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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epoo

  • 杨福泉:纳西族祭天仪式中的女性禁忌及其变迁

    祭天在纳西语中叫“美本”(mee biuq)①,“美”是天的意思,“本”(biuq)意为祭祀。举行法事,一般都有“咏诵”宗教经典的意思在其中。“东巴”的自称就是“本”(biuq)。“祭天”是纳西族东巴教最大的仪式之一,也是纳西族民间最大的传统节日。而祭天场是纳西人的精神圣地,祭天中有诸多禁忌习俗,比如禁忌外族人参加祭天仪式,禁忌在仪式中说外族语言等。在诸多禁忌习俗中,有表现在社会性别上的禁忌习俗,本文对此作一分析。

    一、祭天中妇女禁忌的表现形式及其变迁

    在丽江的很多地方,有忌讳妇女参加祭天仪式的传统习俗。其表现不尽相同,存在与以祭天场竖立祭树的祭坛为核心而外延的神圣空间观念,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传统仪式中禁止妇女进入祭天场

    祭天场是一神圣空间,存在着一道“边界”,它可以说是一种物理空间与文化心理上的边界。在传统的祭天中,丽江大多数地区完全禁忌妇女进入祭天场。比如洛克在 1923 年记录了丽江嗯鲁肯村(ngv lv kee,今玉龙县白沙乡玉湖村)的一个祭天仪式:祭天仪式的积极参与者毫无例外地全是男性。他们都来自属于同一个祭祀地区的父系“骨”亲。

    女性是不许进入圣地的。也就是说,这个仪式是只属于父系根骨亲的活动。②

    玉湖村人、纳西族学者李近春先生回忆小时候参加过的祭天仪式,该村古徐祭天群③禁止年满 14 岁的女孩子参加,而未满 14 岁的女孩则可以参加。④显然在这里,成年与未成年是女性能否参加祭天仪式的一道边界。

    美国人类学家孟彻理(Chas Mckhann)对他在丽江鸣音乡(今属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的田野调查做了如下的描述:“妇女对祭天仪式的参与极为有限。女性不允许到仪式场地,也不参与仪式中的任何活动。在鸣音乡就曾有两个初嫁到村子里的女子,在为仪式做准备的一个早上,带领着男性祭祀队伍,沿着通向祭天场的路撒水和松针。当她们走到祭天场边时,立刻转身往村子的方向走。村里的新婚夫妇,或是头年刚得子的夫妇会为仪式酿酒,并一起把它搬到仪式场地。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妇女也会在场地的入口处撤下回家。”⑤这个入口也是一道禁忌妇女进入祭天场的边界。

    东巴文化研究的前辈、出身东巴世家的和志武先生曾撰文回忆他的家乡丽江县黄山乡(今属丽江市玉龙县)长水村的祭天习俗,其中也说到妇女不能参加祭天仪式:长水村是正月初一、初二过新年,初三开始祭天。初二妇女用小竹箩把祭天物品背到祭天坛附近,不得进入祭天坛,必须返回家里。参加祭天的男子当晚露宿于祭天坛。在第二天,主祭东巴向祭树献酒,并作如下祷告:这个事情(祭天)是男人的事,男人的事情只能由男人做,男人做了,干干净净! ⑥

    2. 传统仪式中祭天场的分区

    在部分纳西族地区,祭天场这一神圣空间又可分为核心区与非核心区。有些地方将其称为内场和外场,禁忌妇女进入祭天场最核心的内场。李霖灿先生是中国学者中,最早到有东巴教圣地之誉的中甸县(今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白地实地考察祭天仪式的一个,他在 1942 年考察了中甸县白地村(又写为北地)一个属于普笃祭天派的祭天群体的祭天仪式。根据他的观察,妇女参加了所有的准备工作,和男人一起来到祭天坛,但妇女留在“外坛”,男子则进入“内坛”,祭天猪要先扛到外坛的一个小土堆旁,沿着土堆绕上三圈,表示除秽,然后才抬进内坛。内外坛以篱笆或者垒石为界。在李霖灿所绘的祭天场草图中,内坛包括有供奉神树的祭坛、给乌鸦施食处、象征射杀仇敌的射箭仪式处、放置祭天猪和神粮等贡品的地方等。外坛则有除秽土堆 (在中间)、撒祭谷之处(右边)、烧祭天猪牲之处(左边)。⑦

    四川省木里县俄亚纳西族乡纳西人在祭天时,也禁忌妇女走进祭天坛的核心地区,妇女只能在核心区域的场外观看。男子完成祭祀后,向等候在祭天场外(也就是如白地的“外坛”)的妇女示意,于是妇女才能进到祭天场的核心地区,向东巴祭司磕头祝贺,和大家一起唱跳传统歌舞“俄门达”(又音译为“阿默达”)。⑧

    笔者于 1989 年在云南省中甸县(今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白地行政村吴树湾村调研阮可人(纳西族支系)的宗教和民俗,据当地大东巴久嘎吉的讲述,阮可妇女可以参加祭天仪式,但有一些禁忌习俗:吴树湾村阮可人的正式祭天仪式是在阴历正月初九。在初八这天,男子上山砍祭天木,砍来黄栗(栎)和柏(刺柏)木两种放到祭天场。回家后打扫住房和畜厩,全身擦洗干净,做祭天的准备工作。太阳快落山时,每家去一个男人清扫祭天场,并把一罐泡大麦酒(苏理玛酒)放在祭天场,备第二天祭天时掺水使用。太阳落山后,各个小群体(从一个祖房分支出去的)又聚集到自己原来的“尤郭”(父母或长辈所居的祖房)举行量神米仪式。该仪式在正房举行,而以“美杜”(擎天柱)为核心的火塘周围是神圣空间。在举行这个“量神米”仪式时,妇女要出外回避。……初九鸡鸣即起床,男主人身背神米篓,手持弓箭,一男子持松木火把在前为之照明,众男子各持火把随后,属一个祭天群的阮可人各依宗亲辈份先后列队走向祭天场,一男子扛胜神之矛。妇女们则在家中准备好肉、饵块等食品后,送到祭天场。妇女只能呆在祭天场用石头圈起来的外围(按:即前文李霖灿所说的外坛),不能进入内场。

    笔者长期在丽江塔城乡(今属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署明村进行田野调查,当地的祭天活动是在1983 年该村老东巴和顺的倡议下重新恢复的。从恢复之年起,和、杨二姓就联合在一起祭天,时间则依和姓之俗,在每年的正月初五和七月初五进行。原来的主持人和顺去世后,他的弟弟和训和三儿子和贵华继续主持每年的祭天仪式,并带动了一批有志于学习东巴教知识的中青年村民,在晚上聚集在一起苦心学习东巴教的象形文字、经典、歌舞、绘画等。2000 年初春,笔者在丽江县塔城乡(现属丽江市玉龙县)依陇行政村⑨署明村参加了该村村民的一个祭天仪式。在这个祭天仪式上,男女老幼都参加,女子身背神米篓,男子手持弓箭和象征胜利之神的长矛,扛着祭天猪,一男子手持松明火把在前引导,众人列队去神圣的祭天场。妇女在祭天场可以参加仪式中所有的活动,看不出有明显的禁忌。

    笔者因此对该村的东巴进行了咨询。据该村东巴和秀东讲,署明村的家庭祭天和祭天群祭天并存,只是时间错开。在祭天过程中,在举行祭天除秽之前,妇女一般都站在祭天场稍微离立神树的祭坛远一些的地方,这里被称为“chel kua lv mei naq” (臭夸鲁美拿,直译的意思时“分开秽气的大黑石”)之处,因为一般认为妇女身上不太干净,有些秽气,当时他用了“墨臭墨俗”(me chel me suq)这个词,意思就是“有点不洁净”。在除秽仪式举行之前,禁止女性靠近竖立着象征着天神、地神和天舅之神树的祭坛。举行了祭天仪式后,妇女也可以和男子一起来敬香、磕头等。显然,署明祭天场的神圣空间又与上述“外场(坛)”和“内场(坛)”的观念有些差别,是以供奉神树的祭坛为最神圣的空间而外延到进行除秽仪式的祭天场边缘地带。

    3.现今纳西族宗教仪式中妇女禁忌的多样形态

    到现在,祭天场的神圣空间观念与社会性别的联系有很大变迁。据笔者 2000 年在署明村祭天仪式现场的观察,无论任何年龄的女子,都可以自由出入祭天场任何一个角落,但在祭天正式开始时,站在第一排向神树敬香的都是村里的东巴和男性长者,妇女虽然都在祭天场,但大都是在男性的后面,有的妇女在祭天场纺羊毛线、聊家常。在吃祭天饭的时候,男女都一样席地而坐聚餐。显然,从过去到现在,署明村与丽江坝区的乡村祭天习俗严格地禁止妇女到祭天场的习俗有着明显的区别,没有那么严格。

    笔者在 2008 和 2009 年两次参加了玉龙县鲁甸乡拓鲁瓦村恢复举行的祭天仪式,看到的也是男女老幼都可进入祭天场,没有对妇女的禁忌。但在举行祭祀时,最靠近供奉神树的祭坛的都是主持祭祀的东巴和男性长者,妇女都站或坐在比较靠后的地方。这一习俗和有家户独立祭天和群体祭天并存习俗的塔城乡署明村、巴甸村等一致。

    上述玉龙县塔城和鲁甸这几个地方,原来保留着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祭天仪式。按传统古规,神圣的祭天米箩要由家里的女性家长背到祭天坛,祖母在世由祖母背,不在则由母亲或女儿背。这两个保留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祭天的乡村,祭天时对妇女的禁忌习俗明显比较宽松,没有如丽江坝区和香格里拉县三坝白地村等地“内场”(坛)和“外场(坛)”等区别。

    据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白地村吴树湾村东巴和树昆的讲述,和阮可人一样,至今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白地的纳西人还恪守着妇女只能呆在祭天场外围的古规没有变化。

    禁忌妇女参加的东巴教仪式不仅包括祭天,还有祭祀战神等。比如多数生活在金沙江河谷地区的纳西族支系阮可(又音译为“阮柯”或“汝柯”)人,其最重要的仪式是“嘎本”(gga biuq,祭战神或胜利神)⑩,这是阮可人区别于其他纳西族支系的一个重大标志。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拉伯乡加泽行政村油米村阮可人的祭战神仪式一般在农历十一月,与祭祖仪式同时举行。而在举行祭祀战神祖先的仪式时,所有女性成员都要退出祭场。11据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白地吴树湾村阮可东巴和树昆讲,迄今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白地村民委员会吴树湾村的纳西阮可人在“嘎本”(祭战神)时,则只是禁止女性停留在祭天场内场:

    尽管很多地方的纳西族在举行祭天仪式时,禁忌妇女进入祭天场的核心地区,但在主持祭天的东巴或长者向居于祭天场最核心的祭坛中央的天神、地神(天神之妻)和天舅(天神之舅)献祭时,都要代表所有男子女子咏诵祭词,祭词中一般都由类似的句子:我们属于铺笃的这一群,男的来给你祭献一炷大香,一坛白酒,来磕三个头;女的来给你祭献三炷小香,一坛白酒,来磕三个头……尽管女子不在祭神处,但男子都要代表女子说出祭词,男女并列。

    显然,一些纳西族地区过去存在的禁忌妇女参加祭天的习俗,在丽江市古城区、玉龙县等纳西族聚居区现在已经很少保留了,在一些比较偏远、传统习俗保留的比较多的纳西地区,这个习俗则还普遍保留着。这种祭天仪式中社会性别角色禁忌习俗的变迁,是与纳西族社会文化的变迁而同步演变的。按传统,妇女不能参加丽江洞经音乐的演奏,也不能加入“洞经会”,但可以听。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很多纳西族妇女参与了“洞经音乐”的演奏,典型的如大研古乐队,其中妇女不仅参与演奏各种古乐器,还是一些洞经音乐曲目的主唱者。过去,纳西族的家屋制度中,以神圣火塘灶和“美杜”(擎天柱)为核心的火塘边的座位有很严格的基于社会性别和长幼卑尊观念的座位秩序,现在这些秩序也逐渐松弛。

    部分与丽江古城紧密相连的农村,也保留着祭天仪式,但同样没有严格禁止妇女参与。笔者母亲家乡、毗邻古城的思吉村的祭天群有自己独到的特点,祭天大多是各个祭天团体在自家的院子里进行。笔者母亲这个家族有三四十户,但 20 世纪 30-40 年代就在一起举行祭天仪式的有 7 户人家,这是一个祭天群体。他们在家族中是属于比较亲近的亲戚,斯吉村的纳西人称这种在一起祭天的同一家族亲戚为“补吐低化”(bbuq tul ddee hual),意思是“(轮流)出(祭天)猪的一群”。祭天每年轮流在群内的一家举行,仪式中有杀“祭天猪”、献“祭天神米”、“点大香”等程序。祭天时,院内铺满表示吉祥的青松毛,整个仪式由族中会咏诵祭天口诵经的长老主持,妇女是可以参加祭天典礼的,和玉龙县塔城乡和鲁甸乡有家户祭天的习俗一样。看来在家庭里举行的祭天习俗,对妇女的禁忌比较宽松。

    二、祭天妇女禁忌形成原因论析

    1. 认为女性不净的观念所导致

    在纳西族的祭天仪式中,其中最为重要的是 “除秽”(chel sul,臭送)祭仪。供奉的祭品、参与的人员,在正式祭天之前都首先要举行“除秽”,也就是洁净仪式。东巴教关于“臭”(chel)的观念,是指污秽、不洁,指称一切违反本民族传统习俗、伦理道德的行为和由此引起的后果。东巴经、东巴画和东巴教仪式中指称为“臭”的行为有涉及到婚姻和两性伦理的,如远古洪水爆发后发生的纳西远祖兄妹婚配;同一宗族的男女之间发生的两性关系;婚外性行为导致的私生子等。有涉及到违反民族传统禁忌习俗的,如杀死红虎、狗和吃狗肉等。有涉及到民族传统生态道德观的,如认为乱砍滥伐、污染水源河流和滥杀野生动物都会导致产生秽鬼。有涉及到民族一些独特的道德观念的,如认为杀死曾帮助过你的人是恶行,会产生“臭”。东巴教中这一 “臭”的观念深深地渗透到纳西族人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一个传统伦理道德范畴,制约着纳西人的社会行为。

    而按传统的观念,妇女一般被认为不太干净、有些秽气,这与妇女的生理现象以及后来融入纳西社会特定内涵的观念有关。笔者在上文中引述了署明村东巴和秀东提到的认为妇女有些“不洁净”(“墨臭墨俗”,me chel me suq)的观念,类似的解释也从其他地方的东巴那里得到印证。2015 年 4 月,参加第 15 次“东巴法会”的玉龙县大具乡头台村的东巴东珍对笔者说,过去妇女不能参加祭天,是因为妇女不太干净,有秽气,所以不能参加,但可以在祭天结束后进去和男人们一起吃煮好的祭天猪。现在没有禁忌了,妇女可以参加祭天仪式。玉龙县太安乡的东巴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香格里拉县三坝乡白地纳西族在举行祭天仪式时,也要首先要举行洗涤除秽仪式。正月初二日举行祭天,各个祭天群的男女都要到指定的河流去除秽净身,称之为“除秽气”。比如属于铺笃祭天派的群体,除了孕妇和喂奶的妇女不去之外,其他人都要到村南头的一条大河里去洗涤秽气,男女分河而浴。在举行祭天时,首先由主持祭天的东巴,在祭天外坛一个土堆处进行“除秽”仪式,这个土堆被称为“除秽之土堆”,然后才能进入祭天场内坛。12

    在中国包括汉族的很多民族的文化中,比较普遍地存在女人“不洁净”的观念,特别是女人来月经或是生育孩子时,更被认为是不干净,非常忌讳此时期的女子参加祭祀神灵的仪式。比如华北地区,忌讳女子参加祈雨活动,当地人说:“女人身子是半月干净半月不干净,龙王爷爱干净,所以不要女人参与。”

    纳西族的祭天仪式所反映的其实是一种“重母系”“重女性”的文化特点,祭祀的都是本民族始祖母的父母亲和舅舅这个母系祖先,而为什么又有忌讳妇女参加这个神圣的仪式呢? 在纳西族的文化中,对母系祖先和女性超能力的崇拜与女性的禁忌习俗同时存在。从各种关于女性不洁净的东巴古籍和民俗的描述中看,主要肇源于因女性特殊的来月事和生育等生理现象而产生的一种恐惧感,其次才来源于包括不符合传统习俗的性关系、私生子等观念。一方面,在纳西族的神话传说的人类谱系、宗教礼仪乃至语言中,都保留有“以母为大”“女人为尊”的文化印记,另一方面,又保留着女性“不洁净”等观念。而那种极端的重男轻女观念和繁多的妇女禁忌习俗则源于 1723 年大规模改土归流之后传入的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观念。

    2.本土借用联姻家庭关系破裂的解释

    按纳西神话创世史诗《崇般图》的记载,纳西先祖、文化英雄崇仁利恩把原来已经许配给天神舅舅蒙若可西可罗的女儿衬恒褒白咪给娶走了,因此,崇仁利恩同时就负债于两个天神亲属家庭,分别是给了他妻子的天神岳父母和被他夺走了原本该娶其妻的天神之舅家。在崇仁利恩出现之前,蒙若可西可罗和衬恒褒白咪的婚嫁计划和纳西族的传统母系联姻制度是一致的,即:母亲的兄弟的儿子按照古规应该迎娶父亲的姐妹的女儿。纳西族有相沿甚久的姑舅表婚俗,纳西语称这种婚俗叫“阿古 (或阿巨)增美干”,意思是:阿舅有优先娶姑妈女儿的权利。这与纳西族“母舅为大”的传统习俗是相对应的。在纳西族的祭天仪式中常常提到,人类的舅舅是天,天的舅舅是柏树,所以祭天时,象征舅舅的刺柏树要立在正中间,左右才是天神子劳阿普和地神衬恒阿祖(天神之妻),可见舅舅地位之高。在很多纳西族地区,舅舅有权过问外甥和外甥女的婚事,在各种重大的家庭亲族活动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创世神话《崇般图》中说:不是舅父的儿子,不能占有姑母女,占有一词在纳西语中叫“该”(ggai),即预先占着的意思,也指娶之意。

    按照这个与父系交表婚有着完全一致的逻辑体系的制度要求,一个亲属家庭嫁出一个姐妹后,就有权从娶了自己姐妹的那个亲属家庭中换回一名女子。比如,天神之舅的儿子小蒙若可西可罗应该娶回他的父亲的姐妹的女儿作为妻子。也就是说,这种互惠的制度会在第二代完成一个完整的循环。

    然而,这一传统的婚嫁制度被纳西族的远祖、文化英雄崇仁利恩打破了。因为天神的女儿衬恒褒白咪爱上了他,因此勇敢的崇仁利恩无视衬恒褒白咪已有的婚约,两个相爱的人齐心协力克服了天神所出的种种难题,崇仁利恩把衬恒褒白咪带到人间并娶为妻子。此举激怒了天神之舅蒙若可西可罗的联姻家庭。这种愤怒必须要由崇仁利恩来平息,他应该偿付娶走原应属于蒙若可西可罗家庭的女子所欠下的债。按照纳西族传统婚嫁制度的逻辑要求,他必须将自己下一代中的一名女子还给蒙若可西可罗家庭。祭天仪式的出现无疑为如何偿还这种双重债务找到了解决的途径。

    《崇般图》中描述说,崇仁利恩带着天女妻子回到人间后,夫妇俩发现如果没有天神岳父母的福佑,他们就永远不会有孩子。因此,崇仁利恩派了神禽白蝙蝠作为使者,到天神那里去求助,希望能够获得他们的福佑,天神夫妇说,举行了祭天仪式后,他们就会有孩子了。白蝙蝠回来后细致准确地向崇仁利恩描述了祭天仪式的整个过程。

    崇仁利恩按照天神的指示举行了祭天仪式,之后他和妻子就生了三子三女。然而,因为仪式中没有对天神之舅蒙若可西可罗家族献祭,他们的儿女都不会说话。为了平息这个失去新娘的天舅家族的愤怒,防止他们的报复,崇仁利恩夫妇在祭天仪式中为天舅家族准备了一根开杈的树枝,把开杈的一段朝上插在祭台上,并在枝杈上放上一只鸡蛋作为祭品。另外,他们还准备了一棵刺柏树竖立在代表天神岳父母的两棵栎树中间,即放在祭坛最重要的位置,作为这个家族的象征享受他们的祭祀。通过这样的祭祀方式来安抚崇仁利恩直接联姻的天神家庭以及天神家族原定联姻家族——天舅家族的愤怒。

    3.西方人类学家的观点及对其的思考

    德国人类学家米歇尔·奥皮茨 (Micheal Oppitz)对纳西族的创世神话和祭天民俗作了这样的分析,人们为偿还这份双重债务献祭给天舅的供奉和补偿物是具有欺骗性的,生在凡尘的人们没有把自己的女儿作为互惠的礼物奉献给天神,而是用猪作为替代的供品。不仅如此,人们让所有未婚女子都远离天神的视线(也就是远离祭祀的祭天场)。人们这样做的目的,是想把女子留下,用于和自己的同类结盟。在另一方面,给予人类妻子的天神和他的姻亲家庭在被人类夺走了本应属于自己的同类的妻子之后,只收到人类一些简单的供品和牺牲。于是,人类和他们的天神亲戚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回报交换关系。

    纳西族祭天仪式的神话也可以形成类似的结论。根据崇仁利恩神话的记述,可以理解为地球上的第一个人(纳西人的祖先)从天神那里娶了他们的女儿为妻,但他并没有按照规矩给岳父母的家族交换一个妻子,相反他用普通的婚姻关系中涉及的礼物交换,如赠送猪等牺牲的方式来完成他所负有的责任。这一项不公平的交换必须要通过祭祀仪式来平衡。因此人们在祭祀天神的时候把女子藏起来是想告诉天神:“看,我们这里没有妇女可以和你们交换的,所以就请接受我们的这些祭品来做为替代吧。”13

    奥皮茨的这个分析很新颖,且逻辑推理也不错。前述李近春所回忆的玉湖村古徐祭天群不允许年满 14 岁的女孩子参加,而未满 14 岁的女孩则可以到祭天场参加祭天的这个例子,似乎可以佐证奥皮茨上述这观点。14 岁的女孩尚未成年,可能不需要回避涉及与天神家族婚姻纠葛而引起的害怕妇女参与祭天可能会导致惹怒天神之舅的后果。另一方面,也许还存在 14 岁的女孩还没有如成年妇女那样的例假等“不洁净”的因素,所以还可以进入神圣空间祭天。

    在纳西族社会里,在禁止女性参加祭天的传统古规一直延续到 1949 年乃至之后一段时间,这种互惠的父系交表婚普遍存在于民间。

    但另一方面,要从东巴以及纳西族长者那里得到对奥皮茨上述观点和推论的一些佐证非常不容易,从笔者所采访过的东巴而言,对奥皮茨提出的这个问题已没人能做出一些自己的解释,他们大都只是从妇女因为有特定的“臭”(不净)而禁忌参加祭天仪式中一些最核心的程序。这里就面临一个人类学家非常理性且有逻辑性的推断和分析在没有获得足够的田野民族志资料的佐证时,也只能作为一种合理的假设。

    而阮可人的祭战神和祭祖仪式上也要妇女回避,和大多数父系制的纳西村落社区一样,这反映了男性在神圣仪式上扮演主体角色的文化习俗。是否有上述奥皮茨教授所分析的这些叫妇女回避的礼物交换忌讳因素,现在尚难得出结论,还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因为祭战神“嘎本”(gga biuq)和祭祖仪式的源起没有涉及如祭天这样凡人与天舅家族的婚姻纠葛。

    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祭天的社会性别文化和妇女禁忌,需要对藏缅语族各个民族的类似祭祀仪式进行更多的比较研究。本文提供一个个案,以利于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

    注释

    ① 本文中所用纳西语音译采用 1957 年设计、1981 年修订的拉丁字母形式拼音文字《纳西文字方案》。

    ② 洛克图,奥皮茨文: 《祭天——约瑟夫·洛克的照片》,沈芸译,杨福泉校,米歇尔·奥皮茨、伊丽莎白·许主编: 《纳西摩梭民族志——亲属制、仪式、象形文字》,昆明: 云南大学出版社,2010 年,第 168、172—173 页。

    ③ 纳西族的祭天群体分为几个派别,分别是铺笃(pvl dvq)、姑徐(ggv xiuq)、姑闪(ggv saiq)、姑展(ggv zzaiq)。参见杨福泉《东巴教通论》第三章,北京: 中华书局,2012 年,第 106 页。

    ④ 李近春: 《李近春纳西学论集》,北京: 民族出版社,2008 年,第 7 页。

    ⑤(美) Mckhann,Charles E (孟彻理) : Fleshing Out the Bones: Kinship and Cosmology in Naxi Religion,Ph D,Thesisin Anthropology,University of Chicago.P.175,191.

    ⑥和志武主编、杨福泉副主编: 《中国原始宗教资料丛编·纳西族卷》( 丛书总主编: 吕大吉、何耀华)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 49 页。

    ⑦李霖灿: 《麽些研究论文集》,台北: 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出版,1984 年,第 234 页。

    ⑧和志武主编、杨福泉副主编: 《中国原始宗教资料丛编·纳西族卷》,第 57 页。

    ⑨塔城乡现在属于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村现在改称村民委员会。

    ⑩“嘎”( gga) 也是“胜利”“赢”的意思,所以“嘎本”也可译为“祭胜利神”。

    11和发源、王世英、和力民: 《滇川藏纳西族地区民俗宗教调查》,昆明: 云南民族出版社,2008 年,第 75 页。

    12李霖灿: 《麽些研究论文集》,第 227 页。

    13苑利: 《华北地区女性祈雨研究》,《青海民族研究》2003 年第 4 期。

    转自《云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 翟志勇:数据、算法与国家安全——美国最高法院TikTok案评析

    2024年3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352对65的压倒性票数,通过《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序法》(本文简称为《TikTok法》),并直接将TikTok、字节跳动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指定为这样的应用程序,除非按照该法进行“合格剥离”,否则美国互联网服务商不得在美国领域范围内为这些应用程序提供服务,这意味着这些应用程序尤其是TikTok将有可能被迫在美国关闭。

    短短一个多月内,《TikTok法》走完了全部立法程序。5月7日,TikTok和字节跳动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特区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TikTok法》违反美国宪法并阻止该法律的执行。12月6日,特区上诉法院就TikTok诉美国政府一案(以下简称“TikTok案”)做出裁决,三位法官一致决定:“申请人有资格质疑的法案部分,即涉及TikTok及其相关实体的条款,通过了宪法审查。因此,我们驳回了这些请愿书。”也就是说,特区上诉法院认为国会制定的《TikTok法》不违反美国宪法。

    12月9日,TikTok向特区上诉法院申请紧急禁制令,希望阻止《TikTok法》在2025年1月19日生效,以待美国最高法院的复审。12月13日,特区上诉法院驳回TikTok的申请。12月16日,TikTok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同时申请复审调卷令;12月18日,最高法院决定复审。2025年1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0一致意见做出TikTok案终审判决,《TikTok法》不违反美国宪法。这个结果虽在法理之中,但也有些出人意料。为什么呢?第一,2024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才受理案件,2025年1月3日结束书面辩论,1月10日进行口头辩论,1月17日做出判决,从受理到做出判决只有一个月的时间,这个速度在最高法院历史上是非常少见的;第二,9:0一致意见在最高法院历史上也不是常有的事情,能打到最高法院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有争议的案件,大法官通常也会有分歧,但在TikTok案上却出奇地一致。

    为什么TikTok输得如此彻底呢?从法律上讲,判决如此之快以及意见如此一致的原因是,最高法院决定适用“中度审查”。在最高法院涉及第一修正案的判例中,如果法律是“基于内容”制定的,适用严格审查,通过审查的概率非常低;但如果法律是“内容中立”的,适用中度审查,通过审查的概率会非常高。为什么最高法院认为《TikTok法》是“内容中立”的并且适用“中度审查”呢?为什么《TikTok法》轻而易举地就通过了“中度审查”呢?这是判决书要回答的核心问题。

    要回答这个核心问题,需要讨论三个基础问题:首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过往一个多世纪逐步形成的违宪审查标准,特别是严格审查和中度审查的区分及其之间模糊的边界;其次是TikTok案提出的一个崭新问题,那就是算法推荐是不是一种表达行为,从而使得《TikTok法》能够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最后是大规模数据收集所带来的国家安全担忧,政府是否可以采取预防性的国家安全立法?谁有最终的权力来判断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威胁?美国最高法院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的基本立场如何?本文通过讨论上述三个基础问题,来分析美国最高法院的TikTok案判决书,讨论《TikTok法》适用并通过中度审查背后的法律与政治原因,以及法律如何应对数据、算法等新技术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一、违宪审查标准

    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但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自我创设了违宪审查权,因此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一部法律是否违宪自然也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也是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创设的。在20世纪,最高法院依次发展出理性基础审查(Rational Basis Review)、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和中度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形成一个适用于不同类型案件的审查框架。在TikTok案中,最核心的争议就是《TikTok法》究竟适用严格审查还是中度审查,如果适用严格审查,TikTok还有胜诉的可能性,如果适用中度审查,则TikTok必败无疑。因此在讨论最高法院TikTok案判决之前,需要先做一个铺垫,讨论一下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的基本框架,特别是严格审查和中度审查的差别所在。

    (一)理性基础审查

    虽然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发展出违宪审查权,但在整个19世纪,最高法院并没有发展出一套普遍适用的审查标准。在20世纪初的“洛克纳时代”(Lochner era),最高法院对经济立法频繁进行实质性干预。例如在“洛克纳案”中,法院以保护“契约自由”为由否定州政府对面包工人每日工作时间的限制,强化对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司法保护,使法院在经济政策领域拥有极大的否决权。然而,随着大萧条和新政改革的到来,立法机关大幅扩张干预市场的手段。最高法院在面对政治压力和制度挑战后,逐步调整其司法态度,确立了对经济立法更宽容的审查方式。

    最高法院在1938年的Carolene案中发展出理性审查标准,该案涉及一项联邦《填充奶法》(Filled Milk Act),该法禁止在州际贸易中销售掺入植物油的“填充奶”。厂商主张该禁令违反了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条款。然而,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影响普通商业交易的监管性立法并不被视为违宪,除非提出挑战的一方能够推翻这样一种推定:该法律在立法机关的知识与经验范围内具有合理依据。这就是所谓的理性基础审查,它实际上是一个很低的标准,简单来说只要立法具有合理性就不违宪,以至于冈瑟(Gerald Gunther)认为“合理依据审查几乎称不上是一种审查”。

    这个案件涉及一项商业交易立法,如果立法涉及基本权利呢?理性审查标准还适用吗?法院在判决书的第四个脚注中做了一个说明,这一脚注成为后来严格审查与中度审查构建的理论基础,暗示了审查强度的分化。这个脚注比较复杂,删除脚注中涉及的大量案例引证,核心内容是:“当某项立法在字面上看似落入宪法某一具体禁止条款的范围——例如《权利法案》(前十项修正案)中的相关禁止条款,并且该禁止条款被认定通过第十四修正案同样适用时——‘合宪性推定’的适用空间可能随之收窄。当前不必讨论如下问题:在依据第十四修正案的一般性禁止条款审查立法时,若该立法限制了通常可望促成不良立法废止的政治程序,是否应受到比其他类型立法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我们亦无须探讨下列情形是否引入类似考量:针对特定宗教团体、特定民族群体或特定种族少数群体的立法;亦即,‘对离散且孤立的少数群体的偏见’是否构成一种特殊情形,该情形会严重削弱通常依赖以保护少数群体的政治程序功能,因而‘可能需要法院进行相应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这里无需讨论或不必讨论的问题,就是日后严格审查和中度审查所要处理的问题。正如学者伊利(John Hart Ely)所指出的:“第四脚注标志着宪法平等保护审查的一种制度分流,它开启了司法审查的价值优先路径。”

    理性基础审查的适用在之后的判例中进一步制度化,尤以Williamson案为代表。在该案中,俄克拉荷马州法律禁止除眼科医生外的任何人更换眼镜镜片,引发对商业自由与正当程序的质疑。法院认为:“即使立法规定在逻辑上看似笨拙或多余,只要法院可以想象其与合法目标存在合理关系,即应视为合宪。”这一标准几乎给予立法机关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标志着法院完全放宽了对经济与社会立法的违宪审查,理性基础审查“事实上是一种对政府行为的制度性默认肯定”。

    理性基础审查的确立与演进体现了美国最高法院对民主政治权威的尊重以及对司法自限原则的维护。通过降低合宪性判准,法院在经济与社会立法领域将主导权交还立法机关,同时在某些侵犯基本权利或具有歧视性动机的情形下仍保留着严格审查的空间,这种“宽松但非完全放弃”的立场,体现出美国宪法审查体制在回应社会复杂性与制度稳定性之间的微妙平衡。

    (二)严格审查

    严格审查的理念基础最早见于上述Carolene案中著名的“第四脚注”(Footnote Four)。但直到1944年的Korematsu案,最高法院才明确提出作为一套操作性标准的严格审查。在该案中,日裔美国公民Fred Korematsu因违反战时军事命令而被定罪,该命令要求将日裔美国人强制迁移至隔离营。法院虽然最终维持了政府行为的合宪性,但却首次明确表示:“一项基于种族的限制性法律,仅在其出于压倒性政府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且所采手段为实现该利益所必需时,方可予以容忍。”这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压倒性利益”加“必要性”双重要求,构成日后严格审查标准的雏形。尽管Korematsu案判决意见被后世广泛批评,直到在2018年的Trump v.Hawaii案中被明确否定,但其所确立的严格审查标准逻辑并未被废弃,而是在后续案件中被继承并发展。

    严格审查的进一步发展,要到20世纪60年代了。法院在Sherbert v.Verner案中裁定,政府若要拒绝某人因宗教原因拒绝工作的失业救济申请,必须证明其措施符合压倒性利益,并为实现该目标所必需。该案为严格审查确立了“三段式结构”:政府是否拥有压倒性利益;措施是否对权利造成重大限制;措施是否为实现目的所必需,且无更温和的替代方式。该案标志着严格审查从种族分类扩展至基本权利限制,特别是宗教自由的领域。在Loving v. Virginia案中,法院裁定禁止跨种族婚姻的法律违反平等保护条款与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严格审查,并明确指出:“种族为高度可疑分类,必须接受最严标准审查。”该案不但进一步确认种族歧视的审查强度,也将“基本权利”(婚姻自由)与“可疑分类”(种族)两者结合,展现严格审查适用的典型双重路径。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严格审查逐渐制度化,适用于种族、国籍、宗教等可疑分类,或涉及言论、婚姻、投票、隐私等核心权利。

    严格审查作为合宪性判断中最强有力的工具,其适用逻辑深刻影响了美国宪法权利保护机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法院作为权利守护者”的制度角色。其重要性不仅在于推翻不合理的政府行为,更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系统化框架,用以衡量宪法基本权利与国家必要性之间的张力。严格审查不仅成为某些宪法权利的“默认门槛”,也逐渐被赋予一种“价值层级”的象征含义。法隆(Richard H.Fallon)指出:“严格审查不只是一个工具,更是一种表达宪法价值权重的方式。”

    尽管严格审查在理论上极为严苛,但实践中严格审查并非总是“致命”。最高法院在多个领域发展出例外路径,使得一些政府行为在名义上接受严格审查,实质上却得以通过。其中最典型的例外包括国家安全与外交事务,如Korematsu v.United States(1944)与Trump v. Hawaii(2018)案中,法院虽宣称适用严格审查,却在实质上给予政府高度裁量权。上诉法院对TikTok案的裁决也属于这种情况,假定适用严格审查,但完全尊重国会和政府的判断。类似地,在涉及平权行动的案件中,如Grutter v.Bollinger(2003)案,法院承认“校园多元化”可构成压倒性利益,并对“精准手段”的要求较为宽松。此外,在选举程序、儿童保护、外籍人公共就业限制等领域,法院常以“特殊功能”或“制度环境”作为放宽严格审查的理由。总的来看,严格审查虽在形式上维持“最强防线”,但其实际适用呈现出“多层次、多路径”的灵活性,既反映司法在保障基本权利时的高度警觉,也体现其在政治、行政及社会现实压力下的调适与妥协。

    (三)中度审查

    作为美国宪法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中间层级,中度审查既不同于对社会经济立法所适用的理性基础审查,亦不具严格审查那种几近否定性的实际效力。其设立初衷是为应对日益复杂的权利与分类争议,尤其是在性别、非婚生子女与商业言论等领域中实现审查强度与政策弹性之间的平衡。中度审查的发展轨迹,既体现出美国宪法解释体系的分层结构化趋势,也反映出司法权在特定社会转型阶段对差别对待与权利保护之间界限的审慎探索。

    中度审查作为一个明确的审查标准是在Craig v.Boren案中确立的,该案审查对象为俄克拉荷马州的一项规定:女性满18岁即可购买含酒精3.2%的啤酒,而男性则需年满21岁。州政府辩称该分类基于统计数据,年轻男性发生酒驾的可能性更高。但最高法院认为:“政府若基于性别进行分类,必须证明该分类系为实现重要政府目标所必需,且手段与该目标具有实质性关联”。这是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正式提出中度审查的标准,也标志着“三级审查体系”的基本结构完成。在此之后,该标准迅速成为衡量性别分类、非婚生子女待遇与部分商业权利限制的重要工具。

    中度审查的最大制度功能,在于填补严格审查与理性审查之间的真空地带,为非核心权利及非高度可疑分类提供一个相对平衡的分析框架。它允许法院在尊重立法裁量与保障宪法原则之间进行“结构性权衡”。然而,也正因其“中间状态”特征,学界对其适用的可预测性与统一性提出质疑。桑斯坦(Cass Sunstein)曾指出:“中度审查的问题在于,它往往成为法院自由裁量的工具,而非可操作的规则体系。”此外,在性别、性倾向等争议性议题上,中度审查的适用标准时常出现“升级”或“弹性化”现象,使其边界与逻辑基础愈加复杂。

    (四)审查标准光谱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三级审查体系被誉为一种“结构性的审查层级”(structured tiers of scrutiny),旨在为不同类型的政府行为设置相应强度的司法审查门槛。然而,随着社会问题的复杂化与权利类型的演变,这一体系在具体适用中逐渐暴露出分类不清、标准滑动与判准转化等问题,使得原本意在清晰区分的框架,出现了规范张力与适用弹性之间的制度困境。

    三级审查体系在逻辑上构成一个由弱至强的金字塔型结构:理性基础审查为默认标准,适用于经济立法及非可疑分类;中度审查多用于性别、非婚生子女及商业言论等“中间地带”;严格审查则仅适用于基本权利限制与可疑分类歧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始终如一地依据此框架运作。诚如沙利文(Kathleen M.Sullivan)所言,三层次审查结构“虽有形式的确定性,却在实质上被不断滑动的标准侵蚀”,法官在应对敏感政治议题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某些表面上采用中度审查的案件,实际并未真正施以实质性审查,而更接近理性基础审查。例如在若干商业言论案件中,尽管法院宣称适用中度审查标准“中央哈德逊测试”(Central Hudson Test),但在第四步(手段是否过度)的审查上趋于宽松,导致中度审查名存实亡。而在United States v.Virginia案中,法院虽自称适用中度审查,但同时提出“极其令人信服的理由”(exceedingly persuasive justification)作为门槛要求,事实上已将中度审查推向接近严格审查的强度。此种“加强版中度审查”的出现,使审查标准在语言与实质之间产生错位。

    若干适用严格审查的案件中,法院通过对“压倒性政府利益”或“最小侵害手段”的宽松解释,形成所谓“弱严格审查”(weak strict scrutiny)。代表性的案件如Grutter v.Bollinger案,法院虽承认种族平权招生政策触发严格审查,但却承认“多元化”为压倒性目标,并允许政策在未完全种族中立的前提下通过,显示出严格审查在某些政策敏感领域的现实妥协。

    这种“伪严格—实宽松”现象,正如学者温克勒(Adam Winkler)所言:“严格审查并不总是致命,尤其当法院有意让其‘失去牙齿’时。”此类“外刚内柔”的操作模式,逐步削弱了审查标准本应具备的预测性与规范性。但是从制度功能看,正如理查德·H·法隆所言:“三级审查标准最终成为司法表达宪法价值排序的一种语言,而非机械套用的技术公式。”也就是说,其更接近一种“语义工具”(semantic instrument),通过审查强度的隐喻化表达,向政治分支或社会公众传达权利的重要性与政府行为的可疑性。

    总之,三级审查标准本为回应不同宪法利益冲突而建构的分类机制,旨在在司法自限与权利保障之间取得结构平衡。然而,随着社会争议议题的扩展与身份政治的复杂化,该制度面临“形式化稳定”与“实质性弹性”的双重压力。一方面,法院倾向维持三分法的形式框架,强化其作为合宪性判断之“元规则”;另一方面,在个案操作中则不断调整标准强度,导致规范结构出现弹性扭曲。TikTok案需要放在这样一个大的框架下来考察:一方面,在过往审查的历史中,遇到国家安全问题和外交问题,法院总是会自我克制,以尊重国会和总统的判断为由,通过降低审查标准或者放宽审查尺度,让法律顺利通过审查,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TikTok案中,无论TikTok提出什么理由,政府都仅仅抓住国家安全这个理由;另一方面,TikTok案确实提出了新的问题,一个是算法是不是一种表达行为?是否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以及要接受严格审查还是中度审查?另外一个是大规模的数据收集带来的潜在的国家安全问题,以及数据与算法结合带来的可能的内容操控问题。这两个问题涉及到新技术带来的全新的法律挑战,最高法院过往的判例并未对这样的问题形成稳定的审查框架。此外,TikTok特殊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进一步增加了这些问题的复杂性。接下来就在最高法院已经形成的审查框架之下,分别讨论TikTok案带来的这两个新挑战。

    二、算法与言论自由

    (一)TikTok的言论自由主张

    TikTok和字节跳动向特区上诉法院提起诉讼时,主张的违宪理由包括: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第1条第9款中的“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法案”、第五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所蕴含的平等保护以及第五修正案中的“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做公用”。起诉书一共116段,用了48段讲言论自由,但只用了22段讲其他三个理由,可见言论自由无疑是最重要的。上诉法院在审理时,还讨论了其他三个理由,而最高法院在决定复审该案件时,根本没有考虑其他三个理由,直接将案件争议的核心确定为:《TikTok法》在适用于请愿人时,是否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TikTok案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言论自由问题,很多人以为TikTok状告美国政府是为了捍卫用户的言论自由,但实际上TikTok要捍卫的是TikTok自己的言论自由。这起诉讼的一个关键问题是,TikTok作为一家公司以及一个言论平台,是否享有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用户的言论自由当然很重要,而且也被侵犯了,但那将由用户单独提起诉讼,事实上,八名TikTok用户已经在2024年5月14日向法院提起了违宪审查之诉。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但这是两个不同的诉讼。

    其实在此之前,这个问题就已经发生了。2023年5月17日,美国蒙大拿州通过了一部在该州范围内全面禁止TikTok的法律(Montana Senate Bill 419),并计划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该州五名TikTok用户和TikTok公司分别请求联邦地方法院做出“预先裁决”,也就是在全面审理案件之前,先裁决暂停法律的生效,以免案件还没审理完,法律已经生效了,从而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

    在这项诉讼中,用户和TikTok提出诸多诉讼理由,最核心的还是言论自由。用户的言论自由很好理解,这里就不多说了。那TikTok的言论自由呢?法院认为,TikTok“如何选择、策划和安排内容的决策也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展示由其他人生成的编辑过的言论集合”符合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核心内容。因此TikTok通过其算法和编辑决定如何展示用户生成的内容,是一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这类似于传统报纸、广播、电视对内容的编辑,这种编辑行为在最高法院过往的判决中被视为一种表达行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在这次针对《TikTok法》的违宪审查诉讼中,TikTok要捍卫的就是这种意义上的言论自由。TikTok认为它“不仅仅是新闻、评论和广告的被动容器或传输渠道,TikTok对于推荐或禁止的内容选择构成了编辑控制和判断的行使,这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当社交媒体平台决定展示哪些第三方内容以及如何展示时,他们进行的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性活动,因为他们正在创建表达性的言论合集。”

    因此,TikTok主张算法推荐是一种受保护的“言论”,这个主张是有可能被法院接受的。如果法院接受这种主张,不仅意味着TikTok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TikTok必然胜诉,后面会谈这个问题),同时意味着法律对数字平台本质的新理解。在此之前,数字平台为了不对用户言论承担法律责任,一直主张平台是中立的,美国法律也是这么认为的,《通信规范法》第230条规定:“任何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或用户都不应被视为另一信息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发布者或发言人。”也就是说,平台不需要对其用户在平台上发表的言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社交媒体崛起的重要法律基础。

    但TikTok为了使自己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坚持认为自己的算法推荐构成一种编辑行为,因此是一种言论,这使得TikTok更类似于传统的报纸、广播或电视媒体,可以控制内容的传播。这个主张提出了全新的问题,算法推荐是不是一种言论?如果是,那TikTok要为用户的言论承担什么责任呢?TikTok是否要为算法推荐的内容承担责任?比如算法推荐了虚假信息或歧视性言论,以及TikTok是否要承担更多的平台言论治理责任?事实上这个问题此前已经出现。2022年5月,宾州一名10岁女孩Nylah Anderson在看了TikTok平台推荐的“Blackout Challenge”视频后,尝试模仿并导致窒息死亡。其母亲起诉了TikTok和其母公司字节跳动。2024年8月,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认为,TikTok算法不只是“传递第三方内容”,而是通过过滤和排序制造出属于平台本身的表达,第230条只保护第三方内容,不适用于平台自身的推荐行为,TikTok对推荐算法产生的内容承担第一方言论(first-party speech)责任。

    回到TikTok案,就在TikTok提起诉讼的同时,另外一件涉及到同类问题的诉讼正在最高法院进行中,那就是Moody v. NetChoice案,这个案件的判决将构成TikTok案的先例。

    (二)Moody v. NetChoice案

    2021年,佛罗里达州与得克萨斯州分别通过编号为SB 7072和H.B. 20的法律,旨在限制大型社交媒体平台(如Facebook和YouTube)在内容审查和用户账号管理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这些法案要求平台不得基于用户所持观点而删除或降权其内容,并在对内容或账号采取行动时提供具体说明与申诉机制。

    NetChoice和Computer &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以下统称“NetChoice”)代表平台运营方(包括Facebook和YouTube)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法律侵犯了其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权利。案件最终分两路分别进入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针对佛州法案)与第五巡回上诉法院(针对得州法案),两个法院做出了相反结论:前者判决佛州法案违宪,后者则支持得州法案。

    NetChoice对两部法律提出的是“整体挑战”(facial challenge),主张两部法律从根本上违宪,在所有适用情境中都无法合宪实施,因此应整体作废。与“整体挑战”对应的是“适用挑战”(As-applied challenge),主张该法律在具体适用于原告自身的事实情况下违宪,但不主张法律整体无效。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Salerno案中确立了“整体挑战”的审查标准——“无任何适用情形的测试”(no set of circumstances test):原告必须证明该法律在所有可能的实施情境中都无法合宪,只要存在一种合法适用情形,就不能整体废除该法律。但在涉及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放宽了这一标准,采用所谓的“过度宽泛原则”(overbreadth doctrine):“一项法规如果在禁止不受保护的言论的同时,也禁止了大量受保护的言论,那么它就是过度宽泛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整体废除该法律。

    2024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并且合并审理该案(Moody v. NetChoice, LLC, Nos. 22-277, 22-555),但在2025年做出的最终判决中,并未就这些法律是否违宪做出终局判断,而是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要求其重新审理,原因是下级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整体挑战”要求NetChoice必须证明某项法律“大量的适用是违宪的”,并且这些违宪适用在实质上压倒了法律的合宪部分。然而,在本案中,下级法院未正面回应这一标准,其判决主要聚焦于Facebook新闻推送或YouTube首页等最显著的内容管理机制,而没有全面评估该法律可能适用的其他平台功能(例如私信服务)或更广泛的平台。最高法院强调,对表面挑战的适当分析必须首先明确法律的整体覆盖范围,然后逐一分析该范围内的适用是否违反第一修正案。在内容管理条款方面,需要考察平台是否被剥夺了编辑裁量权;在个性化推荐条款方面,则要衡量披露义务是否对表达自由构成过重负担。鉴于联邦最高法院“是复审法院而非初审法院”,本案必须发回重审,以完成必要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由于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上诉审中认为,平台的内容管理活动“根本不是言论行为”,因此不涉及第一修正案。为了在重审过程中指导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最高法院特别讨论了社交平台在内容管理过程中是否从事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性活动”(expressive activity)。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Roberts)代表多数派撰写的意见指出,法院倾向于将平台的内容排序视为表达性行为的一部分。“社交媒体公司在决定显示哪些第三方内容以及如何显示这些内容时,从事的是表达性活动。”以Facebook的新闻推送和YouTube的首页为例,它们都向用户呈现的是一个不断更新的、个性化的其他用户帖子流,也就是算法推荐。算法推荐的关键在于内容的优先排序,内容的选择与排序通常基于用户表达的兴趣和过往的行为记录,但也可能依据其他因素,包括平台自身的偏好。Facebook的《社区守则》和YouTube的《社区指南》详细说明了平台不希望出现的内容类型,例如色情内容、仇恨言论,以及在某些议题上的虚假信息。平台会编写算法来执行这些守则,偏向被认为特别可信的内容,以及压制被视为具有误导性的信息。除了对内容进行排序外,平台还可能添加标签,为用户提供更多背景信息。此外,它们也会完全移除包含被禁止主题或信息的帖子,因此,“这些平台毫不掩饰地控制着最终展现给用户的内容。”

    法院进一步指出,将第三方言论“编排成一个有组织的呈现,反映平台自身的价值、优先级与立场”,本身构成言论行为。换言之,即便平台主要通过算法进行内容推荐,只要算法体现出一定的“选择意图”(curatorial intent),则仍可能构成“编辑自由”(editorial discretion)的一部分,这使得内容管理行为落入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范围内。

    巴雷特(Barrett)大法官虽然同意法庭意见,但在协同意见中表达了不同的看法,认为算法是否“本质上具有表达性”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在具体情况下具体分析,要看人类的意志在其中起多大的作用。比如在通常的算法推荐中,如果平台决定删除那些支持某位政治候选人或主张某种公共卫生观点的帖子,并且设计一个算法来协助识别并删除这些内容,那么即使最终大多数删除工作是由算法完成而非人工操作,只要该算法体现了平台对于喜欢或不喜欢的信息的选择,那么该算法推荐就具有表达性,就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如果平台的算法只是根据用户过往的行为记录来自动向用户呈现算法认为用户会喜欢的内容,并不体现平台的内容偏好,那么就要考虑这种情况下的算法还是不是一种表达性行为?更为复杂的是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如果平台将呈现内容的决定权交给人工智能来决策,那么人工智能的决定属于第一修正案下的表达行为吗?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吗?这些问题都是悬而未决的。

    此外巴雷特还含蓄地讲了TikTok案将涉及到更为复杂的问题,“社交媒体平台的外国所有权及其对内容审查决策的控制,可能会影响覆盖这些决策的法律是否会触发第一修正案的审查。如果该平台的公司领导层在境外,并对平台传播哪些观点和内容做出政策决策,那又会如何?如果公司雇佣美国人来开发和实施内容审查算法,但他们是按照外国高管的指令行事,这会有影响吗?法院在适用第一修正案于某些平台时,可能需要正面应对这些问题。”

    总之,Moody v. NetChoice案在算法是否具有编辑行为上的处理,并非定性判决,而是为未来留出审理空间。最高法院的态度是在表达性与中立传输之间保持“结构性模糊”,从而避免一刀切式的宪法定性。不过遗憾的是,最高法院在TikTok案中几乎回避了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没有进一步深化这些问题的讨论。

    (三)算法是一种表达行为

    回到TikTok案,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认为,有三种立法行为将触发第一修正案审查:第一,“直接规范表达性行为的法律”;第二,“涉及政府对具有表达性元素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第三,“某些虽然针对没有表达性成分的活动,但对从事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活动的人施加不成比例负担的法律”。那么TikTok案属于哪一种情况呢?

    首先,最高法院认为:“尚不明确该法案本身是否直接规范了受保护的表达性活动,或具有表达性成分的行为。”因为该法案并未直接规范TikTok的内容创作者,只要字节跳动完成剥离,内容创作者可以继续在TikTok平台上表达,也可以随时在任何其他替代性平台上表达。事实上,无论是上诉法院还是最高法院,对内容创作者提起的诉讼基本上是一笔带过。除此之外,最高法院认为《TikTok法》“直接规范字节跳动有限公司和TikTok Inc.的行为仅限于剥离要求”,至于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剥离”是否是“对表达性活动或准表达性行为的直接规范”,最高法院之前没有任何这方面的先例,并且最高法院决定“对于开创这一新领域保持谨慎”,也就是说不讨论这个问题。因此,最高法院实际上认为《TikTok法》根本不存在上述第一和第二种行为。

    其次,TikTok认为,剥离在实践中等同于对TikTok平台的全面禁令,将对其内容审核、创作、接触受众以及用户接收信息的权利等产生显著影响。但最高法院认为,TikTok的主张更接近“对其涉及第一修正案的活动施加了不成比例的负担”。这里要特别注意,最高法院并没有说《TikTok法》属于上述第三种行为,只是说“更接近”(more closely approximate)。最高法院承认“这些主张中的若干第一修正案利益”,比如 “一个在内容选择和呈现上行使编辑自由的实体‘从事的是表达活动’”,“我们的先前裁决对禁止整个表达媒介的法律表现出了特别关切”,“我们承认了一种为表达目的而联合的第一修正案权利,这被我们称为‘表达性联合权利’”,“一个对拥有1.7亿美国用户的社交媒体平台的有效禁令,显然会对这些用户的表达活动造成非轻微的负担”。但是,这些“第一修正案利益”只是使得《TikTok法》“更接近”而非就属于上述第三种行为。

    最后,最高法院承认“针对外国对手对通讯平台的控制而制定的法律,与我们此前依据第一修正案审查的针对非表达性活动的法律在许多方面存在本质不同”。但是对于这些问题,最高法院同样采取了保守策略,提出这些问题,却并不准备讨论这些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最高法院认为,剥离属于非表达性行为,但这种非表达性行为是否给表达性活动造成不成比例的负担?最高法院之前没有对其建立清晰的“加强审查”(heightened review)框架,也不准备在TikTok案中建立这样的框架,因此“假定但不决定”(assume without deciding)《TikTok法》接受第一修正案的加强审查。这种处理方式显示出最高法院在界定表达性与非表达性规制之间边界问题上的克制与开放性,也反映出其在应对数字平台和国家安全新挑战时,倾向于在保留裁量空间的前提下,承认新型言论平台中的表达自由问题具有宪法维度。

    三、数据与国家安全

    在确定《TikTok法》接受第一修正案的“加强审查”(heightened review)之后,接下来就要确定的是接受中度审查还是严格审查,这要看受审查的法律是“内容中立”的还是“基于内容”的。

    (一)内容中立(content neutral)

    在1989年的Ward v. Rock Against Racism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内容中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限制”(time, place, and manner restrictions)原则。该案涉及纽约市的一项规定,在中央公园的绵羊草地(Sheep Meadow)举行的音乐活动必须使用市政提供的音响设备和技术人员。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控制噪音、维护公共秩序并保障附近居民的安宁。然而,一个名为“Rock Against Racism”的组织希望在该场地使用自己的音响系统,遭到拒绝后提起诉讼,主张该规定违反了他们的第一修正案权利。

    最高法院以6比3判决纽约市的规定合宪。法院认为,这一规定属于内容中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限制”,并不基于音乐内容或观点,因此未违反第一修正案。法院明确指出:“政府对受保护言论施加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限制,只要(1)是内容中立的,(2)符合重大政府利益,(3)实现该利益的方式是量身定制的(narrowly tailored),且(4)保留了充分的替代表达途径,就不会违反第一修正案。”法院还强调,“量身定制的”并不要求政府选择对言论影响最小的手段,只需该手段不会对言论自由造成不必要的压制,并且有效地实现了合法目标即可。

    Ward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建立并明确了“内容中立”限制的分析标准,降低了“量身定制的”严格性,为政府在不基于内容的前提下管理公共表达活动提供了较大的裁量空间,成为此后诸多第一修正案案件的重要先例。

    在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Inc. v. FCC案中,最高法院进一步深化了“内容中立”的法律的中度审查原则。1992年美国国会制定的《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与竞争法》(Cable Television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1992)要求有线电视运营商必须免费转播其服务区域内的本地广播电视台信号,旨在确保本地电视台能够在有线系统中获得可见性,不被排除在外。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等多家有线电视公司对该法律提出异议,认为这一“强制转播”要求侵犯了他们的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特别是其作为媒体内容分发者的编辑自主权。政府强制他们转播特定内容,等同于对其频道选择权的干预,是对内容表达的限制,属于违宪行为。

    法院以5:4的结果裁定,有线电视不同于报纸,它具有“瓶颈效应”(bottleneck effect),因为有限的频道资源掌握在少数运营商手中,因此国会有合理的理由介入调节,以确保多元声音和本地频道的传播不被排挤。这项法律虽然影响了言论的传播方式,但它本身并不依赖于本地广播的具体内容,也不区分政治、宗教或其他具体言论种类,因此属于内容中立的法律,只需要接受中度审查。虽然该法律要求的强制转播确实对有线电视运营商构成了言论上的一定负担,但此项法律的目的(即保障信息来源多元、保护本地广播不被排挤)属于重要的政府利益,且手段与目的之间存在实质性关联(substantial relation),满足中度审查的要求,因此并不违宪。

    总之,中度审查通常涉及对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而完全不考虑言论的内容。其实TikTok用户提出的违宪审查就属于中度审查的情况,因为封禁TikTok只是对其言论“地点”和“方式”的限制,他/她们可以继续在其他的平台上发表言论,这也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合并审理TikTok诉讼和用户诉讼时,很少讨论用户主张的主要原因。

    (二)基于内容(content based)

    在2015年的Reed v. Town of Gilbert案中,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基于内容的法律要接受严格审查的原则。该案涉及亚利桑那州吉尔伯特镇制定的一项户外标牌条例(Sign Code),该条例根据标牌的用途内容,将其分为多类,例如政治标志、临时方向标志、宗教活动标志等,并对每一类设定不同的限制,包括尺寸、展示时间和展示地点。“好消息社区教会”(Good News Community Church)的牧师Clyde Reed持续张贴宣传周日礼拜的临时标志,但因为违反该市对“临时方向指示标志”的限制(只能提前12小时张贴,礼拜结束1小时内必须拆除),屡次收到警告和罚单。教会遂对该市提起诉讼,主张其标牌表达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该条例因根据言论内容区别对待而违宪。

    最高法院以9:0的结果认定该条例违宪,法院认为:“基于内容的法律——即针对言论的交流内容而设定的法律——被推定为违宪,只有在政府证明这些法律具有狭窄针对性以服务于重大国家利益时,才可能被证明是正当的。”只要政府法规在表面上以言论内容作为区分标准,即属于内容歧视,必须接受严格审查。政府不能因为某些内容看似“无害”或“行政方便”就放宽限制。即使政府宣称有良善目的(如美观、交通安全),但只要法规依据言论的表达内容设定不同规则,就必须证明该规制“有压倒性利益”且“采取最少限制性手段”,也就是说必须接受严格审查。

    不仅如此,最高法院还逐步识别出两种形式的基于内容的言论监管。第一,如果一项法律因所讨论的话题或表达的观点或信息而适用于特定言论,政府对言论的规制属于“基于内容”的规制。“基于内容”的常识性含义“要求法院考虑一项言论规制是否‘在表面上’因说话者传达的信息而做出区别”。“某些基于信息的表面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例如通过特定主题界定受规制的言论;而另一些则较为微妙,例如通过言论的功能或目的来界定受规制的言论。两者都是根据说话者所传达的信息做出的区别,因此都应适用严格审查标准。”

    第二,那些表面上看似内容中立的法律,如果这些法律“在解释时无法回避对受规制言论内容的参考”,或者政府之所以制定这些法律,是“因为反对所传达的信息”,那么它们也应被视为“基于内容”的规制,也要接受严格审查。TikTok主张《TikTok法》应接受严格审查的理由之一就属于这种情况,《TikTok法》要求的“剥离”看似是内容中立的,但政府之所以要求“剥离”,恰恰是因为担心TikTok上的言论,尤其是被外国政府操控的言论。

    (三)中度审查

    那《TikTok法》是内容中立的还是基于内容的?最高法院认为是内容中立的,不仅表面上是内容中立的,而且立法理由也是内容中立的。

    首先,最高法院认为《TikTok法》中针对TikTok实施特定禁令的条款表面上是内容中立的。那是因为:第一,TikTok之所以被要求限制,不是因为TikTok上的不当言论,只是因为TikTok受外国对手控制,至于为什么认为TikTok被外国对手控制,在下面的“国家安全”部分再详细讨论;第二,TikTok继续在美国运营的前提条件是剥离,而剥离只涉及到所有权和控制权问题,不涉及到TikTok上的言论内容问题,只要完成剥离,TikTok可以像之前一样继续运营,完全不影响TikTok上的言论;第三,《TikTok法》并未因言论内容对TikTok施加“限制、处罚或负担”,TikTok也无法通过改变其言论来规避或减轻该法律的影响。因此,对于TikTok来讲,《TikTok法》在表面上是内容中立的。

    但TikTok认为,《TikTok法》在表面上是基于内容的,因为其在“受覆盖公司”的定义中排除了运营以下应用程序的公司:“其主要目的是允许用户发布产品评论、商业评论或旅行信息与评论的应用程序。”这类应用程序如中国人所熟悉的大众点评。TikTok的意思是,《TikTok法》还是基于平台内容做了区分,把点评类的平台排除在外了。但最高法院认为“无需裁定该排除条款是否基于内容”,因为这一排除条款仅适用于定义TikTok之外的《TikTok法》所覆盖的公司所控制的应用程序,而不适用于专门针对TikTok的条款。也就是说,《TikTok法》在指定TikTok时不是基于这里的平台区分做出的,而是基于受外国对手控制做出的,这一排除条款不属于TikTok所提出的具体适用质疑的范围,因此最高法院拒绝考虑这个问题。至于将来总统依据《TikTok法》指定其他公司所控制的应用程序时,这一排除条款是否构成基于内容的区分以及是否适用严格审查,那是将来的事情,与目前正在审理的TikTok案无关。

    其次,最高法院认为《TikTok法》的立法理由也是内容中立的,这个理由就是“防止中国从1.7亿美国TikTok用户那里收集大量敏感数据,这一理由显然与内容无关”。数据当然与内容有关,但作为《TikTok法》立法理由的数据收集“既未提及TikTok上言论的内容,也未反映对这些言论所传递信息的不同意”,数据收集反映了一个“与表达内容无关的目的”,因此它是内容中立的。

    但是,除了数据收集外,政府提出的立法理由还包括“内容操控”,即防止外国对手能够以无法察觉的方式操控该平台内容的能力。因此TikTok认为《TikTok法》的立法理由不能只看数据收集,还要看内容操控,而内容操控问题要求适用严格审查。特区上诉法院实际上认可了TikTok的主张,上诉法院认为:“该法案的相关条款在表面上是内容中立的,但政府的内容操控理由可能基于平台上的内容。因此,我们认为,假定但不裁定应适用更高的审查标准是审慎的做法”。这实际上是上诉法院最终决定适用严格审查的重要原因,只不过上诉法院认为,即便适用严格审查,《TikTok法》也能通过审查。

    但最高法院完全不考虑“内容操控”问题,从而避免适用严格审查。最高法院认为:“我们无需确定混合理由案件的适当标准,也无需决定政府关于‘外国对手控制’的理由是否具有内容中立性。即使假设这一理由是基于内容的,请愿人的论点在他们提出的反事实分析中仍然无法成立:我们面前的记录充分支持以下结论,即使仅基于数据收集的理由,国会也会通过受质疑的条款。”所谓的“混合理由案件”是指国会制定法律时不只基于一个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应该审查每一个理由是基于内容的还是内容中立的,并综合判断最终的适用标准。但最高法院在此拒绝讨论“内容操控”理由,因为最高法院认为从国会立法记录来看,数据收集是最重要的理由,并且是两党毫无争议的理由,有没有“内容操控”都不影响国会通过《TikTok法》,因此无需对国会的“内容操控”立法理由进行分析。

    最高法院的这种回避态度显然是为了避免将问题复杂化,正如戈萨奇(Gorsuch)大法官在附随意见中所说的:“法院正确地避免将政府所主张的防止‘内容的隐蔽操控’作为该法案的正当理由。一个人眼中的‘内容的隐蔽操控’,可能是另一个人眼中的‘编辑自由’。记者、出版商以及各种类型的发言人通常会对讲述哪些故事及如何讲述这些故事做出不透明的判断。”TikTok案中的内容操控问题,不仅涉及到在第一修正案的语境下“内容操控”是否属于“编辑自由”,还涉及到更为复杂的如何处理外国政府的“内容操控”。最高法院不想就这些新的问题进行讨论,因此就直接回避讨论这些问题。这个决定当然很独断,最高法院为了满足适用中度审查的条件,随意地裁剪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点。但在美国的宪法体制之下,最高法院有权力这么做。

    《TikTok法》是内容中立的,还不能保证《TikTok法》必然适用中度审查,因为按照最高法院审理第一修正案的传统,如果一部法律区别对待某个发言者,那么通常也要适用严格审查,“基于发言者身份的言论限制往往是控制内容的一种手段。”“在媒体之间或单一媒体内不同发言者之间进行区分的法规,往往会引发严重的第一修正案问题。”但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但“当差别待遇是由于被规范的特定的某些特殊特性所正当化时”,严格审查“是不必要的”。最高法院认为,TikTok具有“特殊特性”,那就是中国可以利用其对该平台的控制从1.7亿美国用户处收集大量个人数据,这个“特殊特性”可以正当化对TikTok的差别待遇。

    总之,最高法院认为《TikTok法》是内容中立的,《TikTok法》对TikTok的差别对待并非“通过微妙方式实施的内容偏好”,大规模数据收集的担忧可以正当化差别对待,因此《TikTok法》不适用严格审查,只需要适用中度审查。然而,适用中度审查依然存在能否通过审查的问题。TikTok就认为,即便适用中度审查,《TikTok法》也无法通过,但最高法院认为《TikTok法》可以通过中度审查,原因就在于新技术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四)国家安全

    在最高法院过往的第一修正案判例中,严格审查适用于法律针对言论内容进行限制或涉及核心宪法权利(如政治言论、种族歧视、宗教自由等)时的审查标准。严格审查要求政府必须证明其规制服务于一个“压倒性的政府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 interest),且所采取的手段是为实现该目的“量身定制的”(narrowly tailored)。与之相比,中度审查通常适用于内容中立的言论规制以及商业言论的限制,要求政府必须证明其规制措施旨在实现一个“重要的政府利益”(substantial or significant government interest),且该规制与实现该利益之间具有“实质性关系”(substantial relation),同时不得对言论自由施加过度限制。简而言之,严格审查几乎不容许对受保护的言论进行实质性限制,而中度审查则允许有限度地权衡利益。

    回到TikTok案,最高法院认为,“防止中国从1.7亿美国TikTok用户那里收集大量敏感数据”构成了“重要的政府利益”。但TikTok认为,美国政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中国政府通过TikTok获取了美国用户的敏感数据。而最高法院认为:“合理的政策制定常常要求立法者预测未来事件,并基于推论和推测预估这些事件的可能影响,而这些推测可能缺乏完整的实证支持。”因此在审查《TikTok法》的合宪性时,“必须给予国会的预测性判断以高度尊重”。也就是说,虽然这种“重要的政府利益”是基于现有信息的一种推测,但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最高法院尊重政府的这种推测。

    要通过中度审查,不仅要求“法规促进了在没有该法规时无法有效实现的重大政府利益”,还要求法规没有“对言论施加超出实现该利益必要范围的实质性负担”。TikTok认为,除了《TikTok法》要求的剥离之外,美国政府还有许多可以采取的伤害更小的手段,比如由美国企业托管TikTok数据的“得克萨斯计划”、披露要求、数据共享限制以及之前一直与美国政府沟通的“国家安全协议”等。但最高法院认为,为了通过中度审查,“一项法规不需要成为限制言论最少的手段来推进政府的利益”。与直接全面禁止TikTok相比,《TikTok法》采取了有条件的禁令,只要完成合格的剥离,TikTok依然可以在美国运营,因此没有“实质上超出实现这一国家安全目标的必要范围”。也就是说,在中度审查中,只要限制手段是合理的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便不是伤害最小的,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最高法院在这里还特别强调了政府在设计解决方案以应对内容中立性利益时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关于采取什么样的合理的限制手段,政府说了算,法院会尊重政府的选择,而非代替政府做出选择。“只要选择的手段在实现政府利益时并未明显宽泛到不必要的程度……即便法院认为通过某种对言论限制较少的替代方案也可以充分实现政府利益,该规定也不会因此无效。”因此《TikTok法》采取的剥离手段是否是最优或最合适的,法院不会做出判断,“只要政府的内容中立性规制政策建立在合理的事实调查基础上,并且这些调查在立法裁定中得到实质性的证据支持,我们就不能用自己的判断取代政府的判断”。

    最高法院的上述意见符合其在国家安全案件中的一贯立场,即高度的自我克制与对行政、立法部门的尊重。无论是在战争时期、冷战期间还是“9·11”之后的反恐环境中,最高法院普遍认为国家安全事务涉及高度敏感的信息和预测性判断,行政与立法部门因其专业性与掌握大量情报而处于更适合决策的位置。因此,最高法院在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时,多采取降低审查强度的立场,即便在涉及第一修正案或平等保护的案件中,在本应适用严格审查的情形下,也往往表现出明显的退让。例如,在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1944)案中,法院维持了对日裔美国人的集中安置措施,虽然形式上援引了“军事必要性”并宣称进行了严格审查,但实质上接受了行政部门的判断;在Holder v. Humanitarian Law Project(2010)案中,法院维持对被认定为恐怖组织提供“物质支持”的禁令,强调即使是和平性质的培训和建议也可能间接服务于恐怖活动,因而对国会与行政部门的“预测性判断”给予“高度尊重”。这种立场在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交叉的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学者对最高法院这种倾向的评价分为支持与批评两大阵营。支持者强调,国家安全威胁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要求司法保持高度克制。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认为,国家安全威胁与公共安全保护关系到国家存亡,法官并不具备同等的专业能力来判断复杂的安全威胁,因此在紧急状态下应采取一种“实用主义宪法观”,允许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个人自由以换取更大的公共安全利益。艾里克·波斯纳(Eric A. Posner)与维尔米尔(Adrian Vermeule)进一步提出,行政部门在信息、专业与资源上的优势使其更适合应对动态多变的安全威胁,司法若过度介入不仅会削弱国家安全的应对效率,还可能使法院陷入政治化困境。

    与此相对,批评者认为最高法院在国家安全问题上过度自我克制,严重削弱了宪法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斯通(Geoffrey R. Stone)通过对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冷战以及“9·11”后的案例梳理指出,最高法院在危机时期反复表现出“司法怯懦”,其所谓的“国家安全例外”常常导致对异见与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费舍尔(Louis Fisher)也指出,最高法院在反恐案件中过于依赖行政部门的判断,这为行政权在国家安全名义下的扩张提供了正当性,侵蚀了宪法所要求的权力分立和平衡。阿克曼(Bruce Ackerman)则提出,最高法院应建立更严格的程序性审查机制,以防“紧急状态”成为行政权的借口,并在危机时期坚持宪法原则而非盲目让渡司法权威。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学者试图在这两种极端立场之间寻找平衡。科尔(David Cole)认为,法院的角色应当是“宪法权利的守门人”,即便在国家安全危机中也应坚持基本的权利保障,但可以在程序和审查强度上作适度调整,以体现对行政判断的有限尊重而非完全退让。

    TikTok案虽然不涉及战争与反恐,但最高法院认为,这部法律产生于“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问题在应对不断演变的威胁时,信息难以获取且某些行为的影响难以评估的背景下”,因此要对政府的“基于情报的判断”给予高度的尊重,这一立场是最高法院在国家安全问题上一以贯之的,因此《TikTok法》轻而易举通过中度审查也就可以理解了。

    四、余论

    面对一个疑难案件,最高法院可以采取保守的立场,在最小的范围内按照过去的传统做出判决;也可以采取积极的立场,通过判决解决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在TikTok案中,最高法院显然采取了保守的策略,判决故意回避了一些复杂的问题。判决书开篇就声明:“在进行审查时,我们意识到,本案涉及具有变革能力的新技术。这一新的复杂情境要求我们在处理时格外谨慎。……我们应当注意不要‘妨碍未来的发展’。考虑到这些案件中时间紧迫的审查安排,这种谨慎态度尤为重要。因此,我们的分析必须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做出严格限定。”也就是说,但凡悬而未决的事情就先不讨论,尤其是涉及新技术的。

    比如对内容操控的问题就一笔带过。因为究竟是内容操控还是编辑自由,没有那么好判断,此外还涉及算法推荐本身的复杂性问题。而对于TikTok基于算法推荐的言论自由问题,最高法院也是一笔带过,认为《TikTok法》是针对字节跳动的剥离问题,而不是针对TikTok的(算法)表达行为,只要完成剥离,(算法)表达行为依然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其实,对于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最高法院也可以采取积极主动的立场,详细分析讨论这些问题,并做出最高法院的判断。但最高法院放弃了这种尝试,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涉及新技术的问题确实非常复杂,未必能讲清楚,将来会如何也不确定;另一方面这些问题又跟国家安全问题搅合在一起,而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最高法院一直采取保守的立场,原则上不干涉国家安全问题,只要不直接限制美国人的言论自由。

    当最高法院决定采取保守立场时,它就可以迅速从这场纷争中抽身了。最高法院可以在1月17日签发临时禁制令,先终止《TikTok法》的生效,看特朗普政府如何解决,同时自己慢慢审理,但这样做的前提是最高法院准备回答那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而一旦最高法院决定采取保守立场,只在最小限度内做出裁决,那么最高法院就没必要再置身纷争之中了,迅速抽身而出才是最好的选择。既然两任总统都认为TikTok危及国家安全,既然两党两院也都认为TikTok危及国家安全,无论是特朗普还是拜登,现在反悔或说风凉话都没用了,最高法院选择成全他们,政府造的孽,政府自己来收拾残局吧,最高法院既不当背锅侠,也不当救火队长。

    最后要说明一下,TikTok只是彻底输了司法诉讼,其在美国的未来命运依然悬而未决。2025年1月20日,特朗普就任总统后立刻签署行政命令《<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法>对TikTok的适用》(以下简称《行政命令》),指示司法部长在《行政命令》发布后75天内不得采取任何措施执行《TikTok法》。为什么特朗普可以基于总统权力暂停执行已经生效的《TikTok法》?

    美国宪法第2条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作为行政权的一项内容,总统应“确保法律被忠实地执行”(take care that the Laws be faithfully executed)。在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法架构中,国会负责制定法律,总统负责执行法律,只要国会通过的法律生效了,总统就负有“确保法律被忠实地执行”的宪法责任,无论总统是否赞同法律内容,都要忠实地执行。特朗普在2025年1月20日就任总统后,就应该确保19日生效的《TikTok法》被忠实地执行。

    问题是,什么样的执行才算“忠实地”?“忠实地执行”等于机械地执行吗?等于完全按照字面意思执行吗?从美国的历史来看,答案是否定的。极端的情况如杰斐逊总统拒绝执行《外侨与惩治叛乱法》,林肯总统暂停执行人身保护令;不那么极端的情况如奥巴马总统在执行《平价医疗法》时,通过行政命令为雇主责任延期;在执行移民相关法律时,暂缓遣返那些童年时非法入境者。也就是说,总统对于何谓“忠诚地”执行法律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第一,总统会认为,他不仅要忠诚于国会制定的法律,还要忠诚于更高的宪法,如果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忠诚于宪法的结果就是不执行法律,当年杰斐逊总统认为《外侨与惩治叛乱法》违反了第一修正案,所以拒绝执行。当然,这种情况是非常极端的,因为事实上总统没有判断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力,这个权力只属于最高法院;第二,总统可以认为,他不是忠诚于法律的字面含义,而是忠诚于立法的本意,而立法的本意可以是立法者的本意,也可以是法律条文所要表达的本意,还可以是法律要实现的最终目的或社会效果,总之可以有一定解释的空间;第三,总统在执行法律时,还会受到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比如执法资源有限时,只能优先执行最重要的法律,推迟执行不太重要的法律。再比如严格执法会造成不公平或人道主义危机时,总统也可以暂停或推迟执行。奥巴马当年暂缓遣返童年时非法移民美国者或在美国有合法子女的非法移民,考虑的就是人道主义。

    总统有“确保法律被忠实地执行”的宪法责任,但具体执行时有可能基于各种理由拒绝、暂缓或变相执行,这种情况被称为“行政不执行”(Executive Non-Enforcement)。在这种情况下,总统必须为“行政不执行”提供充分的理由,并且还有可能接受司法审查。例如2014年奥巴马暂缓遣返部分在美有合法子女的非法移民的行政命令,就被德克萨斯州等26个州挑战,最终被联邦法院禁止,未能实施。

    总之,“行政不执行”在美国是一种客观现实,但颇受争议。批评者认为,“行政不执行”涉嫌总统滥用行政权,违反三权分立的宪法框架,危及法治,总统无权拒绝、暂缓或变相执行法律,必须“忠诚地”执行法律。而支持者认为,执行法律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忠诚地执行法律允许总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要有一定的边界,边界在哪里要看是否被挑战以及司法审查的结果,也就是说,用司法审查来确保“行政不执行”不至于导致滥用权力。

    特朗普的《行政命令》就是一种“行政不执行”,开篇就宣称“鉴于宪法和美国法律赋予我的总统权力,特此命令如下”。也就是说,特朗普是基于总统权力暂停执行《TikTok法》的。特朗普承认,《TikTok法》已经在1月19日生效,言外之意他应该“忠诚地”执行法律。但他紧接着就为自己的“行政不执行”找了“充分”的理由:首先,作为总统,他“肩负着保护美国国家安全、执行外交政策及履行其他重要行政职能的独特宪法责任”,也就是说,在执行《TikTok法》时,他除了考虑国家安全,还要考虑外交政策以及其他行政职能,并且将这些都上升到“独特的宪法责任”,因此是超越简单按照字面意思执行《TikTok法》的。其次,特朗普在讲完大前提之后直奔主题,为履行这些职责,他计划与相关人员重新审查与TikTok相关的敏感情报,评估TikTok迄今为止采取的缓解措施,再次就国家安全问题进行磋商,寻求一种既能保护国家安全又能为1.7亿人保留TikTok的解决方案,因此他需要暂停执行《TikTok法》。最后,特朗普不忘再次抱怨一番,他认为《TikTok法》的生效时间恰逢他就任总统的前一天,这对他评估该法律对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影响造成了干扰,也妨碍了他在禁令生效前通过解决方案的能力。

    基于上述理由,特朗普决定动用总统权力,指示司法部长在行政命令发布后75天内不得采取任何措施执行《TikTok法》。事实上,特朗普总统分别在4月4日和6月19日再次延期执行《TikTok法》,目前最后期限已经推迟至2025年9月17日。由于“行政不执行”在美国是有争议的,特朗普的《行政命令》是可以被挑战的,是有可能被法院叫停的。不过《行政命令》发布后,并没有任何团体到法院挑战《行政命令》,说明美国朝野暂时接受了这道《行政命令》,接下来就看特朗普到底能够拿出什么样的解决方案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特朗普有关终止“出生公民权”的行政命令在发布的第二天就被告到了法院,法院很快就叫停了这道行政命令。不过,涉及《Tiktok法》对Tiktok适用的《行政命令》目前没有被挑战,这并不意味着解决方案不会被挑战,如果解决方案不符合《TikTok法》的剥离要求,《行政命令》仍然可能被挑战并被推翻,《TikTok法》将被执行。但是在针对《行政命令》的可能诉讼中,法院是否继续采取保守的策略,充分尊重总统的决定,则不得而知了。

    转自《荆楚法学》2025年第5期

  • 舒国滢:理解:法教义学认识法理的基本方式

    有关法学(法教义学)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从知识论上讲,法学有没有自己的稳定的研究对象?这个对象到底是什么?

    第二,法学是一种决疑的技艺(或“决疑术”),还是一门真正意义上的科学?

    第三,如果说法学是一门科学,那么它到底是一门纯粹的理论科学,还是一门实践科学,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第四,从方法论上看,法学是自治的,还是依附性的,法学有没有自己独立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第五,法学的知识兴趣是价值关联的,还是像自然科学那样仅仅强调知识是价值无渉的?

    第六,从学科归属上看,法学是说明的科学,还是诠释(理解)的科学?从更宏大的学科框架看,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还是属于人文科学(精神科学)?

    本文打算透过法理之认识论和方法论难题的讨论,来部分地回答上述问题。

    一、重新审视法学研究的对象:法理问题

    任何一门科学都是通过其认识对象及其工作方式来确定的,科学的目的都是对其所要研究的对象找到令人满意的说明,法学当然也不例外。然而,法学到底以什么作为其认识对象,以什么作为自己的工作方式(或工作方法),这个问题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未有定论。在中国先秦时期,法学以研究刑名法术为鹄的,秦汉以后以解释律条、法律概念或说明“法令之所谓”(“律学”)为业。在古罗马,法学(jurisprudentia)这门学问也是偏向实务工作的,主要服务于“法律解答”“撰拟契据”“协助诉讼”等事务。11世纪以后,欧洲大学开创了“大学的法学”(Die Rechtswissenschaft an den Universitäten)模式,法学的理论研究和体系建构开始兴盛。17世纪以来自然科学的巨大进展及其确立的知识(真理)范式构成了法学知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样板,法学家们逐渐抛却了古老的知识传统,转向强调“科学”(公理)推理,强调知识确定性、精确性及普遍性之严格规准的实证主义。他们渴望把法学完全加以科学化或数学化,希望按照纯逻辑演绎的“几何学方式”和自然科学标准构想法律公理(逻辑)体系,意图实现“法律公理(逻辑)体系之梦”。法学在历史上形成不同的研究面向和学问追求,必然引起“何为法学”“法学为何”等等问题的争论。

    为澄清上述问题,我们先从不同的科学研究谈起。在历史上,自然科学以研究自然事态(“自然世界是什么”)为目标,它们探究真实的自然外界是什么样子的(物理),其中无关乎人对自然事态“应当如何”的价值评价,对其研究的立场是“价值无涉的”,因为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自然事态本身包含着人的认识“不可予以支配”的性质,即在本质上,对于自然事态之“实”,我们拿它没有办法,或者说:我们对它无可奈何,我们不能期待它迎合(或呼应)我们的想法、意愿,不能从语言表达的角度要求世界呼应我们的词语,它们亦不可能通过我们的认识(包括认识兴趣)而被取消或毁灭。

    相对而言,以研究社会事态(社会现象)为己任的社会科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在科学性质和类别的归属上要复杂一些。这是因为,迄今为止的社会科学研究杂糅着研究者们各自迥异的知识兴趣、理论范式和理论目标,其中不乏有对日常社会生活样态之因果关系的探索(社会生活世界的“是”,比如:人们之间有什么样的行为关系?人们为什么这样行为或那样行为?),或者试图模仿自然科学的法则和方法,将社会系统作为自然系统一样来加以观察,或者把社会、个人的“心理”、社会“病理”、人际关系的时间、空间结构等等作为客观存在的变量,来研究社会存在什么关系的事态,收集观察结果,构建类似于自然科学研究的“经验基础”,然后对通过经验获取的数据或经验性条件进行理论分析,试图从中“引出结论”。

    当然,亦有一些社会科学研究不完全按照自然科学的范式来考察社会事态(社会现象)。从事这一类研究的学者会认为社会事态(社会现象)是“属人的世界”“与人的理解、评价相关的世界”,故而把社会事态(社会现象)中的“人的理解”“人的评价”“行动者‘主观追求’的意义”等等作为实然存在的变量纳入科学探究的范围,此种探究夹杂着所要证明的社会、个人之难以计量的复杂(主观)心理因素,亦渗透着研究者对于研究对象(行动者的心理)的前判断、前评价和前理解,潜藏着研究者自许的“理解之意义期待”。在此种情形下,社会认知(social cognition)的客体及其相互关系背后隐匿着“情境演算”的逻辑难题,交织着社会群体或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价值观冲突和文化冲突(马克斯·韦伯所讲的“诸神纷争”)等等,而且这些冲突常常看起来是不可调和和不可公度(不可通约)的。显然,这一类问题的研究难以完全满足自然科学概念上的科学目标和科学理想,它们或多或少地运用精神科学(人文科学)的一些方法(比如马克斯·韦伯的“理解社会学”),尽管如此,其理论旨趣仍然是追求“是”的知识,寻找社会变化和人类历史发展内在的因果关系及其规律性。

    除此之外,还有一类学问,它们既不研究自然世界的“是”之问题(自然事态,或者自然事物存在和运行的因果关系、规律等),亦不证明社会生活世界的“是”之问题(社会事态,或者社会关系、结构及社会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结果,等等),而是在社会生活世界的“是”之基础上探究如何正当(正确)处理所面对的事情(事项)的“(应然的、适当的)根据”问题。这一类问题与“属人的世界”“与人的理解、评价相关的世界”具有特殊的关联。严格地说,它们着眼于人类的(应然行动相关的)规范世界领域的问题。

    这里所谈的“事情”(英语:thing/德语:Sach)与“事态”(英语:states of affairs/德语:Sachverhalt;被陈述的事态叫作事实,英语fact/德语Tatsache)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两者所指不同。严格地说,只有在人类世界(或人类相关的世界)中才会存在事情,相反,自然界发生的情况可以称作事态,不宜称作事情。自然事态唯有与人相关(与人类的存在相关)或者被视为“属人的世界”才会成为事情的肇因,例如自然灾害造成房屋、道路的损坏,是“与人相关的”,需要人们去处理。广义上的“事态”包含“行为”(act)状态(比如,某人的一只手搭在椅子上)和“事件”(event),后者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在日常用语中,事态与事件的用法有些微的区别:比如,在一片草坪中央长着一棵树,这是事物(树)的存在状态(注意这里的表述:事物不同于事物的存在状态,不能说“事物”就是“事态”),可以作为通常被人们所理解的(没有造成结果的)事态;房屋倒塌砸伤了一头驴,人群骚乱推翻了一辆公共汽车,则为事件(前者为自然事件,后者为社会事件)。故此,事件可以被看作事态的一个子集(类),即造成结果(特别是损害结果)的事态。造成结果(特别是损害结果)的事态的意义该如何评判、造成的结果该如何处理(如何确定事态蕴含的后果),才是我们所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件“事情”,我们用S(F→OR)来表示,意思是说:事情(S)是指某种事态(F)发生时该如何正确(妥当地)处理[即,寻找F 所蕴含的OR(后果归结)]之事项。由此可见,事情是由事态(而非事物直接)促成的,但事态本身不是事情[事物更不等同于事情,唐代法藏说“物具理而为事”, 这里的“物”不应仅指“事物”本身,而更应看作“事态”(在法藏这里,“事”与“物”显然是分开使用的,“事物”只是“物”一词的现代用法)]。从认识的角度看,事态是事情该如何正确(妥当地)处理或解决的先在条件,构成有待处理之事情的判断基础。事态作为事情的先在条件,本身内嵌着事情该如何正确(妥当地)处理或解决(即后果归结)的原因性的规定性根据(die Bestimmungsgründe der Kausalität),我们将事情之先在条件(事态)与后果归结之中内嵌的这种原因性的规定性根据(即“某个事态F发生时为何蕴含某个后果”的规定性根据)或“当然(逻辑)法则”称作“事理”(所谓“理在事中,事不在理外”,或如法藏所言“具理而为事”)。

    在法律上,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情(S)通常按照其特征相似性而被归类处理,即,同类相关的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情经过综合的方法加以提炼和归纳整理而被类型化或抽象化,上升为法律规整或法律规范规定的待处理事情(LS)。法律规范用专门的法律概念、术语(诸如“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关系”等)和“若(如果)……则(那么)……”的语句结构(德文:“Wenn-Dann”Struktur/英文:if-then )对此加以规定。这种假言条件句(主句和从句构成的复合句式)表达一种由两个支命题构成的复合命题,具有假言条件性(hypothetical conditional character):“若(如果)……”表达的是假言规范命题的“前件”(行为条件或者行为构成要件),“则(那么)……”表达的是假言规范命题的“后件”(行为指令或者法律后果)。基于此,法律规范针对待处理事情(LS)一般采取两种规范语句(假言条件句)模式:(1)行为规范语句[即,有关行为人如何行为之事项(LS1)的规范语句(施为性指令语句)]。针对行为人尚待实施(指向未来的可能世界)的行为,法律规范采取指引的方式规定“行为条件”(H)和“行为指令”(OT),它们两者在规范逻辑上存在“限定”关系(行为条件限定行为指令),即: LS1(H →OT),或者:x(Hx→OTx)。这个逻辑式用日常语言表达为:在行为条件H下,行为人“应当做”“可以做”或“不得做”行为T。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这个条文就“存有遗产”这件事作出一般的规定,它不是对“张三”“李四”等特定个人(a,b,c,d,……n)规定的行为条件,其行为条件指向不特定的主体(Hx,即“存有遗产的人”“组织”或者“个人”),此处的“遗产”不是指某个特定的物件或财物,而是对死者所遗留的一切财产、财产衍生物、替代财产、消极财产(债务)的统称。就此条件,法律对不同的行为主体(“存有遗产的人”“组织”或者“个人”)分别规定了“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的行为指令(OT)。这样,《民法典》第1151条通过“当为”的行为指令引导“保管遗产”之事按照“当然(逻辑)法则”具体展开或者发生。(2)裁判规范语句[即,有关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或者事件如何裁判之事项(LS2)的规范语句(裁判性指令语句)]。针对行为人已经实施的待评价之行为(事实行为)或者事件,法律规范采取指示裁判的方式规定“行为构成要件”(T)和“法律后果”(OR)。T和OR两者之间在规范逻辑上存在着“蕴含”(或归结)关系(行为构成要件蕴涵法律后果),即:LS2(T →OR),或者:x(Tx→ORx)。在上述逻辑表达式中,T不是指某个具体的个案中发生事实行为或者事件本身,个案中发生的事实行为或者事件可以用逻辑符号F表达,T是同类相关的F(F1,F2,F3,……Fn)之类型化或抽象化,是法律规范指令裁判者用来规范评价、判断与描述人们的事实行为(实际行为)或者事件的规范“案型”。比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就是刑法上要处理的一个“案型”(T),而“张三持刀刺中李四的腹部导致李四死亡”(记为Fa)或者“王五用铁锤直击赵六头部致使赵六当场毙命”(记为Fb)等等表述的内容则属于F,若上述F(Fa或者Fb)在所呈现的特征上一一符合“故意杀人”这个案型(T)的诸要件[即:“故意”(T1)、“非法”(T2)、“剥夺他人生命”(T3)],那么F和T在逻辑上就具有了“涵摄”(subsumption)关系,表明F是T项下的一个子类(或子集,可以表达为:F∈ T),那么针对所有的人(x)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Tx)就可以被用来评价Fa和Fb。如果Fa和Fb完全符合Tx,则可以得出Fa∈Tx=Ta和Fb∈Tx=Tb,也就是说:张三和王五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杀人”(T)。至于如何对待“故意杀人”(T),《刑法》第232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ORx),即“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根据逻辑法则(比如“司法三段论”),我们就可以推导出张三和王五的行为后果:Ta→ORa,Tb→ORb。这其中的法理从两方面看:(1)体现在法律规范规定的事情(LS2)中的法理或“法条中的法理”,即,“‘故意杀人’应当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的根据。这个根据应从“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为何“故意杀人”是一种犯罪(比如,杀人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该行为违反正义,背离人伦,破坏和平,应从规范上予以否定评价);二是为何这种犯罪应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比如,杀人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大,犯罪动机至恶,出于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正义,应以重刑处置)。(2)体现在个案中的事情如何根据法条加以处理(比如Ta→ORa,Tb→ORb)的法理,即涉及为何根据某个法条来处理个案中的事情(即某个事态发生,为何依据这个法条而不是那个法条来作后果归结)并且得出F∈ T和Ta→ORa、Tb→ORb等等结论的规定根据,它们可以被称为“个案中的法理”(具有个案中事实关联性的法理)。通过《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的裁判规范正是通过“当为”的裁判指令引导包括“故意杀人”如何处理等等在内的裁判之事按照“当然(逻辑)法则”具体展开或者发生。

    无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情[S(F→OR)],还是它们经过类型化或抽象化而被上升为法律规整或法律规范规定的待处理事情[LS1(H →OT)],或者[LS2(T →OR)],都包含着构成事情之先在条件(事态)与后果归结或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条件与行为指令或行为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归结所内嵌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这些原因性的根据分别被称为“事理”和“法理”。如上所述,“事理”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事情[S(F→OR)]之先在条件(事实F)与后果(OR)归结内嵌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相应地,“法理”(拉丁文ratio juris,英文the reason of the law),则是指法律规整或法律规范规定的待处理事项(LS1或LS2)之行为条件(H)与行为指令(OT)或行为构成要件(T)与法律后果(OR)归结内嵌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包括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在何种条件下该如何行为(可为、勿为、应为)以及所发生的事实行为与法律后果之间该如何正确(妥当地)归结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我们也可以将这个原因性的规定根据称为“法内在的当然(逻辑)法则”。对此,我们再以正当防卫为例分析:刑法规定人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行为人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的时候,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正当防卫的必要,采取防卫的措施,不负刑事责任(T →OR)。这个规定本身(T →OR)不是自然事物运行的必然呈现方式(自然法则),而是以“命令句”(裁判规范)表达有关“正当防卫”的应然处置方式,即防卫之“道”。这个防卫之“道”本身包含如下条件(裁判规范中的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人本人或他人的生命、财产正在遭受不法侵害(T1);(2)行为人本人或他人的生命、财产遭受不法侵害时,国家(或特定的公权力机关)保护缺位,即,国家对被侵害的生命、财产不能提供有效的保护(T2);(3)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且遭受不法侵害攻击者不可避让(T3);(4)对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是保全本人或他人生命、财产的唯一手段(T4)。这些条件或行为构成要件(T1,T2,T3,T4)使防卫行为具备了合理、合法、正当的基础,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OR)的根据所在,即,当规范规定的条件或行为构成要件(T1,T2,T3,T4)具备时,行为人采取防卫行为保全生命或财产,法律不应将这一防卫行为作为错误(危害)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并加以制裁。这就是规范规定的条件或行为构成要件(T)与其后果(OR)归结所内嵌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或“当然(逻辑)法则”(防卫之“理”)。

    只要法律规整或法律规范规定的待处理事项存在着,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条件与行为指令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归结之间的关系存在着,那么,“法理”这种原因性的规定根据或“当然(逻辑)法则”就是客观存在着的。法理不是人凭空想象出来的,不依赖于我们个人(主观)的心灵、也不依赖于我们个人(主观)对它的认识而客观存在,它必须是“源于事情的本性和客观现实的”(derived from the nature of things and objective realities),乃属于一种外在的精神性的实在(eine seelische Wirklichkeit)或客观精神实体,即“实在对象内嵌的本质存在者和意义存在者”(das dem Seinsgegenstand innewohnende Wesenhafte und Sinnhafte),它们等待人们通过特定的认识手段去发现。人类正是在对法理这种客观精神实体(客观的本质存在者和意义存在者)已然认识的基础上规定何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必须的(应为)、何种行为是禁止的(勿为)、何种行为是允许的(可为),以及人们所从事的何种(事实)行为应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等等。在逻辑上,法理[法内在的当然(逻辑)法则]的存在先于制定的法律(实在法),是法律(实在法)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一切法律(实在法)因其内在之理而立,无理不成法。这是因为,任何实在的法律若要共享“法”这个称谓,就应包含更高的、本质的真理,无理(没有法理基础)的实在法不符合法的“当然(逻辑)法则”性质,其本身可能因为法律规定上的无理的实践承诺(practical commitment,语言中的实践承诺是指以言语强调通过行动使事情成为现实)而充斥着“言行不一”的施为性矛盾(performative Widerspruch),进而丧失作为法概念应具有的本质要素构成(比如,要求规范承受者必须遵循的规范力),徒以发布者所宣称的“法律”名义存在。在人类历史上,那些缺乏法理的实在“法”甚至有可能沦为实质的“不法”(Unrecht)。

    法学(法教义学)作为一门具有明显的“实践干预”(Rechtswissenschaft als Eingriff)性质(实践性)的学问,含有改变制度实践的技术潜能[即,法学以自己的理论影响(即:指导、评判、检测和校准)现实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从而使立法和司法“按照科学的方式”运行],正因为如此,它就更需要以“法理”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将“法理”作为其“实践干预”的奠基石,就法律规整或法律规范规定的待处理事项得出合理、规范、科学的结论。唯有如此,法学才有可能使自己成为一门区别于哲学、自然科学和其他人文科学的科学而独立存在。

    二、“法理”的隐在性及其认识方式

    尽管我们可以说“法理”是法律规整或法律规范规定的待处理事项之行为条件与行为指令或者行为构成要件与后果归结内嵌的原因性规定根据,不依赖于我们的心灵、也不依赖于我们的主观认识而客观地自在地存在的,但它并不是“自明的”(“明见的”),不会自动地呈现(或反映)在我们的知觉系统之中,没有可以被知觉的图像(picture)或“相”[“表象”或“显相”,包括声音之相(声相)、气味之相(味相)、体感之相(体相:如物体“轻重”“大小”之印象)等等]),也没有可以“被看出来的样子”。或者说,人们寻找法理不可能通过自己的感知系统直接“看”到(感官观察到),因为法理毕竟不同于那些物理世界的实体或事态,不同于那些“视觉客体”(可见的物体),后者有一种可以被人直观(通过感官观察或知觉/perception)的实在的性质(reality),比如,天正在下雨作为一个事态具有待人们外在观察(“看”)的诸多对象可感知元素(如下雨发生的时间、地点,雨滴的大小,雨与周遭的环境关系,等等)。当某人说“天正在下雨”这句话时,他/她实际在陈述一个与其观察到的下雨这个事态相符合的事实(事态承诺),事态及其呈现构成了其所陈述的事实的实在性基础,也就是说,外在的事态之“实”为陈述的事实之“真”奠定了基础,他/她完全可以通过(经验)证据证明事态的实在性而显示其所陈述的事实为真。与此不同,“法理”这种精神性的实在往往隐匿在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在何种条件下该如何行为(可为、勿为、应为)以及所发生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法律后果之间该如何归结的关系之中,或者隐藏在有待处理的个案事项(具有“事实关联性”)之先在条件(事实/事态)与后果归结之中,不容易通过人类直观或外观直接感知。在日常生活上,我们经常说“欠债还钱”“损害赔偿”“合法不向不法让步”“任何人不得通过错误的行为获得利益”,然而,这些语句包含有“实践承诺”,却不会像“天正在下雨”语句表达的事态承诺一样容易得到经验证据以及说明的模式之证实。这是因为,“实践承诺”乃是一种行动指引(handlungsleitend)承诺,往往带有指令(应然)性质。从语言哲学[特别是词语与世界之间“呼应方向”(directions of fit)的理论]角度看,这样的命题通常表达话语的评价性(好坏、对错、可欲/不可欲)功能、规定性功能(the prescriptive function,有关行为指导或行为承诺的话语功能)和施为性功能(the performative function,说某事即表示做某事的话语功能),具有“世界呼应语词的方向”(the world-to-word direction of fit)。

    这意味着,认识法理这种精神存在实体难以遵循“是”之意义上的逻辑法则(比如物理法则),作为认识法理结果的法学知识亦难以按照“事实真”(factual truth)的知识标准予以确立。就其原初意义而言,知识论上的“真”是针对“是”(或“在”)之对象或者能够为人所知的经验对象(世界“有什么”“是什么”或“什么发生”)的正确认识(证实)结果,相应地,有关“是”之经验对象的知识(比如物理学知识)以“事实真”(识别“是”之经验对象“真”存在)作为其知识性质的判断标准,即:知识不过是经过证实(经验验证)的符合事态之“实”的真信念,或者更加简括地说:知识被看作是一种得到证成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简称为JBT)。

    在这种主—客二元的知识观看来,一切自称或者主张自己的信念为“知识”的东西均以“事实真”作为判准,如物理学中的“公设”:“不可能把热量从低温物体传向高温物体而不引起其他变化”“物体受热后,温度升高,物体体积变大;物体受冷后,温度降低,物体体积缩小”,等等。即使标榜为“万学之学”(the science of sciences)的逻辑学最初也不过是确立命题之“事实真”标准以及建立在这种标准基础上的推理语言、规则和方法的学问。故此,亚里士多德在《解释篇》第4章(17a4)中指出:“并非任何句子都是命题,只有那些自身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句子才是命题。真实或者虚假并不为任何句子所有,例如祈祷就是既无真实也无虚假可言的句子。”若以此作为规准,法学上研究的法理问题和以法理为基础的法律规范语句(行为规范语句和裁判规范语句)就无从直接通过形式逻辑加以描述、分析和解答,因为一切法律规范语句都不过是一种命令句,而命令句所表述的内容不属于有关世界“有什么事态发生”的“本体论承诺”(“事态承诺”),既不可能作为(直陈句)三段论的结论,也不能作为推论的前提,它们不易在逻辑上转化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句子”(命题),也难以按照经典命题逻辑来判断法律规范语句表述的内容的真假,这样的语句之间不存在前提和结论之间真值传导的关系(即,“假如前提为真,那么结论必然为真”的推论关系,一个演绎上有效的论证不可能同时“前提真,其结论假”)。

    说到底,自然科学以及其他研究“是”之问题的科学(包括有关“是”之问题研究的社会科学)在本质上均属于“说明的科学”(science of explanation),均秉持有关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之认识的“理论说明模式”(说明的体系)。这种认识模式的特点在于“从事实(F1)到事实(F2)”,用所谓“联系的原则”或者“观念的关系”(relation of ideas),通过普遍化的证伪和证实方法以及“最佳说明推论”(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 IBE),在诸种事实(F1,F2,F3,……Fn)之间建立起“是”之客观因果说明(比如,用F2说明F1,用F3说明F2,诸如此类)链条,形成所谓“事实真”的一整套说明性的知识体系。

    在探究自然世界的“是”的问题时,自然科学中的实验科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往往通过“控制实验”(control experiment,即,控制—对照—比较,这种方法将探究的目光投射于自然的“部分”而非其“整体”,便于将研究的对象凸显出来,以一种“有限制的但却确实可靠的”方式观察)来找到有待观察的实在世界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实因素之间是否存在一种确定的互动关系,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法则性质”(the nomological character of causality),据此进一步探究自然和社会的运动中的“必然性”(neccessity)“常规性”(regularity)“有序性”或“节律性”(rhythmicality),并将这些现象上升为有关自然规律(自然法则)的理论。在此方面,实验科学一方面纯粹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实验中对自然因素(条件)的控制与观察,另一方面建立在对这种结果以数学和逻辑方式所表述的逻辑严密的衡量的基础上。比如,如果要检测某一河水是否遭到污染,自然科学的方法(比如化学的方法)是先提取(控制)目标水样,然后对提取的水样水质的COD、氨氮、Ph、溶解氧、浊度、温度等指标一一化验(实验),最后得出所测之河水是否受到污染的结论。在某些社会科学领域,社会学家们也曾经尝试用这种方法研究社会现象中“是”的问题。例如,研究者若想知道“城市人群是否有横穿马路”的习惯,他/她可以选择在城市的交通路口对经过的人群进行观察和记录,统计在规定的时间内每百人中不遵守红绿灯禁行规定的人数,就可以得出有多少百分比率的人横穿马路的结论。不过,依据此种统计学方法和其他控制实验(社会调查)方法对于社会现象中“是”的问题所得出的结论可以用于说明某些社会现象发生的原因,却不能直接被用来作为对“法理”[法内在的“当然(逻辑)法则”]的论证。例如,我们即使能够观察到城市人群中99%的人习惯于横穿马路,也不能以此作为当然(应然)理由或规范根据而主张“人可以横穿马路”,从而否定道路交通“红绿灯”设置(“红灯停,绿灯行”)的有效性,因为在规范层面上,道路交通“红绿灯”设置的规范效力比行人随意横穿马路这个行为习惯中的选择意愿(自由意志)有更强的法理基础(比如,交通安全,交通效率,等等)。也就是说,若“红灯停绿灯行”道路交通规则有效,那么,在红色指示灯亮起时,随意横穿马路的行为习惯就是不被赞许的,应在规范层面上予以否定。

    可以看出,在事实之间进行客观因果说明的理论模式(“说明模式”或“说明的体系”)不能直接用来解释“红灯停,绿灯行”的规范及其背后的“当然(逻辑)法则”性质,不能证成上述“张三持刀刺中李四的腹部导致李四死亡”或者“王五用铁锤直击赵六头部致使赵六当场毙命”为何要承担“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Ta→ORa、Tb→ORb)的规定根据。所以,真正的法教义学学者(民法学者、刑法学者等)均意识到,法学和自然科学在科学性质、研究目标、分析方法和证明方式上均存在巨大的差别:法理问题根本不可能按照自然科学的理论探究图式(通过数学构造方法的自然认识图式或自然认识说明模式)来加以探究。换言之,自然科学的理论探究图式(说明的理论模型、范式和方法)不是法律科学的标准范例,试图将法学的理论观察锚定于自然科学的理论探究图式,难以解释和解决复杂的作为精神实体的法理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科学)的特殊性质:在历史上,法学和其他人文科学一样将“理解”(understanding)或“理解的体系”作为认识世界的一种基本方式(胡塞尔说:“理解”或“解释”启示着“精神存在”),这一点与自然科学以及其他研究“是”之问题的科学(包括有关“是”之问题研究的社会科学)有别,因为后者是以“说明”(explanation)作为认识世界的方式(模式)。

