机会,而另一些人却无法获取,甚至从一开始起就丧失获取机会的资质?事实上,机会对所有人公平开放是一回事,能否获取并实现公平开放的机会则是另一回事,前者仅具有形式的意义,唯后者才具有实质性意义,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森承认,任何一种政治哲学或伦理学都需要一种“信息焦点”(an informational focus)或前提预制,因此开列某种清单确乎必要。但对于关乎正义的政治哲学或伦理学来说,首要的工作不是从某种理想前提或终极结果出发来展开分析推导,因为选择从“社会实现的视角”(theperspectiveofsocialrealizations)出发,远比从“最终积累性结果”(the perspective of accumulating results)的视角出发更为优越可靠。实际上,人类社会的正义追寻总是从减少或消除现实生活中的非正义和反正义现象开始的。这种“社会实现的视角”所必需的,首先是对非正义现实的比较评估,是改变这些非正义现状的具体行动,以及,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实施这种社会改变的行动能力。个人的可行能力直接关乎其自由(权利)及其实现之充分性程度,增强和改善个人的可行能力,意味着实现、增强或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这远比增加机会、财富和收入等社会资源更为根本,也更具社会正义的实践价值。罗尔斯一方面强调平等自由在两个正义原则中的优先排序,另一方面却又强调诸如机会、财富和收入这类社会资源的制度性再分配,实际上这两个方面不仅无法同时兼顾,而且极可能顾此失彼、“两头不讨好”。导致这种两难困境的原因至少有二:一是自由主义本身固有的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二是本文前所述的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本身、它们之间,甚至正义第二原则的两个部分之间都存在难以消解的紧张。就前一方面而言,自由与平等二者所强调的价值取向并不能自然契合。自由所表达的是个人作为行动主体的权利自主与责任自律,而平等所表达的是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人格平等与平等相待;自由更强调个人主体的权利及其自主实现,而平等则更强调主体间平等相待的义务;两者之间相互制约。在资源有限的既定情形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自由权利及其实现,必定构成某种形式——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既不可能是“利益无涉的”(disinterested),也不可能自然形成所谓“双赢”(win-win)或者同时兼顾、同等满足的理想局面。森认为,造成罗尔斯正义论的诸多难题的原因,除了社会契约论进路的局限、先验制度主义的前提误置、正义原则推导的六大疑问和“基本善(品)清单”的错开等原因之外,还由于其福利主义的社会偏好和地域主义的视域局限。“差异原则”的立意在于对社会少数弱者的制度援助,这诚然有利于彰显罗尔斯普遍道义论的政治伦理立场。然则,当罗尔斯将“财富和收入”列入其“基本善(品)清单”并强调基于财富和收入之重新分配的重要性时,人们难免对其制度分配或再分配的社会正义性产生警觉和怀疑,因为任何对财富和收入的制度性调节都可能面临一个难题:它不单关乎罗尔斯所说的基于代际正义考量的“储存正义”,更关乎同代人之间的“转移正义”和“校正正义”,也就是诺齐克反复追问罗尔斯的那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以何种方式且在何种程度上对人们的财富和收入进行制度调节才是正当合法的?正义社会并不必然等同于福利社会。

    对于罗尔斯正义论的狭隘地域主义,大概是森最感不满的地方。罗尔斯反复申明其正义论仅限于“自由民主社会或民族”(liberal democracy societies or peoples),而对于其他“非自由非民主的社会或民族”(non-liberal and non-democracy states or peoples)则存而不论。这一学术立场受到包括他门下弟子(比如,Thomas Pogge)在内的许多学者的质疑。这促使晚年的罗尔斯有些仓促地写出《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1999)一书,然而却并未改变其基本立场。在这部小册子中,罗尔斯似乎做出了些微让步,将其正义原则的推导从“自由民主社会”扩及“体面的协商等级制社会”(decent consultation hierarchy society),但仍不乐意谈论其他“非自由非民主的社会”。更有甚者,他甚至把世界上所有的社会或民族划分为五种类型——即:自由民主社会、体面的协商等级制社会、法外国家(outlaw states)、身负诸种不利条件之重负的社会(societies burdened by unfavorable conditions)和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societies that are benevolent absolutisms),他不仅坚持认为差异原则不适合于“非自由非民主的社会”,而且主张当“法外国家”对“自由民主社会”构成直接威胁时,后者甚至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打击“法外国家”,以消除任何可能危及自由民主社会的危险境况。森认为,罗尔斯正义论的这种域外限制导致他无法达成其所标榜的普遍道义论目标,也不合乎自由主义的开放平等理想。森明确指出,民主并不仅仅是属于“西方的理智遗产”(Western intellectual inheritance),也是人类自古有之的国家治理经验或政治方式。我们不能把民主简单地等同于“选举+投票”,民主的本义是基于罗尔斯本人所说的“公共理性”的协商治理方式。因此,任何声称普遍合理的正义理论都不应该只限定于所谓“自由民主国家”区域,而应当放眼全球,寻求一种真正普适的全球正义。

    依森之见,全球正义应该基于普遍人权理念而非“差异原则”。他写道:“人权真的是关乎应该做什么的强烈的伦理宣言。”它至少直接引发两个问题:其一,人权的内容和可行性;其二,包含在人权宣言中的伦理主张的可行性。这是罗尔斯的正义论未能给予充分关注因而陷于地域主义的重要原因,也是基于可行能力进路的正义理论彰显其强大解释力的主要优势所在。事实上,由于森长期对印度等南亚国家和非洲地区广泛存在的饥荒、贫穷展开独到深入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并借助其受命承担的联合国相关项目的研究咨询,积累了丰富的有关国际人权之实际状况的研究经验,直接见证了这些个案研究所呈现的非正义现实,因而获得了比罗尔斯更为开阔的全球视野。

    与西方许多人权理论家不同,森既不认同将人权观念抽象化、甚或原则律法化的抽象律法主义方式,也不认同贬低人权观念或将之任意意识形态化的文化特殊主义方式。他幽默地写道:“如果说,边沁把权利(rights)视为‘法律的孩子’,那么哈特实际上把人权(human rights)当作了法律的父母:他们驱动具体的立法。”真实的情形是,人权既不属于有待父母监护的“孩子”,也不属于拥有孩子监护特权的“父母”,而是属于作为父亲、母亲和孩子的每一个真实的个人。人权的本质即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及其实现,而作为全球正义之伦理主张的人权应当具有“全球律令”(global imperatives)的意义。在《正义的理念》卷终,森总结道,我们应当基于实现人类普遍人权的信念而非仅仅基于“自由民主社会”的有限地域,来建构全球正义,摆脱霍布斯曾经诅咒的那种“污秽、野蛮、短命”的“自然状态”,“逃避孤立不仅可能对人类生活的品质是重要的,而且也能对理解并呼应人类所忍受的其它灾难作出强有力的贡献”。摆脱孤立,走向团结,是森对人类普遍正义的真诚呼吁,也是其正义理论的最终目标。

    综合观之,选取基于社会选择理论的可行能力进路切入正义主题,以替代罗尔斯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先验制度主义进路;进而从人类社会广泛存在的非正义现实的分析比较出发,摒弃理想化的“完全评估”方式,正视“非完全评估”的具体事实;并以现实个体的可行能力及其实现条件为基点,来建立实际可检测的个人“可行能力清单”,以替代罗尔斯的“基本善(品)清单”;最后将正义论视域扩展到全球正义而非罗尔斯的“自由民主社会或民族”,以突破现代西方正义论的“狭隘地域主义视域”,构成了森关于正义的基本理念。公平地说,森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解析是深刻的,所提出的上述替代方案也是令人信服的,在某种意义上,与其说森的正义论是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巨大改进,毋宁说是更新后者的替代方案,因之足以成为现代正义论范式改进的标志性成果。

    三、正义的前沿: 残障者、国际、诸物种的正义视野

    森从一条新的理论进路建构了一种足以替代罗尔斯正义论的正义新论。然而,作为普遍平等主义价值观的倡导者,森仍然坚信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核心价值理念,赞赏罗尔斯关注社会弱者的“最起码之最大化”的普遍化正义所表达的温和自由主义立场,因此,他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改进更多的是方法论的,而并非根本价值立场上的。借用罗尔斯的话说,森仍然是用一种新的“完备性的”正义之政治哲学替代罗尔斯的正义论。同时,森的替代性理论也仍然是开放的、尚未完成的,最显而易见的是,关于“可行能力清单”的明细化和理论证成;关于全球正义的具体展开及其证成;关于正义行为主体(人类的和非人类的)的平等承认和证成;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构成了另一位当代杰出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纽斯鲍姆的正义论之基本主题。

    纽斯鲍姆的学术著述极为丰富,在当代哲学同仁中鲜有比肩,其正义论的代表作是《正义的前沿:残障、国籍、物种成员资格》(Frontier of Justice,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简称《正义的前沿》)。作者的特别献词也是“为了纪念罗尔斯”。从该书的献词和标题即见其理论抱负:作者开始正义主题探究的起点正是罗尔斯正义论探究的终点,其直接目标是扩展罗尔斯正义论的视域并将之推进到正义理论研究的“前沿”,也就是扩展到不单罗尔斯而且包括森在内的绝大多数正义论者都未(敢)涉猎的、包括不健全者和残障者、跨国籍全球公民、非人类生物在内的几乎所有生命主体。在《正义的前沿》的“致谢”中,纽斯鲍姆坦陈:“我的目标是对罗尔斯提出批判,我之所以单独挑出罗尔斯的理论进行批判,是因为他的理论是社会契约论传统中最强有力的政治理论,同时也因为他的理论是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最杰出的理论。我关注的焦点是罗尔斯本人认为的、那些没有被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他的理论构成了挑战,他不确定他自己的理论能否解决这些问题。”“我的最终目标是扩展罗尔斯理论的核心观念,以解决这些新问题。尽管我认为,这种扩展肯定要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他源自社会契约论传统的那部分理论,但我相信,当我们试图解决这些新的棘手的问题时,他这一理论本身、它的那些原则及其直觉性基础,都会给我们提供非常好的引导。我满怀尊敬、友爱和悲伤,谨将此书献给约翰·罗尔斯。”

    纽斯鲍姆对正义的关注虽然直接源自罗尔斯正义论批判,但其思想脉动却早有先兆,其早年古典学和美德伦理学研究已为其正义理论埋下伏笔。她和森一样,相信从可行能力进路切入正义主题远比社会契约论更合理更有效。与森有所不同的是,纽斯鲍姆选择可行能力进路的理论考量,并非仅仅是基于人类社会评价的不完全性所形成的社会比较和行为选择理论,而是她对人类生命乃至所有个体生命(物)本身固有的生命脆弱性、社会关系依赖性的本源性洞见:个体生命的脆弱乃是一种相较于其他所有外部正义条件或正义环境都更为根本,也更为深刻的正义之形上根源。纽斯鲍姆的成名作是《善的脆弱性——古希腊悲剧与哲学中的运气与伦理》(2001),但读懂此书的人都不难从中读出,纽斯鲍姆所谓“善的脆弱性”其实不过是个人生命脆弱性的美德伦理学表述,蕴含所有个体生命及其命运的脆弱性。从古希腊悲剧中的每一个人物到作为人类强者的罗马帝国皇帝马可·奥列留无一例外。然而社会契约论根本没有、甚或无法触及这一根本问题。纽斯鲍姆的学术涉猎十分广泛,跨越多学科论域,但始终牵引其思想的主线从来都没有偏离过生命脆弱性这一根本问题。《善的脆弱性》关注的焦点是,人生充满大量人类无法凭借自身的能力和意愿自主控制的偶然性,不得不任由“运气”(luck)决定,当然也仰赖社会的正义秩序和生命个体间的伦理互助。与之相关的两个问题是:其一,既然个体的生命和能力如此有限,以至于每一个人都不得不依赖于他人或诸多外部条件,那么,人际关系或生命主体与诸外部要素的关联究竟如何,将直接或间接关乎人类如何且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克服自身的脆弱性。其二,诚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诸多哲学先贤所言,人本身既拥有“理性自足的灵魂”,也具有“非理性的欲望和激情”,如何将激情欲望化为积极的生命动力,且如何料理人性之理性与非理性的关系,同样关乎人类如何且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克服自身的生命脆弱性。

    社会契约论之所以无法帮助我们解决这些根本问题,首先是因为,它忽略了人固有且无法消除的非理性和动物性,因而无法理解人类与其他生物的关联,也不能公正地对待非人类生物。任何不顾非人类生物的正义理论充其量只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副产品。其次,它只考虑所谓正常“理性人”,即罗尔斯所说的那些“整个一生都能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忽略了人类中并不具备充分合作能力的特殊弱者。任何对老弱病残缺乏特殊关照的正义理论,既不可能真正健全普遍,也不可能获得普遍的道义力量。最后,社会契约论因其对特殊社会语境的内在要求或制度偏好,难以建构跨越国际(国籍)的全球普适正义理论。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代世界,任何只考虑某一国家或某一特殊国际区域的正义理论必定是“不合时宜的”,用森的术语来说,是“狭隘地域主义”的。如果说,森对一种基于社会选择理论的可行能力进路优于社会契约论的确信,主要是因为罗尔斯社会契约论本身的诸多缺陷,诸如先验制度主义预制、人为的信息限制、“乌托邦式的道德完善论”;那么,纽斯鲍姆对能力进路的确信则有着更为深远的政治哲学和美德伦理学理由,那就是基于对人、人性、人类生命乃至所有生物命运的脆弱性考量,将正义的主题意义提升到哲学本体论层面,使之超越了现代普遍理性主义规范伦理学和制度政治哲学,也超越了当代美德伦理学。纽斯鲍姆曾批评美德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既“反理论”又“反理性”,批评其老师威廉斯“反理论”但“不反理性”,将当代美德伦理学区分为三种:“(1)那些既支持伦理理论化又支持理性在人类事务中的丰富作用的思想家;(2)那些支持理性在人类事务中有许多作用但拒斥了伦理理论化事业的思想家;(3)那些很想削弱理性在伦理生活中的适用范围的思想家。”她宣称自己“属于第一个群体的美德理论家”。

    正是以这种形上本体追求的哲学姿态,纽斯鲍姆提出并论证了自己的可行能力进路和“核心人类能力清单”,将正义主题的论域扩展到残障人、国际(籍)和诸生物物种三大未竟领域,也是她所谓“正义的前沿”。森曾将其可行能力进路界定为人所能做事的能力及其功能发挥。与之相比,纽斯鲍姆对可行能力进路的界定更为哲学。虽然她早在1986年便同森一起探讨过这一概念,但她正式独立界定并标举这一概念还是在其《女性与人类发展》(2000)一书中。该书对人的可行能力的界定分为实践哲学(政治哲学+美德伦理学)和存在本体论两个层次:在前一层次,“可行能力”意指“我们能够做什么(can do)”;在后一层次上,“可行能力”意指“我们能够成为什么样的人(can be)”。纽斯鲍姆相信,这样界定的“可行能力进路”既优于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方法,也避免了森的“可行能力进路”概念所隐含的单纯从空间或经济学意义上(行动能力及其功能发挥)来理解可行能力的局限。因为它不仅“扩展和补充”了罗尔斯正义论在残障者、国籍和物种成员资格这三大新问题上的理论缺失,“恢复”了格劳修斯基于自然法的政治理论,而且“为法律和公共政策提供了更合理的指导”,因而为一种更普适有效的新正义理论提供了更坚实的前提。由此,纽斯鲍姆进一步提出了两个重要的理念:一个是“核心人类能力清单理念”;另一个是“每一种能力门槛理念”。所谓“核心人类能力”,是指每一个人获取基本正义生活和行动的基本能力,没有这些基本能力,人既无法履行其自由权利,也无法确保有尊严的“体面生活”(decent life)。所谓“每一种能力门槛”,是指每一个人所应具有的每一种基本可行能力的最低标准。一个社会若无法保障其所有公民获得这些最基本的可行能力,则该社会就不是“完全正义的社会”。纽斯鲍姆将这些基本能力归纳为十种,以此作为其“核心人类能力清单”,包括“生命”,“健康身体”,“身体完整”,“感觉、想象和思考”,“情感”,“实践理性”,“依存”(包括“具有自尊和不被羞辱的社会基础”和“能够被当作与其他人具有平等价值的、有尊严的个体来对待”两方面),“其他物种”,“玩耍”,“对自身环境的控制”(包括“政治的”和“物质的”两方面)。“它们都被视为一种对社会正义的最低限度解释的一部分:一个社会,若不能在某一恰当的门槛层次,对所有公民保证这些能力,那么,不论[该社会]多么繁华,它都不是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

    “核心人类能力清单”是直接针对罗尔斯的“基本善(品)清单”而开列的,其内容也多有不同:在纽斯鲍姆的清单中,首要的是“生命”本身而非作为结果赋予的自由平等权利,需要平等对待的是每一个人类个体而非具有某种特殊公民资格的社会成员之“不被羞辱的”尊严,这是一种普遍而根本的生命人格而非特殊的政治资格。“健康的身体”和“身体完整”之所以进入“核心能力”的清单,是为她将正义论域扩展到残障者铺垫前提——正是由于身体残障,才使得残障者的正义具有优先性,非如此正义论无法承诺“普遍道义论”的要求。人的情感和欲望以及类似于“玩耍”的自由活动能力也应当列入“人类核心能力清单”,否则,既无法理解人的社会“依存”关系,更难理解人类生命自身的“脆弱性”“偶然性”和“关系依赖性”。至于“其他物种”和人类“对自身环境的控制”则明确指向非人类生物正义和自然环境正义,它们是正义论主题的应有之义。纽斯鲍姆深信,“核心人类能力清单”足以体现“完全普世”“跨文化”和“尊重多元主义规范”的基本理念,并进一步给出六点解释:(1)该清单是“开放的、不断完善的和不断思考的”,可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必要增减。(2)该清单同样可以为“公民及其立法者和法庭的审查与审议行为留出空间”,也就是为罗尔斯所偏好的“程序正义”留有余地。(3)它表达了一种“偏袒的道德观”,亦即特别关注残障者、多元文化和非人类生物的道义公平。(4)它“保护了多元主义”。(5)它开列的“核心物品”不可让步,“没有讨论的余地”。(6)它可以“作为全世界政治原则的一个良好的基础”。总之,“它坚持人们应该把所有的资格作为正义的核心条件来追求。它可以合理地被定义为正义所要求的一整套的资格,没有一种资格可以替代另一种资格”。易言之,无论残障者还是正常人,也无论人类还是非人类生物,所有生命主体一律平等,没有例外。

    这份“核心人类能力清单”面向所有生命,无分国际种族,也无分生命物种。它基于一切生命(物)的脆弱和依存(赖)之普遍本性,具有较罗尔斯“基本善(品)清单”和森“可行能力”概念更为彻底的普适规范性。而且,除了正常人的正义考量之外,残障者的社会正义问题还特别涉及两个特殊问题:第一,“存在公平对待不健全者的问题”,因之需要对他们做出“特殊的社会安排”。第二,“对依赖者提供关怀的人的负担”问题。残障者或社会弱者无疑是对社会和他人的依赖程度较高的社群,他们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安排”和关照,但人们在注意这一问题时往往容易忽略问题的另一面:即那些照顾“依赖者”的人所承担的额外道义负担问题。任何社会道义或责任的承诺都不是无代价的,承诺者必须付出相应的成本或代价,对残障者或其他物类的特殊关照义务则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或代价,更值得人们关注。纽斯鲍姆敏锐地观察到,在日常生活中,女性常常扮演着提供这类特殊关怀的主要角色,无论在家庭里,还是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大都如此。然而,这些关怀者同样也是需要给予公平对待的关怀对象。

    那些生活于较差生活条件下的非发达国家的人们,同样是需要我们公平对待乃至特殊关怀的人类社群,不应也不能排除在外。纽斯鲍姆引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的数据,针对不同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人均寿命差距、识字率等方面的差距日益扩大且扩大速度不断加快的事实,指出全球正义问题不仅不可忽略,而且需要提供新的理论和新的解决方案。她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之所以难以解决全球正义问题,根本原因是其社会契约论的缺陷,因为它既限制了参与社会契约的成员身份或资格,也因其过于“经济功利主义”或迷恋于“财富和收入”等“社会基本善(品)”的再分配而无法超越富裕资本主义的国家界限,因之无法料理全球正义难题。纽斯鲍姆把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论归类于仅仅局限于“自由民主国家”或“富裕国家”的“两阶段契约”理论,亦即自由民主国家内部契约阶段和自由民主国家外部或“万民法”契约阶段,而如果必须通过社会契约论方式来合理有效地料理全球正义问题的话,就必须建构另一种社会契约论,也就是纽斯鲍姆谓之的“全球契约”。然而,她指出:“全球契约似乎更难成功。如果不摆脱契约论,就无法为从较富裕国家再分配到较贫困国家的做法提供辩护。”可见,纽斯鲍姆根本不相信社会契约论可以解决全球正义问题,合理有效地料理全球正义问题,必须寻找新的理论架构和方法,一种基于可行能力的“人类发展进路”才是克服当代诸种流行正义论之固有缺陷的新希望。

    与社会契约论的新老版本不同,“人类发展进路”吸取格劳修斯等人的自然法思想,既不从“民族—国家”及其由此衍生的“国家公民资格”(所谓“国籍”)出发,也不从“财富和收入”及其社会制度的再分配出发,而是回归最基本的人性理念,即人格尊严和人类社会性。“对格劳修斯而言,包括国家主权本身在内的国际社会中的所有权利资格,最终都源于人的尊严和社会性。”“人类发展进路”的基点和目标是世界和平和全人类的合作发展,这才是真正普遍的。如果说,全球正义确实需要达成某种形式的“全球契约”,那也不是基于“互利契约”,而毋宁是基于互助合作+和平发展的人类共识。纽斯鲍姆坦陈:“通过把国家的固定性设想为他的出发点,罗尔斯继而且实际上已然阻止了关于国家间的经济不平等和权力不平等的一切仔细思量。他已然从哲学上认可了世界上强大的国家——特别是美国——所做的任何事情:不管在人权问题、环境问题还是在经济政策问题上,不管是回应世界其他地方的处境还是回应国际协议和条约,它们都假装自己的体系是固定不变且具有决定性的,并且竭尽全力抵制关于在它们内部作改变的所有要求。”“然而,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看到了这种伎俩的真实面目:一种对严重问题漠不关心的、傲慢的思维方式,这种做法应受到谴责。人们不应在哲学上尊重它。”纽斯鲍姆清醒地意识到,我们现存的世界“并不是一个体面的、有着最低正义的世界,除非我们能保证这个世界上的所有人都能够在某种恰当的水平上具有那十种能力”。因此,关于全球正义的探讨“应当选择可行能力而不是富裕程度、效益或对个人的资源分配状况等,作为衡量的标准”。易言之,应当从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尊严和平等开始,在此意义上,“可行能力进路与人类权利进路紧密相连”。我们可以怀疑,在一个多元文化/文明的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有着不同的财富分配标准和评判标准,但却可以相信,无论身在何方,也无论我们有着怎样不同的生活条件、文化信念或宗教信仰,对于人类自由(权利)、尊严、平等合作,一定会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判断与价值确信,“毕竟,在当今的世界上,没有什么地方不流行人权观念、人类尊严和人类平等的观念以及平等合作的观念”。与之相类,我们不应且不能期待建构某种全球化的政治制度甚至是“世界国家”,任何企图建构这类政治制度或政治国家的尝试都是危险的。但我们可以合理期待,在保障每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之前提下,建立具有普适规范意义的“全球结构”(the global structure)或世界基本秩序。纽斯鲍姆由此推导出“全球结构的十大原则”:(1)避免国内政治永远无法逃避的“责任之过度决定”;(2)“应该在促进人类可行能力这一限制范围内尊重国家主权”;(3)富裕国家有责任将自己GDP(国内生产总值)中的相当一部分实质地赠送给贫穷国家;

    (4)跨国公司有责任在其运行地区促进人类可行能力;(5)全球经济的主要结构必须经过精心设计,以公平地对待贫穷国家和发展中国家;(6)应当培育一种薄的、分散却有力的全球性公共领域;(7)所有制度和大多数个体都应当关注各个国家和地区所存在的弱势群体问题;(8)关怀病患者、老人、儿童和残障者应当成为世界共同体的一个重点;(9)应当将家庭视为一个珍贵但非“私人性的”领域;(10)所有制度和个人都有责任支持教育,并将教育视为当前能使弱势群体具有可行能力的关键。总之,“如果我们的世界将要成为一个体面的世界,我们现在就必须承认,我们是相互依赖的世界公民,我们在这个世界中因相互友谊和对相互利益的追求、并凭借同情和自利以及对所有人都具有的人类尊严的热爱而走到一起,即便我们在与他人的合作中一无所获。或者更确切地说,我们从中获得的世界上最伟大的东西是:参与一个正义且具有道德体面的世界。”

    如果说,对于残障者和人类的正义要求源自我们普遍具有的人权、人格尊严和平等关系等主体同一性,因而具有其内在主体性根据的话,那么,对于非人类生物的正义要求又源自何处?这是纽斯鲍姆正义论所关注的第三个“前沿问题”,我将之概括为非人类生物在正义论证中的主体性缺席难题。纽斯鲍姆援引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古希腊罗马自然哲学家的教诲,并借援于印度素食主义的观念资源,反驳了从斯多亚派到康德、罗尔斯的观点,力图证明其非人类生物正义的主张。她指出,当西塞罗不忍目睹罗马竞技场上勇士庞培斗杀大象的残忍景象时,曾愤怒地写道,大象本是人类的社会伙伴(societas)。在亚里士多德的自然哲学中,“自然是一种连续的统一体,所有生物都值得尊重,它们甚至是奇迹”。因此,所有生物都应当像人类一样受到尊重。用印度喀拉拉邦高等法院《奈尔诉印度联邦案》(1999年第155号)的诉讼词来说,“非人类动物能够有尊严的存在”,“如果人类有权拥有种种根本权利,为什么动物就不能拥有呢?”然而康德的回答却是,对于那些“低于我们和高于我们的存在”,我们没有“直接的义务”,只有“间接的义务”。在康德看来,动物是“低于我们”的存在,上帝或神灵是“高于我们”的存在,它们并不具备和人类相同的人格尊严。罗尔斯虽然承认人类不能残忍地对待动物,而应该对它们有足够的同情和爱护,因为它们也能感知痛苦和快乐,但他和康德一样坚持认为,由于动物缺乏人类所具有的道德特性和道德能力,没有形成社会“正义感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所以“不能要求我们给那些缺乏这种能力的生物提供不折不扣的正义”。很显然,在康德和罗尔斯看来,能否把正义的范围扩展到非人类生物,关键在于非人类生物自身的主体性缺失:它们没有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类所具有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能力,因而无法与人类之间形成康德所说的“直接的义务”,即使所谓“动物正义”和“正义环境”,也只能限于人类基于同情友好对它们所抱有的“间接的义务”。纽斯鲍姆承认,人类与非人类生物之间的“不对称性”实在太大,以至于在人类、特别是现代人类流行的哲学思维中,很难给非人类生物的正义问题留下足够的讨论空间。康德坚持的“人是目的”、其他一切都只能作为人类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这一价值立场,在纽斯鲍姆看来只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偏见。事实上,与人类的依赖性不同,“动物可能是非常独立的,而且可能以自己的方式是很自由的;尽管有些动物依赖人,但有很多并不依赖。”只不过“在权力和资源方面,它们肯定与人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性意味着,人类在寻求一种互利的契约时会直接忽略它们”。不仅如此,人类通常还以代理者的姿态代表它们的利益,以其代表自居。然则,这种人类代理行为本身是非正义的,也没有足够充足的理由和根据。现代正义哲学忽略非人类生物正义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康德式的个人观”,即执着于“人是目的”的人类中心主义信条;二是“社会契约状态的结构”,即认为非人类生物无法作为自由(权利)主体与人类建构互利合作的契约关系。但纽斯鲍姆确信,这样的哲学论证是不具备充分正当性的。她指出:“正义范畴是基本权利范畴。”她的可行能力进路“将动物看作是主体和目的”,而非只是人类同情和保护的对象。易言之,非人类生物本身自许其生命目的,同人类一样也是具有自由行动权利和可行能力的行为主体。这是为什么非人类生物同样具有其正义权利的根本理由所在。

    纽斯鲍姆注意到当代那些承认或倾向于承认“动物权利”的新理论,包括当代著名的“偏好功利主义”伦理学家彼得·辛格尔(Peter Singer),后者从一种偏好结果的新型功利主义立场,提出“解放动物”“保护动物”的道德伦理吁求。但纽斯鲍姆认为,无论边沁式的还是辛格尔式的,所有形式的功利主义都不足以支持非人类生物正义的主张,而且现有的可行能力进路本身也不足以阐明物种正义问题,必须予以扩展。幸运的是,尽管“可行能力进路当前的形式并没有解决非人类动物的正义问题”,但它基于“人类尊严和值得获得这种尊严的生活等观念”,因而“适合于进一步扩展”。如果说生物物种的规范一如人类的规范都具有其评价性特性,那么,探索尊重包括非人类生物在内的所有生命而非仅限于人类生命的尊严和生活意义,便是扩展可行能力进路之理论视域的价值方向。“因为在尊敬人类力量的背后有着一种更普遍的态度,这种态度对于能力进路而言是基础性的,而且它与那种驱动康德式伦理学的尊敬并不相同。对于康德而言,只有人性与理性才值得尊敬与钦佩,自然的其他部分不过是一系列的工具。与此相反,可行能力进路与生物学家亚里士多德一起判定说,自然界中所有复合式的生命都是绝妙的、令人惊叹的。”在此前提下,可行能力进路的扩展还需要确立一种新的伦理判断:不得妨碍任何生命的功能发挥(functioning),不得侵犯任何“活生生的有机体的尊严”。“如果一种生物的繁荣被另一种有害主体所阻碍,那就是一种错误。”正是基于这一伦理判断或价值立场,可行能力进路便“通过类比和扩展,社会合作的目的应当是:有尊严地一起生活在世界上,在这个世界上,许多物种都要繁荣。”而且“与契约主义不同,这种进路涉及对动物的直接的正义责任;它并没有使这些责任衍生于或后于我们对人类同胞所负有的那些义务。它将动物当作对象和主体,而不仅仅是同情的对象。与功利主义不同,它尊重每一个独立的生物,拒绝将不同生命和不同种类的生命之善相加。没有一种生物被当作实现其他生物或社会整体之目的的手段”。所有这一切都基于可行能力进路始终如一的根本信条:自由、尊严和平等之核心权利都内在于一个根本的生命目的:“有尊严的生活”。

    四、远非结论的结论: 正义论新范式之可能预期

    毫无疑问,纽斯鲍姆对正义主题和论域的前沿扩展是前所未有的,其所获得的理论成就不单令人瞩目,而且饱含巨大的理论推进潜能。首先,她对可行能力进路本身的哲学提升——不仅作为“能行”(can do)也作为“能在”(can be)——极大地丰富和提升了森对这一新理念和新方法的政治哲学阐发,使这一理念和方法获得了更具普适性也更具哲学形上解释力的理论力量和实践潜能。其次,纽斯鲍姆开出的“核心人类能力清单”和“最低门槛”既实现了森所预期的能力清单化愿景,也具体落实了罗尔斯的底线道义论原则,并且充分考虑了这一清单本身的多种潜在可能性,将之确定为一份仍然开放可调的清单和门槛,为正义理论的进一步拓展打开了新的空间。再次,一种基于生命(物)价值与尊严而扩展的正义论,突破了康德—罗尔斯式的也是西方主流的社会契约论模式,使得有关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残障者的正义研究,超越了常规道德情感主义,甚至是伦理慈善论的伦理直觉层次,获得了更为充分的哲学本体论和道德主体论证成。当她选择从人之“能行”与“能在”两个向度来界定人的“可行能力”时,便为这一理论证成找到了哲学本体论和道德形上基础。我以为,这是当代伦理学得以突围的新方向。最后,尽管比较而言,纽斯鲍姆对非人类生物正义的理论扩展仍然略显仓促,譬如,她至少还需要论证(1)非人类物种究竟如何获得其自成目的性和主体性?(2)假设非人类生物的确拥有其自成目的性的主体能力,又当如何处理非人类生物主体目的与人类主体目的之间的价值关系?(3)如果仅仅从权利视角看待非人类生物的正义问题,又如何解释现代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凡此种种,似乎仍待深究。即令如此,纽斯鲍姆对非人类物种正义的论域扩展和已有洞见,已然大大拓展和深化了迄今为止的相关理论,代表当今有关非人类生物正义研究的最新成果。

    回到本文的主题:罗尔斯、森、纽斯鲍姆三人的正义论同样毫无疑问地代表着现代正义理论复兴—迭代—扩展的理论递进轨迹,而从三种现代正义论范式及其连续递进轨迹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几个值得关注的理论特征:首先,现代正义论始于制度正义的公共建构,可是,和制度正义同样重要的是人们实现正义的可行能力。同样,人类追求正义的目的也不仅仅在于对稳定生活秩序和制度保障条件的外部需求,更在于克服人生、人性乃至所有生命固有“脆弱性”或“依存性”这一内在目的本身。其次,无论是罗尔斯对社会契约论的方法论重构,还是森和纽斯鲍姆提出的可行能力进路之方法论替代,都集中反映出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在现代开放多元的文明/文化情势下,在所谓“高限”目的论与“低限或底线”道义论两种进路之间,寻求某种新的综合或创新仍然是可能或可行的。最后,现代正义论三种范式的嬗变表明,正义理论的建构本身仍然是开放的、有待改进和完善的,新的正义论范式依然合理可期,甚至也是必须的。三种现代正义论的不断改进和更替既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的自我更新,更是现代社会对正义之内在诉求本身的快速变化所致。20世纪中后期罗尔斯所面对的时代问题是被西方自称为的“失序”和“非理性”问题,因而重建现代生活秩序和公共理性便成为罗尔斯直面的思想主题。跨世纪前后的经济全球化浪潮前所未有,由此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发展差距、“南方国家贫困”、国际地区性战乱、“难民潮”、生态环境危机等亦前所未有,因之,“全球正义”和“环境正义”等问题日益凸显,正义理论的视域和论域得以扩展,扩展的时速与规模也前所未有,所有这些都是推进现代正义理论快速嬗变的根本原因。

    本文转自《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

  • 封磊:从子午炮到标准钟:近代中国城市公共标准时计的引入与设置

    传统时代计时测报系统在中西方社会中均有多样的实践,但自19世纪70年代后因电报技术成功的商业化运营后,围绕确立标准时以及构建国家标准时播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变革过程与变革本身,则成为一项兼具全球性与科学性的国家实践。目前,国内学界涉及标准时的既有研究功不可没,但尚未见基于全球标准时制而构建标准时播报系统的国家实践与社会变迁的整体性研究。这一研究的关键是确立一个能将标准时与构建标准时播报系统密切关联的科学知识、设备技术、组织机制等纳入长时段、跨学科、跨国别研究的抓手。因之,本文以午炮为契入点,以全球标准时生成和播报的综合性逻辑与近代中国地方主体性实践相结合为路径,关联起与之紧密相关的科学知识、设备技术与组织机制等科学技术要素,以近代中国四种不同类型城市的公共标准时计的嬗变为主线,论析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全球同步性特征与地方差异性嬗变的关系,展示标准时计更多地是一种权威规定或社会规约而受到特定地方社会因素的制约,以期对本土化的全球史研究有所推进。

    一、子午炮用于校准钟表与标准时的全球化进程

    全球史研究通常将一个跨越民族国家的对象置于全球性的宏观进程中考察,同时也探求这一进程与地方国别的同步性联系与差异性互动的关系。在目前对标准时计或新兴报时装置的研究中,对“午炮”(亦称“子午炮”)在近代中国的出现、应用与演变,因其具有世界史、国别史或跨学科等的复杂性而成为研究难题。午炮(Noon-day Gun),是一种最晚于18世纪中后期出现于欧洲军港城市的报时装置。在军港锚地或海港要塞,当太阳直射当地子午线时,在由海军部指定的舰船上以燃放火炮的方式检查、校正其全球位置。因声音的传播慢于火炮发射时产生的闪光烟雾,看到火炮的闪光烟雾比听到声音更准确;但闪光烟雾可能因浓雾天气而失效,海军部遂指示利用鸣放火炮的声响作为时间的近似指令,但必须预留声音传播所需的间隔时间。鉴于当时所有其他的时间炮/枪(Time Gun)是陆基的,每日施放午炮的任务遂从海军转移到当地戍卫炮兵,各地海军也开始以驻地炮兵施放午炮的准时声响来校准天文航海钟或钟表等其他时计。因此,全球诸多军港城市均有在每日正午鸣炮报时的传统,午炮也成为此类城市重要的公共时计。此外,还有始于1829年在港口城市设置的用于校准船上钟表的定时球(Time Ball)。尤其是在1898年英国海军部公布的154条为船舶导航的时间信号单中,有94个采用格林尼治时间的定时球与30个依据不同子午线时刻而设定的定时炮。这一传统虽非英国港口城市的专利,但大多来自英国,并获得英国皇家天文学会以及海军部和财政部的支持;不同的是,海军部青睐报时球,商会和市民则欢迎午炮。1850年代后定时炮、定时球还与电报时间信号、同步电钟,共同成为英国构建格林尼治时间自动播发系统的公共时计。这与英国在近代早期开拓全球航海事业时引发的计时科学技术的变革密不可分。

    在17世纪的远洋航海中,定位远洋航船的经度是世界性的科学难题。这一难题的解决得益于“以时间确定经度”的构想:地球完整自转一周需24小时,平均1小时自转15个经度,两地的经度差相当于两地的时差。若已知启航船只起点的经度与时间,以及航行目的地的时间,即可推算出相同航船相对于起点位置的所在经度。但关键在于,必须确保航船的起点时间与海上航行的本地时间的精确性,这对船上计时器的精确性和稳定性提出极高要求。1759年,能够在远洋航海启程时设定好目的地时间的天文航海钟被成功发明,能够确保在航海环境下航船起点原始时间的精确性与稳定性。自此,基于对航船起点的经度时间与航船的海上本地时间之间的时差的精准掌握,即可推算并定位航船所在的本地经度。这使得对本初子午线的择定成为根本。当时各国自定的本初子午线有14条之多,但到18世纪初时,穿过英国伦敦附近的格林尼治皇家天文台的子午线,已被众多航海国确立为本初子午线。因之,英国的远洋航船通常会携带两套计时器:一套是启航时带上船只并被设置为格林尼治时间的导航器;另一套是用于管理船上生活和记录事宜的计时器。尽管航海钟的精度极大改善,但难免受重力或航行状况的影响而出现误差,故需定时校准;而校准的计量标准即是正午太阳。因为太阳直射当地子午线是最直观、最易观测的天文基准,误差最低,此时校准钟表可确保时间基本准确。为将在午正时刻校准计时器的指令及时广而告之,还需借助传播迅捷且广泛的报时方式。当时欧洲城市中既有在非正午时刻“用于标志士兵每日作息时间”的“时间炮/枪”(Time Gun)的传统。因之,包括但不限于枪炮的军器、乐器或礼宾等响器,均曾被用作在正午时刻校准计时器的号令装置。19世纪初,英国确立全球航海霸权地位,其在开拓全球贸易网络或殖民地的舰/商船上通常装配火炮,在正午时分以施放火炮的方式号令舰长和船员们校准计时器,以确保在公海上的安全航行。这一方式随之被传播开来,并在港口城市中演变为“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习俗”及“礼宾的仪式”。如哈利法斯克、开普敦、爱丁堡、香港、上海、东京等城市的午炮皆与此有关。

    当时为远洋航海而根据固定子午线所设定的起点时间,是正午太阳直射当地子午线时以裸眼观测的估算值(即真/视太阳时),因观测地点的不同以及太阳运动的椭圆轨道而具有非均等性,但确定精确的当地时间及其平均时间,则需凭借精密仪器或天文观测图。因之,真太阳时并不能满足流动性日益增强背景下对均等性、一致性、精确性和可计算的时间量值的社会需要。但机械时钟走时并显示的是全年真太阳日的平均值(即平太阳时),能够解决这一问题。18世纪末,伴随钟表制造业及其工艺水准的成熟,便宜且精准化的钟表已渗透至欧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使“守时的概念得到普及”。至19世纪初,欧美社会的时制已完成由当地视太阳时向日中平时(时钟时间)的变革。

    19世纪中叶后,伴随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进行,欧美各地区、各国之间在人员、商贸、知识、物资和信息等的流动性大规模增长。加之19世纪70年代后电报技术的使用与越洋电报电缆的联通,使人类在历史上首次拥有覆盖各大洲的经济与通信体系。因之,对构建在全球范围内一致的、规则的且可计算的标准时的需要也愈益迫切。1883年11月,美国鉴于英国在全球贸易、航海业、商船吨位与造船业等的霸主地位,率先以基于格林尼治时间而编制的铁路运行时间作为北美铁路系统通用的标准时间,并将全国划分为4个时区。这为全球标准时的规划与实践奠定基础。1884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子午线会议上,来自欧洲、南北美洲、亚洲等的25个国家,以民主协商与集体投票的方式正式确立以格林尼治经线作为本初子午线,并将之作为计算全球地理经度、世界日、世界时的0°经线。全球标准时(Greenwich Mean Time,GMT)自此诞生,此举是时间的全球化的标志性事件。

    至19世纪90年代,英属领地率先开启地区标准时的统一运动。1892年,南非开普殖民地(Cape Colony)采用GMT+1.5时间。1902年,南非地区以及葡属东非一致采用GMT+2时间。在德属东非领地内,开普时间还被广泛用来校准钟表。至20世纪初,欧属殖民地的行政机构均仿效同期的欧洲国家,引入基于日中平时而建立的全球标准时,这些平均时大多是其首都或重要商埠、殖民地城市所在经度的世界标准时。在东亚地区,日本政府于1896年正式使用GMT+9时间;伴随其于1910年吞并朝鲜半岛,迫使后者于1912年也使用GMT+9时间;1902年,英国以GMT+8时间作为香港的官方时间,并被中国海关与其他通商口岸城市使用。在南亚,英属印度政府于1905年采用GMT+5.5时间,缅甸采用GMT+6.5时间。在东南亚,1905年英属新加坡、马来联邦、法属中南半岛与泰国等均用GMT+7时间,英属北婆罗洲、菲律宾则采用GMT+8时间。

    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标准时的统一化运动进展迅速。如法属海外领地统一标准时的进展与其国内城市采用格林尼治时间的措施一致,多在1911—1912年采用以小时为单位的标准区时制。英属西印度群岛与英属圭亚那于1911年采用GMT-4时间。一战后,尤其是伴随战后国际秩序的重构与地缘政治的变动,时间标准化运动主要以两种方式在非洲与拉丁美洲展开:一种是战败盟国被剥夺的殖民地或未获独立的领地,被置于国际联盟的“托管”之下,或以英法“监管”的形式迅速改用全球标准时,一种则是因政权更迭而自动改用全球标准时。1920—1930年间,则是大洋中小型岛屿或更小领地集中采用全球标准时的时期,直接导致公海标准时区与陆地标准时区的接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全球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海岛或公海等均已使用全球标准时,到20世纪50年代,频繁的时间变动才尘埃落定。

    二、近代中国的时制、时计变革与标准时之国家化

    如前所述,航海钟、钟表等时计的普遍使用与全球标准时制,最初起因于由西方世界在近代早期所推动的对海陆交通与国际贸易时间一体化的国际需要与统一规定。这一过程经历长达四个世纪的变革并产生两大成果:一是在作为物质设备的时计上,钟表被发明和广泛使用;二是在作为科学知识或文化产品的时制上,平太阳时代替真太阳时、标准时代替地方时。16世纪末起,因西方天文学的全球传播尤其是殖民扩张的东侵,明清中国也深受影响。如时间计量单位已采用西方“hms”法,国人对真、平太阳时的理解和对钟表的使用也愈益深刻和流行,并对修订历法产生一定影响,但并未对明清中国产生联动的时间变革。中国直到进入晚清特别是民国后,才开启时制与时计的同步变革。

    第一次时制变革是从“视太阳时”到“日中平时”,以太阳两次凌过同一子午线所历时间为一个视太阳日。但受地球以椭圆轨道绕日运行、观测点位置不同、日地距离的远近、黄赤两道相交斜正的不规则性等因素影响,“太阳日”的长短参差不齐,故视太阳日具有非均等性。天文学家遂取真太阳的平均速度运行一日,称为“平太阳”,平太阳两次中天的时间称为“平太阳日”,二十四分之即为“平太阳时”。视太阳时与平太阳时之差,即时差。普通机械钟表显示的时间即是平太阳日,而用日晷、圭表等测定的时刻即为视太阳日,须加减相应时差,方合于平太阳日之时刻。

    真太阳南中时,即太阳凌过子午线的时刻,称为“视午”;“平太阳”南中时,即假定的“平均太阳”凌过子午线的时刻,称为“平午”,钟表正指12时;视时、平时不能完全重合而逐日有差。视午测影借助日晷、圭表等传统测时仪器即可实现,故而测定的各“太阳日”的“日中”以其时差加减之即得“日中平时”。但“改算平午的方法很复杂。所以,观象台历书每日都载有‘日中平时’一栏”。此举在1914年后由中央观象台在编制历书时才始以平太阳时为准。因此,日中平时即在测得真太阳日的日中时分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推算法改算出平均太阳日的日中时分”。

    伴随20世纪20年代钟表制造与进口数量的增加,钟表已流行于通都大邑与内地城镇。这促使应用一种均等的、精确性高且可计算的标准来校准钟表成为广泛的社会需求,日中平时可满足人们在视午时将钟表校准为统一的平太阳日时的需求,成为校准钟表的标准。因此,钟表的普遍使用与日中平时的应用相得益彰,日中平时日益成为一种具有标准性的标尺而被社会广泛使用,进而引起时制与时计的同步变革:“自钟表盛行后,平时始于不知不觉之间风行于世,因钟表速率平均,行太阳平时之故也”。同时,因铁路交通与时钟时间的物理逻辑而使之成为一个流动的报时器,进而促使钟表和平太阳时在铁路沿线社会的应用。如民国《嘉定县续志》记载:当地既有的“计时之器仅有日晷仪,用者亦不多,购买外洋钟表者,尤为稀少。自轮船、火车通行,往来有一定时刻,钟表始盛行”。

    第二次时制变革是从“地方时”到“标准时”。“地方时”与“标准时”的概念,进入民国后才被社会熟知。地方时指“地球每日自东向西转,人在地面,居东的先见太阳,所以时刻段较早,居西的后见太阳,所以时刻较迟……日中平时所改算的时刻,是以吾人所居地方的子午线做标准,在地球上除同经度的地点外,没有相同的时刻,这就叫做地方时”。“日中平时用各地方的日午做标准”,“要经过一层的改算方得标准时”,“由日中平时所改算的时刻,只得地方时和标准时有迟早的不同”。为使同一时刻不得有先后之差,此时刻由各时区的中线决定。因此,在同一时区内,除中线经过之地以及地方时与标准时相合处,其余均有时差,“此为近世社会所通行之时法也”。在传统农耕时代,地方时给予民众生产、生活的差异性影响极其微弱,但“现当五洲交通时代,国际往来至繁,故因地球自转一周而成昼夜,各地时间之迟早不同,且须用标准时以求全世界或一区域之统一”,特别是“我国国土广阔,经度跨及六十度……若是只用一种标准时,自然有许多的不便”。故而,制定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标准时便成为民国制度构建的必然举措。

    其实,标准时已在清末随西方传教士主导的天文测量活动而入华。1872年,法国天主教耶稣会在沪建立徐家汇观象台;1883年,观象台即已将上海地方平时改为东经120°的时间,每逢礼拜一、五于正午12时鸣炮,为沿海船只提供报时服务。1902年,清朝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Robert Hart)鉴于已开埠的31个城市及租界均位于沿海地区,为满足和便利沿海航运、铁路、邮政、电报及海关等部门和涉外机构对外交往的需要,确立以上海平太阳时(即东经120°时刻)作为沿海地区统一使用的标准时间,称为“海岸/关时”,“内地各铁路,如京奉、京汉、津浦各线和长江一带地方也一律采用”。这为北京政府规划符合中国实际的标准时提供了遵循的先例。

    1918年,教育部下辖的中央观象台依据国际标准时制度,将全国规划为中原时区(以东经120°经线之时刻为标准,即GMT+8,名上海时间,亦称中原时间,后改称南京时间)、陇蜀时区(以东经105°经线之时刻为准,即GMT+7,抗战后改称重庆时间)、回藏时区(以东经90°经线之时刻为准,即GMT+6,后改称新藏时间)、长白时区(以东经127.5°经线之时刻为准,即GMT+8.5)、昆仑时区(以东经82.5°经线之时刻为准,即GMT+6.5)的“五时区制”,还以东经120°为标准经线编入1919年以后的《中华民国历书》,并附录各省会与重要商埠的地方时与标准时。1928年南京政府对五时区制采取“亦沿用之”政策。20世纪30年代,中国铁路基本为南北走向,人口与经济大多繁荣于中原时区,这为铁路运行时间在标准时意义上实现统一提供现实的可能。1934年,国民政府铁道部召开全国各路联运时刻网会议,以当时主要铁路干线为基础,通过“实行负责联运”“创办水陆联运”“举办铁路与公路联运”“订定联运时刻表”等规则并从7月1日起开始编制联运时间。翌年7月全国铁路系统统一的标准时间正式发布。至此,铁路、船运、公路、电报、邮政、银行等的联动一体的时刻表(东八区时)成为国家化的标准时间。1939年,国民政府鉴于“各地标准时间极未一致”,又逢全面抗战的非常时期,“关系交通、邮电、军事、防空各方面,均属重要”,特令内政部召开“标准时区会议”。该会议议决:中国标准时区仍执行五时区制,“每日由中央研究院天文研究所负责授时,并交中央广播电台报告各地”,并规定“全国各地一律暂以陇蜀区时为标准”。此办法于当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自此,五时区制方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正式施行。中央广播电台每日分上午3时、下午6时、下午10时以长、短波同时报告标准时刻。至此,自清末被动接受的“海关时”到民初主动规划的“中原时”,再到因应抗战需要而规定的“陇蜀时”,最终完成标准时的国家构建而成为影响国家行政、社会活动与民众作息的标准时间。

    1945年11月,国民政府宣布恢复五时区制,并规定由中央研究院负责授时、由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负责报时。此外,国民政府还命令各级地方政府备置收音机,指定专员“于每日一定之时间,按电信机关之时刻校准时钟”,或“在市内设置标准钟,或采用午炮与其他信号,传报标准时于当地民众”。这一国家指令成为战后各级政府及各地城市以设置午炮或装设标准钟为主而构建国家标准时播报系统的依据。至1948年3月,因东北九省行政区划的调整与台湾光复,原标准时区发生些许变动,但仍执行五时区制。

    总之,标准时以及用于传递或播报标准时量值信号的科学知识、物质设备、技术手段及其实践,于清末被西方殖民当局输入通商口岸城市。这与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美殖民帝国以其殖民侵略、经济整合和文化输出等在全球建立起非平等、非均衡的霸权秩序体系大有关系。与时间变革相关的科学知识、物质设备与技术手段等,亦是由欧美主导并在扩张和维持其全球霸权秩序体系时不自觉地输出的文化产品。同时,近代中国在其现代化进程中基于构建国家标准时播报系统的需要,与之相关的科学知识、设备技术与文化产品等亦被逐步纳入国家基础设施体系与民众的日常生活需求与系统化的社会实践中,促成与标准时测报相关的设备技术和文化产品逐渐摆脱欧美殖民霸权输出而实现社会化与国家化。这些综合性因素,不仅促成中国标准时制度成为世界时制度的组成部分,还促使国家及其政府力量开始成为世界标准时制国家化与全球化的引擎。

    三、近代中国城市公共标准时计之嬗变

    近代中国业已发生的时计、时制等的联动变革,不仅是一种基于天文测量与运算规则的时间量值信息,还是国家基于全球标准时制度而给予的权威规定、政府的制度化推行与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规约,是规训民众社会行为与时间观念的公共标尺。这一规定率先落实于各级政府在城市设置公共标准时计上。

    第一类是由海关、天文台与市政部门共同管理公共标准时计的商业性城市,如上海。

    1869年,清海关税务总司为配合助航设施的建设而建立海关测候所;1879年,鉴于徐家汇天文台预警上海发生飓风的价值,以及此前与各海关测候所的配合,自1884年起海关总税务司与徐台正式建立通报气象观测的合作机制。其中,播报气象及时间信号的即是午炮(时称“警信炮”),所报时刻已改用东经120°的标准时,还设电动报时球,二者同在周五正午报时。1902年,“当时沿海各海关为统一时刻起见,用东经120°时刻,名为‘中国海岸时’”;1918年,各海关及徐台用世界标准时区的东八区作为中原时区。20世纪30年代,上海“全市的标准时刻,全凭徐家汇天文台的观测,每日按照一定时间,用种种信号公布”。而播报标准时信号的方式有海关管理的午炮、市政机构管理的标准钟与无线电数种。其中,午炮系报东经120°平太阳时的正午信号,施放地点在浦东陆家嘴春江路以南海关所设立的船舶信号台。公用局于1928年函询国际知名商埠后,仿效其由官方主持监督、商企承办自营的模式,于1931年10月装设并启用18具德国西门子牌子母电钟。另备无线电校时器,接收徐台广播无线电的时刻报告以校准母钟。此外,还有两种根据徐台实测信息校准的信号台和无线电台。抗战爆发后,浦东午炮被迫停放。

    第二类是由天文观象台负责公共标准时计的军港类城市,如青岛。

    1897年3月,德国强占胶州湾,为便利其港务及航政,于翌年3月设立报时球和气象站,后陆续购入用于校准时刻的天文钟和电气时球。1904年后,先由港务局后改由胶澳观象台于每日正午放午炮报时,持续至1914年被日军侵占。日占后改立“气候测量所”,每日仍以午炮报时。1922年,北京政府收回青岛后改称“胶澳商埠观象台”;1923年,胶澳商埠警察厅命胶澳港政局于10月10日试放午炮,于15日开始施行。

    1924年6月,时任胶澳商埠观象台台长的蒋丙然,鉴于报时的准确性而呈请胶澳商埠局拨付经费以改良午炮,并将施放午炮之事改由胶澳观象台负责。7月11日,观象台(后更名青岛观象台)与大成洋行签订改用电流施放午炮的合约,约定自8月1日起每日正午12时鸣放5声,“所授之时系标准中原时,即东经120°之时刻”。后鉴于电流施放午炮仍有失准问题,青台于1926年4月1日起改用每日以无线电台在上午8时30分与下午6时30分拍发精准时刻两次的方式报时,覆盖北方其他设有天文台或测候所的城市。为提高报时精度而改用电音报时机,午炮于1927年7月25日被停止。电音报时机遵循中原时,每日分上午6时、正午12时、下午6时三次报时,每次放音1分钟。至20世纪30年代,因青岛城市空间的展拓,电音报时机已难敷社会各界对准确用时与校准的需求。恰逢上海中国标准时计服务社呈请青岛市政府准予设立电气公用标准钟以利市民校时,1934年,市政府令青台负责此事;青台与服务社签订合同,装置母钟2具,子钟15具,全市共56具。

    第三类是由军方或公安局管理标准时计的政治中心或省会类城市,如北平。

    北京作为元明清的都城,主要由钟鼓楼向城区报时。晚清后,北京城区出现在高大建筑顶部装置大自鸣钟的西式钟楼,以及日益流行的钟表,均为报时赋予新的功能。但伴随北京城区面积的扩大、人口规模的增大,以及由经济、交通、通讯等促成的社会流动性的持续增强,旧有时计均难敷民众对统一用时和校时的需求:“(京城)虽各家有钟表,既无大钟可以日日校正,又无大炮可以数日对准,故致钟表彼此各有参差”。鉴于此,1912年7月10日,教育部总长蔡元培“在国务院提议,拟设子午信炮”,并拟由“海军部担任燃炮事宜”,后议定“于正阳门西、顺治门(后更名宣武门)东中间城墙上安设子午信炮”,后因“限于经费经久未办”。1913年5月,教育部再次提请国务会议,议决由内务部筹设,子午炮台地址不变。后就德国克虏伯大炮的调拨、火药费、工作人员及其经费等问题,经内务部、交通部、海军三部复勘,定于7月21日7时试演,时刻“以上海徐家汇天文台之时刻为标准”,并于8月1日正式施放,后因时局动荡延期至10月10日正式施放。

    至20世纪30年代,鉴于午炮声浪难敷全城、多处大钟损坏及北城民众呈请设置标准时计的请求,北平市政府命公安局划一市区时间;后者欲以午炮代之,但发现午炮“觅借无着”;在市政府向历史博物院借用铜炮被拒后,只得“将正阳门午炮台所存备份午炮一门暂行挪用,并拟于1933年元旦开始施放”。这两尊午炮所用的标准时信号,通过电话与北平研究院物理研究所联络,后者于每日上午11时和下午5时收取上海徐台等世界标准时的授时信号而为“华北时(即中原时)的中心”,因之成为标准时计。至1934年,受新生活运动的影响,市社会局将装设标准钟纳入当年的市政计划,后因经费不足与职能部门的矛盾等原因,迁延至1936年10月才通告招标购入并分7处装设独立电钟。在此期间,市政府饬令市内的公共时钟“一律以午炮报时信号为准,切实校正”,并责令市工务局监督执行。午炮因北平市政府的授权而再次成为市内标准时计。七七事变后,午炮于1938年1月被侵华日军停放,战前装设的7具标准钟则“由午炮室接管”。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先后两次推行《全国各地标准时推行办法》,要求各地各级政府遵照执行。为此,北平市政府于1945年10月1日起短暂恢复午炮,并使用北平时间(即东八区时)以便市民对表。设置标准钟,再因公用局与工务局的职能矛盾而迁延至1948年。同时,市区内的其他标准时计,还有市警察局于每日正午在景山施放一分半的警笛与北平广播电台的报时节目。

    第四类是由市政与学会、商会、企业等联合设置标准时计的工业类城市,如天津。

    1870年,李鸿章在行署设子午炮,1905年后迁址至淮军昭忠祠(即李公祠);受时局影响,自甲午战后午炮很可能时断时续。20世纪20年代,天津已是北方最大的工业城市。市内的午炮、旧有大钟、工厂汽笛等均是公共时计,但多呈“混淆”和“紊乱”状态。真正为划一标准时而设置标准时计并由市政部门主办此事,则自1930年始。概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30年12月—1937年7月,是专业学会配合市政设置标准时计的时期。1930年底,天津市尚无标准时计,社会局呈请市政府“添设午炮或号笛”。1931年初,因经费支绌、人事调动和标准钟“觅购无售”,市政府决定恢复午炮。当时华北水利委员会测候所之午炮,每日与佘山天文台核校二次,每周与世界主要天文台核校无讹,“堪为标准”。市政府遂命社会局拟定章程,以该午炮为标准时计,并以之校正各厂汽笛与各处旧钟。1934年,则在三处地段各装标准钟一座,并规定使用中原时。1936年,市政府正式发布以该午炮为标准时计的通告,使之有“标准时刻炮”之称。七七事变后,午炮被侵华日军废止。

    第二阶段,1946年1月—1947年9月,是市政与商会、行业公会、企业等社会团体协同设置标准时计的时期。1946年1月,为落实行政院于上年底发布的推行标准时的指令,市政府旋即将增设午炮、修理或装设标准钟作为养成市民守时习惯的主要工作。2月,市政府指示由社会局、警察局、工务局会同办理,三方就午炮和标准钟的装设地、设置费、修理费及管理方等问题经多次会商后商定:修理旧标准钟三处,新设标准钟一座、设午炮一座。但至5月底发现“新钟及午炮均无从购买,所有旧钟业已破坏不堪,无法修理”的问题。三局遂于6月6日商定:“拟以九十四军警备司令部楼顶之旧日本公会堂之警报机代替,每日十二时鸣一次”。但报时警报机与此前国民政府为纪念抗战胜利而设置的纪念警报器,二者因音响上的相似和鸣响时间上的不一致而混淆难辨,被警察局于7月3日下令“一律停止发放”,并令自5日起“全市所有工厂公司等所有汽笛,尽行停止发放”。警察局此举使天津市再次出现没有标准时计的局面。

    鉴于此,市政府于9月底命令:“每日依照当地电信机关之时刻,校准时钟一次,以资标准时间划一、两利工作”。但此举仍难敷民众对使用和校准标准时的需求。为此,市政府于1947年1月指令市电信局建立标准时报时台,设立“供各界查询标准时之用”的“专号电话”。同时,还将设置标准时计的权限下放各机关、商会与企业等社会团体。如责令全市钟表商行在门店临街橱窗或门外适当位置“最少设标准钟一只”,并指令由公用局主办此事。之后,公用局、钟表商店、市商会和各行业公会等就设置标准钟一事协同推进。鉴于正在此期间仍无标准时的公共播报装置,市政府指令“正午报时利用工厂汽笛每日鸣放一长声”。为此,公用局再次召集设有汽笛的数家大型公司商讨,但因接到北平防空司令部天津情报所要求“停止发放”的电令而作罢。8月,公用局公布全市33处标准钟商号的名称、负责人及地址。9月,市政府启动新一轮装设标准钟工作,市政府外事处改变此前由社会局采购德商标准钟的做法,径直向中美企业公司采购10具美国电动标准钟。但因时局动荡,这批新购标准钟直到1948年10月才运抵天津。

    第三阶段,1947年10月—1949年1月,是市政府强力推行标准时的时期。1947年10月开启的新一轮装设标准钟的工作因时局动荡迁延至1948年9月。为避免在10月1日夏令时结束与推行标准时的转换之际可能出现时间错乱与效率低下等情况,市政府强令社会各界遵守标准时间,并向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公司企业等下达执行标准时间和变更工作时间的命令。适逢上年外事处采购的美国电动标准钟运抵天津,迅即于12月9日装竣,13日验收接机通电。但伴随1949年1月天津解放,这批装设甫成的标准钟被新中国的新市政工作接管,午炮也大体于1949年末或20世纪50年代初退出近代城市标准时计的行列。

    四、余论

    在对时间的全球化的研究中,学界多习惯于对世界史、国别史的宏观进程的概括,却对隐藏其后的地方差异性多有忽略。揭示二者之间的关系,囿于一方的视角是偏狭的。在全球史视野下,本文以全球标准时生成与播报的综合性逻辑与近代中国主体性作为相结合为路径,关联起与之紧密相关的科学知识、设备技术与组织机制等关键要素,以揭示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全球同步性特征与地方差异性嬗变的关系。

    首先,从子午炮到标准钟的嬗变历程,是近代以降计时测报系统在时制、时计与通讯等领域发生的兼具全球性与科学性的同步变革。在时制上,不仅实现由真太阳时向平太阳时、地方时向标准时的变革,还是自19世纪70年代后时间测报科学化的结果,最终促成以机械时钟使用的日中平时为基础的标准时的全球化。在科学知识上,经历从对当地天文现象的观测到对机械时钟的普遍应用与依赖,以及从对天文观测的不均等性到对数理计算均值的嬗变;在物质设备与技术应用上,不仅经历从子午炮、电音报时机、工厂汽笛、防空警报机、无线电台、电信局专号电话到电动标准钟的嬗变,还经历从观象测时、听令而行到对标准时量值信息的电讯化传播方式的依赖的嬗变。这些嬗变内蕴着以机械化、自动化、电讯化的方式对构建精确、同步、稳定与普遍的标准时远程播报系统的追求与实践,本质上是传播标准时信号并与稀缺的计时器之间建立同步的传播与校准机制的国家实践。这应是造成近代中国城市标准时计历经系列嬗变的根本因素。在组织机制上,因受技术落后、经费不足、人事变动、权责不明与时局动荡等地方性因素的影响,近代中国城市的标准时计与各通讯系统之间缺乏统筹而往往各自为政,未能建立起互联、互通、互动的播报与校准的机制,也是近代中国城市公共标准时计发生系列嬗变的重要因素。

    其次,近代中国城市公共标准时计最终嬗变为标准钟,实质上是时间的标准化、全球化与国家化的双轨并行。其一,近代时间的标准化与欧美国家的殖民扩张、全球贸易、文化输出同步进行,一开始即是一种非公平、非均衡的霸权实践活动。正是趋于全球化的世界要求时间进行通用型的变革,但得到支持的解决方案或执行实效,则是由充满差异的民族国家完成的。其二,对时间的测报与时制的标准化,以及构建同步化的播报系统,是现代国家基础设施的必要内容。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自19世纪下半叶起,精确并同步的时间测报已从主要存在于专业的天文台内转变为整个社会的需要,尤其是对国家的生产、通信与交通系统的效率的影响至为关键;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精确且同步的标准时测报系统,不仅是将国家的时间、空间和社会组织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整合起来的时期,还是现代国家在领土范围内构建一套技术官僚的时间网络的重要任务。国民政府自主规划五时区制后,连续三次在全国推行标准时并令各级各地政府装设标准时计,自然是这一全球潮流中的地方实践。其三,国家的政治或时局进程,对以天文台、广播电台、市政机构等国家基础设施来构建国家标准时的播报系统提供保障,而与之相关的科学知识、设备技术、组织机制等的普遍进步,在促使与全球进程同步的同时,也使近代中国的时间变革被广泛地置于全球科学技术进步的范围内。其四,近代科学学会、商业公会、公司企业甚至科学家等社会团体或民众等在构建国家标准时播报系统的实践中,也在不同轨道上发挥重要作用。

    再次,从子午炮到标准钟的系列嬗变历程,也是近代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产生时空同步化治理的需要的反映。近代已降,城市化进程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城市人口的持续性膨胀、城市空间及其功能不断扩增,由多元社会主体之间以某种方式整合起在国际、国内具有同步性的经济关系,以及社会结构重组的过程。正如时人对广州施放午炮的评论指出的:“时刻报告为文明都市所必须,午炮施放能助电钟功效所不及。在过去的广州市而言,允为广州市善政之一。惟近年以来,广州市之面目日非,群楼高耸……且城市范围逐渐扩大,非独一午炮声音所能全达”。针对广州市标准时计也经历从午炮到电音机再到独立电钟的嬗变过程,时人还指出:城市标准时计之变,“其根本要点,不在方法之差异,而在时刻之测报”。即如何精准测量、同步播报标准时以服务于有效管控城市时空秩序的需要,也是导致标准时计历经嬗变之因。故而,以上海、青岛、北京和天津为代表的商埠、军港、政治、工业等不同类型的城市装设的标准时计历经嬗变,实质是为满足城市时空治理对同步性的需要。这反映的是近代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被日益整合进由商业、军事、工业与文化等共同编制的技术社会网络中的本质。

    最后,近代中国城市公共标准时计的嬗变,还体现的是时间的全球化与近代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叠加共进。自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上半叶,各国时间体制的变革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均是全球性现象,西方计时测报系统因其能满足非西方国家对构建民族国家、统一国内时政的需求而被后者的政府及其城市率先自觉接受、自动适应与主动实践,并被逐步纳入日常化的社会需求与系统化的社会实践中。某种程度上来说,全球时间变革与全球城市化进程二者是叠加共进的。但还应看到,尽管近代中国城市的地方差异性与时间全球化进程同步进展,但地方性因素仍是制约全球同步性的关键。因此,从子午炮到标准钟的嬗变,在相当程度上烛照的是近代中国标准时的国家实践在设备技术、组织机制、城市化等的地方差异性与全球同步性共存并进的复杂面相。

    本文转自《人文杂志》2025年第4期

  • 黄金兰:常识在司法裁判方法中的运用价值

    引言

    常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颇高的词,《现代汉语词典》将其简单释义为“普通知识”。作为常识的知识之所以“普通”,是因为它们乃一般人都能通晓和掌握的。那么,何以一般人都能通晓?主要是因为,常识通常源于人类的共同经验。作为共同经验的常识,不仅可以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所经历或体验,还可以在他们之间进行有效传递和传承,从而被社会普遍接纳和吸收。因而,从根本上讲,常识是一种人类经验,与一般意义上的经验不同,它们乃集体经验。它们并非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独有,而几乎为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所共享。在英文中,常识一般用common knowledge来表达,维基百科对它的解释是每个人或几乎每个人都知道的知识。这一定义同样揭示出常识所具有的共通性与共享性。

    基于常识的定义及其基本属性,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导出常识在实践运用中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不证自明性。由于常识乃一个社会的共同经验,人们要么会在生命的某个阶段或某种情境中经历或感受到,要么可以从同代人或父辈那里自然而然地接受或传承到,因而,我们对它们不需要证明。第二,可以作为论证或推理的当然前提。由于常识具有不证自明的属性,因此,我们在实践运用中,可以将其作为当然成立的前提来进行论证或推理,而无需对该前提本身予以证成。第三,建基于常识基础上的判断具有更强的可接受性。由于常识的人所共知性,因而,人们对其不仅共知,而且容易产生观念上的认同和情感上的共鸣。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以常识为基础的判断,相对于建立在其他基础上的判断,更容易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或者说,其具有更强的“观念合法性”。

    常识所具有的不证自明等特点,使其在司法裁判中经常被法官所援引。截至2025年1月27日,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系统中以“法院认为”为检索项,以“常识”为检索词,可以找到70 152篇相关判决。这一庞大的数字说明,常识在司法裁判中被援引的频率非常高,它已然成为法官裁判的重要依凭。然而,尽管司法实践对常识的引用如此普遍,从理论上去探讨常识对于司法裁判意义的研究却很少,且多是就常识对于司法裁判的意义展开讨论。本文试图立基于司法裁判的具体方法,去证成常识对于司法裁判的重要价值。无论是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还是法律论证中,常识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它不仅是法律发现的基本场域,也是当然解释的前提条件,还能充当法律论证的重要依凭。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若能兼顾常识,则司法正义的理想便能获得更好的实现。

    一、常识是法律发现的基本场域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是法官为案件寻找裁判依据的过程。有学者认为,法律发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发现,在外延上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在法律当中发现法律;其二是在法律之外发现法律。在法律当中发现法律可以称之为法律的内部发现。”“狭义的法律发现,即法律的外部发现,是指法官在现行法律中无法找到可适用于当下案件的具体规定时,挪移目光于法律之外,在案件事实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其他社会规范,譬如政府政策以及社团纪律、社会风俗习惯等民间规范中寻找当下案件的裁判依据。”我们未必全然赞成该学者关于法律发现的具体界定,但其提出的法律发现之两种路径或两个领域——法律之内发现法律与法律之外发现法律,却是颇具启发意义的。这一观点或提法,与国内外相关研究中关于法律渊源的认识正好吻合。从司法角度看,法律渊源就是法官发现法律的场所,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而这一集合体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在美国法学家格雷看来,法官在制定构成法律的规则时所依据的那些法律材料和非法律材料,包括立法机关颁布的法令、司法先例、专家意见、习惯、道德原则以及公共政策原则等,都属于法律渊源的范畴。罗斯也指出,那些影响法官构造审判规范的所有因素的集合体,便是法律渊源的范围,它们既可以是法律成品如制定法,也可以是半成品如先例和习惯,还可以只是一些粗糙的原材料如理性。国内学者的最新研究也表明,作为司法裁判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法律渊源包括两个部分,即效力渊源和认知渊源。其中,效力渊源是用以鉴别裁判依据之法律效力的事实或来源,它可以证成法官的裁判何以是有效的司法裁判;而认知渊源则是用以鉴别裁判依据之内容的事实或来源,凭借它,法官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裁判结论。换句话说,效力渊源帮助解决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问题,而认知渊源则帮助解决司法裁判的合理性问题;无论是效力渊源还是认知渊源,都是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造就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国内外学界关于法律渊源的研究表明,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法官不仅需要在法律之内寻找判决依据,还需要从法律之外更广阔的社会空间寻找裁判理由。无论是格雷意义上的非法律材料,还是罗斯意义上的半成品或粗糙原材料,抑或国内学者所说的认知渊源,都属于法律之外的、能够证成法官裁判结论合理性的重要渊源。一般认为,这些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理学说、道德原则、理性等,最新研究将法律行为也纳入其中。在笔者看来,既然习惯和法律行为都可以作为法的渊源,那么常识也当然可以成为法的渊源。原因在于,习惯一般是地方性或族群性的,法律行为则主要是个人性的,而常识则是社会共知、共通的。既然地方性、族群性乃至个人性的规范都可以作为法的渊源,那么,作为社会所共知、共通的常识成为法的渊源也便理所当然。从这一角度来看,常识作为法的渊源,与理性作为法的渊源具有同样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因为二者都具有超越地域和族群的属性。

    那么,作为法的渊源的常识,对于法律生活具有怎样的意义和价值呢?从根本上讲,常识乃法律的社会渊源,它构筑了法律主体部分的观念和知识基础。同时,当法律规定出现模糊时,它也是用以澄清法律模糊的重要依据。此外,当法律规定出现空缺时,它还可以成为漏洞补充的重要材料。

    (一)常识是法律的重要社会渊源法律

    不可能凭空产生,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有着深厚的社会渊源。它既要与这个社会基本的物质生活状况相符,也不能违背社会总体的知识、规范和价值体系。而常识,正是这些知识、规范和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甚至可以说,在常识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我们全部的行为准则,至少隐含并规定着用以支撑这些行为准则的基本理念和社会价值观。也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就其绝大部分内容而言,都是对于常识的某种形式或某个侧面的表达。例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反映的就是那些使交易基本秩序得以维护,进而促成交易健康、持续发展的那些常识;又如,刑法中关于刑事处罚的诸多规定,便是人们生活常识中朴素报应观的直接表达;再如,程序法中关于回避的制度规定,也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生活常识,即人们对自己的亲人、朋友及有利害关系之人,难免会因情感偏好或利益考量而不能作出公允的决策。此处随意列举的几个例子,都折射出法律中的诸多原则和制度规定无不彰显着人们最简单、朴素的生活常识。即便是那些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制度规定,尽管乍看起来远远超出了一般人之常识范围,须具备特定专业知识背景之人方能有效理解和把握,然而实际上,其中的总体制度框架以及蕴含于这些制度中的原则和精神,却一定是与常识相互融贯的。例如,一些调整信息技术的制度规定,尽管其中的操作性规程往往超越了普通人的常识和理解,但关于技术的拥有、使用和转让等的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规定,却依然是民法中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具体运用,而正如前述,这些制度和原则,本身便是生活常识的特定形式的表达。

    正是因为法律中的绝大部分内容直接或间接来自常识,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合法与合理都可以合而为一,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会出现不相容或直接冲突。由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认为,法律与常识的关系有些类似于富勒所讲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富勒看来,法律本身就是道德,只不过,它是从最低点出发的道德即“义务的道德”,“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富勒认为,“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富勒的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法律与常识的关系。套用富勒的话,我们可以说常识使法律成为可能。这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生活常识的再现,不仅如此,它还是法律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重要渊源。正因为常识乃法律之社会渊源,因而,当我们在法律之内发现法律时,与其说我们发现的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不如说是人们的生活常识。

    (二)常识可以用来释明法律模糊

    法律常常表现出的不明确或模糊性,乃法律难以摆脱的宿命。首先,这是由语言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哈特认为,人类语言存在确定的意义中心和不确定的意义边缘,这必然会导致语言中“空缺结构”的存在。法律语言作为人类语言之一种,也当然具有此种特点。当案件事实正好位于法律语言之不确定意义边缘时,法律的模糊性便凸显出来。蒂莫西进一步将语言的模糊性区分为语义模糊和语用模糊。前者是指语词或概念本身具有的模糊性——这相当于哈特所说的“空缺结构”;后者则是它们在使用过程中因语用环境的不同而出现的模糊。这意味着,无论是语词本身还是在它们的使用过程中,都很容易产生模糊——这从语言学角度解释了法律何以会出现模糊。其次,法律的模糊性从根本上还源于人类自身能力的局限。哈特指出,“我们是人,不是神”,人类立法始终难以摆脱两种困境:“其一是我们对事实的相对无知;其二是我们对目的的相对模糊。”因此,理性不足的人类面对千姿百态的生活事实以及深藏于现象背后而无法自动彰显的目的及意义,往往会表现出力不从心。也因此,法律规定本身及其目的和意义总难免会出现模糊。

    当特定案件中待适用的法律出现模糊时,我们必须对这些模糊之处予以阐明,方能妥善解决当下案件。如何阐明?有研究者指出,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中的各种不同方法,都能够起到阐明法律模糊的功能。笔者并不否认这些方法所具有的意义,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方法固然重要,但仅仅依靠方法本身,很多时候并不足以奏效。也就是说,当我们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方法去阐明法律模糊时,我们的解释、推理和论证都需要某种依据。而能够充当此类依据的,可以是法律原则或立法目的,也可以是社会道德或理论学说,还可以是生活常识。在不少案件中,法官都是运用常识来对法律规范的模糊之处予以阐明的。

    例如,在一个围绕食用油配料的纠纷中,待适用的法律条款出现了模糊,法官正是运用生活常识来阐明这一法律模糊的。在该案中,某食用油生产厂家在其所生产的一款食用调和油外包装上特别强调了“橄榄”二字,并配有橄榄图形,却未在配料表中标明橄榄油的添加量。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厂家是否应在该产品的配料表中标明橄榄油的添加量?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那么,本案中的橄榄油是否属于此处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由于该法并未对何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予以明确界定(事实上这也不可能做到),因而,此处出现了法律模糊。那么,法官是如何阐明这一模糊的呢?判决书中指出:“一般来说,橄榄油的市场价格或营养作用均高于一般的大豆油、菜籽油等,因此,如在食用调和油中添加了橄榄油,可以认定橄榄油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从判决书的这一表述可以看出,法官正是运用生活常识,来阐明何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这一模糊法律规定。根据一般人的生活常识,一个物品的价值及其独特性通常可以透过它的价格和功用显现出来:价格越高、功能越好,意味着它越有价值,也越独特。由于橄榄油在价格和营养价值上均高于普通的大豆油和菜籽油,因而属于该法所说的“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进而可以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

    (三)常识可以用来填补法律漏洞

    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流变性之矛盾的永恒存在,决定了法律漏洞在法律生活中的在所难免。当法律漏洞出现时,法官须采取必要措施以填补漏洞,从而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总体来说,常见的补漏方法包括类推适用、法律续造(即法官造法)以及法律的外部发现。在这三种方法中,前两者的局限及不足较为明显,也更容易遭致非议和诟病。其中,类推适用由于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因而,至少在刑事领域,其适用是受到限制的。而法官造法与权力分立的现代法治原则不符,因而通常情况下不被允许(至少理论上如此)。类推适用及法官造法之局限的明显存在,使得漏洞补充的第三种方法(即法律的外部发现)之意义凸显出来。当待决案件找不到相关法律规定时,法官可以将视线投向法律之外,从政策、习惯、先例、法学理论、道德原则以及生活常识中发现法律,从而有效地解决当下案件。

    既有关于法律发现和法律渊源的讨论中,政策、习惯、先例、法理学说、道德原则等已多有人论及,也由于它们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因而,此处主要就常识对于漏洞补充的意义进行说明。当法律漏洞出现时,如果法官穷尽前文列举的所有规范性依据仍不能解决当下案件,他便可以将目光转向常识寻找裁判依据。与此同时,当法官依据前述规范却不足以合理、恰当地解决当下案件时,他可以在采用前述规范的同时将常识纳入其中,让所有这些规范依据共同发挥作用,从而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当然,并非所有的常识都可以当然地用于解决案件。常识要充当特定案件的裁判依据,必须具备一些先在的条件。其一,它必须与当下案件处于同一社会场域中。布迪厄指出:“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而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支配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分散于不同社会场域的常识,其有效性和说服力往往仅限于所处的具体场域,一旦越出该场域便不再适用。用布迪厄的话来说:“只有在与一个场域的关系中,一种资本才得以存在并且发挥作用。”因此,当我们用常识来填补法律漏洞时,必须首先保证它与案件事实处于相同的社会场域中,唯有如此,其规范意义才能有效释放。其二,它必须与当下案件具有逻辑上的对应关系。常识除了要与案件事实处于同一场域外,还应当与后者形成一种逻辑上的涵摄关系。通常,一个法律规范要适用于特定案件,从逻辑上讲,其规范内容必须能够完整地涵摄案件事实;倘若这种涵摄关系不存在,便是出现了法律漏洞。因而,用以补充法律漏洞的常识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此种涵摄关系,否则,补漏功能将不可能实现。就这一意义而言,我们用常识来进行漏洞补充,实际上就是用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涵摄关系去弥补和替代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涵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用常识来填补法律漏洞的案例并不罕见。例如,在健康保险中,对于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疾病(简称“既往症”),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既往症”具体包括哪些,保险法并未作出规定,一般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也只是以列举的方式为“既往症”设定范围。显然,这种列举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疾病。在某健康保险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便集中于既往症是否应包括肥胖: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出现肥胖,后期的住院治疗乃因肥胖所致,所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而被保险人则认为,肥胖并不属于保险领域中的“既往症”,因而不能适用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然而,对于肥胖是否属于“既往症”,法官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这里出现了法律漏洞。此时,法官该当何为?从最终的判决结论看,法官是通过援引常识来解决这一案件的。判决书中指出:“就常识而言,肥胖并不属于疾病,很难纳入既往症的范畴,故某某公司关于林某系因肥胖既往病住院治疗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很明显,法官在这里正是通过对常识的引用,才妥善地处理了案件。

    二、常识是当然解释的前提条件

    常识不仅是法官发现法律的基本场域,在法律解释过程中,法官也往往需要依靠常识才能更好地阐明法律。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中,当然解释对常识的倚重最为明显,因而此处的论证将主要就当然解释来展开。正是凭借对常识的运用,当然解释才具有了现实可能性。不仅如此,在当然解释中引入常识,还能为解释设定必要的限定,从而避免解释陷入随意和泛化的风险。为了更好地论证此处的观点,我们有必要先从当然解释的概念及其推理依据说起。

    (一)当然解释及其推理依据

    所谓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针,对案件适用既有法条的一种解释” 。当然解释的核心要义,就在于唐律所讲的“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其中,举重以明轻是针对排除违法而言,即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不违法,则那些相对更“轻”的行为(即具有更小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也不应被认定为违法。举轻以明重则是针对认定违法而言,即如果一种危害较小的行为都被认定为违法,则那些危害更大的行为,即便未被法律明确列举出来,也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正如张明楷所说:“当然解释有两种样态: 就某种行为是否被允许而言,采取的是举重以明轻的判断;就某种行为是否被禁止而言,采取的是举轻以明重的判断。”

    由此可见,当然解释能否适用,根本上取决于对特定行为危害性程度的权衡。而解释者依据什么来进行权衡?这涉及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问题。综观既有研究,关于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大体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形式逻辑,二是规范意旨,三是事物的本质。其中,规范意旨和事物的本质,绝大多数研究者将其列入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而对于形式逻辑,则不同研究者持不同的看法。在陈兴良看来,当然解释必须同时满足事理上的当然与逻辑上的当然方能进行:“当然解释之当然,是事理上的当然与逻辑上的当然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事理上的当然是基于合理性的推论,逻辑上的当然是指解释之概念与被解释之事项间存在种属关系或者递进关系。仅有事理上的当然,而无逻辑上的当然,在刑法中不得作当然解释。”所谓“事理上的当然”,是指当然解释的作出应当符合相应法律的规范意旨及待决事项的本质;而“逻辑上的当然”,则指法律中所包含的基准事实与待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逻辑上的种属关系或递进关系。这意味着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同时包括以上三种,即形式逻辑、规范意旨和事物的本质。而另一些研究者则认为,当然解释并不要求待决事实与基准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种属关系或递进关系。如有人指出,“将种概念解释为包含在属概念之内,不属于当然解释的范畴,而是文理解释。如将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解释为包括男人,这不是当然解释,而是文理解释”;同时,“在形式逻辑中,概念之间的关系中没有递进关系的说法,只有概念的传递性,……即使概念间存在传递性,也不能认为据此作出的当然解释就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笔者基本赞同这一观点,即当然解释中的待决事实与基准事实之间通常不存在逻辑上的种属关系,如果二者间存在这种关系,则针对该法律条文的解释属于广义文义解释的范畴,而不是当然解释。同时,笔者也认为,递进关系是一种极为含糊和宽泛的关系,因此,说当然解释的作出必须要求解释项与被解释项之间具有一种递进关系,相当于什么也没说。更准确的说法或许是,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可比较的关系,也即基准事实与待决事实之间可以进行一种行为或事实状态上的轻重比较。而这种比较的展开以及最终结论的得出,则与相关法律之规范意旨及相应行为或事实状态的本质密切相关。这意味着,当然解释的依据主要是规范意旨和事物的本质。

    那么,在当然解释中,我们如何才能恰当地捕捉法律的规范意旨,以及通过什么才能更好地探寻事物的本质?在本文看来,这两项工作的展开,很大程度上都仰赖于生活常识。

    (二)常识有助于确定法律的规范意旨

    对于法律规范立法旨趣的探寻,是当然解释展开的必要前提。然而,从现实角度看,立法旨趣却充满了不确定性。哲学解释学的研究早已表明,对作品意义的探索,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一部作品的意义,并不取决于它的作者,而更多地存在于读者的理解和解释之中,所谓“作品完成之后,作者就死了”。法律作为立法者的作品,同样如此,从它被完成的那一刻起,便与作者发生脱离,它具有怎样的意义,直接取决于用法者从中解读出什么意义。而由于理解前见的差异,用法者所解读出来的意义,基本上是人言人殊的。尤其是对于法律规范意旨的探讨,充满了更多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公园禁止带狗入内”这样一条规定,不同的人可能会解读出完全不同的规范意旨:一个注重环境卫生的人,会以为这是为了保持公园环境的洁净;一个看重安全的人,会认为这是出于安全的考虑;一个对动物皮毛过敏的人,可能会将其解读为是为了在公园中减少过敏原;而一个狗狗爱好者,则会认为这条规范不可理喻,进而认为其规范意旨在道德上是恶的。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可以说,人们之间的差异有多少,对于规范意旨的解读和态度就有多少。

    在进行当然解释时,我们如何才能大体圈定特定条文的规范意旨,以便作出能否适用当然解释的决定呢?显然,在进行这一判断时,我们不能简单用社会中一部分成员的解读去否定另外一些人的解读,因为这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伽达默尔说:“我们身上总是带着印痕,谁也不是一张白纸。”个人身上印痕的不同必然带来理解上的差异,而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讲,我们无法得出结论说谁的理解更优、谁的理解更劣。当然,承认每个人的理解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又会带来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共识永远无法达成。或许,根据这个社会中大部分人所拥有的知识和理性(也即常识)来探寻特定条文的规范意旨,不仅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也更具现实的可操作性。之所以道德上正当,是因为从人所共知的常识出发,而不是从单个人的前见出发,可以照顾到这个社会中绝大部分人的情感、利益和需要。而之所以可操作,是因为与单个人理解之见仁见智不同,建基于常识的判断,通常更容易达成共识。

    同样以“公园禁止带狗入内”这一规定为例。根据大部分人的常识,狗具有一定的人身攻击性,因而,从这一禁止性规定中解读出安全这一规范意旨,当是没有问题的。基于这一规范意旨,凡是比狗具有更强人身攻击性的动物,如狼、老虎、狮子等则当然被禁止入内。同时,根据另一常识,狗通常会随地大小便,因而很容易给公园的环境卫生造成破坏,因而,从该规定中解读出环境卫生这一规范意旨也大体可以成立。基于这一规范意旨,凡可能给公园环境带来更大破坏性的动物,如牛、羊、骆驼等当然也不能入内。那么,我们能否因为一部分人对动物皮毛过敏,就解读出这一规定是为了给公园减少过敏原呢?根据常识,不同的人可能会对不同的东西过敏,宠物、食品、特定的物品或气味都可能成为过敏原,有人甚至会对冷空气过敏。如果将减少过敏原解读成“禁止带狗入内”的规范意旨,那么,所有可能引发过敏的东西,都不能进入公园。遛鸟的人不能带鸟入内,因为鸟的皮毛容易引发过敏;身上喷有香水的人也不能入内,因为有人会对香水过敏……最基本的常识提醒我们,这种当然解释很荒谬。它不仅荒谬,而且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你对皮毛过敏何以成为限制我去公园遛鸟的理由?以及,凭什么我喷了香水就不能进入公园?同时,这样的当然解释也会导致共识永远无法达成,因为几乎人人可以为该条文找到不同的规范意旨,从而各执一词。而只有从常识出发,才能避免用单个人或少数人的观点去否定其他人观点所带来的弊端,并使规范意旨的最终确定具有了操作上的可能。

    (三)常识有助于探寻事物的本质

    在当然解释中,我们除了需要探寻规范意旨外,还须对事物的本质进行认识。这主要是因为,“事物的本性(本质)与规范的宗旨并非完全等同。大体而言,之所以‘能够’得出当然解释结论,是基于事物的本性;之所以‘应当’得出当然解释的结论,则是基于规范的宗旨。”因而,如果说对特定法律条文规范意旨的探寻可以证成当然解释的必要性,那么,对事物本质的探索则为当然解释提供了可能性。可以说,在适用当然解释时,无论是“举重以明轻”还是“举轻以明重”,都必然包含着对事物属性的基本判断。那么,在进行此种判断时,我们需要以及能够以什么作为依凭?

