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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epoo

  • 陈景辉:法律的道德形象:为何有些法律是主要的?

    一、导言

    在一个存在法律的社群中,人们会形成关于法律的各种经验性认知。无论它们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什么,有一点毋庸置疑,即并不因为人们事实上形成了这些看法,它们就自然(动)是正确的,除非找到了理由上的根据。在这些经验性认知当中,经常有着“某些法律更重要”的一席之地,它们主要是指宪法、刑法和民法,相比较而言,另外一些法律被认为没有上述法律这样重要,例如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等等。这个表述其实可分为两类:一是作为一部法律来说,有的法律明显更重要,例如宪法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二是作为通常由不同法律组成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来说,有的法律部门更重要。正是在后一意义上,这些部门法可被叫作“主要部门法”,并由于前者经常借助与后者的某种关联,来强调自己的重要性,例如立法法经常诉诸自己作为“宪法性法律”的身份,因此“主要部门法”的名称也足以概括表达这个经验性认知。那么,“主要部门法”的认知是恰当的吗?这就是文章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

    无论最终的讨论是否成功,有一点需先做说明:主要部门法中的“主要”究竟是针对什么的?或者,这些部门法因怎样的事情而变得主要?显然,这不可能是个完全基于法律实践的判断,因为对身陷特定法律事务(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决定其权利、义务、责任等具体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才称得上重要或主要,但这未必只能是上述那些法律。那么,可不可能是历史或传统方面的原因呢?例如,像刑法或民法这样的主要部门法,通常最早出现并一直绵延至今。但这会由于无法匹配宪法而作罢,毕竟宪法只是近代的产物。因此,主要部门法的说法,似乎不过是个学科偏见而已。但这个看法仍有明显瑕疵,不但普通的民众,就连很多非属主要部门法的研究者,也经常会形成那些法律的确更重要的看法。于是,“学科偏见”的说法可能本身就是一种偏见,这就又回到了问题的起点:这些部门法是针对于什么而言是主要的?

    一个最有可能、也是文章竭力要证明的答案是:法律主要与否,是针对法体系做出的评价。具体来讲,有些法律与其所属的法体系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连带关系:一旦并不存在这些法律,或者即使存在但却有明显瑕疵,那么将会导致对整个法体系的怀疑或批评,它们就因此需要做出针对性的改变(进)。相应地,另外一些法律的不存在或纵使存在但却有瑕疵,却不会直接导致对法体系的批评,并且其改变(进)也不以此为核心理由,而是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于是,前者就有理由被认为是主要的,但却不能将此类形容词运用至后者身上。如果你也认同“法”和“法体系”是互换性概念,这就等于说,主要部门法实际上直接关联法律的基本性质,因此成为一个法哲学上的主张,而不是个主要限于这些部门法自身属性的、单纯部门法学上的主张,相反,那些非属于主要部门法的法律就不具备这个地位,相关的思考和认知都仅限于其自身的属性,而无关法律的基本性质。

    正是这个答案,使得部门法的划分也开始有了法律性质上的根据,而不像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一样,只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因为这已经表明,有些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必须区别对待“这些法律”与“那些法律”,而用来称呼“这些法律”与“那些法律”的合适语词,就只能是“部门法”或“法律部门”。虽然这仍未能完美匹配所有部门法的划分,例如它肯定无法阐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但由于它已经揭示了法体系的基本内在结构,即法体系由主要部门法和非主要部门法所组成,因此对恰当理解法或法体系的基本性质而言,仍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何况,只有在明白主要部门法与非主要部门法区别的基础上,它们各自内部的进一步划分标准才有用武之地。不过,主要部门法的进一步划分,仍然是关联法律基本性质的,而非主要部门法的进一步划分,却跟这件事情没有直接关系。简单说,这个基本结构成为检验部门法划分以及划分理由是否合适的基础。

    就此而言,文章标题后半部分的准确含义其实是:为何对法律或法体系而言,有些部门法比其他部门法更重要?而标题前半部分则表明了基本的论证方向:要想证明“主要部门法”这个说法,就必须从法律的道德形象入手。这是因为,有些部门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道德形象,因此一旦并不存在这些法律,或者即使存在但却有明显瑕疵,就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道德形象,所以,就必须做出相应的改进或修正,以匹配法律的道德形象。就此而言,法律的道德形象是其本质的一部分。用形象一点的方式来说,法律的道德形象,类似于一个人的“人设(人物性格设定)”。当你自我设定为拥有某种典型且鲜明的人物性格,这个人设就会反过来限制你的行动选择,否则你将会因人设崩塌而备受指责,无论该人设是真诚的还是虚假(伪)的。同理,如果道德形象是法律的人设,这也将会对法律提供很多方面的限制。这当然是个非常抽象的看法,文章的前三节就用来处理这个问题。

    与此同时,就如同一个人的人格设定一样,并非所有的方面都与这个人的人设有关系,例如爆炸头、留胡子、爱吐舌头,并没有影响爱因斯坦作为伟大物理学家的人设,反而增添了几许可爱与天真。法律的道德形象也是如此,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涉及法律的这个人设,只有部分的法律才跟法律的道德形象有关系,它们因此就有理由被叫作“主要部门法”。当然,主要部门法的统一称呼,并不意味着它们就是以同样的方式影响法律的道德形象,因此才需要在它们之间再做进一步的区分。这同时表明,组成主要部门法的不同法律,它们之间并不可以相互替代,换个更明确的说法,即使是宪法,也不能一肩扛起法律之道德形象的重任,而必须由民法、刑法这些另外的主要部门法来共同承担。本文后面的两节,就用来讨论这个问题。

    二、实效条件:法律与其道德批评相容吗?

    既然法律可谈起道德形象问题,这就蕴含着可以对法律进行道德批评。但在这一点上,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印象:只有关于法律的“部分看法”才许可这样做,它们通常就是自然法理论或反实证主义。因此,要想维持法律之道德形象的说法,或者许可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就必须先证明以上主张是正确的,而法实证主义则不允许这样做。前者如阿奎那“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的著名主张,于是正义与否就成为批判法律的(最)合适理由,后者如奥斯丁同样著名的主张: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与坏是另一回事,法律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它是否符合某一假设的标准是另一个问题,一个实际存在的法就是法,即使你恰巧不喜欢它。但这个直观印象是错误的,接下来我将通过分析代表性法实证主义者,尤其是哈特关于“实效条件”(efficacy condition)的说法,来证明这一点。

    实效条件的意思是,对于一个法体系的存在而言,只有当它获得了至少部分人民(population)事实上的遵守时,才能说该法体系的确是存在的。即使是坚持严格区分效力和实效的凯尔森,也完全赞同实效条件。他说,对每个单独的法规范而言,一旦其所属的整个法秩序在整体上丧失了实效(efficacy),那么它也就失去了自己所拥有的效力(validity)。因此,整个法秩序的实效,是其所包含的每个法规范之效力的必要(necessity)条件,但这只是个非此不可的条件,而非使之成为可能的条件。换个更容易理解的表述,当说一个法规范拥有效力(是有效的)时,这蕴含着“其所属的法体系具备实效”的主张,但反过来的说法并不成立,即只有当其所属的法体系具备实效,该法规范才会拥有效力。这是因为,依据效力链条,一个法规范的效力,必须追溯至基本规范或第一部宪法才行。所以,实效只是效力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或充要条件。拉兹使用一个更简洁的陈述,传递了同样的看法:当且仅当一个法体系正在起作用(in force)时,它才是存在的。

    尽管这个主张的确成立,但仍有可再精确之处:一是怎样的情形可被叫作“实效”,二是公众(population)的范围边界。哈特在这两方面均做出实质的推进,其中的枢纽就是“内在观点”。一方面,虽然在外观上,只要人们的行动跟法律的内容保持一致,就可被视为法律有实效,但如果是因为将法律当做行动理由,这种涉及内在观点的一致就被叫作“接受”,而不涉及内在观点的单纯一致就是“服从”。另一方面,对公众的范围而言,对法律“必然采纳”内在观点的就是官员(officials),而“不必然采纳”内在观点的就是民众(people)。于是,哈特认为,法体系的存在需同时满足两个最小条件:一方面,那些符合法体系之终极判准(即承认规则)因而有效的行为规则或初级规则,获得了民众的普遍(generally)“服从”;另一方面,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裁判规则在内的次级规则,被官员们实际“接受”为共同的公共标准。由这种通常情形出发,紧接着就可以推导出法体系存在的理想情形和极端情形:前者是指官员和民众都接受,后者是指只存在官员的接受,而民众基本上不服从。

    但即使是后一种极端情形,也不能说法体系是不存在的,因为它也以最低程度满足了实效条件的要求:仍有(仅限于官员的)部分公众事实上遵守法律,尽管这一定是个相当悲惨的状况。过去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极端情形或悲惨情形上:这种类似于占领军的情形,还能说其中存在法体系吗?但我却反而关注理想情形:包括官员和民众在内的全部公众,都接受法律是共同的公共标准,这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联本节的主题:法体系的存在与对它的道德批评,二者能否相容?在笔者看来,这种理想情形绝无可能,因为就法律的规范性质来说,存在相悖的行动选择(不服从),是规范之所以存在的概念条件。既然必须存在与之相悖的行为,民众就不可能全部服从法律,最多只能是大多数人的服从,也即普遍服从,而这才是真正的理想情形。或者说,最小条件所要表达的,其实就是理想情形。

    所谓规范性质指的是,法律必须使用规范概念或道义语词,来表达自身的要求或内容,前者如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等概念,后者如必须、应当、不得、可以等语词。所以,法律才被称为规范,一个一个的法律(条文),经常就是在表达一个一个的规范。既然用来表达法律的,通常都只能是规范语句,那么规范语句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与反映外在世界的描述语句不同,规范语句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外在世界。之所以要改变外在世界,一方面是因为,外在世界一定已经存在并且未来还会存在与之相反的情形,另一方面是因为,根据规范的内容,这些相反的情形需要被扭转。换句话说,如果规范的内容不具备“事实上的可违反性”,那么其存在就会彻底失去意义。例如,当房间的墙壁被贴上“禁止吸烟”的字样,这一定意味着:一方面,过去已经有人在这个房间里面吸烟;并且未来还会有人在这个房间里面吸烟,另一方面,房间内吸烟的行为是应当被改变的。

    相应地,如果这个世界根本不存在烟草这种东西,或者即使存在但却未被发现可被吸食,或者吸食烟草并不危害健康,那么就不会存在禁止吸烟的规则,即使事实上有人做出来这样的规定,那也是彻底无意义的。例如,1492年之前的旧世界,绝不会存在禁止吸烟的规则。同理,今天关于速度的规定,只可能是“限速120公里”而不可能是“不得超过光速”,除非人类已经能够超光速行进。于是,规范的存在(有效)本身就意味着,不但过去已经出现,而且未来必将会出现相反的情形,或者说,存在与之相悖的行为,是规范有效的必要条件。因此,仅仅因为存在相悖行为,就去质疑相关规范之效力的做法,这明显是错误的。不止于此,由于法体系未被所有人遵守,然后就去质疑法体系及其所属法规范的效力,这个做法同样错误,因为这误解了实效条件作为必要条件的属性,而把它当成了效力的充分条件。简单说,无论是法规范的效力还是法体系的存在,同与之相悖的行为之间,在概念上是相容的。

    那么,能否由此立刻推得:那些做出相悖行为选择之人,就是在对法律进行道德批评?显然不能,这里存在多种可能性。有的选择者可能非常清楚,自己已经或将要做出的行为,在道德上的确是错误的。这一点,在刑法上体现得非常明显,至少有相当程度的犯罪者,已经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其行为之道德错误的性质。而且,即使那些选择了服从法律的民众,未必一定在服从的同时,就表达出心悦诚服的态度。这是因为,道德批评只是一种规范态度,它并不以必须匹配相悖行为作为条件。此外,即使是批评,也不一定都具备道德的属性。如法律移植的反对者,其根据往往都是这并未尊重本国传统,而传统并不见得必然拥有道德上的力量,例如“男尊女卑”这个曾经相当长久的传统。又或者,对法律的成本效益批评,也并非一定关于道德,“有效率”与“是道德的”之间不存在天然的等号。

    但也不要因此就过分推论说,所有相悖行为的选择者,都知道自己的行动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或者所有对法律的批评,都是基于非道德理由展开的。其中一定存在如下情形:一部分选择与法律相悖之行为的民众,之所以要这样做,就是为了表达对法律的道德批评。说得更复杂一点,他们不但坚定地认为,法律(无论法规范还是法体系)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而且他们还认为,仅仅表达不满的情绪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不服从这种更明显、也是更激烈的方式,来显示对法律的道德批评。于是,这就又回到了实效条件,即法体系的存在并不以全体民众的服从为条件,这在理论上就蕴含着如下可能:至少选择了相悖行为的部分民众,是在以更明确方式来表达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并且这样的做法,并不影响法体系的存在或者法规范的效力。

    既然有激烈的批评方式,也就同时存在着温和的批评方式,这就是边沁所说的“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评”(to obey punctually, to censure freely):在让自己的行为保持与法律的一致的同时,展开对法律的道德批评。或者说,选择服从法律的那部分民众,仍然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表达自己对法律的道德不满,并且由于这些批判方式是法律所允许的,所以此时仍可谈得上对法律的服从。正因为这种温和批判方式有着服从的外观,它也可被不属于民众的官员或法律人所共享,说得复杂一点,他们可以通过个人陈述,而非超然陈述,来表达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尤其是联系到后面将要谈到的法律修改,如果你把法律的改进(法律修改),视作对道德批评的法律回应方式,那么如此多的修法是由法律人所主导的,就是一个相当容易理解的现象。

    三、道德批评的具体条件

    按照自然的逻辑,接下来应当讨论“对法律的批评为何必然是道德的”这个问题,但我想将它推后一节,本节先来讨论一个更加跟法律性质有关的问题:要想对法律进行道德批评,那么需要怎样的具体条件?或者说,如果允许道德批评,这对法律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看起来非常抽象,本文将再次回到阿奎那“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的名言,来做仔细地分析。

    如前所述,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法实证主义似乎并不允许对法律的道德批评,但刚才已经证明这是个误解,因为实效条件蕴含着道德批评,尤其是激烈道德批评的可能性。但奥斯丁“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与坏是另一回事”的著名主张,似乎又否认了这种可能性:既然法律的好与坏只是“另一回事”,且道德批评只关系到法律的好与坏,那么它对法律的存在而言,似乎完全失去了意义。所以,道德批评,这个法实证主义一开始允许的内容,最后又被它以某种方式收回了。反而,只有阿奎那式的自然法理论,才允许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并且提供了“(是否违反)正义”这个批评法律的核心标准。所以,要想坚持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就必然首先承诺自然法理论。

    但这个看起来最合理的说法,同样是明显错误的。道理非常简单,请思考如下问题:怎样的情形才算是“对法律”的“道德”批评?逻辑上讲,这包含两个条件:第一,这种对法律的批评,是以一种具备道德属性的批评,这就是下一节所要处理的问题;第二,这种批评(无论是否道德)所针对的对象,一定得是“真正的”法律,而不是别的、类似于法律的东西,否则它就称不上是“对法律”的批评。这相当于说,对六耳猕猴的批评,不能等同于对孙悟空的批评,尽管两者在外观上一样。明白了这个道理,现在可来分析“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这个表述。表面看起来,这句话不但许可了对法律的批评,而且还明确限定了批评的合适理由,而不能随便基于任何的道德理由就能展开批评,例如法律正好跟你的道德偏好不一致。在阿奎那看来,批评的合适理由只能是正义,或者最多只能扩展至正义式的理由,也就是客观的政治性道德理由,这是后来那些自然法论者之所以主张法律直接关联共同善(common good)的根本原因。

    但“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的表述,与道德批评的第二个条件其实根本不相容。一方面,如果这意味着允许使用正义之类的道德理由来批评法律,由于被批评的法律必须得是真正的法律,那么这就蕴含着说,不满足正义标准的那个法律必然是真正的法律,但这明显违反了“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的字面含义;另一方面,如果“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的意思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已真切地满足了正义的要求,那么也就没有理由对这种真正的法律展开道德批评,至少不能进行基于正义之类理由的道德批评。换句话说,要允许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就必须首先承认真正的法律,在道德上是可谬的,如果像阿奎那一样,认为真正的法律在道德上是不可谬的,这就立刻失去了对其进行道德批评的理由。后来的自然法理论家清楚地认识到这个困难,所以就连菲尼斯这个阿奎那的当代继承人,也公开表示说: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是个明显且纯粹的自相矛盾的废话。

    既然允许对法律进行道德批评意味着,真正的法律一定是道德上可谬的,如果将那些道德上错误的法律叫作“恶法”(evil law),那么就必须同时接受“真正的法律中必然存在恶法”的结论。进一步而言,既然“真正的法律中必然存在恶法”,真正的法律就不可能是道德上无瑕疵的“应然法”,而只可能是道德上可能存在瑕疵的“实在法”。以上这些连锁的推理,就成为检验一个关于法律的理论,是否属于“法理论”(legal theory)的关键。那些将恶法彻底排除在外,或者只将应然法视作研究对象的做法,将会因为不适当地限缩了法律的范围,而成为不完整的法理论。这就相当于如下这个做法:一个试图提供关于人之本质的研究,一上来就将智力残障者排除在外,无论这个研究拥有怎样的道德吸引力,或者如何符合人们的普遍直觉,它也注定是个关于人的本质的残缺理论。因此,“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之类主张,因其只能提供一个关于法律的不完整理论而应当被摒弃。这就是后来的自然法论者,为何会普遍舍弃阿奎那的说法,转而接受“恶法虽然是真正的法律,但却属于有缺陷的法律”的主张,就像一块无法准确报时的手表仍然是手表、一头跑不快的猎豹仍然是猎豹一样。

    但反对者可能会认为,尽管以上的推理的确自洽,但却难以经受事实逻辑的检验:一旦面对某种的法律实践,如果不能宣告这些法律并非真正的法律,就会对这种悲惨状况束手无策,因为这些残暴行径在一开始,就被披上合法(合乎恶法)的外衣。所以,尽管在理论上的确是这么一回事,但该怎样面对各式各样的纽伦堡审判呢?哈特对此给出了一个强有力的答案。他承认,一旦否认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很容易因为其行为至少表面合法而无法施加惩罚,并且这是一种毫无疑问的“恶害”。但这并不是故事的全貌,此外还有另一种恶害,那就是通过溯及既往的立法来施加惩罚,因为溯及既往公然违反了“法治”的基本价值。但由于此时同时涉及两种恶害,两害相权之下,相较于因外观合法而不惩罚残暴行径,以溯及既往的方式来施加惩罚,就(可能)成为那个更轻的“害”,所以这至少是道德上可允许的选择。并且,这个两害相权的做法,还有一个额外的显著道德优势,那就是它始终许可了对法律的道德批判。

    因其既能实现理论上的自洽,还足以回应实践问题,所以真正的法律就是实在法,且实在法中必然存在恶法,就成为研究法律性质当仁不让的理论前提。在这方面,实证主义有着先天的理论优势。那么该怎样理解奥斯丁的如下说法: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与坏是另一回事?这同时表达了两件事情:其一,法律的存在是关于真与假的问题,这完全不同于道德批评的好与坏,由于存在明显的范畴差异,所以无法对法律的存在展开道德批评。但不要因此否认法律的存在对于道德批评的意义,如果法律是不存在的,也就失去了对它进行道德批评的基础。其二,法律除了“存在”之外,还有着“内容”的方面,因此对道德批评所针对的就只是法律的内容,且这不会影响法律的存在。所谓法律的内容,抽象一点讲,指的就是组成它的一个一个的规范。但这个说法其实并不准确,它不但忽视了规范与规范之间的关联关系,无论是逻辑上的还是道德上的,而且也忽视了这些规范并不因为本身的道德正当性,而是因为被纳入到法律之中,所以才成了法律的内容。所以,一个规范是不是法律的内容,主要看它是不是被以合适的方式表达,这就有了“法律渊源”这个概念的用武之地。

    但此时出现一个疑惑:既然对法律内容的道德批评不影响法律的存在,它的意义是什么呢?这经常性的就是法律内容的修改(修法),并且法律内容的改善与其存在是相容的或同时发生的,就像一个努力改善自己的人,他的存在与不断改善是共存的。修法在所有法律实践中都很常见,并且修改的理由多种多样,但道德缺陷一定是其中最强有力的那个理由,因为这意味着修改的必然性。但不能因此就做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的理解,即只要发现既有实在法存在道德瑕疵,那么无道德瑕疵的替代性方案(应然法)就自动成为有效的法律。除非前者已“事实上”被满足应然法要求的新法所替代,否则真正的法律就还是原来的那个法律。这表明,修改法律与制定法律一样,都具有鲜明的“事实依赖性”,虽然它们在概念上仍有差异,例如修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可能不同。因此,即使允许对法律的道德批评,但法律的存在和内容,仍排他性地取决于事实,所以拉兹式的来源命题仍可成立。

    四、法律为何拥有道德形象?

    到目前为止,本文已经证明了如下内容:其一,无论是实效条件还是规范性质,都允许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其二,既然允许对法律的道德批评,那么真正的法律或法律的存在,必然是道德上可谬的,而实在法正好匹配了这个属性;其三,道德批评对于法律的意义,集中体现在法律修改的日常实践与其事实属性上,即这会导致法律在内容上的不断改善。这些内容集合在一起,就指向了法律的道德形象问题,即道德形象是法律本质的一部分。如果将“本质”理解为是使得X成为X的那些内容,那么法律的本质就是使得法律成其为法律的那些内容,既然道德形象是法律本质的一部分,那么如果其道德形象有严重瑕疵或者在根本上是不道德的,这就成为批评法律的最合适理由。或者说,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就成为法律本质的展现方式,而相应的修法,则成为对法律本质的回应方式。但法律真得必须有道德形象吗?法律究竟拥有怎样的道德形象?

    然而,不能夸大道德批评的意义,对X展开道德批评与X具备道德属性,这两者在概念上仍可分离。尤其是,当X是工具性地(instrumentally)有益于道德时,就会同时得出X本身并不具备道德属性,且可以对X展开道德批评的结论。例如“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意味着,仓廪实与衣食足工具性地有益于知礼节与知荣辱,所以可以基于后两者来批评仓廪不实与衣食不足,并且这一定是个道德批评。但这并没有同时表明,仓廪实与衣食足必然就等同于知礼节与知荣辱,或者它们本身就具有道德属性。按照这个逻辑,虽然法律的性质许可了对它的道德批评,但这并没有反过来使得法律具备道德属性,这最多只能说,法律是个关于道德的事业,就像仓廪实与衣食足一样。但道德形象的说法,却蕴含“法律具备道德属性”的主张。所以,许可对法律进行道德批评的单一理由,并不足以得出上述结论,必须寻找此外的新理由。

    这就又回到了法律的规范性质上:法律必须使用规范概念或道义语词来表达自身的要求,前者如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等概念,后者如必须、应当、不得、可以等语词。尤其是前面这些规范概念明显为法律和道德所共享,那么能否由此证明法律具备道德属性?回答该问题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困难,除法律和道德外,这些规范概念也被各类游戏所共享,其中也必然会涉及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等规范现象,如足球比赛中裁判所拥有的权力。不过,这个困难很容易被解决:法律而不是游戏,明显会影响到人们的道德处境,或者法律必有道德后果或道德意义。这表明,对这些规范概念而言,游戏并没有真正地共享它们,而真正共享的,就只有法律和道德。那么,能否因此说,法律拥有与道德相同的规范性质?反对意见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并不必然拥有相同内容。一个典型之处在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必有事实来源,例如必须由成文法加以规定,而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并不需要这样的来源。

    但拉兹通过对“承诺”(promise)的讨论,强有力地证明这是个错误的说法。一方面,承诺是个毫无疑问的道德现象,因为它创造了全新的道德理由,而另一方面,承诺必然有事实上的来源,除非我以某种事实方式同意了你的请求,否则我就没有承诺你任何东西。法律在这两个方面均类似于承诺,尽管还是不能因此说,法律就如同道德一样拥有“全然的”(full-blooded)规范性,但它至少仍然拥有“形式的”(formal)规范性,而不可能不拥有规范性。至于游戏,它拥有的就只是“虚假的”规范性。或许再回到承诺的例子,可更加鲜明地看到这个关键区别:尽管必有事实来源的承诺,经常会受到一般道德的挑战或批评,如承诺了一个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个承诺是否仍然有效?但承诺的道德属性并没有因此取消,同理,法律这种事实来源的事物也将如此。尽管这个结论仍不强,但它足够使以下主张为真:法律必然具备道德属性。所以,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就是其本质所蕴含的内容。在这一点上,它完全不同于对仓廪实与衣食足的道德批评,后者是因为工具性地贡献于道德事业才值得批评。

    但证明了法律具备道德属性,仍不足以证明它需要有道德形象,除非能够彻底证明法律的人格化,但这已经超出文章主题所允许的范围。此处,我将只给出一个间接但非常有力量的证明:由于法律是最重要的社会制度或制度化体系,所以它就必须让民众时刻感受到它的存在,所以法律必须有道德形象。所谓最重要的社会制度,是指在一个社群中,如果法律不是最重要的社会制度,或者存在跟它同等重要的其他社会制度,那么整个社群就只存在名义上的法律,而不存在真正的法律。既然法律是最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就会全面性地影响人们的生活或者规范处境,连带着,它就必须以某种方式时刻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一旦有特定时段人们失去了这种感受,无论这个时段有多短,都意味着法律的不复存在。

    当然,一定会有人并未事实上感受到特定法律的存在,无论是因为无关己事而未意识到特定法律的存在,还是因为身为桃花源中人而彻底未感知法律的存在,但这均构不成理论上的挑战。由于“公布”是法律之生命的起始表征,这使得任何主动意欲感受法律存在之人,都能实际地获得这种感受。相应地,还有一些社群会通过诸如“普法”之类的活动,以被动的方式帮助人们事实上获得这种感受。然而,并不具备此种地位的其他社会制度,除非通过将自己纳入法律来让人们获得同类感受外,再也无法实现这个目的。例如打牌,不知道斗地主等规则的人比比皆是,而且也不会存在像“普法”一样的工作。

    既然法律必然具备道德属性,并且还是最重要的社会制度,法律必须时刻让人们感知它的存在,于是法律就必然拥有道德形象。那么,法律究竟拥有怎样的道德形象?对此,很难给出统一的回答,这取决于它所属之具体道德实践的基本样态,或者说,在不同的具体道德实践中,法律的道德形象会存在明显的差异。而这一点,正好匹配了实在法的多样性,即不同国家的实在法会有内容上的明显区别,即使存在法律移植关系的两个国家也是如此。不过,不存在一个“统一且具体”的道德形象,不等于不存在一个“抽象”的道德形象。这可以通过描述法律的道德形象究竟蕴含什么,来给出妥当的回答。尤其是结合着“实在法中必有恶法”的早前判断,法律的道德形象意味着,法律必然主张自己的道德正当性,或者法律必然声称自己在道德上是正当的。于是,虽然存在关于声称之内容的不同理解,例如拉兹关于正当权威、阿列克西关于道德正确性,但这种“道德声称”(the moral claim)始终是法律本质的一部分。

    这样一来,法律的道德形象,就可以透过道德声称而获得理解。一方面,做出道德声称,是法律成其为法律之本质的一部分,所以无论多邪恶的法律或法体系,也都会不间断地做出如此的声称。因此,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在经验上,“是法律”与“做出道德声称”都必然相伴随,无论人们是否已经意识到道德声称作为法律本质的地位。而且,这还足以表明,法律必然一种具备道德属性的实践,否则就无理由做如此声称。另一方面,由于“声称”不等于“真的就是”,就像一个人声称自己是好老师,并不等于他因此就是货真价实的好老师一样,法律必然声称自己在道德上是正当的,也不表明法律因此就必然是在道德上正当的,于是这就既匹配了关于恶法的说法,也提供了对法律进行道德批评的空间。

    五、关联道德形象的批评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所以会批评一件事情,一定是因为该事物具备可被批评的资格,并且,一般来说,只有人类的行动才是可批评的,因为它被视为一个具有好与坏(对与错)属性的事物。所以,才会无人批评大鱼吃小鱼的事件,但却会批评人类之间弱肉强食的行动。同理,如果人们可以批评法律,那么在逻辑上蕴含着两件事情:一是必然(须)存在法律这回事,二是法律具备可被批评的资格。尤其是后者,它表明法律必然是个拥有好与坏属性的事物。过去几节的讨论,就是为了证明这一点。尤其是,法律透过主张自己正当而拥有道德形象的说法,表达了两个相关联的判断:一是对已经存在的法律而言,它必然是道德上可谬的;二是就批评法律的理由而言,道德一定是最有效的理由。

    尤其是后一个判断,它充分说明,道德并不是批评法律的唯一理由。这是因为在理论上,并不只有道德上的好与坏,还存在非关道德的好与坏。例如,现在我正在用于写作这篇文章的电脑,就是一台被我评价为好的电脑,但这并没有因此使得这台电脑具备道德属性。同理,人们对法律的很多批评,都未必是道德性的。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由于法律尤其是特殊的法律决定(判决),会真实地影响他们的处境,所以他们必然会基于自身利益或审慎理由来批评法律,就像每个败诉方都会认为判决是不对的,甚至就连胜诉方也会因不满足判决的内容而有所批评。这些当然都是对法律的批评,但却未必是道德批评。更明显的例子在法律人的行动上。由于内在观点的限制,法律人身份的评价必须是超然的,也就是持有道德中立的立场。但似乎这里有矛盾:既然是中立、超然的,那么为什么还会有批评?这是因为,法律人会从技术的角度来批评法律,例如法律的内容太过模糊,或者法律之间存在着无法化解的冲突,如此等等。模糊和矛盾一定是对法律的批评,但却不必然是道德的批评。

    与此同时,也并非所有关于法律的道德批评都是合适的或有意义的,进而为法律的修改提供了充分理由。这是因为,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几乎每个人在道德上看法都是不同的,且这种不同又被认为是道德上正当的。这样一来,只要法律的规定与自己的个人道德观不一致,就有了批评法律的道德理由。例如,一个极端重视家庭价值的人,可能会认为由于孩子作为家庭的弱势成员,需要在一个稳定的家庭关系中成长,因此即使其中的婚姻是不幸的,但对孩子来说仍比没有家庭更好,但另一个同样重视家庭价值的人,却可能认为不幸的家庭会对孩子产生强烈的情感创伤,因此还不如尽快结束其中不幸的婚姻关系。这样一来,他们就必然在离婚条件上持有不同的看法,以致于无论怎样的法律规定,都一定会遭受道德批评。这也是为什么“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不能被简单等同于“恶法非法”,因为阿奎那实际上对道德理由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即只有正义或正义式的客观道德理由,才是批评法律的合适理由。

    更重要的是,即使如此,也并非所有关于法律的道德批评,都会影响到法律的道德形象,尽管批评所基于的道德理由是客观的。是否涉及法律的道德形象,取决于对道德形象的理解。法律的道德形象,类似于一个人自我的人物或人格设定,你将自己设定为一个怎样的人格,其他人就有理由以这样的人格标准来检验你的行为。如果你设定的是个非道德人格,也需要以你设定的相关标准来检验,就像一个自称做菜能手之人,结果炒出了一盘焦黑的土豆丝,那么他就会人设破产。同理,如果你设定的是个道德人格,那么其他人就会以道德标准来检验你,所以一个自我设定为道德楷模的人,就需要被以更高的道德标准来检验,但却无法用同样的标准来要求或检验普通人。但你却不能用焦黑的土豆丝来批评道德楷模,也不能用更高的道德标准来批评炒坏了一盘菜的人,因为那不是他们的人格设定的内容。

    甚至,对特定道德人设而言,也并非只要他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就会影响这个人设。因为除了道德楷模这样具备完备性(comprehensive)的道德人设之外,一般的道德人设都只关乎理性道德生物的一个侧面,而不是全部。因此,一个乐善好施之人,他的道德人设并不因为喜欢口出脏话就破产,因为这跟乐善好施没关系,甚至是真诚、直爽的某种表达形式。也正是这个理由,使得如下反对意见无效:由于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就是在针对法律的内容,而法律的内容由所有具体的法律组成,因此对任一具体法律的批评,都将会影响到法律的道德形象,于是在道德形象上,一个具体的法律和另一具体的法律之间,就不存在任何的区别,因此主要部门法的说法无法成立。这表明,一个对具体法律的道德批评,是否涉及法律的道德形象,需要仔细分析法律的具体道德形象究竟是什么。

    但前面已经说过,法律并不存在一个统一且具体的道德形象,而只存在一个抽象的道德形象:法律必然主张自己道德正当的道德声称。在此,有必要强调一下具体和抽象道德形象之间的关系:任何具体的道德形象,都建立在抽象道德形象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有当法律拥有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它才能够做出具体的道德声称,例如自由主义的道德声称、社群主义的道德声称或者其他内容的道德声称。反过来讲,如果法律不拥有抽象的道德形象,也就是不具备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那么具体的道德形象或道德声称都是无法想象的。因此,一旦谈起一个法律是否重要,就存在两个并行的判断标准:一是它对于法律的抽象道德形象而言是否重要,另一是它对于具体的道德形象而言是否重要。

    说得更明确一点,有的法律因为关系到法律是否能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而重要,有的法律却因为关系到它所在的法体系所作出的具体道德声称而重要。可以很容易想象,一个福利国家的法体系中,社会方面的立法应当具有更重要的地位,但这明显并非前一种意义上的重要性,如下文谈及的宪法所拥有的重要性。并且,由于前一种重要性会随着具体道德形象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就不能说这个法律“在性质上”是重要的,而只有后一种法律才具备此种重要性,并且是对所有法体系而言的重要性。例如,对中国这样的法体系而言,在尚未拥抱市场经济之时,《反垄断法》甚至是不可想象的,更谈不上重要性了,但在那之后,才有了反垄断法的用武之地,也才能谈得上它重要与否的问题。也可这样说,这种关于具体道德形象的法律,无法以一般性的方式来表达它的重要性,或者它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一个一般的重要性。

    六、主要部门法

    有了以上这些理论准备,现在可以来注意讨论为何有些法律在性质上是主要的了。在我看来,大概只有宪法、刑法和民法,才是典型的主要部门法。但这并不表明,对于一个特定法体系而言,其他的部门法就不重要,它们甚至有可能跟这三个主要部门法拥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不过,由于这种重要性来自该法体系的具体道德形象,而不来自抽象的道德形象,所以尽管在事实上的确同等的重要,甚至在法律实践上还有过之而无不及,但这都不足以说明它们也具备性质上的重要性。那么,为什么这三个法律拥有这种独特的重要性呢?这需要再次回到对法律的道德批评的条件:其一,存在法律这件事情,其二,法律拥有道德形象,所以既允许对法律的批评,也允许法律是道德上可谬的。简单说,法律是存在的且法律有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所以,这三个部门法之所以是主要的,是因为它们以不同方式关系到法律的存在和法律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这显然是个极难理解的复杂句,接下来我将把它逐步拆解开。

    为便于理解,先从一个经验问题谈起:哪些法律出现问题时,会影响到对其所属法体系的整体评价?让我使用两个公认的自然法理论家的看法。一个是已提及的阿奎那“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对此通常的理解是:只要任一法律违背正义,它就不是法律。但这样的理解是存在问题的,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必然事关正义,如刚才谈到的家庭价值就是如此。因此,它应做如下理解:只有那些“有关正义的法律”出现问题,那么无论其自身,还是它所属的法体系之法律性质都会成疑。另一个是同样广为人知的拉德布鲁赫公式。本文并不关心公式的具体内容,而是那篇名为《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的知名文章。读者经常忽视其中的一个关键点,这篇文章中其实只涉及了刑法。也即,推导出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法律素材,其实就只有刑法这一种,但纳粹显然整体性地改造了德国的法体系,而其他方面的法律素材,却没有被用来推导出他的公式。一定会有人认为我在不当联想,这不过是因为刑法或刑法事例更具典型性或代表性罢了。但这不就是本文所论述的“有的法律是主要的”的另一种表达吗?

    既然已经说到刑法,那就先来讨论一下为何刑法是个主要的部门法。这当然需要一个长篇大论,但主题所限,此处只能围绕刑法的两个核心特征,并由此来说明它为何具有法律的道德形象。其一,会存在不包含刑法的法体系吗?绝无可能,因为刑法直接关联人的“自然的必然”(natural necessity)属性,即人类在身体上是脆弱的,所以刑法一定是法律内容的一部分,甚至最早的法律一定是刑法为主的。其二,刑法在外观上的最大特点是什么?显然是法律后果,刑法的典型后果就是关于自由的限制。这种对自由的法律限制有两个重点:一是自由是人类最值得珍视的事物(之一),二是对自由的剥夺无法救济。既然刑法是以不可救济的方式剥夺人类最珍视的事物,它就必须慎之又慎,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最主要根据,所以刑法才有了价值上的完备性。现在就可理解两件事情:一是如果没有刑法,那么就等于法律未正视人类的自然必然;二是如果任何内容都能成为刑法的一部分,那么人类本身也就连带着不值得珍视。这样一来,怎样的行为可被刑法(罚)化,就直接关联法律的道德形象,直接关联法律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这也成为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潜在理论根据。对此的抽象表达是:如果你要质疑一个法体系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刑法必然是最佳的选项之一,这就是刑法案件最容易引发整体关注的核心原因。

    无独有偶,宪法就是另外的情形。但与刑法不同,它以两种方式关联法律的道德形象:一个是与刑法相同的内容方面,一个是不同于刑法的存在方面。所谓存在方面,是因为宪法是法体系的概念条件,即存在一个法体系,那么在概念上,就必然存在一个宪法。既然法律的道德形象要以法律的存在为条件,那么是否存在宪法也就成为道德形象的基本前提。所谓内容方面,是由于宪法是法体系的概念条件,这表明宪法同时关注其他所有的法律,因此其内容会影响到整个法体系。不过,像刑法的内容一样,有的内容的有无会涉及抽象的道德形象,例如谋杀、强奸、严重侵犯人身和殴打之类的行为,即使被冠以不同的法律名称,也一定会在文明世界的任何地方被规定为犯罪,而且没有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会去鼓吹对它们的“除罪化”。宪法也同样如此,这集中体现在宪法的实在法命题上,即宪法在实在法体系中是最高法,并且是最为稳固(刚性)的法律。如果一部法律不具备这方面的内容,即使它被冠以宪法的名号,也不是真正的宪法。而其他一些内容则是关于具体形象的,例如刑法中的行政犯,而在宪法上则体现为价值命题上,即特定宪法本身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共同价值,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框架的某些安排,包括基本权利的特殊分配。

    至于民法(私法)这是一种相当独特的法律,它允许民众以自己想要的方式来安排他们各自的生活,但因为这经常是一种共同的生活,所以这其实是许可人们以相互同意的方式来做安排。只要他们之间是共同同意的,那么法律不但必须尊重其安排,而且还需要保护并落实这些私人之间的安排。至于一个法体系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私人安排的空间和领域,这主要关联具体的道德形象,一个更自由的社会,允许的范围就越大,反之则越小。但不免有这样的疑问:既然私法只跟具体道德形象有关,那么它不就不是主要部门法了吗?但我刚才这句话只涉及私法的“内容”,更前面的那句话涉及的是私法的“存在”。换句话说,私法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关联法律的抽象道德形象,这就是“以其存在”,而非刑法仅以内容,而宪法既以存在、又以内容关联法体系的抽象道德形象。这就解释了如下一个看似执念的努力的意义:为何民法学界那么努力地推动民法典的编纂,因为只有达成这个目标,才能说民(私)法是以价值完备的方式真实存在的。换句话说,即使一个法体系不包括民法,看似并不会影响法体系的存在,但却会影响到它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一个根本不允许私人自行安排自己事务的法体系,凭什么主张自己在道德上正当呢?

    既然法律的常识是,宪法之下还有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个基本法律,最后需简要谈谈行政法。现代法律的一个特点是,各种行政法充斥着法体系的内容,它们甚至在数量上已经成为法律内容的主体,并且这还是个极其普遍的共同趋势,那么能否因此认为行政法也是主要部门法呢?并非如此,如果承认行政法是任务型的法律,它就最多只跟法律的具体道德形象有关,也就是说,它取决于特定国家的自我任务设定,以及由此所获得的行政权力的范围,这些内容均以法律化的方式体现在行政法的规定当中。但这里面存在一个危险,行政法是跟随行政任务和行政权力的扩张而扩张的,因此行政法自身很难真正有效地限制行政权力,于是就必须跟宪法一道被叫作公法,或者说,宪法以一种总则的方式来拘束行政法,进而拘束行政权力。因而,跟抽象道德形象相关的仍然是宪法,行政法只能关系到具体的道德形象,但这并未否认行政法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七、结论

    在人们的日常法律经验中,很容易形成“有些法律是主要的”之类常识,但这在理论上有根据吗?越简单的问题,其实越难在理论上予以证明,就像为什么会有生命的起源一样,所以就有了这些难懂的文字。整篇文章都用来证明如下事情,“有些法律”直接关联法律的抽象道德形象,所以其与只关联具体道德形象的“那些法律”必须分割开来。由于法律的抽象道德形象或法律做出道德声称的能力,是法律性质的一部分,因此它就成为区分这些法律与那些法律的标准。这样一来,在最根本的意义上,部门法的划分必须要有法哲学上的根据,或者它必然是个一般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而非特殊法理学(special jurisprudence)的话题。与此同时,既然宪法、刑法、民法是以不同方式关联法律的抽象道德形象,因此就无法将这种关联归纳成一种单一的类型,各个主要部门法之间也不存在相互替换的可能。就此而言,德沃金关于“整全性”(integrity)这个单一价值贯彻整个法体系的想法必然错误,所以不可能存在一个“法律的帝国”,而只可能存在一个“法律的联邦”。

  • 钱立卿:从现象学的角度看逻辑推理的基础——论卡罗尔疑难与分离规则的合法性根源

    一般而言,逻辑学中的“推理”或“推演”(inference)是指命题之间合法的联结与过渡,亦即命题联结符合逻辑系统的推理规则。一个遵循规则的推演被称为“有效的”(valid)。不同的逻辑系统可能有不同的推理规则,但通常都至少要承诺“分离规则”(modus ponens,以下简称MP),亦即在条件命题“如果A,那么B”中,一旦前件被确认,后件也必然被确认。不过MP在逻辑学史上的地位并非一成不变。一方面,某些基于本体论考量的传统逻辑学理论认为MP不是最基本的,不像同一律或矛盾律那样是思维和存在的根本原理。另一方面,自斯多亚时期以来,诸如否定后件式(modus tollens)之类的规则亦与MP并举,致使后者至少在形式上并不是唯一的演绎规则。而在诸如狭谓词演算和模态逻辑等常见的现代逻辑工具中,推理规则也不只有MP一条。但上述两点实际上无法真正撼动MP在逻辑推理中的根本性,而从演绎系统的建立和扩展过程来看,也很容易发现MP规则始终处于推理的最基础层次。

    此外,正如某些逻辑学家指出的那样,传统的逻辑观念在逻辑学的发展中产生了很大变化,然而这不仅是个扩展与修正的过程,许多基本特征和原初意义也得到了保留。(cf. Irvine, p.32ff.)诸如数理逻辑、模态逻辑甚至其他一些非形式逻辑都以某种方式保留了古典逻辑中最基本的东西,不仅古希腊的词项逻辑和命题逻辑中有这些内容,而且20世纪的各种逻辑学也离不开它们。MP规则就是其中的典范。不过从逻辑学及其发展史的角度来解释MP的地位,并未触及一个更根本的疑问,它在某种程度上既是逻辑学的可能性前提,又超出了一般逻辑学理论的范围。这个疑问涉及推理规则本身的合法性来源。简而言之,我们都承认遵循MP规则的推理是正当的,因为这个正当性是由MP保证的,并且我们直觉上认为MP本身明显是“正确的”,但是这种更深层次的正确性或合法性又由什么保证呢?

    一、“卡罗尔疑难”概述

    英国数学家刘易斯·卡罗尔在1895年发表了一篇仅有两页半篇幅的论文,名叫《乌龟对阿基里斯说了什么》。(cf.Carroll, pp.278-280)论文中提出了一个关于逻辑推理本身的疑难,史称“卡罗尔疑难”(Lewis Carroll’s Puzzle,以下简称LCP)。LCP在结构上类似于阿基里斯追龟的悖论,只是把无限长的链条从时间过程转变成了逻辑过程。这里我们先简述一下LCP的主要内容。

    卡罗尔首先以《几何原本》的第一个命题为例,给出了传统逻辑中一个最简单的三段论形式:A)p是q;B)q是r;Z)p是r。在这个经典的肯定三段论中,p、q、r都是词项或短语,不过考虑到结构上的相似性,把这里的词项三段论换成命题逻辑的假言三段论也不影响后续论证。显然,我们可以从命题A和B推出Z。但卡罗尔认为,从另一方面看事情会有些奇怪。

    所谓的“推出”是指对后续命题的断言是逻辑性而非心理性的,在命题逻辑中它必须基于一种客观和确定的推理规则。卡罗尔指出,为了在形式上从A和B两个命题推出另一个命题,就需要先与那个命题建立一个蕴涵关系,然后使用MP规则。也就是说,必须先断言“A∧B”与“(A∧B)→Z”两个命题,才能用MP规则得到Z。而如果不考虑这些符号的具体意思,那么单从形式上看完全可能只断言前一个命题但不断言后一个命题。可是这样就会导致无法使用MP,也无法推出Z。

    所以为了使MP规则可行,似乎需要再额外补充一个对蕴涵式本身的断定,即断定命题C:“如果A和B为真,那么Z为真。”这样就能联合A、B、C推出Z。可是,一旦断定了命题C,那么出于和前面同样的理由,我们在运用MP规则前还要再额外断言一个蕴涵式D:“如果A、B、C为真,那么Z为真。”这就意味着一种无穷倒退的情形,即在推出命题Z之前需要完成无限多的独立设定步骤,而这显然是荒谬的。

    二、传统解决方案及其不足

    表面上看,LCP似乎容易解决,因为它忽略了大小前提中的具体内容而直接诉诸一个符号化的命题形式。所以,我们似乎只要考虑到两个前提中的信息就会发现推理的前提已经足够充分,也就可以使用MP直接得出结论了。但这并不是卡罗尔困惑的地方。他把命题进行符号化,只是为了把MP规则背后的问题呈现得更清楚,而不是认为LCP真的威胁到了逻辑推理的有效性。卡罗尔虽然在文中没有给出明确结论,令许多后世学者不满(cf. Wieland, p.984),但这个开放结局本身就展示了疑难的起源:它来自对MP规则的无条件运用,而LCP就是在展示这个“无条件性”中隐含的困难。换言之,卡罗尔提出的问题事关MP本身的成立条件,亦即推理活动本身的根据:既然MP规则总是表达为从一个蕴涵式中分离后件的操作,那我们又为什么可以在肯定前件之后作出这种分离?

    20世纪有不少逻辑哲学家对LCP提出过正面解决的尝试,与本文直接相关的方案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罗素和赖尔等人为代表的经典进路,主张“蕴涵式”在卡罗尔的推理模式中并没有起到实质作用(cf.Russell, p.35),因此对此类条件命题的要求本身就是错误的(cf. Ryle, p.248)。类似的看法也为汤姆逊(cf. Thomson, p.95)和斯特劳德(cf. Stroud, p.180)所持有,在他们看来卡罗尔最多只是试图指出有效推论中潜藏的困难,但这个尝试不成功,也没有构成实质性挑战。第二类是里斯(cf. Rees, pp.241-246)和布朗(cf. Brown, pp.170-179)等学者率先提出的“分阶”思路,即把MP视为特殊层级的命题,与推理中的前提和结论不同阶。下面我们对这两种方案进行简述和解析。

    第一类的解决尝试之所以被称为“经典”,是因为它从区分两个基本的逻辑学概念入手,即“蕴涵”(implication)和“衍推”(entailment)。通常来讲,前者是一个公式内部的“逻辑常项”,它仅仅表达了公式内部的子命题之间的联结关系。通过蕴涵联结,多个子命题被综合为一个复合命题。而所谓的“衍推”,则是某个“外部”公式对于多个公式组成的公式集Γ的后承关系。当然,我们可以在证明论的意义上把最终的后承公式也纳入Γ,此时衍推亦可被视为一个公式集内部的联结符号。

    罗素认为,“p推出q”为真的含义是对p的断定带来了对q的断定。而“p蕴涵q”为真则并不表示我们对p或q中的任何一方进行断定,我们断定的是p与q之间的联结关系本身。(cf. Russell, p.35)因此,卡罗尔从“断定A和B两个命题”到“断定Z”的过程是一个衍推,但断定“(A∧B)→Z”仅仅是在断定一个蕴涵关系,两者不是一回事。(参见钱立卿)在三段论推理中关键的东西只是衍推,但蕴涵式在衍推中并没有实质作用,所以推理过程不需要把这个蕴涵式作为条件之一,也就不会开启一个条件命题的无穷序列。斯迈利也有同样看法,他认为整个悖论来自卡罗尔对蕴涵式C的引入,这导致我们似乎必须接受C或反对C,但事实上整个推理从一开始就不需要引入C。(cf. Smiley, p.726)

    不过,卡罗尔并非不清楚蕴涵与衍推的差异。LCP的核心困难不是由使用某种特定表述方式导致的,况且命题逻辑中的演绎定理也保证了“p├q”和“├p→q”的等价关系。一言以蔽之,断言“p蕴涵q”和断言“p能推出q”实质上是一回事。所以卡罗尔用蕴涵式来表达LCP只是一种简便的选择,以此把无穷悖论浓缩到一个条件命题形式中。另外,LCP中的困惑也并非像汤姆逊所批评的那样,似乎卡罗尔忘了我们在接受A和B之后一定会由于逻辑必然性而接受Z。(cf. Thomson, p.96)造成困惑的真正原因仍然在于这个逻辑强制力本身的起源。

    第二类的“分阶”思路也是从一个区分开始的,它要区分的是推理活动的前提性命题和表述为推理规则的某个语句。一方面,在里斯等人看来,推理的前提在最简单的情况下形如“p”和“p→q”,更复杂的情况也无非是确立起一组命题,即语句组{p1, p2, p3,… pn}。这些语句或命题可被理解为对某些事态的一阶陈述。另一方面,推理规则不管是以MP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呈现,都可以具有和一般语句相同的形式。但这些规则性语句是关于“如何从某些一阶语句得到其他一阶语句”的规范性陈述,因此相比p和q来说,它们是“二阶”的语句,里斯称之为“二阶条件句”(Rees, p.243)。

    根据这个区分,一方面任何一个推理或证明都可以表述为一个有限长度的有序语句组Γ={p1,p2,p3,…pn,q},另一方面判定性语句T“如此这般的联结是有效的”是关于Γ的一个陈述,它本身并不在Γ中。显然,这个T是推理规则的命题化,这意味着推理规则本身也不可能出现在Γ中。里斯指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推理过程并不是仅仅由一阶语句的序列构成的,而是必须把MP作为另一个核心要素凸显出来。(cf. Rees, p.244)换言之,一方面我们既不能把MP规则视为卡罗尔论文中的条件命题(cf. Railton, p.76),也不能在任何意义上把它变成一阶命题(cf. Fumerton, p.216);另一方面,MP作为推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二阶要素,只有在不处于一阶的层面时才能发挥效力。

    鉴于此,我们似乎可以认为LCP的实质是混淆了MP语句与推理前提中的一阶语句,由此造成的困惑可以通过单独分离出MP并表明其二阶性质即可解决。可是我们已经说过,卡罗尔并不对MP本身是否具有独特地位而感到困惑,他困惑的是MP效力的起源,或者说推理规则本身的合法性根源。仅仅靠直接宣布MP的二阶地位或直接设定其合法性,并不等于在理论层面解决了卡罗尔问题。

    三、现象学视角中的定位

    如果说LCP最终指向了MP本身的效力来源,那么无论我们采取何种解释策略,都必须注意避开循环论证的陷阱,即在对MP合法性来源的解释过程中不能使用“MP已经起效”这个事实。当然,这并不是说研究者在自己的表述中不能用MP规则来联系前后语句的论证关系,而是说当这个论证是关于逻辑推理有效性的论题时,论证对象的有效性成立条件不能在语义上以明显或隐含的方式预先包含MP规则。

    如果我们对逻辑学的本质采取某种朴素实在论立场,即认为逻辑与物理对象和数学对象一样,其客观性与真理性完全独立于一切认知因素而自动成立(cf. Tieszen, p.97),那么MP的合法性来源似乎很难解释。原因在于,无论我们支持哪种逻辑本体论观点,所谓的“逻辑性质”必然要出现在逻辑关联的展现中。但在朴素实在论的视角下,逻辑性质总是已经在命题之间现成存在了,因而所谓的“展现”就是与形成过程无关的、已经确定的一种固有形态,作为联结规则的MP也总是已经以“起作用”的方式预先包含在整个推论结构中了。基于这些前提,我们原则上就无法回答MP“为什么合法”的问题,因为我们永远只能看到MP始终具有“已经起作用”的样式。在此意义下,LCP从一开始就无解。

    朴素实在论不适合用来解决LCP的根本原因是它侧重于追问逻辑自身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但LCP的核心在于追问逻辑的这种性质如何形成(forming)。从形成角度考察逻辑真理的方案绝不是否认逻辑的客观性,它只是主张这种客观性本身需要得到进一步解释。如果我们认为这种客观性应当来自某种更深层的“自在”,那么这仍然是与“形成”无关的本体论预设,无论正确与否都不适合处理LCP。

    更合适的进路或许是采取认识论视角,从对象“如何被认知”与如何呈现来界定它所呈现的性质“是什么”。这种思路在20世纪的代表之一是胡塞尔的现象学。众所周知,现象学认为物理实在和观念对象都是客观的,但并不是“自在的”,因为脱开事物的给予性谈论事物“是什么”是一种认识论悖谬。以物理对象为例,它们固然有不向我们显现的部分,但关于那部分的谈论仍然基于一个事先给出的语境,这是我们谈论其物理意义的前提。因此在认识论上真正具有绝对地位的并非某种自在的实在性,而是超出(transcend)一切具体认知的某种前提性情境。以先验(transcendental)态度考察这个情境中的意义形成问题就是对作为意义的对象进行构造分析。(cf. Husserl, 1991, S.17)

    在现象学中,事物的意义和意义本身的构造是两个紧密关联但不能混为一谈的环节。事物的诸多性质里是否包含了“客观性”这个成分,完全取决于它的呈现方式和被理解的方式,理解它的过程就是构造其意义的过程。如果事物最终被我们判断为“客观的”,那这种客观性本身也不是和意义构造过程的性质处于同一个层级,后者是更为原初与根本的。意义构造的层次无法用通常的主客观性来标示,因此当胡塞尔把构造活动视为一种“先验主观性”领域内的过程时,并非意指某种具有生物化学属性的心智活动。现象学家在先验语境中使用“意识”与“主观性”等概念仅仅为了表明对象的呈现和被觉知状态;此时分析者尚未承诺任何一种关于构造过程的本体论性质的解释,而只是处于对意义整体进行单纯描述与解析的层次。(cf. Husserl, 1976, S.156)在这个层次上,现象及其意义仅作为“被意识到如此”“被认知为如此”的内容出现,至于被意识到的这个东西是否就是某种物理对象或心理过程,这取决于下一阶段的赋义与解释工作。

    就当前论题而言,先验语境下的逻辑客观性仅仅意味着逻辑的效力不依赖于个体性和偶然性的认知,但不等于说它可以在彻底和绝对的意义上脱离一切认知语境而自动成立。我们之所以能断定逻辑关系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正是基于这个先行存在的先验语境,后者是谈论一切对象之存在意义(onto-logy)的必要条件。由此观之,尽管朴素实在论以及其他某些逻辑“客观主义”要求我们在阐明逻辑对象的意义时排除掉“主观性”的影响(参见弗雷格,第8页),但这种排除并非针对先验的认知语境,而是指向经验性的认知成分。同理,先验主观性视角也不可能反对“客观主义”立场,因为这是逻辑对象实际显现出来的性质。在先验语境中考察对象意义的构造过程不会影响逻辑对象自身的客观性,这种解释进路仅仅揭示了“客观性”的意义如何随着事物的显现而逐步呈现。

    胡塞尔认为“所有客观性都在现象学的观念性中有其来源”(胡塞尔,2022年a,第411页),这自然也包括客观的有效性。先验视角下的“有效性”概念是指意义构造过程中产生的支撑性关联,就比如在命题系统中一个推理的“有效性”意义是由MP支撑或赋予的。在胡塞尔看来,关于有效性问题的先验探究方向是有效性的构造方式和作用范围(cf. Husserl, 1968, S.265),而阐明MP自身效力的来源问题也就是在探究一个“高阶的”有效性问题,因此需要在先验主观性领域中描述MP各部分要素的意义生成及其客观化的过程。先验主观性领域是由意向关联性结构组成的总体区域,其中每个具体“事件”,即意向行为或意向体验,都在指向性关系中形成其结构。“意向性”首先是每个意向体验自身的内在特性,即在关联性的层面上理解同一个意识的构造活动方面与被构造的对象性意义方面。在此基础上,我们一方面可以发现意向体验的两极中都存在复杂但有序的结构层次,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关联呈现出的对应特征,使得意向活动自身的每个结构层都对应于被意向和被构造对象本身的意义层次。由此,只要MP的意义被视为一种构造结果,那么考察其意义的来源和形成模式就是理解MP合法性来源以及解决LCP的途径。简言之,当前任务就是追问MP规则的含义在先验现象学中如何得到诠释,它又是如何随着原初直观内容的呈现与理解而逐步构造起来的。

    四、现象学还原:MP意义的解析与回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现象学视角下的“推理规则”应该如何得到解释。如前所述,一个证明P可以写作P(Γ,R)的形式,其中语句集Γ={p1,p2,p3,…pn,q},R是Γ中的推理关系(最基本的形式就是MP),它是Γ的一个性质而非其中的成员。归根到底,MP表征的是一种关联性质,亦即一个公式或语句序列以确定的方式单向地关联到另一个公式。更具体地说,它表明q首先是从属于这个带有关联性质的公式(语句)整体Γ的成员,然后从这个关联中被分离出来并单独地被意指。这里重要的不仅是从属性和分离性,还有两者在意义形成过程中的先后顺序。因此,我们可以用现象学的语言来翻译MP的基本形式:在MP中,q首先属于关联性整体Γ=(p,p→q,q),是在被(p,p→q)所“意向地”指涉的意义上被共同意向的,随后q从整体中分离出来并被单独意向。

    根据这个描述,现象学首先就要探究这个关联整体Γ如何在先验的意识领域中形成,其次就是回答命题q在共同意向和单独意向中分别有何种意义以及如何构造这种意义。当然,意义的构造分析必须以现象学还原的方法为前提,对LCP的研究也不例外。从根本上讲,现象学还原就是对完整但不够明见(evident)的现实经验整体的意义进行“拆解”,并回溯到绝然明见的意义起源层次。这样的回溯显然是从探究奠基性要素的角度逐步深入意义结构的各个层面,因此必然需要先对整个探究的逐层分析思路进行概述。当前的还原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从推理的客观形式向推理行为的回溯。推理形式也就是MP的结构,可以表述为“如果p→q且p,那么q”。而所谓的推理行为是指从p得到q的全过程,它一方面包括了客观的意义本身的过渡与形成过程,另一方面也包括主观侧的意义领会过程。在先验的意义上,这就是对“从p得到q”的意义解析活动。

    2)从推理行为回溯到蕴涵式“p→q”的意义。考虑MP规则的表述形态可以发现,理解“从p得到q”的关键就在于理解蕴涵式“p→q”的意义。LCP的困难根本上是由MP规则的语句化形态导致的。只要从条件命题中分离出后件所需要的MP规则本身也以条件命题的形式出现,那么同样的需求就可以对MP再次提出,从而导致无穷倒退。但从语义上看,MP规则尽管可被表述为一个假言三段论,但整个三段论实质上无非只是对第一个蕴涵式意义的阐明而已,所以实质性问题就是揭示“p→q”的意义为何。

    3)从蕴涵式表达的意义回溯到赋义的意向活动。蕴涵式的意义取决于意向行为中的赋义过程,倘若离开赋义,无论是命题p和q还是蕴涵关系本身,都只是一些毫无意义的符号串。这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并不表明意义形成因此就只是主观的心理活动的产物,而是表明意义的具体内容与它的客观性质全都奠基在意向关系及其结构中,并由此形成了“p→q”的一般观念。

    4)从赋义行为回溯到对相关现象的观念的原初形成。在现象学还原中,观念的原初形成总是奠基于最高的明见性中,只有绝对自身给予的对象才能成为真理性与客观性的最终源泉。当然,绝对自身给予性就是本质的呈现方式,但这种本质并非柏拉图主义实体,而是经过特殊的直观活动而构造的结果。这种观念化直观又进一步地奠基在具体和感性的直观活动中,所有属于概念性、普遍性、关系性等范畴的认知意义都是从特定对象的具体呈现中进行观念化操作的结果。

    上述四点是当前论题的现象学还原路标,也是后续的构造分析要解释的东西。我们在此首先可以确定的是MP规则中每个语义要素的现象学特征。命题p和q尽管在形式逻辑的意义上只是命题形式,但它们实际上表征的是关于一般事态或一般对象的观念。正是由于它们关涉的是对象的一般性,才能进一步被抽象为某种纯形式。同理,蕴涵关系“→”表征的是两个一般对象之间的一种有序关联形式。当然,并非所有的序关系都是蕴涵式,因此我们既需要从一般的序关系的意向性构造入手,也要考察蕴涵式独有的特征,即蕴涵与衍推之间的等价关联:后件是可以从关联形式中被分离出来并单独意指的。

    五、构造分析:命题形式与蕴涵关系在时间意识中的起源

    现象学的构造分析有两个主要环节,其一关于命题p和q的构造,其二关于逻辑关系“→”的构造。构造分析基于本质直观理论,后者是胡塞尔在后期的一些课程、著作和手稿中都出现过的核心论题。考虑到当前任务,重点不是讨论本质直观的概念,而是借助相关思想来具体分析这些逻辑概念的构造。

    从《逻辑研究》时期开始,胡塞尔就对传统逻辑中的词项和命题概念作了详细的讨论。当我们把逻辑概念视为奠基于直观活动的意义构造成就时,原初的感性直观可被视为构造分析的零点。(参见胡塞尔,1999年,第83页)粗略来讲,从感性觉知到最终的形式命题要经历一系列意义构造层次:首先是对个别物体x的觉知;其次是感知到和x处于同一时空场域中(在同一视觉场内)但不同于x的其他物体;再次是形成关于这些物体之间的整体性联结的意识,并形成整体与部分、相同或相异等关系性意识;最后再通过范畴直观得到一种观念性的对象,即种属、普遍性等。这种观念性对象既包括不可感的概念性对象,也包括事态,后者又可以被命题化为陈述或判断,在形式化中达到最高的普遍性。

    举例来讲,命题“一只红色的苹果在桌子上”的意义在经典现象学理论中可分析为如下层次,每一层次都奠基在前面所有层次的构造成就之上:A)对时间中持续存在但不断变化的苹果形象进行观察。在观察中,随着身体位置和观看位置的变化,延续着的感知内容也在变化,但由于变化中始终保持着某些相同的部分,因此我可以把新的现象内容与整个现象流进行融合(Verschmelzung),也就是把新现象(苹果的新侧面)的意义综合进先前已得到立义的苹果形象整体中。从对象方面来看,这个苹果形象带有“侧显”(Abschattung)的性质,亦即它永远只能显示出某些部分而同时隐藏了其他部分作为潜在内容;从感知活动方面来看,我对苹果形象的整体感知总是在当下显现面的直接觉知和未显现面的连带把握的综合统一中实现的。这个层次上的意义构造的最终产物是苹果的“实在性”。B)对桌子的感知与此类似,只不过在以苹果为焦点的感知中桌子是背景性的,而对桌子进行主题化感知的时候苹果是背景性的,但无论如何两者总是可以被共同感知的。这个事实指向了一种整体化的新感知方式,即把苹果和桌子都作为一个整体性感知的两个部分,这两部分既可以被单独立义,也存在一种感知范式上的固定结构。C)这个固定的感知结构在最基础的层次上是时间性意识的产物,而其空间性质(苹果和桌子的位置关系)是在视觉和动觉场中构造起来的。这些可感的时空性质奠定了对象之间的关系性范畴,而通过想象性变异和对变更中保持不变的关联性本身的直观,关系范畴被提升到了和外部实在类似的对象地位。苹果相对于桌子的“在……上”关系本身不再仅仅被看作一个附属性的介词,而是成为一个新的关注焦点,虽然其意义也是被构造的,但同样具有真实性与客观性。D)当这个关系和具体的物体(Ding)结合起来呈现为“事物”(Sache)整体的时候,关于整体的意识就对应着一个事态(Sachverhalt)及其表述,即命题化或如胡塞尔所谓的“谓词化”。(参见胡塞尔,1999年,第240页)此时被命题化的事态中,关系本身是普遍的和范畴性的,而物体最多只在部分意义上具有普遍性,比如意识到这个苹果也是“苹果”或“食物”这个类概念下的个体。E)形式化的命题,是奠基在具体事态上的高阶范畴直观的结果。但这种直观并非针对具体事态的内容,而是关于事态的存在性质。只要理解了事态的意义,并理解这种意义的真理性维度,就可以不依赖于特定事物的自身给予而直观性地意向某种“事态一般”并对此进行符号化。在符号化的层次上,事态之间的区分和关联都可以通过一组相应的符号建立起来,这就是一般形式系统中最先定义的“符号集”。

    上述概论尽管只是一种简要的静态描述,亦即不考虑原现象的触发力以及引起的再回忆(Wiedererinnerung)与原联想等被动综合过程,但它仍然为蕴涵关系的发生性解释提供了基础。如果形式命题p最终奠基在对具体事物的感知上,那么蕴涵关系的赋义也要回溯到具体的事态与其中的关系性。因此我们首先要确定这种关系如何向我们呈现,现象学应以何种方式来阐述,然后根据意义形成的奠基顺序考察条件命题内涵的构造问题。

    1)蕴涵关系与现象显现。显然,蕴涵关系和形式命题是同一个表述层次上的东西,如果命题要回溯到具体事物的显现与认知,那么蕴涵关系也必然如此。既然命题p和q对应的现象学奠基性条件是事态P和Q的“立义”或表征(参见胡塞尔,2017年,第1085页),那么蕴涵关系的基础就是作为时间性现象的P和Q在显现中的关联样式与立义方式。“如果p,那么q”的意义起源是对事态P和Q的相继体验,当这个相继关系呈现出某种必然性特征时,我们会说“事态Q在时间中(必然)跟随着P”。

    但这里有两个基本问题。第一,所谓的“时间”是什么意思?第二,所谓的“跟随”应该如何在现象学上解释?前面说过,对基本概念的意义构造问题进行现象学分析的前提是进行还原,亦即研究者应当保留关于概念的全部现实经验但不在分析中把它们作为合法性基础来引证。对时间的经验也是如此,无论是日常的、传统的还是科学的时间观念都是各种经验与习性的综合产物,现象学分析不能把这些现成的东西作为意义起源。

    2)时间性与现象流。时间经验在还原后失去了一切物理性的内涵,而仅仅作为直观中的现象持存与流逝过程。在这个架构下,事态P和Q无非是在意识流中显现的现象P和Q,两者在意识进程的不同阶段被感知到,从而被立义为不同的现象。

    对于物体的感知不可能瞬间完成,感知行为必须经历一个持续的过程。这并非由于对象的显现原则上不可以在瞬间完成,而是由于对象意义的确立必须在差异化和同一化中进行,是现象内容在时间中自我区分和自我统合的结果。最原初的关系性是在时间中发生的纯粹的延续体验的结果。现象的延续导致了两类不同的意识经验,也就是现时性(Aktualit?t)和非现时性(Inaktualit?t)经验,而这个原初的差异化被意识把握为两部分,即当下直接拥有的内容和当下不拥有但能够意识到的内容。每个关于当下拥有的内容的意识总是会在意向体验的持续进行中转向对某个并非当下拥有的内容的意识,而且后者会被赋予和前者在所意向的对象方面同一的意义。

    由此,在先验的意识领域中建立起了两个东西:第一,体验本身被构造为一个原则上不可间断的持续进行的统一体,即意识和现象的“流”。第二,在意向体验中不在此刻直接拥有但同时又能被意识到的、“刚刚拥有”的内容,被确立为某个原初印象(Urimpression)的滞留(Retention),因此那个不在当前拥有的意识内容被赋予了“过去”或“曾经”的意义,并通过这个时间特征成为意识流整体的一部分,它的存在也获得了“时间位置标记”。(cf. Murata,pp.17-28)

    当一切现象都被理解为同一个持续的意识场域中发生的流动与变化时,每个现象凭借其出现和消失而具有一种“时间性”的特征。现象的原初显现和后续的滞留占据了时间意识的不同相位(Phase)。对任意一个现象P来说,带有P的原印象特征的这个相位必然与一连串滞留相位一同出现在时间性意识中,它们呈现了一种原初的连续性,亦即P的原印象与后续的滞留构成一个相位连续统。

    3)跟随性与纵横意向性。在现象流和时间性基础上我们继续考虑在P“之后”或“跟随”着P的Q。由于意识在现象学时间上有连续性,涉及P与Q的显现内容原则上可以视为一个时间延展片段或连续统。考虑到简便和明见性,我们只讨论一个充分小的意识流延展片段即“P-连续统”,并且假定Q是这个P-连续统中的一个原印象相位上的内容。当我们说“Q在P之后出现”,原则上意味着我们具有两个不同层次的时间性意识。

    在第一个层次上,我们有两个维度上的意识:A)整个体验连续统中,除了P的原印象相位以外,其他相位(包括“Q-显现”相位)上关于P的意识都是滞留性的。每个时间相位的滞留都关联到最邻近的刚刚过去的一些相位,这个结构随着对P及其滞留意识越来越“多重”的保留而呈现出了一种序结构的特征,这就是关于时间流动方向的“纵意向性”结构。(参见胡塞尔,2009年,第432页)B)在时间的流动中,Q-显现的相位上同样也有关于P-滞留的意识。但每个相位之所以能在意识中确立起来,是因为对当下的原印象内容的意识总是伴随着先前相位的滞留,在两者“融合”到同一个瞬间意识的时候,此意识凭借原印象和滞留的明见差异而区别于先前的相位,成为了关于新相位的意识。这种原初的“共时化”意向性是单个相位内容的综合条件,使得我们能够在“横意向性”上确立起Q-原印象和某个P-滞留意识的“同时性”。(同上,第433页)

    第二个层次基于前述的纵意向性维度,它是对P和Q之间的意识过程的立义。既然整个P-连续统包含了P和Q两种现象的原初显现,并且在意识内容的持续流变中始终保留着关于原初显现模态本身的意识,那么P和Q就以明见的方式原初地联结到了一个时间性意识整体中。进一步的立义把这种联结标示为“在Q出现的同时还保留着关于P刚刚过去的意识”,也就是“在P之后出现了Q”。

    4)P-连续统中的前摄和预期。胡塞尔指出,意识流的固有结构要素不仅仅是原印象和滞留,还包括和滞留呈现出对称关系的“前摄”(Protention)。在感知体验中的前摄不是主动的预期,也不带有明确的感觉素材,而只是一种时间性意识在其延展中内禀的空乏意向性。但在回忆体验中的前摄有所不同,它虽然也是朝向未来的意向,但由于回忆本身是对事先经历过的东西的“当下化”,因此必定会让回忆进程中的前摄意向受到先前原印象因素的触发作用。(参见胡塞尔,2022年b,第237-241页)如果我们之前体验过了P-连续统,现在进行一次回忆,就会明见地觉知到正在进行的P及其后续滞留的当下化体验不仅是过去真实发生过的P-连续统的再现,而且会在回忆行为中触发对后续的某个Q的意向:尽管Q此时尚未进入明确的当下化体验,但它不可避免会成为P-连续统中的预期内容。

    基于回忆中的前摄意向,整个回忆行为就具有两个本质特征:第一,它的整个内容是我们主动“预测”的,因为我们经历过,知道前面和后面都“想必”如此。第二,回忆进程中的前摄内容不是一个主动操作的结果,而是由当下化带来的触发影响所被动产生的。也就是说,回忆不仅包含了一个主动的经历,而且经历过程中也存在某些被动的因素,唤起我们对“将来”的意识,并且把将来与过去进行联结(Assoziation)。

    一旦我们注意到这种被动激发起的“将来意识”本身,就能够获得一种新的本质洞见,亦即无论是当下发生还是回忆再现的经验都不会影响到这种“将来意识”的出现,它是每一个相位中与滞留一起出现的另一种视域性要素。就此而言,前摄和滞留都是意识流自身固有的指向性关联结构:当下显现总是被动地“预期着”尚未显现的内容并“保留着”过去显现的内容。

    5)基于前摄结构解释“Q在时间中必然跟随着P”的事态。这里的问题不是“必然性”的模态逻辑意义,而是“必然跟随”的观念如何形成。这当然也必须奠基在直观经验上。最基本的经验有两类:第一类是具有本原地位的事件,即对P-Q事态的回忆体验。在回忆中我们发现只要对P-连续统进行当下化,就总是会发现对Q的联想和预期。第二类是现实中最切身的同一性经验,比如看到苹果在桌子上,通过眼睛和身体的移动我们确信会反复看到桌子和苹果,而且是同一张桌子和同一个苹果。

    不管是哪一类基本经验,其中每个特定相位上的Pi显现都能让我们在这个现象流进行中意识到相应的Qi。而在某个新出现的Pk-连续统中,根据以往的经验我具有两个新的主题性意识内容:首先,我意识到了在过往的同类经历中,Pi与Qi的相继出现没有例外。其次,这些P与Q构成的连续统经验总体自动引发了我预期一个尚未出现的Qk的动机:这个Qk不但是整个连续统中的存在,通过联想意识与Pk配对(Paarung),而且还可以从与Pk的关联中分离出去被单独地意向。继而通过主动综合,作为一切Qi的同一化结果的Q也被单独意向了。

    需要注意的是,在先前所说的时间经验中意识到的现象Q和最后被单独意向的Q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前一种情形里,Q仅仅作为P-连续统中出现的一个原印象而呈现,通过其现时性特征与滞留的P区分开,此时Q的意义完全是时间性的。在后一种情形里,Q不只是跟随性的现象,因为它作为非现时性的对象被单独预期和意向的时候,已经摆脱了对具体的P-连续统的依附性而作为一个单独的对象性凸显出来,由此奠基了进一步观念化的可能性。

    6)对时间序关系的意识及其形式化。关于“Q在时间中必然跟随P”或者“P显现之后Q也会显现”的时间性意识本质上是关于“序”(order)的意识——虽然此时还没有上升到“序”的概念——它也蕴涵着序关系中的两个要素之间存在联想与动机引发(Motivation)上的关联。动机关联在观念化操作下转为表述形式就是一种条件关系,关于事态的经验P和Q可以在条件关系中联结为一个整体,也可以从整体中分离出去被单独地意向。从序关系出发构造出形式化的分离规则主要有两个层次。

    其一,在序关系的显现层次上,重复性事态P与Q总是呈现为一个有序对(P,Q)的形态。其中P-显现以确定和强制的方式引发了对Q-显现的预期,使得我们不仅必然会把P与Q置于同一个连续统内来经验,也必然可以在动机引发的意义上单独意向并充实Q-显现。这就是说,我们一方面拥有蕴涵性质的意识“一旦P被给予,就会有Q被给予”,另一方面又在确认P已经被给予的情况下,会受到先前经验的触发而“被迫”预期Q的“将会被给予”——这种被动性意义就是推理关系中“必然性”的先验主观性起源。

    其二,在序关系的形式化层次上,我们通过范畴性和本质性的直观把事态P和Q提升为一般的命题形式p与q,并将这种时间性的序关系形式化为蕴涵符号“→”。从P和Q按照时间意识连续统进行有序结合的具体事态出发,相应的本质直观操作把它提升到一个观念化的普遍形式,即“p→q”。由于动机引发的存在,对“P被给予,就有Q被给予”的综合性意识奠基了对已经给予的P和必然会被给予的Q的分析性意识。在形式化层面,这就是分别对p和q进行断言——p是已经被断言的前件,q则是从蕴涵关系中被分离出去得到单独断言的后件。

    六、结 语

    在胡塞尔看来,现象学是关于起源的科学。(参见胡塞尔,2022年a,第453页)从现象学视角对MP规则起源的考察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现象学与逻辑学的关系。在考察逻辑的哲学基础时,现象学会追溯到先验主观性领域以及直观内容的呈现方式上,以意义的构造分析来阐明逻辑哲学问题;而就现象学工作本身而言,时间性意识的维度是任何具体研究都不可忽略的前提。鉴于此,本文所采用的分析思路是把蕴涵关系中的一切要素在先验的层面解释为时间性综合的成就,以此来阐明MP的实质并完成对LCP的解决。概而言之,整个解决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解释形式命题符号p和q的意义。我们需要从原初给予的直观之物出发,通过对视域内出现的多个物体的感知而确定一种范畴关联;这种范畴关联在表述中呈现为命题的样式,再由更高阶的范畴化凸显命题的表达形式本身,从而把各种命题语法形式本身作为观念性对象确立起来;最后转入符号表征,对不同的命题形式以单纯符号上的差别作出区分。

    第二层次是解释蕴涵符号“→”的意义。这是一种逻辑推理意义上的序关系,而从现象学还原的角度看,一切逻辑上的序结构和序关系最终都奠基在意识流的方向性上,后者是通过现象从原印象相位向滞留相位的过渡(纵意向性)以及滞留与前摄的交织而构造起来的。(参见胡塞尔,2016年,第45-55页)在这个最一般的层次上,无论是数学还是集合论中的序关系(比如“线序”),都与命题逻辑中的序关系有着相同的现象学起源与构造方式。而蕴涵关系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指明了同时被意识到的两个事态之间存在着意向焦点的过渡情形,亦即从事态P的意识“指向”对事态Q的意识。既然这种指向性是基于反复确认的同一类时间性经验,那么由此导致的联想和动机引发意识就是蕴涵关系特有的构造性起源。

    第三层次是解释MP作为“推出”规则的意义。时间性意识是自带“序关系”的意识,一切逻辑上的序关系表征方式都是它的形式化。就蕴涵关系而言,它起源于动机引发所奠基的两个事态的统一性。但正是这个统一的P-Q体验综合体本身总是包含着对Q的单独预期和充实,因此Q必然能够与P-Q统一体同样地成为独特的意向焦点,亦即从蕴涵关系中被分离出来。

    综上所述,通过现象学还原与构造分析,我们揭示了蕴涵命题的综合性来自何处,它为何能够导出MP中的分析性,并在形式化中直接表达出这种性质。同时,现象学解释将MP的合法性问题追溯到时间客体的显现和立义,在不同的层次上阐明了逻辑的对象是如何基于直观性与明见性从原初给予的内容中逐步构造起来的。从这个角度澄清了MP规则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源自何处,也就解决了LCP带来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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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哲学研究》2025年第9期

  • 陈烨轩:赵佗与大食国宝珠——晚唐《传奇·崔炜》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节]

    一、《传奇·崔炜》及其承载的历史

    (一)裴铏《传奇·崔炜》及其研究史

    《崔炜》是晚唐裴铏所著《传奇》中的一则故事。传奇是唐代新出现的小说体裁,即“传写奇事,搜奇记逸”。而这种体裁的命名,正出自裴铏的同名著作。《传奇》原书在南宋以后失佚,我们今天看到的辑本出自《太平广记》。唐代小说史家已对裴铏与《传奇》的史事进行了考证。据《新唐书·艺文志》,裴铏曾担任唐末名帅高骈的从事。又据《唐诗纪事》,裴铏在乾符五年(878)以御史大夫为成都节度副使。由此可知他是高骈幕府中的高级官员,当是亲信。裴铏本人亲身参与岭南的社会建设,如《天威遥碑》的作者正是裴铏。因此裴铏能够创作《崔炜》这篇富有岭外风情和海上丝绸之路气息的传奇,是以自身的生活经历作为支撑的。

    今本《崔炜》辑自《太平广记》卷34《神仙》,全文约2500字。故事发生在德宗贞元(785—805)末年至宪宗元和(806—820)初年。主人公崔炜是监察御史崔向之子,从小随其父宦居广州。此姓氏暗示他出身望族博陵崔氏,其经历亦符合王承文所定义的“北方家族”。崔炜为人慷慨倜傥,但因其父去世而生活困顿,故多次寻求佛寺救济。贞元年间的中元节,他在摆满异国奇珍的开元寺内为一位老妇解围,后获赠可灸赘疣的越井冈艾。几天后,崔炜在海光寺游览。获老僧指点,遂到山下拜访富人任翁的宅第。在任宅中,崔炜治好了任翁的赘疣,并邂逅任翁爱女,还获留宿。不料任翁信独脚神(即五通神),企图杀他祭神。在任女的帮助下,崔炜侥幸逃脱,却失足跌落大枯井。崔炜在里面为一条白色巨蛇治好了赘疣,于是在巨蛇帮助下离开洞穴,来到一处美丽的宅第。崔炜在此邂逅四位仕女,并遇见来传递广州刺史任免消息的羊城使者。通过四女之口,崔炜获知这里居住着一位皇帝,及其妻子田夫人(齐王田横之女),可惜无法见到他们。崔炜之父崔向对皇帝宅第的修葺有恩,于是皇帝命人将国宝阳燧珠赐予崔炜,嘱其与胡人交易。临别之际,四女与崔炜约定下次见面时间、地点,并告知先前遇见的老妇被人们称为鲍姑。崔炜在蒲涧寺用膳后回到租舍,获知距离上次出门已过去三年。崔炜将阳燧珠以一万缗钱的价格卖与波斯邸中的大食国人,被告知这是一千年前南越王赵佗派异人梯山航海盗取的国宝。后因偶然的机会,崔炜发现羊城使者是城隍庙的神仙;任翁之室是秦末南海郡尉任嚣墓;皇帝乃赵佗;大宅即越王殿台,也就是赵佗墓等景观。崔炜于元和三年的中元节在蒲涧寺再遇四女,并首见田夫人;同时获知四女乃瓯越王、闽越王所献,都是殉者。崔炜又得知鲍姑即东晋南海太守鲍靓女、道士葛洪的妻子;白蛇是北极真人安期生朝玉京所乘之龙玉京子。崔炜感悟,于是潜心修道,到葛洪修炼之地罗浮山寻访鲍姑,遂不知所终。

    关于《崔炜》蕴含的中外关系史信息,学界已有重要讨论。薛爱华对传奇中的“火珠”进行分析,并指出这反映波斯人拥有财富和魔力的观念深入唐朝人心。《札记》认为:(1)《崔炜》故事发生在中元节,这是因为受季风航行影响,夏秋之际正是广州海洋贸易的旺季。(2)“波斯邸”即海商居住和囤货的波斯客栈,当在蕃坊附近,以住人为主,区别于供应番货的波斯店。(3)“阳燧珠”即唐代的南海贡品火珠。(4)购买阳燧珠的“老胡人”是来自波斯湾的“波斯舶主”。“老”不是指年龄,而是表明他作为头面人物的地位。(5)“十万缗”不合史实。因为唐代岭南的一般等价物为银而不是钱。裴铏因身为成都节度副使,不在岭南,所以出错。其中,由“十万缗”推算裴铏出错,或可商榷。这首先是因为裴铏有岭南的生活经历;其次这是唐代胡人识宝的常见套路,著名传奇《杜子春》中也有类似情节。其余的推测合乎情理。荣新江先生指出,从《崔炜》看出,晚唐的胡人认为南越王赵佗的墓中藏有珍宝。而从1983年发现的南越王赵眜之墓,也发现了西方的舶来品,所以胡人的传言不是凭空捏造。这富有启发性。李道和通过考证《崔炜》在中越间的传承,证明了这则故事在中越文学交流史中的重要地位。巫鸿也以崔炜入赵佗墓为案例,叙述唐人对于黄泉世界的想象。

    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还应提这样的问题:裴铏为何要创作这篇传奇?又为何能书写如此独特的海上丝绸之路故事?这离不开对于《崔炜》文学性和思想性的探究。

    (二)道教徒书写的广州与海上丝路故事

    《崔炜》的故事情节曲折,别出心裁,不愧于传奇之名。《崔炜》当借鉴卢肇《逸史·崔生》。《崔生》的主角“崔伟”姓名近似崔炜,身份为进士。崔伟在青城山游玩时误入山洞,发现了一座美丽的仙府,得到里面仙人款待,与仙人之女成亲,并获赠仙丹以及脱困的道符。后崔伟脱困并得道成仙。卢肇于武宗会昌三年(842)状元及第,成名比裴铏稍早。《逸史》是他在宣宗大中年间编成的一部小说集,可惜在宋元时期散佚。但《崔生》在思想性、逻辑性上难以和《崔炜》相比,更像是读书人猎奇、消遣之文。《崔炜》的独特性,还在于它对道教思想的吸收和诠释。

    道教与中古文学发展紧密联系。孙昌武通过诸多案例证明道教对唐代文人和文学的重要性,提出“道教文学”概念,并指出仙传故事文学性最高。道教与传奇小说关系最密切者,即道教徒所创作的仙传故事,《崔炜》也可以划入此体裁。又如《崔炜》中提及的道人葛洪,就曾编撰早期志怪小说集《神仙传》。

    康儒博(Robert Fort Campany)曾引入“社会记忆”的概念,以研究中古的修仙与社会记忆的关系。按照康氏对于古代中国修仙行为和仙传的研究,仙是社会构建出来的,而修道者亦通过集体记忆的形式得到了“永生”;修道者成仙的故事,“对于修道者的自我表演以及和其他人的回应来说都是必需的”,因为需要与读者互动,文本描述时会呈现出“相似的情景、环境、关系和活动模式”。这富有启发性。

    《崔炜》从内容上可判断为道教徒修仙的故事。士子巧遇并帮助乔装的仙人,受仙人指引经历一系列奇遇,后来寻道求仙。崔炜登场的身份是博陵崔氏的贵公子,结局是成为了修仙人。创作这则传奇,带有作者的劝谕色彩,而这也是唐代传奇的基本特点。

    此传奇的诞生,首先要回到裴铏出仕高骈幕府的背景。高骈崇道,常被五代、宋人认为是他晚年昏聩、自取灭亡的重要原因,如五代的《广陵妖乱志》就对高骈及其道教徒幕僚进行妖魔化描写。南宋晁公武认为,《传奇》一书,“所记皆神仙诙谲事。骈之惑吕用之,未必非铏辈导谀所致”。意即裴铏写《传奇》一书,可能是为了迷惑高骈,让他宠溺道教徒出身的幕僚。周楞伽指出裴铏任成都节度副使后就没有离开过成都,与高骈在扬州的晚年没有关系。陈烨轩曾利用晚唐的文献及碑刻资料证明,高骈的形象在同时代人看来并没有如此昏庸不堪。

    但无论如何,高骈的幕府中确实存在着道教徒的圈子。高骈的故事也流传在晚唐杜光庭的《道教灵验记》,并以战胜妖魅的正面形象出现。道教徒们修仙需要精神的力量,裴铏的《传奇》当为此而生。《崔炜》的主旨是得道成仙,广州的历史景观成为描述崔炜求道的场景。故事登场的道教神仙为鲍姑、羊城使者;提到的神仙包括安期生、鲍靓、葛洪、独角神;出现的仙山为罗浮山。鲍靓、葛洪是对道教在岭南传播起到重要作用的历史人物。罗浮山在唐代归属于循州博罗县辖境,是道教的洞天福地之一。而“羊城使者”的加入,则体现了仙界、冥界的权力秩序。崔炜之所以能得道,一方面是因为他帮助了仙人鲍姑,另一方面则是其父帮助修缮赵佗墓的前缘。崔炜本人“多尚豪侠”的性格,也推动他最终走向寻道之路。崔炜在混沌的时间、空间秩序中找寻修仙的道路,最终挣脱了苦难的现实世界,这体现道教徒的理念。

    综上,我们认为《崔炜》的行文思路、情节套路等带着晚唐的传奇写作风格,在思想上则是道教的。由于道教徒在信仰上的“真实性”,就要求他所记载的历史情景的“准确性”,这样才能体现出求仙经历的“可靠性”。正因为如此,《崔炜》才能承载宝贵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而关于海上丝绸之路的记忆,分为赵佗派人航海盗大食国宝阳燧珠,千年后波斯胡识宝物归原主两段,涉及南越国历史上与晚唐现实中的海上丝绸之路的迭加。而这种叠加的记忆,正是我们需要复原的关键。

    二、《崔炜》中的南越国与海上丝绸之路

    (一)南越国的景观与赵佗的宝藏

    南越国的建立者赵佗本为河北真定人,出仕秦朝任龙川令。后在南海尉任嚣的提携和点拨下,趁秦末大乱,于汉三年(前204年)自立为南越武王,建立割据政权。直至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被汉军所灭,南越国共持续93年。虽然南越国已成历史,但南越国的记忆仍留存在唐代的广州。

    《崔炜》故事主要发生的地点在唐代广州的南海县,即汉朝番禺县的故地,相关景观的记载见于《元和郡县图志》:
    禺山,在县西南一里。尉佗葬于此。
    赵佗故城,在县西二十七里。即尉佗都城也。
    陆贾故城,在县西一十四里。贾之来也,佗不即前,贾故为城以待之。
    朝台,在县东北二十里。昔尉佗初遇陆贾之处也,后岁时于此望汉朝拜,故曰朝台。
    北庙,在县北三里。即尉佗之庙也。
    任嚣墓,在县北三里。
    尉佗墓,在县东北八里。又言佗葬在禺山,盖与此相连接耳。

    从中可见任嚣墓、赵佗庙、赵佗墓等古景观的位置。《崔炜》中的越王台、越井冈都是赵佗墓及其周边景观。《水经注》引王范《交广春秋》说,“佗之葬也,因山为坟。”又引裴渊《广州记》云:“城北有尉佗墓,墓后有大冈,谓之马鞍冈。”越王台在唐代是知名景观,如晚唐曹松《南海依次》:“忆归休上越王台,归思临高不易裁。”而赵佗墓在六朝时期已被传为神秘的宝藏之地。《水经注》引王范《交广春秋》云:
    其垄茔可谓奢大,葬积珍玩。吴时遣使发掘其墓,求索棺柩,凿山破石,费日损力,卒无所获。佗虽奢僭,慎终其身,乃令后人不知其处,有似松、乔迁景,牧竖固无所残矣。

    这突出了赵佗墓的神秘性。当然孙权并非一无所获,南宋方信孺《南海百咏》引《南越志》提到:“次掘婴齐墓,得玉玺、金印、铜剑之属。”即南越国第三代君主的墓葬被盗掘。孙权曾遣吕岱平定割据岭南的士氏家族,并除吕岱广州刺史、番禺侯,但《三国志》及裴注中未记载孙权遣使掘墓之事,此事的真实性存疑。所以这些记载更倾向于说明,赵佗墓含有宝藏,这是六朝到晚唐的历史记忆。另一方面,既然六朝人已经不知赵佗墓的位置,则《元和郡县图志》所载的景观,更多是历史的纪念意义。

    《崔炜》记叙了刺史徐绅修缮越王台一事。“徐绅”在两《唐书》写作“徐申”,在《新唐书》有传,是真实的历史人物。据《旧唐书》,徐申于德宗贞元十八年任岭南节度使、广州刺史,宪宗元和元年任上去世。《崔炜》的这段记载当是晚唐当地留存的记忆,也体现唐人对于纪念性景观的修缮。禺山在南汉国时期被夷平,这些纪念性景观在五代以后不复存在,但从现代的考古发现中依然可以寻找南越国的历史记忆。

    (二)广州考古与南越国的海事活动

    按照郑君雷、卓雄等的统计,现在已公布的南越国墓葬超600座。南越国遗址也已发现十余处,最知名的南越王历史遗迹集中于广州,即20世纪80年代发现的南越王墓、南越王宫殿及御苑等遗址。

    广州的考古工作从1953年开始,至今共七十余年历史。这七十余年间,考古成果斐然,极大丰富了我们对于广州古代史的认知,乃至弥补了诸多空白。根据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所)的统计,至2013年,广州发现的汉墓约2000座。广州汉墓,主要分布于广州古城的北、西、东郊,这符合《崔炜》对古墓的历史记忆。而自1994年广州古城考古开展以来,汉唐广州城的位置也得到了确认。

    关于南越王与海上丝绸之路关系的直接证据,出自象冈山的南越王墓。相关器物包括:(1)墓主人棺椁足箱中的银盒;(2)乳香、绿松石等香药、矿物;(3)原支象牙及加工品,原支象牙经检测接近非洲象牙;(4)焊珠工艺金花泡,技艺源自古希腊迈锡尼文化;(5)含铅量较高的蜻蜓眼玻璃珠子;(6)品种多样的丝织品。

    南越王墓出土一件船纹铜提筒。其中绘羽人在船中祭神的图像,体现了骆越人的族群文化,也反映了岭南地区的造船技术。而在广州及周边地区的汉墓中出土的船模也达22件。南越国对修船、捕鱼的记录,也见于新刊布的南越国木简。2004—2005年,考古队在南越国宫苑遗址渗水井中发现木简及碎片136枚。其中简021—2云:“广于故船四分。”简039云:“]敢畏不□怒己,即操鱼归□□食之。”这些史料证明了南越国与水事活动的密切联系。

    南越国在历史分期中属于汉代。罗帅对汉代海上丝绸之路有最新研究。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西汉中叶中国与西方海上交易的西境在印度东海岸,出发的港口为日南郡边塞、徐闻、合浦。汉武帝派黄门译长与应募者用黄金、丝绸(杂缯)交易玻璃、珍珠等海外产品(明珠、璧流离、奇石异物)。此时的贸易以转港贸易为特征,即“蛮夷贾船,转送致之”。水手航行时利用季风,所以从华南去程约12个月,回程约10个月,往返约2年。因为靠近海岸线航行,且海陆并行,所以耗时漫长。这也是《崔炜传》所云赵佗派人梯山航海的语境。

    (三)赵佗形象的变迁

    除了南越国海事活动外,赵佗的形象也是历史记忆的重要部分。《崔炜》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虽然宝贵,但经过晚唐道教徒的加工,赵佗也成为了盗取大食国宝的小人。赵佗的此种形象,受到了晚唐时人的影响。

    应该讲,赵佗在东汉中原人士心中的印象并不坏。如王充《论衡》云:
    南越王赵佗,本汉贤人也,化南夷之俗,背畔王制,椎髻箕坐,好之若性。陆贾说以汉德,惧以圣威,蹶然起坐,心觉改悔,奉制称蕃,其于椎髻箕坐也,恶之若性。前则若彼,后则若此。由此言之,亦在于教,不独在性也。

    赵佗被认为本性贤良,到了岭南后背叛中原王朝,但在陆贾的教谕下改过自新,对汉朝也变得恭顺。又南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引《南越志》叙述南越王庙云:
    赵佗葬于此山为陵,其侧主庙,号曰灵庙,汉加谥曰昭襄王。

    由此可见,无论是广州地方、知名的士大夫,还是汉朝廷,对于赵佗的评价均非负面。

    但到了六朝时期,赵佗被认为是飞扬跋扈的叛贼。如徐陵《册陈王九锡文》在批判割据交趾的李贲时说道,“敢称大号,骄恣甚于尉佗。”这样的印象到唐代也没有消除。如杜佑认为,岭南“自尉佗、征侧之后,无代不有扰乱”。即赵佗和东汉建武十四年(38)交趾叛军的领导者征侧一样,被认为是开岭南叛乱风气的负面人物。杜佑曾担任岭南节度使,主持镇压海南岛的黎族叛乱,他的这些评价当带有个人经历的色彩。李吉甫在《元和郡县图志》中也写道:“秦末赵佗窃据之,高帝定天下,为中国劳苦,释佗不诛,因立佗为南越王,使无为南边害。”同样视赵佗为窃据一方的大盗,因刘邦的绥靖而得以在岭南称王。

    既然赵佗被视为窃据一方的大盗,那么他窃取另一个国家的国宝,在逻辑上是可以自洽的。但这样的形象并不为岭南本地人所接受。如晚唐人韦昌明籍贯龙川,曾官居翰林学士。他在《越井记》中说:“佗能集扬越,以保南藩称职贡。则佗之绩,良足为多。”在历史上,赵佗确实具有和集百越,开发岭南的历史功绩。《崔炜》记载四女来自闽越、瓯越,这同样是赵佗和集百越的记忆。

    虽然赵佗的形象褒贬不一,但其人早已与域外奇珍联系在一起。如葛洪《西京杂记》云:
    积草池中有珊瑚树,高一丈二尺,一本三柯,上有四百六十二条。是南越王赵佗所献,号为烽火树。至夜,光景常欲燃。

    这则故事流传颇广,如唐后期段成式《酉阳杂俎》也收录这段杂记。珊瑚树在唐代被视为波斯名产,如《旧唐书·西戎传》云,波斯国出产“珊瑚树高一二尺”。在这样的背景下,赵佗派人盗取波斯人的宝物,合乎唐人的认知。

    另一方面,波斯湾沿岸与中国的海上交流历史悠久,上文提到的南越王墓西亚银盒就是重要证据。2008年在合浦寮尾13B号汉墓也发现了波斯陶,形制与在塞琉西亚(Seleucia)发现的帕提亚王朝时期波斯陶器相同。而更早的1984年,在广东遂溪县发现一处南朝时期窖藏金银器,出土波斯萨珊时期银币约20枚和一件莲瓣银碗。隋、唐王朝依然保持着同波斯湾沿岸的贸易往来。由于波斯湾沿岸的商品在广州的贸易传统从汉朝延续到了晚唐,所以汉朝海上丝绸之路的记忆与唐朝海上丝绸之路的记忆相互嫁接,于是形成了赵佗盗取大食国宝珠,千年后完璧归赵的故事。

    那么作为波斯人宝物的阳燧珠,到底是什么的器物?它与海上丝绸之路还有什么关系?这需要专门讨论。

    三、阳燧珠与海上丝绸之路

    (一)“阳燧”与“火珠”

    《札记》认为,阳燧珠即火珠,贞观四年的南海入贡之物中已包含火珠;并引用了近人章鸿钊《石雅·宝石说》的记录,简要描述火珠的形状。顺此提示,我们可以获知阳燧珠的真相。

    “阳燧”一词在西汉的文献中已经出现。如《淮南子·天文训》云,“阳燧见日则燃而为火。”又《淮南子》东汉高诱注云:“阳燧,金也。取金杯无缘者,熟摩令热,日中时以当日下,以艾承之,则燃得火也。”即取表面极其光滑的铜杯,将之置于正午的阳光之下,便可以高效地反射阳光,并聚焦于一点;再将艾草置于焦点处,艾草受热达到燃点,就可以产生火种,这就是“阳燧取火”原理。

    中古西域僧人最早使用“阳燧珠”“火珠”翻译佛经中的名词。如东吴康僧会译《六度集经》云:“王内宫人登船上服,望火解衣,脱阳燧珠着服上。”北凉昙无谶译《悲华经》云:“山有无量百千珍宝、绀琉璃珠、大绀琉璃珠、火珠之明,间错其间。”“阳燧珠”出现时间比“火珠”稍早,但入唐后基本以“火珠”作为此宝珠的代名词。

    沙畹在《西突厥史料》“箇失蜜传”条的注语中如此解释火珠:“指通过切割水晶制成的透镜;或凭此聚焦阳光以生火,故称为‘火珠’。”其实,关于火珠的样子,《旧唐书·南蛮传》已有描述。此传在叙述林邑国(即占城,今越南南部)时说,贞观四年(630)“其王范头黎遣使献火珠,大如鸡卵,圆白皎洁,光照数尺,状如水精,正午向日,以艾承之,即火燃”。薛爱华指出火珠与“明珠”“夜光珠”等其他发光宝珠属于同一类型,其传说本身可能来源于印度,而印度亦有名为“火宝石”(agnimani)的火透镜,亦即水晶球。毕汉思将林邑国贡唐的“火珠”译为“火之珍珠”(fire pearl),并解释为“燃烧的透镜”(burning-lens)或“燃烧的玻璃”(burning-glass)。按照原文,火珠宜理解为水晶球或玻璃球。火珠如鸡蛋一样大,呈圆球状,表面光滑,像白色的水晶一样,正午时在艾草的配合下,就可以产生火种。《崔炜》记叙波斯胡清洗阳燧珠时说,“遂出玉液而洗之,光鉴一室”,这正与火珠“光照数尺”的特点相符。