    在汉语中,“说明”与“解释”(intepretation)经常作为同义词相互替换使用,在学术界,英文explanation一词亦常常被翻译为“解释”。其实,在语言哲学上,“说明”一件事,不等于“解释”一件事,因为“解释”涉及说话者对其所陈述之事的“理解”[在此意义脉络中,“解释”或者“诠释”是“理解”项下的概念,即施话者通过言语或语句向受话者表达的理解,而且,通常是用于文本、符号、概念(或语句中的词语)的理解]。“说明”作为一种认识世界的方式通常由两个部分组成:被说明项(explanandum,即,需要被说明的事物、事态或对象)和说明项(explanans,即对需要被说明的事物、事态或对象的说明部分),它们两者构成了对世界发生的事态进行说明的基本框架:例如,在一起事件中,如果有人问“为什么有烟?”,那么“烟”就是被说明项(explanandum),而“因为有火”则是说明项(explanans)。在这种说明关系中不存在我们后面要谈及的“解释”(intepretation),因为对于对话者(施话者和受话者)而言,对话情境中的“烟”和“火”都不涉及理解和解释。一般而言,凡以说明项(其通常作为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或者作为逻辑推理中的“前提”)用来揭示被说明项(其通常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或者作为逻辑推理中的“结论”)的意指而不对被说明项和说明项中涉及的其他因素(比如原因事实或结果事实)做超出两者因果连接(或逻辑推导)上的意义建构(比如,对原因事实或结果事实进行与人类的生存论相关的意义阐释或价值判断),也不对语句中用于说明的概念(语词)进行语义学或语用学上的含义“翻译”(语言的互译转换),那就是纯粹的说明(用F2说明F1,用F3说明F2,用F4说明F3,如此等等);如果在此过程中涉及评价性意义建构或概念(语词)上的含义“翻译”[即,以其他概念(语词)传达语句中概念(语词)的含义],则属于理解和解释。

    这里重点谈一下作为认识世界之方式和方法的“理解”或“理解的体系”。在日常生活中,“理解”(understanding)是一个多义词,可以是针对“道理”“心情”“意图”“意思”“情感”“概念”“事实”“问题”等等不同对象的含义领会和意义把握。从主要方面讲,理解既可以指对已存在的话语或文本的含义领会,也可以指对已经发生的事态(行为或事件)之价值性意义的把握。相应地,在哲学上,我们可以把理解分为两类:一是对于文本或语句表达以及语句中概念(语词)的含义翻译(互译转换)、意思澄清[比如,“理解某人所说的话的含义”,这相当于对他人之“理解的理解”(das „ Verstehen des Verstehens“)],二是对事态(行为或事件)及其后果的评价性意义的把握或建构(比如,“理解某事的意义”)。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为“文本诠释学(Hermeneutics)上的理解”,把后者称为“认识论上的理解”[即,通过评价性意义的理解来重新识别已被经验(被感知或观察)的事情,这个过程亦可被称为“评价性认知”]。“文本诠释学上的理解”重视文本的含义,把他人(比如,文本的作者)对于世界的理解所形成的文本(文本包含了作者对其所描述的事件、人物及其行为的理解及建立在这种理解基础上的意见、观点和看法,也包含了作者的意向性、目的和意图等等)作为理解的重心,旨在揭示文本的意思(或含义)以及文本中涉及的人物和事件在人类历史之中的可能价值意蕴(意义)。在这种理解中,文本构成了理解者(读者)之理解的“视域”展开、“意义期待”“(字句)含义翻译”的基础和框限,理解者在此种基础和框限之中寻求文本的含义,或者通过对文本信息的解读(文本信息的含义解构、含义重组、含义重构)而为文本附加超越其原本含义的含义。与此不同,“认识论上的理解”则是直接针对眼前的事情[包括其中的先在条件(事态)及其后果]本身的深度认识(即,通过理解而内在地照面和审视事情的问题境况和可能的解答方案),这种认识不满足于对所发生的事态的单纯证实[即,通过证据证明事态是如何发生的,从而确证事实(事态之实)],不满足于对事物存在的某种性质或关系的了解或者对于诸种事实(F1,F2,F3,……Fn)进行客观因果的说明,甚至也不满足于因果概念上的“知其然”(knowing that)和“知其所以然”(knowing how)。理解作为一种认识方式的根本点在于:认识(理解)者从“属人的世界”(与人类存在、价值和目的相关的世界)或“与人的利益相关”“与人的价值评价相关”[“价值关联”(Wertbeziehung)]的角度重新认识所面对的事情及其中的先在条件(事态)和后果,因而把人类的“集体意向性”和评价性意义赋予所认识(理解)的对象,把通过经验感知获取并以语句表达的认识对象— —确证的事态(事实)作进一步的深度的带有实践指向的精神省察,或者进行带有“价值关联”的识别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不对通过经验感知获取并加以陈述的事实作任何“集体意向性”和评价性意义赋予,那么被陈述的事实不过是一些用于因果说明的原初事实(brute facts)。然而,我们一旦从实践层面将“集体意向性”和评价性意义赋予原初事实,那么它就会成为一种“与人类的存在有关”的事实[评价性事实、制度性事实、规范性事实(包括法律事实),等等]。这种意向性和评价性意义赋予就是对原初事实之意义的重新认识,即理解(在此,“集体意向性”和评价性意义赋予表达了理解的一种构成性特征)。例如,“A在自己农田里收获一袋土豆”这个语句所表述的是一个原初事实,而“A把在自己种植的农田里收获的一袋土豆作为自己的财产”之表述则附加了对A收获土豆这个事实的一种理解。按照德国哲学家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在《存在与时间》中的说法,理解总是“与世内存在者打交道(Umgang)”,即,在与世内存在者打交道之际总是有所环视(Umsicht),这是一种“实践的观看”,在这种“看”中,物呈现为用具(Zeug),它们总是作为书写用具、缝纫用具、交通工具、测量工具等出现,于是,物作为工具就具有了“为了……而存在”的本质特性:例如,锤子是“为了钉钉子而存在”的东西(工具)。在这种认识过程中,重要的不是事物“是什么”,而是它“作为什么”。如此认识的事物的存在方式不是孤立的,它们不是通过孤立的镜像式“观看”而是通过“使用”(Zuhandenheit)来体现其存在方式。在孤立的镜像式“观看”中,桌子当然“是”桌子,但在特定的(在与世内存在者打交道的)生存处境中,它也可以(被理解)“作为”椅子或床而存在。这样,明确得到理解的东西本身具有“某物作为某物”(Etwas als Etwas)这样一个环视上的呈现结构[简称为“作为—结构”(Als-Struktur)]。所以,与“说明”这种认识世界的方式(模式)注重揭示一个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个事件(结果)的发生之因果关系(Causality)不同,理解这种认识世界的方式(模式)更重视从人之“上手”“使用”或者“实践”角度观察事物之间的因缘关系(Bewandtnis,事物之间在存在论意义上的“关联”或“关联性”),理解者不仅仅是将意义附加于(因缘关系之中的)事物,而是通过“作为”(als)结构来揭示(因缘关系之中的)事物的存在或存在方式。尽管海德格尔从人类存在之本体论(人类存在的根本方式)角度去看待理解上的“作为—结构”,但这个“作为—结构”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无疑亦具有广泛的理论价值。比如,美国哲学家约翰·塞尔(John Searle)用“集体意向性”(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和“功能赋予”(assignment of function),提出他所认为的“制度性事实”(institutuional facts)之“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X 在 C 中算作 Y。”根据这一规则,一个原初事实中具有纯粹物理特征的事物(X,比如上例中“土豆”)在由集体意向性进行的功能赋予情景(C,即社会共同体的集体接受和承认)中,就可以被理解为(“算作”)超出其物理特征之外的“另一事物”(Y,比如上例中“财产”,依照海德格尔的“作为—结构”表达,即:“土豆作为财产”)。

    “理解”当然也构成法学认识世界的基本方式。法学上的“理解”(认识法理)与其他人文科学(精神科学)共享“理解”之认识世界的方式和方法,比如,从“属人的世界”(与人类存在、价值和目的相关的世界)角度将人类的“集体意向性”和评价性意义赋予所认识(理解)的对象(事态及其后果),采取(海德格尔式的)“实践的观看”模式,将观察和描述之“物”作为“用具”(“为了……而存在”之“物”)对待,等等。法学上的“理解”(认识法理)也可以分为“法律文本之诠释学上的理解”(法律解释)和“认识论上的理解”:前者是对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之文本(法条)规定的含义所进行的语言的互译转换,后者是从“实践的观看”角度直接针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事态引起的事情(侵权、犯罪、合同纠纷等等)如何得到规范、正确处理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的认识,即在理解和把握行为人的行为动机、意图、意向等因素的基础上,在“理由的规范空间”中对其行动的理由进行深度的精神省察和识别判断,包括概念分析、举证辩护、条件评价、结论论证、意见论辩、信念证成等活动过程。

    与其他人文科学比较,法学上的“理解”亦有其特殊之处:(1)法学上的“理解”以法理作为认识对象,而这个对象总是与面对的事情联系在一起。理解的过程不简单停留于对事情之中的事态的经验观察和证实,而更重要的是对它们作为处理事情的条件意义和分量(重要性)的评估,在“规范”的认知框架内对它们与所要进行的事情处理之间的价值关联性以及其作为引发后果发生的前提来加以分析。也就是说,仅仅知道一个事态存在或事态发生的原因(建立在自然的、决定论的“作用因”或者行为人之自由的、目的性的“心理因”)还不足以构成理解。只有在把握了这些原因“如何”能够产生相关后果(引发后果发生)的道理(“理”)之后,才能够称得上是法学上的理解。它有时需要“悬置”(悬搁)其他学科(人类学、经济学、历史学、心理学等等)的观察和探究方式,而以法学(法教义学)特有的理解方式(“理论的眼镜”,这种“眼镜”是其他科学所无法取代的)直接本质地进入规范世界(“理”的世界,或应然规整领域),从中探寻、发现法律规范/法律规整的原因性规定根据(法理),将通过理解探寻、发现的法理从内嵌在事情之条件与后果归结之中的状态(自在的状态)转化为被知的、被言语或语句表达的状态,把本体论上的法理(自在的法理)转化成为认识论上“被陈述的法理”“被言说的法理”(命题中的法理承诺),此时,法理从单纯自在的“存在方”变成了与我们的认识、行为与处事(“属人的世界”)相关的“关系方”(relata),即,它作为语句中的命题内容(法理承诺)存在,被表达在立法机关的立法理由书、司法解释文件、法官的判决书、学者的著述(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等)、法律格言或者民间谚语之中。(2)法理之认识具有实践指向性,为法律实践提供认识基础。故此,法学上的“理解”总是与法学的“实践干预”性质以及“问题—决定”特征相关,即,法学上的“理解”受制度化推动,针对法律实践中需要处理的事项或问题,不单单提供有关法律规定之诠释能力的信息,而常常带有“实践承诺”,即,提供有关法律决定的解答方案。(3)与上面一点相联系,法学上的“理解”习惯于“就事论事”,在事情限定的语境和框架内寻找理解的理路或根据的脉络。在这个脉络中,理解者把有待处理的事情作为理解(解释)的有边界的场域(视域),而不把它在漫无边际的普遍因果关系中予以溯源考察,既不会把作为某一法律后果归结条件的事实(事态)进行无限的因果关系推论(比如,某人与妻子吵架,遂产生泄愤心理杀人,妻子不因吵架而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也不会把事情中作为条件的事实(事态)与法律后果之间进行不正当(无根据)的联结(比如,把合同违约当作侵权行为处理),更不会把面对的一切事情从一开始就当作人类认识上“无解”的难题放在“具有高度理论负载”的领域(比如,道德形而上学领域)进行无休止或无限倒退的理论争论,这种争论很可能最终无法找到问题解答的知识锚点。相反,法学上的“理解”总是要求理解者先基于事情限定的有边界的场域(视域)进行“目光的往返流转”(Hin-und Herwandern des Blickes),在需要处理的事情之各个因素间寻找原因性的规定根据,对何种因素具有法理上的相关性[或者,何种因素与何种后果相关,“哪些(复杂的、兼有道义性质的或评价性的)事实具有相关性”]作出判断,从而作出与面对的事情有关的“实践上正确”的法律决定,对于那些难以达成合意的深刻的“具有高度理论负载”的问题,可以暂时搁置理论争议或采取“不完全的理论化协议”(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s)予以化解。(4)这也意味着,法学将“实践上正确”作为分析和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情(个案中的事情)之行为、行为条件、法律后果等等关联性因素之意义的标准。法学上的“理解”之知识兴趣在于深度地了解所面对的事情对于人的意义和价值(价值关联性,或者:事情对于实现价值的意义),其核心本质在于把握作为认识对象的具体事情中的(行为人)行为、行为要求、行为后果之间的关系,真正了解有关事情之法律规定的道理,并将这个道理通过语言表达出来作为实践(指导行为或裁决判断)的理据。故此,理解的关系应被看作一种通过认识给出行为人如何正确(妥当地)行动(如何实践)的道理(理据)的关系,并把握所关涉之事情该如何正确(妥当地)处理之“理”(道理或理据)。在这个过程中,法学上的理解者会将“实践上正确”作为理解的标准:比如,理解者会考虑行为人所想要从事的行为的伦理重要性(行为的伦理特征、后果)或者实践重要性(当为的实践方式),强调行为人应当“有价值地行事”“伦理地行事”或者行为人的行为(行动)应当具有“当价性”(使行为具有其当为的价值性质)或“使善性”[“成善性质”(good-making properties),即从伦理的角度看,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具有伦理善的根据,从而使行为人已从事的行为或意欲从事的行为成善,使其有价值或者实践上正确],以此衡量行为人将要从事的行为和已经从事的行为(事实行为)的价值和意义。(5)依照上面的理解,符合伦理或规范要求的行为是值得期许的、甚或可欲的,是法律规范予以“应当”“可以”的行为指令,或者是对已从事的事实行为加以确认、保护、许可或奖励的后果归结;而与伦理或规范要求相反的行为就是无价值的(负价值的),是法律规范予以“禁止”的行为指令,或者对行为人已从事的事实行为用“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侵害”或要求承担“恢复原状”“补偿”等等法律后果加以归结。这意味着,法学上的理解并不完全等同于伦理学上的理解,它实际上要求法律规范给行为人之有价值的行为和无价值(负价值)的行为以特有的(本体论上的)规范性质:比如,“犯罪”“罪责”“责任”等等不是指行为人之行为的纯自然存在(实体)状态,而是由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判决)所“给予”行为人之具有不同程度负价值的行为一种规范的本体论属性,从而使之成为具有法律规范力的“评价性实体”(evaluative entity)。(6)法学上的理解是一种典型的“概念依赖”(Conceptual dependency)的认知模式。认识“法理”,必须先形成一套能够用以识别并解释法律规范世界之存在体的概念(法学概念),诸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等,理解者借助这些概念对于“肉眼看不见的”客观精神实体(法理)来进行深度的认识和把握。法学若要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就必须先有一套能够描述并解释法律规范世界之存在体的科学概念体系,这是因为法学概念是法学认识活动(理解或解释)的基础,它们塑造了法学的思考方式和认知方式:没有法学概念,就难以形成对“法理”以及其他法律现象的理性而精确的认识,当然就不可能形成具有理论化特征的法学知识。法律科学的一项重要使命就在于建构法学概念体系。(7)法学上的理解需要将“认识论上的理解”与“法律文本之诠释学上的理解”(法律解释)相结合(比如,某个具体的个案中发生事实行为或者事件F属不属于法条规定中的T?或者:“携带盐酸抢劫”中的“盐酸”算不算作法条规定的“武器”?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都离不开“法律文本之诠释学上的理解”),特别是,当法学上的理解的对象是法律(行动)实践领域— —法律裁决/案件中的“法律根据”(ratio legis in case)时,就会更加依赖“法律文本之诠释学上的理解”(法律解释),因为,此时的“法理”是一种有“案件关联性”(Fallbezogenheit)并“以裁决为中心”或以法律适用为中心的“法理”,一种有语境限定的或“妥当的情境相关性”(angemessener Situationsbezug)的“法理”,它连接着“事实的世界”(the factual world)与“规范的世界”(the normative world),连接着具体理解者和解释者的视角与有效的规范背后的普遍的视角结构(allgemeine Perspektivenstruktur)。这就需要理解者或解释者凭借“(法学)概念之观察镜子”透视形形色色的晦暗不明的“(案件)事实/语境的帷幔”,寻求符合(案件)事实性质的认知、分析评价标准尤其是进行逻辑推论的“可接受前提”(acceptable Premises)以及论证的“可靠性”标准,在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进行双向对流的解释(“目光的往返流转”),即,从(案件)事实来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也从法律规范角度来理解和解释(案件)事实,寻求“法律—事实”这一关系维度的“法理”之统一、稳定的法律科学知识(法教义学知识),以弥补因事实与法律之间的不调和、不妥当而产生的“案件事实的具体性质与法律概念的抽象性质之间的巨大鸿沟”(a large gap)以及实践(行动、决策)理论上的“逻辑漏洞”,实现案件事实之描述与普遍规范之具体化(尤其是裁判规范中作为逻辑“前件”之要素的行为构成要件的描述,以寻求对案情相关的全部妥当的规范性理由)之间的意义等值(die Bedeutungsaquivalenz),满足规范适用于案件的“妥当性”(Angemessenheit)要求。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学是一门以“问题—决定”为中心、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上形成的实在法秩序为基础、采取诠释(理解)—评价的论证方式来探求法律规整或法律规范规定的待处理事项(法律问题)之答案及其根据(法理)的(实践)规范性诠释(理解)科学。在此意义上,法学在科学的基本分类(学科结构)上是一门(实践)规范性诠释科学或“理解的”科学,广义上属于“精神科学”或“文化科学”(die Geistes- oder Kulturwissenschaften)的范畴。

    三、法学上的理解之“真”与法学知识的生成

    如上所述,知识总是与“真”这一概念联系在一起的,“事实真”构成了一切“是”之经验对象的知识标准。作为法理之认识方式的法学上的理解难以遵循“是”之意义上的逻辑法则,亦难以按照“事实真”的知识标准来确立法学的知识标准,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学可以完全放弃将“真”作为本学科知识(法学知识)生成的理想?若放弃“真理”的目标,通过法学上的理解获取的认识之理(“被陈述的法理”“被言说的法理”)可否被称为“不真不假”之“理”,甚或干脆被宣称为“假理”?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如果不以“真”作为知识标准,那么法学上的理解作为认识法理(乃至整个法律规范世界)的方式和方法就根本无足轻重了,它甚至徒增法学认识论上的混乱,因为失去了理解上的“真”(简称“理解真”),法学者根本无法判定通过法学上的理解获得的知识(法学知识)之性质,而且在此情形下更无法判断何种法理认识属于法学上的“理解”,何种理解属于“真理解”或“假理解”,何种为“误解”“不理解”“无法理解”“无以理解”,何种为“正确理解”或“错误理解”,等等,以至于法学研究者完全沉陷在法学的“理解的漩涡”中不能自拔。

    法学上的理解必须面对并经受“事实真”知识标准的挑战,并确立法学认识论意义上的“真”以及建立在这种“真”之基础上的知识标准。在哲学上,“真”是相对于“实”的一个概念:“实”(reality)乃本体论概念上的事态之性质,“真”(名词truth, 形容词:真的/true)则属于认识论概念上的事实之性质,被陈述的事态(事态承诺)属“实”(符合事态之“实”)才是“真的”。所以,“事实真”有一个本体论意义上的“使真者”(truthmaker)预设,即,当且仅当语句承诺的事态实际发生,陈述的命题内容(事态承诺或事实)为真,这个发生的事态就是使陈述的命题内容(事态承诺或事实)为真的存在者,即“使真者”。例如:玛丽在t 时间说“我吃饭了”是真的,当且仅当玛丽先于t时间吃饭了,玛丽先于t时间吃饭了这个事态的发生就是她说“我吃饭了”这句话为真的“使真者”。按照事实奠基逻辑,事态之“实”对于事实之“真”具有奠基(grounding)意义:当“真”以“实”为存在依赖根据时, “实”与“真”之间就具有了奠基(依赖)关系,“实”乃“真”的奠基者。在此意义上,事态之“实”奠基了事实之“真”,它是事实之“真”被给定的质料基础、语义来源和存在的“被依赖者”。

    依照“使真者”理论,我们似乎可以在类比的意义上说,通过法学上的理解而陈述的命题内容— —法理承诺(“被陈述的法理”“被言说的法理”)若与客观存在的法理(法律规整或法律规范规定的待处理事项之行为条件与行为指令或行为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归结内嵌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相一致,即,符合法理之“实”,那么语句陈述的法理承诺为“真”:法理之“实”奠基了法理承诺之“真”。照此逻辑,如果法理承诺之“真”得到证成,那么建立在法理承诺之“真”基础上以假言条件句[采取“若(如果)……则(那么)……”语句结构]表达的法律规范内容(行为规范内容和裁判规范内容)就具有了规范上的真(normative truth,简称“规范真”) 的性质。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表达法律规范内容的语句看作是“条件内嵌根据(理)”的语句或者(如约瑟夫·拉兹所言)“有理由……”类型的陈述(“there is reason” type statements)或“给予理由的陈述”(reason-giving statements),而内嵌根据(理)的行为条件乃是实践上“当为”指令成真的条件,也是法学上的理解为真(理解真)的“有根性”基础。这样,当行为规范规定在何种行为条件下人们“可以做什么”,这个行为条件就是实践上“可为”成真的规范条件,也是“可为”在规范上的“使能条件”(enabling conditions),它在规范层面呈现“可为”的行动域,赋予“可为”的事情成真,或容许那些预先计划的事情进入“可为”行动的范围,并致使其按照“当然(逻辑)法则”发生。这意味着,在此等条件下“可以做什么”是在规范上真的[即“规范真”],那么,若把它理解成“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则不符合规范真,那实际上就是理解假。相应地,在勿为的使能条件下“不得做什么”是在规范上真的,那么,把此等条件下的行为指令理解成“必须做什么”就是在规范上假的。在裁判规范规定的场合,“行为构成要件”(T)也可以看作是使“法律后果”(OR)在规范上成真的条件,而且,“行为构成要件”(T)决定着“法律后果”(OR)的性质和类别,即,有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要件”,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里还是以我国《刑法》第232条为例,这个条文分别规定了两种“行为构成要件”和两种“法律后果”,我们分别表示为T1(“故意杀人的”)和OR1(“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T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和OR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法学上的理解把“行为构成要件”T2看作是“法律后果”OR1的规范上成真条件而将两者加以联结,说“(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这个通过理解表述的内容就是假的,反之,将T1作为OR2的规范上成真条件而把两者联结起来,这个理解也是假的。若通过理解将《刑法》第232条与第233条有关“过失致人死亡”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和 “法律后果”予以任意切换联结,则所表述的内容更不可能为真。在个案裁决中,也存在类似的理解问题:当案件事实[Fa(F1,F2,F3,……Fn),这个表达式意指:某个人a做出了F1,F2,F3等等事实行为]在特征上完全符合裁判规范规定的某个“行为构成要件”T,这个时候,案件的裁判者(同时也是法学上的理解者)基于法学上的理解和“司法三段论”把Fa(F1,F2,F3,……Fn)归为T,得出Ta(Fa∈ T=Ta)的事实认定并作出判决(Ta→OR),那么这个针对个案事实和法律后果所作的理解就是真(规范真)的。反之,案件事实Fa(F1,F2,F3,……Fn)明明符合裁判规范规定的某个“行为构成要件”T,案件的裁判者(理解者)却把它当作其他法条中的“行为构成要件”(比如,把符合“故意杀人”的案件事实当作“故意伤害”认定,或者把符合“合同违约”的案件事实当作“侵权”认定),那么,这样的法学上的理解(事实认定和后果归结)没有让案件事实Fa与符合T的法律后果(OR)发生联结,使真正的法律后果(OR)没有在规范上成真,这样,裁判者(理解者)可能因为判决内容之承诺错误(比如,判决不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或者让责任人承担了不适当的责任)而为假。

    如此看来,真正的难题在于如何通过理解来证成语句中的“法理承诺”为真,即,经由理解的“被陈述的法理”“被言说的法理”在何种意义上是“真的”? 或者凭什么说“被陈述的法理”“被言说的法理”就是客观存在的法理?其在何种程度上被认为“符合”客观存在的法理(法律规整或法律规范规定的待处理事项之行为条件与行为指令或行为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归结内嵌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之“实”,属于法学上的“真”理?这个问题的确证直接影响法律规范内容(行为规范内容和裁判规范内容)之真(规范真)的证成:当某个行为条件(H)作为“使能条件”存在时,为什么行为人只能从事行为规范上所规定的某个行为(OT),而不是其他的行为或相反的行为(比如,在“可为”的条件下能否“应为”或“勿为”)?或者:当某个“行为构成要件”(T)作为“使能条件”存在时,为什么行为人所从事的行为只能归结为裁判规范上所规定的某个法律后果(OR),而不是其他的法律后果、甚或相反的法律后果?早在1847年夏季,时任柏林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尤里乌斯·赫尔曼·冯·基尔希曼(Julius Hermann von Kirchmann)于其发表学术报告— —《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中就曾指出:“法律不单纯是一种认识,它同时还是一种感受,它不仅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而且存在于人们的心目中。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是没有这种附加物的。几乎在法律的任何领域,科学的探讨开始之前,情感就已经选择了答案。”

    按照冯·基尔希曼的这个说法,通过理解“寻找法理”的过程必然伴随着理解者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情感论证,且可能混合着个人思想中的“意识形态”“智慧”“品味”“主观好恶”等不可观察-控制的因素,它们缺乏相应可比较、可计算、可公度的“单一尺度的量化评判标准”:比如,在现实生活涉及的事情中,“平等”“自由”“财产”“生命”和“秩序”等价值之间有没有绝对可量化的等级优先顺序?它们之中哪一个高、哪一个低?人们基于各自认同的主观价值标准来评判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情之作为条件的事实(事态)的重要性及后果的价值关联性,或者用来理解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规定的待处理事项之行为条件与行为指令或行为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归结之间的关连性,从而对于同一件事情得出完全对极的(相反的)的理解结论。比如,在不法侵害人采用暴力手段杀人、最终因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有人看重“不法侵害人采用暴力手段杀人引起防卫人防卫”这个作为条件的事实(事态),有人会认为“死者为大”而更看重“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这个作为条件的事实(事态),他们基于各自的评价立场对案件的定性以及判决结果会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这表明,尽管我们说本体论意义上的法理是客观存在的,内嵌在法律规整或法律规范规定的待处理事项之行为条件与行为指令或行为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归结之中,但要把它用语言呈现(陈述)出来,却高度依赖我们人类的理解以及理解的理论、概念和方法。据此,人们往往会否认法理的客观性,而将它视作通过人的理解的纯粹主观建构的产物(其理由是:“不经建构,法理不存在”),这自然会使法理认识(法学上的理解)过程遭遇“视角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困扰:“视角主义”会认为,理解没有标准,怎么理解都行,或者愿意(想)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关键是理解者站在哪种角度(视角)理解,角度(视角)不同则理解不同;“相对主义”会主张,理解无所谓真假,“对我而言真但对你而言不真”,或者“在我的文化中是真的而在你的文化中不是真的”,或者“彼时真,此时不真”。在某个具体场合,尤其是在那些疑难案件中,理解者各自采取“视角主义”和“相对主义”,他们的立场看起来“势均力敌、难分高下”,那么双方的理解必然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僵局。

    为了摆脱上述困扰,我们不应将法学上的理解看作是理解者个人随意地、不经慎思地动用自我的“前见”“价值观”“品味”“偏好”“情感”以及“个人语言”(私人语言)去认识法理的主观心灵体验与感受过程。法学上的理解是“迈向科学的理解”或者“向着法律科学的要求方向的理解”,至少是朝向法理之认识“客观化方向”的理解,即,通过法学上的理解,客观的法理在认识论上得以(语言)呈现,被理解并被语言陈述的法理属于认识论上“真的”法理(法律科学的真理)。如此,法学上的理解就预设了理解者的“法理之认识参与者”角色及其理解的法则和方法,这意味着,理解者对于法理的认识绝非一个纯自我的单向法理观察、单向的语言“独白”或自言自语过程,通过理解获取的法理认识之意义也并非仅存在于理解者单个主体的心灵内部,而是在理解者与理解者之间的互动、沟通和共享中产生和维持的。由此,法学上的理解也在理解者之间预设了一种共同的语言(a common language)、概念(词语)、思考—论述逻辑、方法和规则等等,它本质上属于利用客观精神世界(或卡尔·波普尔所说的“世界3”)中的“客体”、工具和“构件”的认识活动,也是运用逻辑进行思考、在问题与答案之间建立起逻辑关系的精神省察过程。所以,法学上的理解者无论一开始是以怎样的身份、姿态和态度进入理解过程的,都必须将自己的理解不断进行方向上的调整,走“经由法律科学,通向法律科学真理”的道路。

    实现“法律科学真理”的理想并非一蹴而就的。我们也必须承认,法学上的理解对于客观存在的法理之认识在“真”这一点上并非处处都可以达到“全真”“百分之百的真”“绝对真”(绝对毋庸置疑的真)的高度,任何一个法学上的理解者都不可以把不经省察的自我对于客观存在的法理之认识结论径直地宣称为“绝对真理”。其实,法学上的理解之“真”在深度和全面性上存在不同的程度,我们把这个称为“理解程度”(“理解度”)上的“真”,这种“真”不一定是“全真”,而是“逼真”(verisimilitude)或者“适真”(being truth-apt),即,通过法学上的“最佳理解”(按照“理解度”,可以把理解区分为“不佳的理解”“较佳的理解”“最佳的理解”等等,法学上的“最佳的理解”是指在确信度和融贯性上能够满足最大化程度要求的理解),使“被陈述的法理”“被言说的法理”(语句中的法理承诺)之“真”在法律科学上不断接近或最大程度地符合客观存在的法理之“实”。进而言之,“逼真”的法理承诺最大程度地切近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情和法律规整或法律规范规定的待处理事情之问题境况,并为此种问题境况之相关法律决定的科学解答方案提供切实可行的证成根据。无疑,相对于其他同类的理论陈述,“逼真的”或“适真的”法理承诺在理论陈述上更能够推进对于客观存在的法理之认识,在理论的丰富性、逻辑性、简洁性、明晰性、可靠性和说服力上优越于其他同类的理论陈述。

    即便如此,“逼真的”或“适真的”法理承诺要想在法学知识共同体内部得到普遍承认、接受和认同,还必须经历并经得起法律科学之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严格审查、检验和评判,在法学知识共同体内部形成“共同的科学确信” 和“共同的法确信”(die gemeinsame Rechtsüberzeugung),即,客观的法理本身在法学家群体(法学知识共同体)内部相互交往过程中被(主体间)共同经验、彼此确信为“真”,这种被共同经验、彼此确信的“真”是“个人和集团的可能的、以行为为导向的自我理解以及其他个人和集团的相互的他理解”意义(认识)上的 “真”。这个时候,“逼真的”或“适真的”法理承诺乃是法学知识共同体内部“视其为真”(Das Fürwahrhalten)并在法律科学上加以确立的道理,一种建立在主体间统一理解、形成共识并彼此确信理解正确的真理。不言而喻,这种特定的“主体间确信的真理”的形成需要经历一个特殊的复杂的科学化作业,这个过程伴随着从“意见”不断向“知识”或“真理”的梯度上升。

    有鉴于此,从科学的角度看,任何个人(哪怕那些享有盛名的法学家)通过理解这样一种“价值负载的认知阐释”或“评价性认知”对规范和事实之关系所进行的“识别”“描述”“分析”“诠释”,以及对于待决的法律事项(法律问题)进行的判断和提出的“主张”,只应暂且被看作体现其个人理解和主观确信的法学“意见”,而不能当然地被视为法学知识共同体共享的知识或法学“真理”,它们不能自始要求知识上的“客观”有效性,因为法学知识体系绝非所有个人的主观性意见不加区分、杂乱无章的堆积体或未经任何论辩程序和知识确认程序甄别的“意见库”,它们绝不是单个孤立的主体沉思和独白式的言说之简单汇集。所有的法学“意见”必须经历一个“法学知识确证(确认)程序”,即,透过人们相互之间理性交往以及“主体间”的对话/商谈(论辩),那些包含有“真知”或“真理”成分(“真知的片段”)的个人意见(当然也包括法学家以外的其他个人提出的意见、见解)才有可能逐渐显露出来,并可能作为在论辩中“取得优胜的意见”(有说服力的意见)在法理信念上得到巩固,被言说(提出主张)者与受众(或论辩参与方)共同接受和共同体验,然后又逐渐成为(法学)“博士们的共同意见”(communis opinio doctorum)或“通说”,进而用作观察、分析、评价和处理法律事项(法律问题)的知识(法学“真理”)基础。可以说,没有辩证(对话)推理,没有理性证成,法理之“真”面貌(实相)则难以被发现,可靠的法学知识亦难以得到确立,其很可能沦为一套“无根基的知识”。

    古往今来的法学都非常重视法学家群体(法学知识共同体)内部所确认[如何正确(妥当地)处理法律事项/法律问题]的“共同意见”(“通说”)。 在历史上,有时候法学家也像神学家信奉宗教的教义一样信守其群体认可的“权威性意见”(法学家和神学家所需要论证的问题有可比较性:比如,他们都可能面对个人信念上的争执),甚至把它们奉为法学上的“教义”(Dogma),作为处理那些(在价值与利益判断上极端对立的)疑难法律事项[比如,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若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为买卖、赠与、抵押等发生变动,应优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坚持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还是坚持“谁的财产谁做主”的观念,认为新的所有权人(买受人)有权以所有权变动为由否认租赁关系的存在,要求承租人搬离?]之(最终依据的)权威性意见。自然,如此进行专业内部作业的法学也逐渐获取了另外一个特别的称谓,即“法教义学”(德文Rechtsdogmatik,英文legal dogmatics)。但我们切不要把“法教义学”这个词看作某一民族法律文化(比如,德国法律文化)中的特定用语,它其实是一切(民族)着眼于处理法律事项(法律问题)、采取诠释(理解)—评价方式来“寻找法理” 的“法学”之代名词。这种法学有时也被称为“严格意义的法学”“狭义的法学”“单数的法学”或“原本的法学”。它基于不同的法律领域而存在,没有任何一个可以涵盖所有不同法律领域的所谓(法哲学/法理论层次上)抽象的法教义学体系。法教义学都是区分领域的,在此意义上,人们往往特别具体地使用此概念:比如说,民法(私法)教义学,行政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或者,宪法教义学,等等。“法教义学”不过是上述这些采取诠释(理解)—评价方式“寻找法理”、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各个特定学科的统称。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指出: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有机进展的”法律科学的呵护,后者作为“技术要素”成就了一国法律之独特的科学生命。法教义学若要担当这样一种使命,其科学化作业必须具备一些学科规准和条件,由此才能形成法学“认知的统一建筑学”。总之,为了对现实而急迫的法律(实践)问题提供有效的、统一科学的答案,为了获得对法律生活世界的稳定的理解,法学家们不得不按照教义学的规则和方式来构建法学,形成法学的规则和范式。所有致力于将法学建构成为科学体系的法学者都应当有这样的认识,并通过自身的学术努力和贡献逐步实现法学的科学化、实现“法律科学真理”的理想。

    四、结语

    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在法学的学科性质和法学的科学性问题的讨论上是浅尝辄止的。笔者注意到我国法学界目前对于何为“法理”这一概念本身的认识存在巨大的争议,相应地,学者们对于“何为法学”“法学为何”等问题的见解亦五花八门。而更堪忧的是,法学到底应称为“法教义学”、还是“法释义学”也逐渐演变为一种无谓的意气之争。本文将法学作为一门(实践)规范性诠释科学或“理解的”科学,以认识法理作为出发点,重点探讨了认识法理所需要的“理解”认识方式(“法学上的理解”),区分“事态”与“事情”、“理解”与“说明”、“文本诠释学上的理解”与“认识论上的理解”、规范上的“真”(规范真)与理解上的“真”(理解真)“逼真”“适真”与“视其为真”、“意见”与“知识”等几组概念及其关系,试图揭示法律科学与其他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之间在科学认识和科学方法上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寻找实现“法律科学真理”的道路。笔者深知,本文的讨论只是初步展现了法学作为一门古老且博大精深学问之“冰山一角”的问题境况,其中的论述也不免带有作者视域的局限和思考力的不足,期待法学学者们对于相关话题有更为深入的探讨。

    转自《现代法学》2025年第6期

  • 秦晖:中国大灾难的形成机制

    1. 大灾难的形成机制
    与那些“封建”文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秦以后中国历史的明显特征就是它的大盛大衰。

    承平之时,“秦制”不像“封建”那样领主林立多内耗,因而可以多次取得“大国崛起”的成就。英国经济学家安格斯·麦迪森说“鸦片战争前中国GDP占世界的三分之一”,今天流传甚广,我以为难以置信。但至少在明初以前,即马可·波罗和郑和的时代,中国的王朝盛世要比当时的欧洲繁荣许多,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我们历史的一大特点是始终无法摆脱“治乱循环”,即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而且中国秦以后历代王朝的寿命不但比“封建”时代的周“王朝”和欧洲、日本的宗主王系(不是dynasty)短很多,其“改朝换代”的巨大破坏性更几乎是人类历史上独有的。

    历史上两次黑死病大流行,造成欧洲人口严重下降,但这仍然无法与中国“改朝换代”所造成的巨大破坏性相比。

    西方争论的中国版有趣的是,近年来这样的争论也从西方汉学界扩展到了中国史领域。这就是近年来影响极大的、由美国汉学界发起、很快国际化并传入中国的争论,即“加州学派”与“人口论学派”的“华山论剑”。前者认为中国传统时代(除了近代的一瞬间)一直都是世界第一,并没有什么大的制度缺陷,历史上的大乱都是“小冰河期”这类气候灾变。

    欧洲史学界的一些“反人口论者”认为中世纪欧洲人已经会以原始计划生育手段因应经济变化、以积极调整来打破“马尔萨斯铁律”,中国史学界同样有人发现了传统时代我们先人的计划生育天赋。而工业革命没有发生在中国,似乎也只是因为江南没有富集的煤铁。反之,后者则坚持认为人口过剩使中国沦于“低水平均衡陷阱”,陷入“过密化”和“没有发展的增长”,因此不可避免地要走向停滞和危机,更别提发生工业革命了。

    其次,如果说到“人口周期率”,那么中国与西方的不同步就更明显。西方的人口下降主要表现为瘟疫,次数比中国少,下降的幅度也没有中国大,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人口下降通常都表现为残酷的战乱,与政治上的“改朝换代”高度重叠。如果说西方的瘟疫不管“偶然”“必然”,表面上总还是一种自然现象,那么中国历史上的人口下降就直接表现为“人祸”了。

    当然,从另一方面讲,“人祸”之前中国也有胜于西方的“人福”。正像老子所言的“祸福相倚”,对比极为鲜明。中国人口繁荣时期增长比欧洲快,而崩溃时期的剧减更是骇人听闻。相比前述西方人口下降三分之一的灾难程度,中国不仅灾难频率更高,每次灾难的程度,如果我们相信史书的说法,也要高出一倍以上。

    西汉末年人口将近6000万,王莽时期发生大乱,几十年间就使人口损耗三分之二,东汉光武帝恢复天下太平时,人口只剩下2100万。

    东汉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到桓帝时人口又恢复到5648万,但马上又发生了更严重的黄巾之乱与军阀战争,就像曹操诗中讲的“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很多地方变成了无人区,重归一统时,魏、蜀、吴三国人口加起来只有760万,可以说消灭了七分之六。西晋维持统一三十几年,末年人口1600万,只有西汉盛期的四分之一。

    紧接着又大乱几百年,一直到隋朝,隋文帝时代,中国出现了一个小小的盛世,人口发展到4600多万,接着又发生了隋末大乱,也是毁灭性的,到唐高祖统一的时候,第一个人口统计是200万户,按中国传统的五口之家,当时的人口有1000万左右,只剩下五分之一。

    经过唐代前期、中期一百多年的发展,在安史之乱的前一年,即755年,唐代人口达到最高峰,有5291万,仍比西汉平帝时要少。第二年“渔阳鼙鼓动地来”,又陷入了百年大乱,到了唐代宗时期,中国的人口又剧减70%,降为1692万。历经晚唐藩镇,五代十国之乱,到了宋太祖统一的时候,剩下309万户、1500多万人的样子。

    宋代人口发展比较快,经济比较繁荣。南北宋之交的战乱对人口的影响也相对小些,到1190年,宋金对峙的双方人口合计达到7633万,第一次超过西汉末年,再创高峰。

    元灭宋金,人口再降,例如四川便从南宋的259万户剧减到元初的20万户。元朝的太平只维持了八十几年,元末大乱又使中国人口受到严重打击。

    明代的人口记录很怪,在明太祖统治的31年内,人口增长出奇地快,到朱元璋临死时据说已经达到5987万,以后一直没有超过这个数字。到了明末农民战争爆发前,人口大概是5200万左右,经过农民战争与明清战争又一场浩劫,清初恢复统一后,统计数字剩下1900多万。

    清前期的100年,包括康雍乾盛世,人口增长很缓慢,乾隆中叶以后,人口增长突然加速,这是中国人口史上的第三个谜,在100年间中国人口先后超过1亿、2亿、3亿,到咸丰元年达到4.3216亿,形成中国人口史上的又一个高峰,很快又陷入大乱,太平天国战争加上回捻之乱,1863年即太平天国灭亡的前一年,中国人口的数字已经掉到2.3亿。以后一直到1949年中国人口数字一直都在咸丰元年的水平徘徊。

    2. 周期性浩劫与“乱世增长”

    当然,上述都是史书上的官方数字,其中宋代的户、口比例,明代洪武后的“人口停滞”,和清前期的“人口爆炸”这三大谜都存在着严重的统计争议。

    一些研究认为实际情况没那么骇人。其中,复旦大学葛剑雄教授挂帅的集体项目六大卷《中国人口史》可以说是对历史上历次大乱的灾难程度估计最为缓和的了。该书综合了前人成果和自己的潜心研究,各卷作者都是各断代人口史的顶级专家,反映了该领域研究的当代水准,尤其对以上三个“人口之谜”的真相作了具有说服力的澄清。

    根据该书各卷的研究,西汉末年与新莽大乱中,人口从6000万降至3500万;东汉末年大乱,人口再从6000万降至2300万;隋唐之际大乱,人口从6000万降至2500万;安史之乱后以讫五代,战祸连绵,人口从7000万降至北宋初年的3540万;宋元之际大乱,中国(指宋辽金夏之地总计)人口从1.45亿降至7500万;元明之际,从9000万降至7160万;明末大乱,人口从近2亿降至1.5亿, 清初顺治至康熙初的战争损失还有约2000万。以太平天国战争为中心的清末咸、同大乱,人口由4.36亿降至3.64亿。

    而辛亥革命后的整个民国时期,尽管实际上也是“秦失其鹿,楚汉逐之”,战祸不断,属于两个稳定“朝代”之间“改朝换代”的乱世,人口却破天荒地出现“乱世增长”,从1910年的4.36亿增至1949年的5.417亿。因此根据该团队的研究,历史上中国人口的大起大落现象,大约可以分为三个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元以前,每次“改朝换代”人口通常都要减少一半以上,甚至60%以上。第二阶段是元以后至清末,每次大乱人口减少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但是正如《中国人口史》作者所说,这种变化其实主要是因为元以后中国人口基数大了,分布广了,而且出现了多个人口稠密中心,大乱不可能席卷所有这些地方。但在大乱涉及的地方,人口损失的比例与元以前相比,骇人听闻的程度并不稍逊。而整个大乱造成的人口减少绝对数甚至远比前一阶段更大。第三阶段就是辛亥革命以后,民国时期人口的“乱世增长”是此前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现象,其意义我们以后再说。

    显然,辛亥革命前两千多年帝制时代中国人口的大起大落,即使不像史书户籍数字所显示的那样极端,也是够触目惊心的。世界史上别的民族有遭到外来者屠杀而种族灭绝的,有毁灭于庞贝式的自然灾变的,但像中国这样残忍的自相残杀确实难找他例。民国时期外敌(日本人)制造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30万,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永不能忘的惨痛记忆。

    可是两千年前,在短短几十年内,秦一次坑杀赵降卒40万于长平,楚一次坑杀秦降卒二十余万于新安,而当时整个中国人口也不过才两千多万!

    可笑的是,西方人往往夜郎自大,我在美国看到好几本书说美国南北战争是人类迄那时为止最残酷的内战。真是少见多怪了。国人自相残杀的残忍让人听来真是毛骨悚然。

    太平天国战争,虽然全国人口减少的比率没有元以前那么高,可是战争波及的那些地区,人口减少之惊人绝不逊于前代。按地方志记载,在太平天国战争中成为战场的江浙一带,人口耗减都达到一半以上,像苏州一府(注意是全府各县,不是仅苏州城)耗减了三分之二,常州、杭州等府竟各耗减了五分之四,屠城、屠乡的记载比比皆是!

    3. 如此仇恨为哪般

    辛亥时期的革命党人为了反满大力渲染“扬州十日”、“嘉定三屠”,其实汉族的内战中更为血腥的事也不乏其例。

    仅就明清之际的“张献忠屠蜀”而言,按明末统计,四川有人口385万,到清初顺治十八年全川平定后统计,只剩下一万八千丁!丁是纳税单位,加上妇孺,加上未录人口,充其量也不超过10万人吧。从385万到10万,要说是人口灭绝,一点都不假。现在的四川人,大都是清初以后移进去的。

    我当年治明清之际史,喜欢看地方志,康熙初年出现入清以来第一轮修志高潮,四川各地多有援例而为的。那都是一批怎样的志书啊!乱后之作,纸差印劣,篇幅单薄,不少注明是县官或同仁私人凑钱印的,因传世极少,如今多属善本。而其中内容,赋役志则多有一县仅数十丁者,有县官和移民来到无人之地,林莽丘墟,虎多人少,初来移民数十户一年为虎所食近半者。而其《艺文志》则多为虎口余生孑然幸存者的恐怖纪实,令人不忍卒读。

    清初十余年间,各方或有官吏,亦皆不居城而与遗民在山中结寨自保。当时清朝的四川巡抚驻川北边远的保宁(今阆中县),明朝(南明)的巡抚则驻川南彝区边缘的洪雅县一处叫做天生城的山寨,南北双方你攻我伐,多次路过成都及川中天府,但都不驻守,因为那时的成都已是一片虎狼出没的灌木丛,邻近府县皆无人区,驻军则无处觅食。直到顺治末年,清朝的巡抚才回到废墟成都重新设置。

    过去传统文人把“屠蜀”归罪于“流寇”,说是张献忠把四川人杀光了。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从意识形态出发,为了维护张献忠这个“农民领袖”,很多人写文章论证“不是张献忠屠蜀,而是统治阶级屠蜀”。改革后有人就说,其实两说皆是,明末清初的四川,各方各派都在疯狂杀人。

    清代文人记载说,张献忠为证明他杀人有理,在全川各地立了许多“圣谕碑”,就是张的语录碑,文曰:“天有万物与人,人无一物与天,杀杀杀杀杀杀杀!”所以又被称为“七杀碑”。到底有没有“七杀碑”?经过1950年代以来的研究,的确发现了几块传说中的“大西皇帝圣谕碑”,如今四川广汉市的公园里还竖着一块。

    只是碑文与清人的说法有点出入,文曰:“天有万物与人,人无一物与天,鬼神明明,自思自量!”后面不是七个杀字,但正如当代著名南明史家顾诚先生评论的:此碑杀气之明显,也是可以一眼看出的。碑文的意思是:老天爷对(四川)人百般照顾,可是(四川)人逆天欺天,所以该杀。刀下鬼们,你们自己思量思量是不是活该吧!显然张献忠杀人如麻是无可置疑的。

    但是老实说,川人的确不是他张献忠一家可以杀光的。尤其是,张献忠发狂地进行灭绝性屠杀,是在他败象已露、绝望挣扎的顺治三年,那时他早已不能控制全川。以重庆为中心的川东,被明将曾英控制,以嘉定(今乐山)为中心的川南,则是明将杨展的地盘。张献忠的屠刀所及,只有成都附近的川西平原和川中一带。所以改革前搜集的那些官军屠戮、贼梳兵篦之史料倒也不假。事实上,那时四川何止“官军”与“流寇”,一般的人们在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下,为了自利甚至仅仅为了苟存,也是人相戮,乃至人相食,几乎已如那句老话说的,“人对于人是狼”了。

    如今国际上对“中国”或“中国人”往往有两种极端的看法:或者说中国人在“传统”上是和平的民族,或者极力宣扬“中国威胁论”,其实抽象地谈论“中国”和“中国人”是很少有意义的。

    中国人也是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他们和全球其他民族一样,既有人性之光,也有人性的阴暗。当权力不受制约时,在社会冲突爆炸之际,人性之恶便会导致种种残暴不仁之事。对本族人是如此,对其他民族,又何尝例外!中国古代的专制者与别国的暴君一样搞过领土扩张,搞过种族屠杀乃至种族灭绝。远的不说,一度曾是新疆最大民族的蒙古准噶尔人就几乎被清朝军队杀绝。被称为“进步思想家”的汉族著名学者魏源记载说:

    初,准部有宰桑六十二,新旧鄂拓二十四,昂吉二十一,集赛九,共计二十余万户,六十余万口。……致我朝之赫怒,帝怒于上,将帅怒于下。合围掩群,顿天网而大狝之,穷奇浑沌、梼杌饕餮之群,天无所诉,地无所容,自作自受,必使无遗育逸种而后已。计数十万户中,除妇孺充赏外,至今惟来降受屯之厄鲁特若干户,此外数千里间无瓦剌一毡帐。
    漏网之厄鲁特各贼众聚分四支,每支各一二千,……(清军)分两路围猎,所至狝剃,搜山网谷,栉比擒馘,无孑遗焉。

    甚至连亲清的准噶尔沙克都汗“不从各酋之叛,率所部四千人”投诚清朝,竟然也被清军将领“袭坑之”,全部活埋了。

    与颇为得意于“我朝之赫怒”的魏源不同,清末维新志士谭嗣同则痛斥“本朝”对准噶尔人的灭绝:《扬州十日记》、《嘉定屠城纪略》不过略举一二事。……即彼准部,方数千里,一大种族也,遂无复乾隆以前之旧籍,其残暴为何如矣。

    他甚至愤而说出了这样的话:
    幸而中国之兵不强也,向使海军如英法,陆军如俄德,恃以逞其残贼,岂直君主之祸愈不可思议,而彼白人焉,红人焉,黑人焉,棕色人焉,将为准噶尔,欲尚存噍类焉得乎?!故东西各国之压制中国,天实使之。所以曲用其仁爱,至于极致也。中国不知感,乃欲以挟忿寻仇为务。

    这话今天听来,怕要被指为汉奸。幸亏人人皆知谭嗣同是为救国变法而死的烈士!

    这当然是过激之言。实际上专制权力如果不受制约,“欲尚存噍类焉得乎”的,首先是中国人自己。即使国力孱弱谈不上扩张,专制暴政下的汉族与其他民族照样有遭屠杀乃至灭绝的可能。前者如前述明清之际的“蜀难”,后者如魏晋南北朝时期汉族冉魏政权对羯族男女老幼的全族屠灭,这次大屠杀不仅使时称“五胡”之一并建立过后赵王朝的羯族从此绝迹,大量汉人也仅仅因为长相“高鼻多须”疑似羯人而横遭“滥死”。

    4. 重审历史上的“制度”问题

    过去很长时间,我们习惯于以“租佃关系决定论”、“土地兼并危机论”和“农民—地主斗争论”来解释历史上的这种周期性的浩劫。笔者曾对此提出质疑。传统中国社会危机的根源,不在于“土地私有制”导致的矛盾。世界上土地私有的国家何其多多,但哪个像传统中国那样周期性地发生天翻地覆、乾坤扭转的“农民战争”?

    近年来我发现这样看的人越来越多,已不是什么新奇的认识。如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集体的大项目多卷本《中国近代通史》对清代就是这样看的。该书认为:在整个清代“土地兼并”与土地分散是两个互相平衡的过程,因为富人的大家庭不断分家造成家产分散,而赤贫者多无力成家延续后嗣,其家庭趋势是归于消灭,只有中等人家有按原规模延续的最大几率。

    因此乡村人口的阶级结构是长期稳定的,“地主阶级手中的土地越来越多”的趋势并不存在。具体地说,清初尽管“土旷人稀”,土地集中的程度却丝毫不比清代中、后期为弱。反过来讲,晚清的土地也并不比清初更集中。因此所谓的土地兼并,并不会影响社会结构的稳定,“真正侵蚀王朝肌体、造成王朝衰败的,其实正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充当社会调节力量的‘封建’帝王和地方各级官员”。

    然而过去那种一切归咎于租佃制的“制度决定论”衰落后,完全不谈制度之弊的另一种时髦又取而代之。前述“人口论”与“气候灾变论”的争论就是如此。无论是规律性的人口周期,还是偶发的自然灾变,总之都已不把传统时代的制度问题当回事。其实如前所述,这两种解释用在欧洲还可以说是持之有故,用在中国这样明显的“人祸”就尤其不合理。

    西方中世纪史的前述争论发生在中世纪制度早已终结、现代化早已完成的发达国家,争论只涉及人口剧减的机制,并不涉及其他方面,争论双方都无意于肯定中世纪制度,也无意于怀疑西方走出中世纪是否错误。但我们如果也去赶这时髦,情况就不一样了。过去我们说“传统”很糟糕,因此对这些浩劫有一套解释,但这种解释并不成功。

    现在我们不能改说“传统”很优秀了,就根本不解释,好像那些浩劫没有发生过,或者发生了也只怪“小冰河时期”。即便某次大乱可以如此解释,从陈胜吴广到太平天国的一次次“爆炸”,难道都能归因于“小冰河”?惟独中国历史上每隔约两百年就出现一次小冰河,而在其他国家则不曾有。这可能吗?

    我们不能回避这些事实,但也不能由此得出中国文化,乃至所谓中国人的“民族性”就很恶劣的结论。我宁可认为,而且的确也有充分的证据认为,那些问题并非作为民族标识的“中国文化”使然,更不是中华民族不可救药的“劣根性”的证明,而是那时的制度的确有某种问题。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中国在历史上社会危机不爆发则已,一爆发就那么惨烈呢?大家都读过《红楼梦》,《红楼梦》里说,大家都像乌眼鸡一样,恨不得你吃了我,我吃了你。到底中国人之间有什么深仇大恨,在社会危机中发生这么凶狠残酷的屠杀?我们要在人类文明中崛起,甚至希望从中国文化中发掘解决人类生存困境的资源,就不能不研究这个问题。

    中国的历史有辉煌的篇章,但也的确有许多血腥的页码。近代以来中国长期国弱民穷,人们怨天尤人,难免怨及祖宗,“反传统”的确反得过分;乃至出现所谓“劣根性”之说,把中国的历史涂抹得一片漆黑。对此予以纠正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现在我们不能倒到另一极端:因为日子稍微好过了些,就小富即狂,把历史说得花团锦簇。

  • 魏偏偏 赵嘉婕:人类学视角的疾病研究史述评

    一、引言

    古代人类遗骸的疾病研究作为生物人类学的核心分支,兼具揭示人类健康演化历程与解码社会文化变迁的双重价值。长期以来,传统研究多局限于对骨骼病理特征的描述,未能充分阐释疾病如何作为隐形参与者,深度嵌入古代社会结构、人群迁徙与文明演进的进程之中。而体质特征分析、古分子生物学技术与多学科研究范式的递进与融合,正从根本上打破这一局限,推动古代疾病研究重塑我们对人类历史与健康互动关系的理解。

    学界将人类古代疾病研究的发展历程归纳为四个时期,第一时期以动物遗骸研究为主,后三时期则是体现了人类对疾病与历史关联认知不断深化的过程,具体来说:(1)起源时期(19世纪中叶至一战)对个体古病理的初步观察,虽尚未形成系统方法,却已开启从骨骼痕迹窥探古代健康的思路,为后续将疾病与人群生存状态关联奠定基础;(2)整合时期(一战至二战)放射学、统计学等生物医学方法的引入,使古病理学成为独立学科,此时的研究不再满足于识别疾病,而是开始通过病理特征的群体差异,试探性关联古代人群的生计模式与生存环境,例如通过骨骼感染率推测聚居地卫生条件,迈出了疾病链接社会的第一步;(3)新发展时期(二战结束至今)则迎来认知的两次关键突破,一是基于体质特征的科学诊断标准形成,使研究者能通过代谢性疾病的分布、创伤的类型差异,精准解读古代社会分工(如农牧人群的骨骼病变差异反映生业模式分化)与暴力程度(如颅骨创伤频率关联群体冲突);二是古分子方法的引入,彻底打破病原体演化与传播的时空壁垒,通过古DNA测序、蛋白质组学等技术,研究者得以追溯鼠疫耶尔森氏菌的遗传谱系与贸易网络的绑定关系,还原疟疾寄生虫随人群迁徙的扩散路径,首次从分子层面证实疾病是塑造人群迁徙与文明格局的重要力量。

    传统研究以骨骼、牙齿病理观察为核心,其价值远不止于初步诊断疾病。通过对体质特征的量化分析,研究者能将个体病变转化为群体认知,例如对比贾湖遗址与西坡墓地的骨质疏松症发病率,发现农业转型可能导致人群营养结构变化,进而影响健康水平;结合稳定同位素分析与考古背景,更能揭示疾病易感性与饮食结构、生计模式的深层关联,如青铜时代单一农业人群的龋齿率高于农牧混合人群,印证了生业模式通过饮食塑造群体健康的认知,使疾病研究成为解析古代社会经济形态的重要依据。而分子生物学技术向考古学领域的渗透,则实现了从形态描述到机制阐释的认知跨越,填补了传统研究无法触及的疾病与历史互动空白。依托古分子技术,研究者不仅能重建古代病原体的基因组信息、精准还原鼠疫、疟疾等传染病的流行趋势,更能通过病原体分布与贸易路线、迁徙轨迹的叠加分析,重构疾病传播的社会文化语境,例如新石器时代末期鼠疫耶尔森氏菌通过欧亚早期贸易网络扩散的分子证据,印证了疾病传播与人类物质交流同步发生的历史逻辑,使我们对古代人群互动的理解不再局限于器物、技术的传播,更纳入了隐形病原体这一关键变量。此外,古分子研究还揭示了人类与病原体的基因共演化关系,如欧洲人群中与结核病易感性相关的TYK2 P1104基因变异的频率波动,反映了疾病对人类基因组的长期选择,为健康与演化的互动研究提供了分子层面的实证。

    基于上述研究背景,本文将古代疾病发展历程的“新发展时期”细分为体质特征分析、古分子研究与多学科范式三个认知阶段(不涉及仅依据历史文献的古代疾病研究)。在体质特征分析阶段,聚焦代谢性疾病、骨骼感染、创伤等病症的病理规律,阐释如何通过骨骼痕迹还原古代人群的社会分工(如殷墟男性上肢骨关节炎高发反映体力劳动差异)、生存压力(如骨膜炎与上呼吸道感染关联揭示手工业污染影响);在古分子研究阶段,以鼠疫、疟疾、病毒性疾病为核心,解析病原体基因组如何解锁疾病、迁徙与贸易的关联(如跨大西洋奴隶贸易与恶性疟原虫传播的分子证据);在多学科范式阶段,通过代谢性疾病、骨骼特异性感染与肿瘤的研究案例,展现体质人类学、古分子生物学、稳定同位素分析的融合如何搭建疾病、社会与文化的完整认知链条(如软骨发育不全的基因检测与考古背景结合,推测古代社群对身体缺陷的接纳程度)。

    通过对古代疾病类型、致病机制、古病原体传播与演化路径等核心议题的深度探讨,本文旨在清晰呈现疾病与职业分工、社会分化、人口流动的关联,为深入挖掘古代人类健康状况与社会文化发展的内在关联提供生物学证据。同时,通过追溯病原体演化与文明互动的轨迹,探索疾病对社会结构、经济活动和文化观念的塑造作用,还可为现代公共卫生策略的科学制定与医学研究的创新突破提供历史维度的参考,充分彰显古代疾病研究在当下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当前国内研究仍以体质人类学的描述性分析为主,古分子等技术的潜力尚未充分释放,导致对疾病、社会与文明互动机制的探讨仍显薄弱,而未来多学科交叉路径将成为古代疾病研究领域发展的关键方向。

    二、体质特征视角下的古代疾病

    通过对古代遗骸体质特征的观测与分析,可以初步判断疾病类型,了解古代人类健康状况。目前传统体质研究确定的疾病类型主要有代谢性疾病、骨骼感染、退行性疾病、神经血管疾病、口腔疾病等。此外,创伤也是传统古病理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一)代谢性疾病

    代谢性疾病作为一类由机体代谢紊乱引起的疾病,其中代谢性骨病(Metabolic bone disease)是古代人类遗骸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具体指导致正常骨形成、吸收或矿化发生系统性改变的疾病或疾病组合,多与营养不良和激素失调有关。根据现代医学研究成果,代谢性骨病早期发病特征不典型,中后期临床表现复杂,常见生长障碍、骨关节病、骨骼畸形。中后期代谢性骨病在骨骼上具有显著的体质特征表现,易于在考古材料中观察识别,因此,这类疾病在古代人类遗骸中观察到的比率较大,主要涉及骨质疏松症、氟骨症、佝偻病和坏血病等类型,目前针对代谢性骨病的多学科研究也在持续开展。

    1. 骨质疏松症。

    骨质疏松症(Osteoporosis,OP)是一种以骨矿盐密度减低、骨的微结构破坏,进而导致脆性骨折发生的疾病。早在距今9000至7800年前的贾湖遗址,OP病例就已发现,在距今5000至4000年前,OP已普遍出现于欧洲、美洲、亚洲地区,并在历史时期常见于各阶段各地区古代人类遗骸中。

    骨质疏松症的致病因素较为复杂,通常认为与年龄、性别、饮食及营养状况有关,特定生活方式也可能诱发OP,可以此为线索探究古代人群社会分工和生活方式差异。例如,M. E. Zaki等学者对公元前2687年至前2191年古埃及人骨骼遗骸进行骨矿物质密度(Bone Mineral Density,BMD)检测,这些骨骼来自两个不同社会阶层:高级官员和工人群体。结果显示BMD值与年龄、性别和社会身份存在关联,有关年龄和社会身份的差异具体表现为老年群体的BMD值较年轻群体明显下降,且男性工人的骨质疏松症发病率高于男性高级官员,而女性高级官员的发病率则高于女性工人。研究者认为不同群体的致病原因存在差异,推测男性工人骨质疏松症发病率较高可能与营养不足和过重的工作量有关,而女性高级官员的久坐生活方式则是潜在致病因素之一。此外,女性骨质疏松症的平均发病时间早于男性且发病频率更高,这种现象可能与女性更年期的荷尔蒙变化有关。国内相关学者针对古代人类遗骸的骨质疏松症开展过诸多方面的研究,如郑晓瑛对甘肃酒泉干骨崖墓地出土的青铜时代人骨进行了X-光病理鉴定,不仅确认了氟骨症的发病证据以及骨包虫病和骨肿瘤病的可能性,还发现样本骨质疏松症发病年龄呈现出低于现代人发病年龄的倾向,古代特殊的生存环境与生活状况可能导致了发病年龄的差异。王明辉比较了贾湖遗址和西坡墓地出土人骨骨质疏松症的发病率,指出西坡农业人群的高发病率除了可能存在的流失钙质的疾病外,应与人群间饮食和营养状况的差距有关,早期生业模式的转变可能提升了骨质疏松发病率。

    2. 氟骨症。

    氟骨症(Skeletal fluorosis)是氟中毒在骨骼上的表现,其骨骼的典型病理特征包括:骨组织的增长、骨小梁增粗增厚、骨密度增加,这些病理特征导致X光下出现“毛玻璃”样骨组织,全身所有骨骼都有累及。患者牙齿的微观病理表现为:牙齿表面有一层局限或弥散的云雾状不透明层,其下层为不同程度的矿化不全区,显示有多孔性。氟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而如寒食散中紫石英(CaF2)等过量的氟摄入可能导致氟中毒。现代病例多由工业污染和深井作业等因素导致,而古代氟骨症根据病因可分为饮水型氟中毒、燃煤污染型氟中毒、药物性氟中毒等。

    骨骼证据表明氟骨症约公元元年就已经出现于亚洲、欧洲和美洲地区,随后该病症零散发现于不同考古遗址的人类遗骸中。比如,Judith Littleton对巴林岛公元前250年至公元250年的墓葬中出土的人骨开展了形态观察,根据牙齿染色、表面不透明度和孔洞的表现特征初步鉴定为氟骨症,进一步的氟元素检测结果确定了牙齿的氟含量偏高。氟中毒在牙齿上的病变特征较为明确,而除牙齿外其他骨骼的高度病变情况尚不足与氟骨病直接关联,推测巴林岛墓葬人骨应属于饮水型氟中毒。而山西榆次明清氟中毒人群除土壤与水体中氟含量较高这一地方性因素外,也存在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的可能性,且氟骨症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关节炎、骨质疏松、创伤等。

    3. 佝偻病。

    佝偻病(Rickets)是儿童青少年时期钙磷代谢障碍相关性骨病的主要临床表现之一,在古代人类骨骼遗骸上留下肋弓外翻、长骨弯曲等病理特征,严重影响儿童的骨骼发育与健康。其中,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的发病机制与日照不足和日常饮食中维生素D的缺乏紧密相关,软骨细胞的正常排列被破坏。维生素D依赖性佝偻病和低血磷抗维生素D佝偻病则属于遗传病。

    唐人《种树郭橐驼传》一文中记载“病偻,隆然伏行,有类橐驼者”,但目前古代文献与医书中“偻”字含义的考证仍存在争议,早在唐朝时期古人可能就已经模糊地认识到佝偻病或与其病理表现相似疾病的存在。伴随社会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剧,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长期对人类群体健康产生影响。工业化进程初期,这类疾病更为常见,例如Rachel Ives在一组19世纪中叶的青少年骨骼样本中,观察到额隆上的不规则矿化沉积和尖刺状的新骨形成证据,且样本长骨皮质骨多孔,其生长板边缘出现垂直条纹和细缝等病变,确诊了138例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从时代背景的角度分析,这一时期的恶劣天气与工业迅猛发展带来的空气污染大幅减少了紫外线照射时长,致使儿童普遍缺乏维生素D。同时,这一时期社会不平等现象突出,不同社会阶层的日常饮食存在较大差异,贫民儿童长期处于营养不良状态,这对骨骼发育产生进一步的负面影响。

    4. 坏血病。

    坏血病(Scurvy)是一种由缺乏维生素C引发的疾病,主要病理表现是出血和骨量减少,古人骨骼遗骸上的典型病理特征为蝶骨大翼双侧异常多孔。受基因限制,不同于大多数哺乳动物,人无法生成维生素C合成中的关键酶,每日需要摄入一定量的维生素C,因此坏血病发与资源短缺和饮食结构单一等因素有关,是评估古代青少年健康状况和营养级的关键指标。研究表明不同时期坏血病的流行程度很可能与农耕方式、粮食生产及储存理念等社会文化行为密切相关。由于坏血病的病征在部分种类的骨骼上缺乏特异性,尤其在成年个体中,其古病理诊断相对困难,不易与佝偻病、骨软化症等病变区分,还需要结合对饮食结构、食物资源等生活状况进行分析与推测。

    目前古代人类遗骸样本中坏血病证据跨越了数千年,几乎遍布全世界,较早的病例来自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德国、希腊和约旦地区。早期报告的坏血病病例主要集中在成年人群体,随着诊断方法的完善,如今绝大多数病例都发现于青少年群体。通过对不同地区古代人群的研究,相关学者对古代坏血病的病理特征与致病因素有了更深入的认识。Haagen D. Klaus在南美洲出土的青少年骨骼表面发现颅外血管压痕,这表明古代青少年患者可能会出现积血症状,对古代坏血病的体质特征做出了补充。Anne Marie E. Snoddy等人观察到来自智利阿塔卡马沙漠的距今约3400年的四具新生儿遗骸呈现出非特异性的骨骼畸变,其中一个新生儿与同一地区出土一位罹患坏血病的成年女性存在血缘关系,这显示出沙漠地区农业转型时期的资源短缺可能对产妇与胎儿的健康都造成了负面影响,但受限于诊断技术,将目前的坏血病诊断标准应用于新生儿遗骸仍面临诸多挑战。Chryssi Bourbou通过研究11—12世纪希腊的青少年遗骸,成功发现青少年坏血病的证据,不仅丰富了该地区这一疾病的历史病例,还提出青少年坏血病的发生可能与断奶后摄入固体食物的种类与品质有关。综合多项研究可见,坏血病患病概率很可能与生活方式、资源获取及文化因素有关。

    代谢性疾病长期与人类共存。通过骨骼遗骸的体质特征观察可以做出初步诊断,基本确定疾病类型,进而评估古代人群的健康状况,同时结合具体考古学背景和其他体质特征证据,可进一步推测此类疾病与饮食结构、生活方式、环境因素的内在联系。因此,根据古代人类遗骸研究代谢性骨病,有助于探讨古代人类疾病、饮食、文化习俗、社会经济地位等问题,进而为复原古代人类社会奠定基础。部分与遗传性相关的代谢性疾病可进一步通过古分子研究得到更为准确的鉴定,体现了多学科研究的重要性。

    (二)骨骼的非特异性感染及退行性疾病

    非特异性感染是指由非特定病原体引发的骨骼炎症性病变,可由多种细菌、物理或化学因素引起。古代人类遗骸可见的骨骼非特异性感染包括上颌窦炎、骨髓炎、强直性脊柱炎等,退行性疾病包括弥漫性特发性骨肥厚等,而骨关节疾病和骨膜炎等疾病既属于非特异性感染也属于退行性疾病。

    1. 骨关节疾病。

    骨关节疾病,又称骨关节病(Osteoarthrosis)或退行性关节病(Degenerative Joint Disease,DJD),对古代人类遗骸的诊断标准为:出现骨化灶或出现边缘骨赘、软骨下骨多孔、关节面新骨形成及关节轮廓改变中的至少两种病变。尽管“退行性”之名显示这种疾病是因年龄增长使组织和器官衰老而造成的,现代医学研究指出,骨关节病的发病机制较为复杂,除年龄和炎症因素外,运动方式、机械负荷、创伤、遗传、系统性疾病、体重和性别等因素均有可能作用于骨关节疾病的发病。在古代疾病研究领域,骨关节疾病可以反映关节的功能负荷。由于不同职业和社会劳动分工会对骨关节产生特定的影响,该疾病与古代社会结构和经济模式存在紧密联系,成为生物考古学的重点研究对象。此外,Ingemar等学者还提出了骨关节疾病和牙齿疾病之间存在潜在联系,提示研究者在分析骨骼病变时,可从关联性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多种疾病。

    作为古代人群中最普遍的骨骼疾病之一,骨关节疾病在世界各地的新石器时代人群、历史时期农业社会、近代城市社区居民等诸多人群中均有出现。在中国古代人类遗骸上诊断出骨关节疾病的相关研究报道也较多,如内蒙古兴隆沟遗址新石器时代人群中男性颈椎患DJD较多而女性腰椎患病较多,由此推测兴隆沟人群的行为方式应对其椎体造成了较显著的压力,男性与女性存在行为模式的差异。然而,由于样本数量和背景信息的局限性,目前研究尚且无法从骨关节疾病患病情况解析人群具体的行为模式,椎体患病情况也并不一定与生业模式存在直接关联。得益于殷墟的丰硕考古成果,张桦等对商晚期都城殷墟居民骨关节炎的疾病调查得以开展性别和职业角度的分析与讨论。通过评估来自孝民屯和新安庄两处遗址的167具骨骼遗存的骨关节炎状况,研究人员发现殷墟人群骨关节炎发病率较高,其中男性在上肢部位骨关节炎患病率显著高于女性,这种性别差异在孝民屯样本中尤为明显。较高的上肢骨关节炎发病率可能源于重复性承重和搬运行为,使上肢长期承受更大压力。此类负重行为可能源于与职业关联的体力活动,而男性较高的患病率表明可能存在性别分工现象。此外,孝民屯男性与女性居民的骨关节炎发病率均显著高于新安庄样本,暗示了两地居民存在职业差异。不同于新安庄未表现出专业作坊特征,孝民屯为一处铸铜遗址,由该地女性较高发病率推测女性有一定概率也参与了铸铜生产,当地青铜铸造活动很可能以“家族产业”的形式开展。

    2. 骨膜炎。

    骨膜炎(Periostitis)作为另一类重要的骨骼非特异性感染,初期表现为细小的点蚀状凹陷,而后沿着骨的长轴形成条纹状瘢痕,晚期在原始骨皮质表面生成片状的新骨。胫骨是最常见的发病部位,或因胫骨距表皮较近,容易发生周期性的轻微感染。骨膜炎在人骨考古研究中具有关键意义,被视为衡量古代人群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尽管研究中存在骨学悖论和病变程度量化困难的问题,古病理学研究已经将其纳入生存压力评估体系,与牙釉质发育不全和缺铁性贫血等现象共同作为评估指标。以古代人群骨膜炎患病情况为线索,不仅可以揭示古代经济发展水平对人群健康的影响,更展现了环境、疾病、社会三者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

    骨膜炎几乎贯穿整个中国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均有发现骨骼证据。前人对古代人群的骨膜炎开展了大量研究工作,例如陕西大原村制陶遗址人骨开展的古病理学研究发现,该遗址西周时期居民罹患肋骨骨膜炎与上颌窦炎的比例较高。由于骨膜炎多与上呼吸道感染和牙齿根尖感染有关,研究者推测,手工业快速发展导致的环境污染可能诱发呼吸道疾病,进一步引发该遗址人群罹患骨膜炎等疾病。对高青县胥家村南遗址北朝至隋唐时期人群和山东广饶地区元代人群的生存压力研究,均选取了骨膜炎等多个病理现象作为健康状况及生存压力水平的观察项,结合稳定同位素分析,系统探讨古代人群的生活状况。

    3. 上颌窦炎。

    上颌窦炎(Maxillary sinusitis)就是一种与骨膜炎存在关联的呼吸道疾病,对古代样本的诊断主要根据其内壁骨形态的变化来确定,上颌窦内骨形态的变化可分为穗状骨片(spicules)、点状孔(pitting)、斑块(plaque)、囊肿(cyst)、小叶(lobules)和大孔(hole)。根据上颌窦炎的发病情况,可以推测古代人类生存环境,并为探讨生产方式与职业分工提供间接证据。

    上颌窦较易受到感染产生炎症反应,因此上颌窦炎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炎症性疾病之一。然而,由于能够识别呼吸系统疾病的骨骼变化较少,其在考古样本中的报道与研究并不多见,目前发现的古代人类骨骼证据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分布都较为分散,最早的病例来自公元前5500年左右的欧洲地区,伴随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上颌窦炎发病率明显升高。诱发上颌窦炎的因素较为复杂,比如,甘肃黑水国遗址汉代人群患上颌窦炎情况与性别和年龄均无关,推测寒冷干燥的气候条件、风沙天气、室内和室外的空气污染、病原微生物及牙齿根尖疾病等多种因素均可能导致黑水国古代居民患上严重的上颌窦炎。相关学者对欧洲、美洲、非洲的古代人类遗骸的研究发现,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生活方式的人群中,上颌窦炎发病率存在差异,研究者认为空气质量欠佳是上颌窦炎的主要病因,如花粉、工业排放、雾霾等,与制陶、金属加工等相关的职业由于长期接触空气中的颗粒物具有较高的患病概率,而狩猎采集者、农业生产者和社会地位较高的人群对上颌窦炎易感性较低。

    4. 弥漫性特发性骨肥厚症。

    弥漫性特发性骨肥厚症(Diffuse idiopathic skeletal hyperostosis,DISH)是一种以韧带、肌腱等软组织及其附着部位的钙化和骨化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非炎症疾病,被纳入特殊表现的脊柱退行性疾病的范畴。在古代疾病研究中,应注意DISH与椎骨关节退行性改变、椎间盘疾病及强直性脊柱炎等骨骼疾病的鉴别,早期研究中DISH的命名也并不统一。DISH的发病机制尚不明晰,目前研究发现其与地区、性别、饮食、遗传、脊柱创伤等因素存在关联,往往伴随糖尿病、高脂血症、高血压、高尿酸血症和心血管疾病等复杂的并发症,患病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显著增加,组织学研究已经表明肥胖症与DISH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因果关系。

    目前报道的古代DISH病例时间跨度大,分布范围广,距今约5万年前的近东尼安德特人骨骼遗存上已经出现相关痕迹,公元前13世纪在位的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可能也罹患该疾病,东亚地区最早的病例则相对较晚,发现于东周人群中。鉴于DISH与古代人群生活方式、社会分工和社会地位的相关性,学界对其致病机制有了一定的认识。DISH被认为与一些代谢性疾病如佩吉特骨病、糖尿病、血脂异常、高尿酸血症、维生素A代谢紊乱和生长激素水平升高等存在关联,可能是由生活方式等因素引发的多系统激素紊乱,如Rogers等人发现欧洲中世纪主教等社会地位较高的群体由于高热量饮食更易患此病。部分研究者认为,DISH可能是特发性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血管疾病或反复微创伤的结果。如东周东赵遗址人群的DISH被认为由脊柱长期机械负荷导致,支持DISH由反复微创伤引发的观点,该人群DISH发病率与行为模式和职业存在关联,而与饮食结构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探讨。

    骨骼非特异性感染与退行性疾病种类繁多、病因复杂、历史悠久,目前研究结果表明两类疾病与性别、职业分工、饮食结构、社会分化等重要话题紧密关联,是受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影响下的产物,为研究古代社会文化提供了一定线索。然而,仅凭骨骼遗骸中非特异性病变的肉眼观察,无法准确判断其具体病因,以发病机制为基础的考古推理仍然存在较大空白。

    (三)神经血管疾病

    古病理学不仅可以诊断发生于骨骼的原发性疾病,亦可诊断起源于软组织并在骨骼上留下痕迹的疾病。凭借这一特性,在特定条件下,神经血管类疾病亦可通过骨骼呈现的体质特征进行诊断分析。然而,这类疾病在古代样本中较为罕见,古病理学领域的诊断标准尚未完全统一,病因溯源仍存在诸多争议,其与古代人类社会环境、生活方式及健康状况之间的潜在关联,仍有待多学科研究予以揭示与阐释。

    古代神经血管疾病的报道主要为脑膜中动脉(Middle meningeal artery,MMA)动脉瘤。MMA动脉瘤极为罕见,可分为真动脉瘤和假动脉瘤两种类型,其中真动脉瘤的形成常与血流压力增加或病理状况相关,如硬脑膜动静脉畸形、佩吉特病、高血压和脑膜瘤等。神经血管疾病恶化、动脉瘤破裂带来的出血可能导致古代儿童死亡。早在公元前9世纪意大利地区的伊特鲁里亚文明墓葬,研究人员在儿童骨骼上就发现了MMA动脉瘤痕迹。随后,在公元前7至前6世纪的意大利地区相同文明墓葬中又发现一具8至9岁儿童骨骼遗骸,在其颅内可观察到大片凹陷的病变。经研究推测,该病变很可能由罕见且早发的脑膜中动脉囊状动脉瘤长期压迫引起,但此病变也存在由硬脑膜动静脉瘘(Dural arteriovenous fistulas,DAVFs,即硬脑膜动脉与皮质静脉或静脉窦之间缺乏血管床的异常连接)引发的可能性,MMA动脉瘤与DAVFs可能有一定概率共存。由于研究材料的有限性,目前基于古代人类遗骸的神经血管疾病报道和研究均较少,有待未来更多的考古发现。

    (四)口腔疾病

    在古病理学研究体系中,口腔疾病研究占据重要地位,这是由于牙齿样本保存状况较好,样本量较大,且该类疾病病理特征易于鉴别。作为口腔疾病的重要类型之一,龋齿(Caries)自智人分化以来就与人类相伴,早期研究在更古老的南方古猿、爪哇直立人和尼安德特人化石上都发现了可能的龋齿病例,自从农业起源,伴随农业化程度的加深,龋齿率明显增高,与植物性食物的摄入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牙齿生前脱落(Antemortem Tooth Loss,AMTL)、牙髓炎(Pulpitis)、根尖脓肿(Apical abscess)、釉质发育不全(Amelogenesis imperfecta)、牙结石(Dental calculus)和牙周病(Periodontal disease)等也均属于常见的口腔疾病类型,其中牙周病是指包括牙槽骨、牙周韧带、牙骨质、牙龈及黏膜在内的牙齿周围组织炎症,主要由牙结石的长期沉积引起,而牙齿生前脱落可能由多种原因导致,如牙槽骨外伤、牙周病导致的严重骨质流失及人为拔牙等。这些口腔疾病或病症间存在复杂关联,常被综合运用于古代人群口腔健康状况的评估。古人口腔健康状况与其日常饮食紧密关联,据研究者总结,高蛋白饮食会增强口腔碱性,形成易于形成牙结石的口腔环境,高龋齿频率则指向碳水化合物为主的饮食结构。对牙齿病理状况的观察,为探究古代社会分化与复杂程度提供了新视角。

    由于古代人群牙齿的研究资料非常丰富,国内外相关学者针对口腔疾病开展了大量研究工作,发现口腔健康与饮食结构、生业模式、性别分工以及社会阶层等相关。例如,通过比较青铜时代晚期中国北方不同生业模式人群的口腔健康差异,发现相较于农牧混合模式及游牧模式,以单一农业为生的人群口腔健康状况最差,这一结论与全球范围内诸多地区的研究结果相契合,进一步证实了高碳饮食对口腔健康的潜在损害。除饮食习惯外,牙齿病变也与年龄和性别等因素有关,具体表现为牙齿病变程度随着年龄的增长显著增加,且女性的牙齿病变普遍比男性更严重。内蒙古中南部地区出土的先秦至汉代古人类龋齿患病情况的研究也观察到了类似的现象,印证了上述结论。国外学者Vu Tran将龋齿、牙齿生前脱落(AMTL)和牙结石作为口腔健康指标,通过口腔健康状况分析,Vu Tran研究了秘鲁库拉普遗址查查波亚人群的阶层分化程度与性别差异。该人群的龋齿与AMTL发病年龄较早,女性龋齿患病率更高而男性高牙结石的概率相对突出。咀嚼古柯叶的特殊文化习俗可能也对该人群的口腔健康产生了影响。除年龄与性别造成的口腔疾病差异外,该人群的口腔健康与丧葬规模整体较为一致,暗示尚未形成等级社会,同性个体饮食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

    口腔健康的性别差异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农业社会中较为常见,但不同地区之间古代人群的性别差异可能遵循不同模式。研究发现,春秋战国时期中原地区的城市居民与北方边疆以农业为生的人群龋齿患病率的性别差异呈现不同模式。内蒙古土城子遗址中,女性的龋齿率远高于男性,与世界范围内多数考古遗存观察结果一致。而河南省新红遗址男性的龋齿率高于女性,这一特殊现象暗示着城市居民与新红遗址的边疆居民可能因城市化进程和农业化程度的差异,在性别分工或食物资源分配上存在不同机制,从而造成了口腔疾病的患病情况差异。

    口腔疾病在数十万年前的化石材料上就已经发现,伴随着人类生业模式和饮食结构的变化,口腔疾病在患病率和病理表现等方面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丰富的古代牙齿遗存为通过口腔疾病探究饮食话题奠定了基础,目前的口腔疾病研究能够探讨古代人群的资源分配、生活方式以及区域差异。由于涉及饮食话题,口腔疾病研究与稳定同位素分析等研究手段具有开展多学科研究的巨大前景。相关学者也在尝试构建口腔疾病指数来量化不同风险因素对古代人群口腔健康的影响,以进一步完善口腔疾病诊断及病因评估体系。

    (五)创伤

    创伤,即人骨上显示出的所有外部物理损伤或变化,可系统划分为四大类型:骨骼的部分至完全骨折、关节错位或脱位、神经断裂或血液供应中断、人为导致的骨骼形态或轮廓异常这四种类型。创伤与运动行为、生活方式及暴力冲突有较密切的关系,最早在古人类化石上出现,一直伴随着人类演化进程,在古代人群中的体质特征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为深入了解古代社会文化进程拓宽了研究视野。

    创伤在人类进化早期(如南方古猿)就已经出现,在后续的直立人、尼安德特人和智人等中均有发现,如广东马坝人头骨化石表面发现一处面积约30mm2、深度约1.5mm的半圆形凹陷,该区域表面粗糙并伴有波纹状隆起,颅骨内侧凸起,周围有明显的愈合痕迹。通过CT扫描进一步证实,该区域存在颅骨外板和板障增厚等愈合证据。经过与世界各地中、晚更新世的人头骨外伤标本进行对比研究,研究者推断马坝人头骨上的痕迹是头骨局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外伤的愈合痕迹,很可能是当时人类之间暴力行为的结果。此项研究不仅为东亚地区最早的人类之间暴力行为提供了确凿的骨骼证据,同时还展示了当时人类在受到严重暴力伤害后的自愈及长时间生存能力。

    除了古人类化石研究,历史时期的考古遗址中常见人骨创伤痕迹,例如公元前5世纪内蒙古井沟子人群死亡年龄呈现年轻化的特征,骨骼上多见创伤,其中女性创伤率更高且颅骨创伤在女性群体中更常见。研究者分别在两个个体的右髂骨和第一腰椎上发现了嵌入的铜箭矢及其造成的损伤,通过扫描重建,获取了关于箭矢样式和损伤机制的详细信息。创口缺乏骨愈合的迹象表明个体在受伤后短时间内死亡,但箭矢对骨骼造成的创伤应均不足以致死,可能是伤及内脏器官导致了死亡,确切死因尚不明晰。根据箭矢样式并结合历史背景进行推断,伤者可能是游牧民族入侵者,在与当地居民作战中受伤。在青铜时代晚期的亚洲北部,气候变化和人口压力导致的移民可能引发了地区性的社会冲突,进而加速了中国北部农牧交错文化带的形成。这项研究丰富了研究者对中国北方农业民族与游牧民族交融过程的认识,为欧亚大陆东部历史的重建提供了有价值的证据。

    人群内部或人群之间的暴力冲突是导致古人骨骼创伤的重要因素,除群体间暴力冲突导致的创伤外,特殊情境下的创伤案例也为研究古代社会提供了独特视角。明代晚期御龙湾建筑遗址出土的大部分具有死前创伤的人骨在出土位置、骨骼部位出现情况、伤痕位置与类型及灼烧痕迹等方面,都符合同类相食的基本标准,例如,部分人骨发现于容器中,在骨骼上存在肉眼可鉴别的暴力砍砸和肢解痕迹,以及扫描电子显微镜检测出低温加热痕迹。此遗址出土的具有死前创伤的一批人骨,是我国目前最有可能属于同类相食事件的人类骨骼标本,为深入了解古代人相食现象及社会生存压力等问题提供了具有重要意义的考古学资料。

    根据前述分类,骨骼变形也属于创伤的一种,常见的骨骼变形包括跪距面、缠足、人工颅骨变形和骑马人小平面等。跪距面(Kneeling facets),即足部跖趾关节由于频繁的超背屈姿势而在跖骨远端上侧留下的小平面,鉴于这种骨骼变形与个体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习俗(如商代跪坐)密切相关,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在山东北阡遗址人骨跪距面的研究中,跪距面作为职业应力标志,被用来指示个体生前所经常从事的活动。由于该人群中跪距面高比例出现,并结合稳定同位素等研究结果,研究者推测该贝丘遗址大汶口文化时期人骨的跪距面有可能与加工食物和打鱼相关。历史时期考古材料中跪踞现象更加多见,但与史前跪踞面的形成原因不尽相同。赵永生等人对商代人骨上跪踞面开展了观察与分析,认为跪踞面与性别、社会等级无关,随年龄增长跪踞面相对更为明显,且部分个体右侧略重于左侧,可能是个人习惯所致。跪踞面的研究为殷商甲骨文与文物中出现的人物跪坐形象提供了事实证据,证实了跪坐这一坐姿在商代社会中的普及。此外,缠足导致的足部形态异常、象征身份认同的人工颅骨变形(Artificial Cranial Deformation,ACD)和长期骑马形成的骑马人小平面(Horse-riding)等现象都展现了骨骼变形与文化习俗、日常生活习惯的紧密关联。

    创伤作为持续性动作或暴力行为在骨骼上留下的痕迹,长期与人类共存,为探究古代人群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状态提供考古证据。各类创伤现象,如骨折、关节脱位、刺伤、箭矢射中、截肢和颅骨穿孔等,不仅直观反映出个体正常生活与生存所面临的挑战,更反映了古代社会不同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的暴力程度(如凶杀、战争等)、医疗技术发展水平以及资源分配情况等重要信息。目前基于古代人类遗骸对创伤的研究在国内外均开展较多,成果较为丰富。

    在具体研究的实践中,体质特征观察并不局限于传统肉眼观察,引入了医学中的影像学、定量超声测量等作为技术支持,使得病理观察和病情诊断更为细致和科学。然而,考虑到古代人类遗骸的特殊保存状况和古今人群健康状况及医疗水平差异,古代疾病的体质特征诊断标准并不能直接套用现代医学病理特征,需要系统整理并不断细化古代疾病的诊断标准。

    三、古分子视角下的古代疾病

    在古代疾病研究领域,传统方法是对古代骨骼遗存进行古病理学观察和描述。然而,由于大多数急性感染不会在骨骼上留下明显的病理痕迹,这种依托体质特征的方法存在局限性。因此,仅依赖传统的体质特征评估,难以准确、全面地了解古代人类疾病的病因和传播路径等真实情况。在此背景下,古分子研究作为新兴的跨学科研究方法,为古代疾病研究开辟了全新路径。古分子包括古DNA、古脂肪酸、古蛋白质以及非生命物质中的化学分子等。其中,古DNA研究是目前分子考古学研究的热门方向,是探讨人群迁徙、社会结构、疾病发展史等重要话题的科学手段。随着古DNA提取技术和测序方法(尤其是高通量测序)的发展,古DNA研究对象不仅仅局限在人类、动植物的遗骸上,还可以提取古代病原体基因组。通过古微生物DNA信息追溯古代疫病,能够为了解古代疾病的病因提供直接证据。目前通过古分子研究,确定了鼠疫、疟疾、流感、乙肝等多种传染病,构建了更加完整的古代人类疾病图谱,充分体现了古分子研究对于揭示古代病毒传播模式和适应性进化等信息的重要性。

    (一)鼠疫

    鼠疫(Pestis)是由鼠疫耶尔森氏菌(Yersinia pestis,YP)引起的传染病,鼠疫耶尔森氏菌是伪结核耶尔森氏菌(Yersinia pseudotuberculosis)进化出的变种,主要差异在于获得了两个毒性质粒——pMT1质粒和高拷贝pPCP1质粒。鼠疫具有高度传染性,在人口密集、流动频繁、卫生条件落后的环境下易引发大规模疫情,造成人口大量伤亡,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引发社会恐慌甚至信仰危机,也可能影响战争结局,引发王朝更迭或加速国家衰亡,同时促使人类重视公共卫生事业,客观上加速医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发展。

    研究鼠疫的起源和扩散最关键的是要明确鼠疫耶尔森氏菌(YP)在古代人群中的存在以及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传播模式,而古分子研究在揭示鼠疫病史和理解其对人类社会影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古分子研究结果表明,鼠疫在距今五千年前就已经出现于欧亚大陆,可能起源于亚洲并随贸易扩散,人类历史上两次世界性鼠疫大流行分别是爆发于公元542年的“查士丁尼瘟疫”和14世纪在欧洲迅速蔓延的“黑死病”。具体来说,Nicola’s Raskovic等学者在斯堪的纳维亚农业人群遗骸中检测到已知最早的YP,重建并分析了瑞典新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人类遗骸中的YP基因组。存在于提取自人类牙齿的古DNA中的鼠疫杆菌显示个体血液中曾存在高滴度的病原体,且欧亚大陆新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的人类遗骸频繁检测出鼠疫,表明YP早在距今约5000年前就已经开始影响欧亚大陆人类健康,逐渐发展出多个谱系并扩散。新石器时代末期,YP于欧亚大陆的广泛传播很可能是依靠早期贸易网络而非通过大规模人类迁徙,这种传播方式使病原体得以快速、大规模、持续扩散,并且加速了欧洲人口衰减,有利于后来草原民族向欧洲的迁徙。此外,其他古DNA研究细化了YP的传播轨迹,越来越多的证据支持YP起源于亚洲地区,并随着古代贸易路线的拓展以及人类长距离迁移活动,逐步扩散至欧洲及世界其他地区。这些研究从分子层面揭示了YP的演化传播轨迹及其与人类活动之间的紧密联系。YP曾多次引发历史上的大规模流行病,其中最为著名的是6世纪爆发于地中海世界的查士丁尼瘟疫(Plague of Justinian)和14世纪爆发于欧洲的黑死病(Black Death)。查士丁尼瘟疫曾被质疑并非由鼠疫耶尔森氏菌引发,Michaela Harbeck等学者通过古分子研究确认德国中世纪早期墓葬出土的人类遗骸样本感染鼠疫,并精准定位于全球范围的进化树主枝0的N03至N05节点间,确认了查士丁尼瘟疫为鼠疫。进化树显示,YP的基因组在不同历史时期发生了变化,可能与其应对多样化环境和宿主的适应能力有关,导致每次瘟疫的流行病学特征与致病性存在差异。引发黑死病的病原体就是一种现已灭绝的YP变体,具有极强的传播力。Marcel Keller等研究者聚焦于中世纪流行于欧洲不同国家的YP基因组的微多样性,通过系统的基因测序与分析,检测到在中世纪鼠疫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大流行期间,YP基因组呈现出相似的退化,其中包括两种同样的毒性元素,暗示鼠疫杆菌在大规模流行期间可能经历了趋同的进化。其进化带来的数次大规模瘟疫事件不仅造成了巨大的人口损失,还对当时的经济体系、社会结构以及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学界普遍认为古代乱葬坑可能指向传染病大流行导致的集中死亡,Michaela Harbeck等学者对这一传统观点做出了补充,2—3人等少数个体的集中埋葬现象也可能是鼠疫等传染病传播导致的。国内鼠疫研究资料相对较少,内蒙古哈民忙哈遗址房内的埋人现象引发了学界广泛讨论,其中“鼠疫说”曾是解释该现象的主流观点之一。但是房内所埋人骨遗骸的古病理学研究并未观察到明显的疾病导致的骨骼异常,无法从人骨上找到这一人群死亡原因的直接证据,且分子生物学的研究也未获得有效的古DNA数据,疾病研究结果尚不支持“鼠疫说”的论断。

    鼠疫深刻影响了人类历史进程。古分子研究证实了鼠疫的多次大流行,将鼠疫的历史向前推进了千年,逐渐构建出病原体演化路径与可能的传播轨迹,同时补充了与鼠疫相关的考古学信息,提升了由考古背景初步推断鼠疫存在的可行性。目前,古代鼠疫的传播方式与路径仍存在争议,数次大流行的细节信息留有较多空白,有待未来更多古代样本的出土和研究。古代人类遗骸是否罹患鼠疫的科学诊断和对古代鼠疫的探究基本依赖于古分子研究,相较于在骨骼上留下痕迹可直接通过体质特征观察的疾病而言,在诊断程序上更为复杂,对骨骼遗存保存条件的要求也更为严苛,因而开展古分子分析研究古代鼠疫客观上存在一定难度。由于古分子学研究资料的匮乏,国内鼠疫的考古学报道数量相对较少,从考古背景初步推断鼠疫的标准也尚未形成。

    (二)疟疾

    疟疾(Malaria)是一种在全球范围内对人类健康构成重大威胁的寄生虫病,由疟原虫(Plasmodium species)引起,其中恶性疟原虫(P. falciparum)和间日疟原虫(P. vivax)是两种最致命的疟疾寄生虫。疟疾的传播与农业发展、人口增长和迁移模式等因素有关。

    系统发育分析表明,现存所有恶性疟原虫均源自黑猩猩寄生虫瑞氏疟原虫,可能在距今300万年前至1万年前通过单宿主传播;间日疟原虫可能在约4.5万年前智人进入欧洲时已广泛存在,此后长期对各地区人群产生影响。在历史时期,疟疾的空间分布较广,不仅频发于欧洲和美洲,也存在于高海拔地区。例如,Stephanie Marciniak等人对意大利南部1至2世纪古代人类遗骸进行的研究表明,疟疾可能在罗马时期就已经在地中海地区流行。其他研究者还在位于尼泊尔喜马拉雅高海拔地区的Chokhopani遗址发现了公元前800年的恶性疟原虫疟疾病例,提升了人类对于古代疟疾分布范围的认识。

    除历史流行情况外,古DNA研究在揭示疟疾传播模式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欧洲殖民者将间日疟原虫带至美洲,而跨大西洋奴隶贸易可能将恶性疟原虫引入美洲。Megan Michel等人发现,现已灭绝的欧洲间日疟原虫与拉丁美洲古代及现代的寄生虫种群相似,很可能是在欧洲殖民美洲期间,欧洲殖民者将疟疾传播给美洲土著人民。此外,美国恶性疟原虫与现代非洲寄生虫基因表现出很强的相似性,由此推断,很可能是跨大西洋的奴隶贸易导致了这种寄生虫在大西洋区域的传播。Pere Gelabert等人通过重建疟原虫线粒体基因组序列,对欧洲间日疟原虫线粒体DNA基因组进行系统发育分析,发现该欧洲分支与当今南美洲最常见的单倍型密切相关,支持疟疾可能在后哥伦布时代人群互动过程中由欧洲传入美洲这一假说。欧洲恶性疟原虫线粒体DNA还与当今的印度菌株存在关联,显示出疟疾在人类历史上复杂的分化发展与传播互动。重建古代疟原虫基因组的能力,也为今后研究人类历史上疟疾寄生虫的起源、传播、进化和文化影响奠定了基础。

    古DNA研究还探讨了疟疾对人类遗传基因的影响。许多抗疟等位基因早在农业出现前就已存在,由于部分基因还与其他免疫应激反应相关,无法确定疟疾是否为致病因子。与镰状细胞性贫血相关的血红蛋白S变异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lucose-6-phosphate dehydrogenase,G6PD)缺乏症等变异被认为有助于人类对抗疟疾,在疟疾大流行地区,自然选择可能促进了这些遗传变异的频率增加。这些遗传适应性的研究不仅帮助现代人理解疟疾如何在历史上的长期互动中塑造了人类基因组,还为现代疟疾防控策略提供了重要的遗传学信息。

    古分子研究已经证实了通过人类骨骼遗骸可以重构疟原虫的线粒体与核基因组,获悉全基因组数据,为今后研究人类历史上疟疾寄生虫的起源、传播、进化和文化影响奠定了基础。相关研究讨论了疟疾的起源与流行、传播途径及疟原虫演化与人类基因突变的复杂关系等重要问题。然而,在研究材料上,地中海地区作为历史上疟疾最猖獗的区域,由于温暖的环境条件不利于DNA保存,其古代基因组数据较为匮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古代疟疾研究的开展。目前,疟原虫自身的演化及其与人类的互动关系等话题中仍有多种假说共存,各种类疟原虫之间的复杂关系尚不明晰,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提供更多证据支持。

    (三)病毒性疾病

    古DNA技术在病毒性疾病研究中的应用,特别是在古代流感病毒和乙型肝炎病毒的演化历史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这些研究不仅为现代人提供了关于古代病毒流行病学的重要数据,还增进了现代人对历史进程中病毒与人类宿主之间相互作用的理解。

    1. 流感。

    流感即流行性感冒,是由流感病毒(Influenza virus)引起的一种具有高度传染性的急性呼吸道疾病。其中,甲型流感的宿主范围广,包含猪、禽类等长期融入人类生活的动物,可在人与动物间传播,且具有高变异性,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较大。临床观察表明重症甲型流感患者具有较高的病死率,且肺炎是流感患者最常见的继发症,发展至重症时致死率较高。流感病毒作为全球大流行病的病原体,其历史传播和影响一直是研究的热点。

    根据中医文献记载推断,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古人可能已经对流感有一定的认识,外国历史文献中最早的证据来自公元前412年的希腊。学界公认首次流感大流行发生于1580年,遵循亚洲—非洲—欧洲—美洲的传播路径,而自公元1590年以来可能发生了10至13次流感大流行。

    通过应用古DNA技术,研究人员能够从保存下来的样本中重建流感病毒的遗传史。Taubenberger等人通过对1918年流感大流行期间的病毒样本进行全基因组测序与系统发育分析,检测到了与现代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H5N1相似的聚合酶蛋白氨基酸变化。另一研究团队的实验结果显示,当PB2、PA和NP蛋白来自人源病毒时,禽源PB1蛋白仍表现出最强的体外转录活性。由此,研究者提出1918年大流感并非像1957年和1968年大流行那样由重配毒株引起,而是禽流感病毒经过适应性进化感染人类,重配获得或是直接来自禽流感病毒的禽源PB1蛋白可能赋予了三次大流行的流感病毒复制优势,进一步提升了流感病毒的致病性。这些研究结果不仅帮助我们理解了流感病毒的历史传播和病毒对宿主的适应过程,还为现代流感病毒的防控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参考。

    尽管流感应该在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并发生多次大流行,目前流感仅能追溯至百年前,更早时期的资料较为模糊,主要依赖文献记载,缺乏科学实证。当下古分子研究关注的流感严格意义上发生于近代。

    2. 乙型肝炎。

    肝炎同样是一个全球性的健康问题,其中乙型肝炎是肝细胞癌的第二大致癌因素,由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引起,这也是导致人类肝炎的主要病原体,可由母婴传播或经血液和生殖器分泌液传播。

    HBV的历史分布和演化一直是古代疾病研究的重点,其起源很可能与远古时期频繁的跨物种传播有关。通过对古代HBV患者的DNA进行测序,研究人员能够追溯该病毒的遗传变异和演化路径。关于HBV在人类中的起源这一话题,学界提出非洲和美洲两种起源假说。

    几乎所有HBV基因型都有悠久历史,共同祖先可追溯至约12000年前,目前在俄罗斯和匈牙利发现了距今4300年的A基因型,D基因型古代样本均来自中亚,HBV的传播可能主要通过欧亚大陆人类大迁徙实现。具体来说,研究人员从亚欧大陆和美洲人类骨骼遗骸中提取到了长时段的HBV基因数据,将所有基因型最晚近的共同祖先追溯至距今约20000年至12000年前。Mühlemann等人分析了青铜时代至中世纪的HBV患者基因组,发现在非洲和亚洲常见的基因型以及一个印度亚基因型在欧亚大陆早已存在,从古代和现代HBV基因型中观察到的时空分布与这一时期人类大迁徙的历史记载吻合,一定程度上揭示了HBV在古代欧亚大陆的遗传多样性和演化历史以及欧亚大陆间人口的流动。此外,HBV的某些基因型可能与特定的地理区域或人群有关,构建完整传播网络还有待未来更多古DNA研究结果的支持。

    经过数十年的古分子研究,HBV多种基因型的古老性已被考古发现与古分子研究证实,长期跟随人类大迁徙的传播网络初步构建。然而,HBV的起源与进化规律等诸多重要问题都存在矛盾的证据或不同的假说,亟需寻求更多确凿证据进行验证。

    古分子研究突破了传统考古学研究和体质特征观察对少量个体的初步研究,研究对象也不局限于人类,能够揭示疾病致病原理,揭示仅凭现代序列难以体现的病原体进化复杂性,追溯病原体的传播,探寻其与人类的复杂互动。

    随着提取和分析技术的不断提升,10万年内的人类和病原体的遗传研究在未来将会越来越普遍。国内古分子研究在探究古代疾病进而解析古代社会发展与人类演化进程方面仍有巨大潜力。

    四、多学科研究范式下的古代疾病

    古代疾病研究始终面临证据碎片化、疾病表现复杂性等诸多挑战,单一学科的研究方法往往难以全面且准确地揭示疾病的本质特征与演变规律。在此背景下,多学科研究范式逐渐成为古代疾病研究的核心路径。该范式整合传统体质人类学、古分子生物学、考古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技术手段,通过学科交叉融合,不仅能够从骨骼病变等体质特征中获取直观信息,还能借助古 DNA 分析、蛋白质检测等前沿技术深入探究疾病在分子层面的发作机制、演化轨迹以及传播路径。无论解析代谢性疾病的致病原理,还是诊断骨骼特异性感染并构建疾病时空框架,多学科研究范式均展现出显著优势,有助于系统理解古代疾病的出现、发展及其对人类健康和社会文化的影响。

    (一)代谢性疾病

    在古代文明演进历程中,代谢性疾病始终是影响人类健康的重要因素。部分代谢性疾病会产生明显的骨骼病变,同时也和个体基因表达密切相关,如佩吉特骨病和软骨发育不全性侏儒症两大代谢性骨病。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传统体质特征和古分子相结合的多学科研究范式可以更准确地揭示该类代谢性疾病的致病原理。

    1. 佩吉特骨病。

    佩吉特骨病(Paget disease of bone,PDB)又称变形性骨炎,是一种慢性骨代谢疾病,其病理机制在细胞层面表现为破骨细胞增大、增多,同时伴随成骨细胞增加且矿化不良,致使骨形成加快6至7倍。这种代谢异常会导致新骨混乱,表现为骨骼外观增大、外表坚硬、但骨质量较差的病症,多累及盆骨、颅骨、长骨等骨骼,并且极易引发骨折、骨肉瘤或关节炎等并发症。PDB的病因尚不明晰,早期认为佩吉特骨病或与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有关,现代遗传学研究表明PDB有家族遗传倾向,患者的CSF1、OPTN和TNFRSF11A三种基因更易出现缺陷。

    较早的PDB可追溯至公元前3500年至前2000年的法国与意大利,欧洲地区不断有历史时期人骨证据出土,而亚洲地区的古代与现代病例的发现与报道均较少。在欧洲地区,英国诺顿修道院遗址出土的多具中世纪成人骨骼与现代PDB具有相似的骨骼病理特征,且古DNA分析显示miR-16表达水平与现代病例一致,由此判断古代样本应罹患PDB。与现代PDB相比,中世纪PDB患者骨骼呈现的病理变化更多样,平均发病年龄更低,且发生病变的骨骼比例较高,可能由特殊生活环境或遗传因素所导致。蛋白质检测结果显示p62蛋白可能在C末端泛素结合结构域发生修饰,导致成骨细胞异常活跃,进而影响骨骼发育,这一发现为PDB这一疾病的历史提供了新的见解。

    目前,有关古代PDB的多学科研究能够通过体质特征与核酸双重证据实现PDB的精确诊断,初步构建PDB的历史分布,比较PDB在古代特定时期与现代发展的差异,发现古代PDB在分子层面的发病机制。针对PDB等人畜共患或与动物存在一定关联的疾病,若能综合考量各类证据类型,对人类与动物骨骼遗存开展古病理学与古分子研究,将有助于深化对复杂病症的认知。若能在目前病例较少的亚洲地区发现更多病例,也将丰富人类对PDB的认知。