    这里有必要先对“事物的本质”这一概念进行认识。在德国学者考夫曼看来,事物的本质是沟通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桥梁,它“是一种观点,在该观点中存在与当为互相遭遇,它是现实与价值互相联系(对应)的方法论上所在”。伽达默尔也强调:“从法律意义上说,‘事物的本质’这一概念并不指派别之间争论的问题,而是指限制立法者任意颁布法律、解释法律的界限。诉诸事物的本质,就是转向一种与人的愿望无关的秩序,而且,意味着保证活生生的正义精神对法律字句的胜利。”博登海默则更明确地指出,事物的本质可能源于某种固定的和必然的人的自然状况,也可能源于某种物理性质所具有的必然的给定特性,还可能植根于某种人类政治和社会生活制度的基本属性之中,甚而至于可能立基于人们对构成某个特定社会形态之基础的基本必要条件或前提条件的认识。从以上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事物的本质具有沟通事实与规范的功能,它能够限定立法者、法律解释者的任意和专断。与此同时,它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概念,因而也是一个极难认识的事物,因为它与人的自然状况及生活属性、事物的物理属性、人类政治的基本属性乃至作为整个人类社会存在基础的那些条件都密切相关。因而,对于这样一个复杂事物的探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抽象的理性,正如以赛亚·伯林所言:“尽管人类社会的表层部分是清晰可见的,但它仅仅是巨大冰山的一角,而未知的大部分在海平面以下。”由于理性往往只能投射到事物本质之冰山一角,因而,我们需要同时借助我们的经验、直觉和常识。这意味着,当我们在当然解释中探寻事物的本质时,必须将视线移出法律字句之外,而更多地根据生活常识。

    我们还以“公园禁止带狗入内”为例。当这一条文的规范意旨被确定后,我们需要对特定动物的属性作出判断,方可决定其是否适用于该条款的当然解释。考虑到其规范意旨主要在于保护游客人身安全和公园环境两个方面,因而我们必须对待解释事项的安全属性和卫生状况进行考察,而这种考察需同时结合狗的相关属性(基准事实)来进行判断。首先,解释者应以狗的人身攻击性为基准,结合待适用动物的人身攻击性,来判断其是否适用于这一条款。根据经验和常识,蛇、老虎、狮子等的人身攻击性明显要大于狗,按照“举轻以明重”的适用原则,这些动物当然适用于这一条款;而其他动物,诸如鸟或鱼,虽然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攻击性,但其攻击性却明显要低于狗,因而可以排除适用。其次,解释者还应以狗对环境卫生的破坏程度为基准,结合其他动物的环境影响度来判断其是否适用。根据常识,牛、骆驼等对环境卫生的破坏性要明显大于狗,因而,按照“举轻以明重”的适用原则,它们当然应被禁止进入公园。不难看出,所有这些判断的作出,都需要我们对特定生物的特性和生活习惯有常识化的了解,而一旦缺乏这些基本的了解,这种判断将变得不可能,因而当然解释也无法进行。

    三、常识是法律论证的重要依凭

    司法裁判中任何一个法律决定的作出,都需要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不仅作为裁决之大、小前提的法律和事实需要论证,大、小前提之间的对应关系也需要论证,最终的裁判结论更需要论证。而法律论证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法律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其中的合法性,是指法律决定的作出要符合实在法的规定;而合理性则是指裁判结论应当具有价值判断上的正当性与适切性,以及对于相关诉讼参与人乃至广大社会主体的可接受性。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司法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目标呢?这涉及法律论证的方式问题。

    (一)法律论证的主要方式

    既有研究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形式逻辑,二是法律修辞。在严格法治时代,人们普遍认为,法官裁决的作出就是一个三段论形式逻辑的推演过程,因而,法律论证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推理的过程。正是在此意义上,“很多人把法律论证也说成是法律推理”。笔者以为,虽然在形式法治那里,法律论证即法律推理,但二者不能等同。更贴切的说法是,法律推理是法律论证的一种方式,二者构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法律论证是法律推理的目的和任务,正是为了论证某种观点、主张和法律决定的正确与合法,才有必要运用推理的手段。”而之所以在严格法治时代,人们通常将法律论证等同于法律推理,是因为在当时的法制领域,法典理性主义和严格的权力分立思想一度盛行。法典理性主义认为,通过运用人的理性,“可以发现一个确定的、永恒的原则体系。从这个原则体系出发,通过纯粹的逻辑运算,一个包罗万象甚至连每个细节都完美无缺的法律体系可以推导出来。”此种理论,会给人们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在任何案件中,作为司法裁判之大前提的法律都不仅是现成的,而且是完美无缺的,它非但能有效涵括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还能与后者形成一种完整的对应关系。因此,司法裁决的过程自然就是一个轻而易举的三段论推理过程,裁决者需要做的就是将这一推理过程呈现出来。也因此,法律论证的过程完全可以替换成法律推理的过程。而严格的权力分立思想,尤其是滥觞于法国的相互隔离式权力分立理论及制度设计,则要求法官只能充当法律的喉舌,这意味着他们在司法裁决过程中只能运用形式逻辑机械地适用法律,而不允许对其进行创造性适用。否则,便违背了权力分立的基本理念,从而构成对司法权的滥用。简言之,法典理性主义与严格的权力分立理论,共同决定了严格法治时代形式逻辑作为主要或正统的法律论证方式。

    尽管主流观点要求法官只能运用形式逻辑来裁决案件,但司法的现实却不可避免地会偏离理论研究及制度设计者们的主观愿望。事实上,法官从来都不会仅仅通过形式逻辑来解决当下案件,要形成一个恰当的判决,他们一定需要借助于形式逻辑之外的其他法律论证手段。当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之间的这种偏离达到极端严重的程度时,必然会使理论作出调整和改变,以回应法律现实的需要。20世纪初自由法学对先前概念法学的反叛,以及二战后价值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胜利,都是对现实司法实践的有力回应,也是为克服严格法治之弊而作出的改变。此种回应和改变,不仅完善了人们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认识,也使得司法裁决在满足合法性要求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兼顾合理性与适切性。而此种对裁决合理性的追求,尤其得益于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它的出现及其在法学领域的运用,使法律修辞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论证手法获得广泛研究与重视。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使法律论证以一种更加饱满的方式展开,从而使司法裁决能够更好地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司法过程中,如果说形式逻辑主要解决的是司法裁决的合法性问题,那么,法律修辞则主要解决裁决的合理性与适切性问题。当然,法律修辞的运用,除有助于增强司法裁决的合理性这一实体目标外,从形式上看,它还有别于冰冷的法律推理过程,而是以一种更生动也更容易让人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将法律决定呈现出来。这主要是因为,法律修辞突出情景思维,并注重语言的感染力,它可以使法律论证过程以一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展开。这样一种说理方式,较之于生硬的法律说教,更具有亲和力,因而也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

    既然形式逻辑有助于实现司法裁决的合法性,而法律修辞又能够支撑司法裁决的合理性,这是否意味着法律论证方法有形式逻辑和法律修辞便已然足够?约翰逊指出,一个好的论证,应当以“理性说服”作为最终目的。至于如何验证这一目的是否实现,他认为可以通过三种方法,即先验方法、经验方法和语用学方法。对于约翰逊的这一观点,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进行思考。既然对论证结果的检验,可以从先验、经验和语用学三个角度展开,那么,反过来说,一个好的论证当然也应至少从这三个角度进行。很显然,在法律论证中,形式逻辑属于先验方法,而法律修辞则属于语用学方法。那么,法律论证中的经验方法又是什么?笔者以为,常识的运用恰恰是一种经验方法。在法律论证中,为了得出一个好的论证结果,我们除了需要运用形式逻辑和法律修辞外,还须巧妙地运用人们生活中的常识。可以说,基于常识的法律论证是一种非常独特而有效的经验论证方法。那么,它的独特性和有效性体现在哪里?

    (二)基于常识的法律论证之优势

    在法律论证中,如果仅仅运用形式逻辑,不仅从直观感受上容易使论证过程显得冰冷和生硬,最终结果有时也难免会导致推理结果的实质非正义。而常识的引入,可以有效地克服这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倘若法官在适用形式逻辑时能伴之以常识式的说理,则原本冰冷的法律逻辑和生硬的法律说教能够以一种生动形象的方式呈现出来。同时,通过诉诸一般常识,也容易让人们产生心理上的共鸣,从而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当严格适用法律明显不义时,法官需要作出价值衡量,而常识恰恰是价值衡量的先决条件和论证依据。价值衡量的前提在于严格适用法律会导致裁判结果的明显不正义,那么,法官根据什么来判断它明显不义?可以说,在进行此种判断时,法官所直接依据的往往是那些朴素的生活常识,这意味着生活常识的运用是法官进行价值衡量的先决条件。有研究者指出:“批判性检验是判定法律论证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司法判决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试金石和操作性标准,因此,批判性检验理所当然地成为合理法律论证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用于作出此种批判性检验的通常不是某种理论或教条,而是人们生活中的常识。同时,当法官运用价值衡量方法来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时,他负有论证此种裁决为正当的义务。在这一论证中,常识也往往充当着重要的论证依据。莫里森说:“科学家的程序并不依赖从实在事实归纳出的理论,而是依赖对各种问题提出的试探方案的证伪。”他的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司法过程中的价值衡量。对于法官来说,价值衡量首先是一项证伪的工作。他必须首先证明严格适用法律可能导致的问题,才能为价值衡量提供必要性基础。而能够让证伪充满力量的,通常不是理论,而是经验,而常识恰恰是极为重要的人类经验。在完成了证伪之后,法官还须进一步展开对引入某种价值作为裁决依据的正当性之证成。毫无疑问,在从事这一工作时,法官不能仅仅就价值论价值,而必须结合经验才能使论证显得饱满而富有说服力。这里的经验,通常不是法官个人的经验,而是社会的共同经验,也即人所共知的常识。简言之,无论是法官决定诉诸价值衡量方法,还是将这一方法真正付诸实施,都离不开常识的运用。

    除修复形式逻辑外,常识的运用还可以克服法律修辞的一些可能弊端。由于“修辞属于影子的世界(柏拉图主义者会这么看),是一个近似的、概率的、看法的、最好也不过是有保证的信念的世界,是一个说说的世界,而不是一个有明晰愿景和终极真理的世界”,因而,对于修辞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修辞的滥用以及过度修辞的存在,都可能给法官提供上下其手的空间。波斯纳指出:“当修辞道德化时,司法意见的修辞分析就成了老牌律师的把戏,成为用来恭维赞同自己观点的法官的把戏。”这句话可以进一步引申为:当修辞泛化时,司法裁决就成了法官们的把戏,成为他们以是为非、以非为是的把戏。众所周知,在西方,法律修辞的兴起,是在经历了严格法治时代(概念法学、严格的三段论推理)之后的产物,其本身是为了克服严格法治的僵化。这是因为,“根据法律思维的逻辑推理只能解决对错的问题,但解决不了恰当性或正当性的问题。所以一些非形式逻辑的方法被安放在法律方法论系统中。……合理性的问题可以通过许多角度解决,但对判断和理性的证成与恰当表达,则非法律修辞学莫属。”可以说,法律修辞这样一种“非逻辑的、非科学的、非经验的说服方法”,恰恰是为了克服西方严格法治之弊而出现于历史舞台的。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经历一个彻底的严格法治时代,因而,法律修辞在中国的出现,其使命感和问题意识并不十分明显。国内法律修辞热的出现,除少部分原因是国内法学研究从宏大叙事向微观论证的转向,以及司法裁决可接受性问题的凸显外,更多地是研究动向上的“跟风”。因此,法律修辞在中国,不仅先天不足,而且有些动机不纯。同时,考虑到法律修辞的运用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个人的喜好和价值偏向,如何让修辞不至于沦为法官上下其手的工具,便是法治追求者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也因此,我们在尊重法官运用法律修辞的同时,也应特别强调其法律论证的理性和经验成分。这里的理性,主要就是形式逻辑的推理,而经验则主要是常识式的判断。在这两种论证方式中,如果说逻辑推理所承担的论证意义主要辐射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如案件代理律师),那么,常识式的论证,其意义除了影响案件的代理律师,还能有效地使论证结果为案件当事人及普通社会大众理解和接受。因此,法官在法律论证过程中,即便采用了法律修辞的手法,但只要他能够同时兼顾法律推理和经验论证,法律修辞便不至于成为其滥用职权的工具和掩护,从而也不至于给案件当事人及整个法治秩序造成严重伤害。

    (三)常识是内部证成及外部证成的重要依凭

    阿列克西指出,法律论证由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部分构成。具体来说,“内部证成处理的问题是,判断是否从为了证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而外部证成的对象是这个前提的正确性问题。”从阿列克西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内部证成中,人们主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法律判断必须至少从一个普遍性的规范连同其他命题逻辑地推导出来”。在这里,所谓普遍性规范,就是指具有普适意义的实在法规范;而所谓其他命题,则主要是指关涉案件具体个性的那些经验性命题。这二者分别关联着三段论逻辑推理中的大、小前提,而在这两个前提基础上推导出来的结论也就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在内部证成中,法官需要先构筑出用以推理的大、小前提,也即审判规范和案件事实。由此可见,无论是审判规范的构建还是案件事实的查明,都须借助常识而展开。其中,构建审判规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律发现的过程——关于常识在法律发现中的作用,前文已有论及。而案件事实的查明,更是法官大量运用常识的结果。我们甚至可以说,离开常识的运用,法官要么无法查明案件真相,要么便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可见,常识对于内部证成之小前提的构建,同样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而内部证成之最后环节,就是根据大、小前提,运用演绎逻辑的方法推导出裁判结论的过程。在这一环节,法官需要用到的主要是形式逻辑的方法,常识在这里基本不发挥作用。简言之,在法律论证之内部证成中,常识主要用于构筑三段论推理的大、小前提,也即审判规范的构建和案件事实的查明。

    那么,常识在外部证成中又具有怎样的价值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外部证成的证明对象。阿列克西将外部证成的对象归结为推理前提的正确性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实在法规则,经验命题以及那些既非实在法规则、又非经验命题的前提。阿列克西还强调,这三个对象分别对应不同的证立方法:实在法规则的证立,需仰赖对该规则是否符合其所属的实在法秩序之有效标准的判断;经验命题的证立,则不仅需要借助经验科学的方法,还需要通过某种公理以及诉讼中的证明规则;而那些既非经验命题、亦非实在法规则之前提的证立,则与实在法规则和经验命题本身的证立相互缠绕。对于第三个对象的证立,需要作进一步解释。前文已述,对实在法规则的证立,涉及实在法秩序之有效性标准问题,由于该标准的有效性并非不证自明,因此,我们还需要对这一标准本身的正当性予以阐释和说明,而这便属于对“既非实在法规则,亦非经验命题”的前提之证立。同时,在对经验命题进行证立的过程中,会牵涉到证明标准的问题,而证明标准本身亦非不证自明,它同样需要某种恰当性证成,这一证成也属于对“既非实在法规则,亦非经验命题”的前提之证立。

    在外部证成的三个对象中,对实在法规则的证立,主要是通过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在普通法系,则体现为对判例适用规则的运用);对经验命题的证立,则更多地需依靠经验本身,它不仅包括经验科学如物证技术,还包括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而对那些既非实在法规则、亦非经验命题的证立,诸如实在法秩序有效性标准本身的正当性问题以及证明标准的恰当性问题等,则往往需要更广泛的论证依据,通常表现为理性、经验抑或某种主义或理论。由此可见,在外部证成的三个证立对象中,由于对实在法规则的证立主要依靠法教义学方法,常识在这里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但其他两个对象的证成,却为常识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这是因为,对经验性命题的证立,本身便建立在经验之上。这其中,物证技术及其适用与人们的经验密不可分。物证技术本身便是人们反复经验(包括日常经验和专业经验)的结果。而将这些技术用于对特定物品或痕迹的认定,同样需要常识的支撑。对于证人证言的采信,也需要借助常识。可以说,离开了常识,对于证言真实性的判断基本上无从谈起。不仅如此,对那些既非经验命题、亦非实在法规则的前提之证立,也很大程度上需要仰赖常识。以证据规则本身的恰当性问题为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特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立,都必须从常识出发,才能达到充分而富有说服力的论证效果。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便是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之理论基础的“毒树之果”理论。这一理论虽然看似很“理论”,但其论证所采用的却是常识化的叙述方式。从经验和常理来看,有毒之树结出的果实必然有毒,以此类推,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必将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伤害,因而必须排除适用。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这一常识性证成,相对于那些纯理论或纯思辨性论证,在饱满度和说服力上都更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四、结语:兼顾常识的司法才是真正的Justice

    人们生活中的常识,不仅构成了法律的基础,乃立法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在司法过程中还是法官在制定法、先例、政策、习惯等法律渊源之外法律发现的重要场域。与此同时,常识在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过程中,也有着广阔的用武之地。尤其在当然解释中,唯有依托常识,法律规范的立法意旨才可能被捕捉到,待决事项的本质也才能被探寻。而在法律论证中,常识充当着法律论证的重要依凭。其重要性不仅在于,与形式逻辑难以避免的刻板和僵化不同,常识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可以使法律决定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实现恰当的均衡;而且在于,与法律修辞容易出现的虚华和天马行空相异,它使法律论证以一种饱满而接地气的风格呈现出来,从而避免陷入过度修辞的泥淖。

    由于常识在司法裁判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要做的,不仅是消极地承认它的重要性,进而赋予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性”;更重要的还在于,应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去努力营造适宜的观念和制度氛围,让司法成为常识活跃的舞台。唯有如此,法律模糊才能被更好地阐明,法律漏洞才能获得更好的弥补,司法中的恣意和任性才能得到更好的遏制,司法裁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才能得到更好的兼顾,以及最终地,法律决定才能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就这一意义而言,只要我们承认,任何真实的案件都处于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下,那么,无论是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还是法律论证过程中,法官都应当将目光溢出单纯的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外,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尤其是生活常识中寻求支撑因素。换言之,只有兼顾常识的司法,才是有生命力的司法,也才是真正的justice。

    本文转自《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

  • 何云峰: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困境

    坚守平等自由价值观在文明社会是一种普遍的要求。其中,包括学术发表也必须践行平等价值观。学术发表坚持平等价值观,对于知识创新和整个人类知识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它主要指的是要用知识创新程度之唯一尺度去衡量所有学术成果,排除知识创新尺度之外的所有人为和其他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学术发表是私人性个体知识向公共知识转化的关键环节。只有贯彻平等价值观,才能促进人类知识的可持续增长。然而,在现实的学术发表中,平等价值观无论在国际学界还是国内学界都遇到各种挑战和困局。如何摆脱这些困局以及如何切实地让学术发表具有平等性,从而有效地推动知识创新,是亟待学界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学术发表与平等价值观

    现代文明社会日益强调平等价值观,甚至把这种价值观跟人类文明直接划等号。人类社会甚至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没有平等价值观的坚持,就不是现代文明社会。所以,无论社会生活的哪个领域,都必须贯彻平等价值观。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中国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也包含了平等价值观念。这表明,平等价值观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念。全国教育大会提出了要反对“五唯”,要求“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这在本质上也是倡导平等价值观。

    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是整个社会践行平等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平等价值观只有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切实践行,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平等氛围,现代文明社会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在某种意义上,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比其他领域践行平等价值观更具有标竿意义。因为学术领域的从业者和参与者都是社会的精英,他们的涵养具有独特的社会示范和引领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倡导在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价值观。虽然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并不是学术平等的全部内容,最多是其集中表现,但是在学术领域,学术发表中的平等思想能否得到贯彻,却对知识生产和整个人类知识增长具有重大的影响。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学术发表牵涉的是社会最精英、最有创造力的群体,他们对平等价值观的坚守和践行具有社会标竿意义,具有极其重要的示范作用,如果一个社会的精英阶层不能坚守平等价值观,那么该社会不可能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另一方面,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价值观,会对人类知识生产具有重要的影响。知识增长是依靠知识本身的真理性而实现的。而人人在真理面前是平等的,这是普遍的法则。

    从国际的视角看,学术发表的本质必须从知识论视角去理解。学术发表是私人性的个体知识向公共知识转化的关键环节。没有学术发表这个中介环节,知识将始终停留在私人性的个体知识范围,属于个人观点、私人见解。只有发表了,这种私人性的个体知识才能传播,才能表征为外部的可理解样式,才有被认可的可能性。只有被认可了,最后才能成为公共知识,逐渐被接受、传播和学习。在这种情况下,不平等发表显然会阻碍人类知识增长。按照现代知识论的观点,知识是多元的。当不平等发表现象出现的时候,某些具备真理性的知识创新就可能被耽误发表,从而耽误被接受和传播。所以,只有真正意识到,对真知识的学术发表是知识增长的关键环节,才能深刻地理解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价值观的重要性。

    所谓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可以简称为平等发表,指的是在决定是否发表学术成果的时候,必须对所有成果一视同仁地使用同一个衡量尺度—知识创新性。它要求去除作者的头衔、名气、权威等任何跟知识创新性无关的因素。平等发表并不是要发表所有的来稿,也不是发表者不能选择发表什么内容和特色,而是要发表标准统一化、客观化。既然学术发表是知识增长的关键环节,那么学术发表的一致性标准就是只看成果的知识创新性。只有具有知识创新性的学术成果才能构成真知识。所以,知识创新性标准实际上也就是真知识标准。

    在知识创新过程中,每个研究者都会产生各种想法和思路,携带不同的知识基因。以此为基础,不同的研究者就会形成不同的知识个体。即使是问题和研究方法完全相同或相似,不同的研究者也会有不同的理论建构,从而形成不同的知识个体。这样,在具体的知识创新过程中知识个体的多样性是必然的。所以,学术发表有一个基本的普遍规则,那就是必须尊重多样性。任何研究者都不应该把自己的理论或观点看成是唯一的。知识百家的形成是基于每个知识创新者具有平等的知识生产权利而必然产生的人类知识现象。当多样化的私人性知识个体表征出来,被发表的时候,实际上是不知道哪个理论或观点被最终接受为真理的。所以,只有每个知识创新者都能够将其理论或观点平等地发表出来,各个知识个体才会形成竞争关系,被其他创新者所验证,最终被逐渐认可为真理性的知识,从而最后走向公共知识的传播大道。显然,在知识创新的每个环节都应该有平等价值观的贯彻。从平等创新到平等发表,再到知识个体的平等竞争,最后到公共知识的认可和被平等传播,这是一个知识生产的平等链条(见下图)。其中的每个环节都不能违背平等价值观,否则就会破坏知识生产的健康发展。

    由此看来,让每个真知识个体得到平等发表,是人类知识生产的必然要求。一个良善的学术制度必须满足人类知识生产的这种平等发表要求。这不是一个言论自由的问题,而更多地是知识论问题,当然也是一个伦理问题。

    图1 知识论视角下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

    知识创新是人类最高级的智力活动。任何不利于知识创新的选项都不具有伦理正当性。当一个制度或一个行为没有伦理正当性的时候,如果我们阻止其发挥作用,就是理所当然的了。也就是说,当学术发表违背了平等价值观的时候,革新和变革现有的学术发表制度,就是必须的,属于义无反顾的事情。从劳动幸福视角看,让所有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得到应有尊重,也是社会应有的义务。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体现了对所有知识创新劳动的一视同仁,也体现了对真理的平等态度,对知识的敬畏,对劳动的尊重。学术发表所牵涉的研究成果是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值得同等地被敬畏和尊重的。当然,我们这里指的是真正有创新、促进人类知识发展的那种脑力劳动作品。所有具有创新性的学术成果都凝聚了劳动价值,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至于缺乏创新性、简单重复的科学创作劳动,尽管也应该得到人格的尊重,但不应该跟创造性劳动有同等发表的权利。这也就是说,所有真知识个体有平等的发表权,而所有伪劣作品都应该有同等的被拒绝发表的结局。这就是知识论视角的平等发表。

    学术发表会在某种意义上涉及发表自由,但是发表自由不同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属于表达自由。严格说,学术发表是“没有”真正“言论自由”的,因为学术发表必须忠实地报告研究成果,必须按照真理的要求去表述。因此,学术发表中坚持平等价值观,是要以诚实的创造性劳动为前提的,并不是说任何低水平的、无知识创新意义的成果都应该得到发表。不能用言论自由(包括出版和发表自由)为借口,发表那些不能产生知识创新价值的学术成果。

    于是,与学术成果获得平等发表权的相关议题,首先必须是平等创新。学术自由的重要表现,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按照科学研究的规范、程序和要求去参与创新,从事符合科学规范的知识创新活动。创新不是少数人的特权。所以,我们不能通过学术资源的控制把学术创新权限制在某些人的小范围。所有科学家,每一个学者,都有平等创新的权利。这种创新的平等价值观贯彻往往通过科研项目的资助程序的公正来保障。只有每个有科学研究能力的学者平等地参与到科学研究活动之中,才会有多样化的知识个体产生,形成发表需求,最后才有可能出现被公认的公共知识。知识创新的平等权保障是整个知识增长链条的前提和先决条件。于是,管理好各种研发基金(R&D经费),给不同研究者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才能体现平等创新。当平等创新所产生的大量知识个体得到平等发表的时候,就会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不同的知识个体也会经受着平等的检验和选择,最后产生学界公认的真知识,并进入人类知识海洋,得到平等的传播。可见,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价值观是整个知识增长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但是这个环节非常重要。

    社会平等在现代文明社会已经不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要具体地蕴含于所有的人类活动及其过程之中。同理,学界对平等价值观的坚守,也要贯穿于知识增长的各个环节之中。无论是知识创新,学术发表,还是知识个体的认可和传播,对于所有学者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即标准应该是统一的,而不能因人而异。只有这样的制度和氛围形成,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国际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困境

    尽管平等发表是国际公认的促进知识增长的重要因素,在过去几百年的学术发表历史上都一致被很好地贯彻和遵守,但进入本世纪以来,国际学术发表中出现了对平等价值观的各种挑战,使学术发表无法坚持以真知识平等发表为初心,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1.不诚实学术创新给平等发表带来的困扰

    近10年来,国际学术界时不时会爆出各种不诚实学术创新的个案,给平等发表的学术氛围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些学术不诚实行为数量并不是很多,但却严重影响学术发表的声誉。不诚实学术创新的表现十分多样,但最典型的形式是数据造假。有的作者为了使研究成果更加符合预期,假设检验更加“漂亮”,或者为了其他目的,故意将实验数据加以人为修改,使科学理论概括赖以依据的科学事实本身成为虚假的存在。有个别的科研人员甚至无中生有地捏造或编造数据,使科学事实成为杜撰的虚构。依据这样的数据进行科学概括尽管可以使结果更加符合人为“安排”,从而会获得更多的发表机会,但却严重影响了学术发表以及科学研究的严肃性和神圣性。科学数据造假明显是不被允许的,也是任何科学人员不应该做的底线要求,但国际学界却时不时爆出这样的丑闻。由于作者的不诚实创新,导致整个学术领域的研究都可能被错误引导。可见,以发现真理为唯一目的,诚实地进行知识创新,对科学研究成果的发表来说是多么重要。然而,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这样的数据造假或者篡改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对整个学术界的平等价值观坚守带来巨大的挑战。虽然所有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都会对造假实行零容忍,但实际上往往无法彻底杜绝。造假或篡改数据往往会使实验结果“更加理想”,于是依据这些数据所进行的一切结论都往往会更加符合研究人员的“意愿”,于是学术发表方面也自然而然更加被“优待”,这对平等发表的价值追求,无疑是巨大的冲击。而且,这样的数据失真很隐蔽,不容易被质疑,这就会使其危害性容易被忽略。

    2.不遵从学术规范给平等发表带来的负面效应

    科学研究必须按照特定的规范进行,以保证科学探索具有可重复性、可验证性和无害性。在科学研究已经职业化的当代社会,这样的规范显得更加重要。无规矩不成方圆,科学研究作为社会精英从事的职业,规范的意义是勿容置疑的。在人类探索科学真理的过程中,学术规范并非一开始就有,而是逐渐意识到规范的必要性和意义之后形成的。类似于学术规范的概念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国家应该古已有之,但真正用正式的学术规范来约束科学研究活动,则主要在20世纪才出现。有的学者认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提出学术规范的概念。西方国家明确提出学术规范概念的时间要比我国更早。有的学者认为,默顿于1942年出版的《论科学与民主》一书最早提出科学的四大规范:普遍性、共有性、无私利性以及合理的怀疑性。不过,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才在大力推进当代科学技术研究的同时,比较重视科研伦理道德建设。2007年9月16至19日,美国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与欧洲科学基金会(ESF)联合在葡萄牙的里斯本召开了一次以“科研诚信:培育负责任的科学研究”为主题的世界性会议,这标志着美国正积极寻求一种综合全面的方案来保证负责任的科学研究行为,希望能够通过学术与政府的联合、国家与国家的协作,应对科研不端行为国际化的趋势。一般认为,1946年国际军事法庭的决议《纽伦堡法典》(Nuremberg Code)是第一部相关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研究者在人体身上做实验必须让被试知晓并征得被试的同意。这一法案的出台起因主要是纳粹集中营的反人类性人体实验导致无数人丧命。当时有许多科学研究违背伦理精神,如故意隐瞒实验的危险性或实验可能带来的致命性威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德国纽伦堡组织了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纳粹战犯,《纽伦堡法典》是1946年审判纳粹战争罪犯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决议的一部分,它牵涉到人体实验的十点声明,其基本原则有二,一是必须有利于社会,二是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观点,因而又称为《纽伦堡十项道德准则》。它明确提出,人体实验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伦理准则。1964年6月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会议发表了著名的《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用以指导医生及其他参与者进行人体医学研究,包括对人体本身和相关数据或资料的研究。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时候,国际学界形成的学术规范已经非常成熟、系统和更加多样化。尤其是对科学研究的伦理规制方面,已经比较完善了。2010年,第二届世界科学诚信大会的与会代表共同见证了《欧洲研究诚信守则》(The European Code of Conduct for Research Integrity)的发布,成为欧洲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学术规范。但遗憾的是,最近10多年里,随着基因编辑、克隆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发展,一些基本的学术规范受到了挑战,违背科学伦理的研究行为偶有发生,给国际学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困惑。个别研究者试图通过逃避科学研究的伦理道德规制而获得优越的创新权和发表权,跟学术界倡导的平等价值观是相冲突的。由于有些研究领域属于伦理规范要审查或者禁止的范畴,因此遵守规范的研究人员会谨慎去涉及这些有伦理风险的领域,这给不遵守规范者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其研究成果自然就更容易具有知识前沿性,从而获得优先发表的资格。这种用违背伦理精神的方式获得的发表机会,表面上看不违背平等发表原则,实际上却是用非正当的手段挑战了平等价值观。

    3.不诚实学术引用对知识个体间的平等竞争的困扰及对平等发表的不利影响

    真实的学术引用代表的是一种学术承认,也是推动知识个体向公共知识转化的关键环节,对于人类知识增长有着巨大的作用。而且,真实的学术引用有助于知识个体之间的平等竞争,使得每个知识个体都有接受检验和获得生存的机会。然而,近10年来,国际期刊界出现引文作假丑闻,导致学术期刊论文的引用被污染,不能真实反映论文的引用情况。这样的不诚实引用有很多种花样。自我过度引用和人为互引是最典型的表现。国际学界的人们发现,有的作者过度引用自己(或朋友)发表在其他刊物上的作品。这不是繁琐的引用堆砌,也不是某种影响学术质量的写作方式造成的,而是作者为了人为增加引用而过多地引用自己的已发表成果。另外一种引用污染现象是Carte引用(也称为抱团互引或者强制引用等)。除了作者自我过度引用和人为互引之外,还有其他很多形式的不诚实引用。例如,某篇学术论文的主要内容为剽窃或抄袭之物,文中列出的几篇参考文献不过是为了遮人耳目而已;或者,作者为了证明自己的某一观点和理论的新颖性和独创性,故意不把所引用的有关他人的重要论点和核心思想的参考文献列出;更有甚者,作者为了回避论文中某些观点的矛盾而故意隐匿有关文献。事实上,在国内中文期刊的引用中,人们也发现类似的不诚实引用。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投量化评价所好,钻研量化评价指标技巧,人为引用或者虚假引用,以获得排行榜的有利位置”。也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虽然很多作者都意识到参考文献的重要性,很注意在自己的论文或者著作中对参考文献的引用,但是在实际引用中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巨细靡遗,就是将涉及的所有文献不分出处、不分年代地全都标注在论著中;二是“拿来主义”,即将参考文献中相关内容不加区分、不加修改地照搬照抄到自己的论著中。有学者撰文指出,“一些期刊为了提高影响因子,用尽了种种不那么光彩的手段:或拉帮结派,若干期刊‘抱团取暖’彼此互引;或许以重金,公然引诱作者和其他期刊引用已刊文章,以图增加引用率,提高影响因子,巩固或挤进核心期刊行列”。。国内出现的这些不诚实引用跟国际学界的不诚实引用相比,明显有不同的特点。但是,二者在危害性上都是一样的,会给知识个体间的平等竞争带来困扰。直白地说,引用属于学风严谨的范畴。但从知识论的角度看,不诚实引用会给人类知识的增长带来不利影响,因而具有伦理上的不正当性。更为重要的是,不诚实引用会给平等发表带来“牵连”。某些作者被人为地拔高引用之后,其作品就更容易被“优待”。高被引使研究者在相关领域获得更高的知名度。于是,在非匿名审稿的情况下,他们无疑更容易会被审稿人“高抬贵手”;即使在匿名审稿的情况下,高被引所带来的审稿“优待”也是非常可能的,因为高知名度作者的名气大,匿名审稿人一般都能比较容易地猜出作者是谁,因而也更容易照顾其“面子”,给予审稿“优待”,从而影响平等发表。编辑也清楚地知道,用高被引作者的稿件更容易提高刊物的影响力,因此对审稿“优待”往往也就放任之。

    4.不诚实同行专家评议给平等发表带来的困扰

    在学术发表中,同行评议是最常见的学术质量把关方法。国际期刊界普遍把同行评议作为学术期刊被认可的入门条件之一。例如,SCI引文报告就要求来源刊物必须实行同行评议。不过,人们也发现,论文的同行评议可能会导致学术发表的不平等性问题。在本来的初衷上,同行评议是由懂行的专家来对学术论文进行把关。这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假设:同行专家是同一个研究领域的专家,他们知道哪些知识创新属于真知识创新的范畴,能够判断学术论文的质量和价值。而且,每个专家都是学术共同体的一员。学术共同体意识会促使他们认真负责地对所评议的论文进行有效的学术质量评估。不过,这在现实层面上却可能不会如此尽如人意。数据库的大量产生,越来越多的同行学者基本上不像以往那样广泛地阅读纸质期刊。数据库的便捷性导致专家们更多地关注文章本身,而对期刊的关注度下降。数据库的广泛运用给所有非核心期刊以及综合性期刊提供了被平等阅读的机会,有助于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原则。但是,在数据库的大量运用中,同行专家可能会对纸质版的期刊减少关注。因此,他们对期刊的了解程度是很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同行专家极有可能会对期刊做出某种片面的评价,甚至可能会对期刊的办刊方向、学术定位、期刊特色等了解得不够,从而作出不恰当的评议。或许,有的同行学者比较关注少数自己领域的所谓“权威”期刊,但对其他刊物却关注有限。所以,同行评议不仅在对期刊评价中很容易包含不平等的因素,而且在对期刊的学术论文进行同行评议的时候,也有同样的问题。一个最近发生的例子是美国华裔科学家潘卓华与卡尔·戴瑟罗斯和爱德华·博伊登之间关于光遗传学发明人的著名争议,其中所折射出的学术期刊在审稿时的“误差判断”,对创新成果的平等发表造成了极大伤害。同行评议看上去公平,实际上却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诚实评议所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其中的根源可能来自门户之见,也可能来自同行专家的“不认真”,或者来自专家对期刊宗旨等进行细致考量的“不愿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如果期刊编辑一味拘泥于审稿人的单方面意见,那么势必会影响对于论文内容更加客观、全面和综合的考量”。这样的期刊评价会符合平等价值观吗?这显然是有疑问的。同行评议的设计初衷是促进平等发表,使所有待发表成果按照真知识创新的一致标准进行审查后被公开发表,但不诚实评议和同行误判,则影响到具有真知识创新性的成果被发表。于是,如何避免不诚实评议和同行误判,就成为学界很关心的话题。

    总而言之,在国际学界,平等发表的价值追求正在受到各种不利因素的挑战,一定程度上给期刊界和学者们带来了困惑,值得继续关注。

    三、国内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困境

    我们再看看国内学界的情况。在国内的学术发表中,也同样存在着各种跟平等价值观相背离的情况。这可能跟国情和学术发表制度不同有很大关系。

    1.期刊评价不尽合理对平等发表的影响

    期刊是学术发表的主要载体。平等的学术发表往往要依赖于科学的期刊评价。不过,目前的期刊评价存在诸多问题,许多学者对此已经进行了分析。例如,有学者认为现有学术期刊评价过于注重量化评价:“在当下中国学术评价和学术期刊评价中,量化评价大行其道。然而以量化为基本手段的学术评价和以影响因子为主要指标的学术期刊评价,由于受功利学术的影响已逐步丧失其学术公信力。”实际上,量化评价的前提是可量化。那么是否所有学术期刊都能够进行可量化评价?这是需要先去论证的。量化评价的第一步工作就是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现有的量化评价系统似乎很少对其信度和效度加以说明。如果不能证明相关的量化评价是有效而且可信的,那么这样的量化评价的科学性毫无疑问是值得商榷的。在信度和效度的检验中,不仅要考虑学术期刊是否具有可量化性,而且还要深入追究所有期刊是否都具有同等的可量化性。有的期刊专家认为,文科学术期刊的两大类别—专业性期刊和综合性期刊,不应该使用同一个评价标准去评价,尤其是用评价专业期刊的办法去评价综合性期刊,更不具有合理性。“其后果不仅在于无法真实反映综合性学术期刊的实际学术质量和学术影响力,更重要的是,如果这种状况不改变,即使是综合性学术期刊中的头部期刊,也将会逐渐陷入被边缘化的危险。”这就是说,在当前的学术期刊评价中,都是用相同的指标对所有期刊进行量化评价,这看上去是很公平的,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以引用率/转载率为例,不同的刊物发文数量、不同的刊物面对的作者数量以及刊物本身的刊期、页码多少等都不相同,各自的引用率和转载率之间的可比性就是值得商榷的。即使放在同一个学科的专业性期刊之间进行比较,也是很难的。这其中的关键是,现有的期刊评价是要将刊物分出优劣,比较出高低好坏。而这不仅仅是一个可否量化以及可否同等量化的问题,更涉及可比性的问题。可比性是科学性的首要前提。没有可比性,何来科学性?而现有的期刊评价似乎都致力于要将各种刊物评优劣,这需要评价者拿出被比较刊物之间具有可比性的证明。那么,期刊评价是如何影响学术发表贯彻平等价值观的呢?目前的期刊评价都是按照国际通用的二八定律将少数期刊界定为核心期刊,甚至进一步将极少数界定为权威期刊,所有其他期刊都是非核心。这样,评价被等同于评优!再加上下面要讨论的管理简单主义倾向的影响,学术成果自然而然被吸引到那些所谓的核心期刊去了。作者甚至不会考虑刊物跟稿件内容的关联性,只考虑是否为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则不能平等地获得来稿。其实,许多核心期刊可能并不能很好地对真知识创新的成果“识货”。作者投稿时也不以是否适合发表真知识创新为统一标准,而是异化为根据期刊本身所带的标签去投稿,使得学术发表在期刊选择环节就偏离了平等价值观的轨道。

    2.以刊评文的管理简单主义给平等发表带来的伤害

    按道理来说,文章只要有质量、新意,对人类知识库有一定的贡献,就应该得到同等的尊重和承认。然而,现实却未必都是这样。无论博士毕业条件还是评职称,中文期刊都只承认核心刊,似乎只有在核心刊上发表才是真正的发表,其他刊物上的发表都是毫无价值可言的样子。如此对知识创新的劳动不予尊重,简单粗暴地以刊评文,进一步加剧了学术发表的不平等待遇。。更要命的是,核心刊期刊群越来越固化,发文量越来越少。事实上,没有哪一个文件明确规定只承认核心刊。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中文期刊只承认核心刊的现状呢?这个问题的由来其实是由学科评估和学位点申报引起的。几乎所有评估检查甚至课题申报的表格都是要求填写核心刊论文。从学术发表的角度来说,如此以刊评文的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也严重背离了各个学术期刊的价值中立原则,违背在学术发表中践行平等公正的价值观。但这种方法在管理中操作简单,只要看刊物是不是核心刊就行了。在重奖和管理简单化的双重驱动下,发核心刊就是好文章的观念和行政手段不断被固化。即使真正具有相同甚至更高知识创新性的学术成果,但如果发表在非核心期刊上,则很难被认定为是有价值的成果。所以,以刊评文导致作者在寻求发表渠道时背离了真知识创新原则。

    3.约稿制度中作者的各种标签与身份对平等发表的挑战

    国内的学术发表中平等价值观受到困扰的另外一种表现是作者的各种身份标签对平等发表的挑战。与以刊评文相呼应的是“以人评文”和“以校评文”。在具体的学术发表中,作者之间的平等性受到极大的冲击。与国际学术期刊主要依赖于自然投稿的情况不同,国内的中文文科期刊基本上都是靠约稿生存。而编辑在约稿的时候,必然会带有一定的身份歧视。约稿的时候,总是会选择那些“名人”、“名校”、“高被引”作者。这样的选择本身就多少会带有偏见,而没有把真知识创新作为统一尺度去衡量所有的来稿。这往往会带来某些所谓名作者被很多编辑约稿的情况,从而导致期刊之间可能出现不公平竞争。各个刊物还可能用高稿酬去“买稿子”。这就变成金钱游戏了,实际上使神圣学术发表变味和走样。约稿制度的普遍实行,使得学术发表不仅不能践行平等价值观,反而成为背离平等价值观的畸形学术现象催化剂。按照道理来讲,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年轻学者若能写出好文章更应该受到鼓励和优先发表,但约稿制度却因为身份歧视使得年轻学者的稿件很难得到公正对待。

    总之,国内学界由于期刊评价的弊端、以刊评文的管理制度和期刊的约稿制度等因素,导致了学术成果难以被放在真知识创新的统一尺度下衡量,这些因素无疑会伤害学术发表对平等价值观的践行。

    四、摆脱学术发表中平等价值观困境的出路在哪里

    对于学术发表中平等价值观面临的各种困局及其危害,国内外学界都有一定的认知。尤其令人欣慰的是,国内外学术界都已经或者正在做各种努力加以积极应对。不过,有些应对策略比较有效,有些则成效甚微。如何进一步有效应对,尚需中外学界一起努力。

    1.国际学界对强化平等发表的探索

    从国际学术界来看,为了坚守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很多措施已经同时多管齐下。比较广泛采用的方法有:

    第一,通过编委国际化促进用稿标准的统一。国际学界的共识是,国际期刊必须要有编委的国际化。只有国际性的编委成员,才能更好地保证在学术发表中平等地对待所有来稿。所以,SCI/SSCI来源刊都有编委国际化这样的要求。否则,不管期刊有多大的影响力和多高的办刊质量,都不能被收录进去。这其中的考量主要是平等发表的问题。由于编委都是相关学科领域的国际专家,结合同行评议结果,他们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往往能够有助于在选稿和用稿中更公平地坚持真知识创新的统一尺度。

    第二,通过采用纯自然来稿克服作者身份因素对用稿标准的干扰。国际期刊基本上都是采用自然来稿,除了极少数情况下主编或编辑会邀请名家撰写书评或学术述评之外,其他的都是作者自然投稿的研究性论文。国际学界的认知跟国内有很大的不同。他们认为,自然来稿才会减少作者身份标签的干扰,促使期刊质量提升。因为所有刊物都是以自然投稿为稿源,刊物自身的质量和定位就成为吸引稿件的主要因素。实际上,SCI/SSCI等提供的影响因子报告,初衷并不是要评价期刊好坏,而是给作者投稿选择刊物提供帮助的。研究者发表了文章以后,总是期待有更高的引用和学术影响,期待被学者认可和广泛传播。所以,投稿的时候就会希望投那些影响因子高的刊物。但是,作者会分析自己文章的知识创新程度,尝试给相匹配的期刊去投稿。期刊在同行评议制度下对作者的自然来稿给予平等对待,使每个作者的稿子都能平等地接受审查,均以真知识创新性获得发表机会。这就是自然来稿制度的设计初衷—致力于平等地对待所有作者及其稿件。

    第三,坚持同行评议制度,保证内行专家面前人人平等接受统一标准的审查。这是国际公认的有助于平等发表的办法。尽管如前所述同行评议可能会有误判的情形发生,但是从平等发表的角度来说它仍然是一种无法替代的手段。同行评议并不能保证最有知识创新意义的论文被遴选为待发表的论文,但是可以保证所有作者都要经过同行评议之后其文章才能被发表。这消除了个别作者可能享受的特权或不经审稿即被发表的优先权,使所有作者平等地接受同行专家的审查。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期刊都要致力于发表任意的高质量论文,而是要致力于让那些适合自己刊物办刊方向的高质量论文得以在本刊上发表。所以,即使刊物刊发高水平论文,也是带有选择性的。这样,同行误判即使对知识创新产生了不利影响,也是情有可原的。可见,同行评议不宜当作高水平论文选择的必然途径,而应当作平等发表的最佳选择。它有助于杜绝人情稿和名家的特权稿。它将所有作者平等地推到被审查的地位,所以即使有瑕疵也仍然被国际刊界所推崇。文明社会的特点是,为了公平正义的追求,其他追求可以适当让位。平等发表,或者发表中要保证公正性,让每个知识个体得到自由竞争的机会,这是现代学术发表的首先追求,其他的追求也要适当让位。这样的制度选择,可能只有站在文明社会的视角才能真正加以理解。国际学术界的一致做法是,同行评议一定要有,但评议结果如何被使用则是由各个刊物自由决定的。并非被同行评议通过的文章都要刊发。毕竟刊物的容量是有限的。同行评议是一种平等发表机制,不是办刊决策机制。

    第四,建立编辑伦理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编辑主观因素对平等发表的负面影响。在不诚实引用以及其他影响平等发表的现象中,编辑往往会起很大的推波助澜作用。所以,为了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就必须对编辑的行为加以适当约束。1990年英国的传媒产业率先起草了“编辑从业规范”(Editors,Code of Practice)。后来,这个编辑从业规范经历过多次修改,最新的修改是2019年7月。目前,英国的独立出版标准组织(The Independent Press Standards Organization,即 IPSO)主要在负责这个机制的建设。不过,这个约束机制主要针对的是新闻媒体的编辑人员。而美国数百家刊物的编辑也曾经自发起草并签署编辑伦理公约。该公约则主要针对的是学术编辑。该公约由学术编辑自愿签署,不过传播面并不是很广。这种学术编辑约束机制有特别针对不诚实应用的措施,包括自觉抵制强制引用(coercivecitation)、过度引用(citationinflation)以及抱团引用(citationcartels)等。在学术发表中编辑坚持真知识创新的统一尺度,公正地对待所有来稿,对于学术发表中坚持平等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也是编辑的基本职业操守。

    总之,国际学界正在做各种努力,以保障学术发表能够切实贯彻平等价值观,进而推动知识创新的健康发展。这些具体的做法目前已经被普遍看成国际学术期刊的重要标准。而平等发表则是这些标准背后的价值观支撑。凡是举办学术刊物,如果不能遵循上述这些学术发表中的平等原则,刊物本身则是很难被认可的,也不会被SCI/SSCI等期刊评价系统所收录。

    2.中国对坚守平等发表的探索

    跟国际学界不断努力提高学术发表的平等性一样,中国也已经开始进行自己的探索。而且,中国的探索很有自己的特色和针对性。

    第一,规范“版面费”,防止金钱因素对学术发表统一尺度的消解。“版面费”或“审稿费”等收费发表,在科技论文发表中比较常见。“国外许多科技类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的论文发表费用主要有版面费、超版面费和图版费三种”,“过去对美国85种科技期刊的调查中发现,收版面费的有37种,占43.5%;在某些学科和研究领域,收费刊物所占比重远远超出了平均水平,如美国的医学类刊物,除少数顶尖者外,都要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然而,国内学术期刊收费发表论文却有很大争议,尤其是人文社科期刊的收费发表所引起的争议更大。很多作者将收费发表等同于学术腐败。之所以会出现中外两种不同的态度,跟学术发表对待收费的态度以及收费的方式等因素有密切关系。最重要的是,国内对收费发表监管不严,导致个别编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近几年,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规范学术发表中的收费行为。例如,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禁止收取版面费;也有的地方出台文件规定,版面费收取标准必须公开透明,收费发表不能影响学术发表的质量。不过,这个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彻底解决。据笔者观察,有的刊物高额收费、乱收费、违法收费等现象仍然存在。这已经成为影响中文学术期刊公平发表的主要因素之一。收费发表对平等发表的风险在于,一些具备真知识创新性的学术成果可能会因为作者无力或不愿支付费用而失去平等发表的机会;相反,另外一些不具备知识创新性的学术成果则可能因为作者支付更高费用而获得“优待”。所以,付费发表对平等价值观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

    第二,推行匿名审稿制度,减少作者身份标签对平等发表的不利影响。国内学术期刊界已经开始向国际期刊的同行评议制度学习,实行匿名审稿制度,有的刊物甚至实行双向匿名审稿。不过,并不是所有学术期刊都采取了匿名审稿制度。据笔者跟刊界的交流看,只有部分期刊实行了不完全的匿名审稿制度,也就是对部分稿件进行匿名审稿,对约稿、组稿、特稿则较少进行匿名审稿。显然,不完全的匿名审稿制度,是要带有明显的身份标签识别才能进行运作的。国内期刊之所以会普遍采用不完全的匿名审稿制度,可能跟国内期刊大量地发表约稿而非以发表自然来搞为主有很大关系。编辑约来的稿件如果被审稿人否定了,的确有些尴尬。没有同行评议或者部分稿件有同行评议,从国际的视角看实际上是不太符合平等发表的价值追求的。笔者以为,应该大力鼓励中文人文社科学术期刊重视同行审稿的制度建设。“重视匿名审稿专家的遴选,建立动态的匿名审稿专家库,强化稿件的登记管理及初审,加强稿件的复审及重视主编的终审是使双向匿名专家审稿制度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保障。”

    第三,竭力减少不诚实引用对平等发表的损害。不诚实引用问题在中国的学术发表中也存在,而且大家对其危害性已经有比较一致的认知。有的评价机构已经开始对不诚实引用采取了一定的制裁措施。不过,不诚实引用的现象多种多样,而且往往比较隐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期刊自律意识可能还是最重要的。故意做高引用率等各种不诚实引用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极大地损害了学术发表的公平公正性。国际上提高引用率的公平做法是,要求论文含有规范性的学术史回顾内容。也就是,在所有原创性研究成果发表的时候,一律要有专门的文献综述。所有论文含有学术史回顾,对于所有创新成果来说,就具有了平等的被引用的机会。其知识论理据是,任何知识创新必须以已有的知识为起点。因此,从推进研究的角度来看,任何最新的成果都必须以全面了解已有成果为基础。这一方面强调了人类知识创新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必然推高对已发表成果的引用率。如果所有的学术期刊都以此为共识的话,虽然会使文章看上去有点像八股文,但实际上却是在学术发表中对平等价值观的切实践行。遗憾的是,国内的学术期刊并没有文献综述的统一要求,所以容易导致每个作者都“从头说起”,并忽略已有的研究文献,最终影响知识个体间的公平竞争。但愿在今后的继续努力中,中国的学术期刊也会越来越重视文献综述和对整个学术史的观照,越来越朝着平等发表的方向努力。

    3.一个未尽的问题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尽管国际国内学界都做了大量的努力,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均未找到完全解决学术发表中不平等问题的有效途径。笔者以为,中文学术期刊在解决平等发表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制定中文人文社科学术期刊的标准(类似于ISO系列那种)。这个标准可以由管理部门来制定,也可以由学术共同体先形成共识,然后逐渐得到认同,从而慢慢被大家接受为标准。至于学术期刊标准的制定者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则要考虑充分发挥学术共同体的主导作用以及社会组织的辅助参与作用。

    在学术发表中贯彻平等价值观涉及编辑、期刊运作机制、作者投稿等方方面面。在期刊评价方面,期刊多评价系统共存是更加有利于平等价值观贯彻的选项。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下,让多个评价系统从不同角度对期刊进行多维度监测,有助于学术发表载体的多样化,进而有利于期刊间的公平竞争。这就要反对用行政手段要求学术界只承认某一个评价系统进而排斥其他评价系统。为了平等对待所有评价系统,学术管理部门必须克服简单主义,反对有选择性地单独遵从某一个评价系统,同时还要摒弃以刊评文的做法,应该平等对待各期刊,平等对待各个作者发表的论文,一切应按照知识创新本身去加以评价。

    我们要关注约稿制度对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的负面影响,防止人为地制造作者之间及其文章之间的不平等待遇。由于约稿制度的大量采用,很容易把约稿变成买卖稿件,期刋界或许可以采用限制稿费标准的办法进行规制。这有助于在学术发表中坚持平等价值观,防止刊物之间的恶性竞争,对于反对“五唯”(“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是很有帮助的。在约稿制度下,以人取文和以校取文、唯职称、唯帽子现象会更加容易突显出来,而统一的真知识创新尺度则可能会被淡化甚至完全被忽略。

    当然,期刊编辑加强自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确保学术发表的“知识增长本质”,防止学术垃圾论文的产生。平等对待各个作者及其文章,并不是鼓励作者生产垃圾文章,更不是为低水平重复的文章开脱或鸣金开道,而是强调所有知识创新个体要有平等的竞争和求生机会。

    总而言之,学术发表的平等性是知识增长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人类知识整体增长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然而,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正在受到各种挑战。面对挑战,尽管国际和国内学术界、期刊界在做着多种努力,但要真正解决学术发表中的平等价值观困扰,尚需时日。笔者非常期待学界对平等发表达成共识,一致努力,共同推进平等价值观在知识创新各个环节的贯彻。

    本文转自《澳门理工学报》2020年第3期

  • 王迎龙: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模式选择与完善路径

    随着刑事司法的转型发展,我国律师制度与刑事辩护制度处于不断变革的状态,引导着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行为起到规范引领的作用,形塑着整个辩护律师群体的道德伦理与行为规范,其作用不可谓不重大。所谓伦理,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律师伦理就是律师在执业行为当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是调整辩护律师同当事人、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之间关系的一套行为规范准则。其中,调整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职业规范是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重中之重。目前,虽然《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对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出现了与律师职业伦理相悖的一些现象。例如,近年来作为辩护律师群体内的“死磕派”律师引起人们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反思,律师可否通过“死磕”的极端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等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事辩护诸多新问题表明,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亟待进行整合转型。本文在厘清辩护律师职业伦理历史发展脉络的基础上,通过对域外法治国家关于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经验借鉴,对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转型发展提出建议。

    一、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历史发展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历经多次法律修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体系:一是在基本法律层面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一些权利、义务与责任;二是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协出台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文件。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作为指引律师执业行为的理念与规范,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息息相关。结合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整体发展,可以将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定位与伦理发展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辩护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随着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刑事辩护制度重新建立起来。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首部关于律师执业的全国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该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律师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第3条还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由此可见,律师属于“国家法律工作者”,第一要务是维护国家、社会与人民的利益,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则要置于国家和集体之后。此外,当时的律师管理体制类似于公务员的行政管理体制,律师均具有正式的国家编制,属于公务员序列,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经费也由国家财政统一调配。在此背景下,律师类似于国家公务人员,由国家统一管理,其执业行为也应当是为了国家与集体的利益而进行,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而非出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阶段:辩护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启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带动了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辩护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定位越来越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尤其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引入了控辩之间的“对抗式”内容,强调控辩之间平等对抗。在此背景下,辩护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人员,由于承担了过多的国家义务,而无法客观公正地与被追诉人一起与控诉方进行平等对抗,不符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因此,1996年《律师法》正式通过,成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失去效力。《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此时,律师的身份功能发生转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逐渐受到重视。在律师的角色定位以及执业要求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被置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之前,并且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保守职业秘密规则、禁止随意拒绝辩护规则等执业规则得到初步确立。同时,维护国家与集体利益不再是律师执业的首要任务,其社会公共利益义务要求有所降低,律师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也被删除。该法条明确将律师的职业定位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发展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职业伦理开始转型,不再强调律师对于国家与社会利益的维护,而是强调对当事人的服务,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属性相互区分。

    第三阶段:辩护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随着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律师法》在2007年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将律师职业定位从之前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修改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完全脱离了具有行政彩色的国家干预,明确了当事人才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律师的第一职责。此外,在律师的管理体制上,自律性的律师管理机构即律协承担了主要职责。一方面,除了保留的少数公职律师外,律师不再占用国家编制,国家财政也不予以支持,成为完全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律协负责具体的律师行业的管理,各律协的领导也都由执业律师担任,司法行政机关只进行宏观指导,不插手具体业务管理。

    第四阶段: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最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带动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也产生了新的变化。2000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根据该条规定,律师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能够进行独立的辩护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该规定来源于当时关于辩护律师的职业定位,即律师不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还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与司法公正,因此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2017年修订时删除了该条,并规定:“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该规定表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对其不利的辩护。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趋向以当事人的利益和意志为中心,这是我国刑事律师辩护职业伦理的重大进展。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看出,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正在经历国家影响逐渐减弱,当事人利益逐渐成为律师工作中心的发展过程。当然,国家影响的减弱并不意味着消失,我国《律师法》第2条仍然规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当事人忠诚义务的边界,导致辩护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上述义务发生冲突时,无法有效引导执业行为。而且,有关规定也不尽合理。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律师“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是否表明当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时,律师可以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辩护律师因违反职业规范受到惩戒的案例。例如,北京周某律师在安徽吕某三案中,因通过微博披露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该案例中,辩护律师向社会揭露办案人员采取的刑讯逼供行为,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是该行为最终被定性为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因此,随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与进步,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建构仍然有待完善。

    二、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两种模式与域外经验

    (一)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两种模式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放眼世界范围内各个法治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可以将律师法律职业伦理大致划分为忠诚义务模式与公益义务模式两种模式。

    1.忠诚义务模式

    忠诚义务在绝大多数国家被看作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首要义务。所谓忠诚义务模式,是指将律师的职业定位为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任何辩护活动都必须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首要宗旨。在忠诚义务模式下,律师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必须完全听从当事人的意志,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核心任务,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美国主流的辩护律师伦理可以归为此种模式。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诉讼地位上,辩护律师附属于当事人,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发表辩护意见。如在美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是党派性和中立性。所谓党派性,是指律师以客户的利益为首要保障对象进行辩护,即使律师的做法侵害了公共利益,但此时的选择在道德上依然是正确的。所谓中立性,是指律师不就客户的目标作道德评估,而只是衡量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充足的机会来实现它。因此,律师必须以当事人的意志为主,在诉讼地位上从属于当事人,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首要任务。

    二是在权利来源上,辩护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与授权,而非法律直接授予。由于权利直接来源于当事人而非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始终围绕以当事人为中心,遵循当事人的意志开展辩护。在美国,除非辩护律师得到明确授权,一切与诉讼结果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决定权都由当事人本人决定,否则辩护律师无权发表意见。辩护律师只能自主决定一些诉讼策略性或技术性的事项。

    三是在利益冲突上,辩护律师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可能面临多种利益冲突,最常见的是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此情形下,美国奉行完全的忠实义务模式中,律师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重,为当事人负责而无须对公共利益负责。因此,美国刑事辩护律师往往更加注重当事人利益的保障,而不惜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

    四是在退出辩护上,辩护律师解除委托辩护的自由受到严格限制。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或终止委托关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不得随意退出。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辩护律师才可以退出,必要时甚至还需要法官同意。对律师退出辩护的严格限制,意味着即使当事人的要求不尽合理甚至不合法,律师也不能把工作擅自交给他人,或者随意退出辩护。严格限制律师随意退出辩护,旨在避免因律师退出辩护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以美国为典型的忠诚主义模式突出了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强调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利益和意志为行动准则,甚至不惜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律师行业的商业化程度较高,有利于创造健全的法律服务市场,在律师行业内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但是物极必反,律师职业伦理的忠诚义务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长期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在美国,“有关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由此所引发的职责争论的历史,就如同辩护人的历史一样悠久”。该模式之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律师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发生冲突。忠诚义务模式过于强调当事人的利益,使得律师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处于紧张状态,时常发生扞格。以1973年美国著名的纽约快乐湖谋杀案为例。在本案中,被告人向其两名辩护律师透露了被害人尸体存放地点的线索,但是基于律师的法律职业伦理,两名律师拒绝向警方透露尸体的下落。虽然被害人的尸体最终被警方找到,但是两名律师受到社会大众的口诛笔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两名律师得到律师界的高度评价,甚至被认为是律师界的英雄。此案中集中反映出律师在过于注重维护当事人利益时,其职业伦理可能与大众伦理之间形成矛盾。我国学者将忠诚义务模式下律师的法律职业伦理特指归结为一种“非道德性”,认为律师“职业伦理逐渐脱离大众道德评价和个体道德体验的轨道,变得与道德的差距越来越大,甚至成为与大众道德评价与个体道德体验毫无关联的执业行为规范”。“非道德性”的概括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价值判断,即忠诚义务模式下律师职业伦理脱离了大众的道德评判,具有一种非道德性。这种非道德性在法律领域来看并非不正当,但是从社会领域来说很难与社会大众的一般伦理相一致,因此具有非正当性。

    二是无益于刑事诉讼程序目的的实现。刑事诉讼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刑事纠纷,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惩罚,但同时对参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权利保障。辩护律师在此过程中不仅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应当对法庭具有一定帮助作用,即帮助发现案件真实,促进公平正义之实现。然而,辩护律师热衷于对当事人利益的过度维护,无论利益是否正当,甚至通过制造虚假证据试图干扰司法公正,此种情况下律师不仅无助于实现司法公正,还会颠倒黑白,丧失最起码的公平正义的精神。

    三是律师丧失独立性,辩护制度滑向工具主义。在忠诚义务模式下,律师依附于当事人而存在,沦为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工具。律师还要完全遵循当事人的意志,无法依据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独立辩护,其专业判断与自主性仅体现在一些技术性的诉讼决策上,使得辩护制度丧失了专业性与独立性。同时,律师对待法律采取一种工具性的态度,即不考虑辩护行为是否与法律相抵触,只是工具性地操作法律法规,采取任何可以实施的手段。律师辩护制度的工具化,也将导致社会对于律师行业整体评价与律师社会地位的下降,进而引发律师法律职业的危机。

    2.公益义务模式

    公益义务模式与忠诚义务模式相对,是指律师执业行为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帮助法庭正确地发现真实情况与适用法律。德国是公益义务模式的典型代表,律师被视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同时忠诚于当事人与法官。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诉讼地位上,辩护律师具有独立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辩护律师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而非当事人的代理人,具有法庭辅助人的性质,以帮助法庭发现案件真实。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并非以当事人唯命是从,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独立作出认为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即使该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如被告人认为自己精神正常,辩护律师仍然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被告人不希望证人出庭,辩护律师仍可以申请该证人出庭。然而,德国辩护律师的独立性常常使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当事人有权随时与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因此,当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观点不一致时,虽然辩护律师具有独立性,不必遵循当事人的意志,但是为了辩护的顺利进行,一般要和当事人进行协商,说服当事人听从自己的意见,或者改变观点遵循当事人的意志。

    二是在权利来源上,律师的辩护权由法律直接赋予,而非当事人授予。在德国,辩护律师“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行使辩护人的权利,并对自己的辩护行为承担责任”。法律规范将律师视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独立地开展辩护活动,而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并且有义务帮助法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三是在执业行为中,受到更多公益义务的限制。在德国刑事诉讼中,只要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正,辩护律师就有权进行辩护。德国学者笼统地指出:“律师工作的内容及界限依相关私人及公众利益的权衡而定。”相较于美国的律师同行,德国律师要承担更多公益义务。例如,律师不得作虚假供述,不得阻碍法庭发现案件客观真相。又如,如果辩护律师知道事实上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基于证据不足提出无罪意见而不能提出证明无罪的意见。总之,辩护律师同时受到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的约束,并且后者总体上占据优势。

    四是在利益冲突上,要求辩护律师兼顾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在德国,辩护律师既要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又不能因执业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当两者出现无法调和的冲突时,公共利益的保障要优先于当事人利益。在代理过程中面临利益冲突时,律师也会因损害司法程序适当性的外观而受到处罚,哪怕已经征得客户同意。由此可见,德国辩护律师须同时承担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当面临利益冲突时,对于后者的保障要优于前者。

    由于忠诚义务模式相对公益义务模式并不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核心,而注重公共利益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忠诚义务模式的缺陷。公益义务模式强调辩护律师的独立性,并不完全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行事,也不完全遵循当事人的意志。相较于忠诚义务模式,公益义务模式更加有利于法庭发现案件真实,因为律师已经不仅是单纯的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负有维系司法公正之实现的职责。公益义务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优势:一是辩护律师承担了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帮助法庭发现案件真实,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律师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能够获得司法机关的重视与认可,如允许律师充分阅卷与调查取证,有利于律师辩护活动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当事人;三是有助于规范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公益义务模式对辩护律师课加了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律师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行为,这为律师形成规范的职业伦理划定了标准。如果单纯强调律师的忠诚义务,使律师沦为当事人的利益代理人,则律师有可能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择手段,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甚至司法的公正。

    然而,绝对的公益义务模式多强调辩护律师对公益义务的保障,可能导致对当事人利益保障的忽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削弱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信任。公益义务模式下辩护律师对法庭负有“真实义务”,要帮助法庭发现客观真实,而且辩护律师基于公益义务无须遵循当事人的意志,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两者之间的信任与联系。二是辩护律师受到公益义务的严格限制,可能无法充分发挥辩护职能,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辩护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地位,辩护意见可能与当事人意志相悖,从而无法发挥辩护合力,影响辩护的作用与效果。三是不利于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公益义务模式对律师课加了过多的客观义务,而忽视了律师作为商业主体的特质,违背了资本市场的运作规律,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国家对资本的行政干预,在长远来看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

    (二)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模式分野的制度基础

    在分析了世界范围内辩护律师两种不同的职业伦理模式的内容及各自优、缺点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思考为何会出现如此不同的律师职业伦理,即两种不同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模式各自产生发展的制度基础。从深层次发掘辩护律师职业伦理发展的制度因素,能够为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完善提供参考。

    第一,律师制度历史发展传统的区别。对于本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形塑而言,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传统至关重要。在美国现代化过程中,资本主义力量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在资本的主导下,美国较早形成了规模化的商业性市场,各行各业都参与到良性的市场竞争之中,通过优胜劣汰而形成高度的职业化。律师作为专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商业主体,在这一过程中也逐渐职业化。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主要依靠律师自律与行业规范,而并非依靠政府,因此律师在这一过程中较少地受到公共力量的影响,其在公共义务的承担上与其他职业没有太大的区别。律师作为一项服务行业,与其他服务行业并无本质区别,都树立了顾客利益至上的职业伦理。只是后来基于律师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在以忠诚义务为原则的基础上设置了若干的例外,以缓解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在发展传统上,德国与美国的法律职业存在不同。在德国,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其发展由公共行政力量主导并控制,通过科层式的行政管控方式管理法律职业。所以,在德国早期,律师一开始就被视为政府工作人员,承担一定的司法职能。虽然后期经过社会化,律师不再具有公务人员的身份,但是科层式的发展传统仍然深刻地影响了律师法律职业传统。辩护律师仍然具有辅助法庭的功能,同时维护着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第二,刑事诉讼模式的差异。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同法官与检察官具有紧密的联系,他们之间不同的关系构成了不同的诉讼模式。而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是调整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准则。因此,不同的诉讼模式也决定了不同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美国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由控辩双方主导诉讼进程,遵循“平等武装”原则,通过实质平等对抗帮助法庭发现案件真实。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辩护律师作为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被赋予了帮助当事人与控方进行实质对抗的重要任务。因此,辩护律师在职业伦理上要求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核心,帮助当事人充分实现辩护权,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创造条件。高度的当事人主义对客观真实的追究并不强烈,反而更加关注诉讼真实,更加强调在保障当事人辩护权实现的基础上推进案件真实的发现。

    德国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典型代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法官而非当事人主导诉讼进程,辩护方对诉讼进程与事实发现的影响较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通过法官等司法官员职权的积极发挥去探明案件真相,辩护律师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这一机制的组成部分,而非通过与控方的对抗去探明真相。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侧重于实质真实的发现,辩护律师也被要求承担一定的真实义务,以促进实质真实的发现。

    第三,律师培养方式的不同。律师的培养方式对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美国,律师的自治组织律师协会主导了律师的培养。律师协会不仅负责制定律师职业伦理规范,而且带头推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标准文本的起草,并倡导法学院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美国律师培养的律师协会主导方式,以律师职业道德培养为主要内容,而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同样受到此种职业伦理教育成长起来的检察官、法官充分理解并认同此种律师法律职业伦理,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也会认可律师基于职业伦理而对当事人利益进行维护。

    在德国,法律职业的培养并非以律师为中心,而是以法官为中心。各个法律职业,无论是检察官、律师还是高级公务员都需要接受以培养公正的法官为主要目的建立起来的法律职业教育。虽然2003年改革突破了以法官为中心的传统德国法学教育,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法官为中心的传统法律职业教育仍然有深刻的影响,在法律职业伦理中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仍然占据重要地位。

    (三)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的调和

    基于上述分析,忠诚义务模式与公益义务模式各有利弊。总体上看,忠诚义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而公益义务模式以德国为代表。但是,极端地强调辩护律师只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或只维护公共利益的律师职业伦理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德国,均强调律师同时具有维护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义务,只不过是有所侧重,当存在利益冲突时,更加强调维护哪一方的利益而已。尤其是,当前世界范围内,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互融合已发展为一种趋势,在此影响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两种模式也随之有相互融合的发展迹象。美国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中存在一种“法庭职员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律师是法庭的职员(officer of the court),律师是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并且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该理论类似于德国关于律师是“独立司法机关”的观点,强调律师对于法庭负有职责。在该理论的影响下,律师的真实义务逐渐被重视起来,不仅仅是对抗制中的角色。辩护律师既要忠实于当事人,对于法庭也负有一定的真实义务。同样,在德国,对过于强调公共利益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理论的反思,促进了律师作为“限制的机关”理论、“一方利益代理人”理论以及“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些理论的共同点在于一致强调辩护律师应当加强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在公共利益方面有所限制。

    日本是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相互融合的典型代表。二战之前,日本无论是在诉讼模式上还是在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上,都与德国相似,强调辩护律师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二战后,日本当局引入美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程序的制度性改革也对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产生影响。辩护律师不仅要对法庭承担真实义务,还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当事人履行忠诚义务。例如,《日本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在保持自由且独立立场的基础上,对委托人具有诚实履行职责的义务”。基于这一立场,日本学者提出了一种基于混合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椭圆理论,即像椭圆具有两个中心一样,辩护律师同时具有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的任何职业行为均应在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和平衡。辩护律师需要在两点之间保持平衡,既要忠于事实,也不能背叛当事人。相较于德国的公益义务模式,日本强调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利益的保障,在延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传统的同时,加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强化两者之间的信任与配合。

    然而,在日本两种义务相互融合的椭圆理论中,当面临利益冲突时,辩护律师如何抉择也面临困境。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理论简介,如有学者认为,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仅仅是消极的真实义务即不得积极实施歪曲事实的行为,不负有积极协助发现真实的义务;也有学者认为椭圆的两个中心点应当被安置在同等的位置上。关于这一问题,日本学界尚无统一定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通常是,律师应该努力劝导被告人根据客观事实提出辩护意见。在日本律师看来,如此行为并不是为了协助法院发现真实,而是为了最终履行积极的诚实义务。

    三、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困境与突破

    目前,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融合了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两部分内容。根据《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一方面,律师职业被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明确了律师服务的主体为当事人而非国家与社会,因此律师应当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主要目标;另一方面,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真实义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中,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非非法利益,不能通过悖离事实与法律的非法手段而为当事人谋求利益。同时,律师同司法工作人员一样受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的严格限制,不得弄虚作假,需要在法定范围内履行执业行为,且以不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为底线标准。辩护律师不得随意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秘密,也不能无法定理由随意拒绝或退出辩护等。

    (一)双中心职业伦理模式的困境

    陈瑞华教授将我国当前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称为“双中心理论”,意思是指律师应当同时履行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立法层面没有高下之分,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应当并重。这种双中心理论其实是在律师职业伦理中确立了两套体系,即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既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也要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利益。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这种双中心式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形成具有一定合理性,与律师的职业定位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发展到“社会法律工作者”,再发展到“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一脉相承的。此种模式改变了我国过于注重公益义务的传统理念与做法,确立了忠实义务与公益义务两个职业伦理的中心并重,同时强调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引导着刑事辩护制度与律师制度向合理的方向发展。而且,如上文分析,我国将忠实义务与公益义务相互融合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符合世界法治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然而,我国的双中心职业伦理模式将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并列在一起,会导致辩护律师在执业行为中面临利益冲突时无所适从,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困境。

    首先,双中心职业伦理模式的含混性。双中心职业伦理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并重的模式,两者并无孰先孰后,在面临冲突时也没有提供解决冲突的方案和指引。这种貌似全面的理论,其实在逻辑上非常空洞,所提出的是一种似是而非的命题,对于两个相对立的主张何者优先的问题进行了回避。当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具体的利益冲突时,究竟是选择优先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是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当前双中心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无法提供有效指引。基于此,我国学者对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陈瑞华教授基于对双中心理论的反思,提出了一种“单一中心模式”,主张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辩护律师的唯一目的,以忠诚义务作为律师的职业伦理内核。季卫东教授认为:“律师还是应该忠于客户的,应该成为真正值得当事人信任和委托的‘权利卫士’,尤其是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更需要有那么一点为客户上刀山、下火海也在所不辞的胆识。”

    其次,保密义务与公益义务的冲突。保密义务是忠诚义务的派生义务,是指律师基于建立的“委托人—律师”法律关系而享有作证豁免特权以及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以及《律师法》第38条均对此作了规定。但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了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因此,保密义务与公益义务便发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辩护律师处于一个两难选择的尴尬境地,选择保密义务则有损法律的尊严,与律师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法律信仰难以兼容;而放弃保密义务则有违律师的执业道德,破坏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关系,进而导致律师制度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基础。

    最后,真实义务的限度问题。真实义务是公益义务的派生义务,是指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负有发现案件真实的义务。我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包含了对于真实义务的要求,与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忠诚义务之间存在扞格。但是,法律没有对律师履行真实义务的限度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与发现案件真实之间存在两难境地。

    (二)法律约束下忠诚义务模式的完善

    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是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中的两项核心内容,缺失任何一项都是不完整的。从域外经验来看,世界各国将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进行调和已呈一种发展趋势。陈瑞华教授主张的“单一中心模式”虽然将委托人利益与忠诚义务作为核心职业伦理,但是具体看其主张内容,辩护律师仍然受到公益义务的约束。如其认为,律师在忠诚义务的约束之外,还受到外部的一些其他法律限制,如不得通过实施贿赂、请托送礼、不当解除等方式来为委托人谋求利益,这些实际上都是公益义务的一些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混合模式在性质上是正当的,只是在忠实义务与公益义务之间缺乏必要的界分,并且缺乏面临利益冲突时的规则指引。基于此,笔者主张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完善应当在双中心模式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即优先强调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并附加一定限度的公益义务。笔者将这种职业伦理称为法律约束下的忠诚义务模式,意指辩护律师在职业活动中首先要忠诚于当事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第一要务,同时要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承担一定限度的公益义务,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或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辩护律师在法律约束下的忠诚义务模式。

    首先,辩护律师应当以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优先项。毋庸置疑,同域外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相同,忠诚义务也是我国辩护律师的首要职业伦理,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维护也是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首要职责。“让律师不做有损当事人利益的事情可能有助于提升案件处理结果的总体准确性,即使这样可能会妨碍对某一特定案件的正确处理。换句话说,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可以被看作在国家的眼前目标与长远目标之间存在差异性的情况下按照后者优先的原则作出的调整,而不是被视为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作出的支持前者的安排。”当然,律师维护的只能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是一些非法利益,辩护律师要受到公益义务的限制。

    其次,辩护律师应当承担尊重当事人意志的消极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由法律赋予,享有独立辩护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然而,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意见有可能发生冲突,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的专业性意味着当事人听从辩护律师的意见可能更有利于专门利益的维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可以完全无须遵循当事人的意志开展辩护。当律师辩护意见与当事人意志存在冲突时,辩护律师首先应当尽最大努力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利用专业法律知识说服当事人,争取在辩护意见上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律师努力协商后仍然没有和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主要目的,而不受当事人的个人意志约束。简言之,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并非系对当事人的言听计从,而是忠诚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一职责。例如,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但律师认为其是罪轻,进行无罪辩护反而适得其反,可以基于专业判断作罪轻辩护。如果当事人坚决反对,此种情形下律师可以选择退出辩护,否则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委托人—律师”契约关系下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履行辩护职责。

    再次,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需要受到法律约束,同时承担一定限度的公益义务。辩护律师在承担忠诚义务以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公益义务,作为忠诚义务的限度或边界:第一,维护司法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义务。辩护律师不得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承诺给予不正当利益、有不正当往来等行为。第二,消极的维护真实义务。辩护律师不得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实施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如毁灭、伪造证据,教唆、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或改变证言等。实体真实在理论上可以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与消极实体真实,如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博士指出,“实体真实也分成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倾向。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主张,既然实施了犯罪,就必须发现它、认识它,毫无遗漏地给予处罚;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主张不处罚无辜者”。辩护律师所追求的实体真实应当属于消极实体真实。第三,维护法庭秩序的义务。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应当听从法官指挥,不得对司法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有辱人格尊严、聚众哄闹法庭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四,防止发生严重社会危害的义务。辩护律师得知当事人还有其他正在或者将要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防止严重社会危害的发生。

    最后,完善辩护律师职业行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对于律师职业行为具有规范引导的作用。目前法律中的某些规定直接引起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导致了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的抵牾,因此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依此推导,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面对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亦有如实作证义务,这显然有违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因此有必要删除第120条中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

    此外,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中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的冲突无法避免。当面临利益冲突时,在法律约束下的忠诚义务模式指引下,辩护律师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首要职责,但是在此过程中又要受到公益义务的限制。但问题是,在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过程中,执业行为应当受到何种限制?或者说,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办案机关侵害时,辩护律师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边界在哪里?是否可以采取如“死磕式”的手段进行维权?笔者认为,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辩护律师应秉承忠诚义务的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辩护律师应当诉诸诉讼内的救济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一些权利救济手段,包括申诉、控告、复议、上诉等。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第117条也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系列违法性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由此可见,法律规范已经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辩护律师在寻求救济时,首先应当通过诉讼内的法律手段,在穷尽法律手段仍无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进行救济时,才具有考虑采取诉讼外救济手段的正当性。

    其次,辩护律师诉讼外的维权行为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全称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旨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确保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本文认为,辩护律师在选择诉讼外的维权行为时也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结合维权手段与案件具体情形、司法公正可能遭受的损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不能采取有违社会公益与道德风尚的行为。实践中,一些辩护律师通过网络发声,披露相关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如果是在穷尽诉讼内救济之后没有得到相应救济,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采取了程度适宜的维权行为,只要未违背公序良俗的要求,未扭曲事实或诽谤他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认定该行为符合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不应动辄予以处罚。

    最后,辩护律师应当遵循有效辩护原则。一般而言,如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辩护律师辩护意见被法庭接受的可能性就较大。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仅仅是辩护律师的胡搅蛮缠,或者是一些瑕疵性的违法行为,对案件定罪量刑并无根本性影响,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没有必要反复纠缠。辩护律师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辩护意见,同时要用法庭比较认可的方式提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通过“死磕”等方式,看似是不顾后果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是否被法庭认可并在结局上有利于当事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律师应当遵循有效辩护的理念,谨慎使用诉讼内与诉讼外的辩护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要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做到必要的平衡。

    本文转自《法学杂志》2025年第3期 

  • 李硕:周灭商与华夏新生

    上篇

    文王八卦

    据说周文王在忍痛吃掉了儿子的肉之后,才被商纣释放。这似乎流于野史传说。但在商人的殷墟遗存和甲骨文献里,这种行为再平常不过……

    公元前一千余年,《旧约》中以色列大卫王之世,《封神演义》的传说时代。正当壮年的商纣王君临“天下”,统治着亚欧大陆最东端的华北平原。

    商朝形势图

    此时的周文王,只是一个远在西陲(今天陕西)的小小部族酋长。好几代人以来,周族都臣服于商朝。文王周昌已经年过五旬,在那个年代已经是十足的老人,且又痴迷于怪异的八卦占卜,更给这个撮尔小邦笼罩了沉沉暮气。

    一支商军突然开到西部,逮捕了周昌,将他押解往商朝都城——朝歌。这是商人一次惯常的惩戒征讨。数百年来,商王对于他征服之下的数百个邦国、部族,都是这样维持统治的。

    这次的结果却迥然不同。

    尘封梦魇

    三千年后的今天,河南安阳殷墟,黄土掩埋着殷商王朝最后的都城:朝歌(今河南省淇县)

    后母戊鼎·商

    一个世纪以来,考古学者在这里发掘出了数量惊人的被残杀的尸骸,一起出土的甲骨文显示,他们死于商人血腥的祭祀典礼。累累骸骨告诉世人:这里掩埋了被忘却的血腥文明,梦魇般恐怖而悠长的岁月。

    在殷墟一座宫殿旁边,发掘出一百多座杀人祭祀坑,被杀人骨近六百具。这些尸骨大都身、首分离,是砍头之后被乱扔到坑里。两个坑内还埋着十七具惨死的幼童。这座宫殿奠基时也伴随着杀人祭祀:所有的柱子下面都夯筑了一具尸骨;大门则建造在十五个人的遗骨之上,其中三人只有头颅。

    1930年代殷墟发掘时的照片

    商王陵墓区有一座人祭场,比操场大两倍以上,出土近3500具人骨,分别埋在九百多个祭祀坑中。尸骸很多身首异处,有些坑中只埋头骨,或者只埋身躯,甚至是在挣扎中被掩埋的活人。王陵区之外也有人祭现场。比如后岗一座坑内,埋着73具被杀者的骨骸,大都是20岁以下的男性青少年,甚至有十多具幼儿的尸骨。商人文化所到之处,如河南偃师、郑州的商代早期遗址,甚至东南到江苏铜山,也都有大型人祭场的遗址。

    多年的自然变迁和人工已经破坏殷墟遗址,整个商朝共有过多少这样的人祭现场,就无法确知了。这些遗址时代早晚不同,说明人祭的做法曾延续了很多年。它绝不是某位暴君心血来潮的产物,而是一个文明的常态。

    但在被考古学家的铲子揭露之前,中国古史文献从来没有提及商人的这种习俗。

    安阳殷墟王陵遗址内的祭祀坑

    文王之子——周武王灭商之后,朝歌城被废弃、掩埋,商人的这种风俗也消散如云烟。但周朝人又为什么删除了对那个血腥时代的记忆?这和他们的兴起、灭商、建立周朝又有什么关系?

    甲骨文和考古发掘向我们提出了这些问题。如果尝试解答它,还必须从上古的儒家经书、古史文献中,搜罗吉光片羽般珍稀飘渺的信息,将它们和考古材料拼合,还原那湮没三千年的恶梦——不,事实。

    安阳殷墟王陵遗址内的车马坑

    商朝和它的臣虏:羌、周

    商人兴起于东方。他们统治的核心区在今日河南省东北部,属于华夏世界的东方。对于西部的异族,商人称之为“羌”,甲骨文这个字形如大角羊头,代表居住在山地、放牧牛羊为生的人群。这只是一个泛称,“羌”人包含着无数互不统属的松散族邦、部落。

    甲骨文中“羌”的三种写法

    商纣王之前二百年,一位商王的王后“妇好”率军征讨西方,把商朝的势力扩张到羌人地区。那次远征在甲骨文献中的规模最大,全军有一万三千人。和西部蛮族相比,商人有先进的青铜冶炼技术,兵器坚固锋利;他们还有记录语言的独特技术:文字,由此组建起庞大军事和行政机器,以及高度分工的文明。这都是蛮荒部族无法想象的。

    妇好率领一万三千军队伐羌方的卜甲:辛巳卜,贞,登妇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羌)

    商人从没有用自己的文化改变蛮夷的想法。他们只想保持军事征服。商王习惯带着军队巡游边疆,用武力威慑周边小邦,让他们保持臣服,必要时则进行杀鸡儆猴式的惩戒战争。商朝的本土并不比今天的一个河南省大太多。

    对于“周”这个西方部族,商人有点说不清它的来历,因为它太渺小了。周人史诗讲述了自己的早期历史,也混杂了大量神话。传说周族始祖是一位叫“姜嫄”的女子,她在荒野里踩到了巨人的足迹,怀孕生子后稷,繁衍出了周人氏族。商周语言中,姜就是羌,所以周人也属于广义的羌人,他们形成部族后,才给自己冠以“姬”姓,而把周围其他部族称为“姜”姓。这标志着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已经疏远,可以相互通婚。按照西方的风俗,同姓、同族的人不能通婚。

    到文王周昌的祖父——古公亶父一代人,才有了比较可靠的记载。周人原来生活在深山之中,和野蛮民族(其实就是他们的近亲羌人)没什么区别。古公亶父带着族人迁出深山,沿着一条小河来到渭河平原的边缘,开始进行农业垦殖,从此脱离野蛮,进入了一种更“文明”的生活方式。

    这些史诗掺入了周人的自我夸耀,只是部分可靠。从考古发掘看,这个时期关中渭河流域的文明形态都差不多,各族邦都不过几千或万余人,过着种植谷子、高粱,饲养牛羊的生活。他们最主要的农具是磨制石器,居家使用粗糙的灰陶,上层族长才有一点外地输入的奢侈品,比如玉器和铜器。周人并不比羌人邻居们“文明”多少。在商人眼里,他们都同样落后,根本不是值得尊敬的对手。

    古公亶父带给周族的最大变化,是他投靠了强大的商王朝,成为商人在远西地区的统治代理人。

    妇好方鼎·河南安阳小屯村殷墟妇好墓出土

    在彼时,周族不过是个万余人的小部族,对统治着数百万人口的庞大商朝有何用处?

    正如殷墟考古发掘所揭示,商人相信,上帝和祖先神灵主宰着人世间的一切祸福,而异族人的血肉,则是奉献给上帝和祖先的最好礼物——甲骨文中的“祭”字,就是一只手拿着肉块奉献于祭台。他们祭祀用人最主要的来源,就是羌人。甲骨文的人祭记载中,羌人占了被杀者的一大半。他们被称作“人牲”。

    甲骨文“祭”字

    亶父带领周族投靠商人之后,最主要的职责就是为商朝提供羌族人牲。这是被后来周人刻意掩埋、忘却的历史,但出土甲骨文泄露了一点信息。

    周族自己没有文字。甲骨文“周”字是商人所造。商人对杀人献祭有一个专门的动词:“用”。无数片关于祭祀的甲骨文都记载,商王“用”羌人男女和牛羊奉献神灵。甲骨文中的“周”,是“用”和“口”两个字的合写;《说文解字》对“周”字的解释也是“从用、从口”——在商人看来,“周”族特征,就是缴纳供“用”的人口。

    商人的“周”字还有一种更可怕的写法:“用”字的小方格中点满了点。甲骨文这种点代表鲜血,它来自被杀的人牲,是神明最新鲜的饮食。甲骨文还有专门描绘用鲜血献祭的字:一座凸起的祭台上,用点表示的血液正在淋漓滴沥下来。

    刻辞卜甲

    从血缘关系讲,古公亶父和周人的这种行为,是对家乡族人的无耻背叛。靠着捕猎羌人,周族成了商朝在西方的血腥代理人,也得到了相应的报酬。锋利的铜兵器可以帮助他们捕获猎物;商人马拉战车的军事技术,可能也在这个时候输入了周族。

    亶父以来三代人、近百年时间里,周人都在努力趋附商朝。按照传统婚俗,周族首领应当隔代迎娶姜姓的夫人。亶父的夫人就来自羌人,说明在他当年结婚时还没有背弃西方盟族。但他的儿子季历、孙子周昌(文王),两代人都是从东方迎娶夫人,这表明了他们投靠商朝的姿态。

    周人宣称这两位夫人都是商人,甚至是商王之女。这只是他们对周边羌人的吹嘘。商人实行族内婚,严密保护着自己高贵血统的纯洁性,绝对不会将王室之女嫁给远方蛮夷。商人的姓是“子”,而季历和周昌的两位夫人,分别姓“任”和“姒”,她们只是来自臣服于商的外围小国而已。不过任、姒两位夫人的母国,还是比周人先进的多。在周人眼里,她们俨然是从天界下凡的女神一般,后世史诗中充满了对她们的歌颂声,甚至称她们为“大任”、“大姒”(《诗经·大雅·思齐》、《史记·周本纪》)。

    两代东方新娘给周族上层带来了巨大变化。丈夫可以不懂妻子家族的语言,但母亲必然会全面影响儿子一代。东方文化随她们来到西部,最神秘、“先进”的当属甲骨占卜之术,它融合文字、占算和沟通鬼神的通灵术于一身,被商人发挥到了极致。其中,对卜骨纹路进行解读和运算的部分属于“八卦”。到文王周昌老年时,开始痴迷于这种来自东方的神秘运算技术。由此,周人和古中国的命运开始发生转折。

    文王野心:八卦

    文王周昌年幼时就继承了族长之位。实际上,他的父亲季历很可能早夭而没有当过族长。季历的妻子、周昌的母亲大任来自东方,商朝显然支持幼年周昌继任周族之长。他成年后继续从东方迎娶妻子大姒,也是沿袭祖父亶父以来投靠商朝的政策,同时保障自己的权威。

    掌握甲骨占卜和八卦推算技术的,都是巫师家族,他们世代传承此职,将其作为家传绝技秘不示人。后世人传说,周文王在被商纣囚禁期间,将八卦推衍为六十四卦,这种说法也许有一定来历,但周昌接触和演算八卦的开端肯定更早。可以想象,当老年周昌对“八卦”发生兴趣后,肯定对占卜师软硬兼施,采用了各种手段,终于迫使他们交待出了卦象运算原理。

    商、周时代,偶或有沉迷占卜之术的上层人士,但老年周昌的惊人之举,就是从中获得了背叛商朝、取而代之的启示。这显然远远超出了作为商人臣属的本分,而且背离了自祖父亶父以来的立国之本。

    周昌究竟是如何推衍、论证的,现在已经不得而知。但现存《周易》中的《彖辞》部分,据说就是文王周昌所作,其中有些语言确实显露出不臣之心,比如“宜建侯”、“履帝位”、“建侯行师”这类语言,已经明显超出了臣子本分,充满反逆杀机(屯、履、豫卦)。

    多个卦的《彖辞》都显示,“东北丧朋、西南得朋”。东北方不利而机会在西南。商人统治中心河北,正是周人的东北方,这无疑预示着和商王决裂之机已到,需要联络西部羌人、甚至西南方深山的各族为同盟军。而后来武王灭商时,西南民族蜀、髳、微等确实参战(坤、蹇、解卦);文王《彖辞》中出现最多的,是“利涉大川”一词——从关中到商都朝歌,必须渡过黄河,习惯山居的周人不习水性,这显然是老年周昌最关心的问题(需、讼、同人、蛊、大畜、益、鼎、涣、中孚等卦)。

    沉溺在卦象演算中的周昌忽视了一点:他求教的占卜师来自商人控制的东方,他们和故乡的同行有密切联系。周人老族长的不臣之心,完全有可能通过占卜师的通信网传向朝歌,而商朝首席祭司又是商王的心腹。于是,商朝军队带走了老周昌。

    《史记》等文献完全没说这是一场战事。也许商军像以往征收羌族人牲一样来到周族,顺便带走了周昌。从当时的实力对比看,老周昌的造反念头实为异想天开。所有周族人,包括他的儿子们——后来的武王发、周公旦等等,显然都被这个想法吓坏了。商人军队执法般轻而易举地带走周昌,足以说明周人被震慑之深:他们根本没有追随首领、对抗商人的实力和勇气。

    周昌被捉走,把所有的难题都留给了儿子们。夫人大姒为周昌生了好几个儿子,长子伯邑考,次子周发、周旦此时已经成年。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去朝歌向商纣王求情,祈求他宽恕周昌因老迈糊涂而产生的妄念。

    《史记》记载,几个从商朝叛逃到周的臣子(闳夭、散宜生等),带着礼物到商都祈求纣王。这显然不是全部实情:见到叛臣只会增加商纣王的愤怒,何况此时周族也难以吸引到商朝的投诚者。商纣是异常聪明的人,“知足以距谏,言足以饰非”,周昌的儿子们不出面,他肯定不会宽恕周人(《史记·殷本纪》)。

    文王诸子这次去朝歌的屈辱经历,只是在他们灭商、夺取天下之后,才被隐讳了起来。事实上,他们在朝歌经历的远不止是委屈羞辱,更是如梦魇一般的血腥惨剧。

    天邑商:朝歌鬼神世界

    旧史的零星记载说,周昌长子伯邑考到朝歌之后,被商纣王处死且做成了肉酱。周昌在忍痛吃掉了儿子的肉之后,才获得释放(皇甫谧《帝王世纪》)。这确实显得过于荒唐,似乎只能流于野史。但有了今天殷墟的考古发现和甲骨文献,我们才知道,这种行为对于商人再也正常不过。

    以往数十年里,周人一直在向商朝提供羌人俘虏。对于这些人在朝歌的命运,周人可能有一些模糊的了解,却不会有太具体的观感,因为西部并没有商人的人牲祭祀场。只有在老周昌和儿子们相继到达朝歌之后,才亲眼目睹了那些经自己之手送给商人的俘虏的下场。

    按照甲骨文记载,商人用活人献祭的方法有很多种。比较常见的是“卯”祭,这个字是人或牲畜被掏空内脏之后、对半剖开悬挂的形状,如同今天屠宰流水线上悬挂的猪羊。事实上,羌人俘虏也确实常和牛、羊一起被杀死“卯”祭。

    其他献祭方式包括奉献人牲的内脏、鲜血、头颅。加工人牲方法有烧烤、滚汤炖烂、风干成腊肉等等,都有专门的甲骨文字。这都是加工食物的方法,因为他们就是奉献给神灵的饮食。按照习俗,神明享用祭品时也施加了祝福,所以典礼结束之后,献祭者将分享祭品。

    这自然会得出一个惊悚的推论:商人,特别是上层商人,很有可能是食人族。但这并非只有考古证据。历史文献中除了伯邑考被做成肉酱;另一位对纣王有异心的小国君“鬼侯”也被做成了肉干,分赐给其他邦君为食。

    按商人观念,异族的酋长、贵人是最高级的人牲,他们给这种酋长叫“方伯”,再多的普通人牲也抵不上一位方伯。周昌或者他的继承人,正是商人眼里的一位“羌方伯”。

    但这次被“用”的为什么是伯邑考,而不是他的弟弟武王发、周公旦,或者惹出这场风波的老周昌自己?