    火珠也被称为“火齐珠”“出火珠”。颜师古云:“火齐珠,今南方之出火珠也。”此物被认为对应上古汉语中的“琅玕”“玟瑰”“瑠璃”等,因此其材质当为白色的水晶或玻璃。

    (二)火珠在唐朝的使用及其产地

    白色的水晶或玻璃材质的珠子在广州、合浦的汉墓,乃至古海上丝绸之路沿线遗址,多有发现,即印度—太平洋珠(Indo-Pacific Beads)。但火珠“大如鸡卵”,像鸡蛋一样大,比单颗直径不足5毫米的印度—太平洋珠要大很多。

    事实上,火珠在唐代也并非传说中的秘宝,而是具有最重要礼仪功能的宝器。薛爱华指出唐朝最大的火珠被安放在明堂顶端。这是因为“火珠”也被用于命名建筑构件,含滴当火珠、腰钉火珠以及屋脊正中处的火珠等,如南宋六陵遗址就出土若干滴当火珠。但《旧唐书·舆服志》讲天子最高等级的大裘冕服时,也说“鹿卢玉具剑,火珠镖首”,这里的火珠应当是宝石。火珠成为天子之物,符合其稀有性和精美性的特点,故在《崔炜》中成为了大食国的国宝,并为赵佗所窃取。

    据《大唐西域记》记载,迦湿弥罗国(今克什米尔)、屈露多国(在今印度西北部)出产火珠。《旧唐书·西戎传》也记载波斯国出产“火珠、玻璃、琉璃”等物。《新唐书·南蛮传》将火珠归为环王国(即林邑)东南方向的婆利国(在今加里曼丹岛)的产品。同书《西域传》还说道,个失蜜国(即今克什米尔)出“火珠、郁金、龙种马。”这些地域除了婆利外,均在伊朗高原和喜马拉雅山麓。其实《新唐书》关于婆利国产火珠的记载比较可疑,因为今天的加里曼丹岛并不以出产水晶、玻璃著称,宋代的《岭外代答》《诸蕃志》也没有此类记载。婆利国更可能是火珠转口地,而不是原产地。

    关于火珠的进献地,记载的地域则更为广泛。除上文讲到的林邑国外,《旧唐书·南蛮传》又云,堕和罗国(在今泰国境内)使者于贞观二十三年“献象牙、火珠”。同书《西戎传》云,天竺国(今印度)于贞观十五年遣使“献火珠及郁金香、菩提树”。这说明中古时代,火珠确实存在海上流通的网络。

    《崔炜》说阳燧珠是大食国国宝,波斯胡识得此宝。其实在阿拉伯的故事集中,也出现了关于南亚宝石的记录。如《印度奇观》(Kitāb ‘Ajā’ib al-Hind,又译《印度珍宝录》)第82则故事《克什米尔钻石》就是重要一例。此书是10世纪阿拉伯海商布祖尔格·沙赫黎亚(Buzurg b.Shahriyār)所作,叙述了诸多水手见闻。《克什米尔钻石》云:“有一位去过印度的人告诉我,他曾听闻最纯洁、最美丽、最宝贵的钻石出产于克什米尔地区。”而这种钻石的产地与火相关,“在两山的中间有一座山谷,那里燃烧着昼夜不息、冬夏不绝的火”。除了火之外,毒蛇也在阻碍寻宝人前进,于是寻宝人想出了用鲜肉引诱秃鹫帮助他们寻找钻石的方法。而“这些国家的国王们非常喜爱钻石,为了寻找它们大费周章。那些被雇佣于这项工作的人会被仔细监视,因为这些石头美丽无比,价格非凡”。《马可·波罗寰宇记》在叙述木梯夫里王国(Mutifili)也叙述了相似的寻找钻石的传说,这证明了这种传说在中世纪的广泛流行。

    如前所述,克什米尔确实是唐代的火珠主要来源地之一。《印度奇观》亦曾记载一种名为“孤儿”的珍珠,并说在中国有一种“可以吸引火的钻石”,以及一种“可以祛除火的石头”。此类故事的流传证明了宝石对于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性。

    来自阿拉伯、波斯的海商是这类故事的讲述者,这支持了中文文献中关于波斯胡识宝的记载。阿拉伯、波斯海商正是海上丝绸之路上最重要的商人群体。《崔炜》中保留了波斯海商来华商贸的真实信息,富有价值。

    (三)寻宝的波斯舶主与波斯邸

    《崔炜》云,崔炜抵达“波斯邸”,见到“老胡人”,老胡人来自“大食国”。大食国就是阿拉伯帝国。据荣新江先生的研究,波斯商人活跃于东南沿海一带,主要是从海上来到中国。《崔炜》中的这位老胡人就是阿拉伯帝国治下的波斯海商。阿拉伯帝国在公元7世纪攻灭萨珊波斯王朝,在此设置行省。此后数百年间波斯人在阿拉伯帝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阿拉伯、波斯商人的远航影响深远,在东南亚海域发现的“黑石号”等沉船,证明了这一点。

    《新唐书·地理志》转录了《皇华四达记》中的“广州通海夷道”,这正是唐后期海上丝绸之路的路线图。许多大食海商以广州为远航终点,接受市舶使的管理,并在蕃坊中经营自己的商业。《崔炜》中的波斯邸就是大食商人在广州活动的见证。《札记》指出波斯邸店在蕃坊附近。据考古学和历史地理的研究,9世纪初的蕃坊是一片以广州怀圣塔为中心发展起来的蕃商聚居区。

    唐后期的著名诗人元稹认为,“南方呼波斯为舶主,胡人异宝,多自怀藏,以避强丐”。这是长安士大夫对于寄居在广州的阿拉伯商人的想象,而《崔炜》中的胡人识宝也是这样的语境。

    但真实的蕃坊交易没有如此神秘。中亚塞尔柱王朝御医马卫集(Marvazī,公元1120年后不久去世)《动物之自然属性》(Tabāyi’ al-Haivān)叙述了蕃坊居民的工作:
    这些穆斯林在中国人和来到中国的商队与贸易者之间做中间人。这些穆斯林到商人那里检查商品,并带给皇帝,交易完成后,他们获取报酬,常常发生这样的事:商人一个接一个地将自己的商品带进来,在那个堡垒逗留几日。

    来自大食的商人到达广州后,通过蕃坊的代理人与市舶司做贸易,然后来到蕃坊及邸店中从事交易。《崔炜》云:“中元日,番禺人多陈设珍异于佛庙,集百戏于开元寺。”开元寺成为广州人陈列奇珍异宝的场所,并暗示商业交易的可能。

    《崔炜》也点出了交易的时间,“徐绅果死而赵昌替”,即赵昌接替去世的徐绅任岭南节度使、广州刺史。按《旧唐书·宪宗纪》,元和元年三月“壬寅,以前安南经略使赵昌为广州刺史、岭南节度使。癸卯,前岭南节度使徐申卒。”这是历史上真实发生的事件。《新唐书·徐申传》记载徐申任上政绩云:
    远俗以攻劫相矜,申禁切,无复犯。外蕃岁以珠、玳瑁、香、文犀浮海至,申于常贡外,未尝剩索,商贾饶盈。

    徐申精明强干,正确处理族群关系,招徕海商贸易,政绩非凡,因此其名在数十年后仍被铭记。

    结  语

    《崔炜》的故事离奇曲折,但其所承载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已得到文献、考古资料的验证。崔炜可视为来自中原的文化代表。裴铏以他为主人公,整合广州社会的数则传说,并给予新的精神内核,形成了道教徒心目中的广州与海上丝绸之路发展史。由此反映的社会历史恢宏壮阔,如华南的区域开发史、广州的建城史、道教的南传史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在此传奇中,儒、释、道悉数登场,波斯湾的商人也来到了广州。这是广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风下之城”的直接展示,也正是多元化的文明交流互鉴,造就广州千年商都的繁荣。

    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 李伟:明清岭南山区的寺产与地域社会研究——以南华寺为中心[节]

    笔者关注的曹溪南华寺案例,寺产纠纷延续时间长,问题复杂。从明初寺产入籍,到万历憨山德清中兴,再到清代界址争端,乃至民国时期虚云复兴,相关问题都十分突出。就南华寺所处地理环境而言,又涉及中国南方山间盆地、山场开发的历史过程,是研究寺院经济与地域社会的较好案例。既有研究对憨山德清中兴南华寺较为关注,顺带提及寺产相关问题。具体到南华寺产的相关讨论,或关注的时段较为有限,或局限于寺院经济的研究范式,较少将其置于地方社会的发展脉络中解读,或仅注重于山地纠纷。本文通过对曹溪寺产与地域社会的讨论,既可以了解佛教僧人在社会层面的生存状态,亦有助于深化区域社会史研究。

    一、明代前中期曹溪寺产的入籍、应役与流失

    明朝初建,太祖朱元璋对佛教颇为关注。寺院赋役制度是其佛教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久为治明代佛教史学者所注意。大体而言,除部分寺院享有赋役优免外,一般寺院田产都要编入里甲组织,既要纳粮,也要当差服役。这是明代寺院经济与前代相比的重大变化。入明后,南华寺产业面临入籍合法化、纳粮当差等新问题。

    在明万历《重修曹溪通志》中,憨山德清指出:
    此四至之内,约田五十余顷,系六祖开山,乃袈裟所罩,陈亚仙所施之祖业也。累代故为荒地,至我朝正统间,始迁民韶阳,开陇亩以置版籍。时有豪民周氏,乘机开垦,收入户籍,而亚仙福地,尽为周氏己业矣。所幸天网恢恢,祖灵昭昭,亚仙之因不终昧,而周氏族寻亦倾。其所开之田,本寺众僧各募资陆续置买,至正德间,其天王内地,始多半归寺,而为各僧己业。

    这段材料蕴含着一些重要的历史信息。即曹溪四天王岭内的山间小盆地,在明朝以前,农业开发程度较低,人口较少,应该处于荒地状态。明英宗正统年间,随着移民迁入,开发加速,这一地区的田地才开始被登记入王朝国家掌控的里甲组织。换言之,此前这一区域的地权并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豪民周氏,将这批土地登记在其控制的里甲人户中。在南华寺看来,此人“盗窃”了寺产。然而,周氏的地权控制因为符合王朝制度,得到认可。即便是周氏势力衰微,南华寺也只能通过募资“赎回”这些产业。此外,万历年间憨山德清中兴曹溪时称,“此山自六祖开创已来,四天王内,周环数十里,为一兰若,并无民居”,“至我国初开阡陌,而环山之内皆为田畴,收入版籍”。前述时间节点为英宗正统年间,此为国初,略有差异。另一处,德清又称:“成化元年,韶州始开阡陌,定井田,本山尽为豪右并吞。时年僧满沧盛公具疏赴阙,奏行抚按,勘定复业,则以占紫笋庄为首惩也。”从英宗正统到宪宗成化,相差约五十年。

    相关研究发现,明代洪武至成化年间,来自江西、福建、湖南等省的流民到粤东北各县承种荒田,并定居入籍。正统四年(1439)韶州府有一次全府范围内的流民入籍行动。该研究已简要讨论过韶州府的流民入籍问题,现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该问题。正统四年外,成化年间也有一次类似的入籍行动。杜宥在此前任英德知县期间,“辟土垦田,增户口,开十二新图”;他升任韶州府通判后,在全府范围内继续推行流民入籍政策,“擢韶州抚民通判,招来流亡,客户占籍者以千数”。据载,杜宥成化二年(1466)任韶州抚民通判。另有更多史料说明此次流民入籍的情形。天顺四年(1460)七月,两广巡抚叶盛上奏称,广东南雄、韶州、潮州、惠州等府,“有福建、江西等处流民,动以万计”;流民和州县衙门、土著之间关系紧张,“依附富家田主,容留住种,州县里老中有贪利之徒,每以赶逐及取讨供状为由,科敛百端;亦多有住久家富,遂与田主仇杀,贻患地方”。其中韶州府英德县,“愿候造册,照例附籍并寄住者,共一千七百余户,五千九百余丁口”。叶盛希望借助攒造黄册的机会,增设专门官员负责流民入籍,“愿附籍者,照依诏书事例附籍,原籍有人情愿往来住种当差者,亦要处置稽考,免致科害激变”。朝廷的反应是,“上命按察司分廵官抚之,参议不必添设”,虽然没有同意增设官员的建议,但大体接受了流民入籍的建议。天顺五年(1461)七月,叶盛再次向朝廷提及这一问题。上述各地流民,“惟韶州一府最多”;希望朝廷,“将英德县知县杜宥量与府官职事,专一抚管本府各县流民,务期事妥人安,流移得所”。另有记载称,成化五年(1469)IMG_261任韶州知府后,“垦田增至五千九百九十余顷,户口增至三千七百九十余户”。一直到弘治元年(1488),李孟旸还向朝廷反映韶州的荒田、流民问题,“乞行勘报,果在彼安业者,别设县治,容其编籍;若愿附籍于旁近州县者,亦听其便;原垦田土,量其科税”。说明流民入籍问题还未完全解决,这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这里提到的正统、成化两个时间节点恰与憨山德清所称曹溪寺产入籍的两种说法相同。德清所云开陇亩、置版籍,开阡陌、定井田,应与流民入籍这一历史过程有紧密的联系。

    查阅韶州府地方志,可以观察当地田产、户口登记的一些趋势。永乐至成化时期,田地数额较快增长,户数大幅降低,口数稳定。成化至弘治,田地数额快速增长,户数较为稳定,口数大幅增长。弘治到正德,田地数稳定,户数小幅增长,口数剧增。着眼于土地开垦、登记,可以认为洪武至嘉靖时期,田地数在永乐至成化、成化至弘治两个时段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成化至弘治时段增长尤为剧烈。成化、弘治间田地、口数的急剧增长,应是流民入籍,产业合法化的最终落实。南华寺赎回这些土地后,“僧以务农为本业,树艺孳畜,不异俗人,然从来未有民居;及弘、正间,四方流棍渐集于山中”。可见该地的居民以僧人为主,至弘治、正德年间才开始出现流民,聚集山中。由此可知,豪民周氏并非流民,但他趁明代前期流民入籍,王朝国家编造赋役册籍的机会,将南华寺周围田地收入自己的户籍,获得朝廷的认可。

    表1 明代韶州府曲江县各时期田地、户口数

    资料来源:嘉靖《韶州府志》卷3《户口》《田粮》,第6a—6b、13b—14b页。

    众所周知,明王朝建立了里甲组织管理人户,进而控制土地。寺院土地想要成为王朝承认的合法产业,也需要在里甲中登记,南华寺自然不能例外。明代里甲制度的一大特点在于,不仅里甲人户产业要缴纳赋税,更要承担相应的徭役,即纳粮、当差。南华寺产分为十房僧人私产和常住公产两部分。四天王岭内的十房私产,“其随田粮差,亦僧办纳,余者赖为糊口计耳。于是先人故物虽归山门,而僧徒从此永入编民之例矣”。此项产业,总量约56顷,“十房僧人自种者,各纳粮十七石五斗零”。僧人离寺庄居自种,“本寺僧徒向以便安庄居,种艺畜养,与俗无异”,南华寺僧人成为耕作的农民。寺志记载,有庄居十一处,“皆十一房僧众分居,以便耕种”。

    十房私产外,南华寺常住旧有田产三处,一为补钵庄,在曲江万善铺;二为黄巢庄,也在曲江县,两者都不在四天王岭内;三为寄庄太平庄,在翁源县横坑桐子镇。其中补钵庄,入明后已失去控制;黄巢庄田8顷左右,纳粮约26石;太平庄6顷左右,纳粮约18石。黄巢、太平两庄,也被编入相应的里甲组织。如翁源县太平庄,“向寄翁源县里排吴世魁甲下纳粮当差,与民无异”。除税粮外,南华寺还要承担徭役,“路当冲要,答应往来上司、使客无异”。南华寺地处翁源县至韶州府的交通要道,相关徭役主要是负责接待往来官员。南华寺将僧人分作十房,轮流应役,“本寺十房,旧有都管一人,都寺九人,原应差役,迎接官长,供应府县取办椒茶、棕榈、果笋之物”。都管应为总负责,都寺具体执行,每月各房轮流,“以佐都管征收粮差,轮流直月,以应接官长,干办山门大小事务”。已有研究发现,元末明初以降,杭州不少寺院形成了源于住持的房头僧人,房头瓜分寺产,仅存常住公产改由各房轮流管理,利益均沾。限于资料,南华寺十房的性质暂未可知,但其轮流运作的模式较杭州寺院更为复杂。杭州丛林一般是按年轮流,但南华寺是按月轮值。房头轮住必然导致常住公产流失,“各庄逐年,但听十房管事僧轮流征收,即听彼销缴。及察其故,乃管事与佃户通同作弊,故致拖欠不完,徒有虚名,而无实惠,所以常住日见其匮乏耳”。

    在当差中比较特殊的情况是,繁重的赋役与僧人离寺庄居相互影响。由于寺僧庄居种田,“多不守斋戒,畜养孳牲,以恣宰杀。故凡上司府县入山,当里甲供应者,必责寺僧。而差役恃此,以利其口腹,即上用其一,而下十倍之”。而徭役又导致寺僧进一步庄居,嘉靖四十四年(1565),南韶兵备道发布的一则禁约提到:“南华寺僻居山谷,路通翁源,每被公差使客到寺需索酒食、土产、椒茶,或逼取人夫护道,以致各僧乘机藉口,避居田舍。”从其描述来看,内中情形已持续一段时间。

    除入籍、应役外,这一时期寺产的流失也较为严重。明中期,大量移民再次涌入岭南山区,给南华寺带来巨大的影响。德清描述:
    师见曹溪道场破坏,盖因四方流棍聚集山中,百有余年,牢不可破,而俗人坟墓,皆盈山谷,视为己业矣。始也起于佣赁,久则经营借资于僧。当山门外起造屋庐,开张铺户,屠沽赌淫,日滋其害。而愚僧不察,与之亲狎夤缘,交相为利,故僧之所畜多归之。噬啮日深,则谋为不法,于是多方诱引,以酒色为坑阱,盲者一堕其中,则任其食啖,膏脂尽竭。以故僧之田地、山场、房屋,因是而准折者多矣。

    在另一处,德清提及移民到来的时间是弘治、正德时期,恰与德清驱逐流民时所称“百有余年”符合。这批移民的经济条件比较差,开始只能佣于寺僧。但生存能力较强,经营屠、赌、淫三项产业,南华寺不少田产逐渐转移到他们手中。在万历年间德清到南华寺时,这批流民已经居于南华寺周边近百年,繁衍数代,并大体完成土著化。由于流民问题此后不久再次发生,此前曹溪产业转移到流民的具体情形,可以从后续案例中略知一二。流棍聚集在于寺僧主动起造铺店,召集流民,收取房租;结果流民反客为主,寺废僧贫。万历四十八年(1620),又出现类似情况:“僧惠镇、僧方茂为南华寺僧,各有田租、住址,尽可自食其力。乃惠镇于山门之左起店两层,共计十间,赁住银匠;而方茂则东来路口招致谢华宇,先藉搭寮施茶,复以酒食开店,又听袁吉所以卖盐小贩占居公馆。”南华寺部分僧人,并不甘于只作耕种的农民,还要利用南华寺交通要道的地理形势,经营相关服务业。这些具体情形与上文德清描述此前流民谋夺寺产的大致情况相似。

    寺院周围的豪强也趁机觊觎田产。据载:
    顷则附近豪强,亦垂涎其间。乃通同衙棍,互相架构,以包奸为词,讦告道府。借为口实,以张骗局。耸动上司,骇心惊听,遂以为实。乃具申军门,令下,将庄居尽行折毁,僧不如法者驱逐。时奉令者无良,信其耳目,以为奇货。乃亲入山蹋勘,每至一庄居,备估其值,输半乃免。由是寺僧尽入网罗,业已失其半。而祸方滋蔓,不遑一息安堵。

    地方豪强以流民聚集、寺院藏奸为口实,谋求变卖南华寺田产。明中叶,广东地区兴起一次毁淫祠寺观运动,科大卫曾引史料说明,这次运动亦波及南华寺,后因时任知府周厚山保护而作罢,但魏校在府学击碎南华寺衣钵。除科大卫所引史料外,还有一处资料提及周叙(号厚山),“取南华寺修佛殿羡银四百两,创建文庙明伦堂,斋舍一新”。最终只是挪用了南华寺部分资金,并未彻底剥夺田产。任建敏发现,围绕着被毁淫祠寺观田产的归属问题,广东官府与地方权势之家产生了激烈的争夺与辩论,地方权势之家最终得以继续保有寺田。将珠江三角洲的情形与岭南山区南华寺对比,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南华寺田产得以基本保留,并未被新兴宗族侵占。知府的保护固然是重要因素,但岭南山区缺乏像珠江三角洲那样强大的地方势力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德清在万历二十五年(1597),通过两广总督陈大科免除了南华寺的生存危机。同时,为了应对与流民、豪强的官司,南华寺被迫出卖田产,“比因连年大为阐提,恣睢睚眦,茧食蠧害,诬讼官司,其所烦费致累僧徒。除称贷不赡,复将天王内田卖去二十余顷矣”。

    综上,明代前中期,随着王朝赋役制度在地域社会的推行,曹溪寺产完成了入籍合法化的过程,但也面临沉重的赋役负担。而后流民进入南华寺山间盆地,大量寺产转移到他们手中。当地豪强以寺院藏奸为由,趁机谋夺寺产。

    二、晚明以降王朝制度的调整与曹溪寺产

    明代前中期的里甲赋役制度,在后续的运行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各地开始出现大量相关改革。至万历年间,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土地清丈,实行一条鞭法。南华寺产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也有相应的调整,徭役繁重的问题逐渐不再凸显。不过,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一条鞭法非常重要的初衷是赋役合并,征收白银。南华寺常住、十房田共约77顷10亩,纳粮约223石;其中,十房私田各纳粮17石5斗,常住公田纳粮约48石。所谓纳粮,其实是交纳白银。如常住在韶州府翁源县的寄庄田大坪庄,万历初清丈实田6顷95亩左右,岁收租银120两,输纳粮差银30余两。其他产业也是如此,根据德清描述,“办纳粮差,随田照例,每岁大约银一百两有余;若有新增田土及遇闰月差徭,有增无减,若遇免税,则有少无多”。其中也包括了丁银。实行一条鞭法以来,“切照天下粮差,奉例条鞭,人丁均摊”。南华寺常住公产六祖香灯粮米50石,有粮无丁;但众僧自耕粮米120余石,派60丁,此后陆续加增至194丁。南华寺申请后,减免48丁。

    受制于广东地方财政政策,寄庄大坪庄田一度被加征军饷而面临巨大的赋役压力,今南华寺存《六祖常住香灯大坪庄粮田印信案碑记》一碑叙述其事。万历七年(1579),游学林涣鼓动韶州府丞加征南华寺60两租银,抵补曲江县蛋户税粮。寺僧“两县当差,雪上加霜”。万历十年(1582),广东布政司又在新章程中将此项税粮60两充作军饷,但实际情况是,“止追完万历八年、九年分租银,每年陆拾两解府转讫,后因各僧外窜,丝毫难追”。该年十一月,南韶道又将曲江县议革23名冗滥铺兵的闲钱165两6钱移补此项亏空,然而抵补数年后,“并无余剩,前项佛田难从借补”。此后,寺僧多次向上级官府申诉。万历十六年(1588),韶州府提出刊入章程内的60两租银由府属各县摊补,但仁化、乳源、乐昌、英德四县申称:“各县钱粮一应起存银两,递年俱奉会计酌定盈□,行县派征。其起解既有定额,支给者并无盈余。一岁之□重供之用,并不敢额外加派厘毫。此外并无剩存银两,堪以抵补前寺租饷。”翁源县则提出本县亦是,“照款征解,各有定额,支有定数,无容别议”,而曲江县的蛋户虚粮,本不应该由翁源县的田粮承担,理应由曲江县自行抵补。

    一条鞭法实施后,地方财政的总趋势是收入、开支固定化,实行较为严格的原额主义。当时有人提议直接免除南华寺该项税粮,但韶州知府云:“不思□银既入章程,事于戎政,万万不容已者。”南华寺寄庄田的租银被载入赋役全书充作军饷后,已经很难再被免除,只能通过移挪抵补来解决。韶州知府最后提出从较为灵活的商税中支出,将浛洸厂商税支出60两,补充该项经费,得到两广总督批准,最终在万历十八年(1590)了结此案。然而万历庚子(1600),“榷税使者出,即以厂税入内监”,浛洸厂商税被皇帝派出的税使控制,“税监自行差官征收,则无羡余可扣”。曲江县不得不重新抵补:“因议各山通江小河,出谷小艇设税,计得二十六两;未足,续查濛浬对面山乡,旧有蛊毒田一所,向未起科,遂将此田设租三十四两,取足。”任建敏指出,在明中叶的毁淫祠寺观运动中,珠江三角洲的地方权势之家虽得以继续保有寺田,但需要缴纳田价充当军饷,此后还面临“增价发卖”的问题,寺田也要负担比一般民田更重的粮差。曹溪寺产虽未被变卖,但同样被加征军饷。

    除新增军饷问题外,役重的问题并未立即解决。地方一些支出,仍然会以徭役的形式存在,形成役外有役的局面。如寄庄田大坪庄,万历二十六年(1598)寺僧呈告,原由翁源县十一图里排承担的该县出入公干中火,“近被里排欺瞒作弊,凡一应中火,俱着本寺备办,里排全不顾管,脱苦就乐。越外酒食、茶椒需索无厌,略不如意,造害百出,苦迫难堪”。翁源县则称此项支出本应由南华寺承担,“自天顺年间世宝舍租入寺以来,该寺历历答应中火”,“僧人告称偏累,求欲各图派帮,查从来无派帮之例”。反指寺僧“恃众骄悍,蔑视成规”。南韶道反驳翁源县:“自丈量之后、条鞭以来,租归主粮,输官无他扰也。寺田既输正税,所供中火果正税乎?抑田租乎?上司往来,则有廪饩,县官出入,自有公费。里甲之禁,无岁不申明之,何县官中火尤役及里排,而里排又派办于寺僧乎?”问题的核心就在于此田已征收赋役银两,县官往来中火乃额外供应。解决办法是两方面入手,“仰县即查本寺田亩追征正粮及杂差,不容逋欠。此后县官往来,只许住宿方丈,不许擅用里甲,横索寺僧,致招物议”。

    不仅寄庄田面临这一问题,常住其他产业也存在相同的遭遇。在曲江县,正常的税粮之外,南华寺僧还需要提供棕皮、冬笋、香椽等物资。地方动乱时,往往有临时徭役需要寺僧承担。万历四年(1576),寺僧报告:“因翁源大征,地方兵夫来往住歇,将竹木斩取□先枪杆已尽。岂知成额兵役屡行禀牌来寺,僧人不能抵当。山穷僧困,逃避无措。”尽管韶州府发文禁止类似行为,“如各属奉有明文取讨竹木、棕皮等项,亦须通都均取答应,毋得独累众僧”。但万历七年南韶兵巡道发布文告,“如有再私发朱票,下乡用低价向各僧迫取椒茶、棕皮、竹扛(杠)等项,许各僧执票赴道喊禀,登时拿究”。说明此类现象仍然不绝如缕。一直到天启年间,韶州府还在声明:“今后凡遇取讨棕皮、冬笋、香椽,俱在于各都地方出产处取办答应,毋得仍前钻票入寺取讨。”与此前类似平均分摊的“通都均取答应”不同,这次是将该项徭役分给特定的地方,难免引起非议。曲江县建议:“查找本县四十坊厢,每十厢供办一季,颁示定额,严责排年汇送,免致差役索取。”这才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南华寺一方除随田纳银外,也在支出中有相应的部分承担接待任务。常住与十房分工,“凡遇抚、按两院入山,除塔主、住持、户长三处迎接上司外,其余府、县、参、游、守府、赏功、中军、把总、卫所、巡捕等官及寻常上司差使人役,仍照旧规,分派十房,公同接待,不许常住支销”。这些徭役性质的接待定额化,住持接待上司、往来官长,每岁旧例11两,新增4两;户长接待官长,每岁旧例10两,新增2两。翁源县出入往来,正堂每饭1餐,银1钱;佐贰每饭1餐,银7分;儒学每饭1餐,银5分;相公每饭1餐,银3分。严格来说,南华寺交纳的白银已包含了徭役部分,这是南华寺的额外支出。但相比明代前中期沉重且不定期的差役负担,徭役定额化对寺院更为有利。

    入清后,南华寺不断申请优免杂差。顺治九年(1652),改朝换代之际,寺僧向曲江县申请:“额立常住香灯粮米五十石,悉出善信修布,祀佛斋僧。向来杂役,俱蒙蠲免。欣际清朝鼎建……查照旧规,将膳夫日晨杂派,亦蒙概免。”得到批准。顺治十五年(1658),禅堂杂差亦得豁免。而后,新增的寺产,都要申请免除杂差。如康熙三年(1664),“六祖新增香灯粮米三石零一升一合、禅堂新施粮米三石四斗二升七合,二项杂派俱蒙蠲免,批呈存照”。但清初数度用兵岭南,寺产仍不免被派杂差。顺治十一年(1654),“答应大兵船只解运,及马料、锅铁、油麻军需,兵房,仍混将祖师香灯田粮五十石派取船只,解运满兵米谷、禾草、夫役等项开派”。寺僧申请后才被豁免,“船只杂差,均派各都”。顺治十八年(1661),平南王尚之智与曲江知县交涉后,蠲免南华买米一节。不过,这毕竟只是清初特殊军事形势下的产物。清朝在广东的统治稳定后,杂差、徭役问题不再凸显。

    刘志伟总结明清王朝国家转型的一大关键是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曹溪寺产的赋役问题需置于这一背景下观察。相比于一般里甲编户,寺院的差役负担往往更加沉重。因为在当时的社会情境下,被污名化的寺院、僧人及其财产往往更为世俗社会所觊觎。随着晚明以降王朝赋役体制的调整,赋役繁重的问题不再凸显。

    三、晚明以降的曹溪寺产与地域社会

    与赋役问题得到解决大体同时,南华寺与地域社会的关系也在不断调适。这一问题涉及周围居民与所谓流棍两大群体,关系到田地、山场等多项权利,核心问题是曹溪地界四至。

    在地域社会内部,流民问题渐次得到解决。万历二十七年(1599),憨山德清入主南华寺后,采取大量措施,中兴曹溪。曹溪衰落,与流民在寺开张铺店、引诱寺僧有关。德清先是改变具体的交通形势,“将山门大路东西填塞,移置溪边,直出水口为通途。如是则向之市店,皆围于山门之内,而往来者,不便于食宿矣”。然而流民仍聚集寺院周围,最后在两广总督戴燿的帮助下,“坐守驱逐,不留一人,铺店尽拆,不存片瓦”。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并非如此简单,此后仍多次复发。万历四十七年(1619),寺院还称:“屡遭积恶游棍,架以无影人命诬害僧家;又被四方流民疯废花子,三五成群,日以吃食为名,夜以鼠窃为营,无端放惫,遍寺骚扰。”天启元年(1621),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近有不法豪恶垂涎日久,谋吞寺业,潜住惫僧屋下,阳称生理,阴造祸端,谋复铺店,鸠集流棍,无所不至,祸风将起,害源渐开”。比较特别的是,此前流棍聚集寺内,主要是寺僧与之勾结,这次则是不法豪恶鸠集流棍。虽然流民被驱逐,而大量寺产已转移到流民手中。据载:
    师以流棍既驱,向之所骗田地、山场、房屋,皆执其左券。此辈恋恋,终无究竟,思非善后长䇿。因设斋于祖殿,尽邀其宾主,各出券相对。查原有本而子息未及者,补偿之;息过其半者,已之;其有本已得过,而以息重累者,及口腹虚花者,罢之。于是尽焚其券,而以田地、山场、房屋尽归其故主。自此外患方绝,而贫累之僧得以安居无扰矣。

    由于四天王内不少田产事实上已为流民所占,最后只能是以赎买的方式,完成地权的重新厘定。

    在此前寺院与流民、豪强的田产纠纷中,四天王界址逐渐衍生出新的内涵。关于曹溪寺产,明以来的流行说法是六祖慧能袈裟罩地形成的四天王定界之说。该说的详细情况见于署名为慧能弟子法海所撰的《六祖大师法宝坛经略序》(或称《六祖大师缘起外纪》)一文。其云:
    师至曹溪宝林,睹堂宇湫隘,不足容众,欲广之。遂谒里人陈亚仙曰:“老僧欲就檀越求坐具地,得不?”仙曰:“和尚坐具几许阔?”祖出坐具示之,亚仙唯然。祖以坐具一展,尽罩曹溪四境,四天王现身,坐镇四方。今寺境有天王岭,因兹而名。仙曰:“知和尚法力广大,但吾高祖坟墓并在此地,他日造塔,幸望存留,余愿尽舍,永为宝坊。然此地乃生龙白象来脉,只可平天,不可平地。”寺后营建,一依其言。

    通过六祖袈裟罩地这一神奇故事,实现了该地产权从地主陈亚仙到寺院的过渡。在笔者看来,该文并非唐人法海所作,可能是元代人的伪作。又元人编纂的《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后集》一书中有一段资料,与《略序》所叙这一情节相似。

    该说提到六祖求袈裟地,主要是为了修建寺院。最后求得的土地面积都很大,并不局限于寺址本身,但还未直接衍生出周围田产权利。《略序》中还有一段文字涉及类似内容:“师游境内,山水胜处,辄憩止,遂成兰若一十三所。今曰花果院,隶籍寺门。”花果院,可能是元代南华寺的子院、下院,建在寺院周围。这时的四境意识,应该只是一种大致的寺院势力范围,远远不是后期的土地产权观念,但为日后南华寺利用这种说法维护寺产奠定了基础。

    明万历年间,德清重修《曹溪通志》,多次强调四天王界址,意在保护曹溪田产。该书载其时四至:“本寺四山区内,东至天王岭外下七里,名社溪;南至天王岭外下五里,名鹅鼻;西至天王岭外下三里,名马鞍山高陂角;北至天王岭外IMG_266溪下,名紫笋庄。此四至之内,约田五十余顷,系六祖开山,乃袈裟所罩,陈亚仙所施之祖业也。”这里四天王界址的主要内涵是田产界址,而非此前的寺院势力范围。四至只是四天王岭下的地点,并不涉及到四天王岭。在各点附近的产业固然比较好判断,但各点之间的界线就很难确定。考虑到前文所叙四天王内田产在明代前中期的遭遇,且下文提及隆庆六年(1572)时已有“四天王山界”的说法,明中期以来应已形成四天王定界相关的田产叙述。

    南华寺周围的居民,亦汲汲于相关产业,曹溪地界不断遭到蚕食,山场纠纷开始显现。南华寺则不断强调四天王定界之说维护权利。在一次次的争端中,南华寺的地界四至的内涵越来越丰富。隆庆六年三月,南韶兵巡道发布禁约,指出“后山右边树木多被附近乡民私擅砍伐,伤损秀气,有碍风水”,要求“今后不许仍前斫伐本寺四天王山界内外树木”。这里强调的山界,已从此前的田产转而指向树木产权,争议的地点主要是南华寺后山。万历四年(1576),寺僧云:“六祖自唐朝开山以来,今经千载,山水一带围环,立有四天王为界。原有树株竹木,拥壮风龙,各僧耕锄,守奉香火。”这里的四天王为界,关系到林木、田产。万历四十七年,寺僧报告:“内外俱有界址,每被附近奸党纵令男妇越界砍伐竹木,破坏丛林。”在明代前中期,四天王界,更多应该指其内的田产;到后期,开发深入,相关山场的林权亦引起重视。

    稍后,寺院山场相关的坟权问题开始凸显。万历二十年(1592),豪民江应东,“假买僧田,尽占后山一带,图为风水。以至象脊与祖山中分,且砍伐渐侵内地”。韶州府调查后,并未将后山及附近田产判给南华寺,而是“定立界石,断将前田令僧收赎,以绝祸源”。最终,德清“自行募银二百两,将前田赎回,连后山场、树木,一并尽为禅堂永远供赡”。这里又涉及山场作为墓地这一因素。实际上,在这些争端发生之前,相较于田产,山场相关的权利意识较为薄弱,发育较为滞后。这些权利的归属,本来就比较模糊。类似的争端发生,才导致南华寺不断去确权。正是因此,南华寺并非很顺利地收回这些权利,而是赎回,这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豪民江应东买僧田及后山的合法性。

    林权、坟权外,矿权也开始显现。崇祯二年(1629),曲江县发布文告提到寺院附近居民,“近复以耕种贩易为名,盖造铺店,养鸡蓄豕,甚将近山寺田亩隐占;并山后一带,开窑打石烧灰,破伤龙脉”。此前附近居民侵占南华地界,主要是占作墓地,抑或是砍伐竹木。开矿则是明代晚期出现在南华寺后山的新情况。南华寺后山有卓锡泉,占作墓地、打石挖矿会影响到卓锡泉的通塞。时人云:“曹溪山田,旧有定界。年来值邻近侧目,挖石诱水,几于斫龙废田,大为道地虑。”崇祯十七年(1644),卓锡泉绝流半载,“后蒙当道护法,严着侵葬,奸刁起穴,遂得泉流如故”。但此后类似的情况一再出现。康熙四年(1665),卓锡泉再次淤塞,寺僧调查发现“仍有无知僧民复行侵葬,毁伤龙脉”,遂请求政府,“凡有僧民在于象岭前后、左右盗葬者,着令别葬。并恳严禁附近居民,不得盗砍山林树木,打石烧灰,并挖煤炭”。实际上,导致这次泉水枯涸的主要原因是挖矿,“去年夏月内,陡被豪恶朱廷佐等,擅违宪禁,在于来龙过脉、象腿等处,凿石挖窑,烧灰伤脉,以致井泉枯涸,僧众傍惶”。寺僧呈文后,“起去盗葬三坵,烧灰尽行禁止,开窑即令填塞”。这次官府还确定了一个更为精确的祖山后龙界址:“东至象尾坑水为界,西至天王岭上拜石为界,南至祖师后龙山为界,北至大溪田边为界。”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南华寺北部山场的界址,并非四周诸山的四至界址。四周各山本也是多处庞大的山体,亦需东西南北四至才能更精确地定位。民国时,南华寺的调查者不明白这一点,但也承认,“照此界至,范围太缩小,疑非本寺全部境界”。

    雍正三年(1725),又有杨奇瑞兄弟占宝盖山上、下二坑田山发生纠纷,南华寺后山中特定山体的界址得以形成。官府派人调查:“看得宝盖山上、下坑及象尾坑、杉树坑、鹧鸪坑等山场,皆属常住之业。开山以来,历世藉印契,班班可考。庭讯之下,侵占之徒始吐实情,其契乃伪契也,即时涂销。”宝盖山,即寺后主山象岭之来脉。确立界址:“东至宝盖岭顶为界,南至南华杨梅冲为界,西至象尾坑水为界,北至二坑田口祝堑至象尾坑口大石下,接鹧鸪田坳至后山冲坑水为界。”寺僧控告的是占业斩脉一案,这一界址显然也是指南华寺后山而言。后山山体庞大,相比康熙五年勘定的后山四至,这一界址是后山中宝盖山上、下二坑这一特定山体的四至。四至中的北至表达尤为细致,应该是北至附近开发更为成熟,涉及利益群体更多,需要更精确的界址。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官府对确认此地归属南华寺毫不犹豫,但实际上却是,“姑念愚民无知,捐俸代清原价,以斩葛藤”。倘若该地的地权归属非常明确,地方官员又何必捐出自己的俸禄补贴杨奇瑞兄弟?在笔者看来,这恰恰说明南华寺后山山场权利此前其实非常模糊,在争端中才得以不断地清晰。晚清光绪年间,后山的林权纠纷仍未平息。南华寺僧与生员邱国光等互相控争天王岭背坳树,官府再次确认林权的归属,“察看该处山树实为南华禅寺后龙庇荫,亟宜禁止砍伐,以护寺业而杜争端”;确立界址,“断令自天王岭大路东起,至紫笋庄北一带,界内之树,嗣后邱姓与寺僧人等均不准妄行动砍。如有坏木枯枝,始许寺僧人作柴取用,别人亦不得混争”。与雍正年间的勘界相似,这里确定的界址是后山天王岭背坳树这一具体山场的界址。不过,南华寺并未拥有该处山场完整的林权。

    杜正贞关于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的界址与山界争讼的研究表明,山场界址在争讼中也逐渐确定、清晰,并为官方承认,人们对山场的认知不断细化和书面化。南华寺山场权利发育的过程与东南山场相似,比较特殊的是六祖袈裟罩地形成的四天王定界之说本是寺院为了维护南华寺山间盆地田产的说法,但在明中期以降的山场纠纷中逐渐衍生出与山场相关的林权、坟权、矿权。因南华寺禅宗六祖道场的地位,这种说法也逐渐得到官方认可,由虚入实,不断形成具体的界址。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清晰的山场界址呈现出明显的空间差异性,即主要是在南华寺后山,甚至是后山中特定的山体,而其他方向上的山体上并未形成具体的界址。

    结  语

    以上梳理了南华寺产在地域社会中长达近六百年的纠纷。由于目前保存下来的大量资料都是南华寺一方的叙述,袈裟罩地形成的四天王界址很容易被当作历史事实。然而,笔者更希望探讨这种叙述背后的历史情境、生成过程、复杂内涵。元代,这一叙述还只是一种大致的寺院地理范围。明代前中期,随着相关王朝制度在地域社会的推行,逐渐衍生出田产界址的内涵。晚明以降,随着山地开发,曹溪四至又演变为与山场相关的林权、坟权、矿权等权利界址,在空间上也随着不断勘界而更为清晰。与其将这一表述看作寺院天经地义的权利,笔者更愿意将其看作长期的产权纠纷中,寺院不断确权的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既与明王朝里甲制度的推行、变革相关;也关涉到地域社会土著、流民等群体。

    由这一个案,也可以重新思考明清寺产、寺院组织方式及东南山场的开发、确权等问题。明朝里甲制度的推行在地域上是全面展开的,各地寺产如何在里甲组织中登记,如何应对纳粮当差,应该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南华寺的案例显示,除了相关制度史方面的讨论外,这次重大变革还要与区域社会的发展脉络结合起来考察,才能更为深入了解明初寺产的实态。此外,在广东韶州府南华寺和江浙其他丛林都形成了分房轮值,纳粮当差的模式,但两地房头的性质,轮值的方法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可以说,王朝赋役制度直接形塑了南华寺的组织方式。纳粮当差是明代寺院经济最为重要的变化之一,寺产入籍后,面临沉重的赋役负担。晚明以降,随着土地清丈,一条鞭法的实行,王朝国家实现了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的转变。寺产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的相关情形,还有待梳理。南华寺的个案表明,明代前中期困扰南华寺的徭役沉重问题逐渐得到解决,晚明佛教复兴或与此不无联系。另一方面,天下名山僧占尽,寺院与山场空间密不可分。近年来,东南山场开发、确权的讨论引起了学者的注意,寺院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已得到初步揭示。从南华寺的情况来看,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内涵十分丰富,亟待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 张泽咸:汉唐间河西走廊地区农牧生产述略

    现今甘肃省黄河以西,特别是乌鞘岭以西,有一条位于龙首山、合黎山、北山和阿尔金山、南山(祁连山)之间的狭长地带,世称河西走廊。它是汉唐间西域与内地进行往来的交通孔道,本文要讨论的是在汉唐间,它由游牧经济经历艰难曲折,转变为重要的农牧生产基地。

    01

    河西走廊地区在西汉政府力量进入以前,长期是西戎和月氏、乌孙、匈奴等族人生活栖息的场所。战国秦汉时,雄据漠北的匈奴,“随畜牧而转移,……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力量强大,受其威胁的秦、赵、燕诸国,只好筑长城以资防守。随着匈奴势力的西渐,“随畜移徙,与匈奴同俗,控弦者可一二十万”,“居敦煌,祁连间”的大月氏被匈奴单于打败,大众远徙,“其余小众不能去者保南山羌,号小月氏”。乌孙也是“随畜逐水草,与匈奴同俗”。《后汉书·西羌传》云:“汉兴,匈奴冒顿兵强,破东胡,走月氏,威震百蛮,臣服诸羌。”匈奴顺利进据河西,并迅速控制了西域。

    后世地志综述了河西在汉朝前后的政治形势:肃州(酒泉),“古西戎地,六国时,月氏居焉。后为匈奴所逐,奔逃西徙,匈奴得其地,使休屠、昆邪王分守之。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昆邪王杀休屠王,并将其众来降,以其地为武威、酒泉郡,以隔绝胡与羌通之路。”凉州(武威),“自六国至秦,戎狄及月氏居焉。后匈奴破月氏,……月氏乃远过大宛,西击大夏而臣之。匈奴使休屠王及浑邪王居其地,汉武帝之讨北边,……得其地,遂置张掖、酒泉、敦煌、武威四郡,昭帝又置金城郡,谓之河西五郡。”甘州(张掖),“自六国至秦,戎狄月氏居焉。汉初为匈奴右地。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乃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断匈奴之右臂”。沙州(敦煌),“西戎所居,古流沙之地,……其后子孙为羌戎代有其地,……按‘十三州志’云:瓜州之戎为月氏所逐。秦并六国,筑长城,西不过临洮,则秦未有此地,汉武帝后元六年(?)分酒泉之地置敦煌郡,徙郡人以实之”。这些简略记述表明,河西原为月氏、乌孙人居地,受匈奴逼迫而西迁。汉武帝时,几次发兵打击匈奴,霍去病领兵,“济居延(水),遂臻小月氏,攻祁连山,扬武乎角乐得(张掖),得单于……及相国、都尉以众降下者二千五百人”。打败了匈奴,汉朝在河西分38设四郡。有关四郡设置年限,《汉书·武帝纪》和《地理志》的系年互异,众多学者如张维华、劳干、严耕望、陈梦家、黄文弼、周振鹤、日比野大夫等人已分别作了不少考辨,意见虽互有异同,大都认为《地理志》系年误。大致说,张掖、敦煌、酒泉三郡是武帝时建制,武威郡很可能迟至宣帝时才设置。经过汉军对匈奴的一再打击,诚如《霍去病传》所云:“转战六日,过焉支山千有余里”,旋越居延,过小月氏,至祁连山,杀死及俘虏共三万余人。唐初《括地志》云:“焉支山,一名删丹山,在甘州删丹县东南五十里”,《西河旧事》云:“山东西二百余里,南北百里,有松柏五木,美水草,冬温夏凉,宜畜牧,匈奴失二山,乃歌云:亡我祁连山,使我六畜不蕃息,失我燕(焉)支山,使我嫁妇无颜色。”由此可见,匈奴占领河西时,以祁连山为主体的高山草甸草原是良好天然牧场,西戎、月氏、乌孙、匈奴,在河西长期盛行游牧,有否农作,则未见诸史籍。

    汉朝与匈奴争夺河西伊始,汉中人张骞受命西行,联络月氏共攻匈奴。当他经历艰苦曲折到达时,月氏人生活已安定。又离汉远,不再抱怨匈奴,骞不得要领而归。他想到被赶走的乌孙人,“蛮夷恋故地,又贪汉物”,“厚赂乌孙,招以东居故地,……则是断匈奴右臂”,武帝派他出使。“乌孙远汉,未知其大小,又近匈奴,服属日久,其大臣皆不欲徙”。招引目的又没有达到。“乌孙王既不肯东还,汉乃于浑邪王故地置酒泉郡,稍发徙民以充实之”。也就是说:“北却匈奴,西逐诸羌”,“河西地空,稍徙人以实之”⑧。河西地空,既是月氏与乌孙人的西徙,又是匈奴与西羌人的离去,某些没有西去的月氏人“南入山阻,依诸羌居止,遂共与婚姻”。霍去病进军湟中时,“月氏来降,与汉人错居,虽依附县官,而首鼠两端,其从汉兵战斗,随势强弱”,他们并不忠实依附于汉。其时,众多羌人主要聚居于黄土高原所属的陇右,不在河西四郡境内。《汉书·地理志》云:“自武威以西,本匈奴昆邪王休屠王地,武帝时攘之。初置四郡以通西域,隔绝南羌匈奴。其民或以关东下贫,或以报怨过当,或以逆亡道,家属徙焉。习俗颇殊,地广民稀,水草宜畜牧,故凉州之畜为天下饶。”建置河西四郡时,境内地广民稀,汉政府从外地迁入的人,包括了关东的贫苦大众和某些犯法臣僚的家属。河西走廊地势高,又深处内陆,雨水少,草地宜牧,有利畜群繁殖饲养。酒泉太守辛武贤说,匈奴人“以畜产为命”,凉州饶畜产,良有以也。

    徙入河西的关东下贫自是一般务农的贫苦大众。《汉书·武帝纪》所说“徙民以实之”,正是指的这类人。通过他们勤奋力作,河西大地上,创造出“风雨时节,谷常贱,少盗贼”(《地理志》)的良好局面。

    河西四郡建制也和内地一样,是以郡统县,但诸县建置年限,史书多失记。《地理志》称敦煌郡“冥安县,南籍端水出南羌中,西北入其泽,溉民田”。效谷县,师古注引“桑饮说,孝武元封六年(公元前105年),济南崔不意为鱼泽尉,教力田,以勤效得谷,因立为县名”。“龙勒县,氐置水出南羌中,东北入泽,溉民田”。从居延简牍所见,诸县级政权下设大量乡里机构,正与内地郡县相同。

    上述敦煌郡县的“民田”自是百姓们的田地。居延简记:

    三      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宅一区…田五十亩…

    候长     角乐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宅一区…田五顷…

    徐宗和礼忠乃是低爵位的戍守官员,居延角乐得都是属于张掖郡。两户的田宅自是其家的私有家产,据日本学者研究,二简均为汉宣帝时事。汉置河西四郡未久,张掖、敦煌等地的私有田产已在迅速发展。东汉初年,任延为武威郡守,北有匈奴、南邻羌人。“民畏寇抄,多废田业”,他派兵征讨,使之有所畏惧,不敢进犯,同样是表明武威郡境内私田已是广泛存在。从众多新、旧居延简中,不难看到有关更赋、兵役、徭役的种种记事,正是河西民众承担赋役的写照。官府对大批从外地移居河西的贫民必定要分别给予田地和住宅,贷借耕牛农具种子,才能启动他们从事农作。赵过推行代田法时,“又教边郡及居延城”。在居延等边地推行代田法,即是以个体生产者为对象的。

    汉武帝以来,“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史记》卷二九《河渠书》),很概括地说明了河西酒泉等地引河水灌溉。《汉书·地理志》比较具体地介绍了诸郡河川的溉田。居延简127·6云:

    第十三长贤□井水五十步深二丈五立泉二尺五上可治田度给吏卒

    这是张掖郡居延地区开井修渠,下泉流涌出或是深达2.5丈的立泉,开渠自是用于灌溉。

    汉宣帝时,“汉遣破羌将军辛武贤将兵一万五千人至敦煌,遣使者案行表,穿卑閛侯井以西,欲通渠转谷,积居庐仓以讨之”。孟康注卑閛侯井云:“大井六通渠也。下泉流涌出,在白龙堆东土山下”,说明西汉政府想通过河渠运粮以讨乌孙。井渠在白龙堆以东,是归属于河西敦煌地区的。地下通流的井渠在内地罕见,因河西雨量少,很难满足农作物所需水分。所幸地势高峻,高山终年积雪,夏日融化,水聚以成井渠,或流行于地面,或通流于地下,成为山麓地区农田灌溉的主要水源。汉光武帝时,武威郡守任延,以“河西旧少雨泽,乃为置水官吏,修理沟渠,皆蒙其利”。正是依赖水源灌溉,严重缺水的河西绿洲才能生意盎然,建成丰收良田。

    采用屯田方式是汉代在河西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途径。军屯初创于西汉,历代大多沿袭,它曾有效地维持了边军的粮食供应,开拓了边防的耕地。应劭说:“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皆与犁牛。”居延简513·23,303·29云:

    延寿乃大初三年中父以负马田敦煌,延寿与父俱来田事已。

    延寿父子在敦煌田作,可能即是徙民屯作的成员,官府供应耕作者使用牲口。

    《武帝纪》载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秋,马生渥洼水中”。注引李斐言:“南阳新野有暴利长,当武帝时遭刑,屯田敦煌界,数于北水旁见群野马中有奇者与凡马异,来饮此水。”非常清楚,南阳新野人暴利长是以弛刑徒身分屯田敦煌。联想史书屡见因罪徙敦煌的官员如解万年、陈汤、薛况、李寻、解光等等,很可能是与田事有关。居延简常见“田卒”、“戍卒”,农时耕耘,战事打仗,有闲负责戍守,例由官府支付衣食,是为军屯。武帝时,“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益发戍甲卒十八万酒泉、张掖北,置居延休屠以卫酒泉”。塞卒即是既戍且耕。《昭帝纪》载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冬,“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征调故吏为屯田官,使领兵屯田张掖。居延新简E.P.T52·105云:

    ……□□酒泉、张掖农官田卒

    居延简303·15,513·17云:

    ……谨案居延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为马田官穿泾渠……

    还有敦煌郡疏勒河流域的屯田简文,限于篇幅,不再引用。

    可见酒泉、张掖等地的农官是以田卒屯作。以戍田卒千多人在居延兴修水利,从事集体劳动。居延新简云:

    第四长安亲,正月乙卯初作,尽八月戊戌,积三□□日,用积卒二万七千一百三人,率百廿一人,奇卅九人,垦田一顷四亩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亩,得谷二千九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率人得廿四石,奇九石。

    此简为卒作簿,它纪录从正月乙卯日开始耕作,至八月戊戌日止,每人作了二百□□日(原件作三□□日,疑有误),共计27143个人工,平均合121人,剩余39个人工,共垦田41顷44亩124步,人均垦田34亩,共得谷2913石1斗1升,人均得谷24石,剩余9石。按简文所记,可知汉代以戍卒耕作的劳动生产率仍比较低。

    垦田已广泛使用铁工具。居延新简E.P.T52·15及E.P.T52·488分别记:

    襐田以铁器为本,北边郡毋铁官,?(仰)器内郡,令郡以时博卖予细民,毋令豪富吏民得多取,贩卖细民。

    甲渠候官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十月旦见铁器簿。

    铁器例由官府统一专卖,禁止豪富贩卖以害民,屯田处所的官员将铁器一一登记入簿,以供人们使用。

    农作广泛使用耕牛,牛在河西各地养育不少,李广利受命远征大宛,“岁余而出敦煌六万人,负私从者不与,牛十万,马三万匹,驴橐驼以万数赍粮”。居延简中多处记录了牛,甚至牛的毛色、年齿、性别等等,都有清晰记录。内有一简云:

    十五日,令史宫移牛籍大守府求乐不得,乐吏毋告劾亡满三日五日以上

    为牛设籍,表明官府很重视对耕牛的登记。60年代,已有人为居延简中的牛籍作过考释,为牛设籍,显示河西屯田使用耕牛的极端重要性。

    耕牛、铁农器与劳动者在河西地区的结合方式,我尚未看到具体资料,可能与陕西榆林东汉壁画一人扶犁二牛拉犁的牛耕方式相近,因为直至唐宋之际敦煌壁画仍是一人二牛耕地。

    河西地区经过两汉时的大力垦殖,特别是军事屯田的开拓,初步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游牧经济面貌。两汉之际,“天下扰乱,唯河西独安,而姑臧称为富邑,通货羌胡、市日四合”。“河西殷富”,颇为有名。光武帝赐授窦融凉州牧玺书云:“五郡(四郡外,加金城郡)兵马精强,仓库有蓄,民庶殷富,外则折挫羌胡,内则百姓蒙福。”民富仓储,正是河西农作丰收景象。随着当地农牧经济的发展,培育出了一批豪族。前述敦煌令狐氏、索氏而外,陇右豪族梁统先后出任酒泉、武威太守,辛彤为敦煌太守,梁腾为酒泉农都尉。众所周知,农都尉乃是主管屯田殖谷的。

    出土简牍所见河西田作以粟为主,麦、麋、黍、豆、也占一定比重。尤难见于史书,居延简云:“入谷六十三石三斗三升少,其卅三石三斗三升,卅石粟。”当代字书也明示为谷类。《居延新简》第197页云:“……马食六石”,显示以它为马饲料。

    总之,自西汉在河西设郡以迄东汉末的百多年中,河西社会由戎夷诸族人长期从事游牧为生,在统一帝国的军屯启动下,官私农作迅速发展。从畜牧转向田作,开垦耕田,兴修水利,铸造农具,农业管理的变革,如此等等,使河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受自然地貌的制约,在沙、砾、草原、绿洲相错其间的高原山原地带,不可能尽变为农田。因地制宜,且照应河西长期是民族杂居的传统,农牧兼作便成为汉代以及后世在河西进行农业经营的重大特色。

    02

    伴随统一汉帝国的瓦解,河西地区或归属中原政权,或由占领当地的统治者独立建国,呈现出十分错综复杂的景况。

    汉魏之际,华北大乱,河西地方豪强“驱略羌胡”追随张掖人张进作乱,酒泉人黄华自称太守,武威三种胡人并起钞掠,武威太守向中原告急。曹魏任命金城太守护羌校尉苏则出兵救援,胡人降服,进而围攻张掖,杀了张进,平定河西,社会秩序初步得到安定。

    因为“河右少雨,常苦乏谷”。魏明帝时,徐邈为凉州刺史持节领护羌校尉,大力修整武威、酒泉的盐池,以换取羌人的粮食。由此看来,河西羌人当时已在从事农作。徐邈在凉州,“广开水田,募贫民佃之,家家丰足,仓库盈溢”。少雨的河西居然开辟出了少量水田耕作,取得了良好成绩。保证百姓日食,供应当地驻军外,有盈余换取钱财,以供通商费用。他进而在境内兴办学校,禁断淫祀,羌胡人犯小过错一律不咎,犯了大罪的,先通报他们的部帅,然后才量刑处理,以此很受羌胡信任,彼此和平相处。

    汉末大乱时,敦煌有二三十年没有郡级官,“大姓雄张,遂以为俗”。仓慈在曹魏时出任太守,面对贫富差异的现实,采取扶贫和抑挫权豪的政策,按人口占地多少分等交税,以使负担相对合理。又从宽处理属县的狱讼案件以纾民困。西域胡商常受豪族阻隔与欺负,积怨甚深,他大力推行改革,胡人如果愿去内地洛阳,主动协助办理过所,自内地回西域路经敦煌的,平价收购所带货物,并以当地物品与他们交易,然后派吏民护送他们上路。这些举措很受胡汉人们的拥戴。皇甫隆任敦煌太守,注意到当地人的田作技巧不娴熟,引水浸泡土块很烂,然后才进行田作,以致耗水过多。早在西汉时,中原内地已用耧犁播种,敦煌却迟至曹魏时尚不知道,“不晓作耧犁,用水及种,人牛功力既费,而收谷更少”。皇甫隆上任,推荐以耧犁播种,且行且摇,种乃随下,省力又省粮种。他还教育人们节约用水,实行衍溉。如此办理,年终一结帐,“其年省庸力过半,得谷加五”。

    晋初,段灼表陈时政云:“昔伐蜀,募取凉州兵马,羌胡健儿,许以重报,五千余人随(邓)艾讨贼,功皆第一。”曹魏出兵灭蜀,从凉州召募勇敢善战的羌胡,表明汉代关西出将的尚武风习至魏晋时仍在沿袭。

    魏晋之际,河西混乱,地方豪族和羌戎的矛盾错综复杂。鲜卑树机能乘机起兵,泰始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七年(公元271年)和咸宁四年(公元278年)先后杀死凉州刺史牵弘和杨欣。在朝廷鼎力支助下,武威太守马隆出兵,削平了叛乱,河西获得了初步安定。西晋中年,国内政局日趋不稳。汉人张轨目睹凉州地位重要,请求出任护羌校尉凉州刺史。他注意安定境内,发展实力。“中州避难来者日月相继,(轨)分武威置武兴郡以居之”。派参军杜勋向朝廷献马五百匹,布三万匹。及西晋大乱,派步骑与胡骑各二万声援朝廷。“永嘉元年(公元307年),嘉麦一茎九穗生姑臧”。《西河旧事》云:“河西牛羊肥,酪过精好。”张天锡谈到西土所出是,“桑葚甜甘,鸱号鸟革响,乳酪养性,人无鮅心”。这一切显示凉州的畜牧与农作并存,畜牧优胜。前凉晚年谷贵,“出仓谷与百姓,秋收三倍征之”。剥削很重,也正是凉州田作不旺的曲折反映。

    前凉立国七十余年亡于前秦,苻坚盛世,“徙江汉之人万余户于敦煌,中州之人有田畴不辟者亦徙七千余户”,以利促进河西农作。不久,前秦丧败,河西地区为后凉、南凉、北凉、西凉所分割,大致形势是后凉据姑臧,南凉据乐都,北凉据张掖,西凉据敦煌、酒泉。

    氐人吕光受苻坚命出征西域。回归东土时,得知苻坚已死,便自称凉州牧、酒泉公。其时“谷价贵,斗直五百。人相食,死者大半”。此后十余年内,南凉、北凉常来攻伐,“河西之民不得农植,谷价贵。斗直钱五千文,人相食,饿死者千余口(?),姑臧城门昼闭,樵?路断,民请出城乞为夷虏奴婢者日有数百,……于是积尸盈于衢路,户绝者十有九焉”。自汉代以来,姑臧长期是河西的重要城市,十六国荒乱,使它破败若此。

    后凉为了对抗北凉攻袭,主动向南凉求援。南凉秃发氏原是河西鲜卑,乌孤在位,“务农桑”,很想据守姑臧,迫于形势,只好迁于乐都,称河西王。为适应形势,强化统治,“置晋人于诸城,劝课农桑,以供军国之用,我则习战法以诛未宾”,即是让汉人务农,鲜卑人作战。和敌军交战时,“命诸郡县悉驱牛羊于野”。一次向后秦姚兴献马3000匹,羊30000口。凉州主簿胡威为此对姚兴说,“若军国须马,直烦尚书一符,臣州三千余户各输一马,朝下夕办,何难之有”,表明凉州依旧盛产马匹。南凉所部乙弗不听命,秃发檀率骑出征,“获牛马羊四十余万”。这都很足以说明河西鲜卑及其属部对牧事的依赖。另一方面,大臣孟恺为劝阻出征谈到了国内形势是“连年不收,上下饥弊,……百姓骚动,下不安业”。秃发檀承认“今不种多年,内外俱窘,事宜西行,以拯此弊”。面对同一困境,君臣谋求解脱的方式很不相同。联系到南凉指责北凉,“掠我边疆,残我禾稼”。沮渠氏确曾“遣其将运粮于湟河”。这一切表明,南凉国内并未彻底废弃田作。

    匈奴在东汉衰败后,某些称为“赀虏”的匈奴奴婢“亡匿在金城、武威、酒泉北,黑水西,河东西,畜牧逐水草,钞盗凉州,部落稍多,有数万”,这些人长期存在。十六国时,沮渠蒙逊的从兄男成“逃奔赀虏,扇动诸夷,众至数千,进攻福禄(酒泉)建安”,他们的生活方式是否仍旧逐水草为生,史籍没有证明。我们知道建立北凉的卢水胡沮渠氏是以张掖为其主要根据地。早在东汉章帝时,居于武威、张掖间的卢水胡曾进行反叛。张掖是汉代屯田重点区。魏晋以来,当地农作基本态势未变。久居其地的卢水胡估计已逐渐参与农作。后凉与沮渠氏交争。“烧氐池,张掖谷麦”。南北凉相攻,秃发檀率兵“次于氐池,蒙逊婴城固守,芟其禾苗,至于赤泉而还”,氐池位于张掖东南,现今民乐县地,赤泉在氐池县北。由此看来,北凉所在张掖附近的田作仍较兴旺。尝因春旱,蒙逊下诏自责云:“顷自春炎旱,害及时苗,碧原青野,倏为枯壤。将刑政失中,下有冤狱乎?役繁赋重,上天所谴乎!”此后,其子兴国为西秦所擒,他派人送谷30万斛求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第39页收北凉玄始十二年(公元423年)翟定辞为雇人耕事,凡此种种,约略可见北凉境内的农作是比相邻诸国较盛。

    汉人李詗原为敦煌郡守,进称凉公。“遂屯玉门、阳关,广田积谷,为东伐之资”。改元建初,迁都酒泉。他将前秦时徙自内地的民众,“分南人五千户置会稽郡,中州人五千户置广夏郡,余万三千户分置武威、武兴、张掖三郡”。他注意到敦煌郡大众殷,制御西域,使其子李让为郡守,“自余诸子,皆在戎间,率先士伍”。斯113号建初十二年(公元416年)正月籍,记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11户56行残籍,约略可以察知西凉兵户的役事实况。

    西凉国留意“敦劝稼穑”,曾经“年谷频登”,但“国狭民稀”。力量甚弱,北凉侵袭,“大芟秋稼而还”。强敌当前,汜称建议“罢宫室之务,止游畋之娱,后宫嫔妃,诸夷子女,躬受分田,身劝蚕绩,……百姓租税,专拟军国”。国主李歆没有采纳。沮渠蒙逊亲自率兵二万进攻敦煌,“三面起盽,以水灌城”。西凉遂被灭亡。

    鲜卑拓跋氏所建代国为前秦所灭。苻坚败亡,拓跋氏复建魏国。北魏太武帝曾在短短八年内(公元431-439年),派李顺出使北凉八次,了解敌情,其后,采纳崔浩、伊馥等人计谋,进攻北凉。太武帝看到河西“姑臧城外,水草丰饶”,认定为发展牧畜的好场所。

    随着北凉覆灭,吏民三万余户被迁往平城,不少河西文士也受吸引而去。北魏留兵镇守河西。良好的畜牧环境适应了拓跋族人的游牧爱好,“世祖之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至孝文帝时,“河西之牧弥滋”。总的说来,北魏太武帝以后的七八十年间,官府在河西的地方行政,不论是设军镇戍,或是置郡县,长期都没有对农作给予应有的注意。

    魏孝明帝时,凉州刺史袁翻议论边防军事涉及所在农事云:

    河西捍御强敌,惟凉州、敦煌而已。凉州土广民稀,粮仗素缺。敦煌酒泉,空虚尤甚。……西海郡本属凉州,今在酒泉直北,张掖西北千二百里,……正是北虏往来之冲要,汉家行军之旧道,土地沃衍,大宜耕殖。……即可永为重戍,镇防西北。……凡诸州镇应徙之兵,随宜割配,且田且戍,……一二年后,足食足兵。斯固安边保塞之长计也,……入春,西海之间即令播种,至秋,收一年之食,使不复劳转输之功也。且西海北垂即是大碛,野兽所聚千百为群,正是蠕蠕射猎之处,殖田以自供,籍兽以自给,彼此相资,足以自固。

    显而易见,直至北魏后期,凉州、敦煌、酒泉等地,并无一片完土与乐园。河西自西汉中叶以来,田作原已日趋发展,西海即汉代居延地区,屯田成绩卓著,经历五百年后,虽然仍是土沃可耕,面前却是一片荒凉景色。努力且田且戍,方可免予转运,聊供边防军用。北魏统治者对田作的长期不重视,致使河西今不如昔,农作处于艰难低下的水准。

    北魏末年,王室衰微,河西扰乱,魏孝武帝西迁,开始了西魏北周的统治。大统十二44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年(公元546年),凉州刺史宇文仲和据州独立,西魏实权人物宇文泰派独孤信出兵,活捉宇文仲和,迁凉州民六千户去长安。回首南凉时凉州仅三千户,不难看出此时的凉州居民有了较大增多。平定凉州,史宁起了积极配合作用,他两任凉州刺史,战败“抄掠河右”的柔然,“前后获数万人”,他听任突厥可汗“假道凉州”袭击吐谷浑。突厥与吐谷浑都是随水草畜牧为生,凉州居民多杂戎夷。周明帝时,吐谷浑入侵凉州,杀刺史是云宝,贺兰祥出征檄文称,吐浑“入我姑臧,俘我河县,芟夷我菽麦,虔刘我苍生”。这些事实说明,凉州地区的游牧经济相当突出,和东汉时的经济状况相比较,确已出现了明显的差异。

    “大统十二年,分凉州以居张掖之地为西凉州”。韩褒任刺史六年,“羌胡之俗,轻贫弱,尚豪富。……褒乃悉募贫人以充兵士,优复其家,蠲免徭赋,又调富人财物以振给之,每西域商货至,又先尽贫者市之,于是贫富渐均,户口殷实”。其时,原州刺史李贤曾随独孤信平凉州,“又抚慰张掖等五郡”46。张掖曾是汉魏间河西农作发达地区,经历五凉以来的社会大动乱,民族杂居,羌胡日趋汉化,贫富差异增大。

    瓜州是敦煌镇的改置,它是西域通往内地的首站,在中西交通地位上享有盛名。北朝后期,涌现出了一批瓜州“首望”、“义首”、“豪右”。西魏末年,“三辅著姓”韦調出任瓜州刺史,“雅性清俭,兼有武略,蕃夷赠遗,一无所受,胡人畏威,不敢为寇,公私安静,夷夏怀之”,任期届满,仍很受吏民恋慕。(《周书》卷三九)

    敦煌出土斯613号文书,经日本学者山本达郎考定为西魏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的计帐文书。他的意见迅速获得众多学者的广泛赞许和支持。文书残卷是迄今发现北朝均田税役制的唯一出土文献。值得注意的是,此件文书问世前一年,瓜州(敦煌)城民张保杀害刺史成庆,响应凉州刺史宇文仲和公开对抗西魏朝廷。晋昌人吕兴又杀郡守郭肆以声援张保。明显看出西魏政府当时并未稳固地统治河西地区。号称“西土冠冕”的敦煌令孤整伪装依附,乘机集众诛杀吕兴,张保也被迫出奔吐浑。西魏使臣申徽参与平叛有功,因被任命为瓜州刺史。“徽在州五稔(公元546-551年),俭约率下,边人乐而安之”。显而易见,瓜州敦煌地区大统十三年的均田税役计帐正是在他的任期内制订,并获得了边民广泛支持的。

    鉴于残文书所记有关受田、赋役、户等、台资等等内容,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且与本题关涉不大。毋需赘述。这里,只简单提示尚少讨论的几项特色。

    其一,残卷所记诸户主与妻室姓名以及各户四至的主人名字,可以看出,敦煌地区广泛存在汉胡杂居,户主刘文成、候老生与少数族户主共天婆罗门等等便是明显的事例。

    其二,少数族人家庭,如户主王皮乱,妻阿雷处姬,还有两个女儿分别出嫁给受(寿)昌郡民泣陵申安和谷县斛斯已奴党王叔子,其家成员和亲戚都是少数族人,他们和汉人同等受田,同样交纳税役,说明他们业已脱离游牧,从事田作。

    其三,河西地区虽是地广人稀,但所在可耕荒田并不多,加以豪族们的霸占。因而很难按田令依法授足。

    其四,按各户受田状况,说明它不是按北魏大和均田令实施,同样也不符合北周的田令规定,而是在西魏新统治区内按当地实际情况所采取的权宜措施,以利促进社会安定和加强统治。

    总之,在魏晋南北朝几百年乱世里,如果说,西晋灭亡以前,河西地区有魏晋政权控制,乱事影响较小,田作仍在持续进行。此后,五凉分裂统治一百多年间,河西经受了长期无休止的战乱与多民族的交统治,农业生产受到了极大破坏,畜牧经济也蒙受了重大创伤。北魏占领河西后,有意让当地发展畜牧业,河西畜牧业由是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田作则是萎缩不振。其后,西魏北周的统治者比较关心农事,田作是稍有复苏,但处境维艰,很难说达到了汉魏时期的生产水平。

    03

    隋唐是统一中央集权的大国,河西作为与西方商贸的枢纽,发挥了重大作用。

    隋代,河西常受吐谷浑与突厥的侵扰。先后任命贺娄子干与乞伏慧为凉州总管,便与“边塞未安”密切攸关。文帝让凉州总管“勒民为堡,营田积谷以备不虞”。贺娄子干上书云:“陇西河右,土旷民稀,边境未宁,不可广为田种。比见屯田之所获少费多,虚役人功,卒逢践暴。屯田疏远者请皆废省,但陇右之民以畜牧为事,若更屯聚,弥不获安,只可严谨斥候,岂容集人聚畜,请要路之所,加其防守,但使镇戍相接,烽候相望,民虽散居,必谓无虑。”48由此可知,隋初在河西营田,得不偿失,除了自然条件制约外,还有社会环境不宁的影响。宇文弼谈到突厥侵扰,“黠虏之势,来如激矢,去若绝,若欲追蹑,良为难及”。因此,优先安定社会环境乃是田作的重要前提。其后,炀帝在政局纷扰时,《隋书·炀帝纪》称,“盛兴屯田于玉门、柳城之外”,这种短暂行为,肯定不会有积极成果。

    隋唐之际,“家富于财”的武威姑臧人李轨乘乱起兵,很快占有五郡,与吐谷浑、突厥交结,嚣张一时,但被“凉州奕世豪望”的安兴贵兄弟“引诸胡众”迅速击败了,由此可知,凉州境内社会矛盾极为错综复杂。唐太宗贞观初,凉州都督李大亮说:“河西氓庶,积御蕃夷,州县萧条,户口鲜少,加因隋乱,减耗尤多。突厥未平之前尚不安业,匈奴微弱以来始就农亩,”充分展示了社会安定对农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唐平定高昌后,每年要调发千余人去那里防守。褚遂良疏谏称,“王师初发之,河西供役之年,飞刍粟十室九空。……设令张掖尘飞,酒泉烽举,陛下岂能得高昌一人菽粟而及事乎?”自长安至西州五千多里,其中半数以上里程要跨越河西地区,运粮应役,困累无穷,如果在途中发生乱事,则将前功尽弃。玄宗开元时,韦凑反对四镇经略安抚使郭虔馞募兵五万人出征安西,他严肃地说:“一行万人诣六千余里,咸给递,并供熟食,道次州县,将何以供?秦陇之西,人户渐少,凉州已去,沙碛悠然。……纵令必克,其获几何?”举此二例,可知河西地区对长安与西域间的交往承担了很繁重的负荷。

    玄奘西行求法,目睹“凉州为河西都会,襟带西蕃,葱右诸国商侣往来,无有停绝”。所称凉州自然是就城区而言,并不涉及凉州所辖广大地区。其后,陈子昂在武则天执政时说:“顷至凉州,问其仓储惟有六万余石,以支兵防,才周今岁。虽云屯田收者犹在此外,略问其数,得亦不多。”可见经历了六七十年发展,凉州农作仍不够发展。

    唐代河西仍是多民族聚居地。吐谷浑、吐蕃、回纥、突厥等族不时在此交争,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契族酋长何力率部落六千余家降唐,被安置于甘、凉之间,经历了八九十年,至开元八年(公元719年)十一月,突厥战败了唐河西节度使杨敬述,才被迁往他处。

    唐高宗时,吐蕃与吐谷浑连年交战,吐谷浑失败,“走投凉州,请徙居内地”。不久,突厥势力复兴,攻占铁勒在漠北的故地,迫使回纥、契、思结、浑部,徙居甘、凉之间。玄宗“开元中,回鹘渐盛,杀凉州都督王君?”,切断了安西通往长安的通路。《旧唐书·地理志》记吐浑、兴昔等“八州府,并无县,皆吐浑,契、思结等部,寄在凉州界内”。说明众多少数族人确是聚居于凉州。开元时,河西节度使崔希逸镇守凉州,“时吐蕃与汉树栅为界,置守捉使”。他建议双方“各去守备”,撤除守备后,“吐蕃畜牧被野”。(《旧唐书》卷一九六上)可知彼此大设关防,是很不利于生产发展。

    随着唐朝国力增强,包括河西在内的整个边疆局势迅速发生了重大变化。武则天有句名言:“王师外镇,必藉边境营田。”“恭勤不怠”的娄师德,在河陇等地检校营田长达四十多年,“民夷安之”。由是,自武周以至玄宗盛世。唐代河西屯田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

    武周垂拱二年(公元686年),陈子昂纵论河西形势说:“河西诸州,地居边远”,“比者国家所以制其(指吐蕃)不得东侵,实由甘、凉素有蓄积,士马强盛,以扼其喉,故其力屈,势不能动。”而目前却是凉州地广,存粮甚少,“凉府虽曰雄藩,其实已甚虚竭”,“今国家欲制河西,定戎虏,此州不足,未可速图。又至甘州,责其粮数,称现在所积者四十余万石,今年屯收犹不入计。……甘州地广粮多,左右受敌,其所管户不满三千,屯田广远,仓蓄狼籍。……今瓜肃镇防御仰食甘州,一旬不给,便至饥馁,然则河西之命今并悬于甘州矣。……得甘州状称,今年屯收用为善熟,为兵防数少,百姓不多,屯田广远,收获难遍,时节既过,遂有凋固,所以三分收不过二,人力又少,未入仓储,纵已收刈,尚多在野”。他如此具体地揭示了凉甘地区发展农作的不平衡,甘州地区自西汉以来农作已有较大发展,随着唐代的屯田经营,生产是继续有了新的长进。

    凉州地区的田作,此后也有了迅速发展。武则天晚年,郭元振任凉州都督,突厥、吐蕃不敢侵扰,“夷夏畏慕”,使“甘州刺史李汉通开置屯田,尽其水陆之利。旧凉州粟麦斛至数千,及汉通收率之后,数年丰稔,乃至一匹绢数十斛,积军粮支数十年”。说明凉州都督区内屯作已有发展。《唐六典》卷七记开元盛世的河西屯田数,赤水36屯,大斗16屯,建康15屯,甘州19屯,肃州7屯,玉门5屯。其中赤水、大斗、建康均在凉州境内,按《通典》卷二记开元廿五年(公元737年)令,“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显而易见,凉州屯田在唐代盛世是有了重大进展。陈子昂说武则天时,甘州有40余屯,开元时仅存19屯,说明屯田规模是在不断发生变化。沙州仅玉门5屯,陈鸿《东城老父传》记“河州敦煌道,屯田,实边食,余粟转输灵州,漕下黄河,入太原仓,备关中凶年”。所言显有夸大,但敦煌有屯田大致不会虚假。唐代屯田收入,《通典》卷二记天宝八年(公元749年)全国岁收一百九十一万多石,河西屯收二十六万多石,约占全国的14%。需要顺便说明,唐前期所置十道或十五道中,并无河西道。它是景云二年(公元711年)五月,自陇右道分置。在此之前,元年十二月,“置河西节度、支度、营田等使,领凉、甘、肃、伊、瓜、沙、西七州,治凉州”。天宝盛世,“河西节度断隔吐蕃、突厥,统赤水、大斗、建康、宁寇、玉门、墨离、豆卢、新泉八军,张掖、交城、白亭三守捉,屯凉、肃、瓜、沙、会五州之境,治凉州,兵七万三千人”。(《资治通鉴》卷二一五)官府屯田而外,河西还有更多的民间田作。《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42-343页引大谷2835号文书,记武周时,沙州逃户在甘、凉、瓜、肃等刑,“例被招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抚恤类若家僮”。河西诸州招怀沙州的逃户参加田作。说明诸州民间都在努力发展农业生产。沙州敦煌出土武周、唐玄宗与代宗时的众多户籍残卷,分别记录了当地各户受田的具体情况,诸如口分田、永业田的差异,已受田、未受田的不同。在田地各段的四至中,可以看到诸如买田、自田、官田、勋田、观田、墓田、退田等等田名。斯2593号《沙州志》云:“沙州者,古瓜州地。其地平川多沙,人以耕稼为业,草木略与东华夏同。”沙州民户广泛田作,那是一目了然的。玄宗开元中,瓜州刺史张守皀打败了入侵的吐蕃,“瓜州地多沙碛,不宜稼穑,每年少雨,以雪水溉田,至是渠堰尽为贼所毁,既地少林木,难为修葺,守皀设祭祈祷,终宿而山水暴至。大漂材木,塞涧而流,直至城下,守皀使取充堰。于是水道复旧,州人刻石以纪其事”。它很形象地说明了河西少雨,修渠的迫切性和使用雪水在内灌溉的重要性。敦煌出土户籍残卷记各户每一地段所在位置以及它的四至,广泛与水渠密切相关。如天宝六载(公元747年)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程什住户,“一段伍亩永业,城西七里平渠。东渠,西渠,南河,北渠”。又如大历四年(公元769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索思礼户,“一段玖亩口分,城西十五里瓜渠。东渠,西渠,南路,北渠”。如此等等,突出说明了当地田亩依赖水渠灌溉。敦煌出土伯2005号《沙州都督府图经》记甘泉水(今党河)“分水以灌田园,荷成云,决渠降雨,其腴如泾,其浊如河,加以节气少雨,山谷多雪,立夏之后,山暖雪消,雪水入河,朝减夕涨”。“(州城)西北又分一渠,北名都乡渠,又从马圈口分一渠,于州西北流,名宜秋渠。……五谷皆饶,唯无稻黍,其水溉田即尽,更无流派”。“宜秋渠,……在州西南廿五里,……其渠下地宜晚禾,因号为宜秋渠”。将沙州水渠对农事的作用言之凿凿。敦煌出土伯2507号《开元水部式》残卷云:“河西诸州用水溉田,其州县府镇官人公廨田及职田,计营顷亩,共百姓均出人功,同修渠堰。若田多水少,亦准百姓量减少营”,“沙州用水浇田,令县官检校,仍置前官四人,三月以后九月以前行水时,前官各借官马一匹”,这是将河西用水溉田加以法制化了。早在武周时,陈子昂已指出,甘州诸屯,“皆因水利,浊河溉灌,良沃不待天时,四十余屯,并为奥壤”。水是农业的命脉,河西水流更有其特殊性。敦煌因地制宜,大修水渠,使点滴水流都能得到充分使用。唐代盛世,河西官私田作都获得了重大发展,屯田收入以外,官府仓储也大为丰满。《通典》卷一二记河西正仓粮70万石,和粮37万石,义仓粮38万石,都大大超过了陇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右道的收入。可以推知,河西的粮食生产实是盛况空前。与此同时,安定的社会环境对河西畜牧生产也很有利。《资治通鉴》卷二○七记风阁舍人崔融言:“江南食鱼,河西食肉,一日不可无”,“一朝禁止,百姓劳弊”。(《文苑英华》卷七六八《断屠议》)一日不可缺的肉食习俗,正是以大量牲畜的繁殖为前提的。郭元振为凉州都督五年,“牛羊被野,路不拾遗”。开元时,突厥出兵“掠凉州羊马”,唐代凉州产马仍很负盛名。《元和郡县志》卷四○甘州张掖县祁连山,“张掖酒泉二界上,美水茂草,山中冬温夏凉,宜放牧,牛羊充肥,乳酪浓好,……作酥特好”。山丹县焉支山,“水草茂美,与祁连山同”。甘州张掖人赵武孟“以驰骋佃猎为事”。(《旧唐书》卷九二)瓜州普昌县,“冥水,自吐谷浑界流入大泽,东西二百六十里,南北六十里,丰水草,宜畜牧”。《唐六典》卷三记“甘、肃、瓜、凉等州(贡)野马皮”。宋人程大昌云,野马皮制靴,骑而越水,水不透里,极为可贵。

    玄宗天宝末,安史叛乱发生,边防兵内调,吐蕃乘机迅速攻没河西诸地。法人戴密微撰《吐蕃僧诤记》第二章历叙吐蕃在占领区推行蕃化统治以及所在居民进行反抗诸事实。唐文宗时,遣使至西域,“见甘、凉、瓜、沙等州城邑如故,陷吐蕃之人见唐使者旌节,夹道欢呼,涕泣曰:皇帝犹念陷蕃生灵否?其人皆天宝中陷吐蕃者子孙,其言语小讹,而衣服未改”。很可概见陷蕃百姓强烈的反抗政治意识。宣宗时,“张掖人张义潮募兵击走吐蕃”,“奉瓜、沙、伊、肃、甘等十一州地图”进献,“缮甲兵,耕且战,悉复余州”。唐授予张义潮归义军节度使,由是开启了前后相继的张氏和曹氏的归义军时代。

    吐蕃占领河西后,气势一度很盛,但其内部社会矛盾也在迅速增涨,鄯州都督尚婢婢与其宰相论恐热的交争很激烈,下层奴婢末的反抗也是方兴未艾。吐蕃贵族统治正在迅速走向没落。原先被吐蕃安置在甘州一带的回鹘也是日趋衰弱。吐蕃人与回鹘人的畜牧生活固然仍在进行,敦煌文书中所见“牧羊人”例为胡姓,正是他们从事畜牧的良好例证。另一方面,吐蕃人与回鹘人也确有一些在从事农作。王建所述凉州吐蕃人,“多来中国收妇女,一半生男为汉语,蕃人旧日不耕犁,相学如今种禾黍”。回鹘人在甘州,“其地宜白麦、青麦、黄麻、葱韭、胡荽,以橐驼耕而种”。以驼耕地,种植春麦等粮食作物。

    《敦煌资料第一集》比较集中收录了吐蕃占领时期的多件贷麦(粟)契,借者或“无种子”,或“缺粮用”,借贷利息极高,若不按时交纳,“仍任掣夺家资牛畜,用充麦直”。契约通常注明使用汉斗。借贷人既有汉人、少数族人,还有出家的和尚。“敦煌大蕃、久陷戎垒”。但他们仍在继续广泛种麦。

    五代后唐时,“凉州郭外数十里尚有汉民陷没者耕作”。后晋时,高居诲出使西域,“自凉州西行五百里至甘州,甘州,回鹘牙也。……自甘州西始沙碛,碛无水,载水以行。……西至瓜州、沙州,二州多中国人,闻晋使者来,其刺史曹元深等郊迎,问使者天子起居”。由于雨少,“地无水而尝寒多雪,每天暖雪消乃得水”。北宋太宗时,“殿直丁惟清往凉州市马,惟清至,而境大丰稔”。这些都说明归义军时代的河西仍有相当发达的农业。

    元朝人马端临曾经综合评论说,河西“自东汉以来,民物富庶与中州不殊”,所言大致属实。自汉至唐的统一安定时期,全国范围内一派生产兴旺景象,唐前期的天宝盛世,自长安西尽唐境,“闾阎相望,桑麻翳野,天下称富庶者无如陇右”,所言虽有夸张,但有一定事实为基础。包括屯田在内的官私农作促进了河西的欣欣向荣。如果以一百多年盛世的唐前期和同样是一百多年的五凉混乱时期相比较,更可以清晰看出社会安定与否对河西社会的严重影响。有了良好生产基础,吐蕃占领时期的暴力未能彻底摧毁农事,田作畜牧均在低调进行。至北宋真宗以后,河西地区相继为西夏所占。《西夏书事》卷二七记宋神宗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西夏银夏等地大旱,“运甘、凉诸州粟济之”。《契丹国志》卷二一记西夏贡马、、狐、兔等物。表明党项羌统治河西期间,它既是畜牧区,更有相当发达的农业,已不复是过去那种单纯畜牧经济,且比晚唐五代进步,成为比较发展的农牧兼作区了。

    转自《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

  • 谭其骧:何以黄河在东汉以后会出现一个长期安流的局面

    一、历史上黄河水灾的阶段性特点

    提起黄河,人人都知道它在解放以前是一条灾害性很严重的河流,经常闹漫溢、决口、改道。这是历史事实。但从整个历史时期看来,黄河水灾的频率与严重性并不是前后一律的。

    现在让我们先把唐以前即前期黄河决溢改道的具体情况叙述一下。在这一期中,又可以分为三期:

    第一期,从有历史记载即殷商时代起,到秦以前。在这一千几百年的长时期内,关于黄河决溢改道的记载很少。商代屡次迁都,过去有人认为与黄河决溢有关;实际上这只是一种推测,并无充分论据。西周时代,也并没有这方面的记载。春秋时代有一次改道,就是周定王五年那一次,通常称为黄河第一次大改道。战国时代溢了一次(见《水经·济水注》引《竹书纪年》),决了三次(见《水经·河水注》引《竹书纪年》,《史记·赵世家》肃侯十八年、惠文王十八年);而三次决口都不是黄河自动决,都是在战争中为了对付敌人用人工开挖的。这时期河患记载之所以如此之少,一方面应该是由于上古记载缺略,一方面也是由于那时地广人稀,人民的耕地居处一般都选择高地,虽有决溢,不成灾害之故。再有一方面也不容否认,那就是其时森林、草原、支津、湖泊还很多,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也确乎不会轻易决口改道,除非是遇到特大洪水。

    第二期,西汉时期。从汉文帝十二年(前168)起到王莽始建国三年(11)止一百八十年中,黄河决溢了十次之多,其中五次都导致了改道,并且决后往往听其漫流,历久不塞。要是决后即塞,从当时情况看来,决溢次数势必更多。决溢所造成的灾害很大,泛滥所及往往达好几个郡,好几十个县,坏官亭民居以数万计,浸灌良田至十余万顷。当时下游滨河十郡,每郡治堤救水吏卒多至数千人,岁费至数千万(见《汉书》之《文帝纪》《武帝纪》《成帝纪》《沟洫志》《王莽传》)。可见西汉一代的河患是很严重的。因而也就引起历史学家的重视,司马迁写了《河渠书》,班固写了《沟洫志》。这两篇书的内容虽不是完全讲黄河,但主要是讲黄河;从篇后的“太史公曰”和“赞”看来,作者载笔的动机也显然是有感于河患的严重。

    若是单把第一和第二两期比较起来看,虽然中间的变化太大,未免觉得有点突然,毕竟还是合乎原来所假定的河患日趋严重的规律的,还不容易看出问题。问题显示在:到了第三期,河患却又大大地减轻了。

    第三期,东汉以后。黄河自王莽始建国三年决后不塞,隔了将近六十年之久,到东汉明帝永平十二年(69)夏天,才发动了数十万人,在我国历史上著名水利工程师王景的主持之下,大致按着始建国以来的决河经流,从荥阳(故城在今河南荥阳市东)到千乘(故城在今山东邹平市苑城北)海口千有余里,大规模地予以修治。到第二年夏天,全部工程告竣(见《后汉书》之《明帝纪》《王景传》。两汉以前黄河在今河北境内入海,此后即改由山东入海)。从此以后,黄河出现了一个与西汉时期迥不相同的局面,即长期安流的局面。从这一年起一直到隋代,五百几十年中,见于记载的河溢只有四次(专指发生在下游地区的,在中上游的不计):东汉一次(见《后汉书·桓帝纪》永兴元年、《五行志》),曹魏二次(见《晋书·傅祗传》、《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四年、《宋书·五行志》),西晋一次(见《晋书·武帝纪》泰始七年、《五行志》,《宋书·五行志》);河水冲毁城垣一次,晋末(见《水经·河水注》《元和志·郓州卢县》)。到了唐代比较多起来了,将近三百年中,河水冲毁城池一次,决溢十六次,改道一次(见两《唐书》之《五行志》,高宗、武后、代宗、宪宗、文宗、懿宗、昭宗《纪》;《元和志·郓州》;《寰宇记·滨州》)。论次数不比西汉少,但从决溢的情况看来,其严重程度显然远不及西汉。就是景福二年(893)那次改道,也只是在海口地段首尾不过数十里的小改道而已。总之,在这第三期八百多年中,前五百多年黄河安稳得很,后三百年不很安稳,但比第二期要安稳得多。

    在河患很严重的第二期之后,接着出现的是一个基本上安流无事的第三期,这一重大变化应如何解释?历史记载有所脱略吗?东汉以后不比先秦,流传至今的文献极为丰富,有些小范围内的决溢可能没有被记录下来,较大规模的决徙不可能不见于记载。从《后汉书》到两《唐书》所有各种正史都没有河渠或沟洫志,这当然是由于自东汉至唐黄河,基本上安流无事,无需专辟一篇之故;否则《史记》《汉书》既然已开创了这一体制,后代正史皆以其为圭臬,决不至于阙而不载。再者,成书于东汉三国时的《水经》和北魏的《水经注》、唐代的《元和郡县志》中所载的黄河经流,几乎可以说完全相同,并无差别,更可以证实在这一时期内的黄河确乎是长期安流的。

    东汉以后黄河长期安流既然是事实,所有讲黄河史的人,谁也没有否认过,那么,我们要讲通黄河史,当然就有必要把导致这一局面出现的原因找出来。我个人过去一直没有找出来,因此在1955年那次讲演里只得避而不谈。前代学者和当代的历史学家与水利学家谈到这一问题的倒很不少,可是他们的解答看来很难令人信服。诸家的具体说法虽不完全相同,着眼点却是一致的。他们都着眼于王景的治导之法,都认为东汉以后黄河之所以“千年无患”,应归功于王景的工程技术措施“深合乎治导之原理”。清人如魏源、刘鹗,近人如李仪祉,以及今人如岑仲勉,都是如此看法。《后汉书·王景传》里所载关于王景治河之法,只有“商度地势,凿山阜,破砥绩,直截沟涧,防遏冲要,疏决壅积,十里立一水门,令更相洄注”三十三个字。诸家为这三十三个字所作的解释,估计至少在万言以上。直到最近,1957年出版的黄河水利委员会所编的《人民黄河》,也还是如此看法。只是加上了这么一句:“当然”,黄河在王景后数百年间“决溢次数少的原因可能还另有一些”。只说“可能”,并未肯定。到底另有一些什么原因,也未交代。

    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符合于历史真实情况的。即令王景的治导之法确乎比历史上所有其他治河工作者都远为高明(其实未必),他的工程成果顶多也只能收效于一时。要说是一次“合乎治导之理”的工程竟能使黄河长期安流,“功垂千载”,这是无论如何也讲不通的。

    首先,这次工程的施工范围只限于“自荥阳东至千乘海口”,即只限于下游。工程措施只限于上引三十三个字,这三十三个字用现代语概括起来,无非是整治河床,修固堤防,兴建水门。稍有近代科学知识的人都知道,黄河的水灾虽然集中于下游,要彻底解除下游的灾害,却非在整个流域范围内采取全面措施不可,并且重点应在中上游而不在下游。单靠下游的修防工程,只能治标,谈不上治本。王景的工程正是一种治标工作,怎么可能收长治久安之效呢?

    其次,就是下游的防治工程,也必须经常不断地予以养护、培补、加固,并随时适应河床水文的变化予以改筑调整,才有可能维持久长。试问,在封建统治时代,有这个可能吗?何况,王景以后的东汉中后叶,不正是封建政权最腐朽无能的时代吗?东汉以后的魏晋南北朝时代,不正是长期的割据混乱时代吗?在这样的时代里,难道有可能始终维持着一套严密而有效的河防制度吗?

    工程技术因素说讲不通,那么,能不能用社会政治的因素来解释呢?我们不否认社会政治因素有时会对黄河的安危发生巨大的作用。最明显的例子是:解放以前经常决口,甚至一年决几次;解放以后,就没有决过。过去还有许多人把五代、北宋的河患归罪于五代的兵祸,把金、元、明的决徙频仍推咎于宋金、金元间的战争,听起来似乎也还能言之成理。可是,我们能拿西汉来比之于解放以前,拿东汉来比之于解放以后吗?即使勉强可以说唐代的政治社会情况比西汉强,总不能说东汉、魏、晋、南北朝比西汉、唐强吧?魏晋南北朝跟五代、宋金之际同样是乱世,为什么黄河的情况又截然不同呢?可见社会政治因素说同样讲不通。

    前人并没有解决得了这个问题,而这是一个黄河流域史里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对整个中国史而言,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二、黄河下游决溢改道的根本因素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从黄河下游决溢改道的根本因素讲起。稍有地理常识的人都知道: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之季特别是夏季,河水挟带大量泥沙,是黄河善淤善决的两个根本原因。近几十年来的水文实测资料又证明:决溢改道虽然主要发生在下游,其洪水泥沙则主要来自中游。因此,问题的关键应该在中游,我们应该把注意力转移到中游去,看看中游地区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地理条件是否有所不同,特别是东汉以后数百年间,比之前一时期和后一时期是否有所不同。

    黄河中游上起内蒙古河口镇大黑河口,下迄河南秦厂沁河口。就河道而言,可分为三段:第一段,自河口至山西禹门口;第二段,自禹门口至河南陕县(今河南三门峡市);第三段,自陕县至秦厂。就流域而言,相应可分为三区:第一区,包括内蒙古河套东北角的大黑河、沧头河流域和晋西北、陕北东北部、伊盟东南部的山陕峡谷流域;第二区,包括山西的汾水、涑水流域,陕甘二省的渭水、泾水、北洛水流域和河南弘农河流域一角;第三区,包括豫西伊洛河流域和晋东南沁丹河流域。

    根据黄河沿岸各水文站近几十年来的实测记录,这中游三区跟下游水灾之间的关系大致是这样的:

    (一)洪水 下游发生洪水时的流量来自上游的向不超过10%,90%以上都来自中游。中游三区夏秋之际经常有暴雨,由于地面蓄水能力差,雨后立即在河床中出现洪峰。三区的暴雨都经常能使本段黄河河床里产生一万秒立方米以上的洪水。如两区或三区暴雨后所形成的洪峰在黄河里碰在一起,那就会使下游河床容纳不了,发生危险。而这种洪峰相遇的机会是很多的,尤以产生于第一第二两区的洪峰相遇的机会为最多。

    (二)泥沙 情况与洪水有同有不同。同的是中下游河床中来自上游的泥沙很少。在流经陕县(今河南三门峡市)的巨量泥沙中,来自河口镇以上的只占11%。在河口上游不远处的包头市,每立方米河水中的多年平均含沙量只有6千克。不同的是中游三段河流的输沙量极不平衡。第一段由于该区地面侵蚀剧烈,干支流的河床比降又很大,泥沙有冲刷无停淤,故输沙量多至占陕县总量的49%,河水的含沙量则自包头的6千克到禹门口骤增至28千克。第二段由于泾、渭、北洛的含沙量虽很高,但各河下游都流经平原地区,禹门口至陕县的黄河河谷也相当宽阔,有所停淤,故流域面积虽远较第一段为大,而输沙量反而较少,占陕县总量的40%,河水含沙量到陕县增为34千克。陕县是全河沙量最多的地点。此下的第三段,伊、洛、沁、丹各河的含沙量本来就比第一第二段各支流少,并且各河下游有淤积,黄河自孟津以下也有淤积,故输沙总量即不再增加。

    如上所述,可见中游三区中,第三区对下游的关系比较不重要,它只是有时会增加下游一部分洪水,而并不增加泥沙。对下游水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第一第二两区,因为淤塞下游河道的泥沙,十之九来自这两区,形成下游暴涨的洪水也多半来自这两区。

    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两区的水土流失情况,在于在整个历史时期内,这两区的水土流失是直线发展,一贯日渐严重化的呢,还是并不如此?