    2. 软骨发育不全。

    侏儒症是生长激素缺乏导致的一种代谢性疾病,软骨发育不全(Achondroplasia,ACH)是侏儒症的一种类型,是一种罕见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现代医学观察显示约80%患儿由新发变异引起,约20%是由家族遗传所致。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受体3(Fibroblast growth factor receptor 3,FGFR3)基因(OMIM#134934)是其主要致病基因,c.1138G>A(p. Gly380Arg)和c.1138G>C(p. Gly380Arg)是最常见的2种致病性变异。软骨发育不全患者在外观上具有显著的体质特征,与人骨遗骸相关的典型临床表现为非匀称性身材矮小,身材明显缩短,且四肢较短,活体中也伴随有前额突出和面中部后缩,呈现特殊的面部形态,同时存在罹患多系统并发症的风险,患者平均寿命缩短10年。

    软骨发育不全已经存在了数千年,根据历史记载和艺术作品的相关描绘,古代埃及应有不少相关病例,目前较早的骨骼证据来自新石器时代中期的法国。分子生物学研究进一步提升了对软骨发育不全的认识,Lucas L. Boer等学者在一例180年前软骨发育不全骨骼样本中检测到了FGFR3基因编码的杂合子G1138A变异,以历史证据有力证实了该病症是由基因FGFR3的致病性错义突变引起。对于体质特征不典型或不明确的古代人类骨骼遗存,通过古分子研究证实其携带FGFR3基因特定的致病性变异可以辅助诊断。

    多学科方法在古代ACH研究中具有巨大运用潜力。体质人类学与古分子研究可以实现ACH的精确诊断,并进一步从分子层面探究致病原理。而ACH作为考古环境中最常见的发育不良类型之一,根据考古背景如墓葬位置体现出的患病个体与群体的关系,研究者可以推测特定时期身体缺陷对社群融入的影响,从疾病探究社会文化因素。

    传统体质鉴定、古分子检测与考古学的结合能够较为准确地鉴定古代人类的代谢性疾病类型及其患病情况,尤其是遗传类代谢性疾病,补充对疾病历史的认识,探究疾病背后的文化因素,同时也为致病机制的探索提供古分子学方面的证据,深化现代医学与生物学对于特定疾病的了解。

    (二)骨骼的特异性感染

    特异性感染是指由于已知确切致病菌所引起的传染性疾病,骨骼的特异性感染主要包括麻风、梅毒、雅司病和结核病等。当前,针对骨骼特异性感染的研究多采用体质人类学与分子生物学相结合的多学科研究方法。

    1. 麻风。

    麻风(Leprosy)是一种由麻风分枝杆菌(Mycobacterium leprae)引起的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导致鼻腭综合征、肢骨远端溶解等独特的骨变异。在古病理学研究中,发生骨质改变的瘤型麻风病最为常见,此类患者抵抗力低,通过与环境中的病原体的长期接触,人类自身的免疫力得以增强,发展为传染性更弱的结核样型麻风。历史证据表明,麻风患者由于面部和四肢形态异常,生理与心理健康都受较大影响,但这种在历史上引发空前大恐慌与偏见的疾病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向推动了人类免疫力的提高。

    目前,较早的麻风病骨骼证据是来自埃及三角洲地区公元前250年(托勒密时期)的四具头骨,据学者推断此时麻风病已存在多年,可能起源于非洲。目前,麻风病最初如何感染人类及其传播过程都尚无定论,根据出土骨骼信息和历史文献,有说法认为麻风病是由亚历山大东征从印度恒河流域带入地中海地区,有研究者提出麻风病可能是在殖民时期传入新大陆,也有证据表明麻风病是从亚洲传入北美。

    对古代麻风的研究开始较早,早在20世纪50年代,Møller-Christensen就运用来自丹麦中世纪麻风病医院墓地的骨骼材料,揭示了当时临床医学尚未察觉的麻风病典型骨病变特征,使人们首次识别麻风病患者的骨骼变化,古病理学研究直接对现代医学作出了巨大贡献。过去古代麻风病的研究主要依赖出土人骨的形态学分析,国内外如西安幸福林带唐代遗址、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县汉代墓葬、意大利公元前4—前3世纪墓地等出土的人骨遗骸中均发现麻风病例。通过这些报道发现麻风病存在的时间跨度较大,分布范围较广。近年来,古分子研究为麻风病的诊断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助于在未来进一步探讨麻风病的传播路径、影响麻风分枝杆菌毒力的基因变化与麻风病在中世纪衰落之间的关联,及其与结核病“此消彼长”的科学解释。

    2. 密螺旋体疾病。

    梅毒(Syphilis)和雅司病(Yaws)分别由梅毒螺旋体和雅司螺旋体引起,均属于密螺旋体疾病(Treponemiasis),会使骨骼发生特异性感染,但传播方式存在差异。晚期梅毒最显著的特征是骨膜反应和胫骨重塑,同时伴有骨质破坏,在古病理研究中具有易于辨认的人体骨骼改变。

    密螺旋体疾病主要存在四种起源与传播理论,其中哥伦布假说认为该疾病由美洲传至欧洲,而前哥伦布假说持相反观点;一元论认为密螺旋体疾病由一种单一的有机体引起的,受气候、社会和人口因素影响产生不同表现;菌株进化论认为约公元前15000年时密螺旋体疾病从非洲向全球传播,约公元前10000年菌株第一次发生突变,将品他病转变为雅司病,约公元前7000年左右转变为地方性梅毒,适应温暖干旱气候,从非洲一直延伸到西亚至中亚地区,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西南亚地区的城市化进程中演变为性病梅毒。中国目前发现最早的密螺旋体病案例来自公元前1000年至前500年青海地区的卡约文化,可能伴随游牧民族从地中海或中东地区与欧亚草原传播而来,正处菌株进化论支持的流行区最东北部。而性病梅毒在唐代就已存在于中国。

    雅司病、性病梅毒和地方性梅毒三类疾病对骨骼造成的损伤范围和特点较为相似,在部分情况下仅针对病变的骨骼标本很难区分到底是由哪类疾病所造成,而多学科研究能够实现精细诊断。Kerttu Majander等学者从15世纪欧洲人类遗骸中提取到四个古代梅毒螺旋体基因组,其中两个属于梅毒螺旋体的变异范围内,另两个为近似雅司螺旋体的菌株,这显示古代欧洲梅毒螺旋体基因组中存在高度多样性,并证实了欧洲存在地方性梅毒。多学科研究方法的普及还能够构建疾病发展的时空框架。根据分子钟推算,密螺旋体家族最晚近的共同祖先TMRCA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世界大部分地区均发现了不同时期密螺旋体疾病古病理的实证案例,其传播可能与各地人群迁徙存在密切关系。根据测年结果,梅毒存在于接触新大陆前的欧洲,因此可能起源于旧大陆地区,近年来的古分子研究结果逐渐推翻了梅毒是由哥伦布从美洲带到欧洲的传播路径假设。

    多种起源假说均支持密螺旋体疾病应非我国起源,国内对古代密螺旋体疾病的发现和报道较少,史前、汉晋、南北朝、唐宋均存在可能的个例,部分无法细分具体类型。研究方向主要为通过体质特征诊断密螺旋体疾病,并根据时代背景和地区特征的考古学或历史学讨论,认为其随外来移民和商业活动等传播,少量多学科研究依托体质人类学、考古学、历史学和古环境学方法,未见融合古分子视角的相关研究。

    在古籍中可见类似密螺旋体疾病的相关记载,且骨骼遗存表明密螺旋体疾病在青铜时代已经进入中国,因而我国作为重要的被传播地,研究国内古代密螺旋体疾病对了解该疾病的演化与传播具有一定意义。包含古分子研究的多学科研究范式可以确诊具体类型,讨论个体所属人种与来源,在全球视角下的密螺旋体疾病研究中对体质人类学与考古学分析结果作出重要补充,验证疾病起源假说。

    3. 结核病。

    结核病(Tuberculosis,TB),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引发的慢性传染病,是人属疾病中最古老的疾病之一,至今仍是全球范围内导致死亡的主要传染病。人体感染结核主要是由人型结核分枝杆菌(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和牛型结核分枝杆菌(Mycobacterium bovis)所致。受限于考古材料中软组织遗存的稀缺性,古代疾病研究在体质特征方面主要通过骨骼病变探究骨结核的患病情况。骨结核一般是继发病灶或是局部表现,较为罕见,仅约3%至5%的结核病病例会发生骨骼病变。脊柱病变占骨骼病变的半数左右,典型体质特征为椎体破坏,形成孔洞,导致受累椎体塌陷、相邻椎体粘连的骨骼形态变化。此外,关节干酪样变性、肋骨病变、胸膜钙化、颅内新骨形成等病变也可能与骨结核存在关联。

    早期对结核病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形态观察,结合放射学和组织学方法进行,总结出结核病的诊断标准,奠定了结核病古病理研究的基础。随着古分子研究的进步与古代病原体DNA的发现,对结核病的古病理研究取得了进一步发展,结核分枝杆菌进化理论等得到突破,在揭示结核病史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多学科研究表明,与结核病相关的基因变异可追溯到30000年前,而最早的病例来自公元前8000年左右的以色列新石器遗址,欧洲、亚洲、非洲等地区都有大量古代结核病的报道和研究,其在亚欧大陆的传播或与人群迁徙存在关联。具体而言,通过对1013个古代欧洲人群基因组的大型数据集进行分析,Gaspard Kerner等人发现了一个与TB易感性相关的基因变异——TYK2 P1104A。研究表明,TYK2 P1104A变异体可以追溯到约30,000年前的西欧亚人群的共同祖先。随着安纳托利亚新石器时代农民和亚欧大陆牧民大规模迁入欧洲,变异体出现频率显著波动,其中在青铜时代P1104A变异体的频率显著增加,但在铁器时代之后,其频率急剧下降,这表明在过去2000年中,这一变异体受到了强烈的负向选择,导致纯合子的相对适应度降低了20%,证实了这一时期结核病给欧洲人群健康带来的巨大负担。这一研究不仅提供了TB在历史上流行的直接证据,还揭示了人类对TB的遗传易感性。

    目前,结核病的古分子研究在国内开展较少,国内古代结核病的诊断仍主要依靠传统体质特征分析。例如,在中国新疆吐鲁番加依墓地出土了青铜至铁器时代的2例罕见脊椎病理性损伤个体,出现较为严重的溶解性病变。根据CT和X光影像学分析及临床医学资料参考,高国帅等人推测两例个体应患脊柱结核病,认为该病感染可能与动物的驯化和农业的发展、定居生活、城市化发展、人口过度拥挤等多种因素有关,但是缺乏古分子学证据。

    由于骨骼的特异性感染不仅可以通过体质特征和DNA检测两种方法进行精确诊断,还能对传染病具体病因、病菌的传播与自身演化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因此,多学科分析方法具有巨大运用前景。纵观人类文明史,人口流动始终是传染病扩散的主要途径,微生物与人类的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及行为模式同步传播、改变。对骨骼特异性感染的深入研究不仅具有了解病菌演化的生物学意义,也是探究古代社会文化重要手段。

    麻风、密螺旋体疾病、结核病等骨骼特异性感染的多学科研究已取得显著成果,但疾病的起源、传播与演化以及人类与病原体的互动等话题仍然留有巨大的讨论空间,国内学者需进一步拓展多学科尤其是古分子方面的研究。

    (三)肿瘤

    肿瘤可分为良性和恶性两大类。良性肿瘤往往在原发病灶独自生长,仅在局部扩散;恶性肿瘤是指原发生长物向身体其他器官无限制地局部扩散,在肿瘤发生部位可能还伴有自发性骨折。国内外古代样本中可由体质特征判断的的良性肿瘤包括骨瘤、骨样骨瘤、骨血管瘤等。骨血管瘤(Hemangiomas)为原发于骨血管的良性肿瘤,是一种掺杂于骨小梁之间的呈瘤样增生的血管组织,好发于扁骨,如脊柱、颅骨、颌骨,长骨少见,分为海绵型和毛细血管型。在考古样本中可辨别血管瘤的皮质破坏属于疾病晚期特征,多发生于老年个体,因此考古样本中呈现的骨血管瘤患病率远低于现代临床样本,如Joseph E. Molto等研究者在一具埃及地区出土的罗马时期老年女性骨骼上诊断出晚期脊柱血管瘤(Vertebral hemangiomas,VHs)。恶性肿瘤包括骨肉瘤、多发性骨髓瘤、骨转移癌等。骨转移癌(Metastatic Carcinoma)是指原发于某些器官的恶性肿瘤通过血液循环、淋巴系统或脑脊液转移到骨骼的继发性恶性肿瘤,通过再转移或直接浸润到骨骼造成骨破坏。例如张群等对宁夏石砚子墓地出土的东汉时期颅骨缺损个体开展体质观察,血管压迹的增粗和加深显示出滋养肿瘤的异常血管形态,推测个体颅骨所见的大面积骨质破坏应由颅骨转移癌所导致。

    根据文字记载,肿瘤在中国可追溯至公元前16至前11世纪的殷商时期,汉墓出土的《五十二病方》中已有骨睢(疽)及其治疗方案的记载。错构瘤在距今约5300年的仰韶文化人群中已经出现,错构瘤是一种类瘤样畸形,不是一种真性肿瘤,可归入肿瘤性疾病,表现为古代人类颅骨上常见的圆形致密骨质凸起。在真性肿瘤中,中国甘肃地区发现了距今4000年前的脑肿瘤病例。在世界范围内,北欧和北非地区的古代癌症病例最多,具有生物考古证据的人类癌症病例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4000年,研究人员还在南非斯瓦特颗兰斯洞穴距今160万至180万年前的人科骨骼化石上发现了癌症痕迹,显示出人类长期的癌症史。

    目前,古代肿瘤主要基于骨骼上的缺陷或肿块进行诊断。人类遗体在腐烂分解过程中会对骨骼产生不同的影响,可能出现类似癌症破坏造成的结果,抑或掩盖原发肿瘤的踪迹。此外,股骨良性增生等病症也可能会被错误诊断为肿瘤。古代人群患癌率显著低于现代人群,除诊断误差外,这种现象一方面与其死亡年龄普遍低于现代人群癌症高发年龄段有关,另一方面也可能受到饮食和环境因素影响,与现代社会致癌物质的普遍性存在关联。

    对肿瘤的初步诊断主要依赖骨骼遗存的体质特征观察,而组织学的应用则能够实现对木乃伊样本的肿瘤诊断,拓展了对古代肿瘤类型的了解。研究者已经成功诊断出了多种良性肿瘤,包括皮肤纤维瘤、脂肪瘤、寻常疣、尖锐湿疣等。其中,尖锐湿疣是由特定类型人乳头瘤病毒(HPV)引发的外生殖器及肛周区域皮肤乳头状瘤。意大利那不勒斯圣多美尼克教堂中的一具16世纪女性木乃伊是来自阿拉贡王国的贵族玛丽。其外阴区的宏观体质和组织学特征显示可能存在肛门生殖器疣,结合古DNA研究,确诊感染高危型HPV 18和基因为JC9813的低致癌性HPV。阿拉贡国王费兰特一世木乃伊的组织学分析显示其患结直肠癌,DNA研究检测到结直肠癌中K-ras基因最常见的突变,可能遵循K-ras突变驱动结直肠癌的典型病理机制。稳定同位素分析表明费兰特一世摄入大量肉食,高肉食摄入可能导致体内烷基化物质的增加进而刺激K-ras基因突变。恶性肿瘤的显微诊断结果以上皮性癌为主,尚未发现现代人群中常见的肺癌、肝癌、胃癌等内脏器官癌症,有待进一步研究。对古代恶性肿瘤的研究也有助于理解现代恶性肿瘤所致的癌症的发病机制,以更好地应对这一全球性健康危机。

    对古代肿瘤的研究综合了体质人类学、古分子生物学、组织学、稳定同位素分析、考古学、医学、历史文献与艺术作品研究等多种学科,在少数较为全面的研究案例中能够进行精确诊断和病因推测。尽管近年来已开发出多种癌症生化检测方法,但由于假阳性结果的发生率较高,这些检测手段在现代医学中的应用也较为局限,不能作为干尸材料的诊断依据。组织学的运用对古代人类遗骸的保存环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此类报道主要集中于埃及,智利和意大利可见少量。尽管适用样本较为有限,但组织学为研究古代人类疾病提供了全新思路,古代肿瘤的研究案例也是目前综合性最强的多学科研究范式。

    当前,古代疾病研究已初步形成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路径,可综合运用体质人类学、古分子生物学、组织学、稳定同位素分析、考古学、医学及历史文献与艺术作品研究等多领域的理论与方法。这种文理结合的多学科研究范式的应用潜力与学术价值已经在古代代谢性疾病、骨骼特异性感染和肿瘤的研究中得到了初步验证,是未来古代疾病研究的重要方向。

    五、结语

    古代疾病研究作为生物人类学、考古学与分子生物学深度交叉的前沿领域,其学科价值早已超越技术方法迭代的表层范畴,迈入以认知重塑为核心的新阶段。体质特征分析、古分子研究与多学科范式的递进融合,不仅为识别古代疾病类型、追溯病原体演化提供了更精准的工具,更从根本上打破了疾病史与人类文明史的割裂壁垒,使我们得以重新审视疾病作为隐形变量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深层作用,彻底革新了对健康、疾病与文明互动关系的传统认知。

    体质特征分析的价值重构,在于其从疾病诊断工具转变为解读古代社会的生物学密码。通过代谢性疾病(如骨质疏松症、氟骨症)的群体分布差异,我们得以关联农业转型对饮食结构的改变、社会阶层对营养资源的分配(如古埃及不同阶层人群的骨密度差异);通过骨骼感染(如骨关节病、骨膜炎)与创伤的类型分析,我们能还原古代人群的职业分工(如殷墟铸铜人群的上肢骨关节炎高发)、暴力冲突模式(如青铜时代农牧交错带的箭矢创伤),甚至生计模式的区域分化(如贝丘遗址人群的跪距面与渔猎活动的关联)。这种从骨骼痕迹到社会图景的认知跃迁,使古代健康史不再是孤立的病理记录,而是嵌入古代社会经济、文化结构的关键组成部分,为历史人类学提供了可量化、可验证的生物学实证。

    古分子研究的突破性贡献,则在于其打破了病原体演化与人类历史的时空壁垒,首次从分子层面证实疾病是塑造人群迁徙与文明格局的核心力量。对鼠疫耶尔森氏菌基因组的重建,揭示了新石器时代末期该病原体通过欧亚贸易网络扩散的轨迹,印证了物质交流与疾病传播同步发生的历史逻辑,填补了史前流行病如何影响人口结构与文化更替的认知空白;对疟疾、乙型肝炎病毒的古 DNA 分析,不仅追溯了跨大西洋奴隶贸易、欧亚人群迁徙中的病原体传播路径,更发现了人类与病原体的基因共演化证据(如抗疟基因的自然选择),使我们意识到健康适应本身就是人类演化的重要驱动力—这种认知突破,让疾病史从边缘学科话题跃升为理解人类历史进程的核心维度之一。而多学科研究范式的成熟,则标志着古代疾病研究进入系统阐释文明互动的新阶段。通过整合体质人类学的病理观察、古分子生物学的基因证据、稳定同位素的饮食分析与考古学的文化背景等,我们得以搭建疾病、社会与文明的完整认知链条,例如对软骨发育不全的研究,不仅通过FGFR3基因变异确诊疾病,更结合墓葬位置、社群布局推测古代社会对身体缺陷的接纳程度;对肿瘤的多学科分析,通过组织学、古DNA与同位素结合,揭示了饮食结构(如高肉食摄入)与基因变异(如 K-ras 突变)的关联,为理解古代生活方式如何影响疾病发生提供了立体视角。这种跨学科融合,彻底超越了单一学科的局限,使疾病如何参与文明演进的深层探讨成为可能。

    当前国内外研究的核心差距,并非技术应用的数量差异,而是认知层面的深度落差。国内研究仍以体质人类学的描述性分析为主,古分子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多停留在个案层面,尚未充分依托技术优势开展疾病、社会与文明互动的系统性研究。未来的研究需从三方面着力突破:其一,进一步细化体质特征分析标准,完善古代疾病的诊断体系,提升传统研究范式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其二,加强骨骼材料的古分子研究,以获得对古代疾病、病因和病史等更全面的了解,为研究古代人类健康状况和致病机制提供科学依据;其三,在上述两方面的基础上,探索古代疾病的多学科研究范式,以体质特征为主、古分子为辅诊断疾病类型,依托古分子研究探索发病机制及疾病与人类在分子层面的互动关系,融合稳定同位素分析等科技考古手段和考古背景及文献材料等传统考古信息,探讨疾病背后的社会文化因素。目前古代疾病研究起步较晚的亚洲地区也在逐步建立区域数据库,未来通过完善与整合不同时空框架下的古代疾病数据,结合多学科研究范式,不仅有望进一步识别疾病感染与传播的共性规律及区域差异,构建全球尺度的疾病发展史,为历史人类学研究开辟新道路,同时深化对现代疾病的了解程度,为现代社会应对各类疾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历史经验与科学启示。

    转自《学术月刊》2025年第11期

  • 孔尚任《桃花扇》

    试一出·先声
    第一出·听稗
    第二出·传歌
    第三出·哄丁
    第四出·侦戏
    第五出·访翠
    第六出·眠香第
    七出·却奁
    第八出·闹榭
    第九出·抚兵
    第十出·修札
    第十一出·投辕
    第十二出·辞院
    第十三出·哭主
    第十四出·阻奸
    第十五出·迎驾
    第十六出·设朝
    第十七出·拒媒
    第十八出·争位
    第十九出·和战
    第二十出·移防 闰二十出·闲话
    加二十一出·孤吟 第二十一出·媚座
    第二十二出·守楼
    第二十三出·寄扇
    第二十四出·骂筵
    第二十五出·选优
    第二十六出·赚将
    第二十七出·逢舟
    第二十八出·题画
    第二十九出·逮社
    第三十出·归山
    第三十一出·草檄
    第三十二出·拜坛
    第三十三出·会狱
    第三十四出·截矶
    第三十五出·誓师
    第三十六出·逃难
    第三十七出·劫宝
    第三十八出·沉江
    第三十九出·栖真
    第四十出·入道 续四十出·余韵

    试一出·先声

      康熙甲子八

      【蝶恋花】(副末毡巾、道袍、白须上)
      古董先生谁似我?非玉非铜,满面包浆裹。剩魄残魂无伴伙,时人指笑何须躲。
      旧恨填胸一笔抹,遇酒逢歌,随处留皆可。子孝臣忠万事妥,休思更吃人参果。
      日丽唐虞世,花开甲子年;山中无寇盗,地上总神仙。老夫原是南京太常寺一个赞礼,爵位不尊,姓名可隐。最喜无祸无灾,活了九十七岁,阅历多少兴亡,又到上元甲子。尧舜临轩,禹皋在位;处处四民安乐,年年五谷丰登。今乃康熙二十三年,见了祥瑞一十二种。

      (内问介)请问那几种祥瑞?
      (屈指介)河出图,洛出书,景星明,庆云现,甘露降,膏零,凤凰集,麒麟游,蓂荚发,芝草生,海无波,黄河清。件件俱全,岂不可贺!老夫欣逢盛世,到处遨游。昨在太平园中,看一本新出传奇,名为《桃花扇》,就是明朝末年南京近事。借离合之情,写兴亡之感,实事实人,有凭有据。老夫不但耳闻,皆曾眼见。更可喜把老夫衰态,也拉上了排场,做了一个副末脚色;惹的俺哭一回,笑一回,怒一回,骂一回。那满座宾客,怎晓得我老夫就是戏中之人!

      (内)请问这本好戏,是何人著作?
      (答)列位不知,从来填词名家,不着姓氏。但看他有褒有贬,作春秋必赖祖传;可咏可歌,正雅颂岂无庭训!
      (内)这等说来,一定是云亭山人了。
      (答)你道是那个来?
      (内)今日冠裳雅会,就要演这本传奇。你老既系旧人,又且听过新曲,何不把传奇始末,预先铺叙一番,大家洗耳?
      (答)有张道士的《满庭芳》词,歌来请教罢:
      【满庭芳】
      公子侯生,秣陵侨寓,恰偕南国佳人;谗言暗害,鸾凤一宵分。又值天翻地覆,据江淮藩镇纷纭。立昏主,征歌选舞,党祸起奸臣。良缘难再续,楼头激烈,狱底沉沦。却赖苏翁柳老,解救殷勤。半君逃相走,望烟波谁吊忠魂?桃花扇、斋坛揉碎,我与指迷津。

      (内)妙,妙,只是曲调铿锵,一时不能领会,还求总括数句。(答)待我说来:
      奸阮中外伏长剑,巧柳苏往来牵密线;
      侯公子断除花月缘,张道士归结兴亡案。
      道犹未了,那公子早已登场,列位请看。

    第一出·听稗

      崇祯癸未二月

      【恋芳春】(生儒扮上)孙楚楼边,莫愁湖上,又添几树垂杨。偏是江山胜处,酒卖斜阳,勾引游人醉赏,学金粉南朝模样。暗思想,那些莺颠燕狂,关甚兴亡!

      【鹧鸪天】
      院静厨寒睡起迟,秣陵人老看花时;城连晓雨枯陵树,江带春潮坏殿基。
      伤往事,写新词,客愁乡梦乱如丝。不知烟水西村舍,燕子今年宿傍谁?
      小生姓侯,名方域,表字朝宗,中州归德人也。夷门谱牒,梁苑冠裳。先祖太常,家父司徒,久树东林之帜;选诗云间,征文白下,新登复社之坛。早岁清词,吐出班香宋艳;中年浩气,流成苏海韩潮。人邻耀华之宫,偏宜赋酒;家近洛阳之县,不愿栽花。自去年壬午,南闱下第,便侨寓这莫愁湖畔。烽烟未靖,家信难通,不觉又是仲春时候;你看——碧草粘天,谁是还乡之伴;黄尘匝地,独为避乱之人。(叹介)莫愁,莫愁!教俺怎生不愁也!幸喜社友陈定生、吴次尾,寓在蔡益所书坊,时常往来,颇不寂寞。今日约到冶城道院,同看梅花,须索早去。

      【懒眉】乍暖风烟满江乡,花里行厨携着玉缸;笛声吹乱客中肠,莫过乌衣巷,是别姓人家新画梁。(下)

      (末、小生儒扮上)

      【前腔】王气金陵渐凋伤,鼙鼓旌旗何处忙?怕随梅柳渡春江。(末)小生宜兴陈贞慧是也。(小生)小生贵池吴应箕是也。(末问介)次兄可知流寇消息么?(小生)昨见邸抄,流寇连败官兵,渐逼京师。那宁南侯左良玉,还军襄阳。中原无人,大事已不可问,我辈且看春光。(合)无主春飘荡,风雨梨花摧晓妆。

      (生上相见介)请了,两位社兄,果然早到。
      (小生)岂敢爽约!
      (末)小弟已着人打扫道院,沽酒相待。
      (副净扮家僮忙上)节寒嫌酒冷,花好引人多。禀相公,来迟了,请回罢!
      (末)怎么来迟了?
      (副净)魏府徐公子要请客看花,一座大大道院,早已占满了。
      (生)既是这等,且到秦淮水榭,一访佳丽,倒也有趣!
      (小生)依我说,不必远去,兄可知道泰州柳敬亭,说书最妙,曾见赏于吴桥范大司马、桐城何老相国。闻他在此作寓,何不同往一听,消遣春愁?
      (末)这也好!
      (生怒介)那柳麻子新做了阉儿阮胡子的门客,这样人说书,不听也罢了!
      (小生)兄还不知,阮胡子漏网余生,不肯退藏;还在这里蓄养声伎,结纳朝绅。小弟做了一篇留都防乱的揭帖,公讨其罪。那班门客才晓得他是崔魏逆党,不待曲终,拂衣散尽。这柳麻子也在其内,岂不可敬!
      (生惊介)阿呀!竟不知此辈中也有豪杰,该去物色的!
      (同行介)

    第二出·传歌

      癸未二月

      【秋夜月】(小旦倩妆扮鸨妓李贞丽上)深画眉,不把红楼闭;长板桥头垂杨细,丝丝牵惹游人骑。将筝弦紧系,把笙囊巧制。

      梨花似雪草如烟,春在秦淮两岸边;
      一带妆楼临水盖,家家分影照婵娟。
      妾身姓李,表字贞丽,烟花妙部,风月名班;生长旧院之中,迎送长桥之上,铅华未谢,丰韵犹存。养成一个假女,温柔纤小,才陪玳瑁之筵;宛转娇羞,未入芙蓉之帐。这里有位罢职县令,叫做杨龙友,乃凤阳督抚马士英的妹夫,原做光禄阮大铖的盟弟,常到院中夸俺孩儿,要替他招客梳栊。今日春光明媚,敢待好来也。
      (叫介)ㄚ鬟,卷帘扫地,伺候客来。
      (内应介)晓得!
      (末扮杨文骢上)三山景色供图画,六代风流入品题。——下官杨文骢,表字龙友,乙榜县令,罢职闲居。这秦淮名妓李贞丽,是俺旧好,趁此春光,访他闲话。来此已是,不免竟入。
      (入介)贞娘那里?(见介)好呀!你看梅钱已落,柳线才黄,软软浓浓,一院春色,叫俺如何消遣也。
      (小旦)正是。请到小楼焚香煮茗,赏鉴诗篇罢。
      (末)极妙了。(登楼介)帘纹笼架鸟,花影护盆鱼。(看介)这是令爱妆楼,他往那里去了?
      (小旦)晓妆未竟,尚在卧房。
      (末)请他出来。
      (小旦唤介)孩儿出来,杨老爷在此。
      (末看四壁上诗篇介)都是些名公题赠,却也难得。(背手吟哦介)

      【前腔】(旦艳妆上)香梦回,才褪红鸳被。重点檀唇胭脂腻,匆匆挽个抛家髻。这春愁怎替,那新词且记。

      (见介)老爷万福!
      (末)几日不见,益发标致了。这些诗篇赞的不差。(又看惊介)呀呀!张天如、夏彝仲这班大名公,都有题赠,下官也少不的和韵一首。
      (小旦送笔砚介)
      (末把笔久吟介)做他不过,索性藏拙,聊写墨兰数笔,点缀素壁罢。
      (小旦)更妙。
      (末看壁介)这是蓝田叔画的拳石。呀!就写兰于石旁,借他的衬贴也好。(画介)

      【梧桐树】绫纹素壁辉,写出骚人致。嫩叶香苞,雨困烟痕醉。一拳宣石墨花碎,几点苍苔乱染砌。(远看介)也还将就得去;怎比元人潇洒墨兰意,名姬恰好湘兰佩。

      (小旦)真真名笔,替俺妆楼生色多矣。
      (末)见笑。
      (向旦介)请教尊号,就此落款。
      (旦)年幼无号。
      (小旦)就求老爷赏他二字罢。
      (末思介)《左传》云:“兰有国香,人服媚之”,就叫他香君何如。
      (小旦)甚妙!香君过来谢了。
      (旦拜介)多谢老爷。
      (末笑介)连楼名都有了。
      (落款介)崇祯癸未仲春,偶写墨兰于媚香楼,博香君一笑。——贵筑杨文骢。
      (小旦)写画俱佳,可称双绝。多谢了!
      (俱坐介)
      (末)我看香君国色第一,只不知技艺若何?
      (小旦)一向娇养惯了,不曾学习。前日才请一位清客,传他词曲。
      (末)是那个?
      (小旦)就叫甚么苏昆生。
      (末)苏昆生,本姓周,是河南人,寄居无锡。一向相熟的,果然是个名手。
      (问介)传的那套词曲?
      (小旦)就是《玉茗堂四梦》。
      (末)学会多少了?
      (小旦)才将《牡丹亭》学了半本。
      (唤介)孩儿,杨老爷不是外人,取出曲本快快温习。待你师父对过,好上新腔。
      (旦皱眉介)有客在坐,只是学歌怎的。
      (小旦)好傻话,我们门户人家,舞袖歌裙,吃饭庄屯。你不肯学歌,闲着做甚。
      (旦看曲本介)

      【前腔】(小旦)生来粉黛围,跳入莺花队,一串歌喉,是俺金钱地。莫将红豆轻抛弃,学就晓风残月坠;缓拍红牙,夺了宜春翠,门前系住王孙辔。

      (净扁巾、褶子,扮苏昆生上)闲来翠馆调鹦鹉,懒去朱门看牡丹。——在下固始苏昆生是也,自出阮衙,便投妓院,做这美人的教习,不强似做那义子的帮闲么。
      (竟入见介)杨老爷在此,久违了。
      (末)昆老恭喜,收了一个绝代的门生。
      (小旦)苏师父来了,孩儿见礼。
      (旦拜介)
      (净)免劳罢。(问介)昨日学的曲子,可曾记熟了?
      (旦)记熟了。
      (净)趁着杨老爷在坐,随我对来,好求指示。
      (末)正要领教。
      (净、旦对坐唱介)

      〔皂罗袍〕原来奼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井颓垣。良辰美景奈何天,(净)错了错了,美字一板,奈字一板,不可连下去。另来另来!良辰美景奈何天,赏心乐事谁家院。朝飞暮卷,云霞翠轩;雨丝风片,(净)又不是了,丝字是务头,要在嗓子内唱。雨丝风片,烟波画船,锦屏人忒看得这韶光贱。

      (净)妙妙!是的狠了,往下来。

      〔好姐姐〕遍青山啼红了杜鹃,荼縻外烟丝醉软。牡丹虽好,他春归怎占得先。(净)这句略生些,再来一遍。牡丹虽好,他春归怎占得先。闲凝盼,生生燕语明如翦,呖呖莺声溜的圆。

      (净)好好!又完一折了。
      (末对小旦介)可喜令爱聪明的紧,不愁不是一个名妓哩。
      (向净介)昨日会着侯司徒的公子侯朝宗,客囊颇富,又有才名,正在这里物色名姝。昆老知道么?
      (净)他是敝乡世家,果然大才。
      (末)这段姻缘,不可错过的。

      【琐窗寒】破瓜碧玉佳期,唱娇歌,细马骑。缠头掷锦,携手倾杯;催妆艳句,迎婚油壁。配他公子千金体,年年不放阮郎归,买宅桃叶春水。

      (小旦)这样公子肯来梳栊,好的紧了。只求杨老爷极力帮衬,成此好事。
      (末)自然在心的。

      【尾声】(小旦)掌中女好珠难比,学得新莺恰恰啼,春锁重门人未知。如此春光,不可虚度,我们楼下小酌罢。(末)有趣。(同行介)

      (末)苏小帘前花满畦,(小旦)莺酣燕嬾隔春隄;
      (旦)红绡裹下樱桃颗,(净)好待潘车过巷西。

    第三出·哄丁

      癸未三月

      (副净、丑扮二坛户上)
      (副净)俎豆传家铺排户,(丑)祖父。
      (副净)各坛祭器有号簿,(丑)查数。
      (副净)朔望开门点蜡炬,(丑)扫路。
      (副净)跪迎祭早进署,(丑)休误。
      (丑)怎么只说这样没体面的话。
      (副净)你会说,让你说来。
      (丑)四季关粮进户部,(副净)夸富。
      (丑)红墙绿瓦阖家住,(副净)娶妇。
      (丑)干柴只靠一把锯,(副净)偷树。
      (丑)一年到头不吃素,(副净)醃胙。
      (丑)啐!你接得不好,倒底露出脚色来。
      (同笑介)咱们南京国子监铺排户,苦熬六个月,今日又是仲春丁期。太常寺早已送到祭品,待俺摆设起来。
      (排桌介)
      (副净)栗、枣、芡、菱、榛。
      (丑)牛、羊、猪、兔、鹿。
      (副净)、芹、菁、笋、韭。
      (丑)盐、酒、香、帛、烛。
      (副净)一件也不少,仔细看着,不要叫赞礼们偷吃,寻我们的悔气呀。
      (副末扮老赞礼暗上)啐!你坛户不偷就够了,倒赖我们。
      (副净拱介)得罪得罪!我说的是那没体面的相公们,老先生是正人君子,岂有偷嘴之理。
      (副末)闲话少说,天已发亮,是时候了,各处快点香烛。
      (丑)是。(同混下)

      【粉蝶儿】(外冠带执笏,扮祭酒上)松柏笼烟,两阶蜡红初翦。排笙歌,堂上宫悬。捧爵帛,供牲醴,香芹早荐。(末冠带执笏,扮司业上)列班联,敬陪南雍释奠。

      (外)下官南京国子监祭酒是也。
      (末)下官司业是也。今值文庙丁期,礼当释奠。
      (分立介)

      【四园春】(小生衣巾,扮吴应箕上)楹鼓逢逢将曙天,诸生接武杏坛前。(杂扮监生四人上)济济礼乐绕三千,万仞门墙瞻圣贤。(副净满髯冠带,扮阮大铖上)净洗含羞面,混入几筵边。

      (小生)小生吴应箕,约同杨维斗、刘伯宗、沈昆铜、沈眉生众社兄,同来与祭。
      (杂四人)次尾社兄到的久了,大家依次排起班来。
      (副净掩面介)下官阮大铖,闲住南京,来观盛典。(立前列介)
      (副末上,唱礼介)排班,班齐。鞠躬,俯伏、兴,俯伏、兴,俯伏、兴,俯伏、兴。
      (众依礼各四拜介)

      【泣颜回】(合)百尺翠巅,仰见宸题金匾,素王端拱,颜曾四座冠冕。迎神乐奏,拜彤墀齐把袍笏展。读诗 不愧胶庠,畏先圣洋洋灵显。

      (拜完立介)
      (唱礼介)焚帛,礼毕。
      (众相见揖介)

      【前腔】(外、末)北面并臣肩,共事春丁荣典;趋跄环佩,鵷班鹭序旋转。(小生等)司笾执豆,鲁诸生尽是瑚琏选。(副净)喜留都、散职逍遥,叹投闲、名流谪贬。

      (外、末下)
      (副净拱介)
      (小生惊看,问介)你是阮胡子,如何也来与祭?唐突先师,玷辱斯文。(喝介)快快出去!
      (副净气介)我乃堂堂进士,表表名家,有何罪过,不容与祭。
      (小生)你的罪过,朝野俱知,蒙面丧心,还敢入庙。难道前日防乱揭帖,不曾说着你病根么!
      (副净)我正为暴白心迹,故来与祭。
      (小生)你的心迹,待我替你说来:

      【千秋岁】魏家干,又是客家干,一处处儿字难免。同气崔田,同气崔田,热兄弟粪争尝,痈同吮。东林里丢飞箭,西厂里牵长线,怎掩旁人眼。(合)笑冰山消化,铁柱翻掀。

      (副净)诸兄不谅苦衷,横加辱骂,那知俺阮圆海原是赵忠毅先生的门人。魏党暴横之时,我丁艰未起,何曾伤害一人,这些话都从何处说起。

      【前腔】飞霜冤,不比黑盆冤,一件件风影敷衍。初识忠贤,初识忠贤,救周魏,把好身名,甘心贬。前辈康对山,为救李空同,曾入刘瑾之门。我前日屈节,也只为着东林诸君子,怎么倒责起我来。春灯谜谁不见,十错认无人辩,个个将咱谴。(指介)恨轻薄新进,也放屁狂言!

      (小生)好骂好骂!
      (众)你这等人,敢在文庙之中公然骂人,真是反了。
      (副末亦喊介)反了反了!让我老赞礼,打这个奸党。(打介)
      (小生)掌他的嘴,挦他的毛。
      (众乱采须,指骂介)

      【越恁好】阉儿珰子,阉儿珰子,那许你拜文宣。辱人贱行,玷庠序,愧班联。急将吾党鸣鼓传,攻之必远;屏荒服不与同州县,投豺虎只当闲猪犬。

      (副净)好打好打!
      (指副末介)连你这老赞礼,都打起我来了。
      (副末)我这老赞礼,才打你个知和而和的。
      (副净看须介)把胡须都采落了,如何见人,可恼之极。(急跑介)

      【红绣鞋】难当鸡肋拳揎,拳揎。无端臂折腰攧,腰攧。忙躲去,莫流连。(下)(小生)(众)分邪正,辨奸贤,党人逆案铁同坚。

      【尾声】当年势焰掀天转,今日奔逃亦可怜。儒冠打扁,归家应自焚笔砚。

      (小生)今日此举,替东林愤,为南监生光,好不爽快。以后大家努力,莫容此辈再出头来。
      (众)是是!

      (众)堂堂义举圣门前,(小生)黑白须争一着先,
      (众)只恐输赢无定局,(小生)治由人事乱由天。

    第四出·侦戏

      癸未三月

      【双劝酒】(副净扮阮大铖忧容上)前局尽翻,旧人皆散,飘零鬓斑,牢骚歌懒。又遭时流欺谩,怎能得高卧加餐。

      下官阮大铖,别号圆海。词章才子,科第名家;正做着光禄吟,恰合着步兵爱酒。黄金肝胆,指顾中原;白雪声名,驱驰上国。可恨身家念重,势利情多;偶投客魏之门,便入儿孙之列。那时权飞烈焰,用着他当道豺狼;今日势败寒灰,剩了俺枯林鸮鸟。人人唾骂,处处击攻。细想起来,俺阮大铖也是读破万卷之人,什么忠佞贤奸,不能辨别?彼时既无失心之疯,又非汗邪之病,怎的主意一错,竟做了一个魏党?

      (跌足介)才题旧事,愧悔交加。罢了罢了!幸这京城宽广,容的杂人,新在这裤子裆里买了一所大宅,巧盖园亭,精教歌舞,但有当事朝绅,肯来纳交的,不惜物力,加倍趋迎。倘遇正人君子,怜而收之,也还不失为改过之鬼。

      (悄语介)若是天道好还,死灰有复燃之日。我阮胡子呵!也顾不得名节,索性要倒行逆施了。这都不在话下。昨日文庙丁祭,受了复社少年一场痛辱,虽是他们孟浪,也是我自己多事。但不知有何法儿,可以结识这般轻薄。(搔首寻思介)

      【步步娇】小子翩翩皆狂简,结党欺名宦,风波动几番。挦落吟须,捶折书腕。无计雪深怨,叫俺闭户空羞赧。

      (丑扮家人持帖上)地僻疏冠盖,门深隔燕莺。禀老爷,有帖借戏。
      (副净看帖介)通家教弟陈贞慧拜。
      (惊介)呵呀!这是宜兴陈定生,声名赫赫,是个了不得的公子,他怎肯向我借戏?
      (问介)那来人如何说来?
      (丑)来人说,还有两位公子,叫什么方密之、冒辟疆,都在鸡鸣埭上吃酒,要看老爷新编的《燕子笺》,特来相借。
      (副净吩咐介)速速上楼,发出那一副上好行头;吩咐班里人梳头洗脸,随箱快走。你也拿帖跟去,俱要仔细着。
      (丑应下)
      (杂抬箱,众戏子绕场下)
      (副净唤丑介)转来。
      (悄语介)你到他席上,听他看戏之时,议论什么,速来报我。
      (丑)是。(下)
      (副净笑介)哈哈!竟不知他们目中还有下官,有趣有趣!且坐书斋,静听回话。(虚下)

      (末巾服扮杨文骢上)周郎扇底听新曲,米老船中访故人。下官杨文骢,与圆海笔砚至交,彼之曲词,我之书画,两家绝技,一代传人。今日无事,来听他燕子新词,不免竟入。(进介)这是石巢园,你看山石花木,位置不俗,一定是华亭张南垣的手笔了。(指介)

      【风入松】林疏落石斑斓,收入倪黄画眼。(仰看,读介) “咏怀堂,孟津王铎书”。(赞介)写的有力量。(下看介)一片红毹铺地,此乃顾曲之所。草堂图里乌巾岸,好指点银筝红板。(指介)那边是百花深处了,为甚的萧条闭关,敢是新词改,旧稿删。

      (立听介)隐隐有吟哦之声,圆老在内读书。(呼介)圆兄,略歇一歇,性命要紧呀!
      (副净出见,大笑介)我道是谁,原来是龙友。请坐,请坐!
      (坐介)
      (末)如此春光,为何闭户?
      (副净)只因传奇四种,目下发刻;恐有错字,在此对阅。
      (末)正是,闻得《燕子笺》已授梨园,特来领略。
      (副净)恰好今日全班不在。
      (末)那里去了?
      (副净)有几位公子借去游山。
      (末)且把钞本赐教,权当《汉书》下酒罢。
      (副净唤介)叫家僮安排酒酌,我要和杨老爷在此小饮。
      (内)晓得。
      (杂上排酒果介)
      (末、副净同饮,看书介)

      【前腔】(末)新词细写乌丝阑,都是金淘沙拣。簪花美女心情慢,又逗出烟慵懒。看到此处,令人一往情深。这燕子啣春未残,怕的杨花白,人鬓斑。

      (副净)芜词俚曲,见笑大方。
      (让介)请干一杯。
      (同饮介)
      (丑急上)传将随口话,报与有心人。禀老爷,小人到鸡鸣埭上,看着酒斟十巡,戏演三折,忙来回话。
      (副净)那公子们怎么样来?
      (丑)那公子们看老爷新戏,大加称赞。

      【急三枪】点头听,击节赏,停杯看。(副净喜介)妙妙!他竟知道赏鉴哩。(问介)可曾说些什么?(丑)他说真才子,笔不凡。(副净惊介)阿呀呀!这样倾倒,却也难得。(问介)再说什么来?(丑)论文采,天仙吏,谪人间。好教执牛耳,主骚坛。

      (副净佯恐介)太过誉了,叫我难当,越往后看,还不知怎么样哩。
      (吩咐介)再去打听,速来回话。
      (丑急下)
      (副净大笑介)不料这班公子,倒是知己。
      (让介)请干一杯。

      【风入松】俺呵!南朝看足古江山,翻阅风流旧案,花楼榭灯窗晚,呕吐了心血无限。每日价琴对墙弹,知音赏,这一番。

      (末)请问借戏的是那班公子?
      (副净)宜兴陈定生、桐城方密之、如皋冒辟疆,都是了不得学问,他竟服了小弟。
      (末)他们是不轻许可人的,这本《燕子笺》词曲原好,有什么说处。
      (丑急上)去如走兔,来似飞乌。禀老爷,小的又到鸡鸣埭,看着戏演半本,酒席将完,忙来回话。
      (副净)那公子又讲些什么?
      (丑)他说老爷呵——

      【急三枪】是南国秀,东林彦,玉堂班。(副净佯惊介)句句是赞俺,益发惶恐。(问介)还说些什么?(丑)他说为何投崔魏,自摧残。(副净皱眉,拍案恼介)只有这点点不才,如今也不必说了。(问介)还讲些什么?(丑)话多着哩,小人也不敢说了。(副净)但说无妨。(丑)他说老爷呼亲父,称干子,忝羞颜,也不过仗人势,狗一般。

      (副净怒介)阿呀呀!了不得,竟骂起来了。气死我也!

      【风入松】平章风月有何关,助你看花对盏,新声一部空劳赞。不把俺心情剖辩,偏加些恶谑毒讪,这欺侮受应难。

      (末)请问这是为何骂起?
      (副净)连小弟也不解,前日好好拜庙,受了五个秀才一顿狠打。今日好好借戏,又受这三个公子一顿狠骂。此后若不设个法子,如何出门。(愁介)
      (末)长兄不必吃恼,小弟倒有个法儿,未知肯依否?
      (副净喜介)这等绝妙了,怎肯不依。
      (末)兄可知道,吴次尾是秀才领袖,陈定生是公子班头,两将罢兵,千军解甲矣。
      (副净拍案介)是呀!
      (问介)但不知谁可解劝?
      (末)别个没用,只有河南侯朝宗,与两君文酒至交,言无不听。昨闻侯生闲居无聊,欲寻一秦淮佳丽。小弟已替他物色一人,名唤香君,色艺皆精,料中其意。长兄肯为出梳栊之资,结其欢心,然后托他两处分解,包管一举双擒。
      (副净拍手,笑介)妙妙!好个计策。
      (想介)这侯朝宗原是敝年侄,应该料理的。
      (问介)但不知应用若干。
      (末)妆奁酒席,约费二百余金,也就丰盛了。
      (副净)这不难,就送三百金到尊府,凭君区处便了。
      (末)那消许多。

      (末)白门弱柳许谁攀,(副净)文酒笙歌俱等闲。
      (末)惟有美人称妙计,(副净)凭君买黛画春山。

    第五出·访翠

      癸未三月

      【缑山月】(生丽服上)金粉未消亡,闻得六朝香,满天涯烟草断人肠。怕催花信紧,风风雨雨,误了春光。

      小生侯方域,书剑飘零,归家无日。对三月艳阳之节,住六朝佳丽之场,虽是客况不堪,却也春情难按。昨日会着杨龙友,盛夸李香君妙龄绝色,平康第一。现在苏昆生教他吹歌,也来劝俺梳栊;争奈萧索奚囊,难成好事。今日清明佳节,独坐无聊,不免借步踏青,竟到旧院一访,有何不可。(行介)

      【锦缠道】望平康,凤城东、千门绿杨。一路紫丝韁,引游郎,谁家乳燕双双。(丑扮柳敬亭上)黄莺惊晓梦,白发动春愁。(唤介)侯相公何处闲游?(生回头见介)原来是敬亭,来的好也;俺去城东踏青,正苦无伴哩。(丑)老汉无事,便好奉陪。(同行介)(丑指介)那是秦淮水榭。(生)隔春波,碧烟染窗;倚晴天,红杏窥墙。(丑指介)这是长桥,我们慢慢的走。(生)一带板桥长,闲指点茶寮酒舫。(丑)不觉来到旧院了。(生)听声声卖花忙,穿过了条条深巷。(丑指介)这一条巷里,都是有名姊妹家。(生)果然不同,你看黑漆双门之上,插一枝带露柳娇黄。

      (丑指介)这个高门儿,便是李贞丽家。
      (生)我问你,李香君住在那个门里?
      (丑)香君就是贞丽的女儿。
      (生)妙妙!俺正要访他,恰好到此。
      (丑)待我敲门。(敲介)
      (内问介)那个?
      (丑)常来走动的老柳,陪着贵客来拜。
      (内)贞娘、香姐,都不在家。
      (丑)那里去了?
      (内)在卞姨娘家做盒子会哩。
      (丑)正是,我竟忘了,今日是盛会。
      (生)为何今日做会?
      (丑拍腿介)老腿走乏了,且在这石磴上略歇一歇,从容告你。
      (同坐介)
      (丑)相公不知,这院中名妓,结为手帕姊妹,就像香火兄弟一般,每遇时节,便做盛会。

      【朱奴剔银灯】结罗帕,烟花雁行;逢令节,齐斗新妆。(生)是了,今日清明佳节,故此皆去赴会,但不知怎么叫做盒子会。(丑)赴会之日,各携一副盒儿,都是鲜物异品,有海错、江瑶、玉液浆。(生)会期做些甚么?(丑)大家比较技艺,拨琴阮,笙箫嘹喨。(生)这样有趣,也许子弟入会么?(丑摇手介)不许不许!最怕的是子弟混闹,深深锁住楼门,只许楼下赏鉴。(生)赏鉴中意的如何会面?(丑)若中了意,便把物事抛上楼头,他楼上也便抛下果子来。相当,竟飞来捧觞,密约在芙蓉锦帐。

      (生)既然如此,小生也好走走了。
      (丑)走走何妨。
      (生)只不知卞家住在那厢?
      (丑)住在煖翠楼,离此不远,即便同行。(行介)
      (生)扫墓家家柳,
      (丑)吹饧处处箫。
      (生)莺花三里巷,
      (丑)烟水两条桥。
      (指介)此间便是,相公请进。
      (同入介)

      (末扮杨文骢、净扮苏昆生迎上)
      (末)闲陪簇簇莺花队,
      (净)同望迢迢粉黛围。
      (见介)
      (末)侯世兄怎肯到此,难得难得!
      (生)闻杨兄今日去看阮胡子,不想这里遇着。
      (净)特为侯相公喜事而来。
      (丑)请坐。
      (俱坐)
      (生望介)好个煖翠楼!

      【雁过声】端详,窗明院敞,早来到温柔睡乡。(问介)李香君为何不见?(末)现在楼头。(净指介)你看,楼头奏技了。(内吹笙、笛介,生听介)鸾笙凤管云中响,(内弹琵琶、筝介,生听介)弦悠扬,(内打云锣介,生听介)玉玎珰,一声声乱我柔肠。(内吹箫介)(生听介)翱翔双凤凰。(大叫介)这几声箫,吹的我消魂,小生忍不住要打采了。(取扇坠抛上楼介)海南异品风飘荡,要打着美人心上痒!

      (内将白汗巾包樱桃抛下介)
      (丑)有趣有趣!掷下果子来了。
      (净解汗巾,倾樱桃盘内介)好奇怪,如今竟有樱桃了。
      (生)不知是那个掷来的,若是香君,岂不可喜。
      (末取汗巾看介)看这一条冰绡汗巾,有九分是他了。
      (小旦扮李贞丽捧茶壶,领香君捧花瓶上)
      (小旦)香草偏随蝴蝶扇,美人又下凤凰台。
      (净惊指介)都看天人下界了。
      (丑合掌介)阿弥陀佛。
      (众起介)
      (末拉生介)世兄认认,这是贞丽,这是香君。
      (生见小旦介)小生河南侯朝宗,一向渴慕,今才遂愿。
      (见旦介)果然妙龄绝色,龙老赏鉴,真是法眼。
      (坐介)
      (小旦)虎邱新茶,泡来奉敬。
      (斟茶,众饮介)
      (旦)绿杨红杏,点缀新节。
      (众赞介)有趣有趣!煮茗看花,可称雅集矣。
      (末)如此雅集,不可无酒。
      (小旦)酒已备下,玉京主会,不得下楼奉陪,贱妾代东罢。(唤介)保儿荡酒来!
      (杂提酒上)
      (小旦)何不行个令儿,大家欢饮?
      (丑)敬候主人发挥。
      (小旦)怎敢僭越。
      (净)这是院中旧例。
      (小旦取骰盆介)得罪了。
      (唤介)香君把盏,待我掷色奉敬。
      (众)遵令。
      (小旦宣令介)酒要依次流饮,每一杯干,各献所长,便是酒底。么为樱桃,二为茶,三为柳,四为杏花,五为香扇坠,六为冰绡汗巾。
      (唤介)香君敬侯相公酒。
      (旦斟生饮介)
      (小旦掷色介)是香扇坠。
      (让介)侯相公速干此杯,请说酒底。
      (生告干介)小生做首诗罢。
      (吟介)南国佳人佩,休教袖里藏;随郎团扇影,摇动一身香。
      (末)好诗,好诗!
      (丑)好个香扇坠,只怕摇摆坏了。
      (小旦)该奉杨老爷酒了。
      (旦斟、末饮介)
      (小旦掷介)是冰绡汗巾。
      (末)我也做诗了。
      (小旦)不许雷同。
      (末)也罢,下官做个破承题罢。
      (念介)睹拭汗之物而春色撩人矣。夫汗之沾巾,必由于春之生面也。伊何人之面,而以冰绡拭之;红素相着之际,不亦深可爱也耶?
      (生)绝妙佳章。
      (丑)这样好文彩,还该中两榜才是。
      (旦斟丑酒介)柳师父请酒。
      (小旦掷色介)是茶。
      (丑饮酒介)我道恁薄。
      (小旦笑介)非也,你的酒底是茶。
      (丑)待我说个张三郎吃茶罢。
      (小旦)说书太长,说个笑话更好。
      (丑)就说笑话。

      (说介)
      苏东坡同黄山谷访佛印禅师,东坡送了一把定瓷壶,山谷送了一斤阳羨茶。三人松下品茶,佛印说:“黄秀才茶癖天下闻名,但不知苏胡子的茶量何如;今日何不斗一斗,分个谁大谁小。”
      东坡说:“如何斗来?”
      佛印说:“你问一机锋,叫黄秀才答。他若答不来,吃你一棒,我便记一笔:胡子打了秀才了。你若答不来,也吃黄秀才一棒,我便记一笔:秀才打了胡子了。末后总算,打一下吃一碗。”
      东坡说:“就依你说。”
      东坡先问:“没鼻针如何穿线?”
      山谷答:“把针尖磨去。”
      佛印说:“答的好。”
      山谷问:“没把葫芦怎生拿?”
      东坡答:“抛在水中。”
      佛印说:“答的也不错。”
      东坡又问:“虱在裤中,有见无见?”山谷未及答,东坡持棒就打。山谷正拿壶子斟茶,失手落地,打个粉碎。东坡大叫道:“和尚记着,胡子打了秀才了。”
      佛印笑道:“你听兵梆一声,胡子没打着秀才,秀才倒打了壶子了。”

      (众笑介)
      (丑)众位休笑,秀才利害多着哩。
      (弹壶介)这样硬壶子都打坏,何况软壶子。
      (生)敬老妙人,随口诙谐,都是机锋。
      (小旦)香君,敬你师父。
      (旦斟、净饮介)
      (小旦掷介)是杏花。
      (净唱介) “晚妆楼上杏花残,犹自怯衣单。”
      (旦向小旦介)孩儿敬妈妈酒了。
      (小旦饮干,掷介)是樱桃。
      (净)让我代唱罢。
      (唱介) “樱桃红绽,玉粳白露,半晌恰方言。”
      (丑)昆生该罚了,唱的唇上樱桃,不是盘中樱桃。
      (净)领罚。(自斟,饮介)
      (小旦)香君该自斟自饮了。
      (生)待小生奉敬。
      (生斟、旦饮介)
      (小旦掷介)不消猜,是柳了,香君唱来。
      (旦羞介)
      (小旦)孩儿腼腆,请个代笔相公罢。
      (掷介)三点,是柳师父。
      (净)好好!今日是他当值之日。
      (丑)我老汉姓柳,飘零半世,最怕的是 “柳”字。今日清明佳节,偏把个柳圈儿套住我老狗头。
      (众大笑介)
      (净)算了你的笑话罢。
      (生)酒已有了,大家别过。
      (丑)才子佳人,难得聚会。
      (拉生、旦介)你们一对儿,吃个交心酒何如。
      (旦羞,遮袖下)
      (净)香君面嫩,当面不好讲得;前日所订梳栊之事,相公意下允否?
      (生笑介)秀才中状元,有甚么不肯处。
      (小旦)既蒙不弃,择定吉期,贱妾就要奉攀了。
      (末)这三月十五日,花月良辰,便好成亲。
      (生)只是一件,客囊羞涩,恐难备礼。
      (末)这不须愁,妆奁酒席,待小弟备来。
      (生)怎好相累。
      (末)当得效力。
      (生)多谢了。

      【小桃红】误走到巫峰上,添了些行云想,匆匆忘却仙模样。春宵花月休成谎,良缘到手难推让,准备着身赴高唐。

      (作辞介)
      (小旦)也不再留了。择定十五日,请下清客,邀下姊妹,奏乐迎亲罢。
      (小旦下)
      (丑向净介)阿呀!忘了,忘了,咱两个不得奉陪了。
      (末)为何?
      (净)黄将军泊水西门,也是十五日祭旗,约下我们吃酒的。
      (生)这等怎处?
      (末)还有丁继之、沈公宪、张燕筑,都是大清客,借重他们陪陪罢。

      (净)煖翠楼前粉黛香,(末)六朝风致说平康;
      (丑)踏青归去春犹浅,(生)明日重来花满床。

    第六出·眠香

      癸未三月

      【临江仙】(小旦艳妆上)短短春衫双卷袖,调筝花里迷楼。今朝全把绣帘钩,不教金线柳,遮断木兰舟。

      妾身李贞丽,只因孩儿香君,年及破瓜,梳栊无人,日夜放心不下。幸亏杨龙友,替俺招了一位世家公子,就是前日饮酒的侯朝宗,家道才名,皆称第一。今乃上头吉日,大排筵席,广列笙歌,清客俱到,姊妹全来,好不费事。
      (唤介)保儿那里。
      (杂扮保儿搧扇慢上)席前搀趣话,花里听情声。妈妈唤保儿那处送衾枕么?
      (小旦怒介)啐!今日香姐上头,贵人将到,你还做梦哩。快快卷帘扫地,安排桌椅。
      (杂)是了。
      (小旦指点排席介)

      【一枝花】(末新服上)园桃红似绣,艳覆文君酒;屏开金孔雀,围春昼。涤了金瓯,点着喷香兽。这当垆红袖,谁最温柔,拉与相如消受。

      下官杨文骢,受圆海嘱托,来送梳栊之物。
      (唤介)贞娘那里?
      (小旦见介)多谢作伐,喜筵俱已齐备。
      (问介)怎么官人还不见到?
      (末)想必就来。
      (笑介)下官备有箱笼数件,为香君助妆,教人搬来。
      (杂抬箱笼、首饰、衣物上)
      (末吩咐介)抬入洞房,铺陈齐整着!
      (杂应下)
      (小旦喜谢介)如何这般破费,多谢老爷!
      (末袖出银介)还有备席银三十两,交与厨房;一应酒殽,俱要丰盛。
      (小旦)益发当不起了。
      (唤介)香君快来!
      (旦盛妆上)
      (小旦)杨老爷赏了许多东西,上前拜谢。
      (旦拜谢介)
      (末)些须薄意,何敢当谢,请回,请回。
      (旦即入介)
      (杂急上报介)新官人到门了。
      (生盛服从人上)虽非科第天边客,也是嫦娥月里人。
      (末、小旦迎见介)
      (末)恭喜世兄,得了平康佳丽;小弟无以为敬,草办妆奁,粗陈筵席,聊助一宵之乐。
      (生揖介)过承周旋,何以克当。
      (小旦)请坐,献茶。
      (俱坐)
      (杂捧茶上,饮介)
      (末)一应喜筵,安排齐备了么?
      (小旦)托赖老爷,件件完全。
      (末向生拱介)今日吉席,小弟不敢搀越,竟此告别,明日早来道喜罢。
      (生)同坐何妨。
      (末)不便,不便。(别下)
      (杂)请新官人更衣。
      (生更衣介)
      (小旦)妾身不得奉陪,替官人打扮新妇,撺掇喜酒罢。(别下)
      (副净、外、净扮三清客上)一生花月张三影,五字宫商李二红。
      (副净)在下丁继之。
      (外)在下沈公宪。
      (净)在下张燕筑。
      (副净)今日吃侯公子喜酒,只得早到。
      (净)不知请那几位贤歌来陪俺哩。
      (外)说是旧院几个老在行。
      (净)这等都是我梳栊的了。
      (副净)你有多大家私,梳栊许多。
      (净)各人有帮手,你看今日侯公子,何曾费了分文。
      (外)不要多话,侯公子堂上更衣,大家前去作揖。
      (众与生揖介)
      (众)恭喜,恭喜!
      (生)今日借光。
      (小旦、老旦、丑扮三妓女上)情如芳草连天醉,身似杨花尽日忙。(见介)
      (净)唤的那一部歌妓,都报名来。
      (丑)你是教坊司么,叫俺报名。
      (生笑介)正要请教大号。
      (老旦)贱妾卞玉京。
      (生)果然玉京仙子。
      (小旦)贱妾寇白门。
      (生)果然白门柳色。
      (丑)奴家郑妥娘。
      (生沉吟介)果然妥当不过。
      (净)不妥,不妥!
      (外)怎么不妥?
      (净)好偷汉子。
      (丑)呸!我不偷汉,你如何吃得恁胖。
      (众诨笑介)
      (老旦)官人在此,快请香君出来罢。
      (小旦、丑扶香君上)
      (外)我们做乐迎接。
      (副净、净、外吹打十番介)
      (生、旦见介)
      (丑)俺院中规矩,不兴拜堂,就吃喜酒罢。
      (生、旦上坐)
      (副净、外、净坐左边介)
      (小旦、老旦、丑坐右边介)
      (杂执壶上)
      (左边奉酒,右边吹弹介)

      【梁州序】(生)齐梁词赋,陈隋花柳,日日芳情迤逗。青衫偎倚,今番小杜扬州。寻思描黛,指点吹箫,从此春入手。秀才渴病急须救,偏是斜阳迟下楼,刚饮得一杯酒。

      (右边奉酒,左边吹弹介)

      【前腔】(旦)楼台花颤,帘栊风抖,倚着雄姿英秀。春情无限,金钗肯与梳头。闲花添艳,野草生香,消得夫人做。今宵灯影纱红透,见惯司空也应羞,破题儿真难就。

      (副净)你看红日啣山,乌鸦选树,快送新人回房罢。
      (外)且不要忙,侯官人当今才子,梳栊了绝代佳人,合欢有酒,岂可定情无诗乎?
      (净)说的有理,待我磨墨拂笺,伺候挥毫。
      (生)不消诗笺,小生带有宫扇一柄,就题赠香君,永为订盟之物罢。
      (丑)妙,妙!我来捧砚。
      (小旦)看你这嘴脸,只好脱靴罢了。
      (老旦)这个砚儿,倒该借重香君。
      (众)是呀!
      (旦捧砚,生书扇介)
      (众念介)夹道朱楼一径斜,王孙初御富平车。青溪尽是辛夷树,不及东桃李花。
      (众)好诗,好诗!香君收了。
      (旦收扇袖中介)
      (丑)俺们不及桃李花罢了,怎的便是辛夷树?
      (净)辛夷树者,枯木逢春也。
      (丑)如今枯木逢春,也曾鲜花着来。
      (杂持诗笺上)杨老爷送诗来了。
      (生接读介)生小倾城是李香,怀中婀娜袖中藏;缘何十二巫峰女,梦里偏来见楚王。
      (生笑介)此老多情,送来一首催妆诗,妙绝,妙绝!
      (净) “怀中婀娜袖中藏”,说的香君一搦身材,竟是个香扇坠儿。
      (丑)他那香扇坠,能值几文,怎比得我这琥珀猫儿坠。
      (众笑介)
      (副净)大家吹弹起来,劝新人多饮几杯。
      (丑)正是带些酒兴,好入洞房。
      (左右吹弹,生、旦交让酒介)

      【节节高】(生、旦)金樽佐酒筹,劝不休,沉沉玉倒黄昏后。私携手,眉黛愁,香肌瘦。春宵一刻天长久,人前怎解芙蓉扣。盼到灯昏玳筵收,宫壶滴尽莲花漏。

      (副净)你听谯楼二鼓,天气太晚,撤了席罢。
      (净)这样好席,不曾吃净就撤去了,岂不可惜。
      (丑)我没吃够哩,众位略等一等儿。
      (老旦)休得胡缠,大家奏乐,送新人入房罢。
      (众起吹打十番,送生、旦介)

      【前腔】(合)笙箫下楼,度清讴,迷离灯火如春昼。天台岫,逢阮刘,真佳偶。重重锦帐香薰透,旁人妒得眉头皱。酒态扶人太风流,贪花福分生来有。

      (杂执灯,生、旦携手下)
      (净)我们都配成对儿,也去睡罢。
      (丑)老张休得妄想,我老妥是要现钱的。
      (净数与十文钱,拉介)
      (丑接钱再数,换低钱,诨下)

      【尾声】(合)秦淮烟月无新旧,脂香粉腻满东流,夜夜春情散不收。

      (副净)江南花发水悠悠,(小旦)人到秦淮解尽愁,
      (外)不管烽烟家万里,(老旦)五更怀里啭歌喉。

    第七出·却奁

      癸未三月

      (杂扮保儿掇马桶上)龟尿龟尿,撒出小龟;鳖血鳖血,变成小鳖。龟尿鳖血,看不分别;鳖血龟尿,说不清白。看不分别,混了亲爹;说不清白,混了亲伯。
      (笑介)胡闹,胡闹!昨日香姐上头,乱了半夜;今日早起,又要刷马桶,倒溺壶,忙个不了。那些孤老、表子,还不知搂到几时哩。
      (刷马桶介)

      【夜行】(末)人宿平康深巷,惊好梦门外花郎。绣户未开,帘钩才响,春阻十层纱帐。

      下官杨文骢,早来与侯兄道喜。你看院门深闭,侍婢无声,想是高眠未起。(唤介)保儿,你到新人窗外,说我早来道喜。
      (杂)昨夜睡迟了,今日未必起来哩。老爷请回,明日再来罢。
      (末笑介)胡说!快快去问。
      (小旦内问介)保儿!来的是那一个?
      (杂)是杨老爷道喜来了。
      (小旦忙上)倚枕春宵短,敲门好事多。
      (见介)多谢老爷,成了孩儿一世姻缘。
      (末)好说。
      (问介)新人起来不曾?
      (小旦)昨晚睡迟,都还未起哩。
      (让坐介)老爷请坐,待我去催他。
      (末)不必,不必。
      (小旦下)

      【步步娇】(末)儿女浓情如酿,美满无他想,黑甜共一乡。可也亏了俺帮衬,珠翠辉煌,罗绮飘荡,件件助新妆,悬出风流榜。

      (小旦上)好笑,好笑!两个在那里交扣丁香,并照菱花,梳洗才完,穿戴未毕。请老爷同到洞房,唤他出来,好饮扶头卯酒。
      (末)惊却好梦,得罪不浅。
      (同下)
      (生、旦艳妆上)

      【沉醉东风】(生、旦)这云情接着雨况,刚搔了心窝奇痒,谁搅起睡鸳鸯。被翻红浪,喜匆匆满怀欢畅。枕上余香,帕上余香,消魂滋味,才从梦里尝。

      (末、小旦上)
      (末)果然起来了,恭喜,恭喜!(一揖,坐介)
      (末)昨晚催妆拙句,可还说的入情么。
      (生揖介)多谢!
      (笑介)妙是妙极了,只有一件。
      (末)那一件?
      (生)香君虽小,还该藏之金屋。(看袖介)小生衫袖,如何着得下?
      (俱笑介)
      (末)夜来定情,必有佳作。
      (生)草草塞责,不敢请教。
      (末)在那里?
      (旦)诗在扇头。(向袖中取出扇介)
      (末接看介)是一柄白纱宫扇。(嗅介)香的有趣。(吟诗介)妙,妙!只有香君不愧此诗。(付旦介)还收好了。
      (旦收扇介)

      【园林好】(末)正芬芳桃香李香,都题在宫纱扇上;怕遇着狂风吹荡,须紧紧袖中藏,须紧紧袖中藏。

      (末看旦介)你看香君上头之后,更觉艳丽了。
      (向生介)世兄有福,消此尤物。
      (生)香君天姿国色,今日插了几朵珠翠,穿了一套绮罗,十分花貌,又添二分,果然可爱。
      (小旦)这都亏了杨老爷帮衬哩。

      【江儿水】送到缠头锦,百宝箱,珠围翠绕流苏帐,银烛笼纱通宵亮,金杯劝酒合席唱。今日又早早来看,恰似亲生自养,赔了妆奁,又早敲门来望。

      (旦)俺看杨老爷,虽是马督抚至亲,却也拮据作客,为何轻掷金钱,来填烟花之窟?在奴家受之有愧,在老爷施之无名;今日问个明白,以便图报。
      (生)香君问得有理,小弟与杨兄萍水相交,昨日承情太厚,也觉不安。
      (末)既蒙问及,小弟只得实告了。这些妆奁酒席,约费二百余金,皆出怀宁之手。
      (生)那个怀宁?
      (末)曾做过光禄的阮圆海。
      (生)是那皖人阮大铖么?
      (末)正是。
      (生)他为何这样周旋?
      (末)不过欲纳交足下之意。

      【五供养】(末)羡你风流雅望,东洛才名,西汉文章。逢迎随处有,争看坐车郎。秦淮妙处,暂寻个佳人相傍,也要些鸳鸯被、芙蓉妆;你道是谁的,是那南邻大阮,嫁衣全忙。

      (生)阮圆老原是敝年伯,小弟鄙其为人,绝之已久。他今日无故用情,令人不解。
      (末)圆老有一段苦衷,欲见白于足下。
      (生)请教。
      (末)圆老当日曾游赵梦白之门,原是吾辈。后来结交魏党,只为救护东林,不料魏党一败,东林反与之水火。近日复社诸生,倡论攻击,大肆殴辱,岂非操同室之戈乎?圆老故交虽多,因其形迹可疑,亦无人代为分辩。每日向天大哭,说道:“同类相残,伤心惨目,非河南侯君,不能救我。”所以今日谆谆纳交。
      (生)原来如此,俺看圆海情辞迫切,亦觉可怜。就便真是魏党,悔过来归,亦不可绝之太甚,况罪有可原乎。定生、次尾,皆我至交,明日相见,即为分解。
      (末)果然如此,吾党之幸也。
      (旦怒介)官人是何等说话,阮大铖趋附权奸,廉耻丧尽;妇人女子,无不唾骂。他人攻之,官人救之,官人自处于何等也?

      【川拨棹】不思想,把话儿轻易讲。要与他消释灾殃,要与他消释灾殃,也隄防旁人短长。官人之意,不过因他助俺妆奁,便要徇私废公;那知道这几件钗钏衣裙,原放不到我香君眼里。(拔簪脱衣介)脱裙衫,穷不妨;布荆人,名自香。

      (末)阿呀!香君气性,忒也刚烈。
      (小旦)把好好东西,都丢一地,可惜,可惜!(拾介)
      (生)好,好,好!这等见识,我倒不如,真乃侯生畏友也。
      (向末介)老兄休怪,弟非不领教,但恐为女子所笑耳。

      【前腔】(生)平康巷,他能将名节讲;偏是咱学校朝堂,偏是咱学校朝堂,混贤奸不问青黄。那些社友平日重俺侯生者,也只为这点义气;我若依附奸邪,那时群起来攻,自救不暇,焉能救人乎。节和名,非泛常;重和轻,须审详。

      (末)圆老一段好意,也还不可激烈。
      (生)我虽至愚,亦不肯从井救人。
      (末)既然如此,小弟告辞了。
      (生)这些箱笼,原是阮家之物,香君不用,留之无益,还求取去罢。
      (末)正是 “多情反被无情恼,乘兴而来兴尽还。”(下)
      (旦恼介)
      (生看旦介)俺看香君天姿国色,摘了几朵珠翠,脱去一套绮罗,十分容貌,又添十分,更觉可爱。
      (小旦)虽如此说,舍了许多东西,倒底可惜。

      【尾声】金珠到手轻轻放,惯成了娇痴模样,辜负俺辛勤做老娘。

      (生)些须东西,何足挂念,小生照样赔来。(小旦)这等才好。
      (小旦)花钱粉钞费商量,(旦)裙布钗荆也不妨。
      (生)只有湘君能解佩,(旦)风标不学世时妆。

    第八出·闹榭

      癸未五月

      【金鸡叫】(末、小生扮陈贞慧、吴应箕上)(末)贡院秦淮近,赛青衿,剩金零粉。(小生)节闹端阳只一瞬,满眼繁华,王谢少人问。
      
      (末唤小生介)次尾兄,我和你旅邸抑郁,特到奏淮赏节,怎的不见同社一人?
      (小生)想都在灯船之上。
      (指介)这是丁继之水榭,正好登眺。
      (场上搭河房一座,悬灯垂帘)
      (同登介)
      (末唤介)丁继老在家么?
      (杂扮小僮上)榴花红似火,艾叶碧如烟。
      (见介)原来是陈、吴二位相公,我家主人赴灯船会去了。家中备下席,但有客来,随便留坐的。
      (末)这样有趣!
      (小生)可称主人好事矣。
      (末)我们在此雅集,恐有俗子阑入,不免设法拒绝他。
      (唤介)童子取个灯笼来。
      (杂应下,取灯笼上)
      (末写介) “复社会文,闲人免进。”
      (杂挂灯笼介)
      (小生)若同社朋友到此,便该请他入会了。
      (末)正是。
      (杂指介)你听鼓吹之声,灯船早已来了。
      (末、小生凭栏望介)
      (生、旦雅妆同丑扮柳敬亭、净扮苏昆生,吹弹鼓板坐船上)

      【八声甘州】(末)丝竹隐隐,载将来一队乌帽红裙。天然风韵,映着柳陌斜曛。名姝也须名士衬,画舫偏宜画阁邻。(小生)消魂,趁晚凉仙侣同群。

      (末指介)那灯船上,好似侯朝宗。
      (小生)侯朝宗是我们同社,该请入会的。
      (末指介)那个女客便是李香君,也好请他么?
      (小生)李香君不受阮胡子妆奁,竟是复社的朋友,请来何妨。
      (末)这等说来,(指介)那两个吹歌的柳敬亭、苏昆生,不肯做阮胡子门客,都是复社朋友了。请上楼来,更是有趣。
      (小生)待我唤他。
      (唤介)侯社兄,侯社兄!
      (生望见介)那水榭之上,高声唤我的,是陈定生、吴次尾。(拱介)请了。
      (末招手介)这是丁继之水榭,备有酒席,侯兄同香君、敬亭、昆生都上楼来,大家赏节罢。
      (生)最妙了。
      (向丑、净、旦介)我们同上楼去。
      (吹弹上介)

      【排歌】(生、旦)龙舟并,画桨分,葵花蒲叶泛金樽。朱楼密,紫障匀,吹箫打鼓入层云。

      (见介)
      (末)四位到来,果然成了个 “复社文会”了。
      (生)如何是 “复社文会”?
      (小生指灯介)请看。
      (生看灯笼介)不知今日会文,小弟来的恰好。
      (丑) “闲人免进”,我们未免唐突了。
      (小生)你们不肯做阮家门客的,那个不是复社朋友?
      (生)难道香君也是复社朋友么?
      (小生)香君却奁一事,只怕复社朋友还让一筹哩。
      (末)已后竟该称他老社嫂了。
      (旦笑介)岂敢。
      (末唤介)童子把酒来斟,我们赏节。
      (末、小生、生坐一边,丑、净、旦坐一边。饮酒介)

      【八声甘州】(末、小生)相亲,风流俊品,满座上都是语笑春温。(丑、净)梁愁隋恨,凭他燕恼莺嗔。(生、旦)榴花照楼如火喷,暑汗难沾白玉人。(杂报介)灯船来了,灯船来了。(指介)你看人山人海,围着一条烛龙,快快看来!(众起凭栏看介)(扮出灯船,悬五色角灯,大鼓大吹绕场数回下)(丑)你看这般富丽,都是公侯勋卫之家。(又扮灯船悬五色纱灯,打粗十番,绕场数回下)(净)这是些富商大贾,衙门书办,却也闹热。(又扮灯船悬五色纸灯,打细十番,绕场数回下)(末)你看船上吃酒的,都是些翰林部院老先生们。(小生)我辈的施为,倒底有些 “郊寒岛瘦”。(众笑介)(合)纷纭,望金波天汉迷津。

      (生)夜阑更深,灯船过尽了,我们做篇赋,也不负会文之约。
      (末)是,是,但不知做何题目?
      (小生)做一篇哀湘赋,倒有意思的。
      (生)依小弟愚见,不如即景联句,更觉畅怀。
      (末)妙,妙!
      (问介)我三人谁起谁结?
      (生)自然让定生兄起结了。
      (丑问介)三位相公联句消夜,我们三个陪着打盹么?
      (末)也有个借重之处。
      (净)有何使唤?
      (末)俺们每成四韵,饮酒一杯,你们便吹弹一回。
      (生)有趣,有趣!真是文酒笙歌之会。
      (末拱介)小弟竟僭了。
      (吟介)赏节秦淮榭,论心剧孟家。
      (小生)黄开金裹叶,红绽火烧花。
      (生)蒲剑何须试,葵心未肯差。
      (末)辟兵逢彩缕,却鬼得丹砂。
      (末、小生、生饮酒,丑击云锣,净弹月琴,旦吹箫一回介)
      (小生)蜃市楼缥缈,虹桥洞曲斜。
      (生)灯疑羲氏驭,舟是豢龙拿。
      (末)星宿才离海,玻璃更炼娲。
      (小生)光流银汉水,影动赤城霞。
      (照前介)
      (生)玉树难谐拍,渔阳不辨挝。
      (末)龟年喧笛管,中散闹筝琶。
      (小生)系缆千条锦,连窗万眼纱。
      (生)楸枰停斗子,瓷注屡呼茶。
      (照前介)
      (末)焰比焚椒列,声同对垒哗。
      (小生)电争此夜,珠翠賸谁家。
      (生)萤照无人苑,乌啼有树衙。
      (末)凭栏人散后,作赋吊长沙。
      (照前介)
      (众起介)
      (末)有趣,有趣!竟联成一十六韵,明日可以发刻了。
      (小生)我们倡和得许多感慨,他们吹弹出无限凄凉,楼下船中,料无解人也。
      (净向丑介)闲话且休讲,自古道良宵苦短,胜事难逢。我两个一边唱曲,陈、吴二位相公一边劝酒,让他名士、美人,另做一个风流佳会何如。
      (丑)使得,这是我们帮闲本等也。
      (末)我与次兄原有主道,正该少申敬意。
      (小生)就请依次坐来。
      (生、旦正坐,末、小生坐左,丑、净坐右介)
      (生向旦介)承众位雅意,让我两个并坐牙床,又吃一回合卺双杯,倒也有趣。
      (旦微笑介)
      (末、小生劝酒,净、丑唱介)

      【排歌】歌才发,灯未昏,佳人重抖玉精神。诗题壁,酒沾唇,才郎偏会语温存。

      (杂报介)灯船又来了。
      (末)夜已三更,怎的还有灯船?
      (俱起凭栏看介)
      (副净扮阮大铖,坐灯船。杂扮优人,细吹细唱缓缓上)
      (净)这船上像些老白相,大家洗耳,细细领略。
      (副净立船头自语介)我阮大铖买舟载歌,原要早出游赏;只恐遇着轻薄厮闹,故此半夜才来,好恼人也!
      (指介)那丁家河房,尚有灯火。
      (唤介)小厮,看有何人在上?
      (杂上岸看,回报介)灯笼上写着 “复社会文,闲人免进”。
      (副净惊介)了不得,了不得!
      (摇袖介)快歇笙歌,快灭灯火。
      (灭灯、止吹,悄悄撑船下)
      (末)好好一只灯船,为何歇了笙歌,灭了灯火,悄然而去?
      (小生)这也奇怪,快着人看来。
      (丑)不必去看,我老眼虽昏,早已看真了。那个胡子,便是阮圆海。
      (净)我道吹歌那样不同。
      (末怒介)好大胆老奴才,这贡院之前,也许他来游耍么!
      (小生)待我走去,采掉他胡子。(欲下介)
      (生拦介)罢,罢!他既回避,我们也不必为己甚之行。
      (末)侯兄,不知我不己甚,他便己甚了。
      (丑)船已去远,丢开手罢。
      (小生)便益了这胡子!
      (旦)夜色已深,大家散罢。
      (丑)香姐想妈妈了,我们送他回去。
      (末、小生)我二人不回寓,就下榻此间了。
      (生)两兄既不回寓,我们过船的,就此作别罢。请了。
      (末、小生)请了。(先下)
      (生、旦、丑、净下船,杂摇船行介)

      【余文】下楼台,游人尽;小舟留得一家春,只怕花底难敲深夜门。

      (生)月落烟浓路不真,(旦)小楼红处是东邻;
      (丑)秦淮一里盈盈水,(净)夜半春帆送美人。

    第九出·抚兵

      癸未七月

      【点绛唇】(副净、末扮二将官,杂扮四小卒上)旗卷军牙,射潮弩发鲸鲵怕。操弓试马,鼓角斜阳下。

      俺们镇守武昌兵马大元帅宁南侯麾下将士是也。今日点卯日期,元帅升帐,只得在此伺候。
      (吹打开门介)

      【粉蝶儿】(小生戎装,扮左良玉上)七尺昂藏,虎头燕颌如,莽男儿走遍天涯。活骑人,飞食肉,风云叱咤。报国恩,一腔热血挥洒。

      建牙吹角不闻喧,三十登坛众所尊;
      家散万金酬士死,身留一剑答君恩。
      咱家左良玉,表字昆山,家住辽阳,世为都司,只因得罪罢职,补粮昌平。幸遇军门侯恂,拔于走卒,命为战将,不到一年,又拜总兵之官。北讨南征,功加侯伯;强兵劲马,列镇荆襄。
      (作势介)看俺左良玉,自幼习学武艺,能挽五石之弓,善为左右之射;那李自成、张献忠几个毛贼,何难勦灭。只可恨督师无人,机宜错过,熊文灿、杨嗣昌既以偏私而败绩,丁启睿、吕大器又因怠玩而无功。只有俺恩帅侯公,智勇兼全,尽能经理中原;不意奸人忌功,才用即休,叫俺一腔热血,报主无期,好不恨也!
      (顿足介)罢,罢,罢!这湖南、湖北,也还可战可守,且观成败,再定行藏。(坐介)

      (内作众兵喊叫,小生惊问介)辕门之外,何人喧哗?
      (副净、末禀介)禀上元帅,辕门肃静,谁敢喧哗。
      (小生怒介)现在喧哗,怎报没有!
      (副净、末)那是饥兵讨饷,并非喧哗。
      (小生)唗!前自湖南借粮三十,不到一月,难道支完了。
      (副净、末)禀元帅,本镇人马已足三十万了,些须粮草,那够支销。
      (小生拍案介)呵呀!这等却也难处哩。
      (立起,唱介)

      【北石榴花】你看中原豺虎乱如麻,都窥伺龙楼凤阙帝王家;有何人勤王报主,肯把义旗拿。那督师无老将,选士皆娇娃;却教俺自撑达,却教俺自撑达。正腾腾杀气,这军粮又早缺乏。一阵阵拍手喧哗,一阵阵拍手喧哗,百忙中教我如何答话,好一似薨薨白昼闹蜂衙。

      (坐介)
      (内又喊介)
      (小生)你听外边将士,益发鼓噪,好像要反的光景,左右听俺吩咐。
      (立起,唱介)

      【上小楼】您不要错怨咱家,您不要错怨咱家。谁不是天朝犬马,他三百年养士不差,三百年养士不差。都要把良心拍打,为甚么击鼓敲门闹转加,敢则要劫库抢官衙。俺这里望眼巴巴,俺这里望眼巴巴,候江州军粮飞下。

      (坐介)
      (抽令箭掷地介)
      (副净、末拾箭,向内吩咐介)元帅有令,三军听者:目下军饷缺乏,乃人马归附之多,非粮草屯积之少。朝廷深恩,不可不报;将军严令,不可不遵。况江西助饷,指日到辕,各宜静听,勿得喧哗。
      (副净、末回话介)奉元帅军令,俱已晓谕三军了。
      (内又喊叫介)
      (小生)怎么鼓噪之声,渐入辕门,你再去吩咐。
      (立起,唱介)

      【黄龙犯】您且忍枵腹这一宵,盼江西那几艖。俺待要飞檄金陵,俺待要飞檄金陵,告兵曹转达车驾,许咱们迁镇移家,许咱们迁镇移家。就粮东去,安营歇马,驾楼船到燕子矶边耍。

      (副净、末持令箭向内吩咐介)元帅有令,三军听者:粮船一到,即便支发。仍恐转运维艰,枵腹难待;不日撤兵汉口,就食南京;永无缺乏之虞,同享饱腾之乐。各宜静听,勿再喧哗!
      (内欢呼介)好,好,好!大家收拾行装,豫备东去呀。
      (副净、末回生介)禀上元帅,三军闻令,俱各欢呼散去了。
      (小生)事已如此,无可奈何,只得择期移镇,暂慰军心。(想介)且住,未奉明旨,辄自前行,虽圣恩宽大,未必加诛;只恐形迹之间,难免天下之议。事非小可,再作商量。

      【尾声】慰三军没别法,许就粮喧声才罢,谁知俺一片葵倾向日

      (下)
      (内作吹打掩门、四卒下)
      (副净向末)老哥,咱弟兄们商量,天下强兵勇将,让俺武昌。明日顺流东下,料知没人抵当。大家拥着元帅爷,一直抢了南京,就扯起黄旗,往北京进取,有何不可。
      (末摇手介)我们左爷爷忠义之人,这样风话,且不要题。依着我说,还是移家就粮,且吃饱饭为妙。
      (副净)你还不知,一移南京,人心惊慌,就不取北京,这个恶名也免不得了。

      (末)纷纷将士愿移家,(副净)细柳营中起暮笳;
      (末)千古英雄须打筭,(副净)楼船东下一生差。

    第十出·修札

      癸未八月

      (丑扮柳敬亭上)
      老子江湖漫自夸,收今贩古是生涯。
      年来怕作朱门客,闲坐街坊吃冷茶。
      (笑介)在下柳敬亭,自幼无藉,流落江湖,虽则为谈词之辈,却不是饮食之人。
      (拱介)列位看我像个甚的,好像一位阎罗王,掌着这本大帐簿,点了没数的鬼魂名姓;又像一尊弥勒佛,腆着这副大肚皮,装了无限的世态炎凉。鼓板轻敲,便有风雷雨露;舌唇才动,也成月旦春秋。这些含冤的孝子忠臣,少不得还他个扬眉吐气;那班得意的奸雄邪党,免不了加他些人祸天诛;此乃补救之微权,亦是褒讥之妙用。
      (笑介)俺柳麻子信口胡谈,却也燥脾。昨日河南侯公子,送到茶资,约定今日午后来听平话,且把鼓板取出,打个招客的利市。
      (取出鼓板敲唱介)无事消闲扯淡,就中滋味酸甜;古来十万八千年,一霎飞鸿去远。几阵狂风暴雨,各家虎帐龙船,争名夺利片时喧,让他陈抟睡扁。

      (生上)芳草烟中寻粉黛,斜阳影里说英雄。今日来听老柳平话,里面鼓板铿锵,早已有人领教。
      (相见大笑介)看官俱未到,独自在此,说与谁听。
      (丑)这说书是老汉的本业,譬如相公闲坐书斋,弹琴吟诗,都要人听么?
      (生笑介)讲的有理。
      (丑)请问今日要听那一朝故事?
      (生)不拘何朝,你只拣着热闹爽快的说一回罢。
      (丑)相公不知,那热闹局就是冷淡的根芽,爽快事就是牵缠的枝叶;倒不如把些剩水残、孤臣孽子,讲他几句,大家滴些眼泪罢。
      (生叹介)咳!不料敬老你也看到这个田地,真可虑也!
      (末扮杨文骢急上)休教铁锁沉江底,怕有降旗出石头。下官杨文骢,有紧急大事,要寻侯兄计议;一路问来,知在此处,不免竟入。
      (见介)
      (生)来的正好,大家听敬老平话。
      (末急介)目下何等时候,还听平话。
      (生)龙老为何这样惊慌。
      (末)兄还不知么,左良玉领兵东下,要抢南京,且有窥伺北京之意。本兵熊明遇束手无策,故此托弟前来,恳求妙计。
      (生)小弟有何计策。
      (末)久闻尊翁老先生乃宁南之恩帅,若肯发一手谕,必能退却。不知足下主意若何?
      (生)这样好事,怎肯不做;但家父罢政林居,纵肯发书,未必有济。且往返三千里,何以解目前之危?
      (末)吾兄素称豪侠,当此国家大事,岂忍坐视。何不代写一书,且救目前;另日禀明尊翁,料不见责也。
      (生)应急权变,倒也可行;待我回寓起稿,大家商量。
      (末)事不宜迟,即刻发书,还恐无及,那里等的商量。
      (生)既是如此,就此修书便了。(写书介)

      【一封书】老夫愚不揣,劝将军自忖裁,旌旗且慢来,兵出无名道路猜。高帝留都陵树在,谁敢轻将马足躧;乏粮柴,善安排,一片忠心穷莫改。

      (写完,末看介)妙妙!写的激切婉转,有情有理,叫他不好不依,又不敢不依,足见世兄经济。
      (生)虽如此说,还该送与熊大司马,细加改正,方为万妥。
      (末)不必烦扰,待小弟说与他便了。
      (愁介)只是一件,书虽有了,须差一的当家人早寄为妙。
      (生)小弟轻装薄游,只带两个童子,那能下的书来。
      (末)这样密书,岂是生人可以去得。
      (生)这却没法了。
      (丑)不必着忙,让我老柳走一遭何如。
      (末)敬老肯去,妙的狠了;只是一路盘诘,也不是当耍的。
      (丑)不瞒老爷说,我柳麻子本姓曹,虽则身长九尺,却不肯食粟而已。那些随机应变的口头,左冲右挡的膂力,都还有些儿。
      (生)闻得左良玉军门严肃,山人游客,一概不容擅入。你这般老态,如何去的?
      (丑)相公又来激俺了,这是俺说书的熟套子。我老汉要去就行,不去就止,那在乎一激之力。(起问介)

      【北斗鹌鹑】你那里笔下诌文,我这里胸中策。舌战群雄,让俺不才;柳毅传书,何妨下海。丢却俺的痴騃,用着俺的诙谐,悄去明来,万人喝采。

      (末)果然好个本领,只是书中意思,还要你明白解说,才能有济。

      【紫花儿序】(丑)书中意不须细解,何用明白,费俺唇腮。一双空手,也去当差,也会挝乖。凭着俺舌尖儿把他的人马骂开,仍倒回八百里外。(生)你怎的骂他?(丑)则问他防贼自作贼,该也不该。

      (生)好,好,好!比俺的书字还说得明白。
      (末)你快进去收拾行李,俺替你送盘缠来,今务必出城才好。
      (丑)晓得,晓得!(拱手介)不得奉陪了。(竟下)
      (末)竟不知柳敬亭是个有用之才。
      (生)我常夸他是我辈中人,说书乃其余技耳。

      【尾声】一封书信权宜代,仗柳生舌尖口快,阻回那莽元帅万马晨霜,保住这好江城三山暮霭。

      (末)一纸贤于汗马才,(生)荆州无复战船开;
      (末)从来名士夸江左,(生)挥麈今登拜将台。

    第十一出·投辕

      癸未九月

      (净、副净扮二卒上)
      (净)杀贼拾贼囊,救民佔民房,当官领官仓,一兵吃三粮。
      (副净)如今不是这样唱了。
      (净)你唱来!
      (副净)贼凶少弃囊,民逃剩空房,官穷不开仓,千兵无一粮。
      (净)这等说,我们这穷兵当真要饿死了。
      (副净)也差不多哩。
      (净)前日鼓噪之时,元帅着忙,许俺们就粮南京,这几日不见动静,想又变卦了。
      (副净)他变了卦,俺们依旧鼓噪,有何难哉。
      (净)闲话少说,且到辕门点卯,再作商量。正是 “不怕饿杀,谁肯犯法”。
      (俱下)

      【北新水令】(丑扮柳敬亭,背包裹上)
      走出了空林落叶响萧萧,一丛丛芦花红蓼。倒戴着接䍠帽,横跨着湛卢刀,白髯儿飘飘,谁认的诙谐玩世东方老。

      俺柳敬亭冲风冒雨,沿江行来,并不见乱兵抢粮,想是讹传了。且喜已到武昌城外,不免在这草地下打开包裹,换了靴帽,好去投书。(坐地换靴帽介)

      【南步步娇】(副净、净上)晓雨城边饥乌叫,来往荒烟道,军营半里遥。(指介)风卷旌旗,鼓角缥缈,前面是辕门了,大家趱行几步。饿腹好难熬,还点三八卯。

      (丑起拱介)两位将爷,借问一声,那是将军辕门?
      (净向副净私语介)这个老儿是江北语音,不是逃兵,就是流贼。
      (副净)何不收拾起来,诈他几文,且买饭吃。
      (净)妙!
      (副净问介)你寻将军衙门么?
      (丑)正是。
      (净)待我送你去。(丢绳套住丑介)
      (丑)呵呀!怎么拿起我来了?
      (副净)俺们是武昌营专管巡逻的弓兵,不拿你,拿谁呀。
      (丑推二净倒地,指笑介)两个没眼色的子,怪不得饿的东倒西歪的。
      (净)你怎晓得我们捱饿。
      (丑)不为你们捱饿,我为何到此?
      (副净)这等说来,你敢是解粮来的么?
      (丑)不是解粮的,是做甚的。
      (净)啐!我们瞎眼了,快搬行李,送老哥辕门去。
      (副净、净同丑行介)

      【北折桂令】(丑)你看城枕着江水滔滔,鹦鹉洲阔,黄鹤楼高。鸡犬寂寥,人烟惨淡,市井萧条。都只把豺狼喂饱,好江城画破图抛。满耳呼号,鼙鼓声雄,铁马嘶骄。

      (副净指介)这是帅府辕门了。(唤介)老哥在此等候,待我传鼓。(击鼓介)
      (末扮中军官上)封拜惟知元帅大,征诛不让帝王尊。(问介)门外击鼓,有何军情,速速报来。
      (净)适在汛地捉了一个面生可疑之人,口称解粮到此,未知真假,拿赴辕门,听候发落。
      (末问丑介)你称解粮到此,有何公文?
      (丑)没有公文,止有书函。
      (末)这就可疑了。

      【南江儿水】你的北来意费推敲,一封书信无名号,荒唐言语多虚冒,凭空何处军粮到。无端左支右调,看他神情,大抵非逃即盗。

      (丑)此话差矣,若是逃、盗,为何自寻辕门。
      (末)说的也是。既有书函,待我替你传进。
      (丑)这是一封密书,要当面交与元帅的。
      (末)这话益发可疑了。你且外边伺候,待我禀过元帅,传你进见。
      (净、副净、丑俱下)
      (内吹打开门,杂扮军卒六人各执械对立介)
      (小生扮左良玉戎服上)荆襄雄镇大江滨,四海安危七尺身。日日军储劳计画,那能谈笑净烟尘。
      (升坐,吩咐介)昨因饥兵鼓噪,本帅诈他就粮南京;后来细想:兵去就粮,何如粮来就兵。闻得九江助饷,不日就到,今日暂免点卯,各回汛地,静候关粮。
      (末)得令。
      (虚下,即上)奉元帅军令,挂牌免卯,三军各回汛地了。
      (小生)有甚军情,早早报来。
      (末)别无军情,只有差役一名,口称解粮到此,要见元帅。
      (小生喜介)果然粮船到了,可喜,可喜!
      (问介)所赉文书,系何衙门?
      (末)并无文书,止有私书,要当堂投递。
      (小生)这话就奇了,或是流贼细作,亦未可定。
      (吩咐介)左右军牢,小心防备,着他膝行而进。
      (众)是!
      (末唤丑进介)
      (左右交执器械,丑钻入见介)
      (揖介)元帅在上,晚生拜揖了。
      (小生)唗!你是何等样人,敢到此处放肆。
      (丑)晚生一介平民,怎敢放肆。

      【北雁儿落带得胜令】俺是个不出山老渔樵,那晓得王侯大宾客小。看这长枪大剑列门旗,只当深林密树穿荒草。尽着狐狸纵横虎咆哮,这威风何须要。偏吓俺孤身客无门跑,便作个长揖儿不是骄。(拱介)求饶,军中礼原不晓。(笑介)气也么消,有书函将军仔细瞧。

      (小生问介)有谁的书函?
      (丑)归德侯老先生寄来奉候的。
      (小生)侯司徒是俺的恩帅,你如何认得?
      (丑)晚生现在侯府。
      (小生拱介)这等失敬了。
      (问介)书在那里?
      (丑送上书介)
      (小生)吩咐掩门。
      (内吹打掩门,众下)
      (小生)尊客请坐。
      (丑傍坐介)
      (小生看书介)

      【南侥侥令】看他谆谆情意好,不啻教儿曹。这书中文理,一时也看不透彻,无非劝俺镇守边方,不可移兵内地。(叹介)恩帅,恩帅!那知俺左良玉,一片忠心天可告,怎肯背深恩,辱荐保。

      (问丑介)足下尊姓大号?
      (丑)不敢,晚生姓柳,草号敬亭。
      (杂捧茶上)
      (小生)敬亭请茶。
      (丑接茶介)
      (小生)你可知这座武昌城,自经张献忠一番焚掠,十室九空。俺虽镇守在此,缺草乏粮,日日鼓噪,连俺也做不得主了。
      (丑气介)元帅说那里话,自古道 “兵随将转”,再没个将逐兵移的。

      【北收江南】你坐在细柳营,手握着虎龙韬,管千军山可动,令不摇。饥兵鼓噪犯天朝,将军无计,从他去自逍遥。这恶名怎逃,这恶名怎逃。说不起三军权柄帅难操。

      (摔茶钟于地下介)
      (小生怒介)呵呀!这等无礼,竟把茶杯掷地。
      (丑笑介)晚生怎敢无礼,一时说的高兴,顺手摔去了。
      (小生)顺手摔去,难道你的心做不得主么。
      (丑)心若做得主呵,也不叫手下乱动了。
      (小生笑介)敬亭讲的有理。只因兵丁饿的急了,许他就粮内里。亦是无可奈何之一着。
      (丑)晚生远来,也饿急了,元帅竟不问一声儿。
      (小生)我倒忘了,叫左右快摆饭来。
      (丑摩腹介)好饿,好饿!
      (小生催介)可恶奴才,还不快摆!
      (丑起介)等不得了,竟往内里吃去罢。(向内行介)
      (小生怒介)如何进我内里?
      (丑回顾介)饿的急了。
      (小生)饿的急了,就许你进内里么?
      (丑笑介)饿的急了,也不许进内里,元帅竟也晓得哩。
      (小生大笑介)句句讥诮俺的错处,好个舌辩之士。俺这帐下倒少不得你这个人哩。

      【南园林好】俺虽是江湖泛交,认得出滑稽曼老;这胸次包罗不少,能直谏,会旁嘲。

      (丑)那里,那里!只不过游戏江湖,图餔啜耳。
      (小生问介)俺看敬亭,既与缙绅往来,必有绝技,正要请教。
      (丑)晚生自幼失学,有何技艺。偶读几句野史,信口演说,曾蒙吴桥范大司马、桐城何老相国,谬加赏赞,因而得交缙绅,实堪惭愧。

      【北沽美带太平令】俺读些稗官词,寄牢骚,稗官词,寄牢骚,对江山吃一斗苦松醪。小鼓儿颤杖轻敲,寸板儿软手频摇;一字字臣忠子孝,一声声龙吟虎啸;快舌尖钢刀出鞘,响喉咙轰烈炮。呀!似这般冷嘲、热挑,用不着笔抄,墨描。劝英豪,一盘错帐速勾了。

      (小生)说的爽快,竟不知敬亭有此绝技,就留下榻衙斋,早晚领教罢。

      【清江引】从此谈今论古日倾倒,风雨开怀抱。你那苏张舌辩高,我的巧射惊羿、奡,只愁那匝地烟尘何日扫。

      (丑)闲话多时,到底不知元帅向内移兵,有何主见?(小生)耿耿臣心,惟天可表,不须口劝,何用书责。
      (小生)臣心如水照清霄,(丑)咫尺天颜路不遥;
      (小生)要与西南撑半壁,(丑)不须东看海门潮。

    第十二出·辞院

      癸未十月

      【西地锦】(末扮杨文骢冠带上)锦绣东南列郡,英雄割据纷纷;而今还起周郎恨,江水向东奔。

      下官杨文骢,昨奉熊司马之命,托侯兄发书宁南,阻其北上,已遣柳敬亭连夜寄去。还怕投书未稳,一面奏闻朝廷,加他官爵,荫他子侄;又一面知会各处督抚,及在城大小文武,齐集清议堂,公同计议,助他粮饷,这也是不得已调停之法。下官与阮圆海虽罢闲流寓,都有传单,只得早到。

      (副净扮阮大铖冠带上)黑白看成棋里事,须眉扮作戏中人。
      (见介)龙友请了,今日会议军情,既传我们到此,也不可默默无言。
      (末)事体重大,我们废员闲宦,立不得主意,身到就是了。
      (副净)说那里话。

      【啄木儿】朝廷事,须认真,太祖神京今未稳,莫漫愁铁锁船开,只怕有萧墙人引。角声鼓音城楼震,帆扬帜飞江风顺,明取金陵,有人私启门。

      (末)这话未确,且莫轻言。
      (副净)小弟实有所闻,岂可不说。
      (丑扮长班上)处处军情紧,朝朝会议多。禀老爷,淮安漕抚史可法老爷,凤阳督抚马士英老爷俱到了。
      (末、副净出候介)
      (外白须扮史可法,净秃须扮马士英,各冠带上)
      (外)天下军储一线漕,无能空佩吕虔刀。
      (净)长陵抔土关龙脉,愁绝烽烟搔二毛。
      (末、副净见各揖介)
      (外问介)本兵熊老先生为何不到?
      (丑禀介)今日有旨,往江上点兵去了。
      (净)这等又会议不成,如何是好?

      【前腔】(外)黄尘起,王气昏,羽扇难挥建业军;幕府蜡檄星驰,五马渡楼船飞滚。江东应须夷吾镇,清谈怎消南朝恨,少不得努力同捐衰病身。

      (末)老先生不必深忧,左良玉系侯司徒旧卒,昨已发书劝止,料无不从者。
      (外)学生亦闻此举虽出熊司马之意,实皆年兄之功也。
      (副净)这倒不知;只闻左兵之来,实有暗里勾之者。
      (外)是那个?
      (副净)就是敝同年侯恂之子侯方域。
      (外)他也是敝世兄,在复社中铮铮有声,岂肯为此?
      (副净)老公祖不知,他与左良玉相交最密,常有私书往来;若不早除此人,将来必为内应。
      (净)说的有理,何惜一人,致陷满城之命乎?
      (外)这也是莫须有之事,况阮老先生罢闲之人,国家大事也不可乱讲。(别介)请了,正是 “邪人无正论,公议总私情”。(下)
      (副净指恨介,向净介)怎么史道邻就拂衣而去,小弟之言凿凿有据;闻得前日还托柳麻子去下私书的。
      (末)这太屈他了,敬亭之去,小弟所使,写书之时,小弟在傍;倒亏他写的恳切,怎反疑起他来?
      (副净)龙友不知,那书中都有字眼暗号,人那里晓得?
      (净点头介)是呀,这样人该杀的,小弟回去,即着人访拿。(向末介)老妹丈,就此同行罢。
      (末)请舅翁先行一步,小弟随后就来。
      (副净向净介)小弟与令妹丈不啻同胞,常道及老公祖垂念,难得今日会着。小弟有许多心事,要为竟夕之谈。不知可否?
      (净)久荷高雅,正要请教。(同下)
      (末)这是那里说起!侯兄之素行虽未深知,只论写书一事呵——

      【三段子】这冤怎伸,硬叠成曾参杀人;这恨怎吞,强书为陈恒弑君。不免报他一信,叫他趁早躲避。(行介)眠香占花风流阵,今宵正倚薰笼困,那知打散鸳鸯金弹狠。

      来此是李家别院,不免叫门。(敲门介)
      (内吹唱介)
      (净扮苏昆生上)是那个?
      (末)快快开门!
      (净开门见介)原来是杨老爷,天色已晚,还来闲游。
      (末认介)你是苏昆老。(问介)侯兄在那里?
      (净)今日香君学完一套新曲,都在楼上听他演腔。
      (末)快请下楼!
      (净入唤介)
      (小旦、生、旦出介)
      (生)浓情人带酒,寒夜帐笼。——杨兄高兴,也来消夜?
      (末)兄还不知,有天大祸事来寻你了。
      (生)有何祸事,如此相吓?
      (末)今日清议堂议事,阮圆海对着大众,说你与宁南有旧,常通私书,将为内应。那些当事诸公,俱有拿你之意。
      (生惊介)我与阮圆海素无深仇,为何下这毒手。
      (末)想因却奁一事,太激烈了,故此老羞变怒耳。
      (小旦)事不宜迟,趁早高飞远遁,不要连累别人。
      (生)说的有理。(愁介)只是燕尔新婚,如何舍得。
      (旦正色介)官人素以豪杰自命,为何学儿女子态!
      (生)是,是,但不知那里去好?