    在犹太《旧约》里的上古时代,上帝最喜欢接受长子作为祭礼。商人未必有这种礼俗,但他们确实喜欢用青壮年男子或儿童献祭,极少用老年人(对某些特定的神则用青年女子)。而且,商人习惯用占卜选择祭品,他们应当对伯邑考、周发、周旦等兄弟进行了认真考察和占算,来确定谁最适合做成肉酱。毕竟,用来祭祀的牛、羊事先也要认真检查,看它们的毛色、肥瘦,以及有没有疤痕、暗病,这种记载在《春秋》中屡见不鲜。老周昌的儿子们如何经历过这一关,他们的感受如何?旁人将永远无法得知。

    无论如何,老周昌重获自由。而且,他和儿子们还有了意外收获。

    青铜甗里装着蒸熟的人头,殷墟不止一次出土过这种祭祀用品

    首先,商纣王对他们的悔过非常满意,尤其是周昌吃下自己儿子肉的表现。这大概象征了他衷心归化于商人文明世界的姿态。纣王授予周昌“西伯”身份,让他代表商朝管理更大范围的西方事务。

    还有,在这次朝歌之旅中,周昌父子获得了面对面观察商人高层的机会。除了那些足以让人疯狂的血腥祭祀,他们还发现,商朝远不是他们在西陲时想象的“天邑商”——如同仙界般悬浮在天空的神圣都市。这里虽然富丽堂皇,但所有的人,从商纣王到他的兄弟子女亲人,都和周人一样普通,没有任何神圣之处。

    最关键的是,商人世界并非一个团结的整体。和任何一位族长、首领一样(甚至更加严重),纣王身边充斥着心怀不满的兄弟和宗族成员,他的儿子们为争夺继承权明争暗斗。闳夭、散宜生等向周人暗送秋波的商朝臣子,应当是在这时和周昌父子们建立联系的。周武王灭商之后扶植的傀儡、商纣之子武庚,此时肯定也对周人进行了试探拉拢,更不用说商纣那些早已心怀不满的叔伯兄弟们,比如稍后被处死的比干。在这些人看来,周族人和他们那些西方亲属羌人部族,也许是可以利用的潜在力量。如果商纣王一意孤行、不尊重这些贵族的利益,就有必要联络异族,里应外合发动政变。

    商纣王和他身边的觊觎者们,都没有想到扶植周族可能带来的危险。

    商人称霸中原已长达六百年,从没有外来威胁可以动摇它的统治。而且,商人一致认为,天界的上帝、诸神主宰着人间一切祸福命运。已经死去的历代商王、贵族,也都进入天界成为神灵,拥有大小不一的神力。那些神灵非常“现实”,只保佑向他们献祭的人。奉献的人牲、牛羊越多,诸神就越高兴,会保证献祭者享受人间的一切。

    商王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向天地、山川、祖先之神不停献祭,祭祀日程表排得满满当当,如同营养师的菜单。在甲骨文记载中,商王会一次宰杀、奉献三千名人牲,以及一千头牛。能够保存到现在的甲骨文只是九牛一毛,这肯定不是商人规模最大的祭祀。

    由于商王垄断了向诸神祭祀的权力,也就独享了诸神的福佑,理所当然要征服、统治大地上的所有民族。当然,这也是为了给诸神提供更多的祭品。

    在这种思维方式下,商人自然成为了一个以纵欲著称的民族。向神明献祭的人和民族就可得到天佑,于是不必顾及什么道德戒律,更不必担心未来的忧患。《史记》记载了纣王建造酒池肉林、男女裸体集体淫乱等种种荒唐行为。其实,这和他敲骨看髓的故事一样,都是将整个商族的丑恶集中到了一个人身上。种种酷刑、血腥的杀祭,都是商人集体而非纣王一人的娱乐方式。

    他们还从上到下沉溺在酗酒恶习之中,终日少有清醒的人。纣王在位以来,来自西方的人牲数量在减少,但作为酿酒原料的粮食在不断增加(周昌怠工以后,纣王正试图在东南方开辟新的人牲来源)。

    商王之下的贵族们死后成为小神,但他们也必须保佑后世商王,不能只顾及自己的子孙。在纣王之前二百多年,商王盘庚刚刚把都城迁到朝歌,他身边的贵族们大都不满。盘庚将他们召集起来训话,公然威胁说:不要以为你们死去的祖先会帮助你们,因为他们都在我先王的身边,跟着享受了我奉献的祭品,所以会优先保佑我盘庚,不会纵容你们!
    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作福作灾,予亦不敢动用非德。予告汝于难,若射之有志!

    据说商人早期是经营畜牧和商业的民族,所以他们把被统治的人视同牲畜,并且用生意人的思维和诸神打交道(《山海经·大荒东经》,《世本·作篇》)。商纣王觉得天下是他一人的产业,其他商人贵族也认为王位只能在商人内部传承。周人只是他们的工具而已,永远没有爬到主人位子上的可能。

    太公阴谋

    在周昌父子们周旋活动于朝歌时,他们也许还遇见了一位后来共同参与改写历史的人物,就是太公吕尚——后世所谓的“姜太公”。他族姓为姜,属于周人的传统盟族,羌人。

    《史记》说太公吕尚是“东海上人”,在渭水边垂钓遇到文王而被重用。这种叙事模式来自《战国策》的说客故事,不足采信。更晚的野史小说《封神演义》,则有姜太公曾在朝歌城里卖面粉、当屠户的故事。在商周之际,世袭阶级身份是不可能改变的,根本不会有出身平民的暴发户。太公必然出自羌人中的吕氏部族,是一位典型“羌方伯”之子。

    但这并不排除太公曾有在朝歌生活的经历。《史记》中记载确凿的,是姜太公在后来周人的灭商事业里作用巨大,特别是提供了许多阴谋秘计,“其事多兵权与奇计,故后世之言兵及周之阴权,皆宗太公为本谋。”这种阴谋算计,和羌人、周人在西陲山地的简单淳朴生活格格不入。只有“文明”世界才能塑造出如此阴沉工于心计的人。

    那么,出身羌人上层的太公吕尚,为何有着如此复杂难以捉摸的经历,并最终和周人走到了一起?

    结合周人以往为商朝所作的工作,可以推测,太公作为羌人吕氏部族的首领之子,可能是被周人俘获或者诱捕,然后作为人牲送到了朝歌。那时的太公和文王都还年轻。但某些变故使他侥幸保住了性命(比如占卜结果并不适合作祭品等),便在朝歌城内作为一名贱民生活下来,直到见到了被押解来的老周昌和追随而来的儿子们。

    如此的话,老年太公和周昌在朝歌城内的再次会面,一定极富戏剧性,特别是在老周昌父子们经历了作为“羌方伯”的种种遭遇、伯邑考被“用”之后。这次相见的细节已混淆在种种传说中无法复原,但结局很清晰:这些有着同样惨痛经历的人达成共识,太公谅解了周族人以往的暴行,认可了老周昌的灭商梦想——虽然动机来自他未必理解的八卦推算。他悄悄和周昌父子们一起回到了西部,共同投身到灭商大业中。

    带着在朝歌的惊悚、悲哀、新知和收获,老周昌和剩余的儿子们回到了故乡。他们离开时只有忧虑绝望,归来时却已经团结一致,带领全族投入了这桩豪赌事业:翦商。这个事业已经裹挟了包括周人在内、从东方商都到西部远山的各种政治势力,一旦开启就不可能中止,如同置身深山峡谷中的漂流之舟,或者苦撑到辽阔富饶的新家园,或者在激流乱石中撞得粉身碎骨。

    这桩事业中,新加盟的太公吕尚为周人提供了极大帮助。司马迁《史记》记载,太公给文王周昌、武王周发父子策划的,都是阴谋诡计、密室之谋,大多没有记载下来。但他能给周人的教益不止于此。

    和周人、羌人相比,商人的文明更加发达,分工专业化程度和生产效率更高。以太公可能在朝歌城内从事过的屠宰业为例(倒不仅是来自《封神演义》的戏说,在很多早期文明中,屠夫职业确实与贱民身份密切相关),商都的这个产业早已脱离了小作坊经营阶段。

    屠宰完的人牲肉、骨利用很充分,不同部位、器官被分拣归类,进入下一轮生产环节。在1930年代发掘的殷墟手工工场区内,有专门加工人腿骨的作坊,经过初步拣选的成年人腿骨被捆扎在一起,等待下一步精细加工,可能是制作束头发的骨簪。在其他的商代作坊区中,还有专门用人头盖骨制作碗的遗迹。周人不会这样利用人骨,但这种分工、专门化的生产方式,则是太公能够带来的真正进步。

    骨笄
    骨簪·妇好墓出土

    此外,年轻的周发(武王)还娶了太公的女儿,周公旦可能也娶了另一位姊妹。由此,周人重续了和羌人的世代婚姻,两个亲缘部族终于在灭商大业之下团结起来。

    下篇

    朝歌城的经历、长兄的惨死,显然给武王造成了无法愈合的精神创伤。他的后半生都无法摆脱失眠和噩梦的困扰。

    周命维新

    从朝歌返回之后,老周昌对翦商事业非常乐观。他的创意终于得到了儿子和族人的响应,他们看到了商人内部的裂痕,还获得了太公为代表的羌人同盟军。再加上卦象显示的各种预兆——目前族人们还不懂如此高深的玄机,但他们早晚会为之折服——翦商大业注定前途光明。

    周昌甚至按照朝歌的排场给自己加了王位。从此,他才成了和商纣王平等的王、历史上的“周文王”。当然,这只是在周人的小范围内,悄悄瞒着商纣王的耳目。

    从朝歌回来之后,文王的身体还算康健,记忆力却迅速下降。后来周人史诗说他“不知不识,顺帝之则”,其实是典型的老年痴呆症状(《诗经·大雅·文王》)。

    这些已经不重要,因为他有限的时间和智力,都已投入了将八卦演算为六十四卦的工作,这也许是他解除丧子之痛的唯一方式。后世卦师们的衣食之源——《周易》由此产生。

    但这对于翦商事业没有任何助益,具体工作都由儿子们进行。除了丧命商都的伯邑考,现在成年的只有周发和周旦。对于老周昌一意孤行开创的这桩事业,他们依旧视为畏途。

    和庞大、发达的商王朝相比,周族力量毕竟太弱小了。周旦(周公)性情柔弱,从不敢质疑父亲的决策,但也无法胜任太多建设性工作。周发则努力担负起这桩事业,这应当是他被文王指定为继承人的重要原因。

    周昌父子的翦商事业,已经被古代经学家、现代历史学者讲述过无数遍。他们举族迁往更适合农业种植的平原地区,借着商纣王授予的“西伯”头衔,拉拢、团结周边羌人等部族,对不愿服从的部族、方国则进行武力征服。

    周人扩张非常迅速,他们的势力甚至开始伸展到关中之外。被征服者提供了衣食资财,使周族男子得以从生计劳碌中解脱出来,组建全民皆兵的武装。周人传统的氏族、家支都被打散,青壮年在军事单位中重新编组。

    在扩张过程中,周人还创立了“大学”,也叫辟雍或明堂。这个最早的大学的事业,不是学习研究文化,而是对所有周人男子进行军事训练,最基本的必修课是射箭,最先进、难度最高的则是驾驶战车作战。

    在经典文献的描述中,辟雍是一座环水的高大建筑,其实就是护城河环绕的武装堡垒。周王和儿子们都居住在堡垒中。这座辟雍成为周人征服南北西东的力量之源:
    镐京辟雍,自西自东,自南自北,无思不服。皇王烝哉!——《诗经·大雅·文王有声》

    从朝歌返回之后,文王周昌又活了九年。他去世后,周发即位自称武王,但仍然继续文王的纪年。按照他的解释,父亲的在天之灵依旧指导着翦商大业。

    周公解梦

    但武王周发始终生活在恐惧和焦虑中。

    朝歌城的经历,特别是长兄伯邑考的惨死,给他造成了无法愈合的精神创伤。再加上翦商事业的压力,担心失败的恐惧,使他的后半生都无法逃脱失眠和噩梦的困扰。

    《逸周书》中以多个以“寤”为题的篇章,都记载了武王的恶梦之痛(《寤儆》《和寤》《武寤》《武儆》)。他常常辗转终夜无法入眠,黎明时分恍然睡去,却又梦到翦商之谋泄露、商纣王震怒,联络好的盟友们都不敢反抗,整个周族旋即遭受灭顶之灾:
    呜呼,谋泄哉!今朕寤,有商惊予。欲与无□,则欲攻无庸,以王不足,戒乃不兴,忧其深矣!——《逸周书·寤儆》

    每次他从恐惧中醒来,都要派身边的小臣去请弟弟周公,向他讲述梦里的惨状,以及对谋商事业能否成功的忧虑。商王家族世代向上帝献祭,他们肯定能得到上天的保佑,试图翦商是否是逆天悖伦之举?

    对于这种恶梦,周公也只能尝试用梦来缓解。他宽慰说,他们的母亲大姒曾梦到商都朝歌生满了荆棘,这就是上天降下的商人将亡之兆。虽然上帝享受了历代商王的祭祀奉献,但他不应该因为这种小小的实惠而偏袒商王。

    为了使自己的解释圆满,周公一次次进行发挥和阐释:王的使命,应当是使天下所有的人生活在和平、公正之中,这就是所谓“德”。上帝应该只保佑有“德”之人,替换掉没有“德”的君王或王朝,以有德之人代替之。只要武王努力修“德”,就一定能在上帝福佑之下战胜商王(《太平御览》引《周书·程寤》,《逸周书·大开武、小开武》)。
    武王从未能真心信服这种解释,恶梦一直陪伴他到成功灭商以至去世。如果真有那位全知全能的上帝,长兄伯邑考为什么还会惨死在朝歌?

    他宁可相信实力决定一切。只有在战场上彻底消灭商朝军队,周人才能从恐惧中解脱出来。所以武王真正信赖重用的是岳父太公。每天晚上,他都在和岳父密谋富国强兵的种种方案,拉拢周边小邦、分化商人高层的种种策略。

    但密谋结束之后,他依旧会辗转反复无法入眠,朝歌人祭场的一幕幕在眼前挥之不去,惨死兄长的魂灵随时会降临他的卧室。每次从恶梦中挣扎而醒时,窗外已开始泛白,弟弟周公正守候在榻边。
    周公名“旦”,字形是半轮太阳正从地平线上升起,意为清晨。他确实是武王在每个恶梦之晨看到的第一个人。武王的侍卫亲随——“小子御”早已习惯,看到他失眠和恶梦,不待指令也会向周公求助。

    于是,武王在周公的宽慰鼓励中稍稍振作,开始新一天的工作。史书没有记载,周公自己是否逃脱了噩梦的纠缠,以及他自己是否相信那些关于“德”的说教。但每个黎明前被兄长召唤的时刻,他都从容清醒如白日。周公显然已认真考虑过自己的定位:他无力承担父亲开启的正义而疯狂的事业,也无法给死去的长兄报仇。但这个使命和它带来的压力,注定要由他们兄弟二人一起承受。

    他对“德”的阐释,只是作为普通人的美好愿望:他们不想无故被杀或者杀人,只渴望生活在一位圣明君王统治下的安定中。但和所有普通人不一样的,是他的兄长周发必须成为那位有“德“君王。不然整个周族将死无葬身之地。

    如果说武王的使命是成为帝王、翦商和建设人间秩序,那么他周公旦的使命,就是做这位帝王的心理辅导师,塑造和维护他的伟人形象,如此便于愿足矣。

    牧野鹰扬

    文王死去两年之后,武王终于集结兵力,发动了对商朝的进攻。

    但是,当他们到达黄河边后,忽然又停止进军,班师撤退。第一次出征草草结束。
    周人和盟友都不理解武王的想法。其实,武王曾多次和太公、周公秘密讨论:以周人现有的兵力,完全无法对抗商军,要征集更多的部族做同盟军,则势必泄露翦商之谋,这显然是一个两难的处境:
    “余夙夜维商,密不显,谁和?”(《逸周书·大开武》)
    在两者间权衡取舍许久之后,武王终于决心发起这个冒险之举:公开与商朝决裂,并发动一次有限的试探进攻。这是他向所有被商朝统治的部族发出的振臂一呼:已经有人率先揭竿而起,亮出你们立场的时候到了!
    当独夫暴君得意之时,似乎所有人都屈服于他的淫威。但只要第一个、第二个反对者站出来,他们身后会立即涌现一支追随者大军。被血腥人祭摧残已久的部族们纷纷赶来投靠周人。沿途加入周军的“诸侯”——部族和小国,其实多数不过是新石器水平的农业聚落——多达八百个。
    这些未经统一训练的乌合之众是无法作战的。所以武王及时退回了关中。他需要时间把这些新盟友们锻造成一支更大的军队。
    商纣王本该用雷霆之怒来惩戒周人的叛逆,如同十二年前逮捕文王一样。但他立刻发现,哪怕在商朝内部,他的权威也在迅速下降。对他公开表示不满的高官和亲人越来越多,推翻他的阴谋正在宫廷中酝酿。他忙于扑灭朝歌城内的反对派,处死了叔父比干,关押囚禁了更多的人。越来越多的商朝臣僚叛逃入周,带来了朝歌反对派们求援的呼声。
    又经历了几百个不眠之夜后,周武王发动了真正的远征。西部联军沿着当年文王被捉入朝歌之路前进。
    刚刚压平国内反对派的商纣王也集结起了大军,准备一举荡平周人和所有的叛逆民族。双方在朝歌城外的原野——牧野集结,即将发起决战。

    牧野之战示意图

    这个彻底改变中国历史、再造华夏文明的日子,在文王周昌被抓到朝歌的十三年之后,公元前1046年二月一日的凌晨。双方军队连夜集结备战。连绵篝火映红了旷远夜空,人和牲畜的走动喧哗声终夜不休。

    严冬即将过去,淡淡晨雾飘散在原野间,枯草上凝结着闪亮霜露。当天空现出幽深的蓝色——这个武王每每从恶梦中惊醒的时刻,双方军队列阵完毕。

    周人和他们的同盟军,总共四万五千人;至于商纣王集结的军队,则像树林一样多的无法计算,“殷商之旅,其会如林”(《诗经·大雅·大明》),后来的说法是共有七十万人。而且新的部队还在源源不断开来。

    据说,商人内部的反对者已经约定,在两军接战之前倒戈,向纣王发起攻击。但随着两军距离越来越近,他们迟迟没有动静。或许他们也被商人自己的庞大兵力吓坏了。

    周人联军列成方阵,向殷商的矛戟丛林走去。他们因为紧张而越来越拥挤,盾牌互相碰撞挤压,每走几步都要停下来重整队列。前排敌人的面貌越来越清晰,紧张气氛陡然加剧,联军将士终于再也无法挪动脚步。

    一方是统治中原六百年的主人,一方世世代代为主人提供人牲祭品,这将是一场实力对比悬殊的屠杀。弱势一方随时都会在恐惧中崩溃奔逃。

    武王最后的阵前动员:
    今日之事,不过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夫子勉哉!——《史记·周本纪》、《尚书·牧誓》

    就在这短暂而沉寂的对峙之间,一小群联军战士挤出队列,向殷商军阵走去。带领这百十人走在最前面的,是年过七旬的的权术家、以老谋深算著称的太公吕尚。没人知道,他何以忽然抛弃了所有阴谋、诈术、诡计,像一介武夫般怒发冲冠直向敌阵。

    也许他只想改变羌人作为人牲悬挂风干的命运,他在朝歌已经看得太多。

    在后世周人的史诗中,太公在那个清晨变成了一只鹰盘旋在牧野上空。他面前的敌军阵列瞬间解体,变成了互相砍杀混战的人群。武王的部队旋即启动,三百五十辆战车冲向商纣的中军王旗之处……
    当淡淡阳光穿透晨雾,洒向原野间的纵横尸骸时,六百年商王朝已经终结。
    维师尚父,时维鹰扬。涼彼武王,肆伐大商,会朝清明。——《诗经·大雅·大明》
    纣师虽众,皆无战之心,心欲武王亟入。纣师皆倒兵以战,以开武王。武王驰之,纣兵皆崩,畔纣。纣走……——《史记·周本纪》

    新商人

    周人和他们的同盟军开进了朝歌城。

    商纣王已经在绝望中自焚而死。除了纣王亲党,所有势力都在他的倒台中获得了满足。王宫的仓库都已空空如也,据说纣王将所有宝物堆在身边点燃殉葬,但从灰烬中只寻找出几块“天智玉”。太公建议武王不要追查宝物的去向:投诚的商人显贵多是些唯利是图之辈,应当犒劳一下他们。周军继续向各地进发,征讨顽抗的商军,倒戈的商朝贵族则充当向导。

    平定商朝全境不是问题,周武王和周公、太公焦虑的,是让商朝上层接受被征服的事实。之前双方的秘密联络中,商人上层只是把这次战争看做一次联合铲除商纣的权宜之举,之后的商人仍旧将保有自己的王朝。局势至此,周人显然不会承认这点。

    在熟悉商人典礼的太公主持下,武王在朝歌举行了向上帝献祭的仪式,如同商人以往的所有仪式一样,被砍下的头颅是敬献给上帝的礼物,只是这次的头颅换成了烧焦的商纣王、以及他的妃嫔和亲信们,而奉献祈福者换成了周武王,十三年前的人牲伯邑考的弟弟。
    之后,武王向商朝臣工训话,宣布商王朝从此被周王朝取代,享用过祭礼的上帝也转而成为周族的保护神。

    武王用了商人最熟悉的交易逻辑来论证:上帝此举并非心血来潮的冲动,以往虽然是历代商王献祭,但祭品中的谷物是由周人先祖——姜嫄之子后稷培育的,所以上帝心中早已对周族青睐有加,将商人的天下转托给周人:
    在商先哲王,明祀上帝,亦维我后稷之元谷,用告和、用胥饮食,肆商先哲王,维厥故,斯用显我西土!——《逸周书·商誓》

    商纣的儿子武庚被任命为新商王。几个月后,商地逐渐稳定,武王留下三位刚成年的少弟——管叔、蔡叔、霍叔等驻扎商都、监视武庚朝廷,自己带主力班师西归。
    纣王的脑袋、还有他曾重用的所有臣子都被押解到了关中。武王在自己的都城镐京再次举行祭天典礼,宣告他正式平定了中土,成为上帝在人间的唯一代理人。

    武王要抚慰父亲的屈辱、长兄的惨死。实际上,在向商人复仇的过程中,他已经变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新商人。
    这个典礼仪式也完全按照商人的惯例进行:纣王的一百名幸臣被押解到祭台下,用斧钺砍断手脚,任由他们在血水里翻滚挣扎。他们喊叫的声音越大,挣扎翻滚的越剧烈,就说明奉献给上帝的祭礼越丰盛。
    还有在牧野战场上顽抗的武将、商人核心氏族的四十名族长,他们被剥光衣服,投入到沸水翻滚的大鼎中(《逸周书·世俘》)。

    然后,武王身穿天子之服,在音乐声中走上祭坛,向上帝和祖先之灵汇报灭商过程。生的、熟的人牲躯体被抬上祭坛,正式奉献给上帝和周人列祖列宗。纣王和妻妾们的头颅、战争中斩获敌军的耳朵,都被堆放在巨大的柴堆之上焚烧,焦香的烟火气是上帝最喜欢的食物——这是商人的说法。

    除了这些惊悚的祭品,山川天地诸神还要享用一些稍为正常的食物:宰杀了五百零四头牛奉献给上帝和周先祖;还有二千七百零一只猪、羊、狗,作为奉献给山川、土地诸小神的祭品。

    按照商人的仪轨举行完所有典礼,武王周发合理合法地成为了人间的新统治者。

    但他仍旧不能摆脱失眠和恶梦的困扰。

    他再次巡游新占领的疆域,试图找到上帝转而福佑自己的迹象,却始终未能如愿。当武王登上西山、俯瞰朝歌城,发现自己还生活在昔日恐惧的回忆中。他的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在灭商当年的年底终于一病不起。

    当武王再次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失眠之夜后,小子御陪着周公旦出现在卧榻前。武王说起了自己还没来得及完成的事业:
    那些曾追随纣王作恶的商臣和部族,至今尚未全部铲除,随时可能发起反攻;自己的长子周诵还不到十岁,其余的尚在襁褓之中,根本无法治理新兴的王朝;除了周公之外,诸位弟弟都还年轻,只有周公能够接手治理这个新王朝。此事没有其他选择,所以连占卜都没必要了。

    而且,在周公即位之后,朝歌城必须毁灭,那里是罪恶的大本营;父兄们在那里遭受的患难血泪要随之一起埋葬。武王已经为周公选好了新都城基址:在位居天下之中的河南平原上、一个小山环抱、三水汇流的盆地内。武王甚至给这座还在脑海中的新城起了名字:“度邑”,周人由尘世升入天堂的过渡之城。

    以往宽慰从噩梦中惊醒的武王时,周公总是引经据典滔滔不绝,这次他却一句话也说不出,只能跪坐在榻前俯身哭泣,任泪水打湿衣裾(《逸周书·度邑》)。

    二人商谈的具体过程已经湮灭。但当武王去世时,继位的仍是少年成王,周诵。周公以叔父身份辅政,宣布了营建度邑的决定,只是改名为洛邑——他意识到了天界与人世间不可逾越的界限。朝歌城中所有的居民,从贵族到工匠、贫民,都要迁徙到这座尘世新都(今洛阳市)。

    周代徙都图

    周公制度

    叛乱立刻在东方爆发。管、蔡、霍三兄弟质疑周公表面推让王位,实际上却掌控着朝廷实权,这种虚伪的把戏只能欺骗一个孩子。

    三人是文王朝歌之难后长大的一代新人,没有当年惊弓之鸟的凄惶经历,视周人的天下为理所当然。朝歌繁华富丽,生活比周人旧地舒适得多,商王的宫阙和种种排场,正应由他们享用,怎能轻易付之一炬?他们联合新商王武庚起兵,要保住这块商人的最后天堂。
    周公和关中故地的周人已经预计到了商人的反抗,但没有想到自己的青年们被东方世界同化得如此迅速。军队再次向东方开去。腐化的军队不堪一击,管叔战败身死,蔡叔、霍叔被俘,武庚逃亡到了北方戎狄之中。

    朝歌城被夷平为废墟。文王、伯邑考、武王和周公的所有梦魇都永远埋葬于斯。
    周公开始颁布他的新政令。所有新政的出发点,就是往昔那些清晨他开导兄长的关于“德”的说法。这些说法对武王从未发挥药效,但周公如今有了全面推行它的机会。

    杀人祭祀的风习被严令禁止,甚至宰杀牛羊也不能超过十二头。周公开始营建新洛阳,奠基时的祭礼只有两头牛;次日拜祭土地之神,用了牛、羊、猪各一头。

    不仅如此,周公还要消灭有关朝歌的一切,自己和兄长遭受过的梦魇都要永远深埋。既然不能斩杀尽所有的殷商遗民,就只能修改他们的记忆,让他们自以为和别的民族没有任何区别。商王的甲骨档案库早已随着朝歌焚烧一尽;其他各种文献记载也被秘密审查、销毁。

    周公还开始重新编纂历史。新的周公版历史说:商人和其他民族没有任何区别,他们的王朝也是禀受天命所建,历代商王和宰辅们都仁慈智慧、兢兢业业。只是末世的纣王丧心病狂,才导致了商王朝的终结。至于周族,也自然没有了为商朝充当帮凶的污点。

    商人几百年的血腥暴行都归于纣王一人,他负荷着千百万人的罪恶,被涂抹成了完全丧失理性的疯子,以至孔子的学生子贡怀疑:关于商纣暴虐的很多说法都是后世人的虚构:
    子贡曰:“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论语·子张》

    周公五百年后的孔子就是商人后代,他和子贡等弟子们传承的,却是被周公修改过的知识。人们或许能感到,纣王恶行的传说过于虚妄,但不知道这后面隐去的事实是何等恐怖。

    这正是周公的目的,他不想后人也生活在恐惧和仇恨中,虽然他和兄长已终生无法摆脱。

    还有,民族的隔阂必须打破。商人的族内婚被严厉禁止,所有贵族都不得在本族内结婚,而应当与其他部族、方国的上层联姻。为了巩固新的周王朝,周公还把周人、羌人分封到新占领的东方,让他们在各地建立新诸侯国。商人也都被拆散分配到这些新邦国中,他们将和各地的土著民族通婚混血,互相同化,形成新的世袭统治阶级。

    混血、统一、开放的新华夏民族由此诞生。周人、商人、羌人的划分永远成为历史。

    周公继续完善着他的道德理想。他制定了种种礼节,希望让人们学会控制欲望,把社会规训得和善、节制、长幼有序。这些说教和规范形成了种种儒家经书,被统称为“周礼”。

    当初激发父亲翦商灵感的八卦、六十四卦,也要重新进行阐释,消除那些野心和投机的成分。据说《周易》的《爻辞》是周公所写,它与文王名下的《彖辞》区别极大,不再鼓励任何投机和以下犯上的非分之想,全是一位君子应当如何朝乾夕惕、完成社会角色的励志说教。周公兄弟们从未能理解父亲对八卦的狂热。那个冒失之举虽然最终收获巨大,但毕竟给他们的家庭和国族带来了太多磨难和风险。如果再次面临这个选择,他们恐怕没有勇气投身于斯。

    商人和神灵做交易的理论,也要做彻底修改。给神灵、祖先的献祭只是表达虔诚敬意,不需要、也不允许无限丰厚。神灵不再是贪得无厌的嗜血饿鬼,而是保佑有德者、惩戒无德者的最高仲裁,维系着周公倡导的人间道德体系。

    在商人的功利、血腥、残暴已然登峰造极之后,周公创建了一套全新文化:节制欲望、善待他人、克己复礼、勤勉拘谨。这就是正在形成的新华夏族的样板品格。

    《周礼》

    周公还以身作则,每次面见年少的侄子成王时,他都战战兢兢如对严父,虽然他是成王事实上的监护人。每向成王表达完自己的意见,或者听成王说出每句话,周公都要以头触地、长跪稽首许久。

    至于逐渐长大的成王,和所有青年们一样,开始萌生叛逆心理,对这些繁缛礼节和道德说教渐渐不满。而且周公一直掌握大权,在反对者看来,这无疑是虚伪和言行不一的表现。据说在数年间,成王曾命令周公居住在洛阳,不得到关中朝觐。最后,可能是周公奉还大政、交出所有权力之后,他才与侄子和解,回自己封邑度过晚年。

    他委实无法向侄子解释自己这种对道德的近乎病态的依赖:这是他和父亲、兄长生命中的不能承受之痛,已无从向年轻一代谈起,就像伯邑考的死因不能触及一样。

    周公在归政后不久死去,埋葬在文王和武王的陵墓之旁。最后岁月里,他和侄子成王关系如何,史书完全没有记载,但从他死时的寂寥来看,侄子显然还对这位道德楷模心存芥蒂。

    周公的道德事业是成功还是失败?恐怕言人人殊。但他彻底埋葬商都记忆的努力无疑是成功的,至少在考古学家的铲子掘开殷墟之前是如此。

    尾声

    经过十几年历史记载的空白之后,35岁的周成王忽然病重弥留,命悬一线。

    但他仍按照天子之仪轨,挣扎着梳洗、穿戴起最庄重的冕服,端坐到朝堂之上,对臣工们发表了临终训话。他历数祖父文王、父亲武王以来的功业和教诲,告诫太子和臣工永保勤勉,不要丧失先辈们的翦商大业。

    在臣僚们看来,这番景象恍然周公重生。

    显然,在独自为政之后,成王渐渐理解了叔叔的某些用心:
    王曰:“呜呼!疾大渐,惟几,病日臻。既弥留,恐不获誓言嗣,兹予审训命汝:昔君文王、武王宣重光,奠丽陈教,则肄肄不违,用克达殷、集大命。在后之侗,敬迓天威,嗣守文、武大训,无敢昏逾……”——《尚书·顾命》

    临终训话结束之后,臣僚退去。成王挣扎着脱下了礼服,回到病榻上。次日,成王去世,太子康王继位。

    华夏历史沿着武王和周公修改后的轨迹继续前行,直至今日。

    本文摘自《读库1205》,新星出版社2012年11月版

  • 周松:嘉峪关变迁与明代交通地理之关系——基于史源学的研究

    在长城史的论述中,人们特别强调山海关与嘉峪关作为明代长城起止点的重要地位。明代边墙(长城)的大规模兴建,乃至构成完整的防御体系实现于明代中期以后。明代早期的文献中很少提及嘉峪关,也没有建关时间的具体表述。但是,长久以来已经形成了这样的认识,即洪武五年的冯胜西征,拓地至瓜、沙,嘉峪关于此时建城,明朝统治了整个甘肃。近年,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论证明朝在河西走廊的稳固统治要到洪武朝末期。然而,旧说影响颇大,来源不清,有必要以史源追溯法深入剖析,并基于此,从明代嘉峪关性质的演变探索影响亚洲内陆陆路交通的因素。

    一、嘉峪关成于洪武五年说溯源

    嘉峪关兴建于洪武五年的说法源自冯胜的河西之战。然而考诸《明实录》及相关人物传记,并无证据。《明实录》称河西之战“友德复引兵至瓜沙州,又败其兵,获金银印,马驼牛羊二万而还”。傅友德的一些原始传记与此一致。冯胜在河西之战中的事迹在《实录》中记载更详:

    命为征西将军同大将军徐达分道征沙漠。兵至扫林山,与虏兵大战,斩故元平章不花等四百余人,降太尉琐纳儿加、平章管着等。进兵亦集乃路,守将卜颜帖木儿以城降。次别笃山口,岐王朵儿只遁去,获平章长加奴等,牛羊马驼千余万。至甘肃,守将上都驴等率所部降,获吏民八百三十余户,马驼牛羊称是。

    其余传记大同小异。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明军河西之战中采取了分道进击的方式。冯胜一路在走廊中部转向亦集乃地区;傅友德一路直接向西挺进,到达瓜、沙地区。大多数史料共同记载了战争中斩杀的敌人,获得降人、牲畜数量,但没有提到留兵驻守新占领地区的举措。唯独黄金声称,冯胜获胜后“分布戍守,扼塞关塞,乃还”。但是此说极为笼统,既可以理解为在整个占领区派兵驻守,又可以视为在部分地区建立防御体系,难以成为有力的证据。

    《皇明开国功臣录》成书于弘治十六年(1503),作者黄金这种含混的说法逐渐影响到之后对河西之战战果的评价。同一时期的许进(1437—1510)曾参与收复哈密,正德元年(1506)致仕后撰《平番始末》。在此书中,许进认为“洪武五年,宋国公冯胜兵至河西。元守臣掠人民,遁入沙漠,遂略地至嘉峪关,而置甘州、肃州等卫。是即汉人断匈奴右臂之策也”。第一次将冯胜西征与嘉峪关明确联系起来,使得傅友德“至瓜沙州……而还”的史实变为冯胜“略地至嘉峪关,而置甘州、肃州等卫”的“新论”。其子许论(1487—1559)则在《九边图论》中进一步发挥为“洪武五年宋国公冯胜下河西,乃以嘉峪关为限,遂弃炖煌焉”。这样,就暗示了冯胜将嘉峪关作为明朝西部边界,嘉峪关的边塞形象由此树立起来。许氏说在万历时期不仅在民间,而且在官方都得到了承认。万历本《明会典》载“国初下河西,弃炖煌,画嘉峪关为界。”时人沈尧中也说“国初,宋国公经略河西,以嘉峪为限”。因此,在万历时期,冯胜与嘉峪关的关系得到了朝野普遍认同。即便如此,整个明代并没有洪武五年建关的明确说法。

    嘉峪关洪武五年建关说正式出现则是在清代。《重修肃州新志》云:“嘉峪关,在州西七十里,嘉峪山西麓。明初置。洪武五年,冯胜一河西,以嘉峪关为中外巨防,西域入贡路必由此,筑土城,周二百二十丈。”以此为起点,洪武五年嘉峪关建关说几乎成为定论,影响至今。

    但是结合新出史料,分析洪武初年河西征伐的过程、实效,以及明初西北军事建置的过程中,则会认识到明初西北经略的复杂性、渐进性,进而质疑洪武五年建关说。至于嘉峪关的建设应该在什么时间,需要结合史料深入探讨。

    二、明朝河西拓地与嘉峪关建造的时间

    (一)洪武十年以前的明朝河西经略

    洪武三年(1370)明军击败王保保之后,在黄河沿线确立自己的控制权。洪武五年,明朝兵分三路伐北元。其中,中路徐达、东路李文忠为主力,西路冯胜军作为疑兵,以牵制北元军力。结果,徐达军大败,东路军也遭受重创。只有冯胜部所向披靡,兵锋遍及河西走廊。明人普遍认为:

    我太祖斥逐北虏,经略西陲。即命宋国公冯胜取汉武帝所开河西诸郡,以复古断臂之意。则此河西也,东起金城,西抵嘉峪,虽为一线之路,然北抗强虏,南护羌戎,岂不堑然华夏一大防哉!”

    仿佛此战之后,明朝就控制了甘肃全境,实则不然。

    明朝对三路北伐军赋予了不同的使命。朱元璋明确指出,“征西将军由西路出金兰取甘肃,以疑其兵,令虏不知所为,乃善计也”。正因为如此,冯胜军并未在河西聚歼元朝的有生力量,更主要的是驱逐敌军,瓦解破坏其防御体系。于是,冯胜军长驱直入,快速推进,后勤保障必然艰困,兵至瓜沙、亦集乃等地实属强弩之末。所以,听到“回鹘兵”的传闻,冯胜就立刻撤军。对此,有学者推测为冯胜担心遭遇来自东察合台汗国的进攻,不得不弃守甘肃。

    但在另一方面,西征结束之后,明军越过了黄河,在黄河以北以西的地区建立了桥头堡,置立了庄浪卫等军卫,成为以后渐次经营的支点。

    洪武七年(1374)“置凉州卫指挥使司,以故元知院脱林为凉州卫指挥佥事”。《明史》称作“凉州土卫”,应为羁縻卫。九年(1376)年底,明朝“置凉州卫,遣指挥佥事赵祥、马异、孙麟、庄德等守之”。

    这就是说,直到洪武十年(1377),明朝在西北实际控制区仍局限于今武威及其以东地区。河西走廊中西部当时仍然处于残元部族割据势力的控制之下。那么,在明朝取得对整个河西走廊的控制以前,不可能越过北元活动区域(也可理解为瓯脱区),而在甘肃极西部建造孤悬于直接控制区之外的关隘——嘉峪关。

    (二)洪武朝在河西走廊的系列战争

    洪武十一年以后的13年中,明朝不断对河西走廊用兵,逐渐占据了整个走廊地区。

    洪武十三年(1380)三月,西平侯沐英率领陕西军进攻走廊以北的亦集乃路。一战而胜,擒获其部众后返回。另一路由都督濮英率领,出凉州,直趋河西走廊腹地的白城、赤斤、苦峪各地,大获全胜。沐、濮二军沉重打击了走廊西端的察合台后王集团,走廊东端已经没有蒙古集团的活动。明朝遂于洪武十四年(1381)在永昌设卫,明朝的边境线由此向西推进了400里。洪武十七年(1384),镇守凉州的明将宋晟再次攻入亦集乃路,战果惊人。明朝对亦集乃路反复用兵,基本消除了北元经由此处南下的威胁。

    北元之后,朱元璋意图招降哈密的兀纳失里王,但是很快就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以哈密阻碍东西交通为由,出兵征讨。明军由凉州进发,出其不意,快速攻破哈密。兀纳失里王逃脱,明军退回肃州。

    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在洪武二十四年,明军终于在在河西走廊站稳了脚跟。至此,明朝首次实现对整个甘肃地区的直接管辖,在此基础上探讨嘉峪关的建造才有了可能性。

    (三)陕西行都司的全面成立与嘉峪关的建造

    在明军袭破哈密之前的二十三年(1390),河西走廊的军卫建置明显加快,相继设立了山丹卫和甘州左卫。据明朝官修志书记载,甘州诸卫是在甘肃卫的基础上析置而成。此前扑朔迷离的甘肃卫当在二十四年成立于(或迁调至)甘州,二十六年(1393)陕西行都指挥使司立于甘州,二十八年甘州五卫最终成立。虽然甘肃卫和行都司调来时间《实录》不载,但是甘州五卫的建置线索基本清晰。二十五年蓝玉西征阿真川,分置甘州中、右、中中三卫。二十七年(1394),“改甘州左卫为肃州卫指挥使司,置甘州中中卫指挥使司”。二十八年“改甘州中中卫复为甘州左卫指挥使司。初,陕西甘州置左右中前后并中中六卫,后改左卫为肃州卫。至是,以都指挥使陈晖奏,遂改中中卫为左卫”。至此,甘州诸卫的置立方告一段落。

    由此可见,嘉峪关关城的建造时间不能早于洪武二十三年,应该是在甘州左卫(即肃州卫)创立到二十七年肃州卫改置的过程中,作为肃州卫防卫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建造完成。具体说,嘉峪关的建造时间应该在洪武二十三—二十七年(1390—1394)之间。

    从军事交通地理的角度看:“至兰州过河,至甘州一千五百里。又五百里至肃州,又百里至嘉峪关,则舆图西边之极也。”“论曰:置邮传,命急务也。泛河西一路,直达嘉峪,羽檄飞驰,夜同清昼者乎?惟时加修葺,司兵居铺,则人文接递,庶无愆期耳。”这是明人立足于疆域控制所发的议论。事实上,正是在明朝军队正式驻扎在肃州嘉峪关之后,西域诸国才真切的感受到明朝的实际影响,进而使东西方的交往迎来了又一新的时代。

    三、永乐时代中外文本中的嘉峪关东西交通比较

    永乐时期,不论明朝皇帝,还是中亚的帖木儿后王均先后派遣使者出使对方国家。东来西往的使节们必然途经嘉峪关,东西方官方旅行家的记载成为了解明代早期嘉峪关交通状况的一手资料。

    (一)明代中国人的记载——《西域行程记》

    明初,陈诚多次出使西域,留下了宝贵的旅行记录——《西域行程记》。作为丝绸之路上的常客,陈诚的记录对于明王朝直接控制区内的路途没有特别留意描述。他笔下的旅程开始于肃州卫。从肃州卫出发到哈密为止,陈诚历时26天,除去中途短暂停留的6天,实际路途耗时20天,详情见下表。

    嘉峪关虽为明朝西部边界,可是永乐初年开始,明朝不断将关外大小政治集团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据《实录》,永乐二年(1404),赤斤蒙古千户所已然设立,隶属肃州管辖。同年,哈密正式内附,为忠顺王辖地。三年,明朝又设立了沙州卫。四年,正式设立哈密卫。各地之间的关系为“赤斤,甘肃邻境也”,“沙州与赤斤接境”,沙州并不在交通主干道上,它的西北方向则为哈密。以此可知,嘉峪关外当属赤斤千户所辖区,赤斤以西当属沙州卫。如果结合《西域行程记》适可了解嘉峪关近边地区明朝的实际影响。该书涉及嘉峪关的行程仅有两天:

    十六日,晴。早起,向西行。约七十里,至嘉峪关近安营。十七日,晴。过嘉峪关。关上一平冈,云即古之玉门关,又云榆关,未详孰是。关外沙碛茫然。约行十余里,至大草滩沙河水水边安营。

    二十日,晴。三更起,向西行约九十里,有古城一所。城南山下有夷人种田,城西有溪水北流,地名赤斤,安营。

    在嘉峪关和赤斤城驻留时,陈诚分别写下纪行诗《嘉峪山》和《经赤斤城》,对于两地的自然风光、人文环境有所记载。陈诚离开肃州卫,出嘉峪关前,曾驻留祭祀,祈求西行安全。可见他将肃州嘉峪关视为明朝的西部边境。往后的行程中,没有看到明朝边防军在嘉峪关外乃至哈密一线活动的情况,甚至紧邻嘉峪关的地区也是如此。在陈诚记录中显示出,赤斤一带仍然是地广人稀的荒凉情景。陈诚离嘉峪关后,没有明军驻扎,表明赤斤、沙州卫是完全意义上的羁縻卫所,在永乐朝早期尚不能视为真正的明朝辖区,以此嘉峪关就成为明朝内边疆的分界线。

    永乐十二年(1414)陈诚出使之前,明朝在河西走廊的统治刚刚经历了一系列严重的考验。永乐北征后,在西起肃州,东达宁夏的整个河西地区短时间内出现了数次规模不等的变乱,时间从永乐八年迁延至十年,其中凉州变乱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永乐八年五月,凉州变乱初定之际,肃州卫又发生动乱。所以,陈诚是在大乱初定之后不久出嘉峪关西使,同时期明朝的甘肃边军势必暂时处于守势,稳定河西政治秩序。这应是我们在《西使记》中看不到嘉峪关以外有明军活动和赤斤所(卫)记载的原因。陈诚对嘉峪关虽然没有具体表述,事实上却是汉文史料中最早出现的文献证据。但陈诚一行并未在关城内住宿,而是选择过关出行,表明嘉峪关最初的规模有限,并不具备日后接待使者往返的功能。

    (二)明代中亚人的记载——《沙哈鲁遣使中国记》

    无独有偶,中亚帖木儿帝国沙哈鲁派遣使团出使中国,使团成员同样留下详细的文字记载,其中,哈密至肃州一段特别提到了嘉峪关。

    伊斯兰教历823年(1420,永乐十八年)7月25日,使团一行从柯模里(Qamul,哈密)启程,穿越大沙漠,直到8月12日抵达明朝边境:

    拉扎卜月25日,他们从那里(柯模里Qamul,哈密)出发,随后大部分道路都是穿越大沙漠,他们每隔一天或者两天才能得到水,直至他们在沙班月12日抵达一个经沙漠到肃州有十日程的地方,这是中国人的第一个城市及他们的军事前哨。许多中国官员奉皇帝的命令前来欢迎使节。这是一个欢乐的草地。

    译者认为“过哈密后使者抵达的这个地方,可能在玉门一带。”对照陈诚出使路线逆推,哈密至嘉峪关实际用时20天。结合穿行大沙漠,水源紧张和距离肃州10天路程的的说法,我们怀疑译者的看法似乎太靠东。根据陈诚的记载,卜隆吉以西到哈密的道路沿途没有适宜宿歇的地点。唯有卜隆吉是“有夷人种田处,富水草”的地方。盖耶速丁接着说:

    拉扎卜(此处有误,应为大沙班)月16日(8月26日),使者们被告知,王大人当天要设筵。他是中国皇帝派守柯模里一边疆域的总督。从肃州到他的城市共九站。他曾率领一支五千到六千人的骑兵队伍出来迎接他们。使臣们都跨上战马,进向王大人的营地。

    它意味着明朝官员西行到卜隆吉欢迎使团,而且表明嘉峪关以西,卜隆吉以东已经有明朝军队常驻了。文中说道,从肃州到王大人驻地有9站,如果以从东到西的方向理解,至卜隆吉恰好9个,再次证实我们的推断。作为外国使团,他们清楚的知道,王大人是明朝西部边境直到哈密地区最高军事长官。根据《明实录》永乐朝甘肃的总兵官先后是宋晟、何福、宋琥、李彬、费瓛,永乐十九年时费瓛在任。显然,接待使团的高官不是费瓛。永乐八年明朝以都指挥王贵镇肃州,到明仁宗即位后,升陕西行都司都指挥使王贵为右军都督佥事,仍旧镇守肃州,可见这位王大人当是王贵无疑,使团的记载非常准确。《沙哈鲁遣使中国记》的描述反映出自陈诚西使之后,明朝已经将军事活动的范围向西越出嘉峪关,甚至包括哈密卫在内了。4天以后,使团受到王大人的宴请。

    大沙班月17日(8月27日),他们继续他们穿过沙漠的旅行。几天内他们抵达一个叫做合剌瓦勒的地方。这个合剌瓦勒是一座坚固的堡垒,四周掘有深堑:有条道路通过它,以此人们必须从一门进,从另一门出。当他们进入该堡时,整个队伍被清点,他们的名字被登记下来,然后从另一门出城。

    译者解释:“合剌瓦勒(Qarawal),波斯语义为哨兵,守卫,这里转为军事据点,关口。过了这个合剌瓦勒后即抵肃州,以此它当指嘉峪关。”译者的观点完全正确。使者们还注意到了嘉峪关城只有东西二门,远非现存嘉峪关城的建筑格局。这就是说早期嘉峪关极为简陋,仅仅起到边境检查点的作用。

    由于《沙哈鲁遣使中国记》中准确记载了朱棣宠妃死亡和北京新皇宫被焚等事件,虽然具体时间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事件本身极为精确,完全可与《实录》相对应。可以认为,该书对嘉峪关记载的可信度很高。

    四、明代中后期嘉峪关交通地理的记载

    明代早期,置关西七卫,嘉峪关外直至哈密为明朝羁縻属地。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明朝边疆的最外沿。关外诸卫同时承担着为东西方使臣、商人和旅行者提供便利、帮助,防止劫掠行为出现的责任。所以这一时期,嘉峪关更多的表现为边防检查职责,军事防卫的特点不太明显。明中期以后,随着明朝国力的衰退,吐鲁番内侵,关西诸卫相继内迁,嘉峪关便成为明朝西部边防的最前沿。

    (一)明人所载嘉峪关关城变迁

    明代官方正式涉及嘉峪关的史料主要是景泰、天顺朝的两部地理总志,《寰宇通志》和《明一统志》。《寰宇通志》成书于景泰七年(1456),《明一统志》成书于天顺五年(1461),明朝相隔5年就重新编订全国总志的原因主要在政治方面。因此,两书内容重复之处很多。《寰宇通志》称:“嘉峪山关,在肃州卫西六十里。其在城南又有文殊山、硫黄山、寒水石山、红山、观音山,凡五口”。《明一统志》与此基本一致,唯独将“嘉峪山关”称为“嘉峪关”。名称的差异将嘉峪关与附近山岗联系起来。《寰宇通志》载,“金山,在永昌卫城北二里。嘉峪山,在金山西,一名玉石山”。两地相距过远,《明一统志》改为“金山,在永昌卫城北二里。又在故昌松县南,丽水出焉。”“嘉峪山,在肃州卫城西,一名玉石山。”或许关名既得自山名。

    嘉峪关最初形制狭小,绝非雄关。前面提到的中亚使者就将其描述为周围掘有深壕的城堡,东西两门,中有道路穿过。《重修肃州新志》载,嘉峪关只是一座土城,“周二百二十丈”。所以,嘉峪关成为雄关有一个过程,诚如清人俞浩所言:“四面平川,关在坡上。坡下有九眼泉,冬不冻,夏不涸,饮万马而不竭。因有水而置关,因置关而建楼,因建楼而筑城。起卯来之南,而止于野麻湾之北。城筑于嘉靖中,肃州西面保障无过于此者。”

    随着明代中期关西诸卫逐渐衰落,纷纷内迁,其原有的捍蔽作用消失。吐鲁番政权不断东侵,使得嘉峪关完全暴露在直接军事威胁之下。由于嘉峪关军事重要性日渐凸显,原来的关城设施无法满足边防需要,必须大力强化关防建设。弘治七年(1477),明廷便“改作陕西肃州嘉峪关,易土以砖,扁曰镇西楼”。这也就是说从洪武后期到弘治七年的百年之中,嘉峪关一直是以单一夯土城的建筑形式存在,弘治七年以后才出现砖墙、城楼,边防地位凸显。嘉靖十八年(1539)行边使翟銮才再度大规模加固城防,增设军马。翟銮“由庄浪、凉州,越甘肃,直抵嘉峪关。是关为华夷之限。一关卑隘,既无城池,又极圮坏。每土鲁番犯顺,直至甘州镇城,杀掠人畜,若蹈无人之境。公阅视甚骇,曰:纵欲闭关绝贡,亦不可行。遂命肃州兵备具呈事宜。奏闻,得准修筑。恢拓坚固,城垣岿然,添设兵马。近年虏有犯甘肃者,此关扞御之功居多”。《实录》称:“行边使兵部尚书翟銮言:嘉峪关最临边境,为河西第一隘。而兵力寡弱,墙濠淤损,乞益兵五百防守,并修浚其淤损者。仍于濠内添筑边墙一道,每五里设墩台一座,以为保障。上从其议。”具体的监造人是陕西参政李涵,二十一年完工。此后,“(嘉靖)二十六年廵抚杨愽言,嘉峪关外先年止有近关大草滩、石烟墩、黑山儿三座。嘉靖八年添,筑扇马城、上栢杨、下栢杨、回回墓、红泉墩台五座。今行相视,又宜于榆树泉、三条沟、火烧沟、古墩儿添筑墩台四座。隆庆二年,总督王崇古言,嘉峪关三面临戎,势甚孤悬,宜设守备防御。从之”。至此,嘉峪关防御体系全部成型。

    (二)明代后期中外文献所载嘉峪关交通环境的变化

    嘉峪关军事作用的日渐增强是外卫内撤,藩篱尽失的结果。它带来的影响在于,嘉峪关外的东西交通状况急剧恶化,在相当程度上了影响了欧亚陆路交通的畅通。正如胡世宁曾言:

    况今哈密来至嘉峪关一带,千五百余里。其地先有罕东、齐勤(赤斤)等卫,原我属番,被彼驱胁供馈接应者,今皆归我欵塞。彼来所经,空地千里,供馈无资,又过流沙,水无所得。盖其入寇,比前益难。

    嘉靖十八年,严嵩也提到“历考书史,并询问夷使。西域地方自嘉峪关到沙州七百余里,沙州到哈密七百余里,俱系先年属番住牧,今已无人”。

    这一变化实际上在域外人的记载中也能看到。明朝末年,鄂本笃曾言:

    察理斯(喀喇沙尔,今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与支那之中间地,时有鞑靼人来侵,劫掠行旅。故商人经此者,莫不怀有戒心。日间先遣人自邻近山上探访,若无危险,道路平安,则于夜间潜行起程。鄂本笃等于途间,时见有回教徒商贩之尸身,横弃道上,盖为盗所杀也。

    很明显,在明朝的影响力收缩进嘉峪关之后,关外的东西方交通线风险大增。过往者即使采用塔里木盆地南缘,走于阗一线,仍无法保证路途安全。这是对东西方陆路交通的严重障碍。换言之,只有处于中原政权控制下的陆路交通才能有效维系其正常运作。与海上交通线相比,此时已无任何优势可言。

    意大利人赖麦锡于1550年(嘉靖二十九年)前后,引述波斯里海沿岸岐兰省(Chilan)陀拔思城(Tabas)商人哈智摩哈美德的见闻。哈智摩哈美德声称他曾亲身访问过肃州,并且说“若由去时之道而归,则情形如下:离甘州至高台(Gauta)六日程,……由高台至肃州五日程。由肃州至哈密(Camul)十五日程。由此以东,皆拜偶像者之境域,以西则回教徒之地矣”。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嘉峪关,却反映了吐鲁番东侵后民族文化格局的变化。荷兰人白斯拜克又在1562年(嘉靖四十一年)记载了一名土耳其人的东方见闻,提及“终乃抵一小隘,契丹国边境之关塞也。其国大部分皆为平原内地。近关处有连山,崎岖危险,不通行人。仅此一隘,可以通行。国王遣兵驻守之”。这是明后期最有可能直接记载嘉峪关的域外史料。然而就其内容分析,则与《沙哈鲁遣使中国记》相似,仿佛仍是明朝中期以前的印象。

    1604年,耶稣会传教士鄂本笃(Bento de Goes,1562—1607)“由哈密行九日,抵支那国北方之长城。此城世界著名。停留处曰嘉峪关(Chiaicuon)。在此休息二十五日,以待是省总督之回音,可否入。至后,总督覆音许入,于是起身。行一日抵肃州(Sucieu),在此闻得北京及其他以前所知各地名。至是时,鄂本笃心中最后怀疑始全去,契丹即支那,同地而异名而已”。在鄂本笃笔下,嘉峪关是著名的交通枢纽,已经具有接待往来使客的能力,显示出到明朝后期嘉峪关的地位才脱颖而出,成为明朝西部的边防重镇和交通中心。也只有到此时,西方人才确定来自大陆方面原指中国北方的“契丹”和来自海洋方面对中国的“支那”称谓事实上都是中国。海洋观念和大陆观念终于结合在一起。

    五、明代嘉峪关交通地位变迁之原因

    明代史料极为丰富,但分布不均,前少后多,辗转因袭。在《实录》流入民间之前,有关明初的史事多不得其实,往往以臆说沿袭,渐成定论。就洪武朝的西北经略而言,其实质就是以明朝的统治取代元朝的统治,这一更替过程以军事斗争为前提,以军卫建置为基础,以完整的控制体系建立为标志。洪武五年冯胜西征河西走廊,事毕,全军撤出,仅起到了驱赶元军的作用。其后随着多次军事行动的胜利,伴以军卫置立逐渐西进,方才形成对河西全境的军事控制。洪武后期陕西行都司迁往甘州和肃王正式就藩后,整个边政体系才得以建立。明代后期对明初西北经略史的认识已经模糊不清,总的倾向是以某一重大事件作为经略标志,所以才有了洪武五年控制整个甘肃以及相应的嘉峪关建关说。显然,明朝以后的史料解释早期史实,缺乏对《实录》的分析,违背了史源学的原则,最终导致了错误的认识。这一误解又被清人承继下来并且影响至今。对嘉峪关建关时间的重新考定并不影响其在明代边防和内陆交通史上的地位。讨论嘉峪关建置及其自身演变是为了厘清明代亚洲内陆交通的盛衰与明朝边疆管理方式的内在联系。

    (一)嘉峪关性质的变化是明代治边理念的反映

    传统的看法认为嘉峪关的性质是明代西部陆地边界的最前沿,但是明代的观念与此有很大差别。《雍大记》即称,洪武“二十六年立陕西行都司指挥使司,治甘州五卫,领肃州、山丹、永昌、凉州、镇番、庄浪、西宁、沙州一十三卫,高台、镇夷、古浪三千户所,并赤斤蒙古、哈密、安定、罕东、曲先、苦峪六羌胡羁縻卫所”。很明显,明人将西北地区的普通实土卫所与羁縻卫所整体视为陕西行都司的下属军事单位。根据这种认识,陕西行都司的西部边界当处于哈密与吐鲁番之间。这不是孤立的观点,而是明人的共识,《陕西通志》亦称,“雍人曰:愚闻春秋之道二,曰无不覆载者,王德之体也。谨华夷之辨者,王道之用也。我祖宗朝设立河西疆域,西抵沙州、哈密,北为胡虏,西为吐番,通其贡赋者,王德之体也。正其疆界,慎固封守者,王道之用也”。这种情况下,嘉峪关的边关作用无从体现。另一方面,明朝将嘉峪关作为盘查入明域外人的关口,甚至称为“华夷之限”、“中外巨防”,又给人以边疆前沿的感觉。两相比较则会看到,嘉峪关以西至哈密、沙州一线在明人的理解中并不完全清晰。

    关外诸卫是对明朝西北直接控制区的藩蔽,是介于内边疆与外藩之间的过渡区,其与外藩的边界可视为明王朝的外边疆。明朝虽然在嘉峪关外设立关西七卫,但均为羁縻军卫,军卫本身大小不一,军卫间也存在着矛盾和斗争。军卫长官的封授、承袭、擢拔必须报经朝廷批准,而军卫内部事务,明廷很少干涉,这与内地军卫迥然不同。若以今天的边疆概念看待,则会发现明朝的西部疆域不出嘉峪关。但是这样根本无法反映出明朝政治、军事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实际表现。从军卫设立看,内地式军卫的分布地区就是明朝的直接统治区,在直接统治区之外,尚有间接统治区,间接统治区之外才是藩属政权。嘉峪关外直至哈密就是这样一个间接统治区,那么嘉峪关就是明朝内边疆和外边疆的分界线。

    明代中期在以吐鲁番为代表的外藩冲击之下,明代西北边外持续存在各种政治势力矛盾加剧的趋向,明朝控制影响的难度空前增加。因此,一旦明朝国力衰退,军力收缩,就会放弃外边疆,原来的间接统治区也会为藩属政权占据,从而使内外边疆重合。那些羁縻军卫迁入嘉峪关内,这也证明了他们与明朝之间始终存在的更为紧密的依附关系。内边疆——外边疆——外藩——远夷形成的圈层结构这一解读本身是基于西方视角对中国历史上华夷关系的地理认识。从中国自身的文化传统看,不妨理解为畿服理想统治模式在明代中国的现实化。

    (二)明代西北“外藩”的历史变迁是影响陆路交通的重要外部因素

    明代亚洲内陆交通线的西部连接着新疆及中亚、西亚的广大地区,即明人所称之“西域”。陕西行都司“控制边境远番,若柳城、哈剌火州、土鲁番、剌竹、别失把里、撒把儿罕、黑楼、失剌思、亦思不罕、帖卜列思,皆由是路入贡焉”。在14—17世纪,中亚地区虽然出现过帖木儿帝国、乌兹别克汗国等大国,但政权的统一完全依赖统治者个人的雄才,所以大多数时候,中亚地区在政治上是以分散割据面貌呈现出来。新疆地区先后出现的东察合台汗国与叶儿羌汗国,其政权形式表面上维持着汗权名义的统一,实则是宗室、地方贵族联合统治,其间相互倾轧,矛盾冲突不断。加之,宗教活动强化,民族集团迁徙、融合,遂使这一地区长期处于政治混乱之中,碎片化倾向显著。所以在明代史籍中记载新疆及中亚地区常常出现的“地面”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种政治特点的反映。与汉唐时代截然不同,由于从未对明朝构成实际威胁,所以自明初立国起,西域就不曾是明朝对外军事活动的重点区域。明朝中后期对西域内部的变化既不关心,也不了解,“迤西,大则撒马儿罕、天方国、鲁迷、亦郎,小则黑娄、怯迷、阿即民、沙密、把黑旦等处,即汉之车师、康居、大宛之属。随代易名者,皆由土鲁番之地始可达于中国。今其人至,虽云各国名色,缘各夷面貌语言相类,真伪难辨。节年差人止到土鲁番,夷西诸国皆未曾到。西域动静虚实皆不能真知”。

    更主要的是,在中亚“随着国家的分裂和游牧人的不断入侵,农业也衰落了”。尽管在特定区域内部,商业市场呈现出繁荣景象,但总的来看,与历史时期相比,农业经济的衰落、商业贸易的消沉是其基本状况。西域各政权深处亚洲腹地,迫切需要与周边地区开展经济往来。当他们的内部斗争没有影响到明朝边疆稳定时,大陆交通保持畅通。一旦斗争外溢至“属蕃”,甚至边境之内,明朝不愿发兵远征,通过军事手段恢复原有秩序时,只能以“闭关绝贡”进行制裁。如此则造成了陆路交通的退化,这是其外部原因。

    (三)明朝西北治边方式的两面性固化了西部边疆

    明代对边远地区的控制是通过军事移民的方式实现(如甘肃、云南等地)。军户群体本地化是明朝维持对新占领地区实施直接控制的基础。再者,明朝辽东、甘肃、川西等边远地区采用行都司这一军政式的地方管理体制,领有实土,兼理民政具有扩大稳固疆土的独特作用。

    但即便如此,在明人看来,西北地区仍未恢复汉唐旧疆。“捐沙州及哈密之地于蕃而设关于肃州嘉峪之地,已非旧矣。迩年以来,吐蕃之人、方物之贡常通,乃归至甘肃之境,辄居而不行。今二州所居番人盈城遍野。”显然,在行都司所辖的河西走廊,不仅仅只有军户和当地土著后裔,更有西域人士普遍分布,人口构成多样化。于是,有人“言今番人居内,疆域虽与我同,而政教实不加焉,亦非覆载之意”,主张一概进行儒家文化教育,科举取士,广纳文武人才,以收安定边疆,增强国力之效。“沙州即古炖煌地。其人材自古为盛,光馥简编。今其人何独不然,作新之以复古,以安疆,亦在乎人耳。诚如是,则无弗覆载之中,用亦备矣。不然,听其自如,则苟安之计,吾知冰炭同器,不濡则然。非惟中国不宁,彼亦岂能安耶?”必须承认,这一说法颇有见地,但是依靠旧的行都司管理体制很难实现这一目标。

    洪武后期明朝在甘肃建立行都司体制之后,延及明亡。这一基本地方统治架构固化为某种政治思维定式,最终落入了固守祖宗成法的窠臼。随着人口的迁徙,社会的发展,应在适当的时候改行完全内地化的军民分治管理模式,推动边地社会与内地社会趋同,方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统一。明朝没有随着国势的变化,以民政体制替代军政体制的任务,最终由清朝完成。清朝建立之后,经过短期过渡,于康熙二年(1663)分省甘肃,八年(1670)正式设置甘肃省。至此,甘肃才真正完成了与内地的管理体制一体化进程。清代边疆地区的五大将军辖区,某种程度上与明代行都司体制有军政统治类似之处,造就了古代中国的完全统一。

    总之,明代嘉峪关为界,以内体现的是明王朝一体化统治模式;以外体现的是明王朝的国家影响力:它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实力的控制和影响,二是国家软实力的声望辐射。两者共同为亚洲陆路的正常运行和繁荣提供了保证。国家影响力受传统畿服之制与民族关系的多重影响,在明朝国力下降之后,将嘉峪关的功能全面整合(从单一走向复杂),边防的军事作用日渐凸显,内外边疆合并。明王朝的注意力为国家安全所吸引,主导亚洲内陆交通发展已力不能逮。

    本文转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0年第2期

  • 启功:我是怎样成为“右派”的

    1957年北师大由陈校长亲自主持评议新增教授人选。我在辅仁和师大干了这么多年,又是陈校长亲自提拔上来的,现在又由陈校长亲自主持会议,大家看着陈校长的面子也会投我一票。

    那天散会后我在路上遇到了音乐系的钢琴教授老志诚先生,他主动和我打招呼:“祝贺你,百分之百地通过,赞成你任教授。”

    我当然很高兴,但好景不长,教授的位置还没坐热,就赶上反右斗争,我被划为右派,教授也被黜免,落一个降级使用,继续当我的副教授,工资也降了级。说起我这个右派,还有些特殊之处。

    我是1958年被补划为右派的,而且划定单位也不是我关系所在的北京师范大学,而是中国画院。而且别的右派大都有“言论”现行,即响应党“大鸣大放”的号召,给党提意见,说了些什么。我是全没有。

    事情的经历和其中的原委是这样的:

    我对绘画的爱好始终痴心不改,在解放前后,我的绘画水平达到了有生以来的最高水平,在国画界已经产生了相当的影响。解放后的前几年文化艺术还有一些发展的空间,我的绘画事业也在不断前进。

    比如在1951~1952年期间,文化部还在北海公园的漪澜堂举办过中国画画展,我拿出了四幅我最得意的作品参展。展览后,这些画也没再发还作者,等于由文化部“收购”,据说后来“文化大革命”时,不知被什么人抄走都卖给了日本人。

    文革后,又不断被国人买回,有一张是我最用心的作品,被人买回后,还找到我,让我题词,看着这样一张最心爱的作品毫无代价地就成了别人的收藏品,我心里真有些惋惜,但我还是给他题了。

    在事业比较顺利的时候,心情自然愉快,我和当时的许多画界的朋友关系都很好。

    后来绘画界准备成立全国性的专业组织——中国画院,要组织这样一个有权威、有影响的组织,必须由一个大家都认可的人物来出面,很多人想到了著名学者、书画家叶公绰先生。此事得到了周恩来总理的支持。

    当时叶公绰先生住在香港,周总理亲自给他写信,邀请他回来主持此事。叶先生被周总理的信任所感动,慨然应允。回来后,自然成为画院院长的最热门人选。叶先生是陈校长的老朋友,我自然也和他很熟识,而且有些私交。

    如当我母亲去世时,我到南城的一家店去为母亲买装裹(入殓所穿之衣),路过荣宝斋,见到叶先生,他看我很伤心,问我怎么回事,我和他说起了我的不幸身世以及我们孤儿寡母的艰辛,他安慰我说:“我也是孤儿。”边说边流下热泪,令我至今都很感动。

    又如他向别人介绍我时曾夸奖说:“贵胄天湟之后常出一些聪明绝代人才。”所以承蒙他的信任,有些事就交给我办,比如到上海去考察上海画院的有关情况和经验,以便更好地筹办中国画院,为此我真的到上海一带作了详细的调查研究,取得了很多经验。

    这样,在别人眼里我自然成了叶先生的红人。但这种情况却引起了一些人的嫉恨。

    当时在美术界还有一位先生,他是党内的,掌有一定的实权,他当然不希望叶先生回来主持画院,深知叶先生在美术界享有崇高的声望,他一回来,大家一定都会站在他那一边,自己的权势必定会受到很大的伤害;而要想保住自己的地位,就必须借这场反右运动把叶先生打倒。

    而在这位先生眼中,我属于叶先生的死党,所以要打倒叶先生必须一并打倒我,而通过打倒叶先生周围的人也才能罗织罪名最终打倒他。于是我成了必然的牺牲品。

    但把一个人打成右派,总要找点理由和借口,但凡了解一点我的人都知道,我是不会在所谓给党提意见的会上提什么意见的,不用说给党提意见了,就是给朋友,我也不会提什么意见。

    但怎么找借口呢?正应了经过千锤百炼考验的那条古训:“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经过多方搜集挖掘,终于找到了这样一条罪状:我曾称赞过画家徐燕荪的画有个性风格,并引用了“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的诗句来形容称赞他代表的这一派画风在新时代中会有新希望。

    于是他们就根据这句话无限上纲,说我不满当时的大好形势,意欲脱离党的领导,大搞个人主义。当时的批判会是在朝阳门内文化部礼堂举行的,那次会后我被正式打成右派。

    叶公绰先生,还有我称赞过的徐燕荪先生当然也都按既定方针打成右派,可谓一网打尽。至于他们二人打成右派的具体经过和理由我不太清楚,不好妄加说明,但我自己确是那位先生亲自过问、亲自操办的。

    当然这场运动胜利之后,他在美术界的地位更炙手可热,呼风唤雨了。

    我也记不清是哪年,大约过了一两年,我的右派帽子又摘掉了。我之所以记不清,是因为没有一个很明确郑重的手续正式宣布这件事,而且当时是在画院戴的,在师大摘,师大也说不清是怎么回事,总之我稀里糊涂地被戴上右派帽子,又稀里糊涂地被摘掉帽子。

    当时政策规定,对有些摘帽的人不叫现行右派分子了,而叫“摘帽右派”——其实,还是另一种形式的右派。我虽然没有这个正式名称,但群众哪分得清谁属于正式的“摘帽右派”,谁不属于“摘帽右派”?

    当时对“摘帽右派”有这样一句非常经典的话,叫“帽子拿在群众手中”——不老实随时可以给你再戴上。我十分清楚这一点,日久天长就成了口头语。

    比如冬天出门找帽子戴,如发现是别人替我拿着,我会马上脱口而出:“帽子拿在群众手中”;如自己取来帽子,马上会脱口而出:“帽子拿在自己手中”。

    不管拿在谁的手中,反正随时有重新被扣上的危险,能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战战兢兢吗?日久天长,熟悉我的人都知道这个典故,冬天出门前,都询问:“帽子拿在谁的手中?”或者我自己回答:“帽子拿在自己手中呢。”或者别人回答:“帽子拿在群众手中呢。”

    有人常问我:“你这么老实,没有一句言论,没有一句不满,竟被打成右派,觉得冤枉不冤枉?”说实在的,我虽然深知当右派的滋味,但并没有特别冤枉的想法。

    我和有些人不同,他们可能有过一段光荣的“革命史”,自认为是“革命者”,完全是本着良好愿望,站在革命的或积极要求进步的立场上,响应党的号召,向党建言献策的,很多人都是想“抚顺鳞”的,一旦被加上“批逆鳞”的罪名,他们当然想不通。

    但我深知我的情况不同于他们。当时我老伴也时常为这件事伤心哭泣,我就这样劝慰她:“算了,咱们也谈不上冤枉。咱们是封建余孽,你想,资产阶级都要革咱们的命,更不用说要革资产阶级命的无产阶级了,现在革命需要抓一部分右派,不抓咱们抓谁?咱们能成‘左派’吗?既然不是‘左派’,可不就是右派吗?幸好母亲她们刚去世,要不然让她们知道了还不知要为我怎么操心牵挂、担惊受怕呢?”

    这里虽有劝慰的成分,但确是实情,说穿了,就是这么回事,没有什么可冤枉的,没有什么可奇怪的。

    我老伴非常通情达理,不但不埋怨我,而且踏下心来和我共渡难关。直到“文化大革命”后,拨乱反正,我的右派才算彻底、正式平反。

    我当时住在小乘巷的斗室里,系总支书记刘模到我家宣读了正式决定,摘掉右派帽子,取消原来的不实结论。我当时写下了几句话,表达了一下我的感想,其中有“至诚感戴对我的教育和鼓励”。

    在一般人看来,既然彻底平反,正式明确原来的右派是不实之词,那还有什么教育可谈?所以他还问我这句是什么意思,以为我是在讽刺。

    其实,我一点讽刺的意思也没有,这确实是我的心里话:从今我更要处处小心,这不就是对我的教育吗?而令我奇怪的是,摘帽之后,那位给我戴帽的先生好像没事人一样,照样和我寒暄周旋,真称得上“翻手为云覆手雨”,“宰相肚里能撑船”了。

    要说右派的故事,还要属叶公绰先生。他可是真冤啊。我当时是个无名小卒,但他是大名鼎鼎的社会名流,又是受周总理亲自邀请真心诚意地抱着报效国家的愿望回来的,但回来没落个别的,却落个右派,怎么能不冤?

    他也到处申诉。怎么向别人申诉我不知道,但通过陈校长我却知道。他和陈校长是多年的至交,在辅仁时期即过往甚密,打成右派后,他给陈校长写了很多信,既有申明,又有诉苦,极力表白自己不是右派,并想通过陈校长的威望告白当局和大家。

    陈校长也真够仗义执言,冒着为右派鸣冤叫屈的危险,竟把这些信交到中央,至于是交给周总理还是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后来也就摘帽了,继续让他在文字改革委员会工作。

    叶先生的高明在于他善于汲取教训。毛主席曾给他亲笔写过大幅横披的《沁园春·雪》,从此他把它挂在堂屋的正墙上,上面再悬挂着毛主席像。毛主席还给叶先生写过很多亲笔信,叶先生把它们分别放在最贵重的箱子或抽屉的最上面,作为“镇箱之宝”。

    后来,更厉害的“文化大革命”时,红卫兵前来抄家,打开一个箱子,看到上面有一封毛主席的亲笔信,再打开另一个箱子,看到上面又有一封毛主席的亲笔信,不知这位有什么来头,不敢贸然行事,只好悻悻而去。也凭着他的信多,换了别人还是不行。

    以往我遭受挫折的时候陈校长都帮助了我,援救了我,但这次政治运动中他想再“护犊子”似的护着我也不成了。可陈校长此时的关心更使我感动。

    一次他去逛琉璃厂发现我收藏的明、清字画都流入那里的字画店,知道我一定是生活困难,才把这些心爱的收藏卖掉,于是他不但不再开玩笑地说:“这是给我买的吗?”

    从我这儿小小不然地“掠”走一些字画,而是出钱买下了这些字画,并立即派秘书来看望我,询问我的生活情况,还送来一百元钱。

    这在精神上给了我很大的安慰,再加上亲人、朋友的帮助,我才在逆境中鼓起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

  • 裘锡圭:阅读古籍要重视考古资料[节]

    我们所说的考古资料泛指古代遗留下来的甲骨、金文、简牍等类文字资料以及各种器物和遗迹,并不一定是通过科学的考古发掘而获得的资料;传世古籍主要指传世的先秦秦汉古籍,因为考古资料对这些著作时代早的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显得特别重要。

    古代学者很早就在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中使用考古资料了。例如:西汉时代的有些学者曾用景帝时在孔子故宅墙壁里发现的战国时代经书抄本,即所谓古文经,来校正流传的今文经。西晋时代的有些学者在汲郡(今河南汲县)战国古冢的竹书发现后不久,就用其中的一种编年史,即所谓《竹书纪年》,来纠正《史记》的错误。对非文字的考古资料,从事古籍整理研究工作的古代学者也早就注意到了。例如汉魏之际的经学家王肃,曾据魏太和年间鲁郡(今山东曲阜)出土的铸成牛形的古铜尊,纠正前人认为经书里提到的牺尊、象尊是由于其花纹或装饰得名的错误说法,指出牺尊就是牛形尊,象尊应为象形尊(见《诗·鲁颂·閟宫》正义)。北宋时发现了铸成象形的古铜尊,王肃的说法完全得到了证实(参看《博古图》7·10“周象尊”)。

    清末以来,由于传统的金石学的发达以及考古学的兴起,古代文物大量发现,其中并包括很多重要的文字资料,如殷墟甲骨文、汉简和敦煌卷子等等。同时,照相、印刷等技术的进步,为学者们利用各种考古资料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因此,清末以来的学者在利用考古资料整理研究古籍方面,取得了很多超越前人的成就。

    建国后,考古事业发展得非常迅速,对整理研究古籍有用的考古资料不断发现。尤其是七十年代以来,先后在一些西汉墓葬和一座秦墓里发现了大量竹书、帛书。例如1972年在山东临沂银雀山西汉前期墓里发现了《吴孙子》《齐孙子》《晏子》《太公》《尉缭子》等竹书的残本,1973年在河北定县西汉后期的中山王墓里发现了《论语》《文子》等竹书的残本,同年在长沙马王堆西汉前期的三号墓里发现了《老子》《周易》等大批帛书和一些竹书,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里发现了《秦律》的部分抄本和《日书》等竹书,1977年在安徽阜阳双古堆西汉前期的汝阴侯墓里发现了《诗经》《仓颉篇》等竹书的残本,1983至84年间在江陵张家山西汉前期的247号墓里发现了《汉律》的部分抄本和《奏谳书》等竹书。这些竹书帛书,有的是长期失传的重要佚书,有的是尚有传本的古书的现存最古抄本,价值比过去在敦煌发现的六朝和唐代的古书抄本高得多。因此,考古资料对古籍整理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就愈来愈突出了。

    考古资料在传世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中的作用,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有助于研究古籍的时代和源流;二、有助于校正、解读古籍。下面先谈前一方面的作用。

    地下发现的殷墟甲骨文和商周铜器铭文,是丝毫未经后人窜改的商周时代文献,可以用作检验某些传世古籍的时代的标准。我们现在所以能够断定《尚书》里过去被视为我国最古文献的《尧典》、《禹贡》等篇《虞夏书》的编定时代不能早于战国,而过去被怀疑为战国时人伪作的记武王灭商之事的《逸周书·世俘》篇,却基本上是可信的实录,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已经通过甲骨、金文等资料获得了很多关于商周时代的语言、历史和思想等方面的可靠知识,可以用作判断这些传世古文献时代的依据。例如:西周春秋铜器铭文总是以“妣”与“祖”配,“考”与“母”配(《诗经》亦同),“考”、“妣”相配是战国以后的事,而《尧典》却有“百姓如丧考妣三载”之语,其时代便可想而知了(看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祖妣》,《郭沫若全集·考古编1》19—21页)。《世俘》所记武王征伐时杀戮、俘获敌人的数字以及田猎获兽、祭祀用牲的数字都非常大,而且还有用人为牲之事。这类内容过去被视为夸诞不经,甚至被斥为战国时人对古代圣王的诬蔑,事实上却跟殷墟甲骨文所反映的这一时代的情况正相符合,“以后人头脑,就要夸张也夸张不到的”(郭沫若《十批判书》,《全集·历史编2》23页。参看《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附录之七,《全集·历史编1》299—301页)。

    自从疑古的学风在宋代兴起以来,有不少传世的先秦子书被怀疑为后人的伪作。七十年代汉墓出土的古书钞本为好几种这一类古书恢复了名誉。例如:今本《晏子春秋》(《汉书·艺文志》称“晏子”)、《六韬》(由《艺文志》的《太公》分出)、《尉缭子》,都有人怀疑它们不是《汉书·艺文志》著录的原书,而是汉以后的伪作。但是在银雀山西汉前期墓里却发现了这几种书的部分抄本,内容跟今本基本相同。从一部书的开始出现到广泛传抄,通常总要经历不太短的一段时间。这几种书的著作时代应该不会晚于战国。今本《鹖冠子》过去也被怀疑为后人的伪作。马王堆三号墓所出西汉前期的帛书《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有很多跟今本《鹖冠子》相同或相似的文句,看来这部书大概确是战国末期的著作。从定县中山王墓出土的《文子》残简来看,今本《文子》也不会象很多人所说的那样,是主要根据《淮南子》编成的一部伪书。

    非文字的考古资料对研究古书时代也是有用的。例如有的考古工作者把《仪礼》的《士丧礼》和《既夕礼》所记的随葬器物的组合形式,跟考古发掘中所见的实际情况对照,认为《仪礼》所反映的大约是战国初期的情况(陈公柔《士丧礼、既夕礼中所记载的丧葬制度》,《考古学报》1956年4期)。这对于判断《仪礼》的时代就很有参考价值。

    在研究传世古籍的源流方面,地下发现的时代较早的抄本是极为重要的资料。例如:1959年在甘肃武威磨嘴子六号汉墓里发现的抄写于西汉末至王莽时代的《仪礼》木简、竹简,证明《仪礼·丧服》的《传》本来是单行的。通过简文用字的特点,还可以断定《丧服传》原为古文本(看沈文倬《汉简<服传>考》,《文史》24、25辑)。马王堆汉墓发现的帛书《周易》,六十四卦的次序跟今本完全不同,经文也有出入,易传有部分内容多于今本的《系辞》,章节次序跟今本略有不同,多出部分包含今本《说卦》的前三节。这些情况对研究《周易》源流和易传“十翼”的形成有重要价值。马王堆帛书《老子》和银雀山竹书《晏子》,也为研究这两部书的篇章的分合变化提供了重要资料。

    地下发现的有些佚书,对研究传世古籍的源流也很有用。例如:银雀山竹书中的《王兵》篇是一篇佚书,但是其全部内容分见于《管子》的《参患》《七法》《地图》《兵法》等篇,文字基本相同。经过对比研究,可以断定《参患》等篇是由《王兵》篇加上其它一些作品的内容改编而成的(看《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释文》,《文物》1976年12期)。这为研究《管子》的成书过程提供了重要线索。

    此外,通过对西汉墓葬出土的大量竹书、帛书的全面观察,我们对当时的书籍制度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并为前人已经提出来的早期古书没有专用的书名,不署作者之名,多以部分篇卷或单篇别行等特点,找到了很多实证。通过把古书的流传之本、类书引文和敦煌写本等跟竹书、帛书本对照,可以看出比起宋以后的刻本来,唐代类书用的本子以及敦煌唐写本跟竹书、帛书本要接近得多。

    考古资料有助于研究传世古书的时代和源流的例子还有很多,限于篇幅不多举了。下面谈谈考古资料在校正、解读传世古籍方面的作用。

    考古发现的古书,有些就是传世古籍的古抄本,有些虽是佚书,但是跟传世古籍有某些共同的内容(由于古代的书常常抄来抄去,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它们都是可以用来校读传世古籍的极好资料。如:《孙子·计》篇有一句话,今本作:
    地者,远近、险易、广狭、死生也。
     银雀山竹书本则作:
    地者,高下、广狭、远近、险易、死生也。

    今本脱落了“高下”这两个很重要的字。又如上面提到了竹书《王兵》篇,也解决了《管子》各篇文字上的一些问题。即使是跟传世古籍没有上述那些关系的佚书和其他文字资料,在校读传世古籍方面也能起重要作用。在传世古籍里,有不少词语和通用字由于罕见而不为后人所理解。这是我们读不通古书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词语和通用字,有一些在考古发现的同时代或时代相近的文字资料里却是常见的、易于理解的,也有一些虽然并不常见但意义是明确的,或者跟传世古籍对照起来看,意义就明确了。传世古籍文字上的有些错误,也可以通过跟这些文字资料相对照而得到纠正。我们在《考古发现的秦汉文字资料对于校读古籍的重要性》(《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5期)和《谈谈地下材料在先秦秦汉古籍整理工作中的作用》(《古籍整理出版情况简报》1981年6期)两文里,已经举出不少例子,在这里再稍作补充。先举两个利用甲骨、金文校读《尚书》的例子。《尚书·费誓》记鲁侯跟徐戎作战前的誓师之辞,有如下一句:
    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赉汝。

    《伪孔传》释末一句为“我则商度汝功赐与汝”。把“商”解释为“商度汝功”,有增字解经之嫌,而且从情理上说,鲁侯在当时也没有必要去强调进行赏赐必须先“商度汝功”,《伪孔传》的解释显然难以相信。在殷周金文里,常常用“商”字来表示赏赐之“赏”这个词。《费誓》的“商赉”无疑应该读为“赏赉”,就是赏赐的意思。这一点清末研究金文的学者方濬益和刘心源都已经指出来了。如刘氏就说:“商用为赏,古刻通例……不见雅训,惟《费誓》云‘我商赉汝’,仅存古文。后儒不识通假,乃以商度解之,非也。”(《奇觚室吉金文述》1·27下)这是利用金文释读古书中后人不理解的通用字的一个例子。后来,于省吾《尚书新证》、杨筠如《尚书覈诂》也都持与刘氏相同的见解。但是1982年出版的《尚书译注》却仍然把“商赉”之“商”解释为“度量”(288页),新版《辞源》在“商”字第一义项“计量”下也仍然以“我商赉汝”为例句,未免对古文字学者的研究成果太不重视了。《尚书·君奭》:
    公曰:君,予不惠若兹多诰,予惟用闵于天越民。

    《伪孔传》把“予不惠若兹多诰”解释为“我不顺若此多诰而已”,简直不知所云。殷墟甲骨文里有一个常用的虚词“图片”,

    作用跟“惟”(甲骨文一般作“隹”)相似,古文字学者大都认为这个字应读为“惠”,当可信(参看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1431—1432页、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102页。下文引用此字时径书作“惠”)。殷墟甲骨文里的有些占辞(卜问后判断卜兆所示之意之辞)以“不惟”与“惠”或“惟”与“不惠”对言:

    图片曰  :图片。惟庚。不惟庚,惠丙。(《殷墟文字丙编》84)

    图片曰:吉,图片。惟甲,不惠丁。(同上42)

    《君奭》也是以“不惠”与“惟”对言的,可见《君奭》的“惠”就是甲骨文里的虚词“惠”。这个虚词后人已不熟悉,所以《伪孔传》就把它错释为“顺”了。在甲骨文的虚词“惠”被释出之前,杨筠如《尚书覈诂》已经根据《酒诰》有“予不惟若兹多诰”之语,并以“不惟”与“予惟”对言的现象,指出《君奭》的“惠”与“惟”同义,可谓卓识。但是他认为“惠”“当作惟”,“古惠、惟声近相假”(253页),还是不够妥当的。如果“惠”和“惟”所代表的确是同一个词,上下句为什么要用不同的字呢?还有人认为“惠”是“惟”的声近误字(曾运乾《尚书正读》234页),同样难以讲通。紧接的两句为什么一句误一句不误呢?而且这种以“不惠”与“惟”对言的句子,不但见于《君奭》,也见于甲骨文,显然不能以误字等偶然原因来作解释。“惠”和“惟”应该是一对音、义皆近的虚词,二者的区别究竟在哪里还有待研究(很多古文字学者认为甲骨文“惠”“惟”用法无别,是不对的)。《诗·大雅·云汉》有“曷惠其宁”语,吴闿生《诗义会通》认为“曷惠”“犹曷维也”(《邶风·绿衣》有“曷维其已”语)。这个“惠”跟《君奭》的“惠”应该是一个词。上面提到过的《尚书译注》把《君奭》的“不惠”读为“不慧”。1980年出版的《诗经今注》、1981年出版的《诗经全译》、1985年出版的《诗经译注》,都把《云汉》的“惠”解释为“赐”。这些书的作者对甲骨文的虚词“惠”恐怕都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秦汉的传世古籍里的某些问题,可以根据考古发现的秦汉的文字资料来加以解决。如:《盐铁论·复古》中提到“扇水都尉彭祖”。汉代并无“扇水”地名,扇水都尉是什么官从来没有人知道。三十年代初在甘肃和内蒙的额济纳河两岸地区发现了大量汉简,从这批简文知道西汉时曾在这一地区的北部设居延都尉,南部设肩水都尉,都属于张掖郡。劳榦认为《盐铁论》的扇水都尉“或为肩水都尉之误”(《居延汉简考释序》,《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250页),显然是对的。这是根据考古资料校正古书错字的一个例子。《盐铁论简注》说“有人说扇水就是居延汉简的‘肩水’,是不可信的”(42—43页),可是丝毫也没有提出否定此说的理由,实在太主观武断了。有时候,考古发现的文字资料还能帮助解决古书里比较重大的问题。例如:《荀子·非十二子》责罪子思、孟轲“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思、孟所谓五行究竟是什么?这是学术史上的一个重要悬案。马王堆帛书《老子甲本卷后古佚书》的第一篇,专讲儒家的五行说。通过这篇佚书,才弄清楚思、孟所谓五行就是“仁、义、礼、智、圣”,从而为思想史家深入研究思、孟学说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要弄清楚古书里提到的各种器物的形制和某些制度(如服饰制度、墓葬制度等),往往需要借助于非文字的考古资料。本文开头曾举过王肃根据出土古铜器解释“牺尊”“象尊”的例子,这类例子是举不胜举的。宋代金石学家按照古书里的器物名称,为多种古铜器定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就是根据出土实物研究古书所记器物的形制。《汉书·律历志》所记的嘉量之制,如果没有王莽嘉量的实物可供参考,就很难完全解释清楚。古书里屡次提到的贵人墓葬里的题凑之制,也只是在七十年代发现了比较完整地保存着题凑之制的汉代大墓以后,才为大家所真正理解的(参看《大葆台西汉木椁墓发掘简报》,《文物》1977年6期。《辞海》新版“题凑”条仍袭误说)。《盐铁论·散不足》说:“唯瑚琏觞豆而后彫文彤漆。”《简注》把“彤漆”解释为“红色的漆”(228页)。这是由于不注意考古资料而造成的一个错误。出土汉代漆器绝大多数里面是朱红色的,外面是黑褐色的。汉代人单说漆,往往指黑褐色的漆。《散不足》的“彤漆”无疑是指涂红漆和黑褐色漆而言的,决不可能单指涂红漆(参看朱德熙、裘锡圭《马王堆一号汉墓遣策考释补正》,《文史》10辑68—70页)。

    本文转自《文史知识》1986年第8期

  • 王中原:竞争性选举的智能转型:动力机制、技术过程与政治影响

    一、导言

    技术与政治的关系是政治学长期关注的重大议题。现代政治的组织模式、运行过程和关系形态无不受到前沿技术的深刻影响,成为推动政治系统变革和演化的重要动力。伴随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和交互式人工智能(conversational AI)等新兴智能技术的崛起,竞争性选举正步入新一轮技术进化周期。当前,无论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发达民主国家,还是波兰、阿根廷、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新兴民主国家,新兴智能技术在选举领域的运用方兴未艾,西式民主正进入“智能选举3.0”时代。新阶段,竞争性选举广泛使用生成式AI、交互式AI以及各项衍生智能技术,推动选举内容策略和传播策略的迭代革新,进而对竞争性民主的过程和质量产生深远影响。