    一地区的水土流失严重与否,决定于该地区的地形、土壤和植被。黄河中游除少数山区外,极大部分面积都在黄土覆盖之下。黄土疏松,只有在良好植被保护之下,才能吸蓄较多的降水量,阻止地面径流的冲刷。植被若经破坏,一雨之后,土随水去,水土流失就很严重。加以本区的黄土覆盖极为深厚,面蚀很容易发展成为沟蚀,原来平坦的高原,很快就会被切割成崎岖破碎的丘陵,水土流失也就愈益严重。所以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水土流失

    严重与否,又主要决定于植被的良好与否。

    历史时期一地区的植被情况如何,又主要决定于生活在这地区内的人们的生产活动,即土地利用的方式。如果人们以狩猎为生,天然植被可以基本上不受影响。畜牧与农耕两种生产活动同样都会改变植被的原始情况,而改变的程度后者又远远超过前者。因为人们可以利用天然草原来从事畜牧,只要放牧不过度,草原即可经久保持,而要从事农耕,那就非得先把原始森林和原始草原予以斫伐或清除不可。

    但同样从事农耕,其所引起的水土流失程度,却又因各地区的地形、土壤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就黄河中游第一第二两区而论:第一区的河套东北角地区和第二区的关中盆地和汾、涑水流域,大部分面积是冲积平原和土石山区。冲积平原由于地势平坦,土石山区由于石厚土薄,不易形成沟壑,故开垦后所引起的水土流失一般比较轻微。第一区的山陕峡谷流域和第二区的泾、渭、北洛河上游地区,几乎全部是黄土高原或黄土丘陵,黄土深厚,地形起伏不平,故一经开垦,面蚀与沟蚀同时并进,水土流失就很严重。

    由此可见,在这对黄河下游水患起决定性作用的中游第一第二两区之中,最关紧要的又在于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二地区;这两个地区在历史时期的土地利用情况的改变,是决定黄河下游安危的关键因素。

    三、战国以前:畜牧为主的生产方式

    在进入有历史记载的早期,即战国以前,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这二地区基本上应为畜牧区;射猎还占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农业想必不会没有,但很不重要。这二地区与其南邻关中盆地、汾涑水流域在地理上的分界线,大致上就是当时的农牧分界线。在此线以南,早自西周以来,即已进入农耕时代,在春秋战国时代是以农为主的秦人和晋人的主要活动地区。在此线以北,迟至春秋,还是以牧为主的戎狄族活动地区;自春秋中叶以至战国,秦与三晋逐渐并吞了这些地区,但畜牧仍然是当地的主要生产事业。产于晋西北今吉县、石楼一带的“屈产之乘”,在春秋时是有名的骏马。战国末至秦始皇时,乌氏倮在泾水上游的乌氏地方(今甘肃平凉市崆峒区西北),以畜牧致富,其马牛多至用山谷来计量(《史记·货殖列传》)。《史记·货殖列传》虽作于汉武帝时,其中关于经济区域的叙述则大致系战国至汉初的情况。它把全国分为山西、山东、江南、龙门碣石北四个区域,山西的特点是“饶材、竹、榖、旄、玉、石”,龙门碣石北的特点是“多马、牛、羊、旃裘、筋角”。当时所谓山西本泛指函谷关以西,关中盆地和泾渭北洛上游西至黄河皆在其内。但篇中下文既明确指出其时“自汧、雍以东至河、华”的关中盆地是一个“好稼穑,殖五谷”的农业区域,可见此处所提到的“材、竹、榖、、旄”等林牧业特产,应该是泾渭北洛上游及其迤西一带的产物,这一带在当时的林牧业很发达。龙门碣石北的特产全是畜产品。碣石指今河北昌黎县北碣石山。龙门即今禹门口所在的龙门山,正在关中盆地与汾涑水流域的北边分界线上。可见自龙门以北的山陕峡谷流域,在当时是一个以畜牧为主要生产活动的区域。

    同传下文又云:“天水、陇西、北地、上郡……西有羌中之利,北有戎翟之畜,畜牧为天下饶。”天水、陇西二郡位于渭水上游,北地郡位于泾水上游,上郡位于北洛水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下文又云:杨与平阳“西贾秦、翟,北贾种、代。种、代,石北也。地边胡,数被寇。人民矜懻忮,好气,任侠为奸,不事农商。……故杨、平阳陈掾(犹言经营驰逐)其间,得所欲”。杨在今山西洪洞县东南;平阳在今临汾县(市)西南;秦指关中盆地;翟指陕北高原故翟地;种、代在石北,“石”指今山西吉县北石门山,“石北”约相当于现在的晋西北。这条记载生动地说明了当时晋西北人民的经济生活与风俗习惯。试和它的近邻晋西南汾涑水流域即当时所谓“河东”的“土地小狭,民人众,都国诸侯所聚会,故其俗纤俭习事”一对比,很显然前者是畜牧射猎区的情况,后者是农业商业高度发展地区的情况。正由于石北跟河东是两个迥然不同的经济区域,因而通货于这二区之间的杨与平阳二地的商人,能得其所欲,杨与平阳也就发展成了当时有名的商业城市。《汉书·地理志》篇末朱赣论各地风俗,也提到了渭水上游的天水、陇西二郡“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泾洛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的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四郡“皆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用以印证作于西周末至春秋初的《国风》秦诗中所描述的当地人民经常以“车马田狩”为事的风气。这种风气并且还一直维持到“汉兴”以后,西汉一代的名将即多数出身于这六郡的“良家子”。

    战国以前黄河下游的决徙很少,我以为根本原因就在这里。那时的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二区还处于以畜牧射猎为主要生产活动方式的时代,所以原始植被还未经大量破坏,水土流失还很轻微。

    四、秦与西汉:汉族移民及农业开垦

    到了秦与西汉时代,这二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就发生了很大变化。

    秦与西汉两代都积极地推行了“实关中”和“戍边郡”这两种移民政策。“实关中”的目的是为了“强本弱末”。所谓“本”就是王朝的畿内,即关中地区;把距离较远地区的一部分人口财富移置到关中,相对地加强关中,削弱其他地区的人力物力,借以巩固封建大一统的集权统治,就叫作“强本弱末”。“实关中”当然主要把移民安顿在关中盆地,但有时也把盆地的边缘地带作为移殖目的地。例如秦始皇三十五年徙五万家于云阳,汉武帝太始元年、昭帝始元三年、四年三次徙民于云陵,云阳和云陵都在今淳化县北,即已在泾水上游黄土高原范围之内。“戍边郡”就是移民实边,目的在巩固边防。当时的外患主要来自西北方的匈奴,所以移民实边的主要目的地也在西北边郡;所包括的地区范围至为广泛,黄河中游全区除关中盆地、汾涑水流域以外都包括在内,黄河上游、鄂尔多斯草原和河西走廊地带也都包括在内,而其中接受移民最多的是中游各边郡和上游的后套地区。

    秦汉两代“戍边郡”的次数很多,每次规模都很大。秦代是两次:

    第一次,始皇三十三年,蒙恬“西北斥逐匈奴”,“悉收河南地”,“筑四十四县”,“徙谪戍以充之”。这次移民历史记载上虽没有提到人数,既然一下子就置了几十个县,想来至少也得有几十万。所谓“河南地”应该不仅指河套地区即当时的九原郡,迤南的陕甘北部即当时的上郡和北地二郡也应包括在内。其时蒙恬统兵三十万,负责镇守北边,即经常驻扎在上郡。

    第二次,始皇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北河”指今河套地区的黄河,榆中指套东北阴山迤南一带。

    这两次移民实边规模虽大,对边地的影响并不太大。因为始皇一死,蒙恬即被杀,接着就爆发了农民大起义,“诸秦所徙谪戍边者皆复去”,匈奴“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

    此后约四十年,汉文帝听从了晁错的计议,又“募民徙塞下”。这次是用免罪、拜爵、复除等办法来劝募人民自动迁徙的,所收效果可能相当大,因而“使屯戍之事益省,输将之费益寡”。其时汉与匈奴以朝那(今宁夏彭阳县西)、肤施(今陕西榆林市榆阳区南)为塞,此线之南,正是泾洛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

    此后又四十年,汉武帝元朔二年,卫青复取河南地,恢复了秦代故土。就在这一年,“募民徙朔方十万口”。此所谓“朔方”,亦当泛指关中盆地以北地区,即后来朔方刺史部所部上郡、西河、北地、朔方、五原等郡,而不仅限于朔方一郡。

    此后元狩三年又徙“关东贫民”于“陇西、北地、西河、上郡”,“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元鼎六年,又于“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陇西郡辖境相当渭水上游西至洮水流域,北地郡相当泾水上游北至银川平原,西河、上郡相当北洛水上游及山陕峡谷流域。“新秦中”含义与“河南地”略同。

    此外,元狩五年又曾“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很可能有一部分被迁到黄河中游一带。天汉元年“发谪戍屯五原”,五原郡辖境相当今河口镇上游包头市附近的黄河两岸。

    这么许多内地人民移居到边郡以后,以何为生?可以肯定,极大多数是以务农为本的。汉族是一个农业民族,凡汉族所到之处,除非是其地根本不可能或极不利于开展农耕,不然就不会不以务农为本。反过来说,若不是可能开展农耕的区域,也就不可能使大量的习惯于农业生产的汉族人民移殖进去。山陕峡谷流域、泾渭北洛上游及其迤北的河套地区,除鄂尔多斯草原西部外,就其地形、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而言,本是一个可农可牧的区域。而当时的统治者,也正是采用了“先为室屋,具田器”的措施来强迫或招募人民前往的。城郭的建立与人民的定居生活是密切联系着的,有了以务农为本的定居的人民,才有可能建立城郭,从而设置郡县。秦汉时代在这一带设置了好几个郡,数以百计的县(西汉西河、上郡、北地、安定、陇西、天水六郡领县一百二十六,云中、定襄、五原、朔方四郡领县四十九。秦县确数无考,从始皇三十三年在河南地一次置县四十四推算起来,总数当不少于一百),也可以充分证明当地的人民主要是定居的农民(汉武帝后凡归附游牧族居于塞内者,别置属国都尉以统之,这一带共置有五个。一个属国的人口数估计不会比一个县多)。

    从未开垦过的处女地在初开垦时是很肥沃的,产量很高,因而当时的“河南地”又被称为“新秦中”。“新秦中”的得名不仅由于这一地区在地理位置上接近秦中(渭水流域),主要还是由于它“地肥饶”,“地好”,在农业收成上也不下于秦中。苍茫广漠的森林草原一经开垦,骤然就呈现了一片阡陌相连、村落相望的繁荣景象。这一事件显然引起了当时社会上普遍的注意,“新秦”一词因而又被引申作“新富贵者”——即暴发户的同义语,一直沿用到东汉时代。

    正因为在这一带从事农业开垦的收益很好,所以垦区扩展得很快。汉武帝复取河南地初次募民徙朔方事在元朔二年(前127),到了二十年后的元封年间,竟已“北益广田,至眩雷为塞”。眩雷塞在西河郡的西北边,约在今伊克昭盟(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的东部。杭锦旗东部在今天已属农牧过渡地带,自此以西,即不可能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汉代的自然条件可能跟今天稍有不同,但差别不会很大,可见当时的垦区事实上已扩展到了自然条件所容许的极限。

    汉武帝以后至西汉末百年之间,这一带的人口日益增殖,田亩日益垦辟;尤其是在宣帝以后约七十年内,匈奴既降,北边无事,发展得当然更快。兹将《汉书·地理志》所载平帝元始二年时这一带各郡的户口数,分区表列如下:

    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二区户数各达二十余万,合计五十余万,口数各达百万以上,合计二百四十万,这在两千年前的生产技术条件之下,是很了不得的数字!试看自周秦以来农业即已高度发展,在当时又为建都所在,并在郑、白等渠灌溉之下,被誉为“膏壤沃野千里”的关中盆地亦不过五十余万户、二百多万口,就可以知道这两个户口数字对这两个新开发地区而言,是具有何等重大的意义了。

    这二区从此以畜牧射猎为主变为以农耕为主,户口数字大大增加,乍看起来,当然是件好事。但我们若从整个黄河流域来看问题,就可以发现这是件得不偿失的事。因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之下,开垦只能是无计划的、盲目的乱垦滥垦,不可能采用什么有计划的水土保持措施,所以这些地区的大事开垦,结果必然会给下游带来无穷的祸患。历史事实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西汉一代,尤其是武帝以后,黄河下游的决徙之患越闹越凶,正好与这一带的垦田迅速开辟,人口迅速增加相对应;也就是说,这一带的变牧为农,其代价是下游数以千万计的人民,遭受了百数十年之久的严重的水灾。

    五、东汉:汉族人口的急剧衰退和羌胡人口的迅速滋长

    王莽时边衅重开,宣帝以来数世不见烟火之警的边郡,从此陷入兵连祸结的厄运。不久,内地又爆发了农民大起义和继之而起的割据战争。东汉初年统治者忙于对付内部问题,无力外顾,只得放弃缘边北地、朔方、五原、云中、定襄、雁门、上谷、代八郡,徙人民于内地。匈奴遂“转居塞内”,“入寇尤深”,以致整个“北边无复宁岁”。一直到建武二十六年(50),上距王莽开边衅已四十年,才由于匈奴南单于的降附,恢复了缘边八郡,发遣边民“归于本土”。但自此以后,边郡的建制虽是恢复了,西汉时代的边区旧面目却再也没有恢复过来。终东汉一代,这一带的风物景象,跟西汉迥不相同。

    就在恢复缘边诸郡这一年,匈奴南单于率领了他的部众四五万人入居塞内;单于建庭于西河的美稷县(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噶尔旗),部众散居在西河、北地、朔方、五原、云中、定襄、雁门、代等郡。到了章帝、和帝时代,又有大批北匈奴来降,分处北边诸郡。永元初年南单于所领户至三万四千,口至二十三万七千,胜兵五万;新降胡亦多至二十余万。已而新降胡叛走出塞,但不久还居塞内者仍以万计。除匈奴外,东汉时杂居在这一带的又有羌、胡、休屠、乌桓等族,其中羌人为数最多。西汉时羌人杂居塞内的只限于湟水流域。王莽末年和隗嚣割据陇右时内徙者日多,散居地区日广。东汉建武、永平中又屡次把边塞的降羌安插在渭水上游的陇西、天水和关中盆地的三辅。此后日渐孳息,中叶以后,除陇西、汉阳(即甘肃天水)、三辅外,泾洛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的安定、北地、上郡、西河亦所在有之。当时在黄河中上游的羌人共有八九十种之多,每种大者万余人,小者数千人。顺帝时单是“胜兵”即“合可二十万人”,可见总人数至少也得有五六十万人,比匈奴还要多些。胡、休屠、乌桓等人数虽少,但他们有时也能聚众起事,攻略城池,那么每一股总也得有那么几千或万把人。把所有这一带的边疆部族合计起来,总数当在百万左右。

    这么多入居塞内的边疆部族以何为生?当然因部族与所处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无疑是以畜牧为主。匈奴恐怕根本没有什么农业生产可言。《后汉书》里记载那时汉与匈奴之间或匈奴内部的战争,经常提到的战果除斩首或首虏若干人外,只是说获马牛羊若干头,从未提到有什么其他财物。说到匈奴的居处也都是用的庐落或庐帐,而不用室屋或庐舍等字样。正因为他们在入居塞内后仍然保持着在塞外时的原有生活方式,所以才有可能在一旦被迫举起反抗汉朝统治的旗帜后,往往就举部出塞,甚或欲远度漠北。可以设想,要是农业对他们的经济生活已经占有一定比重的话,那么他们在反汉后就不可能再想到走上回老家这条路了。羌人部落中是存在着农业生产的,《后汉书·西羌传》里曾四次提到羌人的禾谷。但同传提到马、牛、羊、驴、骡、骆驼或畜产的却多至数十次,每一次的数字少者数千或万余头,多者至十余万头或二十余万头;《段颎传》末总结他对镇压羌人起义的战功是凡百八十战,斩三万八千六百余级,获牛、马、羊、骡、驴、骆驼四十一万七千五百余头。可见畜产是羌人的主要财富,牧业在他们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远过于农业。历次羌人起义之所以使东汉朝廷无法应付,重要原因之一是“虏皆马骑”而汉兵“以步追之”,所以汉羌之战和汉匈之战一样,基本上也是农业族与游牧族之间的战争。

    以畜牧为主的边疆部族有这么许多,现在再让我们来看看以务农为本的汉族人口有多少?

    西汉边郡汉族人口之所以能够繁殖,原因有二:(一)移入了大量的内地人口;(二)边境长期安宁无事。这两个条件东汉都不存在。(一)东汉从没有推行过移民实边政策,就是在建武年间恢复边郡之初,也只是发遣原有的边民归于本土而已。而原来的边民在经历了四十年之久的流离死亡之余,能够归于本土的当然是不多的。(二)通东汉一代,尤其是安帝永初以后,大规模的“羌乱”和较小规模的匈奴的“反叛”,鲜卑、乌桓的“寇扰”,几乎一直没有停止过。因此,东汉边郡的汉族人口,不仅不可能日益繁息,相反,倒很可能在逐渐减少。《续汉书·郡国志》所载的是顺帝永和五年(140)的户口数,其时还不过经历了第一次大羌乱(107—118),第二次大羌乱(140—145)才刚刚发生,已经少得很可惊了。兹将黄河中游及河套诸郡户口表列于下,并用括号附列西汉户、口,以资比较。

    据表,有两点很值得注意:

    1.至少在边区十郡范围之内,汉人已变成了少数族,因为十郡的总口数不过三十二万,而这一带正是总数在百万左右的羌胡等族的主要分布区。

    2.比之西汉的编户,各郡全都减少了好几倍,甚至一二十倍,而减少得最厉害的,正是与黄河下游河道安危关系最为密切的西河、上郡、北地、安定等郡。

    第一次大羌乱时,汉廷曾内徙陇西、安定、北地、上郡寄治于汉阳、三辅,至延光、永建时乱定复归本土。第二次大羌乱爆发后,又徙上郡、北地、安定寄治三辅,朔方寄治五原,并将西河郡治自平定(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附近)南徙离石(今山西吕梁市离石区)。此后战乱日亟,除安定外,其他四郡就一直未能迁还旧治。可见自永和五年以后,这一带的户口不会有所增加,只会更加减少。

    以务农为本的汉族人口的急剧衰退和以畜牧为生的羌胡人口的迅速滋长,反映在土地利用上,当然是耕地的相应减缩,牧场的相应扩展。黄河中游土地利用情况的这一改变,结果就使下游的洪水量和泥沙量也相应地大为减少,我以为这就是东汉一代黄河之所以能够安流无事的真正原因所在。

    六、东汉末年:变农为牧的成熟阶段

    黄河中游边区和河套地区的变农为牧,在东汉末年以前,还不过是开始阶段;到东汉末年黄巾起义以后,才是这一变局的成熟阶段。

    自永和以来,东汉政权对这一带边郡的统治,本已摇摇欲坠。勉强维持了四十多年,等到灵帝中平年间内地的黄巾大起义一爆发,终于便不得不把朔方、五原、云中、定襄、西河、上郡、北地七郡的全部和安定郡的一部分,干脆予以放弃(同时又放弃了桑乾河上游代郡、雁门二郡各一部分)。汉政权一撤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即在汉廷与羌胡之间进行了长期的战争从而制造了尖锐民族矛盾的情况之下,汉民是无法再在这些地区留住下去的。于是“百姓南奔”,出现了“城邑皆空”,“塞下皆空”(见《元和志》关内道、河东道缘边诸州)的局面。其实“城邑皆空”应该是事实,整个儿“塞下”是不会空的,只是由原来的胡多民少的王朝边郡,进一步变成了清一色的羌胡世界的“域外”而已。所以在此后不满十年的献帝初平中,蔡文姬被掳入胡,竟在她的《悲愤诗》里,把她途经上郡故地说成是“历险阻兮之羌蛮”,把西河故地匈奴单于庭一带的景象说成是“人似禽兮食臭腥,言兜离兮状窈停”。

    自此以后,黄河中游大致即东以云中山、吕梁山,南以陕北高原南缘山脉与泾水为界,形成了两个不同区域。此线以东、以南,基本上是农区;此线以西、以北,基本上是牧区。这一局面维持了一个很长的时期,极少变动。晋西北虽在曹魏时即已恢复了今离石县(今山西吕梁市离石区)以南地区的郡县建置,但其地迟至南北朝晚期,仍系以畜牧为生的“山胡”根据地,汉人想必只占少数(详下文)。陕北则直至十六国的前、后秦时代,才在北洛水中游设置了洛川、中部(今陕西黄陵)等县,其时上距汉末撤废边郡已二百余年。实际二秦的版图所届远在洛川、中部之北,其所以不在那里建置郡县,正反映了生活在那里的极大多数人民,还是居无常所的牧民,没有什么村落邑聚,因而也就不够条件设置郡县。姚秦末年赫连勃勃在这一带建立了夏国,还是不立郡县,只有城堡;直到后来取得了关中盆地,夏国境内才算有了郡县。

    当然在这条线以东、以南,那时并不是就没有牧业。事实上自东汉末年以来,此线以东的今山西中部南部,也变成了匈奴的杂居地;此线以南的关中盆地的氐羌人口,只有比东汉末年以前更多。牧业的比重,想必也是有所增加的。但这些地区的自然条件毕竟更适宜于农耕,汉族人口毕竟还占着多数,因此,羌胡等族人入居到这里以后,往往很快就会弃牧就农。匈奴在黄巾起义时入居太原一带,后五六十年,在曹魏末年,当地的世家豪族即“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晋书·王恂传》),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西晋末五胡起事首领之一、上党羯人石勒,出身于“为人力耕”的雇农,也是一个例子。(石勒又善于相马,可见仍不脱游牧族本色。)所以这些地区尽管在民族成分上杂有不少羌胡,但在经济上则始终是以农耕为主的区域。

    同样,在这条线以西、以北,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农业。一方面是汉人有时会被逼徙到这里。例如赫连勃勃破关中,就曾虏其人筑城以居之,号吴儿城,在今陕北绥德县西北(《元和志·绥州》)。另一方面是羌胡等族当然也有一部分会渐渐转业农耕。例如赫连勃勃的父亲卫辰在苻秦时代曾经遣使“请田内地”(《晋书·苻坚载记》),可见农业在卫辰统治下的部族经济中已占有―定的重要性。但迁来的汉人为数既不多,又由于这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跟汾水流域、关中盆地大不相同,羌胡等族的转业农耕极其缓慢,所以在北魏道武帝初年击破卫辰时,见于历史记载的俘获品仍然是“马牛羊四百余万头”(《魏书·铁弗传》《食货志》),而没有提到粮食。后四十余年,太武帝灭夏,将陕北陇东等地收入版图,仍然是“以河西(指山陕间的黄河以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魏书·食货志》)。可见这一区域直到入魏之初,上去汉末已二百四十余年,畜牧还是当地的主要生产事业。

    历史上的魏晋十六国时代是一个政治最混乱、战争最频繁的时代,而在黄河史上的魏晋十六国时代,却偏偏是一个最平静的时代。原因在哪里?依我看来,原因就在这里。

    七、北魏至隋:农耕区域逐渐向北扩展

    全面突破汉末以来所形成的那条农牧分界线,使农耕区域比较迅速地向北扩展,那是北魏以后的事。北魏在灭夏以后百年之间,就把郡县

    的北界推到了今银川平原、无定河、窟野河、蔚汾河一带。此后又历七八十年,经西魏、北周到了隋代,一方面在北魏原来的范围内增建了许多郡县,一方面又向北扩展,在河套地区设立了丰、胜等州。东汉中叶以前在这一带的政区建置规模,至此便基本上得到了恢复。据《隋书·地理志》所载,大业五年(609)设置在黄河中游边区和河套地区的十八个郡(7)的总户数共约有五十五万,也几乎赶上了西汉末年的六十余万户。

    郡县的增建、户口的繁殖,当然反映了农耕区域的扩展。但我们能不能根据隋代在这一带郡县的辖境和户口的数字已接近于西汉,就说这一带的土地利用情况大致上也恢复了西汉之旧呢?不能。事实上自北魏至隋,这一带的牧业经济比重始终应在西汉之上。原来这一带在秦与西汉时的由牧变农,是一下子把牧人——戎狄赶走了,迁来了大批农民——汉人,所以变得很快,并且比较彻底(当然牧业还是有的)。北魏至隋这一时期内的农牧变化可跟秦汉不一样。这时原住本区的稽胡——一种以匈奴后裔为主体,杂有东汉魏晋以来曾经活动于本区的其他部族血统的混合族——绝无向邻区或塞外迁出的迹象,相反,在本区内的稽胡族一直繁衍昌盛,遍布于全区。“自离石以西,安定以东,方七八百里……种落繁炽”(《周书·稽胡传》)。所以本区在这一时期内的由牧变农,主要不是由于民族迁移——汉族的迁入,而是由于民族同化——稽胡的汉化。而这一转化过程是极其缓慢的,并且在这方七八百里的广大地区之内,各部分的进展速度也极不平衡。

    汉族迁入本区,在十六国时代即已有之,已见上述。约至北魏晚期,稽胡的大部分由于“与华民错居”,已转入定居生活,“其俗土著”,“分统郡县,列于编户”。但毕竟仍“有异齐民”,故不得不“轻其徭赋”。一部分居于“山谷阻深者”,则犹“未尽役属”。土著列于编户的,“亦知种田”,也就是说,会种田,不过种田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生产活动。至于“山谷阻深者”,大致仍依畜牧为生,所以北齐初年高洋平石楼(今山西石楼县)山胡(即稽胡),所虏获的还是杂畜十余万(《北齐书·文宣纪》)。到了隋代,据《隋书·地理志》所载各地风俗,自今鄜县、合水、泾川以南一带,才算是“勤于稼穑,多畜牧”,到达了农牧兼重阶段;自今宜川、甘泉、庆阳以北,则还是由于“连接山胡,性多木强”,显然其农业比重又不及鄜县、合水、泾川以南。

    以语言与生活习惯而言,北周时“其丈夫衣服及死亡殡葬与中夏略同,妇人则多贯蜃贝以为耳及颈饰”,“然语类夷狄,因译乃通”。到了隋代,丹州(今陕西宜川县)的白室(即稽胡)因使用了汉语,“其状是胡,其言习中夏”,被称为“胡头汉舌”(《元和志·丹州》引《隋图经》)。自丹州以北的稽胡族中,想必还保留着不少的“胡头胡舌”。一直到唐初,历史上还出现拥有部落数万的稽胡大帅,可见其汉化过程还没有彻底完成。

    正由于稽胡的汉化过程——在经济生活上就是由牧变农的过程——极其缓慢,到唐初还没有完成,所以自北魏至隋,这一带的郡县虽续有增建,户口虽日渐繁殖,但黄河下游安流无事的局面仍能继续维持。

    当然,尽管这一过程极其缓慢,对下游河道不会不发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到了隋代,户口数字既已接近于西汉,尽管是半农半牧,水土流失的程度必然已远远超过魏晋南北朝时代。隋祚若不是那么短促,再能延长几十年,那么西汉或五代以后的河患,很可能在隋代也会出现。

    八、唐:安史之乱前后土地利用的变化

    有唐一代二百九十年,这一带的土地利用情况及其对下游河患的关系,应分为安史乱前、乱后两个时期来讲。

    安史之乱以前土地利用的基本情况是:

    1.设置郡县的地区有超出隋代原有范围之外的,如在窟野河流域设立了麟州一州三县。郡县数字也有所增加,从隋大业的十八郡九十四县,到天宝元年增为二十六郡一〇八县。这反映了农垦区域的分布较前稍有推广。

    2.公私牧场占用了大量土地。

    自贞观以后,唐朝在这一带设置了许多牧监、牧坊,由公家经营以养马为主的畜牧业,其规模之大,远远超过西汉时代的牧苑。西汉牧苑养马总数不过二三十万匹。唐代单是陇右群牧使所辖四十八监,以原州为中心,跨秦、渭、会、兰四州之地,“东西约六百里,南北约四百里”,“其间善水草腴田皆隶之”。麟德中马至七十万六千匹;天宝中稍衰,十三载,总马牛羊凡六十万五千六百匹、头、口。自陇以东,岐、邠、泾、宁间设有八坊,“地广千里”,开元十九年有马四十四万匹。夏州亦有群牧使,永隆中“牧马之死失者十八万四千九百九十”,总数当不止此。又盐州设有八监,岚州设有三监。

    牧监、牧坊以外,据《新唐书·兵志》说:“天宝后诸军战马动以万计,王侯将相外戚牛驼羊马之牧布诸道,百倍于县官。”这几句话说得当然有些夸大,但当时军队和贵族都畜养着相当数量的牛驼羊马应该是事实。这些牧场虽然遍布于诸道,本区由于自然条件适宜于畜牧,地理位置外接边防军驻地,内近王侯将相外戚麇集地的京畿,所占比例也应该比之于其他地区为特多。

    3.人民的耕地初期远比隋代少,极盛时也不比隋代多。

    唐初承隋末农民大起义与割据战争之后,户口锐减,贞观初全国户不满三百万(《通典·食货典·户口》),不及隋大业时的三分之一。本区一方面在梁师都、刘武周、郭子和、薛举割据之下,统一最晚,一方面又遭受了突厥的侵扰,当然不会比其他地区情况好,只会减少得更多。经百余年到了天宝极盛之世,本区二十六郡在天宝元年的总户数仍不过三十三万(《新唐书·地理志》)。安史乱起前夕的天宝十三四年,全国总户数比天宝元年约增百分之六七(据《通典》《唐会典》所载天宝元年与十三年、十四年户数比较而得),则本区约有户三十五万

    左右,较之隋大业有户五十五万,相差很远。其时人民为逃避赋役而隐匿户口的很多,据杜佑估计,实际数字要比入籍数字多二分之一强(《通典·食货典·户口》),依此推算,仍不过略与大业户数相当。郡县编户基本上就是农业人口,所以贞观天宝间本区的编户始终不比隋代多,可以反映其时的耕地面积大致上也并未扩展。

    总上三点,正好用以解释同时期黄河下游的情况:1.由于这一带基本上成为农业区,跟东汉以后北朝中叶以前基本上是牧区不同,北朝中叶以来的变牧为农,对下游河道已发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唐承其后,因而下游也就不可能完全免于决溢之患,先后出现了九次。2.初年编户锐减,故自武周以前,有溢无决;其后生齿日繁,就出现了开元年间的两次决口。3.由于编户始终没有超过隋代,又有大片土地被用作公私牧场,未经开垦,因而虽有决溢,并未改道,河患的严重性远不及西汉。

    安史乱以后,各方面的情况都有变动,最明显的是:1.郡县建置有所减缩。广德初,陇右为吐蕃所占领,历八十余年,至大中初始收复。唐末又放弃了河套地区的丰、胜等州。2.编户锐减。建中初全国户数仅三百万(《资治通鉴》建中元年),开成、会昌间仍不足五百万(《唐会典》卷八四,开成四年、会昌五年)。《元和志》中本区只有十州载有户数,较之天宝,有的只剩下了几十分之一,最多亦不过三分之一(隰州元和户反多于天宝,应有讹误)。

    既如此,那么安史以后的下游河患何以非但不见减少,仍有九次之多,并且还出现了改道?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得懂得编户数字并不等于实际户口数字。一般说来,编户数字总比实际数字少,而历史上各个时期由于生产关系不同,赋役制度不同,编户数字与实际数字的距离又有所不同。安史前后均田制的彻底崩溃,租庸调之变为两税法,使唐代后期民户的隐匿逃亡,有过于开元、天宝时。因此,安史乱后编户大减,在肃、代之际应该是实际情况,到了开成、会昌时代,全国编户数已接近五百万,从当时各处逃户往往达三分之二推算起来,实际户数恐怕已不会比天宝年间的千三四百万少。本区地处边陲,比较难于恢复,但也不会少得太多。

    其次,得看看耕地到底是增是减?农牧比重有何改变?

    安史乱后被日益剧烈的土地兼并和苛政暴敛赶出自己原来的田地的农民,除了一部分变成庄园主的佃户,一部分潜窜山泽,“聚为寇盗”外,又有一部分逃往他州外县,依靠垦辟“荒闲陂泽山原”为生。对于这种垦荒的农民,政府为安集逃散、增辟税源计,明令五年之内不收税,五年后再收税。农民在这一法令之下的对付办法很妙:免税限期之内,努力垦辟,一到满期,又复逃弃,另辟新荒。就是这样一逃再逃,以致这一时期的农业尽管是较前衰退了,而耕地却在不断地扩展。

    再者,安史乱后陇右陷于吐蕃,至大中初收复,听百姓垦辟,即不再恢复原来的牧监。岐、邠、泾、宁间的牧坊,乱后“皆废,故地存者,一归闲厩。旋以给贫民及军吏,间又赐佛寺、道馆几千顷”。元和中一度收原来的岐阳坊地入闲厩,“民失业者甚众”(《新唐书·兵志》),长庆初复“悉予民”。其时本区著名的牧监只有银州的银川监和岚州的楼烦监,养马仅数千匹(《通鉴》中和二年)。可见本区(不包括河套地区与鄂尔多斯草原)原来的牧监、牧坊,至是极大部分都变成了耕地,存者无几;耕地不是减缩了,而是增加了。就农牧比重而言,已自乱前的以农为主、农牧兼营,变而为几乎是单纯的农业区。

    末了,还得让我们想一想,其时扩展的耕地可能在什么地方?在那样的社会条件之下,平原地带富于灌溉之利的好田地当然是属于各级地主的,逃户和一般小农所得而垦辟的,当然只能是原来的牧场和弃地,包括坡地、丘陵地和山地。而这些地区一经垦辟,正是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

    至于郡县的减缩,由于陇右陷于吐蕃时汉民并未撤退,唐末放弃的丰、胜二州又在河套地区,所以对下游河道不会发生多大影响。又,武周时内徙党项于庆州、夏州一带,至唐末形成割据势力,但党项本“土著有栋宇”,农牧兼营,所据区域大部分在黄河上游与鄂尔多斯草原,汉民亦未迁出,对下游的影响也不大。

    明白了上述这一番道理,不仅唐代后期郡县缩、编户减而河患不减这一问题得到了解答,并且还可以用以解释五代以后出现的类似情况,例如元代。

    九、结论及对未来的瞻望

    唐代后期黄河中游边区土地利用的发展趋向,已为下游伏下了祸根。五代以后,又继续向着这一趋势变本加厉地发展下去,中游的耕地尽“可能”地无休止地继续扩展,下游的决徙之患也就无休止地愈演愈烈。国营牧场随着政治中心、边防重心的东移而移向黄河下游和河朔边塞。农民在残酷的封建剥削之下,为了生存,唯有采取广种薄收的办法,随着原来的地势起伏,不事平整,尽量扩大垦种面积。黄土高原与黄土丘陵地带在这样的粗放农业经营之下,很快就引起严重水土流失,肥力减退,单位面积产量急剧下降,沟壑迅速发育,又使耕种面积日益减缩。还是为了生存,农民唯有继续扩展垦地,甚或抛弃旧业,另开新地。就这样,“越垦越穷,越穷越垦”,终至于草原成了耕地,林场也成了耕地,陂泽洼地成了耕地,丘陵坡地也成了耕地;耕地又变成了沟壑陡坡和土阜。到处光秃秃,到处千沟万壑。农业生产平时收成就低,由于地面丧失了蓄水力,一遇天旱,又顿即成灾。就这样,当地人民的日子越过越穷,下游的河床越填越高,洪水越来越集中,决徙之祸越闹越凶。就这样,整个黄河流域都陷于水旱频仍、贫穷落后的境地,经历了千有余年之久,直到解放以后才见转机。

    总之,王景不是神仙,宋元明清的治河人员也不会都是低能儿;下游河防工事的技术和经验应该是跟着时代的演进而逐步提高、丰富的,贾鲁、潘季驯、靳辅等这一班人,只会比王景高明,不会反而比他差。这一班人的每一次努力之所以只能收功见效于三年五载,至多不过一二十年,而王景之后竟能出现千年之久长期安流的局面,关键不在于下游修防工事的得失,而在于中游土地利用情况的前后不同。这就是我对于今天这个讲题的答案,也可以说是我对于整个历史时期黄河安危的总看法。这看法到底是不是讲得通,是不是符合于历史真实,谨请诸位指教!

    话讲到这里还不能就此结束,我们还得结合历史经验谈一谈当前黄河中游的土地利用规划,并稍稍瞻望一下黄河流域的前景,这应该是同志们所最关心的。

    黄河中游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这两区,按其自然条件而言,本来是应该农、林、牧兼营的地区。农耕只应该在不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平地上精耕细作地进行,不应该扩展到坡地、台地上去,这是地理学家、水利学家、农学家们早就作出的科学结论。我们在上面所讲的历史事实更充分证实了这一点:什么时期的土地利用合乎此原则,那么本区与下游同受其利;反之,则同受其害。因此,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要根治黄河水害,开发黄河水利,繁荣整个流域经济,那就必须对中游这二区的土地利用予以充分的注意,作出缜密合理的安排与规划。否则,不仅当地人民的生活无法改善提高,下游也不可能单单依靠三门峡水库就获得长治久安。因为三门峡水库的容积不是无限的,中游的水土流失问题不解决,要不了一百年,泥沙就会把水库填满。

    那么,我们现在是怎样地在对付这一问题的呢?请诸位放心,像这样的大事,党和政府当然是极为关心注意着的,并且多年来早就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正在有效地把千年以来的不合理现象予以改正。

    采用了什么措施?是不是把所有非平坦地区的耕地一下子全部或大批予以退耕,还林还牧?不,这是不可能的。当地人民的粮食必需自给自足,不能依靠外援,此其一。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准原来就很低,不能再使农民因耕地退耕而受到损失,此其二。因此,健全的方针应该不是消极地单纯地耕地退耕,而是积极地综合地发展农、林、牧,结合着农、林、牧生产的提高和收益的增加,逐步移转或减缩耕地,变土地的不合理利用为合理利用。具体的措施是四化:1.山区园林化。封山育林,同时利用所有荒坡、荒沟、荒地,大量植树种草。这样做不仅增加了林、牧业收入,并且对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良土壤都发生良好作用。2.沟壑川台化。在沟壑中打坝淤地,制止沟蚀,变荒沟为良田。这样做既有效地控制了水土流失,又为逐步停耕坡地,把耕地从山上坡上转移到沟川准备了条件。3.坡地梯田化。用培地埂的办法,起高垫低,把坡地修成一台台的梯田。4.耕地水利化。打井,挖泉,开渠,修水库,天上水、地面水、地下水一齐抓,节节蓄水,层层灌溉。3、4二项都是改造现有耕地,提高产量,减少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用一句话概括四化,就是改进农业生产,并从单纯的农业经济逐步向农、林、牧综合经营发展。短期内虽然还不能不以农为主,远景规划则以达到土地充分合理利用、水土流失基本消灭为目标。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党的英明领导之下,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彻底解决黄河中游的土地利用问题,从而永远保障下游免于决溢之害,将是在不久的将来就可以做到的事!

    转自《学术月刊》,1962年第2期;原题为:何以黄河在东汉以后会出现一个长期安流的局面——从历史上论证黄河中游的土地合理利用是消弭下游水害的决定性因素

  • E · C · 齐曼:突变数学

    [提要]“突变理论”(Catastrophe Theoay)运用拓扑学、奇点理论和结构稳定性等数学工具,研究自然界各种形态、结构的不连续的突然变化。Catastrophe原意是指灾难性的突然变化,以强调变化过程的间断性,有时也直接表示市场的崩溃、战争的爆发、地震的发生等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变化。
    数学家伦尼 · 汤姆(René Thom,1923-2002)1972年在其《结构稳定性和形态发生学(Structural Stability and Morphogenesis)》一书中系统阐述了这个理论。
    本文作者齐曼认为,微积分模型解释了光滑地连续变化现象,突变理论模型则描述了不连续的突然变化现象,如水结成冰或化成气、弹性梁受挤压而弯曲、胚胎的变化、人的情绪波动等等。突变理论用拓扑学的曲面折叠概念来描述这些突变现象。例如,在狗的进攻模型中,狗的突然进攻和突然逃跑是由发怒和恐惧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因素所控制的。在齐曼的模型中,这两个因素作为两轴构成控制平面,用垂直于平面的轴作为行为轴。在通常的情况下,行为是发怒和恐惧程度的函数,是一个三维空间中的曲面。曲面中间部分的折叠把曲面分成顶、中、底三叶,分别表示攻击行为,中间状态和逃跑行为。因此,根据狗发怒和害怕的程度就可以画出尖顶的边界,说明狗的行为如何突然变化。
    齐曼介绍了突变理论在物理学、工程学、医学等方面的应用。如在范 · 德 · 瓦尔(Vander Waals)方程中温度和压力是两个相反的因素,密度在行为轴上标出,顶叶是液态,底叶是气态,两个突变表示沸腾和凝结,尖顶的顶点是临界点,尖顶区里液态和气态同时存在。这种模型可以对物理学上定律加深理解。此外,齐曼还介绍了这个理论在社会科学方面的应用,如预测战争对策、市场变化、解释心理学现象等(文章中这方面的内容未译出)。

    汤姆对所有这些突变都进行了分类,他证明如控制因子不多于四个,突变模型可归结为七种基本突变。目前,突变理论模型正广泛应用于物理学、工程技术、生理学、医学等方面,特别是用到基因密码的翻译和语言、文字同思想的关系等问题上,引起很大的兴趣。突变理论究竟如何,要看未来十年的实验检验。

    科学家常常用构造数学模型的方法来描述事件。事实上,如果这样的一个模型特别成功,那就可以说不但描述了事件,而且也“解释”了事件;假使这个模型能够归结为一个简单的方程,甚至可以把它叫做一条自然定律。三百年前,牛顿和莱布尼茨在构造这类模型时发现了著名的微分法。牛顿本人在表达他的引力定律和运动定律时用了微分方程。麦克斯韦(James Clerk Maxwell)则把微分方程用于它的电磁理论。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最终归结为一组微分方程。这类比较不那么著名的例子还可以举出许许多多。然而,微分方程作为一种记叙性的语言也有其固有的限制:它们只能描述那些连续变化和光滑变化的现象。用数学的语言来说就是:这些微分方程的解必须是可以微分的函数。但这类有规律、有很好性态的现象,相对来说是很少的。相反,世界上充满了突然变化和不可预测的事件,这些都要求不可微分的函数。

    有一种关于不连续的、发散现象的数学方法,到最近才发展起来。这个方法有可能描述自然界各种形式的进化,因而它体现了一种更有普遍性的理论;它能特别有效地应用于由逐渐变化的力量或运动而导致突然发生变化的情形。由于这个原因,这一方法被称之为突变理论。物理学中有许多事件,现在都可以看作是数学突变的事例。但这个理论最重要的应用,毕竟还是在生物学和社会科学方面,那里不连续的、发散的情况几乎无所不在,而其它数学方法至今证明无效。突变理论能对到今天还是“不精密”的科学提供一种数学语言。

    突变理论是法国Bures-sur-Yvette高级科学研究院的汤姆创立的。他在1972年出版的《结构稳定性和形态发生学》一书中介绍了他的思想。这理论导源于拓扑学,它是涉及多维空间曲面性质的数学分支。同拓扑学有关,是因为自然界的基本力量可以用关于平衡的光滑曲面加以描述,当这一平衡被打破时,突变就发生了。因此,突变理论的问题是要描述各种可能的平衡曲面的样式。汤姆用很少几种最原始的形式,即他称之为基本突变的,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对于不超过四个因子控制的过程,汤姆证明正好有七种基本突变。汤姆定理的证明很难,但证明的结果却比较易于了解。这些基本突变本身,不必看证明就可以懂,并可以用到科学问题上。

    攻模型

    突变理论的模型的性质,最好用例子来说明,我们从研究狗的进攻模型开始。洛仑兹(Konrad Z. Lorenz)曾指出,进攻行动受两个互相矛盾的倾向所制约:发怒和恐惧。他还指出,对于狗来说,这两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测量出来。一只狗的发怒和张嘴、露齿程度有关,其恐惧程度则可从它的耳朵向后拉平多少反映出来。使用面部表情作为狗的情绪状态的指标,我们可望弄清狗的行为的变化是如何因情绪变化而变化的。

    在两个互相矛盾的因素中如果只有一个因素出现,狗的反应比较容易预测。如果狗发怒而不害怕,某种进攻行动比如发动攻击是可以料到的。当狗受了惊吓而未发怒,进攻行动就未必发生,狗多半会逃走。如果没有刺激,预测也很简单:狗将处于某种中间状态,同进攻和驯顺都不相干。

    如果狗同时又发怒又恐惧该怎么样呢?这两个控制因子是直接冲突的。有一种和不连续变化不相适应的模型预测,两种刺激将相互抵消后回到中间状态。这正好暴露了这种简单化模型的短处,因为实际上中间状态最少可能发生。当一只狗又发怒又受惊,采取两种极端行为的概率都很高:可能攻击也可能逃走,但不可能保持无动于衷。从突变理论中导出的模型的长处在于能估计出取二个值的概率分布。另外,这个模型还提供了一个预测在特殊情况下狗将选择什么行动的基础。

    构造模型,首先要在水平面上划两个轴,表示发怒和恐惧这两个控制参量,这个水平面称为控制面。度量狗的行为的第三轴垂直于前两轴称为行为轴。我们可以假定狗的各种可能行为方式都平滑而连续地排列着,如开始是仓皇逃走,继而退缩、回避、漠然、惊叫、直到咆哮进攻。最有进攻性的行为假定在行为轴上取最大值,最少进攻性的则取最小值。对控制面上的每一点(即对发怒和恐惧的每一种组合),至少存在一种最可能的行为。我们就直接在控制面的那一点之上标出空间上一点,使之最大限度地表示出上述行为。对控制面上许多点来说,不论是恐惧还是发怒占优势,只有一个行为点与之相应。但接近于图形中心部分,发怒和恐惧的程度差不多相等,控制面上的每一点都有两个行为点:一个在行为轴上有较大数值,表示攻击行为;另一个有较小数值,表示驯顺行为。此外,我们还可以注意到两点之间有第三点,表示最小可能的中间行为。

    如果对整个控制面上每一点都画出行为点,并能连成一片,则形成一个光滑曲面:行为曲面。这曲面有一种整体性倾斜,从发怒占优势的高数值区域到恐惧占优势的低数值区域。但这种倾斜还不是它最主要的特征。突变理论表明,曲面中间一定还有一个光滑的打了褶但没有皱的二重折叠,造成从曲面前部到后部的夹缝,最后出现折叠中三叶会合的奇点(见图1说明)。正是这一折叠才给予这个模型最有趣的特征。行为曲面上的所有的点表示狗的最可能行为,有一个例外是中间叶,它表示最小可能的行为。通过突变理论,我们可以根据某些控制点上的双重行为得出整个行为曲面的形状。

    3.1.1
    图1 狗的进攻可用一种基本突变理论模型描述。这个模型假定进攻行为受控于两个互相冲突的因子,发怒和恐惧,标为水平面,即控制面上的两根轴。狗的行为从攻击到逃跑表示于垂直轴。对发怒和恐惧任何一种组合,从而对控制面上的任何一点,至少有一种相当的行为形式,用控制面相应点上方行为轴的适当高度上的一个点指示出来。所有这些点的集合构成行为曲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一种可能的行为方式,但发怒和恐惧的程度如果大致相等,就会有两种方式:一只狗既发怒又害怕,就可能或者进攻或者逃跑。因此在图中央有两叶表示最可能的行为,两叶用第三叶连接起来形成一个连续的折叠面。这第三叶或中间叶(阴影部分)同另外两叶意义不同,表示这种中间状态的最小可能的行为。行为曲面的折叠朝原点方向越来越狭,直到最后消失。确定折叠边缘的线叫做折叠曲线,它在控制面上的投影是一条尖形曲线。由于这个尖顶标志着行为出现双枝的区域的边界,因而叫做分支集,这个模型叫做尖顶突变。如果使一只发怒的狗害怕起来,它的情绪沿控制面上的轨道A变化。行为曲面上相应的路径在顶叶上向左移动直到达到折叠曲线为止;然后顶叶消失了,行为点的路径一定突然跳到底叶。这时狗放弃攻击而突然逃走。同样,一只受到惊吓的狗被激怒以后,沿轨道B移动。狗保持在底叶,直到底叶消失为止,然后跳到顶叶,狗不再畏缩而突然发动攻击。狗如果同时受到激怒和惊吓,必然沿着C上的两条轨道之一移动。究竟移动到顶叶变为进攻还是移动到底叶变为驯顺,则严格取决于发怒和恐惧的数值。这时一个很小的刺激会产生一个很大的行为变化:这现象就是发散。

    为了了解怎样用模型预测行为,我们必须研究狗对改变刺激的反应。假设狗的初始情绪状态是中间的,可以用控制面上的原点表示。这时在行为曲面上标出的狗的行为也是中间的。如果某些刺激增强了狗的怒气而不使之害怕,那么在行为曲面上标出一个光滑地向上改变的行为方向,趋向于进攻的态势,当发怒增强到足够程度,狗便会攻击。如果狗的恐惧开始增强,而发怒气仍保持高水平,那么控制面上表示这些情态的点一定向中央部分伸展过去。而表示行为的点也当然跟着移动。但因为行为曲面在这一区域不很陡,行为变化很轻微,所以狗仍保持着进攻态势。

    当恐惧继续增强,最后行为点必然达到折叠的边缘。模型显然给人以新的启发。在折叠边缘上,顶叶经过向下折叠以后,其效果已经消失。这里只要稍微增加一点恐惧,顶叶就不起作用了。因此,行为态势将直接取决于图的底叶,它表示完全不同的行为方式。顶叶的进攻态势再也不可能了,不可避免地突然、实际上是突变式地变为驯顺态度。于是,这一模型预测到,如果一只狂怒的狗逐渐恐惧起来,最后将中止进攻而逃走。这种行为的突然变化可以叫做逃跑突变。

    此图也可以预测存在一个相反的行为模式:攻击突变。当狗处于恐惧占优势的初始状态时,其行为稳定在底叶,但随着怒气的充分增大,穿过折叠的对边跳到顶叶,处于攻击态势。换句话说,一只逃跑的狗,如果置于怒气渐渐增大的状态下,可能突然攻击。

    最后,一只狗最初处于中间状态,后来怒气和恐惧同时增大,其行为将怎样呢?行为点开始在原点上,在两种对立的刺激影响下,在图上笔直地向前移动。到达奇点时,行为曲面发生折叠,行为点或者在狗更多进攻性时向上面一叶移动,或者在狗更少进攻性时向下面一叶移动。究竟到哪一叶,严格取决于狗在到达奇点以前的态势。此图被称为发散的:初始条件的一点很小变化都会引起最后状态的重大变化。

    顶突变

    在行为曲面上,标志着经顶叶折向底叶边缘上的那条线,称为折叠曲线。它投射在控制面上,形成了一条尖形的平面曲线。由于这个原因,这个模型叫做尖顶突变。这是七个基本模型中最简单的一个,也是至今最有用的一个。

    控制面上的这条尖形曲线,称为尖顶突变的分支集合,规定了突然变化可能发生的范围。当系统的状态在这一集合之外,行为的改变量作为控制参量的函数平滑而连续地变化着。甚至进入尖形曲线内部,一时也看不到急剧的变化。然而,当控制点从头至尾穿越尖顶时,突变就不可避免了。

    分支集合内的每一点都有两种行为方式,外面只有一种。而且,即使行为曲面有三叶,尖顶中也只有两种行为方式。因为我们曾用折叠部分的中间叶表示最小可能的行为。中间叶的存在使行为曲面保持平滑和连续,然而行为点并不布满整个中间叶,事实上控制面上没有一条渠道能使行为点进入中间叶。一旦跨过折叠曲线,行为点就要在顶叶和底叶之间跳跃,因此,中间叶是难以接近的。

    构造这一模型,是从一个本质上是决定性的假设出发的:狗的行为能够从反映在面部表情上的情绪状态预测到。最后,用图表示的模型乍看上去似乎违背了这个假设,因为对于给定的情绪状态有两种可能的行为方式,就不可能作出毫无含糊的预测。事实上如果我们仅仅知道当前的情绪状态(假定这一状态在图的双值区域以内),我们当然不能预测到狗将干什么。不过当我们附加某些条件时,就可以提高这个模型的决定作用,也可以使它更复杂些。倘若我们对狗现在和前一段的情绪状态都知道,狗的行为就可以预测。

    进攻性当然不只是狗的特征,这个模型也描述了一种可以同样运用于其它物种的机制。例如,考虑某些热带鱼有一种在珊瑚礁建立永久巢穴作为领土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中,控制进攻因子可以是来犯鱼的大小和接近窝的程度。鱼的攻击行为将再次被描述为一种尖顶突变。一条鱼远离巢穴寻找饲料,碰到大鱼时将会逃跑;但一旦逃到自己领土的“防御”边界,突然改变态度,转过来保卫自己的巢穴。反过来,如果鱼在它的巢穴里遇到危险,它将驱逐来犯者,但一到达自己领土的“攻击”边界,就会放弃追赶而返回巢穴。从巢穴到改变行为地点的距离,将取决于尖形曲线的分支集合。由于尖顶模型的样式,这个模型可以令人感兴趣地预测到“防御”范围比“攻击”范围要小些。此外,这两个边界的大小取决于敌我力量的对比。一条来犯的大鱼更靠近巢穴才会激起这条鱼起来战斗。这个模型还很容易说明鱼的行为的一种可见特点:这种有领土的鱼配对时,对于偶尔接近巢穴的对象会进行更有力的抵抗。

    动力的作用

    还留下一个重要的问题来:什么是动力?在进攻模型中是什么迫使狗表现出最可能的行为?在自怜模型中为什么最可能怀有的心情正是所采取的那一种?

    像突变机这样一个物理系统中的能量极小值,是所谓吸引子概念的一个特例。这里它是最简单的一种吸引子,一种单一的稳定状态,其作用好像一块磁石的吸引子:在它影响范围内的什么东西都要被它拉过去。在吸引子的作用下,系统呈现出静态平衡。

    心理学模型中一定也有吸引子,虽然不一定这么简单。一个动态平衡系统的吸引子,是由系统经历各态的全部稳定循环所构成。例如,正在用弓拉的提琴弦一再按其共鸣频率重复同样的位置循环,这些位置循环就代表弦的吸引子。

    在心理学模型中寻找吸引子,显然要到大脑的神经机构中去找。大脑当然比提琴弦复杂得多,了解得却很少,但也知道亿万神经原组成大规模互相连结的网络,形成一个动力系统。任何一个动力系统的平衡态都可以用吸引子表示出来。有些吸引子可以是单一状态,但大多处于稳定状态的循环或者更高级的类稳定循环之中。头脑的各部分是互相影响的,因而吸引子的出现与消失有时很快,有时很慢。当一个吸引子让位于另一个吸引子,系统也可能保持稳定性,不过情况常常不是这样,大脑状态会出现突变性的跳跃。

    汤姆的理论讲,在最简单的吸引子——静态平衡点之间——所有可能的突然跳跃都是由基本突变决定的。因此,倘使大脑动力只有点吸引子,它就只能表现为基本突变。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还有更复杂的吸引子,明显的证据是:大脑的X节律波是一个循环吸引子。支配循环吸引子和高维吸引子之间跳跃的法则,现在还不知道,它们必然不仅包括基本突变,还包括一般化的突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是今天数学研究的活跃领域。因此还没有描述整个大脑动力系统的完备理论。然而,基本突变仍然对某些大脑活动提供了有意义的模型。模型是清楚的,有时也使人感到简单,但是它们所依据的主要数学理论隐含地以神经网络的复杂性作为基础。

    大脑动力的吸引子概念,提供了我们的人类行为和动物行为模型中所需要的东西。

    担负像自怜这类情绪的神经机制是不知道的,但存在着一种稳定状态的情绪,就意味着这个机制是一个吸引子。事实上,在自怜模型中行为曲面的每一点都相当于一个支配着情绪的大脑中那个系统的吸引子。如果神经系统受到什么干扰,它立即在吸引子的影响下回到行为曲面上来,正如突变机制恢复到平衡一样。当一个吸引子的稳定性被打破,让决定情绪的系统接受另一个吸引子的影响,并朝着它迅速移动的时候,情绪的急剧变化就出现了。

    尖顶突变的特征

    前面的例子和分析提示了尖顶突变的某些共同特征。一个不变的特征是:行为都在区域上方,部分是双重的,并可以观察到从一种行为方式到另一种方式的突然变化。此外,突然变化的模式还呈现一种滞后效应,就是说,从顶叶到底叶的变换并不发生在从底叶到顶叶变换的同一点上。尖顶中央并不发生变化,一直推迟到到达分支集合为止。另一个特点是:在尖顶里面行为是双重的,行为轴的中间地段很难接近。最后,模型意味着有可能发散,使系统初态的小扰动最后会变成终态的大差别。这五种性质:双态性、突然变化、滞后、不可接近性和发散性,由于模型本身而彼此有关。如果有一个在过程中显露出来,也应当找到其它四个,如果不止找到一个,就应当考虑选择尖顶突变来描述这个过程。

    对于许多物理学(一种运用高度发展的数学语言的科学)上的问题,突变理论也有助于理解。一个例子是物质在液相和气相之间的转化。我们可以作为尖顶突变而重写范 · 德 · 瓦尔方程,以温度和压力为两个相反的控制因子,密度为行为轴。顶叶是液相,底叶表示是气相,两种突变表示沸腾和凝聚。尖顶的顶点是临界点,同时存在液相和气相。绕过尖顶背后,液体可以不经沸腾而变成气体。

    物理学中的另一个尖顶突变,来源于18世纪欧拉(Euler)的工作,即弹性梁在水平挤压和垂直荷载下的弯曲。挤压是破裂因子,荷载是正常因子。加强挤压,使图形上的行为点进入尖顶区域,在这里,梁有两个稳定状态,一个向上弯曲,一个向下弯曲。如果梁最初是向上弯曲的,荷载增加时,行为点的移动会跨过尖顶区,使梁突然向下弯曲。这种情况如果是发生在一座桥的支持桁架上,就既是数学上的突变,也是现实中的突变。

    物理学中另一个绝妙的例子,是由于光线在弯曲表面上的反射和折射形成的明亮的几何图案,即所谓光焦散。一种熟悉的焦散是尖顶形曲线,一杯咖啡的表面由于阳光的照耀有时会出现这种焦散,它是由太阳光线从杯子内部的反射而造成的。

    另一个熟悉的焦散展现了短暂的和立体的亮度的不连续性,即在太阳光下游泳池底部变化着的图案。雨后的虹是一族颜色的散射。一道光线照射到凹面镜上或者通过球面镜或柱面镜(例如一只泡泡或者注满了水的烧杯),会产生许多复杂的焦散现象。在这里应用突变理论后,加深了对现象的理解。汤姆曾指出:稳定的焦散只有3种类型的奇点。对光焦散现象进行突变理论分析的数学精巧性在于,这里没有用动力学,用的是对极大极小给以同等重要地位的变分学。

    3.1.2
    图2对剩下的两种突变只可用截口加以解释,因为即使其分支集也超过了三维。蝴蝶突变的四维分支集用三维截口表示。第四维是蝴蝶因子,如果碰巧它表示时间,那么一个截口的结构就能引申出他截口来。图形中从左到右的移动反映倾斜因子的变化。二维“薄片”可以更清楚地显示这些因子的作用。抛物脐形突变的四维分支集合也用三维截口表示。这是照英国兰开斯特工艺学校的高德温(Godwin)事先用计算机准备的图形画的。

    尖顶突变是三级图像:二个控制参量需要二维,行为轴还要一维,其实行为轴不一定只表示单独的行为变量,例如在脑功能模型中,它可以表示亿万神经原同时变化的状态。然而突变理论指出,总是可能选出一个单独的行为变量,画出仅仅相对于行为轴的行为曲面,从而得出我们熟悉的三维图像。

    如果把图像减为二维,结果会产生一个更加简单的模型:折叠突变。折叠突变中只有一个控制参量,控制空间是一条直线,分支集是线上的一个单独点。行为空间是一条抛物线,一半表示稳定状态,另一半表示不稳定状态。这两个部分由一个直接在分支点之上的折叠点所分开。

    类定理

    折叠突变可以看成是尖顶突变折叠曲线的截口。尖顶突变也可以当作许多原点上只有一个新奇点的折叠突变的堆砌。更复杂的高维突变可以按同样办法构成:由每一个都在原点上有一个新奇点的许多低维突变所组成。

    如果控制空间是三维的,行为空间仍然是一维的,唯一的一个四维突变就可以构造出来。行为曲面变成一个三维超曲面,沿整个曲面的折叠代替沿曲线的折叠,这样的图形很不容易画得让人看出来。分支集合不再是二维平面上有奇点的曲线,而是在边缘上遇到尖顶的三维空间的曲面。一个新的奇异性发生在原点上,叫做燕尾突变。因为是四维图像,整个燕尾突变是画不出来的。我们只能画出它的三维分支集合,由此可能得到关于燕尾的某种几何直觉,正如通过画出尖顶的二维分支集合,并记住行为曲面在尖顶以内是双重的就能够描述尖顶突变,这种突变叫做燕尾,因为它的分支集合看上去有点像一只燕尾。这个名字是一位法国盲人数学家贝纳德 · 毛林(Benard Morin)建议的。

    如果再加上另一个控制参量,产生一个五维突变。折叠,尖顶和燕尾又作为截口出现,而一个新的奇异性由于几个曲面的交截形成一个“口袋”。“口袋”的形状和它的截口,叫做蝴蝶突变。它的分支集合是四维的,因而画不出来,只能通过二维或三维的截口来说明(见图3)。

    3.1.3
    图3五种基本突变图提示了它们的几何本质。折叠突变是尖顶突变的折叠曲线的一个截口,其分支集合由一个单独的点所组成。尖顶是可以全部画出来的最高维数的突变。燕尾是四维突变,抛物脐状突变和椭圆脐状突变是五维的,这些图只能画出三维分支集,表示不出行为曲面。

    当控制空间是三维、行为空间是二维时,形成两个以上的五维突变。这叫做双曲脐形和椭圆脐形突变。像燕尾式,有两个带尖形边缘的曲面组成分支集合,它们是三维的,可以画出来。最后,由一个四维控制空间和一个二维行为空间所产生的六维突变,叫做抛物脐型。它的几何形状是复杂的,也只能画出它的分支集合的截口。

    增加控制空间和行为空间的维数,可以构造出无限的突变序列。俄国数学家阿诺尔德(V. I. Arnold)已经至少对25维进行了分类。但在现实世界的现象模型中,是上面所描述的七种可能最为重要,因为它们具有不超过四维的控制空间。由空间位置和时间所决定的各种过程的特殊同类性,不能多于四维的控制空间,因为我们的世界只有空间三维和时间一维。

    即使画不出的突变也可以用模型现象加以解释,它们的几何形状完全是确定的,虽然不能从图上看出来,但点在行为曲面上的运动可以进行解析地研究。每一突变都用势函数来定义,而且在每种情况下行为曲面都是由势函数的一阶导数为零的点所构成的图形。

    汤姆理论的力量在于它的一般性与完备性。它指出,一个过程如果由某一函数的极大值或极小值所决定,而且由不超过四个因子所控制,则行为曲面的任何奇异性一定类似于上面指出的七种突变之一。如果一个过程仅仅由两个控制因子决定,则行为曲面只能有折叠和尖顶。这个原理本质上说明,在任何包含两个原因的过程中,尖顶突变是可能发生在图上的最复杂的事。这个原理的证明在这里介绍就太专门、太长了,但它的结论却十分简要:只要连续变化的力量有突然改变的效应,这个过程一定可以描述为一种突变。

    3.1.4

    七种基本突变描述了控制因子不多于四个的所有可能的不连续现象。每一种突变都同一个势函数相联系,其控制参量用系数(a,b,c,d)表示,系统的行为决定于变量(x,y)。每一个突变模型中的行为曲面是由势函数一阶导数为零的一切点所组成的图像,当有两个一阶导函数时,二者都等于零。

    神经性厌食症

    蝴蝶型突变的第二个应用,也是最丰富的应用,是有关神经性厌食症的。这种主要在青春期少女和青年妇女中产生的神经紊乱,使得她们的饮食状况恶化到不吃东西。其模型由我和海维西(Hevesi)合作完成。海维西是英国心理医疗学家,曾用催眠疗法治疗厌食症。不久以前他调查了1000名厌食症病人,其中只有一个人说曾被完全治愈过。

    在厌食症的初期,不吃东西导致饥饿,有时甚至死亡。随着时间的推移,病人的态度会倾向于吃食物,但其行为更加反常。通常大约两年以后发展到第二期,称为贪食期,这时患者交替地绝食和贪食。这种双重行为明显地可看作是一种突变,在厌食症患者的后一时期,其行为可在两个极端之间突然跳动,而拒绝采取介于二者之间的正常行为。突变理论提出一种理论上的治疗建议:如果能按照蝴蝶突变引进一种“分叉”,那么恢复正常的途径是可以得到的。

    这一模型的行为曲面用来表示病人的行为,其次序是从不可控制的滥吃到吃得过饱最后到绝食不吃。这当然提供了大脑基本状态的某些指标。但正如在进攻模型中那样,我们关心的那种情绪状态,可能最初产生于周围神经系统。心理学上的论据表明,行为变量应是一种量度,表示周围神经系统从身体各部分来的信号输入量和从大脑皮层方面来的相反的信号输入量之间的相对量值。对正常人来说两种输入量在某种意义上是平衡的,而在厌食症患者,其中一个或另一个占着优势。

    3.1.5
    图4神经性厌食症,一种青春期少女和青年妇女患的由于神经紊乱而不吃东西的病症,可以用蝴蝶型突变描述。控制参量是饥饿和对食物的反常态度。对正常人来说,饥饿导致一个想吃东西和吃饱之间的循环。对厌食症患者,由于变态心理,同样的饥饿导致完全不同的行为。在病的初期(上图),圆圈在行为曲面的下叶,患者保持平常的绝食状态。在第二时期(下图)诱发了自我控制这个第三因子的变化。当病人经过二年或更多时间失去自我控制以后,分支集合逐渐弯向左边直到饥饿圈通过尖顶的右半边。然后患者进入了后期循环:她绝食,直至饥饿使她发生“放开”突变,然后贪食,直至发生“击败”突变重又回到绝食,并且在她发觉弄脏了时把自己洗干净。

    在控制参量中,饥饿是正常因子。正常人有节奏地在想吃和吃饱之间循环。破裂因子是厌食症患者对食物的反常程度。随着患者情况恶化,变态程度也逐渐增长。饮食更加艰难,一切种类的食物都不想吃。对糖类最初是回避,后来竟感到恐惧。

    蝴蝶型突变的倾斜因子是失去自我控制,它能用周围神经系统减少相对量值来衡量。在紊乱的初期,患者的态度已经失常,但还能控制自己。这时她的情况处在曲面的底叶,其周围神经系统始终保持和绝食相适应的状态,即使当她正在吃最低限度食物的时候也是这样。

    随着患者周围神经系统减少相对量值,她也失去控制,倾斜因子渐渐增加。结果尖顶摆向图形的左边(见图5)。如果移动得足够远,尖顶的右半边和厌食圈相交,病就突然进入第二期的发作,现在患者不再处于通常的第一期绝食循环,而被赶入后一个循环:从底叶跳到顶叶,又从顶叶跳回底叶。在典型的厌食症患者的语言中,当她说“放开”时,就发生从绝食到贪食的突变跳跃。人们毫无办法地注视“在她心中的怪物”狼吞虎咽地大吃几小时,有时还呕吐。当她筋疲力尽,感到厌恶、丢脸的时候,突变又回到绝食状态,许多厌食症患者把这叫做“击败”。

    3.1.6
    图5厌食症的处理,依赖于提出表示行为中间方式第三叶。蝴蝶型突变的第4个控制参量:使病人安心;它的增加可能构成新的行为。第4个参量的作用是在分支集合中设置一个口袋,以便产生行为曲面的中间叶。由英国心理医疗学家海维西发展起来的治疗体系,使病人安心的办法是鼓励病人进行催眠。最初病人进入或离开催眠状态,就是从中间叶到顶叶或底叶跳跃的突变,如上面下图所示。当治疗继续进行,病人的状态就从中间叶光滑地转移到口袋后面的正常行为方式。

    后期由于“击败”而进入绝食的期间,和初期的通常的绝食是不同的。它位于行为轴的不同位置,把这种情况叫做“净化”也许更好些。早期绝食时,周围神经系统状态是大脑皮层的信号输入量占优势,不肯吃东西。在贪食期,周围神经系统是身体方面来的输入量占优势。基于“净化”时的状态又是大脑输入占优势,但这时又有身体方面输入的倾向以避免弄脏身体的成分在内。

    从事催眠疗法的海维西设法使病人安心,减少她们的不稳定性,用催眠术使患者回复到接近正常的行为。厌食症患者的睡眠是不定时的。当她们醒来时,就体验由催眠者自然引起的催眠状态。催眠可表示周围神经系统的第三种状态,它位于贪食和净化之间的不可接近的地带。病人在绝食时以忧虑的眼光看整个外部世界,在贪食时又被外部世界所压倒,但处于催眠状态时她被孤立起来了。她的心情从需要食物和设法避开食物二者之间解脱出来,只在这时,才能使病人安下心来。

    使病人安心的程度成为模型中的蝴蝶型因子,它在行为曲面中创造了新的一叶。它位于其它二叶之间,并最终将接近于尖顶后面正常区域的稳定状态。因为治疗通常从绝食状态开始,所以进入催眠是从底叶到中间叶的跳跃,解除催眠则是另一种突变,使病人的状态从中间叶跳到顶叶或底叶。

    大约催眠两个星期,进行了7个催眠疗程之后,病人的变态心理通常会突然被打破,个人性情又和整体协调起来。当病人从催眠中醒来时,她会说这好像是“再生的时刻”,她能再次吃东西而不会过分了。看来催眠打开了大脑中的途径,使得周围神经系统获得更好的平衡,病人则重新接近正常行为。随后的催眠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这种体验。

    这里介绍的厌食症模型在许多方面是不完全的。我省略了另一个附加控制因子:昏睡。这因子支配了醒和睡二者之间的行为特征,也和进入熟睡及唤醒的突变相联系,因此在模型中从催眠到正常的途径由于省略了唤醒突变而使人感到困惑。这一模型的其它方面,我还没有讨论过。

    厌食症突变模型的长处之一,是它解释了病人对自己的叙述。许多患者所描述的表面上不可理解的病情,用突变曲面的结构去看,就变得十分合乎逻辑。数学语言在这类应用中的好处,是心理学所不关心的。它能把本来当作不相关联的观察结果加以有条不紊地综合。

    突变理论的未来

    突变理论是一门年青的科学:1968年汤姆发表了他的第一篇论文。至今它已对数学本身引起极大反响。特别是为了证明它的一些定理,刺激了许多其它数学分支的发展。在这个理论发展中,最重要的突出问题,是关于普遍性突变的理解和分类以及在加入对称条件时所引起的更精细的突变。此外,还有许多问题涉及怎样才能结合其他数学方法、数学概念运用突变理论,如微分方程,反馈,噪声,统计和扩散理论。

    这一理论的新的应用正在各个领域中进行探索。在物理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如波传播、曲面最小面积、非线性振动、散射和弹性理论所构造的各种模型已得到发展。Bristol大学的Michael V. Berry最近已利用脐型突变预测腐蚀和流体流动物理学的新结果,并用实验证实了这些结果。

    在汤普逊(D’Arcy Wentworth Thomp-son)和威定(C. H. Wadding)的鼓舞下,汤姆的《结构稳定性和形态发生学》已广泛联系到胚胎学,但至今生物学家还很少在实验室里追随汤姆的思想。我已构成了心搏、神经冲动传播、胚胎中胚囊和索米茨(Somites)形成的突变模型。最近,库克(J. Cooke)在伦敦医学研究会实验室、爱耳斯塔耳(T. Elsdule)在爱丁堡医学研究会实验室所进行的实验,看来证实了我的某些预测。

    如同本文叙述的模型所提示的,我自己的绝大部分工作还是人文科学方面。大量增加的研究者提出了许多根据突变理论得出的模型,未来十年内我期望看到这些模型为实验所证明。只有到那时,我们才能判断这个方法的真正价值。

    汤姆用这个理论大力研究了语言是如何产生的。这是一个令人感到兴趣的思想:同一门数学不但能够为基因密码如何发展成胚胎,也能够为印刷字如何激发我们的想象提供基础。

    本文原载《科学美国人》,第234卷,1976年4月

  • 张乃和:近代英国公司的土地产权[节]

    本文将以近代英国公司特许状、议会法令、议会日志、法庭判例等原始文献为主要依据,结合历史实际,从公司土地产权的合法性来源、商业信托制的影响以及公司法的制定等方面,尝试探讨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的兴起问题。这里的英国是指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涉及的时段则是从1555年英国首家合股公司莫斯科公司获得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到议会制定的《1862年公司法》出台的近三百年间。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兴起过程。

    一、源于国王特权的公司土地产权

    近代英国公司是法人组织,其土地产权就是法人的土地产权。英国中世纪的法人主要是宗教法人,其持有土地受到土地死手保有法的严格限制。近代英国公司法人兴起时,其土地产权同样面临着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且只有经国王同意方可持有土地。不过,公司法人无需向国王申请单独的持有土地许可证,而是由国王在所颁发的特许状中就有关事项予以明示。因此,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之初,其遵循土地死手保有法的实际情况相当复杂。

    从词源学上看,“死手保有”(mortmain)源自法语。据1650年编纂出版的一部法英词典的解释,“mort”的意思是“死亡”(death);“main”的意思是“手”(a hand)。该法语词的本意即“死手”,是指修道院、教会等宗教法人组织的自然人成员在世俗法律意义上已死的状态。但是,宗教法人组织在教会法意义上则是永续不死的。据1658年一部英语词典的解释,在英国普通法意义上,该法语词是指“经国王和庄园领主许可,把土地或保有物向任何法人或兄弟会及其全体成员继任者的转让”。由于宗教法人组织永续不死,其所持有的土地得以永久保留而不能再转让,故称其为“死手保有”。直到1750年,约翰逊编纂的首部现代英语词典对该词仍沿用了百年前的解释:“不可转让的占有状态,一旦落入死手就不可转移该财产。”这是从字面上理解的“土地死手保有”。

    从历史实际来看,土地死手保有最初仅限于修道院等宗教法人持有的土地,后来才扩展到世俗法人。13世纪初,修道院等宗教法人的死手保有地规模不断扩大,引起了国王和世俗贵族的警觉。《大宪章》第43条就表明了他们对修道院等宗教法人持有大量土地的敌视态度。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国王特权得以巩固。为控制土地转入宗教法人手中,127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首部《土地死手保有法》,在英格兰、威尔士甚至爱尔兰实施。该法直到1960年才被完全废除。因此,其影响极为深远。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直接持有封地的领主许可和同意”,“任何人,无论是修士还是其他人,不得以捐赠或租赁名义买卖任何土地或保有物,也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通过任何其他诡计和手段达到其目的,由此造成的该土地或保有物成为死手保有地将一律予以没收”。该法的适用主体主要是修道院等宗教法人,适用客体主要是土地或保有物,但在实践中并未从根本上阻止土地向宗教法人转移,也未能缩减死手保有地的规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产托管即用益的兴盛规避了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封建领主权利、增加国王收入,1391年议会再次制定新的《土地死手保有法》,明确规定:“未经国王和主要领主许可”,禁止一切教俗法人组织持有死手保有的“土地、保有物、封地、圣职推荐权以及其他财产”及其用益。可见,1391年法令扩展了适用主体和客体。从此,世俗法人与宗教法人一样,未经许可均不得持有土地,也不得成为土地用益的受益人。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尚塔尔·斯特宾斯指出:“这部法律在商业领域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性,因为此后贸易公司在土地持有上受到了限制。”这是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受到制约的法律依据。

    到16世纪初,随着英国宗教改革的兴起,大量修道院被解散,新的法人组织不断涌现,土地用益获得进一步发展。1531年议会通过的《土地死手保有法》主要是为了禁止教俗法人团体成为土地用益的受益人。其中规定,任何人“为了堂区、教堂、小教堂、堂区执事、行会、兄弟会、公会等团体的用益”而设立的一切信托,在1531年3月1日以后均告无效。这里较早使用了“信托”一词,但它在当时只是“用益”的同义词。该法不仅重申了教俗法人均不得作为用益的受益人,而且该法适用主体不再提及修道院,而是明确地提及行会、公会(company)等。这是该法适用于特许公司的重要法律依据。

    1555年,莫斯科公司获得了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其中明确规定:“本王以及本王后嗣继承者依据本特许状授予本王上述值得信赖、忠实、可敬的谘议会成员和上述其他人员,以如下之名:为发现未曾到达的未知土地、领土、岛屿、自治领和领地的英格兰冒险商人,从此在事实和名义上他们将成为一个主体和永续团体及共同体”,可在伦敦市或其他任何地方集会,“与我们所说该城市的其他法人一样集会,每年任命、选举、挑选他们自己的一到两名主管人员”,建立法人管理机构。可见,莫斯科公司不仅是近代英国首家重要合股公司,同时也是一个世俗法人。

    接着,特许状明确了莫斯科公司的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土地产权。该公司“享有永久继承权,拥有永久服务于该团体及共同体事务的共同印章。该团体及共同体以及其后嗣,依法能够购买并永远无条件占有定期或终身地产、保有物、租金、土地复归权以及其他任何占有物和可继承财产”。与此同时,该公司法人还可以“依法转让、赠予、出租和分割”以上全部或部分财产,但是“未经本王及本王后嗣继承人特别许可,他们首先应拥有该许可,否则他们不得把以上全部或部分财产转让或赠予为死手保有”。值得注意的是,该特许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莫斯科公司购买死手保有地的额度,即每年可购买66镑13先令4便士的土地;只要不超过此限额,“尽管有防止死手保有的诸多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习惯和规章制度等相反的规定,但无论本国王及本国王的继承人持有还是其他任何人持有的土地该公司均可购买”。这是排除条款,即国王准许公司在特许状规定的购地额度内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

    与此前的土地死手保有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莫斯科公司特许状的内容有三点独特之处值得关注:首先,公司法人的土地产权只需国王的许可,不再需要中间领主的同意。这样,国王就成为公司土地产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这就使公司的土地产权通过国王特权,与传统封建领主权利进行了分离。其次,经国王同意后,公司法人的土地可以不受死手保有法限制,由公司自主转让、出租、赠予和分割。这是以往土地死手保有法中从未出现过的内容,可以说是对有关法律制约的突破,有利于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最后,应该看到,公司土地产权对土地死手保有法突破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国王在特许状中明确规定的年购地额度。

    可见,莫斯科公司土地产权从合法性上看最初源于国王特权,由国王颁发的特许状予以许可和明示。这种状况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到来而被改变,公司土地产权的合法性从源于国王特权转向源于议会授权。

    二、从国王特权向议会授权的转变

    莫斯科公司特许状中有关土地产权的规定,在后来较长时间里成为其他特许公司所遵循的先例。直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利凡特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才对相关规定有所调整。

    利凡特公司1581年特许状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占有、享有、保留诸如土地、保有物、豁免权、特权、审判权、特许权以及任何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也可赠予、授予、让与、转让、分配、处分该公司名下的土地、保有物、可继承财产以及其他任何可让渡之物”;该公司应“以我们英格兰王国任何忠诚的人民的行为方式”行使其土地产权。这里不再设定具体购地限额,也没有原文照搬莫斯科公司特许状中的有关条款,而是详细列举了公司土地产权的具体内容与自主行使土地产权的方式。东印度公司1600年特许状的相关规定几乎原文照搬了利凡特公司特许状的上述内容。通过分析这两家公司的特许状文本,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公司土地产权更明晰了。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特许公司基本沿袭了利凡特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特许状的有关规定。1611年设立的法国贸易公司、1615年设立的皇家新贸易商人公司、1622年获特许状的伦敦面粉制造公司、1636年设立的大雅茅斯制盐公司、1637年设立的伦敦肥皂生产公司等,其特许状除设有具体购地限额外,其余内容均与利凡特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特许状的相关规定一致。这一时期,有的公司是对外侵略扩张、建立殖民地,以及对移民和殖民地进行管理的机构。这种公司的土地产权涉及被侵略国家的领土主权问题,这里对其不予赘述。但是,1618年成立非洲公司的特许状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取得、购买、接受、占有、享有诸如庄园、宅院、土地、保有物、租金、豁免权、特权以及任何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也可转让和处分如上财产,只要他们认为合适和方便”。这就强化了公司土地产权的自主性。

    [在英吉利共和国时期],为筹措远征爱尔兰的军费,克伦威尔领导的议会于1649年4月通过法律,规定:“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一切团体、政治体和法人,即刻有权力、有资格并获准,为其本身或后嗣取得、购买上述封号、庄园、土地、保有物和可继承财产,无须再申请任何死手转让许可。”此后,议会于1649年7月制定了《关于出售已故国王、王后和亲王所属之封号、庄园、土地法》,1651年7月制定了《关于因叛国罪没收归共和国的若干土地和地产出售法》,11月制定了《进一步没收和出售国王林地法》等。相关规定的文字表述不仅与1649年4月法令几乎完全一致,而且被一再重申和强调。由以上文献考察可见,这一时期公司购地既不用国王颁发特许状明示,也不须遵守死手保有法,更无购地限额,完全与自然人一样可依照议会法令授权自主、自愿购买和处分土地的财产权。这种土地产权成为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因此,从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角度看,这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顶点。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国王又恢复了特权。非洲公司于1660年、1663年先后重新获得国王颁发的特许状,规定该公司“依法享有伦敦市以及从先王至今国王通过颁发特许状设立的所有商人公司之一切特权”。哈德逊湾公司1670年特许状与此前东印度公司、非洲公司等海外贸易公司的特许状的有关规定几乎完全一样。

    “光荣革命”后,随着议会主权的确立,议会授权许多新成立的公司获得土地产权。1692年议会通过的格陵兰公司法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占有、享有、保留诸如土地、租金、保有物以及任何类型、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每年不得超过100镑;也可出售、授予、让与、转让或处分如上财产”。1694年议会通过的英格兰银行公司法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享有、占有、保留诸如土地、租金、保有物以及任何类型、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也可以出售、授予、让与、转让或处分如上财产”。1697年议会通过的新东印度公司法有关公司土地产权的规定,与英格兰银行公司法完全一样。1711年议会通过的南海公司法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享有、占有、保留诸如土地、租金、保有物以及任何类型、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每年不得超过1000镑;同时拥有相应的权力、能力、特权、豁免权、优先权来处理和转让该名下的、属于他们的全部或部分财物。这些处理和转让权应遵守国王陛下及其后嗣继承人认为合适的规则、条件、限制和制约”。

    综上所述,从1555年莫斯科公司获得特许状,到1719年《泡沫法》出台,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经历了螺旋式上升过程。公司土地产权最初从国王特权那里获得合法性,资产阶级革命则使其通过议会授权而摆脱了国王特权的束缚,但这只是昙花一现。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公司土地产权又回归到国王特权之下,“光荣革命”后则又转到议会手中。但是,议会授权与国王特权在有关公司土地产权规定的具体内容上,几乎没有差别。

    因此,当时东印度公司管理者很早就认识到,无论是通过国王特权还是议会授权,公司所获得的土地产权都是不安全的。据东印度公司1614年的会议记录记载,公司总管提出:“以公司的名义购地是不安全的,这是因为如果议会或国王撤销了公司的特许状,那些土地就会复归于国王”,因而建议公司“设立信托受托人,以他们的名义取得土地”。直到18世纪,随着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产权才在实践中转向信托制。

    三、商业信托与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

    从1719年《泡沫法》制定,直至1825年该法被废除,公司土地产权日益转向商业信托。信托制是在1535年《用益法》颁布实施之后兴起的,但直至18世纪,主要是应用于个人之间的土地信托和家庭财产授予信托。随着18世纪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投资信托或土地商业信托应运而生。通过土地商业信托,公司不仅突破了购地限额和土地死手保有法的束缚,还使其土地产权走向资本化。

    议会对公司土地产权的限制是土地商业信托兴起的重要因素。1719年《泡沫法》批准新设立两大海上保险公司,其中的购地条款明确规定:“如上所述每家公司依法均可购买、取得、享有宅院、土地或保有物,每年不得超过1000镑;也可按照其自由意志和意愿授予、转让、让与或处分以上全部或部分财产。”这里明确赋予公司行使土地产权的自主权,使之成为一种完全自由保有地产,但仍规定了土地限额,尽管这个额度已比此前的公司购地额度提高了很多。原有一些特许公司因购地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限额而大量购地,引起了议会的警觉。1720年议会下院在讨论公司购地限额时,时任英国总检察长的莱奇米尔(Nicholas Lechmere,1675—1727)明确表达了如下观点:“前引的由议会设立之公司,是为特定之目的而设立的。尽管其所获购地之权没有明示受任何年度价值额限制,但依据合理的解释,该权之运用应当受制于并受限于该法人设立之目的,而不可理解为授权该法人,出于与设立之目的完全无关之意图,而购买任何价值额的土地。”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一些人以公司名义开展了许多“不正当业务”,“这些做法显然有害于本国商业贸易”,因此必须予以限制。可见,这时的议会对公司土地产权的限制不仅没有放松,反而有所加强。

    此后十余年里,银行、海外贸易等领域也几乎没有新设立公司,只有爱尔兰银行和苏格兰银行向各自的议会提出过申请,且仅苏格兰银行获得了批准。保险领域受《泡沫法》所限,虽已禁止设立新的公司,但对1718年6月24日以前所设立的所有公司没有溯及力。因此,1706年成立的友爱社作为近代英国较早的人寿保险公司仍继续经营。该公司1730年特许状除了继续设定购地限额之外,另有一条关于该公司土地产权的条款值得注意:“该公司的任何资金不得借出或外放,除非以土地或政府担保为保证。”可见,土地开始成为公司的抵押物。

    这一时期商业信托的兴起为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形成提供了条件。随着公司股份、国债、年金等新型财产的出现,围绕这些新型财产所建立的信托关系就是商业信托。其突出特征在于,商业信托主体是公司及新兴资产者,而不是土地贵族;客体以公司股份、国债、年金等新型财产为主,而不是传统土地财产;这些新型财产可流动性、可交易性比较强,而不像土地那样长期相对稳定;受托方从信托财产的消极接受和看管者,转向积极经营和管理者。

    商业信托的兴起有利于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从而使之更加明晰、安全且更具可交易性。因此,在商业信托影响下,公司土地产权逐渐成为商业信托财产。南海公司较早转向土地商业信托。议会在1711年批准其成立时,规定该公司每年购地不得超过1000镑。最初该公司是以其本身之名直接持有土地财产的,当时多数公司也是这样做的。然而,在南海泡沫事件之后,该公司的地产被没收,成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时期公司在其土地包括房产出租或抵押贷款时,往往以受托人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成为信托受益人。这种做法在哈德逊湾公司管理委员会记录中更加常见。

    然而,公司土地商业信托形成的前提是,公司不仅可以作为信托的受益人,还可以作为信托的受托人。1750年,佩恩诉巴尔的摩勋爵案正式明确国王作为独体法人可以是信托受托人。随后,1759年,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在审理伯吉斯诉惠特案中,不仅确立了国王和其他法人均可作为受托人的原则,还明确指出受托人只是土地财产转让的工具。这样,公司作为法人既可以是信托的受益人又可以是信托的受托人。这两个案例标志着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兴起。

    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突出特征在于,从事土地商业信托的主体不再限于个人而是扩大到公司法人;公司无论是土地商业信托的受益人还是受托人,所获得的土地产权与公司股份一样实现了资本化,其可交易性和流动性明显增强;改变了以往个人消极接受和看守信托财产的做法,转向了积极经营和管理信托财产。这些转变有利于公司在实践中突破购地限额,摆脱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实现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从而提高了公司土地产权的明晰性、安全性和可交易性,为公司资本的积累和发展注入了活力。

    随着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产权与股东的股份权日益融合。在这方面较为典型的判例就是1754年皇家交易所保险公司诉沃恩案。该案各方围绕公司是否应该缴纳土地税展开了辩论。最终,法庭确立的原则是“对该公司征收土地税仅限于其资本金,对其成员征税则限于其分红,他们收到的分红就成了独立的个人财产”。这表明,股东持有的股份属于公司财产,股东的财产权仅限于分红;公司的资本金则等同于其土地产权。土地作为一种传统的不动产,实际上开始与股份融合成为动产,这就从司法实践上确认了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

    1760年土地税法明确规定,公司的土地与其他财产一样均应缴纳土地税;更为重要的是,不论地产类型均一视同仁,经专门委员会评估和认定之后,按其年收入或年利润额纳税。这一原则在1797年土地税法中得以延续。到19世纪初,土地税法赋予公司赎回土地税的优先权。这就更加明确了公司的土地产权。土地税法是针对土地的年收益额而非土地本身征税,而且这时的土地税已可通过签订合同进行买卖了。土地税法正是通过征收土地年收益而日益明确了公司的土地产权。这种土地产权已开始被视为可产生利润的资本。

    总之,这一时期随着土地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产权不仅在实践中实现了资本化,而且变得更为明晰、安全且更具可交易性。这为公司土地产权的法制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公司法与公司土地产权的法制化

    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开展和资本主义的确立,19世纪上半叶英国资本日益集中,公司的力量不断增强。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公司土地产权法制化。公司土地产权依法成为公司注册资本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融入了现代公司产权体系。

    1801年英国与爱尔兰合并,统一的国内市场进一步扩大。英国在反法战争和1812—1814年英美战争中,均以胜利告终。在这种有利的国内外形势下,英国在1805—1807年及1824—1825年先后两次出现类似于南海泡沫的公司投机狂热,人们纷纷向议会提出设立公司申请。据统计,仅1807年就有47家拟建立的合股公司,而在1824—1825年拟建立合股公司的数量则达到624家。

    面对申请设立公司数量激增的压力,议会不堪重负,不得不考虑废除《泡沫法》,并着手制定公司一般法。1825年,议会完全废除了《泡沫法》。1834年,议会通过《特许公司法》,强调国王必须依据普通法和议会法令颁发特许状设立特许公司;公司的法律纠纷必须依该法由法庭做出判决。不过,该法主要是对合股公司法人地位的确认,对公司土地产权问题则只字未提。在实践中,该法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当时人们仍然偏好向议会而不是向国王的贸易委员会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因此,议会不得不在1837年修订了该法,但修订后该法未能从根本上减轻议会压力,也未提及公司土地产权问题。

    从当时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司的股份资本无疑包括土地。1837年财税法庭在布莱特诉布伦特案的判决词中明确指出:“公司管理的联合股份是其各个成员交付的认购款,公司有权随意把这些归为动产或不动产,改变所持有的财产类型,唯一的限制是其总额”;“所有这些财产都不可分割地属于公司,所有联合股份均可按照公司的意愿明确地出售、交易、变更和处置”;“公司有不受限制的权力把其中一部分转变成土地、一部分转变成商品,并且随时在改变和处置”,“无论土地还是动产都只是联合股份借以产生利润的手段(而且是变化的、临时的手段)”。可见,公司土地产权已融入公司整体财产权,超越了静态的动产和不动产区分,均属于追求利润的不断变换形态的资本。

    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议会开始制定合股公司一般法。1844年,议会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的注册、设立和规制的法令》,合股公司从此成为现代股份公司。该法明确规定,公司在完成注册时必须提交财产授予协议,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有关公司资本的约定:应声明该资本构成的种类及其价值,且在注册之后不得随意更改。可见,公司的资本已不限于资金,其他种类的财产也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这就在法律上把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包括土地产权在内,抽象化为注册资本权。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定:“为用作营业场所及其他业务所需,公司可以以公司或受托人的名义购买和持有土地、保有物和可继承财产(但须首先获得贸易委员会的一般或专门许可)。”这就确认了贸易委员会的土地许可权,实际上是保留了国王的特权。为限制国王特权,议会于1847年对该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贸易委员会应向议会汇报上一年度发放土地许可证的情况,接受议会监督。这就使公司土地产权进一步受到了议会的监管。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更加明确了公司土地产权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这最终被写入法律文件。1846年案卷法庭(Rolls Court)审理的斯帕林诉帕克案中,法官援引1837年布莱特诉布伦特案的先例,认定公司的不动产为衡平法意义上的动产,在破产清算时这些不动产将被转化为动产,因此公司的土地产权不受死手保有法限制。法庭最后宣判:公司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会被出售,剩余以动产方式分配给股东,所以公司的土地和股东的股份均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1849年案卷法庭审理的沃克诉米尔恩案中,法官认为公司的土地财产都是被视为用于贸易目的的动产,如燃气公司的土地用于售卖燃气,而非改良土地,进而从中获利。因此,公司的土地与该公司的股份一样,均为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的动产。法官最后指出:“在《死手保有法》得以通过以及一些案件依法予以判决时,法庭未曾考虑过目前所讨论的财产种类。这就要求人们考虑那些法律条款多大程度上能适用于当今的情况”,“如今我们却要把该法适用于新的情况,也就是后来兴起的股份公司。它创立了一种新的财产分类”。1852年大法官法庭审理银行股份公司的土地产权案中,大法官曾明确要求撤销此前副大法官适用土地死手保有法的判决,并提出:“为了经营业务的目的而购买的不动产不属于土地死手保有法调整范围。”即使是采矿公司的土地也是动产,同样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1854年财税法庭审理的沃森诉斯普拉特利案中,法官认为:“在采矿业中,土地是必不可少的,但土地只是股份资本和股东实际利益的一部分。股份只是参与或有权参与分享商业合伙利润。在联合股份或资本中,机器设备、土地与资金、技能和劳动力全部融合起来了。”“土地只是联合股份或资本借以生产利润的手段。”这一判决也可见于1856年的鲍威尔诉杰索普案。在以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1856年股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土地产权在转让时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这具有标志性意义。

    《1862年公司法》则最终对此前分头并进的贸易、银行、保险等股份公司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进行了全面整合,因而被称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大宪章”。其中,有关公司土地产权规定的重大突破在于:公司不得承认或接受任何明示、默示或推定的信托;所有属于公司的各种财产权益,在依本法注册时均应转到该公司名下。这就斩断了公司与信托财产之间的瓜葛,全面确立了公司完整的财产权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权。由此,公司土地产权成为注册资本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结  语

    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最初是国王特许的产物。这是中世纪晚期以来王权与市民联盟的具体体现,因为公司成员的主体就是城市工商业者和国王的廷臣。王权与市民之间既联合又斗争,共同推动了经济关系和所有权的变革。从经济关系上看,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历史基础是封建土地保有制的等级结构及其叠加的土地权益。到中世纪晚期,出现了个人所有制。这种个人所有制通过获得国王特许,形成了个体所有权,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的兴起奠定了社会历史基础。

    英国中世纪晚期产生的个人所有制和个体所有权,较早见于获得国王特许权的市镇中。梅特兰在市镇习惯中发现,正是在国王特权的庇护下,“市民可以像动产一样通过遗嘱自主处置其房产,市镇法庭也准予他们保留这种习惯”。这主要得益于市镇工商业的复兴和发展:“我们可以说市镇的商业精神影响了房产;商业精神要求像动产一样遗赠房产,同样正是在市镇中土地所有权才首次达到了现代的纯度和强度。”但是,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那样,中世纪晚期市民的个体所有权“还同封建的限制密切交织在一起”,“主要由特权构成”。这种通过国王特许获得的个体所有权成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序曲。

    由于受到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国王特许和议会授权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的兴起提供了合法性,却长期控制着公司的购地额度及土地用途,甚至有时可以收回公司的土地。这就使公司土地产权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既不能实现公司土地产权的有效积累和扩张,又不能使公司土地产权得到安全利用和交易。为了摆脱困境,公司不得不求助于信托制度,由此催生了土地商业信托,从而把土地产权变成可交易的动产。公司土地产权由此实现了资本化。这成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制度基础。

    然而,土地商业信托也造成公司土地产权的双重性,即“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的并立。前者实际占有和支配着公司的土地财产,但并不受益;后者受益,但既不实际占有也不实际支配其土地财产,因此二者均非完整的所有权。随着公司财产权资本化程度的加深,公司土地产权的双重性逐渐被克服,日益形成纯粹的、完整的所有权,并最终融入公司现代产权体系。

    因此,近代英国公司的土地产权兴起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成为土地产权资本化的转换器。公司改变了土地财产的形态,把物质形态的土地财产抽象为非物质形态的股票、债券或年金,土地产权也随之变成了股权、债权或受益权。不仅如此,公司还改变了土地产权的实现方式,使之更加明晰,也更加可被测量、分割、转让及交易,从而提高了土地产权的利用效率,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兴起。更重要的是,公司把土地产权与其他财产权整合在一起,全部转换成以公司为主体的社会性财产权,从而孕育了转向新经济社会形态的力量。

    转自《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9期

  • 琚小飞:宋代夺官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节]

    一、夺官、追官和降官的运行方式

    宋代实行官、职、差遣分离制度:“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元丰改制前,职事官不任本职事务,仅为叙迁之阶;元丰改制后,职事官回归本官,另以散官为寄禄官以叙迁转。因此,北宋时期的“官”也可径称“阶官”。“阶官”的构成十分复杂,不仅有散官阶、京朝官本官阶、寄禄官阶之别,还有文、武、内侍、伎术官阶之分。宋代规定“追官人勿兼降阶勋”,即夺官不得兼及散官阶,而是主要针对京朝官本官阶与寄禄官阶。夺官并非将官员全部官职径行剥夺,而仅仅是降低其“官阶”,亦称为“追官”或“降官”。正如清人所言:“古所云夺一官者,夺其一官而余官尚存也。”

    这里需要对“官阶”与“官品”进行区分,前者仅是官品的载体之一,而后者则是诸种官的共体。龚延明先生认为,官品作为衡量等级的标尺,必须用来划分和体现官吏高低贵贱的地位及与之相应所能得到的权利。宋代虽有官品之分,但更细化为阶,如前期分九品二十九阶,元丰改制后则为九品二十四阶。“官品”与“官阶”又具有不对称性,品低阶高时有发生。如起居郎(六品)的官品低于太子中舍(五品),迁转官阶却在太子中舍之上。这表明“官阶”是作为“官品”的补充,用来具体衡量官位高低。因此,“官”的高低大小及其升迁降黜,皆以“阶”为标准,“阶”才是宋代官员等级次第最重要的尺度。

    概言之,夺官、追官与降官实质上就是对“官阶”的逐层追夺与降低。由于宋初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官阶迁转并非逐层递增,而是遵循某种次序,所以夺官、追官与降官又可理解为对官员迁转次序的剥夺。

    1.宋初追夺官员的迁转次序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九十三载:“己卯,工部郎中陈尧佐、右正言陈执中,并夺一官。尧佐为起居郎,依前直史馆,监鄂州茶场。执中卫尉寺丞,监岳州酒税。”据此,陈尧佐由工部郎中夺一官,授起居郎。又据《宋史·职官志》“叙迁之制”,起居郎、起居舍人(中行员外郎阶)转兵部员外郎(前行员外郎阶),带待制已上职转礼部郎中。工部郎中属后行郎中阶,应由前行员外郎迁转。因此,自起居郎至工部郎中,需迁转两官且经前行员外郎阶方可。其次序为中行员外郎阶(起居郎)—前行员外郎阶—后行郎中阶(工部郎中)。对于陈尧佐的夺官情形,《长编》与《宋史·职官志》的记载并不相符。据《宋史·陈尧佐传》载:“特擢知制诰兼史馆修撰……为翰林学士。”陈尧佐任起居郎时已获职名“史馆修撰”,并授“学士”,属于“待制”已上职,其自起居郎迁转时应直接转礼部郎中(后行郎中阶)。因此,陈尧佐的迁转次序应为中行员外郎阶(起居郎、带待制已上职)—后行郎中阶(工部郎中)。由此可见,陈尧佐自工部郎中夺一官至起居郎,与其叙迁之序相同。

    而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授卫尉寺丞的情形则稍显复杂。《宋史·职官志》载:“诸寺、监丞,有出身转著作佐郎,无出身转大理寺丞,内带馆职同有出身。太常、宗正、秘书丞、著作郎、秘书郎转太常博士,特旨转左、右正言。”卫尉寺丞无论如何磨勘迁转,也不会越过著作郎、大理寺丞等官阶而至右正言,因此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应该不会被授卫尉寺丞阶。根据陈执中的履历:“陈执中,字昭誉,以父恕任,为秘书省正字,累迁卫尉寺丞、知梧州。上《复古要道》三篇,真宗异而召之……因召对便殿,劳问久之,擢右正言。”可知,陈执中因父任恩荫得官,属无出身,累官迁至卫尉寺丞,其后因皇帝召对,擢升右正言。陈执中升右正言为皇帝特旨转官,并不受磨勘制度的限制,故其被夺一官后降回特旨转官之前的卫尉寺丞阶,与其迁转次序仍然相符。

