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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epoo

  • 魏宏运:南开往事

    记得文化大革命刚结束,学界有人性善性恶之争。孟子讲:人性无有不善,人生下来就有同情、怜悯、羞恶之心,这就是仁义礼智四种天赋道德的萌芽。《三字经》头一句也说:“人之初,性本善。”但从文革中暴露的事实看,人性是恶,如荀子所说的:人生来就有各种欲望,所以人性本恶,而善是后天学来的。也许文革是一特殊现象,在那时,南开园中,只看到暴行肆虐,是恶而不是善,革命派疯狂得很,无法无天,使南开园成为暴民社会,可以举出种种例证,来说明这一问题。

    虚构的何娄黑帮和百丑图

    文革一开始,校党委书记臧伯平为保护自己,就授意宣传部副部长邢馥德,虚拟了一个黑名单,以副校长何锡麟、娄平为首,把全校百多名教师和干部都打成牛鬼蛇神,这些人被称为“何娄黑帮”。许多教授是以反动学术权威为名成为黑帮的,一些党政干部在过去向领导提过这样那样的问题,在他们看来是不顺从的异己分子,就被列入,于校东门内马路旁搭起席棚,将百余人丑化,写上罪名,以漫画形式示众。譬如:

    吴大任 数学系教授、教务长

    滕维藻 经济系教授、副教务长

    李何林 中文系系主任、鲁迅研究专家

    华粹深 中文系戏曲专家

    姚 跃 中文系党总支书记

    朱维之 中文系教授

    王达津 中文系教授

    邢公畹 中文系教授、语言学专家

    许政扬 中文系讲师研究古典小说

    郑天挺 副校长、明清史专家

    杨翼骧 中国史学史专家

    魏宏运 从事中国现代史教学

    巩绍英 从事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

    曾鼎和 数学系教授

    严志达 数学系教授

    胡国定 数学系副教授

    杨宗盘 数学系教授

    刘晋年 数学系老教师

    姜安才 物理系系主任

    何国柱 物理系教授

    张云祥 物理系党总支书记

    何炳林 化学系教授

    陈茹玉 化学系教授

    王祖陶 化学系青年教师

    陈天池 化学系教授

    王积涛 化学系教授

    陈荣梯 化学系教授

    李国冀 校团委副书记

    杨敬年 经济系教授

    龙 吟 经济系教授

    钱荣堃 经济系教授

    谷书堂 经济系讲师

    何启林 经研所教授

    鲍觉民 地质地理教授

    王赣愚 政治学专家

    赵景员 物理系副教授等等

    这些人都给画成奇形怪状,有的被画成脑袋、脖子、鼻子不成比例,有的头大身子小,有的长腿,有的短腿,有的面目狰狞等等,张贴在校内马路旁的席棚上示众。画家是有功夫的,也有想象力。

    红卫兵据此,根据1966年6月1日,陈伯达授意审定的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和扫“四旧”的社论,对“黑帮”随意抄家,抢走各种财物。学校电台不断点名要“黑帮”分子到指定地点交代问题。如勒令老教授刘晋年交代历史问题,勒令我交代地下党情形。不去就要砸烂狗头。红色恐怖笼罩了校园,扣发工资,戴高帽子游行,剃阴阳头,挂着“黑帮”牌子扫地,或住进牛棚等,集各种暴行之大成,其残酷是难以笔墨形容的。举例如下:

    花样翻新的暴行

    一、抄家

    抄家是以“扫四旧”的名义进行的,实际上是一轮抢劫运动,受害者的东西,被任意抢走,新的旧的,只要他喜欢,就成为他的囊中物。举例来说,郑天挺副校长的旧衣箱及杂物箱约6-7箱被拉走,内中有郑老父亲清朝衣物等。是年冬,曾展览,展出的东西已遗失,书箱拉走了3-4箱,遗失了一些。字画、砚台、石头、墨均全部拉走,后退还一些,损失惨重。其中信件最重要的有胡适去南京后给郑老的信,以及傅斯年的信及照片,全部遗失。

    吴廷璆教授被诬为大叛徒、大汉奸、大卖国贼,大标语贴在其邻居许政扬的外墙上。他早年从日本毕业回国时,带回的青铜菩萨(高约30厘米,带座)、花瓶各一,黑底相册(留学生活为主)一大本,教研所用各种中外书籍(日文居多),以两辆手推车满载拉走,零星装走者无法统计。著名字画十余轴幅(有罗振玉、于右任、马叙伦、马一浮等手迹)。其夫人李云峰祖传首饰盒一只,内皆银制龙凤、玉器翡翠、珍珠等,为防当年通胀,所购金戒指,以及各种中英文书(多为国学、古典文学、昆曲曲谱等),大相册一本,唱片数十张、集邮册两大本,工艺品盒一只,新购永久牌自行车一辆。以上所掠走之物,大多无归,仅自行车以旧车追回,戒指折还60余元。

    我家,被敲掉瓷砖地板,说是藏有枪支,什么也没有挖到,遂恶言训斥。掠去亲戚王迈从罗马尼亚讲学归国时所带的照相机、望远镜。掠去新购买的羊绒皮衣一件,书籍小册子约千余种,内有《西行漫记》、《续西行漫记》(复社版精装)、蒋介石冯玉祥来往信函等、《西安围城十周年记》、《侍卫官杂记》、《孙中山全集》几种版本,这些东西除《孙中山全集》打上 × × 归还外,其他均变换了主人。

    杜泽先,校医室大夫,原张学良的私人医生,被抄的有金条等宝物,在旧图书馆抄家物资厅展出。人们都是第一次看到金条,后来这些财富都成为有的工人及其家属的心爱之物了。

    二、绑架

    滕维藻:副教务长,经济学家。1980年升为校长(有一段时间兼党委书记)。译著有哈耶克的《物价与生产》、《通向奴役的道路》、伊利摩尔豪斯的《土地经济学》。主持编写了我国第一部《跨国公司剖析》,领导撰写《澳大利亚经济》等。1983年受聘为联合国顾问。文革一开始就遭到绑架,被蒙面押到校外一座楼上,看到屋外墙上写有“打倒乔国荃”的标语,始知被押到天津医学院,拘禁20多天,完全与世隔绝。

    李何林:中文系教授、系主任,曾参加过1927年的“八一起义”。是研究鲁迅的专家。著有《近二十年中国文艺思潮论》、《鲁迅的生平及杂文》等。文革结束时,调到北京鲁迅博物馆任馆长。文革一开始就受到种种磨难。被绑架到天津医学院,有一天,忘记给他吃饭,到了晚上扔进两个窝头,才充饥。在后来劳改中,每天挂着“黑帮”牌子,我们相见,只能苦笑。

    三、熬鹰

    苏驼,1950年代后期到1960年代,哲学系讲师、总支书记、副系主任。1980年代为哲学系、社会学系主任,曾撰写《重视研究毛泽东同志关于调查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费孝通社会调查思想初探》《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等,主编和参加《社会调查基础知识》《社会调查研究原理及方法》《中国城乡居民社会方式理论研究》等。

    文革中,红卫兵无中生有,诬其于1946年-1947年在南开中学参加的社团为特务组织,该社团一部分人研究地理,一部分人研究历史,苏是研究台湾地理的,遭四五个人连续围攻,不得休息,让他交代历史问题。

    王祖陶,化学系中年教师。文革前,美籍华人司徒月兰要到美国定居,开了个一次茶话会,被诬为潜伏会议。司徒月兰是教英国文学史的,新中国成立前后任外文系系主任,长期任教南开,颇受同学敬爱,要分别时,话别是很自然的。王被邀请参加成为一条罪状,被视为“特嫌”,遭隔离、毒打,并以不交待(并非参加司徒月兰茶话会的人),就送入监狱。王几天几夜被围攻,还以强烈的灯光照射。王恐惧,就讲出了解放前的几十个人。这些人并未参加司徒的茶话会,都受到迫害,有的被打致死。这是一桩典型的逼供信事件。

    四、下跪

    李霁野,外文系系主任、诗人、翻译家,鲁迅研究专家,是未名社成员,译著有《我的家庭》《简爱》《鲁拜集》,著有《鲁迅精神》、《难忘的1919》《未名小集》《唐宋启蒙》和《十八卷文集》等。文革中备受摧残,抄家、劳改、游街,还在主楼二楼中厅洋灰地上跪了一夜,家已成不了家,只好暂时和妻子分手。

    李宜燮,外文系教授、副系主任、翻译家,主要译著有《箕茨》(济慈书信选)、沈从文的《萧萧》(汉译英)《如胶似漆》、明冯梦龙著《醒世恒言》选译等。除劳改外,还在主楼洋灰地上跪了一夜。

    五、打幡

    历史系受害者每天劳改时排队,形成梯队,由魏宏运领头打着幡(意为地主资产阶级孝子贤孙),随后跟着的是郑天挺、杨翼骧、于可、辜燮高、陈文林、来新夏等。

    六、扫地出门

    付筑夫,经济学教授,著有《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五卷本。1947-1983年任教南开,后任教北京经济学院,1957年错划为右派,文革中被扫地出门,睡到东楼二楼洋灰地上。

    七、毒打

    李琛,历史系党总支副书记,原党委书记高仰云之妻,怀疑历史上有三青团问题。文革中有数十人到甘肃武威去调查,花了学校两三万元,没有得出个结果,被抓到红反楼,遭到毒打,威胁拉到郊区活埋。被打得遍体鳞伤,死去活来,然后从红反楼扔出,已不能行走,只好翻滚回到东村小屋,每翻一身就惨叫一声。平常几分钟的距离,他滚了一个多小时,彻夜干呕,凄惨至极。

    我于当年冬天,被天津大学八一三王冠杰,石家庄一学校杨感,天津南大附中齐宝珍三人联手,强拉到第一宿舍毒打,理由是:王冠杰毕业时,5门功课不及格,其父亲与校党委副书记翟家骏一定要分配到天大马列教研室,我提出开会,因此怀恨在心。齐宝珍对分配到中学教书,认为屈才。杨感毕业时,恰逢中央提出选派一批学生赴基层锻炼,然后委任为县长或县委书记。文革兴起,此计划落空。三人各有自己的私心,便以毒打来泄气。打手王冠杰手上着带刺的指环,打得一道一道的血印,头上、脸上都是。我胸部挨的拳头最多,顿觉五脏六腑如翻江倒海,头上也起了大包,脑袋剧痛犹如断裂。他们突然提出让我喝水。听说,此时喝水必得肋膜炎,未饮,他们又继续猛打。我的妻子王黎在窗外,看到打得越来越狠,毫无休止之意,便不顾一切地冲进楼内,拉开宿舍房门,大喊“打人啦”,喊声惊动楼上和楼下几十名学生,都来看热闹。打人者的激情有所冲淡。我的女儿魏晓静立在我的对面,至死不肯离开,打手们不认识她,便问她是否认识我。她说不认识。打手问:不认识,你看什么?她说我看他交代不交代,交代什么。由于其他人在场,打手们就没敢下毒手。

    我因此大病一场,几乎丧命。从胸腔到腹腔一圈都疼痛,循环式的,胸腔前后,创伤无数。我倒在床上,昏睡不醒。夜间,大汗淋漓,被子全被湿透。我的妻子王黎半年没有上班,每隔两天早晨去医院挂号,回来后陪我到医院看病,然后再把我送回家,她下午再去医院取药,夜间,则监护我,替换被湿透的衬衣、衬裤,起码要换两次。日夜喝水吃饭,都是她喊醒我,不然我会一直睡下去。她一两天到李七庄农贸市场买兔肉、田鸡之类,采取食疗法。

    八、焚毁书籍

    杨宗盘,数学系教授,被强迫用铁锨将旧英文数学书捣毁烧掉。其岳父钱道荪藏书甚富,焚烧一夜。

    华粹深,中文系教授,满族王室人,从事戏曲研究,迫使他烧毁珍藏的从清末到新中国的唱片,烧了两天半。宫廷玉如意、顶戴、珍玩、字画、金银器等俱被抄走。

    林树惠,副教授,参加编译《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如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等,协助郑天挺标点《明史》,并撰写论文多种。校外红卫兵直接烧毁中华书局版《二十四史》。

    我是历史系讲师,被抢走书籍多种,烧毁了解放前辅仁大学印的《大学》《中庸》《论语》等教材。我为历史系资料室购买的解放区的报刊资料(包括敌伪的)一大堆放在主楼二楼一个角落,后来拉到造纸厂了。

    九、强行搬家

    几乎所有老教师都遭受搬家之苦,一些出身好的青年教师、职工等,强占老教授的房子,将老教授挤到一间小屋去住。如郑天挺被赶到一处背阴的9平方米的屋中。滕维藻一家五口被赶到只能放五张床的地方,什么东西都没有了。李何林,也是同样。吴廷璆家被赶入两间小屋,他的岳母没有地方住,只得回到安徽老家。杨生茂半个月搬了两次家,最后落户于北村的小屋中,其夫人被遣返到老家,老家村里没有户口,只得到她妹妹家里住。后在北村监督劳改。陈荣梯被历史系一位青年教师挤到一小屋中,经常受到侮辱。其他像温公颐、陶继侃、王玉哲、杨志玖、何炳林、李宜燮、王赣愚、周与良、邢公畹、朱维之、钱荣坤、鲍觉民、曾鼎龢、傅筑夫、丁鸿范、丘宗岳、陈天池、陈仁烈、江安才、何启拔、刘晋年、钱荣堃、杨翼骧等家庭,非搬离,即压缩。凡教授无不被抄,或迁居或腾房。未搬出者,房屋均被压缩,住进他人。我的住房,“八一八”红卫兵看了几遍,因两间房子难以隔开,没有看中。旧沙发和桌子,因为太破旧,得以幸免。这种现象,北京没有发生,却是南开的“特色”。

    十、抓人、拘留、审问

    经济系讲师谷书堂被拉到一教学楼(时称“红反楼”)三层部分,强行拘留,不准回家,晚上睡在乒乓球台上,共18天。工宣队进校后,再次遭拘押,从中秋到第二年二月,经半年时间。同时被押的有教务长吴大任、副教务长滕维藻、外文系教授穆旦,晚上睡在化学系实验室的台子上。有时听到从红反楼二层传来的遭到毒打的人痛苦的呼喊声。因审不出什么,放谷回家时,用木棍打谷,木棍被折断了,可见用力之猛,谷因此得了心脏病。

    十一、轮番批斗

    这次批斗是轮番式的,而且时间很长,有的一两年,有的两三年,以我为例。1969年5月中旬,学校在马蹄湖畔的大礼堂召开大会,批判我、数学系系主任曾鼎和等三人。大会开始,主持人喊:“把大地主、大军阀、大资本家魏宏运押上台来!”依然坐喷气式,头被押得很低。我的女儿也被拉来批判我,她的发言信是工宣队写的,因她年龄小,工宣队怕她害怕,中途退下,叮嘱她不要着急,一定要读完,“读完了,你爸爸就可以解放了。”当主持人宣读结论时说:“魏宏运出身贫农”,全场哗然。

    解放了,我想就没事了,但我仍是“另类”,对我的批判没完没了。1969年10月17日,林彪发布一号令,称“紧急指示”,据此命令,南开大学于11月6日,向河北省定县疏散。第一日宿王庆坨,第二日宿霸县,第三日宿白沟,第五日宿徐水,第六日宿保定,第七日到达定县,沿途我仍然受到批判。1970年12月25日,毛泽东批示《关于部队进行千里战备野营拉练的总结报告》,指示要求全军利用冬季长途野营训练一次。“大、中、小学(高年级)学生是否利用寒假也可以实行野营训练一个月。”南开大学组成拉练大军。我虽患坐骨神经痛,也被迫去拉练。据说历史系认为我要是不去,斗争就没有“靶子”了。第一天行程40里,夜宿杨柳青附近的“九一九”公社。第二天向徐水港进发,夜宿樊李杨,第三天到菜园杨各庄大队。第四天,向霸县岔河集方向进发,行程60里,夜宿南夹河大队,休整一天。30日向白沟进发,31日行程六七十里,夜宿八一公社。1971年1月2日,由徐水到满城梁庄,行程60里。3日向定县腰山南开大学学农战备基地进发。4日晚宿蒲上公社东北蒲。6日到8日,在蒲上休整了5天。一路上,我被批斗了3次,作了三次检查。当时称整党补课,批判的语言和语气没有变。他们认为以前对我批的都对,连“四一八”反标案整我也是对的。“四一八”案,是1970年4月18日贴出的小字报,内容是反对文革的,署名是“中国共产党非常委员会”。此案惊动了北京高层。“革命派”锁定是我贴的。我说“四一八”不是一般问题,是现行反革命问题,反正不是我,走到哪里,我都敢说,而革命派说:“在四一八问题上,你站到敌人方面去了,长了敌人的志气,灭了自己的威风,干扰了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对四一八批判发牢骚,就是站在资产阶级路线上,四一八问题你必须讲清楚,免得将来再算后账。”不讲理到这种程度,还有什么可说呢。

    我被专政的经历实在是太丰富、也太残酷了!历史系的一些革命者对我如此器重与厚爱,我真是想不通啊!

    11月11日到30日,历史系多次举行批判修正主义大会。因为斗争会天天开,已经数不过来了,也记不清有多少次了。这里,仅举几例。

    11月11日的会,某发言人讲:

    郑天挺、雷海宗统治历史系,来新夏把持中国近代史。雷和来都是市委有定论的人,魏还让他们上课。他们非常跋扈,把青年教师张宝训赶下台,排挤出学校。魏宏运对资产阶级不斗争,为雷海宗开脱,说雷在1955年批判胡适时说的话不是那个意思。来新夏自己吹嘘有多少卡片,魏也默认。魏宏运以系秘书系助理名义出现,赤裸裸是资产阶级统治。

    1958年冲击旧教育制度,批判资产阶级分子,师生下乡下厂,走向社会。党的领导加强了,大灭了资产阶级的威风,魏什么态度?大字报说某某剽窃抄袭,魏让取下来。郑天挺算什么权威?魏说权威就是权威。在开滦煤矿学习《矛盾论》和《实践论》,魏说不能代替哲学整个课程。

    “魏宏运是资产阶级代言人,1959年魏受到批判,一直耿耿于怀,1961年又出现了反复。当时,以调整、平反为主,文科教材会,高教六十条,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对历史的统治又加强了,雷等又上台放毒了……”

    11月30日,历史系再次召开批判修正主义大会,摘几段发言人的批判:

    “魏宏运吹捧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是一贯的,1958年以前是资产阶级赤裸裸的统治,为所欲为,魏习以为常,喊雷海宗为雷老,说雷懂几种外国语,还要学生向郑老学习。”

    “对1958年教育大革命冷淡、抵制。1961年贯彻刘、邓反动教育路线,是对1958年的反攻倒算,说那时对资产阶级分子简单粗暴了,给人家甄别平反,说就是一件事搞错了,也得平反,开了两次赔礼道歉会,在各种场合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喝彩,说中国古代史教师成龙配套,力量强。魏宏运召开雄心壮志会,让每个教师制定长期计划。魏宏运以5/6时间保证学习,让历史系党政干部也去听课。魏宏运在系里以召开行政会议的办法,贯彻工作计划,这是向资产阶级投降。资产阶级的意志通过魏宏运就成为‘命令’;郑天挺提出抢救遗产(指雷海宗的教学科研资料),魏就照办。郑天挺说文化史专题好,魏就设法登报宣传。魏宏运甘心做他们的工具,是地地道道的资产阶级代言人。魏1959年批判后没有变好,他认为对他的大字报十之八九是水分。”

    十二、拉到农村劳改批斗

    1971年9月21日,历史系“八一八”几位积极分子组织全校各系部分教师到霸县支援三秋,我被作为靶子拉去批斗,一路走,一路斗。我是南开唯一受这种待遇的人。所在村子牲畜缺乏,拉耧的任务就落在我的身上。清晨,往地里去,扛着耧,在地里耕地,黑土地,一踏一个深坑,很费劲,脚拔不出来,大汗淋漓,村里老乡给我水喝,看管我的人将碗打落在地。老乡替我找来布条,让我系上,又遭到训斥。因为身体严重缺水,我的宿敌痔疮因便秘而发作,坐骨神经疼也随之而来。每走一步都很难忍,咬着牙根,泪水往肚里流。我求人给我买膏药,没有人肯做。大家休息时,就批我。晚上收工,我又将耧扛回。晚饭后,又组织村民在一个十字路口批斗,他们因地制宜,将“黑帮分子”改称“富农分子”,老百姓说不出什么,就喊:“富农分子,我们怎么你啦?”批斗完,我还得写检查。真是苦了几位红卫兵,晚上睡觉还陪着我,进行监视,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有一次改善伙食,吃饭时,我又遭殃,大家都快吃完了,我还在饥肠辘辘地垂首站立。校卫生院一位姓韩的大夫,边吃饭,边训我,让我站在一旁。我等待着他们要不要给我吃肉的决定。

    秋收完毕,返校时乘船,分系分乘十几条船,我被从一条船上拉到另一条船上,逐船批斗。我当时想,得活下去,事实总有澄清的那一天。

    回到家中,妻子说:“你怎么这么臭?”我说:“赶快换衬裤,磨死我啦!”等脱下衬裤一看,裤子上有碗口大一片层层脓血结成的嘎巴。半个月来,他们不曾让我身上沾过一滴水。

    这时,家已不像个家,妻子被剪掉头发,白天不敢外出,天不亮就去上班,天不黑不敢往家里走,怕路上遇见红卫兵。那时,从她所经过的东方红仪表厂回家,途经红旗路,有一段路两旁没有建筑物,是一片野草。她突然听到狼嚎,转眼间狼到了路边,与她正碰面,躲已经来不及了。幸好有人骑一辆破车,由北向南,嚓啦嚓啦地过来,狼跑掉了。总算捡了一条命。孩子魏晓明上学要罚站,听到“狗崽子站起来的”吼声,就得站着。红五类进教室走前门,“狗崽子”走后门。我每天心里像刀割一样难受。当时流行着一种反动的血统论:“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打地洞。”红五类趾高气扬,不可一世,被视为“黑五类”、“黑七类”的,受尽歧视和折磨。

    十三、为学生洗刷厕所

    从霸县劳改归来后,对我的专政,从未放松。我尝到了各种专政的味道。我挂着“黑帮”牌子在大中路一带扫地。有一天,正在新开湖边的图书馆门前扫地,几个红卫兵让我脱鞋,说鞋中藏有钱。我被拉到校东门内大车房熬胶,自己烧柴,自己搅锅,供全校红卫兵贴大字报用,来取胶的人,任意喝骂。1966年12月,党委书记臧伯平、副校长娄凝先也被打成叛徒拉来熬胶。我真想不到他俩和我在一起。三个人都不说话,因为是他俩开始在历史系点名批我的。随后红卫兵又把我拉到第13楼学生宿舍,不准回家,让我打扫厕所,刷得已很干净,他们戏弄我说:“不行。”我得遵命继续刷。晚上同他们睡在一间屋内。红卫兵何兆之炫耀自己抓叛徒的能耐,到北京抓地质部长何长工,到南京抓南京市长管文蔚,并说他向中央文革写了信,揭发了“伍豪启事”,冀图立功,不可一世。后来何长工来南开,记得何兆之的名字。这时,红卫兵至上,谁都听他们的命令,受害者敢怒而不敢言。

    十四、诬为历史反革命

    吴大任,数学专家,教务长,1980年为副校长,曾留学英、德。文革时受到极大的摧残和磨难。游行、打、砸、抢、抄、抓都经过了。军宣队审他时说:“你是特务,是历史的,也是现行的。”还成立了吴大任专案组,结论是“未发现重大问题”,吴不服,1978年彻底平反。

    十五、现行反革命

    1970年4月18日,学校出现了反标,称“四一八”案件。历史系,文革中高手多,捏造了一份作案路线图,提出了作案的三个条件:一、此人为西北人,因用的铅笔字是西北某院校某报的;二、平日爱用剪贴方式制卡片;三、不满文化大革命,用画像的方式来锁定作案人是魏宏运。我多次受审,又被拘留,一位女学生刘淑珍把我押到宿舍审问,室外站着两个公安人员,我说:“你们认为我是,可把我送入监狱。”这位刘女士,毫不讲理,一次我正在卫生院看病,躺在床上针灸,把我从床上揪起来,说:“不准看病。”从东站来的铁路工宣队负责人训斥我,说:“你就是现行反革命,越看越像。”他们动员左邻右舍来揭发。历史系学生和兆之还伪造了一个证明,说四一八那天魏贴出反标后,走到天大,到德才里刘克华家中走了一趟。这种陷害,使我身心受到最大创伤,经过一段时间,破案了,我才得以解脱。

    十六、里通外国

    凡是和外国是有联系的,都被锁定为里通外国。高等学校知识分子的环境是工人不理解的。不少学者热情归国,却遭到了不幸。一位同志听工宣队员讲副教授以上83人,都是故人,属敌我矛盾。

    何炳林、陈茹玉夫妇留学美国,均为化学系教授,发明离子交换剂,办起了工厂生产,影响深远,改革开放后,夫妇均被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文革前,因家中有收音机,受监控,文革中受尽磨难。挤进他家住的青年实验员,不断制造事端,还勾结公安局将其大孩子拘留一段时间。

    陈荣梯,化学系教授,留学美国印第安大学,获化学博士学位,后在芝加哥大学进行低温研究,从事原子能委员会的研究工作。回国后任教南开,从事热力学、动力学、配位化学及络位化学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文革时,受尽折磨,被扣上特嫌帽子,各种暴行都尝试到了。翻身后,他将自己所受的痛苦,都讲了出来。

    吴廷璆,教授,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毕业,曾在八路军总部敌工科工作,历任历史系系主任、历史研究所所长、天津史学会长和名誉会长、《历史教学》主编、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参议委员会常委等职。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外国史卷》亚洲部分,著有《吴廷璆史学论集》。文革中,工宣队发现一张他在日本时和日本友人的照片,就被扣上里通外国的帽子,每天到主楼接受审查,有一张大标语,诬吴老是“大叛徒、大汉奸、日本特务”,贴在邻居许政扬家的外墙上,面对着吴宅,后被关入牛棚近一年。不堪侮辱,曾企图自杀以表示反抗,得救未遂。

    年轻的教师和党政干部很聪明,隐瞒了自己的海外关系,免遭此劫。文革结束后,因为有海外关系,可以加分,纷纷讲了出来。

    十七、南开校园特务成堆成串

    1968年12月下旬,校军工宣传队清理阶级队伍第一阶段结束,在大操场举行大会,工宣队主持,宣传部干部,原为历史系教师郭 × × 在大会上发言,点名批判何锡麟、娄平、滕维藻和我,并称“南开大学叛徒成堆,特务成团,反革命分子成串”。当场揪出历史反革命杨翼骧和蒋哲时。杨抗战初逃出北平赴西南联大继续就读,行至武汉,路费花光了,就报考国民党游击训练班,约半年,就是这经历,被戴上了历史反革命帽子,文革中被专政。蒋年轻,未发现什么问题。这次大会,全校人心惶惶。

    1968年8月20日上午,工宣队2400人进入南开,21日上午11时后又进入1200人,共3600人。进驻历史系的工宣队是天津火车站东站铁路工人和三配件厂工人,是8月24日进入的,为总团的三团四连。他们把教师分为5个组,即忠字组、立新功组、斗私批修组、坦白从宽组、抗拒从严组。我、郑天挺、巩绍英和于可是三敌一霸,这是副教授梁 × × 概括的,自然未被编入。我被关进主楼一间阴暗的教室,与我同住的不分性别,一共关了八九个人。我每日在教师和学生中被轮流批斗,一个年级又一个年级,一个班又一个班地挨批斗,斗完了就得写交代材料。一天,我实在写不出,就在室内仅有的那点空地上来回走。恰巧遇到系团总支书记王明江巡视,他就指责说:“魏宏运,你还在表演。”巩绍英回敬了一句:“各有各的表演。”牛鬼蛇神中也有积极分子,每天打小报告。工宣队认为这人很可靠。凡是被关押的人都必须排队到食堂吃饭,边走边唱牛鬼蛇神嚎歌:“我是牛鬼蛇神,我是人民的敌人。我有罪,我该死。人民应该把我砸烂砸碎,砸烂砸碎。我是牛鬼蛇神,要向人民低头认罪。我有罪,我改造,不老实交代,死路一条。”

    我受不了这种侮辱,拒绝排队买饭,工宣队只好默许,我和他们一起在主楼大厅为工宣队设立的饭摊上买饭吃。关于嚎歌后来才知道,是周巍峙被迫谱成的。

    十八、活人展览

    文革中只有杭州和南开历史系施行活人展览,让受害者向观众当面说出自己的罪行。南开展厅设于主楼226室。受害者有我(走资派)、郑天挺(反动学术权威)、杨翼骧(历史反革命)、来新夏(历史反革命)、陈文林(为美军当翻译)、辜燮高(摘帽右派)、李深(国民党三青团),给每个人设一牌位,写上“罪状”,贴在墙上。桌上还摆着抄家抄来的实物。全市来参观的达20余万。只是给我留了点面子,没有拉去出席。我就在展厅旁边一室中享以蹲牛棚待遇。

    化学系教师李美同,认为毛泽东思想可“一分为二”,因言获罪,遭全校批判。

    以上还不能概括所有的暴行,只能说是概述。

    迫害至死者

    据不完全统计,迫害至死者有21人,现举例如下:

    陈天池,化学系分析教授,系主任,元素有机化学研究所所长。1946年赴美,在路易斯安那大学主修有机化学,副修数学,获博士后,又去科罗拉多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员。1950年回国,195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8年被选为南开大学党委委员。文革初期,被诬为“特务,里通外国,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在厕所上吊自杀。

    吴恕求,化学系青年教师,留学苏联,妻子为俄籍,被诬为苏修特务,服毒自杀。

    林震宇,外文系青年教师,被诬为反革命,不堪侮辱,跳楼自杀。

    卞岑年,生物学教师,被强制到大苏庄砖瓦厂劳动,溺水而死。

    戴笠生,生物学教授,被批斗而死。

    孙兆录,经济系讲师,参加远征军为美军当翻译,遭批斗,在主楼跳楼自杀。

    许政扬,中文系讲师,1958年遭到莫须有的批判,得了抑郁症,从此一蹶不振,他在文革一开始,即投河自杀。

    高仰云,原校党委书记,臧伯平授意为所谓61个叛徒成员,遭迫害,到天津大学跳湖自杀。

    张国忠,化学系学生,卫东红卫兵的二把手,被隔离审查,割断肠子而死。

    张喜福,河南人,父子二人均为铁路工人,哲学系讲师,卫东红卫兵总部负责人之一,坐牛棚、审查,有人认为将其打死,最后被投入地下粪坑而死。其穿的鞋子放在臭水沟旁,因为撬开下水道井盖,必须用一铁器,手是搬不动的。而且井口很小,他的身体又高大,是谁下的毒手,一直是个谜。全校都为这一冤案叹息。

    黎国彬教授的岳母,住东村平房,东村居民红卫兵认为老妪过的是资产阶级生活,将她的厨房各种调料如盐、碱面、辣椒、姜面等拌在一起,吐上吐沫,强迫老妪喝掉,老妪不堪侮辱,乃跳卫津河自尽。

    文革史是一部血迹斑斑的血泪史,是史无前例的,若以秦始皇焚书坑儒和清初文字狱相比,则是小巫见大巫。

    近期,已有不少整人的人相继写出忏悔文章。我期望南开园里,那些逞能的人,甚至使他人致残致死的人,能拿出勇气,诚恳地反省,洗刷自己的污点,不然晚上睡觉也不踏实。这是一个道德问题,在四人帮横行的“黑暗”时期,走错了路,总结这一历史教训,对历史负责,于国于民是有益的。

    转自魏宏运著《忆往与治学》

  • 周尧云:我的初中日记(1971.09.28-11.25)

    1969年冬天,我们小学只读了五年半,就提前毕业了。过完“革命化的春节”,就升入了春季班初中。当时初中学制改为二年制,学校在浙江省慈溪县周巷镇。我升入初中时还是慈溪县新新公社的农村学生。新新公社在1 9 7 0年5月并入周巷镇,称周巷镇公社,1 9 7 1年4月,改周巷镇公社为周巷镇。

    当时处于文化大革命中期,县教育革命办公室已宣布撤销了县属周巷中学,教师下伸到长河、周巷两区的公社中学或小学附设初中任教,校产也调拨给有关学校。新新公社与周巷镇,借用周巷中学的南、北十二教室办中学,两校于1969年7月工宣队进驻后,合并为“周巷米厂五七中学”。1970年12月,改为“周巷棉花加工厂五七中学”,1972年9月,恢复县属,仍叫周巷中学。

    当年,全国人民学解放军,学校已成大军营,年级段称“连”,班级称“排”,小组称“班”,我们是三排,有50个同学,我任排长。1971年,我兼学校红代会工作,9月27日,以红卫兵特邀代表的身份,参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慈溪县第五次代表大会,现保存完整的,是次日开始的初中日记。为了保持原貌,整理只对当年潦草的日记进行句读 ,加标点符号,对存在的明显病句、重复、错别字等,则以()内作纠正、补充或删录之。

    1971年9月28日

    革命青年搞好团建工作,为中国革命和世界革命作出贡献。

    1971年9月29日

    上午,听了革命军人徐大励同志的革命传统教育、老贫农沈××的忆苦思甜和浒山农机厂老工人陈家勤同志的报告。中午吃了忆苦饭,下午听了县委副书记董振江同志的《认真看学习、弄通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报告以后,大会以公社为组进行讨论。大家一致通过董副书记的报告,对上午的阶级(斗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报告,认为这些报告非常重要,加上中午的忆苦饭,使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阶级(斗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课。同志们决心牢记阶级仇和民族恨,搞好本职工作,更好地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为解放世界还有三分之二的人民,为中国革命和世界革命作出更大的贡献。

    1971年9月30日

    上午,听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慈溪县中队战士的《为革命握好枪》、周一大队《反骄破满,促进领导班子的思想革命化》等九个同志的典型介绍(报告)。

    下午听了西三公社六大队朱华林等三个同志的经验介绍,会后进行了讨论。晚上看了《新闻简报·15号台风》和《铁道卫士》电影。

    今天学习了毛主席的光辉著作:《我们经济政策》和《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使我进一步懂得:我们的党是经(历)来主张勤俭节约、反对铺涨(张)浪费的。毛主席说:“节约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建设的需要”, 我们一定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立即行动起来,打一场勤俭节约、反对铺涨(张)浪费的人民战争,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为支援世界革命作出贡献!

    1971年10月1日

    上午,收听学习了中央“二报一刋”国庆二十二周年的重要文章,然后在灯光球场看了蓝球赛。下午,大会通(统)一看了县少年业余体操班技巧的精彩表演。晚上,看了革命样板戏京剧《沙家浜》,和阿尔巴尼亚故事片《广阔的地平线》等电影。

    1971年10月2日

    上午,进行了大会的第三个阶段,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慈溪县第五届委员会――有(由)解放军代表、革命干部代表、农民代表、工人代表、红卫兵、革命知识青年、教师代表,共37名人员组成。下午进行闭幕式,全体代表一致通过县委委员郭中山同志,代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慈溪县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所作)《关于认真读马列的书、读毛主席著作的决定》,干部代表方维尧同志向大会致了闭幕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慈溪县第五届委员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在高亢有力的《大海航行靠舵手》革命歌声中,于一九七一年十月二日,在浒山胜利闭幕。

    1971年10月3日

    昨天会议结束以后,看了革命现代京剧样板戏《智取威虎山》全剧,有(由)慈溪文工团演出。今天上午,我们胜利地乘7点30分的汽车从浒山到周行(1981年,恢复历史地名,改“周行”为“周巷”),回校继续进行复课闹革命。在大会期间,党和国家不仅在政治上关怀我们,在经济上也无微不至地照顾我们,我每天享受国家的二角伙食费和四角的补贴费。我决心把大会的精神内容带回本单位,在那里生根、开花、结果。

    1971年10月4日

    今天,是我参加团代会开会回来第二天,到校以后受到了同学们的赞扬和问好。在一片赞声中自己产生了骄傲情绪,在回答同学问题的时候,有时冷冷清清,有的简直不回答,假装没听见混过算。在大会上刚刚学习过反骄破满,回来以后又复发,这是为什么呢?主要是学习毛主席著作不够,明知故犯,知识分子理论脱离实际的具体表现,是骄傲自满在自己头脑严重作怪,与伟大领毛主席培养接班人的五个条件来衡量,是很不够要求的。我们的一举一动,要毛主席他老人家放心;一言一语,要毛主席他老人家满意,是不可能的。但我有决心,迅速纠正骄傲自满在自己头脑作怪,使自己在伟大毛泽东思想光辉哺育下,不骄不躁、谦虚谨慎,在继续革命的道路上永远前进,把自己培养成为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

    1971年10月5日

    学习毛主席光辉著作《星星之火 可以燎原》以后,联系目前世界革命的新形势,深深使自己感到: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星星之火 可以燎原”的教导,无比英明、无比果断、无比正确、无比现实,是新形势下对世界革命运动最精辟的判断。毛主席在“五二0”光辉声明中指出:“新的世界大战的危险依然存在,各国人民必须有所准备,但是,当前的主要倾向(是)革命”。在这里,伟大领袖毛主席英明地判断了世界目前的潮流是革命。总而言之,全世界一个国家要独立,人民要自由的运动,什么力量都不可压制。阻止她发展的,将在历史车轮面前碾个粉身碎骨,支持她发展的,将会在运动面前显得更加活泼。我们要遵照毛主席关于“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和一系列的国际主义教导,立足本职,放眼世界,把自己的本职与世界革命联系在一起,为世界革命在新形势下作出更大的贡献。

    1971年10月6日

    今天,上社会主义文化课,特别是上数学课,由于开会(我)少上了一部分的课,使自己越听越糊涂,内心很粤(懊)闷,一直板呆人。这时候老师、同学都来帮助我,特别是老师补课,同学晚上帮助,要我鼓起勇气。同学们、老师们的行动给了我很大的帮助,我决心:谦虚谨慎,努力跟上学习,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红与专的关系,努力上好社会主义文化课,做又红又专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

    下午,听了六厂党支部书记方同志的关于“学习二个决议”的动员报告,使我们进一步懂得了:“二个决议”是我们建党、建军、政治建校的方针,是我们继续革命的航表(标),是我们政治建校的纲领。因此我决心努力学好“二个决议”,坚决地照“二个决议”的指示办事,用毛主席的光辉思想统帅自己的一切工作,指挥自己沿着“二个决议”的方向,在继续革命的道路上永远前进。紧跟毛主席,永远闹革命,争取更大的胜利。

    1971年10月7日

    一个革命者,只有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把毛泽东思想当作行动的指南,统帅自己的一切,才能在阶级斗争的大风大浪中看的(得)清、站的(得)稳,在千头万绪的工作中找出方向,沿着正确的路线前进,才能取得胜利。否则就会在阶级斗争的风浪中,在千头万绪的工作中,迷失方向、遭到失败。中国革命的五十年历史证明:紧跟毛主席,照毛主席的指示办事,无论在任何场合、任何时候就胜利!就前进!不紧跟、不照办毛主席指示,我们就受挫折,就失败。这是我党拿血换来的经验,永远不能忘记。我们要更好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沿着毛主席指引的方向不断前进,永远前进,争取更大胜利。

    1971年10月8日

    今天,我们学习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关于加班(强)军队政治思想工作的决议》第四点:《开展兴无灭资斗争、反对不良倾向》二段,联系自己活思想,有时候也会产生一部分不良倾向,如对连部的某些指示,发生偏差、执行不力,对连部老师的某些批判(评)不服,遇到困难和对自己意见不同或有某些客观限制,就大发脾气,老(牢)骚满腹,这些都是不良倾向。通过“二个决议”的学习,认识了错误。今后我必须彻底改正,做革命的忠实执行者,永远忠于毛主席,忠于毛泽东思想,忠于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忠于党,忠于人民,做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

    1971年10月9日

    今天是星期六,下午我参加了连文艺活动。在参加的过程中,自己的喉咙虽然哑了,但自己有个坚强的信念,就是为了更好地宣传毛泽东思想,就要发挥“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彻底革命精神,喉咙哑了算不了什么,宣传毛泽东思想最重要,就这样,自己一直坚持到底。

    1971年10月10日

    一个真正革命者之接班人,必然是在革命斗争的大风大浪里锻炼成长,是经得起大风大浪考验的。

    1971年10月11日

    下午,我们参加了校内晚稻创收的劳动。对待校内的劳动,我们清醒地认会(为):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是一种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良好方式,但是参加校内劳动也是接受再教育、改造世界观的机会。我们决不能光重视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而放弃校内农场劳动,我们要并列看待,那(哪)里最需要就往那里,决不能死板硬套,要灵活机动,做真正接受再教育、工农兵所欢迎的知识分子。

    1971年10月12日

    对我们红卫兵革命同学来讲,就要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立足于本职,“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把自己的本职与中国革命和世界革命联系(起来),为人类实现共产主义这个远大目标而努力奋斗!(注:这篇日记下面有倪伯诚老师的红笔批语:“要认真记,多结合自己的活思想。10、14”。表明当时写日记是有要求的,但老师打√红钩的日记很少,有批语的仅此一条)

    1971年10月13日

    下午,我们听了周行棉花厂党支部书记周杏桃同志的忆苦思甜报告,他以切身的经历,愤怒地控诉了旧社会剥削广大劳动人民,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推行“三光政策”的罪行。揭露旧社会的元(原)貌,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旧社会是一个人剥削人、压迫人,人吃人的黑暗制度,从而激起了我们要牢记阶级仇、民族恨,为解放正处在水深火热之中的台湾人民,和世界上三分之二的人民,实行共产主义远大目标奋斗一生的决心。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要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立足于本职,为中国革命和世界革命作出一份贡献。

    1971年10月14日

    一个真正的革命者,他的社会知识必然是从实践和向社会作周密调查才得来的,决不是轻易的(地)凭自己的主观想象,闷(冥)思苦索、瞎说得来的。后者的得来是根本不符合实际的,这是一条亊实,是不可违反的。

    1971年10月15日

    毛主席教导我们:“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是无产阶级自己的彻底解放”。 通过毛主席著作学习,使我们认识到:革命是我们的任务,斗争是我们的幸福,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是我们最崇高的理想。

    1971年10月16日

    今天,我们从早晨四点钟出发,经过四个小时左右,八点左右我们到达了目的地庵东,进行参观。这是一次教育参观,又是一次野训拉练,这一天经过了近一百里的路程,我们虽然感到累,全连战士对这次拉练表现得都非常顽强,都以战备的姿态投入了战斗,来去步行,这是我们对教育革命的一次大胆尝试,是毛泽东思想的伟大胜利,全连战士决心在尝试中得出经验,为把无产阶级教育革命事业进行到底作出一份贡献,争取教育革命的伟大胜利。

    1971年10月17日

    在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时候,我们要充分树立为革命而学习的红心,有愚公移山的决心,有攀登科学高峰的信心,为人类作出贡献的雄心。

    1971年10月18日

    今天中午,我们抽出课余时间,对学校农场进行了秋收冬种,我和同学们一道劳动得都非常出力,并高兴地干到了上课为止,愉快收工,这使自己感到非常之愉快,为学校集体做了一件好事。今后,我要永远这样做,在劳动中改造自己,锻炼自己,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

    1971年10月19日

    下午,我们文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向全连师生进行了表演,并听取对文宣队的意见,由于某些方面的原因,演的很不满人心(满意)。这是为什么呢?毛主席早就教导我们:“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他们的思想意识,一定要反映出来的,一定要在政治问题和思想问题上,用各种办法顽强的表现他们自己。要他们不反应、不表现是不可能的”,这就是小资产阶级理论脱离实际,和骄傲自满等在文艺表演上具体表现,我们如果要真正成为一个毛泽东思想红色文艺宣传员,就必须坚决克服以上问题,以及种种的宣传毛泽东思想不利的问题。

    1971年10月20日

    一个真正的文艺战士就应该为捍卫毛泽东思想而大喊大叫,为培养接班人而大喊大叫,真正地发挥文艺对革命的作用,誓做革命文艺的先锋战士。

    1971年10月21日

    上午,我们连队邀请了公社治保战线负责人鲁永祥同志,请他讲了国内外的形势,和阶级斗争在本慈溪县严重反映的报告,使我们在实际事实中真正懂了阶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严重性。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一如毛主席所说:还存在着阶级、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因此我们要提高革命警惕,擦亮眼睛,严防阶级敌人在新的大好形势下狗急跳墙和破坏活动,把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进行到底。

    注:鲁永祥同志介绍的当年阶级斗争表现,在那泛黄的笔记本中记录的有:“尼克松为什么急于访华?”,“全镇共有地富反坏右分子二百多人,经常疯狂破坏”;“本镇的反革命标语、传单不断出现,共有47起,其中周巷中学有2起”; “蒋介石派遣特务,今年四月从香港进来,到余姚新新、周巷永革(注:1966年9月,精忠公社、驿亭公社合并,称永革公社,1981年复名精忠公社)等地进行串联”; “近来本镇出现赌博风,大的千元以上;流窜人员不断被捕”;“一个‘五一六’反革命集团头子更加疯狂地说:一年发动,二年大干,三年成功。他们准备在失败之后上山打游击,准备在二十年后大干,复辟资本主义黑暗,并准备要想把‘四届人大’由他们来召开”;“通过清阶运动,办了3个‘三通’学习班,仅在三十名人员中,发现四个反动组织,反革命特务四十名,其中有潜伏在我国西南地区铁路交通线上的要职,他原是特务少校官”等等。

    他介绍的阶级斗争新动向有:“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在天旱时说‘红太阳、红太阳,日日出太阳。统帅、统帅,统统晒光’,‘种、种得田里,生、生得天里。阿拉千算万算,不如皇天一算’。因此,不注意节约,春节大吃大喝。当台风来时,阶级敌人乘机出笼大肆疯狂地叫嚣:‘大丰收、大丰收,现在大风来收了’,竭力破坏抓革命、促生产,闹得人心狂狂,不安心生产,产生‘头朝上、上朝外、头朝里’的‘三头’(注:指等、靠、要)思想” 等等。

    1971年10月22日

    凡是符合毛泽东思想、符合人民的愿望的,就应该大喊大叫。不要怕讽刺打击和报复,要下定决心,誓为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维护人民的利益,就是牺牲也甘心。决不被风浪所冲倒,要在大风大浪中站住脚,奋勇前进。

    1971年10月23日

    今天数学进行了测验。由于开会和一部分排里的工作,也影响自己的一部分学习,主要是自己的不努力,沒有真正明确为革命而学的目的性,没有带着阶级的感情而学习,所以取得不满人心(满意)的成绩。但是,我决不被分数少吓倒!要继续、并且更好地学习毛主席著作,抓好排的工作,发动全体同学,共同在“创四好”、“争五好”的道路上永远前进。(注:当时全国学解放军,开展集体创造四好连队,个人争取五好战士运动。“创四好”即:政治思想好,三八作风好,军事训练好,生活管理好。“争五好”即:政治思想好,三八作风好,军事技术好,完成任务好,锻炼身体好。林彪事件后,该运动停止)。但是,在学习方面也要努力、坚决地抓上去。努力学习社会主义文化知识,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又红又专、全面发展的人才,真正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

    1971年10月24日

    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一切实际工作者,都必须向下作调查”,我们遵循毛主席的伟大指示,对笆西大队作了社会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使我们得出一条真理:我们要了解社会生动情况,就必须向社会作周密的调查。要调查就必须眼睛向下,甘做群众的小学生。否则,如果有知识分子的臭架子,不虚心地向知道社会实际情况的人请教,总之,没有诚恳、渴望的感情,是得不到什么真正的效果的,(即使)有,也只是有骨无肉、空虚的东西。

    注:这次调查结果,整理成《农村阶级斗争新动向种种表现》一文,共15条:

    1、该大队在文化大革命前,特别是受了刘贼“三自一包”的流毒,对搞自由地、自由买卖等较严重,认为“吃饭靠集体,零用钱靠自己”,此毒在干部、社员中都有。在副业方面,大队规定交队,但相反地不交,对生产队集体经济,然后削弱。分储备粮,带有阶级斗争烙印的人更用心,(集体储备粮)只有帐上,没有实货。

    2、借资、预资、垫资的“三资风”之严重,阶级敌人利用此挑衅种种,集体经济削弱,对农业成本发生严重的影响。

    3、赌博风。荒年疾赌(方言:意为更赌),民兵收(守)夜也发现多次,春节摆赌场。

    4、复四旧,老太婆念佛。几千年以来的封建影响,过春节发展到严重。1967年大旱,还有大批老太婆到大队池“龙舌”念佛。

    5、阶级斗争是弦。紧紧地拉住这根弦,才能抓好阶级斗争。

    6、种植问题。虚报种植田亩,多种水稻,少种棉花,瞒报私分,对公社、国家实行骗。

    7、分配问题。(集体)积累不收(提),东西多分。

    8、出售问题。对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在上交国家粮时撒2号谷(注:秕谷)、杂粮。

    9、石棉厂领钱问题(注:指妇女纺石棉的加工费)。(大队规定)对70%的钱,抽起(交生产队)买工分的规定,(执行)不严。

    10、出勤方面问题。人在队里劳动,心在自留地里劳动,人在集体劳动着,但自由地的劳动,一天之內大约会有五次(注:指当年社员利用早上、中午、傍晚收工,以及上、下午的休息机会,见缝插针地抢时间到自留地里劳动的现象,比夏收、夏种的“双抢”更紧张,戏称为“五抢”)。农村当中的阶级斗争,基本上是公与私关系。

    11、对青年的腐蚀。说青年没有娱乐场,只好钻赌场。阶级敌人拉拢干部,主要表现“香烟香的,茶浓的”之方面。对做农民心不安,认为是“工人有工龄,党员有党龄,农民只有年龄” 。

    12、讲黄色小说,传播封、资、修。

    13、好吃懒做。偷盗一、二队的打稻机板,三队的地轴。大队偷去三支线的电缆,3 8公尺。公社失去广播电线杆,在笆西大队境内二根。在“一打三反”(注: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运动中,该大队不明真相的人,还有往来停留的。反革命分子还不老实,有抬头的倾向,如倪志员把牛拉到高池(注:生产队的粪池)里,还不承认。在5月中旬出现了反动标语一启(起)。又反动诗一首,反革命传单一启(起)。贪污现象,大小之处还有出现。阶级敌人在生产方面,不服从领导分配,自搞一套,严重的反(翻)案活动。

    14、阶级的烙印,略。

    15、提高阶级斗争觉悟,略。

    1971年10月25日

    我要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就要牢记毛主席教导,做人民的“老黄牛”,为革命一犁耕到头,决不能半途停留。有一口气就要为革命作出一口气的贡献,决不辜负党和战友们的培养和帮助。

    1971年10月26日

    今天我们做好事,为向连召开首次讲用会献礼。但是做好事、为人民服务决不能一劳永逸、发浮夸风。要做一辈子好事,一辈子为人民服务。

    1971年10月27日

    今天下午,连召开了首次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的讲用会,这是毛泽东思想的伟大胜利,是我们连全体师生努力的结果。我决心以连队讲用会为强大东风,推动我更好地学习毛主席著作,在继续革命的道路上不停步而永往直前,争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

    1971年10月28日

    一个人活着,就应当像江青同志那样,呕心沥血为革命的事业,像白求恩同志那样,把自己毕生的精力和整个生命,为人类解放和共产主义亊业献出自己的一切。

    1971年10月29日

    干革命就得先吃苦,为人民吃苦是我们最大的乐意。因此我们要勇敢地担负起艰巨的任务,为人民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1971年10月30日

    今天排委召开了全体会议,找了前阶段工作的差距,并讨论了今后的工作步骤。我决心以一切的精力,把排的工作(做好),为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为中国革命和世界革命,而努力创造“四好”排,为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而努力创造“四好”排。

    1971年11月1日

    下午,学校红代会召开了首次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的讲用会,在会上许多代表发了言,这是毛泽东思想的伟大胜利,是我校全体红卫兵努力的结果。我决心以这次讲用会为动力,推动我更好地学习毛主席著作,努力争做毛主席的好战士。

    1971年11月2日

    今天上数学课的时候,连队养猪场巧好要碾猪饲料去,当时我没有去,头脑中产生了一种活思想,认为我对数学上次考了不满人心(满意)的成绩,现在养猪场里要碾饲料去,我好不去就不去了,再加上养猪场里也有专人管理的,因此没有去。尧云啊尧云,你为什么到了时候,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呢?你能辜负党和毛主席对自己的期望吗?你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放弃集体的利益,自己感到可耻吗?实在太没脸见党和祖国对自己的培养了。今后,我要向“一心为公”的共产主义战士蔡永祥同志学习,努力正确地处理“公”与“私”之间的关系,把自己培养成为忘我为公的革命战士而努力奋斗!

    1971年11月3日

    我们认为干革命、干工作,决不能有“外快”的等待思想存在,要向着最艰巨、最困难方向毫无疑问地前进。

    1971年11月4日

    在近阶段我们开展了整风运动。今天,我上台主动作了斗私批修,狠批了前阶段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通过这次排的整风,帮助我解决了许多问题。

    这次整风运动好得很,它也很及时。今后这样的整风运动我们要经常搞下去,要不断地把自己身上的错误东西整掉,使我们担负起更加伟大而艰巨的任务而努力奋斗!

    附:上台主动作斗私批修的提纲。

    最高指示:我们有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我们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

    要斗私批修。

    通过排的这次整风,在同学们、干部、老师的帮助下,使我认识到了问题存在。上阶段由于自己学习毛主席著作不够,主席的旗帜举得不高,在工作学习中对自己放松了要求,骄傲自满、和对排工作消极悲观等活思想及表现,在头脑子里作怪,因此,在工作和学习中产生了许多的缺点和错误,主要表现在:

    1、对排工作从冒目到消极。自从上次数学考试不及格以后,在自己的头脑里产生了一种活思想,叹息地认为啥个犯着,现在数学考试不及格,下次如果排的工作再管下去,别的课也会考不及格。如果毕业了考不及格,多少倒霉,家里要话,自己也没什么光彩。消极地认为:自己夜里日里弄杀快,学校里也不会知道的。如果成绩差,学校在毕业鉴定上要写,主动认为省省,还是早点把自己的学习管牢,省得下次考再不及格。

    2、对人严、对已宽,具体表现在:(1) 、如有些同学在吵,马上就记进,自己在吵,不记进。(2)、高高在上,工作不求进步,自己认为了不起,不了解个别干部实际困难。凭自己讲话,自己说了一概是对的,别人(说了)都是不对的。动动顶掉、发脾气,如对周洋(良)乔,写晚点(迟到)一事。

    3、工作中出现影(印)象观点,如对某个班、某个人有好感,说话也要跟他说几句;如对某个班、某个人有个比较坏的影(印)象,那就把他们某些方面、有些问题夸大,不知实际,也不去了解问题的真面(目),指手划脚发疑(议)论,提出无理的批评。

    1971年11月5日

    今天,我们听了六厂党支部的中共中央71(68)号文件的传达学习,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党内二条路线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林彪这个埋在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身边的定时炸弹自我爆炸,这真是大快人心。他是个叛党、叛国的卖国贼,是一贯来反对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所以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的五十二年历史,积极投入声讨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卖国贼――林彪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战争,以实际行动保卫党、保卫我们的伟大领袖毛主席。

    1971年11月6日

    今天下午,我们班(排)全体战士遵照上级党组织指示,对林彪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的罪行进行了讨论。大家以无产阶级的义愤,个个声讨林贼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的滔天罪行。大家一致认为:林贼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的表现,就是阶级敌人狗急跳墙、绝望挣扎的表现。这颗埋在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身边的定时炸弹,如果我们不及时揭露,他将对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带来严重的威胁,我们的党可能会变修,我们的国家可能会改变颜色,我们的人民可能会吃二遍苦。他的自我爆炸真是大快人心,他不但没有损害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一根毫毛,而且反而使我们在反面教育中,进一步增强了识别真假马列主义的能力。这场党内惊心动魄的阶级斗争事实,足够证明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英明伟大。

    林贼这个埋在党內的定时炸弹自我爆炸,这是毛主席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胜利,是我国人民的伟大胜利。

    1971年11月7日

    (内容批林,略)

    1971年11月8日

    (内容批林,略)

    1971年11月9日

    七一届毕业生的工作分配了,他们响应党和祖国的召唤,奔赴各个战斗的岗位。但在自己的头脑里却产生了一种活思想,认为我们是农家子弟,没有什么工作可分配的,弄来弄去还是要落田的,好象(像)自己的前途没有。

    通过知识青年下乡的模范金训华、张勇、沈秀芹的英勇亊迹学习以后,使我端正了认识。我决心要以英勇人物为榜样,“党叫干啥就干啥”,“一生交给党安排” , 为了祖国美好的共产主义明天的前景,为中国革命和世界革命,高兴地响应党和祖国的召唤,愿献出自己的一切。

    1971年11月10日

    我决心要象雷锋同志那样,“在工作上,向积极性最高的同志看齐;在生活上,向水平最低的同志看齐”。 虚心学习,永远保持艰苦扑素的劳动人民本色。

    1971年11月11日

    今天我们化工进行了初次的测验。我以虚心学习的态度参加了测验。因为我明白,我们的测验,不光是为了几个分数而测验的,而关系到对教育革命负责的态度来测验的。任何抱着对测验有分数观点的思想,都是错误的。因此,我怀着虚心学习和诚实谦虚的态度,参加了这次的测验。

    1971年11月12日

    下午,我们听了六厂老工人、共产党员张同志忆苦思甜的报告,进一步激起了我们对万恶、吃人的旧社会无比仇恨,对新社会的无比热爱。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旧社会无权的痛苦,革命先烈夺权的艰苦,今天有权的幸福,和现在将来保权的重要。坚决地与一切形形色色的党内机会主义分子作斗争,坚决保卫无产阶级专政,保卫以毛主席为首的无产阶级司令部的坚定不(必)要。

    1971年11月13日

    学校的团支部已经诞生半年多了,许多的优秀红卫兵战士都加入了共青团的组织,我还没有参加这个组织。我虽年纪不及格,但我要以一个共青团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早日在思想上、组织上参加共青团这个先进的组织。

    1971年11月16日

    下午,我们学校召开声讨刘少奇一类政治骗子的滔天罪行(大会),邀请了海莫大队的贫下中农进行声讨,略。

    1971年11月17日

    下午,我们政宣组出了一期小评论。这个过程中由于自己粗心大叶(意),不过细地做工作,出现不符合毛泽东思想,对毛泽东思想有抵触的严重事故。这个事故自己应负起责任来。并要作严肃的检讨,以便使以后的工作慎重些。

    附:检讨书

    毛主席指示:错误和挫折教训了我们,使我们比较地聪明起来,我们的事情办得好一点。昨天我们政宣组出小评论,由于自己不虚心细心地工作,粗心大叶地出现不符合毛泽东思想,对毛泽东思想有抵触的问题,自己要负起责任来。今后要虚心地工作,真正做到完全彻底为人民。搞好政宣工作,使排的政宣工作少出问题,保证质量,发挥作用。

    1971年11月18日

    我们学校响应毛主席的号召,抓紧农时季节放了农忙假。下午,我参加生产队里的种油菜劳动,在这过程中,种到一半的时候,自己感到腰酸、脚痛,人的身体感到很不舒服。但是我想到毛主席的教导,我们是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又看到贫下中农也和我一样地劳动,他们好像毫无这个意思,继续在做。想起了毛主席的教导,看到了贫下中农的行动,使自己鼓起了勇气,继续和贫下中农一道(劳动),直至到油菜种好。

    1971年11月23日

    下午,我连全体师生邀请了周一大队贫下中农,来我连声讨和忆苦思甜,略。

    1971年11月24日

    连队今天召开全体师生对刘少奇一类政治骗子的滔天罪行的声讨大会,略。

    1971年11月25日

    什么是方向?什么是目标?通过这次运动,我们的有些人好像认为没有方向、没有目标了。今天,我们进一步通过学习,使我们认识到了真正的方向与目标,这就是努力学习毛主席著作、按毛主席的指示办事、紧跟毛主席闹革命就是方向。为把全人类实现美好的共产主义明天,就是我们奋斗的最艰巨目标。

    按:我的初中日记内容,大多是当年流行的口号、政治性的空话、套话,那是时代留下的深刻烙印。但从日记中仔细辨认,似乎还能依稀地找到半世纪前那批少男、少女们一路走过的、一串串长长的、活泼蹦跳的小脚印,能鲜活地反映出这一代人成长的某些规律与时代特征。这是一种原汁原味的历史故事,它或许能为后人理解我们这一代人曾经的激情与狂热,提供一点文本史料。

    2022/02/16校

    作者简介:男,1957年生,现居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

  • 阎明复:家破人亡

    我与父亲同关在一座监狱中,虽近在咫尺,但犹如远隔千山万水。他老人家临终前,我们都不能见上一面。父亲死后,“四人帮”不准通知家属,不准家属最后见遗体,不准保留骨灰……

    母亲不但遭受迫害,还深深地思念着父亲和我,心力交瘁,得了不治之症,受尽了病痛的折磨……每当听到亲人讲到这些,我的心就像被刺着了一样痛,尤其是,听他们讲到,我被关进监狱后,妈妈总是关切地问我的下落:“那明复呢?”即使在重病中,她还不住地念叨说:“我还是最想小复啊!”临终时,妈妈还不无绝望地说:“我想小复啊!”每当想到这些,我都会悲愤欲绝、不能自已……

    其实,我被关进秦城监狱以后,对家里和亲人们发生的事一无所知。出狱后,在与家人的交流中,渐渐地都了解了……我把这些痛苦的往事,以“家破人亡”为题记录了下来,其中有些事情在前文中已经述说过了,然而,为了使我们不要忘记那段历史,我还是以“附件”的形式,将这篇用血和泪写就的文章,一字不落地附在文后。

    家破人亡

    十年浩劫,给我们家带来极大的灾难,家破人亡,流离失所。父亲、母亲、二哥相继离开人世,幸免于死的兄弟姐妹和他们的亲人,也受到难以倾诉的创伤。

    1967年11月7日,年愈古稀的父亲无辜被捕,在秦城监狱受尽折磨,于1968年5月22日含冤去世。

    1967年11月17日,我无辜被捕入狱,在秦城监狱度过漫长的七年半暗无天日的独牢生涯,于1975年4月3日获释。

    1967年12月,在解放军总后勤学院工作的大哥阎大新(原名阎明新)被隔离审查,罪名是:他是我父亲派遣到根据地的“战略性特务”。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大哥十五岁奔赴延安参加革命,随后被派往太行山根据地的部队,同敌人浴血奋战。

    日本投降后,又随部队转战东北,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调到总后勤学院工作。这样一位早年投笔从戎,身经百战的战士,竟被诬陷为“战略性特务”,岂不太荒唐了吗?大哥不仅被隔离审查,还因他参加的“群众组织”反对邱会作的反党行径而被押送荒芜的贺兰山劳动改造。直至林彪事件后,邱会作本人成为阶下囚,总后受迫害的干部大批返回北京后,大哥的“特嫌”帽子仍未明确摘掉。

    在育英学校任教的大嫂舒堤也被造反派强行下放到香山“开采煤矿”,香山自古以来以其秀丽的风景而著称于世,从来没有矿业。而愚昧无知的造反派硬说有山就有脉,有脉就有矿,把大批教师赶到香山,把康熙皇帝给六世班禅修建的行宫变成营房,在香山下乱施开采,破坏了香山的风景和水系,造成香山泉水断流,至今未能恢复,只好用自来水冒充泉水,以欺世人。

    我的二哥阎明智十四岁去延安参加革命,在陕北公学学俄文,日本投降后,被派到东北曾任张学思秘书,后调到哈尔滨外国语学校任教,为培养未来的俄文翻译做出很大贡献,新中国成立后调到外交部工作,是外交部的高级翻译、外交官和翻译处处长。“文革”中,外交部造反派也对阎明智进行了隔离审查,后来将他与外交部干部一起下放到湖南“五七干校”参加劳动,1975年4月在长沙悲惨逝世。

    早年就赴延安革命的二姐被下放到句容县江苏省直属机关“五七干校”下田插秧、上山采茶,患重病后,造反派仍然抓住二姐1960年至1967年为爸爸还清公家八千元钱款的问题,多次批斗 。二姐夫也多次受到冲击,头戴高帽游街批斗。

    我妻子吴克良50年代中毕业于北大西语系,调到中联部工作,1967年12月受到我的牵连,在部里被隔离审查达八个月之久。

    年迈善良的母亲,带着我十岁的女儿阎兰,孤苦伶仃,在凄风苦雨中等待无辜的亲人们的归来,独自一人坚强地经受着造反派一次又一次的抄家、盘问和批斗。

    1967年11月我被捕入狱后,造反派接二连三地到我母亲家里进行搜查,找我的所谓隐藏的并转移的“电台”(其实只是一台普通的收音机),我母亲对他们讲:“明复怎么能有电台呢?若有电台,那不是特务了吗?”但他们还是无休止地凶狠狠地盘问老人,他们说老人家死顽固,拒不交代。煽动母亲所在的南礼士路国务院宿舍不明真相的群众,开斗争会批斗我母亲,并威胁说,不交代,就枪毙你……我母亲大义凛然地说:“我丈夫阎宝航是老共产党员,我儿子阎明复也是共产党员,我也是共产党员,我们一家子都是共产党员,你们要枪毙我,就朝我开枪吧!”她指着自己的胸口高喊。我母亲后来对姐姐阎明光说,我这么一横,这群人也就无话可说了。从此,母亲被开除了党籍,撤销了国务院宿舍居委会主任职务。

    当时,我母亲不仅承受着父亲和我被捕入狱,大哥、二哥被隔离审查的巨大精神压力和痛苦,而在生活上也毫无着落,因父亲被捕,政协冻结了父亲的全部工资,也不给她发生活费,生活非常困难。

    “文革”开始后,我们就搬到魏家胡同住了,我被捕后,中办又强迫我爱人迁出魏家胡同,我爱人带着女儿在造反派的监视下,将行李、家具及东西又搬到我妈妈家,与我妈妈一起生活。当她被隔离审查时,这个家就剩下奶奶和阎兰祖孙两人相依为命。

    当时阎兰在南礼士路附近一所小学上学,由于不明真相的老师和学生,认为阎兰的爷爷和爸爸都是反革命,被捕了,所以就对她十分歧视,经常欺负她。奶奶宿舍一楼住一位老干部,也受到迫害,家中只有他的老母亲,带一个天生罗圈腿的孙女,在学校也受歧视,不愿去上学,这样阎兰就和她在一起,早上对奶奶说是去上学,其实是和这个女孩在一起复习功课、玩耍。

    大嫂在香山劳动,通过吴克良每个月给妈妈二十元钱。因为她也时刻被监视,不敢来妈妈家,就先与吴克良约好在西单某地见面,把钱交给克良,再通过阎兰将钱转交给我妈妈。

    对吴克良的审查是从1967年12月持续到1968年七八月份。这期间,因查不出什么问题,只好不了了之,也就被允许回母亲家,同婆婆和女儿一起生活。这时,应该说是“文革”中妈妈生活最为愉快的时间,因为她能够与孙女、儿媳在一起啦……这时,吴克良也想尽办法来改善老人生活,从机关食堂打些肉菜带回给妈妈和孩子吃,自己只买一些便宜的蔬菜吃。在家时,吴克良还带阎兰学唱样板戏,什么《红灯记》、《沙家浜》,还在客厅里挂起毛主席像、唱语录歌,尽量使妈妈暂时减轻对亲人的怀念,缓解了些精神上的压力。

    大约1968年三四月份,有天早晨妈妈刷牙,突然吐口血,妈妈对克良讲,刚才我吐口血,不知怎么回事,克良马上到洗脸间将血收集起来,看痰中有血,就陪妈妈到北大医院去检查,可是因为妈妈是反革命家属,不给查不给治,说了很多好话,才算给做了检查,发现左肺叶上有片黑影,说是肺炎,当时在门诊给打了一针青霉素,并给带回来几针,在街道医务室注射的。过了几天,病情未见发展,妈妈也就放心了。

    1968年五六月间,吴克良所在单位在黑龙江肇源县濒临嫩江的肇源国营农场办“五七干校”。吴克良接到通知,要下放到“五七干校”,肇源地区冬季很寒冷,一般气温都在零下三四十度,到肇源“干校”的人都做了御寒准备,将军大衣里面加上羊皮。克良没有军大衣,就找了一件厚呢子大衣,准备改成皮大衣,妈妈就从箱子里找出一件她年轻时穿的兰花面的小羊羔皮衣,将羊羔皮拆下,交给克良,她就拿到西单一家缝纫店去改制,将羊羔皮夹在大衣里面。

    在她去商场购买些零用东西、衣物时,身上带的钱包被偷了,取衣服钱、去干校的路费通通被偷走了,什么事情也办不成了,非常着急上火……回到家,将此事告之妈妈,妈妈将自己多年积累的二百元交给克良,让她去取衣服和购买其他必需物品。

    吴克良于1968年6月,同中联部的干部一同踏上开往东北去的火车,前往肇源“五七干校”。1969年1号战备令下来后又随“五七干校”由黑龙江肇源迁往河南沈丘县。克良临去黑龙江时一再劝告妈妈到上海去,投靠明光三姐,也好有人照顾,但妈妈坚决不离开,说爸爸和明复就要回来了,我一定要等他们。克良无奈,只好把妈妈的衣物整理好,装在两个箱子里,一再劝老人家去上海,克良将她和我多年的积蓄二百元存折,交给了妈妈,作为妈妈以后的生活费用。

    吴克良走前,根据中联部的安排,将阎兰送到中联部,部里将所有下放“五七干校”的干部子女集中在西院小南楼,由他们军管会的干部,还有两名女同志照顾孩子们学习、生活。这时阎兰已转到羊房店小学,直到1969年1号战备令下来,中联部“五七干校”从黑龙江肇源搬转到河南之前,阎兰一直在中联部生活,在中联部“五七干校”全体乘火车去河南路经北京时,就将留在北京的子女们一起带到河南。在临走前,阎兰专门到奶奶那里看望奶奶,还给奶奶买了一盒烟、点心、水果,与奶奶告别,没想到这竟是她与奶奶生前的最后一次见面。从此,她就与妈妈在河南农村“五七干校”生活五年多。

    阎兰与她妈妈到河南后,我母亲只是一个人住在家里。大嫂在香山挖煤,只能是星期六晚上回来,星期天抽点儿时间来家里看看她。另外我老姑,因为她在北京铁道部医院工作,有时间也来看她。这时政协的造反派又连续来抄家,将家中的家具、沙发等东西能拿的都抄走了。造反派不讲理,见东西就拿,最后剩下一个吃饭的桌子也要搬走,妈妈不让搬,说得给我留个吃饭的地方呀,这样,才算剩下个吃饭用的八仙桌子还有几把破凳子,一张睡觉的床,真是一贫如洗。

    后来,造反派又看中了我妈妈住的房子。大哥的女儿阎培莉陪奶奶去西单看房子,当他们找到房子时,一个小破院落里,进屋要上几道台阶,进屋一看,屋子很小,阴暗潮湿,窗子在墙的上半部,进屋开不了窗子,要登上凳子去开,这样的房子怎么住呢,妈妈坚决不去,也不搬。造反派没办法。可是妈妈说,爸爸还是要回来的,他回来怎么住?于是就硬顶着不搬。

    在1968年六七月份,大嫂来看妈妈,妈妈说,她在吃饭时吐了一口血,大嫂听了很是着急,就到街道医院门诊看病,医生说没法确诊,可能比肺炎要严重,请去大医院确诊。大嫂就陪妈妈到复兴医院检查,确诊为肺癌!大嫂见到诊断十分悲痛,真是哭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一个接着一个的灾难像雪崩似的落在妈妈的头上。大嫂当即写信给上海的明光三姐,告诉她妈妈患肺癌的消息。

    三姐在郊区劳动,收到信后立刻给大嫂打电话,可是只知道大嫂在香山挖煤,既没有地址,更没有电话号码,偌大一香山,到哪里去找呢!大嫂事后说,明光真有办法,查遍了北京各区电话局的问询处,竟然找到香山小煤窑唯一的一个电话(就是放在煤窑厨房的电话)。

    当时已是深更半夜,一片漆黑,连路灯都没有,厨房的师傅跌跌撞撞地从山下连摸带爬地到班禅行宫,找到大嫂,说上海有紧急电话找你。大嫂同他一起走下山,接到电话,才知道是明光打来的,明光焦急地询问了妈妈的病情,叫大嫂尽快把妈妈的病历寄去。大嫂回忆说,下山的时候同厨房的师傅一起走,总算有个同伴。而打完电话回班禅行宫的路上,伸手不见五指,山风吹着树叶,哗哗作响,时不时传来野狗的哀鸣,令人胆战心惊。大嫂说时过几十年,当夜的情景至今历历在目。

    三姐收到妈妈的病历后,找到上海最好的医生开了处方。治肺癌的中草药,剂量很大,当然也很贵。当时三姐和姐夫的工资都已冻结,三姐只好向朋友、同事们借钱,真是患难见真情,三姐的朋友、同事都伸出了援助之手。一大包、一大包的中草药,从上海寄到北京,带给妈妈生命的希望,也传递着明光姐对妈妈的一片儿女真情。据大嫂回忆,明光姐寄来的药包如此之大,以至到邮局去取药包的刘阿姨都搬不动,有一次还累得吐了起来。取回家,也没有这样大的药锅,只好把煮饭用的大铝锅刷干净后煎药。妈妈的病情暂时得到缓解。

    妈妈的身体略见好转,对爸爸的思念使她不安心。她想到父亲被带走时只穿了一件皮大衣,没有更换的内衣。于是同老姑一起带着装有衬衣衬裤的提包,走遍了公安部、市公安局,卫戍区接待站,都未能获得父亲的音信。

    十年浩劫,成千上万的无辜干部和群众被逮捕、关押、逐放。多少年是生死未卜、杳无音信。他们的家人,无时无刻不惦念自己的亲人,日夜盼望能够获得只言片语的消息……

    在那个人妖颠倒的岁月里,社会上沉渣泛起,形形色色的骗子应运而生。他们利用人们的善良、无奈、轻信、渴望和无知,吹嘘自己有“特殊的关系”,能够进入关押“犯人”的看守所、监狱、劳改营打探在押“犯人”的情况,等等。

    大家都为得不到半点儿父亲的消息而着急,老姑家有个邻居介绍,她认识一个女人很有办法,在这方面有熟人,可以送些东西给爸爸。听到这个消息,母亲和老姑两位老人喜出望外,这样,就将这个女人请到家,给她做好吃的,然后托她给父亲带这带那。东西拿走后,就如石沉大海。过段时间她又来了,说得花言巧语,两位老人都信以为真,盼望着能将换洗的衣服带给父亲,那个女人还说:“父亲很快就要释放了”。明光三姐的儿子黄安民当时陪着姥姥过“五一”、“七一”,听那个女人说后,也写信给上海说姥爷就要回来了。就这样,大半年时间里她来过多次,拿走衣物多件和七八百元钱。当时母亲急于打听亲人的下落,毫不吝惜,借钱也要托人打听到亲人的消息。钱都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借的,很不容易。

    大家慢慢地觉得这件事有些蹊跷。大哥儿子阎小新(即阎培刚),还有三姐儿子黄安民,他们当时都穿军装,是没有军衔的黄军装。有一次,在家遇到这个女人又来啦,他俩就说:“我们是卫戍区的,你要老老实实地讲清楚,我们要同你一起去看阎宝航,你到底在哪个监狱里看到他了?”在他们这样的追问下,她终于承认自己是个骗子,是利用妈妈急切找到亲人的心情欺骗了两位善良的老人。后来,安民和培刚让她立下了字据,限期将骗走的钱和东西送回来,这个骗子从此再没来过,当然被骗走的东西和钱也杳无音信了。这件事充分地说明老人家当时的困难处境吧!

    1969年夏天,三姐又请假来京看妈妈。三姐经济上很困难,每次都是从上海先到南京,当时,二姐也在南京郊区“五七干校”劳动,她们事先约好,二姐走出“干校”,在一个山坡上等待三姐来,见面时偷偷地拿些钱,三姐再用钱买车票来京看妈妈。

    三姐来前,曾找到陈同生的夫人张逸城(陈同生做过上海市统战部部长,“文革”初期就被迫害逝世),她与著名肿瘤专家吴恒兴教授很熟,吴教授是毛里求斯华侨,放弃在英国的安逸生活回归祖国。陈同生于1935年至1937年间曾被国民党逮捕过,后经组织营救出狱。因身体不好,周总理安排他在我们当时南京的家里养病治疗,他对我们家很有感情。三姐明光来京前,找张逸城同志,跟她说了母亲的病情和家中的处境,她就给吴教授写了信,让三姐到京后带着信去找吴教授。

    当时吴教授在协和医院工作,也受到“文革”冲击,工作受到影响,没办法,只好小声地对三姐说:“请把你妈送来吧,我给她看看,到我的办公室来。”一起去的还有二嫂流莎。

    当时妈妈病得已走不了路了,没办法,三姐和大嫂两人双手交叉,让妈妈坐在她们的胳膊上抬到楼下,然后找车拉到协和医院。

    吴教授的办公室很小,没有助手,但他很热情,知道家中的处境,再加陈同生夫人的介绍,亲自将妈妈放到一个小车上推到放射科,因无助手给照相,在三姐和大嫂的帮助下照相、拍片,确诊为肺癌。吴教授还亲自带妈妈去做了放疗。吴教授是从海外回来的,海外亲人给他寄来的食品、饼干、巧克力等,也送给妈妈吃,让妈妈补补身体。吴教授在我家如此困境下,对妈妈治疗,而且是顶着巨大的压力精心治疗,我们是不能忘记的。“文革”后期,我被释放后,明光也从上海赶来,我们一起去吴教授家看望他,表示感谢!

    吴克良离京去黑龙江肇源“五七干校”前,帮妈妈将仅存的一些有用的东西收拾好装了两个箱子,并劝妈妈去上海投奔明光那里,因在京无人照顾她的生活。妈妈说我去上海你三姐那儿,你爸爸回来怎么办?我不能去。妈妈说,“不能让爸爸回来第一眼看不到我”。其实,爸爸和我在监狱的情况妈妈是一无所知,她这么说就是抱着一种思念和期盼。后来,明光姐来北京曾经去政协打听爸爸的情况,他们都说不知道。实际这时爸爸已经去世了,他们非但不说、不告诉,还声嘶力竭地要她与爸爸划清界限。向他们提出妈妈生病,看病治病需要钱,他们根本不予理睬。当时(约于1968年6月),二嫂流莎曾请求唐闻生利用为周总理作翻译的机会打听爸爸阎宝老的下落,总理沉默不语,康生也在场。二嫂把实情告诉了妈妈,她坚决拒绝相信,而且放弃了与明智一家下放的要求,等待爸爸的归来。

    这里还要说一说在我家工作的保姆刘阿姨。

    保姆刘阿姨“文革”前就在我家工作,家是在顺义县一个农村里,人还可以,大家对她的工作还比较满意。“文革”中不允许雇保姆了,便让她回老家了。后来克良、阎兰都到干校去了,家中实在无人照顾妈妈,就又将她请回来,应该说是她一直陪妈妈度过了这一年多漫长、困难日子,我们是应该感激她的。但是,这个时期因家中没有别人,妈妈有病行动困难,刘阿姨就将家中的东西能拿的往外拿,有的东西就变卖成钱了。当然了,这些事情是说不清楚的。那个时期大嫂给妈妈的钱,明光每月寄来的生活费,二姐寄的钱,都交给刘阿姨去买东西,她仅仅买点儿简单、便宜的食品、蔬菜给妈妈吃。

    通过这件事也说明了,这个时期妈妈是在何等恶劣的环境中苦熬的,感情上思念亲人,身体上受病痛折磨,家里又无人照顾,精神特别痛苦,再加上后来又摔了一跤,送到附近小医院检查,诊断是大腿骨折,只给简单地治疗一下……现在,根据大嫂的回忆、分析,可能不是骨折,而是肺癌骨转移!