    智能技术对政治选举的影响是复线性的。一方面,新技术运用适当,可以提升选举管理效率、增强选民联结、促进选民参与、辅助弱势选民、激发民主活力。另一方面,新技术运用失当,则会带来诸多选举失范风险,包括负面竞选、信息失真、选民欺骗、选民压制、代表偏差、选举暴力等。当前,新一代智能技术的选举影响正朝哪个方向发展?智能科技通过哪些机制重构选举过程?如何把握好智能技术与选举民主的复杂关系?是亟须研究的重要政治学课题。

    2024年是世界选举高峰年,全球70余个国家或地区举行了竞选性选举,预计超30亿选民参加投票。值此之时,跨模态人工智能技术在继ChatGPT等生成式AI开启新纪元后,取得突破性进展。大选年与新技术交汇,将激起怎样的政治浪潮?带来哪些政治影响?国际社会对AI干预选举的广泛忧虑已然浮现。自2023年以来,各国媒体对AI技术在选举中被滥用的相关报道和讨论显著增长(见图1)。2023年8月一项跨国调查显示,法国、英国、德国分别有57%、70%、71%的受访者对新兴智能技术可能干预本国选举表示担忧。2024年初,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在其发布的《全球风险报告》中,更是将AI干预选举列为当年最紧迫的全球政治风险。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以竞争性选举的智能化转型为切入口,结合西式选举政治的最新发展态势,分析智能科技嵌入政治场域的传导机制,考察生成式AI和交互式AI重塑西方选举的技术原理、作用路径和典型场景,剖析新兴智能科技对竞争性选举实现其政治功能的深层影响。竞争性选举是西式民主的根基,智能科技的突破为我们洞见和研判当前西方政治发展的新动向提供了绝佳视角,同时推动我们从前沿科技出发,重新审视经典的政治学概念和理论,开启新的技术政治学研究议程。

    图片

    二、智能技术嵌入选举场域的历史进程和传导动因

    竞选性选举的智能演化经历了三个关键阶段(见表1)。“智能选举1.0”时代,候选人和竞选团队主要借助大数据分析获取信息,辅助制定选举策略和部署选举活动,以期提升选举募捐和选票动员的效能。“智能选举2.0”时代,政党和候选人运用“算法瞄准”技术,实施精准的选民画像和个性化的政治广告推送,试图干预或引导投票行为。“智能选举3.0”时代,政党和候选人启用生成式AI和交互式AI,生产大规模、低成本、高质量、多模态的竞选素材,并灵活高效地与选民进行场景化和私域化的交流互动,进而塑造选民偏好的形成、表达和认同过程。概言之,智能科技对政治选举产生极强的弥散性影响。前沿科技驱动选举技术的快速迭代,改变西式选举的行动者联盟、组织逻辑和竞选策略,影响竞选性选举承担现代政治功能。

    图片

    竞争性选举诉诸新兴智能技术是西方“竞选白炽化”和“选举商业化”两大趋势的合力使然。商业营销手段被广泛植入选举实践,政治参与者急切需要利用前沿技术来提升竞争优势,使得前沿技术从科技和商业领域传导至政治领域的周期急剧缩短,由此产生智能技术在选举场域的溢出效应。

    在需求侧,选举竞争日趋白炽化,推动新技术的政治转化。其一,竞争性选举的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日益提高,竞选团队通常由竞选经理(campaign manager)统筹,并分设募资、政策传播、活动组织、选民联系、数据分析等功能小组。其中数据团队的地位与影响力近年来不断攀升,对借助前沿技术优化选战策略的需求与日俱增。其二,激烈的竞争压力促使政党和候选人诉诸新技术路径以谋求优势。当现有技术手段触及功能极限时,将最前沿的生成式AI和交互式AI纳入竞选武库就成为理性之选。一旦某方率先采用智能技术并获得竞选红利时,其他竞争者便会产生技术焦虑,进而引发智能选举的“囚徒困境”。在这种非合作、互不信任的博弈环境下,各方均预期对手会先行使用新科技,因而自身选择先发制人成为最优策略。因此,博弈的最终结果是竞选各方纷纷拥抱新技术,加速智能技术在选举场域的扩散。

    在供给侧,竞选活动高度商业化,加速智能技术向选举领域渗透。其一,政治营销将商业领域的技术手段和竞争策略引入选举。选举竞争与市场竞争高度相似,商战中的推销产品、引导消费和维护客户黏性等策略与选战中宣传候选人、动员选票和维系选民关系等机制完全通用。因此,商业场景涌现的新兴技术和营销手段能够快速切换至选举场域,确保了智能选举的技术供给。其二,选举市场本身就构成一类典型的商业市场,诸多从事政治咨询和智能服务的科技公司专注政治市场这条“垂直赛道”。它们融合选票利益最大化与商业利益最大化,开发专门面向政治场景的技术应用和分析工具,并向政治客户兜售智能产品和技术服务。当新技术方案在种子用户中试验成功时,科技公司将吸引更多选举客户,从而加速选举智能化进程。

    综上所述,在需求拉动与供给驱动的双重作用下,以生成式AI和交互式AI技术为代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将迅速且全面地扩散到西方选举场域,引发新一轮智能选举浪潮。诚然,智能技术嵌入选举过程并非完全负面,且在不同选举制度和监管体系下呈现不同的应用样态。然而,在党派政治极化加剧和技术规制缺位的大背景下,加之新一代人工智能诸多技术特性的影响,使得智能选举3.0时代的竞选活动面临更高的失范风险,对选举公正和民主质量产生冲击,并制约竞选性选举诸多政治功能的发挥。

    三、智能技术驱动选举变革的技术机理和影响机制

    新一代智能技术如何影响竞争性选举?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前沿技术,生成式AI和交互式AI在选举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其通过革新选举的内容策略和传播策略带来传统竞选模式的深刻变革。两者甚至相互赋能、彼此强化,并与其他智能技术(如虚拟现实、深度伪造)叠加运用,进一步造就新的选举生态。正如OpenAI首席执行官山姆·阿尔特曼(Sam

    Altman)在2023年5月的美国国会听证会上坦言,他深忧大语言模型等前沿智能技术将被滥用于操纵、说服和定制化影响选民。当前,智能选举的失范现象已不仅见诸美国、加拿大、荷兰、新西兰等发达民主国家,亦蔓延至波兰、菲律宾、阿根廷、肯尼亚、尼日利亚等转型民主国家。

    (一)生成式AI驱动选举内容策略转型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一类复杂的智能技术系统,其基于已有数据的模式和结构进行学习与训练,搭建和微调模型,从而能够根据输入的提示或指令(prompts)智能生成新的文本、图像、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主流的生成式AI系统包括基于Transformer架构的ChatGPT、GPT-4和Claude,专注于图像生成的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和DALL-E,以及擅长跨模态视频生成的Sora等。生成式AI本质上是一类概率模型,其原理在于根据训练数据的参数和模式去预测和生成最大概率的输出内容。这种概率特性赋予生成内容以多样性,但同时也内嵌了输入端的前置性偏见(built-inbias)和输出端的准确性偏差。生成式AI将深刻改变选举内容策略,引领以智能生成内容为主导的新型竞选模式。它为选举宣传和选民动员提供了丰富的新式素材,其输出内容具有逼真性、创造性、个性化及多样化等特征,生成过程具有高速度、大规模、低成本、多模态和跨语言等优势,有效克服了“智能选举2.0”时代的素材贫乏、形式单调、内容同质、效率不佳等诸多问题。

    生成式AI为智能选举3.0时代的政治沟通和行为干预提供了全新的工具,驱动选举内容策略变迁。其一,瞄准式内容生成。生成式AI可以根据目标对象和任务要求快速生成与选民特质和偏好高度匹配的个性化内容,并结合WebGPT技术主动搜索和回应选民需求,实现瞄准式动员。例如,模仿某位候选人的风格,创作瞄准不同选民群体的竞选宣传素材,如针对20岁拉丁裔女大学生选民的拉票广告或者针对70岁农场主选民的小额捐款邮件。2023年英国议会补选期间,候选人利用生成式AI撰写多样化的竞选纲领,以此吸引选民支持。其二,鼓动性内容生成。生成式AI能够依据选民的情感分析和人格测绘生成更具情绪感染力的竞选素材,借助“情绪引爆”更有效地激化选民的希冀和恐惧、喜好和厌恶、欢欣和愤怒,并转化为特定的投票意向。例如,在2023年新西兰选举中,新西兰国家党通过在社交媒体上传播由AI生成的逼真图像,展示抢劫犯在珠宝店肆虐的场景,以引发选民对犯罪问题和移民问题的焦虑。其三,欺骗性内容生成。生成式AI能够定向生成高度逼真的虚假内容,甚至融合深度伪造技术创造以假乱真的信息,这些虚假内容通过网络迷因和计算宣传等方式快速传播,旨在诱导、欺骗和迷惑选民。举例来说,2023年5月,一段由AI生成的虚假视频在网络流传,声称希拉里·克林顿支持佛罗里达州长德桑蒂斯竞选总统。其四,攻击性内容生成。生成式AI能够生成高度形象化的政治谬讯、恶讯和仇恨言论,用以诋毁竞争对手并发起负面竞选攻势。例如,2023年斯洛伐克选举前两天,一段由AI生成的仿真录音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谎称是斯洛伐克进步党领导人在讨论如何操纵选举和贿赂选票。诚然,智能生成技术本身并不直接导致选举异化。然而,当前选举竞争的白炽化和选举活动的商业化正驱使着生成式AI应用“多快好省”地创作更具欺骗性、攻击性和说服力的选举内容,从而改变选民投票决策的信息环境。

    就技术原理而言,搭建选举场景的生成式AI可分为五个关键技术环节(如图2)。第一,数据收集和预处理。即获取选举相关的各类数据集,包括选民资料、竞选材料、社交媒体信息、新闻报道、政策文本等语料,并对训练数据进行预处理,如数据清洗、特征提取、词向量化等,以便将数据转换为模型可处理的格式。第二,模型设计和训练。根据需求分析和目标设定选择生成式AI的模型框架,例如基于生成对抗网络(GAN)的模型、基于Transformer架构的模型、扩散模型。然后利用预处理后的数据对选举AI模型进行预训练,识别数据的内在结构和关联规律,并调整内部参数以优化模型。以文本生成为例,模型通过识别输入序列中的上下文信息来预测下一个词句或生成连贯的文本。第三,模型微调(fine-tuning)。完成初始训练后,可使用额外数据或特定提示信息(targeted prompts)对模型进行微调,以增进其对选举场景和任务目标的理解,引导模型生成更符合竞选期望的多样化内容。第四,生成过程。针对特定的受众群体和传播平台,向模型输入提示或指令,并通过不断调整和优化这些指令,生成所需的选举内容。例如,生成大量个性化的政策承诺、选举海报、宣传口号、社交媒体推文、电子邮件、宣传视频、虚拟头像等。此外,还可运用多模态生成技术,处理多个输入模态或模态组合(集合图像、文本、音频和视频),生成极具表现力和感染力的竞选内容。第五,系统迭代。利用使用者的交互和反馈数据以及人工的标注和评估信息,借助奖励模型(reward model)引导选举AI系统学习更好的策略,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进行优化迭代。这包括通过扩充训练数据集提高模型的泛化能力,利用迁移学习加速模型在新任务上的学习过程,开展提示工程和超参数配置调优提升模型性能。

    图片

    上述AI系统的搭建过程存在较大的操纵空间,潜藏着选举失范的多重风险。其一,在数据收集和预处理环节,竞选者可以选择性地收集、标注和抽取符合某类意识形态或政策倾向的有偏数据,甚至创建合成数据(synthetic data)或进行语料污染,以改变训练数据的平衡性。其二,在模型训练环节,竞选者可以通过模型框架设计、参数调整、任务定义等手段定向训练有偏数据(targeted training),使其更贴合特定选举需求。其三,在模型微调环节,竞选者可以输入针对选举细分场景的偏见数据,或引导模型学习特定类型的信息,使其更好地执行下游任务。其四,在生成环节,竞选者可以利用提示工程、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手段来训导模型,使其更好地识别和响应用户意图,并按照预期的方向生成内容。其五,在模型迭代阶段,竞选者可以运用偏向性的人工评价、户用反馈以及立场宣誓来奖励模型,以增强模型在特定选举任务上的生成效果。

    主流的生成式AI系统出于伦理和安全考量,对政治类问题和伤害性指令(harmful prompt)施加了技术限制,并制定了严格的使用规范。然而,这绝非意味着智能技术实现了选举隔离。事实上,生成式AI在选举中的应用变得更为隐秘且缺乏监督。首先,研发突破使得生成式AI的技术门槛逐渐降低,更多主体能够掌握此类技术或通过“越狱攻击”突破技术限制。部分开源代码和商业API服务进一步提高了技术可及性。例如,TUSK公司调用OpenAI的API服务开发了一款名为GIPPR的保守派AI系统,该系统在移民、堕胎、气候变化和国家安全等议题上明确支持共和党。其次,政党、咨询公司、竞选团队完全有能力研发和部署内部专属(in-house)的生成式AI系统,以更好地服务其意识形态和选举需求,并且能够规避外部监管。综上所述,在选举竞争白炽化和选举活动商业化的背景下,政党和候选人有动机且有能力利用生成式AI实施新的内容策略,以期影响选举结果。

    (二)交互式AI驱动选举传播策略变革

    智能生成的内容如何触达和影响选民?近年来,交互式AI的兴起为选举传播和选民说服提供了新的策略选择。交互式AI整合了自然语言处理(NLP)、深度学习、对话管理和人机交互等前沿技术,能够识别用户意图、处理复杂场景、进行上下文推理,从而实现与人类的自然对话和智能交互。交互式AI包括五个核心技术环节:(1)语音或文本输入。用户通过语音或者文字开启与AI系统的交互。(2)意图和情绪解析。AI系统通过自然语言处理和深度学习理解用户输入,识别意图和语境。(3)对话管理。使用状态机、规则引擎、强化学习等方法设计和控制交互流程,决定AI系统如何响应用户输入、合成回应、请求更多信息或引导用户明确需求。(4)输出呈现。生成个性化的智能响应,以语音、图像或多模态形式呈现给用户,实现智能、灵活和高效的多轮会话。(5)迭代优化。通过用户反馈收集、对话状态跟踪、交互数据分析,优化对话模型和交互流程,改进系统性能。

    交互式AI的技术革新正在引领选举传播策略的变迁,塑造智能时代全新的竞选交互模式。相对于传统传播模式,交互式AI对选举沟通的重塑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选民意图识别和多轮会话。传统聊天机器人依赖线性的规则引擎和预定义的模式匹配,而交互式AI则采用更复杂的模型算法和交互流程,能够通过语境分析和上下文推理来理解、记忆并预测选民意图。同时,其支持跨语言跨模态的多轮对话流程,可实现更加紧密持续的选民互动。其二,情感识别和精准响应。交互式AI能够感知选民的情绪状态和心理倾向,在交互中提供投票相关的情感支持和行为引导,并根据反馈实时调整对话策略,实现富有感染力和说服力的选民动员。其三,多模态交互。交互式AI支持多种媒介形式,融合语音、文字、图像、视频等多模态交互功能,能够调动选民的多重感官体验,完成更加灵活高效的信息传递和选民说服。其四,虚拟人格建构。交互式AI可以创建数字候选人或虚拟意见领袖,根据特定人物形象、话语风格、政策立场和选举策略打造虚拟的候选人分身,与选民在虚拟空间保持全天候的政治互动和情感联系,或参与舆论引导和虚假信息应对。其五,精细化动员。交互式AI能够更加精准地响应选民的需求和情绪,择机提供更具说服力的捐款和投票建议,并基于自适应技术不断优化其沟通性能和动员效果。概言之,交互式AI的发展和运用(结合生成式AI的内容支持)克服了智能选举20时代的政治沟通短板,包括人格特质弱、感知能力差、沟通格式化、内容同质化等问题,加速重构选举传播策略。

    交互式AI已经广泛应用于智能选举的诸多场景,对竞争性选举的交互过程带来深远影响。首先,交互式AI在竞选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诸如智能募款系统、AI竞选经理、竞选会话机器人、数字志愿者、民调AI等应用。这些交互式AI扮演多重竞选功能,不仅支持竞选团队筹集资金和规划策略,而且有助于候选人建立选民联系,理解选民的诉求和关切,追踪、分析和预测选举舆情,并提供自动化的互动响应。此外,它们还能够精准分析选民特征和行为模式,以便有效说服选民采取支持行动。举例来说,Momentum Campaigns公司开发的超个性化智能筹款系统,在2022年美国中期选举中为民主党超过1000场次的竞选活动提供了AI服务。

    其次,交互式AI赋能数字候选人,提升竞选效率。数字候选人是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和多模态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创建的虚拟政治候选人,通常具备逼真的外貌、表情和人格特征,以代理或真实身份参与选举活动。交互式AI与数字候选人完成身份绑定,能够自动监测虚假信息、提供政策解释、参与话题讨论,以及回应选民的问题和需求,增强情感联系。AI赋能的政治智能体不仅能够在应用程序、社交媒体和网站平台上更加敏捷地与选民展开互动,还可以通过虚拟活动、网络直播和互动游戏等创新形式接触和影响目标受众。例如,在2022年丹麦选举中,数字候选人Leader Lars正式参选国会议员。在202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拜登团队借助Amplify.ai公司开发的交互式AI与选民进行密切互动,并精准动员支持者。

    最后,交互式AI与计算宣传集成,显著改变选民决策的信息环境。交互式AI与社交媒体平台、社交机器人和自动化账号等深度互嵌,将激发选举领域的计算宣传和虚假信息传播。竞选团队能够借助交互式AI的人格化交互能力,搭配生成式AI提供的多模态内容,以提升计算传播的说服性、渗透性和隐匿性。恶意行动者甚至会利用交互式AI系统直接操纵选举信息。具体而言,交互式AI接入社交媒体平台,通过自动化评论、回复和私信等方式放大社交媒体上的互动,并依托情感识别和互动数据分析开展瞄准式宣传,引导选民的态度和行为。更有甚者,交互式AI赋能社交机器人和虚拟意见领袖,推动虚假信息的自动化传播和网络舆论的精细操控,以及刻画虚假共识。例如,2022年菲律宾大选和2024年印度大选中,科技公司启用大量自动化账号和社交机器人,协助特定候选人传播海量智能生成的竞选资讯,从而影响选民决策。

    概言之,交互式AI正在深刻改变候选人与选民的互动方式,重塑选举信息的传播策略。诚然,智能工具应用得当,将有望提升选民教育,优化选民沟通,激活选民参与,增强选民联系。然而,交互式AI也引发了虚假信息、认知操控和行为干预等问题,对选举公平性构成挑战。尤其在政治极化和监管缺位的大背景下,政党和候选人受到选举竞争白炽化和选举活动商业化的驱使,倾向于利用交互式AI实施虚假信息传播、选民诱导、选民压制,甚至动员选举暴力。

    四、智能选举的范式演进和政治影响

    竞争性选举是西式民主政治的核心制度,其旨在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聚合选民偏好,实现政治权力有序更替、政治合法化、政治代表、政治参与、权力约束等关键政治功能。在智能选举3.0时代,新一代人工智能正在重组选举行动者联盟,重塑竞选的组织模式和行动策略。生成式AI和交互式AI等技术使得选举内容的生产和传播呈现出低成本高质量、快速度大规模、跨平台多场景、自动化个性化、交互性渗透性、持续性隐匿性、多语言多模态等特征,从而深刻改变选民偏好的形成、表达和认同过程,影响偏好聚合结果即选举结果的准确性、代表性和合法性,对竞争性选举的政治功能产生潜在制约(见图3)。

    图片

    (一)新的选举行动者联盟

    候选人、政党、科技公司、咨询公司、关键支持者以及国外力量围绕智能工具形成新的选举行动者联盟,该联盟的出现将改变西方选举的组织模式、力量格局和竞争态势,进而影响竞争性选举的政治参与功能和政治代表功能。其一,“选举个人化”趋势加剧,生成式AI和交互式AI将候选人置于选举中心,为候选人服务的智能技术团队成为统筹选举的“中台”,针对候选人个人的宣传、动员、攻击被智能技术放大。例如,2023年波兰大选期间,公民纲领党在竞选广告中使用AI工具编制和传播虚假录音,攻击在任总理。其二,传统大党优势日益凸显。政党在智能选举3.0时代成为技术协调中枢,传统大党能够开发专属本党的生成式AI系统和交互式AI系统,凭借其数据基础、组织能力和募资实力在技术密集型选举中占据明显优势,更易获取“智能选举红利”。例如,为迎战2024年印度大选,印度人民党决定聘用2万余名IT专业人士,并在全国组建了225个数据中心,以运用新兴智能技术生成和传播竞选短视频。

    其三,新的技术利益集团涌现。AI开发公司、政治咨询公司、数据分析公司、算法服务商、跨国平台公司等新兴力量将深度介入选举过程,将技术能力转化为政治影响力。在智能选举3.0时代,政治市场成为智能科技公司争夺的细分赛道,商业市场竞争将催化政治市场竞争。技术公司在助推智能技术转化为选举效能的同时,本身也成为新的政治利益集团。其四,积极行动者影响升级。借助生成式AI和交互式AI,狂热选民更有机会和能力影响选举过程。他们能够以更加高效智能的方式加入虚假信息的共同生产和分布式传播,形成极具攻击力的外围行动力量。概言之,新的智能选举联盟掌握更强的技术势能,重塑政治参与机会和政治代表格局。

    (二)新的策略选项

    新兴智能技术为参与选举竞争的各方提供了全新的策略选项,加剧选举过程中的信息操控和策略角力,影响竞争性选举的民意聚合功能和诉求表达功能。其一,政党或候选人在利用智能技术提升选举组织效率和选民动员效果的同时,亦可联合生成式AI驱动的内容策略与交互式AI驱动的传播策略(见图2),展开负面攻势和认知作战,干预民意的聚合过程。尤其当选举博弈中的一方率先运用智能工具谋求竞争优势并由此获益时,各方将加入智能选举的军备竞赛,推动负面竞选的循环升级和技术策略的跨国效仿。

    其二,选票利益最大化策略与商业利益最大化策略彼此共振。政党或候选人为抢占技术红利,争相通过内部研发或外部采购在竞选中嵌入智能工具,掀起选举智能技术的装备竞赛。科技公司或咨询公司为争夺政治市场,竞相开发更加精密的智能选举工具,提供全方位的智能竞选方案和计算宣传服务(propaganda-as-a-service)。例如,2024年巴西大选在即,一些科技公司推出智能选举产品,通过设置多样化的功能模块和定价区间,满足竞选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三)新的影响路径

    竞争性民主旨在通过选举过程测量选民偏好,并将公认的测量结果转化为具有合法性的执政契约。然而,新兴智能技术正在重塑选民偏好的形成、表达和认同过程,从而制约竞争性选举的合法性功能和权力继替功能。

    其一,在偏好形成阶段,生成式AI可以生产具有强烈倾向性和煽动性的信息乃至各类谬讯、误讯和恶讯,并借助交互式AI的计算传播快速且精准地触达目标群体。这势必改变选民面临的信息环境,影响其情绪、态度和认知,进而干扰选民偏好的形成过程。例如,2023年尼日利亚大选期间,大量充满仇恨、煽动性、虚假信息的内容通过AI技术生成,并借助社交机器人在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一些候选人竟不惜提供金钱、政府合同或政治职位等作为交换条件,试图获取这些智能技术支持,以期影响选民的投票偏好。因此,上述过程正将选举的功能从偏好测量转变为偏好塑造,从民意代表转变为民意操控,损害选举作为权力继替合法渠道的基本功能。

    其二,在偏好表达阶段,政党或候选人能够借助生成式AI和交互式AI等新兴技术,更加精准地针对不同群体如中间选民、摇摆选区选民等实施差异化说服,动员自身支持者通过党派信息生产、网络声援、捐款、投票等方式更积极地表达支持偏好。与此同时,实施更具瞄准式的选民压制,运用智能技术生产和传播虚假信息、仇恨言论乃至污名化内容,诱导对方支持者放弃捐款或投票。例如,在2024年美国总统初选期间,有极端右翼团体利用人工智能模拟生成了总统拜登的声音,并冒充其发起自动电话,敦促选民不要参加该次选举。总之,上述做法无疑会影响不同群体的投票率,扭曲整体选民的偏好表达过程,进而损害选举结果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其三,在偏好认同阶段,选举结果是选民偏好的集体呈现,民主政体的有序运转依赖于参选各方及其支持者能够认同并接受选举结果。然而,生成式AI和交互式AI恐被滥用于编织和传播大量涉及选举舞弊或选举操弄的虚假信息甚至阴谋论,例如买卖选票的录音、填塞票箱的画面等,借此否定选举程序的公正性和选举结果的真实性。这些高度逼真、貌似权威的AI生成内容,能够借助交互式AI的计算宣传迅速形成舆论声势,刺激支持者拒绝认同选举结果并采取抗议活动。例如,2022年肯尼亚大选开票期间,社交媒体出现了各种由AI生成和传播的虚假选举结果,并宣称选举委员会为某总统候选人多计了9200张选票,引发了选民对投票结果的高度质疑。因此,智能工具滥用将损害选举结果的公信力,甚至可能升级为选举暴力,危及民主选举的合法根基和政治权力的和平交替。

    五、结语

    选举智能化正在成为西式民主制度的新现实。以生成式AI和交互式AI为代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正迅速渗透竞争性选举过程,开启“智能选举30”时代。新兴智能技术在赋能选举组织效率的同时,正对选举民主带来诸多负面冲击。尤其在西方政治极化的大背景下,选举竞争白炽化和选举活动商业化趋势日益加剧,新的“智能选举行动者联盟”试图利用生成式AI和交互式AI变革竞选的内容策略和传播策略,实施对选民偏好的精准塑造,对偏好表达的策略筛选,对偏好认同的系统干预。在缺乏有效规制和治理的情形下,新兴智能技术的滥用将深刻影响发达民主国家的选举公正、选举诚信与选举生态,危及转型民主国家的民主巩固和政治稳定,势必对竞争性选举的政权有序更替、政治合法化、政治代表、政治参与、权力约束等政治功能产生严重冲击。竞争性选举不仅是西式民主制度的根基,而且是主流政治理论的源泉,例如民意聚合理论、政治代表理论、合法性理论、问责理论、回应性理论、政权继替理论等无不建基于“自由且公正”的选举。鉴于新一代人工智能的选举应用及其潜在影响,我们需要从技术政治学的角度重新审视西方经典理论。

    全球各界广泛认识到新兴智能技术对民主政治发展构成的严峻挑战,并尝试提出相应的治理方案。然而,各国由于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的显著差异,对AI政治影响的治理理念和应对策略有所不同,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治理能力和民主韧性。当前,无论是各国国内层面还是国际层面,就如何开展政治领域的人工智能治理尚存在巨大分歧。国际组织、民族国家、政治党派、科技公司、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和社会大众对智能技术治理的意识形态和诉求偏好并非同步,加之政治立场和商业利益的驱使,各方在规制体系、治理策略和监管尺度等众多领域仍处于激烈博弈当中,折射出人工智能技术与民主政治发展之间的复杂张力。

    智能选举的兴起和发展为中国政治学观察竞争性民主的未来走向、研判海外选举的政治风险、重构政治学理论和话语体系提供了绝佳切入点,未来可以开启更多富有创新的研究议程。在实证研究方面,可重点考察以下问题:新兴智能技术在不同政治制度下产生的异质化影响;智能技术对特定选举结果的因果影响及其定量测度;选民对智能选举的态度及其对政治参与的影响;未来AI智能体对选举生态和政治秩序的重塑;智能选举引发政治风险和区域动荡的预测;各国及政党在应对智能选举冲击的治理策略及其决定因素等。在理论研究方面,学界亟须深入探索如下问题:选举智能化对西式民主理论的解构与重构;智能选举对政治极化的影响及其理论蕴涵;智能技术冲击下政民关系、政商关系乃至民主形态的新型理论构建。深入把握人工智能技术与民主政治发展之间的复杂动态,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本文转自《政治学研究》2025年第1期

  • 孟宪实:略论唐代宰相制度

    在古代中国,皇帝是国家最高统治者,代表国家主权,是最高司法(立法与审判)和最高治权(行政权)的集中代表。但是,皇帝的诸多权力不可能亲自执行,历朝历代都委托官府行使权力,而宰相则是中央机构的首脑,是最主要的行政代理人。历朝历代的宰相制度不尽相同,延续与创新俱在,这是研究者的共识。唐朝作为中国古代影响较大的朝代,宰相制度有其发展演化的过程。关于此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丰硕,但并非题无剩意。本文略陈己见,请方家指正。

    一、政事堂:兼职宰相时期

    关于唐代宰相之制,历史文献通常从两个方面进行描述。一是宰相担任者,二是宰相的会议空间。宰相担任者,在唐代除三省长官外,还有多人参与,一时不易概括,而从宰相会议场所入手更方便概括。宰相会议场所在开元十一年(723)之前叫做政事堂,之后叫做中书门下。因此,我们至少可以把唐前期宰相制度分作政事堂和中书门下两个时期。

    唐初,宰相会议在政事堂召开,政事堂因此成为朝廷决策的一个重要场所。政事堂最初在门下省,高宗驾崩后被迁移到中书省,开元十一年更名为中书门下。因此,政事堂时期的宰相制度,我们也可以依会议场所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两个阶段。宰相会议场所是唐代宰相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政事堂的记载,《中书政事堂记》《通典》《唐会要》《旧唐书》和《资治通鉴》等诸多传世文献的记载基本是一致的,基本情况大同小异。我们以李华的《中书政事堂记》为例,考察相关记载的内容:

    政事堂者,自武德以来,常于门下省议事,即以议事之所,谓之政事堂。故长孙无忌起复授司空,房玄龄起复授左仆射,魏徵授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至高宗光宅元年,裴炎自侍中除中书令,执事宰相笔,乃迁政事堂于中书省。

    关于政事堂议事之制出现的时间,《中书政事堂记》记作“自武德以来”,《通典》《唐会要》《旧唐书》记作“旧制”,而《资治通鉴》记作“故事”,其中只有《中书政事堂记》的“自武德以来”最为具体。《中书政事堂记》所举的人物典故,《资治通鉴》等文献都有延续,长孙无忌、房玄龄和魏徵都是贞观时期存在政事堂议事之制的证据。因此,关于宰相政事堂议事之制的出现时间,有学者认为是贞观时期。

    在政事堂时期,有门下省政事堂和中书省政事堂之别。《中书政事堂记》之所以记作“中书政事堂”,是因为政事堂设在中书省,所以此前也可以称其为“门下政事堂”。此变化发生在高宗驾崩之后,具体时间《中书政事堂记》记为“高宗光宅元年”,《唐会要》记为“永淳三年七月”,而《通典》《旧唐书》则记为“永淳二年七月”。具体时间虽有所差别,但都记载发生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裴炎从侍中迁中书令后,将政事堂迁移至中书省,这表明了中书省地位的提高。

    裴炎原任门下侍中,担任中书令后“以中书执政事笔”,所以政事堂被迁至中书省。关于“执政事笔”,《中书政事堂记》记为“执事宰相笔”。诸多文献都强调长孙无忌、房玄龄、魏徵“皆知门下省事”,意在强调他们都曾主持政事堂议事,“执政事笔”和“执事宰相笔”的含义应该是一致的。

    高宗驾崩是弘道元年(683)十二月,而改元弘道就是此月之事,根据《资治通鉴》的记载,高宗就是在宣布改元弘道的当天夜里驾崩的。如果用此前的永淳年号表示,就是永淳二年(683)十二月,四日改元弘道,高宗驾崩。十日,中宗即位。二十一日(甲戌),“裴炎为中书令”。《资治通鉴》在记载裴炎被任以新官职后写道:“故事,宰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故长孙无忌为司空,房玄龄为仆射,魏征为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及裴炎迁中书令,始迁政事堂于中书省。”

    关于裴炎任中书令的时间,《资治通鉴》的记载最为具体。《旧唐书》没有相关记载,《新唐书·裴炎传》记载:“调露二年,同中书门下三品。进拜侍中。高宗幸东都,留皇太子京师,以炎调护。帝不豫,太子监国,诏炎与刘齐贤、郭正一于东宫平章政事,及大渐,受遗辅太子,是为中宗。改中书令。”在高宗驾崩前后,裴炎是唐朝最重要的大臣,中宗即位之后改任其为中书令。《新唐书》也是在裴炎改任中书令之后才开始记载政事堂及其被移至中书省的史实。

    如此,裴炎任中书令以及政事堂从门下省移至中书省的时间为弘道元年十二月,发生在高宗驾崩、中宗即位之后。此时,中宗虽然已经即位,但是尚未改元。下月,即明年正月,中宗改元嗣圣。在相关的文献记载中,永淳三年七月、永淳二年七月和光宅元年(684)说,皆不准确。而裴炎之所以改变政事堂的位置,是因为他从侍中改任中书令,而他是高宗的顾命大臣,受命辅佐新皇帝,在一众大臣中居于主导地位。关于“执政事笔”的问题,裴炎并不是被任命为中书令后才执政事笔,他在任侍中时已然如此,所以这也是政事堂随裴炎迁移到中书省的重要原因。

    那么政事堂如何议事呢?相关史料记载并不丰富。在一定程度上,议事的主席大体上可以被看作宰相群体的领导,称呼也十分特别,诸多文献记载时举长孙无忌等为例,称作“知门下省事”。《中书政事堂记》举例的顺序是长孙无忌、房玄龄、魏徵,而《唐会要》举例的顺序则是长孙无忌、魏徵、房玄龄。

    《旧唐书·太宗本纪》记载:贞观十年(636),“夏六月,以侍中魏徵为特进,仍知门下省事”。侍中为门下省的长官,正三品;特进,文散官正二品。同月甲戌“太常卿、安德郡公杨师道为侍中”。杨师道的侍中之任,显然是补魏徵为特进之后的侍中空缺,可以理解为门下省的常规工作是由侍中负责的,而“知门下省事”的魏徵是门下省更高级的长官。那么“知门下省事”负责门下省的什么工作呢?关照前后文,应该负责政事堂会议。诸多文献关于裴炎都有“执事宰相笔”“执政事笔”的相关记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裴炎以“中书令”的身份“执政事笔”比较特殊,而门下省的长官“执政事笔”就很正常。

    贞观十六年(642),因为太子承乾不修德业,魏王泰宠爱日隆,内外多有疑义,于是唐太宗拜魏徵为“太子太师,知门下省事如故”。关于魏徵拜太子太师的具体时间,《旧唐书·太宗本纪下》记为“九月丁巳”。因为《旧唐书》在记载魏徵“知门下省事”时,并未解释其具体职能,现在我们据《中书政事堂记》和《唐会要》得知这个职事与政事堂有关。《中书政事堂记》记载的魏徵“知门下省事”是在担任太子太师之后,显然是不准确的,至晚到贞观十年魏徵已从侍中岗位卸任为特进,开始“知门下省事”了。

    那么,房玄龄何时起复授左仆射并知门下省事呢?《旧唐书·房玄龄传》记载:“高宗居春宫,加玄龄太子太傅,仍知门下省事,监修国史如故。”唐太宗立新太子是在贞观十七年(643)四月丙戌(7日),拜长孙无忌为太子太师、房玄龄为太傅、萧瑀为太保的时间是四月己丑(10日)。《旧唐书·太宗本纪》记载:贞观十七年七月,“丁酉,司空、太子太傅、梁国公房玄龄以母忧罢职”,“冬十月丁巳,房玄龄起复本职”,罢职时间不足3个月。贞观二十二年(648)二月太宗幸玉华宫,房玄龄因病重,“诏令卧总留台”,但房玄龄“追赴宫所,乘担舆入殿,将至御座乃下”。而在此前一个月,长孙无忌“检校中书令,知尚书门下二省事”。房玄龄此次一病不起,贞观二十二年七月去世。长孙无忌因房玄龄的重病接任知门下省事。

    贞观元年(627),“秋七月壬子,吏部尚书、齐国公长孙无忌为尚书右仆射”。贞观二年(628)春,“尚书右仆射、齐国公长孙无忌为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是从一品的最高文散官。结合《旧唐书·长孙无忌传》记载的“拜开府仪同三司,解尚书右仆射”,可知长孙无忌的新任职是以解除右仆射为前提的。不久,房玄龄、杜如晦分别担任尚书左仆射和尚书右仆射。贞观四年(630)三月,杜如晦去世。随后李靖、温彦博和高士廉相继出任尚书右仆射。从贞观二年开始,长孙无忌不再担任实职。《旧唐书·长孙无忌传》记载,贞观七年(633)“册拜司空,无忌固辞,不许”。唐太宗并没有允许长孙无忌的辞让,所以司空之任开始于此时。司空是三公之一,正一品。贞观十六年,“秋七月戊午,司空、赵国公无忌为司徒,尚书左仆射、梁国公玄龄为司空”。贞观十九年(645),唐太宗御驾亲征高句丽,三月“以司徒、太子太师兼检校侍中、赵国公长孙无忌”等随行,这里并没有记载长孙无忌与“知门下省事”相关的信息。贞观二十二年正月,“司徒、赵国公无忌兼检校中书令,知尚书门下二省事”,这是关于长孙无忌知门下事的记载,不仅知门下省事,而且知尚书省事,兼任检校中书令证明他还负责中书省的事,三省尽归其掌握。但这时的长孙无忌已经不是司空,早就是司徒了。长孙无忌“知门下省事”是在房玄龄病重之时,明显是接替房玄龄的。

    知门下省事可以看作是政事堂运作的重要职事,后来也写作“执政事笔”等。因为政事堂是宰相们的议事场所,而宰相来自三省等多个机构,所以主持政事堂会议便是他们重要的工作。贞观时期知门下省事,先是魏徵,然后是房玄龄,最后是长孙无忌。至于裴炎执政事笔,是高宗末期之事。总之,在贞观时期,“知门下省事”是宰相政事堂议事的主持者,高宗之后,政事堂迁至中书省,中书令则成为政事堂议事的主持者,称作“执政事笔”。

    宰相参加政事堂会议的主要是三省长官,其他部门的长官参加须加一定称号,如参预朝政、参议得失、参知政事等。《新唐书》有一段总结性文字,颇为研究者所重视。其文如下:

    唐世宰相,名尤不正。初,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其后,以太宗尝为尚书令,臣下避不敢居其职,由是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侍中、中书令号为宰相,其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自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徵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曰“参议得失”、“参知政事”之类,其名非一,皆宰相职也。贞观八年,仆射李靖以疾辞位,诏疾小瘳,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而“平章事”之名盖始起于此。其后,李勣以太子詹事同中书门下三品,谓同侍中、中书令也,而“同三品”之名盖起于此。然二名不专用,而佗官居职者犹假佗名如故。自高宗已后,为宰相者必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虽品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师、中书令则否。其后改易官名,而张文瓘以东台侍郎同东西台三品,“同三品”入衔,自文瓘始。永淳元年,以黄门侍郎郭待举、兵部侍郎岑长倩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平章事”入衔,自待举等始。自是以后,终唐之世不能改。

    在政事堂时期,不管什么职务担任宰相,宰相都是兼职的,这应该就是《新唐书》和《文献通考》所谓“唐世宰相,名尤不正”说法的来源。政事堂会议是宰相议事场所,并非宰相办公场所。议事结束后,中午会食,下午又要返回本司工作。

    至于宰相兼职之事,唐朝人应该已经习以为常。上文所谓“自高宗已后,为宰相者必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似乎并不关乎仆射。对此,《资治通鉴》在神龙元年(705)六月有如下记载:

    癸亥,命右仆射豆卢钦望,有军国重事,中书门下可共平章。先是,仆射为正宰相,其后多兼中书门下之职,午前决朝政,午后决省事。至是,钦望专为仆射,不敢预政事,故有是命。是后专拜仆射者,不复为宰相矣。

    宰相的兼职性质,没有疑问。而在门下政事堂时期,三省在宰相兼职问题上,已经明显以中书、门下为主,即使是仆射也需要加衔“同中书门下三品”才是宰相。尚书省在宰相问题上已经被边缘化。

    袁刚十分称赞政事堂宰相集议制度,指出:“唐宰相虽多,但起初却并没有专职的宰相,所有宰相几乎都是兼职。”这个判断很准确,当时宰相皆以三省官员兼任,没有任何人的宰相之职不是兼任的。总之,我们认为,政事堂时期就是唐朝兼职宰相制度的时期。

    二、中书门下:专职宰相时期

    开元十一年,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并在中书门下设立了“五房”,关于此事文献记载清晰。《新唐书·百官志一》记载:

    初,三省长官议事于门下省之政事堂,其后,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开元中,张说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焉。

    《资治通鉴》对此的记载是“是岁,张说奏改政事堂曰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分掌庶政”。司马光曾讨论唐朝宰相制度的变迁,认为从政事堂到中书门下是一个很自然的过程。

    唐初,始合中书、门下之职,故有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其后又置政事堂。盖以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开元中,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自是相承,至于国朝,莫之能改。非不欲分也,理势不可复分也。向日所谓中书者,乃中书门下政事堂也。

    为什么“理势不可复分”?按照司马光的思路,因为中书与门下的“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所以设立政事堂,两省可以先行讨论,统一思想,然后奏闻。如此,两省的纷争不是已经解决了吗?为什么要再设立中书门下呢?事实上,政事堂的宰相会议解决的是兼职宰相制度下的争议,而到开元时期,遭遇的是兼职宰相制度本身的问题。因为宰相的工作日益繁剧,兼任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中书门下取代政事堂,不是中书与门下两省之间的分合问题,而是国家需要专职宰相的全力以赴地工作。

    根据《旧唐书·杨国忠传》的记载,专任宰相是从开元时期开始的,其文为:“先天已前,诸司官知政事,午后归本司决事,兵部尚书、侍郎亦分铨注拟。开元已后,宰臣数少,始崇其任,不归本司。”比较以前的宰相任职,午前政事堂议事,午后归本司决事,现在不再回本司办公,自然就成了专职宰相。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设立“五房”等机构,正是适应这个新变化。宰相的议事场所,进一步变成宰相的常设办公机构,设立“五房”,分工明显与尚书六部衔接,配合协助宰相的日常工作,储存文书资料,以便随时调取查阅。中书门下开启了唐代宰相制度的新时期,兼职宰相制度由此被专职宰相制度所取代。

    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的确切时间不太清楚,《旧唐书·玄宗本纪》和《旧唐书·张说传》也没有相关记载,《资治通鉴》在“是岁”之下叙述此事,也不知月份。张说在开元九年(721)“拜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仍依旧修国史”,后又担任朔方军节度大使,镇压康待宾余党反叛有功,建议消减边兵20万,重建宿卫军队以及请玄宗祭祀后土等,都获得玄宗支持,“及祀后土礼毕,说代张嘉贞为中书令”。《旧唐书·玄宗本纪》记载开元十一年四月“癸亥,张说正除中书令”。所谓“正除”,是因为张说在此以前是“兼中书令”的。

    宰相机构的正式建立,尤其是“五房”的设置,使得其办公条件一一具备。那么,中书门下建立之后,三省与中书门下的关系如何呢?这显然是需要厘清的问题。吴宗国指出:“中书门下不仅继续具有原来政事堂决策的权力,而且由于办事机构的设立,开元初年政事堂兼掌行政的权力也从法律上肯定下来并在制度上得到了保证。中书门下掌握了从决策到执行的全部权力成为最高决策兼行政机关。唐初以政务处理程序分工为特征的三省制名存实亡。”这就是说,因为中书门下的设立,三省制改变了原有特征。

    那么,在中书门下体制之下,三省制度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曾经尚书左右仆射在制度中有左右相之称,体现了仆射的重要性。《唐六典》记载尚书左右仆射“光宅元年更名左、右相,神龙元年复为仆射。开元初,改为左、右丞相”,“左、右丞相掌总领六官,纪纲百揆,以贰令之职,今则专统焉。(初亦宰相之职也。开元中,张说兼之,后罢知政,犹为丞相。自此已后,遂不知国政。)”左右仆射名义上继续称丞相,但实际上仅仅领导行政部门,“六官”可以直接理解为“六部”。所谓“专统”,是对照尚书令而言,原来的仆射是尚书令的“贰令之职”,因为不设尚书令,仆射则成为领导。注释中更直接说明“不知国政”了。这里仆射的名实不符很明显,却很恰当地说明了唐前期宰相制度的变迁。中书门下的建立,使得门下省长官侍中和中书省长官中书令成为当然的宰相。“中书门下”的名称应该能说明一定的问题,即强调中书省与门下省,那么尚书省的情况如何呢?此前尚书省已经存在被边缘化的倾向,至此则被予以排除,不再与宰相存在关联。

    《唐六典》成书于开元二十七年(739),此时中书门下早已建立,所以《唐六典》有关其执掌的记载,应该是开元二十五年(737)职员令的内容。关于侍中的执掌,《唐六典》记载为:“侍中之职,掌出纳帝命,缉熙皇极,总典吏职,赞相礼仪,以和万邦,以弼庶务,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凡军国之务,与中书令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此其大较也。”中书令的执掌为:“中书令之职,掌军国之政令,缉熙帝载,统和天人。入则告之,出则奉之,以厘万邦,以度百揆,盖以佐天子而执大政者也。”一为“佐天子而统大政”,一为“佐天子而执大政”。这无疑都是对宰相职掌的描述。

    从政事堂到中书门下,这是宰相制度的重大变化。在前一个时期,三省长官兼任宰相,尚书仆射因为品阶高,具有一定的优势。“知门下省事”的存在,对仆射有一定的平衡意义。长孙无忌第一次担任尚书右仆射时,很快就因为揽权而离职。在贞观后期,箫瑀曾攻击房玄龄“与中书门下众臣,朋党不忠,执权胶固,陛下不详知,但未反耳”。除了箫瑀的性格外,这次攻击与房玄龄长期担任仆射等重要官职是有关系的。在政事堂时期,宰相皆为兼职,显示了决策与行政的统一性。随着仆射与宰相关系的渐行渐远,决策与行政的分离也越来越明显。中书门下宰相机构建立后,宰相专职化意味着决策与行政相脱离。

    在政事堂时代,议事之后的决定应该有文书记录,所以政事堂是有自己印章的,改为中书门下之后,印章也有相应改变。《唐会要》的记录是:“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亦改为中书门下之印。至德二载三月,宰相分直主政事、执笔,每一人知十日。至贞元十年五月八日,又分每日一人执笔。”这不仅记录了印的问题,还交代了宰相后来分“直主政事”和“执笔”的问题。分别的执笔问题,通常会被看作是君主分相权的措施。事实上,这里的执笔即值班,轮流值班是分担体力劳动,而中书门下的事权并不体现在值班上。

    宰相轮班当值,即轮流执政事笔,这是理解中书门下日常运作方式的重要问题。在传统的三省制度下,三省的排序传统是尚书、门下、中书。在中书门下时期,在尚书省缺席的情况下,依然是门下省排在中书省之前。作为宰相机构的中书门下,核心人自然是两省的长官。后来,两省长官不常设,侍郎则成为宰相的头衔。大历二年(767)九月,门下侍郎与中书侍郎都升为正三品,十一月,侍中和中书令升为从二品。门下侍郎和中书侍郎变得更加重要,侍中和中书令显然是随着侍郎升迁而升迁的。

    中书门下来自政事堂,其设立之后,在文献的记载中,仍然有“政事堂”的称呼,这可以被看作是重视传统的表达方式。因为中书门下是宰相的办公机构,自然是重要的政治场所。根据《李岘传》的说法:“故事,宰臣不于政事堂邀客,时海内多务,宰相元载等见中官传诏命至中书者,引之升政事堂,仍置榻待之;岘为宰相,令去其榻。”这里的政事堂,当然就是中书门下,不邀客是权力重地的表现。元载之所以特意为中官(宦官)设置座位,也有不得已的原因,毕竟宦官来自宫内,不敢得罪。元载曾经独揽大权,代宗决定废元载,抓捕元载的所在就是政事堂。“大历十二年三月庚辰,仗下后,上御延英殿,命左金吾大将军吴凑收载、缙于政事堂,各留系本所,并中书主事卓英倩、李待荣及载男仲武、季能并收禁,命吏部尚书刘晏讯鞫”。中书门下是宰相的办公场所,于是元载等在中书门下被抓捕。

    政事堂原属中书省,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仅仅是名称改变,并不是易地重建。在常衮执政时,他曾经堵塞了政事堂的一道后门,《旧唐书》记载为:“政事堂有后门,盖宰相时到中书舍人院,咨访政事,以自广也,衮又塞绝其门,以示尊大,不相往来。”这条记载很充分地证明了中书门下与中书省的关系,其原来就是中书省的一部分,甚至与舍人院仅仅一墙之隔,且有往来门径。但常衮所为,不能仅仅看作是“尊大”。中书门下原来属于中书省,与中书省的各部机构存在空间上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但现在已经是宰相的办公重地,不再是中书省的一部分,所以有所隔断是更合理的,并非不正当。

    这里涉及的一个问题是,宰相不再回原来的部门办公,那么中书门下与中书省和门下省是什么关系?常衮的行为表明,如今的中书门下与中书省是严格意义上的上下级单位,塞门是为了阻止像原来那样随时任意沟通的行为。另一件事也印证了这个问题。杨绾去世后,常衮独自任相,《旧唐书·常衮传》记载的一件事充分表现了常衮的贪权:“时既无中书侍郎,舍人崔祐甫领省事,衮以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得总中书省,遂管综中书胥吏、省事去就及其案牍,祐甫不能平之,累至忿竞。遂令祐甫分知吏部选事,所拟官又多驳下。”

    中书省在没有中书侍郎的情况下,中书舍人“领省事”,即实际领导。常衮不明白这个道理,以为宰相可以总管中书省,受到了崔祐甫的抵制,于是常衮就找机会给崔祐甫制造麻烦。

    在中书门下背景下,原来的中书省逐渐演变为以起草王言为中心职掌的机构,史书常称之为“舍人院”。门下省如果不设他官为“知门下省事”,则由给事中负责省事。在唐后期,中书舍人和给事中,常有封驳诏书故事发生,这都与两省职掌的变化有关。两省依然保持着一定的传统关系,两省的建设也依然在进行。乾元三年(760)四月二十六日,唐肃宗颁布敕令:“诸司使、诸州府进奏文状,应合宣行三纸已上,皆自写宣付四本。中书省宣过,中书省将两本与门下省。”不仅如此,建中三年(782)六月诏“中书门下两省,各置印一面”。此前两省竟然没有本司印,而置印很能说明两省的职权更加明确,且需要独立的省印表达责任。会昌二年(842)十二月,检校司徒兼太子太保牛僧孺等奏,门下和中书两省因为侍郎晋升为三品而缺少四品官,建议将谏议大夫提升为四品下,获得唐武宗批准,正常的建设依然在继续。

    根据刘后滨的研究,在中书门下体制形成之后,尚书左右丞逐渐成为尚书省的实际领导人,门下、中书两省的实际领导人则是给事中和中书舍人,中书门下作为宰相机构,位于三省之上。中书门下的宰相名义上是门下、中书两省的首长,但中书门下作为宰相机构,则与门下、中书两省渐行渐远。宰相头衔最初是两省长官,后来则为两省的副长官,再后来“中书门下平章事”成为宰相唯一署衔。中书门下的专职宰相继续向首相制发展,到长庆(821—824)以后,宰相以馆阁职的加衔为依据,两省侍郎已经不是当然的宰相。

    三、唐宋之际:首相制时期

    在中书门下体制下,唐朝后期出现了首相制,这可以看作是中书门下宰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首先引人注意的是宋人的观点,他们称宋代是首相制,并认为这个制度是继承唐朝的。宋敏求作为宋代研究唐史的重要史学家,曾经编写过唐朝武宗以后的实录,又整理过《唐大诏令集》,是当时很权威的唐史专家。在宋敏求生活的北宋时期,是唐史资料保存极其丰富的时代,他对唐史的研究理应值得信赖。他在《春明退朝录》中,如此记载:

    唐制,宰相四人,首相为太清宫使,次三相皆带馆职,洪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以此为次序。本朝置二相,昭文、修史,首相领焉;集贤,次相领焉。三馆职,惟修史有职事,而颇以昭文为重,自次相迁首相乃得之。

    依宋敏求意见,宋朝有首相、次相之分,并且源于唐朝。《宋会要》也有如下记载:

    中书门下。国朝中书门下题榜止曰中书,印文行敕曰中书门下。中书令、侍中及丞、郎以上至三师、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并为正宰相,二员以上即分日知印。官至仆射以上,书敕中不着姓。缘唐制,领馆职:昭文殿大学士、监修国史,首相领之;集贤殿大学士,次相领之。又尝令首相领玉清昭应宫使,亦如唐领太清宫使也。后罢之。中书舍人以上至尚书为参知政事,贰宰相之任也。

    宋敏求的观点得到了《宋会要》的印证,北宋的首相制来自唐朝应该是宋人的基本看法。

    从唐朝的文献中,我们确实能够找到一些“首相”的记载。《资治通鉴》记载永贞元年(805),“自叔文归第,王伾失据,日诣宦官及杜佑请起叔文为相”。胡三省解释道:“杜佑时为首相,故请之。”按《旧唐书·杜佑传》:“(贞元)十九年入朝,拜检校司空、同平章事,充太清宫使。德宗崩,佑摄冢宰,寻进位检校司徒,充度支盐铁等使,依前平章事。旋又加弘文馆大学士。时王叔文为副使,佑虽总统,而权归叔文。……元和元年,册拜司徒、同平章事,封岐国公。”传末评语有“佑性勤而无倦,虽位极将相,手不释卷”。与王叔文相比,这里写作“佑虽总统”与“位极将相”都含有首相的特指。

    中和元年(881),《资治通鉴》记载王铎事迹:“王铎以高骈为诸道都统无心讨贼,自以身为首相,发愤请行,恳款流涕,至于再三;上许之。”《旧唐书·王铎传》可以与之相印证。

    乾符二年,河南、江左相继寇盗结集,内官田令孜素闻铎名,乃复召铎,拜右仆射、门下侍郎、同平章事。四年,贼陷江陵,杨知温失守,宋威破贼失策。朝议统率,宰相卢携称高骈累立战功,宜付军柄,物议未允。铎廷奏曰:“臣忝宰执之长,在朝不足分陛下之忧,臣愿自率诸军,荡涤群盗。”朝议然之。五年,以铎守司徒、门下侍郎、同平章事,兼江陵尹、荆南节度使,充诸道行营兵马都统。

    《资治通鉴》称其为首相,《旧唐书·王铎传》称“宰执之长”,二者含义是一样的,证明王铎本人对自己的首相之位是清晰明白的。

    昭宗时,李茂贞跋扈,昭宗决心发兵讨伐,令杜让能筹划,杜让能认为朝廷没有这个能力,并担心自己落得晁错的下场,于是他对昭宗说:“陛下必欲行之,则中外大臣共宜协力以成圣志,不当独以任臣。”上曰:“卿位居元辅,与朕同休戚,无宜避事!”在元辅一词之下,胡三省注曰:“杜让能时为首相。”

    黄巢之乱被平叛后,杜让能随僖宗回京,对此《旧唐书·杜让能传》记载:“京师平,拜特进、中书侍郎,兼兵部尚书、集贤殿大学士,进封襄阳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昭宗篡嗣,赐‘扶危启运保乂功臣’,加开府仪同三司、尚书左仆射,封晋国公,增邑千户,仍赐铁券。诛秦宗权,许、蔡平定,加司空、门下侍郎、监修国史。昭宗郊礼毕,进位司徒、太清宫使、弘文馆大学士、延资库使、诸道盐铁转运等使,加食邑一千户。明年,册拜太尉,加食邑一千户。”

    在五代时,首相的记载并不鲜见。著名的常乐老冯道就是首相。《旧五代史·冯道传》记载在唐明宗时,冯道为司空,“及晋祖入洛,以道为首相”。刘继勋是后晋官员,“始少帝与契丹绝好,继勋亦预其谋,及契丹主至阙,继勋自镇来朝,契丹责之。时冯道在侧,继勋事急,指道曰:‘少帝在邺,道为首相,与景延广谋议,遂致南北失欢。臣位至卑,未尝措言,今请问道,道细知之。’契丹主曰:‘此老子不是好事人,无相牵引,皆尔辈为之。’”可见,冯道在几个朝代都担任首相之职,《旧五代史·冯道传》直接记载冯道“为首相”,而同僚刘继勋则当面称其为“首相”。

    《宋史》中关于首相的记载更多见,宋代宰相制可以概括为首相制。但是,唐朝的首相制开始于什么时候呢?刘后滨的意见很重要:“尽管中书门下体制下还是集体宰相制度,但宰相裁决政务,实行宰相轮流秉笔决事的制度,并逐渐向首相制度过渡。穆宗长庆(821—824年)以后,宰相的身份有了新的等级标志,即以馆阁职的加衔作为依据,不再以两省侍郎为宰相分工的依据。此后展开的两党之争,实际上是一种首相轮流组阁的形式。”这个意见符合宋敏求提出的依据,首相之始可以从长庆年间开始计算。

    袁刚曾经提出一个问题,即开元天宝及后来,唐朝出现一个重要的政治现象,“不仅奸相专权擅政,贤相也专权自恣”,何以如此?“‘中书门下’既已高度集权,却又居于禁外,皇帝难于控制,在纲纪堕毁,不受约束的情况下,若假宰相以大权,就势必造成专权,而不管是奸相还是贤相都在所难免”。对此,虽然他没有看到首相之制这个重要的制度因素,但是已经认识到宰相权力集中的问题。事实上,从制度的发展来考察,从中书门下体制走向首相制,这是无法忽视的。首相与次相是宰相内部的再分工,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应该是资历与责任的缘故。首相拥有核心的行政权,次相与之配合。李德裕后来的罪名之一是揽权,其实皇帝的信任和首相的职责才是其揽权的关键。即使个人性格会影响政治,但在政治与制度的运行中,我们理应探索的是制度特色,制度才是一个时代的政治底色。

    结  语

    关于宰相制度的研究,向来被学界所重视,因为其反映君相关系,与皇帝制度紧密连联。如何总结中国的政治制度,近代以来,论著汗牛充栋,而把中国制度归结为君主专制是主流观点。古代中国不仅是君主专制体制,而且这个体制还是不断加强的,一个重要的论证角度就是宰相制。伴随着君主专制的加强,宰相权力则在不断削弱。本文且不涉及这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几乎是就事论事。就唐代宰相制度而言,从长时段的视角观察,发现制度的发展变化并不难。从最初的政事堂宰相兼职制,到中书门下的宰相专职制,最后走向首相制,这个过程清晰可见。如果从君相关系入手论证君主专制的不断加强,唐朝的宰相制度似乎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唐宋关系向来有“唐宋变革论”,重点强调唐宋的不同。如果认同首相制的存在,同意宋代的首相制来自唐朝后期,那么本文提供的论证则不是“唐宋变革论”而是唐宋继承论。

    本文转自《史学集刊》2025年第1期

  • 汪继华:赵作海案件始末

    楔子:赵作海案件经过全社会轰轰烈烈的关注,随着六名刑讯逼供的公安干警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经办此案的各级办案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赵作海得到超出现有法律规定的物质补偿,即将曲终人散,告一段落。笔者作为当时的承办主诉检察官,有幸经历这一现代版拍案惊奇。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回想起来却又那样的惊心动魄、心有余悸。作为亲历者,我想有责任将一个真实的赵作海案件公诸于世,让真相暴露于阳光之下,让民众了解到真实的案情,也为立法者、司法者、研究人员提供一个真实的案件资料,以便于从该案件的各个方面吸取教训,尽量避免再发生错案。

    一、一石激起千层浪

    公元2010年5月2日中午,好不容易等到的一个假期。像许多公务员一样,我也停下匆匆的脚步,展开紧皱的眉头,与妻儿一起走在繁华的街道上,悠闲地享受家人相聚的天伦之乐。

    叮铃铃……,手机上显示一个陌生的河南省柘城县固定电话号码。

    “不接!”看到妻子神色不悦,我坚持不接这个电话。

    铃声再次固执地响起,还是那个号码。“可能又是法律咨询电话,不知道是假期吗?坚决不接。”我嘀咕道。

    作为律师,经常接到法律咨询电话。我自认为比较有涵养,一般都耐心地解答这样的匿名咨询。也有特殊情况,曾经有一个咨询者凌晨4点拨我手机。我没好气质问为什么现在打电话,他竟然回答:现在打电话费用低!令人哭笑不得。

    不一会儿,信息来了。我一看,是柘城县检察院一位领导,“有急事,速回电话!”

    我心里一愣,立即回拨。

    “怎么不接电话呀?”

    “对不起,街上声音嘈杂,没听见。有事吗?”

    “出事了,赵振裳回来了!”

    “赵振裳是谁?”我心里想,赵振裳回来跟我有什么关系!

    “你忘了,赵作海杀人分尸案件,你办的。赵振裳是这个案件的被害人,现在回来了。”对方急促地说道。

    “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好像有这个案件,时间太长,记不清了……,怎么回事?”

    “赵作海故意杀人,那个案件的被害人赵振裳,前天回来了。”

    “他不是被杀死了吗,怎么又回来了……消息确切吗?”

    “是真的,公安局已经去村里核实了,确实是赵振裳。”

    “那不出大事了!”

    “那麻烦了,你知道就行了,别给外人说,现在消息还在封闭。”

    手机挂断了。我头一直懵,大脑高速运转,搜索赵作海案件的每一个信息。

    作为一个工作十三年的主诉检察官,经办过近百起重特大案件,临场监督过数十名罪犯被执行死刑,辞职后又从事了近十年刑事辩护的律师,我当然知道被害人回来的严重后果是什么--这意味着看守所的大门已经向所有办理赵作海案件的司法人员敞开了。

    爱人感到我情绪不对,急问发生什么事?我说有一个案件,可能有点问题,你们玩吧,对不起,我要回办公室。

    也来不及解释,我飞速回到办公室,打开电脑,寻找一些与本案有关的记录。一些断断续续有关赵作海的信息,像碎片漂浮在一条由宽变窄河流上,逐渐在我眼前浮现、集中……。

    二、争风吃醋惹祸根

    1998年,某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内勤交给我几本卷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

    地市级检察院公诉处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俗称可能判处“三大刑”(即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案件。我们经常办理大案、要案,对于故意杀人案件,并不感到惊奇。

    公安机关报送的案情十分简单:1997年10月31日22时许,赵作海在同村村民杜小花(化名)家,被同村村民赵振裳用刀砍中头部。赵作海跑回家中,赵振裳追赶至赵作海家门口,赵作海反身与赵振裳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作海将刀夺下,刺中赵振裳胸部,致其死亡。后赵作海为掩盖罪行,将赵振裳尸体头部、四肢肢解,将其身体的胸部部分投入本村一机井内,其他部分烧掉。

    通过阅卷,认定本案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作海九次有罪供述。赵作海九次供述综合说明其作案过程是:

    “我与本村村民杜小花存在不正当关系。1997年10月31日晚上,我又到她家中,发生关系后已经熄灯,并没有入睡。大约到夜里十一、二点左右,我听见堂门被人推开了。那人走到床前,划着火柴。我看见是赵振裳,手里拿着一把刀,向我连砍几刀。我用手挡着,我的头上、胳膊上都被刀砍伤了。赵振裳砍我后,就跑出堂屋门。我赶紧起身穿上衣服,出来后赵振裳就在后边追我。我跑到我家门口,赵振裳追上来。我看跑不掉了,就回身与其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我用我随身带的刀子刺中赵振裳的腹部或者是胸部,将赵振裳杀死。我当时浑身是血,回到家后,我爱人看到我身上都是血,问我咋回事?我说:“你别问了,对不住你,丢人!”我爱人也没有再问,想让我去医院,我说没事。我身上都是血,没有睡床上。院内有一个烟叶炕(农村烘烤烟叶的低层建筑),我就拿着被子睡在烟叶炕里。当夜,我把赵振裳拉到院子里,想把他的尸体解开,扔出去。我就用刀子把赵振裳头部、胳膊、大腿割开,我找到我爱人为了装粮食用盛化肥的袋子缝制一个大袋子,把赵振裳的身子装进去,用我家的架子车拉到村子外边扔到机井里。我怕人将来发现,又在村外找到打场用的石磙,推到架子车上,投到机井里。回来后又把赵振裳的四肢和头烧掉。因为院内有血,我又用点土把它盖好。第二天,我让我爱人到村诊所拿点药。我把赵振裳的衣服放到了烟叶炕里,后来烧掉了。

    2、杜小花证言:承认与赵作海、赵振裳均存在不正当关系,同时证明那天晚上赵作海在我家中,我们发生关系后,大约到晚上十一、二点,还没有休息,已经熄灯了。这时我听见堂屋门被跺开,有人进来。那个人走到床前划着火柴,我看到是赵振裳,他拿着刀,就往赵作海头上砍,砍后就跑了。赵作海穿上衣服出去撵。以后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后来的几天,我没有见过赵作海,我也没有问过。但从那天起,我再也没有见过赵振裳。我也没有问过赵作海赵振裳为什么不见了。

    3、赵作海妻子赵晓起证明:1997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十一、二点,我都睡了。赵作海回家后,我见到他满身是血,就问是怎么回事,他不说原因,只是说你别问了,丢人。当天晚上他就自己睡烟叶炕里边了。第二天我到村诊所给他拿的药,他自己包扎的。后来,我发现我缝装粮食用的化肥袋子不见了。同时证明那几天,赵振裳不知道为什么不见了。

    4、赵作海的哥哥及其他村民证明赵作海在当时那个时间里头上有伤。

    5、赵振裳的侄子赵作印证明赵振裳失踪的时间,发现赵振裳失踪时家里比较乱,好像被盗了。同时证明怀疑是赵作海杀的,并且曾经向柘城县公安局老王集派出所报案。柘城县公安局因为没有发现尸体,也没有立案。

    6、诊所医生证明赵作海的妻子确实在那个时间给赵作海拿过药。

    7、其他村民证明村里传言赵作海、赵振裳与杜小花均存在不正当关系。

    8、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其他证据。

    9、法医关于尸体高度腐败,无法作出有价值鉴定的说明。

    10、赵晓起辨认笔录,通过辨认包尸体的化肥袋子,认定这个袋子就是俺家的,而且还是我缝的,其中的针脚是我用黑线缝的。

    通过阅卷可以认定,下列证据证明赵作海存在重大杀人嫌疑:

    1、赵作海曾经做过九次有罪供述,而且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在1998年5月9日晚上,他被柘城县公安局控制一夜后承认杀人的事实。一般而言,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作出有罪供述,客观性较大。

    2、赵作海确实与杜小花存在不正当关系,不排除因争风吃醋而产生杀人动机。

    3、赵振裳确实是在二人厮打当天晚上失踪,这是事实不会巧合。如果尸体不是赵振裳,那么赵振裳哪里去了?这个尸体是谁?

    4、赵作海在赵振裳失踪时头部和身上有受伤的事实。这一事实不但有赵作海供述,还有其妻子、孩子、村民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赵晓起通过辨认包尸体的化肥袋子,认定这个袋子就是她家的,而且还是本人缝的,该细节印证了赵作海杀人后毁灭证据的事实。

    根据现有证据,基本可以确认赵作海是故意杀人重大嫌疑犯。

    三、如此纠结为哪般?

    赵振裳“复活”后,真相大白于天下。无能、白痴、笨蛋、蠢猪等各种肮脏的字眼都倾泻在办案人员头上。不理解这么简单的案件,怎么能够办错!恨不能把当时的办案人员都拉出去枪毙,方解心头之恨。客观地说,这确实有点事后诸葛之嫌。各大媒体采访我,问我当时是不是确信赵作海是冤枉的,是不是因为自己正确意见不被采纳而冲冠一怒,愤然辞职。我知道,这是很好地炒作自己的机会,尤其是作为律师职业,更需要这样的炒作。这样做会让公众或许对我多一些赞誉,但会招致法律人的耻笑,因为这简直是在毫不脸红地吹牛。说实话,我当时也认为,不能排除赵作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重大嫌疑,不等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当时的证据,案件确实在关键情节和细节上的疑点,这是对一个人证据意识、法律意识、办案经验、分析判断、决断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量。

    根据当时的证据,该案存在如下问题:

    1、被害人是谁。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案。换句话说,是认定赵作海故意杀害赵振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查明是赵振裳被杀了。怎么认定赵振裳死了?怎么认定这具不完全的尸体就是赵振裳,这个问题不解决,一切都无从谈起。《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两个:一、有犯罪事实存在。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符合立案条件,确实有犯罪事实存在,犯罪事实就是有人被杀了。但尚达不到起诉的标准,不能认定就是赵振裳。尽管赵振裳的失踪与此案有着某种联系,但达不到同一认定的标准。

    2、赵作海与赵振裳再次发生打架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否客观?

    根据当时赵作海供述和杜小花证言,赵振裳朝赵作海头上砍几刀后就跑了。赵作海穿上衣服后出来,追上赵振裳,二人发生厮打。当时天气已冷,赵作海穿上衣服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此时赵振裳已经跑了,赵作海怎么能追上?只有一点,就是赵振裳在外边等待赵作海。如果赵振裳需要继续对赵作海实施侵害的话,为什么还要从杜小花屋里跑出来呢?直接趁赵作海没有穿衣服且没有防备情况下继续砍击不更方便吗?赵作海人高马大,赵振裳瘦弱矮小,如果等到赵作海出来再与其搏斗,赵作海情急之下,必然拼死一搏,赵振裳岂是对手?

    3、赵作海到底用哪把刀杀害的赵振裳?

    赵作海供述中,有时供述是夺过赵振裳的刀子将赵振裳杀死,有时供述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赵振裳杀死。赵作海去与她人约会,还需要携带凶器吗?据赵作海供述,携带凶器是为了防身。杜小花的丈夫外出打工,赵作海携带刀具是为了防谁呢?两把刀又在哪里呢?

    4、根据现有尸体,骨折部位有砍的痕迹,根据赵作海交代的凶器,一般难以形成如此形状。

    5、赵振裳的头部和四肢去向不明。

    一般而言,故意杀人案件,既然被告人供述了杀人事实,是会把有关物证供述清楚的。赵作海已经供述了将赵振裳的上身投入了井中,已经没有必要再隐瞒头颅、四肢、作案凶器的去向,却为什么不供述其他部位隐藏地点呢?赵作海开始供述四肢投入河中,后来又供述是埋在地里,最后又供述埋在地里不放心,怕被人发现,将尸体又挖出来烧掉。好像是故意要把尸体说到无法查找的程度才肯罢休,令人生疑。

    6、赵作海在受伤的情况下,将那么重的石磙推到架子车上,将三个石磙投入井中,似乎不太可能。每个石磙大小重量不一,最大的重约三四百斤,赵作海是否能够搬动。

    7、证人证明,赵振裳在失踪时,其家中十分混乱,门也没有关,似乎有被盗的迹象。一般情况下,赵振裳出来要教训赵作海,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家中搞得十分混乱。赵振裳是孤身一人,家中并不富裕,受到盗窃的可能性不大,况且在其家中没有发现失窃的大件物品。赵作海杀人后,也没有必要到赵振裳家中去,已经将赵振裳杀死了,还去其家干什么呢?

    8、关于赵作海的九次供述,存在如下疑点:1>供述之间关于案件情节存在很多细节上的差别。2>赵作海对现场的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发现无头尸案后制作的,不排除诱供的可能性。3>赵作海在被刑事拘留后,并没有被羁押在看守所,而是在公安机关办案地点停留一个月,不排除逼供、诱供的可能性。4>赵作海供述是逐渐与本案件证据吻合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请各位注意,上述疑问仅仅是推测,除确认尸体是赵振裳外,其他疑问都不必然成为确认赵作海无罪的证据。比如事后有人提出,赵作海是否能够搬动石磙?一般情况下不能搬动,但赵作海身体高大强壮,生命攸关,情急之下,把架子车推到石磙下边,将石磙推到车上去,是完全有可能的。再说,是不是有其他人配合而赵作海不予供述,不能排除。赵作海供述前后细节方面前后矛盾,这在很多重大案件中经常出现,被告人总是在侦查初期为逃避法律制裁而作虚假供述,随着证据的完善供述逐渐一致和稳定。将赵作海不予羁押到看守所而是控制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地点,这是《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所允许的,是公安机关办理重大刑事经常采取的方式,不能因此就怀疑所有供述都是虚假的。关于刑讯逼供问题,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绝大部分被告人都是提出刑讯逼供,能因此都认定存在刑讯逼供而推翻其供述吗?……

    毕竟案件存在很多疑点,针对卷宗中存在的问题和赵作海的翻供,我列出了详细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将此案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退回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其中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尸体是赵振裳,甚至提出在赵振裳父母坟墓里提取遗骸,进行DNA鉴定。

    四、成败只在一念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柘城县公安局进行了补查,对细节问题进行了说明。由于没有解决主要问题,我进行了二次退卷。二次退卷,就只有一点了,如何确定尸体就是赵振裳?赵振裳没有结婚,没有孩子,父母已去世多年,身份确认只有进行DNA鉴定,但对比鉴定缺乏检材。无奈,柘城县公安局只有开棺提取赵振裳父母的遗骨,先后到公安部、沈阳、重庆等地权威鉴定机构对赵振裳父母的遗骨与尸体进行DNA比对。因赵振裳父母去世时间较长,无法得出DNA图谱,鉴定搁浅。我们曾经考虑用赵振裳兄弟姐妹的DNA作检材,经咨询,当时DNA鉴定条件有限,对兄弟姐妹之间DNA对比技术尚不成熟,致使确认尸体身份工作陷入僵局。

    转眼时间已到了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即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制度。这是一项重大的检察制度改革,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设置复杂的考核程序。经过笔试、口试、实庭观摩、诉辩对抗、案件评查等,最终在“两市六县两区”的检察机关中选拔了商丘检察史上第一批共16人的主诉检察官(其中三人因特殊贡献免试)。我有幸以第一名的成绩入选,至今仍引为自豪。客观而言,此次选拔的主诉检察官队伍,确实代表了当时商丘公诉最高水平。

    以前公诉机关办案程序是承办人负责,处长审核,检察长决定。此种办案制度,弱化了承办人办案能力,分散了办案的责、权、利(荣誉而物质利益),不利于发挥承办人的主观能动性。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改变这一现状。

    主诉检察官的权力,简单说就是个人可以决定对某个案件结果,起诉或者退查,可以签发起诉书,在某些方面相当于检察长的权力。事实上并非如此,仍然受到各种制约。已经习惯了被领导的主诉检察官们,还不习惯、不适应地位的提升,领导们似乎也不习惯权力的下放。随着主诉检察官的增多,批捕部门主办检察官、自侦部门主侦检察官的设置,客观状况发生一定的变化,主诉检察官制度已逐渐褪去光环,黯然失色。

    最高检察机关毕竟要推行这一改革,当时的主诉检察官们还是非常珍惜这一荣誉,着实高兴了一阵子。在具体案件中,主诉检察官发挥自己的作用有了制度上的依据。主诉检察官如果坚持自己的意见,签发法律文书后,主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不敢轻易改动。

    时间推移,赵作海案件并没有新的重大进展,作为办案人员,我面临抉择。

    这样一个故意杀人案件,杀人分尸,情节特别恶劣,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只有一个结果--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都没有理由。如果坚持不起诉意见,必然会招致非议。案件这么多证据,公安机关对确认赵振裳的工作已经尽了最大努力,穷尽所有方法。不起诉,这个案件怎么办,公安机关会有什么看法?如果起诉,万一错了怎么办?

    在平时工作中,我开过这样一个玩笑:“如果现在起诉了,万一将来赵振裳回来了,问题就严重了?”

    可客观现实是,结合目前证据,这个尸体是赵振裳的可能性非常大,周围各村也没有失踪人口的报案信息。如果他真是赵振裳,仅因为失去鉴定条件就坚持不起诉的意见,岂不是放纵了犯罪,目前这么多有罪的证据怎么解释?

    这是一个令我非常为难的案件,主诉检察官负责制更让我感到责任重大,左右为难。如果不是主诉检察官,完全可以因能力有限把矛盾上交给领导,现在要求我必须做出决断。

    这是考察一个法律人综合素质的时候,需要做出决断,尽管这个决断或者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鉴于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还是坚持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给处长和主管副检察长汇报后,领导非常支持,决定如果再不能确认尸体就是赵振裳,拒绝收案,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

    万没想到,一念之差险些断送自己的命运。一个不经意的谨慎,无意中蹚过了雷区。如果当时我将赵作海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判决无罪,结果仍和现在一样,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的我,将可能和其他公安干警一样,被推到审判席上,成为被告人,诀别我热爱的这个神圣的法律职业。

    如此可怕!

    基于各种原因,我于2001年5月辞职,辞职前有关部门也协调过此案,因我们顶着压力,仍坚持证据不足的意见,案件就此搁置。

    五、众说纷纭解真相

    赵作海昭雪后,民众和专家提出很多问题,有关发言人遮遮掩掩。在此,我对提出的异议解释如下:

    1、当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什么没有调查取证?

    赵作海无疑受到了刑讯逼供,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那么作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科(当时称批捕科)、公诉处的办案人员,具体地说,就是我,为什么不予查处?

    刑讯逼供的现象较多。承认这一事实的存在,是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良知。我们经常见到报道侦查机关破案文章时使用“加大审讯力度”“经过几昼夜的心理战”等字眼。“加大审讯力度”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加大审讯力度而不从外围寻找证据?这里边是否暗含着刑讯逼供?什么叫“几昼夜的心理战”,心理战与变相刑讯逼供有何区别?都值得思考!

    我曾经参加过某省法学会会议,关于刑讯逼供问题,与会专家学者与公安干警发生争议,火药味特浓。法学专家对刑讯逼供颇为愤青,道:公安干警刑讯逼供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自己的兄弟姐妹,作何感想?当时一个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的副队长反唇相讥:如果你的姐妹被拐卖了,犯罪嫌疑人明知被拐卖妇女的去向,就是不说,你作何感想?

    刑讯逼供现象多发生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惯犯、累犯、重大恶性犯罪等案件的侦破中。这些案件,如果不采取特殊的审讯方式,你给犯罪嫌疑人一杯茶,一根烟,和颜悦色,让其作出有罪供述,简直是痴心妄想!也许专家说,宁愿放纵,也不能违法办案,这叫毒树之果,我们不但要砍掉它,更要摒弃果实。这是对的,但当公安干警面对强大的社会压力、治安压力、被害人的压力、领导的压力、新闻媒体的压力,难免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所以,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行为往往是睁一眼闭一眼,只要别出事,别出大事,存在一点刑讯逼供行为也就算了。即使出了事,只要侦查机关能够摆平,也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一个检察官发现刑讯逼供行为就启动侦查监督程序,查处公安干警刑讯逼供行为,根本不可能,干不几天就得调离岗位。理想和现实是有距离的。

    我没有统计过,但我知道,在公诉人岗位上工作了8年,无论是重大刑事案件还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翻供,绝大部分理由就是被刑讯逼供,你怎么办?你总不能每一个案件都查处吧!

    更何况公检法办案人员,特别是县级和地市级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经常接触,相互之间已经非常熟悉,称兄道弟。公安机关辛辛苦苦侦破了案件,你不但不将案件起诉,反而先查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这怎么可能呢?

    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不是没有办法,比如让律师提前介入、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等。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专家们喊得声嘶力竭,律师们奔走呼号,讨论会一个接一个,结果如何?立法者无可奈何、司法者我行我素,律师们逐渐也就变得麻木不仁、习以为常。所以,解决刑讯逼供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非一个机构、一部法律、一个制度所能为之。近期内若不出现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重大冤案,改变刑讯逼供现象不知还要等到何时?

    我曾经办过一个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都认定了本案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关于故意杀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结果是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判处了死刑。任何人都没有受到刑事追究,破案者反而立功受奖。

    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刑讯逼供时,审判人员往往问供述是否属实。如果被告人回答基本属实。审判人员就说属实不就完了,其他问题不要多说。甚至有的审判人员说,他们为什么不打别人,为什么打你呀?当律师提出刑讯逼供时,审判人员也往往说,刑讯逼供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禁止律师发言。这都是不应当正常却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2、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惜违法获取赵作海的供述?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个别检察院曾经作秀,“零口供”定案,事实上,没有口供很多案件是行不通的。

    司法人员对证据分析、论证、判断能力确实有待提高,侦查意识不强、技能低下、设备落后,远远不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大量的刑事案件,证据的调取往往是中心开花,即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获取其他证据,尤其是物证。不可否认,这种办法确实存在一定的效果。面对形形色色、品种繁多的刑讯逼供,意志坚强者能有几人?往往会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以此获取其他证据,轻松破案。也有无法忍受痛苦,胡说八道,造成错案,毕竟这是少数。很多刑事案件,只要是犯罪嫌疑人承认了,一切都好办,否认或者翻供,案件就难办。所以,侦查机关想方设法取得口供,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变相威胁等花样繁多、手段翻新、层出不穷。只要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侦查人员就万事大吉。由于过于重视口供,反而侦查人员疏于对其他证据的调取,造成重要证据灭失,形成疑难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判处死刑,审判人员往往更加重视口供,没有口供就不敢判处死刑,有了口供就敢判处死刑,口供就这么重要!

    赵作海如果不翻供,死定了!

    3、公检法为什么如此配合,将一个无罪之人判刑入狱。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不是法学专家,我就不明白,公检法之间为什么还要互相配合?这一条早应当修改!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是对的。什么叫互相配合?怎么配合?配合还怎么监督、怎么制约?实践中,往往是配合多,制约少,更谈不上监督。往往是涉及自己部门利益时,才谈到制约。比如,赃款、赃物的移送,就开始相互制约,都要把赃款、赃款留自己上缴财政,因为财政能够返还,自己花钱方便。更何况公检法还要受政法委的领导,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不都是政法委协调后,公检法配合的结果吗?

    4、是不是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导致错案发生。

    赵作海案件是政法委组织公检法精英们开会,最后拍板起诉,不能说他们业务素质低下。但在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公检法,确实存在业务素质不适用工作需要的情况。首先是司法人员待遇低下,著名民法专家徐国栋先生说“无财产即无人格”,有点过,但非常有法律意义。司法官待遇如此低下,要他们在利益的诱惑下像孔老夫子一样,“不义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简直是痴人说梦!饿着肚子搞业务的人,的确不多。其次,司法机关把不住进人关。司法机关虽然待遇低,但地位高,仍然是求职者的香饽饽,有权有钱者能进,无权无钱者难入。其实能进去公检法的人,并不需要这点微薄的工资养家糊口,他们需要的是这身官服显威避难,或者让自己的家人有一个避风港。再次,在升职方面,谁要是说业务好能占到决定因素的50%,你信,反正我是不信。特别经济不发达地区,业务再好,一辈子能混个科室正职就不错了,单位副职只有想想的份。看看坐在单位主席台的,不是空降兵就是官二代、富二代。在司法机关,除作秀外,搞业务研究、学习方面与律师相比,差远了。据说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都快成女子法院了,业务较好的男同志为了经济利益,“叛变”到律师队伍中去。业务素质不高,提高案件质量就变成了天方夜谭。

    我说的是一般现象,不是指本案。我说的是过去,不是现在,希望不要对号入座。

    5、赵作海被超期羁押,为什么不释放?

    一位记者采访我时问,既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不释放?

    对于实务人员来说,这个问题十分天真。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次退查仍达不到起诉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非常复杂,释放赵作海简直是不可能的事。中国超期羁押非常普遍,比比皆是,既有立法问题,也有执法问题。你见过因超期羁押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吗?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2003年7月22日说:“超期羁押属于违法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是侵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和公安司法机关声誉的违法行为,是没有严格执法、执法不公的表现。超期羁押的背后有时还存在着职务犯罪问题。”此言一出,着实吓了公安一跳,结果不过如此。按照法律规定,公检法都有释放的权力,但谁都不会这样去做,超期羁押仍是家常便饭。至今我还没有见过一起因超期羁押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赵作海刑讯逼供的干警被逮捕,至今尚未宣判,不也正在被超期羁押吗?

    赵作海才超期羁押三年,不算长。我承办的贾然基故意杀人案件,羁押了十年。1991年9月8日被逮捕,执行死刑是2001年。试想,一个人在十几个平方米房间里,一待就是十年,什么概念!1998年我作为审查起诉人员被领导安排处理积案,亲自进行侦查、审讯(可没有刑讯逼供哦)贾然基。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发现案件漏洞,找到了隐藏7年的杀人凶器。七年还能找到杀人凶器,公安机关没有想到,审查起诉人员还能有如此的侦查技能。为此,我还立功三等功一次。平心而论,这个案件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重大刑事案件,除非出现象佘祥林、赵作海案件被害人“死而复生”的情形,否则一般不会放人。1997《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基层司法人员的脑海中还没有普及。人犯羁押了那么长时间,侦查机关调查了这么多证据,怎么释放?你个人是不是有什么问题?是不是收受了贿赂?无罪释放涉及一系列问题,被害方上访、国家赔偿、错案追究、司法机关形象等等。

    6、商丘市政法委是罪魁祸首吗?

    在赵作海案件中,最受责难的,第一个是柘城县公安局,第二个就是商丘市政法委。是政法委协调出留有余地的判决,酿成错案。尤其是时任商丘市政法委书记王师灿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我平时都不问案件,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学煤矿和矿山机电。” 似乎更令人愤恨,学煤矿和矿山机电的人当政法委书记,不是占着茅坑不拉屎吗?其实不然。商丘市政法委协调一个超期羁押三年多的案件有什么过错呢?如果有过错,是司法程序设置问题。至于煤矿专业的做政法委书记,也不能过于苛求,全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政法委等单位的一把手,扒扒捡捡,有多少是学法律的出身?不都是外行领导内行吗?

    谁任政法委书记,结果都一样,这是体制使然。政法委协调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参加者是政法委员会的成员。该委员会的组成,也都是公检法主管刑事业务领导和业务精英。讨论发言时,政法委书记不可能先发言直接拍板定案。一定是参加会议的人员先发言,最后书记决定。试想,赵作海案件协调会召开时,如果与会人员大部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王师灿不懂法律,他敢拍板起诉吗?

    我不是为政法委和政法委书记开脱,我也与王师灿没有任何关系。他若认识我,说不定我也不会辞职了,呵呵。我只是想说明,真正使赵作海受害的,是体制,是司法体制,他不是一个人。像鲁迅小说《祝福》的祥林嫂,虽然死了,却不知道凶手是谁?

    7、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该受到处罚吗?

    案发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庭长、参与此案的审委会委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他们有点冤!无论谁审理此案,结果都一样。政法委已经定案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在20日内将此案起诉,法院还有发言的权利吗?谁办案结果都一样,正如公诉人郑磊说的一样,除非你辞职!

    贺卫方先生在评价黄金高、李庄案件主办法官,批评他们:公平无法实现时,你们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们能沉默吗?他们要工作、要生活、要吃饭、要养家糊口,让他们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可能吗?

    我对贺卫方这样的战士佩服得五体投地,中国确实缺乏这样的战士。如果中国法律人都像贺卫方那样,别说都像,能有一千个贺卫方,哎哟,美国人民不得吓个半死,向中国年年纳贡、岁岁来朝、俯首称臣。奥巴马那小子也不会那么猖狂、到处指手画脚,一副人权祖师爷的派头。小奥恨不得一天三声胡爷爷,孙子似的小心伺候着。上帝不叫咱这样欺负人,贺卫方只能有一个。

    六们干警至今还在囹圄之中,赵作海冤枉了十一年,与之相比,又算得了什么呢?

    六、屈打成招铸冤案

    赵作海显然被刑讯逼供了,具体如何被刑讯逼供的,成为一个谜。根据归案的柘城县办案干警供述,对赵作海体罚较少。然而根据赵作海本人的供述,确实受到非人的折磨,触目惊心。法院定案,依据的是法律事实,即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而不是真实的事实。真正的事实已经过去,无法确定。刑讯逼供犯罪事实的认定,法院不会因办案干警不供述就否定刑讯逼供的存在,也不会全部按照赵作海的认定。赵作海被刑讯逼供的情形,无法恢复,只有摘录赵作海本人的陈述,让大家评判:

    1 9 9 7年农历9月3 0日晚上,我去俺村杜小花家和她发生关系后,睡那了。到了十一、二点,我看到有人划火柴,一看是赵振裳,他就用刀砍我的头部,我用手迎,他砍伤我的头部和右胳膊。然后我就跑了,从那以后我就没见过赵振裳。

    具体时间我忘了,在我村西地机井内捞出来一具尸体。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人把我传到老王集派出所,问是不是我杀的,我说我都不知道是谁。他们说是赵振裳,我说不是我杀的。他们就打我的头,打我的人有好几个,都是谁我记不清了。还让我喝了什么水,我喝了后,就昏迷了。二、三天后,我被带到公安局。他们天天都问我赵振裳是不是你杀的,不承认就打。还说:承认就不打了。在打我时,有人喊一个叫李德岭的,其他就不知道了。后来,实在没有办法,我就承认杀了赵振裳。

    他们用棍打我,还用枪敲我的头,还对我拳打脚踢。打我时,让我按照他们的意思说,重复一次又一次。然后记好笔录,让我签字,我不签也不行,就签了,想着只要能不受罪,咋着都行。

    他们每一班都是两三个人问我,把我铐在桌子腿上和椅子腿上。我说没有杀人就打我。他们不让我吃饱饭,不让我睡觉。我一喝他们给我的水就晕。公安局的人给我打开手铐,我也站不起了,就啥也不知道了,光感觉头上跟放炮的一样,咚咚响。

    还有人点着我说: “打你个不承认的!”还有人说: “再不承认,我落黑用车拉出去你,一脚把你跺下去,就说你逃跑了,一枪打死你!”就这样,我实在受不了了,生不如死,就承认杀赵振裳了。

    记录的是一个30多岁的年轻孩子,都是他一个人记录。记后就给我念,我说不对就打我。后来我也不看了,也不给我念了,有笔录我就说对,就签字,实在不知道的我就编,让我按手印我就按。这样承认以后,就不怎么打我了。因为头和胳膊找不着,我就瞎编地方。他们找不到,我还是编。后来,实在没有办法,我就说烧了。我说烧了以后,基本上就不打我了。

    在刑警大队几天,他们叫我吃剩下的菜,一天两顿。让我吃一个馍,有时给我点菜。

    我被打孬了,就找机会逃跑。正好有一天,我趁他们不备,找到了手铐的钥匙,打开手铐,就跑了。因为我不知道路,在县城不熟悉,也不知道走到一个啥地方,就睡着了。结果,还是被他们抓着了。

    在看守所里,我没有说我被冤枉的事,因为我怕挨打。在检察院的人提审我时,我也没有敢说我被打的,我害怕让公安人员知道了还打我。开庭时,我说有人打我了,都是我瞎编的,他们不信后来就判刑了。

    我想上诉,但后来想,上诉也没有用。还不如早点到监狱里,听看守所犯人说,监狱里生活好,还有自由,我就干脆不上诉了,赶快投牢算了。我在监狱里也没有申诉,申诉啥,再申诉也没有用,也没有相信我。我也没有文化,我就想着,赶快减刑。我还听说申诉挣不到分,不给减刑,所以也不申诉了,天底下哪里没有冤死的鬼呀。

    看到办案干警轻描淡写、相互推卸责任的供述,会有人认为赵作海供述是不是太夸张了。虽然刑讯逼供的情节,只有赵作海一人供述,还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民众宁愿相信,赵作海的陈述是真实的,否则,不会酿成如此大错。

    七、一失足成千古恨

    如此重大冤案,必须有人负责,各级有权机关依职权查处此案。柘城县公安局办案干警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由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 010年5月1 1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丁中秋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 01 0年5月1 5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罗明珠于2 01 0年5月1 3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 010年5月1 4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王松林于2 01 0年5月2 7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 01 0年6月5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郭守海于2 01 0年5月1 2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 01 0年5月2 5日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 01 0年6月8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犯罪嫌人周明晗于2 01 0年5月1 2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 01 0年5月2 5日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司崇兴因涉嫌刑讯逼供于2 01 0年6月9日睢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 010年6月1 1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0年10月22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偷偷地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尽管如此,审判庭前群众门庭若市,旁听票却洛阳纸贵,一票难求。公开开庭的案件,依法应当允许旁听,但就是不让你听,你能怎么样!这已经是中国审判一个非常普通的现象。

    开庭后,案件又石沉大海,涉嫌刑讯逼供的干警及家属焦急地盼望着不可预测的结果。各种版本的判决内容在商丘大地上流传,有罪的,无罪的,缓刑的,免予刑事处分的,部分实刑部分缓刑的。新闻媒体也在热切地等待着,盼望着。好像一颗定时炸弹,一旦刑事判决书下发,立即引爆,又可以热闹一番。

    然而,半年过后,此案突然被指定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2011年9月15日,案件刚起诉到龙亭区人民法院,已经被取保候审的干警全部被关押进开封市看守所。到底是凡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到龙亭区法院后均必须收监呢?还是基于本案的特殊性呢?不得而知。

    2011年10月18日,开封菊花节开幕式举行。2011年10月18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在一个不足40平米的微型法庭里,“公开”开庭审判这起在全国都有影响的大案,这本身就很滑稽。欲旁听者甚众,但洛阳无纸,只好悻悻然去观赏花枝招展的菊花节了。

    庭审无非是走个程序罢了。大家也都知道,不要说是龙亭区人民法院,就是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不能决定案件的走向。在中国,检察官不能坚持自己的意见,审判员不能保持自己的立场,再正常不过。法庭成了摆设,法官成了挂线木偶,公正就变成水中月、镜中花。

    从2011年9月15日至今,半年过去了,涉嫌刑讯逼供的警察们早已被超期羁押了。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赵作海超期羁押三年才被判决,不知道他们是否也要被关押到三年之后才有结果。

    看官方报纸、观新闻联播、听领导讲话总感觉振奋人心,形势一片大好。可大家不是生活在新闻联播里,总感觉现实不是那么回事,不知道什么地方出了问题。法律像一个唯唯诺诺的小媳妇,经常挨打受气,还要装出一副我本幸福的样子,哪里有尊严可言!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政代法、以纪代法、以……代法。有些事不知道谁说了算,让你打找不到手,哭找不到坟头,还到处都充斥着“老子就这样,你能把老子怎么样?”无赖模样。

    关于刑讯逼供干警如何判决,是个难题。

    八、如此难题谁能解

    也许有人会问,七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干警如何处理,是个难题吗?造成这么大的冤案,判刑不就完了吗?