      【滴溜子】双亲在,双亲在,信音未准;烽烟起,烽烟起,梓桑半损。欲归,归途难问。天涯到处迷,将身怎隐?歧路穷途,天暗地昏!

      (末)不必着慌,小弟倒有个算计。
      (生)请教——
      (末)会议之时,漕抚史可法、凤抚马舍舅俱在坐。舍舅语言甚不相为,全亏史公一力分豁,且说与尊府原有世谊的。
      (生想介)是,是,史道邻是家父门生。
      (末)这等何不随他到淮,再候家信。
      (生)妙,妙!多谢指引了。
      (旦)待奴家收拾行装。(旦束装介)

      【前腔】欢娱事,欢娱事,两心自忖;生离苦,生离苦,且将恨忍,结成眉峰一寸。香沾翠被池,重重束紧。药裹巾箱,都带泪痕。

      (丑上挑行李介)
      (生别旦介)暂此分别,后会不远。
      (旦弹泪介)满地烟尘,重来亦未可必也。

      【哭相思】离合悲欢分一瞬,后会期无凭准。(小旦)怕有巡兵踪迹,快行一步罢。(生)吹散俺西风太紧,停一刻无人肯。

      (生)但不知史漕抚寓在那厢。(净)闻他来京公干,常寓市隐园,待我送官人去。(生)这等多谢。(生、净、丑急下)(小旦)这桩祸事,都从杨老爷起的,也还求杨老爷归结。明日果来拿人,作何计较?(末)贞娘放心,侯郎既去,都与你无干了。

      (末)人生聚散事难论,(旦)酒尽歌终被尚温;
      (小旦)独照花枝眠不稳,(末)来朝风雨俺重门。

    第十三出·哭主

      甲申三月

      (副净扮旗牌官上)
      汉阳烟树隔江滨,影里青山画里人;
      可惜城西佳绝处,朝朝遮断马头尘。
      在下宁南帅府一个旗牌官的便是,俺元帅收复武昌,功封侯爵。昨日又奉新恩,加了太傅之衔;小爷左梦庚,亦挂总兵之印,特差巡按御史黄澍老爷到府宣旨。今日九江督抚袁继咸老爷,又解粮三十,亲来给发。元帅大喜,命俺设宴黄鹤楼,请两位老爷饮酒看江。
      (望介)遥见晴川树底,芳草洲边,万姓欢歌,三军嬉笑,好一段太平景象也。远远喝道之声,元帅将到,不免设起席来。
      (台上挂黄鹤楼匾)
      (副净设席安座介)
      (杂扮军校旗仗鼓吹引导)
      (小生扮左良玉戎装上)

      【声声慢】逐人春色,入眼晴光,连江芳草青青。百尺楼高,吹笛落梅景。领着间小乘,载行厨,带缓衣轻;便笑咱将军好武,也爱儒生。

      ——咱家左良玉,今日设宴黄鹤楼,请袁、黄两公饮酒看江,只得早候。
      (吩咐介)大小军卒楼下伺候。
      (众应下)
      (作登楼介)三春物归胸次,万里风烟到眼中。(望介)你看浩浩洞庭,苍苍梦,控西南之险,当江汉之冲;俺左良玉镇此名邦,好不壮哉!
      (坐呼介)旗牌官何在?
      (副净跪介)有。
      (小生)酒席齐备不曾?
      (副净)齐备多时了。
      (小生)怎么两位老爷还不见到?
      (副净)连请数次,袁老爷正在江岸盘粮,黄老爷又往龙华寺拜客,大约傍晚才来。
      (小生)在此久候,岂不困倦。叫左右速接柳相公上楼,闲谈拨闷。
      (杂跪禀介)柳相公现在楼下。
      (小生)快请。
      (杂请介)
      (丑扮柳敬亭上)气吞云梦泽,声撼岳阳楼。(见介)
      (小生)敬亭为何早来了。
      (丑)晚生知道元帅闷坐,特来奉陪的。
      (小生)这也奇了,你如何晓得。
      (丑)常言 “秀才会课,点灯告坐”。天生文官,再不能爽快的。
      (小生笑介)说的有理。
      (指介)你看天才午转,几时等到点灯也。
      (丑)若不嫌聒噪呵,把昨晚说的 “秦叔宝见姑娘”,再接上一回罢。
      (小生)极妙了。
      (问介)带有鼓板么?
      (丑)自古 “官不离印,货不离身”,老汉管着做甚的。(取出鼓板介)
      (小生)叫左右泡开岕片,安下胡床。咱要纱帽隐囊,清谈消遣哩。
      (杂设床、泡,小生更衣坐,杂搥背搔痒介)

      (丑旁坐敲鼓板说书介)
      大江滚滚浪东流,淘尽兴亡古渡头;
      屈指英雄无半个,从来遗恨是荆州。
      按下新,还提旧话。且说人生最难得的是乱离之后,骨肉重逢。总是地北天南,时移物换,经几番凶荒战斗,怎免得梗泛萍漂。可喜秦叔宝解到罗公帅府,枷锁连身,正在候审;遇着嫡亲姑娘,卷帘下阶,抱头大哭。当时换了新衣,设席款待,一个候死的囚徒,登时上了青天。这叫做 “运去黄金减价,时来顽铁生光”。(拍醒木介)
      (小生掩泪介)咱家也都经过了。
      (丑)再说那罗公问及叔宝的武艺,满心欢喜,特地要夸其本领,即日放炮传操。下了教场,雄兵十万,雁翅排开。罗公独坐当中,一呼百诺,掌着生杀之权。秦叔宝站在旁边,点头赞叹,口里不言,心中暗道:大丈夫定当如此!(拍醒木介)
      (小生作骄态,笑介)俺左良玉也不枉为人一世矣。
      (丑)那罗公眼看叔宝,高声问道:“秦琼,看你身材高大,可曾学些武艺么?”叔宝慌忙跪下,应答如流:“小人会使双锏。”罗公即命家人,将自己用的两条银锏,抬将下来。那两条银锏,共重六十八斤,比叔宝所用铁锏,轻了一半。叔宝是用过重锏的人,接在手中,如同无物。跳下阶来,使尽身法,左轮右舞,恰似玉蟒缠身,银龙护体。玉蟒缠身,万道毫光台下落;银龙护体,一轮月影面前悬。罗公在中军帐里,大声喝采道:“好呀!”那十万雄兵,一齐答应。(作喊介)如同山崩响,十里皆闻。(拍醒木介)

      (小生照镜镊鬓介)俺左良玉立功边塞,万夫不当,也是天下一个好健儿。如今白发渐生,杀贼未尽,好不恨也。
      (副净上)禀元帅爷,两位老爷俱到楼了。
      (丑暗下)
      (小生换冠带、杂撤床排席介)
      (外扮袁继咸,末扮黄澍,冠带喝道上)
      (外)长湖落日气苍茫,黄鹤楼高望故乡。
      (末)吹笛仙人称地主,临风把酒喜洋洋。
      (小生迎揖介)二位老先生俯临敝镇,曷胜光荣;聊设杯酒,同看春江。
      (外、末)久钦威望,喜近节麾,高楼盛设,大快生平。
      (安席坐,斟酒欲饮介)

      净扮塘报人急上)忙将覆地翻天事,报与勤王救主人。禀元帅爷,不好了,不好了!
      (众惊起介)有甚么紧急军情,这等喊叫?
      (净急白介)禀元帅爷:大伙流贼北犯,层层围住神京;三天不见救援兵,暗把城门开禁。放火焚烧宫阙,持刀杀害生灵。(拍地介)可怜圣主好崇祯,(哭说介)缢死煤山树顶。
      (众惊问介)有这等事,是那一日来?
      (净喘介)就是这、这、这三月十九日。
      (众望北叩头,大哭介)
      (小生起,搓手跳哭介)我的圣上呀!我的崇祯主子呀!我的大行皇帝呀!孤臣左良玉,远在边方,不能一旅勤王,罪该万死了。

      【胜如】高皇帝在九京,不管亡家破鼎,那知他圣子神孙,反不如飘蓬断梗。十七年忧国如病,呼不应天灵祖灵,调不来亲兵救兵;白练无情,送君王一命。伤心煞煤山私幸,独殉了社稷苍生,独殉了社稷苍生!

      (众又大哭介)
      (外摇手喊介)且莫举哀,还有大事相商。
      (小生)有何大事?
      (外)既失北京,江山无主,将军若不早建义旗,顷刻乱生,如何安抚。
      (末)正是。(指介)这江汉荆襄,亦是西南半壁,万一失守,恢复无及矣。
      (小生)小弟滥握兵权,实难辞责,也须两公努力,共保边疆。
      (外、末)敢不从事。
      (小生)既然如此,大家换了白衣,对着大行皇帝在天之灵,恸哭拜盟一番。
      (唤介)左右可曾备下縗衣么?
      (副净)一时不能备及,暂借附近民家素衣三领,白布三条。
      (小生)也罢,且穿戴起来。
      (吩咐介)大小三军,亦各随拜。
      (小生、外、末穿衣裹布介)
      (领众齐拜,举哀介)我那先帝呀——

      【前腔】(合)宫车出,庙社倾,破碎中原费整。养文臣帷幄无谋,豢武夫疆场不猛;到今日山残水剩,对大江月明浪明,满楼头呼声哭声。(又哭介)这恨怎平,有皇天作证:从今后戮力奔命,报国仇早复神京,报国仇早复神京。

      (小生)我等拜盟之后,义同兄弟;临侯督师,仲霖监军,我左昆山操兵练,死守边方。倘有太子诸王,中兴定鼎,那时勤王北上,恢复中原,也不负今日一番义举。
      (外、末)领教了。
      (副净禀介)禀元帅,满城喧哗,似有变动之意,快请下楼,安抚民心。
      (俱下楼介)
      (小生)二位要向那里去?
      (外)小弟还回九江。
      (末)小弟要到襄阳。
      (小生)这等且各分手,请了。
      (别介)
      (小生呼介)转来,若有国家要事,还望到此公议。
      (外、末)但寄片纸,无不奔赴。请了。
      (外、末下)
      (小生)呵呀呀!不料今日天翻地覆,吓死俺也!

      飞花送酒不曾擎,片语传来满座惊。
      黄鹤楼中人哭罢,江昏月暗夜三更。

    第十四出·阻奸

      甲申四月

      【绕地游】(生上)飘颻家舍,怎把平安写,哭苍天满喉新血。国仇未雪,乡心难说,把闲情丢开后些。

      小生侯方域,自去冬仓皇避祸,夜投史公,随到淮安漕署,不觉半载。昨因南大司马熊公内召,史公即补其缺,小生又随渡江。亏他重俺才学,待同骨肉。正思移家金陵,不料南北隔绝。目今议立纷纷,尚无定局,好生愁闷。且候史公回衙,一问消息。(暂下)

      【三台令】(外扮史可法忧容,丑扮长班随上)山河今日崩竭,白面谈兵掉舌;弈局事堪嗟,望长安谁家传舍。

      下官史可法,表字道邻,本贯河南,寄籍燕京。自崇祯辛未,叨中进士,便值中原多故,内为曹郎,外作监司,敭历十年,不曾一日安枕。今由淮安漕抚升补南京兵部尚书。那知到任一月,遭此大变;万死无裨,一筹莫展。幸亏长江天险,护此留都。但一月无君,人心皇皇,每日议立议迎,全无成说。今早操兵江上,探得北信,不免请出侯兄,大家快谈。

      (丑)侯爷,有请。
      (生上见介)请问老先生,北信若何?
      (外)今日得一喜信,说北京虽失,圣上无恙,早已航海而南;太子亦间道东奔,未知果否?
      (生)果然如此,苍生之福也。
      (小生扮差役上)朝廷无诏旨,将相有传闻。(到门介)门上有人么?
      (丑问介)那里来的?
      (小生)是凤抚衙门来的,有老爷候札,即讨回书。
      (丑)待我传上去。(入见介)禀老爷,凤抚马老爷差人投书。
      (外拆看,皱眉介)这个马瑶草,又讲甚么迎立之事了。

      【高阳台】清议堂中,三番公会,攒眉仰屋蹴靴;相对长吁,低头不语如呆。堪嗟!军国大事非轻举,俺纵有庙谟难说。这来书谋迎议立,邀功情切。

      (向生介)看他书中意思,属意福王。又说圣上确确缢死煤山,太子奔逃无踪。若果如此,俺纵不依,他也竟自举行了。况且昭穆伦次,立福王亦无大差。罢,罢,罢!答他回书,明日会稿,一同列名便了。
      (生)老先生所言差矣。福王分藩敝乡,晚生知之最详,断断立不得。
      (外)如何立不得?
      (生)他有三大罪,人人俱知。
      (外)那三大罪?
      (生)待晚生数来:

      【前腔】福邸藩王,神宗骄子,母妃郑氏淫邪。当日谋害太子,欲行自立,若无调护良臣,几将神器夺窃。(外)此一罪却也不小。(问介)还有那一罪? (生)骄奢,盈装满载分封去,把内府金钱偷竭。昨日寇逼河南,竟不舍一文助饷;以致国破身亡,满宫财宝,徒饱贼囊。(外)这也算的一大罪。(问介)那第三大罪呢?(生)这一大罪,就是现今世子德昌王,父死贼手,暴尸未葬,竟忍心远避。还乘离乱之时,纳民妻女。这君德全亏尽丧,怎图皇业。

      (外)说的一些不差,果然是三大罪。
      (生)不特此也,还有五不可立。
      (外)怎么又有五不可立?

      【前腔】(生)第一件,车驾存亡,传闻不一,天无二日同协。第二件,圣上果殉社稷,尚有太子监国,为何明弃储君,翻寻枝叶旁牒。第三件,这中兴之主,原不必拘定伦次的。分别,中兴定霸如光武,要访取出群英杰。第四件,怕强藩乘机保立。第五件,又恐小人呵,将拥戴功挟。

      (外)是,是,世兄高见,虑的深远。前日见副使縯祚、礼部周镳,都有此论,但不及这番透彻耳。就烦世兄把这三大罪、五不可立之论,写书回他便了。
      (生)遵命。
      (点烛写书介)
      (副净扮阮大铖,杂扮家僮提灯上)须将奇货归吾手,莫把新功让别人。下官阮大铖,潜往江浦,寻着福王,连夜回来,与马士英倡议迎立。只怕兵部史可法临时掣肘。今日修书相商,还恐不妥,故此昏夜叩门,与他细讲。
      (见小生介)你早来下书,如何还不回去?
      (小生)等候回书,不见发出。(喜介)阮老爷来的正好,替小人催一催。
      (杂)门上大叔那里?
      (丑)是那个?
      (副净见,作足恭介)烦位下通报一声,说裤子裆里阮,求见老爷。
      (丑诨介)裤子裆里软,这可未必。常言 “十个胡子九个骚”,待我摸一摸,果然软不软。
      (副净)休得取笑,快些方便罢。
      (丑)天色已晚,老爷安歇了,怎敢乱传。
      (副净)有要话商议,定求一见的。
      (丑)待我传上去。
      (进禀介)禀老爷,有裤子裆里阮,到门求见。
      (外)是那个姓阮的?
      (生)在裤子裆里住,自然是阮胡子了。
      (外)如此昏夜,他来何干?
      (生)不消说,又是讲迎立之事了。
      (外)去年在清议堂诬害世兄的便是他。这人原是魏党,真正小人,不必理他,叫长班回他罢了。
      (丑出,怒介)我说夜晚了,不便相会,果然惹个没趣。请回罢!
      (副净拍丑肩介)位下是极在行的,怎不晓得。夜晚来会,才说的是极有趣的话哩;那青天白日,都是些扫帐儿。
      (丑)你老说的有理,事成之后,随封都要双分的。
      (副净)不消说,还要加厚些。
      (丑)既是这等,待我再传。
      (进禀介)禀老爷,姓阮的定求一见,要说极有趣的话。
      (外)唗,放屁!国破家亡之时,还有甚么趣话说!快快赶出,闭上宅门。
      (丑)凤抚回书尚未打发哩。
      (生)书已写就,求老先生过目。
      (外读介)

      【前腔】二祖列宗,经营垂创,吾皇辛苦力竭。一旦倾移,谁能重续灭绝。详列:福藩罪案三桩大,五不可、势局当歇。再寻求贤宗雅望,去留先决。

      (外)写的明白,料他也不敢妄动了。
      (吩咐介)就交与凤抚家人,早闭宅门,不许再来啰唣。
      (起介)正是:江上孤臣生白发,(生)灯前旅客罢冰弦。
      (外、生下)
      (丑出呼介)马老爷差人呢?
      (小生)有。
      (丑)领了回书,快快出去,我要闭门哩。
      (小生接书介)还有阮老爷要见,怎么就闭门?
      (副净向丑介)正是,我方才央过求见老爷的,难道忘了。
      (丑佯问介)你是谁呀?
      (副净)我便是裤子裆里阮哪。
      (丑)啐!半夜三更,只管软里硬里,奈何的人不得睡。(推介)好好的去罢。(竟闭门入介)
      (小生)得了回书,我先去了。(下)
      (副净恼介)好可恶也,竟自闭门不纳了。
      (呆介)罢了!俺老阮十年之前,这样气儿也不知受过多少,且自耐他。
      (搓手介)只是当前机会,不可错过。这史可法现掌着本兵之印,如此执拗起来,目下迎立之事,便行不去了,这怎么处?
      (想介)呸!我到呆气了,如今皇帝玉玺且无下落,你那一颗部印有何用处。
      (指介)老史,老史,一盘好肉包掇上门来,你不会吃,反去让了别人,日后不要见怪。正是:

      穷途才解阮生嗟,无主江山信手拿,
      奇货居来随处赠,不知福分在谁家。

    第十五出·迎驾

      甲申四月

      【番卜筭】(净扮马士英冠带上)一旦神京失守,看中原逐鹿交走。捷足争先,拜相与封侯,凭着这拥立功大权归手。

      下官士英,别字瑶草,贵州贵阳卫人也,起家万历己未进士,现任凤阳督抚。幸遇国家多故,正我辈得意之秋。前日发书约会史可法,同迎福王。他回书中有 “三大罪、五不可立”之言。阮大铖走去面商,他又闭门不纳。看来是不肯行的了。但他现握着兵权,一倡此论,那九卿班里,如高弘图、姜曰广、吕大器、张国维等,谁敢竟行。这迎立之事,便有几分不妥了。没奈何,又托阮大铖约会四镇武臣,及勋戚内侍,未知如何,好生焦躁。

      (副净扮阮大铖急上)胸有已成之竹,山无难劈之柴。此是马公书房,不免竟入。
      (净见问介)圆老回来了,大事如何?
      (副净)四镇武臣见了书函,欣然许诺,约定四月念八,全备仪仗,齐赴江浦矣。
      (净)妙,妙!那高黄二刘,如何说来?
      (坐介)

      【催拍】(副净)他说受君恩爵封列侯,镇江淮千里借筹;神京未收,神京未收,似我辈滥功糜饷,建牙堪羞。江浦迎銮,愿领貔貅,扶新主持节复仇。临大事,敢夷犹。

      (净)此外还有何人肯去?
      (副净)还有魏国公徐鸿基,司礼监韩赞周,吏科给事李沾,监察御史朱国昌。
      (净)勋、卫、科、道,都有个把,也就好了。他们都怎么说来?

      【前腔】(副净)他说马中丞当先出头,众公卿谁肯逗留。职名早投,职名早投,大家去上书陈表,拥入皇州。新主中兴,拜舞龙楼,将今日劳苦功酬,迁旧秩,壮新猷。

      (净)果然如此,妙的狠了。只是一件,我是一个外吏,那几个武臣勋卫,也算不得部院卿僚,目下写表如何列名?
      (副净)这有甚么考证,取本缙绅便览来,从头抄写便了。
      (净)虽如此说,万一驾到,没有百官迎接,我们三五个官,如何引进朝去?
      (副净)我看满朝诸公,那个是有定见的。乘舆一到,只怕递职名的还挨挤不上哩。
      (净)是,是!表已写就,只空衔名,取本缙绅来,快快开列。
      (外扮书办取缙绅上)西河沿洪家高头便览在此。(下)
      (副净)待我抄起来。
      (偏头远视介)表上字体,俱要细楷的,目昏难写,这怎么处?
      (想介)有了。
      (腰内取出眼镜戴,抄介) “吏部尚书臣高弘图”。
      (作手颤介)这手又颤起来了,目下等着起身。一时写不出,急杀人也。
      (净)还叫书办写去罢。
      (副净)这姓名里面都有去取,他如何写得。
      (净)你指示明白,自然不错了。(叫介)书办快来。
      (外上)
      (副净照缙绅指点向外介)
      (外下)
      (净)自古道:“中原逐鹿,捷足先得”,我们不可落他人之后。快整衣冠,收拾箱包,今日务要出城。
      (丑扮长班收拾介)
      (副净问介)请问老公祖,小弟怎生打扮?
      (净)迎驾大典,比不得寻常私谒,俱要冠带才是。
      (副净)小弟原是废员,如何冠带?
      (净)正是。
      (想介)没奈何,你且权充个赍表官罢,只是屈尊些儿。
      (副净)说那里话,大丈夫要立功业,何所不可,到这时候还讲刚方么。
      (净笑介)妙,妙,才是个软圆老。
      (副净换差吏服色介)

      【前腔】拚余生寒灰已休,喜今朝涸海更流;金鳌上钩,金鳌上钩,好似太公一钓,享国千秋。牛马风尘,暂屈何忧,刀笔吏丞相根由;人笑骂,我不羞。

      (外上)表已列名,老爷过目。
      (副净看介)果然一些不差,就包裹好了,装入箱中。
      (外包裹装箱内介)
      (副净)下官只得背起来了。
      (外、丑与副净绑箱背上介)
      (净看,笑介)圆老这件功劳却也不小哩。
      (副净正色介)不要取笑,日后画在凌烟阁上,倒有些神气的。
      (丑牵马介)天色将晚,请老爷上马。
      (净吩咐介)这迎驾大事,带不的多人,只你两个跟去罢。
      (副净)便益你们,后日都要议叙的。
      (俱上马,急走绕场介)

      【前腔】(合)趁斜阳南山雨收,控青骢烟驿水邮,金鞭急抽,金鞭急抽,早见浦江气,楚尾吴头。应运英雄,虎赴龙投,恨不的双翅飕飕,银烛下,拜冕旒。

      (净)叫左右早去寻下店房。副净)阿呀!我们做的何事,今日还想安歇,快跑快跑!(加鞭跑介)

      (净)江云山气晚悠悠,(副净)马走平川似水流,
      (净)莫学防风随后到,(副净)涂山明日会诸侯。

    第十六出·设朝

      甲申五月

      【念奴娇】
      (小生扮弘光衮冕,小旦、老旦扮二监引上)
      高皇旧宇,看宫门殿阁,重重初敞。满目飞腾新紫气,倚着钟山千丈。祖德重光,民心合仰,迎俺青天上。云消帘卷,东南烟景雄壮。

      一朵黄捧御床,醒来魂梦自徬徨;
      中兴不用亲征战,才洗尘颜着衮裳。
      寡人乃神宗皇帝之孙,福邸亲王之子,自幼封为德昌郡王。去年贼陷河南,父王殉国,寡人逃避江浦,九死余生;不料北京失守,先帝升遐,南京臣民推俺为监国之主。今乃甲申年五月初一日,早谒孝陵回宫,暂御偏殿,看百官有何章奏。

      (外扮史可法,净扮马士英,末扮黄得功,丑扮刘泽清,文武袍笏上)
      再见冠裳盛,重瞻殿阁高;
      金瓯仍未缺,玉烛又新调。
      我等文武百官,昨日迎銮江浦,今早陪位孝陵;虽投职名,未称朝贺,礼当恭上表文,请登大宝。
      (众前跪上表介)南京吏部尚书臣高弘图等,恭请陛下早正大位,改元听政,以慰臣民之望。恭惟陛下呵——

      【本序】潜龙福邸,望扬扬,貌似神宗,嫡派天潢。久着仁贤声誉重,中外推戴陶唐。瞻仰,牒出金枝,系连花萼,宜承大统诸宗长。臣伏愿登庸御宇,早继高皇。

      (四拜介)
      (小生)寡人外藩衰宗,才德凉薄,俯顺臣民之请,来守高帝之宫。君父含冤,大仇未报,有何面颜,忝然正位。今暂以藩王监国,仍称崇祯十七年,一切政务,照常办理。诸卿勿得谆请,以重寡人之罪。

      【前腔】休强,中原板荡,叹王孙乞食江头,楼止榛莽。回首尘沙何处去,洛下名园花放。盼望,兵燹难消,松楸多恙,鼎湖弓剑无人葬;吾怎忍垂旒正冕,受贺当阳。

      (众跪呼介)万岁,万万岁!真仁君圣主之言,臣等敢不遵旨。但大仇不当迟报,中原不可久失,将相不宜缓设,谨具题本,伏候裁决。
      (上本介)

      【前腔】开朗,中兴气象,见罘罳瑞霭祥云,王业重创。不共天仇,从此后尝胆眠薪休忘。参想,收复中原,调燮黄阁,急须封拜卜忠亮;还缺少百官庶士,乞选才良。

      (小生)览卿题本,汲汲以报仇复国为请,俱见忠悃。至于设立将相,寡人已有成议,众卿听着:

      【前腔】职掌,先设将相,论麒麟画阁功劳,迎立为上。捧表江头,星去拥着乘舆仪仗。寻访,加体黄袍,嵩呼拜舞,百忙难把玺符让。今日里论功叙赏,文武谁当。

      众卿且退,午门候旨。
      (小生、内官随下)
      (外、净、末、丑退班立介)
      (外)若论迎立之功,今日大拜,自然让马老先生了。
      (净)下官风尘外吏,焉能越次而升。若论国家用武之际,史老先生现居本兵,理当大拜。
      (向末、丑介)四镇实有护驾之劳,加封公侯,只在目下。
      (末、丑)皆赖恩帅提拔。

      (老旦扮内监捧旨上)圣旨下:凤阳督抚马士英,倡议迎立,功居第一,即升补内阁大学士,兼兵部尚书,入阁办事。吏部尚书高弘图、礼部尚书姜曰广、兵部尚书史可法,亦皆升补大学士,各兼本衔。高弘图、姜曰广入阁办事,史可法着督师江北。其余部院大小官员,现任者,各加三级;缺员者,将迎驾人员,论功选补。又四镇武臣,靖南伯黄得功、兴平伯高杰、东平伯刘泽清、广昌伯刘良佐,俱进封侯爵,各归汛地。谢恩!

      (众谢恩介)万岁,万万岁!(起介)
      (外向末、丑介)老夫职居本兵,每以不能克复中原为耻,圣上命俺督师江北,正好戮力报效。今与列侯约定,于五月初十日,齐集扬州,共商复仇之事。各须努力,勿得迟延。
      (末、丑)是。
      (外)老夫走马到任去也。正是:重兴东汉逢明主,收复中原任老臣。(别众下)
      (末、丑欲下介)
      (净唤介)将军转来。
      (拉手话介)圣上录咱迎立之功,拜相封侯。我等皆系勋旧大臣,比不得别个。此后内外消息,须要两相照应,千秋富贵,可以常保矣。
      (末、丑)蒙恩携带,得有今日,敢不遵谕。
      (末、丑急下)
      (净笑介)不料今日做了堂堂首相,好快活也。
      (副净扮阮大铖探头瞧介)
      (净欲下介)且住,立国之初,诸事未定,不要叫高、姜二相夺了俺的大权。且慢回家,竟自入阁办事便了。(欲入介)
      (副净悄上作揖介)恭喜老公祖,果然大拜了。
      (净惊问介)你从那里来?
      (副净)晚生在朝房藏着,打听新闻来。
      (净)此系禁地,今日立法之始,你青衣小帽,在此不便,请出去罢。
      (副净)晚生有要紧话说。
      (附耳介)老师相叙迎立之功,获此大位;晚生赍表前往,亦有微劳,如何不见提起?
      (净)方才宣旨,各部院缺员,许将迎驾之人叙功选补矣。
      (副净喜介)好,好!还求老师相荐拔。
      (净)你的事何待谆嘱。(欲入介)
      (副净)事不宜迟,晚生权当班役,跟进内阁,看看机会何如。
      (净)学生初入内阁,未谙机务;你来帮一帮,也不妨事,只要小心着。
      (副净)晓得。(替净拿笏板随行介)

      【赛观音】(净)旧黄扉,新丞相,喜一旦趾高气扬,廿四考中书模样。(副净)莫忘辛勤老陪堂。

      (净)殿阁东偏晓雾黄,(副净)新参知政气昂昂;
      (净)过江同是从龙彦,(副净)也步金阶抱笏囊。

    第十七出·拒媒

      甲申五月

      【燕归梁】(末扮杨文骢冠带上)南朝领略风流尽,新立个妙龄君;清江隔断浊烟尘,兰署里买香薰。

      下官杨文骢,因叙迎驾之功,补了礼部主事。盟兄阮大铖,仍以光禄起用。又有同乡越其杰、田仰等,亦皆补官,同日命下,可称一时之盛。目下漕抚缺人,该推升田仰。适才送到聘金三百,托俺寻一美妓,要带往任所。我想青楼色艺之精,无过香君,不免替他去问。

      (唤介)长班走来。
      (杂扮长班上)胸中一部缙绅,脚下千条衚衕。
      (见介)老爷有何使唤?
      (末)你快请清客丁继之,女客卞玉京,到我书房说话。
      (杂)禀老爷,小人是长班,只认的各位官府,那些串客、表子,没处寻觅。
      (末)听我吩咐:

      【渔灯儿】闹端阳,正纷纭,水阁含春,便有那乌衣子弟伴红裙,难道是织女牵牛天汉津。(杂)就在那秦淮河房么,小人晓得了。(末指介)你望着枣花帘影杏纱纹,那壁厢欸问慇懃。

      (副净扮丁继之,外扮沈公宪,净扮张燕筑上)院里常留老白相,朝中新聘大陪堂。
      (副净)来此是杨老爷私宅,待我叫门。
      (叫介)位下那里?
      (杂出见介)众位何来?
      (副净)老汉是丁继之,同这沈、张两敝友,求见杨老爷;烦位下通报一声。
      (杂喜介)正要去请,来的凑巧,待我通报。(欲入介)
      (老旦扮卞玉京,小旦扮寇白门,丑扮郑妥娘上)紫燕来何早,黄莺到已迟。
      (小旦叫介)三位略等一等,同进去罢。
      (副净)原来是你姊妹们。
      (净)你们来此何干?
      (丑)大家是一样病根,你们怕做师父,我们怕做徒弟的。
      (俱入介)
      (末喜介)如何来的恰好。
      (众)无事不敢轻造,今日特来恳恩,尚容拜见。(俱叩介)
      (末拉起介)请坐,有何见教?
      (副净问介)新补光禄阮老爷是杨老爷至交么?
      (末)正是。
      (副净)闻得新主登极,阮老爷献了四种传奇,圣心大悦,把《燕子笺》钞发总纲,要选我们入内教演,有这话么?
      (末)果然有此盛举。
      (净)不瞒老爷说,我们两片唇,养着八张嘴。这一入内庭,岂不 “灭门绝户了一家儿”?
      (丑)我们也是八张嘴,靠着两片皮哩。
      (末笑介)不必着忙,当差承应,自有一班教坊男女;你们都算名士数里的,谁好拿你。
      (众)只求老爷护庇则个。
      (末)明日开列姓名,送与阮圆海,叫他一概免拿便了。
      (众)多谢老爷。

      【前腔】看一片秣陵春,烟水消魂,借着些笙歌裙屐醉斜曛。若把俺尽数选入呵,从此后江潮暮雨掩柴门,再休想白舫青帘载酒樽。老爷果肯见怜,这功德不小,保秦淮水软山温。

      (末)下官也有一事借重。
      (副净)老爷有何见教?
      (末)舍亲田仰,不日就升漕抚,适才送到聘金三百,托俺寻一小宠。
      (丑)让我去罢。
      (净)你去不得,你去了,这院中便散了板儿了。
      (丑)怎的便散了板儿?
      (净)没人和我打钉了。
      (丑)啐!
      (副净)老爷意中可有一个人儿么?
      (末)人是有一个在这里,只要你去作伐。
      (老旦)是那个?
      (末)便是李家的香君。
      (副净摇头介)这使不得。
      (末)如何使不得?
      (副净)他是侯公子梳栊过的。

      【锦渔灯】现有个秦楼上吹箫旧人,何处去觅封侯柳老三春,留着他燕子楼中昼闭门,怎教学改嫁的卓文君。

      (末)侯公子一时高兴,如今避祸远去,那里还想着香君哩。但去无妨。
      (老旦)香君自侯郎去后,立志守节,不肯下楼,岂有嫁人之理,去也无益。

      【锦上】似一只雁失群,单宿水,独叫云,每里月明楼上度黄昏。洗粉黛,抛扇裙,罢笛管,歇喉唇,竟是长斋绣佛女尼身,怕落了风尘。

      (末)虽如此说,但有强如侯郎的,他自然肯嫁。
      (副净)香君之母,原是老爷厚人,倒是老爷面讲更好。
      (末)你是知道的,侯郎梳栊香君,原是下官作伐。今日觌面,如何讲说,还烦二位走走,自有重谢。
      (净、外)这等我们也去走走。
      (小旦、丑)呸!皮肉行里经纪,只许你们做么,俺也同去。
      (末)不必争闹,待他二位说不来时,你们再去。
      (众)是,是!辞过老爷罢。
      (末)也不远送了。狎客满堂消我闷,嫁衣终日为人忙。(下)
      (副净、老旦)杨老爷免了咱们差事,莫大的恩典哩。
      (外、净)正是。
      (副净)你四位先回,俺要到香君那边,替杨老爷说事去了。
      (丑)赚了钱不可偏背,大家八刀才好。
      (众诨下)
      (副净、老旦同行介)
      (副净)记得侯公子梳栊香君,也是我们帮衬来。

      【锦中拍】想当初华筵盛陈,配才子佳人,排列着花林粉阵,逐趁着筝声笛韵。如今又去帮衬别家,好不赧颜,似邮亭马厮,迎官送宾。(老旦)我们不去何如。(副净)俺若不去呵,又怕他新铮铮春官匣印,硬选入秋宫院门。(老旦)这等如之奈何?(副净)俺自有个两全之法,到那边款语商量,柔情索问,做一个闲蜂蝶花里混。

      (老旦)妙,妙!
      (副净)来此已是,不免竟进。
      (唤介)贞娘出来。
      (旦上)空楼寂寂含愁坐,长日恹恹带病眠。
      (问介)楼下那个?
      (老旦)丁相公来了。
      (旦望介)原来是卞姨娘同丁大爷光降,请上楼来。
      (副净、老旦见介)令堂怎的不见?
      (旦)往盒子会里去了。
      (让介)请坐,献茶。
      (同坐介)
      (老旦)香君闲坐楼窗,和那个顽耍?
      (旦)姨娘不知:

      【锦后拍】俺独自守空楼,望残春,白头吟罢泪沾巾。(老旦)何不招一新婿?(旦)奴家已嫁侯郎,岂肯改志。(副净)我们晓你苦心。今日礼部杨老爷说,有一位大老田仰,肯输三百金,娶你作妾,托俺来问一声。(旦)这题目错认,这题目错认,可知定情诗红丝拴紧,抵过他万两雪花银。(老旦)这事凭你裁酌,你既不肯,另问别家。(旦)卖笑哂,有勾栏艳品。奴是薄福人,不愿入朱门。

      (老旦)既如此说,回他便了。
      (副净)令堂回家,不要见钱眼开。
      (旦)妈妈疼奴,亦不肯相强的。
      (副净)如此甚好,可敬,可敬!
      (起介)别过了。
      (外、净、小旦、丑急上)两处红丝千里系,一条黑路六人忙。
      (净)快去,快去!他二人说成,便偏背我们了。
      (丑)我就不依他,饶他吃到口里,还倒出脏来。(进介)
      (净)香君恭喜了。
      (旦)喜从何来?
      (小旦)双双媒人来你家,还不喜哩。
      (旦)敢也说田仰的事么?
      (净)便是。
      (旦)方才奴已拒绝了。
      (外)杨老爷的好意,如何拒得。

      【北骂玉郎带上小楼】他为你生小绿珠花月身,寻一个金谷绮罗里石季伦。(旦)奴家不图富贵,这话休和我讲。(副净、老旦)我二人在此劝了半日,他决不肯嫁人的。(小旦)他不嫁人,明日拿去学戏,要见个男子的面,也不能够哩。歌残舞罢锁长门,卧氍毹夜夜伤神。(旦)奴便终身守寡,有何难哉,只不嫁人。(丑)难道三百两花银,买不去你这黄毛丫头么?(旦)你要银子,你便嫁他,不要管人家闲事。(丑怒介)好丫头,抢白起姨娘来了,我就死在你家。(撒泼介)小私窠贱根,小私窠贱根,掉巧舌讪谤尊亲。(净发威介)好大胆奴才!杨老爷新做了礼部,连你们官儿都管的着,明日拿去拶掉你指头。管烟花要津,管烟花要津;触恼他风狂雨迅,准备着桃伤柳损。(旦)尽你吓唬,奴的主意已定了。(老旦)看他小小年纪,倒有志气。(副净)吓他不动,走罢,走罢。(丑)我这里撒泼,没个人来拉拉,气死我也。他不嫁人,我扭也扭他下楼。硬推来门外双轮,硬推来门外双轮;兜折宝钏,扯断湘裙。(副净)自古有钱难买不卖货,撒了赖当不的,大家散罢。(外、小旦)我两个原要不来,吃亏老燕、老妥强拉到此,惹了这场没趣。走,走,走!快出门,掩羞面,气忍声吞。(净、丑)我们也走罢,干发虚,没钞分,遗臊撒粪。

      (外、净、小旦、丑俱诨下)(副净、老旦)香君放心,我们回绝杨老爷,再不来缠你便了。(旦拜介)这等多谢二位。(作别介)

      (副净)蜂媒蝶使闹纷纷,(旦)阑入红窗搅梦魂。
      (老旦)一点芳心采不去,(旦)朝朝楼上望夫君。

    第十八出·争位

      甲申五月

      (生上)
      无定输赢似弈棋,书空殷浩欲何为?
      长江不限天南北,击楫中流看誓师。
      小生侯方域,前日替史公修书,一时激烈,有 “三大罪、五不可立”之议。不料福王今已登极,马士英竟入阁办事,把那些迎驾之臣,皆录功补用。史公虽亦入阁,又令督师江北,这分明有外之之意了。史公却全不介意,反以操兵勦贼为喜,如此忠肝义胆,人所难能也。现在开府扬州,命俺参其军事;约定今日齐集四镇,共商防河之计,不免上前一问。
      (作至书房介)管家那里?
      (小生扮书童上)侯爷来了,待我通报。
      (小生请外介)

      【北点绛唇】(外上)持节江皋,龙骧虎啸,忧国事,不顾残躯,双鬓苍白了。

      (见生介)世兄可知今日四镇齐集,共商大事;不日整师誓旅,君父之仇了。
      (生)如此甚妙。只有一件,高杰镇守扬、通,兵骄将傲,那黄、刘三镇,每发不平之恨。今日相见,大费调停,万一兄弟不和,岂不为敌人之利乎。
      (外)所说极是。今日相见,俺自有一番劝慰之言。
      (小生报介)辕门传鼓,说四镇到齐,伺候参谒。
      (生下)

      (外升帐吹打开门,杂排左右仪卫介)
      (副净扮高杰,末扮黄得功,丑扮刘泽清,净扮刘良佐,俱介冑上)只恨燕京无乐毅,谁知江左有夷吾。(入见,禀介)四镇小将,叩谒阁部大元帅。(拜介)
      (外拱手立介)列侯请起。
      (副净等俱排立介)听侯元帅将令。
      (外)本帅以阁部督师,君命隆重,大小将士俱在指挥之下。
      (众)是。
      (外)四镇乃堂堂列侯,不比寻常武弁。(举手介)屈尊侍坐,共议军情。
      (众)岂敢。
      (外)本帅命坐,便如军令一般,不可推辞。
      (众)是。
      (揖介)告坐了。
      (副净首坐,末、丑、净依次坐介)
      (末怒视副净介)

      【混江龙】(外)淮南险要,江河保障势滔滔,一带奇云结阵,满目细柳垂条。铁马嘶风先突塞,犀军放弩早惊潮。说甚么徐、常、沐、邓,比得上绛、灌、萧、曹。同心共把乾坤造,看古来功臣阁丹青图,似今日列侯会剑佩弓刀。

      (末怒介)元帅在上,小将本不该争论。
      (指介)这高杰乃投诚草寇,有何战功,今日公然坐俺三镇之上。
      (副净)我投诚最早,年齿又尊,岂肯居尔等之下。
      (丑)此处是你汛地,我们都是客兵,连一个宾主之礼不晓得,还要统兵。
      (净)他在扬州享受繁华,尊大惯了;今日也该让咱们来享享。
      (副净)你们敢来,我就奉让。
      (末)那个是不敢来的。(起介)两位刘兄同我出来,即刻见个强弱。(怒下)
      (外向副净介)他讲的有理,你还该谦逊才是。
      (副净)小将宁死不在他们之下。
      (外)你这就大错了。

      【油葫芦】四镇堂堂气象豪,倚仗着恢复北朝。看您挨肩雁序,恰似好同胞,为甚的争坐位失了同心好,斗齿牙变了协恭貌。一个眼睁睁同室操戈盾,一个怒沖沖平地起波涛。没见阵上逞威风,早已窝里相争闹,笑中兴封了一伙(指介)小儿曹。

      不料四镇英雄,可笑如此;老夫一天高兴,却早灰冷一半也。没奈何,且出张告示,晓谕三镇,叫他各回汛地,听候调遣。
      (向副净介)你既驻札本境,就在本帅标下做个先锋,各有执掌,他们也不敢来争闹了。
      (副净)多谢元帅。
      (外)待老夫写起告示来。(写介)
      (内呐喊介)
      (副净不辞,出介)
      (末、丑、净持刀上)高杰快快出来!
      (副净出见介)你青天白日,持刀呐喊,竟是反了。
      (末)我们为甚么反,只要杀你这个无礼贼子。
      (副净)你们敢在帅府门前如此放肆,难道不是无礼贼子么?
      (末、丑、净赶杀副净介)
      (副净入辕门叫介)阁部大老爷救命呀,黄、刘三贼杀入帅府来了。
      (末、丑、净门外喊骂介)
      (外惊立介)

      【天下乐】俺只道塞南来把战挑,杀声渐高,却是咱兵自鏖。这时候协力同仇还愁少,怎当的阋墙鼓噪,起了个离间根苗。这才是将难调,北贼易讨。

      (吩咐介)快请侯相公出来。
      (杂向内介)侯爷有请。
      (生急上)晚生已听的明白了。
      (外)借重高才,传俺帅令,安抚乱军。
      (生)如何安抚?
      (外)老夫有告示一纸,快去晓谕他们便了。
      (生)遵命。
      
      (接告示出见介)
      列侯请了!小弟乃本府参谋,奉阁部大元帅之命,晓谕三镇知悉:
      恭逢新主中兴,闯贼未讨,正我辈枕戈待旦、立功报效之时;不宜怀挟小忿,致乱大谋。俟收复中原,太平赐宴,论功叙坐,自有朝仪。目下军容匆遽,凡事权宜,皆当相谅,无失旧好。兴平侯高,原镇扬、通,今即留在本帅标下,委作先锋。靖南侯黄,仍回庐、和。东平侯刘,仍回淮、徐。广昌侯刘,仍回凤、泗。静听调遣,勿得抗违。军法懔然,本帅不能容情也。特谕。
      (末)我们只要杀无礼贼子,怎敢犯元帅军法。
      (生)目今辕门截杀,这就是军法难容的了。
      (丑)既是这等,不要惊着元帅,大家且散。
      (净)明日杀到高杰家里去罢。正是:国仇犹可恕,私恨最难消。(下)
      (生入见介)三镇闻令,暂且散去,明日还要厮杀哩。
      (外)这却怎处?(指副净介)

      【后庭】高将军,你横将仇衅招,为甚的不谦恭,妄自骄;坐了个首席乡三老,惹动他诸侯五路刀。凭仪秦一番舌战巧,也不过息兵半晌饶。费调停,干焦躁;难消释,空懊恼。这情形何待瞧,那事业全去了。

      (副净)元帅不必着急,明日和他见个输赢,把三镇人马并俺一处,随着元帅恢复中原,却亦不难也。
      (外)你说的是那里话。现今流寇北来,将渡黄河,总兵许定国不能阻当,连告急;正要与四镇商议,发兵防河。今日一动争端,偾俺大事,岂不可忧!
      (副净)他三镇也不为别的,只因扬州繁华,要来夺取,俺怎肯让他。
      (外)这话益发可笑了。

      【煞尾】领着一枝兵,和他三家傲,似垒卵泰山压倒。你占住繁华廿四桥,竹西明月夜吹箫;他也想隋堤柳下安营巢,不教你蕃釐观独夸琼少。谁不羨扬州鹤背飘,妒杀你腰缠十万好,怕明日杀声咽断广陵涛。

      罢,罢,罢!老夫已拚一死,更无他法;侯兄长才,只索凭你筹画了。(生)且看局势,再做商量。(外、生下)(吹打掩门,杂俱下)(副净吊场介)俺高杰也是一条好汉,难道坐以待毙不成。明早黄金坝上,点齐人马,排下阵势,等他来时,迎敌便了。正是:

      龙争虎斗逞雄豪,杯酒筵边动剑刀,
      刘项何须成败论,将军头断不降曹。

    第十九出·和战

      甲申五月

      (末、净、丑扮黄得功、刘良佐、刘泽清戎装,杂扮军校执旗帜器械呐喊上)
      (末)兄弟们俱要小心着,闻得高杰点齐人马,在黄金坝上伺候迎敌。我们分作三队,依次而进。
      (净)我带的人马原少,让我挑战,两兄迎敌便了。
      (末)我的田雄不曾来,我作第二队,总叫河洲哥哥压哨罢。
      (丑)就是如此,大家杀向前去。
      (摇旗呐喊急下)
      (副净扮高杰戎装,军校执械随上)大小三军排开阵势,伺候迎敌。
      (杂扮探卒上)报,报,报!三家贼兵摇旗呐喊,将次到营了。
      (净持大刀上)老高快快出马,今日和你争个谁大谁小。
      (副净持枪骂上)你花马刘,是咱家小兄弟,那个怕你!
      (内击鼓,净、副净厮杀介)
      (副净叫介)三军齐上,活捉了这个刘贼。
      (杂上乱战介)
      (净败下)
      (末持双鞭上)我黄闯子的本领你是晓得的,快快磕头,饶你一死。
      (副净)我高老爷不稀罕你这活头,要取你那颗死头的。
      (内击鼓,末、副净厮杀介)
      (副净叫介)三军再来。
      (杂上乱战介)
      (末急介)从来将对将,兵对兵,如何这样混战。倒底是个无礼贼子,今日且输与你。(败下)
      (丑持双刀领众喊上介)高杰,你不要逞强,我刘河洲也带着些人马哩,咱就混战一场,有何不可。
      (副净)我翻天鹞子不怕人的,凭你竖战也可,横战也可。杀,杀,杀!
      (两队领众混战介)
      (生持令箭立高台,小兵持锣敲介)
      (众止杀,仰看介)
      (生摇令箭介)阁部大元帅有令:四镇作反,皆督师之过。请先到帅府,杀了元帅,次到南京,抢了宫阙;不必在此混战,骚害平民。
      (丑)我们并不曾作反,只因高杰无礼,混乱坐次,我们争个明白,日后好参谒元帅。
      (副净)我高杰乃本标先锋,怎敢作反;他们领兵来杀,只得迎敌。
      (生)不奉军令,妄行厮杀,都是反贼。明日奏闻朝廷,你们自去分辩罢。
      (丑)朝廷是我们迎立的,元帅是朝廷差来的,我们违了军令,便是叛了朝廷,如何使得。情愿束身待罪,只求元帅饶恕。
      (生)高将军,你如何说?
      (副净)我高杰是元帅犬马,犯了军法,只听元帅处分。
      (生)既如此说,速传黄、刘二镇,同赴辕门,央求元帅。
      (丑)二镇败走,各回汛地去了。
      (生)你淮、扬两镇,唇齿之邦,又无宿嫌,为何听人指使。快快前去,候元帅发落。
      (众兵下)
      (生下台)
      (丑、副净同行,到介)
      (生)已到辕门了,两位将军在外等候,待俺传进去。(稍迟即出介)元帅有令:四镇擅相争夺,皆当军法从事;但高将军不知礼体,挑嫌起衅,罪有所归,着与三镇服礼。俟解和之日,再行处分。

      【香柳娘】劝将军自思,劝将军自思,祸来难救,负荆早向辕门叩。(副净恼介)我高杰乃元帅标下先锋,元帅不加护庇,倒叫与三镇服礼,可不羞死人也。罢,罢,罢!看来元帅也不能用俺了,不免领兵渡江,另做事业去。这屈辱怎当,这屈辱怎当,渡过大江头,事业从新做。(唤介)三军快来,随俺前去。(众兵上,呐喊摇旗随下)(丑望介)呀,呀,呀!高杰竟要过江了,想江南有他的党与,不日要领来与俺厮闹;俺也早去约会黄、刘二镇,多带人马,到此迎敌。笑力穷远走,笑力穷远走,长江洗羞,防他重来作寇。

      (丑下)
      (生呆介)不料局势如此,叫俺怎生收救。

      【前腔】恨山河半倾,恨山河半倾,怎能重搆;人心瓦解忘恩旧。(南望介)那高杰竟反了。看扬扬渡江,看扬扬渡江,旗帜乱中流,直入南徐口。(北望介)那刘泽清也急忙去,要约会三镇人马,同来迎敌。这烟尘偏有,这烟尘偏有,好叫俺元帅搔头,参谋搓手。

      (行介)且去回覆了阁部,再作计较。正是:
      堂堂开府辖通侯,江北淮南数上游,
      只恐楼船与铁马,一时都羨好扬州。

    第二十出·移防

      甲申六月

      【锦上花】(副净扮高杰领众执械上)策马欲何之?策马欲何之?江锁坚城,弩射雄师。且收兵,且收兵,占住这扬州市。

      俺高杰领兵渡江,要抢苏、杭,不料巡抚郑瑄,操舟架炮,堵住江口,没奈何又回扬州;但不知黄、刘三镇,此时何往。
      (杂扮报卒上)报上将军,黄、刘三镇会齐人马,南来迎敌,前哨已到高邮了。
      (副净)阿呀!不好了!南下不得,北上又不能,好叫俺进退两难。(想介)罢,罢!还到史阁部辕门,央他的老体面,替俺解救罢。(行介)

      【前腔】速去乞恩慈,速去乞恩慈,空忝羞颜,答对何辞。这才是,这才是,自作孽,天教死。

      (内喊介)
      (副净领众走下)

      【捣练子】(外扮史可法从人上)局已变,势难支,踌蹰中夜少眠时。(生上)自叹经纶空满纸。

      (外向生介)世兄,你看高杰不辞而去,三镇又不遵军法;俺本标人马,为数无几,怎能守得住江北。眼看大事已去,奈何,奈何!
      (生)闻得巡抚郑瑄,堵住江口,高杰不能南下,又回扬州来了。
      (外)那三镇如何?
      (生)三镇知他退回,会齐人马,又来迎敌,前哨已到高邮了。
      (外愁介)目前局势更难处矣。

      【玉抱肚】三百年事,是何人掀翻到此;只手儿怎擎青天,却莱兵总仗虚词。(合)烟尘满眼野横尸,只倚扬州兵一枝。

      (丑扮中军官传鼓介)
      (杂问介)门外击鼓,有何军情?
      (丑)将军高杰,领兵到辕,求见元帅。
      (外)他果然来了。传他进来,看他有何话说。
      (外升帐,开门,左右排列介)
      (副净急跑上介)小将高杰,擅离汛地,罪该万死。求元帅开恩饶恕!
      (外)你原是一介乱民,朝廷许你投诚,加封侯爵,不曾薄待了你。为何一言不合,竟自反去;及至渡江不得,又投辕门。忽而作反,忽而投诚,把个作反投诚,当做儿戏,岂不可恨!本该军法从事,姑念你悔罪之速,暂且饶恕。
      (副净叩头起介)
      (外问介)你还有何说?
      (副净又跪介)前日擅离汛地,只为不肯服礼。今三镇知俺回来,又要交战,小将虽强,独力怎支,还望元帅解救。(向生央介)侯先生替俺美言一句。
      (生)你不肯服礼,叫元帅如何处断?
      (外)正是,事到今日,本帅也不能偏护了。

      【前腔】争论坐次,动干戈不知进止。他三家鼎足称雄,你孤军危命如丝。(合前)

      (副净)元帅不肯解救,小将宁可碎首辕门,断不拜他下风。
      (生)你那黄金坝上威风那里去了?
      (副净)那时他没带人马,俺用全军混战,因而取胜。今日三家卷土齐来,小将不得不临事而惧矣。
      (生)小生倒有个妙计,只怕你不肯依从。
      (副净)除了服礼,都依都依。
      (生)目今流贼南下,将渡黄河,许定国不能阻当,连夜告急。元帅正要发兵防河,你何不奉命前往,坐镇开、洛;既解目前之围,又立将来之功。他三镇知你远去,也不能兴无名之师了。将军以为何如?
      (副净低头思介)待我商量。
      (内呐喊介)
      (外)城外杀声震天,是何处兵马?
      (丑报介)黄、刘三镇,领兵到城,要与高将军厮杀哩。
      (副净惧介)这怎么处,只得听元帅调遣了。
      (外)既然肯去,速传军令,晓谕三镇。(拔令箭丢地介)
      (丑拾令箭跪介)
      (外)高杰无礼,本当军法从事,但时值用人之际,又念迎驾之功,暂且饶恕,罚往开、洛防河,将功赎罪,今日已离扬州。三镇各释小嫌,共图大事,速速回汛,听候调遣。
      (丑)得令。(下)
      (外指高杰介)高将军,高将军,只怕你的性气,到处不能相安哩。

      【前腔】黄河难恃,劝将军谋终虑始。那许定国也不是个安静的。须提防后,软刀枪怎斗雄雌。(合前)

      (向生介)防河一事,乃国家要着,我看高将军勇多谋少,倘有疏虞,罪坐老夫。仔细想来,河南原是贵乡,吾兄日图归计,路阻难行,何不随营前往;既遂还乡之愿,又好监军防河,且为桑梓造福,岂非一举而三得乎。
      (生)多谢美意,就此辞过元帅,收拾行装,即刻起程便了。
      (副净)一同告辞罢。
      (拜别介)
      (外向生介)参谋此去,便如老夫亲身防河一般;只恐势局叵测,须要十分小心,老夫专听好音也。正是:人事无常争胜负,天心有定管兴亡。(下)
      (吹打掩门)
      (生、副净出介)
      (副净)侯先生,你听杀声未息,只怕他们前面截杀。
      (生)无妨也,他们知你移防,怒气已消,自然散去的。况且三镇之兵,俱走东路,我们点齐人马,直出北门,从天长、六合,竟奔河南,有何阻当。
      (众兵旗仗伺候介)
      (副净)就此起程。(行介)

      【朝元令】(生)乡园系思,久断平安字;乌栖一枝,郁郁难居此。结伴还乡,白如驶,遂了三年归志。(副净)统着全师,烟城柳驿行参差;莫逞旧雄姿,函关偷度时。(合)扬州倒指,看不见平山萧寺,平山萧寺。

      (副净)落日林梢照大旗,(生)从军北去慰乡思;
      (副净)黄河曲里防秋将,(生)好似英雄末路时。

    闰二十出·闲话

      甲申七月

      (内鸣金擂鼓呐喊介)
      (外扮老官人,白巾麻衣背包裹急上)戎马消何日,乾坤剩此身;白头江上客,红泪自沾巾。(立住大哭介)
      (小生扮山人背行李上)日淡村烟起,江寒雨气来。
      (丑扮贾客背行李上)年年经过路,离乱使人猜。
      (小生见丑介)请了,我们都是上南京的,天色将晚,快些趱行。
      (丑)正是兵荒马乱,江路难行,大家作伴才好。
      (指外介)那个老者为何立住了脚,只顾啼哭?
      (小生问外介)老兄想是走错了路,失迷什么亲人了。
      (外摇手介)不是,不是。俺是从北京下来的,行到河南,遇着高杰兵,受了无限惊恐。刚得逃生,渡过江来,看见满路都是逃生奔命之人,不觉伤心恸哭几声。(掩泪介)
      (小生)原来如此,可怜,可叹!
      (丑)既是北京下来的,俺正要问问近日的消息,何不同宿村店,大家谈谈。
      (外)甚妙,我老腿无力,也要早歇哩。
      (小生指介)这座村店稍有墙壁,就此同宿了罢。
      (让介)请进。
      (同入介)
      (外仰看介)好一架豆棚。
      (小生)大家放下行李,便坐这豆棚之下,促膝闲话也好。
      (同放行李,坐介)
      (副净扮店主人上)村店新泥壁,田家老瓦盆。
      (问介)众位客官,还用晚饭么?
      (众)不消了。
      (小生)烦你买壶来,削瓜剥豆,我与二位解解困乏罢。
      (外向小生介)怎好取扰?
      (丑向外介)四海兄弟,却也无妨;待用完此酒,咱两个再回敬他。
      (副净取酒、菜上)
      (三人对饮介)
      (外问介)方才都是路遇,不曾请教尊姓大号,要到南京有何贵干?
      (小生)在下姓蓝名瑛,字田叔,是西湖画士,特到南京访友的。
      (丑)在下是蔡益所,世代南京书客,才从江浦索债回来的。
      (问外介)老兄是从北京下来的了;敢问高姓大名,有甚急事,这等狼狈?
      (外)不瞒二位说,下官姓张名薇,原是锦衣卫堂官。
      (丑惊介)原来是位老爷,失敬了。
      (小生问介)为何南来?
      (外)三月十九日,流贼攻破北京,崇祯先帝缢死煤山,周皇后也殉难自尽。下官走下城头,领了些本管校尉,寻着尸骸,抬到东华门外,买棺收殓,独自一个戴孝守灵。
      (小生)那旧日的文武百官,那里去了?
      (外)何曾看见一人。那时闯贼搜查朝官,逼索兵饷,将我监禁夹打。我把家财尽数与他,才放我守灵戴孝。别个官儿走的走,藏的藏,或被杀,或下狱,或一身殉难,或阖门死节。
      (小生)有这样忠臣,可敬,可敬。
      (外)还有进朝称贺,做闯贼伪官的哩。
      (丑)有这样狗彘,该杀,该杀。
      (外掩泪介)可怜皇帝、皇后两位梓宫,丢在路旁,竟没人偢睬。
      (小生、丑俱掩泪介)
      (外)直到四月初三日,礼部奉了伪旨,将梓宫抬送皇陵。我执旛送殡,走到昌平州;亏了一个赵吏目,纠合义民,捐钱三百串,掘开田皇妃旧坟,安葬当中。下官就看守陵旁,早晚上香。谁想五月初旬,大兵进关,杀退流贼,安了百姓,替明朝报了大仇;特差工部查宝泉局内铸的崇祯遗钱,发买工料,从新修造享殿碑亭,门墙桥道,与十二陵一般规模。真是亘古希有的事。下官也没等工完,亲手题了神牌,写了墓碑,连夜走来,报与南京臣民知道,所以这般狼狈。
      (小生)难得,难得!若非老先生在京,崇祯先帝竟无守灵之人。
      (丑问介)但不知太子二王,今在何处?
      (外)定、永两王,并无消息;闻太子渡海南来,恐亦为乱兵所害矣。(掩泪介)
      (小生问介)闻得北京发书一封与阁部史可法,责备亡国将相,不去奔丧哭主,又不请兵报仇。史公答了回书,特着左懋第披麻扶杖,前去哭临,老先生可晓得么?
      (外)下官半路相遇,还执手恸哭了一场的。

      (内作大风雷声介)
      (副净掌灯急上)大雨来了,快些进房罢。
      (众起,以袖遮头入房介)好雨,好雨。
      (外)天色已晚,下官该行香了。
      (丑问介)替那个行香?
      (外)大行皇帝未满周年,下官现穿孝服,每早每晚要行香哭拜的。
      (取包裹出香炉、香盒,设几上介,洗手介,望北两拜介,跪上香介)大行皇帝呀,大行皇帝呀!今日七月十五,孤臣张薇,叩头上香了。
      (内作大风雷不止介)
      (外伏地放声大哭介)
      (小生呼丑介)过来,过来,我两个草莽之臣,也该随拜举哀的。
      (小生、丑同跪,陪哭介,哭毕,俱叩头起,又两拜介)
      (小生)老先生远路疲倦,早早安歇了罢。
      (外)正是,各人自便了。
      (各解行李卧倒介)
      (小生)窗外风雨益发不住,明早如何登程?
      (外)老天的阴晴,人也料他不定。
      (丑问介)请问老爷,方才说的那些殉节文武,都有姓名么?
      (外)问他怎的?
      (丑)我小铺中要编成唱本,传示四方,叫万人景仰他哩。
      (外)好,好!下官写有手摺,明日取出奉送罢。
      (丑)多谢!
      (小生)那些投顺闯贼,不忠不义的姓名,也该流传,叫人唾骂。
      (外)都有抄本,一总奉上。
      (丑)更妙。
      (俱作睡熟介)
      (内作众鬼号呼介)
      (外惊听介)奇怪,奇怪!窗外风雨声中,又有哀苦号呼之声,是何物类?
      (杂扮阵亡厉鬼,跳叫上)
      (外隔窗看介)怕人,怕人!都是些没头折足阵亡厉鬼,为何到此?
      (众鬼下)
      (外睡倒介)
      (内作细乐警跸声介)
      (外惊听介)窗外又有人马鼓乐声,待我开门看来。(起看介)
      (杂扮文武冠带骑马,旛幢细乐引导,扮帝后乘舆上)
      (外惊出跪迎介)万岁,万岁,万万岁!孤臣张薇恭迎圣驾。
      (众下)
      (外起呼介)皇帝,皇后,何处巡游,我孤臣张薇不能随驾了。(又拜哭介)
      (小生、丑醒问介)天已发亮,老爷怎的又哭起来,想是该上早香了。
      (外掩泪介)奇事,奇事!方才睡去,听得许多号呼之声,隔窗张看,都是些阵亡厉鬼。
      (小生)是了,昨夜乃中元赦罪之期,想是赴盂兰会的。
      (外)这也没相干,还有奇事哩。
      (丑)还有什么奇事?
      (外)后来又听的人马鼓吹之声,我便开门出看,明明见崇祯先帝同着周皇后乘舆东行,引导的文武官员,都是殉难忠臣;前面奏着细乐,排着仪仗,像个要升天的光景。我伏俯路旁,送驾过去,不觉失声大哭起来。
      (小生)有这等异事。先皇帝、先皇后自然是超升天界的,也还是张老爷一片至诚,故此特特显圣。
      (外)下官今日发一愿心,要到明年七月十五日,在南京胜境,募建水陆道场,修斋追荐,并脱度一切冤魂,二位也肯随喜么?
      (丑)老爷果能做此好事,俺们情愿搭醮。
      (外)好人,好人。到南京时,或买书,或求画,不时要相会的。
      (丑)正是。
      (小生)大家收拾行李作别罢。
      (各背行李下)

      雨洗鸡笼翠,江行趁晓凉;乌啼荒塚树,槐落废宫墙。
      帝子魂何弱,将军气不扬;中原垂老别,恸哭过沙场。

    加二十一出·孤吟

      康熙甲子八月

      【天下乐】(副末毡巾道袍,扮老赞礼上)雨洗秋街不动尘,青山红树满城新;谁家剩有闲金粉,撒与歌楼照镜人?

      老客无家恋,名园杯自劝,
      朝朝贺太平,看演《桃花扇》。
      (内问)老相公又往太平园,看演《桃花扇》么?
      (答)正是。
      (内问)昨日看完上本,演的何如?
      (答)演的快意,演的伤心,无端笑哈哈,不觉泪纷纷。司马迁作史笔,东方朔上场人。只怕世事含糊八九件,人情遮盖两三分。(行唱介)

      【甘州歌】流光箭紧,正柳林蝉噪,荷沼香喷。轻衫凉笠,行到水边人困;西窗乍惊连夜雨,北里重消一枕魂。梧桐院,砧杵村,青苔虫语不堪闻。闲携杖,漫出门,宫槐满路叶纷纷。

      【前腔】鸡皮瘦损,看饱经霜雪,丝鬓如银。伤秋扶病,偏带旅愁客闷;欢场那知还剩我,老境翻嫌多此身。儿孙累,名利奔,一般流水付行云。诸侯怒,丞相嗔,无边衰草对斜曛。

      【前腔换头】望春不见春,想汉宫图画,风飘灰烬。棋枰客散,黑白胜负难分;南朝古寺王谢坟,江上残山花柳阵。人不见,烟已昏,击筑弹铗与谁论。黄尘变,红日滚,一篇诗话易沉沦。

      【前腔换头】难寻吴宫旧舞茵,问开元遗事,白头人尽。亭词客,阁笔几度酸辛;声传皓齿曲未终,泪滴红盘蜡已寸。袍笏样,墨粉痕,一番妆点一番新。文章假,功业诨,逢场只合酒沾唇。

      【余文】老不羞,偏风韵,偷将拄杖拨红裙。那管他扇底桃花解笑人。

      当年真是戏,今日戏如真;
      两度旁观者,天留冷眼人。

      那马士英又早登场,列位请看。(拱下)

    第二十一出·媚座

      甲申十月

      【菊花新】(净冠带扮马士英,外扮长班从人喝道上)调和鼎鼐费心机,别户分门恩济威;钻火燃寒灰,这燮理阴阳非细。

      下官马士英,官居首辅,权握中枢。天子无为,从他闭目拱手;相公养体,尽咱吐气扬眉。那朱紫半朝,只不过呼朋引党;这经纶满腹,也无非报怨施恩。人都说养马成群,滚尘不定;他怎知立君由我,杀人何妨。

      (笑介)这几日太平无事,又且早放红梅,设席万玉园中,会些亲戚故旧,但看他趋奉之多,越显俺尊荣之至。人生行乐耳,须富贵此时。
      (叫介)长班,今日下的是那几位请帖?
      (外)都是老爷同乡。有兵部主事杨文骢,佥都御史越其杰,新推漕抚田仰,光禄寺卿阮大铖,这几位老爷。
      (净疑介)那阮大铖不是同乡呀。
      (外)他常对人说是老爷至亲。
      (净笑介)相与不同,也算的个至亲了。
      (吩咐介)今日不是外客,就在这梅花书屋设席罢。
      (外)是!
      (净)天已过午,快去请客。
      (外)不用去请,俱在门房候着哩。只传他一声,便齐齐进来了。
      (传介)老爷有请!
      (末、副净忙上)阍人片语千钧重,相府重门万里深。(进见打恭介)
      (净)我道是谁。
      (向末介)杨妹丈是咱内亲,为何也不竟进?
      (末)如今亲不敌贵了。
      (净)说那里话。
      (向副净介)圆老一向来熟了的,为何也等人传?
      (副净)府体尊严,岂敢冒昧。
      (净)这就见外了。
      (让净告坐,打恭介)

    第二十二出·守楼

      甲申十月

      (外、小生拿内阁灯笼、衣、银跟轿上)天上从无差月老,人间竟有错花星。
      (外)我们奉老爷之命,硬娶香君,只得快走。
      (小生)旧院李家母子两个,知他谁是香君。
      (末急上呼介)转来同我去罢。
      (外见介)杨姑老爷肯去,定娶不错了。
      (同行介)月照青溪水,霜沾长板桥。来此已是,快快叫门。(叫门介)
      (杂扮保儿上)才关后户,又开前庭;迎官接客,卑职驿丞。
      (问介)那个叫门?
      (外)快开门来。
      (杂开门惊介)呵呀!灯笼火把,轿马人夫,杨老爷来夸官了。
      (末)唗!快唤贞娘出来。
      (杂大叫介)妈妈出来,杨老爷到门了。
      (小旦急上问介)老爷从那里赴席回来么?
      (末)适在马舅爷相府,特来报喜。
      (小旦)有什么喜?
      (末)有个大老官来娶你令爱哩。(指介)

      【渔家傲】你看这彩轿青衣门外催,你看这三百花银,一套绣衣。(小旦惊介)是那家来娶,怎不早说?(末)你看灯笼大字成双对,是中堂阁内。(小旦)就是内阁老爷自己娶么?(末)非也。漕抚田公,同乡至戚,赠个佳人捧玉杯。

      (小旦)田家亲事,久已回断,如何又来歪缠?
      (小生拿银交介)你就是香君么,请受财礼。
      (小旦)待我进去商量。
      (外)相府要人,还等你商量;快快收了银子,出来上轿罢。
      (末)他怎敢不去,你们在外伺候,待我拿银进去,催他梳洗。
      (末接银,杂接衣,同小旦作进介)
      (小生、外)我们且寻个老表子燥脾去。(俱暂下)
      (小旦、末、杂作上楼介)
      (末唤介)香君睡下不曾?
      (旦上)有甚紧事,一片吵闹。
      (小旦)你还不知么?
      (旦见末介)想是杨老爷要来听歌。
      (小旦)还说甚么歌不歌哩。

      【剔银灯】忙忙的来交聘礼,凶凶的强夺歌妓;对着面一时难回避,执着名别人谁替。(旦惊介)唬杀奴也!又是那个天杀的?(小旦)还是田仰,又借着相府的势力,硬来娶你。堪悲,青楼薄命,一霎时杨花乱吹。

      (小旦向末介)杨老爷从来疼俺母子,为何下这毒手?
      (末)不干我事,那马瑶草知你拒绝田仰,动了大怒,差一班恶仆登门强娶。下官怕你受气,特为护你而来。
      (小旦)这等多谢了,还求老爷始终救解。
      (末)依我说三百财礼,也不算吃亏;香君嫁个漕抚,也不算失所;你有多大本事,能敌他两家势力?
      (小旦思介)杨老爷说的有理,看这局面,拗不去了。孩儿趁早收拾下楼罢!
      (旦怒介)妈妈说那里话来!当日杨老爷作媒,妈妈主婚,把奴嫁与侯郎,满堂宾客,谁没看见。现收着定盟之物。
      (急向内取出扇介)这首定情诗,杨老爷都看过,难道忘了不成?

      【摊破锦地花】案齐眉,他是我终身倚,盟誓怎移。宫纱扇现有诗题,万种恩情,一夜夫妻。(末)那侯郎避祸逃走,不知去向;设若三年不归,你也只顾等他么?(旦)便等他三年;便等他十年;便等他一百年;只不嫁田仰。(末)呵呀!好性气,又像摘翠脱衣骂阮圆海的那番光景了。(旦)可又来,阮、田同是魏党,阮家妆奁尚且不受,倒去跟着田仰么?(内喊介)夜已深了,快些上轿,还要赶到船上去哩。(小旦劝介)傻丫头!嫁到田府,少不了你的吃穿哩。(旦)呸!我立志守节,岂在温饱。忍寒饥,决不下这翠楼梯。

      (小旦)事到今日,也顾不得他了。
      (叫介)杨老爷放下财礼,大家帮他梳头穿衣。
      (小旦替梳头,末替穿衣介)
      (旦持扇前后乱打介)
      (末)好利害,一柄诗扇,倒像一把防身的利剑。
      (小旦)草草妆完,抱他下楼罢。
      (末抱介)
      (旦哭介)奴家就死不下此楼。(倒地撞头晕卧介)

      (小旦惊介)呵呀!我儿苏醒,竟把花容,碰了个稀烂。
      (末指扇介)你看血喷满地,连这诗扇都溅坏了。(拾扇付杂介)
      (小旦唤介)保儿,扶起香君,且到卧房安歇罢。
      (杂扶旦下)
      (内喊介)夜已三更了,诓去银子,不打发上轿;我们要上楼拿人哩。
      (末向楼下介)管家略等一等;他母子难舍,其实可怜的。
      (小旦急介)孩儿碰坏,外边声声要人,这怎么处?
      (末)那宰相势力,你是知道的,这番羞了他去,你母子不要性命了。
      (小旦怕介)求杨老爷救俺则个。
      (末)没奈何,且寻个权宜之法罢!
      (小旦)有何权宜之法?
      (末)娼家从良,原是好事,况且嫁与田府,不少吃穿,香君既没造化,你倒替他享受去罢。
      (小旦急介)这断不能。一时一霎,叫我如何舍得。
      (末怒介)明日早来拿人,看你舍得舍不得。
      (小旦呆介)也罢!叫香君守着楼,我去走一遭儿。
      (想介)不好,不好,只怕有人认得。
      (末)我说你是香君,谁能辨别。
      (小旦)既是这等,少不得又妆新人了。
      (忙打扮完介)
      (向内叫介)香君我儿,好好将息,我替你去了。
      (又嘱介)三百两银子,替我收好,不要花费了。
      (末扶小旦下楼介)

      【麻婆子】(小旦)下楼下楼三更夜,红灯满路辉;出户出户寒风起,看花未必归。(小生、外打灯抬轿上)好,好,新人出来了,快请上轿。(小旦别末介)别过杨老爷罢。(末)前途保重,后会有期。(小旦)老爷今晚且宿院中,照管孩儿。(末)自然。(小旦上轿介)萧郎从此路人窥,侯门再出岂容易。(行介)舍了笙歌队,今夜伴阿谁。(俱下)

      (末笑介)贞丽从良,香君守节,雪了阮兄之恨,全了马舅之威!将李代桃,一举四得,倒也是个妙计。
      (叹介)只是母子分别,未免伤心。

      匆匆夜去替蛾眉,一曲歌同易水悲;
      燕子楼中人卧病,灯昏被冷有谁知。

    第二十三出·寄扇

      甲申十一月

      【醉桃源】(旦包帕病容上)寒风料峭透冰绡,香炉懒去烧。血痕一缕在眉梢,胭脂红让娇。孤影怯,弱魂飘,春丝命一条。满楼霜月夜迢迢,天明恨不消。

      (坐介)奴家香君,一时无奈,用了苦肉之计,得遂全身之节。只是孤身只影,卧病空楼,冷帐寒衾,无人作伴,好生悽凉。

      【北新水令】冻云残雪阻长桥,闭红楼冶游人少。栏杆低雁字,帘幙挂冰条;炭冷香消,人瘦晚风峭。

      奴家虽在青楼,那些花月欢场,从今罢却了。

      【驻马听】绣户萧萧,鹦鹉呼茶声自巧;香闺悄悄,雪狸偎枕睡偏牢。榴裙裂破舞风腰,鸾靴翦碎淩波靿;愁多病转饶,这妆楼再不许风情闹。

      想起侯郎匆匆避祸,不知流落何所;怎知奴家独住空楼,替他守节也。(起唱介)

      【沉醉东风】记得一霎时娇歌兴扫,半夜里浓雨情抛;从桃叶渡头寻,向燕子矶边找,乱云山风高雁杳。那知道梅开有信,人去越遥;凭栏凝眺,把盈盈秋水,酸风冻了。

      可恨恶仆盈门,硬来娶俺;俺怎肯负了侯郎。

      【雁儿落】欺负俺贱烟薄命飘颻,倚着那丞相府忒骄傲。得保住这无瑕白玉身,免不得揉碎如花貌。

      最可怜妈妈替奴当灾,飘然竟去。(指介)你看床榻依然,归来何日。

      【得胜令】恰便似桃片逐雪涛,柳絮儿随风飘;袖掩春风面,黄昏出汉朝。萧条,满被尘无人扫;寂寥,花开了独自瞧。

      说到这里,不觉一阵酸心。(掩泪坐介)

    第二十四出·骂筵

      乙酉正月

      【缕缕金】(副净扮阮大铖吉服上)风流代,又遭逢,六朝金粉样,我偏通。管领烟花,衔名供奉。簇新新帽乌衬袍红,皂皮靴绿缝,皂皮靴绿缝。

      (笑介)我阮大铖,亏了贵阳相公破格提挈,又取在内庭供奉;今日到任回来,好不荣耀。且喜今上性喜文墨,把王铎补了内阁大学士,钱谦益补了礼部尚书。区区不才,同在文学侍从之班;天颜日近,知无不言。前日进了四种传奇,圣心大悦;立刻传旨,命礼部采选宫人,要将《燕子笺》被之声歌,为中兴一代之乐。我想这本传奇,精深奥妙,倘被俗手教坏,岂不损我文名。因而乘机启奏:“生口不如熟口,清客强似教手。”圣上从谏如流,就命广搜旧院,大罗秦淮,拿了清客妓女数十余人,交与礼部拣选。前日验他色艺,都只平常;还有几个有名的,都是杨龙友旧交,求情免选,下官只得勾去。昨见贵阳相公说道:“教演新戏是圣上心事,难道不选好的,倒选坏的不成。”只得又去传他,尚未到来。今乃乙酉新年人日佳节,下官约同龙友,移樽赏心亭;邀俺贵阳师相,饮酒看雪。早已吩咐把新选的妓女,带到席前验看。正是:花柳笙歌隋事业,谈谐裙屐晋风流。(下)

      【黄莺儿】(老旦扮卞玉京道妆背包急上)
      家住蕊珠宫,恨无端业海风,把人轻向烟花送。喉尖唱肿,裙腰舞松,一生魂在巫山洞。俺卞玉京,今日为何这般打扮,只因朝廷搜拿歌妓,逼俺断了尘心。昨夜别过姊妹,换上道妆,飘然出院,但不知那里好去投师。望城东云山满眼,仙界路无穷。(飘颻下)

      (副净、外、净扮丁继之、沈公宪、张燕筑三清客上)

      【皂罗袍】(副净)正把秦淮箫弄,看名花好月,乱上帘栊。凤纸签名唤乐工,南朝天子春心动。我丁继之年过六旬,歌板久抛;前日托过杨老爷,免我前往,怎的今日又传起来了。(外、净)俺两个也都是免过的,不知又传,有何话说。(副净拱介)两位老弟,大家商量,我们一班清客,感动皇爷,召去教歌,也不是容易的。(外、净)正是。(副净)二位青年上进,该去走走,我老汉多病年衰,也不望甚么际遇了。今日我要躲过,求二位遮盖一二。(外)这有何妨,太公钓,愿者上钩。(净)是是!难道你犯了王法,定要拿去审问不成。(副净)既然如此,我老汉就回去了。(回行介)急忙回首,青青远峰;逍遥寻路,森森乱松。

      (顿足介)若不离了尘埃,怎能免得牵绊。
      (袖出道巾、黄绦换介)
      (转头呼介)二位看俺打扮罢,道人醒了扬州梦。(摇摆下)
      (外)咦!他竟出家去了,好狠心也。
      (净)我们且坐廊下晒暖,待他姊妹到来,同去礼部过堂。(坐地介)
      (小旦扮寇白门,丑扮郑妥娘,杂扮差役跟上)
      (小旦)桃片随风不结子。
      (丑)柳绵浮水又成萍。
      (望介)你看老沈老张不约俺一声儿,先到廊下向暖,我们走去,打他个耳刮子。
      (相见,诨介)
      (外问杂介)又传我们到那里去?
      (杂)传你们到礼部过堂,送入内庭教戏。
      (外)前日免过俺们了。
      (杂)内阁大老爷不依,定要借重你们几个老清客哩。
      (净)是那几个?
      (杂)待我瞧瞧票子。(取票看介)丁继之、沈公宪、张燕筑。
      (问介)那姓丁的如何不见?
      (外)他出家去了。
      (杂)既出了家,没处寻他,待我回官罢!
      (向净、外介)你们到了的,竟往礼部过堂去。
      (净)等他姊妹们到齐着。
      (杂)今日老爷们秦淮赏,吩咐带着女客,席上验看哩。
      (外、净)既是这等,我们先去了。正是:传歌留乐府,擫笛傍宫墙。(下)

      (杂看票问小旦介)你是寇白门么?
      (小旦)是。
      (杂问丑介)你是卞玉京么?
      (丑)不是,我是老妥。
      (杂)是郑妥娘了。
      (问介)那卞玉京呢?
      (丑)他出家去了。
      (杂)咦!怎么出家的都配成对儿。
      (问介)后边还有一个脚小走不上来的,想是李贞丽了?
      (小旦)不是,李贞丽从良去了!
      (杂)我方才拉他下楼,他说是李贞丽,怎的又不是?
      (丑)想是他女儿顶名替来的。
      (杂)母子总是一般,只少不了数儿就好了。
      (望介)他早赶上来也。

      【忒忒令】(旦)下红楼残腊雪浓,过紫陌早春泥冻;不惯行走,脚儿十分痛。传凤诏,选蛾眉,把丝鞭,骑骄马;催花使乱拥。

      ——奴家香君,被捉下楼,叫去学歌,是俺烟花本等,只有这点志气,就死不磨。
      (杂喊介)快些走动!
      (旦到介)
      (小旦)你也下楼了,屈尊,屈尊。
      (丑)我们造化,就得服侍皇帝了。
      (旦)情愿奉让罢。
      (同行介)
      (杂)前面是赏心亭了,内阁马老爷,光禄阮老爷,兵部杨老爷,少刻即到。你们各人整理伺候。
      (杂同小旦、丑下)
      (旦私语介)难得他们凑来一处,正好吐俺胸中之气。

      【前腔】赵文华陪着严嵩,抹粉脸席前趋奉;丑腔恶态,演出真鸣凤。俺做个女祢衡,挝渔阳,声声骂;看他懂不懂。

      (净扮马士英,副净扮阮大铖,末扮杨文骢,外、小生扮从人喝道上)
      (旦避下)
      (副净)琼瑶楼阁朱微抹。
      (末)金碧峰峦粉细勾。
      (净)好一派雪景也。
      (副净)这座赏心亭,原是看雪之所。
      (净)怎么原是看雪之所?
      (副净)宋真宗曾出周昉雪图,赐与丁谓。说道:“卿到金陵,可选一绝景处张之。”因建此亭。
      (净看壁介)这壁上单条,想是周昉雪图了。
      (末)非也。这是画友蓝瑛新来见赠的。
      (净)妙妙!你看雪压钟山,正对图画,赏心胜地,无过此亭矣。
      (末吩咐介)就把炉、榼、游具,摆设起来。
      (外、小生设席坐介)
      (副净向净介)荒亭草具,恃爱高攀,着实得罪了。
      (净)说那里话。可笑一班小人,奉承权贵,费千金盛设,十分丑态,一无所取,徒传笑柄。
      (副净)晚生今日埽雪烹茶,清谈攀教,显得老师相高怀雅量,晚生辈也免了几笔粉抹。
      (净)呵呀!那戏场粉笔,最是利害,一抹上脸,再洗不掉;虽有孝子慈孙,都不肯认做祖父的。
      (末)虽然利害,却也公道,原以儆戒无忌惮之小人,非为我辈而设。
      (净)据学生看来,都吃了奉承的亏。
      (末)为何?
      (净)你看前辈分宜相公严嵩,何尝不是一个文人,现今《鸣凤记》里抹了花脸,着实丑看。岂非赵文华辈奉承坏了。
      (副净打恭介)是是!老师相是不喜奉承的,晚生惟有心悦诚服而已。
      (末)请
      (同举杯介)
      (副净问外介)选的妓女,可曾叫到了么?
      (外禀介)叫到了。
      (杂领众妓叩头介)
      (净细看介)
      (吩咐介)今日雅集,用不着他们,叫他礼部过堂去罢。
      (副净)特令到此伺候酒席的。
      (净)留下那个年小的罢。
      (众下)
      (净问介)他唤什么名字?
      (杂禀介)李贞丽。
      (净笑介)丽而未必贞也。
      (笑向副净介)我们扮过陶学士了,再扮一折党太尉何如?
      (副净)妙妙!
      (唤介)贞丽过来斟酒唱曲。
      (旦摇头介)
      (净)为何摇头?
      (旦)不会。
      (净)呵呀!样样不会,怎称名妓。
      (旦)原非名妓。(掩泪介)
      (净)你有甚心事,容你说来。

      【江儿水】(旦)妾的心中事,乱似蓬,几番要向君王控。拆散夫妻惊魂迸,割开母子鲜血涌,比那流贼还猛。做哑装聋,骂着不知惶恐。

      (净)原来有这些心事。
      (副净)这个女子却也苦了。
      (末)今日老爷们在此行乐,不必只是诉冤了。
      (旦)杨老爷知道的,奴家冤苦,也值当不的一诉。

      【五供养】堂堂列公,半边南朝,望你峥嵘。出身希贵宠,创业选声容,后庭花又添几种。把俺胡撮弄,对寒风雪海冰山,苦陪觞咏。

      (净怒介)唗!这妮子胡言乱道,该打嘴了。
      (副净)闻得李贞丽,原是张天如、夏彝仲辈品题之妓,自然是放肆的。该打该打!
      (末)看他年纪甚小,未必是那个李贞丽。
      (旦恨介)便是他待怎的!

      【玉交枝】东林伯仲,俺青楼皆知敬重。干儿义子从新用,绝不了魏家种。(副净)好大胆,骂的是那个,快快采去丢在雪中。(外采旦推倒介)(旦)冰肌雪肠原自同,铁心石腹何愁冻。(副净)这奴才,当着内阁大老爷,这般放肆,叫我们都开罪了。可恨可恨!(下席踢旦介) (末起拉介)(净)罢罢!这样奴才,何难处死,只怕妨了俺宰相之度。(末)是是!丞相之尊,娼女之贱,天地悬绝,何足介意。(副净)也罢!启过老师相,送入内庭,拣着极苦的脚色,叫他去当。(净)这也该的。(末)着人拉去罢!(杂拉旦介)(旦)奴家已拚一死。吐不尽鹃血满胸,吐不尽鹃血满胸。

      (拉旦下)
      (净)好好一个雅集,被这奴才搅乱坏了。可笑,可笑!
      (副净、末连三揖介)得罪,得罪!望乞海涵,另日竭诚罢。
      (净)兴尽宜回春雪棹。
      (副净)客羞应斩美人头。
      (净、副净从人喝道下)

      (末吊场介)可笑香君才下楼来,偏撞两个冤对,这场是非免不了的;若无下官遮盖,香君性命也有些不妥哩。罢罢!选入内庭,倒也省了几日悬挂;只是媚香楼无人看守,如何是好?(想介)有了,画友蓝瑛托俺寻寓,就接他暂住楼上;待香君出来,再作商量。

      赏心亭上雪初融,煮鹤烧琴宴钜公。
      恼杀秦淮歌舞伴,不同西子入吴宫。

    第二十五出·选优

      乙酉正月

      (场上正中悬一匾,书 “薰风殿”,两旁悬联,书 “万事无如杯在手,百年几见月当头”。款书 “东阁大学士臣王铎奉敕书”)

      (外扮沈公宪,净扮张燕筑,小旦扮寇白门,丑扮郑妥娘同上)
      (外)天子多情爱沈郎。
      (净)当年也是画眉张。
      (小旦)可怜一树白门柳。
      (丑)让我风流郑妥娘。
      (外)我们被选入宫,伺候两日,怎么还不见动静。
      (净仰看介)此处是薰风殿,乃奏乐之所;闻得圣驾将到,选定脚色,就叫串戏哩。
      (外)如何名薰风殿?
      (净)你不晓得,琴曲里有一句:“南风之薰兮”,取这个意思。
      (丑)呸!你们男风兴头,要我们女客何用。
      (小旦)我们女客得了宠眷,做个大嫔妃,还强如他男风哩。
      (丑)正是,他男风得了宠眷,到底是个小兄弟。
      (净)好徒弟,骂及师父来了。
      (外)咱们掌了班时,不要饶他。
      (净)谁肯饶他。明日教动戏,叫老妥试试我的鼓槌子罢。
      (丑嗤笑,指介)你老张的鼓槌子,我曾试过,没相干的。
      (众笑介)
      (副净冠带扮阮大铖上)

      【绕地游】汉宫如画,春晓珠帘挂,待粉蝶黄莺打。歌舞西施,文章司马,厮混了红袖乌纱。

      (见介)你们俱已在此,怎的不见李贞丽?
      (小旦)他从中一跌,至今忍痛,还卧在廊下哩。
      (副净)圣驾将到,选定脚色,就要串戏;怎么由得他的性儿。
      (众)是,是,俺们拉他过来。
      (同下)
      (副净自语介)李贞丽这个奴才,如此可恶,今日净、丑脚色,一定借重他了。
      (杂扮二内监执龙扇前引,小生扮弘光帝,又扮二监提壶捧盒,随上)
      (小生)满城烟树间梁陈,高下楼台望不真;原是洛阳花里客,偏来管领秣陵春。
      (坐介)寡人登极御宇,将近一年,幸亏四镇阻当,流贼不能南下;虽有叛臣倡议欲立潞藩,昨已捕拿下狱。目今外侮不来,内患不生,正在采选淑女,册立正宫,这也都算小事;只是朕独享帝王之尊,无有声色之奉,端居高拱,好不闷也。
      (副净跪介)光禄寺卿臣阮大铖恭请万安。
      (小生)平身。
      (副净起介)

      【掉角儿】(小生)看阳春残雪早花,蹙愁眉慵游倦耍。(副净)圣上安享太平,正宜及时行乐;慵游倦耍,却是为何?(小生)朕有一桩心事,料你也应晓得。(副净)想怕流贼南犯?(小生)非也。阻隔着黄河雪浪,那怕他天汉浮槎。(副净)想愁兵弱粮少?(小生)也不是。俺有那镇淮阴诸猛将,转江陵大粮艘,有甚争差。(副净)既不为内外兵马,想是正宫未立,配德无人?(小生)也不为此。那礼部钱谦益,采选淑女,不日册立。有三妃九嫔,教国宜家。(副净)又不为此,臣晓得了。(私奏介)想因叛臣周镳、雷縯祚,倡造邪谋,欲迎立潞王耳。(小生)益发说错了。那奸人倡言惑众,久已搜拿。

      (副净低头沉吟介)却是为何?
      (小生)卿供奉内庭,乃朕心腹之臣,怎不晓得朕的心事。
      (副净跪介)圣虑高深,臣衷愚昧,其实不能窥测。伏望明白宣示,以便分忧。
      (小生)朕谕你知道罢,朕贵为天子,何求不遂。只因你所献《燕子笺》,乃中兴一代之乐,点缀太平,第一要事;今日正月初九,脚色尚未选定,万一误了灯节,岂不可恼。(指介)你看阁学王铎 书的对联道:“万事无如杯在手,百年几见月当头”。一年能有几个元宵,故此日踌蹰,饮膳俱减耳。
      (副净)原来为此,巴里之曲,有廑圣怀,皆微臣之罪也。
      (叩头介)臣敢不鞠躬尽瘁,以报主知。(起唱介)

      【前腔】忝卿僚填词辨挝,备供奉诙谐风雅。恨不能腮描粉墨,也情愿怀抱琵琶。但博得歌筵前垂一顾,舞裀边受寸赏,御酒龙茶,三生侥倖,万世荣华。这便是为臣经济,报主功阀。

      (前问介)但不知内庭女乐,少何脚色?
      (小生)别样脚色,都还将就得过,只有生、旦、小丑不惬朕意。
      (副净)这也容易,礼部送到清客、歌妓,现在外厢,听候拣选。
      (小生)传他进来。
      (副净)领旨。
      (急入领外、净、旦、小旦、丑上)
      (俱跪介)
      (小生问外、净介)你二人是串戏清客么?
      (外、净)不敢,小民串戏为生。
      (小生)既会串戏,新出传奇也曾串过么?
      (外、净)新出的《牡丹亭》、《燕子笺》、《西楼记》,都曾串过。
      (小生)既会《燕子笺》,就做了内庭教习罢。
      (外、净叩头介)
      (小生问介)那三个歌妓,也会《燕子笺》么?
      (小旦、丑)也曾学过。
      (小生喜介)益发妙了。
      (问旦介)这个年小的,怎不答应?
      (旦)没学。
      (副净跪介)臣启圣上,那两个学过的,例应派做生、旦。这一个没学的,例应派做丑脚。
      (小生)既有定例,依卿所奏。
      (小旦、丑、旦叩头介)
      (小生)俱着起来,伺候串戏。
      (俱起介)
      (丑背喜介)还是我老妥做了天下第一个正旦。
      (小生向副净介)卿把《燕子笺》摘出一曲,叫他串来,当面指点。
      (外、净、小旦、丑随意演《燕子笺》一曲,副净作态指点介)
      (小生喜介)有趣,有趣!都是熟口,不愁扮演了。
      (唤介)长侍斟酒,庆贺三杯。
      (杂进酒,小生饮介)
      (小生起介)我们君臣同乐,打一回十番何如?
      (副净)领旨。
      (小生)寡人善于打鼓,你们各认乐器。
      (众打《雨夹雪》一套,完介)
      (小生大笑介)十分忧愁消去九分了。
      (唤介)长侍斟酒,再庆三杯。
      (杂进酒,小生饮介)

      【前腔】旧吴宫重开馆娃,新扬州初教瘦马。淮阳鼓昆山弦索,无锡口姑苏娇娃。一件件闹春风,吹煖响,斗晴烟,飘冷袖,宫女如麻。红楼翠殿,景美天佳。都奉俺无愁天子,语笑喧哗。

      (看旦介)那个年小歌妓,美丽非常,派做丑脚,太屈他了。
      (问介)你这个年小歌妓,既没学《燕子笺》,可曾学些别的么?
      (旦)学过《牡丹亭》。
      (小生)这也好了,你便唱来。
      (旦羞不唱介)
      (小生)看他粉面发红,像是腼腆;赏他一柄桃花宫扇,遮掩春色。
      (杂掷红扇与旦介)
      (旦持扇唱介)
      〔懒画眉〕为甚的玉真重溯武陵源,也只为水点花飞在眼前。是他天公不费买花钱,则咱人心上有啼红怨。咳!辜负了春三二月天。
      (小生喜介)妙绝,妙绝!长侍斟酒,再庆三杯。
      (杂进酒,小生饮介)
      (指旦介)看此歌妓,声容俱佳,岂可长材短用;还派做正旦罢。
      (指丑介)那个黑色的,倒该做丑脚。
      (副净)领旨。
      (丑撅嘴介)我老妥又不妥了。
      (小生向副净介)你把生、丑二脚,领去入班;就叫清客二名,用心教习,你也不时指点。
      (副净跪应介)是,此乃微臣之专责,岂敢辞劳。
      (急领外、净、小旦、丑下)
      (小生向旦介)你就在这薰风殿中,把《燕子笺》脚本,三日念会,好去入班。
      (旦)念会不难,只是没有脚本。
      (小生唤介)长侍,你把王铎抄的楷字脚本,赏与此旦。
      (杂取脚本付旦,跪接介)
      (小生)千年只有歌场乐,万事何须酒国愁。
      (杂引下)
      (旦掩泪介)罢了,罢了!已入深宫,那有出头之日。

      【前腔】锁重门垂杨暮鸦,映疏帘苍松碧瓦。凉飕飕风吹罗袖,乱纷纷梅落宫髽。想起那拆鸳鸯,离魂惨,隔云山,相思苦,会期难拿。倩人寄扇,擦损桃花。到今日情丝割断,芳草天涯。

      (叹介)没奈何,且去念会脚本;或者天恩见怜,放奴出宫,再会侯郎一面,亦未可知。

      【尾声】从此后入骨髓愁根难拔,真个是广寒宫姮娥守寡。只这两日呵!瘦损宫腰剩一把。

      曲终人散日西斜,殿角淒凉自一家。
      纵有春风无路入,长门关住碧桃花。

    第二十六出·赚将

      乙酉正月

      【破阵子】(生上)水驿山城烟霭,花村酒肆尘埋。百里白云亲舍近,不得斑衣效老莱,从军心事乖。

      小生侯方域奉史公之命,监军防河。争奈主将高杰,性气乖张,将总兵许定国当面责骂;只恐挑起争端,难于收救,不免到中军帐内,劝谏一番。(入介)
      (副净扮高杰上)一声叱退黄河浪,两手推开紫塞烟。
      (相见坐介)先生入帐,有何见教。
      (生)小生千里相随,只为防河大事。今到睢州呵!

      【四边静】威名震,人人惊魄,家尽移宅。鸡犬不留群,军民少宁刻。营中一吓,帐中一责;敌国在萧墙,祸事恐难测。

      (副净)那许定国拥兵十万,夸胜争强,昨日教场点卯,一个个老弱不堪。欺君糜饷,本当军法从事,责骂几声,也算从轻发放了。
      (生)元帅差矣。

      【福马郎】此时山河一半改,倚着忠良帅,速奏凯。收拾人心,招纳英才,莫将衅端开。成功业,只在将和谐。

      (副净)虽如此说,那许定国托病不来,倒请俺入城饮酒,总是十分惧怕了。俺看睢州城外,四面皆水,只有单桥小路,也是可守之邦。明日叫他让出营房,留俺歇马。他若依时便罢,若不依时,俺便夺他印牌,另委别将,却也容易。
      (生摇手介)这事万万行不得,昨日教场一骂,争端已起。自古道:“强龙不压地头蛇”,他在唇齿肘臂之间,早晚生心,如何防备。
      (副净指生介)书生之见,益发可笑。俺高杰威名盖世,便是黄、刘三镇,也拜下风;这许定国不过走狗小将,有何本领,俺倒防备起他来。
      (生打恭介)是,是,是!元帅既有高见,小生何用多言。就此辞归,竟在乡园中,打听元帅喜信罢。
      (副净拱介)但凭尊意。
      (生冷笑拂袖下)
      (副净起唤介)叫左右。
      (净、丑扮二将上)元帅呼唤,有何军令?
      (副净)你二将各领数骑,随我入城饮酒顽耍。这大营人马,不许擅动。
      (净、丑)得令。
      (即下,领四卒上)
      (副净)就此前行。(骑马绕场介)

      【刬锹儿】南朝划就黄河界,东流把住白云隘;飞鸟不能来,强弓何用买。(合)望荒城柳栽,上危桥板坏;按辔徐行,军容潇洒。(暂下)

      (外扮家将捧印牌上)杀人不用将军印,奏凯全凭娘子军。咱乃睢州许总兵的家将,俺总爷被高杰一骂,吓得水泻不止。亏了夫人侯氏,有胆有谋,昨夜画定计策;差俺捧着牌印,前来送交,就请他进城筵宴。约定饮酒中间,放炮为号,如此如此,这般这般。倒也是条妙计,只不知天意若何,好怕人也。
      (望介)远望高杰前来,不免在桥头跪接。
      (副净等唱前合上)
      (外跪接介)
      (副净问介)你是何处差官?
      (外)小的是总兵许定国家将,叩接元帅大老爷。
      (副净)那许总兵为何不接?
      (外)许总兵卧病难起,特差小的送到牌印,就请元帅爷进城筵宴,点查兵马。
      (副净)席设何处?
      (外)设在察院公署。
      (副净)左右收了牌印。
      (净、丑收介)
      (副净笑介)妙,妙,牌印果然送到,明日安营歇马,任俺区处了。
      (吩咐外介)你便引马前行。
      (外前引,唱前合,行介)
      (外跪禀介)已到察院,请元帅爷入席。
      (副净下马入坐介)
      (吩咐介)军卒外面伺候。
      (向净、丑介)你二将不同别个,便坐下席,陪俺欢乐。
      (净、丑安放牌印,叩头介)告坐了。
      (就地列坐介)
      (外斟副净酒介)
      (末、小生扮二将斟净、丑酒介)
      (又副净、净、丑身旁各立一杂摆菜介)
      (外)请酒。
      (副净怒介)这样薄酒,拿来灌俺。
      (摔杯介)
      (外急换酒介)
      (外)请菜。
      (副净怒介)这样冷菜,如何下箸。(摔箸介)
      (外急换菜介)
      (副净)今日正月初十,预赏元宵,怎的灯优人,全不预备。
      (外跪禀介)禀元帅爷,这睢州偏僻之所,没处买灯叫戏。且把衙门灯笼悬挂起来,军中鼓角吹打一通罢。
      (挂灯吹打介)
      (副净向净、丑介)我们多饮几杯。

      【普天乐】镇河南,威风大,柳营列,星旗摆。灯筵上,灯筵上,将印兵牌。(净、丑起奉副净酒介)行军令,酒似官差。(副净与净、丑猜拳介)任哗拳叫彩,三家拇阵排。(外、末、小生)这八卦图中新势,只怕鬼谷难猜。

      (净、丑)小的酒都有了,今日还要伺候元帅爷点查兵马哩。
      (副净)天色已晚,明日点查罢,大家再饮几杯。(又斟酒饮介)
      (内放纸炮介)
      (杂急拿副净手,外拔刀欲杀,副净挣脱跳梁上介)
      (一杂急拿净手,末杀死净介)
      (一杂急拿丑手,小生杀死丑介)
      (闻炮声拿杀要一齐介)
      (外喊介)高杰走脱了,快寻,快寻。
      (杂点火把各处寻介)
      (外仰视介)顶破椽瓦,想是爬房走了。
      (杂又寻介)
      (外指介)那楼脊兽头边,闪闪绰绰,似有人影。快快放箭!
      (末、小生放箭介)
      (副净跳下介)
      (杂拿住副净手介)
      (外认介)果然是老高哩。
      (副净呵介)好反贼,俺是皇帝差来防河大帅,你敢害我?
      (外)俺只认的许总爷,不认的甚么黄的黑的,快伸头来。
      (副净跳介)罢了,罢了!俺高杰有勇无谋,竟被许定国赚了。(顿足介)咳!悔不听侯生之言,致有今日。(伸脖介)取我头去。
      (外指介)老高果然是条好汉。
      (割副净头,手提介)
      (唤介)两个兄弟快捧牌印,大家回报总爷去。
      (末、小生捧牌印介)
      (末)且莫慌张,三将虽死,还有小卒在外哩。
      (外)久已杀得干净了。
      (小生)还有一件,城外大营,明日知道,必来报仇。快去回了总爷,求侯夫人妙计。
      (外)侯夫人妙计,早已领来了。今夜悄悄出城,带着高杰首级献与北朝,就引着北朝人马,连夜踏冰渡河,杀退高兵。算我们下江南第一功了。

      宛马嘶风缓辔来,黄河冰上北门开。
      南朝正赏春灯夜,让我当筵杀将才。

    第二十七出·逢舟

      乙酉二月

      【水底鱼】(净扮苏昆生背包裹骑驴急上)戎马纷纷,烟尘一望昏;魂惊心震,长亭连远村。(丑扮执鞭人赶呼介)客官慢走,你看黄河堤上,逃兵乱跑,不要被他夺了驴去。(净不听,急走介)(杂扮乱兵三人迎上)弃甲掠盾,抱头如鼠奔;无暇笑哂,大家皆败军,大家皆败军。

      (遇净,推下河,夺驴跑下)
      (丑赶下)
      (净立水中,头顶包裹高叫介)救人呀,救人呀!
      (外扮舟子撑,小旦扮李贞丽贫妆上)

      【前腔】流水浑浑,风涛拍禹门;堤边浪稳,泊舟杨柳根。(欲泊船介)(小旦唤介)驾长,你看前面浅滩中,有人喊叫;我们撑过船去,救他一命,积个阴骘如何?(外)黄河水溜,不是当耍的。(小旦)人行好事,大王爷爷自然加护的。(外)是,是,待我撑过去。(撑介)风急水紧,舍生来救人;哀声迫窘,残生一半魂,残生一半魂。

      (近净呼介)快快上来,合该你不死,遇着好人。(伸篙下)
      (净攀篙上船介,作颤介)好冷,好冷!
      (外取干衣与净介)
      (小旦背立介)
      (净换衣介)多谢驾长,是俺重生父母。(叩介)
      (外)不干老汉事,亏了这位娘子叫我救你的。
      (净作揖起,惊认介)你是李贞娘,为何在这船里?
      (小旦惊认介)原来是苏师父。你从何处来?
      (净)一言难尽。
      (小旦)请坐了讲。
      (坐介)
      (外泊船介)且到岸上买壶酒吃去。(下)

      【琐窗寒】(净)一从你嫁朱门,锁歌楼,叠舞裙;寒风冷雪,哭杀香君。(小旦掩泪介)香君独住,怎生过活。(净)他托俺前来寻访侯郎。征人战马,侯郎无信,茫茫驿路殷勤问。(小旦问介)因何落水?(净)正在堤上行走,被乱兵夺驴,把俺推下水的。蒙救出浊流,故人今夕重近。

      (小旦)原来如此,合该师父不死,也是奴家有缘,又得一面。
      (净问介)贞娘,你既入田府,怎得到此?
      (小旦)且取火来,替你烘干衣裳,细细告你。
      (小旦取火盆上介)

      (副净扮舟子撑船)
      (生坐船急上)才离虎豹千林,又逐鲸鲵万里波。(呼介)驾长,这是吕梁地面了,扯起篷来,早赶一程;明日要起早哩。
      (副净)相公不要性急,这样风浪,如何行的。前面是泊船之所,且靠帮住一宿罢。
      (生)凭你。
      (泊船介)
      (生)惊魂稍定,不免略打个盹儿。(卧介)
      (净烘衣,小旦旁坐谈介)奴家命苦,如今又不在那田家了。想起那晚——

      【前腔】匆忙扮作新人,夺藏娇,金屋春;一身宠爱,尽压钗裙。(净)这好的狠了。(小旦)谁知田仰嫡妻,十分悍妒。狮威胜虎,蛇毒如刃。把奴揪出洞房,打个半死。(净)呀,呀!了不得,那田仰怎不解救。(小旦)田郎有气吞声忍,竟将奴赏与一个老兵。(净)既然转嫁,怎么在这船上。(小旦)此是漕标报船,老兵上岸下文书去了。奴自坐船头,旧人来说新恨。

      (生一边细听介)
      (听完起坐介)隔壁船中,两个人絮絮叨叨,谈了半夜,那汉子的声音,好似苏昆生,妇人的声音,也有些相熟;待我猛叫一声,看他如何?
      (叫介)苏昆生!
      (净忙应介)那个唤我?
      (生喜介)竟是苏昆生。(出见介)
      (净)原来是侯相公,正要去寻,不想这里撞着。谢天谢地,遇的恰好。
      (唤介)请过船来,认认这个旧人。
      (生过船介)还有那个?
      (见旦惊认介)呀!贞娘如何到此,奇事奇事,香君在那里?
      (小旦)官人不知,自你避祸夜走,香君替你守节,不肯下楼。
      (生掩泪介)
      (小旦)后来士英差些恶仆,拿银三百,硬娶香君,送与田仰。
      (生惊介)我的香君,怎的他适了?
      (小旦)嫁是不曾嫁;香君惧怕,碰死在地。
      (生大哭介)我的香君,怎的碰死了?
      (小旦)死是不曾死,碰的鲜血满面;那门外还声声要人,一时无奈,妾身竟替他嫁了田仰。
      (生喜介)好,好!你竟嫁与田仰了,今日坐船要往那里去?
      (小旦)就住在船上。
      (生)为何?
      (旦羞介)
      (净)他为田仰妒妇所逐,如今转嫁这船上一位将爷了。
      (生微笑介)有这些风波,可怜,可怜!(问净介)你怎得到此?
      (净)香君在院,日日盼你,托俺寄书来的。
      (生急问介)书在那里?