    又据《长编》卷二载:“甲午,给事中常准夺两官,授兵部郎中免。”其又记载道:“常准削两任官,二年四月甲午也。”《宋会要辑稿》亦载:“元检官给事中常准夺两任官。”以上史料均提到常准因检田不均坐夺官,但表述有“削两任官”“夺两任官”与“夺两官”之别。据《宋史·职官志》,兵部郎中与吏部郎中同属前行郎中阶。“前行郎中有出身转太常少卿,无出身转司农少卿,内见任左曹卫尉少卿,带待制已上职转右谏议大夫……谏议大夫转给事中。”

    囿于史料,现在无法还原常准磨勘转官的详细情形,但大致无外乎三种可能:一是兵部郎中(带待制已上职)转谏议大夫再转给事中;二是兵部郎中(进士出身)转太常少卿,转光禄卿,转秘书省监,转左右谏议大夫,最后转给事中;三是兵部郎中(无出身)转司农少卿,转卫尉卿,转秘书省监,转左右谏议大夫,再转给事中。第一种情况的迁转次序与夺两官后授兵部郎中完全相符,但后两种迁转则须越过四阶才能由兵部郎中转给事中。这是否意味着常准的迁转次序只能是由谏议大夫迁转给事中?实则不然。

    据《长编》卷二二载,太平兴国六年(981)九月丙午,“诏应京朝官除两省、御史台自少卿、监以下奉使从政于外受代而归者,并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郎中兼御史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品量材器,以中书所下阙员,类能拟定,引对而授之,谓之差遣院”。据此可知,少卿监以上无须磨勘迁转,可凭皇帝特旨转官,“少卿监以上更不检会,取旨转官”。也就是说,常准由兵部郎中或转太常少卿,或转司农少卿,或转谏议大夫后,属于少卿监以上官,而皇帝特旨直接干涉了其后续转官。

    上述常准由兵部郎中至给事中的三种迁转途径皆有可能,若常准属带待制已上职,则只须正常迁转即可由兵部郎中升两官至给事中。若仅为进士出身或无出身,其之后的迁转必定有皇帝特旨干预,只有这样才能超越多阶由兵部郎中迁至给事中。综上,常准自给事中夺两官授兵部郎中,与其迁转次序契合。

    宋初文臣迁转官阶的主要途径是磨勘迁转和特旨迁转。在磨勘迁转中,官员有出身和职衔的差异,超资迁转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复杂情况之下,文臣本官阶等级与其实际迁转次序并不能完全一一对应,因此在对其夺官时必须依据其实际迁转路径予以降黜。与文臣本官阶迁转的复杂情形不同,武官阶虽然名目繁多,但磨勘迁转时多遵循常调模式,故更多地呈现出循阶升降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武官中不存在超资迁转的情况。因此,当对武官进行夺官与其官阶等级不一致时,亦须究讨其磨勘迁转的次序。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颁《改武选官名诏》之前,宋代武臣官阶由正任官六阶、遥郡官五阶、横行官十阶、诸司正副使四十二阶和大小使臣十阶构成。其中,横行官不列入武臣磨勘迁转序列,只能由皇帝特旨除授,其他官阶则多常调迁转。

    《宋会要辑稿》记载:

    (庆历四年八月)二十日,蔡州都监、供备库副使阎士良降内殿崇班。知蔡州、司勋员外郎陈述古罚铜七斤,冲替。初,述古奏士良所为不公,而士良反讼述古,述古因发士良阴事。既置劾许州,而士良辞不伏,乃命监察御史刘湜再鞠,而士良坐受所监临赃,追二官,述古亦以所言不实故也。

    据宋初武臣官阶系统,供备库副使为诸司正副使最后一阶,内殿崇班为大使臣第二阶,即内殿崇班经磨勘迁转至内殿承制,再至供备库副使。阎士良由供备库副使被追两官至内殿承制,与武臣迁转官阶的降序层级相对应。由于武臣迁转官阶的层次繁多,所以在具体的夺官惩罚中,有时必须限定范围。例如,高宗绍兴六年(1136)“三月九日,拱卫大夫同州观察使致仕胡悈,于横行上追两官,遥郡上追一官,勒停,送广德军编管。以悈为犯私酒故也”。胡悈横行官阶追两官、遥郡官阶追一官,合夺三官,直接指明在横行官阶与遥郡官阶上进行降级。又如绍兴七年(1137),“中卫大夫、秀州刺史、宣抚司前军第三将官鲁彦特降横行、遥郡七官”。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武臣夺官数有时多达十余官,处罚远较文官严厉。如“熙河路都监、右骐骥副使李泽追十八官”“熙河第二副将、文思副使秦世章追十八官”“熙河第三副将、庄宅副使张论追十五官”。其中,右骐骥副使位列诸司使官阶第二十五阶,下距最后一阶合计十七官,其追十八官,正好将诸司正副使官阶全部追夺,授内殿承制(大使臣第一阶)。文思副使为诸司使官阶第三十二阶,下距诸司正副使最后一阶仅十官,故秦世章追十八官必定延及大小使臣官阶,授左班殿直阶。

    大小使臣官阶是武臣阶官系统中的最低等级。若再行追夺官阶,武官便会降至无品杂阶之列。《长编》载:“诏熙河路经略司指使、左侍禁张守荣,右班殿直张德,三班借职刘吉各降两官冲替。坐不察熟户常尊所总蕃兵叛,与鬼章兵杀害官军也。”右班殿直列大小使臣阶第八阶,三班借职列第十阶,二人降两官后进入无品杂阶。而文臣遇降官至最后一阶时,无须剥夺官阶、降充选人,只须展磨勘年数。如“熙河路经略司管勾机宜文字、承务郎李毅……各特降一官。内李毅无官可降,展四年磨勘”。至徽宗时,磨勘年限更是由四年改为两年:“徽宗政和六年五月四日,诏:‘今后承务郎若降一官,并展二年磨勘,不降充选人。’”与文官追夺迁转次序相比,武臣官阶层次更为繁多,循阶夺官的操作模式体现得更为明显。如前所述,武臣夺官时更为严苛,且多数情况下夺官数量比文官更多,因而其自高阶降至低阶的速度超过循资迁转的速度。

    宋初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官员通过磨勘制度进行迁转。官员是否待制以上或有无出身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迁转阶梯。如此,夺官只需追夺官员特定的迁转次序,使之回归转官之前的职事官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宋初并非所有官皆需磨勘迁转,如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京朝官并四年与磨勘,至前行郎中更不磨勘。少卿监仍以七十员为定员,如定员内有阙,即检会前行郎中内拣及四周年以上月日最深者迁补。其有过犯合展年,及有劳绩得减年磨勘者,并依旧制,少卿监以上更不检会,取旨转官”。可见,京朝官迁转至前行郎中后,便不行磨勘之制,待少卿监定员内出现缺额时,再根据劳绩择资深者拣补,并由特旨转官。在这种情况下,越资迁转便极为常见。但官员无论迁转次序如何,亦不论越资超转多少层级,在被夺官时都必须严格遵照转官顺序进行追降。

    2.元丰改制后逐阶降低

    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九月改革文官官制,其核心内容有两项:一是正官名。依《唐六典》复三省六部九寺五监职事,凡领空名官,一律裁撤。二是以阶易官,颁行《元丰寄禄格》。这次改制终结了北宋前期职事官与差遣分离的状态,以寄禄官(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二十五阶)代替前期的京朝官本官的迁转官阶,以差遣还职事官。

    哲宗元祐三年(1088),“诏自今朝议、中散、正议、光禄、银青光禄、金紫光禄大夫,并置左右”,规定有出身者带“左”字,无出身者带“右”字,以区分不同出身官员的迁转次序。元祐四年(1089),扩大左右范围,“除朝议大夫以上置左右两等改转外,承务郎以上至朝散、朝请大夫,欲依朝议大夫以上分左、右两等,进士出身人加‘左’字,余人加‘右’字”,将承务郎以上至朝请大夫十四阶增加左、右两等。绍圣二年(1095),“除银青、光禄、正议、朝议、中散大夫存‘左’‘右’字,余悉罢”,罢去承务郎以上分左、右等,重新恢复元祐三年自朝议大夫至金紫光禄大夫并置左、右之制。

    徽宗大观二年(1108),“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旧系右银青光禄大夫,宣奉大夫旧系左光禄大夫,正奉大夫旧系右光禄大夫,正议大夫、通奉大夫旧系右正议大夫,通议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旧系左中散大夫,中散大夫、朝议大夫、奉直大夫旧系右朝议大夫”。此次改革取消了元祐三年以来官阶分置左、右之制,恢复寄禄官格,并在其基础上增加了宣奉、正奉、通奉、中奉、奉直大夫五阶,合计三十阶。

    宋高宗继位后,复行元祐四年寄禄官之制,并增加选人七阶。至孝宗淳熙元年(1174),悉罢寄禄官及选人七阶左、右,复原大观二年寄禄官三十阶,“寄禄官及选人并去‘左’‘右’字”。鉴于宋代寄禄官频繁改制,不同时期的官阶层级与名称多不相同,故在关注寄禄官阶的夺官时,尤须注意特定时段内阶名的增删改易。

    据《长编》记载:“诏承议郎、天章阁待制、知庆州俞充追两官,降授通直郎,免勒停,职任如故;朝请大夫、知扬州鲜于侁追一官,降授朝散大夫,冲替,坐举知绵州神泉县胡献犯赃故也。”二人的夺官事件发生在元祐二年,此时尚未进行寄禄官阶的调整,其官阶黜降应当遵照元丰三年寄禄格。据查,承议郎为元丰改制后寄禄官三十阶之第二十三阶,通直郎为第二十五阶,朝请大夫为第十七阶,朝散大夫为第十八阶。寄禄官阶的迁转方式:通直郎—奉议郎—承议郎—朝奉郎—朝散郎—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朝请大夫。由此可知,俞充追两官即追承议郎、奉议郎两官阶,授通直郎阶;鲜于侁追朝请大夫一阶,授朝散大夫阶。

    再看绍圣年间的夺官记载。《宋史·孙觉传》云:“(孙)觉有德量,为王安石所逐。安石退居钟山,觉枉驾道旧,为从容累夕;迨其死,又作文以诔,谈者称之。绍圣中,以觉为元祐党,夺职追两官。徽宗即位,复官职。”哲宗时期,孙觉因旧属元祐党而被追两官。详检孙觉传记,不知其位居何官被追夺以及追两官后授何官阶。幸而《宋会要辑稿》中记有宋徽宗继位时恩赦各官员的名单,可以弥补《宋史》中关于孙觉被夺官前后所任官职的缺失:“徽宗即位……故朝请郎孙觉追复朝散大夫、龙图阁直学士。”显然,此处有关孙觉的官职叙复与前述《宋史》“徽宗即位,复官职”,在时间接续和内容记载上正好吻合。

    由徽宗时期孙觉的官职回溯元祐夺官的场景,应该是完全符合逻辑的。结合两处史料可知,孙觉在元祐间任朝散大夫,因牵涉元祐党争,夺两官后授朝请郎阶。徽宗即位时赦叙天下官员,由朝请郎叙复朝散大夫。据绍圣二年寄禄官阶,朝散大夫列第十三阶,朝奉大夫列第十四阶,朝请郎列第十五阶。孙觉夺两官乃夺朝散大夫、朝奉大夫两阶,授朝请郎阶。《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还记述了绍兴年间王序的夺官数目与授予官阶,更为清晰地呈现了逐阶降低的夺官之法:“左银青光禄大夫王序追八官,为右中大夫,仍改正出身。”银青光禄大夫与中大夫之间相隔七阶,夺官时自现任官阶开始计算,是故夺八官降授中大夫,并由“左”改“右”,取消出身。

    宋徽宗政和二年,颁《改武选官名诏》,武臣官阶均易以新名,横行官中诸司正使改称大夫,副使为郎。政和六年(1116),又增置宣正、履正、协忠、翊卫、亲卫大夫(郎)。这次调整将此前正任官、遥郡官、横行官、诸司正副使、大小使臣等复杂的武阶官层次,整合为自太尉至承信郎凡五十二阶,并且将不系磨勘之正任官、遥郡官等排除在五十二阶之外。至南宋绍兴年间,重新厘定官序,凡郎皆置大夫之下。关于武臣寄禄官阶的追夺,就史料所载,大致与文臣寄禄官一致。

    据《宋会要辑稿》,绍兴三十一年(1161)七月十八日,“知濠州刘光时阶官、遥郡上各降一官,特降授武显大夫、吉州刺史,差遣如故”。又查《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己丑,“武功大夫、忠州团练使、知濠州刘光时,降授武显大夫、吉州刺史,令在任以责后效。坐前弃城,为言者所劾也”。刘光时因弃城坐罪,于遥郡、阶官上各降一官。

    据绍兴重定武阶官名,正任官(承宣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虽不再置于武阶迁转之列,但以上五阶各兼领阶官构成遥郡官,不失“美官”之称。南宋时期,只有皇帝特旨才能落去阶官为正任官。团练使为遥郡官第四阶,刺史为第五阶,刘光时由忠州团练使降一官授吉州刺史。武功大夫为绍兴重定武阶官五十二阶之第十五阶,武显大夫为第十七阶,故于阶官上降一官即追夺武功大夫阶,授武显大夫阶。但是,武功大夫与武显大夫之间相隔武德大夫一阶,自武功大夫须降两官方可至武显大夫。《宋会要辑稿》与《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记载难以印证。

    有趣的是,《三朝北盟会编》记载了刘光时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的夺官:“知濠州刘光时以擅移治,降两官。”因擅自移治濠州守御官兵,故有臣僚奏请“将光时降两官,具令在职以责后效”。从时间上看,《三朝北盟会编》记载的“降两官”与《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所叙降官并非同一事件,应该是刘光时在短时间内遭受了两次降官处罚。

    综合以上三种史料记载,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至十八日,因擅自移治防御官兵及此后弃城,刘光时多次被处以夺官惩罚。《三朝北盟会编》与《宋会要辑稿》只是两个事件的分别叙述,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的则是刘光时夺官后的实际任官。因此,笔者怀疑刘光时在受到“降两官”处罚后继而被责以“阶官、遥郡均降一官”,最终可能合并黜降惩罚为“遥郡上降一官,阶官上降两官”。如此,刘光时降两官过程中追回的官阶与最终授予的官阶方能凿枘相应。

    元丰三年以阶易官,官员迁转均以“阶”为基础。同时,北宋前期以“循名责实”与“职事官劳绩”相结合的磨勘制度,最终促成以“限年转官”为特征的磨勘法。二者融合之下,宋代文臣的迁秩表现为年满即可升转官阶。《长编》详尽叙述了文臣寄禄官磨勘:“太中大夫至承务郎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宋制规定,官员由承务郎四年一磨勘,但只能迁至朝请大夫。朝请大夫向上转官,则须等待缺额并获得皇帝特旨。若有待制以上职衔,可六年一磨勘迁转至太中大夫止,之后转官亦须等待皇帝特旨。

    由磨勘制度可知,根据所带职衔不同,文官限年迁转最高可至朝请大夫与太中大夫。高级官员的升迁则须皇帝视官员才能、功绩与实际需求擢任,这便是“碍止法”。此举旨在应对限年晋升造成高阶官员数量的膨胀。与宋初追夺迁秩次序不同的是,寄禄官并不回溯转官路线,而是自现任官阶开始,根据夺官数量,逐阶降低,即夺阶。

    “官阶”其实是一种对官僚队伍调控的工具。通过磨勘升迁“官阶”,形成合理的官员晋升通道,以保障其俸禄、待遇及地位,能够有效稳定官僚队伍,进而达到帝制模式下的长效统治。然而,磨勘转官的弊病是极易造成官僚队伍的臃肿。因为不论官员出身,只要符合劳绩、年限,即具备迁转官阶的资格。长此以往,官阶的逐步提高,必然带来官员品位的细化和俸禄待遇的增加。这就需要有类似于夺官这样适当的降阶惩罚手段,以应对官阶的泛授。夺官是对官员迁转次序和官阶的剥夺和黜降,通过适时地降低官员待遇和品级,实现各阶层官员内部的上下流动。

    二、夺官、追官与降官的区别

    宋代史料中,关涉官员黜降刑罚的夺官、追官、降官往往交织在一起,可见三者的含义与谴谪的力度必定存在差异。从制度设计层面及夺官的运行方式来看,无论是元丰改制前剥夺官员的迁转次序抑或元丰之后对官员官阶的降低,夺官与追官展现的含义完全相同,而降官似乎略有不同,需作一番考察。

    据《宋会要辑稿》载,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一月四日“右承事郎赵汾特降一官”。另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丙申,“降授右承务郎赵汾复右承事郎,特与改正过名”。据上述史料所载,赵汾因罪受降一官处罚,由右承务郎降至右承事郎。查绍兴间文臣寄禄官阶,承务郎为第二十三阶,承事郎为第二十五阶。这表明赵汾降一官实则被夺两阶,即降一官与夺两官意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还记载:“绍兴二十有五年十有一月戊申,右承事郎赵汾特降二官。”这显然与《宋会要辑稿》叙述同一事件,却有“降一官”与“降二官”之别。这些歧异的记载,造成了“降官”含义理解的混乱。

    进而检诸《宋史》及《宋史全文》,分别作“戊申,夺赵汾二官” “戊申,左承事郎赵汾特降二官”。笔者推测,或是《宋会要辑稿》辑录誊抄时出现讹误,以致将“降二官”误作“降一官”。所以,根据《宋会要辑稿》的记载推定的“降一官”与“夺两官”意义相同,应该是不成立的。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寻绎多处有关“降官”的记载,佐证其与“追官”“夺官”意同。据《宋会要辑稿》载,孝宗隆兴二年(1164)十一月十一日,“显谟阁直学士、左朝请大夫、知平江军府事沈介降一官”。此处言沈介由左朝请大夫降一官,但不知授予何官。此后《宋会要辑稿》又载,孝宗乾道三年(1167)五月十三日沈介再次夺官一事,“诏显谟阁直学士、降授左朝散大夫沈介降一官放罢”。据此,沈介前因连坐降一官,即由左朝请大夫降至左朝散大夫。据绍兴元年增益文臣寄禄官阶,朝请大夫为第十二阶,朝散大夫为第十三阶。降一官即夺朝请大夫阶,授朝散大夫阶。

    虽然夺官、追官及降官的含义相近,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将三者完全等同。从史料记载来看,三者仅在表达降阶的运行形式时完全相同,而作为黜降刑罚时所附带的处罚不尽相同。夺官、追官及降官在降低迁转官阶的同时,都会附带对贴职或者差遣的调整。其中,追官常附带勒停,其处罚的严重程度仅次于除名。夺官、降官虽然也会与勒停共同构成黜降,但更多时候只是对差遣的贬谪,处罚程度不及勒停严厉。

    勒停,即勒令停职之意。宋代实行官、职、差遣相分离,勒停意味着官员的全部官、职、差遣及相应待遇均被暂时剥夺。一般而言,在宋代官员犯罪处罚中,勒停介于除名和编管之间。《朝野类要》称:“勒停,编管以上则必除名勒停,谓无官也,故曰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因此,勒停是相当严苛的惩罚措施。勒停一般不单独作为处罚(除非加“特”字),而是作为身份性黜降的附加处罚,常与追官、降官、夺官并而叙之,“追若干任官勒停(不追官或特勒停,免追官或降官不勒停,亦同),告身曾与不曾追毁”。

    此外,黜降官阶时若未附带勒停,通常需要特别注明。例如,《长编》叙及王赡追官时,称“熙河兰会路都监、知河州、皇城使、荣州防御使王赡追十一官,免勒停”,即刻意强调免予勒停,以示王赡仅被追官而并未停薪、停职等。相较之下,夺官、降官通常可以单独成为黜降处罚,且其处罚程度仅重于罚金。绍兴三年(1133)正月十五日,“责诊视大行皇帝医官秦玠、孔元、耿愚等,并除名、勒停、编管、夺官、罚金有差”。其中,惩罚举措的严厉程度从除名至罚金逐渐减轻,夺官介于编管与罚金之间,从处罚等级上来看相对较低。

    当然,夺官、降官通常会伴随对差遣的调整。据载,“而今所施行,则有勒停者,有降官者,有降官及差遣者,有远小处监当者,有罢知州与宫观者,有送吏部与合入差遣者,有罚铜三十斤者,有罚铜十斤者”。这其实是贬降差遣。因为降级的差遣有清浊之分,故其轻重程度有微妙差异。据《宋会要辑稿》载,神宗熙宁二年(1069)三月十七日,“前两浙路提点刑狱、司封郎中、直昭文馆、知桂州元积中,同提举两浙路开修河渠、虞部郎中胡淮,各降一官,积中仍落职,皆监当差遣”。元积中、胡淮各因事降官,同时差遣皆遭降低,分别由知桂州、提举两浙路降为监管地方税收、冶铁。这种在降官同时将差遣调整至“远小处监当”,应该是比“有罢知州与宫观者”或“有送吏部与合入差遣者”稍重的惩罚。

    对差遣进行的最严苛调整当属直接罢免差遣,比如冲替和放罢,使官员重新付阙。例如绍兴二十二年(1152),“武翼大夫、权发遣两浙西路兵马都监、常州驻扎张铎特降两官,冲替”。冲替又称冲降,是指被罢黜的官员任期未满,即由他人顶替其差遣。又如绍兴七年(1137),“左朝请大夫、知果州宇文彬,通判庞信孺,各特降一官放罢”。放罢是指罢免差遣,与冲替大致相当。宋代,冲替、放罢作为对官员差遣的处分,施行已久。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太平兴国年间已行冲降法。但差遣的罢免或降级,与职事官或寄禄官的降阶相联系,显然加重了对官员的惩戒效力。

    总而言之,追官、夺官、降官皆可与勒停搭配。同时,夺官、降官既可以单独成为黜降刑,也可以与降低或罢免差遣共同构成新的黜降措施。因此,三者之间颇有不同。当追官、夺官与降官单纯作为罢黜方式适用时,其运行模式就是降低迁转官阶,此时三者并无区别。但在具体的夺官实践中,往往都会附以贴职、差遣或告身等处罚,此时牵涉的范围就包括官、职和差遣。因此,追官、夺官、降官附带处罚时所呈现的惩戒力度也会存在差异。

    就夺官(追官、降官)的形式而言,黜降表面上是一种官员惩戒措施,实则反映了宋廷试图控制日益臃肿的官僚队伍的意图。虽然有宋一代实行“官、职、差遣”相分离的特殊制度,饱受后人訾议,但中央政府借助夺官(追官、降官)以及附带的黜降方式,逐步缓解了臃肿的官僚队伍带来的内在困境。这种机制使朝廷能够更为深入地把控各级官员的薪俸、待遇及等级,实现人事的全方位调动,并促成官、职、差遣的有效结合,形成特定场景下的“品位等级”。同时,夺官(追官、降官)及附带的降黜,还能维持高阶官员在朝廷与地方之间迁转,打通了官员空间流动和层级分流的路径,从而强化了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垂直联系。

    三、宋代夺官的制度性规定

    夺官制度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官员黜降刑,其运行过程与磨勘制度紧密相关,并受到官员迁转次序的制约。在具体实践中,夺官及勒停、差遣调整等附加处罚,共同构成了对宋代官、职、差遣全方位的统辖和调配,从而形成特有的官员黜降渠道与层级分流。然而,对于夺官制度的适用原则,目前的研究认知尚浅。官员处于何种情境之下会被处以夺官处罚,或者在怎样的适用范围内实施对应力度的夺官处罚,这些是深入研究夺官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官阶的黜降直接标志官员身份的降低。如何在夺官制度的运行中有效地调试官员身份,以确保夺官后的官阶与告身“名实相符”,这就涉及告身的缴纳与重新书写。夺官仅是降低官阶,而非剥夺官员身份。这意味着处分期满后,官阶即可叙复。不过,文武官员的夺官及不同夺官形式的叙复规则却存在差异。

    1.“十分法”夺官

    历代学者研究政治史,往往关注显性的、成文的制度。然而,在显性制度之外,还存在推动社会发展的隐形制度。它们虽无成文的条令可供追溯,比如夺官制度,却是帝制模式下治理社会、维系官僚队伍及平衡地方与中央权力的制度补充。在现存史料中,几乎没有明确的宋代夺官制度的法律条文,针对夺官的适用性问题更鲜有论及。尽管如此,拾掇夺官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蛛丝马迹”,仍可大致窥见夺官制度在宋代军事中的适用范围。据载,庆历年间,因各地盗贼频发而官员缉捕不力,朝廷采纳余靖建言,制定了“追官之法”。其称:

    不立法禁,深可为国家忧。且以常情言之,若与贼斗,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击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乞朝廷严为督责捕贼赏罚,及立被贼劫质、亡失器甲除名追官之法。从之。

    这段史料的核心内容亦载于《宋史·余靖传》。由“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可知,此前官员应对盗贼时常“避而不战”,以免去性命之忧,而任由朝廷罚铜、罚俸。自余靖上疏严厉督责捕贼后,以“被贼劫质”和“丢失器甲”为标准,订立了“追官之法”。虽然庆历年间的“追官之法”语焉不详,但至少提供了宋代存在夺官条令的依据。

    据《长编》记载,元丰五年(1082)十一月辛巳诏:

    皇城使张勉、如京副使石温其、内殿崇班赵潜各追五官;文思使高政、文思副使乐进各追四官;供备库副使潘定、刘青各追三官;皇城使桑湜,供备库使任端,内殿崇班、閤门祗候宋球各追两官;皇城使、沂洲团练使李详,左骐骥使、閤门通事舍人孙咸宁,左藏库使杨进,内殿崇班、閤门祗候孙文各追一官;东上閤门使狄咏,西上閤门使张守约,皇城使、昌州刺史、带御器械梁从吉各降一官。并坐出界将领计失亡所部兵,用十分法追夺也。

    由上述史料可知,宋代军事体制中应该存在一套根据出亡士兵比例进行夺官的制度。将官领兵,除去正常战斗减员外,若逃亡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即施以夺官处罚。这一法令确实被严格执行,如元丰五年三月,“昨出界将领官所部兵,除死事及因伤而死外,会计亡失数,如及二分,追一官;二分半,二官;三分半,四官;四分,五官;四分半,六官;免勒停,差遣依旧。其降官至奉职,各罢将、副差遣。令曾布据出界时分隶将领官所部及失亡数,并应夺官人名位以闻。其鄜延路、泾原路、秦凤、熙河、河东路取会亡失数,准此”。逃亡人数达到十分之二即夺一官,直至其比例达到45%即被夺六官,但此时并不附带勒停及调整差遣,而将领一旦被降至三班奉职,就会有附带差遣处罚,如罢去领兵资格,使其成为领兵官之副职。

    对于“十分法”夺官中具体的数目比例,史料记载有所不同。如元丰五年十月,“环庆路副总管狄咏、钤辖梁从吉、张守约各夺一官,以出塞亡失三分三厘也”。此处称“三分三厘”夺一官,与上文的“及二分,夺一官……三分半,四官”明显龃龉。可能的解释是宋廷减轻了对领兵者的惩罚,按照旧例逃亡二分即夺一官,后改为达到三分三厘夺一官。

    宋代除在军事战争中按“十分法”追夺官阶外,在其他军事活动中如征纳丁夫未达规定数目,官员亦难逃夺官罪责。如元丰元年(1078)诏:“大军顿峒日久,止缘丁夫不足元数,致稽军事。其州县当职官,令广西转运司案比元抛数不及七分处,州官追一官,县官追两官,无官可追即停其俸。各且令在任县官枷项监督,并劾罪以闻。”因征纳丁夫不足影响到军事战争的成败,其性质与战争损员相同,故仍旧以“十分法”夺官定罪。“十分法”夺官是宋代应对边境士兵非正常流失、保障军队后勤补给的权宜之计。但随着军事行动日益频繁,士兵出逃渐成常态,将领亦无力控制,导致该夺官法令逐渐丧失了效力,最终销声匿迹。

    宋代夺官的运行过程展示出,这一时期文、武官阶系统均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夺官实践。这意味着必然要有一套详细的夺官法令,才能维持庞大官僚队伍的进阶与黜降的正常运转。当然,“十分亡失法”夺官针对的是元丰开边时期西北沿边统兵官,仅仅是一个侧影。但通过对不同史料的整合与互证,大致展示了“十分法”追夺官阶的条文规定,明晰了其在宋代军事制度中的适用范围。

    2.告身的收缴

    告身即官告、告命,是宋廷拟授阶官、职事官及封赠加勋时所颁发的凭证。它是官员的授任文书,是官员身份证明的最直观材料。宋代对官员的任命分为制授、敕授、奏授三个等级,对应颁发告身或黄牒(敕牒)。元丰五年《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规定:“凡入品者给告身,无品者给黄牒。”龚延明先生认为,奏授等级最低,由吏部上奏得旨除授,不给告身,只给黄牒。其实,敕授中的无品者也不赐告身,即无品者无论敕授、奏授,均得黄牒。正如,元丰五年,“今拟阶官、职事官、选人,凡入品者,皆给告身;其无品者若被敕除授,则给中书黄牒,吏部奏授则给门下黄牒”。至哲宗元祐六年(1091),稍有增益,“除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及除降官职依旧外,应内外差遣并职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在任者,并给黄牒,乃与无品人等”,即监察御史以下改易或重新差遣任职只授予黄牒,不再给告身。元符年间,重新恢复元丰旧制:“己未,吏部侍郎黄裳言:‘元丰官制,凡入品者皆给告身,其无品者给黄牒,故虽小使臣皆给告身。后来时务从简,遂行宣札指挥,于理未安,请自借奉职而上皆给告身,复循元丰官制。’从之。”

    宋代官员告身的管理机构经历了多次变革。太宗之前,中书省掌官员告身书写、收缴与销毁。淳化五年(994)设官告院,以吏部、兵部、司封、司勋各部官员,掌文武、王公命妇及加勋官员告身。元丰五年,废官告院,各官员告身还归吏、兵、司封、司勋等部司。政和三年(1113),复官告院,此后相沿不改。

    宋代官员黜降刑中多有涉及告身收缴与追毁的规定。《天圣令》规定:“诸犯罪应除、免及官当者,计所除、免、官当给降至告身,赎追纳库。奏报之日,除名者官、爵告身悉毁(妇人有邑号者,亦准此)。官当及免官、免所居官者,唯毁见当、免及降至者告身;降所不至者,不在追限。应毁者,并送省,连案,注‘毁’字纳库;不应毁者,断处案呈付。若推检合复者,皆勘所毁告身,状同,然后申奏。”察此条令,凡官员犯罪至除名者,一切告身皆须收缴纳库并予以销毁。宋代除名者常常会被“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即追毁所有告身之意。

    《天圣令》还叙及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时追缴告身的情况。据《宋刑统》载:“其犯免官者,请依旧取见任及前任计两任告身以为免官定例,其余并从律敕。”也就是说,官员免官时需要被追缴现任和前任(两任)告身。

    所谓免所居官,是指免去所居之一官。宋代官制分为官、职、差遣三大核心系统,还有散官、勋官、爵等荣衔,每一项都构成“所居官”的序列:“谓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官。若带勋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免勋官高者。”简而言之,就是在职事、散官、勋官等序列中,根据不同情况,收缴其中(见任或历任)的一个告身。

    至于官当,就是用官职抵罪:“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议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此时,需要收缴用以抵罪的“官”的告身。同时规定:“准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后来法司相承,有见任品卑于前任者,则于历任内取高者当,仍解见任。近亦曾有不取历任中高者,却以见任卑官当罪。盖缘不用勋散试官以来,未有定制。臣等参详,今后有见任官高,即以见任官(当,见任官卑,即)以历任中高者当。”顾名思义,用官抵罪,需要先比较现任官与历任官的尊卑。如果现任官职最高,就用现任官当;如果历任中有更高官职,则应该使用历任中的最高官职抵罪。

    明晰《宋刑统》对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的规定后,更容易理解《天圣令》所述:“官当及免官、免所居官者,唯毁见当、免及降至者告身,降所不至者,不在追限。”明确指出,免官、免所居官以及官当的告身追毁,只须销毁被免、官当的现任官或者是历任中某一高官的告身即可,而历任中其他官职的告身则不在追缴销毁之列,这就是“降所不至”。

    遗憾的是,《天圣令》并未言及夺官时告身收缴的情况,《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等宋代法制典籍亦未有记载,因此暂未可知官阶黜降与告身追毁的关联。然而,夺官制度的实际运行往往伴随告身缴纳。例如,“故太子太保司马光降授右正议大夫,太子太保吕公著降授左光禄大夫……朝奉郎苏轼降授崇信军节度行军司马,其元追复官告并缴纳”。这就进一步表明,在黜降官阶过程中,必定存在一套严密的告身收缴与重新颁给制度。因此,我们通过夺官的实际运行,可以大致窥探告身予夺的方法。

    据《宋会要辑稿》载:

    (绍兴二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勘会已降指挥曹冠等八人,有官人赴试者令带右字,无官人并行驳放。数内秦埙见系敷文阁直学士、左朝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除本官出身敕礼部已一面追毁外,寻照得秦埙昨因御殿唱名进士第一甲第三名,承指挥依第一人恩例特转三官,遂于承议郎上转授朝请郎。今来既带右字,其过省所得官即合追毁改正,作右承议郎。缘本官先于朝请郎上磨勘转朝奉大夫,修书赏转朝散大夫,今来若依资次重别拟转,窃虑紊烦。欲将本官从见今官上追取朝散、朝奉大夫、朝请郎三官,附身毁抹,却备坐三项因依,止给右朝散郎告一道。”从之。

    绍兴二十四年(1154),秦桧之孙秦埙科举及第。高宗读其对策,与秦桧文笔相似:“其后埙中甲科,所对策皆桧、熺语,灼然可见。朕抑之,置在第三,不使与寒士争先。”秦埙被列为第一甲第三名,故授承议郎阶,后转三官至朝请郎,再因磨勘转至朝奉大夫,又因修书再转至朝散大夫。绍兴二十六年(1156),诏令秦埙滥窃儒科,废去其进士出身,追毁此前所转三官,皆令带“右”字。据此,应将其“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三阶夺去,相应告身亦追毁。因此,秦埙夺官之后授“右朝散郎”阶,并授予朝散郎告身。

    从秦埙官阶黜降经历来看,告身追毁与夺官运行紧密关联。凡被夺去官阶者,皆被收缴告身。但由于官员迁转官阶时,并非所有官阶都会授予告身,所以当夺官至未授予告身之官阶时,还需要重新颁赐告身。秦埙直接由承议郎转三官至朝请郎,此后陆续转官得朝奉大夫、朝散大夫,所以仅被授承议郎、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告身,而未授朝奉郎、朝散郎告身。这导致后来他被夺官时,官告院须重新书写其朝散郎告身。

    秦埙事例表明,宋代夺官制度与告身收缴制度相辅相成。官阶黜降必会导致官员告身被追缴入库,并以新的告身适应夺官后的官阶。有学者提出告身收缴未必销毁,可能会留待官员叙复后重新发还。但这种观点或许站不住脚。近年来,以南宋徐谓礼文书的发现为契机,学界进一步对宋代官员告身所反映的中枢机构和行政运转流程进行了诸多探索,厘清了告身文书的书写格式,以及颁发流程中尚书吏部、中书门下等行政运转情形。从现存徐谓礼、司马伋、吕祖谦、詹棫等人的告身来看,除司马伋和詹棫两人为“差遣”告身外,其他皆是“官阶”告身。现摘录其中告身书写格式如下:

    尚书省吏部

    (磨勘到)某官阶,差遣官名

    可特授某官阶,调整差遣或差遣如故。

    左右丞相

    同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 省审

    时间

    给事中 读

    左右丞相

    中书舍人 闻

    付吏部

    吏部尚书

    吏部侍郎

    ……

    时间

    上述内容揭示了宋代详细的告身文书传递流程。整个流程始于尚书吏部,经中书门下、参知政事、丞相,最后呈至皇帝“画闻”,然后下传文书。文书由吏部长官签署及吏部主事人员署名,并题写时间,颁给官员。这一过程所展现的不同部门对告身文本的读、省、审、闻和签署,揭示了宋代中枢机关在告身颁给中的权责分配,也反映出不同时期官制机构的存续和长官头衔的置废。

    此外,告身中的题署姓名、时间等信息是验证其真伪的标识。如果官员因夺官被收缴告身,如果叙复时重新发还告身,其叙复时间与夺官之前告身的签发时间乃至签署告身的官员头衔定龃龉不合。再者,夺官时常伴随差遣的调整甚至是勒停,与收缴告身中的差遣迥异,所以官员叙复时绝不会将此前的告身重新发还,而应该重新书写告身。

    现存告身皆属官阶迁转后颁给,并未留存夺官后重新书写的告身。秦埙自“朝散大夫”夺三官至“朝散郎”,并给朝散郎告身一道。如果按照告身文本既定格式,应为“朝奉郎(差遣名),可特授朝散郎”,但秦埙是否磨勘至朝奉郎,且其迁官时是否超阶而越过朝奉郎,亦未可知。因此,夺官后的告身颁给以及叙复原官后的告身授予,与正常迁转的告身在文书格式、运作流程等方面的不同,仍然有待发覆。

    3.夺官后的叙复

    作为官员黜降叙复的一种类型,夺官后的叙复问题被纳入宋代叙复制度的整体研究之中。从整体上来看,虽然相关研究对除名、勒停、编管、免官、夺官等处罚的叙复的主管机构、方法与条件,已有较为清晰的梳理,但对夺官叙复的特征及与其他黜降叙复的异同,缺少深入研究,终有隔靴搔痒之憾。夺官既有处罚力度的不同,又有文武官阶黜降的差异,较为复杂,导致叙复的内容、期限均有相应变化。这是其区别于其他黜降刑罚叙复的重要方面。

    在宋代叙复制度中,夺官叙复特指“官阶”的叙复。对于夺官时牵涉的职、差遣等附带处罚的叙复,因过于复杂,本文暂不讨论。黜降叙复主要分为遇赦叙复和常程叙复。遇赦即得到皇帝施恩赦免,这是黜降官员共有的叙复途径。常程叙复则是按照一定的模式,由特定机构以固定程序进行叙复。官员叙复最核心的要素和条件是“展年”,即要经历特定的时间限制,才能叙复旧官,然后磨勘迁转官阶。正如《尚书考功令》载:“诸曾降官,候复旧官,许通理磨勘。其追官,若勒停及责授散官者,止理复旧官后年月。”

    展年的期限则根据黜降处罚的严厉程度酌定。大观元年(1107),“刑部言……即是叙格内应六期、三期、一期并无等可降展年人,依上件赦条皆得与叙外,惟有本期之外更有特旨展期之人,未委合与不合依无等可降展年人与叙期。勘会除名系用六期收叙,特勒停系一期叙,今若一等并许叙用,即无轻重之别”。由此可知,除名一般是展六期叙复,勒停展一期叙复,而展三期通常适用于免官、夺三官以上或者夺官附带勒停时:“内追降官资、勒停未叙用人理当三期。”

    宋代叙复层级计有十一等:“契勘除名、追官、停任人,刑部虽各有叙法十一等,内第一等永不叙收,第三等至六等止叙散官,其终身不齿及放归田里人,系叙法之所不载。”这里只叙及第一等永不叙复、第三至第六等叙复散官,其他层级的叙复内容则不得而知。目前大致能够判断的是,免官叙复、夺官叙复应属于第六等至十一等之间。

    景德三年(1006)二月,“诏刑部:应诸色叙理人贴黄叙法时,不以用官尽与不尽,内追官及三任者,并降先品二等叙;追一官、一任、两任者,并降先品一等叙。余依先降敕命施行”。遵此条令,夺官至三官者,展一期后叙复时需降两等,不及三官者叙复时降一等。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至卫尉寺丞,叙复时并非直接还复原职,而是降一等授殿中丞,须磨勘后才迁转右正言:“稍复殿中丞、通判抚州,复右正言。”陈执中的叙复情形与宋代夺官叙复条令完全吻合。

    条令中虽没有规定夺三官以上如何叙复,但据熙宁年间记载,可以判断出夺三官以上不用增加降等,而是延长年限,即“追降三任以上者,仍以三期叙”。真宗咸平年间还规定了文武官员夺官叙复的特殊情形:“若本犯不至追官而特追官,及不至勒停而特勒停,告身见在者,更不降等,只依本官上叙。”意即官员犯罪如本无须夺官或者勒停,但因皇帝特旨加重惩罚,以致夺官或者勒停,则展年后叙复不用降等,可直接恢复原官。而武臣遇此情形,则须减少展年。熙宁七年十一月庚申,“枢密院言:武臣犯罪不至追官,而特旨追降官不勒停者,其叙限比追官勒停人各听减一期”。

    此外,在官员展年等待叙复过程中,一旦因罪再次黜降官资,则需要重新计算展期。绍兴五年(1135)五月十三日,“刑部言:命官缘罪追降官资未该叙复,或该叙复未曾陈乞间,再因事追降官资,本部依条告示,自后犯日别理期叙,其已理月日不许收使”。可以看出,针对文武官阶追降、夺官严厉程度及夺官过程中再次夺官等问题,叙复方法皆有相应调整。

    相较于除名、免官叙复等相对固定的典章条文,夺官叙复以其复杂的运行模式,显示出宋代叙复制度的多样性及动态变化。根据夺官的形式变化,宋廷通过调整“展年”和“降等”对黜降官员进行不同的叙复,进而形成严密的叙复层级。有宋一代,夺官叙复不断规范与细化,逐步填补了因夺官形式不同所导致的制度空白,为研究宋代叙复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

    由此可见,夺官本质上是一种有限度、暂时性的官阶黜降措施,旨在临时停止官员待遇,并降低其身份。受罚官员仍可通过叙复与磨勘,恢复甚至晋升官阶。因此,它并非解决宋代“冗官”问题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制度运行中,夺官能与磨勘、告身、叙复等制度相互配合,共同维持官僚队伍的秩序与稳定,充分体现了宋代官制设计的系统性与缜密性。

    四、夺官运行的政治效应

    通常来说,一项制度得以确立,应具备以下要素:第一,经过官方的明文规定和正式采纳;第二,得到官方及更广泛范围的认可;第三,必须是可持续的官方行为。它们分别界定了正式制度应具备可信性、权威性及长时段性的特征。当然,制度有时也会呈现隐性状态,但绝不是所谓的“潜规则”。对当时人来说,这可能属于一种习焉不察的制度性状态,而由于史料限制或者研究不足,后人暂时无从管窥或者相对比较陌生。正如前文通过分析夺官的实际运行和结果,部分揭示了其相关规定完全符合“制度”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

    作为在宋代官僚体系中施行已久的官阶追夺制度,夺官无疑是最核心、最普遍的官员黜降法。除名、勒停、冲替、落职与降差遣等,皆可与其结合形成新的处罚举措。与此同时,夺官制度的运行不仅与磨勘制度紧密关联,还会影响叙复制度、告身制度等,进而促成了宋代官僚制度内部复杂的政治联动效应。

    宋代不仅延续了唐、五代时期的官衔名称,还进一步发展出加衔制度,以致官员结衔日趋复杂化。正如洪迈所言:“国朝官制,沿晚唐、五代余习,故阶衔失之冗赘。”在宋代名目繁多的官衔中,官(本官与寄禄官)、职与差遣被誉为最重要的衔名,据此即能确定官员的品位、俸禄和实际职任。更重要的是,“官”作为寄寓晋升和迁转的唯一载体,是官职高低的首要衡量标准。自宋初开始,逐渐形成以“本官阶”和“寄禄官阶”为叙迁内容的磨勘制度,并根据官员的出身之别构建出特定的迁转阶梯。随着磨勘制度的演变,其标准从最初以“差遣受代”“差遣课绩”与“在任年限”共同构成必要条件,转变为脱离差遣课绩的“限年转官”。简言之,磨勘成为宋代官员根据年限便可转官的升陟途径。

    通过限年迁转进秩,官员晋升途径便捷,晋升速度亦大致可以预见。官员的“阶”不断提升,俸禄、待遇及地位等皆随之提高,这势必造成官僚队伍的膨胀,并由此引发行政效率低下问题。“冗官”始终是影响宋代政权稳定的因素之一。庞大的官员队伍,迫使宋廷必须解决官员“向上进阶”和“向下贬降”的流动难题。因此,宋代制定出一套与磨勘制度相辅相成的官阶黜降制度。它通过对迁转次序和官阶的追夺,适时降低官员待遇和品级,以整肃官僚队伍。夺官制度的运行与磨勘迁转严丝合缝,却又构成了截然相悖的官阶升降模式。在寄禄官阶形成以前,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因官员出身不同,其迁转路径亦有所差异,超资、越阶磨勘频繁发生。然而,无论官员迁转时如何超阶,夺官时完全按照磨勘次序逐一剥夺,使其恢复至迁转前的职事官等级。直至元丰年间形成“寄禄官阶”,磨勘与夺官均依据既定等级循阶升降。通过这种一升一降的方式,宋代得以平衡文武官员的“官阶”,从而调控不同场合下官僚群体的权力与身份。

    夺官制度用于黜降官员的迁转次序和官阶,但规定黜降官员不退回选人之列,而是展年之后还复官阶,使其重新进行磨勘迁转。于此观之,宋代官员在被夺官时,只要没有被判“永不收叙”,通常能借助叙复之法恢复原官。而对于被追夺官阶且遭勒停者,叙复后不得处理其本官事务。如元丰六年(1083)五月十九日,“大理正杜纯特追一官,勒停,将来叙复永不令典刑狱”。至南宋时期,规定犯赃罪官员被施以夺官处罚后,只能叙复散官阶,而不能叙复寄禄官阶。《宋会要辑稿》载:“乞自今应官吏尝经勘断犯入己赃、永不收叙人,并不许收叙。必谓经赦可叙,(正)[止]合叙散官,不可径叙元官。如有已放行收叙者,即为改正。”

    此外,叙复制度还涉及对官员磨勘年限的界定。比如,官员被夺官前已有一定任职年限,叙复时是否计入磨勘年限。据史料记载,夺官以前历过官阶的磨勘年月,不得计入叙复后新的磨勘年限:“缘外官武臣降官以前历过月日,叙官后不许通理收使。”《吏部条法》更明确规定:“小使臣追官人,叙官讫陈乞磨勘者,依条展年外,其被罪以前年月日,并不许收使。止理叙复元官日起理,磨勘施行外,仍候住程到任壹年。若经改正理还元断月日,其隔过月日许理磨勘。虽已改正而不曾理还元断月日,亦不许收使以前被罪该过月日。”无论是叙复制度中对夺官迁转的特殊规定,还是夺官叙复后对磨勘展年的要求,均不同于常规叙复和磨勘。这无疑体现了宋代夺官制度的特殊性。

    两宋时期的夺官制度,配合其他附带处罚,对官员的职、差遣乃至人身自由等进行全面调整。正所谓,“凡夺官,有以罪免,有改其印绶者,有削其秩俸者”。特别是对差遣的调动,促成了中国历史上大规模的高阶官员与地方官员之间的流动。即便位居宰辅,一旦被夺官,亦难逃被贬谪地方的命运。例如淳化四年(993),寇准被罢枢密副使之职,自左谏议大夫降守本官,出知青州。寇准被降官的同时,差遣由在朝廷担任枢密副使调整至知青州,自中央下放至地方。此外,王安石、司马光、苏轼、赵昌言等均曾因夺官而差遣至地方。众多的政治大员频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切换,更能兼顾国家视角与地方权益,在某种程度上打开了国家治理的空间和治理机制。

    结  语

    制度的运转依托于特定的实现路径。因此,要完整、全面地理解一项制度对社会治理乃至历史发展的作用,必须深入剖析其运行机制。就夺官制度而言,对于夺官如何执行、成效如何体现,以及是否遵循既定条文规范的探究,缺一不可。

    元丰前后夺官的不同、夺官时附带的处罚差异、对官职差遣的全方面调配、高低阶官员的合理流动及“十分法”追夺官阶,较为清晰地呈现了宋代夺官制度的基本面貌及长时段变化。这一制度既具有作为官员黜降刑罚的独立性,又与磨勘、告身、叙复等不同制度紧密关联、相互作用,成为短时期内整肃官僚和掌握官僚队伍、平衡官阶秩序的有效工具。

    在中国古代史籍中,“夺官”一词并不鲜见,从《史记》到《清史稿》均有官员因事被夺官的记载。然而,宋代以前的夺官,仅是削去所有官位或者剥夺官爵称号之意。《三国志·魏书》载:“建安末,(丁斐)从太祖征吴。斐随行,自以家牛羸困,乃私易官牛,为人所白,被收送狱,夺官。其后太祖问斐曰:‘文侯,印绶所在?’斐亦知见戏,对曰:‘以易饼耳。’”丁斐因私易官牛被夺官。他将代表官员和爵位身份的印绶呈交朝廷,意即被削去官位后下狱。其后,曹操恢复其官位,“遂复斐官,听用如初”。可见,这一时期的“夺官”仅表示取消官员所有“官”的称号,削去其官位或者剥夺官爵后,使其本质上与“民”无异,但仍存在复官的可能。

    《北史》的记载亦可佐证“夺官”为“削夺官爵”之意。只不过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文阶、武阶及勋官号,官衔品目繁多,所夺“官爵”的具体指称有细微变化。《北史·肃宗纪》载:“庚辰,诏以杂役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令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关于“职人”的身份,学界的争议集中在其究竟是“流外官”“在职官员”,还是散阶、散官而无实官之人。无论“职人”是哪一种,都可以被视为享有“官位”的人,可以享受免役特权。而在无人担保其为“清流”的情况下,便会被削去“官位”,失去“官”的身份,并重新纳税服役。

    唐代史籍中多有“追夺官爵”“削夺官爵”的记载,但已显现“夺一官而余官尚存”的雏形。《通典》称:“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这里首次记载了“夺一官”,但其是否与宋代夺官制度完全一致,仍有待甄别。据《唐律疏议》记载:“职事、散官、卫官计阶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为‘一官’;其勋官,从勋加授,故别为‘一官’。”“当徒之法”即用其中一官抵消徒刑,这意味着职事官、卫官、散官及勋官中有一官尚存,这与此前尽数削夺官爵有较大区别。然而,唐代的“夺一官”既非追夺迁转次序,也没有黜降官阶,因而与宋代“夺阶”仍不能完全等同视之。

    夺官制度设计的精髓在于,通过降低官衔名目中的“阶”,保持其他官衔的相对稳定,以实现对官员等级进行调整的目的。这种适时性的降阶制度不仅成为宋代调控官僚队伍的手段,也深刻影响着同时期其他政权的官僚体制。比如,金朝官制大体杂糅宋辽官制,仿宋人寄禄官之制,将夺官制度直接融入其中。《金史》载:“……诏薄其罪,(李)特立夺三官、降三等,蒲剌都、银术可夺两官、降二等云。”这里的夺官与降等分别指追夺阶官和降低差遣。金廷将“夺阶”与“调整差遣”相结合,实现“官”“职”和“差遣”的调配,完全延续了宋代夺官运行的方式。

    宋、金之后,夺官制度已难见踪迹。但“夺一官而余官尚存”的制度思维仍能见其余续。明清时期,不再以“官阶”寄寓迁转,而通过官品的细分来区分“官”的高低,即每一官职皆有对应的品级。因此,官员遇贬谪时,常以“降级留任”来暂时降低其官品与食俸,仍令其承担原有职任,这与宋代夺官制度的模式如出一辙。

    转自《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9期

  • 张晓冰:再次呼吁取消中考

    2025年10月28日,《中国教师报》刊登了记者黄浩的新闻述评:《“取消中考”风波背后》,对前一段网络上出现大量有关成都、上海将要试点取消中考的讨论进行了澄清,并发表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中考改革的看法,其中也转述了我的观点。长期以来我都在呼吁取消中考,针对这一则新闻述评的内容,我再把自己对取消中考的认识进行梳理,期望引起进一步讨论。

    一、我为什么坚持要取消中考?

    新华社于今年1月19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在第九部分“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激发教育发展活力”中提出了“有序推进中考改革”的要求。我认为,中考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取消中考。

    第一,中考的主要目标是分流。即根据中考的成绩,让初中毕业的学生,一是分流到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二是根据中考的成绩把学生分到三六九等的普通高中和“重点高中”。中考分流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目前我国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初中毕业生是十四五岁的未成年人,高中阶段招生按照他们参加中考的分数进行分流,强行将低分学生招入中职学校,并被认为不是“优质生源”;在普通高中仍以中考分数为依据,让分数不同的未成年人进入不同等次的一类高中、二类高中和三类高中,这是明显的“因学习能力”的不同而在招生中的歧视行为,并不是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人格尊严,应该坚决纠正。可惜的是这么多年来没有引起决策者的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执法检查程序,没有由谁来贯彻实施的报告。

    第二,中考分流严重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过去长期的分流以致引起很多没有被我们重视的社会问题。初中毕业进入高中阶段时,正是十四、五岁进入十六、七岁青春期的发展阶段,从青少年心理生理发展的规律来看,这一阶段正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叛逆时期,道德心智的可塑性强,也是青少年思想品德形成的时期,是人的一生成长的最关键时期。特别是十四、五岁时期的男孩,比女孩的发育要晚,在这一时期按中考分数分流,阻碍了很多心智发育较慢而有可能是“大器晚成”学生的成长。笔者前几年曾考察过两所在当地最好的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的招生情况,一是座落在武汉市的一所中专,2020、2021、2022年三年共招新生3444人,其中男生2628人,占76.3%;女生816人,占23.7%。一个县级职教中心三年共招新生3467人,其中男生2177人 ,占63%;女生1290人,占37%。本来在初中阶段,男女生比例大致平衡,但到了中职,竟然产生如此大的差距,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曾在兰州市与一位对中职学生情况研究较深的同仁探讨,他认为,近些年高考成绩公布后,很多地方女生的分数一路领先, 一部分985、211高等学校阴盛阳衰,大龄剩女扎堆,他认为这种现象可从中考过早分流中找原因:把未曾发育完全的优秀男孩挡在重点大学校门之外有很大的关系。

    第三,中考分流,催生社会、家庭和学校把升学的压力全部加在未成年人的头上,让孩子们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地方政府为了证明本辖区内的教育质量,往往把中考成绩作为自己任内的政绩。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也把中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经常搞什么誓师大会,什么集中攻坚,甚至如传销一般的口号在学校堂而皇之地频频出现;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出一个高分数,也为自己的绩效工资或奖金或荣誉,带着孩子们早起晚睡,加班加点;家长为了避免孩子读中职、进三类高中,千方百计地配合学校督促孩子刷题目,搞补习,跑择校,创造了培训机构的收费市场。全社会都把压力加到未成年人的头上,一个未成年的初中生在中考之际的日子可以说是度日如年!中考分流严重影响未成人的的身心健康。!据 2023年3月28日《光明日报》报道:2022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22年对全国24758名中小学生调查发现,焦虑、抑郁检出率分别达31.3%、17.9%。从全世界范围看,该数据是触目惊心的,13%的青少年患有精神疾病。据《2022 – 2023中国心理蓝皮书》显示,高中生抑郁检出率为40%,初中生抑郁检出率为30%,重性抑郁检出率为7-9%。未成年人发生自身戕害的恶性案例已经累见不鲜,以至有的地方省级行政教育主管部门为防止学生跳楼,下令学校的楼房必须安装防护网!中考引起的恶果都到了这样的程度,我们为什么还能心安理得?可以说,有中考的教育环境,是一个严重戕害未成年人的教育环境!

    二、取消中考之后怎么办?

    取消中考之后学校怎么办?《中国教师报》的术评澄清,成都和上海没有取消中考,他们搞的“贯通式”改革。对这种改革,我没有具体考察,不作评论。但是北京的中考改革,将考试科目从10门改为6门,历史、地理、化学、生物学科为考查科目,不计入总分;西安2025年中考计分科目由10科调整为7科等。这些都不是好办法,因为还是要考,既然要考,就有成绩,对于学校来说,就可能只学需要考的,不考的可能就不必学了。而这些在初中阶段不学的科目则会带到高中,给高中教学增加密度。中考既便是只是考一科,也不行,也会卷。最好的办法就是全部取消,不考。我的方案是恢复完全中学,也就是说,所有的中学都必须办成既有初中又有高中(包括职业教育课程)的学校。中学实行六年制,不再分高中和初中。这样的好处:

    一是彻底打消所谓优质高中在初中阶段掐尖招生的劣习,每所学校都可以在本校培养出最优秀的学生而不会担心被其他所谓优质高中掐尖招走。有人说只有办优质学校才能培养出优秀人才、拔尖人才。这一类糊涂认识早已被实践推翻,此不赘述。

    二是把国家提倡了几十年的“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真正落到了实处。每一所中学的学生都能就近入学,学生成长进入自然成长的阶段,有利于未成年人青春期的健康发育和成长。

    三是有利于中学阶段统一推进新的课程方案。不需要再浪费学生大量的时间搞中考复习刷题应试了。初中阶段的学校,为了迎接中考,三年级时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复习刷题!取消中考之后,学校有充裕的时间来安排各类促进学生素养提高的课程,包括体育、劳动、艺术以及社会实践活动。

    ——取消中考不需要扰动小学,而是将现有的初、高中都分别办成完全中学。需要说明的是,现有的高中学校基本都集中在县城,一部分初中在乡镇。如果合并,县城高中的教师可能下不了乡镇,那么乡镇的初中就应该办成县城中学的分校。

    ——初、高中合并之后,虽然再不会出现过去掐尖招生造成区域教育不均衡的不良现象,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对过去所谓“重点学校”的教育资源应该重新调配,尤其是教师资源。这也符合《规划纲要》精神:“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促进学校优秀领导人员和骨干教师区域内统筹调配、交流轮岗。”我相信只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公平的原则,各地自己会想出很多办法。

    ——取消中考之后不再存在单独的职业中学。新的高中学校,应该增设职业教育课程,让升入高中的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选择:今后毕业之后是参加高考还是不参加高考而就业。然后学校根据学生的自愿填报的实际情况,给学生分别开设不同的课程。同时,即便是参加高考的学生也都应学习同类课程。

    ——取消中考之后带来的问题,主要是怎样衡量教师的绩效。不搞中考了,不讲“升学率”了,教师就可躺平吗?不可以。我的建议:一是对学校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否开齐开足全部课程,学生的平均统合素养、学生的犯罪与违法情况、学生的心理健康与身体素质情况、学生参加劳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等等。对教师进行定期考试,主要是对教师所教的学科进行考试,对教师阅读情况和知识的宽度进行考核,实行教师资格淘汰制。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初中、高中学校在师资、设备、区域位置等等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很难实现这种中学六年制办学。而我想说的,一是你把困难看得太多,把孩子的成长考虑得太少;二是你没有看到未来教育以及整个世界范围内教育发展的趋势,这个趋势就是面向每一个个体、促进学生身心俱健的教育,而仅仅看到眼前的困难和本地区的传统认识。三是你把校长老师们的智慧考虑得过少。其实,我国四十年多年前的中学基本是完全中学。改革开放以后,为了要集中力量早出人才,把一个地方的优秀人才集中起来,把优秀的学生集中起来,把教育资源集中,办重点小学、重点中学和重点大学。如果说这种做法在当时的确起到了一些的作用,那么在40多年后的今天,它已经完全是一种落后的制度安排了。因为在全国范围内的重点学校制度,逐步使中国教育形成了梯级式的不平等的教育。

    我相信,只要决策者下定决心取消中考,恢复完全中学,各个地方各个学校都会自己想出很多很好的办法来。

  • 刘加明 潘慧:唐代渤海国的北部经营

    8世纪初,渤海国持续向北拓展,东北诸夷“畏臣之”。大钦茂将都城北迁至上京龙泉府之后,加快了对北部靺鞨部落的征服。同时,渤海加强对北部的经营,给松花江、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流域带来前所未有的生机,促进了东北诸族群的交往交融。目前,有关渤海国北部经营的研究成果有限,虽然相关研究在述及唐朝的渤海经略、渤海与日本关系以及渤海国族群的凝聚等相关问题时,对渤海北部经营和押领靺鞨部落与周边交流有所涉及,但皆一带而过。本文尝试以渤海押领诸靺鞨部落与周边交流为中心探讨渤海国的北部经营,进而管窥唐代基于大一统的民族共同体构筑。

    一、渤海国向北拓展以及唐朝的态度

    渤海国从尝试着向北拓展,到最后形成较为稳定的统辖区域,主要历经大武艺、大钦茂、大仁秀三位国王的努力方始形成。

    渤海国建立之初,“靺鞨之众及高丽余烬,稍稍归之”。大祚荣收服了大量居于其立国之地南部的高句丽和靺鞨人众,并一度呈现向南拓展势力范围的态势。当时在渤海国北部分布有拂涅、铁利、虞娄、越喜等靺鞨部落,再向北则有黑水靺鞨。高句丽灭亡之后,黑水靺鞨趁其他诸部“奔散微弱”之机,经过南下、西进等,势力有所拓展,后被唐朝将领李多祚击败,向北退回至今黑龙江流域一带。不过,渤海o初期黑水靺鞨对分布于其南部的四个靺鞨部落仍然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至第二代王大武艺统治之初,渤海国的发展策略有所调整,改变了大祚荣对北部的绥抚态度,“遣弟门艺及舅任雅相发兵击黑水”,后由于两人观点不合而改派壹夏与黑水靺鞨作战。关于此次战争的结果,文献中并未直接记载,不过通过分析可知渤海此役并未取得胜利。原因在于开元二十一年(733),渤海向西与唐朝在马都山作战,当时渤海国北部的室韦和黑水靺鞨皆跟随唐朝出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渤海国对北部的其他靺鞨部落已经有了较大的影响力。因为至开元十四年(726),渤海国的直接控制区与黑水靺鞨居地之间尚隔有拂涅、铁利等靺鞨部落,其中拂涅部位于张广才岭以东及牡丹江流域,后向东迁移,大体位于今天兴凯湖以西一带;铁利在依兰以西地段,大致为今依兰、铁力地区。渤海国能通过这些靺鞨部落的辖境与黑水靺鞨作战,说明此时渤海国已经威服了诸多靺鞨部落,佐证了大武艺“斥大土宇,东北诸夷畏臣之”的记载。

    渤海国北部拓展成效最快是在第三代王大钦茂统治时期。大钦茂谥号“文王”,从文献中未见其发动战争的直接记载,推断他在位期间渤海北拓应该是通过对靺鞨的“文而化之”来完成的。据《册府元龟》记载,自开元二年(714)始,渤海国北部拂涅、铁利、越喜靺鞨部落去唐朝朝贡,至开元二十九年(741)的27年间,拂涅和铁利部落到唐朝朝贡的频次分别为18和14次。此后便鲜见二部落朝贡唐朝的记载。又据《新唐书·黑水靺鞨传》记载:“拂涅,亦称大拂涅,开元、天宝间八来,献鲸睛、貂鼠、白兔皮;铁利,开元中六来……后渤海盛,靺鞨皆役属之,不复与王会矣。”可知,随着渤海国的强盛,北部诸靺鞨部落皆归服于渤海。综合上述两段史料记载,至开元二十九年,拂涅和铁利部落再没有独自去唐朝贡,说明渤海已经实现了对两个部落较为有效的管控。

    天宝末年,大钦茂继续向北拓展,“徙上京,直旧国三百里忽汗河之东”,即渤海将都城向北迁徙,置于上京龙泉府(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渤海镇)。通过此次迁都,便利了对北部靺鞨部落的控制。在向北拓展的过程中,渤海国遇到了地理环境的限制,如牡丹江东部典型山区的阻隔。渤海向东迁都,《新唐书·渤海传》记载,于贞元年间“东南徙东京”。东京龙原府的北部是广阔的兴凯湖平原,从此处向北,可以比较容易来到率宾和越喜靺鞨地区。大钦茂统治末年,北部率宾地区受渤海管控,并且对越喜靺鞨部落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

    在大钦茂去世后,渤海国内部发生了激烈的王位争夺,越喜和黑水靺鞨部落摆脱渤海影响,独立赴唐朝贡。直至大仁秀继位后,政权内部趋于稳定。《新唐书·渤海传》记载,“仁秀颇能讨伐海北诸部,开大境宇,有功”,这里的“海”即指今天的兴凯湖。此说明渤海国征服了分布于兴凯湖以东偏北一带的越喜靺鞨,以及三江平原地区的虞娄靺鞨部落。又由于黑水靺鞨位于虞娄北部,在黑龙江下游的广大地区,距离渤海国的统治中心最远,力量相比于其他部落较强大。不过,检索文献,在大仁秀继位以后近百年的时间内,再也不见有黑水靺鞨赴唐朝贡的记载。据《唐会要》载:“及渤海浸强,黑水亦为其所属。”因此可以推测,至大仁秀统治时期,渤海国完成了对黑水靺鞨的征服。不过整体而言,对比其他靺鞨部落,渤海国对于黑水靺鞨的影响力仍然是有限的。

    至大仁秀统治时期,渤海国在北部地区的拓展达到历史的最北限。北部的三江平原地区逐渐被渤海国所控制,西北与室韦接,向东北拓展到兴凯湖以东,其北部一带的疆域包括今俄罗斯滨海边疆区等地。由于渤海对于北部区域呈现不断拓展之势,北部拓展区范围较广,主要包含绥芬河、牡丹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及黑龙江下游地区。在唐朝时期这里主要生活着拂涅、越喜、铁利、虞娄和黑水靺鞨等部落。

    随着渤海国不断北拓以及唐朝北疆局势的变动,唐朝对渤海国以及北部靺鞨部落的态度发生转变。在高句丽灭亡之后,唐朝为管理高句丽故地,设置安东都护府,下设拂涅州和越喜州都督府等行政机构。虽然在当时的边疆形势下,唐朝对拂涅和越喜靺鞨部落所在地区管理有限,但州和都督府的设置无疑体现了唐朝的疆域管辖以及对东北边疆的重视。《旧唐书·渤海靺鞨传》记载,开元十四年(726),“黑水靺鞨遣使来朝,诏以其地为黑水州”,黑水州的设置,表明唐朝对于该地区的行政领有。

    对于7世纪末期发生于东北的契丹、靺鞨等族叛乱,着力于建构“大一统”的唐朝自然要进行剿灭。但圣历元年(698),当大祚荣等崛起于东北边疆时,由于契丹和突厥的中道阻隔等具体情况,最终渤海得以立国。唐朝遂于先天二年(713)遣使册封大祚荣为渤海郡王、忽汗州都督,渤海成为唐朝藩属体制内的一员,接受唐朝的羁縻。由于吐蕃、突厥、契丹等边疆势力存在与成长,唐朝中央政府的关注力被分散。开元二十一年(733),渤海与契丹、突厥联合,进攻唐朝的马都山。唐朝在马都山之战中的失利,促使其调整北部边疆经略,在应对契丹和突厥南下时逐渐掌握主动权。随着节度使制度的不断成熟,唐朝斩杀了契丹军事首领可突于,此后契丹鲜少犯边。同时,在唐朝北边的另一强藩突厥的毗伽可汗被大臣毒杀,内乱促其走向衰落。面对如此巨变,渤海国审时度势,遵从唐朝的统治秩序,此后再未与唐朝发生武力冲突。对于唐朝而言,由于北部靺鞨部落距离过远,遂渐默认渤海国对这些靺鞨部落的控制,把渤海国作为管理东北边疆的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渤海国效仿唐朝任命押靺鞨使,主动承担起押领北部靺鞨部落的责任与使命,一方面向唐朝复命,另一方面同东亚其他政权进行了更具深度的交流。

    二、渤海国押领北部靺鞨部落与周边交流

    综观史料,渤海国经营北部边疆的记载虽然有限,但线索明晰。如在地方行政建置上,渤海强盛时期,设置了“五京、十五府、六十二州”。其中在北部地区有安远府、怀远府、定理府、铁利府等,这些府下辖诸州。诸府、州的设置,表明渤海国对靺鞨诸部进行了有效管控。不过相较于渤海对上京、中京和东京等核心统治地区的经营与管理,对北部的管理力度较弱,渤海全盛时期实行了模仿唐朝的羁縻政策,以次级羁縻体系的形式,对北部靺鞨部落进行羁縻管制。

    随着疆域的北拓,渤海国押领北部靺鞨部落加入东亚世界的交流之中,这也成为渤海经营北部边疆的重要方式。检索史料可知,开元二十九年(741)之后,在向唐朝贡的队伍中,便不见拂涅、铁利诸部落。但实际上,他们仍然保持了朝唐的惯例,只不过其朝贡唐朝的过程是在渤海国的押领之下实现的。《新唐书·方镇表三》记载,(开元)二十八年(740),平卢军节度使兼押两蕃、渤海、黑水四府经略处置使。唐朝的“押蕃使”是中原王朝对边疆族群的管理机构,此后渤海效仿唐朝,任命“押靺鞨使”。据《唐会要》记载,贞元八年(792)十二月,“渤海押靺鞨使杨吉福等三十五人来朝贡”。可见,此时渤海已经出现了专门押领靺鞨的官吏。此说明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靺鞨接受了渤海的管理,渤海国对靺鞨部落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唐朝认同渤海对靺鞨的管理。而由渤海国带领靺鞨人朝贡唐朝,应该是在此前已经存在。

    据《新唐书·黑水靺鞨传》载:“拂涅,亦称大拂涅,开元、天宝间八来,献鲸睛、貂鼠、白兔皮;铁利,开元中六来;越喜,七来,贞元中一来;虞娄,贞观间再来,贞元一来。”说明开元、天宝年间,拂涅、铁利部落独立到唐朝贡;而越喜、虞娄等在贞元年间尚曾独立朝唐。情况变化,缘起于其被渤海押领,对此《新唐书·黑水靺鞨传》继续记述为:“后渤海盛,靺鞨皆役属之,不复与王会矣。”可知,渤海强盛之后,诸靺鞨被威服,不再独立进行相关行动。对此,《唐会要》提供了辅证:“拂涅、铁利等诸部落,自国初至天宝末,亦尝朝贡,或随渤海使而来。”可以认为,拂涅和铁利等靺鞨部落在天宝末年之后,在渤海国的带领之下赴唐。

    越喜、虞娄以及黑水靺鞨距离渤海国的核心统治区较远,渤海实现对这三个部落的管理时间也较晚。贞元十四年(798),“以渤海国王大嵩隣侄能信为左骁骑卫中郎将,虞侯娄蕃长都督茹富仇为右武卫将军,并放还蕃”。这里的虞侯娄即虞娄,二者同时被唐授予官职,说明虞娄靺鞨尚由唐朝直接管理,没有以渤海代为行政。据《册府元龟》记载,大历九年(774)十二月,“奚、契丹、渤海、室韦、靺鞨遣使来朝”;大历十年正月,“渤海、契丹、奚、室韦、靺鞨、新罗”遣使来朝。上述两则史料记载了诸部落去唐朝贡,同时出现了靺鞨和渤海,显然二者是不同的势力,据考证这里的靺鞨部落为黑水靺鞨。元和十年(815),《册府元龟》记载“黑水酋长十一人并来朝”,此后再不见越喜、虞娄以及黑水靺鞨独立去唐朝贡。

    直到渤海国末期,黑水靺鞨出现在渤海国南部,独立同新罗进行交流。据《三国史记》记载:“(886年)北镇奏,狄国人入镇,以片木挂树而归,遂取以献。其木书十五字云,宝露国与黑水国人,共向新罗国和通。”宝露和勃利二者音近,为黑水靺鞨控制下的一个部落。“北镇”是为新罗东北部的朔庭郡,位于今天朝鲜半岛北部咸镜南道安边地区。此后,有更多的黑水靺鞨部落出现在新罗的北部边境。《高丽史》记载:“(尹瑄)率其党走北边,聚众至二千余人,居鹘岩城,召黑水蕃众,久为边郡害。及太祖即位,率众来附。”这里的黑水蕃众与上文《三国史记》所载的“黑水国人”渊源关系密切。关于上述史料中“黑水国人”、宝露国何时来到渤海南部,赤羽目匡由认为新罗东北散见的黑水、铁勒、达姑各族,是在8世纪中叶前被渤海迁徙到居住地,并接受渤海的支配。马一虹认为黑水靺鞨和宝露国为免于被渤海国吞并,在渤海全盛时期来到了渤海国的南部,并寻求支持势力。我们认为渤海国南部地区的黑水靺鞨,一部分是在渤海国末期,因国力下降,对北部黑水靺鞨的控制力减弱,大量的黑水靺鞨人自行南徙;另一部分是在9世纪初,被强盛时期渤海国带领而来。在渤海国统治末期,有“靺鞨别部达姑众来寇(新罗)北边”。“达姑”又为“达姤”,原为室韦部落的一支,位于“第二松花江下游以东和第一松花江上游以南”地带。另外,有兀惹即拂涅部落在被渤海国征服后,分布于牡丹江东部,后由牡丹江东部向南迁至鸭绿江流域。上述达姑和兀惹部落并不仅是在渤海国末期和灭亡后才来到渤海国南部地区,他们在被渤海国征服后,就在押领下来到渤海国统治区。尤其是达姑,受渤海国的影响被称为“靺鞨别部”。《三国史记》所载黑水、宝露国人则是被渤海在强盛时期带领至渤海国南部,后渤海国势衰微,这些部落的活动才见于史书记载。

    北部靺鞨部落除在渤海的引领下赴唐朝和来到南部统治区外,还被带领去日本交流。自开元十五年(727)始,渤海便与日本进行交流,在渤海存国的200余年里,渤海聘日34次,日本聘渤海13次,双方建立了密切联系。在这一过程中,靺鞨跟随渤海来日本,双方有所往来。据《续日本纪》载,“(779年)敕检校渤海人使押领高洋粥等,进表无礼,宜勿令进”,当渤海的押领使高洋粥将国书呈上时,日本人认为“无礼”,而不接受。次日,“检校渤海人使言,铁利官人争座说昌之上,恒有凌侮之气者。太政官处分,渤海通事从五位下高说昌,远涉沧波,数回入朝,言思忠勤,授以高班。次彼铁利之下,殊非优宠之意,宜异其列位,以显品秩”。这里边包含三个信息,一是解释了前一天所说的“无礼”,是指将铁利人的座次安排在渤海通事高说昌之下,是对铁利的忽视。二是铁利人直接提出“争座”。按照礼仪,在押领使高洋粥带领下的铁利人,其座次本应在渤海使之下。但铁利人正式提出座位应在渤海通事高说昌之上。三是,日本支持了铁利人的“争座”之举,并解释说,此举并不涉及优宠,而是按照品秩而定。可见,日本对于唐朝、渤海以及铁利等靺鞨部皆已认可的政治伦理与区域秩序进行了颠覆。

    理解这种政治性操作,也便容易理解此前《续日本纪》中的两则相关书写:“(746年)渤海人及铁利总一千一百余人慕化来朝,安置出羽国,给衣粮,放还。”“(779年)渤海及铁利三百五十九人,慕化入朝,在出羽国,宜依例供给之,但来使轻微,不足为宾。今欲遣使给飧,自彼放还”。前文已述,此时渤海已经实现了对铁利等部的管理与带领,但《续日本纪》仍将渤海国和铁利靺鞨进行了平行书写,即是出于对唐朝认可的区域秩序的挑战。

    事实上,关于铁利“争座”事件,并不能“说明铁利部是以独立的使团身份与渤海使团同行”,甚至“铁利人在占据着主导地位”。至开元二十九年,渤海已经实现对铁利靺鞨的威服,并且铁利分布于今天的黑龙江依兰县以西一带,距离日本遥远。其远赴日本,自然是在渤海国押领使高洋粥等人的带领下,经陆路到东京龙原府地区,再由海路来到日本。至于出现铁利“争座”问题,根据前述引文,可以梳理出基本逻辑:渤海在与日本的聘书中,安排了两方人员的座次,其中作为被押领对象,铁利代表位于渤海使臣之下。日本在发现这一“问题”之后,以“无礼”拒绝了渤海递交的国书。次日,铁利人提出“争座”当是受到了日本方面的授意,否则铁利应该无由得知渤、日国书中的内容。此后,随着渤海国对北部靺鞨部落的控制力不断增强,日本史料中便鲜少关于除渤海外其他靺鞨部落的记载。

    值得提及的是,还有学者根据上述史料,认为渤海、铁利靺鞨去日本,推测带有移民倾向。此说难以成立,因为渤海使不会带着自己征服的部落不远千里去投奔日本。并且这两次渤海押领铁利人来到日本,也并没有被允许去都城拜见天皇,而是在登陆的出羽国就地安置。渤海带领铁利去日本的主要目的应是进行商业贸易,铁利人在登陆口岸直接进行贸易,换取物品,然后返回。

    综上所述,渤海在征服北部靺鞨部落之后,效仿唐朝的政治制度,对其进行次级羁縻控制。唐朝也默认了渤海国对拂涅、铁利等靺鞨部落的控制。有学者指出,北部靺鞨部落服从渤海国控制的重要前题就是,渤海国允许他们继续与周边交流,此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总之,渤海国押领北部靺鞨部落与周边进行良性互动与交流,既防止他们强大后威胁自身的安全,同时也满足了北部靺鞨部落的发展需求。从唐朝的视域来看,羁縻势力渤海国对北部靺鞨部落管理是踏实而有效的,因而唐朝也便给予渤海以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

    三、渤海经营北部边疆的影响

    随着渤海国北部的拓展,其对北部靺鞨部落的管控也逐渐加强,在中国东北边疆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是提升了渤海国北部地区的文明程度。与渤海国上京和中京地区相比,渤海国北部的拂涅、铁利、越喜、虞娄、黑水靺鞨等部落的社会发展较为缓慢。在历史上,由于这些靺鞨部落距离中原王朝较远,并且其南部先后有扶余、高句丽和渤海等政权的阻隔,受中原文明辐射较弱。在被渤海国征服之前,其社会形态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并且其所在地区,多属气候苦寒之地,多森林覆盖。在松花江、乌苏里江、黑龙江等江河网之间,人们从事渔猎经济较多,还有部分采集业活动,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较为落后。

    渤海国征服北部诸靺鞨部落后,在百余年的经营中,对靺鞨部落产生了重大影响。渤海国迁都上京龙泉府之后,距离较近的拂涅和铁利部落受渤海影响较大,内部的文明形式与政治生态都发生了变化。在渤海国灭亡后,铁利部落获得了相对宽松的发展机遇,并逐渐顺乎“民意”而建立类似于“政权”的管理机构。拂涅部落也分为几支,其分布位置逐渐向南迁移。因而,他们在渤海国灭亡后并没有湮没在历史之中,而是开始以自主的身份与辽朝进行交流,说明其在渤海国统治时期已经获得快速发展。此外,在绥芬河流域的率宾府以及分布于兴凯湖以东的越喜靺鞨部落的遗址中,已经辨识出大量的渤海遗存。这说明渤海国不仅对北部靺鞨部落有行政上的控制力,而且也将技术和文化带到当地,促进了北部靺鞨部落的社会发展。同时,渤海押领靺鞨部落与周边进行交流,北部靺鞨部落将本地特有产品带出交换,促进了自身经济的发展。

    二是助力了“海东盛国”时代的到来。渤海国在唐朝东北的显性发展,一个重要内容是与北部靺鞨部落的联系增多,并分享了其地的特产与资源。《新唐书·渤海传》记载,渤海国北部物产有“率宾之马”“湄沱湖之鲫”。率宾府地区以产马闻名,渤海国的马匹经由登州地区被运往唐朝。《旧唐书·李正己传》载,唐朝“货市渤海名马,岁岁不绝”。可见,率宾府的马种优良,数量也众多。渤海国“北进”占领率宾府地区后,这里为渤海国提供大量的生活和作战使用的优良马种。“湄沱湖之鲫”中“湄沱湖”为今天的兴凯湖,在兴凯湖的北部有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水域,主要分布有黑水和虞娄靺鞨部落,常以渔猎为生。他们的后裔赫哲人,平日里不仅以水中的鱼作为主要的食物来源,还将鱼皮做成衣物。可见,渔业经济对这里靺鞨人的重要性,渤海国占领这里后,向当地靺鞨人索取大量的鱼类资源。从北部靺鞨部落去唐朝贡的物品中见到大量的珍奇异宝,如《册府元龟》载:开元七年(719),拂涅“遣使献鲸鲵鱼睛、貂鼠皮、白兔猫皮”;天宝七年(748),黑水靺鞨等部落“遣使献金银及六十综布、鱼牙紬、朝霞紬、牛黄、头发、人参”。当靺鞨部落被渤海国征服后,这些奇珍异宝也会被献于渤海国。

    三是在渤海国的带领下,大量北部靺鞨人口来到渤海国的核心统治地区,参加渤海国建设。《松漠纪闻》记载,渤海国王“以大为姓,右姓曰高、张、杨、窦、乌、李,不过数种,部曲奴婢无姓者皆从其主”。可知,渤海国除了王姓大氏外,有众多贵族姓氏,他们把控着王国的核心权力。在社会的最底层有大量的部曲和奴婢,他们附属于国王或贵族,极有可能是渤海国在征服北部靺鞨部落后,一些人被押领回核心统治地区,并失去了人身自由的。他们参与了渤海国都城的建设,大钦茂统治时期兴建东京龙原府,外城周长2894米,上京龙泉府,宫城周长2680米。这些大规模的都城兴建以及内部设施的完善需要大量服劳役的人参加。《旧唐书·渤海靺鞨传》记载,渤海“编户十余万,胜兵数万人”,这里的编户和士兵,应该也含有北部靺鞨人。

    四是渤海通过对北部靺鞨部落的管理,首次将今天的黑龙江、吉林省的大部分地区连为一体,在“一体”化的行政管理内进行发展,促进了东北地区的族群交融。渤海建国之前,东北地区主要为唐朝安东都护府所辖制,“西北接唐朝边陲重镇营州,以医巫闾山与辽水为界;东隔第二流松花江与靺鞨诸部相邻”,辖域范围包含今天的辽宁和吉林省部分地区。渤海国进一步向北拓展疆域,9世纪初征服了北部诸多靺鞨部落后,在其分布地设置了府、州政区。虽然渤海对其控制力不如核心统治区,但是这些靺鞨部落都承认渤海国对其统领,在渤海的带领下赴唐朝贡,唐朝在东北边疆地区影响、凝聚力皆得到有效提升。

    渤海国还押领大量北部靺鞨人来到渤海国核心统治区,实现与契丹、汉族等各族的交融。大钦茂时代,伴随着渤海的开疆拓土,渤海国的核心民族靺鞨族不断吸收其他民族的成分日益壮大,同时也扩入其他民族聚居区,经过“民族自觉”而成为渤海族。但是渤海国北部的诸靺鞨部落,距离渤海国核心统治区较远,归顺的时间晚,所以大多并没有融入渤海族之中。不过在渤海国强盛时期,有部分北部靺鞨人在渤海的带领南下,来到核心统治区生活。其中也有一部分人融入渤海族之中,另一部分未被融入的,则逐渐成为辽代女真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女真,又称女直。据《辽史》载,天复三年(903),“伐女直,下之,获其户三百”。这说明在渤海国统治末期,已经有女真人在活动,这些女真人的出现与渤海国带领靺鞨部落南下与当地族群交融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在7世纪末期,渤海国崛起于东牟山之后,势力范围逐渐扩大。其北部疆域的拓展,主要是通过威服诸靺鞨部落来实现的。在渤海国的带领下,拂涅、铁利、越喜、虞娄和黑水靺鞨等部落,频繁参与周边交流。一方面,在唐朝的“大一统”基业中,接受唐朝的羁縻管理,作为边疆势力的重要组成,参加到唐朝的朝贡体制之中。另一方面,跟随渤海到日本进行经济贸易,增加了日本对于唐朝边疆民族与政权的了解,拓宽了北部靺鞨相关见闻,也加强了东亚区域的贸易往来。渤海国对于北部靺鞨的带领,不仅加速了其文明进程,也促进了渤海“海东盛国”时代的到来。同时,北部诸靺鞨部落在唐朝的东北边疆,与汉族、契丹等民族进行充分的交往交流交融,促进了唐朝民族共同体的建构。

    转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5年第2期

  • 郭志媛:律师有效辩护的国际标准与本土化实现路径

    辩护权在被追诉人权利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这一点已成共识。有人甚至说刑事诉讼的发展史亦是被追诉人辩护权不断扩充并得到切实保障的历史。该论断不仅凸显了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而且指出了辩护权保障的两个维度。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权主要是指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仅有律师辩护显然不够,有些国家还将其解释为获得有效律师帮助的权利。可见,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障要从两个维度进行:一是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这是对辩护权广度的要求,体现为辩护率;二是保障其获得有效辩护,这是对辩护权深度的要求,体现为一定的辩护质量。有效辩护理念的提出对于辩护制度的发展意义重大,它不仅使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由广及深,而且意在使控辩力量从形式上的平等跨越至实质上的平等,对于诉讼结构的优化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历次修改中均将加强辩护权保障作为重点内容。无论是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阶段的不断提前,还是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逐渐扩张,抑或是刑事法律援助方式的多元化设置,均旨在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赋予更多被追诉人。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辩护人责任,主张“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重,为有效辩护概念的引入提供了契机:有效辩护的侧重点在于通过设定辩护律师的行为底线来促使律师勤勉尽职,而这些行为主要表现为程序性辩护。与此相照应,2012年修法为促使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真正落实所作的努力,也具有协助辩护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功效。然而,刑事辩护制度的整体完善是否等同于律师有效辩护?对此学界远未达成共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要求,呼应了学界强调律师有效辩护的主张。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法院将律师无效辩护视为一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而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例,并以律师辩护存在重大缺陷为由,通过向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发出司法建议书的方式,要求对怠于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启动调查处理程序,体现了有效辩护理念的具体适用。

    随着2018年值班律师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辩护率偏低的问题逐渐得到改善。遵循“先普及律师辩护、再提高辩护质量”的发展路径,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加快扩大刑事辩护覆盖面的进度,但这种分步推进的方式也可能导致辩护率快速提升的过程中出现辩护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因此,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未来发展,需要兼顾辩护率的提高与辩护质量的提升,在客观上对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提出要求,确保辩护律师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落实有效辩护理念的核心在于明确有效辩护的内涵及评价标准,并构建质量监督和法律救济等实施机制,为此有必要结合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及典型国家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对“有效辩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核心内涵在于被追诉人具有获得由具备独立性与专业性的辩护律师提供及时和充分的辩护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是平等的、无条件的。美国无效辩护标准的演变及司法适用也为构建我国刑事案件无效辩护救济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文将从有效辩护的国际标准和具体评估展开探讨,以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如何吸收有效辩护理念提供针对性建议。

    一、有效辩护概念的理解分歧与正本清源

    (一)学界对“有效辩护”的认知分歧:四种代表性学说

    有效辩护是一个源于美国的舶来概念。我国学者多认为“有效辩护”是“无效辩护”的对应概念,实际上,美国不仅存在“无效辩护之诉”,也存在“有效辩护”的正面表述和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由宪法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the right to counsel)发展出“获得有效律师帮助的权利”(the right to 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我国学者开始关注有效辩护问题,盖因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遭遇了瓶颈。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辩护权的保障力度逐步加强,辩护率一度被作为衡量辩护制度发展的关键指标。但当辩护率长期在30%至40%徘徊时,有识之士便意识到单纯追求辩护率并不能促进辩护制度的真正发展。唯有切实保障辩护权才能增强被追诉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意愿,从而进一步提高辩护率,于是有效辩护便进入学者们的视野。

    在理解有效辩护这一概念时,我国学者在如下两点上已达成共识:一是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被追诉人最重要的权利,因为正是通过辩护律师才能确保被追诉人的其他权利得到保护。二是有效辩护概念的提出有望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护从形式上的平等逐步跨越至实质上的平等。然而,由于此概念的舶来品属性,加之直译带来的语义不明确,学者们对有效辩护的内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试举几例分述如下。

    1.广义说

    有学者认为:“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这一理解几乎将“有效辩护”等同于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显然过于泛化,且未突出“有效辩护”的本质特征。

    2.分层说

    有学者将有效辩护分为广义上的有效辩护和狭义上的有效辩护,认为广义上的有效辩护主要指辩护权及其保障机制,包括立法、司法、律师职业文化等多个层面;而狭义上的有效辩护主要关注律师辩护的质量,围绕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表现设定有效辩护的行为标准和无效辩护的认定标准。该学者对有效辩护的广义理解系基于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而对有效辩护的狭义理解则来自于美国的特殊制度安排。实际上,国际准则关于有效辩护的明确规定不多,且用语含混,有些名为“有效辩护”,实则是对辩护制度的笼统规定,需结合上下文加以甄别,详见后文分析。

    3.结果说

    有学者认为:“有效辩护或辩护的有效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该观点将有效辩护等同于辩护的有效性,强调辩护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尽管其将辩护的有效性进一步区分为实体上的有效性和程序上的有效性,后者“是指辩护方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纠正并获得解决的有利结果”,似与有效辩护的本义更接近,但其总体上仍以实体结果判断辩护有效与否。这一理解在法律从业人员中较为普遍,学界也不乏支持者。甚至有学者认为,有效辩护的本义是指有效果、有作用的辩护,可简称为“有效果辩护”,应当回归有效辩护的本义,以追求满足当事人利益,同时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结果作为辩护评价的主要对象,以“有效果辩护”作为中国式“有效辩护”的话语选择。这里直接将有效辩护的“效”理解成“效果”,将律师辩护质量与实体结果相联系,实质上是将“有效辩护”与“辩护的有效性”或“有效果的辩护”相混淆,与有效辩护的本义相去甚远。

    4.狭义说兼过程说

    当然,也有学者从美国有效辩护制度出发,认为有效辩护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后,忠实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地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及时精准地提出各种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与有权作出裁决结论的专门机关进行富有意义的协商、抗辩、说服等活动。简言之,“有效辩护”就是尽职尽责的辩护,是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忠诚地履行辩护职责,完成“授权委托协议”所约定的辩护义务。这一理解着眼于评价律师辩护过程,强调不能根据诉讼效果来评判一项辩护活动的有效性。

    前述几种关于“有效辩护”概念的理解颇具代表性,其他学者的理解无外乎是对广义说、狭义说、分层说、过程说和结果说的不同组合。例如,有学者指出侦查阶段有效辩护的评价可以从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两个维度来进行,另有学者认为有效辩护的构成包括权利要素、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

    (二)实务界对“有效辩护”概念的理解

    目我国学者对有效辩护的理解更注重国家对辩护权的保障,且更重视辩护行为对实体结果的影响,这种理解实际上偏离了有效辩护的本义。学界的理解尚且如此,很难期待实务部门能准确理解有效辩护的概念。为了验证这一假设,笔者曾采用深度访谈、小组座谈、问卷调查、个案研究等方法在广东省、浙江省和北京市三地进行过系统的实证调研。调研发现,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对“有效辩护”的理解首先都是从实体角度出发,认为“有效”是指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并体现在判决中,主要关注辩护是否产生了被告人希望达到的效果——包括重罪变轻罪、和解、刑期缩短、赔偿金额减少等。这里直接将“效”理解成“效果”,将律师辩护质量与实体结果相联系,实际上是混淆了“有效辩护”与“辩护的有效性”。

    根据笔者后续的非系统调研,实务界对有效辩护的概念仍然缺乏准确和充分的了解。首先,律师对自身在刑事辩护中应当发挥的作用缺乏准确的认识,特别是长期以来重实体辩护、轻程序辩护,导致其对有效辩护的理解有失偏颇,过于强调实体辩护的效果而忽略了本该是“有效辩护”重心的程序性辩护。其次,检察官对律师有效辩护问题往往有切身感受,他们从法庭上对抗一方的角度对辩护意见的质量和辩护人在法庭上的表现,都能作出最中肯的评价。再次,法官受职权主义传统的影响,对有效辩护与否似乎并不关心。他们认为,即使律师失职,有法官最后把关,也不会影响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保障。值得注意的是,法官表示在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时,最经常采纳的是量刑辩护、新证据和程序性辩护,这说明辩护律师通过加强程序性辩护有可能使自己的辩护意见得到更大程度的采纳。最后,当事人一般只是通过结果来评价律师,这也是导致有效辩护唯结果论的原因之一。有部分律师甚至为了令当事人满意,特别是令当事人家属满意,故意不与检察官在审前进行沟通,追求法庭上的“效果”,使其辩护在某种程度上演化为一种“作秀”。更有甚者,通过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夸大可能判处的刑罚来彰显其辩护“效果”,违背了律师的职业伦理。由于缺乏有效辩护的正确理念,以辩护的实体效果作为衡量辩护质量的唯一标准,这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不良影响。但是,也有相反的例子表明,如果律师恪尽职守,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并不理想,当事人及其家属也会对辩护律师表示满意。这从反面证明了推广有效辩护理念的重要性。

    (三)有效辩护的基本内涵:正本清源

    综上,我国学界对有效辩护概念的理解分歧主要集中于对以下两个问题的回答:(1)有效辩护是关于律师辩护表现的概念,还是关于辩护权保障的概念?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狭义说和广义说。(2)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是律师的辩护行为表现本身,还是辩护意见对实体结果的影响?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过程说和结果说。笔者所作的实证研究显示,实务界与部分学者倾向于从实体效果评价律师辩护,即将有效辩护理解为辩护的有效性。那么有效辩护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笔者认为,狭义说兼过程说更贴近有效辩护的本义。质言之,有效辩护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或指派担任辩护人后,忠实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地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及时精准地提出各种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与有权作出裁决结论的专门机关进行富有意义的协商、抗辩、说服等活动。简言之,“有效辩护”就是律师尽职尽责地进行辩护。

    一方面,有效辩护不能等同于辩护制度或辩护权保障,前者只是后者的一个维度。有效辩护的侧重点在于通过设定辩护律师的行为底线来促使律师勤勉尽职,因而是对律师辩护的质量要求,而非对国家保障辩护权的整体要求。

    另一方面,有效辩护是一种着眼于评价律师辩护过程的概念,不能根据某种诉讼结果或诉讼效果来评判一项辩护活动的有效性。换言之,有效辩护侧重的是律师的程序性辩护而非实体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即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向办案机关提出对被追诉人有利的程序性请求或对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制裁。程序性辩护活动具有“主动性”特征,即律师通过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研判案情和证据、阐明辩护意见和理由,主动采取的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辩护活动,并且程序性辩护的目的通常不直接涉及关于定罪量刑等诉讼结果问题。而实体性辩护是指辩护律师针对被追诉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轻重问题提出的辩护意见。

    结果说过于关注实体性辩护的效果,即实体辩护意见最终是否被司法机关采纳,使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罚、免除处罚甚至无罪等裁决结果。然而,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对被追诉人有利的实体性诉讼结果与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之间的相关程度往往难以把握,而是否在程序上主动、适时、有据地采取辩护活动,帮助被追诉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尤其是是否针对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导致被追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控告,则更易于衡量。

    对“有效辩护”概念的理解偏差还与其翻译有关,具体而言,有效辩护译自英文“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或“effective counsel”,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学术语,也是一个舶来品。对于不太了解此制度的国人而言,容易望文生义,将“有效力”的辩护理解成“有效果”的辩护,从而歪曲了该术语的本义。有效辩护其实是指实质性的辩护,或者合格的辩护,采用哪种说法更能消除歧义且符合中国人的习惯,还需进一步探讨、斟酌。

    二、律师有效辩护的国际标准与美国模式

    (一)律师有效辩护的国际标准

    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代表的系列国际公约是多数国家认可并贯彻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我国已签署了一系列联合国刑事司法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集中规定了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包括:对被指控的性质和原因的告知;准备辩护和联络律师的时间和便利;自行辩护、选择律师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等等。之后通过的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就有效辩护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如1984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措施》,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发展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环境中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指导原则》,1990年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201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等国际法律文件均强调了被追诉人应得到实质意义上平等的有效辩护权。国际社会致力于构建有效辩护的最低标准,这与建立保障被指控人权利的最低限度程序标准的努力一脉相承。通过对上述国际法律文件相关规定的梳理,笔者尝试归纳律师有效辩护的国际标准。

    第一,辩护权保障的平等性。有效辩护理念的提出是对辩护权保障的更高要求,意在将辩护权保障从形式上的平等逐步跨越至实质上的平等,因此有效辩护的终极目标即实现辩护权的平等保障。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反复强调,所有被追诉人均应平等享有辩护权,不因种族、性别、经济地位等的不同而受歧视,尤其是需要保障弱势群体能够通过法律援助机制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措施》第5条规定“任何被怀疑或控告犯了可判死刑之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院的终审执行死刑”,不仅强调了法律协助要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而且律师服务要适当,暗含了一定的质量要求。《发展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环境中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指导原则》明确规定:“法律制度应当通过旨在克服社会经济、民族、文化、政治上的不平等或差距的适当政策,尽量使社会上各阶层尤其是受伤害的阶层得到司法的保护……并对所有有需要的人提供使他们获得有效辩护的广泛法律援助。”该规定虑及不同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上的差距对平等司法保护的影响,强调了法律制度应确保司法保护能覆盖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对于因经济贫困、语言障碍、文化差异等因素而无法获得有效帮助的弱势群体,立法应减少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实质不平等待遇。《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向在其境内并受其管辖的所有的人,不加任何区分,诸如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原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经济或其他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视,提供关于平等有效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这一条文更加明确地将平等和有效并列为获得律师帮助的要求。综上,律师有效辩护的国际标准首先是平等,既包括机会平等,也包括质量平等,后者比前者更具挑战性,但也正是有效辩护的价值所在。

    第二,律师帮助的及时性与充分性。辩护律师应当尽早介入刑事诉讼,如果律师协助机制过于复杂或拖延,则可能导致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辩护律师应当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案件材料,进行辩护准备,从而保证庭审过程中的有效参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32号一般性意见》指出,律师有义务保证准备辩护的时间是充分的,并且准备辩护的时间可能取决于案件情况的复杂程度。《发展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环境中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指导原则》提到“法律制度应当保证任何人能够得到迅速而公平的司法行动、半司法行动的保护”。《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条规定“各国政府应提供关于平等有效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也指出“国家应当确保在刑事诉讼程序各阶段迅捷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该迟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该条文强化了司法机关在实现有效辩护过程中的责任,即国家不仅要制定相关法律提供制度保障,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履行相关义务,为律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体现了对律师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尊重。

    第三,辩护律师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辩护律师能够独立行使辩护权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和保障,故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充分尊重律师辩护行为的独立性并确保律师执业活动不受不正当干预。与此同时,辩护质量与律师素质息息相关,被追诉人应有权获得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律师帮助,才有可能实现有效辩护。《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5条规定:“律师的专业组织应与政府合作以确保人人都能有效和平等地得到法律服务,并确保律师能在不受无理干涉情况下按法律、公认的职业标准和道德向其当事人提供意见,协助其委托人。”该规定不仅指出律师专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旨在提升法律服务的普及性和可达性,还指出律师专业组织有确保律师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和职业伦理为被追诉人提供服务,而不受不正当干预的义务,这也意味着律师专业组织和政府的合作必须在确保律师执业独立性的前提下进行。《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照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该规定不仅强调法律援助存在有效法律协助的要求,而且指出达成有效法律协助的路径是指派“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律师,这说明律师的专业性对于有效辩护至关重要。

    第四,辩护律师的勤勉义务。《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4条规定:“律师在保护其委托人的权利和促进维护正义的事业中,应努力维护受到本国法律和国际法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在任何时候都根据法律和公认的准则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自由和勤奋地采取行动。”该条文对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和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即律师不仅要在本国法律框架内行使辩护职能,还应致力于维护国际法中对人权保护的普遍标准和规范。同时,律师在法律和职业道德范围内应自由且勤奋地采取辩护行动,强调了辩护律师的勤勉尽职义务。