    赵振裳回来后,商丘司法机关风声鹤唳。公检法参加办理赵作海案件的司法人员战战兢兢,尤其是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干警作为首要被问责者被推到风口浪尖。的确,如果没有本案最初的刑讯逼供,冤案就不会发生。对于柘城县公安局参加办案的干警,构成刑讯逼供罪,理论上和法律上均没有问题。是否追究责任,却成为焦点。

    民众不会太明白,既然他们刑讯逼供,造成冤案,为什么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而成为问题呢?这就涉及到《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问题。

    所谓追诉时效,就是人犯了罪之后,经过一定的年限,就不再判刑的制度。当然,如果犯罪后潜逃、逃避侦查或者被害人控告司法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这是世界各国都有的,不是中国独创。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所谓不再追诉,就是虽然构成犯罪,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再直白地说,不能再判他们的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然而,对于这样一个在全国及全世界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刑讯逼供者如果不立案,恐怕难以服众。至于将来是否能够起诉和判刑,以后再说吧。河南司法机关来不及论证追诉时效问题,就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纠错运动。拘留逮捕公安办案干警,追究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纪责任,一时间人心惶惶。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公安干警虽构成刑讯逼供罪,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期是五年。从刑讯逼供之日至赵作海被宣告无罪,已经十一年,远远超过五年的规定,不应当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面对如此大的压力,不追究行吗?反正《国家赔偿法》有规定,因超过追诉时效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即使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国家也不会赔偿。公检法专业人员认为,此案明显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当立案、起诉和审判。可面对天下汹汹之口,此时,谁又敢坚持自己的意见呢?就像当年论证赵作海是否构成犯罪一样。论证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小事,如何向社会交代是大事。

    刑讯逼供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也是睢县人民法院和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唯一的重大问题。

    检察院认为:刑讯逼供的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理由是:

    1、刑讯逼供的行为虽然发生在1998年,但结果却是发生在2010年,故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

    2、赵作海在检察机关提讯时和人民法院开庭时已经反映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事实,但司法机关没有查处,应当视为赵作海已经提出了控告,故本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辩护人认为:刑讯逼供的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理由是:

    1、刑讯逼供属行为犯,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刑讯逼供行为完成之日。刑讯逼供行为发生在1998年,到2003年追诉时效到期。

    2、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在诉讼期间,没有对刑讯逼供的警察提出过控告,故追诉时效不能中断。

    我认为,要论证本案刑讯逼供案件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证:

    一>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

    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的犯罪之日是什么时间?刑讯逼供行为是否有连续或继续状态?这是本案应当讨论的问题。刑讯逼供是行为犯,即只要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刑讯逼供行为结束,犯罪行为也即结束。本案刑讯逼供罪成立于1998年,应当没有问题。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换句话说,即使没有造成影响,刑讯逼供罪仍然成立,故把在全国造成影响作为刑讯逼供罪起算点,有故意入罪、强词夺理之嫌。

    二>赵作海是否对刑讯逼供行为提出过控告。

    刑法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赵作海对刑讯逼供人提出过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本案可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赵作海是否明确提出过控告,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如果提出过,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如果没有提出过,则本案过了追诉时效。

    问题是赵作海在检察机关和法院开庭时,提出过自己曾受到刑讯逼供行为,是否视为提出控告?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控告具有目的性、针对性、程序性的特征,故应当区分控告与辩解、反驳的区别。

    控告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法律一经公布,视为公民应当知晓。赵作海虽然受到刑讯逼供行为,由于仅是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审判时作为自己的一种无罪的辩解理由,并没有提出控告请求。无论赵作海是基于对法律的失望还是无知,没有控告是事实,不应当因此视为控告而无限延长本案追诉时效。

    由于该案刑讯逼供是否超过追诉时效问题,至今尚未解决,涉案干警最长的已经被羁押近二年,远远超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赵作海被羁押三年才判刑,莫非他们也要被羁押三年?

    王立军重庆“打黑”时,贺卫方教授提出异议,曾撰文给王立军说:“一旦沦为阶下囚,他也许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事实果然如此,又是一语成谶!

    赵作海案件最终的有罪判决,并不是司法独立的结果。同样,决定刑讯逼供警察命运的,也不是司法机关。

    九、案中有案破迷局

    赵作海案件的惊奇之处,就是案中有案。

    赵振裳回来了,赵作海“杀”的人是谁,必须查清。柘城县公安局在新任局长高圣伟的带领下,顶着压力,忍辱负重,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将此案成功侦破,一雪前耻。

    经深入侦查和技术鉴定,于5月14日检验确定死者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在媒体报道赵作海无罪释放后,分头潜逃外地。专案组立即展开追捕,2010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杨明福在商丘市区被抓获;5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海金在天津被抓获;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张祥良在辽宁省沈阳市被抓获。

    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受害人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2006年5月24日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将高杀害、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四人在作案后又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赵振裳回来之前,恐怕在这个世界上,除赵作海本人外,只有李海金、杨明福、张祥良、刘院喜知道赵作海是冤枉的,只有他们知道赵振裳没有死。

    赵振裳流落他乡,他不知道自己也处于危险之中。李海金等人四处打听他的消息,他们知道,赵振裳回来之日,就是他们罪行暴露之时。只有做掉赵振裳,才是最安全的。他们同样也在时时追寻赵振裳的消息。如果他们先一步知道赵振裳回来,案件又会是另外一种情形。

    刘院喜2006年因为抢劫杀人被执行死刑,如果他当时交代了赵作海案件的真实情况,肯定会因重大立功而刀下留人,只是他放弃了这个机会。

    赵振裳回来了!李海金、杨明福、张祥良罪行终于败露,自知大限将至,四散奔跳。这才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十年之后,终于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十、张冠李戴惹非难

    赵作海冤狱平反后,我着实十分恐慌。2010年5月3日我得到赵振裳回来的消息,晚上网查询只有三四条信息,5月4日早上再次查询,已经铺天盖地、如瘟疫般几何级地增长到十几万条。冤案的发生震惊社会各界,数亿网民开始人肉搜索赵作海案件的办案人员,声讨之声甚嚣尘上。全国各大媒体记者云集商丘、柘城,大有黑云压城城欲摧之势,有关司法人员、发言人噤若寒蝉。

    5月7日新华社郑州分社记者李丽静把我传唤到商丘市天宇大酒店,进行极其严厉的采访。面对上千旁听人员的法庭我没有胆怯过,然而这次,我害怕了。我切实感觉到,国家级媒体的记者,两个字--牛!

    “你是赵作海的办案人员吗?”

    “是。”

    “你在办理赵作海案件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吗?”

    “事实不清楚,我已经两次退查了”

    “你认为赵作海案件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应当有刑讯逼供行为,当时情况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

    “你认为赵作海一个人能搬动那沉的石磙吗?”

    “应当不能,也不好说”

    “你到现场去核实了吗?”

    “没有。”

    “这么大的一个案件,你为什么不去核实呢?”

    “记不清了,因为公诉部门案件多,核实证据的情况很少,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审查,不是侦查。”

    “赵作海已经超期羁押了,为什么不释放呢?”

    “这么大的凶杀案,放人不是简单的事情,我做不了主。”

    “好好想想,你有什么责任?”

    “我有责任,案件没有审查细致,没有及时督促公安机关释放赵作海。”

    ……

    这是我平生第一次受到“审讯”。“审讯”的结果,第二天李大记者还是作出了错误的报道,认定赵作海案件的公诉人是汪继华和郑磊。由于没有注明我是前期承办人,公诉人是郑磊,于是,我的手机、办公电话在网上被公开,每天全国各地的辱骂、恐吓电话不断。手机不能关机,否则就是被捕。亲戚、朋友、同学也打来电话表示关切。无奈,我在天涯社区发表了澄清文章,内容如下:

    关于办理赵作海案件的澄清声明

    近日,因柘城县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各大媒体相继报道。有报道称我是该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并要求追究我的法律责任。关于本人办案情况的内容,确有不实之处。为澄清事实,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之时,确实审查过赵作海案件。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作出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其中,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首要问题就是查明涉案尸体是不是被害人赵振晌(裳)。

    二、2001年5月份左右,我辞去检察官职务,从事律师工作,该案转由他人办理。该案2002年5月份开庭,我不可能是本案的公诉人,更不可能出庭支持公诉。赵作海案件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均不显示本人姓名,故媒体称我是该案的公诉人与事实不符。

    我接受媒体的报道和监督,但也请媒体尊重案件事实。如发现不实报道,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汪继华

                  二〇一○年五月十日

    2010年5月12日10时30分,我正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工作,突然门被推开,十余名来自各大媒体的记者不约而同,破门而入。不由分说,长枪短炮支起来开始采访,唯恐我逃之夭夭。我遂向他们澄清事实,随后媒体才逐渐报道了真相。

    十一、当代奇案怨者谁

    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的侦查人员,据我所知,都是当时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经验丰富的干警,不能因为办错了赵作海案件就抹杀他们以往的成绩。柘城县公安局副局长丁中秋,开封警校毕业后,一步步由刑警队员、刑警队副队长、队长、做到主管刑事侦查的副局长,应当说是经验丰富。罗明珠,一个出身农家的孩子,1988年毕业于开封市警察学校,分配后一直从事侦查工作。没有所谓的后台,靠自己扎实的业务登上刑警队长的职位,后因工作成绩优异,被调到商丘市公安局工作。李德领1988年开封警校毕业,是柘城县公安局公认的破案能手,从警期间,破获多起大、要案,多次立功受奖。事后有一个记者到李德领家中,十分惊讶其陈设的简单与俭朴。郭守海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干警,一个老预审员,工作认真踏实。司崇兴等其他人员也都是在公安战线工作多年,具有很强的办案能力。当然,是他们共同铸成错案,责任应当依法处理。除此之外,还是应当从方方面面深刻分析一下造成错案的原因。

    赵作海得到了超额赔偿,刑讯逼供的干警身陷囵圄,凡经历此案的检察官、法官均受到相应处分,我和后来接手案件的郑磊因辞职从事律师工作幸免于难,但案件反思不能就此结束。各大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和炒作,中国最高司法机关也为此出台的两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似乎已经十分到位。其实这些都是表面的原因,不亲身经历此案,是无法理解深层次的内容。

    凡重大刑事冤案之发生,内容虽有不同,造成的原因却是相同的:

    1、案件存在特殊事实迷惑了侦查人员的眼睛。

    实践中明知非嫌疑人而故意造成重大冤狱的,极少。造成重大冤案,往往是案件出现某种巧合,使侦查人员偏离了正确的侦查方向。以赵作海案件为例,赵振裳砍击赵作海致其受伤,赵振裳第二天离奇出走,没有告知任何人。同一时期,有人故意杀人后将尸体投入该村井中,死者家人又不报案,多个情节出现了惊人巧合。赵振裳又是单身,无法进行DNA对比等等,一系列的事实发生成为认定赵作海犯罪的有力证据。

    佘祥林案件也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当然,也许有人会说,案件都那么容易破获,三岁小孩都当警察了?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加之特殊的法治环境、个案特殊情况、文化意识等各方面因素,出现冤案是必然的,是正常的,冤案多了就不正常了。

    2、都存在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

    几乎所有重大刑事冤案,都存在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在我国根深蒂固,历史悠久。当我们听到“不动大刑,量你不招”“大刑伺候”的戏词时,除冤案外,并不感到愤慨。若为查获犯罪事实而对无赖之人动刑,反而认为理所应当,大快人心。对于法律实务界人士而言,刑讯逼供几乎成了潜规则,只不过不愿意公开承认罢了。

    由于刑讯逼供造成了很多冤案,甚至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残疾、伤害等严重后果。刑讯逼供现象近期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比以前少了一些;另一方面,行为隐蔽、方式多变、不留痕迹,不留证据。对重大刑事案件,刑讯逼供的目的不是诱供,不是让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而是通过刑讯逼供,得到侦查机关事前没有获取的证据。

    云南杜培武案件,对杜培武刑讯逼供的正是他昔日的同事。虽然我辞职已经十年,现在仍对检察官职业崇敬有加,凡看到“检察”二字,都倍感亲切。我始终觉得公诉人才应当是我一生的舞台,才是我真正的事业。我从来没有把公诉人看成对手,与他们同台献技时,我把任何一个公诉人都当作朋友,甚至感觉他是我的同事,大家是在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分析问题,而不是在竞技。我很难想象,警察对警察如此无情,何况还是同事,“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3、过于相信侦查机关调取的人证材料,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

    我做了八年公诉人,与公安机关刑警、预审人员、检察院反贪污、渎职侦查人员经常接触。由于这种感情关系,很难让人怀疑他们调取的人证材料是假的,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行为。好像认为,他们是公正的,是以办案为目的,与各方都不存在利害关系,没有必要刑讯逼供。相反,即使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问题,由于案件的处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往往认为是在撒谎,是在推卸责任,除非能提出确凿的证据。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也往往轻信侦查机关的解释、说明,轻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赵作海案件,为什么在政法委专门协调会时,商丘政法业务骨干多数人认为赵作海构成犯罪,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1>赵作海的九次有罪供述。2>赵振裳三年不见踪影。3>周围没有死亡人员的报案记录。4>二人当晚确实发生过争斗。5>最迷惑人的是赵作海的妻子赵晓起辨认笔录,竟然辨认出自己连线的针脚,细节虽小,最容易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

    虽然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我还是能坚持跳出现实,保持清醒的头脑,虽不能拨云见日,关键时刻能冷静、坚持、独立思考,从而作出决断。如,在我办理刑事案件中,我向来不重视公安机关的破案说明、破案报告等主观性内容的证据。除了侦查机关职权范围内产生的证明内容外,比如户籍证明、行政处罚证明等其职能范围形成的资料,一般其出具的书证不作为重要的定案依据。比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讯逼供的证据、证据取得程序的说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证明、传唤的证明、破案说明、侦破经过、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说明等。这些东西,容易加入侦查人员主观臆断的内容。

    早在1997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刚刚实施,我就写了一篇文章《违背证据合法性的表现形式》,提出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力划分的法律意义,注意到过于重视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不利于对案件的分析。特意提出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因其存在证据的违法性,不应予以采用。该文曾经引起河南省检察院的重视,将文章刊登在省检察院内部通讯中。

    4、有关机关协调的结果。

    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协调是一大特色。协调的情形主要有:证据不足的案件,需要处理;侦查人员说明自己不存在刑讯逼供;赃款、财物的移送;敏感案件(黑社会案件、邪教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影响局部安定团结的案件、上访案件、群体诉讼案件)的定罪量刑。协调的方式有:相互之间的协调、政法委、纪委、政府部门领导下的协调、上下级之间等等。我们看到了政法委协调造成了一些冤狱,但也不能否认在中国目前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协调存在的价值所在。

    协调一词本身就是人治社会法制领域的副产品,它注入了很多人为化的因素,赋予执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法制原则背道而驰。

    十二、猛药厚味治沉疴

    赵作海冤案发生,教训沉痛。屡屡发生此类冤案,思考就不应当停留在某一个案件上,或表面上、书本上、程式上泛泛而谈,应当挖掘更深层次的东西,这样冤者受冤才有价值,国家巨额赔偿才有意义,才可能避免出现更多“赵作海”。

    一、作为检察院和法院的办案人员,要重视对证据的核实,尤其是对人证真实性的核实。

    目前全国报道的重大刑事冤案,均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过于相信公安机关所获取的人证。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河北聂树斌等故意杀人案件,应当说,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办案人员都看出了案件端倪,注意到被告人供述自身和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存在的矛盾性,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为什么?因为太相信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的真实性。我不否认绝大部分侦查人员都是兢兢业业、踏踏实实,以查明案件事实为目的进行调查取证;我也不否认,有极个别人员为了邀功请赏促成案件,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甚至造假证、作伪证,最终酿成冤案。

    在个别地区,公安机关以破案率、逮捕率、判决率作为办案人员升迁的标准,甚至以此实施末位淘汰制,逼得公安干警不得不造假,刑讯逼供、制造假案,甚至引诱犯罪。

    的确,要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员对每个案件都赋予他们核实证据的任务,困难重重。一般都是发现问题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实在难以解决,再进行核实。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检察官、法官只有亲自见到证人,亲历调取证据的过程,才能增强对证据认定的准确性。要求检察官核实证据,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势在必行。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方面进行了完善,但愿能彻底实施。

    二、应当严厉禁止刑讯逼供行为。

    如何禁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取消立法上给刑讯逼供提供的便利条件。

    要根治刑讯逼供,其中之一就是要限制侦查人员接触犯罪嫌疑人。赵作海在被宣布刑事拘留后,一个月没有被送到看守所,如此状态下,保护其权利成为一句空话。可是,公安机关对赵作海一个月不送到看守所羁押的行为并不违法。1996《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言外之意,公安机关可以随意将犯罪嫌疑人提出审讯而不受任何限制。试想,这种情况下想不刑讯逼供都难。

    其实,早在1991年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公通字〔1991〕87号规定非常合理又实际,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讯问室进行。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

    该条对所外讯问规定的十分合理和规范,只有辨认罪犯、罪证或起赃才可以经领导审批提出看守所。可惜的是,已经因与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修正)解释相抵触而失效。

    立法者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但还不十分完善。

    2、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

    我始终不明白,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辖有什么好处?只有一个,有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进行。仅一个“有利于”当然不行,不搞时髦的“三个有利于”,至少应当是“两个有利于”兼顾才对:有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和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看守所不是监狱,没有油水可捞,公安部干吗非要抱着它不放呢?难道将看守所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就不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吗?我实在看不出来。尽管理论界要求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的呼声很高,实务界置之不理。

    我在做律师后方知道,想以刑讯逼供理由推翻非法证据,相当难,难于上青天。侦查人员否定刑讯逼供,一纸无刑讯逼供的证明就能为法官所采信。律师调查犯罪嫌疑人入所体验情况,看守所理都不理,一边玩去!调查同号犯证人,律师没有途径。律师在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伤情拍照,看守所都不允许。只有在法庭上空喊,忽悠一下当事人,法官和公诉人还说你没有证据?胡说八道!诬蔑神圣的人民警察。所以,律师想通过刑讯逼供翻案,只有“侧身西望长咨嗟”。

    3、严厉处罚刑讯逼供行为。

    看一下全国冤案知多少,受到追究有多少,就知道刑讯逼供为何如此盛行了?有法不依,不如无法,婊子立了牌坊更危害更大。法律对于刑讯逼供规定很全面,处罚轻的有《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等,重的有《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罪。可是,谁查?没法查!又要求破案率、逮捕率,又要限期破案,好不容易刑讯逼供破案了,皆大欢喜,谁还理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如何严厉处罚刑讯逼供行为,我没有想到有什么好的办法。

    领导对于刑讯逼供的态度,如同父母“嗔骂”孩子:妈的,这小子!表面上是责备,实际上是满心欢喜。

    4、坚决排除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

    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司法实践对于“毒树之果”的态度是,放任毒树的疯长,享受甘甜的果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赵作海冤案昭雪后,又陆续作出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规定。至于能否实施,我们拭目以待。

    砍掉毒树,毁灭毒果,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三、坚持司法人员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在目前政治体制下,根本无法实现。虽然中国政体是“一府两院”工作体制,根本上不是那么回事。司法机关的婆婆太多,同级党委、政法委、纪检会、组织部、同级政府,司法机关都必须俯其鼻息。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同样能制约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有时也能凌驾于检察院、法院之上,近时期为了加强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能够担任同级党委的常委,甚至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有吗?虽然可以有,但没有。上述因素制约,司法机关如何能够独立?在内部,责权不明,案件有了矛盾交给领导,有了荣誉大家一哄而上。案件出了问题,找不到真正的决策者,胡乱打几板子了事。

    四、正确对待无罪案件。

    唯物主义告知我们,世界是可知的,但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我们不希望出现错案,出现错案却是正常的,不出现错案反而不正常。破不了案件也是正常的,案件必破反而不正常。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无罪案件都讳莫如深。有的检察院甚至“以零无罪”作为最高目标。自从王胜俊担任最高法院院长后,最高法工作报告中,再也看不到无罪判决的数字。肖扬任院长期间,根据最高法工作报告,2004年全年判处罪犯767951人,2996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无罪率为0.0037%;2005年全年判处罪犯844717人,2162名刑事被告人无罪,无罪率为0.003%。2006年没有公布判处的贪污贿赂人数,故总人数无法计算,但仅1713名刑事被告人无罪,无罪率更低。片面追求无罪率的恶果很多,刑讯逼供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对无罪案件没有正确的态度,导致司法机关侵犯人权、变通执法、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发生。

    我做律师以来,成功为十余起案件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包括故意杀人犯、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却很少拿到无罪判决书,为什么?司法机关见不得无罪判决书,无罪就可能影响前程甚至头上乌纱。于是司法机关怪象横生:不破案就不立案,可判可不判的,从轻判决;实在不行,找个“口袋罪名”免予刑事处罚;确实无罪的,法、检两家沟通,检察院撤回起诉,侦查机关取保候审,案件无限期搁置,既不撤案,也不起诉。受冤枉者拿不到国家赔偿,要么认倒霉,要么开始漫漫上访路,年轻人变神经,年老的耗死在上访路上。

    后记:觉醒、呐喊与战斗

    上中学时学过鲁迅的小说《祝福》,问老师祥林嫂是谁杀死的?老师说:死于封建礼教的摧残。随着阅历丰富,越来越感觉到似有可疑。祥林嫂在鲁四老爷家打工,鲁四老爷虽然看不起她,还是收留了她。祥林嫂在他家生活的结果是“而且白胖了”,鲁四老爷是杀人凶手吗?应当不是。婆婆将祥林嫂从鲁四老爷家抢走,卖给贺老六,祥林嫂几欲自尽。但祥林嫂与贺老六婚后生活很稳定,很幸福,又生了宝宝阿毛,婆婆也不应当杀人凶手。随着贺老六、阿毛相继离她而去,祥林嫂再次来到鲁四老爷家,鲁四老爷虽然很不情愿,仍没有将她拒之门外,只是更加看不起她。与祥林嫂同为仆人的柳妈,为了丰富祥林嫂的精神世界,好心地劝她捐了一条门槛,似乎也没有恶意。作者“我”在祥林嫂走投无路时,诠释了“地狱”之说,一家人在地狱是可能见面的,让她在绝望中精神上依稀有了微渺的希望,似乎也不是杀人凶手。祥林嫂最终是死了,到底是谁杀了她?

    赵作海受冤了,这是事实。谁导演了这桩冤案?有人说,是办案的公安干警!如果你们不刑讯逼供,怎会发生如此冤案?干警会说是领导让我们加大审讯力度,并且一口咬定尸体就是赵振裳。哪个公安局不刑讯逼供,为什么只抓我们?领导会说:我说加大审讯力度,并没有要你们刑讯逼供!有人说检察院是干什么的,为什么没有把好关呢?如果你们不批捕赵作海哪会有此事?检察院会说:赵作海案件,别说是当时,就是现在,如果不是赵振裳回来,将此案让100个批捕处长去审查,也只有一个答案,批捕!有人说,公诉处也有责任,为什么要起诉?公诉处说我已经两次退查了,是你们公安不放人,与我何干!后来起诉是政法委决定的,我们只有执行的份。是政法委的责任吗?政法委说: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起诉和留有余地判决的,我们只是履行一下程序。如果你们都不同意起诉,我们会拍板吗?法院更不要提了,政法委都决定的,我们还能提什么意见?!……

    是谁导演的冤案,你认为呢?

    祥林嫂的悲剧不是身体的死亡,而是心死!但愿赵作海案件不要让民众对中国的法制死心。鲁迅说过,中国人就是搬动一张桌子,也要付出血的代价。寄希望于他人失去自由和生命,自己狗安于藩篱之下,结果是人人自危、强盗横行、民族颓废、国家衰亡。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仅有一颗公平、正义、良善之心是不够的。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任何一项改革必须有人民的觉醒”,觉醒、呐喊与战斗才是中国的希望。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 《山海经》

    卷一南山经
    卷二西山经
    卷三北山经
    卷四东山经
    卷五中山经
    卷六海外南经
    卷七海外西经
    卷八海外北经
    卷九海外东经
    卷十海内南经
    卷十一海内西经
    卷十二海内北经
    卷十三海内东经
    卷十四大荒东经
    卷十五大荒南经
    卷十六大荒西经
    卷十七大荒北经
    卷十八海内经

    山经

    卷一 南山经

      南山经之首曰䧿[鹊]山。其首曰招摇之山,临于西海之上,多桂,多金(矿)、玉(矿)。有草焉,其状如韭而青华,其名曰祝馀,食之不饥。有木焉,其状如榖(构树)而黑(纹)理,其华四照。其名曰迷榖,佩之不迷。有兽焉,其状如禺(传说中的一种野兽,像猕猴而大一些,红眼睛,长尾巴)而白耳,伏行人走,其名曰狌狌(传说是一种长着人脸的野兽,能知道往事,不能知道未来),食之善走。丽麂之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海,其中多育沛,佩之无瘕疾(腹内结块,即蛊胀病)

      又东三百里,曰堂庭之山。多棪木(果实像苹果,表面红了即可吃),多白猿,多水玉(水晶石),多黄金(金砂)

      又东三百八十里,曰猨翼之山,其中多怪兽,水多怪鱼。多白玉,多蝮虫(传说中的动物,也叫反鼻虫,颜色如同红、白相间的绶带纹理,鼻子上长有针刺,大的一百多斤重),多怪蛇,多怪木,不可以上。

      又东三百七十里,曰杻阳之山,其阳(南面)多赤金,其阴(北面)多白金(白银)。有兽焉,其状如马而白首,其纹如虎而赤尾,其音如谣(不用乐器伴奏的歌唱),其名曰鹿蜀,佩之宜子孙。怪水出焉,而东流注于宪翼之水。其中多玄龟,其状如龟而鸟首虺尾,其名曰旋龟,其音如判木,佩之不聋,可以为(治疗)(同胝,老茧)

      又东三百里,[曰]柢山,多水,无草木。有鱼焉,其状如牛,陵居,蛇尾有翼,其羽在魼(“胠”的同声假借字,腋下胁上部分)下,其音如留牛(或为犁牛,纹理像老虎),其名曰鯥,冬死(冬眠)而夏生,食之无肿(皮肤层化脓性炎症)疾。

      又东四百里,曰亶爰之山,多水,无草木,不可以上。
        有兽焉,其状如狸而有髦(下垂至眉的长发),其名曰类,自为牝牡(雌雄同体),食者不妒。

      又东三百里,曰基山,其阳多玉,其阴多怪木。
      有兽焉,其状如羊,九尾四耳,其目在背,其名曰猼訑,佩之不畏。
      有鸟焉,其状如鸡而三首六目、六足三翼,其名曰[尚鸟] [付鸟],食之无卧。

      又东三百里,曰青丘之山,其阳多玉,其阴多青雘(涂料)
      有兽焉,其状如狐而九尾,其音如婴儿,能食人;食者不蛊。
      有鸟焉,其状如鸠(斑鸠),其音如呵(呵斥),名曰灌灌,佩之不惑。英水出焉,南流注于即翼之泽。其中多赤鱬(娃娃鱼),其状如鱼而人面,其音如鸳鸯,食之不疥。

      又东三百五十里,曰箕尾之山,其尾踆(蹲坐)于东海,多沙石。汸水出焉,而南流注于淯,其中多白玉。

      凡䧿山之首,自招摇之山,以至箕尾之山,凡十山,二千九百五十里。其神状皆鸟身而龙首。其祠(祭祀)之礼:毛(祭祀所用的毛物)用一璋玉瘗(埋葬),糈(祭神用的精米)用稌米(或指糯米),一璧,稻米、白菅(茅草的一种,叶片线形,细长,根坚韧,可做刷帚)为席。

      南次二(经)山之首,曰柜山,西临流黄,北望诸毗,东望长右。英水出焉,西南流注于赤水,其中多白玉,多丹粟。
      有兽焉,其状如豚,有距(雄鸡、野鸡等跖后面突出像脚趾的部分。这里指鸡的足爪),其音如狗吠,其名曰狸力,现则其县多土功。
      有鸟焉,其状如鸱(鹞鹰)而人手,其音如痺,其名曰鴸(传说是尧的儿子丹朱所化。尧把天下让给舜,而丹朱和三苗国人联合起兵反对,尧派兵打败了他们,丹朱自投南海而化作此鸟),其名自号也,现则其县(人聚居地)多放士。

      东南四百五十里,曰长右之山,无草木,多水。有兽焉,其状如禺而四耳,其名长右,其音如吟,现则郡县大水。

      又东三百四十里,曰尧光之山,其阳多玉,其阴多金(金属矿物)。有兽焉,其状如人而彘鬣,穴居而冬蛰,其名曰猾褢,其音如斫木,现则县有大徭。

      又东三百五十里,曰羽山(传说祝融曾奉黄帝之命,将大禹的父亲鲧杀死在羽山,一说是鲧被舜杀死在羽山),其下多水,其上多雨,无草木,多蝮虺。

      又东三百七十里,曰瞿父之山,无草木,多金玉。

      又东四百里,曰句汸之山,无草木,多金玉。

      又东五百里,曰浮玉之山,北望具区(太湖),东望诸毗。
      有兽焉,其状如虎而牛尾,其音如吠犬,其名曰彘,是食人。苕水出于其阴,北流至于具区,其中多鮆鱼(又叫鲚鱼、鮤鱼)

      又东五百里,曰成山,四方而三坛,其上多金玉,其下多青雘。𨴯水出焉,而南流注于虖勺,其中多黄金。

      又东五百里,曰会稽之山,四方,其上多金玉,其下多砆石(一种似玉的美石)。勺水出焉,而南流注于湨。

      又东五百里,曰夷山,无草木,多沙石,湨水出焉,而南流注于列涂。

      又东五百里,曰仆勾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草木,无鸟兽,无水。

      又东五百里,曰咸阴之山,无草木,无水。

      又东四百里,曰洵山。其阳多金,其阴多玉。有兽焉,其状如羊而无口,不可杀也,其名曰䍺。洵水出焉,而南流注于阏之泽,其中多茈蠃。

      又东四百里,曰虖勺之山。其上多梓枏,其下多荆杞。滂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海。

      又东五百里,曰区吴之山,无草木,多沙石。鹿水出焉,而南流注于滂水。

      又东五百里,曰鹿吴之山,上无草木,多金石。泽更之水出焉,而南流注于滂水。水有兽焉,名曰蛊雕,其状如雕而有角,其音如婴儿之音,是食人。

      又东五百里,曰漆吴之山,无草木,多博石,无玉。处于东海,望丘山,其光载出载入,是惟日次。

      凡南次二山之首,自柜山至于漆吴之山,凡十七山,七千二百里。其神状皆龙身而鸟首。其祠:毛用一壁瘗,糈用稌。

      南次三山之首,曰天虞之山。其下多水,不可以上。

      东五百里,曰祷过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犀兕,多象。有鸟焉,其状如鵁,而白首、三足、人面,其名曰瞿如,其鸣自号也。泿水出焉,而南流注于海。其中有虎蛟,其状鱼身而蛇尾,其音如鸳鸯,食者不肿,可以已痔。

      又东五百里,曰丹穴之山,其上多金玉。丹水出焉,而南流注于渤海。有鸟焉,其状如鸡,五采而文,名曰凤皇,首文曰德,翼文曰义,背文曰礼,膺文曰仁,腹文曰信。是鸟也,饮食自然,自歌自舞,见则天下安宁。

      又东五百里,曰发爽之山,无草木,多水,多白猿。汎水出焉,而南流注于勃海。

      又东四百里,至于旄山之尾,其南有谷,曰育遗,多怪鸟,凯风自是出。

      又东四百里,至于非山之首,其上多金玉,无水,其下多蝮虫。

      又东五百里,曰阳夹之山,无草木,多水。

      又东五百里,曰灌湘之山,上多木,无草。多怪鸟,无兽。

      又东五百里,曰鸡山,其上多金,其下多丹雘。黑水出焉,而南流注于海。其中有鱄鱼,其状如鲋而彘毛,其音如豚,见则天下大旱。

      又东四百里,曰令丘之山,无草木,多火。其南有谷焉,曰中谷,条风自是出。有鸟焉,其状如枭,人面四目而有耳,其名曰顒,其鸣自号也,见则天下大旱。

      又东三百七十里,曰仑者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青雘。有木焉,其状如榖而赤理,其汗如漆,其味如饴,食者不饥,可以释劳,其名曰白䓘,可以血玉。

      又东五百八十里,曰禺槀之山,多怪兽,多大蛇。

      又东五百八十里,曰南禺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水。有穴焉,水出辄入,夏乃出,冬则闭。佐水出焉,而东南流注于海,有凤皇、鵷雏。

      凡南次三山之首,自天虞之山以至南禺之山,凡一十四山,六千五百三十里。其神皆龙身而人面。其祠皆一白狗祈,稰用稌。

      右南经之山志,大小凡四十山,万六千三百八十里。    

    卷二 西山经

      西山经华山之首,曰钱来之山,其上多松,其下多洗石(一种在洗澡时用来擦去身上污垢的石头)。有兽焉,其状如羊而马尾,名曰羬羊,其脂可以已(治疗)(皮肤皴皱)

      西四十五里,曰松果之山。濩水出焉,北流注于渭,其中多铜(矿石)。有鸟焉,其名曰䳋渠,其状如山鸡,黑身赤足,可以已[月暴](皮肤皱起)

      又西六十里,曰太华之山(华山),削成而四方,其高五千仞,其广十里,鸟兽莫居。有蛇焉,名曰肥(虫遗),六足四翼,现则天下大旱。

      又西八十里,曰小华之山,其木多荆杞,其兽多㸲牛(山牛,重千斤左右),其阴多磬石,其阳多㻬琈之玉。鸟多赤鷩(属野鸡类,胸部腹部都是红色,冠子是金黄色,头是黄的,尾巴是绿的,间杂着红色羽毛,色彩鲜明),可以御(避)火。其草有萆荔,状如乌韭,而生于石上,亦缘木而生,食之已心痛。

      又西八十里,曰符禺之山,其阳多铜,其阴多铁。其上有木焉,名曰文茎,其实如枣,可以已聋。其草多条,其状如葵,而赤华黄实,如婴儿舌,食之使人不惑。符禺之水出焉,而北流注于渭。其兽多葱聋(一种野山羊),其状如羊而赤鬣。其鸟多鴖,其状如翠(鸟)而赤喙,可以御火。

      又西六十里,曰石脆之山,其木多棕枬,其草多条(条草),其状如韭,而白花黑实,食之已疥。其阳多㻬琈之玉,其阴多铜。灌水出焉,而北流注于禺水。其中有流(硫磺)、赭(褐铁矿),以涂牛马无病。

      又西七十里,曰英山,其上多杻、橿,其阴多铁,其阳多赤金。禺水出焉,北流注于招水,其中多鳢鱼,其状如鳖,其音如羊。其阳多箭䉋(竹),兽多㸲牛、羬羊。有鸟焉,其状如鹑(鹌鹑),黄身而赤喙,其名曰肥遗(鸟),食之已疠(麻疯),可以杀虫。

      又西五十二里,曰竹山,其上多乔木,其阴多铁。有草焉,其名曰黄雚,其状如樗,其叶如麻,白华而赤实,其状如赭,浴之已疥(疥疮),又可以已胕(浮肿病)。竹水出焉,北流注于渭,其阳多竹箭,多苍玉。丹水出焉,东南流注于洛水,其中多水玉(水晶),多人鱼。有兽焉,其状如豚而白毛,[毛]大如筓(发簪)而黑端,名曰豪彘(豪猪)

      又西百二十里,曰浮山,多盼木,枳叶而无伤(尖刺),木虫居之。有草焉,名曰薰草,麻叶而方茎,赤花而黑实,嗅如蘼芜(一种香草),佩之可以已疠(麻疯病)

      又西七十里,曰羭次之山,漆水出焉,北流注于渭。
      其上多棫、橿,其下多竹箭(丛),其阴多赤铜,其阳多婴垣之玉。
      有兽焉,其状如禺而长臂,善投,其名曰嚣(猕猴)
      有鸟焉,其状如枭,人面而一足,曰橐𩇯,冬现夏蛰,服之不畏雷。

      又西百五十里,曰时山,无草木。逐水出焉,北流注于渭,其中多水玉。

      又西百七十里,曰南山,上多丹粟。丹水出焉,北流注于渭。兽多猛豹(传说中的一种野兽,形体与熊相似而小些,浅色的毛皮有光泽,吃蛇,还能吃铜铁),鸟多尸鸠(布谷鸟)

      又西四百八十里,曰大时之山,上多楮、柞(栎树,木材可供建筑、器具、薪炭等用),下多杻、橿,阴多银,阳多白玉。涔水出焉,北流注于渭。清水出焉,南流注于汉水。

      又西三百二十里,曰嶓冢之山,汉水出焉,而东南流注于沔;嚣水出焉,北流注于汤水。其上多桃枝(竹)、钩端(竹),兽多犀、兕、熊、罴,鸟多白翰(白雉,又叫白鹇)、赤鷩。有草焉,其叶如蕙,其本如桔梗,黑花而不实,名曰蓇蓉。食之使人无子。

      又西三百五十里,曰天帝之山,多棕、枬(楠木);下多菅、蕙。
      有兽焉,其状如狗,名曰溪边,席其皮者不蛊。
      有鸟焉,其状如鹑,黑文而赤翁(鸟脖子上的毛),名曰栎,食之已痔。
      有草焉,其状如葵,共其嗅如蘼芜,名曰杜衡,可以走马,食之已瘿(人脖子上的赘瘤)

      西南三百八十里,曰皋涂之山,蔷水出焉,西流注于诸资之水;涂水出焉,南流注于集获之水。其阳多丹粟,其阴多银、黄金,其上多桂木。有白石焉,其名曰礜(礜石,一种矿物,有毒;如果山上有各种礜石,草木不能生长,霜雪不能积存;如果水里有各种礜石,就会使水不结冰),可以毒鼠。有草焉,其状如藁茇(一种香草),其叶如葵赤背,名曰无条,可以毒鼠。有兽焉,其状如鹿而白尾,马足人手而四角,名曰玃如。有鸟焉,其状如鸱而人足,名曰数斯,食之已瘿。

      又西百八十里,曰黄山,无草木,多竹箭。盼水出焉,西流注于赤水,其中多玉。有兽焉,其状如牛,而苍黑大目,其名曰[上敏下牛]。有鸟焉,其状如鸮,青羽赤喙,人舌能言,名曰鹦鹉。

      又西二百里,曰翠山,其上多棕、楠,其下多竹箭,其阳多黄金、玉,其阴多牦牛、羚、麝,其多鸓,其状如鹊,赤黑而两首、四足,可以御火。

      又西二百五十里,曰騩山,是錞(附着、座落)于西海,无草木,多玉。凄水出焉,西流注于海,其中多彩石、黄金,多丹粟。

      凡西经[山]之首,自钱来之山至于騩山,凡十九山,二千九百五十七里。华山冢也,其祠之礼:太牢(祭祀时祭品所用牛、羊、猪三牲全备为太牢)。羭山神也,祠之用烛,斋(祭祀前或举行典礼前清洁身体以示庄敬)百日以百牺(牺祭祀时用的纯色的牲;牲是供祭祀用的完整的家畜),瘗用百瑜,烫其酒百樽,婴(用玉器祭祀神的专称)以百珪百壁。其余十七山之属,皆毛牷(祀神所用毛物牲畜是整体全具的)用一羊祠之。
      烛者,百草之未灰,白席采等纯之。

      西次二经[山]之首,曰钤山,其上多铜,其下多玉,其木多杻橿。   

      西二百里,曰泰冒之山,其阳多玉,其阴多铁。浴水出焉,东流注于河(黄河),其中多藻玉(带有色彩纹理的玉),多白蛇。  

      又西一百七十里,曰数历之山,其上多黄金,其下多银,其木多杻、橿,其鸟多鹦鹉。楚水出焉,而南流注于渭,其中多白珠。

      又西百五十里,曰高山,其上多银,其下多青碧(玉)、雄黄,其木多棕,其草多竹(低矮而丛生的小竹子,被当作草)。泾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渭,其中多馨石、青碧。

      西南三百里,曰女床之山,其阳多赤铜,其阴多石涅(石墨),其兽多虎、豹、犀、兕。有鸟焉,其状如翟(一种长尾野鸡)而五彩纹,名曰鸾鸟,现则天下安宁。

      又西二百里,曰龙首之山,其阳多黄金,其阴多铁。苕水出焉,东南流注于泾水,其中多美玉。

      又西二百里,曰鹿台之山,其上多白玉,其下多银,其兽多㸲牛、羬羊、白豪(白毛豪猪)。有鸟焉,其状如雄鸡而人面,名曰凫徯,其鸣自叫(名称)也,现则有兵(战争)

      西南二百里,曰鸟危之山,其阳(南)多馨石,其阴多檀、楮(构树),其中多女床(女肠草)。鸟危之水出焉,西流注于赤水,其中多丹粟(丹砂)。 

      又西四百里,曰小次之山,其上多白玉,其下多赤铜。有兽焉其状如猿,而白首赤足,名曰朱厌,现则大兵。 

      又西三百里,曰大次之山,其阳多垩(能用作涂饰粉刷墙壁的泥土,有白、红、青、黄等多种颜色),其阴多碧(玉),其兽多㸲牛、羚羊。

      又西四百里,曰薰吴之山,无草木,多金、玉。

      又西四百里,曰厎阳之山,其木多稷(水松树)、楠、豫章(樟树),其兽多犀、兕、虎、犳(一种身上有豹子斑纹的野兽)、㸲牛。

      又西二百五十里,曰众兽之山,其上多㻬琈之玉,其下多檀、楮,多黄金,其兽多犀、兕。  

      又西五百里,曰皇人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青(石青,一种矿物,可以制做蓝色染料)、雄黄。皇水出焉,西流注于赤水,其中多丹粟。

      又西三百里,曰中皇之山,其上多黄金,其下多蕙、棠(棠梨树,果实似梨而小点,味道甜酸)

      又西三百五十里,曰西皇之山,其阳多黄金,其阴多铁,其兽多麋、鹿、㸲牛。

      又西三百五十里,曰莱山,其木多檀、楮,其鸟多罗罗,是食人。

      凡西次二经[山]之首,自钤山至于莱山,凡十七山,四千一百四十里。其十神者,皆人面而马身。其七神皆人面而牛身,四足而一臂,操杖以行,是为飞兽之神。其祠之,毛(毛物,就是祭神所用的猪、鸡、狗、羊、牛等畜禽)用少牢(祭祀用的猪和羊),白菅为席。其十辈神者,其祠之毛一雄鸡,钤而不糈(祭祀神时不用米作祭品):毛采(杂色)

      西次三经[山]之首,曰崇吾之山,在[黄]河之南,北望冢遂,南望䍃之泽,西望帝之捕兽之丘,东望䗡渊。有木焉,圆叶而白柎(花萼),赤花而黑(纹)理,其实如枳,食之宜子孙。
      有兽焉,其状如禺而纹臂。豹尾而善投,名曰举父。有鸟焉,其状如凫,而一翼一目,相得(两鸟合并)乃飞,名曰蛮蛮,现则天下大水。

      西北三百里,曰长沙之山。泚水出焉,北流注于泑水,无草木,多青雄黄。

      又西北三百七十里,曰不周之山。北望诸䗡之山,临彼岳崇之山,东望泑泽,[黄]河水所潜(源头)也,其源浑浑泡泡(水喷涌声)。爰有嘉果,其实如桃,其叶如枣,黄花而赤柎,食之不劳(烦忧)

      又西北四百二十里,曰峚山,其上多丹木,圆叶而赤茎,黄花而赤实,其味如饴,食之不饥。丹水出焉,西流注于稷泽,其中多白玉。
      是有玉膏,其源沸沸汤汤,黄帝是食是飨。是生玄玉。玉膏所出,以灌丹木,丹木五岁,五色乃清,五味乃馨。
      黄帝乃取峚山之玉荣,而投之钟山之阳。瑾瑜之玉为良,坚粟(坚硬)精密,浊泽有而光。五色发作,以和柔刚。天地鬼神,是食是飨;君子服之,以御不祥。
      自峚山至于钟山,四百六十里,其间尽泽也。
      是多奇鸟、怪兽、奇鱼,皆异物焉。 

      又西北四百二十里,曰钟山。其子(山神的儿子)曰鼓,其状如人面而龙身,是与钦䲹杀葆江于昆仑之阳,帝乃戮之(鼓与钦䲹)钟山之东曰鳐崖。
      钦䲹化为大鹗(鱼鹰),其状如雕而黑纹白首,赤喙而虎爪,其音如晨鹄,现则有大兵;鼓亦化为鵕鸟,其状如鸱,赤足而直喙,黄纹而白首,其音如(鸿)鹄,现即其邑大旱。

      又西百八十里,曰泰器之山。观水出焉,西流注于流沙。是多文鳐鱼,状如鲤里,鱼身而鸟翼,苍纹而白首、赤喙,常行西海,游于东海,以夜飞。其音如鸾鸡(传说中的一种鸟),其味酸甘,食之已狂,见则天下大穰(丰熟)

      又西三百二十里,曰槐江之山。丘时之水出焉,而北流注于泑水。其中多蠃其上金青雄黄,多藏琅玕(像玉一样的石头)、黄金、玉,其阳多丹粟。其阴有多采黄金银。
      实惟帝之平圃,神英招司之,其状马身而人面,虎纹而鸟翼,徇于四海,其音如榴。南望昆仑,其光熊熊,其气魂魂。西望大泽(后稷所葬地。传说后稷死时,化形而遁于大泽成为神),后稷(周人的先祖。相传在虞舜时任农官,善于种庄稼)所潜也。
      其中多玉,其阴多榣木之有若。北望诸龇,槐鬼离仑居之,鹰鸇之所宅也。东望恒山四成,有穷鬼居之,各在一抟。爰有淫水(洪大的水),其清洛洛(水流声)。有天神焉,其状如牛,而八足二首马尾,其音如勃皇(吹奏乐器时薄膜发出的声音),现则其邑有兵。

      西南四百里,曰昆仑之丘(昆仑山),是实惟帝之下都,神陆吾司之。其神状虎身而九尾,人面而虎爪;是神也,司天之九部及帝之囿(园林)(时节)
      有兽焉,其状如羊而四角,名曰土蝼,是食人。有鸟焉,其状如蜂,大如鸳鸯,名曰钦原,蠚(毒虫类咬刺)鸟兽则死,蠚木则枯;有鸟焉,其名曰鹑鸟(传说中的凤凰之类的鸟),是司帝之百服(日常生活中各种器用服饰)。有木焉,其状如棠,黄花赤实,其味如李而无核,名曰沙棠,可以御水,食之使人不溺。有草焉,名曰薲草,其状如葵,其味如葱,食之已劳。
      [黄]河水出焉,而南流注于无达。赤水出焉,而东南流注于汜天之水。洋水出焉,而西南流注于丑涂之水。黑水出焉,而西流注于大杆。是多怪鸟兽。

      又西三百七十里,曰乐游之山。桃水出焉,西流注于稷泽,是多白玉,其中多䱻鱼,其状如蛇而四足,是食鱼。

      西水行四百里,曰流沙。[再]二百里至于嬴母之山,神(名)长乘司之,是天之九德[之气所生]也。其神状如人而豹尾。其上多玉,其下多青石而无水。

      又西北三百五十里,曰玉山,是西王母所居也。西王母其状如人,豹尾虎齿而善啸,蓬发戴胜(玉胜,用玉制做的一种首饰),是司天之厉(灾)及五残(刑杀)
      有兽焉,其状如犬而豹纹,其角如牛,其名曰狡,其音如吠犬,现则其国大穰(丰收)。有鸟焉,其状如翟(一种野鸡)而赤,名曰胜遇,是食鱼,其音如鹿,现则其国大水。

      又西四百八十里,曰轩辕之丘(传说黄帝居住在这里,娶西陵氏女为妻,因此也号称轩辕氏),无草木。洵水出焉,南流注于黑水,其中多丹粟,多青、雄黄。

      又西三百里,曰积石之山,其下有石门,[黄]河水冒(漫过石门)以西[南]流,是山也,万物无不有焉。

      又西二百里,曰长留之山,其神白帝少昊居之。其兽皆纹尾,其鸟皆纹首。是多纹玉石。实惟员神磈氏(少昊)之宫。是神也(少昊),主司反影(太阳落下西山时光线射向东方的反影)

      又西二百八十里,曰章莪之山,无草木,多瑶、碧(玉石)。所为甚怪。有兽焉,其状如赤豹,五尾一角,其音如击石,其名如狰。有鸟焉,其状如鹤,一足,赤纹、青质而白喙,名曰毕方(传说是树木的精灵,形貌与鸟相似,青色羽毛,只长着一只脚,不吃五谷; 又传说是老父神,形状像鸟,两只脚,一只翅膀,常常衔着火到人家里去制造火灾),其鸣自叫(和名字一样)也,现则其邑有讹火(怪火,像野火那样莫名其妙地烧起来)

      又西三百里,曰阴山。浊浴之水出焉,而南流注于番泽,其中多文(彩)贝。有兽焉,其状如狸而白首,名曰天狗,其音如榴榴[猫猫],可以御凶(凶邪之气)

      又西二百里,曰符惕之山,其上多棕、楠,下多金玉。神(名)江疑居之。是山也,多怪雨,风云之所出也。

      又西二百二十里,曰三危之山,三青鸟(传说中的鸟,专为西王母取送食物)居之。是山也,广圆百里。其上有兽焉,其状如牛,白身四角,其豪如披蓑,其名曰獓因,是食人。有鸟焉,一首而三身,其状如(乐鸟)(与雕鹰相似,黑色斑纹,红色脖颈),其名曰鸱。

      又西一百九十里,曰騩山,其上多玉而无石。神耆童(即老童,传说是颛顼的儿子)居之,其音常如钟磬。其下多积(成堆的)蛇。

      又西三百五十里,曰天山,多金玉,有青(石青)、雄黄。英水出焉,而西南流注于汤谷。有神焉,基状如黄囊(袋子),赤如丹水,六足四翼,浑敦(混沌)无而目,是识歌舞,实为帝江(帝鸿氏,也就是黄帝)也。 

      又西二百九十里,曰泑山,神蓐收(金神,人面、虎爪、白色毛皮,管理太阳的降落)居之。其上多婴脰(婴:环绕。脰:颈项)之玉(可制做脖胫饰品的玉石),其阳多瑾、瑜之玉,其阴多青(石青)、雄黄。是山也,西望日之所入,其气圆,神红光(即蓐收)之所司也。

      西水行百里,至于翼望之山,无草木,多金玉。有兽焉,其状如狸,一目而三尾,名曰讙,其音如■[夺]百声,是可以御凶(凶邪之气),服之已疸(黄疸病)。有鸟焉,其状如乌,三首六尾而善笑,名曰鵸䳜,服之使人不魇(梦魇),又可以御凶。

      凡西次三经之首,[自]崇吾之山至于翼望之山,凡二十三山,六千七百四十四里。其神状皆羊身人面。其祠之礼,用一吉玉(带有符彩的玉)瘗,糈用稷米。

      西次四经[山]之首,曰阴山,上多楮,无石,其草多茆(莼菜)、蕃。阴水出焉,西流注于洛。   

      北五十里,曰劳山,多紫草。弱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洛。

      西五十里,曰罢父之山,洱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洛,其中多茈、碧。

      北百七十里,曰申山,其上多楮柞,其下多杻橿,其阳多金玉。区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河。

      北二百里,曰鸟山,其上多桑,其焉多楮,其阴多铁,其阳多玉。辱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河。

      又北百二里,曰上申之山,上无草木,而多硌石,下多榛楛,兽多白鹿。其鸟多当扈,其状如雉,以其髯飞,食之不眴目。汤水出焉,东流注于河。

      又北百八十里,曰诸次之山,诸次之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河。是山也,多木无草,鸟兽莫居,是多众蛇。

      又北百八十里,曰号山,其木多漆、棕,其草多药、芎䓖。多冷石。端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河。

      又北二百二十里,曰盂山,其阴多铁,其阳多铜,其兽多白狼白虎,其鸟多白雉白翟。生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河。

      西二百五十里,曰白於之山,上多松柏,下多栎檀,其兽多㸲牛、羬羊,其鸟多鸮。洛水出于其阳,而东流注于渭;夹水出于其阴,东流注于生水。

      西北三百里,曰申首之山,无草木,冬夏雪。申水出于其上。潜于其下,是多白玉。

      又西五十五里,曰泾谷之山。泾水出焉,东南流注于渭,是多白金白玉。

      又西百二十里,曰刚山,多柒木,多㻬琈之玉。刚水出焉,北流注于渭。是多神𩳁,其状人面兽身,一足一手,其音如钦。

      又西二百里,至刚山之尾。洛水出焉,而北流注于河。其中多蛮蛮,其状鼠身而鳖首,其音如吠犬。

      又西三百五十里,曰英鞮之山,上多漆木,下多金玉,鸟兽尽白。靼涴水出焉,而北流注于陵羊之泽。是多冉遗之鱼,鱼身蛇首六足,其目如观耳,食之使人不眯,可以御凶。

      又西三百里,曰中曲之山,其阳多玉,其阴多雄黄、白玉及金。有兽焉,其状如马而白身黑尾,一角,虎牙爪,音如鼓音,其名曰驳,是食虎豹,可以御兵。有木焉,其状如棠,而员叶赤实,实大如木瓜,名曰杯木,食之多力。

      又西二百六十里,曰邽山。其上有兽焉,其状如牛,蝟毛,名曰穷奇,音如獆狗,是食人。蒙水出焉,南流注于洋水,其中多黄贝;嬴鱼,鱼身而鸟翼,音如鸳鸯,见则其邑大水。

      又西二百二十里,曰鸟鼠同穴之山,其上多白虎、白玉。渭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河。其中多鳋鱼,其状如鳣鱼,动则其邑有大兵。滥水出于其西,西流注于汉水,多【上如下鱼】魮之鱼,其状如覆铫,鸟首而鱼翼,音如磬石之声,是生珠玉。

      西南三百六十里,曰崦嵫之山,其上多丹木,其叶如楮,其实大如瓜,赤符而黑理,食之已瘅,可以御火。其阳多龟,其阴多玉。苕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海,其中多砥励。有兽焉,其状马身而鸟翼,入面蛇尾,是好举人,名曰孰湖。有鸟焉,其状如鸮而人面,蜼身犬尾,其名自号也,见则其邑大旱。

      凡西次四经自阴山以下,至于崦嵫之山,凡十九山,三千六百八十里。其神祠礼,皆用一白鸡祈,糈以稻米,白菅为席。

      右西经之山,凡七十七山,一万七千五百一十七里。

    卷三 北山经

      北山经之首,曰单狐之山,多机木(桤木),其上多华草。漨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泑水,其中多芘石(紫石)、纹石。

      又北二百五十里,曰求如之山,其上多玉,无草木。滑水出焉,而西流注于诸𣬈之水。其中多滑鱼。其状如鱓,赤背,其音如梧(支吾),食之已疣。其中多水马,其状如马,纹臂牛尾,其音如呼(呼喊)

      又北三百里,曰带山,其上多玉,其下多青碧。
      有兽焉,其状如马,一角有厝(有如粗硬的磨刀石),其名曰䑏疏,可以辟火。有鸟焉,其状如乌,五采而赤纹,名曰鵸鵌,是自为牝牡(雌雄同体),食之不疽(痈疽病)
      彭水出焉,而西流注于芘湖之水,中多鯈鱼,其状如鸡而赤毛,三尾六足四首,其音如鹊,食之可以已忧。

      又北四百里,曰谯明之山。谯水出焉,西流注于河。其中多何罗之鱼,一首而十身,其音如吠犬,食之已痈。有兽焉,其状如貆(豪猪)而赤毫(细毛),其音如榴榴,名曰孟槐,可以御凶。是山也,无草木,多青、雄黄。

      又北三百五十里,曰涿光之山。嚣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河。其中多鳛鳛之鱼,其状如鹊而十翼,鳞皆在羽端,其音如鹊,可以御火,食之不瘅。其上多松柏,其下多棕橿,其兽多鹿羚羊,其鸟多蕃。

      又北三百八十里,曰虢山,其上多漆(树),其下多桐、椐(灵寿木,树干上多长着肿节,常用来制做拐杖)。其阳多玉,其阴多铁。伊水出焉,西流注于河。其兽多橐驼(骆驼),其鸟多寓(蝙蝠之类的小飞禽),状如鼠而鸟翼,其音如羊,可以御兵(器)

      又北四百里,至于虢山之尾,其上多玉而无石。鱼水出焉,西流注于河,其中多纹贝。

      又北二百里,曰丹熏之山,其上多樗、柏,其草多韭、薤(蕌头),多丹雘。熏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棠水。有兽焉,其状如鼠,而兔首麋耳,其音如獆犬,以其尾飞,名曰耳鼠,食之不䐆(臌胀),又可以御百毒。

      又北二百八十里,曰石者之山,其上无草木,多瑶、碧。泚水出焉,西流注于(黄)河。有兽焉,其状如豹,而纹题(额头)白身,名曰孟极,是善伏,其鸣自呼(自己的名字)

      又北百一十里,曰边春之山,多葱(茎生有枝格,一边拔取一边又生长起来,食之不尽、冬天不枯)、葵、韭、桃、李。杠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泑泽。有兽焉,其状如禺(猕猴)而纹身,善笑,见人则卧(躺下装睡),名曰幽鴳,其鸣自呼。

      又北二百里,曰蔓联之山,其上无草木,有兽焉,其状如禺而有鬣,牛尾、纹臂、马蹄,见人则呼,名曰足訾,其鸣自呼。有鸟焉,群居而朋飞,其毛如雌雉,名曰鵁,其鸣自呼,食之已风(风痹病)

      又北八百里,曰单张之山,其上无草木。有兽焉,其状如豹而长尾,人首而牛耳,一目,名曰诸犍,善咤(吼叫),行则衔其尾,居则蟠其尾。有鸟焉,其状如雉,而纹首、白翼、黄足,名曰白鵺,食之已嗌痛(咽喉疼痛)、可以已痸(疯癫)。栎水出焉,在而南流注于杠水。

      又北三百二十里,曰灌题之山,其上多樗、柘,其下多流沙、多砥(磨刀石)。有兽焉,其状如牛而白尾,其音如(大)叫,名曰那父。有鸟焉,其状如雌雉而人面,见人则跃,名曰竦斯,其鸣自呼也。匠韩之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泑泽,其中多磁石。

      又北二百里,曰潘侯之山,其上多松柏,其下多榛、楛,其阳多玉,其阴多铁。有兽焉,其状如牛,而四节(四肢关节)生毛,或曰旄牛。边水出焉,而南流注于栎泽。

      又北二百三十里,曰小咸之山,无草木,冬夏有雪。

      北二百八十里,曰大咸之山,无草木,其下多玉。是山也,四方,不可以上。有蛇名曰长蛇(传说有几十丈长,能吞鹿、象等),其毛如彘豪(猪背上的硬毛),其音如鼓柝(击打木梆子)

      又北三百二十里,曰敦薨之山,其上多棕、楠,其下多茈草。敦薨之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泑泽。出于昆仑之东北隅,实惟(黄)河源。其中多赤鲑,其兽多兕、旄牛,其鸟多柝鸠(布谷鸟)

      又北二百里,曰少咸之山,无草木,多青、碧。有兽焉,其状如牛,而赤身、人面、马足,名曰窥窳,其音如婴儿,是食人。敦水出焉,东流注于雁门之水。其中多魳魳之鱼(江豚),食之(毒)杀人。

      又北二百里,曰狱法之山。瀼泽之出焉,而东北流注于泰泽。其中多䲃鱼,其状如鲤而鸡足,食之已疣。有兽焉,其状如犬而人面,善投,见人则笑,其名山[犭军],其行如风,现则天下大风。

      又北二百里,曰北岳之山,多枳、棘、刚木。有兽焉,其状如牛,而四角、人、耳、彘耳,其名曰诸怀,基音如鸣雁,是食人。诸怀之水出焉,而西流注于嚣水,水中多鮨鱼,鱼身而犬首,其音如婴儿,食之已狂。

      又北百八十里,曰浑夕之山,无草木,多铜、玉。嚣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海。有蛇一首两身,名曰肥遗,现则其国大旱。

      又北五十里,曰北单之山,无草木,多葱、韭。

      又北百里,曰罴差之山,无草木,多(野)马。

      又北百八十里,曰北鲜之山,是多马,鲜水出焉,而西北流注于涂吾之水。

      又北百七十里,曰堤山,多马。有兽焉,其状如豹而纹首,名曰狕。堤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泰泽,其中多龙、龟。

      凡北山经之首,自单狐之山至于堤山,凡二十五山,五千四百九十里,其神皆人面蛇身。其祠之:毛用一雄鸡、彘瘗,吉玉用一珪,瘗而为不糈。其山北人,皆生食不火之物。

      北次二经[山]之首,在(黄)河之东,其首枕(着)汾(水),其名曰管涔之山。其上无木而多草,其下多玉。汾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河。

      又西二百五十里,曰少阳之山,其上多玉,其下多赤银(含银量很高的银矿石)。酸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汾水,其中多美赭(石)。

      又北五十里,曰县雍之山,其上多玉,其下多铜,其兽多闾(一种黑母羊,形体似驴而蹄子歧分,角如同羚羊的角,也叫山驴)、麋,其鸟多白翟白[有鸟](白翰鸟)。晋水出焉,而东南流注于汾水。其中多鮆鱼,其状如鯈而赤鳞(小鱼),其音如叱,食之不骚(狐臭)。  

      又北二百里,曰狐岐之山,无草木,多青、碧。胜水出焉,而东北流注于汾水,其中多苍玉。

      又北三百五十里,曰白沙山,广圆三百里,尽沙也,无草木鸟兽。鲔水出于其上,潜(游)于其下,是多白玉。

      又北四百里,曰尔是之山,无草木,无水。

      又北三百八十里,曰狂山,无草木,是山也,冬夏有雪。狂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浮水,其中多美玉。

      又北三百八十里,曰诸余之山,其上多铜、玉,其下多松、柏。诸余之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旄水。

      又北三百五十里,曰敦头之山,其上多金、玉,无草木。旄水出焉,而东流注于邛泽。其中多[马孛]马,牛尾而白身,一角,其音如呼。

      又北三百五十里,曰钩吾之山,其上多玉,其下多铜。有兽焉,其状(如)羊身人面,其目在腋下,虎齿人爪,其音如婴儿,名曰狍鸮(怪兽,吃人,在吃不完时,还要把人身的各个部位咬碎),是食人。

      又北三百里,曰北嚻之山,无石,其阳多玉。有兽焉,其状如虎,而白身犬首,马尾彘鬣,名曰独𤞞。有鸟焉,其状如乌(乌鸦),人面,名曰𪄀𪃑,宵飞而昼伏,食之已暍(中暑)。涔水出焉,而东流注于邛泽。

      又北三百五十里,曰梁渠之山,无草木,多金玉。修水出焉,而东流注于雁门,其兽多居暨,其状如彙(像老鼠,红色的毛硬得像刺猬身上的刺)而赤毛,其音如豚。有鸟焉,其状如夸父(举父,一种长得像猕猴的野兽),四翼、一目、犬尾,名曰嚣,其音如鹊,食之已腹痛,可以止衕(腹泻)。

      又北四百里,曰姑灌之山,无草木。是山也,冬夏有雪。

      又北三百八十里,曰湖灌之山,其阳多玉,其阴多碧,多马,湖灌之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海,其中多䱇(黄鳝)。有木焉,其叶如柳而赤(纹)理。

      又北水行五百里,流沙三百里,至于洹山,其上多金、玉。三桑生之,其树皆无枝,其高百仞。百果树生之。其下多怪蛇。

      又北三百里,曰敦题之山,无草木,多金、玉。是錞(座落)于北海。

      凡北次二经[山]之首,自管涔之山至于敦题之山,凡十七山,五千六百九十里。其神皆蛇身人面。其祠;毛用一雄鸡、彘瘗;用一璧一珪,投(投向山中)而不糈。

      北次三经之首,曰太行之山。其首曰归山,其上有金、玉,其下有碧。有兽焉,其状如羚羊而四角,马尾而有距(爪),其名曰[马军],善旋(旋转),其名自詨。有鸟焉,其状台鹊,白身、赤尾、六足,其名曰䴅,是善惊,其鸣自詨(呼)。

      又东北二百里,曰龙侯之山,无草木,多金、玉。決之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河。其中多人鱼,其状如䱱鱼,四足,其音如婴儿,食之无痴疾(疯癫)。

      又东北二百里,曰马成之山,其上多纹石,其阴多金、玉。有兽焉,其状如白犬而黑头,见人则飞,其名曰天马,其鸣自詨,有鸟焉,其状如乌,首白而身青、足黄,是名曰鶌鶋。其名自詨,食之不饥,可以已寓(或指健忘症)

      又东北七十里,曰咸山,其上有玉,其下多铜,是多松、柏,草多茈草。条菅之水出焉,而西南流注于长泽。其中多器酸(酸味品),三岁一成,食之已疠(麻疯病)。

      又东北二百里,曰天池之山,其上无草木,多纹石。有兽焉,其状如兔而鼠首,以其背(背上多毛而能)飞,其名曰飞鼠。渑水出焉,潜于其下,其中多黄垩(土)。

      又东三百里,曰阳山,其上多玉,其下多金、铜。
      有兽焉,其状如牛而赤尾,其颈■(肉瘤),其状如句瞿,其名曰领胡,其鸣自詨,食之已狂(疯癫病)。有鸟焉,其状如赤雉,而五彩以纹,是自为牝牡(雌雄同体),名曰象蛇,其名自詨。
      留水出焉,而南流注于河。其中有䱤父之鱼,其状如鲋鱼(鲫鱼),鱼首而彘身,食之已呕。

      又东三百五十里,曰贲闻之山,其上多苍玉,其下多黄垩,多涅石(黑色矾石,可做黑色染料)。

      又北百里,曰王屋之山,是多石。𣾍水出焉,而西北流注于泰泽。

      又东北三百里,曰教山,其上多玉而无石。教水出焉,西流注于河,是水冬干而夏流,实惟干河。其中有两山。是山也,广圆三百步,其名曰发丸之山(居于水中,形状像似神人所发射的两颗弹丸),其上有金、玉。

      又南三百里,曰景山,南望盐贩之泽,北望少泽。其上多草、薯藇(山药),其草多秦椒(所结的子实像花椒,叶子细长),其阴多赭,其阳多玉。有鸟焉,其状如蛇,而四翼、六目、六足,名曰酸与,其鸣自詨,现则其邑有恐(惊恐之事)。

      又东南三百二十里,曰孟门之山,其上多苍玉,多金,其下多黄垩,多涅石。

      又东南三百二十里,曰平山。平水出于其上,潜于其下,是多美玉。

      又东二百里,曰京山,有美玉,多漆木,多竹,其阳有赤铜,其阴有玄(黑色)䃤(磨刀石)。高水出焉,南流注于河。

      又东二百里,曰虫尾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竹,多青、碧。丹水出焉,南流注于河;薄水出焉,而东南流注于黄泽。

      又东三百里,曰彭𣬈之山,其上无草木,多金、玉,其下多水。蚤林之水出焉,东南流注于河。肥水出焉,而南流注于床水,其中多肥遗之蛇。

      又东百八十里,曰小侯之山。明漳之水出焉,南流注于黄泽。有鸟焉,其状如乌而白文,名曰鸪𪄶,食之不灂。

      又东三百七十里,曰泰头之山。共水出焉,南流注于池。其上多金玉,其下多竹箭。

      又东北二百里,曰轩辕之山,其上多铜,其下多竹。有鸟焉,其状如枭白首,其名曰黄鸟,其鸣自詨,食之不妒。

      又北二百里,曰谒戾之山,其上多松柏,有金玉。沁水出焉,南流注于河。其东有林焉,名曰丹林。丹林之水出焉,南流注于河。婴侯之水出焉,北流注于汜水。

      东三百里,曰沮洳之山,无草木,有金玉。濝水出焉,南流注于河。

      又北三百里,曰神囷之山,具上有文石,其下有白蛇,有飞虫。黄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洹;滏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欧水。

      又北二百里,曰发鸠之山,其上多柘木。有鸟焉,其状如乌,文首、白喙、赤足,名曰精卫,其鸣自詨。是炎帝之少女名曰女娃,女娃游于东海,溺而不返,故为精卫。常衔西山之木石,以堙于东海。漳水出焉,东流注于河。

      又东北百二十里,曰少山,其上有金玉,其下有铜。清漳之水出焉,东流注于浊漳之水。

      又东北二百里,曰锡山,其上多玉,其下有砥。牛首之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滏水。

      又北二百里,曰景山,有美玉。景水出焉,东南流注于海泽。

      又北百里,曰题首之山,有玉焉,多石,无水。

      又北百里,曰绣山,其上有玉、青碧,其木多栒,其草多芍药、芎藭。洧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河,其中有鳠、黾。

      又北百二十里,曰松山。阳水出焉,东北流注于河。

      又北百二十里,曰敦与之山,其上无草木,有金玉。溹水出于其阳,而东流注于泰陆之水;泜水出于其阴,而东流注于彭水;槐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泜泽。

      又北百七十里,曰柘山,其阳有金玉,其阴有铁。历聚之水出焉,而北流注于洧水。

      又北二百里,曰维龙之山,其上有碧玉,其阳有金,其阴有铁。肥水出焉,而东流注于皋泽,其中多礨石。敞铁之水出焉,而北于大泽。

      又北百八十里,曰白马之山,其阳多石玉,其阴多铁,多赤铜。木马之水了出焉,而东北流注于虖沱。

      又北二百里,曰空桑之山,无草木,冬夏有雪。空桑空桑之水出焉,东流注于虖沱。

      又北三百里,曰泰戏之山,无草木,多金玉。有兽焉,其状如羊,一角一目,目在耳后,其名曰䍶䍶,其鸣自訆。虖沱之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溇水。液女之水出于其阳,南流注于沁水。

      又北三百里,曰石山,多藏金玉。濩濩之水出焉,而东流注于虖沱;鲜于之水出焉,而南流注于虖沱。

      又北二百里,曰童戎之山。皋涂之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溇液水。

      又北三百里,曰高是之山。滋水出焉,而南流注于虖沱。其木多棕,其草多条。滱水出焉,东流注于河。

      又北三百里,曰陆山,多美玉。[姜阝]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河。

      又北二百里,曰沂山般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河。

      北百二十里,曰燕山,多婴石。燕水出焉,东流注于河。

      又北山行五百里,水行五百里,至于饶山。是无草木,多瑶碧,其兽多橐駞,其鸟多鹠。历虢之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河,其中有师鱼,食之杀人。

      又北四百里,曰乾山,无草木,其阳有金玉,其阴有铁而无水。有兽焉,其状如牛而三足,其名曰獂,其鸣自詨。

      又北五百里,曰伦山。伦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河。有兽焉,其状如麋,其川在尾上,其名曰罴。

      又北五百里,曰碣石之山。绳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河,其中多蒲夷之鱼。基上有玉,其下多青碧。

      又北水行五百里,至于雁门之山,无草木。

      又北水行四百里,至于泰泽。其中有山焉,曰帝都之山,广员百里,无草木,有金玉。

      又北五百里,曰錞于毋逢之山,北望鸡号之山,其风如䬅。西望幽都之山,浴水出焉。是有朋蛇,赤首白身,其音如牛,见则其邑大旱。

      凡北次三经之首,自太行之山以至于无逢之山,凡四十六山,万二千三百五十里。其神状皆马身而人面者廿神。其祠之,皆用一藻茝瘗之。其十四神状皆彘身而载玉。其祠之,皆玉,不瘗。其十神状皆彘身而八足蛇尾。其祠之,皆用一壁瘗之。大凡四十四神,皆用稌糈米祠之。此皆不火食。

      右北经之山志,凡八十七山,二万三千二百三十里。    

    卷四 东山经

         东山(经)之首,曰樕䘄之山,北临乾昧。食水出焉,而东北流注于海。其中多鳙鳙之鱼,其状如犁牛(毛色黄黑相杂像虎纹的牛),其音如彘(猪)鸣。

      又南三百里,曰藟山,其上有玉,其下有金。湖水出焉,东流注于食水,其中多活师(蝌蚪)

      又南三百里,曰栒状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青碧石。
      有兽焉,其状如犬,六足,其名曰从从,其鸣自詨(像自己名字的读音)
      有鸟焉,其状如鸡而鼠毛,其名曰{此虫}鼠,现则其邑大旱。
      ■水出焉。而北流注于湖水。其中多箴鱼,其状如儵(白条鱼),其喙如针,食之无疫疾。

      又南三百里,曰勃垒(齐)之山,无草木,无水。

      又南三百里,曰番条之山,无草木,多沙。减水出焉,北流注于海,其中多鳡鱼。

      又南四百里,曰姑儿之山,其上多漆(树),其下多桑、柘。姑儿之水出焉,北流注于海,其中多鳡鱼。

      又南四百里,曰高氏之山,其上多玉,其下多箴石(制做石针的石头。石针用石头磨制而成,可以治疗痈肿疽疱、排除脓血)。诸绳之水出焉,东流注于泽,其中多金玉。

      又南三百里,曰岳山,其上多桑,其下多樗。泺水出焉,东流注于泽,其中多金玉。

      又南三百里,曰犲山,其上无草木,其下多水,其中多堪㐨之鱼。有兽焉,其状如夸父(猴)而彘毛,其音如呼,现则天下大水。

      又南三百里,曰独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美石。末涂之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沔,其中多鯈䗤,其状如黄蛇,鱼翼,出入有光,现则其邑大旱。

      又南三百里,曰泰山,其上多玉,其下多金。有兽焉,其状如豚而(体内)有珠,名曰狪狪,其鸣自詨。环水出焉,东流注于江,其中多水玉。

      又南三百里,曰竹山,錞(坐落)于江,无草木,多瑶、碧。激水出焉,而东流注于娶檀之水,其中多紫羸(螺)。

      凡东山经之首,自樕鼄之山以至于竹山,凡十二山,三千六百里。其神状皆人身龙首。祠:毛用一犬祈,衈(用牲畜作为祭品来向神祷告,想要使神听见)用鱼。

      东次二经[山]之首,曰空桑之山,北临食水,东望沮吴,南望沙陵,西望涮湣泽。有兽焉,其状如牛而虎纹,其音如钦[吟]。其名曰軨軨,其鸣自叫,现则天下大水。

      又南六百里,曰曹夕之山,其下多榖(构树)而无水,多鸟兽。

      又西南四百里,曰峄皋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白垩。峄皋之水出焉,东流注于激女之水,其中多蜃(大蛤)、珧(小蚌)。

      又南水行五百里,流沙三进里,至于葛山之尾,无草木,多砥砺(粗细磨石)。

      又南三百八十里,曰葛山之首,无草木。澧水出焉,东流注于余泽,其中多珠蟞鱼,其状如肺而有[四]目,六足有珠,其味酸甘,食之无疠(瘟疫)。

      又南三百八十里,曰余峨之山。其上多梓、楠,其下多荆、杞。杂余之水出焉,东流注于黄水。有兽焉,其状如兔而鸟类喙,鸱目蛇尾,见人则眠(装死),名犰狳,其鸣自詨,现则螽蝗(蝗虫)为败(害)。

      又南三百里,曰杜父之山,无草木,多水。

      又南三百里,曰耿山,无草木,多水碧(水晶),多大蛇。有兽焉,其状如狐而鱼翼,其名曰朱獳,其鸣自叫,现则其国有恐(恐怖之事)。

      又南三百里,曰卢其之山,无草木,多沙石,沙水出焉,南流注于涔水,其中多鹙鹕(鹈鹕,也叫做伽蓝鸟、淘河鸟、塘鸟,体长可达二米,羽毛多是白色,翅大而阔,下颌底部有一大的皮囊,能伸缩,可以用来兜食鱼类动物。因为它的四趾之间有蹼相连,类似人脚),其状如鸳鸯而人足,其鸣自詨,现则其国多土功(工程)。

      又南三百八十里,曰姑射之山,无草木,多水。

      又南水行三百里,流沙百里,曰北姑射之山,无草木,多石。

      又南水行三百里,曰南姑射之山,无草木,多水。

      又南三百里,曰碧山,无草木,多蛇,多碧、多玉。

      又南五百里,曰缑氏之山,无草木,多金、玉。原水出焉,东流注于沙泽。

      又南三百里,曰姑逢之山,无草木,多金、玉。有兽焉,其状如狐而有翼,其音如鸿雁,其名曰獙獙,现则天下大旱。

      又南五百里,曰凫丽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箴石,有兽焉,其状如狐,而九尾、九首、虎爪,名曰蠪侄,其音如婴儿,是食人。

      又南五百里,曰䃌山,南临䃌水,东望湖泽,有兽焉,其状如马,而羊目、四角、牛尾,其音如嗥狗,其名曰峳峳。现则其国多狡(狡猾的)客(客人)。有鸟焉,其状如凫而鼠尾,善登木,其名曰絜钩,现则其国多疫。

      凡东次二经[山]之首,自空桑之山至于䃌山,凡十七山,六千六百四十里。其神状皆兽身人面载(戴)觡(指麋、鹿等动物头上的角,这种角的骨质与角质合而为一,所以叫骨角)。其祠:毛用一鸡祈,婴(用玉器祭祀神的专称)用一壁瘗。

      又东次三经[山]之首,曰尸胡之山,北望𦍙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棘(酸枣树)。有兽焉,其状如麋而鱼目,名曰妴胡,其鸣自叫。

      又南水行八百里,曰岐山,其木多桃、李,其兽多虎。

      又南水行七百里,曰诸钩之山,无草木,多沙石。是山也,广圆百里,多寐鱼(嘉鱼、卷口鱼,古人称为鮇鱼。这种鱼体延长,前部亚圆筒形,后部侧扁。体暗褐色。须二对,粗长。吻褶发达,裂如缨状)。

      又南水行七百里,曰中父之山,无草木,多沙。

      又东水行千里,曰胡射之山,无草木,多沙石。

      又南水行七百里,曰孟子之山,其木多梓、桐,多桃、李,其草多菌浦(紫菜、石花菜、海带、海苔之类),其兽多麋、鹿。是山也,广圆百里。其上有水出焉,名曰碧阳,其中多鳣(大鱼,体形像鱏鱼而鼻子短,口在颔下,体有斜行甲,没有鳞,肉是黄色,大的有二、三丈长)、鲔(鱏鱼,体形像鳣鱼而鼻子长,体无鳞甲)。

      又南水行五百里,曰流沙,行五百里,有山焉,曰跂踵之山,广圆二百里,无草木,有大蛇,其上多玉。有水焉,广圆四十里皆涌(涌出泉水),其名曰深泽,其中多蠵龟(赤蠵龟,一种大龟,甲有纹彩,像玳瑁而薄一些)。有鱼焉,其状如鲤。而六足鸟尾,名曰鮯鮯之鱼,其鸣自叫。

      又南水行九百里,曰踇隅之山,其上多草木,多金、玉,多赭。有兽焉,其状如牛而马尾,名曰精精,其鸣自叫。

      又南水行五百里,流沙三百里,至于无皋之山,南望幼海,东望榑木(扶桑,神话传说中的神木,叶似桑树叶,长数千丈,大二十围,两两同根生,更相依倚,而太阳就是从这里升起),无草木,多风。是山也,广圆百里。

      凡东次三经[山]之首,自尸胡之山至于无皋之山,凡九山,六千九百里。其神状皆人身而羊角。其祠:用一牡(雄性)羊,米用黍。是神也,现则风雨水为败(害)。

      又东次四经[山]之首,曰北号之山,临于北海。有木焉,其状如杨,赤花,其实如枣而无核,其味酸甘,食之不疟。食水出焉,而东北流注于海。有兽焉,其状如狼,赤首鼠目,其音如豚,名曰猲狙,是食人。有鸟焉,其状如鸡而白首,鼠足而虎爪,其名曰鬿雀,亦食人。

      又南三百里,曰旄山,无草木。苍体之水出焉,而西浪注于展水,其中多鱃鱼,其状如鲤而大首,食者不疣。

      又南三百二十里,曰东始之山,上多苍玉。有木焉,其状如杨而赤理,其汁如血,不实,其名曰芑,可以服马,泚水出焉,而东北流注于海,其中多美贝,多茈鱼,其状如鲋,一首而十身,其臭如蘪芜食之不䊧。

      又东南三百里,曰女烝之山,其上无草木,石膏水出焉,而西流注于鬲水,其中多薄鱼,其状如鳣鱼而一目,其音如欧,见则天下大旱。

      又东南二百里,曰钦山。多金玉而无石。师水出焉,而北流注于皋泽,其中多鱃鱼,多文贝。有兽焉,其状如豚而有牙,其名当康,其鸣自叫,见则天下大穰。

      又东南二百里,曰子桐之山。子桐之水出焉,而西流注于余如之泽。其中多䱻鱼,其状如鱼而鸟翼,出入有光。其音如鸳鸯,见则天下大旱。

      又东北二百里,曰剡山,多金玉。有兽焉,其状如彘而人面。黄身而赤尾,其名曰合窳,其音如婴儿,是兽也,食人,亦食虫蛇,见则天下大水。

      又东北二百里,曰太山,上多金玉桢木。有兽焉,其状如牜而白首,一目而蛇尾,其名曰蜚,行水则竭,行草则死,见则天下大疫,钩水出焉,而北流注于劳水,其中多鱃鱼。

      凡东次四经之首,自北号之山至于太山,凡八山,一千七百二十里。

      右东经之山志,凡四十六山,万八千八百六十里。  

    卷五 中山经

      中山(经)薄山之首,曰甘枣之山。共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河。其上多杻木,其下有草焉,葵本(茎秆)而杏叶,黄花而荚实,名曰箨,可以已瞢(眼睛昏花)。有兽焉,其状如■鼠而文题(额头上有花纹),其名曰㔮,食之已瘿(脖子上的赘瘤)

      又东二十里,曰历儿之山,其上多橿,多杤木,是木也,方茎而圆叶,黄花而毛,其实如楝,服之不忘(忘事)。

      又东十五里,曰渠猪之山,其上多竹,渠猪之水出焉,而南流注于(黄)河。其中是多豪鱼,状如鲔,赤喙、尾赤羽,可以已白癣。

      又东三十五里,曰葱聋之山,其中多大谷,是多白垩,黑、青、黄垩。

      又东十五里,曰涹山,其上多赤铜,其阴多铁。

      又东七十里,曰脱扈之山。有草焉,其状如葵叶而赤花,荚实,实如棕荚,名曰植褚,可以已癙(抑郁症),食之不眯(梦魇)。

      又东二十里,曰金星之山,多天婴(植物),其状如龙骨,可以已痤(痤疮)。

      又东七十里,曰泰威之山。其中有谷,曰枭谷,其中多铁。

      又东十五里,曰橿谷之山。其中多赤铜。

      又东百二十里,曰吴林之山,其中多蕑草(兰草)。

      又北三十里,曰牛首之山。有草焉,名曰鬼草,其叶如葵而赤茎,其秀(开的花)如禾,服之不忧。劳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潏水,是多飞鱼,其状如鲋鱼,食之已痔、衕(痢疾)。

      又北四十里,曰霍山,其木多楮。有兽焉,其状如狸,而白尾有鬣,名曰朏朏,养之可以已忧。

      又北五十二里,曰合谷之山,是多薝棘。

      又北三十五里,曰阴山,多砺石、纹石。少水出焉,其中多雕棠,其叶如榆叶而方,其实如赤菽(豆),食之已聋。

      又东北四百里,曰鼓镫之山,多赤铜。有草焉,名曰荣草,其叶如柳,其本如鸡卵,食之已风(风痹病)。

      凡薄山之首,白甘枣之山至于鼓镫之山,凡十五山,六千六百七十里。历儿(山),冢(宗主)也,其祠礼:毛,太牢之具,悬以吉玉。其余十三者,毛用一羊,悬婴用桑封[藻珪](带有色彩斑纹的玉石制成的玉器),瘗而不糈。桑封者,桑主也,方其下而锐其上,而中穿之加金。

      中次二经[山]注山之首,曰煇诸之山,其上多桑,其兽多闾(像驴而长着羚羊角的山驴)、麋,其鸟多鹖(像野鸡而大一些,羽毛青色,长有毛角,天性好斗,绝不退却,直到斗死为止)。

      又西南二百里,曰发视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砥、砺。即鱼之水出焉,而西流注于伊水。

      又西三百里,曰豪山,其上多金、玉而无草木。

      又西三百里,曰鲜山,多金、玉,无草木,鲜水出焉,而北流注于伊水。其中多鸣蛇,其状如蛇而四翼,其音如磬,现则其邑大旱。

      又西三百里,曰阳山,多石,无草木。阳水出焉,而北流注于伊水。其中多化蛇,其状如人面而豺身,鸟翼而蛇行,其音如叱呼,现其邑大水。

      又西二百里,曰昆吾之山,其上多赤铜。有兽焉,其状如彘而有角,其音如号(大哭),名曰蠪蚔,食之不眯(做噩梦)。

      又西百二十里,曰葌山。葌水出焉,而北流注于伊水,其上多金、玉,其下多青、雄黄。有木焉,其状如棠而赤叶,名曰莽草(有毒,长得高大如树),可以毒鱼。

      又西一百五十里,曰独苏之山,无草木而多水。

      又西一百五十里,曰蔓渠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竹箭。伊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洛。有兽焉,其名曰马腹,其状如人面虎身,其音如婴儿,是食人。

      凡济山之首,自煇诸之山至于蔓渠之山,凡九山,一千六百七十里,其神皆人面而鸟身。祠用毛,用一吉玉,投而不糈。

      中次三经[山]萯山之首,曰敖岸之山,其阳多㻬琈之玉,其阴多赭、黄金。神熏池居之。是常出美玉。北望(黄)河、林,其状如茜(茜草,一种多年生攀援草本植物,根是黄红色,可作染料)如榉。有兽焉,其状如白鹿而四角,名曰夫诸,现则其邑大水。

      又东十里,曰青要之山,实惟帝之密都(隐密的都邑)。北望(黄)河曲,是多鴐鸟(野鹅)。南望墠渚,禹父(鲧)之所化,中多仆累(蜗牛)、蒲卢(蛤、蚌之类)。䰠(山神)武罗司之,其状人面而豹纹,小腰而白齿,而穿耳以鐻(金银制成的耳环),其鸣如鸣玉。
      是山也,宜女子。畛水出焉,而北流注于河。其中有鸟焉,名曰鴢,其状如凫,青身而朱目赤尾,食之宜(产)子。
      有草焉,其状如葌,而方茎黄华赤实,其本如藁本(也叫抚芎、西芎,一种香草,根茎含挥发油,可作药用),名曰荀草,服之美人色。

      又东十里,曰騩山,其上有美枣,其阴有㻬琈之玉。正回之水出焉,而北流注于(黄)河。其中多飞鱼,其状如豚而赤纹,服之不畏雷,可以御兵(兵器)。

      又东四十里,曰宜苏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蔓[荆](一种灌木,长在水边,苗茎蔓延,高一丈多,六月开红白色花,九月结成的果实上有黑斑,冬天则叶子凋落)之木。滽滽之水出焉,而北流注于(黄)河,是多黄贝。

      又东二十里,曰和山。其上无草木而多瑶、碧,实惟河之九都(汇聚地)。是山也,五曲,九水出焉,合而北流注于(黄)河,其中多苍玉。吉神泰逢司之,其状如人而虎尾,是好居于萯山之阳,出入有光。泰逢神动天地气(气流)也。

      凡萯之首,自敖岸之山至于和山,凡五山,四百四十里。其祠:泰逢、熏池、武罗皆一牡羊副(劈开),婴用吉玉。其二神用一雄鸡瘗之。糈用稌(稻米)。

      中次四经[山]釐山之首,曰鹿蹄之山,其上多玉,其下多金。甘水出下,而北流注于洛,其中多汵石(一种柔软如泥的石头)。

      西五十里,曰扶猪之山,其上多礝石(次于玉一等的观赏石,白色的礝石如冰一样透明,而水中的礝石是红色的)。有兽焉,其状如貉而人目,其名曰䴦。虢水出焉,而北流注于洛,其中多礝石。

      又西一百二十里,曰厘山,其阳多玉,其阴多蒐(茜草,根紫红色,可作染料)。有兽焉,其状如牛。苍身,其音如婴儿,是食人,其名曰犀渠。滽滽之水出焉,而南流注于伊水。有兽焉,名曰𤢺,其状如獳(发怒状)犬而有鳞,其毛如彘鬣。

      又西二百里,曰箕尾之山,多楮,多涂(汵)石,其上多㻬琈之玉。

      又西二百五十里,曰柄山,其上多玉,其下多铜。滔雕之水出焉,而北流注于洛。其中多羬羊。有木焉,其状如樗,其叶如桐而荚实,其名曰芫(落叶灌木,春季先开花,后生叶,根茎有毒性),可以毒鱼。