    妈妈的痛苦程度可想而知。明光姐从上海赶到北京的家里时,怎么敲都没人来开门,她就喊:“妈妈!我是明光啊!我从上海来,我来看你来啦!”敲了很长时间仍无人答话……好半天后,等刘阿姨回来才开门进屋。

    一进屋,明光姐就见到妈妈骨瘦如柴,非常凄凉,心里异常难过……妈妈睡在一个很脏的床垫上,床垫都湿透了,因为妈妈已大小便失禁,没人照看她,可见妈妈那些日子是多么痛苦啊!后来明光就给她收拾,换洗,并昼夜给她揉腿、揉膝盖,又送到吴教授那里看病治疗。吴教授看到妈妈如此境况,骨瘦如柴,同时腿又摔坏了,非常生气,就说:“你们是怎么照看老人的?怎能让她这样受折磨呢?”明光是有苦难言,现在是家破人亡,家中哪儿有亲人来照顾老人哪!

    当时,在北京的小弟佳林正在国际关系学院上学。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因“保党委”,曾被造反派押着和院领导一起被批斗,后被分配到边远的贫困县劳动锻炼、工作,长达九年多,直到1978年父亲平反后,才回到北京。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明光决定接妈妈去上海,同妈妈商量说,你在这里没人照顾你,刘阿姨又是这样对待你,大嫂也顾不上,虽有佳林弟在,他能时不时地来看你,能给你帮助,他也不可能总在你身边伺候吧!你跟我去上海,我们路过南京时,还可以去看看二姐嘛!妈妈很想二姐,她也知道家中的欠债,包括欠公家的账,二姐帮助还了不少,这几年生活上接济妈妈,出了不少力,但更重要的是她非常想二姐,终于同意去上海了。

    在这个时期,由于大嫂多次到政协反映,说婆婆病重,爸爸停发工资,家中无钱生活和给婆婆治病,要求政协能帮助解决困难,后来,政协就批给了二百元的医疗生活补助费,他们就用这二百元钱买了去上海的软卧车票,是个包厢。

    在临走前两天,妈妈又发起烧了,她又不想走了,流莎(二哥阎明智的夫人)也赶来为妈妈送行,她认为妈妈发烧不宜走,可是车票已经买了!不去,车票怎么办?这个时候怎能不走呢?大家商量决定还是走!

    走的那天早晨起来,三姐给妈妈洗了头。后来三姐又觉得很后悔!认为那天不应该给妈洗头,因为出门洗头不吉利!这样几个人连抬带搬地将妈妈扶到楼下,准备上车时,看到刚刚还是晴空万里的天空,突然间一片乌云翻滚着盖了过来,竟下起了瓢泼大雨。当时大嫂认为走不成了,雨下得这么大,怎么走!这时佳林弟也在,借的车到了,外边的雨也停了,大家心情很高兴,就将妈妈扶上车前往北京站。事后大家回忆起来,感到这雨下的是冲妈妈来的,是为妈妈送行。

    到北京站,还发生件小插曲。软席卧车的列车员看到老太太病重,不愿让上车,明光理直气壮,说她,你有什么权力不让上车,有病就不能坐车?因为有病才要去上海治疗,明光讲得声音很大,并说:“唉,张大夫怎么还没来呀!”当时正好有肿瘤医院张大夫在,他就答应,我来了!张大夫很同情妈妈,妈妈在医院看病时,张大夫就说老人家去上海时,我去车站送行。列车员见到有大夫、护士送,也不知道老太太是什么身份,也就让上车了。

    列车开往上海,快到南京时,妈妈让明光扶她坐起来,垫起个枕头,还让明光给她梳梳头发,靠近车窗坐着,向窗外望着想念已久的二姐高玲(原名阎明英)来看她。二姐也非常想来看妈妈。因为决定妈妈来上海后,三姐就打电话通知了二姐,妈妈乘坐哪趟火车,何时抵达南京车站,让二姐来车站见妈妈。可是二姐的孩子玲玲和她原来的丈夫知道后,把二姐关在屋里,坚决不让二姐去车站看姥姥,二姐痛哭失声……可见那时“阶级斗争”环境下人们的思想状态。二姐没来,可妈妈还很冷静,妈妈说:“你二姐高玲,还是党员,她在开会,是不能来看我的。”但从表情上看,妈妈是很伤心的。

    妈妈到上海后就住在三姐家里。这时明光已从乡下回来了,三姐夫也从关押处被释放出来回到了家,后来还被开除党籍。家中孩子们安林、小七他们都对姥姥不错,孩子们都在姥姥身边,热情地关怀、照顾姥姥。明光则到处找医生给妈妈治病,安林还请她的同学、某医院的护士长每天来家给打针。安林同学见到她姥姥病成这个样子,就对安林讲:看到老人病成这个样子,我很痛心!妈妈的手背、脚背上的血管都瘪啦,针扎不进去,打点滴很困难了。

    这时,三姐又把在鞍山农村的大姐明诗请来了。当时大姐正在农村接受劳动改造,她的处境很困难,“文革”中被定为鞍山市最大的特务分子,在市内批来斗去,打得死去活来,后来被下放到农村劳动改造。大姐接到三姐的信,就从农村赶到上海来,最后又由她陪伴着妈妈,每天给妈梳头、洗脸、擦身……妈妈周身疼痛,她就给妈妈按摩,送妈妈去医院。

    因为是反革命的家属,医院不肯收。后来还是三姐找北京协和医院吴恒兴教授帮忙,吴教授给写了信,才住进了上海长宁区中心医院,并给了间病房。当时上海天气很热,他们就在病床下放些冰块降温,这样,就由大姐、三姐和孩子们在医院里陪伴妈妈度过了人生的最后几个月时光。

    妈妈是1971年7月12日去世的。

    妈妈病危时给二哥明智去信,二哥赶到上海时妈妈已去世。

    妈妈在医院病重时,还有两次突然醒来,说玉衡和小复回来了,快去买肉给他们包饺子吃!这样,讲了两次。她在去上海的火车上跟三姐讲,你知道我最想谁?三姐说最想谁?她说:“我还是最想小复啊!”三姐开玩笑说:“你光想小复,那就不想我啦?”妈妈拍拍她的额头笑着说:“你‘大背头’!唉!我能不想你吗!”

    在妈妈临终的前两天,她跟大姐、三姐讲:“我快不行了,还是给总理写封信吧!我将不久于人世,但我还是相信玉衡、明复他们没有问题。你们给我治病欠了那么多债,我想请周总理关心关心,安排我的后事。”这样,大姐根据妈妈的意见,提笔起草一封给周总理的信,信的大意是:总理,我是高素,我始终相信玉衡和明复是无辜的。我因患重病不久人世,来上海后,抢救费用甚巨,小女明光的爱人被关押,工资冻结,无力支付。请总理看在我和玉衡在重庆变卖衣物接济党内同志和抗日乡亲的面上,把我的医药借款费及后事解决了。信写好后,7月12日中午妈妈就去世了。妈妈临终时的一句话:我想小复啊!

    据明光几次回忆,在住院过程中,妈妈从不埋怨什么,忍着病痛。她临终前交代我们,要跟共产党走。但是她还说:“共产党啊什么都好,就是整人,这不好!”这是位老共产党员的心里话,说明当时强调阶级斗争太过分,一切搞极左,伤害大批党内外人士。

    妈妈于1971年7月12日与世长辞后,大姐、三姐根据妈妈生前的嘱托,将写给周总理的信寄给大嫂,请她送到总理办公室交给周总理。

    当时大嫂还在香山挖煤,她接信后很为难,她想我怎能进中南海见到周总理呢?于是她就来到中南海西门,门口有警卫,在门前走来走去,也无法投信,也不能把信交给警卫……后来就到西四邮局,买了个信封,将妈妈写给总理的信装在里面,信封上写:“国务院周总理办公室同志,请务必将信送给周总理”,贴上四分邮票,在西四邮局寄出了。她可能想,西四邮局离中南海较近,寄给总理的信可能早点儿收到。

    信寄出后,她就又回到香山劳动,没过多久,政协机关派人来找她,叫她来政协一趟。这次她来到政协发现接待她的人与从前态度不同了,他们说:“首长有指示,高素同志不容易,把孩子带大,带入革命,她是有贡献的。她的治疗费和安葬费给予报销。”大嫂听后很受感动,就打电话给三姐来京办理此事。三姐将妈妈治病期间的各种票据、收据带来,政协根据总理指示给予报销了,其余用以支付清了各种花销、火化费及欠债。周总理当时处于“文革”的惊涛骇浪之中,忍辱负重,自己也身患重病,还关心着我们一家,我们把总理的恩情一直铭刻在心。

    当时,在上海给妈妈开了个追悼会,追悼会由二哥明智念悼词,二哥刚讲两句就泣不成声了。妈妈火化后,骨灰存放在殡仪馆里。三姐非常悲痛,当妈妈咽气时,她抱着妈妈,感到妈妈身体是温暖的,医院将尸体运到殡仪馆去,三姐不干,抱住妈妈尸体痛哭,后来就昏倒在地了,一连好多天沉浸在悲痛之中,没法活下去了!后来又同二哥走访几家医院,想了解对妈妈的治疗是否有误,大姐说即使证明治疗有误,还能怎样呢?还有什么办法好采取呢?但是,三姐陷于思念妈妈的悲痛中长达一年多。

    丧事办完后,三姐一连做了两次梦,梦见妈妈对她说,在她旁边有个人总是欺负她,于是,三姐和姐夫就到殡仪馆将妈妈的骨灰盒带回家了。直到爸爸平反后,1978年举行骨灰安放仪式时,因爸爸没有骨灰,爸爸去世时是按江青的批示,反革命罪犯67100号(父亲在监狱的代号)不准保留骨灰,这样就将妈妈的骨灰放在爸爸的骨灰盒里,一起安葬。妈妈去世时,我的女儿阎兰随克良在河南沈丘“五七干校”,她接到上海的来信,克良还在劳动没回来,她拆开来信,竟是她曾相依为命的奶奶的噩耗,小小年纪的她难以接受,放声痛哭。至今多少年过去,阎兰提起旧时记忆,仍然潸然泪下。

    “文革”开始后,外交部有人丧心病狂地整二哥和他的爱人流莎,写检查被贴大字报。二哥到长沙“五七干校”后,她一个人非常艰难地在北京带着三个孩子,把他们拉扯着长大成才。她知道明智孝顺妈妈,在北京时,就定期让小儿子嘎嘣豆(小名)晚上背个小书包,装上吃的和钱偷偷给奶奶送去。1975年4月一个晚上,流莎正在等待接她到办公室翻译西贡解放的政府声明的车,接到电话得知二哥的死讯(4月18日)。她带着三个孩子半夜赶到火车站,一直等到第二天去长沙的火车,次日才准许她看到二哥尸骨,心里非常难过。她回忆说,二哥是在一天晚上的单位批评会上心口痛,回到宿舍后倒下的。“文革”让二哥一家流离失所,骨肉分离,而我则是在出狱后得知失去了二哥这个家里最有出息的亲人。

    这里再补充件事,明光第一次来京到政协去打听爸爸的情况,要求给妈妈开生活费,他们拿出一个扣发工资单,她拿工资单回来跟妈妈讲,爸爸还活着哪,你看还有工资单嘛。妈妈就问:“那明复呢?”三姐和大嫂曾到丰盛胡同找中办组织部打听我的下落……他们说这里没有阎明复这个人。回来后,就骗妈妈说明复在农场劳动呢!以此来安慰她,但妈妈并不相信。据佳林弟回忆,他是第一个听说父亲去世的。1969年,国际关系学院革委会在批判原院长于苇同志时,发现我父亲曾营救过抗战期间西安抗日救亡分会的几个被捕同志,其中就有于苇。“国关院专案组”怀疑于苇有变节行为,开始寻找父亲想当面查问。公安部专案组告之:阎宝航已去世了。“国关院专案组”有个姓谢的同学悄悄告诉了佳林弟,佳林告知明光和大嫂,明光震惊但不信。

    这样一位善良而又慈祥的老人就这样与世长辞了。

    这样,我们这个在抗战时期,在坚持地下斗争中,帮助过多少陷于困境的共产党员、民主人士、东北难民,而被亲切地称为“阎家大院”的温暖的革命家庭就瓦解了。

    转自《阎明复回忆录》

  • 李学勤:太一生水的数术解释

    荆门郭店1号楚墓竹简发现后,首先引起学者注意的是其中的《老子》,特别是简本《老子》增多“太一生水”等内容,使大家十分惊奇。“太一生水”有怎样意义,与《老子》关系如何,众说不一。这里谨将个人的见解贡献出来,供讨论参考。

    首先要说明的是,“太一生水”等文字,虽不见于传世《老子》,但就简本而言,实与《老子》不能分割。如《郭店楚墓竹简》整理者所说,简本《老子》原有三组,其简的形制、长度互有不同。“太一生水”十四支简,简端平齐,长26.5厘米,编线间距10.8厘米,”形制及书体均与《老子》丙相同,原来可能与《老子》丙合编一册”[1]。因此,从文物工作角度看,没有理由把这十四支简分立出来。简本《老子》丙应原有二十八支简,包括今见于传世《老子》各章和“太一生水”等内容。

    我曾提出,《老子》书中并无“太一”概念,“太一”在道家的起源当出自关尹一派[2],至于“太一生水”之说的思想性质,还未及论析。本文想讲的,是“太一生水”深受数术家的影响,同天文数术有直接密切的关系。

    “太一生水”等内容多袭《老子》,即以文字而论,如“为万物母”“天道贵弱”“功成而身不伤”之类,殊属明显。至于其数术色彩,只要与1942年长沙子弹库出土的楚帛书对看,就易于判明。简文说,太一生水,以成天地、神明、阴阳、四时、沧热、湿燥,“成岁而止”。帛书则云伏羲咎(轨)天步地,疏通山陵,殊有日月,四神(即四时)相代,“乃止以为岁”[3]。两者年代接近,所说固然不同,而归结于四时成岁则是一致的。四时成岁的框架,正是中国古代数术的基本要素之一。

    如果上面这一点还可有所怀疑的话,简文有一处确凿无误的数术性质的证据,即:

    太一藏于水,行于时。

    这两句只有做数术解释,才能够讲通。原来,这里说的是后世所谓太一行九宫数术的雏形。

    太一行九宫详见于《易纬·乾凿度》卷下,东汉郑玄注:

    太一者,北辰之神名也。居其所曰太一;常行于八卦日辰之间,曰天一。或曰太一出入所游息于紫宫之内外,其星因以为名焉,故《星经》曰:“天一、太一,主气之神。”行,犹待也。四正四维,以八卦,神所居,故亦名之曰宫。太一下行,犹天子出巡狩、省方岳之事,每卒则复。太一下行八卦之宫,每四乃还于中央。中央者,北辰之所居,故因谓之九宫。天数大分以阳出,以阴入。阳起于子,阴起于午,是以太一下九宫从坎宫始。……行则周矣,上游息于天一、太一之宫,而返于紫宫。行从坎宫始,终于离宫,数自太一行之坎为名耳。……

    在古人心目中,太一是北辰之神,《乐纬·协图征》:“天宫,紫微宫也。北极,天一、太一。”紫微垣有太一星,即现代星图天龙座10;天一星,即天龙座9[4]。两颗星都较暗弱,但是《史记·天官书》称:“中宫,天极星,其一明者,太一常居也。”这是指帝星,即小熊座β,乃是相当明亮的二等星。现在它距北极有约十五度半,两千多年前只有七度多[5],作为太一常居是适宜的。《春秋纬·元命苞》:“北者,极也;极者,藏也。言太一之星高居深藏,故名北极。”所云太一之星即指太一常居的帝星而言。

    《天官书》又说:

    斗为帝车,运于中央,临制四乡。分阴阳,建四时,均五行,移节度,定诸纪,皆系于斗。

    “斗为帝车”,也就是太一之车。由此可知,太一的行九宫,实际上便是斗柄旋转周行的视运动,被当时的学者数术化了。

    1977年,阜阳双古堆1号墓出土有太一行九宫式盘,我们曾经详细讨论过[6]。式盘的上盘标有位于斗柄延长线上的招摇(牧夫座γ),可以明确看出太一周行与斗柄运动的联系。双古堆墓的墓主卒于汉文帝十五年(前165)。

    这样,“太一生水”简文所说“太一藏于水,行于时”就得到解释。“行于时”是太一的周行,“藏于水”是太一从五行属水的北方始。太一常居北极,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说是“藏于水”,请参看前引《元命苞》文。

    自然,产生“太一生水”的年代下限即公元前300年左右,太一周行的理论不会太复杂。当时说“太一藏于水,行于时”,只意味着太一常居北极,始于北方,周行四时,恐怕没有结合八卦而形成九宫。到百余年后,太一行九宫式盘的时期,这种理论已发达成熟了。

    战国中晚期道家受到阴阳数术学说影响,在《管子》《鹖冠子》等书中都不难看出来。“太一生水”把“道生一”那套道家思想与太一周行结合,正是其时思想潮流的一种表现。

    注释

    [1]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第125页,文物出版社,1998年。

    [2]李学勤:《荆门郭店楚简所见关尹遗说》,《中国文物报》1998年4月8日。

    [3]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第48-49页,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94年。

    [4]伊世同主编:《全天星图》,第1-2页,地图出版社,1984年。

    [5]钱宝琼:《太一考》,《燕京学报》第12期,1932年。

    [6]李学勤:《(九宫八风〉及九宫式盘》,《古文献丛论》,第235—243页,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

    转自《李学勤文集》第19卷,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23年,第164—167页

  • 齐义虎:《周礼》与《王制》两种大一统模式[节]

    一、问题的提出

    ……相比《春秋公羊传》偏重于在义理层面阐发大一统的政治奥义,《周礼》与《王制》则更多是从制度维度展现大一统具体的政治设计蓝图。

    ……《王制》相对《周礼》改革的内容包括了封建制、职官制、选举制、军赋制、税制、巡狩制、庙制、婚礼、葬礼、祭礼等多个方面。……

    在祭祀之礼方面,与《周礼》《月令》《史记·封禅书》中复杂繁琐的祭祀对象和祭祀礼仪相比,《王制》的祭祀经过孔子改制后,除去历史旧俗中之众多淫祀,本着“未知生、焉知死”“未能事人、焉能事鬼”“非其鬼而祭之谄也”的无神之教的精神,回归到一直简单明了的神道设教的祭祀礼仪……

    本文着眼于《周礼》与《王制》两种大一统制度模式的比较,故主要选取其疆域之大小、王权之强弱、设官之繁简、文质之取舍四个宏观方面进行深入探究,以期挖掘其官制背后之义理差异,同时为避免讨论焦点弥散,只能舍弃诸多具体礼制上微观不同元素之辨析。

    二、九服与三服:疆域之大小

    《周礼》关于九服制的记述主要分散于《大司马》《职方氏》《大行人》等几部分。其中大司马是夏官之正卿,为主管征伐之军事长官;职方氏为其属官,职在制定四方之贡赋;大行人则隶属于秋官大司寇,主管朝觐会同之礼仪。由此可见,九服制与天下的军事安全、朝贡职责密切相关。

    《大司马》: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方千里曰国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

    《职方氏》:乃辨九服之邦国,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

    《大行人》: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岁壹见,其贡祀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甸服,二岁壹见,其贡嫔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男服,三岁壹见,其贡器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采服,四岁壹见,其贡服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卫服,五岁壹见,其贡材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要服,六岁壹见,其贡货物。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世壹见,各以其所贵宝为挚。

    此外,在《逸周书·职方篇》中也有类似的记录,可以作为参照:

    乃辨九服之国:方千里曰王圻,其外方五百里为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为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为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为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为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为藩服。凡国,公侯伯子男,以周知天下。凡邦国,大小相维,王设其教。制其职,各以其所能;制其贡,各以其所有。

    以上之各处表述在文字上稍有差异,我们以表格加以对比,更加一目了然。

    从上表可以看出,天子直辖的区域皆为方千里,但在名称上有国畿、王畿、邦畿、王圻四种不同的称呼。另外,除了《大司马》称九畿外,其余各处均称九服。郑注:“畿,犹限也。”“服,服事天子也。”据此可知,言九畿乃是据其地理上的疆界分限而言,言九服则是就其政治上的宾服天子而言,二者取义不同,而实质无别。唯一有差别的地方是第六服的名称,各处皆称蛮服,只有《大行人》称作要服。要服本是《禹贡》五服之第四服,有“要束以文教”之意。蛮服之蛮,贾疏的解释是:“云‘蛮’者,縻也,以近夷狄,縻系之以政教。”可见在意思上,要与蛮差不多,只是用字不同。九服十畿就是《周礼》视野里的天下,总计方万里。

    与《周礼》规模宏大的九服制相比,《王制》的疆域只有三服。《王制》文曰:“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千里之内曰甸,千里之外曰采、曰流。”据此可知,《王制》的天下九州面积方三千里,类似一块放大版的井田九宫格,每宫为一州,州皆方千里。按照畿服制回字形的圈层空间布局,自内而外依次谓之甸服、采服、流服。甸服也就是天子所在之王畿,自居一州,占据九州九分之一的面积。其余八州环绕王畿之八方,谓之采服,用于分封诸侯。甸者田也,郑注甸服曰“服治田,出穀税”,也就是天子可以直接管理进行收税的土地。郑注采服曰“九州之内地,取其美物,以当穀税”,也就是各地诸侯以其地方特产进贡于天子,故孔疏云“采取美物,故言曰采”。在《尚书·禹贡》的注疏中孔颖达明确区分了“赋”与“贡”:“赋者,自上税下之名,谓治田出谷。”“贡者,从下献上之称,谓以所出之谷,市其土地所生异物,献其所有。”对应于《王制》,甸服所出曰赋,采服、流服所出曰贡。赋与贡的区别在于:“赋出于百姓,贡出于诸侯”;“赋止甸服,贡兼九州”;“赋止中邦,贡兼四海”。

    三千里之内曰九州,三千里之外则是夷狄所居,游移不定,故谓之流服。郑注流服曰“谓九州之外也,夷狄流移,或贡或不”。夷狄自外于华夏文明世界,故朝贡之期不定,九州之内的不受教者,往往也会“屏诸四夷,不与同中国”,所以流服应该还有流放之地的意思。以上便是郑注所理解的三服范围:千里之内(单面五百里)为甸服(王畿),千里至三千里(单面五百至一千五百里)为采服(九州),三千里(单面一千五百里)以外为流服(四夷)。但这里有个问题,无论《禹贡》还是《周礼》,畿服制一般每服的单面间距都是五百里,若按照郑注所说甸服与采服的单面间距则是一千里,殊不可解。郑注大概是为了牵合《禹贡》与《王制》在畿服名称上的一致,因为在《禹贡》的五服制中也有“采”与“流”,这就需要我们对比一下《王制》的三服制与《禹贡》的五服制。先看一下《禹贡》的原文:

    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所谓五服即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东西南北每个方向各以五百里为等差递推,两面相合则每服一千里,总计方五千里。处于中心位置的甸服是天子的直辖统治区,其余四服则是封建的诸侯国和蛮夷部落。各服根据其距离之远近对中央的天子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义务。五服中的甸、侯、绥三服,地方三千里,是华夏文明的核心区域,由于其文化程度高于要、荒二服,故谓之中邦,中邦亦即中国。胡渭云:“古之所谓中国者,《禹贡》甸、侯、绥方三千里之地也。所谓四夷者,要、荒方二千里之地也。”从贡赋制度上看五服便可进一步划分为三个区域:最内圈的甸服需要治田纳赋,属于天子直接统治区;次一级的侯、绥二服要定期定额向天子上贡,属于间接统治区;最外围的要、荒二服负担最轻,没有进贡的硬性规定,属于统而不治的羁縻区。

    《王制》的三服应该相当于《禹贡》的中邦即前三服,这是华夏文明当时的范围。郑玄见《禹贡》侯服有“百里采”,荒服有“二百里流”,于是把《王制》的采服、流服与之强行匹配,流服只能被放到三千里以外了。实际上与《王制》一样主张三服制的还有《逸周书·王会篇》,其文云:“方千里之内为比服,方二千里之内为要服,方三千里之内为荒服,是皆朝于内者”。另外,《史记·秦始皇本纪》也有言:“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可见即便同为三服,其名称也是各自命名、甚至完全不一样。针对出于不同文献记载之内容,存异即可,不必强制求同。所以本文认为,《王制》之三服甸、采、流皆在三千里之内,都属于九州的范围。

    《禹贡》以前三服(三千里)为华夏,以后二服(二千里)为夷狄,五千里乃是合计之数。《周礼》也是一样,以王畿和前六服(七千里)为华夏,以后三服(三千里)为夷狄,合计方万里。而《王制》这里的三千里只有华夏,不包括夷狄,这是其与前二者之重要区别。朱熹的学生刘砺认为,《王制》篇末文字“自‘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以下至篇终,是《王制》传文。”在传文中汉儒对三千里的范围进行了地理解读:“自恒山至于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于江,千里而近。自江至于衡山,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东海,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于流沙,千里而遥。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近东海,北不尽恒山。”从北到南的三千里分别是“恒山——南河——长江——衡山”,自东向西的三千里分别是“东海——东河——西河——流沙”,基本上是符合华夏文明的历史活动范围的。

    所以就大一统之疆域而言,《王制》的方三千里与《周礼》的方万里相差悬殊,《王制》的疆域更合乎历史的实际,《周礼》的疆域更富于理想的设计。贾公彦曾结合公羊学的三世说对此予以解释:“先王之作土有三焉:若太平之时,土广万里,中国七千;中平之世,土广七千,中国五千;衰末之世,土广五千,中国三千。”如表2所示,这段话的意思是:衰乱世夷狄内侵、版图缩小,华夏文明区只有方三千里,另外周边有环二千里的羁縻缓冲区;升平世尊王攘夷、稍微扩大,华夏文明区拓展到方五千里,周边环二千里的羁縻缓冲区亦得相应外推;太平世天下一统、文教兴盛,华夏文明区进一步拓展到方七千里,剩余环三千里为夷狄所居,向义慕化,内外相安无事。揆之历史,朝代国力有盛衰,疆域大小有伸缩,这也是时势之使然。对照清朝的版图,以汉地十八行省为中国本部,以满蒙回藏四大边疆为内藩,以朝鲜、琉球、越南、缅甸等属国为外藩,与畿服制的内外格局完全一致。从服制上看,《禹贡》与《王制》的五服说和三服说接近于衰乱世之制,《周礼》与《逸周书·职方篇》的九服说和六服说则更像太平世之制。至于升平世之制则其详不得闻焉。无怪乎廖平以《王制》为小一统,以《周礼》为大一统,就其疆域范围而言良有以也。不过我们须知,衰乱——升平——太平的三世说只是一个理想的逻辑顺序,而不必然是一个线性的时间顺序。不可据此判断《王制》在年代上一定早于《禹贡》,《禹贡》又一定先于《周礼》。

    三、封建与巡守:王权之强弱

    从《王制》的方三千里到《周礼》的方七千里,中国的疆域由900万平方里增加到4900万平方里,扩大了5倍多。郑玄把此疆土的开拓归功于周公的“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由于王畿的面积不变,还是100万平方里,剩下用于分封诸侯的面积便由800万平方里变成了4800万平方里,扩大了6倍之多。郑玄假定九州之内诸侯国的数量是不变的,还是《王制》所说的八州共1680国,于是只能增加封国的面积。进而由疆域之大小引申出封国面积之变化。《王制》规定爵五等而土三等,即公侯方百里,伯方七十里,子男方五十里,不足五十里曰附庸。但到了《周礼》,土地太多只能益封,于是土也分为五等,公国方五百里,侯国方四百里,伯国方三百里,子国方二百里,男国方百里。郑玄把《王制》的三等之地认为是殷制,把《周礼》的五等之地认为是周制,从三等之地的小封建到五等之地的大封建,就是从殷制到周制的转变。其言曰:

    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

    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其一为县内,余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有九也。其一为畿内,余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谓之大国;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谓之次国;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及余方百里者,谓之小国。盈上四等之数,并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国,则余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余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

    郑玄把《王制》与《周礼》的制度分歧以时代化差异进行处理,虽然暂时缓解了经典内部的不一致性,但也用固定的历史性消解了经典的未来性和创制性,掩盖了孔子欲拨乱反正、改制立法、垂范将来的素王之志。孔子整理六经,难道仅仅是为了记录历史吗?还是要表达一种指向未来的平天下之志?“六经皆史”抑或“六经皆志”?其实这才是今文古经学之间最大的宗旨分歧。正如司马迁所言:“《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东周乱世,礼崩乐坏,诸侯国之间相互兼并已经出现,于是出现王畿日削而诸侯尾大的局面。孔子欲救周文之疲弊,正在用质尚忠,化繁为简。故《王制》以三等之地的小封建行削藩之计,这与汉武帝时推恩令的“众建诸侯少其力”是一样的策略。反观《周礼》,依旧实行五等之地的大封建,让那些公侯之国实力雄厚,渐启僭越自专、上逼天子之野心,对天王之权威及天下体系都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和不稳定因素。

    《春秋》之大义就在于尊王攘夷,尊王也就是尊重最高的政治权威,进而维护天下体系的稳定性。为了尊王,《王制》不仅在分封的面积上进行削藩,而且还在诸侯国之间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监督体系。其文曰:
    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

    通过“二伯——州伯——卒正——连帅——属长”的科层化监督体系,天子得以实现对天下1680个诸侯国的分层管理,同时在八个州伯的身边还要派驻三监,作为天子之代表行使监督权,类似后世的刺史和钦差大臣。这个监督体系如此之严密,有助于巩固中央权威,所以有人甚至以中央集权、君主集权来形容《王制》的政治体系。与之类似,《周礼》也提到了监的设置,但只有两处,一处是大宰职文“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还有一处是大司马职文“建牧立监,以维邦国”。这两处的监都是和牧联系在一起的,牧即州牧,但郑玄把监解作诸侯国之国君。如果只是国君,那就不是代表天子的监察官,即便是监察官,每国设几人也语焉不详,且相比《王制》显得没那么复杂严密。两相比较即可看出,《周礼》的封建性更强一些,诸侯的自主权更大;《王制》的集权特征更明显,诸侯虽然可以世袭,但也要接受天子之权力监督与奖惩。

    天子的监督权从其巡守制度也可以有所窥见。《王制》的天子五年一巡守,四时之仲月分别到东南西北四方视察。每到一地,都要“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然后根据诸侯的表现进行考绩奖惩。其奖惩的标准为:“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有功德于民者,加地进律。”封建制下天子这种强大的监督权比之后世皇帝对郡县制地方长官的奖惩权力亦毫不逊色。同样,“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可见以五年为一个大周期,天子与诸侯国之间的交往互动是很频繁的。

    《周礼》的天子是十二年一巡守,周期比较长。王将巡守,职方氏则戒于四方曰:“各修平乃守,考乃职事,无敢不敬戒,国有大刑。”除巡守外,还有春朝、秋觐、夏宗、冬遇、时会、殷同、时聘、殷覜、间问、归脤、贺庆、致禬等十二种外交形式。其交往的目的是:“春朝诸侯而图天下之事,秋觐以比邦国之功,夏宗以陈天下之谟,冬遇以协诸侯之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时聘以结诸侯之好,殷覜以除邦国之慝,间问以谕诸侯之志,归脤以交诸侯之福,贺庆以赞诸侯之喜,致禬以补诸侯之灾。”相比《王制》里天子权威之雷厉风行,《周礼》的外交活动更多是一种礼仪性的协调,而不像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考察。与巡守反方向,九服之诸侯按照距离远近,侯服岁壹见,甸服二岁壹见,男服三岁壹见,采服四岁壹见,卫服五岁壹见,要服六岁壹见,九州之外的蕃国则世壹见。相比《王制》,其交往的密集程度也少了很多。这说明天子与诸侯国的关系不算紧密,大多时候双方都是各自自治,互不打扰。

    综上所述,《王制》的小封建制更有利于维护中央权威,巩固天下体系,防止诸侯国尾大不掉。《周礼》的大封建制则更像是现代的邦联制,各诸侯国充分自治,中央权威不突出,且公侯之国面积过大,使得封建体系存在着不稳定甚至瓦解的风险,从春秋到战国封建制在兼并中走向崩溃便是最好的历史证明。二者核心差异在于:《周礼》试图通过分权与礼制维系大一统,而《王制》则通过集权与法治强化大一统。前者是儒家对古典制度的理想化重构,后者是礼法合流后适应帝国时代的现实方案。这两种模式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大一统”思想的双重脉络。

    四、六卿与三公:设官之繁简

    正如皮锡瑞所言:“《王制》简便易行,不比《周礼》繁重难举。”就官制而言,《王制》结构简单、官职数量少,《周礼》结构复杂、官职数量多乃是不争的事实。据六官人数之不完全统计,《周礼》六官下士以上的官员人数就有2435人之多,实际上肯定还不止于此。如果只统计官职,即便不算冬官,也有346种。与之相比,《王制》就要少得多,全篇记载的职官主要有冢宰、司空、司徒、小胥、大胥、小乐正、大乐正、司马、司寇、史、正、太史、司会、市等十几种。以人数论,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加在一起只有120人,若再加上中士与下士,总共也就1092人,比《周礼》少了一半还多。

    《周礼》官制的总体结构是三公六卿制,其中三公为虚位,与天子坐而论道,无职守,无定员,六卿才是承担一切政务的实权官职。六卿又分为天官地官二孤卿和春夏秋冬四卿,每卿之下设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以1∶2的比例向下数量递增。就命数而言,三公八命,若有加封则最高不过九命,天地二孤七命,春夏秋冬四卿六命,中大夫五命,下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命士以上皆属于正式的朝廷命官。另有府史胥徒辅助政务,其中府史为办公属员,由长官自行辟除,为庶人在官者,有稍食即工资;胥徒则是庶民无偿为国家所服劳役,属于法定义务,没有薪给,但有时限,可轮替。以往认为《周礼》官员数量庞大,是错误地把胥徒也计算在内的结果。

    与《周礼》不同,《王制》官制的总体结构乃是三公九卿制,三公即司马、司徒、司空,分别主掌军政、教化和地政,九卿按照3∶1的比例辅佐三公。《王制》中没有罗列九卿完整名目,但可知的包括司寇、大乐正、市、司会、大史等。另外还有冢宰一职,与三公同尊,为内朝官之首,辅佐天子主管财政事务和祭祀丧葬等。《王制》中有一段年终朝会考计的场景描述,可以让我们在动态的朝堂仪式中身临其境地观察三公九卿之间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其文曰:
    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天子齐戒受谏。司会以岁之成,质于天子,冢宰齐戒受质。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于天子。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齐戒受质。百官各以其成,质于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于天子,百官齐戒受质。然后,休老劳农,成岁事,制国用。

    如这段话所描述的,大史是朝会的记录者和主持人;司会总管天下财务考计,是冢宰之属官;司寇主管刑罚,与主管军事的司马同为暴力机关,所以是司马之属官;乐正主管教育,是司徒之属官;市主管市场交易,是司空之属官。作为下属,司会、司寇、乐正和市在向天子提交其年度考计报告时,要分别经过其直属长官来“齐戒受质”。另外百官之考计报告也是由外朝之三公接受考察,说明百官在政务上也要接受三公之领导。冢宰作为内朝官首领,相当于天子的大内总管和秘书长,所以孔子说:“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听于冢宰其实也就是间接听于天子,作为内朝官首领的冢宰此时便是天子的代理人。故除了自己的直属业务外,冢宰与外朝的百官没有直接的业务领导关系。据此我们可以做成一张《王制》官制结构图来更清晰地展示他们各自的从属关系,如下所示:

    图1 《王制》管制结构图

    对比《王制》与《周礼》,虽然它们职官的名字都一样,但其在各自官制结构中的地位和执掌内容却是不相同的。《王制》的冢宰只管财政和祭祀丧葬,而《周礼》的冢宰则有“立法度、定编制、理财政、主考计、赞礼仪、司内侍”六大职能,二者之权力大小不可同日而语。司马、司徒、司空,在《王制》为三公,但在《周礼》只是六卿,地位高下判然有别。《周礼》中地官司徒除了教化之外还要主管农业生产,但在《王制》这里农业生产却是司空的职责所在。《周礼》里作为冬官的司空职能被严重压缩,只剩下工程建造,地位居于六官之末,这与作为三公之一的《王制》司空简直不可相提并论。此外,《王制》中没有大宗伯一职,其主管的祭祀职能则移交给了冢宰,教育职能移交给了大乐正。宋代的陆佃说:“六官不言宗伯,以大乐正见之也。”实际上大乐正只相当于半个大宗伯,还有半个在冢宰那里。

    当然,《王制》与《周礼》也有相同之处。不论是三公制还是六卿制,它们都存在内朝与外朝对峙的政治格局,且二者都是以冢宰为内朝官之首领。宰之本义便是家臣,大夫有家宰,天子则有冢宰。天子以天下为家,于是把本属于家臣的宰提升为内朝官首领的地位。宰之名本来自祭祀,在祭祀中协助主人宰牲献祭,故祭祀之事归其执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冢宰兼管财政,乃是因为祭祀乃是财政支出的首要内容,应予以充足保障,这里体现的是先神后人、先尊后卑的孝悌之道。所谓“庶羞不踰牲,燕衣不踰祭服,寝不踰庙”,“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都体现了祭祀的优先性。由祭祀连带而来的丧葬、庙制皆属于财政支出优先项目,所以也都划归冢宰管理。但总体而言,《王制》的冢宰相比《周礼》的冢宰职权要小得多。

    《王制》与《周礼》官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外朝,《周礼》的外朝是地官司徒领导下的五官架构,《王制》则是司马、司徒、司空并立的三公架构。五官制历史悠久、渊源有自。《礼记·曲礼下》就有记载:“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郑注以为殷制,孔疏引《郑志》焦氏答崇精问云:“殷立天官,与五行其取象异耳。是司徒以下法五行,并此大宰,即为六官也。”于此可见《周礼》的六官之中内含了五行之取象。以五行观之,春夏秋冬四时之官刚好可以和木火金水相配,而地官司徒本身即属土,合在一起恰好五行完备。

    与之相对,《王制》的三公制乃是取法天地人的三才之道。《韩诗外传》卷八有云:“三公者何?曰:司空、司马、司徒也。司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此三公制与三才之道相配之今文经说也。《白虎通·封公侯》对此有详细的阐释,其文曰:
    王者所以立三公、九卿何?曰:天虽至神,必因日月之光;地虽至灵,必有山川之化;圣人虽有万人之德,必须俊贤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顺天成其道。司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王者受命为天、地、人之职,故分职以置三公,各主其一,以效其功。一公置三卿,故九卿也。天道莫不成于三:天有三光,日、月、星;地有三形,高、下、平;人有三尊,君、父、师。故一公三卿佐之,一卿三大夫佐之,一大夫三元士佐之。天有三光然后而能遍照,各自有三法,物成于三:有始、有中、有终,明天道而终之也。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凡百二十官,下应十二子。

    相对今文经学,古文经学也有其三公说。《尚书·周官》云:“立太师、太傅、太保,玆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官不必备,惟其人。”许慎《五经异义》云:“古《周礼》说,天子立三公,曰太师、太傅、太保,无官属,与王同职,故曰坐而论道谓之三公。”概言之,今文之三公职在领袖百官、秉持大政,故以三司为名;古文之三公职在匡正天子、坐而论道,故以师傅相称。后世家法淆乱、古今不分,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重复设官。正如皮锡瑞所言:“汉主今文,故三公九卿,宇文周行《周礼》,故分设六部。其后沿宇文之制,既设六部,又立九卿,官制复重,议者多云可以裁,并不知《周礼》《王制》古今文说必不相合,乃兼用两说,多设冗官,皆由经义不明,故官制不善也。”

    三公制与六卿制(内含五官制)根本的不同在于取象各异。与取法三才的三公制相对照,《周礼》之六卿制所取法的乃是天地四时,天地为阴阳相对,四时加上地官为五行,合在一起就是阴阳五行之道。其与三才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缺少了“人”这一维度,因为春夏秋冬四时实际上也是附属于天的,天地四时归根结底还是天地之道,也即乾坤阴阳之道。按照刘师培的说法,《周礼》这种以阴阳为立国之道应该与文王演《周易》有关。一个取法三才之道,一个取法阴阳五行之道,取象不同则其设官之繁简亦大不同。《周礼》中种种细小琐碎的职官设置,断非《王制》可比。仅就层级而言,《王制》的职官层级只有“公——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六级,《周礼》的职官层级则有“公——孤——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八级,多出了孤和中大夫两级,于此便可见其设官之复杂程度。

    转自《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2025年第4期

  • 刘跃进:《统万城铭》的作者及其相关问题

    一、关于《统万城铭》的作者问题

    《统万城铭》见载于《晋书·赫连勃勃载记》,其中有一段文字:
    群臣劝都长安,勃勃曰:“朕岂不知长安累帝旧都,有山河四塞之固!但荆吴僻远,势不能为人之患。东魏与我同壤境,去北京裁数百余里,若都长安,北京恐有不守之忧。朕在统万,彼终不敢济河,诸卿适未见此耳!”其下咸曰:“非所及也!”乃于长安置南台,以璝领大将军、雍州牧、录南台尚书事。勃勃还统万,以宫殿大成,于是赦其境内,又改元曰真兴。刻石都南,颂其功德,曰:……

    这里所谓的“刻石都南,颂其功德”即史传所引的《统万城铭》,文末特别注明作者:“其秘书监胡义周之辞也。”《周书·王褒庾信传论》也认为《统万城铭》的作者是胡义周:“至朔漠之地,蕞尔夷俗,胡义周之颂国都,足称宏丽。”《北史·文苑传叙》亦有完全相同的记载。既然说是胡义周“颂国都”,自然是指《统万城铭》。胡义周,见《晋书·胡方回传》附传,可知他曾事后秦。《晋书·姚泓载记》记载姚泓“博学善谈论,尤好诗咏。尚书王尚、黄门郎段章、尚书郎富允文以儒术侍讲,胡义周、夏侯稚以文章游集。”这说明,胡义周在当时也是享有盛誉的文学家。

    萧方等撰《三十国春秋》叙及《统万城铭》曰:“夏王勃勃自号真兴元年,夏,刻石都南,颂其功德,曰:‘我皇诞命世之期,应天纵之德,仰协时来,俯从民望。属奸豪鼎峙之际,群凶岳立之秋,故运筹命将,举无贵策,亲御六戎,即有征无战,五稔之间,而治风弘阐矣。’”这段“我皇诞命世之期”等是《统万城铭》中的句子,却没有指明作者。《魏书·胡方回传》则把《统万城铭》的作者归为胡义周的儿子胡方回:“胡方回,安定临泾人。父义周,姚泓黄门侍郎。方回,赫连屈丐中书侍郎。称其为安定临泾人,姚泓黄门侍郎胡义周之子,方回,赫连屈丐中书侍郎。涉猎史籍,辞彩可观,为屈丐《统万城铭》《蛇祠碑》诸文,颇行于世。”安定临泾,在今甘肃庆阳市属镇原县。

    这样,《统万城铭》的作者就有三种可能,或胡义周,或胡义周之子胡方回,或佚名作者。

    曹道衡、沈玉成排比资料,认为“《统万城铭》作者为胡方回之可能性实大于其父。且《魏书》较早,又属北人记载,当较《晋书》之多据南人记述及《周书》之晚出,且非专记十六国事为可信”。而笔者认为,这篇作品为胡义周撰写、胡方回修改定稿的可能性最大。统万城的建设前后经历了七年。《统万城铭》的撰写,应当就在这七年间。

    二、大夏政权的建立与统万城的修筑及命名

    统万城位于奢延水(即无定河)之北、黑水之南,是在汉代奢延城的基础上改筑而成。这一改筑工程始于公元412年底,419年竣工。而今,在陕西榆林地区西北部,统万城的城墙遗址依然屹立,是匈奴族在中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唯一都城遗址。这座古城改筑的推动者,就是十六国之一的大夏开创者赫连勃勃。

    赫连勃勃为南匈奴后代。东汉建武二十四年(48),匈奴分裂为南北两部。北匈奴西迁,南匈奴呼韩邪单于率众归汉,入居云中郡,分散居住在西河(治美稷,在今内蒙古准格尔旗)、北地(治富平,在甘肃庆阳)、朔方(治临戎,在内蒙古磴口县)、五原(治九原,今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云中(今内蒙古托克托县)、定襄(治善无,在山西右玉县)、雁门(治阴馆,在山西代县)、代(治高柳,在山西阳高县)等八郡之地。其后,南匈奴逐渐由沿边八郡迁入并州,前后二十余万人。

    建安二十一年(216),呼厨泉单于来朝,曹操留其在邺(今河北临漳),遣右贤王去卑回到平阳(今山西临汾),监管匈奴的五部。呼厨泉是左贤王刘豹的叔父,而刘豹是前赵建立者刘渊的父亲。右贤王去卑之子诰升爰代领其众。诰升爰卒,子虎立,居新兴,号铁弗氏,与白部鲜卑皆附于汉,永嘉之乱后属刘渊等。

    赫连勃勃为去卑之后。其父刘卫辰,入居塞内,前秦苻坚以为西单于,督摄河西各个部落。前秦败乱,刘卫辰乘机占据朔方之地。东晋孝武帝司马曜太元十六年(391)十月,魏拓跋珪破柔然,徙其众于云中。十一月,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大破匈奴刘卫辰部,刘卫辰为部下所杀。其宗党五千余人又为拓跋珪所杀,河以南诸部皆降。刘卫辰少子屈丐流奔薛干部。《十六国春秋》《晋书·赫连勃勃载记》《资治通鉴》等文献记载,刘勃勃(即赫连勃勃)因后秦与北魏相通,勃然大怒,遂与后秦反目。东晋安帝司马德宗义熙三年(407)五月,柔然可汗杜仑献马八千匹于后秦姚兴,过河至大城,刘勃勃截留,并召其部众三万余人,以狩猎为名,袭杀后秦高平公没弈干,并吞其数万人马,自称天王,大单于,置百官,以统万城为核心,建立胡夏政权,建元龙升,管辖今陕西榆林、宁夏等地。刘勃勃自谓是夏后氏之苗裔,遂国号曰大夏。龙升六年(412),刘勃勃下书改姓赫连,其改名之由,见《下书改姓赫连氏》记载:
    朕之皇祖,自北迁幽朔,姓改姒氏,音殊中国,故后从母氏为刘氏。子而从母之姓,非礼也。古人氏族无常,或以因生为氏,或以王父之名。朕将以义易之。帝王者系天为子,是为徽赫实与天连,今改姓曰赫连氏,庶协皇天之意,永享无疆大庆。系天之尊,不可令支庶同之,其非正统,皆以铁伐为氏,庶朕宗族子孙刚锐如铁,皆堪伐人。

    龙升七年(413)三月,夏改元凤翔元年,以叱干阿利领将作大匠,发胡夏十万人筑统万城,前后整整七年始建成。

    在这期间,发生了两件比较重要的事情。第一件大事是凤翔三年(415)三月拔后秦杏城,坑士卒二万。五月,赫连勃勃与沮渠蒙逊结盟。史载其《与沮渠蒙逊盟文》云:
    自金晋数终,祸缠九服,赵魏为长蛇之墟,秦陇为豺狼之穴,二都神京,鞠为茂草,蠢尔群生,罔知凭赖。上天悔祸,运属二家,封疆密迩,道会义亲,宜敦和好,弘康世难。爰自终古,有国有家,非盟誓无以昭神祇之心,非断金无以定终始之好。然晋楚之成,吴蜀之约,咸口血未干而寻背之。今我二家,契殊曩日,言未终而有笃爱之心,音一交而怀倾盖之顾,息风尘之警,同克济之诚,戮力一心,共济六合。若天下有事,则双振义旗,区域既清,则并敦鲁卫。夷险相赴,交易有无,爰及子孙,永崇斯好。

    从此,势力越发壮大。

    第二件大事发生在凤翔五年,即晋安帝义熙十三年(417)三月,刘裕部下龙骧将军王镇恶大破姚泓部将姚绍于潼关。七月,攻克长安,姚泓出降,后秦灭亡。刘裕本想留在长安经略西北,而诸将佐皆久役思归。十一月,刘穆之卒于建康,刘裕以为根本无托,遂决意东还。十二月,刘裕留其子刘义真镇守长安,赫连勃勃遂图进取之计。

    凤翔六年(418)三月,赫连勃勃称皇帝,并且改元昌武,然后大举进攻长安。据郦道元《水经注·河水三》记载,赫连勃勃决定立都统万城后,“并造五兵,器锐精利,乃咸百炼,为龙雀大镮,号曰大夏龙雀。铭其背曰:古之利器,吴楚湛卢。大夏龙雀,名冠神都。可以怀远,可以柔逋。如风靡草,威服九区。世甚珍之”。由此可见,赫连勃勃改年号为“昌武”并造五兵,显示他对于武功的期许与自信。“五兵”,指五种兵器。《黄帝内经·灵枢经·玉版》引黄帝言及“五兵”。据《世本》记载,蚩尤以金属(青铜)发明“五兵”,即戈、矛、戟、酋矛、夷矛。后来,在“五兵”的基础上又有所谓十八兵的说法。这说明在冷兵器时代,刀剑奔马是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赫连勃勃委托叱干阿利督造“五兵”,要求苛刻至极。《晋书·赫连勃勃载记》云:
    阿利性尤工巧,然残忍刻暴,乃蒸土筑城,锥入一寸,即杀作者而并筑之。勃勃以为忠,故委以营缮之任。又造五兵之器,精锐尤甚。既成呈之,工匠必有死者:射甲不入即斩弓人;如其入也,便斩铠匠。

    《水经注》记载的《龙雀剑铭》即是这种锐利兵器的写照。日本学者三崎良章考证说:“这正值夏国军事力量大举侵入关中的时期;赫连勃勃使用这个向来少人问津的‘武’字,而且还要制定没有先例的年号,可想而知是在标榜自己的军事力量。”结合“昌武”这个年号,品读《龙雀剑铭》,我们感到,赫连勃勃炫耀兵强马壮,是想让对手感到压力。再结合《汉书·艺文志》著录的《相宝剑经》二十卷,梁代阮孝绪《七录》著录的《相宝剑经》二卷以及流传至今的陶弘景《古今刀剑录》,还有考古发掘的居延汉简中的《剑文四事》,我们可以比较《龙雀剑铭》与上述著录的文字,确有异曲同工之处。譬如《剑文四事》评论剑的文饰,“欲知剑利善、故器者,起拔之,视之,身中无推处者,故器也。视欲知利善者,必视之身中有黑两桁不绝者”。并且认为,利剑之威力不仅体现在自身的锋利上,还要“加以善”,这样才可以称为“天下利善剑也”。《龙雀剑铭》也认为,驰骋名都的龙雀剑,“可以怀远,可以柔逋。如风靡草,威服九区”,属于“善剑”,故为世之珍宝。由此推断,大夏国在炼铁技术方面确有其优长之处。

    诚如赫连勃勃所愿,凤翔六年十一月,长安被攻陷,关中悉入于夏。占领长安之后,群臣中有很多人建议将长安作为首都,但赫连勃勃最终还是选择了统万城。这种选择的根本原因在于阻断北魏的侵略野心,而统万城经过七年的修建,此时业已大体完成。《十六国春秋》记载,昌武二年(419)二月,赫连勃勃还都统万。三月,筑坛灞上,即皇帝位。以宫殿大成,赦其境内,又改元真兴。

    统万城始建于凤翔元年(413),至昌武二年(419)大体完成,前后耗时七年。早在筑城之初,赫连勃勃就有《筑统万城下书》,对统万城的定名有明确解说:
    古人制起城邑,或以山水,或以义立名。今城都已建,万堵斯作,克成弗远,宜立美名。朕方统一天下,君临万邦,都城可以“统万”为名。

    郦道元《水经注·河水三》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奢延水注之,水西出奢延县西南赤沙阜,东北流,《山海经》所谓生水出孟山者也。郭景纯曰:孟或作明。汉破羌将军段颎破羌于奢延泽,虏走洛川。洛川在南,俗因县土谓之奢延水,又谓之朔方水矣。东北流,迳其县故城南,王莽之奢节也。赫连龙升七年,于是水之北,黑水之南,遣将作大匠梁公叱干阿利改筑大城,名曰统万城。蒸土加功。雉堞虽久,崇墉若新。

    修筑统万城的过程以及统万城定名之缘由,崔鸿、郦道元皆有明确记载,本无疑义。并且,赫连勃勃《筑统万城下书》说得很清楚:“朕方统一天下,君临万邦,都城可以‘统万’为名。”

    近年,著名历史地理学家陈桥驿在《水经注校证》中又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这个在郦氏作《水经注》时代就已经不知其由来的统万城,在唐太宗作为主编的《晋书》中,却提出了解释‘统一天下,君临万邦’(《晋书·赫连勃勃载记》)。此后,《元和郡县志》也从《晋书》之说,而《通鉴》胡注因之。直到现代,新编《辞海》统万城条,也袭用前说。则统万城的地名来源,虽然郦氏已经不谙,而在此后一百多年的唐修《晋书》却提出了望文生义的说法,似乎成了定论。但著名历史学家缪钺却对此提出了怀疑。”钱氏的基本观点认为,统万城并非如“谓赫连勃勃自言统一天下,君临万邦,故以统万为名”的意思,而是“吐、统一声之转,是本译胡语,故或统或吐(《古今姓氏书辨正》亦言统万亦作吐万),或省去突字。赫连氏当时自无《元和志》所言之义”。这个推论恐有武断之嫌。赫连勃勃所言已见于崔鸿的《十六国春秋》和郦道元的《水经注》。崔鸿卒于北魏孝明帝元诩孝昌元年(525),郦道元卒于孝昌三年(527),距统万城之建成不过百年,他们对于北魏的历史非常了解,对于“统万城”的命名缘起,记载基本相同。再说,赫连氏自诩夏朝大禹之后,其统治集团内部又有很多学养深厚的文人学者,用统一天下、君临万方的“统万”命名都城也在情理之中。所谓“统万”可能是胡语译音,也只是推测之词,并无确切依据。

    三、从《统万城铭》看“统万城”命名的意义与渊源

    前引《水经注校证·河水三》“赫连龙升七年,于是水之北,黑水之南,遣将作大匠梁公叱干阿利改筑大城,名曰统万城”这段话,陈桥驿有如下注释:“可惜胡方回的《统万城铭》早已亡佚,如此《铭》尚在,则统万城的地名渊源,当可迎刃而解。解释古代地名,特别是非汉语地名,既不能望文生义,也切忌人云亦云。”其实,这篇作品的石刻虽然失传,但其录文则完整地保存在《晋书·赫连勃勃载记》中,并没有关于统万城地名渊源的说明。如果说统万城取名来自胡语,作为汉族文学家的胡义周、胡方回父子自应有所考证。然而细检文章,并没有这样的提示。其文曰:
    夫庸大德盛者,必建不刊之业;道积庆隆者,必享无穷之祚。昔在陶唐,数钟厄运,我皇祖大禹以至圣之姿,当经纶之会,凿龙门而辟伊阙,疏三江而决九河,夷一元之穷灾,拯六合之沈溺,鸿绩侔于天地,神功迈于造化,故二仪降祉,三灵叶赞,揖让受终,光启有夏。传世二十,历载四百,贤辟相承,哲王继轨,徽猷冠于玄古,高范焕乎畴昔。而道无常夷,数或屯险,王桀不纲,纲漏殷氏,用使金晖绝于中天,神辔辍于促路。然纯曜未渝,庆绵万祀,龙飞漠南,凤峙朔北。长辔远驭,则西罩昆山之外;密网遐张,则东絚沧海之表。爰始逮今,二千余载,虽三统迭制于崤函,五德革运于伊洛,秦雍成篡弒之墟,周豫为争夺之薮,而幽朔谧尔,主有常尊于上;海代晏然,物无异望于下。故能控弦之众百有余万,跃马长驱,鼓行秦赵,使中原疲于奔命,诸夏不得高枕,为日久矣。是以偏师暂拟,泾阳摧隆周之锋;赫斯一奋,平阳挫汉祖之锐。虽霸王继踪,犹朝日之升扶桑;英豪接踵,若夕月之登蒙汜。自开辟已来,未始闻也。非夫卜世与乾坤比长,鸿基与山岳齐固,孰能本枝于千叶,重光于万祀,履寒霜而踰荣,蒙重氛而弥耀者哉!

    文章第一部分追溯历史。作者自高门户,以大夏为大禹的后人。这种自认为是炎黄后裔的表述,是十六国时期一种普遍现象,譬如北魏就自称是黄帝之苗裔。只有这样传承,他们才能获得执政的合法性,以便招引贤才,稳固政治基础。文章说,夏之祖业传至当下,已“传世二十,历载四百,贤辟相承,哲王继轨,徽猷冠于玄古,高范焕乎畴昔”。此后,中原政权更替,大夏先祖“龙飞漠南,凤峙朔北。长辔远驭,则西罩昆山之外;密网遐张,则东絚沧海之表。爰始逮今,二千余载”。关中平原,河南故地,已“成篡弒之墟”,“为争夺之薮”。相比较而言,统万城地处绝佳位置:“能控弦之众百有余万,跃马长驱,鼓行秦赵,使中原疲于奔命,诸夏不得高枕,为日久矣”。这段话与赫连勃勃《筑统万城下书》意思是一样的,其实是为下文描写统万城而作的一种铺垫。此前,大夏主要据点在朔方和高平,开展了多次战役,确实打得非常艰苦。现在,大功告成,统万城成为新的国都,自然是值得庆贺的大事。在第一部分的最后,作者表达了这样的自信:“卜世与乾坤比长,鸿基与山岳齐固,孰能本枝于千叶,重光于万祀,履寒霜而踰荣,蒙重氛而弥耀者”。这些足以告慰其先人。

    文章第二部分为:
    于是玄符告征,大猷有会,我皇诞命世之期,应天纵之运,仰协时来,俯顺时望。龙升北京,则义风盖于九区;凤翔天域,则威声格于八表。属奸雄鼎峙之秋,群凶岳立之际,昧旦临朝,日旰忘膳,运筹命将,举无遗策。亲御六戎,则有征无战。故伪秦以三世之资,丧魂于关陇;河源望旗而委质,北虏钦风而纳款。德音著于柔服,威刑彰于伐叛,文教与武功并宣,俎豆与干戈俱运。五稔之间,道风弘著,暨乎七载而王猷允洽。乃远惟周文,启经始之基;近详山川,究形胜之地,遂营起都城,开建京邑。背名山而面洪流,左河津而右重塞。高隅隐日,崇墉际云,石郭天池,周绵千里。其为独守之形,险绝之状,固以远迈于咸阳,超美于周洛。若乃广五郊之义,尊七庙之制,崇左社之规,建右稷之礼,御太一以缮明堂,模帝坐而营路寝,阊阖披霄而山亭,象魏排虚而岳峙,华林灵沼,崇台秘室,通房连阁,驰道苑园,可以荫映万邦,光覆四海,莫不郁然并建,森然毕备,若紫微之带皇穹,阆风之跨后土。然宰司鼎臣,群黎士庶,佥以为重威之式,有阙前王。于是延王尔之奇工,命班输之妙匠,搜文梓于邓林,采绣石于恒岳,九域贡以金银,八方献其瓌宝,亲运神奇,参制规矩,营离宫于露寝之南,起别殿于永安之北。高构千寻,崇基万仞。玄栋镂榥,若腾虹之扬眉;飞檐舒咢,似翔鹏之矫翼。二序启矣,而五时之坐开;四隅陈设,而一御之位建。温宫胶葛,凉殿峥嵘,络以随珠,綷以金镜。虽曦望互升于表,而中无昼夜之殊;阴阳迭更于外,而内无寒暑之别。故善目者不能为其名,博辩者不能究其称,斯盖神明之所规模,非人工之所经制。若乃寻名以求类,迹状以效真,据质以究名,形疑妙出,虽如来须弥之宝塔,帝释忉利之神宫,尚未足以喻其丽,方其饰矣。

    这部分描述了赫连勃勃选择统万城作为政治军事中心的考虑,说:“五稔之间,道风弘著,暨乎七载而王猷允洽。”七载,乃修筑统万城的时间。还有这样几句关键的话:“乃远惟周文,启经始之基;近详山川,究形胜之地,遂营起都城,开建京邑。”这里有两点特别重要,反映了赫连勃勃对于新都城建设的思考。一是从时间上要充分考虑历史传统,即所谓“远惟周文”。二是从空间上要特别注意地理位置。而统万城正好符合了这两个要素。

    先说空间优势:“背名山而面洪流,左河津而右重塞……其为独守之形,险绝之状,固以远迈于咸阳,超美于周洛。”统万城有这样的地理优势,再加上筑成时梁公叱干阿利“蒸土筑城”,城土色白而牢固,因此被当地人称为白城子。统万城“城基如铁石,攻凿不能入”。历经1600多年的风风雨雨,其城基依然保存至今,坚硬程度可想而知。《晋书·赫连勃勃载记》记载,统万城有四个城门,名其“南门曰朝宋门,东门曰招魏门,西门曰服凉门,北门曰平朔门”。其内城大约分为东西两个部分。可见,建城时也充分考虑了空间的规划。

    再说历史传统。文中说:“若乃广五郊之义,尊七庙之制,崇左社之规,建右稷之礼,御太一以缮明堂,模帝坐而营路寝,阊阖披霄而山亭,象魏排虚而岳峙,华林灵沼,崇台秘室,通房连阁,驰道苑园。”这里所说的五郊、七庙、社稷、明堂皆为汉族传统的礼制建筑。又说:“温宫胶葛,凉殿峥嵘,络以随珠,綷以金镜。虽曦望互升于表,而中无昼夜之殊;阴阳迭更于外,而内无寒暑之别。”温宫、凉殿,亦为汉魏宫殿必有之建筑。宫殿设计“阴阳迭更于外,而内无寒暑之别”,并且各种装饰光彩耀人,乃至“虽曦望互升于表,而中无昼夜之殊”。宫殿前还有各种配套,诚如郦道元《水经注》所载:“又铸铜为大鼓,及飞廉、翁仲、铜驼、龙虎,皆以黄金饰之,列于宫殿之前。则今夏州治也。”在统万城遗址中,考古学家大致可以还原颂文中提到的建筑实体的具体位置。

    文章第三部分为:
    昔周宣考室而咏于诗人,閟宫有侐而颂声是作。况乃太微肇制,清都启建,轨一文昌,旧章唯始,咸秩百神,宾享万国,群生开其耳目,天下咏其来苏,亦何得不播之管弦,刊之金石哉!乃树铭都邑,敷赞硕美,俾皇风振于来叶,圣庸垂乎不朽。其辞曰:
    于赫灵祚,配乾比隆。巍巍大禹,堂堂圣功。
    仁被苍生,德格玄穹。帝锡玄珪,揖让受终。
    哲王继轨,光阐徽风。道无常夷,数或不竞。
    金精南迈,天辉北映。灵祉踰昌,世叶弥盛。
    惟祖惟父,克广休命。如彼日月,连光接镜。
    玄符瑞德,乾运有归。诞钟我后,应图龙飞。
    落落神武,恢恢圣姿。名教内敷,群妖外夷。
    化光四表,威截九围。封畿之制,王者常经。
    乃延输尔,肇建帝京。土苞上壤,地跨胜形。
    庶人子来,不日而成。崇台霄峙,秀阙云亭。
    千榭连隅,万阁接屏。晃若晨曦,昭若列星。
    离宫既作,别宇云施。爰构崇明,仰准乾仪。
    悬甍风阅,飞轩云垂。温室嵯峨,层城参差。
    楹雕虬兽,节镂龙螭。莹以宝璞,饰以珍奇。
    称因褒著,名由实扬。伟哉皇室,盛矣厥章!
    义高灵台,美隆未央。迈轨三五,贻则霸王。
    永世垂范,亿载弥光。

    这部分为韵语,是为“铭”。铭的本意是将祖先的功德箴言铭刻在器物上,昭示天下。《礼记·祭统》曰:“夫鼎有铭,铭者,自名也。自名以称扬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者也。为先祖者,莫不有美焉,莫不有恶焉。铭之义,称美而不称恶,此孝子孝孙之心也。惟贤者能之。”《文心雕龙·铭箴》篇是这样界定的:“铭者,名也,观器必也正名,审用贵乎盛德。”作为表彰功德的文体,班固《封燕然山铭》最为著名,见载于《后汉书》《文选》,其体例是前有散体,最后是“封山刊石,昭铭盛德”的韵语。《统万城铭》也是这样的体例。稍有不同的是,《封燕然山铭》的韵语为骚体,而《统万城铭》为四言体,凡六十四句,五次换韵。有些铭文的句式,如“卜世与乾坤比长,鸿基与山岳齐固”,“文教与武功并宣,俎豆与干戈俱运”,都是非常新颖的句式,多被后来者继承。庾信《贺新乐表》中“醴泉与甘露同飞,赤雁与班麟俱下”与《三月三日华林园马射赋》“落花与芝盖同飞,杨柳共春旗一色”,就与《统万城铭》中的语句相似,后来为初唐王勃《滕王阁序》“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所袭用。

    在《统万城铭》创作八十年后的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488)七月,供养人王庆峕请人撰写了《宕昌公晖福寺碑》,前面为散文,后面是四言韵语,典型的四六句式,文字已经极为讲究。如开篇“夫玄宗幽窈,非名相之所诠;至韵冲莫,非称谓之所摄。秒绝称谓,微言以之载扬;体非名相,圜像以之而应”。可见北魏文学进程加速。北魏后期到东魏、北齐,渐染南朝风气,文章隽妙绮丽,这在碑文中有着特别明显的变化。

    四、以统万城为中心的大夏文化在民族融合中的影响

    北魏太武帝在统一北方的进程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就是统万城。这里“南阻秦岭,东戍蒲津,西收秦陇,北薄于河”。从地理位置看,统万城地处黄土高原与内蒙古高原的过渡区域,北方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在这里碰撞、交流、融合,既是兵家必争之地,又是丝绸之路上的交通要道,具有独特的地理优势。诚如《统万城铭》所言,“独守之形,险绝之状,固以远迈于咸阳,超美于周洛”。

    从政治形势看,赫连勃勃决定建都统万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防备北魏的进犯。如其所言,“朕在统万,彼终不敢济河”。然而,政治的长治久安在人事而非天险。西晋时期的著名文学家张华著有《剑阁铭》,曾就此立论。对此,《统万城铭》的作者应当知晓。不过,他们恪守铭文“以称扬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者”的古训,回避了这个话题。但现实是无情的。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始光四年,也就是夏赫连昌承光三年(427)五月,统万城落成不过十年,就被北魏攻克,沦为统万军镇,据此控制从鄂尔多斯通往河西的交通要道。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487)改置夏州,治统万镇。

    从经济角度看,北魏攻陷统万城,主要是看重这里的自然环境和交通枢纽地位。《魏书·释老志》载:“世祖将讨赫连昌,太尉长孙嵩难之,世祖乃问幽征于谦之。谦之对曰:‘必克。陛下神武应期,天经下治,当以兵定九州,后文先武,以成太平真君。’”《魏书·食货志》曰:“世祖之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高祖即位之后,复以河阳为牧场,恒置戎马十万匹,以拟京师军警之备。每岁自河西徙牧于并州,以渐南转,欲其习水土而无死伤也,而河西之牧弥滋矣。”攻陷统万城,不仅为北魏提供了丰饶的水草,还控制了通往河西的交通要道。据《通典·职官·马政》记载,北魏以这里为据点,又先后消灭了盘踞在陇右的南凉秃发和北凉沮渠等政权。关中地区此前以氐人、羌人和匈奴人为主,而此后鲜卑和其他北镇杂胡入关,这里的族属发生重要变化。不过七十年,北魏迁都洛阳,完成了北方各民族政治与文化的深度融合。

    从文化交流看,以统万城为中心的关中地区聚集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还有众多的文人学者。大夏真兴(419—425)、承光(425—428)年间,赵逸和张渊还著有《夏国史》。《魏书·李顺传》记载,始光四年(427),“及克统万,世祖赐诸珍宝杂物,(李)顺固辞,唯取书数千卷”。可见统万城藏书之富。北魏俘获大夏数万人至平城(今大同),不仅包括公卿、后妃、公主、宫人,还包括关中地区的大量文人学者,如太史令张渊、徐辩,晋故将毛脩之,著作郎赵逸等。

    《魏书·术艺传》载:“张渊,不知何许人。明占候,晓内外星分……世祖平统万,渊与辩俱见获。世祖以渊为太史令,数见访问。”至平城十年,张渊作《观象赋》,后不知所终。《观象赋》收在《魏书》张渊本传,就像谢灵运《山居赋》、颜之推《观我生赋》一样,都有自注。《水经注校证》卷十四“濡水注”、卷二十九“沔水注”还引庾阐《扬都赋》自注。这些自注都具有文学史料价值。

    《魏书·赵逸传》载:“赵逸,字思群,天水人也。十世祖融,汉光禄大夫。父昌,石勒黄门郎。逸好学夙成,仕姚兴,历中书侍郎。为兴将齐难军司,征赫连屈丐。难败,为屈丐所虏,拜著作郎。世祖平统万,见逸所著,曰:‘此竖无道,安得为此言乎!作者谁也?其速推之。’司徒崔浩进曰:‘彼之谬述,亦犹子云之美新,皇王之道,固宜容之。’世祖乃止。拜中书侍郎。”赵逸年踰七十二卒,凡所著述,诗、赋、铭、颂,有五十余篇。

    《宋书·毛修之传》载:“毛修之,字敬文,荥阳阳武人。其父毛瑾,为谯纵所杀,故屡请伐蜀。杀父之仇不共戴天。”《魏书》本传载:“司马德宗梁秦二州刺史。刘裕之擒姚泓,留子义真镇长安,以修之为司马。及赫连屈丐破义真于青泥,修之被俘,遂没统万。世祖平赫连昌,获修之。……浩以其(指毛修之)中国旧门,虽学不博洽,而犹涉猎书传,每推重之,与共论说。”其卒年,《宋书》本传谓其元嘉二十三年(446)卒,时年七十二。《魏书》本传作太延二年(436)卒,相差十年。

    胡方回亦被俘至北魏平城,虽然“雅有才尚,未为时所知也。后为北镇司马,为镇修表,有所称庆。世祖览之,嗟美,问谁所作。既知方回,召为中书博士,赐爵临泾子。迁侍郎,与太子少傅游雅等改定律制。司徒崔浩及当时朝贤,并爱重之。清贫守道,以寿终”。胡方回所写文书受到拓跋焘的赞美,亦可见其文采足以修订乃父所作铭文。又据《魏书·世祖太武帝纪》《北史·魏本纪》等记载,胡方回与游雅等人改定律制,时在北魏太武帝拓跋焘正平元年(451)六月,此时距离他初来平城,已经过去二十五年。《魏书·刑罚志》载:“游雅与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盗律复旧,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有司虽增损条章,犹未能阐明刑典。”此后,胡方回的事迹湮没无闻,估计不久就“以寿终”了。

    上述文人来到平城后,得到了崔浩、高允等重臣的赏识和推荐。张渊曾为大夏太史令,善观天象,为当时著名的天文学家;毛修之善烹调,为太官令;赵逸善为文,拜著作郎;胡方回以博雅为中书博士,参与改定律制。《魏书·乐志》载:“世祖破赫连昌,获古雅乐,及平凉州,得其伶人、器服,并择而存之。后通西域,又以悦般国鼓舞设于乐署。”在北魏文化的复兴过程中,大夏文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谈到对北魏的影响,还要说到大夏胡氏一家。在北魏历史上,有两位皇太后对北朝政治产生巨大影响。一是孝文帝冯太后,乃孝文帝汉化过程中最重要的推手。一是孝明帝胡太后,为大夏重臣胡渊之孙。统万城陷落后,胡渊以降款之功赐爵武始侯。其子胡国珍,太和十五年袭爵,例降为伯。其女胡充华被选入掖庭,生元诩。胡国珍由此发迹,拜为侍中,封安定公。

    延昌四年(515)正月,北魏宣武帝元恪卒,其子元诩继立,是为肃宗孝明皇帝,时年六岁。胡充华借此临朝称制,亲览万机,被尊为皇太妃,寻改皇太后。因其谥号为灵,故史书又称其为灵太后。神龟三年(520)七月,胡太后为元叉幽禁。孝昌元年(525)四月复临朝执政,时人将她与孝明帝并称为“二圣”,而此前仅有孝文帝和冯太后曾享有这样的称谓。又三年,武泰元年(528)二月,胡太后杀孝明帝元诩,立故临洮王宝晖世子元钊为帝。仪同三司、大都督尒朱荣抗表请入,立魏长乐王子元子攸为帝,随后勒兵攻入洛阳,大杀王公、官民二千余人。胡太后及幼帝亦被投入河中淹死,史称“河阴之难”。六年以后,北魏分为东魏、西魏,北魏从此消亡。可见,胡太后对北魏后期政治走向产生重要影响。

    《魏书·皇后·灵太后传》称:“太后性聪悟,多才艺,姑既为尼,幼相依托,略得佛经大义。亲览万机,手笔自断。”据《续高僧传·魏南台石窟寺恒安沙门菩提流支传》以及《洛阳伽蓝记》卷一的记载,胡太后执政第二年,就在宫前闾阖门南一里御道西,修立永宁寺。《洛阳伽蓝记》开篇所描写的就是永宁寺。她还曾遣使者宋云与比丘惠生入西域求佛经,四年之后才返回洛阳,得经书一百七十部,世传《使西域记》一卷。胡太后组织策划的这些宗教文化活动,自然是劳民伤财,但是在推动中外文化交流方面也并非一无是处。

    胡太后还曾逼通仇池杨白华,杨白华惧而南奔。太后追思之不已,作《杨白华歌辞》曰:

    阳春二三月,杨柳齐作花,春风一夜入闺闼,杨花飘荡落南家。
    含情出户脚无力,拾得杨花泪沾臆。春去秋还双燕子,愿衔杨花入窠里。

    翻阅北魏文学史料,这首诗常为人道及,看似坊间流传,寻常无奇,实有新意。王夫之《古诗评选》给予此诗较高评价:“胡妇媟词,乃贤于南朝天子远甚。推宕有力,用兴比亦变化不杀,非同秦寺主、长城公所堪也。”沈德潜《古诗源》卷十四也说:“音韵缠绵,令读者忘其秽亵。后人作此题,竟赋杨花,失其旨矣。柳子厚一篇,若隐若露,剧佳。”

    这首诗也渊源有自。《周易》卦爻辞中有这样两则文字,一则曰:“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二则曰:“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按照刘大杰先生《中国文学发展史》的解释,作者用“枯杨生稊”讽喻老头子娶妙龄少女做老婆,用“枯杨生华”譬喻老太婆嫁给年轻小伙子。对这种社会现象如何评价,就如同上引《杨白华歌辞》一样,作者都没有多说,留给读者去评价。这便是诗歌的妙处。

    综上所述,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大夏的统治时间并不算长,却在多元文化传播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我们知道,西晋王朝经过“八王之乱”迅速分崩离析,中原士族一部分逃到江南,一部分避难西北。衣冠南渡后,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创造性地推动发展了灵动俊逸的江南文化;而逃往西北的文化家族,则更多地保留了中原文化的火种。西北地区的文人很多来自中原。北魏统一北方后,来自西北的文人学者,还有保留在河北、山东的世家大族,他们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恪守传统,潜心经史,逐渐推动形成了一种朴实厚重的学术传统,为隋唐学术文化的繁荣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统万城铭》虽然只是一篇文学作品,却为我们认识大夏文化及其历史价值提供了一扇窗口,值得我们研读解析。

    转自《人文杂志》2025年第11期

  • 张梦晗:“用夏变夷”与“夷夏”有别:汉代《蛮夷诸律》的得失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属邦律》是我国迄今发现最早的成文民族法,同批秦简中的《法律答问》亦间接记载了《属邦律》的部分内容。虽然《属邦律》的全貌已很难看到,但《属邦律》确立的民族政策,如允许一定程度的民(部)族自治、给予“蛮夷”族群上层首领特权、推行华夏化等,为此后历代王朝制定民族法、调整民族关系提供了重要参照。例如,汉王朝制定的《蛮夷律》便与《属邦律》存在一定共性。关于《蛮夷律》,过往囿于资料有限,人们所知甚少,相关研究成果包含较多推测成分。而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的公布改变了这种局面,大大拓展了人们的认知。围绕《蛮夷诸律》,目前已有一些研究,或对其内容作出阐释,①或对其贯彻实施加以考察,②或对其与《属邦律》的关系展开论述,③但尚未有研究从整体上就目前所见的《蛮夷诸律》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其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两汉王朝绵延400余年,对广大边疆民族地区进行了规模空前、影响深远的开发与治理。《蛮夷诸律》作为汉代管理“蛮夷”族群的法律文献,其得与失均值得深究,对相关问题的辨析也有助于更全面客观认识汉代的边疆治理与民族政策,乃至“蛮夷”的华夏化进程。本文拟就此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正于方家。

    一、《蛮夷诸律》述略

    《蛮夷律》之名,首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录发生在汉高祖十一年(前196)的一宗诉讼案件(一般称为“毋忧案”),具体内容如下:

    1.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谳)之。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去亡,何解?毋忧曰: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问,如辤(辞)。·鞫之:毋忧变(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要(腰)斩。(简1~7)④

    南郡夷道“蛮夷”男子毋忧被征发为屯卒,但在前去服役的途中逃亡。毋忧被捕后辩称自己身为“蛮夷”,只要每年缴纳賨钱,就可免除徭赋,夷道官吏对此意见不一,遂将案件上报廷尉,最终对毋忧判以腰斩。由于“毋忧案”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蛮夷律》中的有关规定,故而可基本确定汉代《蛮夷律》的存在。⑤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进一步指出,“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蛮夷律》律文。⑥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荆州博物馆在胡家草场西汉墓M12发掘出土大量简牍,共3000余枚,其中有律典3卷。“蛮夷复除”“蛮夷士”“蛮夷”“蛮夷杂”“上郡蛮夷间”等律见于第3卷,均系首次发现,可统称为《蛮夷诸律》,内容涉及“蛮夷”分封、拜爵、徭役、賨赋、除罪等诸多事项。⑦《蛮夷诸律》的释文主要见于《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另有部分见于李志芳、唐俊峰等人的相关论文。现将目前已公布的《蛮夷诸律》释文移录如下:

    2.亡道外蛮夷及略来归、自出,外蛮夷人归羛(义)者,皆得越边塞徼入。(1272)

    3.蛮夷长以上,其户不賨;其邑人及戎、翟(狄)邑,岁出賨,户百一十二钱,欲出金八朱(铢)者,许。(1582)

    4.蛮夷人不可令乘城亭鄣者,勿令戍边;其有罪当戍边,令居居县道。(2596)

    5.蛮夷君当官大夫,公诸侯当大夫,右大夫、左大夫,胄䇎彻公子当不更,籍(2597)

    6.蛮夷百户以上为大邑,不盈百户为中邑,(卌)户以下为小邑。令其长有车马者闲岁(2601)

    7.蛮夷长死,欲入禾粟戎葬者,许之。邑千户以上,入四千石;不盈千户,入二千石;不盈百户,入千五百石;不盈五十户及毋(无)邑人者,入千石。(2621+2630)