    第五,有效辩护的保障机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第69条规定:“遵行原则12并依照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的现行国家法规,各国应当与专业协会合作:(a)确保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拟订相关标准;(b)确保法律援助服务人员遵行可予适用的专业行为守则,并对违规行为给予适当的制裁;(c)拟订相关规则以便确保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如果未获授权则不得请求法律援助受益人支付任何费用;(d)确保由中立机构审查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提出的违纪行为投诉;(e)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建立以预防腐败行为为主要目的的适当监督机制。”该条文从律师资质、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有效辩护评价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旨在提升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正性。总体而言,法律援助的质量直接取决于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应制定严格的资格认定标准和具体的专业行为规范,并确保违规行为受到适当的惩罚,且有必要设立中立机构受理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提出的投诉,建立适当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行为和不正当经济利益的产生;并且提醒我们法律援助机制的建立健全不仅仅是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要求,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律师专业协会等各方的密切合作和有效监督。

    (二)律师有效辩护的美国模式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对于律师有效辩护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制度如何设计,各国可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不同模式。美国作为较早推行有效辩护理念的国家,主要通过律师职业伦理的正面要求和无效辩护的救济之诉来确保刑事案件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

    1.美国有效辩护标准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应当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起初由于人们在财富上的不平等,美国联邦宪法中规定的人人平等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实际上只保护了有金钱负担聘请律师费用的被告人的权利,这种实质不平等的情形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得到初步改善。193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Powell v. Alabama)案判决中明确:在一起涉及死刑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无法聘请律师,且由于无知、智力低下、文盲或类似原因而无法自行辩护,那么不管是否被告人有请求,法院都有责任为其指定律师,这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必要条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42年贝茨诉布拉迪(Betts v. Brady)案判决中认为,虽然缺乏辩护律师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定罪,但是州法院拒绝为一名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人在其被判犯有抢劫罪的审讯中指派代理律师,并未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款。从鲍威尔案和贝茨案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来看,此时法院对于应否为贫穷被告人提供律师辩护的关注点在于被告人是否被指控犯有死刑罪行;在这一阶段,正当程序并不要求州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为贫穷被告人提供律师帮助。此后的判例对贝茨案确立的规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贫穷被告人本人必须证明他符合法院所说的各种“特殊情形”,如文盲、法盲、年幼或者患有精神疾病,以及被控罪名或司法官员在审判中的诉讼行为非常复杂以至于他无力独自面对,此时法院应当为其指派律师。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的背景下,1963年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案推翻了1942年贝茨案的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获得律师帮助权属于公正审判权的基本内容;如果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则必须为其提供律师,除非被告人明知且明智地放弃此权利;如果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帮助,就无法得到公正审判。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条款可通过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强制适用于各州。

    吉迪恩案后,美国各州大量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但是由于公设辩护人的酬金通常远低于私人律师办案的收费,被追诉人往往不能得到充分辩护,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案件中辩护质量往往大打折扣。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公设辩护人致力于勤勉代理的实践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但由于缺乏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资金,即使是最敬业的律师,也常常只能从名义上来履行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要求。在1970年的麦克曼诉理查森(McMann v. Richardso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面临重罪指控的被告人有权获得称职律师的有效帮助,确认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就是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虽然从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相关条文本身来看,其并未涉及有效辩护的概念,但是联邦法院开始认识到为了确保公正审判,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必须是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未对何为“有效辩护”作出明确的解释,而是通过一系列“无效辩护之诉”从反面发展出有效辩护的标准。

    美国各州法院在评价律师法律帮助是否有效时,最初使用的是“闹剧和滑稽戏”标准(the proceedings were a farce and a mockery of justice),这一标准首次出现在1945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在迪格斯诉韦尔奇(Diggs v. Welch)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未能有效辩护必须严格解释为被告人律师的粗心表现导致诉讼程序完全是一场闹剧和对正义的戏弄,并且这也只是造成被告人宪法性权利受到侵犯的一个因素。如果在此情况下法院未尽到保护被告人的职责,检察官通过违背司法正常程序来使被告人获得定罪,那么法官和检察官也违反了其作为司法官员的职责。在这一阶段,判断审判是否成为“闹剧和滑稽戏”的主观性较强,且该标准对辩护律师的要求过低,缺少实际操作的价值。

    1970年“合理尽职”的判断标准(reasonably effective assistance)开始出现并以不同的形式被美国法院的多项判决所采纳,例如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在其审理的莫尔诉美国(Moore v. United States)案中指出,法律服务的充分性标准是辩护律师发挥在该时间和地点普遍存在的惯常技能和知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审理的麦克曼诉理查森案中指出的判断标准是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具备胜任的能力。这一阶段的标准开始涉及对律师具体行为的评估,但是对于如何认定律师能力“合理”“普遍”等问题仍然模糊不清,判断仍处于主观范畴。1973年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在其审理的美国诉德科斯特(United States v. DeCoster)案中指出,被告人有权得到作为其勤勉谨慎代理人的合理称职的律师的帮助。并且,在该案中,法官巴泽隆(Bazelon)主张通过辩护律师是否遵循了美国律师协会辩护职能标准(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Standards for the Defense Function)来具体判断“合理称职的律师的帮助”,并列出律师对被告人应尽的具体义务。在同时期,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在其审理的州诉哈珀(State v. Harper)案中指出,无效辩护的检验标准是律师的表现是否如此不称职,以至于相当于根本没有律师,以至于审判沦为一种对正义的欺骗和嘲弄(a sham and a mockery of justice),但是该案中同样基于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标准中有关检察功能和辩护功能的标准,对过于宽松的“闹剧和对司法的嘲弄”标准进行了修正,以此评价律师的履职行为。以辩护律师的行为是否满足行业协会制定的基本义务为标准,使有效辩护的判断由主观转向了客观,然而这一标准容易使辩护律师仅满足于此种基本义务的履行而忽略为被追诉人争取更多权益。

    根据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一系列指南和准则来判断律师行为是否构成有效辩护的标准可称之为“基本义务标准”,法官通常运用《刑事司法标准》(the ABA Criminal Justice Standards)中的《刑事司法辩护准则》部分(the ABA Criminal Justice Standards for the Defense Functions)以及《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the 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与辩护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履职行为进行对比。

    在“合理尽职”标准和基本义务标准的基础上,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Strickland v. Washington)案中确立了双重检验标准(two-prong test),即以律师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对抗式诉讼的基本功能,以至于难以依赖审判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作为核心理念。以律师表现与案件结果的双重考量作为审查基点,从律师是否存在行为缺陷,以及律师的缺陷行为是否对被告人的辩护权造成实际损害,以至于剥夺了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这两个方面作出评判。被告人需证明律师的表现低于客观合理标准,且存在如果没有律师的行为缺陷诉讼结果将会不同的合理可能性。斯特里克兰案是有效辩护标准发展的分水岭,随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各州法院逐渐将双重检验标准确立为界定有效辩护的统一标准,为现代律师有效辩护的评估确立了系统的框架。

    当然,斯特里克兰标准被提出以来也引发了诸多争议与质疑,例如对于斯特里克兰案的审理结果,马歇尔(Marshall)大法官即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多数意见实际上没有实现确立有效辩护标准的目标,律师行为标准过于模糊,且未虑及委托律师和指定律师、死刑案件和普通案件,以及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此外,损害标准的判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为下级法院提供明确的指引。对于行为缺陷标准,有学者指出斯特里克兰标准并未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任何实际指导,也没有为提高刑事辩护质量提供助力,无效辩护是一个应该预防而不是事后解决的问题。从斯特里克兰案作出的裁决来看,法院已经将定义什么是合理尽职辩护的任务留给了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详细列明在刑事案件中提供合理尽职辩护涉及的具体职责、行动和注意事项。法院应将美国律师协会标准作为评估工具,而不仅仅是“指南”。对于损害标准,正如马歇尔大法官在斯特里克兰案判决的少数意见中所预言的,很少有被告人能够完成证明损害的举证责任。实践证明,损害标准的设定过于严苛,以至于很少有被告人能够满足其要求,尽管包括威金斯案在内的后续判决在某些方面改善了斯特里克兰标准,但是有学者通过研究威金斯案前后巡回法院的判决发现被告人在获得无效辩护救济方面并未取得任何更大的成功。

    2.启示与借鉴

    有效辩护的内涵及其衡量标准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问题,美国有效辩护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其间充满了争论,直至今日仍处于不断完善与发展中。起初法官运用“闹剧和滑稽戏”标准、“合理尽职”标准进行判断,实际上就是遵从法官内心理解作出主观判断。在斯特里克兰标准提出前,也有法官通过对比辩护律师的行为与美国律师协会为刑事辩护律师制定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来判断律师行为是否合理,这代表着法官作出裁决时对客观性判断标准的迫切需要。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确立斯特里克兰标准解决了下级法院长期以来的争议,为有效辩护的判断提供了基本思路,但是斯特里克兰标准仍有一定的模糊性,并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个案情况的复杂性与尊重律师辩护策略的考量也拒绝确立一个更加细化的标准。即使可能发现某一具体辩护行为构成无效辩护,法院也常常谨慎地指出这种裁定取决于特定案件的事实。

    我国在引入有效辩护理念的过程中,同样需要结合本国国情确立无效辩护的判断标准,其核心争议可归结于“绝对标准”与“审判标准”的选择问题。“绝对标准”是指律师的辩护行为需要达到一个客观的合理标准,通常要求律师的履职行为符合行业内普遍认可的专业规范。“绝对标准”强调律师行为本身,如果律师的辩护行为未达到此标准,则构成无效辩护。根据美国斯特里克兰案判决,“审判标准”则更关注个案中律师的缺陷辩护行为是否对诉讼结果实质上造成了不利影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绝对标准更加明确和具体,被告人的举证责任较轻,只需证明律师行为不符合某一客观标准即可;而审判标准则较为模糊,并且被告人的举证负担相对较重。但是审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司法效率与确定性,而绝对标准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案件被认定为无效辩护。

    无论是采取“绝对标准”还是“审判标准”,其关键均在于律师行为是否损害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以至于被追诉人未获得公正审判。无效辩护的判断标准侧重于对律师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如何确立一个合理的有效辩护评价体系。无论在现阶段是否引入无效辩护之诉,都有必要在我国设定合理的有效辩护评价标准,扭转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标准,为律师的具体辩护行为和辩护质量的整体提升提供正向指引,更加关注律师过程性履职要求。辩护律师只要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程序性辩护职责,或正确且适时地行使了辩护权利,尽力为被追诉人争取合法权益,不论结果如何,都应被视作实现了有效辩护。

    三、有效辩护的本土化构建路径

    (一)前提:律师辩护权的延展与保障

    《元照英美法词典》在对“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的解释中指出,“诚实、精通法律且有能力的律师”需要被“给予合理的机会去履行他所承担的义务”,给予律师合理的机会代表着律师应被赋予充分的辩护权利,且律师的辩护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只有立法赋予律师辩护权并保障相关权利的行使,律师才能有效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确保律师的辩护权在诉讼程序中能够得到实质运用,律师的辩护功能才能得以强化,这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历经三次修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保障得到不断完善,但是与律师辩护权的充分保障仍有一段距离。

    第一,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权仍受到诸多“阻碍”,尤其是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中对会见权的不合理限制,以及侦查机关以保密需要等借口任意扩大经许可会见的案件范围等不规范操作情形。第二,阅卷权的行使仍存在阶段和范围上的限制,明显与《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的要求有所差距,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难以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掌握与深入分析。应当完善侦查阶段律师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积极探索证据开示制度,确保律师能够在各个诉讼节点前就辩护方案作出充分准备。第三,虽然法律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律师自行取证的难度大、风险高,辩护律师不愿、不敢调查取证的现象比较突出。对此,立法必须提供相对“刚性”的保障措施,并加强律师执业培训,引导律师依法积极行使调查取证权。第四,明确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既能够消解控辩双方地位上天然的不平等,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防止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又有利于律师更早、更深入地了解案情,切实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尤其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赋予律师在场权能够切实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释法答疑等帮助。第五,将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重述为辩护律师作证特免权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表述是从保密义务角度出发的,并未真正规定辩护律师有免于作证的权利。构建完整意义上的辩护律师特免权规则不仅有利于保障律师的执业安全,还能够推动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建立起更加紧密的信任关系。正如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标准》在标准4-3.1部分所指出的,为了进行有效的辩护,辩护律师应当适时向被告人解释、坦诚披露相关事实的必要性,辩护律师应当进一步解释律师的保密义务,使被告人的披露获得特免权的保护。

    (二)标准设定:有效辩护的衡量标准

    正如前文所述,有效辩护标准是律师辩护工作的“及格线”,应当成为律师辩护质量的底线要求。律师的辩护行为是否实质上达到了尽职尽责的最低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以此引导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辩护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的目标。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司法工作的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有效辩护的衡量标准加以界定:

    第一,辩护律师的准入资格。通过对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设定一定的门槛,能够确保刑事律师掌握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并受职业伦理道德的约束,被追诉人能够合理期待获得具备行业内普遍专业能力的律师提供辩护。除了我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办理无期徒刑、死刑及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之外,立法并未统一对刑事律师准入资质设定门槛,有学者指出解决我国刑事辩护质量低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建立刑事辩护准入机制,尤其是针对死刑、无期徒刑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涉未成年人等特殊案件,需要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作出客观要求。

    第二,辩护律师的勤勉尽责。衡量律师是否勤勉尽责应当以“可视化”为标准,并且要求律师以会见笔录、阅卷笔录、庭审笔录等形式留痕。为促使辩护律师勤勉尽责,应当对其设定最低限度的行为要求,这些行为主要表现为程序性辩护,律师通过研判案情、证据和法律规定,一旦发现被追诉人符合相应条件,就应当主动采取申请回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一系列程序性辩护工作;一旦发现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明显不当的行为,就应当及时申诉、控告,以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忠诚义务是辩护律师的首要职业伦理,要求辩护律师按照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原则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被追诉人的意志,不得违背被追诉人意愿提出对其不利的辩护意见。有学者提出“独立辩护人”观点,认为律师从事辩护活动只需要服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律师基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依托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行使独立辩护权,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律师抵御外界不正当干预的保护。然而,该提法也容易造成律师与被追诉人观点的冲突,甚至会导致律师变成事实上的“第二公诉人”。笔者认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与其忠诚义务并不矛盾,质言之,律师独立辩护应当以有利于被追诉人、充分与被追诉人沟通为前提,辩护律师提出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辩护意见,不得违背被追诉人的意愿。

    目前,我国关于有效辩护的理论与实践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有效辩护标准不宜规定过细,对于具体案件中有效辩护的衡量,还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加以认定。尤其需要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标准。司法部于2019年2月出台了首个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行业标准《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为法律援助工作有效性的判断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指引。两院三部于2020年9月联合颁布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在有效法律帮助理念的要求下,值班律师履职的基本行为要件与评估标准应当涵盖以下核心维度:一是信息告知义务,包括向被追诉人阐明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不同程序选择的利弊等内容;二是程序参与义务,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被追诉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法律援助;三是充分履行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的在场职责和审查义务。

    (三)过程控制:有效辩护的双重质量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均未明确规定律师辩护质量考核、评估的相关内容,相较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均包含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考核与评估的要求,司法部发布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等行业规范亦对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设定了较为详细的控制方式和评估规则。这说明当前我国对律师履职的评价和质量监督机制未能形成体系,在规范性操作层面仍不健全。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应依法承担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平台,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律师的选择与指派,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有责任也有条件成为有效辩护的监督主体,基于我国委托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有着不同的管理机制,可以考虑建立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双重质量监督模式,将有效辩护标准落到实处,从而提升整个律师行业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1.法律援助机构的质量监督机制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作为全国性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行业标准,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通过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办案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等监督检查形式,设立多样化的法律服务质量控制方式,这是建立并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的良好开端。此外,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探索完善考核评估、投诉处理、服务改进机制,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具体而言:第一,建立资格认证和审核机制,畅通法律援助律师准入与退出渠道,确保承办具体案件的律师资质、专业特长、承办经验符合要求。第二,建立定期反馈机制。通过定期回访和问卷等方式,建立被追诉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反馈渠道,收集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意见,作为改进服务的依据。第三,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如果发现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严重失职、违法或不当行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启动承办律师更换程序。第四,激活具备专业背景的同行评估机制。由司法部发布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针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设置了8个一级指标和19个二级指标,并将评估结果划分为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个等级,该评估规则列出的具体指标较为详细,但也存在合格标准过于基础、评估主体中立性不强,以及以“案件管理”式思维代替“受援人权利维护”思维进行评估指标设定等问题,评估存在行政化、表面化缺陷。应进一步探索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定期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对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进行独立评估的监督方案,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定期发布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报告,公开评估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律师事务所的质量监督机制

    相较于法律援助机构已初步探索构建了对于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的质量监督机制,律师事务所更加依赖内部控制,重视市场调节机制的运用和内部管理能力的提升,仅有少部分律师事务所会公开其辩护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为促进刑事案件质量监督机制的体系化发展,律师事务所有必要加快构建较为统一的质量监督模式。具体而言:第一,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督促律师及时整理案件材料并归档,加强辩护过程“留痕化”管理。第二,律师事务所应自行定期对其律师的辩护质量进行评估,除了“自查”外,也应当积极参与律师协会组织的刑事辩护律师履职质量评估,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律师之间进行同行评议,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专业化和领域化的背景下,资深律师对个案的评议可以推广并作为辩护活动的改进方向和评估依据。第三,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和反馈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向客户收集对辩护质量的评价,并根据客户的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和优化辩护策略和服务流程。第四,律师事务所应为律师提供持续的职业培训和教育,特别是在新兴法律领域、刑事辩护技巧等方面,不断提升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综上所述,一个科学、有效的辩护质量监督体系应当具备全面性、专业性和公正性,全面性要求监督体系覆盖辩护的各个环节,从律师的资格认证到案件的具体办理,再到最终的服务反馈都应纳入监督范围。专业性体现在监督标准的科学性和监督方式的多样性上。公正性是监督体系的核心要求,应确保监督过程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监督主体客观公正,监督结果依法依规处理。总之,通过确立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双重质量监督模式,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质量监管体系,并运用资格认证、案件审查、服务反馈、独立评估等多种手段,有效促进辩护质量的提升。

    (四)结果评价:无效辩护的阶梯式救济模式

    在刑事诉讼中,相较于强大的国家追诉力量,被追诉人个人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为弥补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资源差距和力量悬殊,立法应为被追诉人提供充分的防御手段。辩护律师的帮助作为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若律师辩护存在瑕疵,未能充分履行辩护职责、行使诉讼权利,很有可能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再次失衡,会直接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一旦律师的辩护行为未能达到有效辩护的最低衡量标准,必须为被追诉人在程序内外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

    构建无效辩护的救济模式首先需要明确无效辩护的评价主体有哪些。第一,最直接的评价主体是被追诉人。作为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人,被追诉人直接参与到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辩护方案的选择中,对于律师执业活动具有最直观的感受。若律师存在缺陷辩护行为,被追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申诉,或要求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机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对律师作出相应处罚,但是被追诉人的评价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具有产生制裁效果的强制性。第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也可以作为评价主体。我国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对于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律师协会可以决定予以纪律惩戒,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履职行为是否尽职尽责均具有较为权威的行业内部评判力。第三,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可以作为同行评价的主体。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辩护律师在履职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对律师履职的尽职程度和专业水平作出评价,并且有义务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回应并将与律师的沟通过程和结果记录在案。

    基于上述多元评价主体的不同角色与功能,当被追诉人认为其辩护权因律师的无效辩护行为而受到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时,应当根据无效辩护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程度构建阶梯化救济模式,第一阶梯侧重于通过律师职业共同体的自律性监管实现对辩护质量的矫正,第二阶梯则通过司法审查机制实现程序性救济。换言之,被追诉人作为最直接的评价主体,也是权利主张的发起者,可以通过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启动第一阶梯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对律师失职行为予以纪律惩戒;当无效辩护行为已经实质影响到被追诉人获得公正审判时,则可以通过上诉、申诉启动第二阶梯的司法审查程序,由法院对律师辩护行为的缺陷是否引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程序性后果进行判断。两个阶梯的救济机制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衔接,形成从行业自律到司法审查的递进式权利保障体系,具体如下:

    第一阶梯是通过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救济,即通过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对律师未能达到有效辩护最低衡量标准的行为予以处分。除了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瑕疵辩护行为,也应当积极受理和审查相关投诉和举报。若通过内部调查、审查律师辩护表现等方式认定律师辩护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部门规章的,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惩戒措施予以处理,并督促律师遵守执业守则、提高辩护质量。除此之外,在司法部发布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的基础上,为了确保对无效辩护行为审查和惩戒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可以考虑由司法行政部门为责任主体,组织并设立由律师、法官、学者和专业人士组成的独立的综合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无效辩护问题。一方面,对于涉及死刑、无期徒刑等重大刑事案件,综合审查委员会应当定期抽查并评估案件的辩护质量;另一方面,针对案件是否涉及无效辩护的争议问题,可以根据被追诉人的申请启动审查评估程序,评估结论可以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阶梯是通过诉讼程序的救济,若被追诉人认为因律师辩护行为未达到基本履职要求而对其公正审判权造成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的审查和重新审理来纠正无效辩护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在现有的法律救济体系中,可以考虑将被追诉人因律师的缺陷辩护行为而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纳入二审与再审的法定事由。《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了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辩护权是被追诉人最重要的法定权利,是否可以将被追诉人未获得有效辩护纳入第(三)项规定的范围?结合“剥夺”“限制”的文义可知,构成本项情形的应为一审法院的审理使被追诉人的辩护权遭到损害,而由于律师自身未能勤勉履职而导致的无效辩护则无法归入。因此,若要将无效辩护的程序救济纳入第238条的兜底条款,则需要明确法律规定的被追诉人获得辩护的权利能够被进一步解释为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上述解释同样可以适用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申诉,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情形。

    虽然将律师无效辩护行为损害被追诉人公正审判权的救济纳入现有的法律救济体系并不存在制度和程序上的障碍,但是建立专门的无效辩护诉讼机制无疑能够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得到有针对性的程序救济。立法应当从程序运作角度对无效辩护之诉的适用范围、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以及法律后果作出制度设计,具体如下:

    第一,适用范围。在美国无效辩护制度确立初期,被追诉人提出无效辩护的判例主要针对法院指定的援助律师,而对于自行选任的委托律师并不能主张无效辩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0年凯勒诉沙利文(Cuyler v. Sullivan)案中,明确了提起无效辩护之诉的对象并不应当在委托律师和指定律师之间进行区分。无效辩护制度作为一项救济措施,不应当对其适用范围设定过多的限制,只要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受到律师缺陷辩护行为的损害,就应当允许其适用无效辩护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语境下,我国当前优先在死刑案件中构建无效辩护制度并逐步推广至普通刑事案件的做法具有现实合理性,维护生命权这一最高法益、强化重罪案件的辩护权保障、减少死刑案件辩护质量分层现象、降低制度试错风险等考量为此种递进式改革路径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第二,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关于无效辩护制度设计构想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证明责任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借鉴美国无效辩护制度,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也有观点认为无效辩护之诉中应采取证明责任倒置,被告人只需提出辩护权受到侵害并且存在损害事实的基本证据即可,由辩护律师对其勤勉开展辩护工作或其他免责事由进行证明。而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现有研究多认为在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即可。应当明确,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有其必要性,但在我国现有的司法环境下引入无效辩护之诉,必须考虑到被告人收集相关证据的能力,为了减轻被告人寻求无效辩护法律救济的证明负担,同时减少法官判断是否构成无效辩护时的主观随意性,可以规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为被告人提供会见笔录、阅卷笔录、法律意见书等反映律师庭前准备活动的材料;法院也应当为被告人查阅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等反映律师庭审表现的材料提供便利。

    第三,判断标准。有效辩护的理念并非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思维模式,辩护的效果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也并非正相关的关系。若启动无效辩护之诉,对无效辩护的判断不能仅仅以辩护律师的行为不满足有效辩护最低限度标准为考虑,被告人需要证明律师的缺陷行为实质性地导致了案件的不公正结果这一因果关系。对于无效辩护的判断应当在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的双重维度上加以设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辩护行为存在缺陷,以至于损害了被追诉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通常表现为侵害被追诉人权利的程序性违法未能得到制裁,或案件产生了不公正的实体裁判结果。当然,法官在运用双重审查标准对辩护律师的缺陷履职行为进行判断时,有必要在“不明智的辩护策略”与“不充分的辩护准备”之间作出区分,避免以结果主义倾向不当干预辩护策略的考量空间。

    第四,法律后果。多数观点认为无效辩护一旦成立,会带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程序性后果,但也有观点对无效辩护引入程序性制裁体系提出了质疑,主要原因在于律师辩护行为的缺陷并非法院因违反法定程序而产生的错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程序性后果并未对律师产生实质上的惩戒,反而对原审法院造成了负担。如果法庭具有保证有效辩护的职责,那么法官需要始终站在被告人立场,发现无效辩护,同时依据个人判断纠正辩护人的“不当”行为,这显然有悖于法官的中立裁判者身份。应当明确,法官作为中立且无偏私的裁判者,在作出裁决时应当承担“兼听”的责任,如果无视辩护律师明显可能构成无效辩护的行为,不作出任何形式的审查和督促,放任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和公正审判的机会流失,可以视为一种不作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麦克曼诉理查森案的判决中指出:“如果宪法保障的辩护权要达到目的,就不能任由被告人沦为无能辩护人,法官应努力维持代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的适当执业标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9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案件庭审中应当重点核实的内容即包含了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等法律帮助职责的履行和效果。在法官有能力发现律师可能存在的无效辩护行为但不予及时纠正的情况下,将程序性制裁作为无效辩护的后果有其合理性。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审查确认辩护无效,法院应裁定原审法院的审判归为无效,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新审理,这有利于为被追诉人提供重新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发挥程序性救济的功能。

    四、结语

    将律师有效辩护的理念引入我国,是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既能消除当前辩护实践中形式化的弊端,又能通过强化律师的责任和能力提高庭审对抗性,促进庭审实质化的发展。同时,通过确立有效辩护标准、建设辩护质量监督评价机制、引入无效辩护救济模式,可以逐步实现“有效辩护”的制度化。我国关于律师有效辩护的理论与实践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应当充分重视有效辩护作为律师履职评价标准的功能价值。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律师行为规范、执业纪律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工作办法和行业规定虽然并不具备强制性约束力,但是这些规定既通过类型化列举辩护工作要点为律师的具体履职提供了操作指引,又为法院审查判断律师是否满足有效辩护最低限度标准提供了具有行业公信力的客观参照。然而,现有的行业规范也应根据辩护律师的具体辩护工作予以进一步完善,例如在辩护策略的合理性、各诉讼节点介入的及时性等方面仍有细化空间。在个人执业层面,辩护律师有必要通过建立办案质量自查清单等方式实现辩护过程的全程留痕,既能起到促使履职行为达到有效辩护标准的作用,又能为辩护质量的评估与监督提供客观依据。

    转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5期

  • 黎海超:三星堆中的假面与真相

    三星堆的青铜面具到底像谁,这是许多人都会产生的疑问,以至于有人将之作为三星堆与天外来客相关的主要依据。也有人不时冒出灵感,找到它们与一些名人的神似之处。三星堆的若干神秘似乎都隐藏在那似笑非笑的面目之下。但很少有人意识到,人们费尽心思与人脸相比较的面具其实并非真实的人脸,而是覆盖在真相之上的假面。

    在博物馆欣赏一件文物时,人们惯于去争抢展柜正面居中的位置,似乎这是默认的最佳观赏角度,也是按下快门最为适宜的位置。但有时秘密也会隐藏在侧面、背面。对于三星堆的青铜人头像便是如此。当观者站在人头像正前方与之四目相对,凝神伫立时,很自然地会被那夸张的五官、难解的表情所吸引。继而会忍不住遐想这张面孔描绘的是虔诚的祭祀者,是居于高位的王,还是接受仰视的先祖。这恰是三星堆先民想要达成的效果,让观者所有的注意力集于面目本身。

    但若移动脚步,踱至人头像的侧面,便会惊奇地发现面目存在清晰的边界,并略高于其他部位,边界恰好卡住耳朵。此时,再返回正面观察,两侧反复对比,相信观者便会明白其中所以。没错,其实这面目只是覆盖在头像上的面具形象,并非庐山真貌。三星堆先民塑造青铜人头像时奉行了写实的原则,因此面具的边界和结构十分清晰。了解清楚人头像表面是面具而非人面,这一点至关重要。何为面具?无论是古代还是今时今日,面具的基本特点是与人脸相异。佩戴面具的目的是隐藏真相,转变为面具所代表的身份。因此面具或者刻画为动物、神灵等形象,或者对人脸做夸张的表达。三星堆人头像上斜竖的巨眼,夸张的面部褶皱,平直的口部与下颌,显然是艺术化的造型,并非写实面目。

    三星堆所见面具形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较为常见的普通面具,另一类是造型更为夸张的纵目面具。纵目面具的基本形态与普通面具保持一致,但五官形态不同。最突出的特点是眼睛中部有柱状的凸起。令人惊奇的是,三星堆之后一千多年成书的《华阳国志》记载:有蜀侯蚕丛,其目纵,始称王。这惊人的巧合如何理解?或许这是遥远记忆以传说或其他方式留下的印记。纵目面具眼睛凸出,巨口嘴角上翘,耳部非人耳,而与神兽耳朵相类,表现出种种异于常人的特点。这类纵目面具数量更是稀少,应当表达了特定的高等级身份。对此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纵目面具代表三星堆信仰体系中神的形象,在祭祀礼仪中接受敬拜。其他普通面具则代表人间群体,是敬拜神灵的主体。也有学者认为夸张的眼睛和耳朵映射出其非凡的视觉和听觉功能,使其具备千里眼顺风耳的超人类能力。这些说法均仅停留在猜想,但纵目面具上诸多非人的因素应与其在信仰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相关。

    无论是神还是人的形象,均以面具的形式表现,这是毋庸置疑的一点。目前三星堆发现的具有上述面目形象的青铜器主要有四类。一是青铜人头像,面具覆盖于人头像面部;二是单体的面具;三是大立人等尺寸不一的单体人像;四是见于神坛、顶尊人像等组合式器物中的人体形象。其中除第二类单体面具外,其他三类器物中的面具都直接佩戴于人面之上。且无论器物的大小、功能的差异,三星堆先民都秉承高度的写实风格,将面具与人面之间的分界状态如实表现。即便是青铜神坛上身高数厘米的小型人像也不做减省。制作者将面具的写实表达作为重要原则,这也侧面说明了面具在三星堆信仰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作用。

    未佩戴于人面上的单体面具主要有青铜和金面具两类。青铜面具尺寸最大者宽至1.3 米,小的仅如手掌。青铜面具的共同特征是均带有孔。大部分面具共有五个,额头正中一孔,面额两侧各有两孔,呈平均分布的状态,应是作为钉孔发挥固定的作用。额头正中的孔也可能是用来安装卷曲扉棱状的附件,附件增加前后面具本身的功能,神性也许会发生某种改变。这些孔的存在以及轻薄的器身表明青铜面具是作为附件固定、依托于其他器物之上的。大概率是木质或其他质地的人头或全身的雕像。这些面具尺寸差异如此之大,其对应的雕像也当形态各异,应用场景十分丰富。遗憾的是,这些面具均出自祭祀坑中,脱离了原有的位置。在祭祀坑之外,还没有发现面具可以依托的木质身躯。或许已经永远腐朽消逝,再难觅踪迹。

    金面具更加引人注目,历经三千载的埋藏依然光彩夺目。尤其是覆于青铜人头像上的金面具,其与铜绿色的人头像形成强烈的视觉对比。但遥想器物制作和使用之时,青铜未锈,与黄金色调接近。为何将色调相近的器物叠加,是装饰还是宗教意义尚不得而知。已发现的金面具尺寸和形态多有差异,或是覆于青铜人头像上,或是剥下成为单体投于坑中。有的单体金面具仍找不到对应覆盖的人头像。比如三星堆五号坑出土的目前尺寸最大的金面具就找不到尺寸相应的青铜人头像。对此主要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与之匹配的人头像还埋于地下;二是金面具原本覆盖在其他类别的器物上,比如青铜面具。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可能性。尽管目前三星堆八座祭祀坑出土的上万件编号器物已经足够震撼,但这些器物大多残损,即便全部拼合后,依然会有许多器物缺东少西。缺失的部分在哪里?可能与那未曾谋面的大人头像一样都还静静地躺在地下的某个地方。毕竟目前三星堆的考古发现也只是触及冰山一角。

    梳理三星堆的各类面具,可以发现其表现出极强的佩戴属性。人物完整的头部或整体身躯出现时,面具需覆于人面之上。单体的青铜或黄金面具,原本也是覆于不同材质的人头像上,只是后期掩埋时有意取下。这一规律直白地告诉我们:在这些器物所表现的仪式场景中,几乎所有参与者都佩戴着面具。那么三星堆先民曾经实际佩戴的面具到底是怎样的形态,青铜、黄金面具是否可以佩戴于人脸上呢?不少人都默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但据笔者对各类青铜、金面具近距离的观察,并与人脸比照,发现几乎无一例可实际佩戴者。一是尺寸和形态的问题,虽然大小、形制各异,但几乎没有能与人脸完全匹配者。面具内侧的轮廓完全无法与人脸相配,且不少面具内侧有毛刺等铸造瑕疵,显然不是为了实际佩戴而设计的。二是青铜面具眼睛、鼻孔未开孔,不适合佩戴。青铜作为面具重量也过大了。

    既然铜、金材质的面具不能实际用于佩戴,那还有其他材质的面具吗?对此并无更多的考古发现,但是可以推想木质或其他有机质的面具最具可能性。世界各地的考古、民族学资料中,仪式中面具的选择多为木、皮类的材质。三星堆面具棱角分明更似木雕风格。遗憾的是,在三星堆尚未发现木质的面具,甚至木器都十分罕见。未发现不等同于不存在,三星堆或许曾拥有发达的木雕技术。我们看到的青铜器大多带孔,应是与其他质地的构件连接。比如青铜人头像之下可能承接木质的身躯,青铜面具或许覆盖于木质的雕像上。只是由于有机质的文物难以保存,这些木雕恐怕已腐朽化泥,抑或埋于某处尚未发现。距离三星堆不远的金沙遗址曾经出土过一件极为精美的漆器,纹饰精巧至极,当时的木作技术可见一斑。

    实际使用的面具虽不得见,但透过这些亘久的金属面具同样可以窥探到三星堆人的秘密。无论是面具还是人头像,黄金抑或青铜,三星堆面目形象给人的首要观感是千面一律。粗眉、巨目、尖鼻、大口,乍看并无差异。但果真如此吗?实际上,在三星堆应当找不到完全相同的两张面目。五官基本形态虽然一致,但是脸型有长有方,五官比例各有差异,这众多相似的脸如同一个亲密家族中的不同成员,长相极其相似,但熟悉者依然能洞察出差别。这或许比母亲辨认自己的双胞胎孩子更为容易。

    三星堆的面目形象既相同而又不同,同与不同背后各有深意。造成形象不同的原因不一,笔者以为最大的可能性在于年代的差异。由于青铜器同出于祭祀坑中,人们时常会忽略这些数量惊人的青铜器当源于长久时间的积累,并非同时制作。考古学中埋藏年代与制作年代、使用年代均是相差甚远的时间概念。三星堆几座祭祀坑的埋藏年代根据碳十四测年定为商末周初阶段(吴小红等)。但祭祀坑中埋藏的器物显然是积年所累,囊括了三星堆出土的绝大部分高等级器物。由于缺乏器物对比标准,很难明确梳理清楚坑中器物的年代序列。但根据其他区域风格的铜容器推断,这些器物的制作年代有可能跨越数百年之久。这也暗示青铜人面应是不同时代、不同工匠的产物,形象存在差异也十分合理。当然除了年代之外,不同功能、应用场景也可能会造成面目的差异。

    当然这些差异都是细微的,未能改变五官面目的基本特征。三星堆的面具形象呈现出惊人的程式化特征,历经数百年依然流行。这副面孔俨然已经化为三星堆的标志性符号。不由令人深思,这副面孔符号背后的意义是什么?答案还要在三星堆信仰体系中寻找。三星堆许多器物上表现了举行仪式的场景。尽管这些仪式的具体含义有待探讨,但其表现形式上与萨满式的宗教仪式有诸多相似之处。最为直观的便是面具的广泛运用。三星堆先民对于佩戴假面的狂热,映射的当是某种未知的信仰追求。

    面具之上的假面代表了三星堆先民信仰体系中的某种特定符号。作为面具,这假面自然是夸张的艺术表达。随之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面具之下三星堆先民真实的面貌特征是怎样的?三星堆的器物中能否找到这类真相?答案是肯定的。自二〇二〇年开启的三星堆新一轮祭祀坑发掘中,四号坑发现的铜扭头跪坐人像提供了最为直观的新证据。扭头跪坐人像共三件,尺寸、形制基本一致,应当是作为一套组合使用的。其中的一件(编号为K4yw:244)保存最好,面貌特征也十分清晰。应当说,扭头跪坐人像是三星堆所有人物形象中最为写实的。让我们引用考古简报中对它面目的描述:国字脸,脸部较宽,颧骨突出。剑眉,眉头紧蹙。杏仁眼,眼窝内凹,眼睑清晰可见,眼珠微凸。鼻梁高挺,鼻翼突出。双唇微抿,嘴较宽,嘴角向下微撇。下巴方正。双耳耳轮、耳郭、耳屏清晰可见,耳郭紧贴颞部,圆形耳垂,耳垂外侧有表示耳洞的圆形小凹窝,未穿。(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二〇二一)

    显然扭头跪坐人像的面孔是真实人脸的形象,与面具上夸张的五官形成鲜明对比。写实与夸张两种艺术风格跃然器上。笔者曾仔细地观察几件扭头跪坐人像的侧脸及脑后部,未发现面具那般分层和边界,属人脸无疑。除了五官的真实刻画,甚至表情也十分生动地描绘出来。尤其是保存最好的K4yw:244,杏眼圆瞪,嘴角下撇,显然不是欣喜的表情。是痛苦、愤怒还是庄严,尚难定论。另外两件扭头跪坐人像表情虽然近同,但也有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口部反映的微表情。一件嘴角微撇,面容显得更为平静;另一件嘴部平直,似咧嘴之感,仿佛经历了某种痛苦。这些微小的差异往往为人所忽略,却暗含一个有趣的问题:这种差异是工匠有意的表现,还是缘于手工技术的误差,无意间形成?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可能性。原因在于三星堆铜器技术精巧至极,三件扭头跪坐人像的发丝、指甲、指节纹路、脚掌蹬地的动态均精准地刻画出来。以此技术水准刻画完全一致的表情应非难事。若此推测属实,说明工匠在制作器物时是以不同真人为本或者着力刻画出不同个体的细节差异。这种非标准化的造型思想出现在三千年前的成都平原,着实令人称奇。与真人面目相比,面具上的表情也值得品味。前述两类主要的面具中,一类口部平直,微微下弧,显露一丝似有似无的微笑。嘴角两端为向下的尖牙状,令人费解。另一类数量较少的纵目面具表情就十分夸张了,如同小丑装扮式的巨口展露出夸张的笑容。推想古今的笑容应当差异不大。这笑容背后的深意尚难解读,但可以看到同类面具上的笑容千篇一律,同类人脸的表情则各有不同。

    青铜人头像中还有一类面目特征明显不同,有学者认为是女性形象。这类人头像数量稀少,其眉、眼、口部的形态与普通人头像相近,主要差异在于面部轮廓。普通人头像下巴平直,周边轮廓清晰,是对面具的写实描绘。而这类特殊人头像脸颊、下巴的轮廓圆滑,与真人无异。从侧面观察便可真相大白,并无面具分界的痕迹。也就是说,此类特殊人头像应是未戴面具的人脸形象,至于性别,并无明确的判断依据。这类人头像线条圆润,用以描绘真实人脸;普通人头像则棱角分明,或许是对木质面具雕刻风格的反映。同为写实人像,这类人头像的形象、风格与扭头跪坐人像相差甚远,一类方脸,一类脸型偏长。人类长相本就千差万别,三星堆有不同人面也可以理解。除了青铜人头像外,三星堆还出土过少量的石质和陶质人像,并无佩戴面具的例子,应是真实面孔。其功能也不一而论,有的石像似为低等级人群,与青铜人头像代表的身份差异极大。

    显露的真相并不多,但对于澄清关于三星堆的一些谣言与怪论有着弥足轻重的意义。天外来客也好,域外起源也罢,这些无稽之谈在三星堆的真相面前毫无立论根基。三星堆写实的人脸显然是中华大地上土生土长的面孔。以往那些有意无意的误解根源在于将面具理解为实际的人脸,写实的面孔太少而为人忽略。假面与真相相互混淆,造成以讹传讹的状况。对于假面的误解看似是无关轻重的问题,但对于三星堆的学术研究以及科普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面对奇异的假面,公众已经惯于以神秘定义三星堆,解读的途径也往往具有神秘色彩。科学地认识三星堆遭遇巨大挑战。如今关于三星堆的各类谣言和误解仍然充斥于网络世界,甚至有以假乱真的趋向。关于假面的误解当然不是这一现象的全部原因,但也颇有典型意义。三千多年前制作假面的古人只是想掩住自己的面目,他们也未曾想到会无意间蒙蔽今人的眼睛。

    如果再次置身三星堆的世界中,不妨用新的眼光去审视那些人面。你会发现假面居多,真相甚少。面具显然是三星堆祭祀仪式中极为重要的道具,经久不变的面具形象跨越漫长时间成为三星堆程式化的符号。这一符号是探索三星堆先民信仰体系的重要线索。世界各地的萨满式宗教仪式中面具颇为普遍,借助假面可实现身份、能力的飞升和转变。三星堆的信仰系统与原始萨满宗教是否存在联系?这一信仰的来源是本土原生的,抑或在交流中形成?留给我们的谜题还有太多。在探索三星堆的路途中,一双求真的眼睛弥足珍贵。逻辑与科学会扫清求索道路上的迷雾,引领我们接近历史的真实。无论是假面,还是真相,用心去看,答案往往就在眼前。

    本文转自《读书》2025年8期。

  • 苗威:关于朝鲜半岛历史话语的解构

    檀君与白头山在朝鲜半岛人的记忆中具有重要的符号意义。其中的檀君,从13世纪末见载于有意识建构朝鲜半岛历史谱系的《三国遗事》,殆至当代,经过七百余年的文学性塑造以及历史性建构,完成了从稚嫩的神话元素至民族始祖的转身;白头山亦从《三国遗事》中的妙香山位移至今长白山。围绕朝鲜半岛人建构话语的历程,以当今的视角来看,其关于历史学的理论性考察疏离了以历史本质为核心的思辨历史哲学以及以历史知识本质为核心的分析历史哲学,局促于狭义历史编纂学中的历史叙述实践蕴含了鲜活的民族主义精粹。解构相关文化符号,揆诸朝鲜与韩国历史话语体系建构的文化基因,客观审视东北区域内历史记忆的共性与殊性,有助于认识的深入与澄清。

    一、由檀君记事所见历史话语体系的“层累”构筑

    所谓“层累”地构筑历史,始见于顾颉刚先生的《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认为中国传说的古史系统,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不同时代“层累式的造成的”,“时代愈后,传说的古史时期愈长”。例如,周代人心目中最古的圣贤是禹,孔子时代出现了尧舜,及至战国时代出现黄帝、神农,到秦代又出现了“三皇”,汉代以后则出现了“盘古”;“时代愈后,传说中的中心人物愈放愈大”。我们这里不细论“古史辩”派的是非,但“层累”的构成说一度引起关注。13世纪末,“檀君”见载于文献,在其后的数百年间,相关记事越来越丰满,迄今成为朝鲜建国始祖的代名词。在对这一话语体系进行梳理时,我们清晰地看到,“层累”的历史认知,直至当代,仍然在历史话语体系的构筑中实践着。

    (一)檀君记事于13世纪末始见于史籍

    “朝鲜”一词,最早见载于《管子》,其云:“海内玉币有七筴,……发、朝鲜之文皮,一筴也。”“发、朝鲜不朝,请文皮、毤服而以为币乎!”这里的“朝鲜”,所指为箕氏朝鲜(前1045至前195)。有关于箕氏朝鲜的史事,散见于《周易》《尚书》《史记》《汉书》《后汉书》等文献之中,朝鲜半岛的文献《三国史记》《三国遗事》《帝王韵记》《东史纲目》等亦对相关史事有所记述,尤其是朝鲜王朝,有《箕子志》《箕子实纪》《箕子外纪》等专门记述。

    “古朝鲜”最早见载于高丽僧人一然(1206—1289)所著之《三国遗事》(约1272年成书)。一然为“古朝鲜”所做注为“王俭朝鲜”,其云:“乃往二千载,有檀君王俭。立都阿斯达开国号‘朝鲜’。”文中以神话的形式,记述了檀君在平壤立国“朝鲜”,这亦是“檀君”首次见载于文献。不过,在《三国遗事》的同一部分记载中,同时记述了箕子受封于“朝鲜”。另外,对卫满朝鲜亦持肯定态度。与一然同一时代的高丽王朝李承休(1224—1301)著有《帝王韵纪》(约1278年成书),对“檀君”亦有记载。

    从文献检索的情况来看,“檀君”以及“檀君朝鲜”的记事初现于13世纪末,其时,东亚的局势概略言之,大体为:高丽熙宗二年(1206),铁木真建立蒙古国;高宗五年(1218),高丽对蒙古称臣奉贡;高宗四十年(1259),蒙古派达鲁花赤入高丽监国,高丽成为蒙古附庸,世子入质于大都。高丽元宗十五年(1274,元至元十一年)、忠烈王七年(1281,至元十八年),元军两次征日本,皆路由高丽,并由高丽提供船舰物资。在这种情形下,高丽产生民族意识的自觉,并以朝鲜半岛本土民族为中心,构建了檀君神话。

    (二)檀君朝鲜记事的丰满

    一然的记述,从神话的角度较为完整,但在后人的记述中,神话的色彩渐渐褪去,建国始祖的话语体系逐渐确立。

    其一,将檀君与中国东北古族联系起来。《帝王韵记》之“扶余”下有注,即“《檀君本纪》曰:‘与非西岬河伯之女婚而生男,名夫娄’”。将扶余同檀君联系起来;在“檀君”下注曰“檀雄天王”。同时指出,檀君“据朝鲜之域为王,故尸罗、高礼、南北沃沮、东北扶余、秽与貊皆檀君之寿也”。可见,已将“朝鲜”的辖区范围扩大到了南北沃沮、东北扶余、秽貊等民族的居住地区。

    其二,将檀君神话的衍生范围圈定在朝鲜半岛大同江流域一带。朝鲜王朝《世宗实录·地理志》将前人关于檀君的故事内容综合在一起,在平安道条中记述道:“《檀君古记》云:上帝桓因有庶子名雄,意欲下化人间,受天三印,降太白山神檀树下,是为檀雄天王。令孙女饮药成人身,与檀树神婚而生男,名檀君,立国号曰朝鲜。朝鲜、尸罗、高礼、南北沃沮、东北扶余、秽与貊,皆檀君之理。檀君聘娶非西岬河伯之女,生子曰夫娄,是谓东扶余王。檀君与唐尧同日而立,至禹会涂山,遣太子夫娄朝焉。享国一千三十八年,至殷武丁八年乙未,入阿斯达为神。今文化县九月山。”这样,檀君就有了一个明确的势力范围,即在平安道一带。

    其三,确立檀君后继者的世系。朝鲜王朝《世宗实录·地理志》载,文化县东有三圣祠。所谓“三圣”,系指檀君、其父桓雄以及其祖桓因。16世纪,赵汝籍在《青鹤集》中云:“桓因真人,受业于明由,明由受业于广成子。”同时,夫娄、夫苏、夫虞以及夫余等檀君四个儿子的名字首次见载。李宜白(1711—?)的《梧溪日志集》中有《檀君世系详探记》,罗列了檀君后裔的名字。至《桓檀古记》,则明确记有四十七代檀君的世系,细致到在位时间,同时亦有编年纪事。尽管该书没有明确标注成书时间,不过,根据书中相关信息,比如檀君朝鲜阿斯达“即今松花江哈尔滨也”的记载,可知该书成于20世纪初。由此可见,檀君记事持续至近代仍然在不断丰满与完善,被从神话中建构至现实世界。

    (三)檀君与“朝鲜”的关系在文本中的嬗变

    1392年(洪武二十五年),高丽权臣李成桂驱逐恭让王自立为主,并向明朝请国号,朱元璋以“最美”之“朝鲜”赐之,朝鲜王朝建立。李氏君臣为了政权的正统性,极力推崇土著的檀君,在建国之初,礼曹典书赵璞等上书称:“檀君,东方始受命之主;箕子,始兴教化之君。”然而朝鲜太宗十二年(1412),礼曹右忝议许稠指出:“本国之有箕子,犹中国之有帝尧,乞于箕子之庙,依朝廷祀尧之例祭之。”同年,因“朝鲜檀君”“实吾东方始祖”,宜祀而无庙,故于箕子庙配享。世宗七年(1425),司酝注簿郑陟上书称,谒箕子祠堂时见到“箕子之位在北向南,檀君之位在东向西”。世宗十二年(1430),在平壤建檀君祠,不过,庙里同时亦有高句丽始祖,“檀君在西,东明在东,皆南向”。世宗十九年(1437),朝鲜王朝定祭祀规格:“箕子,中祀,殿位版书‘朝鲜始祖箕子’。”“檀君,中祀,……殿檀君位版书‘朝鲜檀君’”。檀君的地位从一定程度上得到明确。

    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后,中国被迫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1905年,日本迫使朝鲜签订“乙巳条约”,朝鲜降为日本附属。次年,“大韩帝国”以檀君纪年取代帝王年号,尔后各种独立运动的文件多署“檀纪某年”。随着民族主义兴起,檀君走上宗教祭坛,1909年,以檀君为至尊的大宗教形成。自此,以檀君为核心的历史认知呈现出比以往更为清晰的现代语意。

    日本的占领,朝鲜人对于史学的自主研究受到压制。然而,恰是在这种环境中方产生出《桓檀古记》这样的著述。另外,申采浩等抗日爱国志士,在流亡俄国和中国期间,在批判殖民史观的同时,以急进的民族主义史学观激烈地批判所谓的“事大”史观,并极力宣扬“檀君酋长论”“箕子邑尉论”等,将我国东北地区看成是韩民族的“旧疆”,从而将韩国古代的疆域从韩半岛扩张至我国东北地区。在这种思潮的指导下,歪曲、篡改历史,甚至主张“收复旧疆”,将满洲作为“独立复国之根据地”。朝鲜学界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对檀君问题进行讨论。但是,由于在古朝鲜的位置、国家形成的时间,以及社会性质等问题上无法确定,故而没有取得一致性的意见。随着朝鲜科学院古典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李相昊《檀君考》、李趾麟《古朝鲜研究》等文论的发表,檀君朝鲜得到肯定,其后这种肯定被纳入到《朝鲜全史》的编纂之中。金日成指出,“为把我们的民族史确立于主体立场,应从过去被日帝全面抹杀了的檀君和古代朝鲜的历史开始纠正”。1993年,朝鲜在平壤市江东郡江东邑西北不远处的大朴山东南面山麓发掘“檀君陵”,证明“生于平壤”的檀君,“是古朝鲜的建国始祖”,檀君朝鲜的中心在平壤,疆域含及中国东北部分地区。

    韩国学界对于檀君朝鲜是否存在,基本上有两种意见。持肯定意见者,除所谓“在野派”学者之外,李丙焘、尹乃铉、卢泰敦等也极力主张这一观点。尹乃铉认为古朝鲜就是檀君朝鲜,箕子朝鲜、卫满朝鲜等交替事件并不是在古朝鲜中心地区发生的,而是在古朝鲜的西部发生的,尹乃铉把列水、辽水、浿水、濡水等都看作现在的滦河。而李基东、李亨求、金荣来、徐荣洙则提出反对意见。同时,亦有韩国学者对朝鲜学界“发掘”的“檀君陵”提出质疑。但是,自1997年,韩国中学、高中教科书对檀君有述,“据称是檀君王俭建立了古朝鲜”。2007年2月23日,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宣布,将采用新编初中、高中历史教科书,对古朝鲜事记为“檀君王俭建立了古朝鲜”。

    综上可见,檀君取代箕子成为朝鲜半岛的民族始祖,从13世纪70年代见载,至20世纪末辅以考古发掘而成为定论,经历了近800年的历程。其间记事“层累”地丰满。尽管在有关檀君的话语体系构筑的过程中,半岛历代学人累有质疑,但并不影响朝鲜、韩国关于檀君的始祖认知。

    二、由“血”所链接的“统”

    “韩民族为同一民族是摇撼不倒的学说”。由于单一民族的现实,在有关朝鲜半岛历史问题的探讨中,有一种以“血统”来论说“政统”的方法,即以血统为核心判定,无限地提高甚至绝对地对民族属性程度进行相关阐述,实现对古代不同政权间的链接,进而与今天的民族国家进行对接。

    有学者将高仙芝看成是“来华朝鲜、韩国名人”,即“(在)中国活动的朝鲜民族的名人”,对从“辽东”移民到“五千一百里”之遥的内地的高句丽人后裔的民族属性作定义,这种做法一方面忽略了高句丽历史的真实性与其本来的民族属性,另一方面混淆了高句丽族同高句丽族后裔这样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根本症结在于,以现代民族国家“朝鲜”“韩国”“中国”的疆域为判断标准,来讨论历史问题,并以血统辅证,导致许多无法解释的历史问题。民族是个历史范畴,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如果按照“血统”的逻辑论事,则历史上只有民族的诞生和发展,而不会有民族的消亡。这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成立,而且在事实上也有诸多疑点不能自圆。

    今天的朝鲜或韩国人之中,有不少人的祖先是中国的汉族,但我们并不认为他们本人不是朝鲜族。据研究,今天的朝鲜族按照姓氏的由来可以分为三类,即朝鲜固有姓氏、外来姓氏和来由不明的姓氏。第一类姓氏的数量不多,但外来姓氏人口比例极大,而在外来姓氏中,来自中国的姓氏占绝大多数,能确认从中国各地来到朝鲜半岛定居并传承下来的汉族姓氏,约有130多个,而这130多个汉姓的朝鲜人,皆不能说是“在朝中国人”。在现代中国的汉族之中,可以找到古代慕容鲜卑、契丹的后裔。据考,山东人的慕姓,就是复姓“慕容”氏的简省;远在云南西南地区,至今尚存契丹后裔约15万余人。这些历史上消亡民族的后裔在该族消亡之后,分别融入汉族以及其它民族之中。

    针对渤海移民与朝鲜半岛高丽人之间的关系,学界存在基于“血统”的解读。其主张者主要是朝鲜学者,认为渤海人与朝鲜半岛的高丽人是同一血统。《朝鲜通史》认为,公元7世纪末,朝鲜半岛由过去高句丽、新罗、百济三国并立变为渤海、新罗并立,直至王建统一朝鲜半岛,建立王氏高丽王朝。因此,“渤海移民的迁徙,是世界封建史上一个特殊事例,是在迁徙者和土著居民基于同一血缘纽带,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认识是“模糊了两个不同民族的族属以及混淆了两个民族之间的关系”。移民与移入地之间的关系,不能以“探根寻源”作为假想前提,并将此假想当作历史真实作为移民目的进行判断。民族是由无数个体组成的,这些个体曾经聚族而居,亦曾有个体迁徙并游离,而迁徙的方向并无统一的目标和规范,每一次或每一支移民都有个案性的背景条件。

    毫无疑问,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民族的移动都没有绝对的规律,很多移民在居地的选择上存在偶然性。寻根性的移民有,但并不是普遍的,否则渤海移民就不会有多个流向,而应该只有一个,因为“血统”只有一个。所以,以“血缘”或“血统”来链接移民的流向,不是科学的逻辑。历史上的渤海与新罗是并立的政权,新罗的继承者王氏无从谈及与渤海人同源,对此日本学者旗田巍、鸟山喜一、関尾史郎、李成巿,以及部分韩国学者有基本共识。

    将渤海人与高丽人做血统的链接,依据的史料主要为《旧唐书·高丽传》中关于大祚荣族属的记载,“渤海靺鞨大祚荣者,本高丽别种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别种”,就是高句丽人的一支,也就是说,渤海是由高句丽遗民建立的,因而,渤海是高句丽的延续国家。“高丽别种”说亦分成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在上层统治集团中高句丽人占据社会主导地位,但统治下层以靺鞨人居多;另一种认为渤海国的基本居民就是所谓的高句丽遗裔渤海人。关于高句丽遗民移居渤海的情况,有学者认为“渤海建国乃是高句丽复兴运动的成果”,事实上,这一结论正是基于血统论提出来的。

    基于“血统”的相关论说,容易针对历史问题产生现实的纷扰。一方面,以“血”所链接的“统”,由于存在诸多不周延处,故而容易造成政权间的矛盾甚至冲突,辽朝萧逊宁与高丽徐熙之间的高句丽归属之争,即是这一问题在历史上的表现;另一方面,血统论事实上是以刻舟求剑的思维方式看待民族的变迁,只片面地讲血统或种族,而不是从整体上全面地去看待人们所具备的民族素质,以及所表现出来的民族特性,进而导致对历史的误解。

    三、“名”与“实”之间

    由于同处于汉字文化圈之内,古代东亚世界对于山川的命名常有名称相同,而指代完全相左的情况。比如以“长白”或“白头”命名的山,在历史上多有重名者。我们以高丽王朝与朝鲜王朝的文献为例,对“长白山”“白头山”以及相关语汇进行检索,发现历史上的地名,存在名同实非的情况。

    首先,关于“太伯山”。“檀君神话”中涉及有“太伯山”,据《三国遗事》载:“太白,今妙香山。”1530年成书的朝鲜王朝士人纂述的《新增东国舆地胜览》指出:“妙香山,在府东一百三十里,一名太伯山。”后世学者常将太伯山(太白山)视为今妙香山。大约18世纪末,朝鲜王朝士人将太白山定位为白头山或曰长白山。安鼎福(1712—1791)依据新罗文人崔志远《上太师侍中状》中关于“高句丽残孽类,北依太白山下,国号渤海”的说法,谓“太白山”(太伯山)即“白头山”,亦即长白山。其后,附和者渐众。直到现在,还有不少人沿袭其观点,将今长白山同“檀君神话”中的“太伯山”联系起来,进而将中国东北视为“古朝鲜”的疆域。

    其次,关于“白头山”。学界对白头山的认识较为模糊,有人认为“白头山”仅是朝鲜、韩国对于长白山的称谓,显然是对历史的误会。事实上,“白头山”之名源于古代中国,据《肃宗实录》载:“长白山,胡人或称白头山,以长白故也。”“胡人”即女真人。可见“白头山”同“长白山”一样,是由古代中国人命名的。“白头”是汉语的表述方式,意即远望此山,白色的山顶如同白色的头,故名。“白头山”在文献中指代情形复杂。据《世宗实录》载:“右白头山非本国境内,显德镇在高丽时革罢,别无灵验,请并削祀典。”参照《新增东国舆地胜览》,显德镇在永兴西120里处,可知,永吉道(即咸镜道)显德镇的“白头山”是指今咸镜南道永兴西北、耀德之北的“白山”。另外,据《肃宗实录》载:“自惠山由栢德岭,过芦隐东山至茂山,不过三四日程,而路不甚险,且处于白头之南,长白之北,正是豆满上流。”白头与长白作为某一地方的参照物同时出现,可知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二座山。

    三是,长白山有数座。《明宗实录》载:“咸镜道吉州长白山内面二处崩颓。”参照《新增东国舆地胜览》载:“长白山,在县西一百十六里。”“长白山为我主镇,而前面崩颓。”这里的长白山,是今朝鲜咸镜南道之检德山;又据《显宗实录》载:“咸镜道镜城长白山下雪一尺许,日气寒甚,大损稼穑。”《新增东国舆地胜览》载:“白山,在府西一百十里,山势甚峻,至五月雪始消,七月复有雪。山顶树木矮小,土人亦谓之长白。”此山所指为朝鲜咸镜北道咸镜山脉。

    四是,白头山和长白山为同一座山。《新增东国舆地胜览》指出:“白头山,即长白山也,在府西七、八日程。……其巅有潭,周八十里,南流为鸭绿江,北流为松花江、为混同江,东北流为苏下江,为速平江,东流为豆满江。”同书又载:“白头山,距府北三百三十里。”而惠山岭“在府北九十五里”。因而,白头山距离会宁约235里左右,应是中国之长白山。《新增东国舆地胜览》认为鸭绿江、松花江、豆满江皆发源于长白山(白头山)是正确的。作为鸭绿江等三江的源头,白头山与长白山自然是同一座山。

    通过对朝鲜半岛文献的简单梳理可知,“长白山”或“白头山”在不同的文本中,指代不同的山体。虽然名称相同或相近,但在地理上却相差甚远,具体定位,宜根据文献的语境客观考证,方能准确判断。望名定山,不仅会张冠李戴,同时也会因历史常识的缺失而贻笑历史。

    朝鲜半岛的现实是,生息着单一血统的民族,朝鲜、韩国二个民族国家并立。而历史上,从区域秩序与政权治理的角度,则长期变动不居。对于曾经演绎在朝鲜半岛上的历史问题如何从学理的层面进行研究是学者们关注的。合理的学术话语体系的建立,需要详实的资料,客观的视角,以及措置恰当的民族国家对每一个学者的影响。同时,对于历史问题的解读,以东亚视域作大视角考察,会求得更多的学术共鸣。

    本文转自《历史教学问题》2019年第1期

  • 秦晖:历史人物评价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那些大国其实都不好,但是我们有选择吗?

    1945年二战胜利后,苏联控制东欧,马上要求德国、匈牙利、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这些战败国给苏联战争赔偿:罗马尼亚赔3亿美元、匈牙利赔2亿美元,相当于1946年罗匈两国财政预算的37.5%和26.4%都用于赔款。

    德国给苏联的赔款数额最大,几经讨价还价,最终支付31.71亿美元,而且主要由苏军占领区承担,以实物支付,以产品和工业设备支付,德国苏占区内26%的工业设备(共600家工厂)拆除运往苏联,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53年。由于大量赔偿和拆迁工业设施,与1939年战争爆发时相比,该地区的工业设备能力下降40%,工业产量只相当于1939年的10-15%。苏联要求赔偿的理由是战后国际秩序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加速战后重建和削弱德国的实力。

    因为赔偿,东德每个人负债2500马克,而西德根据马歇尔计划每个人得到140马克的补助。军事管制下匈牙利75%的工业产品和煤产量都被苏联拿走,按照协议规定,匈牙利的201个德国和意大利企业都交还给苏联。

    波兰虽然是战胜国,也没有逃脱苏联的盘剥,从1945年8月到1953年11月波兰以相当国际市场1/10的价格供应苏联800万吨煤,以后四年每年供应1300万吨。同时每年供应20万吨糖,价格只相当于国际价格的50%。

    中国既是战胜国又是盟国,不但放弃让日本赔偿,反而被苏军动用了1.4万人在东北拆走了大约8.58亿美元的工业设备,据估计到1947年东北的工业能力下降了60%以上,电力设备被拆走了65%,全中国31%的发电设备也被运回到苏联。

    东北人有句老话,“日本人搞建设,苏联人搞破坏”。当然这个话并不对,到1945年初,日本败局已定,他们也在极力破坏东北的工业设施,只是苏军来得太快,日本人还没有来得及实施拆毁计划,天皇就宣布终战了。

    保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安吉尔·伊万诺夫曾说,我们有这样一个习惯,小国要找一个大国来保护,盟国最后都出卖了我们,二战后的经济实际上是为苏联工业服务的。那些大国其实都不好,但是我们有选择吗?在剧变之前民间就有很多人私下里对苏式模式以前的民族主义者抱有同情态度。

    投靠纳粹那批人基本上都被严厉镇压、彻底否定了。据社科院世界史所的马细谱先生统计(见《史学理论》2011年第2期。),保加利亚在二战以后惩处了9155人,其中2730人被判处死刑,死刑人数占被审判人数的28%,还有1305人被判处终身监禁。

    其他国家,丹麦的法庭审判了1.5万人,匈牙利2.6万人,捷克斯洛伐克3.8万人,荷兰是4.5万人,挪威是4.6万人,比利时是5.3万人,法国是9万人。二战争期间苏联一共出了约200万的“伪军”,战后“军事法庭一共审判了99.4万人,枪毙了15万人。这些人绝大多数都是以“卖国求荣”的法西斯帮凶罪名判处的,他们的亲属子女和社会关系都被打入另册,不能参军、不能上大学、不能担任公职,如同带有罪犯标志“红字”的人,就像中国的“黑五类”狗崽子一样。

    欧洲四大“卖国贼”的故事

    欧洲公认的四大“卖国贼”是:法国的贝当(维希政府元首,以叛国罪判处死刑,后改为终身监禁)、皮埃尔·赖伐尔(维希政府总理,被判处死刑)、挪威的维德孔·吉斯林(挪威傀儡政权首脑,被判处死刑)和苏联的安德烈·弗拉索夫(被判处绞刑)。

    这些人中,弗拉索夫的经历最有戏剧性。1942年6月22日希特勒发动闪电战攻入苏联,7月STL就发布命令,创建战场执法部门——督战队,对前线的逃兵和溃退的士兵格杀勿论。二战中苏联有570万人被俘,第二集团军司令弗拉索夫的7个师和6个旅共计13万人陷入重围被德军包了饺子,只有1万6千人突出重围,其余全部被俘。

    在此之前STL就签署了著名的270号命令 :“所有投敌者的家属将被处决”,对“带路党格杀勿论”。当德国人告知弗拉索夫他的家人已被执行了270号命令后,更加速了他叛变的决心,旋即组成“俄罗斯解放军”对苏作战。

    二战末期1945年5月捷克布拉格爆发起义,德军抽调弗拉索夫领导的“俄罗斯解放军”前去镇压,弗氏却临阵倒戈将枪口对准德军,被布拉格人视为“大救星”。5月弗拉索夫向美军投降,只提出一个要求,不要把他遣送回苏联,他深知STL的手段。

    但是STL之前已经在《雅尔塔协议》中特别要求,英美必须无条件交还苏军战俘。为此“白卫将军”安东·邓尼金多次给罗斯福、丘吉尔以及盟军司令艾森豪威尔写信呼吁,要求停止向苏联移交苏军俘虏,但都无济于事,弗拉索夫解放捷克的“义举”也无法挽救他的性命,1946年弗拉索夫等11人以“叛国罪”被处以绞刑。

    法国的贝当和伐赖尔大家可能就比较熟悉了,贝当在一战快结束时当上法军总司令和元帅。1940年贝当力主修建的马奇诺防线破防,夏尔·安齐热将军不得不在一战时的“停战车厢”签字,只不过时移世易,此时法国成了战败国,被迫接受屈辱的停战条款,组成听命于德国的贝当-伐赖尔傀儡政府,并搬到了维希,史称“维希政府”。法国人称贝当是“一战的英雄,二战的罪人”。

    吉斯林(1887-1945)这个名字大家或许比较陌生,他曾在俄彼得堡当过武官,早年思想左倾,很亲俄共(布)。1921年乌克兰饥荒,吉斯林曾负责求援工作,拯救了很多乌克兰人的生命,后来又转向纳粹——看样子在极左极右之间来回跨越并不难。如今吉斯林在欧洲人口中有点像中国人口中的汪精卫——已经成了“卖国贼”、“挪奸”的代名词了,是德国在挪威的傀儡。

    相比较而言,罗马尼亚的扬·安东尼斯库,应该跟吉斯林还不太一样,因为吉斯林这些人没有尝过STL的手段,不知道“红色砖制”的厉害,(这也就是为什么弗拉索夫宁死不愿回苏联的原因)同样安东尼斯库等人都面临STL的威胁。在他们当时那种情况下,从民族利益出发,倒向德国是没有选择的选择。后来在东欧阵营时期,坊间里把“听从莫斯科指挥棒”的统治者称为“反向的吉斯林”,可见老百姓并不好糊弄,知道他们是苏联的傀儡,与当纳粹傀儡的吉斯林不分伯仲。

    大家注意到没有,在这个评价体系中,东欧的安东尼斯库、霍尔蒂、约瑟夫·蒂索之类都不在此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上述人物尽管投靠希特勒,但他们不应该归入“卖国贼”的行列里。但是吉斯林和赖伐尔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他们投靠德国就是因为贪生怕死,卖国求荣。

    至于说到安东尼斯库,就不能这样一概而论了。上述人物的做法,当然在道义上、人权上有很多罪恶,但是假如只讲国家主权,肯定是对本国有好处的,只是由于后来战局逆转,这些好处都消失了。

    像芬兰,当初跟着德国走报了仇,还得到了更多的土地,但是当德国战败以后,芬兰原来给苏联占领的地方又丢掉了,而且因为苏联这次的胃口更大,沦丧的土地也更多了。没办法,谁让它们跟着纳粹站错了队,属于政治不正确了。

    东欧国家中波兰比较特殊,它是二战中牺牲最大的国家,却以不产“吉斯林”、没有出现“卖国贼”为傲。波兰与其它被苏联绑架的东欧国家的不同在于,由于历史上的原因,“不怕流血”的波兰长期具有道德优势。当然波兰也有排犹现象,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全球犹太人的50%在东欧,华沙城内曾有1/3是犹太人,是世界上最大的犹太人聚居地。

    东欧各国都面临如何对待犹太人问题。战前反犹思潮在波兰就已经暗潮涌动。早期在德国人对犹太人进行身份鉴别、把他们集中在隔离区内、强迫服劳役时,这种种行为并没有引起波兰人的强烈反对,当然不排除有同情帮助犹太人的,但总体上说,他们也是在战争爆发后,自己本国利益受到威胁后以后才开始有所反省的。

    盖世太保向波兰农民党领袖、前副总理文森特.维托斯许诺,可以将其从监狱里释放,并让他出任傀儡政府的首脑,却遭到拒绝。后德国人又从苏占区赎回了被监禁的波兰亲王雅努什.拉吉维乌,想让他出任傀儡政府领袖,同样被他严词回绝。1939年11月,由于波兰亚盖隆大学拒绝与德国人合作,党卫军逮捕了184位教职人员,其中168人被送到达豪集中营。

    战时波兰地下政府命令波兰人尽可能少与德国占领当局接触,他们还建立了地下法庭,审讯那些通敌的波兰“蓝衣警察”(主要是乌克兰人),著名演员塞伊姆 为德国宣传而被处决,著名作家由于通敌被判死刑。至少有1万人被地下法庭判过刑,战后与德国人通奸的波兰女人则被剃去头发示众。法国女演员莫妮卡.贝鲁奇主演的电影《西西里的美丽传说》反映的就是类似的题材。

    如何评价苏联时期的“反面人物”

    现在在俄罗斯,历代沙皇被制作成套娃、挂历、宣传画和邮票,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被封圣,2008年俄最高法院为尼古拉二世平反并恢复名誉,现在旅游景的招摇的“彼得大帝”“女皇叶卡特琳娜二世”和“宠臣格里戈里·波将金”都成了城市旅游活广告。国内战争的白卫将领纷纷成为爱国主义者,伊尔库斯克市,导游们在高尔察克的雕像下轻描淡写地诉说那场一千三百万人死亡的“兄弟阋墙”。1994年索尔仁尼琴从美国返回俄罗斯,特意在伊尔库斯克高尔察克将军遇难的地方敬献了鲜花。邓尼金遗骸2005年被普京迎回,称他为“爱国将领”,隆重安葬在莫斯科的顿河修道院,巴黎郊外安葬俄罗斯侨民的圣吉纳维夫德布瓦公墓(也叫白卫军公墓)经常会看到从俄国来的人在献花。

    更有意思的是,当年白军的军歌“斯拉夫勇士出征歌”现在是俄军的军歌。而內战时期的红军军歌已废除——当然卫国战争时期的军歌仍然流行,据说卫国战争与沙俄军歌都是“爱国主义”的,也有很多人面对颠来倒去的历史陷入不知所措之中。剧变后的价值体系翻转,说安东尼斯库之流不是卖国贼,反而投靠苏联的那些人是卖国贼。于是捷共的古斯塔夫·胡萨克、保加利亚共产党的托多尔·日夫科夫这些亲苏派反成了卖国贼,而当年和他们作对的人似乎等到了平反的日子,再次从依附德国的“卖国贼”,被奉为对抗苏联的“爱国者”。这个变化我觉得值得分析研究。

    在这场历史人物的否定之否定的大潮中,文化名人像费多尔·夏里亚宾、尼古拉·别尔嘉耶夫、米·伊林等并没有引起什么大的争议。人们普遍认为,这些人物的重新评价对续接历史、弥补国家文化缺失利大于弊。俄媒体说:“我们过去太轻易地抛弃掉这笔巨大财富”,甚至2005年普京迎回白卫将军邓尼金遗,称这是俄罗斯国家和解的一部分。因为不涉及民族问题,争论只是在红白意识形态方面翻转。但是一些二战时期政要人物比如东欧斯洛伐克的约瑟夫·蒂索,罗马尼亚的安东尼斯库等人的重新评价却引起巨大的分歧乃至社会撕裂。

    众所周知,东欧国家在几大帝国统治下历史破碎被迫多次组合。用波兰诗人米沃什的话说:作为这些被大象踩在脚下的民族,“遭遇的尽是不幸的事,历史的发展使他们的生命变得复杂非凡。”统治者的不断变换,历史人物评价体系的变来变去,每一次都会把一些人物甩在历史车轮之外,这是对民族命运的嘲弄还是个人悲剧呢?

    在争论他们爱国、卖国十几年后,随着这些国家的政治逐渐稳定,大家发现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人们觉得,与其争论他们是“爱国”还是“卖国”,投靠了什么靠山,还不如争论他们到底对本国老百姓怎么样,人权纪录如何,这似乎已经成为更易达成共识,而且更为核心的判断标准。

  • 徐勇:长泽史料与卢沟桥事变新考:新发现长泽手札与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研究[节]

    日军全面侵华战争的燃爆点是卢沟桥事变,发动事变的日军先锋部队是其中国驻屯军步兵第 一联队第三大队( 以下简称“第三大队”)[1] ,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理应是研究卢沟桥事变的核心史 料之一 。但现传其战斗详报是战后的复制版 , 日本研究界多视之为“原本”或认同其复制者第三大 队第八中队第二小队第二分队分队长长泽连治所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2],迄今缺少对其版本真伪与内容记载的专文考察 。 日方研究界的动向直接影响了中国学界。在中日两国,都存在着对于第三大队侵略北平地区及其战斗详报的研究空白与认识误区。

    笔者深感幸运的是 ,依据多位日本学者的支持与帮助[3],新发现一封沉睡约半个世纪的长泽连 治的手札,还有一批少有利用的旧日本军队史料。特将长泽手札、连同其复制的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以及日本学者安井三吉对其访谈的文本记录 ,合称“长泽史料”。……

    一、战后日本的战史编纂与长泽史料概况

    日本战败投降后,盟军解散了其所有军队与军事机关 。其后在美军扶持下 , 日本于1954 年成 立自卫队 。翌年 10 月 ,设置防卫厅防卫研修所战史室 ,展开了战后日本对其战争史料的发掘、整理 与研究 ,其核心任务是重新推进近代日本的战史编纂 。首任室长西浦进原为陆军大佐 ,在日本发动 太平洋战争之际任陆军大臣东条英机的秘书官 ,后出任陆军省军务局军事课课长并曾在中国派遣 军总司令冈村宁次手下任高级参谋 。1947 年 ,受日方第一复员局嘱托 ,西浦进在东京国际军事审 判中出庭 ,担任辩护方证人 。显然 ,他是当时最熟悉日本战史、军史的旧日本军人之一。

    西浦进在介绍其战史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时称 :“ 自己是作为旧军人来承担这项工作的 ,在  专业人士看来肯定有各种各样的不足 ,但也只能一边接受批评一边纠正 ,把这项工作进行下去。” 西浦描述最初资料空白的状况时说 :“ 1954 年夏天我接受了防卫厅的嘱托 ,经过约一年的准备 ,到  1955 年 10 月 ,战史室可以‘开店 ’了 。但是即便说是‘开店 ’,那时也只有桌子和椅子之类 ,其他什  么也没有。”[5]

    关于西浦所要征集的战争史料 ,其实在日本投降前夜 , 日本军部与内阁政府已从 8 月 14  日晚 间开始 ,烧毁了大批官方文件[6] ,造成战后日本军事史料、特别是陆军史料的严重空缺 。按秦郁彦 的描述 :“ 当时可以利用的基础性史料相当缺乏 ,既存的回想录和概说类书籍 ,不少都缺乏史实方 面的可信度。”“最重要的是 ,对于在昭和时代的政策决定中发挥有重要作用的日本军部 ,其研究积 蓄几近于无。”[7]近年来在日军战略大轰炸资料的发掘过程中 ,军事研究家前田哲男和资深律师一 濑敬一郎在发掘出大批海军航空兵战斗详报的同时 ,指出 :“ 由于陆军在战败时有意图地销毁证 据 ,有组织地销毁了战斗详报 ,所以 ,现在与轰炸有关的陆军方面的战斗详报几乎不存在。”[8]

    直至 1970 年去世 ,西浦一直主持战后日本官方战史的编纂工作 ,长达 16 年 , 出版了影响力巨 大的《 战史丛书》( 全 102 卷) 等 。西浦去世后 , 战史室继续开展史料编纂工作 ,也就有了对于卢沟 桥肇事部队第三大队的战史资料的征集 ,以及战史室负责人岛贯武治和卢沟桥事变日本兵长泽 连治之间的联系事项。

    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及其下属第三大队 ,是 1936 年日军为侵吞华北地区而扩建其驻屯军的产物 。据其联队史记载 ,组建之际在东京皇宫进行颁授军旗仪式 , 日本天皇敕语 :“ 中国驻屯步 兵第一联队编制告成 。 自此之后 ,军旒崇高 ,汝等军人 , 当协力同心 , 昭扬威武 ,护佑国家。”联队长 牟田口廉也大佐接过军旗回答 :“谨奉明敕 ,臣等、誓竭死力 ,保护国家。”[9] 据记载 , 自近代日本陆军 成立之后 ,驻海外联队由天皇颁授军旗的 ,这是第一次 。以此为最高荣誉 ,该部日军“燃起了作为 尖兵的使命感”。[10] 体现在牟田口廉也演讲之中 :“ 我联队应该有作为皇军第一精锐部队的大 抱负。”[11]

    在如此好战精神鼓舞之下,按 1936年日军《华北统治计划》等高层战略意图,新编成的该联队第三大队充任侵华日军先锋部队,于同年6月、9 月两度发动丰台事变 ,进驻北平西南方向的交通 要道丰台 。在其后的大半年不断向西侵扰 ,在卢沟桥和宛平城地区进行非法演习 。1937 年 7 月 7 日晚 ,第三大队按照其“利用夜幕进入主阵地接近敌军 ,拂晓发动进攻”的演习课目[12] ,针对驻守宛 平城和平汉线铁路桥及卢沟桥之间的河堤阵地中国守军 ,以演习之名实施挑衅 ,并在翌日凌晨实施 了“拂晓”攻击 ,拉开了日军长达 8 年的全面侵华战争序幕。

    按战时日军规则 ,作战部队需要制作有关作战情况的阵中日志与战斗详报等文书 。阵中 日志 具有直接记录事实的客观意义 ,是中队以上部队“记载各部队或个人所经历、遭遇的实况或所见 , 以备为战史资料”。战斗详报的要求很明确 :“所谓战斗详报 ,是战后由各级指挥官对战斗加以详 细记录并上报的文书 。其记载事项包括 :作战之前敌我形势概要 ,各时段的战斗经过 ,相关部队的 行动 ,敌我交战兵力 ,敌之部队番号、军官姓名、编制、装备、战法 , 以及作战之后的敌我形势概要 等。”[13]指挥官依据作战事实做出整理 , 比阵中日志更具综合性。

    日军各部队战败投降之际受命烧毁机密资料 ,按战后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战友会所编 《 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史》记载 ,全联队的阵中日志、战斗详报、命令会报、功绩表等资料 ,连同天 皇颁授的联队军旗 ,均于日军战败投降后的第二天、即 8 月 16  日在江西南昌南部的新建县西山万 寿宫烧毁。[14]  故战后的 20 多年间 ,卢沟桥肇事部队日军各部的阵中日志等资料一直没有出现 。但 是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突然在 1970 年被公布 ,发行者长泽连治添加了序言和后记 ,介绍该详报原由 大队长一木清直少佐主持撰写 ,在 1937 年 12 月完成 。除按规定上报之外 ,一部分分发给了该部人 员 ,长泽将其所获一部寄回家乡 ,战后也未做销毁 。随着1969年原第一联队战友会成立 , 以及社会对于战 争历史的关注度升高 ,长泽决定自费印刷、发行 ,分送相关人士 ,并在序言中称该复制版“ 和原本丝 毫无异”。[15]

    比较收藏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与神户大学图书馆的现传该文本 , 内容完全一致 。封面竖写 《 卢沟桥事件中的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正文在标题之后直接切入“作战第 一日( 七月八日) ”“作战第二日( 七月九日) ”共两天的“ 战前彼我形势”“ 战斗始终经过”等内容 ,附4 个表及 8 幅地图等资料 。文本最前和最后有长泽连治撰写的序言和后记 , 附有长泽刻写和印刷 厂信息的版权页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印刷时间是 1970 年 7 月 7  日 ,既卢沟桥事变爆发纪念日 ,发 行时间为 8 月 15  日 ,是日军战败投降日 。长泽标注这两个战争时间都具有明确的纪念意味。

    《 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史》中对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也有记述 ,但仅见文件名[16] ,并 未介绍内容 ,也没有收录长泽的回忆文章。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自 1970 年公开以来 ,在日本一直被视为“原本”,几乎未见到对 于该详报版本问题的质疑性考察 。在中国显然也是受日方研究影响 ,认为该详报具有“ 完整地记 录”卢沟桥日军行动的、相当于“原本”资料的史料价值 。如《 北京档案史料》1992 年第 1—2 期连 载了该详报的中译本,并发表编者按语全文如下 :
    这份资料是卢沟桥事变的直接肇事部队— 中国驻屯军第一联队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 原资料记录者为日军第三大队大队长一木清直少佐,资料的保存者为该大队下士官长泽连治。 1938 年 7 月长泽奉命参加进攻武汉的战斗,遂将其保存的资料寄回日本。长泽连治于1945年6月受伤回到日本,将此资料一直保存下来。1970 年,长泽连治将此资料汇集成册, 由 山崎 印刷部印刷发行。从资料的全部内容看, 比较完整地记录了卢沟桥事变前中日双方的军事态 势,事变的起因及最初两天内 日军的兵力部署和攻打卢沟桥的经过, 反映了当年 日军制造事 端、扩大事态的手法和 目的。[17]

    该按语在批评其侵略性质的原则立场之外 ,从“原本”视角肯定了该版本具有“完整记录”的史 料价值 ,体现了中国学界的一种代表性看法。

    21 世纪以来 ,随着中国史学发展迅速 ,笔者在收集战斗详报等资料过程中产生疑问 ,对长泽复  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版本性质与内容记载提出了质疑 ,并获安井三吉等日方学者的帮助。 2021 年 ,笔者正式提出 :“作为‘ 战斗详报 ’,其真实性待考。”[18]2023 年 ,笔者发现并抄录了收  藏在日本防卫省防卫研究所史料室的一份长泽连治的手札 。这是长泽于 1971 年 1 月 23  日致当时  的战史室主任岛贯武治的手札。[19]  现将其内容翻译如下 :

    贵官 1 月 18  日赐示协助收集特定资料之件,此前已收到,实在过意不去。确实、现在我保 存有《支那步一Ⅲ战斗详报第一号》(卢沟桥事件)及同第二号(南苑攻击) 关于牟田 口部队战 斗经过概要的几件实物。去年 8 月, 同中队幸存者之会成立前后, 已应相关各位要求,将内中 第一号印刷分发。谨呈剩余一本,请参考活用。贵官所希望收集的是原本吧,我也认为送原本 方为合适,但请谅解的是,说这是原本有些过分, 因为原本全国只有一部,所以我想永久保存在 家里,不考虑捐赠,请多多谅解。

    从该手札可以直接判断或认识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相关信息如下:
    第一 , 向防卫厅寄送复制版 ,是应岛贯武治的来函要求 ,不是长泽自己主动寄送 。第二 , 寄 给岛贯的版本是长泽自己的复制版而非“ 原本 ”。第三 ,关于“ 原本 ”的珍稀性判断 , 长泽估计 “ 全国只有一部”。第四 ,关于“ 原本”的保存 ,长泽说“想永久保存在家里 ,不考虑捐赠”。其实 , 即便在家中长泽也不让“ 原本”轻易示人 。追踪研究该详报的安井三吉教授 , 曾于 1993 年前往 长泽家中采访长达 4 个小时 ,所见版本也是 1970 年复刻版 , 而非 1937 年“ 原本 ”。第五 ,关于 “ 原本”此后去向如何 , 目前尚不可知 。长泽去世情况不明 ,安井三吉教授曾联系过长泽家人询问,未有结果。

    在岛贯收到长泽手札的前后 ,两人如何联系有待继续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 ,该长泽手札插夹在 藏于防卫研究所史料室的一部硬皮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封内 。该详报封面上没有标注封内夹 插手札 ,除非遇到特别用心的研究者 ,很容易忽略内中的手札 。另外 ,该详报封面上印有表示否定 意义的长方形叉印 ,加盖在“原本史料”四字之上 ,旁侧还印有“ 复刻本”字样的长方形印章 。如此 双重地标示了该详报的非原件性质 ,这样的标注很少见 。笔者追踪相关史料多年 ,这一次看到该手 札和这样的标注 ,实为殊例。

    还需要注意的是 ,在防卫研究所史料室还藏有多部纸版战斗详报 ,既无“原本史料”也无“ 复刻 本”标记 ,这导致研究者在检索过程中不太容易判断“真品”。

    此外 ,保存在日本国会图书馆及神户大学的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从其序言和后记 , 以及书末的印刷信息中 ,读者可以确认其为复制版而非原件 。但是收录在亚洲历史资料中心的电 子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标注来源是防卫研究所 ,其正文与日本国会图书馆和神户大学收藏版本相 同 ,却删除了长泽连治的序言和后记 ,也没有标注是否为“原本”,极容易让读者在版本问题上发生误解。

    笔者认为 ,新发现的长泽手札虽然短小 ,却是一份研究日本侵华战争的稀见史料 。依据该手札 可以直接判断现传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属性 ,也可以启发多方面的思考 ,深入认识侵华日军基层官 兵的战时意识与战后对于战争责任的认识倾向等多方面问题。

    鉴于卢沟桥事变在中日关系以及抗战史、二战史上的独特地位 ,加之日军投降时焚毁机密文件 造成的重要史料缺失状况 ,包含长泽手札在内的长泽史料 ,应该受到更多重视 ,并对其展开进一步 研究 。综合以上战后日本战史编纂与长泽史料概况 ,本文所需要研究的中心议题如下 :

    第一 ,正确认定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版本属性与研究价值 。该版本为复制版 ,却被 部分日本研究者认为是“原本”, 日本亚洲历史资料研究中心公开的电子版 , 由于版本信息不完整 , 也容易误导研究者对该版战斗详报史料属性的判断 。学界必须清醒认识这一错误判断。

    第二 ,需要具体研究复制版战斗详报的记载内容 ,是否如长泽所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如果 失真 ,是否有内容被长泽删节? 还是被详报编者一木清直“ 曲笔”掩藏? 应该结合“原本”和复制版 的异同 ,考察被战时日军和战后右翼共同扭曲的史实 ,还原卢沟桥事变之真相。

    第三 ,长泽没有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防卫厅征集战史史料时公布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而是在 1970 年才公开复制版 ,其过程映射出战后日本社会政治环境的特殊表象 , 以及其中的旧 日本军人 心态。

    第四 , 中国学界对该战斗详报运用很少 ,但有中方研究者受到长泽“ 和原本丝毫无异”说 法或日方研究者观点影响 ,视其为“原本”。从总体上看国内学界对该战斗详报的研究尚处于空 白状态 ,亟需展开相关研究并和日方学界进行沟通与交流。

    二、秦郁彦等“原本”派观点的提出与破绽

    在日本学界 ,将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推崇为“原本”并给予极高评价的代表者 ,是原 千叶大学教授秦郁彦 。1987 年 ,在台北召开的纪念卢沟桥事变 50 周年会议上 ,他曾提交论文指 出 ,卢沟桥事变相关资料甚多 ,“在这些资料中 ,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是唯一近乎第一手资料者 ,是 当今研究者应视为出发点的基础文献”。[20] 此后 ,他又在 1996 年出版的专著《 卢沟桥事件研究》中 两度感谢长泽 :“承蒙长泽连治氏的好意关照 ,能够全部转载其所藏原本的前半部分。”“ 1970 年 ,长 泽分 7 月 7 日、8 日两部分印刷战斗详报 ,并分送相关人士 ,遂使著者能够使用其原文”。[21]

    秦郁彦的这一系列说法 ,给予了长泽复制版详报以“原本”“原文”,乃至“ 唯一”“基础文献”等 高度评价 。笔者尚未看到日本学界对此评价提出商榷的说法 。但笔者注意到 ,秦对于第三大队战 斗详报的关注和利用并非一朝一夕 。早在其 20 世纪 60 年代的著作中 , 即已引征过第三大队战斗 详报的内容 ,而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其时尚未面世 。显然 ,秦如果拿不出确实的“原本”证据 ,其论点则应该受到质疑。此外 ,秦对于中日关系以及对于日本军队的评价 ,在其后二三十年间有不 小的变化 ,也需要对此做追踪式考察。

    秦郁彦早年就学于东京大学 ,毕业后任职日本大藏省 , 曾受左翼学者信夫清三郎等人影响 ,在 30 岁便接连出版《 日中战争史》(1961) ,《军队法西斯主义运动史》(1962) 两部著作 , 自称为“姊妹 篇”。[22]  这两部“姊妹篇”批判 19 世纪 30 年代的日本军队政治具有法西斯性质 ,批判日本对外政策虽然时有起伏 ,但“对于中国大陆的政治、经济、军事扩张这一基本方向没有变化 。并且发展为置 日本于死地的大规模太平洋战争 。在给中国国民造成巨大伤害的同时 ,终以日本帝国自我灭亡而 告终”。[23]  可见 ,秦的早期著作对于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日本国家法西斯主义 , 以及对外战争的侵 略性质与危害 , 曾有客观描述。

    在《 日中战争史》第四章有关卢沟桥事变的记述中 ,秦郁彦三次提到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这份史 料。[24]  这至少说明在 20 世纪 60 年代 ,秦已经看过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不过 ,秦著中并没有出现战 斗详报具体内容 ,也没有提及编者、出版、年代等信息 ,甚至也没有介绍该史料的全称 。这是在长泽 复制版战斗详报公开 9 年前的事情 ,秦著中提到的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是否是长泽复制版之外的“原本”,笔者尚未发现秦氏的说明。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 ,秦郁彦的观点发生了变化 。其一 ,对于战时日本政治的描述 ,秦用 “ 与民间右翼相结合的陆军的国家革新运动”,替换了原来的“ 军队法西斯运动”的说法。[25]  其二 , 对于侵华战争发生的原因 ,秦淡化了原本对日本发动对外战争的批判 ,转而指责卢沟桥事变是中国 军队从日军背后打出了“第一发”子弹 。特别是在 1987 年台北的纪念卢沟桥事变 50 周年学术会议 上 ,秦片面摘取金振中回忆文章的说法 ,指责宛平驻军开了“第一枪”,又强调中日两国战争扩大的原因在于蒋介石和国民政府决心开战。[26]  秦直接而明确地将战争责任推在中国守军头上。

    在秦郁彦 1996 年出版的《卢沟桥事件的研究》中 ,有长达 21 页的“ 主要参考文献及其解题”,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被列在“ 日本方面官方史料”第一条 ,可见其在这本专著中的突出地 位 。秦还对何谓“ 战斗详报”做了解释 :“被动员的步兵、炮兵大队以上 ,其他兵种的中队以上各部 队在一个阶段战斗终了之后 ,要制作战斗详报 ,按顺序向上级指挥官提交 ,这是《 阵中要务令》所规 定的义务。”[27]秦极力彰显战斗详报作为“官方史料”具有权威性。

    秦郁彦将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推崇为“ 原本”官方史料 , 与长泽手札中的说明明显不合。 不过 ,秦尽全力说明长泽复制版等同于官方原件 :“这份大队详报也是遵照上述规定制作的 。据长  泽连治所说 ,原稿由一木大队长于 1937 年 11 月在河北省昌平县担任警备时期着手完成撰写 ,12  月底印刷 100 册 ,其中 1 册由长泽承认是违反纪律寄回了家 。1970 年 ,长泽分 7 月 7  日、8  日两部  分印刷战斗详报 ,并分送相关人士 ,遂使著者能够使用其原文。”[28]

    秦著对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评价 ,有不少叙述破绽 。如其在正文中有两次标注的 1937 年版战斗详报 ,在文章叙述与资料注释中却替换为“ 大队详报的复制版(1970 年) ”。秦著书 中还有一节“谈话、书信”类资料介绍 ,列举了 1953 年牟田口廉也( 第一联队联队长) 、1956 年清水 节郎( 第八中队中队长) 、1984 年志村菊次郎( 第八中队士兵) 家属等数十人次的谈话或书信 。其 中也有对长泽连治写于 1987 年 9 月 18  日、1992 年 9 月 5  日、1993 年 8 月 29  日的 3 封书信的介绍 , 但未提及 1971 年 1 月致岛贯的手札。[29] 秦或许没有看到过长泽致岛贯的手札 ,或许是知道而仍然 回避对版本问题的讨论。

    另一方面 ,秦著也指出 , 日军在全面侵华战争之初 ,“ 出征中的连队、大队、中队等部有义务制  作阵中日志 ,不过包括第八中队在内的有关支那驻屯军第一联队的阵中 日志至今没有被发现”。 他还指出 ,牟田口廉也在战后送给防卫研修所战史部的战斗详报 ,“其制作情况不明 , 内容中第一  号与‘大队详报 ’相重复部分很多”。[30]  这些叙述的模糊性也是耐人寻味。

    但是总体来看 ,秦著没有直接讨论复制版与“原本”的区别问题 。只是依据长泽宣称的复制版 “ 和原本丝毫无异”,而将长泽复制版等同于 1937 年“原本”。

    秦郁彦不否定卢沟桥事变时肇事日军部队制作过阵中日志、战斗详报等文书 , 因此也不排除他 阅读过这些文书“原本”的可能性 。但是秦没有证明其见过“原本”,而长泽承认自己公布的是复制 版 。那么 ,秦在没有举证的情况下 ,推崇自己并未见过的版本为“原本”,显然是缺乏学术根基的随 意性判断 。如果秦仅仅见过 1970 年复制版、即将其认同为 1937 年“原本”,更是一种不可理解的认 识与判断错误,不是学者应有的行为 。

    需要指出 ,秦郁彦过分推崇旧日本军队史料 ,实出于其对旧日军史料的盲目与偏执的情感认同。 对于当晚的“第一枪”,秦强调是中国军队打的 。其根据是 , 日军史料记载有“在事件后数月作  成正式记录的大队和联队战斗详报 ,一致确认为 22 点 40 分 ,具有最高的可信度”。[31]  意即牟田 口  和长泽等旧军人的说法具有最高的可信度 ,显然这是一种随意且过分的尊崇旧 日本军人的感情偏执。

    关于秦郁彦 20 世纪 60 年代著作与 80 年代之后著作中的观点转变 ,可以结合当时日本社会政  治变化加以思考 。战后日本社会曾经有强大的批判军国主义的反省潮流 ,但自 20 世纪 60 年代出  现反转 ,以“大东亚战争肯定论”为代表的右翼势力强势抬头 ,竭力洗刷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责任。 在这一过程之中 ,右翼的巨大需求是要证明中国军队打了“第一枪”,要将日军发动战争的责任推  给中国守军 。为此 ,秦反复推崇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价值 ,强调其等同于原件,为右翼做出了史学“ 贡献”。 不过 ,这一做法脱离了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则 ,终究无法掩盖该战斗详报内容失真的事实。

    三、战斗详报内容失真与安井三吉的访谈

    安井三吉是日本学界研究卢沟桥事变最有代表性的学者之一 。安井著作中没有对第三大队战 斗详报版本的真伪属性做出直接评论 ,但有对长泽复制版的多种方式的质询与研究 ,并专门提出 “ 长泽连治氏复制版”概念。[32]  这显然是指出了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非“原本”属性 ,与 秦郁彦推崇的“原本”论区别甚大。

    另一方面 ,安井也在相当程度上肯定了长泽复制版的史料参考价值 ,“ 与日方第一联队和第三 大队战斗详报相对应是中方第二十九军、特别是金振中第三营的战斗详报 ;与日方《 北平陆军机关 业务日志》相对应的是冀察政务委员会、特别是外交委员会的记录等 。但这些好像都没有被保存 下来 ,希望能在中国做相关调查”。[33]  显然 ,安井是将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 比之为金振中第三营战斗 详报那样的基础性文献 。也是基于这样的重视 ,安井于 1993 年 3 月 3  日赴秋田县的长泽家中 ,在 长达 4 小时的访谈中 ,详细询问其生平资料、问题思考及战斗详报记载内容 ,希望还原七七之夜真 相 。整理录音之后 ,长泽复核了访谈文本 。如此 ,该访谈文本成为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公 开 23 年之后的解释与补充 , 同为卢沟桥事变研究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

    安井描述访谈其时的长泽 78 岁,个子小而精神矍铄。安井对比自己年长 26 岁的长泽有足够的 尊重 ,长泽也很配合采访。比较 23 年前发布战斗详报时所写序言与后记的情感表露 ,长泽在这次访谈 中的情绪似乎有不少缓和 ,补充叙述了 1970 年复制版的内容缺失 ,在多个疑难问题上有了新的解释。

    日本士兵志村菊次郎“失踪”事件 ,是卢沟桥事变当夜日军冲击宛平城的最初借口 。志村是当 年 3 月入伍新兵 ,经过 3 个月的反复演习活动 ,在那一片狭小演习场合 ,不应该出现迷路现象 。按 派出志村的第八中队第一小队小队长野地伊七的解释 ,志村受命后 ,在归途弄错了方向 ,从本小队 阵地走到一文字山(大枣岗)“ 又返回来”, 因为“ 没找到中队到处乱转”。[34]  但是作为下达命令的野地小队 长 ,也是在演习结束、吹号集合之后 ,才发现志村失踪 。安井指出 , 日军方面的多种解释试图解除中 方质疑“是困难的”的。[35]  再者 ,按日本军纪 ,志村受命“ 传令未复令是违反军纪”要受惩罚的大 事。[36]  但野地及清水节郎中队长都没有记录对此问题的批评或处置 ,故有研究者认为志村是特殊 任务的执行者。

    安井研究注意到 ,对志村失踪原因及时间长短说法不一 ,能够代表日军官方意见的应该是第三  大队战斗详报 。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序言中 ,将志村掉落一个挖沙的十多米深坑以及失踪时间  一个半小时等内容划掉 ,另添加了“ 约 20 分钟后”的内容 。再是同页 ,对志村的二等兵身份以及几  个部队番号做了修订标记 。安井提问修订原因是什么 ,长泽回答“那是错误的说法 ,需要删除”。[37]   也就是说 ,长泽有底气否定并删除了一木原文的一些记载 ,在复制版印刷之后也有加工修订 。那么  印刷之前 ,是否也有删改且没有留下痕迹的情况呢 ,大概需要有真正的“ 原本”面世才能有比较。 总之 ,长泽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实际却有自己的改动之“异”。

    卢沟桥事变当晚日军的挑衅借口还有“枪击”事件 ,即谁开“第一枪”的问题 。 中国守军方面的 当事人 ,包括祁国轩排长、李毅曾排长、金振中营长等人都明确指出当晚首先听到演习 日军发出的 枪声。[38] 但是 , 日军方面如牟田口联队长、清水中队长、野地小队长等日军肇事者以及日军宣传机 构的共同说法 ,都是指责中国守军从河堤向日军开枪 。显然 ,“第一枪”问题直接关系到 日军发动 攻击的原因 ,是日本右翼一直坚持的伪命题。