      又西二百里,曰白边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青、雄黄。

      又西二百里,曰熊耳之山,其上多漆,其下多棕。浮濠之水出焉,而西流注于洛,其中多水玉,多人鱼。有草焉,其状如苏(紫苏)而赤花,名曰葶䔭,可以毒鱼。

      又西三百里,曰牡山,其上多纹石,其下多竹箭竹䉋,其兽多㸲牛、羬羊,鸟多赤鷩(锦鸡)。

      又西三百五十里,曰讙举之山。雒水出焉,而东北流注于玄扈之水,其(玄扈山)中多马肠之物。此二山者,洛间也。

      凡釐山之首,自鹿蹄之山至于玄扈之山,凡九山,千六百里七十里。其神状皆人面兽身。其祠之,毛用一白鸡,祈而不糈,以彩(帛)衣(包裹)之。

      中次五经[山]薄山(山系)之首,曰苟床之山,无草木,多怪石。

      东三百里,曰首山,其阴多榖、柞,其草多莱(山蓟,分为苍术、白术二种)、芫,其阳多㻬琈之玉,木多槐。其阴有谷,曰机谷,多䲦鸟,其状如枭而三目,有耳,其音如鹿,食之已垫(低下潮温而引发的湿气病)。

      又东三百里,曰县斸之山。无草木,多纹石。 又东三百里,曰葱聋之山。无草木,多玤石(次于玉石一等的石头)。

      东北五百里,曰条谷之山。其木多槐、桐,其草多芍药、虋(门)冬。

      又北十里,曰超山。其阴多苍玉,其阳有井(指泉眼下陷而低于地面的水泉,形似水井),冬有水而夏竭。

      又东五百里,曰成候之山。其上多櫄木(与臭椿树相似,树干可以作车辕),其草多芃。

      又东五百里,曰朝歌之山。谷多美垩。

      又东五百里,曰槐山,谷多金、锡。

      又东十里,曰历山。其木多槐,其阳多玉。

      又东十里,曰尸山。多苍玉,其兽多麖(鹿的一种,体型较大)。尸水出焉,南流注于洛水,其中多美玉。

      又东十里,曰良余之山。其上多榖、柞,无石。余水出于其阴,而北流注于河;乳水出于其阳,而东南流注于洛。

      又东南十里,曰蛊尾之山。多砺石、赤铜。龙余之水出焉,而东南流注于洛。

      又东北二十里,曰升山,其木多榖、柞、棘,其草多薯藇(山药)、蕙,多寇脱(一种生长在南方的草,有一丈多高,叶子与荷叶相似,茎中有瓤,纯白色)。黄酸之水出焉,而北流注于(黄)河,其中多璇玉(质料成色比玉差一点)。

      又东十二里,曰阳虚之山。多金。临于玄扈之水。

      凡薄山之首,自苟林之山至于阳虚之山,凡十六山,二千九百八十二里。
      升山,冢也,其祠礼:太牢,婴用吉玉。首山,䰠(灵验)也,其祠用稌、黑牺、太牢之具、蘗酿(酒曲),干(盾牌)舞,置鼓,婴用一璧。
      尸水,合(通)天也,肥牲祠之,用一黑犬于上,用一雌鸡于下,刉(划破)一牝羊,献(上)(动物的)血。婴用吉玉,彩(帛包裹)之,飨之。

      中次六经[山]缟羝山之首,曰平缝之山。南望伊、洛,东望谷城之山。无草木,无水,多沙石。有神焉,其状如人而二首,名曰骄虫,是为螫虫(之首),实惟蜂、蜜(蜜蜂)之庐(做巢地),其祠之:用一雄鸡,禳(祈祷)而勿杀。

      西十里,曰缟羝之山。无草木,多金、玉。

      又西十里,曰廆山。其阴多㻬琈之玉,其阴有谷焉,名曰雚谷,其木多柳、楮。其中有鸟焉,状如山鸡而长尾,赤如丹火而青喙,名曰鸰(要鸟),其名自呼,服之不眯(做噩梦)。交觞之水出于其阳,而南流注于洛;俞随之水出于其阴,而北流注于谷水。

      又西三十里,曰瞻诸之山。其阳多金,其阴多纹石。㴬水出焉,而东南流注于洛;少水出其阴,而东流注于谷水。

      又西三十里,曰娄涿之山,无草木,多金、玉。瞻水出于其阳,而东流注于洛;陂水出于其阴,而北流注于谷水,其中多紫石、纹石。

      又西四十里,曰白石之山。惠水出于其阳,而南流注于洛,其中多水玉;涧水出于其阴,西北流注于榖水,其中多眉石(画眉石)、卢(黑)(黑丹砂)

      又西五十里,曰谷山,其上多榖,其下多桑。爽水出焉,而西北流注于谷水,其中多碧绿(或指孔雀石,可制做装饰品和绿色涂料)。

      又西七十二里,曰密山。其阳多玉,其阴多铁。豪水出焉,而南流注于洛。其中多旋龟,其状如鸟而鳖尾,其音如判(劈)木。无草木。

      又西百里,曰长石之山。无草木,多金、玉。其西有谷焉,名曰共谷,多竹。共水出焉,西南流注于洛,其中多鸣石(一种青色玉石,撞击后发出巨大鸣响,七八里以外都能听到,属于能制做磬石之类乐器)。

      又西一百四十里,曰傅山。无草木,多瑶、碧。厌染之水出于其阳,而南流注于洛,其中多人鱼。其西有林焉,名曰墦冢。榖水出焉,而东流注于洛,其中多珚玉。

      又西五十里,曰橐山,其木多樗、多(备)木(这种树在七、八月间吐穗,穗成熟后,像似有盐粉沾在上面),其阳多金、玉,其阴多铁,多萧(蒿草的一种)。橐水出焉,而北流注于河。其中多脩辟之鱼,状如黾(青蛙的一种)而白喙,其音如鸱,食之已白癣。

      又西九十里,常烝之山。无草木,多垩。潐水出焉,而东北流注于河,其中多苍玉。菑水出焉,而北流注于(黄)河。

      又西九十里,曰夸父之山。其木多棕、楠,多竹箭。其兽多㸲牛、羬羊,其鸟多[赤]鷩。其阳多玉,其阴多铁。其北有林焉,名曰桃林,是广圆三百里,其中多马。湖水出焉,而北流注于(黄)河,其中多珚玉。

      又西九十里,曰阳华之山。其阳多金、玉,其阴多青、雄黄。其草多薯藇(山药);多苦辛(草),其状如橚(楸树),其实如瓜,其味酸甘,食之已疟。
      杨水出焉,而西南流注于洛,其中多人鱼。门水出焉,而东北流注于(黄)河,其中多玄䃤(黑色的磨刀石)。𦁎姑之水出于其阴,而东流注于门水,其上多铜。门水出[至]于河,七百九十里入雒水。

      凡缟羝山之首,自平缝之山至于阳华之山,凡十四山,七百九十里。岳(大山)在其中,以六月祭之,如诸岳之祠法,则天下安宁。

      中次七经[山]苦山之首,曰休与之山。其上有石焉,名曰帝台(神人)之棋(子),五色而纹,其状如鹑卵。帝台之石,所以祷百神者也,服之不蛊(邪毒之气)。
      有草焉,其状如蓍(蓍草,叶互生,长线状披针形。古人取蓍草的茎作占筮之用),赤叶而本丛生,名曰夙条,可以为簳(可以做箭杆)。

      东三百里,曰鼓钟之山。帝台之所以觞(设酒席招待)百神也。有草焉,方茎而黄花,圆叶而三成,其名曰焉酸,可以为毒(解毒)。其上多砺,其下多砥。

      又东二百里,曰姑媱之山。帝女死焉,其名曰女尸,化为䔄草,其叶胥(皆)成(一层一层的),其花黄,其实如菟丘(菟丝子),服之媚于人(能让他人喜欢)。

      又东二十里,曰苦山。有兽焉,名曰山膏,其状如遯(小猪),赤如丹火,善詈(骂人声)。其上有木焉,名曰黄棘,黄花而圆叶,其实如兰,服之不字(怀孕,生育)。有草焉,员叶而无茎,赤华而不实,名曰无条,服之不瘿(长肉瘤)。

      又东二十七里,曰堵山。神天愚居之,是多怪风雨。其上有木焉,名曰天楄,方茎而葵状。服者不㖶(吃饭不噎)。

      又东五十二里,曰放皋之山。明水出焉,南流注于伊水,其中多苍玉。有木焉,其叶如槐,黄花而不实,其名曰蒙木,服之不惑。有兽焉,其状如蜂,枝尾而反舌,善呼,其名曰文文。

      又东五十七里,曰大蜚之山。多㻬琈之玉,多麋玉。有草焉,其状叶如榆,方茎而苍伤,其名曰牛伤,其根苍文,服者不厥,可以御兵。其阳狂水出焉,西南流注于伊水,其中多三足龟,食者无大疾,可以已肿。

      又东七十里,曰半石之山,其上有草焉,生而秀,其高丈余,赤叶赤华,华而不实,其名曰嘉荣,服之者不霆。来需之水出于其阳,而西流注于伊水,其中多鯩鱼,黑文,其状如鲋,食者不睡。合水出于其阴,而北流注于洛,多鰧鱼,状如鳜,居逵,苍文赤尾,食者不痈,可以为瘘。

      又东五十里,曰少室之山,百草木成囷。其上有木焉,其名曰帝休,叶状如杨,其枝五衢,黄华黑实,服者不怒。其上多玉,其下多铁。休水出焉,而北流注于洛,其中多<鱼帝>鱼,状如{执皿}蜼而长距,足白而对,食者无蛊疾,可以御兵。

      又东三十里,曰泰室之山。其上有木焉,叶状如梨而赤理,其名曰栯木,服者不妒。有草焉,其状如{艹术},白华黑实,泽如蘡薁,其名曰{艹爫缶}草,服之不昧。上多美石。

      又北三十里,曰讲山,其上多玉,多柘,多柏。有木焉,名曰帝屋,叶状如椒,反伤赤实,可以御凶。

      又北三十里,曰婴梁之山,上多苍玉,錞于玄石。

      又东三十里,曰浮戏之山。有木焉,叶状如樗而赤实,名曰亢木,食之不蛊,汜水出焉,而北流注于河。其东有谷,因名曰蛇谷,上多少辛。

      又东四十里,曰少陉之山。有草焉,名曰{艹冈}草,叶状如葵,而赤茎白华,实如蘡薁,食之不愚。器难之水出焉,而北流注于役水。

      又东南十里,曰太山。有草焉,名曰梨,其叶状如荻而赤华,可以已疽。太水出于其阳,而东南注于役水;承水出于其阴,而东北流注于役。

      又东二十里,曰末山,上多赤金。末水出焉,北流注于役。

      又东二十五里,曰役山,上多白金,多铁。役水出焉,北流注于河。

      又东三十五里,曰敏山。上有木焉,其状如荆,白华而赤实,名曰葪柏,服者不寒。其阳多<王雩>琈之玉。

      又东三十里,曰大騩之山,其阴多铁、美玉、青垩。有草焉,其状如蓍而毛,青华而白实,其名曰{艹狼},服之不夭,可以为腹病。

      凡苦山之首,自休与之山至于大騩之山,凡十有九山,千一百八十四里。其十六神者,皆豕身人面。其祠:毛牷用一羊羞,婴用一藻玉瘗。苦山、少室、太室皆冢也,其祠之:太牢之具,婴以吉玉。其神状皆人面而三首。其余属皆豕身而人面也。

      中次八经[山系]荆山之首,曰景山,其上多金、玉,其木多杼、檀。雎水出焉,东南流注于江,其中多丹粟,多纹鱼。

      东北百里,曰荆山,其阴多铁,其阳多赤金,其中多牦牛,多豹虎,其木多松柏,其草多竹,多橘櫾。漳水出焉,而东南流注于雎,其中多黄金,多鲛鱼,其兽多闾麋。

      又东北百五十里,曰骄山,其上多玉,其下多青雘,其木多松柏,多桃枝钩端。神围处之,其状如人面。羊角虎爪,恒游于雎漳之渊,出入有光。

      又东北百二十里,曰女几之山,其上多玉,其下多黄金,其兽多豹虎,多闾麋麖麂,其鸟多白鷮,多翟,多鸩。

      又东北二百里,曰宜诸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青雘。洈水出焉,而南流注于漳,其中多白玉。

      又东北三百五十里,曰纶山,其木多梓楠,多桃枝,多柤粟橘櫾,其兽多闾麈麢。

      又东二百里,曰陆危阝之山,其上多<王雩>琈之玉,其下多垩,其木多杻橿。

      又东百三十里,曰光山,其上多碧,其下多木。神计蒙处之,其状人身而龙首,恒游于漳渊,出入必有飘风暴雨。

      又东百五十里,曰岐山,其阳多赤金,其阴多白珉,其上多金玉,其下多青雘,其林多樗。神涉处之,其状人身而方面三足。

      又东百三十里,曰铜山,其上多金银铁,其木多榖、柞、柤、栗、橘、櫾,其兽多犳。

      又东北一百里,曰美山,其兽多兕牛,多闾麈,多豕鹿,其上多金,其下多青雘。

      又东北百里,曰大尧之山,其木多松柏,多梓桑,多机,其草多竹,其兽多豹虎麢。

      又东北三百里,曰灵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青雘,其木多桃李梅杏。

      又东北七十里,曰龙山,上多寓木,其木多碧,其下多赤锡,其草多桃枝钩端。

      又东南五十里,曰衡山,上多寓木榖、柞,多黄垩白垩。

      又东南七十里,曰石山,其上多金,其下多青雘,多寓木。

      又南百二十里,曰若山,其上多<王雩>琈玉,多赭,多邽石,多寓木,多柘。

      又东南一百二十里,曰彘山,多美石,多柘。

      又东南一百五十里,曰玉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碧铁,其木多柏。

      又东南七十里,曰灌山,其木多檀,多邽石,多白锡。郁水出于其上,潜于其下,其中多砥砺。

      又东北百五十里,曰仁举之山,其木多榖、柞,其阳多赤金,其阴多赭。

      又东五十里,曰师每之山,其阳多砥砺,其阴多青雘,其木多柏,多檀,多柘,其草多竹。

      又东南二百里,曰琴鼓之山,其木多榖、柞、椒、柘,其上多白珉,其下多洗石,其兽多豕鹿,多白犀,其鸟多鸩。

      凡荆山之首,自景山至琴鼓之山,凡二十三山,二千八百九十里。其神状皆鸟身而人面。其祠:用一雄鸡祈瘗,用一藻圭,糈用稌。骄山,冢也,其祠:用羞酒少牢祈瘗,婴毛一璧。

      中次九经[山系]岷山之首,曰女几之山,其上多石涅,其木多杻橿,其草多菊{艹术}。洛水出焉,东注于江,其中多雄黄,其兽多虎豹。

      又东北三百里,曰岷山。江水出焉,东北流注于海,其中多良龟,多鼍,其上多金玉,其下多白珉,其木多梅棠,其兽多犀象,多夔牛,其鸟多翰鷩。

      又东北一百四十里,曰崃山,江水出焉,东流注于(长)江。其阳多黄金,其阴多麋、麈,其木多檀、柘,其草多薤、韭,多药(白芷)、空夺(寇脱)。

      又东三百里,曰高梁之山,其上多垩,其下多砥、砺,其木多桃枝、鉤端。有草焉,状如葵而赤花、荚实白柎,可以走马。

      又东四百里,曰蛇山,其上多黄金,其下多垩,其木多栒,多橡章,其草多嘉荣、少辛。有兽焉,其状如狐,而白尾长耳,名犭也狼,现则国内有兵。

      又东五百里,曰鬲山,其阳多金,其阴多白珉。蒲薨鸟之水出焉,而东流注于(长)江,其中多白玉,其兽多犀、象、熊、罴,多猨、蜼(长尾猴,鼻孔朝上,尾巴分叉,天下雨时就自己悬挂在树上,用尾巴塞住鼻孔)。

      又东北三百里,曰隅阳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青雘,其木多梓、桑,其草多紫。徐水出焉,东流注于(长)江,其中多丹粟。

      又东二百五十里,曰岐山,其上多白金,其下多铁。其木多梅、梓,多杻、楢。減水出焉,东南流注于(长)江。

      又东三百里,曰勾檷之山,其上多玉,其下多黄金,其木多栎、柘,其草多芍药。

      又东一百五十里,曰风雨之山,其上多白金,其下多石涅,其木多棷、椫(白理木),多杨。宣余之水出焉,东流注于(长)江,其中多蛇。其兽多闾、麋,多麈、豹、虎,其鸟多白鷮。

      又东北二百里,曰玉山,其阳多铜,其阴多赤金,其木多豫章、楢、杻,其兽多豕、鹿、羚、■,其鸟多鸩。

      又东一百五十里,曰熊山。有穴焉,熊之穴,恒出神人。夏启而冬闭;是穴也,冬启乃必有兵(战事)。其上多白玉,其下多白金,其林多樗、柳,其草多寇脱。

      又东一百四十里,曰騩山,其阳多美玉赤金,其阴多铁,其木多桃枝、荆、[芑](枸杞)。

      又东二百里,曰葛山,其上多赤金,其下多瑊石(比玉差一等的美石),其木多柤、栗、橘、櫾、楢、杻,其兽多羚、■,其草多嘉荣。

      又东一百七十里,曰贾超之山,其阳多黄垩,其阴多美赭,其木多柤、栗、橘、櫾,其中多龙脩(龙须草)。

      凡岷山之首[尾],自女几山至于贾超之山,凡十六山,三千五百里。其神状皆马身而龙首。其祠:毛用一雄鸡瘗。糈用稌。文山(岷山)、勾檷、风雨、騩之山,是皆冢(诸山的宗主)也,其祠之:羞酒(美酒),少牢具,婴毛(用)一吉玉。熊山,[帝](首领)也,其祠:羞酒,太牢具,婴毛(用)一璧。
      干(执盾牌)舞,用兵以禳(祭祷消除兵灾);祈,璆( 美玉)、冕(冕服)舞。

      中次十经[山系]之首,曰首阳之山,其上多金、玉,无草木。

      又西五十里,曰虎尾之山,其木多椒、椐(灵寿木),多封石,其阳多赤金,其阴多铁。

      又西南五十里,曰繁缋之山,其木多楢、杻,其草多枝、鉤(桃枝竹、鉤端竹)。

      又西南二十里,曰勇石之山,无草木,多白金(银子),多水。

      又西二十里,曰复州之山,其木多檀,其阳多黄金。有鸟焉,其状如鸮,而一足彘尾,其名曰跂踵,现则其国大疫。

      又西三十里,曰楮山,多寓木(寄生树),多椒、椐,多柘,多垩。

      又西二十里,曰又原之山,其阳多青雘,其阴多铁,其鸟多鸜鹆(八哥鸟)。

      又西五十里,曰涿山,其木多榖、柞、杻,其阳多㻬琈之玉。

      又西七十里,曰丙山,其木多梓、檀,多弞杻(树干长得比较直,不同于一般的杻树)。

      凡首阳山之首[尾],自首山至于丙山,凡九山,二百六十七里。其神状皆龙身而人面。其祠之:毛用一雄鸡瘗,糈用五种(黍、稷、稻、粱、麦)之糈。楮山,冢也,其祠之:少牢具,羞酒祠,婴毛一璧瘗。騩山,帝也,其祠羞酒,太牢其[具];合巫(女跳舞降神)祝(男主祭礼)二人舞,婴一璧。

      中次一十一山经[山系]荆山之首,曰翼望之山。湍水出焉,东流注于济;贶水出焉,东南流注于汉,其中多蛟(像蛇的样子,却有四只脚,小小的头,细细的脖子,脖颈上有白色肉瘤,大的有十几围粗,卵有瓮大小,能吞食人)。其上多松、柏,其下多漆、梓,其阳多赤金,其阴多珉。

      又东北一百五十里,曰朝歌之山。潕水出焉,东南流注于荥,其中多人鱼。其上多梓、楠,其兽多羚羊、麋。有草焉,名曰莽草,可以毒鱼。

      又东南二百里,曰帝囷之山,其阳多㻬琈之玉,其阴多铁。帝囷之水出于其上,潜于其下,多鸣蛇。

      又东南五十里,曰视山,其上多韭。有井(处在低洼地的水泉)焉,名曰天井,夏有水,冬竭。其上多桑,多美垩、金、玉。

      又东南二百里,曰前山,其木多槠,多柏,其阳多金,其阴多赭。

      又东南三百里,曰丰山。有兽焉,其状如猿,赤目、赤喙、黄身,名曰雍和,现则国有大恐。神耕父处之,常游清泠之渊,出入有光,现则其国为败。有九钟焉,是知[和]霜(降)鸣。其上多金,其下多榖(枸)、柞、杻、橿。

      又东北八百里,曰兔床之山,其阳多铁,其木多槠、芧(栎树),其草多鸡谷,其本如鸡卵,其味酸甘,食者利于人。

      又东六十里,曰皮山,多垩,多赭,其木多松、柏。

      又东六十里,曰瑶碧之山,其木多梓、楠,其阴多青雘,其阳多白金。有鸟焉,其状如雉,恒食蜚(一种有害的小飞虫,形状椭圆,散发恶臭),名曰鸩。

      又东四十里,曰[攻]离之山。[淯]水出焉,南流注于汉。有鸟焉,其名曰婴勺,其状如鹊,赤目、赤喙、白身,其尾若勺,共鸣自呼。多牜乍牛,多羬羊。

      又东北五十里,曰秩{周}之山,其上多松、柏、机(桤树)、[桓](无患子)。

      又西北一百里,曰堇理之山,其上多松、柏,多美(良好)梓,其阴多丹雘,多金,其兽多豹、虎。有鸟焉,其状如鹊,青身白喙,白目白尾,名曰青耕,可以御疫,其鸣自叫。

      又东南三十里,曰依轱之山,其上多杻、橿,多柤。有兽焉,其状如犬,虎爪有甲,其名曰獜,善駚{分牛}(跳跃腾扑),食者不风(风痹)。

      又东南三十五里,曰即谷之山,多美玉,多玄豹,多闾、麈,多羚。其阳多珉,其阴多青雘。

      又东南四十里,曰鸡山,其上多美梓,多桑,其草多韭。

      又东南五十里,曰高前之山,其上有水焉,甚寒而清,(神)帝台之浆也,饮之者不心痛。其上有金,其下有赭。

      又东南三十里,曰游戏之山,多杻、橿、榖,多玉,多封石。

      又东南三十五里,曰从山,其上多松、柏,其下多竹。从水出于其上,潜于其下,其中多三足鳖,枝(分叉)尾,食之无蛊疫(疑心病)。

      又东南三十里,曰婴<石垔>之山,其上多松、柏,其下多梓、櫄(杶树)。

      又东南三十里,曰毕山。帝苑之水出焉,东北流注于视,其中多水玉,多蛟。其上多㻬琈之玉。

      又东南二十里,曰乐马之山。有兽焉,其状如彙,赤如丹火,其名曰犭戾,现则其国大疫。

      又东南二十五里,曰葴山,视水出焉,东南流注于汝水,其中多人鱼,多蛟,多颉(是一种皮毛青色而形态像狗的动物,或指水獭)。

      又东四十里,曰婴山,其下多青雘,其上多金、玉。

      又东三十里,曰虎首之山,多柤、椆、椐。

      又东二十里,曰婴侯之山,其上多封石,其下多赤锡。

      又东五十里,曰大孰之山。杀水出焉,东北流注于[瀙]水,其中多白垩。

      又东四十里,曰卑山,其上多桃、李、柤、梓,多蘽(蔓生植物,或指紫藤)。

      又东三十里,曰倚帝之山,其上多玉,其下多金。有兽焉,状如鼣鼠,白耳白喙,名曰狙如,现则其国有大兵。

      又东三十里,曰鲵山。鲵水出于其上,潜于其下,其中多美垩。其上多金,其下多青雘。

      又东三十里,曰雅山。澧水出焉,东流注于[瀙]水,其中多大鱼。其上多美桑,其下多柤,多赤金。

      又东五十五里,曰宣山。沦水出焉,东南流注于[瀙]水,其中多蛟。其上有桑焉,大五十尺,其枝四衢(方向),其叶大尺余,赤理、黄花、青柎(花萼),名曰帝女之桑。

      又东四十五里,曰衡山,其上多青雘,多桑,其鸟多鸜鹆(八哥鸟)。

      又东四十里,曰丰山,其上多封石,其木多桑,多羊桃,状如桃而方茎,可以为(治疗)皮胀(浮肿)。

      又东七十里,曰妪山,其上多美玉,其下多金,其草多鸡谷。

      又东三十里,曰鲜山,其木多楢、杻、柤,其草多{艹舋}冬(藤本蔷薇),其阳多金,其阴多铁。有兽焉,其状如膜[犬](西膜之犬,这种狗的体形高大,长着浓密的毛,性情猛悍,力量很大),赤喙、赤目、白尾,现则其邑有火,名曰犭多即。

      又东三十里,曰章山,其阳多金,其阴多美石。皋水出焉,东流注于澧水,其中多脆石(一种又轻又软而易断易碎的石头)。

      又东二十五里,曰大支之山,其阳多金,其木多榖、柞,无草木。

      又东五十里,曰区吴之山,其木多柤。

      又东五十里,曰声匈之山,其木多榖,多玉,上多封石。

      又东五十里,曰大騩之山,其阳多赤金,其阴多砥石。

      又东十里,曰踵臼之山,无草木。

      又东北七十里,曰历石之山。其木多荆、芑(枸杞),其阳多黄金,其阴多砥石。有兽焉,其状如貍,而白首虎爪,名曰梁渠,现则其国有大兵。

      又东南一百里,曰求山。求水出于其上,潜于其下,中有美赭。其木多柤,多{媚}。其阳多金,其阴多铁。

      又东二百里,曰丑阳之山,其上多椆、椐。有鸟焉,其状如乌而赤足,名曰<鸟只>鵌,可以御火。

      又东三百里,曰奥山。其上多柏、杻、橿,其阳多㻬琈之玉。奥水出焉,东流注于[瀙]水。

      又东三十五里,曰服山,其木多柤,其上多封石,其下多赤锡。

      又东百十里,曰杳山,其上多嘉荣草,多金、玉。

      又东三百五十里,曰■几山,其木多楢、檀、杻,其草多香(草)。有兽焉,其状如彘,黄身、白头、白尾,名曰闻<豕粦>,现则天下大风。

      凡荆山之首,自翼望之山至于■几山,凡四十八山,三千七百三十二里。
      其神状皆彘身人首。其祠:毛用一雄鸡祈,瘗用一珪,糈用五种(黍、稷、稻、粱、麦)之精。禾山,帝也。其祠:太牢之具,羞瘗,倒毛(祭礼举行完后,把猪、牛、羊三牲反倒着身子埋掉);[婴]用一璧,牛无常。堵山、玉山冢(宗主)也,皆倒祠(倒毛),羞毛[用]少牢,婴毛吉玉。

      中次十二经[山系]洞庭山之首,曰篇遇之山,无草木,多黄金。

      又东南五十里,曰云山,无草木。有桂竹(四、五丈高,茎干合围有二尺粗,叶大节长,形状像甘竹而皮是红色),甚毒,伤人必死,其上多黄金,其下多㻬琈之玉。

      又东南一百三十里,曰龟山,其木多榖、柞、椆、椐,其上多黄金,其下多青、雄黄,多扶竹(邛竹,节杆较长,中间实心,可以制做手杖)。

      又东七十里,曰丙山,多桂竹,多黄金、铜、铁,无木。

      又东南五十里,曰风伯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痠石、纹石,多铁,其木多柳、杻、檀、楮。其东有林焉,名曰莽浮之林,多美木、鸟、兽。

      又东一百五十里,曰夫夫之山,其上多黄金,其下多青雄黄,其木多桑楮,其草多竹、鸡鼓。神于儿居之,其状人身而身操两蛇,常游于江渊,出入有光。

      又东南一百十里,曰洞庭之山,其上多黄金,其下多银铁,其木多柤梨橘櫾,其草多葌、蘪芜芍药芎藭。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澧沅之风,交潇湘之渊,是在九江之间,出入必以飘风暴雨。是多怪神,状如人而载蛇左右手操蛇。多怪鸟。

      又东南一百八十里,曰暴山,其木多棕楠荆芑竹箭{媚}菌,其上多黄金玉,其下多文石铁,其兽多麋鹿{鹿旨}就。

      又东南二百里,曰即公之山,其上多黄金,其下多㻬琈之玉,其木多柳杻檀桑。有兽焉,其状如龟,而白身赤首,名曰蛫,是可以御火。

      又东南一百五十九里,有尧山,其阴多黄垩,其阳多黄金,其木多荆芑柳檀,其草多藷藇{艹术}。

      又东南一百里,曰江浮之山,其上多银砥砺,无草木,其兽多豕鹿。

      又东二百里,曰真陵之山,其上多黄金,其下多玉,其木多榖、柞、柳、杻,其草多荣草。

      又东南一百二十里,曰阳帝之山,多美铜,其木多橿杻檿楮,其兽多麢麝。

      又南九十里,曰柴桑之山,其上多银,其下多碧,多泠石赭,其木多柳、芑、楮、桑,其兽多麋鹿,多白蛇飞蛇。

      又东二百三十里,曰荣余之山,其上多铜,其下多银,其木多柳芑,其虫多怪蛇怪虫。

      凡洞庭山之首,自篇遇之山至于荣余之山,凡十万山,二千八百里。其神状皆鸟身而龙首。其祠:毛用一雄鸡、一牝豚刏,糈用稌。凡夫夫之山、即公之山、尧山、阳帝之山皆冢也,其祠:皆肆瘗,祈用酒,毛用少牢,婴毛一吉玉。洞庭、荣余山神也,其祠:皆肆瘗,祈酒太牢祠,婴用圭璧十五,五采惠之。

      右中经之山志,大凡百九十七山,二万一千三百七十一里。大凡天下名山五千三百七十,居地,大凡六万四千五十六里。   

    海外经

    卷六 海外南经

      地之所载,六合(东、西、南、北、上、下六方)之间,四海之内,照之以日月,经之以星辰,纪之以四时(春、夏、秋、冬四季),要之以太岁(又叫岁星,即木星。在黄道带里每年经过一宫,约十二年运行一周天,古人用以纪年)。神灵所生,其物异形,或夭或寿,唯圣人能通其道。

      海外自西南陬(角)至东南陬者(国家地区、山丘河川如下)。

      结匈国在其(灭蒙鸟)西南,其为人结胸(鸡胸)。

      南山在其(灭蒙鸟)东南。自此山来,(称)虫为蛇,蛇号为鱼。一曰南山在结匈东南。

      比翼鸟在其东,其为鸟青、赤(杂色),两鸟比翼。一曰在南山东。

      羽民国在其(灭蒙鸟)东南,其为人长头,身生羽。一曰在比翼鸟东南,其为人长颊。

      有神人二八,连臂,为帝司(守)夜于此野。在羽民(国)东。其为人,小颊赤肩。尽十六人。

      毕方鸟在其东,青水西。其为鸟,人面一脚。一曰在二八神东。

      讙头国在其南,其为人,人面有翼,鸟喙,方(图中的正在)捕鱼。一曰在毕方东。或曰讙朱国。

      厌火国在其南。[其为人,]兽身黑色,生火出其口中。一曰在讙朱东。

      三珠树在厌火北,生赤水上,其为树如柏,叶皆为珠。一曰其为树若彗(星,扫帚星)。

      三苗国在赤水东,其为人,(一个个)相随。一曰三毛国。

      臷国在其东,其为人,黄,能操弓射蛇。一曰臷国在三毛东。

      贯胸国在其东,其为人胸有窍。一曰在臷国东。

      交胫国在其东,其为大交胫(交叉着双腿)。一曰在贯胸东。

      不死民在其东,其为人黑色,寿,不死。一曰在穿匈国东。

      歧舌(舌根在前、舌尖伸向喉部)国在其东。一曰在不死民东。

      昆仑虚(大丘)在其东,虚四方。一曰在歧舌东,为虚四方。

      羿与凿齿(亦人亦兽的神,有一个牙齿露在嘴外,有五、六尺长,形状像一把凿子)战于寿华之野,羿射杀之。在昆仑虚东。羿持弓矢,凿齿持盾。一曰戈。

      三首国在其东,其为人一身三首。

      周饶(侏儒)国在东,其为人短小,冠带(戴冠帽、系衣带)。一曰周饶国在三首东。

      长臂国在其东,捕鱼水中,两手保操一鱼。一曰在周饶东,捕鱼海中。

      狄山,帝尧葬于阳,帝喾葬于阴。爰有熊、罴、纹虎、蜼、豹、离朱(或为三足鸟。在太阳里,与乌鸦相似,但长着三只足)、视肉(怪兽,形状像牛肝,有两只眼睛,割去它的肉吃了后,不长时间就又重新生长出来,);吁咽(或为虞舜)、文王(周文王姬昌)皆葬其所。一曰汤山。一曰爰有熊、罴、文虎、蜼、豹、离朱、鸱久、视肉、虖交。
      其(有)范林(茂密)方三百里。

      南祝融,兽身人面,乘两龙。   

    卷七 海外西经

      海外自西南陬西北陬者。

      灭蒙鸟在结胸国北,为鸟青,赤尾。

      大运山高三百仞,在灭蒙鸟北。

      大乐之野,夏后(夏王)启于此舞《九代》,乘两龙,云盖三层。左手操翳(用羽毛做的像伞形状的华盖),右手操环,佩玉璜。在大运山北。一曰大遗之野。

      三身国在夏后启北,一首而三身。

      一臂国在其北,一臂、一目、鼻孔。有黄马,虎纹,一目而一手(马腿)。

      奇肱之国在其北。其人一臂三目,有阴有阳,乘文马(吉良马,白身子红鬃毛,眼睛像黄金,骑上它,寿命可达一千年)。有鸟焉,两头,赤黄色,在其旁。

      刑天(刑”,割、杀之意。天是颠顶之意,指人的头。刑天就是砍断头。所以,此神原本无名,在被断首之后才有了刑天神的名称)与帝至此争神,帝断其首,葬之常羊之山。乃以乳为目,以脐为口,操干(盾牌)、戚(大斧头)以舞。

      (巫)女祭、(巫)女戚[薎]在其北,居两水间。戚操鱼䱇(小觯,酒器),祭操俎(祭祀时盛供品的礼器)。

      䳐鸟、𪆻鸟,其色青黄,所经国亡(所经过的国家都灭亡了)。在女祭北。䳐鸟人面,居山上。一曰维鸟,青鸟、黄鸟所集(混称)。

      丈夫国在维鸟北,其为人衣冠带剑。

      女丑之尸,生而十(个)日炙杀之。在丈夫北。以右手障其面。十日居之,女丑居山之山。

      巫咸国在女丑北,右手操青蛇,左手操赤蛇。在登葆山,群巫所从上下(沟通天人)也。

      并封在巫咸东,其状如彘,前后皆有首,黑。

      女子国在巫咸北,两女子居,水周(环绕)之。一曰居一门中。

      轩辕之国在此穷山之际,其不寿者八百岁。在女子国北。人面蛇身,尾交首上。

      穷山在其北,不敢西射,畏轩辕之丘。在轩辕国北。其丘方,四蛇盯绕。

      此诸[沃]之野,鸾鸟自歌,凤鸟自舞;凤皇卵,民食之;甘露,民饮之:所欲自从也。百兽相与群居。在四蛇北。其人两手操卵食之,两鸟居前导之。

      龙鱼陵居在其北,状如[鲤]。一曰鰕(大鲵)。即有神圣乘此以行九野。一曰鳖鱼在沃野北,其为鱼也如鲤。

      白民之国在龙鱼北,白身披发。有(名叫)乘黄(兽),其状如狐,其背上有角,乘之寿二千岁。

      肃慎之国在白民北。有树名曰雄常,先入伐帝[圣人代立],于此取之(肃慎国的习俗是人们平时没衣服,一旦中原地区有帝王继立,那么,常雄树就生长出一种树皮,那里的人取它可以制成衣服穿)。

      长股之国在雄常北,披发。一曰长脚。

      西方蓐收(金神,样子是人面孔、虎爪子、白毛发,手执钺斧),左耳有蛇,乘两龙。    

    卷八 海外北经

      海外自东北陬至西北陬者。

      无䏿(无嗣。传说无启国的人住在洞穴中,平常吃泥土,不分男女,一死就埋了,但他们的心不腐朽,死后一百二十年就又重新化成人)之国在长股东,为人无䏿。

      钟山之神,名曰烛阴,视为昼,瞑为夜,吹为冬,呼为夏,不饮,不食,不息,息为风。身长千里。在无䏿之东。其为物(形貌),人面、蛇身、赤色,居钟山下。

      一目国在其东,[居民]一目中其面而居。一曰有手足。

      柔利国在一目东,为人一手一足,反膝,曲足(足弓)居上。一云留利之国,人足反折。

      共工之臣曰相柳氏,九首,以食于九山。相柳之所抵(触及的地方),掘为泽溪。禹杀相柳,其血腥,不可以树五谷种。禹掘之,三仞(填满)三沮(毁坏),乃以为众帝之台。在昆仑之北,柔利之东。
      相柳者,九首人面,蛇身面青。不敢北射,畏共工之台。台在其东。台四方,隅(角上)有一蛇,虎色(纹理),首冲南方。

      深目国在其东,为人举一手一目。一曰在共工台东。

      无肠之国在深目东,其为人长而无肠。

      聂耳之国在无肠国东,使两纹虎,为人两手摄(握)其耳。悬居(孤悬)海水中,及(能触及)水所出入奇物。两虎在其东。

      夸父国在聂耳东,其为人大,右手操青蛇,左手操黄蛇。邓林在其东,二树木(二木成林)。一曰博父。

      禹所积石之山在其东,(黄)河水所入。

      拘瘿(肉瘤)之国在其东,一手把瘿。一曰利瘿之国。

      寻木长千里,在拘瘿南,生(黄)河上西北。

      跂踵国在拘瘿东,其为人大,两足亦大。一曰大踵。

      呕丝之野大踵东,一女子跪据(靠着)树呕丝。

      三桑无枝,在呕丝东,其木长百仞,无枝。

      范林方三百里,在三桑东,洲(水中的小块陆地)环其下。

      务隅之山,帝颛顼葬于阳,九嫔葬于阴。一曰爰有熊、罴、纹虎、离朱、鸱久、视肉。

      平丘在三桑东。爰有遗玉(由松枝在千年之后化为伏苓,再过千年之后化为琥珀,又过千年之后化为遗玉)、青马、视肉、杨柳、甘柤(枝干都是红色的,花是黄色的,叶子是白色的,果实是黑色的)、甘华(枝干都是红色的,花是黄色的),百果所生。有两山夹上谷,二大丘居中,名曰平丘。

      北海内有兽,其状如马,名曰騊駼。有兽焉,其名曰駮,状如白马,锯牙,食虎豹。有素兽焉,状如马,名曰蛩蛩。有青兽焉,状如虎,名曰罗罗。

      北方禺彊(玄冥,神话传说中的水神),人面鸟身,珥(耳朵上挂)两青蛇,践两青蛇。

    卷九 海外东经

      海外自东南陬至东北陬者。

      (长差)丘,爰有遗玉、青马、视肉、杨柳、甘华。甘果所生,在东海。两山夹丘,上有树木。一曰嗟丘。一曰百果所在,在尧葬东。

      大人国在其北,为人大,坐而梢船。一曰在(长差)丘北。

      奢比(奢龙,传说中的神)之尸在其北,兽身、人面、大耳,珥两青蛇。一曰肝榆之尸在大人北。

      君子国在其北,衣冠带剑,食兽,使二大虎在旁,其人好让不争。有薰华草,朝生夕死。一曰在肝榆之尸北

      𧈫𧈫(虹霓,虹双出而颜色鲜艳的为雄,称作虹;颜色暗淡的为雌,称作霓)在其北,各有两首。一曰在君子国北。

      朝阳之谷,神曰天吴,是为水伯。在𧈫北两水间。其为兽也,八首人面,八足八尾,皆(背)青黄。

      青丘国在其北,其狐四足九尾。一曰在朝阳北。

      帝命竖亥(走得很快的神)步,自东极至于西极,五亿十万九千八百步。竖亥右手把筭(计数用的筹码),左手指青丘北。一曰禹令竖亥。一曰五亿十万九千八百步。

      黑齿国在其北,为人黑[齿],(画面上在)食稻啖蛇,一赤一青,在其旁。一曰在竖亥北,为人黑首,食稻使蛇,其一蛇赤。

      下有汤谷。汤谷上有扶桑,十日所浴,在黑齿北。居水中,有大木,九日居下枝,一日居上枝。

      雨师妾在其北。其为人黑,两手各操一蛇,左耳有青蛇,右耳有赤蛇。一曰在十日北,为人黑身人面,各操一龟。

      玄股之国在其北。其为人衣鱼食鸥,使两鸟夹之(在身边)。一曰在雨师妾北。

      毛民之国在其北,为人身生毛。一曰在玄股北。

      劳民国在其北,其为人黑。或曰教民(国)。一曰在毛民北,为人面目手足尽黑。

      东方句芒(木神),鸟身人面,乘两龙。

    卷十 海内南经

      海内东南陬以西者。

      瓯居海中。闽在海中,其西北有山。一曰闽中山在海中。

      三天子鄣山在闽西海北。一曰在海中。

      桂林八树(成林),在番隅东。

      伯虑国、离耳国、雕题国、北朐国皆在郁水南。郁水出湘陵南[山]。一曰柏虑。

      枭阳国在北朐之西。其为人人面长唇,黑身有毛,反踵,见人笑亦笑,左手操管。

      兕在舜葬(地)东,湘水南。其状如牛,苍黑,一角。

      苍梧之山,帝舜葬于阳,帝丹朱葬于阴。

      范林方三百里,在(兕兕)东。

      兕兕知人名,其为兽如豕而人面,在舜葬西。

      兕兕西北有犀牛,其状如牛而黑。

      夏后启之臣曰孟涂,是司神于巴。[巴]人请讼于孟涂之所,其衣有血者乃执之。是请生(好生之德)。居山上,在丹山西。丹山在丹阳南,丹阳居[巴]属也。

      窫窳龙首,居弱水中,在兕兕知人名之西,其状如[貙](像野猫而体型略大的野兽),龙首,食人。

      有木,其状如牛,引之有皮(一拉就剥落下树皮),若缨(冠帽上缨带)、黄蛇(皮)。其叶如罗(捕鸟的网),其实如栾(树根是黄色的,树枝是红色的,树叶是青色的),其木若蓲(刺榆树),其名曰建木。在窳西(的)弱水上。

      氐人国在建木西,其为人,人面而鱼身,无足。

      巴蛇食象,三岁(年)而出其骨,君子服之,无心腹之疾。其为蛇青、赤、黑。一曰黑蛇青首,在犀牛西。

      旄马,其状如马,四节有毛。在巴蛇西北,高山南。

      匈奴、开题之国、列人之国并在西北。

    卷十一 海内西经

      海内西南陬以北者。

      贰负(天神,人的脸面蛇的身子)之臣曰危,危与贰负杀窫窳(天神,原来的样子是人的脸面蛇的身子,被杀死而化成上文所说的样子——龙头,野猫身,并且吃人)。帝乃梏(拘禁)[贰负]之疏属之山,桎其右足,反缚两手与发,系之山上木。在开题西北。

      大泽方百里,群鸟所生(孵化)及所解(换羽毛)。在雁门北。

      雁门山,雁出其间。在高柳北。高柳在代北。

      后稷之葬,山水环之。在氐国西。

      流黄酆氏之国,(域)中方三百里;有途(路通)四方,中有山。在后稷葬西。

      流沙出钟山,西行又南行昆仑之虚(大山),西南入海,(到达)黑水之山。

      东胡在大泽东。

      夷人在东胡东。

      貊国在汉水东北。地近于燕,(被燕国)灭之。

      孟鸟在貊国东北。其鸟文赤、黄、青,东向。

      海内昆仑之虚,在西北,帝之下(地上)都。昆仑之虚,方圆八百里,高万仞。上有木(树木一样的)禾,长五寻,大五(个人合)围。(每一)面有九井,以玉为槛。面有九门,门有(名字叫)开明兽守之,百神之所在。
      在八隅之岩,赤水之际,非仁(如)羿(后羿)莫能上冈之岩。

      赤水出东南隅,以行其东北,[西南流注南海厌火东]。

      (黄)河水出东北隅,以行其北,西南又入渤海,又出海外,即西而北,入禹所导积石山。

      洋水、黑水出西北隅,以(转折向)东,东行,又(转折向)东北,南入海,(直到)羽民南。

      弱水、青水出西南隅,以东,又北,又西南,过毕方鸟东。

      昆仑南渊深三百仞。开明兽身大类虎而九首,皆人面,东向立昆仑上。

      开明西有凤皇、鸾鸟,皆戴蛇践蛇,膺(胸前)有赤蛇。

      开明北有视肉、珠树(生长珍珠的树)、文玉树(生长五彩美玉的树)、玗琪树(生长红色玉石的树)、不死树。凤皇、鸾鸟皆戴瞂(盾)。又有离朱(三足乌)、木禾、柏树、甘水、圣木曼兑(可使人圣明智慧)。一曰(曼兑是)挺木牙交。

      开明东有巫彭、巫抵、巫阳、巫履、巫凡、巫相,夹(围绕)窫窳之尸,皆操不死之药以拒(死亡)之。窫窳者,蛇身人面,贰负臣所杀也。

      服常树,其上有三头人,伺琅玕树(树上结出的果实就是珠玉)。

      开明南有树鸟,六首;蛟、蝮、蛇、蜼、豹、鸟秩树,于表池树(环绕着)木,诵鸟、鶽、视肉。 

    卷十二 海内北经

      海内西北陬以东者。

      蛇巫之山,上有人操棓(棍子)而东向立。一曰龟山。

      西王母梯(靠着)几而戴胜杖(女性的首饰)。其南有三青鸟,为西王母取食。在昆仑虚北。

      有人曰大行伯,把戈。其东有犬封国。贰负之尸在大行伯东。

      犬封国曰犬戎国,状如犬。有一女子,方跪进[杯]食。有纹马,缟(白色)身朱鬣(鬃毛),目若黄金,名曰吉量,乘之寿千岁。

      鬼国在贰负之尸北,为物人面而一目。一曰贰负神在其东,为物人而蛇身。

      蜪犬如犬,青,食人从首始。

      穷奇状如虎,有翼,食人从首始。所食披发。在蜪犬北。一曰从足。

      帝尧台、帝喾台、帝丹朱台、帝舜台,各二台,台四方,在昆仑东北。

      大蜂,其状如螽(蟋蟀);朱蛾,其状如蛾(蚂蚁)。

      蟜,其为人虎纹,胫有䏿(小腿肌肉发达)。在穷奇东。一曰状如人,昆仑虚北所有。

      阘非,人面而兽身,青色。

      据比之尸,其为人折颈披发,无(失去)一手。

      环狗,其为人兽首人身。一曰猬状如狗,黄色。

      魅,其为物,人身、黑首、纵目。

      戎,其为人,人首三角。

      林氏国有珍兽,大若虎,五彩毕具,尾长于身,名曰驺吾,乘之日行千里。

      昆仑虚南所,有范(茂盛)林方三百里。

      从极之渊深三百仞,唯冰夷(河伯,传说中的水神)恒(以此为)都焉,,冰夷人面,乘两龙。一曰忠极之渊。

      阳汙之山,(黄)河出其中;凌门之山,(黄)河(一支流)出其中。

      王子夜之尸,两手、两股、胸、首、齿,皆断异处。

      舜夷登比氏生宵明、烛光,处河大泽,二女之灵能照此所方百里。一曰登北氏。

      盖国在巨燕南,倭北。倭属燕。

      朝鲜在列阳东,海北山南。列阳属燕。

      列姑射在海河州(黄河流入海中形成的小块陆地)中。

      射姑国在海中,属列姑射。(射姑国)西南,山环之。

      大蟹(一种方圆千里大小的蟹)在海中。

      陵鱼(娃娃鱼)人面,手足,鱼身,在海中。大鳊居海中。

      明组邑(部落)居海中。逢莱山在海中。大人之市在海中。

    卷十三 海内东经

      海内东北陬以南者。

      钜燕在东北陬(角)。

      国在流沙中者埻端、玺㬇,在昆仑虚东南。一曰海内之郡,不为郡县,在流沙中。

      国在流沙外者,大夏、竖沙、居繇、月支之国。

      西胡(之)白玉山(国)在大夏东,苍梧(国)在白玉山西南,皆在流沙西,昆仑虚东南。昆仑山在西胡西。皆在西北。

      雷泽中有雷神,龙首而人头,鼓(震动)其腹(响起雷声)。在吴西。

      都州在海中。一曰郁州。

      琅邪台(山)在渤海间,琅邪(春秋时越王勾践修筑的琅邪台,周长七里,用来观望东海)之东。其北有山。一曰在海间。

      韩雁在海中,都州南。

      始鸠在海中,辕厉[韩雁]南。

      会稽山在大楚南。

      岷三江:首大江出汶山,北江出曼山,南江出高山。高山在城都西。入海,在长州南。

      浙江出三天子都,在其东。在闽西北,入海,余暨南。

      庐江出三天子都,入江,彭泽西。一曰天子鄣。

      淮水出馀山,馀山在朝阳东,义乡西,入海淮浦北。

      湘水出舜葬东南陬,西环之,入洞庭下。一曰东南西泽。

      汉水出鲋鱼之山,帝颛顼葬于阳,九嫔葬于阴,四蛇卫之。

      濛水出汉阳西,入江,聂阳西。

      温水出崆峒,山在临汾南,入河,华阳北。

      颍水出少室,少室山在雍氏南,入淮西鄢北。一曰缑氏。

      白水出蜀,而东南注江,入江州城下。

      沅水山出象郡镡城西,入东注江,入下隽西,合洞庭中。

      肄水出临晋西南,而东南注海,入番禺西。

      潢水出桂阳西北山,东南注肄水,入敦浦西。

      洛水出洛西山,东北注河,入成皋之西。

      汾水出上窳北,而西南注河,入皮氏南。

      沁水出井陉山东,东南注河,入怀东南。

      济水出共山南东丘,绝钜鹿泽,注渤海,入齐琅槐东北。

      潦水出卫皋东,东南注渤海,入潦阳。

      虖沱水出晋阳城南,而西至阳曲北,而东注渤海,入越章武北。

      漳水出山阳东,东注渤海,入章武南。   

       

      岷三江,首大江出汶山,北江出曼山,南江出高山。高山在(城)[成]都西。入海,在长州南。浙江出三天子都,在其[蛮]东,在闽西北,入海,馀暨南。庐江出三天子都,入江,彭泽西。一曰天子鄣。淮水出馀山,馀山在朝阳东,义乡西。入海,淮浦北。湘水出舜葬东南陬,西环之。入洞庭下。

      一曰东南西泽。汉水出鲋鱼之山,帝颛顼葬于阳,九嫔葬于阴,四蛇卫之。

      濛水出汉阳西,入江,聂阳西。温水出崆峒,[峒崆]山在临汾南,入河,华阳北。颍水出少室,少室山在雍氏南,入淮西鄢北。一曰缑氏。汝水出天息山,在梁勉乡西南,入淮极西北。一曰淮在期思北。泾水出长城北山,山在郁郅长垣北,(北)入渭,戏北。渭水出鸟鼠同穴山,东注河,入华阴北。

      白水出蜀,而东南注江,入江州城下。沅水(山)出象郡镡城西,(入)东注江,入下隽西,合洞庭中。赣水出聂都东山,东北注江,入彭泽西。泗水出鲁东北,而南,西南过湖陵西,而东南注东海,入淮阴北。郁水出象郡,而西南注南海,入须陵东南。肄水出临晋[武]西南,而东南注海,入番禺西。

      潢水出桂阳西北山,东南注肄水,入敦浦西。洛水出[上]洛西山,东北注河,入成皋(之)西。汾水出上窳北,而西南注河,入皮氏南。沁水出井陉山东,东南注河,入怀东南。济水出共山南东丘,绝鉅鹿泽,注渤海,入齐琅槐东北。潦水出卫皋东,东南注渤海,入潦阳。虖沱水出晋阳城南,而西至阳曲北,而东注渤海,入(越)章武北。漳水出山阳东,东注渤海,入章武南①。

        【注释】①从“岷三江”至“入章武南”这一大段文字,据学者的研究,认为不是《山海经》原文,而是《水经》一书中的文字。

        【译文】从岷山中流出三条江水,首先是长江从汶山流出,再者北江从曼山流出,还有南江从高山流出。高山座落在成都的西面。三条江水最终注入大海,入海处在长州的南面。浙江从三天子都山发源,三天子都山在蛮地的东面,闽地的西北面,浙江最终注入大海,入海处在馀暨的南边。庐江也从三天子都山发源,却注入长江,入江处在彭泽的西面。一种说法认为在天子鄣。淮水从馀山发源,馀山座落在朝阳的东面,义乡的西面。淮水最终注入大海,入海处在淮浦的北面。湘水从帝舜葬地的东南角发源,然后向西环绕流去。湘水最终注入洞庭湖下游。一种说法认为注入东南方的西泽。汉水从鲋鱼山发源,帝颛顼葬在鲋鱼山的南面,帝颛顼的九个嫔妃葬在鲋鱼山的北面,有四条巨蛇卫护着它。濛水从汉阳西面发源,最终注入长江,入江处在聂阳的西面。温水从崆峒山发源,崆峒山座落在临汾南面,温水最终注入黄河,入河处在华阳的北面。颍水从少室山发源,少室山座落在雍氏的南面,颍水最终在西鄢的北边注入淮水。一种说法认为在缑氏注入淮水。汝水从天息山发源,天息山座落在梁勉乡的西南,汝水最终在淮极的西北注入淮水。

        一种说法认为入淮处在期思的北面。泾水从长城的北山发源,北山座落在郁郅长垣的北面,泾水最后流入渭水,入渭处在戏的北面。渭水从鸟鼠同穴山发源,向东流入黄河,入河处在华阴的北面。白水从蜀地流出,然后向东南流而注入长江,入江处在江州城下。沅水从象郡镡城的西面发源,向东流而注入长江,入江处在下隽的西面,最后汇入洞庭湖中。赣水从聂都东面的山中发源,向东北流而注入长江,入江处在彭泽的西面。泗水从鲁地的东北方流出,然后向南流,再往西南流经湖陵的西面,然后转向东南而流入东海,入海处在淮阴的北面。郁水从象郡发源,然后向西南流而注入南海,入海处在须陵的东南面。肄水从临晋武的西南方流出,然后向东南流而注入大海,入海处在番禺的西面。潢水从桂阳西北的山中发源,向东南流而注入肄水,入肄处在敦浦的西面。洛水从上洛西边的山中发源,向东北流而注入黄河,入河处在成皋的西边。汾水从上窳的北面流出,然后向西南流而注入黄河,入河处在皮氏的南面。沁水从井陉山的东面发源,向东南流而注入黄河,入河处在怀的东南面。济水从共山南面的东丘发源,流过鉅鹿泽,最终注入渤海,入海处在齐地琅槐的东北面。潦水从卫皋的东面流出,向东南流而注入渤海,入海处在潦阳。虖沱水从晋阳城南发源,然后向西流到阳曲的北面,再向东流而注入渤海,入海处在章武的北面。漳水从山阳的东面流出,向东流而注入渤海,入海处在章武的南面。  

    卷十四 大荒东经

      东海之外[有]大壑,少昊之国。少昊乳(养育)帝颛顼于此,弃其(颛顼)(幼年玩耍过的)琴瑟。

      有甘山者,甘水出焉,生(汇聚成)甘渊。

      大荒东南隅有,名皮母地丘。

      东海之外,大荒之中,有山名曰大言,日月所出。

      有波谷山者,有大人之国。有大人之市(集市),名曰大人之堂(山的形状就像是一座堂屋)。有一大人蹲其上,张其两耳。

      有小人国,名靖人(东北极的一种人,身高只有九寸;靖的意思是细小的样子)。

      有神,人面兽身,名曰犂(之尸)。

      有潏山,杨水出焉。

      有蒍国,黍食,使四鸟(兽):虎、豹、熊、罴。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合虚,日月所出。

      有中容之国。帝俊(或指颛顼)生中容,中容(国)人食兽、木实(树木的果实),使四鸟:豹、虎、熊、罴。

      有东口之山。有君子之国,其人衣冠带剑。

      有司幽之国。帝俊生晏龙,晏龙生司幽,司幽生思土。(思土)不(娶)妻;(司幽生)思女,(思女)不夫,(精气感应、魂魄相合而生育孩子,延续后代)。食黍,食兽,是使四鸟(兽)。

      有大阿之山者。

      大荒中有山,名曰明星,日月所出。

      有白民之国。帝俊(似指少典,传说中的上古帝王,娶有蟜氏,生黄帝、炎帝)生帝鸿(黄帝,姓公孙,居轩辕之丘,所以号称轩辕氏),帝鸿生白民,白民(国)(以)销(为)姓,黍食,使四鸟(兽):豹、虎、熊、罴。

      有青丘之国,有狐,九尾。

      有柔仆民,是维嬴(肥沃)土之国。

      有黑齿之国。帝俊生黑齿,姜姓,黍食,使四鸟(兽)。

      有夏州之国,(附近)有盖余之国。

      有神人,八首人面,虎身十尾,名曰天吴。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鞠陵于天、东极、离瞀,日月所出。[有神]名曰折丹——东方曰折,来风曰俊——处东极以(管理)出入风。

      东海之渚中,有神,人面鸟身,珥两黄蛇,践两黄蛇,名曰禺䝞。黄帝生禺䝞,禺䝞生禺京。禺京处北海,禺䝞处东海,是惟海神。

      有招摇山,融水出焉。有国曰玄股,黍食,使四鸟(兽)。

      有(困)[因]民国,勾姓,(而)[黍]食。有人曰王亥,两手操鸟,方(正在)食其头。王亥托(寄养)于有易、河伯朴(大)牛。有易杀王亥,取朴牛。河[伯]念(顾念)有易,有易潜出,为国于兽(野兽出没之地),方食之,名曰摇民([因]民国)。帝舜生戏,戏生摇民。

      海内有两人,(一)名曰女丑。女丑有大蟹(方圆有一千里大小的螃蟹)。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孽摇頵羝。上有扶木(扶桑树),柱(像柱子)(高)三百里,其叶如芥(芥菜)。有谷曰温源谷(汤谷)。汤谷上有扶木,一日方至(回来),一日方出,皆载于乌(三足乌)。

      有神,人面、犬耳、兽身,珥两青蛇,名曰奢比尸。

      有五彩之鸟,相向婆娑。惟帝俊(降)下(与它们交)友。帝下(在地上设)两坛(祭坛),彩鸟是司(负责管理)。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猗天苏门,日月所生(初升)。

      有壎民之国。有綦山。又有摇山。有䰝山,又有门户山,又有盛山。又有待山。有五彩之鸟。

      东荒之中,有山名曰壑明俊疾,日月所出。有中容之国。

      东北海中,又有三青马、三骓(毛色青白相间的马)、甘华。爱有遗玉、三青鸟、三骓、视肉、甘华、甘柤。百谷所在。

      有女和月母之国。有(神)人名曰𪂧——北方曰𪂧(鹓),来之风曰(犭+炎)——是处东极隅以止(控制)日月,使无相间(错乱)出没,司其(起落时间的)短长。

      大荒东北隅中,有山名曰凶犁土丘。应龙(一种生有翅膀的龙)处南极,杀蚩尤与夸父,不得复上,故下数(屡次)旱。旱而为(装扮成)应龙之状,乃得大雨。

      东海中有流波山,入海七千里。其上有兽,状如牛,苍身而无角,一足,出入水则必风雨,其光如日月,其声如雷,其名曰夔。黄帝得之,以其皮为鼓,撅(敲打)以雷兽(雷神)之骨,声闻五百里,以威天下。      

    卷十五 大荒南经

      南海之外,赤水之西,流沙之东,有兽,左右有首,名曰䟣踢。有三青兽相并,名曰双双。

      有阿山者。南海之中,有氾天之山,赤水穷焉。赤水之东,有苍梧之野,舜与叔均(商均,传说是帝舜的儿子。帝舜南巡到苍梧而死去,就葬在这里,商均因此留下,死后也葬在那里。上文说与帝舜一起葬于苍梧之野的是帝丹朱,和这里的说法不同,属神话传说分歧)之所葬也。爰有文贝(紫贝,在紫颜色的贝壳上点缀有黑点)、离俞(离朱鸟)、嶋久、鹰、贾(乌鸦之类的禽鸟)、委维(委蛇)、熊、罴、象、虎、豹、狼、视肉。

      有荣山、荣水出焉。黑水之南,有玄蛇,食麈(大鹿,尾巴能用来拂扫尘土)。

      有巫山者,西行皇鸟。帝药(长生不死药),(保存在这里的)八斋(屋舍)。皇鸟于巫山,司此玄蛇。

      大荒之中,有不庭之山,荣水穷(终点)焉。有人三身,帝俊妻娥皇,生此三身之国。姚姓,黍食,使四鸟(兽)。有渊四方,四隅皆达,北属(连着)黑水,南属大荒。北旁(侧)名曰少和之渊,南旁名曰从渊,舜之所浴也。

      又有成山,甘水穷焉。有季禺之国,颛顼之子,食黍。

      有羽民之国,其民皆生毛羽。

      有卵之国,其民皆生卵。

      大荒之中,有不姜之山,黑水穷焉。又有贾山,汔水出焉。又有言山。又有登备之山(登葆山,巫师们凭借此山来往于天地之间,以反映民情,传达神意)。有恝恝之山。又有蒲山,澧水出焉。又有隗山,其西有丹(或指丹雘),其东有玉。又南有山,漂水出焉。有尾山。有翠山。

      有盈民之国,於姓,黍食。又有人方食木叶。

      有不死之国,阿姓,甘木(不死树)是食。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去痓。南极果,北不成,去痓果(这一句可能是巫师的咒语)。

      南海渚中,有神,人面,珥两青蛇,践两赤蛇,曰不廷胡余。

      有神名曰(因)乎--南方曰因(乎),夸[来]风曰(乎)民--处南极以(管理)出入风。

      有襄山。又有重阴之山。有人食兽,曰季厘。帝俊生季厘,故曰季厘之国。有缗渊。少昊生倍伐,倍伐降(贬抑)处缗渊。有水四方,名曰俊坛(水池的形状像一座土坛,所以叫俊坛)。

      有臷民之国。帝舜生无淫,降臷处,是谓巫臷民。巫臷民朌姓,食谷,不绩不经(绩:捻搓麻线。这里泛指纺线。经:经线,即丝、棉、麻、毛等织物的纵线,与纬线即各种织物的横线相交叉,就可织成丝帛、麻布等布匹。这里泛指织布),(天然有)服也;不稼不穑,食也。爱歌舞之鸟,鸾鸟自歌,凤鸟自舞。爰有百兽,相群爰处。百谷所聚。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融天,海水(从)南入焉。

      有人曰凿齿,羿杀之。

      有蜮(一种叫短狐的动物,像鳖的样子,能含沙射人,被射中的就要病死)山者,有蜮民之国,桑姓,食黍,射蜮是食。有人方扞(拉)弓射黄蛇,名曰蜮人。

      有宋山者,有赤蛇,名曰育蛇。有木生山上,名曰枫木。枫木,蚩尤所弃其桎梏,是为枫木(与上文有歧)。

      有人方齿(用牙齿咬着)虎尾,名曰祖状之尸。

      有小人,名曰焦侥之国,几姓,嘉(优良)谷是食。

      大荒之中,有山名朽■ 涂之山,青水穷焉。有云雨之山,有木名曰栾。禹(专)攻云雨[山上的树木]。有赤石焉生栾,黄本,赤枝,青叶,群帝焉取药(传说栾树的花与果实可以制做长生不死的仙药)

      有国曰[柏服],颛顼生伯服,食黍。有鼬姓之国。有苕山。又有宗山。又有姓山,又有壑山。又有陈州山,又有东州山。又有白水山,白水出焉,而生白渊,昆吾(上古时的一个诸侯,名叫樊,号昆吾)之师(师傅)所浴也。

      有人名曰张宏,在海上捕鱼。海中有张宏之国,食鱼,使四鸟(兽)。

      有人焉,鸟喙,有翼,方捕鱼于海。   

      大荒之中,有人名曰驩头(又叫讙头、驩兜、讙朱、丹朱)。鲧妻士敬,士敬子曰琰融,生驩头。驩头人面鸟喙,有翼,食海中鱼,仗翼而行。维宜(烹调)芑、苣、穋、杨是食。有驩头之国。

      帝尧、帝喾、帝舜葬于岳山(即上文所说狄山)。爰有文贝、离俞、嶋久、鹰、[贾]、延维(即上文所说的委蛇、委维)、视肉、熊、罴、虎、豹;朱木、青花,玄实。有申山者。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天台高山,海水[南]入焉。

      东南海之外,甘水之间,有羲和之国,有女子名曰羲和,方(正在)浴[日]于甘渊。羲和者,帝俊之妻,生十日。

      有盖犹之山者,其上有甘柤,枝干皆赤,黄叶,白花,黑实。东又有甘华,枝干皆赤,黄叶。有青马,有赤马,名曰三骓。有视肉。

      有(矮)小人,名曰菌人。

      有南类之山。爰有遗玉、青马、三骓、视肉、甘华。百谷所在。 

    卷十六 大荒西经

      西北海之外,大荒之隅,有山(断裂)而不合,名曰不周(负子),有两黄兽守之。有水曰寒暑之水。水西有湿山,水东有幕山。有禹攻共工国山。

      有国名曰淑士,颛顼之子。

      有神十人,名曰女娲之肠,化为神,处栗广之野;横道而处。

      有人名曰石夷,[西方曰夷],(北方吹)来风曰韦,处西北隅以司日月之长短。

      有五采之鸟,有冠,名曰狂鸟。

      有大泽之长山。有白氏之国。

      西北海之外,赤水东,有长胫之国。

      有西周之国,姬姓,食谷。有人方耕,名曰叔均。帝俊(喾)生后稷,稷降(从天上带来)以谷。稷之弟曰台玺,生叔均。叔均(于)是代其父及稷播百谷,始作耕。

      有赤国妻氏。有双山。

      西海之外,大荒之中,有方山者,上有青树,名曰柜格之松,日月所出入也。

      西北海之外,赤水之西,有先民之国,食谷,使四鸟(四种野兽)。

      有北狄之国。黄帝之孙曰始均,始均生北狄。

      有芒山。有桂山。有榣山,其上有人,号曰太子长琴。颛顼(娶于滕■氏,叫女禄,生下老童)生老童,老童生祝融(高辛氏火正,名叫吴回,号称祝融,死后为火官之神),祝融生太子长琴,是处榣山,始作乐风。

      有五采鸟三名:一曰皇鸟,一曰鸾鸟,一曰凤鸟。

      有虫(鸟类称为羽虫,兽类称为毛虫,龟类称为甲虫,鱼类称鳞虫,人类称为裸虫)状如兔,胸以后者裸不见(被毛遮住),(毛)青如猨状。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丰沮玉门,日月所入(降落)。

      有灵山,巫咸、巫即、巫盼、巫彭、巫姑、巫真、巫礼、巫抵、巫谢、巫罗十巫,从此升降(世间),百药爰在。

      西有[西]王母之山、壑山、海山。有沃之国,沃民是处。
      沃之野,凤鸟之卵是食,甘露是饮。凡其所欲,其味尽存。爰有甘华、甘柤、白柳、白木、琅玕(树),璇瑰、瑶碧(玉),视肉、三骓(杂色马),白丹、青丹(矿),多银、铁。鸾[鸟]自歌,凤鸟自舞,爰有百兽,相群是处,是谓沃之野。

      有三青鸟,赤首黑目,一名曰大鵹,一曰少鵹,一名曰青鸟。

      有轩辕之台(轩辕之丘,黄帝所居之地,故号轩辕氏),射者不敢西向(射),畏轩辕之台。

      大荒之中,有龙山,日月所入(降落地)。有三泽(汇聚)水(的地方),名曰三淖,昆吾(部族)之所食也。

      有人衣青,以袂(袖子)蔽面,名曰女丑之尸。

      有女子之国。

      有桃山。有虻山。有桂山。有于土山。

      有丈夫之国。

      有弇州之国,五彩之鸟仰天(鸣叫),名曰鸣鸟。爰有百乐歌舞之凤。

      有轩辕之国。江山之南栖为吉。不寿者乃八百岁。

      西海渚中,有神,人面鸟身,珥两青蛇,践两赤蛇,名曰弇兹。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日月山,天枢(枢纽)也。(山的主峰叫)吴姖天门,日月所入。有神,人面无臂,两足反属(连接)于头山,名曰嘘。颛顼生老童,老童生重及黎(管理人类的官员火正),帝令重献(托举)上天,令黎[印](压)下地。[黎]下地是生噎,处于西极,以行日月星辰之行次。

      有人反臂,名曰天虞。

      (图中)有女子方(正)浴月。帝俊妻常羲,生月十有二,此始浴之。

      有玄丹之山。有五色之鸟,人面有发。爰有青鴍、黄鷔、青鸟、黄鸟,其所集者其国亡。

      有池,名孟翼之攻颛顼之池。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鏖鏊钜,日月所入者。

      有兽,左右有首,名曰屏蓬。

      有巫山者。有壑山者。有金门之山,(山上)有人名曰黄姖之尸。有比翼之鸟。有白鸟,青翼,黄尾,玄喙。有赤犬,名曰天犬,其所下者有兵。

      西海之南,流沙之滨,赤水之后,黑水之前,有大山,名曰昆仑之丘。有神,人面虎身,(有)纹尾,皆白(白色斑点),处之。
      其下有弱水之渊环之,其外有炎火之山,投物辄燃。有人戴胜(玉制的首饰),虎齿,有豹尾,穴处,名曰西王母。此山万物尽有。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常阳之山,日月所入。

      有寒荒之国。有二人女祭、女薎。

      有寿麻之国。南岳娶州山女,名曰女虔。女虔生季格,季格生寿麻。寿麻正立无影,疾呼无响。爰有大暑,不可以往。

      有人无首,操戈、盾立,名曰夏耕之尸。故(从前)成汤伐夏桀于章山,克之,斩耕厥(指代成汤)前。耕既立,无首,走(逃避)厥(指代夏耕尸)咎(罪责),乃降于巫山。

      有人名曰吴回(火神祝融。也有说是祝融的弟弟,亦为火正之官),奇(单有)左,是无右臂。

      有盖山之国。有树,赤皮、枝干,青叶,名曰朱木。

      有一臂民。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大荒之山,日月所入。有人焉三面,是颛顼之子,三面一臂,三面之人不死。是谓大荒之野。

      西南海之外,赤水之南,流沙之西,有人珥两青蛇,乘两龙,名曰夏后启。启上三宾(作客)于天,得《九辩》与《九歌》以下。此天穆之野,高二千仞,启焉得(在此)始歌《九招》。

      有(互)[氐]人之国。炎帝(神农氏。因为以火德为王,所以号称炎帝,又因创造农具教人们种庄稼,所以叫做神农氏)之孙名曰灵恝,灵恝生(互)[氐]人,是能上下于天。

      有鱼偏(一边)枯,名曰鱼妇,颛顼死即复苏(而化)。风道(由)北来,天及大水(如)泉,蛇乃化为鱼,是为鱼妇。颛顼死即复苏。

      有青鸟,身黄,赤足,六首,名曰鸀鸟。

      有大巫山。有金之山。西南,大荒之(中)隅,有偏句、常羊之山。   

    卷十七 大荒北经

      东北海之外,大荒之中,河水之间,附禺之山,帝颛顼与九嫔葬焉。爰有𩿨久、纹贝、离俞、鸾鸟、皇(凤凰)鸟、大物、小物(殉葬的大小用具物品)。有青鸟、琅鸟(白鸟)、玄鸟(燕子)、黄鸟、虎、豹、熊、罴、黄蛇、视肉、璿、瑰、瑶、碧,皆出卫于山。丘方圆三百里,丘南帝俊竹林在焉,大可为舟。竹南有赤泽水,名曰封(大)渊。有三(棵)桑无枝。丘西有深渊,颛顼所浴。

      有胡不与之国,烈姓,黍食。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不咸,有肃慎氏之国。有飞蛭,四翼。有虫(蛇),兽身蛇身,名曰琴虫。

      有人名曰大人。有大人之国,厘姓,黍食。有大青蛇,黄头,食麈(大鹿)。

      有榆山。有鲧禹的父亲)攻程州之山。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衡天。有先民之山。有槃(盘旋弯曲)木千里。

      有叔歜国,颛顼之子(子孙后代),黍食,使四鸟:虎、豹、熊、罴。有黑虫如熊状,名曰猎猎。

      有北齐之国,姜姓,使虎、豹、熊、罴。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先槛大逢之山,(黄)河、济所入,海(从)北注焉。其西有山,名曰禹所积石。

      有阳山者。有顺山者,顺水出焉。有始州之国,有丹山。

      有大泽方千里,群鸟所解(禽鸟脱去旧羽毛再生新羽毛)。

      有毛民之国,依姓,食黍,使四鸟。禹生均国,均国生役采,役采生修鞈,修鞈杀绰人。帝(禹)念之,潜(暗地里)为之国,是此毛民(国)。

      有儋耳之国,任姓,(神)禺号(的)子(后代),食谷。

      北海之渚(岛)中,有神,人面鸟身,珥(耳穿)两青蛇,践(足踏)两赤蛇,名曰禺强。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北极天柜,海水北注焉。有神,九首人面鸟身,名曰九凤。又有神,(口)衔蛇(手)操蛇,其状虎首人身,四蹄长肘,名曰强良。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成都载天。有人珥两黄蛇,把两黄蛇,名曰夸父。后土生信,信生夸父。夸父不量力,欲追日影,逮(到)之于禺谷。将饮(黄)河而不足也,将走大泽,未至,死于此。
      应龙已杀蚩尤,又杀夸父,乃去南方处之,故南方多雨。

      又有无肠国,是任姓。无继(无启国。无启就是无嗣、没有子孙后代)子(后代),食鱼。

      共工之臣名曰相繇,九首蛇身,自环,食于九土[山]。其所歍(喷吐处)所尼(停留处),即为源泽,不辛乃(就)苦,百兽莫能处。
      禹湮洪水,杀相繇,其血腥臭,不可生谷;其地多水,不可居也。禹湮之,三仞(填塞)三沮(塌陷),乃以为(挖)池,群帝是因以(挖出来的土)为台。在昆仑之北。

      有岳之山。寻(大)竹生焉。

      大荒之中,有山名不句,海水[北]入焉。

      有系昆之山者,有共工之台,射者不敢北向。有人衣青衣,名曰黄帝女魃。蚩尤作兵伐黄帝,黄帝乃令应龙攻之冀州之野。应龙畜水。蚩尤请风伯、雨师,纵大风雨。黄帝乃(降)下天女曰魃,雨止,遂杀蚩尤。魃不得复上,所居不雨。叔均言之帝,后置(魃)之赤水之北。叔均乃为田祖(神)。魃时亡(出逃)之,所欲逐之者,令(祷告)曰:“神,北行!”先除(出清)水道,决通沟、渎(小水渠)。

      有人方食鱼,名曰深目民之国,盼姓,食鱼。

      有钟山者。有女子衣青衣,名曰赤水女子魃(旱神)。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融父山,顺水入焉。

      有人名曰犬戎。黄帝生苗龙,苗龙,苗龙生融吾,融吾生弄明,弄明生白犬,白犬有牝牡,是为犬戎,肉食。有赤兽,马状无首,名曰戎宣王尸(犬戎族人奉祀的神)。

      有山名曰齐州之山、君山、鬵山、鲜野山、鱼山。

      有人一目,当面中生。一曰是威姓,少昊之子,食黍。

      有[无]继无民,[无]继无民任姓,无骨子,食气、鱼。

      西北海外,流沙之东,有国曰中䡢,颛顼之子(,食黍)。

      有国名曰赖丘。有犬戎国。有神,人面兽身,名曰犬戎。

      西北海外,黑水之北,有人有翼,名曰苗民。颛顼生驩头,驩头生苗民,苗民厘姓,食肉。有山名曰章山。

      大荒之中,有衡石山、九阴山、洞野之山,上有赤树,青叶赤华,名曰若木。

      有牛黎之国。有人无骨,儋耳之子。

      西北海之外,赤水之北,有章尾山。有神,人面蛇身而赤,直目正乘(朕:缝隙),其瞑乃晦,其视乃明,不食不寝不息,风雨是噎(吞咽)。是烛九阴(阴暗之地),是烛龙。

    卷十八 海内经

      东海之内,北海之隅,有国名曰朝鲜;天毒,其人水居,偎人爱之。

      西海之内,流沙之中,有国名曰壑市。

      西海之内,流沙之西,有国名曰泛叶。

      流沙之西,有鸟山者,三水出焉。爰有黄金、璇瑰、丹货、银铁,皆流于此中。又有淮山,好水出焉。

      流沙之东,黑水之西,有朝云之国、司彘之国。黄帝妻嫘祖,生昌意。昌意降处若水,生韩流。韩流擢首、谨耳、人面、豕喙、麟身、渠股、豚止,取淖子曰阿女,生帝颛顼。

      流沙之东,黑水之间,有山名不死之山。

      华山青水之东,有山名曰肇山。有人名曰柏高,柏高上下于此,至于天。

      西南黑水之间,有都广之野,后稷葬焉。爰有膏菽、膏稻、膏黍、膏稷,百谷自生,冬夏播琴。鸾鸟自歌,凤鸟自儛,灵寿实华,草木所聚。爰有百兽,相群爰处。此草也,冬夏不死。

      南海之外,黑水青水之间,有木名曰若木,若水出焉。

      有禺中之国。有列襄之国。有灵山,有赤蛇在木上,名曰蠕蛇,木食。

      有盐长之国。有人焉鸟首,名曰鸟氏。

      有九丘,以水络之:名曰陶唐之丘、有叔得之丘、孟盈之丘、昆吾之丘、黑白之丘、赤望之丘、参卫之丘、武夫之丘、神民之丘。有木,青叶紫茎,玄华黄实,名曰建木,百仞无枝,有九欘,下有九枸,其实如麻,其叶如芒。大皞爰过,黄帝所为。

      有窫窳,龙首,是食人。有青兽,人面,名是曰猩猩。

      西南有巴国。大皞生咸鸟,咸鸟生乘厘,乘厘生后照,后照是始为巴人。

      有国名曰流黄辛氏,其域中方三百里,其出是尘土。有巴遂山,渑水出焉。

      又有朱卷之国。有黑蛇,青首,食象。

      南方有赣巨人,人面长臂,黑身有毛,反踵,见人笑亦笑,唇蔽其面,因即逃也。

      又有黑人,虎首鸟足,两手持蛇,方啖之。

      有嬴民,鸟足,有封豕。

      有人曰苗民。有神焉,人首蛇身,长如辕,左右有首,衣紫衣,冠旃冠,名曰延维,人主得而飨食之,伯天下。

      有鸾鸟自歌,凤鸟自舞。凤鸟首文曰德,翼文曰顺,膺文曰仁,背文曰义,见则天下和。

      又有青兽如菟名曰菌狗有桂山。有翠鸟。有孔鸟。

      南海之内,有衡山,有菌山,有桂山。有山名三天子之都。

      南方苍梧之丘,苍梧之渊,其中有九嶷山,舜之所葬,在长沙零陵界中。

      北海之内,有蛇山者,蛇水出焉,东入于海。有五采之鸟,飞蔽一乡,名曰翳鸟。又有不距之山,巧倕葬其西。

      北海之内,有反缚盗械、带戈常倍之佐,各曰相顾之尸。

      伯夷父生西岳,西岳生先龙,先龙是始生氐羌,氐羌乞姓。

      北海之内,有山,名曰幽都之山,黑水出焉。其上有玄鸟、玄蛇、玄豹、玄虎、玄狐蓬尾。有大玄之山。有玄丘之民。有大幽之国。有赤胫之民。

      有钉灵之国,其民从膝已下有毛,马蹄,善走。

      炎帝之孙伯陵,伯陵同吴权之妻阿女缘妇,缘妇孕三年,是生鼓、延、殳。始为侯,鼓、延是始为钟,为乐风。

      黄帝生骆明,骆明生白马,白马是为鲧。

      帝俊生禺号,禺号生淫梁,淫梁生番禺,是始为舟。番禺生奚仲,奚仲生吉光,吉光是始以木为车。

      少皞生般,般是始为弓矢。

      帝俊赐羿彤弓素矰,以扶下国,羿是始去恤下地之百艰。

      帝俊生晏龙,晏龙是为琴瑟。

      帝俊有子八人,是始为歌舞。

      帝俊生三身,三身生义均,义均是始为巧倕,是始作下民百巧。后稷是播百谷。稷之孙曰叔均,是始作牛耕。大比赤阴,是始为国。禹、鲧是始布土,均定九州。

      炎帝之妻,赤水之子听訞生炎居,炎居生节并,节并生戏器,戏器生祝融。祝融降处于江水,生共工。共工生术器,术器首方颠,是复土穰,以处江水。共工生后土,后土生噎鸣,噎鸣生岁十有二。

      洪水滔天。鲧窃帝之息壤以堙洪水,不待帝命。帝令祝融杀鲧于羽郊。鲧复生禹。帝乃命禹卒布土,以定九州。

  • 顾颉刚:战国秦汉间人的造伪与辨伪

    一、古人缺乏历史观念

    研究历史,第一步工作是审查史料。有了正确的史料做基础,方可希望有正确的历史著作出现。史料很多,大概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实物,一类是记载,再有一类是传说。这三类里,都有可用的和不可用的,也有不可用于此而可用于彼的。作严密的审查,不使它僭冒,也不使它冤枉,这便是我们研究历史学的人的任务。

    所谓伪,固有有意的作伪,但也有无意的成伪。我们知道作伪和成伪都有他们的环境的诱惑和压迫,所以只须认清他们的环境,辨伪的工作便已做了一半。

    我们研究学问的先决问题,第一是了解从前人的工作的结果,第二是认识我们今日所负的责任。现在许多人都在研究中国史,而中国的史料不可信的甚多,尤其是古史,又不曾经过整部的严密的审查,其中待我们努力解决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为了鼓励大家的工作兴趣,担负起时代所赋予的责任,所以我略略搜集战国、秦、汉间人的造伪与辨伪的事实,作成这一篇,希望读者认识这两种对抗的势力,以及批评精神与辨伪工作的演进,好藉此明白自己所应处的地位。

    在述说这问题之前,我们该得知道,所谓“历史观念”,在现在看来虽是很平常的一种心理,但其发展的艰难却远过于我们的想像。“致用观念”,在石器时代已有了,否则人类就不会制造出这些器具。这个观念从此发达下去,成就了今日的精致和奇伟的物质文明。但历史观念超出现实,它的利益不是一般人所能了解,所以非文化开展到了相当程度,决不会存在于人们的头脑里。将来不可知;截至现在止,它还只限于少数人的使用。古代当然更不必说。这少数人既已有了这个观念,一定忍不住,要发之于言行;然而敌不过多数人的懵懂,于是终被他们的宗教信仰或致用观念所打倒。这是无可奈何的悲剧!若要这种悲剧不发生,只有两条路。其一,大家逢到一件事情,就肯想一想,不尽跟人家跑。其二,看到不如己意的议论和著作肯宽容,不要党同伐异。能彀这样,历史观念的发达自然一日千里,而无用之用也定必超过致用观念所收获的实惠了。

    只为古人缺乏了历史观念,所以最不爱惜史料;因而写不成一部可靠的历史。很古的时代如何,我们的智识不够,无从提起。且从武王克商说起罢。当他成功之后,《史记》上说他“命南宫括、史佚展九鼎宝玉”,“封诸侯,班赐宗彝,作《分殷之器物》”《周本纪》;《逸周书》上说他“俘商旧宝玉万四千,佩玉亿有八万”,以及麋、鹿、牦、豕等约一万头。《世俘》,他掠夺的只是些鼎彝、宝玉、牲畜,而不是殷商的历史材料。固然,这种传记百家之言也许是靠不住的,武王也许肯不注重实利;可是现有的证据已足够证明这些记载了。安阳的殷墟,在三十年中发现了四五万片的甲骨卜辞,近年经中央研究院大举发掘,连宗庙宫室陵墓的遗址也找出来了。然而地下挖出的遗物只有大量的甲骨和瓦片,而铜器和玉器乃至少。这不是铜器和玉器已全被抢光了吗?因为周人有致用观念,所以把凡是值钱的东西都带走了。又因为他们没有历史观念,所以想不到开办一个“故宫博物院”。他们看盘庚以来二百余年卜用的甲骨,正如我们看一大堆废纸似的。说到这儿,真令我暗暗地叫一声惭愧。十余年前,北京的历史博物馆嫌明、清内阁大库的档案堆积得太多了,又占房屋,又费功夫,觉得讨厌,所以就把其中不整齐的装了八千麻袋,卖给纸厂,作为造还魂纸的原料。司法部中藏有明朝的刑部老档,总长朱深看它是过时货,下令烧了。七年前,国都南迁,蒙藏院的档案无人保管,全数散出,卖给摊贩包花生糖果。究竟甲骨的用处不如纸张,不能制造还魂纸,也不能包裹糖果,周武王觉得不能获利,扔下了。后来康叔封于卫,他也许嫌这种东西讨厌,但它又不像纸张的容易烧毁,只得留下了。谁想过了三千年,这种废纸竟沾了人们的历史观念的光,忽然发生了用处,害得许多考古家和古董商费了全副的精力去搜求,腾起很高的行市!又谁想现在人们的历史观念,只会应用于数千年前的档案,甲骨。而不会应用于数百年中的档案!唉,人类的进步是这样慢的。

    因为古人太没有历史观念了,所以中国号称有五千年的历史,但只剩下微乎其微的史料。现在再讲一个故事。曹植做了鄄城侯,那边有一座旧殿,是汉武帝的行宫,他拆毁了。因为有人假借了神话来反对,他就下令道:

    昔汤之隆也,则夏馆无余迹。武之兴也,则殷台无遗基。周之亡也,则伊、洛无只椽。秦之灭也,则阿房无尺梠。汉道衰则建章撤;灵帝崩则两宫燔。……况汉氏绝业,大魏龙兴,只人尺土非复汉有。是以咸阳则魏之西都,伊、洛为魏之东京,故夷朱雀而树阊阖,平建阳而建泰极。况下县腐殿,为狐狸之窟藏者乎!……《文馆词林》六九五引。

    他的话说得多么爽快,有了新朝就该把旧朝的东西完全摧毁了!看了这文,谁还敢说中国人好古!在这种观念之下,只有时行的留存与不时行的销灭两件事。然而不幸,历史所记是十分之九属于不时行的呵!

    凡是没有史料做基础的历史,当然只得收容许多传说。这种传说有真的,也有假的;会自由流行,也会自由改变。改变的缘故,有无意的,也有有意的。中国的历史,就结集于这样的交互错综的状态之中。你说它是假的罢,别人就会举出真的来塞住你的嘴。你说它是某种主义家的宣传罢,别人也会从这些话中找出不是宣传的证据。你说它都是真的罢,只要你有些理性,你就受不住良心上的责备。你要逐事逐物去分析它们的真或假罢,古代的史料传下来的太少了,不够做比较的工作。所以,这是研究历史者所不能不过而又极不易过的一个难关。既经研究了历史,谁不希望得到真事实?既经做了研究工作,谁不希望早日完工?可是古人给我们的难题太多了,这个回答不好的责任是应当由古人担负的,我们只有使尽自己的力量以求无愧于心而已。

    二、战国秦汉间好古者的造伪

    我们在前面既知道古人没有历史观念,不爱惜史料了,但从别方面看,则中国民族又有一种癖性,是喜欢保留古代的语言方式。我们现在尚闹白话与文言之争,好古者还想拿西元前数百年的白话作为二十世纪的通用文字。古代也是如此。我们在《左传》里读到周王的说话,就知他和春秋时一般人的口语有别。例如僖十二年,齐桓公使管夷吾平戎於王,王说:

    舅氏!余嘉乃勋,应乃懿德,谓督不忘,往践乃职,无逆朕命!

    又如哀十六年,卫庄公使鄢武子告嗣位于周,王说:

    肸以嘉命来告余一人。往谓叔父:余嘉乃成世,复尔禄次。敬之哉,方天之休!弗敬弗休,悔其可追!

    虽然文气卑弱,必不能像殷、周间文字的朴茂,但春秋时有摹仿古文字的风气,即此可以推知。文既仿古,当然有伪造古书的。《孟子·万章篇》上有一段话:

    象曰:“谟盖都君咸我绩。牛羊,父母;仓廪,父母。干戈,朕;琴,朕;弤,朕;二嫂使治朕棲。”象往入舜宫,舜在床琴。象曰:“郁陶思君尔!”忸怩。舜曰:“惟兹臣庶,汝其于予治!”

    此文易“谋”为“谟”,易“皆”为“咸”,易“功”为“绩”,又省去许多动词,如“牛羊,父母”,“舜在床琴”等句,显见作者要表示其为唐、虞的真传,所以有意不循战国的语法。其他《孟子》中所引尧、舜事,又有“祗载见瞽瞍”、“瞽瞍厎豫”。“舜尚见帝”等句,也都用了古字易去今字。在这种空气之下,《帝典》就出现了,邃古的名人也都有著作传下来了。作者没有新发见的史料,也没有时代的观念,只凭了个人的脑子去想,而且用了貌似古人的文体写出,拿来欺骗世人。战国、秦、汉之间,这种东西不知出了多少。其后赖仿古而成名的甚多,扬雄的《太玄》和《法言》最能表现这个特征。又如司马相如作《封禅文》,把“揆其所始,至于所终”写作“揆厥所元,终都攸卒”,把“大道于是成”写作“大行越成”,把“深恩广大”写作“湛恩厖鸿”,把“化蛮夷为文明”写作“唵昧昭晰”,简直不讲文法,专堆生字,到了画符念咒的地步。

    他们既已为了没有历史观念,失去许多好史料,现在又为了没有历史观念,喜欢用古文字来作文,引出许多伪书。在这双重的捣乱之下,弄得中国的古书和古史触处成了问题。从前君主时代,君主的权力的基础建筑在经书上,于是“非圣无法”可以判死罪,例如嵇康以“非毁《典谟》”而受诛。大家死心塌地,不敢去想,倒也罢了。现在呢,君主是倒了。从前人没有学术史的眼光,以为最古的人是最聪明的,例如黄帝发明了几十种东西,做了几百卷书。什么事情都是老早就规定妥当,不必由我们去想,倒也罢了。现在呢,知道智识由于积累,后人的本分是应追过前人了。我们在这种环境之下,哪能不起来问,哪能不起来干。如果不这样,我们简直辜负了这时代。何况,在从前极束缚的环境之下,尚有起来问、起来干的,我们如果在这大解放的日子里还作无怀、葛天之民,试问有什么面目对着他们?