    8.蛮夷邑人各以户数受田,平田,户一顷半;山田,户二顷半。阪险不可豤(垦)者,勿以为数。(2636)

    9.以上,令赎。为汉以来,来入者为真。子产汉而为后者,不用此律。(1584)⑧

    10.蜀蛮夷居关外者,其欲买器及缯布、禾粟,必有太守致,关乃出之,而毋出兵、弩、矢。(2603)

    11.道常以七月数蛮夷户,以其故藉(籍)阅雠之,有物故者,定其(藉)籍,异子、异食者,别以为户。(2615)

    12.蛮夷一岁(徭)员:不更八日,簪袅十六,上造廿四,公士卅二,毋爵者卌八日。(编号未知)

    13.蛮夷长除舍人:君、公、诸侯二人,胄䇎以下一人。邑千户以上家吏四人,不盈千户至五百户。(编号未知)⑨

    因胡家草场汉简《岁纪》与睡虎地秦简《编年记》的性质相似,而其记事止于汉文帝十六年(前164),故陈伟指出:“墓主大概卒于此年,律令的抄录也应在此前一段时间。”⑩可见,《蛮夷诸律》的制定时间当在西汉前期。关于《蛮夷诸律》的适用范围,除了“上郡蛮夷间”律似适用于特定区域,其余四种律当普遍适用。不过,考虑到西汉前期的控制范围较秦时有所收缩,北方退至燕代一线,彼时制定的《蛮夷诸律》可能主要适用于分散在长江中游地区的“诸蛮”。走马楼西汉简“诸公、爵”案例抄录有关戎翟赐爵的规定,未援引《蛮夷诸律》的内容,(11)由此可进一步推知《蛮夷诸律》(至少是大部分内容)很可能并不适用于汉武帝以后大量内附的北方族群。另外,鉴于“蛮夷”含义的特殊性,还有必要强调,《蛮夷诸律》中的“蛮夷”概指“归义蛮夷”,即归附汉王朝、居住在徼内的“蛮夷”。汉承秦制,中央由典客(后更名大鸿胪)与典属国(后并于大鸿胪)主管“蛮夷”归义事务;(12)在地方则由各郡国及县、道负责对“蛮夷”的治理。

    二、“用夏变夷”:《蛮夷诸律》所见汉代“蛮夷”治理特征

    关于汉代的“蛮夷”治理,有的学者认为汉代对“蛮夷”主要采取羁縻政策,满足于其名义上的归附,(13)即《史记·司马相如列传》所谓“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然而,从《蛮夷诸律》的规定来看,这明显低估了两汉王朝整合与改造“蛮夷”族群,以实现“用夏变夷”的能力和决心。《蛮夷诸律》突出反映了汉代“蛮夷”治理的两大特征,以下试作分析。

    (一)对“蛮夷”施行有限的优待政策

    由材料2可知,《蛮夷诸律》准许以下三类人内徙:逃亡缴外“蛮夷”地区又来归、自首者,被掳掠至徼外“蛮夷”地区又来归者,以及原居徼外的“归义蛮夷”。在此基础上,西汉王朝对“蛮夷”推行怀柔政策,有意识地加以笼络和优待。

    首先是政治待遇方面。“蛮夷”上层人士可依照原有社会身份获得爵位,享受赎刑的法律特权,材料9所载“以上,令赎”即其反映。材料5所见的“蛮夷君”“公”“诸侯”“右大夫”“左大夫”“胄”“彻公子”可能均属于这一特权群体。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14)臣邦君长或君公在触犯秦法后,可通过爵位或特殊身份寻求从轻处罚,表明《蛮夷诸律》中的相关条文渊源有自。

    其次是徭役赋税方面。由材料1“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以及“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可知汉初“蛮夷”成年男子每人每年缴纳56钱可抵徭赋,此种赋税即“賨钱”。“賨”,“南蛮赋也”,(15)《晋书·李特传》称“巴人呼赋为賨”。材料3显示,《蛮夷诸律》规定“蛮夷长”无须出賨钱,其“邑人”以户为单位,每户每年缴纳112钱或金8铢。据此,可以推测若1户成年人超过2人,亦仅按2人缴纳賨钱,即每人每年出56钱,每户最多不超过2人。虽然汉初板楯蛮曾有“渠帅”七姓以外每人每年仅出40钱的先例,但是应注意其立有军功的特殊背景。(16)要之,与汉代一般编户民在通常情况下每年仅算赋便要缴纳120钱相比,“蛮夷”所需缴纳的赋税无疑少得多。

    不过,西汉王朝对“蛮夷”的优待是有限的。以爵位来说,材料5所见不更、大夫、官大夫分别为二十等爵的第四、五、六级,在西汉爵制中均处于较低位置,故即便是拥有官大夫爵位的“蛮夷君”,其政治地位也不算高,甚至不能与县级长吏相抗礼。《汉书·高帝纪下》载:“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又材料8记录了对“蛮夷邑人”的授田规定,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可知,“蛮夷邑人”每户授“平田”一顷半,比照的是汉初公士“一顷半顷”(17)的授田标准。另据《后汉书·南蛮列传》“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有罪得以爵除”的记载,可知至少相比秦惠王时期的政策,西汉前期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对“蛮夷”的优待力度,而且缩小了赐爵的范围,不再大量授予“蛮夷”不更及以上爵位,(18)赐爵对象亦仅限“蛮夷”的上层人士。而材料9则进一步表明,“蛮夷”归义后所生之子不得享受《蛮夷诸律》规定的赎刑特权。(19)

    再就徭赋而言,“蛮夷”在缴纳賨钱后一般即可免除徭赋,但大部分人仍然要承担一定时间的更役。材料12对此有具体规定:“不更八日,簪袅十六,上造廿四,公士卅二,毋爵者卌八日。”杨振红指出,秦汉国家的“徭”期可能是每年30天,(20)则“蛮夷”自公士以下每年服徭役时间均长于一般编户民。湖北荆州松柏汉墓出土的木牍《南郡卒更簿》记录了汉武帝早期南郡下辖各县、道、侯国卒更的状况,其中亦载有“夷道二百五十三人,四更,更五十四人,余三十七人”,(21)这些人很可能都是“归义蛮夷”。此外,《后汉书·南蛮列传》载秦时巴郡南郡蛮“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汉初“岁令”武陵蛮“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里耶秦简记录秦迁陵县对辖境内“蛮夷”管理情况,亦涉及“蛮夷”缴纳实物税的内容,如简8-998“幏布四丈七尺。丗五年四月己未朔乙酉,少□⧄”,简8-1735“廿七年羽赋二千五【百】⧄”(22)等,简文中出现的“幏布”和“羽赋”与上引巴郡南郡蛮须缴纳的物品对应。又走马楼西汉简“襄人敛賨案”显示,受“蛮夷地区经济不发达,货币流通欠缺”影响,无阳县脽夷乡在收賨时仍不得不以米、肠、船等实物为主,而且所收实物皆以米为一般等价物进行折算,甚至连钱亦莫能外。(23)因此,尽管材料3规定的赋税征收标准并不高,但仅仅以賨钱替代实物这一项,便显著增加了“蛮夷”缴纳赋税的难度,使之在承担赋税方面开始趋近一般编户民。

    《蛮夷诸律》中还有一些内容可直接体现西汉王朝对“蛮夷”的防范与戒备。如材料4严格禁止“蛮夷人”登城守卫和戍边;材料10强调,聚居扞关以东的“蜀蛮夷”购买日用器物、缯布、禾粟,须经郡太守许可方能出关,兵器严禁出关。甚至材料13中关于“蛮夷长”可任命舍人和家吏数量的规定,很可能也具有抑制“蛮夷”统治阶层扩张的作用。(24)

    (二)在因俗而治的基础上推导变革

    以往学者在总结秦汉边疆治理的特点时,注意到统治者善于采取因俗而治的管理方式。(25)这在汉代《蛮夷诸律》中也有反映,材料5所记赋予“蛮夷”上层首领一定权力和地位便是明证。事实上,这是一种承袭自秦《属邦律》的管理方式。“蛮夷”君长可在一定程度上协调“蛮夷”族群内部纠纷,并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同时,为进一步拉拢“蛮夷”君长,《蛮夷诸律》还采取了一些变通方法,如“蛮夷长”可在达到“入禾粟”数量的前提下保留“戎葬”的习俗。(26)

    以上规定看似体现了西汉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固有社会秩序和风俗习惯的尊重,但并不代表其有意让渡实际控制权。需要指明的是,“蛮夷”君长本人亦须听命于县、道,前述《蛮夷诸律》对其爵位加以限制,使之不能与县级长吏相抗礼,或许就是相关制度安排的一部分;而即便在“蛮夷”成员内部,“蛮夷”君长的权力实际上也是有限的。《续汉书·百官志》载:“凡县主蛮夷曰道。”县、道在行政方式上几无差别,道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象征”。(27)汉代“蛮夷”聚集地区的户籍统计、赋税征收乃至司法审判等,均由政府任命的基层官吏直接处理,无须经过“蛮夷”君长。(28)如材料6与材料7所示,《蛮夷诸律》根据“蛮夷”聚落的户数划分大邑、中邑和小邑:大邑在100户以上,户数多者在1000户以上;中邑在40户至100户之间;小邑在40户以下,甚至不排除仅有“蛮夷长”而无“邑人”的极端情况。这在表面上是对“蛮夷”君长的分封,实则主要为了方便县、道的管理——大邑的户数与乡相当,中邑、小邑的规模则与里接近。笔者认为,“蛮夷邑”不仅无法脱离县、道控制而保持独立,还存在日后逐渐向乡、里转化的可能,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臾里”“皇里”“共里”等里名皆与“蛮夷”聚居有关,(29)或即其证。

    张家山汉简《功令》是西汉前期“任免官吏令文的汇编”,(30)其中亦有体现县、道对“蛮夷”进行管理的内容,如简40云:“武都道、羌道、平乐皆蛮夷,守课此道斗食、令史功劳多者补其有秩,有秩补其有秩乘车,它如律令。”由于武都道、羌道、平乐县均属于“蛮夷”聚集地区,故而特许其所在郡的太守对“功劳”累积较多的斗食、令史、有秩予以破格提拔,这从侧面说明对“蛮夷”的管理更考验官吏的能力,也造成其行政负担较重。又如简87载:“北地守书言,月氏道大柢(抵)蛮夷,不习吏事。请令旁县道给令史、吏,能自给止。”(31)北地郡太守反映月氏道“蛮夷”众多,对汉的行政事务陌生,导致工作很难开展,因此请求从周边县、道增派官吏支援,从中可发现“蛮夷”聚集地区官吏负担沉重的部分原因。(32)以上二例表明,西汉王朝十分重视对“蛮夷”的直接管理,愿意在“蛮夷”聚集的县、道投入力量并给予当地官吏政策扶持,而这些县、道也确实发挥了作用。

    根据材料11,《蛮夷诸律》还明确规定各道对“蛮夷”编户的户籍统计应固定在每年七月完成(较“八月案比”提早一个月),而且要完成对“蛮夷”家庭的“分异”,即分户登记。之所以在时间上如此安排,联系上引张家山汉简《功令》的内容不难推知,当与“蛮夷”在一道之中所占人口比重较大,对其户籍统计需要耗费更多时间有关。松柏汉墓53号木牍记有汉武帝早期南郡下辖各县、道、侯国的编户数,提供了“蛮夷”编户统计的实例,其中可见“使户”与“延户”之别,魏斌认为“延户”即“蛮夷”编户,具体指的就是“巴郡、南郡、武陵郡相邻地区的蛮人”。(33)

    进一步来说,即便允许“蛮夷长”戎葬,也包含了西汉王朝深层次改易风俗的动机,体现了对“蛮夷”文化认同的塑造。相关规定见于材料7,“蛮夷长”死后如欲采用本民(部)族葬俗,须根据所在“蛮夷邑”的户口数缴纳大量粮食,即便是某些并未领有“邑人”的“蛮夷长”,也须“入千石”,这显然是要推进并倡导“蛮夷”采用农耕生产方式。“蛮夷长”死后为采用戎葬而缴纳的粮食,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一种变相的田租。大量事实证明,秦及西汉时期有许多“蛮夷”都可免交田租。例如,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貇(垦)田租簿”载:“出田十三顷卌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34)又武威汉简《王杖诏书令》载:“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35)政府向“蛮夷”授田,既有利用“蛮夷”开垦土地的考虑,也包含改变“蛮夷”生产方式以推动其华夏化的目的。走马楼西汉简“卯劾僮诈为书”案中,政府针对性地在“蛮夷”聚集的无阳县组织垦田,甚至准备将开垦的土地授予“蛮夷”,即凸显了引导“蛮夷”从事农耕的意图。(36)故此,可以这样推测,通过有条件地允许“蛮夷”君长戎葬,西汉王朝试图实现一举两得:如果“蛮夷长”坚持采用戎葬,则有利于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该邑“蛮夷”转向农耕生活;如果“蛮夷长”不再采用戎葬,则意味着该邑“蛮夷”在丧葬习俗方面开始放弃自身传统,改从农耕民族的习俗。无论事态按照哪种可能性发展,都在事实上推进了“蛮夷”的华夏化进程。

    简而言之,《蛮夷诸律》显示西汉王朝一方面推行了一系列优待“蛮夷”的政策,另一方面对优待力度亦有较为精准的把握,在拉拢和利用“蛮夷”上层首领以巩固地方统治的同时,也将“蛮夷”的政治、经济、法律特权限定在相对可控的范围,并初步实现其编户化。此外,西汉王朝还有意识地在因俗而治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地施行改易风俗的变革措施,以促进“蛮夷”的华夏化。这些法律条文为汉代边疆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夷夏”有别:《蛮夷诸律》与“蛮夷”华夏化的两难

    《蛮夷诸律》虽多有值得肯定之处,但也难免存在缺陷,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当时的民族问题,特别是在持续为“蛮夷”的华夏化进程提供助力方面有不小的局限。由于南部边疆自秦代起就属于传统的郡县范围,两汉政府在处理当地事务时表现出明显的“郡县意识”,(37)加之《南蛮列传》作为范晔在《后汉书》中新增的列传,本就是东汉时期政治格局和民族关系变化的产物,反映了东汉政府对南部边疆的治理更加深入,(38)故而对《南蛮列传》所载“诸蛮”的研究当具有较大的代表性。以下主要基于《后汉书·南蛮列传》的记载,以活跃于汉代南部边疆的“诸蛮”为中心,考察《蛮夷诸律》之于“蛮夷”华夏化进程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武陵太守与虞诩的争论

    尽管走马楼西汉简有“武陵变(蛮)夷反”(39)的记载,但是从传世文献反映的情况看,西汉王朝治下的“南蛮”地区总体较为稳定。新莽时期,武陵五溪蛮一度脱离中央控制,《舆地纪胜》载:“王莽欲赐五溪酋领田强铜印,强有子十人,雄勇过常,乃曰:‘吾等汉臣,誓不事莽。’以其三子将五万人下屯沅东,各筑一城,烽火相应。”(40)东汉建立后,这种混乱局面逐渐得到改观,统治者对“南蛮”地区的经营取得良好成效,并且维持了较长时间。然而,降至东汉中后期,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关“诸蛮”反叛的记载频见于《后汉书·南蛮列传》,例如:

    14.和帝永元十三年,巫蛮许圣等以郡收税不均,怀怨恨,遂屯聚反叛。明年夏,遣使者督荆州诸郡兵万余人讨之。

    15.安帝元初二年,澧中蛮以郡县徭税失平,怀怨恨,遂结充中诸种二千余人,攻城杀长吏。州郡募五里蛮六亭兵追击破之,皆散降。

    16.顺帝永和元年,武陵太守上书,以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议者皆以为可。尚书令虞诩独奏曰:“自古圣王不臣异俗……是故羁縻而绥抚之,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先帝旧典,贡税多少,所由来久矣。今猥增之,必有怨叛。计其所得,不偿所费,必有后悔。”帝不从。其冬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41)遂杀乡吏,举种反叛。明年春,蛮二万人围充城,八千人寇夷道。遣武陵太守李进讨破之,斩首数百级,余皆降服。进乃简选良吏,得其情和。

    通过以上史料不难发现,“诸蛮”起兵反叛大多与东汉地方官吏加重其徭赋有关。所谓“收税不均”“徭税失平”,皆指东汉地方官吏所征徭赋超出了原先相对固定的标准。至于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则以倒退回汉初缴纳賨布的形式回击东汉政府,表达了对朝廷不守“旧约”的愤慨。面对“蛮夷”的反叛,东汉政府表现得较为强硬,往往调遣军队予以镇压;待事态平息,则实施柔和政策,多有更换地方官吏、以示抚循之举,在徭赋方面可能也相应地恢复了“旧约”。那么,什么是“旧约”?东汉地方官吏为什么毁弃“旧约”,重新制定“蛮夷”的徭赋标准?仅仅是某些东汉地方官吏压榨“蛮夷”、从中谋取私利吗?

    在材料16中,武陵太守与尚书令虞诩的观点针锋相对,可从中获得一些启示。武陵太守认为“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即完全可比照一般编户民的标准向“蛮夷”征收赋税,这一看法几乎得到举朝大臣的赞同,也透露了一条关键信息,即汉顺帝时“蛮夷”仍然在租赋方面享受低于一般编户民标准的特殊待遇,这证明《蛮夷诸律》在东汉时期依旧发挥着效力。尽管不能确知东汉时期《蛮夷诸律》的具体内容出现了哪些变化,但是其基本精神显然与西汉时期的《蛮夷诸律》存在一脉相承之处。《后汉书·循吏列传》载:“初,光武长于民间,颇达情伪,见稼穑艰难,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可见,东汉统治者在全国范围内恢复了西汉旧法,其中自然也包括各“蛮夷”族群所在的地区。因此,前揭“旧约”其实指的就是《蛮夷诸律》。虞诩则坚持认为,应该对“蛮夷”采取羁縻政策,只要“蛮夷”不起兵反叛,就万事大吉。

    武陵太守的立论依据当来自其日常处理政务积累的经验,尤其是在处理与“蛮夷”相关问题时获取的认识,而唯一持反对意见的尚书令虞诩的立论依据则是“先帝旧典”。秦涛认为,“旧典”是东汉习语,东汉人所说的“旧典”几乎都出自西汉,包括西汉的约束、律令、诏书、章程、仪制、惯例等。他还明确指出:“‘先帝旧典’,当为《蛮夷律》。”(42)故此,完全可将“先帝旧典”与“旧约”等量齐观,二者皆属于对《蛮夷诸律》的不同表达。而“贡税多少,所由来久矣”则从侧面进一步证实,《蛮夷诸律》在东汉时期仍然沿用于边疆民族地区。

    总的来看,武陵太守和虞诩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对“蛮夷”所能达到的华夏化程度的认知不同。前者强调作为“内臣”的“蛮夷”归附已久,可进一步向一般编户民转化;后者则将“蛮夷”视为“外臣”,表示“自古圣王不臣异俗”,拒绝承认拥有异质文化的“蛮夷”早已由“外臣”转变为“内臣”,(43)一仍“先帝旧典”已是其能够接受的最积极的政策。(44)在这种情况下,汉顺帝对武陵太守和虞诩争论的态度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他对《蛮夷诸律》相关条文是否合乎时宜的立场。而由“帝不从”可见,在长期施行《蛮夷诸律》以推动“蛮夷”的华夏化进程后,东汉统治者的心态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至少在对待部分华夏化程度相对较高的“蛮夷”时,他们已决心废除其租赋方面的优待条件,转而以一般编户民的标准要求之。

    (二)部分“蛮夷”族群抗拒华夏化的理由和条件

    尽管东汉统治者的设想在实践过程中并不顺利,但仍有其合理之处。随着时间推移,《蛮夷诸律》中凸显“夷夏”有别的规定逐渐暴露出阻碍“蛮夷”华夏化进程的弊端,甚至为“蛮夷”对抗东汉政府提供了理由和条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部分“蛮夷”族群为享受租赋方面的优待,以尊奉《蛮夷诸律》为由抗拒华夏化。如前所述,既然《蛮夷诸律》能成为虞诩在朝堂发出反对声音的依据,那么在“蛮夷”丧失特殊待遇后,他们围绕《蛮夷诸律》大做文章也就不足为怪了。前揭“收税不均”“徭税失平”“非旧约”等起兵理由无不说明这一点,其矛头指向的正是东汉政府对《蛮夷诸律》的违背。然而,部分“蛮夷”族群之所以尊奉《蛮夷诸律》,甚至为此不惜动用武力,一再发起反叛,也许恰恰是出于抗拒进一步华夏化的目的。东汉政府贸然打破《蛮夷诸律》的规定、增加租赋的做法固然显得简单粗暴,但是多少说明相关族群已长时间归附东汉统治,接受政府管理的程度较深,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45)在此前提下,《蛮夷诸律》很可能会被某些“蛮夷”族群当作挡箭牌,方便他们逃避新增的租赋,乃至成为其反叛的托词。

    诚然,一方面,“蛮夷”族群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容忽视,不同族群的华夏化程度差别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被完整纳入赋役系统后的适应程度也截然有异;另一方面,鉴于当时东汉政府的控制力已出现下降趋势,为了加大敛财和征发徭役的力度,很有可能夸大部分“蛮夷”族群的华夏化程度,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因素。不过,《蛮夷诸律》的相关规定毕竟是客观存在的,趋利避害的心理也从不限于某一民(部)族。如里耶秦简和走马楼西汉简等所示,从秦代起中原王朝为加强对“南蛮”地区控制作出的努力,(46)以及《蛮夷诸律》的长期施行更让人有理由相信,东汉中后期部分“蛮夷”族群确已达到相对较高的华夏化程度。例如,田继周便认为:“武陵等郡蛮,由于处于汉代郡县的统治之下,而这些郡县又靠近中原地区,所以受汉族经济文化的影响是比较深的。”(47)吴永章综合两汉时期武陵蛮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状况,亦认为:“武陵蛮在当时的蛮族中是比较接近汉族发展水平的。”(48)鲁西奇虽然指出秦汉时期南方山区农业产出的整体水平较低,“山伐渔猎畜牧”在山区民众生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但是也承认“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表明“蛮民或已垦辟出部分农田”。(49)

    不仅如此,西汉时期的道至东汉多有被废置者,亦不乏被改置为县或改由属国管辖者,总数明显减少。柳诒徵对此高度评价道:“西汉之道,凡三十二。至东汉时,有改为县者,有仍为道者;比而观之,亦可见其进化之迹焉。”(50)这正是东汉政府对民族地区控制力日益增强、边疆“蛮夷”族群对郡县制管理也更加适应的直观反映。具体到“南蛮”地区,零陵、桂阳和武陵三郡在汉平帝元始二年(2)的户口总数仅为83388,(51)至汉顺帝永和五年(140),三郡户口总数激增至393985;(52)人口密度则分别由每平方公里2.3、3、1.6人,提升至16.8、9.8、2.2人。(53)考虑到直至南北朝时期,“长江中游及其周围地区的蛮民户口数”仍然“远远超越同一地区著籍的华夏户口数”,(54)则可推知在武陵太守提出“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的汉顺帝永和年间,东汉政府控制下的“南蛮”人口数量较西汉末年已有大量增长。此外,在促进“南蛮”华夏化方面,东汉地方官吏亦有辰阳长宋均矫正当地“少学者而信巫鬼”之俗,“为立学校,禁绝淫祀,人皆安之”,(55)以及武陵太守应奉“兴学校,举仄陋,政称变俗”(56)等直接例证。

    应该看到,就“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57)的形成而言,东汉政府增加“蛮夷”租赋的尝试具有进步意义,符合地域历史发展的主流,不能轻易否定。因为只有逐步“从经济上打破华夷界限,才能从根本上促成少数民族和汉民族的融合”。(58)更何况“蛮夷”族群内部并非铁板一块,东汉政府此举更多损害的应是“蛮夷”统治阶层的利益,毕竟他们原先享受的特权远多于普通“蛮夷”编户,而整个族群向一般编户民的转化将意味着失去更多。汉桓帝时,车骑将军冯绲平定武陵蛮叛乱,“收逋賨布卅万匹,不费官财,振旅还师”。(59)武陵蛮“拖欠”的大量賨布,准以财富分配的一般规律,此前或大多装在“蛮夷”统治阶层袋中。反之,将“蛮夷”反叛单纯定性为东汉政府横征暴敛的结果,则多少有悖史实。有的“蛮夷”族群正是通过发动反叛,迫使东汉政府“知难而退”,从而打断其族群向一般编户民的进一步转化,亦使其华夏化进程陷入发展和倒退的反复拉锯,在前引澧中、溇中蛮的史事中就有这方面例证。

    其二,《蛮夷诸律》对“蛮夷”族群上层首领地位的保全,使后者得以组织领导军事力量对抗东汉政府。诚如魏斌所论:“编户化了的蛮民部落,处于种落君长和郡县乡亭的双轨体制之下。”(60)洪适《隶续》著录之东汉《繁长张禅等题名》为此提供了很好的佐证,碑文所见“白虎夷王谢节”“白虎夷王资伟”“邑君兰世兴”“邑长爰文山”“夷侯杨伯宰”“夷民李伯仁”(61)等表明,“蛮夷”上层首领明显不同于一般“夷民”,可保留其特殊身份。由于《蛮夷诸律》明确规定了“蛮夷君”“公”“诸侯”等对应的汉爵以及可任命的舍人数量,故而“蛮夷”上层首领特殊身份的保留自有其法律依据。此外,在汉颁赐“蛮夷”的官印中,还可以看到“汉归义賨邑侯”“汉归义蛮邑长”(62)等印文,这些正是《蛮夷诸律》中的原则得到长期贯彻执行的表现。只是《蛮夷诸律》的此种安排有利也有弊:其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延续《蛮夷诸律》既有的治理模式,并维持“蛮夷”族群内部结构的稳定;其隐患则在于使“蛮夷”上层首领始终保有在族群中的权威和影响力,既加大了国家权力渗透入“蛮夷”族群内部的困难,也给一些“蛮夷”族群的起兵反叛创造了可能,尤其是当“蛮夷”统治阶层的利益受到直接损害时。在史书和碑文中即多有对“诸蛮”发动大规模反叛的记载:

    17.桓帝元嘉元年秋,武陵蛮詹山等四千余人反叛,拘执县令,屯结深山。

    18.(桓帝)永寿三年十一月,长沙蛮反叛,屯益阳。至延熹三年秋,遂抄掠郡界,众至万余人,杀伤长吏。又零陵蛮入长沙。冬,武陵蛮六千余人寇江陵……武陵蛮亦更攻其郡,太守陈奉率吏人击破之,斩首三千余级,降者二千余人。

    19.(灵帝)光和三年,江夏蛮复反,与庐江贼黄穰相连结,十余万人,攻没四县,寇患累年。(63)

    20.(冯绲)南征五溪蛮夷黄加少、高相、法氏、赵伯、潘鸿等,斩首万级,没溺以千数,降者十万人。(64)

    除此之外,在材料16中还有澧中、溇中蛮“二万人围充城,八千人寇夷道”等记载,尽管其中可能存在夸大的成分,甚至部分“蛮夷”也不排除并非已经归义的“蛮夷”,但是这些军事行动不仅声势浩大,而且往往延续时间较长,以至于形成寇患累年的局面,当属实情。

    诸蛮大规模反叛具有很强的组织性,可以想见“蛮夷”统治阶层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蛮夷”君长原本就具有酋邦军事首长的属性,否则汉高祖刘邦也不会在“发夷人还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后,单独对“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给予“不输租赋”(65)的优待,更不会封“募发賨民”(66)的阆中人范目为侯。罗开玉剖析渠帅的含义并指出:“渠帅即大帅在酋长之上,是同姓部落的最高首领。”(67)再考虑到“蛮夷”进可袭扰郡县,退可利用“山深水疾”的地理形势“屯聚守险”,(68)而且有的“蛮夷”族群如板楯蛮的作战能力极强,(69)更增添了东汉军队平叛的难度。《后汉书·马援列传》记录东汉军队在平定五溪蛮叛乱时曾面对极为不利的战场形势,即具有一定代表性。这势必导致战争旷日持久、耗费巨大,并动摇东汉统治者在应对“蛮夷”反叛时采取军事手段的决心,使之不得不时而施以“恩信”,通过做出让步来招降“蛮夷”。

    综上,当东汉政府不再给予某些“蛮夷”族群租赋上的优待,抑或控制力出现明显下降时,受《蛮夷诸律》庇护的“蛮夷”统治阶层便屡有反叛之举。于是,《蛮夷诸律》不自觉地成为“离心力”的产生源头之一,并连带造成局部地区的华夏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倒退。

    结语

    有学者认为汉代在处理夷夏关系时,对夷越和归降的匈奴民众采取“纳之华夏”政策,对匈奴与西域则遵循“夷夏之防”的思想。(70)实际上,在汉代《蛮夷诸律》中亦同时存在“用夏变夷”和“夷夏”有别的方面,只不过就制定律令的初衷而言,前者是主要的,彰显了掌握“蛮夷”华夏化主导权的强烈愿望,以确保“裔不谋夏,夷不乱华”;后者则是虽然相对次要,但是在特定阶段依然有其必要性的,是“柔远能迩,惇德允元,而难任人,蛮夷率服”(71)等思想深刻影响下的产物。

    汉代统治者设想的“用夏变夷”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以有限度的优待政策吸引“蛮夷”归附,将“蛮夷”编户纳入政府直接控制下;第二,在因俗而治的基础上着力推导变革,促进“蛮夷”的华夏化;第三,在“蛮夷率服”后,比照“汉人”标准“增其租赋”,推动华夏化程度较高的“蛮夷”族群向一般编户民转化;第四,以“蛮夷”被完全纳入各县、道基层社会,并表现出对华夏文化的高度认同为目标,实现其彻底华夏化。(72)然而,问题在于《蛮夷诸律》发挥的作用基本限于前两个阶段,不仅无法为整个“用夏变夷”过程提供支持,而且从第三阶段起,还产生了不容忽视的阻力——其凸显“夷夏”有别的规定已不合时宜,至少不利于对部分华夏化程度较高的“蛮夷”族群的管理。这就造成了进退两难的局面,固然统治者不满足于停留在第二阶段,但是一旦开始比照“汉人”标准增加“蛮夷”的租赋,就意味着对长期施行的《蛮夷诸律》相关规定的推翻。由此可见,《蛮夷诸律》俨然成了汉代统治者在“用夏变夷”过程中自设的绊脚石,而部分“蛮夷”族群则抓住汉代统治者意图与《蛮夷诸律》规定的矛盾之处,为抗拒华夏化找到理由。这充分说明,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跨越是“用夏变夷”的关键节点,更是不易突破的难点。正如王明珂所说:“对于这些边缘族群而言,赋税是进入华夏之域(或成为特定华夏边缘)的痛苦代价,也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73)

    事实证明,“用夏变夷”的过程是崎岖并充满反复的,需要强大而稳定的国家政权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方面确立和巩固其根基。《蛮夷诸律》在前两个阶段取得的成果,究竟是进而成为第三阶段的坚实基础,还是横遭破坏,实际上也取决于此。遗憾的是,随着东汉后期政府控制力的严重削弱,“蛮夷”的对抗愈发激烈,以至于在史书中已很难寻觅其起兵的理由。即便考虑到东汉后期腐败统治的影响,这也仍然是局部地区华夏化进程遇到挫折的表现。而等到新的强力政权崛起,体现国家意志的“用夏变夷”程序将重新启动,甚至在许多方面从头再来。因此,可以看到相似的华夏化进程在东汉以后循环往复地出现,只是其实施力度、发展速度和覆盖广度持续上升,直至完成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蜕变。

    由此看来,《蛮夷诸律》其“用夏变夷”的方面对汉代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促进“蛮夷”华夏化的同时,对维持社会稳定、加速民族融合均有显著的积极意义,对后世的民族立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优待“蛮夷”、保全“蛮夷”上层首领地位的“夷夏”有别的方面,尽管就出发点而言无可厚非,也有相对严格的限制,但这种“区别”终归还是划下族群的界限,为部分“蛮夷”族群设定了华夏化的限度,甚至为其短暂脱离华夏化轨道埋下伏笔。总之,汉代《蛮夷诸律》在边疆治理实践中虽取得了较突出的成效,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既要从中提炼成功经验,也要总结其缺陷和不足,以作为历史的镜鉴。

    注释:

    ①参见唐俊峰:《新见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外乐律〉〈蛮夷律〉条文读记与校释》,《法律史译评》第8卷,中西书局2020年版;王勇:《从走马楼汉简看西汉归附蛮夷的编户化管理》,《简帛研究·二〇二一》(秋冬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曹旅宁:《读〈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汉律令简札记》,《秦汉研究》第17辑,西北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欧扬:《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管窥》,《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1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版;Sun Wenbo,”The ‘Manyi lü’蛮夷律(Statutes on the Manyi) in Han Slips from Hujia Caochang and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 Regional Ethnic Groups”,Bamboo and Silk,Vol.7(2),2024。

    ②参见李文涛:《〈蛮夷律〉与汉武帝在海南设县初探》,《南都学坛》2023年第4期。

    ③参见安梅梅:《秦汉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民族管理体制研究:以“属国”和“道”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80-190页。

    ④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⑤关于“毋忧案”及其所见汉代《蛮夷律》的讨论,参见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曾代伟、王平原:《蛮夷律考略——从一桩疑案说起》,《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陈庆云:《秦汉时期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属邦律〉和〈蛮夷律〉为中心》,《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万荣:《西汉初年徭役制度——由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案”说起》,《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魏永康:《张家山汉简“蛮夷律”辨正》,《史学集刊》2015年第6期;陆德富:《“毋忧案”确是冤案——兼论汉代的“内臣齐民化”尝试》,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6辑,中西书局2017年版。

    ⑥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1页。

    ⑦参见李志芳、蒋鲁敬:《湖北荆州市胡家草场西汉墓M12出土简牍概述》,《考古》2020年第2期。

    ⑧参见李志芳、李天虹主编:《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版,第89-97页。

    ⑨唐俊峰:《新见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外乐律〉〈蛮夷律〉条文读记与校释》,《法律史译评》第8卷。

    ⑩陈伟:《秦汉简牍所见的律典体系》,《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11)参见长沙简牍博物馆、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编著:《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二),岳麓书社2024年版,第142-149页。

    (12)参见《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

    (13)参见张正明:《羁縻与开拓》,《张正明学术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255页。

    (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135页。

    (15)(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31页。

    (16)参见《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1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2页。

    (18)针对“其民爵比不更”,学界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民”字衍,只有“蛮夷君长”可“爵比不更”[参见(清)王先谦:《后汉书集解》,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94页上栏]。第二,“民”字不衍,巴中“蛮夷”皆可“爵比不更”[参见(明)陈子龙撰、孙启治校点:《安雅堂稿》,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92页;唐嘉弘:《巴史四题》,《中国古代民族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15-316页]。第三,“民”字不衍,只有部分巴中“蛮夷”可“爵比不更”(参见徐复:《后读书杂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考虑到《后汉书·南蛮列传》下文复有“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的记载,综合以上诸说,笔者认为“其民爵比不更”的“民”应指每年缴纳“幏布”和“鸡羽”的“蛮夷”。此外,由于从秦惠王并巴中到秦亡汉兴相隔逾百年,不同时期获取爵位的难易程度亦存在差别,故而不能排除“爵比不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即一开始仅限于“蛮夷”君长,之后范围不断扩大。

    (19)《蛮夷诸律》在此方面填补了前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相关条文的漏洞。参见欧扬:《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管窥》,《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13辑。

    (20)参见杨振红:《徭、戍为秦汉正卒基本义务说——更卒之役不是“徭”》,《中华文史论丛》2010年第1期。

    (21)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简帛》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

    (2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9、384页。

    (23)参见王博凯:《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译人”及相关问题试论》,《简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24)参见唐俊峰:《新见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外乐律〉〈蛮夷律〉条文读记与校释》,《法律史译评》第8卷。

    (25)参见卜宪群、袁宝龙:《秦汉边疆治理思想的演进历程、实践经验与教训》,《河北学刊》2022年第1期。

    (26)已有学者对汉初民族地区葬俗背后的政治礼俗博弈进行了较深入的阐发。参见杨彦鹏:《胡家草场汉简所见汉初蛮夷葬俗的几个问题》,《简牍学研究》第10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

    (27)郑威:《试析西汉“道”的分布与变化——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谈起》,《江汉考古》2008年第3期。

    (28)参见王勇:《从走马楼汉简看西汉归附蛮夷的编户化管理》,《简帛研究·二〇二一》(秋冬卷)。

    (29)参见王博凯:《走马楼西汉简所见长沙国民族及其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

    (30)荆州博物馆:《湖北江陵张家山M336出土西汉竹简概述》,《文物》2022年第9期。

    (31)彭浩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上)》,文物出版社2022年版,第103、111页。

    (32)由走马楼西汉简可知,诸如“夷聚里相去离远”和“蛮夷”不通楚言等情况,给长沙国的“蛮夷”治理亦带来了很多困难。参见王博凯:《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译人”及相关问题试论》,《简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

    (33)魏斌:《古人堤简牍与东汉武陵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14年第85本第1分。

    (34)长沙简牍博物馆、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编著:《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一),岳麓书社2024年版,第87页。

    (35)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6页。

    (36)参见王勇、杨芬、宋少华:《西汉国家权力对蛮人族群的渗透——基于走马楼西汉简所见无阳蛮人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8期。

    (37)参见朱尖:《论东汉初期南部边疆经略的特殊性》,《云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38)参见王文光:《〈汉书〉、〈后汉书〉民族列传与汉代边疆民族历史的文本书写》,《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3年第3期。

    (39)长沙简牍博物馆、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编著:《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四),岳麓书社2024年版,第128页。

    (40)(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68《常德府·人物》,中华书局1992年版。此外,由“光武中兴,武陵蛮夷特盛”(《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一语亦可见东汉初期武陵蛮势力之强。

    (41)“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的句读方式参考了鲁西奇的观点,此处的“非”应解释为“否定”。参见鲁西奇:《释“蛮”》,《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

    (42)秦涛:《后汉“旧典考释”——兼论前汉法制在后汉的适用问题》,《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43)参见刘瑞:《秦、西汉的“内臣”与“外臣”》,《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

    (44)虞诩的整体观点实际上已明显背离“先帝旧典”(《蛮夷诸律》)的宗旨,表现出将“蛮夷”进一步边缘化的思想倾向。

    (45)参见罗新:《王化与山险——中古早期南方诸蛮历史命运之概观》,《历史研究》2009年第2期。

    (46)参见王勇:《里耶秦简所见迁陵蛮夷与秦朝蛮夷政策》,《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王勇、杨芬、宋少华:《西汉国家权力对蛮人族群的渗透——基于走马楼西汉简所见无阳蛮人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8期。

    (47)田继周:《从远古到秦汉的统一》,翁独健主编:《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4页。

    (48)吴永章主编:《中南民族关系史》,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页。

    (49)鲁西奇:《南方山区经济开发的历史进程与空间展布》,《长江中游的人地关系与地域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5、86页。

    (50)柳诒徵:《汉代内外之开辟》,《中国文化史》,中国书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402页。

    (51)参见《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上》。

    (52)参见《续汉书》志22《郡国志四》。

    (53)作为参考,南郡在永和五年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9.9人,不仅低于零陵郡,而且低于长沙郡(每平方公里14.0人),与桂阳郡大致持平。参见梁方仲编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6、37页。

    (54)参见鲁西奇:《释“蛮”》,《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第39页。有学者推测:“六朝时期长江中游蛮族应该超过了100万。”参见方高峰:《六朝政权与长江中游农业经济发展》,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55)《后汉书》卷41《宋均传》。

    (56)《后汉书》卷48《应奉传》。

    (57)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58)李冀:《两汉政府对少数民族的赋役政策》,《南都学坛》2003年第6期。

    (59)(宋)洪适:《隶释》卷7《车骑将军冯绲碑》,中华书局1985年版。

    (60)魏斌:《古人堤简牍与东汉武陵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14年第85本第1分。

    (61)(宋)洪适:《隶续》卷16《繁长张禅等题名》。

    (62)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14、218页。

    (63)《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64)(宋)洪适:《隶释》卷7《车骑将军冯绲碑》。

    (65)《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66)(晋)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卷1《巴志》,巴蜀书社1984年版。陈连庆认为阆中范氏“为接受汉化较早賨族”,“范目与賨族渊源非浅,本身当出自賨族”。参见陈连庆:《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姓氏研究——魏晋南北朝民族姓氏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67)罗开玉:《板楯“七姓”与賨人》,《巴蜀历史·民族·考古·文化》,巴蜀书社1991年版。

    (68)《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69)在两汉期间,板楯蛮一再被统治者征调参与战事,除了为汉还定三秦立下卓越战功,还曾在针对羌人、武陵蛮、益州郡夷的军事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70)参见谢良:《西汉时期夷夏关系的嬗变与思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0年第1期。

    (71)(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4664、273页。

    (72)陈寅恪曾论称“北朝胡汉之分,不在种族,而在文化”(参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6页),是知文化上的高度认同足以形成对“夷夏之辨”的超越。又胡鸿总结普通“蛮夷”民众的华夏化包括“生蛮—熟蛮—非华夏编户—普通编户”四个阶段,亦明言“非华夏编户到普通编户的转变不是法律上的,而是社会和心理意义上的”。参见胡鸿:《六朝时期的华夏网络与山地族群——以长江中游地区为中心》,《历史研究》2016年第5期。

    (73)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50页。

    转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京)2025年第3期

  • 李力:20世纪上半叶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前言

    北魏(386~534)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尤其是《北魏律》在中国古代律典沿革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学术地位,并具有不可低估的历史影响。

    在20世纪的前50年,中日两国学者所发表的有关北魏法制史的论文屈指可数。①这种现象或许可以显示出,相对于秦汉或者隋唐、明清甚至魏晋法制而言,以往的研究者仍然不够重视北魏法制的研究,其所投入的精力同北魏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所处的重要位置极不相称。

    这种情况似乎一直在持续。早在30多年之前,曾宪义、郑定编著的《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一书,虽未对北魏法制单独进行专门的梳理评析,但其第六章“魏晋隋唐法制史研究”之“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研究”,开门见山地揭示出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研究上所出现的这种不相称现象:

    应该说,过去人们对于这一时期各个政权法制的研究所倾注的精力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所处的地位相比,是不太相称的。究其原因,首先,史料的缺乏而使得研究这一时期法制状况的工作尤为艰难。相比较而言,秦汉之际,特别是隋唐以后由于国家的统一和强盛,其中法制资料散见于史籍者可谓不少。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整个中国处于长期的战乱之中,不独是其已有大部分史籍记载随即毁于战乱,而且由于这个时期虽然总体上看是有所总结,但每一个具体政权存在时间都较短暂,因而较之其他强盛王朝来说不是那么引人注目,关于这些政权的史籍记载也就差强人意了。其次,过去人们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过多地看见其战乱毁损的一面,而于具体制度之发展变迁注意不够,这也是这一时期法制研究的一个遗憾。因此,相比较而言,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研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即在对于这时期法制的相对薄弱研究中,亦是偏重魏、晋、后魏几个重要时期。在一九四九年以前的法制史著作中,如程树德《九朝律考》以及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即有这种倾向。近年来出版的法制史著作中,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个时期法制皆有基础性的介绍和论述,关于这个时期的研究论文亦有近三十篇,其重点详略大致与以前相当。②

    其所言甚是。就整个中国法制史研究而言,对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研究确实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如果仅就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研究来说,该书对这个阶段学术史回顾(第169~175页)着墨较多的是魏晋法制,尤其是晋律一直为学者所关注的重点。当然,相对而言,北魏法制更是其所谓研究薄弱环节之中的薄弱点。最后,作者总结并展望如下:

    目前,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重视不够,已是比较明显。在对这个时期法制的研究中,还留有许多空白点。比如说,在众多的研究论文中,关于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直接成为隋唐法典蓝本的北齐律,研究成果几乎近于零。因此,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具体深入研究,应该成为今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③

    这里,仅仅列举出北齐律研究作为空白点,恐怕也是不够的。现在,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北魏律研究乃至北魏法制史,也应包括在其所谓的空白点之中。过去的习惯做法是,将北魏法制与北朝法制捆绑在一起,而且一般是放在魏晋南北朝这个大阶段之下来一并研究的。如此,难以凸显出北朝法制史的独特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也无法推进其研究进程,甚至可能会制约北魏法制史整体研究水平的提升。因此,应该考虑将北魏法制史作为断代法制史来进行研究。这也是本文写作的一个出发点。

    在20世纪下半叶,“魏晋南北朝法制地位逐渐受到重视,其重要意义逐渐被认识”到,例如,北魏政权在法制建设中吸收汉文化,照顾各民族特点,沿袭“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并有进一步的推进发展,但是有关北魏法制史研究成果之学术史梳理仍然缺位,其不足“最主要的就是史料缺乏,律文的大量佚失,是这一时期法制研究的一大难题,少数民族法制建设方面的史料则更为欠缺”。④近年来出版的与北朝法制相关的研究著作,似乎也可作为其佐证。⑤或许在此也可以再下个判断,20世纪下半叶对北魏法制史研究的推进幅度也不够理想,是否如此,有待下一步学术史梳理工作完成后,才能明确回答。

    20世纪上半叶(1900~1949)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开启时代,北魏法制史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野。那么,其研究者究竟是如何处理北魏法制“史料缺乏,律文的大量佚失”这个问题的?这既是对三国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具体深入研究之一,也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拟从学术史的角度考察北魏法制史的研究,总结其研究之得失,就是考虑到:在北朝五个朝代法制发展的序列之中,居于其首的北魏相当重视法制建设工作,并有独特的开拓与创新之处,在北朝法制发展中的地位之重要自不待言。

    一 浅井虎夫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浅井虎夫(1877~1928),1902年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文科大学汉学科,福冈高等学校(今九州大学)教授。⑥其中国法制史的代表作,就是20世纪初期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两部大作。在此,梳理一下其中有关北魏法制史的相关研究。

    1.1904年的《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于1904年由博文馆出版,全书383+9页。按照徐世虹的定位,这是第一部系统研究中国法制沿革的著作。⑦

    浅井虎夫此书出版两年后,即1906年,就有中文本紧随其后问世,即邵修文、王用宾合译《中国历代法制史》。⑧全书349页。其前有客居日本的刘绵训之序、译者之序。其译文为白文,没有标点句读。无论如何,该中文本极其便于当时的研究者阅读并使用。

    在该中文本扉页及版权页上,均未见作者浅井虎夫之名,而版权页只列有两位译者之名。不过,在“译本例言”中,译者提及其日文原书名及其作者浅井虎夫之名。又,正文第1页右下方有著者与译者的署名——唯一可见的一处有著者、译者一起的署名。

    有关这两位译者,以及为其作序者刘绵训的基本情况,过去的法制史学者罕有介绍。在此顺便补充一下。

    邵修文(1883~1942),字竹青,安邑县(今运城市盐湖区)邵村人。清光绪末年中举。1904年,作为山西大学堂学生被选派为第一批官费留学生,入日本明治大学学习法律,其间加入中国同盟会,兼任中国留学生总会陕西分会职员长。1910年回国,参加学部组织的留学毕业生考试,奉谕旨以小京官按照所学科目分部补用。民国时期,先后担任过运城军政府高等审判庭庭长、山西大学堂法科法律学门分教,以及甘肃省高等法院院长、北京审判庭庭长、天津市高等法院院长、河北省高等法院院长、山西省高等法院院长等职务。⑨

    王用宾(1881~1944),字利臣、理成,号太蕤,别号鹤村,室名半隐园,猗氏县(今属临猗县)黄景都村人。1904年,作为山西大学堂学生随山西第一批官费留学生去日本留学,先入盐仓铁道专科学校,最终转入法政大学读法律。⑩1905年加入同盟会。民国时期,组织成立山西临时省议会并担任副议长,历任第一届国会参议会议员、“天坛宪草”起草委员会委员、参议院法制股常任委员,与刘绵训一起创办山西法政专门学校,后来追随孙中山从事护法运动,襄助兴师北伐,被任命为总统府、大本营及国民党本部参议。曾在广州参加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参与协助孙中山制定“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担任过河南省政府秘书长、代理省长,南京政府第一、二届立法委员,第二届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考试院考选委员会委员长,司法行政部部长等职务。(11)

    刘绵训(1881~1919),猗氏县(今属临猗县)陈家卓村人,字翼若,1904年甲辰科进士,不愿为吏,自费留学日本,入早稻田大学学习法政,(12)精研民法,其间加入同盟会。曾任山西公立法政专门学堂监督、山西咨议局议员、京师大学堂图书馆馆长、山西省司法厅厅长、司法筹备处长、山西地方自治促进会副会长。(13)

    《中国法制史》全书共有六章+附录:第一章“汉人种之建国”,第二章“唐虞三代之法制”,第三章“汉代之法制”,第四章“唐代之法制”,第五章“宋代之法制”,第六章“明代之法制”。附录“清朝之法典”。

    据其“凡例”可知,这一撰写体例系参考布鲁奈《德意志法制史》、耶灵《罗马法制史》、格利谟的著作,以及宫崎、美农部两位法科大学教授的讲义。(14)

    汉代以下每章的设置大体一样。以第五章“唐代之法制”为例,其下设有13节:官制、身份阶级、经济状况、财政、救恤行政、交通行政、教育行政、宗教行政、军制、法源、诉讼法、刑法、民法之一斑。

    其中,后四节属于今天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在刑法、民法之下所设之“款”目,显然是采用近代刑法、民法的理论架构。又,唐代、明代设有“民法”一节,汉代、宋代则无。

    在第三章“汉代之法制”之第九节“法源”之中,作者指明:“自魏以后之法典,现物不传,其内容虽不可知,而其篇目尚有存者”,并列举出传世文献所见魏晋至隋各朝代的律名,其中提及“后魏有太和新律”,并列出三个表,从中可见北魏律令的相关信息如下:

    “魏新律至隋大业律令”表:“后魏新律,二十卷,崔浩等撰,太和五年成”。(第74页)

    “晋以后令之篇目”表:“魏令三十篇逸其目”。(第77页)

    “自战国魏至隋律之篇目”表:“后魏廿: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牧产、擅兴、盗劫、贼犯、斗律、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毁亡、告劾、系讯、请赇、水火、关市”。(第78~79页,见图1)

    图1 自战国魏至隋律之篇目

    汉代之后四章的“法源”一节,亦均如此。由此可知,浅井虎夫在此只是大致梳理一下北魏律令的名称、卷数、篇目等,并未展开实质性的史料辑佚整理工作。关于此问题,他是这样考虑的:

    自战国见法典以来,以至汉代,其间编纂之法典不知凡几,殊于魏以后,完全法典渐次编出,今就此等略说之,其详委之处,让于本书以外别编之中国法典论。(15)

    这也就是后来浅井虎夫继续撰写《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一书的动因所在。

    2.1911年的《中国法典编纂沿革》

    《中国法典编纂沿革》,1911年由京都法学会出版,全书395页。可以视为其《中国法制史》一书的姊妹篇。

    该书出版后很快就传入中国,引起了当时民国政府的重视和相关学者的关注。可见其影响力之大。其中文本由陈重民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9年出版。(16)

    由当时的官方出资来出版一部日本学者研究中国法制史著作的中文本,确实是比较少见的事情。此中文本原书,今已不易见到。(17)比较幸运的是,经李孝猛点校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有简体字横排本。(18)

    李孝猛在“点校序言”末尾(第6页)感叹:“本书乃陈重民先生所译,但点校者无法找到其个人资料,生卒年月、事迹均无所考,深感遗憾。”当时他未查到译者(枣阳)陈重民(陈正教)的相关资料。今亦补充于此。

    陈正教(1889~1948),字重民,湖北枣阳兴隆乌金陈岗人。1905年,自费去日本留学,入东京大学,其间加入同盟会。1909年回国。武昌起义次日即到都督府任秘书,1913年讨袁之役失败被通缉。1914年,入北京中国公学进修。后任南京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则委员会技士、委员。(19)另有译著《政治道德论》(〔日〕浮田和民著,商务印书馆1919年初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7年影印),并编纂《今世中国贸易通志》(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著有《中国进口贸易》(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全书共有14章:总论,法经,汉之法典,魏晋以后之法典,隋之法典,唐之法典,五代之法典,宋之法典,辽之法典,金之法典,元之法典,明之法典,清之法典,中国法典之特色。

    其中,第四章“魏晋以后之法典”之第四节“后魏之法典”,专门考察了北魏的法典。

    他首先明确指出:后魏法典有《神嘉律令》《太和律令》,并以“按”语考证这两个法典。接着,辑佚律文9条、令文11条。

    关于浅井虎夫此书的学术贡献,李孝猛有如下中肯的评价:

    在此书中,浅井虎夫先生对中国上自先秦下至清朝的法典编纂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考证、细致的梳理,勾勒了中国古代千余年的法典编纂的变化更替、继承创新的源与流。对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情况作如此深入的考察,浅井虎夫先生恐怕不仅是在日本,即使在中国亦是第一位。通过此书,可以看到浅井虎夫先生为此所花费的心血——字数不多,当时工作量巨大,同时亦可以看到日本学者一贯的严谨学风和精深的考据功底。(20)

    浅井虎夫是最早着手辑佚北魏律令的日本学者。从时间上看,其辑佚工作很可能与沈家本所进行的辑佚工作,属于同一个时期。《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一书,对后来学者进行此类辑佚工作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二 梁启超等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这个时期,相关的研究者主要有梁启超、沈家本、程树德、杨鸿烈。以下,梳理其相关的研究成果,确定其各自在北魏法制史研究之学术史上的位置。

    1.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

    1906年,梁启超以“饮冰”之署名,将此文分三次连载于1906年《新民丛报》第8~10号。具体如下:(21)

    饮冰:《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新民丛报》第四年第八号(原第八十号),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明治三十九年五月八日。

    饮冰:《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续第八十号)》,《新民丛报》第四年第九号(原第八十一号),光绪三十二年五月一日/明治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饮冰:《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续第八十一号)》,《新民丛报》第四年第十号(原第八十二号),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明治三十九年七月六日。

    《新民丛报》是20世纪初期梁启超在日本横滨编辑出版的半月刊。在其“初创时向保皇会译书局借款数千元作为经费,一年后退清,改为股份经营,分八股,梁居其二”。自1902年2月8日(光绪二十八年正月初一日)起,“历时六年,共出九十六号,编辑和发行人署冯紫珊,实为梁启超负责,刊物上重要文章也大都出自梁氏之手”。(22)《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即其中之一。

    在中华书局影印版《新民丛报》第12册第11149页(第17页),可见其文末注明“(未完)”二字。但此文后续部分未见其完成并发表。由此或可推知,该文是一篇未完成之稿。除《梁启超全集》之外,(23)其他各家的收录本大多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据其篇首“自序”第一段文字可知,该文原为作者另一名作《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之附录,写成之后因其篇幅过长,且其所论全属法理学范围之外,故单独成篇发表。(24)

    《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是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第一部专论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著述。(25)其正文由如下11章组成: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战国以前之成文法

    第三章 李悝之成文法

    第四章 两汉之成文法

    第五章 魏晋间之成文法

    第六章 唐代之成文法

    第七章 宋代之成文法

    第八章 明清之成文法

    第九章 成文法之渊源

    第十章 成文法之公布

    第十一章 前此成文法之缺点

    其史料依据为传世文献,即二十四史之刑法志、艺文志、经籍志,《通典》《续通典》《皇朝通典》《文献通考》《续文献通考》《唐六典》《唐律疏议》《大清律例》《唐会要》。

    其中,并未单列出“北魏之成文法”作为一章,仅在第五章“魏晋间之成文法”末的两个表(表1:曹魏新律至大业律“法典之名及其篇数、制定发布之日期”,表2:“战国至隋法律篇目次第”)中,列出“后魏新律”之名、卷数及其制定者、发布日期,以及“后魏律”的具体篇目。具体如下:(26)

    表1:后魏新律……二十卷……崔浩等撰……太和五年成

    表2:后魏律: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牧产、擅兴、盗劫、贼犯、斗律、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毁亡、告劾、系讯、请赇、水火、关市。二十篇

    这两处与前揭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之表相同,当系直接引用,但未在此注明出处。不过,梁启超在篇首“自叙”中列出的参考书有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一书。

    由此可见,此时梁启超该文尚未把北魏律作为其研究对象,即使在魏晋南北朝法制之中,其关注的重点也仅在于曹魏新律和晋律。也就是说,梁氏并未将北魏法制单列出来进行专门的考察与研究。关于北魏法制部分,其研究乃袭用浅井虎夫之说。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历代刑法考》在清末民初的出版情况是,《历代刑法考》(78卷),清光绪年间刻本;清宣统元年(1909)刻本;民国二年(1913)刻本。(27)

    在该书中,涉及北魏法制的部分主要有:(28)

    《刑制总考三》

    《刑法分考十七》之“元魏非刑”

    《赦考》卷3“大赦”之“北魏”

    《律令三》:后魏律,法例律、盗律、贼律、赦律、斗律,狱官令官品令,太皇太后令十八条,太昌条格。

    《狱考》

    《死刑之数》

    《历代刑官考上》之“后魏”

    《寄移文存》卷4《学断》之“后魏刘辉之狱”

    沈家本在这里所进行的工作,主要是对相关史料进行辑佚考证,其个人的看法则以“按”语的形式置于史料之后。

    据此可以判断:沈家本基本上是在历代刑法的框架下辑佚相关的史料,并没有以近代法制史学科的视野对北魏法制史展开研究。

    3.程树德《九朝律考》及《中国法制史》

    程树德(1876~1944),20岁时为陈宝琛门生,清末举人,公费留学于日本,为法政大学法律速成科第二班学员(1904年10月18日至1906年6月24日)。回国后,作为法律学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政治系等执掌教鞭,同时从事古代法律研究。(29)《九朝律考》和《中国法制史》二书,就是研究古代法律的代表性成果。

    (1)开启北魏法制史研究先河的《九朝律考》

    《九朝律考》,1927年初版,二册,全书原系白文,无句读标点。(30)

    至1927年,光绪二年(1876)出生的程树德已步入50岁之路。回顾一下本书产生的过程,就可知程树德将其四十来岁这一最充实的壮年期大多数的时间与热情,都倾注于此书的撰写之中。此书的公开出版,奠定了程树德作为法制史学家不可动摇的学术地位。(31)

    杨廷福对《九朝律考》的总体评价是:

    程树德先生《九朝律考》对于我国从公元前二世纪到公元七世纪已经亡佚的法典,从浩繁的文献中索隐探赜,作综合翔实的考证,成为研究我国古代社会法制变迁沿革的一部重要著作,功不可没。(32)

    这是目前历史学界、法律史学界形成的共识。《九朝律考》的学术价值至今不衰。

    《九朝律考》有四个版本:①1927年,商务印书馆刊行《九朝律考》初版(全书587页)。今已不易见到。1989年上海书店《民国丛书》影印再版(第一编之28,与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合订为一本)。又,1927年版的版权页所见的其英文书题为:“A STUDY OF CHINESE LAW FROM THE HAN DYNASTY TO THE SUI DYNASTY”,显示了《九朝律考》的实质内容。②1934年商务印书馆作为“大学丛书”之一出版(全书524页),一般称为“大学丛书本”,为大多数研究者所喜好使用。③1955年商务印书馆标点本(全书448页)。④中华书局标点本(全书448页,系以1955年版为基础的影印版,修正若干错误之处)。(33)

    程树德研究北魏法制史的成果,就是其《九朝律考》中的《后魏律考序》和《后魏律考》(两卷),是1921年完成的。

    《后魏律考序》,相当于其研究北魏法制史的“总论”部分。程树德将其研究北魏法制的心得高度浓缩提炼出来,在此勾勒出北魏律远溯汉律的律系沿革脉络。

    不过,此文系旧体文风,既没有标点,也不分段落,给一般人的阅读造成一定困难。这里,大致归纳为如下10点,以便于理解把握:

    ①“今之言旧律者,率溯源于唐律”。而“唐本于隋”,“隋本于北齐”。此“征之律目之相同”而可知。

    ②“盖自晋氏失驭,天下分为南北,江左相承,沿用晋律。梁、陈虽各定新律,而享国日浅,祸乱相仍。又当时习尚,重黄老,轻名法。汉代综核名实之风,于斯尽矣。”

    ③“拓跋氏乘五胡之扰,跨据中原,太祖、世祖、高宗、高祖、世宗,凡五次改定律令。孝文用夏变夷,其于律令,至躬自下笔,凡有疑义,亲临决之,后世称焉。是故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

    ④“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

    ⑤“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

    ⑥“考元魏大率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严不道之诛,重诬罔之辟,断狱报重,常竟季冬,则李彪以为言,诸有疑狱,以经义量决,略如汉之《春秋》决狱,江左无是也。”

    ⑦“是曷以故?盖世祖定律,实出于崔浩、高允之手。崔浩长于汉律,常为《汉律》作序(《史记索隐》引)。高允史称其尤好《春秋公羊》。盖治汉董仲舒、应劭《公羊》决狱之学者。”

    ⑧“而其后律学,又代有名家。太和中改定律令,圣主贤臣聚议一堂,考订之勤,古今无与伦比,较之南朝沈约、范云、徐陵诸人,假清谈词藻,以润色鸿业者,其优劣为何如也。”

    ⑨“《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二十卷,李林甫注《唐六典》,于《后魏律》已不能举其篇目,则至唐已佚。顾魏世著述,传世者稀,今可考者,惟魏收一书,而收书于《刑罚志》,又不列魏诸律篇目,沿革增损,遂无可考。今仍以收书为主,分别考证,厘为上下二卷,以备一朝掌故。”

    ⑩“魏初承丧乱之遗,立制颇为严峻,然自高祖改律,死刑止于三等,永绝门诛,慈祥恺恻,有逾文景。中叶以后,至禁止屠杀含孕,以为永制,仁及禽兽,迥非后世所及。夷狄进于中国,则中国之犹春秋之志也。”

    《后魏律考》系程树德据前揭⑨所作,当是其研究北魏法制史的“分论”部分,包括卷15《后魏律考上》、卷16《后魏律考下》(今见中华书局1963年标点本,其卷5为《后魏律考上》《后魏律考下》)。

    根据“凡例”可知,在史料之后,程树德以“按”语写出其对这些记载的研究意见,以考证为主,不涉及论断。但并不是在其所列的每条史料之后都有“按”语。经统计可知,卷15有“按”语30条,卷16有“按”语13条,共计43条。

    具体而言,卷15《后魏律考上》之目([ ]内的按语数目为笔者所加)有如下12项:

    魏数次改定律令(附定律诸人)[按语,1条]、魏律篇目[按语,13条]、魏律佚文[按语,1条]、魏刑名[按语,12条]、魏五族三族门诛之制[按语,1条]、魏宫刑[按语,1条]、魏恕死徙边之制[按语,1条]、禁锢、除名、籍没、魏用大枷、魏刑罚滥酷。

    又,卷16《后魏律考下》之目([ ]内的按语数目为笔者所加)有如下57项:

    八议[按语,1条]、老小废疾、公罪、出入人罪、不道[按语,1条]、不孝、大不敬[按语,1条]、诬罔[按语,1条]、诬告反坐、漏泄、诽谤咒诅、口误[按语,1条]、违制、枉法、杀人、掠人、抑买良人为婢、窃盗、盗牛[按语,1条]、州镇主将知容寇盗不纠、自告[按语,1条]、吏民得举告守令、诸监临受财[按语,1条]、逼民假贷十匹以上死、隐匿户口、擅兴事役、诈取爵位、征戍逃亡、马度关、后期斩、穿毁坟垄罪斩、巫蛊、居丧听乐饮戏、考功失衷、奸吏逃刑不在赦限、赦前断事引律乖错、律无正条、再犯、三人成证、魏盗铸钱及禁不行钱诸律、魏以均田入律、魏禁夺哀、魏禁报仇、魏禁图谶[按语,1条]、魏禁杀牛、魏禁屠杀含孕、魏酒禁、魏罢山泽之禁、魏大臣犯罪多赐自尽、魏断狱报重常竟季冬、魏孕妇行刑待分产后之例[按语,1条]、魏疑狱以经义量决、魏格、魏故事、魏户籍五条[按语,1条]、魏令[按语,2条]、魏律家。

    此前已经出版的《汉律考》,其体例系“仿《文献通考》之例”(《汉律考序》),具体为:律名考、刑名考、律文考、律令杂考、沿革考、春秋决狱考、律家考。其中,前四者即从“律名考”到“律令杂考”,可视为“法律制度的内容”部分,由此可窥见汉代所存在的法与刑名之名称或汉代法律规定内容的史书之记载。“沿革考”是将显示汉代法律废改之迹的记载以编年体形式编辑起来的,也可以说是汉代的法制年表。“春秋决狱考”,是在整体上呈示将经义作为决狱的准则、汉代与春秋决狱有关的记载。“律家考”,则汇集汉代与法律有密切关系之人物的事迹。程树德尤其关心古代中国法学之消长问题,这里所设“律家考”一目恐怕并非与此无关吧。其《魏律考》以下各篇,也基本上是以《汉律考》这种体例为模板完成的。(34)《后魏律考》二卷亦然。北魏律令的制定及其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律学家的情况,由此构建起来。

    在1918年出版的《汉律考》方枢之序中,可见方氏对当时所交往的程树德本人的描写与评价:

    余交程君有年,视其人,恂恂如儒者,知其长于新律,而未知其亦邃于旧学也。惜之讲汉学者,多详于经史,而略于政术。今程君以考据之言律,可谓独辟町畦者矣。(35)

    正如日本学者七野敏光所说,据此亦可见程树德当时写作《九朝律考》之真实状态一斑。其所备旧学与新律之学均有来源。据考,其20岁时入陈宝琛门下,(36)“尽读其藏书,始留心考据之学”(《九朝律考序》)。新律之学,则来自其在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班学习法律一年半(三个学期)。

    程树德以《后魏律考序》为总论,以二卷《后魏律考》为分论,完成了其对北魏法制史的研究。因此,可以说《九朝律考》开启了20世纪中国学者研究北魏法制史的先河。

    (2)以《九朝律考》为基础的《中国法制史》

    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上海华通书局1931年初版,全书189页。

    据七野敏光推断,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一书的写作,很可能就是其在《九朝律考》的执笔过程中慢慢构想而成的。(37)这个看法是比较有说服力的。

    由此或可见,程氏此两书之间的关系:《九朝律考》是资料方面的准备工作,而《中国法制史》则是以其法制史料的辑佚考证为基础完成的,是他为讲授“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所撰写的教科书,由四篇组成:总论、律令、刑制、关于中国法制之研究。(38)

    其中,关于北魏法制的研究,主要分布在:第一篇“总论”,第三章“法系”;第二篇“律令”,第六章“南北朝”之第一节“总论”、第四节“北魏”;第三篇“刑制”,第四章“南北朝”之“(二)北魏”。第四篇“关于中国法制之研究”,则零星散见。(40)

    例如,在第一篇“总论”之第三章“法系”中,关于北魏法制,其论述如下(第9页):

    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北魏多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盖世祖定律,出于崔浩、高允之手。崔浩长于汉律;《史记索隐》尚引其汉律序文。高允则好《春秋》、《公羊》;盖治董仲舒、应劭、公羊决狱之学者。惜魏律久佚,史并失其篇目;然以《魏书》纪传考之,知其固源出汉律也。

    这段文字当来自前揭《九朝律考》一书《后魏律考序》之⑤⑥⑦这三点。又如,第二篇“律令”之第六章“南北朝”之第一节“总论”的文字,主要来自前揭《后魏律考序》②③④⑤⑥⑦①这七点,只是对若干文字略作调整。

    程树德将《九朝律考》一书中《后魏律考序》这一“总论”部分,分配在《中国法制史》之中,继续作为其北魏法制研究的“总论”。由此可知程氏《九朝律考》与《中国法制史》二书关系之密切,或可称之为姊妹篇。

    4.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

    杨鸿烈(1903~1977),1919年考入北京高等师范学校(今北京师范大学的前身)史地系,后转入英语部,旋即成为梁启超的私淑弟子。1925年7月,参加清华国学研究院第一届招生考试而被录取,排名第六,其科目为“中国文化史”。或许因经济原因推迟到1926年9月入学。1927年6月,作为国学研究院的第二届学生毕业。

    《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就是杨鸿烈在清华国学研究院师从梁启超时所完成的毕业论文,受到梁氏《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的直接启发,袭用“发达史”三字。据说,交稿后亦曾得到导师梁启超的盛赞。(40)

    《中国法律发达史》可能是杨鸿烈进入清华国学研究院之前既有的未完稿,入学后在一年之内集中精力完成,1927年毕业后交付出版,1930年由商务印书馆初版。

    在第一章“导言”之“法律史的史料”中,他将北魏法制史的史料分为“原料”与“副料”,具体包括:

    后魏法律史的原料有魏收撰的《魏书·刑罚志》《官氏志》《道武帝本纪》《高祖本纪》《宣武帝本纪》《孝静本纪》《辛雄传》《张白泽传》等篇,副料有释道宣撰的《高僧传二集》、杜佑《通典》、《册府元龟》等书。

    此外,在“研究的方法”中,其引用了日本欧美学者论研究一般法律史的方法研究。例如,引用“浅井虎夫在《中国法制史》上又分为‘纵的研究法’、‘横的研究法’或‘体的研究法’、‘用的研究法’”(第12~13页),并明确表示“我这书也是互用‘纵横’‘体用’的方法”。(41)

    全书共有27章。其中,第十一章“后魏”,起首的一段文字,实际上是其研究北魏法制史的“总论”:

    后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外来的鲜卑民族统治中国北部的人民,他们原始的司法情形,确不脱野蛮幼稚的状态,如《魏书·刑罚志》所说的“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之。”又说:“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都是一般游牧部落民族的普通现象;但是他们历代的君主却异常努力要同化于汉人,所以编纂法典的事业,前后竟有九次以上,而设官管理人民的诉讼,其制度犹觉完密,虽“君主之尊”也常常出庭裁判,并派使者四出巡察州郡,准许人民得直接控告不法官吏;虽已狱成,若有穷冤,仍得上诉;这些都是后魏司法优越的地方。至说到后魏法律有过于残酷的规定,并缺乏伟大的法律思想家,却也有专门精于法律的人,尤其是在南北朝各国中有比较丰富的刑法和民法的史料,使我们很感兴趣。(42)

    接着,再以“法典”“法院编制”“诉讼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民法”“法律思想”为框架,以传世文献所载北魏法制史料来建构北魏法制。

    这个“总论”及其叙述架构,可以与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序》)以及《中国法制史》(第五章之第一节、第四节)对照起来考察。明显可见,杨鸿烈在此完全采用以近代西方法学理论来构建中国古代法律的范式。

    总括以上这四位中国学者的北魏法制史研究,大致可以得到如下初步认识。

    第一,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作为最早的中文本中国法制史著作,虽未及关注到北魏法制史的研究,却袭用浅井虎夫之说,拉开了北魏法制研究的序幕。

    第二,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拓展了北魏法制研究的幅度,着手整理北魏法制史料,辑佚考证其律文,在历代刑法的框架下论及北魏法制。但是,这种研究更多沿袭的是传统史学与律学的旧学路子,并没有进入近代法学系统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第三,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序》《后魏律考》)、《中国法制史》兼具旧学与新学,前者奠定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史料基础,后者则开启了中国学者研究北魏法制史的先河。

    第四,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彻底完成了中国法制史从旧学走向新学的转折,其以近代西方法学理论和部门法体系所建构的北魏法制史框架,框定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模式。

    三 其学者间学术关系的沿袭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期以上这几位学者之间,存在某种学术上的沿袭关系,而且曾出现过学术评论,即相互之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学术影响。这是以往的研究者关注不多的地方。(43)就北魏法制史而言,大致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梁启超、杨鸿烈直接受到浅井虎夫著作的影响,其间存在学术沿袭与发展关系。

    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在“自序”中,列举其所据最重要之参考书,其中日本学者的著作主要有:织田万《清国行政法》、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广池千九郎《东洋法制史序论》、田能村梅士《世界最古之刑法》、穗积陈重《法典论》、奥田义人《法学通论》、梅谦次郎《民法原理》。

    据滋贺秀三介绍,日本学者真正着手研究中国法制史,开始于中日甲午战争之后调查台湾地区的习惯,织田万的《清国行政法》就是其成果之一。织田氏作为京都大学行政法、国际法专业的教授,按照“新行政法体系,以大清会典及其他大量文献为资料,汇编了《清国行政法》”。浅井虎夫“参加了《清国行政法》的编写工作”。(44)

    其中,尤其是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一书,恐怕直接影响到梁启超此文的名称设定及其文章结构的安排。

    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第一章“导言”中列举欧美日本学者“近年关于中国法律的著作”,其中提到的日文著作有:

    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中国法制史》的一部分。

    东川德治:《中国法制史研究》。(45)

    实际上杨氏在“导言”的开始部分,谈中国法律的特点时,就引用浅井虎夫的观点:

    近数十年日本承受西方法学而能发扬光大的也有不少的人,就中整理中国法律古籍的虽寥若晨星,但如浅井虎夫所著《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本)第十四章也有批评说:“次即中国法典内容上之特色而观察之,可得其三要点焉”:

    一、私法的规定少而公法的规定多也……

    二、法典所规定者,非必现行法也……

    三、中国法多含道德的分子也……(46)

    接着,评析浅井虎夫著作,并明确提出自己此书写作的目的之所在:

    这样可见中国法律在最近几十年内亦已引起世界学者的注意,但可惜欧美法家所根据的多只是一部《大清律例》,而日人浅井虎夫也只研究“法典”,不及法院编制,诉讼法,刑法总则,分则,军法,民法,和法律思想,所以都不足以囊括中国法系的全体,但只“窥豹一斑”而已,所以我这部书就为弥补这种缺憾而作。(47)

    由此可见,杨鸿烈除了受到梁启超的学术影响之外,与浅井虎夫之间也存在直接的学术沿袭与发展关系。

    第二种情况:杨鸿烈对沈家本和程树德有关北魏法制研究的批评。

    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第十一章后魏的“法典”之目下,提到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其批评如下:

    后魏经过这九次的立法,所以条文必是繁多,在《隋书·经籍志》里还说:“《后魏律》二十卷”,但到了唐代便全都不见了,《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令”注就说:“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后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名。”最可怪的是沈家本《律目考》竟敢这样肯定地说:“元魏改律,史无明文。”其实并非史无明文,实《后魏律》没有百年的寿命罢了。(48)

    此外,其《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章“导言”,在谈(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定义和范围”时,直接批评程树德《中国法制史》第一篇“总论”第三章“法系”(第9页)所论:

    这里所说“法律内容全体”是指整个的“中国法系”而说,著者不相信程树德先生《中国法制史》所说如下的一段话是真确:

    “……自晋氏失驭,天下分为南北,于是律分南北二支。南朝刘宋、南齐,沿用晋律……及陈并于隋,而南朝之律,其祀遽斩。”

    “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北魏多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

    紧接着,又批评其《九朝律考》卷15《后魏律考序》所论:

    程先生又在《后魏律考序》说:

    “……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如流徒之列刑名,死罪之分斩绞,及十恶入律,此皆与南朝异者……”

    著者的意见以为自《唐律疏议》以前的整部法典既不存在,所以要勉强说“南北律系”立法的根本原理彼此不同是无充分证明,很危险的。程先生也承认——

    “中国法律有左列特殊之点:

    (一)建国之基础,以道德、礼教、伦常,而不以法律;故法律仅立于补助地位,为手段,不为目的。……

    (二)立法之根据,以道德、礼教、伦常,而不以权利。各国宪法所以保障人权,民法则以物权、债权为先,而亲族继承次之,此法律建筑于权利之上也,我国则反是……

    (三)法律既立于辅助道德、礼教、伦常之地位,故其法常简,历久不变……”

    这三种特点试问程先生,南北律系果有什么根本差异的所在?可以说整个的完全相同。(49)

    尤其是,在杨鸿烈之后,陈寅恪、杨廷福也先后就程树德的观点提出异议。

    陈寅恪在其名作《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之“四、刑律”中,关于北魏法制,有以下两点认识(并作了论证):

    又关于隋唐刑律之渊源,其大体固与礼仪、职官相同,然亦有略异者二端:其第一事即元魏正始以后之刑律虽其所采用者谅止于南朝前期,但律学在江东无甚发展,宋齐时代之律学仍两晋之故物也。梁陈时代之律学亦宋齐之旧贯也。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实则南朝后期之律学与其前期无大异同。故谓“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而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其祀遽斩”(程树德先生后魏律考序所言)者固非,以元魏刑律中已吸收南朝前期因子在内也……其第二事即北魏之初入中原,其议律之臣乃山东士族,颇传汉代之律学,与江左之专守晋律者有所不同,及正始定律,既兼采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魏晋文化在凉州之遗留及发展者,特为显著,故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转胜于江左承用之西晋旧律,此点与礼仪、职官诸制度之演变稍异者也。(50)

    接着,详细证明此二事。在其结论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其一,“至宣武正始定律,河西与江左二因子俱关重要,于是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

    其二,“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若就南朝承用之晋律论之,大体似较汉律为进化,然江左士大夫多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学无大发展。且汉律之学自亦有精湛之义旨,为江东所坠失者,而河西区域所保存汉以来之学术,别自发展,与北魏初期中原所遗留者亦稍不同,故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其广收博取之功,并非偶然所致也”。(51)

    后来,杨廷福针对程树德(《九朝律考》之《南朝诸律考序》《后魏律考序》,《中国法制史》第一编第三章),提出如下看法(并论证其可商榷之处):

    可是作者立论强调中国法律的南北分派,说:“自晋氏失驭,海内分裂,江左以清谈相尚,不崇名法。故其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朝自魏而齐而隋而唐,寻流溯源,自成一系,而南朝则与陈氏之亡而俱斩。”又谓:“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北魏多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制。”又认为:“自晋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复作律系表,来说明南北两派法律的承受关系。作者受时代的局限,没有从社会制度、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以及在当时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去探讨它们之间的历史渊源和内在的联系,徒以南北对峙和朝代的兴亡作截然划分,认为“南朝之律至陈并隋而其祀遽斩”,似可商榷。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四刑律》虽亦不以程氏之说为然,但认为北魏颇传汉代律学,而北魏、北齐、隋、唐律为一系相承之嫡统,还是有商榷余地的。(52)

    以上的这些批评是否准确到位,今天仍然可以再讨论。不过,从此处的学术批评来看,至少可以窥见当时关于北魏法制史研究之进展及其学术水平高低之一斑。程树德的观点是否妥当,已经不是第一位的,重要的是他提出的问题具有学术价值,进而引起讨论,如此可以推进学术研究的进展。

    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前揭程树德的意见。例如,北京大学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可见:

    南朝的宋、齐、梁、陈虽都进行过法典编纂,但就法制发展而言,“北优于南”(程树德:《九朝律考》)。其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南朝崇尚清谈,轻视名法不无关系。(53)

    又,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引用程树德《九朝律考》之“律系表”,及其“魏律系孝文自下笔,此前古未有之律”“北魏律承用汉律,渗透了汉律的精神”的观点,并引用前揭陈寅恪所论“其二”之说。(54)

    统编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指出:“近代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多有南北朝时律分两支而北优于南之说”,这是程树德所言。又引程树德说:“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此外,引用前揭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所论其一、其二。(55)

    目前没有直接的文字证据可以显示出,程树德的古代法制史研究(包括北魏法制史研究)与日本学者的研究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学术关系,期待以后有新的资料再展开考察。(56)不过,在此,可以推测肯定存在某种学术上的关联。据其《汉律考序》知,“甲辰读律扶桑,即有搜辑丛残之志”,因此在留学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班学习法律期间(1904~1906年),他或许读过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一书,不排除还有同一时期其他日本学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包括当时也在日本的梁启超所看到的那些日本学者的著作。