    据日方资料综合确认 ,演习中的日军曾派出“假想敌”分队 , 由谷边良哉曹长指挥士兵 12 名 , 大体相当于一个分队 ,携带两挺轻机枪 ,部署于演习场地东段的大瓦窑及一文字山( 大枣岗) 西侧 方向 ,控制阵地宽度达 100 米。[39]  面对西边日军的攻击部队集合地点约 900 米 ,面对日军攻击部队 身后的中方永定河堤防阵地约 1000 米 。按轻机枪射程 , 日军可以越过日军演习部队 ,直接射击中 方堤防阵地 。这是值得关注的战场设置 , 日军故意将其演习阵地紧贴中国军队 ,演习中的日军可以 直接掉头攻击河堤方面的中国守军。

    在如此一个演习阵地 ,根据相关史料旁证 ,枪声问题和这支日军“ 假想敌”分队有直接关系。 1956 年 ,秦郁彦曾整理发表清水中队长的《 清水手记》,记录了设置“假想敌”分队以及“假想敌”发  射轻机枪空包弹事项。[40]  但是在 10 多年后的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正文中 ,没有记录日军的“假想  敌”分队及其行动 ,只是突兀地记录了枪声问题 ,“在 7 月 7 日午后 10 时 40 分 ,突然从龙王庙附近  的中国军队既设阵地打出数发子弹”。[41]  1974 年 ,第一联队战友会编写的联队史中记载道 :“ 午后  演习告一段落在 10 时 30 分左右中止 ,假想敌大概不知暂停使用轻机枪而发射了数发空弹 。随后 ,  从背后的龙王庙附近射击过来十数发子弹 。这是实弹 ,从中队头上掠过。”[42] 这点也不同于长泽复  制版战斗详报的记录。

    长泽复制的是第三大队的官方史料 ,却缺少了其他史料中记载的“假想敌”分队的情况 。终于在史料公布23年后的1993年安井三吉对其的访谈中,长泽做了补充,确认有这支日军分队,也有轻机枪发射空包弹等史实。他称:起初“没有射击。演习部队完全没有射击 ,只有轻机关枪在夜晚的射击 , 只此而已”。演习日军轻机枪朝河堤上的中国军队射击,对中国守军是非常大的刺激 。在访谈中,安井问道:”因为日方的轻机关枪射击 , 中国一方吃惊 开枪,是这样的情况吗?”长泽答 :“是啊 ,你方不是在开枪吗,好,我方也有开枪的权力。可能是这样的想法,受了轻机关枪射击的相当刺激。 机 关 枪 射 击 时 火 花 发 散 , 声 音 也 很 大 , 很 容 易 看到。”[43]

    长泽还强调:“轻机枪发射前谁也没有射击。”[44]这是一个新的说法 。安井继续询问战斗详 报为何缺漏记载 ,长泽的回答轻描淡写 :“ 战斗详报是战斗开始之后的详报 ,可以不记录演习的情 况 。我想 ,这大概就是不写那些事情的缘故吧。”关于是谁下达命令进行“误射”,枪手是谁 ,长泽回 答依然含混不清 ,说“假想敌”分队人员有一人生存到战后 ,长泽和战友会聚会 ,也曾问过 ,但“始终 没有追究清楚假想敌的事情”。[45]

    在日军的“假想敌”设置与行动之中 ,不仅有轻机枪射击问题 ,还有一个日军失踪人数的清点 问题 。在演习结束后集合时 ,实际未归队的有“假想敌”分队及“失踪”的志村共 13 人 。据记载 ,该 “ 假想敌”分队不仅未归队 ,还向中国守军方向继续进行轻机枪发射 , 中队长骂了“ 混蛋”。[46]  但吊 诡的是 , 日军中队长向上报告只有新兵一人失踪 ,未计算“假想敌”分队的人数 。事后 ,第一联队和 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中都未有记载 ,清水本人也未曾提及 , 日军上级机关也未追究和处置该事件 。因 此 ,这也是日军战斗详报及日方有关卢沟桥事变宣传、报道中的一大疑点。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另一个重要遗漏 ,是没有记载 7 月 7 日晚与 8 日凌晨发生的中队长清水  节郎挑选精兵 ,潜入龙王庙河堤中方阵地 ,试图抓捕中国士兵作俘虏的行动 。其时 , 日军各级军官  和各机构以士兵失踪和枪声事件为借口 ,要求和宛平城中国守军交涉 ,并试图迫使中国守军退出宛  平城 。按当时日军谈判代表寺平忠辅的回忆[47] ,清水中队长判断“ 大队长的设想是 ,一定要以严峻  的谈判事态 ,让中国承认不法射击的事实”。于是提议 :“如果能够抓住一个中国兵做俘虏 ,作为活  的证人 ,就能够让他吐出有用的信息。”该提议获大队长批准后 ,清水回到中队挑选了 6 名士兵 ,带  上绳索 ,悄悄摸近龙王庙南侧中国守军阵地 。 中方士兵多人突然出现在堤上 ,大声喝道 :“谁呀?” 清水结结巴巴地用中文说 :“你们有没有看到一个日本兵? 他在这里迷路了。”中国士兵晃动着手  中的枪回答道 :“没有来。”清水一行悻悻退走 ,断绝了抓俘虏的念头 。不过有收获的是 ,确认中国  军队在堤上布防 ,据此可以指责中方干扰日军演习。[48]

    关于这一行动 ,野地伊七在 1938 年回忆称 :“此时中队长率兵 , 以收集敌情并获取敌向我军射 击事件的证据为目标 , 向敌阵地进发 。我受命代理中队长指挥中队进驻一文字山。”野地还称 ,第 三大队在一文字山上完成集结的时间是当日夜“三时半或四时前后”,其后日军“补充了弹药”。接 到大队命令后 ,“ 中队( 附机关枪二挺) 向龙王庙方向前进”,在向龙王庙发动攻击的途中 ,“ 中队长 归来 ,直接收回对中队的指挥权”。[49]

    中队长执行抓捕俘虏的阴谋计划 ,是当晚日军行动的重要一环 。 由于中国守军高度警觉 ,阵地 防守严密 , 日军的秘密抓捕计划未能得逞 。秦郁彦也对第一联队与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清水本人都 没有记载这一重要行动的情况十分关注 。基于寺平忠辅、野地伊七以及中方的确实记载 ,秦确认该 抓捕行动属实 ,并称其为“失败的抓捕俘虏行动”。[50]

    从以上可知 ,卢沟桥事变当晚 ,第三大队在卢沟桥前线的行动多多 , 日方驻屯军上下各级部队、 特务机关系统以及日方宣传机构 ,对这支部队公开或隐蔽的侵略活动 ,都有全程周密的配合 。但在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之中 ,却多被掩盖,未见记录。

    至 7 月 8  日凌晨 3 时 , 日军以“军参谋”名义颁发《宣传计划》,文件长达 9 页 ,规定日军宣传应 该是“诱导事态的基础工作”,为“ 占领卢沟桥”服务。[51]   8  日凌晨 4 时 20 分 , 日军旅团下达战斗命 令 , 占领卢沟桥、铁桥 ,解除宛平城内中国守军武装 。凌晨 5 时 30 分 , 日军第三大队全面攻击中国 守军阵地和宛平城 。该日出版的日本《朝日新闻》《读卖新闻》等多家报纸共同宣传日军开战原因 , 是遭受了中方“枪击”,开战是为了还击中国守军。

    由此可见 , 日军在 7 月 7  日晚采取了复杂离奇的挑衅行动 ,从纠缠士兵失踪 ,要求进城开始 ,转  而集中于“枪声”事件 。 “第一枪”成为战时及战后日本解释卢沟桥事变的关键词。

    战后,社会各界界对 7 月 7  日晚的“第一枪”问题的讨论从未间断 。1993 年的长泽访谈确认的轻机枪 射击 ,有别于战时日军宣传 ,是补充长泽 1970 年复制版战斗详报的新说法 。另有日方研究者指出 : “ 对于夜间堤防上的中国士兵来说 ,在正面遭受大幅度的射击 ,在左侧方向又有强力的喇叭声 ,他 们一定会判断日本兵今夜要发动攻击。”[52]  不过 ,日军特务机关茂川秀和等人则认为是日方先开 的枪。[53] 

    2006 年 , 由日本《读卖新闻》社组建的“ 战争责任检证委员会”出版了《 检证战争责任》一书。 该书指出 ,在卢沟桥地区进行“军事演习时的日本军队发射的空弹 ,引来了数发实弹”。[54]   这里的  “ 空弹”说法仍有辩解之嫌 ,但也说明由“空弹”引来实弹 , 间接否定了中国军队打出“第一枪”的 日  军长期的宣传口径 。这也是战后日本社会比较有代表性的新说法。

    综上所述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严重失真、疑点重重 ,掩盖了卢沟桥事变当晚第三大队的诸多 侵略行动 。这需要研究者进行严肃思考 。对比将其评价为“ 唯一”等“原本”派的推崇 ,安井三吉在 肯定复制版具有史料价值的情况下 ,对长泽连志进行访谈 ,填补了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内容缺失 , 留 下有助于证伪、还原历史的访谈史料。

    四、第三大队行动轨迹及其战斗详报的联带问题

    从以上讨论可知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严重失真 。那么其制作情况如何 ,需要研究 这支日军先锋部队攻击卢沟桥地区的行动轨迹 ,及其在日军侵略华北战局中的地位作用 。此外 ,作 为一名旧日本军人 ,长泽保存该份战斗详报并复制公布 ,折射出旧日本军人与战后日本社会和思想 界有何种关系 ,也是本节需要讨论的要点。

    关于该战斗详报的制作 ,长泽在 1993 年访谈中明确说道 :“ 战斗详报是大队长的著作。”[55]  这与 1970 年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序言一致 ,“我们大队长的文笔出类拔萃 ,详报完全是大队长自己完成的 ,小原曹长刻写蜡纸 ,我们几个年轻人印刷装订”。[56]  长泽一再确认战斗详报“原本”的作者是大 队长 ,说明自己没有修改原稿。

    这里提到的小原曹长 ,查第三大队成立时的编制 ,大队队部设置书记官共 4 人 ,其中有曹长 1 人军曹 3 人。[57]  按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说法 ,小原曹长只是刻写 ,没有参加“原本”的记录与 撰写 。另外 ,按日军规则 ,阵中日记也应该是制作战斗详报所需之基础史料 ,但该次战斗详报的制 作是否参考了阵中日记等资料 ,长泽的序言与后记中都没有记载。

    按战时日军规则 ,一木大队长应该是编撰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原本”的第一责任者 。其制作与 上报时间应在 1937 年 7 月 9  日卢沟桥战斗结束后至 7 月底大规模作战期间 ,但是第三大队并没有 及时完成阵中日志与战斗详报 。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中称 ,卢沟桥战斗的详报完成并上 报于当年 12 月 。其中之一份 ,即是长泽寄回家中并保存至战后的“原本”。按长泽手札介绍 ,还保 存有攻占南苑的战斗详报 ,两份详报是分别制作还是同时制作 ,其情况不详 。第三大队在进攻卢沟 桥作战之后 ,拖延 5 个月才上报战斗详报 ,按日军规则是违纪的 。而不可思议的是 ,非但没有受到 追究 ,一木大队长在翌年 3 月还晋升为步兵中佐 ,再次获得天皇授予金鹰三级勋章。

    被拖延上报的战斗详报存有诸多缺漏 ,是编者一木大队长所为 ,还是后来的复制者长泽所删 节 ,也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鉴于复制版的版面上有长泽的修订痕迹 ,故不能完全排除长泽进行删除 的可能性 。不过 , 比照另一份一木的文章 ,可以确认其主体内容 ,大体属于一木本人的作为。

    1938 年 ,在卢沟桥事变爆发一周年之际 , 日军刊物《 偕行社记事》发表了一组有关卢沟桥事变 原因、过程、双方协商谈判等问题的当事者回忆 。一木受邀撰写《关于中国事变发端之回忆》,这大 概是一木在 1942 年战死之前 , 留下的最为详尽的文字 。文中叙述第三大队进攻丰台的背景是日军 扶植的唐山傀儡政权与中方冀察政权的“两大政权”对立 。对于七七之夜 ,一木描述是 ,演习 日军 遭受突然枪击 。一木同样没有记录清水中队的轻机枪射击与抓捕俘虏等重要史实。[58]  一木的回忆 文章 ,对卢沟桥事变的背景及爆发过程所做的简略描述 ,与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内容相同 , 因 此 ,大致可以确认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可能出于一木之手。

    再追溯一木延迟完成与上报详报及详报中遗缺史实的原因 ,其回忆文章中有一段描述 :“ 我还 是大队长的时候 ,牟田口再三要求我写出真相 ,不过那时我虽然处于第一线 ,知道大体事情 ,但其他 相关事项并不是充分了解 。况且 ,事变如此扩大 ,具有重大性 ,如果因为记录拙劣、不充分 ,反而会 产生误解 。我认为早着手是不适当的 ,坚持推迟至今 。这次受偕行社发行一百周年纪念号的嘱托 , 仓促完成此文。”[59] 于此 ,一木确认了战斗详报上报的推迟 ,也陈述了卢沟桥事变与侵华战争扩大之 间存在重大责任关系 。一木认为 ,对此重大责任问题需要持审慎态度 。所以 ,作为战斗详报的执笔 者拖延其撰写与上报 ,并遗漏若干重大史实 ,这是有意为之 。其主要责任在一木本人。

    在长泽方面 ,其发行的复制版中虽然也有若干删节痕迹 ,但是否进行过大段删节 ,则需要进一 步的核查或有待于“原本”的发现与对照 。在战后日本高层的战史重建过程中 ,长泽为何不直接披露这份“全国也只有一部”的“原本”,却又在 1970 年采用复制方式公布 了一部缺漏不全的史料 ,并声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我们可以在其添加的序言与后记之中 ,看出一些长泽的思考和情感。

    战后的长泽能够关注到的情况 ,是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 。当时 ,反思侵略战争与批判军国主 义的认识 ,一度主导了日本的社会政治氛围 ,卢沟桥事变无疑也是被关注的重大历史事件 。其间 , 1954 年战史机构征集战争史料 ,作为战争幸存者、也是卢沟桥事变参与者的长泽的上级联队长牟 田口 ,从 1956 年起发表过几次谈话 ; 中队长清水发表《 清水手记》等资料 。不过 ,保存有两份战斗 详报“原本”的长泽却保持沉默 。长泽当然有自己的思考 ,他在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中描述 ,有 日本人像中国人一样 ,认为卢沟桥事变与“满洲事变”都是日军挑起的 ,“ 真是令人气愤”,“ 我一直 要说‘事实是不同的 ’,却忍下来了 。在 33 年动荡的社会局势中 ,无能为力的我 ,虽然不情愿却只 能沉默 ,在时光流逝中静观 ,别无他法”。[60]

    长泽终于在 1970 年前后决定公开复制版战斗详报 ,还寄送给防卫研修所战史部的岛贯武  治 。复制版的序言中写道 :“考虑到这份资料一定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就一直慎重地保管下来了。 这次得到建议加以公开 ,如果可以为追溯日华事变发生、和走向扩大为太平洋战争的第一发枪声的  真相提供参考的话 ,将深感幸运。”对于复制版的公开时间 ,长泽也经过深思熟虑 ,确定 7 月 7 日为  印刷时间 ,8 月 15  日为发行时间 ,都具有明确的纪念意义 。长泽在序言与后记中执着地强调 :“卢  沟桥事件 ,绝不是我们挑动的”,“是中国军当初对于日本军的含混言行使得问题恶化 ,最后结果只  能是扩大一途”。[61]  顽固地为第三大队的侵略行径辩护。

    对于遭受战争灾难的中国军民 ,长泽强辩 ,长时期不分昼夜的日军演习没有影响当地居民的耕 作与生活 ,指责中国军民“连攻击都没有搞清楚就不安起来 ,也实在是没有道理 。特别是在夜间演 习假想敌打出空弹( 中国军队没有空弹) ,也很在意枪口喷射的火光 ,气味大概也是不好闻”。[62]  在 战争结束数十年后 ,长泽依然露骨地表达对于中国军民的嘲讽。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的视角并未局限于卢沟桥事变 ,在其后记中也有对“满洲事变”“ 日华事 变”“太平洋战争”过程的简略概述 。不过 ,他强调自己只想追究卢沟桥之夜的真相 ,而不愿多考虑 “ 跨越八年的长期大战争的不幸的原因”。[63]

    众所周知 ,随着战后日本国家经济快速发展 , 日本右翼势力也迅速膨胀 。在 20 世纪 60 年代出 现右翼分子林房雄等人的“大东亚战争肯定论”。长泽为何在这样的时间点打破沉默 ,公布战斗详 报 ,与同时期活跃的旧日本军人有何联动等 , 尚值得考察 。作为旧日本军人的长泽公布复制版战斗 详报 ,并在序言中强调 :“突然从龙王庙附近的中国军队既设阵地打出数发子弹。”[64]显然是对相同 时期“大东亚战争肯定论”的呼应 ,而不是对日军的侵略行径做出反省。

    目前学界关于日军制定华北占领计划 ,发动卢沟桥事变的研究论著已经十分丰富 ,本文不再赘 述 。不过 ,一木编撰的战斗详报和之后的回忆文章 ,略去了第三大队侵入卢沟桥地区的背景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和后记中提到后来的“ 日华事变”等 , 同样也是掩盖了发动事变前的第三大 队的行动轨迹 。故本文需要略加追溯第三大队在北平地区的行动 , 以及长泽在这一行动过程中的 不同寻常的经历。

    在九一八事变侵占中国东北地区后 , 日军刀锋指向华北 。1936 年 4 月 28  日 , 日本颁布《 中国 驻屯军勤务令修订案》,规定“ 中国驻屯军司令官隶属于天皇 ,统率中国驻屯军 , 中国驻屯军司令官 就有关军之作战、配置和行动方面接受参谋总长指挥调遣 ,在有关军政、人事方面接受陆军大臣的 统辖”。[65]   自此 ,驻屯军升级为与关东军同等级别的战略单位 ,成为拥有多兵种组成的野战重兵集 团 。同年 ,驻屯军司令部制定《 昭和十一年度华北占领地统治计划书》《奇袭计划》等文件 ,对于“驻 屯军附近的地形 ,让每个士兵都牢记在心 ,以熟练地进行傍晚到黎明之前的夜间行动 。制定奇袭中 国军队首脑宅邸、兵营、城门等的计划 ,派干部多次到实地逐个盘亘、踏查 ,并多次实施”。[66] 

    在如此背景之下成立的第三大队 ,作为日军侵占华北的先锋部队 ,一开始就指向北平西南方 向 。在进驻丰台之后 ,锁定具有重大军事战略意义的宛平城 ,以及平汉路铁桥、卢沟桥等交通孔道 , 实施演习长达半年 。 日军对于当地地形、民情、守军部署与战斗力状况诸要素的掌握 ,均达纯熟 境界。

    第三大队原计划进驻通州 ,但在日军侵略华北策略下转进丰台 。正如驻屯军参谋长桥本群强 调 ,驻屯军为实现华北的“ 防共、亲日、开发经济、经济提携”而行动 ,“ 日本在大陆发展”早晚都必须 解决华北问题 ,即便没有卢沟桥事变 ,也会有“第二、第三次同种事件”发生。[67]   经过 1936 年 6 月、9 月两次冲突 , 日军成功抢占中国军营 ,为进一步攻占卢沟桥地区建立了战斗出发阵地 。时任参谋本 部作战部部长的石原莞尔承认 ,侵占丰台“是卢沟桥事件的直接动因”。[68] 

    上述第三大队等日军侵略华北的史实 ,也是战后日本右翼竭力歪曲的历史 。长泽就是在这一 过程中来到华北的 。长泽于 1935 年 1 月应征入伍 ,1936 年 5 月编入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第三 大队第八中队 ,从日本新澙出发到达通州 。此后 ,随队转侵丰台 ,再从丰台西侵卢沟桥 ,进入全面侵 华作战过程 。长泽全程参与 ,并在其间建立了自己的“ 功绩簿”,从新兵升为分队长( 相当于班 长) 。[69] 

    长泽对该段时期的日军行动 ,只用“移驻”二字简单描写 ,掩盖了其中诸多侵略活动 。作为一 名日军的基层分队长 ,长泽在战时大概率不了解日军高层的战争决策 ,但对于进入一支新编日军部 队 ,并随意进入对方国家发动战争 ,长泽对日军的侵略性质不可能全然无知 。特别是在战后长达 33 年的沉默时间内 ,长泽自觉保存战时文件 ,在复制版战斗详报中添加序言和后记 ,表达自己的情 感与立场 ,坚守战争时期理念 ,为日军掩盖侵略史实 ,并做新的辩护 。长泽 1993 年的访谈中 ,与 1970 年的序言、后记相比较 ,其内容与情绪有一些差异 ,但并未显示有根本性变化。

    长泽史料是战后日军史料整理中的一个实例,但长泽史料的倾向性并非个案。比如,野地伊七 在 1938 年发表的回忆文章中 ,就“发誓要继承各位英灵遗志 ,彻底解决事件 ,期待实现亚细亚一体化之理想”。[70]  因此 ,必须考察长泽史料以及其他旧日本军队史料之中的思想与情感倾向 ,进而分 析认识旧日本军队史料的虚实二重性。

    长泽史料淡化了日军在卢沟桥的侵略史实 。七七之夜的第三大队 ,作为先锋部队发挥了牟田 口所鼓动的“作为皇军第一精锐部队的大抱负”[71] ,在卢沟桥前线挑动冲突 ,攻击宛平城与附近的卢 沟桥、铁路桥要地 。这与第三大队的长期演习课目“ 利用夜幕进入主阵地接近敌军 ,拂晓发动进 攻”完全合拍 ,并获得了日军各级机关、特务系统以及宣传机构的周密协同。

    日军发动卢沟桥事变与其全面侵华战争具有必然性关系 。策划过侵略华北的日军决策者之一 田中隆吉 ,战后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传唤时强调 ,与九一八事变不同 ,卢沟桥两军“究竟为什么发 生冲突 ,现今也无法说清楚”。但是在日军作战计划问题上 , 田中隆吉答 :“ 日本军对应任何事件的 发生 ,都有常备计划 。那是军队的当然任务。”[72] 田中虽然没有承认日军策划了卢沟桥事变 ,但也确 认了日军每年都制定、修订大规模侵华作战计划的基本事实 。 日军在卢沟桥蓄意挑衅 ,发动全面侵 华战争 ,侵吞北平城和华北地区的战争轨迹的实际存在 ,并不以卢沟桥事变是否偶然的论辩为 转移。

    总之,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所缺漏的诸多史实,就是一部第三大队的北平地区侵略史 。第三大队入侵丰台、卢沟桥等地,是日军华北侵略的组成部分,其地位作用不可低估 ,也就是一木回忆文章中所写:“事变如此扩大,具有重大性。”[73]长泽作为这支侵华先锋部队的一员 ,在隐忍 33 年之后 ,复制 一部缺漏甚多的战斗详报 ,掩盖日军攻击卢沟桥地区的计划性与必然性 ,似乎不值得奇怪 。……

  • 美国诉陈志刑事起诉书

    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 美国诉 陈志,又名“Vincent”, 被告。

    大陪审团指控:
    在所有与本起诉书相关的时间内,除非另有说明:

    I. 概述

    1. 自大约2015年起,被告陈志,又名“Vincent”,作为柬埔寨控股公司“王子控股集团”(以下简称“王子集团”)的董事长,该集团是一家由其创立的跨国企业集团,在超过三十个国家运营数十家企业。表面上,王子集团专注于房地产开发、金融服务和消费者服务。然而,在秘密中,陈及其高层管理人员将王子集团发展成亚洲最大的跨国犯罪组织之一。在陈的指导下,王子集团通过在柬埔寨运营强迫劳动诈骗园区,从事加密货币投资欺诈和其他欺诈方案,为陈及其同谋者赚取巨额利润。王子集团利用其庞大的企业网络洗钱,包括其在线赌博和加密货币挖矿业务。该等方案导致美国及世界各地受害人遭受数十亿美元损失。

    II. 背景

    A. 被告、共谋者及相关实体

    2. 被告陈志是中国、柬埔寨、瓦努阿图、圣卢西亚和塞浦路斯的公民,居住在柬埔寨、新加坡、台湾和英国。

    3. 共谋者-1,一名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人员,是柬埔寨、瓦努阿图、塞浦路斯和圣基茨的公民,居住在柬埔寨、新加坡和英国。

    4. 共谋者-2,一名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人员,是柬埔寨和塞浦路斯的公民,居住在新加坡和美国。

    5. 共谋者-3,一名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人员,是中国和柬埔寨的公民,居住在美国及其他地方。

    6. 共谋者-4,一名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人员,是柬埔寨公民和居民。

    7. 共谋者-5,一名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人员,是香港公民和居民。

    8. 共谋者-6,一名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人员,是香港公民和居民。

    9. 共谋者-7,一名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人员,是新加坡公民和居民。

    10. 交易所-1,一家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公司,是曾位于中国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平台。

    11. 交易所-2,一家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公司,是位于塞舌尔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平台。

    12. 交易平台-1,一家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公司,是一个在线交易平台。

    13. 王子集团是一家在柬埔寨注册的企业控股公司,在超过三十个国家运营超过100家企业。被告陈志是王子集团的创始人和董事长。

    14. 云基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简称“云基”)是王子集团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大约在2020年至今,共谋者-1担任云基董事长。

    15. 奥斯姆全球投资集团(简称“奥斯姆全球”)是王子集团子公司,从事娱乐、酒店和房地产开发业务。大约在2017年至2022年,共谋者-2担任奥斯姆全球董事长。

    16. 王子房地产集团和王子焕宇房地产集团是王子集团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大约在2018年至至少2024年,共谋者-3担任王子焕宇房地产集团董事长。

    17. 王子银行是王子集团子公司,从事金融服务业务。大约在2015年至至少2023年,共谋者-4担任王子银行副主席。

    B. 相关术语和定义

    18. “杀猪盘”(或“sha zhu pan”)诈骗是网络促成的投资欺诈方案,其中恶意行为人通过消息或社交媒体应用联系不知情的受害人,并说服他们将加密货币或其他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基于虚假承诺称该等资金将被投资并产生利润。实际上,该等资金被从受害人处挪用,并为犯罪者洗钱。杀猪盘诈骗通常依赖社会工程学来赢得受害人的信任,从而诱导欺诈性投资。

    19. 杀猪盘诈骗通常涉及四个阶段。首先,犯罪者会使用虚构身份,通过消息或社交媒体应用冷联系受害人。通常,犯罪者会假装拨错了号码,但会继续与受害人沟通。其次,犯罪者会通过持续消息受害人数天、数周或数月,建立关系并建立信任。第三,犯罪者会编造叙事诱导受害人发送一系列虚拟货币形式的付款。常见叙事包括诱人投资机会、需要资金的紧急情况和浪漫诈骗。许多犯罪者会说服受害人使用由诈骗者控制的欺诈网站或应用投资虚拟货币。犯罪者指导受害人完成投资过程,向他们展示虚假利润,并鼓励他们投资更多。第四,一旦受害人的资金被窃取,犯罪者会脱离受害人,通常切断所有联系。

    20. “脚本聊天”(或“jingliao”)是一个通常与加密货币投资欺诈方案及相关方案相关的术语。

    21. “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示,与传统硬币和纸币类似,作为交换媒介发挥作用(即,它们可以被数字交易或转移,并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虚拟货币是一种数字资产,与传统货币、证券和其他传统金融资产的数字表示相分离且不同。特定虚拟货币的交换价值通常基于其用户社区之间的协议或信任。有些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具有等值价值,或可作为真实货币的替代品,而其他虚拟货币特定于特定虚拟领域,通常无法兑换为真实货币。

    22. “加密货币”,如比特币(“BTC”)和以太币(“ETH”),是依赖密码学进行安全的虚拟货币类型。加密货币通常缺乏中央管理员来发行货币并维护支付账簿。相反,加密货币使用算法、称为“区块链”的分布式账簿以及点对点用户网络来维护准确的支付和收据系统。

    23. “稳定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其估值与商品(如黄金)、传统(或“法定”)货币(如美元)或其他虚拟货币的价格挂钩。例如,USDT(或“tether”)和USDC是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稳定币通过抵押(担保)或通过买卖参考资产或其衍生品的算法机制实现价格稳定性。

    24. “挖矿”是某些类型虚拟货币交易(包括比特币交易)被验证并添加到公共账簿(在比特币的情况下,为比特币区块链)以及新单位该等虚拟货币被生成和释放的过程。交易通过创建满足特定要求的代码或“哈希”被验证并组装成“区块”,然后附加到区块链。那些执行验证“区块”合法交易任务的人员,通常称为“矿工”,将被奖励该加密货币的金额。“挖矿池”是一组加密货币矿工,他们通过网络结合其计算资源,以提高成功挖矿加密货币的概率。

    25. “虚拟货币地址”是一个字母数字字符串,指定区块链上虚拟货币可以被发送和接收的虚拟位置。虚拟货币地址与虚拟货币钱包相关联。

    26. “虚拟货币钱包”是一个允许用户存储和检索虚拟货币(包括加密货币)以及其他数字资产的应用。每个钱包包含一个或多个唯一加密地址。当用户获取加密货币时,无论是通过货币交易所购买、作为礼物接收,还是作为挖矿收入,它将被存入钱包中包含的地址。钱包可以由第三方服务(如虚拟货币交易所)维护或“托管”,或由个人直接持有(称为“非托管”钱包)。虽然涉及特定地址的交易通常可以在相应加密货币的区块链账簿上被追踪,但钱包超出唯一加密地址之外没有用户识别。这使用非托管钱包在去中心化账簿上匿名进行交易的能力,允许加密货币被用于掩盖犯罪收益来源并掩饰犯罪活动的审计轨迹。

    27. “虚拟货币交易所”,也称为“加密货币交易所”,是一个允许客户买卖和交易虚拟货币与其他资产(如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的平台。加密货币交易所通常可以将加密货币发送到用户的个人加密货币钱包。交易所接受信用卡支付、电汇或其他支付形式以换取虚拟货币或其他数字资产。许多交易所还将客户的虚拟货币地址存储在托管钱包中。加密货币交易所可以是中心化的(即,一个实体或组织在较大规模上促进各方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通常类似于传统资产交易所,如股票交易所)或去中心化的(即,一个点对点市场场所,其中交易直接在各方之间发生)。

    III. 犯罪方案

    28. 从大约2015年至今,被告陈志和王子集团高层管理人员从事通过加密货币投资诈骗和其他欺诈方案欺诈世界各地受害人的方案,导致数十亿美元被挪用。为实施该等方案,陈及其共谋者导致王子集团在柬埔寨各地建造和运营强迫劳动诈骗园区,其中工人被迫高强度执行诈骗。陈及其共谋者利用其在多个国家的政治影响力保护其犯罪企业,并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以避免执法机构的干扰。他们随后通过专业洗钱操作以及王子集团自身表面合法的企业网络(包括其在线赌博和加密货币挖矿业务)洗钱。

    A. 欺诈方案

    29. 被告陈志是王子集团的创始人和董事长。根据其网站,王子集团在柬埔寨的“关键业务单元”包括“王子房地产集团、王子焕宇房地产集团、王子银行,以及奥斯姆全球投资集团”。这些以及其他王子集团单元共同运营一系列公开披露的业务部门,包括“房地产开发、银行、金融、旅游、物流、技术、食品和饮料,以及生活方式”。然而,在秘密中,王子集团从其非法和欺诈活动中为陈生成巨额利润,由陈协调并由陈的亲密高层管理人员和关联人网络(包括共谋者-1至共谋者-7等)促成。

    1. 诈骗园区

    30. 特别是,王子集团主导了迅速增长的在线诈骗行业。作为该非法行业的一部分,数千名移民工人前往柬埔寨及其他地方寻求就业机会,但反而被贩运并被迫在诈骗园区工作执行加密货币投资欺诈和其他欺诈方案,通常在暴力威胁下。该等诈骗园区设有广阔宿舍,四周环绕高墙和铁丝网,并作为强迫劳动营运作。

    31. 在被告陈志的指导下,王子集团在柬埔寨各地建造和运营至少十个诈骗园区,从事加密货币投资诈骗和其他欺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i) 与王子集团金贝酒店和赌场相关的园区,位于柬埔寨西哈努克市,称为“金贝园区”;(ii) 位于柬埔寨Chrey Thom的园区,称为“黄金财富科技园”(也称为“金云园区”);以及(iii) 位于柬埔寨磅士卑省的园区,称为“芒果公园”(也称为“金宏公园”)。

    32. 被告陈志直接参与管理诈骗园区,并维护与每个园区相关的记录,包括跟踪诈骗利润的记录,该记录明确提及“sha zhu”,或杀猪盘。陈保存的一个账簿跟踪王子集团金宏公园运行的各种欺诈方案,以及每个方案负责的建筑物和楼层。所列方案包括“越南订单欺诈”、“俄罗斯订单欺诈”、“欧美脚本”(指投资诈骗)、“越南”、“中国”和“台湾”脚本,以及“中国刷单”,如下图所示。

    原件翻译
    A2001 越南订单欺诈A2001 Vietnamese order fraud
    B2001 欧美市场B2001 European and American market
    B2002 中国脚本B2002 Chinese jingliao
    B2003 台湾脚本B2003 Taiwanese jingliao
    B2004 越南贷款B2004 Vietnamese loans
    B2005 中国股票B2005 Chinese stocks
    B3004 俄罗斯订单欺诈B3004 Russian order fraud
    B3005 中国刷单B3005 Chinese brush order
    B3007 欧美脚本B3007 European and American jingliao
    C1001 越南订单欺诈C1001 Vietnamese order fraud
    C1005 越南脚本C1005 Vietnamese jingliao
    C1006 中国脚本C1006 Chinese jingliao
    C1007 台湾脚本C1007 Taiwanese jingliao
    C1014 欧美脚本C1014 European and American jingliao
    C1022 中国刷单C1022 Chinese brush order

    33. 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设计该等园区以最大化利润,并亲自确保它们具备必要的基建以尽可能接触更多受害人。例如,大约在2018年,共谋者-1参与从非法在线市场采购数百万个手机号码和账户密码。大约在2019年,共谋者-3帮助监督黄金财富园区的建设。陈本人维护描述和描绘“电话农场”的文件,即用于促成加密货币投资欺诈和其他网络犯罪的自动化呼叫中心:

    该等文件详细说明了两个特定设施的完成情况,该设施配备1,250部手机,控制流行社交媒体平台上的76,000个账户。

    34. 其他王子集团内部文件包括关于与受害人建立 rapport 的指示以及批量注册社交媒体账户的指导,包括指示使用“不太美丽”的女性照片作为个人资料照片,以便账户看起来真实。

    35. 在2022年夏季,共谋者-2吹嘘称,在2018年,王子集团从欺诈性杀猪盘方案及相关非法活动中每天赚取超过3,000万美元。

    2. 使用贿赂和暴力推进方案

    36. 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利用其政治影响力保护诈骗操作免受干扰。其中,王子集团管理人员行贿,以提前获得王子集团诈骗园区执法突击的信息。此外,陈征召共谋者-2主持王子集团的“风险控制”职能,以监控调查以推进王子集团的利益。

    37. 例如,大约在2023年5月,共谋者-2与某官员沟通,该官员表示他可以让王子集团关联人“脱身”。作为回报,共谋者-2提出“照顾”该官员的儿子。作为另一个例子,大约在2023年7月,共谋者-2指示代表王子集团勒索企业,称:“告诉警察去抢[]地方,然后去和他们谈保护,以我公司和我的名义。先抢他们,然后保护他们。”在同一对话中,共谋者-2吹嘘称,每当诈骗园区发生执法打击时,“我们”什么也没发生,指王子集团。共谋者-2和被告陈志就“风险控制”问题以及共谋者-2与某哪些官员联系进行广泛沟通。陈还向他人吹嘘其与某官员的安排,即通过贿赂支付换取执法行动信息。

    38. 被告陈志维护向公职人员行贿的账簿,包括跟踪王子集团关联人贿赂和奢侈品购买数亿美元报销的账簿。该账簿表明,例如在2019年,共谋者-2购买价值超过300万美元的游艇。陈还购买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奢侈手表。在2020年,陈获得外交护照,陈于2023年4月使用该护照前往美国。

    39. 作为其“风险控制”职责的一部分,共谋者-2作为王子集团执行者,使用腐败和暴力手段维持王子集团在诈骗运营商中的主导地位。例如,大约在2024年7月,共谋者-3联系被告陈志讨论王子集团关联人盗窃非法王子集团利润的事宜。共谋者-3告知陈,“一名财务人员”携“[资金]逃跑”并“试图隐藏”。共谋者-3告知陈追回被盗资金的努力,并向他保证,“无论如何,我们将确保不遗漏任何石头。我不知道老板[指陈]和集团[指王子集团]是否有任何建议或方法可以分享……[黑帮和政府都已准备好动员,并可以为他人树立榜样。老板,集团是否有这方面的经验和资源?”陈后来回应,“对于这个具体情况,你和[Co-Conspirator-2]谈。”

    40. [Co-Conspirator-2]首先。获取所有信息后再决定怎么做。找出这个人现在在哪里。

    41. 王子集团的投资欺诈方案针对世界各地受害人,包括美国受害人,并得到王子集团本地网络的协助。其中一个网络在纽约东区运作(“布鲁克林网络”)。该布鲁克林网络促成投资欺诈方案,针对股票、外汇和外汇市场。该等引荐人说服受害人投资并处理其交易。该等账户经理随后向受害人提供指示,告知他们应电汇投资至哪些银行账户,并在移动在线交易平台(包括交易平台-1及其他)为他们创建欺诈性个人资料和投资组合。

    42. 然而,实际上,账户经理向受害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并非投资账户,而是布鲁克林网络控制的位于布鲁克林、皇后区和纽约各地金融机构的布鲁克林和皇后区空壳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受害人的资金未如承诺被投资,而是被挪用并通过这些账户及其他账户洗钱。

    43. 与此同时,账户经理为受害人创建的交易个人资料被操纵以显示增长的投资,实际上并非如此。最初,受害人投资组合的所谓价值似乎增加,给受害人留下他们在投资中获利的印象,并使犯罪者能够说服受害人继续投资。此外,当受害人最初要求提取少量投资时,账户经理会促成其请求。然而,当受害人联系账户经理提取较大金额资金时,他们会遇到一系列障碍。例如,账户经理告诉受害人,他们必须支付交易费、税费或法律费才能提取投资资金。随着时间推移,账户经理和引荐人停止与受害人沟通和回应,受害人无法提取大部分按照账户经理指示转移的资金。

    44. 最终,布鲁克林网络将资金通过一系列账户发送回金贝园区及其他王子集团诈骗者处,在那里进一步洗钱,然后返回王子集团及其高层管理人员。大约在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布鲁克林网络代表王子集团从纽约东区及美国各地超过250名受害人处促成超过1,800万美元的欺诈转移和洗钱。

    B. 洗钱方案

    45. 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通过各种复杂的洗钱网络洗钱王子集团非法利润,包括征召专业洗钱操作的帮助,并使用王子集团自身业务(包括在线赌博和加密货币挖矿)洗钱。他们随后使用该等资金进行奢侈旅行和娱乐,并购买昂贵物品,如手表、游艇、私人飞机、度假屋、高端收藏品和稀有艺术品,包括通过纽约市拍卖行购买的一幅毕加索画作。

    46. 专业洗钱操作,有时称为“洗钱屋”、“钱屋”或“水屋”,接收王子集团诈骗操作受害人被挪用的欺诈收益,然后将其回流至王子集团。一种常见方法是收集比特币或稳定币(如USDT或USDC)形式的诈骗收益,然后将其转换为法定货币。该等洗钱者随后使用该现金购买干净的比特币或其他加密货币。被告陈志直接参与协调这些洗钱努力,并与共谋者讨论其使用“非法钱庄”和“地下钱屋”。陈维护明确讨论“BTC清洗”和“BTC洗钱人员”的文件。

    47. 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还通过空壳公司洗钱,该等公司除了洗钱外几乎无其他目的,包括由陈、共谋者1、5、6和7以及其他王子集团关联人控制的公司。其中一些公司在虚假借口下在美国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例如,一此类公司虚假陈述其从事“[自营]交易和投资”[个人财富],并低估其预期存款和取款活动超过1,000%。另一此类公司关联账户被用于向奥斯姆全球高管配偶支付款项,并购买数百万美元的奢侈品,包括劳力士手表。

    48. 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还通过功能性王子集团业务单元洗钱,包括王子集团庞大的在线赌博业务,该业务在多个国家运营,即使在柬埔寨大约2020年禁止在线赌博之后。为避免执法干扰,王子集团通过镜像网站运行其赌博操作,该等网站复制网站至不同域名和服务器。陈直接监督王子集团的在线赌博操作,并与他人沟通通过这些操作洗钱欺诈性加密货币收益。共谋者-1参与管理王子集团在线赌博操作的工资单,并维护大约2018年至2024年的账簿,包含与操作相关的员工工资数据。该等账簿包括警告:“员工工资 ~ 请使用干净钱支付。”

    49. 此外,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通过使用收益资助大规模加密货币挖矿操作洗钱,包括位于老挝的公司Warp Data及其德克萨斯子公司,以及位于中国的公司Lubian,所有这些公司产生大量与犯罪收益无关的干净比特币。在其活跃期间,Lubian挖矿操作一度是世界第六大比特币挖矿操作。陈向他人吹嘘王子集团的挖矿业务“利润可观,因为没有成本”——即,这些业务的运营资本由王子集团众多受害人被窃取的钱构成。

    50. 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还系统地将非法资金与新挖矿加密货币结合,以掩盖该等资金来源。例如,与Lubian挖矿操作相关的地址从与新挖矿无关的来源接收大量加密货币。在另一个例子中,新挖矿比特币被存入特定非托管钱包,同时来自交易所-2的无关资金以相同的大约金额和间隔存入同一钱包,使钱包中所有资金看起来似乎均来自比特币挖矿。

    51. 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经常采用多层洗钱技术进一步掩盖陈和王子集团利润的非法来源。在陈的指导下,共谋者-5(王子集团关联人,担任陈的个人财富经理)和共谋者-6(另一王子集团关联人)等,使用复杂的加密货币洗钱技术掩盖欺诈王子集团利润的来源,包括“喷洒”和“漏斗”技术,其中大量加密货币被反复分散至数十个钱包,然后重新整合至更少钱包,以掩盖资金来源,符合已知洗钱类型。陈亲自指导和监控资金流动,并维护追踪流动的图表。

    52. 其中一些收益最终存放在交易所-1和交易所-2等加密货币交易所的钱包中,或转换为法定货币并存入传统银行账户。其他收益,包括通过上述王子集团挖矿操作洗钱的收益,被存放在被告陈志控制的非托管加密货币钱包中。

    53. 到大约2020年,被告陈志已积累惊人数量的洗钱收益,包括大约127,271比特币,存放在其亲自持有的非托管加密货币钱包中。陈维护记录其部分加密货币洗钱过程的图表。

    第一罪(电汇欺诈共谋)

    54. 本起诉书第1至53段的指控在此重新指控并视为完全纳入本段。

    55. 大约在2014年1月至2025年10月(日期均为近似且包括在内),在纽约东区及其他地方,被告陈志,又名“Vincent”,与其他人员共同,故意且明知地共谋设计一项或多项重大虚假和欺诈性借口、表述和承诺的方案和计谋,并为执行该等方案和计谋,通过州际和外国商业中的电汇通信传输并导致传输书面、标志、信号、图片和声音,即:电子通信和资金转移,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节。
    (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9节和第3551节及以下。)

    第二罪(洗钱共谋)

    56. 本起诉书第1至53段的指控在此重新指控并视为完全纳入本段。

    57. 大约在2014年1月至2025年10月(日期均为近似且包括在内),在纽约东区及其他地方,被告陈志,又名“Vincent”,与其他人员共同,故意且明知地共谋:
    (a) 在州际和外国商业中及影响下进行一项或多项金融交易,该等交易事实上涉及一项或多项特定非法活动的收益,即:电汇欺诈,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节,明知该等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代表某种非法活动形式,且明知该等交易整体或部分旨在隐瞒和掩饰特定非法活动收益的性质、位置、来源、所有权和控制,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56(a)(1)(B)(i)节;以及
    (b) 将货币工具和资金从美国一处或多处运输、传输和转移至美国境外一处或多处,以及从美国境外一处或多处运输、传输和转移至美国一处或多处,明知该等运输、传输和转移涉及的货币工具和资金代表某种非法活动形式,且明知该等运输、传输和转移整体或部分旨在隐瞒和掩饰一项或多项特定非法活动(即:电汇欺诈,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节)的收益的性质、位置、来源、所有权和控制,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56(h)(2)(B)节。

    (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56(h)节和第3551节及以下。)

    第一罪刑事没收指控

    58. 美国在此通知被告,一旦其被判第一罪有罪,政府将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1(a)(1)(C)节和美国法典第28编第2461(c)节寻求没收,该等条款要求被判该罪任何人没收任何构成或直接或间接源自该罪收益的财产、实物或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先前存放在以下虚拟货币地址的大约127,271比特币:

    地址货币金额
    3PjaSFPKI1WFBILKWWJaiSXYL1qjbgaT9Ve20,452.85228 BTC
    3FeMIHe2ZDbsSKmYpEZQNGIFTLMgCZZkaf14,111.92546835 BTC
    3BludPsuFzwwPfsYmitXxpMs2EMSqt2,999.09118947 BTC
    3118b7voMPSPChHazdHkrZMaxC7CbavNK21,000.08105870 BTC
    3PWNGS2357TnjRX7FpewqR3e3gsWwpFrIH0.00736862 BTC
    34JpadEu3ApoPVUKNTN2WeuXVVqljzxgPi14,139.260 BTC
    338uPVW8druxSgSemDS4gFLSGISFAIEVDX9,099.01146835 BTC
    3J4sTPyD1g6KvNUSxiwLs4iaPeDPqxUZr499.90936500 BTC
    33uEssGLFH46DvzxKMnuMCQI3ndkAjV_3,000.09125022 BTC
    3KabDvdetZXDHNmOHXowLc9SppiSXKn7UU9,500.99220072 BTC
    38Md7BghVmV7XUUTIVI9CvVeeSssMD6ojt15,033.29416267 BTC
    3GUB3RWAI PLEX QKKBpVEWYYZEuMxDAi0.02415042 BTC
    32i6n2vXhjvJgIvniURFy7ASVKGeG6oDgg3,000.09118974 BTC
    3HuUiXmKN3beQSoMITKWiK1fesWWIVKvaZ4,500.00841044 BTC
    34MFUSiMXYcUPZWXHAGlaztoTX3kplbV0.508461 BTC
    3LTXe31gepNNW3AZyKpyD2QubtmNwm15,604.996844 BTC
    3MHa8113bu8j3x3iQHhgsrZvkIEBQmCT82,700.44863780 BTC
    3AWpZKtkHWsivORGXKA3Z89SILefsUGXQ10,500.04293955 BTC
    34KYo7VAVrSCITmahYhHIRpwqXhbsTrwdT4,500.00941044 BTC
    3DAFSGeXaP2rZ9CAL3tnqRARVQSKIVWAa251.6000482 BTC
    39B60Sa38aNPFMGpuowtRHAYp3MdghXRq212.5930613 BTC
    3NmHmQte2rP8pS54UIBSLPYQKkpGIpFF698,611.07446862 BTC
    3BA3PEF4BMoy9y3kdMRUIMhLSGp24vikhF2.16989588 BTC
    389JrNen8trYgYi2EtHi4X7bTCqtVbep861,500.01255361 BTC
    339khCuymVidFKbWIhCHKH3CQwdopXiTvA…(表格继续,完整列表见原文件)

    以及所有可追踪至其的收益。

    59. 如果上述任何可没收财产,由于被告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
    (a) 在尽职调查后无法定位;
    (b) 已转移或出售至、或存入第三方;
    (c) 已置于法院管辖之外;
    (d) 价值已大幅减少;或
    (e) 已与其他难以分割的财产混合;
    美国意图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p)节,寻求被告任何其他财产,直至上述可没收财产的价值。
    (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1(a)(1)(C)节;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p)节;美国法典第28编第2461(c)节)

    第二罪刑事没收指控

    60. 美国在此通知被告,一旦其被判第二罪有罪,政府将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2(a)(1)节寻求没收,该条款要求被判该罪任何人没收涉及该罪的任何财产、实物或个人财产,或可追踪至该财产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先前存放在以下虚拟货币地址的大约127,271比特币:

    [表格与第一罪相同,完整列表见原文件]

    以及所有可追踪至其的收益。

    61. 如果上述任何可没收财产,由于被告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
    (a) 在尽职调查后无法定位;
    (b) 已转移或出售至、或存入第三方;
    (c) 已置于法院管辖之外;
    (d) 价值已大幅减少;或
    (e) 已与其他难以分割的财产混合;
    美国意图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p)节(通过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2(b)(1)节纳入),寻求被告任何其他财产,直至上述可没收财产的价值。
    (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2(a)(1)节和第982(b)(1)节;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p)节)

    刑事起诉书

    首席大陪审员 布蕾特·诺切拉(Brett Nocella)二世 美国纽约东区检察官

  • 张宏杰:历史的惯性:朱元璋

    本文选自《大明王朝的七张面孔》

    龙爪上的泥土

    古今中外的帝王们中间,大明王朝开国皇帝的出生大概是最草率的了。

    元帝国的糟糕统治使贫农朱五四对生育已经不感兴趣,四十七岁的他已经被生活折磨得完全像个老头了。他和四十二岁的陈二娘此时已经有了三男二女,在这个年岁,再怀孩子,会被人笑话,说明他们俩做那件事的劲头太大。然而一不小心,还是怀上了。

    朱五四夫妇已经习惯了听天由命。笑话只好由人笑话了,既然怀上了,那就揣着,就好比兜里揣个南瓜。反正装在肚子里,比揣在衣袋里还安稳,并不妨碍陈二娘侍弄鸡猪,插秧锄草。

    问题是朱家的房子对这个即将问世的新生儿来说太局促了点。一家七口,挤在濠州钟离东乡三间低矮的茅草房里,房顶有一处已经塌了,一直没来得及修理。粮囤里也没有多余的那份口粮。一家人一年辛苦到头,粮食还总是不够吃,每年总有一两个月靠野菜度日,吃得全家大小面孔发青。不过五四脸上并没有愁容,他一辈子经过的大灾大难太多了,船到桥头自然直,上天既然又把一条小命派发到这个世上来,就总有养活他的办法。

    蒙古人征服中国后的第四十九年,元文宗天历元年九月十八日,阳历1328年10月21日的中午,陈二娘吃过午饭,收拾好碗筷,喂完鸡鸭,挪动着小脚,匆匆往地里奔。正是秋播小麦最紧张的时候,一时一晌也耽误不得。

    走到村东头二郎庙旁边,肚子一阵阵疼了起来,这才想起,肚子里还装着个孩子呢!强忍着疼痛扭头往家走,刚进家门,靠着墙壁大口大口喘气的工夫,孩子已经蠢蠢而动了。身不由己地顺着墙壁滑下来,刚躺到地上,孩子已经呱呱坠地了。
    哭声十分响亮。

    然而没有任何人注意到这个新出生的生命。这孩子在世上就像野地里的一棵草,多他一根不多,少他一棵也不少。他的存在对这个世界没有任何意义。只有朱五四面临了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孩子生下来,连块裹身子的破布都没有。总不能成天这样光着啊!

    幸亏二哥到河边提水时淘了一块破绸子,解了老朱家的燃眉之急。

    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困难了,连名字都不用费心,这孩子是“重”字辈,排行第四。不过传统社会习惯大排行,亲兄弟加堂兄弟按顺序排下来,正好第八,就叫“重八”。

    像一只小猪小狗一样,重八自生自长起来了。前途、教育、事业,是些什么东西,没人费心去想。从小到大,没穿过新衣服,没穿过新鞋。大人出去干活,就拿一条索子把他系在桌腿上,任他在地上哭、坐、爬、吃泥土、玩自己的脚趾头;刚刚懂事,就成天干活,早起拾粪,白天放牛,晚上还要编草席,困得打呵欠才去睡觉。五四在外面老实懦弱,谁都可以欺负,在家里却是凶神恶煞,看见哪个孩子偷懒,上去就是一顿拳脚,没好没歹。

    二十五岁以前,朱元璋对生活最深刻的感受就是:饥饿。

    朱元璋一生中经常做的一个梦是一桌大鱼大肉摆在面前,可是当他伸手去抓时,却被各种各样的意外打断:饭桌突然消失,大鱼大肉忽然变成一堆土坷垃,或者是,他突然被一只大人的手拎起来,扔到屋外。从梦中惊醒,他会听到自己肚子里不断的肠鸣,饥饿感像一把刀子一遍遍地刮着他的肠胃。

    未来的太祖皇帝早年最大的人生理想是能痛痛快快地吃一顿饱饭。

    一年到头,朱五四的一家都是以世界上最粗粝的粮食来填充胃肠。而且,即使是这最粗粝的粮食,也总是不够。那口破铁锅,只在过年过节时,才能见点荤腥。

    这不是贫农朱五四他一家一户的状况。这是大元帝国里多数农民的景状。不止大元如此,几千年来,这片土地一直是一只巨大的空荡荡的胃。

    谓予不信,请看孟子的话。公元前300年,孟轲奔走各国,大声呼吁他的政治主张。而他自视为完美的政治目标不过是“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也就是说,风调雨顺的年景,大家都能吃饱;饥荒年份,也不至于饿死人。他用形象化的语言来夸饰他的政治理想: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这沾沾自喜的夸饰带给我们的却是一种酸楚的感觉:一个耕种“百亩之田”的“数口之家”,挣扎奋斗一生,五十岁之前却不能“衣帛”,七十岁之前不能“食肉”。这样的一生,竟然就是我们祖先梦寐以求的“王道”理想!

    即使如此,这个可怜的理想很少在这片土地上实现过。中国人以聪明和勤劳闻名于世,中国的农业文明也领先了世界几千年。按理说,中国人在这片土地上,应该能生活得很舒适。然而,人口压力、频繁的灾害和贪婪的专制统治取消了中国人舒适生活的权利。由于中国人独特的生育观,中国的人口密度一直大于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中国的季风性气候是一种极不稳定的气候,广袤的大地上局部灾害无年不有。中国官僚体系的庞大举世无匹,使官僚队伍吞噬了大量社会财富。这几个因素结合在一起,造成了中国独一无二的经济繁荣表象下的贫困化。饥饿和赤贫,连同战乱和灾祸,始终追随着我们的祖先。从孟子的时代穿越汉唐宋明,两千年间,丰衣足食的盛世远少于在温饱线上挣扎的岁月。

    自新航路开辟以来,那些慕名而来的传教士惊讶地发现,中国虽然确乎像传说中的那样地大物博、声色繁华,但民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却远低于同期的欧洲人。一位耶稣会传教士在致朋友的信中曾这样描述中国民众的生活:“我将告知你一件事实,虽然它看似自相矛盾,但严格说来却是真实的,这就是,这个世界上最富裕、最繁荣的帝国,在某种意义上却是最贫穷、最悲惨的一个国家。这个帝国,尽管疆域辽阔,土地肥沃,却不足以养活它的居民。要使其居民舒适,需要比其实际疆域大三倍那样面积的国土。”在这个帝国,“人们熟知,极端的悲惨驱使人们采取一些最为骇人听闻的行为。一个到中国的观光者,如果他认真观察,将不会吃惊于母亲杀死或抛弃自己的许多子女, 父母为了点点钱物而出卖女儿。……街上充斥了乞丐。让人吃惊的是,最为可怕的事这里都发生了”。

    我们得重新定义文明与财富的关系。贫穷从来不是好事。“贫困对人的尊严和人性的堕落所造成的后果是无法衡量的。”([美]查尔斯·K·威尔伯)贫穷遮蔽了人的眼睛,让他看不到食物以外的东西;贫穷的枷锁禁锢了人的身体,让他像动物一样不停地被原始欲望折磨。贫穷剥夺了人的力量、尊严和权利,让他在自然、神灵和权力面前自觉软弱,卑躬屈膝。而财富则让人有了多余的时间和精力,来关心自己的内心,关心视野以外的大千世界,思索那些与胃无关的奢侈问题。财富是文明生长的土壤。

    朱重八符合苦大仇深的贫下中农的一切条件。从懂事开始,他就开始了劳动生涯,跟在娘的屁股后面拔草,和小伙伴们上山打柴。十多岁开始,就去给地主放牛。从降生到这个世界上起,到十七岁以前,朱重八一步也没有离开过农村。世界在他眼里,就是从南岗到北坡之间熟悉的一草一木。他所接触过的人,不过是村子里那百十口老老少少。在这个地图上找不到的小村子里面,人们的生活与外国人描写的毫无二致:“农民的贫困和无知,使人惊讶……吃不饱饭却终日不停地劳动,三十到四十岁上就死去,是很平常的事情。做苦工是一个人从小到老的命运……他们光着身子睡在炕上,盖的是爬满虱子的破布。几乎家家都用鸦片来麻痹自己。几乎每个儿童都长寄生虫,患有胃病、佝偻病和可怕的皮肤病。”(《延安日记》)

    穷人的孩子好养活,虽然吃的是世界上最恶劣的饭食,患每个儿童都患的蛔虫病和皮肤病,却并没有耽误他长成魁梧的身材,只不过容貌丑了点,脑袋很长,下巴宽大,整个一张驴脸。《明史》含蓄地称他“姿貌雄杰,奇骨贯顶”。因为身强力壮,打架在行,他成了村子里的孩子王。

    这个未来的皇帝最爱玩的游戏是“做皇帝”。他找个土堆一坐,让孩子们跪成一排排,整整齐齐三跪九叩头,同声喊万岁。谁叩头叩得不认真,他当时走下去,一脚撂倒,然后再叫边上的孩子继续打,直到打得他肯把头叩得嘣嘣响,脑门上长出大包为止。

    唯一的文化活动,就是听在四邻八乡游串的说书先生来讲书了,什么隋唐、三国、杨家将、《大宋宣和遗事》。在这些评书里,他知道了“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知道了朝廷之上有“忠臣”“奸臣”,知道了“宋太祖一条哨棒,打下四百座军州”。

    在对一个人精神世界发展至关重要的青少年时期,朱重八所能接触到的外界资源太少了。史称朱元璋自小资质俊秀,“聪明过人”。《明太祖实录》载:“太后(即朱元璋的母亲)常谓仁祖(即朱元璋的父亲)曰:‘人言吾家当生好人。今诸子皆落落,不治产业。’指上(即朱元璋)曰:‘岂在此乎?’”从朱元璋后来的表现看,这些评语并不是奉承皇帝的过誉之辞。然而,再聪明,他也不过是一个乡下孩子,如果不是元末农民大起义把他颠簸出原来的生活轨道,朱元璋注定终生被贫困牢牢锁定。在乡村社会里,不仅仅有淳朴的人情和田园风光,也有愚昧、野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知道了朝廷之上有“忠臣”“奸臣”,知道了“宋太祖一条哨棒,打下四百座军州”。

    在对一个人精神世界发展至关重要的青少年时期,朱重八所能接触到的外界资源太少了。史称朱元璋自小资质俊秀,“聪明过人”。《明太祖实录》载:“太后(即朱元璋的母亲)常谓仁祖(即朱元璋的父亲)曰:‘人言吾家当生好人。今诸子皆落落,不治产业。’指上(即朱元璋)曰:‘岂在此乎?’”从朱元璋后来的表现看,这些评语并不是奉承皇帝的过誉之辞。然而,再聪明,他也不过是一个乡下孩子,如果不是元末农民大起义把他颠簸出原来的生活轨道,朱元璋注定终生被贫困牢牢锁定。在乡村社会里,不仅仅有淳朴的人情和田园风光,也有愚昧、野蛮和对权力的盲目顺从。就在社会最底层的摸爬滚打中,底层文化精神全方位地渗进朱元璋的身心。随着命运神奇的改变,登上皇位的朱元璋不可避免地把他性格中的贫困文化因子更为广泛深刻地传播到整个帝国和民族精神里面。

    终其一生,大明王朝的开国皇帝的一举一动都受着农民思维方式的牢牢制约。我们在他的治国大政方针里,可以清晰地分辨出淮河南岸那个小村庄的贫困文化的精神印记。

    在凤阳乡下这些农民的眼睛里,天圆地方,日升月落,小小的村野四周,景色永远不变。老一辈的生活经验对农民们有着持久的报答力。“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对于外部世界,他们的基本反应是排斥、恐惧和不信任。封闭的生活状态让他们感觉安全、轻松。

    基于乡村生活经验,洪武皇帝的治国理念中表现出强烈的静态取向。他治理帝国的基本倾向就是把帝国的运转方式固定化,使整个社会倒退到“小国寡民”“老死不相往来”的原始状态。

    虽然取天下依靠的是武力、进取和冒险精神,然而一旦天下安定,朱元璋立刻恢复了农民的保守本性。大元帝国是一个世界性帝国,继承者朱元璋却对外面的世界丝毫不感兴趣。他对曾给中国带来巨大财富的海外贸易不感兴趣,不但禁绝了海外贸易,甚至禁止渔民下海捕鱼,把海岛上的居民悉数内迁,“以三日为限,后者死”。在《皇明祖训》里,他把十多个邻国列为不征之国,以这些邻国“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告诫后代,“切记不可”对其动心思。虽然没有多少财产需要保护,套院墙在农民生活中却是一项非常重大的事务。继秦始皇之后,朱元璋的明朝又一次花费巨大人力、物力来重修长城,以至我们今天所见到的长城,基本都是明朝遗物。

    短视的实惠观是孤庄村生活在朱元璋身上打下第二个深刻的印记。底层文化是饥饿的产物,实用主义是它的核心,占有和保存那点为数不多的生存资源吸引了农民们的全部注意力。为了一点粮食、几间草屋,人们可以毫不顾惜地运用体力脑力,把算盘打到最精,让每一粒米都发挥最大效益。从这点看,底层文化是现实、精明而有效的。然而,由于生活经验的限制,农民们目光短浅,缺乏想象力。他们的精明、现实有时不可避免地变成短视和愚昧。

    朱元璋和任何一个孤庄村乡亲一样,是坚定的重农轻商主义者。在他们眼里,商人都是不劳而获者。农民们辛辛苦苦地用汗水换来实实在在的粮食,而商人们只是把货物交换一下罢了,并没有增加货物总量,却像变魔术一样地获得了许多额外的利润。这无论如何都让他们想不通。

    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轻商的皇帝。他屡屡说:“农桑为衣食之本。”只有实实在在出产了粮食和棉花的活动,在他看来才是劳动。他说:“上古时代,每个男人都耕地,每个女人都织布,所以水旱无虞,饥寒不至。自从人们学会了经商,学会了享受,农桑之业废。……所以,要让天下人都吃饱饭的关键在于禁止商业。”为了贬抑商人,他特意规定,农民可以穿绸、纱、绢、布四种衣料。而商人却只能穿绢、布两种料子的衣服。商人考学、当官,都会受到种种刁难和限制。

    本来,中国社会发展到宋朝,已经有了现代社会的雏形,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税收实现了货币化。朱元璋却严厉限制商品经济,恢复了低效率的实物征收制和劳役制。“衙门内的传令、狱丁,都由各乡村轮派,即使文具纸张,甚至桌椅板凳公廨之修理也是同样零星杂碎地向村民征取。”用黄仁宇的话来说,洪武型财政的特点就是“缺乏眼光,无想象力,一味节省,以农村内的经济为主,只注重原始式的生产……不顾投资为来日着想”,“这种维护落后的农业经济,不愿发展商业及金融的做法,正是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由先进的汉唐演变为落后的明清的主要原因”。

    第三个影响是强烈的亲族观念。“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农业社会里,血缘关系比任何关系都可靠。成为皇帝的朱元璋对所有人都抱着强烈的猜忌之心,独独对自己的血亲却无条件地倚重信任。

    虽然有历代藩王之乱的前车之鉴,他还是视而不见,固执地让他的孩子们分享皇帝的权力。他的孩子都被封为亲王,拥有雄厚的兵力,甚至有的“带甲八万,革车六千”,以此防止帝国大权落入外姓之手。大臣们指出他封建诸王之策的严重弊端,他却认为这是离间他的骨肉,把谏言者抓来囚死狱中,终于酿成了靖难之乱。他对任何人都刻薄寡恩,唯对自己的亲人奉之唯恐不厚。他规定了历代以来最薄的官俸,同时又规定了历代最厚的皇族俸禄。他规定他的亲属和后代们都要世世代代安享富贵,不必从事任何职业,以至皇族的供应成了明中期之后帝国最沉重的财政负担。

    像每个农民一样,朱元璋有着强烈的乡土观念。登基之后,他觉得哪个地方也没有老家好,越来越想念淮河南岸的那个小村。“圣心思念帝乡,欲久居凤阳。”凤阳本是贫瘠之地,四周又没有险要可守,从地理位置上讲,绝非建都之所。然而洪武二年,朱元璋却坚持定凤阳为中都。虽然大臣们多次劝谏,他也毫不动摇。农民们在生活细节上一再节省,盖房子时却会倾其所有,力求坚固气派。同样,为了经营中都,一贯坚持轻徭薄赋的朱元璋也劳民伤财,不惜人力物力,先后征用了几十万军人和工匠。用钱唯恐不多,用料唯恐不精,为求坚固,石缝里都灌上铁汁,甚至整条大街都用白玉石铺成。由于催工过紧,劳役太重,工匠们不堪忍受,他们在皇宫建筑里埋下木头小人,用“厌胜法”表示愤怒。朱元璋得知后勃然大怒,把数万工匠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杀掉,衣锦还乡的计划因此不得不落空。要不然,淮河南岸那个“十年倒有九年荒”的贫瘠小村,就会变成大明王朝最为雄伟气派的都城。

    初生鳞甲

    元至正四年(1344年)春,朱重八还不满十六周岁,正处在懵懵懂懂的青春前期。这时的他,却已过早品尝到了命运的苦涩和严峻。

    今天仍以洪水和污染闻名的淮河,几千年来不断地给两岸带来灾难。不过,至正三年(1343年)和至正四年,发生在淮河两岸的不是洪水,而是干旱。俗话说“羊马年好种田”,然而,至正三年这个羊年却一夏无雨,粮食减产一半。转年,元至正四年开年,又是数月不雨。

    本来就不敢多下的米,每顿饭时又少放了。从草木返青开始,人们就四出剜野菜,剥树皮,搀在粥里吃。两碗野菜稀粥吃进肚里,一泡尿又都撒光了。

    上天显然是存心和人们过不去了。就在人们的身体已经虚弱至极的时候,瘟疫又来了。症状是突然发高烧,上吐下泻,人很快虚脱,一般挺不过三五天就死了。一开始人们还没有在意,当每个村子边上都添上几座新坟的时候,恐慌才笼罩了整个凤阳。人们明白,这是上天又“收人”了。不少人家打起包裹,锁上院门,开始逃难去了。

    朱五四逃了一辈子难,如今已六十四岁,须发皆白,身躯佝偻,实在逃不动了。已经一个多月没有吃饱过的老人,身体虚弱到了极点,习惯于欺凌弱者的病毒首先把他列为攻击对象。老汉全身高烧,嗓子红肿,躺在床上绝望地呻吟。请大夫,对这户人家来说是太奢侈的事情,他们所能做的,只是在观世音菩萨面前烧上两炷香,然后,就是听着老汉的呻吟,等着他死去。

    四月初六,五四终于结束了他的所有苦难,撒手去了。然而,对于朱家来说,这却只是灾难的开始。就在五四去世前三天,重八的大哥重四也倒下了,在大嫂的哭声中挺了六天,四月初九去世。死亡名单上的第三个是大哥的长子。最后,四月二十二,五十九岁的老母陈氏终于给这个名单画上了句号。

    十六岁的朱重八眼睁睁看着自己最亲爱的人一个个在面前死去,却无能为力,只有和还活着的人相对痛哭。十六天内,连失四个亲人,对一个半大孩子,精神打击不言而喻。而在此次灾荒之前,二嫂三嫂都已先后病故,二哥的独生子也夭折了。现在,朱家只剩下重八和他的二哥重六,以及大嫂王氏和她的一双小儿女。

    从朱重八记事起,老朱家就不停地搬家。朱五四六十四岁的人生中搬过七次家,从江苏再到安徽,却也没有找到一块能养活一家人的土地。如今,他被土地榨干了一切,大地却没有准备他的葬身之处。大嫂带着剩下的儿女去逃荒了,家里只剩了重八和二哥。走投无路之下,兄弟俩狠起心厚着脸皮去求地主刘德,以为主佃关系多年,他不至于忍心让佃户暴尸荒野吧。谁知刘德没有一丝怜悯,反而“呼叱昂昂”,把兄弟俩痛骂了一顿赶了出来。最后还是刘德的胞兄刘继祖看不过眼,给了他们巴掌大一块荒地,这才没让亲人的尸体去喂野狗。

    家破人亡,亲人离散,兄弟也准备像父祖当年那样,分头去逃难。在这个世界上,穷人的生命比一只蚂蚁还脆弱,这一分手,分散在茫茫人海,也许永世不能相见了。想到这里,兄弟俩抱头痛哭。多年后,朱元璋在《皇陵碑》中这样回忆当年的惨景:
    兄为我哭,我为兄伤,皇天白日,泣断心肠!

    哭声惊动了隔壁的汪大娘,老人家挪着小脚,过来安慰兄弟俩。大娘说,二哥一个人出去还行,重八年龄太小,怎能一个人出门!不如到村头皇觉寺里当个和尚吧!

    同一方水土的人,如同一根藤上的瓜,心都是连在一起的。虽然自己也是穷得揭不开锅,汪大娘还是掏出压在箱底的钱,替重八买了香烛礼品,让儿子小三儿陪重八到了庙里。

    虽然是自学成才,但朱元璋的诗文通脱自然,朴茂雄强,颇有可观之处。请看他是如何在《皇陵碑》中描述自己三年流浪生活的:

    居未两月,寺主封仓,众各为计,云水飘扬。我何作为,百无所长。依亲自辱,仰天茫茫。既非可倚,侣影相将。突朝烟而急进,暮投古寺以趋跄。仰穹崖崔嵬而倚碧,听猿啼夜月而凄凉。魂悠悠而觅父母无有,志落魄而佒佯。西风鹤唳,俄淅沥以飞霜。身如蓬逐风而不止,心滚滚乎沸汤。一浮云乎三载,年方二十而强。

    这一百二十字,是关于朱元璋流浪生涯的唯一记载。文语直白,情辞并茂,把少年朱元璋流浪路上的形单影只、艰苦悲凉表现得相当动人。可惜,基于流浪生涯对朱元璋的一生轨迹的重要性,这一百余字无疑是太寥寥了。我们必须在这一百二十字之上深入探索,来推断这三年风雨对他的影响。

    朱重八在皇觉寺半饥半饱的小和尚生活,只过了五十天。全县大饥,寺庙里的粮仓也迅速空了下去。第五十一天,老和尚把几个和尚叫到一起,宣布粮食已尽,只好封仓,叫大家各谋出路。

    对朱重八来说,唯一的出路,就是乞讨了。寺院生活把他从一个农民变为流丐的时间推迟了五十天,而且还给了他一套比一般乞丐体面一点的行头:一套僧装,一个木鱼,一只瓦钵。一般的乞丐叫“要饭”,他则可以聊以自慰地称为“化缘”。名目虽异,内容则一。

    当朱重八背上破包袱,提上木鱼和瓦钵,走出皇觉寺破败的大门的那一刻,世界在他眼里变了。在此之前,他朱重八是被许多套定位系统牢牢锁置在大元社会的一个细胞:不论是户籍本,家谱,还是和尚度牒,都表明他是被这个社会牢牢控制着和规定着的。他是大元朝濠州府钟离县太平乡孤庄村的一个男丁,是朱氏和陈氏家族亲戚网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结点,经纬分明,一目了然。他的未来生活本当恪守三纲五常、乡规民约,信奉鬼神,尊敬长上,安分守法,勤苦成家,春种秋收,娶妻生子,生老病死。

    可是,因为这一场大饥荒带来的巨变,他身上所有的锁链都被扯断了。父母不存,兄弟失散,一切家族亲戚关系都被割断了,只剩下他孤零零一个人。官府不再管他,甲长不再管他,甚至现在连寺庙也不再管他,平生第一次,他一无所属,在这个世界上失去了定位。

    现在,展现在他面前的天地是无序、混乱、凶险的。失去家族和寺院的庇护,他就像断了缆绳的一艘小船,任何大浪打来,都有可能吞没他。

    他沿着乡村小路,一直向南走去。老和尚说南边年景好点。路边的景色,变得越来越陌生。经过一个大村子,他挑了一家高门大户的院子,有点胆怯地扣动了门环。

    可以想见,从一个重信誉、好面子的农民家庭出来的孩子,第一次向人家开口要饭要突破多大的心理障碍。

    老半天,门开了,门里人探头看了一眼,不耐烦地“咣”地把门又关上了。朱重八心里一凉。正当他犹豫不决转身要走的时候,门又开了一条缝,一只拿着勺子的手伸了出来。重八赶紧把瓦钵伸过去,勺子一倾,一把生了虫子的糙米哗哗滑落:“今天已经过去三个化缘的了,就这点了,快走吧!”

    中午,朱重八就在村边的破庙里找几块石头,支上瓦钵,倒上水,把这把米煮得半生不熟,勉强填了填肚子。

    艰苦的流浪生活就此开始了。他先是向南一直走到合肥,接着又往西走到河南固始。随后的几年中,他又相继流浪到河南信阳、临汝,往东折向河南淮阳,经河南鹿邑、安徽亳县,又前往安徽阜阳。一路爬山涉川,云水飘扬。可以想见,一个十七岁的孩子在乞讨路上会品尝到多少常人体会不到的饥饿、孤独和艰辛。有好几次,他差点命丧虎狼之口。他吃过大户善人施舍的白面馒头,也曾吃过草根、野菜。他住过高门大户的下人房,住过村边的破庙,也曾经睡在山洞山崖,睡在雪地里风雨中,天为幕,地为席。他一路念过佛号,也帮人打过短工。在许多城镇里他和乞丐们打过架,有的时候,他也曾加入当地丐帮,一起设局骗人。在实在饥饿难耐的时候,他还做过小偷,趁农忙村民们都下地的时候,跳墙进入人家家里,偷厨房的食物、柜里的银钱,也偷院里的鸡鸭。有几次,他还做过更为恶劣的行径:抢比他更饥饿的人的粮食,甚至掘过坟、盗过墓。

    朱重八游荡三年,相当于在社会大学读了三年书。由于悟性高,他的成绩也非常出色。经过最初的不适应,他已经成了流浪的老手。这种生活让他大开眼界。

    和平静的孤庄村比起来,外面的世界实在是太复杂、太庞大、太繁华了。他见到了在孤庄村里无论如何不可能见到的社会百相。

    元末人口日益繁盛,政府统治力下降,社会越来越呈现多元化,世相越来越纷繁复杂,因此,对一个十七岁的孩子来讲,这个世界真是险恶重重。仅就骗子来说吧,多如牛毛。如今中国社会上的种种骗术,千百年前就已经流行在江湖。元末的文献暂不论,《武林旧事》所载宋朝市民社会的发展可参照:商业繁华之区,人口密集,游手好闲的人,实在太多了。有所谓“美人局”(以妓女为姬妾,诱引少年人)、柜坊赌局(以赌博、游戏、结党等手法骗钱)、水功德局(以求官、觅举、恩泽、迁转、讼事、交易等为名,假借声势,脱漏财物),不一而足。“又有卖买物货,以伪为真,至以纸为衣,铜铅为金银,土木为香药,变换如神,谓之‘白日贼’。……以至顽徒如‘拦路虎’、‘九条龙’之徒,尤为市井之害。故尹京政先弹压,必得精悍钩距、长于才术者乃可。”

    三年行走于险恶的江湖,朱元璋对中国的社会、纷繁的世相有了深入的了解。在和各色人等打交道时,朱元璋认识了善良、慷慨,也见识了冷酷、邪恶,领略了勇敢、义气,也见到了苟且、堕落。三年流浪,他对人性有了深刻的认识。在朱元璋晚年,他颇为得意地对自己的子孙说:其“阅人既多,历事亦熟”“人之情伪,亦颇知之”“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这知人的本领,相当程度上就是三年江湖中历练出来的。

    江湖深刻地改变了他的性格。走出孤庄村时,虽然已经表现出与一般孩子不同的胆大聪明,朱重八本质上毕竟还是一个质朴的农村少年。流浪生活大大损坏了他的道德素质。对天天都在饥饿线上挣扎的朱重八来说,活着就是目的,吃饱就是价值。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实用主义不可避免地成了流浪儿的生命哲学。

    他从一个逆来顺受的农民,变成了一个大胆狡黠的野兽。流浪生活就是踩在刀锋上前进。很多时候,机会只有一次,抓住了就是生存,抓不住就是死亡。江湖奖励勇敢和果断,淘汰懦弱和被动。随着一次次与死亡擦肩,主动冒险精神成了朱重八性格的一部分。

    他从一个富于同情心的人变成了冷酷无情的人。在冬季里能活下来的树木,不得不长出有角质层保护的针叶,在寒冷中长大的人必然生长铁石的心。江湖经历使他明白,要在这个世界上成功生存,心一定要硬、要冷、要狠。量小非君子,无毒不丈夫。从外面的世界回到孤庄村,人们发现,这个少年已经长成了成人,眼睛里的热情、天真不见了,却多了一丝瘆人的阴凉之气。用史书上的话来说,就是:“志意廓然,人莫能测。”

    从卑贱的贫农到高贵的天子,其过程并不像苹果由青变红那么简单。淮河南岸那间塌了顶的茅草房和应天城内金碧辉煌的奉天殿,这之间的距离对朱重八来说遥远得以光年计。如果说,那个聪明伶俐的穷孩子朱重八是品位不错却深埋于穷山僻野的铁矿石的话,那么,有那么几个机缘却使这块原本极为普通的矿石变成了特种钢材:元末的社会动荡如同一场大地震,把这块矿石从地底颠簸出来;三年流浪生涯,把这个本分的农民孩子从土坷垃似的矿石炼成了一块乌黑的生铁,身体与心灵同样变得坚硬冷酷;而随后的多年战争,则似血与火的熔炉,让朱元璋百炼成钢。

    对朱元璋个人来说,从赤贫到天子的奇迹发生在他身上,这是一件极端得几乎不可能的小概率事件。一万种机缘巧合在一起,才造就了他这位布衣天子。然而,对中国历史来说,从流氓到开国天子,却几乎是一个规律。光辉灿烂的数千年历史中,那些丰功峻德的历代开国皇帝,除了第一个皇帝秦始皇和北魏、隋、唐等有少数民族血统的开国皇帝以外,几乎都是出身江湖。

    惊讶吗?这就是事实。如果熟读史书的话,中国历史会经常给人这种出乎意料的结论。王学泰在《游民文化与中国社会》中举了这样几个例子:
    “汉高祖是个不折不扣的流氓,从小游手好闲,不事家人生产作业。成年后,做了小吏,成天和那些衙役勾肩搭背,‘廷中吏无所不狎侮’,好酒及色,又没钱,便跑到酒铺赖酒喝。”
    “刘邦的本家刘备是个织席小贩,没什么文化。‘先主不甚乐读书,喜狗马、音乐、美衣服……少语言,善下人,喜怒不形于色。好交结豪侠,年少争附之。’其素质作为颇类当今黑社会小头目,故能结识关张,共同起事。”
    “南朝的第一个开国皇帝刘裕,家本寒微,住在京口,一直以卖鞋为业。为人剽悍,仅识文字,因好赌而破家,落魄至极。”
    “五代时五个开国皇帝均为流氓兵痞出身。十国的开国之君也大半如此,比如前蜀皇帝王建‘少无赖,以屠牛、盗驴、贩私盐为事,里人谓之“贼王八”’;吴越王钱鏐‘及壮,无赖,不喜事生业,以贩盐为业’。”
    “正史对大宋开国皇帝赵匡胤出身多有掩饰,其实他亦出身游民,其父流浪于杜家庄,做了当时谁都瞧不起的倒插门女婿。匡胤少而流浪四方,从军后才渐渐发迹。”
    ……

    阅读这些开国皇帝的传记,会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在他们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和城市贫民到皇帝的路途中,都有一个流氓化或者说是流民化的过程。

    因此,三年流浪对未来的皇帝朱元璋来说,其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这是朱元璋生命中的大关节,是他从赤贫到皇帝必须经过的一道手续、一次培训、一次考试。从农民到游方僧的变化,不仅仅是衣着的改变,而是一次心灵的质变:从老实巴交的农民变成胆大妄为的流氓。流氓是皇帝的蛹。

    中国的顺民是天下独一无二的物种。中国历朝农民是被无数条绳索牢牢捆缚在土地上的。各级官僚的层层控制、宗族制度的严密约束、乡规民约的不断教化,以及除土地之外没有谋生的空间,逼得农民如同树木一样,生长在土地上,每年结出果实,供官府摘取。而历朝不断进化的愚民统治,使他们目光短浅、头脑封闭、因循守旧。他们怕皇帝,怕官吏,怕暴力,怕鬼神,他们什么都怕。他们没有进取精神,总是被动承受命运。鸦片战争后,来到中国的西方观察家们对那时中国人最深刻的印象是,中国人在任何不合理的现象面前都选择了忍耐。“这种忍耐力导致了在中国所看见的最悲惨的景象:富人的食物多得吃不完,很容易夺取,然而近处却有成千的人默默地饿死了。对这种古怪现象,中国人已经习以为常。”令外国人奇怪的是,灾荒年月那些饥饿绝望的难民,“却不团结起来,向地方官员要求一些救助”。外国人反复地询问这些灾民,得到的回答是:“不敢。”([美]明恩溥《中国人的气质》)

    因此,指望这些被摘取了麟甲和爪牙的驯服动物在历史上留下痕迹是不可能的。要让他们重新长出牙齿和利爪,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剪断他们身上的条条绳索,把他们放逐到正常社会之外,放逐到皇权、族权、三纲五常的教化之外,让他们在风雨冰霜中重新披上鳞甲,恢复原始野性。历朝无能的统治者正是在不断地做这样的事。他们的低能统治把大批农民逐出土地,只能靠流浪为生,就像朱重八一样。

    一旦披上麟甲,他们就注定会在历史上兴风作浪。社会其他阶层的头脑和视野很容易被几亩地几本书牢牢控制。而江湖之人却得天独厚,长期混迹江湖,给了他们精明的头脑,使他们更容易参透中国社会的秘密。毛泽东谈论刘邦的成功时说:“刘邦能够打败项羽,是因为刘 邦和贵族出身的项羽不同,比较熟悉社会生活,了解人民心理。”

    由于在正常社会里没有身份和地位,游民们没有羞耻感这个障碍,做起事来不循常规,敢为常人所不敢为,善于脑筋急转弯、闯红灯或者绕红灯。项羽用刘邦的老父亲胁迫刘邦投降,刘邦却说:“你我曾经结拜,我父就是你父,如果你一定要煮杀你的父亲,那么望你也分一杯肉羹给我吧!”项羽无论如何想不到刘邦会给出这样的回答,他自以为一定会起作用的威胁只好作废。这就是流氓战胜贵族的典型例子。

    长期的风霜雨雪练就了他们的铁石心肠,他们有常人所没有的强大意志力、野蛮性,这些在乱世中往往是决定性的力量。他们能杀人不眨眼,能壮士断腕。以求全生。书生们也许同样精明,但是他们的禀赋柔弱,没有摧锋折刃的胆量,因此只能做这些绿林豪杰的助手和谋士,跟在他们身边吃一点残渣剩饭。历朝开国帝王虽然利用士人,但大都瞧不起士人。所以,刘邦看到读书人戴着端正的帽子,就忍不住要恶作剧,叫人取下来,往里撒尿。

    有了头脑、脸皮和铁石心肠,他们已经初步具备在一个恶性竞争的社会里成功的能力。再加上上天赐予的机会,他们当然会惊天动地,青史留名。

    练就帝王心

    清人赵翼对朱元璋的评价被许多人认为十分准确:“盖明祖一人,圣贤、豪杰、盗贼之性,实兼而有之者也。”

    我认为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朱元璋是一个流氓化了的农民。“农民”为体,“流氓”为用。骨子里,他永远是一个克勤克俭、谨小慎微的农民。江湖经历又给他的血液里注入了流氓的狡黠与狠毒。他的流氓手段帮助他在与群雄周旋时,长袖善舞,纵横捭阖,而令他笑到最后的原因,却是他比别人多了一份农民式的谨慎、持重。

    史称朱元璋“地主阶级化”前是一个伟大的农民起义领袖,是率领汉人推翻蒙古人统治的英雄。岂知他走上英雄领袖生涯,实是迫不得已。

    虽然在大元统治下朱氏一家经常颠沛流离,食不果腹,但朱元璋对蒙古皇帝缺乏痛恨之情,甚至充满感戴之意。草民一食一饭,都是朝廷所赐,这种观念在世代安善良民的朱家根深蒂固。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曾对臣下说:“元主中国百年,朕与卿等父母皆赖其生养……”

    终其一生,朱元璋始终把元朝入主中国、享受汉人膏血视为“奉天承运”,“顺天应人”,理所当然。他说:“自宋运既终,天命真人于沙漠,入中国为天下主。”由于后代皇帝“驭下过宽”,不能自己独揽大权,才不幸失去天下。元朝被推翻后,他说“元祖宗功德在人”,把元祖牌位列入历朝帝王庙,世世祭祀。这并不仅是为重建纲常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对他来说,报大元生养之恩,尽前朝良民之责任,乃是理所当然。

    因此,朱元璋一开始没有“积极投身革命”就可以理解了。在他流浪江湖的几年中,大元天下已经是烽烟处处,而史料并没有留下朱元璋“向往革命”的蛛丝马迹。那时,白莲教遍布乡野,朱元璋不可能不有所耳闻目睹,但是没有任何他参加白莲教的记载。为了生存,他可以偷可以抢,但是从来没有想到过“造反”。在结束流浪生涯,回到皇觉寺后,虽然已经身受目睹了元朝的反动统治之残酷暴虐,或多或少受到白莲教革命思想的影响,朱元璋还是选择了老老实实做一个前途黯淡的和尚,并且在冷冷清清的庙里一待就是三年,他认认真真地跟老和尚学念经、吹法螺。《剑桥中国明代史》说:“在这时他似乎开始学习认字并简单地研修佛教经文。他的理解力很好,记忆力也很强。”

    朱元璋一生为人做事的特点是认真敬业。登基后,从他仍然对佛教保持了浓厚的兴趣这一事实看,说明在三年和尚生涯中,他对佛教经典确实是下了点功夫的。后半生他有几种可能的选择:也许继续做和尚,也许积点钱买几亩地还俗做农民,也许会学门技艺,做个木匠或者瓦匠,只有军人不在选择之列。“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军人是风险最大的职业,实在不符合他谨慎的本性。

    然而,身在乱世,人的命运就是如此离奇,你越怕什么,什么就偏偏会来到你身边。朱元璋重做和尚的第三年头上,农民起义的烈火烧到了皇觉寺边。至正十二年(1352年)正月十一,安徽定远的大地主郭子兴等五人起兵于定远,试图与元一争天下。附近农民几万人,“弃农业,执刀刃器”,纷纷前往投奔。二月二十七,郭子兴等率领这支队伍,一举攻占了濠州,皇觉寺所在地区被纳入起义军的势力范围。

    乱世里没有清静之地。起义军三天两头来庙里搜粮食、找吃的。不几天,元军又驻扎附近。他们不敢与起义军正面交锋,每天到各村抢劫,见人就抓,当作“乱民”送到长官那里报功领赏。和尚们在庙里成天提心吊胆,看这样子,保不住哪天就被官兵抓去充当“乱民”,被砍掉脑袋。没办法,白天只好揣个饼子,躲到山里,等太阳下山了,再回来睡觉。

    岂料在两军夹缝间,如此苟且偷生都不可能。那天和尚们下山,庙已经没了。原来起义军来庙里找吃的,一粒粮食也没找着,一生气,一把火把庙给烧了个精光。

    朱元璋彻底走投无路了。再出去流浪吧,烽烟处处,天下已经没有安静的地方。兵为刀俎,民为鱼肉。看来在这个武力决定一切的时候,只有拿起武器,才有可能活下来。可是,当什么兵,也是个问题:“出为元兵,恐红巾至,欲入红巾,畏元兵至,两难莫敢前。”

    在残垣断壁里忍饥挨饿躲藏了几天,他意外地收到了同村的一个哥们给他捎来的音讯。原来这个哥们已经加入红巾军了,说如今大碗喝酒,大块吃肉,快活得很,劝他也快快参加。

    他并没有欣然往赴。谨慎的天性让他一次次拖延。这时,命运给了他又一次推动力。大师兄告诉他,红巾给他捎信的消息已经被人知道了,有人想向官军举报他呢。

    事已至此,他还是没下定决心。他找到了一尊没被烧坏的菩萨像,想让神佛给出出主意。点上香,磕了头,拿起神案前的两块木片,按老和尚教给他的卜卦法卜算起来。第一卦问:应该去当兵还是继续当和尚?答案是应该当兵。那么,当红巾好还是当官军好?答案是当红巾。

    一个伟大农民起义领袖的命运就这样被两块木片确定下来了。革命与反动之间就这样一念之差。不过,这个一念之差一直让朱元璋感觉不好意思。后来,他不断强调自己加入起义军实在是迫不得已,是人生的一大污点。他说自己加入起义军是“昔者,朕被妖人(红巾军)逼起山野……”(《与元臣秃鲁书》)他又说:“朕本淮右布衣,暴兵(红巾)忽至,误入其中。”(《明太祖实录》卷三七)在《皇陵碑》中,朱元璋说:“元纲不振乎彼世祖之法,豪杰(那些起义领袖)何有乎仁良(哪有什么好东西)?”登基即位后,这固然是为维护皇朝统治而不得不以造反为非,也未尝不是朱元璋参加革命大业时的部分真实思想。

    至正十二年闰三月初一,一个穿着破烂袈裟的年轻和尚来到濠州城下,向守门的士兵要求进城去,参加红巾军。这和尚身材高大,黑长脸,大鼻子大耳朵大下巴,双目炯炯有神。守兵觉得他身上有点什么与众不同的地方。面对雪亮的大刀,这个人沉得住气,并不害怕。鉴于城外元军密布,守兵认为面前这个人有可能是元军的奸细,发一声喊,几个人按住年轻和尚,五花大绑,拉到护城河边准备砍了。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这是形势的需要。在这些初级阶段的革命者看来,可以随便杀人也是起义者的一种特权。

    选择了当兵就是选择了风险,朱元璋早有心理准备。没有想到的是,还没当成兵就可能先成刀下鬼。不过朱元璋并没有惊慌失措,他的第一反应是声嘶力竭地呼喊,试图吸引更多的军人来围观,也许会有人出来制止这几个守兵的野蛮行径。

    这个做法救了他。正在城外巡视的起义军元帅郭子兴听到了他的呼喊,驰马赶到,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从这个二十四岁的小和尚眼里,郭子兴看到了一点与众不同的内容。冰凉的刀片贴在脖子上,这小和尚的眼睛里,却看不到慌乱。从这个心灵的窗口,你能看到他的大脑在紧张地运转,迅速地做着各种判断,以求拯救自己于危局。他沉着地回答着郭子兴的问话,神态恭敬,语言流利,逻辑周密,三言两语就使郭子兴确信他不是间谍。

    否极泰来。护城河边这意外的一遇,开启了朱元璋成功的序幕。郭子兴对这个机智勇敢的年轻人留下了如此深的印象,不久,他就把朱元璋调到元帅府做了自己的亲兵。

    注定朱元璋出类拔萃的品质是,不管做什么事,只要着了手,他都会全心全意地做好。既然选择了军人生涯,他就强迫自己竭尽全力,去做一个出色的士兵。

    在这个年轻人身上,郭子兴不断发现珍贵的品质,头脑异常清楚,说话条理清晰,做事谨慎周密。在他身上,一点也没有年轻人常有的轻浮鲁莽,有的是这个年龄段的人所缺乏的沉着老练。交给他几件事,都办得妥妥帖帖。出兵打仗,这个年轻人很勇敢,“从旁翼卫,跳荡无前,斩首捕生过当”,出色地履行了亲兵的职责。郭子兴尝试着叫他带小队出征,每次朱元璋都身先士卒,得到了战利品,从不独吞,总是和大家平分。时间不长,朱元璋就成功地在小队里树立了威信。

    郭子兴知道他碰到了一个难得的人才。渐渐地,他有些事,开始找朱元璋商量,让这个年轻人帮他拿拿主意。朱元璋的意见常常出乎他的意料,然而经朱元璋分析解说之后,郭子兴又觉得确实很有道理。他对朱如此激赏,以至不久,他就把自己的干女儿马氏许配给了朱元璋。这个赤贫农民的儿子,前流浪汉与和尚,现在成了义军元帅的女婿,不久,又由小队长升为镇抚。大家改口称他为“朱公子”,有生以来,他开始有了地位,也有了可以看得见的前途。直到这时,他才确信,菩萨指给他的道路是正确的。军人生涯固然风险最大,可是也收益最高。如果不是参加义军,很难想象,以朱元璋的出身和素质,会如此迅速地出人头地,在社会阶层上获得令人炫目的晋升。

    朱元璋发现自己喜欢上了军人生活。朱元璋甚至发现自己原来天生就是一名军人。

    这个“志意廓然,人莫能测”的农村青年,很快让人们领教了他的精明和老辣。成为“朱公子”之后,朱元璋不断四出征伐,一路飞黄腾达,很快升任总兵官。

    至正十三年(1353年)冬,朱元璋看到濠州的红巾军首领们只热衷于抢劫财物,没有远大计划,自觉和他们一起混下去没有前途。乃向郭子兴要求,带领二十四名亲信离开濠州,向南方去发展势力。

    南下路上,朱元璋的流氓手段得以牛刀小试。出发不久,他听说定远张家堡有一支三千人的地主武装,孤军乏粮,在元军与起义军之间左右为难,不知投向哪一方为好。朱元璋亲自前去招降,到了张家堡,巧舌如簧,封官许愿,这支武装的首领大为心动,答应来投朱军。朱元璋大喜,回去等候。不料没几天,有人来报,说张家堡的这支人马又变了卦。朱元璋一听到消息,当机立断,骑马赶到张家堡外,派人去请首领,说有要事相商。首领一到,朱元璋立刻缴了他的械,派人把他押回朱军,然后又派人到张家堡,说首领又变计,转投朱军。手下不知是计,三千义军跟随而来。首领无法,只好承认了既成事实。就这样,三千地主武装被朱元璋招降成功。

    除了招降成建制的武装,朱元璋一路又大量招集那些被灾荒赶得走投无路的农民,“不逾月而众集,赤帜蔽野而盈冈”。大军向南,一举攻下了滁州,队伍发展到了约三万人。

    不久,郭子兴去世,朱元璋成为义军队伍实际上的领袖,开始了独当一面的军事生涯。五年的战争风云,催使他的权术日趋精熟,心机日益深重,推动他绕过一个个危机,向权力的顶峰迂回前进。

    他善于“以术驭人”。至正十五年,郭子兴部攻和州,郭子兴以朱元璋为前敌总指挥。然而,郭子兴手下的其他总兵官却对朱元璋不服不忿。原因当然是他年纪轻、资历浅,蹿升太快。总兵官集体议事时,朱元璋坐在第一把交椅上,那些老资格的军官大为不惬,在背后飞短流长,说什么朱元璋是靠着“娇客”的身份蹿上去的,说什么出生入死不如娶个好老婆。

    朱元璋以他极高的天分,树立了一个“以术驭人”的典型例子。为了确立自己的威信,他叫小兵把会议大厅的椅子撤了,换上长凳。这样在开会时,各人就可以自由挑选自己的座位。第二天朱元璋有意迟到,进会场一看,诸将果然都老实不客气。那时以右为尊,他们把右边都坐满了,留给他最左边一个位置。朱元璋一句话没说就坐下了。开会了,讨论军事问题,排在右首的人先发言。这些大老粗坑哧半天,也说不出几句有水平的话。最后一个轮到朱元璋,他侃侃而谈,分析得入情入理,大家听了,不得不点头称是,按朱元璋的意思去办了。这样的情景出现几次后,再开会时,大家都自觉把右边的位置给他留出来了。朱元璋的威信就这样逐步树立起来了。

    他善于故作姿态、故作宽大,来收拢人心。韩林儿“大宋皇帝”龙凤二年(1356年),朱元璋俘虏了陈兆先军三万六千人。朱元璋很欣赏这支军队的战斗力,为了征服军心,朱从俘军中挑出五百名精壮,说要安排给他们特殊任务。这些人不知道朱给他们什么任务,惶惶不安。到了晚上,朱把自己的亲兵撤走,让这五百人做自己的大帐侍卫。自己钻进帐篷,脱下战甲,倒头就睡。这五百人感动不已,从此死心塌地效忠朱元璋,三万六千俘虏也由此军心安定,很快成了朱军的主力。

    对待自己欣赏的俘虏,朱元璋有时甚至宽大到没有原则的地步。猛将朱亮祖被俘后,朱元璋立刻委以重任。不料几个月后他又叛归元朝。后来,在战斗中又一次被朱元璋俘获。朱元璋爱其武勇,再次释放他,命他带大队兵马跟徐达等人去攻打宣城。朱亮祖由此倾心卖力,为朱元璋屡立战功。

    后来的历史事实证明,朱的本性相当狭隘敏感,他的宽大仁慈并不是出于天性,而完全是出于理智的考量。他的过人之处,就在于必要的时候能够成为一个高明的演员。

    为了寻找生存空隙,朱元璋经常朝三暮四,虚与委蛇。朱元璋的军事生涯,主要是在与周围的汉人武装自相残杀,他不肯为抗元大业做多少贡献,在抗元战争的最关键时刻,他看到形势对义军不利,竟然两次派人送重礼给元军,准备投降元朝,夹击义军。元政府大喜,授他以“行省平章”的高官。幸亏此时义军势力又起,朱元璋这才打消了投降的念头。在那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他也还保持着骑墙态度,并不与元军交恶,给自己留有余地,万一元运复兴,他又可以倒在蒙古大汗脚下,不失富贵。(吴晗《朱元璋传》)

    至于忘恩负义、斩草除根,这些中国权谋家惯用的伎俩,他也运用得十分出色。在北面,全靠韩林儿为主的红巾军抵抗元军,他才能从容在南方发展。因此,他也一直奉韩林儿的“正朔”,上表称臣。当他实力壮大,韩林儿对他无用之后,他派人用船到北方去接韩林儿,说要迎他来坐天下。船到江心,却被他派人凿沉。从此之后,朱元璋再也不提自己曾经是韩林儿的臣下,连当年立的一些石碑,也因为曾经用了韩林儿的年号,一律捶毁,文字史料,更是消灭得一干二净。

    当然,朱元璋取天下,并不仅仅依靠厚黑手段。在群雄逐鹿的过程当中,朱元璋表现出的勇气、眼光、魄力也是他人所不能及的。他在军事生涯中,曾经制造过多个经典战例。

    朱元璋一生成功,有三大关节点:一是离开江淮,渡江攻占集庆(今南京),开辟新的根据地,创造了独立称雄的基础。二是东征西讨,次序正确地分别消灭了陈友谅和张士诚。三是南略北伐,稳扎稳打地消灭北元。在三个大关节点中,具体又各部署了若干战役,无论是通盘计划或具体战役,谁者宜先,谁者宜后,谁者轻,谁者重,朱元璋都能精确地做出计算,做到知己知彼,用力适分,有条不紊,稳操胜券。在错综复杂的局势中,朱元璋不但展示了他驾驭全局的能力,更展示了他杰出的分析人的能力。

    在毛泽东最佩服的古代军事家中,朱元璋排名第二。毛泽东说:“自古能军无出李世民之右者,其次则朱元璋耳。”

    因一念之转,这个投身军队的文盲,后来居然以最伟大军事家之一的身份载入了中国战争史。这一军事传奇的产生,离不开朱元璋脚下这片独特的土地。

    中华民族似乎不是一个超群智慧的民族。西方世界大哲学家、大科学家人才辈出,而中国在这些领域没有取得过多少拿得出手的成绩。中国的自然科学成就只是工匠们在千百年的劳作中偶然发现的积累,社会科学亦缺乏严谨的理论体系,更多的是语录式的、片断式的灵感火花。

    但另一方面,中国人又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一个民族。在这片人口拥挤的土地上,也许是因为生存异常艰难吧,中国人把所有的智慧都用在了“琢磨人”上。《老子》《论语》《菜根谭》《增广贤文》《厚黑学》,林林总总,无非讲如何与人相处。所以,中国人的谋略文化特别发达。姜子牙、诸葛亮、刘伯温……这些智谋大师历来是中国人崇拜的对象。而张仲景、张衡、祖冲之等自然科学家却不为普通人所知。到现在为止,谋略文化仍然在中国生机勃勃,随便找家书店一看,生存谋略类书籍占据了相当的比重。

    中国人谋略化的思维方式与军事思维非常接近。中国人不善坦诚合作,也不善公平竞争,而独善于破坏规则的恶性竞争。战场上,需要的正是随机应变,不择手段;战场上,必须用最大的恶意去揣测对方,最大限度地利用对方的弱点;战场上,可以光明正大使用阴谋来欺骗对手,创造性地去示假隐真、欲擒故纵、调虎离山、引蛇出洞、金蝉脱壳、围魏救赵、暗度陈仓、借刀杀人……

    战场是中国人表现才智的最佳舞台。正如西方说中国人都是天生的商人一样,其实也可以说中国人都是天生的军事家。

    所以,中国古代缺少其他门类的专家大家,独大军事家层出不穷。和西方国家不一样,这里不需要什么“军校”来培养人才。朱元璋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个。

    其实,论狡猾机变,朱元璋在元末群雄中也不过中等偏上水平。那些游民出身的起义领袖,哪一个不是世事洞明,人情练达。论战略战术,朱元璋虽然胜人一筹,但也做不到步步高明。

    朱元璋之所以在诸雄中脱颖而出,决定性的因素在于他身上独有的另一些至关重要的品质。

    第一点是重视军纪,善于打造“仁义之师”的品牌。

    虽然历朝农民起义者据说是历史中最先进因素的代表,但绝大部分人个人素质并不高。从各地义军领袖的绰号我们就能看出一二:什么“棒胡”“韩法师”“芝麻李”“金花小姐”……他们一般都出身流氓无产者,之所以成为乱世英雄,是因为他们有常人所没有的勇敢和残忍,然而文化素质低下、目光短浅却是他们的通病。这些绿林英雄起兵之初没有完整计划,起兵之后热衷于“走府过县”,烧杀抢掠。他们并不像传说中的那样“劫富济贫”,一心帮助阶级兄弟。他们连阶级兄弟也抢,甚至在大户逃亡净尽的时候,他们主要得靠抢阶级兄弟为生。就拿郭子兴的队伍来说吧:“郭子兴的队伍原来纪律很差。刚起义时,他们占领濠州,‘哨掠四邻’,往往不分青红皂白,不仅剥夺地主富豪,也打劫一般平民的财产,有时甚至放火焚烧庐舍,弄得人家屋无根椽片瓦,墙无立堵可观。‘不两月,越境犯他邑,所过亦然。’攻占和州,仍未改旧习,‘破城横暴’,随意砍杀掳掠,抢劫妇女,闹得百姓妻离子散,民心浮动。”(陈梧桐《洪武皇帝大传》)

    而朱元璋却从不像那些好汉那样放任自己,今日狂歌痛饮,明朝弃尸马前。他参加起义,不是出于一时的冲动,也不是出于对“大碗喝酒,大块吃肉”的向往。这是他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慎重选择,他要的是安身立命,飞黄腾达。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只有那些看出五步之外棋局变化的人,才能笑到最后。

    后来被证明是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皇帝之一的这个人,登上皇位前对百姓摆出的却是一副最和善的面孔。他所图的,是帝国大业,所以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他深知战争中人心的向背取决于军队的纪律。所以,独自带兵之始,他就十分注意军纪。他对手下大将说:“我每次听说你们攻下一城之后不乱杀人,就喜不自胜。鸟不会投到老鹰盘踞的树林,百兽不会进入网罗密布的地方。百姓们会逃离野蛮的军队,而归顺到不乱杀人的武装之下。”至正十五年(1355年),朱元璋攻占和州之后,手下军人照老例烧杀抢掠。朱元璋召集手下大小头目,郑重宣布:“城破之后兄弟们都抢了不少女人。我规定,以后只许抢没结婚的少女,那些结了婚的,一律给我放回去!”(参阅《皇朝本纪》)他召集全城的男人到州衙门前,把那些抢来的已婚妇人列队送出,让夫妻相认。全城百姓奔走相告,感激涕零。

    中国老百姓就是这样容易满足。在乱世之中,握有暴力的人不全力残害他们,他们就会感激不尽。后来,在朱元璋攻灭张士诚的战役中,张士诚兵尽粮绝,走投无路,举火自杀。因为他只烧了自己的王府,没有烧掉全城百姓的房屋,城内百姓对他感激得无以复加,一直尊敬地称呼他为“张王”。后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每逢张士诚的生日七月三十晚上,苏州人就烧九四香(张士诚原名九四),点灯来纪念他。所以,朱元璋军在元末诸军中“独不嗜杀”,很快就赢取了老百姓的衷心拥护,这为朱元璋建设根据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渡江之后,朱元璋更加重视军纪建设。他明令士兵破城之后,不许抢劫。作为补偿,他集中没收大户的财产,平均分给将士,将士所得倒也不比抢劫所得少多少。此举以后成为定制,从此军人百姓,两相安静。

    为了凸显自己的仁慈,在攻下许多城池之后,朱元璋都释放罪犯,减轻刑罚,宣布小罪可以免于处罚。有部下说他用刑太宽,他却说:“老百姓受的苦够多的了,如今归顺于我,我当然应该照顾照顾。用刑应该以宽厚为本,对人应该以仁慈为本。我要尽最大努力,使老百姓不受冤狱之害。”

    朱元璋十分擅长搞政治攻心。在鄱阳湖大战中,陈友谅因军事进展不顺,心情不好,对俘虏的朱军大开杀戒,表现得毫无风度。朱元璋却利用俘虏,大造政治攻势。他听到陈杀俘的消息之后,命令全部释放陈军俘虏,有伤的派大夫治疗,然后悉数发给路费,遣送回家。两相对比,高下立判,对瓦解陈的军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登基之前,朱的部队一直是“仁义之师”,朱本人一直是行“王道”的表率。岂料据有天下,普世人民被纳入他的牢笼之后,他从宽厚仁慈一变而严苛残忍,举起手中的鞭子和屠刀,宰割天下,残杀功臣,成为让所有人胆战心惊的魔王。其实,变的并不是朱元璋的本性,而是时势。登基前,他有求于各个社会阶层,需要获得他们的支持。登基后,百姓已经成为他牧下的牛羊,他当然乐于以屠刀和鞭子指挥他们前进。

    与普通武夫不同的第二点,是朱元璋对书籍的兴趣和对知识分子的态度。

    草莽群雄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在对待士人的态度上:一方面,他们因为本身文化程度太低,在士人面前难以摆脱自卑感;另一方面,他们的粗豪气质又与士人格格不入,十分反感士人的酸腐柔弱。所以,大部分起义军领袖对读书人没有好感,抓到之后多是一杀了之。朱元璋却不一样,他深知“知识就是力量”。他尊重这些读书人肚子里的知识。在军中朱元璋专门养了几个秀才,得隙就向他们学习读书认字。

    许多在乱世中生计断绝的读书人,久闻朱元璋军“不嗜杀人”,对他很有好感。从这一迹象上,他们看到了“做稳了奴隶”的希望。又得知朱喜欢亲近读书人,便有许多人来投奔,指望依靠朱元璋说:“我读书,常常从中受益。……读书明理,让人在日常事务中能用道理去分判,可以叫人少犯错误。”在空闲时间他由浅入深,学习读书作文。不能不承认,朱元璋在语文上,确实有些天才。至正十五年(1355年),他写下了平生第一首诗《不惹庵示僧》:“杀尽江南百万兵,腰间宝剑血犹腥。山僧不识英雄汉,只凭哓哓问姓名。”粗犷豪朴之气,扑面而来。在后来,他的吟诗作文越来越熟练,其中也颇有可读之彝。清初谈迁《国榷》说:“吴王微时,目不知书,起兵后,日亲诸儒,浏览神解,手撰书檄,注射简峭,文士顾不及也。”

    对知识分子的成功招徕使他建立起了元末群雄中最雄厚了智力资源库。刘基、宋濂、朱升等一时名士尽入囊中,使朱元璋的战略水平大大提升,这是他最终问鼎的另一个关键。

    第三个不同点是朱元璋的“谨慎”。他最突出的军事个性是“持重”。

    朱元璋一生做事,信奉稳扎稳打,积小胜为大胜。朱元璋的一切活动特别是重大的军事和政治行动都是经过精心筹划,三思而行的。他很少冲动冒险,也不追求侥幸。起兵之初,其他豪杰信奉流寇主义,喜欢流动作战,经常是攻下一城,饱掠一番即扬长而去,征杀数年也没有一块属于自己的根据地。而朱元璋与众不同,攻下一地后就张官设吏,进行根据地建设,巩固一块后,再徐徐向四周扩展。所以,在群雄之中,他露头角最晚,势力发展却最为迅速。

    朱元璋为人耐性极佳,老儒朱升的“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九字方针,史称给朱元璋带来了胜利,殊不知这也是朱元璋本身的一贯思想,只不过朱升之策恰与朱元璋同心而得其认可罢了。朱元璋从来不务虚名,不求近利。朱元璋自己说过:“吾平日为事,只要务实,不尚浮伪……不事虚诞。”(《明太祖实录》)郭子兴死后,他被韩林儿政权仅任命为郭子兴部的三把手,他也不急于正名,而安于实际上的一把手、名义上的三把手这个地位。他早就有能力从韩林儿政权脱身,却依然委身韩林儿政权之下,直到确有把握才脱离。他说:“建大事者,必勤远略,不急近功,故泰山之高,非篑土可成,江湖之广,由勺水所积,天下之大,岂一日可定也?自古帝王之兴,皆上察天运,下顺民心,从容待成,曷尝急遽?”早就有人劝他称帝,他迟迟不同意。

    朱元璋是反元力量中称王称帝最晚的一个,但也是唯一笑到了最后的一个。

    战争是如此有力的一只重锤,它对人的心态、性格、思维方式的改变是不可逆转的。

    来到郭子兴军前的朱元璋已经是一块好铁。上天在不经意间,安排给了这个社会最底层的孩子一个出色的大脑。从小经历的艰难困苦给了他高度的自制力。

    即使如此,朱元璋也不过是一块不错的铁胚罢了。是战场成就了最终的朱元璋,那个绝对冷酷、精明、狡猾、强大的朱元璋。

    战场是练就男子汉的地方。古今中外,顶级的男子汉都是在战场上练就的,因为只有战场,才能提供炼成其所必需的高温和高压。

    战争要求军人具备的第一条素质就是“不动心”。战场是最容易犯错误的地方。在战争中,军人承受着常人在常态生活中体会不到的巨大压力。危机重重,千钧一发,生死攸关,在鲜血、烽烟和呐喊中,一个人很容易乱了方寸。然而,战场又是一个不能犯错误的地方,每犯一个错误都得付出惨重的代价。

    漫长的军事生涯使朱元璋原本温度就相当低的心达到了零度状态。他能对战士们的鲜血和呻吟无动于衷,能够把一条条活生生的生命当成自己赌博场上的筹码,能排除一切情绪干扰,在最复杂的情况中冷静地选择最合理的策略。

    战争,把朱元璋那本来已十分精明的头脑锻炼得更加精确。

    在战争中,一个统帅所需要考虑的变数太多了。天气、地理、后勤、敌情、我情……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战争需要一个人的思维迅速、周密、严谨,把每一个微小的因素都得考虑进来。战争需要军人把自己的大脑变成一台超高性能的计算机,在战场的厮杀呐喊中能进行高速精确的计算。

    战争,把朱元璋本来就已经谨小慎微的个性修正得更加严谨。在战场上,他变成了一只极具耐性的狼,不把敌人拖得筋疲力尽,不到有九成把握的时候,绝不贸然出击。在巨大利害的压迫下他能寂然不动,长久地忍耐,一旦机会来临,则“动如雷霆”,一举摧垮敌人。

    在一次次的危机、逃亡、死亡的绝境中,这块铁里的杂质被命运的重锤一点点砸出去。在十余年军旅生涯之后,朱元璋终于百炼成钢。他练成了一颗超人之心。水一样沉着,弓弦一样柔韧,钢一样坚硬,冰一样冷酷。这颗心只受利益支配,并绝不会被感情软化。这颗心能承受任何巨大的压力,能冷静面对任何艰难的挑战,能指挥他的手和嘴,发布任何别人所不敢发布的不义命令。大明王朝开国帝王后来在治国中表现出来的铁腕、周密和残酷,都是由这颗心所决定的。

    大明帝国开国后的种种重大举措,与朱元璋长期形成的战争型思维方式有极大关系。

    军事思维是在恶性竞争中形成的思维方式。如学者吴兴明先生所言:军事谋略的出发点是“在人生在世的多重关系中它取定人人关系,在人人之间的诸多关系中它取定利害关系,在利害关系的协同与争斗的双向关系中它又进而只取定争斗关系”。所谓“与人奋斗,其乐无穷”,就是军事思维的典型表现。

    在处理人我关系时,习惯军事思维的人总是以他人为手段,以自我为核心。保存自我,打击他人,这是军人的行为本能。在战争中,只有把所有不利因素考虑到了,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这样,在判断人物上,军事家往往习惯从人性恶的一面出发,把针对自己的危险因素考虑到点滴不漏的程度。以这种思维方式来待人接物,所看到的危机自然无处不在,所以,“恐惧是身处谋略地带人的基本心态”。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朱元璋刚刚登上帝位,就“寝不安枕,忧悬于心”了。登基的第二天,他告诫侍臣:“创业之初,其功实难。守成之后,其事尤难。”他反复强调消灭危险于萌芽状态的重要性:

    忧患之来,常始于宴安者。明者能灼于未形,昧者犹蔽于已著,事未形,犹可图也,患已著,则无及矣。

    在给子孙们写的《皇明祖训》中,他这样教导后代们:你们做皇帝时,即使安居无事,也要常怀警惕,一时一刻也不能怠慢。

    为此,他不厌其烦地谆谆嘱咐后代皇帝如何注意安全,其小心谨慎已经达到神经质的程度:“弄几套盔甲刀枪,放在身边。选几匹好马,养在宫门口,四个城门也要各备几匹,万一有事好跑!”