      【奈子花】(净取包介)这封书不是笺纹,摺宫纱夹在斑筠。题定情,催妆分韵。(生接扇介)这是小生赠他的诗扇。(净指扇介)看桃花半边红晕,情恳!千万种语言难尽。

      (生看扇问介)那一面是谁的桃花?
      (净)香君碰坏容,溅血满扇,杨龙友添上梗叶,成了几笔折枝桃花。
      (生细看喜介)果然是些血点儿,龙友点缀,却也有趣。这柄桃花扇,倒是小生之宝了。
      (问介)你为何今日带来?
      (净)在下出门之时,香君说道,千愁万苦俱在扇头,就把扇儿当封书罢!故此寄来的。
      (生又看,哭介)香君香君!叫小生怎生报你也!
      (问净介)你怎的寻着贞娘来?
      (净指唱介)

      【前腔】俺呵,走长堤驴背辛勤,遇逃兵推下寒津。(生)呵呀!受此惊险。(问介)怎的不曾湿了扇儿?(净作势介)横流没肩,高擎书信,将兰亭保全真本。(生拱介)为这把桃花扇,把性命都轻了,真可感也。(问介)后来怎样呢?(净)亏了贞娘,不怕风浪,移船救我。思忖,从井救别人谁肯。

      (生)好好!若非遇着贞娘,这黄河水溜,谁肯救人。
      (小旦)妾本无心,救他上船,才认的是苏师父。
      (生)这都是天缘凑巧处。
      (净)还不曾问侯相公,因何南来?
      (生)俺自去秋随着高杰防河,不料匹夫无谋,不受谏言;被许定国赚入睢州,饮酒中间,遣人刺死。小生不能存住,买舟黄河,顺流东下。你看大路之上,纷纷乱跑,皆是败兵,叫俺有何面目,再见史公也。
      (净)既然如此,且到南京,看看香君,再作商量。
      (生)也罢,别过贞娘,趁早开船。
      (小旦)想起在旧院之时,我们一家同住;今日船中,只少一个香君,不知今生还能相见否。

      【金莲子】一家人离散了,重聚在水。言有尽,离绪百分;掌中娇养女,何日说艰辛。

      (生)只怕有人踪迹,昆老快快换衣,就此别过罢。
      (净换衣介)
      (生、净掩泪过船介)
      (净)归计登程犹未准。
      (生)故人见面转添愁。
      (副净撑船下)
      (小旦)妾心厌倦烟花,伴着老兵度日,却也快活。不意故人重逢,又惹一天旧恨;你听涛声震耳,今夜那能成寐也。

      悠悠萍水一番亲,旧恨新愁几句论;
      漫道浮生无定着,黄河亦有住家人。

    第二十八出·题画

      乙酉三月

      (小生扮山人蓝瑛上)美人香冷绣床闲,一院桃开独闭关;无限浓春烟雨里,南朝留得画中山。自家武林蓝瑛,表字田叔,自幼驰声画苑。与贵筑杨龙友笔砚至交,闻他新转兵科,买舟来望,下榻这媚香楼上。此楼乃名妓香君梳妆之所,美人一去,庭院寂寥,正好点染云烟,应酬画债。不免将文房画具,整理起来。
      (作洗砚、涤笔、调色、揩盏介)没有净水怎处?
      (想介)有了,那梢晓露,最是清洁,用他调丹濡粉,鲜秀非常。待我下楼,向后园收取。
      (手持色盏暂下)

      【破齐阵】(生新衣上)地北天南蓬转,巫云楚雨丝牵。巷滚杨花,墙翻燕子,认得红楼旧院。触起闲情柔如草,搅动新愁乱似烟,伤春人正眠。

      小生在黄河舟中,遇着苏昆生,一路同行,心忙步急,不觉来到南京。昨晚旅店一宿,天明早起,留下昆生看守行李;俺独自来寻香君,且喜已到院门之外。

      【刷子序犯】只见黄莺乱啭,人踪悄悄,芳草芊芊。粉坏楼墙,苔痕绿上花砖。应有娇羞人面,映着他桃树红妍;重来浑似阮刘仙,借东风引入洞中天。

      (作推门介)原来双门虚掩,不免侧身潜入,看有何人在内。(入介)

      【朱奴儿犯】呀,惊飞了满树雀喧,踏破了一墀苍藓。这泥落空堂帘半卷,受用煞双栖紫燕。闲庭院,没个人传,蹑踪儿回廊一遍,直步到小楼前。

      (上指介)这是媚香楼了。你看寂寂寥寥,湘帘昼卷,想是香君春眠未起。俺且不要唤他,慢慢的上了妆楼,悄立帐边;等他自己醒来,转睛一看,认得出是小生,不知如何惊喜哩!(作上楼介)

      【普天乐】手拽起翠生生罗襟软,袖拨开绿杨线。一层层栏坏梯偏,一桩桩尘封网罥。艳浓浓楼外春不浅,帐里人儿腼腆。(看几介)从几时收拾起银拨冰弦;摆列着描春容脂箱粉盏,待做个女山人画叉乞钱。

      (惊介)怎的歌楼舞榭,改成个画院书轩,这也奇了。
      (想介)想是香君替我守节,不肯做那青楼旧态,故此留心丹青,聊以消遣春愁耳。
      (指介)这是香君卧室,待我轻轻推开。
      (推介)呀!怎么封锁严密,倒像久不开的;这又奇了,难道也没个人看守。(作背手徬徨介)

      【雁过声】萧然,美人去远,重门锁,云山万千,知情只有闲莺燕。尽着狂,尽着颠,问着他一双双不会传言。熬煎,才待转,嫩花枝靠着疏篱颤。

      (下听介)帘栊响,似有个人略喘。
      (瞧介)待我看是谁来。
      (小生持盏上楼,惊见介)你是何人,上我寓楼?
      (生)这是俺香君妆楼,你为何寓此?
      (小生)我乃画士蓝瑛。兵科杨龙友先生送俺来寓的。
      (生)原来是蓝田老,一向久仰。
      (小生问介)台兄尊号?
      (生)小生河南侯朝宗,亦是龙友旧交。
      (小生惊介)呵呀!文名震耳,才得会面。请坐请坐!
      (坐介)
      (生)我且问你,俺那香君那里去了?
      (小生)听说被选入宫了。
      (生惊介)怎……怎的被选入宫了!几时去的?
      (小生)这倒不知。
      (生起,掩泪介)

      【倾杯序】寻遍,立东风渐午天,那一去人难见。(瞧介)看纸破窗櫺,纱裂帘幔。裹残罗帕,戴过花钿,旧笙箫无一件。红鸳衾尽卷,翠菱花放扁,锁寒烟,好花枝不照丽人眠。

      想起小生定情之日,桃花盛开,映着簇新新一座妆楼;不料美人一去,零落至此。今日小生重来,又值桃花盛开,对景触情,怎能忍住一双眼泪。(掩泪坐介)

      【玉芙蓉】春风上巳天,桃瓣轻如翦,正飞绵作,落红成霰。不免取开画扇,对着桃花赏玩一番。(取扇看介)溅血点作桃花扇,比着枝头分外鲜。这都是为着小生来。携上妆楼展,对遗迹宛然,为桃花结下了死生冤。

      (小生)请教这扇上桃花,何人所画?
      (生)就是贵东杨龙友的点染。
      (小生)为何对之挥泪?
      (生)此扇乃小生与香君订盟之物。

      【山桃红】那香君呵!手捧着红丝砚,花烛下索诗篇。(指介)一行行写下鸳鸯券。不到一月,小生避祸远去,香君闭门守志,不肯见客,惹恼了几个权贵。放一群吠神仙朱门犬。那时硬抢香君下楼,香君着急,把花容呵,似鹃血乱洒啼红怨。这柄诗扇恰在手中,竟为溅血点坏。(小生)可惜可惜!(生)后来杨龙友添上梗叶,竟成了几笔折枝桃花。(拍扇介)这桃花扇在,那人阻春烟。

      (小生看介)画的有趣,竟看不出是血迹来。
      (问介)这扇怎生又到先生手中?
      (生)香君思念小生,托他师父到处寻俺,把这桃花扇,当了一封锦字书。小生接得此扇,跋涉来访,不想香君又入宫去了。(掩泪介)
      (末扮杨龙友冠带,从人喝道上)台上久无秦弄玉,船中新到米襄阳。
      (杂入报介)兵科杨老爷来看蓝相公,门外下轿了。
      (小生慌迎见介)
      (末上楼见生,揖介)侯兄几时来的?
      (生)适才到此,尚未奉拜。
      (末)闻得一向在史公幕中,又随高兵防河。昨见塘报,高杰于正月初十日,已为许定国所杀,那时世兄在那里来?
      (生)小弟正在乡园,忽遇此变,扶着家父逃避山中,一月有余。恐为许兵踪迹,故又买舟南来。路遇苏昆生,持扇相访,只得连夜赴约。竟不知香君已去。
      (问介)请问是几时去的?
      (末)正月人日被选入宫的。
      (生)到几时才出来?
      (末)遥遥无期。
      (生)小生只得在此等他了。
      (末)此处无可留恋,倒是别寻佳丽罢。
      (生)小生怎忍负约,但得他一信,去也放心。

      【尾犯序】望咫尺青天,那有个瑶池女使,偷递情笺。明放着花楼榭,丢做个井烟垣。堪怜!旧桃花刘郎又撚,料得新吴宫西施不愿。横揣俺天涯夫婿,永巷日如年。

      (末)世兄不必愁烦,且看田叔作画罢。
      (小生画介)
      (生、末坐看介)这是一幅桃源图?
      (小生)正是。
      (末问介)替那家画的?
      (小生)大锦衣张瑶星先生,新修起松风阁,要裱做照屏的。
      (生赞介)妙妙!位置点染,别开生面,全非金陵旧派。
      (小生作画完介)见笑,见笑!就求题咏几句,为拙画生色如何?
      (生)不怕写坏,小生就献丑了。
      (题介)
      原是看花洞里人,重来那得便迷津。
      渔郎诳指空山路,留取桃源自避秦。
      归德侯方域题。
      (末读介)佳句。寄意深远,似有微怪小弟之意。
      (生)岂敢!(指画介)

      【鲍老催】这流水溪堪羨,落红英千千片。抹云烟,绿树浓,青峰远。仍是春风旧境不曾变,没个人儿将咱系恋。是一座空桃源,趁着未斜阳将棹转。

      (起介)
      (末)世兄不要埋怨,而今、阮当道,专以报仇恨为事;俺虽至亲好友,不敢谏言。恰好人日设席,唤香君供唱;那香君性气,你是知道的,手指二公一场好骂。
      (生)呵呀!这番遭他毒手了。
      (末)亏了小弟在旁,十分劝解,仅仅推入雪中,吃了一惊。幸而选入内庭,暂保性命。
      (向生介)世兄既与香君有旧,亦不可在此久留。
      (生)是,是!承教了。
      (同下楼行介)

      【尾声】热心肠早把冰雪咽,活冤业现摆着麒麟楦。(收扇介)俺且抱着扇上桃花闲过遣。

      (竟下介)(末)我们别过蓝兄,一同出去罢。(生)正是忘了作别。(作别介)请了!(小生先闭门下)(生、末同行介)

      (生)重到红楼意惘然,(末)闲评诗画晚春天;
      (生)美人公子飘零尽,(末)一树桃花似往年。

    第二十九出·逮社

      乙酉三

      【凤凰阁】(丑扮书客蔡益所上)堂名二酉,万卷牙签求售。何物充栋汗车牛,混了书香铜臭。贾儒商秀,怕遇着秦皇大搜。

      在下金陵三山街书客蔡益所的便是。天下书籍之富,无过俺金陵;这金陵书铺之多,无过俺三山街;这三山街书客之大,无过俺蔡益所。
      (指介)你看十三经、廿一史、九流三教、诸子百家、腐烂时文、新奇小说,上下充箱盈架,高低列肆连楼。不但兴南贩北,积古堆今,而且严批妙选,精刻善印。俺蔡益所既射了贸易诗书之利,又收了流传文字之功;凭他进士举人,见俺作揖拱手,好不体面。
      (笑介)今乃乙酉乡试之年,大布恩纶,开科取士。准了礼部尚书钱谦益的条陈,要亟正文体,以光新治。俺小店乃坊间首领,只得聘请几家名手,另选新篇。今日正在里边删改批评,待俺早些贴起封面来。(贴介)气随名手,文章中试官。(下)
      (生、净背行囊上)

      【水红花】(生)当年烟月满秦楼,梦悠悠,箫声非旧。人隔银汉几重秋,信难投,相思谁救。

      (唤介)昆老,我们千里跋涉,为赴香君之约。不料他被选入宫,音信杳然,昨晚扫兴回来;又怕有人踪迹,故此早早移寓。但不知那处僻静,可以多住几时,打听音信。等他诗题红叶,白了少年头。佳期难道此生休也啰?
      (净)我看人情已变,朝政日非;且当道诸公,日日罗织正人,报复夙怨。不如暂避其锋,把香君消息,从容打听罢。
      (生)说的也是,但这附近州郡,别无相知;只有好友陈定生住在宜兴,吴次尾住在贵池。不免访寻故人,倒也是快事。
      (行介)

      【前腔】故人多狎水边鸥,傲王侯,红尘拂袖。长安棋局不胜愁,买孤舟,南寻烟岫。(净)来到三山街书铺廊了,人烟稠密,趱行几步才好。(疾走介)妨他豺狼当道,冠带几猕猴。三山榛莽水狂流也啰。

      (生指介)这是蔡益所书店,定生、次尾常来寓此,何不问他一信。(住看介)那廊柱上贴着新选封面,待我看来。(读介) “复社文开”。(又看介)这左边一行小字,是 “壬午、癸未房墨合刊”;右边是 “陈定生、吴次尾两先生新选”。(喜介)他两人难道现寓此间不成?

      (净)待我问来。
      (叫介)掌柜的那里?
      (丑上)请了,想要买甚么书籍么?
      (生)非也。要借问一信。
      (丑)问谁?
      (生)陈定生、吴次尾两位相公来了不曾?
      (丑)现在里边,待我请他出来。(丑下)
      (末、小生同上见介)呀!原来是侯社兄。
      (见净介)苏昆老也来了。
      (各揖介)
      (末问介)从那来的?
      (生)从敝乡来的。
      (小生问介)几时进京?
      (生)昨日才到。

      【玉芙蓉烽】烟满郡州,南北从军走;叹朝秦暮楚,三载依刘。归来谁念王孙瘦,重访秦淮帘下钩。徘徊久,问桃花昔游,这江乡,今年不似旧温柔。

      (问末、小生介)两兄在此,又操选政了?
      (末、小生)见笑。

      【前腔】金陵旧选楼,联榻同良友;对丹黄笔砚,事业千秋。六朝衰弊今须救,文体重开韩柳欧。传不朽,把东林尽收,才知俺中原复社附清流。

      (内唤介)请相公们里边用茶。
      (末、小生)来了。
      (让生、净入介)
      (杂扮长班持拜帖上)我家官府阮大铖,新升兵部侍郎;特赐蟒玉,钦命防江。今日到三山街拜客,只得先来。
      (副净扮阮大铖蟒、玉,骄态,坐轿,杂持伞、扇引上)

      【朱奴儿】(副净)排头踏青衣前走,高轩稳扇盖交抖。看是何人坐上头,是当日胯下韩侯。(杂禀介)请老爷停轿,与佥都越老爷投帖。(杂投帖介)(副净停轿介)吩咐左右,不必打道,尽着百姓来瞧。(搧扇大说介)我阮老爷今日钦赐蟒玉,大轿拜客。那班东林小人,目下奉旨搜拿,躲的影儿也没了。(笑介)才显出谁荣谁羞,展开俺眉头皱。

      (看书铺介)那廊柱上帖的封面,有甚么复社字样;叫长班揭来我瞧。
      (杂揭封面,送副净读介) “复社文开。陈定生吴次尾新选。”
      (怒介)嗄!复社乃东林后起,与周镳、雷縯祚同党;朝廷正在拿访,还敢留他选书。这个书客也大胆之极了。快快住轿!
      (落轿介)
      (副净下轿,坐书铺吩咐介)速传坊官。
      (杂喊介)坊官那里?
      (净扮坊官急上,跪介)禀大老爷,传卑职有何吩咐?

      【前腔】(副净)这书肆不将法守,通恶少复社渠首。奉命今将逆党搜,须得你蔓引株求。(净)不消大老爷费心,卑职是极会拿人的。(进入拿丑上)犯人蔡益所拿到了。(丑跪禀介)小人蔡益所并未犯法。(副净)你刻什么《复社文开》,犯法不小。(丑)这是乡会房墨,每年科场要选一部的。(副净喝介)唗!目下访拿逆党,功令森严,你容留他们选书,还敢口强,快快招来。(丑)不干小人事,相公们自己走来,现在里面选书哩。(副净)既在里面,用心看守,不许走脱一人。(丑应下)(副净向净私语介)访拿逆党,是镇抚司的专责,速递报单,叫他校尉拿人。传缇骑重兴狱囚,笑杨左今番又休。

      (净)是。(速下)
      (副净上轿介)
      (生、末、小生拉轿,喊介)我们有何罪过,着人看守;你这位老先生,不畏天地鬼神了。
      (副净微笑介)学生并未得罪,为何动起公愤来。
      (拱介)请教诸兄尊姓台号?
      (小生)俺是吴次尾。
      (末)俺是陈定生。
      (生)俺是侯朝宗。
      (副净微怒介)哦!原来就是你们三位!今日都来认认下官。

      【剔银灯】堂堂貌须长似帚,昂昂气胸高如斗。(向小生介)那丁祭之时,怎见的阮光禄难司笾和豆。(向末介)那借戏之时,为甚把燕子笺弄俺当场丑。(向生介)堪羞!妆奁代凑,倒惹你裙钗乱丢。

      (生)你就是阮胡子,今日报仇来了。
      (末、小生)好,好,好!大家扯他到朝门外,讲讲他的素行去。
      (副净佯笑介)不要忙,有你讲的哩。
      (指介)你看那来的何人?
      (副净坐轿下)
      (杂扮白靴四校尉上)
      (乱叫介)那是蔡益所?
      (丑)在下便是,问俺怎的?
      (杂)俺们是驾上来的,快快领着拿人。
      (丑)要拿那个?
      (杂)拿陈、吴、侯三个秀才。
      (生)不要拿。我们都在这边哩,有话说来。
      (杂)请到衙门里说去罢!(竟丢锁套三人下)
      (丑吊场介)这是那里的帐。(唤介)苏兄快来!
      (净扮苏昆生上)怎么样的了?
      (丑)了不得,了不得!选书的两位相公拿去罢了,连侯相公也拿去了。
      (净)有这等事!

      【前腔】(合)凶凶的缧絏在手,忙忙的捉人飞走;小复社没个东林救,新阮接着崔田后。堪忧!昏君乱相,为别人公报私仇。

      (净)我们跟去,打听一个真信,好设法救他。
      (丑)正是。看他安放何处,俺好早晚送饭。

      (丑)朝市纷纷报怨仇,(净)乾坤付与杞人忧;
      (丑)仓皇谁救焚书祸,(净)只有宁南一左侯。

    第三十出·归山

      乙酉三月

      【粉蝶儿】(外白髯扮张薇冠带上)何处家山,回首上林春老,秣陵城烟雨萧条。叹中兴,新霸业,一声长啸。旧宫袍,衬着嬾散衰貌。

      下官张薇,表字瑶星,原任北京锦衣卫仪正之职。避乱南来,又遇新主中兴,录俺世勋,仍补旧缺。不料权奸当道,朝局日非,新于城南修起三间松风阁,不日要投闲归老。只因有逆案两人,乃礼部主事周镳,按察副使雷縯祚,马、阮挟仇,必欲置之死地。下官深知其冤,只是无法可救,中夜踌躇,故此去志未决。

      【尾犯序】党祸起新朝,正士寒心,连袂高蹈。俺有何求,为他人操刀。急逃!盖了座松风草阁,等着俺白啸傲;只因这沉冤未解梦空劳。

      (副净扮家僮上,禀介)禀老爷,镇抚司冯可宗拿到逆党三名,候老爷升厅发放。
      (杂扮校尉四人,持刑具罗列介)
      (外升厅介)
      (净扮解役投文,押生、末、小生带锁上)
      (跪介)
      (外看文问介)据坊官报单,说尔等结社朋谋,替周镳、雷縯祚行贿打点,因而该司捕解;快快从实招来,免受刑拷。

      【前腔】(末、小生)难招!笔砚本吾曹,复社青衿,评选文稿。无罪而杀,是坑儒根苗。(生)休拷!俺来此携琴访友,并不曾流连夜晓。无端的池堂燕一时烧。

      (外)据尔所供,一无实迹,难道本衙门诬良为盗不成!
      (拍惊堂介)叫左右预备刑具,叫他逐个招来。
      (末前跪介)老大人不必动怒。犯生陈贞慧,直隶宜兴人,不合在蔡益所书坊选书,并无别情。
      (小生前跪介)犯生吴应箕,直隶贵池人,不合与陈贞慧同事,并无别情。
      (外向净介)既在蔡益所书坊,结社朋谋,行贿打点,彼必知情。为何竟不拿到?
      (投签与净介)速拿蔡益所质审。
      (净应下)
      (生前跪介)犯生侯方域,河南归德府人,游学到京,与陈贞慧、吴应箕文字旧交。才来拜望,一同拿来了。并无别情。
      (外想介)前日蓝田叔所桃源图,有归德侯方域题句。
      (转问介)你是侯方域么?
      (生)犯生便是。
      (外拱介)失敬了!前日所题桃源图,大有见解,领教,领教!(吩咐介)这事与你无干,请一边候。
      (生)多谢超豁了。(一边坐介)
      (净持签上)
      (禀介)禀老爷,蔡益所店门关闭,逃走无踪了。
      (外)朋谋打点,全无证据,如何审拟。(寻思介)
      (副净持书送上介)王、钱二位老爷有公书。
      (外看介)原来是内阁王觉斯,大宗伯钱牧斋,两位老先生公书。待俺看来!(开书背看,点头介)说的有理,竟不知陈、吴二犯,就是复社领袖。

      【红衲袄】一个是定生兄,艺苑豪;一个是主骚坛,吴次老。为甚的冶长无罪拘皋陶,俺怎肯祸兴党锢推又敲。大锦衣,权自操;黑狱中,白日照。莫教名士清流贾祸含冤也,把中兴文运凋。

      (转拱介)陈、吴两兄,方才得罪了。(问介)王觉斯、钱牧斋二位老先生,一向交好么?
      (末、小生)并无相与。
      (外)为何发书,极道两兄文名,嘱俺开释?
      (末、小生)想出二公主持公道之意。
      (外)是,是。下官虽系武职,颇读书,岂肯杀人媚人。(吩咐介)这事冤屈,请一边候;待俺批回该司,速行释放便了。(批介)
      (末、小生一边坐介)
      (副净持朝报送上介)禀老爷,今日科抄有要紧旨意,请老爷过目。
      (外看报介)
       “内阁大学士马一本,为速诛叛党,以靖邪谋事。犯官周镳、雷縯祚,私通潞藩,叛迹显然;乞早正法,晓示臣民等语。奉旨周镳、雷縯祚,着监候处决。又兵部侍郎阮一本,为捕灭社党,廓清皇图事。照得东林老奸,如蝗蔽日;复社小丑,似蝻出田。蝗为现在之灾,捕之欲尽;蝻为将来之患,灭之勿迟。臣编有《蝗蝻录》,可按籍而收也等语。奉旨这东林社党,着严行捕获,审拟具奏;该衙门知道!”
      (外惊介)不料马、阮二人,又有这番举动,从此正人君子无孑遗矣。

      【前腔】俺正要省约法,画狱牢;那知他铸刑书,加炮烙。莫不是清流欲向浊流抛,莫不是党碑又刻元祐号。这法网,人怎逃;这威令,谁敢拗。眼见复社东林尽入囹圄也,试新刑,搜尔曹。

      (向生等介)下官怜尔无辜,正思开释。忽然奉此严旨,不但周、雷二公定了死案;从此东林、复社,那有漏网之人。
      (生等跪求介)尚望大人超豁。
      (外)俺若放了诸兄,倘被别人拿获,再无生理,且不要忙。
      (批介)据送三犯,朋谋打点,俱无实迹。俟拿到蔡益所之日,审明拟罪可也。
      (向生等介)那镇抚司冯可宗,虽系功名之徒,却也良心未丧,待俺写书与他。
      (写介)老夫待罪锦衣,多历年所,门户党援,何代无之。总之君子、小人,互为盛衰,事久则变,势极必反:我辈职司风纪,不可随时偏倚,代人操刀。天道好还,公论不泯,慎勿自贻后悔也。
      (拱介)诸兄暂屈狱中,自有昭雪之日。
      (净、杂押生等俱下)
      (外退堂介)俺张薇原是先帝旧臣,国破家亡,已绝功名之念,为何今日出来助纣为虐。自古道:“知几不俟终日”。看这光景,尚容踌躇再计乎。(唤介)家僮快牵马来,我要到松风阁养病去了。
      (副净牵马上)坐马在此。
      (外上马,副净随行介)

      【解三醒】(外)好趁着晴春晚照,满路上絮舞花飘。遥望见城南苍翠山色好,把红尘客梦全消。且喜已到松风阁,这是俺的世外桃源;不免下马登楼,趁早料理起来。(下马登楼介)清泉白石人稀到,一阵松风响似涛。(唤介)叫园丁撑开门窗,拂净栏槛,俺好从容眺望。(杂扮园丁收拾介)燕泥沾落絮,蛛网罥飞。禀老爷,收拾干净了。(下)(外窥窗介)你看松阴低户,沁的人心骨皆凉。此处好安吟榻。(又凭栏介)你看春水盈池,照的人须眉皆碧。此处好支茶灶。(忽笑介)来的慌了,冠带袍靴全未脱却;如此打扮,岂是桃源中人。可笑,可笑!(唤介)家僮开了竹箱,把我买下的箬笠、芒鞋、萝绦、鹤氅,替俺换了。(换衣带介)堪投老,才修完三间草阁,便解宫袍。

      (净扮校尉锁丑牵上)松间批驾帖,竹里验公文。方才拿住蔡益所,闻得张老爷来此养病,只得赶来销签。
      (叫介)门上大叔那里?
      (副净出问介)来禀何事,如此紧急?
      (净)禀老爷,拿到蔡益所了,特来销签。(缴签介)
      (副净上楼,禀介)衙门校尉带着蔡益所回话。
      (外惊介)拿了蔡益所,他三人如何开交。
      (想介)有了,叫校尉楼下伺候,听俺吩咐。
      (副净传净跪楼下介)
      (外吩咐介)这件机密重案,不可丝毫泄漏;暂将蔡益所羁候园中,待我回衙,细细审问。
      (净)是。(将丑拴树介)
      (净欲下介)
      (外)转来,园中窄狭,把这匹官马,牵回喂养;我的冠带袍靴,你也顺便带去。我还要多住几时,不许擅来啰唣。
      (净应下)
      (外跌足介)坏了,坏了!衙役走入花丛,犯人锁在松树,还成一个什么桃源哩。不如下楼去罢!(下楼见丑介)果是蔡益所哩。
      (丑跪介)犯人与老爷曾有一面之识。
      (外)虽系旧交,你容留复社,犯罪不轻。
      (丑叩头介)是。
      (外)你店中书籍,大半出于复社之手,件件是你的赃证。
      (丑叩头介)只求老爷超生。
      (外)你肯舍了家财,才能保得性命。
      (丑)犯人情愿离家。
      (外喜介)这等就有救矣。(唤介)家童与他开了锁头。
      (副净开丑介)
      (外)你既肯离家,何不随我住山。
      (丑)老爷若肯携带,小人就有命了。
      (外指介)你看东北一带,白山青,都是绝妙的所在。
      (唤介)家童好生看门,我同蔡益所瞧瞧就来。
      (副净应下)
      (丑随外行介)
      (外指介)我们今夜定要宿在那苍苍翠翠之中。
      (丑)老爷要去看山,须差人早安公馆。那山寺荒凉,如何住宿?
      (外)你怎晓得,舍了那顶破纱帽,何处岩穴着不的这个穷道人。
      (丑背介)这是那里说起?
      (外)不要迟疑,一直走去便了。

      【前腔】眼望着白云缥缈,顾不得石径迢遥。渐渐的松林日落空山杳,但相逢几个渔樵。翠微深处人家少,万岭千峰路一条。开怀抱,尽着俺山游寺宿,不问何朝。

      境隔仙凡几树桃,才知容易谢尘嚣。
      清晨检点白云署,行到深山日尚高。

    第三十一出·草檄

      乙酉三月

      (净扮苏昆生上)万历年间一小童,崇祯朝代半衰翁;曾逢天启乾恩荫,又见弘光嗣厂公。我苏昆生,睁着五旬老眼,看了四代时人,故此做这几句口号。你说那两位嗣厂公,有天没日,要把正人君子,捕灭尽绝。可怜俺侯公子,做了个法头例首。我老苏与他同乡同客,只得远来湖广,求救于宁南左侯。谁想一住三日,无门可入;今日江上大操,看他兵马过处,鸡犬无声,好不肃静。等他回营,少不的寻个法儿,见他一面。
      (唤介)店家那里?
      (副净扮店主上)黄鹤楼头仙客少,白云市上酒家多。客官有何话说?
      (净)请问元帅左爷爷,待好回营么?
      (副净)早哩,早哩!三十万人马,每日操到掌灯;况今日又留督抚袁老爷,巡按黄老爷,在教场饮酒,怎得便回。
      (净)既是这等,替我打壶酒来,慢慢的吃着等他罢。
      (副净取酒上)等他做甚。吃杯酒,早些安歇罢。
      (净)俺并不张看,你放心闭门便了。
      (副净下)
      (净望介)你看一轮明月,早出东山,正当春江花月夜;只是兴会不佳耳。
      (坐斟酒饮介)对此杯中物,勉强唱只曲儿,解闷则个。
      
      (自敲鼓板唱介)
      〔念奴娇序〕长空万里,见婵娟可爱,全无一点纤凝。十二阑干光满处,凉浸珠箔银屏。偏称,身在瑶台,笑斟玉斝,人生几见此佳景。惟愿取年年此夜,人月双清。
      (自斟饮介)这样好曲子,除了阮圆海却也没人赏鉴。罢了罢了!宁可埋之浮尘,不可投诸匪类。
      (又饮介)这时候也待好回营了,待俺细细唱起来。他若听得,不问便罢,倘来问俺,倒是个机会哩。
      (又敲鼓板唱介)
      〔前腔〕孤影,南枝乍冷,见乌鹊缥缈,惊飞栖止不定。
      (副净上怨介)客官安歇罢,万一元帅听得,连累小店,倒不是要的。
      (净唱介)万叠苍山,何处是修竹吾庐三径。
      (副净拉净睡介)
      (净)不妨事的。俺是元帅乡亲,巴不得叫他知道,才好请俺进府哩。
      (副净)既是这等,凭你,凭你!(下)
      (净又唱介)追省,丹桂谁攀,姮娥独住,故人千里漫同情。惟愿取年年此夜,人月双清。
      (杂扮小卒数人,背弓、矢、盔、甲走过介)
      (净听介)外边马蹄乱响,想是回营了,不免再唱一曲。
      (又敲鼓板唱介)
      〔前腔〕光莹,我欲吹断玉箫,骖鸾归去,不知何处冷瑶京。
      (杂扮小军四人旗帜前导介)
      (净听介)喝道之声,渐渐近来,索性大唱一唱。——环佩湿,似月下归来飞琼。
      (小生扮左良玉,外扮袁继咸,末扮黄澍冠带骑马上)朝中新政教歌舞,江上残军试鼓鼙。
      (外听介)咦!将军,贵镇也教起歌舞来了。
      (小生)军令严肃,民间谁敢。
      (末指介)果然有人唱曲。
      (小生立听介)
      (净大唱介)那更,香雾云鬟,清辉玉臂,广寒仙子也堪并。惟愿取年年此夜,人月双清。
      (小生怒介)目下戒严之时,不遵军法,半夜唱曲。快快锁拿!
      (杂打下门,拿出净,跪马前介)
      (小生问介)方才唱曲,就是你么?
      (净)是。
      (小生)军令严肃,你敢如此大胆。
      (净)无可奈何,冒死唱曲,只求老爷饶恕。
      (外)听他所说,像是醉话。
      (末)唱的曲子,倒是绝调。
      (小生)这人形迹可疑,带入帅府,细细审问。
      (带净行介)

      【窣地锦裆】(合)操江夜入武昌门,鸡犬寂寥似野村。三更忽遇击筑人,无故悲歌必有因。

      (作到府介)
      (小生让外、末介)就请下榻荒署,共议军情。
      (外、末)怎好搅扰。
      (同入坐介)
      (外)方才唱曲之人,倒要早早发放。
      (小生)正是。
      (吩咐介)带过那个唱曲的来。
      (杂带净跪介)
      (小生问介)你把犯法情由,从实说来。
      (净)小人来自南京,特投元帅;因无门可入,故意犯法,求见元帅之面的。
      (小生)唗!该死奴才,还不实说。
      (末)不必动怒。叫他说,要见元帅,有何缘故。

      【锁南枝】(净)京中事,似雾昏,朝朝报仇搜党人。现将公子侯郎,拿向囹圄困。望旧交,怀旧恩,替新朝,削新忿。

      (小生)那侯公子,是俺世交,既来求救,必有手书。取出我瞧。
      (净叩头介)那日阮大铖亲领校尉,立拿送狱,那里写得及书。
      (外)凭你口说,如何信得。
      (小生想介)有了,俺幕中有侯公子一个旧人,烦他一认,便知真假。(吩咐介)请柳相公出来。
      (杂应介)
      (丑扮柳敬亭上)肉朋酒友,问俺老柳。待俺认来。(点烛认介)呀!原来是苏昆生,我的盟弟。
      (各掩泪介)
      (小生)果然认的么?
      (丑)他是河南苏昆生,天下第一个唱曲的名手,谁不认的。
      (小生喜介)竟不知唱曲之人,倒是一个义士。
      (拉起介)请坐,请坐。
      (净各揖坐介)
      (丑)你且说侯公子为何下狱?

      【前腔】(净)为他是东林党,复社群,曾将魏崔门户分。小阮思报前仇,老马没分寸。三山街,缇骑狠,骤飞来,似鹰隼。

      把侯相公拿入狱内,音信不通,俺没奈何,冒死求救。幸亏将军不杀,又得遇着柳兄。
      (揖介)只求长兄恳央元帅,早发救书,也不枉俺一番远来。
      (小生气介)袁、黄二位盟弟,你看朝事如此,可不恨死人也。
      (外)不特此也。闻得旧妃童氏,跋涉寻来,马、阮不令收认;另藏私人,豫备采选,要图椒房之亲,岂不可杀。
      (末)还有一件,崇祯太子,七载储君,讲官大臣,确有证据,今欲付之幽囚。人人共愤,皆思寸磔马、阮,以谢先帝。
      (小生大怒介)我辈戮力疆场,只为报效朝廷;不料信用奸党,杀害正人,日日卖官鬻爵,演舞教歌,一代中兴之君,行的总是亡国之政。只有一个史阁部,颇有忠心,被马、阮内里掣肘,却也依样葫芦。剩俺单身只手,怎去恢复中原。
      (跌足介)罢,罢,罢!俺没奈何,竟做要君之臣了。
      (揖外介)临侯替俺修起参本。
      (外)怎么样写?
      (小生)你只痛数马、阮之罪便了。
      (外)领教!
      (丑送纸笔外写介)

      【前腔】朝廷上,用逆臣,公然弃妃囚嗣君。报仇翻案纷纷,正士皆逃遁。寻冶容,教艳品,卖官爵,笔难尽。

      (外写完介)
      (小生)还要一道檄文,借重仲霖起稿罢。
      (揖介)
      (末)也是这样做么?
      (小生)你说俺要发兵进讨,叫他死无噍类。
      (丑)该,该!
      (小生)你前日劝俺不可前进,今日为何又来赞成。
      (丑)如今是弘光皇帝了,彼一时也,此一时也。
      (小生)是,是!俺左良玉乃先帝老将,先帝现有太子,是俺小主。那马、阮擅立弘光之时,俺远在边方,原未奉诏的。
      (末)待俺做来。
      (丑送纸笔,末写介)

      【前腔】清君侧,走檄文,雄兵义旗遮路尘。一霎飞渡金陵,直抵凤凰门。朝帝宫,谒孝寝,搜黄阁,试白刃。

      (末写完介)
      (小生)就列起名来。
      (外)这样大事,还该请到新巡抚何腾蛟,求他列名。
      (小生)他为人固执,不必相闻,竟写上他罢了。
      (外、末列名介)
      (小生)今夜誊写停当,明早飞递投送;俺随后也就发兵了。
      (外)只怕递铺误事。
      (小生)为何?
      (外)京中匿名文书,纷纷集;马、阮每早令人搜寻,随得随烧,并不过目。
      (小生)如此只得差人了。
      (末)也使不得。闻得马、阮密令安庆将军杜弘域,筑起板矶,久有防备我兵之意。此檄一到,岂肯干休;那差去之人,便死多活少了。
      (小生)这等怎处?
      (丑)倒是老汉去走走罢。
      (外、末惊介)这位柳先生,竟是荆轲之流,我辈当以白衣冠送之。
      (丑)这条老命甚么希罕,只要办的元帅事来。
      (小生大喜介)有这等忠义之人,俺左昆山要下拜了。
      (唤介)左右取一杯酒来。
      (杂取酒上,小生跪奉丑酒介)请尽此杯。
      (丑跪饮干介)
      (众拜丑,丑答拜介)

      【前腔】擎杯酒,拭泪痕,荆卿短歌声自吞。夜半携手叮咛,满座各消魂。何日归,无处问,夜月低,春风紧。

      (各掩泪介)
      (丑向净介)借重贤弟,暂陪元帅;俺就束装东去了。
      (净)只愿救取公子,早早出狱,那时再与老哥相见罢。
      (俱作别介)
      (丑先下)
      (小生)义士,义士!
      (外、末)壮哉,壮哉!

      渺渺烟波夜气昏,一樽酒尽客消魂。
      从来壮士无还日,眼看长江下海门。

    第三十二出·拜坛

      乙酉三月

      【吴小四】(副末扮赞礼郎冠带白须上)眼看他,命运差,河北新房一半塌。承继个儿郎贪戏耍,不报冤仇不挣家。窝里财,奴乱抓。

      在下是太常寺一个老赞礼,住在神乐观旁,专管庙陵祭享之事。那知天翻地覆,立了这位新爷,把俺南京重新兴旺起来。今岁乙酉,改历建号之年,家家庆贺。我老汉三杯入肚,只唱这个随心令儿。旁人劝我道:“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我回言道:“大吹倒梧桐树,也要旁人话短长。”
      (唤介)孩子们,今日是三月十几日?
      (内)三月十九日了。
      (副末)呵呀!三月十九日,乃崇祯皇帝忌辰。奉旨在太平门外设坛祭祀,派着我当执事的,怎么就忘了,快走,快走!
      (走介)冈冈峦峦,接接连连,竹竹松松,密密丛丛。不觉已到坛前,且喜百官未到,待俺趁早铺设起来。
      (作排案,供香、花、烛、酒介)

      【普天乐】(净扮士英,末扮杨文骢,素服从人上)旧江,新图,暮春烟景人潇洒。出城市,遍野桑麻;哭甚么旧主升遐,告了个游春假。(外扮史可法素服上)这才去野哭江边奠杯斝,挥不尽血泪盈把。年时此日,问苍天,遭的甚么花甲。

      (相见各揖介)
      (净)今日乃思宗烈皇帝升遐之辰,礼当设坛祭拜。
      (末)正是。
      (外问介)文武百官到齐不曾?
      (副末)俱已到齐了。
      (净)就此行礼。
      (副末赞礼,杂扮执事官捧帛、爵介)
      (赞)执事官各司其事,陪祀官就位,代献官就位。
      (各官俱照班排立介)
      (赞)瘗毛血。迎神,参神,伏俯、兴,伏俯、兴,伏俯、兴,伏俯、兴。平身。
      (各行礼完,立介)
      (赞)行奠帛礼,升坛。
      (净秉笏至神位前介)
      (赞)搢笏,献帛,奠帛。
      (净跪奠帛叩介)
      (赞)平身,出笏,诣读祝位,跪。
      (净跪介)
      (赞)读祝。
      (副末跪读介)
      维岁次乙酉年,三月十九日,皇从弟嗣皇帝由崧,谨昭告于思宗烈皇帝曰:
      仰惟文德克承,武功载缵,御极十有七年,皇纲不振,大宇中倾,皇帝殉社稷,皇后太子俱死君父之难。弟愚不才,忝颜偷生,俯顺臣民之请,正位南都,权为宗庙神人主。恸一人之升遐,惩百僚之怠傲,努力庙谟,惴惴忧惧,枕戈饮泣,誓复中原。今值宾天忌辰,敬设坛壝,遣官代祭。鉴兹追慕之诚,歆此苹蘩之献。尚飨!
      (赞)举哀。
      (各官哭三声介)
      (赞)哀止,伏俯、兴,复位。
      (净转下介)
      (赞)行初献礼,升坛。
      (净至神位前介)
      (赞)搢笏,献爵,奠爵。
      (净跪奠爵,叩介)
      (赞)平身,出笏,复位。
      (赞)
      (行亚献终,献礼,同。)
      (赞)彻馔,送神,伏俯、兴。
      (四拜同)
      (各官依赞拜完,立介)
      (赞)读祝官捧祝,进帛官捧帛,各诣瘗位。
      (各官立介)
      (赞)望瘗。
      (杂焚祝帛介)
      (赞)礼毕。
      (外独大哭介)

      【朝天子】万里黄吹漠沙,何处招魂魄。想翠华,守枯煤山几枝花,对晚鸦,江南一半残霞。是当年旧家,孤臣哭拜天涯,似村翁岁腊,似村翁岁腊。

      (副末)老爷们哭的不恸,俺老赞礼忍不住要大哭一场了。(大哭一场下)
      (副净扮阮大铖素服大叫上)我的先帝呀,我的先帝呀!今日是你周年忌辰,俺旧臣阮大铖赶来哭临了。(拭眼问介)祭过不曾?
      (净)方才礼毕。
      (副净至坛前,急四拜,哭白介)先帝先帝!你国破身亡,总吃亏了一伙东林小人。如今都散了。剩下我们几个忠臣,今日还想着来哭你,你为何至死不悟呀!(又哭介)
      (净拉介)圆老,不必过哀,起来作揖罢。
      (副净拭眼,各见介)
      (外背介)可笑,可笑!(作别介)请了!烟尘三里路,魑魅一班人。(下)
      (净)我们皆是进城的,就并马同行罢。
      (作更衣上马行介)

      【普天乐】(合)奠琼浆,哭坛下,失声相向谁真假。千官散,一路喧哗,好趁着景美天佳,闲讲些兴亡话。咏归去,恰似春风浴沂罢,何须问江北戎马。南朝旧例尽风流,只愁春色无价。

      (杂喝道介)
      (净)已到鸡鹅巷,离小寓不远,请过荒园同看牡丹何如?
      (末)小弟还要拜客,就此作别了。
      (末别下)
      (副净)待晚生趋陪罢。
      (作到,下马介)
      (净)请进。
      (副净)晚生随行。
      (净前副净后,入园介)
      (副净)果然好花。
      (净吩咐介)速摆酒席,我们赏花。
      (杂摆席介)
      (净、副净更衣坐饮介)
      (净大笑介)今日结了崇祯旧局,明日恭请圣上临御正殿,我们 “一朝天子一朝臣”了。
      (副净)连日在江上,不知朝中有何新政。
      (净)目下假太子王之明,正在这里商量发放。圆老有何高见?
      (副净)这事明白易处。
      (净)怎么易处?
      (副净)老师相权压中外者,只因推戴二字。
      (净)是,是!
      (副净)既因推戴二字。

      【朝天子】若认储君真不差,把俺迎来主,放那搭。(净)是,是!就着监禁起来,不要惑乱人心。(问介)还有旧妃童氏,哭诉朝门,要求迎为正后。这何以处之?(副净)这益发使不得。自古道,君王爱馆娃。系臂纱,先须采选来家,替椒房作伐。(净)是,是!俺已采选定了,这个童氏,自然不许进宫的。(又问介)那些东林复社,捕拿到京,如何审问?(副净)这班人天生是我们冤对,岂可容情。切莫剪草留芽,但搜来尽杀,但搜来尽杀。

      (净大笑介)有理,有理!老成见到之言,句句合着鄙意。拿大杯来,欢饮三杯。
      (杂扮长班持本急上,禀介)宁南侯左良玉有本章一道,封投通政司;这是内阁揭帖,送来过目。
      (净接介)他有什么好本!
      (看本,怒介)呀,呀!了不得,就是参咱们的疏稿。这疏内数出咱七大罪,叫圣上立赐处分,好恨人也。
      (杂又持文书急上)还有公文一道,差人赍来的。
      (净接看,惊介)又是讨俺的一道檄文,文中骂的着实不堪;还要发兵前来,取咱的首级。这却怎处?
      (副净惊起,乱抖介)怕人,怕人!别的有法,这却没法了。
      (净)难道长伸脖颈,等他来割不成?
      (副净)待俺想来。
      (想介)没有别法,除是调取黄、刘三镇,早去堵截。
      (净)倘若北兵渡河,叫谁迎敌?
      (副净向净耳介)北兵一到,还要迎敌么?
      (净)不迎敌,更有何法?
      (副净)只有两法。
      (净)请教!
      (副净作抠衣介)跑。(又作跪地介)降。
      (净)说的也是。大丈夫烈烈轰轰,宁可叩北兵之马,不可试南贼之刀。吾主意已决,即发兵符,调取三镇便了。
      (想介)且住,调之无名,三镇未必肯去。这却怎处?
      (副净)只说左兵东来,要立潞王监国,三镇自然着忙的。
      (净)是,是!就烦圆老亲去一遭。

      【普天乐】(合)发兵符,乘飞马,过江速劝黄刘驾。舟同济,舵又同拿,才保得性命身家。非是俺魂惊怕,怎当得百万精兵从空下,顷刻把城阙攻打。全凭铁锁断长江,拉开强弩招架。

      (副净)辞过老师相,晚生即刻出城了。
      (净)且住,还有一句密话。
      (附耳介)内阁高弘图、姜曰广,左袒逆党,俱已罢职了。那周镳、縯祚,留在监中,恐为内应,趁早取决何如?
      (副净)极该,极该。
      (净拱介)也不送了。(竟下)
      (副净出)
      (杂禀介)那个传檄之人,还拿在这里,听候发落。
      (副净)没有甚么发落,拿送刑部请旨处决便了。
      (上马欲下介,寻思介)且不要孟浪。我看黄、刘三镇,也非左兵敌手,万一斩了来人,日后难于挽回。
      (唤介)班役,你速到镇抚司,拜上冯老爷,将此传檄之人,用心监候。
      (杂应下)
      (副净)几乎误了大事。
      (上马速行介)

      江南江北事如麻,半倚刘家半阮家。
      三面和棋休打算,西南一子怕争差。

    第三十三出·会狱

      乙酉三月

      【梅花引】(生敝衣愁容上)宫槐古树阅沧田,挂寒烟,倚颓垣。末后春风,才绿到幽院。两个知心常步影,说新恨,向谁借酒钱。

      小生侯方域,被逮狱中,已经半月。只因证据无人,暂羁候审,幸亏故人联床,颇不寂寞。你看月色过墙,照的槐影迷离,不免虚庭一步。

      【忒忒令】碧沉沉月明满天,悽惨惨哭声一片,墙角新鬼带血来分辩。我与他死同仇,生同冤,黑狱里,半夜作白眼。

      独立多时,忽然毛发直竖,好怕人也。待俺唤醒陈、吴两兄,大家闲话。(唤介)定兄醒来。
      (又唤介)次兄睡熟了么?
      (末、小生揉眼出介)

      【尹令】(末)这时月高斗转,为何独行空院,闲将露痕踏遍。(小生)愁怀且捐,万语千言望谁怜。

      (见介)侯兄怎的还不安歇?
      (生)我想大家在这黑狱之中,三春莺,半点不见;只有明月一轮,还来相照,岂可舍之而睡。
      (末)是,是,同去步月一回。
      (行介)

      【品令】(生)冤声满狱,鎯铛夜徽缠。三人步月,身轻若飞仙。闲消自遣,莫说文章贱。从来豪杰,都向此中磨炼。似在棘围锁院,分帘校赋篇。

      (丑扮柳敬亭杻锁上)戎不知何处避,贤豪半向此中来。我柳敬亭,被拿入狱,破题儿第一夜,便觉难过。(叹介)嗳!方才睡下,又要出恭;这个裙带儿没人解,好苦也。(作蹲地听介)那边有人说话,像是侯相公声音,待我看来。(起看,惊介)竟是侯相公。(唤介)你是侯相公么?
      (生惊认介)原来是柳敬亭。
      (末、小生)柳敬亭为何也到此中?
      (丑认介)陈相公、吴相公怎么都在里边?(举手介)阿弥陀佛!这也算 “佛殿奇逢”了。
      (生)难得难得!大家坐地谈谈。
      (同坐介)

      【豆叶黄】(合)便他乡遇故,不算奇缘。这墙隔着万重深山,撞见旧时亲眷。浑忘身累,笑看月圆。却也似武陵桃洞,却也似武陵桃洞;有避乱秦人,同话渔船。

      (生)且问敬老,你犯了何罪,杻锁连身,如此苦楚。
      (丑)老汉不曾犯罪。只因相公被逮入狱,苏昆生远赴宁南,恳求解救。那左帅果然大怒,连夜修本参着马、阮,又发了檄文一道,托俺传来,随后要发兵进讨。马、阮害怕,自然放出相公去的。

      【玉交枝】宁南兵变,料无人能将檄传;探汤蹈火咱情愿,也只为文士遭谴。白头志高穷更坚,浑身枷锁吾何怨;助将军除暴解冤,助将军除暴解冤。

      (生)竟不知敬亭吃亏,乃小生所累。昆生远去求救,益发难得。可感,可感!
      (末)虽如此说,只怕左兵一来,我辈倒不能苟全性命。
      (小生)正是,宁南不学无术,如何收救。
      (皆长吁介)
      (净扮狱官执手牌,杂扮校尉四人点灯提绳急上)
      (净)四壁冤魂满,三更狱吏尊。刑部要人,明早处决,快去绑来。
      (杂)该绑那个?
      (净)牌上有名。
      (看介)逆党二名,周镳、雷縯祚。
      (杂执灯照生、末、小生、丑面介)不是,不是!
      (净喝介)你们无干的,各自躲开。
      (净领杂急下)
      (末悄问介)绑那个?
      (小生)听说要绑周镳、雷縯祚。
      (生)吓死俺也。
      (丑)我们等着瞧瞧。
      (净执牌前行,杂背绑二人,赤身披发,急拉下)
      (生看呆介)
      (末)果然是周仲驭、雷介公他二位。
      (小生)这是我们的榜样了。

      【江儿水】(生)演着明夷卦,事尽翻,正人惨害天倾陷。片纸飞来无人见,三更缚去加刑典,教俺心惊胆颤。(合)黑地昏天,这样收场难免。

      (生问丑介)我且问你,外边还有甚么新闻?
      (丑)我来的仓卒,不曾打听,只见校尉纷纷拿人。
      (末、小生问介)还拿那个?
      (丑)听说要拿巡按黄澍,督抚袁继咸,大锦衣张薇;还有几个公子秀才,想不起了!
      (生)你想一想?
      (丑想介)人多着哩。只记得几个相熟的,有冒襄、方以智、刘城、沈寿民、沈士柱、杨廷枢。
      (末)有这许多。
      (小生)俺这里边,将来成一个大文会了。
      (生)倒也有趣。

      【川拨棹】囹圄里,竟是瀛洲翰苑。画一幅文会图悬,画一幅文会图悬,避红尘一群谪仙。(合)赏春月,同听鹃,感秋风,同咏蝉。

      (丑)三位相公,宿在那一号里?
      (生)都在 “荒”字号里。
      (末)敬老羁在那里?
      (丑)就在这后面 “藏”字号里。
      (小生)前后相近,倒好早晚谈谈。
      (生)我们还是软监,敬老竟似重囚了。
      (丑)阿弥陀佛!免了上柙床,就算好的狠哩。(作势介)

      【意不尽】高拱手碍不了礼数周全,曲肱儿枕头稳便。只愁今夜里,少一个长爪麻姑搔背眠。

      (丑)相逢真似岛中仙,(末)隔绝涛路八千;
      (小生)地僻偏宜人啸傲,(生)天空不碍月团圆。

    第三十四出·截矶

      乙酉四月

      (净扮苏昆生上)南北割成三足鼎,江湖挑动两支兵。自家苏昆生,为救侯公子,激的左兵东来,约了巡按黄澍,巡抚何腾蛟,同日起马。今日船泊九江,早已知会督抚袁继咸,齐集湖口,共商入京之计。谁知马、阮闻信,调了黄得功在坂矶截杀。你看狼烟四起,势头不善;少爷左梦庚前去迎敌,俺且随营打探。正是:地覆天翻日,龙争虎斗时。(下)
      (场上设弩台、架炮,铁锁阑江)

      【三台令】(末扮黄得功戎装双鞭,领军卒上)北征南战无休,邻国萧墙尽仇。架炮指江州,打舳舻卷甲倒走。

      咱家黄得功,表字虎山,一腔忠愤,盖世威名,要与俺弘光皇帝,收复这万里山河。可恨两刘无肘臂之功,一左为腹心之患。今奉江防兵部尚书阮老爷兵牌,调俺驻札坂矶,堵截左寇,这也不是当耍的。
      (唤介)家将田雄何在?
      (副净)有。
      (末)速传大小三军,听俺号令。
      (军卒排立呐喊介)

      【山坡羊】(末)硬邦邦敢要君的渠首,乱纷纷不服王的群寇;软弱弱没气色的至尊,闹喧喧争门户的同朝友。只剩咱一营江上守,正防着战马北来骤,忽报楼船入浦口。貔貅,飞旌旗控上游;戈矛,传烽烟截下流。

      (黄卒登台介)
      (杂扮左兵白旗、白衣,呐喊驾船上)
      (黄卒截射介)
      (左兵败回介)
      (黄卒赶下)
      (小生扮左良玉戎装白盔素甲坐船上)

      【前腔】替奸臣复私仇的桀纣,媚昏君上排场的花丑;投北朝学叩马的夷齐,吠唐尧听使唤的三家狗。拚着俺万年名遗臭,对先帝一片心堪剖,忙把储君冤苦救。不羞,做英雄到尽头;难收,烈轰轰东去舟。

      俺左良玉领兵东下,只为剪除奸臣,救取太子。叵耐儿子左梦庚,借此题目,便要攻打城池,妄思进取。俺已严责再三,只怕乱兵引诱,将来做出事来;且待渡过坂矶,慢慢劝他。

      (净急上)报元帅,不好了!黄得功截杀板矶,前部先锋俱已败回了。
      (小生惊介)有这等事。黄得功也是一条忠义好汉,怎的受马、阮指拨,只知拥戴新主,竟不念先帝六尺之孤,岂不可恨!
      (唤介)左右,快看巡按黄老爷、巡抚何老爷船泊那边,请来计议。
      (杂应下)
      (末扮黄澍上)将帅随谈尘,风云指义旗。下官黄澍方才泊船,恰好元帅来请。
      (作上船介)
      (小生见介)仲霖果然到来,巡抚何公如何不见?
      (末)行到半途,又回去了。
      (小生)为何回去?
      (末)他原是马士英同乡
      (小生)随他罢了。这也怪他不得。
      (问介)目下黄得功截住板矶,三军不能前进。如何是好?
      (末)这倒可虑,且待袁公到船,再作商量。
      (外扮袁继咸从人上)孽子含冤天惨淡,孤臣举义日光明。来此是左帅大船,左右通报。
      (杂禀介)督抚袁老爷到船了!
      (小生)快请!
      (外上船见介)适从武昌回署,整顿兵马,愿从鞭弭。
      (末)目下不能前进了。
      (外)为何?
      (小生)黄得功领兵截杀,先锋俱已败回。
      (外)事已至此,欲罢不能;快快遣人游说便了。
      (小生)敬亭已去,无人可遣。奈何?
      (净)晚生与他颇有一面,情愿效力。
      (末)昆生义气,不亚敬亭,今日正好借重。
      (小生问介)你如何说他?

      【五更转】(净)俺只说鹬蚌持,渔人候,傍观将利收。英雄举动,要看前和后。故主恩深,好爵自受。欺他子,害他妃,全忘旧。杀人只落血双手,何必前来,同室争斗。

      (外)说得有理。
      (小生)还要把俺心事,说个明白。叫他晓得奸臣当杀,太子当救,完了两桩大事,于朝廷一尘不惊,于百姓秋毫无犯。为何不知大义,妄行截杀?
      (末)正是,那黄得功一介武夫,还知报效;俺们倒肯犯上作乱不成?叫他细想。
      (净)是,是,俺就如此说去。
      (杂扮报卒急上)报元帅,九江城内,一片火起。袁老爷本标人马,自破城池了。
      (外惊介)怎么俺的本标人马自破城池?这了不得!
      (小生怒介)岂有此理!不用猜疑,这是我儿左梦庚做出此事,陷我为反叛之臣。罢了,罢了!有何面目,再向江东。(拔剑欲自刎介)
      (末抱住介)
      (小生握外手,注目介)临侯,临侯,我负你了!(作呕血倒椅上介)
      (净唤介)元帅苏醒,元帅苏醒!
      (外)竟叫不应,这怎么处?
      (末)想是中恶,快取辰砂灌下。
      (净取碗灌介)牙关闭紧,灌不进了。
      (众哭介)

      【前腔】大将星,落如斗,旗桿摧舵楼。杀场百战精神抖,凛凛堂堂,一身甲冑。平白的牖下亡,全身首。魂归故宫煤山头,同说艰辛,君啼臣吼。

      (杂抬小生下)
      (外)元帅已死,本镇人马霎时溃散;那左梦庚据住九江,叫俺进退无门。倘若黄兵抢来,如何逃躲?
      (末)我们原系被逮之官,今又失陷城池,拿到京中,再无解救。不如转回武昌,同着巡抚何腾蛟,另做事业去罢。
      (外)有理。
      (外、末急下)
      (净呆介)你看他们竟自散去,单剩我苏昆生一人,守着元帅尸首,好不可怜。不免点起香烛,哭奠一番。
      (设案点香烛,哭拜介)

      【哭相思】气死英雄人尽走,撇下了空船柩。俺是个招魂江边友,没处买一杯酒。

      且待他儿子奔丧回船,收殓停当,俺才好辞之而去,如今只得耐性儿守着。正是:
      英雄不得过江州,魂恋春波起暮愁。
      满眼青山无地葬,斜风细雨打船头。

    第三十五出·誓师

      乙酉四月

      【贺圣朝】(外扮史可法,白毡大帽,便服上)两年吹角列营,每日调马催征。军逃客散鬓星星,恨压广陵城。

      下官史可法,日日经略中原,究竟一筹莫展。那黄、刘三镇,皆听马、阮指使,移镇上江,堵截左兵,丢下黄河一带,千里空营。忽接塘报,本月二十一日北兵已入淮境,本标食粮之人,不足三千,那能抵当得住。这淮、扬一失,眼见京师难保,岂不完了明朝一座江山也。可恼,可恼!俺且私步城头,察看情形,再作商量。

      (丑扮家丁,提小灯随行上城介)

      【二犯江儿水】(外)悄上城头危径,更深人睡醒。栖乌频叫,击柝连声,女墙边,侧耳听。

      (听介)
      (内作怨介)北兵已到淮安,没个瞎鬼儿问他一声;只舍俺这几个残兵,死守这座扬州城,如何守得住。元帅好没分晓也!
      (外点头自语介)你那里晓得,万里倚长城,扬州父子兵。
      (又听介)
      (内作恨介)罢了,罢了!元帅不疼我们,早早投了北朝,各人快活去,为何尽着等死。
      (外惊介)呵呀!竟想投降了,这怎么处!他降字儿横胸,守字儿难成;这扬州剩了一分景。
      (又听介)
      (内作怒介)我们降不降,还是第二着,自家杀抢杀抢,跑他娘的。只顾守到几时呀!
      (外)咳!竟不料情形如此。听说猛惊,热心冰冷。疾忙归,点兵,不待明。(忙下)
      (内掌号放炮,作传操介)
      (杂扮小卒四人上)今乃四月二十四日,不是下操的日期;为何半夜三更,梅花岭放炮?快去看来!
      (急走介)
      (末扮中军,持令箭提灯上)隔江云阵列,连夜羽书飞。
      (呼介)元帅有令:大小三军,速赴梅花岭,听候点卯。
      (众排列介)
      (外戎装,旗引登坛介)月升鸱尾城吹角,星散旄头帐点兵。中军何在?
      (末跪介)有!
      (外)目下北信紧急,淮城失守,这扬州乃江北要地,倘有疏虞,京师难保。快传五营四哨,点齐人,各照汛地昼夜严防。敢有倡言惑众者,军法从事。
      (末)得令!
      (传令向内介)元帅有令,三军听者。各照汛地昼夜严防,敢有倡言惑众者,军法从事。
      (内不应)
      (外)怎么寂然无声?
      (吩咐中军介)再传军令,叫他高声答应。
      (末又高声传介)
      (内不应)
      (外)仍然不应,着击鼓传令。
      (末击鼓又传,又不应介)
      (外)分明都有离叛之心了。
      (顿足介)不料天意人心,到如此田地。
      (哭介)

      【前腔】皇天列圣,高高呼不省。阑珊残局,剩俺支撑,奈人心俱瓦崩。俺史可法好苦命也!(哭介)协力少良朋,同心无弟兄。只靠你们三千子弟,谁料今日呵,都想逃生,漫不关情;这江山倒像设着筵席请。(拍胸介)史可法,史可法!平生枉读诗书,空谈忠孝,到今日其实没法了。(哭介)哭声祖宗,哭声百姓。(大哭介)(末劝介)元帅保重,军国事大,徒哭无益也。(前扶介)你看泪点淋漓,把战袍都湿透了。(惊介)咦!怎么一阵血腥,快掌灯来。(杂点灯照介)呵呀!浑身血点,是那里来的?(外拭目介)都是俺眼中流出来。哭的俺一腔血,作泪零。

      (末叫介)大小三军,上前看来;咱们元帅哭出血泪来了。
      (净、副净、丑扮众将上,看介)果然都是血泪。
      (俱跪介)
      (净)尝言 “养军千日,用军一时”。俺们不替朝廷出力,竟是一伙禽兽了。
      (副净)俺们贪生怕死,叫元帅如此难为,那皇天也不祐的。
      (丑)百岁无常,谁能免的一死,只要死到一个是处。罢,罢,罢!今日舍着狗命,要替元帅守住这座扬州城。
      (末)好好!谁敢再有二心,俺便拿送辕门,听元帅千刀万剐。
      (外大笑介)果然如此,本帅便要拜谢了。
      (拜介)
      (众扶住介)不敢不敢!
      (外)众位请起,听俺号令。
      (众起介)
      (外吩咐介)你们三千人马,一千迎敌,一千内守,一千外巡。
      (众)是!
      (外)上阵不利,守城。
      (众)是!
      (外)守城不利,巷战。
      (众)是!
      (外)巷战不利,短接。
      (众)是!
      (外)短接不利,自尽。
      (众)是!
      (外)你们知道,从来降将无伸膝之日,逃兵无回颈之时。
      (指介)那不良之念,再莫横胸;无耻之言,再休挂口;才是俺史阁部结识的好汉哩。
      (众)是!
      (外)既然应允,本帅也不消再嘱。
      (指介)大家欢呼三声,各回汛地去罢。
      (众呐喊三声下)
      (外鼓掌三笑)妙妙!守住这座扬州城,便是北门锁钥了。

      不怕烟尘四面生,江头尚有亚夫营;
      模糊老眼深更泪,赚出淮南十万兵。

    第三十六出·逃难

      乙酉五月

      【香柳娘】(小生扮弘光帝,便服骑马。杂扮二监、二宫女挑灯引上)听三更漏催,听三更漏催,马蹄轻快,风吹蜡泪宫门外。咱家弘光皇帝,只因左兵东犯,移镇堵截;谁知河北人马,乘虚渡淮。目下围住扬州,史可法连夜告急,人心皇皇,都无守志。那马士英、阮大铖躲的有影无踪,看来这中兴宝位也坐不稳了。千计万计,走为上计;方才骑马出宫,即发兵符一道,赚开城门,但能走出南京,便有藏身之所了。趁天街寂静,趁天街寂静,飞下凤凰台,难撇鸳鸯债。(唤介)嫔妃们走动着,不要失散了。似明驼出塞,似明驼出塞,琵琶在怀,珍珠偷洒。(急下)

      (净扮马士英骑马急上)

      【前腔】报长江锁开,报长江锁开,石头将坏,高官贱卖没人买。下官马士英,五更进朝,才知圣上潜逃;俺为臣的,也只得偷溜了。快微服早度,快微服早度,走出鸡鹅街,隄防仇人害。(倒指介)那一队娇娆,十车细软,便是俺的薄薄宦囊;不要叫仇家抢夺了去。(唤介)快些走动。(老旦、小旦扮姬妾骑马,杂扮夫役推车数辆上)来了,来了。(净)好,好!要随身紧带,要随身紧带,殉棺货财,贴皮恩爱。

      (绕场行介)
      (杂扮乱民数人持棒上,喝介)你是奸臣马士英,弄的民穷财尽;今日驮着妇女,装着财帛,要往那里跑?早早留下!
      (打净倒地,剥衣,抢妇女财帛下)
      (副净扮阮大铖,骑马上)

      【前腔】恋防江美差,恋防江美差,杀来谁代,兵符掷向空江濑。今日可用着俺的跑了;但不知贵阳相公,还是跑,还是降?(作遇净绊马足介)呵呀!你是贵阳老师相,为何卧倒在地。(净哼介)跑不得了,家眷行囊,俱被乱民抢去,还把学生打倒在地。(副净)正是。晚生的家眷行囊,都在后面,不要也被抢去。受千人笑骂,受千人笑骂,积得些金帛,娶了些娇艾。待俺回去迎来。(杂扮乱民持棒,拥妇女抬行囊上)这是阮大铖的家私,方才抢来,大家分开罢!(副净喝介)好大胆的奴才,怎敢抢截我阮老爷的家私。(杂)你就是阮大铖么?来的正好。(一棒打倒,剥衣介)饶他狗命,且到鸡鹅巷、裤子裆,烧他房子去。(俱下)(净)腰都打坏,爬不起来了。(副净)晚生的臂膊捶伤,也奉陪在此。(合)叹十分狼狈,叹十分狼狈,村拳共捱,鸡肋同坏。

      (末扮杨文骢冠带骑马,从人挑行李上)下官杨文骢,新任苏松巡抚。今日五月初十出行吉日,束装起马,一应书古玩,暂寄媚香楼,托了蓝田叔随后带来。俺这一肩行李,倒也爽快。
      (杂禀介)请老爷趱行一步。
      (末)为何?
      (杂)街上纷纷传说,北信紧急,皇帝、宰相,今夜都走了。
      (末)有这等事,快快出城!(急走介)(马惊不前介)这也奇了,为何马惊不走。(唤介)左右看来!
      (杂看介)地下两个死人。
      (副净、净呻吟介)哎哟!哎哟!救人,救人!
      (末)还不曾死,看是何人?
      (杂细认介)好像马、阮二位老爷。
      (末喝介)胡说,那有此事!
      (勒马看,惊介)呵呀!竟是他二位。
      (下马拉介)了不得,怎么到这般田地。
      (净)被些乱民抢劫一空,仅留性命。
      (副净)我来救取,不料也遭此难。
      (末)护送的家丁都在何处?
      (净)想也乘机拐骗,四散逃走了。
      (末唤介)左右快来扶起,取出衣服,与二位老爷穿好。
      (杂与副净、净穿衣介)
      (末)幸有闲马一匹,二位叠骑,连忙出城罢。
      (杂扶净、副净上马,搂腰行介)请了,无衣共冻真师友,有马同骑好弟兄。(下)
      (杂)老爷不可与他同行,怕遇着仇人,累及我们。
      (末)是,是。(望介)你看一伙乱民,远远赶来,我们早些躲过。(作避路旁介)

      (小旦扮寇白门,丑扮郑妥娘,披发走上)

      【前腔】正清歌满台,正清歌满台,水裙风带,三更未歇轻盈态。(见末介)你是杨老爷,为何在此?(末认介)原来是寇白门、郑妥娘。你姊妹二人怎的出来了?(小旦)正在歌台舞殿,忽然酒罢灯昏,内监宫妃纷纷乱跑;我们不出来还等什么哩。(末)为何不见李香君?(丑)俺三个一同出来的;他脚小走不动,雇了个轿子,抬他先走了。(末问介)果然朝廷出去了么?(小旦)沈公宪、张燕筑都在后边,他们晓得真信。(外扮沈公宪,破衣抱鼓板,净扮张燕筑,科头提纱帽须髯跑上)笑临春结绮,笑临春结绮,擒虎马嘶来,排着管弦待。(见末介)久违杨老爷了。(末问介)为何这般慌张?(外)老爷还不知么?北兵杀过江来,皇帝夜间偷走了。(末)你们要向那里去?(净)各人回家瞧瞧,趁早逃生。(丑)俺们是不怕的;回到院中,预备接客。(末)此等时候,还想接客。(丑)老爷不晓得,兵马营里,才好挣钱哩。这笙歌另卖,这笙歌另卖,隋宫柳衰,吴宫花败。

      (外、净、小旦、丑俱下)
      (末)他们亲眼看见圣上出宫,这光景不妥了。快到媚香楼收拾行李,趁早还乡罢。
      (行介)

      【前腔】看逃亡满街,看逃亡满街,失迷君宰,百忙难出江关外。(作到介)这是李家院门。(下马急敲门介)开门,开门!(小生扮蓝瑛急上)又是那个叫门?(开门见介)杨老爷为何转来?(末)北信紧急,君臣逃散,那苏松巡抚也做不成了。整琴书襆被,整琴书襆被,换布袜青鞋,一只扁舟载。(小生)原来如此。方才香君回家,也说朝廷偷走。(唤介)香君快来。(旦上见介)杨老爷万福!(末)多日不见,今朝匆匆一叙,就要远别了。(旦)要向那里去?(末)竟回敝乡贵阳去也。(旦掩泪介)侯郎狱中未出,老爷又要还乡;撇奴孤身,谁人照看。(末)如此大乱,父子亦不相顾的。这情形紧迫,这情形紧迫,各人自裁,谁能携带。

      (净扮苏昆生急上)将军不惜命,皇帝已无家。我苏昆生自湖广回京,谁知遇此大乱,且到院中打听侯公子信息,再作商量。

      【前腔】俺匆忙转来,俺匆忙转来,故人何在,旌旗满眼乾坤改。来此已是,不免竟入。(见介)好呀!杨老爷在此,香君也出来了。侯相公怎的不见?(末)侯兄不曾出狱来。(旦)师父从何处来的?(净)俺为救侯郎,远赴武昌,不料宁南暴卒。俺连夜回京,忽闻乱信,急忙寻到狱门,只见封锁俱开。众囚徒四散,众囚徒四散,三面网全开,谁将秀才害。(旦哭介)师父快快替俺寻来。(末指介)望烟尘一派,望烟尘一派,抛妻弃孩,团圆难再。

      (末向旦介)好好好!有你师父作伴,下官便要出京了。(唤介)蓝田老收拾行李,同俺一路去罢。
      (小生)小弟家在杭州,怎能陪你远去。
      (末)既是这等,待俺换上行衣,就此作别便了。
      (换衣作别介)万里如魂返,三年似梦游。
      (作骑马,杂挑行李随下)
      (旦哭介)杨老爷竟自去了,只有师父知俺心事。前日累你千万水,寻到侯郎;不想奴家进宫,侯郎入狱,两不见面。今日奴家离宫,侯郎出狱,又不见面;还求师父可怜,领着奴家各处找寻则个。
      (净)侯郎不到院中,自然出城去了。那里找寻?
      (旦)定要找寻的。

      【前腔】(旦)便天涯海崖,便天涯海崖,十洲方外,铁鞋踏破三千界。只要寻着侯郎,俺才住脚也。(小生)西北一带俱是兵马,料他不能渡江;若要找寻,除非东南山路。(旦)就去何妨。望荒山野道,望荒山野道,仙境似天台,三生旧缘在。(净)你既一心要寻侯郎,我老汉也要避乱,索性领你前往,只不知路向那走?(小生指介)那城东栖霞山中,人迹罕到;大锦衣张瑶星先生,弃职修仙,俺正要拜访为师。何不作伴同行,或者姻缘凑巧,亦未可知。(净)妙,妙,大家收拾包裹,一齐出城便了。(各背包裹行介)(旦)舍烟花旧寨,舍烟花旧寨,情根爱胎,何时消败。

      (净)前面是城门了,怕有人盘诘。(小生)快快趁空走出去罢。(旦)奴家脚痛,也说不得了。

      (旦)行路难时泪满腮,(净)飘蓬断梗出城来,
      (小生)桃源洞里无征战,(旦)可有莲华并蒂开。

    第三十七出·劫宝

      乙酉五月

      【西地锦】(末扮黄得功戎装,副净扮田雄随上)目断长江奔放,英雄万里愁长;何时欢饮中军帐,把弓矢付儿郎。

      俺黄得功板矶一战,吓的左良玉胆丧身亡。剩他儿子左梦庚,据住九江,乌合未散,俺且驻札芜湖,防其北犯。

      (杂扮报卒上)报报报!北兵连夜渡淮,围住扬州,南京震恐,万姓奔逃了。
      (末)那凤、淮两镇,现在江北,怎不迎敌?
      (杂)闻得两位刘将军,也到上江堵截左兵,凤、淮一带,千里空营。
      (末惊介)这怎么处!
      (唤介)田雄,你是俺心腹之将;快领人马,去保南京。

      【降黄龙】司马威权,夜发兵符,调镇移防。谁知他拆东补西,露肘捉襟,明弃淮扬金汤。九曲天险,只用莲舟荡漾。起烟尘,金陵气暗,怎救宫墙。(下)

      (小生扮弘光帝骑马,丑扮太监韩赞周随上)

      【前腔】(小生)堪伤,寂寞鱼龙,潜泣江头,乞食村庄。寡人逃出南京,昼夜奔走,宫监嫔妃,渐渐失散,只有太监韩赞周,跟俺前来。这炎天赤日,瘦马独行,何处纳凉。昨日寻着魏国公徐宏基,他佯为不识,逐俺出府。今日又早来到芜湖。(指介)那前面军营,乃黄得功驻防之所,不知他肯容留寡人否。奔忙,寄人廊庑,只望他容留收养。(作下马介)此是黄得功辕门。(唤介)韩赞周,快快传他知道。(丑叫门介)门上有人么?(杂扮军卒上)是那里来的?(丑)南京来的。(拉一边悄说介)万岁爷驾到了,传你将军速出迎接。(杂)啐!万岁爷怎能到的这里?不要走来吓俺罢。(小生)你唤出黄得功来,便知真假。江浦边,迎銮护驾,旧将中郎。

      (杂咬指介)人物不同,口气又大,是不是,替他传一声。(忙入传介)
      (末慌上)那有这事,待俺认来。(见介)
      (小生)黄将军一向好么?
      (末认,忙跪介)万岁,万万岁!请入帐中,容臣朝见。
      (丑扶小生升帐坐)
      (末拜介)

      【滚遍】戎衣拜吾皇,戎衣拜吾皇,又把天颜仰。为甚私巡,萧条鞍马蒙尘状;失水神龙,云飘荡。这都是臣等之罪。负国恩,一班相,一班将。

      (小生)事到今日,后悔无及,只望你保护朕躬。
      (末拍地哭奏介)皇上深居宫中,臣好戮力效命。今日下殿而走,大权已失;叫臣进不能战,退无可守,十分事业,已去九分矣。
      (小生)不必着急,寡人只要苟全性命,那皇帝一席,也不愿再做了。
      (末)呵呀!天下者祖宗之天下,圣上如何弃的。
      (小生)弃与不弃,只在将军了。
      (末)微臣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小生掩泪介)不料将军倒是一个忠臣。
      (末跪奏介)圣上鞍马劳顿,早到后帐安歇。军国大事,明日请旨罢。
      (丑引小生入介)
      (末)了不得,了不得!明朝三百年国运,争此一时,十五省皇图,归此片土。这是天大的干系,叫俺如何担承!
      (吩咐介)大小三军,马休解辔,人休解甲,摇铃击梆,在意小心着。
      (众应介)
      (末唤介)田雄,我与你是宿卫之官,就在这行宫门外,同卧支更罢。
      (末枕副净股,执双鞭卧介)
      (杂摇铃击梆,报更介)
      (副净悄语介)元帅,俺看这位皇帝不像享福之器,况北兵过江,人人投顺,元帅也要看才好。
      (末)说那里话,常言 “孝当竭力,忠则尽命”,为人臣子,岂可怀揣二心。
      (内传鼓介)
      (末惊介)为何传鼓?
      (俱起坐介)
      (杂上报介)报元帅,有一队人马,从东北下来;说是两镇刘老爷,要会元帅商议军情。
      (末起介)好好好!三镇会齐,可以保驾无虞了,待俺看来。(望介)

      (净扮刘良佐,丑扮刘泽清,骑马领众上)
      (叫介)黄大哥在那里?
      (末喜介)果然是他二人。
      (应介)愚兄在此拱候多时了。
      (净、丑下马介)
      (净)哥哥得了宝贝,竟瞒着两个兄弟么。
      (末)什么宝贝?
      (丑)弘光呀!
      (末摇手介)不要高声,圣上安歇了。
      (净悄问介)今日还不献宝,等到几时哩?
      (末)什么宝?
      (丑)把弘光送与北朝,赏咱们个大大王爵,岂不是献宝么?
      (末喝介)唗!你们两个要来干这勾当,我黄闯子怎么容得。(持双鞭打介)
      (净、丑招架介)
      (末喊介)好反贼,好反贼!

    第三十八出·沉江

      乙酉五月

      【锦缠道】(外扮史可法,毡笠急上,回头望介)
      望烽烟,杀气重,扬州沸喧;生灵尽席卷,这屠戮皆因我愚忠不转。兵和将,力竭气喘,只落了一堆尸软。俺史可法率三千子弟,死守扬州,那知力尽粮绝,外援不至。北兵今夜攻破北城,俺已满拚自尽。忽然想起明朝三百年社稷,只靠俺一身撑持,岂可效无益之死,舍孤立之君。故此缒下南城,直奔仪真,幸遇一只报船,渡过江来。(指介)那城阙隐隐,便是南京了;可恨老腿酸软,不能走动,如何是好。(惊介)呀!何处走来这匹白骡,待俺骑上,沿江跑去便了。(骑骡,折柳作鞭介)跨上白骡鞯,空江野路,哭声动九原。日近长安远,加鞭,云里指宫殿。

      (副末扮老赞礼背包裹跑上)残年还避乱,落日更思家。
      (外撞倒副末介)
      (副末)呵哟哟!几乎滚下江去。(看外介)你这位老将爷好没眼色!
      (外下骡扶起介)得罪,得罪!俺且问你,从那里来的?
      (副末)南京来的。
      (外)南京光景如何?
      (副末)你还不知么,皇帝老子逃去两三日了。目下北兵过江,满城大乱,城门都关的。
      (外惊介)呵呀,这等去也无益矣!(大哭介)皇天后土,二祖列宗,怎的半壁江山也不能保住呀。
      (副末惊介)听他哭声,倒像是史阁部。
      (问介)你是史老爷么?
      (外)下官便是。你如何认得?
      (副末)小人是太常寺一个老赞礼,曾在太平门外伺候过老爷的。
      (外认介)是呀!那日恸哭先帝,便是老兄了。
      (副末)不敢。请问老爷,为何这般狼狈!
      (外)今夜扬州失陷,才从城头缒下来的。
      (副末)要向那里去?
      (外)原要南京保驾,不想圣上也走了。(顿足哭介)

      【普天乐】撇下俺断篷船,丢下俺无家犬;叫天呼地千百遍,归无路,进又难前。(登高望介)那滚滚雪浪拍天,流不尽湘纍怨。(指介)有了,有了!那便是俺葬身之地。胜黄土,一丈江鱼腹宽展。(看身介)俺史可法亡国罪臣,那容的冠裳而去。(摘帽,脱袍、靴介)摘脱下袍靴冠冕。(副末)我看老爷竟像要寻死的模样。(拉住介)老爷三思,不可短见呀!(外)你看茫茫世界,留着俺史可法何处安放。累死英雄,到此日看江山换主,无可留恋。

      (跳入江翻滚下介)
      (副末呆望良久,抱靴、帽、袍服哭叫介)史老爷呀,史老爷呀!好一个尽节忠臣,若不遇着小人,谁知你投江而死呀!(大哭介)

      (丑扮柳敬亭,携生忙上)偷生辞狱吏,避乱走天涯。
      (末扮陈贞慧,小生扮吴应箕,携手忙上)日日争门户,今年傍那家。
      (生呼介)定兄,次兄,日色将晚,快些走动。
      (末、小生)来了。
      (丑)我们出狱,不觉数日,东藏西躲,终无栖身之地。前面是龙潭江岸,大家商量,分路逃生罢!
      (末)是,是。
      (见副末介)你这位老兄,为何在此恸哭?
      (副末)俺也是走路的,适才撞见史阁部老爷投江而死,由不的伤心哭他几声。
      (生)史阁部怎得到此?
      (副末)今夜扬州城陷,逃到此间,闻的皇帝已走,跺了跺脚,跳下江去了。
      (生)那有此事?
      (副末指介)这不是脱下的衣服、靴、帽么!
      (丑看介)你看衣裳里面,浑身朱印。
      (生)待俺认来。(读介) “钦命总督江北等处兵马内阁大学士兼兵部尚书印”。
      (生惊哭介)果然是史老先生。
      (末)设上衣冠,大家哭拜一番。
      (副末设衣冠介)
      (众拜哭介)

      【古轮台】(合)走江边,满腔愤恨向谁言。老泪风吹面,孤城一片,望救目穿。使尽残兵血战,跳出重围,故国苦恋,谁知歌罢剩空筵。长江一线,吴头楚尾路三千。尽归别姓,雨翻云变。寒涛东卷,万事付空烟。精魂显,《大招》声逐海天远。

      (生拍衣冠大哭介)
      (丑)阁部尽节,成了一代忠臣。相公不必过哀,大家分手罢!
      (生指介)你看一望烟尘,叫小生从那里归去?
      (末)我两人绕道前来,只为送兄过江;今既不能北上,何不随俺南行。
      (生)这纷纷乱世,怎能终始相依。倒是各人自便罢!
      (小生)侯兄主意若何?
      (生)我和敬亭商议,要寻一深山古寺,暂避数日,再图归计。
      (副末)我老汉正要向栖霞山去,那边地方幽僻,尽可避兵,何不同往?
      (生)这等极妙了。
      (末、小生)侯兄既有栖身之所,我们就此作别罢!
      (拜别介)伤心当此日,会面是何年。
      (末、小生掩泪下)

      (生问副末介)你到栖霞山中,有何公干?
      (副末)不瞒相公说,俺是太常寺一个老赞礼,只因太平门外哭奠先帝之日,那些文武百官,虚应故事;我老汉动了一番气恼,当时约些村中父老,捐施钱粮,趁着这七月十五日,要替崇祯皇帝建一个水陆道场。不料南京大乱,好事难行,因此携着钱粮,要到栖霞山上,虔请高僧,了此心愿。
      (丑)好事,好事!
      (生)就求携带同行便了!
      (副末)待我收拾起这衣服、靴、帽着。
      (丑)这衣服、靴、帽,你要送到何处去?
      (副末)我想扬州梅花岭,是他老人家点兵之所,待大兵退后,俺去招魂埋葬,便有史阁部千秋佳城了。
      (生)如此义举,更为难得。
      (副末背袍、靴等,生、丑随行介)

      【余文】山云变,江岸迁,一霎时忠魂不见,寒食何人知墓田。

      (副末)千古南朝作话传,(丑)伤心血泪洒山川;
      (生)仰天读罢招魂赋,(副末)扬子江头乱暝烟。

    第三十九出·栖真

      乙酉六月

      【醉扶归】(净扮苏昆生同旦上)(旦)一丝幽恨嵌心缝,山高水远会相逢;拿住情根死不松,赚他也做游仙梦。看这万叠云白罩青松,原是俺天台洞。

      (唤介)师父,我们幸亏蓝田叔,领到栖霞山来。无意之中,敲门寻宿,偏撞着卞玉京做了这葆真庵主,留俺暂住,这也是天缘奇遇。只是侯郎不见,妾身无归,还求师父上心寻觅。
      (净)不要性急。你看烟尘满地,何处寻觅;且待庵主出来,商量个常住之法。
      (老旦扮卞玉京道妆上)

      【皂罗袍】何处瑶天笙弄,听云鹤缥缈,玉珮丁冬。花月姻缘半生空,几乎又把桃花种。

      (见介)草庵淡薄,屈尊二位了。
      (旦)多谢收留,感激不尽。
      (净)正有一言奉告,江北兵荒马乱,急切不敢前行;我老汉的吹歌,山中又无用处,连日搅扰,甚觉不安。
      (老旦)说那里话。旧人重到,蓬山路通;前缘不断,巫峡恨浓,连床且话襄王梦。
      (净)我苏昆生有个活计在此。(换鞋、笠,取斧、担、绳索介)趁这天晴,俺要到岭头涧底,取些松柴,供早晚炊饭之用。不强如坐吃山空么?
      (老旦)这倒不敢动劳。
      (净)大家度日,怎好偷闲。(挑担介)脚下山云冷,肩头野草香。(下)
      (老旦闭门介)
      (旦)奴家闲坐无聊,何不寻些旧衣残裳,付俺缝补,以消长夏。
      (老旦)正有一事借重。这中元节,村中男女,许到白云庵与皇后周娘娘悬挂宝旛;就求妙手,替他成造,也是十分功德哩。
      (旦)这样好事,情愿助力。
      (老旦取出旛料介)
      (旦)待奴薰香洗手,虔诚缝制起来。(作洗手缝旛介)

      【好姐姐】念奴前身业重,绑十指筝弦箫孔;慵线懒针,几曾解女红。(老旦)香姐心灵手巧,一捻针线,就是不同的。(旦)奴家那晓针线,凭着一点虔心罢了。仙旛捧,忏悔尽教指头肿,绣出鸳鸯别样工。

      (共绣介)
      (副末扮老赞礼,丑扮柳敬亭,背行李领生上)

      【皂罗袍】(生)避了干戈横纵,听飕飕一路,涧水松风。云锁栖霞两三峰,江深五月寒风送。(副末)这是栖霞山了。你们寻所道院,趁早安歇罢。(生看介)这是一座葆真庵,何不敲门一问。石墙萝户,忙寻炼翁,鹿柴鹤径,急呼道童,仙家那晓浮生恸。

      (副末敲门介)
      (老旦起问介)那个敲门?
      (副末)俺是南京来的,要借贵庵暂安行李。
      (老旦)这里是女道住持,从不留客的。

      【好姐姐】你看石墙四耸,昼掩了重门无缝;修真女冠,怕遭俗客哄。(丑)我们不比游方僧道,暂住何妨。(老旦)真经讽,谨把祖师清规奉,**闺阁一样同。

      (旦)说的有理,比不得在青楼之日了。
      (老旦)这是俺修行本等,不必睬他;且去香厨用斋罢。(同下)
      (副末又敲门介)
      (生)他既谨守清规,我们也不必苦缠了。
      (副末)前面庵观尚多,待我再去访问。
      (行介)
      (副净扮丁继之,道装提药篮上)

      【皂罗袍】采药深山古洞,任芒鞋竹杖,踏遍芳丛。落照苍凉树玲珑,林中笋蕨充清供。(副末喜介)那边一位道人来了,待我上前问他。(拱介)老仙长,我们上山来做好事的,要借道院暂安行李,敢求方便一二!(副净认介)这位相公,好像河南侯公子。(丑)不是侯公子是那个?(副净又认介)老兄你可是柳敬亭么?(丑)便是。(生认介)呵呀!丁继老,你为何出了家也。(副净)侯相公,你不知么。俺善才迟暮,羞入旧宫;龟年疏懒,难随妙工;辞家竟把仙箓诵。

      (生)原来因此出家。
      (丑)请问住持何山?
      (副净)前面不远,有一座采真观,便是俺修炼之所。不嫌荒僻,就请暂住何如?
      (生)甚好。
      (副末)二位遇着故人,已有栖身之地。俺要上白云庵,商量醮事去了。
      (生)多谢携带。
      (副末)彼此。
      (别介)人间消业海,天上礼仙坛。(下)
      (副净携生、丑行介)跨过白泉,又登紫阁;雪洞风来,云堂雨落。
      (生惊介)前面一道溪水,隔断南山,如何过去?
      (副净)不妨。靠岸有只渔船,俺且坐船闲话,等个渔翁到来,央他撑去;不上半里,便是采真观了。
      (同上船坐介)
      (丑)我老柳少时在泰州北湾,专以捕鱼为业;这渔船是弄惯了的,待我撑去罢。
      (生)妙,妙。
      (丑撑船介)
      (生问副净介)自从梳栊香君,借重光陪,不觉别来便是三载。
      (副净)正是。且问香君入宫之后,可有消息么?
      (生)那得消息来。(取扇指介)这柄桃花扇,还是我们订盟之物,小生时刻在手。

      【好姐姐】把他桃花扇拥,又想起青楼旧梦;天老地荒,此情无尽穷。分飞猛,杳杳万山隔鸾凤,美满良缘半月同。

      (丑)前日皇帝私走,嫔妃逃散,料想香君也出宫门;且待南京平定,再去寻访罢。
      (生)只怕兵马赶散,未必重逢了。(掩泪介)
      (副净指介)那一带竹篱,便是俺的采真观,就请拢船上岸罢。
      (丑挽船,同上岸介)
      (副净唤介)道僮,有远客到门,快搬行李。
      (内应介)
      (副净)请进。(让入介)

      (生)门里丹台更不同,(副净)寂寥松下养衰翁;
      (丑)一湾溪水舟千转,(生)跳入蓬壶似梦中。

    第四十出·入道

      乙酉七月

      【南点绛唇】(外扮张薇瓢冠衲衣,持拂上)世态纷纭,半生尘里朱颜老;拂衣不早,看罢傀儡闹。恸哭穷途,又发哄堂笑。都休了,玉壶琼岛,万古愁人少。

      贫道张瑶星,挂冠归山,便住这白云庵里。修仙有分,涉世无缘。且喜书客蔡益所随俺出家,又载来五车经史。那山人蓝田叔也来皈依,替我画了四壁蓬瀛。这荒山之上,既可读书,又可卧游,从此飞升尸解,亦不算懵懂神仙矣。只有崇祯先帝,深恩未报,还是平生一件缺事。今乃乙酉年七月十五日,广延道众,大建经坛,要与先帝修斋追荐;恰好南京一个老赞礼,约些村中父老,也来搭醮。不免唤出弟子,趁早铺设。

      (唤介)徒弟何在?
      (丑扮蔡益所,小生扮蓝田叔道装上)尘中辞俗客,里会仙官。
      (见介)弟子蔡益所、蓝田叔,稽首了。(拜介)
      (外)尔等率领道众,照依黄箓科仪,早铺坛场;待俺沐浴更衣,虔心拜请。正是:清斋朝帝座,直道在人心。(下)
      (丑、小生铺设三坛,供香花茶果,立旛挂榜介)

      【北醉花阴】高筑仙坛海日晓,诸天群灵俱到,列星众宿来朝。旛影飘颻,七月中元建醮。

      (丑)经坛斋供,俱已铺设整齐了。
      (小生指介)你看山下父老,捧酒顶香,纷纷来也。
      (副末扮老赞礼,领村民男女,顶香捧酒,挑纸钱、锭锞、绣旛上)

      【南画眉序】携村醪,紫降黄檀绣帕包。(指介)望虚无玉殿,帝座非遥;问谁是皇子王孙,撇下俺村翁乡老。(掩泪介)万山深处中元节,擎着纸钱来吊。

      (见介)众位道长,我们社友俱已齐集了,就请法师老爷出来巡坛罢。
      (丑、小生向内介)铺设已毕,请法师更衣巡坛,行洒扫之仪。
      (内三鼓介)
      (杂扮四道士奏仙乐,丑、小生换法衣捧香炉,外金道冠、法衣,擎净盏,执松枝,巡坛洒扫介)

      【北喜迁莺】(合)净手洒松梢,清凉露千滴万点抛;三转九回坛边绕,浮尘热恼全浇。香烧,云盖飘,玉座层层百尺高。响云璈,建极宝殿,改作团瓢。

      (外下)
      (丑、小生向内介)洒扫已毕,请法师更衣拜坛,行朝请大礼。
      (丑、小生设牌位:正坛设故明思宗烈皇帝之位;左坛设故明甲申殉难文臣之位;右坛设故明甲申殉难武臣之位)
      (内奏细乐介)
      (外九梁朝冠、鹤补朝服、金带、朝鞋、牙笏上)

      (跪祝介)伏以星斗增辉,快睹蓬莱之现;风雷布令,遥瞻阊阖之开。恭请故明思宗烈皇帝九天法驾,及甲申殉难文臣,东阁大学士范景文、户部尚书倪元璐、刑部侍郎孟兆祥、协理京营兵部侍郎王家彦、左都御史李邦华、右副都御史施邦耀、大理寺卿凌义渠、太常寺少卿吴麟征、太仆寺丞申佳胤、詹事府庶子周凤翔、谕德马世奇、中允刘理顺、翰林院检讨汪伟、兵科都给事中吴甘来、巡视京营御史王章、河南道御史陈良谟、提学御史陈纯德、兵部郎中成德、吏部员外郎许直、兵部主事金铉;武臣新乐侯刘文炳、襄城伯李国祯、驸马都尉巩永固、协理京营内监王承恩等。伏愿彩仗随车,素旗拥驾;君臣穆穆,指青鸟以来临;文武皇皇,乘白云而至止。共听灵籁,同饮仙浆。

      (内奏乐,外三献酒,四拜介)
      (副末、村民随拜介)

      【南画眉序】(外)列仙曹,叩请烈皇下碧霄;舍煤山古树,解却宫绦。且享这椒酒松香,莫恨那流贼闯盗。古来谁保千年业,精灵永留山庙。

      (外下)
      (丑、小生左右献酒,拜介)
      (副末、村民随拜介)

      【北出队子】(丑、小生)虔诚祝祷,甲申殉节群僚。绝粒刎颈恨难消,坠井投缳志不挠,此日君臣同醉饱。

      (丑、小生)奠酒化财,送神归天。
      (众烧纸牌钱锞,奠酒举哀介)
      (副末)今日才哭了个尽情。
      (众)我们愿心已了,大家吃斋去。(暂下)
      (丑、小生向内介)朝请已毕,请法师更衣登坛,做施食功德。
      (设焰口,结高坛介)
      (内作细乐介)
      (外更华阳巾、鹤氅,执拂子上,拜坛毕,登坛介)
      (丑、小生侍立介)
      (外拍案介)窃惟浩浩沙场,举目见空中之楼阁;茫茫苦海,回头登岸上之瀛州。念尔无数国殇,有名敌忾,或战畿辅,或战中州,或战湖南,或战陕右;死于水,死于火,死于刃,死于镞,死于跌扑踏践,死于疠疫饥寒。咸望滚榛莽之髑髅,飞风烟之燐火,远投法座,遥赴宝山。吸一滴之甘泉,津含万劫;吞盈掬之玉粒,腹果千春。
      (撒米、浇浆、焚纸,鬼抢介)

      【南滴溜子】沙场里,沙场里,尸横蔓草;殷血腥,殷血腥,白骨渐槁。可怜风旋啸,望故乡无人拜扫;饿魄馋魂,来饱这遭。

      (丑、小生)施食已毕,请法师普放神光,洞照三界,将君臣位业,指示群迷。
      (外)这甲申殉难君臣,久已超升天界了。
      (丑、小生)还有今年北去君臣,未知如何结果?恳求指示。
      (外)你们两廊道众,斋心肃立;待我焚香打坐,闭目静观。
      (丑、小生执香,低头侍立介)
      (外闭目良久介)
      (醒向众介)那北去弘光皇帝,及刘良佐、刘泽清、田雄等,阳数未终,皆无显验。
      (丑、小生前禀介)还有史阁部、左宁南、黄靖南,这三位死难之臣,未知如何报应?
      (外)待我看来。(闭目介)
      (杂白须、幞头、朱袍,黄纱蒙面,幢幡细乐引上)吾乃督师内阁大学士兵部尚书史可法。今奉上帝之命,册为太清宫紫虚真人,走到任去也。(骑马下)
      (杂金盔甲、红纱蒙面,旗帜鼓吹引上)俺乃宁南侯左良玉。今奉上帝之命,封为飞天使者,走马到任去也。(骑马下)
      (杂金盔甲、黑纱蒙面,旗帜鼓吹引上)俺乃靖南侯黄得功。今奉上帝之命,封为游天使者,走马到任去也。(骑马下)
      (外开目介)善哉,善哉!方才梦见阁部史道邻先生,册为太清宫紫虚真人;宁南侯左昆山、靖南侯黄虎山,封为飞天、游天二使者。一个个走马到任,好荣耀也。

      【北刮地风】则见他云中天马骄,才认得一路英豪。咭叮噹奏着钧天乐,又摆些羽葆干旄。将军刀,丞相袍,挂符牌都是九天名号。好尊荣,好逍遥,只有皇天不昧功劳。

      (丑、小生拱手介)南无天尊,南无天尊!果然善有善报,天理昭彰。
      (前禀介)还有奸臣马士英、阮大铖,这两个如何报应?
      (外)待俺看来。(闭目介)
      (净散发披衣跑上)我马士英做了一生歹事,那知结果这台州山中
      (杂扮霹雳雷神,赶净绕场介)
      (净抱头跪介)饶命,饶命!
      (杂劈死净,剥衣去介)
      (副净冠带上)好了,好了!我阮大铖走过这仙霞岭,便算第一功了。(登高介)
      (杂扮山神、叉,刺副净下,跌死介)
      (外开目介)苦哉,苦哉!方才梦见马士英被雷击死台州山中,阮大铖跌死仙霞岭上。一个个皮开脑裂,好苦恼也。

      【南滴滴金】明明业镜忽来照,天网恢恢飞不了。抱头颅由你千山跑,快雷车偏会找,钢叉又到。问年来吃人多少脑,这顶浆两包,不够犬饕。

      (丑、小生拱手介)南无天尊,南无天尊!果然恶有恶报,天理昭彰。
      (前禀介)这两廊道众,不曾听得明白,还求法师高声宣扬一番。
      (外举拂高唱介)
      (副末、众村民执香上,立听介)

      【北四门子】(外)众愚民暗室亏心少,到头来几曾饶,微功德也有吉祥报,大巡环睁眼瞧。前一番,后一遭,正人邪党,南朝接北朝。福有因,祸怎逃,只争些来迟到早。

      (副末、众叩头下)
      (老旦扮卞玉京,领旦上)天上人间,为善最乐。方才同些女道,在周皇后坛前挂了宝旛,再到讲堂参见法师。
      (旦)奴家也好闲游么?
      (老旦指介)你看两廊道俗,不计其数,瞧瞧何妨。
      (老旦拜坛介)弟子卞玉京稽首了!
      (起同旦一边立介)
      (副净扮丁继之上)人身难得,大道难闻。(拜坛介)弟子丁继之稽首了。(起唤介)侯相公,这是讲堂,过来随喜。
      (生急上)来了!久厌尘中多苦趣,才知世外有仙缘。(同立一边介)
      (外拍案介)你们两廊善众,要把尘心抛尽,才求得向上机缘;若带一点俗情,免不了轮回千遍。
      (生遮扇看旦,惊介)那边站的是俺香君,如何来到此处?(急上前拉介)
      (旦惊见介)你是侯郎,想杀奴也。

      【南鲍老催】想当日猛然舍抛,银河渺渺谁架桥,墙高更比天际高。书难捎,梦空劳,情无了,出来路儿越迢遥。(生指扇介)看这扇上桃花,叫小生如何报你。看鲜血满扇开红桃,正说法天花落。

      (生、旦同取扇看介)
      (副净拉生,老旦拉旦介)法师在坛,不可只顾诉情了。
      (生、旦不理介)
      (外怒拍案介)唗!何物儿女,敢到此处调情。(忙下坛,向生、旦手中裂扇掷地介)我这边清净道场,那容得狡童游女,戏谑混杂。
      (丑认介)阿呀!这是河南侯朝宗相公,法师原认得的。
      (外)这女子是那个?
      (小生)弟子认得他,是旧院李香君,原是侯兄聘妾。
      (外)一向都在何处来?
      (副净)侯相公住在弟子采真观中。
      (老旦)李香君住在弟子葆真庵中。
      (生向外揖介)这是张瑶星先生,前日多承超豁。
      (外)你是侯世兄,幸喜出狱了。俺原为你出家,你可知道么?
      (生)小生那里晓得。
      (丑)贫道蔡益所,也是为你出家。这些缘由,待俺从容告你罢。
      (小生)贫道是蓝田叔,特领香君来此寻你,不想果然遇着。
      (生)丁、卞二师收留之恩,蔡、田二师接引之情,俺与香君世世图报。
      (旦)还有那苏昆生,也随奴到此。
      (生)柳敬亭也陪我前来。
      (旦)这柳、苏两位,不避患难,终始相依,更为可感。
      (生)待咱夫妻还乡,都要报答的。
      (外)你们絮絮叨叨,说的俱是那里话。当此地覆天翻,还恋情根欲种,岂不可笑!
      (生)此言差矣!从来男女室家,人之大伦,离合悲欢,情有所钟,先生如何管得?
      (外怒介)呵呸!两个痴虫,你看国在那里、家在那里、君在那里、父在那里?偏是这点花月情根,割他不断么?