    结语

    以上,在将北魏法制史作为一个断代法制史处理的基础上,选择20世纪上半叶比较重要的中日两国学者的著作,梳理有关北魏法制史研究的情况。现在,简要归纳一下得出的相关认识。

    第一,浅井虎夫、沈家本的研究成果拉开了20世纪初期北魏法制史之史料辑佚工作的序幕,其筚路蓝缕之功不可磨灭。

    第二,浅井虎夫的《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以及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与《中国法制史》,堪称20世纪北魏法制史之史料辑佚与研究工作的一个顶峰。

    第三,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是中国法制史从旧学走向新学的转折,其以近代西方法学理论和部门法体系所建构的北魏法制史,奠定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模式。

    第四,梁启超、杨鸿烈的相关研究成果受到浅井虎夫等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著作的直接启发和影响,同时,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也受益于梁启超学术指导,并沿袭其《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的主导思想。此外,程树德的两本大作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浅井虎夫等日本学者著作的影响。

    第五,杨鸿烈对程树德著作的学术评价,体现出20世纪30年代北魏法制史研究的真实状况,代表了当时最高的学术水平。

    第六,梁启超、沈家本的研究,是在清末“预备立宪”修律的大背景下展开的,而程树德、杨鸿烈的研究则是在民国初期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创立进程中完成的。

    20世纪的北魏法制史研究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学术水平?举例来看,作为20世纪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里程碑式的成果,10卷本《中国法制通史》第3卷《魏晋南北朝》,集中体现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学术水平。这就是陈汉生负责撰写的第11章“北魏政权的法律制度”,设有7节,其篇幅长达60页:(57)

    第一节 北魏的政治经济概况

    第二节 北魏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概况

    第三节 北魏的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节 北魏的刑事司法制度

    第五节 北魏的民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第六节 北魏的经济法律制度

    第七节 北魏的司法监察制度

    这一研究是否超越了20世纪上半叶的研究顶峰?未来应该如何继续推进北魏法制史研究?怎样才能突破北魏法制史研究所面临的主要瓶颈?即使传世文献所载北魏法制史料极度匮乏,新的史料亦难以寻找挖掘,这些恐怕都是下一步研究要慎重考虑并纳入学者视野的问题吧。

    无论如何,深入细致全面地梳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学术史,是今后继续展开断代史研究首先必须扎实推进的基础工作。因此,本文的续作即《20世纪下半叶的北魏法制史研究》将尽快完成登场。

    注释:

    ①参见杨鸿烈《后魏司法上因种族成见牺牲的大史案》,《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1卷第8号,正中书局,1937年4月;〔日〕清水泰次《北魏均田考》,《東洋学報》20-23,1932;〔日〕吉田虎雄:《北魏の田租及戶調》,《東亜経濟研究》21-4,1937;〔日〕内田吟風:《後魏刑官考》,《京都帝国大学紀元二千六百年記念史学論文集》,1941;〔日〕西村元佑:《北魏均田攷》,《龍谷史壇》32,1949。以上日文论文信息来自〔日〕寺田浩明《附录:近百年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论文著作目录》,载杨一凡总主编、〔日〕寺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558页。

    ②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第168~169页。

    ③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第176页。

    ④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1949~1989)》,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第194、208、209页。此外,〔日〕山根幸夫主编《中国史研究入门(增订本·上册)》,田人隆、黄正建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289页。案:第四章“魏晋南北朝时代”,池田温执笔,第四节“研究史”之“四、制度”之“法制”,未见列入1949年之前的作品。

    ⑤主要成果有薛菁《魏晋南北朝刑法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李书吉《北朝礼制法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中华书局,2005。

    ⑥〔日〕冈野诚:《日本之中国法史研究现况》,《法制史研究》(创刊号),2000,第302~303页;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0页。

    ⑦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1页。

    ⑧《中国历代法制史》,邵修文、王用宾合译,(日本)古今书局,1906/(山西)晋新书社,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又,此书收入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史研究室)编《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简介》(法律出版社,1957,第17页)。

    ⑨参见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增订版,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第787页;李茂盛主编、董剑云整理《山西通史》“人物(近代)”卷,方志出版社,2015,第302~303页。

    ⑩不知何故,在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毕业生、修业生的名单之中,未见其名。待考。

    (11)参见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增订版,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第84页;李茂盛主编、董剑云整理《山西通史》“人物(近代)”卷,方志出版社,2015,第352~355页;吴斌《百年法治回眸——法律人群体的兴起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演进》,光明日报出版社,2021,第172页。

    (12)法政大学速成科第二班毕业生。参见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第139、149页。

    (13)参见李茂盛主编、董剑云整理《山西通史》“人物(当代上)”卷,方志出版社,2015,第44~48页。

    (14)此从邵修文、王用宾译文。今译作布鲁纳尔、耶林。参见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1页。

    (15)以上《中国法制史》的相关译文,均采自其中文本《中国历代法制史》一书,第62、70~73页。

    (16)〔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二册)》,陈重民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9。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八十年来史学书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第312页。案:另说,有1915年版。遍查未见。

    (17)其影印本,今收入沈伟伟主编《政法译书丛刊》第58册,北京燕山出版社,2021。

    (18)〔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19)参见枣阳县教育志编写小组《枣阳县教育志(1905-1985)》,内部发行,1987,第415页;湖北省枣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枣阳志》,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第488、584、585页;杜本文《响当当的名字 亮晶晶的星——辛亥革命枣阳志士选录(二)》,载枣阳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枣阳文史资料》(第16辑),内部资料,2014,第77~80页;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增订版,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第1438页。

    (20)〔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点校序言”,第2页。

    (21)梁启超主编《新民丛报》(第12册),中华书局,2008,第10845、10847页,第10853~10891页;第10985、10987页,第10991~11025页;第11125、11127页,第11133~11149页。案:又,该文收入以下文集,梁启超:《饮冰室合集》(全12册)第2册《文集之十六》,中华书局,1989;梁启超著、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20~182页;梁启超著,汤志钧、汤仁泽编《梁启超全集(论著五)》(第5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第452~523页。

    (22)汤志钧:《影印说明》,载梁启超主编《新民丛报》(第1册),中华书局,2008,第1~2页。案:《新民丛报》在日本横滨山下町152号编辑出版发行,同时在上海广智书局、东京中国书林分售发行。

    (23)之前,唯见汤志钧、汤仁泽已注意到此点。其注释:“文末注云‘未完’,但《新民丛报》未见续载。收入《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六,亦至此为止。”参见梁启超著,汤志钧、汤仁泽编《梁启超全集(论著五)》(第5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第452页脚注。

    (24)此文后来有单行本出版,台北中华书局曾影印再版。1936年初版今已难以见到,只能从1971年台二版观其原貌。参见梁启超《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华书局,1936/台湾中华书局,1971。相关信息,详见张伟仁主编《中国法制史书目》(第3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6,第780页。

    (25)参见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1页。

    (26)其原文元“表1”“表2”之称。此为方便叙述而加。参见梁启超《饮冰室合集》(全12册第2册),中华书局,1989,文集之十六,第19~21页。

    (27)赵九燕、杨一凡编《百年中国法律史学论文著作目录》(下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第1008页。

    (28)(清)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4册),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第35~38页,第508~509页,第607~608页,第906~914页,第1178~1179页,第1248页,第1982页,第2157~2159页。

    (29)参见程树德《论语之研究》,《学林》(第9辑),1941,第35页;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汉律考序,第1页;程俊英《程树德教授及其〈论语集释〉》,《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88年第4期,第8页;程树德撰《论语集释》(全4册),程俊英、蒋见元点校,中华书局,1990,“前言”(程俊英1983年12月),第1页;〔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5页;〔日〕桥川时雄编《中国文化界人物总鉴》,中华法令编印馆,1940,第544~545页;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6,第641~643页;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17页;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第147、187、279、280页;刘晓林、姜翰《中国近代“法理”话语的传入与演化——以吉林大学藏程树德编〈法律原理学〉为中心的考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年第1期,第211页。此外,清华大学法学院网站首页“清华法学一百年”—清华法政人物—“程树德”条(http://gffgg491ea2eed32f41a0sxff5pxb0vxco6wn5.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info/1111/8284.htm),2024年7月16日访问。

    (30)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二册),商务印书馆,1927。

    (31)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4页。

    (32)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第69页。

    (33)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61页。

    (34)〔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5~156页。

    (35)程树德:《汉律考》,民国八年(1919)京师刊本,方枢“序”,载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4辑第1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案:今学者有不同认识:“即便某些著名人物(如程树德、商衍鎏)或耽于撰述,或以教书育人为职志,所呈现出来的也往往是极为传统的知识底蕴,很少看到他们在法律学术研究领域的崭新创作。”其注释说:“例如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作为法史名著,在学界历来受到重视。据程1918年自述,‘甲辰读律扶桑,即有搜辑丛残之志’(《汉律考序》)。但其撰著方式洵然史家考据之作,很难看到新式法学的痕迹。”孙家红:《客向东风——晚清法政速成教育三题》,九州出版社,2021,第174页,第176页注释〔15〕。

    (36)参见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17页。

    (37)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4~155页。

    (38)另据程俊英介绍,《中国法制史》于1928年出版(清华大学法学院网站介绍中使用的是“面世”二字),并没有提具体的出版社。但该版的原书未见,其更多信息不详。而《八十年来史学书目》(第311页)则作:商务印书馆1928年。张伟仁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书目》第1册(443页)未列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在国家图书馆检索到如下信息:

    中国法制史[专著]/程树德著.–

    [出版地不详]:荣华印书局,1928.– 118页;22cm.–:大洋六角

    馆藏 MG\580.92\784=2\lgj\书刊保存本库\书刊保存本 地下1层南

    今已制作成微缩品,收藏在“微缩文献阅览室”,其具体信息如下:

    载体形态,118页,22cm。中图分类号:D929.2

    内容提要:共4编。第1篇总论,概述法制的语源、周秦诸子法治观念及法系,中国法制的特征、律家等;第2篇律令,讲述律与令的区别及法经等各代律令;第3篇刑制,介绍唐虞三代、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辽金元之刑制;第4篇关于中国法制的研究。对婚姻制度,唐明律之伤害罪,缓刑制度的变迁,历代法官与法制上的责任等专题进行研究。内有李祖荫标点和注释。

    所谓其《中国法制史》1928年版,或即此版。或谓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恐有误。

    (39)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上海华通书局,1931,第9页,第69~70页,第75~78页,第127~129页。

    (40)参见李力《如何面对考古文物资料?——关于夏、商、西周法律思想研究的反思》,载张生主编《中华法治传统的传承与发展:第二届法治传统与创新发展前沿论坛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23,第23~33页。

    (4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15页。

    (42)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245~262页。

    (43)似乎只有七野敏光、何勤华提到对程树德研究相关的学术评论,尤其前者提供杨廷福、陈寅恪的相关意见的学术线索,后者则提供杨鸿烈批评的线索。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69~170页注释(2);何勤华《程树德与〈九朝律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66页。

    (44)〔日〕滋贺秀三:《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吕文忠译,载中国法律史学会主编法律史论丛》(第3辑),法律出版社,1983,第295~296页;〔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60~64页。

    (4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7页。

    (46)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3~4页。

    (47)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8页。

    (48)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247页。

    (49)以上两段引文出自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8,第1~3页。

    (50)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112页。

    (5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119页,第123~124页。

    (52)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第69~72页。

    (53)肖永清主编《中国法制史简编》(上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第273页。

    (54)张晋藩、张希坡、曾宪义编著《中国法制史》(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第210、204、205页。

    (55)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法制史》编写组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第178、179页。

    (56)据近日读到的一条相关资料,可推知《九朝律考》的初版很快就传到日本学界。即1930年前后,仁井田陞在“文求堂”书店买到的第三本书就是《九朝律考》。参见〔日〕仁井田陞《文求堂和我》(原载《日本古书通信》第119号,1954年3月15日),载田中壮吉编辑《日中友好的先驱者:“文求堂”主人田中庆太郎》,极东物产株式会社,1987,第26页。

    (57)参见张晋藩总主编、乔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第452~538页。

    转自《法史学刊》(京)2026年第2025春季卷期

  • 刘涛雄:AI驱动的计算经济学范式创新[节]

    ……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经济学这一交叉学科正经历从工具革新到范式重构的深刻转型。从数值模拟到多智能体仿真,从结构化数据到多模态信息融合,AI不仅大幅扩展了经济系统的可计算边界,更在数据生成、模型建构与知识发现等维度重塑学科内核。大语言模型的人类行为模拟能力、神经网络的非结构化数据处理优势以及物理信息神经网络(PINN)等算法对计算经济学理论嵌入的探索,正在推动计算经济学突破传统方法论的局限。这种AI驱动的变革不仅意味着技术工具的升级,更指向经济知识生产范式的根本性跃迁,计算经济学正在迈入一个由AI驱动的新阶段。

    计算经济学的内涵、特征与主要方法

    计算经济学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对经济系统进行建模、分析与优化的交叉学科,融合了经济学、计算机科学、复杂系统理论及数据科学等多学科方法论。①其学科体系正式形成以1988年《经济管理中的计算机科学》期刊(后更名为《计算经济学》)创刊为标志,这标志着该领域从技术工具应用转向独立学科建构。区别于传统经济学理论范式,计算经济学将经济系统视为可计算、可设计的工程系统,强调通过数值模拟与算法,揭示复杂经济现象的动态演化规律。②

    当代计算经济学的前沿已经在理论层面突破传统均衡分析框架,将经济系统解构为由异质性多主体驱动的非线性动态系统。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采用计算机模拟替代数学解析方法,处理高维非线性经济模型。如在金融风险研究中,通过GPU并行计算,可处理包含数千万甚至数亿主体的市场仿真,极大地超越了传统解析方法的处理能力。其次,关注系统的动态演化过程而非均衡状态,强大的计算和模拟能力也使得关注长期复杂的演化过程成为可能。最后,强调模型的可计算性与工程实现,这种工程化视角使经济学家能够像工程师设计机械系统那样,通过调整参数观察经济系统的动态响应。方法论体系涵盖数值分析、基于主体建模以及机器学习算法等,适用于分析传统经济学难以处理的复杂自适应系统等。

    计算经济学的学科渊源可追溯至20世纪中期的宏观经济模型均衡数值求解。1996年,《计算经济学手册》系统收录了可计算一般均衡、可计算博弈论、非线性定价等早期核心议题,③确立了该学科与计量经济学、博弈论等传统分支的共生关系。发展脉络呈现两个显著特征:一方面伴随计算技术进步不断拓展研究边界,另一方面保持与经济学其他分支的深度交互。

    当前,计算经济学的方法论体系以多元化的技术手段为特征,通过融合数值计算、主体建模、机器学习等多学科方法,为经济系统分析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在数值模拟与计算方面,力图采用先进的数值算法求解复杂经济模型,特别是针对传统解析方法难以处理的非线性问题。基于主体建模(agent-based modelling,ABM)则通过构建具有异质性和适应性的微观主体,在局部交互规则下模拟宏观现象的涌现过程,这种方法在捕捉经济系统复杂性和非线性特征方面展现出独特优势。在大数据时代,机器学习与数据驱动方法日益成为重要工具,各类算法被用于从海量经济数据中提取有效模式,其中深度学习技术在经济预测和政策评估等领域的应用日益突出。此外,多智能体仿真技术通过强化学习算法,致力于更真实地模拟经济主体间的交互行为及其宏观效应。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使得计算经济学能够处理传统经济学难以应对的复杂问题,如分析大规模复杂经济系统、评估复杂环境中经济政策的动态效应等,为经济研究提供了更加多样和强大的分析工具。

    计算经济学不同于计量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侧重通过统计推断验证经济理论,依赖严格参数假设与显式函数形式。其研究路径遵循“理论假设—参数估计—假设检验”的实证逻辑,核心目标在于建立变量间的量化关系。相较之下,计算经济学突破显式求解的约束,采用模拟仿真替代统计推断,重点揭示系统演化机制而非验证特定理论。这种范式差异导致二者在数据应用、模型构建及验证方式上的根本区别,前者依赖观测数据的统计规律,后者侧重虚拟数据的生成机制。

    计算经济学也不同于算法博弈论,算法博弈论作为计算机科学与博弈论的交叉方向,聚焦于均衡计算与机制设计的算法实现。虽与计算经济学共享数值方法基础,但研究导向存在重要差异,前者关注特定博弈场景下的算法效率与计算复杂性,后者着眼经济系统的整体仿真效果。这种分化源于应用场景差异,即算法博弈论多应用于网络经济等离散决策场景,而计算经济学则致力于刻画连续动态的经济演化过程。

    计算经济学与行为经济学、演化经济学等学科存在交叉,但与这些领域存在明显不同。计算经济学关注整体性、系统性的建模,而其他学科往往关注经济活动的特定维度。例如,行为经济学主要研究个体决策的心理变化机制,演化经济学则关注经济制度的长期变迁,而计算经济学则试图通过计算模拟的方法将这些微观行为与宏观现象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

    AI驱动学科演进迈入新阶段

    纵观计算经济学的学科发展史,学科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来源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以及数值计算、系统动力学等相关理论的发展。这些领域的发展极大地提升了研究者的计算能力和效率,使其能够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大幅度提高,也直接推动了以开放性、非线性的动态系统视角研究经济系统。回顾计算经济学的发展历程,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而当前正在进入AI驱动的第三阶段。

    第一阶段(1960-1980年):基于均衡理论和数值计算的计算经济学

    计算经济学发轫于经典经济学的理论模型求解困境。传统经济模型一旦复杂化,比如引入非线性函数、方程数目变大,多数情形无法获得解析解,因而需要引入数值方法,进行迭代求解或数值逼近。可计算一般均衡(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和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ynamic stochastic general equilibrium,DSGE)模型成为这一阶段发展起来的典型应用。在这一时期,计算经济学主要为经济学其他分支学科提供工具,很难说有独立的研究范式。

    CGE模型以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和里昂惕夫投入产出分析④为基础,通过投入产出分析和边际条件,在特定市场结构假设下(完全竞争市场、寡头竞争、垄断等),建立与价格相关联的供给函数和需求函数,在商品市场、要素市场均衡条件下构建均衡方程,再构造宏观闭合条件形成方程组。CGE模型是非线性的,计算经济学采用数值方法求解线性化后所对应的数学规划问题,并通过比较静态分析,进行政策冲击的定量评估。在后续的研究中,静态CGE被推广到动态模型,解决了模型随时间变化的问题。⑤CGE模型的理论缺陷在于难以解释经济波动,DSGE模型通过引入微观主体的跨期最优决策和随机冲击,在理性预期框架下建立动态随机系统,将宏观现象解释为微观个体最优决策的加总。最早的DSGE框架是实际经济周期模型(RBC模型),假设价格有弹性,主体具有理性预期以及完全竞争市场。⑥此后,新凯恩斯主义扩展了DSGE模型,包含了垄断竞争、名义工资刚性、价格黏性等内容。该模型的困难在于引入动态优化之后,消费者和企业的最优策略通常难以获得解析解,往往需要在均衡点附近对DSGE模型进行对数线性化,以简化复杂的非线性方程,得到可解的线性近似方程。在DSGE模型求解过程中,研究者会进一步进行模型校准,根据实证数据或文献为模型的参数赋值,以确保模型准确反映真实经济,提升宏观经济分析的动态特征刻画能力。

    第二阶段(1980-2020年):基于复杂系统和模拟仿真的计算经济学

    在20世纪末期,复杂科学理论的发展推动计算经济学进入范式转型。美国圣塔菲研究所(Santa Fe Institute)等跨学科研究机构的建立,标志着物理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方法深度融入经济分析。经济系统的自组织性、涌现性和非均衡特征得到理论重视,催生出基于主体建模(agent-based modelling,ABM)和系统动力学等新型研究方法,开始形成独特的理论及研究范式。这一阶段产生了基于主体的计算经济学(agent-based computational economics),⑦成为计算经济学的主流研究方法。

    ABM最早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托马斯·谢林所使用,用于描述种族隔离和收入隔离现象。⑧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建模方法,ABM方法突破传统均衡分析框架,通过构建具有异质性、适应性和自主决策能力的微观主体,在局部交互规则下模拟宏观经济现象的涌现过程。⑨ABM包含主体、环境和行为规则等三要素。一般来说,ABM将参与活动的经济主体如家庭、企业、政府、银行等构建为微观主体,不要求其行为符合完全理性或者利润最大化。环境是主体所处的空间或者网络结构,是主体之间进行互动或者信息传播的交互场所,可以是物理空间、社会网络等。行为规则包括主体(agent)本身的行为规则以及主体之间的互动规则,每个主体根据内部状态和外部信息做出决策,也对环境和其他主体产生影响。ABM的主要优势在于其模型的灵活性极高,能够兼容理论和实证数据,缺点在于模型的计算成本较高,难以进行模型校准和参数估计。

    系统动力学则侧重系统内部要素的反馈机制建模,关注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通过构建存量-流量图和因果回路图,揭示经济系统的动态演化规律,并预测长期趋势。系统动力学在宏观经济政策分析、资源环境经济学等领域有广泛应用。

    第三阶段(2020年至今):与人工智能相融合的计算经济学

    当前计算经济学正处于与人工智能技术融合的新阶段。深度学习算法提升了传统数值求解的能力,强化学习技术增强了智能体的自主决策能力,并行计算显著提升了大规模仿真的可行性。人工智能在数据处理、参数优化、因果推断等环节展现出独特优势,基于机器学习的因果发现方法能够从高维数据中识别潜在因果关系;神经网络算法可处理传统方法难以建模的非结构化数据;实时数据融合技术实现了动态仿真系统的持续优化。ChatGPT、DeepSeek等大模型的发展将为计算经济学带来新的机遇,这些模型在行为模式模拟、数据分析和预期形成机制建模方面展现出独特潜力。尽管目前计算经济学和人工智能的结合仍然处在十分早期的阶段,还远谈不上发展定型与成熟,但其中展现出来的革命性变化和广阔前景已经足够激动人心,计算经济学正在拥抱AI带来的巨大机遇,进入AI驱动的新阶段。

    AI重新定义计算经济学的内涵与外延

    最直接的是,AI作为工具大大拓展了计算经济学研究素材的边界。以数据为例,传统计算经济学能够利用的数据形态为数值形式,所利用的现实数据基本来自调查统计数据。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方法几乎能把所有客观可记载的信息转化为可计算的数据。例如,近年来文本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的常用素材,图像、视频、空间地理信息、社交网络等越来越多的不同形态的信息载体都在成为研究可用的数据。⑩随着多模态数据处理能力的增强,这些不同来源、不同形态的数据将互为补充,共同成为计算经济学丰富的研究资源库。传统经济学模型无法处理跨模态的数据,只能分析量化指标之间的关系,但是大模型框架为跨时空物理数据、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与经济数据的融合建模创造了可能。

    进一步,AI的发展将改变计算经济学的数据生成方式。以ChatGPT、DeepSeek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经过海量语料的训练和模型微调,目前已经具有一定的推理能力和很强的对话能力,某些大模型已经能够通过公开的图灵测试。一旦AI具备了对现实中人的行为模拟能力,就可以通过AI直接生产和现实接近的数据,也就是说可以把AI当成一个调查和实验的工具。(11)比如,如果我们想了解家庭收入增加后消费会如何变化,我们既可以到现实中进行调查,也可以直接问AI,如果AI的偏好和人类比较接近,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模拟人类的选择。在政治学、心理学以及行为经济学领域,当下一些研究就在使用大语言模型作为“被试”,检验大语言模型与人类被试行为模式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12)在经济学领域,通过大语言模型生成“被试”不仅能够降低研究成本,而且可减少科研伦理问题,有可能发展为一种经济、高效、安全的研究方法。这种“被试”不仅仅是在个体意义上,也可以是在系统和社会意义上。利用大语言模型可以建立多智能体系统。过去,计算经济学的基于主体模型对于代理人的设定,往往只能基于研究者主观设定的规则,行为规则也较为简单,难以模仿真实世界人类的互动决策行为,而大语言模型建立了更近似人类行为模式的智能体,并能够在系统中通过自然语言传递信息,更加接近真实世界的运作模式。例如,斯坦福(Stanford)小镇的研究中,(13)帕克建立了一个大语言模型仿真智能体“生活”的虚拟空间,研究虚拟空间中智能体的行为模式。当然,由此也会带来新的研究课题。比如,虽然目前大语言模型经过对齐,可以表现出与人类相近的行为模式以及推理能力,但是在描述少数群体时,受语料的限制,难以对这部分群体进行精确刻画;另外大语言模型还存在“谄媚”“偏见”“过度道德”等偏差问题,这些模型偏误导致大语言模型与人类的行为模式仍然具有一定差别。

    AI推动计算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变革。基于深度神经网络的机器学习方法是当前人工智能的主流技术,这为计算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注入了强大力量。传统计算经济学的计算主要基于已有数学模型,常常是根据已知函数来进行数值模拟和计算。深度神经网络则具有强大的表征能力,理论上可以模拟任何函数。经济系统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现有经济学模型或数学函数很可能难以准确地描述现实经济体,此时深度神经网络和机器学习算法大有用武之地。使用深度神经网络的一个问题是其要求数据量大、计算量大,但目前在自然科学领域,已经通过数据与理论的结合,产生许多成功的方法。比如,在数学物理领域,物理信息神经网络(physics informed neural network,PINN)已经成为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AI for Science)的最大热点之一,(14)这一算法有效地解决了使用有限元方法、有限差分法等传统方法求解偏微分方程时,计算复杂度随维度快速上升而难以处理复杂边界等问题。比如,通过将物理理论引入深度神经网络,在求解纳维-斯托克斯方程(N-S方程)等非线性偏微分方程时,实现了大量节约运算资源和模型精度极高。在计算经济学中,也可以将经济理论引入机器学习算法,构建经济信息(增强)神经网络,用于经济变量的建模和预测。例如,将符合经济理论的供给、需求、价格等信息补充到神经网络的惩罚函数中,从而提升神经网络模型的预测效果和可解释性。另外,一个技术路线是使用经济理论生成数据进行数据增强,将经济学理论作为先验知识生成数据,用生成数据结合真实数据提升经济模型的预测效果,形成理论与数据的结合。

    AI极大拓展了计算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随着能力的提升,AI在逐渐地参与经济活动。大语言模型作为工具以及对劳动力的替代,现实中大语言模型已经广泛地与经济活动交互,并开始参与决策过程。如果说大语言模型本身只是一种虚拟的系统,在经济活动中从属于人类决策,处于辅助地位;但随着具身智能的发展,AI将具有实体,可以在物理世界中自主行动,在工厂中代替人类执行复杂任务,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等等。在这种情况下,AI本身就是经济活动中实时演算的实体,那么作为计算经济学,这类实体也将成为不可忽视的研究对象。相对于人类而言,AI系统的可预测性更强,这也能够增强经济系统的可计算性。

    将人工智能实体作为研究对象,会深刻改变现有微观经济学理论对经济活动中个体的描述。现实世界的人类由于具有高度的异质性,难以构建合适的模型进行刻画。主流经济学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理性人假设,学者基于理性人假设使用优化方法,刻画经济系统中各类主体的决策过程。在经济理论假设中,为保证模型可以计算,研究者通常进行大量的简化,但最终无法刻画个体在复杂因素下的决策行为。随着大模型的AI能力提升和进一步训练,大模型的AI可能实现对真实世界个体更精确的刻画和描述,从而将传统经济学中难以进行量化测量的因素,通过大模型的特征空间进行嵌入表示,形成可计算的模型,并进行因果推断。这一变化也对宏观经济研究提出新挑战,即AI的行为模式可能偏离经典理论框架。例如,实时交互的AI可生成更丰富的环境与行为数据,推动基于智能体的模型更贴近现实,甚至揭示微观行为与宏观现象之间的非线性关联。

    塑造“知识自生成”的新范式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模型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科学与经济学的深度融合正在极大地拓展计算经济学的研究边界,催生新的研究方法,促进研究范式创新,并催生新的理论体系。AI能力的不断增强使得其在与计算经济学的融合发展中从单纯的研究工具演变为能够提供数据和素材的研究伙伴,未来甚至可能改变知识和理论的发现方式,形成经济理论生成的新范式。

    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率先追求科学化的学科,其经典研究范式可称为“理论驱动的研究范式”。这一范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研究者首先从现实中发现问题,构建理论框架并提出假设,随后收集经验数据,利用统计学或计量经济学模型验证假设,这一过程同时也是对理论进行证伪的过程。然而,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科学和大数据挖掘技术的蓬勃发展,基于数据的知识发现方法逐渐兴起,并不断渗透和改变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计算经济学的研究范式。

    与理论驱动的知识发现不同,数据驱动的知识发现不再局限于已有理论框架,而是从数据出发,挖掘其中隐藏的模式,并将其提升凝练为知识,再通过科学方法检验其可靠性。理论驱动和数据驱动的知识发现各有优劣,前者方向明确、效率高,对因果关系的发现更为可靠,但受限于已有理论框架,难以发现颠覆性新知识;后者则不受已有理论束缚,能够发现现有理论未触及的新知识,但需要海量数据支持,且难以区分数据中的因果关系与表面上的相关性。迄今为止,理论驱动与数据驱动的研究范式之间仍存在明显割裂,数据驱动的研究往往只关注相关性,而忽视因果关系的深入探讨。

    随着AI智能化水平的提升,理论驱动与数据驱动之间的裂痕有望得到弥合,从而催生一种新的研究范式——理论知识的自生成,即知识发现的自动化。当前AI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从体力劳动的自动化扩展到脑力劳动的自动化。随着智能体的不断进化,其观察、理解和分析推理能力的增强可能催生“AI科学家”。“AI科学家”可以自动收集和生成数据,分析其中的模式和规律,并通过严谨的科学方法检验这些规律,使其上升为知识。例如,DeepSeek已经能够撰写学术论文,在文献调研、研究框架和方法等方面实现自我设计。通过经济学理论与数据的融合,计算经济学不但可以利用大模型对现有理论进行解释和验证,而且可以生成新数据与新理论。例如,通过构建具有学习能力的智能体,将经济理论作为先验知识融入推理链,智能体在交互中不断进化,通过分析自动验证推理链的正确性,形成对社会问题新的解释,并借助大模型的迁移学习能力扩展到新的因果关系,最终通过计量方法或AI方法验证这些因果关系,从而实现经济理论知识的自动发现与验证。

    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的最大特点在于人的介入。人的自主性和主观能动性使得社会系统的状态依赖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从而导致社会现象比自然现象更具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当众多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个体汇聚成一个系统时,彼此之间的互动(如协商、谈判、冲突、合作、欺骗等)使得系统结果具有巨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也使得自然科学中的“第一性原理”在经济学中难以直接应用。经典经济学的做法是通过假设微观个体(如家庭和企业)的行为模式,试图推导出宏观经济结果。然而,微观个体行为,尤其是互动中的行为,难以用现有数学工具精确描述,且经济系统的结果并非个体行为的简单加总,而是复杂互动后的总体结果。这使得经济学在精确描述现实方面面临巨大挑战。例如,在研究消费问题时,传统理论认为增加收入可以促进消费,但在现实世界中,促进消费政策效果受多种因素影响,个体反应呈现出复杂多变性,政策效果可能因环境不同而差异显著。在AI时代,理论自生成的范式可能不再依赖微观个体的理论假设来推导宏观结果。通过智能体模拟个体行为及其互动,可以直接生成宏观结果,并通过深入分析发现宏观知识。与经典理论的结构性模型相比,理论自动发现与验证能够识别更复杂的因果关系和更灵活的因果机制,从而利于人们更好地应对现实世界的复杂性。

    当然,理论自生成的范式目前仍处于萌芽阶段。未来,研究者与智能体之间的协作可能经历不同阶段:最初,AI作为辅助工具帮助完成数据收集和研究框架设计;随后,AI可能自主完成研究的某些环节;最终,AI可能完全自主完成整个知识发现过程。知识自生成的范式创新将极大地扩展计算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和价值,催生更具创造力的新理论,甚至可能挑战经典理论。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经济学可能迎来一个“大发现时代”。

    结论

    AI驱动的计算经济学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范式变革。从数据生成到模型构建,从研究方法到理论发现,AI技术正在全方位重塑计算经济学的学科内涵与外延。大语言模型的行为模拟能力、深度学习的非结构化数据处理优势以及多智能体系统的仿真潜力,为经济学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工具和视角。尽管这一领域仍处于早期阶段,但其展现出的革命性潜力已经不容忽视。未来,随着AI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计算经济学将不仅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存在,而且更可能成为连接社会科学与人工智能的桥梁,推动经济学研究进入一个更加智能化、自动化的新时代。

    注释:

    ①熊航等:《计算经济学的学科属性、研究方法体系与典型研究领域》,《经济评论》2022年第3期。

    ②H.M.Amman,”What Is Computational Economics?”,Computational Economics,Vol.10(1997),pp.103-105.

    ③H.M.Amman,et al.,Handbook of Computational Economics,The Netherlands:North-Holland,Amsterdam,1996.

    ④W.Leontief,Input-output Econom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n Demand,1986.

    ⑤P.B.Dixon,M.T.Rimmer,Dynamic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ling for Forecasting and Policy:A Practical Guide and Documentation of MONASH,Amsterdam Netherlands:Emerald Group Publishing Limited,2001.

    ⑥F.E.Kydland,E.C.Prescott,”Time to Build and Aggregate Fluctuations”,Econometrica,Vol.50,No.6(1982),pp.1345-1370.

    ⑦L.Tesfatsion,L.J.Kenneth,Handbook of Computational Economics,Vol.2:Agent-Based Computational Economic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6.

    ⑧T.C.Shelling,”Models of Segrega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59,No.2(1969),pp.488-493.

    ⑨J.Farmer,D.Foley,”The Economy Needs Agent-Based Modelling”,Nature,Vol.460,No.7256(2009),pp.685-686.

    ⑩S.Wu,et al.,”Next-GPT:Any-to-Any Multimodal LLM”,in Forty-fir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chine Learning,2024.

    (11)J.J.Horton,”Large Language Models as Simulated Economic Agents:What Can We Learn from Homo Silicus?”,http://gffgg277d0919da9c4fc8sffxobubp6o5o6f09.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10.48550/arXiv.2301.07543.

    (12)R.Shiffrin,M.Melanie,”Probing the Psychology of AI Models”,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Vol.120,No.10(2023),p.e2300963120.

    (13)J.S.Park,et al.,”Generative Agents:Interactive Simulacra of Human Behavior”,http://gffgg277d0919da9c4fc8sffxobubp6o5o6f09.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10.48550/arXiv.2304.03442.

    (14)G.E.Karniadakis,et al.,”Physics-Informed Machine Learning”,Nature Reviews Physics,Vol.3,No.6(2021),pp.422-440.

    转自《学海》(南京)2025年第5期

  • 姚禹辉:法治如何容纳法外因素——基于“规范—社会”的互构观察[节]

    在经典理论表述中,法治秩序通常被视为“规则之治”及其各种制度表现。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则框架内行使公权力,而这一规则框架又应具有一般性、稳定性、明确性等形式特性。①在这一理念下,法律规则基于自身的内在系统运作就可产生高度可预测的稳定秩序,而法外因素的介入,则被视为对法治这一优良品质的破坏。比如哈耶克认为,法律决定“必须是从法律规则中以及法律所提到的那些情况中推演出来的……该决定必须不受政府所拥有的任何特殊知识影响,不受政府一时的目的,不受政府对种种具体目标赋予的特定价值,包括不受政府在对不同的人们的影响上可能特有的偏爱所影响”。②经典法治理念常常强调法律实践与法外因素的隔绝与独立,无论是事实性法外因素(如当事人的种族、性别、财富等与规则适用无关的要素),还是规范性法外因素(如道德规则、社会规范、行业惯例、传统风俗等另类规范体系),都应当被严格驱逐于法律实践的考量之外。

    但是,近现代法律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却强烈质疑了这一法治理想。应当说,随着概念法学和法律形式主义的理论破产,当下的主流意见并不否认法外因素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而是越来越倾向于视之为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③例如,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通过大量研究指出法外因素进入法律实践中的必然性,仅仅着眼于法律规则只会造成司法的混乱。④而随着福利国家的发展,现代政府的行政权力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法律规则中涌现出大量的标准指令、实质性概念或原则性条款,法外因素的填充与渗透使得法律适用可以高效回应社会变迁与实践需要。⑤但问题在于,这一理论转向却带来现代法治理论所隐藏的深层矛盾。法外因素对于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所造成的损害可能会比“僵硬的自动售货机”意象造成更大的不公。通过民主立法机关严格立法程序的检验,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般被视为代表克服了个人意见和党派偏见的共同体立场⑥,如果法律丧失确定性并处处受到法外因素的钳制,并不会创造另外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可欲世界。在这一过度转向下,昂格尔认为这是现代法治的“解体”。⑦在这一抉择下,现代法治理论所隐藏的一项内在矛盾涌现:人们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要考虑到法外因素介入法律实践的必然性。如何调和这一矛盾?如何确保法治实践在容纳法外因素的情形下,仍然不失为一种值得追求的政治理想?这便构成了本文试图讨论的问题核心。

    一、经典法治理论及其危机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其可追溯于古希腊时期的政治理念。不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主要形成于17至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时期,并与该时期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变迁紧密相关。⑨在政治层面上,由于旧社会的宗教及专制王权等权威退位,代议制政府和民主立法机关赢取了国家主权,法律逐渐取代宗教规范、国王命令以及传统惯例等非制度化和非理性手段成为新的治国方略,亦成为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个人私权利的有力武器。在经济意义上,法律的一般性与普遍性等形式特性提供了高度可预测的行动选择,它迎合了在资本主义秩序下以目的理性为主要形式的社会行动方式。商人或理性个体可以借此设计有关自身的生活规划,并往往能够得到法律秩序和诉讼机制的保障。⑩在这一过程中,法律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最具包容性和正当性的行动依据来源。这种法律形态被马克斯·韦伯称为“形式理性法”,它构成了经典法治理论的标准图像。(11)

    通过对其起源观察可见,经典法治理论预设了三项重要的基本前提。其一,假设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机关是妨害公民权利及自由的唯一威胁,只要将政府机关的权力运作“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能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其二,假设能够合理地确定政府机关介入公民自由的范围,也就是说,国家与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法与私法的界限相对分明,恰当的政府运作就应当仅限于所谓公共事务的范围之内。“整套框架都是基于一种非常基本的二分法”。(12)其三,假设社会成员对某些基本价值(如自由、平等、正义)存在高度共识,法律可依此构建普适性的治理框架。

    但是,20世纪初期以来,随着许多西方国家发生的重大社会与观念变革,上述三项条件分别得到不同程度的弱化,这也使得以“法律至上”“规则之治”为核心的经典法治理论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第一,由于经济全球化与科技的发展,政府之外的跨国企业、大型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等凭借经济规模与技术手段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权力,它们构成了现代社会的新型权威或“私人政府”。(13)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社会权力对于公民个人所造成的损害要比政治公权力更为直接和严重。仅仅以“限制公权力”作为追求目标的法治理念已无法再真正维护公民权利。第二,经典法治理念强调形式平等,但随着后资本主义时代的发展与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现代国家不仅负有不得任意侵犯公民权利的消极义务,同时也承担大量的服务性职能和积极义务。例如在市场调控、社会保障、医疗和劳动领域、教育公平等议题上,政府需要采取更加有为的积极举措,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克服事实上的实质不平等。(14)这促使现代国家不再固守“小政府”或“守夜人”的传统定位,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第三,现代社会深受价值多元的塑造与影响,不同社会群体在政治、性别、种族等问题上的价值分歧逐渐加剧,社会碎片化也增加了个体化趋势,传统社会纽带如宗族、社区等消退,公共领域难以形成共识。(15)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再难以反映所有群体的价值诉求。

    为了回应上述问题,现代法治实践产生了深刻变化。在立法层面上,立法机关倾向于制定原则性条款而非具体细则,以适应技术发展或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在执法层面上,行政机关的有为角色显著增强,通过在前述原则性框架下制定具体细则,集中行政执法权限。而在司法层面上,集中体现为司法机关逐渐超越形式正义,迈向更加有为的实质正义追求,在具有动态变化的复杂社会环境下大量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平衡多方当事人的利益。(16)譬如法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解释许多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原则性术语,诸如“合理”“公平”“公共利益”;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或存在漏洞时,法官则要通过类推、目的解释或参照法律原则及其他社会规范填补空白;尤其在涉诉舆论案件中,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身份、性别、家庭等法律之外的社会要素,以安抚高度争议的社会舆论。这些实践中的做法共同导向了一种后果,即法治实践无法再保有法律层面的独立性,而必须与广泛的专业知识、道德规范、行业惯例、当事人具体情形等法外因素达成合作,共同参与社会治理。

    实际上,早在韦伯提出“形式理性法”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典型法律形态时,他就已经察觉到了法治所遭遇的“反形式化”的倾向,并表达了深刻的忧虑。(17)法律系统从未独立自主过,它只是一种理论建构。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变动性要远超韦伯百年前的想象。现代法治实践引入了越来越多的法外因素,以作为平衡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中间枢纽,而这一介入却极大动摇了法律自身的权威性和自主性,并在广泛的自由裁量过程中留下了权力交易、暗箱操作和司法不公的空间。经典法治理论越来越无法解释、回应和指导当下的法律实践,许多理论家将这一情形视为“法律和法律意识形态的危机”或“法治的解体”(18),这可被视为经典法治理论所遭受的深刻困境。

    二、现有回应法治危机的方案及其不足

    经典“规则之治”的法治理论遭到了诸多挑战,位于其核心位置的,正是如何处理法律与法外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不过,当代法学理论并非对此束手无策,而是发展出不同路径的方案予以回应,可概括为内部方案和外部方案两种类型。其中前者固守法治的形式特性,希望从既有法治理论的内部予以突破;而后者则致力于构建全新的法治方案,可被视为外部的理论努力。

    (一)内部方案

    在处理法外因素的问题上,内部方案试图保留“规则之治”的经典理解,但是,要求法外因素介入法律适用的过程需要被改造为一种可控化、理性化或客观化的过程。就其典型而言,在司法层面的“开放的法教义学”和“法律论证理论”充分展示了如何改造法外因素的介入。

    1.开放的法教义学

    在对概念法学的批判上,德国自由法运动和利益法学发展出了“开放的法教义学”理论脉络。(19)开放的法教义学主张法律体系并非封闭的规则或教义集合,而是一个敞开的、不断演进的规范框架。在拉伦茨看来,在这一敞开态度中进入法律实践的法外因素将包括经验感知、利益衡量、道德判断等诸多要素。(20)不过,这一进入却要满足一些条件,即在符合法律实践自身逻辑的方式下进入法律实践,从而以法律系统独有的运作机制包容并化解法外因素的冲击。(21)典型方式是,通过对经验感知或价值判断进行教义化或类型化处理,这些法外因素可以被固定为法律上的概念和命题。若今后司法裁判再遇到不得不纳入法外因素考量的情形时,只需“中立地”适用被固定化的教义即可。(22)这就杜绝了法官过分的自由裁量。

    因此,这一策略的实质是持续将法外因素同化为法律的一部分,从而克服其所造成的挑战。不过,这一策略存在一些疑难。其一,它没有考虑“事实性的法外因素”与“规范性的法外因素”之差异。实际上,能够被有效教义化的只有前者,例如关涉虚拟货币的案件,法官可以将其归类为传统“财产”或“货币”并在已有教义上予以解决,将这种处理方式推广至类似案件,但是,真正对法治构成挑战的却是后者,例如与法律可能存在冲突的道德判断、宗教规范、传统习俗等。它们往往同法律存在深刻的竞争关系,无法被一刀切地吸收与教义化。其二,即使“规范性法外因素”真的被教义化,如制定为法律原则等,它也没有真正树立起任何确定性和中立性,原来的价值判断可能仍然隐含其中。毋宁是,它无非是造就了一个新的形式化处理规则,一旦面临新的争议情形,这种“新教义”依然需要重新做出阐释。在这一意义上,“开放的法教义学”只是将法外因素所造就的真正冲击转移到了更为隐蔽的层面。

    2.法律论证理论

    与开放的法教义学不同,法律论证理论的策略不在于“规则内容”层面,而在于“规则适用”层面。换言之,其希冀运用法律论证的程序性技术,将法外因素介入的“适用”过程改造为公开、理性且可接受的法律论证的过程。(23)因此,如果说“开放的教义学”是将法外因素同化进入法律规范,并将二者共同作为裁判的“依据”呈现于法律决定之中;那么,法律论证理论则更多是将法外因素看作为裁判的说服性“理由”,二者共同作为可靠的前提来证明法律决定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在这一理念下,法律决定的正当性就不再仅来源于规范的符合性,而同时来源于法律论证所提供的说服性。阿列克西与麦考密克可谓法律论证理论的代表人物。阿列克西认为,法律论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一般论辩,法外因素能够在特定论证规则的约束下成为法律决定的有效组成部分,尽管它们作为不相关的因素需要尽可能多地被排除出去。(24)麦考密克则主张法律是一种具有“可争辩性”的实践,法律适用最重要的是其说服性过程,而法外因素同样可以成为说服的有效手段之一。(25)

    可见,这一策略的实质是希冀通过论证过程实现对法外因素的“管控”,不过,这一管控的效果却令人生疑。一方面,能够显著提高法律论证合理性的程序规则往往过于复杂且难以操作。例如,阿列克西所主张的理性商谈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基本规则、理性规则、论证负担规则等二十二项复杂规则。(26)正如考夫曼所言,阿列克西的“这些规则虽然适合于理性的商谈,但不适合法院的程序”。(27)另一方面,将法外因素内化于论证过程存在合理化法外因素的风险。有经验研究表明,复杂的说理技术可能成为司法裁判不公的温床。有时,法官能够巧妙运用说理手段正当化判决中的偏见,从而粉饰法外因素对于判决的不公正影响,甚至,越复杂的法学理论越有可能成为便宜的“矫饰”工具,为实质的司法不公提供看似合理的表面辩护。(28)

    (二)外部方案

    外部方案试图对“规则之治”的经典法治理念做出整体性重构,正因如此,它不仅不会将法外因素看作是对法治的挑战,相反,它认为这恰好代表了一种全新法治形态的发展方向。有关该类研究众多(29),本部分主要考察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进路,一种是比较常见的“实质法治”,另一种是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所提出的回应型法。

    1.实质法治

    实质法治是较为笼统的说法,但总体而言,实质法治的支持者都反对将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形式特性作为法治实践的核心,而是要求法律必须在内容上反映自由、平等、权利、尊严等实质性价值。(30)实质法治不仅要求实现形式正义,还要求实现实质正义。因此,在对待法外因素的问题上,实质法治认为法律之外的道德、价值、社会情境、政策等因素,都要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法律内容的塑造。可见,与上述“内部方案”不同的是,实质法治要求法律在内容层面上必须主动反映法外因素的要求,尤其是所谓的“善”(good)观念,以实现法律与更广阔的社会正义的交流与沟通。内部方案虽然不否认法外因素的意义,但其在根本上仍将法律与法外因素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事物,其要做的,只是对于法外因素的改造与管控。在这一点上,二者对于法律与法外因素之间的概念关系理解具有较大差异。

    实质法治的问题在于,它对于法外因素的要求过于宽松。实际上,实质法治者往往对可被纳入法律适用的法外因素不加限制,只要是值得珍视的某种形态的善观念,都具有被纳入法治实践的初始资格。这使得实质法治理论成为“广泛社会议题之争的替代战场”(31),甚至掏空了“法治理论”的独特意义。最近有学者尝试通过设定“筛选标准”来约束实质法治的价值范围,主张实质法治不是追求所有的实质价值,以此避免上述批评。(32)然而,事先设定的“筛选标准”仍然有可能只是部分论者的私人主张,对于实质法治所应实现的价值争议无非只是前置到了针对“标准”的争议,这未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法治的困境。事实上,在价值多元作为内在特征的现代社会,任何实质法治的版本都会面临庞大论证负担,正如拉兹所说,“阐释它的本质就是在阐明一种完整的社会哲学”(33),这几乎是一种不可能完成的理论任务。实质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精确性,它更像只是展示了人们对于理想政治生活的美好期待。

    2.回应型法

    回应型法是十分具有影响力的“进化观”法治理论。在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看来,法治形态可以被区分为以强调控制与秩序等为主要特征的“压制型法”,以法律的独立性和程序正义等为核心特征的“自治型法”,以及以实质正义和主动回应社会需求为核心特征的“回应型法”。(34)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历了剧烈的社会转型,例如民权运动、反战抗议和法律权威的衰落,经典的“自治型法”已经难以回应复杂的社会变迁,因此,法治形态应当从自治型法迈向能够主动适应社会变迁、具有高度包容性和回应性的“回应型法”。回应型法主张法律应当具备灵活性,甚至从属于原则或政治的要求,在法律适用时综合考虑多种目标、价值和原则,以回应复杂社会变迁中的社会问题。显然,在这一框架下,回应型法极大扩张了法律适用所能考虑的范围,尤其是提高了对于具体案件中背景事物的感知能力。

    回应型法可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实质法治版本。但更为突出的是,回应型法尤为强调法律与社会的关联性,它要求通过开放的对话、公众参与和灵活的制度设计,使得一种更优的法治形态能够更好地适应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现实。但问题在于,这一框架下的法律自身的权威性几乎消失不见了。在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笔下,回应型法中的法律只是“一种解决问题、提供便利的事业”,传统中法律所承担的限制公权力的职能,却大胆交由了一个具有“自我矫正”精神的政府所自行承担。(35)它在试图超越经典的自治型法时,几乎是完全抛弃了自治型法所保有的确定性、稳定性、限制公权力等积极要素,而服膺于动态的复杂社会。

    (三)现有回应方案的弱点与突破

    上述考察的目的不在于全面阐述各种方案的纲要和缺陷,而旨在通过一项快速的反思和检阅,挖掘各种代表性方案的有益要素与突出弱点。

    显然,内部方案和外部方案都有其可取之处。内部方案的总体策略是尊重经典法治理论中的法律权威,因此,其要求在法律的框架下对法外因素予以改造或管控。外部方案的总体策略是向高度动态变化的社会情境敞开法律适用,因此,其允许各种原则、价值、政策等陆续进入法律实践之中。在某种程度上,它们分别代表了“尊重法律权威”与“回应社会需要”两种态度的各自一端。但问题在于,过分强调对于法律权威的尊重或对社会需要的回应,则会导致“做的太少”或“做的太多”。一方面,内部方案虽然承认法外因素的重要性,但仍将其视为与法律适用中的异质化存在,通过改造或管控的内部化方式并未真正尊重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内在关联,以至于“做的太少”;另一方面,外部方案虽然试图拓展法律的社会维度,却过分强调了法外因素的重要性,忽视了法治本身的独特性和法律自身的重要性,以至于“做的太多”。

    可见,二者共同的弊病在于,在处理法律与法外因素的关系之前,它们并未事先认真考虑法律与法外因素的概念关联,因此无法合理确认法外因素的引入尺度。一项有益的教益便是,在处理经典法治理论面临的潜在危机时,一项必要的工作是寻找能够统合法律与法外因素、剖析二者各自力量与弱点的讨论平台。只有在寻求这一平台的基础上,理论家才有可能更为清晰地阐明法外因素介入的合理性及其限度。将“社会”作为这样一种平台无疑是较为稳妥的。一方面,法律的内容和来源都要深受其身处其中的社会之影响;另一方面,对法治理论造成困扰的法外因素也同样由复杂的社会变迁所塑造。

    需要补充的是,上文提到,法外因素可以大致分为“事实性法外因素”和“规范性法外因素”两类。前者包括经验感知、社会认识、当事人的财富等事实情形,后者包括道德规范、社会规范、行业惯例等规范要素。但实际上,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下文将主要针对“规范性法外因素”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其一,部分事实性法外因素的介入本身就是要被斥出的情形,例如法官在断案时由于当事人的财富与性别等而偏向一方。法治理论无须、也不应对这种情形的法外因素纳入予以包容和解释,因此它与本文讨论的话题无关。其二,人们对于事实性法外因素的认识和解释本身就受到了规范架构的影响。例如当法官引入某项经验知识或社会常识时,他们对这些“事实”的选择和理解本身就内含有特定的规范性判断。因此,几乎所有法外因素都将是内嵌有规范性的法外因素。这一层面上,法外因素对于合理的法治理论所造成的破坏,最终都要回落到规范性法外因素之上。

    三、“规范—社会”互构观察下的法治理论

    上文表明,考虑法治如何容纳法外因素的问题,必须首先前置对于法律与规范性法外因素的关系探讨,而“社会”这一维度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视角。应当说,现有法治理论并未完全忽视“社会”,但将其作为一种讨论法律与规范性法外因素的平台观念却较为少见。国内有学者主张通过“规范与社会相互构成”的角度来重构法治理论(36),然而,这一进路依然缺乏足够深入的分析与阐发。本文认为这一进路具有较强的理论潜力,值得进一步展开研究。通过这一角度,本部分将表明,由于规范与社会互为构成性要素,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外因素都将深刻参与社会构成,因此法治理论不仅不会排斥法外因素,相反,正是法外因素的介入才使得法治理念真正得以称为一项值得珍视的政治理想。

    (一)规范与社会的相互构成

    在主张“规范与社会相互构成”命题重塑法治理论之时,首先需要澄清:(1)何为社会;(2)何为构成;(3)如何相互构成。不过,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之间有较为紧密的关系。依据社会理论中当下新兴的“社会本体论”研究,讨论“什么是社会”,一种典型的方式就是回答“什么构成了社会”。(37)在这一意义上,对于“何为构成”的回答将会影响到“何为社会”的回答。因此,我们首先从第二个问题即“何为构成”开始。

    1.何为“构成”

    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区分三个维度上的“构成”。其一是“因果构成”(constitutive of cause),当某一对象是某些要素的因果产物时,这种构成就是因果上的构成关系。(38)例如,在对“何为性别”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性别是父权制社会安排的因果性产物。详言之,人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了父权制下“男性阳刚”或“女性温柔”的性别化规定,这是社会性别产生的原因。这一对于性别的构成性分析即是因果构成。其二是“组成构成”(constitutive of composition),当某一对象由一些更基本的要素组成时,这种构成就是组成上的构成关系。这一观念也被有些学者称为“还原论”。(39)例如,在“何为法律”的研究中,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其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还原成命令性规范加以理解。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一项命令,即使是授权性规范,也可以被还原为更为基础的命令性规范。(40)其三是“意义构成”(constitutive of sense),当某些要素是某一对象的定义过程或意义理解的必要组成部分时,这种关系即为意义上的构成。例如,在“何为货币”的研究中,一种典型的理解方式是将货币看作是在特定货币规则下印有特定图案的纸张,货币规则就是货币的构成性要素。只有从货币规则的角度出发,人们才能理解货币的意义。这就是约翰·塞尔的狭义上的构成性关系,“某一事实X在C中算作Y”(41),印有特定图案的纸张(X)只有在货币规则(C)中才能成为货币(Y)。

    2.何为“社会”

    事实上,在回答“何为社会”的问题上,以上三种不同的“构成”理解将导向完全不同的答案。(42)第一种将致力于说明政治、经济、文化要素对于社会形成的因果性影响,例如,通过追溯现代社会得以呈现出当下面貌的历史、经济或战争原因,来说明什么构成了现代社会。第二种将考察人、家庭、社会行动或社会系统等基本要素来理解何为社会。例如,经典社会理论家如帕森斯等就将社会行动看作是社会的基本要素,并以此来理解社会的意义。第三种则要求寻找理解性的要素,即人类的集体性生活在透过何种要素的加持下才能够形成“社会”。对于这一问题,“规范—社会”的互构观察则认为,规范就是社会的构成性要素。

    这种基于规范的意义构成并不唐突,在不同社会理论家笔下,区分不同社会类型的一种典型方法就是剖析它们所内含的性质不同的规范。例如,涂尔干对于“环节社会”和“组织社会”的区分,某种程度上就反映为“压制性法”和“恢复性法”的区分。(43)韦伯对于受信仰或价值支配的“前现代社会”和受工具理性支配的“现代社会”的区分,则可以分别透过“实质理性法”和“形式理性法”予以把握。(44)需要说明的是,具有社会构成性意义的“规范”并不仅指法律规范,同时包括法律之外的规范要素,例如社会习俗、道德判断。在这一意义上,某种人类生活的组织形态只有在所有这些“规范”的塑造下才能转变为某一类型的“社会”,人们只有透过规范才能认识社会。

    3.如何“相互构成”

    上述讨论基本是描述性的,尚需进一步阐释规范与社会如何能够相互构成,解释这一情形得以产生的缘由和表现。

    一方面,就社会的规范构成性而言,规范不仅是社会的一项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规范也是社会的意义性条件。这种双重角色体现在三个维度:(1)在认知层面上,规范构成了人们理解社会现象的基本图式。社会现象本身是复杂多义的,人们需要某种解释框架才能赋予这些现象以意义。舒茨将之称为“诠释基模”,包括“法律、政府、传统,以及所有各种秩序体系”等。(45)当我们观察到一群人排成一列,我们能够识别这是“排队”,正是因为我们已经内化了排队的规范性理解。同样,当我们看到有人在一叠纸上签下姓名,我们理解这是缔结“合同”而非“书法”,是因为我们已经掌握了合同法的规范性知识。(2)在实践层面上,规范不仅是被动的解释工具,也是积极的秩序生成依据。任何社会形态都需要内在秩序,“社会秩序何以可能”之问被称为社会理论元命题。通过规定社会成员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规范规定了恰当的行动方式与不当的行动方式。人们可以借此证立自我行动,同时可以用它来批评未能遵循规范要求的他人,从而持续生成社会秩序。(3)在互动层面上,规范构成了社会成员相互持有期望的基础,有意义的社会互动只有在其中才成为可能。社会互动的核心就在于人们能够预期他人如何解释和回应自己的行为,规范构成了这种预期的来源。人们据此可以在共享的意义理解中协调行动,而当出现没有回应规范预期的行为时,应当被修改的不是规范,而是失范的行为。(46)因此,规范之所以能够提供理解社会的意义性框架,就是因为它是在认识、实践和互动三个层面所发挥的关键中介作用,并成为社会得以被识别的构成性要素。

    另一方面,就规范的社会构成性而言,社会同样也是理解规范的关键成分。这种构成关系也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1)社会提供了规范形成的文化和历史语境。规范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在特定社会背景下逐渐形成的。传统上自然法理论常常认为,人类行为的正确模式事先被自然现象、神谕或人类理性所先验确定,然而,这忽视了规范存在的社会基础。只有社会化的变迁与需要才构成了规范存在的前提。现代隐私权规范的兴起与技术发展和信息社会的形成密不可分,古代“早婚”“包办婚姻”的婚姻习俗也与小农经济等社会条件密切相关。只有在把握这些社会语境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把握规范的实质内涵与真实意义。(2)社会构建了规范解释与适用的实践框架。符号互动论者认为,“人类个体面对的,是一个他为了进行活动而必须加以解释的世界,而不是一个由于组织结构使他会对其作出反应的环境”。(47)规范的意义并非是能够静态给定的,规范需要在社会实践中被不断解释和重构。法律中“平等”的内涵就随着社会对平等理解变化而逐渐演变,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从机会平等到结果平等,这种演变并非来源于抽象的概念演绎,而是通过司法实践、社会运动与公共讨论等社会性过程所实现。(3)社会提供了检验规范有效性的实证基础。规范的有效性并不仅仅取决于形式合法性,还取决于社会接受度与实际运作效果。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就强调,规范的正当性最终来源于所有受影响者通过理性对话所达成的共识。(48)这一过程本质上是社会性的,依赖于开放的公共领域与平等的交往条件。因此,社会同样构成理解规范的意义性框架。

    (二)互构关系下的法治理论及其框架

    当然,本文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展示“规范与社会相互构成”这一社会学命题,更重要的问题是通过对这一命题的分析,为重新理解法律与法外因素的关系问题做出推进。

    如果“规范与社会相互构成”是成立的,首要的推论便是,法律并不占据理解当代社会的全部条件。规范不仅包括法律规范,而且包括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这些形态与内容各异的诸多规范类型共同作为“规范”参与了社会的构成,法律在其中并不具有初显的特殊地位。这同时表明,如果法治想要成为现代社会具有支配性的治理方式,它就不得排斥其他规范类型参与法治的实践,毋宁是,法治只有包含与顾及法律之外规范类型的要求,才能成为真正重要的和值得追求的治理方式。因此,“规则之治”并无法展现法治因何能够成为一种政治理想。一种合适的法治概念理解,必然同时包含如何协调法律和规范性法外因素的问题。在这一维度上,法律与规范性法外因素共同作为“规范”参与了社会的构成,这对于法治理论是一项外部事实,也就是说这一事实不借由法治理论的表达依然可以存在,因而如果法治理论没有对其进行廓清和兼顾,则是它的一项重大缺失。法外因素的介入是法治实践的内在要求,而不是法治实践被迫接纳的一项新型社会之变。因此,纳入“规范—社会”互构观察的法治理论才能真正确立法治理论的理想型维度。

    进一步的推论是,由于规范与社会的相互构成,不同规范实践的矛盾都将是表面的,作为同一社会的构成性要素,看似棘手的规范冲突可以在更高的社会维度上得到消解。这为法律实践中不同来源的规范冲突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实际上,传统法学方法论在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时,常常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即首先确定不同规范所追求的目的或利益,然后对这些利益作出比较和衡量,以此确定看似冲突的规范适用的各自界限。(49)这是在更高的“利益”维度处理规范冲突的情形。而纳入“规范—社会”互构视角的法治理论,则是将利益维度转化为“社会”维度,并要求在这一维度上处理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法外因素的冲突问题。譬如在“张扣扣案”中,存在“不得故意杀人”和“应当为母报仇”的规范冲突,前者代表了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后者则代表了传统道德规范和孝道观念。(50)不过,这对看似冲突的规范却在更高的社会维度上共享相同的正当性来源,即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法律谴责杀人行为是为了维护宏观社会秩序,而复仇规范则强调惩罚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同样是维护其视野下的社会秩序。显然,社会维度的比较能够凸显二者冲突的根源以及各自主张的力量与弱点。由于“不得故意杀人”的规范能够更好地满足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应当为母报仇”的规范性要求就需要在特定情形下让步。

    第二步的分析进一步表明,某些规范(如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杀人”)能够得到更多来源于社会的支持,这意味着,即使共同参与社会构成的规范之间也将存在不同的层级。这集中体现为法律相较于其他规范性法外因素的基础性地位。这一理解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说明。一方面,现代社会与前现代社会的突出不同之一便是对于法律的尊崇。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机构,现代社会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实施体系。当经过民主立法机关严格立法程序的检验,法律往往被视为代表了克服个人意见和党派偏见的共同体立场,是对于全社会事务所作出的权威性主张。(51)因此,当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发生冲突时,常常是以法律的获胜作为终局。不过,另一方面,法律的基础性并不意味着对其他规范的否定和抛弃。法律规范不是独自参与了现代社会的构成,而是与其他规范共同促进了这一过程。由于其抽象性与原则性,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不仅需要其他规范作为补充,更是需要来源于其他规范的正当性支持。一个简要的例证便是,当法律规范与普遍接受的其他规范过度背离时,法律的正当性与执行效力也都将面临严重挑战。

    在这一问题上,如果承认法律的基础性地位,那么合理的法治形态将在事实上否认法外空间的存在。(52)这可以作为最后一项推论。事实上,传统观点倾向于认为所谓情谊行为、私人关系或自治领域等是不受法律规则调整的所谓“法外空间”。然而,一旦承认法律的基础性地位,法律应该被看作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参与了所有的社会关系的构造,法治能发挥影响的领域将不限于法外领域。与之相较,尽管其他规范同样也参与了社会的意义构造,但是,它们在范围与深度上均无法与法律相媲美。这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安赫斯特学派就据此认为,人们常常在“不被法律所知的情况下以各种方式运行和展示法律性”(53),法律是被打散并弥散在所有社会关系中的基础性要素。即使是处于情谊关系中的人们,不仅他们所得以展开互动的身份、环境、资本会受到法律的影响与塑造,他们的行为模式或多或少也会借鉴法律的程序、判断以及价值导向。法律深嵌于日常生活之中,并使得任何社会领域都沾染上法律的色彩。由此,法治才得以成为具有支配性和统治性的社会治理方式。

    可见,“规范—社会”互构观察为重新理解与解释法治实践提供了新的视角。上述可以分别视为法治理论在多元主义维度、规范协调维度、法律基础问题、法律渗透问题等四个方面的拓展。总体而言,由于法律并非社会构成的唯一规范性来源,因此法治实践需要包容多元规范,迈向“规范共治”。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冲突可以在更高的“社会”维度上予以消解,而由于法律常常在社会维度的比较上获胜,这体现了法律的基础性地位,并否认法外空间的存在。但这并不会重新走向法律中心主义。在互构观察下,法律需要与其他规范相互补充与支持。因此这一框架不仅重新描绘了法治理论,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新路径。

    (三)可能的反驳意见与澄清

    不过,这一观察视角若想在理论上具有创新,还必须回应极有可能出现的一种反驳与误解。法律受到社会的影响,社会受到法律的作用,应当说,这一主张早已成为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共识。互构视角究竟在哪些层面上不同于或拓展了这一点?实际上,传统法社会学是将法律与社会互相视为运作环境、外部条件或影响对象,换言之,它将法律与社会看作两项独立的实体,并将法外因素看作是来源于社会的外来之物。正如上文“内部方案”所做的,容纳法外因素的方式就是要用法律“去改造”法外因素。但是,互构视角采纳了一种不同的观察进路,其认为法律与法外因素同为社会的构成性部分,它们在意义维度上予以相互构成。这就重新解读了三者关联,并不同于流俗的“法律与社会相互影响”“法外因素构成了对法治实践的挑战”的理解。继而,互构实践提出的实践方案也不会同于传统法学方法论上“两点论”与“重点论”的方案:即承认法律与法外因素共同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两点”,同时在实践中以法律为“重点”。(54)毋宁是,基于互构视角的法治理论更加着重平衡二者关系。法律在实践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而非重点或核心地位,我们需要将法律“打散”并填充进社会之中,以充分发挥法律的协调性与枢纽性作用。

    四、法治容纳法外因素的法治思维模式

    在“规范—社会”的互构观察下,法治理论将更具解释力和适用性。为了展现上述法治理论框架的实践效用,可以采用法治思维模式的方法予以呈现。相比之下,前述的内部方案和外部方案的法治理论解释路径,可以分别体现为教义思维、程序思维、价值思维和工具思维。而本部分将在基于互构观察的法治理论中提炼出一组新的“思维模式群”。这组思维模式将把法律视为串联诸多规范性法外因素的中枢,在充分尊重其他多元规范的基础上,平衡法治实践的法律性和开放性。

    (一)立法阶段:法律对于法外因素的“规导”

    在成文法传统中,立法是法律规范形成的关键环节,这一阶段的核心任务可以理解为法律对法外因素的“规导”,也就是说,它既不是单纯的命令和强制(不是纯粹“规制”),也不是随意地引导或鼓励(不是纯粹“引导”),而是在设定边界的前提下,使得法律恰当吸收、回应并整合各种法外因素,使之成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它不等同于前述内部方案的改造思路,而是将法律视为串联起各种法外因素的枢纽。

    其一是支持思维。支持思维强调法律对法外因素的肯定与巩固,尤其是肯定其他规范性要素在社会构成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思维模式拒绝将法律与其他规范视为对立关系,而是寻求二者间的协同效应,使得法律能够对其他规范的实现予以支持甚至强化。支持思维在立法实践中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譬如,法律可以明确援引并确认社会中广泛接受的规范,例如《民法典》第七条确立的“诚信原则”,即是对社会交往基本道德准则的法律认可。此外,法律可以通过程序性规定,为社会规范等的形成和运行提供制度空间,如各类民间组织法的立法,为社会自我组织和规范创设提供了可能。法律还可以通过明确的权利保障,例如宪法对于思想自由的保护,为特定领域的规范自治提供保障等。支持思维是规范与社会互构关系的必然推论。法律规范并非社会唯一的构成性要素,若要达到良好的社会治理,立法就应当积极调动所有的有益成分,以包容的姿态吸纳社会实践中处于法律之外的行动正当性资源。

    其二是中立思维。中立思维要求立法保持中立性,而不能试图取代或压制多元化的规范体系。(55)与支持思维不同的是,中立思维强调对于多元规范体系的消极中立,而不是法律对其他规范的积极支持。这种思维方式承认法律不是直接调整所有社会生活的唯一或最佳工具,某些领域如家庭内部关系、民间交往习俗等,这些领域或许更为适合由内部规范调整。中立思维在立法上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有意识的立法空白,例如对专业领域、家庭内部关系等领域保持适度不干预,为社会自发秩序留出空间。二是不独断否定已长期存在的规范性做法,尤其是对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惯例或习俗。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不直接介入某些社会关系,不代表着法律并不会对这些社会交往发挥作用。毋宁是,法律是为这类领域的行动提供了可供援引的权威规范性资源,社会成员可以自愿采撷,从而为人们的选择自由留下空间。因此中立思维并非法律的缺位或失能,而是法律对系统之外的规范的尊重与自我限制,是一种积极的制度选择。(56)

    其三是受限的改造思维。改造思维关注法律对特定社会规范的批评性干预和有意识改变,当某些社会规范与法治发展极为不符,或当立法机关有意确立全新规范性要求时,法律则要对其他规范予以改造。不过,由于法律之外的规范也是社会的构成性要素,其往往享有不亚于法律的正当性支持,这一做法需要受到内容与程序上的严格限制,因此是一种“受限的改造思维”。一方面,只有当某些社会规范与宪法价值、人权保障等基本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法律才有权对其进行引导或改造。例如,新中国《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取代了旧社会包办婚姻、一妻多妾、男尊女卑的传统陋习。这种传统习俗的规范性要求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价值严重不符,支持或对它们保持中立不仅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多样性,相反是对基本人权的否定与践踏。另一方面,这种改造需要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审议,确保变革方向充分反映了社会共识。并且,这种程序性的要求要严格于普通立法的程序,需要通过严格的社会对话机制、听证会、公众咨询等民主立法的原则检验,使其改造建立在广泛社会共识基础上,确保法律批评性干预其他规范性要求的正当性。

    (二)司法阶段:法律对于法外因素的“协同”

    相较于立法机关对法外因素的“规导”,司法阶段则更多体现为法律对法外因素的“协同”,也就是说,它强调二者的“协调”与“同步”,旨在整体性的实践效果。这不仅包括对已在立法阶段进行过规导过程的协同,更包括对由于社会文化变迁持续产生新兴的社会要素的协同。这也表明,司法阶段不完全是对立法阶段形成的法律规范的僵硬落实,而是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更为灵活地兼顾和回应法外因素。这一过程主要可以通过四种互补性思维模式实现。

    首先是克制思维。克制思维体现为不得使用法律随意取代或忽略其他规范。传统的司法实践表现为一种层级的推理结构,即首先检视是否存在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则,其次在规则缺乏或模糊时考虑引入法律原则,最后再考虑引入社会规范、道德考量等法外因素作为补充。(57)但是,如果承认其他规范性要素同样也是社会的构成性条件,即使在简单案件中,法外因素也在发挥积极的塑造影响,忽视该点将无法导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质效果。这表现为一种不得使用法律规范取代或压制其他规范的克制思维。法官需要主动理解案件当事人所身处的环境、个性、动机、能力等诸多情形(58),不应简单唯法律为中心,以法律作为唯一的判别标准裁决社会中利益交错的复杂事实。当然,这并不是完全排斥传统的层级推理结构,而是表明,法外因素的介入并不是补充性的劣后存在,而是始终存在于法律适用的全环节之中。同时,这也不是号召法官过多考虑与法律实践无关的财富、性别、外貌等要素,而是要求法官综合思考案件中的所有有关事实并作出更能为双方当事人接受的裁断,而不是扩张或夸大法律自身在司法阶段的能力。

    其次是类型思维。类型思维关注法律适用中的情境差异。尽管规范是社会的构成性要素,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子系统中,不同规范所嵌入的深度也并不相同。法官需要灵活伸缩“法律所能介入的深度”以及“法外因素所能被考虑的广度”,这就体现为类型处理思维。譬如,在关涉公权力与政治性争议的权力领域,法律应当具有绝对的至高性。关涉政治议题的权力领域本身就依赖于法律的建构,其权力适用的合法性也来自民主立法的授权,法律之外的规范性因素在这一情形中不应有任何被考虑的空间。但是在诸如社会自治或私人事务上,法律可以尝试收缩介入的深度,而留给其他规范更大余地,并达成更大范围内的规范共治。借助这一有区别的类型化策略,法官需要识别不同社会领域的规范性构成差异,具体选择如何处理法律与法外因素之间的平衡关系。

    再次是说理思维。说理思维强调司法阶段对于法外因素的明确阐释和公开论证。(59)当法官需要引入法外因素时,不应将其作为隐性考量,而是必须予以充分的论证并展示其推理路径,使裁判过程透明化和理性化。这就体现为说理思维。任何情形下,当法官试图引用任何社会公德、行业惯例或风俗习惯作为裁判理由,都必须明确指明这些因素的来源和内容,并充分解释这些因素何以与案件相关。由于法官总是不自觉受到法外因素的影响,通过充分的说理过程,法官也能够时刻对自身的思维过程保持持续性的检查。因此,说理思维成为法治保持开放性与权威性的重要连接点。法律将能够在公开、透明、理性的维度上更好吸收其他社会规范的正当性资源,法外因素的介入也不再是法官的任意裁量,而成为可检验、可批判的过程,个案裁判的说服力也将在此过程中得到更为充分的体现。

    最后是反思思维。反思思维指向司法实践中的持续自我批判与修正机制。成文法因其形式化和稳定性,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法外因素却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而涌现,持续生成具有不同内容与关注焦点的倾向价值。法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审视法律与法外因素的互动效果,调整适用策略。这就体现为反思思维。反思思维要求法官需要对社会思潮保持足够的反思和敏感,评估其对法律适用的影响,时刻对既有法律规范的适用效果持谨慎态度。在必要的时刻,反思的做法不仅限于个案,法官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或案例分析等手段,推动立法与司法体系的更新。通过持续的自我批判,反思思维将所有的案件结果都视为过去时,而时刻保持对于未来的敏感性,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律与法外因素的动态平衡,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中司法裁判的需要。

    综上,经过立法阶段的“规导”和司法阶段的“协同”,支持思维、中立思维、受限的改造思维以及克制思维、类型思维、说理思维、反思思维等七种思维模式共同构成了“规范—社会”互构实践下法治容纳法外因素的“思维模式群”。当然,这一理论推演不在于呈现出所有法治实践中应予适用的思维框架,譬如公正思维、程序思维、理性思维等其他同等重要的思维模式;毋宁是,这一推演的目的只在于从一种独特的互构角度出发,补充既有的法治思维框架。在这一思维群的框架中,一组成熟且平衡的法治理念得以涌现,经典法治理论的潜在危机可在部分程度上得到消解,并充分展示纳入“规范—社会”互构观察的法治理论如何既能在保留经典法治理念所带来的可预测性、安定性等有益要素的同时,依然能够确保法治实践的开放性和动态性。

    结语

    哈贝马斯曾说,“古典的理性法理论后来之所以被放弃,并不仅仅出于哲学上的理由;对于它所要诠释的那些社会状况来说,它已经是捉襟见肘了”。(60)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经典法治理念所坚守的法律与法外因素的相互独立的前现代主张都要被彻底放弃,这已然成为一项共识。然而,如何处理遗留下的法外因素的地位问题,则成为现代法治理论的理论疑难。通过“规范—社会”互构视角的观察,本文丰富和发展了“规范与社会相互构成”的命题,主张法外因素进入法治实践不仅是一项正在发生的描述性事实,同时也具有来源于社会构成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容纳法外因素不再是对法治的威胁,而是使得法治在现代社会真正得以成为一项值得珍视的政治理想。法律与法外因素可以在“规范—社会”的观察框架下形成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互动关系,法治能够在稳定与开放、自主与包容之间找到平衡,这或许为当下的法治实践提供了更优的解释性和实践性方案。

    注释:

    ①参见[美]布莱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7-160页。

    ②[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39-340页。

    ③参见[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166页;侯猛:《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王云清:《司法裁判中的社会科学:渊源、功能与定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6期。

    ④See Brian Leiter,American Legal Realism,in Dennis Patterson (ed.),A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10,p.249-266.

    ⑤参见[英]罗杰·科特维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彭小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0-168页。See Adrian Vermeule,Law’s Abnegation:From Law’s Empire to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6.

    ⑥See Jeremy Waldron,The Dignity of Legisl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36-37.

    ⑦参见[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6-214页。

    ⑧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0页。

    ⑨参见[美]布莱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76页。

    ⑩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上海三联书店2019年版,第22-51页;[德]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康乐、简惠美译,上海三联书店2021年版,第230-234、295-297、325-330页。

    (11)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康乐、简惠美译,上海三联书店2021年版,第28-32、224-234页。

    (12)[美]朱迪丝·N.施克莱:《政治思想与政治思想家》,[美]斯坦利·霍夫曼编,王蓉美、阎克文译,阎克文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7页。

    (13)See Elizabeth Anderson,Private Government:How Employers Rules our Lives (and Why We Don’t Talk about i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7; Stewart Macaulay,Private Government,in David Campbell (ed.),Stewart Macaulay:Selected Works,Springer,2020,p.153-227.

    (14)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303-313页;[加]R.米什拉:《资本主义社会的福利国家》,郑秉文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0、123-126页。

    (15)参见樊浩:《中国社会价值共识的意识形态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16)参见[英]罗杰·科特维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彭小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1-165、294-298页。

    (17)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康乐、简惠美译,上海三联书店2021年版,第330-341页。

    (18)参见[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6-214页;Eugene Kamenka,Alice Erh-Soon Tay,Beyond Bourgeois Individualism:The Contemporary Crisis in Law and Legal Ideology,in Eugene Kamenka,Ronald Stanley (ed.),Feudalism,Capitalism and Beyond,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1975,p.126-144.

    (19)参见雷磊:《什么是法教义学——基于19世纪以后德国法学说史的简要考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4期。

    (20)参见[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263-295、359-376页。

    (21)开放的法教义学与卢曼对于法律系统“运作封闭”与“认知开放”的诊断高度一致,后者也成为当下法教义学理论援引的核心资源之一。

    (22)参见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类似观点参见雷磊:《法教义学:关于十组问题的思考》,载《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2期;纪海龙:《法教义学:力量与弱点》,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

    (23)参见陈坤:《法律推理中的价值权衡及其客观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5期。

    (24)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理性、商谈:法哲学研究》,朱光、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87-101页。

    (25)参见[英]尼尔·麦考密克:《修辞与法治:一种法律推理新论》,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42页。

    (26)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255页。

    (27)[德]阿图尔·考夫曼、[德]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87页。

    (28)参见李学尧、刘庄:《矫饰的技术:司法说理与判决中的偏见》,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2期。

    (29)类似的主张还包括“反思性法”“包容性法治”等。参见[德]图依布纳:《现代法中的实质要素与反思要素》,矫波译,强世功校,载《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辑,第576-642页;袁达松:《走向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30)See Paul Craig,Formal and Substantive Conceptions of the Rule of Law:An Analytical Framework,in Richard Bellamy (ed.),The Rule of Law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Routledge,2016,p.95-116.

    (31)[美]布莱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页。

    (32)参见刘小平:《为实质法治申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2期。

    (33)Joseph Raz,The Authority of Law: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p.211.