    三、孔子对于历史的见解

    中国的文化中心,大家都知道是《六经》和孔子。《六经》的问题复杂,我们先来看孔子。记载孔子言行的《论语》,是有史以来第一部私家著作。我们可以在《论语》中看出孔子对于历史的见解。

    孔子虽是儒家的开创者,但这原是后来的儒家推尊他为始祖而已,他并没有创立一种主义,也没有定出什么具体的政治计画来。他虽常提起夏、殷,但夏、殷的历史差不多没有说到。《八佾篇》云:

    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

    他说夏、殷之礼的“不足征”由于他们后裔杞、宋二国的“文献不足”,似乎很能注意到史料上。但为什么对于夏、殷之礼又两云“吾能言之”呢?既已没有史料,他怎么去讲历史呢?这不彀人疑惑?由我猜想,恐怕那时人对于夏、殷的故事都随便说,孔子也不能免。所谓“不足征”的,是史料。所谓“吾能言”的,是传说。照这样讲,孔子口里的夏、殷之礼就有问题了。

    他又说:“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卫灵公》。又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八佾》。在这两句话里,可见他的心目中的夏、殷的礼对于周代人的效用只在“留备择取”的一点。他只拿了致用观念来看夏、殷,而不拿历史观念来看夏、殷,这个意思表示得非常清楚。要是他用了我们的态度,就得问:“夏、殷的礼究竟是怎样的?”“夏、殷的礼是怎样构成的?”“夏、殷的礼在我们这个时代里有什么实用价值?”在这种观念之下,与周有关的尚可仅凭传说,而与周无关的自然更不妨让它澌灭了。

    制度既已只备择取,史事当然只备劝惩。在《论语》里,可以看出孔子和弟子们说话时称引的人,只是把人类的性质品行分成数类,每类举出几个最有力量的代表。例如做人君的要无为如尧、舜,勤俭如禹、稷,知人如舜、汤;做人臣的,要能干如周公、管仲,忠直如史鱼、柳下惠,识见如伯夷、蘧伯玉。他提起古人,不是传授历史知识,乃是教人去效法或警戒。这种观念原是当时人所通有的。因为日久流行在口头的缘故,所以好人会尽量好,坏人会尽量坏。其实岂但当时人,就是现在,除掉研究历史的专家以外,提到古人,谁不只记得几个特别好的和特别坏的。你随便走进一个戏园或评书馆,就可以听得能干的姜太公和诸葛亮,勇敢的薛仁贵和杨继业,奸诈的曹操和秦桧,方正的包龙图和海瑞;以及武松、黄天霸等义士,李太白、唐伯虎等才子,杨贵妃、崔莺莺等美人,妲己精、潘金莲等淫妇。这些演员和听众,并不要求知道这班古人的年代先后与其特殊的环境,只觉得古来的人,或善或恶,其翘然特出于人群的不过这几个而已。有了这几个,他们说话或唱戏时就尽够引用了,要寻一个人物作自己的模范时也有所取资了。当时子贡究竟是一个智识分子,他听了抑扬过甚的传说不免引起了怀疑。他道:“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子张》。这句话的反面,就是说:“周公之才之美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居上流者,天下之善皆归焉。”也就是说:“中流者非无善恶也,天下之善恶皆不归焉。”这实在是一句聪明话,是我们的辨伪史中的第一句话。

    古时只有代表人物而没有史。今日则既有留存于民众心目间的代表人物,又有为学者们所保存研究的历史材料。这是古今的一大区别。古时虽以孔子之圣知,也曾起过“文献不足”的感叹,但究竟受时代的束缚,惟有宛转牵就于致用的观念之下而已。

    四、战国以前的古史是“民神杂糅”的传说

    孔子的思想最为平实,他不愿讲“怪、力、乱、神”,所以我们翻开《论语》来,除了“凤鸟不至,河不出图”二语以外,毫无神话色彩。这二语本是很可疑的。其实那时的社会最多神话,试看《左传》,神降于莘,赐虢公土田,庄三十二年。太子申生缢死之后,狐突白日见他,僖十年。河神向楚子玉强索琼弁玉缨,僖二十八年。夏后相夺卫康叔之享,僖三十一年。真可谓“民神杂糅”。历史传说是社会情状的反映,所以那时的古史可以断定一半是神话,可惜没有系统的著作流传下来。流传下来的,以《楚辞》中的《天问》为最能表现那时人的历史观,但已是战国初期的了。此文必非屈原著。

    《天问》是一篇史诗,用了一百八十余个问题来叙述当时所有的上下古今的智识。篇中先问宇宙的着落,再问日月的运行,这就是所谓开辟的故事。于是问到人了,第一个是鲧,问他为什么治洪水时要听鸱龟的话,为什么上帝把他永远监禁在羽山。第二个就是禹,问他在极深的洪水中怎样的填起土来,应龙又怎样的帮他治水。第三个是康回,就是共工,问他怎样一怒,土地就塌陷了东南一角。于是问到地方:东西南北哪边长,太阳哪里照不到,昆仑、黑水在何方。从此顺了次序问起夏、商、周的历史故事,其中也很多大可怪异的传说,为儒家的典籍里所没有的。

    在《天问》中,禹是一个上天下地、移山倒海的神人,鲧是给上帝禁压在山里的。洪水是开辟时所有;平治水土不是人的力量,乃是神和怪物合作的成绩。有了这个了解,再去看《诗》、《书》,那么,玄鸟生商的故事,履帝武生稷的故事,“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之句,“殛鲧于羽山”之文,均不必曲为解释而自然发现了它们的真相。

    不但如此。《史记·秦本纪》说秦祖女修吞卵生子,中衍鸟身人言,也可信为当时确有的史说。《山经》记陕西西部至甘肃一带是一个上帝的国家,而黄帝便是那边的上帝,即此可知秦祀黄帝的缘故,又可知道黄帝陵所以在桥山的缘故。其它如《书》中的“高宗肜日,越有雊雉”,《金縢》的“天乃雨,反风,禾则尽起”,以及《赵世家》中的《秦谶》,《大宛列传》中的《禹本纪》,拿那时人的眼光看来,正是家常便饭,无所用其疑怪。

    我们可以说:在战国以前,古史的性质是宗教的,其主要的论题是奇迹说。我们不能为了孔子等少数人的清澈的理性,便把那时的真相埋没了。

    五、墨子的托古

    到了战国,情形就大变。战国以前整个社会建筑在阶级制度上。《左传》上说“人有十等”,昭十年。士以上为四等,皂以下为六等,为的是要使他们“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桓二年。但后来因为交通的便利,商业的发达,庶民就有了独立的地位。又因诸侯的吞并,地方的开发,大国益增富强,管理国家的事不是几个精神衰老过惯舒服日子的世家大族所能为,庶民中的贤者就起而挤倒了世官。大家要夺政权,就大家要有智识。这样的社会组织的大变动,当然对于思想学术有剧烈的影响,古史传说遂更换了一种面目。

    学术界中第一个起来顺应时势的,是墨子。他有坚定的主义,有具体的政治主张。他的第一个主张是“尚贤”,他说:“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他的第二个主张是“尚同”,他说:“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辨慧之人,立以为天子;……选择天下赞阅贤良圣知辨慧之人,置以为三公。”这样说来,一切封建制度,贵族阶级,他们是准备全部打倒的;谁有本领谁做官,哪一个最有本领就请哪一个做天子。这等坚决的主张当然会博得民众的多数同情,所以就是和他势不两立的儒家,也不能不采取他的学说。《大学》里说的“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中庸》里说的“德为圣人,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以及《尧典》的“克明峻德”一章,《皋陶谟》的“日宣三德”一章,都是儒家承受墨家学说的证据。

    但当时人最没有时代的自觉,他们不肯说“现在的社会这样,所以我们要这样”;只肯说“古时的社会本来是这样的,所以我们要恢复古代的原样”。然而,战国的时势是从古未有的创局,如何在古代找出相同的事例来呢?这在我们研究历史的人看来,是绝对没有办法的事。但他们有小说家创作的手腕,有外交家说谎的天才,所以容易得很。他们说:舜是从畎亩之中举起来的,伊尹是从庖厨之中拔出来的,傅说是从版筑之间解放出来的,膠鬲是从鱼盐的商场中挑选得来的,所以农夫也可以做天子,厨子、囚徒、鱼贩们也可以做大臣。他们又说:尧把天子让与舜,舜把天子传与禹,所以天子之位不是世袭的,一个天子老了就应当在他的臣民中选择一个最有本领的人,把天下交给他管。这就是所谓“禅让说”。一定要先有了墨子的尚贤主义,然后会发生尧、舜的禅让故事。这些故事也都从墨家中流传到儒家,而我们小时就在《四书》中熟读,认为至真至实的古代史了。

    不过,儒家究竟和墨家不同。墨家讲兼爱,儒家则讲亲亲。墨家主张彻底尚贤,儒家还要保全贵族的世禄。所以从墨家的平等眼光看来,除了举贤无第二法;从儒家的等差眼光看来,传子比了举贤还重要。因此,禅让的故事,儒家虽因时势的鼓荡而不得不受,但总想改变其意义。这一个苦衷,我们若小心读《孟子》就可明白。

    当禅让说极盛的时候,燕王哙听得着了迷,一心想追踪尧、舜,就把国政完全交给他的相子之。有人对他说:“禹本来是传天下与益的,但因他的儿子启在政治上也有权力,启纠集党羽攻益,把天下夺回来了。照这样看,禹在表面上传天下于益,其实是令启自己夺取。现在你虽把国家交给子之,然而官吏大都是太子手下的人,实在还是太子用事呵!”燕王哙是真心效法尧、舜的,就把官员的印一起收了,交给子之,由他任用。子之南面行王事,燕王哙反做了他的臣。这样三年,燕国大乱,将军市被和太子平合谋,起兵攻子之;齐宣王又从外边打进去,把子之打掉,燕王哙也死了。事见《战国策·燕策一》及《史记·燕世家》。这是一个很美丽的故事之下的大牺牲。当燕国乱时,有人询问孟子的意见,他答道:“子哙不得与人燕,子之不得受燕于子哙。有仕于此而子悦之,不告于王而私与之,……则可乎!”《公孙丑下》。以一个“言必称尧、舜”的人而对于热心模仿尧、舜的子哙、子之反持这种冷酷的态度,实在令人无从索解。倘使他用了同样的句法,说“尧不得以天下与舜,舜不得受天下于尧”,禅让的偶像岂不是就此打碎了吗?

    有一次,万章问他:“尧把天下传给舜,有这件事吗?”他用了批评燕事的态度回答道:“没有,天子是不能把天下送给别人的。”话说得这样斩钉截铁,当然把这件故事推翻了。于是万章再问道:“舜的天下是谁给他的呢?”他回答一句空洞的话:“是天给他的。”万章这人真利害,又反问他一句道:“天把天下给他的时候是明明白白的对他说话吗?”这话要是问在西周时,那时的人当然回答说,是的,因为《大雅》里就有“有命自天,命此文王”《大明》。以及“帝谓文王,‘予怀明德……’”《皇矣》。等句,天和人直接谈话的事是很寻常的。但孟子的时代和他的学说已不容他这样神道设教了,所以他答说:“天是不说话的,但借了人事来表现他的意思而已。”万章再逼进一层,说:“怎么借了人事来表现呢?”问到这样,他再没有什么办法,只得用了墨子的手段杜造出一段故事来,说道:“舜相尧有二十八年之久,这是天意。尧崩,三年之丧完了,舜避到南河的南面,好让尧子继承了天子之位,然而朝觐的诸侯不到尧子那边去而到舜这边来,打官司的也不到尧子那边去而到舜这边来,歌颂功德的又不歌尧子而歌舜。舜被臣民爱戴到这样,他不做天子也不成了。这就是从人事上表现的天意!”《万章》上。这些话虽然讲的是尧、舜,其实是针对燕王哙的让国说的。倘使子之能相子哙二十余年,哙死之后他也离去燕都,燕的臣民也不戴太子平而戴他,那就是孟子理想中的禅让了。然而这和《尧典》所谓“朕在位七十载,汝能庸命巽朕位”,“格汝舜,询事考言,乃言厎可绩,三载,汝陟帝位”,“正月上日,受终于文祖”诸文能相合吗?《尧典》中分明说尧直接让位于舜,而孟子偏说舜是由臣民拥戴起来的,与尧无干,这不够矛盾吗?这样看来,孟子所说的是儒家的尧、舜,而《尧典》所记的竟是墨家的尧、舜了!

    岂但孟子反对禅让,荀子的态度更要激烈。他在《正论篇》里大声疾呼道:

    世俗之为说者曰:尧、舜擅让。是不然!天子者,势位至尊,无敌于天下,夫有谁与让矣!……

    曰:死而擅之。是又不然!……圣王已没,天下无圣,则固莫足以擅天下矣。天下有圣而在后者,则天下不离,朝不易位,国不更制;天下厌然,与乡向。无以异也。……圣不在后子而在三公,则天下如归,犹复而振之也:天下厌然,与乡无以异也。……故天子生则天下一隆,致顺而治,论德而定次;死则能任天下者必有之矣。夫礼义之分尽矣,擅让恶用矣哉!

    曰:老衰而擅。是又不然!血气筋力则有衰,若夫智虑取舍则无衰。曰:老者不堪其劳而休也。是又畏事者之议也!天子者,势至重而形至佚,心至愉而志无所诎,形不为劳,尊无上矣。……老者休也,休犹有安乐恬愉如是乎?故曰,诸侯有老,天子无老;有擅国,无擅天下:古今一也!

    夫曰尧、舜擅让,是虚言也!是浅者之传,陋者之说也!不知逆顺之理,小大至不至之变也!未可与及天下之大理者也!

    他的话说得何等决绝,径断禅让说是“虚言”,是“浅者之传,陋者之说”。比了孟子一方面说唐、虞不是禅,一方面又说“唐、虞禅”的扭扭捏捏、藏藏躲躲的态度,高明了多少?再拿荀子的话来和《尧典》比较,则“朕在位七十载,汝能庸命巽朕位”,岂不是“老衰而擅”;“帝乃殂落;……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岂不是“死而擅之”;而“正月上日,受终于文祖”,又岂不是“尧、舜擅让”呢?《尧典》所言竟没有一句不是荀子所反对的。堪笑后世读书人都自居于儒家,而对于孟、荀二大师之说似乎不曾看见,确认禅让是唐、虞之事,这是粗心呢,还是不敢提出这问题呢?

    孟、荀二氏都不愿意听禅让之说,然而想不到从根本上解决,所以他们的反对不能成功。倘使他们能找出这传说的源头,说“这是墨家为了宣传主义而造出来的,我们儒家不该盲从”,岂不就连根划去了?推求他们所以不说这话的理由,就因为他们没有历史观念,自身又被包围于这样的空气之中,所以虽觉得这些话不对,而竟找不出辨伪的方法来。

    由墨家的主义下所造成的故事,除此之外,可以推测的还有二端。

    其一,“命”本是古人所最信仰的,到墨子始因激厉人们奋斗的勇气,主张非命。但现在《尚书》中,《汤誓》载桀之言曰“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西伯戡黎》载纣之言曰“我生不有命在天”,那么,这两位亡国之君都是主张信命而被人打倒的。固然这也许是周代史官的垂诫之作,但也大有从非命之说出来的可能。看《非命上》篇说:“于《仲虺之告》曰:‘我闻于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伐之恶,龚丧厥师’,此言汤之所以非桀之执有命也。于《太誓》曰:‘纣夷处不肯事上帝鬼神,……乃曰“吾民有命”’,此言武王所以非纣执有命也。”可见他确把桀、纣当做定命论者的偶像,而作为他的攻击的目标的。

    其二,墨子提倡尚贤,又注重实利与节俭,所以他把各种器物都定为圣人或圣王所作,见得当时创造的艰难,现在使用的人应当郑重。《节用中》篇说,“古者圣王制为节用之法;……古者圣王制为饮食之法;……古者圣王制为衣服之法;……古者圣人为猛禽狡兽暴人害民,于是教民以兵行;……古者圣王为大川广谷之不可济,于是利为舟楫;……古者圣王制为节葬之法;……圣王……为宫室之法”,把百姓日用的东西一起归于明王圣人的德惠。其他《辞过》、《非儒》诸篇中也都有同样的制作说。这原是他矫正世俗侈靡的好意。但是自从有了这个提示,创造事物的传说就觉得有整理编排的必要,《世本》的《作篇》应时而兴,把任何事物都确定了一个创始者。主张改制说的人见了,又利用这一套话作为改制的根据,表示任何时代都可创造新事物:这就是《淮南子·氾论训》上的一段话。《易》学专家见了,也想把这一说应用到《周易》上,恰好《易传》中有“以制器者尚其象”之文,就选取了十三卦分配制作,而有庖牺氏取《离》作网罟等等的故事。

    墨子是创造理论以顺应战国时势的第一人;因为他鼓吹的最早,所以由这一学派发生的故事最为深入而有力,一般人也忘记了这是墨家所创造的了。

    六、种族融合过程中造成的两个大偶像

    在战国的时势中又有一个大运动,其性质的重要或者还超过了阶级的破坏,这是种族的混合。本来“诸夏”和“蛮夷”的界限分得很严。所谓诸夏,是夏、商之后和由西方入主中原的姬、姜两大族。在这四族以外的,都被看作蛮夷。虽有很高的文化的楚国,奄有西周旧畿的秦国,中原人还是用了蛮夷的眼光看他们,而他们也自居于蛮夷。吴国,中原人都已承认他们为泰伯之后了,然而《春秋经》还称其王为“吴子”,和赤狄的潞子一例。燕国,分明是召公奭之后,但因离中原稍远,与鲜虞、山戎比邻,故当张仪说燕王时,燕王还说,“寡人蛮夷僻处,虽大男子裁如婴儿”。《燕策一》。可见除了种族的关系以外,还有地域的关系。那时的中原是何等的狭小,诸夏是何等的稀少呵!

    其实,就是诸夏的基本团体,夏、商、姬、姜四族,他们也何尝出于一家。夏的一族的来源固不可知,但商族是自以为“天命玄鸟”降下来的,《商颂》。周族是自以为上帝凭依了姜嫄而生下来的。《大雅》及《鲁颂》。这些事情的真不真是另一问题,但他们对于自己的祖先,都以为由于上帝的命令而出现,这个观念的存在是铁一般的事实。因为有了这种观念,所以他们不承认始祖的前一代是人,他们不承认本族和别族有共同的祖先。至于姜姓的人,他们自己说是四岳之后,而四岳是共工的从孙,也不曾和其他三族认做本家。

    当春秋时,居今河北省南部的有白狄,居今山西省南部的有赤狄。这是说一个大概,白狄也有在陕西的,赤狄也有在河北的。其他以戎为名的,陕西有犬戎、骊戎、大戎,河北有山戎,湖北有卢戎,河南有陆浑之戎及扬拒泉皋伊雒之戎。以夷为名的,山东有莱夷,江苏与安徽间有淮夷。淮夷或者是一个总名。那时江、淮之间,种族部落至复杂。姓嬴的有江、黄、徐诸国。姓偃的有六、蓼、桐、英氏及舒蓼、舒庸、舒鸠诸国。不详其姓的又有州来、钟离、钟吾诸国。更往南行,又有群蛮和百濮。这些部落各有其历史的文化;不幸他们不是诸夏,而我们现在所有的古史乃是诸夏传下来的,所以找不到材料,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其实那时的部族是说不尽的交错复杂,问题之多乃远过于我们的想像呢。

    但是过了春秋,越灭了吴,就统一了东南部;楚东向灭越,又南越洞庭,西越巫山,就统一了淮水和长江两流域。秦灭义渠和蜀,就统一了西北和西南两部。齐向海上开拓,燕向东北开拓,赵向北部开拓,又统一了许多异民族的地域。剩下韩、魏,虽困居腹地,不得发展,也能融化中原诸戎狄。他们各为求富强,打了无数回仗。战争的结果,他们开辟了无数地方,这些地方是向不受中原文化的浸润的;他们并合了无数部族,这些部族是向居于诸夏之外的。这样地工作了二百余年,于是春秋时的许多小国家和小种族全不见了。再经秦、汉的统一,于是他们真做了一家人了。

    现在我们的邻邦要用最刻毒的手段来消灭我们的民族,然而嘴里唱的还是“同文同种,共存共荣”一类甜蜜的口号。战国时的帝国主义者何尝不是如此。他们为要消灭许多小部族,就利用了同种的话来打破各方面的种族主义。本来楚的祖是祝融,到这时改为帝高阳颛顼。了。本来秦是玄鸟陨卵,女修吞而生子的,到这时也是颛顼的苗裔了。赵祖非子,非子也是女修之后,秦和赵就同祖了。本来越是纯粹南方部族,和诸夏没有丝毫关系的,到这时也是禹的子孙了。本来匈奴在极北,越在极南,无论如何联不起来的,到这时都成了夏的后裔了。禹是被称为颛顼之孙的,那么越和匈奴也同祖了颛顼了。田齐自称舜后而舜是颛顼的六世孙,他们也就与秦、赵、楚、越、匈奴为一个系统下的分支了。这几个有名的国家如此,许多被并的小民族当然都熔化于一炉了。

    以上说的是颛顼一系,还有帝喾一系。自从甲骨卜辞发现以来,从里边寻得了“高祖夋”和“于夋”诸文,研究的结果知道夋即是帝夋,也就是帝喾。王静安先生说。而帝喾即是命玄鸟下凡的上帝,简狄乃是下界的女子,二者有神和人的区别。《天问》里说:“简狄在台喾何宜?玄鸟致贻女何喜?”即是说的这事。帝喾为商族的宗神,可无疑义。但周族是兴于西方的,从初兴到灭商也不过十数代,比了商的世系有四五十代的,历史的长短相去悬殊。而且他们的文化有种种差异,显然是两个很不同的种族。周的始祖后稷虽也说是上帝之胤,但那时的上帝是很多的,看《山海经》可知。商的宗神当然不即是周的宗神。然而到了种族混合大运动的时候,这两个仇雠的种族忽然结成了亲兄弟了。他们说:帝喾是一位人王,他的元妃是姜嫄,产了后稷;他的次妃是简狄,产了契。不但如此,他还有一个次妃,叫做庆都,产了帝尧。在这几句话里,埋着不知多少的矛盾,只消细心读书便没有不觉得的。

    据他们说,自古以来的朝代只有唐、虞、夏、商、周五个。照这样分配,虞、夏属于颛顼系,唐、商、周属于帝喾系,似乎组织民族史的任务已告终了。但他们还觉得不满意,以为这两枝必须并到一干上才好。黄帝本是一个最有权力的上帝,于是他们就把他从天上拉下来了。他们说:黄帝生昌意,昌意生颛顼,这是一支;黄帝生玄嚣,玄嚣生[ ]极,[ ]极生帝喾,这是又一支。靠了这一句话,颛顼和帝喾就成了同气连枝的叔侄。二千余年来,大家都自以为黄帝的子孙,原因就在这里。可惜逝者已矣;若能把战国以前人从地下唤了起来,问他们这件事,他们一定摸不着头脑呢。

    记载这样的世系的,有《五帝德》、《帝系姓》诸篇,今在《大戴礼记》中。司马迁虽说这二篇“儒家或不传”,但他自己毕竟相信,所以全载入《史记》的《本纪》和《世家》中。

    他们岂仅把上帝拉做了人王,使神的系统变作了人的系统;而且把四方小种族的祖先排列起来,使横的系统变成了纵的系统。如伯夷,本是姜姓一族的祖先;皋陶,本是偃姓一族的祖先;益,或伯翳。本是嬴姓一族的祖先:见《左传》及《国语》。他们都请来放在《尧典》里,使得他们和夏祖禹,商祖契,周祖稷成了同寅,于是这一班人的时代整齐划一了。太皞,是任、宿、须句、颛臾诸国的祖先;少皞,是郯国的祖先;共工,是齐国的祖先;大庭氏,是原住在鲁国之地的:见《左传》及《国语》。他们取来一齐说为古帝王,于是颛顼、帝喾之前又堆上了许多的王者了。这样一来,任何异种族、异文化的古人都联串到诸夏民族与中原文化的系统里,直把“地图”写成了“年表”。

    又不但此也,因种族的融合而使古代的疆域也随着发展。本来所谓中原,不出黄河下流及济水流域。夏、商、周千数百年间的都城,只有西周因旧国所在,建都于渭水流域,其它哪一个不是在黄河下流。势力所及,西不度陇,南不越淮水、荆山。所以《商颂》虽夸言武功,而说到邦畿,只有“千里”。孟子以王道为其理想中的最高成就,他说到古代疆域,也不过是“夏后、殷、周之盛,地未有过千里者也”。《荀子·强国篇》中又说:

    古者百王之一天下、臣诸侯也,未有过封内千里者也。今秦南乃有沙羡与俱,是乃江南也;北与胡、貉为邻;西有巴戎;东在楚者乃界于齐,在韩者逾常山乃有临虑,在魏者乃据圉津,即去大梁百有二十里耳,其在赵者剡然有苓而据松柏之塞,负西海而固常山:是地遍天下也。……此所谓“广大乎舜、禹”也。

    这里说的是秦未灭六国时的疆域,把现今的地方来编排,除了陕西、四川两省较为整齐外,其余在湖北、沙羡。河南、临虑。山东、圉津。河北苓。的都是些零星小块,然而荀子已诧叹为“广大乎舜、禹”,可见就是到战国之末依然不曾把古代的地域放大。其后始皇二十六年成了统一的功业,丞相王绾等上帝号议云:

    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

    到三十四年,置酒咸阳官,仆射周青臣进颂道:

    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

    这都是说五帝的地方不及秦始皇的大,当时为“诸侯”而今日为“郡县”,当时“不能制”而今日“由一统”。这是秦代公认的事实,还不曾改变旧日的地理观念。所以《琅邪台刻石》云:

    普天之下,抟心揖志;器械一量,同书文字。日月所照,舟舆所载,皆终其命,莫不得意。……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

    这不是夸口,是事实。哪里知道,古代的疆域竟因始皇的赫赫之功而改变了!

    我们先看《淮南子》罢。他说古代的圣王,是:

    昔者神农之治天下也,……其地南至交趾,北至幽都,东至旸谷,西至三危,莫不听从。《主术训》。

    他说古代的暴君,又是:

    纣之地,左东海,右流沙,前交趾,后幽都。《泰族训》。

    夏桀、殷纣之盛也,人迹所至,舟车所通,莫不为郡县。《氾论训》。

    在这种思想之下,于是凡秦臣向始皇进的颂辞都成了“古已有之”的了。说《淮南》不足信吧,再看《五帝德》:

    颛顼……北至于幽陵,南至于交趾,西济于流沙,东至于蟠木;动静之物,大小之神,日月所照,莫不砥砺。

    帝喾……执中而获天下;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顺。

    禹……巡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据四海,平九州,戴九天;……四海之内,舟车所至,莫不宾服。

    这不是把《琅邪刻石》之文生吞活剥了吗?大约齐、鲁儒生对于始皇的功业看得眼红了,不忍不把这一套话套在古圣王的头上,好使五帝的地方不止千里,五帝的威德也追得上始皇。倘对此说还有疑惑,试想一想《尧典》和《禹贡》就更明白了。我们不必管九州和十二州的大规模的地方制,只须看“同律度量衡”不是“器械一量”吗?“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不是“西涉流沙、东有东海”吗?假使始皇之世已有了《尧典》、《禹贡》,这些“不师古”的君臣为什么偏要钞写古帝王的老账?

    禹在古代的传说中,本是平地成天的一个神人。到了这时,既由始皇统一的反映,逼得古帝王的土地必须和他一样广,于是禹的偶像遂重新唤起,而有《禹贡》一篇的著作,把当时的境域分做九州,硬叫禹担此分州的责任。其后《尔雅》有《释地》等四篇,不管里面的话和《禹贡》有无冲突,亦于篇末记云:“从《释地》以下至九河,皆禹所名也。”即此可见,战国、秦、汉之间,造成了两个大偶像:种族的偶像是黄帝,疆域的偶像是禹。这是使中国之所以为中国的;这是使中国人之所以为中国人的。二千余年来,中国的种族和疆域所以没有多大的变化,就因这两个大偶像已规定了一个型式。除了外族进来混合在中国人集团里之外,中国人总不愿把这个旧型式有所改变。所以虽不会很缩小,也不会很扩张了。

    七、孟子的托古

    战国是一个尽想升级的时代,平民要求高升做官,诸侯也要求高升做王。到宇内有了八九个王时,王位又不尊了,就再进一步称帝了。在这种情形之下,旧制度已崩坏,新制度又急待创造,这是很费经营筹画的一件事。加以史料散失,更有无从取材之苦。例如孟子,北宫錡问他,周朝的爵禄是怎样排列的,他答道:

    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已也而皆去其籍。

    这原是很老实的话。当时的诸侯为要适应时势,创立新制,而苦于守旧的人的反对,所以先把古代传下来的文籍消灭了。在历史观念没有发达之际,受了致用观念的压迫,出此残暴的手段,也在情理之中。孟子既已看不到古籍,自己承认不知道,也就完了。但他又说:

    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万章》下。

    他所说的制度是从哪里出来的呢?我们知道,他根据的是《春秋》。在《春秋经》里,宋称公,齐、鲁、卫、陈等称侯,郑、曹、秦、燕等称伯,楚、邾、鄫、吴等称子,许和宿称男,非常的固定,使人一看就可知道周王封建时所定的等次是如此的。《春秋》称为孔子所作,还在诸侯去籍之前,当然可以说是真事实。所以二千余年来,大家对于孟子的话从不觉得有可疑之点。不幸得很,这几年来金文研究发达,在彝器里找出来的五等爵的材料,或者是和《春秋》不合的,如燕、曹称侯,秦、邾称公,鄫称伯,许称子;或者是乱称一起的,如燕称公又称侯,邢称伯又称侯,芮称公又称伯,邶称伯又称子。这就把人们对于《春秋经》的信仰动摇了。不但如此,《大盂鼎》说“殷边侯田”,新出土的《矢令方彝》说“眔诸侯侯田男”,这就令人想起了《康诰》里的“侯甸男邦采卫”。加以研究,才知道《尚书》里的“侯甸男”就是脱掉了侯字的重文,当时大国称侯,小国称侯甸男或简称为男,而公为通称,伯是长义,子是国君之子或是还有问题的国君,如蛮夷酋长这些名词并不和侯与君同列在一个系统。说详傅斯年《论所谓五等爵》。至于采卫,乃是疏远之封,所以《郑语》引史伯之言曰,“妘姓邬、郐、路、偪阳,曹姓邹、莒,皆为采卫”。即此可知“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爵,不是传讹,便是作《春秋》的人有意定出来的阶级,与真正的古制不合。《春秋》一书本和孔子没有关系,所以《论语》中一字不提。大约到了战国的中期,一班儒家受了时势的鼓荡,要想替将来的天子定下制度,他们在鲁国的史官处找到一堆断烂的记事竹简,就来“笔则笔,削则削”,寄托他们的政治理想,骗人道:“这是孔子作的,孔子行的是天子之事。”

    从《春秋》的著作看来,可知那时的儒家是怎样的为这大时代打算。他们对于未来的憧憬是借了过去的事实来表示的,所以他们口里的古史就是他们对于政治的具体主张,所谓“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乃是水中的倒影。当齐宣王问孟子王政的时候,他答道:

    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

    文王的史料流传到战国的怕也只有《诗》、《书》中的一点,但《诗》、《书》中的文王哪曾有这种事。这分明是孟子自己的王道政策,拉了文王下来担承这个名义而已。

    你们不信孟子会做这种事情吗?请听我说下去。孔、孟二人虽然相去只一百多年,孟又自承是私淑孔的,但因为这一百多年中社会变动得太剧烈了,个人当然不能跳出社会而独立,所以他们的见解就无法一致。孔子只到过几个诸侯之国,观周的话是不可信的;就使真到了周,而那时的周王已凌夷得像诸侯一样了。他心目中的模范政治家是帮齐桓公成就霸业的管仲,所以说“如其仁,如其仁!”又说“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把他抬举得简直成了救世主。不过孔子的阶级思想很深,他看“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对于其不知礼与不俭表示反感而已。一到孟子,就不然了。他那时,富强的诸侯都自立为王了,他自己所提倡的也是王道了。管仲虽有本领,但他究没有使齐桓公升为王,所以孟子就瞧不起他。当齐宣王问他“桓、文之事”时,他竟敢当面撒谎,说“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是以后世无传焉,臣未之闻也”。如果齐宣王当场把《论语》翻给他看,不知他有什么话说?他既把“桓、文之事”压了下去,于是接着说:“无已,则王乎!”这一抑一扬之间就抬高了他自己的王道。他说:“诸侯行文王之政者,七年之内必为政于天下矣。”这是他向各国君主写的包票。他又说:“我非尧、舜之道不敢以陈于王前。”这是他自己门面上挂的牌子。因此,尧、舜、文王的历史就成了他的王道主义下的历史。为他陈义太高,齐宣王不敢接受,推托自己有好勇的毛病,他立刻举出文王、武王的好勇的故事,说这样正可以走上王业的路;宣王再推托自己有好货的毛病,他又举出公刘好货的故事;宣王更推托自己有好色的毛病,他又举出古公亶父好色的故事,——他处处证明了那时的王者有实现他的王道的可能。梁惠王有一座园囿,他就劝他“与民偕乐”,效法文王的灵囿。滕文公对付不了大国的诛求,他就劝他“君子不以养人者害人”,效法太王的迁国。经他这样一讲,于是古代的王公都有了“圣圣传心”的事实。在孔子的说话中,只把历来名人的性格加以批评,虽有传闻之误,却不致有何装点。孟子呢,他简直不管古代的事实究竟如何,例如古公亶父是否好色,灵囿是否文王所筑。只尽力把古代的王公硬装到他的王道的模型里去,好借着他们的牌子做他宣传自己学说的手段。我们读了他的书,所以深深的印着古圣王都十分相似的形象,那就是他把一副板子上印出来的东西填上了不同的人名而送给我们的效果。

    孟子最喜说古事,但他却最没有地理、历史的常识。他最喜引《诗》、《书》,但他所引的《诗》、《书》满不是那么一回事。正如《緜篇》,不过说古公亶父到了岐下,娶姜女以立室家而已,他就断章取义作为他好色的证据,然则不好色者难道就绝了夫妇之伦吗?因为他的说话太随便了,所以“戎狄是膺,荆舒是惩”之句,《诗》上已说明是赞美“周公之孙,庄公之子”的僖公的,他偏会归给周公。淮水是入海的,泗水是入淮的,他偏会说禹“排淮、泗而注之江”。这种事由我们看来,他本是一个志在救世的政治家而不是一个历史地理学者,他的话说错了是可以原谅的,我们只要取其理论而舍其引证,也就买到他的真珠了。不幸后世读书的人拜倒于圣贤的名义之下,捧住了他的话当作古代的真事实,于是就发生了许多的伪史。例如他说“王者之迹息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这也不过随口讲讲而已,他原不曾做过一番时代的考据。但后人咬定了这句话,以为《诗》确是《春秋》前的东西了!毛公释《诗》,有“平王之孙”的《召南》也说为周初诗,而云“平,正也,武王女”。有“赫赫宗周,褒姒烕之”的《小雅》也说为西周诗,而云“诗人知其必灭周”。这些曲解是怎么来的?原来就来自孟老先生没有历史的知识而偏做了历史的权威上。

    孔子虽慨叹夏、殷文献无征,还喜欢把三代制度作比较。到孟子时,古文献更无征了,但他一样的会比较,而且比得更详细。例如滕文公问为国时,他就说: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设为庠序学校以养之。……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

    三代间的变迁之迹,他举得这样清楚。但我们早已知道,他表面上虽说的是古事,实际则是发表自己的政见,所以在他叙述了三代田制和学制之后,就说:“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仍是写包票的办法。

    三代的制度,就在这种情形之下愈讲愈多。试看《礼记·明堂位》所记的礼器,说到车,则是:

    鸾车,有虞氏之路也;钩车,夏后氏之路也;大路,殷路也;乘路,周路也。

    说到旌旗,则是:

    有虞氏之旂;夏后氏之绥,殷之大白;周之大赤。

    说到马,则是:

    夏后氏骆马黑鬣;殷人白马黑首;周人黄马蕃鬣。

    说到尊,则是:

    泰,有虞氏之尊也;山罍,夏后氏之尊也;著,殷尊也;牺象,周尊也。

    说到爵,则是:

    夏后氏以[ ];殷以斝;周以爵。

    说到勺,则是;

    夏后氏以龙勺;殷以疏勺;周以蒲勺。

    说到黍稷器,则是:

    有虞氏之两敦;夏后氏之四琏;殷之六瑚;周之八簋。

    说到俎,则是

    有虞氏以梡;夏后氏以嶡;殷以椇;周以房俎。

    说到豆,则是:

    夏后氏以楬豆;殷玉豆;周献豆。

    这样那样,一件一件地搬了出来,好像那时真有一个历史博物院,保存着四代的器物,故说得如数家珍。但倘使果真这样了,孔子又何必兴“文献无征”之叹呢?

    八、阴阳五行说所编排的古史系统

    上面所讲的礼乐制度,我固然说它出于战国、秦、汉间人之口,很不可信;但我也敢作保证:这是不会全假的。我们前边提起过许多古代的帝王,分析的结果知道只是把各族的祖先归到一条线上,把原有的横的系统变成了纵的系统。这种礼乐制度正与相类,他们把各地不同的器具礼法,依了他们的想像,再加上一点杜造,分配到虞、夏、商、周去,算作四代的不同的制度。这样做法,固然也很随心,但终须费一番搜集材料的工夫;在这大规模的创立制度的时代,那些“为王者师”的野心勃勃的人物还耐不住这麻烦。于是有一种学说顺应这需要而起,使得改制的人只须懂得了这种方式,便可不必操心而自然千变万化。这就是阴阳五行说!

    这种学说,是从阴阳的观点,把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分列为阴性和阳性两类;又从五行的观点,把金、木、水、火、土五种物质及其物性分配了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阴阳五行的本身既交互错综,阴阳与五行又交互错综,就引起了许多的变化。他们用了这种变化,说明自然界的状态,更进而说明社会的状态。他们以为这是天和人的一致的规律,是宇宙间的最高的原理,于是,计画政治制度时要使用这原理,编排历史系统时又要使用这原理。

    阴阳五行说始于何时,尚难断定。看《论语》记孔子的话这等多,而始终不曾提起过这个问题,可知在孔子时还没有这一说:就算已有,那么至少在孔子时大家还看得不重要。《荀子·非十二子篇》云:

    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子思唱之,孟轲和之;世俗之沟犹瞀儒……遂受而传之。

    从这条看,五行之说是子思造出来的;子思是战国初期的人,似可决定此说的发生年代。但那时何以没有发生什么影响,孟子书中何以全未提及此事,这些疑问没有消除时,此说终是很可疑的。

    这种学说的占有势力,始于邹衍。《史记·孟子荀卿列传》里说他看许多国君不讲德行,专喜奢侈,于是细细的研究阴阳消息之理,著了十余万言的书,说的话很奇怪;王公大人听了害怕,自愿归向到仁义节俭。他的学说中的一种是五德终始说,大意是帝王将兴时先会有豫兆。所以黄帝为土德,在他那时就有大螾大蝼的祥瑞;禹是木德,草木畅茂;汤是金德,银由山溢;周文王是火德,赤乌衔丹书从天而下。见《吕氏春秋·应同》及《史记·封禅书》。他把五行支配帝王,所以朝代迭易,五行也就依次旋转下去。五行的次序是讲“相胜”的,木克土,所以夏继五帝;金克木,所以商继夏。但邹衍时的历史系统还没有放得很长,所以虽说终而复始,而第一回的五德的轮子尚没有转完。后来秦始皇做了皇帝,就依据了他的学说改定制度。因为克火的是水,所以他继周而自居于水德;水色为黑,所以衣、服、旄、旌、节、旗都上黑;水数为六,所以符和法冠都是六寸,舆和步都是六尺,乘是六马。见《史记·秦始皇本纪》。用了他的说法,简直从始有人类到人类灭绝,一切不用费心,因为什么事情都是命定的,你只要随着它转去,照办它应有的事情就好了。

    不知何时,这五德说分了一支叫做三统说。这一说也是循环的,不过把范围缩小了些。他们说,帝王递嬗是依了三个统的次序:这三个是黑统、白统、赤统。夏为黑统,殷为白统,周为赤统,继周者又为黑统。《礼记·檀弓篇》说:

    夏后氏尚黑,大事敛用昏,戎事乘骊,牲用玄。殷人尚白,大事敛用日中,戎事乘翰,牲用白。周人尚赤,大事敛用日出,戎事乘[ ],牲用骍。

    这是很清楚的三统说:夏时什么都黑,商时什么都白,周时什么都赤。在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篇》中,有这一说的详细记载:

    三正以黑统初,正日月朔于营室,斗建寅。天统气始通化物,物见萌达。其色黑,故朝正服黑,首服藻黑,正路舆质黑,马黑,大节绶帻尚黑,旗黑,大宝玉黑,郊牲黑。……冠于阼;昏礼逆于庭;丧礼殡于东阶之上。祭牲黑牡;荐尚肝。乐器黑质。……亲赤统,故日分平明,平明朝正。……

    正白统者,历正日月朔于虚;斗建丑。天统气始蜕化物,物始芽。其色白,故朝正服白,首服藻白,正路舆质白,马白,大节绶帻尚白,旗白,大宝玉白,郊牲白。……冠于堂;昏礼逆于堂;丧礼殡于楹柱之间。祭牲白牡;荐尚肺。乐器白质。……亲黑统,故日分鸣晨,鸣晨朝正。……

    正赤统者,历日月朔于牵牛;斗建子。天统气始施化物,物始动。其色赤,故朝正服赤,首服藻赤,正路舆质赤,马赤,大节绶帻尚赤,旗赤,大宝玉赤,郊牲骍。……冠于房;昏礼逆于户;丧礼殡于西阶之上。祭牲骍牡,荐尚心,乐器赤质。……亲白统,故日分夜半,夜半朝正。

    董仲舒说,继周的应该是黑统,所以孔子作《春秋》,把这一部书当作一个新的王朝,一切按照了黑统的规律去订立政治制度。汉不继秦而继周,所以《春秋》是假想的黑统而汉则是现实的黑统。因此,孔子作《春秋》就是为汉制法,这班《春秋》学家也就自居了汉朝的立法委员的资格。在董氏的书里,什么三统,什么四法,讲得天花乱坠,真使人觉得阴阳五行永远地那么样转,又觉得我们所有的一切全可从这些公式里推排出来。可惜我们不是汉代人,这二十世纪已不容再作如此的信仰,否则我们真可以委心任运了!

    制度既可这样推出,历史当然也不会成例外。董氏这篇书中,说“文王受命而王,应天变殷作周号,时正赤统,亲殷,故夏,绌虞谓之帝舜,以轩辕为黄帝,推神农以为九皇”,就表示从周到神农共历九代。周是本代;殷是前一代,应当“亲”的;夏是前二代,应当“故”的:这是“三代”。虞是殷所“故”的,到周时就推出了三代以外,改称为帝;从此推上去,自尧、喾、颛顼、黄帝,合为“五帝”。神农是黄帝的前一代,称为“九皇”,九是代数,皇是称号。为什么有王、帝、皇之别呢?他说:“远者号尊,近者号卑。”所以周是称王的,但经过了两个别的朝代,他就可改号为帝了;再过了五个朝代,他就可改号为皇了。在这种议论上,证明了历史事实是永远在变动,只有做这变动的原理的循环说是不变的。

    到了西汉之末叶,刘歆作《世经》,又另创了一种五德终始说,从伏羲的木德为始,以五行相生说为次:木生火,故炎帝以火德继;火生土,故黄帝以土德继;土生金,故少皞以金德继;金生水,故颛顼以水德继;水又生木,故帝喾以木德继;木又生火,故帝尧以火德继;火又生土,故帝舜以土德继;……这样排下去,从伏羲到汉,这五德的系统共转了两次半,比较邹衍的原说,内容丰富多了。文见《汉书·律历志》。因为中国一切学问都是到东汉时才凝固的,所以他的话非常占势力,所有讲古史的书不提伏羲则已,一提到则未有不说他“以木德王”的。直到这四十年中,康有为提出少皞本不列帝王位次之说,见《新学伪经考》。崔适又提出“刘歆欲明新之代汉犹舜之继尧”之说,见《史记探源》。我们方才明白这一说的出现是有作用的。因为汉代的五行思想太浓重了,所以王莽就变了这一套把戏来夺取汉的天下。他的意思是:“我是黄帝的子孙,也是舜的子孙,这两位都是‘以土德王’的,所以我也有‘以土德王’的资格。汉是火德,他的祖帝尧也是火德。火德的尧是禅位与舜的,所以火德的汉也应禅位与我。”这原是一个有计画的骗局,王莽为主谋而刘歆为助谋。但从黄帝到尧,以前的史说,中间只有颛顼和帝喾两代,用相生说的“土、金、水、木、火”的次序排来,黄帝为土则尧只能为木,尧如为火则黄帝将为金,无法印合於汉新禅让的前定说。所以他们毅然决然,在黄帝、颛顼之间插下一个少皞,使他居于金德的地位,于是王莽的戏法就变成功了!至于他的戏法为什么不跟他的政权一齐失败呢?这是因为光武帝利用了他说的汉为火德的话,将错就错,自称以《赤伏符》受命,东汉的国命既明定为火德,如果不用他的历史系统即无法把汉排列在火德之下,所以只得承受了。

    王莽只有把汉、新的世系往上推,其它的世系还没有提起。想不到到了东汉时,王符做了一部《潜夫论》,他把同德的帝王一起说作祖孙,更加密了他们的关系。钞在下面,让大家看看五德终始说下的历史是这样整齐的:

    大人迹出雷泽,华胥履之,生伏羲……世号太皞……其德木。……后嗣帝喾代颛顼氏。……后嗣姜嫄履大人迹,生姬弃。……太妊梦长人感己,生文王。……

    有神龙首出常羊,感任姒,生赤帝魁隗,身号炎帝,世号神农,代伏羲氏;其德火纪。……后嗣庆都与龙合婚,生伊尧,代高辛氏。……龙感女媪,刘季兴。

    大雷绕枢炤野,感符宝,生黄帝轩辕,代炎帝氏……其德土行。……后嗣握登见大虹,意感生重华虞舜……尧乃禅位……世号有虞。……

    大星如虹,下流华渚,女节梦接,生白帝挚青阳,世号少皞,代黄帝氏……其德金行。……后嗣修纪见流星,意感生白帝文命戎禹……舜乃禅位……世号夏后。……

    摇光如月正白,感女枢幽防之宫,生黑帝颛顼……身号高阳,世号共工,代少皞氏;其德水行。……娀简吞燕卵,生子契。……扶都见白气贯月,意感生黑帝子履……身号汤,世号殷。《五德志》。

    你们看,他排列得多么整齐:(1)帝王禅代,是依着五德次序的;(2)帝王世系,是后五德承接着前五德的;(3)然而受命而王的天子却又来自天上的。他把每个帝王说成有三个父亲:其一是感生之父,如伏羲之大人迹;其二是母所承之帝,如尧出于神农后嗣的庆都;其三是名义上的父,如文王的“以王季为父”。一定要在这三个系统中都做了儿子,方有做帝王的资格,帝王真神秘得不可思议了!

    这种话如果只当笑话讲,倒也有趣。可惜直到现在,还有人不愿意把它当作笑话!

    九、道家的托古

    以上纷纷扰扰的,都是墨家和儒家的主张;现在还留下一个——道家。

    道家和儒、墨一样的提倡复古,复他们理想中的古。墨家以为从古尚贤,儒家以为从古就有一定的制度,道家则以为从古就是无为的。他们的理想说得最简单而清楚的,是《老子》中的几句话:

    小国寡民。使有什佰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虽然这一段话里有很显著的冲突,一方面破坏物质文明,使有什佰之器而不用。一方面又要享受物质文明,甘其食,美其服。但他已捉住了战国时的痛苦的根源。战国时,因为交通太便利了,所以发展的欲望日高,弱者对于强者的经济侵略和武力侵略都无法避免,不论相隔得怎么远。他恨透了,所以宁可回复到闭国的时代,把器械、舟车、甲兵、文字全取消了。取消了这种东西之后,他以为必能再过甘食美衣、安居乐俗的生活。他暗示古代人过的日子是这样的快乐。

    因为有了这一个暗示,所以后来的道家就一味造出具体的事实来证明这个理论。《庄子》这是一部从战国到汉的道家的丛书,里面也许有几篇庄周的亲笔,但非庄周作的一定比它多的多《缮性篇》说:

    古之人在混芒之中,与一世而得澹漠焉。当是时也,阴阳和静,鬼神不扰,四时得节,万物不伤,群生不夭;人虽有知,无所用之:此之谓“至一”。当是时也,莫之为而常自然。逮德下衰,及燧人、伏羲始为天下,是故顺而不一。德又下衰,及神农、黄帝始为天下,是故安而不顺。德又下衰,及唐、虞始为天下,兴治化之流,[]淳散朴,离道以善,险德以行,然后去性而从于心;心与心识,知而不足以定天下,然后附之以文,益之以博;文灭质,博溺心,然后民始惑乱,无以反其性情而复其初。

    这作者对于古代的观念表示得何等清楚:古人本来是最快乐的,因燧人、伏羲变“无为”为“有为”,德就衰了;神农、黄帝之世更衰了,唐、虞之世简直是胡干了。这真是俗语说的“一蟹不如一蟹”呵!

    《淮南王书》是汉文、景时至武帝初结集的,那时正是道家学说独霸的时代,所以《本经训》里有洋洋一大篇痛骂物质文明和政治组织的文字,阐明了社会进化就是痛苦加增这一个意义。这原是大乱以后的一种愤激之谈,是对于战国人信任知力和技巧的一种大反动。他们形容古代的快乐,甚至于说:

    昔容成氏之时,道路雁行列处;托婴儿于巢上,置余粮于亩首,虎豹可尾,虺蛇可蹍,而不知其所由然。《本经训》。

    于是就一代一代的衰败下去了:

    至伏羲氏,其道昧昧芒芒然,吟德怀和,被施颇烈,而知乃始昧昧啉啉,皆欲离其童蒙之心而觉视于天地之间;是故其德烦而不能一。乃至神农、黄帝,剖判大宗,窍领天地,……枝解叶贯,万物百族,使各有经纪条贯,于此万民睢睢盱盱然莫不竦身而载听视;是故治而不能和下。棲迟至于昆吾夏后之世,嗜欲连于物,聪明诱于外,而性命失其得。施及周室之衰,浇淳散朴,杂道以伪,俭德以行,而巧故萌生。周室衰而王道废,儒、墨乃姑列道而议,分徒而讼,于是博学以疑圣,华诬以胁众,弦歌鼓舞,缘饰《诗》、《书》,以买名誉于天下;繁登降之礼,饰绂冕之服,聚众不足以极其变,积财不足以赡其费:于是万民乃始慲觟离跛,各欲行其知伪以求凿枘于世,而错择名利。……夫世之所以丧性命,有衰渐以然,所由来者久矣!是故,圣人之学也,欲以返性于初而游心于虚也。《俶真训》。

    在这一段里,把他们自己的意思说得很清楚了。他们因为提倡一种“返性于初而游心于虚”之学,所以要说出许多古初的事情作为修养的目标。他们因为要证明“世之所以丧性命,有衰渐以然,所由来者久矣”这一个见解,所以一定要说成一代不如一代,从至德之世到伏羲、神农时道德如何的低落,从伏羲、神农到尧、舜时道德又低落了多少。其实,他们何尝真知道古初,也何尝定要戏侮黄帝、尧、舜,他们只想向“博学以疑圣,华诬以胁众”的儒、墨之徒作一个致命的攻击。他们看儒、墨之徒都喜欢“托古改制”,而结果闹得一团糟,所以他们起来“托古改人生观”,把对方的古制讥笑得一钱不值。这两方面所鼓吹的“古”都曾经迷蒙了许多时候的人们的眼。大家读了儒、墨的书,尧、舜的禅让为的是爱民,汤、武的征诛也为的是爱民,感觉到爱民是古帝王的一成不变的主义。回过头来读道家的书,神农之世是“卧则居居,起则于于”的,泰氏之世又是“其卧徐徐,其觉于于”的,古帝王的一成不变的主义乃是无思无为。究竟哪一种是真事实呢?以前的史家只会兼容并包,说头上几个帝王是无思无为的,后来就变成勤政爱民了。这没有别的原因,只为儒、墨的古史系统短,当儒、墨起来时,古史系统只有这一点。道家的古史系统长,道家起来时,古史系统已放长了。逼得古史家于前段采用道家说,于后段采用儒、墨说。二千年来,一班士流一想到皇古,谁没有一个《庄子》和《淮南》所写的幻影立在目前,于是羲皇时人的生活就成了他们追求的目标,今苦而古乐的观念也就成了正统的古史观。到现在,我们才清切地知道,他们和儒、墨的主张都是受着”时代的影响,都是当时救弊的方术,但他们所说的古人、古事则与儒、墨同样的不可信。

    一〇、战国与西汉的疑古

    战国、秦、汉四百余年中,为了阶级的破坏,种族的混合,地域的扩张,大一统制度的规画,阴阳五行原理的信仰,以及对于这大时代的扰乱的厌倦,立了许多应时的学说,就生出了许多为证实这些学说而杜造的史事。《曲礼》上说:“毋剿说,毋雷同;必则古昔,称先王。”这几句话真是说尽了那时人说话的态度。你们想,古昔先王的事情如果都有客观的真实,那么他们的说话正和我们做考据文字一样,应当无一字无来历,如何能不剿说与不雷同呢?既不雷同而又“必”则古昔,这不是创造是什么?但我们不像崔东壁先生那样,骂百家之言为要不得的异端邪说。我们站在历史的立场上,看出这些说话虽是最不真实的上古史,然而确是最真实的战国、秦、汉史,我们正可以利用了这些材料来捉住战国、秦、汉人的真思想和真要求,就此在战国、秦、汉史上提出几个中心问题。这真是历史的境界的开拓!一般人对于我们常起误会,以为我们要把古代什么东西都去推翻,愿他们能平心静气想一想这个道理。

    可是无论如何,这些最不真实的上古史,当时和后世一班庸众毕竟受了他们的欺骗,错认为最真实的上古史。他们的学说既纷歧而混乱,所以我们的上古史也随着它而纷歧而混乱。于是一班比较有理性的人时时举出其怀疑之点,虽然在“信而好古”的空气之中,虽然在“非圣无法”的禁制之下。

    现在我们要问的,就是战国、秦、汉的学者杜造了这些古史,当时曾发生了什么反应?在历史观念极不发达时,当然对于他们的话只有“好,不好”的感觉,而没有“真,不真”的分析。所以《淮南子》的《脩务训》里说:

    世俗之人多尊古而贱今,故为道者必托之于神农、黄帝而后能入说。乱世暗主高远其所从来,因而责之。为学者蔽于论而尊其所闻,相与危坐而称之,正领而诵之。

    这描写当时的情形何等活现!为了要动听,所以托之神农、黄帝。为了来路远,所以看得重。为了盲目的信仰,所以留神地听,用心地念。伪史就这样地流传下去了。

    但是战国时未尝没有聪明人,所以就有几个人表示坚决的不信。例如荀子,他在《非相篇》里说:

    五帝之外无传人;非无贤人也,久故也。五帝之中无传政;非无善政也,久故也。禹、汤有传政而不若周之察也;非无善政也,久故也。传者久则论略,近则论详;略则举大,详则举小。……是以文久而灭,节族久而绝。

    他主张不法先王,为的是那时的典章制度已不可知了,不如法那有“粲然之迹”的后王。其实,在他那时,五帝之外的传人出来了不知多少,例如无怀、葛天、风后、力牧。五帝之中的传政也出来了不知多少,例如封禅、巡狩、授时、分州。禹、汤的传政和周一样多,为的是在五德三统说之下早已替三代分配得一样齐整。但他偏不承认五帝时有历史传下来,又不承认夏、商时有详细的历史传下来,这真强悍得出奇!他在《正论篇》里反对禅让之说,已见上引;这一篇中还有一段反对象刑之说的,是:

    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是不然!以为治邪,则人固莫触罪,非独不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故象刑殆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乱今也!

    战国人描写古代的安乐情形,以为当时只用特别的衣服冠履来表示罪人所受的刑罚;他坚决反对,以为这是“起于乱今”的“世俗之说”。若把这话扩而充之,简直可以把当时口头流传的古史一笔勾销了。

    同时,韩非在他的《显学篇》中也对于儒、墨二家建设的古史根本破坏。他道:

    孔子、墨予俱道尧、舜而取舍不同,皆自谓真尧、舜;尧、舜不复生,将使谁定儒、墨之诚乎?殷、周七百余岁,虞、夏二千余岁,而不能定儒、墨之真;今乃欲审尧、舜之道于三千岁之前,意者其不可必乎?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故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

    他把“言必称尧、舜”的人定为“非愚则诬”,断得何等痛快。尧、舜尚且如此,尧、舜以前的许多古帝王当然更无存在的价值了。在战国的怒涛激浪之中竟有这样独立批评的议论,真不能不令人钦服。

    淮南王安集合了一班博学的门客,著了一部书,里边虽也把古史讲得天花乱坠,毕竟有些拆自己壁脚的聪明话。《缪称训》云:

    三代之称,千岁之积誉也。桀、纣之谤,千岁之积毁也。

    又《氾论训》云:

    今夫图工好画鬼魅而憎图狗马者,何也?鬼魅不世出而狗马可日见也。夫存危治乱,非智不能;而道先称古,虽愚有余。

    他把“道先称古”譬之“画鬼魅”,真是把当时的古史传说一椎打碎了。即此可见那时人的头脑也有很清醒的,只是少数的清醒敌不过多数的糊涂而已。

    除了正面反对之外,还有因神话传说的不合理而强辞以解释的。例如战国时传说“黄帝四面”,这当然说他一个脖子上长着四张脸。因为这是神话,就有人替它解释:

    子贡问于孔子曰:“古者黄帝四面,信乎?”孔子曰:“黄帝取合已者四人,使治四方,不谋而亲,不约而成,大有成功,此之谓‘四面’也。”《太平御览》七十九引《尸子》。

    经此一解,“四面”的神话就成了“四人治四方”的人事了!又如那时传说,云“黄帝三百年”,这当然说他活了三百岁或做了三百年的皇帝。又有人觉它不合理,替它解释道:

    宰我问于孔子曰:“昔者予闻诸荣伊,言黄帝三百年。请问黄帝者人邪,抑非人邪?何以至于三百年乎?”孔子曰:“……生而民得其利百年,死而民畏其神百年,亡而民用其教百年,故曰‘三百年’。”《大戴礼记·五帝德》。

    经此一解,“三百年”就成了“发生三百年的影响”了。又如那时传说,有一种兽名为夔,“状如牛,苍身而无角,一足,……其声如雷,……黄帝得之,以其皮为鼓,橛以雷兽之骨,声闻五百里”;《山海经·大荒东经》。因为有这雷声鼓的传说,于是讹传夔为乐官,《左传·昭二十八年》。仍说这位乐官是一足。有人觉得它不合理,替它解释道:

    鲁哀公问于孔子曰:“乐正夔一足,信乎?”孔子曰:“昔者舜欲以乐传教于天下,乃令重、黎举夔于草莽之中而进之,舜以为乐正。夔于是正六律,和五声,以通八风,而天下大服。重、黎又欲益求人。舜曰:‘夫乐,天地之精也,得失之节也,故唯圣人为能和,乐之本也。夔能和之以平天下,若夔者一而足矣。’故曰‘夔一足’,非一足也。”《吕氏春秋·察传》。

    经此一解,“一只脚”就成了“一个就够了”。从这三个例上,我们可以知道,当时人的智力已不能再信神话,他们和我们的怀疑正在同一点上出发。不过他们的胆子小,不敢明说它假,于是替它设法解释。而又因胆子小,不敢自己负解释的责任,于是把这些解释的话推托在孔子的身上。因此,出发点虽在辨伪,但是结果则反而成了造伪:造了孔子的假话和古代的伪史来破除神话。不过这样总比胡乱信仰的好一点,因为它已经有了别择真伪的萌芽了。

    自从秦始皇焚《诗》、《书》、百家语,战国文化受了一次大摧残。汉惠帝时,始除挟书之律。文帝时,刚想到《尚书》,寻得了伏生,传下二十八篇。武帝时,广开献书之路。成帝时,又使谒者陈农求遗书于天下,令刘向、任宏等共同编校。西汉的皇室用了二百年的力量,把许多古籍和当代著述作一次大结集。汉人本是最缺乏历史观念的,只因校书的人看见的东西多了,不由得不因比较而生判断,于是许多书籍就被定为伪书。今将《汉书·艺文志》所记的录下:

    《太公》二百三十七篇——近世又以为太公术者所增加也。

    《文子》九篇——与孔子并时而称周平王问,似依托者也。

    《周训》十四篇——人间小书,其言俗薄。(颜《注》引《别录》)

    《黄帝君臣》十篇——起六国时,与《老子》相似也。

    《杂黄帝》五十八篇——六国时贤者所作。

    《力牧》二十二篇——六国时所作,托之力牧。力牧,黄帝相。

    《黄帝泰素》二十篇——六国时韩诸公子所作。(颜《注》引《别录》云:“或言韩诸公孙之所作也。言阴阳五行,以为黄帝之道也。”)

    《孔甲盘盂》二十六篇——黄帝之史,或曰夏帝孔甲,似皆非。

    《大[ ]》三十七篇——传言禹所作,其文似后世语。

    《神农》二十篇——六国时诸子疾时怠于农业,道耕农事,托之神农。

    《伊尹说》二十七篇——其语浅薄,似依托也。

    《鬻子说》十九篇——后世所加。

    《师旷》六篇——见《春秋》,其言浅薄,本与此同。似因托也。

    《务成子》十一篇——称尧问,非古语。

    《天乙》三篇——天乙谓汤,其言非殷时,皆依托也。

    《黄帝说》四十篇——迂诞,依托。

    《封胡》五篇——黄帝臣,依托也。

    《风后》十三篇——黄帝臣,依托也。

    《力牧》十五篇——黄帝臣,依托也。

    《鬼容区》三篇——黄帝臣,依托。

    这样的举发它们的依托和增加,明定它们的时代和作者,更和今日的我们的态度相像。不过他们批评的范围只限于诸子百家语,而我们今日则要扩而充之以至于《诗》、《书》而已。

    最有辨伪的眼光,且已把战国时的伪史作一番大淘汰的工作的。是司马迁。他生值汉家全盛时代,又有很好的家学,又居了全国文化中心的官职,《太史公自序》:“天下遗闻古事靡不毕集太史公。”再加以好游历的习性,亲见过许多历史遗迹,民情风俗,于是“网罗天下放失旧闻”,写成了一部空前的著作——《史记》。这是中国第一部“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的整个历史记载。他对于上古的事情都不勉强充做知道;把觉得可疑的都删芟了。他的审查古史料的标准,曾在《伯夷列传》上宣布出来:

    夫学者载籍极博,犹考信于《六艺》。《诗》、《书》虽缺,然虞、夏之文可知也。尧将逊位,让于虞舜;舜、禹之间,岳牧咸荐,乃试之于位;典职数十年,功用既兴,然后授政,示天下重器,王者大统,传天下若斯之难也。而说者曰:“尧让天下于许由;许由不受,耻之,逃隐。及夏之时,有卞随、务光者。”此何以称焉?太史公曰:余登箕山,其上盖有许由冢云。孔子序列古之仁圣贤人,如吴太伯、伯夷之伦,详矣。余以所闻由、光义至高,其文辞不少概见,何哉?

    许由不受尧禅,这个传说自战国至汉流传得普遍极了,司马迁并且亲在箕山上见到他的坟墓,论理真不应不信。但是他决定不为立传,原因是为有了三个负面的理由:(一)此事不见于《虞书》,禅让事也不该这等草率;(二)孔子列举让国的圣贤太伯、伯夷等,但不及于许由;(三)许由没有文辞传下来。因为他已不信逃尧禅的许由,所以就联带及于逃汤禅的卞随、务光。从我们看来,他的思想固然还不及荀子彻底,但其敢于打破传统信仰的胆量已大足使人钦服。试看后来,哪部《高士传》中没有许由们,谁不信他们的逃隐是真事实?即此一端,可见司马迁的眼光是怎样的卓绝。诚然,《史记》这部书也常被人批评为不谨慎,但他的“载籍极博,犹考信于《六艺》”这个标准,在考古学没有发达的时候,实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尤其是在战国、秦、汉间百家异说杂然并起的时候,因为《六艺》中的史料比较还算纯粹,著作时代也是比较的早呵。

    《六艺》中的《尚书》是始于尧、舜的;还有《礼》家杂记的《五帝德》和《帝系姓》,虽然“儒者或不传”,究竟还为一部分的儒者所信,这两篇中的历史系统是从黄帝开始的。司马迁在他自己所立的标准之下,根据了这些材料来写史,所以他的书也起于黄帝。黄帝以前,他已在传说中知道有神农氏、《五帝本纪》。伏羲、《自序》无怀氏和泰帝,《封禅书》。但他毅然以黄帝为断限,黄帝以前的一切付之不闻不问。这件事看似容易,其实甚难;我们只要看唐司马贞忍不住替他补作《三皇本纪》,就可知道他在方士和阴阳家极活动的空气之中排斥许多古帝王是怎样的有眼光与有勇气了。

    他虽承认有黄帝,而好些黄帝的记载他都不信。所以他说:

    予曾读《谍记》,黄帝以来皆有年数,《三代世表》。

    似乎可以在他自己书中排出一个综合的年表来了,然而他决绝地说:

    稽其历谱谍,终始五德之传……咸不同乖异。夫子之弗论次其年月,岂虚哉!同上。

    他因为把各种年表比较的结果,没有一种相同,觉得与其任意选取一种,不如干脆缺着,所以共和以前但记世数。我们只要看《史记》以后讲古史的书有哪几种是没有共和以前的年数的,就可以知道他的裁断精神是怎样的严厉和确定了。

    他既定下了这样的标准,就随处把它使用。我们在《史记》里,可以看到以下的许多话:

    学者多称五帝,尚矣。然《尚书》独载尧以来;而百家言黄帝,其文不雅驯,荐绅先生难言之。《五帝本纪》。

    五帝三代之记,尚矣。自殷以前,诸侯不可得而谱,周以来乃颇可著。《三代世表》。

    神农以前,尚矣。盖黄帝考定星历,建立五行,起消息,正闰余。《历书》。

    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所从来久远。自高辛氏之前尚矣,靡得而记云。故《书》道唐、虞之际,《诗》述殷、周之世……以礼义防于利。《平准书》。

    故言九州山川,《尚书》近之矣。至《禹本纪》、《山海经》所有怪物,余不敢言之也。《大宛列传》。

    自古帝王将建国受命,兴动事业,何尝不宝卜筮以助善。唐、虞以上,不可记已。自三代之兴,各据祯祥。《龟策列传》。

    夫神农以前,吾不知已。至若《诗》、《书》所迷虞、夏以来……使俗之渐民久矣。《货殖列传》。

    维三代尚矣,年纪不可考,盖取之谱牒旧闻本于兹。《自序》。

    他一说到上古,就叹一声“尚矣”,于是接着说,这“不可记”了,“不可考”了,“吾不知”了,“余不敢言”了。这种老实承认不知道的态度,试问比了一班儒者自以为万事万物都能明白,虽是文献无征之世也可用了排列法来排出它的制度的,要光明磊落了多少?

    司马迁以前,讲古史的人多极了。三代以前固然是“尚矣”。但正因它“尚矣”,所以才有话说,才有说不尽的话。我们只要一看《汉书·艺文志》,便可知道在司马迁之世是时代愈古则材料愈多的。但他竟决意把历史范围最小的《六艺》做标准,合于这个标准的收进来,不合于这个标准的打出去,于是这一大堆灿烂夺目的古代材料都成了历史的异端外道。他不肯收受这时代给与他的聪明,而只会读平凡的书,使无数瑰玮的故事失去了历史的地位,这不是他的大魄力是什么!

    一一、司马迁与郑玄的整齐故事

    上面说的,是战国、秦、汉间人的辨伪;在这一方面,司马迁应为功首。下面说的,是两汉的儒生和经师因整理材料而造伪;在这一方面,司马迁固非罪魁,但也应当担负一部分的责任。

    “考信于《六艺》”固然不失为一个审查史料的标准,但倘使没有别的附加条件,这标准也会嫌太简单的。他所谓《六艺》,是包括经和传而言的,然而这些文字来路非一,时代又非一,经和传已常相牴牾,经和经又自相牴牾;在这种情形之下,他应取怎样的态度呢?何况经传的材料不够用,他毕竟要登用诸子百家之言,又要采取传说;这里边矛盾冲突之处当然不知有多少。他倘使没有别的办法去解决这些问题,那么,他虽是志在“考信”而依然无济于事。

    不幸,他为时代所限,不能得着很好的方法。他在《自序》里说,“厥协《六经》异传,整齐百家杂语”,这就是他的方法。《六经》的异传,他要调和;百家的杂语,他要整齐。他不能把记述一事而互相差异的材料,断定这个真,那个伪;他只能说这个那个一齐对,把那些杂异之处想法安插的得当。这种“整齐故事”的方法,是汉代的儒生和经师的基本方法,其结果不知为学术界中缠上了多少葛藤,真所谓“治丝而棼之”。例如三代的天子本皆称王,所以合称则为“三王”,这本是无疑的事实。但司马迁也许为了想不出舜把帝位禅禹,为什么禹要改称为王,也许因看见商代的王有帝甲、帝乙、帝辛,就觉得夏、商之君的阶位亦当为帝,所以他就一个一个地代他们加上尊号为帝某某,甚至于“夏后启”一名已有“后”字表明了他的阶位,而亦重床叠屋地称为“夏后帝启”。到了周代,他看见文王、武王、成王、康王都直称为王,不好再称他们为“帝某王”了,于是在《殷本纪》的末尾记上一笔,“周武王为天子,其后世贬帝号,号为王”。照他所说,三代中只有一代称王,云何而称为“三王”?又为什么虞、夏、商、秦均为帝,只有夹在中间的周贬称为王?这不是因整齐故事而造出的伪史吗?又如周人称王自太王始,其后为王季、文王,原是《诗》、《书》中很明显的事实。但他相信了当时《诗经》学家的话,以为“诗人道西伯,盖受命之年称王”,于是称王自文王始,而太王、王季俱为追尊。既为追尊则当时不得称王,所以他称太王为“古公”,王季为“公季”。“古公”二字还算有根据,“公季”则直是杜撰之名。这不又是为了整齐故事而造出的伪史吗?其他如《左传》中的“四凶族”和《尧典》的“四罪”,明明是一事的异说,但他为要厥协整齐,遂载四凶族于《舜本纪》历试时,而载四罪咸服于《尧本纪》舜摄政时,逼着舜重演了一回。又如《鲁世家》中,既已从《金縢》之说,说武王病时,周公请以身代,又从杂说,说成王少时病,周公在神前自己认罪:好像他老是自愿替死似的。又如《孔子世家》中,既从《论语》,说孔子“不语怪、力、乱、神”,而又集录《国语》中的许多关于孔子的神怪之谈,好像他真有二重人格似的。这都是他碰到了冲突牴啎的材料时,不懂得别择而只懂得整齐的成绩。这样做去,旧问题还没有解决,新问题又出来了。他虽不是有心造伪,而只缘他所用的方法会随时引诱他造伪,所以他传给我们的困累并不比战国人减少。

    东汉之世,学者们的智慧群趋于训诂一途,论理应当作些客观的研究。但因当时的历史观念不够,所以训诂的方式不是随文敷义,就是附会曲解。他们的目标在于贯通群经,而实际则是张冠李戴,错配鸳鸯,弄得一塌糊涂。训诂中最有权威的是郑玄,他曾遍注群经,学问最博,而留下的新问题也最多。《六经奥论》中《六经注疏辨》曾批评他道:

    大抵郑氏学长于《礼》而深于经制,故先注《礼》而后笺《诗》;至于训诂,又欲一一求合于《周礼》,此其所以失也。如注《定之方中》“[ ]牝三千”,则举天子之制十有二闲。如注《采芑》“其车三千”,则举《司马法》兵车之数。如注《甫田》“岁取十千”,则举井田一成之制。如注《棫朴》“六师及之”,则曰“殷末之制,未有《周礼》”。如此之类,则束缚太过;不知诗人一时之言,不可一一牵合也。康成长于《礼》,以《礼》言《诗》,过矣。

    他为什么要这样?只因他与司马迁抱着同样的心思。《后汉书》载郑玄的《戒子书》云:“但念先圣之玄意,思整百家之不齐,亦庶几以竭吾才。”可见他一生的才力全用在“思整不齐”上了。他不想想:“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为什么老要这样的削足适履呢?

    他的经注,可驳的实在太多了,现在只举《诗》、《书》首篇中数事以见其大概。

    《尧典》开头说“曰若稽古帝尧”,足见作者承认自己远在尧后,并不想冒充唐、虞时代的著作。但郑玄一定要认为唐、虞时作,而又碍于这样明显的证据,于是异想天开,说:

    稽,同也;古,天也:言尧上同于天也。

    这样一来,也就混过去了,《尧典》就真成了唐、虞时的著作了。《周礼》有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尧典》中则有九官,又有四岳,又有羲、和,和《周礼》不合。他一心要打通这个隔阂,好使周公的制度即是尧、舜的制度,如此一方面可以抬高《周礼》的地位,一方面又见圣圣传心的事实。于是他说:

    尧既分阴阳为四时,命羲仲、和仲、羲叔、和叔等为之官,又主方岳之事,是为四岳。

    这样一来,“羲、和”就和“四岳”合为一了。他又说:

    此命羲、和者,命为天地之官。

    这样一来,“羲、和”又即是“天官、地官”了。他又说:

    盖春为秩宗,夏为司马,秋为士,冬为共工,通稷与司徒,是六官之名见也。

    于是伯夷为“春官”,皋陶为“秋官”,垂为“冬官”,合上羲、和便是六官了。后世编辑唐、虞官制的人,根据了他的说法,就可径把《周礼》六官写上去了。这是不是又新添了一笔伪史?固然从我辈看来,《尧典》的本身已伪,所载的官制必不可信,但这总还不失为《尧典》作者的一个独立的理想。独奈何把绝不相干的《周礼》硬配上去,逼得它成为非驴非马的一种东西呢?而且《尧典》命官,皋陶既诛剿“寇贼奸宄”,又制止“蛮夷猾夏”,若依《周礼》来说,他乃兼任夏、秋二官,然而他的官名只有一个“士”字。郑玄既把士定为秋官了,然则夏官又在《尧典》的哪里呢?所以,即此硬配的工作,他也未能做好。

    提到《诗经》的第一篇《关雎》,那更可笑。“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用我们的话说来,“美好的女子,是公子哥儿们所喜欢追求的”,原是一句很寻常的话。《毛传》说“幽闲贞专之善女,宜为君子之好匹”,把动词的“好”解作形容词,把无限动词的“逑”解作名词,已嫌牵强,但还勉强说得过去。一到郑玄的《笺》,他说:

    怨耦曰仇。言后妃之德和谐,则幽闲处深宫贞专之善女,能为君子和好众妾之怨者。言皆化后妃之德不嫉妒,谓三夫人以下。

    这简直令人堕入五里雾中,莫名其妙!站在那一边的还是君子;但站在这一边的有后妃,有善女,三夫人以下。又有众妾之怨者,真不知道这一大群女子是从哪里来的?于是下面的“参差荇菜,左右流之”就成了:

    后妃将共供。荇菜之葅,必有助而求之者,言三夫人九嫔以下皆乐后妃之事。

    而“寤寐求之”亦就成了:

    后妃觉寐则常求此贤女,欲与之共已职也。

    求了来怎样呢?

    贤女之助后妃共荇菜,其情意乃与琴瑟之志同。……琴瑟在堂,钟鼓在庭,言共荇菜之时,上下之乐皆作,盛其礼也。

    本来是一首男女慕悦的诗,现在慕悦者成了后妃,被慕悦者成了助后妃祭祀的贤女,中间又插入了和好众妾之怨的三夫人。这是不是空中楼阁?依照他的《诗谱》,这是文王时诗,这位后妃岂不成了太姒?后世作周史的人,根据了他的话,自然太姒要做梦求贤,求了来要共供荇菜,要上下之乐皆作以盛其礼了。这是不是又添上了一笔伪史?

    像这样的胡闹话,一部《十三经注疏》里不知有多少。经书,是地下实物没有进入学术界以前的惟一古史材料;注疏,又是国家颁行的具有权威性的解释。一班读书人,谁不受它们的影响?二千来年学术界的所以乌烟瘴气,它们不能不负绝大的责任。读者不要以为我们有意指摘他们,我只望具有一点现代的理性的人们去把他们的书读一下。我写到这里,正读《尔雅·释地》,就把这篇中的“九州”举出来做个例罢。

    九州之制,《尚书》中的《禹贡》和《周礼》中的《职方》各有一个而不相同。《禹贡》既言禹,照前人之说当然是虞、夏时事。《职方》既在《周礼》,照前人之说当然是周时事。这两篇所说的九州不同,一般人当然看作夏制和周制的不同。商呢,书上没有提起。所以班固在《汉书·地理志》的叙论上说,“殷因于夏,亡所变改”,可见到了东汉的初年,学术界还承认商的九州即是夏的九州。当王莽之世,出了一部《尔雅》,其中《释地》一篇多半钞袭《吕氏春秋》和《淮南王书》而成。因此,其中的九州之名和《吕氏·有始览》全同,只有一个州名不同:《吕览》说“东方为青州,齐也”,《尔雅》说“齐曰营州”。然而青州、营州之名虽异,而它对象的齐则相同。齐没有二国,所以营州即是青州,——不过从五行上定名,东方为青色,齐在东,故曰青州;从都邑上定名,齐都营丘,故曰营州而已。《吕览》的九州既没有指出是哪一代的制度,《尔雅》之说当然和它一样。不幸《尔雅》是《六艺》的附庸,诵读的人既多,附会之说就起。东汉时,李巡作《尔雅注》,就直断这九州为殷制。《经典释文》引。所以然之故,当然因为它和夏制和周制都不同。“既不是夏,又不是周,那不是殷吗!”这是他的感觉。从此以后,孙炎、郭璞继继绳绳,都说是殷制,这件故事就这样地实定了!这是一件。

    《尧典》中有“肇十有二州”之语;这十二州的名目,书上没有写,所以在西汉人的解释中都不曾具体指出。就是班固的《地理志》,也只说“尧遭洪水,天下分绝为十二州”,举不出十二个州名来。自从《尔雅》在学术界上占了地位,于是马融首先说:

    舜以冀州之北广大,分置并州;燕、齐辽远,分燕置幽州,分齐为营州:于是为十二州。《史记·五帝本纪集解》引。

    他的根据,第一是《禹贡》上的“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第二是《职方》增出的“幽、并”,第三是《尔雅》异名的“营”。他说,禹定的本是九州,舜嫌冀州太大,分为冀、并二州;又嫌东方辽远,更在冀、兖、青间分出幽、营二州:九州加了三州,恰成十二,这不是奇巧的事吗!从此以后,郑玄、《伪孔》依声学舌,舜的十二州名就这样地实定了!这是又一件。

    《尔雅》作者嫌“青”的一名不固定,山东半岛固以居东方而名青,山东南部和江苏北部的徐州也在东方,何尝不可名青。所以援用冀、雍的力、法,以邑名为州名而改为营。想不到就为这一个“营”字,竟注定了殷的九州名和舜的十二州名!这不但是虞、夏、商、周的人想不到,就是《尔雅》的作者也何曾想到。然而唐、宋以来,讲地理沿革史的人又哪一个敢违背了这些东汉人所决定的事实?因此,我们所看见的历史地图,就尽多了《虞舜十二州图》和《尔雅殷制图》。“俗语不实,流为丹青”,经学家给我们上的当,我们已是够受的了!

    一二、东汉的疑古

    在这漫天的乌烟瘴气之中,我们的学术史是不是已堕入了黑暗时代?那也不尽然。“跛者不忘履,瞽者不忘视”,这辨伪的一线曙光总是存在的。现在随便举几个例。

    《泰誓》,战国时本来有的,所以诸子书中屡屡引到。不幸伏生的《尚书》没有这一篇,直到武帝之世方说在河内发现。当时的儒生把伏生的二十八篇上配二十八宿,把《泰誓》一篇当作北斗,《论衡·正说》。可见此篇地位之高。但最善附会的马融忽然理性发现,批评道:

    《泰誓》后得,案其文似若浅露。又云“八百诸侯不召自来,不期同时,不谋同辞”,及“火复于上,至于王屋,流为雕;五至,以榖俱来,举火”,神怪,得无在子所不语中乎?又《春秋》引《泰誓》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国语》引《泰誓》曰:“朕梦协朕卜,袭于休祥,戎商必克。”《孟子》引《泰誓》曰:“我武惟扬,侵于之疆,取彼凶残,杀伐用张,于汤有光。”孙卿引《泰誓》曰:“独夫受”。《礼记》引《泰誓》曰:“予克受,非予武,惟朕文考无罪;受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无良。”今文《泰誓》皆无此语。吾见书传多矣,所引《泰誓》而不在《泰誓》者甚多,弗复悉记。略举五事以明之,亦可知矣。《尚书正义·泰誓》篇首引马融《书序》。

    这一段文字有见解,有证据,宛然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的缩影,几乎使我不信为汉人文字。他的话说得这样有力,所以后来伪造《古文尚书》的人重作《泰誓》时就把他所反对的神怪之语一齐删削,又把他所提出的古书中所引的《泰誓》一齐收入了。

    《月令》,为天子居明堂的大政,由战国至西汉酝酿了数百年而撰成的大文字,我不信为《吕氏春秋》所原有,理由太长,俟别论。在东汉时占有极大的势力。因此,这篇东西既录入《逸周书》,又录入《小戴记》。事情真奇怪,那位最长于拉扯牵合的郑玄偏会提出异议。他道:

    《月令》本《吕氏春秋》十二《月纪》之首章也,以礼家好事钞合之,后人因题之名曰《礼记》,言周公所作。其中官名时事多不合周法。《礼记正义·月令》篇首引郑玄《三礼目录》。

    他又道:

    凡此车马衣服……非周制也。《周礼》,朝、祀、戎、猎,车服各以其事,不以四时为异。又《玉藻》曰:“天子龙衮以祭,玄端而朝日,皮弁以日视朝”,与此皆殊。《孟春》“衣青衣,服仓玉”下注。

    三王之官,有司马,无太尉。秦官则有太尉。今俗人皆云周公作《月令》,未通于古。《孟夏》“命太尉”下注。

    话说得这样决绝,也迥异于他的“思整不齐”的常态。推原其故,就为他熟读了《周礼》,拿所谓周公作的《周礼》和又一所谓周公作的《月令》相较,就呈露了很多的牴啎;他既决认《周礼》为周公作,只得反对《月令》为周公作了。可见一个学者只要肯把多种材料作比较的研究而不想穿凿附会,他自然会得走上了辨伪的一条路。

    其他,如卢植的疑《王制》,临硕的疑《周礼》,何休的疑《左氏》和《穀梁》,都是东汉时的佼佼者。至于王充《论衡》,对于古籍和传说无所不疑,为中国思想史上的一部伟大著作,那更不用我介绍了。

    我现在想特别介绍的是两部书,一是许慎的《五经异义》,一是王肃的《孔子家语》。读者要疑我举得太不伦不类了吗?请听我讲下去。《后汉书·许慎传》云:

    慎以《五经》传说,臧否不同,于是撰为《五经异义》。

    可见他著书的着眼点在于比较同异。本来《白虎通德论》也是由比较同异来的,东汉章帝建初四年,诏诸儒于白虎观考论《五经》同异,作《白虎通德论》,见《后汉书·杨终传》及《班固传》。但那书在比较之后作主观的取舍,乃是求取信仰的正鹄;而这书将各家同异之点一一胪陈,目的乃在显示他们的真相。固然在显示了真相之后也要加以别择,但这就是批评的态度而不是信仰的态度了。可惜这书已亡,虽经清代学者细心搜集,总不能完全。不然,我们研究汉代学术史时不知便利了多少呢。

    这里不便详引,摘写数条以见其方法:

    《今尚书》欧阳说:春曰“昊天”,夏曰“苍天”,秋曰“旻天”,冬曰“上天”:总为“皇天”。《尔雅》亦然。《古尚书》说云:天有五号,各用所宜称之:尊而君之则曰“皇天”,元气广大则称“旻天”,仁履慜下则称“旻天”,自上监下则称“上天”,据远视之苍苍然则称“苍天”。谨按:《尚书》,尧命羲、和“钦若昊天”,总敕四时,知“昊天”不独春。《春秋左氏》曰“夏四月己丑,孔子卒”,称“旻天不吊”,时非秋天。《周礼·大宗伯疏》等引。

    《公羊》说“讥二名”,谓二字作名若魏曼多也。《左氏》说:二名者,楚公子弃疾弑其君,即位之后改为熊居,是为二名。许慎谨案:文、武贤臣有散宜生、苏忿生,则《公羊》之说非也。《礼记·曲礼上》《正义》引。

    《诗》齐、鲁、韩,《春秋公羊》说:圣人皆无父,感天而生。《左氏》说:圣人皆有父。谨按:《尧典》“以亲九族”,即尧母庆都感赤龙而生尧,尧安得九族而亲之?《礼谶》云,“唐五庙”,知不感天而生。《〈毛诗·生民〉正义》引。

    这样的先叙今文学说,次述古文学说,再提出证据,加以批评,实在是一种有组织的辨伪著作,以前所没有见过的。固然,他也许挟了家派的成见,站在古文学的立场上来驳今文,也许他的证据很薄弱,批评很陈腐,但无论如何,这种方式和态度确是值得称赞的。尤其在东汉的乌烟瘴气的时代,他能有这种分析的头脑,我们不该不尊敬。

    《孔子家语》,不但是一部伪书,而且是一部杂凑书,我现在把它列在辨伪类里,似乎是笑话。但读者须知,这是王肃的造伪以辨伪的手段。在王肃的时代,郑玄的学说正极昌盛,王肃眼见他的说话有许多错误,然而一班学者把他捧作教主,有什么法子可以打倒他?他只得假托圣言,造此一书。既作此书,遂作《圣证论》,拿圣人的证据来压倒郑玄。固然里边夹着许多好胜的私见,但也未尝没有公义。

    郑玄是最信谶纬的,他常用谶纬之说来注经,把几部经书染上了很浓重的神话色彩。例如《礼记·大传》里有两句话:

    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固然“祖”和“祖之所自出”的分别是一个含糊的问题,但并没有涉及神怪。郑玄作注,就说:

    凡大祭曰禘。……大祭其先祖所由生,谓郊祀天也。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苍则灵威仰,赤则赤熛怒,黄则含枢纽,白则白招拒,黑则汁光纪——皆用正岁之正月郊祭之,盖特尊焉。

    这种迂怪之谈,使得理智较强的王肃忍受不下。所以他在《家语》的《五帝篇》里写道:

    天有五行:木、火、金、水、土,分时化育以成万物;其神谓之五帝。

    又自己作注释道:

    五帝,五行之神,代天生物者。后世谶纬皆为之名字,亦为妖怪妄言。

    这就把灵威仰,赤熛怒等的奇怪名字扫除了。又写道:

    古之王者易代而改号,取法五行。五行更王,终始相生,亦象其羲。故其为明王者而死配五行:是以太皞配木,炎帝配火,黄帝配土,少皞配金,颛顼配水。……五行佐成上帝而称五帝;太皞之属配焉,亦云帝,从其号。

    又自注道:

    法五行更王,终始相生。……而诸说乃谓五精之帝下生王者,其为蔽惑无可言者也。

    这又把郑玄的“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的说话打破了。郑氏说王者的祖先是天上的五帝,上帝们把自己的血统降到世上,就成了人间的五帝;王氏说五行之神为五帝,和人间的明王本没有联属的关系,人间的明王死了之后,后人把他们上配五帝,他们方发生了关系:这是二家的根本歧异之点。五行是自然界的现象,并非怪物;明王死了才配五行之神,也没有什么神秘;明王既非感五帝之精以生,当然有他们人世的祖先:这是王氏的一贯的见解。因此,他在《圣证论》里就有下面一段话:《圣证论》已佚,这是《礼记正义》作者所引的。

    《祭法》:“有虞氏禘帝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案《圣证论》以此“禘黄帝”是宗庙五年祭之名,故《小记》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谓虞氏之祖出自黄帝,以祖颛顼配黄帝而祭,故云“以其祖配之”。依《五帝本纪》,黄帝为虞氏九世祖;黄帝生昌意,昌意生颛顼,虞氏七世祖。以颛顼配黄帝而祭,是“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也”。

    这种话看似平常,而骨子里则是对于谶纬的大反动,不知肃清了多少迷信。清代的经学家因为尊重郑玄的缘故,把王肃做了攻击的目标。我在这儿,敢平心地说一声:王肃的见解实在远出于郑玄之上。

    一三、结论

    上面所说的战国、秦、汉间的造伪和辨伪的事实固嫌太略,但大致也可以看出一个趋势来。战国是一个大时代,什么都须创新,然而“创新”的事业却掩护在“复古”的口号之下,所以那时无论什么制度和思想都会反映到古代去,好像水上楼台的倒影,于是战国的灿烂成为古代的灿烂,战国的矛盾冲突成为古代的矛盾冲突。到了秦,他们虽不唱复古的口号,但秦、汉间的好古的学者们仍把秦的制度和思想往上推,一直推到了皇古,逼得“事不师古”的始皇竟处处追踪了古人。汉代承袭秦制,创新不多,所以除了王莽一朝之外,伪托的古也不多;但因那时是消化古文化的时候,而历史观念不发达,一班学者没有学得整理的技能,偏任了头一批整理的工作,遂把古代文籍史事弄得一塌糊涂,要待我们将来费了不知多少力气之后才有恢复原状的希望。所以我们可以说:战国大都是有意的作伪,而汉代则多半是无意的成伪。我们对于他们一概原谅,我们决不说:“这是假的,要不得!”我们只要把战国的伪古史不放在上古史里而放在战国史里,把汉代的伪古史也不放在上古史里而放在汉代史里。这样的结果,便可使这些材料达到不僭冒和不冤枉的地步而得着适如其分的安插。这便是我们今日所应负的责任。

    附言

    这篇文字原是《崔东壁先生遗书序》的一部分。《东壁遗书》是民国十年以来所标点的,到十四年本已完工;不幸我好求完备的习性祛除不了,总觉得应当加些新材料进去。继续搜访,到今十年,新材料居然加进不少,而书则至今未能出版,无以餍一般爱读者的期望,歉仄已极。去年春、夏间,逼着自己做一篇序文,要把二三千年中造伪和辨伪的两种对抗的势力作一度鸟瞰,使读者们明白东壁先生在辨伪史中的地位,从此明白我们今日所应负的责任。不幸人事太多,找不到整段的时间作此长文,旋作旋辍,只写成了战国、秦、汉间的一段,而很重要的谶纬则尚未叙及(在这一年中,必作为专文发表)。其后西北旅行,盘桓逾月,家母病逝,丧居一年,始终没有能续写。今春在苏州,颇想动笔,而一切材料都不在手边,空中楼阁搭不起来,只得把整理《东壁遗书》的经过写一短序,送沪付印,这篇未完之稿就搁下来了。这次回平,承《史学年报》索稿,因把此序略加修饰,易为本题发表。将来倘有时间,许我续作,那么这篇“造伪和辨伪史”自必做完,因为汉以下的材料我已收集了些,其中的问题不多,只要有时间总是可以写下去的。

    年来颇少作议论文字,此篇直是破例;而且因为牵涉太广,以致有的地方太粗浅,有的地方有罅漏,自己也觉得不能满意。请读者诸君千万当作谈话看而不要当作论文看,使我可以减轻一点罪戾!