      【北水仙子】堪叹你儿女娇,不管那桑海变。艳语淫词太絮叨,将锦片前程,牵衣握手神前告。怎知道姻缘簿久已勾销;翅楞楞鸳鸯梦醒好开交,碎纷纷团圆宝镜不坚牢。羞答答当场弄丑惹的旁人笑,明荡荡大路劝你早奔逃。

      (生揖介)几句话,说的小生冷汗淋漓,如梦忽醒。
      (外)你可晓得么?
      (生)弟子晓得了。
      (外)既然晓得,就此拜丁继之为师罢。
      (生拜副净介)
      (旦)弟子也晓得了。
      (外)既然也晓得,就此拜卞玉京为师罢。
      (旦拜老旦介)
      (外吩咐副净、老旦介)与他换了道扮。
      (生、旦换衣介)
      (副净、老旦)请法师升座,待弟子引见。
      (外升座介)
      (副净领生,老旦领旦,拜外介)

      【南双声子】芟情苗,芟情苗,看玉叶金枝凋;割爱胞,割爱胞,听凤子龙孙号。水沤漂,水沤漂;石火敲,石火敲;剩浮生一半,才受师教。

      (外指介)男有男境,上应离方;快向南山之南,修真学道去。
      (生)是。大道才知是,浓情悔认真。
      (副净领生从左下)
      (外指介)女有女界,下合坎道;快向北山之北,修真学道去。
      (旦)是。回头皆幻景,对面是何人。
      (老旦领旦从右下)
      (外下座大笑三声介)

      【北尾声】你看他两分襟,不把临去秋波掉。亏了俺桃花扇扯碎一条条,再不许痴虫儿自吐柔丝缚万遭。

      白骨青灰长艾萧,桃花扇底送南朝;
      不因重做兴亡梦,儿女浓情何处消。

    续四十出·余韵

      戊子九月

      (净扮樵子挑担上)
      〔西江月〕
      放目苍崖万丈,拂头红树千枝;云深猛虎出无时,也避人间弓矢。
      建业城啼鬼,维扬井贮秋尸;樵夫剩得命如丝,满肚南朝野史。
      在下苏昆生,自从乙酉年同香君到山,一住三载,俺就不曾回家,往来牛首、栖霞,采樵度日。谁想柳敬亭与俺同志,买只小,也在此捕鱼为业。且喜山深树老,江阔人稀;每日相逢,便把斧头敲着船头,浩浩落落,尽俺歌唱,好不快活。今日柴担早歇,专等他来促膝闲话,怎的还不见到。
      (歇担盹睡介)
      (丑扮渔翁摇船上)年年垂钓鬓如银,爱此江山胜富春;歌舞丛中征战里,渔翁都是过来人。俺柳敬亭送侯朝宗修道之后,就在这龙潭江畔,捕鱼三载,把些兴亡旧事,付之风月闲谈。今值秋雨新晴,江光似练,正好寻苏昆生饮酒谈心。(指介)你看,他早已醉倒在地,待我上岸,唤他醒来。(作上岸介)(呼介)苏昆生——
      (净醒介)大哥果然来了。
      (丑拱介)贤弟偏杯呀!
      (净)柴不曾卖,那得来。
      (丑)愚兄也没卖鱼,都是空囊,怎么处?
      (净)有了,有了!你输水,我输柴,大家煮茗清谈罢。

      (副末扮老赞礼,提弦携壶上)江山江山,一忙一闲,谁赢谁输,两鬓皆斑。(见介)原来是柳、苏两位老哥。
      (净、丑拱介)老相公怎得到此?
      (副末)老夫住在燕子矶边,今乃戊子年九月十七日,是福德星君降生之辰;我同些山中社友,到福德神祠祭赛已毕,路过此间。
      (净)为何挟着弦子,提着酒壶。
      (副末)见笑见笑!老夫编了几句神弦歌,名曰“问苍天”。今日弹唱乐神,社散之时,分得这瓶福酒。恰好遇着二位,就同饮三杯罢。
      (丑)怎好取扰。
      (副末)这叫做“有福同享”。
      (净、丑)好,好!
      (同坐饮介)
      (净)何不把神弦歌领略一回?
      (副末)使得!老夫的心事,正要请教二位哩。
      (弹弦唱巫腔)
      (净、丑拍手衬介)

      〔问苍天〕
      新历数,顺治朝,岁在戊子;九月秋,十七日,嘉会良时。
      击神鼓,扬灵旗,乡邻赛社;老逸民,剃白发,也到丛祠。
      椒作栋,桂为楣,唐修晋建;碧和金,丹间粉,画壁精奇。
      貌赫赫,气扬扬,福德名位;山之珍,海之宝,总掌无遗。
      超祖祢,迈君师,千人上寿;焚郁兰,奠清醑,夺户争墀。
      草笠底,有一人,掀须长叹:贫者贫,富者富,造命奚为?
      我与尔,较生辰,同月同日;囊无钱,灶断火,不啻乞儿。
      六十岁,花甲周,桑榆暮矣;乱离人,太平犬,未有亨期。
      称玉斝,坐琼筵,尔餐我看;谁为灵,谁为蠢,贵贱失宜。
      臣稽首,叫九阍,开聋启瞶;宣命司,检禄籍,何故差池。
      金阙远,紫宸高,苍天梦梦;迎神来,送神去,舆马驰。
      歌舞罢,鸡豚收,须臾社散;倚枯槐,对斜日,独自凝思。
      浊享富,清享名,或分两例;内才多,外财少,应不同规。
      热似火,福德君,庸人父母;冷如冰,文昌帝,秀士宗师。
      神有短,圣有亏,谁能足愿;地难填,天难补,造化如斯。
      释尽了,胸中愁,欣欣微笑;江自流,云自卷,我又何疑。

      (唱完放弦介)出丑之极。
      (净)妙绝!逼真《离骚》、《九歌》了。
      (丑)失敬,失敬!不知老相公竟是财神一转哩。
      (副末让介)请干此酒。
      (净咂舌介)这寡酒好难吃也。
      (丑)愚兄倒有些下酒之物。
      (净)是什么东西?
      (丑)请猜一猜。
      (净)你的东西,不过是些鱼鳖虾蟹。
      (丑摇头介)猜不着,猜不着。
      (净)还有什么异味?
      (丑指口介)是我的舌头。
      (副末)你的舌头,你自下酒,如何让客。
      (丑笑介)你不晓得,古人以《汉书》下酒;这舌头会说《汉书》,岂非下酒之物。
      (净取酒斟介)我替老哥斟酒,老哥就把《汉书》说来。
      (副末)妙妙!只恐菜多酒少了。
      (丑)既然《汉书》太长,有我新编的一首弹词,叫做《秣陵秋》,唱来下酒罢。
      (副末)就是俺南京的近事么?
      (丑)便是!
      (净)这都是俺们耳闻眼见的,你若说差了,我要罚的。
      (丑)包管你不差。

      (丑弹弦介)
      六代兴亡,几点清弹千古慨;
      半生湖海,一声高唱万山惊。
      (照盲女弹词唱介)
      〔秣陵秋〕
      陈隋烟月恨茫茫,井带胭脂土带香;骀荡柳绵沾客鬓,叮咛莺舌恼人肠。
      中兴朝市繁华续,遗孽儿孙气焰张;只劝楼台追后主,不愁弓矢下残唐。
      蛾眉越女才承选,燕子吴歈早擅场,力士签名搜笛步,龟年协律奉椒房。
      西昆词赋新温李,乌巷冠裳旧谢王;院院宫妆金翠镜,朝朝楚楚云床。
      五侯阃外空狼燧,二水洲边自雀舫;指马谁攻秦相诈,入林都畏阮生狂。
      春灯已错从头认,社党重钩无缝藏;借手杀仇长乐老,胁肩媚贵半间堂。
      龙钟阁部啼梅岭,跋扈将军噪武昌;九曲河流晴唤渡,千寻江岸夜移防。
      琼劫到雕栏损,玉树歌终画殿凉;沧海迷家龙寂寞,风尘失伴凤彷徨。
      青衣衔璧何年返,碧血溅沙此地亡;南内汤池仍蔓草,东陵辇路又斜阳。
      全开锁钥淮扬泗,难整乾坤左史黄。
      建帝飘零烈帝惨,英宗困顿武宗荒;那知还有福王一,临去秋波泪数行。

      (净)妙妙!果然一些不差。
      (副末)虽是几句弹词,竟似吴梅村一首长歌。
      (净)老哥学问大进,该敬一杯。(斟酒介)
      (丑)倒叫我吃寡酒了。
      (净)愚弟也有些须下酒之物。
      (丑)你的东西,一定是山肴野蔬了。
      (净)不是,不是。昨日南京卖柴,特地带来的。
      (丑)取来共享罢。
      (净指口介)也是舌头。
      (副末)怎的也是舌头?
      (净)不瞒二位说,我三年没到南京,忽然高兴,进城卖柴。路过孝陵,见那宝城享殿,成了刍牧之场。
      (丑)呵呀呀!那皇城如何?
      (净)那皇城墙倒宫塌,满地蒿莱了。
      (副末掩泪介)不料光景至此。
      (净)俺又一直走到秦淮,立了半晌,竟没一个人影儿。
      (丑)那长桥旧院,是咱们熟游之地,你也该去瞧瞧。
      (净)怎的没瞧,长桥已无片板,旧院剩了一堆瓦砾。
      (丑捶胸介)咳!恸死俺也。
      (净)那时疾忙回首,一路伤心;编成一套北曲,名为《哀江南》。待我唱来!

      (敲板唱弋阳腔介)俺樵夫呵!
      〔北新水令〕山松野草带花桃,猛抬头秣陵重到。残军留废垒,瘦卧空壕。村郭萧条,城对着夕阳道。
      〔驻马听〕野火频烧,护墓长楸多半焦。山羊群跑,守陵阿监几时逃?鸽翎蝠粪满堂抛,枯枝败叶当阶罩。谁祭扫,牧儿打碎龙碑帽。
      〔沉醉东风〕横白玉八根柱倒,堕红泥半堵墙高,碎琉璃瓦片多,烂翡翠窗棂少,舞月墀燕雀常朝,直入宫门一路蒿,住几个乞儿饿殍。

      〔折桂令〕问秦淮旧日窗寮,破纸迎风,坏槛当潮,目断魂消。当年粉黛,何处笙箫?罢灯船端阳不闹,收酒旗重九无聊。白鸟飘飘,绿水滔滔,嫩黄花有些蝶飞,新红叶无个人瞧。
      〔沽美酒〕你记得跨青溪半里桥,旧红板没一条。秋水长天人过少,冷清清的落照,剩一树柳弯腰。
      〔太平令〕行到那旧院门,何用轻敲,也不怕小犬哰哰。无非是枯井颓巢,不过些砖苔砌草。手种的花条柳梢,尽意儿采樵,这黑灰是谁家厨灶?

      〔离亭宴带歇指煞〕俺曾见金陵玉殿莺啼晓,秦淮水榭花开早,谁知道容易冰消。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这青苔碧瓦堆,俺曾睡风流觉,将五十年兴亡看饱。那乌衣巷不姓王,莫愁湖鬼夜哭,凤凰台栖枭鸟。残山梦最真,旧境丢难掉,不信这舆图换稿。诌一套《哀江南》,放悲声唱到老。

      (副末掩泪介)妙是绝妙,惹我出多少眼泪。
      (丑)这酒也不忍入唇了,大家谈谈罢。
      (副净时服,扮皂隶暗上)朝陪天子辇,暮把县官门;皂隶原无种,通侯岂有根。自家魏国公嫡亲公子徐青君的便是,生来富贵,享尽繁华。不料国破家亡,剩了区区一口。没奈何在上元县当了一名皂隶,将就度日。今奉本官签票,访拿山林隐逸,只得下乡走走。(望介)那江岸之上,有几个老儿闲坐,不免上前讨火,就便访问。正是:开国元勋留狗尾,换朝逸老缩龟头。
      (前行见介)老哥们有火借一个?
      (丑)请坐!
      (副净坐介)
      (副末问介)看你打扮,象一位公差大哥。
      (副净)便是!
      (净问介)要火吃烟么,小弟带有高烟,取出奉敬罢。
      (敲火取烟奉副净介)
      (副净吃烟介)好高烟,好高烟!(作晕醉卧倒介)
      (净扶介)
      (副净)不要拉我,让我歇一歇,就好了。(闭目卧介)
      (丑问副末介)记得三年之前,老相公捧着史阁部衣冠,要葬在梅花岭下,后来怎样?
      (副末)后来约了许多忠义之士,齐集梅花岭,招魂埋葬,倒也算千秋盛事,但不曾立得碑碣。
      (净)好事,好事,只可惜黄将军刎颈报主,抛尸路旁,竟无人埋葬。
      (副末)如今好了,也是我老汉同些村中父老,检骨殡殓,起了一座大大的坟茔,好不体面。
      (丑)你这两件功德,却也不小哩。
      (净)二位不知,那左宁南气死战船时,亲朋尽散,却是我老苏殓了他。
      (副末)难得,难得。闻他儿子左梦庚袭了前程,昨日扶柩回去了。
      (丑掩泪介)左宁南是我老柳知己。我曾托蓝田叔画他一幅影像,又求钱牧斋题赞了几句;逢时遇节,展开祭拜,也尽俺一点报答之意。
      (副净醒,作悄语介)听他说话,象几个山林隐逸。(起身问介)三位是山林隐逸么?
      (众起拱介)不敢,不敢,为何问及山林隐逸?
      (副净)三位不知么,现今礼部上本,搜寻山林隐逸。抚按大老爷张挂告示,布政司行文已经月余,并不见一人报名。府县着忙,差俺们各处访拿,三位一定是了,快快跟我回话去。
      (副末)老哥差矣,山林隐逸乃文人名士,不肯出山的。老夫原是假斯文的一个老赞礼,那里去得。
      (丑、净)我两个是说书唱曲的朋友,而今做了渔翁樵子,益发不中了。
      (副净)你们不晓得,那些文人名士,都是识时务的俊杰,从三年前俱已出山了。目下正要访拿你辈哩。
      (副末)啐,征求隐逸,乃朝廷盛典,公祖父母俱当以礼相聘,怎么要拿起来。定是你这衙役们奉行不善。
      (副净)不干我事,有本县签票在此,取出你看。(取看签票欲拿介)
      (净)果有这事哩。
      (丑)我们竟走开如何?
      (副末)有理,避祸今何晚,入山昔未深。
      (各分走下)
      (副净赶不上介)你看他登崖涉涧,竟各逃走无踪。

      【清江引】大泽深山随处找,预备官家要。抽出绿头签,取开红圈票,把几个白衣山人吓走了。

      (立听介)远远闻得吟诗之声,不在水边,定在林下,待我信步找去便了。(急下)
      (内吟诗曰)
      渔樵同话旧繁华,短梦寥寥记不差;
      曾恨红笺衔燕子,偏怜素扇染桃花。
      笙歌西第留何客?烟雨南朝换几家?
      传得伤心临去语,年年寒食哭天涯。

  • 王跃生:血亲代际关系与姻亲代际关系的历史和现实——基于制度的考察

    家庭主要由血亲和姻亲关系成员所组成,有少数家庭包含拟制血亲。血亲代际关系和姻亲代际关系是最重要的代际关系类型,两者处于多种形式的制度规定之中和引导之下。社会变革、制度变迁会使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发生变化,因而这两种代际关系会有时期之别。那么,中国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在主要历史时期的表现如何?有哪些特征?在当代社会转型阶段又有何种新变化?问题是什么?对此尚未见到系统性探讨。从制度角度对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的历史状态、演变过程和现实表现加以考察,有助于深化、细化对代际关系功能、特征及变动趋向的认识,提升代际关系研究的理论水平,进而为代际关系问题的解决或缓解提供借鉴。

    一、概念、研究主旨与相关研究说明 

    (一)基本概念

    1. 血亲、姻亲

    在家庭中,血亲、姻亲是两种亲属类型,它们是婚姻、生育制度的产物。迄今为止,人类文明社会的延续是以男女两性缔结婚姻及由此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基础的,或者说血亲和姻亲由婚姻、生育行为所衍生。

    在我国,血亲、姻亲作为亲属类型概念出现在法律等制度中是民国之后的事。这之前中国传统的亲属分类为宗亲(父族)、外亲(母族及姑与女之夫族)和妻亲(妻族)。其中,外亲中既有血亲,也有姻亲。

    (1)血亲定义

    简而言之,它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2)姻亲定义

    它指与血缘关系成员缔结婚姻而进入亲属体系中的成员。1930年《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条对姻亲这样定义: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①可见,血亲、姻亲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存。

    2. 直系血亲、直系姻亲

    将亲属关系成员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也是近代以来的表达。清末所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第一千三百一十八条有对直系亲的定义:凡己身或妻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者,为直系亲。②1925年的《民国民律草案》亲属编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对此表达予以继承。③可见,父母(岳父母)、己身(妻)、子女构成直系亲所包含的基本成员,进而由此上溯或下延,形成传承链条。这样,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的成员范围就比较清楚了。

    (1)直系血亲定义和范围

    1930年《民法》亲属编对直系血亲有明确定义。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④与《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对直系亲的定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包含直系姻亲。

    (2)直系姻亲定义

    1930年《民法》亲属编对直系姻亲没有直接定义,但该法中有“直系姻亲”这一概念。第九百八十三条对不得结婚亲属范围加以限定,“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被作为第一种被限制结婚者。因为有“直系血亲”的定义,再加上该法第九百七十条关于“姻亲之亲系及亲等”有这样的规定:“血亲之配偶,从其配偶之亲系及亲等”,“配偶之血亲,从其与配偶之亲系及亲等”,⑤我们认为直系姻亲可以这样表达:它指配偶之直系血亲(丈夫的父母为公婆,妻子的父母为岳父母)和直系血亲之配偶(儿子的配偶为儿媳,女儿的配偶为女婿)。

    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较少对血亲、姻亲进行定义,但在婚姻范围和亲属范围的规定中对此有所涉及。如1950年《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⑥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⑦

    综上而言,血亲和姻亲是婚姻、生育制度的产物。就当代而言,尽管法律条文中对血亲、姻亲乃至直系血亲、姻亲没有明确定义,但对亲属范围有所界定,将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视为家庭成员。这意味着己身和配偶是直系血亲和姻亲上下扩展的基点,夫妇上溯至各自父母,下延至共同所生子女是直系血亲,配偶的直系血亲则为自己的直系姻亲。

    3. 直系血亲、直系姻亲代际关系的构成及特征

    (1)基本构成

    图1显示的是三代直系成员之间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的构成形态。第一代父母生有两个子女,形成亲子、亲女血亲代际关系;两个子女——一儿一女已婚,其配偶——一个儿媳、一个女婿与上代形成姻亲代际关系。第二代已婚儿子和女儿又生有子女,形成第三代血亲代际关系;第三代血亲结婚,与第一代、第二代血亲形成代际关系,其配偶则相应形成姻亲代际关系。或者可以这样表述,图1中纵向第二代、第三代两组的内侧为血亲关系成员,外侧为姻亲关系成员。若以第二代作为观察本位,则可将“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之意表达出来。

    在称谓上,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之间有不同。父母和儿子、女儿之间可泛称亲子代际关系,父母与儿子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在汉语语境中有多种表达,多为翁媳关系、婆媳关系;父母与女儿的配偶之间的关系为岳婿关系。

    (2)姻亲代际关系转化,生成血亲代际关系

    姻亲成员因生育子女向下建立起血亲关系,进而融入男系传承系列或链条之中。这样,育有子女的姻亲成员在男系家庭中具有了姻亲和血亲双重身份(见图2)。

    根据图2,在男系传承模式下,第二代为儿子和儿媳,儿子、儿媳分别与上一代形成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姻亲儿媳生育子女后则与下一代形成血亲代际关系。作为儿媳的姻亲成员的这一身份转换在近代之前男系传承社会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其在夫家的地位。嫁入夫家的女性只有生有子女,特别是生有儿子才算为夫家尽到了传承家系之责,进而获得血亲子嗣的尊崇和保护。

    4. 直系血亲、直系姻亲代际关系及其基本类型

    代际关系是有具体内容或功能的,它主要存在于直系亲属之间。从历史和现实结合的角度看,直系代际关系是有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之分的。

    关于直系代际关系所包含的功能,我们在以往的研究中将其概括为代际义务、责任、权利、交换和情感五类关系。⑧这也是本文考察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历史和现实演变时的着眼点。现代之前,中国的基本婚姻模式为男娶女嫁,由此代际功能关系又有性别之不同,这样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可分为以下两种(四类):一是直系血亲代际关系,包括亲子代际关系、亲女代际关系;二是直系姻亲代际关系,包括公婆(舅姑)与儿媳代际关系、岳父母与女婿代际关系。

    在男系传承和子从父居、妻从夫居形态下,上面四类关系又可合并为父母(公婆)与(儿)子(儿)媳、父母(岳父母)与女儿女婿之间两对关系,即已婚儿子儿媳、已婚女儿女婿各自合成一体与上代父母(公婆、岳父母)发生代际功能关系。男系传承制度下,功能最强的代际关系发生在父母(公婆)与子媳之间,出嫁的女儿与娘家父母之间的关系则是弱关系(既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照料义务,也无对娘家遗产的继承权利)。非主流的招赘婚则另当别论。

    民国中期以来,家庭成员平等、男女平等、子女平等意识增强,并在法律等制度上有初步体现。新中国成立后,这三项平等精神进一步强化并全面贯彻。这在法律和政策上均有表现,由此导致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发生变革。

    本文以中国历史和现实中与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演变及对这些关系具有影响的制度为分析对象,这就需要明确制度的范围及类型。笔者认为,对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具有形塑、引导、矫正作用的制度因时期差异而不同,民国之前主要有政策、法律、礼仪、宗规族训、惯习等,新中国成立以来则主要有政策、法律和惯习,宗规族训失去了作用空间,礼仪影响式微。

    (二)研究主旨

    我们试图从历史与现实结合的角度探讨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维系、演变轨迹及原因,比较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时期特征,分析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状态与问题,借此提高代际关系研究和认识的理论水平。

    在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中,最值得关注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血亲中亲子、亲女代际关系的异同及变化;二是姻亲之间代际关系的变动。为简化起见,本文将所探讨的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代际关系概称为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

    (三)当代血亲与姻亲代际关系的研究现状

    就目前来看,完全以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为对象的专题研究很少,将历史时期与当代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结合起来,从制度角度进行考察的研究更少。

    当代学者开始重视社会变迁和转型中作为儿媳的姻亲成员和作为女儿的血亲成员在代际功能关系中的作用及其变化的考察。⑨一些考察发现,已婚女儿对父母的照料作用增大⑩,而与姻亲公婆的关系则有弱化表现11。这些研究提示我们,分性别考察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已成为当代代际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视角,具有深化代际关系研究的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经验分析多局限于个别村庄或小范围调查,虽具有说明特定地区民众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的价值,但很难提升到理论认识水平。有的研究虽基于大型调查数据,却仅对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某一方面——赡养、照料进行考察,其他方面则较少涉及,据此难以把握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总体变化。

    正如前述,现有研究多缺少制度分析意识,对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在不同时期所受制度约束、引导和矫正作用较少探究,对民众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的行为和变动未能给出具有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解释。

    本文从历史和现实结合的角度对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进行考察,尝试探讨法律、政策等公共制度和惯习、宗规族训等民间制度对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维系、引导和矫正作用,揭示主要历史时期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特征,研究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变动及制度作用因素,分析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中的问题,探寻通过完善制度建立良性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途径。

    二、近代之前直系血亲与姻亲代际关系的表现及特征

    就近代之前而言,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总体上处于男系传承的社会、宗族和家庭环境之中,这就决定了亲代和已婚儿子、儿媳形成的代际功能关系处于主导地位,而亲代和已婚女儿及女婿所形成的代际关系处于次要地位。在此我们分别进行考察,这也是认识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演变逻辑所必不可少的。

    (一)子妇一体下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

    子妇是儿子、儿媳的简称。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中的子妇一体亦可称为子媳一体,其含义为:男系传承之下,当父母(公婆)存世时血亲之子和姻亲之媳形成合力,以完成“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12的使命,并于单一家系中履行对父母(公婆)的赡养、照料义务,进而与其发生相应交换和情感互动关系,其中儿子具有对父母等上辈遗产的继承权利。

    1. 子妇一体代际关系的形成条件和表现

    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须以夫妇一体为条件,即男女缔结婚姻而成夫妇,进而通过多种制度保持夫妇一体状态,这样才能发挥子妇一体的代际功能关系。嫁入夫家之妇通过以下制度性规则被强化了与夫的一体性。

    (1)妇以夫家为家

    先秦文献中把女性结婚称为“之子于归”。《春秋谷梁传·隐公二年》曰:“妇人谓嫁曰归”。

    还有文献对男女嫁娶含义进行这样的解释:“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出适人为嫁”。13这一认识被后世所继承。直到清代,一些家谱“凡例”中还有这样的表达:女已嫁者书归某姓并婿名,明有家也。14

    (2)夫为妇或夫方父母为子妇提供家形成的物质条件

    传统时代,男系传承下血亲、姻亲一体建立在妻从夫居基础上。这种“从”需要有一个基本的载体,即“家”的物质形态。按照男系传承下的婚姻规则,女性嫁入男家,由男方及其父母提供住房,获得与夫共同生活的条件。居住条件由男方提供这一点,近代之前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许这在当时不是一个问题。清末和民国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大清民律草案》第一千三百五十条:“夫须使妻同居”15,《民国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与之表达相同16。1930年《民法》第一千零二条:“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17可见,三者含义具有一致性。

    (3)妇全方位融入夫系家庭

    一是新娶之妇拜谒夫方祖庙后才被视为正式家庭成员。嫁入女性拜谒夫方祖庙或称“庙见”。这是已婚女性被夫方或夫家全面接纳的重要礼仪。女性嫁入夫家,只有举行了庙见之礼,才完成了被去世先祖或神接纳的过程,否则处于“未成妇”阶段。《礼记》对此这样记载:曾子问:“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18而庙见在嫁娶三月之后举行。南宋朱熹认为三月而庙见间隔时间过长,在其所订家礼中改用三日。元朝政府以律令形式颁布婚姻礼仪,庙见是其中仪式之一:“三日,主人以妇见于祠堂(如无祠堂,或悬形及写位牌亦是)”。19清朝制度:“婚三日,主人、主妇率新妇庙见,无庙,见祖、祢于寝”。20

    民国时期学者对庙见的作用也有论述。陶希圣指出,成妇重于成妻。倘若成妻之后却没有成妇,换句话说,倘若新妇已与新郎结合,却没有见舅姑或庙见,这新妇便不能算夫族的一员。21林耀华认为,婚姻则为与族外人结合,用庙见婚礼,使之成为家内人员。22

    总之,庙见是男系传承制度下娶入之妇被夫家完全接纳的必要条件,由此夫妇才能成为一体,共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二是妇冠夫姓。在笔者看来,已婚女性被要求在自己姓氏前冠夫姓,也是夫妇一体的一种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民国时期这一做法被纳入法律条文中。《民国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妻于本姓之上冠称夫家之姓,并取得与夫同一身份之待遇。231930年《民法》亲属编第一千条: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24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三是妇去世后葬入夫家祖坟,与夫同穴。在父系社会或男系传承制度确立之后,已婚女性去世后被埋入夫方家族墓地,多为与夫同穴而葬。这也是夫妇一体的一个重要标志。班固于《白虎通义》中言:“合葬者何?所以固夫妇之道也”。25

    四是祠堂牌位与夫并列共享后人祭祀。去世已婚女性的牌位与去世丈夫牌位一起被放置于夫家祠堂中,共享后人祭祀。无祠堂者于正寝之中。放置不同代际祖先牌位均为考妣、祖考祖妣、曾祖考曾祖妣、高祖考高祖妣并列。“妣者,比也,言其生平行事与公比德”。26

    五是已婚妇女被载入夫系家谱中。在宋代以后的家谱中,已婚妇女可以载入世表、齿录、世序之中。一些家谱撰者认为,夫之后“继书娶某氏或妣某氏,见其有敌体之人,可以生子承祧,不可轻也”。27或言:“配偶为敌体,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故字号、职衔后必记配某氏云”。28

    我们认为,以上制度性规则贯穿夫妇缔结婚姻后的各个阶段,对子妇一体的形式具有维系作用。其中的丧葬、祭祀等属于夫妇身后之事,似乎对子妇一体的代际功能关系没有实际意义。但这些制度使活在现世中的民众,特别是子代夫妇感受到其价值,进而促使其发展与夫方血亲、姻亲的代际功能关系。

    2.子妇一体下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表现

    子妇一体下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可通过表1来呈现。

    (1)子妇履行对夫方父母(公婆)的赡养、照料义务

    子妇对父母(公婆)的赡养、照料义务是刚性的。根据传统礼仪制度,为人妇者,其在血亲代际关系中的重要功能是“舅姑之奉”,而对娘家父母则无此义务。对此,《白虎通义》有明确表达:“妇人学事舅姑,不学事父母者,示妇与夫一体也”。29迄至清代仍有此认识。汪辉祖明确指出子媳对公婆的服制重于娘家父母:“女生外向,服且从降,义有专重,分不得齐父母于舅姑”。30出嫁之女对娘家父母则无明确赡养、照料义务。

    首先,子妇对父母(公婆)的照料贯穿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按照《礼记·内则》要求:“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子媳当“鸡初鸣”时,就要起来盥洗,穿戴整齐后,“适父母舅姑之所”。“及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疾痛苛痒,而敬抑搔之。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31这些要求被后世的家规所吸收,成为一种刚性约束。

    其次,妇善事舅姑才能获得应有家庭地位。《大戴礼记·本命》中“妇有七出”第一条就是“不顺父母去”,这里的“不顺父母”可包含多种行为,而不履行赡养、照料义务应该是主要方面。后世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均将“不顺父母”直接用“不事舅姑”替代。可见,儿媳对公婆的赡养、照料是刚性义务,不尽责者则失去了作为夫家成员的资格。

    (2)子妇承担为夫方父母(公婆)等尊亲的送终之责

    为去世父母(公婆)治丧(或称送终)是子妇的重要职责。儿媳为舅姑有治丧之劳者,除有奸情和恶疾外,不得被休弃。唐代法律中“三不出”第一项为“经持舅姑之丧”。32它被此后直至清朝的历代政府所沿用。清朝变更为“与更三年丧”。33它表明儿媳为公婆送终或操办丧事非常重要,履行了这一义务则提升了其在夫家的地位,甚至说使其具有了作为夫家永久成员的资格。

    (3)子妇负有祭祀夫方祖先的责任

    关于嫁入女性在祭祀中的责任,《国语·楚语》即有记载:“诸侯宗庙之事”,“夫人必自舂其盛”。34对平民来说,“家祭”具有“内事”特征,操持祭祀往往涉及准备供品等具体事务,故为媳为妇者参与更多。

    (4)养育子嗣,延续夫方家系

    在男系传承链条上,每一代已婚者的重要责任是生有子嗣,免使代际传承中断,而妻子承担着更直接的生育责任。 《白虎通义》言:“嫁女之家,不绝火三日,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35男家娶妇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繁衍后代,拥有嗣子,传承家系。未育有儿子的已婚女性面临着很大压力,甚至有被夫休弃的风险。

    (5)子妇的财产继承权利

    近代之前法律和民间惯习中,上代遗产或财产由儿子继承,无子有女时女儿可获得部分继承权。作为姻亲的儿媳是丈夫分得或所创造财产的使用者;丈夫去世之后、子女年幼之时她还可以是这份财产的管理者,但其处置(买卖)家庭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儿子成年后她则将家产的管理权交出。若丧偶妇女无子再嫁,则不仅丧失丈夫一股财产的使用、管理权,而且当年结婚时娘家陪嫁财产也不得带走。根据宋代法律,兄弟分家时,“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别得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现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36明代法律更为明确:“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37清代将此规定继承下来。可见,无论何种情况下,丧偶守志妇女只是财产的使用者或有限管理者,所有权则归儿子或嗣子。

    (6)子妇一体下姻亲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

    这里的姻亲情感关系主要是公婆与儿媳之间的情感关系。它更多地体现为媳妇如何通过尽心服侍公婆、顺从其意而获得认可。正如前言,儿媳在夫家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婆这些姻亲长辈,因而“舅姑之心,岂当可失哉”。38

    (7)姻亲成员之间的交换关系

    近代之前,子媳与父母、公婆之间是否存在交换关系?在我们看来,多数情况下,这种交换关系是存在的,特别是作为姻亲的婆媳之间有交换关系。在多育时代,儿媳往往经历多次生育,抚养子女的任务也很繁重,这离不开婆婆从旁协助。在早婚、早育时代,多数女性在40岁左右的中年阶段即有可能为子娶妇,成为婆婆,她尚有料理家务能力。社会中下层百姓之家,中年婆婆有劳动能力时并非都坐等儿媳侍奉,而会对处于生育、抚育子女过程中的儿媳提供帮助。这对培养婆媳感情具有较大作用,进而会使儿媳心存感激,在婆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尽心服侍。当然,姻亲之间的交换关系往往不会表现在显性制度上,它是一种潜在的、约定俗成的行为。

    以上从制度角度考察了男系传承下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多种表现,从子妇一体角度认识子代夫妇与亲代(父母、公婆)所形成的功能性关系,全面呈现姻亲成员之间的关系类型,进而揭示出姻亲之媳与血亲之子共同履行相关义务、责任之特征。男系传承下的血亲关系——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血亲代际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依靠血缘纽带维系),更具有完整性、原始性和相互性。而公婆与儿媳之间的姻亲代际关系单向特征比较突出,更需要外在制度加以约束。

    (二)男娶女嫁模式下亲女及女婿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

    在男娶女嫁模式下,已婚女儿、女婿与父母、岳父母之间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形式及强度和父母(公婆)与子妇有不同,招赘婚则另当别论。

    1. 男娶女嫁模式下的亲女关系特征

    男娶女嫁模式下,女儿相对于父母虽是血亲,但其嫁为人妇,与血亲父母之间的功能性代际关系和儿子无法相比。在传统亲属分类中,嫁出之女成为外亲。正如前面所言,已婚女性与丈夫形成一体,更多地履行对夫家父母(公婆)的赡养、照料等义务。

    在丧服礼仪制度上,出嫁之女与娘家去世父母的丧服关系降低,为齐衰不杖期(一年),为公婆则为斩衰三年。39可见,嫁出女儿与娶进儿媳不能相比。当然,嫁出之女与娘家父母的代际关系并非不重要,只是这一关系表现为“家外关系”,与在家娶妇的儿子的“家内关系”有别,在义务履行、责任担当、权利享有上差异显著。

    (1)亲女之间的辅助义务关系

    亲女之间的义务关系主要存在于父母对子女抚育上,而已婚出嫁女儿对父母则不具有义务性赡养、照料关系。当然,女儿对有赡养、照料需求的父母也并非不管不顾,而会尽其所能予以帮助。不过,相对于儿子儿媳,只能将其视为辅助性或补充性赡养、照料关系,具有弹性特征。

    (2)亲女之间的辅助责任关系

    在男系传承制度下,亲女之间的责任关系也属于辅助性关系。生有儿子、延续家系是子媳的使命,否则就要在血缘近亲中立嗣。但在明清的民间社会中,以女儿之子为娘家无子兄弟之嗣在一定范围存在,还有的嫁出女儿因娘家无兄弟直接将所生儿子作为娘家父母之后(所谓以外孙为嗣)。在我们看来,这也是一种责任关系体现。

    (3)出嫁女儿对娘家财产的有限继承权利

    出嫁女儿对娘家财产具有有限或有前提条件的继承权。娘家若无子,出嫁之女可获得全部或部分家产。唐开成元年(836年)规定绝户之产可由出嫁女继承:“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40宋代对此律加以修改:“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41,强调户绝者财产优先用于其丧葬,剩余部分出嫁女可得三分之一。明律改为无子且未立有嗣子者,亲女可承分:“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42。清律与明律基本相同。这都表明,娘家父母若有子、有嗣子,出嫁女是不具财产继承权的。

    (4)亲女情感关系

    出嫁女儿与娘家保持着密切的情感互动关系。在近代之前农业为主的社会中,交通不便,女儿出嫁之地多在邻近村庄,这既方便女儿与娘家保持沟通,并可借助娘家亲属力量对自己形成一定的保护(若在婆家受到虐待等)。在诸种亲女代际关系中,情感关系最受重视,它有多种表现方式。

    其一,新婚之女与娘家互动频繁。女儿结婚后、生育前常住娘家。刚刚成年即完婚的女儿离开父母,不免会思家念亲,故一些地方有娘家接初婚女儿回去长住、短住之俗。清代和民国时期中原地区则有“一年媳妇半年家”之俗43,指女性新婚头一年有近一半时间在娘家居住。当然它不是连续住半年,而是累计之数,一年中有多次被接回娘家、送回婆家的行为,由此逐渐适应身份发生转换这一过程。可见,近代之前,出嫁女儿与娘家父母有丰富的情感互动形式,彼此形成最重要的家外关系资源。当然,在基本形式保持的基础上,具体做法肯定有阶层之不同。

    其二,出嫁女儿怀孕、生育过程深受娘家关注。在孕妇难产死亡率较高的时代,出嫁女儿怀孕、生育牵动娘家父母之心,是最受关注的事件,娘家父母与其情感互动贯穿其中。如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浙江定海县,“女子嫁而有孕,先知母家,母家乃制备婴儿衣物、襁褓,纤微必具,俟产期濒近,令人送至婿家,谓之‘催生’。洎婴儿落蓐,母家以食物馈女,谓之‘生母羹’,亦曰‘生母信’”。44

    其三,夫家宗族组织对儿媳与娘家父母交往不予限制。一般而言,已婚女性是夫家成员,承担着诸多家务,回娘家过频,也会影响家事料理。一些宗族对此有所限制,但若娘家双亲健在,则不限制。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诸妇之于母家,二亲存者,礼得归宁,无者不许。其有庆吊势不可已者,但令人往。45安徽茗洲吴氏有这样的家规:诸妇之于母家,二亲存者,礼得归宁,无者,不许。46可见,对嫁入夫家的姻亲成员与娘家父母之间的情感互动,宗族没有理由限制。

    (5)经济互助关系

    当夫家经济条件好于娘家时,出嫁女性以夫家财或物周济娘家。也存在相反的情景,以娘家财或物资助夫家。袁采在《袁氏世范》言:“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之不如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47这种关系归入交换和责任关系均不妥,可视为情感关系的扩大化或强化。

    2. 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姻亲关系

    在中国传统中,女婿有“半子”之说,是最亲近的姻亲成员。但从官方制度上看,女婿与岳父母之间较少有功能性代际关系。

    按照丧服等级,女婿为岳父母所服为缌麻三月(岳父母为女婿所服亦为缌麻三月)48,属丧服类型中最轻的一种。出嫁女为娘家父母所服丧服属于密切层级,其配偶是外亲,不是家成员。而嫁入之媳则不仅是夫家的成员,而且进入其男系传承系列之中。概而言之,近代之前,女婿与岳父母之间较少有刚性义务、责任、权利关系。其与岳父母的交换、情感关系,更多地从属于妻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认识:传统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是以男系传承下的亲子、婆媳关系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子妇一体,共同履行对血缘、姻缘亲代的义务、责任,保持情感互动关系。子妇一体履行对父母(公婆)的赡养、照料之义务被纳入“孝行”规范之中,以此约束、敦促子妇,懈怠或不顾亲养则属“不孝”之行,应受指责乃至惩处。出嫁女与娘家父母之间的义务、责任、权利关系是亲子关系之外的补充形式,而两者之间的情感互动始终存在。男娶女嫁模式下,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姻亲关系,和儿媳与公婆之间的姻亲关系的重要程度在制度上不能相提并论。

    三、民国中期以来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中的男系一体弱化与分体产生  

    1911年,清王朝被推翻,以男系传承为基础的家天下政治体制终结。但一直到20世纪20年代末,在家庭层面,民律亲属编中的基本规则依然维护男系传承之制,传统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的主流形式仍在延续。49至1930年《民法》颁布,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新中国成立后进入更全面、深入的社会变革阶段,直接影响到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下面以1930年及之后的制度规则为基础,考察现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中男系一体弱化与血亲、姻亲分体的产生、变动和特征。

    (一)子妇一体弱化与夫妇分体及其形成条件

    下面主要从代际功能关系视角分析子妇一体弱化与血亲、姻亲分体的表现。

    1.子妇一体弱化与血亲、姻亲分体的含义

    (1)子妇一体弱化之含义

    它指法律等正规制度弱化乃至取消了男系传承规则,已婚女性既与夫家公婆具有代际功能关系,同时与娘家血亲父母之间存在义务、权利关系,至少在法律制度上有如此表达。当然,由于男娶女嫁的婚姻模式依然保持,出嫁于夫家的姻亲成员仍以夫家代际功能关系履行为主。

    (2)夫妇分体之含义

    在法律上,代际关系中的赡养、照料由血亲成员——儿子和女儿(包括已婚女儿)承担为主,亲代遗产也由子、女共同继承;姻亲成员——儿媳和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并无义务和权利关系。从法律规则和形式上看,它成为与子妇一体相对立的一种新模式。若以夫妇为观察本位,即表现为丈夫、妻子与各自血亲父母形成代际功能关系,具有夫妇分体的表现。夫妇分体型代际关系以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分立为表现形式。不过,在民间惯习中,嫁入夫家的女性仍以公婆为主要照料对象,而往往难以顾及娘家父母需求(客观上多数已婚女性的娘家有兄弟及其配偶来履行相关义务)。这实际成为家庭中夫妇之间的一种分工,与近代之前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履行义务的做法有了本质区别。

    2. 子妇一体弱化与夫妇分体代际关系产生的基本前提

    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从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到子妇一体弱化,再到夫妇分体,这是着眼于法律等主要制度的时期变化而得出的认识。尽管民间惯习对男系传承下的子妇一体仍有维护作用,但新的法律规则对民众行为具有引领作用,并开始影响血亲、姻亲代际关系。

    那么,这种变化是如何发生的?它与清末特别是民国以来男女平等观念的提倡有直接关系。政治权利上男女平等的诉求产生,在家庭层级便会有子女(儿子与女儿)平等、夫妇平等、不同代际成员平等主张提出。

    不过,也应该看到,民国以来夫妇分体型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是对男系传承之下子妇一体代际关系的矫正,当然其产生并非一蹴而就之事。或者说,法律上的新表达与民众实践并非同步演进。

    (二)子妇一体弱化与夫妇分体的法律表达

    如前所述,男系传承下的子妇一体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在近代之前的官私制度文献中有明确表达,但民国中期以来法律中并无夫妇分体履行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规定,而体现为强调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义务和权利关系,较少涉及公婆、岳父母和媳婿这些姻亲成员之间的关系,其中包含男女平等、子女平等原则下的夫妇分体之义。

    1. 1930年《民法》亲属编的重要变动

    (1)弱化子妇一体的法律条款

    一是已婚无子者立嗣过继规则被取消。男系传承是子妇一体代际功能关系维系的基础。与男系传承有密切关系的是有子立嫡、无子立嗣的制度。这一规则的取消是对男系传承之制的直接削弱。进而子妇一体功能被削弱,子、女平等的新规则才有可能形成。

    1930年《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收养他人之子女为子女时,其收养者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为养子或养女”。50而收养的对象既可以是有血缘关系者,也可以是无血缘关系者。这标志着立嗣行为已经失去了法律支持。

    1932年,司法院院字第768号解释:“民法既不采用宗祧继承,故继承开始在亲属编施行后者,即不生立嗣问题”;司法院院字第769号解释:“民法继承编既无宗祧之规定,则开始继承在民法继承编施行以后,当事人仍以立嗣告争,应即驳斥其诉”。 51

    二是子女与父母之间、直系姻亲之间均有扶养义务。根据1930年《民法》亲属编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下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直系血亲相互间;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52这里所列第一种类型“直系血亲相互间”并未区分儿子和女儿,意味着父母与子女存在相互扶养义务。对女儿来说,即使结婚也不例外。这对男系传承制下出嫁女儿以夫方父母为主要赡养、照料对象的规则具有矫正作用。第二种类型则主要针对直系姻亲成员,两者之间有条件地互负扶养义务,即以同居为条件。这意味着非同居的姻亲成员不负扶养义务。子妇一体下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特别是姻亲儿媳无条件赡养、照料公婆的规则被改变。应该指出,民国时期多数已婚者仍然采用妻从夫居、子从父居模式,故更多的姻亲儿媳实际仍承担着对公婆而非娘家父母的赡养、照料义务。

    1930年《民法》中亲子之间、姻亲成员之间的义务规定与传统法律的重要不同在于,强调扶养行为是亲子代血亲和姻亲之间相互的行为,并非只有子代履行对血亲、姻亲亲代的义务。这一点对姻亲成员最有意义,即同居的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互负扶养义务,而非仅有一方(子代姻亲)对亲代姻亲负有义务。

    三是子女均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利。1930年《民法》亲属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配偶之外,遗产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无子、女性别之分)。53其与传统法律的重要不同有两点:对于丈夫所留遗产,配偶有了独立的继承权;作为直系卑亲属的儿子、女儿有同等的继承权。

    (2)依然维系男系下子妇一体形式的法律表达

    1930年《民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血亲、姻亲分体之制的全面产生,更非男系传承之下子妇一体的终结,这是因为《民法》中也存在维护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的条款。

    首先,维护妻从夫居、子从父居的居住方式。1930年《民法》第一千零二条: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54;第一千零六十条:未成年子女以其父之住所为住所55。这不仅是对传统男娶女嫁婚姻模式的继承,还有对男系传承的维护之义。家庭新增成员——妻与子女生活于夫系、父亲主导的家庭之中。

    其次,延续妻冠夫姓、子从父姓之制。应该说,妻冠夫姓、子从父姓也是保持男系传承之制的体现。关于妻冠夫姓前已述及。子从父姓的条文在1930年《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子女从父姓,赘夫之子女从母姓。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56其与近代之前制度的不同在于,妻冠夫姓、子从父姓并非唯一要求,允许另有约定,意味着这一做法的刚性降低。不过,在民间社会,特别是乡村,男系传承社会环境依然保持,另有约定的做法是比较少的,对子女来说尤其如此。

    综合以上,1930年《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具有对子妇一体下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的存在基础——男系传承及立嫡、立嗣制度的削弱作用,亲子、亲女互负扶养义务,子女均享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这一规定具有划时代意义,但男系传承的一些形式(姓氏、居住方式等)继续获得法律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学者针对民国中期乡村的调查包含《民法》是否被民众接受或采用的信息。费孝通1936年在江村调查后指出:“就这个村子而论,虽然新法律已颁布七年,我尚未发现有向这一方向发生任何实际变化的迹象。”57另外,黄宗智依据“满铁调查”资料对此也有说明,在华北地区,“直到四十年代,村庄里财产继承的原则还是原来的一套”。58

    可见,1930年《民法》颁布后,民众中出现依循旧习与向新规靠拢两种并存的局面,但前者仍是多数民众的行为方式,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依然保持。乡土社会出嫁之女与父母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关系基本上仍多遵传统。

    2.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制度对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弱化与血亲、姻亲分体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不仅从制度上推动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的弱化,而且更重要的是,新的法律具有使血亲、姻亲分体之制全面形成的作用,至少在基本原则上有如此表现或要求。这些法律强调,血亲亲子、亲女之间存有抚育、赡养义务,姻亲成员不被提及,即使提及也仅规定其起协助作用。

    (1)赡养、照料义务

    首先,赡养、照料义务主要存在于血亲之间。应该说,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缺少对亲子代际关系进行规范的专项法律,相关规定包含在《婚姻法》之中。它将赡养扶助义务限定在血亲之间(包括拟制血亲),父母和血亲儿子、女儿均负有赡养扶助义务,而不涉及姻亲成员。

    195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591980年《婚姻法》第十五条与前法相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60

    1996年首次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赡养老年人的内容和承担者。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61显然,这些成员不包括姻亲关系者。在这些规定中,姻亲成员儿媳、女婿并非法定赡养姻亲公婆、岳父母之人。

    其次,姻亲成员参与赡养仅为协助。或许意识到现实生活中赡养人的配偶参与了对姻亲老年人的赡养,或者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时离不开配偶的协助,故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有这样的表述: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62这一规定弹性较大,有的协助者实际是主要承担者,如在农村;有的协助者仅是形式上的,如亲代和子代分居两地者。无论如何,姻亲成员(特别是儿媳)对公婆的赡养已非其义务。

    (2)财产继承主要在夫妇之间和血亲(或拟制血亲)之间,丧偶儿媳有条件获得继承权

    法律进一步明确财产继承权利存在于亲子、亲女之间,儿子、女儿继承权平等。法律上对亲代的赡养义务和财产继承权利是对等的。当姻亲成员免除了赡养义务时,其也不具有财产继承权利。

    一是关于夫妇和血亲之间的继承权表达。1950年《婚姻法》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631980年《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4

    二是丧偶姻亲有条件继承上代姻亲遗产。丧偶姻亲成员有条件获得上代姻亲的财产继承权。这个条件就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1985年《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65

    可见,这是一项补充性规定。它意味着,丧偶儿媳、女婿并不能代替去世丈夫之位或作为丈夫兄弟姐妹中的一支、一股参与继承,只是当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行为是否存在则需要有特定的确认方式。在兄弟姐妹较多、财产数额较大的家庭中,对此可能会有争议。

    (3)居住方式从夫和从妻任选

    在居住方式上,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已无妇从夫和子女从父的要求,这具有从家的载体上否定男系传承的意义。1950年《婚姻法》对居住方式未作规定。1980年《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66至少在法律上,该法已不承认男娶女嫁这种婚姻模式,或者说不承认其主导性。男女婚配视为结婚,而非嫁娶。

    (4)废除夫冠夫姓,子女姓氏随父和随母任选

    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法》将妇冠夫姓彻底取消,子女姓氏则可在父姓、母姓上任选。这具有在姓氏符号上废除以男系传承为主导的意义。1950年《婚姻法》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671980年《婚姻法》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68

    (5)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亲属和近亲属的规定

    2020年《民法典》颁布,其中的婚姻家庭编对亲属关系类型和范围进行了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69而在近亲属范围中,主要指配偶和血亲,不包括姻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这些关系较密切的成员不在其中。这一近亲属范围划定可以说从法律上削弱了姻亲之间的关系。

    综上,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在代际关系上的基本规定体现为义务、权利主要存在于血亲之间,居住上以男方、男系为依托和姓氏符号上子女随父姓均失去了刚性约束,妇冠夫姓被废除,男系传承完全丧失了法律支持。姻亲成员之间不再具有法定赡养扶助义务,而亲子、亲女与父母之间的义务和权利相同。由此,血亲、姻亲分体的代际功能关系在法律制度上形成。

    3.新中国成立后民间制度环境的变化及新法律下的民众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民间制度发挥作用的空间被大大压缩。由于城乡民众就业方式和管理组织发生重要变化,法律、政策等正规制度对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影响力较新中国成立前更大。

    (1)农村制度环境的变化对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影响

    在农村,随着土地改革完成、集体经济组织逐渐建立,宗族组织所依托和支配的祠堂、祠田等凝聚宗亲的符号载体及经济资源被剥夺,其对族人家庭代际关系的引导和矫正作用明显降低甚至丧失。传统礼仪中的男系传承观念、重男轻女意识被视为旧道德而受到新的意识形态及舆论工具的挞伐,影响力锐减。立嗣过继行为基本失去了存在条件。与此同时,包含血亲、姻亲关系内容的新《婚姻法》得到广泛贯彻,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平等性增强。

    当然,惯习依然对民众婚姻家庭行为具有影响,乡土社会尤其如此。在子女双全之家,男娶女嫁这一模式仍是主流。其中的血亲和姻亲代际功能关系一方面存有对传统成分的保留,表现为已婚女性多从夫居,形式上以协助丈夫赡养、照料老年公婆为主;另一方面,父权受到极大抑制,已婚女性从夫居而非已婚夫妇从父(公婆)居,家庭核心化的趋向增强,并且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即已基本实现核心化。70家庭内部姻亲之间的代际关系包含更多交换成分。集体经济时代,由于已婚中青年女性普遍就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挣工分),料理家务、看护年幼孙子女成为中老年婆婆的主要责任。这种分工、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婆年老之后,儿媳承担赡养、照料义务的一个前提条件。因为在集体经济时代,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子媳仍然是老年父母(公婆)的主要赡养者和照料者。

    (2)城市普遍就业和单位制度下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前,城市劳动者多在国营、集体企业和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具有很强的单位制特征。职工的家庭行为更容易受到法律、政策制度的影响或制约。已婚者,特别是子代,以自己的工资收入维持家庭所需,养育下一代,而非借助亲代之力。总的来看,这一制度环境更容易形成平等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

    也应看到,新中国成立后多数城市具有新兴的特征,第一代居民中仅有少部分为新中国成立前即已居住于城市的老户,更多的是因招工、学校分配、军人退伍转业而迁入,其中父辈在农村者占较大比例。在二元福利制度下,不少已婚而建立独立家庭的职工需为不享受养老金的农村老年父母提供赡养费用。第二代城市居民与亲代的关系有所改变,其亲代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享受退休金,对子女的赡养依赖降低。

    在单位制下,职工住房由工作单位分配,子女不具有继承权利,但有使用权。青年已婚者从单位获得宿舍或福利住房,降低了父母操办的压力。当然,由于住房资源短缺,年轻职工获得住房的机会较小,一些与父母同城的子女不得不选择与父母同住,其中与男方父母同住占多数。

    在这一制度下,血亲、姻亲之间在老年照料和婴幼儿抚育上仍有较多互助行为。总体而言,此项制度对夫妇分体代际功能关系的形成具有推动作用。

    四、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类型的多样性

    中国正在发生深刻的社会转型。城乡二元社会面貌虽较20世纪90年代之前明显改变,但其格局仍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农村人口或虽在城市生活,但具有较长时间乡土社会生活经历者占较大比例。民众婚姻方式、代际关系在现代法律及相关政策引导、规范和矫正的同时,还受到乡土习惯的制约或影响。故此,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呈现出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不仅在城乡、区域之间有所表现,而且存在于城乡内部不同年龄组的血亲、姻亲之间。

    (一)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多样性表现

    1.乡土社会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的形式在较大程度上保持着

    乡土社会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制仍在一定程度上维系的基础是,男娶女嫁的婚姻模式不仅在形式上占主流,而且实际上仍为女性嫁入夫家,特别是夫家村庄为主,在男系血亲和姻亲环境中生活。已婚夫妇若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与男方父母共同生活占较高比例,已婚女性与姻亲公婆保持着较密切的日常生活互动。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农村直系家庭户中包括儿媳的比例为45.74%,包括女婿的比例仅为3.33%(城市中的比例分别为38.97%和6.27%)。71

    客观上,在当代农村,夫妇之间家内、家外工作分工还有一定表现,丈夫出外务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贡献者。当上有存世老年父母(公婆)且需要照料时,在家的配偶则要承担起这个责任。

    如表3所示,这一模式下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与近代之前有相似之处。赡养、照料父母(公婆)义务由儿子、儿媳承担,嫁出女儿没有或有较少赡养、照料义务。父母和已婚儿子重视男嗣,传承家系依然是子妇的重要责任。父母丧葬及祭祀主要由子妇承担。住房等重要财产由儿子继承,女儿不参与继承或继承较少。代际合作、交换行为主要发生在儿子、儿媳与父母、公婆之间。不过,亲情关系在亲子、亲女之间均存在,甚至女儿与父母的亲情关系更密切。总体上,乡土社会这种血亲、姻亲一体代际功能关系在形式上延续着传统。

    也应看到,在乡土社会,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内容也在发生变化。亲子关系为主轴的家庭关系转变为以夫妇关系为基础。共同生活的血亲、姻亲之间不存在地位上的差异,公婆已无支配儿媳行为的权利。姻亲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互助关系、合作关系,并非义务约束和驱使之下必须为之,这有助于新型姻亲代际关系的建立。与此同时,老年父母、公婆独居增多,子媳与父母(公婆)以同居方式赡养、照料减少。中青年子媳创造财富的能力提高,老年父母有限的财产继承对子代的生存价值降低。子媳在血亲、姻亲关系中则处于强势地位。这是与近代之前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重要不同。相对来说,当代社会转型阶段更突出一些。

    另一值得注意的变化是,由于家庭关系以夫妇关系为基础,且小家庭占主导,已婚女性或出嫁女儿更多地参与甚至主导家庭事务管理,更倾向于与娘家父母来往,经济互动和情感沟通更多。

    可见,当代乡土社会存在的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与近代之前相比,虽有诸多形式上的相同之处,但也有实质上的内在差异发生。

    2.代际功能关系以男方血亲、姻亲为主,兼顾女方血亲、姻亲

    由于男娶女嫁婚姻模式保留,子代结婚住房多由男方父母提供。新婚者若选择与一方父母同住,多为与男方父母共同生活。这种关系形式在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较为普遍,有子有女之家则更为突出。

    但当代城市老年亲代多有退休金,其对子女提供赡养费用的需求大大降低,这意味着子代对亲代的赡养义务减少。在责任上,由于脱离乡土社会环境,男系传承观念弱化。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后,民众对男嗣的追求受到抑制,对去世亲代丧葬和先祖祭祀的重视程度降低。亲代通过帮助子代料理家务、照料未成年孙子女以获得晚年被赡养、照料的交换意识和行为减少。

    如表4所示,在制度上和形式上,亲子(儿子)之间基本功能没有变动,但实际上一些功能关系的内容却发生了改变。亲女之间的功能关系增多。由于现代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灌输,城市即使有儿有女之家,已婚女儿多具有履行赡养和照料老年父母的意识,且作用增大。若已婚女儿与娘家父母同地居住,在父母生病、住院照料乃至医疗费用提供上,均能发挥较大作用。一些亲代能打破惯习束缚,对法律所赋予子女的财产权有所落实,亦即女儿也可继承父母部分遗产。在不少家庭,亲女之间的情感关系甚至较亲子更好。

    实际生活中,姻亲之间仍有诸多互动关系。与近代之前不同之处在于,媳婿,特别是儿媳对公婆的赡养、照料已非义务促使,更多的是一种家庭事务分工或对配偶应承担义务的协助和分担。而子代夫妇在养育孩子方面,父母(公婆或岳父母)往往会提供帮助,其中的交换意义大大降低,而是亲情(以亲子、亲女亲情为基础的扩展)驱动下的一种帮助行为。

    3.代际功能关系履行以各自血亲为主,配偶从旁协助

    已婚男女与上辈亲代所发生的代际功能关系以各自血亲为主、姻亲为辅,这是与男系传承之下子妇一体代际功能关系相对应的一种类型。总体而言,这种情形更多地出现于当代城市,独生子女家庭更为显著。

    在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有较高比例的独生子女结婚后在双方父母家庭之外建立独立生活单位,而非入住任何一方父母家。这种居住格局便于夫妇与双方父母均保持互动关系。相对来说,血亲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更密切。

    需要指出,这种代际关系类型中夫妇的婚姻方式有的仍采取男娶女嫁做法,男方及其父母在婚房准备上承担更多责任,这一定程度上成为婚姻惯习影响下的一种文化现象,同传统社会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且主要与夫方亲代发展代际功能关系有别。

    根据表5,在这一类型中,父母与儿子、女儿之间的功能关系是全方位的。至少从法律制度上看是如此。当然,在实际履行中,由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父母对儿子、女儿的赡养、照料义务的需求已非刚性,即有了替代方式。

    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法律上的义务关系已不存在,但作为公婆、岳父母的血亲成员(儿子、女儿)的配偶,特别是同地居住者,姻亲子代多参与了对生活不能自理姻亲亲代的照料,至少起到了辅助作用。另外,他们之间还存在互助式交换关系。公婆、岳父母对年幼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育多有参与,这对儿媳、女婿是一种帮助。它也会增强儿媳、女婿在公婆、岳父母失去自理生活能力后的照料意识。客观而言,表5所列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内容更符合现代法律要求,即与法律对亲子、亲女关系的规定相一致,在义务与权利方面尤其如此。

    以上所述三种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是基于当代民众行为总体状态所进行的分类。第一种类型以乡土社会为主,第二种以城市为主,第三种以城市独生子女家庭为主。当然,实际生活中,三种类型也有交织共存于城乡或同一城乡区域的情形。

    (二)多样性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形成的原因

    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在当代所表现出的多样性与中国当代的社会发展阶段有关,传统规范与现代制度杂糅,法律与惯习并存且影响方向不同,这使不同环境或同一环境不同群体各有遵循。当然,这些多样性并非完全处于相互排斥状态,也有包容之处。有的即使在同一家庭组织内部也有差异,如不同年龄段、不同辈分者之间保持或推崇不同的类型。

    1. 新的法律制度下,家庭成员关系基础发生变化,代际关系结构因此改变

    近代之前家庭成员关系基础是亲子关系,或称以亲子关系为主轴,夫妇关系从属于亲子关系,由此形成家庭纵向关系结构(见图3)。

    而在当代法律制度下,已婚成员与配偶不仅形成生活共同体,而且夫妇是经济共同体(夫妇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各类收入为夫妇共有财产)。相对于亲代和已婚子代,夫妇的经济关系更密切、更全面。夫妇对自己所养育子女(血亲)和收养子女(拟制血亲)在未成年阶段负有抚育义务,并互有财产继承权利等关系,即已婚男女双方向下有共同的代际功能关系,而向上则是分立的,各自仅与自己的血亲——父母形成功能性代际关系,姻亲之间没有或基本没有关系(见图4)。

    从图4可见,每代夫妇共同的代际关系为向下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向上则是分立的子女(不含其配偶)-父母关系。我们认为,这一制度将成为推动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向夫妇分体的代际功能关系转变的力量。

    值得指出的是,在代际关系上,当代法律精神并非希望已婚夫妇与上代姻亲处于无关系状态,更非希望相互隔离。已婚夫妇作为家庭中共同利益最多的婚姻单位或共同体,夫妇一方在与上代血亲发生义务、责任、交换等关系时,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或协助。一定程度上讲,这是两代婚姻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纯粹血亲之间的关系。在社会抚幼、养老体系或机构尚不完善时,亲代婚姻单位和子代婚姻单位互为最主要的求助或帮扶对象。因而,对已婚者来说,应该维系良好的血亲代际关系,而姻亲代际关系并非可有可无。他们之间更有可能或应该形成如图5所示的关系。

    图5中,夫妇并立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更会成为民众日常的代际关系实践。它是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多样性存在的理论依据。

    2. 社会转型初期新旧制度并存,对不同代际成员产生的影响不同

    当代社会转型的意义在于,依赖传统惯习维系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环境被改变,体现在婚姻方式、传嗣、财产继承、丧葬、祭祀等行为上。社会转型还使享受社会养老保障的亲代群体扩大,从而降低了子代对亲代赡养义务履行的刚性需求,传统代际关系的维系模式发生改变。

    中国当代社会转型前以农业就业、农村常住人口、村落生活形态为主,2010年才实现初步转型。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2020年城镇常住人口占比达到63.89%72,较2010年上升14.21%,民众居住空间、就业方式发生空前改变,会对代际关系产生进一步影响;而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5.4%,农村户籍人口占比仍高达54.6%73,这意味着乡土社会惯习会继续影响代际关系。

    在当代有关婚姻和代际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中,男女平等意识贯穿其中。婚姻缔结被视为结婚,夫妇既可以独立组建家庭,又可以自由选择从夫方父母或从妻方父母居住。而在实际生活中,男娶女嫁、妇随夫居的惯习依然保持,乡土社会尤其如此。就目前来言,这一婚姻方式中,男方父母将为儿子操办婚事视为不可推卸的责任,更希望子媳在男系家庭中承担代际功能之责,子媳所生子女以随夫姓为主。当然,这种惯习也在发生改变,如简办丧事、简化祭祀等成为普遍做法,子代承担这些责任的重要性在降低。

    3. 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单性别家庭占比大幅度上升

    20世纪70年代初以“晚、稀、少”为要求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全国推行,80年代初进一步演变为实施独生子女政策。这使单性别子女家庭增多,只有女儿的家庭比例在城市大幅度提高。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在城市45—49岁组妇女中,儿女双全户和有女无儿户所占比例分别为20.56%和33.98%,在50—54岁组中分别为21.76%和33.34%,在55—59岁组中分别为30.03%和28.32%,在60—64岁组中分别为48.87%和19.34%。74大中城市有女无儿家庭比例更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男系传承惯习发挥作用的家庭人口基础。因此,子妇一体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不得不向血亲、姻亲兼顾或分立的类型转变。或者说,在这一人口环境下,当代法律所强调的子女与父母之间代际功能关系的平等要求更容易实现。

    这是否意味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二孩、三孩或儿女双全家庭比例增大,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会出现“回潮”现象呢?以男女平等、子女平等精神为基本要求的当代法律因少子女、独生子女家庭增多获得了加快推进的机会,进而成为一种新的家庭理念和原则。我们认为,今后即使家庭子女数量和性别结构发生改变,也不会出现“回潮”现象。

    五、结语和讨论 

    血亲代际关系和姻亲代际关系作为两类最重要的代际关系,受到不同形式的制度约束、引导。制度有时期之别,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的状态、形式和功能也有阶段之分。

    近代之前,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受制于男系传承这一基本原则,血亲之子在家娶妇,血亲之女嫁人为妇。因此,社会主流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模式为儿子、儿媳一体,即子妇一体,成为男系传承链条中的一环,履行“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使命,进而与血亲父母、姻亲公婆发展代际功能关系,赡养、照料父母、公婆是这种关系的核心之一,同时血亲之子具有继承父、祖财产的权利。血亲之女和姻亲之婿被视为外亲,与父母、岳父母并无刚性的功能性代际关系。近代之前,与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有关的官私制度均表现出对男系传承原则的维护,对中国家庭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这是我们认识代际关系变迁的基础。

    民国时期,特别是1930年《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颁布,子妇一体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在法律制度上被削弱,表现为亲子、亲女之间均有义务、权利关系,同居姻亲成员之间也有扶养义务。但这一时期民间社会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仍受到非官方制度的影响,其传统性在很大程度上保留着。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将子女平等、夫妇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子女与父母之间义务、权利平等的精神贯彻其中,男系传承失去了正规制度支持。已婚者中逐渐形成夫妇分体的代际功能关系,直系血亲之间的代际关系更受重视,功能更强。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初期,城乡二元的政策格局基本消除,但民间惯习影响下的城乡二元格局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因此呈现出多样性,总体上有三种类型。其一,乡土社会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的形式在较大程度上保持着,婚姻模式以男娶女嫁为主导,还有男系传承意识,已婚子、女与亲代之间的功能关系有别。当然也有内在变化,姻亲成员之间关系的平等性、自主性增强。这一类型主要存在于乡土社会。其二,代际功能关系以男方血亲、姻亲为主,兼顾女方血亲、姻亲。子妇一体弱化,血亲与姻亲分立代际关系初步出现,男娶女嫁的婚姻模式保持着,有子有女之家,若父母选择与已婚子代同居,多为与子、媳而非与女儿、女婿共爨。法律所规定的亲子、亲女之间的义务、权利关系为彼此所知晓,已婚儿子、女儿均有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的照料意识。这种类型多存在于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其三,以夫妇分体为主导,男娶女嫁观念淡薄,即使婚房主要由男方父母提供,已婚者也多于双方父母之外建立独立家庭,以与各自父母维系代际功能关系为主,而以与姻亲亲代发展关系为辅。这种类型多存在于城市的独生子女家庭。

    中国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最重要的进步表现为,血亲、姻亲成员之间平等性代际关系在法律和政策的推动下基本形成。男系传承意识和行为弱化,女儿与父母的代际功能关系增强,这对提高血亲女儿的家庭地位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就城市而言,老年亲代多享有社会养老、医疗等福利制度的保障,对子代赡养需求的刚性减少,这为既有亲情又有独立性的代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变动中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正视。现代法律与传统惯习在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中还有错位或不相适应之处,亲代对血亲儿子、女儿的赡养、照料需求有别,财产继承权利也有不同;姻亲儿媳被要求在男系传承环境中发挥功能作用,在乡土社会这种情形更为突出。在城市已婚者中,血亲子女重视与父母之间的代际功能关系,而忽视与姻亲之间的关系。

    要矫正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中的问题,努力推动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从男系传承下的子妇一体向具有现代意义的夫妇一体转变。尽管血亲、姻亲的权利、义务有别,而夫妇一方对血亲应履行的义务关系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协助,夫妇一体是对双方父母代际关系都有兼顾的一体,与近代之前的子妇一体,主要与夫方父母发展代际关系有别。就当代而言,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中的问题往往与子代婚姻缔结中的问题有关,有必要进一步矫正男系传承惯习,弱化婚姻缔结中夫方父母的刚性责任。当代法律赋予了男女择偶自主的权利,进一步增强其在婚事操办中的自主、自立意识,减少对亲代的过度依赖,将有助于新型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建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百年社会变革中的中国家庭结构及其变动分析(1911—2010)”(项目批准号:19ZDA152)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中国法规刊行社编审委员会(编):《最新六法全书》,上海:中国法规刊行社1948年版,第87页。

    ②杨立新(点校):《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页。

    ③同上,第344页。

    ④同注①。

    ⑤同注①。

    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173页。

    ⑦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35页。

    ⑧王跃生:《中国家庭代际关系内容及其时期差异——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年第3期。

    ⑨熊跃根:《中国城市家庭的代际关系与老人照顾》,载《中国人口科学》1998年第6期。

    ⑩唐灿等:《女儿赡养的伦理与公平——浙东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性别考察》,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许琪:《儿子养老还是女儿养老?——基于家庭内部的比较分析》,载《社会》2015年第4期;杨菊华、李路路:《代际互动与家庭凝聚力——东亚国家和地区比较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11薛天山、李巧敏:《父母与公婆之间的权衡:农村女性家庭权力与养老资源的分配》,载《南方人口》2021年第1期;张卫国:《“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改革开放后中国北方农村已婚妇女与娘家日益密切的关系》,载《中国乡村研究》第7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12《礼记·昏义》。

    13班固:《白虎通义·嫁娶》。

    14袁氏族人(纂修):《中湘袁氏六修族谱》卷1,《凡例》,1943年。

    15同注②,第173页。

    16同注②,第353页。

    17同注①,第3页。

    18《礼记· 曾子问》。

    19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8页。

    20《清史稿》卷89,《志六十四》。

    21陶希圣:《婚姻与家族》,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40页。

    22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75页。

    23同注②,第353页。

    24同注①,第89页。

    25班固:《白虎通义·丧服》。

    26施如全等(修):《施陈宗谱》卷1,《凡例》,清光绪十年(1884年)。

    27同上。

    28康登等(纂):《康氏家谱》卷1,《凡例》,清乾隆十四年(1749年)。

    29同注13。

    30汪辉祖:《双节堂庸训》卷3,《治家·有室有家之男女宜为曲谅》,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页。

    31《礼记 ·内则》。

    32岳纯之(校注):《唐律疏议》卷14,《户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224页。

    33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上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9页。

    34《国语》,上海书店1987年版影印本,第206页。

    35同注13。

    36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12,《户婚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页。

    37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影印本,第350页。

    38班昭:《女诫·曲从》。

    39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卷3,《服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80页。

    40同注36,第223页。

    41同上。

    42同注37。

    43《新乡县续志》第2卷,《风俗》,1923年。

    44《定海县志》第5册,《方俗志·风俗》,1924年。

    45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267页。

    46吴翟(纂修):《茗洲吴氏家典》卷1,《家规》,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

    47袁采:《袁氏世范》卷上,《睦亲·女子可怜宜加爱》,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7—48页。

    48同注39,第85页。

    49参见《民国民律草案》相关条款。

    50同注①,第94页。

    51司法院参事处(编纂):《司法院解释汇编》第3册,南京:司法院参事处1932年版,第170、171页。

    52同注①,第96页。

    53同注①,第101页。

    54同注①,第89页。

    55同注①,第93页。

    56同上。

    57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58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59同注⑥,第174页。

    6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5页。

    6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5—1999)》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27页。

    62同上,第627页。

    63同注⑥,第174页。

    64同注60,第206页。

    6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54—2004)》,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

    66同注60。

    67同注⑥,第173页。

    68同注60,第206页。

    69同注⑦。

    70王跃生:《中国农村家庭的核心化分析》,载《中国人口科学》2007年第5期。
    71笔者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计算得到。
    72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七号)——城乡人口和流动人口情况》,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302/t20230203_1901087.html。
    73同上。
    74同注71。

    转自《开放时代》2025年第6期

  • 张驰:西北军镇格局与安史之乱初期玄、肃二帝权力关系

    在唐朝近三百年的历史中,安史之乱无疑是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重大事件。叛乱初起时的天宝十四载(755年)末至次年初,中央错误的平叛措置,导致本来有可能快速平定的叛乱持续近八年,唐朝前期“平时安西万里疆”的宏大版图渐渐被吐蕃等周边政权所蚕食,以致陷入“今日边防在凤翔”的窘境。唐玄宗在平叛初期的军事部署,是用河西、陇右以及朔方三镇兵力来抵御东北三镇的叛乱,具体而言,就是调集河、陇大军驻防潼关,与叛军主力对垒;京师北部的朔方军团则在郭子仪与李光弼的率领下,袭扰叛军的河北后方。天宝十五载六月,在平叛局势有利于朝廷的情况下,急于求成的唐玄宗逼迫哥舒翰率军出战,导致唐朝平叛大军在灵宝之役中惨败,潼关失陷,玄宗只得放弃京师,出奔蜀地,太子李亨则北上,七月十二日在灵武即位,改当年的天宝十五载为至德元载。

    长期以来,学界对安史之乱的研究侧重将其置于唐代历史的长期脉络中思考,主要关注叛乱发生的原因及平定后的影响。近年来,学界研究更侧重考察安史之乱本身。大视野的观察与细微的考证并非非此即彼,而是不可或缺、互相促进。黄永年通过对天宝年间边防形势的考辨指出,唐廷平叛初期的部署是以西北军团抵抗安禄山的东北边军。对于唐廷平叛初期措置失误原因的考索,则需要从潼关失陷、玄宗出京前后的史事考察入手。玄宗在得知太子李亨即位后,派遣房琯、韦见素等人北上宣慰,承认唐肃宗即位的合法性。九月二十五日,房琯一行到达唐肃宗的行在顺化郡。三日后,肃宗以败退失地为名,要将王思礼、李承光、吕崇贲三人斩杀,在房琯的劝谏之下,仅杀李承光一人,而释放了另外二人。玄、肃二帝权力过渡之际发生的这次杀败将事件,并没有引起前贤时彦的过多垂意。李承光之死是否如史书所载,在当时的历史中没有掀起一丝微澜?本文以李承光被杀作为探索的起点,对该事件进行回溯,并重新审视玄、肃之际的河、陇情势及中央政局。在究明李承光的个人经历及相关人物关系后,河西、陇右的人事格局及玄、肃二帝权力关系等重大问题,便会渐趋明晰。

    一、顺化郡唐肃宗杀败将事件

    唐肃宗在顺化郡杀败将之事,对中央权力格局及平叛局势产生了较大影响。此事发生后,房琯率领朝廷大军在陈涛斜对叛军展开了一次大规模的攻势,结果官兵再次惨败。杜甫诗曰:“野旷天清无战声,四万义军同日死。”这次战役对肃宗一朝政局产生了极大影响,史载:“方事讨除,而军半殪,唯倚朔方军为根本。”从此之后,肃宗只能依仗朔方军及少量回纥援军来平叛。对于陈涛斜战役,传统观点从肃宗不善用人的角度上进行观察。随着学术研究的推进,学界对这一战役背后所暗含的政治博弈及权力争斗已有讨论,或许由于史书着墨不多,此事件并没有得到研究者太多的重视。在顺化郡唐肃宗杀败将之事中,李承光等三人最初为俎上鱼肉,肃宗欲斩之,在房琯的救谏下,王思礼、吕崇贲二人得以获释。从房琯的经历可以看出其中什么政治背景呢?潼关失陷后,房琯于普安郡追及玄宗的车驾。玄宗到达蜀地后,收到了肃宗即位的上疏,便派遣房琯与韦见素、崔涣等奉使关中,册立肃宗。房琯等人刚到顺化郡,恰遇肃宗正欲斩杀败将:
    至顺化郡谒见,陈上皇传付之旨,因言时事,词情慷慨,肃宗为之改容。时潼关败将王思礼、吕崇贲、李承光等引于纛下,将斩之,琯从容救谏,独斩承光而已。

    房琯行至顺化郡谒见肃宗,时肃宗以潼关败将王思礼、吕崇贲、李承光等败军失地,欲斩之,因房琯力救,只斩杀李承光一人。房琯等人到达顺化郡是九月二十五日,李承光被斩杀则是三天后的二十八日。在肃宗即位之初权力不甚稳固之时,绝情斩杀三员大将,颇显可疑。关于此事,杜甫诗曰:“肃宗登宝位,塞望势敦迫。公时徒步至,请罪将厚责。际会清河公,间道传玉册。天王拜跪毕,谠论果冰释。”王思礼至肃宗行在“请罪”,受到肃宗责备,恰巧此时遇到传玄宗诏书的房琯,在房琯的进谏下,王思礼得以释放。肃宗即位初期发生的这起杀败将事件有诸多疑点尚未解决。

    关于王思礼等三人的行踪,《新唐书》本传载:“潼关失守,思礼与吕崇贲、李承光同走行在。”然而,翻阅史书可以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七月十二日,肃宗即位当天,吕崇贲便被任命为关内节度使兼顺化郡太守,并非如《新唐书》所载与王思礼、李承光一同前往行在,可见顺化郡事件并非如正史所载因失地而杀败将这么简单。而且此次顺化郡杀败将的时间是在九月,肃宗也不是在九月二十八日初见吕崇贲,何以在任命吕崇贲为关内节度使两个月之后,却要因败退失地而欲斩杀之?关于王思礼这段时间的经历,史载:
    六月,潼关失守,思礼西赴行在,至安化郡。思礼与吕崇贲、李承光并引于纛下,责以不能坚守……

    《旧唐书》王思礼本传的记载只有这一句话,六月至九月之间其行踪缺载。幸而《资治通鉴》中有断续记载,可以大致勾勒出这位大将的行迹。潼关陷落后,唐玄宗出京避难,六月十三日到达金城县。当晚,“王思礼自潼关至,始知哥舒翰被擒;以思礼为河西、陇右节度使,即令赴镇,收合散卒,以俟东讨”。此后“王思礼至平凉,闻河西诸胡乱,还,诣行在”。于是,玄宗把河西兵马使周佖紧急擢任为河西节度使,陇右兵马使彭元耀提拔为陇右节度使,与都护思结进明等奔赴军镇,并以王思礼为行在都知兵马使。既然王思礼在河池郡附近被玄宗任命为行在都知兵马使,那么他接下来就应该随着玄宗入蜀,不应与吕崇贲等人一同至肃宗行在。王思礼随同玄宗入蜀,之后又在顺化郡遇房琯,那么,他极有可能是与韦见素、房琯等人一同到了顺化郡宣诏。

    在此事件中被杀的李承光,两《唐书》中并没有留下相关记载,甚至他在潼关失陷后的行踪,正史也付之阙如。幸而《文苑英华》录有于邵《为人请合祔表》一文,可以据此略作补充:
    臣某言:……故开府仪同三司兼太常卿李承光,顷充河西兵马使。天宝年中,录臣帐下。自兹效用,得列戎班。出入五凉,艰勤一纪。风雨寒暑,未尝废离。俄属幽燕作逆,伊洛陷寇,蒲潼不关,天地交闭。承光临计自失,仓卒西还。亦既通表华阳,奉笺灵武,枕干待命,俟期而往,曾未信宿。先朝赐书,敦叙兄弟,如家人礼。当是时也,臣亲见之,开缄涕流,是日便发。及至行在,特加天下兵马副元帅,改名匡国。扈跸彭原,别承诰旨,因此伏法,当瘗朔陲……

    此文是作者为李承光及其亡妻请合祔而写的,从文中可以大略勾勒出李承光的经历。天宝年间,李承光为河西兵马使,安史乱起,镇守潼关。哥舒翰大军溃败之后,他同时上表唐玄宗与唐肃宗。此表具有一定的文学性,如“通表华阳,奉笺灵武”,前言玄宗一行到达成都已是七月二十八日,李承光上书二帝应非如此之晚,故“华阳”“灵武”应是玄宗与肃宗二帝的代称。当时,“诸臣及宫臣上皇太子,大事以笺,小事以启”。笺是臣僚给皇太子的上奏文书,和上奏给皇帝的表是有区别的。由此可以推论,李承光的上书,或应在玄宗和肃宗分兵之后的几日内,他收到回信后,便跟随某一方前往行在。仅从文本表达来看,尚无法确定“先朝赐书”的“先朝”是玄宗还是肃宗。

    进一步分析此文包含的信息,有关李承光的行踪可以得出以下认识。其一,李承光曾为“天下兵马副元帅”。在唐代的政治规则中,元帅为亲王所领,外官、军将最高只能为副元帅。安禄山叛起,高仙芝、哥舒翰先后任副元帅,实为此时期军将的最高职级。如此重要的军职,李承光这段任职经历竟然在各类史册中均隐没不显。玄宗在奔蜀途中的七月十五日下诏,以太子李亨为天下兵马元帅,是年九月,肃宗以广平王李俶为天下兵马元帅,这时,李承光只是潼关败将,所领军队十分有限。七月底,郭子仪等人已经率领五万朔方大军自河北赴难灵武。若肃宗在九月为天下兵马元帅李俶配置副元帅,应该选择兵强马壮的朔方节度使郭子仪,而非仅统率残军的李承光。其二,若李承光是追随肃宗,九月二十八日在顺化郡,玄宗是否能够遥令肃宗诛杀亲信大将,令人怀疑。其三,房琯等人所传玄宗诰敕是八月中旬所下,玄宗远在蜀地,其时应不知李承光已追随肃宗,似不会遥命肃宗将之诛杀。其四,若玄宗下令杀李承光,肃宗可以奉旨行事,完全不必作势斥责李承光、王思礼、吕崇贲三人丧师失地之罪,欲将其全部诛杀。并且,王思礼是与房琯一同前往顺化郡宣诏的人,若诛杀李承光是玄宗的诰命,房琯似乎也不会违命为三人求情。其五,若肃宗在六、七月之际以李承光为军将最高职级的天下兵马副元帅,说明已经赦免其潼关战败之责,何以在两个月后旧案重提?

    《为人请合祔表》“别承诰旨”之“诰旨”或为“诏旨”之谬。由此来看,李承光第一次前去的“行在”是玄宗处,是时玄宗任其为天下兵马副元帅,作为太子李亨的副手,之后遣其至肃宗处,被肃宗以败军失守的罪名斩杀。

    二、李承光个人经历与安史之乱初期朝廷的军事部署

    在顺化郡唐肃宗杀败将事件中,李承光是唯一被杀的人,由此,他应是了解此问题的突破口。李承光先到玄宗行在,被任命为天下兵马副元帅,其后又被派往肃宗所在地,然后被杀。唐玄宗于七月二十八日方至蜀郡,八月十八日派韦见素、房琯、崔涣三宰相奉册书前往灵武。那么王思礼、李承光二人应与三相一同赴肃宗行在,正因如此,才有史书记载的肃宗欲斩王思礼等三人于纛下,宰相房琯救之的一幕。这又显现出另一个关键问题,肃宗即位当天即已任命吕崇贲为关内节度使,为何两个月后又责其不能坚守,甚至要将之斩杀?并且,王思礼与李承光两人均是玄宗派往顺化郡辅佐肃宗的大将,肃宗何以敢将二人问罪?况且,被杀的李承光又是天下兵马副元帅之高官。所以,责三人以潼关战败只是表象,肃宗的真实目的则需要进一步加以探究。

    关于李承光的经历,前引《为人请合祔表》载,于邵在李承光帐下,“出入五凉,艰勤一纪”,天宝时期李承光在河西镇十余年,后也被编入潼关守军。关于李承光到达潼关的时间,史书未载,但《资治通鉴》的一条记载可以解开这个疑问,天宝十四载十二月十八日,玄宗遣中官边令诚到潼关斩封常清、高仙芝二人,以李承光暂统大军,之后又以哥舒翰为副元帅:
    将兵八万以讨禄山……以田良丘为御史中丞,充行军司马,起居郎萧昕为判官,蕃将火拔归仁等各将部落以从,并仙芝旧卒,号二十万,军于潼关……翰病,不能治事,悉以军政委田良丘;良丘复不敢专决,使王思礼主骑,李承光主步,二人争长,无所统壹。

    则李承光应是隶于高仙芝帐下,一同前往潼关镇守,之后高仙芝被杀,由李承光统领其部兵。当哥舒翰带着大批军队抵达潼关后,李承光所统高仙芝旧卒便被划归哥舒翰麾下。哥舒翰让王思礼掌骑兵,李承光主步兵。但是,这二人相互对立,互争短长,互不相能。

    既然李承光是高仙芝的部下,欲知其何时前往潼关,则有必要对高仙芝领军出征之事再作分析,《旧唐书》载:
    (天宝十四载)十一月,安禄山据范阳叛。是日,以京兆牧、荣王琬为讨贼元帅,仙芝为副。命仙芝领飞骑、骑及朔方、河西、陇右应赴京兵马,并召募关辅五万人,继封常清出潼关进讨,仍以仙芝兼御史大夫。

    十二月七日,唐玄宗“下制欲亲征,其朔方、河西、陇右兵留守城堡之外,皆赴行营,令节度使自将之;期二十日毕集”。这是史书所见玄宗初次下诏征河西、陇右兵马。然而,据上引《旧唐书·高仙芝传》载,副元帅高仙芝所领已有“飞骑、骑及朔方、河西、陇右应赴京兵马”。玄宗七日所下诏书言:“其河西、陇右、朔方,除先发蕃汉将士,及守军郡城堡之外,自余马步军将兵健等,一切并赴行营,各委节度使统领,仍限今月二十日齐到。”诏书中提到“除先发蕃汉将士”,则知此前已有边镇兵马先行出发,十二月七日下此诏是又一次大规模的征召边军行为,而非首次。

    《旧唐书》本传此处未载高仙芝就任副元帅之前的官职。《资治通鉴》曰:“丁丑,以荣王琬为元帅,右金吾大将军高仙芝副之,统诸军东征。”则高仙芝此前为右金吾大将军。但是,史书也有不同的记载:“天宝十四载十一月,安禄山叛,册琬为元帅,以河西节度高仙芝为副元帅,统诸军以东征。”此处高仙芝的官职是河西节度使。另据《安禄山事迹》载,天宝十四载十一月,哥舒翰的官职是“河西、陇右节度使”。关于高仙芝为河西节度使的记载在《册府元龟》中不只一处,同书卷一二二载:“册荣王琬为元帅,以河西节度高仙芝为副元帅;”卷四〇六曰:“高仙芝,玄宗时为河西节度使,监军边令诚每事干仙芝,芝多不从;”卷四五〇载:“高仙芝为西河节度使,时,安禄山据范阳叛,仙芝为讨贼副元帅。”同一种文献中有关高仙芝为河西节度使的记载出现了四处,前三条曰“河西”,第四条为“西河”。其中“西河”,陈寅恪先生认为是河西或河湟之异称。

    关于高仙芝在天宝末期的履历,《旧唐书》本传另载:
    八载,入朝,加特进,兼左金吾卫大将军同正员,仍与一子五品官。九载……入朝,拜开府仪同三司,寻除武威太守、河西节度使,代安思顺。思顺讽群胡割耳剺面请留,监察御史裴周南奏之,制复留思顺,以仙芝为右羽林大将军。十四载,进封密云郡公。

    天宝九载高仙芝入朝,玄宗任命他为河西节度使以替代安思顺。但是,因为安思顺发动当地军民设法挽留自己,朝廷于是又撤销了对高仙芝的这一任命,改任其为右羽林大将军,其出任河西节度使或未能行。关于安思顺后来的经历,天宝十一载四月,“会李献忠叛,林甫乃请解朔方节制,且荐河西节度使安思顺自代;庚子,以思顺为朔方节度使”。十二载,哥舒翰“加河西节度使”。也就是说,天宝十一载,河西节度使安思顺开始兼朔方节度,次年陇右节度哥舒翰兼河西节度,安思顺只任朔方节度。天宝十四载初,哥舒翰患风疾回到京城,在家养病。关于此时的河西节度使,司马光认为“翰虽病在京师,犹领河西、陇右两镇也”。然据两《唐书》的玄宗纪、哥舒翰传相关记载,天宝十四载十二月,玄宗任命哥舒翰为副元帅时,均未载其官职。根据上引《册府元龟》的几条记载,玄宗早有以高仙芝为河西节度使之意,或许正是因为天宝十四载初哥舒翰风疾无法视事,节度使之位不能长期空缺,所以任高仙芝为河西节度。这样,《册府元龟》中数条有关高仙芝为河西节度使的记载应可以据信。

    那么,安禄山叛乱后,朝廷的应对举措如何?天宝十四载十一月九日,安禄山反于范阳,十五日这一消息便传到朝廷,十六日,封常清入朝,玄宗问以平叛策略,十七日(即丁丑),任封常清为范阳、平卢节度使,常清即日赴洛阳募兵。二十一日,玄宗任郭子仪为朔方节度使,以王承业为太原尹,置河南节度使,以张介然为之,又命程千里为上党郡长史,始置防御使,以应对叛军的南下。二十二日,以荣王李琬为元帅,高仙芝副之,统诸军东征,在京师募兵十一万,号天武军。十二月一日,高仙芝“将飞骑、骑及新募兵、边兵在京师者合五万人,发长安”。自十一月十五日玄宗得到安禄山反叛的信息,到十二月一日,仅仅半个月的时间,高仙芝即将兵出征。仙芝军中有飞骑、骑、新募兵、边兵在京师者等四类,除北衙禁军与南衙禁军外,新募兵便是在长安新招募的“天武军”,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边兵在京师者”。玄宗开元、天宝时期的边防态势,其核心是在边疆屯驻重兵,以取代前期的征兵制,由此形成了九大节度使和一个经略使的军事格局。天宝元年正月,史载:
    河西节度断隔吐蕃、突厥……兵七万三千人。朔方节度捍御突厥……兵六万四千七百人。河东节度与朔方掎角以御突厥……兵五万五千人。范阳节度临制奚、契丹……兵九万一千四百人。平卢节度镇抚室韦、靺鞨……兵三万七千五百人。陇右节度备御吐蕃……兵七万五千人。

    安禄山携范阳、平卢、河东三镇大军,席卷河朔,劫掠中原。此时,距离长安最近的大军有朔方、河西、陇右三镇。在平叛初期,朔方作为距离长安最近的节镇,朝廷本应先令朔方军入援。但是,据《资治通鉴》记载,在十一月十五日玄宗听闻禄山造反的确切消息之前,太原留守杨光翙已被叛军劫去,太原已经将此事禀告长安,朔方下辖的东受降城也禀奏了安禄山造反之事。由此来看,河套平原的东受降城应是受到了叛军大同军使高秀岩的攻击,所以方能得知安禄山已反叛,并在十五日之前将此消息呈送长安。故朝廷的部署是命朔方节度使郭子仪率军东向攻击高秀岩,进入河东地区,后又与李光弼一起攻下井陉与常山郡,攻击叛军的河北后方。

    同时,也可以看到,玄宗征召靖难的边防军中还是有朔方军的,这在墓志史料中可以得到佐证。臧晔墓志载:“公即镇北军使之子,朔方十将、游击将军、左内率府率、上柱国。以天步艰厄,躬亲翦诛,与安禄山暴兵交战于潼关,元戎哥舒銲(翰)失律,公分兵水战,不克,溺于黄河,呜呼命矣!”志主为朔方十将,殁于天宝十五载六月的灵宝之战。由此可以看出,朔方主力大军应跟随节度使由河套地区向东攻打叛军的大同军,后南下河东,并开辟河北战场。距离长安较近的小部分朔方军,有入援赴难长安者。

    安禄山叛变初期,唐廷先以入朝的安西北庭节度使封常清为范阳节度使,募兵于洛阳,防守东都。而后,又以河西节度高仙芝为副元帅,率领在长安的禁军、新募兵以及部分屯于陕郡的边兵出发平叛。关于长安禁军,史载:“天宝以后,稍亦变废,应募者皆市井负贩、无赖子弟,”早已孱弱不堪战斗。而在长安新募之兵,“旬日而集,皆市井子弟也”,更是乌合之众。能与安禄山幽燕突骑相抗衡的,只有来自西北的边军。除朔方军之外,距离长安较近、且实力强大的藩镇是河西和陇右两镇,《旧唐书》所言,十二月一日高仙芝从长安启程时,所部有“朔方、河西、陇右应赴京兵马”。可见,赴难长安的最有战斗力的边军,是河西和陇右两支。据上文分析,高仙芝曾任河西节度使,朝廷此时以河西节度使高仙芝为副元帅,应有这方面的考虑。关于河西镇驻兵,《旧唐书》载,河西节度使治所在凉州,“管兵七万三千人,马万九千四百匹”。《资治通鉴》又载,河西军共管马一万七千三百匹,则河西的马匹数量约有一万八九千匹之多,当时,九大节度一经略所管马共八万匹,河西一镇便占近四分之一,表明河西镇骑兵最强大。王永兴认为,由于河西节度使所管兵以蕃兵为主体,蕃兵多为骑兵,所以河西军管马数居诸镇之冠。武威一直是粟特等蕃人部落聚集区域,河西以蕃兵为主,这从至德二载九姓商胡安门物叛乱、河西节度使周佖被害一事上可以得到验证。河西镇骑兵强大的另一个原因,应该是接近西北拥有适宜牧马的优良草场,自然环境有利于其马生产。

    当时,陇右兵七万五千人,管马总数一万匹,以兵数与马数论,陇右是以步兵为主的军队,骑兵不多。河西节度使府衙在武威郡,其通达长安有秦州路、皋兰路两条大道,距离约两千里,陇右节度使驻地在西平郡,距长安1960里,两镇距长安路程基本相当。十一月十五日,玄宗得知安禄山之叛,十二月一日,高仙芝便率军出征。河西、陇右勤王将士是如何能在十余日内赶到长安的呢?据史载,正常情况下,唐代最快速度的驿传是用于传递赦书,可“日行五百里”。此外,有记载哥舒翰任陇右节度使时,常遣使乘白骆驼奏事,日驰五百里。在得知安禄山反叛万分火急时刻,玄宗征兵的诏书应该以超过五百里的日行速度传达。数万大军十天行两千里,步兵是绝对做不到的,这个速度即使对于骑兵,也是轻装行军不带辎重的情况下才勉强可以达到。所以,此时“边兵在京师者”,即《旧唐书·高仙芝传》所言“朔方、河西、陇右应赴京兵马”,应多为骑兵,河西马匹近两万,陇右仅一万,且朔方军主要攻击方向是河东,驰援长安的朔方军不多。因此,初期云集长安的边军中,河西应该最多,这或许是朝廷命河西节度使高仙芝为指挥官的原因。

    此外,玄宗以荣王李琬为元帅或许也经过了充分考虑。荣王李琬曾任“凉州牧”,此时可能遥领河西节度大使,既然初期到达京师的边兵中骑兵为主,则以河西节度大使李琬为元帅,以河西节度副大使知节度事高仙芝为副元帅,当更利于控驭这支军队。在首批驻军抵达潼关半个月后,河西、陇右主力大部队陆续抵达前线,潼关中陇右军占比上升。朝廷需要一位同时拥有陇右、河西两镇背景的人来统率平叛大军,高仙芝已非平叛的最佳人选,于是,在京养病的哥舒翰被重新起用,任命为副元帅,这或许也是高仙芝被斩杀的原因之一。十二月十八日,不再被朝廷需要的封常清、高仙芝二人便被宦官边令诚奉敕处斩,而由于哥舒翰还未抵达前线,所以便临时起用身在潼关的河西军将李承光暂领大军。

    三、河西、陇右二镇的矛盾与陈涛斜之战

    探明了河西与陇右两镇军力构成的差别以及安史之乱初期朝廷的平叛部署后,循着这一线索,很多问题便可顺势而解,如:
    翰心不自安。又素有风疾,至是颇甚,军中之务,不复躬亲,委政于行军司马田良丘。良丘复不敢专断,教令不一,颇无部伍。其将王思礼、李承光又争长不叶,人无斗志。

    被朝廷猜忌且患病的哥舒翰不能正常履行职掌,便将军政事务委任田良丘,田良丘不敢独自决断,而原来分属河西、陇右两系的王思礼、李承光二人又相互争斗,导致潼关平叛大军人心涣散。

    哥舒翰早年仗剑前往河西,先后在节度使王倕、王忠嗣帐下效力,后被委任担任陇右节度副使、都知关西兵马使、河源军使等。天宝六载十一月,河西、陇右节度使王忠嗣被贬,哥舒翰取而代之,为陇右节度,直至十二载兼河西节度,然十四载初他便“构风疾”,因病闲居在家。也就是说,哥舒翰从军初期是在河西,之后大部分经历是在陇右,兼河西节度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哥舒翰与王思礼的关系如何呢?《旧唐书·王思礼传》所载一事值得注意:
    思礼少习戎旅,随节度使王忠嗣至河西,与哥舒翰对为押衙。及翰为陇右节度使,思礼与中郎周佖为翰押衙,以拔石堡城功,除右金吾卫将军,充关西兵马使,兼河源军使。

    王思礼在河西时,与哥舒翰同为王忠嗣麾下大将,哥舒翰升为陇右节度使后,便将王思礼调至陇右。这涉及到天宝六载河西、陇右两镇的一场人事大变动。当年十一月,因董延光、李林甫等人状告河西、陇右节度使王忠嗣阻挠军计,并欲拥兵尊奉太子,玄宗罢王忠嗣节度使之职,以哥舒翰“判西平太守,充陇右节度使;以朔方节度使安思顺判武威郡事,充河西节度使”。这里安思顺为朔方节度使,应有误,此时的朔方节度使为张齐丘。

    那么,哥舒翰与安思顺关系如何呢?在此之前,安思顺的官职,史书未载。《新唐书》本传,哥舒翰曾“为大斗军副使,佐安思顺,不相下”,《旧唐书》载王忠嗣任哥舒翰为大斗军副使,王忠嗣兼河西、陇右节度是天宝五载正月,则哥舒翰任大斗军副使应是在天宝五载,此时安思顺的职务应该是大斗军使,属于河西节度。哥舒翰在河西时,便与上级安思顺不和,“思顺常衔之(翰)”。天宝十五载哥舒翰接管潼关防务后,伪造安禄山给安思顺的书信,献之于朝廷,以致安思顺被杀。哥舒翰在天宝六载之前,一直从军于河西,直到六载升任陇右节度副使、节度使。六载十一月的此次人事调整,以互不相容的安思顺、哥舒翰两人分别为河西、陇右节度使,王思礼先在河西,后任职于陇右哥舒翰帐下。这其中的政治背景应是哥舒翰将河西亲信抽调去了陇右。

    安思顺、哥舒翰在河西均有一定根基。王思礼曾从军于河西,在哥舒翰和安思顺两人的斗争中,他是坚定站在前者一边的。天宝十五载二月,王思礼在潼关时便鼓动哥舒翰“谋杀安思顺父元贞”。因此,可以认为,天宝六载十一月玄宗划河西、陇右分属安思顺、哥舒翰后,双方对河西镇势力进行了争夺。早在天宝元年十二月,河西节度使王倕奏报攻下吐蕃的露布中,有“都知兵马使左羽林军大将军安波主”,及下属安思顺、“安贞”与“讨击副使”哥舒翰等人,其中,安波主即思顺之父,安贞应是安波注的另一个儿子安元贞。由此可知,安波注、安思顺父子常年从军于河西,哥舒翰也曾是安波注的下属。天宝六载哥舒翰将其河西的心腹抽调至陇右后,留在河西的主要是安思顺的势力,或者是与哥舒翰不亲近的军将。前引《为人请合祔表》提到李承光“出入五凉,艰勤一纪”,则至少应在天宝三载之前,李承光从军河西,与哥舒翰、安思顺经历有重叠,他之后留在河西任“河西兵马使”。因此,在天宝六载十一月的人事大变动中,李承光没有跟随哥舒翰前往陇右,基本可以认为他是安思顺一系。

    天宝十二载,哥舒翰兼河西节度使,安思顺只任朔方节度使。此时的河西军已非七年前哥舒翰担任大斗军副使时的那支军队,其嫡系已全部集中在陇右,河西已经没有了自己的亲信。相比于河西,陇右才是其腹心所在,这从次年三月,为扩充本部势力,哥舒翰请功一事可以看出:
    哥舒翰亦为其部将论功,敕以陇右十将、特进、火拔州都督、燕山郡王火拔归仁为骠骑大将军,河源军使王思礼加特进,临洮太守成如璆、讨击副使范阳鲁炅、皋兰府都督浑惟明并加云麾将军,陇右讨击副使郭英乂为左羽林将军……前封丘尉高适为掌书记。

    关于这次请功的背景,《资治通鉴》将其与安禄山奏请朝廷官爵之事并列:“除将军者五百余人,中郎将者二千余人。禄山欲反,故先以此收众心也。”这是安禄山、哥舒翰两大节帅笼络亲信忠心之举。哥舒翰请朝廷奖赏的几人全部为陇右军将,如火拔归仁为陇右十将,王思礼为河源军使,成如璆为临洮太守,鲁炅为讨击副使,浑惟明为皋兰州都督,郭英乂为陇右讨击使。至于高适,史载其“客游河右,河西节度哥舒翰见而异之,奏为左骁卫兵曹,充翰府掌书记”,说明其曾在河西幕下。然此事前人已有辨析,天宝十二载,高适受田良丘推荐,赴河西谒哥舒翰不遇,转至陇右,被重用,高适是在陇右幕府之下。此外,《册府元龟》关于此次叙功之事的记载中还有一人:“陇右兵马使右武卫员外大将军彭元曜”,他被加特进,彭元曜就是前面提到的玄宗在幸蜀路上任命为陇右节度使的那位,彭元曜此时是陇右兵马使。从这份请功名单上,可以清晰看出,天宝十三载时,已经身兼河西、陇右两镇节度使的哥舒翰,在为部下论功时,所提及的只有陇右军将,河西系统无人在名单上。这说明哥舒翰虽然兼任河西、陇右两镇节度使,但他的根基是在陇右。

    安史之乱前哥舒翰与安思顺之间军事实力的争雄,对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政府平叛的军事部署有重要影响。关于天宝末年及安史之乱初期的边防格局,杜佑《通典》中有段关于东北、西北“二统”的论述,其大略曰:“哥舒翰统西方二师,安禄山统东北三师……于是骁将锐士,善马精金,空于京师,萃于二统。”黄永年先生以此条史料为中心,对天宝末年的边防形势及安史之乱暴发初期朝廷的平叛部署有详细的考察。“二统”的形成,导致只能用西部的河西、陇右之师以及西北的朔方军来抵御东北三师的叛乱。据杜佑此言,哥舒翰统帅陇右、河西二师,安禄山统领范阳、平卢、河东三师,东北、西北两大体系,似乎内部各自铁板一块。但是,哥舒翰天宝十二载方兼河西节度,同时统率两镇只有两年的时间,而河西长期以来是安思顺的势力范围,哥舒翰陇右的嫡系势力与河西是有一定矛盾的。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得不质疑杜佑所谓河西、陇右二镇为西北一统之说。正如太原留守杨光翙被劫标志着安史叛乱的起始,安禄山虽然身兼范阳、平卢、河东三镇节度,对三镇的掌控是否一样有力,也是个问题。其中他对河东的控制力明显不强。即便是安禄山的发迹之地平卢,在叛乱后也呈现不稳定之势。东北、西北并没有形成各自坚固不破的“统”,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均没有严格的、密不可破的集团,相关人物以利而结,利尽则分。平叛初期的形势,在西北二师对抗东北三师的大背景下,各自内部的潜流与分裂同样值得留意。

    朝廷委派前任河西、陇右节度使哥舒翰担任潼关平判大军的最高指挥官,但他的威望不足以慑服临时调集的各路将士。并且,天宝六载人事变动之后,河西军基本是安思顺的势力范围,这从天宝九载玄宗欲以高仙芝为河西节度,安思顺设法请留一事上可以看出。安氏父子常年在此经略,身为粟特人的安思顺在河西诸胡中拥有深厚的根基。而从天宝十二载哥舒翰为陇右部将请功一事可以看出,他有任人唯亲,党同伐异的倾向,自然不愿给予河西军将以实权,而更倾向于任用自己的亲信部下。然而,田良丘不敢专决,只能将事务分别委任王思礼与李承光。以李承光为首的河西军在两任前节度使高仙芝、安思顺先后被杀后,屈于哥舒翰亲信主导的陇右系之下,不甘被压制,这便是李承光与王思礼“争长不叶”的政治根源。

    在潼关前线驻军中,哥舒翰仍然相信自己陇右的老部下,而将河西系军将排斥于核心之外。《旧唐书·王思礼传》载:“禄山反,哥舒翰为元帅,奏思礼加开府仪同三司,兼太常卿同正员,充元帅府马军都将,每事独与思礼决之。”并且,哥舒翰以王思礼为马军都将,命李承光统领步军。在冷兵器时代,相较于步兵,骑兵的战斗力是具有压倒性的。但哥舒翰以出身“重装步兵”的陇右军的王思礼统领马军,却以来自骑兵为主力的河西镇的李承光统领步兵,颇值得推敲,此任命或是希望以自己的嫡系控制河西精锐骑兵部队。另外,前面提到,在哥舒翰任陇右节度使后,王思礼与中郎周佖同任哥舒翰部下之押衙,可知周佖是哥舒翰在陇右的部下。然而,天宝十五载六月,玄宗在幸蜀的路上“以河西兵马使周佖为河西节度使”。据于邵《为人请合祔表》载,李承光的职务是“河西兵马使”。可见哥舒翰在潼关时已经任命陇右系的周佖为河西兵马使,其意或应是代李承光掌控河西军。并且,灵宝一战,也未见李承光统军。这应是由于哥舒翰率领陇右大军到达潼关后,以陇右嫡系田良丘、王思礼等人掌握军权,但又恐李承光为首的河西系不服,方暂以承光为步军总管而已。十五载三月,哥舒翰以计陷害安思顺、安元贞兄弟。既然河西系的原“首脑”已被除掉,潼关的河西军将便不再构成威胁,以周佖为河西兵马使取代李承光应该在此之后。李承光的军权被渐渐剥夺,到灵宝一战,他甚至未在领军出战的主要将领之列。因此,以李承光为代表的河西系在潼关是被哥舒翰的陇右系刻意打压的。

    潼关平叛军中存在着如此严重的矛盾,其兵败也是可以想象的。玄宗以哥舒翰为潼关大军的指挥官,是其在平叛初期军事部署中的一大败笔,他本以为哥舒翰的资历足以威服两镇大军,却没有考虑到哥舒翰与河西系的矛盾如此之深,以及哥舒翰在大敌当前的危机时刻仍然排斥异己,任人唯亲。潼关驻军不同派系将领矛盾重重,军心涣散,这也是灵宝战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见,即便是安思顺被杀后,哥舒翰系也难以控制河西。前面提到,肃宗以周佖为河西节度使,第二年就被九姓胡人所杀,哥舒翰系与安思顺系的矛盾即使在两人死后也如幽灵般地笼罩在河陇地区上空。

    深入分析此次唐肃宗杀败将事件中三个主要人物的履历及其复杂的人际关系之后,我们可以将视角重新转回到至德元载九月的顺化郡,并观察房琯与陈涛斜之战。关于此次战役,史书记载十分有限,据《旧唐书》载:
    寻抗疏自请将兵以诛寇孽,收复京都,肃宗望其成功,许之。诏加持节、招讨西京兼防御蒲潼两关兵马节度等使……琯请自选参佐……既行,又令兵部尚书王思礼副之。琯分为三军,遣杨希文将南军,自宜寿入;刘悊将中军,自武功入;李光进将北军,自奉天入。琯自将中军,为前锋……遇贼于咸阳县之陈涛斜,接战,官军败绩。

    另据《册府元龟》评价房琯称:
    琯用兵素非所长,而天子采其虚声,冀成实效。琯既自无庙胜,又以虚名择将吏,以至于败。乃与贼对垒,琯欲持重以伺之,为中使邢延恩等督战,苍黄失据,遂及于败。

    “天子采其虚声,冀成实效”,中使奉肃宗之命不断促战,以至于陈涛斜之战失败。清人朱鹤龄对此事评价曰:“陈陶(涛)之败,与潼关之败,其失皆以中人促战,不当专为琯罪也。”房琯是一介书生,用兵非其所长,为何肃宗还要任命他为统帅,并且还对其作战横加干预?结合九月肃宗在顺化郡杀败将事件与陈涛斜之战中肃宗的种种作为,可以认为,王思礼、李承光到达玄宗行在后,长期被陇右系压制的李承光取得了玄宗的信任,得知肃宗即位,玄宗任命李承光为天下兵马副元帅,令其与王思礼、房琯等北上宣慰肃宗,这或许是玄宗对肃宗继续施加影响的一项努力。众人到达顺化郡后,王思礼倒向肃宗一边,三天内密谋并协助其上演一部杀败将的大戏。肃宗虽痛斥三人,但惟杀李承光,房琯救之不得。且为了给玄宗一个交代,又以房琯为大军统帅,但掌握实权的应该还是副帅王思礼。

    房琯所率大军一共分为三支,杨希文将南军,刘悊将中军,李光进将北军。之后杨、刘二人降贼,此二人的背景史书未着一墨,难寻踪迹。但北军将领李光进值得关注,光进为李光弼之弟,光弼为朔方军将,是肃宗的下属。在陈涛斜之战唐军战败之后,南军杨希文、中军刘悊都投降了叛军,唯独北军李光进未降,在之后还得到了重用,这显示出李光进的忠诚。史书虽然记载肃宗允许房琯自选参佐,并且此战并没有朔方军参与,但房琯军中却有一位朔方系统的大将,不能不令人疑惑。李光进极有可能是肃宗安插进房琯军中的亲信,李光进深得肃宗信任,这在唐肃宗委任其掌禁兵一事中可以得到验证。所以,房琯虽是大军的指挥官,但肃宗似乎并没有放弃对这支军队的控制。

    四、李承光个人经历折射的四个问题

    前文的考察使李承光的经历渐趋明晰。天宝初年,李承光与安思顺、哥舒翰等同时从军于河西。天宝六载十一月,哥舒翰与安思顺分统陇右、河西二镇,两人正式分道扬镳,原河西军分成哥舒翰与安思顺两派,哥舒翰的亲信被其调往陇右。李承光一直在河西,应属安思顺一系。经过此次人事调动,节帅之间的矛盾影响到了高级军将阶层,河西、陇右二镇在人事上已呈泾渭分明之态。