    (34)参见[美]诺内特、[美]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19页。

    (35)参见[美]诺内特、[美]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4、127-128页。

    (36)对于这一研究,参见彭小龙:《规范多元的法治协同:基于构成性视角的观察》,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5期;彭小龙:《法治社会的内涵与构造》,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

    (37)See Brian Epstein,Social Ontology,in Lee McIntyre and Alex Rosenberg (ed.),The Routledge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Routledge,2017,p.240-253.

    (38)See Aaron Griffith,Social Construction,in Kathrin Koslicki and Michael J.Raven (ed.),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Essence in Philosophy,2024,p,457.

    (39)See Andrei Marmor,Farewell to Conceptual Analysis (in Jurisprudence),in Wil Waluchow & Stefan Sciaraffa (eds.),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of the Nature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209-229.

    (40)参见[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4页。

    (41)参见[美]约翰·R.塞尔:《社会实在的建构》,李步楼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24-27页。

    (42)当然,本文无法介入复杂的社会本体论研究,而只能对回答“何为社会”的几种不同方式予以剖析。

    (43)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敬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33-92、135-153页。

    (44)参见[英]罗杰·科特维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彭小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0-152页。

    (45)[奥]阿尔弗雷德·舒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游淙祺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83页。

    (46)参见[德]尼古拉斯·卢曼:《法社会学》,宾凯、赵春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1-90页。

    (47)[美]赫伯特·布鲁默:《论符号互动论的方法论》,霍桂恒译,载苏国勋、刘小枫主编:《社会理论的诸理论》,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647页。

    (48)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

    (49)参见[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508-519页。

    (50)参见《张扣扣案细节再还原,专家:无论是何动机,报复杀人都应否定》,载澎湃新闻2018年3月30日,http://gffgg941f6064fc32484fsxff5pxb0vxco6wn5.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kuaibao_detail.jsp?contid=2049989&from=kuaibao.2025年5月11日访问。

    (51)See Jeremy Waldron,The Dignity of Legisl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36-37.

    (52)例如拉兹认为:“法律体系主张具有调整任何种类的行为的权威”。See Joseph Raz,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50.

    (53)[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尔贝:《日常生活与法律》,陆益龙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42页。

    (54)参见[美]弗里德里克·肖尔:《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推理新论》,雷磊译,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346-347、352-353页。

    (55)参见刘作翔:《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理论与制度结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

    (56)这种支持性与中立性的关系类似于罗尔斯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和“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关系,See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XXXIV-XXXIX,11-15,58-66.

    (57)参见舒国滢、王夏昊、雷磊:《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68-183页。

    (58)参见胡玉鸿:《论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的个别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

    (59)参见雷磊:《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解读和反思》,载《法学》2019年第1期。

    (60)[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609页。

    转自《西部法学评论》(兰州)2025年第4期

  • 邵蓓:内外服的突破与春秋晋国霸政的建立

    霸主政治是春秋政治的基本特征。作为春秋时期最重要的霸主国,晋国的霸政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课题,学者已经从土地关系、用人、战略和战略思想、法制、政治婚姻、地缘政治、宗法等多个角度对晋国霸业的建立和影响作了研究。齐桓公和晋文公是春秋最具代表性的、前后相接的两代霸主,学者研究注意到晋国霸政与齐国霸政的不同,除从传统的“正而不谲”“谲而不正”认识出发进行讨论外,李岩澍、申亮从持续时间、“尊王攘夷”的战争效果方面探讨了晋文公和齐桓公霸政的差异;晁福林从侧重点的角度,认为齐桓公的霸业重点是尊王攘夷,晋文公的霸业重点在加强晋与各诸侯国的联系上。日本学者吉本道雅从地域和结构的角度,区分齐国和晋国的霸政,将晋文公作为“霸者体制”的开创者。以上研究都极具启发意义。不过,就笔者目力所及,尚未有学者从内外服制的角度分析晋国霸政的建立以及晋、齐霸政的不同。本文拟从春秋初年突破内外服界限的角度出发,考察晋文公建立的霸主政治,希望能对春秋霸主政治研究有所裨益。

    一、“今晋,甸侯也”解

    西周沿用了商代的内外服制,内服王畿地区主要由周王直接控制,分布着王的直属邑和分封卿大夫的采邑,设置的是内服王官;外服则由诸侯承担着对地方的统治和藩屏周邦的任务。据学者研究,西周的“侯”是具有封君身份的边域上的军事长官,王畿内的封君并不称“侯”。也就是说,“侯”是外服封君的一种,不见于内服。西周早期的578980a0a94c6ddfdf1bcb21f08645ae.png公簋(《铭图》04954)铭文记载:“578980a0a94c6ddfdf1bcb21f08645ae.png公作郪姚簋,遘于王命唐伯侯于晋,唯王廿又八祀。”据此,晋是在唐叔虞儿子燮父的时候由唐伯改封为晋侯的,此后晋国的国君一直称晋侯,说明西周时期的晋国是外服诸侯中的一员。

    《左传·桓公二年》记载春秋初年晋国的师服说“今晋,甸侯也”,这里的“甸侯”,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以《周礼》的“九服”“九畿”说为据,认为“甸侯”是位于“九服”之甸服的侯爵,如《春秋左传正义》杜预注:“诸侯而在甸服者。”孔颖达正义曰:“周公斥大九州,广土万里,制为九服。邦畿方千里,其外每五百里谓之一服。侯、甸、男、采、卫、要六服为中国,夷、镇、蕃三服为夷狄。《大司马》谓之九畿,言其有期限也。《大行人》谓之九服,言其服事王也……故晋在甸服也。”另一种解释依从《国语》韦昭注,认为甸是指王畿,“甸侯”是王畿内的诸侯,如杨伯峻注:“甸,甸服。《国语·周语上》云:‘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韦注云:‘邦内谓天子畿内千里之地。《王制》曰:千里之内曰甸。周襄王谓晋文公曰: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是也。’”

    后一种理解显然与西周的晋国是外服诸侯的史实存在矛盾,所以学者多取《春秋左传正义》的说法,认为此句是说晋国是九服中甸服的诸侯。

    其实文献所载周代“畿服”之制,顾颉刚已经辨得很清晰,他说《国语·周语上》所称的“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之制“犹合当时局势,非凭空想”,而发展到《禹贡》五服已经“支离”,《周礼》所载九服之说“更谬戾”。但是他又说“晋何以在甸服?盖汾、沁之域,王季已伐燕京之戎,西伯已戡黎,厉王亦流彘,宣王又料民太原,足证其为周之王畿;叔虞封晋,自在甸服中也”,这种理解与晋自西周初年就属于外服诸侯的史实不符,并不正确,也影响了他对“畿服”之制考证的认可度。

    既然传统的两种解释都有窒碍之处,有学者就提出所谓的晋为甸侯,是指晋在诸侯“侯、甸、男”的级别中为甸。“侯、甸、男”是西周时期的诸侯称谓,晋君既然称侯,就不会是甸的层级,这种理解也是有问题的。

    从《国语》的记载来看,西周春秋的甸服指王畿地区,是很清晰的。“甸侯”确实是指王畿内的诸侯,那么,该如何理解师服这句话呢?值得注意的是师服说的是“今晋,甸侯也”,“今”,意思是现在、此时,是说现今的晋国是甸侯(畿内之侯),不是指晋国自受封以来就处于甸服。《左传·隐公五年》载:“曲沃叛王。秋,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于翼。”检索《左传》,我们发现关于“叛王”的记载,还有“樊皮叛王”和“苏子叛王”二则。樊皮和苏子都是周王畿内的封君,属于内服王官,再结合春秋初年周王频频派大臣干预晋国曲沃和翼的嫡庶之争的史事,我们有理由认为,正是因为此时的晋国有畿内封君的身份,才引起了王室如此多的干预。《左传》的这个记载表明春秋初年晋国突破了内外服的界限,以外服诸侯进入王畿,获得了甸侯的身份。师服说这句话《左传》系于鲁惠公二十四年,时为晋昭侯元年,针对的是封桓叔于曲沃之事。晋昭侯元年晋国已经可以称为畿内诸侯(甸侯),则晋国进入王畿,应该始于春秋初年的晋文侯时。

    二、春秋初年内外服的突破

    清华简《系年》第二章载:

    晋文侯乃逆平王于少鄂,立之于京师。三年,乃东徙,止于成周。晋人焉始启于京师,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楚文王以启于汉阳。

    这里的两处京师,学术界多认为所指是一地。具体为哪一地,学界主要有宗周,晋国的都城,宗周与成周之间某地几种看法。笔者认为京师,就如《公羊传·桓公九年》“京师者何?天子之居也”所言,指的是周的都城、王畿地区。具体上,也许我们可以将这两处京师分开来看,前一个京师,指的是西周的宗周地区,后一个京师,指的是东周的京师——成周地区。这个认识,吕亚虎已经提出,这里再略作分析。

    虽然学界大多认为《系年》关于两周之际史事的史料来源可能较早,但它并非实录,而是追述的文字。特别是“晋人焉始启于京师,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楚文王以启于汉阳”,与《国语·郑语》“及平王之末,而秦、晋、齐、楚代兴,秦景、襄于是乎取周土,晋文侯于是乎定天子,齐庄、僖于是乎小伯,楚蚡冒于是乎始启濮”非常相似,都是具体叙事后简明记述历史发展结果的总结句。《系年》的第二章在“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后,还记载了郑庄公、昭公和厉公即位以及楚文王吞灭汉阳诸姬的事情,时间已到鲁庄公时期,再考虑《系年》的成书时代,不能概以西周时期的观念来理解这段史料。在《春秋》经、传中,“京师”指的都是东周王都成周洛邑。春秋早期晋姜鼎(《铭图》2491)铭文“鲁覃京师”,李学勤说:“讲她辅助文侯,值得赞美的功业及于京师,使万民得到治理,实指晋文侯杀王子余臣而‘定天子’一事。所说‘京师’,指东周王都。”联系《系年》,与“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相对应,“晋人焉始启于京师”的“京师”可能是指东周的成周。“始启于京师”,整理者已经指出“启”的意思是“拓土”。“始启于京师”与《左传》所称“晋于是始启南阳”以及同篇所载“楚文王以启于汉阳”的“启”用法一致,应该指的是晋国开始在王畿地区开疆拓土。《吕氏春秋·疑似》载:“此褒姒之所用死,而平王所以东徙也;秦襄、晋文之所以劳王劳而赐地也。”是说平王东迁后,有赏赐秦襄公、晋文公土地之事。今本《竹书纪年》称:“(平王二年)赐秦、晋以邠、岐之田。”《逸周书·度邑》云:“王乃升汾之阜,以望商邑。”“汾”,一版本作“邠”,是以汾、邠相通。依今本《竹书纪年》的记载,则平王赐秦之地为岐之地,赐晋之地则可能是汾水流域属于成周王畿的土地,此即为“晋人焉始启于京师”。“启于京师”的晋国可称畿内诸侯(甸侯),正在晋文侯“定天子”之后。

    西周并没有所谓畿内之“侯”,也没有兼有内服王官和诸侯身份的职官。春秋初年,内外服的界限被打破,表现在护送周东迁的晋、郑两国上。郑国最初封在畿内,郑桓公为周幽王的司徒,为内服王官。周东迁后这种局势被打破。清华简《系年》记载:“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整理者云:“‘政’与‘正’通,训为‘长’,此云郑武公为东方诸侯之长。”根据《左传》的记载,春秋初期郑武公、庄公两世为周卿士,同时郑国又频繁与诸侯会盟,参与诸侯之间的战争,是以后世有“郑庄小伯”的说法,其诸侯的身份也很明确。

    可以与郑对比的,就是虢。为了对抗郑国的强势,周平王、桓王都努力提升虢公的地位,以期达到对郑国的制衡。在周王的授意下,有“曲沃叛王。秋,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于翼”“虢公忌父始作卿士于周”“王命虢仲立晋哀侯之弟缗于晋”“秋,虢仲、芮伯、梁伯、荀侯、贾伯伐曲沃”等行为。周僖王时期有“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周惠王时期有“王命虢公讨樊皮。夏四月丙辰,虢公入樊,执樊仲皮,归于京师”之事。足见虢公是春秋早期周王室最为倚重的股肱之臣,符合其周卿士的身份。不过与郑伯相比,未见有虢公参与诸侯会盟的记载,虢公的活动局限在周王畿之内,虢君在灭国之前似仅拥有王官的身份,并无诸侯的身份。而郑国则是在春秋初期,突破了内外服的限制,郑君兼具了内服王官和诸侯两种身份。这种身份的获得,可能与郑武公护送平王东迁有关,也就是《系年》所说的“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

    郑国这种由内服职官转而获得诸侯身份的情况,学者已有关注。而由诸侯向畿内发展,突进到内服的现象却鲜有学者关注,这就是晋国。依靠出土材料和传世文献的记载,我们现在可以略知其情。大概在护送平王东迁之后,晋文侯得到了平王赏赐的成周王畿附近的土地,“晋人焉始启于京师”,晋国疆土和势力由外服发展到内服王畿地区,成为畿内之侯(甸侯)。晋国由外服进入内服,其身份似也得到了周王的认可。周王频频参与曲沃夺嫡的争斗,大概也与晋国的此种身份有关。晋国也参与王室事务,《左传·庄公十八年》记载:“虢公、晋侯、郑伯使原庄公逆王后于陈。陈妫归于京师,实惠后。”即为一例。入春秋后,晋国一直向周王畿渗透。周惠王十六年(前661年),晋献公灭耿以赐赵夙,灭魏以赐毕万。十九年(前658年)晋伐虢,灭下阳。二十二年(前655年)晋灭虞、虢。虢是春秋早期周王最为倚重的力量,虢的灭亡使王室不得不选择晋作为新的靠山。周襄王四年(前649年),戎伐京师,“秦、晋伐戎以救周”,这年秋天,晋惠公“平戎于王”。周惠王时期的王子颓之乱,是依靠虢、郑的力量来平定的,而到周襄王时期的王子带之乱,王室只能向秦、晋求助,最后依靠晋文公来平定,由此更可见晋献公灭虢的战略深意。

    不少学者认为入春秋之后,周的内外服制度被打破。但是,周东迁后,还是努力重构了王权秩序,仍以西周时期的内外服制度为国家的治理模式。整理史料,笔者发现,真正突破内外服制,由内服突破到外服的只有郑国。春秋时期,周王虽然对畿内也日益缺乏掌控,但畿内的封君并不能以独立身份参加诸侯盟会,他们偶有参与,也是代表王室参加的。而由外服突破到内服,兼具诸侯和内服封君两种身份的诸侯也只有晋国。郑国由内服突破到外服,体现了郑国两代国君郑武公和庄公的雄心,然而随着郑国国势的衰微,郑国逐渐由“小伯”沦为二等诸侯,在春秋霸主政治的历史上处于陪衬位置。而晋国,自晋文侯突进到周王畿之内,便一直在周王畿内发展自己的势力。这种兼跨内外服的身份促使晋文公建立了制度化的春秋霸政模式,对整个春秋霸主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晋文公的霸政:春秋典型霸主政治的建立

    周襄王十七年(前636年)发生王子带之乱,周襄王避居于郑,狐偃对刚刚即位的晋文公说:“求诸侯,莫如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并称:“继文之业,而信宣于诸侯,今为可矣。”鼓励晋文公像自己的先祖晋文侯那样,定天子,立功业。晋文公率领晋军“辞秦师而下”,迎襄王入王城,杀王子带。在创霸伊始,晋文公就没有以齐桓公为榜样,而是延续了晋文侯开创的定天子的基调。

    周襄王十八年(前635年),晋文公平定王子带之乱,周襄王赏赐给他阳樊、温、原、欑茅之田,“晋于是始启南阳”,晋的领土扩展到周王畿的南阳地区。三年之后,周襄王二十一年(前632年)晋国在城濮战胜楚国。同年,践土之盟上,晋文公被周襄王策命为“侯伯”。

    关于城濮之战和践土之盟,我们可以从子犯编钟铭文获得更多的认识,先将铭文俱引于下:

    隹王五月初吉丁未,子犯佑晋公左右,来复其邦。诸楚荆不听命于王所,子犯及晋公率西之六师,搏伐楚荆,孔休大工(功),楚荆丧厥师,灭厥3691d597b7df61037ef35a10d492eee1.png。子犯佑晋公左右,燮诸侯,得朝王,克奠王位。王锡子犯辂车、四牡、衣、裳、带、韍、冕。诸侯羞元金于子犯之所,用为和钟九堵,孔淑且硕,乃和且鸣,用燕用宁,用享用孝,用祈眉寿,万年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乐。(《铭图》15200~15207A组,《铭图》15208~15215B组)。

    子犯编钟是晋文公的重要谋臣狐偃(舅犯)在践土之盟后受到赏赐,并且得到诸侯献金,事后纪功所作。从铭文中可以知道,虽然城濮之战的起因是楚国攻打转向晋国的宋国,宋国向晋国求助,和周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晋军此次出兵的理由是“诸楚荆不听命于王所”,彰显了尊王之意。铭文中“子犯及晋公”率领的“西之六师”所指,引起了学者的广泛讨论。目前主要有晋国的军队,周的军队,晋及秦、宋、齐联军三种看法。

    关于第二种看法,何树环已经指出当时的王室刚经历过王子带之乱,即使是仍建制有名为“西六师”的军队,也没有派遣出去作战的能力。城濮之战的直接起因是楚国攻打宋国,和周并没有起直接冲突。所以周王室派军队参加城濮之战的主、客观因素都不具备,将“西之六师”视为周王室军队的理由很不充分。第三种看法将“西之六师”视为晋、秦、齐、宋四国的军队,若按方位言,只有晋、秦在成周的西方,齐、宋两国在周的东方,所以将之理解为西方的军队并不合理。因此何树环认为“西”可能是“西土”的省语,实际上指的是“周”,对此,王泽文指出“西”在春秋时期已不可能指周。

    综合来看,“西之六师”指晋国军队的理解是最为可取的。“西”指方位,《国语·郑语》称:“当成周者……西有虞、虢、晋、隗、霍、杨、魏、芮。”晋国在成周(东周王室)的西方,故晋军可以称为西师。耐人寻味的是“六师”一词,“西之六师”很容易使人联想起西周金文中的“西六师”。众所周知,西周金文中的西六师和殷八师是周王室的两支直属军队,其中西六师以宗周为中心,驻扎在西土,称西六师、六师;殷八师以成周为中心,又可称成周八师、八师。值得注意的是,文献仅见“六师”,不见“八师”,而文献中的“六师”为周天子的亲军。《左传·襄公十四年》载:“晋侯舍新军,礼也。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虽然这个记载为后人所记,但其很可能杂糅了两周的军队建制。城濮之战前晋“作三军”,所以子犯编钟铭文中的“六师”可能并非实指,而是在比附西周时期的“六师”,既有尊王之意,也有借周王室抬高晋国身份之意。但以晋军比附王师,还是有僭越的嫌疑,这不应该是提出“求诸侯,莫如勤王”的子犯所为。笔者以为,如果我们结合《左传》所载“今晋,甸服也”,了解晋国在春秋初年由外服发展到内服,成为畿内之侯,就会理解子犯称晋军为“西之六师”有其合理性。再考虑到践土之盟上晋文公被策名为“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的侯伯,践土之盟后子犯铸钟称晋军是“西之六师”,就更是可以理解的了。无论是“诸楚荆不听命于王所”,还是“西之六师”,都将城濮之战与尊王紧密联系起来,体现了晋文公建立霸政过程中“尊王”的策略。

    虽然晋文公是踵继齐桓公的第二位春秋霸主,但是晋文公建立的霸政,与齐桓公的霸政有很大不同。最根本的不同,是齐桓公未获得“侯伯”的策命。《史记·周本纪》记载:“惠王十年,赐齐桓公为伯。”周惠王十年即鲁庄公二十七年(前667年),《左传·庄公二十七年》记载:“王使召伯廖赐齐侯命,且请伐卫,以其立子颓也。”有学者认为二者所记为同一件事,是齐桓公被策命为侯伯的文献证据。《左传》中并无齐桓公被策命为“侯伯”的明确文字证据,杨伯峻指出:“此次赐命是否与僖二十八年策命晋侯为侯伯同,则不可知。”周惠王二十一年(前656年),齐桓公伐楚,出兵的理由是“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如果齐桓公之前已经被策命为侯伯,他应该不需要再打着西周时期齐太公之命的旗号了。这可以反证齐桓公在周惠王十年并未被策命为侯伯。

    从齐桓公的霸政历程来看,他一直在努力拉近和王室的关系并参与王朝事务。公元前683年,齐桓公三年,齐迎娶王姬;公元前680年,齐桓公六年,齐请师于周,与诸侯一起讨伐宋国,周王派单伯会之。此外,齐桓公还积极介入周惠王和太子郑之争。然而,周王室对待他的态度却很微妙。因为齐桓公选择支持太子郑,首止会盟上周惠王指使郑文公逃盟。葵丘会盟,依靠齐桓公稳固王位的周襄王派宰孔莅会,但宰孔未与诸侯结盟,诸侯的盟辞中未见有关王室的内容。提前返周的宰孔还劝阻了晋献公参加盟会。周王室始终没有授予齐桓公“侯伯”的名号。可以说,虽然也有苦心经营,但是终齐桓公一生,他都没能突破诸侯方伯的身份,成为周王室认可的全体诸侯的伯长。这个身份是在晋文公时代实现的。

    践土之盟,周襄王亲自参会,仿效周平王策命晋文侯之礼,策命晋文公为侯伯。王子虎与诸侯结盟,相约“皆奖王室,无相害也”。践土之盟还有盟辞为“凡我同盟,各复旧职”,此处的旧职是指西周以来的旧职。

    这里还可以联系晋公3c285006d2741802bed1f84b03267779.png(《铭图》06274)和晋公盘(《铭续》0952)铭文进行讨论。这两件同铭的器物目前许多学者都定为晋文公所作。铭文有“公曰:余唯今小子,敢帅型先王,秉德秩秩,协燮万邦……保乂王国”之语。目前所见西周金文中称“帅型先王”的,都是周王的语气,或者从周王的角度出发,如师虎簋(《铭图》05371)铭文载周王册命师虎所说的“载先王既命乃祖考事,嫡官司左右戏繁荆,今余唯帅型先王命,命汝更乃祖考,嫡官司左右戏繁荆”,是周王重申上一代王命,命令师虎接替他父祖之职;毛公鼎(《铭图》02518)铭文称“汝毋弗帅用先王作明型”,是周宣王对当时的执政大臣毛公的寄语;史墙盘(《铭图》14541)铭文称“祇显穆王,型帅宇诲”,是说穆王能遵循效法昭王的宏大谋略,而一般的贵族作器,铭文只敢称“帅型祖考”。春秋青铜器铭文称“帅型先王”的目前仅见此二器。“王国”的称法目前也仅见此二器。结合晋文公所受“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的策命辞以及践土之盟“凡我同盟,各复旧职”的盟辞,再联系子犯编钟铭文高调宣称“燮诸侯,得朝王,克奠王位”,这两篇铜器铭文显示了晋文公“挟天子以令诸侯”的雄心,其背景正是践土之盟上晋文公被周王室策命为“侯伯”,成为王室所认定的诸侯伯长。践土之盟的当年冬天,晋文公就履行了侯伯的职责,率诸侯朝王于温。

    践土之盟后,晋国主导的春秋霸主政治的典型模式正式确立,开始了晋国在政治和礼制上对周王室的压制和替代。践土之盟后,周王室依靠晋国来维持稳定,内部争斗都由晋国出面解决。周匡王继位,周公阅与王孙苏争政,双方到晋国去理论,由赵宣子出面调停,使各复其位。周定王时期,周王室发生“毛、召之难”,晋景公“使士会平王室”。周灵王九年(前563年),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晋侯使士匄平王室”,于周庭听二者之讼。周景王二十五年(前520年),周王室发生王子朝之乱,直到周敬王四年(前516年)才依靠晋国的力量平定。

    《左传·昭公三年》载:“昔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岁而聘,五岁而朝,有事而会,不协而盟。”可知晋文公给诸侯制定了朝聘会盟的制度规范。此后历代晋君承文公之政,晋国最终取代周室成为春秋时期中原的政治中心。诸侯不去成周朝见周天子,而是去晋都朝见晋侯,“听政”“听朝聘之数”,诸侯参加晋为盟主的会盟,“以命朝聘之数”。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按照周礼的规定,周代祭祀的范围和规模都有等级的区别。随着晋国霸政的发展,晋国在祭祀上也代替了周王的位置。公元前535年,晋平公患病,晋卿韩宣子对前来聘问的郑子产说:“寡君之疾久矣,上下神祇无不遍谕,而无除。今梦黄熊入于寝门,不知人杀乎,抑厉鬼邪?”子产回答说:“昔者鮌违帝命,殛之于羽山,化为黄熊,以入于羽渊,实为夏郊,三代举之。夫鬼神之所及,非其族类,则绍其同位,是故天子祀上帝,公侯祀百辟,自卿以下不过其族。今周室少卑,晋实继之,其或者未举夏郊邪?”于是晋祀夏郊,平公五日病愈。按照周礼的规定,只有周王能祭祀先代之后,而晋举夏郊,是替代了周王的位置。此记载表明,当时的诸侯已经认可了晋国对周王室权威的替代。

    而遇到冲突时,诸国往往会回溯到践土之盟。如,公元前509年,晋国征发诸侯建设成周,宋臣仲幾不愿意承担劳役,说“滕、薛、郳,吾役也”,薛宰表示反对,说:“宋为无道,绝我小国于周,以我适楚,故我常从宋。晋文公为践土之盟,曰:‘凡我同盟,各复旧职。’若从践土,若从宋,亦唯命。”又如,公元前506年,举行皐鼬之盟前准备将蔡国排在卫国之前,卫侯让祝佗去游说王臣苌弘,也提到“晋文公为践土之盟,卫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犹先蔡”,作为维持原来排位次序的理由,被苌弘认可,告知周王室的执政卿刘文公,与晋卿范献子商议,最终“长卫侯于盟”。吕静指出:“践土之盟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中原诸侯与霸主之间的关系、诸国间的互相关系以及与周王的关系,对东迁以来长期缺失的、越来越定位不准的国家关系,重新制定了原则。而此原则的核心,则是有实力的诸侯,诸如晋文公等,代替周王重新统合诸侯联合体。”确为卓识。

    如果说齐桓公还是以诸侯方伯的身份干涉王事,那么,晋文公的这个侯伯身份就具备了王官和诸侯长的双重身份。细绎周王室对于他们差别对待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在血缘上齐国是异姓诸侯,而晋国是出自周王室的姬姓血亲诸侯;另一方面则是在地理上,齐国距离东周王室较远,以齐桓公当时的实力,无论是救助王室,还是给王室施加压力都鞭长莫及,王室对齐国的仰仗和敬畏都相对不够,而晋国紧邻王畿,春秋初年突破内外服的界限进入王畿并不断发展,特别是灭虢之后成为王室在王畿内的重要倚仗力量,给王室造成了极大的压迫,使王室不得不做出选择,最终突破王官和诸侯的界限,策命晋文公为侯伯。春秋霸主政治是西周方伯和王官伯两种身份的继续和突破,这种突破是在晋文公建立霸主政治后最终实现的。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突破在整个春秋时期,仅仅体现在晋国担任诸侯盟主的时期。后世在追述春秋时代的历史时,往往春秋五霸并称,然而只有晋文公,只有晋国的国君真正成为周王室认可的诸侯伯长。这是其余春秋霸主所不能比拟的。

    四、结语

    西周“侯”是外服职官的一种,西周无畿内诸“侯”。两周之际,由王臣拥立的携王和由诸侯拥立的平王二王并立,呈分裂之态长达21年之久,晋文侯横空出世,杀携王,立平王,东迁洛邑,开启了东周时代,也在某种意义上宣告了在这场权力之争中,诸侯最后占据了上风,中原政治迎来了诸侯主导的时代。春秋初年,凭借护送平王东迁之功,晋、郑两国突破了内外服的界限,两国的国君既拥有诸侯的身份,又拥有内服王臣的身份。郑国由王畿发展到外服,郑武公、庄公为平王卿士的同时,“小伯”诸侯。但是随着春秋政治的发展,郑国失去其内服身份,逐渐沦为二流诸侯国。晋国则以外服“侯”的身份进入王畿。曲沃夺嫡之后,延续了晋文侯“定天子”、在周王畿发展的策略。灭虢之后,晋国成为周王室倚重的内服力量。城濮之战,晋文公以“诸楚荆不听命于王所”为名,打着“西之六师”的旗号大败楚军。践土之盟,晋文公被册命为“侯伯”。践土之盟后,晋国建立了制度化的春秋霸主政治,全面取代了周王室,成为中原政治的中心。

    春秋晋国的霸政,肇始于晋文侯,收功于晋文公。两位晋君为春秋时期晋国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奠定了基调。春秋五霸中,被策命为侯伯的只有晋文公。春秋霸主政治的典型模式建立于晋文公时期,其鼎盛时期,也是晋国把持中原霸主地位的时期。随着晋国公室的衰落,春秋霸主政治也走向衰落。春秋霸主政治的兴盛和衰落与春秋晋国的兴盛和衰落相始终。到战国初年三家分晋,曾经的霸主国的瓦解对战国社会造成了巨大冲击,也直接影响了战国政治的发展趋向。

    转自《史学月刊》2026年第2期

  • 徐艳东:论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关于尊严的能力论证路径

    在当代哲学讨论中,“人的尊严”问题成为伦理与政治理论建构的重要基点,无论是生命伦理的边界划定、全球正义的原则建构还是技术伦理的风险评估,人类所有核心价值的形成与发展皆以其为重要遵循。对人的尊严问题的系统探讨本质上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哲学革命:意大利人文主义者首次将尊严论证的根基从超验启示转向人性能力、从等级秩序转向主体自决,由此为现代尊严观念奠定了哲学起点。15世纪欧洲哲学的核心是对人的尊严及其高贵性的思考,以马尔西利奥·费奇诺(Marsilio Ficino,1433-1499)、乔瓦尼·皮科·德拉·米兰多拉(Giovanni Pico della Mirandola,1463-1494)、洛伦佐·瓦拉(Lorenzo Valla,1407-1457)等人为代表的思想家通过以功能、自塑、自由为主的“能力”框架,挑战了中世纪“存在巨链”中“尊严源于超验秩序预设”的传统叙事,在理论层面促成了近代尊严观从神学依附向主体自决的范式转型。然而,因原始文献语际障碍与研究视角所限,汉语学界对这一时期尊严理论的内在逻辑及其思想史意义尚缺乏系统探究。本文通过对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尊严观的三重能力路径的文本分析与理论重构,旨在揭示这一时期如何通过对人性的发掘与能动性诠释实现尊严研究范式的转型,以深化对现代尊严理论历史演进的理解。

    一、基于“功能—能力”的尊严推导理路:一种宇宙中介论范式

    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家们聚焦于人的存在意义的讨论,尤为关注人在宇宙秩序中所具有的特殊功能性,并将这种功能性视为阐释人的独特地位与至高尊严的关键切入点。他们从宇宙论与本体论的双重维度审视人的功能—能力,通过深入考察这种根植于宇宙结构的独特属性,构建起关于人的功能性价值与崇高尊严的理论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现实主张。在这一思想潮流中,马尔西利奥·费奇诺便是典型代表。作为15世纪欧洲思想界的关键人物,其哲学体系建构于“人是宇宙枢纽”的功能性存在基础之上。费奇诺从未直接断言人的卓越,在其著作中,他始终以宇宙秩序为论证语境,将人的存在置于天体运行与万物关联的网络中考察。他拒绝以神学教条预设人的价值,而是通过探讨人在宇宙中的具体功能表现,逐步论证了人类的尊严地位。

    以柏拉图的宇宙论为思想根基,费奇诺对其进行了极具创造性的改造。不同于柏拉图以垂直静态结构构建宇宙秩序(视理念为至高静止本体),费奇诺更关注宇宙的现实生命性,指出其绝非僵化的理念投射,而是充满活力的动态整体。为解释这种现实生命性的实现机制,费奇诺还将宇宙分为主要的五个层级,即神(或太一)→天使心智→理性灵魂→质性→物体。在这五个层级由高到低的排序中,精神性越来越稀薄,质料性则逐渐递增。然而,如果宇宙只是单纯具有精神性,最终只能以潜能的、抽象的形式存在;反之,若宇宙被过度的物质性填满,又必然丧失其作为存在的意义与灵动特质。费奇诺由此断言,必定存在某种兼具精神性与能动性的“中介”实体,作为沟通神圣领域与物质世界的桥梁,宇宙才能和谐运转。这一中介实体,被费奇诺称为“宇宙灵魂”。正是“最初可动”的“灵魂”及其所具有的“稳定且永恒”的“使动”能力,让宇宙万物在运动中得以彼此关联并构成整体。费奇诺未将宇宙层级设置为偶数,而是刻意以奇数形式营造出一个自上而下具有强关联性的“中间”位置,最终他选择了数字“五”。宇宙灵魂正好占据着五重层级结构中的第三级,具有中介和沟通作用,并将其他层级系统地统一起来。在他看来,如果宇宙灵魂不在位或者不发挥统摄作用,即使神创造了宇宙,万物也将陷入混沌无序的状态——星辰会偏离既定的轨道、自然法则将丧失其连贯性、生命体的生长秩序亦会瓦解、整个宇宙将沦为一堆缺乏内在关联的碎片,无法呈现出和谐统一的完美图景。

    费奇诺对宇宙灵魂重要性的阐释,是为引出人在宇宙中的卓越地位埋下理论伏笔。他常将宇宙灵魂称作理性灵魂,而理性灵魂只能与人结合,因为理性为人所独有。因此,“灵魂”即“人”,人指向某种恒常之物。费奇诺并未直接赋予人尊贵地位,而是从功能性视角承认人的价值:人在宇宙中的崇高尊严并非来自神的直接赋予,而是源于其作为宇宙理性灵魂所拥有的独特功能。

    首先,人作为理性灵魂的承载者,是万物之“桥梁”和“纽带”。其功能性具体表现为人作为宇宙中介枢纽的维系能力。在费奇诺看来,如果没有人的存在,宇宙就将布满裂缝和空洞。在其中,有形与无形、精神与物质将各自存在,无法实现真正的有机结合。如果理性灵魂(人)不在位,存在链条就将断裂为永恒静止或无序流变的两极。费奇诺认为,人是宇宙的“中项”,尽管人不具有与神等同的“至高位置”,但拥有“中心位置”,是世界万物的“连接符”。没有人(理性灵魂)的存在,宇宙各处都将是塌陷的。人由此成为“类似神”而非“等同神”的存在,尽管并不具备神的至高权能,却因具有不可或缺的中介功能而直接象征了神本身。

    其次,人不只依托“中项”位置,作为世界的“楔子”而单纯发挥物理连接功能,还以爱赋予的“黏合”功能激发并串联起事物的相互意义。费奇诺在《论爱:或柏拉图式会饮》(Sopra lo Amore Ovvero Convito di Platone)一书中,强调爱在宇宙中的存在与功能至关重要。因为“在本体论的层面上,光是整个宇宙的统一基础,而在普遍的目的论过程的层面上,爱是连接整体的力量”。尽管爱表面上是由神生产的,但其实施需要凭借人,甚至只能由人来具体推动完成。人是宇宙中最理解爱且坚持去爱一切的存在。因为爱,事物之间才具有亲和性,每个事物才找到意义并完成自身,持续走向与他者的紧密联系之中。总之,人需具备特殊能力以发挥黏性功能,让万物成为彼此的他者,互相生产意义,由此彰显其存在的独特的尊严价值。

    最后,人还具备一项特殊的功能—能力,除了主动维系与推动万物的关联,更能通过对神性道德的主动追求实现存在论层面的自我完善。这种能力的本质是功能性实践的道德表达——人对神性秩序的先验向往驱动其自觉省察内在的神性道德潜能,通过反思善恶标准、践行友爱正义等伦理行动,将道德禀赋转化为维系宇宙秩序的现实功能,形成“禀赋觉知—实践转化—功能实现”的完整链条。费奇诺在《柏拉图神学》中强调“人是万物中唯一像崇拜神一样崇拜自身的存在”。人凭借高度的自觉能力,通过良知追求实现对神圣道德的直觉性认知。这种能力使人类得以超越被动遵循本能的动物界,在持续的道德进阶中趋向至高完善之境,最终确证其异于万物的尊严根基。

    在关于人的功能—能力的论述中,费奇诺尽管鲜少直接使用“人的尊严”这一表述,却频以“卓越”“伟大”“奇迹”等词汇形容人的“至高性”,其著作的核心关切始终围绕这一命题展开。作为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的典型代表,他倾注全部理论力量论证人的至高尊严,其基于宇宙功能—能力的尊严论证路径,展现出三个方面的突出的理论逻辑和优势。一是从宇宙论结构中的功能—能力维度阐释人的尊严,认为理性灵魂凭借连接神圣理智与物质世界的“中枢”能力,进而凸显了人在宇宙万物间的核心价值:万物必须“穿过”人、“经受”人的精神或物质实践作用,才能进入自身的目的轨道而实现宇宙价值。由此,人作为宇宙中介的独特功能,使其高于万物的尊严价值获得了存在论层面的必然性确证。二是指出人凭借自身能力推动宇宙整体运转,由此奠定了人类作为“宇宙核心”的特殊尊严地位。三是功能—能力决定了人在宇宙中的不可替代性:唯有人类发挥实际功能,宇宙才能从混沌潜能转为现实秩序,这种使宇宙现实化的独特能力,让人的尊严超越伦理价值层面,成为宇宙论意义上的必然要求。

    当然,费奇诺以人的能力为核心的功能主义尊严论证模式虽然具有思想史的突破意义,却仍存在逻辑困境——将尊严锚定于宇宙—功能,易使人的价值被视为宇宙体系衍生的能力属性,而非作为自由主体的能力存在。这具体表现为以下双重局限:一方面,尊严的功能论证路径易把尊严异化为“关系性能力成就”——当理性灵魂的尊严被奠基在宇宙中介功能时,人的能力价值最终沦为神圣目的的实现工具;另一方面,这种宇宙目的论框架压制了自由意志能力——即便强调人对自身完善的主动追求能力,却将灵魂运动轨迹强行纳入天体理智的预定轨道,使自由能力沦为系统内的调节工具,最终与文艺复兴人文主义精神形成根本冲突。由此,直接将费奇诺哲学的现代性归因于其对人性尊严的崇高体认,遭到了学界的普遍异议。

    二、以“自塑能力”为切入点:从潜能到尊严的逻辑推导路径

    除费奇诺等人从宇宙的功能—能力入手证明人的卓越尊严外,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还并行着另一种极具影响力的论证路径,即从人的内在“自塑能力”切入阐释人的尊严价值。这种思路认为,人之所以拥有独特尊严,核心在于人具备主动且具有目的导向的自我塑造能力:个体能够自主构建人格、塑造样貌、选择身份、确立生活追求并实现个体价值,这种对自我存在的创造性掌控,真正彰显了人超越万物的独特地位。在持此观点的众多思想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乔瓦尼·皮科·德拉·米兰多拉,正是他将这一思路推向了理论高峰,也将15世纪欧洲关于人的尊严问题的讨论推向了思想顶峰。

    在《论人的尊严》(De Hominis Dignitate)一书的开篇,皮科便以援引古代经典的方式赞叹人的卓越性:“据阿拉伯古籍记载,当萨拉逊人阿卜杜拉被问及世界上最令他惊叹的事物时,他回答说:‘没有什么比人更令人惊叹的了’,著名的墨丘利箴言也与此观点不谋而合:‘阿斯科勒庇俄斯啊,人是伟大的奇迹(miraculum est homo)’,是值得崇敬与尊崇的生灵。他几乎跻身神的本性,仿佛自身即为神明!”然而,当皮科系统分析文艺复兴时期诸种尊严论证范式时,便敏锐察觉到以费奇诺为代表的功能主义路径存在的论证错位。他说:“在深思这些言论的意涵时,那些被多方援引、关于人类本性之卓越的论据——诸如:人是受造物之间的中介,与上界生灵同源,为下界万物的主宰;是静止永恒与流逝时光的交界,更是世界的纽带……皆未能令我信服。这些理由固然极为重要,却非根本所在——换言之,人并非借此获得了至高无上的被赞叹的特权。”

    在皮科看来,当尊严依附于“中介”“纽带”等外在功能时,人便始终处于宇宙秩序的工具性位置。因此,他决心从“功能—能力”路径中彻底挣脱出来,将人看成一个“多余的无定者”,认为人只是创世的“遗落—补充”。由此出发,人不再发挥宇宙的功能连接作用,而是直接以“赞叹者”的身份存在。人的赞叹从根本上并非在发挥一种功能效用——赞叹不是一项任务,也不是为了什么,甚至可以以沉默(非赞叹)的形式获得体现。由此,皮科将“人”的诞生描绘为超验秩序预设外的“美学剩余”,消解掉了人对其他存在物的一切义务。人无须对其他任何存在“有用”,其尊严也不再基于这种“有用性”被谈论。

    皮科以这样的方式作为论证起点实际上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无用的赞叹者”的角色安排容易直接将“人”导向真正的平庸。不止如此,他还再次强调了神的“失误”:人不仅不是神在创世之初就预设好的将居于核心地位并统摄宇宙万物的至高受造者,甚至连其地位、功能和禀赋都未被提供。依此论述,人不仅未必“高于”万物,甚至可能在存在论层面“低于”万物——因为其他事物皆具或高或低的属性、禀赋、地位或功能,而人却只占据着“空无”。皮科的这种论证路径,其核心目的恰恰在于主动消解人在存在论层面的任何固定的、被先天规定好的外在功能性,重新以一种新的方式来肯定人作为造物的真正特殊性:“如此,你便可按自己的渴望与意志,将所选的居所、形貌与天赋据为己有。其他生灵被赋予明确本性,都受我们所定法则的约束;而你不受任何界限束缚,将按自己的抉择界定本性。”由此,人的尊严便“如同自主而尊贵的雕刻家与塑造者,能够将自己塑造成自身所钟爱的任何模样”。皮科进而使用“形变者”(chamaeleonta)概念来肯定人的自由塑型能力,从而真正赋予人的自我塑造的本体论自由。

    由此出发,如果人拥有完全意义上的自我塑造能力,就会成为宇宙中至高的尊严性存在。皮科的突破性论点在于,人类的本质并非预先被决定的,而是通过行动自我塑造的。人作为“主体”,是自由的行动者。人之所以为“全有”,因其能成为“万有”。因此,人作为创造者的根本抉择,构成了“人之尊严”的存在论基础。

    此外,在论证人的尊严时,皮科不仅强调人的极端不确定性和潜在可能,更以这种不确定的潜能—能力来论证人的特殊尊严。在他看来,人的尊严始终与他成为自己所意愿之人、选择自身命运的自由能力相联系。人的能力并不首先表现为作为固定功能者影响其他存在的外在功用性,而是体现为“发明自我”的内在能力。人的主要任务不再是向外正向地提升万物,而是皈依于对自身潜能性的认同。在此意义上,人的特殊性首先在于他的潜能性,即潜在地成为“将来的自己”的自决能力。这便与所有其他事物只是被规定的存在地位区分显著。由此,皮科重申了赫尔墨斯学派关于“人是一个伟大的奇迹”的说法。

    皮科所建构的“自塑能力”论,以其对费奇诺外向“功能—能力”路径的超越,在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中独树一帜,并实现了如下理论突破:其一,将尊严根基锚定于人的自我独立性,扭转了费奇诺等“外在”尊严论证的理论缺陷。他既扬弃了费奇诺对人的独立价值的功能性消解,更通过存在论重构使人回归自身——在哲学层面重新确立了以自我塑造为核心的主体性根基,使人成为可依照意志塑造自我本质的可能性存在。其二,在努力突破外部义务强制后,皮科尝试将尊严从“天赋属性”重新界定为“自由成就”。这一理论转向催生了全新的尊严建构范式:尊严不再是与存在共生的先验设定,而是通过自我塑造实现的内在成长过程,既可能因选择失误受损,亦蕴含着超越既定形态的可能性。加林等文艺复兴研究学者据此指出:皮科的思想颠覆了经院哲学“存在决定行动”的传统公理,提前揭示了“行动决定存在——人之本质不由先在规定,而由自身行动塑造”这一存在主义哲学的基本命题。皮科的创见性贡献,核心在于将人的特殊尊严锚定在超越性与创造性之上:人凭借“自塑能力”突破既定的存在形态,主动赋予生命以意义。这一转向不仅彰显了人文主义对个体价值的高扬,更从根本上重构了尊严的论证逻辑,为近代主体性的觉醒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石。

    然而,皮科实现的这一转向在摆脱旧有桎梏的同时,又陷入了新的理论困境。“自塑能力”论所展现的人的自由意志和尊严背后实则潜藏着深层悖论。第一,“自塑能力”看似解放了人对外在权威的依附,却在自我内部建构起更为隐蔽的约束机制。自我塑造不再是可选择的发展路径,而是异化为必须完成的“自我义务”——个体被要求持续挖掘潜能、不断超越自我,将“成为更好的自己”作为终身无法卸除的沉重负担。一旦自我塑造被确立为衡量尊严的核心标准,人不仅要时刻处于自我审视与自我改造的紧张状态,更在永无止境的自我超越中,逐渐剥离了存在的本真根基与非目的性价值。第二,皮科的思想虽然强调人的自由意志与尊严,却更侧重人通过“实现潜能”来确证自身价值。这忽视了亚里士多德、阿甘本等所揭示的关于存在的“非潜能”维度,即允许潜能保持未实现状态的可能性。皮科的框架更趋近于一种“强迫性实现”的伦理要求,悄然遮蔽了“不去实现”本身也是一种自由的可能,压缩了人类存在的多元维度。当“自塑能力”被确立为尊严的唯一来源时,自由便异化为存在论层面的无限责任。第三,皮科最终的理论旨归仍是人的宗教性。其自我塑造理论要求个体通过“存在论死亡”的自我扬弃,完成从“人类之城”到“神圣之城”的本体论跨越——这一过程的核心是灵魂对经验自我的主动遗忘。

    由上可见,尽管皮科尝试性地将尊严问题的阐释从宇宙论框架向人类学维度偏移,以“自塑能力”突破费奇诺的宇宙功能主义,为尊严观的主体性转向提供了早期理论资源,但其关于“人可通过潜能成为一切”的论述,因缺乏实践理性的具体锚点而停留在抽象可能性层面。

    三、从自由意志出发:基于“自由能力”的尊严证成

    如上所述,无论是费奇诺开启的外在功能—能力论证路径,还是皮科奠定的内在自塑能力路径,在尊严论证中均具有片面性——前者经常忽略人的主体自主性,后者因缺乏现实支撑而陷入抽象预设。单纯依托人的外在功能或内在自我塑造,皆难以完成对人之尊严的有效确证。当时代亟需一种兼具超越性与现实可行性的尊严论证范式时,洛伦佐·瓦拉以自由意志为逻辑起点并通过现实自由能力展开的论证路径,其理论优势便随之凸显。

    瓦拉的思路在于:要论证人在宇宙中拥有独特的尊严地位,首先需证明人是宇宙中少数能够自我决定的特殊存在者——因为若连基本的自我行为与思想决断都无法达成,何谈人在宇宙中的特殊性?若人不具备自我特殊性,又何以拥有至高的尊严地位?因此,论证的核心在于确证人类拥有自由意志,并能凭借这种意志自主决定自身的思想与行为。

    事实上,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知识界已将人类自由意志的存废问题推向思想论争的核心——围绕人的自由意志能否独立于命运、先定秩序等外在约束,相关讨论的热度远超以往任何时代。在这一思想浪潮中,瓦拉作为文艺复兴人文主义者的代表,以对人的自主价值的强调回应了这一时代命题。作为向近代主体性转型的思想先驱,他尤为注重人“替自己做主”的实际能力——在瓦拉的认知中,人作为至高的宇宙存在理应充分享有行动的自由选择性,并且需主动肩负自身责任。在他看来,“像孩子一样把自己完全托付给监护人和引导者的保护,是灵魂低下、无知及缺乏自信的表现”。不仅一个人在日常行动中不应让其他人完全代替自己决定,而且也应该避免全部由神来决定,人的每一个自我决定都应该重新“抢回”到自己的手里。

    然而,由于还未进入近现代主体性的哲学思考范式中,瓦拉还不具备完全脱离宗教话语而单独思考主体性的思想条件。他只能在神性决定论中构造出一个特殊的拓扑模式,将人的自决能力安放其中。这个模式便是“决定者不决定”,或者称“被决定者不被决定”。瓦拉首先从“预知不等于决定”的角度巧妙论证了人拥有自由意志,继而从逻辑上解构了此前流行的“预知决定论”。在与对话者安东尼奥论辩的过程中,瓦拉坚持认为“知”不等于“是”:“你不会说‘事物因被知晓而存在’。例如,你知道现在是白天——是因为你知道它才是白天,还是因为本是白天你才知晓……再以未来为例:我预知八小时后将是夜晚——它会因我的预知而成为夜晚吗?当然不。夜晚的到来是因自然规律,而我只是预见了它。如果人类的预知无法决定事件的发生,神的预知亦然。”瓦拉由此断言,即使神“预知”了人所有后续的行动事实,但仍不能说人的所有行动都是由神“决定”的,人类自由和神圣预定并不相互矛盾。神的“决定”不能完全覆盖人的自我决定,这正是人理应拥有独特的宇宙地位与相应尊严的充分根据。

    瓦拉对此并非泛泛而谈,而是通过重新微调阿波罗和朱庇特的象征关系来试图说明“神性的预知”不等同于“命运的决定”。阿波罗是希腊神话中掌管预知的神,朱庇特则是罗马神话中的众神之首。为了令一种涵容自由意志的“弱的决定论”最终成型,瓦拉选择的策略是令朱庇特和阿波罗二者互相往对方身上“推诿”责任,以此“减轻”各自的“强决定”或“不决定”力量。其中,预知之神阿波罗只承认自己的预知使命和能力,将决定和惩罚的责任推诿给朱庇特;朱庇特也同样认为,自己拥有的“对命运的决定能力”事实上并不超出与阿波罗一样的预知功能,不应被那些认为命运不公的人指责或抱怨。

    通过这种双重的“责任推诿”,瓦拉在理论层面为人的自由意志辟出了存在空间。在他的论述中,无论是神的决定还是预知都无法取消人的自由意志。至此,瓦拉的理论探索仍未停歇,作为一位力求从中世纪神学窠臼中突围的现实主义学者,瓦拉并未止步于对自由意志的空泛论证,而是将重心投向其在现实中的具体落实。他强调,人若要在生活中真正实现自由,不仅需要自由意志,更需具备与之相匹配的自由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塑造离不开人所独有的理性反思能力;真正的自由不仅需要意志层面的自主,更需要理性的切实引导;人若缺少理性指引,自由意志易陷入盲目而缺乏意志决断,理性认知则难以转化为行动。此外,在他看来,理性固然重要,但仅有理性引导远远不够,如斯多葛学派刻板的理性主义,最终会阻塞自由意志通向真正自由的路径。若想形成真正的自由能力并实现现实的自由,人必须同时获得充足的现实的感官体验,在享受真实生活的过程中反向完善自由能力,进而最大限度实现“至善”生活。需要注意的是,瓦拉这里所称的“至善”与皮科所追求的“神圣至善”存在本质差异:它不仅包含理性导引的道德提升,更聚焦人类生活与人性本质,强调现实生活本身对人的首要价值。

    在瓦拉看来,人若想实现自由生活,仅靠抽象的理性思考与对宗教道德的刻板追求是不够的,每个人都需具备实际的自由能力,随时依据现实生活条件创造性地实现自由生活,由此才能成就一种尊严性的存在。这种实际的自由能力,本质上是个体突破中世纪神学“人需被动服从先定秩序”这一认知的关键——当人不再将自身定位为受外在力量支配的存在,而是能凭借自由能力主动回应现实、选择生活方式时,其作为“自主存在者”的价值便得以凸显,而这种价值正是尊严的核心来源。毕竟,若缺乏将自由意志转化为现实行动的能力,人即便拥有抽象的自由意识,也无法真正摆脱被动性,尊严便无从谈起。质言之,尊严并非抽象概念,而是源于每个个体对自由能力的具体践行。

    综上所述,瓦拉对人的尊严论证的核心在于:重视每一种可能的现实能力,包括自由意志能力、道德理性能力、感性生活能力,甚至宗教道德意识。他对自由能力的强调旨在实现融贯与平衡,认为唯有兼备上述所有能力,人的真正自由才可能实现,人的真正尊严才能在世俗生活中获得实现的基础与条件保障。瓦拉的这一理论建构,既坚持了自由意志的根本性,又为其注入了实践的维度,最终在兼容宗教与现实双重维度的基础上,初步实现了从理论自由到现实尊严的完整论证,为“至善”生活的现实化提供了兼具包容性与实践性的理论框架。

    结 语

    文艺复兴时期的“功能能力论”“自塑能力论”“自由能力论”这三种关于尊严的能力论证路径,呈现出清晰的递进修正逻辑。这种递进性不仅体现为对前一种理论的继承与超越,更表现为对“能力”核心内涵的界定在理论层面的持续深化——从最初将能力等同于特定功能的实现,到强调个体通过自主选择塑造生命形态的创造性,最终升华为对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独特精神属性的肯定,形成一条从外在规范到内在自觉的理论演进脉络。其理论价值体现在:逐步聚焦人在宇宙中的特殊性,从外在的功能实践到内在的自我塑造,再到自由意志的彰显,层层深入地揭示了人超越万物的突出特质,凸显人所具备的独特能力;同时,这一系列论证路径首次将尊严与人的核心问题紧密勾连,对人的责任与伦理使命进行深入探讨,对人之为人的本质和价值作出初步阐发,为后续理解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个体平等性的根源奠定了理论基础。

    当然,文艺复兴时期典型的能力论证路径在理论视野与包容性上仍带有时代局限性。它们都将尊严视为需要验证的“表现属性”而非先验的“存在属性”,无法形成“所有人因其自身存在便平等拥有人之尊严”的近代价值共识。这种能力本位的思维模式导致尊严成为有条件、排他性的概念,无法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道德庇护,最终仍需依赖神学框架(如宇宙秩序或最高意志)作为终极担保。当代技术革命放大了这一困境:基因编辑撼动了“自然人类”的生物学基础;人工智能模糊了主体的边界;神经科技则对自由意志这一尊严的基石构成挑战。这些暴露了“尊严—能力”理论的根本缺陷:当技术能任意增强或削弱人类能力时,以能力为基础的尊严观必然陷入相对主义。更严峻的是,在基因编辑可能创造“超人类”、人工智能展现类人潜能的时代,文艺复兴时期的能力标准不仅无法维护尊严的普遍性,反而可能成为解构尊严的工具。尽管存在时代局限,文艺复兴时期关于人的尊严的能力论证路径仍具开创性价值:它首次努力尝试将尊严的根基从神赋转向人的自主能力,为近代“人因自由而有尊严”的思想突破奠定了逻辑起点,其理论探索本身构成了现代尊严观念演进的必要阶梯。

    转自《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期

  • 卢春红:从风格更替到观念变革:装饰何以成为“罪恶”

    1908年,现代主义建筑的先驱、奥地利建筑理论家阿道夫·卢斯(Adolf Loos)发表论文《装饰与罪恶》,提出对后来设计理论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论断:“装饰即罪恶。”独立来看,论断的提出略显极端化,作者也有意选择了带有夸张性的比喻方式[1];融入设计理论的思想背景,卢斯的论断并非横空出世,而是对“形式服从功能”这一现代主义设计原则的推进,而装饰艺术的变化则成为设计理论在现代转向中进行“风格变革的先锋”[2]。不过,从艺术与设计的关系角度看待20世纪以来的探索过程,对形式中“装饰”因素的反转式变化并不仅仅指向风格的转换,更揭示了潜藏于这一转换底层的观念变革,正是后者让装饰因素在后现代的设计理论中重新整装上阵。本文尝试将关注重心置于观念的变革,以期呈现装饰风格更替的思想源起、理论困境与可能出路,彰显其对现代设计理论的深层意义。

    一、思想源起:重思“历史主义”的装饰风格

    回顾历史,装饰行为自古即有,在满足基本的日常生活需求后,由形式变化而来的装饰诉求就成为伴生现象。因而,蔡元培也将装饰称作“最普通之美术”,这固然是指装饰艺术可遍取日用之材,包括矿物、植物、动物等不同种类;也同时表明这一艺术遍布于生活世界,“其所附丽者,曰身体、曰被服、曰器用、曰宫室、曰都市”[3]。不过,从风格角度反思艺术的装饰性问题则带有明确的近代思想的语境。如果说主体的转向是近代思想的核心标志,那么这一转向对于艺术的存在方式产生如下两个方面的影响。

    首要影响是艺术自足性的获得。在近代的思想发展中,主体的转向使得理性不再是唯一的因素,感性的不可或缺性由此受到关注。更重要的是,感性不只是作为新的因素被纳入主体心灵,它还伴随由理性到感性的视角转换而获得属于感性自身的普遍依据和独立身份。在这一意义上,法国浪漫主义作家泰奥菲尔·戈蒂耶(Théophile Gautier)“为艺术而艺术”的宣言其实拥有多重含义。在1834年的小说《莫班小姐》的序中,作者虽然明确指出,“只有毫无用处的东西才是真正美的;一切有用的东西都是丑的,因为它表现的是某种需要,而人的需要是龌龊和令人作呕的,如同他孱弱可怜的天性一样”[4],不过,摆脱实用功利只是艺术获得自足性的基本前提,从18世纪法国思想家夏尔·巴托对“美的艺术”的关注,到紧随而来的德国哲学家康德对“审美的艺术”的解说,术语的变换透露出思路的推进,艺术能够获得学科上的独立,在于其通过与“美”相关联,阐明了艺术获得学科独立的“美学”基础。

    第二个重要影响则是设计概念的出现。人们通常将设计艺术的出现归结为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工业革命,这场持续将近一个世纪的生产与科技革命开始于英国,并迅速扩展到全世界,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1849年,第一个工业设计组织在瑞典成立[5],也成为设计获得独立身份的标志。不过,想要拥有设计的独立发展,技术的进步只是随之而来的客观条件,真正关键之处当属近代主体转向引发的对于感性因素的关注。由此,艺术生产过程不再是模仿理性规则,而是主体自身的自然禀赋——即天才的呈现。正是通过从模仿到创造的方式转换,作为新的艺术创作方式的设计才得以呈现。在出版于1550年的艺术史著作《名人传》中,意大利艺术史家乔治·瓦萨里将“disegno”(设计)明确界定为“对我们内在观念的可见的表达与申明,是在他的观念中被想象并给予赋形之物的表达与申明”[6],其缘由并非设计“是创造和滋养所有才智的灵魂”[7],而是因为通过建筑、雕塑、绘画这三种“设计的艺术”,设计指向自身的现实呈现。

    当艺术通过美学而获得自身的自足性,成为纯粹意义上的艺术,而“设计”作为创作活动却指向与现实产品相关的“形式”时,强调艺术的“装饰性”内涵便显示出特殊的意义:让获得自足性的艺术重新呈现其与日常生活的关联。从英国艺术家奥斯卡·王尔德(Oscar Wilde)在《作为艺术家的批评家》一文中的描述——“明显地带有装饰性的艺术是可以终生相伴的艺术。在所有视觉艺术中,这是一种可以陶冶性情的艺术”[8],到瑞士美术史家海因里希·沃尔夫林(Heinrich Wolfflin)在对美术史的梳理中指出,“绘画史不仅兼做装饰史,而且从本质上说,就是一部装饰史”[9],思路的稳步推进意在表明,人们之所以强调艺术的装饰性,并非这一艺术功能在古代世界不受重视,而是艺术与日常生活的关联性成为核心关注。在1979年的专著《秩序感》中,英国艺术史家贡布里希(E.H.Gombrich)将这一变化描述为:“过去的教科书只要一提到装饰,总免不了要用布道的口气,而现在的教科书则改用了一种带有歉意的语调。”[10]其用意正在于揭示思想推进中的深层转向。对装饰风格的关注,是这一转向在艺术领域中的体现。

    问题是,全然摆脱实用功利的艺术将以何种方式获得与日常生活的关联?在这一意义上,19世纪后半期以来建筑理论中所呈现的装饰与设计之间的张力关系值得重新审视。1892年,美国现代建筑的奠基者路易斯·沙利文(Louis Sullivan)发表论文《建筑中的装饰》,针对这一关系明确指出,“如果我们能在一段时期内完全禁止使用装饰,那将对我们的审美很有好处,因为我们的思想将被完全集中于更好地塑造建筑的形态以及建筑裸露的美”[11]。1909—1913年间,卢斯则以“装饰和罪恶”为题多次发表演讲,虽引发不同角度的争论,却也达到了其在1931年《装饰与罪恶:尽管如此1900—1930》一书前言中所说的效果:“曾几何时,人们用‘美丽的’一词来形容‘装饰’。如今,通过我毕生的努力,这个形容词变为了‘平庸的’。”[12]从表面上看,思路的推进彰显的是装饰与“功能”的分道扬镳。然而,一旦认定卢斯的目的是剥离二者之关联,错失的则是思路推进中的深层意图。

    从现实角度考量,之所以要“把人类从多余的装饰中解放了出来”[13],是因为“装饰浪费人力,消耗健康。它一向如此。今天它也意味着材料的浪费,而两者都意味着资产的浪费”[14];由历史层面追溯,之所以向“装饰”宣战,则在于后者从根本上是“一种倒退或堕落的现象”[15],而“文化的进化意味着从日常用品逐渐剥离装饰的过程”[16]。如果说前者还只是一种主观的态度,后者则指出了客观的发展趋势。不过,卢斯虽着重强调了当下生活中日用品对于装饰的剥离,由此揭示的却是装饰与被装饰者在根本上的外在性。正如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隆(Christopher Long)所指出的,“有罪的并不是装饰,而是这么多人都不承认装饰已不适用于现代建筑和设计的无法回避的事实”[17]。在这一意义上,卢斯由历史追溯而来的对装饰的剥离就与现代设计对历史主义风格的排斥殊途同归。与卢斯返至古代思想来表达对于装饰的态度不同,设计风格在近代思想语境中的推进曾表现出对于日常产品中装饰形式的排斥。这一装饰因为大多借鉴的是传统的样式,因而也被称作历史主义的风格。人们当然可从现实诉求的角度审视,认为现代设计之所以抗拒这一风格,是因为这样的装饰方式不利于产品的量化生产。不过,依旧有必要从思想层面做进一步探究。

    细究之,这些复古式的装饰之所以被称作历史主义的风格,表面上是因为被引入的装饰形式属于过去时代的艺术,从中透露的却是关注视角的挪移。对于这一点,王贵祥以建构风格的发展为切入点,在与古典主义、传统主义的区分中指出了历史主义的特点[18]。无论古典主义主要聚焦古代希腊、罗马的艺术形式,还是传统主义将关注点指向历史建筑所形成的一种传统风格,其共同特点均在于强调这一风格与当下的不同之处。与此相比较,历史主义虽面对的也是历史中的艺术形式,因而也显示出与前两者的共同之处,其强调重心却不在形式自身的特点,而是尝试将过去的艺术形式引入当下的生活世界。换言之,历史主义风格指向的既非对古典的尊崇,亦非对传统的依循,而是对当下的考量。因而,只是在这一风格中,作为装饰的过去艺术形式与如今的现实产品之间本质上的外在性才得以彰显。在这一意义上,现代设计之所以表达出对历史主义风格的拒斥,装饰风格所带来的形式的繁复性只是表面现象,其深层缘由在于,一旦装饰形式与其产品之间依旧处于外在性关系中,现代意义上的设计便无从开启。本质上讲,外在性关系强化的是形式与产品之间内在的张力,由此,当关注重心置于形式的装饰性时,遮蔽的将是产品自身的功用。其结果是,我们面对的充其量只是美的形式,而非设计所要指向的作品。

    二、“装饰艺术不具有装饰性”:功能主义与理论困境

    从近代以来的思想背景看19世纪后半期设计思想的发展,其对装饰的排斥并非意指装饰与设计的不相关性。恰恰相反,强调装饰的“历史主义”风格正是基于设计与装饰由主体转向而来的本质关联,由此二者之间的张力关系才得以呈现。在这一意义上,以对抗装饰中历史主义风格的方式来排除设计中的装饰只是从否定层面立论。除此之外,现代设计理论还给予肯定层面的尝试,将形式与其功能相关联,强调“功能”在设计中的重要性。功能主义流派占据现代设计的主导地位正是这一探索路径的体现。

    从术语考证的角度来看,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的出现相对晚起,1932年,意大利建筑师阿尔伯特·萨托瑞斯(Alberto Sartoris)在《功能性建筑的基本要素》一书中首次提出“功能主义”的概念[19]。追溯历史源起,“功能主义”设计思想早在19世纪中期就已经开始。1852年,美国雕塑家霍雷肖·格林诺(Horatio Greenough)就在《一个美国石匠的旅行、观察和体验》一书中认为,“如果说有什么结构原则能比任何其他原则更清楚地呈现在造物主的作品中的话,那就是将形式坚定地适应于功能的原则”[20]。至1896年,美国芝加哥学派的核心人物路易斯·沙利文通过观察自然界不同事物所拥有的形式特征后得出结论,“只要功能不发生改变,形式亦不会变化”,从而明确了“形式永远追随功能”(form ever follows function)这一功能主义的“基本法则”[21]。基于这一前提,当卢斯在1898年通过对家具的分析继续强调“任何物品想要称得上‘美’,其基本要求就是不能影响功能”[22],这固然是从与历史主义装饰相对照的意义上来凸显“功能”的重要性,更是为了指出在设计思想的推进过程中,实用功能的实现始终占据基础位置。本质上讲,对于实用意义上的功能的关注确实构成了设计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这一现实性诉求,设计便会失去立身之本。

    不过,值得考察的并不是功能本身,而是实现这一功能的主要路径。正是在后一层面,技术作为动力的意义随之浮出水面。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新艺术”运动中,作为核心人物之一的比利时建筑设计师亨利·凡·德·威尔德(Henry van de Velde)不仅明确提出“功能第一”的原则,而且主张艺术与技术的结合,强调技术在新的文化现象的生产中的重要性,这成为现代主义设计的先声。之后,德国建筑师沃尔特·格罗皮乌斯(Walter Gropius)继承德国工业联盟的未竟事业,于1919年在魏玛创办包豪斯(Bauhaus)设计学校。此后14年(1919—1933)的办学历程中,其核心目标如格罗皮乌斯在1919年的“包豪斯宣言”中所指出:“包豪斯致力于将所有的创造活动联合为一个整体,将所有实用艺术学科——雕塑、绘画、应用艺术和工艺——作为新建筑学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而重新统一起来。”[23]而在1923年的“包豪斯周”中,格罗皮乌斯做题为“艺术与技术:一种新的统一”[24]的演讲,彰显的则是统一之后的思路转换:新的统一的呈现方式以“技术”为导向,现代主义设计风格由此确立。出现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国际主义风格”是这一设计风格的普及化。

    人们通常在机械制造与手工制作的对照中来审视技术在设计中的核心地位,将之归功于科技的发展,忽视的则是技术发展背后的理论依据。一个需要关注的现象是,现代主义设计在呈现其功能转向时,虽然着重强调了技术与艺术的结合,这一结合的主导方式却是理性的。从在1897年的论文《关于现代家具设计与结构的篇章》中指出,“我的整个工业的和装饰性的生产根本上来源于理性这一唯一的依据,即在它的本质和显现中的合理性”[25],到在1902年的《法则宣言》中申明,“透过面对实际事物的存在和显现时无知的昏暗,我第一次看到,正是在这一存在和显现中,纯粹的理性建构起它们确定的、永远可能的以及永恒的美”[26],威尔德在技术与艺术的结合中强化的其实是技术推进中的理性视角。

    在这一意义上,强调功能主义的目的是走出传统的手工制作以便接纳机械化生产模式只是这一探索思路的表征,其深层意图则指向对理性视角的彰显。这表明,在通过技术方式来呈现艺术之时,现代设计采纳的是理性原则。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当这一设计原则以“技”的方式呈现时,付出的却是“艺”的代价。早在古代的思想世界,亚里士多德将诗的生产依据指向“逻格斯”[27]时,艺术正是通过这一方式被“技”化为技艺。近代以来的设计理论虽不再是对于产品的理论规定,而是通过“功能”的呈现来关注产品的现实存在,但其理性主义的基本精神并未有实质性变化。正是这一以理性原则为导向的设计框架,让艺术的因素无法真正融入产品之中。在这一意义上,艺术因素在现代主义设计中受到忽略并非机械性量化生产所带来的无奈结果,而是根本上在于作为前提的理性主义精神。1928年,瑞典建筑师汉内斯·梅耶(Hannes Meyer)在国际主义的纲领性文件《建造》中指出,“所有的艺术都是一个组合物,……建造仅仅是一个组合的过程——社会、技术、经济和心理学的组合”[28],这意味着艺术的美学品质伴随这一组合彻底地消弭自身。

    由此反观历史主义的装饰风格,装饰形式与其产品之间显示出张力关系的深层缘由随之呈现:历史主义风格所显示的外在性关系只是表征,导致这一关系的源头则是内在于其中的理性视角。装饰风格能以“历史主义”的方式呈现,其实是理性主义视角下的产物。因而,当勒·柯布西耶在写于1925年的《今天的装饰艺术》中指出“装饰艺术不具有装饰性”[29]时,虽然意在达到德国建筑师路德维希·密斯·凡德罗(Ludwig Mies Van der Rohe)在1928年提出的“少即是多”(less is more)[30]的设计目的,认为只有去掉一切多余的装饰,才能腾出更多的建筑空间,却也在本质上指明,“这种没有装饰的艺术不是由艺术家制造的,而是源于无名工业的轻快、透明之路”[31]。

    更重要的是,现代主义设计中的问题正是由此而产生。当现代设计聚焦于产品的“功能”以便实现其面向现实生活的目的时,恰恰是理性原则指导下的生产过程在不断挤压艺术的审美品质,也让“功能”的实现与人的诉求之间产生了距离。1923年,法国建筑师勒·柯布西耶在《走向新建筑》一文中提出“建筑是居住的机器”[32]的主张,这不仅强化了美国建筑师弗兰克·劳埃德·赖特在1901年的《机器时代的艺术和工艺》一文中对于机器的礼赞,而且表明,在强调与技术相关的理性化视角时,与艺术相关的感性(审美)因素被排除在外。由此,为“人”而制作的产品,最终恰恰让人感受不到真正属于“人”的意味。

    三、“无装饰的装饰”:视角转换中的出路

    由对装饰与设计两个层面的分析可知,19世纪以来现代设计中装饰与功能之间的张力关系,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只是一种表征,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由装饰艺术的角度,对装饰的排斥并非产品全然无须装饰,而是二者之间彼此外在性的彰显。由设计的角度,对功能的强调亦不只是实用意义上的现实关怀,功能的技术化呈现内含的其实是理性的视角。更重要的是,装饰与产品形式之外在性关系的产生,恰恰根源于现代设计中的理性视角。其所带来的结果是,在装饰因素因这一外在性关系而遭排斥之时,现代设计的理性主义法则也使得产品的存在失去了契合于人的意味。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功能主义流派在其理论推进中虽对装饰采取了明确的排斥态度,但装饰风格在这一时期的调整与探索过程中并未停止,这主要体现在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前半期三场有代表性的设计运动。早在19世纪后半期,英国设计师威廉·莫里斯首先发起了“工艺美术运动”(Arts & Crafts Movement)。他既不满足于传统的历史主义装饰风格,又对工业时代的机械化生产心存抗拒,因而尝试将美的艺术与手工艺制作结合起来,以便让人们在“使用日常用品时享受到愉快”,在“制作东西中得到乐趣”[33]。19世纪末20世纪初,继工艺美术运动之后,起源于法国的另一场设计运动——即“新艺术运动”(Art Nouveau)开始在欧洲和美国扩散开来。它们通过一种为艺术而艺术的唯美主义化倾向,对新的装饰艺术风格做了多角度的探索。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接续新艺术运动,得名于巴黎现代工业装饰艺术国际博览会的一场国际性的设计运动——“装饰艺术运动”(Art Deco)在欧洲发起,它们尝试把现代工业观念与传统装饰艺术结合起来,开启新的探索阶段。

    从总体视角上讲,不同于现代主义设计以功能为关注重心,三场接续而起的运动都是从装饰因素出发去发展新的、合理的、完善的装饰风格,使产品形式符合现代生活特征。就具体途径而言,作为三场运动的最后一场,装饰艺术运动经历了从手工艺到新的艺术形式再到现代工业技术的切入路径的明显转化,这表明,作为与现代主义设计并行而发生的运动,装饰艺术运动也受到现代主义设计的多方位影响。不过,在现代主义设计占据主导地位之时,这些运动并没有产生关键性的作用。究其缘由,并非这一探索过程未能获得与之相抗衡的实力,而是观念上的变革尚未出现。如果说现代主义设计之所以排除装饰的历史主义风格,是因为这一风格从根本上的外在性,那么仅仅将二者简单并置,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装饰风格与产品之间的张力关系。而现代主义设计能在设计活动中呈现对艺术的排除,本质上在于由理性主义视角而来的对于艺术性因素的剥离。这意味着,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须进行视角的转换。在这一意义上,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后现代主义思想作为变化的标志显示了特殊的重要性。

    因对个性化的推崇和人的生活方式多样化的关注,人们通常认为后现代主义设计的兴起是对现代主义的反叛。1952年,首先出现于英国的“波普”(Pop)设计风格,面对年轻一代的需求,引发了与主流设计背道而驰的设计运动。进入60年代后,设计师们更是以反对国际主义风格为引线,从不同方面探索“激进设计”(Radical Design)与“反设计”(Anti-design)的风格,从而开启后现代主义设计思潮。不过究其本质,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风格之间并非表面上显示的那样非此即彼。当后现代主义设计强调内涵的复杂性与风格的多样性时,这固然认可了人的感性因素的重要性,却不意味着对于理性因素的排除,而是要调整理性占据主导地位的状况。在前者,全然没有了理性因素,设计则连基本的实用功能诉求都无法满足;而在后者,消解了理性的专断之后,感性因素才可能进入设计的内涵之中。

    早在1940年,瑞士建筑师阿尔弗雷德·罗斯(Alfred Roth)就在产生广泛影响的《新建筑》一书中将美学因素作为除了空间设计、技术因素和经济因素之外的第四个评价建筑的因素。由此,美学也成为“建筑的一种‘功能’,就像空间设计、技术因素和经济要素毫无疑问是建筑的功能一样”[34]。1966年,当代美国设计师罗伯特·文丘里(Robert Venturi)在《建筑的复杂性与矛盾性》一书中集中分析了建筑设计中所含括的复杂性因素,由此强调“少即是乏味”(less is abore)[35]并非单纯反对现代设计中的功能主义,而是不满于单一功能导向的简单化原则,认为功能的单一化也会产生“乏味”的效果。因而,后现代主义设计理论的权威、英国建筑家查尔斯·詹克斯(CharlesJencks)也特别指出:后现代主义“兼有现代主义的质地”[36]。

    不过,由此认为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折中主义”的风格,忽略的则是观念变革带来的深层意义。虽然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英国与意大利的建筑师就曾爆发过“哪一段时期的建筑艺术有得以复兴的理由”[37]的争论,似乎显示出一种历史主义的倾向,但从英国建筑理论家查尔斯·詹克斯将此称作“激进的折中主义”[38]可看出,后现代主义设计在融入历史因素时并不同于传统的折中主义。后者只是将装饰因素附着于产品形式,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二者之间的外在性关系;前者在融入历史中的装饰性因素时首先改变的是这些因素与产品设计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后现代设计并不只是在理性原则之外增加了感性因素,在满足形式的功能需求之后也关注到装饰带来的情感需求。本质上讲,后现代设计理论呈现的是视角的转换:由以理性为主导转向以感性为基础。

    在发表于1949年的《现代设计中的功能》一文中,匈牙利设计师乔伊吉·戈拜斯(Gy?rgy Kepes)针对功能的内涵着重指出,人“并不是以建造房屋的功能为目的,而是要建造一个为人服务的建筑物,不是椅子或书在起作用,而是对人类来说,通过椅子或书的设计,能够让生活更令人满意和更舒适。进一步说,不仅是满足人的某一部分,不只是脚、手、肺或者眼睛,而是整个人”[39]。其中的关键之处正在于,对人的关注内含的是视角的转换。在理性主义视角下,关注的重心在一个个的功能,转换为感性的视角后,设计才真正关注的是作为整体的人。1969年,德国设计师哈特姆特·艾斯林格(Hartmut Esslinger)成立了后更名为“青蛙设计”(FrogDesign)的设计公司,并称公司的设计原则是“形式追随情感”(form follows emotion)[40]。将其与现代设计中“形式追随功能”的设计原则相抗衡,无疑表浅化了这一对照的深层意义。本质上讲,形式之所以追随情感,并不是要改变对功能的关注,而是对实现功能的理性视角的转换,艾斯林格由此将自己的设计理念称作“情感设计”[41],正是对这一意图的彰显。

    这也意味着,将设计中的功能主义直接指向理性主义,遮蔽的是功能主义的真正意义。从本质上讲,功能原则从一开始就与“有机的”特征相关联,体现功能原则的建筑也被呈现为“部分顺从于整体,而整体顺从于功能”[42]。因而,当代英国建筑师杰弗瑞·布劳德本特(Geoffrey Broadbent)曾在对比了“理性”与“功能”两个术语后认为,在过去大约50年的时间中,建筑师和评论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滥用了这些非常直接的词语,理性的和功能的”[43]。从后现代的视角来看,理性主义原则是需要转换的对象,“功能”却因构成设计的本色而被保留。因为在感性的视角下,审美的诉求非但不与功能相排斥,而且就在自身中蕴含着功能的诉求。这并不是说审美因素被融入功能之中,而是因为“美就是功能的保证”[44]。

    值得关注的是,伴随功能概念的这一内涵转换,其与装饰概念的关系亦呈现反转式变化。历史中的装饰因素之所以形成的是历史主义的风格,其实是因为它是理性主义视角下的产物,正是通过这一视角,装饰成为外在于功能的因素。与此相比较,后现代设计重新表现出对装饰的兴趣,愿意在产品的形式中增加装饰性因素,亦不只是一种对美的因素的需求,而是从根本上源于审美(感性)的视角。正是伴随这一视角转换,装饰与功能之间根本上的外在性才得以消除。意味深长的是,当装饰与其产品结构呈现为内在的关系时,装饰恰恰成为“无装饰的装饰”。在消除外在性的意义上,装饰不再以“装饰”的身份呈现,因而是对装饰的消融;但在其拥有装饰性的意义上,这一无装饰的状态依旧呈现为装饰,只不过是以新的方式呈现的装饰。正如孟菲斯(Memphis)设计的创始人、意大利著名建筑设计师埃托·索特萨斯(Ettore Sottsass)所指出,“装饰就像我们常忽视的支撑结构那样是设计的基本构成”,因为“结构和装饰是同样的东西”[45]。