    我想借着这个机会发表我的两种牢骚;如果读者们不厌其烦,请看下去。其一,我这几年真太忙了,不但想作的文不能作,就是想读的书也不能读。固然也缘我自己好事,这样那样都想做,但社会上加给我的负担实在太重了,使得我不喜欢做的这样那样也只得做,我真有些支持不下了!如果读者们是真实的爱我而希望我在这一生中完成了我所应做的工作的,那么,凡是可以不压在我肩上的事情还是不再送给我罢!其二,五六年来,时时看见诋斥我的文字,固然我很愿意虚怀接受,但有许多简直是不该接受的。我有时也很想回答,稍尽彼此琢磨之意,可怜我再没有时间作此等事,也就搁下来了。现在把我的意见写几句在下面,算做总答覆。以前中国的上古史材料只限于书本的记载,记得我在幼时就把马骕《绎史》看作上古史的全部,恐怕那时存这心理的不止我一个人吧。我开始辨古史在民国十年,那时中国的考古工作只有地质调查所做了一点,社会上还不曾理会到这种事,当然不知道史料可从地底下挖出来的。那时唯物史观也尚未流传到中国来,谁想到研究历史是应当分析社会的!我在那时,根据六经、诸子,要推翻伪古史而建设真古史,我自己既觉得这个责任担当得起,就是社会上一般人也都这般的承认我,期望我。从现在看来,固然可笑,但论世知人,知道了那时的环境是怎样的,也就不必对于我作过分的责备。其后考古学的成绩一日千里,唯物史观又像怒潮一样奔腾而入,我虽因职务的束缚,未得多读这方面的著作,但我深知道兹事体大,必非一手一足之烈所克负荷,所以马上缩短阵线,把精力集中在几部古书上。我常想,也常说:我只望做一个中古期的上古史说的专门家,我只望尽我一生的力量把某几篇古书考出一个结果。我决不敢说,也决不敢想:中国的上古史可由我一手包办。事实具在,只要一看《古史辨》第二册以下的自序便知。我以为各人有各人的道路可走,而我所走的路是审查书本上的史料,别方面的成绩我也应略略知道,以备研究时的参考,我决不愿阻挡别人的走路。我自视只是全部古史工作中的某一部分的一员,并不曾想夺取别人的领导权而指挥全部的工作。我的工作是全部工作的应有的一部分,决没有废弃的道理;如果这一部分废弃了,无论是研究考古学或唯物史观的,也必然感到不便。建筑一所屋子,尚且应当有的人运砖,有的人畚土,有的人斫木,有的人砌墙,必须这样干了方可有成功的日子。各人执业的不同,乃是一件大工作下面必有的分工,何尝是相反相拒的勾当!若以为工作既异,便应相打,心眼儿如此窄隘,只配去三家村里做小手工业,那可到大都市办大工厂!所以除非说考证古文籍的工作是不该做的,才可使顾颉刚的工作根本失其存在的理由;倘使不这样说,那么这项工作就决没有推翻的可能,至多只有在某一考证问题上应当驳正,某一考证材料上应当订补而已。我深信,在考证中国古文籍方面不知尚有多少工作可做,尽我们的一生也不过开了一个头而决不能终其事。这条路遥远得很,个人的生命终嫌太短,没有恒心的人和急功的人不必来走,不来走的人也不必对我们干生气。我更希望人们,彼此应当知道学问领域之大而自己能力之小,不要像河伯一般,看见泾、渭之间不辨牛马,就自以为“天下之美为尽在己”。能够这样,彼此才有合作的可能,而中国的学术界也才有了发扬光大的日子!

    廿四,七,廿六,顾颉刚记。  

    原编者后记:
    此文原载燕京大学《史学年报》第二卷第二期,收入《古史辨》第七册时,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后来顾师在他自存的一本《古史辨》第七册上,又作过一些校订。收入本书(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古史辨自序》)时,都照改了。每节前原来没有标题,在他自存的这本《古史辨》上,曾为第九节到第十二节加了标题,说明他后来想为每一节都加上标题,只是没有全部拟定加上。为此,我也就援例为第一节至第八节各拟补了一个标题。特此说明。——王煦华

  • 杨联陞:东汉的豪族

    一、西汉豪族的发展

    中国两晋及南北朝是阀阅统治时期。阀阅在政治上包办高级官吏,与君主“共天下”,在经济上领有大的庄园,庇荫着许多“佃客”及“衣食客”,对政府都免却课役。阀阅中人不与庶民同婚姻,而且一举一动,都不屑与庶民接触,说是“士庶之际,实自天隔”(《宋书》卷四二《王弘传》)确非虚语。

    这些阀阅的势力,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他们有个很长的孕育时期,在两汉,尤其是在东汉。他们的前身是汉代的豪族。

    汉朝的创立是大流氓刘邦。他打败了先秦贵族的最后余孽项羽。这一场战争的结果,应当使从战国就兴起的一般非贵族的富商地主满意。因为在旧的氏族社会之中,阶级是生下来就固定的。这般新兴人物,虽是经济上的权威者,政治上还没有地位。无论他们怎样富,总是属于“小人”阶层,上面还有很多已经穷了的“君子”(自然这种层在战国时已经显得不很明朗)。现在有了平民出身的天子,把旧日身份,一扫而空。大家都在一人之下,应徭纳税,万民平等。哪怕是丞相的儿子,轮到戍边也不能逃脱。

    汉朝初年,又接连有功臣、外戚及宗室之乱。中央只得专心对付。这些变乱实际上也没有真心打几仗,富人们正好乘机发展他们的工商农业。在这三条路上,依《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的记载,有种种投资方法,收入都可以与千户侯相等,即每年二十万钱。还有一位大“子钱家”,在七国乱时,借钱给政府征发出去抵御的长安列侯封君因此取得十倍的利息。

    直到汉武帝时候,内部问题,大体上都已解决,才大举向西北两方面发展,用费很多。黄河又大闹水灾,政府穷困。富人们则一面得以入钱入谷入奴婢给官家“买复”(买成复民,免除徭役),一面凭借他们的资产,迫蹙小民。连一般受封的公主列侯,也因为收入减少,钱不够用,要向他们低头仰给。

    武帝想不出解决经济问题的办法,只好起用东郭咸阳、孔仅等一般大盐铁家。这般人物虽说很富,从来没尝过做官滋味。这一下子大概是得意忘形,为保持自己及其朋友的禄位,居然不惜出卖本阶级的利益,就提出通货膨胀、盐铁专卖等办法,一一实行。其中最给富商大贾以直接打击的是税商人资产的“缗钱”制度。商人所有的资产,都要自己报价(即所谓占),隐匿不报及报价不实的没收。到官报告的人分他一半。此外又令商人不得兼有田地,否则没收他的田地及奴隶。这一来取得人民的“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史记》卷三○《平准书》,《前汉书》卷廿四下《食货志》同)。商人们气得很,有些就大讲究其吃和穿,不肯多存钱了。

    推想此时必有许多人弃商就农去作大地主。因为缗钱之税不及于田地,而汉朝田税,普通是三十税一。地主则能取佃户十分之五,大概全西汉都差不多。武帝时董仲舒曾说:“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王莽诏书也说:“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俱见《汉书》卷廿四上《食货志》)。这种情形,对地主非常有利,此后通汉代的最大问题,即是土地问题,大地主兼并问题。可知此时富人的投资倾向,必是趋重农业了。

    汉朝另有一种打击富豪的办法,就是迁徙。这方法是秦朝传下来的。秦始皇曾“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汉朝的办法是班固《两都赋》上所说“三选七迁,充奉陵邑,盖以强干弱枝,隆上都而观万国”。所谓三选,是“选三等之人,谓徙吏二千石及高赀富人及豪桀并兼之家”(《后汉书》卷七○下《班固传注》),但是“自元帝以后不迁”(同上),所以只是七迁,即高惠文景武昭宣。这七代都是政府强盛的时候,尤其全盛的武帝时候迁徙特多。元帝以后,中央衰弱,就无力再作了。汉初同后来的迁徙也有些不同。高帝所徙,重在六国遗族。刘敬说:“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桀名家居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史记》卷九九《刘敬列传》)。高帝就听了他。武帝时六国遗族多已零落,这迁徙的办法就用来打击新豪族了。

    但武帝一时的打击,并不能阻住富豪的发展。昭宣以后,政府渐渐无力,大地主更得痛施兼并。因此到成哀之际有师丹的限田之议。师丹在哀帝时建言:

    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逾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汉书》卷廿四上《食货志》)

    话说得很婉转。后来大臣们拟定的办法是:

    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同上)

    限三年达到此种标准,也似乎不算严,但地主名田逾限的很多,闻讯都急急出卖,一时田宅奴婢价为减贱。有些在朝的地主则极力反对。尤其与哀帝有断袖之情的董贤,他的赐地就有二千余顷,更不高兴师丹老头子这个主意,不久哀帝又下诏“且须后”(同上),这一后就后得无踪无影了。

    当时大地主的经济势力已经根深蒂固,而且趋势是要凭着经济地位取得政治地位。所以师丹的改革计划,虽很温和,仍旧行不通。不料又出来一位“动欲慕古,不度时宜”的王莽,硬要彻底的来一个“土地王有”。他在篡位之后,下了一道诏书说:

    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师古曰: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欺之也)。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满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与九族乡党。犯令,法至死。(《汉书》卷廿四上《食货志》)

    他能看到根本的所有关系,可称卓见。但是这样大的改革,决非一道诏书所能收效。当时政府力量不够,官吏品行更差,“制度不定”,“吏源为奸”,结果弄得天下骚然,人人叫苦。王莽见事不好,过了三年,只得下令许人民买卖王田私属,改革从缓。但是王莽这个人物,只会胡思乱想,手下官吏一味贪污,加上匈奴入寇,天下旱蝗,“富者不能自保,贫者无以为存”,纷纷起来革命,王莽的政权终于被地主军与农民军合起来推翻了。

    二、东汉豪族政权的树立

    在新莽的革命中,地主的活跃很可注意。成了功的光武帝即属于地主阶级。

    光武帝家在南阳郡内。南阳包有汉代一大都会的宛,大富豪非常多。当时南阳荒饥,光武家里,还有许多谷运到宛去出卖,《东观记》说:“时南阳旱饥而上田独收”(《后汉书》卷一上《光武本纪》注引),可见他的田必是好而且多,所以能有余谷,因为旱天不会单找刘秀的田落雨。也许这是谅辞,那就应该是光武囤积了许多谷,待价出售。在天下荒乱的时候,地主们都是善于趁火打劫的。

    光武的外祖樊家,更是大地主,《东观记》说他家里可以“闭门成市”,《后汉书》卷六二《樊宏传》记得比较详细:

    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土田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使焉。

    富豪是要与富豪通婚的。光武的姊丈邓晨,历代作二千石,也非常有钱。后因随光武起事,被抄了家。宗族骂他说:“家里本来富足,为什么跟着媳妇家里人去下热汤锅”(《后汉书》卷四五《邓晨传》)!

    当时地主起事,所领的基本军队,是宗族宾客。宾客就是战国食客一类人,多半是无业游民投靠富豪,替他作点事,找碗饭吃。主人用到他们的时候,比如要杀人报仇,对他们还优待一二,平时大概有点像高等听差。宾客普通是目无法纪的。比如光武的同族刘玄为报仇结客。他很优待他的宾客,让他们陪他请来的游徼(乡里掌捕盗贼的官)饮酒。客喝醉了就唱:“朝烹两都尉,游徼后来,用调羹味”(《后汉书》卷四一《刘玄传》)。游徼听了大怒,把客缚起来捶了几百下,还不肯干休,要找主人刘玄算账。刘玄吓得逃走。吏又把刘玄的老太爷捉住。后来亏得刘玄藏起来装死,才放他父亲出来算了事。

    宾客没钱用的时候,会仗着主人的势力胡作非为。天下乱了,他们还出去作小盗。各家宾客多数如此。光武就因为哥哥刘img4的宾客劫了人,避吏走开。据《后汉书》卷一○七《董宣传》,光武“为白衣时,藏亡纳死,吏不敢到门”。势头不小,本应该不怕吏,这时想是宾客闹得太不像话,所以只好带他们出走,顺便到宛县卖谷。也许是在交易场中罢,他遇到宛县大富豪、“世以货殖著姓”的李通。通告诉他“有谶说:‘刘氏复兴,李氏为辅’,也许应在我们俩人的身上”。二人说得投机,就会同率领宗族宾客起兵。

    起初光武势力尚小,就与一支农民军共奉刘玄来合作。这支农民军,包有盗贼亡命流氓,其中大概也有少数豪族,但以饥民为主。原起于荆州绿林山,后来分成两支,一支西去南郡,叫下江兵;一支北入南阳,叫新市兵。另外有一支起自平林的农民军。光武初与新市、平林合兵,奉刘玄为更始将军,后又立更始为天子。刘玄虽然是光武的族兄,大概是早已衰落的皇族;虽结过客,大概自己也同客一样带流氓气。他只能做农民军的领袖。光武的地主兵同他合不来。光武的哥哥又被他杀掉。光武就离开他北渡黄河,在河北平定了与赵国大豪同起事的卜者王郎,得了北方大都会邯郸。更始则同他的臣子由洛阳西入长安。

    更始的兵,只晓得掳掠。更始遇到从外面走来的诸将,也只就问他们“抢了多少东西,发了多少利市”。看见汉家宫殿的威仪,吓得不敢抬头。他封的大臣,多是“群小贾竖,或有膳夫庖人”,长安人就造出一套口号:“宠下养,中郎将;烂羊胃,骑都尉;烂羊头,关内侯。”

    更始究竟被另一支农民军赤眉所败。

    赤眉,起于山东。他们的情形见于《后汉书》卷四一《刘盆子传》:

    以困穷为寇,无攻城徇地之计。众既寝盛,乃相与为约:“杀人者死,伤人者偿创。”以言辞为约束,无文书旌旗部曲号令。其中最尊者号三老,次从事,次卒吏。

    三老等都是乡里小官,地位同前面说所的游徼差不多。最尊的才叫三老,可知赤眉本无大志。他们向西攻过淮水流域,到洛阳投降了更始刘玄。后来赤眉中的山东哥们都要回家,赤眉的首领怕他们散了,就领他们离开刘玄,西行入关大掠,立了一个十五岁的小孩子刘盆子为帝。这时更始已经衰弱,只好反回来投降赤眉。更始为刘盆子所杀。赤眉又为光武所平。

    当时不但农民军劫掠,地主军的残暴也可与他们媲美。光武的兵,劫掠稍少,比较最受欢迎。平赤眉后,又平定了山东江淮等地的其他豪强军队,最后经营西方。西方的割据首领有隗嚣、窦融、公孙述,都是豪强地主。光武费了很大力气,与他们时战时和,又结交了大牧畜主兼地主马援,才把他们平下来。马援的经济势力在北地,有马牛羊数千头,谷数万斛,役属着归附的宾客达数百家。由此可知宾客之依附豪族是可以以“家”为单位的。

    史书上记载常称饥民流氓为“盗贼亡命”,称强宗富族则为“豪杰”,起事者的阶级可以由此看出。饥民流氓,没有组织,亦无大志。当时若专凭他们,恐怕不能够打倒王莽。但强宗富族,也照样反对新朝,一同发难。在到处残破之后,刘秀这支地主军能收拾天下安定人心,政权稳稳地就落到他们手里。

    在这次革命中,有一件事可注意。即是赵翼《廿二史劄记》所说“王莽时起兵者皆称汉后”。上面说过的刘秀、刘玄、刘盆子都因姓刘而被拥起。王郎自称是成帝的儿子刘子舆。公孙述初起兵时,也“使人诈称汉使者,自东方来,假述辅汉将军蜀郡太守兼益州牧印绶”(《后汉书》卷四三《公孙述传》)。诚然这是“人心思汉”,但不见得是思刘氏,实在是思汉的制度。《后汉书》卷一一○《索卢放传》,记太守索卢放对更始(刘玄)说:“今天下所以苦毒王氏归心皇汉者,实以圣政宽仁故也。”王莽时有句童谣说:“黄牛白腹,五铢当复。”五铢是西汉经济制度的一部分,后来光武真把来恢复了。

    光武更恢复了一种有利大地主的制度,即是田租三十税一。但他并不完全放纵豪族的发展。功臣外戚不能不封,却不封给太多的土地。只使他们享受富裕的生活,却不肯多给他们政权,美其名曰“保全”,实则是温和的压制。他本身虽是地主,但为保持自己特别优越的地位,决不愿其他地主作无限制发展,所以是“政在抑强扶弱”,希望“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前汉书》卷二三《刑法志》)。他屡次下诏提高奴婢的待遇,又诏免青、徐、陇、蜀、益、凉等州人民被掠卖为奴婢的平民(由此可以看出在动乱中豪族曾收买许多奴婢)。纠弹公主的强项令董宣,因为一句话点明了为天子与为一般豪族之不同,竟得免死,且得赐金。

    光武帝为确定土地所有权,曾下诏检覈田亩。但官吏度田不实,农民横被侵夺,起来暴动。光武也肯惩治一点贪官污吏以谢天下。关于度田不实,有个很有趣的故事,见于《后汉书》卷五二《刘隆传》:

    (建武中)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img5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赢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于长寿街上得之。帝怒。时显宗为东海公,年十二,在幄后言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阳不可问?”对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吏乃实首服,如显宗对。于是遣谒者考实,具知奸状。明年,隆坐征下狱,其畴辈十余人皆死。

    由这件事可以看出两种情形。一是近臣近亲田宅逾制,至于十二岁的小皇子都晓得,可知是多逾得利害。二是东汉对大地主的所有田宅,是有所谓“制”,而且光武有意维持这“制”。但光武对整个大地主的态度是半推半就下不即不离。这种态度,是当时情形下开明君主所必须采取的。只是这种态度,最难维持。而且开明君主不能常有。所以只东汉初两三代君主真能掌握大权。以后政权落到外戚宦官手中,可算是转入豪族自由支配时期了。

    三、东汉豪族概述

    在详细说明东汉豪族在政治经济两方面的发展以前,先概括地把他们考察一下。

    所谓豪族,并不是单纯的同姓同宗的集团;是以一个大家族为中心,而有许多家许多单人以政治或经济的关系依附着它。这样合成一个豪族单位。

    有些豪族,是先有了政治地位,然后建树起经济势力。有的则是先有了经济势力,再取得政治地位,这政治地位又帮助了经济势力的发展。

    光武帝的建国,是地主政权即豪族政权的确立。他的左辅右弼,云台二十八将,差不多都是豪族出身。举例如:

    寇恂,上谷昌平人,“世为著姓”,从光武,“所将皆宗族昆弟”。(《后汉书》卷四六《寇恂传》,以下各人只写本传卷数)

    岑彭,南阳棘阳人。曾“将家属”又“将宾客”。(卷四七)

    吴汉,南阳宛人。虽家贫尚有宾客。后来“以贩马自业,往来燕蓟间,所至皆交结豪杰”(卷四八)。想是发了点财。

    耿弇,扶风茂陵人。先世以吏二百石被徙。(卷四九)

    祭遵,颍川颍阳人。“家富给”,曾结客报仇。(卷五○)

    刘植,钜鹿昌城人。“率宗族宾客,聚兵数千人”。(卷五一)

    耿纯,钜鹿宋子人。“率宗族宾客二千余人”。(卷五二)

    其他不在二十八将之数的如马援、李通、邓晨,都是豪族,上面已经提及了。这些豪族,虽然有些本己作过官,但开国以后封侯受邑,更为得意。概括地说,可算是豪族用经济势力取得政治地位的大成功。

    东汉的豪族,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凭借中央势力而突然得意的,即宗室、外戚与宦官。一类是自己渐渐发展起来的,即一般高官及地方豪族。

    宗室封王或公侯。王的诸子不能袭爵的封王子侯。依据钱大昭的《后汉书补表》,诸侯王可考知的共六十一人,王子侯三百四十四人。数量虽说不少,势力并不见大。他们普通只能衣食租税。光武初年,禁网疏阔,诸侯王多交结宾客,培植势力。后来因为沛献王辅的宾客,替更始的儿子刘鲤杀了刘盆子的哥哥刘恭,来报刘盆子杀更始的仇。光武帝知道了,就下诏令郡县捕王侯宾客,坐刑罚而死的数千人。这时是建武二十八年(公元52年),以后诸侯王都不敢再放纵。虽有很富的如济南安王康“奴婢至千四百人,厩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顷”(《后汉书》卷七二《武十王列传》),但不等他造反,就先被削了五县。到明帝封诸子为王,则租入限于几千万,自说吾子不敢与光武诸子相比(《后汉书》卷八○《明帝八王列传》)。再以后封王的事情也就很少了。

    外戚,许多本来已经是豪族。东汉“采女”的制度是:
    汉法,常因八月算人。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姿色端丽合法相者,载还后宫。择视可否,乃用登御。(《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序》)

    这些中大夫掖庭丞相工等很容易与豪族联络,或受贿赂。《皇后纪》所载诸后及贵人,十九出于豪家,还有许多是公主的女儿。如明帝马后,是马援女。章帝窦后,是窦融曾孙女,泚阳公主女;章帝梁贵人是舞阴长公主侄女。献帝伏后是阳安公主女。只灵帝何后,家里本是屠者,以金帛贿遗主者,得以当选入宫,想来何氏必很有钱。

    如光武帝阴后,即阴丽华。素有美名,光武在未纳她之前,常自叹说:“仕宦当作执金吾,娶妻当得阴丽华。”阴氏在西汉已有几代很富。宣帝时候有位阴子方,大概是阴后的曾祖。从他起就“暴至巨富。田有七百余顷,舆马仆隶,比于邦君”(《后汉书》卷三二《阴识传》)。阴后的前母兄阴识,有子弟宗族宾客千余人。阴氏既为外戚,封侯者凡四人。

    据钱大昭《后汉书补表》,外戚恩泽侯凡八十九人。外戚在东汉政治上势力之大,远过于宗室。如窦氏、梁氏,都两度选后,尤为贵盛,这两族的详细情形,后面再说。

    宦官成为豪族,是东汉后期的事。宦官封侯,始于和帝时候首谋诛梁冀的郑众。顺帝阳嘉四年(公元135年)“初听中官得以养子为后世袭封爵”(《后汉书》卷六《顺帝纪》)。养子有时是乞来的,有时是卖来的。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刘瑜上疏:“今中官邪孽,比肩裂土。皆竞立胤嗣,继体传爵。或乞子疏属,或卖儿市道。”(《后汉书》卷八七《刘瑜传》)

    顺帝之许养子,恐怕只是已成事实之公认。因为安帝元初元年(公元114年)郑众死去,众的养子闳就嗣封了。

    宦官的势力,如桓帝时候的曹节、王甫等:
    割裂城社,自相封赏。父子兄弟,被蒙尊荣。素所亲厚,布在州郡。或登九列,或据三司。不惟禄重位尊之责,而苟营私门,多蓄财货。缮修第宅,连里竟巷。盗取御水,以作鱼钓。车马服玩,拟于天家。郡公卿士,杜口吞声,莫敢有言。州牧郡守,承顺风旨,辟召选举,释贤取愚。故虫蝗为之生,夷寇为之起。(《后汉书》卷一○八《曹节传》)

    灵帝时候,张让、赵忠等十常侍,“封侯贵宠。父兄子弟,布列州郡,所在贪残,为人纛害”,竟成为引起黄巾之乱的直接原因。当时有人上书说:
    窃惟张角所以能兴兵作乱,万人所以乐附之者,其源皆由十常侍多放父兄子弟婚亲宾客典据州郡,辜榷财利,侵掠百姓。百姓之冤,无所告诉,故谋议不轨,聚为盗贼。宜斩十常侍悬头南郊,以谢百姓;又遣使者布告天下,可不须师旅而大寇自消。(《后汉书》卷一○八《张让传》)

    亲身篡汉的曹氏,正是中常侍曹腾、曹嵩之后,可知宦官的势力,足以亡汉。依《后汉书补表》,宦者侯凡七十九人。

    高级官吏同地方豪族,很难分开。如前面举出的二十八将,都可为此类豪族的例。

    豪族的所在地域,差不多遍及全国。陶希圣《中国政治思想史》第三册列举了不少:

    北海有大姓公孙丹。河东有大姓马氏。清河有大姓赵纲。渔阳有大姓阳球。京兆世族张纯第五伦。汝南名族袁闳。颍川著姓韩稜。家世衣冠如郭躬。上党雄豪陈龟。弘农世族杨震。犍为公子张纲。山阳豪族王龚。洛阳有财三千万之种嵩。下邳有历世著名之陈球。敦煌有家世二千石之盖勋。太原有世为冠盖之王允。“赵魏豪右,往往屯聚”。

    此外我们可以补充的还有很多。如“西州豪右并兼”见于《陈宠传》(《后汉书》卷七六),左雄“稍迁冀州刺史,州部多豪族,好请托”(《后汉书》卷九一《左雄传》)。又如:

    王丹,京兆下邳人也。哀平时仕州郡。王莽时,连征不至。家累千金。……前将军邓禹西征关中,军粮乏。丹率宗族上麦二千斛。(《后汉书》卷九一《王丹传》)

    赵熹……后拜怀令。大姓李子春先为琅邪相。豪猾并兼,为人所患。熹下车闻其二孙杀人,事未发觉,即穷诘其奸,收拷子春,二孙自杀。京师为请者数十,终不听。时赵王良疾病将终。车驾亲临王问所欲言。王曰:“素与李子春厚。今犯罪,怀令赵熹欲杀之。愿乞其命。”帝曰:“吏奉法律,不可枉也。更道它所欲。”王无复言。既薨。帝追感赵王,乃贳出子春。(《后汉书》卷五六《赵熹传》)

    可知大姓之力足以交通侯王,为他乞命。

    豪族有的历数百年不衰,如:

    廉范,字叔度。京兆杜陵人。赵将廉颇之后也。汉兴,以廉氏豪宗,自苦径徙焉。……范世在边,广田地。积财粟,悉以赈宗族朋友。(《后汉书》卷六一《廉范传》)

    廉范是明帝时人,上距廉颇三百余年。又如江东陆氏,在三国时候有吴丞相陆逊,以连营一炬破刘备著名。逊的儿子抗,为吴大司马荆州牧。抗的儿子陆机、陆云在晋以文学显。朱、张、顾、陆,并为大族。陆氏在光武时候,已是豪族,见《陆续传》(《后汉书》卷一一一):

    陆续,字智初。会稽吴人也。世为族姓。祖父闳,字子春,建武中为尚书令。美姿貌。喜著越布单衣。光武见面好之,自是常敕会稽郡献越布。

    陆续的孙陆康,是陆逊的从祖,即是怀橘遗亲的陆续的父亲。从陆闳到陆逊,也二百多年了。

    又如涿郡崔氏,章帝时候有崔骃,被大将军窦宪辟为掾属,与其他故刺史二千石相比。骃的高祖父崔朝昭帝时官到侍御史。朝的儿子舒,历任四郡太守。舒的儿子发,在王莽时官到大司空。发是骃的伯祖父。骃的儿子瑗,是大政论家崔寔的父亲,官到济北相。《后汉书》卷八二《崔瑗传注》引《华峤书》:

    瑗爱士,好宾客,盛修肴膳。或言其太奢。瑗闻之,怒敕妻子曰:“吾并日而食,以供宾客。而反以获讥,士大夫不足养如此。后勿过菜具,无为诸子所蚩。”终不能改,俸禄尽于宾飨也。

    可知当时一般人并不特别优待宾客。崔寔这一支并不富,但寔的从兄崔烈,在灵帝公开卖官爵的时候,以五百万钱买得司徒。灵帝后来还说“悔不小靳,可至千万”。崔烈曾历位郡守九卿,到此落了个“铜臭”的名儿。崔氏若从昭帝时崔朝算起,到汉末也约有三百年。

    四、豪族与经济——小民之困顿

    豪族的依附有政治的与经济之别。

    经济的依附很早就有,依照东汉初桓谭的话,当时已经有自由人依附豪商及高利贷者而为他们奔走了!

    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贷。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同上,《崔骃传》)

    依附大地主的更多,如前面所说役属宾客数百家的马援,就是好例。重要的依附恐怕还是这种因为比上述的中家子弟更像臣仆了。自由人所以不得已而依附地主的情形,桓帝时候,有前面举出的豪族崔寔,作了一部《政论》,其中有一段说得很详细:

    始暴秦隳坏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纲纪,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乌氏以牧竖致财,宠比诸侯;寡妇清以攻丹殖业,礼以国宾。于是狡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钜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土。行苞苴以乱执政,养剑客以威黔首,专杀不辜,号无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故下户踦岖,无所踌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故富者席余而日炽,贫者蹑短而岁踧。历代为虏,尤不赡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其所以伤心腐藏,失生人之乐者,盖不可胜陈。(《全后汉文》,崔寔)

    自由农生活的困苦,是从战国以来就如此的。《汉书·食货志》引有李悝为农夫作的预算:

    令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粜至于甚贵者也。

    总之是入不敷出。西汉的情形,《食货志》又引文帝时晁错的话说: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

    照旧是入不敷出。元帝时候,兼并更甚,农夫更苦。贡禹说:

    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草把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槀税。(师古曰:槀,禾秆也。)乡部私求,不可胜供。(师古曰:言乡部之吏,又私有所求,不能供之。)故民去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师古曰:卖田与人而更为商贾之业。)穷则起为盗贼。何者?末利深而惑于钱也。(《后汉书》卷七二《贡禹传》)

    东汉以后,小农困苦的情形如故。崔寔祖父崔骃,和帝时与班固、傅毅齐名,作了一篇《博徒论》。其中有博徒讥笑农夫的一段,很生动,也很凄惨:

    博徒见农夫戴笠持耨,以芸蓼荼,面色骊黑,手足胼胝,肤如桑朴,足如熊蹄,蒲望陇亩,汗出调泥,乃谓之曰:“子触热耕耘,背上生盐,胫如烧椽,皮如领革,锥不能穿,步行狼跋,蹄戾胫酸。谓子草木,支体屈伸;谓子禽兽;形容骸人。何受命之薄,禀性不纯!”(《全后汉文》,崔骃)

    农人要比于草木禽兽了。但是劳苦如此,还没有活路,只好另打主意。上面贡禹指出来的两条路:一条,卖了地业商,对于小农,这是梦想,地卖掉还不够还债呢。另一条,为盗贼,这倒容易,只是被捉时受不了,地方上官吏很多。非到万不得已,这条路也不能走。小农走的,是另外两条道路,一是投附豪家,一是作仰赖官家廪给的流浪者,就是作盗贼的预备军。

    通汉代流民都很多,大半都是遭遇天灾人祸而离村的农民。政府没有办法,只好给他们饭吃,即所谓廪给;或设法送他们回本乡。西汉时候,据《汉书·石奋传》的记载,武帝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关东流民有二百万口之多。东汉如桓帝永兴元年(公元153年)流民有数十万户(《后汉书》卷七《桓帝纪》)。

    而且从章帝起,就下诏实覈受廪人。诏中说:

    流民欲归本者,县其实廪令足还到。听过止官亭,无雇舍宿。长吏亲躬,无使贫弱遗脱,小吏豪右,得容奸妄。诏书既下,勿得稽留。刺史明加督察,尤无状者。(《后汉书》卷三《章帝纪》)

    由此可知廪给有种种私弊。此后诸帝常有廪给流民的诏书。如和帝诏:

    流民所过郡国,皆实廪之。其有贩卖者,勿出租税。又欲就贱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后汉书》卷四《和帝纪》)

    我们要知道章、和两帝还是东汉盛时,流民已成为诏书上的大问题了。就区域说,仅和帝一朝所赈贷的已达数州数十郡。和帝在位共十七年,据《后汉书·和帝纪》,赈贷凡下列各地:

    永元五年,遣使者分行贫民,举实流冗。开仓赈廪三十余郡。

    永元六年,遣谒者分行廪贷三河、兖、冀、青州贫民。

    永元八年,诏赈贷并州四郡贫民。

    永元十二年,赈贷敦煌、张掖、五原民下贫者谷。

    永元十四年,赈贷张掖、居延、敦煌、五原、汉阳、会稽流民下贫谷各有差。

    永元十五年,诏赈贷颍川、汝南、陈留、江夏、梁国、敦煌贫民。

    地域几遍天下,此外未注明地域的赈贷尚有多次。但是流民有加无减。和安以后,据王符《潜夫论·浮侈篇》所记,洛阳的“虚伪游手”,人数百倍于农夫。其中有技术的能作些手工艺术品,或作些小儿玩具泥车瓦狗之类。这些人大半是离村的农民,所营的生业都非久计。大概比待廪的流民差不甚多。后来在黄巾的大暴动中,流民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司徒杨赐至于认为“简别流民,各护归本郡,以孤弱其党,然后诛其渠帅,可不劳而定”(《后汉书》卷八四《杨赐传》)。可以为证。

    五、豪族与经济——豪人之富奢

    小农的第二条路,是依附豪族。

    被依附的豪族,仲长统称作“豪人”,在他所著的《昌言》中,描写豪人生活很详细:

    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虽亦由网禁疏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损益篇》)

    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隶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理乱篇》)

    所谓“而有千室名邑之役”、“徒附万计”,都是来投靠的家族或个人。

    小农单独生产,结果虽是入不敷出。但把土地集合到大地主经营之下,而由依附的小农耕种,结果便不相同。因为田广人多,可以有种种生产及分配上的便利。耕牛种子,都不至于缺乏。又可依照土地之宜选择作物。如崔寔《四民月令》(《全后汉文》有辑本)所记大地主的情形,作物除了黎稷稻麦等以外,有胡麻、大小葱、苜蓿、芜菁、瓜、瓠、葵、豆、蓼、芥、蓝、韭等数十种。树木有竹漆桐梓松柏杂木。他们可以试用种种新耕作方法,如赵过的代田法,氾胜之区种法等。又在魏晋以后,水碓的地位非常重要,这种新生产工具在东汉或已发明,可惜书阙有间,不能详考。只在《太平御览》八二九引《桓谭新论》有这么一段:

    宓牺之制杵舂,万民以济。及后人加功,因延力借身重以践椎,而利十倍杵舂。又复设机关,用驴骡牛马及役水而舂,其利乃且百倍。

    桓谭是东汉开国时人,那么东汉的大地主一定是利用水碓。又《后汉书》卷一一七《西羌传》“因渠以溉,水舂河漕”。章怀太子贤注“水舂即水碓也”。亦可为证。

    大地主更有一桩便宜事,是可以农而兼商。汉朝虽禁二业,实际恐怕无甚结果,上引仲长统的两段话可以看出大地主不但兼大商人,且与大牧畜主为三位一体。在《四民月令》中,亦记有大地主囤积货物买贱卖贵的方法:

    二月,可粜粟黍大小豆麻麦子等。

    三月,可粜黍买布。

    四月,可粜穬(大麦之无皮毛者)及大麦、敝絮。

    五月,可粜大小豆、胡麻,籴穬大小麦,收敝絮及布帛。

    六月,可粜大豆,籴穬小麦,收缣缚。(本条见唐鸿学辑本《四民月令》)

    七月,可粜大小麦豆(唐辑本作粜大小豆,籴麦),收缣缚。

    八月,粜种麦,籴黍。

    十月,卖缣帛敝絮,籴粟豆麻子。

    十一月,籴杭(编者注:今作粳)稻粟豆麻子。

    一年中有九个月要做生意。交易的都是衣食必需品。夏天收布絮缣帛,冬天卖出,自然是大赚钱,粮食在春天大宗卖出,四月麦一熟立刻买进来。他家里自己也织布帛,田地的农产物一定有很多剩余,大概都加入出卖。

    农地的耕作,大概以地主家的男子及依附的小农为主。奴隶多数只作手工业,如织布帛等,恐怕只有少数参加农事。上引《昌言》“奴隶千群,徒附万计”,千万两字不可泛泛看过,从事手工业及服役家事的奴隶在量上是不及从事农作的徒附的,也许有十倍之差罢。奴隶是完全不自由人,可以买卖;徒附则是半自由人。

    富豪役使着奴隶徒附,得到很多的收入,自然要享受很丰富的生活。自己家里是“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昌言·理乱篇》)。“且其徒附仆妾,皆服文采”(《潜夫论·浮侈篇》)。至于成为风俗。蔡邕《女诫》:

    而今之务在奢丽,志好美饰。帛必薄细,采必轻浅。或一朝之晏,再三易衣;从庆移坐,不因故服。(《全后汉文》,蔡邕)

    衣服穿得如此讲究,食住自然都与此相称。此外人生大事的嫁娶送终,也都尽奢华之能事:

    其嫁娶者,车骈数里,缇维竟道。骑奴侍童,夹谷并引。(《潜夫论·浮侈篇》)

    谢承《后汉书》记东京大族袁氏嫁女,正是如此:

    送女奢华。奴婢百人,皆被罗縠。辎img6光路。

    送终的更不得了:

    今京师贵戚,郡县豪家,生不极养,死乃崇丧。或至金缕玉匣,檽梓楩柟。良家造茔,黄土致藏。多埋珍宝偶人车马。造起大冢,广植松柏。庐舍祠堂,务崇华侈。(《潜夫论·浮侈篇》)

    崔寔《政论》有同样说法:

    法度既堕,舆服无限。婢妾皆戴填揥之饰,而被织文之衣。乃送终之家,亦大无法度。至用檽梓黄肠,多藏宝货。飨牛作倡,高坟大寝。是可忍也,孰不可忍。而俗人多之,咸曰健子。天下跂慕,耻不相逮。(《全后汉文》,崔寔)

    “飨牛作倡”是宰了牛请倡优来歌舞,这种风俗,西汉已有(见《盐铁论·散不足篇》);东汉恐怕更甚,至于遭受县令的禁止,如应劭作营陵令时,曾下令申约吏民“不得杀牛,远迎他倡,赋会宗落,造设纷华”(《风俗通·怪神》)。

    六、豪族与政治——门生故吏

    豪族虽然过着富裕的生活,在政治上不一定就有地位。他们虽可破费些财产,把自己买成“复民”他们所主有的奴隶,庇荫的徒附,仍旧不能免除对国家的义务。这在他们像是损失,很想取得政治地位,更来帮助他们经济的发展,比如后来晋朝允许萌客免课役的办法,正是他们所期望的。但在汉朝的统治未推翻之前,制度自然不能大改。豪族只好先交结官府,运动选举,来争取政治地位。

    取得政治地位,就是做官。汉朝入仕途的方法主要的大概有下面三种:

    1.选举 有各种科目,如贤良方正,孝廉,茂才(即秀才,避光武讳改),是前汉就有的。“中兴以后,复增敦朴,有道,贤能,直言,独行,高节,质直,清白,敦厚之属”(《后汉书》卷九一《左雄传论》)。

    选举可分固定的不固定的两种。固定的如孝廉,依郡国人口多少规定每年应举人数:

    凡郡国……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后汉书》卷三八《百官志本注》)。

    (和帝永元四年)时大郡口五六十万举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万并有蛮夷者,亦举二人。帝以为不均,下公卿会议。鸿与司空刘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帝从之。(《后汉书》卷六七《丁鸿传》)

    永元十三年,诏曰:幽、并、凉州,户口率少,边役众剧。束修良吏进仕路狭。抚绥夷狄,以人为本。其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后汉书》卷四《和帝纪》)

    又茂才,据《后汉书·百官志》注,郡太守“状州中吏民茂才异等,岁举一人”,不知是否亦依照人口增减。

    其他科目,多半是不固定的,在君主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可以下诏令公卿大臣察举。例如:

    (建武七年)诏曰:“比阴阳错谬,日月薄食。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大赦天下。公卿司隶州牧举贤良方正各一人,遣诣公车(公车,门名,公车所在,因以名焉。《汉官仪》曰:公车掌殿司马门,天下上事及征召,皆总领之),朕将览试焉。”(《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

    (安帝永初元年)诏公卿内外众官郡国守相,举贤良方正有道术之士,明政术达古今能直言极谏者各一人。(《后汉书》卷五《安帝纪》)

    被选举的人,不一定是布衣,常常原已做过小官,然后被选。他们无论是否固定的选举,大概都必须经过考试,以定等第。普通考后,可以做“郎”。东汉取士,孝廉最多。我们随便找几个东汉人的碑志,很容易发现“举孝廉除郎”几字。郎是一种候补官,好的能补郡国首相,次等补县的令长丞尉。

    考试有时候由皇帝亲自主考,所谓“遣诣公车,朕将览试”的便是。普通考试孝廉,选任郎官的责任,有时归于尚书,有时归于三公。因为可以拔擢任用很多人,所以这两方面常争取这种权力,而且争得很利害。比较起来,以权在尚书的时候为多。

    2.辟除 汉时各公府同州郡衙门里都有许多“曹”,分掌各项职务,像现今的“科”一样。公府有十二曹,即西曹、东曹、户曹、奏曹、辞曹、法曹、尉曹、贼曹、决曹、兵曹、金曹、仓曹。州郡只有十曹,即除去十二曹中的东西曹。曹各有“掾”,像现在的科长或主任。下面有史及令史,则像科员。

    这些掾史,都由公府或州郡自己辟除,即自己选任。汉朝初年,还要“上言”,即报告一下。后来连报告也免掉了。有时朝廷也令三府辟召某人,那就要有尚书的敕(《后汉书》卷九六《陈蕃传》)。

    州郡辟除,不过做地方小吏,不一定有多少希望。被公府辟召,则上司是中央大员,位高言重,自己只要得到垂青,一帆风顺,立刻可以转任大官。所谓公府,有二府、三府、四府、五府等。二府是太尉府、司徒府;加司空府为三府;再加大将军府为四府;加太傅府为五府。很有些人曾被四府或五府一同辟召。

    3.任子 这有点像荫袭。西汉初就有“任子令”。办法是二千石以上在职满三年的,可以任子或同产(兄弟)一人为郎。想来利用此项特权的一定为数不少。东汉如安帝时候,曾下诏“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一人为郎舍人”(《后汉书》卷五《安帝纪》),是重申前令。舍人即太子舍人,位置比郎低一点。有时候三公的孙子,得拜童子郎。可知依恃父兄甚至祖父的地位,都可以与选举所取的人,一同为郎。

    这几种制度,造成政治上的依附,即“门生故吏”的盛行。

    选举的人,同被选举的人,常常因选举之恩而发生关系。比如太守举孝廉,在送孝廉应选之前,太守常对他们表示好意,如宴请赠送之类。三国名将周瑜,他家里在东汉就是豪族。瑜的从祖父景,景的儿子忠,都做过汉朝的太尉。东汉末党祸中的名流陈蕃、李膺、荀琨、杜密、朱寓,都在周景为刺史时被辟召为别驾或从事。《三国志》卷五四《周瑜传》注引张璠《汉纪》载有周景连络所举孝廉的情形:

    景历位牧守,好善爱士。每岁举孝廉,延请入上后堂,与家人宴会。如此者数四。及赠送既备,又选用其子弟。常称曰:“移臣作子,于政何有!”先是,司徒韩縯为河内太守,在公无私。所举一辞而已,后亦不及其门户,曰:“我举若可矣。不令恩偏称一家也。”当时论者或两讥焉。(《后汉书》卷七五《周景传》略同。但只说“举吏”没有说明举孝廉。论者即应劭,见《风俗通·十反》)

    被举的孝廉同牧守,普通大概算是有君臣之谊。但周景要移臣作子,看待得同儿子一样亲密。韩縯则全然不理。一个太过,一个不及,所以论者两讥。可知当时多数太守与孝廉都有相当的连络,宴会虽不必数四,想也该有一两次。

    至于在某一长官之下作过掾史的,则一定有君臣之谊。将来长官虽改任或去职,他们仍算是他的“故吏”,在这个名义下面继续保存着隶属关系。长官死后,故吏常集起来出钱替他立碑,并刻上自己的爵里名姓,以为关系的证据。故吏有为长官服丧的,多者至于三年。据《廿二史劄记》“东汉尚名节”条:

    太原守刘瓆以考杀小黄门赵津下狱死。王允为郡吏,送瓆丧还平原,终三年乃归。(允传)……李恂为太守李鸿功曹而州辟恂为从事。会鸿卒,恂不应州命而送鸿丧归葬,持丧三年。(恂传)乐恢为郡吏。太守坐法诛。恢独行丧服。桓典以国相王吉诛,独弃官收葬,服丧三年,负土成坟。(典传)袁逢举荀爽有道,爽不应。及逢卒,爽制服三年。(爽传)此感知遇之恩而制服从厚者也。

    两汉时候,为父母服丧,还没有定制。为长官却已经有服三年丧的,可知君臣之谊很重。但这不过是一个起头,据《廿二史劄记》“长官丧服”条:魏晋以后,长官丧服,反有定制。普通服斩,过葬而除。北魏孝文帝改定为齐衰三月,可见为长官服丧是君主所不禁的。

    三府及州郡所辟召,没有谒署的,普通不得称故吏。但到后来为依附的方便,虽未就也愿称故吏甚至肯为举主服丧,如上引的荀爽就是。这样既表现自己清高,又不断绝隶属关系,真是一举两得。到东汉末这种情形想已很多,孔融就引据经传来上书请求“三府所召,虽未就职,便为故吏”了。

    另外有门生,也是一种依附。并不一定受业,只是假借名义,与有力者造成隶属关系,希图任用。在东汉门生已有为师长服丧的,见于《隶释》的证据很多。又有弟子、门童,意思大略相似。《集古录》说:“亲受业者为弟子,转相传授为门生。”《隶释》说:“以久次相传授曰门生,未冠曰门童。总而称之,亦曰门生。”这都是专就意义异同说明的。顾炎武、赵翼则能阐释“门生”的依附的意义。顾在《日知录》中说:

    《后汉书·贾逵传》“皆转逵所造弟子及门生为千乘王国郎”,是弟子与门生为二。汉人以受学者为弟子,其依附名势者为门生。《郅寿传》“时大将军窦宪以外戚之宠,威倾天下。窦常使门生赍书诣寿有所托”。《杨彪传》“黄门令王甫使门生于京兆界辜权财务七千余万”。宪,外戚,甫,奄人也,安得有传授之门生乎。

    赵翼《陔余丛考》:

    汉时门生非弟子之称,《后汉书·杨厚传》“门生上名录者三千余人”,曰上名录,则不必亲受业,但习其学即是也。《郑康成传》“康成没。门生相与撰其问答诸弟子之词,依《论语》为《郑志》”。以弟子问答之词,而门生撰述之,盖如《论语》所谓门人受业于弟子者也。《李固传》“固下狱,门生王调、贯械上书证其枉。及固死,陈尸于路。固弟子郭亮,负铁锧乞收固尸”。曰门生,曰弟子,又可见门生之非弟子也。惟其不必亲受业,但为其学者皆可称门生,于是依势趋利者,并不必以学问相师,而亦称门生。盖即后世拜门生之陋习也。

    徐干《中论·谴交篇》说得更清楚:

    桓灵之世,其甚者也。……有策名于朝而称门生于富贵之家者,比屋有之。为之师而无以教弟子,亦不受业。然其与事也,至乎怀丈夫之容而袭婢妾之态,或奉货而行赂,以自固结,求志属托,规图仕进。

    到两晋南北朝,门生地位,已经下同僮仆,称所依附的人为“主人翁”,为他奔走服役。《日知录》同《陔余丛考》,都讲论很多。

    东汉的豪族,如汝南袁氏,弘农杨氏,都是四世三公,门生故吏满天下。只就杨氏的门生说,杨震做太尉,被谮罢免回本郡时,有许多门人还追随着。在震气愤饮鸩自杀之前,门人与诸子同听遗嘱。死后有门生二人“诣阙追讼震事,朝廷皆称其忠”(《后汉书》卷八四《杨震传》)。

    震大概有四子(《隶释·太尉杨震碑》,本传则说有五子)。牧、让、秉、奉。牧的儿子统,让的儿子著,官都不大。只秉子赐,赐子彪,都做太尉。后来曹操嫌忌这个大族,就杀了彪的儿子杨修。说是忌修之才,恐不尽然。杨秉一支做太尉的,自然都有门生。杨统虽是小官也有门生。杨震的碑就是统的门人所立。门生不止是一个人的门生,并且是一家人的门生。不但要替师的祖父立碑,还有时替师的儿子立碑。如《隶释·童子逢盛碑》,就是门生所立的。杨著官到高阳令,他的碑阴题名有“后公门生”同“沛君门生”。《隶释》说:

    沛君,沛相统也。后公,太尉秉也。杨震拜于前,故以秉为后。沛君者,著之从兄;后公者,著之季父。

    大概杨家这几代人,没有门生的很少。这正是杨氏所以为“东京名族”的一大理由。

    七、豪族与政治——选举请托

    经济上的依附,只要富了就有人来;政治上的依附,则非贵不可。所以富而未贵的豪族就运动选举,让自己贵起来;已经贵了的要让自己更贵并依附者也都贵起来,这样大肆运动,结果从东汉初就闹“选举不实”。

    选举不实,西汉武帝时已有,《前汉书》卷一七《功臣表》记元朔五年山阳侯张当居“坐为太常择博士弟子故不以实完为城旦”,但数量不多。到元帝时候,诏言始有“二千石选举不实”的话,见《前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

    东汉第二世皇帝明帝,刚一即位,就下诏说:

    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有司明奏罪名,并正举者。

    此诏所说实是光武帝时的情形,这正是东汉初豪族势力已经深入政治的证明。明帝虽有意纠正,实在未生效力,我们看章帝即位后一年的诏书就可明白:

    朕既不明,涉道日寡。又选举乖实,俗吏伤人。官职耗乱,刑罚不中,可不忧欤。……夫乡举里选,必累功劳。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才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圳亩,不系阀阅。敷奏以言,则文章可采;明试以功,则政有异迹。文质彬彬,朕甚嘉之。(《后汉书》卷三《章帝纪》)

    和帝初即位时,窦氏专政。即位四年,诛窦宪等。所以第五年才下诏:

    选举良才,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乡曲。而郡国举吏,不加简择。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而宣布以来,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从好。司隶刺史,讫无纠察。今新蒙赦令,且复申敕。后有犯者,显明其罚。在位不以选举为忧,督察不以发觉为负,非独州郡也。是以庶官多非其人,下民被奸邪之伤,由法不行故也。(《后汉书》卷四《和帝纪》)

    由这次诏书可以看出章帝也没有能够改良。而且有一桩弊病可注意的,是选举多取年少,希望他将来贵显可以报恩。这种情形也发生得很早。光武的表兄弟樊儵(即大地主樊宏之子)在明帝初即位时,就上言:

    郡国举孝廉,率取年少能报恩者。耆宿大贤,多见废弃。宜敕郡国,简用良俊。(《后汉书》卷六二《樊儵传》)

    这些选举不实的情形,经过几代,都不能改。到顺帝时候,有一位名臣左雄,提出“限年试才”法,才算遇到一度整顿。

    左雄时候,政治已经十分腐败了。左雄等一派士大夫实在看不过,所以要挺身而出,他上书给顺帝,痛陈时弊:

    汉初至今,三百余载,俗浸雕敝,巧伪滋萌。下饰其诈,上肆其残。典城百里,转动无常,各怀一切,莫虑长久。谓杀害不辜为威风,聚敛整辨为贤能,以理己安民为劣弱,以奉法循理为不化。髡钳之戮,生于睚眦;覆尸之祸,成于喜怒。视民如寇雠,税之如豺虎。监司项背相望,与同疾疚。见非不举,闻恶不察。观政于亭传,责成于期月。言善不称德,论功不据实。虚诞者获誉,拘检者离毁。或因罪而引高,或色斯以求名。州宰不覆,竞共辟召,踊跃升腾,超等踰匹。或考奏捕案,而亡不受罪,会赦行赂,复见洗涤。朱紫同色,清浊不分。故使奸猾枉滥,轻忽去就,拜除如流,缺动百数。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特选横调,纷纷不绝。送迎烦费,损政伤民。和气未洽,灾眚不消,咎皆于此。(《后汉书》卷九一《左雄传》)

    皇帝很感动,但因为宦官擅权不能照他的话改革。后来他又提出改善选举制度,说:

    郡国孝廉,古之贡士。出则宰民,宣协风教,若其面墙,则无所施用。孔子曰“四十而不惑”。礼称“强仕”。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同上)

    当时也有人反对,如胡广等上疏说:

    盖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经学(陈平所出)。郑(子产相郑)阿(晏婴化东阿)之政,非必章奏。甘(甘罗十二为秦上卿)奇(子奇年十八主齐东阿)显用,年乖强仕。终(终军年十八说降南越)贾(贾谊十八为博士)扬声,亦在弱冠。(《后汉书》卷七四《胡广传》)

    虽然举出许多典故,顺帝早已听了左雄。胡广等因为顺帝先已下诏应许,又让他们参议,还引经据典,发了许多怨言,说皇帝不该这样不慎重。顺帝看了,想是更不高兴。后来胡广作济阴太守,竟因举吏不实免黜。

    顺帝下诏的第二年,就有人因为诏书末尾注有例外,想来偷巧。有广陵孝廉徐淑,不够四十岁。典选举的尚书郎很奇怪,就诘问他。徐淑说:“诏书上说有如颜回、子奇,不拘年齿,所以我来了。”尚书郎不能屈他。还是左雄,不愧为尚书令(尚书郎的首领),问他:“从前颜回闻一知十(见《论语》),孝廉你闻一知几呢?”徐淑没话说。于是左雄骂了一顿,叫他回去。从此威风大振,选举从严。以前是“茂才孝廉,岁以百数”,现在只汝南陈蕃、颍川李膺等三十余人得拜郎中。“雄在尚书,天下不敢妄选,十余年间,称为得人”(《后汉书·左雄传论》)。

    陈蕃等都是后来在党锢之祸中反对宦官的要人。左雄又征举海内名流为博士,奖励有志操的弟子,因此来京师就学的极众。左雄实在已经像一位党人领袖。他这“限年试才”的一炮足使宦竖胆寒。顺帝以前选举实在太荒谬,《后汉书》卷八六《种嵩传》有个故事可以为证:

    (种嵩)始为县门下史。时河南尹田歆外甥王湛名知人。歆谓之曰:“今当举六孝廉,多得贵戚书命,不宜相违;欲自用一名士,以报国家,尔助我求之。”明日,湛送客于大阳郭,遥见嵩,异之,还白歆曰:“为尹得孝廉矣,近洛阳门下史也。”

    六个孝廉之中,有一个不受请托,便算难得。当时豪族势力之大,可以想见。这种势力,决非左雄等一时的纠正所能阻止。

    豪族不但请托地方,而且请托中央。左雄以后,中央的势力,不在外戚,就在宦官。外戚宦官本身是大族,地方豪族与他们结纳。选举的情形更坏,东汉末的情形,如王符的话:

    群僚举士者,或以顽鲁应茂才,以桀逆应至孝,以贪饕应廉吏,以狡猾应方正,以谀谄应直言,以轻薄应敦厚,以空虚应有道,以嚣img7应明经,以残酷应宽博,以怯弱应武猛,以愚顽应治剧。名实不相副,求贡不相称。富者乘其财力,贵者阻其势要。以钱多为贤,以刚强为上。(《潜夫论·考绩》)

    《抱朴子·审举篇》引当时人的口号说:

    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懦如鸡。

    如此选举,如此官吏,当时政治之腐败可想。小民固然受苦,一般比较循规蹈矩的豪族——大都是财力较差的——及希望通经致仕的士子,在政治上都得不到出路,他们就结合起来,先于小民而向腐败的政府抗争。

    八、外戚豪族、宦官豪族的专政

    东汉末的政权在外戚同宦官手里。

    外戚与宦官,是两种豪族。他们的势力与中央政府关系特密。如外戚,普通原来已是豪族,因取得中央政权而突然特别发展。如宦官,本来多不是豪族,得势之后,有许多人来依附,再发展,也就成为特别大的豪族。

    外戚与宦官,都是所谓“幸进”。尤其宦官的发展,是一步登天的突然发展。他们多数是不学无术,父兄们“攀龙附凤”不需要读书;子弟们生下来就娇纵,也不会读书。他们没有政治眼光,更没有政治经验。不明白逆取顺守的道理。只晓得要这突然的发展再更迅速的扩大开来。这样,他们除掉剥削小民以外,更要打击其他豪族,夺取他们的资财官爵。这对外戚宦官的发展非常方便,因为大鱼吃虾米总不及吃小鱼养料丰富。

    外戚宦官的急进,引起保守派豪族的不满。保守派豪族有许多在朝大臣,是一般士大夫的领袖。他们读过书,懂得孟子“数罟不入污池,鱼鳖不可胜食”的道理。所以除掉因为急进派豪族不肯与他们共存共荣而自危之外,并反对急进派的“竭泽而渔”政策。他们晓得任急进派干下去汉朝的政权要动摇了,于是忠义之心油然而生。合并了为公为私两种动力,他们就起来抗斗。

    急进派与保守派的划分,并不很显明,也不是突然就显出的。他们所以能够各自团结,就因为宗亲宾客门生故吏等等关系,原已造成许多豪族。豪族因为共同利害而渐渐团结起来争斗,争斗越紧张,团结就越密切。

    有人认急进派与保守派的争斗为中央豪族与地方豪族的争斗。这有些道理,但不能包括。因为外戚宦官虽是中央豪族,也不能一口都吞下一切地方豪族。他们对地方豪族的一部分也有联络。他们联络与自己相类的豪族而吞并异己的,这是很自然的情形。

    外戚宦官的性质,是“富而甚无知”;其他士大夫,则是“不甚富而有知”。这两种性质的豪族渐渐的分化开来。但外戚并不全是“富而甚无知”,有时也与士大夫结合,所以不便称为外戚宦官与士大夫的斗争。士大夫常以“清”自许。我们可以称“不甚富而有知”(即保守派)者为“清流”,而称“甚富而无知”者(即急进派)为“浊流”。清浊渐渐分的显明,政争就日趋激烈。

    浊流之所以有地位,是因为能把握住君主。君主之所以有力量则因为光武以后的中央集权。中央集权,并非始于光武,我们可以说从西汉武帝即已实行,但光武更把制度确定了。光武集权的因果,仲长统说得很明白:

    光武帝愠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窃命,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即尚书)。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权移外戚之家,宠被近习之竖。(《昌言·法诫》)

    集权中央实在是一把两面锋利的刀,在君主精明的时候,可以利用它来压制豪族;在君主黯弱的时候,仍旧要被豪族取去,反来劫制君主。

    两面锋利的刀,在君主自己无力执掌的时候,自然要找极可靠的人来托付。在无知的君主想来,自然是亲戚最可靠。在东汉许多皇帝都不永年,又少子嗣。每每需要外藩入继,太后因为外藩不是自己亲生儿子,不肯相信,常是选立幼君,自己临朝听政,把大权交给自己娘家人才算放心。这样大权自然而然的就落到外戚手里。

    外戚平时多受赏赐,本已很富。此刻得到政权,更要大大的搜括一下,以便挥霍。如和帝时候的窦宪以外戚专权。窦氏,在西汉有文帝窦后,已经是外戚,后来历代都做二千石。因为是豪族,宣帝时,被迁徙到关中。光武中兴时候宪的曾祖父窦融,割据在河西甘肃一带。势力很大。后来投降光武,入京师的时候,“官属宾客相随,驾乘千余两,马牛被野”(《后汉书》卷五三《窦融传》)。皇帝更加恩遇,窦氏同时有一公两侯三公主四二千石。祖孙三代,都作大官。“官府邸第,相望京邑。奴婢以千数。与亲戚功臣中,莫与为比”(同上)。

    窦融的儿子窦穆,因为要发展自己的地盘,假作诏书,后来又赂遗小吏而被诛,窦宪的父亲,即窦穆的儿子窦勋也因而被杀。但这不过是东汉初压制豪族的一番动作。实际上汉与窦氏仍是若即若离。窦宪的妹妹作了章帝的皇后,窦宪又得宠幸,竟仗势夺公主的园田,被章帝骂他是臭老鼠。稍微敛迹。和帝继位,窦太后临朝。宪遂执掌大权,计无不从。宪带兵大破匈奴之后,封大将军,位在三公之上。宪有许多爪牙心腹,“刺史守令,多出其门”。也延揽一般文人,如班固、傅毅之类,置之幕府。他的“奴客”都倚势欺人,强夺财货,妻略妇女。后来窦氏居然图谋篡弑。和帝只好与“谨敏有心几”的宦者郑众定谋,出其不意,发守卫京师的兵,闭城收捕窦氏党羽,又把窦宪等逼死。宗族宾客仗窦宪作官的一概罢免。郑众被封为乡侯,食邑一千五百户。这是宦官参政的第一声。

    安帝时候,宦官势力更大,有时与外戚联络,有时与外戚斗争,总之是欺骗君主,夺取政权。

    安帝之后的顺帝,封梁商的女儿为后。桓帝即位,梁太后临朝。梁商的儿子梁冀做大将军辅政。梁氏又是豪族。西汉时候,梁氏因为资产在十万以上,曾被迁徙。梁商的曾祖父梁统,为酒泉太守,与窦宪的祖父窦融一同起兵。后归光武。梁统的儿子梁松,得尚光武的女儿舞阴长公主。因为“数为私书,请托郡县”,下狱而死,作了豪族压制政策下的牺牲者。

    但梁冀作大将军时的权威,又有过于窦宪。宪只封二万户,冀则封三万户。冀妻孙寿也被封阳城君,岁入五千万。梁氏可算是浊流豪族的典型。虽已富倾天下,还要设计吞并其他豪族。他派出去的官吏,都使宾客登记所属各县富人,诬陷他们下狱,讨钱来赎。出钱少的就被杀或徙边。梁冀自己也会这些办法。当时有个家产一亿七千余万的富豪,叫士孙奋,非常吝啬。梁冀送他四匹马,向他借五千万。士孙奋也不识高低,只肯借给他三千万。梁冀大怒,就告到郡县,说士孙奋的母亲原是他家的“守藏婢”,偷了白珠十斛紫金千斤逃跑;现在找到了。郡县就收拷士孙奋,兄弟都死在狱中。收没士孙奋的家财,除了先前要借的五千万以外,另外一亿二千余万也都归了梁冀。

    梁冀在朝廷上势力也极大,目无君主。朝中十九都是他的党羽。桓帝被梁氏欺压得利害,实在不平,只得也袭用和帝的故智。在厕所里同单超、具瑗、唐衡、左悺、徐璜五宦者合谋。也用中央卫兵,围住梁冀府,逼他夫妇自杀。诸梁及孙氏中外宗亲大小都弃市。其他连带死的公卿、列校、刺史、二千石,共数千人。故吏宾客被免黜的三百余人。朝廷因此显得空虚无官。冀的财产斥卖了,还得三十多万万。国库得此一笔大收入,遂减收天下租税之半。梁氏这一大豪族,又算断送在宦官手中。

    宦官虽然打倒外戚,自己也不是清流。单超等五人同日都得封侯,因此被称为“五侯”,比郑众的乡侯又高一级了。单超二万户,徐璜、具瑗各万五千户;赐钱各千五百万。左悺、唐衡各万三千产,赐钱各千三百两万。单超不久即死。其余四侯,都很专横,天下称他们“左回天、具独坐、徐卧虎、唐雨堕”(《后汉书》卷一○八《单超传》作唐两堕,此从注所谓“诸本”)。回天是力可以旋转乾坤,独坐是骄贵得无人敢比,卧虎想是威猛如虎,卧着都可怕,雨堕许是流毒天下、如雨之密的意思。他们没有后代,就“养其疏属,或乞嗣异姓,或买苍头为子,并以传国袭封。兄弟姻戚,皆宰州临郡。辜较百姓,与盗贼无异”(同上,《单超传》)。

    《后汉书》卷一○八《宦者列传》序说他们势力:

    府署第馆,棊列于都鄙;子弟支附,过半于州国。南金和宝冰纨雾縠之积,盈仞珍藏;嫱媛侍儿歌童舞女之玩,充备绮室。狗马饰雕文,土木被缇绣。皆剥割萌黎,竞恣奢欲。构害明贤,专树党类。其有更相援引,希附权强者,皆腐身熏子(韦昭曰:古者腐刑,必熏合之),以自炫达。同敝相济,故其徒有繁。

    他们虽没有血缘的子孙,却有许多依附,可算是变态的豪族。这些人更没有知识,所以浊得利害。清流与他们不能两立,就合起来攻击他们。他们固然是“专树党类”,清流也有“门生故吏”的依附。清浊正面冲突,就造成两次的“党锢之祸”。

    九、清流豪族的挺起

    前面已经讲过,清流是“不甚富而有知”。他们的经济势力,不及浊流。但他们虽不能给予人很多的“利”,却能于利之外,同时给人以“大名”,所以依附的人也正不少。

    东汉确是有所谓“清议”,清议的发出者正是清流,即小康的知识分子,如太学生之类。章炳麟说汉时地方上有“议民”:

    成哀之末,纲纪败于朝,吏理政于府。至于元始,户口最盛矣。其县邑犹有议舍。槀长蔡湛碑阴曰,贱民议民,与三老故吏处士义民异列。议民者,域外以为议员,良奥通达之士,以公民参知县政者也。贱民者,西方以为私人,厮役扈养,不及以政,不得选人,亦不得被选者也。(《检论·通法》)

    这话未必可靠,或是太炎要提倡议会政治,因此托古改制。议民二字,在别的汉碑,还没有见到。不过“义民”两字,很有几处见到。义民的解释,金石家说法不一。但我据《后汉书》卷一一六《南蛮传》记程包的话:

    板楯(一种蛮)七姓,射杀白虎立功。先世复为义人(义人二字,《华阳国志》卷一,作义民)。

    然则义民,即是复除徭役的复民。议民的意思,或亦相类。假如是发出议论的人,那亦一定是有特殊地位的。可惜此碑阴只著录于《金石录》,全文未见,不能详考了。

    选举与乡里的议论既有关系,有些人就会矫情作伪来求名誉。其中有的成了功,如许武已举孝廉,因为两个弟弟还未成名,就分家,故意少分给两弟。人都称两弟能让,因此俱得选举。武又说明夺产苦心,把自己的产业全分给两弟,一无所留。人又大称赞他(《后汉书》卷一○六《许荆传》)。有人则成功而又失败,如赵宣葬亲,不闭墓道,自己就住在坟里,行服二十余年。乡邑都称他的孝,州郡屡次礼请。但后来陈蕃查出他在服中生了五子,把他痛骂,还治了罪(《后汉书》卷九六《陈蕃传》)。

    有人需要批评,就产生出批评家,如东汉末年汝南许劭为本郡功曹。功曹正是执掌选举的一科。他同从兄许靖,都有高名,喜欢评论乡里人物。每月发表一次,叫作“月旦评”。曹操还没有抖起来的时候,曾卑辞厚礼,求许劭批评。许劭看不起曹操,不肯答应。曹操找了个机会逼他,他不得已只好说,“君清平之奸贼,乱世之英雄”。虽然捧中带骂,曹操已经大喜而去。但许劭同许靖有些不睦,劭仗着自己是功曹,排挤许靖,不肯选他。许靖穷得仗着马磨给人磨粮食为生,他一定大说许劭的坏话。别的批评家因此看轻许劭。

    许劭也因为常爱说人坏话,得罪人多。所以后来被人看轻。另外一位批评家郭太,与他齐名称“许郭”的,则谨慎得多。郭太是太学生首领。当时太学生厌倦经书;多数喜欢游谈,又常臧否人物评论政治。郭太特别会奖拔人物,专说人好,不说人坏。他在太学里名气极大,当时清流领袖河南尹李膺,非常看重他。有一次郭太从洛阳回家,衣冠儒者送到河上的有车数千辆。郭太独与李膺同舟过河,大家看了羡慕,以为神仙。

    三公辟召,常征询到批评家。与许郭同时又有两位批评家,一个汉中晋文经,一个梁国黄子艾,二人倚恃才智,到洛阳来炫耀。假称养病,卧在家里,不见宾客。好些公卿大臣都派门生去问病,在门口坐候,还不得见。三公要选举某人时,命掾属去访问他们,随他们的批评来作决定。同时太学生符融师事李膺。李膺极赏识他,每次见面,就谢绝别的宾客,专听符融谈论。谈到好处,李膺每每捧手叹息。郭太之结识李膺也是符融的介绍。这时符融看晋、黄二人,派头虽大,并不像很高明的,就到太学里对李膺及众太学生说:“他们两人没有什么德行事业。不过弄些宾客徒从来摆架子,竟能骗得大臣的信用,这种人要不得!”话传开去,两人名誉一天天衰减,来访的人也少了。不过十几天,都惭愧逃走。这两人后来果然成为所谓“轻薄子”,都因罪废弃。黄子艾,名允,他的轻簿行为见于《后汉书》卷九八《郭太传》:

    司徒袁隗欲为从女求姻,见允而叹曰:“得婿如是足矣。”允闻而黜遣其妻夏侯氏。妇谓姑曰:“今当见弃,方与黄氏长辞。乞一会亲属,以展离诀之情。”于是大集宾客三百余人。妇中坐,攘袂数允隐匿秽恶十五事。言毕,登车而去。允以此废于世。

    符融的话被证实,符融的名气就更大起来了。

    太学原是一条仕进之路。从西汉武帝为博士置弟子五十人,都得复免徭役。弟子由太常选择,或郡国荐举。每年课试一次,及格的补文学掌故缺,优等高第可以补郎中。后来弟子员额渐增,元帝时增到三千人。平帝时,增加元士(六百石)之子,可以与博士弟子一同受业,但不必计算到三千人内,是额外又有增加。此时每年课试,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

    东汉初诸帝,都奖励经术,承袭西汉的制度。安帝以后,渐渐忽略。博士不讲书,弟子也怠散。太学破坏,成为菜园,还常有牧儿樵童跑来。顺帝听了大臣的话,才重修太学。共造二百四十房,一千八百五十室。增加课试甲乙科各十人。此后游学增盛,至有三万余学生,为西汉时的十倍。

    多数太学生之来,恐怕不是为读经而是为作官。当时经学确是太琐碎了,解说经上几个字,动辄用数万言,其中恐怕无甚兴趣。所以太学生多数不讲章句,只尚浮华,重谈论,务交际。他们也可算是一种议民,常常批评政治,讲论人物。公卿有的怕他们贬议,至于亲自到门来同他们结交。太学生乐得藉此交通权贵,于是或为朋友,或称门生。如郭太、贾彪等乃率领三万余太学生,与李膺等互相褒重。太学生把他们所称誉的人造出七字句来唱为口号,如称李膺“天下模楷李元礼”,第四字同第七字叶韵,这是当时的习惯。

    这样太学生与清流大臣就结成了党,后来因为同宦官斗争而被禁锢。不过党锢的事情,并不始于东汉,至迟在王莽时候已经有过一次。《前汉书》卷六七《云敞传》:

    云敞,字幼孺,平陵人也。师事同县吴章。章治尚书经为博士。……章为当世名儒,教授尤盛。弟子千余人。莽以为恶人党,皆当禁锢,不得仕宦。门人尽更名他师。(师古曰:更以他人为师,讳不言是章弟子。)

    后来宦官们也许正是师王莽的故智罢。

    东汉开始有党,大概始于甘陵郡的南北部。甘陵周福,在桓帝为侯的时候给桓帝讲过书。桓帝即位,拔擢他为尚书。同时同郡河南尹房植在朝很有名。植的乡人为他们造出两句口号说:“天下规矩房伯武,因师获印周仲进。”对周福有些不敬,从此周、房两家的宾客互相讥揣,各自连结朋徒,渐渐结了仇隙。于是甘陵有了南北部的对立。部就是党的意思,可知党的分子中,宾客朋徒非常重要。

    东汉结交宾客的风气非常盛。宾客还有战国传下来的任侠风气,对主人真肯卖命。门生故吏也都一样。结交宾客的情形,如徐干所说:

    桓灵之世其甚者也。自公卿大夫州牧郡守,王事不恤,宾客为务。冠盖填门,儒服塞道。饥不暇餐,倦不获已,殷殷沄沄,俾夜作昼。下及小司,列城墨绶,莫不相尚以得人,自矜以下士。星言夙驾,送往迎来,亭传常满。吏卒传问,炬火夜行,阍寺不闭。把臂捩腕,扣天矢誓,推脱恩好,不较轻重。文书委于官曹,系囚积于囹圄,而不遑省也。(《中论·谴交》)

    门生故吏,受了恩,也就同主人周旋于死生患难之间,如赵翼所说:
    是时(东汉)郡吏之于太守,本有君臣名分。为掾史者,往往周旋于死生患难之间。如李固被戮,弟子郭亮负斧锧上书,请收固尸。杜乔被戮,故掾杨匡守其尸不去,由是皆显名(固、乔二传)。第五种为卫相,善门下掾孙斌。种以劾宦官单超兄子匡,坐徙朔方。朔方太守董援,乃超外孙也。斌知种往必被害,乃追及种于途。格杀送吏。与种俱逃以脱其祸。(《廿二史劄记》)

    李、杜都因触犯梁冀被陷害,当时梁冀气焰熏天,并且严令禁止人看他们的尸首,郭亮等居然敢冒死前去。这种精神足可使身在清流的主人有所依恃。清流与浊流既难并立,清流又有部党的支撑,名誉的鼓励,自然要挺身而起与势倾朝野的浊流相抗,造成轰轰烈烈的政争。

    十、豪族内争——第一次党锢

    前面说过,桓帝因诛梁冀,而封宦官五人为侯。五侯之中,单超先死。剩下回天、独坐、卧虎、雨堕四侯,十分骄横。另外有中常侍侯览,非常佞猾,假托有诛梁冀之功,也得封侯。览与小黄门段硅都有田地产业近济北(国)界。他们的仆从宾客,侵犯百姓,劫掠行旅。济北相滕延,是个清流,都把来收捕,杀了几十人,陈尸在大道上。览、珪大怒,诉于桓帝,把滕延罢免。侯览的哥哥参为益川刺史。人民有丰富的,他都诬以大逆,诛杀而收没财产,前后所得以亿计。太尉杨秉,即杨震之子,是清流领袖,参奏侯参,槛车运京。参在路上自杀。检查他的车三百多辆,都是金银锦帛珍玩。因此侯览也被免职,但不久又得复官(《后汉书》卷一○八《侯览传》)。

    同时,司隶校尉韩縯奏“左回天”。左悺同悺兄左称“请托州郡,聚敛为奸。宾客放纵,侵犯吏民”。悺称害怕都自杀。縯又奏“具独坐”。具瑗的哥哥沛相具恭赃罪,微恭到廷尉定罪,具瑗贬为乡侯。其他宦官,也有很多贬爵的。浊流的势力,为之一挫(同上,《单超传》)。这时是延熹八年(公元165年),太尉杨秉死了,陈蕃为太尉。

    在前几年,李膺做河南尹,早已与廷尉冯绲、大司农刘祐等有了清流的结合。“共同心志,纠罚奸幸”(同上,《李膺传》)。这时有个浊流宛陵大姓羊元群由北海罢官回家,臧罪狼籍,又因为郡舍厕所里有些奇巧的设备,也载了回去。李膺表奏要治他的罪。羊元群向宦官行赂,李膺反倒得罪。正巧冯绲因为杀了宦官的兄弟,刘祐因为没收宦官的田业,都被了罪。三人同时输作左校(作苦工)。幸而司隶校尉应奉上疏说“绲前讨蛮荆,均吉甫之功;祐数临督司,有不吐茹之节;膺著威幽并,遗爱度辽。今三垂蠢动,王旅未振。易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乞原膺等以备不虞”(同上,《李膺传》)。一捧一吓,桓帝方赦免了他们三个。

    第一次党锢是在延熹九年(公元166年),那时李膺新做司隶校尉。李膺到官十日,就杀了宦官张让的弟弟张朔。朔原做野王令,贪残无道。野王正是司隶所属。朔听说李膺的利害,就逃回洛阳,藏在张让家里的合柱中。膺知道了,不肯放,率领吏卒破柱取朔,交付洛阳狱,审问后就杀了。张让诉给桓帝。帝召膺来责问。但膺答得有理,桓帝只好放他出去。此后诸黄门常侍都鞠躬屏气,虽休沐也不敢出宫。桓帝怪问他们,都叩头流泪说:“怕李校尉!”

    同时,汝南太守宗资委任功曹范滂,南阳太守成瑨委任功曹岑晊。范滂作事非常正直。滂的外甥李颂,为人很差,滂不用他。颂转托“唐雨堕”唐衡请宗资用他。宗资就用他为吏。但范滂是功曹,他给压下来不去召用。宗资知道了迁怒而捶打书佐朱零。零说:“范滂的办法是对的。你打死我我也不能去。”宗资自己信托范滂已久,也没办法。当时人说“汝南太守范孟博,南阳宗资主画诺。南阳太守岑公孝,弘农成瑨但坐啸”。郡守如此信托掾属,其关系之密,可想而知。实在当时冒犯浊流是出生入死的事,没有这样的优遇谁肯去呢(《后汉书》卷九七《范滂传》)。

    岑晊的公正也有表现。宛县有富贾张汎,是个工艺家,最会雕镂玩好之物,常送些给宦官,因此得到显位,用势纵横。岑晊劝成瑨捕他。不久遇赦,但岑晊竟诛死他。一并收杀汎的宗族宾客二百余人。杀后方奏闻。这种遇赦先杀的办法,是清流所常用的。太原太守刘瓆就在赦后杀了贪横放纵的小黄门赵津。又名士张俭做山阳太守翟超的督邮,因为宦官侯览大起坟墓,张俭举奏他“前后请夺人宅三百八十一所,田百一十八顷。起立第宅,十有六区。……制度重深,僭类宫省。又豫作寿冢,石椁双阙,高庑百尺。破人居室,发掘坟墓。虏夺良人,妻略妇子”(《后汉书》卷一○八《侯览传》)。得不到回复,俭竟自破坏他的家宅,收没财物。“徐卧虎”徐璜的兄子宣为下邳令,抢了故汝南太守李嵩的女儿,给射杀了,把尸首埋在衙门里。东海相黄浮正管着他,听到报告,就收宣的家属拷打。掾史劝他,他说:“徐宣是国贼,今天杀他,明天就因此而死,我也瞑目。”竟把宣杀了(《后汉书》卷一○八《单超传》)。

    这几案都发生在延熹八九年间。宦官们纷纷向桓帝告发。成瑨、刘瓆、翟超、黄浮同时得罪。有司承奉宦官的意思瑨、瓆定为“弃市”,超、浮则“髡钳输作左校”(《后汉书》卷九六《陈蕃传》)。太尉陈蕃等屡次上疏营救,无效。

    延熹九年秋天,成瑨、刘瓆都死在狱里,冬十二月,司隶校尉李膺等二百余人受诬为党人,下狱(《后汉书》卷七《桓帝纪》)。告发人名叫牢脩。大概是延熹八年,李膺还做河南令的时候。有河南张成,善说风角。据他推占不久要大赦,就教他儿子去杀人。李膺派人收捕,果然遇赦。李膺大怒,竟把他们杀了。张成原仗着风角交通宦官,连桓帝也有时候请教他(这恐怕是他杀人遇赦的真正原因)。此时被杀,宦官正不高兴,李膺又升官作司隶校尉,杀了张让的弟弟。宦官们受不住,就叫张成的弟子牢修上书诬告膺等“养太学游士,交结诸郡生徒,更相驱弛,共为部党。诽讪朝廷,疑乱风俗”。桓帝大怒,下诏郡国逮捕党人李膺等共二百余人,有逃走的,悬赏追寻。此案经过三公府,太尉陈蕃说:“要考案的都是海内人所称誉忧国忠公的臣子,此等人虽以后十代有罪,都该赦宥。现在罪名不彰,岂可就收掠他们呢?”他不肯连署。桓帝更怒,把李膺等都下了狱。陈蕃又谏,不听。桓帝说他辟召不得其人,把他免职(《后汉书》卷九六《陈蕃传》)。

    下狱的人,有汝南功曹范滂在内。入狱时,狱吏告诉他们入狱的都祭皋陶。滂不肯,说:“皋陶是直臣,要知道我无罪,必到天帝处为我洗刷。我若真有罪,祭也无用。”于是别人也都不祭。范滂为人非常义气,见同囚的多在害病,在狱吏拷打时,常请先受打。后来桓帝使宦官王甫审问他们为何结党。滂大概是因为官小,在后面,越次而对,说:“要使好人同好人在一起显得更好。联合起来一同把恶人除掉。”王甫问他们究竟为什么。滂说:“古人为善,自求多福。今人为善,身陷大戮。我死之后,请埋我在首阳山旁。我是清白的。上不负皇天,下不负夷齐。”王甫在宦官里要算好的,听了很是感动(《后汉书》卷九七《范滂传》)。

    清流之中有一派很谨慎的,看党祸不解,连累很多,只得出头。如颍川贾彪就到洛阳请城门校尉窦武、尚书霍諝等上疏说情。窦武是外戚,比较有力。同时李膺等多攀引宦官子弟,说是同党。宦官们怕起来。也就请求桓帝,说天时宜赦。第二年,即永康元年(公元167年),赦天下。党人都放归田里,书名三府,禁锢终身。禁锢即是不许作官的意思。第一次党祸就这样结束。

    十一、豪族内争——第二次党锢

    第一次党锢不过是一个序幕,清流浊流的正面大冲突还在后面。

    就在永康元年,桓帝死了,没有子嗣。陈蕃、窦武等,定计迎立幼主灵帝,窦太后临朝。

    窦武是窦融的玄孙。窦氏这一族在窦宪被诛时虽曾受一大打击,余势仍旧存在。武的姊姊立为桓帝皇后。常受赏赐,窦武都把来散给太学生。太学生在党锢之前,最称誉李膺、陈蕃、王畅三人。后来最尊的天下名士,为三君,即窦武、刘淑、陈蕃。君是一世所宗的意思。三君的口号是:

    天下忠诚窦游平。天下义府陈仲举。天下德弘刘仲承。(袁山松《后汉书》,丁福保《全汉三国晋六朝诗》卷五引)

    窦武这时封大将军,陈蕃为太傅。刘淑是宗室,桓帝时对策为天下第一,很得信用,名气极大,窦武、陈蕃等又起用李膺、王畅等,其他名士,有许多也都得着作官。

    太学生等所标榜的名士,三君之下,还有八俊,俊是人之英的意思。八俊的口号:

    天下模楷李元礼(长乐少府李膺)。天下英秀王叔茂(司空王畅)。天下良辅杜周甫(太仆杜密)。天下冰凌朱季陵(司隶校尉朱寓)。天下忠贞魏少英(尚书魏朗)。天下好交荀伯條(沛相荀昱)。天下稽古刘伯祖(大司农刘祐)。天下才英赵仲经(太常赵典)。(袁山松《后汉书》)

    其次有八顾,是郭林宗、宗慈、巴肃、夏馥、范滂、尹勋、蔡衍、羊陟。袁山松书没有范滂,有刘儒。每人也有一句赞,都是天下什么,与八俊相同。例如“天下和雍郭林宗”。顾是能以德行引人的意思。再次有八及,是张俭、岑晊、刘表、陈翔、孔昱、苑康、檀敷、翟超。袁书没有翟超,有范滂。每人一句赞,是海内如何如何,例如“海内贵珍陈子麟”、“海内謇谔范孟博”。及是能导人追宗的意思。再次是八厨,即度尚、张邈、王考、刘儒、胡母班、秦周、蕃向、王章。袁书没有刘儒,有刘翊。每人一句海内什么,同八及一样。例如“海内珍奇胡毋季皮”。厨是能以财救人的意思。四八三十二加三君共三十五位。除去郭林宗一个“有道”,其余都是作官的。差不多越在前面的官越大。

    陈蕃、窦武等既为三十五位清流的领袖,得到太学生的拥护。又身居显位,自然该有所表现,努力铲除浊流。但这般清流,与浊流政见虽然不同,也是为争地位。现在已经大体得手,窦武尤其得意,兄弟父子,并封三侯,旬月之间,积财以亿计,办事就不免迟钝。陈蕃因同宦官结了深仇,屡次力劝窦武根本铲除宦官,告诉武“我以八十老年,还想替将军除害,你很可以下决心了”。武入宫奏知太后。太后也不主张全废掉宦官,所以事情久未发动。

    这时还是灵帝建宁元年(公元168年)。窦武、陈蕃决意要诛宦官,走漏了消息。宦官曹节、王甫等在夜里就先下手,逼着十二岁的灵帝升殿。劫了太后的玺绶,矫诏收捕窦武等。

    陈蕃闻变,率领属官诸生(是门生吧)八十余人,都拔刀突入承明门。同王甫等对骂一阵,蕃被围数十重,大打一阵,终于被捉下狱,即晚被害死。

    窦武没有接受伪诏书,骑马跑去召集一部分京师卫兵,有数千人。到天明,王甫也领一部分卫兵,约千余人与他相抗。王甫又利用方才回京的护匈奴中郎将张奂,与他合兵,势力也很盛。就在宫前对垒。但窦武的卫兵向来怕宦官,这时王甫又告诉他们先降的有赏,就纷纷倒戈。窦武见势不好,要跑,被众兵围住,只好自杀。窦氏的宗族、宾客、姻属都定了罪。窦武及陈蕃的家属都被迁徙。门生故吏,都被禁锢,这是第二次党锢的开始,窦、陈两豪族先被牺牲。

    建宁二年(公元169年),接着有人奉承侯览的意思,告发张俭与同乡二十四人,“别相署号,共为部党,图危社稷”。其中张俭是八俊的首领,次有八顾八及[原文如此]。因为当时已经都知道太学生所称美的三十五人,这是另外一回事,所以说“别相署号”。“图危社稷”同现在“危害民国”的意思相似,是当时宦官苦心想出来加给党人的罪名。灵帝问他们为何收捕党人的时候,他们也拿这四个字作答复的。

    灵帝下诏收捕张俭等,同时曹节授意有司奏捕前次已赦的党人虞放、李膺、杜密、朱寓、荀昱、巴肃、魏朗、翟超、刘儒、范滂等百余人下狱。诏书下来,有人劝李膺逃走,李膺不肯,竟拷死在狱中。膺的门生故吏都被禁锢。当时老师收门生都有名籍登记。侍御史景毅的儿子,师事李膺,但名籍上漏脱了。宦官是据名籍找人的,景毅因此未被罢免。但景毅因为佩服李膺,竟自己声明,免官而去。

    受命捕范滂的人到县,不肯下手,抱着诏书不公布,自己闭门哭泣。范滂听了说:“一定是为我。”就自己去投案。县令劝他逃走。他说不愿连累老母及县令,不肯。滂的母亲来同他诀别说:“你现与李膺、杜密齐名,死又何恨,既享令名,又想长寿,哪能够呢?”滂拜受教,回头同他的儿子说:“我要使你为恶,恶不可为。要使你为善,可我要没有作恶呀!”路人听了为之流涕。滂等百余人都死在狱中。

    张俭与李、范不同,亡命逃走。许多人都重他声名,破家相容。辗转北逃,走出塞外。宦官追捕。凡他所经历的人家,被诛杀的有数十,宗亲都灭绝。郡县为之残破。夏馥(八顾之一)不赞成他这样逃法,说是“一人逃死,祸及万家”,就是逃活了又有何意思?自己剪须改装,逃入山去。

    党祸的牵连,虽很利害,废禁的达到六七百人。但仍有谨慎的清流未曾被祸。如郭林宗听到党人死亡,只在暗地悲叹,并不发表言论,他平日就不肯得罪人,所以无人诬陷,虽然名列八顾,竟自漏网。也许因为他没有作官,用不到禁锢罢。

    现在清流的余党只有太学生了。太学生参加政治运动,已有很久的历史,至迟在西汉末已经有一次。

    鲍宣……哀帝时为司隶,坐拒使者下廷尉,博士弟子济南王咸等举幡太学下,“欲救鲍宣司隶者会此”。诸生会者千余人。(《前汉书》卷七二《鲍宣传》)

    鲍宣为官清正,据《列异传》,宣及子永、孙昱,三世都做司隶,只乘一匹骢马。京师人为他作歌说:鲍氏骢,三入司隶再入公。马虽瘦,行步工。

    假如当时已有清流与浊流的分别,他一定是清流。

    东汉第一次太学生运动是在桓帝永兴元年(公元153年)即第一次党锢前十三年。当时清流有冀州刺史朱穆,因为奏劾贪污,被宦官诬害,论输左校。太学生刘陶等数千人上书为辩理,并称愿替他作苦工。结果圆满,桓帝放了朱穆(《后汉书》卷七三《朱穆传》)。

    第二次是延熹五年(公元162年)即第一次党锢前六年[原文时间如此]。平羌名将皇甫规入朝。规在边时曾奏免交通宦官的贪污官吏。入朝后宦官徐璜、左悺向他求财货,他不肯给。宦官也诬他以罪,输作左校。太学生张凤等三百余人上书为他申冤。恰巧遇赦。又算成了功。第一次党锢时因被害的都是天下名士,皇甫规耻于自己未得参与。上书称自己是党人,就以太学生曾营救他为证。但皇帝正需要他对付羌人,竟自放过不理(《后汉书》卷九五《皇甫规传》)。

    但这两度禁锢中太学生遭难的似乎不多,大概是太学生领袖郭太(林宗)、贾彪(伟节)为人都很谨慎,所以太学生没有大举起来做运动。也许是他们所追宗、所敬佩的人都遇了害,自己不敢出头。也许与陈蕃同入承明门死难的八十余人里有太学生,不过数目不算多。

    太学生虽然没有举动,心里总是不平。这情形宦官也知道。窦太后从陈、窦遇难,就被软禁。到此是建宁三年(公元170年),太后忧病而死。不久,有人在朱雀阙上写“天下大乱,曹节、王甫幽杀太后。常侍侯览多杀党人。公卿皆尸禄,无有忠言者”(《后汉书》卷一○八《曹节传》)。诏书搜捕,结果太学生被系的千余人,这是太学生受了一次大牺牲,作了党祸的结尾。

    此后替党人说话的,都不得好结果。宦官等一派浊流,十分得意。宗亲宾客,布满州郡,宰杀天下。人究竟不是鱼,不能听人杀尽,黄巾的暴动于是起来。

    直到中平元年(公元184年)才有一位明白点的宦官吕强,劝灵帝开禁,以免党人与黄巾合伙。灵帝就下诏大赦党人。诛徙之家,都归故郡。这时黄巾已起事一年了。

    总看这前后二十余年的党争。情形虽很复杂,只是清流浊流两个豪族集团争取政治地位的殊死战。两方面都有宗亲宾客故吏门生。死难的人诚然可称忠义。但这忠义对君国的成分少,而对长官对老师的成分多。道德的涵义也随时代改变了。他们能够争斗,正表示他们能够团结,也正表示豪族的势力已很雄厚。豪族的团结,在东汉末到东晋初几番变乱中,更表现出力量。他们一面自保,一面乘机发展。如在汉末之乱:

    初平之元,董卓弑主鸩后,荡覆王室。是时四海既困中平之政,兼恶卓与之凶逆,家家思乱,人人自危。山东牧守咸以春秋之义,卫人讨州吁于濮,言人人皆得讨贼,于是大兴义兵。名豪大侠,富室强族,飘扬云会,万里相赴。兖豫之师,战于荥阳;河内之甲,军于孟津。卓遂迁大驾,都于长安,而山东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城邑,小者聚阡陌,以还相吞灭。(曹丕《典论·自序》)

    时袁绍盛于河朔;而汝南绍之本郡,门生宾客布在州县,拥兵自守。太祖忧之,以(满)宠为汝南太守。宠募其服从者五百人率下二十余壁。诱其未降渠帅,于座上杀十余人,一时皆平。得户二万,兵二千人,令就田业。(《三国志·魏志》卷二六《满宠传》)

    许褚,谯国人也。……汉末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三国志·魏志》卷一八《许褚传》)

    西晋末,永嘉之乱,胡人横行中原,这时豪族结有庄坞,屯聚流民:

    永嘉之乱,百姓流亡,所在屯聚。(苏)峻纠合得数千家,结垒于本县。于时豪杰所在屯聚,而峻最强。(《晋书》卷一○○《苏峻传》)

    永嘉之乱,(郭)默率遗众自为坞主。以渔船抄东归行旅,积年遂致巨富。流人依附者甚众。(《晋书》卷六三《郭默传》)

    曹魏时候,政府允许公卿有免疫的“客户”:

    魏氏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晋书》卷九三《王恂传》)

    西晋就详细规定了荫客的制度,到东晋数目更有增加。豪族的特权得到法律的承认,两晋南北朝的阀阅统治于是开始。

    本文原载《清华学报》,11卷4期,193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