    在漫长的军事生涯中,朱元璋习惯了高强度、高密度的脑力劳动,习惯了每时每刻估量形势,算计对手,习惯了激越昂扬的行进节奏,习惯于享受“与人奋斗”的乐趣。从战场上下来的人,最忍受不了的就是没有对手。所以,在陈友谅、张士诚、元朝皇帝一个个消失了之后,他开始了寻找对手的漫长过程。

    洪武初年,朝中的实权派人物大多是朱元璋的老乡,即所谓的“淮西勋贵”。他们和朱元璋说同一方言,有的干脆就是他儿时一起做游戏的伙伴。在十余载栉风沐雨的征战途中,他们形成了一个以朱元璋为核心的坚强集体,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不过,取得天下之后,这些人对朱元璋来说,已经无用了。相反,他们拥有的权力,对朱元璋构成了现实的威胁。朱元璋本是心胸狭窄之人,对臣下之一举一动,悉加注意,经常对臣下的举止表示不满,说:“此等愚夫,不学无术,勇而无礼,或闲中侍坐,或饮宴之间,将以朕为无知,巧言肆侮,凡所动作,悉无臣礼。”在他“危机放大”的军人心理形成的放大镜下,他们日常表现中的小小不谨不敬,都被放大成了叛逆的苗头,在其视野里,他原来的朋友一个一个变形成了对手。

    在军事上,抢占先机,趁人不备,打闪袭战,往往能大获全胜。正是基于这种心态,他“灼于未形”,在功臣们还没明白过来时,就大批把他们杀掉,消除尚不明显的隐患。

    洪武十三年(1380年),他突然宣布宰相胡惟庸妄图谋反,将他赐死,并且把和胡氏关系密切的淮西贵族一个个深文周纳进去,觉得谁不可靠,就把他牵到胡案之中,全家杀掉。整个胡惟庸案先后诛杀了三万余人,其中包括朝中最有权力的二十二名淮西贵族,都是公侯一级,甚至连自己的儿女亲家李善长也不放过。李善长被杀时已经七十六岁,作为开国元勋,替朱元璋办了三十九年事,位极人臣,为人也老实本分,本以为能把尊荣富贵享到头,谁料朱元璋借口星象不吉,需要杀大臣应灾,李家及其妻女弟侄家七十余口满门被杀。

    胡惟庸案杀的多是文官,后来,朱元璋又制造了蓝玉案,又杀了一万余人,这次多是武将。通过这两次屠杀,朱元璋将满朝最有实力最有能力的文武大臣基本杀光了。

    军事思维是功利化的思维,除了自己一家一姓的私利外,朱元璋对什么东西都没有真正的信仰。在权谋化思维习惯的支配下,朱元璋的治国方法是无巧不取,无利不谋,无所不为。他竭尽全力维护三纲五常,推崇儒家正统。然而,因为《孟子》说过“民贵君轻”,有违他唯我独尊的心态,就居然敢删节《孟子》。他不尊迷信,但为了蒙骗百姓,就以神道设教,甚至装神弄鬼,用迷信来骇人。战时,他喜欢读《孙子兵法》等兵书,对权术运用精熟。战后,对兵书中的机谋权变之术,他却一概斥为卑下之识,反对人们去研究它。因此,他屡屡说:“用仁者无敌,恃术者必亡。”他远交近攻,对外宽容,对内残忍。对他统治力所不及的少数民族、边疆邻国,他一副和善面孔,厚往薄来,大方之至,并且列出周围的不征之国,要求子孙和他们建立长期友好的关系。然而,对于他鞭子所及的臣民百姓,他凶暴残忍,苛刻无情,为了一姓之私,妄图永世囚禁万民,成为他的家奴。

    战争中的一些具体手段也保留下来,成为他的治国方法。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最善使用特务的将领之一,他对驾驭特务很有经验。早在天下未定之时,他派卫士何必聚到江西袁州(今宜春)侦察敌情,何必聚回来向他汇报后,他不相信,问:“汝到袁州有何为记?”何答:“欧平章门有二石狮,吾断其尾尖。”后来攻占袁州后,他还专门检查此事,检查属实后才放心。史料提供的情况表明,朱元璋的特务侦察手段是相当有效的。正是这些侦察活动所得到的材料,为他的正确战略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

    开朝后,他在政治生活中一样大用特务,监视帝国人民的一举一动,并且明目张胆,毫无顾忌。他在中国历史上首创公开的特务机关“锦衣卫”,豢养大批特务,称为“检校”,四出侦察臣下的活动,从事镇压“不轨”“妖言”的勾当。“检校”专门告人阴私,人人惧怕,他却十分欣赏,说:“有此数人,譬如恶犬,则人怕。”(《国初事迹》)这些人无事不查,无事不报,社会的每个层面都在他们的侦察范围内。应天(今南京)各部的小吏原来都戴漆巾,门口挂牌额,检校发现礼部小吏有人白天睡觉,兵部门口不设巡警,就把睡觉者的头巾和兵部门牌偷走,报告给朱元璋。朱元璋因此规定,礼部小吏从此不许戴漆巾,兵部不许挂牌额,以为惩戒,从此成了明朝定制。他还特别喜欢侦察别人的私生活,怕别人在背后议论自己。老儒钱宰嫌政务太烦,作诗说:“四鼓冬冬起着衣,午门朝见尚嫌迟。何时得遂田园乐,睡到人间饭熟时!”特务侦知报告。第二天,朱元璋在朝廷上召见钱宰,说:“昨日好诗,然何尝‘嫌’汝,何不用‘忧’字?”遂遣钱宰回籍,说:“朕今放汝去,好放心熟睡矣。”

    战争时从纪律中得到的甜头,使朱元璋对纪律达到了迷信的程度。从严治军,是他的一贯作风。与开朝后规定的林林总总的法条一样,朱的军纪严苛到不近人情的地步。有一段时间,朱元璋在军中禁酒,喝一口即是死罪。大将胡大海领兵在外围攻绍兴之时,他的儿子胡三舍和两个朋友上街喝酒,被朱元璋抓了个现行。身边随从诸将都为三舍求情,说胡大海在绍兴战事正紧,此时杀了他儿子怕影响胡作战。朱元璋不为所动,说:“宁可胡大海反了,不可坏了我号令!”说罢,拔出刀来,一刀把三舍的头砍了下来。

    开朝之后,这一作风依然延续。他对那些劳苦功高的大臣,也一样说杀就杀,说打就打,廷杖制度即由此而来。对任何违反他制定的法规纪律的人,一律毫不手软,绝不放过。义子、亲侄朱文正官至大都督在镇守江西期间,骄侈荒淫,强奸民女。朱元璋在马皇后劝说下才免他一死,罢官置之凤阳,守护先人坟墓,后来因为逃跑,即被朱元璋赐死。驸马都尉欧阳伦是马皇后亲生女儿安庆公主的夫婿,他不顾朝廷禁令,派家奴去陕西偷运私茶出边境贩卖。朱元璋毫不手软,得知之后,立命抓来赐死。

    对至亲之人如此严苛,对待百姓就可想而知了。他说:“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朱元璋在开朝后的治政方针就是严刑峻法,靠杀人来震慑万民。他颁布的法令,连篇累牍,林林总总,无所不包,对帝国生活的方方面面规定得无微不至。稍有违反,则治以非人之刑。在他的治下,贪污六十两,即被剥皮处死。出行不带“通行证”,在家“不务正业”,遇到不法之事没有及时举报等小过,朱元璋的惩治措施动不动就是全家“迁发化外”“枭首示众”“断手”“断足”……翻开《大诰》,随处可以看到朱元璋亲手制造的惨绝人寰的大案。

    龙椅上的农民

    一、均平天下

    (一)

    吴元年(1367年)十二月,南方全部平定,北伐大军也一路奏凯,天下大势已经板上钉钉。朱元璋这才定下心来搞登基大典。古礼三推三让,他不耐烦搞那套劳什子,只一让便答应了。发布诏书,报告上天说:“唯我中国人民之君,自宋运告终,天命真人于沙漠入中国为天下主。其君臣父子及孙百有余年,今运亦终。其天下土地人民,豪杰纷争。唯上天赐我英贤之才为辅,遂扫平群雄,使百姓息于田野。今地周回二万里广,诸臣下皆曰生民无主,必欲推尊帝号。臣不敢辞。”

    没做过皇帝的人,想象不到登上那个龙椅前要经过多少繁文缛节。祭天,祭地,祭什么星辰、社稷、太岁、岳、镇、海、渎、山川,甚至还有城隍。饮福、受胙、送神,林林总总。在这些令人疲惫的环节中,有一个典礼让朱元璋真的动了感情,那就是追尊祖先为皇帝皇后。父亲朱五四被尊为仁祖淳皇帝,母亲陈二娘被尊为淳皇后。朱元璋身穿绘有日、月、山、龙等图案的衮服,戴上平天冠,跪在祖先牌位前。读罢册文,略一闭目,父母的面孔又浮现在眼前,他们的悲惨命运与龙袍和皇冠是那么不协调。起兵以来,权力越来越大,事情越来越多,他很少有暇想起往事。只有这一刻,他才猛然一惊,清晰地看到自己是从何等低微的位置爬上来的。一时间,那个四处漏风的茅草屋家中散发着酸味儿的一切,又清晰地出现在脑海。这期间的落差,让他突然感觉有些眩晕。

    他定一定神,心里默默地说:“爸、妈,不光你们想不到,儿子自己也没想到能有今天。”

    (二)

    史学家们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是:朱元璋是何时背叛了农民,成为地主阶级利益的代言人。

    太祖皇帝地下有知,一定会龙颜大怒。

    在三十一年皇帝生涯中,朱元璋一天也没有忘记早年的艰辛,从不讳言自己的出身。在诏书中,他屡屡说自己是“农夫”:
    朕本农夫,深知民间疾苦。朕本农夫,深知稼穑艰难。

    他多次对大臣们讲,农民的生活多么艰苦,教育他们要关心、爱护农民:士、农、工、商,四种职业之中,最劳苦的是农民。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很少得到休息。风调雨顺之年,数口之家犹可足食。“不幸水旱,年谷不登,则举家饥困。”“夫农勤四体,务五谷,身不离畎亩,手不释耒耜,终岁勤劳,不得休息。其所居,不过茅茨草榻;所服,不过练裳布衣;所饮食,不过菜羹粝饭。而国家经费,皆其所出……必念农之劳,取之有制,用之有节,使之不至饥寒……若复加之横敛,则民不胜其苦矣。”

    正如清人邹潘在《天潢玉牒》中所说的那样:朱元璋一生诚心爱民,尤其同情贫弱之人,一说起稼穑之艰苦,每每为之涕泣;他对于富豪大户兼并他人土地,贪官污吏榨取百姓钱财,深恶疾之,犯者必置诸法。在历史上,像他这样对农民和地主爱憎分明的皇帝,绝无仅有。

    在中国历史上,另一位农民皇帝刘邦本质上是一个流氓而非农民。在这个意义上,朱元璋可以被称为中国史上唯一的“农民帝王”。他终生保持着农民趣味、农民气派、农民作风。他绝无声色之好,所有的时间都用来打点朱氏家业,从登基到去世,几乎没有休息过一天。他的节俭,在历朝皇帝中也堪称登峰造极。皇帝的生活用具,按规定应该用黄金制造,他指示一律用黄铜代替。他不喜饮酒,每日早膳,只用蔬菜。

    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朱元璋是唯一没有背叛“农民理想”的起义领袖,终其一生,朱元璋都在为实现农民乌托邦而艰苦奋斗。在他的帝国蓝图中,“农民理想”是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在他治国举措的方方面面,无不体现着对农民利益的根本关切。

    (三)

    为了判断朱元璋到底有没有背叛农民阶级,我们必须首先判明什么是农民阶级的社会理想。

    我们不能想象,那些追随朱元璋起义的农民怀抱着红军式的革命理想。作为自然经济时代的小农,他们既渴望平等,又迷信权威。归结几千年来生息在这片土地上的农民们的社会理想,无非以下几点:

    第一,在他们的理想社会里,必须有一个严厉、公正、说一不二的明君,高高在上,杀伐决断,慷慨地向农民身上泼洒阳光雨露。这个明君应该强大威严,洞察一切,任用忠臣,摒弃奸佞,像父亲一样赐予他们纪律与安宁。这个明君又应该仁慈无比,轻徭薄赋,像母亲一样关心爱护他们,在灾害年份及时救济他们。

    第二,这个社会应该是一个平均主义的社会。“平均”是农民们最大的理想,也是历次大型起义的口号。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农民们懦弱、自私又善良。他们受够了别人的欺凌,最知道受人欺负的滋味,因此,每个人的土地和财富大体平均,谁也不必遭受嫉妒心的折磨,就成了他们千百年来对理想社会的描述。在孔夫子那里,这个农民理想就被文绉绉地描述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句话的最佳白话文解释应该是:“我不怕日子穷,就怕别人不和我一样穷;我不怕东西少,就怕别人比我多。”

    第三,作为平均主义的补充,这个社会又应该等级鲜明。天在上,地在下,父为尊,子为卑。“权威主义”的人格结构决定了农民们强烈渴望等级明确、秩序井然的稳固不变的社会。农民们的“平均主义”是小农内部的平均主义,他们从来没有期望过全社会所有成员一律平等,那样“长幼不分,尊卑不明”的自由竞争的社会状态是他们所不敢想象的,他们认为那一定会带来混乱。他们绝对赞成一个社会要有“尊卑上下”,绝对赞成上面赐给他们严明的纪律。他们认为,这样社会才能“四海升平,万民乐业,风调雨顺,君正臣良”。

    第四,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农民,除了害怕天灾之外,最害怕无非三种人:一种是贪官污吏层层盘剥,一种是豪强大户以强凌弱,一种是地痞流氓为非作歹。因此,农民们衷心期望在这个社会里,文武百官能清正廉洁,地主大户能善良守法,地痞流氓能被消灭净尽。换句话说,农民们期望能够得到“公平”和“正义”,以使“人人辛苦力田,个个尽忠守职,男重贤良,女务贞洁”。

    在朱元璋之前,还没有哪个皇帝能实现农民们的全部梦想。即使是那些经历了农民起义烈火洗礼的开国帝王,也不过是在开国之初能做到几年轻徭薄赋而已。更多的帝王是在登上皇位的第一天即与地主和官僚沆瀣一气,联起手来鱼肉最底层的广大人民。

    (四)

    看来是天下穷苦人的祈盼,且得天道循环,向安徽凤阳县赵府村生下太祖洪武皇帝来。这朝圣人出世,据后来乡亲们回忆,也曾红光烛天(不过朱元璋当上皇帝前,可没人回忆起来过)。这个洪武帝,英雄勇猛,智量宽洪,自古帝王,都不及这朝天子,率领二十四员猛将,打下十五个行省。这天子扫清寰宇,荡静中原,国号大明,建都应天,十六朝皇帝班头,三百年开基帝主。这朝天子与历朝帝王不同之处,端在于他出身纯正。所以他能与农民心连心,急农民之所急,想农民之所想。

    翻阅厚厚的中国历史,朱元璋总结出,王朝灭亡的诱因不外是两个:一个是帝王大权旁落,王朝轻易为权臣、外戚、太监所倾覆;另一个是土地兼并与政治腐败联手,导致贫富差距加大,造成官逼民反。

    因此,要保证江山世世代代在朱氏子孙手里,必须根绝这两种现象。

    针对第一个诱因,他以历朝帝王所不及的魄力,大刀阔斧进行了政治改革:废除丞相和大都督这文武两个最高职务,把丞相权力一分为六,分给六部;把大都督权力一分为五,成立五军都督府,并且从制度上让各个权力部门相互牵制,谁也不能单独对皇权构成丝毫威胁。用朱元璋自己的话来说:“今我朝罢丞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

    相比之下,要消灭第二个诱因,则要难得多。因为土地兼并与官僚腐败,几乎就如水往低处流,是传统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

    无知者无畏,朱元璋并不缺乏向规律挑战的勇气。兼并是由于地主阶级的贪婪,腐败则源自官僚阶层的天性。为了帝国的根本利益,他必须严厉打击地主阶级与官僚阶层。基于这个思路,大明王朝初期呈现出“三明治式”治理方式,皇帝与底层农民联起手来,共同挤压社会中间阶层即地主和官员的生存空间,由此开创了中国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奇景观。

    在这个思路的指导下,朱元璋把帝国的大地主几乎消灭殆尽,使普天下农民们土地大体平均。他展开了人类史上最严酷的惩贪运动,几千年来习惯于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官僚做着帝国里最倒霉的职业,一度被群众运动冲击得威风扫地。他爱护百姓,勤劳国事,发展生产,底层人民的吃饭穿衣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他严厉打击地痞流氓,惩办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二流子,使得“流氓”在朱元璋时代几乎绝迹。他还开展了富有创造性的思想教育行动,大力移风易俗,扭转了不良的社会风气。甚至,他还试图在农村推行初级社,实行一定程度的计划经济。

    一般来讲,如果一个皇帝能不傻不苶,不在农民们吃不上饭的时候问他们为什么不喝肉粥;能心理正常,不成天迷恋于“秘戏”或者剖开孕妇的肚子看胎儿男女;能自己个儿把握朝政,而不是几十年不上朝或者把权力都交给太监们,农民们对于这个皇帝就基本上可以满意了。而朱元璋居然超额实现了农民们的全部梦想。生逢朱元璋时代,难道还不是农民们的最大幸福吗?

    (五)

    朱元璋对地主阶级的恶感,基于双重因素。

    作为一个贫农的儿子,朱元璋的血液里天然流淌着对地主阶级的仇恨。朱元璋永远忘不了自己一家在一户户地主的压榨下不断逃亡的惨痛,永远忘不了父亲死后,他和哥哥到刘德家去跪求施舍一块葬身之地,被刘德赶出家门的屈辱。在朱元璋的头脑里,地主大户们的形象始终如新中国“文化大革命”时的宣传画中的一样,脑满肠肥,面冷心黑。

    而坐在龙椅上,用帝王的眼睛看下去,地主阶级的形象也并不讨人喜欢。虽然朱元璋知道“有恒产者有恒心”,但他更清楚的是地主阶级本性中的贪婪、狡诈、为富不仁对他的统治构成严重威胁。一则富家大户势力过于强大,很容易破坏地方社会秩序;二则他们难以抑制的兼并土地的欲望,很容易导致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从而诱发王朝的崩溃。

    被起义农民推上皇位的朱元璋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新帝国内严厉打击地主阶级。

    战争时期,军队所过之处,地主纷纷逃亡。新朝建立,他们从藏身的穷山大谷中兴冲冲跑回家乡,却发现他们的土地大部分已经被穷人们耕种了。他们出示地契,趾高气扬地要求农民们把土地归还原主,农民们却不买他们的账。地主们不知道,天下已经变色了。朱元璋在洪武元年(1368年)发布了一道诏书:“各处地主,过去因为兵荒马乱抛下田土,已经被别人耕种了的,这块地的产权归现在的耕种者所有。”这道诏令否定了地主阶级的部分产权。不少战前的豪门大户,千里奔波回来,却发现自己已经从缙绅之家沦为上山开荒的贫农。

    甚至对于土地完整的地主,朱元璋也不允许他们恢复旧有的家园。洪武五年,他下诏说:“战争时期,不少人抛下产业,逃到他方。现在天下太平,又都回来了。这些回来的人家,如果原有土地多,而现在人口少,不许他们占有原来那么多的地,有几口人,给几分地。原来土地少而现在人口多的,可以自己开垦无主之地。总之要平均,占地太多,要治罪!”
    这近乎是一种土改。

    不过,这些措施的范围只能限于那些逃亡归来的地主。也有许多地主并没有逃亡,他们庞大的产业经过战争的洗礼,依然地连阡陌,庐舍巍然。更主要的是,这些人在地方上累世经营,根深蒂固,是朱元璋均平天下的主要障碍。

    在自然经济时代,凭空剥夺这些人的财产显然不符合“天道人心”,缺乏理论和道德资源的支持。但是,这难不倒朱元璋。只要明确了目的,手段对他来讲从来不是问题。对剩下的大地主,他的基本策略是“草鞋没样,边打边像”,因地制宜,用各种不同的借口,依次加以摧破。

    第一个借口是“徙富室以实京师”。这是历朝历代习用的一个办法。开朝不久,朱元璋把江南大量富豪之家强行迁到首府应天,使应天很快发展成为一个人口大约百万的巨型城市。为了防止这些富户逃回,朱元璋制定了禁止逃亡的严厉法令。朱元璋后来对大臣们说:“过去汉高祖刘邦迁徙天下豪富之家到关中,我初不以为然。现在想来,京师是天下根本之地,把他们迁到这里,实在是事有当然,不得不尔。”所谓“事有当然,不得不尔”,盖因这些豪强大户都是地方上的强悍势力,把他们从地方上拔出,一可以削弱他们的势力,把他们放到皇帝的眼皮底下,防止他们为乱地方;二他们带来的大量财富,可以活跃首都经济。

    第二个办法是制造冤案,发动百姓诬告陷害地主,以此抄没他们的财产。

    一个有名的传说是,江南首富沈万三为了讨好朱元璋,出巨资助建了应天城墙的三分之一,孰料朱元璋见沈万三如此富有,深恐其“富可敌国”,欲杀之,经马皇后劝谏,才找了个借口流放云南。沈万三终客死云南,财产都被朱元璋收归充公。这个传说虽然被历史学家证明为杜撰,却十分传神地表现了朱元璋的仇富心理。

    在罗织罪名摧残富民这件事上,朱元璋的流氓性格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他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心黑手狠,任意黑白,不怕别人咒骂,不怕后人评说,不但不为妇人之仁,甚至也不受基本道德准则的约束。洪武年间,朱元璋为了惩贪和消灭政治上的异己力量,制造了四大冤案,即空印案、郭桓案、胡惟庸案和蓝玉案。强权在手,朱元璋搞起政治斗争来,长袖善舞,左右逢源。在消灭政敌的同时,“搂草打兔子——捎带手”,他把江南幸存的地主们也都消灭了。其手段是任意利用案件勾连地主富户,唆使人们诬陷他们藏有贪官寄存的赃款,以便没收他们的财产。《明史》说,郭桓案“核查赃款所寄放的人家,遍及天下,民众中中等以上富裕的人家大抵皆破”。在胡、蓝党案中,江南有名的豪强地主几乎都受到株连,仅吴江一县,罹祸的就“不下千家”。此举“尽洗富土之民,而夷其室庐”。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一望而知的冤案。

    朱元璋的措施卓有成效。不少明朝人说,在朱皇帝的流氓手段打击之下,地方上的富家大户已经被清洗一空,几乎一个也没剩下。明人吴宽说江南“一时富室或徙或死,声销景灭,荡然无存”。明人贝琼也说,当时三吴地区的大户,“既盈而复,或死或徙,无一存者”。当然,这种说法近年遭到怀疑,有学者研究证明,朱皇帝的清洗并没有那么彻底,也有极少数地主大族采取散发家财、外出逃亡等手段,活了下来。如无锡华宗寿家田地很多,富甲邑中,“至国初,悉散所积以免祸”。长洲朱士清入赘乌溪大姓赵惠卿为婿,“赵以富豪于一方”,朱士清预料会出事,“出居于外以避之,后竟保其家”。不过,这样的幸存者毕竟是太少了。

    (六)

    西谚有云:“穷人的房子风可进,雨可进,未经允许国王不可进。”

    在同时代的欧洲社会,像朱元璋这样大规模地强制性搬迁,这样任意剥夺私人财产,是不可想象的。

    我上学时读世界史,书上说欧洲的国王们很穷,要打仗要办事得向商人们借钱,借得多了还不起,就被商人们控制,不得不听商人的话,制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政策,结果资本主义就这样发展起来了。(在日本也是这样,到明治维新前,一些大商人家族控制了大部分领主的财政收入,因此有“大阪商人一怒,天下诸侯惊惧”的民谣。)我读了之后大惑不解:怎么君主还会被商人控制?抄了商人的家,商人的一切不就都是君主的了吗?西方的君主怎么那样笨?

    我的想法是典型的中国人的思维方式。虽然私有制在中国起源很早,然而,中国人从来没有真正确立起“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概念。

    中国社会和西方社会本质上的区别是组织方式的区别。西方社会的统治者的权力总是或多或少产生于契约关系。在封建时代的君主制下,国王只能对他的直属附庸的封地享有契约规定的某些权利。所以,“你的附庸的附庸就不是你的附庸”。而在以希腊为代表的民主制下,权力的产生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公民们在一个国家之内共处,要通过公开的竞争,组织起政府,把权力自下而上赋予它,使它合法地为众人服务。所以西方行政权力的表情有点像一个雇工,毕恭毕敬,一副被选票所操纵的窝囊样。

    而当古代中国人群聚之时,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明上下”“辨尊卑”。他们较量武力,比赛智谋,来进行颇似大猩猩群中争夺首领的惨烈斗争,用朱元璋的习惯语言,就是:“其天下土地人民,豪杰纷争。”最后,唯一的一个胜利者穿着血迹斑斑的征衣,踩着失败者的头颅登上王位,对所有人发号施令,生杀予夺,即:“遂扫平群雄,使百姓息于田野。”而其他活下来的竞争失败者和那些胆怯的旁观者,于是立刻匍匐在地,山呼万岁,从此成为王者统治下的顺民,即:“诸臣下皆曰生民无主,必欲推尊帝号”,成为天下人民的“主人”。学者林沄曾对“王”字的起源做过专门研究,发现“王”字本是斧钺之形,是杀伐的象征。而“臣”字的本义是奴隶。它的字形是一个卑躬屈膝的人。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说:“臣,像屈服之形也。”伪孔安国《传》讲:“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唐人孔颖达疏《礼记》也说:“臣,谓征伐所获民虏也。”

    因此,同样是分封制度,中国的封建与西方的封建并不是一回事。两周时代的分封关系不是在大小贵族之间经过博弈产生的,而是作为最后的战胜者的王,以帝国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者的资格,向臣下“授民授疆土”。“授”下去以后,“王”仍然拥有最高的所有权;而且授受双方之间,只存在下级对上级的单方面服从关系,而不存在契约性的相互制约关系。

    因为权力的取得是沾满鲜血的,所以中国式权力的表情是居高临下、威严无比的,一副天上地下唯我独尊的霸气和“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大气。没有一个国家像古代中国那样,政治权力决定着一切。每个社会成员,都被政治权力所牢牢控制。政府与他统治下的人民是什么样的关系呢?从这样一个词,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古代中国称统治人民曰“牧”。《淮南子》直截了当地说:“夫牧民者,犹蓄禽兽也。”在以暴力起家的统治者眼里,被统治者是自己用刀剑猎获来的猪羊,自己对他们拥有绝对的产权,生杀予夺,任由己便。

    有了鲜血和头颅做底气,古代中国的最高统治者做起事来,从来都是大刀阔斧,乾纲独断,没有和皮鞭下这些猪羊商量的习惯。上古时代,史载商王盘庚欲迁都于殷,但许多人留恋故土,盘庚声色俱厉地说:“不听话的人,我就把他们斩尽杀绝,不让这孬种留在新邑蔓延滋长。”

    秦始皇时代大规模的移民、修长城,也没听说征求过百姓的意见。甚至到了清朝康熙时代,尚可一道迁海令下,沿海三十里内,人民搬迁一空。如此巨大的行政动员能力,让当时的西方传教士惊叹不已,说欧洲任何一个帝王,也不可能有此威权。

    所以,如果一个人能掌握帝国的最高权力,便可以对天下一切人随意“生之、任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所以,朱元璋才可以凭一己之喜怒,把帝国像揉面团一样揉来揉去。

    (七)

    底层社会的成长经历,使朱元璋终生对官僚阶层保持着底层视角。

    在传统中国,庞大的官僚体系就是一丛吸血的庞大根须,每一滴膏血最终都源自社会最底层。因此,从社会底层向上望去,视野中所见的景象自然是一张张贪婪的面孔,是“无官不贪”“无官不可杀”。中国的农民起义,与其说是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斗争,不如说是农民阶级对官僚阶层的反抗。逼得百姓揭竿而起的,其实不是地主黑手里悬的霸主鞭,而是各级官吏们催粮催款敲诈勒索时的凶残嘴脸。中国老百姓说得简单而明白:“官逼民反。”

    一方面怀抱对官僚体系根深蒂固的反感与怀疑,另一方面他又不得不依靠这个体系,这一矛盾反映在朱元璋给官员们的待遇上。在中国历朝历代中,朱元璋对官员们是最苛刻的。一方面,朱元璋对自己的亲戚家人待之唯恐不厚,宗室贵族的俸禄异常丰厚。皇子封为亲王后,年俸有五万石,是最高官员的数十倍,还不包括其他各种赏赐;另一方面,朱元璋又把官吏的俸禄定得出奇之低,对普通官员以“薄俸”为主流,史家因有“明官俸最薄”之说,官僚们“月不过米二石,不足食数人”。按照惯例,官员的部分幕僚、随从的报酬和部分办公费是要在年俸中开支的,所以官员们依靠正常的俸禄无法过上舒适的生活,低级官员更连养家活口都有困难,“不足以资生”“困于饥寒”的抱怨不绝于口。

    除了低薪制,朱元璋还取消了官员的许多其他特权。唐宋两朝,官员的子弟会得到“荫封”,可以直接做官,而朱元璋则取消了这一做法,大官之子虽有“荫叙”,但所叙的只是“禄”而非“官”,想做官仍要参加考试。和今天的“降级撤职”作为一种惩罚一样,明朝以前,官场上一直实行“以官抵罪”,即官员犯罪,以降职或夺官作为一种抵罪措施。然而,这一特权也被朱元璋毫不留情地勾销了。官员犯罪,与百姓同样,该坐牢坐牢,该流放流放,一点也不予宽容。清人薛允升因云:“唐律于官员有犯除名官当,免官免所居官,委曲详备,其优待群僚之意溢于言外。明律一概删去,古谊亡矣!”

    很明显,在分配帝国利益蛋糕时,朱元璋把官僚体系排除在外了。一个前贫民对官僚阶级的下意识里的报复欲望,朱元璋用这种方式表达出来。

    (八)

    唯有对于农民,朱元璋是关怀备至的。坐在皇位上,朱元璋发现,一个皇帝心中的蓝图与广大农民的梦想居然重合得如此天衣无缝。他清楚地看到,实现“农民理想”,即是皇族的利益所在。

    因为自耕民恰好处在历朝统治者梦寐以求的没有“余粟”“余智”“余力”的状况下,只要他们都能吃得上饭,并且没有渠道自我组织起来,就对帝国构不成丝毫威胁。况且,驯服的小农是专制政权最牢固的基础,他们的劳动成果也是皇族最主要的财政来源。

    所以,朱元璋要制造一个平均化的社会,使尽可能多的人成为自耕农。这样,基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体积大小都差不多,不会相互侵凌,也不会相互融合。在皇权面前,他们都是原子化的个人,对皇权的控制没有丝毫的抵抗力。

    通过打击地主,他已经把大的土块基本上碾成碎沙。不过,这盘沙子在整个中国这个盘子里的分布还不均匀。

    明朝初年,举国人口分布严重不均。因为连年战乱,许多地方百姓非亡即逃,土地荒芜,人烟稀少。面对这种情况,朱元璋动用行政力量,组织了人类史上最大的政府组织移民行动,在位期间共移民一千三百四十万人,占帝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问我祖先在何处,山西洪洞大槐树。”这在中国史、人类史上都是空前绝后、绝无仅有的。

    心思缜密的朱元璋对移民组织得很成功。他居高临下,根据各地的人口密度,确定迁出地、迁入地,由各地官员组织护送,并且发给迁移人口一定量的种子、粮食和农具,以使他们到了新地区后能迅速扎下根来,安居乐业。应该说,这是一件便利天下的好事,计划周密,组织有序,措施得力,可圈可点。

    可是,我们现在读到的关于明初移民的记载和传说,却一律充满了悲苦和辛酸。民间传说,当时为防止人们半路逃归,每登记一人,在脚小趾上划一小口,所以山西移民皆为小趾重甲;长绳捆绑,押解上路,由此人们都养成了背手的习惯;连小便都要报告长官,由军人解开手,才能行事,所以华北各地,都把上厕所叫作解手。

    原来,明初大移民是强制性的,谁搬谁不搬,搬多远,搬到哪儿,都由政府官员一手划定,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老百姓一点发言权和知情权也没有。纵然从长远看,移民造福于民,然而中国老百姓历来安土重迁,要说服他们背井离乡谈何容易。以山西人为例,无论是迁往安徽还是山东,多则四五千里,少则也有千余里,所到之地又是人烟稀少,荆棘丛生,“既无室庐可居,又无亲戚可依”,其艰难困苦之状可想而知。山西历来比较富裕,所以百姓并不愿意搬迁。朱元璋仅有的动员手段就是顶在后脑上的枪刀,有时甚至是欺骗手段。河南偃师县《滑氏溯源》一文谈道:“人们传说山西迁民,唯不迁洪洞,所以人们都纷纷逃聚洪洞。不料上面骤然行文,独迁洪洞……”

    通常是迁民令一下,各地官员就纷纷下乡,把各地百姓整编成一百一十家为一里的队伍,统一到某处集合,点名,发给身份证明。然后,由官兵押着,一队队出发,奔向天南海北。洪洞大槐树、苏州阊门、南昌筷子巷和朱市巷,都是这些移民出发前集合点名的地方,是移民听候官员发号施令的所在,时间久远,就被移民的后代们传说成了自己的故乡。移民们一队队拖家带口,扶老携幼,拉着家里的坛坛罐罐,洒泪告别送行的父老乡亲。无论是寒风刺骨的严冬,还是盛夏酷暑,在押解人的斥骂声中,走在前途未卜的道路上,一路上,抛下因生病或者饥寒交迫而倒下者的尸体。

    不管过程怎么样,结果是中国的人口布局大手笔地改变了,大大改变了分布不均的现象。许多无地少地的民众得到了属于自己的三亩地一头牛,可以在此基础上,建设孩子老婆热炕头的幸福小农生活。因此,按照历史学家们的标准,朱元璋的大移民功垂千古。

    当然,也有几处地方的移民后来证明是败笔。比如,开朝后不久,朱元璋即又从江南富裕之地迁了二十万人到凤阳。本来,朱元璋是想把凤阳建成中都,与应天并为天下首都,所以才移了那么多的人。可是这个建都计划几年之后因为“厌胜事件”取消了,移民却不许再回家乡。这些来自江南富庶之乡的移民只分到了为数不多的贫瘠土地,加以凤阳“十年九荒”,非旱则雨,这些移民很快吃光了家底,成了贫民。由于皇帝不许他们搬回江南,他们只好利用冬天农闲季节,开了路条,扶老携幼,成群结队,一路要着饭,回到江南老家,投亲靠友吃几顿饱饭,上上坟,扫扫墓,第二年春天二三月间再回到凤阳。这些一路要饭的人,随身携带些乐器,沿途唱着花鼓戏,把他们的悲惨遭遇传播到了四方:“说凤阳,道凤阳,凤阳本是个好地方,自从出了个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

    二、构建乌托邦

    (一)

    经过剥夺地主和移民,明初社会终于趋向了朱元璋心目中的理想状态。洪武三十年(1397年)户部统计:帝国土地占有数超过七顷的大户,仅有一万四千两百四十一户,而当时帝国户数为九百四十九万又七百一十三户,较大的地主仅占全体户数的千分之十五。帝国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小农。

    学者黄仁宇说:“很显然的,朱元璋的明朝带有不少乌托邦的色彩。它看来好像一座大村庄,而不像一个国家。中央集权能够到达如此程度乃因全部组织与结构都已经简化,一个地跨数百万英亩土地的国家已被整肃成为一个严密而又均匀的体制。”

    朱元璋成功打造了乌托邦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朱元璋开始努力构建他的理想社会。

    人人有饭吃,人人有衣穿,这是一个理想社会的起码标志。朱元璋投入了极大精力来解决百姓的吃饭穿衣问题。

    为了解决百姓的穿衣问题,朱元璋在洪武元年(1368年)发布硬性命令,要求帝国统一执行:“凡农民家有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如果有田十亩以上,则种植面积加倍。各级官员要亲自督察,如果不种桑树,就罚他交绢一匹,不种麻和木棉的,罚他麻布、棉布各一匹。”

    朱元璋的经济措施的一大特点就是高度的计划性。因为这种方式符合朱元璋凡事要求皆在自己控制之下的个性,最方便于专制统治者的操作。根据天下形势,他在深宫天心默运,拟定措施,发布命令于天下。由于生性苛细,朱元璋的经济指令往往详细刻板到令人无法忍受的程度。比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他命工部行文,令天下百姓,按帝国计划种植桑、枣。他规定,每一百户农民要共同种二亩秧,并且详细给出了种植方式:每一百户共出人力,挑运柴草烧地,耕过再烧,耕烧三遍下种。待秧苗长到二尺高,然后分栽,每五尺宽为一垅。每一百户第一年种二百株,第二年四百株,第三年六百株。

    这样刻板详细的命令要在全国统一执行,谈何容易。不过,朱元璋并不担心,因为就像他的强制移民一样,朱元璋的经济政策也是以帝国暴力作为执行力的后盾。敢不执行者,往往遭受破家灭门的惩罚:“栽种过数目,造册回报,违者全家发边充军。”

    开朝初期,朱元璋用这种高度计划和强迫命令的手段,取得了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不几年时间,帝国的桑、麻、木棉产量就翻了几番,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的穿衣问题。他规定了很低的农业税率,切实减轻百姓负担。不几年间,粮食生产也恢复起来,大面积消灭了赤贫人口,基本解决了人们的吃饭问题。

    然而,这种粗糙的计划经济方式集中过多,统得过死,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作用。以中国地方之大,许多地方不适合种桑、麻、木棉,但是皇帝命令一下,种也得种,不种也得种,如果不种,惩罚性的课税必不可少。极南诸省如福建气候、土地条件不适宜植棉栽桑,可是仍然得上交绢布、棉布。再如中部河南,地罕种桑,“太祖皇帝时要求老百姓种桑,是为了劝百姓勤劳过日子,但却演变成了一种税收……这个地方不种桑,不织布,每年却还得交绢布税。”(《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赋役部》)《永春县志》亦载:“国初最重农桑之政,令天下府州县提调官用心劝谕农民,趁时种植,计地栽桑,计桑科绢,府州县俱有定额。然地各有宜,两浙宜桑,山东、河南等处宜木棉,如永春则宜麻苎,当随地而取之。今有地不种桑,递年输绢,取办于通县丁粮。”

    理想社会的另一个标志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早年的卑微出身,使朱元璋深深体会到流离失所者的艰辛和痛苦。即位之后,他多次对臣下说:“朕为天下主,凡吾民有不得其所者,皆朕之责。”

    一有灾荒,朱元璋就心神不安,灾荒的记忆牢牢地刻在他的脑海里。他说:“朕经常想起寒微之时,不断遭遇兵荒饥馑,经常靠野菜度日。今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未尝一日忘于怀。”他开仓济民,毫不吝啬。他规定:“凡地方发生水旱灾害,地方官不报告的,不许老百姓来申诉,我将对官员处以极刑。”因为瞒报灾情及赈灾不力,他杀了不少官员。他平时对下属极不放心,要求事事向他请示而后行,唯规定救济灾民可以先行动后汇报。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四月,他命户部通令举国郡县:“自今凡遇岁饥,则先发仓廪以贷民,然后奏闻,著为令。”各地发生水旱灾害,查勘属实,全部蠲免税粮。没有灾情的年头,也会挑一些贫穷地区,减免农业税。整个洪武年间,赈灾所赐布、钞数百万,米百余万,所蠲租税无数。

    除了这些应急措施,他还建立制度化的福利救济设施。回想起父亲生病无钱救治的惨景,他发布命令,令各地设立“惠民药局”,凡军民有病而无钱医治者,给医药治疗。因为自己做过流浪者,他对无家可归者的疾苦深有体会,他命各地设“养济院”,贫民不能生活的入院赡养。月给米三斗,薪二十斤,冬夏布一匹,小孩子给以上数量的三分之二。这些福利设施帮助人民解决了在旧朝代靠个人力量无法解决的生老病死等困难,使社会上最脆弱群体的生存有了一定保障,显示了朱元璋不忘本的农民帝王本色。这些靠行政命令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机构,可惜在朱去世后立刻有名无实,失去作用。

    (二)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乌托邦之梦,而中国人追求“天下一家”的历史尤其源远流长。从《礼记·礼运篇》到《大同书》,中国人乌托邦之梦的集体主义、平均主义思想之强烈与连贯为世界历史所仅见。

    在中国的政治传统里,规划设计帝国人民的生活是专制君主应有的权利,《周礼》反复说:“唯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每一代伟大的政治家,面对刀剑征服来的天下,都有一种要在上面画最新最美的图画的冲动。他们把自己当成天才的艺术家,殚精竭虑在这片被他删成白纸的土地上进行美轮美奂的艺术创作。然而由于这种创作以理想主义为指导,这种冲动造成的结果往往是“先造成理想上的数学公式,以自然法规的至善至美,向犬牙交错的疆域及熙熙攘攘的百万千万的众生头上笼罩着下去。……行不通的地方,只好打折扣,上面冠冕堂皇,下面有名无实”。

    朱元璋自然也不能免俗。底层社会的生活背景使得他的乌托邦情结较之其他开国帝王更为强烈。朱元璋深知,自然经济下农民们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看上去平静安详,却异常脆弱。一有天灾人祸,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往往破产,朱元璋一家的经历就是最好的注解。既然中国的政治规律是“有了权力可以造一切”,现在,朱元璋希望能把自己手中巨大的权力和农民的淳朴、善良和互助意识结合起来,使农民们组成一个温暖的大家庭,“过失相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人人过上勤奋耕织,生活有余的日子。“如此,贫富何患其不均,词讼何患其不息,天下何患其不治?太平万世,理必有然也。”

    明初才子解缙曾经给他提供了一份乡村乌托邦的完美图画。在《献太平十策》中,解缙根据《周礼》的记载提出,以每两百家编为一“里”,住在一起。每“里”在村子当中建一个乡村会所,推选年高有德的老人坐在会所里,管理大家庭的事务。会所两边设立学校,八岁以上的儿童都在这里学习洒扫应对、日常劳作,及礼、乐、射、御、书、数,十五岁以上学习《诗》《书》等儒家经典。成年男子早晨都出工耕作私田或公田,晚间饭后都去学校学习道德和礼仪。学校后面设妇女活动室,妇女们相聚在这里从事纺织缝纫女工。

    这幅蓝图过于完美,几乎与《太阳城》一样浪漫动人。朱元璋当然不会这么书生气,他的乌托邦蓝图远比解缙现实。

    在朱元璋的理想社会里,帝国人民的社会生活应该在皇帝的指挥下整齐划一。朱元璋登基以后,建立了宣谕制度,皇帝每个月都要亲自写作宣谕一道,提醒百姓在每个月应做的事,由应天府发出,以达于天下每县每乡。比如六月份老百姓应缴夏税了,宣谕即提醒,众人须“各守本分,纳粮当差”。这一制度成为大明祖制,被后代皇帝继承了下去。

    人民公社时期,社员们上工都是听队长的统一号令。每天清晨,当村头大树上吊着的那半截铁轨被敲响时,全村的劳动力从各家各户里走出来,在队长的带领下,下地劳动。很少有人知道,这并不是人民公社的发明。六百年前,为了督促人民生产,朱元璋就已经想出了这个非同凡响的主意。“今出号令,止是各里老人劝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老人点闸不下田者责决,务要严督,见丁著业,毋容惰夫游食。若老人不肯督劝,农人穷窘为非,各治其罪。”(《教民榜文》)即命令所有的村庄皆置大鼓一面。到耕种时节,清晨鼓声一响,全村人丁都要会集田野,及时耕作。如有怠惰者,由里老督责。里老放纵不管、未加劝督的,则严加惩罚。

    理想社会里,每个集体都应该充满互助精神。朱元璋命令乡里之间,互助互济。他说:“乡里人民,贫富不等。婚姻死丧吉凶等事,谁家无之?今后本里人户,凡遇此等,互相周给。且如某家子弟婚姻,某家贫窘,一时难办,一里人户,每户或出钞一贯,每里百户,便是百贯,每户五贯,便是五百贯。如此资助,岂不成就?日后某家婚姻亦依此法,轮流周给。又如某家或父母死丧在地,各家或出钞若干,或出米若干资助,本家或棺椁,或僧道修设善缘等事,皆可了济。日后某家倘有此事,亦如前法互相周给。虽是贫家,些小钱米亦可措办。如此则众擎易举,行之日久,乡里自然亲爱。”

    我一直怀疑,今天让人头痛不已的“随礼风”起源于朱元璋。

    基于对淳朴的乡村生活的记忆,朱元璋还吸取传统文化中的有益营养,建立了“乡饮酒礼”制度。这可以说是朱元璋对《周礼》有关记载的一项创造性运用。每年春天,各地乡村要以每一百户人家为单位,聚在一起,大会饮酒,由乡里德高望重的老人率众乡民宣读誓词:“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得恃力凌弱,违者,先共治之,然后经官。或贫无所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不许入会。”通过这样的集会宣誓,培养民众的集体意识和互助精神。

    朱元璋思想中的乌托邦因素还不止于此,他甚至进行了互助社的探索。洪武二十八年(1395)他采纳应天府上元县典史的建议,命令乡里小民,或二十家,或四五十家,组成一社,遇到农忙季节,谁家有病,则全社通力合作,协助其耕耘。至于此制度执行到什么程度,这一超前探索的结果如何,史书没有下文。

    (三)

    20世纪中期,中国人民在林林总总的西方思潮中,最终选择了社会主义。一方面,这反映了社会主义真理的不可抗拒,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国文化传统深处与社会主义思潮具有某种天然的精神共鸣。

    “不患寡而患不均”这句名言,使得儒家被认定为中国平均主义思想的代表。其实不仅仅是儒家,中国的诸子百家思想中都有强烈的平均主义意识。老子主张“小国寡民”,“损有余而补不足”,墨子呼吁“兼相爱,交相利”,“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崇尚节俭,以粮为纲。这些都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公平”价值理想有着强烈的精神共振。直到后来,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康有为《大同书》、孙中山“平均地权”,都明显地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均平内质。所以,社会主义思潮中的平均主义倾向,很容易赢得中国人的认同。

    社会主义社会强调政令统一,强调意识形态的纯洁和一元化。而这种偏好,同样是中国诸派思想家所共有的。

    法家提倡“一教”,即统一教育、统一思想、统一价值标准。李斯说:“古者,天下散乱,不能整齐划一,所以诸侯并立,厚古薄今,崇尚虚言,人人都以为自己所学的是正确的,随便批评领袖们的政策。今皇帝统一天下,宜替天下人分辨黑白,定于一尊。”

    黄老学派的《十大经·成法》则说:“黄帝问大臣,说:‘我一人拥有天下,狡猾的百姓层出不穷,他们善辩多智,不守我的法令,我恐怕天下因此而乱。请问怎么能才使百姓都老老实实遵守我的法令?’大臣回答:‘天下成法,要令在于“不多”,一言而止。使天下人都遵守这个“一”,民无乱纪。’”

    那个提倡兼爱的墨子,比任何人都崇尚思想一致。他的政治原则是“尚同”。墨子及其门徒结成了一个组织严密、能够进行政治军事行动的武士团体,该团体的首领叫“钜子”,墨子为第一任钜子,他对所有成员具有决定生死的绝对权威。该团体的组织原则是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和绝对服从,主张“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墨子·尚同·上》)。

    中国人对大同理想并没有停留在幻想阶段,不止一个封建帝王试图利用手中的权力在这片土地上进行大同实践。在朱元璋之前,王莽的实践最为先锋,失败得也最为彻底。王莽推行的王田令,实行土地帝国公有,一夫一妻授田百亩。同时,他尝试由政府垄断经营盐、酒、冶铁和铸钱,防止富商操纵市场,勒索百姓。下令建立帝国银行,贫苦百姓可以申请帝国贷款,年息为所得的十分之一,以杜绝高利贷对百姓的盘剥。王莽推行固定物价政策,市场上的货物由政府规定价格,以维护市场秩序。可惜由于这些措施大大超过了社会的承受力,王莽政权很快被不满的国人颠覆。

    甚至在朱元璋之后,雍正皇帝也曾试图恢复井田。雍正二年(1724年),他拨出官地二百四十顷,挑选无业人员一百户,每个男子分配土地一百亩,作为私田,每八人共管一百亩公田。公田收成归政府,作为农业税。政府给每个男子五十两银子,用来购买种子农具和口粮。公田、私田外多余的土地,用来建设村庄。然而,这个浪漫的复古幻想没能实现。实行不久,耕种者就相继逃亡。

    虽然历史上的乌托邦实验都不幸失败了,然而大同理想一直活在中国人的精神深处。所以,当20世纪之初,当西方思潮纷纷涌入中国之时,强调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及个人的独立性的西方个人主义精神,终于因“不合于中国人民心理”而被拒绝。而社会主义则因与中国文化的天然同质性,吸引了中国的许多社会精英和文化精英,最终在中国的土壤上深深地扎下根来。

    三、结网的蜘蛛

    (一)

    古人对“治天下”有过多种比喻,如“治国如治病”,“治大国若烹小鲜”,如“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这些比喻里,“天下”是一个动态的东西,需要治政者因时而异,因势而动。

    朱元璋对治政的理解却与古人不同。他偏爱用“建房子”“盖大厦”来比喻治理帝国:“为天下者,譬如作大厦。”又说,“我以为建基立业,犹之盖大房子,剪伐斫削要用武臣,藻绘粉饰就非文臣不可”。

    朱元璋希望能够像盖房子一样,构建起一个千秋万世、永不毁灭的固态帝国。这个帝国能抵御时光的摧毁,永远庇佑他的子孙后代和天下万民。

    (二)

    虽然同为农民天子,朱元璋的个性和刘邦完全不同。刘邦骨子里有股无法无天的放荡豁达,他见到秦始皇车驾,居然大言不惭地说:“大丈夫当如是也!”攻下咸阳之后,他沉湎于秦朝故宫的金帛子女,一门心思住下来想快活一番。还是在身边大臣苦口婆心地劝谏之下,才恋恋不舍地离开,可见其享乐的性格。而在朱元璋的字典中,从来没有“休息”二字。穿上皇袍后,他没有把一丁点的时间浪费于享受胜利,而是匆匆奔向下一个目标:巩固帝业。在农村,家中有了几块银子,还要深埋进坑洞或灶间,何况这么大的家业,怎能不妥加打点?

    遍数古今中外,找不到比朱元璋更热爱“安定”的统治者,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热爱甚至变成了一种偏执,成了“予一人”。端居九重之上,向下看去,中国社会还在沿着元朝末年的惯性继续动荡着,到处充满混乱、矛盾和冲突,如同混沌、巨大、无序旋转着的星河。这让他感觉眩晕和害怕。在他看来,混乱意味着藏污纳垢,意味着重重危机,意味着形势不在他的掌握之中。混乱就如同混浊的湖水一样,生存着无数不安定的基因。一旦温度适合,这些基因就会迅速长成动乱。

    即位的第二天,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初五,朱元璋就对身边的大臣说:“创业难,守成更难。”甚至因为忧惧而失眠,“我回顾创业之艰难,现在日不暇食,夜不安枕”。即位第三天,他又谆谆告诫大臣们,要高度注意一切危险的苗头:“忧患之来,常始于细枝末节。明智者能从无踪无形中嗅出危险的味道,而愚昧的人在事情已出现萌芽时还毫不在意。”

    刚刚登上皇位不久,他就下令设专人,每天五更之时在城门的谯楼上吹起画角,高声唱道:“为君难,为臣又难,难也难;创业难,守成更难,难也难;保家难,保身又难,难也难!”

    之所以要竭尽全力“保家”,不仅仅是因为来之不易,也是因为以血得来的家业一旦失去,必然也要以血来偿。

    朱元璋习惯事必躬亲。他喜欢把事情处理得清清爽爽,一目了然。有一点不妥,他也会心神不定,寝食难安。这种素质其实最适合当一个村长,给他一个百十户人的村子,他能治理得井井有条。他会深入每家每户,掌握每只家畜的膘情。我们可以想象朱村长背着手,威严地行走在乡间的道路上,仔细观察每一株庄稼的长势。村民们见了他,远远地就向他行礼,打招呼。他微微点点头,走到他们身边,长篇大论地教导他们如何生产,如何生活,告诉他们尊老爱幼,热爱朝廷。

    不幸的是,命运慷慨地把整个天下交给了他。对于朱元璋来说,中国社会过于庞大,过于复杂了。对于骑惯了驴马的朱元璋来说,巨大的中国如同没有见过的一头恐龙,他骑在上面,虽然紧紧地握住了缰绳,还是感觉有点力不从心。

    他怕乱,怕社会的自由演进,怕任何一颗社会原子逃离他的控制。不过,村长自有村长的办法。在朱元璋看来,要保证天下千秋万代永远姓朱,最彻底、最稳妥的办法是把帝国删繁就简,由动态变为静态,把帝国的每一个成员都牢牢地、永远地控制起来,让每个人都没有可能乱说乱动。于是,就像传说中的毒蜘蛛,朱元璋盘踞在帝国的中心,放射出无数条又黏又长的蛛丝,把整个帝国缠裹得结结实实。他希望他的蛛丝能缚住帝国时间之钟,让帝国千秋万代,永远处于停滞状态。然后,他又要在民众的脑髓里注射从历朝思想库中精炼出来的毒汁,使整个中国的神经被麻痹成植物状态,换句话说,就是从根本上扼杀每个人的个性、主动性、创造性,把他们驯化成专门提供粮食的顺民。这样,他及他的子子孙孙,就可以安安心心地享用人民的膏血,即使是最无能的后代,也不至于被推翻。

    (三)

    把社会改造成原子状态并不是朱元璋的最终目的。散沙在风吹日晒之下,也会自由流动,形成沙丘,构成新的不均匀不稳定状态。朱元璋采用“草格子固沙法”,用一道道诏令来固化社会。

    大明王朝继承发展了元朝的职业世袭制,把帝国人口分为农民、军人、工匠三大类,在三大类中再分若干小类,比如工匠之中,还分为厨子、裁缝、船夫等。职业先天决定,代代世袭,任何人没有选择的自由。如果你是军人,则子孙世世为军,除非做官做到兵部尚书一职,没有可能脱离军籍。同理,如果你爸爸是裁缝,那么你必须以缝纫为生,不管你是否六指或者残疾。

    为了摸清中华大村的家底,朱元璋建立了中国古代史上同时也是世界古代史上最周密的户口制度。帝国山陬海隅每村每乡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被执政机器所清楚掌握。在大明王朝,每个人一生下来,就会被政府登记在户口本上。长成之后,子承父业,一辈子不许随便迁移,不许随便改变职业。朱元璋下诏说:“如今士、农、工、商都要各守本业,医生和算卦的只能在本乡活动,不得远游。”如果因为天灾人祸在出生地生活不下去逃往他乡了,那么“地方有关部门必然穷究你逃到何处,行文到那里,令当地官府捉拿你回原籍,依《大明律令》问你的罪,命令你依然老老实实在原地居住,从事原来的职业”。

    人口统计登记到现在也仍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精密、科学的组织,动员庞大的人力物力。可以想见,在当时的通信、交通、统计技术条件下,进行精确的人口登记多么艰难。不过,朱元璋的严刑峻法威力无穷。他在洪武初年发布的命令说:“如今天下太平了也,只是户口还不明白了哩……我这里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这些军人去各州县里,下到地里去一本本地核查,看老百姓们写得真不真。经核查属实的便是好百姓,不属实的便拿来做军。如果有官吏敢隐藏户口的,将那官吏处斩。百姓们有躲避了的,依律要定了罪,通拿来做军。钦此。”这道杀气腾腾的命令宣布了中国户籍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帝国的军队组成一支支工作队,手持武器,深入各地的乡村田野,挨家挨户进行人口登记造册。所有户口本都必须由家长本人亲自填写或者口报,绝不许别人代为包办,如果有包办作弊,经手人员“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

    这样规模浩大的人口登记,每十年重新进行一次。朱元璋规定,户口本上要详细写明家庭人口的姓名、职业、年龄以及田产等基本信息。每家每户微小的变化,都细致地表现在户口本上。

    下面就是明朝一份户口本上的内容:
    林荣一,嘉兴府嘉兴县零宿乡二十三都宿字圩民户。计家五口。
    男丁二口:成丁一口,林荣一,年三十九岁。不成丁一口,男阿寿,年五岁。
    妇女三口:妻章一娘,年四十岁;女阿换,年十二岁;次女阿周,年八岁。
    产业:屋一间一披,田自己民田,地六亩三分五毫。
    洪武四年×月×日

    配合人口制度,朱元璋又建立起鱼鳞册制度,即帝国土地登记制度。每家每户的土地有几亩几块,每一块的位置、大小、四至,都写得清清楚楚,举国一家不漏。下面是一块地的土地产权证登记内容:
    土名:李树园,地一分四厘。
    地属二十都四图三甲,程九龙。
    东至方良珊田,西至张丹民田,南至方良珊田联,北至方良珊田。
    (附土地图)

    朱元璋在应天玄武湖的湖心岛上专门建造了两个大库,把帝国各地的户口证、土地证副本都送交到这里,他亲自查看。作为大家长,他对自己的家底,一眼看到了底,才放了心。

    (四)

    帝国人民都植物化,这毕竟只是朱元璋一个人的狂想。人毕竟是拥有双腿的动物,走亲访友、外出经商的权利实在无法剥夺。

    如果大明王朝的百姓迫不得已,想到外地办事怎么办?朱元璋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开“介绍信”。如果需要出门,请你到官府登记,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后给你开“介绍信”,或者叫“通行证”,用当时的话来讲,叫作“路引”。上面写明你的姓名、籍贯、职业、出发地及目的地。朱元璋规定,帝国人民,凡出门百里之外,就必须持有此证。朱元璋教导人民:“各地百姓,遇到生人,要仔细检查他的通行证,看看他的穿着打扮、行动、做派是不是和通行证上写的职业相同。”如果不带通行证出门,要受到严惩:“凡没有通行证私自出门者,打八十棍。经过关口不走正门,过河不由法定渡口而过的,打九十棍。偷越国境的,处绞刑。”

    (五)

    正经过日子的农民最瞧不起的是“二流子”。作为一个家教严格的标准农民,朱元璋虽然曾混迹江湖,对游手好闲之徒却一直缺乏好感。

    对于那些纵情玩乐的“败家子”,他掩饰不住骨子里的厌恶。

    翻阅史料,偶然见到了朱元璋接见功臣子弟时的一篇讲话。录其片断,从中可以看到朱元璋的人生态度:
    男子汉家,学便学似父亲样做一个人,休要歪歪搭搭的过了一世。你每(们)趁我在这里,年年来叩头。你每还是挨年这歇来(即“每年到这来”之意)。你每小舍人,年纪少……莫要学那等泼皮的顽……你每这几个也年纪小哩,读书学好勾当。你每学尔的老子行。

    有一次,听说京卫将士闲暇饮酒,朱元璋就将他们召来训斥一通:“近闻尔等耽嗜于酒,一醉之费,不知其几。以有限之资供无餍之费,岁月滋久,岂得不乏?”对青年人下棋、玩球、吹箫、唱曲更是异常痛恨,曾颁旨大加惩罚:“在京但有军官军人学唱的,割了舌头;下棋、打双陆的,断手;蹴圆的,卸脚;做买卖的,充军。”“府军卫千户虞让子故违,吹箫唱曲,将上唇连鼻尖割了。”又龙江卫指挥伏颙与本卫小旗姚晏保蹴圆,“卸了右脚”,全家发赴云南。

    除了对“歪歪搭搭”的二流子的厌恶外,朱元璋更从政治高度清晰地看到游民们的危害性。历朝农民起义,都是由游民首倡,这些游手好闲的人都是些不安分之徒,是一群流动的火种,是社会上最大的不稳定因素。控制游民,实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

    朱元璋颁布重重法令,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要从事固定的职业。

    他在《大诰续编·再明游食第六》说:“再次申明不许不务正业,大家要互相知道彼此的职业。我这个命令一下,各地政府、邻人、里甲,对这些不务正业者,要告诫训诲,让他们立刻找活干……一月之间,仍然不务正业的,四邻和里甲要把他拿赴官府。官府如果不管,你们送赴京来,为民除患。如果不拿,这样的人,非在官府帮闲做坏事,就在乡里当盗贼……是诰一出,四邻里甲不能拘拿赴官赴京,使此人在地方做了坏事,案发之日,四邻里甲同坐其罪!的不虚示!”

    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把人嵌入一个一个单位,变成“单位人”“固定人”,每个人只有依靠单位才能领到工资、口粮。这样,就可以确保每个人的生活都最大限度地为帝国机器所控制。

    朱元璋在计划经济体制出现前五百多年,即已把传统的里甲制度强化成了镶嵌式的社会控制体系,用里甲这张大网对帝国人民进行了网格化固定。他规定,对帝国人民,每十户编为一甲,每一百一十户编为一里(一里包括十甲,另十户轮流为里长)。普天下人民,都有了自己归属的“单位”。

    朱元璋里甲制的严密程度大大超越历朝。大明王朝一里之内的居民,都有互相监督的义务。每家每户都要互相作保,实行连坐,一家犯罪,全体倒霉。他发布《大诰》说,一里之内的每一家都要了解其他家的情况:“要知道这家几口人,是从事什么职业的。比如,读书的,要知道他的教师和同学分别是谁,是上县学还是州学,要一清二楚。当教师的,邻里一定要掌握他的学生们的情况,看看每天出入他家的是不是这些人。”“务农的,每天从炕头到地头,天天出来进去,邻里都看得见,这个情况就好掌握了。”“做工匠的,邻里们一定要看看他的通行证,掌握他到哪儿去做工了,一般到远处做大活儿,在外待的时间可以长些,在附近做小活,应该不久就会回家,邻里要密切掌握这些情况。”“经商的,有做大买卖的,有做小买卖的,有走得远的,有走得近的,到哪儿去都有通行证可以检验,回来的期限就不必严格限定了。不过邻里也要勤打听点,如果一年到头也没有个信,两年还没回来,邻里就要到这个人家里去问问缘故。”(《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

    之所以要如此严密地掌握邻里情况,是为了一发现不安定因素,就可以立刻汇报给官府。“一里之中,如果发现了强盗小偷,逃出军队的人,逃归的犯人以及其他不守规矩胡乱生事的人,里长和德高望重的老人,就要召集同里的人抓来送到官府里去。如果不这样办,严惩不贷。”

    严密的里甲制度如同一个个牢笼,使天下人约束,“如鸟之在笼,兽之在柙,虽欲放逸,有不可得”。大明王朝颠倒了人和土地的关系,人成了土地的附属物。流浪儿出身的朱元璋坐了天下,当然要防止第二个朱元璋出现。

    (六)

    社会底层已经被均匀而严密的大网牢牢罩住了,朱元璋的目光又对准了里甲之网控制范围之外的阶层:官员。

    中国古代的官僚阶层有着矛盾的个性。一方面,他们惰性强烈,缺乏责任心、事业心,上面推一推,下面动一动,敷衍塞责,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盛行。另一方面,他们又极富进取心和创造力,为了升官发财,削尖脑袋,绞尽脑汁,无所不用其极。一旦皇帝的监视稍有放松,他们就会创造出无数贪污枉法的新招来。

    而大明王朝官员的这种二重性最为突出。盖有明一代,官员的地位与前代相比大大降低。唐宋以前,官员一直享有很大的权力以及种种优待,譬如一家公司,皇帝是董事长,官员则是股东和高级雇员,公司的前途和发展关乎大家的利益,所以官员们的责任心比较高。而朱元璋把主要权力全部收归己有,官员只剩下执行命令和跑腿一种功用,成了皇族的高级奴隶。这些高级奴隶没有自主思维和创造的权力,也缺乏创造热情,对公司的前途和命运更是漠不关心。与此同时,他们的多余精力势必要灌注到另一方面,在以权谋私的活动中迸发出更大的活力和创造力。

    为了管好这些高级奴仆,朱元璋费尽了苦心。他用规章制度捆住官员们的手脚,令他们只能在他严格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他生怕地方官们办事不细心或者不尽心,亲自撰写了《授职到任须知》,对每一级地方官吏的职责都做出详细的规定。他把地方公务分为“发布公告”“征收田粮”“管理仓库”“会计核算”“受理诉讼”“管理囚犯”“管理官署房产”“管理辖内读书人”“管理地方渔业”“管理地方窑冶”等三十一项,并且逐项开列地方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对这些注意事项往往还列出许多具体的要求。比如“管理囚犯”一项,不但要了解已经了结的案件有多少,在押犯人有多少,还要“知入禁年月久近,事体轻重,何者事证明白,何者取法涉疑。明白者,即须归结;涉疑者,更宜详审。期在事理狱平,不致冤抑”。谆谆嘱咐,像个碎嘴婆婆,只恨不得一个个手把手教他们干,一身化为千万,在旁边严密监视。对于京官,他则制定了“六部职掌”,把每个部每个司每个科所有大小官员的岗位职责定得明明白白,连每个月用多少墨水钱都算得清清楚楚,让他们像牵线木偶一样,精确地按着他预先设定的轨道运行。

    针对官员们强烈的贪腐热情,朱元璋制定了历史上最为严厉的反贪污法令。他严禁官员们公余出去潇洒,规定“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不得再当官”。对官员们限制性规定的琐碎苛刻,几乎让人无法忍受。比如他规定,官员出差时,不能用公车运送私人财物:“凡因公出差,按级别可以坐官马公车、用官驼等者,除了随身的衣物外,携带的私人物品不得超过十斤。违者,超过五斤的笞十下,以上每增加十斤加罪一等,到打六十下为止。坐船的可以多带些,但也不得超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十下,每二十斤加一等,打到七十下为止。家人随从者,都不许坐公车。如果谁贪小便宜,求官员帮他带私物的,这个人与官员同罪,所寄之物没收。”

    与现在鼓励官员深入基层体察民情相反,朱元璋做了一个今天人看起来非常奇怪的规定:不许官员们下乡。农民的经历,使朱元璋产生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印象:那些下乡来的官员,都是来大吃大喝、搜刮扰民的。当上皇帝后他说:“我在民间时,亲身体验到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所以他规定,官员只能老老实实待在官衙里,不许去体察什么民情。如果官员胆敢坐轿下乡,百姓见了,就可以一拥而上,捉了送到京师,由皇帝亲自处死。

    这条规定把官员捆在了官府里,与把百姓捆在土地上有异曲同工之妙。大明王朝的官员们发现他们被置身于千万条高压线之间,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法网。在朱元璋的精细化管理之下,官员们的行为主动性、施政自由度被压缩到了历史的最低点。

    (七)

    朱元璋精细编织蛛网,当然是为了网住所有臣民,以供皇族享用。然而,他织网织得太顺手,一不小心,他不仅把平民、官员网了进去,甚至把子孙皇族也网住了。

    黑格尔认为,朱元璋式专制的缺点在于,只有皇帝一个人对整个帝国的前途命运负责,其他人都缺乏责任心。皇帝必须担任这个庞大帝国的那个不断行动、永远警醒和自然活泼的“灵魂”。“假如皇帝的个性竟不是上述的那一流——就是,彻底地、道德的、辛勤的、既不失掉他的威仪而又充满了精力的——那么,一切都将废弛,政府全部解体,变成麻木不仁的状态,因为除了天子的监督、审查以外,就没有其他合法权力或者机关的存在。政府官吏的尽职,并非出于他们自己的良知或者他们自己的荣誉心,而是一种外界的命令和严厉的制裁,政府就靠这个来维持它自己。”

    这就是专制政体的弱点,所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朱元璋当然意识到了他创造的这一体制的弱点。他时时刻刻担心他的后代们胡作非为,导致他设计的帝国机器的运转陷入混乱。如果那样,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因此,朱元璋不仅仅要决定他生时的帝国面貌,他还要预先设定好他死后每个接班人的行动轨迹。

    他花了整整六年时间,七次删改,用曹雪芹多写半部《红楼梦》的心血,写了一部叫作《皇明祖训》的书,专门献给他的子孙们。

    在序中,他这样告诫他的后代们:“你们生长在深宫之中,不知世故。而我幼而孤贫,长大了又值兵乱,二十四岁就当兵,头三年是小兵,后来一步步上升,这个过程中我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年,终于一统天下。所以,人情世故,人之情伪,我深有研究。”“群雄都是天下最强悍诡诈的人物,最难制御,我已经都制服了。老百姓在兵荒马乱中变得越来越奸猾,最难统治,我也已经治得服服帖帖了。未开朝前,我就开始制定统御天下的法律规章,十多年间,不断修改,务期详尽,现在已经都出台了。颁布之后,效果不错。现在,我又写作这《皇明祖训》,作为我们家的家法。我把草稿贴在西厢房里,每天早上晚上阅读、修改,以求万无一失,首尾六年时间,大改了七回,这才定下,真不容易啊!不过有了这个东西,你们做皇帝就好做啦!凡我子孙,都要严格服从我的这个详细规定,不许自作聪明,违反我这个成法。一个字也不许改!如果你们果然听话,那么咱们老朱家的天下一定会千秋万代!”

    让我们来看看这“一个字也不许改”的东西都有些什么内容。

    在这本书里,朱元璋详细规定了从皇帝到亲王的行为准则。从“如何行政”“如何执法”的大章大法到“如何安排日常起居”“如何管理后宫”“皇族间如何行礼”等生活细节。规定之详尽烦琐,让人难以想象。

    治国行政的大原则就不详细介绍了,仅仅引用几个小细节,来看看朱元璋为后代考虑得周密到了什么程度:

    开宗名义第一章是安全第一:“为了安全起见,你们和亲信大臣们商量机密时,带刀护卫只许离你们十丈远。”“每天晚上,都要警省。没事常听听城中动静,也可以到院子里,看看天气星象,有没有什么灾难的征兆。如不出,则听听市声是不是有什么异常。”

    作为仁慈的父祖,连子孙后代如何吃饭,哪顿饭多吃哪顿饭少吃,他都计划得周周详详:“当了皇帝住在宫里,每天要早起晚睡,酒要少饮,饭要按时吃!午后,不许吃得太饱!如果是外出在路上,可以不受此条限制。”

    其他各章也有诸多注意事项。比如,如果宫内女子生病,只能在白天找大夫,夜晚不管多急的病,只能挺着。请大夫时,须要监官、门官、局官各一人,太监三人,老妇二人,陪医生一起进宫。如果这些人不陪,只叫老妇陪着进宫,则很容易发生危险之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官员都要斩首,太监、大夫、老妇都要凌迟处死。

    甚至,他亲自规定亲王出行时,都要带些什么东西:交椅一把,脚踏一个,水罐一个,水盆一个,香炉一个,香盒一个,拂子二把……

    看了这些规定,你会明白为什么朱元璋想了六年,改了七次了吧。看看,做朱元璋的子孙多么享福,出生时几乎不用携带大脑。三百多年里,大明王朝基本上是按照太祖朱元璋制定的政治模式来运转,每一件事都有成例,每一件事都有定制,几乎没给后任皇帝留下任何权力运用上的自由。没有紧急的事情,皇帝不得出紫禁城一步。一年到头,一天到晚,所有的活动几乎都有固定的日程。

    对于亲王们来说,这种幸福更是难以忍受。因为不断有亲王作乱,后代皇帝继承太祖精神,不断强化对亲王的规定,使明朝中后期的亲王,几乎变成了囚犯。这些原本被认为帝国内最幸福的人,在生活自由方面连普通百姓也不如。亲王只许安坐享福,不许从事任何事业。亲王终生只能生活在王府里,想出城遛遛弯,得专门派人千里迢迢向皇帝本人递出申请。如果没有皇帝的亲自许可,他们连出城扫墓都不行。为了防止亲王们有串通的机会,皇帝又规定,亲王们终生不得见面。《明史·诸王传》赞语:
    (有明诸藩)然徒拥虚名,坐縻厚禄,贤才不克自见,知勇无所设施。防闲过峻,法制日增。出城省墓,请而后许,二王不得相见。藩禁严密,一至于此。

    (八)

    在世界各大文明中,其他古老文明都被历史的云谲波诡一遍遍涂改得面目全非,只有中国文明历经数千年风雨冲刷,而基本格局丝毫不改。

    这一事实,在中国人看来,是中国文明生命力强大,继继绳绳,与天咸休。在西方人看来,却是极其悲惨和可怕的。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僵化状态。用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的话来说,这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存在”,“它之所以能活着只是因为它已经僵化了”。(汤因比《历史研究》)

    像朱元璋这样牢笼天下,无疑不符合这个帝国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然而,它却符合皇帝一个人的利益。孟德斯鸠说,专制制度是大一统的中国不得不做出的选择,“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相容的”。

    “产权”决定治理方式。对于天下人民、土地和财富都属于皇帝一个人所有的帝国来说,选择哪种治理方式只取决于皇帝一个人的感觉。如果一种治理方式只方便皇帝一个人,对其他社会成员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从皇帝的角度看,这也是合算的。相反,如果多给人民一些个性发展的空间,增进了亿万人民的幸福,却可能造成皇帝统治的一点点不方便,那么对皇帝来说,也是不合算的。

    所以,历朝皇帝都乐于剥夺其他社会成员的自由,来成就自己一个人的绝对自由,损害其他人的方便,成就自己一个人的方便。由此,造成了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发展的不同轨迹。英人穆勒认为,个性自由和专制统治的斗争,决定着一个民族的盛衰和浮沉。伴随着个性的舒展,人类生活也就变得丰富、多样、生气勃勃。这一过程还加强着那条把每个人和本民族联结在一起的纽带,因为这个过程将一个民族也变得大大地更加值得个人来做其成员。相应于每人个性的发展,每人也变得对于自己更有价值,因而对于他人也能够更有价值。他在自己的存在上有了更大程度的生命的充实,而当单位中有了更多的生命时,由单位组成的群体中自然也有了更多的生命。反之,压抑人的个性,使个人消失在人群之中,这种社会埋下了专制的因子。在那里,人类生活必会变成一池死水,首创性极度缺乏。人心的这种低下状态又导致平凡的统治,平庸、落后的民族便将出现。

    西方人对中国文化的僵化状态充满了恐惧。在部分西方哲学家眼里,中国的停滞绝对不是什么光荣和成熟,而是一种极端的罪恶和丑陋。在他们的语言里,厌恶之态溢于言表。德国哲学家赫尔德把中国比喻成一具僵尸:“这个帝国是一具木乃伊,它周身涂有防腐香料,描画有象形文字,并且以丝绸包裹起来;它体内血液循环已经停止,犹如冬眠的动物一般。”

    英人比万说:“为了避免中国的命运,欧洲付出了一千年野蛮生活的代价。”这个代价在他们看来是值得的:“我认为我们的危险并不是无政府状态,而是独裁。”(引自《历史研究》)

    (九)

    当然,天国的朱元璋绝对不同意这些西方人的看法。他绝不认为自己的形象是这样的恐怖、丑恶。相反,在他手中那面东方式的铜镜里,他看到自己既威严又仁慈,像一个充满智慧和爱心的老爷爷。

    用现代人的眼光看,朱元璋如此强横地剥夺社会其他成员的自由,无疑野蛮、荒谬、不可理喻。

    朱元璋却认为自己这样做是天经地义的。天下百姓享有的一切,包括阳光雨露,都是他赐予的。他是老百姓的所有者,因而有权对他们进行任何处置。

    听起来奇怪吗?其实,这个道理中国人理解起来应该一点也不奇怪。有一次回到农村,在餐桌上亲戚们谈到当地兴建水库,需要大规模移民。我说,国家无权说移民就移民。一直生活在农村的大伯不高兴了。他说:“你吃国家的,喝国家的,还能不听国家的?”

    我大伯的观点和朱元璋高度一致。

    洪武初年,因为缺乏干部,朱元璋四处征召读书人出来做官。贵溪县读书人夏伯启叔侄二人也在征召之列。这两个人怀念故国,不愿在新朝为官,遂斩去左手大指。朱元璋闻听,勃然大怒,立命把二人捆赴京师,在皇宫里亲自对他们二人讲了一通道理,说明不为他服务是极端错误的。

    朱元璋的这篇讲话,详细地记载在《大诰三编·秀才剁指第十》。奇文共赏,可看出朱元璋的逻辑。

    朱元璋问夏伯启:什么叫再生父母?没等夏伯启回答,他就用通俗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解释起来:“且人之生,父母但能生其身体而已,其保全性命,全在于人君。何谓再生父母?人遇大难将死之时,被人救下,救他的人,不管男女老少,都是他的再生父母。”

    用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方式,他告诉夏伯启,自己就是夏伯启的再生父母,因为是他把夏伯启从元末的战乱中拯救出来,过上了安定的生活:“天更历代,列圣相传,此岂人力而可为乎?如今你们叔侄二人安然生活,不忧凌暴,家里财产不怕被人抢走,你靠的是什么?”夏伯启俯首默然。“尔所以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抢,靠的是君主啊!是君主给你提供了社会治安!君主就是你的再生父母!今去指不为朕用,是异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

    朱元璋自己说,一席话讲得夏伯启心悦诚服,以至于他被判处死刑时也毫无怨言,反而感到“朝闻道,夕死可矣”的幸福。“尔宜枭令,籍没其家,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听了这些话,夏伯启无以言对,默默受死。

    在朱元璋看来,因为自己掌握的暴力震慑了其他的暴力,使天下获得了安宁,所以他就是天下人的救世主,他有权对天下人生杀予夺。为了让天下人都明白这个道理,他从正反两个方面,反复宣讲,在《大诰》的另一章里,他反驳那些不同意他观点的人说:“有人说:‘皇上吃的穿的,都是老百姓供总养的,怎么能说皇上养活老百姓呢,应该说是老百姓养活皇上。’愚民们,你们不知道,说皇上养活你们,是因为他教育你们,给你们制定纪律,要不然你们小的不听老的,富的欺负穷的,谁都不得安生。”

    所以,他对百姓们不感激自己颇为不满。在《大诰·民知福不报》中愤愤地说:“你们吃我的,喝我的,有的百姓却对我不知报答,恬然享福,绝无感激之心。”

    所以,他对天下人行凶作恶时那么理直气壮。有一次,朱元璋微服私访,在街道上听到一老年妇女和人说话,提到他时,不称“皇上”而称“老头”。朱元璋认为这是不满自己统治的表现,回宫后,令五城兵马司把老妇居住的街区都杀光了,并且说:“张士诚占据东南,当地人如今还叫他‘张王’。我做了皇帝,百姓居然叫我‘老头’,真叫人活活气杀。”

    甚至对于大臣,对于自己册封的公侯贵族,他也缺乏最起码的尊重。这些人也不过是他手里的工具,一不高兴,他就可以喝令身边的武士,把任何一个大臣按在宫殿地上,拉下裤子,在大庭广众之下打他的屁股。这就是明朝有名的廷杖制度。在他的一怒之下,诸如勋臣永嘉侯朱亮祖父子和工部尚书薛祥等,许多高级官僚都在皇宫的地板上被活活打死。

    (十)

    和如今的看法相反,朱元璋并不认为他牢笼人民是侵犯了人民的权利,妨碍了人民的幸福。他认为这样做,促进了百姓们的幸福。

    朱元璋的结论与今天如此截然相反,是因为朱元璋从自己的幸福观出发来理解帝国人民的幸福观。他是怎样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述其幸福观?

    朱元璋亲自写作的《大诰武臣·储钦等擅收军役第七》载:淮安卫指挥储钦受贿被朱元璋严惩。朱说:“看来今日他们这样遭贬呵,何不当初依本分,守着本等职事、好房子下坐着,关着俸米吃着,却不快活么道!他却务要这般撒泼做呵,不知他们心里果然是如何?”

    同书《监工卖囚第二十六》载:千户郭成贪财,放了罪犯,“却将一个千户的名分弌坏了,有这等薄福的小人”。

    在《皇明祖训》中,他这样教导后代们:“凡自古亲王居国,其乐甚于天子。何以见之?冠服、宫室、车马、仪仗亚于天子,而自奉丰厚,政务亦简……乐莫大焉。”

    朱元璋从来不认为“自由”是一个人生活中所必需的。从一个贫农的视角出发,他认为“幸福”就是吃饱穿暖,再进一步,就是在好房子下坐着,吃国库粮(“关着俸米吃着”),不用干活,这就是天下最大的幸福。他想象不到,人还有别的需求。至于被管理得严一点,他认为这不但不妨碍幸福,反而增加了人们的安全感。

    所以,朱元璋从来没有想过,自己过度干涉帝国其他成员的生活是妨碍了他们的幸福,他绝不会认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全社会自由发展的前提”。相反,他认为“每个人的不自由是全社会安定团结的前提”。至于什么个性、思想、自由的价值,他连想都没有想过。在朱元璋眼里,其实他已是一个十分仁慈的君主。历史上,有几个皇帝像他这样,关心治下人民的穿衣吃饭问题?有几个皇帝像他这样,为了抓社会治安殚精竭虑?

    所在,在过去的中国人看来,朱元璋制造出来的不但不是什么“木乃伊”,甚至是一件精美绝伦的艺术品。明朝及清初的史学家则这样颂之:“祸本乱阶,防维略尽。至于著律令,定典礼,置百官,立宗庙,设军卫,建学校,无不损益质文,斟酌美备。”“观其官制、典礼、律令、宝训、女诫、卧碑、木铎、祖训,大言炎炎,至文郁郁,义监二代,法备三千,共贯同条,金声玉振”。(清人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开国规模》)

    明朝之后,清朝统治者更是对朱元璋的政治制度赞赏不已。

    顺治帝亲政后,时往内院与大学士等议论文史。一次,他问范文程等:“自汉高以下,明代以前,何帝为优?”范文程等回答说:“汉高、文帝、光武、唐太宗、宋太祖、明洪武,俱属贤君。”顺治帝说:“朕以为历代贤君莫如洪武。何也?数君德政有善者,有未尽善者,至洪武所定条例章程,规划周详。朕所以谓历代之君不及洪武也。”(《清世祖实录》卷七十一)

    明孝陵今存一碑,为康熙手书“治隆唐宋”四个大字,意思是夸明太祖治国好过了唐宋。

    正因为此,清朝基本上把朱元璋的政治制度原封不动地继承下来,并通过设军机处等小调整,使这个制度更加完备。从这个角度说,朱元璋不只开创了三百年大明基业,连大清王朝基本上也是其政治思维的产物。

    中国历史上的皇帝,受到毛泽东赞成的很少,大概只有两个:第一个是秦始皇,第二个就是明太祖。五十多年前,新中国成立,吴晗到西柏坡向他请示对朱元璋的评价。毛泽东就指出,吴晗对朱元璋的批评过当,因为朱元璋的所作所为都是巩固政权之所需。

    四、思维格式化

    甲、禁止奇装异服

    (一)

    朱元璋小时候最爱玩的游戏是做皇帝。就像吴晗那部文笔生动的《朱元璋传》所写的那样:“虽然光着脚,一身蓝布短衣裤全是窟窿补丁,他却会把棕树叶子撕成丝丝,扎在嘴上做胡须,找一块车辐板顶在头上当平天冠,弄一条黄布包袱披在身上,土堆上一坐,自己做起皇帝来了。拣一些破木板,让孩子们毕恭毕敬地双手拿着,当作朝笏,一行行,一排排,整整齐齐地三跪九叩头,同声喊万岁。”

    这种游戏是朱元璋儿童时代最大的快乐。在游戏中,他至高无上,一切都在他的绝对主宰之下。那时朱元璋绝不会想到有一天这一切会梦想成真,不过,下层文化中对于“皇帝”的种种幻想潜移默化中被他吸纳进意识深处。在幻想中,自身权利极度贫乏的底层民众把皇帝的权威夸大到无限的程度,就像以为皇帝成天在深宫里吃猪肉炖粉条一样,他们也同样认为皇帝不受任何拘束,没有任何限制,高高在上,随心所欲。在民间传说中,总有类似的故事:某个卑贱的下人,因为皇帝酒后一句口误,封他为某某王或者某某侯,就真的成了王侯,因为天子口中无戏言。

    当真的做了皇帝时,朱元璋强横泼辣的举措证明,他确实是按照一个放牛娃对“皇帝”一职的理解去履行职责的。在此前的中国历史上,皇权从来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官僚体制、政治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许多朝代,皇帝只管重大国策,日常政务由丞相等高级官员代理。有些朝代,皇帝还受到明确的制度上的制约。唐朝的门下省可以驳回皇帝明显不合理的诏令。宋朝的参知政事扣留皇帝手诏三日不传达,皇帝也无可奈何。唯有在朱元璋时代,皇权实现了有史以来最大的扩张。在朱元璋手里,皇权突破了层层限制,变得无所不能,无所不管。皇权的触角如同传说中巨章那恐怖的腕足一样,伸入到民间社会的每一个偏僻角落,甚至每一个百姓的大脑内部。

    (二)

    基于皇权无限的逻辑,洪武政府是典型的“全智全能政府”(Omnipotent government)。朱元璋和他的臣下不仅仅要实现“镇压之权”(林彪对“政权”的解释),还认为自己是正义与公理的代表,有权为老百姓规定正确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乃至审美情趣。

    刚刚登上皇位不久,他就从帝国各地调集专家学者到应天,在他的亲自指导下开始了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为天下每一阶层的人制定生活准则。朱元璋带领群臣发愤工作,用了数年时间,制定出了包括《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大明礼制》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在以后他漫长的统治时期内,又进行了无数次的修订。

    朱元璋的工作成果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一是规定了帝国百姓如何穿衣戴帽。
    朱元璋对上自天子、亲王,下至普通百姓的衣服样式,都做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从颜色、花纹、料子,到衣袖的长度、开衩的高度,几乎无所不包。一一罗列几乎不可能,只能简单举几个例子:
    他规定除皇族外,官员百姓的衣服上不能绣飞鱼、大鹏、狮子等图案,不许用四宝相花、大西番莲、大云花样,不许使用黑、紫、绿、柳黄、姜黄、明黄等色。
    洪武三年(1370年),他规定老百姓不许戴“四带巾”,代之“四方平定巾”。到了洪武十四年(1381年)又规定,农民只能使用绸、纱、绢、布四种衣料。而商贾则只能穿绢、布两种料子的衣服。农民家里有一人做生意的,则全家不许穿绸穿纱。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进一步规定农民可以戴斗笠、蒲笠出入市井,非农民则绝对不可。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因民间有人违禁,做靴子时绣上了花纹,皇帝专门下令,严禁普通老百姓穿靴子。唯北地苦寒,许用牛皮直缝靴。
    洪武末年,为了体现皇帝对读书人的特别关照,朱元璋特别开恩,允许读书人在天热时戴遮阳帽。然而洪武之后,读书人倚恃皇恩,得寸进尺,冬天居然戴起了暖耳,终于引起了朱元璋后代们的勃然大怒。万历皇帝专门下诏,禁读书人戴暖耳,违者五城御史送问。
    二是规定了帝国各级人士的居住面积。
    皇帝规定,公侯级别的人,可以住七间、九架的房子。一品、二品,即部长级,可以五间、九架。司长级,五间、七架。六品至九品,即处长和科长级,三间、七架。普通百姓的房子,不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栱或饰彩色。
    三是规定了一些生活细节。
    比如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规定,公侯级、一品、二品级的官员,喝酒时可以用金子做的酒壶。三品至五品,只能用银子做的。没有级别的普通百姓,只能用锡酒壶。
    其中最有意思的规定,是对妇女们发型的严格要求。洪武五年(1372年),皇帝下令,民间没出嫁的姑娘“作三小髻,金钗”,而丫鬟们“高顶髻,绢布狭领长袄,长裙”,小丫鬟“双髻,长袖短衣,长裙”。

    (三)

    阅读朱元璋的这些规定,今天的读者不能不感到可笑。然而,那时在朱元璋看来,这却是非常严肃的事,甚至可以说,这是关乎帝国兴亡的重大问题。

    朱元璋从蒙古人手里接过的是一个广大而残破的帝国。战争初息,满目疮痍,“十室九虚”,“民困食尽”。然而,这些尚不足以让朱元璋心忧。所谓“有人斯有土,有土斯有财”,只要政治安定,不愁经济不迅速恢复。最令他忧心的,是天下百姓的思想混乱,这是他从蒙古人手中继承的最大一笔不良资产。

    从草原上征杀过来的蒙古人,没能精确掌握汉人那一套经千年积淀而成的精致深刻的治心术。朱元璋认为,这是元朝倾覆的重要原因:“元氏昏乱,纪纲不立……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至天下骚乱”。他说,“胡元……九十三年之治,华风沦没,彝道倾颓。”

    在朱元璋看来,明初社会,纪纲不立、思想混乱突出地表现在奇装异服上面,即“先王衣冠礼义之教混为夷狄,上下之间波颓风靡”。他总结历史说:“过去,伟大的帝王治理天下,必然首先定下礼仪制度,用来辨贵贱、明国威,让人们知道大小上下。元末以来,风俗相承,流于奢侈,富有的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居然与公卿无异,这还了得!贵贱没有区别,此元之所以失败也!”