    安禄山起兵叛变后,玄宗调动河西、陇右军团勤王。由于河西军以精锐的骑兵为主,所以,在初期到达长安的边军中,河西军势力最强大,故以河西节度使高仙芝为副元帅。但在河西、陇右大军主力到达潼关后,朝廷需要一位同时拥有两镇背景的军将作为统帅,在家养病的哥舒翰勉强上任,而在高仙芝被杀、哥舒翰未至的权力真空期,河西(都知)兵马使李承光暂时担起指挥全军的大任。

    哥舒翰为副元帅统领潼关大军后,计杀安思顺,排挤潼关军中的思顺系势力。两任河西节度使先后被杀,尤其是哥舒翰及王思礼陷害安思顺一事,足以想象这会引起河西高级军将对哥舒翰怎样的怨怼。潼关军中王思礼与李承光“争长不叶”,实质是两个军镇长期以来不和的表现。由于哥舒翰任人唯亲、排斥异己,潼关大军军心涣散,灵宝一战,几近全军覆没。玄宗没有考虑到两镇不和的状况,任用哥舒翰为副元帅,这是安史之乱初期军事部署的一大败笔。在当时西部边境人的歌谣中,哥舒翰是“北斗七星高,哥舒夜带刀。吐番总杀尽,更筑两重壕”的河湟支柱。然而,虽为蕃将,哥舒翰却并非李林甫眼中“无党援”之人,在政治斗争方面,他丝毫不让于朝中大臣。

    至德元载九月,玄宗为肃宗配备的“副手”天下兵马副元帅李承光及一众大臣到达顺化郡。令关山悬远的玄宗没想到的是,册封队伍中王思礼与李承光的矛盾,被唐肃宗及其核心集团利用,上演一出“杀败将”以正军纪的大戏。李承光被斩杀后,肃宗任命对自己更为忠诚的王思礼作为陈涛斜大军的实际指挥官,二帝的此波交锋中,肃宗获胜。至于为何肃宗能在王思礼的支持下诛杀李承光,王炳文已指出,哥舒翰、王思礼均受王忠嗣提拔,而后者又与太子李亨关系密切,故此数人均是忠王(李亨成为太子前为忠王)党的坚定支持者。虽然唐玄宗在开元时已对宗室有严密的监控打压,加之权相李林甫、杨国忠先后多次对太子兴起大狱,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是会有官员、军将通过拥立太子博取政治前途,形成松散的小团体。或许正是王思礼、哥舒翰通过王忠嗣的提拔,与太子李亨在政治上有一定利益相关,肃宗方会在顺化郡拉拢王思礼,顺利除掉代表玄宗意志的李承光。

    李承光的经历折射了此时期政局的四个问题:哥舒翰、安思顺的不和及由此衍生的河西、陇右两镇军方之间的矛盾;河西、陇右兵力构成的不同及安史之乱初期玄宗军事部署中存在的问题;潼关平叛军内部不和的根源及灵宝之战的失败的原因;顺化郡肃宗杀败将事件的本质及陈涛斜之战背后玄、肃二帝的博弈等。从这些问题中,可以一窥中央与地方军镇之间权力关系的复杂面相及互相影响之处。李承光作为哥舒翰与安思顺两派斗争中失败的一方,在史官重重避讳之下,其事迹几乎被遮蔽。李承光在潼关时被哥舒翰为首的陇右系压制,在其刚获得玄宗的重用之后,又被新皇帝肃宗杀掉。本来或许能在平叛中有所作为的河西大将,却被肃宗无情斩杀,成为派系斗争的牺牲品,在史书中被塑造成一个因败退失地而受到严惩的将领。于邵《为人请合祔表》的存世,使我们既能勾勒出李承光的个人经历,也可窥见天宝、至德之际诡谲的政治斗争及其对河西军事系统的深刻影响。灵宝之战后,即使部分河西将士得以幸存,但是,其统帅在数月后的顺化郡事件中最终被诛。及至陇右系王思礼掌权,河西旧部在权力格局中便彻底走向了边缘。帝国边疆将领内部盘根错节的人事网络与矛盾纠葛,不仅左右前线战局,更逆向渗透至中枢决策,参与并塑造了玄宗、肃宗之际最高权力的重组过程。因此,全面理解安史之乱初期的中枢政治变局,应与边疆不同军镇的内部博弈及军镇之间的矛盾结合起来,这也为观察中晚唐权力结构的演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转自《史学月刊》2025年第12期

  • 裴家亮:明代宾兴礼与科举经费数额考释[节]

    明代的“宾兴”一词有多层含义,其本意是指地方选才举贤,多数情境下特指乡试,又可泛指科举考试。宾兴礼,可以理解为国家在科举考试前后,礼遇所选贤才的相关礼仪与活动。宾兴礼不仅是一种文化礼仪,也是一种与科举制度紧密相连、互动发展的习俗。高规格的宾兴活动,展示了国家重视士人的态度。与此同时,宾兴礼背后不菲的经费开销,也直观地表明国家和社会对士人的倾力支持。可以说,探讨宾兴礼及其经费,是展现科举抡才在明代国家与社会中地位的一个独特视角。……

    一、明代宾兴礼的主导官衙及流程

    现有研究对“宾兴”一词的使用尚有模糊之处,直接导致对“宾兴礼”的界定不明。明代宾兴礼与乡饮酒礼在洪武年间就完成了分离,宾兴礼渐趋变化,嵌入科举制度中。检阅史籍,不难发现明人使用“宾兴”一词时,虽主要指代乡试,但也概指乡试、会试以及殿试在内的所有科举考试。与之相应,在这些科举活动中,礼遇所取之士的礼仪与活动,都可称之为宾兴礼。首先,由府州县衙主导,为贡生、乡试考生、举人和进士举行的迎送等相关典礼。这也是现有研究中讨论最多,被认为是宾兴礼的主要形式。其次,由提学、布政司和抚按等官衙主导,饯送乡试考生和礼遇新举人等相关典礼。最后,是中央一级,以六部、国子监为代表的诸多部衙举办的迎宴举人等典礼。后两者的诸项礼仪活动,除了文献中频繁出现的乡试鹿鸣宴,其余在以往的研究中均鲜有提及。至此,也可依据主导官衙将宾兴礼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宾兴礼包括所有相关官衙主导的礼仪和活动,狭义则仅限府州县主导。宾兴礼之所以难见全貌,主要原因是多数礼仪规制并不载于各大典志书籍,且除地方志以外,其他文献资料亦很少提及宾兴礼的具体情况。但爬梳史籍,还是不难发现蛛丝马迹。以下略举宾兴礼的实践情况。

    举人的迎送活动。有关府县迎宴新举人,万历年间陕西布政使萧良干童年时曾目睹此活动,“儿时从父居郡廨中,郡宴新举士,鼓吹阗然,舍中群儿争出观之。及太守导至,皆走匿,公立观自若”。万历初任南京兵部尚书的翁大立在昔日中举时,也获得“邑令大张筵,导迎新举子赴席”的礼遇。送举人赴考的例子则更多。早在洪武五年(1372年)乡试,浙江明州府考中15名举人,十一月,府衙为诸位举人举办了鹿鸣宴。当科解元郑真有如下记载:

    十一月二十一日,明州府以诸进士计偕京师,设燕席歌《鹿鸣》而劝驾。是日,礼乐备具,正位南向者,上宾卫阃指挥佥事冯公某、张公某。坐西东向者,浙省宣使汤公某、沈公某,省委官某,卫镇抚某,训导胡先生季弘、赵先生斯盛。为之主者,郡同知刘公某,通判王公某。乡贡进士则郑真、郭可学、樊余庆、黄梦熊、顾厪、吴振、王廷直、王用吉、孙原仲、吴伦、陈希贡、汪义方、何操、陈仲贤共十有四人,由阼阶升列,坐以齿。以病弗与者汪瓒。

    据郑真所言,这是一场由府衙官员主导,饯别赴试举子的鹿鸣宴,并邀请了省级官员、当地卫所官员和儒学教官。尽管礼仪方面的记述不多,但“歌《鹿鸣》”和“礼乐备具”,也足以说明这场鹿鸣宴有着庄重的仪式感。需要注意的是,14名举人参加宴会,表明府级举办的欢送举人赴考宴会,邀请的是本府辖区内所有举人。永乐年间,常熟知县傅玉良也曾设宴送举人赴考,“今年秋,诸生鱼侃辈领荐归,将诣春闱。有司偕教官歌《鹿鸣》,饯之于学宫……予谓穷经致用,固士子之素志,而作兴劝励者,县官分内事也”。嘉靖年间的状元李春芳曾获县令饯别,“先是,邑宾兴,令举酒,属公云:烂然五色。人以此吉征当公。至是,中外鼓动,咸称人瑞”。王世贞也曾提及福建按察佥事李植,“弱冠补郡诸生,有奇声。无何,荐于乡,郡且举宾兴宴”。当时恰逢其父亲病重,于是他“精心医药间,不之应”,其父询问:“奈何不问公车耶?”李植回答:“儿敢以大人易一第也?”从李植父子的问答,不难看出这场“宾兴宴”是由府衙主办,送举人赴京应试的宴会。

    饯送生儒赴考乡试的也有不少。由府衙主导的,如正德、嘉靖时期徽州人潘潢,“少日颇自负,尝试南都,郡例有饯。时别驾某摄郡,特设一席,置金花彩币其上,举杯进诸生曰:‘公等有志发解者,幸即此席。’潘傲然登坐,领花币归”。可见,徽州府衙有饯送生儒赴试的惯例,潘潢作为府学生员得以参与其中。由县衙主导的,如万历时人罗大纮称家乡吉水县的县令朱懋芳,在本县数科未考中举人情况下,“建青云楼,宴饯应试诸生,至丙午一举于乡”。送岁贡出学的亦有,洪武三十年(1397年)十二月,时任德安府教授的王叔英等人饯送岁贡生林通,他称:“郡庠置酒于堂,宾兴秀士……二守俞公实主斯筵。”

    以上诸例均是府州县举办宾兴礼的有力证明。在地方社会中,除由府州县衙门主导之外,还有由儒学和卫所主导的宾兴礼。如天启年间,苏州府学为即将参加乡试的本学生员举办宾兴礼,即“本学宴待宾兴”,费用由儒学自行负担,从“学租银内动支”。浙江海宁卫,宣德、正统年间饯送本卫籍士子,“每大比,设宴饯卫籍之预试者于西郊”。

    需要指出的是,布政司、抚按和六部、国子监等诸多衙门主导的宾兴礼,目前尚未得到关注。以下分而述之。

    第一,布政司、提学和抚按等衙门迎送生员和举子。各省提学官会饯送士子赴考乡试,陆容称:“士子中小试赴举者,插花挂红,鼓乐道送。”他提到,正统年间南直隶提学御史孙鼎在英宗被俘期间饯送考生,认为饯送活动不宜过于隆重,于是对考生说:“天子蒙尘在外,正臣子泣血尝胆之时。吾不敢陷诸生于非礼,花红鼓乐,今皆不用。”不仅如此,提学官还会迎贺新举人和进士,万历《上元县志》记载了相关费用的编征,“学院贺新进士、举人,牌扁、旗竿、羊酒等项,每位银一两七钱八分”。各省布政司官员也有宾兴送考活动,李濂曾提及成化十九年(1483年)十月,“汴藩左布政眉州吴公节,张宴饯省城诸举子,赴南省试”。限于史料,布政司是否饯送全省的举人赴会试及迎贺新进士,不得而知。笔者推测,布政司因为驻地在省会,属于趁便式的饯送。因此,无论是送举人赴考还是迎贺新进士,极可能都是以在省城进学和省城籍贯的士子为主要对象。有关乡试鹿鸣宴的史料和论述颇多,不再赘述。

    第二,六部和国子监等部衙迎宴新举人。明代两京乡试的考生中,除了地方府州县送考的应试生儒,还有六部和国子监等中央部衙送考的历事监生。这些部衙会在送考的监生中举后举行宾兴礼。成化七年(1471年),监生杨守阯在论及国子监的经费支出时称:“递年进士谒庙、监生中举,俱有筵宴、花红……通以银计,何下四百余两。”南京吏部尚书汪宗伊在议论本部公费的奏疏中,也提及乡试考选与监生中式花红、宴待。可见,国子监和南京吏部都会为本衙门中举的监生举行宾兴礼。崇祯六年(1633年)应天府乡试,桐城籍中式举人姚孙棐,就曾参加这样的宾兴宴会,他称:“秋捷后,赴南雍、铨部鹿鸣宴”。查姚孙棐的中式身份,确是“选贡”。姚氏参加两处官衙的鹿鸣宴,应该是其曾在吏部历事。此外,南京国子监的支出费用中,也包括监生参加乡试之前和中举之后的公宴之费,“三年科举考试,入场开榜,迎送公宴……等费难以预计者又不下三四百金”。不难推测,除国子监和吏部外,其他监生历事衙门多数也会举行类似的宾兴礼。

    将宾兴礼按地方到中央的顺序,分为三个层次,不仅能纵向展现一名士子从生员到进士可能经历的所有宾兴礼,同时也展现了各级官府与官僚如何参与宾兴礼。此外,有必要通过地方志中的相关记载,进一步考述地方宾兴礼的流程。以嘉靖《河间府志》记载为例,乡试前后的相关礼仪活动依次如下:先是生员应试,有司会将其礼送至京。若生员中举,先有“举人报捷”,有司会“树旗,送捷报牌,备礼以待焉”。当新举人回乡,又有“郊迎”,有司会“具伞盖,率金鼓,骑队请道,结彩出迎,行礼如常仪”。回乡后,需先至儒学参加释菜礼,“成礼而退”。之后便是“赴宴”,有司会准备酒席,现场“童子歌《鹿鸣》诸诗”。结束后,便是送新举人“归第”,礼仪与赴宴时相同。不难发现,从生员赴试到中举回乡,宾兴礼流程依次是送生员应试,中举后报捷、郊迎和释菜,迎宴新举人,导之归第。会试前后的宾兴礼流程与乡试大体相同,仅礼仪更为隆重。府、县两级的宾兴礼活动则大体相同。然而,一个被以往研究者忽视的重要史实是,府、县两级的宾兴礼活动虽是各自开展,参加的科举群体却并非完全不同,而是会有交叉重合。

    具体而言,对于岁贡生和生员,府、县两级的宾兴礼基本是相对独立的,即岁贡出学和起送生员(往往还包含少量的儒士)赴乡试,府、县两级会分别起送来自府学和县学的生员。但举人和进士,尤其是非附郭县籍者,会先后参加府、县两级的宾兴礼。流程上,新举人和新进士接受迎宴,通常先参加府级,再依据籍贯,参加各自县级的活动。举人被起送赴试则与之相反,要先县后府。嘉靖《河间府志》记载:“州县举人诣本府,府遣夫马,备礼迎于郊外,府堂宴饮如常仪。”说明各州县所有新举人,一起到府堂参加宾兴宴。无独有偶,嘉靖《吴江县志》同样称中式举人回乡,既参加“郡中统宴”,本县也会“自备花币、旗鼓、彩帐、酒席,如期应之”。

    不少礼仪实践也证明了这点。除前文所述的郑真等全府举人参加了府级的起送会试鹿鸣宴,扬州府兴化县籍的李春芳,在嘉靖十年(1531年)中举后,同样先参加了府衙的迎新举人鹿鸣宴,“辛卯秋,吾郡领荐者十三人,强半为郡庠士。时同宴太守堂,送归私第……予以下邑士,回翔其间,藉有余荣焉”。此外,部分地区的新举人还会先参加巡按等官员所设的迎宴,同样有花红、旗匾和酒席等仪式,大抵与府县宾兴礼类似。常州府武进县籍的唐鹤征就有此经历,他称:“丁卯荐乡书,与听《鹿鸣》。既归,燕于按院,复燕于府,每燕率费数金,且侑以花币,给以坊价,诸使者旗扁、礼币又交错焉。”由此可见,唐鹤征先后参加了由巡按和府衙主导的迎新举人礼仪。

    二、地方宾兴礼与科举经费编征的关系

    府州县的宾兴礼,无论是参与的科举群体规模还是礼仪活动种类,都远胜其它官衙主导的。且其存在于全国各地,对传播科举文化、凸显国家抡才盛意的意义重大。颇为隆重的宾兴礼,需要不菲的经费支撑。囿于史料,明代前期宾兴礼的经费来源目前尚难掌握,推测可能与乡饮酒礼相似,由“官钱约量支办”或基层里甲组织承担。大约正德前后,随着赋役改革的推进,宾兴礼作为科举活动的一部分,其经费也随其他科举经费一起见诸史端。

    一般而言,科举经费大体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乡试、会试和殿试等各级科举考试的科场运行费用,可称之为科场经费;二是国家对生员、贡生、举人和进士等科举群体的支持经费,包括花红、旗匾、牌坊和酒席等褒赏费用,以及赴考所需卷资和盘缠,可称为宾兴经费。部分地方志亦直接将相关科举经费以“宾兴”来命名,如天启《同州志》卷五《赋役》项下载“宾兴”,列有迎举人旗牌花红银、会试盘缠银、岁贡盘缠银、科举生员盘缠酒席银和童生进学花红彩旗银等条目。

    嘉靖以前,在各类地方志中,相关科举经费的编征条目或直接失载,或十分简略。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地方赋役制度尚未变革,科举经费并未以折银的形式派征;其二是各地相关的赋役文册尚未完成。从嘉靖朝开始,文献中科举经费编征条目才渐次增多,编征条目的内容也渐趋细化。当然,各地科举经费尤其是宾兴经费的缺载,并不意味着宾兴礼活动的沉寂。只是宾兴经费大多来自地方的税收和赃罚银,这些公费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相关条目通常并不会出现在文献中。笔者检阅嘉靖年间山东的多部地方志,并未发现关于宾兴经费的记载。实际上,山东各地当时也有“岁贡银”和举人“车价银”“牌坊银”等各类宾兴经费支出,只是分别出自苇地租银、香税银和赃罚银等各色公费,而非以宾兴礼的名目单独编征,因此,宾兴经费没有出现在嘉靖时期的志书之中。总之,嘉靖以前,宾兴礼必然也需要经费支撑,但或记载阙漏,或未以宾兴礼的名目进行经费编征;嘉靖以后,宾兴礼实践大抵与文献中宾兴经费的编征内容相对应。

    随着科举经费逐渐编入各地均徭,并以折银的方式记载于地方志等文献中,地方宾兴礼的经费支出逐渐明朗。以往的研究主要从科举、赋役或国家财政转型等角度探讨科举经费,未能深究地方宾兴礼的具体流程与相关经费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对宾兴经费的数额释读仍是未见堂奥。实际上,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正是理解宾兴经费的关键所在。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地方宾兴礼中,新举人、进士多数会先后参加府、县两级的宾兴礼。宾兴经费的编征,同样也能与宾兴礼的流程相互验证。以松江府为例,崇祯《松江府志》记载:

    按院宴待新举人一十七名为率,每名花红、旗扁、盘缠、卷资、牌坊、酒席、杯盘银一百一十八两二钱,该二千九两四钱。又院道府官酒席银一十二两五钱。华亭约八名,上海约五名,青浦约四名。

    府县接待新举人,每名旗扁、礼物、花红、锦标、酒席银一十两,该一百七十两。

    抚、按、河道、操江、提学、巡盐、巡江、巡仓、屯田、两道会行共十一处行贺新举人,每名折仪旗扁银四十四两四钱七分九厘,该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

    从松江府对迎宴新举人经费的编征,可以看出迎宴新举人的官衙分为三大部分,即“按院”和“府县”,以及“抚按、河道……共十一处”,且每一部分针对单名新举人的经费编征数额又各不相同。其中按院的经费编征最为确切,按17名的新举人数量,每人118.2两,总计为2009.4两。其余两部分虽然未再提到编征的举人数量,但用编征总数除以单名举人的花费,便知同样是按照17人来计算。这也表明,17名举人会先后参加由不同衙门主办的迎宴,而非不同衙门分别迎宴不同的举人,这与前文所述宾兴礼流程与宾兴经费的对应关系相符。实际上,从经费编征的主体也能得出此结论。以“府县”为例,当提及“本府”的生员、举人或进士时,只有两种可能,即出身府学或乡贯为本府的士子;而府级编征的科举人数与各县级之和又往往一致,因此只能是指代后者。换言之,此处17名本府新举人,亦即府内各县的新举人之和。

    依据此计算方法,其他编征条目也更容易理解。不妨来看松江府对起送新举人的经费编征,“三县会试新举人,每名盘缠银二十四两,该银四百八两。本府饯行会试新举人,每名盘缠等银三两,该银五十一两。三县饯行会试新举人,每名盘缠等银三两,该银五十一两。”虽然此处三项编征条目内容都称“盘缠银”,看似有所重复,尤其是“三县”编征了两次“盘缠银”,为何没有合并为一项,即前者的“二十四两”加上后者的“三两”,直接编征每名盘缠银27两呢?当结合各项条目对应的宾兴礼流程,则不难理解。真正的盘缠银应该只有第一项,即由三县各自向本县籍举人支付的每名24两,从总计408两,可知编征人数正是前文的新举人17名。而“本府”和“三县”项下分别征收的3两盘缠银,实则是府、县两级官员各自饯送17名新举人的酒席等经费支出,故区别于真正的盘缠银,单独成为一项编征条目,只是书写出现错误。松江府青浦县的记载也可佐证这点,据万历《青浦县志》记载,“新举人会试盘缠银”编征48两,“本府饯行新举人酒席等银”编征6两,“本县饯行新举人酒席等银”也为6两。虽然两本地方志的记载相隔一段时间,但相关经费的编征条目内容和单人花费都没有变。按《松江府志》所载每名举人24两的盘缠银计算,可知青浦县会试新举人是照2名编征。照2名举人编征数,可知“本府”与“本县”两处编征的饯行酒席银单人经费与《松江府志》看似重复的“每名盘缠等银三两”相同,因此,《松江府志》中后两项编征条目,应是与《青浦县志》一致的“酒席等银”。

    常州府也很典型,万历《常州府志》记载:

    宴待新举人花红等银,府县各每名十两;各院道十三处行送,每名七十两。

    府县宴新举人陪宴酒席,每桌二钱五分,共十二两二钱五分,万历三十七年减一两二钱五分,四十年照旧编。

    共编银一千九百二两二钱五分。

    ……以上系照前科约中名数编派,如该科余存,留待下年支用,不足临时请编。

    常州府当年按照21名新举人编征宾兴经费,相较于松江府,宴待费用特别标注府和县每名举人各10两,加上各院道每名70两,每名新举人合计需编派90两。再加上酒席银12.25两,如此才可计算出与原文一致的总数1902.25两。也就是说,府、县和院道分别宴待、行送了同一批21名新举人,而非不同的新举人。

    松江府与常州府两地方志中的科举经费书写,均各项数据齐全、条目明晰、内容详细。以此两府为例,是为了验证宾兴礼与宾兴经费编征的对应关系,以及宾兴经费计算方式的正确性。当遇到一些数据和内容书写缺失或错误的文献,则能体现这种计算方式对释读宾兴经费数额的重要性。如天启《衢州府志》记载:“起送会试举人,新旧约十五名上下。每名约计路费、卷资、酒席,本府银七两,该银一百五两。西安等五县银四两,该银二十两。又各官陪席银四两。通共银一百六十九两。”府志称县银每名举人4两,5县共计20两,二者相除可得5县共起送5名举人。若不知宾兴经费的计算方法,或认为这5名举人,与本府起送的15名举人并不相干。实际上,这是地方志中的书写或计算错误,因为总数169两,减去各官酒席银4两和府级的105两,实际还剩下60两,按每名4两,可知5县也是以15名派征。只有洞悉宾兴经费的计算方式,才能发现“二十两”是错误数字,并正确理解为何府、县两级均是按照15名的举人数编征。

    再看衢州府宾兴经费的编征,尤能凸显宾兴经费计算方式的意义。天启《衢州府志》记载:“贺新进士,合用旗匾、花红、酒礼银约三名上下,府银三十两。西安等五县银五十两,共银八十两。”若忽视宾兴礼与其经费编征的对应关系,而仅依据字面意思,以府、县两级总计80两除以3名进士的编征数,得出衢州府新进士每名可获得26.7两,显然是错误地理解了编征条目背后的史实。正确的理解应是,3名进士的数量是此条经费编征的估算值,而府和县编征的经费一致,均为每名进士10两。只是各县均有可能考中进士,且无法预判下科3名进士会来自哪些县,故5县均以1名新进士的数额来派征,这才是县银合计征收50两的真正含义。如此才与本条经费的备注相符,即“各县征解府库,府照中式名数支用,县亦照数请支,有余申报布政司,听备缺额年分应用”。因此,每名新进士所需编征的经费,应是府、县两级各10两,共20两,而非26.7两。

    三、科举经费数额考释

    对科举经费进行准确释读,可以更直观地展示国家对生员、举人和进士等科举群体进行褒赏、资助的力度,也是从经济角度观察、判断中央和地方社会对科举考试重视与否的重要指标。就科举经费中有关宾兴礼的编征条目而言,大体有这样的书写规律,结构上由编征的主体、经费的花销内容、编征名额、单人经费和经费总额等五部分构成。编征的主体通常为本府、本县或府县,又或以“府银”“县银”的方式区分。经费的花销内容有捷报、旗匾、花红、酒席和牌坊等项。后三者,则是涉及数额的部分,三者之间通常可做乘除法运算,即编征名额乘以单人经费等于征银总额,有时还会有三年分派或每三年一征的说明。

    揆诸史料,文献中科举经费的书写,往往因数据残缺,让研究者对相关史料难以做进一步分析和利用。不仅如此,由于各地科举经费编征方式和文献书写习惯并不统一,使得文献中科举经费的条目和数额记载各不相同,让人难以准确释读。目前,关于科举经费中宾兴经费的数额释读,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文献中给出编征名额、单人经费和总额,不能完全通过乘除运算的方式互相印证。这种情况在前文已有举例,在理解宾兴礼流程与科举经费的关系后,基本可以解决。第二,针对科举编征名额和府县征银数的释读。具体是指科举编征名额与各地实际中式举人或进士数相差甚大,以及经费中“府银”与“县银”的编征数额不等,而这与一般的宾兴礼流程不符。这时,理解宾兴礼与科举经费的关系只是第一步,还需要从科举史和财政史等角度对相关经费的数额做进一步释读。

    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编纂的《钦依两浙均平录》,是记录当时浙江赋税徭役编征最细致的赋役册,弥足珍贵。下文以此册的相关记载为中心,对上述第二个问题做出解答。

    1.宾兴经费中的编征名额数字释读

    以宁波、温州和衢州三府迎宴新举人为例,统计三府新举人编征数和实际平均中式举人数,可绘制成下表:

    表1 宁波、温州、衢州三府新举人编征名额和实际平均中式举人数表

    单位: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各府、县举人的统计标准十分重要,会直接影响我们对宾兴经费中编征名额的判断。笔者认为,除了本省乡试中式者,在两京和他省中式的现籍本地士子以及部分现籍外地而原籍乃至祖籍在本地者,也应被纳入统计范围。在明人的观念中以上身份者都属于本地人,都有权利在本地参加相关宾兴礼活动,并获得相应的花红、旗匾和盘缠银等褒赏。这也是地方志中的举人名录,常常将以上身份者全部收入的原因之一。徽州府歙县的“客籍”新举人和进士,便一度在“客籍领有坊银,比及回家祭祖,又呈领银,是一中式而两冒坊银”。足见已入外籍而原籍本地者,在两地均领取褒赏的现象并非个例。甚至当万历后期歙县主政者认识到此现象加重百姓的负担后,也只是加强了对重复领取数额较大牌坊银的审查,而数额较小的“花红、旗匾照常准给”。浙江嘉善籍进士陈龙正,本可在两地领取宾兴银。他先是寄籍苏州府吴江县,后改回嘉善县籍中式,而《吴江县志》仍将其记录在举人和进士名录。陈龙正在领取嘉善的牌坊银后,致信即将上任吴江知县的同年章日炌,拒绝领取吴江县给他的100两牌坊银,并提议杜绝冒领。

    另外,新举人编征名额都是整数而无分数,故表中增加了平均每科举人取整数以便对比。表中宁波府定海县、温州府平阳和瑞安等县,虽然平均举人数不超过0.2,但仍然向上取整为1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因为明代赋税征收秉持着“量入为出”的宗旨,各地在征收相关经费时,一般会做到“有备无患”。这样才能保证官府在举人中式时有经费可支,这也与“如无中式,下科申鸣免派”的注解相符。

    综上,各府平均每科中式举人数,与府级新举人编征名额均不相同,都有1到2人的差距。具体到三府下属各县可发现,平均每科新举人取整数,与各县新举人编征名额完全重合,表明后者应是参照前者制定的。此外,各府的编征名额均与下属各县编征名额之和相等,表明各府是先确定各县的编征名额,汇总之后再得出府级的编征名额,而并非依据本府平均中式数确定府级编征名额,再分配至各县。以上数字也与宾兴礼的相关流程相互验证,即新举人回乡,要先后经历府、县两级的仪式。

    如前文所述,宾兴礼虽相当普及,但毕竟留存的史料稀少,使得我们无法断定全国各地是否有着相同的宾兴礼。因此,地区间宾兴礼存在差异也并不意外。例如,一些地区的府级科举编征名额与县级编征名额并不相等。《均平录》所载处州府迎宴新举人编征名额是:府级5名,丽水和缙云县各3名,遂昌县2名,青田等7县各1名。处州府各县编征总数为15名,远超府级的5名。府、县两级并不相同的编征名额,意味着府级宾兴礼存在不同。某些地区的府衙在迎宴新举人时,目标仅限于府学和在监的新举人,而非全府的新举人,故府级编征名额往往会少于各县的编征名额。即万历《青浦县志》所载:“本府宴府学并在监新举人,花红、旗扁、酒席等银六两。”

    实际上,从《均平录》等史料记载来看,各府在编定进士与举人等数量有较大波动性的编征名额时,有着并不一致的计量方式,大抵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府、县两级分别确定编征名额。如台州府迎宴新举人的编征数:府级5名,临海县5名,黄岩与仙居县各2名,太平、宁海和天台县各1名。县级共编征12名新举人数,远超府级的5名。但是,将各县嘉靖年间平均每科举人数取整后相加,一共有9名,与12名的编征数相差不大;全府平均每科6.5名的新举人数,也与5名的府级编征数相差不大。可见,尽管府、县两级的迎宴新举人数量不同,但府级和县级的编征名额,整体上分别与各自的平均每科举人数接近,说明台州府在编定两级的新举人名额时,应该只是分别依据府和县两级的实际中式举人数。这与前文所述,先确定各县级的编征数量,相加得出府级编征名额不同。第二,确定中式举人稀少地区编征额名额的计量原则。先看杭州府的新城、昌化和於潜三县,迎宴新举人一项编征数均为零,但三县在嘉靖年间都有中式新举人,尤其是於潜县在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和四十年(1561年)均有1名新举人。对此,只能猜测三县与杭州府其他各县相比,中式举人数远远落后,故得以免征。相较而言,处州府松阳、宣平、庆元和景宁四县,迎宴新举人编征数均为1名。但四县在嘉靖年间都只考中了1名举人,宣平和景宁县更是在嘉靖元年各中式1名举人后,长达四十余年没再考出过举人,且各县的平均每科举人数比杭州府免征的三县还要低。因此,处州府新举人编征额名额的计量方式显然不同于杭州府,不但各县的编征名额相较于平均每科举人数有着较大幅度的提升,似乎各县也以1名为起征数量。

    2.宾兴经费中“府银”与“县银”的编征数额

    除了编征名额的释读,宾兴经费中府银与县银的编征银两数同样值得一番释读。一般来说,府与各县编征的举人或进士数之和相等,此时各县编征的科举人数,也是各县需要分摊的府级科举人数。因为府级的宾兴经费需要依靠各县征解到府(即府银),所以当府、县两级关于此项经费编征单人花费相等时,那么各县编征的府银和县银便会相等。这种编征情况无疑符合一般的宾兴礼流程,也最易于识读。然而,事实是在记载宾兴经费编征的文献中,常常会出现府银与县银不相等的情况,又或不区分府县仅有最终的编征银两数。浙江部分地区的编征情况可参见表2。

    表2 万历至崇祯年间浙江部分地区宾兴经费中的府县征银表

    在迎宴新举人、起送新举人和迎宴新进士等三项经费编征中,遂安县和义乌县各项经费的府银与县银均不相等,会稽县、龙游县和开化县分别有一项相等,秀水县和嘉兴县分别有两项相等。当某项宾兴经费条目中府银和县银的编征数额不相等时,不仅对宾兴经费的释读带来困扰,似乎也无法与宾兴礼中府、县分别迎送同一批科举群体的流程形成验证。故有必要对这些编征数额做出解释,以下分两种情况分析:

    首先,是府、县两级编征的人数相同,却出现府银与县银编征数不等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府、县科举编征的单人经费不同。就衢州府的迎宴举人来说,府级5名,5县各1名。显然各县在负担本县的1名外,还要分摊来自府级的1名新举人。新举人的捷报旗匾等各项花费,府级每名5两,西安县每名7.9两,龙游等四县每名6.3两。可见,不仅府、县两级编征的单人经费不同,即便各县之间单人经费也不尽相同。因此,尽管府、县两级编征人数相等,各县所编征的府银与县银也各不相同。如西安县迎新举人,每年征府银1.67两,县银2.63两。以三年计算则府银共5两,县银共7.9两。二是各县分摊的府级经费数额不同。可以看绍兴府的迎宴新举人一项,府县两级均编征35名,每名新举人编征6两。但府级共210两的经费却未按各县编征的新举人数分摊,而是大抵照科举实力强弱分摊。依次是余姚县90两,会稽县37两,山阴县27两,上虞县17两,萧山县13两,新昌县11两,诸暨和嵊县各7.5两。如此的经费编征和分摊方式,不仅致使各县编征的府银与县银不等,每县分摊的府银数额,也无法通过新举人编征的单人经费换算出整数。这也是很多无法查阅全府数据的地区科举经费难以释读的原因。

    还有些地区的府银和县银不等兼有以上两个原因。衢州府起送举人会试项便是如此,府县两级编征人数相同,府银和县银却不相等。其原因不仅是府、县两级编征的单人经费不同,各县编征的科举人数与分摊的府级名额也不等,这使得宾兴经费释读尤为困难。衢州府该项经费起送举人数,府级与县级均编征10名,府级每名经费7两,而各县每名经费4两。各县派征的举人数是西安和龙游县各3名,江山县2名,常山和开化县各1名。府级的10名编征数没有依据各县的编征名额来分摊,而是由5县均摊,即每县2名。换言之,西安和龙游县分摊的府级名额比本县派征的名额少1名,常山和开化县分摊的府级名额比本县派征的名额多1名。

    其次,若府、县两级编征的科举人数不同,各县编征的府银和县银自然也很难相等。这种情况仍需要解释一个问题,即府级的经费如何分摊到各县?一般来说,也有两种分摊方式。一是经费均分至各县。如衢州府贺新进士,府级编征3名,属内5县各编征1名,府县均是每名10两。府级共30两的经费由5县均摊,每县的府银均编征6两。二是全部分摊至附郭县或科举实力较强的县。如台州府贺新进士,府级编征3名,属内6县各编征1名,府县均是每名10两。府级的经费则全部分摊到附郭县临海县,即临海县每年贺新进士府银10两,三年共30两,而县银每年仅派征3.33两。其余5县贺新进士的经费中,则均未派征“府银”。

    最后,部分宾兴经费的记载并无府银和县银之分,而是直接给出经费总额。此类经费记载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府银的摊派。前文所述台州府“贺新进士”一项的经费编征中,由于府级经费全部由附郭县临海县承担,其余5县在该项经费编征中,实际只有县银而无府银。二是经费总额是府银和县银相加的结果,只是出于书写习惯等原因,文献中直接写出了最终数额。这就意味着,看似没有府银和县银之分的地区,实际上仍存在着府、县两级宾兴礼,甚至是府、县两级分别迎送同一批科举群体的宾兴礼。万历《温州府志》对永嘉县的“新举人旗匾、酒礼”项经费的记载,仅为“银四两六钱六分六厘六毫”。由于缺乏相关信息,难以进一步解读这条史料。实际上,相较《均平录》时期的经费编征,永嘉县的这项经费编征总额并未发生变化。4.67两实际由2.91两的府银与1.76的县银组成。永嘉县分摊的府级举人数与本县编征新举人均是2名,造成府银与县银不同是因为府、县两级关于新举人的单人经费不同,府级为每人4.36两,县级为每人2.64两,所以永嘉县需要分摊的府级经费是8.72两,县级经费是5.28两。因为是分三年派征,可得出每年派征府银2.91两和县银1.76两的结果。

    四、结 语

    随着明代政治、社会环境的变迁,宾兴礼经历了重塑、推广和接受的过程。宾兴礼不仅指府、州、县官为送迎科举功名群体的相关活动,还包括乡试鹿鸣宴,布政司、提学、抚按等衙门以及中央部衙的送迎活动。但由于始终没能完全上升到国家典礼的高度,宾兴礼在一定程度上,仍处在礼俗之间。例如府州县的宾兴礼,在各地的方志中,多被归入“典礼”“礼制”中,也有被纳入“风俗”之中。地方宾兴礼的相关流程长期被研究者忽视,即在多数地区,举人和进士会先后经历府、县两级的礼仪活动。

    这一重要的宾兴礼流程,正是释读相关科举经费编征数字的基础。它不仅揭示了如何正确计算宾兴经费中的相关数额,也是理解宾兴经费编征条目真实含义的关键。以《钦依两浙均平录》为例,可以发现科举经费的编征名额,主要是依据各地的实际中式人数确定的。府县确定编征名额的原则有两种:一是府级编征名额由各县中式人数取整相加而来;二是府、县两级各自依据实际中式人数取整。此外,由于地区差异,即便同府之内,府与县、县与县之间的宾兴礼习惯和相关编征数额也不尽相同,使得各县的宾兴经费编征中,“府银”多于或少于“县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本县分摊的府级名额与本县派征名额不等,府、县关于某项宾兴礼编征的单人经费不同,府级的宾兴经费有着依照科举实力强弱分摊、各县平均分摊和全由附郭县分摊等多种方式。

    总之,尽管把握宾兴礼的流程对解读科举经费编征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但由于明代各府县在科举的经费编征原则、单人经费和府级经费分摊方式,乃至最终呈现在文献中科举经费编征条目的书写习惯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差异,致使科举经费的解读仍有着许多困难。以上问题的探究,力求推进科举经费数额的释读工作。

    转自《史学月刊》2025年第12期

  • 刘子豪:禁止放弃刑事审判的宪法理由

    引言

    放弃刑事审判制度(trial waiver systems in criminal justice)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通过鼓励被追诉人承认犯罪事实或刑罚,从而全部或部分免除审判要素,如起诉、合议、法庭辩论或法庭调查。据统计,近二三十年来,此类司法改革席卷全球。截至2015年,在受统计的90个国家中,有66个国家或地区设有正式的刑事审判免除制度。其中一些国家适用免除刑事审判的比例极高,例如美国为97.1%、格鲁吉亚为87.8%。[1]我国对免除刑事审判的实践探索始于2003年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试点,并在2012年将刑事和解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试点刑事速裁程序,2016年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8年被纳入刑事诉讼法。总体而言,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免除部分或全部审判要素。目前,刑事和解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轻罪案件,而认罪认罚从宽在全部刑事案件的适用率已超80%。[2]

    本文关注的问题是:作为法治国家“理性公法活动范本”[3]的刑事司法审判,是否可以被放弃?放弃的界限又在哪里?近二十年来,围绕放弃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成果丰富,主要涉及制度理由与收益、职权主义与合作主义理念以及具体程序机制设计等。[4]然而,这些研究多以刑事诉讼法学下的司法效率为切入点。[5]鲜有引入宪法视角者。[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事司法是强制性与侵益性最强的国家活动。对放弃刑事审判的制度设计,不仅要权衡制度收益,而且必须符合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国家原则的规范要求。

    一、放弃刑事审判的底层逻辑与宪法意义

    通过免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放弃刑事审判制度可以满足司法实践的效率需求。然而,这些被免除的审判要素,与宪法上的法治国家建设直接相关。因此,有必要厘清其宪法意义,防止效率追求与法治国家原则相抵触。

    (一)放弃刑事审判的底层逻辑

    全球范围的研究表明,在放弃刑事审判的各类改革动因中,提升效率是最常被强调的目标,其具体表现包括减少案件积压节省司法人力、降低公共支出等。[7]中国的相关改革亦如此,诉讼效率的提升始终是其主要驱动力。在有关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中,司法效率几乎被视为放弃刑事审判主要的正当化依据。甚至有学者直接将提升效率界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本质。[8]实证研究也显示,在配备值班律师、适用普通程序、不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由于未能切实感受到效率上的改进,往往缺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性。[9]因此,放弃刑事审判制度的设计者希望通过精简诉讼程序来缓解案多人少的困境。这种精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省略程序。通过相对不起诉避免审判程序启动,或通过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统计显示,适用相对不起诉可以将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时间从平均120天左右降至90天左右。[10]在认罪认罚制度试点期间,《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明确规定,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当庭宣判”。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订基本吸收了这一规定。实证观察显示,由于省略法庭调查和辩论,大多数适用速裁程序的庭审可在10分钟内完成,有的甚至只需数分钟。[11]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平均时间由原先的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在10日内审结速裁案件的比例达94.28%,比简易程序高出58.40个百分点:案件的当庭宣判率为95.16%,比简易程序的当庭宣判率高19.97%。[12]

    2.减少上诉。刑事和解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均以一定的合意为基础。因此,在适用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无论是被害人、被追诉人还是公诉方,对一审判决结果的接受度通常都高于对普通案件判决结果的接受度,上诉意愿低于普通案件。官方统计显示,2019-2021年,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为3.8%,比其他刑事案件低14.5%。[13]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出于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考量,可以探索在一定情形下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或者被告人的上诉并不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发生”。[14]

    3.降低证明标准。证据是影响刑事诉讼效率的关键因素。降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然会显著提升办案效率。从规范层面看,虽然现行规则坚持法定证明标准,[15]但在放弃刑事审判的司法改革过程中,曾出现过降低证明标准的制度实践。[16]在刑事和解的早期探索中,部分司法机关因证据不足.会激励甚至诱导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以非刑事化方式结案。[17]有学者指出,在效率导向的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降低证明标准的做法几乎难以避免。[18]

    放弃刑事审判的效率取向背后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实用主义司法观。苏力教授将其概括为“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定位和结果导向的实用主义思维”。[19]然而,这一理念忽视了司法活动应有的伸张正义功能,将其简化为纠纷解决的工具。在此理念指引下,刑事司法的普遍价值可能被牺牲,司法机关更关心个案结果的利益最大化。以正当防卫制度为例,有研究指出,正当防卫制度的异化源于“在纠纷的裁处和解决方面,实用理性导致人们只关注纠纷造成的最终后果,只考虑怎样的案件处理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达成尽量使各方满意的实效,不惜以无视纠纷发生过程中的是非曲直、不惜以牺牲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为代价”。[20]这种纠纷解决思维消解了“法无需向不法让步”的正义基础。[21]

    受实用主义司法观影响,放弃刑事审判制度的底层逻辑在于:扩大被追诉人和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处分权,将谅解权、获得审判的权利和从宽处理的权力,分别视为被害人、被追诉人和公诉方可自由处分的对象,鼓励各方在自愿与合意的基础上放弃刑事审判中的特定要素。量刑优惠成为放弃程序性权利的回报,从宽处理则构成权利放弃的对价。[22]桑德尔(Michael J.Sandel)批评过这种公共生活的市场化逻辑,认为一旦公共物品被市场化,市场逻辑必然取代道德逻辑,市场规范也将排挤原有的道德规范,最终使公共生活异化为一场“道德买卖”。[23]

    (二)放弃刑事审判的宪法意义-基于法治国家原则

    刑事审判是“以全社会之名审判个案”[24]的司法程序。司法的影响不止于个案,还会对当事人及其他知情者的未来社会生活形成指引。[25]因此,放弃刑事审判不仅关涉刑事司法效率,还必然涉及公共生活的价值判断,这就需要进一步追问其宪法意义。“各部门法的价值基础,最后都可追溯至宪法层面。”[26]刑事诉讼制度正是宪法上“国家一个人”正义关系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化表现。

    首先,放弃刑事审判制度中的效率逻辑在宪法上具有依据。《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从我国宪法文本的演变历史来看,关于国家机构效率的规定始见于1975年宪法,并延续至今。这一规定主要汲取了建国后国家机构建设中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教训。[27]然而,宪法所追求的效率,并非实用主义立场下的效率,而是价值正当基础上的效率。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宪法中,机构精简原则始终位于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法治国家等原则之后。因此,机构精简只是宪法在国家机构设置与权力运行方面的一种纠偏性规定,而非构成性原则。由此可以得出一条规范原理:在国家权力行使正当、机构运作合理的前提下,应当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效率。

    其次,宪法的公共意志基础和公共价值立场,为效率主义设定了界限。以美国宪法为例,却伯(Laurence H.Tribe)曾批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规范的矮化,认为法院过度重视成本收益和治理技术分析,稀释了宪法中的公共价值及理想国家信念。[28]怀特(Byron White)大法官在斯坦利诉伊利诺伊州案(Stanley v.llinois)的多数意见中指出:“权利法案、正当程序的设计初衷,正是为了保护弱小的个体价值追求免受政府效能宏大叙事的压迫,即使行政效能往往是评判政府有为或无能的依据。”[29]在哈德森诉帕尔默案(Hudson v.Palmer)中,史蒂文斯(John P.Stevens)大法官提出,不能因为监狱安全与秩序管理的方便,就剥夺犯人基于第四修正案享有的宪法权利,人权法案的道德准则不应当因监狱管理的“便宜行事”而被牺牲。[30]

    刑事司法审判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领域,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从立宪主义的发展历程看,无论是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都强调专业的司法审判不可或缺。[31]我国学界主流观点亦持此立场。[32]《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从总体上确立了国家活动的法治原则。长期以来,无论是英美传统中的法治理论(Rule of Law),还是德国传统中的法治国理论(Rechtssta-at),都围绕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展开了争论。形式法治观强调维护法律作为规范体系的独立性与完整性,防止政治与道德对法律的干预甚至支配。英美法实证主义代表性人物拉兹(Joseph Raz)提出,法治仅是评价一个法律系统优劣的众多维度之一,独立于民主 人权、社会正义等其他维度。[33]与之相比,实质法治观主张“厚的法治观”,将人权保障等价值纳入法治的内涵。实质法治观强调,即便形式上严格遵守明确且适当的制定法,如果国家行为以野蛮手段镇压人民,也不能认为其符合法治。[34]德国的法治国理论开端于形式法治理论,但在二战后吸取纳粹历史教训,更普遍地接受了实质法治国理念,特别是社会国原则中包含的社会正义思想,由此确立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二元法治国概念。[35]中国宪法学界通常以二元立场解释宪法中的法治国家规范。[36]而英美传统中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研究主要集中在一般法理论领域。[37]

    选择不同的本体论法治观,会导致不同的法治国家原则的实施路径。本文采取形式与实质并重的二元立场展开分析。形式层面,法治国家体现为对实证法规范性的坚持,在刑事司法中主要表现为对正当审判程序的遵循。实质层面,法治国家原则以目的论为视角,要求刑事司法这一国家活动符合秩序维护的实质目标。这两个层面共同构成了放弃刑事审判的宪法界限,司法改革的效率主义不应与此相抵触。美国宪法学界早期曾对辩诉交易进行了批评:由于辩诉交易意在通过两难困境迫使被追诉人认罪,因此其当然地违反第五修正案所保障的免于自证其罪权:国家不能以第五修正案作为谈价的条件。[38]在“国家一个人”正义关系中,效率并不具有优先位置,而只是实现国家目的的功能性目标,不能构成消解宪法人权的正当理由,[39]更不能阻碍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40]因此,有必要在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国家原则下,对放弃刑事审判的司法改革加以审视,为其注入理性的制度力量。

    二、正当程序视角下的放弃刑事审判

    经典的形式法治理论注重实证法的规范性,对法律程序关注较少。在德国理论中,形式法治国理论的问题意识源于十八、十九世纪专制国家的权力滥用,旨在以国会取代特权阶级,以国会法律控制国家权力。[41]因此,形式法治国理论以法律至上为核心内容,强调以行政权为代表的国家权力必须屈服于体现国民意志的立法权。[42]英美传统下的形式法治理论则更注重法作为一项正式规范的专业技术标准:普遍性、可预见性、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等。[43]

    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指出了上述法治观的不完整性,认为其忽视了程序这一关键维度。[44]他从功能性视角阐释了法治的程序面向,认为仅依赖形式规范特征的分析,无法实现从实证法到法治的跨越。二者还需要程序作为连接。形式合法性和实质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程序和组织性要素(Law comes to life in institutions)。具体而言,程序对法治的功能意义在于,在将规范适用于个案的过程中,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表达意见和展示论据的机会。程序保障了一种“论辩的力量”。因此,法治离不开一个被称为法庭的机构,这个机构通过程序为论辩提供载体。通过程序,每个参与者能够表达对法律的朴素理解,能够享有公民作为理性主体的自由与尊严。[45]在经典正当程序理论的基础上,沃尔德伦进一步补充了法官专业独立地位、被告辩论权、法庭说理义务等要求。[46]这种程序法治观,构成了理解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重要理论框架。

    不同于美国宪法对正当程序原则的明文规定,我国宪法并未对法律程序作出一般性规定,也缺乏关于司法审判程序的框架性规定。但正当程序在我国宪法中仍有解释的制度基础。有学者基于“超包容非实证主义”的方法立场提出,现行宪法包含“正当程序”这一形式性理想规范,其系实质理念得以具体化的“理想程序条件和具体实现机制”。[47]对“正当程序”的论证,还可援引《宪法》第2条第3款[48]作为实证法依据。该条规定了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法治原则。法条中的“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规定应当包含“依照法定程序参与国家事务”的涵义,从而将法治原理的程序面向确立于公共生活的公民参与之中。在“八二宪法”制定过程中,曾有人主张一一列举公民参与的具体途径方式。但修宪委员会最终未采取这一意见,而是在“各种途径和形式”前增加了“依照法律规定”这一限制词,以“防止文革时’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大民主形式”。[49]这在实质上确立了一个开放的法治程序框架。

    在法治国家的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下,刑事审判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理想诉讼地位。这种诉讼地位的核心在于确保被追诉人的参与权与论辩能力,并通过各类诉讼权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两审制等制度安排予以落实。放弃刑事审判的司法改革打破了传统的刑事诉讼结构,呈现出一定的检察机关主导特征,具体表现为:(1)主导放弃刑事审判的启动。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审查起诉等手段影响是否启动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程序。(2)主导放弃刑事审判的运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逮捕批准与决定权影响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意愿,对于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主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主导放弃刑事审判的结果。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适用相对不起诉或行使量刑建议权来影响放弃刑事审判后的罪刑后果。[50]这种主导特征使得刑事司法中传统的等腰三角形结构发生倾斜。检察机关和被追诉人之间既非对抗关系,也非平等协商关系,可能滑向由审前羁押、程序控制、量刑建议等单方权力构建的不对等局面。在此局面下,被追诉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真实自愿程度、论辩的充分表达程度都面临减损风险,并可能导致均势结构失衡、被追诉人参与虚化等后果。此外,放弃刑事审判改革还可能引发透明性降低和证据制度虚化两重风险。由于检察机关的主导,诉讼格局由传统的控、辩、审三方参与及司法公开模式,转变为控辩双方的封闭互动。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实际参与程度有限,整个过程也缺乏公开性。作为正当程序重要环节的举证、质证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可能因检察机关“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而被弱化。更为关键的是,当检察机关决定是否不起诉和提出量刑建议时,事实上行使了部分裁判职能,而检察官身份难以完全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中的“不偏不倚”(Impartial)的要求。

    三、法治秩序视角下的放弃刑事审判

    首先,为避免实质法治观可能引发的“价值来源混乱”.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国家目的体系展开不应脱离宪法文本,而应立足于实证宪法秩序,并对相关概念的前提进行规范性论证,通过揭示其道德属性等本质特征对其加以解释。[51]刑事审判的实质法治意义规定于《宪法》第28条,[52]该条将“维护社会秩序”确立为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实质目的。

    宪法上的“维护社会秩序”,并非刑法理论中功能意义上的犯罪预防,[53]而是超越功能主义,立基于宪法所确立的公民责任自负这一公共秩序原理。《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两项规范确立了公民的守法基本义务和法外特权禁令。在刑事领域,这一秩序要求体现为“公民不得犯罪”。国家对公民不法行为的刑事司法处理,本质上是一种对秩序违背的“应得”回应。这种“应得”既不同于自然法意义上的报应主义,也不同于原因力原理下的责任原则.而是建立在可普遍化的民主意志之上的法律后果。

    “不法”与“应得”的具体涵义首先是可变的。从宪法文本的演进来看,现行《宪法》第28条在1954年宪法中最初被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在1975年宪法中被修改为“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最终在1982年宪法中被确立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中,无论是建国后的诸多单行刑法,还是后来统一立法的刑法典及其修正案,刑事罪名具体规定始终变动不居。然而,变化背后的民主意志基础却是恒定的:公民守法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本质上体现的是对共同体民主意志及其判断的遵循。以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内容-刑罚为例,有关刑罚的正当性基础历来存在多种社会目的解释,如报应、预防犯罪、再社会化等。[54]德国学者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则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基础应当能够超越上述功能性目标,并基于宪法民主理论提出了“新报应主义”理论:“基于一种共和主义构想,个人自由的主张包括协力建立一个自由的人自主统治自己的共同体并协力维护它的义务。当公民违反刑法秩序,行为人不得不忍受以他自己的代价确认享有自由与履行协力义务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确认方式就是刑罚:作为对否定公民协力义务自我确证的实现。犯罪是公民协力义务之违反,而对其答责的刑罚证实公民协力义务的重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与刑罚实现了自由基础上的同一性。”[55]

    帕夫利克因此将国家惩罚理解为一种对违法者公民身份的尊重,这种尊重构成了“国家一切惩罚活动的中心基准点”。[56]这种对刑罚的定言命令式理解,同样可以在康德哲学中找到理论根源。康德指出:“法院的惩罚绝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无论这种善是为了犯罪者本人,还是为了公民社会。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下某种罪行才加以实施”。[57]

    在民主原理下,刑事审判的本质是民主自决原理下的自我审判:我同意在我违反守法义务时接受国家惩罚。这既是对民主意志的表达,也是对公民身份的确认。正如有学者所言,“将自我决定作为国家统治正当性基础的理念,取代了将安全、自由、福利或效率等发展目标作为政治契约目的的理念,以同意政治为基础形成一个动态、稳定且效力一元的统治形态。”[58]因此,刑事审判是一场可普遍化的自我答责,其核心内容是公民的守法基本义务,其直接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

    从实质法治的视角来看,放弃刑事审判可能削弱“维护社会秩序”的普遍性以及“应得”的正当性。在实用主义框架下,放弃刑事审判的改革往往着眼于个案中“社会效果”的实现。这些效果包括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当事人再社会化、落实被害人损害赔偿等利益。因此,在特定社会背景(如案多人少)、特定案件类型(如轻罪)、特定案情(如被害人赔偿执行可能性低)等条件下,司法机关会在个案中策略性地放弃刑事审判程序,以换取上述一种或者多种利益。然而,这种基于个案的实践调和,与秩序维护的普遍性主张之间存在内在张力。刑事司法作为维护人民共同意志和公民守法秩序的国家权力活动,具有严格的普遍性特征,致力于实施基于民主意志的普遍“应得”。只有超越个案衡量,刑罚才能具有“超越个人”[59]的特性。这种普遍性并非忽视个案情形,也不否认司法权的自由裁量,而是强调原理上的统一性与稳定性,其背后是民主意志与公民守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质言之,个案调和是一种“向后看”的结果衡量,“应得”则是一种“向前看”的价值预设。

    现有的放弃刑事审判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一价值预设。有研究者指出,在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大量“以钱买刑”的现象:是否对被追诉人从宽处理,往往取决于被追诉人是否支付赔偿,甚至是超额赔偿。[60]本文并不否认赔偿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但损害赔偿的责任原则不应与法治国家原则相冲突。侵权责任仅仅是被追诉人因违反法定协力义务、破坏社会秩序而承担的附随责任。履行赔偿责任或者超额赔偿,不应反过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这也是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立功之间的重要区别。进一步讲,如果肯定“赔偿损失即可减免刑罚”的逻辑,必然导致侵权责任的筹码化,并随之引发刑罚的筹码化,损害法治国家的基本尊严。有学者对此深表担忧,认为这将演变为“有钱的被告人用钱赎刑、被害人漫天开价”的局面。[61]

    国家刑罚的“筹码化”现象不仅存在于有第三方被害人的刑事和解实践中,也广泛出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有研究发现,在认罪认罚实践中,可能出现“逮捕筹码化”现象:检察机关以不逮捕作为迫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条件,形成“附条件不逮捕”或“协商逮捕”的现象。[62]更有研究指出,不仅检察机关可能出现不当的策略化行动,被追诉人也会采取认罪不悔罪的“技术性认罪认罚”行为。[63]这种以刑罚减免作为诱因、以从重处罚作为威胁,引导被追诉人放弃审判以追求效率的做法,实质上否定了刑事审判的法治意义:刑事审判似乎被视为一种“原罪”,放弃它便可获得从宽,坚持它则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美国的辩诉交易实践也存在类似现象,有学者将这种“不认罪便加刑”的情形称为审判刑(trial penalty):审判刑并非对被追诉人所实施罪行的惩罚,而是对被追诉人坚持行使“其宪法权利-获得审判的权利(right to trial)”的惩罚。[64]

    四、禁止放弃刑事审判的类型化分析

    本文并非主张彻底否定放弃刑事审判的改革实践。案多人少的司法现实确实迫切需要提升办案效率,法治国家原则也并不意味着固守单一、固定的刑事司法模式。多元化的诉讼格局应当成为未来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方向。因此,刑事审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放弃,但不得逾越宪法界限。基于此,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合宪性分析的类型化方案,对放弃刑事审判制度中被放弃要素进行分类分析和判断,以期在符合法治国家原则的前提下,提升司法效率。

    (一)放弃刑事审判合宪性的一般原理

    放弃刑事审判可能对宪法法治国家原则带来冲击。放弃刑事审判制度涉及对证据、庭审环节、诉讼权利等要素的放弃,故应当区分不同放弃行为对法治国家原则造成的冲击强度,继而提出不同的合宪性要求。

    现有研究中对于具体议题的合宪性分析往往基于基本权利范式,即分析某一行为或制度对特定基本权利的放弃、减损或干预强度,再运用比例原则等原理对其加以权衡。其中,对基本权利干预强度的判断,通常会将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区分为核心领域与非核心领域,并配以不同的审查强度。[65]但这一思路并不适用于对法治国家原则的分析。“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国家应追求的基本目标与价值体系,指明宪法生活的基本方式。”[66]如果说基本权利是一组具有被干预弹性的特定权益集合,那么宪法原则更像是一个单向度的价值向量:一方面,国家制度应当不断推进特定价值原则的实现;另一方面,对该价值原则的任何减损都存在违宪可能。例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八二宪法”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便是以效率等物质性成本为代价,使得民主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实现。[67]反之,如果出于效率成本考虑缩小直接选举的范围.则必然得到民主原则层面的负面评价。

    法治国家原则同样是一种价值内置的国家制度发展方向。放弃刑事审判的司法改革应当以不减损法治国家原则为底线,以更好实现法治国家原则为目标。因此,无论是正当程序还是秩序维护,都不得构成司法改革的抵触对象。而是应当在保证二者不被减损的基础上,寻求更具效率的替代性措施。这就需要我们对放弃刑事审判改革中被放弃的诸多刑事审判要素进行逐一分析,检视对具体要素的放弃是否可能在不抵触法治国家原则的前提下进行。为此,本文将被放弃刑事审判的要素分为三种类型:(1)绝对禁止放弃之要素。对该类刑事审判要素的放弃将不可避免地违反正当程序或秩序维护的法治国家要求。(2)实质审查后允许放弃之要素。放弃此类要素后,若替代措施未减损正当程序与秩序维护要求,即可允许放弃。但在追诉方与被追诉方地位不对等的诉讼格局中,必须通过法院的实质审查,确保被追诉方在替代措施中具备真实、自愿和理性能力。(3)形式审查后允许放弃。此类要素与法治国家原则的关联度较低,放弃后的替代措施一般不会对正当程序或秩序维护造成实质影响,因此仅需对替代措施的成立进行形式审查。

    (二)绝对禁止放弃

    对这一范围内刑事审判要素的放弃,将产生破坏法治国家原则的高度危险甚至必然结果。结合前文分析,以下要素应当属于禁止放弃的范围:

    一是证据充分性。现有研究中,主张放弃刑事审判制度不降低证明标准的学说为学界主流观点,[68]但也不乏明确持降低说者。[69]“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70]是国家刑罚权发动的事实基础,也是对“被追诉公民违反守法义务”这一事实的真实性担保。只有在真实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国家刑罚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实质目的才能实现。法谚有云:“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冤假错案不仅无益于法治国家目的的实现,而且造成了对人权的极大侵害。在我国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格局下,降低证明标准很可能导致办案机关将获取证据的重心转移至口供。[71]因此,从法治全局观和实践考量出发,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应当被纳入绝对禁止放弃之范围,坚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7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强调了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坚持。此外,在与我国制度基础相近的德国刑事诉讼中,同样强调“司法权的等级配置和法庭的澄清义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认罪协商案件的判决中明确指出:“基于协商一致而非真实事实的有罪判决违宪。”[73]

    二是审判的专门性与独立性。专门且独立的法院是法治国家的拱顶石。戴雪曾指出,未经法院审判而不受惩罚,是英国“法律至上”和法治原则的首要涵义,也是法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根本区别。[74]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罪量刑权的本质是法律评价权,需要一种垄断性权威才能保证其实现。将定罪量刑权配置给检察机关,虽然能够减少程序成本、提升司法效率,但同时可能引发权力滥用风险。检察机关虽然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但在诉讼活动中仍然是一方当事者。检察权如果与审判权界限模糊,则有违“不得做自己的法官”这一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史上,除极少数特别时期外,检察院、法院在起诉与审判上的分工一直是被严格执行的。即使在尚未建立检察员制度、由裁判员代理检察员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也明确规定代理检察员的审判员不得再担任同一案件的主审或陪审人员。陕甘宁边区时期也曾就检察机关是否设置、独立设置还是内设于法院展开讨论,最终采取了独立设立检察机关的做法,因为同一个人既负责起诉又负责审判,基于个体知识有限性、起诉阶段的求刑冲动以及边区法制的薄弱,容易造成司法专断,降低办案质量。[75]

    目前,在放弃刑事审判的制度与实践中,审判专门性与独立性原则上存在两类明显的弱化现象:一是检察机关以不起诉之名行审判之实:[76]二是通过量刑建议变相行使审判权。[77]前者在正式法律制度中尚缺乏预防机制:后者已在2018年修法中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因此,有必要强化法院的审前审查职能,对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案件中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进行实质审查,防止检察机关为“放弃审判”而“代行审判”。同时,应当对现有量刑建议制度中的“一般应当采纳”规定加以限制,以确保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三是上诉权。在放弃刑事审判制度中,关于上诉权的限制与放弃仍处于学理争论阶段,尚未进入正式立法。有学者提出,“对于理由不正当的上诉,二审应当直接驳回,如此可以大幅度降低认罪认罚案件开启二审的比例。”[78]本文认为,两审制是审判公正的重要担保,基于任何原因放弃上诉都会严重威胁刑事法治的实现,增加错判风险。尤其在刑事司法体系尚不成熟、冤案风险不可忽视的当下,两审制尤其需要坚持。对于两种风险——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滥用上诉权风险和放弃上诉造成错案风险,前者显然处于可接受之范围,后者则反之。我国在两审制基础上另设再审制度,也是出于这一考虑。[79]

    (三)实质审查后允许放弃

    第二种类型的刑事审判要素应当被纳入允许放弃范围,但必须经受实质审查,以保证放弃行为是基于理性与自愿做出的。因此,对于以下两项刑事审判要素的放弃,不仅要审查形式上的真实自愿,而且应当对被追诉人的实质地位和选择能力做实质审查。《宪法》第130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需要明确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实质参与、降低诉前羁押率、确保审判机关的实质审查等系统性措施。只有实质审查后认为行为人具备自愿与理性之能力,对于以下要素的放弃才应当是被允许的。

    1.免于自证其罪权

    免于自证其罪权[80](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诉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被追诉人未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前提下,诉讼活动才可能符合法治要求。我国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为免于自证其罪权提供了法律基础。认罪认罚制度要求被追诉人承认检察机关的定罪与量刑指控,这在实质上意味着其放弃了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

    免于自证其罪权不仅涉及个体利益,而且涉及公民在国家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基本主体地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部分国家宪法均将免于自证其罪权作为重要权利予以明确保障。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免于自证其罪权的确立对于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81]因此,对被告人免于自证其罪权的放弃行为应当进行严格审查,既要考察被追诉人的意思表示能力、知情程度与自愿性,还需评估其在具体案件中的实质诉讼地位。如果被追诉人与公诉方在认罪认罚事项范围内并不具备相对平等的主体地位,即使是形式上真实自愿地放弃免于自证其罪权,也可能在实质上并非出于自愿。换言之,在主体地位失衡的格局下,弱势一方放弃权利的自愿性难以真正得到保障。例如,在北卡罗来纳州诉阿尔福德案中,被告阿尔福德为了避免被指控一级谋杀而判处死刑,选择与检方达成二级谋杀的辩诉交易,布伦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Jr.)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否认了这一辩诉交易的合宪性,他提出,即使有庭审公开和律师辩护的保障,被告在死刑威胁下做出的认罪也应当是违宪的。[82]

    2.法庭辩论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最终法庭适用速裁程序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其中的法庭辩论权,应归入经实质审查后方可放弃的要素。

    根据法治国家的一般原理,司法裁判发挥功能的最理想和最必要条件在于,使得当事人能够展示证据和发表合理辩论。[83]法治国家原则所蕴含的理性力量,应当通过决策者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直接互动加以实现。[84]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这种语言行动集中体现在法庭论辩过程中。而论辩的核心在于对异见观点的提出与回应。因此,如果被追诉人一方对认罪认罚之内容确无异见,法庭辩论应当是允许被放弃的。或者说,此时的辩论已无实质意义。同理,对于法庭辩论的实质意义是否已经丧失的判断,必须通过实质审查才可以得出。表达异见的程序和权利直接关乎法治国家之理性力量的产生,需要经受实质审查后方得允许放弃。

    (四)形式审查后允许放弃

    合议庭制度和法庭调查应当属于通过形式审查后方可允许放弃之要素。合议庭制度通过内部组织设置,保障审判公正。根据案情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合议庭可由三人、五人或七人组成。独任制是在保持法院居中独立审判基本格局前提下,对审判组织作出的内部简化。在我国特有的承办法官制度下,对于案情较为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放弃合议庭而选择独任审判,一般不会对案件审理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只需对被追诉人对合议庭组成的同意进行形式审查即可,无需进一步对其做实质审查。同理,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审判方式下,[85]法庭调查也属于形式审查后允许被放弃的要素。被追诉人自愿放弃合议庭审判、法庭调查这两项程序性权利,并不会对其在程序中的诉讼地位造成实质影响,因此无需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五)放弃刑事审判以后

    如果说前述分析旨在确保放弃刑事审判不突破法治国家原则的底线要求,那么,放弃刑事审判之后的替代性制度构建,也应以持续推进法治国家目标实现为方向。具体而言,鉴于刑事司法的高权性,刑事司法改革应当提升被追诉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的可行能力。正当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表达其人格尊严的机会,而这一机会可能被公权力机关有意排除。[86]对职权主义偏重、公众参与度偏低的当下中国刑事司法而言尤为重要。

    一是放弃刑事审判后的诉讼结构仍应坚持经典法治理论中的“等腰三角形司法结构”,并通过强化辩护与审判职能来实现这一结构。检察机关在放弃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主导”性,应当理解为职能分工“体量”意义上的主导——即主要承担该项职能;而非权力配置中“支配”意义上的主导-即主要控制该项活动。实践中存在的“值班律师成为配合检察官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说客’”[87]“占坑式辩护”[88]等现象,正是诉讼结构失衡的表现。因此,降低审前羁押率、保证律师实质参与、探索法官提前介人,应当是今后放弃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方向。只有在一种均势司法结构下,被追诉人才可能作为理性主体参与刑事司法。

    二是放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司法公开程序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司法公开多限于庭审程序的公开,而放弃庭审后的公开制度尚处于空白状态。公开是促使公权力恪守法治的有效防腐剂。让行使权力的人知道每一场刑事审判都处于公众舆论的实时审视下,是限制司法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89]因此,放弃刑事审判制度的司法公开不仅应涵盖证据开示等制度,还应当探索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制度。新的公开制度不应简单照搬庭审公开模式,而应结合放弃刑事审判程序的特点、涉及的利益及适宜的公开程度,进行多维度、多层次的制度设计。例如,可将量刑协议的形成过程记录及最终版本通过电子平台在事后披露,并要求检察机关在其中承担更严格的说理义务。[90]公开是公民参与的必要信息基础。只有知情,公民才可能具备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结语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对功利主义哲学提出了两项批评:“有违正义的利益毫无价值”“(功利主义)并不涉及’善’的总量如何在个体之间分配”。[91]放弃刑事审判的改革,既是对司法效率的回应,也是对法治国家原则的考验。面对放弃刑事审判带来的效率收益,法治国家的思考框架应提供一种理性的“宪法定力”,以避免公权力在追求效率时不当放弃法治理性与法治价值。

    【注释】

    [1]Fair Trials,The Disappearing Trial:Towards a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Trial Waiver Systems,p.4,34(2017),https://www.fairtrials.org/app/uploads/2022/01/The-Disappearing-Trial-report.pdf.2025年7月3日访问。
    [2]应勇:《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5年)》,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503/t20250315_690544.shtml,2025年7月3日访问。

    [3][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0-61页。
    [4]2025年8月,笔者选取CSSCI来源期刊范围,在知网的检索数据显示,文章关键词中有“刑事和解”的文章共766篇,有“认罪认罚”的文章230篇。
    [5]主流观点将提升司法效率作为刑事和解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19-24页。

    [6]相关研究主要从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法检关系等角度展开分析。代表性成果参见韩大元、许瑞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宪法界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第38-48页:陈明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检权力的冲突与协调》,《法学》2021年第11期,第59-63页。此外,印波的研究介绍了德国宪法法院关于量刑协商制度的宪法判例,参见印波:《以宪法之名回归法律文本:德国量刑协商及近期的联邦宪法判例始末》,《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第194-199页。

    [7]Fair Trials,The Disappearing Trial:Towards a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Trial Waiver Systems,p.36-37(2017),https://www.fairtrials.org/app/uploads/2022/01/The-Disappearing-Trial-report.pdf.2025年7月3日访问。
    [8]秦宗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第30页。
    [9]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检察教研部课题组:《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情况观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第132-133页。
    [10]吴兢:《轻伤害案:刑罚是最佳选择吗?》,《人民日报》2003年6月17日,第10版。
    [11]刘方权:《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实证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第101-102页。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5-11/03/content_1949929.htm,2025年7月10日访问。
    [13]陈国庆《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成就与展望》,《人民检察》2022年第19期,第2页。

    [14]卞建林、李艳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法治研究》2021年第2期,第34页。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
    [16]董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错案风险-以206起认罪错案为考察对象》,《北方法学》2021年第5期,第101页。
    [17]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22-23页。
    [18]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轻微罪案件降低证明标准的做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主义强化了这一现象。参见秦宗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第38-39页。
    [19]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186页。

    [20]陈璇:《正当防卫、维稳优先与结果导向-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为契机展开的法理思考》,《法律科学》2018年第3期,第82页。

    [21]劳东燕《正当防卫的异化与刑法系统的功能》,《法学家》2018年第5期,第85页。

    [22]闵春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程序简化》,《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49-50页;赵恒:《论从宽的正当性基础》,《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1期,第129-132页。

    [23][美]迈克尔·桑德尔:《金钱不能买什么:金钱与公正的正面交锋》,邓正来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91-93页。
    [24]Jeremy Waldron,The Rule of Law and the Importance of Procedure,in James E.Fleming(ed.),Nomos50:Getting to the Rule of Law,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11,p.12.
    [25]Lon L.Fuller,The Forms and Limits of Adjudication,353 Harvard Law Review409,357(1978).
    [26]李忠夏:《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法理论和方法?·——作为方法的宪法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第4页。

    [27]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28]Laurence H.Tribe,Constitutional Calculus:Equal Justice or Economic Efficiency,592 Harvard Law Review621,592(1985).

    [29]Stanley v.Illinois,405 U.S.656(1972).

    [30]Hudson v.Palmer,468U.S.556(1984).

    [31]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增订新版·上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7、62、79、84、95页。

    [32]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169页;张千帆:《宪法学讲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0-51页。

    [33]Joseph Raz,The Authority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p.211.
    [34]Tom Bingham,The Rule of Law,Allen Lane,2010,p.67.

    [35]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229页。
    [36]李忠夏:《法治国的宪法内涵-迈向功能分化社会的宪法观》,《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第17-21页。
    [37]黄文艺:《为形式法治理论辩护-兼评(法治:理念与制度〉》,《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第180-182页。

    [38]The Unconstitutionality of Plea Bargaining,1387 Harvard Law Review1411,1399-1400(1970).

    [39]The Unconstitutionality of Plea Bargaining,1387 Harvard Law Review1411,1399-1400(1970).

    [40]Richard L.Lippke,Plea 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Constitution,709 Duquesne Law Review734,732(2013).

    [41]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228页:雷磊:《英国法治与德国法治国的历史及其启示》,《法律科学》2025年第2期,第22-23页。

    [4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增订新版·上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0页。

    [43]Joseph Raz,The Authority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p.214-218,John Finnis,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seco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270-271.

    [44]Jeremy Waldron,The Concept and the Rule of Law,18 Georgia Law Review69,55-56(2008).

    [45]Jeremy Waldron,The Rule of Law and the Importance of Procedure,in James E.Fleming(ed.),Nomos50:Getting to the Rule of Law,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11,p.12-23.
    [46]Jeremy Waldron,The Rule of Law and the Importance of Procedure,in James E.Fleming(ed.),Nomos50:Getting to the Rule of Law,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11,p.6.
    [47]王旭:《中国宪法学中的法实证主义命题及理论反思》,《清华法学》2020年第6期,第47页。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49]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

    [50]曹东:《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3期,第136-139页。

    [51]王旭:《中国宪法学中的法实证主义命题及理论反思》,《清华法学》2020年第6期,第42、46页。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53]关于刑法上的预防犯罪理论,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673-682页。

    [54][美]哈伯特L.帕克:《刑事制裁的界限》,梁根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4-61页。
    [55][德]米夏埃尔·帕夫利克:《作为违反协力义务报应的刑罚-论犯罪论的新范式》,赵书鸿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5期,第156、163页。

    [56][德]米夏埃尔·帕夫利克:《刑法科学的理论》,陈璇译,《交大法学》2021年第2期,第35页。

    [57][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71页。
    [58]Christoph Mollers,The Three Branches:A Comparative Model of Separation of Pow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51-52.56.

    [59][德]米夏埃尔·帕夫利克:《刑法科学的理论》,陈璇译,《交大法学》2021年第2期,第35页。

    [60]冯志恒:《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研究 以某市公安机关处理的和解案件为切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年博士论文,第63-74页;何显兵:《刑事和解的异化及其出路-以恢复性司法重新诠释刑事和解》,《人大法律评论》2012年第1辑,第188-189页。
    [61][美]黄宗智:《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97页。

    [6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改革视角下逮捕筹码化的警惕与防范》,《政法论坛》2022年第6期,第81页。

    [63]闫召华:《虚假的忏悔:技术性认罪认罚的隐忧及其应对》,《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3期,第97页。

    [64]Richard L.Lippke,Plea 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Constitution,709 Duquesne Law Review734,709(2013).

    [65]柳建龙:《论基本权利放弃》,《法学家》2023年第6期,第14页;陈慈阳:《基本权核心理论之实证化及其难题(二版)》,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07-112页。

    [66]韩大元等主编《宪法学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页。

    [67]刘松山:《选举法七十年回顾与展望》,《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第155-157页。

    [68]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第41页;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55页。

    [69]对于降低证明标准的观点梳理,参见董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错案风险-以206起认罪错案为考察对象》,《北方法学》2021年第5期,第101页。

    [70]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9页。

    [71]汪海燕《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问题研究》,《中外法学》2020年第5期,第1204页。

    [72]关于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介绍,参见张建伟:《从积极到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169-171页。

    [73]印波:《以宪法之名回归法律文本:德国量刑协商及近期的联邦宪法判例始末》,《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第195页。

    [74]A.V.Dicey,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8th ed.,Liberty Classics,1982,p.110.
    [75]张希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中国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255、352-353页。
    [76]赵恒:《论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主导地位》,《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期,第29页。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78]刘少军:《性质、内容及效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三个维度》,《政法论坛》2020年第5期,第115页。
    [79]关于再审程序的错判纠正定位,参见殷闻:《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理论反思-以冤假错案的司法治理为中心》,《政法论坛》2020年第2期,第128-130页。
    [80]亦称之为不被强制自证其罪权。但本文认为,该权利的核心不在于不被强制,而在于不必自证其罪。

    [81]樊崇义:《从“应当如实回答”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第118页。

    [82]North Carolina v.Alford,400 U.S.39-40(1970).
    [83]Lon L.Fuller,The Forms and Limits of Adjudication,353 Harvard Law Review409,364-366(1978).
    [84]Stephen J.Schulhofer,Due Process of Sentencing,733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828,814(1979).
    [85]关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下的法庭调查,参见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66-71页。
    [86]Lawrence H.Tribe,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3rd ed.,Foundation Press,2000,p.502.
    [87]孙长永、田文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机制实证研究 以A市两级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案件为样本》,《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第5页。
    [88]顾永忠:《论“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原则》,《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1期,第23-27页。
    [89]In re Oliver,333 U.S.270(1948).
    [90]J.I.Turner,Transparency in plea bargaining,973 Notre Dame Law Review1023,1000-1022(2021).
    [91]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3,28.

    转自《法律科学》2025年第6期

  • 王瀚尧 高士华:抗战期间中国的境外军事行动及其影响[节]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政府积极履行同盟国的作战义务,配合盟军在东南亚战场的军事行动,积极派遣远征军远赴缅甸与英美军队合作对日作战,一般将中国远征军两次入缅作战看作是“中国抗日战争时期于国外作战的唯一战例”,但从抗战期间中国境外军事行动的整体视角来看,还应该包括越北受降。抗战胜利前,国民政府希望派兵进入日本,协助盟国实行占领,但由于忙于内战等原因未能实现。“国民政府也曾考虑派兵赴欧洲作战,并先后对德国和意大利宣战,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并未实现”。如上所述,抗战期间中国军队的境外军事行动,只有两次入缅作战和越北受降得以实现。国内学者就两次入缅作战已经有比较深入的探讨,但关于中国军队越北受降研究不足,以及把两次入缅作战与越北受降作为中国境外军事行动的整体性关怀不足,本文以抗战和二战战场整体性看中国境外军事行动。

    一、中国远征军两次入缅作战

    (一)中国远征军第一次入缅作战

    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为了获得缅甸丰富的战略资源,切断中国抗战生命线滇缅公路,对中国进行战略围堵,日军进攻缅甸,“不仅占领中部缅甸之要地,并企图向缅中边境追击,肃清缅甸境内之敌,起到完全切断滇缅公路,使重庆限于孤立,挫伤重庆坚持抗战的意志的重大作用”。按照日军大本营的基本构想:“为了防备将来盟军可能进行反攻,更必须在外围确保必要的反击地区……西面大致以缅甸作为重点包围区域”。对中国而言,“战时公路运输,首在求取国际路线,一面使国外军械弹药必需物资源源输入”。“1939年9月至1940年6月间,每月通过滇缅公路运输的军用物资以及其他物资共计10000吨,1941年间,滇缅公路运入的其他各类物资达132193吨”。日本攻缅的重要作战任务就是切断中国赖以输入武器的对外联络线。

    为了保卫中国西南国际战略通道,中国积极准备并提出派兵进入缅甸布防。1941年3月17日,中马印缅军事考察团团长商震与驻缅英军总司令麦克莱会晤时,转达了中国的决心:“对于协助英方远东战事,夙具坚定决心,敌果南进,则无论直接、间接,中国尽量捍卫”。但时任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在会见日本外相重光葵时,表示“我们在马来设防,并不是对日本的包围。……我们希望避免冲突,并愿为战后发展友好关系铺平道路”。英国自恃控制着新加坡要塞,可以阻断日军从海上入侵缅甸,判断日军不会从缅甸南部入侵,同时“以为中国自卫尚无充实力量”,不愿中国军队介入缅甸事务。英国印缅军总司令阿奇博尔德·韦维尔以“印度增援部队最近数星期当可到达”为由,一再拖延中国远征军入缅的时间,原定入缅的中国远征军只得在中缅边境驻守待命。

    1942年2月3日,远征军第六军军长甘立初接到电令入缅参战,14日远征军第五军接到电令入缅。3月20日,同古保卫战打响。第200师人数及武器装备均不及日军,缺少空军支援,连续战斗12日,伤亡2000余人,成功掩护英军撤退。美国盛赞:“同古保卫战是‘所有缅甸保卫战所坚持的最长的防卫行动’,为第二〇〇师和它的指挥员‘赢得巨大的荣誉’”。日军第15军司令官饭田祥二郎中将也不得不承认,第200师“战斗意志始终旺盛,尤其是担任撤退收容任务的部队直至最后仍固守阵地拼死抵抗”。仰光失守造成中英军队陷入被动,东、西两线溃败导致平满纳会战计划流产。日军攻占曼德勒后,进占腊戍,切断了中国远征军回国的主要通道。中国远征军入缅参战的第5军、第6军和第66军等3个军9个师和各直属部队为避免遭遇合围,只得分别撤退到印度东北部、滇南和滇西。中国远征军第一次入缅参战宣告失利,其后果是:“盟国向中国军队提供的少量重型武器大部分损失了,能够把人员、武器、供给物资运入中国的一切可用的陆海通道均被截断”。入缅作战失利使日军直接威胁中国西南大后方和盟国在印度的战略基地。

    中国远征军第一次入缅参战失利的原因,国民党归结为“缅战失败由于作战方针之被美英所动摇”,英国对联军作战指导无全局战略构想,中、英两军各自为战,英军缺乏联盟作战的诚意以及战斗力薄弱等因素。英军一再拖延中国远征军入缅作战的时机,导致中国远征军“集中于战场之时机过晚,无法发挥全力,自始至终战况均呈被动之态势”。中国远征军“缺乏空军,我人盲目作战者先后凡两个月……至于士气、训练、配备、人数、交通、供应、指挥、组织(日军)均优于我方”。英国殖民主义播种的后果——缅甸人无意于为维护英国人对他们的统治而战斗,使“缅甸人民感到惊奇的不是英国人的失败,而是他们失败得那么快”。黄道炫指出,“史迪威对中国军队的战略指导和具体指挥上负有主要责任,蒋介石放弃领导责任,迁就史迪威的错误指挥,也应负一定责任”。

    (二)中国远征军滇西缅北反攻

    缅甸战役失利后,自1942年7月始,中、美、英三方就反攻缅甸的问题进行了反复磋商。中国政府为恢复中国与盟国的路上交通线,提出反攻方案,即“规复缅甸可建立反攻日本‘本土’之基地,使盟国尔后攻势作战容易;巩固印度,彻底击破轴心国会师远东之企图;打通中印交通,使美国援华物资大量输入,及早完成中国总反攻之准备”。美国则考虑到利用中国军队牵制日军,为日后盟国在太平洋战场上的反攻进行前期准备。乔治·马歇尔认为,“击败日本人的唯一经济的办法是动员中国巨大的人力来对付日本。但是要对庞大的中国军队进行装备和训练,必须首先重新打通经过缅甸的路上交通线”。《新华日报》1941年报道称:“某高级权威方面人士确悉,美政府已决定保持滇缅路,盖中国之供应线,固亦攸关美国之国防”。美国的设想“就是必须让中国继续同日本作战,以便以中国为基地空袭日本的海上航线和最后以中国为跳板进攻日本本土”。但美国在反攻缅甸的问题上,强调“因船只缺乏及其他战场之需要频繁,目前尚不能派遣陆军至中国、缅甸及印度”。英国对反攻缅甸的态度消极,“不想让美国军队在它先前的殖民地作战,担心美国影响将取而代之,它也不愿让中国军队在缅甸作战……它担心中国参战会刺激这一地区民族情绪高涨,鼓励脱离英国的倾向”,史迪威曾说英国人“只关心保卫他们具有战略意义的殖民地,而且只是在战局符合帝国更大的战略需要时才这样做”。从卡萨布兰卡会议、三叉戟会议、魁北克会议,直至开罗会议,中、美、英三方始终未能就对缅反攻形成统一意见。早在1943年10月,为执行盟军关于在缅甸对日军发动攻势和打通中国西南国际交通线的决定,中国驻印度远征军开始向缅北的日军发动进攻。直至1944年4月,终于“核定滇西部队出击计划”。1944年5月11日,滇西反攻以中国远征军强渡怒江为标志,中国远征军经强渡怒江、松山战役、腾冲围攻、龙陵争夺战、收复畹町等一系列战役,彻底将日军赶出滇西。

    1945年1月,中国驻印军在英军协同下攻占八莫、南坎、芒友,同自云南出击的中国远征军实现会师。中国远征军与驻印军密切协同,南下进攻日军,并于3月6日攻占腊戍。据资料记载:“中国驻印军和远征军在滇西缅北反攻中,收复缅北大小城镇50余座,收复滇西失地8.3万平方公里,基本上歼灭了日军第33军的第18师、第56两师团,歼灭其官兵41142人(此据日本厚生省调查的数字,包括军直属部队阵亡的2854人,但不包括航空兵),并给予缅甸方面军直属的第2、第53、第49师团以沉重打击(至少歼灭其数千人),并缴获了大批武器装备”。根据日本厚生省救援局的调查,日军在缅甸方面作战的兵力司令部直辖部队、第15军、第28军、第33军总计303501人,战死者185149人。中国军队也付出了重大牺牲,阵亡官兵31443人,负伤35948人。滇西缅北反攻战打破了日军对我国东西夹击的包围状态,解除了日军对中国大后方的侧背威胁,收复了大片沦陷国土,极大地鼓舞了人民抗战必胜的信心和决心,“日军在缅甸战线的崩溃,给了日本军部一个严重打击……自夸精锐的日本陆军被他们一向所轻视的中国军打垮了”。这次胜利使被日军切断的陆上交通线滇缅公路得以恢复。

    (三)中国远征军境外军事行动的国际意义及对战后的影响

    中国远征军两次赴缅参战,是中美英三国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首次大规模的协同作战。中国军队入缅作战所形成的两面作战,给国内的正面战场带来了很大压力。1944年5月13日,蒋介石致电魏道明转富兰克林·罗斯福,“中国战场一方面其战场中心河南平原作战正在大规模发展之时,而一方面又欲在萨尔温江作战同时进行,以中国疲弱之身而当此两方面作战之重任,其艰危之状,更倍于往昔”。中国人民以巨大的民族牺牲为代价,在国内和境外积极策应和支援欧洲战场。中国的抗日战争应被视为全球战争的核心组成部分。丘吉尔、罗斯福对此予以高度认可。罗斯福曾说:“我们也忘不了中国人民在七年多(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实为14年之久)的长时间里怎样顶住了日本人的野蛮进攻和在亚洲大陆广大地区牵制住大量的敌军”。丘吉尔表示,“如果中国一崩溃,至少会使日军十五个师团,也许会有二十个师团腾出手来。其后,大举进犯印度,就确实可能了”。滇西缅北反攻的胜利,完全粉碎了日本与德意会师中东的计划。“日军指挥部想把中国与其盟国分割开来的企图遭到破产。缅甸和东南亚其他国家获得解放的条件已经具备”。滇西缅北的胜利加快了轴心国彻底失败的步伐,揭开了亚洲战场盟军向日军反攻的序幕,为英军对英帕尔的坚守和对缅中出击进而收复全缅甸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胡德坤指出,“以中国军队为主体的缅北反攻作战取得完全胜利,不仅打通了滇缅公路,使中国重获外援之路,更重要的是,为盟军在缅甸乃至在东南亚的反攻建立了前进基地”。

    中国远征军入缅作战是二战中少有的由亚洲国家主导的跨国协同作战,其战略价值深刻重塑了同盟国的全球布局,抗战使中国赢得了参与塑造战后世界秩序的权利,中国在战后秩序特别是东亚秩序构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大大提高了中国在盟国中的地位。正如美国学者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认为,“1931年至1949年中国国际地位的历史展示了日本侵略以及其他国家与其对抗的对策,使中国从一个受侵略的弱小牺牲品逐渐转变为一个世界强国,确立和平的稳定框架中的一个伙伴”。

    二、中国军队入越受降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广播“终战诏书”,宣布无条件投降。根据《波茨坦会议》精神,“盟军统帅部于1945年8月13日发布命令:北纬16度线以北之法属印度支那境内之日本高级将领,及所有陆、海、空军及附属部队应向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投降”。鉴于日军投降部队集中地点在越南北部河内,一般称之为“越北受降”。越南北部受降区是中国战区16个受降区中的一个境外受降区。

    1945年8月18日,“国民政府派卢汉为受降官,指挥第五十二军、第六十军、第六十二军、第九十三军,暂十九师,暂二十三师,第九十三师,负责接收越南在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该区为敌第三十八军”。这次受降是在战争结束后,属于非战斗性质的军事行动。中国军队的驻留以法军开到为限,由行政院在占领军总部派设顾问团辅助处理相关事务。

    8月31日,卢汉通知侵略越南的日军第三十八军军长土桥勇逸,要求其立即派遣谈判代表,并携带驻越日军人员资料、武器及弹药的详细报告和清单,商讨投降事宜。9月1日,第三十八军参谋长酒井干城及其随从、翻译等5人抵达开远中国第一方面军司令部,在第一方面军参谋长马锳主持下举行洽降仪式,接受中方的《中国战区陆军第一方面军司令部备忘录》及在越北向中国投降的所有安排。

    9月28日在河内法国总督府举行受降仪式。朱偰作为中国政府顾问团财政代表,在其《越南受降日记》中回忆道:“上午十时正,日军司令土桥勇逸及海空军代表至,面带忧戚之色,北向立。卢司令官根据日军在南京所签降书,宣读条款,译成日文,交土桥签字,签毕即行退席”。

    鉴于中国军队力量不足、国内政局不稳,国民党内部就越南独立问题意见不一,法国政府重返越南的强硬态度以及美国政府对越政策演变等因素,使中国政府在越南独立问题上受到很大影响。但在参与东南亚战后秩序重建以及利用自身影响帮助越南独立方面,中国政府还是在三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影响。

    一是中国政府主张战后联合托管,积极推动越南独立到同意法国重返越南的过程,凸显了国民政府在对越南事务中的政治转向。1942年11月9日,中国明确向美国提出“安南共同扶助”的主张。1943年11月于开罗会议期间,公开表态支持越南独立,“关于安南问题,本人表示无领土野心并请发表宣言,战后由安南独立”。二战结束前夕,《大中华民国第一方面军司令部布告第一号》:“至于越南问题,我最高统帅业经明白发表宣言,今后一本大西洋宪章,扶植其自治基础,俾能臻于独立地位,绝无领土企图”。二战结束后,中国政府表示“中国从未想要占领越南,将帮助越南获得独立”。但中国政府的外交承诺往往受制于美国的外交政策,随着美国对越政策的转变,1945年召开的旧金山会议上,美国官员们向法国保证,法国在印度支那的主权不会受到挑战。1945年8月24日,戴高乐与哈里·S·杜鲁门会谈,杜鲁门保证“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美国政府对于法国重返印度支那一事绝不反对”。鉴于美国态度的转变,中国政府军力不足,中法关系的改善以及在越华侨的生存现状等因素的共同作用,蒋介石推动越南独立的态度产生动摇,不主张明确支持胡志明,避免引发与法国的纠纷,拒绝了胡志明要求援助越南独立的请求,“希望越南人民以不流血的和平手段及渐进的方法去实现此独立的愿望,故期盼胡志明主席与法谈判,在上述原则之下,我政府必给予协助。若法越双方希望中国出面斡旋,中国政府亦愿调停”。

    1945年8月,越南独立同盟会(简称“越盟”)发动“八月革命”,“只在半个月内,总起义就在全国范围内取得成功”。9月2日,越盟领导人胡志明宣布越南独立,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临时政府。国民政府处理越南问题的方针是不主动参与,避免卷入越南独立的外交漩涡中,但基于对中国西南地缘政治的考量,以及中国边境安全和在越侨胞利益等问题的考虑,中国政府努力调节越南各派间的矛盾,试图以调停人的角色增加在越南政局变动中的分量,以期将越南局势引向对中国有利的一面。

    在中国政府的推动下,1946年3月6日,法国与越南在河内签订《法越初步协定》,双方议定内容之一是:“法兰西政府承认越南共和国为一个自由的国家,有它的政府、国会、军队和财政,并为印度支那联邦和法兰西联邦的一分子。越南政府声明对于依照国际协定接防中国军队的法兰西军队,准备予以友谊的接待;接防行动的进行方式另由附在本初步协定内的附属协定规定之”。中法协定签约后,“蒋介石方面,一俟交防和撤军,就可移兵东北,发动内战”,蒋介石口头承诺并未完全放弃援助越南的计划,但已逐步让位于国内战争的现实需要。《法越初步协定》客观上为新生的越南政权争取了整军备战的时间,避免了短时间内的法越军事冲突。“由于中国国民党军队在占领和撤离期间出卖和转交了大量美制与日制武器,加上其他来源,越盟部队的枪支在上述时间和范围内先从不足1万件增至3万余件,再增至8万余件”,这些举动为越南抗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壮大了抗法力量。

    二是改善在越华侨待遇。二战结束后不久,1945年10月国民政府外交部代表凌其翰与法国代表团正副团长让·圣德尼和莱昂·皮农在河内就华侨权益问题进行了多次交涉,并得到了法方的承诺,“法方将尊重华侨历史性的、传统的权利和特权”。中国政府支持法国返回越南,但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中法两国展开民事协定的交涉与谈判工作。在华侨待遇问题上,中国政府提出:“旅行、居住及经营工商业、购置动产和不动产等方面华侨应享有不低于最惠国人民所享有的待遇。华侨在税收上应享有与越南人民同等的待遇。力争在法律手续和司法案件的处理上,应享有与法国人民同样的待遇”。1945年12月7日,蒋介石与即将离任的大使贝志高的谈话中,暗示改善华侨待遇,并且“在国民政府各部门联合起草的、蒋介石批准的谈判方案中,法国改善越南华侨待遇并接受中国其他要求正是中国军队撤退、法军接收越南北部防务的必要条件”。围绕着在越华侨的待遇问题,法方声明只有等中国军队全部撤离越北后,才能启动谈判。谈判一度陷入僵局。1946年1月,法国新政府上台,调整谈判立场,2月28日,中国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和法国驻华大使梅理霭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订了中法协定,即《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约》《关于中越关系之协定》《关于中国驻越北军队由法国军队接防之换文》《关于法国供给中国驻越北军队越币之换文》。其中,《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约》第六条明确规定:“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于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兰西共和国一切领土内早已予以旅行、居住及经商之权利。……关于各项法律手续与司法事件之处理以及有关税捐之征收,不低于所给予本国人民及公司之待遇”。通过该协定,法国顺利返回越南北部,而中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旅越华侨的待遇,包括在越南居住、工作和接受教育的权利等等。中国方面坚持,改善华侨待遇是签署中越关系协定和撤离驻越部队的必备条件,对此,法方不得不做出妥协。

    三是解决海防军事冲突。该冲突也称“中法海防三·六事件”。海防是越南北部的重要门户。按照1946年2月28日关于中国驻越北军队由法国军队接防之换文规定:“驻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之中国军队交防,于三月一日至十五日期间开始,至迟应于三月三十一日完毕”。1946年3月5日上午,驻海防法国领事来到第一三〇师师部,要求允许法军登陆接防,意图强制登陆,欲将中国军队赶出海防。3月6日,中国与法国驻越南舰队在海防发生军事冲突,法国舰队偷袭中国军队海防守地,被中国国民政府第53军第130师击败。冲突之后,法国不得不求和,被迫承认应对事件负全部责任,最终形成了如下协定:“(一)一九四六年三月六日法军偷袭中国军队海防守地,被中国军队击败,此次误会,纯由法军负责。(二)海防市所有各国居民的生命财产一切损失,都由法军负责赔偿。(三)法军保证今后绝不再来偷袭海防守地。(四)击沉击伤法国军舰,在中国军队监视下,准予打捞拖走,限七日早八时前打捞完竣。(五)中国军队方面无条件地即日放回法军被俘人员,双方伤亡均由各自负责”。中国军队于5月全部撤出越南后,法军接防。

    中法海防冲突“并非偶然发生”,而是中法双方从各自不同的战略利益出发,互不让步而导致。中国军队禁止法军入越受降以及派遣法方代表参加受降仪式,不准被释放的法国军人携带武器,也不得悬挂法国国旗,对越南人民的反法活动采取默许和庇护。中方希望法国与胡志明达成和平协定,中国军队交防,而法国试图武力迫使中国军队让防,并兵逼胡志明接受城下之盟。如朱偰在其日记中言道:“考法军急欲登陆之原因,不外有二目的:一为于三月九日以前进军河内,一雪去年三月九日为日人缴械之耻;一为以武力威迫越人,促其作城下之盟,签丧权之约”。法方则认为“中国军队没有坦克、大炮、飞机、军舰,装备很差,战斗力薄弱”,试图集结军事力量驱逐中国军队。

    中法越南海防冲突最终以武力方式解决。这是由于法方过高估计自身实力,轻视了中国军队的战斗力,更错判了中国政府应对中法军事冲突的决心。“法军的海防登陆,客观上起到了动员越南人民起来抗法的作用。海防市民全体动员,进入战时状态,民兵到处站岗巡逻,彻夜操练,虽妇女亦不例外”。而中国军队不卑不亢,有理有节且积极迎战,挫败法军提前登陆、造成既定事实的阴谋,成为越南人民“一道篱笆,用以暂时拦阻法军进入北方”,客观上支持了越南人民的抗法斗争。

    中国军队以二战战胜国的身份进入越南,接受驻越日军的无条件投降,是自1884年中法战争以后,中国军队第一次以胜利者的姿态踏上越南的土地,彰显出中国在世界反法西斯战场上的巨大贡献。中国军队开赴越南接受日军投降,向全世界传递出积极的政治信号,“作为东亚大国,中国重新担负起对地区邻国的道义责任,支持朝鲜、越南两国人民的抗日战争”。

    三、云南在中国对外军事行动中的贡献

    日军全面侵华后,云南成为中国抗战的大后方,同时承担着国际援华物资供应中转的重大使命,又是抗战后期中国远征军入缅作战进行物资补给、部队休整的前沿军事基地。

    (一)云南对中国抗战作出的巨大支持

    作为抗战的大后方,日军全面侵华后,云南省政府主席龙云敦促地方,尽快修筑滇缅公路,“中日战争,日渐激烈,范围日渐扩大。与我接近之海岸,亦被其封锁。滇缅公路已成必要之交通,尚希积极赶办”。云南省政府积极支援其他省份,龙云曾亲询,“闻湘地西药缺乏,部队患病甚感痛苦……拟由滇采买接济也”。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云南省“总计四年内供应盟军鲜猪约87600头,肉用牛约58400头(其中有部分由贵州省买来)”。自1944年6月至1945年1月,“依据总部调查,补给军粮九千一百二十五吨,马料六百五十吨,弹药三千三百四十七吨,共计一万三千一百二十二吨。连同食盐副食与装具器材等,大约近一万四千吨。在吾国战史上,其消耗数量,不可谓不巨。赖美方人员与地方民众之竭力帮助,克复困难,达成任务”。“滇西反攻先后参加作战之军队达十六万人之多,仅粮食一端,即成大问题,由昆明运往接济者甚少,绝大部分是滇西人民供应”。“民众协助,在围剿残敌中,收获特大;在深山大壑中,亦能得到一部由各方输送之给养”。自1937年全面抗战以来,“云南至少将42万子弟输送到抗日前线”。云南人民为中华民族的抗日战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付出了巨大的牺牲。

    (二)云南民众积极支援抗战

    九一八事变后,云南民众救国会大理分会就号召民众抗日,“吾滇地处边陲,强邻虎视……保国者如保家,救国者适以自救”。云南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大量民力,修筑滇缅公路。滇缅公路修筑之初,“滇西人民以20多万人之众参加这一浩大工程。大理、下关的农民和居民每户都要去人参加修路,家里没有劳动力的,老人和妇女也要去出工”。滇缅公路复运后,为防日军轰炸,云南省政府令各地事先做好抢修公路的准备,“如遇本路需用民工协助抢修时,应即如数征发,以利交通而维军运”。为保障美军飞机顺利起降,争夺太平洋战场的制空权,“云南先后投入数十万劳动大军,在呈贡、沾益、蒙自、祥云、保山等地,筑成可供战斗机、轻重轰炸机使用的大中型飞机场五个,昆明原有的巫家坝机场,也扩大了数倍”。云南各地人民积极响应抗战,“普遍开展了抗战献金运动。每年的7月7日为全省的抗战献金日,到日全省各地都举行隆重的献金大会”。1942年2月上旬,“中国远征军第五军、第六军、第六十六军相继入缅作战,途经龙陵。地方机关、学校、村寨、街道和寺庙、宗祠均让出房屋给军队停宿”。1942年秋,“远征军预备二师卫生队的看护排、担架排被抽调补充作战部队,空出编制两个排,遂在南甸、干崖、盏达召募少数民族女青年和腾冲流亡的女学生60名……跟随部队打游击,到前线救护伤员”。保山施甸县由旺镇“各乡镇民众,闻本军在龙陵断炊犹能奋勇杀敌,无不感动,踊跃应雇,自备雨笠、蓑衣、扁担、绳索,向兵站部报到”。腾冲沦陷后,县政府为支援军队作战,“令各乡镇成立便衣队,由乡保派丁充当,请驻军派员指导搜集情报、破坏桥梁、道路及袭击敌人等各项知识……在我军势力所及之地设置担架队、运输队,负责伤病员和运输工作”。在中国远征军反攻后,“军粮一时接济不上,各乡镇人民群众都愿自动节省粮食,供应部队,或以饭菜送达阵地,或邀食于乡公所及居民之家”。概言之,“云南8年来之农村平民,无日不在被征之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男子穷于应付,继以妇女,少壮散之四方,继以老弱,出钱出粮,流血流汗,对国家已尽其最大之努力”。

    (三)云南军队支撑入越受降

    以滇军为主力的第一方面军是唯一一个到境外接受日军投降的军队。第一方面军是在日军1940年侵入越南后,云南兵力不足,龙云发电要求将活动在江西的第一集团军第六十军及新三军调回云南,“海防铁道,既已突然停运,敌军自必登陆无疑。滇中空虚,毫无准备。……现又海防登陆,滇省直当其中,感受严重威胁,防务倍形重要”。蒋介石批准将第六十军麾下所属的第182、184两师调回云南,在云南另行成立第一集团军总司令部。1945年8月第一方面军接受入越受降任务后,蒋介石指派卢汉任第一方面军司令和入越受降军事主官,“当时,第一方面军指挥第六十军万保邦、第九十三军卢逡泉、第五十二军赵公武、第五十三军周福成和第六十二军黄涛等五个军及第九十三师彭佐熙、暂编第十九师龙绳武、暂编第二十三师潘期端、朱家壁团,宪兵第二营及通信营等共约二十万人”。

    转自《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 王保宁:明清时期东南地区“共业”山场的确权

    自南宋开始,东南山区的山林产业逐渐繁荣,至明清时期成为山区民众的重要收入来源。近年来,学界从获得途径和实现方式两个方面讨论东南山场的确权问题,涌现出一批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在山场产权的获得途径方面,郑振满发现里甲制度是福建永泰县民众取得山场支配权的最主要方式;孟一衡持相似观点,认为山主借助南宋政府的“经界法”将早已占为己有的山场合法化;郑鹏程则进一步将这种获得山场产权的途径概括为“纳税控产”。在山场产权的实现方式上,杜正贞的贡献最大,她指出划定山界是明清时期东南山场民众实现产权的主要路径。

    不过,近年来陆续刊布的一批分山合同显示,明清时期东南山区的民众主要通过折合股分和划定山界两种方式界定山场权益。一大批被称为分银单、分价单、出拚清单、清白合同等名称的材料记录了不同时期各处山场的股分占有和利润分配情况,尽管各位业主从未划定山界,依然能够有效分享山场收益。即使是那些划定山界的山场,各位业主又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山场经营秩序,甚至有时候也会模仿股分山场的模式制作各类分银单。这似乎说明,明清时期的东南山区可能存在一套更为复杂的山场确权机制。

    “共业”山场的存在决定了这套确权机制的生成。自山林产业崛起后,在分家和买卖的双重作用下,东南山场出现大量“共业”现象。这些“共业”广泛存在于同姓家族内或异姓家族之间,是民间社会在山林经营中基于维护共同经济利益而相互合作的集中表现。学界曾注意到这类山场的经营。任志强认为:“诸子均分制和产业频繁买卖,是共业形成的主要途径,而管业不便则是它消亡的主要原因。”康健持相同观点,认为“共业”山主之间基于减少摩擦的考虑重新分配山场,却引起了“共业”的消失。遗憾的是,当时他们尚未充分注意到数量庞大的分银单资料,仅将“共业”视为由共同共有产业向个人所有产业转化的一种过渡形式,并未意识到其中恰好隐藏着东南山场产权的奥秘。

    事实上,“共业”山场的形成绝不局限于民间社会基于维护共同利益而相互合作,更不是一种简单的过渡形式,而是东南山场运行过程中的常态。因此,从“共业”山场入手分析东南山场产权形态的内在演变逻辑,就成为深入了解明清时期东南山区民众如何实现山场产权的必要环节。基于此,本文以近年来刊布的分银单、分山合同、清白合同、分家书为核心史料,结合前辈学者业已搜集出版的多种民间契约文书,分析明清时期东南山区“共业”山场的产权演化逻辑,以期为山场确权研究提供一个新视角。