    结 语

    从现代设计对装饰的排斥与否定到后现代设计对装饰的关注与重视,近代思想语境中的装饰要素呈现出明显的反差。在出版于1965年的著作《现代建筑设计思想的演变》中,英国建筑历史学家彼得·柯林斯(Peter Collins)面对这一变化以反问方式指出,“我们应当问问自己,是否的确由于19世纪过分运用装饰而导致了废弃装饰,还是装饰只不过被改换了打扮”[46]。一旦如作者随后所指出的,“装饰并未灭亡,它仅仅是不知不觉地融合于结构之中了”[47],那么这一“不知不觉”内含的便不是改变形式意义上的风格变化,而是扭转思想的观念变革:由以理性为主导的现代设计转向以感性为基础的后现代设计。如果说对“功能”的诉求构成了19世纪以来现代设计的发端,那么正是其背后的理性视角让装饰以历史主义风格的方式成为外在于功能的存在,也由此带来对“人”自身的忽视这一现代设计自身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说,在设计思想由现代到后现代的转换中,所需要做的只是重新接纳被否弃的“装饰”。伴随这一过程,真正发生变化的其实是由理性到感性的视角更替。正是经由这一转换,“功能”与“装饰”方能在消融外在性的同时呈现其在美学根基上的内在性。

    转自《艺术评论》2025年第12期

  • 朱丹: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成因、协调方法与我国对策

    传统上,国家管辖权的行使主要限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人、财产与行为。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资本、技术与劳动力的跨国流动持续加剧,跨国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以及跨国犯罪活动愈发频繁,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已成为普遍现象,并在私法与公法的各领域引发了管辖权冲突问题。管辖权的非排他性既可能导致国家间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即多国主张管辖权;也可能产生消极冲突,即没有国家主张管辖权。与跨国民商事法律领域历来以管辖权积极冲突为核心问题不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跨国犯罪领域主要面临着管辖权的消极冲突问题。近年来,各国陆续签署了一系列惩治跨国犯罪的国际公约(下文简称为“国际惩治性公约”),旨在惩治跨国毒品、洗钱、腐败及网络犯罪等行为。此类公约的推动与实施,使得以往主要集中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管辖权积极冲突问题,在跨国刑事领域日益凸显并成为突出挑战。刑事诉讼法领域的前辈学者已明确呼吁,学术界与实务界应切实提高对我国当前面临的涉外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的重视程度。

    较之跨国民商事领域,跨国犯罪领域的管辖权积极冲突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第一,从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关系上看,涉外刑事管辖权与适用法之间通常呈现“二位一体”的特征,即刑事管辖权规则本身既承担着类似跨国民商事案件中管辖权确定的功能,又兼具准据法选择的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内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通常只能适用本国刑法。由此,各国刑法的适用以刑事管辖权的确立为前提,跨国犯罪领域的法律冲突实际上在管辖权阶段便已提前显现,因此其协调较于民商事领域更具必要性。第二,从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角度而言,与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事人可根据相对明确的冲突规则预测准据法适用不同,不同国家对跨国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意味着不同刑法的适用。无论是个人还是跨国公司,都可能需要同时遵守至少两个国家的刑法规范,才能有效避免承担刑事责任。第三,从对管辖权的限制层面来看,民商事领域的域外管辖通常不受国际习惯法的约束;而刑事管辖权兼具国际法与刑事法的双重属性,既体现为权力也表现为义务,可能同时受制于这两个法律领域的规制。因此,涉外刑事管辖权边界的划定更具不确定性,其协调难度也相对较大。尽管如此,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在产生原因与表现形式上,与跨国民商事及其他领域的管辖权冲突仍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因此在应对方法层面亦有共通之处。例如,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家间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曾与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问题被纳入同一范畴进行讨论与规制。又如,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国际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范畴不仅涵盖国家间的横向管辖权冲突,还涉及国家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之间的纵向管辖权冲突,其相关协调方法亦可为跨国犯罪领域的冲突解决提供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参考。

    完善我国涉外刑事管辖权制度,既能应对其他国家刑事管辖权的不当域外扩张,又能保障我国刑事管辖权的依法妥当行使与我国刑法的合理域外适用,因而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涉外刑事管辖权的国内立法仍不完善,既无法有效应对个别国家在跨国犯罪领域的管辖权不当行使以保障我国属地管辖权,也未能妥善协调我国域外刑事管辖权与他国属地管辖权之间日益增多的冲突。据此,本文首先深入剖析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特殊原因,进而从不同法律制度(包括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及国际刑法)与不同层面(国内、区域和国际),系统考察并分析协调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各类方法,评估其有效性和可适用性,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应对涉外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提出具体法律建议。

    一、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成因

    与民商事管辖权类似,刑事管辖权的确立通常需依托领土、主体及法益等特定连结点。其中领土为主要连结点,据此刑事管辖权通常分为属地管辖与域外管辖。在跨国犯罪情形中,这些连结点未必仅归属于单一国家,且各国对连结点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由此易引发刑事管辖权并行问题,具体表现为属地管辖之间、域外管辖之间以及两类管辖相互间的竞合。与其他领域不同,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并行现象的一个特殊成因,在于日益增多的国际惩治性公约所产生的推动作用。这类公约中关于管辖权的“强制性条款”与“任择性条款”,正不断扩大缔约国依据公约所主张的管辖范围。一方面,国际惩治性公约逐步拓展了域外管辖义务的适用范围。早期公约的域外管辖权规定较为保守,例如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4条第1款仅将属地管辖作为缔约国的强制性义务,域外管辖均属任择性范畴;而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第7条第1款则将强制性义务的覆盖范围扩展至主动属人管辖。另一方面,在国际惩治性公约的推动下,国内立法持续扩大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形成“域外管辖属地化”的发展趋势。

    (一)域外管辖属地化

    在其他公法领域,管辖权的域外扩张多通过域外管辖原则实现,而刑法领域更体现为属地管辖原则的扩张适用,主要包括:第一,属地性的去要素化。传统跨国犯罪属地管辖遵循“构成要素理论”,要求犯罪构成中至少一项因素发生在境内。如法国《刑法典》第113条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任一组成部分在领土内即可确立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也明确“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即为属地犯罪。由于犯罪构成要件范畴由国内法界定,因此通常认为,分别基于犯罪行为和结果的“主观属地原则”和“客观属地原则”均符合构成要素理论的要求。但“普适原则”引入后,管辖标准放宽为犯罪全部或部分发生在境内,无需考量该部分是否属犯罪构成要素,属地管辖由此可基于构成要件外的“行为”或“效果”展开。例如经合组织《国际商务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第4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管辖“全部或部分在境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评释》更强调对此属地管辖权条款“作出足够宽泛的解释,以便不要求与贿赂行为有广泛的物理上联系”。英国《反贿赂法》据此将在英国境内开展部分业务的实体纳入管辖,即便其贿赂行为本身与英国领土没有联系。此外,属地管辖的去犯罪要素化趋势还体现在“效果原则”的适用中。该原则指一国以境外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为依据,主张行使客观属地管辖权。但无论非犯罪行为还是后续影响,均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此类管辖本质是冠以“属地”名义的域外管辖权。

    第二,属地性的意图化。跨国犯罪属地管辖权的行使也能够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为依据。若境外的未遂犯罪行为具有在一国领土内造成犯罪结果的意图,即可纳入该国“属地”管辖范畴。其典型适用于意图向某国出口毒品等违禁品的域外行为,即便违禁品在实际运抵目标国之前被截获。《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4条第1款b项允许目标国对此类未遂犯罪行使属地管辖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5条第2款同样规定,对“发生在本国领域以外……目的是在本国领域内进行的”未遂犯罪,国家可确立管辖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2条第2款、《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第22条第2款亦有类似规定。部分国家国内法也明确认可此类管辖权,如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1款规定,意图指向德国的域外未遂犯罪可依德国法管辖。这种以主观意图为连结点的“属地”管辖,本质是对本属域外管辖的行为属地化处理,即便全部犯罪行为发生于境外,意图结果未实际发生,且领土秩序未受实质损害。

    第三,属地性的派生化。刑事管辖权按来源可分为两类:一是根植于国家固有主权的“原始”管辖权,二是原本属于他国主权范畴的“派生”管辖权。通过国际惩治性公约的制度安排,对特定犯罪无原始管辖权的国家,可行使派生性“属地”管辖权。例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该“着陆地国”有义务行使管辖权。这实则是着陆国针对领土外犯罪,行使派生于航空器登记国的“属地”管辖权。此外,国际惩治性公约中普遍的“或引渡或起诉”条款亦属类似情形:若一国对境内出现的犯罪嫌疑人不引渡至有管辖权的缔约国,“出现地国”便有义务对该犯罪进行“属地化”管辖。传统上,属地管辖权中的“地”仅指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地,因此无论是“着陆地国”还是“出现地国”,对领土外犯罪实施的属地化管辖,本质上都属域外管辖范畴。

    (二)刑法合法性原则的缺位

    刑事管辖权兼具刑事法与国际法双重属性。国内刑事法律规范为刑事管辖权提供依据,而国际法则划定其行使边界。从国家间管辖权分配视角看,依据常设国际法院在“荷花号”案确立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现有国际法难以有效约束国家域外刑事管辖权的扩张。但刑事管辖权既关乎国家权力运行边界,也涉及个人权利保障,其行使需受刑事法律原则规制。合法性原则作为刑法重要基本原则,已获诸多国际人权条约明确认可。该原则要求法律适用具有确定性,而域外刑事管辖往往导致当事方难以事先预判适用的刑事法律规范。因此,能否以合法性原则限制域外刑事管辖,核心在于对刑事管辖权的定性。

    国际法未明确一国需在国内法中将刑事管辖权定性为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通常而言,认定特定情形下是否构成犯罪,需界定犯罪地点、主体、对象等要素,本质上属于实体问题;而确定具体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归属于程序范畴。在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与刑法适用范围相关的条款通常纳入《刑法》,而涉及国内法院间管辖权分配的内容,则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从表面看,刑事管辖权似乎呈现程序性特征,但需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条款,仅调整一国法院系统内部的权限划分;而涉外刑事管辖权相关内容,常与刑法适用范围交织在一起。英美法国家倾向于将刑法适用范围问题归于“管辖权”标题下;我国《刑法》第6至9条有关属地、属人等管辖权的规定,则隶属于“刑法的适用范围”章节。二者殊途同归,即在跨国犯罪场景中,刑事管辖规则既界定国内法院的涉外管辖权,也决定国内实体刑法的可适用性。然而,刑事管辖权与刑法适用判定的一体化,也带来了明显问题:各国往往仅依赖传统国际公法层面的原则限制管辖权,而刑事实体法旨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合法性原则,却在此过程中缺位。这导致各国行使域外管辖权时,可能是追溯性适用“意外的”刑法,使当事方面临行为时无法预见的法律约束。同时,合法性原则的缺位,也意味着国家域外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与类型几乎不受限制,进而引发更多的并行管辖权冲突。

    二、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法与适用限制

    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多元化的协调方法:既有国内法、国际法的协调方法,也有程序法、实体法的解决方式,既涉及立法统筹也包括个案协调,更离不开对国内刑事诉讼法、传统的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新兴的国际刑法和晚近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协调方法的借鉴和吸收,主要包括“一事不再理原则”“国际礼让”“管辖权分级”“外国法适用”和“跨国协同解决”。

    (一)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源于罗马法,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通常被分别表述为既判力理论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尽管二者之间存在差异,但都是为了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追诉。当前,该原则不仅被多国通过宪法、成文法或普通法所确认,也被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约纳入。这些规范共同表明:一事不再理原则既禁止单一主权国家对同一行为重复追诉,也能在涉及战争罪等国际犯罪时保护个人免受来自国内法院与国际刑庭的双重追诉。然而,现有国际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统一的所谓“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无法有效协调不同主权国家对跨国犯罪的追诉冲突。有关该原则的明确性立法仅局限于区域层面。最典型的是《实施申根协定公约》第54条:“在一缔约方已审判终结的人,如果已经判刑,刑罚已经执行、正在执行或根据判刑缔约方的法律已无法执行,不得因同一行为在另一缔约方被起诉。”该条款虽明确禁止成员国间的重复追诉,但适用范围仅覆盖欧洲区域,并未成为全球通用规则。

    在国内法实践中,各国对于是否承认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跨国间适用存在显著差异,可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包括以英国为代表的“完全承认模式”、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不承认模式”和法国为代表的“区分承认模式”。英国长期认可该原则的跨国效力,1971年的特里西(Treacy)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无论此前基于相同事实的定罪或无罪判决来自英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一事不再理原则均应适用”。英国的《哈尔斯伯里法》(Halsbury’s Laws)也明确规定,“经另一国有管辖权法院审判并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就同一罪行再次受审”。荷兰《刑法典》第68条亦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适用于本国和外国判决,且不受犯罪发生地限制。相比之下,美国采取了截然不同的立场。美国宪法修正案虽规定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规定仅适用于由同一主权国家提起的诉讼,而两个主权国家对同一行为进行追诉并不违反该原则。该例外的依据是“双重主权理论”,若被告同一行为违反两国法律、侵犯两国主权,则属于两种不同“罪行”,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再适用。法国则依据犯罪发生地区分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效力:对于完全发生在法国境外的非属地犯罪,其《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因相同事实在他国被明确定罪者,不得对其提起诉讼”,明确了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但对于属地犯罪(含部分行为发生在法国境内的犯罪),则不承认外国判决的既判力。

    综上,虽然欧洲通过区域性立法和判例逐渐建立一个相对广泛的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矩阵,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保护个人或者跨国企业在欧洲免受多重追诉,但在欧洲国家与外部国家之间以及欧洲外部国家相互之间仍缺乏有效的国际协定,该原则的适用受制于各国差异性的国内立法规定,因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通过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来协调跨国刑事管辖权冲突的限制还在于:第一,该原则的适用以一国法院的最终裁判为前提,因此在国内侦查、起诉或法院仅做出初审判决的阶段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平行诉讼;第二,由于哪个国家率先作出最终裁判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仅确立了司法管辖权行使上的“先到先得”原则,这实际上会加剧国家之间的管辖权竞争;第三,各国对于一事不再理意义上“终结”的认定亦存在差异,无法确定其仅涵盖案件的实体判决,还是同样涉及程序原因导致的出罪。

    (二)国际礼让

    因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方法未明确纳入现行国际法规范体系,部分学者提出可将“在正式国际法框架之外运作的”国际礼让用于应对该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域外管辖权相关报告中也指出:国家主张域外管辖权常引发管辖权冲突,但无需重新审议各国为解决此类冲突制定的国际私法规则。不过或许应纳入一般性礼让原则,这些原则对解决域外管辖权引发的冲突具有特殊意义。

    国际礼让的概念溯源至17世纪荷兰学者胡伯的“三原则”,是各国交往中的传统外交与国际法概念,本质上不涉及法律义务,定位介于习惯与习惯法之间。作为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其近年逐渐延伸至公法领域,尤其体现在美国反垄断领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国际礼让的抽象性决定其适用需具体协调标准。美国法院实践中常以“合理性原则”为要求,但《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将其上升为“一项国际法规则”。依据其第403节,即便国家具备国际法认可的管辖害权依据,也不得在“不合理”情形下行使。合理性判断以“利益平衡”为核心,需在个案中权衡领土联系、国籍联系、合理期望、各国及国际体系利益、冲突可能性等因素。不过,大多数学者认为,该原则尚未成为习惯国际法,缺乏足够国家实践支撑。布朗利(Brownlie)更将利益平衡归为“无益的模糊”概念,而根据模糊的合理性标准来平衡国家利益难以带来减少管辖权冲突所需的可预测性。2018年《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四次)》对此作出调整,明确以国际礼让约束国家管辖权行使并非源自习惯国际法,仅为美国国内法要求;并在其第407节提出“真正联系”要求。这一标准国际认可程度较高,可追溯至国际法院“诺特波姆案”和“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中,外交保护国与个人或公司的联系要求。由于外交保护与域外管辖均针对领土外行为,可借鉴“真正联系”概念用于限制域外管辖权,但外交保护法中的“真正联系”无法阻止多国主张保护,因个人或公司可能与多国存在联系。由此,将其适用于刑事管辖,虽能剔除部分牵强的刑事管辖权主张,却仍无法完全避免跨国刑事管辖权冲突。

    真正联系理论的核心难题,在于“真正联系”的界定,以及法律层面“联系”与政治层面“利益”的关系协调。国际公法中五项基本管辖原则(除普遍性管辖权外),均以国家与被管辖对象的特定联系为基础。但美国版本的真正联系原则并非对公认管辖原则共同要素的简单陈述,而是创设了新的管辖依据,即允许刑事管辖权建立在国际公法现有管辖权规则未涵盖的联系之上。这可能导致主张该管辖权的国家增多,若无法从法律上明确不同管辖权所涉联系的密切程度,也不能界定“更密切联系”的归属国,亦难以推进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三)管辖权分级

    若能在不同类型刑事管辖权间建立等级或位阶,跨国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或可迎刃而解。随着国际刑法发展,国家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分级模式,引发学界对国家间刑事管辖权冲突协调的思考。部分学者主张借鉴《罗马规约》中国际刑事管辖权对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补充性模式,处理相互冲突的跨国刑事管辖权,由此衍生出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层面不同类型刑事管辖权是否存在等级之分;二是管辖权互补模式能否适用于国家之间。

    尽管诸多学者认为,领土性是管辖权的首要基础,属地管辖权优先于其他类型管辖权,但一般国际法并未对各类刑事管辖权作出明确的等级界分。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中,明确拒绝了属地管辖优先条款的提案,理由是“编纂该问题的时机尚未成熟”,且无法确定这种优先性是否属于现行国际法的范畴。目前,仅少量区域性国际公约包含管辖权分级条款,例如《阿拉伯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公约》便对管辖权行使做出明确排序:“首先是其安全或利益受到犯罪损害的国家,其次是犯罪实施地所在国,最后是被告人国籍国”。实践中,部分国家优先以属地性作为管辖依据,更多是出于礼让原则或政策选择;不过在特定范围内,部分类型刑事管辖权可能存在从属性。国际刑法学者卡塞西(Cassese)提出,国际习惯法要求普遍管辖权从属于属地管辖权和主动属人管辖权;另有学者持有相对谨慎的态度,仅将普遍管辖权的从属性视为潜在的国际法规则。

    管辖权分级除了权力等级排序外,还需配套具体协调机制。辅助性原则曾被提出用于协调普遍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关系,其以“能力和意愿”测试作为辅助性管辖权行使条件,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根据《罗马规约》第17条,仅当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国家“不能够”或“不愿意”调查或起诉时,国际刑事法院方可介入行使管辖权。尽管纵向“补充性管辖”与横向“辅助性管辖”运行逻辑大体一致,但其运行基础存在差异。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内法院的补充性管辖权建立在有约束力的条约基础上,具备相对严格和明确的判断标准及质疑程序;而各国国内刑事法院主张对他国法院的辅助性管辖权时,通常以本国国内法和政策为依据,缺乏统一标准。基于国家间平等关系,若允许各国国内法院在严格规范外相互评判对方的“司法能力”或“司法意愿”,显然与国家主权原则存在张力。对此,有学者建议“由国际司法机关而非相关国家决定另一国是否不能够或不愿意管辖”,但这无疑会产生更多结构性障碍与合法性质疑。综上,鉴于不同类型国家刑事管辖权等级的不确定性、评判标准的不统一性及判断主体的合法性等问题,管辖权分级方法的适用范围与作用有限。

    (四)适用外国刑法

    与民商事领域不同,刑事领域管辖权与法律选择问题常呈现“合二为一”特征,管辖权冲突也体现为实体刑法适用冲突。由此产生的问题在于,跨国犯罪领域能否将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分离,搭建类似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体系,通过适用外国刑法间接协调刑事管辖权冲突。实际上,唯有允许国内刑事法院在不同法域刑事实体法之间选择,才可能形成类似国际私法的协调方法。但通常一国刑事法院仅能适用本国实体刑法,仅存少量例外。如2006年的瑞士《刑法》第5条规定:“任何人在国外对瑞士国民犯下重罪或轻罪,将根据瑞士法律予以处罚……若犯罪地法律对罪犯更有利,则适用犯罪地法律”。此外,评估域外管辖“双重犯罪”要求时,法院地国虽会考虑外国刑法规定,但这并非直接适用,仅可能阻碍本国刑法适用。

    在特定跨国犯罪领域,一国国内法院认定跨国犯罪构成要件时可能涉及外国刑法间接适用。以洗钱犯罪为例,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往往发生在不同国家领土范围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6(2)条规定,“上游犯罪应包括在有关缔约国刑事管辖权范围之内和之外发生的犯罪。”据此即便上游犯罪在外国实施,一国仍可对洗钱犯罪管辖。但该公约仅规定缔约国对洗钱罪的立法与管辖义务,未明确对 上游犯罪的管辖权。因需证明洗钱所得来源于上游犯罪,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洗钱案件时,可能对域外上游犯罪作出法律认定,却因其管辖权基础不明,易与上游犯罪属地管辖权产生冲突,国际法院“赤道几内亚国诉法国有关豁免权与刑事程序案”的核心争议便源于此。目前各国对上游犯罪认定应适用法院地法还是行为地法、能否通过外国法适用协调管辖权冲突尚未达成共识。刑事法律规范兼具维护国家主权与社会秩序的特殊属性,难以直接适用外国刑法,也难以形成多边法律选择体系。此外,尽管民事领域亦存在外国法律解读难题,但基于刑事合法性原则,外国法官对刑法条文解释的不确定性更不具可接受性。

    (五)跨国协同解决

    晚近刑事司法实践中,“非审判解决”已成为各国处理国内外企业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并行性刑事管辖权激增易引发“复制起诉”,即他国基于同一违法或犯罪事实对跨国企业连续重复起诉。即使跨国企业与一国达成非审判解决协议,其他国家仍可依据其调查结果及协议中的犯罪事实再次追诉。对此,各国逐步通过“跨国协同解决”降低重复追诉风险,该方式具有明确的国际法基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5条第5款、《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2条第5款均规定,若缔约国获悉他国正在对同一行为开展侦查、起诉或审判,主管当局应酌情相互磋商以协调行动;《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第22条第5款亦有类似磋商要求。《国际商务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第4条第3款和《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第22条第5款则进一步要求缔约国进行磋商“以确定最适当的司法管辖权”,欧洲司法协助组织也在相关指南中列明了各国在确定最佳刑事管辖权时的考量因素。

    在国际和区域法律框架基础上,部分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政策规范跨国协同解决。例如,美国司法部2018年发布了“不重复处罚政策”并纳入了司法手册,要求检察机构“酌情与正在调查同一企业犯罪的联邦、州、地方或外国执法机构协调,考量企业已支付的罚款、罚金及没收金额。”该政策旨在促进跨国刑事管辖权之间的协调,以减少对同一犯罪行为的“扎堆”处罚。该方法还被纳入了2020年《反海外腐败法指南》。法国2020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预防和解决管辖权冲突条款。双边层面,一些国家联合制定了协调并行管辖权的合作指南等文件,如《处理英国和美国之间具有并行管辖权的刑事案件指南》,明确了两国检察官就跨国刑事管辖权的协商内容与程序。

    实践中,通过跨国协同解决方式协调涉跨国公司犯罪管辖权冲突逐渐成为趋势,标志着从多国重复起诉向协同合作转变。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多国,美国常占主导地位。例如2017年“劳斯莱斯贿赂案”中,美国、英国和巴西的司法机构通过管辖权分工确定各自最适合的调查范围;2020年“空中客车贿赂案”中,法国、英国和美国分别与空中客车公司达成独立却协调的非审判解决协议,并就罚款分配达成一致。这表明跨国协同解决可在对跨国一事不再理立场不同、法系各异的国家间实现,但其通常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开展,且仅适用于司法互信基础扎实的国家之间。

    综上,各协调方法均有侧重的管辖权冲突类型与适用限制。无论是欧洲主导的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美国主导下的国际礼让、还是国际刑法影响下的管辖权分级,均缺乏充分国际法基础与国际共识。因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大多与属地管辖权扩张有关,即便通过这几种方法赋予属地管辖以优先地位,也无法解决各国属地管辖权间的冲突。借鉴国际私法的外国法适用,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冲突,但其适用范围有限;跨国协同解决模式虽协调空间更广,却缺乏“可预见性”,且多适用于跨国公司犯罪场景。这些方法并非彼此孤立,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外国法适用及跨国协同均在不同层面体现礼让原则;而单一方法难以全面协调各类冲突,因此需加以综合运用。

    三、我国的应对方案

    随着我国国际市场地位提升及“一带一路”倡议等实施,跨国公司“走进来”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外国商事主体和个人通过我国信息网络空间交易日益频繁。无论作为属地国还是国籍国,我国均面临跨国犯罪增多带来的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一方面,从2004年“朗讯案”、2008年“西门子案”、2010年“戴姆勒案”到2020年“康宝莱案”等重大跨国犯罪案件可见,相关犯罪行为虽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我国境内,却常由外国司法机构率先行使域外刑事管辖权。即便2012年“葛兰素史克案”中我国地方法院率先以属地管辖追责,但英国和美国仍依据域外管辖权展开调查。这表明我国在充分保障刑事属地管辖权、遏制外国不当行使域外刑事管辖权方面均面临挑战。另一方面,我国企业海外经营活动日益成为东道国及他国跨国犯罪调查重点。尽管我国刑事实体法逐渐扩张跨国犯罪规制范围,但在与外国属地管辖权冲突时,很少主张或行使域外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的属地性是国家主权的本质属性,我国需坚定维护;而行使域外刑事管辖权则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以下简称《对外关系法》)第37条“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勺安全和正当权益”的要求。因此,处理好跨国刑事管辖权冲突对我国具有现实必要性与迫切性。

    前文已对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法展开细致讨论,这些方法大体可归纳为两大模式,即竞争模式和合作模式。竞争模式主要涵盖“先到先得”的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更密切联系”的国际礼让,以及“补充性”的管辖权分级方法。此类协调方法使国家在跨国刑事管辖权行使顺位上处于相互竞争关系,本质上更有利于维护属地管辖权的优先性,与我国一贯的管辖权主张相契合。其中,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属地犯罪”范围内获得各国认可度高,具有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且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行不悖,可作为我国优先适用和完善的协调方法。相比之下,国际礼让原则及其实施判断标准缺乏统一国际法基础,各国在评判他国管辖权行使的“合理性”或“真正联系”时,常纳入利益或政策考量,难以作为确定性法律方法维护我国属地管辖权。管辖权分级方法中主张的属地管辖优先与补充性管辖,虽与我国在刑事管辖权纵向冲突协调中的立场一致,即我国原则上认可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性管辖权,但认为“不愿意”管辖的判断标准过于模糊,易成为外部司法干涉工具。若在国家横向管辖权间采取类似“司法意愿”的标准且由国家相互评价,我国担忧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管辖权分级方法也很难有效协调跨国刑事管辖权冲突。合作模式主要包括跨国协同解决和外国法适用等方法。与竞争模式不同,合作模式下的协调方法适用于与我国建立司法互信的部分国家,通过灵活的个案磋商完成,更适合协调我国日益增加的域外管辖权与他国属地管辖权冲突,尤其涉及我国跨国公司的域外犯罪。

    综上,应对跨国刑事管辖权冲突,我国需在综合考量各协调方法基础上做好双重准备:一方面,重点完善并充分利用竞争模式下的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坚定维护并妥善行使我国属地管辖权;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合作模式下的跨国协同解决方法,推动我国域外刑事管辖权扩展。两种协调方法的实现,既关乎我国国内刑事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与刑事司法合作规范的协调完善,亦需与外国相关立法及实践有效对接,还应妥善衔接国际法适用规则,因而需统筹我国在涉外刑事领域的相关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具体而言,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拓展我国《刑法》中的刑事管辖权范围

    两类协调方法的实现均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确立为前提。当前,我国《刑法》中“刑法的适用范围”部分对刑事管辖权范围的规定过于保守,既不利于我国在“竞争类”协调方法下获取竞争优势,也不利于在“合作类”协调方法下推进合作。尽管《刑法》第6条同时规定主观属地管辖与客观属地管辖,但其适用始终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根本依据,导致管辖范围显著小于其他国家“去犯罪要素化”的属地管辖权。近年来,尽管“效果原则”被纳入《证券法》和《反垄断法》等经济法规范的域外效力条款,却未在经济犯罪领域同步体现。此外,对于境外实施、主观意图指向我国领土的未遂犯罪行为,我国也尚未建立对应管辖规则。相较于传统域外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更易接纳扩张性权力主张,因此我国应顺应国际社会“域外管辖属地化”趋势,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适度拓展我国属地管辖权覆盖范围。

    从现有立法看,我国确立的域外刑事管辖权,均基于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以及“普遍性管辖”等公认基础,整体适用范围较采用宽泛联系标准的国家明显偏窄。例如,《刑法》第8条合并保护性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原则,仅将在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纳入管辖,未将我国公司、企业等单位作为保护对象,致使对境外针对我国单位的犯罪难以主张域外管辖权;而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依据是国际惩治性公约中的“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并非部分国家主张的“无连结点”普遍管辖权。实践层面,我国跨国犯罪领域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实际行使范围,远小于刑事立法管辖权涵盖范围,涉外司法实践中极少主张或行使域外刑事管辖权。2012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湄公河惨案”,是我国法院行使保护管辖权或被动属人原则的少数案例。即使《刑法修正案(八)》已增设对国际组织及外国公职人员的行贿罪,我国对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犯罪行使域外刑事管辖权的情况仍极少,2023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我国公民海外行贿罪的管辖审判,是迄今为止我国依据域外管辖权追诉跨国贿赂犯罪的唯一案例。事实上,涉外刑事管辖权的适当拓展和积极行使,既是我国在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下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也是适用合作类协调方法的重要前提。

    (二)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涉外刑事诉讼专章并确立涉外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涉外刑事诉讼规定不仅数量有限,且分散于各类刑事法律规范中,难以应对跨国犯罪的复杂挑战,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下,已有学者建议从体例上增设涉外刑事诉讼专章,构建更为健全的涉外法律框架。涉外刑事管辖权作为涉外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亟须通过专章的系统性规定强化制度衔接,确保相关协调方法充分发挥预期作用。在涉外刑事管辖权协调中,需以国家主权为核心,同时兼顾对外关系的复杂性,故应在涉外刑事诉讼专章中明确协调总体原则,指导司法实践对竞争类与合作类协调方法的选择适用。拟定协调原则时,可适当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经验,综合权衡案件与我国主权的关联强度、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外交关系属性及互惠对等原则等核心因素,保障协调原则的科学性与国际适应性。

    在总体协调原则统筹下,需构建并完善我国管辖权协调方法的制度体系。对于竞争类协调方法,可在涉外刑事诉讼专章中明确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并区分其适用效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虽长期缺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但该原则已获刑事诉讼理论界广泛认可。在跨国一事不再理效力方面,我国《刑法》与《引渡法》虽有间接涉及,但内容缺乏系统性与全面性。《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此条仅从刑罚抵扣的角度,认可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非属地犯罪上的对内效力,无法系统性解决管辖权冲突。《引渡法》第8条则仅从执行管辖权角度明确对外效力,即“对于我国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些零散规定既未全面明确域内外犯罪与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内、对外效力的匹配关系,亦未厘清不同案件“终结”方式在该原则适用中的区别,难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故需通过涉外刑事诉讼专章进行系统化规定。专章中可借鉴法国“区分承认模式”,即明确区分“属地犯罪”和“非属地犯罪”。对于属地犯罪,需实现双重明确:一方面拒绝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对内效力,不认可外国法院判决对我国属地犯罪案件的既判力;另一方面坚持对外效力,与《引渡法》拒绝引渡范围保持一致,主张外国法院应排除再次追诉,不仅包括我国生效的判决,还应涵盖终止诉讼程序的非审判解决协议等情形。对于非属地犯罪,我国可在专章中原则上认可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对内效力,同时对涉及我国国家与社会利益、特定公职人员犯罪、外国虚假诉讼等情形作出例外规定。这与《刑法》第10条“可以追诉”而非“必须”追究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也便于与合作类协调方法衔接。此外,结合跨国协同解决的国际趋势,专章可适当放宽对外国刑事“判决”的要求,一定程度上认可外国非审判解决协议的一事不再理效力。

    为充分发挥合作类协调方法的作用,我国可在涉外刑事诉讼专章中系统确立涉外非审判解决制度。当前,通过非审判解决协议实现跨国协同,已成为协调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重要趋势。从实践案例来看,跨国企业犯罪多为高金额的经济犯罪,将罚款纳入非审判解决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但受我国司法体制限制,检察机关不具备罚款权,法院判处罚金亦需以定罪为前提,这导致我国难以将罚款作为非审判解决条件与国际接轨。同时,跨国企业非审判解决案件的整改极具复杂性,尤其是跨国企业下设多层子公司、分公司,整改往往涉及多法域内的规章制度与运营流程变革,因此考察期限的设置需更为宽裕,通常为3-5年。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重大、复杂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正常情况下仅一个半月,远不能满足跨国公司整改考察的时间需求。为此,亟须通过涉外刑事诉讼专章,系统性地构建既契合我国国情,又具有国际适应性的涉外非审判解决制度,破解罚款适用与期限设置的现实障碍,从而更好地行使我国的域外刑事管辖权,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三)推动构建与完善刑事管辖权协调领域的跨国协同机制

    跨国刑事管辖权协调的核心保障在于国家间刑事司法合作。传统涉外刑事管辖权的主张和协调,主要依赖于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引渡和证据调取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事项,但此类协作覆盖范围有限,难以适配不以刑事审判为目标且具备协商性质的非审判解决方式的跨国合作需求,这类合作更聚焦管辖权分配、联合调查、联合监督及罚款共享等特别程序。我国201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虽对传统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事项作出系统规定,却未充分适配非审判解决的跨国合作需求。例如,该法第49条确立的犯罪资产分享制度,仅为我国与他国开展犯罪资产分配提供制度供给,但犯罪资产与罚款存在本质差异,无法直接用于解决罚款共享或分割问题。为此,我国可结合涉外刑事诉讼专章中拟构建的涉外非审判解决制度,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建立配套的专门性跨国协同机制,顺应国际协同解决趋势。

    除完善国内法外,还需通过“自下而上”的统筹模式,推动跨国协同机制在双边、区域及国际层面的构建。我国作为多部国际和区域性打击跨国犯罪公约缔约国,已具备与他国就管辖权问题“酌情相互磋商,以便协调行动”的协同依据,下一步可优先依托互信度高的双边或区域性司法合作框架推进跨国协同机制的构建。在区域层面,可借助与东盟、上海合作组织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体系,结合犯罪类型与合作场景的特殊性,通过多种方法协调跨国刑事管辖权冲突。例如,我国与东盟国家2024年签署了《关于加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的联合声明》,在跨国警务合作、联合执法等领域达成共识,可进一步发挥我国在东南亚地区的影响力,将跨国刑事管辖权协调的实践经验转化为有效的跨国协同规则。我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在打击传统跨国犯罪,尤其是恐怖犯罪方面的合作程度较高,但跨国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依然突出,尤其相关公约中设定的管辖权连结点较为宽泛。如《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第5条规定,对于“旨在或导致在该方境内或针对该方公民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犯罪”,成员国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实际上是以“意图”为基础的管辖权。但该公约仅概括性提出磋商协调管辖权冲突。我国可依托此条款深化与其他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合作,参照欧洲司法协助组织指南,共同制定磋商内容与程序的实施方案。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中,跨国腐败等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冲突直接关乎我国企业海外权益,更适合通过跨国协同解决方式应对,可尝试搭建专门交流平台与合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将双边与区域层面的跨国刑事管辖权协调经验复制推广至国际层面,从而推动我国域外刑事管辖权与刑法域外适用的合理拓展。

    结语

    刑事管辖权兼具国际法与刑事法双重属性,既是国家权力亦是国家义务,不仅存在着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的交织,还衔接程序法与实体法,同时受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差异影响,难以形成统一边界,进而产生并行性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由于跨国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复杂性,其协调方法亦呈现多元化特征,既存在国家间的竞争与对立,也依赖各国的对话与合作。国内或国际、传统或新兴领域应对管辖权冲突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均具备借鉴价值,尽管其中任何一种方法都无法完全满足刑事领域管辖权冲突协调的特殊需要。妥善解决我国面临的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不仅关系到我国属地管辖权的正当行使,还涉及我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实现,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中需重点推进的工作。无论是沿用传统竞争模式中的刑事管辖权协调方法,还是顺应晚近国际合作趋势采用的管辖权跨国协同方式,我国均应立足现实需要,结合国际视野与比较法视角,综合考量各种协调方法,选择并将适当的方法制度化,统筹推进我国涉外刑事管辖权建设中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转自《法学家》2026年第1期

  • 牛昱尧:北魏改革的德运之争与权力重构

    终结十六国的北魏政权,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颇为重要的位置。北方民族为主的政治力量首次实现了对黄河流域传统政治、文化中心区的长期统治,并且成为魏晋南北朝这个政治低谷的“历史出口”。从“边缘”来到“中心”的拓跋皇室与代姓贵族,一方面尚带有诸多北族遗存,另一方面也大量采用华夏政治文化中的符号体系。基于五德历运的正统定位成为北魏重点利用的华夏符号之一,北魏由此确立本朝的国史叙事、历史定位,以及同此前政权的关系。对此,学界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相关研究却忽略了改德运是孝文帝系统性改革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正统定位之外亦具备极强的现实利益考量。

    康乐指出,文明太后与孝文帝作为“太和改革”的前后两任主事者,各自的改革方向存在些许差异。前者侧重社会经济,推行俸禄制、三长制与均田制;后者更重视礼仪制度,祭典的兴革又是其礼制改革的核心。此即孝文帝所谓“详定朝事,祀为事首”,而真正由他亲自主持的大规模礼制改革,肇端于太和十四年八月诏议国之行次。前辈学者在讨论太和年间的德运改易时,由于忽视了其作为礼制改革起点的重要性,从而使得相关分析多聚焦于正统论与华夷观。

    孝文帝意在通过明确道武帝受命祖身份,确立本朝历史的起点,进而凸显道武帝子孙的核心地位。那么,孝文帝的这一做法是否其来有自?道武帝立国之初定土德为北魏德运时,带有何种意图?德运次序与正统定位,在北魏是否始终有着极强的现实需求?孝文朝野围绕德运改易而展开一年多的拉锯,其争论的实质内容是什么?正反双方该时期的交锋,是仅局限于庙堂上的唇枪舌剑,还是在暗处有着更加波谪云诡的争斗?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北魏土德运次的由来

    太和十四年八月,即将拉开礼制改革大幕的孝文帝,诏令群臣详定国朝德运。高闾主张延续道武帝以来的土德说,李彪、崔光等人倡议当改为水德,北魏朝堂由此开启了长达一年多的德运之争。而在此之前,道武帝及群臣在立国之初将土德定为北魏德运。天兴元年(398)十二月,甫即皇帝位的拓跋珐,于告祭天地后:

    诏有司定行次,正服色。群臣奏以国家继黄帝之后,宜为土德,故神兽如牛,牛土畜,又黄星显曜,其符也。于是始从土德,数用五,服尚黄,牺牲用白。祀天之礼用周典,以夏四月亲祀于西郊,徽帜有加焉。

    有学者信从此说,认为北魏定土德乃因自认黄帝之后,加之神兽、黄星二祥亦指向土德。但亦有不少学者提出疑问,指出五德历运必须考虑循环次序,仅靠黄帝之后并不足以支持土德说。道武帝既然定北魏为土德,那么自然是继承自某个火德政权。

    两派观点似针锋相对,但第二种观点实际对前者并不构成反驳,因德运次序并非王朝决定自身德运的唯一考虑因素。同时期的南朝,确实基于相生次序决定本朝德运,形成东晋(金)→宋(水)→南齐(木)→梁(火)→陈(土)这一次序。但与之相对的,亦有先定本朝德运,再以此为基点讨论、改定前朝运次的做法。如西汉正是因太初改历时定自己为土德,才正式承认秦为水德,确立起秦汉相承的王朝统绪,而秦朝实际上并未给自己议定德运。汉人此时设定的运次,按五德相胜原则排布为:周(火)→秦(水)→汉(土)。但到了西汉末,刘向改邹衍之五德相胜为相生,提出“汉为火德”。其子刘歆融汇出“尧后火德”说,通过建构《世经》的古史系统来支持其论说,完全改变了此前基于邹衍的德运次序,置秦于闰位,改周为木德。可以看到汉人是优先议定本朝德运,再建构符合自己需要的德运次序。十六国的第一个政权汉赵,在最初定德运时,同样未考虑德运的相生次序,而是直接以汉后之资,定自身为火德。

    北魏的做法与西汉相同,也是在先确立本朝德运的基础上,再回过头来构建自己需要的德运次序。天兴元年的群臣奏议中,丝毫未提到北魏土德与前朝有何关系。这同十六国多数北族政权,根据相生次序以确定德运的做法迥然有别,如前赵、后赵、前燕皆明确称自己乃承晋为水德。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也注意到北魏后来通过将前秦德运自木改为火,才建立起同土德的联系,可惜未能进一步引申。实际上,北魏此后对十六国运次的改易不止前秦,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也未注意到此点。高闾所描述的次序为:西晋(金)→后赵(水)→前燕(木)→前秦(火)→北魏(土)。但历史上,后赵、前燕、前秦之间并不存在德运继承关系,三者立国之初皆以己为水德来承西晋之金德。终前燕一朝皆行水德,不曾承认后赵正统,此后慕容垂建立后燕时为克服自身的正统困境,方改德运为木。前秦立国之初同样以水德承晋,苻坚在“内禅”背景下方改为木德。至后秦以火德承前秦木德,十六国历史上才第一次出现前后相继的德运次序。北魏后来不惜对十六国的德运次序进行系统性改易,也要建立起同土德的联系,表明土德的优先级要高于德运次序。故而,北魏在立国之初定土德,当带有极强的主观选择意图,而非根据五德相生的次序简单排列而来,运次只是后期加工的产物。这点在太和十四年的争论中也得以体现,无论高闾所称“考氏定实,合德轩辕,承土祖未,事为著矣”,抑或李彪、崔光所言“祖黄制朔,縣迹有因”,皆说明北魏初定土德时,其直接依据就是黄帝之后当为土德,并未考虑运次。那么,北魏初期为何如此执着于土德?

    定国号为魏及德运为土,是道武帝天兴元年的两件大事。田余庆已指出,道武帝称魏王、改国号为魏更多基于对现实需求的考虑,意在“表示他自己是魏土之王,不许他人插足”。那么,道武帝定土德是否也有类似的现实考量呢?道武帝天兴三年十二月乙未,诏曰:

    世俗谓汉高起于布衣而有天下,此未达其故也。夫刘承尧统,旷世继德,有蛇龙之征,致云彩之应,五纬上聚,天人俱协,明革命之主,大运所钟,不可以非望求也。然狂狡之徒,所以颠蹶而不已者,诚惑于逐鹿之说,而迷于天命也……自非继圣载德,天人合会,帝王之业,夫岂虚应……有国有家者,诚能推废兴之有期,审天命之不易,察征应之潜授,杜竞逐之邪言,绝奸雄之僭肆,思多福于止足,则几于神智矣……凡厥来世,勗哉戒之,可不慎战!

    开篇即指出“汉高起于布衣而有天下”乃世俗不明其故,通过“刘承尧统”“继圣载德”之语明确向世人宣告,唯有上古圣王之后、累世继德者方能获致天命、奄有天下。两汉在逐鹿与天命中,最终选择后者以维护自身合法性,“’天命’幻化为胜利者皇冠上的饰品,‘逐鹿’则转变为争夺神器败亡者的挽词”。道武帝诏书传达的主旨可谓如出一辙,径称狂狡之徒“诚惑于逐鹿之说,而迷于天命也”,希望能够以此“杜竞逐之邪言,绝奸雄之僭肆”。道武帝之前的北魏君位传承极不稳定,帝系屡移、社稷数失,道武帝自己即位之初,亦面临来自叔父窟咄在内的多方威胁。这种局面下,道武帝需在武力支配外,另对自身的天命进行论述以凸显其合法性。天命由何而来?诏书已表达得极为清楚,既然刘邦能够获致天命乃因“刘承尧统,旷世继德”,道武帝当然也要作为某位上古圣王之后。当上述说法以诏书的形式颁下时,表明其已成为整个拓跋集团有关天命的共识性论述。

    进一步的追问是,北魏初期为何选择了黄帝而非其他上古圣王?若只是想要居于土德,舜后之说同样能够满足其需求,此前的新莽、曹魏甚或袁术便皆取舜后土德说。可见对道武帝而言,黄帝之后又比土德更加重要,后者只是前者的自然延伸。北魏一朝对“黄帝之后”说的重视,在改土德为水德后依旧不变。北魏后期诸多宗室成员,在墓志中仍言自己乃黄帝之后。无怪乎魏收在《魏书》中,仍于《序纪》开篇称:“昔黄帝有子二十五人……昌意少子,受封北土……北俗谓土为托,谓后为跋,故以为氏。”北魏之所以重视黄帝,是因其自春秋以降,逐渐成为地位最重之圣王。黄帝地位的确立过程非本文所能详论,兹举体现其地位之事例:首先,先秦时期的五帝版本繁多,记述上古圣王者更多,但无论哪种版本,黄帝皆在其中。并且黄帝在战国中后期渐渐成为“传说时代”与“历史时期”的分界点。在分期问题上,《史记》载邹衍“先序今以上至黄帝,学者所共术”,可见将历史上溯至黄帝,是邹衍同时期所共同尊奉的叙述方式。成书于战国晚期的《帝系》《五帝德》更是以黄帝为首,提出五帝一系的说法。那些黄帝之前的上古圣王,渐渐被视作传说时代之人物。其次,上古帝王之德运亦变化繁多,如前所述,刘歆作《世经》对上古德运次序大幅增削调整,但黄帝土德说却始终未变。最后,司马迁在《史记》中建立的“五帝同源、三代一系、皆出黄帝”之说,更是使黄帝成为后世能追溯到的最悠久、最具典范意义的王朝开创者,成为中华传统正史中不可动摇的第一人物。那些熟悉旧史掌故的中原士族,尊黄帝这位上古第一圣王为北魏之祖,进而定德运为土便顺理成章,德运次序并非此时的考虑重点。这一做法,契合了道武帝以圣王之后而获致天命的需求。

    北魏初年这一自居黄帝之后而行土德的做法,自然是对华夏政治文化符号的有效利用,其目的在于说明以拓跋鲜卑为首的北族集团,对中原的统治合法性由何而来。从形式上看,北魏与南朝政权的建立皆基于实际的逐鹿功业。但相较北魏以圣王之后而受天命的叙事模式,宋齐梁陈所追溯之先祖皆跳出了圣王范围。南朝将其兴起之由归于“任是司牧,惟能是受”,“选贤举能,未尝厥姓”的普适原理,而非承续自圣王之天命。此种差异性的表述背后,是统治者之北族身份对其德运定位与正统叙述造成的影响,北魏需回答为何北族可以享有华夏正统,并对北族与华夏的传统加以平衡。德运的议定正是对二者的调和,试图为北族统治者披上华夏圣王之后的外衣。但对二者的调和,恰说明二者尚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北族传统是此时的北魏集团所无法回避的固有特征。正如严耕望称北魏早期官职有着“新旧竞替,制杂胡华,敷汉名于旧制,因事宜而立官”的特征。北魏这时更多是借由德运这一华夏政治文化符号,掩盖其所具有的北族传统。北魏前期的官制调整、官名汉译之举实际亦是该思路下的产物。在北魏对华夏符号的使用背后,仍可见尚具鲜活生命力的北族传统。

    由本节可知,北魏立国之初的土德说,并非简单排比德运次序而来。而是为论证本朝天命,在黄帝之后的基础上优先确定土德定位,再回过头对十六国德运次序进行系统改易。北魏初年议德运,与定国号为魏相似,更多也是基于对现实需求的考量。当北魏的统治逐渐稳固,现实需求亦发生变化,新一轮的德运讨论便应运而生。

    二、北魏德运之争的史相

    针对孝文帝发起于太和十四年的德运之争,北魏朝野分作两派观点。高闾主张中原正统论,认为“允应明命者,莫不以中原为正统,神州为帝宅”,曾据有中原的后赵、前燕、前秦自然具备正统性,北魏应承前秦火德为土德。李彪、崔光则引入价值判断,表明北魏当仿汉代“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项而同吴广”的做法,将刘、石、苻、燕这些僭窃政权列入闰位,直承西晋金德。穆亮、陆叡等重臣最终支持李彪之说,认为后赵等政权“虽地据中华,德祚微浅”,还是“宜承晋为水德”。孝文帝最终于太和十六年正月,采纳水德说。表面上看,这是一场北魏朝野以德运次序为起点而展开的正统观大讨论,学界长期以来也围绕德运、正统、华夷对其展开分析,将其视作北魏转向华夏文化正统的关键节点。但细究上述材料及水德确立后的各类正统表述便可发现,如何判定正统并非这场争论的最终目的。争论双方的论述实际都矛盾迭出、难以自圆其说。此外,孝文帝本身具有极强的正统自信,对于德运的关注,并不因如何获致正统而起。定德运、议正统背后有着更深层的现实考量。本节先就这场论争的反常之处展开辨析。

    在高闾的中原正统论下,“秦之未灭,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称制玄朔……若继晋,晋亡已久;若弃秦,则中原有寄”。该判定方式实际问题颇多。首先,高闾若仅强调中原正统,那么汉赵、后燕为何不在正统序列当中?如果是因其未曾全据中原而舍弃,那么前燕同样不当享有正统。对这一矛盾,李彪等人亦有察觉,故列举十六国政权时或称“刘、石、苻、燕”,或称“赵、秦、二燕”。上节提及,高闾为建立土德说的运次,不惜改易前燕、前秦德运,并建立不存在的继承关系。可见中原正统论仅是高闾为达成北魏土德说的论述工具,对十六国所谓“正统”政权进行了人为筛选。

    其次,北魏何时真正据有中原?依高闾的说法,事在前秦灭亡之后。若取苻丕身死、前秦完全丢失中原的386年,是年拓跋珪即代王位于牛川,符合“称制玄朔”之说,但此时尚居云代的北魏无论如何也称不上占有中原。即便以前秦彻底灭亡的384年为界,再将“称制玄朔”的时间推迟至拓跋珪称帝的398年,北魏也仅占据并、冀等地。若北魏此时可称据有中原,那么占有关中及洛阳等地的后秦,如何能够被排除于中原正统之外?而且在中原正统论中,长安、洛阳二京至关重要。不仅十六国政权有此认识,如刘聪时的太史令康相,称匈奴汉国乃“苞括二京,龙腾九五……既据中原,历命所属,紫宫之异,亦不在他”。在东晋士人看来,长安、洛阳二京在中原意象中同样具有举重若轻的地位。北魏自己也将西晋末中原沦丧,称之为“刘渊一唱,石勒继响,二帝沉沦,两都倾覆”。由此而论,后秦岂不比同时期的北魏更具正统性?北魏真正全据中原的时间已至太武帝神□三年(430)平关中后,此时距前秦灭亡近40年,“中原有寄”的问题仍无法解决。

    李彪等人反对高闾的中原正统论,主张越过十六国直承西晋。康乐已注意到其“在理论及事实上皆不易自圆其说”,但未能进一步展开。首先,该说的一个重要依据为,北魏自神元帝时便与西晋交通,桓、穆二帝又以助晋而获代王之号。若依此标准,前燕甚至比北魏更具正统性。慕容廆曾祖莫护跋、祖木延、父涉归同样事接魏晋,且自慕容廆始,其子皝、孙儁连续获得晋廷的官方拜授。相反,北魏桓、穆二帝所谓来自晋廷的拜授,大多出于后世粉饰。且按照将北魏帝业上溯神元的做法,前燕便绝对称不上“世业促編”,即使仅追溯至慕容廆亦有86年(285—370),被李彪等人视作正统的西晋则仅有51年(266—316)。此外,十六国至北魏时期的北方士族对前燕实具有颇高的认同度。因而,无论是基于客观现实还是主观认同,至少前燕的正统性很难被李彪等人的论述推翻。

    其次,该说中的平文帝郁律是北魏得以承接西晋的关键人物,但平文帝的实际功绩恐难以担得起此种地位。李彪自己也承认,北魏真正的建基立业者为道武帝。高闾便只将平文帝的历史地位定为“以明受命之证,如周在岐之阳”。周在岐阳,即《诗经·閟宫》所载:“后稷之孙,实维大王。居岐之阳,实始翦商。”大王直父之功绩既然不可与后来真正建周之文、武王相较,那平文帝之功便也不得与道武帝等齐。这一认知在孝文帝太和十五年改易庙号的诏书中也有表现,其称:“远祖平文功未多于昭成,然庙号为太祖;道武建业之勋,高于平文,庙号为烈祖。比功校德,以为未允。”田余庆指出,平文帝在位时的拓跋部正处于分裂当中,西部的兰妃子孙与东部的祁后子孙相抗争。尚未能统一拓跋部的平文帝,如何能够承接天命之转移呢?实际上,道武帝时以平文帝为太祖,其自身帝系出自平文帝是一个重要原因。面对立国初期的多方压力,道武帝有必要强化平文帝郁律一系的合法性,后者的具体功绩反非主因。

    最后,李彪等人虽拒绝将十六国视为正统,但在北魏何时承接晋运的问题上,依旧陷入了是否要越过十六国的矛盾。他们一方面宣称:“司马祚终于郏鄏,而元氏受命于云代”“晋室之沦,平文始大,庙号太祖,抑亦有由”,则平文帝于西晋灭亡后便立刻获得正统。但另一方面又称“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终平燕氏,大造中区”“自有晋倾沦,暨登国肇号,亦几六十余载”,北魏真正继承西晋的时间被大大推迟至登国元年(386)。此外,第二种表述复引入道武帝,且其功绩为“终平燕氏,大造中区”,原先被否定的中原正统论又回到了李彪等人的论述当中。平文帝的历史功绩,最终也凝结为《序纪》中的“有平南夏之意”。李彪等人的观点最终同高闾一样,难以自圆其说。

    针对各有矛盾的两派观点,孝文帝自己持有何种态度?学界过往基本认为,孝文帝站在水德说的一方,但此点实际颇为可疑。仅田中一辉据太祖庙号的变动指出,孝文帝内心赞同高闾土德说。根据《魏书》记载可知,争论双方的力量悬殊。高闾阐述土德时仅记“中书监高闾议以为”,而李彪、崔光论述水德时则称“秘书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议以为”,由“等”字可知,在论述之初便是支持水德说者更多。此后群臣上言当从彪议行水德时,更是包括了穆亮、陆叡在内的一众重臣,且依旧称“等言”。从常理推断,支持土德说的朝臣自然不止高闾一人,但从上述带有明显偏差性的记载可知,北魏朝野中支持水德说者乃绝大多数。此种背景下,倘若德运之争的发起者孝文帝同样支持水德,那水德说背后的支持力量便更具压倒性优势,这场争论何以从太和十四年八月持续至十六年正月?孝文帝内心对水德说的不支持,在最终议定水德的诏书中表现得极为明显,诏书称:“越近承远,情所未安。然考次推时,颇亦难继。朝贤所议,岂朕能有违夺。便可依为水德,祖申腊辰。”整份诏书充斥着消极的态度,孝文帝表达了对远承西晋的怀疑,只是因不能违夺朝贤所议,才被迫改土为水,承晋金德。

    从德运次序与正统观来看,水德说的目的在于越过十六国直承西晋法统。在议定水德后,孝文帝于多处表达了对西晋的斥责,西晋并未具备不可动摇的神圣地位。太和十六年九月庚午,孝文帝巡幸至洛阳,看到残破的宫殿基址时向侍臣感叹:“晋德不修,早倾宗祀,荒毁至此,用伤朕怀。”在表达对太子恂的不满时,孝文帝径称:“此小儿今日不灭,乃是国家之大祸,脱待我无后,恐有永嘉之乱。”迁洛后,孝文帝曾与群臣于清徽堂论南伐之事,亦称:“若依近代也,则天子下帷深宫之内;准上古也,则有亲行,祚延七百。魏晋不征,旋踵而殒,祚之修短,在德不在征。”孝文帝“晋德不修,早倾宗祀”,“祚之修短”之语,实际都带有西晋国祚不长、修德有亏的意涵,这同李彪及众多朝臣否定十六国正统时所称“世业促編”“德祚微浅”并无二致。孝文帝迁都洛阳,亦称此举乃“改营周为成魏”,并未提及同样定都洛阳的西晋。

    那么,否定水德说内在依据的孝文帝,是否支持土德说背后的中原正统论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高闾的论述逻辑是,居中原者便为正统,而刘备、孙权、刘裕、萧道成等人,正是因“事系蛮夷,非关中夏”故不具备正统。但孝文帝的认知明显与此不符,在向陆叡、元赞解释迁都洛阳原因时称:“朕为天子,何假中原,欲令卿等子孙,博见多知。”并未将自身的合法性寄托于中原。孝文帝这一认知在此后《迁都洛阳大赦诏》中表达得更为清晰,称:“惟我大魏,萌资胤于帝轩,悬命创于幽都。”可以看到北魏获致天命与中原并无关系。在孝文帝看来,居中原仅是享有正统后的自然延伸。诏书开篇称:“夫乾经崇昊,必体元而澄清,川纬凝至,亦得一以协宁。故璇玑考中,宝魄无偏衡之耀,黄嵩定极,惟岳罔仄壤之镇。”孝文帝据此向臣民传达,“体元、得一、考中、定极”乃天地大道的内在之理。天道既如此,享有正统者难道可以“乖其寓正者哉”?故而上古那些正统王朝,无不定都中原,“唐虞至德,岂离岳内之京?夏殷明茂,宁舍河侧之邑?”如此一来,同样享有正统的北魏自然也要迁都中原,以合天地之道、圣王之行。

    综上,在这场持续一年多的德运、正统之争中,论辩双方的内在逻辑实际都经不起推敲,皆不惜用矛盾迭出的推论达成最终的论述目的。作为发起者的孝文帝,虽内心支持土德反对水德,但对土德说背后的中原正统论却不甚在意。在他迫于朝贤所议行用水德后,也未对西晋表达出特别的认同。所谓的德运、正统、华夷,并非这场论争的实质所在,其背后更深层的关注点究竟为何?

    三、北魏德运之争的现实政治利益考量

    如开篇所言,真正由孝文帝亲自主持的大规模礼制改革,肇端于太和十四年八月诏议国之行次,是其系统性改革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以德运为基础,一方面因其直接决定了一朝之用数、服色、牺牲、历法、祖腊等实践,孝文帝以定行次为大规模礼制改革的开端,正是应有之意。更重要的在于,孝文帝的诸多礼制改革,最终都进一步指向了对北魏统治集团内部核心权力的重构。当孝文帝于太和十六年正月壬戌“诏定行次,以水承金”,同月亦通过一系列关键礼制尤其是祭典的改革:己未,宗祀显祖献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辛酉,始以太祖配南郊;乙丑,制诸远属非太祖子孙及异姓为王,皆降为公,公为侯,侯为伯,子男仍旧,皆除将军之号;丙子,始以孟月祭庙。根据康乐的统计可知,大略以此月为界,孝文帝此前的礼制、祭典改革多关注大的制度调整,如议德运、明堂、太庙、祖宗、谛裕等,此后则更多倾向于具体实践,如亲行郊祀、籍田、祭孔等。该月成为孝文帝礼制改革的另一重要时间节点。孝文帝在月初短短七天内,围绕郊庙制度展开的一系列举动更是格外瞩目,而定德运的时间正好落于这七天当中。德运之争既然贯穿孝文帝第一阶段礼制改革的始末,那我们对其的讨论便需结合这一大背景。学者此前已注意到孝文帝的一系列改革,有削弱北族集团或称代姓贵族的意图;其围绕庙制的改易,更是带有强烈的塑造新“政统”之意涵。那么孝文帝议定德运,是否也带有极其现实的政治利益考量?而朝堂上绵延一年多的争论,正是双方基于政治利益的激烈博弈?

    上节指出,德运之争双方的论述理由实际都矛盾迭出。高闾的中原正统论并不能让北魏继于前秦火德之后,强调华夏文化正统的李彪一方亦无法建立北魏与西晋的排他性联系,并且李彪还部分引入了中原正统论的内容。那么造成双方立场矛盾的真正症结点为何?此前学者多强调最终上书的穆亮、陆叡等人对李彪、崔光之说的支持,重视其一致性,但前者实际对后者说法进行了微妙的调整。此一变动便指向了这场论证的更深层目的,即谁为北魏受命祖。

    李彪的原始论述中,谁为受命祖本是含混不清的。他虽强调“平文始大,故为太祖”,但同时又将道武帝“登国肇号”与西汉正号相较。我们知道刘邦既为汉之始祖,也为受命祖,李彪后一论述中对道武帝地位的肯定显而易见。而穆亮等人的最终上书则称:“始自平文,逮于太祖……晋祚终于秦方,大魏兴于云朔。”明确了平文帝受命祖的位置。高闾的态度则与之相反。如前所述,他仅将平文帝视作周之直父,而西周之受命要至文王,故《诗经·文王有声》载“文王受命,有此武功”。《史记》称“西伯盖受命之君”“及文王为西伯,断虞芮之讼,始受命”。清华简《程寤》亦载“(文)王及太子发并拜吉梦,受商命于皇上帝”。那么在高闾“秦氏既亡,大魏称制玄朔”的表述中,道武帝便是无可置疑的北魏受命祖。田中一辉敏锐地注意到,孝文帝于太和十五年改道武为太祖,正是试图促成朝臣对土德说的支持。实际上,孝文帝于太和十四年十月,就已经向群臣强调了道武帝的创业之功,称“朕仰惟太祖(案,当做烈祖)龙飞九五,初定中原”。“龙飞九五”之语,也暗含道武帝方为北魏第一位真命天子之意。由此可见,平文与道武谁为北魏真正的受命祖,似乎才是这场德运之争的焦点所在,即北魏应当尊平文还是奉道武?采水德则社稷创自平文,行土德则帝业成于道武。以穆亮为首的群臣偏向前者,孝文帝与高闾则倾向后者。考虑到北魏本为土德,支持土德说的孝文帝此时下诏重议德运,表明水德说已于朝堂上有着相当普遍的影响力,需通过正式讨论加以定夺。

    双方的分歧,在太和十五年七月庙制改易中有着集中体现。双方争论平文神主能否继续留于太庙。孝文帝诏曰:“远祖平文功未多于昭成,然庙号为太祖;道武建业之勋,高于平文,庙号为烈祖。比功校德,以为未允。”从功业角度将道武帝地位置于平文帝之上。在改定庙号后,孝文帝立即将平文神主迁出太庙,故“平文既迁,庙唯有六”。但以穆亮为首的群臣反对这一做法,称“七庙之祀,备行日久,无宜阙一,虚有所待。臣等愚谓,依先尊祀,可垂文示后”,希望能够遵循旧制,仍将平文神主保留于太庙,待此后迁入新神主时再迁出平文。然而,孝文帝却含糊其辞,仅称“理或如此。比有间隙,当为文相示”,并未接受穆亮等人的意见。宗庙作为沟通世俗与先祖关系的神圣空间,先帝神主之存废至关重要。孝文帝不仅要尊道武帝为太祖以提高其地位,同时不顾群臣反对,迅速将平文神主自太庙迁出,以弱化后者在北魏历史中的影响,正可见奉道武而抑平文的意图。以穆亮为首的群臣,未能阻止改易太祖与迁出平文的举动,遂转而坚持水德说,以“晋祚终于秦方,大魏兴于云朔”之说,凸显平文帝受命祖的身份。

    一番论争后,朝臣最终的意见乃行水德以尊平文,孝文帝虽迫于朝议而同意,但仅在形式上接受了水德。因其不符合定土德以奉道武的意图,孝文帝遂在行水德后,仍以道武帝为受命祖,太和十七年的《迁都洛阳大赦诏》正体现了此点。孝文帝在感叹北魏此前“礼让弗兴”时,称“有国百年,经纶仍缺”。追忆先帝“礼化莫浓”,时间上亦只溯及“皇始之初”,可见其以道武帝建天子旌旗的皇始元年(396),为北魏国史的真正起点。孝文帝论及开国以来先帝,亦只有三祖(太祖道武帝、世祖太武帝、显祖献文帝)、二宗(太宗明元帝、高宗文成帝)。此外,孝文帝针对道武帝品格与功业的歌颂篇幅及力度,远超此前诸帝,称“烈祖(案,当为太祖)道武皇帝,禀三才之秀质,协五行之懋气,雄略冠于人纲,英声格于天纪,飞神隤于大冥,廓清猷于燕赵,开诞龙功,丕新五绩”,完全将道武帝视作开创北魏帝业的受命祖。并且孝文帝在列举先帝功绩时,更是有意抹去了平文帝的存在。高闾原先尚以直父喻平文,但这份诏书则称“神元北徙,游止长川,岂异亶甫,至于岐下”。穆亮等人借由水德说以明确平文帝受命祖的意图,被孝文帝在后续表述中加以否定。在此意义上,孝文帝从最初对土德的坚持到之后对水德的妥协,看似是以穆亮为首的代姓贵族取得了胜利。但实际上,孝文帝以退为进实现了土德说的核心诉求,即通过改变受命祖将道武帝时期作为北魏历史的开端。

    在北魏此后的历史当中,孝文帝的立场充分得到了延续,即以道武帝为承接西晋金德的受命祖。如宣武帝时张彝上《历帝图》,其目的在于整理“帝皇兴起之元,配天隆家之业……以标睿范”。在论述北魏时,称“伏惟太祖拨乱,奕代重光”,太祖道武帝所拨之乱即为十六国。张彝在另一表中称“暨大魏应历,拨乱登皇,翦彼鲸鲵,龛靖神县”,明确以道武帝终结十六国乱局,为北魏兴起之元。孝明帝时,崔鸿径称“太祖道武皇帝以神武之姿,接金行之运,应天顺民,龙飞受命”,更是明确以道武帝为承金行水的北魏受命祖。孝武帝永熙二年(533),长孙稚、祖茔表曰“太祖道武皇帝应图受命,光宅四海”,以道武帝为受命祖的认知与此前一致。该认知在《魏书·天象志》中也有体现,其载皇始元年“有星彗于髦头,彗所以去秽布新也”,以此为道武帝修复中朝旧物、建元立号、底定五胡之祥,北魏此后方“有德教之音,人伦之象”。以道武帝承接金行的看法,在墓志中也有体现,永安二年(529)《邢峦妻元纯阤墓志》称“金行不竞,水运唯昌。于铄二祖,龙飞凤翔,继文下武,叠圣重光”。此处追忆了北魏建基立业之过程,由所谓“二祖”承接西晋之金行。而孝庄帝太庙中最远之祖,即为太祖道武帝。此外,因东魏并未改革孝文帝以来庙制,以道武帝为北魏受命祖的观念,在继东魏而起的北齐仍有体现。武平四年(573)《赫连子悦墓志》载“金行沦圮,水王未袭,聪勒狂飞,苻姚乌集”,北魏作为水王而袭位的时间,位于聪、勒、苻、姚之后是极为明确的,其指向的受命祖即道武帝。

    双方之所以针对谁为受命祖展开激烈论争,是因为这并非一个纯粹的礼制问题,而是关乎现实政治利益。对历朝历代,尤其是保留有北族传统的政权而言,核心圈的划定始终为重中之重,何者为其中心更是至关重要。北魏立国之初,道武帝虽通过嫁女等手段笼络新附者,看似扩大了权力核心圈,但道武帝以自身为“圆心”的态度是明确的。此后的蒙古,铁木真仅将其父也速该的后裔,划入乞颜·孛儿只斤(Kiyad Borjigin)氏的范围,“黄金家族”(Altan Uruq)的范围更是进一步缩小至成吉思汗的嫡系子孙。防止分享核心权力的人群过多,始终是历代统治者所要考虑的。

    从尊平文到奉道武的转换,正折射出北魏统治需求的重大变化。如上节所述,道武帝即位前,北魏帝系屡移,极不稳固。而道武帝一系正是从平文帝开始方登上帝位,以平文帝为受命祖乃巩固该系位置的重要举措。天兴元年十二月议定土德的同时,道武帝即以平文为太祖,居太庙不迁之位。据郑玄之说,太祖乃“始封之君”,道武帝此举明确了平文帝受命祖的身份,意在强化自身所居平文帝一系的合法性。且北魏在道武帝时本行五庙制,但仅入始祖力微、太祖平文、高祖昭成、献明四神主,猗迤、猗卢系诸帝皆不得入庙,此亦可见道武帝突出平文一系地位的意图。

    但至孝文帝时,北魏的帝系传承已相对稳固。以平文帝为受命祖,反而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使能够分享核心权力的宗室群体乃至代姓贵族范围不断扩大。有鉴于此,孝文帝的诸多改革,都带有削弱代姓贵族的意图。孝文帝正是以道武帝为界来划定亲疏,进而重新分配政治利益,强化道武直系宗室在北魏政局中的影响力。在封爵一事上,太和十六年正月乙丑,“制诸远属非太祖子孙及异姓为王,皆降为公,公为侯,侯为伯,子男仍旧,皆除将军之号”。明确将是否为太祖道武帝之后,作为能否封王的标准。太和十九年定姓族时,追溯诸家旧姓功绩,亦强调“太祖已降”“皇始已来”,抹去了诸多代姓贵族在道武帝以前的历史功绩。如八姓之首的穆氏,神元、桓、穆之时便活跃于代北,在北魏早期历史中举足轻重。其余陆、贺诸姓,亦是神元时便来附。孝文帝尊道武正是为削弱代姓贵族势力所做努力之一,而借由德运明确道武帝受命祖地位又是这一举措的关键一环。由反对土德说中可考者的身份,也可大致看出德运之争背后对现实利益的争夺。最终带头上书者为穆亮、陆叡,二人为代北旧姓之代表人物,此前分别徙封长乐王、平原王。位于其后的中山王王袭,为文明太后宠臣王叡之子,南平王冯诞为文明太后之侄,二人皆凭冯氏之力得以异姓封王。孝文帝独尊道武帝后,取消异姓封王便是对上述四人的直接冲击,与之一并受到冲击的旧有既得利益者自然为数众多。

    一般认为,太和二十年穆亮族兄穆泰同陆叡等人发动的反叛,是对孝文帝强化皇室权力的反抗,绝大多数代姓贵族参与其中。但在该反叛爆发之前,北魏朝堂的局势实已颇为紧张。据《魏书·天象志》可知,孝文帝时期的月变、灾、祥大多数情况下数量相近。但以孝文帝于十四年议定德运为开端,进而推动系列改革以削弱代姓贵族,月变次数也在次年开始进入最高峰(17、24、27)。据笔者统计,在合计68次月变中,有56次皆指向强宗擅命、君臣嫌隙、臣危于下、主忧于上的占验,占82.4%。就内容看,于孝文帝而言,多有强臣不制、乱臣反臣在内的天象,甚至有不少指向个人安危的凶险天象;于朝臣而言,大臣忧、死之天象同样为数众多。天象之变,正折射出北魏朝堂冲突烈度之上升。其起点则是太和十四年八月由孝文帝发起的,意在论争谁为北魏受命祖的德运之争。尊平文或奉道武的背后,是北魏君臣围绕现实利益所展开的绵延数年的政争。

    这一围绕受命祖所展开的德运之争,同时也是北魏在政治文化层面的重要转折。北魏初年自居黄帝之后而行土德,如前文所述,在调和北族与华夏传统的背后是二者的相对独立。孝文帝时期的争论,虽仍可见华夷之辨的影子,但无论是以拓跋为首的北族统治者,还是高闾为代表的汉人士大夫,既不回避北魏肇基北朔的历史,也不将自身置于华夏正统之外。孝文帝本人的表述中,更是带有强烈的正统自信。北魏的兴起之由,不必再基于以圣王之后承续天命的叙事;而是同南朝相似,将其归于创业之主实际的逐鹿功业。北族与华夏因素间的冲突与张力,此时已不再会像北魏初期一样带来过强的正统困境。无论是北魏自身兴起于草原的历史,还是华夏的政治文化符号,这时都成为北魏内部用以重新讨论、划分自身政治利益的工具。这并非单向的华夏化,而是北魏在此前十六国的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北族与华夏的交融,促进了秦汉以来传统天下范围的扩张。

    综上,肇端于太和十四年八月的德运之争,北魏君臣实际是在论争,平文与道武谁为真正的受命祖,双方各自坚持的背后正是对实际政治利益划分的现实考量。孝文帝欲以道武帝为受命祖,同其他礼制改革相辅相成,议定德运正是后续系列举措的起点。其意在将受命之道武帝确立为北魏正统的起点,从而强化道武嫡系子孙的地位,削弱代姓贵族势力。议德运既然被孝文帝作为系列改革的起点,那么自然会招致论难之外更强有力的反抗。太和十五年至十七年激增的月变,及一系列君忧于上、臣危于下、内多乱臣反臣的占辞,正折射出双方此一时期的激烈交锋。太和二十年穆泰的谋反,则是双方矛盾的最终爆发。

    四、结语

    德运与正统作为极具代表性的华夏文化传统符号,同样为北魏这一北族政权所利用。但北魏对本朝德运、正统定位的考量,与同时期的南朝形成鲜明区别,本朝德运的产生并非根据德运次序的简单排布而来,而是带有极强的本朝优先性。这一点反与西汉及新莽时期的德运行用方式相似,即优先根据现实需求决定本朝德运,再回过头来排布前朝运次。道武帝立国之初定土德,并非像多数学者所认为的,是继承前秦火德而来。高闾此后所拟定的德运次序,不过是试图给土德说建立起合理的继承序列,为此对十六国的德运进行了大幅调整。“黄帝之后”确为择定土德的直接依据,道武帝采用该说是为论证自身天命。道武帝称刘邦获致天命因“刘承尧统,旷世继德”,故自己也是因上古圣王之后方能应图受命。尊黄帝这位上古第一圣王为北魏之祖,进而定德运为土便顺理成章。北魏初定土德背后,更多是基于现实需求的考量。

    随着北魏的统治渐趋稳固,德运背后的现实需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北族与华夏因素间的冲突与张力,此时已不会像北魏初期一样带来过强的正统困境。以圣王之后获致天命,不再是决定德运的首要因素。如何削弱以代姓贵族为代表的北族集团,成为孝文帝重点考虑的问题。太和十四年诏议德运,正是孝文帝此后一系列改革的开端,其试图通过奉道武为北魏受命祖,从而重新划分北魏的国家权力。但以穆亮、陆叡为首的代姓贵族,则坚持尊平文为受命祖。土德与水德对立的背后,是双方围绕尊平文或奉道武而产生的矛盾。平文与道武谁为北魏受命祖,同此后的改降五等、划定姓族皆密切相关。德运之争,折射出双方的权力争夺。并且这一争夺,并不像《魏书》纪、传所呈现的更多限于口头论辩。太和十五年至十七年激增的月变,及一系列君忧于上、臣危于下、内多乱臣反臣的占辞,正折射出双方此一时期的激烈交锋。

    孝文帝经过以议德运为开端的一系列努力后,缩小了能够分享北魏国家权力的核心圈范围,并明确以太祖道武帝为中心,帝王手中的权力似乎变得更加集中。但此后的历史进程将表明,这一权力的集中更多只是流于形式,其一时的成立仍依托于孝文帝自身威望。试图摆脱先帝卡里斯玛式支配的孝文帝,最终仍回到了老路。当后继者不再能彰显卡里斯玛特质,北魏的统治将再度出现危机。孝文帝或许没能想到,当魏末追忆“太和之风”、感叹孝静帝“有孝文风”时,自己也成了卡里斯玛式的先帝,其苦心经营的一系列制度却多已消散。北魏一朝权力支配的实质与孝文改制的效用,以及北魏末年对孝文遗产的争夺,将待另文论述。

    转自《民族研究》2026年第1期

  • 艾娟 汪新建:集体记忆:研究群体认同的新路径

    一、争议与统一:回观群体认同研究

    认同的种类有多种,在群体层次上的认同研究主要集中在群体认同、民族认同和族群认同三个方面。随着社会运动理论的发展,关于群体认同的研究引发了学者对其更加深入的探讨。群体认同其实是一个群体共享的概念,是用来指称来自于集体成员共同的旨趣、经历以及稳定团结。群体认同既不是天生就有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作为不同的社会运动参与者,在相互之间的作用过程中而产生的。某种明显的群体认同现象能够深刻影响到社会运动过程中对于其成员的动员和调动,进而影响到社会运动的发展轨迹甚至是最终结果。在西方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群体认同的研究热潮伴随着新的社会运动理论的出现而被点燃,可以说,群体认同已经成为社会运动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核心概念。总结以往研究资料认为,长期以来关于认同出现过三种典型的研究范式,其研究重点、分析视角都各自有别。 

    意义作为认同的核心:此类研究重视认同的形成如何可能。通常认为,被个体或者群体所建构和赋予的意义是构成社会认同的重要基础。这其中首先体现出认同的建构性特点。认同并非是个体或者群体所固有的特质,而是在特定的、具体的社会文化情境中通过人际、群际间的相互作用而得以建构、解构和再建构的过程与结果。其次是体现出认同的能动性特点。作为认同主体的个人或者群体并非是被动的意义接受者,相反,为了寻找心理确定性,他们在认同的建构和形成上都具有较为明显的、突出的能动性和建构权利,能够对各种外界因素作出适当的诠释,作出接受或者拒绝的选择。但强调认同主体的能动性并不等同于忽视认同过程中所受到的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作用。无论个体还是群体在认同形成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享有选择和建构认同的绝对自由的权利。

     行为作为认同的表现:此类研究关注认同如何作用的力量。研究者从不同的侧面论述了认同对于个体成长的重要作用。泰勒认为,认同和道德的方向感具有紧密的关系,只有形成认同(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的个体才能在社会行动中掌握“正确”的方向。埃里克森明确指出:个体自我认同的形成与获得对于个体人格的完善发展以及健康心理的形成都是至关重要的,从而也能够保证个体在社会环境中顺利的生活下去。从群体角度上讲,随着社会表征、社会认同理论的出现以及叙事、建构以及话语等后现代基调的明确,对于认同的群体性形成与作用也随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在群体认同这个主题之下萌生出一系列问题,群体藉由什么原因建立认同、群体如何建立认同等成为研究的重点,群体间的相互作用、群体自尊的影响作用等也因此被研究者加以探讨。“从个体层面上看,具体的社会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人的各种行为和基本偏好;从社会层面上讲,认同是确定群体的符号边界、实现群体向心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确立群体的内向的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认同的变迁过程:此类研究重视个体与群体的认同发展。随着认同形成过程中时空边界与参照群体的不断变更,由此造成认同的动态性发展,出现了诸如认同危机、认同威胁等现象。时空边界的形成与确定、变迁与流动对自我和群体认同的获得与稳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时空边界的变动和参照群体的变更并不是认同解构的充分条件,因为认同的解构主要取决于心理意义上认同感的动摇。也就是说,认同的形成更多是一种心理意义的获得,是一种心理符号、心理共同体的形成,真正的认同解构是心理意义上的认同瓦解。

    二、分离与整合:群体认同的理论取向

    对于认同主题的研究都具有各自的不同立场和视角、不同的分析侧重点、不同的学科解释权,所以,对于认同的研究趋势以及研究取向也就不尽统一,关于认同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也不能形成一个完全统一的范式。“长期以来,在社会科学中形成了多种有关认同的理论,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导源于符号互动论的认同理论和由欧洲社会心理学的“反叛”形成的社会认同理论。”认同研究具有不同的学科根源,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严格来讲,社会科学界主要存在着两种主要的认同理论路径。