    裤脚做得小一点,皮靴上绣上花样,初看起来,不过是个人审美问题,但仔细一想,却大谬不然。因为通过衣服、皮靴等,也可以看到“乱民”与“顺民”两种思想倾向的激烈斗争。所以,朱元璋把让人们明白自己的身份当成关系帝国存亡的大事来抓。朱元璋说:“礼仪明确了,上下之分才定。这样天下才能安定。”管你的发型怎样,管你的袖子多长,管你冷天能不能戴暖耳,是为了让你从小事做起,习惯于屈从不合理的现实。所以,他才会像一个中学校长一样,对此事投入了极大的精力,每个细节都反复推敲、详加考究。

    《左传》云:“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作为专制统治的重要手段,等级制的作用是把帝国人民都纳入一种从属关系,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归属于一个阶梯结构,凸显人的不平等,强化每个人的身份意识,使屈服、顺从、奴性成为被统治者的基本性格。只有这样,专制秩序才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等级制度特别提醒人民,任何事物也不能超越于政治权力之上。尤其是经济权力必须绝对屈从于政治权力之下。即使你富可敌国,如果没有政治地位,也只能住三间小房子,不许穿绸穿纱。如果商人阶层想要获得人们的尊敬,必须花钱买官,起码也要买一个闲职,比如什么“登仕郎”,才有可能按级别享受一定的特权。如此,才能“富者富安,中者中安,下者下安”,实现大明王朝的“礼法之所治也”。

    乙、化民成俗

    (一)

    除了奇装异服问题,大明王朝建立初期,还有太多的社会现象令朱元璋忧心忡忡。

    十多年的乱世对人的道德操守的摧破作用,朱元璋深有感受。他说:“民经世乱,欲度兵荒,务习奸猾,至难齐也。”天下大乱之际,暴力成了生存的理由,自私、狡猾、残忍,这是经过一次次生死劫难而幸存下来的人的必备品质,朱元璋自己就是最好的例子。“天下风移俗变”,汉人身上沦丧已久的野性初步觉醒,民风渐趋强悍。这是最令朱元璋担心的事。

    朱元璋知道,驯化人的精神远比控制人的身体重要。开国之前,朱元璋就曾经对臣下阐述过“正人心”的重要性:“天下大乱之后,法度纵弛,当然要重新修订,使纪纲正而条目举。然而比这更重要的是明礼义,正人心,厚风俗,这才是治天下的根本。”他用精妙的比喻,满怀信心地说明改造百姓性格的可行性:“剽悍骄暴,不守王法,并非天下人的本性,而是在乱世中养成的不良习气。如果有效地化民成俗,统一民众的思想,则剽悍者可以变得善柔,骄暴者可以变得循帖。这就好比那狂暴的劣马,如果调御有道,久则自然驯熟。”

    因此,在百端待举百废待兴的开朝之初,朱元璋就把“化民成俗”放到一个关乎政权存亡的重要位置。为此,调动大量行政资源,花费了巨大的心血。

    (二)

    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命帝国各乡各里都在村头街尾建造两个亭子,一个叫作“申明亭”,一个叫作“旌善亭”。前者是召集全村百姓来深入学习皇帝谕旨的地方,后者则类似今天的光荣榜,用于表扬各村各乡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凡民间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皆书其实行,揭于其中。”目的是宣传高尚行为,批评错误观念,提高人们辨别是非的能力。

    为了发挥两亭的作用,朱元璋规定,每里要推选出一位年高有德之人来管理其事,曰“耆民”。老人在每个月的初一、十五,都要把全村百姓召集到申明亭来参加学习,主要是宣读并讲解《大诰》《大明律令》《教民榜文》,把皇帝的圣旨和身边发生的事例结合起来,深入宣传,使全里人户感戴皇恩,不敢犯法。

    教化活动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讲说宣谕。

    早在数百年前,朱元璋就已发明了类似今天流动宣传车的教化手段。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要求每村每里应该选派一名声音洪亮的老人,手里摇动一个装有木舌的铜铃,清晨时分行走在乡村的街道上,大声朗诵“六谕”,即朱元璋苦心想出来的六句话:“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个流动宣传员的作用是让百姓们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启发和教育,以提高人民道德水平。正如一部方志中所说:“洪武初年,皇上亲制谕俗‘六谕’,令老人执木铎,于每月朔望及每日五更天将明之时,朗诵于通衢,使老百姓在夜气清明之际,忽闻此语,冷然省惕,湔洗前非,坚其善行,圣王爱人之心至无已也。”意思是说,每天五更天天还没亮时,恰是天气清明人心清醒的时候,老百姓在梦醒之际忽然听到这些教诲,自然会如当头一棒,猛然醒悟,良心发现,洗去非心,坚决向善。

    “六谕”的内容与今天以标语牌形式树立于每个小区的家庭美德规范(“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十分相似。在流动宣传的同时,“六谕”被制作成卧碑,立于每个村口和居民区里。

    朱元璋主导下的化民成俗工作,在今天看来,相当富于前瞻性和现代性。和以前历朝皇帝们软弱无力的教化方式比起来,他的化民成俗举措更加突出了经常化、制度化。“申明亭教化”在城乡各地开展得广泛、深入、扎实,无论在规模、影响和实效上都开创了人类史的先例。

    据教育活动开展后各地官员们的汇报,这一活动卓有成效。往年村民酗酒、吵架、偷窃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而经过教育后,大大减少了。相反,讨论如何发展农业生产,如何修路修桥做善事的,在各村蔚然成风。各地城乡环境面貌和人们的精神面貌都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大明王朝的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果。

    这些汇报的真实性如何,无法考证。

    (三)

    用今天的眼光看,朱元璋“化民成俗”“以德化民”的合理性十分可疑。针对这些说法,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可以发出许多置疑,比如:什么是道德?谁的道德?谁有资格制定道德的标准?谁有权力强迫别人实行他规定的道德规范?

    而朱元璋“教育人民”的资格则更为可疑。开朝前,朱元璋曾经忘恩负义掩杀小明王;开朝后,又大肆屠戮功臣,他用铁的事实一再证明自己的道德品质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问题。而在当日,由朱元璋来教育人民,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在中国传统社会,每个老百姓在一定程度上来说都是“国有”的,也就是被战争的胜利者所有。被谁“化”,朝什么方向“化”,“化”成什么样,老百姓没有权利过问,就像牲畜没有权利选择它的饲料一样。任何一个人,不管他出身流氓还是强盗,一旦取得天下,成为天下人民之主,就证明他得到了“上天眷顾”,有驭天下之“德”,他不仅掌握了世俗权力,而且还掌握了主宰天下人思想的权力。

    在中国传统社会,不论什么岁数,只要做了领导,辈分和学问马上见长,立刻变得比百姓成熟、正确和耐腐蚀。而老百姓不论多大岁数,在心智上都是长不大的儿童。中国的经典里说,官员对百姓,负有三种责任:“作之君,作之亲,作之师。”“作之君”,即人群中的头羊;“作之亲”,则是百姓的父母;“作之师”,则说明领导人还要负责做民众的老师,引导人民向善。

    (四)

    为了更好地“化民成俗”,朱元璋还大力兴办教育。历朝帝王中,他是对义务教育投资最慷慨的一个。

    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下令在帝国广泛兴建学校:“令郡县皆立学校,延师儒授生徒,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

    开朝之初,朱元璋政权的行政效率十分突出。一声令下,帝国各府、州、县纷纷行动起来。政策当然是一刀切,府级学校,学生定额为四十人,州级三十人,县级二十人。洪武八年(1375年),他又令天下建立社学,即乡村小学和社区小学。

    在前现代化帝国,从京师一级,国立学校历府、州、县一直延伸到乡村一级,覆盖面如此广,数量如此众多,全世界罕见其匹。帝王的精神教育由皇宫发出,即可直达乡野田间每家每户。正如《明史》所说,由此,“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

    虽然秉性吝啬,在教育上,朱元璋从来不惮花钱。建校舍,请老师,已经投入了巨额财政资金,而学生的待遇,又创历朝之冠。府、州、县各级学生,都可以享受帝国补贴,每人给米六斗,额外还有鱼肉供应。京师的监生待遇更好,一旦考上太学,帝国包发校服,包供食宿。结了婚的,还可以带家眷入学。家眷们的生活供应,由马皇后亲自负责。皇帝对学生们的关怀体贴,可以说无微不至。学生们离家日久,朱元璋发给他们新衣服一套,路费钞五锭,让他们回家看望父母。过春节、元宵,朱元璋还专门给学生们发过节补助金。

    至于每乡每里的社学,虽然无法提供如此丰厚的食宿,但也不收学杂费。朱元璋规定,由基层干部根据老百姓家的自然状况,尽可能地动员适龄学童上学。

    (五)

    虽然待遇如此之好,不过,如果有机会坐时空穿梭机回到洪武时代,我还是劝你不要去享受皇帝的义务教育。因为你进了国立学校,也许不能活着出来。这并不是耸人听闻,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洪武皇帝亲自制定的学规不是一般人所能忍受的。

    首先,看看在学校里学的是什么。各级学校的功课,都是由皇帝直接指定的,内容是《御制大诰》(即皇帝语录)、《大明律令》(即刑法),此外还有四书五经和《说苑》。皇帝规定:监生每日写字一幅,每三天背下《大诰》一百字,《本经》一百字,四书一百字。每个月作文六篇。

    功课似乎不重,可校规倒是有点怕人。校规一共五十六款。有一些规定和今天差不多,比如必须穿校服,不许迟到早退,不许夜里饮酒之类。然而,也有些规定有点奇怪:
    一、不许结社,什么文学社、诗会之类一律严格取缔。
    二、不许议论学校食堂的饭菜好不好吃。
    三、绝对禁止对人对事的批评。
    这些规定,一旦违反,轻则杖责,重则充军。

    最奇怪的一条是这个规定:
    “一切军民利病,农工商贾皆可言之,唯生员不许建言。”就是说,天下百姓,别人谁都可以对帝国大政方针发表意见,只有学生不许!目的当然是杜绝学生参与政治的可能。

    看来,朱元璋虽然身处中世纪,却能以其超人的政治敏感,预见到学生与激进政治心态的天然联系。

    然而,只要有学生的地方,不同意见似乎就不可避免。由于校规过严,在第一任国监祭酒宋讷任内,有的学生被活活饿死,还有多名学生自杀身亡。学生赵麟对校长的残忍非常不满,出了一张匿名墙报(没头帖子),表达对校长的意见。这件事被当成严重的政治事件报告给皇帝,朱元璋龙颜大怒,立命把查出来的犯罪人赵麟杀了,并在国子监立一长竿,把他的脑袋挂在上面示众。隔了十年,朱元璋有一次到国子监视察,想起这件事,还余怒未消,召集全体教职员和学生训话:
    “恁学生每听着:先前那宋讷做祭酒呵,学规好生严肃,秀才每循规蹈矩,都肯向学,所以教出来的个个中用,朝廷好生得人。后来他善终了,以礼送他回乡安葬,沿路上着有司官祭他。”
    “如今着那年纪小的秀才官人每来署学事,他定的学规,恁每当依着行。敢有抗拒不服,撒泼皮,违犯学规的,若祭酒来奏着恁呵,都不饶!全家发向烟瘴地面去,或充军,或充吏,或做首领官。今后学规严谨,若有无籍之徒,敢有似前贴没头帖子,诽谤师长的,许诸人出首,或绑缚将来,赏大银两个。若先前贴了帖子,有知道的,或出首,或绑缚将来呵,也一般赏他大银两个。将那犯人凌迟了,枭令在监前,全家抄没,人口发往烟瘴地面。钦此!”

    悬赵麟头颅的这竿子一直竖了一百六十余年,才被撤去。

    在抓学校教育的同时,朱元璋对科举制度也进行了改革。他定下的科举制度更加重视形式,规条亦更烦琐,“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礼》《春秋》《礼记》五经命题……其为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相对真知灼见,他更重视的是统一的规格、统一的口气、统一的思想,以此来造出格式化的知识分子。

    在朱的严厉政策下,学生们按他的标准,顺利成长。他们只能“以摘经拟题为志,其所最切者,唯四子一经之笺,是钻是窥,余皆漫不加省”,“自四书一经外,咸束高阁,虽图史满前,皆不暇目”。这种成批量生产出来的格式化人才,看上去大抵是呆头呆脑,神情木然,“与之交谈,两目瞪然视,舌木强不能对”。因此,在洪武年间,经常出现“进人不择贤否,授职不量重轻”的现象,以至朱元璋自己也不时哀叹:“朕自即位以来,虽求贤之诏屡下,而得贤之效未臻。”此实自食其果也!

    (六)

    在传统中国,数学是一门不发达的科学。函数、变量之类的概念,对于传统中国人来说,是太复杂了点。人们习惯用加减法来思考问题,也就是说,用类推的方式把局部真理扩大到无限。因此,中国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著名的治国理念:一个人只要能修身、齐家,就有能力治国平天下,因为国不过是家的累加。

    其中的荒谬,一眼就可以看出。当数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事物运动的规律就会发生质的变化。因此这个治国理念就如同天天向远处望,最终就可以练成千里眼的传说一样,是一个永不可及的神话。

    问题是,几千年来,中国人一直是这样思想的。因此,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在中国人这里根本不是问题,用“只要……就”的公式,就可以“小葱拌豆腐”似的轻松解决。比如我们曾经设想,只要每个人一年植几棵树,那么,我国的森林覆盖率问题将不再成为问题;比如只要每个人每天节约一滴水,那么,一年下来将会解决多少人的饮水问题;再比如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就会变成美好的人间。

    同理,历来的伟大圣贤们提出,如果老百姓都得到了很好的教化,把思想统一到孔孟之道上来,做大臣的都坚决服从君主,做儿子的都坚决服从父亲,做妻子的都坚决服从丈夫,那么,天下就会熙然而治,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从而达到理想的尧舜世界。

    “人心齐,泰山移。”从这个公式出发,“统一思想”就是治理帝国的最关键所在。

    被这个简单直接的定理所鼓舞,历朝雄才大略的统治者都为“统一思想”而奋斗不已。可是很不幸,虽然圣人们几千年以前就指出了正确方向,可是尧舜世界却从来没有出现。这都是因为每个朝代都有那么些人,不注意改造自我,顽固不化,阳关有路他不走,地狱无门偏自寻,不能和朝廷保持高度一致,结果破坏了天下大治的大好局面。

    朱元璋思想教育万能的美好梦想,也不可避免地被现实所打破。“一刀切”的结局必然是“一风吹”。这是历朝行政制度的弱点造成的。虽然以严刑峻法为后盾,朱元璋的“化民成俗”所取得的成果却十分有限。朱元璋办学过多过滥,且完全是在政治权力的强制之下办成,所以,这种学校教育的繁荣是一种典型的虚假繁荣,完全是朱元璋一个人意志支撑的结果。当他的注意力有所转移之时,学校即徒具形式。以社学来说,在许多地方,建立之初就是流于形式,只选了校址,花了钱,收了回扣,最后有没有人来学,却成了最不重要的事。地方官吏甚至还借办社学,来敲诈百姓。朱元璋自己即说:“有愿意读书而没有钱的人,地方官不许入学。有三丁四丁而不愿读书的人,则受财卖放,纵其愚顽,不令读书。有父子二人,或农或商,无暇读书却逼令入学。”而府州县各级学校,也因为官督力度减弱,往往有名无实。到后来,许多学校“生徒无复在学肄业,入其庭,不见其人,如废寺然”。朱皇帝大力兴办学校的一时之盛,在他生时即是无根之木,在他死后,当然很快烟消云散。

    “申明亭教育制度”也很快沦为形式。就像任何用行政力量推行的社会运动一样,申明亭之制制定不久,就出现种种弊端。其表现是地方官玩忽职守,亭宇不修,善恶不书,剥克老人如贱役;后来虽有忠于职守的知县,如嘉靖年间淳安县知县海瑞、隆庆万历之际惠安县知县叶春及等曾晓谕老人,复建申明、旌善二亭,但也不过如昙花一现,过后便人亡政息,终无补救。

    丙、学《大诰》运动

    (一)

    近代以来,大众逐渐接受了这样一种观念:世界正在迅速发展,中国也同样日新月异。

    可如果仔细考察,这一百多年来,我们其实并没有做出多少真正前无古人的事。虽然时代的面目已经发生了巨变,西服领带取代了旧式袍褂,大巴和小汽车取代了马车和轿子,钢筋水泥大厦取代了古老民居,我们头颅中所装的软件却只进行了部分升级,而没有替换。请问,豪华车里的部分官员跑官、买官、贪污腐败的方式,和他们坐八抬大桥的前辈们,有什么本质的差异吗?我们那些施用化肥、操作着脱粒机的农民父兄,在权势和暴力面前的表情,和秦汉时代的“黔首”,有什么不同吗?

    许多我们自以为的伟大发明,实际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是对古人无意识的重复。举两个小小的例子: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前几年中央要求各地政府发给农民“明白卡”,让农民明白自己应该负担的内容。其实这并不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创造,早在清代,皇帝们就已经发明了发到各家各户的“钱粮易知单”,“示以科则定数”,告诉百姓们上缴钱粮的数目,以防官吏蒙骗,私下多收。

    今天以标语牌形式树立于每个小区的家庭美德规范“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和朱元璋时代立于每个村口和居民区里的六谕卧碑“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从思路、内容到形式都何其相似乃尔!

    再比如那个被我们称为“史无前例”,甚至被全世界公认为“新鲜事物”的“文化大革命”,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不过是朱元璋晚年“学《大诰》运动”的升级版而已。

    (二)

    所谓“学《大诰》运动”,即朱元璋晚年为了整顿官僚队伍清除腐败现象,而在全国范围内兴起的一场官民大学习和群众大造反运动。从动机上说,这一运动和“文革”有着相似之处。众所周知,“文革”的一个重要起因是毛泽东“憎恶和希望粉碎官僚机器”。

    和我们的想象不同,贪污腐化并不是王朝中后期才有的现象。由于强大的贪渎文化的影响,历代王朝官僚制度建立起来的那一刻,腐败现象即如影随形。如谓不信,我们可以看看政治纪律空前严明的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情况。随着官僚体系的建立,新中国不过开国数年,特权现象、贪污腐败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戴煌在《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中回忆到,五十年代,作为新华社记者的他一回到农村老家,立刻有人前来“喊冤告状”。在老乡们的叙述里,基层干部的贪污腐败已经达到相当惊人的程度。“土改,他中饱胜利果实;镇压反革命,他与反革命分子合伙做买卖;大军南下渡江修桥铺路,他偷拿修大桥的木料;统购统销,他利用公款和自开的粮行抢购大批粮食,来春高价出售……”
    “尽管他早已成了家,并有了一大帮孩子,但他那寻花问柳的‘雅兴’仍不减当年,一些现役军人的妻子和妇女干部,均在他的‘寻问’之列。”
    戴煌说这样的基层干部在当时绝不是个别现象:“在四乡八镇,这样的新恶霸有多少?‘说不清!’人们往往这样回答。”
    《杨尚昆日记》中的记载证实了戴煌的话。四清运动中,青海省领导王昭对下去调查的杨汇报说,青海县级干部543名,其中有经济问题的占49%。

    我们可以想象刚刚从延安“共产主义净土”中走出来没有多久的毛泽东的震惊程度。早在“进城”前,毛泽东就曾向广大干部预告过“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威力,但他无论如何想不到会有这么多人轻易中弹。毛泽东激愤地说:“现在几包纸烟就能收买一个支部书记,嫁给一个女儿就更不必说了。”“有一些坏人……骑在人民头上拉屎拉尿,穷凶极恶,严重地违法乱纪。这是些小蒋介石。”
    1964年夏天,毛泽东评估当时干部队伍的腐败状况时说:“在基层有三之一的领导权不在我们手里。”
    对于毛泽东来说,他最恨的就是“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和贪污腐败。“对他来讲,官僚主义不可容忍的”。他把官僚们解读为一个特殊阶级:“官僚主义者阶级同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是两个对立的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发动与毛泽东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严重预估不无关系。

    朱元璋学“大诰”运动的构想正是基于明王朝建立初期腐败的迅速蔓延。

    (三)

    虽然朱元璋投入巨大的行政资源来扭转社会风气,大明天下却没有出现河清海晏的尧舜之治,相反,随着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官僚体系的完善,腐败很快就滋生起来。

    在专制制度下,腐败不是一种病态,而是常态。它的威力是如此惊人,登上大宝的朱元璋龙椅还没有坐热,四顾一看,腐败已经像瘟疫一样在他眼皮底下迅速蔓延开来:刑部尚书(部长)收受罪犯贿赂,指示属下把罪犯放走,用死囚来代替罪犯坐牢;宝钞提举司(印钞厂负责人)和户部官员勾结,印了七百万锭纸币,自己私藏了一百四十三万锭;兵部侍郎(副部长)借抓捕逃亡军人的机会,收受军人家属贿赂二十二万锭……那些远离他的视线的地方官员,胡作非为,程度更加惊人:苏州知府陈宁为了完成征收农业税任务,把那些抗税户抓起来,用烙铁烙,得了个外号叫“陈烙铁”。浙江省的农民,交纳的农业税比国家规定的数额多出百分之四十五,全部落入地方官的腰包,农民交不起税,他们就上房揭瓦、赶牲口……

    贪污腐败最终损害的是皇帝和社会最底层人民的利益。因此,虽然刚刚立国不久,就有不少地方的百姓发动起义。从洪武元年到十八年,各地上报的农民起义居然达一百多次,平均每年六次。这在历代王朝中都是不多见的。

    在历代帝王中,朱元璋是对贪污腐败最深恶痛绝的一个。这种痛恨,既源于血液,又源于理智。作为一个前贫民,疾恶如仇是因为自己底层生活的痛苦经历;作为一个帝王,他的痛恨则来自对自己家业的爱惜,他生怕这些硕鼠咬坏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统治之网。

    朱元璋采取了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措施来惩贪。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大妈们愤怒地说,如果贪污一块钱也抓起来枪毙,贪官就不敢再贪了。谁都知道这是激愤之语,连街道大妈们当政,也不会这样做。然而,朱元璋却这样做了。他生性苛细,连多用一张信纸在他眼里都算贪污。翻开《大诰三编》,你会看见皇帝亲自惩办的贪污案里,有这样一些赃物:“收受衣服一件、靴二双”“圆领衣服一件”“书四本,纲巾一个,袜一双”。官员犯了别的错误尚可饶恕,唯有贪污,绝不放过。在反贪运动的开始,他规定凡贪污六十两的,就剥皮实草,摆在衙门前示众。按说这一规定已经残酷至极,不想他后来公布的政策更为极端:“今后犯赃的,不分轻重都杀!”

    朱元璋对贪污之官,宁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他规定,凡有贪污案件,都要层层追查,顺藤摸瓜,直到全部弄清案情,将贪污分子一网打尽为止:“比如六部之中有人贪污受贿,则必深究赃款自何而来。如果是布政司行贿于六部,则拘布政司来,审问这些赃款从何得来,如果他说是从知府那里得来,则拘知府至,问赃何来,必指于州。州亦拘至,必指于县。县亦拘至,必指于民。至此之际,害民之奸,岂可隐乎?”这样做固可使贪吏无所遁形,但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却也易生流弊,审理者务为严酷以当上指,株连蔓引,往往累及无辜。从洪武四年到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数次轰轰烈烈的反腐败运动。如洪武四年(1371年)甄别天下官吏,十五年(1382年)的空印案,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案,声势都极浩大。其中,尤以空印案与郭桓案的规模最大,两案连坐被冤杀的达七八万人。郭桓案,“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由于诛戮过甚,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的行政官吏,从洪武元年(1368年)到十九年(1386年)竟没有一个做到任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便遭到贬黜或杀头。用朱元璋自己的话说:“自开国以来,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设所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

    (四)

    虽然惩贪措施如此严厉,腐败却从来没有绝迹。大的腐败案消失了,小的腐败却仍然层出不穷。监察官员和锦衣卫报上来的贪污案件,每天都堆了满满一桌子。

    朱元璋没有想到或者不愿想到的是,造成腐败的根本原因不是他的惩贪措施不严厉,而是中国的贪渎文化过于根深蒂固。在传统中国社会,因为政治权力笼罩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对权力的制约乏力,腐败机会遍地皆是。想让官员不贪,几乎如“渴马守水”“饿犬护肉”一样不现实。事实上,几千年来,贪污及灰色收入一直是官员们的主要收入来源。

    而朱元璋的低薪制又加剧了腐败的蔓延。史称明代“官俸最薄”。正一品官月俸米八十七石,正四品二十四石,正七品七石五斗。合成银两,一个县令月收入不过五两,折换成现在币值,一千元左右。我们要知道,这五两银子不光要负担县令个人的生活,还要供养家庭,支付师爷们的工资。因此,如果不贪污,大明王朝的官员们根本活不下去。

    朱元璋却从来没有想到应该提高官员的待遇。他从道德高度出发,理直气壮地认为官员们都是用孔孟思想武装起来的人,理所当然地应该不计报酬,敬业奉献。长期的军人生涯使他相信暴力恫吓可以取代一切其他努力,相信刀剑可以造成一个绝无贪污的纯而又纯的世界。因此,面对如此强大的腐败传统,朱元璋还是坚持着对惩贪工作的不切实际的高要求。然而,皇命也不能剥夺官员们糊口的权利,况且朱元璋一个人毕竟监督不过来普天下所有官员。随着朱元璋惩贪力度的不断加强,用“书四本,纲巾一个,袜一双”之类标准衡量出的贪污“案件”暴露得越来越多,在朱元璋眼里,腐败已经发展到了“无人不贪”的程度。

    朱元璋越来越对整个官僚队伍感到失望。从洪武十八年开始,在他的诏书里,他指控的对象从个别贪污官员变成了官员全体:“朕自开国以来,凡官多用老成。既用之后,不期皆系老奸巨猾,造罪无厌。”他的秘书代他做的《大诰后序》中说:“日者中外臣庶,罔体圣心,大肆贪墨……”洪武十九年,他又说:(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中)“我设各级官员,本来为治理人民。然而,过去所任命的官员,都是不才无籍之徒,一到任后,就和当地吏员、衙役、地方上的黑恶势力相勾结,害我良民多矣。”

    对于官员如此闵不畏死,甘蹈法网,朱元璋在震惊之余,也曾苦苦思索原因。他把原因归结于旧朝代不良思想的污染。他说,经过一百年的元朝统治,“天下风移俗变”,人心不古,导致“天下臣民不从教者多”。其中官员们尤其如此。“过去元朝统治华夏,九十三年之治,使华风沦没,彝道倾颓。读书人只知道背书,对于思想净化,毫不用力。所以做事之时,私心战胜公心,以致往往犯下大罪。”这些人受“前代”恶劣风气的“污染”,“贪心勃然而起,迷失真性”,所以“明知故犯”,大面积地贪污腐化,“终化不省(怎么也教育不过来)”。

    (五)

    既然腐败的原因是因为前代的“精神污染”,朱元璋认为归根结底的办法还是进行思想教育。他相信,“自古及今,无有不可变之俗,无有不可化之民。”虽然“难化”,他终还是不能眼睁睁看着这些人被错误的思想所吞噬。既然和风细雨式的“化民成俗”不起作用,他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兴起一次强制性的深入的全民思想教育活动,用大量的血淋淋的案例来警示官员和百姓。之所以要把活动覆盖到全民,一是因为老百姓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层出不穷,与他理想中的太平盛世相距太远;二是因为百姓素质提高,自然可以带动官员素质的提升。他下定决心,这次活动一定要搞深搞透,触及官民灵魂深处,使他们“鉴此非为,格心从化”,以此来消灭腐败和犯罪的土壤。

    为此,他亲自作了《大诰》这一千古奇文,作为这次运动的学习材料。

    所谓《大诰》,简要捷说,就是一本血淋淋的案例汇编,类似现在的廉政案例汇编。朱元璋把他惩办的大案要案,编成一册,夹杂以大量的啰里啰唆老生常谈的说教。由于是朱亲笔所作,所以这本书文辞鄙俗,体例杂乱,多语句不通之处。因为以威胁恐吓官员百姓为目的,所以他选取的案例都是血腥残忍令人发指者。让我们来看看其中的两篇:
    在《大诰武臣》中,他讲了自己如何以奇特的方式处置一名违法的武官:
    有一个受了冤屈的人,进京控告指挥李源。平阳的梅镇抚,受李源的委托,在半路上拦住这个人,不让他去告。事发,我判把这个梅镇抚阉割了,发与李源家为奴。

    他在《大诰三编·递送潘富第十八》里得意扬扬地讲了他如何因一个逃囚杀了一百七十户人家,以此警戒天下百姓安分守法,不得违抗他的圣旨:
    皂隶潘富犯法外逃,沿途有二百余家知情,有的人家并曾提供食宿。追者回奏,将豪民赵真、胜奴并二百余家尽行抄没,持杖者尽皆诛戮。沿途节次递送者一百七户尽行枭令,抄没其家。呜呼:见恶不拿,意在同恶相济,以致事发,身亡家破,又何恨欤?所在良民,推此以戒狂心,听朕言以擒奸恶,不但去除民害,身家无患矣。

    他在另一章里绘声绘色地描绘贪官们临死的惨境,以此警戒官员们抽身退步,另其不敢再胡作非为:
    临刑赴法,才方神魂仓皇,仰天俯地,张目四视,甚矣哉,悔之晚矣。

    同时,《大诰》里面还夹杂着大量陈腐的教条。比如《大诰续编·申明五常第一》里说:
    今再《诰》一出,臣民之家,务要父子有亲;率土之民,要知君臣之义,务要夫妇有别;邻里亲戚,必然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倘有不如朕言者,父子不亲,罔知君臣之义,夫妇无别,卑凌尊,朋友失信,乡里高年并年壮豪杰者,会议而戒训之。凡此三而至五,加至七次,不循教者,高年英豪壮者拿赴有司,如律治之。有司不受状者,具在律条。慎之哉,而民从之。

    朱元璋从来也没有能够把道德和法律分清楚,因此,他的圣命往往让人摸不着头脑。请问,这《申明五常》如何操作?如何界定?如何量化?如何不会导致大量深文周纳出来的冤假错案?

    就是这样一套混乱杂芜的文件汇编,成了全国人民必须学习的精神财富。

    朱元璋称这本书是臣民之“至宝”。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下令说:这本大诰,“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十九年,又重申:“朕出斯令,一曰《大诰》,一曰《续编》。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颁行天下,务必户户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外,永不令归,的不虚示。”终洪武年间,《大浩》三编共印行数千万本,成为“文革”前全球发行量最大的出版物。从城市到乡村,每家每户的正堂上,都供着一套《大诰》。

    朱元璋命令全国人民利用一切业余时间学习《大诰》:“令民间子弟于农隙之时讲读之。”(《明太祖实录》)大明王朝初年,曾经一度出现过亿万人民学《大诰》的壮观景象,从朝廷高官到偏僻的乡野,人手一册《大诰》,一有时间就拿出来念念有词。

    “文革”时学“红宝书”要摆在一切工作首位,全国层层开所谓讲用会。孩子老人,都能背出老三篇中的若干内容。而朱元璋亦规定,“令天下府州县民每里置塾,塾置师,聚生徒,教诵《御制大诰》”。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下令表彰了民间学《大诰》先进分子,“命赏民间子弟能诵《大诰》者”,并举行盛况空前的“讲用大会”,“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

    “文革”时在路口设检查站,不会背语录不许去赶集。朱元璋则声明,他的臣民不会《大诰》则罪加一等。颁行《大诰武臣》时,他严令:“各官家都与一本”,并要求“大的小的都要知道,贤的愚的都要省得。”并称:“不听不信呵,家里有小孩儿每不记呵,犯法到官,从头儿计较将来。将家下儿男都问过,你记得这文书里几件?若还说不省得,那其间长幼都治以罪。”

    (六)

    为了彻底消灭腐败现象,建设一支纯而又纯的官员队伍,朱元璋想到了求助于广大人民群众。洪武中叶,大明帝国里发生了一件中国史上前所未有的事情:皇帝号召底层民众起来,造官僚阶级的反。

    朱元璋在《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中发出了这样的号召:我设各级官员的本意,是为了治理人民。然而,过去我所任命的所有官员,几乎都是不才无籍之徒。一到任后,他们就和当地吏员、衙役、地方上的黑恶势力相勾结,千方百计,害我良民……现在,我要靠你们这些高年有德的地方上的老人以及乡村里见义勇为的豪杰们,来帮助我治理地方。如果要靠当官的来给百姓做主,自我登基至今十九年,我还没见到一个人!

    在《大诰》另一章里他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因为我高居九重之上,难以清晰地观察帝国政治的每一个细节,“如果民众们不亲自动员起来揭露奸顽之人,明彰有德之官,朕一时难知。所以嘱民助我为此也。”

    一开始,皇帝赋予百姓的是监督权。

    朱元璋告诉百姓,他们可以直接向他举报官员们的违法行为,并且许诺,皇帝会根据普通民众的意见来奖励和惩罚官员。

    洪武十八年,他在《大诰初编》中这样号召百姓们:从省级官员到府州县级官员,如果在国家规定之外,巧立名目,搜括百姓财钱的,准许境内德高望重的老人,串联附近的乡亲,联名到京城来上告,有凭有据,惩办罪犯,更换好官,抚育人民。同时,从省级到县级的官员,如果清廉能干,政绩卓著者,准许境内百姓来京汇报,我给他们奖励。

    因为对监察官员们的不信任,在另一章中,他说,如果好官被诬陷,百姓们有权直接向皇帝申辩。《大诰初编·耆民奏有司善恶第四十五》中写道:今后各级政府,若有廉能官吏,切切为民造福者,所在人民必深知其详。如果这些廉能官吏被坏人捏词排陷,一时不能明其公心,远在数千里,情不能上达,我允许本处城市乡村有德老人们赴京面奏,以凭保全。

    十九年,他的政策又大幅度地前进了一步,他令人吃惊地宣称,在他的帝国之内,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冲进官府,捉拿他所不满意的吏员:如果以后有吏员们打官司时枉断曲直,被冤枉的人可以纠集四邻,直接到刑房里,把这个吏员拿住,送到京城来!如果有强买百姓东西不给钱的,收税有的家多收有的家少收不公平的,捉拿逃军时受贿放纵犯罪却捉拿了同名百姓的,等等犯罪情况出现,都许百姓们直接把这些吏员们拿获!

    又规定:“如果害民官吏逃回老家,邻居和亲戚们知道了,立刻就要把他拿获。”(《大诰初编·积年民害逃回第五十五》)

    从“把民众捆绑在土地上”这一极端轻易地跳到了“放手让民众造反”的另一个极端后,朱元璋想起了他的“通行证”制度。他知道这一制度一定会被官员们用做阻拦百姓上访的借口。于是他又宣布:凡是进京反映问题的人,不论有没有通行证,一律放行。如果有人敢阻挡,治以死罪。

    另一章中又规定:百姓们捉拿吏员,当官的如果敢阻挡,那么“全家族诛”。

    赋予卑贱的农民以不经任何法律程序,直接纠拿官吏的权力,这在中国政治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情。这一号召再一次证明这个通过农民起义登上皇位的皇帝对农民理想的某种忠诚。

    (七)

    朱元璋身上一直有着某种“民粹主义”味道,在对官僚阶级表现出极度痛恨的同时,他却一直对自己从中生长出来的社会底层人民充满亲近感。他在面对他们时,面孔总是温和的、亲切的。乡村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那种淳朴、真诚的关系一直记忆在他的心中,他相信,乡村生活中人的良心还没有被贪婪和物欲所污染。

    因为对官僚体系的不信任,皇帝想起了他的乡村生活经验。他不但置官员于百姓的监督之下,还收回了官员们的部分权力,把这个权力下放给了乡村百姓,希望一定程度的村民自治能有利于治理吏治的败坏。

    在《教民榜文》中他规定,一些次要的司法事务,例如家务、骂架和斗殴等纠纷都可由老人和里甲来审断。官员们不许干预诉讼过程,也不许接管判决事宜。如果地方当局干预了关于老人的案件,其他老人可以直接奏报给皇帝,那么,官员们可能自动地被牵连进这名受审的老人的罪行中去。当然,人命大案等还应报告政府来审理。

    (八)

    对于这场全帝国范围内疾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朱元璋抱以极大的希望。在一则命令中,朱元璋谈到他的设想:“如果天下百姓都听我的,认认真真照这个命令办,那么,不出一年,天下的贪官污吏都变成好官了。为什么?因为良民时刻监督,坏人不敢胡作非为,所以各级官员都不得不做好官,做好人”。

    在另一个地方,他这样说:“呜呼!所在城市乡村耆民智人等,肯依朕言,必举此行,即岁天下太平矣。”

    这当然是典型的“如果……就”的逻辑。依靠社会底层来监督官员,这样的思路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朱元璋没有认真考虑把这种监督机制化、常态化,而希望仅仅用一次群众运动来解决所有问题。

    “激进主义”在中国这个“中庸”大国里有着十分深厚的土壤。“激进主义”是一种“幼稚病”。就像热恋中的青年男女相信只要有爱情,两个人身上其他的一切不谐调都会不成问题一样,政治上的“激进主义”者也相信,道德激情可以击败一切不义,只要在政治操作中倾力贯注和绝对恪守道德原则,实际政治中的任何困难都不难克服。看事过易,意气用事,态度偏激、思想狂热、喜爱暴力是它的特点。它拖累着中国政治一直不能脱离中古式“伦理政治”范畴而进化成“世俗理性政治”。

    “理性”并不是朱元璋先天素质中的缺项,他在战争中头脑之清醒,次序之清楚,充分证明了他理智的强大。然而,越到晚年,他的政治思维中“激进主义”的狂想就越成了主旋律。

    毕竟,朱元璋是人而不是神。在群雄并起的强大的压力之下,他能强迫自己每分每秒都恪守理性的指挥,在重重困难中苦心孤诣寻找那条唯一的生路。登上帝位后,虽然他一再提醒自己要“小心”“谨慎”,然而由于外在的压力和约束都已消失,天性中那长期压抑着的“急躁”“峻切”还是不可避免地浮出水面。而屠戮功臣、牢狱百姓之顺利之容易之几乎没有遇到反抗,又大大强化了他的自信心和浮躁感。坐踞极尊、四周毫无约束,这种地位对人性的腐蚀他也不可能避免。于是,一方面,他仍然能兢兢业业、宵衣旰食,强迫自己忘我工作;另一方面,他却没有能力再把那个强大而盲目的“本我”压制回“理性”的控制之下,反而越来越为“本我”所控制。性格中天生的“狂暴”与乡村视野中天然形成的“泛道德主义”倾向与“权力万能”幻象合流,造成了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现象:皇帝坐在九重之上,伸出手来在最底的草根阶层里放了一把火,异想天开地希望用局部的“无政府主义”这把烈火来彻底烧毁官僚主义的土壤。在高处不胜寒的权力之巅,曾经最精明的智者变成了最缺乏现实感的狂人。

    (九)

    诏书发布下去了,天下却没有出现朱元璋想象中的“群起响应”的局面。毕竟,自有国家以来,中国老百姓就一直匍匐在官员脚下。面对皇帝的“造反”号召,他们一时不知所措。虽然皇帝一再发布“呜呼!君子目朕之言,勿坐视纵容奸恶患民”的殷切呼唤,他们还是将信将疑,愣在当地不敢动。

    朱元璋火了。他自然有他的办法。洪武十九年,他严厉惩罚了镇江市的一些市民,原因是他们没有按他的要求,积极捉拿贪官韦栋,而听任他在镇江胡作非为,直到这个贪官被皇帝亲自发现。皇帝发布诏书说,因为这些市民不听他的话,所以“将坊甲邻里尽行责罚搬石砌城”。皇帝得意扬扬地说:“有罚款把家罚得精光的,有的家破人亡,有的不及去搬石就被我处死!”

    这就是朱元璋的动员方式。

    他知道,这种方式在这片土地上当然最有效。同时,对那些乍着胆子,捉拿官员的“吃螃蟹者”,他立刻大加奖励。常熟县百姓陈寿六串同自己的弟弟和外甥,把县里的恶劣吏员顾英捉住,送到北京,朱元璋大为高兴:
    在《大诰续编·如诰擒恶受赏第十》中他说:
    前者《大诰》一出,民有从吾命者。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非止害己,害民甚众。其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其吏,执《大诰》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各二件。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泛差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若陈寿六因而倚恃,凌辱乡里者,罪亦不赦。设有捏词诬陷陈寿六者,亦族诛。陈寿六倘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其陈寿六其不伟欤?!

    在这动员加恐吓之下,朱元璋兴起的捉贪运动终于在各地兴起。懦弱的老百姓居然敢捆绑捉拿官员,这有中国以来人民所不敢想象的翻天覆地的现象终于出现了。在通往南京的路上,经常出现一群衣衫褴褛的百姓押解着贪官污吏行走的情景。也有贪官逃回家里,被亲戚捉住,送到京师,朱元璋得意地说:“为大诰一出,邻里亲戚有所畏惧。其苏、松、嘉、湖、浙东、江东、江西,有父母亲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于是,大明天下出现了这样的情景:一直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官员们要对百姓下跪求饶了:
    北平布政司永平府滦州乐亭县主簿汪铎等设计害民,妄起夫丁,民有避难者,受财出脱之,每一丁要绢五匹,被高年有德耆民赵罕辰等三十四名帮缚赴京。行间,有的当人、说事人、管事人何波等十名,翻然改图,格前非心,一同辅助耆老赵罕辰等四十四名,将害民工房吏张进等八名帮缚起行。去县四十里,其县官主簿汪铎等追赶求免,谓耆老言:“我十四岁读书,灯窗之劳至此,你可免我此番,休坏我前程。”呜呼愚哉!孰父母生此无藉不才之徒,官于是县,是县民瞻,今既不才,为民所觉,乞怜哀免于耆民,纵然得免,何面目以居是任?呜呼!兴言至此,虽非本人,凡听读者亦皆赧焉。贤人君子,可不为之戒乎?(《大诰三编·县官求免于民第十七》)

    县里的主簿,相当于今天的县委办公室主任,科级实权干部,平日在地方上怎么耀武扬威就可想而知了。而今被群众揪出来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立刻露出了一副可怜样:这个科级干部,是我从十四岁读书考学辛苦换来的,乡亲父老可怜可怜我吧,不要让我断送了大好前程!

    真是平日只见民求官,怎想还有官求民?在朱皇帝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中,被颠倒过去的世界终于又颠倒回来了!

    (十)

    从洪武十八年到洪武二十八年,皇帝与百姓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贪污腐化。那个时候,几乎无日不杀人。有些衙门,因为官吏被杀太多,没有人办公,朱元璋不得不实行“戴死罪、徒流办事”“戴斩、绞、徒、流刑在职”的办法,叫判刑后的犯罪官吏,带着镣铐回到公堂办公。

    他不仅动用刑狱,严加惩处,而且还法外加刑。罪行严重的,处以墨面文身、挑筋、挑膝盖、剁指、断手、刖足、刷洗、称竿、抽肠、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枷号令、枭首、凌迟、全家抄没发配远方为奴、族诛等各种非刑。

    不幸在洪武时代做官,真的是一件极为危险的事。据说,皇帝每天上朝,如果把玉带高高地贴在胸前,这一天杀的人就少一些;如果把玉带低低地按在肚皮下面,这一天准得大杀一批,官员就吓得面如土色。在这种恐怖气氛中,不论大官小官,个个胆战心惊,不知什么时候就大祸临头。传说当时的京官,每天清早入朝,必与妻子诀别,到晚上平安回家便举家庆贺,庆幸又活过了一天。

    原来天底下最热爱做官的读书人此时也视仕途为畏途。他们“以溷迹无闻为福,以受玷不录为幸”,“多不乐仕进”。有的家里有好学之子,怕被郡县所知,弄去当官,反而叫他们休学种地。有的为了避免被强征出仕,甚至自残肢体。

    不少人在时过境迁之后,回想起洪武朝的情景,还心有余悸。如当时监察部副部长左佥都御史严德珉,在洪武朝因病要求辞职,朱元璋怀疑他是装病,将他黥面发配到广西南丹。后来遇赦放还,活到宣德朝,回忆起当年的经历,说先时国法甚严,做官的常保不住脑袋,这顶破帽不好戴啊!说完还北面拱手,连称:“圣恩!圣恩!”

    能得到“圣恩”的人太少了。连不少受过朱元璋多次表彰的清官,也因为牵连到空印案之类毫无必要制造的大冤案中送了命。济宁知府方克勤是有名的清官,一件布袍穿了十年也没有换新的。因为牵连到了“空印案”里,被朱毫不留情地杀死。户部尚书滕德懋被人举报为贪污,朱元璋迅即把他处死,之后剖开滕的肚子,想看看这个贪官肚子里都有些什么。孰料剖开之后,发现里面全都是粗粮草菜,只好悻悻地长叹一声:“原来是个大清官啊!”朱元璋清楚地知道自己杀的人里有许多无辜之人,然而他的原则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他要的是一个纯而又纯的与贪污绝缘的官僚队伍,要的是不惜任何代价实现这样一个在别的皇朝没能实现的人间奇迹,而不是什么公平正义。如果能达到这个目标,多少人冤死,朱元璋都是无所顾惜的。

    (十一)

    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曾针对君主专制制度与腐败的关系说:“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虽然惩贪力度如此之大,然而朱元璋期望的纯而又纯的状况最终也没有出现。

    在朱元璋的时代,想在官场全身而退几乎就不可能,有些人认为反正动辄得咎,不如趁早捞一把算了。他们“一入于官,则以禁网严密,朝不谋夕,遂弃廉耻,或事掊克,以修屯田工役之资”,享受一天是一天,弄得朱元璋连声哀叹:“似这等愚下之徒,我这般年纪大了,说得口干了,气不相接,也说他不醒。”

    连朱元璋寄以最大希望的村民自治也很快破产了。因为有了权力,可以处理一般的案件,老人也很快腐败起来。他们毫不自重,以权谋私,甚至贪图酒食贿赂,“公道不昭,贞邪莫辨,妄张威福,颠倒是非”。

    至于擒拿犯法吏员一举,负面作用也很快反映出来。群众运动的火候是最难掌握的。不久,就有许多地方的地方官为了政治利益,威胁利诱百姓们保举自己,打击他人,更有许多地方群众为了抗税不交而把正常工作的税收官员捉拿到京。这类事情远比真正捉到的贪官要多,弄得朱元璋一个劲地发火。

    朱元璋自己多次承认他的思想教育工作收效甚微。他在谈及《大诰》前两编施行情况时说道:“迩来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奸顽之徒难治,扶此彼坏,扶彼此坏。观此奸顽,虽神明亦将何如!”朱元璋感叹奸顽之人之难于教化:“于戏!世有奸顽,终化不省,有若是!且如朕臣民有等奸顽者,朕日思月虑,筹计万千,务要全其身命,使扬祖宗,显父母,荣妻子,贵本身,共安天下之民。朕所设一应事务,未尝不稳,一一尽皆的当。其不才臣民百般毁坏,不行依正所行,故意乱政坏法,自取灭亡,往往如此,数百数千矣!”那意思就是说:“哎呀!这些奸顽之人,怎么也教育不好,真想不到!我绞尽脑汁,要这些官员能顺顺当当地当官,给他们创造条件,让他们光宗耀祖,荫及子孙。我所制定的法规政策,没有不稳当的,一一都十分得当。可恨这些不才臣民百姓,百般破坏!不走正道,偏做坏事,自取灭亡,难以计数。”

    观察洪武二十一年至三十一年所颁布的榜文,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朱元璋的目标没有实现,让他不满的现象依然比比皆是:“县州府行省官吏在职役者,往往倒持仁义,增词陷良”,“凌虐良善,贪图贿赂”;“奸顽小人,恃其富豪,欺压良善,强捉平民为奴仆,虽尝累加惩戒,奸顽终化不省”;“无藉之徒,不务本等生理,往往犯奸做贼。若不律外处治,难以禁止。”朱元璋一再悲叹:“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众多!”

    皇帝晚年,对自己的暴力惩贪曾经有过困惑和动摇。洪武二十三年,他对刑部官员说:“愚民犯法,如啖饮食,嗜之不知止。设法防之,犯者益众,惟推恕行仁,或能感化?”在一定程度上朱元璋曾承认了自己通过恐怖和教化方式净化臣民思想的失败。然而,他始终认为自己亲手写订的《大诰》是一部“宝书”,不忍舍弃。在临死前一年,朱元璋再次在《御制大明律序》中说:“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所趋避又有年矣。然而法在有司,民不周知。如今我特命有司,将《大诰》内的条目,拣其精要者,附在《大明律》内。”从而使《大诰》部分条目和《大明律》一样,成为永久性的法律。他希望子孙后代世世代代“依《律》与《大诰》拟罪”。

    虽然朱元璋屡次重申:“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后世敢有言改更祖法者,即以奸臣论无赦”。还是改变不了他曾经希望世世代代指导人民的《大诰》很快被弃如敝屣的现实。在朱元璋去世的第二个月,建文帝就在《即位诏》中宣布:“今后官民有犯法者,执法机关一律只按《大明律》断,不许深文周纳。”这个“深文”显然就是指《大诰》。虽然没有哪个后世皇帝敢明确宣布废除《大诰》,但在朱元璋死后直到明亡,《大诰》再也没有发挥过实际作用。虽然朱元璋自己很欣赏,他的子孙们却羞于提到太祖皇帝这本文字粗鄙内容血腥的著作。到明代中叶,《大诰》已经鲜为人知。弘治朝的大臣陆容在一篇文章中写道:“法律条文说执《大诰》者减罪一等,可是现在百姓连见都没见过《大诰》,何谈讲读!”曾经发行数千万册的这本宝书,到明末在民间几乎一本也没有了。这也许是朱元璋从来没有想到的。

    更让朱元璋没有想到的是,虽然他在世时,通过他堂吉诃德式的努力,贪污腐化现象得到了一时的抑制,然而却积蓄了巨大的反弹能量。在他死后,腐败又迅速发展起来,并且愈演愈烈。明代中后期,腐败现象在各级官吏争先恐后的疯狂和无耻状态中,向政治肌体的一切环节蔓延扩散并最终积聚成为汹涌的恶涛,吞没了整个王朝。大明最终以中国历史上最腐败的王朝之一被载入史册。

  • 杜明鑫:清雍乾年间河南直隶州的增设与调整

    雍正朝是清代行政区划变动较为频繁的时期,尤其是直隶州的大量增设与调整,引起了学界的关注。由于自然地理环境、地缘政治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各地直隶州的设置与变动情况有所不同。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聚焦于具体区域直隶州的设置和调整。河南是清初较早设置直隶州的区域之一,雍正二年(1724年)设置了陈州、许州、禹州等6个直隶州。后经雍正十二年(1734年)和乾隆六年(1741年)的调整,新设的6个直隶州最终保留了3个。目前学界对清代河南直隶州演变的研究,多是从行政区划史的角度,梳理了其建置沿革,对其背后的原因则未做深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档案、地方志等资料,对雍乾时期河南直隶州设置、调整的背景与过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加深对清代行政区划调整和直隶州制度的认识。

    一、雍正二年河南直隶州的增设

    明朝末年,河南辖境设有开封、归德、彰德、卫辉、怀庆、河南、南阳、汝宁等8府和汝州1直隶州。清初沿袭明制,仍为8府1直隶州。不过,各府幅员和所辖州县数量差异明显,特别是开封府,下辖4州30个县,占全省州县总数(11州96县)的31.8%。由于所辖州县过多,幅员较大,知府很难对所属州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清世宗即位之初,为了加强对州县财政的管理,避免出现钱粮亏空,明确提出知府要严格盘查所属州县仓库,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初一日,又晓谕各地知府“盘查仓库,必须核实,不可视为故事”。随后又规定,“直隶各省督抚于州县开征之始,令该知府遴选贤员与该管官同封银柜,每十日、二十日另委贤员当众拆封,立即起解。其存贮仓谷,按季盘查,出结转报”。这样一来,知府不但要处理日常事务,还要前往各州县盘查仓库。如果府的幅员较大、所辖州县过多,知府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细致地盘查所属州县仓库。

    雍正二年初,山西巡抚诺岷巡视省内南部府县时便发现了这一问题。平阳、太原二府因所辖州县太多,知府等不能亲临详查所属州县仓库,导致各州县均有亏空。倘若“另分府治,势必建造衙署,增设官役,大滋縻[糜]费”。于是,诺岷建议将平阳、太原二府下辖的9个属州升为直隶州,以州管县。这样一来,二府所辖州县的数量均减至11个,便于知府进行监督和管理。闰四月初六日,诺岷提出的方案获允施行。

    同期的直隶、河南、山东、江苏、安徽等地,也存在府级政区辖境过大的问题。如前已提及的河南开封府,虽然知府孙兰芬“勉力办理”,“不至于偾事”,但因辖地辽阔、州县甚多,管理上也存在诸多不便,“不特诸事难以亲查,即文移往返,亦稽时日”。因此,在诺岷方案获批的同日,河南布政使田文镜便奏请仿照山西的做法,在河南设置直隶州。五月十七日,田文镜再次上奏并提出具体方案:将开封府下的陈州、许州、禹州、郑州以及汝宁府的光州、河南府的陕州升为直隶州,提升其行政层级,扩大其行政职权;将黄河以北、原属开封府管辖的原武县、延津县分别划归所辖州县数量较少的怀庆府和卫辉府。这样一来,开封府所辖州县的数量由34个锐减为14个,河南府所辖州县由14个减为11个,汝宁府所辖州县由14个减至9个。八月,田文镜的方案获准,河南政区由8府1直隶州变为8府7直隶州。

    二、冲繁地区之直隶州行政管理面临的困境

    据不完全统计,雍正二年至三年间,为了解决府级政区辖境过大问题,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陕西、广西等8个直省通过“升州析县”的方式,增设了46个直隶州。随着直隶州数量的迅速增多,其在行政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日渐凸显。虽然直隶州所辖州县较少,但直隶州不设附郭县,因此知州不仅要负责监督、管理下辖属县,还要负责本州(即亲辖地)内的各项事务。如果“本府[州]事简地僻,尤可兼综。若地处冲要,政务繁纷,虽有长才,实难胜任”。

    雍正五年(1727年)九月,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指出,蒲、泽二直隶州地处冲繁重地且所辖各县赋役繁重,直隶知州不仅有刑名、钱谷之任,又有督理盘查之责,还要负责稽查匪类、巡察山乡,即便“有兼人之才,亦断无分身之术”。于是建议将蒲、泽二直隶州升为府,增设附郭县,由知县负责附郭县的各项事务,知府则专门负责督查。次年,山西巡抚觉罗石麟再次题请,于四月初二日获准。

    这种情况并非个例。直隶天津州,为水陆通衢之地,盐业和漕运发达,各方人员聚集于此。知州不仅要处理亲辖地的刑名、钱粮等各项事务,盘查所辖青、静两县的仓库,督催、核转两地的案件,还要负责治安巡查及承办水师营的各项军工,行政事务十分繁杂。雍正九年(1731年)二月,在直隶总督唐执玉的奏请下,升直隶州为府。

    就河南而言,陈州直隶州的设置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陈州亲辖地幅员辽阔,所辖人丁、田地较多,“编户九里,额征丁地七万有奇,地广人稠,鞭长莫及,实豫省直隶州中之最繁难治之区”;且周家口一带,商业发达,各地商贾汇聚,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所辖西华、商城、项城、沈丘四县,行政事务繁剧,“案牍较他处更为尤甚”。知州不但要履行盘查、督催责任,还要承担繁复的稽察、审转工作。雍正十一年(1733年)九月,陈州知州黄起盛深感难以兼顾亲辖地和属县繁杂的行政事务,呈请督抚仿照天津之例,将陈州直隶州升为府。

    雍正十二至十三年间,山东、河南、安徽、陕西等省督抚纷纷奏请将直隶州改设为府,以解决直隶州事务繁多、知州难以兼顾的问题。

    三、雍正十二年、乾隆六年河南直隶州的调整

    雍正十二年,为解决河南直隶州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河东总督王士俊奏请对河南省的行政区划再行调整。一是将陈州、许州二直隶州升为府。陈州直隶州“南通三楚,东接江南,地方冲要,公事殷繁,粮额甚多。又兼辖四县,案牍丛集。知州一官顾此失彼,实不足以资弹压”。许州直隶州也同样是地方事务繁多,知州难以兼顾。陈、许二直隶州升府后,增设附郭县,由附郭县知县负责府治的各项事务。与此同时,王士俊还建议将与陈州相邻的开封府的扶沟、太康二县划归陈州府;裁撤许州附近的禹州直隶州,将禹州及其属县新郑、密县划归许州府。这样一来,陈州府管辖7县,“体统加隆,控制咸宜”;许州府管辖1州7县,“环绕四面而郡治居中,有呼即应,形势、规制均属妥协”。二是将“政事甚简”的郑州直隶州改为散州,与其原辖荥泽、荥阳、汜水、河阴等4县一起划归开封府管辖。三是保留汝州、光州、陕州三个直隶州。“汝州一州界连万山,光州一州南接楚省、东邻江南,陕州一州逼近潼关、地接秦晋,均属险要之区”。由于战略位置重要、州治地广事繁,与各府治所的距离十分遥远,不便归并,故予以保留。此外,又将河南府卢氏县划归陕州直隶州。卢氏距离河南府城320里,距离陕州仅140里,改隶之后,“道里近便,一切公事可无迟误”。

    雍正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王士俊的方案获准施行。不久,增设陈州府附郭县淮宁县和许州府附郭县石梁县。经过此次调整,河南省由原来的8府7直隶州变为10府3直隶州。

    雍正年间对于行政区划持续且大规模的调整,使得全国范围内地方官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到了乾隆六年(1741年),随着财政支出持续增长,“直省收支各数,所入仅敷所出,倘有蠲缺停缓,即不足供一岁用度”。户部尚书讷亲建议减少各项支出,“各省官员毋任其增设,工程宜权其缓急”。五月,大学士遵旨议复,认为“设官分职,原有定制,增设改隶,徒事纷更。盖以官多则冗,役多则旷,不特俸工役食徒事虚糜。应令各省督抚查明从前添设各员,就现在情形详加酌议,应行裁汰即据实具题”;并明确提出,此后各省不得随意增设新的官职,如确需增设,只准在省内原有官员总数内调剂。

    不久,河南巡抚雅尔图奏称,“河南省新设之河陕汝道……改设之陈州府知府、添设之淮宁县知县、赵家村巡检,均属妥要,无庸议裁”。而许州府,“赋无逋负,民亦淳良”,建议仍改为直隶州,裁撤府治及附郭县,所辖禹州、新郑、密县划归开封府。经此调整,河南省由原来的10府3直隶州调整为9府4直隶州。此后,在缩减行政开支的大背景下,全国新设政区的数量逐渐减少。直到光绪、宣统年间,为了开发边疆地区,才在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等地设置了一批州县。

    雍正二年,为解决开封、河南、汝宁三府幅员过大、不便管理问题,在田文镜的主导下,设置了陈州、许州、禹州、郑州、光州、陕州等6个直隶州。由于直隶州设置进程过快,未能充分虑及设置后的政务繁杂程度,一些位于冲繁地区的直隶州出现行政事务过重而难以兼顾的情况。雍正十二年,河东总督王士俊又对此进行了调整,将新设直隶州中战略位置重要且政务繁多的陈州、许州升为府,“政事甚简”的禹州、郑州降为散州,政务较少但战略位置重要的光州、陕州予以保留。乾隆六年,在缩减行政开支的大背景下,许州府又改为直隶州。至此,河南直隶州的数量基本稳定下来。清朝末年,随着卢汉铁路、开洛支路相继动工,郑州战略地位上升,光绪三十年(1904年),经河南巡抚陈夔龙奏请,升为直隶州。

    本文转自《史学月刊》2025年第9期

  • 党国英:城乡人口布局变化与乡村治理政策调整

    城乡界定方法及其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是什么?中国在城乡人口均衡布局方面存在哪些问题?社会治理是否可以实现城乡统一?中国在城乡人口均衡布局方面需要做出哪些政策调整?本文拟就乡村治理与城乡人口布局的关系作一个分析,并提出相关改革设想。

    一、什么是乡村?

    如果政策指向要精准,乡村的定义就必须明确。哪怕不同的管理部门出于自己的工作需要,可以使用不同的乡村定义,但定义的合理、明确是必须的。本文自然更多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讨论城乡界定的相关问题。按通常说法,城市之外的区域是乡村;城市人口之外的是乡村人口,这好像很明确。但我们仔细追究,就会发现问题没有这么简单。按现有官方统计,我们无法直接分解城市与镇的这两类居民点的常住人口规模,而实际上镇的建成区与城市的城区有很大不同。国家住建部发布的中国城乡统计年鉴所提供的人口分布数据与国家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不匹配,带来人口分布观察的困扰。中国人口普查区别了城市人口与镇区人口,但仍与住建部的有关数据不匹配,且人口普查数据只是每10年一次。在官方用语中,城镇化率指标中的镇人口包括了全部建制镇镇区人口;而乡村发展概念下的农村则通常是城市之外的所有地区,包括了绝大部分建制镇。

    从全国建制镇层面看,城乡边界模糊的情形也比较严重。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建制镇建成区的人口规模超过5万的比较常见。有的建制镇与所在城市的主城区完全连在了一起,成为城市的一个部分。中西部的情况则有很大不同。除了大型城市郊区的建制镇之外,中西部大部分建制镇其实就是一个大村庄,一般只有一条很短的商业街。

    从村庄层面看,城乡定义问题同样很突出。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村庄已经联袂成为大的市区。像苏南、杭甬地区、广东佛山市等,其许多村庄已经由城市基础设施完全联结在了一起。但从全国看,行政村的常住人口平均不到1000人,大部分村庄也就几百人,其中一部分成了所谓“空心村”。村庄空无一人的极端情况在很多省份都存在。

    政策目标缺乏清晰合理定义,会影响政策效果,有时还会导致明显政策偏差。笔者曾看到苏南某市某区的一个官方文件,讲该区某年道路投资总额中70%用于乡村道路建设,但笔者在现场看到的基本是连片城市建成区,没有村庄的影子。我们不免要问,如果按乡村道路规划,这个实际上的城市形态是否与其乡村道路规划标准不配套?如果实事求是,按城市标准规划建设道路,统计中的城乡建设投资比例数是否可信?从更意义上一般说,如果按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准则来衡量财政独立能力,那么,尽管建制镇拥有法律所支持的财权,也拥有自己的财政机构,但事实上普遍不具备财政收支平衡能力,更没有将现有镇建成区发展为小城市或称“市镇”的能力。这样一来,乡村振兴很难在城乡均衡发展的政策框架内才能实现。如果没有市镇实体的充分发展,而去大规模发展村庄公共服务设施,会带来公共服务效率的极大损失,长远看不可持续。这里实际上遇到一个“广义乡村”与“狭义乡村”(可称“农业区”)区分的必要性问题,以便在不同类型的乡村实行不同的政策。如果没有这种区分,或者这种区分仍然用行政区划概念做标准,政策的瞄准能力就会大打折扣。

    城乡划分实际上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各国对城市与乡村的定义很不相同,加大了国际比较研究的困难程度。本质上,这是二元划分方法的内在缺陷。为解决这个难题,2021年由欧盟、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人类发展计划署、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世界银行等六家国际机构,发布了历经多年完成的研究报告《城市化水平判定——国际比较中定义城市、市镇和农村的方法手册》,将城乡居民点分布类别划分为3种,分别是城市、市镇与人口半稠密区以及乡村。据了解,这个划分方法已经为欧洲主要国家所接受,将引起统计方法的变更。

    表1  国际机构推荐的城乡人口布局类型划分规则

    国际机构推荐的这种方法不仅在统计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而且现实意义也很大。关键是国际机构的新标准的类别特征明显,而不是那种类似宁夏西瓜和浙江西瓜之间的细微特征的区别。例如,按发达国家的经验,从社会经济效率上看,城市这类居民点可以有农业,但成本要比乡村明显高出很多;公共服务则在乡村地区效率很低,乡村地区居民只能在第二类区域即市镇与人口半稠密区获得公共服务,所以农户不能离市镇太远。从社会平等状态看,主要发达国家穷人一般居住在城市,因为穷人在城市更容易得到帮助,所以城市这种类型的居民点的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比较高,而乡村地区则很少有富豪,一般是中产阶级群体居住。相应地,从社会稳定状态看,城市的社会冲突程度较之乡村地区更高,激进社会思潮在城市多见,而在市镇和乡村地区的居民则更倾向于保守。城市居民的党派分野更为明显,且容易发生变化,而乡村地区则相反。乡村地区的政治活动缺少竞争性,道德风尚与习俗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作用更为重要,也弱化了市镇的政治市场的竞争性,使市镇的社会治理机构往往没有“三权分立”结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按国际机构对居民点类型的三元划分方法,社会治理办法与结果也有很大不同。按国际经验,乡村类型几乎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共服务,基本依附于市镇满足公共服务需求,而市镇的某些公共服务可以高于城市,所以市镇对居民尤其是对中老年人有更大吸引力,成为中产阶级的向往之地。这种情况在英国与荷兰最为典型。荷兰的人口密度居世界前列,其人口分布类型与国际机构的三元划分却最为契合。荷兰的几个大城市规模在欧洲也不算小,而400来个市镇在全国星罗棋布,作为第三类别的农牧区小型居民点则多为几户人家,农户离市镇的距离一般在6公里左右。农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水平绝不比中国中东部的一般水平好。浙江省农口一位领导干部说,浙江农村发展要学习荷兰,我听了深以为然!美国农区的人口布局如果排除了宗教因素(如阿米什教派只使用畜力耕作),与英国、荷兰比较一致。其实,除了原苏东地区,欧洲主要国家基本都是如此。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城乡人口分布,人口分布又影响国家的社会治理方略。这是基本规律。

    总结以上分析,我们以往使用的乡村概念,就是指农户们生产生活的区域,可称为农区;随着经济现代化,有的国家乡村与农区在演化中其内涵保持一致,即乡村中脱离农业的人口向城市或市镇集中;而有的国家则不同,即大量实际脱离农业的人口仍然居住在被这些国家称作的乡村的地区。根据若干国家对人口居住类型二元划分与国际机构三元划分的差异比较,葡萄牙、巴西、法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则把市镇及人口半稠密区定义为城市。乌干达、印度便是典型的使用“大乡村”概念的国家,即它们把国际机构归为“市镇及人口半稠密区”的区域看作乡村地区。中国住建部及一般官方文件定义的乡村与它们相似,虽然在计算城镇化率时又有不同。

    采用国际机构新发布的人口居住类型统计分类方法有重要现实意义。二元分类方法使用时间漫长,我们不需要改变普通人的语言表达习惯,但从提高国家多种政策实施的瞄准度的意义上,新方法显然更有价值。将传统意义上的乡村不妨称为“广义乡村”,并按国际机构的新建议,将其进一步区分为市镇区(含人口半稠密区)与农区两个类别,国家振兴乡村及提高乡村治理水平的相关政策的指向性会更加明确,政策实施中偏差的可能性也更小。农区人口规模要收缩,经济总量的占比也要相对下降,社会服务要向市镇引流,但农户的人均收入水平要在全社会平均水平之上。市镇区的人口规模则应扩大,经济总量的占比也要提高,社会服务质量甚至可以提高到超越城市的水平,这正是中国振兴乡村、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施展政策拳脚的地方。

    二、中国城乡人口分布是否合理?

    社会治理政策不只是要适应城乡人口布局的现实,更是要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布局,以提高社会治理政策的实际效果。问题讨论到这个程度,我们必须了解中国城乡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从官方数据看清中国城乡人口分布并不容易。《城乡统计年鉴》提供的城市“城区人口”小于人口普查统计的“城市人口”,我们认为前者的数据更具有合理性。按人口普查规则,若市所属下级行政区人口超过1500人/平方公里,该区所有人口都是城市人口,例如超过这个指标的北京市昌平区的人口都是城市人口,而达不到这个指标的平谷区则不然。中国各级行政区的人口布局首位度较高,类似昌平区的情形很多,城市人口数量在这里会被高估。住建部的统计应该是直接从居民点建设水平的视角定义市、镇、乡村,它不会将例如北京昌平区的流村镇的镇区人口看作城市人口,更不会把该镇所辖的镇区外村庄的人口看作镇区人口。所以,相对而言,住建部的人口分布类别的划分办法更为合理。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指标的农村人口是与城镇人口是相对应的,后者中含有建制镇建成区的人口数,但它没有对二者做区别。我们用总人口数减去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农村人口数和住建部的城区人口数,便可以得出各类建制镇建成区的人口数,其中包括城市辖区内建制镇、县城关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建成区人口。这样,我们就划分了城区、各类建制镇建成区及农业区村落这三大类居民点。这个划分大体接近国际机构的三元划分。当然,这个划分也是有缺点的,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县城关镇及一些东部建制镇的建成区的常住人口规模很大,远超联合国等国际机构认定的城市的底线标准;另外,中西部地区的建制镇建成区的规模又往往比较小,中国还有不少名村的规模比较大,如江苏华西村、河南南街村、陕西袁家村等。但即使有这个缺陷,用这个划分方法来分析城镇结构,也已经比笼统地分析城镇化问题更深入了一步。表2是按以上思路处理数据后的结果。依据此表的信息,结合官方其他数据,加上本人以往的调研,能看出中国城乡人口布局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表2  2006-2022年中国城乡人口分布变化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

    (一)城镇化程度低、速度慢

    按中国官方统计,2012-2021年中国农业实际从业人口占全部从业人口的比例由33.5%下降到22.9%,同期农村常住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由46.9%降至35.3%,两个指标大体同速降低,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实际城镇化水平可能低于官方统计的水平。中国农业综合机械化率达72%,单从数值上,讲这个水平已经超过了美国。2016年我国田间作业亩均动力0.41kW,美国亩均动力0.06~0.07kW,中国是美国的5.8~6.8倍;发生这种情形,一方面是中国农机利用效率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农业从业者冗余十分严重。从农村调查看,一些被统计部门看作的农业从业者实际上很少下地做农活,笔者称他们为“地畔农民”,并不是真正的农业从业者。

    如果“地畔农民”外出务工超过半年,便会被统计为城镇常住居民。实际上这部分农民与那些把土地流转出去、常年外出务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同的,后者被统计为城镇常住居民尚可。“地畔农民”会维持农村生活,在城镇的居所多是临时的,工作也多是变化的,农忙季节还要回家,安排农产品销售事务。把这种没有稳定进入城镇社会分工系统的人口看作城镇人口,不能很好反映社会现实。

    中国乡村居民职业的转变与居住地变化严重不匹配。2005年中国村庄现状用地面积为140420平方公里,但在乡村人口减少的背景下,全国农村平均每年村庄占地扩张面积高达200多平方公里。这种扩张大多以农民违法建房的形式出现。官方对违法建房的处理多以罚款了结。按照实际人口推算,这10年里,农村人均村庄占地由0.28亩增加到0.345亩,增加23%。粗略估算,中国农区(包括河流、道路,不包括森林地带、牧区)每平方公里约有1.1个自然村,约占到耕地面积的10%,农地因此被居民点切割得很厉害。在粮食主产区和南方丘陵地带,这种切割程度更为严重。大量已经脱离农业的原农村居民一方面在农村投资建设房屋,一方面又将房屋空置,不仅浪费巨大,还降低了他们的生活品质。

    (二)城镇发展不平衡

    从2006年以来的统计信息看,我国城镇发展不平衡问题有所加剧。2006年至2013年,中国各类建制镇人口增速达到5.7%,显著高于城市人口增速;2013年至2022年,增速下降到2.3%,低于城市人口增长速度(见表2)。

    (三)特大型城市人口规模增长过快

    中国大城市发展偏离均衡水平,呈现过度扩张态势。按Henderson的研究所提供的关于合理城市首位度的判断指标,中国前10位大城市的相对规模1990年之前处于适度区间。2011-2018市辖区户籍人口增长率与2010-2017非户籍常住人口增长率显然超过了中国总人口增长率,说明这些超大城市的首位度在继续增长。2010-2017年间这些城市的GDP增长率也快于全国GDP增长率,说明其经济的首位度也在提高。

    表3  中国特大城市的人口变化

    资料来源:1.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中国城市年鉴,中国城市年鉴社出版,2012年、2019年卷;2.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年、2017年卷。

    (四)县域之间人均收入的差异

    鉴于统计数据来源局限,我们用县域人均GDP作为县域人均收入的表征。因为人均GDP与人均收入高度相关,这种替代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从趋势上看也有可信度。我们按东中西不同区域的县域单位发展水平,选取了127个县域单位作为分析样本,发现县域人均GDP差异的基尼系数为0.415。这是一个比较高的数值,可以说明中国县域之间人均收入的差异是很大的。我们在分析城乡人口布局中重视这个数值,是因为我们发现,县域人均收入水平高的地区,其市镇发展水平相对应很高;而县域人均收入水平低的地区则相反。所以,这个指标也反映了我国均衡城市化水平的区域差异。

    检索其他研究文献,发现反映我国各省人均收入差异的基尼系数,近年来大体在0.4-0.5之间。这意味着,加入省会经济因素之后,我国地区间人均收入差异更大。县域之间人均收入差异的基尼系数接近零,才具有合理性。这是因为,如果真正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在人口自由迁徙因素的影响下,区域间人均收入不应该使基尼系数高到这个水平。美国人迁徙频率很高,便导致反映美国各州的人均收入差异的基尼系数多年来在0.1左右摆动,这近乎无差异。

    (五)中国市镇发展水平很低

    除了东部地区,中国建制镇总体发展水平不高,但东部地区要好于中西部地区。中国建制镇建成区人口规模在各地差异大,中西部大部分建制镇的镇区不过是一个大村庄而已。除去人口密度很低的边远地区,中国建制镇的平均覆盖范围大约为180平方公里,各地的差异与东西方位及距离大中城市远近有关。

    中国建制镇发展到怎样的水平,才能真正发挥城乡融合发展的枢纽作用?我们依照公开的官方数据做一个大略分析。如果中国农业产业链重心能够向市镇方向下沉,则平均每一个建制镇的农业产业链增加值可达到12亿,这样约可以支撑1.5万人(包括农户就近兼业因素)在这一系统中获得与城市居民相等的收入。三代6口之家的户均农业用地可达120亩,粮食经营面积可以更高一些,已经能够普遍形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按农产品销售额估算)。考虑到建制镇可以生存数倍的非农业人口(美国约为1:10,按中国国情,取1:3),则建制镇辖区平均人口可达到4.5万人,且这部分人口可以从农业产业必然引起的旁侧产业中取得就业机会。如果在建制镇发展城市年长居民养老产业,人口规模还可以增大到5万人左右,其中建制镇镇区人口在4万左右。这样一个人口规模,方可以保证学校、医院及其他文体服务机构获得规模经济。例如,这样的人口规模之下建设两座小学,每一座小学的学生规模都可以超过最低1千名学生数的合理规模要求(依据为我对教育界人士的访问所得到的信息)。显然,中国建制镇的实际发展水平与这里描述的理想水平相差甚远。

    费孝通先生曾提出城乡概念的界定问题,并主张把他使用的“城镇”一词用“集镇”替代更好。费先生所考察的吴江已经今非昔比,他所倡导的乡镇工商业已经孵化为世界分工体系,当时的很多集镇已经转变为开发区。他主要是从商贸关系的视角分析集镇的意义,发现了集镇中自然发育的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作用。现代区域分工体系中市镇在作用已经超过农业时代。

    三、城乡社会治理是否可以统一?

    人口在城市、市镇及农区的分布越合理、越具有类别特征,社会治理的共性反倒越突出。如果把社会治理主要看作政府的职能,政府怎么可能针对日益细分的专业化人群做出细分的治理安排?要多大的政府才能承担起这样的重担?农业专业化水平提高以后,政府可以有农业政策,但对农区的社会治理并非一定要有特殊政策。城乡社会治理可以实现统一,或者说可以实现城乡社会治理的一体化。希望下面的讨论能支撑这一观点。

    (一)公正性目标是城乡社会治理统一的基础

    乡村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什么?人们通常用把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治理的核心目标,并把乡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频率及严重程度用来做乡村社会稳定水平高低的指标。这种认识有不足之处。通常,用大量花钱的办法加强社会控制会带来社会稳定的短期效果,但不可长久持续。所以,社会治理从根本上还是要提高经济效率,改善城乡社会之间及乡村内部各阶层之间的平等程度,这两方面有了成绩,乡村社会才能稳定。这不是说政府直接插手经济活动,直接干预工资水平,而是指主要通过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间接实现这些方面的改善。按罗尔斯的观点,公正就是效率、平等与稳定三者关系的统一。治理目标不能本末倒置,效率增进与平等改善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我们再仔细想想,乡村治理这三个目标是基础性目标,对研究城市治理也适用。针对所谓乡村特殊性的治理研究,其实也脱不开乡村与城市系统的关系。所以,从长远看,乡村治理改革是要将社会治理的城乡二元结构转变为城乡社会治理一体化格局,否则乡村治理的一些难题无法破解。

    (二)效率目标对城乡社会治理一体化的决定意义

    按有关资料推算,中国农区平均人口约为300-400人/平方公里,超过了国际机构定义农业区人口密度标准的上限,已经达到国际机构定义的“市镇及人口稠密区”底线标准的。但是,中国农业区的人口分散在大量传统村庄里,务农人口与已经脱离农业的人口混居一起,没有典型的小型农业居民点。中国的行政村平均规模不到1000人,村民小组(接近自然村概念)规模更小到平均约150人以下。

    为中国这种不大不小的村庄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成本很高。在农业发达国家,更小的农业居民点除了简易道路之外,几乎没有公共设施。这类人口在欧美社会大多分散居住,较少有其他类型居民与他们做邻居。乡村房价变动反映了这种趋势。距离牧场小型居民点越近,房价越低,反映了农村居民在脱离农业以后的居住点选择意愿。这种变化对农村社会经济结构有重要影响,例如,几十户人家的村庄作为居民点越来越少,形成政府对公共服务部署的特殊要求。小型农业居民点的生活排放规定一般比较宽松,允许农户自建排放物处理设施。小型居民点的周边的基础设施会比较简陋,通向地方公共路网的道路通常硬化铺装处理。在学者Steven C. Deller and John M. Halstead对新英格兰地区农村道路服务的效率的研究中,运用随机前沿模型对新英格兰城的农村道路进行了效率测算,结果显示,新英格兰城存在着管理的低效率和投入的低效率,效率损失约为40%,也就是说比需要的成本高出了40%,但研究结果显示,小城镇发展能够更好地匹配公共效率。

    从大局看,近年来中国乡村社会的人口在明显减少,但国家财政用于乡村社会的支出却大幅度增长。假设国家财政支出项下的“农林水事务支出”的内部细目结构不变,则说明这项支出中涉及的乡村社会维护的支出以同样的速度增长。再假设此项支出中用于粮食生产的部分与粮食产量以同样速度增长,则说明超出粮食产量的支出增长主要是由乡村社会发展与维护引起的。这里的两个假设自然有其合理性。由国家财政统计年鉴可以看出,国家农林水事务支出中涉及农村社会的支出近年来只是略低于农业(主要是粮食生产)的支出,而且农业支出的一部分在实际操作中也会转化为社会事务支出。从表7可以看出,2007年至2022年期间,扣除价格变动因素,农林水事务支出增长的速度超过粮食产量增长速度近9%。2013年至2022年期间,国家财政收入增速明显放缓,农林水事务支出增速仍然超过粮食增速2%。考虑到乡村人口负增长因素,国家在乡村维护与发展事务方面的农民人均支出增长更快。这些支出完全是公共领域的支出,其中包括村干部的工资与办公经费补贴,但不包括对一般农民的社会福利补贴。所以,这里的相关变量的增长其实正反映了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公共品的“过度供应”问题,只是在这个场景下它与乡村治理联系了一起。不能不说相关支出的增长对农村的风貌改善有一定作用,但从人口城镇化仍在持续的情形看,特别是从小学生城镇化率的长期高于人口城镇化率的情形看,这种支出的作用是令人怀疑的。其实,对于小规模居民点,在我国就是平均常住人口规模不到1000人的行政村,更是平均常住人口不到400人的自然村,要将其建设成文明、现代的居民点,成本都是极为高昂的。

    表4乡村社会维护与发展支出推算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

    如果以社会治理的公正性目标为准绳,中国城乡社会治理仍有明显的二元结构特征,由此产生了乡村治理目标难以实现的特殊难题。

    行政村一级的“政社合一”体制尚未打破,是难题之一。在农村改革之初,国家取消了人民公社制度,使“政社合一”制度在乡镇一级被打破。但在行政村一级,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仍然既担当公共服务职能,又作为集体经济管理的权力行使者。与人民公社时期相比,目前村庄的后一职能有所消解,即不再直接组织生产活动,但仍承担着分配集体经济收入的职能。

    行政村一级的“政社合一”,使一部分村庄的社会保障社区化,不利于稳定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必须是低风险的国民收入再分配行为,如果一个社区依靠从几家企业收取的物业租金作为保险基金来源,会增加风险。依靠广义的国家财政(即包括企业固定缴费的“社会保障税”),方可稳定社会保障水平,体现社会平等,降低财务风险。目前,中国发达地区的部分村庄因集体经济强大,公共开支提留的总量也大;欠发达地区的村庄则无可提留,公共开支捉襟见肘,由此造成中国村庄公共服务水平存在不小的差别。前一类村庄会将集体经济的提留用来补贴村民的社会保障。因社会保障的刚性要求,当集体经济收入降低时,村庄将不得不变相举债维持社会保障水平,最终产生讨债诉讼,诱发社会冲突。

    行政村一级的“政社合一”,还妨碍劳动力跨社区自由流动。依据笔者的调研,利用集体收入建立的公共服务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俱乐部物品”特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乐意外来人口享用这些公共服务。发达地区的村庄多是包括居住区和非农业生产区的混合型居民点,不得不吸收外来居民常住,“俱乐部物品”很难维持对他们的“排他性”利用,由此会产生两类居民的抱怨。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设置原则的变更妨碍社会公正,是另一难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之初,其成员的合法性基础是成员必须“带地入社”,即农村住户以自己在土地改革中分到的土地作为加入合作社的财产,农村住户也成为集体组织成员。由于当时农村住户每家的土地占有比较平均,每人、每户的成员权具有等同性。这种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有其社员资格排他性的内在规定,这符合一个经济组织成立的要件。若没有这种排他性,集体经济组织就会丧失财产权利的边界,建立组织就没有意义。但是,后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排他性条件发生了变化,农村集体逐渐默认原成员家庭出生的子女自动获得成员权。在农村经济很落后的时期,还可以通过户籍迁移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例如婚嫁带来的人口户籍转移、政府移民政策引致的转移、城市青年到农村“插队”导致的转移等等,这些新成员均无任何财产带入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在较长一个历史时期内,一些成员因为国家政策(如升学、入伍和城市招工等)离开村庄时,其成员权被无偿终止,但各地具体实行这个政策的时间有不同。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变动不再伴随土地等财产关系的变动。

    这种在竞争性经济活动中设立与资产投入无关的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做法,违反经济常识,必然同时牺牲效率、平等和稳定,当然失去了公正性。其原因是:

    第一,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资产投入无关,人们会采用非经济的竞争手段取得成员权资格,获取“搭便车”利益,从而必然产生低效率。这种制度安排容易助长机会主义行为,危害公序良俗。

    第二,因为成员权资格取得方式对于所有成员并不是同一准则,便造成了机会的不平等。新出生人口、户籍转移人口与早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分享集体收益,实际上是把集体收益当成了“公共品”,而早期成员当年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时向集体缴纳的资产却是实打实的私人资产,这使早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受到了系统性损害。

    第三,鉴于前述成员权设置的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成员多有抱怨,经济发达地区的村庄甚至常年发生集体上访,引起社会不稳定。有的村庄为了一揽子解决这类问题,确定了集体经济股权“量化固化”原则,很无奈地使经济问题“政治化”。例如,确定本村某年某月之前出生的人口获一个或几分之一个成员权,相应地匹配若干股份。那么,这个时间节点凭什么确定?这完全没有合理依据。任何经济学家找不到它的合理性所在。最合理的是村民在权势人物的引导下,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一个标准。这是一种村庄政治的妥协,并非按经济规律办事。中国经济发达地区的村庄普遍存在这种“一人一权利,一村一政治”的情形。本来最好由市场决定的事情,却通过极易产生纷争的政治决断程序来解决,这实在不是一种能带来社会良治的做法。

    (三)平等目标对城乡社会治理一体化的决定意义

    我们再来分析乡村治理的平等目标的落实效果。按官方数据分析,我注意到乡村居民内部的收入分化水平要高于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分化水平,但前者发生的原因还在于城乡关系方面的因素。大凡社会经济现代化水平高的国家,穷人主要生活在城镇,特别是一些大城市,我们却有一个农村“蓄水池”的概念,一旦城市经济出现不景气,就要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返回家乡,用了个好听的词叫作“回乡创业”。在这种操作习惯之下,乡村治理怎么能解决乡村内部的收入平等问题?

    总体看,中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在不断缩小,由2004年的3.08倍缩小到2023年的2.39倍,但减小的速度(x=(n+1)/n)在不同阶段有所不同。2004年—2009年减小速度较快,此后两年减小速度放缓,2012年—2022年减小速度基本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在2012年之后的降低,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放慢有关(表5)。与2004年至2011年相比,2012年至2023年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增速降低了5个百分点,但因为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增速更快降低,所以导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变小。这种变化不值得我们称道。

    表5 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进一步分析可发现一个更令人忧虑的情况:2012年以后,农村低收入人群可支配收入平均增速较之其他群体明显偏低(见表6)。2023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缩小至2.39倍,但在城乡居民按五等份划分的各组中,比较城乡同为低收入组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差距倍数从2013年到2023年仅从3.44倍下降到3.32倍。与其他各组比较,倍数变化弹性最小,为1.04,而倍数变化弹性最大的竟然是高收入组,达到1.23!这意味着占比为20%的乡村最低收入人群与城市同一组的人群相比,其收入差距变化不大;反倒是城乡占比为20%的最高收入的人群的收入差距明显缩小。一般来说,收入差距存在未必不合理,但问题是中国在这一时期的脱贫攻坚任务所要帮助的正是这一部分人。

    表6 城乡居民收入按五等份分组变化

    上述情况也被基尼系数分析所证明。用5等分划分的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作为基尼系数分析的对象有一定局限性,但仍可以反映收入差距变动的大略趋势。如图3显示,2012年至2023年间,乡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扩大的,由0.28256提高到0.30417;而反映不分城乡的全国居民的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则由0.3309降低到0.3242。这说明,在全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降低的背景下,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反而扩大了。虽然两者变动幅度都不大,但在政府大抓脱贫攻坚工作的这一时期,乡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降反升,多少有些令人吃惊。从效率与平等(平均)的关系看,农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的提高,应该换来农村经济效率的更快提高,但实际情况如前所述,农村三种粮食生产的劳动生产率增速反而出现低于全国增速的变化。这种效率变化与收入差距变化的异常匹配,可能反映了经济结构出现了深层次问题。

    从兼顾平等与效率两个方面而满足乡村治理之正义性要求看,以上简单的统计分析已经让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不能说政府的农村工作不努力,而应该说这种努力的重点未能向城乡均衡发展的方向有足够的倾斜,这才是问题发生的症结所在。

    图1  用基尼系数反映城市与乡村居民收入差距变动的大略趋势

    (四)社会治理城乡一体化才能解决乡村发展的难点问题

    上面我们分析了城乡人口布局与对社会治理核心目标的影响,指出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城乡社会治理一体化。也许有朋友会认为农区、农民会有一些特殊问题,还是需要专门通过特殊的乡村治理政策体系加以解决。但在我看来,目前中国农区、农民的重要难题,也必须仰赖城乡关系的进一步整合才能得到解决。

    1.农民兼业难题。专业农民可以看作自我雇佣者,他们的劳动报酬高低与工商领域劳资关系有密切关系。只要人口流动机制健康,城镇工资水平提高会带动专业农户报酬的提高,甚至使后者的收入水平还会高于城镇劳动者,此其一。其二,农民除了农业劳动收入、资本收入,还必须有兼业收入。就是在美国这样农业高度现代化的国家,农场主家庭成员从事非农兼业的情形也十分普遍。他们可以是农产品加工、运销公司的职员,甚至可以是政府非常任雇员。例如,一个农场主可以被选为当地小城市的市长,每周在市政府工作一天,其余时间在自己农场里工作。这种情形下,兼业的通勤距离不能太长,所以作为就近兼业中心的市镇必须广泛分布。同样在这种情况下,分散的农户其实不容易就地结成自己的“社会”,他们的社会生活的中心在市镇。如果市镇不存在,或者市镇远在合理的通勤距离之外,农民要么离开家乡,要么自给自足地生活,这就与现代化不再相干。后一种情况下,确实会发生离开城市的“治理”,但这难道是我们想要的治理吗?

    2.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中的农民歧视难题。前面分析过,尽管从制度范式上,我们已经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农民在这个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要通过农业规模化经营与兼业路径使农民转变为社会中产阶级。使社会保障的“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个根本原则建立在“大羊”普遍存在的基础上。这样一来,我们也不用再为农民基础养老金每年增加20元而尴尬,国家也不再会存在专门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特殊的乡村治理任务。

    3.慈善救助中的角色固化难题。在过去几十年里,在政府引导下,贫困地区农民成为社会慈善行为的重要关照对象。但一个相对确定的社会群体在较长时间里成为慈善活动的瞄准对象,是不正常的。这其实是关于消除贫富悬殊而采用的更大的乡村治理工作,只不过这项工作成为国家的大规模政治行动,学者们没有把它看作乡村治理研究的对象。但是,如果城乡人口布局不做根本性改变,这个问题就无解,因为农民总是最穷的群体,国家的慈善救助就总需要瞄准他们。如我前面所说,专业农户最应该有条件成为中产阶级,怎么能成为慈善活动的救助对象?我希望中国慈善事业的领袖们从现在开始,努力帮助农村剩余人口到城市定居,哪怕他们进城以后暂时属于城市的低收入阶层,但只要他们过得比家乡好就行。这个目标实现了,乡村治理的这个任务也就消失了。

    4.宗法伦理价值的取舍难题。社会上总有人对乡村宗法伦理情有独钟,这种情形甚至影响到乡村治理研究专家的认知。其实,这是面对鸡肋和鸡腿的选择问题。在传统乡村社会,农村家族在五代人之内确实多有扶危济困的善举,以接济族内遭遇不幸的小家庭或个人;大的家族也会有类似行为,帮助无地少地家庭改善生计。若权衡利弊,按社会文明准绳要求,这种依靠家族内部的再分配增进平等的方式已经弊大于利。如果农民收入水平获得提高,农民就会有更强能力进入现代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并通过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在城乡居民之间真正实现平等服务。此时,家族内部的收入再分配行为就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了。这个目标如若实现,关于那些“五伦、十义、四维、八德”的所谓糟粕或精华的选择判断,也不会再是现实乡村治理研究的话题。

    5.小农历史使命如何结束难题。多年来,关于乡村治理研究领域为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耗费了不少笔墨。例如,说此小农非彼小农;享有社会化服务的小农,不是真正的小农。又说中国国情决定了小农会长期存在,只要农业专业化服务跟进,小农社会也会有农村现代化等等。诸如此类的说法成为乡村治理特殊性的理论基础。而我认为,大农或小农要用销售额高低来界定。抛开特殊群体,以生计经营为目的的小农有几个心甘情愿地做个小农?小农转变为专业农户盖因我国城市门槛高、农业门槛低而困难重重,这是改革不够深入产生的结果。农业进步的趋势是由劳动密集型转变为资本和土地密集型产业。这里有一个学术研究的思路问题,合乎逻辑的应该是沿着问题链去追根溯源,找到啃硬骨头的办法,哪怕慢一点,也不要在问题堆积的基础上想着去垒就自己别样的大厦出来。小农转变为专业化大农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但这是国家现代化绕不开的路,我们必须走通。

    四、以均衡城市化为路径推进社会治理改革

    实现均衡城市化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建设工程,其中,通过广义乡村的市镇化,降低人口流动的城市门槛,提高农业门槛,是最为要紧的步骤。进一步说,要让农村精英有条件在农业经营和城镇兼业中,成为超过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创造者,获得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让有意愿的城市精英有条件成为现代农业的投资者,给农业注入活力。两者结合,实现中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社会治理工作要与这一过程相向而行。这里提几点设想。

    (一)构建均衡城市化目标

    城乡均衡发展应以人口布局调整为主线,使国家人力资源得到更有效配置。城乡均衡发展在当前要部署的重点任务是:(1)停止特大型城市的人口增长,不再通过新建、扩建各类开发区扩大人力资源总量;人力资源的结构性调整通过市场机制实现。(2)稳定大中城市和县城的人口规模。(3)大力推进建制镇镇区建设,扩大建制镇人口总规模,将建制镇镇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到大城市水平。根据全国各地发展水平差异,支持100-300平方公里范围建设一个建制镇,建制镇镇区人口一般应为2万-5万之间。(4)农业区人口应大幅度减少。根据国际经验及中国实际,本报告设想了主要居民点类别的合理的人口占比,见表7。

    表7  国际机构的人口布局类型划分方法与中国人口布局预期调整目标

    *国际机构原报告的亚类只有6类,本报告根据中国实际添加没有类别(2)。

    **本列中的人口占比所涉及的人口只与本表定义的居民点概念一致,不是现行中国的行政区人口,例如杭州市的人口不是1250万,而是小于1000万的城市建成区人口,且不包括郊区市镇人口。

    (二)推进广义乡村的市镇化

    在官方用语中,将建制镇建成区改为“市镇”。要建立“广义乡村”概念,并在广义乡村中要形成“一大一小”格局,即把市镇做大,并按城市标准进行建设;在市镇外的农业区要大批撤销行政村,支持三五户、最多十来户人家构成的小型居民点,使全国农业区人口总规模变小。提升市镇的地位必须缩短国家行政科层管理链条,把五级政府至少缩减为四级政府。取消市管县体制,释放一些市辖区为县级行政区,合并一些小县(如陕南3市所辖的袖珍县)为大县,并将县归省直管。还可以有更大幅度的行政区划改革,这里不论。

    (三)以提高效率为约束条件,建立合理的城乡社会治理框架

    实现人口布局调整主要应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解决既往遗留的体制问题释放市场机制的作用空间。(1)将城市经济密度作为指标考核城市政府的土地利用效率。考核指标的计算应该以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各类违规占地)作为基数。(2)市镇辖区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应主要惠及市镇建成区建设。(3)农村刚性贫困人口应迁入市镇建成区或中小城市,更好帮助他们获得合适的就业岗位。云南保山在这方面有好的经验。(4)农业转移人口进城的“双挂钩”政策向市镇倾斜。(5)强化市镇独立财政,使其加入更加稳定的分税制体系。(6)鼓励撤销人口规模小的建制村,将其所辖的农业人口直接归市镇管理。或者设立市镇农业办,对农业区人口分区管理。

    (四)以增进平等为约束条件,改善城乡分配关系

    我国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限制“996工作制”这类过度行为。中国也应该实行“周工资制”,以制约商人拖欠劳工工资的行为,改善农户兼业条件。目前劳动市场上的“劳务派遣”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劳动者权益,需要规范、整顿。

    第一,要建立合理的“立户制度”。我国有城乡居民最低收入保障制度,但因为没有合理的“立户制度”做配套,使农民的最低收入保障难以真正落实。农村老人的收入可能与成年子女在一个户头中计算收入,子女收入高一点,老人收入也就“被平均”高了。但实际上老人们要沾子女的光并不容易。有的农村老人实际生活水平不如“五保户”的收入。要通过立户制度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可以考虑将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缴纳过的“农业税”看作城市职工社保缴费计算中的“视同缴费”,据此重新计算部分农民的养老金收入。初步匡算后,我以为此举不会明显增加国家养老保障支出。

    第三,可以在完善现有各项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建立“教育保障制度”,扩充普惠教育的保障内容,更大幅度减轻农民子女的教育支出负担。

    本文转自《乡村治理评论》202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