     源于社会学的认同理论比较重视研究自我与社会结构等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从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条件、社会环境等方面出发来探讨社会性认同的形成,来分析群体层次上的认同建构路径。通常认为,社会学的认同研究最初源于库利和米德二人的思想,米德等人关于认同的诸多研究工作和相关观点陆续出现在各类学术杂志与著作中,主要关注“我”在社会环境中的形成过程,并探索这个过程中人际间的相互关系如何铸就了一种个体自我感。黄玉琴等人指出,虽然微观视角的社会学认同研究曾经因为研究自我认同而被重视,但是总体来讲,认同研究已经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倾向于向过程性、建构性和群体性的观点发展,在“我是谁”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地讨论“我们是谁”的问题。李友梅等人也指出,应该将认同看做是社会背景中的一个不可能被剥离的发展过程,以此能够分析社会认同何以可能的支撑体系。他们认为,“当前国内外的社会认同研究,要么停留在具体的微观研究层面,要么醉心于宏大叙事,缺少的恰恰是中观层次的学术考察”。在这里他们所强调的所谓“中观”并非是认同者的范围和规模,而是对于认同形成的中观因素的分析。在现实意义上,这是种研究理路主要是通过对中观层次上社会制度、结构以及系统环境的分析达到对于社会认同何以能够建构的理解。 

    偏重于心理学意义上的社会性认同研究则主要关注一种心理层面上的认同形成过程,强调群体心理的社会性形成过程以及群体内外与自我之间的相互关系,注重分析心理上归属感的获得,探究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互动和建构过程,寻找互动过程中心理学意义上的认同过程机制与路径。20世纪末,随着社会科学领域内多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加之各个学科自身的不断完善,很多研究趋向于更加整合的方向发展。在认同研究方面,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社会认同理论的提出。当代欧洲社会心理学家们在学习美国社会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同时,又在积极批判这种个体主义研究所存在的种种弊端。他们试图在吸纳美国和欧洲社会心理学精华的基础上,挣脱微观心智研究的束缚,超越个体主义的藩篱,从更大的群体层面出发来探索一条与众不同的群体心理研究路径,建立一种人际—群际水平上的理论和实验研究模式。延续欧洲社会学取向的社会心理学传统,博个体心理学研究的长处,欧洲社会心理学家们提出了社会表征理论和社会认同理论,旨在了解个体心理和群体社会之间相互建构、相互阐释的关系本质,以促进心理和社会、个体和群体之间深层次上的整合。社会表征以及社会认同理论认为,某一群体认同的必要条件是形成基本的心理认同,具备认同的心理成份和心理结构。相比源于正统社会学的认同研究范式,心理学视域的社会认同理论更加重视微观和中观层次上的心智形成过程,相对忽视了对客观认同结构与条件的探究与分析。 

    长期以来,虽然源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两种认同研究范式,在理论来源、发展轨迹以及研究重点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差异之处,但同时也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众多的观点交叠。如今,很多研究者正在尝试着在当今的工作中努力去构建一种能容纳两种思路和观点于一体的认同研究模式。近期的文献也表明,有的研究将注意力从个体层面转向集体定位;有的研究则将话语置于比行为的系统审查更为优先的地位;有的研究者将认同看做是一种过程性资源而不是一种结果或者是产品;有的研究则旨在突破以往的“虚拟现实认同研究”,转而使得“真实认同”(Virtual Identities)的研究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发展主流与研究方向。可以说,两种理论范式的融合发展是学术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多种认同研究模式的整合也必将产生较以前更加新颖和综合的认同理论。

    三、超越与突破:集体记忆与群体认同

    20世纪20年代,集体记忆(Collective Memory)由法国社会学家莫里斯·哈布瓦赫(Maurice Halbwachs)首次明确提出。如今,集体记忆已被很多学者作为自己的研究主题。虽然他们对集体记忆内涵的解释各异其趣,但也有较为一致的观点:所谓集体记忆是各种各样的集体所保存的记忆,它是关于一个集体过去全部认识(实物的、实践的、知识的、情感的等)的总和,可以在文化实践活动(比如仪式、风俗、纪念、节日等)或物质形式的实在(比如博物馆、纪念碑、文献图书资料等)中找到集体记忆的存在,可以在我群体与他群体的互动中感知到集体记忆的力量。集体记忆研究指向时间维度,聚焦于集体层面上的过去,重视记忆的传承延续与发展变化,关注作为整个大我群体的记忆如何被选择与建构。集体记忆体现出整个群体较为深层的价值取向、情感表达以及心态变化等方面。由此形成的群体意识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对于群体的凝聚和延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如迪尔凯姆先前所指出的,每一个社会都具有这种延续自身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群体认同、道德与宗教,是个人对社会的体验,是比个人更大的力量,又是需要人们维护的意识。

     (一)集体记忆作为一种研究视角 

    在诸多集体记忆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当下学术界就集体记忆问题已经达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首先,记忆绝不是一种纯粹的心理感官行为,它并非只属于个体,还与社会有关,存在着一种叫社会记忆、集体记忆或者历史记忆的东西;其次,社会记忆的形成过程并非是一个恢复或者完全再现的过程,而是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再次,有一些因素决定着社会记忆的建构过程,决定着哪些东西被删除、保留或修改;最后,社会记忆的延续方式是多样的,类似纪念仪式和身体时间这样反复操演的方式,往往成为记忆传承的重要手段。” 

    在历史文化学领域内,台湾著名的历史文化学家王明珂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集体记忆为分析视角,以华夏民族为研究对象,解读了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的关系及其过程机制。他认为,人们从社会中得到记忆,也在社会中拾回、重组这些记忆;每一种社会群体皆有其对应的集体记忆,藉此,该群体才得以凝聚及延续;对于过去发生的事情来说,记忆常常是选择性的、扭曲的或是错误的,因为每个社会都有一些特别的心理倾向,或心灵的社会历史结构;集体记忆依赖媒介、图像或各种集体活动来保存、强化或重温。在社会学领域内,与集体记忆相关的研究也曾出现过多例。景军早在1995年就已将苦难记忆作为一个现象提出来,并对西北农村政治运动左倾政策所造成的苦痛记忆进行了研究。其次,李放春与李猛(1997)的《集体记忆与社会认同》;钟年(2004)的《社会记忆与族群认同———从〈评皇券牒〉看瑶族的族群意识》,他们都立足于本土文化环境,从不同的层面入手深入探讨了集体记忆相关的群体认同问题。 

    (二)集体记忆作为一种分析路径 

    为什么研究认同要把集体记忆的概念引入进来?集体记忆与认同的关系是怎样的?其实,集体记忆与认同的关系研究早已经被众多学者所重视。迪尔凯姆在“集体意识”的概念中就蕴涵了群体认同现象的存在以及群体认同对于群体发展的重要影响作用。但是,以集体记忆作为理论视角和分析工具,深入而系统地去探讨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还较为少见。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集体记忆理论本身不够完善。集体记忆从提出至今,虽有大量研究,却没有形成关于集体记忆自身的系统理论。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它的发展,也阻碍了它与其他相关研究主题的沟通。其次,认同研究多以心理学意义上的微观和中观机制为主,在群体层面上的认同研究相对较弱。集体记忆本身是一个群体层面上的概念,如若尝试着将集体记忆和认同加以整合来探讨其关系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但仍有研究指出,集体记忆的创造和维持是一种动力性的、社会与心理相互作用的过程,对于群体共同体以及群体中的个体而言,集体记忆是强有力的“意义创造工具”,它不但为个体界定和认同自己提供了一种非常必要的意义背景或情境,同时也为后继一代提供了认同的基础。集体记忆对个体认同和群体认同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彰显出自我认同与他者认同两个方面的有机融合。个体记忆是人的一种心理功能,而集体记忆则是人的一种社会行为和活动,这种行为是建立在人类记忆功能的基础之上,对人类群体认同的形成也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透过集体记忆这个视角或者将其作为分析工具来研究群体认同,可以更加有效地分析个体—群体、历史—当下、个体—群体—社会之间的深层关系。 

    把集体记忆作为认同研究的主要工具是一种新的尝试,要解决“我们是谁”、“我们为什么宣称我们是谁?”,“我们怎么知道我们是谁?”、“我们相信那是真的!”、“我们与你们不同!”等一系列与认同相关的问题。在群体认同分析中,集体记忆不再是作为一种背景解释变量出现,而是作为一种与认同相互作用的重要分析工具被认可,群体认同可以通过集体记忆为中间媒介而得以建构和完成。集体记忆的生产与再生产、变迁与重构与群体认同的边界规定、资格获得、叙事表征过程都具有密切的关系。同时,群体认同也对集体记忆的建构和维护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积极的群体认同促进集体记忆的发展,反之,则阻碍集体记忆的发展。集体记忆所提供的事实、情感构成了其群体认同的基础,以材料为基础的集体记忆是一种作为群体认知表征的集体记忆,是由群体来生产、体制化、守护的并在群体成员之间相互作用和传递的关于群体的过去。个体成员所获得的关于集体记忆的了解,通常是以一种隐蔽的、潜在的方式来作用于个体自身,可以影响其个体记忆,也在为个体的回忆提供相应的叙事框架。集体记忆的建构和维护过程也引导着群体认同的发展方向,而以集体记忆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意义系统则可以提供给群体成员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集体记忆是通过各种形式得以建构起来的、带有群体性认知和情感特点的一套综合体系。它不仅仅是在传达一种群体共同的认知,也在共享和传播一种群体的价值观和情感取向,在特定的互动范围之内,这些群体认知指引着成员的行为和体验,并借用情感认同力量用来维持和组织群体成员。哈拉尔德·韦尔策指出,记忆研究不能忽视人类的心智参与、情感品质以及身份认同等心理因素与集体记忆的密切联系,忽视了感情品质不仅为回忆的重要性和持久性提供了底蕴,因为它们在传承过程中也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集体记忆是一个创生、建构、发展、变化、维护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体和集体在此来认知、评价、共鸣、认同的过程,形成群体认同感的个体会在认识、评价、态度、情感和行为等方面发生着与群体发展基本一致的走向,对集体记忆的建构和维护表现出相当大的积极主动性,会在某一群体的集体记忆中发现其成员思想和态度的整体倾向和特征。 

    同时,集体记忆的遗忘和新的建构过程会影响群体认同的发展过程。集体记忆是一种有选择的记忆,会在建构的过程中不断强化某些记忆内容,遗忘和淘汰另外一些内容,由此建构的“选择性记忆主题”会引发群体认同的变化。再加之各种形式的集体记忆实践活动也参与其中,成为维护集体记忆的重要途径,不断强化着集体记忆的主题,重复激活着群体成员的共享情感,集体记忆由此成为群体认同形成、发展和巩固的有效策略。 

    (三)集体记忆与群体认同关系研究的争论 

    在群体认同过程的分析中,始终都应该秉承一个基本且重要的原则,即研究集体记忆要时刻照顾到个体—群体层次上的相互联系,研究群体认同要时刻关注人际—群际层次上的相互作用,集体记忆和群体认同之间并不是单向的、线性的关系。在集体记忆的视角下分析群体认同的形成,必须要自觉地将个体—群体—社会三者紧密地联系起来。群体认同的获得是个体与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集体记忆是一种有效的中介或者桥梁,透过它可以看到群体如何规定了群体边界以及获得了群体资格。由此可见,只有同时兼顾集体记忆与群体认同二者彼此具有的本质性特点,巧妙地将集体记忆和群体认同的内部过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才可以在研究中做到尽可能全面、尽可能深入地分析二者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 

    但是,关于集体记忆和群体认同的关系研究也招致了很多质疑。来自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对于二者关系的研究持有不同的态度,从积极的方面来看,集体记忆和认同的关系应该更加深入的研究。不管是从个体还是群体层面上,集体记忆对认同的产生、巩固和维护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的作用。如若说,欧洲的社会认同理论呈现了一种与个体主义的美国社会心理学完全不同的理论视角,实现了从“社会不过是一种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的具体社会情境”到“社会则是个体置身于其中的群体关系背景”的巨大转变。可以认为,将集体记忆引入认同研究,是将这方面的研究引向了更高、更复杂的层面。“尽管知识社会学和历史社会学做了一些工作,但社会记忆基本上是一个被解释变量,而没有成为社会学理论和方法中的基本概念。社会记忆不是知识社会学一个狭窄的分支,它是社会学这个整体的强有力的组成部分,为社会学提供了一种重要的传统和视角。”所以,集体记忆不再是作为一种背景出现,而是作为一种与认同相互作用的重要参与变量出现。集体记忆的生产与再生产、变迁与重构与认同的过程是相互作用的密切关系,而认同也对集体记忆的创造和维持具有重要的作用。 

    反对者则认为,过分重视二者的关系会造成两方面的后果,即过于高估集体记忆在认同形成和维持中的作用,同时也过于窄化了认同研究,从而忽视对于认同所包含的其他主题的探讨。他们认为,集体记忆与认同关系的研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正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将集体记忆看做是认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并不是值得提倡的,因为认同的产生还有其他重要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正如社会认同理论所指出的,其实哪怕是最简化的群体,只要是他们在心理上产生认同感就可以看做是具备了社会认同感,而似乎与曾经的集体记忆关系甚远。 

    应当慎重对待集体记忆与认同的关系研究问题,既不能否定集体记忆与认同之间存在的重要关系,也不能将集体记忆与认同之间的关系夸张。因此,今后在二者的关系研究方面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首先,对群体认同和集体记忆的概念界定更加深入,将集体记忆看做是一种至关紧要的群体认同的文化资源。其次,将群体认同和集体记忆与文化以及社会的结构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其三,在功能上讨论以集体记忆为基础的群体认同现象。可以说,以集体记忆为研究视角和分析工具为进一步探索群体认同的机制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但关于集体记忆和群体认同二者之间关系的探讨仍在继续,并尚存在着可以去开拓的研究空间。鉴于在社会科学领域对集体记忆与群体认同关系的论述并不完整和系统,我们希望以群体为例进行具体研究才能够更加深入地阐述二者的关系,探讨群体认同是如何通过集体记忆得以建构起来的,并希望通过对二者关系进行分析,能够进一步深入了解集体记忆与群体认同之间的关系本质,为这方面的后续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 尚小明:宋教仁遇刺案证据考释

    1913年3月22日凌晨宋教仁瞑目,黄兴言,俟穿衣后再行摄影,以符宋君之光明正大。范鸿仙言,宋君遭此惨劫,不可不留历史上哀恸纪念。居正赞成,遂赤上身、露伤痕,拍此一照。

    之一:赵秉钧被动卷入调查“欢迎国会团”

    1913年1月初,在上海忽然出现由国民党激进派何海鸣、戴季陶等发起的“欢迎国会团”,号召新当选的国会议员自主在上海召集国会预备会,然后在南京召开正式成立会,以避开北京军警干涉,自由制定宪法。这对袁世凯来说,显然不是个好兆头。在其授意下,内务部秘书洪述祖(荫之)南下上海,与江苏驻沪巡查长应夔丞一同调查该团真相。赵秉钧身为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曾参加袁世凯召集的应对欢迎国会团的会议,并主张和平解散,但他对袁世凯派洪述祖南下秘密调查该团真相却不知情,因洪述祖1月20日出京时,系以赴津养病名义向其请假,并未透露实情。以下是洪当时请假的呈文:
    呈为请假事。窃述祖感发旧疾,拟请假两星期,回津调治,理合呈请批示祗遵。洪述祖谨呈。一月二十日。(总理批:照准。)

    然而,到了1月25日,上海国民党机关报《民立报》忽然刊出一则“北京电报”,披露了洪述祖的动向。电文如下:
    内务部秘书洪述祖见袁总统不悦欢迎国会团,说袁出巨款,交伊赴沪,担任解散该团,昨已请假,不日南行。(实际上此时洪述祖已经到了上海——引者)

    1月26日,《民立报》又有报道,称《京报》载有沪电,谓“‘欢迎国会团’将甘心于洪”,也就是欢迎国会团将为洪所收买。

    赵秉钧看到上述报道后,方知洪述祖请假赴津养病是假,南下秘密调查欢迎国会团是真。他在后来接受《新纪元报》记者采访时,曾就此事与记者有过如下问答:
    问:正月间君委洪南下有诸?
    答:否。余不以部务属洪,洪亦自称不愿拘于寻常公事。正月间洪请假赴津,余方利其去部,立予批准,初不识其潜行赴沪也。  
    问:洪去若干时?
    答:去约半月馀。
    问:洪归后君知其事否?
    答:洪自来告余,谓上海欢迎国会团甚有势力,颇能淆乱人心,亟宜设法。余以总统不愿干涉告之,彼殊怏怏退。
    问:以后洪与君有无交涉?
    答:彼曾两次以欢迎团事语余,余均却之。嗣是以还,一无交涉。

    《民立报》报道洪述祖南下,说明其行踪引起了国民党人注意,同时也生发了一些传言,说洪述祖是奉了赵秉钧之命南下解散欢迎国会团。由于洪述祖为赵秉钧之秘书,赵见“人言啧啧,恐有误会,或醸事端,特令言次长(即内务部次长言敦源——引者)查询其家,急电令洪归京”。于是,在后来宋教仁被刺后,从应宅搜获函电中,便出现了如下一封电报:
    上海石路吉升栈洪荫芝:赵嘱速回。深。

    此电于1月25日晚自北京发出。关于发电人,江苏都督程德全及黄兴等人在宋案证据检查报告中写道:“电文末码(三二三四)照译为‘深’字,未知谁何。”也就是说,不知道发电人“深”是谁。其实,根据赵秉钧曾派言敦源联系洪述祖家属,请“急电令洪归京”这一情况,不难想到该电应当是洪述祖家人所发。经查,洪述祖正好有子名“深”,也就是后来鼎鼎有名的戏剧家洪深,当时正在清华学校就读。由此可以断定,该电就是洪深应赵秉钧、言敦源之请而发的催促其父速回北京的家电。

    需要指出的是,洪深的电报是发给其父洪述祖的,但因当时“洪正有事宁苏”,不在上海,该电实际上是由应夔丞接收的。应夔丞接到该电后,作为回复,共发出两电,其中一电系以洪述祖名义回复洪深,为明电,共16字,发电时间为“正月二十五二时”,也就是1月26日凌晨2时,内容如下:
    北京椿树胡同洪:卅一号快车回,告赵。荫。

    电中“荫”即洪述祖。电文意思是要洪深告诉赵秉钧,洪述祖将于1月31日乘快车回京。另一电系以应夔丞名义直寄国务院赵秉钧,共58字(明9字,密49字),发电时间为1月26日早7时,内容如下:

    北京国务院赵鉴:应密。洪正有事宁苏,准卅一号回淮运司,翌日来京……国会盲争,真相已得,洪回面详。夔。径。

    电中“国会盲争”即“国会暗争”,指欢迎国会团要求自行召集国会,自行确定国会地点。“国会盲争,真相已得,洪回面详”,则是说欢迎国会团真相已得,详情将由洪述祖回京后当面汇报。这是目前所见应夔丞自赵秉钧处取得“应密电本”后,向国务院发出的第一封电报,也是宋案证据中涉及国会问题的开始。本来,应夔丞在接到洪深来电后,只要回复1月26日凌晨2时那封明码电报就可以了,没想到他又直接给赵秉钧回了一封密码电报,并且隔天又向赵寄了一封1月25日晚写就的信件,具体谈及调查欢迎国会团情况,请赵“转陈总统”。在应夔丞看来,赵秉钧作为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和袁世凯的亲信,当然知道他和洪述祖南下调查欢迎国会团之事,但他哪里这知道,正是他的这一电一函,鬼使神差把赵秉钧牵入到了局中。而赵秉钧也不会想到,不但洪述祖背着他悄悄南下是为了解散欢迎国会团事,就连应夔丞也加入了,而且与洪述祖合伙。由于应夔丞在电报中提到了“洪回面详”,此事也就只能将错就错,但赵秉钧对洪述祖以欺骗手法背着他南下调查欢迎国会团显然很不高兴,因此,洪述祖回到北京后,三次同赵谈论该团情况,赵都态度消极,不愿理会。

    之二:“大题目”下所谓“要紧文章”之内涵

    1913年2月1日,内务部秘书洪述祖自上海到达天津,当日便给江苏驻沪巡查长、共进会会长应夔丞写了一封短信,内容如下:
    大题目总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价值也。阅后付丙。

    洪述祖此次南下,是受袁世凯委派,与应夔丞一同调查由国民党激进派发起的欢迎国会团的内情。由于“已得真相”,洪的使命可以说已经完成,但他却觉得还缺点什么。细揣此函语气,洪述祖似乎以为不乘机唆使应夔丞弄出点事情来,就不算完结,其内心之阴险可见一斑。而且洪述祖所欲达到之目的是不可告人的,故他提醒应夔丞“阅后付丙”。紧接着,2月2日洪述祖回到北京后,又给应夔丞发信道:
    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说必有激烈举动。吾弟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似亦不宜太迟也。

    所谓“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是指洪述祖已在“老赵”(即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赵秉钧)面前将“要紧问章”,“略露一句”;“说必有激烈举动”,则为“略露一句”的内容之一。“超然百姓姚之鹤”对此句的解释是:“‘说必有激烈举动’系赵(秉钧)说如此做去必有激烈举动,就洪函言之,其事实究竟如何,出于洪一面之词,此时固难定断,而字句之解释则不外是也。”这显然是错误的解读,把洪对赵所说的话,当成了赵本人所说。正因为洪述祖已经在“老赵”处做了铺垫,所以他才指示应夔丞“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否则“老赵”必觉突兀,不知所云。同时说明洪已告知“老赵”,这个“大题目”将会与应夔丞一起来做。洪述祖的这一手法,与上年秋冬间他电邀应夔丞入京时,指示应夔丞先发一电,专门向中央索款,如出一辙。至“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有国民党人以“杀宋取偿”来解释,如《国民月刊》按语谓:“‘题前迳电老赵索一数目’者,谓必于下手前预索一巨数,以便下手后取偿也。若辈志在金钱,然非有以金钱利用若辈者,若辈亦何苦杀人乎?”这显然是把“大题目”“要紧文章”及“激烈举动”“激烈文章”等均理解为了刺杀宋教仁。然而,这样的解释与函意并不相符,后面的分析中将会证明这一点。

    由洪述祖所发两信措辞来看,洪、应二人对于所谓“大题目”“要紧文章”具体指什么,彼此心照不宣,说明他们在上海已经有所谋划。那么,“大题目”究竟是指什么呢?《国民月刊》的解释是:“所谓‘大题目’者,盖倾陷国民党之手段也。”应该说很接近该函真实意思。由于当时袁世凯正为解散欢迎国会团的事,设法对付国民党激进派,而派洪、应调查该团真相即是举措之一,因此可以断定,洪函所谓“大题目”就是指设法对付国民党这件大事。由两信还可以看出,“要紧文章”与“激烈文章”意涵不同。完成“要紧文章”须有“激烈举动”,或须做一篇“激烈文章”,但此“激烈”并不一定指动用武力。而无论“要紧文章”还是“激烈文章”,最终都是为了做好“大题目”。

    那么,洪、应为做“大题目”,准备写一篇什么样的“要紧文章”呢?就在洪述祖寄出2月1日信件当天,应夔丞向国务院发出了“应密东电”:
    北京国务院赵鉴:应密。宪法起草创议于江、浙、川、鄂国民党议员,现以文字鼓吹、金钱联合,已招得江、浙两省过半数主张两纲:一系除总理外不投票,似已操有把握;一系解散国会,手续繁重,取效已难,已力图。此外何海鸣、戴天仇等,已另筹对待。夔。东。

    电文最后一句“此外何海鸣、戴天仇等,已另筹对待”,仍然是指应对欢迎国会团而言,“系解散国会团题中应有之义”。但从全电内容来看,此事显然不再是重点,洪、应的视线已经转向“宪法起草”,图谋通过操弄宪法起草来对付国民党人,而这就是洪、应为做好“大题目”打算完成的“要紧文章”。电文开头“宪法起草创议于江、浙、川、鄂国民党议员”一句,方祖燊认为是指“国民党时由王宠惠执笔起草有‘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与‘草案’,于民国二年三月二十八起,连续刊载于《民立报》上。”这个解释很明显是错误的,因王宠惠是粤人,并非“江、浙、川、鄂”人,而且王宠惠也不是国会议员。由于欢迎国会团主要诉求之一是“自由议定宪法”,反对政府干预宪法制定,这让袁世凯意识到必须尽快就此问题表明政府的态度。因此,欢迎国会团出现不久,袁世凯便决定“颁布宪法起草之命令,将政府筹备之法布告全国”,“以免种种纷议”。紧接着袁世凯决定设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并电饬苏督转知欢迎国会团,“将中央所拟宪法起草各办法为之说明,并准该团公举代表来京,参与宪法会议”,但欢迎国会团须“实行解散”。由此可以理解,“东电”将对付国民党人的重点,由设法解散欢迎国会团转向操控宪法起草,看似突兀,实则两者之间是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同时可以看出,洪、应这样做其实是为了紧密配合袁世凯的需要。只是这样一来,洪、应就从原先主要对付国民党激进派,转变为对付整个国民党。

    由“东电”可知,应、洪的宪法起草主张,主要强调两大核心内容:一是将来宪法中关于国务员的确定,除总理须通过国会投票外,各部部长均无须通过投票决定;二是总统有解散国会之权。这样的构想可以保证总统享有较大权力。应、洪试图通过操弄宪法起草来尽量制定出一部符合袁世凯心意的宪法,为此,除了要进行舆论宣传外,还必须收买国民党议员支持这一计划,这就是“东电”所谓“文字鼓吹”与“金钱联合”。

    之三:洪应构陷孙黄宋“激烈文章”出炉

    应夔丞“东电”与洪述祖“大题目”一函,都是在2月1日向对方发出的,洪述祖“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一函,则是2月2日发出的。按照当时的邮递速度,从天津或北京寄往上海的信件,最快需要两天,慢则需要三到四天。这就是说,应夔丞是在还未收到洪述祖两封来信的情况下,便发出了“东电”,可见其对于实施阴谋计划迫不及待,甚至有些抢头功的意味。

    应、洪图谋通过“文字鼓吹”与“金钱联合”手段,在宪法起草层面对付国民党人,但这显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议员来自各省,仅江、浙两省就有97人,其中江苏49人(参议员10,众议员39),浙江48人(参议员10,众议员38),怎么可能一一收买。况且,“东电”发出之时,距离国会召开还有两个多月,宪法起草委员会还未成立,洪、应等连哪些议员有“起草资格”都无法确定,如何收买?即如杭辛斋,应夔丞向袁报告说要收买他,但杭后来根本就不是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冬电”声称“已招得江、浙两省过半数主张两纲,一系除总理外不投票,似已操有把握”,显系张皇之词。

    至于赋予总统“解散国会之权”,应夔丞表示,“解散国会,手续繁重,取效已难,已力图”,这实际上是为提出接下来将要采取的别项动作预作铺垫,所谓“已力图”即是此意。那么,他们打算做什么呢?接下来我们看到,时隔一天之后,也就是2月2日晚6时,应夔丞在根本不可能收到洪述祖当天所寄“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说必有激烈举动”一函的情况下,再次迫不及待地向国务院秘书程经世发出“冬电”,请转赵秉钧。电文中将洪述祖预先已在“老赵”面前“略露一句”的“激烈举动”和盘托出,并隐讳地索要30万元款项。电云:

    国务院程经世君转赵鉴:应密。孙、黄、黎、宋运动极烈,黎外均获华侨资助。民党忽主举宋任总理。东电所陈两纲,其一已有把握,虑被利用,已向日本购孙黄宋劣史、黄与下女合像、警厅供钞、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用照片辑印十万册,拟从横滨发行。孙得信后,要黄遣马姓赴日重资买毁,索卅万,计定阳许阴尼,已得三万。一面又电他方要挟,使其顾此失彼,群壑难填,一伏一起,虽百倍其价,事终无效。此事发生,间接又间接,变象万千,使其无计设法,无从捉摸,决可奏功,实裨大局。因夔于南京政府与孙共事最切,知之最深,除空言邀誉外,直是无政策,然尚可以空名动人,黄、宋则无论矣。内外多事,倘选举扰攘,国随以亡,补救已迟,及今千钧一发,急宜图维。黎使田来沪筹款,迄未成。夔。冬。

    答案至此揭晓,洪、应所谓“激烈举动”或“激烈文章”,原来是要“向日本购孙黄宋劣史、黄与下女合像、警厅供抄、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用照片辑印十万册,拟从横滨发行”,以败坏国民党领袖声誉,从而达到打击国民党的目的,洪、应二人则可借机向政府索取一笔巨款。洪述祖知道,采取这样的“激烈举动”,或做这样的“激烈文章”,不可告人,因此在2月1日函末特别叮嘱应夔丞“阅后付丙”。由“冬电”来看,应夔丞计划这样做的理由,是因“东电所陈两纲,其一已有把握,虑被利用”,也就是说担心收买国民党议员操弄宪法起草之举反被国民党方面利用,因此,为保险起见,他已向日本购买“孙黄宋劣史”等,用照片辑印10万册,拟从横滨发行,以损毁国民党领袖声誉,从而使被收买的国民党议员不愿再追随国民党。应夔丞后来解释说,这样做是因为他看到国民党影响越来越大,自己“无力防阻党人”,因此欲“藉毁损其名誉,以杜一般社会之盲从,稍阻危机于一发”。洪述祖则说,这样做“不过欲暴宋劣迹,毁宋名誉,使国民共弃去之,以破其党派专制之鬼蜮而已”。但这样一来,洪、应对付国民党人的手法和内容就再次发生变化,由“文字鼓吹”与“金钱联合”操弄宪法起草,转为搜集所谓“劣史”,直接构陷国民党领袖人物。

    为了让政府相信这样做有其必要性,应夔丞在“冬电”中,不惜虚构、夸大事实,乃至以危言耸动政府。比如,电文首句以“孙、黄、黎、宋运动极烈”一语,来描述当时这几人“运动”正式大总统选举的严峻形势,但实际上黎元洪根本无意竞选正式大总统。早在1912年8月,德国《柏林日报》驻北京记者萨决曼就曾问黎元洪:“来岁正式政府成立,谁人将为大总统?副总统亦有意于此乎?”黎曰:“否。余不愿为大总统。余军人也,余愿仍服旧职,此人所望于余,余自忖亦能勉强承乏。至大总统一职,余友袁君将实膺之,余将竭余之全力以助。”孙中山也早就表示自己无意竞选正式大总统。就在“冬电”发出前几天,即1月29日,孙中山在接见日本驻沪人员宗方小太郎时,还表示自己“断不肯担任总统”,又表示:“余个人相信,袁乃最稳妥之人物,故第一期总统以举彼为得策。”在电末,应夔丞更以危词耸动政府,称:“内外多事,倘选举扰攘,国随以亡,补救已迟,及今千钧一发,急宜图维。”另外,电文谓“民党忽主举宋任总理”,同样不是事实。实际上,宋教仁自1912年末以来就一直在湖南老家,直到1913年1月20日方电告章士钊他将于1月21日到达武汉。而黄兴恰在宋教仁到达武汉之前,辞去湖北铁路督办之职,紧接着就去了上海。2月13日,宋教仁从武汉到达上海,这时孙中山已在两天前出发去了日本。应夔丞发出“冬电”前一段时间,孙、黄、宋等国民党主要领导人并不在一处,不可能做出“忽主举宋任总理”的决定。事实上,就在“冬电”发出前几天,报章仍有报道谓“国民党则种种主张不一,首以黄氏为大总统,否则以黎氏为大总统,以黄氏为副总统,而实权为黄氏所握;再次则以袁氏为大总统,以黄氏为国务总理;如形势上有变更,万不得已时,则以宋氏为国务总理,维持势力。”可见,国民党并未确定由宋任总理。

    为了借机索款,应夔丞又绞尽脑汁编造了“已向日本购孙黄宋劣史”等材料的曲折细节,向赵秉钧报告说,他的计划已经被孙中山知道了,孙中山要黄兴遣“马姓”到日本重资买毁,他所派购得“劣史”者一方面向“马姓”索要30万元,另一方面“阳许阴尼”,在获得3万元后,又电告第三方要挟“马姓”,使得“马姓”顾此失彼,“虽百倍其价”,终于没能买毁“孙黄宋劣史”等。应又自夸,此事之所以能做得如此“变象万千”,使孙中山等“无计设法,无从捉摸”,是因为他曾在南京临时政府供事,知道孙中山“除空言邀誉外,直是无政策”,黄兴、宋教仁就更不值得一提了。应夔丞在“冬电”中说向“马姓”索要30万元,实际上就是暗示赵秉钧,需要花30万元才能得到“孙黄宋劣史”等。然而,从后来情况看,政府并没有收到这些材料,事实上也根本没有这些材料。应夔丞说“拟从横滨发行”,其实是因为他心里知道,根本没有“劣史”可以购回国内,说“拟从横滨发行”不过是要拖延时日,掩人耳目罢了。正因为是虚构情节,所以我们看到,洪、应合作的这篇“激烈文章”,不久就无法写下去了。

    在洪、应的构陷计划中,还有一点须格外注意,即该计划的诋毁对象虽然包括孙、黄、宋三人,但孙、黄显然只是陪衬,宋教仁才是主要目标。这是因为,南京临时政府结束以后,孙中山便将主要精力转向“社会事业”,黄兴结束南京留守府留守工作后,也逐渐转向铁路等实业方面。唯有宋教仁,自从1912年7月辞去唐绍仪内阁农林总长后,即“专从事政党生活”。同盟会就主要是在他的积极努力下,于是年8月改组为国民党,以为掌握政权之准备。他大力宣讲政党内阁主张,并为国会选举奔走呼号,反对党舆论至有“在革命时代,宋实不如孙、黄,而在政党时代,虽孙、黄实不如宋也”之说。应夔丞特别告诉赵秉钧“民党忽主举宋任总理”,可谓用心险恶。在应夔丞看来,宋教仁是赵秉钧保住总理位置最大的威胁,因此他不惜虚构事实,欲以此激刺赵秉钧。当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导致宋教仁成为应、洪陷害的主要目标,即宋教仁于1913年1月下旬到达武汉后,欲行“以黎制袁”之计,一度与黄兴极力运动黎元洪出选正式大总统,而由国民党人出任总理,掌握实权。但最终遭到黎元洪拒绝,黎氏并将内情“和盘托出,尽情以电告袁总统,并自陈述衷情,甚不欲为总统”,导致黄、宋的计划失败。“冬电”所谓“孙、黄、黎、宋运动极烈”,部分含义似即指此,而所谓“内外多事,倘选举扰攘”云云,也似有所指。不管怎样,宋教仁此时已经被洪、应视为“出头鸟”,其后来成为洪、应刺杀目标,实在此构陷计划当中已露出端倪。

    之四:洪述祖唆使应夔丞对宋教仁“乘机下手”

    在2月2日应夔丞向国务院发出“冬电”后,构陷“孙黄宋”计划即进入行动阶段。赵秉钧继续被动卷入其中,袁世凯则积极推动,在洪述祖报告计划后袁氏“色颇喜”,并夸奖应夔丞“颇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进行”。

    然而,应夔丞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等,不过是其面壁虚构的情节,根本就不存在。应夔丞当时的判断是,在他提出计划后,袁世凯会先付款,让他去购买所谓物证。等款项到手后,他再和洪述祖设法构陷“孙黄宋”,敷衍袁世凯,给其一个交代。从洪述祖2月2日函要应夔丞“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来看,二人确有先取钱后办事的想法。而这样的想法产生自既有的经验——上年底5万元共进会遣散费就是袁世凯先付款,然后要应夔丞去办事,结果钱轻易落到了应、洪手中。只不过这一次应夔丞失算了,袁世凯似乎将信将疑,要求应夔丞先提供“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然后再付款。在此情形下,洪述祖为了获得款项,先后在2月4日、5日、8日、11日、22日五次发函,要应夔丞尽快将相关材料寄来,简直急如星火。原本打算空手套白狼的应夔丞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回应,洪述祖因此渐感失望,并失去耐心,于是案情逐渐向着另外一个方向演变。

    2月22日以后,大约有两个星期,洪述祖没有函电给应夔丞,直至3月6日,洪述祖才又自天津向应夔丞发出如下一函:
    夔弟足下:近日叠接下关所发二月廿五号各信(计五件,并《民强》领纸),又接上海德顺里信,又驻沪巡署信计二件。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法,手续不甚完好。如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并如何决议办法(此刻近于无征不信),并可在《民强》登其死耗,方是正办。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无有,连抄本亦未到,殊难启齿。足下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总以取印件为是);或有激烈之举(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方可乘机下手也……属《民强》逐日寄我一份为盼(交妥邮,今年阴历正月起)。观川启。三月六日。

    此函乃宋案证据中最关键之函,其内容已不再只是催促应夔丞提供所谓“宋骗案”材料,而是出现了关于“除邓”一案的表述。该案在现存宋案证据中仅此函提到过,案情不明。时人对宋案证据的各种解释也多不及此案,似乎此案与宋案关系不大。惟《民立报》曾分析道:“此函所云‘除邓’,未写明何人,然以事实揣之,必为《中华民报》邓家彦君。邓君主张激烈,不畏强御,其为袁、赵所忌无疑。然杀邓君而以杀耗登《民强报》,《民强报》讵肯为之作此大逆机关乎?是又太忍矣。”《民立报》国民党人显然不知,《民强报》其实早已在袁世凯的金钱支持下被洪、应收买了。邓家彦所供职的《中华民报》也认为:“此函所谓‘除邓’一案者,自其语意观之,当为邓君家彦。”不过,应夔丞后来在上海地方审判厅供称,邓“系邓良财,因在外招军,经其报告中央,由徐州军官捕杀。”洪述祖则于京师高等审判厅供称,“除邓”之函系赵秉钧令其代发的,“赵总理曾对其说明邓之名字,伊因日久忘记了”。其实,细读洪函中“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一句,可理解为:“除邓”之前,“须将登载其反对政府文字各报先期邮寄”。既然可于各报发表反对政府文字,则“邓”为文人而非武人可知,《民立报》推断“邓”为《中华民报》邓家彦就是有道理的,因该报正是以登载激烈反袁文字著称。邓家彦本人也认为,“除邓”之“邓”就是指他,曾在后来回应说,他当时在上海“发刊《中华民报》,专事反袁”,“日日著论攻击袁世凯及北京政府”。“宋教仁遇刺一案,连带搜出若干文件,其中有暗杀名单,余亦赫然列名,可见袁氏对余㘅恨之深”。不过,《民立报》和《中华民报》都只是就“除邓”对象为谁而论,并未注意到洪述祖何以要在此函中忽然提到“除邓”一案。

    由该函看,洪述祖是在收到应夔丞2月25日自下关所发各信,以及上海德顺里信、驻沪巡署信等一系列信件之后,在回复应夔丞时,忽然提到“除邓”一案的,这就说明,“除邓”一案在此前洪、应往来信件中很可能曾经提及,否则洪述祖于回信中忽然提及“除邓”,应夔丞将不明所以。退一步讲,即使洪、应此前往来信件不曾提及“除邓”,应夔丞也一定对此事有所了解,否则洪述祖不会以“除邓”这样的机密事件为例,来向应夔丞说明如何从中央领款。

    洪函云“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法,手续不甚完好”,意思是,现在中央财政万分困难,而我们取款的手续不甚完好,因此难以取款。紧接着,他举例告诉应夔丞,应当如何做才能取到款。他说:“如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并如何决议办法,并可在《民强》登其死耗(此刻近于无征不信),方是正办。”也就是说,若要“除邓”领款,必须将登载“邓”反对政府文字之各报先期邮寄,并就如何“除邓”提出办法,“除邓”之后还要在《民强报》登其死耗,这样才好领款。洪述祖举这个例子,是针对应夔丞迟迟未能提供构陷“孙黄宋”的材料而言,尽管两者性质不一,一为谋人性命,一为损人名誉,但都以从中央攫取款项为目的,从中央角度讲,都需要看到具体成绩,方可给款。故洪述祖紧接着写道:“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无有,连抄本亦未到,殊难启齿。”所谓“印件”即“宋犯骗刑事案提票”等,既然原件、抄本都没有,“殊难启齿”向中央索款。

    接下来,洪述祖提出两个办法,供应夔丞选择:“足下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总以取印件为要);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前半句洪述祖仍然要求应夔丞设法取得“印件”,不论原件、抄件均可,这是洪述祖第六次催促应夔丞。但自从2月2日应夔丞于“冬电”中向国务院报告已向日本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以来,已经过了一个多月,中间虽经洪述祖一次次催促,应夔丞始终未能提供材料,洪述祖对此显然已经不抱多大希望,他甚至应该意识到了应夔丞是想“空手套白狼”。事情到此,本应结束,可洪述祖却不这么想,他需要给袁世凯一个交代,更需要向袁世凯证明自己并非空言失信之人,当然他也不想放弃谋取私利的机会,于是头脑中开始生出邪恶想法,笔锋一转,向应夔丞提出了另外一个办法,即“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也就是“或宋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之意。洪并举例:“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意思是,“邓”这个人反对政府主张激烈,所以比较容易找到下手理由,而宋并非激烈之人,所以需要在宋“有激烈之举”时,“方可乘机下手”。不论“邓”为邓良财,还是邓家彦,所谓“除邓”“登其死耗”,均指置“邓”于死地无疑。洪述祖以“除邓”为例,向应夔丞指示无法提供“宋骗案”材料时对付宋教仁的另一办法,已明确露出杀害宋教仁之意。而且,洪述祖自此以后给应夔丞的函电中,“关于提票之事,并无一语道及,可见毁坏名誉之意思,业已变更”,杀宋之意,自兹确定。

    宋案发展至此,毫无疑问,案情开始发生重大转折,由构陷“孙黄宋”,特别是构陷宋教仁,开始转向对宋“乘机下手”。洪述祖作为杀宋造意人确定无疑,他在3月6日函末要求应夔丞转嘱《民强报》“逐日”寄其一份报纸,意思就是说,在随后的日子里,他将要密切关注该报何时登载宋教仁“死耗”了。宋教仁的命运如何,接下来就将取决于应夔丞怎样回应洪述祖3月6日函了。

    之五:所谓“燬宋酬勋位”

    在洪述祖于3月6日函中示意应夔丞可以对宋教仁乘机下手后,应夔丞于3月10日(蒸电)复电洪述祖,提出以6.62折的低价,购买中央八厘公债350万元,变相索取报酬。洪述祖于3月13日复电,内容如下:
    上海文元坊应夔丞:川密。“蒸电”已交财政长核办,债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过。燬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荫。十三。

    此电乃宋案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也是最难解释的证据之一。洪述祖要求购买八厘公债,但当时八厘公债票早已停售,只有六厘公债,所谓“债止六厘”即是此意。而六厘公债按规定最低只能以9.2折售出,应夔丞要求以6.62折购买公债,价格实在太低了,故洪述祖复电中又有“恐折扣大,通不过”之语,预为接下来向应夔丞回复留下余地。同时,因为担心低价购买公债不能成功,洪述祖这才转而抛出“燬宋酬勋位”以为替代方案。由此可见,洪述祖3月13日电看似由前后两句完全不相关联的内容构成,实则两句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逻辑关系。一直以来,研究者征引或解释宋案证据时,或只引此电后半句,以为前半句与宋案无关,或虽引前半句而对前后两句之间的关系完全没能揭示,实在是极大的错误。

    至于“燬宋酬勋位”之“燬”,争议颇多。洪述祖本人始终不承认“燬宋”是要杀宋。1913年5月3日,他在青岛发表通电,曾专就“燬”字进行辩解,称:“‘燬人’二字系北京习惯语,人人通用,并无杀字意义在内,久居京中者无不知之,岂能借此附会周内。”同月在接受青岛德国法庭讯问时又说:“余意不过系购买宋曾犯罪之证据,余所用之‘燬’字,因系北京通用语,故用之,该字并无杀人之意在内,仅系毁人名誉。”今人也有赞同洪说者。但需要指出的是,洪述祖原电所用乃“燬”字,而非“毁”字。今人不察,常用“毁”字解释“燬”字,不具有说服力。洪述祖试图将“燬”“毁”二字混为一谈,也是狡辩。查《辞源》,“燬”有二意,一谓“烈火”,一谓“燃烧”。再查《汉语大字典》,“燬”有四意:“火,烈火”;“日中火”;“燃烧,焚毁”;“同‘毁’,毁坏”。由此可知,“燬”字并无毁谤或损毁名誉之意。退一步讲,就算“燬”字可解释为毁人名誉,也不能否认该字还有“焚毁”“毁坏”之意,究竟应作何解,还应看其语境。洪述祖在3月13日电中说出“燬宋酬勋位”之前,已经于3月6日函中以“除邓”并“登其死耗”为例,向应夔丞明白指出对宋“乘机下手”可以作为一种选择,因此,此处“燬宋”指杀宋已毫无疑义。倘若“燬宋”是指损毁宋之名誉,则接下来便不需要讲“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因为自2月2日应夔丞向国务院发出“冬电”以来,洪、应二人早就在谋划购买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以毁宋名誉了。所谓“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其实是与3月6日洪函中“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相呼应。因此,“燬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其实是洪述祖更加明确地向应夔丞下达了指令:如果宋有“激烈之举”,就可“乘机下手”,条件是酬应以“勋位”。

    至于“酬勋位”,因为直接关系“燬宋”是否为袁、赵幕后主使,故各方争论甚烈。由于大总统才有权力授勋,国民党人以此为据,直指袁世凯为“燬宋”幕后主使。袁世凯亲自出面,致电谭人凤、黄兴等反驳。赵秉钧也力辩“燬宋酬勋位”乃洪述祖“诳应”之举,与中央无涉。就案情发展而论,洪述祖产生杀意后,曾在袁世凯面前试探可否“收拾”反对党一二人,结果被袁否决,而以他和赵秉钧并不融洽的关系,又不可能就杀宋之事寻求赵的支持,则他于3月13日致应夔丞电中提出“燬宋酬勋位”,就应当是假托中央授意。而通过分析3月13日电文内容,我们也可以看出,所谓“燬宋酬勋位”并非袁世凯的既定承诺,而是洪述祖为了应对应夔丞索取金钱回报抛出的一个替代方案,也可以说是一个诱饵。不仅如此,从洪述祖将购买公债一事“交财政长核办”可知,袁世凯就连应夔丞要求低价购买公债,事前也不知情,这就更加有力地证明了袁世凯并非“燬宋酬勋位”的幕后主使。关于这一点《宋案重审》有更加详细的讨论。

    至于洪述祖在3月13日电中忽然想到将“燬宋”与“酬勋位”联系起来,也是有缘由的。早在1912年9月下旬洪述祖经总统府顾问张绍曾介绍南下与应夔丞见面之初,勋位或勋章问题就已成为洪、应二人交流的一个话题。洪述祖返回北京后,于当年10月24日给应夔丞的第一封信中就写道:“吾弟手函望补寄,因要叙勋,非如此不可也。”洪要应补寄手函,意思是要应亲笔写出自己的履历,讲述自己的功劳,这是“叙勋”的需要。此事在当年10月29日洪述祖致应夔丞另外一函中也曾提到过,为此应夔丞写了两份“革命履历”,并请洪述祖改润。1913年1月10日,应夔丞在京还曾呈文大总统,请求对会党人士论功行赏,但由于稽勋局和陆军部为此事互踢皮球,事情未有结果。其事距洪述祖3月13日电提出“燬宋酬勋位”不过一个多月,因此,应夔丞看到这五字并不会感到突兀,反而会觉得洪仍将“叙勋”一事放在心上。应夔丞知道,“酬勋位”绝非洪述祖之权力所能办到,若非中央的意思,洪述祖怎敢作此承诺。而洪述祖将“酬勋位”与“燬宋”联系起来,则又让应夔丞相信,“燬宋”乃中央的意思,中央因其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损毁宋教仁声誉未果,故而改为杀宋,并以“酬勋位”作为回报。应夔丞被捕后,曾于1913年4月3日在捕房写一密信给内务部次长言敦源,托其律师海司(即爱理思或爱理斯)及翻译带到北京椿树胡同言敦源的住所,商量营救之法,信中就有“此案无论如何,供状、证据决不与第三人有所干涉的,死则可,累人则万无此理”等语,可证应夔丞始终误以为杀宋是中央的意思,故他以保证不牵连洪述祖以外第三人为言,请求言敦源对他施以援手。

    之六:“若不去宋”一语的确切含义

    接到洪述祖3月13日“燬宋酬勋位”来电后,应夔丞于当日给洪述祖写了一封长信,其中写道:
    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但事关大计,欲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宀木,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虽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余产拼挡,足可挪拢二十余万,以之全力注此,急急进行,复命有日,请俟之。

    所谓“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不过是假意表示。若应夔丞真是“向不希望”“功赏”,也就不会有前文所述应夔丞向洪述祖提供革命履历,以及呈请大总统论功行赏之举动了。应夔丞愿去杀宋,“酬勋位”之赏不能说毫无吸引力,但较之金钱报酬,勋位不过是虚名,并非应夔丞急切希望得到的。

    引文中“若不去宀木”之“宀木”,乃“宋”的析字,即“若不去宋”。其意涵极当注意,相关解释颇多,但分歧甚大。在政府一方面,视该四字为杀宋起意于应夔丞的有力证据。如袁世凯就据此四字将应夔丞视为暗杀主谋。他说:

    三月十三日以前各函电,似皆为解散欢迎国会团及应、洪串谋挟制讹诈各事,与钝初被刺案无涉。自三月十三日应致洪函,有“若不去宋”云云,寓有造意谋害之点。嗣后各函电,相承一气,确与宋案有关,是主谋暗杀者已可概见。

    赵秉钧也将此四字视为杀宋与自己及政府无关而“起于应之自动”的关键证据:
    盖应犯谋刺宋教仁,其杀机起于《民立报》载宋在宁演说,三月十三日应致洪函已明言之。以前各函电计时宋教仁尚在湘中。如洪述祖二月一日函有“大题目总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价值”之语,二月二日函有“须于题前密电老赵索一数目”之语,则前语藉解散欢迎国会以恐吓政府,后语为以解散该团自任,以便其私图。是时正沪上欢迎国会团发起之初,马迹蛛丝,尚堪寻索。其二月四日以后各函,则入于收买提票之事,直至三月十三日函,始露谋杀之端倪。即以该函中“若不去宋”一语而论,系属反挑之笔,尤见去宋之动机起于应之自动,而非别有主动之人。文理解释,皎然明白,此证明中央政府于宋案无涉者也。

    国民党方面却不是这样理解的。《民立报》于应夔丞3月13日函后附加按语,将“若不去宋”四字视为“应以除宋之说歆动中央之证据”。徐血儿更进一步认为,“去宋”动机虽然起于应夔丞,但若没有政府同意,不可能演成杀宋惨剧,为此他撰写长文对赵秉钧及袁世凯所云进行了有强力的反驳。

    然而,由于当时双方或急于为自己辩护,或急于驳斥对方,往往对应、洪往来各函电,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未能通盘分析,尤其未能揭示各函电的内在关联,因此不论是袁、赵的解释,还是国民党人的反驳,都犯了致命的错误。如前所析,杀宋之意洪述祖早在3月6日函中就已明确向应夔丞表示。3月13日下午洪又发电告应“燬宋酬勋位”,实际等于进一步下达了杀宋令。由3月13日应夔丞函开头“三月初九来函及十三号电均敬悉”一句可知,该函是为答复“三月初九来函”及3月13日下午刚刚收到的洪述祖“燬宋酬勋位”来电所写。其中,“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即是对“酬勋位”的回应,“釜底抽薪法”一语则是应夔丞对向国民党核心领导人下手的一种简洁又而较为形象的描述,因向国民党核心领导人下手会给国民党致命打击,因而譬之以“釜底抽薪”。“若不去宋,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意为“定要去宋,否则……”。应夔丞之所以要用这种强调口吻,是因为洪述祖在3月6日来函中,实际上向应夔丞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两个办法:要么取得“宋犯骗案刑事提票”,要么对宋“乘机下手”。应夔丞一直无法提供“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因此他特别强调了后者,以坚洪述祖杀宋之心。由此可知,应夔丞3月13日函实际上是他对洪述祖指示对宋乘机下手一种积极回应,并且把其意义提升到了“釜底抽薪”的高度。国民党人蔡世襄认为,从“若不去宋”“恐大局必为扰乱”等语可知,“应既遵洪旨以请款,更为危词以恫吓,盖恐中央或惧毁宋之不易而中途变志,故有此言,并非起于应自动也。”可以说近乎得其真意。

    应夔丞函中“虽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馀产拼挡,足可挪拨二十余万,以此全力注此,急急进行,复命有日,请俟之”云云,实际上是告诉洪述祖,自己将开始筹集经费,付诸行动。所谓“复命有日”之“复命”,就是要复洪述祖“燬宋”之命,倘若杀宋起意于应,则何来“复命”之说?统一党《新纪元报》在解释此函时,将“复命有日”错为“后命有日”,并谓:“此函系应与洪,应请洪俟后命,则此命之出自南方而非出自北方可知也。”该报显然是将繁体“復”字误为繁体“後”字,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总之,“若不去宋”云云是应夔丞对洪述祖唆使其对宋教仁“乘机下手”及“燬宋酬勋位”的积极回应,将这四字解释为杀宋起意于应夔丞,完全错误。今天,我们已无法判断,袁世凯、赵秉钧当初是真的没有看出洪述祖3月6日致应函的杀意,还是有意回避。鉴于袁氏曾与幕僚仔细研究过宋案证据,他们很可能意识到了该函内容对政府极为不利,因此极力回避。若果如此,那么袁、赵主动点出应夔丞3月13日回信中“若不去宋”一语,反复强调杀宋起于应夔丞之主动而与政府无关,就明显是为了防止国民党人将视点落到洪述祖3月6日致应函上。遗憾的是,国民党人在反袁疑袁心理作用下,急于批驳袁、赵的观点,而未能全面研究宋案证据,其结果便是落入到了袁、赵主导的辩驳议题当中,对于洪述祖3月6日致应函也就熟视无睹了。袁、赵看到此种情形,或许会窃喜,但对国民党人而言,实在是一个很大的教训。

    之七:“神圣裁判机关”宣告文暗藏的秘密

    宋教仁于1913年3月20日晚遇刺后,按常理,嫌犯应夔丞应当偃旗息鼓,静观事态变化,不料他却有一令人不可思议的举动,就是在3月23日向国务总理赵秉钧发出一函,说他发现一种“监督政党政府之裁判机关”所发印刷品,因事关大局,特将它寄给国务院。该印刷品题名“监督议院政府神圣裁判机关简明宣告文”(以下简称“宣告文”),内容主要是以一个“神圣裁判机关”的名义,对宋教仁、梁启超、孙中山、袁世凯、黎元洪、张謇、赵秉钧、黄兴等各党各派人物分别予以八字考语,威胁要对他们进行惩创;同时宣布该机关已经根据3月9日的判决结果,在3月20日首先对宋教仁执行了死刑。全文如下:
    呜呼,今日之民国,固千钧一发,至危极险,存亡呼吸之秋也。譬若婴孩,正维护哺养之不暇,岂容稍触外邪。本机关为神圣不可侵犯之监督议院政府之特别法庭,凡不正当之议员政党,必据四万万同胞授与之公意,为求共和之幸福,以光明公道之裁判,执行严厉正当之刑法,行使我天赋之神权,奠定我庄严之民国。今查有宋教仁,莠言乱政,图窃权位;梁启超,利禄熏心,罔知廉耻;孙中山,纯盗虚声,欺世误国;袁世凯,独揽大权,有违约法;黎元洪,群小用事,擅作威福;张季直,破坏盐纲,植党营私;赵秉钧,不知政本,放弃责任;黄克强,大言惑世,屡悮大局。其余汪荣宝、李烈钧、朱介人辈,均为民国之神奸巨蠧,内则动摇邦本,贼害同胞,外则激起外交,几肇瓜分。若不加惩创,恐祸乱立至。兹特于三月二十日下午十时四十分钟,将宋教仁一名,按照特别法庭三月初九日第九次公开审判,由陪审员薛圣渡君等九员一致赞同,请求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君判决死刑,先行即时执行。所有罪状,当另行罗列宣布,分登各报,俾中外咸知,以为同一之宋教仁儆。以上开列各人,倘各自悛悔,化除私见,共谋国是,而奠民生,则法庭必赦其已往,不事株求。其各猛省凛遵,切切。此布。

    宣告文寄出后仅过半日,应夔丞就于3月24日凌晨在英租界被抓获。3月25日上午10时,国务院接到了应夔丞来函及所寄印刷品,旋即于3月26日致电各省都督、民政长,转发了来函及印刷品。没想到捕房搜查应宅时,发现还有42件相同的印刷品,已经装入信封封好,贴有邮票,正待寄往《大陆报》等各处报馆,封皮下署“京江第一法廷〔庭〕缄”七字。真相至此大白,原来应夔丞寄往国务院的印刷品,是他自造的。

    由于该宣告文出现于宋教仁被刺身亡之后,时人对应夔丞寄出该宣告文的动机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即“故为惑人之计”。《民立报》具体分析道:“应犯既受袁、赵唆使暗杀宋教仁,又恐有人疑及中央所为,故发布此文,将各党重要人物及袁、赵等名亦胪列于内,以淆乱观听,使中央有辞推却。”而国务院转电各省,则被认为正如所谓“‘此地失银三百两,隔壁小二不曾偷’,作伪心劳,实足以表现其手段之恶劣而已”。对于该宣告文,当时租界会审公廨及中方法庭,以及后来研究宋案者,都不曾进行过解读。然而,如果我们能将该宣告文与共进会档案中所收应夔丞的两篇自述呈文底稿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联系起来,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其中隐藏着很重要的秘密。

    共进会档案共收有两份应夔丞自述呈文底稿,内容主要是叙述其参加革命的经历和贡献,是1912年应夔丞为求功赏而写的。两份内容不尽相同,其中一份自述其“籍贯浙江鄞县人……祖父圣渡,妣崔氏;父忠才,母叶氏;兄弟无。”另一份自述“夔丞原名义衡,字桂馨”。内容看似无关紧要,实则对解读宣告文隐藏的秘密具有重要意义。从宣告文可知,判决宋教仁死刑的是所谓“陪审员薛圣渡”,“圣渡”二字即取应夔丞祖父名字,由于应夔丞的岳父是曽为张之洞幕僚的薛培榕,“薛圣渡”实际上是由应夔丞岳父之姓与其祖父之名构造而成的。而判决宋教仁死刑的“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这个名字,则是取应夔丞母亲“叶氏”之姓与应夔丞早年所用“应义衡”之名构造而成的。这些私人信息非他人可知,这就有力地证明,该宣告文就出自应夔丞之手,宋教仁就是被应夔丞判处死刑的。由于应夔丞被捕后始终不承认宋教仁之死与其有关,确认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

    从“宣告文”可知,早在“三月初九日”,“副法官叶义衡”和“陪审员薛圣渡”等,就已经将宋教仁“判决死刑”了,恰好在洪述祖3月6日示意应夔丞对宋教仁“乘机下手”函发出后第三天。显然,应夔丞是在收到洪述祖3月6日来函后才于3月9日决定杀宋,并于3月10日致电洪述祖,以低价购买国债方式,变相索取报酬。相关证据链接可谓严丝合缝。

    由“叶义衡”(即应夔丞)自称“特别法庭”之“代理主席、副法官”,还可以看出,应夔丞背后另有主使之人,即“正主席、正法官”。联系应夔丞在准备寄往各报馆的装有宣告文的信封寄信人位置写下“京江第一法廷〔庭〕缄”这一信息,可知应夔丞所谓判决宋教仁死刑的“特别法庭”或“神圣裁判机关”,就是“京江第一法廷〔庭〕”。这个名字当然也是虚构的,但却非凭空捏造,它实际上暗示杀宋是由“北京”决定的,“京江”之“京”即指“北京”,“江”则指“江苏”。北京方面,在应夔丞的头脑中,就是中央,就是袁、赵,由洪述祖代表中央向他发号施令;但就事实言,洪述祖才是杀宋主谋,袁、赵与此事并无直接关系。江苏方面,就是应夔丞自己,时任“江苏驻沪巡查长”。应夔丞被捕后曾对看役说:“余甚望早日判结此案,使余得早日进京,总要做一番大事业,汝不信,拭目以待之可也。”若非主使之人来自北京,应夔丞怎会有这样的想法?与应夔丞交好的妓女胡翡云也于案发后在应夔丞家中被抓获,关押三日后被其相识之人保出,胡妓到处叫苦,谓:“应大人许我每夜在我处摆酒,渠之朋友均是阔大爷,碰和亦必不断;过节后应许我偕往北京,伊做官,我做他家小,岂不甚好?唉,我真命苦哉!”从这话亦可看出杀宋主使来自北京,并且应夔丞认定北京将会给其酬劳,否则他怎会对胡妓说将要到北京做官?

  • 吕颖 马璟程:近代汉口五国租界关系研究——基于法国外交档案的考察

    在近代中国租界史上,汉口租界是一组引人注目的存在。在这片长江之滨的狭长地带上,曾有英、俄、法、德、日五国列强由西南至东北比邻租地划界,形成了总面积约2.2平方公里的租界区。作为列强在中国内陆的主要基地,五国租界一方面扼守长江及京汉铁路这两条交通动脉的交汇处,对近代中国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另一方面,它直接介入了武昌起义等一系列重要历史事件,在近代中国政治史中也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各国租界既服务于不同列强的在华利益、又在长期共存中建立了广泛而紧密的联系,加之国际关系与本地局势的双重影响,彼此间表现出合作与竞争共存、妥协与冲突消长的复杂关系。因此,若要对汉口租界史作一全面客观的评价,便不能将其视为一个简单的整体或若干孤立的个体,而是应当对错综复杂的租界关系有所考察。

    国内租界研究的传统模式往往将重点放在单一租界的发展脉络之上,少有跨租界主题的讨论。仅就汉口而言,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归因于史料不足,尤其是外方一手档案的缺失。①近年来,随着法方一些外交档案的陆续解密,相关研究开始取得进展,如庄和灏的《基于清末变局的法国对华策略研究:1900-1912年》及葛夫平的《法国与晚清中国》等,对辛亥革命中五国驻汉领事的外交斡旋作了创新性的分析,但缺少对租界主体的关注;法国学者尹冬茗(Dorothée Rihal)的《汉口法租界(1896-1943):一份从受谴责到被接纳的遗产》对汉口各租界间的合作现象有简单涉及。②本文以法国外交部档案为基础③,试对汉口五国租界关系的演变历程作一专门考察,梳理其间各方的合作、冲突与妥协,分析背后的复杂利益动机,并关注这种关系的变动对租界自身命运的影响与冲击。

    一、租界初创时的竞争与合作

    长江自西南至东北流经湖北武汉段,与东西走向的汉水在市区附近汇流,汉口便位于两江交汇处北侧,并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成为列强在1858年《天津条约》中唯一要求增开的内陆通商口岸。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国人首先挟约来汉,于1861年3月21日会同湖北地方官府签订了《汉口租界条款》,将汉口旧市区以北自花楼巷至甘露寺一带共458.28亩的土地辟为英租界,开列强在汉租地设界之先河,并为五国租界的布局奠定了基础。④1865年,法国人仿效英国先例,从清政府手中取得了英租界下游直至汉口旧城垣通济门内土地的让与权,但因种种原因并未立约划界。⑤

    甲午战后,德、俄、法三国以干涉还辽“有功”为由,分别要求在汉口设立租界。1895年10月3日,德租界抢先开辟,其范围包括自通济门附近至下游李家冢一带约600亩的沿江地带。⑥此事引起了法俄两国政府的警觉,法国外交部遂电令其驻华公使施阿兰(Auguste Gérard)及汉口领事德托美(Joseph Dautremer)从速设立本国租界。⑦鉴于原法租界拟占土地已多为俄国茶商所租用,法俄两国经过协商妥协,最终同意瓜分这一区域。1896年6月2日,两国租界同时开辟,南侧的俄租界占地414.65亩,与英租界接壤;北侧的法租界占地187亩,与德租界隔城垣相邻。⑧1897年底,日本挟甲午战胜之余威,要求租占汉口德租界下游300丈沿江土地,其中囊括了德租界所觊觎的江岸火车站(又称刘家庙火车站),因此遭到了德国方面的强烈抗议。经湖广总督张之洞居中调和,将日租界沿江宽度缩减至100丈,并允诺修筑一条连接德租界与京汉铁路的货运支线,德方才收回异议。1898年7月16日,《汉口日本专管租界条款》签订,将面积共247.5亩的土地划为日租界⑨,汉口多国租界并立的格局正式确立下来。

    在借鉴上海等地经验的基础上,汉口五国租界各自发展出一套大同小异的市政管理体制。作为列强侨民在汉口的特殊居留和贸易区域,各租界在内部事务上拥有一定自治权,即不由租借国政府直接派员管理,而是由各租界纳税人会议(日租界称居留民大会)选举产生市政委员会(即工部局,日租界称居留民团行政委员会),负责租界市政、税务和警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作为列强势力在长江中游的重要据点,汉口租界又受到五国政府相当程度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五国驻汉领事对租界事务的影响上。其中,法国领事的权力最为广泛,他不仅兼任工部局董事会的法定总董,对租界一切内外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并且只接受驻京公使和法国政府的指示,而无需对纳税人会议负责,法租界的管理体制因此也被称为“领事独裁制”;⑩其他四国领事的权限虽不如法国领事,但也拥有否决纳税人会议决议和经由领事法庭施行治外法权的权力,日本领事还拥有租界警察署的直接领导权。(11)因此,五国领事既是租界忠实执行各自政府意志的监督者,又是租界当局对外和对上交涉的利益代表,在重大事务中常常扮演关键角色。

    各租界相继开辟后,并未满足于现有边界,而是很快掀起了一轮修约扩界的浪潮。早在日租界建立前后,自觉利益受损的德国人便急于要求获得补偿,1898年8月27日,清政府被迫应允将通济门北侧原为防御需要而预留的36.83亩土地并入德租界。(12)紧随其后的英租界援引此例,于8月31日得以将后部边界拓展至距汉口西城垣5丈止,新增土地达337.05亩之多。(13)至于面积最为狭小的法租界,则将扩张重心放在对铁路路权的控制上。自1900年,作为卢汉铁路端点站之一的大智门火车站在法租界后部破土动工后,法国领事玛玺理(Chassain de Marcilly)便多次要求向西拓界,意在图谋车站的控制权;经过张之洞等人的据理力争,最终勉强将其西界限制在距铁路护坡60丈处。1906年,日本领事水野幸吉仿效法租界的做法,声索日租界与卢汉铁路之间的千余亩土地,遭拒后又以《汉口日本专管租界条款》中的条文漏洞为要挟,于1907年2月9日迫使清政府签订新约,将租界北界外移150丈之远,新增土地375.35亩。(14)至此,除去各方其后擅自通过越界筑路手段向外蚕食的部分,汉口五国租界的大致范围基本确定下来。

    华洋边界趋于稳定后,租界的内部开发与建设工作陆续提上日程。尽管彼此相邻的地理位置和由此带来的集聚效应为相关领域的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这一点最初尚未得到各方的重视。开辟之初,出于招徕侨民与强化治安的需求,供电与照明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并引起了包括法国公兴洋行、德国西门子—舒克特公司和法比东方公司等多家企业的关注,但直到1905年末,供电事业仍未取得实质进展,时任法国驻汉领事卡莫尔(Frédéric Kammerer)的报告揭示了其中缘由:

    在每个租界中,民族主义情绪都十分高涨,无论是英国人、德国人还是法国人要求照明(专营)权,都足以引发其他各租界的反对。七八年来,人们相继提出过超过12种方案,但最后无一得以落实。看起来,单凭任何一个租界,都难以(对投标者)形成足够的吸引力。因此,各租界工部局确信,如果不搁置国家间的竞争,就永远找不到电力供应商;他们最终同意一致行动,并准备接受下一个可接受的报价,无论它出自何方。(15)

    1906年5月,一家英国皮货商创办了汉口电灯公司,并在俄租界内建设发电厂。(16)英、法、俄三国租界决定抓住这一契机,并约定彼此互通消息,以便利用其他租界获取的优惠条件为自身谋取利益,如法国领事喇伯第(Maurice Dejean de la Bâitie)就代表法租界工部局宣称:“法租界正在等待英国方面从汉口电灯公司获得优惠条件后采取最终行动,公司无法拒绝我方取得与英租界相同的优惠。”(17)经过多次谈判,各方签订正式协议,公司于1906年九、十月间开始陆续向三国租界供电。(18)

    随着供电问题的解决与租界的快速发展,对洁净水源的需求也愈发迫切。在此之前,汉口的日常用水均需从长江抽取,经明矾沉淀及滤水器过滤方可饮用。(19)租界开辟之初,曾尝试钻掘水井,但供应量不敷所需。(20)法国驻汉领事侯耀(Raphaël Réau)对此就曾担忧道:“我国租界大部分为居民区所覆盖……若自来水无法供应抑或供应不足,恐将有损界内业主利益,并为寻找租户增添新的困难。”(21)1906年7月,华商汉镇既济水电有限公司在英租界内成立,并在汉水畔的宗关建设水厂,计划向汉口全市供水。有了此前在供电问题上的合作经验,1908年,五国租界再次达成共识,决定将自来水业务专营权统一授予该公司,双方订立50年专营合同,由日商东亚兴业会社出借工程款项,并由英、法、德租界工部局负责提供施工材料及工程师。1909年,既济水电公司在张美芝巷口的水塔项目竣工,随后陆续开始向五国租界供水。(22)

    此外,万国医院的兴建与共管则体现了各方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协作。1909年春,为满足欧洲侨民的医疗需求,英、法、德、俄租界当局议定,各出资1.5万两白银,外加面向社会筹资3万余两,共同兴建万国医院。(23)其间,法租界工部局提出,为维护租界间合作的平等原则,各方应在医院的筹建事宜上享有均等权利,如果一方“不赞成如此使用已筹集或将要筹集的资金,或者认为落实多数人的主张可能会使己方开支过大,则有权拒绝分摊额外费用”。(24)1912年,万国医院在俄租界阿列色耶夫街(今黎黄陂路)竣工并投入使用,由四国租界各选派两名代表组成8人董事会负责管理,董事长轮流任职,所有经费开销也由各工部局平均分摊。(25)除此之外,各租界工部局还常年共同管理包括万国公墓在内的其他卫生设施,并在路政、警察及租界防务等领域保持着合作关系,尤以英、法、俄三方之间的合作最为紧密。

    纵观汉口租界的早期历史,不难发现,租界关系大致经历了由竞争到合作为主的转变。当清廷于甲午战败、汉口门户洞开之际,各列强代表纷纷挟约来汉,竞先要求租地设界,唯恐在瓜分狂潮中居于人后,这种竞争关系在法俄两国对德租界建立的反应及后者对日租界选址的抗议之中均有所体现。五国租界相继建立后,因各国不满足于既得利益,又引起了一轮修约拓界的连锁反应。由于最惠国待遇“一体均沾”原则的影响,一国租界的扩张往往为其他租界提供借口,因此这一时期各租界间呈现出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利用的微妙关系。至华洋边界趋于稳定、租界重心转向内部事务后,各方在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有所缓和,合作因素进一步占据上风。总体而言,自19世纪末至辛亥革命爆发前的十余年间,得益于比邻集聚的分布格局与互为依托的战略态势,五国租界在内部建设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基于互利原则的合作,并逐渐结成了较为紧密的利益纽带,汉口多国租界并立的格局得以进一步巩固,甚至被时人冠以“租界共同体(Community)”(26)之名;正是这种广泛的共同利益,以及在维护租界区整体安全上的一致诉求,为辛亥革命期间各租界的协调一致奠定了基础。

    二、辛亥革命中的协调与团结

    辛亥革命前夕,中国社会的变革趋势已隐约为汉口各租界当局所察觉。早在1910年5月,法国驻汉领事穆文琦(Georges Morisse)便代表工部局致信外交部,请求为法租界巡捕房增拨武器弹药,以应对迫在眉睫的动乱风险,这一主张也得到了对时局深怀忧虑的马士理(Pierre de Margerie)公使的赞同。(27)果然,到了1911年10月9日,革命党人孙武在俄租界不慎引发爆炸,引起租界巡捕及清军大肆搜捕,直接导致了武昌起义的仓促爆发,也将一江之隔的汉口租界卷入革命的漩涡之中。

    1911年10月10日晚,武昌起义爆发,革命军经一夜激战光复武昌全城,湖广总督瑞澂逃到江面的兵船上。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局,各租界均认识到,在局势尚不明朗前,当务之急是维护自身安全。次日,五国领事在领事团会议上达成共识,约定“除非遭到挑衅,否则应避免干预及采取任何敌对行动”。(28)遵照这一共识,各租界初期对交战双方均采取了消极中立的立场。11日上午,汉口道台奉瑞澂之命请求五国领事派炮艇至武昌江面巡弋,以阻止革命军渡江,并未获得应允;12日,革命军北上占领汉口,湖北军政府亦多次照会五国领事,要求各租界不得援助清政府或收留其官吏,也未收到回复。(29)而当停靠在租界水域的清军巡洋舰于13日轰击武昌时,五国领事同样立即联名警告道:“该舰不得自租界范围内向其他中国城市开火或发动进攻,否则务请离开我方水域。”(30)

    自10月12日起,随着清朝陆军大臣荫昌及海军提督萨镇冰等陆续率军前来镇压起义,汉口局势日趋紧张。英国领事葛福(Herbert Goffe)力主尽快撤侨,他在领事团会议上表示,萨镇冰“只专注于实现(战争)目标,毫不在乎租界安危……他将占领租界一侧的江面来轰击革命党人的要塞”,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革命军朝租界方向回击。最初,葛福的主张得到一些赞同,但法国领事侯耀担心中方会趁机收回租界,他认为撤侨主张是“莫名其妙的危险言论”,提醒与会者“我们的首要职责是确保租界的安全”,并建议为此分别设法向交战双方展开斡旋。出于维护租界安全的共同利益,侯耀的意见最终得到一致采纳,各租界立场开始由消极中立转向积极中立。一方面,在日本海军第三舰队司令川岛令次郎的干预下,萨镇冰被迫于16日允诺“尽可能在不危害外国租界的前提下开展炮击”。(31)另一方面,租界当局也调整了此前对革命党人的不接触态度,10月17日,五国领事推举代表前往湖北军政府,要求保护在汉侨民;18日凌晨,各领事馆又同时发出布告,宣布严守中立,以换取革命军对租界区的保护。(32)同时,列强也以维护租界安全为名陆续派出军舰,至10月16日,汉口江面已停泊有英舰五艘、美舰三艘、法舰一艘、德日军舰各两艘(33),各方议定“由义勇队及巡捕在租界内执行定期巡逻,必要时则由停靠在三处码头内的战舰派出登陆部队提供支援”。(34)有了上述三方面的安全保证后,关于撤侨的讨论才暂时告一段落。

    10月26日,袁世凯的北洋军经激战攻占租界区北侧的刘家庙一带,汉口战局急转直下;29日,冯国璋下令焚烧汉口市区,英租界以南的大片繁华地带化为焦土。至11月1日,革命军退守汉阳,双方沿汉水展开拉锯并相互炮击,租界安全开始受到直接威胁。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中,“双方冲突不断,武昌和汉阳遭到轰炸,炮弹不时落入租界,界内生活艰难困苦,一切商业活动均已被迫停止,人心惶恐不安。”(35)时值长江枯水期,大型军舰难以继续留驻租界码头,英德两国舰队司令均率领主力撤往上海。(36)法商东方汇理银行汉口分行告急称:“由于大型军舰的撤离,我们正处于危急关头,目前各国保卫租界的可用兵力已经锐减到陆战队的500名水兵,而他们正处于交战双方60000名士兵的重围之中。”(37)延宕的战事不仅对租界自身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也与各列强的利益诉求背道而驰。彼时同盟国与协约国两大军事集团的对峙局势日趋严峻,迫使其在对华问题上不得不采取谨慎守势,各国既不愿看到南北战局陷入久拖不决的境地,更恐惧于中国政局的失控与无序化,唯一野心勃勃的日本也受到英日同盟的约束,五国列强对待中国革命因此达成了所谓“大国协调”的共识,即“强调只有一个更加稳定的、能够代表全中国的政府才能获得列强的财政支持,并支持袁世凯获得实质权力”。(38)

    在这一背景下,各国调停止战的意愿愈发迫切。随着11月27日革命军失守汉阳,双方在武昌进入相持阶段,列强的斡旋活动随即展开,地处前线的汉口租界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早在11月初,俄国领事敖康夫(Andrey Nikolayevich Timchenko-Ostroverkhov)便代表领事团分别致函黎元洪与冯国璋提议停火,但这次失败的停火只维持了两个小时。(39)攻占汉阳后,清军在英国公使朱尔典(John Newell Jordan)的劝说下,同意仅用大炮轰击武昌,以便迫使革命军退让;至29日,黎元洪派出特使至英租界要求停战三日,英租界当局于是抓住机会积极协调谈判。12月1日,交战双方商定自3日8时至6日8时停战三日,由英国领事葛福签字见证。此后,在各国领事不断斡旋下,停火协议得以不断延长,直至次年1月6日清军北撤,汉口本地的紧张局势与租界区的危机方告解除。(40)

    纵观辛亥革命期间五国租界的应对举措,尽管各国在若干问题的看法上有所分歧,但在具体行动上基本保持了协调一致。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合作局面的出现,固然是出于维护租界安全的共同诉求,但其根源则在于五国列强就对待中国革命所达成的“大国协调”妥协;然而,处在一战爆发的前夜,这种妥协无疑是短暂而不可持续的,五国租界在非常时期的团结表象反而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矛盾。一方面,根据法国驻沪领事喇伯第的观察,“那里(汉口)的欧洲人之间存在着强烈分歧,海军将领们的意见不一,他们对领事们的看法也不以为意。”(41)偏向代表租界当局利益的领事团体与偏向直接执行本国政府意志的海军将领之间意见时常龃龉。另一方面,各租界之间的关系也并不融洽,如日租界当局便趁机炮制所谓“德国教官指挥清军炮击革命军”等一系列反德谣言,试图削弱后者在革命军中的声誉。(42)随着租界安全危机的解除,特别是新一轮扩张契机的出现,租界关系中暂时被压抑的竞争与对立因素逐渐抬头,为之后联合扩张计划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三、扩张博弈中的联合与分歧

    1907年《日本添拓汉口租界条约》签订后,汉口的华洋边界维持了数年的稳定,但在平静的表象之下,新一轮扩张计划正在酝酿。例如,法租界对大智门车站一带的土地始终虎视眈眈,时任驻汉领事玛玺理在1902年末给外交部的报告中即直言不讳地写道:“我们所要求的比已经得到的还要多,因为我们本可以一直扩张到铁路线,却在距离它185米处被迫止步了……然而,在接受目前(中方)同意让与的部分后,我们至少已经处在十分有利的形势之下,这将帮助我们在必要的时候吞并那些明显注定并入法租界的土地。”(43)在当时,玛玺理的看法无疑具有代表性,对租界后部土地的控制不仅能够给各租界当局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还使其能够直接干预铁路事务,进而成为要挟中国政府的谈判筹码。因此,正如侯耀所言,当这一契机随着武昌起义的爆发到来时,“可以预见,各租界的领事长官会利用当前的形势,以确保租界安全为由,主张扩展租界。”(44)

    1911年10月20日,英、德、日三国舰队司令向各国驻汉领事发出联名信,提议若将“租界后方介于现存边界与京汉铁路之间的土地”并入租界或至少“清空其上现存的破旧民房,以建立一片中立区域”,则“汉口国际租界的安全程度,以及租界共同体在暴动和叛乱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举措的成效,都将得到极大提升”。(45)尽管海军的提议主要着眼于军事防御目的,但在代表租界利益的领事们看来,实现租界扩张才是他们的首要目标,如侯耀便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不愿质疑各国海军司令起草其宣言时的善意……他们或许仅仅满足于提议沿租界建立一片纵深为150-200米的中立区域以充当防卫前沿,但这已经无法满足(领事们)被唤醒的欲望了,因为他们想要的是实质性的土地扩张。”(46)因此,在11月初的领事团会议上,五国领事默契地否决了设立中立区域的建议,而是直接讨论起了扩张后各国边界的划分问题。

    起初,英国领事葛福建议,将各租界现有边界向西延伸至铁路,相邻两条边界线之间的区域即为各方的扩张份额。(47)这一方案(以下简称“英国方案”)对英德两租界极为有利,因此得到了德国领事米雷尔(Max Müller)的大力支持,后者甚至将该方案私下汇报给驻京公使团,试图先发制人。(48)然而,英国方案留给法俄两租界的扩张面积过于狭小,因而引起两国领事的强烈不满,如侯耀便愤愤不平地表示:“我国租界拟扩张的面积仅有165×350米这样微不足道的部分,而英国人……扩展的面积甚至比我们的十倍还多。”(49)但葛福自恃英国在汉实力雄厚,牢牢把握会议的主动权,甚至讥讽法方称:“你们应当获得的利益与你们能够提供的防御是成正比的。”(50)受了羞辱的法国外交官只能在给外交部的信中抱怨道:“我们(在汉口)的地位完全居于英、德、日、美等国之下……汉口的法国侨民等了七天才盼到一艘法国军舰,这无疑导致了令人相当不快的后果。”(51)

    尽管各租界在利益瓜分问题上争执不下,但为了继续维持租界合作的大局,五国领事仍勉强同意联名将基于英国方案的扩张计划提交公使团。(52)然而,在等待回复期间,各租界当局私下却各有动作,如侯耀就向法国驻华代办裴格(François Georges-Picot)解释称,自己同意署名仅仅是“不愿意在扩展租界这个原则问题上与同事们产生矛盾”,并“指望在接下来的土地分配中得到公正的对待”。(53)他还向裴格转达了法租界工部局董事会的诉求,希望修改既有方案,以英租界延长线和铁路的交汇点作为相对于长江的平行线,作为租界扩张的西界,并以该界限的垂线作为各租界的新边界。(54)与此同时,极力支持英国方案的德租界当局,以协助汉口地方当局为幌子,擅自派出巡捕占领了拟扩张的区域,并渗透至法租界与大智门车站间的玛领事街(今车站路)一带,不甘示弱的法租界则派出安南巡捕驱逐了德国岗哨,并且强行接管了部分车站防务。(55)而在公使团内部,五国代表的意见也并不一致,一些其他国家的公使甚至主张仿效上海建立一处公共租界。(56)面对重重矛盾,加之汉口时局仍动荡不安,公使团不得不决定暂时搁置租界扩张事宜。

    1912年5月,随着中国政局渐趋稳定,在英国公使朱尔典的授意下,葛福提议五国领事开会重新商讨租界扩张的划界方案。会上,侯耀再次提出了法租界的利益诉求:

    在当事五国领事共同讨论初步计划的时候,我向同事们指出了我方相较于其他租界所处的不利地位,并且建议从相邻租界的扩张面积中划拨一些增加到法租界的份额之中。我展示了一种更加友好的划界方案,看起来同事们似乎倾向于接受这一方案,而不是我的英国同事所主张的更加不友好且不通融的版本……因此,当葛福先生询问我是否同意在涉及我国租界后部土地的问题上采用(他的)方案时,我回复称我不认为自己能够这样做。(57)

    由于以法租界为首的激烈反对,此次领事团会议依旧没有达成实质共识。到了1913年初,北洋政府与五国银行团就“善后大借款”的谈判进入关键阶段,列强认为有机可乘,决定借此契机加速推进汉口租界的扩张谈判。同年3月,公使团要求各租界当局尽快就“扩张计划在哪条边界与何种情况下可以实施”的问题达成一致(58),五国领事因此屡次开会讨论。直到5月份,经过多方妥协,各租界勉强同意以之前的英国方案为基础,部分满足法租界当局的要求,将俄租界拟占铁路街以北、德租界拟占奥古斯塔街(今一元路)以南的区域让与法租界;英国方面也承认“本国租界扩张面积过大”,同意将拟占北京路以北部分让与俄租界作为补偿。经此调整,英、俄、法、德、日五国租界的拓展面积分别约为33.1公顷、17.8公顷、12公顷、25.9公顷与15.5公顷,虽然彼此仍有差距,但已处在各方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59)(见图1)

    图1 1914年汉口五国租界联合扩张计划示意图(60)

    然而此时,“善后大借款”合同早已签订,五国未能借机实现修约扩界,虽然新任法国公使康悌(Alexandre-Robert Conty)仍持乐观态度,宣称“我们决定等到中国政府被新的贷款协议所束缚的时候,那时它就会出于特定的理由而渴望赢得五国列强的善意,我们确信这天已经不远了”(61),但等到中外双方正式敲定谈判日期,时间已经到了1914年。在3月16日北洋政府外交部长孙宝琦与公使团举行的首轮谈判中,预想中五国团结一致的景象并未出现。德国公使哈豪森(Elmershaus von Haxthausen)并未亲自出席,而是仅仅委派其翻译夏礼辅(Emil Krebs)代为参会,后者全程缄默不言,当康悌“小声请他强化我们的论证时”,他回应说他“其实不怎么相信我们的方案会取得成功,尽管这一动议是由其上司提出的”;(62)至于日本公使山座圆次郎,则只是“全神贯注地聆听着谈话,并仅仅满足于在某些特定时刻做简短的评论”。(63)由于德日代表的“消极怠工”,独木难支的英法两国公使并未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谈判在历经三个小时后不得不草草收场。

    纵观此次联合扩张计划由提出到破产的全过程,可以发现,各租界团结一致的表象之下始终潜藏着两重危机:如果说领事们为扩张份额而争执不休,体现的是各租界自身利益的竞争与对立,那么日德两国代表在谈判桌前的消极态度,则暗示了五国列强在华利益间的日益分歧。例如,早在1912年1月间,日本便以保护租界侨民为由,擅自派遣陆军侵入汉口,并假借大仓洋行之名购地,于日租界西北侧修建永备兵营。这种单方面的行动侵害了中国主权,即使在历次不平等条约文本中也无据可依。另外,此前五国制定联合扩张计划时,日租界当局曾要求兼并下游大片沿江土地,但遭到各方一致反对而作罢。(64)日本代表既担心中国政府追究汉口兵营一事,又对扩张方案本身心怀不满,因此在谈判期间选择了冷眼旁观。至于德国,最初曾是共同扩张倡议的积极拥护者,但到了1914年,同盟国与协约国两大军事集团间的对峙已经空前尖锐,一旦战争爆发,汉口德租界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各协约国租界的重围之中,是否能够自保尚未可知,更谈不上对土地扩张的热心了。从这一角度看,此次联合扩张尝试的失败也暗示了各租界未来的黯淡命运。

    四、战时变局下的破裂与终结

    事实证明,德国方面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随着1914年7月28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骤然爆发,短短一个月间,德国相继与俄、法、英、日四国开战;尽管在北洋政府初期的中立政策与列强无意扩大亚洲战场的共识之下,汉口德租界又安然存续了三年,但它与其他租界此前建立起的合作关系已濒于破裂。1917年3月14日,北洋政府宣布与德国断交,湖北省政府随即派员于3月28日正式接管了德租界。(65)由于当时中国已经加入协约国阵营,其他四国列强对此不仅未加阻挠,反而乐见其成,法国领事陆公德(Georges Lecomte)甚至在1918年5月写给外交部的报告中幻想:“一旦德国人被逐出中国,我的前任(侯耀)与公使馆方面所讨论的领土调整就会得以实现,这将使我们一直扩张到奥古斯塔街。”(66)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中方明确提出收回天津、汉口德租界,并得到《凡尔赛和约》正式文本的支持,但因中国代表拒绝在合约上签字,收回租界一事暂且延宕。至1921年5月,中德两国单独签订《中德协约》,德国声明放弃一切在华特权,汉口德租界正式交还中国,原先的多国租界并立格局开始出现缺口。

    1917年,另一交战国俄国爆发了十月革命,新生的苏俄政权为了打破外交孤立,于1919年至1923年间三次发表对华宣言(即“加拉罕宣言”),许诺放弃包括汉口俄租界在内的一系列在华特权。1920年9月15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密令各省交涉员调查俄租界及俄侨状况,为接收俄租界做好准备。(67)然而,英法等国高度敌视苏俄政权,不仅支持旧俄领事继续履职,还意图阻挠中方收回俄租界,表现出与对待德租界截然相反的态度。其中,法国由于国家利益与俄国高度绑定,加之两国租界间的密切关系,态度尤为强硬。1920年10月8日,陆公德向汉口交涉署抗议称“俄租界实质上是中方1864年许诺让与法国土地的组成部分,后来根据俄法两国同中国达成的协议于1896年让与俄国人,甚至其警察条例也是由法俄领事共同拟定的,因此未经我方同意中方无权单方面改变其现状”;他还下令负责维持俄租界治安的安南巡捕不得服从中方命令,试图展开消极对抗。(68)不过,相较于法国,英国的在华权益分布广泛,并不愿意为维护俄国在汉口一地的利益而损害中英关系,因此反对态度并不坚决,陆公德指责英国“意在通过牺牲他人利益来表明对中国人计划的顺从,从而为自己赢得中国人的感激”。(69)在英国的影响下,列强内部的妥协看法占了上风,1920年10月11日,公使团向北洋政府发出一封被法国驻华代办慕古海(Gaston Maugras)视为“形式含糊、语气怯懦”的照会,仅建议“中国政府同外交使团达成协议,以寻求管理俄侨利益的临时办法”,未采纳法国方面关于将俄租界交由国际共管的主张。(70)面对列强间的分歧,北洋政府于22日作出强硬答复,申明“没有理由与外交使团就此事展开讨论”(71),并于1924年5月31日同苏联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正式收回了俄租界。

    各国公使阻挠交还俄租界一事,可以视作列强挽救汉口租界秩序的最后一次尝试;此后,英、法、日三国租界在空间上陷于互相分隔的状态,在中国日益发展的收回利权运动面前愈显孤立。1927年1月3日,由于汉口的英国水兵擅自冲出租界,武力驱散参加北伐胜利庆祝活动的游行群众,酿成“一·三”惨案,爱国群众愤而于5日下午冲入并占领了英租界,武汉国民政府顺势予以接管,英租界当局撤到长江的军舰之上。1月11日,英国使馆参赞欧玛利(Owen O’Malley)抵汉,双方就收回英租界一事展开谈判,其间英国调来大批军队进驻上海,试图以恫吓手段维系其在华特权,并向日法两国请求武力协防与外交配合。然而,两国既恐惧招致中国反帝运动的敌视,又将此事视为撼动英国在长江流域主导地位的契机,因此在得到国民政府关于维护法日租界安全的明确保证后,便达成了不干涉的默契,并一致拒绝了英国的出兵请求。(72)由于得不到各国支持,英国不得不于2月19日同国民政府签订《收回汉口英租界之协定》,将英租界正式交还中国。

    自1917年至1927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与中国革命风潮的冲击之下,汉口的德、俄、英三国租界相继交还中国,尤其是1927年英租界的收回,对原有的租界秩序造成了沉重的打击。此后,汉口的法、日两国租界虽然继续存在,但日租界当局的政策逐渐转向为日本全面侵华的国家战略服务,而法租界当局则专注于谨慎地维护其既有权益,尤其是应对中国政府及民间此起彼伏的收回租界的呼声,两者间的利益联系趋于微弱,也几乎再未开展过重要的合作,事实上宣告了所谓“租界共同体”的瓦解。抗日战争后期,日本为了帮助汪伪政权笼络人心、挽回战场颓势,宣布放弃在华治外法权,于1943年3月导演了所谓“交还”日租界的闹剧,并经由纳粹德国向法国维希政权施压,使汪伪政权于当年6月得以将汉口法租界一并“接收”。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重新接收了日法租界,汉口这座城市的百年租界史也随之正式画上了句号。

    结语

    相较于近代中国其他通商口岸,汉口各租界间的互动更加频繁,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租界关系。唇齿相依的地理分布与扩大在华特权的共同诉求,为租界间的团结协作提供了天然基础,而帝国主义列强间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又不可避免地将各租界卷入国家层面的利益冲突。因此,合作与妥协、矛盾与冲突,构成了租界关系的一体两面,二者相互交织,并随国内国际局势发展而不断变化,使租界关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特征。

    自19世纪末汉口多国租界并立格局建立至辛亥革命的十余年间,得益于外部扩张的暂停与内部建设的展开,租界合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扩展的过程,并逐渐成为租界关系的主流。这种合作局面的出现,既有各租界资源共享与利益均沾的考量,又是各国列强共同瓜分和控制中国策略的体现,二者相互作用,催生了所谓的“租界共同体”。这种协调与合作不仅促进了各租界初期的蓬勃发展,还一度在辛亥革命期间的共同防卫行动中达到高潮,有力地确保了租界区整体的安全与稳定,使得这一“国中之国”安然度过清末民初的政治动荡,得以继续存续。

    然而,前期的团结表象之下始终潜藏着两重危机。一方面,各租界间的合作是依靠共同利益的纽带而维系的,各租界当局参与合作事务的初衷是扩大自身利益,而非租界共同体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作为列强在华利益的主要基地与对华政策的重要工具,租界自身仍须服从并服务于各自的国家利益。当各租界度过非常时期的困境后,上述两重危机便暴露无遗。首先,各租界当局在联合扩张计划中因利益分配问题争执不休,致使扩张企图一再延宕并无果而终,对本就松散的利益共同体造成了沉重打击。随后,一战的爆发激化了列强间的国家矛盾,从根本上削弱了租界合作的基础,并直接促成德、俄两国租界的撤废。自此,汉口多国租界并立的格局趋于瓦解,并在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收回英租界后不复存在,宣告了这一存续三十余年的租界间关系的终结。

    回顾这一时期的中外交涉,我们不难发现,汉口租界关系的演变也是近代中国收回租界斗争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在五国租界开辟与早期扩张期间,面对各方“利益均沾”的联合施压,积贫积弱的晚清政府无力抵抗,致使各租界当局的企图往往得到满足。在辛亥革命期间,由于五国租界的团结协作与一致对外,各列强在汉特权不仅未受损失,反而得到了交战双方的承认保护。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1911-1914年的租界联合扩张事件中,得益于各国从租界当局至公使团内部的龃龉不和,北洋政府不仅免于被乘机勒索,还在正式谈判中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此后,中方又成功利用协约国与同盟国间的对立收回了德租界、利用苏俄与英法间的矛盾收回了俄租界,并通过安抚与分化法日两国的策略收回了英租界,从而逐步收回了这些国家的在汉利权。由此可见,汉口租界关系的发展与变动不仅左右着租界历史本身的脉络,对于中国政府和人民反抗列强侵略、要求收回租界的斗争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注释:

    ①目前国内学界以汉口租界为主题的研究专著,主要有《汉口租界志》编纂委员会编:《汉口租界志》,武汉出版社2003年版;周德钧:《汉口的租界——一项历史社会学的考察》,天津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王汗吾、吴明堂:《汉口五国租界》,武汉出版社2017年版。上述研究均使用国内的中文史料与档案,鲜见对法方原始档案的引介与使用。

    ②庄和灏:《基于清末变局的法国对华策略研究:1900-1912年》,贵州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葛夫平:《法国与晚清中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Dorothée Rihal,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Hankou(1896-1943):de la condamnation à l’appropriation d’un héritage,thèse de doctorat,Université Paris VII-Denis Diderot,2007.

    ③下文所用法文外交档案均引自Ministère français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MAE),Centre des archives diplomatiques de la Courneuve (CADC),Nouvelle série-correspondance politique et commerciale 1897-1918,sous-série:Chine (NS)系列和MAE,CADC,Direction des affaires politiques et commerciales 1918-1922,série E:Chine (E-Chine)系列。

    ④⑥⑧⑨(11)(12)(13)《汉口租界志》,第26、27、28-30、31、244、31-32、32页。

    ⑤Dépêche d’Auguste Gérard,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 à Marcellin Berthelot,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6 janvier 1896,MAE,CADC,NS,Article 281,p.79.

    ⑦Télégramme de Gabriel Hanotaux,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à Auguste Gérard,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21 septembre 1895,MAE,CADC,NS,Article 281,p.59.

    ⑩Règlement d’Organisation Municipale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Hankéou,1er mai 1898,MAE,CADC,NS,Article 284,pp.11-13.

    (14)1898年的《汉口日本专管租界条款》中有“此次所定日本租界,以界址过于窄狭,将来商户盈满,则当临时酌妥情形……购买妥宜地基,以便日后设立工厂”等表述,成为日租界要求展拓的口实,参见《汉口租界志》,第31-33页。

    (15)Dépêche de Frédéric Kammerer,consul suppléan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Maurice Rouvier,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6 novembre 1905,MAE,CADC,NS,Article 283,p.213.

    (16)(17)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er mars 1907,MAE,CADC,NS,Article 284,p.29.

    (18)(19)(22)《汉口租界志》,第375、376、376页。

    (20)Concession française à Hankéou-Rapport sur voirie,remblais,éclairage électrique et service des eaux,15 janvier 1908,MAE,CADC,NS,Article 284,p.97.

    (21)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1 juillet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p.12-13.

    (23)(24)Conseil d’administration municipale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à Hankéou,Compte-rendu de la gestion pour l’exercice 1909,MAE,CADC,NS,Article 284,p.276; p.288.

    (25)(29)《汉口租界志》,第303、406-407页。

    (26)Three Admirals to Consular Body,Hankow,October 20th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29.

    (27)Dépêche de Pierre de Margerie,ministre de la France en Chine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1 mai 1910,MAE,CADC,NS,Article 284,p.299.

    (28)(30)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3 octo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7,p.309; p.310.

    (31)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6 octo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p.15.

    (32)《汉口租界志》,第406页。

    (33)丁名楠、张振鹍等编:《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26页。

    (34)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3 octo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7,p.311.

    (35)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8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30,p.167.

    (36)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général de France à Shanghai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13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30,p.122.

    (37)Télégramme de la Banque de l’Indo-Chine à Justin de Selves,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2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30,p.254.

    (38)章永乐:《重审辛亥革命中的南北议和》,《清史研究》2023年第1期,第47页。

    (39)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4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9,p.77.

    (40)《汉口租界志》,第409-410页。

    (41)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général de France à Shanghai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13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30,p.121.

    (42)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8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9,p.156.

    (43)Dépêche de Chassain de Marcilly,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Théophile Delcassé,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4 décembre 1902,MAE,CADC,NS,Article 283,p.41.

    (44)(46)(47)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en Chine,1er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24; pp.25-26; p.26.

    (45)Three Admirals to Consular Body,Hankow,October 20th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29.

    (48)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général de France à Shanghai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25 octo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p.164.

    (49)(52)(53)(54)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er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26; pp.30-33; p.27; p.27.

    (50)Dépêche de lieutenant Faivre,commandant de la Décidée au contre-amiral commandant la Division navale de l’Extrême-Orient,10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128,p.204.

    (51)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général de Shanghai à Justin de Selves,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7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p.26.

    (55)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Pierre de Margerie,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9 janvier 1912,MAE,CADC,NS,Article 34,p.194.

    (56)Dépêche de Pierre de Margerie,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 à Raymond Poincaré,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4 mars 1912,MAE,CADC,NS,Article 285,p.38.

    (57)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9 août 1912,MAE,CADC,NS,Article 285,pp.77-78.

    (58)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3 mai 1913,MAE,CADC,NS,Article 285,p.102.

    (59)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3 mai 1913,MAE,CADC,NS,Article 285,pp.102-104.

    (60)该图改绘自MAE,NS,Article 285,p.110.

    (61)Dépêche de Alexandre-Robert Conty,ministre plénipotentiaire de France en Chine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7 octobre 1913,MAE,CADC,NS,Article 285,p.119.

    (62)(63)Dépêche de Alexandre-Robert Conty,ministre plénipotentiaire de France en Chine à Gaston Doumergue,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1 mars 1914,MAE,CADC,NS,Article 285,p.125.

    (64)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3 mai 1913,MAE,CADC,NS,Article 285,p.104.

    (65)(67)《汉口租界志》,第425、427页。

    (66)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30 mai 1918,MAE,Direction des affaires politiques et commerciales 1918-1922,série E:Chine (E-Chine),Article 56,p.6.

    (68)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Georges Leygues,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3 octobre 1920,MAE,E-Chine,Article 56,p.73.

    (69)(70)(71)Dépêche de Gaston Maugras,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 à Georges Leygues,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1 janvier 1921,MAE,E-Chine,Article 56,p.82.

    (72)许冠亭:《收回汉口英租界外交斗争策略述论》,《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第102页。

    转自《安徽史学》2025年第4期

  • 方勤:曾国考古发现与历史研究

    曾国考古的地理范围与考古发现

    历史上的曾国,主要位于今湖北省随州、枣阳一带,地处大洪山与桐柏山之间的随枣走廊是其权力核心。从地理空间分布来看,随枣走廊具有极高的战略地位,其北接南阳盆地可直达中原,南依涢水,涢水下游也称府河,府河北岸发现有商代重要遗址盘龙城。历史上的随枣走廊,不仅是连接中原与长江流域的交通要道,更是先秦时期青铜资源运输、文化交流的核心通道,这一地理特征决定了曾国在两周时期的战略重要性。

    通过梳理近10年来曾国考古的关键遗址,目前我们已经大致可以构建起曾国从西周早期至战国晚期的完整年代序列,并据此划分出几个发展阶段,各阶段核心遗址及特征如下:

    (一)西周早期前后:叶家山遗址

    叶家山遗址为西周早期的曾侯墓地,该遗址的发现解决了“曾国的起源”与“早期曾国政治属性”两大问题。

    遗址内见有多座高规格墓葬,经铭文与形制分析,该遗址至少存在三代曾侯,分别为曾侯谏、伯生、曾侯犺。其中曾侯犺墓(M111)规格最高,面积最大,随葬器物丰富,包含鼎、编钟、兵器、原始瓷等,墓道结构与器物组合均呈现国君等级。此外,围绕叶家山遗址也存在对各墓葬年代早晚的讨论:北方学者多认为“规模大的墓葬年代更早”,本地学者则倾向于“部分小墓年代早于大墓”,目前这一问题仍存在讨论,也期待有更多考古材料的佐证。

    叶家山遗址出土器物兼具周文化与商文化因素,部分青铜器带有殷墟风格,印证了“周人灭商后分器”的历史背景,成为早期曾国青铜礼乐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M111出土的一件铜簋铭文为“犺乍剌(烈)考南公宝尊彝”,从铭文可知,“南公”为曾侯犺的父辈,故曾国为西周初期南宫适后裔的封国。这一发现推翻了此前“曾国为非姬姓后裔”的推测,现在看来,叶家山所发现的西周早期曾国应为姬姓,或系周王室为了控制西部疆域而设置的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封国。

    (二)两周之际至春秋早期:郭家庙墓地、苏家垄遗址

    郭家庙墓地位于随州以西,距离汉水更近,其发现揭示了曾国政权的迁移轨迹与文化转型。西周中晚期的曾国遗址目前尚未明确,郭家庙墓地的年代则属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

    郭家庙墓地分为郭家庙与曹门湾两大墓区,东南方向发现忠义寨城址。核心墓葬包括曾侯絴白墓(CM1)及夫人墓(CM2)、曾伯陭墓(GM21)及夫人墓(GM52)等,配套有大型车坑、马坑。

    曹门湾墓区的曾侯絴白墓开凿于岩石中,祔葬车马坑规模庞大,该墓出土的弓、矰矢、缴线轴组合,是迄今所见最早的成套弋射用具。出土玉器中的“人形龙纹佩”虽造型似人,实则为龙的变形,是春秋早期玉器的典型风格。其夫人墓中见有一曲柄盉,具有较为突出的淮河流域风格,此外还有带“黄国”铭文的器物,均佐证曾侯絴白的夫人来自淮河流域的黄国,进而说明曾国与淮河流域诸国当时存在联姻关系。

    考古人员在郭家庙墓区中发现至少三代曾侯墓葬,但部分墓葬因被盗严重无法辨认。其中,GM21因出土有铭青铜钺从而确定墓主为曾伯陭,该青铜钺铭文的内容与推行刑罚与政令、治理国家相关,表明其国君的身份地位。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曾伯陭壶应同样来自郭家庙GM21。GM50、60墓葬形制十分独特,顶部呈圆形,与同期中原墓葬差异明显。GM30出土的钮钟已包含完整的五音,即“宫商角徵羽”。M86中“上曾曾子伯旁振”的铭文为“上曾”,为研究是否存在“上曾”“下曾”以及寻找相应所在地的研究提供了线索。

    苏家垄遗址位于京山市境内、涢水南岸,是春秋早期曾国的重要遗存,其发现使学界研究聚焦于曾国的“礼制创新”与“金道锡行”两大核心问题。

    苏家垄遗址内墓葬以M60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代,分别是以曾侯仲子斿父墓(M1)为代表的第一期和以曾伯桼墓(M79)及其夫人芈克(M88)为代表的第二期。

    第一期墓葬以曾侯仲子斿父墓为核心,周围见有三公墓葬,分别为曾太师旁乐墓,曾太祝商仲克墓(M3),曾太保丽墓(M8),出土的职官铭文青铜器,表明这一时期曾国拥有完备的“职官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期墓葬中此类职官不再出现,与之同时出现了“芈”姓联姻关系,暗示了曾国这一时期政治地位的变化——可能已不再作为一个独立国家出现。

    第二期墓葬核心的曾伯桼墓中出现了新旧两种传统的器物组合:旧的立耳升鼎、簋的组合;新的立耳浅弧腹鼎、簠的组合。新器物的组合方式与形制都深受楚人礼制的影响,夫人芈克墓中更是完全用鼎、簠的组合代替了原本的鼎、簋组合。同时,结合这一时期曾国“职官体系”消失以及“芈”姓姻亲出现的情况,说明当时楚国在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强势介入。此外,该阶段楚文王(灭邓国,开启灭国之路)、楚成王大兴干戈灭掉曾国周边的诸多邻国,使曾国完全陷入地缘隔绝的状态。根据碳十四测年,苏家垄遗址年代集中在公元前700年至公元前650年,与文献记载的楚文王(公元前690年至公元前675年在位)、楚成王(公元前672年至公元前626年在位)时期吻合,这也为曾国与楚国关系的研究提供了年代标尺。

    与曾侯仲子斿父墓相比,曾伯桼墓及夫人芈克墓周围环绕着祔葬车马坑。通过对其祔葬车坑进行复原,发现坑内7辆车的排布次序,依次为先导车、指挥车、警卫车、政车及殿后车,其中先导车、政车等称谓与曾侯乙墓中简牍所记相同。《礼记·檀弓》记载“国君七个,遣车七乘”规制,曾伯桼葬车正是7辆,与其国君身份相互印证。

    曾伯桼墓所出的一件壶内壁发现有铭文,不仅明确记录做器者名称“曾伯桼”,还见有“克逖淮夷”四字。这与现藏于国家博物馆的曾伯漆簠上所见铭文“克狄淮夷,抑燮繁阳,金道锡行,具既卑方”所记录的内容相互对应,从而有力证明了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金道锡行”——铜、锡资源的运输与贸易。淮河中游的繁阳(今河南、安徽交界)应该就是当时铜、锡贸易的一个重要市场,这一内容见证于晋姜鼎、戎生钟,两件铭文均清晰记载晋国将所产之盐运至繁阳换楚国之铜。

    此外,据考古学家黄锡泉先生考证,山东地区出土器铭中的“上曾太子般殷”与“曾子斿”“曾侯仲子斿父”为同一人,从曾国公子到上曾太子,最后成为曾侯,因身份地位的不同导致了称谓的变化。郭家庙G86出土铭文“上曾”,结合“曾侯仲子斿父”铭文出土于苏家垄,有理由认为郭家庙及忠义寨城址所在为“上曾”,苏家垄则为“下曾”;曾子斿当太子时,都城在“上曾”,成为曾侯之后都城就在“下曾”了。

    (三)春秋中晚期至战国早期:随州文峰塔、枣树林(义地岗)遗址

    枣树林遗址位于随州市区,是春秋中晚期至战国曾国的中心,其发现揭示了曾国从“独立诸侯国”向“楚国附庸”的转变。

    枣树林遗址内有曾公求墓及夫人芈渔墓、曾侯宝墓及夫人芈加墓,还有曾侯得、曾侯舆、曾侯戉、曾侯丙等墓。其中,曾公求墓虽被盗,但仍出土相关铭文从而佐证其为南宫后裔;曾侯宝夫人芈加墓中出土多件典型楚式风格的器物,表明此时曾国已广泛使用楚式器物,曾楚之间的文化融合进一步加深。

    曾公舆编钟铭文记载,曾国先祖伯适曾“左右文武”,应在周王室中担任要职;而文峰塔曾侯戉铭文则变为“左右楚王”,这一铭文变化,可以说标志曾国政治立场的根本转变——从“辅佐周王朝”转向“依附楚国”。这一重大的政治转变与楚成王时期楚国灭曾周边诸国、对其进行地缘隔绝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同时楚国还通过联姻制度持续将多位芈姓女子嫁入曾国,从而实现对曾国的“软性控制”,使曾国成为“国中之国”。

    枣树林遗址中墓葬仍延续“鼎簋、鼎簠”的礼制,但墓葬规模较郭家庙曹门湾M1缩小,且不再像苏家垄那样出现“太师、太保、太祝”等曾国政治中心的系列职官,表明此阶段曾国逐渐丧失政治独立性、沦为楚国附庸。此外,未被盗的芈渔墓可见5鼎4簋、3鼎4簠组合,以及被盗但可推测的曾公求墓5鼎4簋、3鼎4簠组合(其中间部位的簋和鼎簠被盗,存有1簠),可知其完全沿用了苏家垄曾伯桼墓5鼎4簋、3鼎4簠的礼器和规制组合。

    战国中期的曾侯丙墓即文峰塔M18,亚字形墓葬,根据未被盗的祔葬坑中出土的器铭确定墓主为曾侯丙。该墓葬的“亚”字形棺椁与河南平夜君成墓形制基本一致,也说明了曾国与楚国的融合及其政治地位下降、只拥有“侯”的虚名。曾侯丙墓所见青铜器,如鬲、鼎等的形制风格均与楚幽王墓相似,此时曾国文化已深度融入楚文化,基本丧失了在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独立性。

    曾国考古的学术发现

    (一)“曾随之谜”的破解

    “曾随之谜”源于文献记载的“随国”在考古材料中一直未见。“曾国”在《左传》《国语》中记载极少,仅提及“随国”。考古学家李学勤先生最早提出“曾国即随国”的推测。

    枣树林遗址出土的“唐侯为随夫人作器”铭青铜器,明确将“曾侯夫人”称为“随夫人”。再结合曾侯舆编钟记载“曾救楚”而《左传》记载“随救楚”,遂可证实“曾国即随国”。细究其中区别,曾国当为周人封国的正式名称,随则可能是国都或别称,这一结论得到学界广泛认可。此外,伍子胥伐随(公元前506年)的相关文献记载,与考古发现的“曾侯救楚昭王”铭文内容吻合,也进一步印证“曾随一体”论断。

    由于考古发现印证了“曾国即随国”,我们得以构建起从西周早期至战国中期近700年的曾国历史框架,填补了两周时期南方周人封国的文献空白。

    (二)曾国世系的梳理

    结合叶家山、郭家庙、苏家垄、枣树林等遗址的铭文与碳十四测年,目前我们可以梳理出曾国从西周初年第一代曾侯南宫适到战国中期曾侯丙的世系关系。

    曾国考古发现为我们揭示了“周人封国—独立诸侯国—楚国附庸”的完整演变,为研究“楚文化对周文化的影响、融合与改变”“楚国对南方诸侯国的控制模式”等课题提供了典型案例。目前西周中晚期的曾侯世系仍存在缺环,有待更多考古发现补充。

    (三)曾侯乙墓的考古新突破

    随着曾侯乙墓棺椁的提取,发现其椁室下方有腰坑设置,并殉有羊,保存完整,这打破了“腰坑为商文化特征、周人不用”的传统认知,表明了曾国对商文化元素的保留。

    同时,曾侯乙墓出土的镈钟上记有铭文“乍(作)曾侯乙宗彝,奠之于西阳”。这里的“奠”并非“祭奠”,在《诗经》中就多用“奠”表“存放”之意。故这套编钟应是作器后用于宗庙而并非下葬专用,因此不能确认曾侯乙葬于编钟上所记的公元前433年,但可确定葬于此之后。

    (四)曾侯乙墓是否“逾制”及曾楚礼器制度讨论

    对于“曾侯乙9鼎8簋是否僭越礼制”问题的讨论,实际是围绕曾国所用礼器制度展开的讨论,需要结合近年来新发掘的“武王墩楚墓”考古发现进行通盘考虑。武王墩楚墓随葬“9鼎8簋与X鼎8簠”,其中鼎的数量暂未公开,但可推断楚国的礼器制度包含两套体系,即鼎簋与鼎簠。在苏家垄、枣树林等遗址中也可见明确的鼎簋与鼎簠两套组合构成的礼器制度。

    曾侯乙墓仅随葬5鼎4簠,未达到楚王“8簠”的规格,因此认为“曾侯乙并未僭越”,其“9鼎8簋”仅为“楚国王室允许的诸侯最高规格”,并非真正的“王”。同时,曾侯乙墓出土简文中仅出现“楚王、楚太子、楚尹”等楚官职,无其他诸侯国记载,表明曾国已丧失与他国交往的能力,地位相当于当时楚国的“君”,如楚国的鄂君启、平夜君成等,仅保留“侯”的虚名。

    (五)音乐考古发现与完善

    西周早期随州叶家山墓地M111出土编钟共5件,镈钟为整套编钟最低音徵(sol),另外四件甬钟分别为宫(do)、角(mi)、徵(sol)、羽(la),整个宫调系统为“四声七音”,低音建立在“徵”上,无商音,是迄今所知包含“周原四声”最早的实例。郭家庙墓区GM30所见编钟正鼓部的音,在叶家山“周原四声”(羽、宫、角、徵)基础上增加了“商”声,是低音建立在“徵”音上的“五正声”的组合。这些发现揭示了“西周早期无商音(周原四声)—春秋早期出现商音(五正声)”的音乐发展脉络,为中国古代音乐史研究提供了实物证据。

    此外,曾侯乙墓发现的编钟音律为“中原十二律”且延续至秦汉,而编磬则采用“楚国阴阳律”,从而形成了“中原与楚音乐体系融合”的特征。

    (六)“金道锡行”

    2025年,考古人员在赤壁大湖咀遗址发现炼锡矿渣,结合幕阜山地区在唐代有关“炼锡”的文献记载,推测锡矿可能来自幕阜山,而非聚落较远的南岭地区,这一发现为“金道锡行”中锡的来源考察提供了新线索。结合同期考古发现,我们认为“金道锡行”的路线主要为随枣走廊北上,可能利用涢水等河流进行运输,直达中原,苏家垄遗址正是这条通道上的重要节点;此外,沿滠水、竹竿河向东北经淮河进入繁阳的“繁阳线”也极可能是“金道锡行”的一条重要路线;沿大别山东麓,往北到繁阳,也可能是线路之一。

    1993年出土于山西曲沃晋侯墓地的楚公逆钟,其铭文记录了楚公逆向周边索要铜料资源以用于祭祀的事件,这说明西周晚期楚人可能并未将所有的铜矿资源与炼铜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而是在需要铜料时利用楚国政治、军事地位的优势地位来保证其与周边小国进行相关的稳定商业贸易。故而考古人员在炼铜场附近发现的冶炼工人墓规格普遍较低,且具有楚文化与扬越文化的融合性。

    转自《光明日报》2026年01月31日

  • 吴世平:清政府运作跨境暗杀研究——以杨衢云被刺案为例

    1908年2月,孙中山在新加坡宣传革命。《中兴日报》揭露清廷拟派出刺客实施暗杀。有评论讽刺云:“革命党以暗杀手段倾覆政府,政府亦以暗杀手段倾覆革命党。革命党因无力倾覆政府,而出于暗杀。政府亦因无力倾覆革命党,而出于暗杀。革命党欲行暗杀手段,不必构募刺客。政府欲行暗杀手段,必先构募刺客。”①寥寥数语,揭露了清末政治暗杀盛行的事实。

    学界对革命党的各类暗杀活动并不陌生,吴樾炸五大臣、徐锡麟枪杀恩铭、汪精卫谋炸载沣、温生才刺杀孚琦等义举令人印象深刻,先行研究亦很丰富。然而,除“伦敦蒙难”外,鲜有研究讨论清政府应对活跃于海外的革命党的情况。②1901年发生于香港的杨衢云被刺案是清政府暗杀革命党最“成功”的一例。通过考察该案,要可揭示清政府运作跨境暗杀的情况及其所造成的实际影响。

    杨衢云是辅仁文社的创始人,也是兴中会首任会长,颇受中国近代史学界的重视。③大多数关于杨衢云的研究皆会提到他最终被刺的结局,但仅有李谷城的论著和杨氏后人杨拔凡《杨衢云家传》对个中细节论述较详。④而且,既有成果述及案情,征引的史料囿于尤列之《杨衢云略史》,陈少白之《兴中会革命史要》,冯自由之《革命逸史》《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以及邹鲁之《中国国民党史稿》,史料来源较为单一、多为后世回忆,对案情的叙述无不止步于“1901年1月10日,署理两广总督德寿派陈林暗杀杨衢云”。⑤《杨衢云家传》的信息来源为杨衢云长女杨锦霞的口述,着重描述案发当天的情况,未揭示清政府运作跨境暗杀的过程及该案在香港社会的反响。

    鉴于此,本研究在充分检讨各类回忆录及国民党党史著作的基础上,全面利用英国外交部档案(FO 17)、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 129)以及香港报刊的报道,以求揭示清政府运作跨境暗杀之手段、探究港英政府及公众舆论对清政府跨境暗杀革命党之态度,希望借此丰富学界对清末“革命对手方”应对海外革命者的手段及其影响的认识。⑥

    一 史坚如暗杀德寿案的余波

    1895年广州起义失败后,两广总督谭钟麟上折称:“臣查此案系孙文、杨衢云为首,陆皓东、邱四、朱桂铨知情同谋,潜备军械,分给红带,煽惑愚民,罪无可逭。”⑦复发布悬赏令,列举孙文、杨衢云、陈少白等的外貌特征,开出高额赏格云:“杨衢云,香山县人,本籍福建,右手共缺三指,年约三十九岁,花红银一百元。”⑧这说明,1895年杨衢云已是清政府的重要通缉对象。

    随后,杨衢云流亡海外,辗转游历越南、新加坡、南非等地,在当地组建兴中会分会。⑨与此同时,孙中山因《伦敦蒙难记》一书闻名于世,随后至日本宣传革命,经“戊戌政变”后同样流亡日本的维新派宣传,一度被称为“行者”,名望更著。⑩1899年,以毕永年为中间人,孙中山又联合哥老会、三合会在香港成立兴汉会,被推为总会长。(11)1900年1月,杨衢云让出兴中会会长一职,由孙中山继任。(12)义和团运动爆发后,杨衢云、孙中山乘轮抵港,派宫崎滔天与刘学询接洽,密谋“两广自立”无果。(13)最终决定由郑士良率领黄福、黄耀廷、黄江喜赴惠州发动起义,史坚如、邓荫南赴广州组织暗杀,杨衢云、陈少白、李纪堂在港运输军火,筹集经费。(14)10月6日起,郑士良和山田良政相继在惠州和海陆丰发起武装起义,初期进展顺利,然因中村弥六购械舞弊,军火供应困难,且伊藤博文组阁后日本政府不再支持中国革命,惠州起义饷械难济,未及半月旋遭失败。(15)鉴于惠州起义出师不利,史坚如“不得不行暗杀以盾其后,于是欲举清吏之权位重大者,如督抚将军辈歼之,使其余惶恐自顾不暇”,遂由宋少东夫妇出面租下督署衙门隔壁房屋,掘地道至督署衙门下方填埋炸药。然而,“因坚如未深谙燃放炸弹之法,以二百磅之巨量,仅置雷管少许,故只烧去药之一部,收效甚微”,爆炸仅将署理两广总督德寿从床上震落于地。史坚如试图再举未果,被侦探郭尧阶指认,不幸被捕。(16)

    史坚如被捕后,清政府认定背后必有人指使,遂反复审讯,迫使他供出暗杀计划及参与人员。(17)史坚如在供词中提到:“我第一次认识杨衢云是在今年的农历八月。杨见我对革命认真其事,遂任命我为广东的总指挥,但没有给我委任状。起义首领还有吴希如和宋少东,他们都听我指挥。同盟军的首要人物是小北织布店的织工头领,他叫亚龙,姓氏不明,约莫三十多岁。这个时候徽章被发给各首领,这些徽章是锡制的,表面印有‘兴中会’字样,制作于香港。我听说宋少东早已做好了这批徽章。杨衢云让我去监督资金运输。”(18)史坚如的口供无疑告诉清政府,杨衢云是幕后总指挥。清政府以此为据照会香港总督:“这个人(史坚如)在讯问时承认他受到主犯杨衢云的煽动,与宋少东一同策划阴谋,聚集一群人,旨在炸毁总督衙门并伺机造反。”(19)

    同时被捕的杨襄甫亦有供词。廖平子回忆杨氏被捕缘由云:“时有耶教徒而兼西医生者名杨香〔襄〕甫,虽非革命之实行家,而颇与坚如、达成等相来往,知党人有所举动,喜极。八月中秋节,寻常店户,燃灯笼写‘庆贺中秋’四字,杨则特写‘庆贺新朝’。事后为人举发,谓举动大可疑,清吏捕之去。初拟正法,终碍其为教徒,又无左〔佐〕证,遂判令长期徒刑,光复后始出狱。”(20)不难看出,杨襄甫反清姿态高调,且与史氏往来频繁,其供词对暗杀密谋叙述甚详:

    我第一时间回到广州,直到农历八月中旬(公历9月4日—13日)的某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史坚如从澳门来到我的医馆,并说杨衢云前一天来访澳门,告诉他业已决心实施此前提到的暗杀计划并且已经制定了方案,希望我能参与其中。他特意派史坚如来劝我去香港。

    第二天我到了香港。当我们聚在《中国日报》社时,杨衢云从结志街11号(一间由日本人所租的房子)过来,现场有很多人,我们互相发誓不泄露密谋。

    随后,杨衢云带着众人到了报馆的第三层,也就是最高层,与我、史坚如等人秘密商议,认为暗杀清政府官员是件困难事,因为很难找到合适人选。进而,广州的官员很多,并不可能同时对付所有人。最好的办法是隐藏炸药,并在同一时间多次触发,这样就不可能有人幸免(被爆炸波及)。杨衢云认为我是广州的医生,对这座城市很了解,决定给我在经费方面之全权,委托我承担这项任务。(21)

    杨襄甫的供词传递了类似的信号:暗杀德寿由杨衢云策划,兴中会成员在香港的《中国日报》社多次集会讨论,本拟派杨襄甫实施暗杀,但因杨氏推脱而改由史坚如和宋少东实施。正因此,德寿发出文告:“照得逆匪史经如、宋少东等,在后楼房街埋藏炸药轰毙多命一案,已将史经如拿获。认听从杨云衢起意设立兴中会,招人拜会,意图滋事,并派伊为城内总统,后楼房街炸药,即系该犯与宋少东埋藏。”(22)不难想象,此时的杨衢云已成为德寿的心腹之患。

    二 清政府购募刺客、策划暗杀

    最初,清政府尝试与英国交涉引渡杨衢云。德寿致函英国驻广州领事司格达(B.C.G.Scott):“被捕的叛乱者名叫史坚如,这个人在审讯时供认主犯杨衢云与宋少东一同聚集了一群人密谋起事”,进而告知“据侦探最新汇报,主犯杨衢云现在正藏匿于香港,并且在招募党羽,密谋再度制造麻烦”。最后提出诉求:“香港现受外国掌控,我方派军警越界实施抓捕并不合适。故而有必要将这份报告呈交广州总领事、进而向香港总督汇报,希望他可以下令逮捕这个人,并将之移交广州进行适当的审判。为了中外双方利益,我们不能让他逍遥法外。”(23)司格达随即与香港总督卜力(Henry Arthur Blake)、辅政司骆克(Stewart Lockhart)商议引渡事项,他们认为,“在香港政府处理引渡事项前,有必要获得证据,以保证总督阁下可以签发引渡令”,随后司格达提供了史坚如和杨襄甫的供词。(24)

    根据当时的引渡规定,英国殖民地部认为:“光绪二十二年(1896)前任两广总督谭钟麟提出一项关于香港引渡规定的新建议并开始实施,其中指出,如果谋杀者或参与到省会城市的叛乱者触犯了中国法律并且逃到香港,那么香港殖民当局应当接受中方提供的证据。倘若领事或其代理人出席审判、接受证据,并声明证据业已向证人宣读,证人接受证据无异议,且并无其他强迫取证或不当行为,那么,香港殖民当局会判定证据有效,被指控者将被移交给中国政府。对此,英国殖民地部认为,倘若被指控者非香港常住居民,而是在案发后逃至香港的,那么这项新引渡规定将生效。不过,如果被指控者业已在香港居住6个月以上,即便他在内地犯罪,依然适用旧的引渡条例,不予引渡。”(25)基于此,香港殖民当局认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清政府有权引渡杨衢云。然而,因香港警方搜集引渡证据需要时间,清政府开始尝试收买三合会首领江恭喜暗杀杨衢云。

    清政府收买江恭喜的内情,见诸杨衢云被刺案发后香港警方提交的调查报告。1901年2月5日,陈少白对香港警方陈述了他在案发前从杨衢云那里听来的消息,杨衢云说:

    几天前,江恭喜来找我,说吴老三派了[江]钮英(音译)和[江]一才(音译)拜访他,他们一同去了吴老三家。谈话一开始,吴老三就威胁他,因为他参与过惠州叛乱,马上可以逮捕他。随后,吴老三承诺如果他可以杀了杨衢云,便可以免除所有罪责,得到两万元的赏金,并且晋升一级军衔。江恭喜答应了,立刻得到了二十元,他随后来拜访我,劝我赶快离开香港。我并不在乎这件事。(26)

    “吴老三”又名吴瑞生,香港当地人。他一面担任团防局更练长协助香港警方,向香港警务处警司队长梅含理(Francis Henry May)汇报驱逐会党的情况。(27)同时,吴老三又与广州卓勇统领李家焯有联系。杨衢云被刺后,吴老三被香港警方发现“一直在搞两面做派,在香港为中国警方做秘密代理人”,指控他同时为两个政府服务。可以说,吴老三是清政府运作暗杀杨衢云的关键人物。(28)

    香港警方随后又走访了江恭喜。他告诉警方,江钮英和江一才与他同族,三人于农历九月二十二日(1900年11月13日)一同去见吴老三。当天夜晚,吴老三向江恭喜讲述暗杀方案:

    晚上我去见吴老三,当时还有一位清政府官员在场(一位我不认识的委员)。我被吴氏介绍为“江恭喜”,吴氏介绍那个人是来自广东的委员。他说自己是来香港逮捕叛乱者的,希望获得我的帮助,因为我认识这些人。我告诉吴老三这些叛乱者不在香港。吴老三说:“你认识杨衢云吧?难道他不是你的朋友?”

    我说是的,我知道他,他是我的朋友。继而,吴老三说:“我希望你杀掉他。”我说:“他就在这里,你可以去抓他。”吴说:“他很难抓到,如果你能杀掉他,我给你两万元和一个官职。”

    江恭喜佯为允诺,第二天同黄平去杨衢云家,劝他尽快离港。(29)顺着江恭喜的陈述,警方又调查了黄平,他说江恭喜把吴老三的原话告诉了杨衢云,“并说自己从吴老三那边得到钱,希望他能将杨衢云杀掉。江恭喜表示自己将用这笔钱逃往国外,也劝杨衢云快跑,因为政治前景恶劣。杨衢云认为香港并不危险,在香港的所有人都很安全”。(30)

    香港警方对陈少白、江恭喜、黄平三人的调查揭示,清政府曾计划收买江恭喜暗杀杨衢云,但江恭喜并未动摇,转而与黄平一同向杨衢云报信。上述情况与邹鲁所述“黄君耀庭乡人江君恭喜,聆此消息,一面冒险阻止陈林,无效;一面催促杨君避祸”略有不同,(31)与冯自由所书“有黄耀廷之乡人江恭喜,侦悉其谋,即往陈林寓所”多有不同。(32)如此看来,清政府交涉引渡杨衢云之际,便已策划暗杀。遗憾的是,杨衢云并未重视江恭喜的警告。

    鉴于收买江恭喜无果,吴老三又开始物色新的刺客人选。江恭喜的族人江钮英对此知之甚详,他表示:“我在油麻地居住了28年,今年44岁,曾在那里做苦力。同时也充当香港警方的线人。我首次为吴老三服务是在港英政府接管新界的时候,大埔发生战斗的时候,我跟着他一起去现场的。农历八月,我受雇于吴老三,在香港的避难者中追查叛党。”(33)江钮英进而详细介绍吴老三布置暗杀的经过:1900年10月5日,吴老三称,因杨衢云无法被引渡到广州,希望江钮英出面找到暗杀他的人,江氏表示自己无能为力,次日两人前往广州找马王海等人。(34)10月12日,一群中国官员抵达香港,与吴老三讨论刺杨事宜,其中有李家焯的部下乾元炮船管驾杨贞全。11月14日,吴老三返回广州,在龙母庙见了马王海等人,当时他开出了两万元的暗杀赏金。11月19日,马王海抵达香港,与吴老三交涉刺杨事宜。吴老三在11月23日左右曾对马王海说:“如果我们不能把杨衢云引渡到广州,那么有一家他经常去的《中国报》社。找人跟踪他,在他从家里去报社的路上、或在报社中、或在他家中枪杀他。”11月底,马王海因被香港警方驱逐而返回广州。紧接着,吴老三亦返回广州面见布政使丁体常和李家焯,同时在当地物色刺客。

    报名担任刺客者,除江钮英外,还有陈林、童祥、李桂芬和徐福,四人皆为李家焯麾下的营勇。(35)1月8日清晨,四人乘船抵达香港,他们当晚去了香港岛西面的一个妓院。1月9日,童祥去杨衢云家侦查情况后禀报吴老三,讨论暗杀方案,同时他们还从渔民处借了一条船,预备伺机将杨衢云绑架回广州。1月10日午后,陈林、童祥、李桂芬、江钮英等人一同前往吴老三家。因江钮英中途反悔,最终由李桂芬、陈林、童祥、徐福四人实施暗杀计划。(36)

    会后,陈林、童祥、李桂芬、徐福四人出发前往杨衢云所在的结志街(The Gage Street)52号。吴老三家位于和风街(Wo Fung Street),距离结志街仅400米。到达后,徐福在结志街和鸭巴甸街(Aberdeen Street)的岔路口望风,李桂芬、陈林、童祥三人沿着鸭巴甸街绕到结志街52号后方,李桂芬率先上楼查看情况,之后由陈林和童祥二人上楼施行暗杀,李桂芬在鸭巴甸街和三家里路(Sam Kwai Lane)岔口望风。当时,江钮英一直尾随其后,案发时他站在结志街52号马路斜对面的歌赋街(Gough Street)与鸭巴甸街的杂货铺门口。据他观察,案发后陈林、童祥、李桂芬、徐福疾步离开现场,到达海边,其中三人乘舢板离开。(37)随后,他们回到广州的李家焯军营避风头,杨贞全给童祥、陈林、徐福、李桂芬各发2000元的奖金,并于2月授予陈林、李桂芬和童祥官阶,奖励他们暗杀会党“正龙头”有功。(38)

    上述各类供词可以勾勒出清政府买凶刺杨之始末:吴老三与香港警方、广州政府皆有联系,借身份之便,多次往返于广州和香港间,在刺杨阴谋中起主导作用。他试图收买参加惠州起义的三合会首领江恭喜暗杀杨衢云无果后,又于11月将会党人士马王海等带到香港,拟即刻实施暗杀计划,然而,该计划因马氏被香港政府驱逐而破产。随后,吴老三回到广州面见布政使丁体常和李家焯,在1900年底物色到李家焯麾下的营勇陈林、童祥、徐福、李桂芬四人,由炮船管驾杨贞全负责接应,最终于1901年1月10日暗杀杨衢云。

    三 港英政府对跨境暗杀的调查与侦缉

    杨衢云被刺案发后,港英政府即着手侦破案件,开出500美元的赏金悬赏凶手,香港报纸亦争相报道该案。(39)当时,虽然英国政府反对港英当局支持革命党,但香港总督在当地事务上享有很大的自由权。港督卜力出于扩大香港的范围、在华南培植亲英政府的考虑,曾派警察暗中保护流亡至香港的康有为,义和团运动时期居中斡旋,试图促成两广独立,甚至默许孙中山利用香港运输军火,支援惠州起义,拒绝虎门水师提督何长清借道新界镇压革命。(40)香港公共舆论将孙中山、康有为、杨衢云等人皆视作高素质的“改革党人”(reformer),而非造反者。杨案发生后,舆论认为杨衢云是“当地著名的改革家,毫无疑问(谋杀)动机出于政治,因为他除了政治观点外,并无任何仇人”。(41)

    此外,德寿曾悬赏抓捕杨衢云,加之杨衢云在临终前说起凶手“我不知道他是谁,但我知道中国政府把他从广州派来促成此事”,故公众舆论很自然地认定杨案是清政府策划的。(42)《德臣报》(China Mail)指出:“不久前,中国政府发出一份通告,为捕获或杀害任何改革党人开出赏格,此外还有人透露去年早些时候,一群年轻人离开北京后,发誓要谋杀康有为和其他改革党领袖。因而,杨衢云是这一阴谋的受害者。”(43)《香港周报》(The Hongkong Weekly Press)批评:“德寿及其僚属必须为这场谋杀负责,因为清政府对政治上有危险的人从来都是不择手段的。”(44)这些批评很快转化为对清政府的谴责和对港英政府的压力,有评论人直截了当地表示:“从(香港)当地的角度来看,总督现在必须要面对这个最严重的问题。香港一直以来都自夸是所有遵守秩序、奉公守法的中国公民的安居之所。这种自夸是否可持续?这是卜力必须解决的问题。”(45)该评论揭示了香港社会对清政府组织跨境暗杀威胁当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忧虑,不少报道提醒人们警惕清政府的密探。

    在香港的革命党人很早便意识到清政府密探的存在。谢缵泰在回忆录中提到辅仁文社成立之初,香港便已遍布清政府密探:“广州的满清官吏和他们的特务奸细是这样使人害怕和恐怖,以致人们都不敢谈革命,不敢跟有革命倾向的人来往。由一八八七年到一八九五年,当时公众情绪就是如此。要想吸收新党员或仅仅是同情者真是谈何容易。”(46)谢氏的回忆虽有夸大,亦可反映当时革命党人对自身处境的认识。(47)1895年广州起义前夕,革命党意识到“乾亨行颇有侦探窥伺,遂宣布将该行取消”。最终,革命失败与起义计划“为驻港侦探韦宝珊所侦知,遂电告粤吏,使为戒备”不无关系。(48)故而,杨案发生后,有记者指出“中华帝国在香港侦探力量强大,香港本地侦探力量相对不足”,并说:

    从我方与中国领土如此接近的情况,以及我方对来往人员的开放程度来看,实际上几乎不可能阻止清政府本地侦探的渗透。但是,组建一支高效的侦探力量至少可以帮助我们免除一些危险人物的影响。许多人质疑是否可以组建这样一支高效的队伍。因为他们认为,不能依赖本地的侦探,这些人可能会受清政府金钱操纵,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英国侦探是非常罕见的。我们曾经有过这样的人才,现在也有,但还不够多。这个问题非常困难,甚至很难想象有何解决办法。(49)

    这则评论道出杨案后香港民众的实际焦虑,它预示着清政府密探可以随意往来于广州和香港间,而香港警方的力量不够,本地侦探又不值得信任。更有报道揭露:“众所周知,当杨衢云先生被杀时,香港政府的侦探被广东政府贿赂了数千元。另一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许多被香港政府解雇的侦探很快加入广州政府。”同时还披露:“两广总督陶模通过密探和线人搜集情报,他甚至清楚了解每个离开香港前往广州的中国人的名字和职位。”(50)还有读者来信表示:“香港到处都是两广总督的秘密间谍和线人,刺客们只是在等待作恶的机会。”(51)因此,很多华人在向杨衢云家属捐钱时不敢署名,“因为被害人是中华帝国的敌人”。(52)为防止“清廷派人掘墓盗尸,(杨衢云)墓碑不刻名,以防万一”。(53)人们对清政府密探的恐慌可见一斑。

    案发后,香港警方即刻对刺杨案展开调查,前文所揭之江钮英、江恭喜、陈少白、陈万、江凯、黄平等人的陈辞即是警方调查的结果。经过数月的调查,香港警方认定吴老三在该案中发挥了中间人的作用。当时香港舆论多认为刺杨案的始作俑者是署理两广总督德寿,因为他曾悬赏杨衢云,进而呼吁港英当局向清政府施压,罢免德寿。(54)为搜集广州政府谋划刺杨案证据,1901年9月,香港警方致函陈林,要求他赴港接受调查,李家焯闻此,以私通匪党之罪处决陈林,以防落下口实。(55)是年年底,港英政府和英国驻广州领事馆皆认为:“如今已无法深入追查广东政府的责任。”(56)直到两年后的1903年4月初,参与刺杨案的李桂芬在香港被捕并于4月15日开庭受审,案情才有转机。(57)

    在审理李桂芬案件时,革命党、会党、香港警察等证人提到吴老三、童祥、徐福、杨贞全、李家焯等人有参与跨境暗杀的嫌疑。鉴于此,卜力再度向殖民地部提出敦促清政府逮捕并引渡童祥、杨贞全和吴老三,他建议利用外交手段解决该问题:“除非我国政府同时向北京政府施加巨大压力,由其向两广总督发出指令,否则很难指望他们满足我方诉求。”(58)然而,这时已是1904年,陈林和童祥已被清政府借机处死,李桂芬被港英政府判处死刑,关键证人江钮英和德寿业已过世,幸存的李家焯被流放蒙古,吴老三潜藏在广州从事赌博业。如此一来,杨案的主要嫌疑人及关键证人大多已过世,致使港英政府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进一步追查。(59)因此,英国外交部及驻华公使萨道义(Ernest Satow)认为,“如果在当下的案件中,我们要提出抗议,那么我们必须证明存在严重的不当行为,否则我们不宜提出纠正要求”,下令停止追查杨案。(60)

    结语

    1903年1月,兴中会的谢缵泰、李纪堂与三合会的洪全福策划在广州再度发动起义,起义计划因“有奸人向清吏及香港警署告密”而失败。(61)两个月后,张佐庭及两名密探从广州抵达香港,诱骗一名叫吴六的男子上门并将之杀害,他们将尸体运回广州,以此邀功请赏。他们声称死者便是洪全福,但事实上真正的洪全福已流亡新加坡。调查表明,此次谋杀案系清政府密探贪图重赏,绑架无辜人士以冒充会党首领的闹剧。(62)即便洪全福毫发未伤,该事件也提醒人们清政府屡次企图派人越境暗杀的阴谋,引发港英政府的关注,英国外交部进而敦促两广总督查清该案。(63)

    然而,清政府仍未收敛,屡派密探赴港,企图加害革命党人。1907年潮州黄冈起义失败后,部分革命党人退至香港,据张永福回忆:“余既成到香港时,为清探所悉,报知港差扣留引渡,我党即请白状师与清探涉讼数次,始将余既成认为国事犯,依律判释。”(64)1910年5月,宫崎寅藏、儿玉右二与黄兴在香港会晤,此事很快为广州政府所知。日本驻港领事汇报:“此地因近于广东,广东官府所派的秘密侦探常有出没,实际今年五月,儿玉右二、宫崎寅藏等来香港,和几个革命党员往来见面,据说侦探就马上得知,经常对其动静加以注目。”(65)及至“聚会之际,清国侦探携带着枪械把会所包围,但英国警察官却在各个方面提供方便”。(66)如此看来,谢缵泰回忆录中提到香港遍布清政府密探一语,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辛亥革命前夜香港的现实情况。

    通过杨衢云被刺案可以看到,香港虽为革命党提供发表政见、策划革命的空间,但同时也是危机四伏的险地。借粤港毗邻的地利之便,清政府与供职于香港警方内部的华人暗通款曲,试图收买会党暗杀杨衢云。两度尝试无果后,又直接在广州营勇中购募刺客,乘船赴港实施暗杀。刺杨案在香港社会造成不小的影响,促使时人意识到清政府密探对香港的渗透,呼吁港英政府查清真相,保护“改革党人”。然而,香港警方在完成案件调查后,却因缺乏引渡证据,无法将所有刺客绳之以法,更无力抵御清政府刺客再度赴港迫害革命人士。由此可见,“革命对手方”的密探和刺客虽然名不见经传,其威胁却不容小觑。革命的生死对决并非仅限于起义军的战场,香港街头的冷枪、深夜往返于广州与九龙的舢板、密探发出的摩尔斯电码,绘就了革命党与清政府斗争的另一面。

    注释:

    ①安东强:《孙中山史事编年》第2卷,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638页。

    ②关于革命党在海外活动的研究较多,如留日学生史、兴中会、同盟会、保皇会、革命报刊研究皆涉及该问题。然而,讨论清政府应对海外革命党手段的研究很少。最具代表性的是黄宇和的《孙逸仙伦敦蒙难真相》(修订本)(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此外,安东强、姜帆的研究提出重视清政府对孙中山的“侦缉机制”,颇具启发性(安东强、姜帆:《清政府对孙中山的认知及侦缉机制》,《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安东强的《清政府查禁〈民报〉问题探析》(《新闻与传播研究》2017年第4期)展现了清政府应对革命书刊自海外输入内地的情况。另外,袁世凯统治时期的一些研究成果值得借鉴,尚小明以袁世凯的间谍青柳笃恒为研究对象,揭示了此人刺探革命党的行踪和内幕,调查革命党内部矛盾的情况,对了解北洋政府赴海外调查革命党的情形颇有裨益(尚小明:《青柳笃恒:一个被湮没的袁世凯的高等间谍》,《近代史研究》2014年第6期)。赵琳琳的研究重点分析袁世凯对中华革命党的侦缉策略,揭示了袁世凯在革命党内安排眼线、策反革命军队、派侦探跟随革命党赴日、派遣大量侦探驻沪等细节(赵琳琳:《袁世凯政府对中华革命党的侦缉与策反》,《安徽史学》2023年第2期)。

    ③先行研究论及杨衢云,多聚焦于辅仁文社与兴中会之关系、杨衢云与孙中山之关系,以及他在乙未广州起义、庚子惠州起义中的表现。可参考贺跃夫:《辅仁文社与兴中会关系辨析》,《中山大学学报》编辑部编《孙中山研究论丛》第2集,《中山大学学报》编辑部,1984年,第10-21页;吴竞、陈长兵:《略论杨衢云》,厦门市杏林区委员会文史委员会编《杏林文史资料》,1999年,第104-120页;Chün-tu Hsüeh,”Sun Yat-sen,Yang Ch’u-yun,and the Early Revolutionary Movement in China,”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19,no.3(May 1960),pp.307-318;袁鸿林:《兴中会时期的孙杨两派关系》,《杏林文史资料》,第32-61页。杨衢云在两次起义中的表现可参考史扶邻:《孙中山与中国革命的起源》,丘权政、符致兴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9-75页;吴伦霓霞:《兴中会前期(1894-1900)孙中山革命运动与香港的关系》,《“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9期,1990年6月;李吉奎:《杨衢云与近代中国民主革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6期;简婷:《评1895年广州起义中的杨衢云与孙中山》,《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等。

    ④李谷城:《孙中山、辛亥革命与香港》,香港华夏书局2011年版,第78-102页;杨拔凡、杨兴安:《杨衢云家传》,香港新天出版2010年版,第19-21页。

    ⑤冯自由:《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8页;宫崎滔天:《三十三年之梦》,林启彦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5-206页;陈少白:《兴中会革命史要》,柴德赓等编《辛亥革命》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73-74页;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下册,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版,第1196页。另外,香港辛亥革命史研究专家霍启昌早已注意到英国外交部和殖民地部档案中保留有相当数量的杨衢云相关资料,但因其论文的关注点在乙未广州起义及驱逐孙中山出境的事件,未对杨案展开分析。见霍启昌:《港澳档案中的辛亥革命》,商务印书馆(香港)2011年版,第54-55页。

    ⑥“革命对手方”视角下的辛亥革命史研究,主要关注清政府、保皇会等革命党政治对手的情况,参考安东强:《革命的对手方:辛亥革命史新探的一个学术理路》,《近代史学刊》第29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年版,第8-13页。

    ⑦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中册,第638页。

    ⑧《为悬赏通缉孙文等晓谕事》(1895年12月7日),刘天昌整理《张人骏往来函电集》,凤凰出版社2022年版,第25页。

    ⑨杨衢云在各地活动的情况可参考冯自由:《中国革命运动二十六年组织史》,《民国丛书》第2编第76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7-45页。

    ⑩彭剑:《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的“行者”绰号与革命形象》,《广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

    (11)宫崎滔天:《三十三年之梦》,第161页。

    (12)关于杨衢云让位缘由,研究者多征引谢缵泰的说法,认为此事源于孙中山联络三合会、哥老会成立兴汉会,并被推为总会长,造成既成事实,迫使杨衢云辞去会长。参见史扶邻:《孙中山与中国革命的起源》,第153-154页;於梅舫、陈欣:《孙中山史事编年》第1卷,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226页。

    (13)李吉奎:《孙中山与刘学询》,《中山大学学报》编辑部编《孙中山研究论丛》第5集,《中山大学学报》编辑部,1987年;狭间直树:《就刘学询与孙文关系的一个解释》,肖平译,《学术研究》2004年第11期;桑兵:《庚子孙中山上书港督卜力述论》,林启彦、李金强、鲍绍霖主编《有志竟成:孙中山、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香港浸会大学人文中国学报编辑委员会、香港中国近代史学会2005年版,第603-623页。

    (14)冯自由:《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第61页。

    (15)於梅舫、陈欣:《孙中山史事编年》第1卷,第299-302页。

    (16)邓慕韩:《史坚如事略》,柴德赓等编《辛亥革命》第1册,第246-248页。

    (17)史坚如供词最早于1912年被发现于南海县衙,随即刊于《真相画报》(《烈士史坚如事迹》,《真相画报》1912年第11期,第25-28页)。1980年,赵矢元《史坚如及其供词、绝笔考辨》一文对之进行释读。然而,因《真相画报》所披露的供词上大量字迹被墨汁覆盖,即便通读供词亦难知悉案情(赵矢元:《史坚如及其供词、绝笔考辨》,《辛亥革命史丛刊》编辑组:《辛亥革命史丛刊》第2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04-105页)。幸而英国殖民地部档案保留有一份英国驻广州领事馆翻译的供词,结合中、英两个版本,可以了解暗杀计划之全貌。从英国驻广州总领事的报告来看,他当时曾获得两个版本的“史坚如供词”。在他于1900年12月31日向香港总督的报告中说:“我谨奉上由署理两广总督提供给我的史坚如供词的副本及其翻译件。这个版本的供词较我通过间接渠道获得的更为完整,两者并无实质性区别。不过,存在一处不一致的地方,前一个版本中提到杨衢云给了史坚如委任状,而官方提供给我的副本中史坚如称他并没有获得委任状。”(Canton Consulate General to Colonial Secretary Hong Kong,December 31,1900,Box 305,Records of the Colonial Office (CO 129),The National Archives,Kew.)按查《真相画报》所揭之“史坚如供词”,字迹清晰处并未提及委任状一事。英国殖民地档案中所附“史坚如供词”明确写道:“我第一次认识杨衢云是在今年的农历八月。杨见我对革命认真其事,遂任命我为广东的总指挥,但没有给我委任状。”(Enclosure 2 Copy of the Report of Evidence Given by Shih Ching Ju,a Rebel,Whose Case was Sent Forward from the Nam Hoi Magistrates Yamen,December 31,1900,Box 305,CO 129)可知,如今可见的“史坚如供词”皆为官方提供的,通过“间接渠道”获得的另一版本的供词至今未见。

    (18)Enclosure 2 Copy of the Report of Evidence Given by Shih Ching Ju,a Rebel,Whose Case was Sent Forward from the Nam Hoi Magistrates Yamen,December 31,1900,Box 305,CO 129.

    (19)Acting Viceroy to Mr.Scott,November 23,1900,Box 305,CO 129.

    (20)廖平子:《史坚如案拾遗》,柴德赓等编《辛亥革命》第1册,第250页。“杨香甫”又写作“杨襄甫”,据《革命逸史》记载,他是广东新会人,系“博济医院助教,为该医院初期学生,博通中外史籍,总理甚敬仰之”。冯自由:《革命逸史》中册,第407-408页。

    (21)Enclosure 4 Copy of Record of the Evidence of Prisoner Yang Hsiang Pu Sent Up by the Nam Hoi Magistrate and Examined by the Head Police Office,December 31,1900,Box 305,CO 129.

    (22)《示戒从逆》,《申报》1900年12月7日,第1版。

    (23)Acting Viceroy to Mr.Scott,November 23,1900,Box 305,CO 129.

    (24)To H.M.Consul General,December 7,1900,Box 305,CO 129.

    (25)Enclosure 3 Acting Viceroy to Mr.Scott,December 26,1900,Box 305,CO 129.

    (26)Chan Siu Pak States,February 5,1901,Box 305,CO 129.

    (27)The Information and Complaint of Francis Henry May,June 17,1903,Box 317,CO 129.

    (28)Murder of Yeung Kiu Kuan,July 6,1901,Box 305,CO 129.

    (29)Kong Kung Hi States,February 6,1901,Box 305,CO 129.关于江恭喜的记载较少,据辞典披露,他又名公喜,广东新安人,早年加入三合会,为该会首领,后由邓荫南介绍加入兴中会,1900年参与组织惠州起义,任中路统兵司令。起义失败后流亡香港和南洋(管林主编《广东历史人物辞典》,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

    (30)Wong Ping States,February 8,1901,Box 305,CO 129。据黄平自述,他曾是从香港开往俄罗斯的一艘名叫“提布利”(Tibuli)的轮船上的厨师,1899年回到深圳湾沙头角的乡下,1901年杨案发生前到达香港寻找厨师的工作。此外,他还提到黄耀廷并非他的侄子,他们只是住在同一个村子,属于同族,黄耀廷称呼黄平为“阿叔”。可见江恭喜自述中提到黄平是黄耀廷的叔叔一说有误。

    (31)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下册,第1196页。

    (32)冯自由:《革命逸史》中册,第824页。

    (33)Kong Ying States,April 6,1901,Box 305,CO 129。值得注意的是,在1903年6月香港法院指控李桂芬参与暗杀杨衢云时,江钮英曾出庭作证,他的个人身份陈述与1901年的略有不同,他说:“我是一个在香港做生意的鱼贩,在1900年和1901年1月,我受雇于认识多年的吴瑞生(即吴老三),替他做线人,那时他住在香港维多利亚岛的和风街。”(The Information and Complaint of Kong Ngau Ying,June 17,1903,Box 317,CO 129)。

    (34)吴老三联络的“马王海”(Ma Wong Hoi)也是会党人士,原名陈海,曾参与过惠州起义。冯自由曾提到:“庚子,史坚如谋炸督署之役,邓先期领同志苏焯南、吴羲如、练达成、张硕臣、温玉山、宋少东等同至羊城,担任运动军队及附城绿林马王海、区新等,以作响应。”冯自由:《革命逸史》上册,第43页;何文平:《变乱中的地方权势:清末民初广东的盗匪问题与社会秩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35)回忆录和国民党党史叙述中多将暗杀杨衢云的凶手称作“陈林”,根据档案可知,时人称之为“陈林仔”(Chan Lam Tsai)。据陈林的弟弟陈万(音译)向香港法庭提供的材料,“陈林仔”系绰号,陈氏的大名为“陈泰安”(音译,Chan Tai On)。本研究以常见的“陈林”称呼此人。参见Chan Wan Examination-in-Chief Continued,May 21,1903,Box 1718,Records of the Foreign Office (FO 17),The National Archives,Kew。江钮英在1月10日突然反悔,拒绝暗杀,但却跟随四人到达案发现场附近。另外,童祥在英文档案中名为“Tung Cheung”,当时香港华文报纸将之翻译为“邓忠”(《臬署提讯谋杀杨衢云案》,《香港华字日报》1903年5月21日,第3页),而革命党报纸及回忆录将之翻译为“童祥”(於梅舫、陈欣:《孙中山史事编年》第1册,第314页)。

    (36)上述情况概括自江钮英在1901及1903年对香港警方及法庭的陈述:Kong Ying States,April 6,1901,Box 305,CO 129; The Information and Complaint of Kong Ngau Ying,June 17,1903,Box 317,CO 129.此外,还参考了1901年7月江恭喜和江钮英的族人江凯(音译)的陈述,他曾供职于李家焯麾下,一度答应参与吴老三的暗杀计划(Extracts from Statements Made by Kong Kai,July 30,1901,Box 317,CO 129)。借渔船和绑架杨衢云的方案来自渔民王星(音译)在1903年指控李桂芬时的陈述(Confidential:Government House of Hongkong,June 19,1903,Box 1718,FO 17)。

    (37)案发当天的情况概括自英国外交部档案中收录的1903年6月审判李桂芬时提供的各类呈堂证据,包括对杨衢云暗杀案的案情回溯,杨衢云家属、学生对案发当天的回忆,结志街52号楼下目击者的回忆,杨衢云遗言,江钮英、江恭喜等知情者的回忆,陈林家属提供的清政府赏赐证书等。Confidential:Government House Hongkong,June 19,1903,Box 1718,FO 17.

    (38)The Information and Complaint of Chan Wan,June 17,1903,Box 317,CO 129.

    (39)”The Gage Street Murder,” The Hongkong Telegraph,Jan.14,1901,p.2.

    (40)吴志华:《香港总督的美意——港英政府对孙中山革命运动的态度》,林启彦、李金强、鲍绍霖主编《有志竟成:孙中山、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第624-639页。

    (41)”A Coldblooded Crime,” China Mail,Jan.11,1901,p.3.

    (42)Copy of Dying Declaration on Yeung Kui Wan,January 10,1901,Box 1718,FO 17.

    (43)”The Murder of a Reformer,” Chinese Mail,Jan.12,1901,p.4.

    (44)”The Gage Street Murder,” The Hongkong Weekly Press,Jan.19,1901,p.2.

    (45)”The Murder of a Reformer,” Chinese Mail,Jan.14,1901,p.2.

    (46)谢缵泰:《中华民国革命秘史》,江煦棠、马颂明译,罗福惠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1册,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页。

    (47)贺跃夫认为谢缵泰的这段话并不符合当时情况,并进行了分析。见贺跃夫:《辅仁文社与兴中会关系辨析》,《孙中山研究论丛》第2集,第12页。

    (48)冯自由:《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第12页。韦宝珊是香港地位显赫的华人,有着太平绅士、团防局局绅、东华医院总理、保良局永远总理、定例局(立法局)议员等头衔。据陈晓平考察,此人曾因担心兴中会发动乙未广州起义影响他投机闱姓赌博,故向广州政府泄露起义计划,导致乙未广州起义未举先败。陈晓平:《“韦小宝”真有其人!他还告密破坏了兴中会广州起义》,2015年10月26日,http://gffggc783ceb421054c1csxkwuf55cxwxf6pou.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newsDetail_forward_1384141,访问时间:2025年3月9日。杨案发生时,韦宝珊是团练局局绅,恰为吴老三上司,遂受到时人的怀疑。据杨锦霞回忆,“案发后,港绅某与团防局(即四环更练管理处)更练长某,涉有旁助嫌疑,一被停议席,一被递解出境”,杨衢云的内弟刘德祯回忆:“涉嫌旁助刺杀衢云之某绅,据云是韦某,而探长(即上云之更练长)则吴老三。绅与探长旁助之动机,无非贪图爵赏。”杨拔凡、杨兴安:《杨衢云家传》,第21、25页。不过,单以韦宝珊担任团防局(District Watch Committee)局绅,吴老三任团防局更练长为据,推断韦氏知悉且参与到暗杀杨衢云计划中,显然证据不足,至今尚未发现韦宝珊参与该案的证据。霍启昌的研究指出,在1903年初港英政府的视角下,“定例局议员的何启和韦玉都是大大同情和暗中赞助中国革命党人在港活动的”(霍启昌:《港澳档案中的辛亥革命》,第96页)。

    (49)”The Daily Press,” Hong Kong Daily Press,Feb.8,1901,p.2.

    (50)”Correspondence,” Hong Kong Daily Press,Oct.11,1901,p.2.

    (51)”The Late Yeung Ku-wan,” The China Mail,Jan.16,1901,p.2.

    (52)”The Gage Street Murder,” Hong Kong Daily Press,Oct.12,1901,p.3.

    (53)李志刚:《孙中山之革命运动与老师区凤墀长老之关系》,林启彦、李金强、鲍绍霖主编《有志竟成:孙中山、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第652页。

    (54)”The Gage Street Murder,” The North 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 Consular Gazette,Feb.6,1901,p.17.

    (55)Chen Wan States,June 17,1903,Box 317,CO 129.陈万在指控李桂芬时详细讲述了两封信的情况:“陈林是我的兄长,他死了,1901年12月死了。他因为被广东缉捕委员李家焯发现两封信而被砍头,一封信来自王国廷(音译),另一封信来自梅含理,前者是我的表亲,他的信没有提到谋杀案,只是叫我哥哥去一趟香港。我读到了这两封信并告诉我哥哥香港政府希望他能去一趟。第二封信上没有署名梅,但夹了一张署有梅的卡片,我那时候不知道梅是谁。现在我知道“梅”是香港警务处警司队长梅先生。”In the Supreme Court of Hongkong in Criminal Session,May,1901,Box 1718,FO 17.

    (56)Consulate General of Canton to Colonial Secretary’s Office,December 18,1901,Box 314,CO 129.

    (57)”The Gage Street Murder,” Hong Kong Daily Press,Apr.9,1903,p.2.《犯人缳首》,《香港华字日报》1903年6月18日,第4页;”The Gage Street Murder Trial:Sentence of Death,” Hong Kong Daily Press,May 22,1903,p.2.

    (58)H.A.Blake to the Colonial Office,June 19,1903,Box 1718,FO 17.

    (59)Government House of Hongkong to the Foreign Office,November 17,1904,Box 1718,FO 17.

    (60)Ernest Satow to Colonial Office,December 7,1904,Box 330,CO 129.

    (61)冯自由:《革命逸史》上册,第77页。

    (62)据香港警方调查,最初张佐庭只想用迷药将吴六迷晕后绑架回广州。然而,因药效不足,吴六中途苏醒,此时尚未离开香港。张氏惟恐事情败露,故将其勒死。参见Henry A.Blake to the Foreign Office,June 18,1903,Box 1718,FO 17。冯自由写《壬寅大明顺天国失败始末》时亦关注到此事,只是在他的记述中吴六系中毒身亡。见冯自由:《革命逸史》中册,第712页。史料中有写作“张佐庭”亦有写作“张佐廷”,本研究正文统一用前者。

    (63)《咨粤督英使照称张佐廷等冒赏邀功并在香港购线杀害有碍睦谊等希密查妥结由》,1903年10月4日,外务部档案02-09-003-02-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64)张永福:《南洋与创立民国》,罗福惠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1册,第92页。

    (65)船津辰一郎:《在香港所观察的清国革命党》,加藤实译,罗福惠、久保田文次、加藤实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6册,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页。

    (66)船津辰一郎:《宫崎寅藏、儿玉右二两人在香港时的聚会情况》,加藤实译,罗福惠、久保田文次、加藤实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6册,第201-202页。

    转自《史林》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