    一、分籍“共业”山场的运行

    (一)分籍“共业”山场的形成

    光绪年间,诸暨县知事倪望重概括山场占有形态为“盖内得者,不拘多少,通山有份也;若分受者,山之广狭,界限分明也”,以有无山界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山场。近年来陆续刊布的诸多契约文书显示,明清时期东南山区民间社会在分家时通常采用划定山界和厘定分籍两种方式析分山场。划定山界就是将“肥瘦品搭”的各处山场进行物理分割。康熙四十五年(1706),徽州某县汪振祖将自己的几处山场析分成界限明确的忠、恕两号新山场分给二子,两人的山场界限清晰。厘定分籍则是指诸子以所持份额共有山场,并不划定山界。康熙年间,祁门县凌明爵和凌明禄分家时专门规定“外号承祖各处余山均业”,尽管界定了持有人的权益,他们依然存在紧密的合作关系。

    山场的买卖也使用这两种方式。在那些界限清晰的山场,业主会依据需要出售全部或部分山场。当出售全部山场时,他会在契约中注明所售山场的四至。如果出售部分山场,他面临两种选择:第一,与买受人划定新四至;第二,出售山场份额。一旦划定山界,新旧业主的权益边界就变得清晰,而出售山场份额的情况则稍微复杂。洪武三年(1370),祁门县汪申如将自己的部分山场卖给谢銮友:
    今有自己山地三号……将前项三号山地,本家存留祖坟二穴,将空闲山地合得内取一半……出卖与同都谢銮友名下……其山地一听买人迁造风水,永远共同管业……日后倘有起税,二家均管。

    汪申如将自己的一半山场出售给谢銮友,谢家由此获得经营山场的权利。不过,两家并未划定山界,而是以“共同管业”的形式共有山场。如此一来,山场也从一家独占转变为两家共有。在那些原本就通山有份的“内得”山场,业主也会选择出售全部或者部分分籍。永乐二年(1404),祁门县谢曙先出售自己的全部分籍:
    将承祖山地二片,坐落本都八保,土名白杨坞,系经理吊(字)六百五十五号、六百五十八号,山三亩一角;又将土名张岭坑西源坞,吊字六百七十五号,山四亩。所是四至,俱照经理为准。其山与侄能亨、能静相共,曙先四分内合得一分,山地骨并地内杉苗,尽数立契出卖与同都谢则成名下。

    谢曙先将675号山场分籍出售给谢则成,该处山场转而由谢则成和谢能亨、能静共有。永乐四年(1406),祁门县胡氏员出售自己的部分分籍:
    原承故夫批受山地一片,坐落本保,土名周家山,系唐字……号,其四至自有文契可照。其山地原与叔谢显先相共,本宅四分中合得三分。今将一分出卖与显先了当,仍有二分,内取一分,出卖与男谢淮安名下。

    胡氏员与谢显先共有一处山场,自己占有三分,现在她将其中的两分转卖给谢显先和自己的儿子谢淮安,仍保留一分。还有一些分籍的出售更细化。浮梁县张一荣兄弟原本持有一处山场的六十四分之二分籍,万历四十年(1612),他们“将山一分,断骨出卖与本都汪良云、成等名下为业,本身兄弟二分中存留一分,契买主共相两半管业”。两人共同持有的分籍被再次析分成两部分。

    即使是那些新划定山界的山场,后来也可能演化成通山有份的“内得”山场。在分家和买卖的双重驱动下,“分受”山场的持有者可能会基于某种考虑,在未来某个时间点采取厘定分籍的方式析分山场,这样就改变了山场的占有形态。从这个角度而言,分籍“共业”是“共业”山场的主要表现。

    这种山场分配方式与测量技术不完善有关。明清时期,政府始终没有能力实现山体的精准丈量。因此,在当时的国家清丈中,除祁门县等小部分区域外,其他大部分地区的山场是估算后的税粮面积。既然官方都无力实现精准测量,民间社会也只能以估算方式析分山场。而且,划定山界的方式也容易造成山场破碎。山场有高低、阴阳、肥瘦之分,需要使用“肥瘦品搭”的抓阄方式划定山界,这样就会造成山场破碎,呈现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布局,不利于山场的整体经营,还容易因估算山界引发新的纠纷,所以民众更倾向采取厘定分籍的方式析分山场。

    (二)政府认可分籍“共业”山场

    明清政府的土地登记制度使得“共业”山场成为常态。明洪武年间,政府将鱼鳞图册制度化,用来登记土地信息。鱼鳞图册中主要包括业主、土名、面积(税亩)、四至、山形图、分庄等内容,而分庄一栏尤为引人注目,其详细记录了每处山场不同持有者的情况。以万历九年制字号鱼鳞清册为例,第5331号山场登记税亩为1亩1分2厘5毫,业主是蒋延应,但左侧分庄栏里却注明本处山场由蒋延应、谢德谥、胡益共有,他们的山税面积分别为5分6厘2毫5糸、1分8厘7毫5糸、3分7厘5毫。归户鱼鳞册中的分庄信息更全面。一份户主为汪瑞保的明代黟县归户鱼鳞册显示,他持有的山场分布在官字第926、948、972、988号等多地,占有形态和面积有较大差异,第926号山场为独有,另外三处山场则与他人共有,其中第988号山场多达9位共有人。

    设置分庄的主要目的是应对频繁的分家和买卖。政府完成鱼鳞图册编制后,一般不会随意更改具体物业的字号和税额信息,但分家和买卖却使山场处于不断析分的状态,故而政府专门设置分庄栏,用于灵活调整每位持有者的税额。也就是说,面对难以精准测量的山场,政府侧重于获得足额税收,并不关心析分后各方是否划定边界,也不会轻易改动鱼鳞图册的编号信息,而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大量“共业”山场的存在。这一土地登记制度长期存在,为民间社会以厘定分籍方式调配山场提供了制度保障,一例卖山契完整展现了其在地方社会的运行情况:
    汪汝宜……将共承祖父阄分得山地并苗一片……系经理尚字一百九十四号,计山三亩五分,通山八大分取一分;又山一片……系经理益字四百九十三号,计山六分二厘五;又山一片……计山三亩;又山一片……计山三亩,通山一十六分中取一分;又山一片……计山二亩五分;又土名黄土勘……计山五亩,通山三十二分中取一分……将前项山地分数并苗断骨,尽行立契。出卖与族人汪思静名下……前项各号税粮,通计山一亩零八厘七毫四糸,大造以(听)自本户起割无阻。

    永乐十九年(1421),休宁县汪汝意等人将多处独有或与他人共有的1亩8厘7毫4糸税亩山场出售给汪思静。据上文可以大致推测本次交易的来龙去脉:第一,汪汝意的祖父分得多处山场,既有独有山场,又有“共业”山场;第二,历经多次分家和买卖,“共业”山场增多;第三,尚字194号等“共业”山场占有形态被详细记录在鱼鳞图册中的分庄栏;第四,汪思静会在下一个造册之年过税。直到清代,这种操作方式依然存在,尽管没有划分山场边界,民众在分家和买卖山场时依然会精准分配税额。

    综上,在分家和买卖的双重驱动下,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的占有形态最终演变为以划定边界为特征的“分受”和以厘定分籍为特点的“内得”两种山场“共业”方式。因为难以有效测量山体面积,部分民众可能倾向于采取厘定分籍的方式共有山场。为了保证税收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政府专门在地籍系统中设置分庄一栏,分别记录山场的占有情况,相当于以分税的方式确认了各位分籍持有者的产权。

    (三)模糊的产权

    既然是分籍“共业”,那么分籍持有者均可使用这片山场。洪武三年,祁门县汪申如出售山场时就约定两家共同经营。福建永泰的一份乾隆年间分籍“共业”山场合同也特别提到:“倘外人批种、造坟、起盖,其山价、花彩、山租等项,张家应半,曾、蔡共应一半。如张、曾、蔡三姓自种自造,不得言说批礼。”这种共有共用的模式也存在弊端。尽管政府已经通过地籍系统确认分籍产权,它们却很难落实到实践层面。经过多次分家和买卖,众人持有的分籍趋向细化,必然出现分值“多寡不一”的现象。在共有共用模式下,因为不能清晰界定分籍的产权边界,分值不均的直接后果便是持有人的产权无法转换为相对应的实有产权,继而造成分籍“共业”山场的产权模糊。

    正因如此,私占山场的行为频发。“藉坟占山”是最常见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经过共有人认可,分籍持有者上山造坟,多年之后形成占山事实;另一种则是分籍持有者私自借葬坟占有相当规模的山场。这些祖坟往往成为日后众人及其后代声称山场权益的凭证。有一例争山案呈现了“藉坟占山”的具体过程和结果。浙江太平县的陈孔琳等声称其在第284号山场拥有4分税山,里边葬有高祖坟墓,而陈恩炳等人亦声称他们拥有祖先陈元如名下的3分6厘5毫税山,其中葬有陈元如的墓。经过几十年的经营,双方默认以山腰处的一条横路作为山场分界线,造成了事实上的私占。 这种行为极易引发分籍持有者之间的矛盾,所以很多契约都注明禁止“藉坟占山”。不过,“藉坟占山”事件屡禁不止,仍是引发山场纠纷的重要导火索。

    也有分籍持有者以种树的方式占山。既然不能清晰界定分籍产权的边界,而那些已经被编入地籍系统的山场又面临缴税的压力,故而一些分籍持有者便率先垦殖荒山。崇祯年间,浮梁县王文贵等人共有一处山场,因为众人分值不一,难以落实产权,就随意登山圈地植树,逐渐将共有山场私占为大小不等的个人山场。然而,私占的山场规模却未必与自己的分籍数额对等,引发纠纷也就在所难免。由此可见,分籍所有权和使用权错位是引发山场失序的主要诱因。

    分家和买卖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又加剧了“共业”山场的内部矛盾。通常而言,持有者在处置分籍时无需通知其他共有人,这就极易引发新旧持有者之间的矛盾。例如,徽州某县高振轩与方记洪原本共有一处山场,后来高振轩将自己的分籍出售给朱振虎,并未告知方记洪。正德十四年(1519),朱振虎将嫂子葬于此山,遭到方记洪抵制,遂将其告发到官府。在东南山场,这种情况颇为常见,是引发山场纠纷的重要因素。信息不透明还会造成重复买卖山场的情况频繁发生,也使得伪造契约现象极为普遍,成为引发山场诉讼的重要起因。

    总之,采用厘定分籍的方式可以避免山场破碎,却可能衍生新问题。分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错位使得私占山场成为分籍“共业”山场的常态,让原本看似清晰的产权变得模糊,引发共有人之间的纠纷,而析分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又加剧了持有人之间的内部冲突。因此,在那些因产权模糊而频繁爆发冲突的山场,亟待再次确权。

    二、山场的精准确权

    为了解决因产权模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一些分籍持有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订立不同类型的分山合同,根据实际需求分别采用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两种方式实现精准确权。

    (一)划定山界确权

    在家族内部,将分籍“共业”山场进行物理分割,是实现精准确权的重要方式。歙县黄荣得和侄子黄玉珊共有多处山场,后来却“各爨子孙繁衍,照管不一”,他们于嘉靖元年(1522)委托中间人“将各号山场肥瘦品搭,均分为二”。从合同开列的抓阄结果看,这次分山遵循“肥瘦品搭”原则,根据各房的分籍数额逐一划定每处山场的边界。 异姓共有的分籍山场同样如此。崇祯十一年(1638),浮梁县王文贵、张大祯兄弟等多人对一处“业属各姓,分值不均”的共有山场进行物理分割,将原本产权模糊的分籍山场划定为八份边界清晰的新山场。

    对于那些结构复杂的山场,民众会追根溯源,通过还原历次分家和买卖详情,梳理每一分值的来龙去脉,再逐次实现精准确权。浮梁县汪应种等人的祖先曾集资九股购买一处山场,后因产权模糊引发纠纷,他们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重新分配山场。与上述分山合同相似,按照“肥瘦品搭”将所有山场编为天、地、人三阄,最终应种、茂錂、时高值下拈得天字阄,应霖、茂祝、永何、(永)付拈得地字阄,应种独自拈得人字阄。

    完成第一轮分山后,天字阄的汪应种等人又于当天订立本阄的分山合同。他们将本阄荒山分为三小股,最终茂錂兄弟拈得第一阄,汪应种拈得第二阄,时高值下拈得第三阄。通过两轮抓阄,天字阄的各位分籍持有者均获得相应山场。结合两份分山合同可以推测:第一,汪应种、茂陵兄弟、时高值下所持分籍同出一源,而分家或买卖又造成分籍细化,由一家独有变为三家共有;第二,第一轮分山时仍将他们三家共有的分籍视为一支,合成天字阄;第三,直到第二轮分山,才最终确定每家的具体山场。由此可见,在划分山场的过程中,民众会自上而下逐一厘定各项分籍的来源,最终完成精准确权。

    上述分山仅局限于一处山场,相对容易操作,而崇祯年间祁门县谢家坦的汪澹石等人所立分山合同则涉及多处山场,实践起来也更复杂。合同中介绍了分山原因:
    立清分摽山合同文约人汪澹石等、方永槐等、方宗朝、汪尚有、谢泰保等,又同业王、李、方等,为查契清山界定正业,以杜争端,以收永利事。照得山清则利兴,业混则讼起,不在分数之多寡也。十三都山场遐字号起至号止,土名等处,各家买受多少不均,向因人众心志不一,未行清查,混互不明,管业无定,以致苗木荒芜,又且争讼叠起。今公议延中,清分订界,兴利杜争。

    汪澹石等人共同拥有十三都遐字号多片山场,但相关分籍难以转化为实有产权,引发争讼,于是计划订立山界实现精准确权。具体分两个步骤:第一,公开所有分家和买卖信息,所谓“各卖买契及官文公私合同,尽俱付众,公同查考。或买有重复、契有真伪,分有多寡,焚香盟神□公稽核,毫无偏曲”;第二,按每户分籍,以“肥瘦品搭”原则分配各家山场,也就是“文契查清,照数分山,立定硬界”。

    完成上述两步后,共有山场被分成若干大小不等的山块。这些山块的分配遵循以人带山的原则,先开列人名,再列举其阄得山场的具体位置。以汪澹石为例,他阄得的山场涵盖遐字480—497、499、506、511—555、618—623、687—690、712—724、760—765、737、738等号,分布在程禾坑、榔木坞、查坦前山、□师坑合源、枧头坞、江坑头、田尾坞、查木降、大禾坑又小禾坑、李七公坞、枫木坞等多处。显然,这种破碎的分布形态是“肥瘦品搭”后的结果。以遐字480—497号为例,汪澹石在此处分得的山场如下:
    土名程禾坑等处作东西二边截界,阄得西边一单,东至长大中垄外大坑,直上至坳,随坑出至油榨基为界,西至大禾坑夅,随夅上至休宁大夅,南至休宁大夅,北至查木坞垄,随垄上至大禾坑夅,下至油榨基为界。仝处东边一单作里外二单截界,阄得外截,东至却师坑夅,西至大坑,南至三曲长垄上至夅,随垄下坑,随坑出至双坑口,北至陈秀山界上夅,下至双坑口。

    他并未占有程禾坑的所有山场,仅获得东西二截中的西侧,以及东侧中的外截部分。至于东侧里截,则被谢泰保和汪尚有、汪大生等人分别阄得,其中谢泰保得到“里截内扒山,粘外截三曲长垄一边,又小垄一条”,而汪尚有等人只分得剩余部分。这些已经登记在册的18处山场却被分成大小不等的山块,各自的边界蜿蜒而清晰。

    汪澹石等人将大规模的山场统筹分配,有其历史渊源。据上文,经过多次分家和买卖,原本独立持有的山场可能逐渐演变成分籍共有,故而单户家庭会在周边多处山场都拥有分籍,最终使得小区域内的所有山场都被不同家庭共同持有,形成一种错综复杂的交叉分布形态。祁门县凌家的山场分布情况可为佐证。嘉庆二十年(1815)的一份凌家出拚山场林木合同显示,25位家族成员以不同分籍共有叶家源、邵家坞、成健塆、南山路四处山场。例如,凌大有“叶家源该山一亩五分三厘,成健塆该山八厘三毛(毫)三,邵家坞该山三分一厘三,南山路该山二分四厘一”,凌记鸾则是“叶家源该山一亩零六厘六七五,成健塆该山六分零八,邵家坞该山二分二厘,南山路该山一分二厘三”。如果这些分籍不能转化为有效产权,那么极有可能造成本区域内所有山场都纷争不断,因此需要持有者统筹多处山场的精准确权。

    如果按照分籍数额在每号山场逐一划界分山,山场会严重破碎。以叶家源山场为例,共有22人持有分籍,数额分布在二厘三毫三到一亩五分三厘之间,若将这些分值一一转换成有边界的小型山块,那么整片叶家源山场会高度破碎。若其他三处山场均如此操作,最终是众人在四处山场都拥有多块规模极小的山块。正因如此,谢家坦的汪澹石等人才考虑采取另一种分配方式,打破原有各号山场的边界,统筹整合多处山场,根据每人的分籍数额用重新分配山场的方式精准确权,以保证各自山场的规模。

    (二)折合股份确权

    除了划定山界,分籍持有者们还会通过建立股分结构实现精准确权。如果共有人较少,双方只需要签订简单的确权合同。徽州某县谢家原有一处山场,后来谢钺的侄子将自己的分籍出售给洪家,但谢钺并不知情,直到洪家上山砍木,双方发生纠纷,查阅契约才发现分籍的持有者发生了变化。谢钺和洪家于万历七年(1579)订立合同,约定将此山折合成4分,谢家占3分,洪家占1分,许诺“二家子孙永远照分籍管业,毋许私自入山砍木,其树木日后断卖,务要眼同照分均分”。此外,若是两人合买新的山场,为了避免出现纷争,也会签订类似的合同。浮梁县汪应种和胡永凰曾经共同买入一片山场,康熙五十七年(1718)约定:“各得一半,日后拚树,二家无得争分。”

    如果是多方持有大片山场,那就需要使用较繁琐的折股方式确权。据上文,崇祯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谢家坦的汪澹石等人通过划界实现了南边山场的精准确权,不过“仍有北边山场自遐字三号起至二百七十六号止,向因各家公私文契未曾赍出照验明白,以致仍前混互不清,管业无定”,同样存在产权模糊的问题。崇祯十五年(1642)二月六日,众人再次订立合同,“将各号山场议作股分管业,自定之后,各照所派各号分股永远为业”。据此可知,与南边山场不同,北边山场通过折合股分的方式确权。由于涉及山号众多,且文书中记载了每处山场的详细股分情况,逐一罗列这些冗长的内容实无必要,兹将其归纳为独立股分、简单股分、复杂股分三种类型逐一分析。

    独立股分指的是一人独有整片山场。例如,遐字第29至31号就是“汪澹石全业,共山一十七亩”。独立股分的出现无外乎两种原因,第一,这些山场原本就属于汪澹石,现在的折股确权仅是原有山场占有形态的延续;第二,汪澹石陆续购买他人分值,最终将其变成全业。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政府地籍系统的登记制度,第29、30、31号山场原本界限清晰,但经过本次折合股分确权,它们的边界被打破,整合为一处山场。

    简单股分是众人将所有分籍折算出总股数,再根据每户之前的分籍额度确定各自的新股分,约定日后照此分享收益。举例如下:
    遐字三号起至十号止……共山七十四亩三角;遐字十一号起至廿八号止……共计山九十九亩一角四十步。前山以作十二股为率,汪澹石得六股,二处共该得实山八十七亩零廿步;方福显、相、义、祯等共得三股,方永槐、祯、羕等共得一股,方宗潮得二股。

    众人将他们在3—28号山场的分籍整合成12股,汪澹石分得6股,方氏家族成员则分得另外6股。这一行为使得原本产权模糊的山场实现了精准确权,虽然彼此之间仍无山界,但分籍持有者们的责权利却获得了保障。同样需要强调的是,众人是将鱼鳞图册中分属两座山并且界限分明的26处山场整合为一体,在一个更大范围内通过折合股分实现了精准确权。

    复杂股分指的是自上而下由多层股分关系交叉组成的结构。在汪澹石等人签订的北边山场合同中,这种类型的股分多次出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遐字第44、45、46、87、93、94、95、96号山场。合同文书记载如下:
    土名纸背降、李家弯、庄背坞、偌名牛冢堀,前山共计开三十二亩,以四股为率。汪澹石得一股,该得实山八亩;仍三股炤方应户宗卖买契分派,化作二百一十六股分,汪得一百三十三股,方得八十三股。

    这些山场通过两层股分结构完成确权。第一,先将位于不同区域的全部8号山场整合为一处虚拟山场,再将其折算成4大股,其中汪澹石得到1股,另外3股围绕方应户之前的山场买卖而产生;第二,将众人共同持有的3股折合成216小股,分属于汪家和方家。在这一股分结构中,汪澹石不但占有1大股,而且还在另外3大股中占133小股。这133小股主要源自买卖,即方氏族人在之前多年内陆续将自己持有的分籍出售给汪澹石。具体过程如下:
    买方天赐通山十二分之一,买方伦、方备入之一;买宗沼、宗濂入之一;买方天俸分下宗洆、宗泰、宗淳共三十六分之一;买方应大二十四分之一;买方宗焌、宗漪各一百零八之一;买宗济三百一十六分之一;买方宗浩七十二分之一;买方宗四五十四分之一;买方天祐分下宗洪、宗和、国珍共十八分之一;买宗诏、宗训三十六分之一;买国正原宗洙三百十六分之一;买国正承父买友羕分下内得廿四分之一;买国顺原买应瑞卅六分之一。

    据此可知,在将分籍出售给汪家之前,方家虽然多次分家,但其家族成员均以持有分籍的方式共有这些山场。在本次确权中,众人协商将汪澹石等人从方氏族人那里多次购买而来的分籍折合成新股分,以133股加入到新的股分结构中。方氏族人不但将分籍出售给汪家,也在家族内部交易。这样经过多次分家和买卖,在订立合同时,最终将众人剩余的分籍折合成3大股中的83小股。例如:“方宗潮名下:承祖二百一十六分之一,买宗宪、宗渏各二百一十六分之一;买宗汉一百零八之一;买友义分下四股之三,通山八之一。”

    这些高度细化的分籍不容易进行物理分割,正如合同中所言“诚恐琐碎剖辨,未免反伤和气”。故而,汪家和方家众人只能将各人持有的分籍整合成“四股为率”中的3大股,以折股的形式确立产权。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自下而上进行整合,由分籍凝成股分,再次并入大股,逐层建立清晰股分结构,实现精准确权的方式,广泛存在于明清时期的东南山场。现存多份契约均不同程度反映了这种复杂股分的应用情况,限于篇幅,此不赘述。

    并非所有股分确权都用股来表示。只要通过公认的程序,查验清楚分家和买卖后分籍的变动情况,即使有一部分合同仍以分籍数额代指相应产权,也应该将其理解为建立了股分结构。嘉庆十四年(1809),祁门县汪姓和凌姓两家就大小塘坞山场签订确权合约,文末以“计开股分”方式详列19位分籍持有者的情况,如“汪兆恭祀共山二亩五分五厘零八九,凌大例共山四分七厘三毛(毫)九三”。当然,也不是所有契约中的股都是折股后的股分,在很多分家书或买卖合同中,股是分籍的另一种代称,同样未经过公开程序确认,与本节所讲的股分有本质区别,研究者不可不察。

    总之,为了应对因产权模糊而引发的各种纠纷,分籍持有者们会通过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两种方式精准确权。在确权过程中,考虑到分家和买卖对山场分籍变动的影响,各位业主需要追根溯源,从山场的初始析分阶段,逐一理清每一次的分籍变动,往往通过多轮确权才能最终将山场落实到具体业主。对于那些内部构成复杂的山场而言,业主们还会尝试跨越政府编制的山号与山界,按照分值数额整合全部山场资源,完成有效确权。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确权与初始阶段的行为不同,是分籍历经多次分家和买卖后的再次整合,包含着一个更为复杂的民间自发协同过程。

    三、产权体系的维护与调整

    (一)维护产权体系

    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的起因都是分籍“共业”山场的产权模糊,所以业主们在完成精准确权后仍需避免再次出现纠纷,因此大部分分山合同都会明确山场运营秩序。相比而言,谢家坦汪澹石等人制定的约束制度最为系统和全面,本文以这份材料为主阐释业主们维护新产权体系稳定的行为和逻辑。

    完成确权后,旧的文书和契约仍有可能侵蚀新业主的使用权。鉴于此,汪澹石等人针对山场边界的变动及可能产生的纠纷预先做出了相应规定,“凡买契、官帖、合同等文,俱面同查考,详悉无遗,清定分数。标分以后,只看新立标分合同为准,先年一切公私文契俱不行用”,防止以后有人用旧合同争山。在此之前,政府已经在祁门县编制了字号完备的鱼鳞图册,且为每号山场划定四至范围。汪澹石等人放弃这些编号和范围,将一部分毗连山场统筹起来重新划界,但这种超越政府规制的民间行为也隐含着不稳定因素,所以他们特别强调:“四至以新立硬界标书为准,经理四至不用,以杜纷争”。

    外部力量的干扰也会影响山场经营秩序。如果其中一名共有人遭到外人欺辱,而其他人没有协力应对,同样会冲击新产权体系,所以合同明确要求:“各姓分得山场,倘遇外侮,约内人同心协力,出备赀费,赴官鸣理,不致偏累得山之人。”事实上,类似约定普遍存在于明清时期东南山区的分籍“共业”山场。康熙年间,祁门县康启璲一族共有的一处山场林木被谢连生等人砍伐,众人立约“所有讼费,六股均出,不得累及出身告理之人”。异姓“共业”山场同样如此,都体现了业主之间的通力协作。

    保持各处山场的统一生产有助于维护产权体系稳定。在林木栽插、管养山林方面,分山条款规定:“长养苗木尽系力分人及时栽苗,丛密五尺一株,不得荒废寸土;松子布撒,主力照分各合三年点青,如有抛荒,追出逐年花利,鸣官理治。”除此之外,又规定:“力分照旧例,三七为率,山主得七分,力分人得三分。俱至拚木时眼同分价,不分木。力分人无许变卖他人,以致混破全业,如有私卖,鸣官究治,力分不与。”强调全部山场均按照主力7:3的比例分配收益,且不得以树木冲抵,也不允许力分人将自己的预期收益转售他人。

    行文至此,有必要简单介绍东南山区山林的经营模式。明清时期,苗木栽插的步骤如下:第一,斩除杂草,平整山地;第二,栽种芝麻、玉米等作物,以疏松土壤,增强肥力;第三,来年栽插树苗,同时于树苗间播种芝麻、粟、油桐、玉米等“花利”作物。这个过程需要大量人员参与,很多山主选择将山场租佃给他人耕种,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树木和“花利”收益。那些佃种山场的人被称为“力分人”或者“力主”,承担了林木栽插和养护的大部分工作,是维系山林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如此,上述条款中的“花利”“力分人”“三七为率”等概念和约定便一目了然,其本质是专门约定山主和“力分人”的相关收益。汪澹石等人在此统一规定山主和“力分人”的收益分配比例,目的是让众位业主“俱各心服,无得妄生奸诡,开衅异议,以致纷争坏约”。

    山林火灾同样可能冲击新产权体系。山林失火的原因,除人为纵火之外,还与“炼山”这一山林种植技术有关。在栽插苗木之前,民众会通过“炼山”清理采伐迹地,却时常因为操作不当而引发山火,导致民间争讼。对于汪澹石等人而言,山林失火所引发的内部纠纷可能冲塌新建立的产权体系。如果一处山场失火,而他处山场的业主无动于衷,众人之间就会产生嫌隙。对此,分山条款专门规定:“火盗尽系种山人照管,逐年砍拨火截。倘有偶失,约内人同行救护,不得坐视。失火之人查名呈治,不救之人一并罚究。”其目的是用制度维系众人齐心协力。

    私自偷盗树木也会引发体系内部的纠纷。山场大多远离居民点,大部分业主只会在几个重要时间点登山查看林木,偷盗现象便时有发生。如果独立山场的树木被盗,民众要么通过仲裁或官府判决获得赔偿,要么自认损失,但对于分籍“共业”山场的业主而言,如果自己的林木被共有人偷盗而无人受责,则会将矛头指向新建立的合作关系。为了消灭这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分山条款强调“或有不肖之人私盗木一根,查出,约内公议责令照本山大木赔还,容隐不报,一并呈治”。这种类型的禁约普遍存在于东南山场,它们大多是分籍“共业”山场的附属制度,用来支撑山场的产权体系稳定。

    而通过折合股分方式确权的山场还需要防范再次发生私占。这是因为,折合股分确权后仍未划定山界,如果任由分籍持有者们自由种山,势必再次出现私占。所以,维护此类山场产权稳定的重点是让渡众人的使用权,租佃制便成为最佳选择。可以将山场租佃给共有人。康熙三十一年(1692),浮梁县张修五兄弟和汪颜兄弟协议将共有山场“汪颜兄弟承佃,长养成材,日后出拚,二姓眼同立契,毋许私拚,其木价仍依前约立捌力贰分。所有截火捕盗,俱是佃人承值,其上截已长树木,日后亦是二家共契均拚”。汪颜兄弟由“共业”人转为兼具山主和承佃人两重身份,虽然获得种山资格,但并无私种、私售的权利,而其他“共业”人则只能在日后分享山场收益。

    也可以将山场出佃给无“共业”关系的同族人。嘉庆二十四年(1819),祁门县凌大有等人将一处“共业”山场出佃给同族的凌记泰等人种植,约定“严禁松杉杂柴,内外人等毋得入山窃取,出议于记泰等五人名下前去掌养” ,采用禁止“共业”人随意上山的方式规避新纠纷。最常用的是将山场出佃给第三方。浮梁县吴、张、程、刘等人共同持有多处山场,他们将这些山场出佃给与此毫无关系的汪祥耕种。这种承佃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众位业主插手山场经营,保证折股确权后的产权体系稳定。对此,另一份徽州山场招佃契约更是明确指出“其山议定眼同招佃锄种栽苗,同业人毋许入山混种”。总之,众位分籍持有者通过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两种方式实现精准确权后,会尝试建立一套新的山场经营秩序,分别采用保障使用权和让渡使用权来维护产权体系稳定。

    (二)周期性调整产权体系

    新的产权体系依然面临挑战。“共业”山场的持有者们竭尽所能控制大部分不利因素,期望藉此稳定多方博弈而成的合作机制,但后来的分家和买卖仍将动摇这一体系。康熙二十年(1681),浮梁县汪应文、汪应武订立分家书,约定将他们继承而来的18处股分山场“二人均得”,将之前确权形成的大股又析分为两小股。而且,分家后的各房仍会根据需要出售股分。乾隆二年(1737),浮梁县汪应雕和弟弟应集将继承而来的五处山场股分出售给其弟汪应种,这些山场位于不同地方,如“里苦桃树湾,合身六股之二……外苦桃树湾,合身十二股之二”。第二年十二月,汪应佳也将他在这五处山场的分值“出凑与应种名下”。经过两次购买,汪应种完成了分家后的资产重组。

    异姓之间的股分交易也非常频繁。祁门县凌家保留的一份山业清单详细记录了明末至清嘉庆年间该家族在木瓜坑、碓臼塆等处买卖山场的情况。例如,在木瓜坑,其祖凌意于“万历十三年契买汪义龙八股之一,二十九年契买胡岩孙股分,三十年契买胡喜四股之一,三十一年契买胡福孙股分”;后来凌意的儿子凌良仕于天启二年将“万历二十四年买胡留山一契木瓜坑东西二培、刀鞘塆、何九坞、荫家源一契五号转卖于凌奇、富兄弟管业,仍买汪义龙、汪得龙、胡岩孙、胡福孙、胡喜五人股分”。由此可见,尽管前人已经对特定山场实现精准确权,但分家和买卖却持续侵蚀山场的产权体系。这样的分家和交易时常发生,就需要周期性调整产权体系。道光八年(1828),祁门县凌大例等人在介绍本地律字第462号山场时对此有过描述:
    计山六亩……正德十一年、廿一年、万历廿五年,祖买受汪荣、汪涯、胡文仕、胡文优、胡佑全业,各祖买多寡不一。天启二年,公议认价作四大股均分,奇祥、奇安、奇祖、兴文各得一股。康熙年间出拚,出入不一,验契查明分价。自后未禁。嘉庆十六年,兴种松苗。道光八年正月十四日,将在山松木杂柴,眼仝出拚……今又出入多寡不一,合众赍契查明,各人买受契墨验明,开载于后。

    自1516年至1828年,第462号山场历经三次验契确权。正德和万历年间,凌氏祖先陆续购入山场,后于天启年间进行第一次确权;康熙年间,众人又针对分值不一的情况进行第二次确权;道光八年出售林木时,众人又进行第三次确权。

    分银单是历次确权的主要载体。一般来说,众人订立确权合同后就开始种植杉木或松木,而这些树木的生长期大都在20年以上,在此期间,分家和买卖时有发生,因此业主们会在出售林木时查明汇总所有股分变动,制作用于分配收益的分银单。分银单中详细开列每位业主的股分数额及其变动历程,是了解山场产权体系调整的绝佳材料。道光五年(1825)三月,祁门县凌大有、大例、荣观、荣春出拚竹塔岭的山林杂木,因“其山买卖出入不一”,不能准确分配收益,众人“眼同验契查明,清立分单”,并将本次确权作为日后“各子孙照依管业,毋得混争”的凭据。这份分银单既反映了当前阶段山场的产权结构,是本次分配收益的依据,又成为下次清算股分变动、调整产权结构的起点,此后根据分家和买卖情况调整即可形成一个新的股分结构。

    有三份连续的分银单比较清楚地展现了自光绪二年(1876)至民国二年(1913)一处山场的股分变动情况和历次确权。光绪二年,浮梁县汪家、张家、胡家等数人共同出售桃花坦的杉木,所获收益按照四大股均分:

    汪怀美合二大股,张思迓合一大股,仍一大股作三股:汪永浩、张崇保共合一股,汪永建、永瑞共合一股(胡大敏兄弟买有永瑞位下四股之一),仍一小股作三股:张崇供合一股,张崇仕合一股,汪永建、永泙共合一股。

    这份分银单共包含三层股分。第一层分为四大股;第二层主要集中在第四大股,又分作三股;第三层包括两条信息,其一是汪永瑞的股分又被分为四小股,其中的一小股出售给了胡大敏兄弟,其二是第二层中的一股由张崇供、张崇仕、汪永建、永泙等共有。从这份分银单的描述来看,众人的祖先之前已对此“共业”山场进行过确权,建立了层次清晰的股分结构。之后的两份分银单提供了更详细的股分变动情况。光绪二十一年(1895),他们再次出拚杉木,所获收益仍按四大股均分:

    汪怀美合得二大股,张思迓合一大股,仍一大股品作三股:汪永浩、张崇保共合一股,汪永建、永瑞共合一股,仍一股作三股:汪永建、永泙共合一股,张崇供、崇仕各合一股。

    对比光绪二年和二十一年两份分银单的第一层与第二层股分,它们的主体结构没有改变。不过,光绪二十一年的分银单却在第二层中增加了汪怀美秩下的股分分配情况,这说明在此期间汪怀美秩下子孙曾经分家,将他的二大股分作三小股。除此之外,其他股分也有变动。第一个变动体现在第三层汪怀美三儿子汪永溶这一小股,他的一股又品作四股。第二个变动是先前汪永建和永瑞共有的那一小股,永建的股分被他的儿孙析分,而永瑞的股分则由四个儿子分别继承,之后他们又将其转让给新业主。由此可见,光绪二十一年的分银单通过调整分家和买卖带来的股份变动再次确权。

    民国二年(1913),众人又出售杉木。在这份分银单中,第一层的三大股未有变动,而第四大股内部结构出现显著变化:“仍一大股品三股,汪永浩合一股,汪永建、永瑞共合一股,仍一股品作三股。”对比三份分银单,之前的两份都是汪永浩、张崇保共合一股,现在却变成汪永浩独占一股,这表明此前张崇保已将自己的股分出售给汪永浩。汪永浩还在第三层股分中购买了张崇供的一小股。可以推测,汪永浩在过去18年间比较活跃,分别购入了张崇保和张崇供的股分,现在则通过分银单明确产权。另外,汪成祥又购入汪成福名下的所有股分,实现了家庭内部的资源整合。

    还有一些分银单会详细记录山场股分的变动历程。嘉庆二十五年(1820),凌荣春等人出拚位于方七坞口的分籍“共业”山场,通过查验契约,厘定了每一股的复杂来历和变动过程。这恰恰说明了在分家和买卖的双重驱动下,那些博弈而成的产权体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每一次变动都可能带来新纠纷,所以众位业主每过一段时间就需要清查分家和买卖文书,再次实现精准确权。

    结  语

    不管早期的山主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山场的支配权,分家和买卖始终在不断改变山场占有格局,由一人独有转为多人共有是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的基本演进形态。一部分山主在初次分家和买卖时选择划清山界,更多的山主选择以厘定分籍的方式分配山场资源。国家土地登记制度顺应民间的这些自发行为,在鱼鳞图册中专门设置分庄栏,以核定各家山税的方式确认了不同业主的产权。

    不过,政府的确权只具有象征性意义,在实际操作时容易造成产权模糊。针对这一问题,那些分籍持有者们会根据山场的占有形态分别选择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两种方式完成精准确权。如此一来,对于分籍“共业”山场而言,产权的确立并不局限于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自我调节亦成为其中的必要环节。然而,这种民间的确权行为也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众人协力维护和调整产权体系,以应对分家和买卖的持续冲击。

    既然如此,或许就需要重新思考那些频繁出现的山场边界争讼案件。理论上而言,大多数边界争讼案件的起因是分籍“共业”中的产权模糊。如果政府介入,也只能抱着平息争端的目的,根据鱼鳞图册、买卖契约、租佃合同、分家书等多种材料协调矛盾各方的主张,并不会调整之前早已确认的山税数额,本质上是以划分山界的方式实现了山场的精准确权。

    但划分山界依然无助于最终解决山场产权问题。基于山体测量技术和山场经营秩序的考虑,新划界山场的所有者在分家和买卖时仍会倾向于选择厘定分籍的方式析分山场。于是,产权模糊的困境再度出现,划分山界和折合股分的故事便循环上演,而人口的持续增长又在不断削减每位新业主的分籍数额,山场的物理分割也就变得难以为继。为此,越来越多的民众会被迫选择以折合股分的方式明确产权,股分经营也就成为传统时代东南地区山场的最终归宿。这一假设已经获得多份分银单的证实,未来仍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支撑。

    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期

  • 吴志远:权宜与定制:明代川鄂边区兵备道的设置及演变

    兵备道是明代“道制”体系中以整饬军务为核心职能的特殊类型,兼具监察与军事职能,通常由按察司副使、佥事等省级监察官兼任,是“以文统武”政策在地方治理中的体现,明人沈德符即称兵备道之设置是“欲隆其柄以钤制武臣,训习战士,用防不虞”。兵备道自产生以来,便长期参与明王朝整饬地方军务、镇压动乱的活动。若从其逐渐确立过程及从区域性到广泛性的设置趋势来看,足见明王朝对兵备道的重视,川鄂边区(今湖北恩施、宜昌及重庆东部)兵备道的设置和演变,正是这一过程的有力佐证。荆州府、夔州府、重庆府及施州卫等地是湖广与四川交界的边区,亦是湖广由水路入川的战略要地。此地族群众多,传统军事、行政体制难以融合管理,加之当地根深蒂固的土司势力,是明王朝边区治理的重难点。自明代中期以后,明廷便在上述地区推行兵备道制度,以实现深入且有效的治理。

    明代湖广地区不仅地理环境多样,而且涉及多个族群的互动与融合。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使得流民问题和土司制度成为该地区治理中的两大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明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在湖广地区设置地方管理机构,并对政区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些机构的建立,旨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同时通过调整行政区划,更好地适应地方的实际情况,以期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明廷的这些举措,不仅体现了其对地方治理的重视,也反映了其在处理复杂族群关系和地方问题上的政治智慧。

    因此,学界对明代如何通过政治、军事等手段,实现对湖广地区有效治理的研究兴趣浓厚。其代表性研究深入探讨明朝政府如何通过建立地方行政机构、调整行政区划以及运用其他政治和军事策略,以应对流民问题和土司制度带来的挑战。这些研究不仅揭示了明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复杂性,也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地方治理提供了宝贵的视角。但从军事层面看,学界关注的目光主要聚焦在湖广行都司及施州卫,对川鄂边区的兵备道鲜有关注。有学者认为“全面、深入地研究兵备道个案,对从不同视角、不同侧面立体认识地方社会发展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开展兵备道个案研究的意义因此凸显。若从明清时期兵备道制度的总体研究现状看,其个案研究的时间范围,多集中于清代,尤其是清中晚期,对明代和清前期的关注明显不足。张振国“政治制度史研究要注重不同群体的多元认知和实践”的观点予以笔者较大启发,因此笔者尝试以督抚大员在边区的认知及实践角度,探讨其对兵备道演变造成的影响。总之,通过对该地兵备道演变过程的分析,一方面可窥探明廷对边区控制的尝试,及兵备道制度对民族地区“内地化”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揭示明代地方机构设置的复杂过程,以及传统社会以文统武体制的复杂演变。

    一、兵备道设立前川鄂边境的军事建置

    明初川鄂边境地区的军事布局呈现出特定的复杂性与局限性。其特殊性主要源于该地区复杂的地形和战略交通要道,这些因素促进了卫所制度在川鄂边境的建立与调整,并形成了卫所广泛分布、部分卫所下辖土司以及上级管理体制频繁变动的特点。作为军事布局补充的营兵设置,同样是明廷针对这些特殊性所作出的应对措施。然而,这些措施的局限性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长期驻守一地的卫所军队容易松懈,甚至与当地势力形成勾结;加之营兵的守备品秩较低,威望不足以有效镇守。这些局限显著削弱了川鄂边境军事布局的实际效能。

    川鄂边地兼具战略及交通优势。早在元末农民起义之时,徐寿辉部将明玉珍袭取川蜀之地,建立大夏政权。川鄂边区不仅是明玉珍大夏政权与陈友谅大汉政权的边界地带,在陈友谅政权被消灭后,亦成为明夏政权与明朝的前线。有学者指出,明夏政权在元代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土司制度,积极拉拢湖广地区的土著势力,《明太祖实录》载“四川散毛宣慰使司都元帅覃野旺、湖广永顺宣慰使顺德汪备、堂厓安抚使月直什用遣人来朝贡方物,上其所授伪夏印”,可见当地土司多依附明氏父子。明夏政权对边疆族群进行的有效管理与控制,成为明夏政权之国祚在元末各群雄势力中较为长久的关键因素。地方土司与明夏政权的合作,致使明军平蜀颇为不易,当地土司全力配合明夏政权,为明军平蜀之战造成了不小的麻烦,明军将领康茂才即死于当地土司之手,鉴于川鄂边区土司力量的强大,在平定该地后,明廷极为重视当地的军事建置,在该地设置卫所,强化军事控制。

    战事的艰难,加之此地军事、交通的双重价值,促使明廷不断强化该地的军事力量。由于四川瞿塘险要的地理条件,平蜀后明廷“置永宁、贵州二卫,及瞿塘关、汉中、阶州三守御千户所”。后因巴县王立保作乱,明廷于洪武六年(1373)改重庆守御千户所为重庆卫。洪武十二年(1379),明廷升四川境内的瞿塘守御千户所为瞿塘卫,隶湖广都司管辖。后为控扼湖广入川要道,巩固长江上游防线,明廷在与夔州相近的荆州、施州亦设不少卫所。至万历朝荆州及相邻的郧阳卫所格局见如下表1:

    表1 万历年间郧阳、荆州卫所建置情况

    资料来源:万历《湖广总志》卷29《兵防志上·军制》,明万历六年刻本,第6页。

    与其他行省不同,川鄂两地的部分卫所下辖土司。如重庆卫下辖石砫宣抚司、酉阳宣抚司、耶洞长官司、邑梅洞长官司等。又如施州卫,明廷先于洪武十四年(1381)设施州卫指挥使司,后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改为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领军民千户所一,宣抚司三,安抚司八,长官司八,蛮夷长官司五,而容美宣抚司亦在境内焉”,可见统辖众多土司是施州卫一大特点。该卫的设立对明廷安抚当地族群,加强族群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宣德九年(1434),“木册长官田谷佐奏,高罗安抚常倚势凌轹,侵夺其土地人民,已蒙朝廷分理,然彼宿怨未平,恐加害,乞径隶施州卫,从之”,明廷通过将土司改隶施州卫的方式,解决了当地土司冲突。至此,明廷通过在川东的重庆、夔州及鄂西的荆州、施州地区设置卫所,一方面实现了对长江上游与中游交界地带的军事控制,进而控扼了湖广入川的水路要道;另一方面则暗含震慑川东、鄂西南土司的用意。

    此后的川鄂边区卫所,基本保持此种规模,但其上级指挥和管理变动较大,主要是由于成化时湖广行都司的设置。据《大明会典》载,湖广行都司辖荆州卫、荆州右卫、瞿塘卫、襄阳卫、襄阳护卫、郧阳卫、夷陵千户所、长宁千户所、枝江千户所、远安千户所。此外,也有部分调整而来的卫及新设的千户所隶属湖广行都司。由此可见,湖广行都司的设置,改变了原有的卫所管辖权,是明代中期以来最大规模的对卫所管辖权的调整,彰显了管理体制创新的“时代特色”,亦是明廷从治理结构维度,尝试解决荆襄社会问题的一次实践。

    川鄂边区诸多卫所的设置,并不能令明廷放心,正如《荆州府志》所称,“荆置三卫,亦足以诘戎矣,犹惧其岁久而易玩也”。怀揣此类担忧,明廷又于该地推广营兵制,其主要表现为守备的设立。守备是重要城堡的防守将领,有专城之责并拥有一定的辖区,以防守本城、赴援乃至防盗为主要职责。天顺三年(1459),明廷在荆州设守备,其所辖湖广及四川部分府州县,包括施瞿等地,均为军事要地,可见明廷意图通过守备实现对川鄂边区的军事管控。随着时间推移,嘉靖三十三年(1554)为了平息容美土司的叛乱,明廷命荆瞿守备移驻施州卫,故荆瞿守备辖区发生变动,万历《湖广总志》载:
    荆瞿守备一人,辖施州卫大田所,施南、散毛、忠建、金岗、龙潭、东乡、忠岗、忠路、大旺、高罗、容美、盘顺、木册、忠孝、镇南、东流、腊壁、唐崖、上下刺峒各宣抚、安抚、长官、蛮夷官诸司。

    审视荆瞿守备管辖的机构,可以清晰看到,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众多机构的存在,目的在于安抚当地族群。这些机构的设置,不仅体现了朝廷对族群关系的重视,也反映了其在处理族群问题上的制度设计。守备机构建立后,荆、瞿、施等川鄂边境地区已构筑起“卫所—营兵”的军事体系。而这一军事格局的形成,标志着该地区在军事防御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川鄂边境的卫所,不仅是一种军事防御体系,更是一种行政管理和社会控制的手段,并通过土司制度与当地族群合作,使明王朝能够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这一边疆地区以维护稳定;营兵的设置,本意是为补充卫所的不足,提供更为灵活的军事力量。但一些官员对“卫所—营兵”这一军事体系的实际效用持怀疑和批评态度。他们认为,这一军事体系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指挥体系的不明确、物资供应的不足以及士兵训练的不充分等。此类问题的存在,使其在面对边疆的复杂局势时,往往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反而成为边疆安全的隐患。因此,尽管明廷在边疆地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其军事防御的实际效果,却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时人对当地卫所和营兵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点:

    其一是卫所长驻此地,与土司勾结,使其实际治理效果大打折扣。谭纶曾指出,施州卫位于湖广极西之界,所辖土司众多,冲突不断,亦因距离问题“监司罕临其地,法令勾摄所不及,卫官因而耽袭废弛,恬不知有王法”,而卫所武官与当地土司勾结,甚至私养土司为心腹,并有意放纵其行为,以致“养成桀黠,啸聚逋逃,据险结寨,劫杀邻境,几二十余年”。正因川鄂边区远离腹地,朝廷难以及时知晓其实情,而卫所军长期驻扎此地,难免与当地土司产生利益往来。这反映了承平日久后,卫所弊端的暴露。

    其二是守备级别较低,难以有效震慑。明人秦金称,“荆瞿守备名位颇轻,以此人多玩习,事鲜克济”,即守备名位颇轻,威望不足以镇守此地。由于卫所军承平日久,难以堪当镇守地方重任,故添设守备,但受限于品秩和资源,营兵往往难以承担高强度的防御压力。况且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威望和能力不足,营兵往往难以震慑潜在的地区安全威胁。此外,由于营兵的待遇和地位相对较低,难以吸引和保留优秀军事人才,其战斗力被进一步削弱。

    鉴于“卫所—营兵”体系的局限性,为有效实施对该地区的长期控制,明廷不得不调整治理机构,增设了由军事体系与民政组织两大系统整合而成的“兵备道”。这一变革背后,是明廷对于边疆安全与地方治理的深刻考量,以及对过往军事介入地方管理模式的反思与革新,即明代中期之后,由省级提刑按察使司派出权兼文武的官员,旨在打破传统军政分立的格局,通过统一指挥,提高行政效率和军事响应速度,以应对边疆地区复杂多变的局势。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却遭遇了来自地方官员、驻军将领以及当地士绅的质疑和反对。有的担心权力被削弱,有的则担忧新制度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这些争议和反对,反映了社会结构和权力分配的复杂性。

    尽管如此,明廷并未放弃兵备道制度在此地区的创立与推广,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试图在维护中央集权的同时,赋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以期达到边疆稳定与发展的终极目标。这一过程虽然充满挑战,但也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对于理解古代边疆治理与军事制度演变有重要历史价值。

    二、正德年间关于川鄂边境兵备道设立的争议

    兵备道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武官“疏于文墨”之弊,以便军务运转,故《明史》载:“兵道之设,仿自洪熙间,以武臣疏于文墨,遣参政副使沈固、刘绍等往各总兵处整理文书,商榷机密,未尝身领军务也。”但随着其职权范围的日渐扩大,兵备道逐渐由参赞军务演变为负责当地兵马钱粮、稽查私茶、经理互市、司法等事项,甚至比分巡更显重要。而分巡所兼领的治安之权,亦被兵备道所继承,因此无论在整饬兵备抑或治安方面,兵备道均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鉴于川鄂边区所面临的紧急且复杂的局势,以及卫所和营兵在镇守该地时遭遇的种种困难,一些官员向朝廷提出条陈,认为川鄂边境的安宁直接关系国家的稳定与繁荣,当前的军事部署已无法应对日益严峻的治理危机,应在当地增置军事力量。但是否要改变原有军事体系、设立新的军事部署,明廷内部爆发了激烈的辩论,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官员认为,增加兵备是当务之急。他们强调,川鄂边区地理位置特殊,是多族群聚居之地,历史上不乏动乱,若不加强防御,恐有内忧外患之虞。他们主张,应立即在战略要地增设驻军,并加大当地驻军的权力,以加强控制,确保边疆的长治久安。

    而反对者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增加兵备虽是解决眼前问题的手段,但此举可能会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且长期驻军还可能引起当地民众的不满,甚至激化族群矛盾。他们建议,应采取更为审慎的策略,如加强与边疆各族的沟通交流,改善民生,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定因素,即反对以新军事部署来应对治理危机。

    这场关于川鄂边区军事部署的辩论,不仅反映了明廷内部对于防务的不同理解和立场,也揭示了国家治理中平衡军事安全与经济负担、族群关系与地方稳定之间的复杂关系。随着讨论的深入,朝廷必须权衡利弊,作出决策,以确保国家的长远利益和边疆的和平稳定。两派官员所提观点的具体举措如下:

    第一种添设兵备道的观点,以郧阳抚治任汉为代表,他于正德十年(1515)奏称,若要彻底解决沔阳、京山等地的盗贼问题,朝廷应:
    或量拨荆州等卫官兵前去石首等县防御;或于沔阳、荆州二处,各设兵备宪臣一员,整饬武备,督捕盗贼;或令上下荆南二道,分守分巡各带家口,常在地方驻扎,专一责成其事,不许别项差委,无事不许回司,年终不许更代。

    任汉的方案大致有三点,其一是请求朝廷拨派荆州卫军赴石首驻扎防御;其二是请求朝廷在沔阳、荆州两处添设兵备,专责整饬武备,缉拿盗贼;其三是责成上下荆南道分守、分巡官驻扎地方,专责缉盗。按《武备志》所载,分守下荆南道驻襄阳府,管辖襄阳、郧阳二府;分巡下荆南是郧襄兵备的职责,亦驻襄阳府,从其郧襄兵备的名号来看,其分巡地方亦是襄阳、郧阳二府;分守上荆南道驻澧州,整饬岳州九溪卫及永定卫兵备;分巡上荆南道是荆州抚治的兼职,驻荆州府,统辖荆州府所属州县及荆州卫,荆州右卫,瞿塘卫,枝江、惠州各千户所,施州、永顺等土司,还需巡历夷陵归州巴东一带州县。任汉的奏议则不准上下荆南分巡分守驻在府城或州城,而要驻扎地方,以此强化地方管控。

    第二种观点则是建置上保持现状,仅整饬吏治。就在任汉将其方案上奏之后,兵部尚书王琼就质疑,认为:
    (湖广)设官不为不多,禁制不为不密,使各官果忧切地方,尽心所事,盗贼何至窃发,军民岂有不安,奈何玩寇养乱,漫不经意,及至事势急迫,便欲拨军添官,轻变成法,殊不知荆州等卫官军各有分地操守,难以摘离,额外又添兵备,不知原设分巡、抚民等官,平日所理何事。

    王琼指出,湖广地区已经布满巡抚、总兵等文武大员,为了进一步加强该地区的军事防御,又增设了郧阳抚治、副总兵、分守、分巡等职位,他们驻扎于此,形成了一个看似坚不可摧的防御网络。但现实情况却是,由于当地官员未能恪守职责,盗贼之乱屡屡发生,这无疑是对严密防御体系的一种讽刺。王琼的奏报中蕴含着深刻的见解,他认为湖广地区已经配备了足够的文武官员,若继续增设,可能会导致官员冗余,这不仅会浪费国家资源,还可能引起行政效率的降低。基于这两点考虑,王琼反对任汉关于增设兵备的提议,是出于对明廷官僚体制的深刻认识,而非一时冲动或偏见。针对现实中沔阳、京山等地的盗匪问题,王琼认为,朝廷应“令上下荆南二道分巡官,不时往来前项地方,公同各该守备官严督军卫有司巡捕等官,缉捕盗贼,纠察奸弊,照例一年更代。若分巡等官推奸避事,不行巡历,听抚治并巡抚、巡按官纠奏处治”。即继续保持分巡官按时巡历的惯例即可。时任湖广巡抚的秦金认为:
    一国三公,十羊九牧,似非政体所宜,臣愚以为,合无比照浙江温处、广西右江事例,将本司分巡官员改为兵备副使或佥事,领敕一道,就于荆州驻扎,控制一方,仍兼理分巡……而事体得宜,地方亦可保固矣。

    可见秦金亦反对增设官员,他建议将分巡加入兵备衔,意在通过“一官双责”避免冗官,同时提升军事管控效率。

    在探讨是否应当设立兵备道的问题上,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反映了明代道制设置的两种思路:一是因事设职,创设专职的兵备道以追求效率;二是因职扩权,在现有的分巡道职能上叠加兵备衔以控制成本。川鄂边区的特殊性,使得这两种思路的冲突在此表现得尤为激烈。争论也揭示了在兵备道设置过程中必须权衡的多重影响因素:一方面,鉴于某些地区频繁出现的动乱和不安定因素,传统的治理手段难以深入到这些区域,无法有效地实施控制和管理。因此为了强化对这些地区的管控,便有必要通过增设兵备道,利用军事手段来确保朝廷的权威和地方的稳定;另一方面,增创军事体系时必须考虑财政和行政效率问题。控制所设立的官职数量,避免官职体系过于臃肿和冗杂,是设置兵备道时必须慎重考虑的重要因素。冗官不仅会增加朝廷的财政负担,还会降低行政效率,从而影响整个治理体系的效能。因此,在决定是否设立兵备道时,必须在强化地方管控与控制官职数量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确保既能有效应对地方的动荡不安,又能维持朝廷治理的高效和当地发展的可持续性。

    有学者指出“兵备道设置之后,多以按察司副使、佥事转任”,或是以“布政司的参议等‘方面官’整饬兵备”,即认为更多赋予了兵备道“以文驭武”的用意。笔者认为,兵备道的设置固然存在此种因素,但如结合上述王、秦等人的观点来看,以按察司副职整饬兵备的做法,亦蕴含了控制治理成本的用意。

    审视上述争论,可以清晰地看到,郧阳抚治任汉是设立兵备道的积极倡导者。任汉的提议基于对当时川鄂边地治安状况的深刻理解和对兵备道职能的充分信任,他认为这一举措将为两地带来更为稳固的安全保障。然而,反对者们则担忧在荆、沔两地已经存在众多管理机构的情况下,若再增设兵备道,会导致冗官现象的出现。他们还认为,兵备道的增设不仅会增加治理成本,还可能因为机构间的职能重叠和协调不力,反而降低行政效率。反对者们的意见反映了对朝廷资源合理配置的关切,及对改革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的担忧。

    尽管双方各执一词,朝廷最终还是采纳了王琼的意见,显示了明廷在设置地方机构时的审慎态度。但是该方案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川鄂边区所面临的突出而急迫的问题和矛盾,并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这是因为分巡上下荆南二道是以巡历的方式管理川鄂边区,而其驻地则分别位于荆州和襄阳,距郧阳府、夔州府及施州卫尚远,再加上川鄂边区气候、地理情况较为复杂,史载此地“谿氛瘴雾,飘忽蒙密,而箐道险绝,单骑驰阪,犹或难之”,盗贼活动的频繁和治安问题的复杂性,使得该地区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上下荆南二道的分巡官并不能很好地应对。这一现状对当地族群关系、民众生活,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正德朝争议的本质是“区域性管控”与“行政成本”的博弈,王琼的保守态度反映了明廷对“冗官”问题的警惕,但同时也暴露传统分巡道在跨区域治理上的无力。因此,围绕该地区管理机构调整而引发的争议,预示着这一问题的解决仍需深入探讨和审慎决策。只有通过全面考量,平衡各方利益,才能找到真正符合川鄂边区治理长远利益的解决方案。

    三、嘉靖至天启朝川鄂边兵备道的调整、特点及争议

    正德年间围绕荆州及其他地区设立兵备道的争议,实际以不了了之而暂告一段落。然而,随着地区局势的不断变化,川鄂边界的兵备道经历了持续的调整与演变。这一系列的变革,不仅体现了明廷对兵备道的深刻认识,也揭示了兵备道制度的诸多特点。变革从嘉靖三十三年(1554)“上荆南道兵备道”的建立开始,紧接着嘉靖四十五年(1566),由于土司之乱的爆发,上荆南道不得不被“荆瞿兵备道”所取代,这一变动反映了当时边疆地区动荡不安的政治局势。此外,由于朝廷内部的争议,荆瞿道亦经历了进一步的调整,最终形成了荆夔道。这一系列的调整过程,从嘉靖朝延至天启朝,凸显了明廷对兵备道认识作用的加深,也反映了设置兵备道所涉及的激烈政治博弈。这些变革与调整不仅涉及军事战略的考量,也牵涉到朝廷内部权力的平衡与争夺,以及对边疆稳定与安全的长远规划。

    (一)“上荆南兵备道”的立及面临的问题

    嘉靖三十三年上荆南兵备道的设立与当地土司动乱有关。川东、鄂西南一带土司众多,且“叛服不常,诛赏互见”,极易产生动乱。嘉靖三十三年,容美土司因内部矛盾几乎酿成叛乱。容美土司田世爵与当地大户向元楫是世仇,田为吞并向家家产,向衙门捏称向氏意图作乱,明廷官员将向元楫抓捕入狱。不久湖广巡按察觉事出蹊跷,真相暴露后,田便图谋与罗峒土司黄中反叛。面临此种情形,湖广巡按周如斗提议,应“移荆南道分巡施州卫,以便控制,掣回广西清浪等处轮戍官军,以实行伍”。湖广总督冯岳则认为:“施州地势孤悬,不可久居戍军,亦非一时可尽制掣,但当移荆瞿守备于施州,九永守备于九溪,仍申明旧例,以上荆南道守巡官更替巡历。”从二人的反应来看,在得知土司田世爵即将谋反时,封疆大吏巡按、总督第一反应均是调整分巡道,即令上荆南道分巡施州卫,或分巡荆瞿守备、九永守备来作应对。“田世爵之乱”发生时,明廷地方大员为明确具体职责,便于管理,决定以“上荆南道”整饬施州兵备,即“上荆南道抚治荆州等府流民,驻扎荆州府,整饬施归等处兵备”,荆南兵备道的创立,不仅映射了明代兵备道成立的深层动因及其职能的演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兵备道制度的独特性。以下三点可作为深入阐释的依据。

    首先,明中期以后,川鄂边地分巡道向兵备道的转变趋势显而易见。荆南道原本是分巡道,其设立初衷在于巡视地方、维护治安。然而随着历史的演进,特别是为了应对土司叛乱等重大危机,巡道官员开始兼任本辖区及其邻近区域的军事管理职责,这一过程导致了分巡道向兵备道的逐渐转变,即由其他职务兼任进而形成新的职务,这一现象不仅体现了明廷在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应变能力,也反映了其政策的灵活性、适应性。

    其次,“抚治”与“整饬”职能暗示了兵备道“文武双全”的特性,其职能的特殊性也因此而凸显。换言之,兵备道不仅负责军事指挥,同时也管理地方民众,兼有司法与军务属性。这种集军事、民事管理于一身的职能,使兵备道成为地方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明代地方官员往往需要具备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兵备道的设置,正是为了应对这种需求,以确保地方的稳定与安全。

    最后,从制度层面来看,兵备道的成立也反映了明代中央集权体制的加强。通过兵备道的设置,中央政府能够更有效地控制地方,确保地方官员的忠诚与执行力。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也提高了地方治理的效率和效果。史载“上荆南道……统辖荆州府所属州县及荆州卫、右卫、瞿塘卫、枝江惠州各千户所,施州、永顺等土司,巡历夷陵、归州、巴东一带”。可见上荆南道亦辖部分土司,而明代在民族地区设置兵备道的现象较为常见。有学者指出,“明廷在少数民族区域添设兵备道,籍以维持当地治安”。

    此外,仍有一问题值得深思,明廷为何会以上荆南道整饬施州卫等处兵备?原因在于上荆南道本驻荆州,邻近施州卫、荆州府、夔州府等地,上述地点均位于长江中上游地理单元之内,控扼川楚咽喉。基于形势之便的考虑,巡按、督抚遂决定以上荆南道统辖施州等地。此外,“分巡道”本身即负有监察地方、安抚流民的职责,由其兼管兵备,是明代扩展道官职能的一种常见且成本较低的惯例,这为后来专职兵备道的设立奠定了基础。

    上荆南兵备道的设立,凸显了明廷的治理考量。因兵备道既统军又统民,能够最大程度地整合区域内政治、军事资源,故明廷将其视作区域军事力量的重要补充。而兵备道设立后,当地的军事格局亦会适时重塑。如早在成化年间,原任四川建昌等处守备的陈云被调为副总兵分守凉州,关于此次调动的原因,兵部如此解释:“建昌等处已添设整饬兵备副使,不必更以武官守备故也。”该现象反映了朝廷两方面的考量,其一是兵备道有着良好的军事作用,兵部认为有兵备副使足矣,守备不必保留;其二是明廷调离守备亦有优化区域军事设置、精简机构的用意。若从该地区兵备道变迁的宏观层面看,明廷内部多围绕第二点,即精简机构的目标,就川鄂边兵备道的设立问题产生了争议。

    尽管上荆南兵备道的设立已成既定事实,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问题。由于上荆南道的驻地依旧设于荆州,而荆州与施州卫之间相距遥远,且由于山脉连绵、河流纵横的复杂地形,两地之间的往来交通变得极为困难,这在管理上给当地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上荆南道的官员们常常感到鞭长莫及,难以有效施加影响和控制。如嘉靖中期爆发的“黄中之乱”不仅暴露了上荆南道在管理上的短板,还引起了朝廷内部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

    (二)“黄中之乱”引发的争议及相应的兵备道调整

    嘉靖中,支罗黄中起兵作乱,剽掠施南、散毛二土司及奉云万三县。四川巡按郑洛提议:“川贵二省自分彼此,而湖广诸道勘处耽延,以致贼久不服,乞令抚臣协心督率所属,克期会剿,毋得仍前推调,诏从之。”湖广巡抚谷中虚亦奉命征剿,并兼采诱降之计,最终“黄中听抚,解院磔于市,余党悉平”。“黄中之乱”冲击了明廷在施州等地的统治秩序,动乱平定后,明廷需恢复对当地的统治。因此湖广巡抚谷中虚奏称,应于施州添设兵备一员,便于节制,“仍于湖广按察司添设佥事一员,请给敕书关防,整饬荆瞿施州等处兵备,驻扎施州卫”。在谷的构想中,该兵备应统辖荆州府所属各州县、邻近卫所及施州十四土司,永顺、保靖、容美各土司与重庆府所属的忠州、丰都县,夔州府所属万县、巫山、建始、奉节、云阳七州县及石砫土司亦听兼制。明廷同意了谷的提议,于嘉靖四十五年宣布“设按察司佥事一员,整饬荆瞿施州等处兵备”,形成了所谓的“荆瞿兵备道”。

    但此后时人对该兵备道的设立存在异议,其反对意见主要在于该道职权较低,镇守该地较为困难。随着此问题的进一步争论,就如何重构当地治理体系,最终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

    其一是设川湖贵州总督,并将兵备佥事升为副使。荆瞿兵备道设立两月后,便有官员向朝廷提议,应“复设川湖贵州总督”,又请求升佥事为副使,重其事权。其二是不设总督,只升佥事为副使。户科给事中何起鸣认为“设总督不如专设兵备副使”。其三是仍支持设置兵备道,“荆南守巡有遥制之虑,重夔兵备无专制之权”,应设立以施州卫为中心,统辖荆重夔的兵备道。面对三种不同的意见,兵部决定行文四川巡抚谭纶进行商议。三方意见送至谭纶处,谭纶再三斟酌,提出了对设总督与设兵备两种方案的看法:
    复总督不如设兵备,盖总督势远而节制难及,兵备势近,而缓急有济,此不但在施州一处为难,即他处有事,其形格势沮……宜于湖广按察司添设佥事一员,整饬荆瞿等处兵备驻扎施州,兼制四川重庆所属忠州、丰都等七州县。

    面对设总督与设兵备的两种意见,谭纶最终选择了后者。原因在于,总督辖区过广,地方突发急事,总督难以遥制,而兵备道仅辖数地,统辖范围要小于总督,若地方突发事件,兵备道可以从容应对。此外,在兵备道辖区问题上,谭与谷的看法大致相近,即该道应包括荆州府、施州卫及重庆府、夔州府所属部分州县、卫所及土司。在汹汹争议之下,谭纶力排众议,最终维护了兵备道的地位,使其暂时避免了被裁撤的命运。为更加有效地管理此地,谭纶也采取了相应调整措施,旨在提升该地兵备道的地位,即“宜如贵州巡抚议添设副使一员,请给敕书关防,整饬荆䕫(即荆瞿)地方兵备,从湖广按察司列衔,在于施州卫驻扎”。谭纶认为由按察副使整饬兵备较为合宜,主要是因为佥事地位相对较低,难以树威。可见明廷在设立兵备道时,会综合考虑地方形势,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兵备道的具体职衔。兵部随即同意了谭纶的提议,并于嘉靖四十五年增设湖广按察司副使一员,整饬荆夔兵备,专驻施州,以湖广荆州及四川重庆、夔州等处属之。“荆夔兵备道”由此正式设立。

    从此次变动过程来看,荆夔兵备道的形成经历了复杂的调整。这一过程的起点,是荆瞿兵备道的设立,并随之在明廷内部引起较大争议。部分官员对此持有质疑态度,他们认为,为了确保边疆的稳固与安全,应设立一个更高级别的总督职位,而绝非品秩较低的兵备道。然而,谭纶力排众议,坚决主张保留并强化兵备道的职能。谭氏的坚持并非没有根据,而是基于对川鄂形势深刻理解及对兵备道作用、价值的重要坚持。经过讨论和权衡后,谭纶的提议最终获得了明廷的认可,也标志着兵备道制度在朝廷中的正式确立。

    谭纶等人的胜利,实质上是兵备道制度效果得到朝廷认可的体现,在他们的推动下,兵备道的职能和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谭纶正是基于前任谷中虚的工作基础,进一步强化了兵备的职衔,将佥事的职位提升至副使,从而赋予了兵备道更大的权力和责任,使其在地方治理上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各种挑战。同时,谭纶还对兵备道的辖区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固定,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确保了该地区在军事和民事管理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通过这些措施,荆夔兵备道逐渐成为了一个在边疆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其辖区范围也基本确定,为川鄂边地安全和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从荆夔兵备道看川鄂边地兵备道的演变趋势

    嘉靖朝明廷最终形成了以施州卫为中心,地跨川鄂,统辖该地区军民的荆夔兵备道。以该兵备道的辖区及设置特点为例,可窥探明代兵备道辖区的特点与演变趋势。首先在地域层面,笔者绘制嘉靖四十五年荆夔兵备道的大致辖区范围如下(见图1):

    图1 嘉靖四十五年荆夔兵备道辖区图

    上图可反映嘉靖朝后期川鄂兵备道设置的发展趋势。根据图示可以清晰看到,荆夔兵备道的治理核心位于施州,其管辖范围形成了一种以施州为核心的辐射状治理格局。从地域上看,荆夔兵备所辖的府州县及卫所主要分布在夔州和荆州,由于濒临长江,且均处于长江流域的地理单元内,荆夔两地成为了交通要冲和军事重地,因此被兵备道共同管辖。其职名“荆夔”二字的合称,正是这一地理特征的反映。荆夔以南地区包括重庆府、施州卫、永顺宣慰司、保靖宣慰司,相较于荆夔的交通要冲地位,这些地区地形更为复杂、土司势力较强。因此当地兵备道的主要职能是扼守战略要道并加强对土司的管理,从而维护地方稳定。

    综上,荆夔兵备道所辖川鄂两省府州县及卫所的特点,体现了兵备道设置在明代中后期更加成熟,并打破行政空间界限,沟通了有司、卫所两大系统,进而整合土司,实现了区域内各治理机构、单位的有机整合。

    除辖区外,荆夔兵备道的归属关系,尤其是因其设立而导致的邻地机构调整,是明代兵备道复杂的隶属关系的反映。明代中期以来,其隶属设置愈发灵活,管控愈发严密,体现了兵备道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并趋于成熟的发展趋势。

    首先,在归属关系方面,荆夔兵备道形成了“多重归属格局”。如谭纶认为荆夔兵备道应“专属湖广抚按考覆,仍听川贵巡抚、四川巡按节制”,并得到了朝廷的认同,最终形成“多重归属格局”。此种情形的出现,与前文所述该兵备道的辖区有关。从谭纶奏疏及图1可见,荆夔兵备道所辖的范围甚广,并涉及川鄂两地的府州及卫所、土司几大系统,其辖区与四川巡按、湖广巡抚等官员的辖区存在重叠之处。因此,就统辖范围及归属关系而言,荆夔兵备道受湖广巡抚、川贵巡抚、四川巡按节制亦是情理之中。这种多重归属,反映了兵备道未形成单一的隶属关系,颇有叠床架屋之弊,容易造成政令执行不畅,行政效率低下的弊端。有鉴于此,明廷不得不调整辖区,使分巡、守道整齐划一,不致掣制,不少因事而设的兵备道在完成使命后,终被裁撤,这也符合兵备道“因事而设”的特点。

    其次,该兵备道邻近地区治理机构的调整,是兵备道设置愈发严密的体现。前文提及,荆夔兵备道的辖区颇有“重东轻西”之弊,对于辖区之西的土司管理殊为不易。因此,主事罗青霄提议,可于川省上川东道添设兵备副使一职,意在利用上川东道实现川东与湖广交界之地的管控。谭纶认为,川东已有兵备副使一员,驻扎达州,若再度添设,实为冗职,并建议将重庆、夔州分属上下川东二道管理:

    宜以重夔二府分为上下川东二道,以整饬下川东道兵备副使即兼分巡仍驻达州,专辖夔州府卫州县,并石砫土司;以分巡上川东道佥事即兼兵备,专辖重庆府卫州县,并播司、酉阳等土司……如此庶画地为守,分任责成,彼此无掣肘之虞,首尾成率然之势,而于地方为有赖矣。

    可见谭纶的解决方案是,由上川东分巡兼兵备,管辖夔州等府卫州县;由下川东分巡道兼兵备,专辖重庆府卫州县。前文提及,明廷在川鄂边区地带已设置荆夔兵备道,用以节制荆州、重庆、夔州等地。此番设置上川东、下川东兵备道节制重庆、夔州的举动,使重庆、夔州实际被三个兵备道所统辖。出现此种辖区重叠的根本原因,在于兵备道作为一种临时差遣,始终未被纳入稳定的地方行政层级体系。荆夔兵备道驻扎施州,恐其难以节制相对较远的夔州、重庆两地,在节省治理成本的前提下,通过上下川东道与荆夔兵备道的协作,三方共同实现对川鄂边区的管控,这导致了机构的重复设置和军政资源的严重浪费。

    总的来看,嘉靖朝因“黄中之乱”而引发的兵备道调整,揭示了兵备道管理体系的复杂。尤其是川鄂边地兵备道辖区范围较广,须整合区域内的军民及土司,其职权近似于“小巡抚”。从辖区层面看,荆夔兵备道与上川东道、下川东道同辖重庆、夔州二府卫州县;从归属层面看,荆夔兵备道同属湖广巡抚、川贵巡抚、四川巡按节制。无论是向下统辖亦是向上归属,均存在管理体系、辖区上的重叠和交叉。此现象的出现,除了辖区管理有限因素,亦体现了明廷的权力制衡。若使多个兵备道辖区重叠,可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由多个督抚管辖,表明其尚未形成单一、稳定的隶属,更凸显了其因事而设的临时性特点。此种局面,直至清乾隆朝道员职衔统一化,归属关系单一化,即“道”成为介于省、府之间的行政机构,且由巡抚统辖,并逐渐脱离布、按二司系统后,才有所改观。

    尽管荆夔兵备道的设立得到了朝廷的正式批准,但其存在较为短暂,并在隆庆年间曾遭遇裁撤。此后至天启年间,当地兵备道又经历了调整与演变,反映出明代后期军事变革、行政管理与地方治理的多方博弈。

    (四)隆庆至天启朝兵备道的调整与演变

    隆庆至天启朝,朝臣们对川鄂边地兵备道的设立方式及存废问题展开了持续的辩论,治理效率与节约开支是其争论的核心议题,这些论争致使该地兵备道处于裁设不定的状态。

    隆庆三年(1569),荆夔兵备道被裁撤,上荆南兵备道则得以重新设立,这一变动似乎体现了明廷对于川鄂边区防务的重新考量与调整。但此后隆庆五年(1571),施瞿兵备道的设立,则体现对先前裁撤的反思和防务安全重视的回归。然而,这一系列调整并未就此停止,至天启三年(1623),施瞿兵备道最终也被裁撤,这不仅说明了明廷在军事管理上的摇摆不定,也映射出当时政治环境的复杂多变。此时期兵备道的频繁更迭,不仅影响了边疆的稳定与安全,也对地方治理和军事资源配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朝臣们对于兵备道存废的争论,实际上是对国家治理能力与资源分配效率的深刻反思。在此过程中,朝政的决策不断受到内外压力的影响,而兵备道的设立与裁撤,成为了朝臣们在政治博弈中不断权衡利弊的体现。

    首先是荆夔兵备道的裁撤和上荆南道的复设。嘉靖朝臣反复争论后设立的荆夔兵备道,于隆庆三年被明廷裁撤。据《温恭毅集》载,“自黄贼平后,主事罗青霄建议设荆瞿兵备,驻扎夷陵,镇压边鄙,未几罢”,其裁撤的原因是“盖以两府而设四道”,即该地所设兵备道过多,人浮于事。此外,该兵备道设立后,由于暂时承平无事,无需承担过重的军事职责。加之隆庆朝西南边疆短暂稳定,出于节费的需要,该道遂被明廷裁撤。但此时朝中有人提议,应恢复上荆南分巡道分管兵备之责,如湖广巡抚刘悫认为黄中之乱既平,久无战事,且荆夔兵备道近已裁撤,不如“以分巡上荆南道摄之,更赐之敕,并整饬施归兵备,其瞿塘、忠州卫所原隶湖省,凡考选、屯粮诸务俱属本道督理”。此外,刘还认为重庆、夔州二府州县,以及石砫土司仍应隶属川东兵备道,并兼制施州,往来弹压,如此便可达到“或土司争构、地方盗起,则两兵备夹剿之”的效果。明廷最终认可了刘悫的方案。

    由上述调整方案可见,荆夔兵备道裁撤之后,明廷将兵备的职责附加于上荆南分巡道,并未否定施州等地设置兵备道的合理性。换言之,相较于添设副使、佥事整饬兵备,明廷更倾向邻地之分巡兼管兵备。该现象并非孤证,如嘉靖年间明廷曾命山东按察司分巡济南道官兼管兵备,有警则移住德州,专事防御;又如早在弘治朝江西巡抚韩邦问就认为,南昌府奉新、靖江等县人性顽梗,便请求朝廷允许“分巡南昌道官兼管兵备,常驻瑞州”。该举措一方面以稳定地方秩序为前提,进而解决冗官问题;另一方面,分巡、分守已形成所谓的“坐定职衔”原则,在此基础上令分巡整饬兵备,有很大的便利性。

    其次是施瞿兵备道对上荆南兵备道的取代。上荆南兵备道虽得以恢复,但有官员认为其毕竟是以分巡整饬兵备,不如添设官员专管兵备,因此请求恢复专管夔州、施州等处的兵备道,试图改变由分巡道兼管的局面。隆庆朝覃璧之乱后当地兵备道的调整,便是该现象的反映。隆庆四年(1570),金峒土司覃璧杀兄夺印,并在当年反叛朝廷。明廷在平定这场叛乱后,鉴于覃璧起兵时,“本卫(施州卫)孤悬境外,事起仓猝”,决定调整施州卫等地的上级管理机构,不少官员纷纷提出要求恢复专管施州等地兵备道的意见。据温纯记载称:
    今议复荆瞿兵备为施瞿兵备,专住施州镇压,应辖湖川有司,亦一策也。不知施州以卫所比邻土司终不可驻,且令宪司日与土夷狎居久之,必损威伤重,况两省有司词讼兵粮既得分理,使官民日往来于险远不可行之地可乎……分巡该道或驻荆州,或往来夷陵,有事方临该卫抚处可也。

    上述史料反映,朝廷官员的基本意见是恢复荆瞿兵备,命荆瞿兵备专制施州,名称亦改为施瞿兵备,辖湖广、四川等地方的府卫州县。为何要将其名改为施瞿兵备?原因在于,明廷以往所设兵备大多驻扎荆州等地,而动乱多发生在施州,管理时颇有鞭长莫及之感,若将驻地改为施州,便可从容应对。温纯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指出若兵备长期驻扎施州,常与土司接触,势必损其威望。不如将驻扎地点仍设在荆州,或设在相对较近的夷陵,临事去施州安抚即可。可见,兵备道的驻地亦呈现出灵活性的特点,因事抚剿、因事裁撤愈发成为明代兵备道设置的演变特征。最终明廷决定恢复该地的兵备道建置,平时驻地为夷陵。在万历、天启朝的实录中,多见统辖施州、荆州及夔州等地兵备任免的记载,这表明上述建置在施州等地得以实行。如万历时“补原任山西佥事周应中,为湖广佥事,抚治荆州等府流民,兼整饬施归等处兵备”;又如天启朝“造施归兵备道关防,给按察使李椿茂”。

    施州等地兵备道的恢复,不仅巩固了明廷在该地区的统治,亦加速了边区“内地化”的进程,边区与内地的联系日益紧密,促进了文化交融。刘悫曾指出,设置兵备道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提升土司地区的文教水平,即“令兵巡道每岁经历施州,豫行调集各官舍奖谕,令赴学观化”。不少兵备使也以弘扬文教为己任,如天启四年(1624)衡永郴兵备使周士昌,“捐俸课士,每月两试,手定甲乙”,在当地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见兵备道在少数民族之地推行的“文治”,在推动当地文教发展的同时,也深化了内地与民族地区的关系。

    最后是施瞿兵备道的裁撤。因“覃璧之乱”而出现的施归兵备道,即施瞿兵备道,仅存在于隆庆、万历两朝,至天启年间,又面临裁撤的尴尬处境。不少曾历任川鄂一带的官员向朝廷上奏,要求裁撤该兵备道。如万历至天启朝,曾多次在川鄂等地任职的蔡复一指出:
    今天下病在形赘而神驰,官多而政愈厖,兵多而饷愈诎,皆赘之为害也。荆、岳两郡额设三道而奢难发,时有复增施归兵备之议,旧督遂荐其姻家李佥事为之。其驻地辖属廪粮、人役,行两司议者,半年屡次催不报……官之累地方有之,而地方何赖于此官哉。

    蔡复一认为,荆州等地所设兵备道员额已足,并出现了人浮于事、玩忽职守的情况,若再添官设职,除加重地方负担外,别无裨益。其他文官士大夫亦支持者多,反对者少。因而明廷最终听取了蔡复一的建议,于天启三年(1623)裁撤了兵备道。“施归兵备佥事”一职也随即裁撤,并由“荆南分巡兼领”。自此,创始于嘉靖朝、专辖施州等地的兵备道,终于在天启年间结束了自身的使命。入清伊始,清廷在川鄂边区以八旗兵和绿营兵驻防,并未在此地区设置兵备道,直至乾隆三十二年(1767),清廷下令湖北分守安襄郧道加兵备衔,才恢复这一地区的兵备道建制,乾隆五十七年(1792)又改分守安襄郧兵备道为安襄郧荆兵备道,并兼管水利。此后,该建制一直存续至清末。可见,兵备道这一制度并未被清廷废弃不用,反而是被其继承并发展。在清军甫一入关的1644年,清廷就设置了宿迁兵备道,显示了清朝对明代兵备道的认可与承继。此后兵备道的设置在康熙年间历经了大规模的整合,又在乾隆时大力发展起来,从而成为了明清地方行政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结  语

    兵备道的设立,最初源于明代对边疆防御的深思,其位置的选择,不仅体现了当时军事防御的重心所在,也映射出朝廷对边疆安全的重视。在九边和西南民族地区,兵备道的建立宛如一道坚固的屏障,守护着国家的边疆安宁。明中期以来,兵备道的重要性愈发显著,其职能不再局限于军事领域,更扩展至司法等社会管理层面。川鄂边区兵备道的设置,正是明廷对这一地区军事控制重视的直接体现。当地兵备道的创设,不仅强化了对边疆的军事管理,也展示了兵备道制度在边疆地区的适应性和有效性。然而,随着兵备道的设立,其相关争议也随之而来。如正德年间关于荆州设立兵备道的争议,揭示了朝廷内部对于兵备道设置方式的不同意见,反映了朝廷内部对于如何更有效地进行边疆治理的深刻思考。

    自嘉靖朝至天启朝,土司的叛乱和朝廷内部的纷争,成为推动川鄂边区兵备道调整的重要因素。在调整过程中,兵备道设置方式、辖区范围及具体职能等方面的特点逐渐显现。从兵备道的设立及职衔来看,大多自动乱之际由分巡道整饬兵备,进而形成专责军务的兵备道,或令按察司副使、佥事充任兵备,成为其主要的设立方式,这不仅体现了因应时势的灵活调整,也展现了朝廷在治理边疆时的智慧和策略。从辖区来看,兵备道所辖之地超越了行政及军事区划的界限,它沟通了府州县及卫所军民两大系统,并将土司纳入辖区之内。这种制度设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军民分立的问题,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兵备道的驻地限制,其对边缘地区的管控显得力不从心。为此,朝廷不得不经常对兵备道及邻近兵备道的驻地、辖区进行调整,以期更有效地管理边疆地区。然而,这种调整也使得兵备道制度呈现出“临时性”的特点,其治理模式难以保持一致性。

    除了军事职能外,兵备道在文教职能方面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朝廷通过在川鄂地区设置兵备道,不仅推动了当地文教事业的发展,也加速了川鄂边区内地化的进程。明代中后期,川鄂边兵备道反复设立及裁撤的过程,更是凸显了朝廷在治理边疆时的取向,即在精简机构、降低成本的前提下,实现对边疆的有效治理。这一治理取向的背后,是朝廷对治理成本及治理效用的多重考虑。

    综上所述,明代在川鄂边区推行的兵备道,其历史意义与其说是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不如说是一次在边区实施的制度实验。明廷通过兵备道,探索了在复杂边疆地区实现军政整合的可能性,其在短期内整合资源、应对危机的权宜之功不可否认,但其内在的制度之弊也甚为凸显,临时性的设置使其缺乏稳定性,多元的隶属关系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辖区的重叠与冲突造成资源浪费。这些弊病使其难以承担长效治理的重任,故其演变史呈现出裁设不定的态势。然而,兵备道制度在治理地方的设计用意,却得到了清王朝的认同。因此,清王朝继承了这套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最终使其成为地方治理体系的重要固定构成。这一制度的演变,不仅反映了历史的连续性,也体现了治理智慧的传承与发展。

    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期

  • 崔明德:盟誓制度与民族关系的调适[节]

    一、历代政治家与思想家关于盟誓制度的认识

    盟誓制度,本质为一种互信关系的建立。《礼记·曲礼下》载:“约信曰誓,莅牲曰盟。”可见“誓”以语言承诺为主,“盟”则更为庄重和规范,即用牲为盟。《礼记正义》云:“莅牲曰盟者,亦诸侯事也。莅,临也。临牲者,盟所用也。盟者,杀牲歃血誓于神也。若约束而临牲,则用盟礼,故云‘莅牲曰盟’也。”说明建立盟约的主体,需要通过杀牲畜及歃血为盟的行为,作为向神灵发誓的仪式。如果双方订立盟约并提供牲畜,则需用盟誓礼。“然天下太平之时,则诸侯不得擅相与盟。唯天子巡守至方岳之下,会毕,然后乃与诸侯相盟,同好恶、奖王室,以昭事神,训民事君,凡国有疑,则盟诅其不信者,及殷见曰同,并用此礼。”天下太平之时,诸侯不得擅自结盟,唯天子巡视至方岳之下,诸侯才能建立盟誓,共同辅佐王室,以此彰显对神明的敬奉、对民众的训导及对君主的忠诚。

    东汉末年经学家郑玄称:“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于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谓之载书。”载书为会盟时所订的契约文书,是盟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比单纯的“誓”更加强调礼法的力量,其中还蕴含了一定的契约精神。扼要来说,盟誓制度在西周时期表现为一套系统化的政治仪式,通过仪式使立约双方共同遵循所达成的协议,以避免诸侯之间产生过多的军事、政治勾连,从而威胁到周天子的统治。无论是盟誓过程中“杀牲歃血誓于神”,还是签订具有契约效应的“载书”,都意在强调盟誓制度的合法性和神圣性,违背盟誓制度就是违背礼法,通常为契约方乃至社会各界所不容。

    春秋以来,“盟”“誓”常连用。《国语》载:“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可见春秋时期,盟誓已被政治集团视为处理内外关系的重要选择。在使用过程中,盟誓的社会功能不断延伸,增强内部协作、维系民族关系、约束政治行为和规范社会秩序等作用也随之彰显。盟誓的信用约束力极其强大,“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说明其本质在于加强各民族交往,达成信任与认同,诚如董芬芬、程方所言:“盟誓的重心不是限制外在行为,而是获取盟誓参与者内心的诚意和忠心”。除了参盟者内心的作用外,盟誓还受到来自祖先、神灵、社会等的监督,这些监督时刻警醒盟誓双方尊重并遵守盟约。

    如何通过有效手段确定盟誓的主体范围、仪式内容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是历代统治者、政治家、思想家反复思考的现实问题。先秦时期天下势力林立,各方都试图在复杂局面中缔结联盟以制衡其他势力,盟誓制度在其间被广泛运用。昭公十三年(前529年)秋,晋昭公以讨伐鲁国、邾国、莒国为名,与刘子、晋侯、宋公、卫侯、郑伯等诸侯相约平丘,结平丘之盟。晋人要重温过去的盟约,齐人予以否决。刘献公提出“盟以厎信”,强调盟誓是为了彻底巩固盟国信任。叔向认为,“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志业于好,讲礼于等。示威于众,昭明于神。自古以来,未之或失也。存亡之道,恒由是兴”。在他看来,君主再次朝见时举行会盟以显示威严,用盟誓来彰显光明,并昭告于神,这是国家应坚守的原则,说明盟誓制度在早期国家行政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北周韦孝宽在《上武帝疏陈平齐三策》中提出“还崇邻好,申其盟约。安人和众,通商惠工,蓄锐养威,观衅而动”的观点,与儒家思想十分吻合。由此可见,北周大臣对盟誓的认识还与儒家思想有一定关联,他们重申并巩固彼此间的盟约,意在通过尊重邻国,推动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唐朝政治家、思想家对盟誓的认识更加深入。唐高宗麟德二年(665年)八月,新罗王金法敏与熊津都尉扶余隆于百济熊津城杀白马而盟,先祀神祇及川谷之神,而后歃血。唐朝遣鲁城县公刘仁愿亲临劝谕,宣布朝廷旨意,以婚姻来约束他们,用盟誓来申明双方的友好关系。刘仁轨在盟辞中表示:“刑牲歃血,共敦终始;分灾恤患,恩若弟兄。祗奉纶言,不敢失坠,既盟之后,共保岁寒”,意图通过盟誓来实现各方体恤患难,共担灾祸。

    开元二年(714年)五月,吐蕃大臣坌达延向唐朝上表,要求河源定界后,再度缔结盟约。唐朝宰相魏知古、姚崇、卢怀慎等人发布“报吐蕃宰相坌达延书”,认为“以彼国君臣,素敦信义,况立盟誓,又结婚姻”,“自见来书,果符意揣,两国和好,百姓安宁,永绝边衅,岂非好事?”可见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倾向于通过盟誓的方式为唐蕃双方巩固和好关系,认为盟誓具有推动边疆稳定与安全的重要作用。与唐朝的认识相同,吐蕃在与唐朝订立盟誓过程中,也明确表达了对盟誓制度的肯定。唐中宗驾崩后,吐蕃以现宰相不知前宰相所立盟约为由,于开元六年(718年)要求再盟。吐蕃上表称:“当令望重立盟誓,舅甥各亲署盟书,宰相依旧作誓,彼此相信,亦长安稳。”吐蕃申请重立盟誓,显然是对唐不允亲署誓文的不满。吐蕃认为,甥舅双方应重新订立盟誓,建立长久安稳的关系。

    两宋时期,宋辽夏金四个政权代表了当时国家存在的特殊形式,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对盟誓制度的认识反映了政治一体化的发展需求。咸平六年(1003年),宋朝遣王继忠屯驻定州之望都,率轻骑窥视辽军,为南府宰相耶律奴瓜等所俘。辽太后认为其贤能,特“授户部使,以康默记族女女之”。王继忠感激涕零,事事竭尽心力,“稍亲信之,继忠乘间言和好之利”。他曾就宋朝与契丹关系发表看法:“窃观契丹与南朝为仇敌,每岁赋车籍马,国内骚然,未见其利。孰若驰一介,寻旧盟,结好息民,休兵解甲。为彼此之计,无出此者。”可见王继忠主张延续昔日的盟誓,两相交好,停止战争。作为宋真宗的藩邸旧臣,王继忠曾被委任郓州刺史、殿前都虞候等职,故他对盟誓制度的认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庆历四年(1044年),元昊以宋夏失和七载,于双方关系不利为由,“乞颁誓诏,盖欲世世遵守,永以为好”。元昊称帝后,宋夏连续发生冲突,双方各有损伤,无力再战。在此情况下,元昊通过约称臣、奉正朔、进誓表等一系列行动,营造了相对和平的外部环境。

    元朝时期,蒙古人重视通过盟誓来达成合作。为了强调契约的不可违抗性,盟誓双方通常会“刺臂血和金屑饮之”。至元六年(1269年),窝阔台汗国、钦察汗国与察合台汗国三国决定在塔剌思草原举行忽里勒台大会,三方就河中地区的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即将多数地域划归八剌所有。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利我局面,八剌主张通过盟誓定下契约。八剌说:“如果你们真心赞同所议的话,咱们立下誓约吧!”于是他们按照蒙古族的习惯与仪式“嚼金起誓”。可见当时重要事项的协议一般通过盟誓来完成,这既表明了协议的重要性,又反映了涉及协议各方对协议内容的认同。

    明朝时期,中央政府与周边政权时战时和,边疆局势时紧时缓,统治者在盟誓制度的推行上始终面临诸多挑战。永乐初期,蒙古鞑靼部首领阿鲁台归附明朝,“请得役属吐蕃诸部。求朝廷刻金作誓词,磨其金酒中,饮诸酋长以盟”。当时朝臣都认为应同意阿鲁台所请,但大臣黄淮认为“彼势分则易制,一则难图矣”。明成祖完全同意黄淮的观点,称赞“黄淮论事,如立高冈,无远不见”。从黄淮反对阿鲁台与吐蕃诸部结盟及朝廷刻金盟誓的主张可以看出,盟誓对于势力整合与统治合法性建构有着重要作用,而黄淮所强调的“彼势分则易制,一则难图矣”,正是对盟誓可能带来的边疆各部力量集中化趋势的警惕与防范。

    清朝时期,为争取明朝降将的支持,皇太极主张通过盟誓来拉拢人心。天聪五年(1638年)十月,皇太极在大凌河守城明将祖大寿等人的劝降信中表示,“傥实欲共事,可遣人来,我当对天地盟誓。我亦遣人至尔处莅盟,既盟之后,复食其言,独不畏天地乎?幸勿迟疑,伫俟回音”。借助天地的神圣权威来强化誓言的可信度和约束力,反映了皇太极收服他族的决心和诚意。

    综观历代政治家、思想家对盟誓制度的认识,盟誓制度在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尽管盟誓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是为了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有的是为了联合军事力量建立政治共同体,有的是为了巩固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局面,但总体来说,当面临多个势力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利益纠葛时,统治者一般会采用盟誓的方式来达成多方共识,建立政治互信关系。

    二、盟誓制度的演进

    从最初的部落联盟到分封制王朝,再到中央集权帝制,中国古代的盟誓制度发生了显著变化。先秦时期的盟誓作为一种政治文化观念,更多是基于口头约定而形成的契约,规定了参盟双方共同认定的行为。汉唐时期,盟誓制度逐渐演变为中原王朝处理民族关系的常用制度并推及后世。

    (一)先秦时期盟誓制度的形成

    早期国家及民间普遍依赖盟誓来缓解各类矛盾。明朝学者徐师曾认为,“三代盛时,初无诅盟,虽有要誓,结言则退而已。周衰,人鲜忠信,于是刑牲歃血,要质鬼神,而盟繁兴,然俄而渝败者多矣”。在盛世,社会风气较好,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较高,一般不需要通过盟誓来巩固关系。随着国家的衰落,信任逐渐丧失,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人们宰杀牲畜、饮血为誓,以鬼神为见证订立盟约,以维护结盟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夏商周时期常通过盟誓来申明对盟友的约束。夏启继位后,作《甘誓》宣布有扈氏罪行,强调征讨的正义性,“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天、祖、社作为盟誓制约机制中的神灵力量,代表盟誓约束力的最高层次。盟誓者由于害怕受到神灵的惩罚,对违背誓言的后果产生恐惧。商朝的《汤誓》增强了军事集团内部的团结合作,保证了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但由于这一时期的盟誓以声讨为主,范围仅适用于同一政治集团,故而算不上制度化的盟誓,仅仅是受到共同认可的政治话语。

    西周时期,盟誓逐渐由政治话语演变为一种处理内外关系的制度。根据《左传》杜预注,周王与诸侯依仗定期或不定期的盟誓来推进同盟关系。定期的盟誓有三年一朝、六年一会、十二年一盟,不定期的盟誓则往往举行于诸侯叛乱之时,如“周幽为大室之盟,戎狄叛之”。西周时期盟誓与国家兴衰紧密相关,“周武有孟津之誓,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齐桓有召陵之师,晋文有践土之盟”。周天子与诸侯皆重视盟誓,并将其作为维系国家统治的主要手段。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当遇到邦国需要会商或者共同行事时,就由周天子以盟主身份对邦国关系进行协调,将其盟约及有关礼仪记录在案。周朝司盟“掌盟载之法,盖邦国会同之制也”。至于四夷,则“胡人弹骨,越人?臂,与夫中国歃血,所繇各异,示信一也”。无论弹骨,抑或?臂、歃血,都是盟誓仪式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内容反映了周朝不同民族的盟誓约信之法,这是盟誓制度多样化的反映,也是不同文化形态下盟誓制度在地化的体现。

    盟誓“作为形态成熟的官方文体并在国与国之间大规模应用,应在春秋之后”。春秋时期,由于政治争霸的影响,各国都在试图打破过去固有的政治格局,于是盟誓开始在诸侯国之间盛行。隐公八年(前715年)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桓公元年(前711年)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结祊成也。盟曰:渝盟无享国!”以国为誓,足见盟誓之坚定。哀公十三年(前482年)七月辛丑,“盟,吴、晋争先。吴人曰:于周室,我为长,晋人曰:于姬姓,我为伯”。吴、晋争相抢占歃血的次序,其实就是抢占尊位,说明他们试图通过争夺最高政治话语权占据争霸优势。

    (二)汉唐时期盟誓制度的成熟

    汉唐时期盟誓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之后的王朝在处理政治关系时基本沿袭了这一制度,盟誓的主体也从传统诸侯国推及边疆民族。汉宣帝时,西汉与匈奴呼韩邪单于约定,“长城以南天子有之,长城以北单于有之。有犯塞,辄以状闻;有降者,不得受”,且造设四条,令单于奉行。此约对稳固汉匈藩属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汉元帝时期,遣车骑都尉韩昌和光禄大夫张猛护送呼韩邪单于侍子回匈奴,韩、张见呼韩邪势力日渐强盛,担心其北去后难以控制,遂私与单于订立盟誓。盟辞称:“自今以来,汉与匈奴合为一家,世世毋得相诈相攻。有窃盗者,相报,行其诛,偿其物;有寇,发兵相助。汉与匈奴敢先背约者,受天不祥。令其世世子孙尽如盟。”韩昌、张猛和单于及大臣俱登匈奴诺水东山,“刑白马,单于以径路刀金留犁挠酒,以老上单于所破月氏王头为饮器者共饮血盟”。韩、张二人擅自以汉朝世代子孙与匈奴诅盟,为汉元帝所不满,下诏让他们用财物赎罪,但“勿解盟”。

    唐朝时期,中央王朝与突厥、南诏、吐蕃等政权都建立了盟约。武德九年(626年)八月,唐太宗即位。不久,突厥寇高陵,唐太宗亲临渭水之滨,与颉利可汗相隔渭水对话,责备其违背盟约。可汗请求和解,唐太宗表示同意。同月乙酉,唐太宗又亲临城西,“刑白马,与颉利同盟”,盟誓之后,突厥引兵而退。显然,盟誓制度是当时协调民族关系的必要手段,也是民族地区治理的理想方式。

    唐朝与南诏的贞元会盟,反映了南诏对自身与唐朝乃至吐蕃关系的重新考量。贞元十年(794年),南诏王异牟寻及清平官大军将与剑南西川节度使巡官崔佐时盟于玷苍山神祠,“上请天、地、水三官,五岳、四渎及管川谷诸神灵同请降临,永为证据”,并“请西洱河玷苍山神祠监盟”。在诸多神灵的参与下,双方誓言的执行状况会受到文化意义上的“监督”,参盟者一旦违誓就要遭受众多神明联合降下的神罚。贞元会盟结束了唐朝与南诏之间的长期战争,在盟誓下形成了一种基于“神灵参与监督”的契约关系,维护了双方的互信与合作。

    唐朝与吐蕃之间的盟誓最为频繁,目前学界公认可考的共有八次。这些盟誓不仅见证了双方关系的复杂多变,还折射出当时政治格局的动荡不安。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崔汉衡等出使吐蕃商议盟誓之事,吐蕃使者提出希望将边界定在云州之西,以贺兰山为界。至于礼仪,“请依景龙二年敕书云:‘唐使到彼,外甥先与盟誓,蕃使到此,阿舅亦亲与盟’”。可见吐蕃十分重视盟誓仪式,将盟誓作为处理唐蕃联盟关系的重要基石。建中四年(783年),唐陇右节度使张镒与吐蕃相尚结赞等盟于清水。盟文曰:“唐有天下,恢奄禹迹,舟车所至,莫不率俾。以累圣重光,历年为永,彰王者之丕业,被四海之声教。与吐蕃赞普,代为婚姻,固结邻好,安危同体,甥舅之国,将二百年。”盟约认为虽然唐蕃在交往过程中依然存在纠纷,但“安危同体”才是关系的主流。

    (三)宋元时期盟誓制度的充实

    宋元时期,盟誓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充实。这一时期,不仅中原王朝乐于采用盟誓制度,而且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也十分重视盟誓。宋金“海上盟约”就很能说明问题。宣和二年(1120年)三月,宋徽宗诏令中奉大夫、右文殿修撰赵良嗣和忠训郎王环,到金商量夹攻契丹、求燕云地及岁币等事宜,以缔结联金攻辽的盟约。起先,“面约不赍书,唯付以御笔”,宋金约定一同攻辽,赵良嗣表示,“今日说约既定,虽未设盟誓,天地鬼神实皆照临,不可改也”。后来,金朝再次出使北宋,奏言:“奉御笔,据燕京并所管州城,原是汉地,若许复旧,将自来与契丹银绢转交,可往计议”。虽然宋金双方没有严格按照盟誓的仪式订立契约,但认同契约的不可违背性,显示了对盟约的重视。可惜由于谈判分歧、军事实力不足以及外交策略的失误,“海上盟约”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反而间接导致了北宋的灭亡。

    宋朝时期,即使在非常偏僻和文明程度较低的地区,誓约同样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如通过盟誓订约的形式,对土官加以约束。据《武经总要前集》记载,“咸平中,转运使丁谓招抚蛮人,每有诫谕,并令歃血为盟,置铁柱以志其事,条制甚多”。这一现象在隋唐时期未曾有过。

    在早期的蒙古人中,盟誓就已十分盛行。成吉思汗在与克烈部首领发生冲突的过程中,与行者“至班朱尼河,河水方浑,帝饮之以誓众”。蒙古饮水誓有一说法,即“凡与饮河水者,谓之饮浑水,言其曾同艰难也”。

    初谒太祖于军中,一见异之。太祖与克烈汪罕有隙。一夕,汪罕潜兵来,仓卒不为备,众军大溃。太祖遽引去,从行者仅十九人,札八儿与焉。至班朱尼河,糇粮俱尽,荒远无所得食。会一野马北来,诸王哈札儿射之,殪。遂刳革为釜,出火于石,汲河火煮而啖之。太祖举手仰天而誓曰:“使我克定大业,当与诸人同甘苦,苟渝此言,有如河水。”将士莫不感泣。

    同饮班朱尼河水,代表着成吉思汗及其带领的19位将士患难与共的联盟关系的建立。此次盟誓对于蒙古汗国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参与盟誓的札八儿火者、哈散纳、怀都、耶律阿海、耶律秃花等人在遭遇困境时所发挥的“遇食同享,难则争赴”的精神则体现了盟誓制度的核心价值。

    (四)明清时期盟誓制度的繁盛

    明清时期,盟誓制度依然在国家治理中占据重要位置。东北人参挖采权管理不当,导致明朝边民与女真人时常发生矛盾。为解决纠纷,明与后金“欲修和好,曾立石碑盟曰:‘明国与满洲皆勿越禁边’”。但由于明朝并未严格按照盟约履行义务,双方冲突不断加剧。明朝违背盟约也成为后来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讨明檄文的重要依据。“如此盟言,明国背之,反令兵出边卫叶赫,此其二也。”“自清河之南,江岸之北,明国人每年窃出边,入吾地侵夺,我以盟言杀其出边之人,彼负前盟,责以擅杀,拘我往谒巡抚者纲古里、方吉纳二人,挟令吾献十人于边上杀之,此其三也。”

    满蒙联姻是清朝的一项基本国策。与之前朝代的盟誓有别,清朝的盟誓制度将婚盟作为盟誓的重点,政治集团因为婚姻盟誓得以联合,凝聚而成新的政治共同体。华立认为,满蒙联姻从它产生之初就明确服务于一个目的:与对方结成政治性联盟,进而将蒙古打造成一支清朝在政治斗争中可以直接借助的力量。不论是努尔哈赤求娶科尔沁蒙古之女,还是为其子指婚蒙古科尔沁部和内喀尔喀五部女子,都是想借助蒙古部落力量对抗敌对势力,谋取发展空间。为了使满蒙联盟更加稳固,双方一般会在通婚时签订盟约,以此建立政治互信关系。努尔哈赤曾先后数次与科尔沁、喀尔喀等五部贝勒举行盟誓,反复重申“相与盟好,合谋并立”对付明王朝及察哈尔部。乾隆帝也曾对科尔沁部王公说:“塞牧虽称远,姻盟向最亲。”清朝对婚姻盟誓的贯彻,充分反映了这一时期对“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思想的遵从。

    三、盟誓制度在民族关系调适中的作用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有团结一致、守望相助的美好画卷,也存在矛盾冲突与利益纷争,而盟誓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文化现象,始终在民族关系的调适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盟誓制度强化了各民族互信

    互信是民族关系良性发展的基础。盟誓制度中的请盟、应盟,盟辞内容的确定,盟誓者对信义的坚守等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了解与信任,推动了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

    其一,盟誓制度有助于各政权的团结合作与相互尊重。在长庆会盟过程中,吐蕃希望获取唐朝信任并与其结盟,进而加强自身的统治权威。长庆元年(821年)九月,吐蕃遣使者尚绮力陀思来朝“乞盟”,唐穆宗“许之”。会盟当日,“大蕃赞普及宰相钵阐布、尚绮心儿等先寄盟文要节”。以上史实反映了吐蕃与唐结交的主动性,盟誓使两个政权在政治上产生关联,形成命运共同体意识,政治互信也有所加强。

    宋朝也存在其他政权求盟的情况。据《宋史纪事本末》记载,景德元年(1004年),“契丹使韩杞持书与曹利用俱来,请盟”。景德四年(1007年)十一月,天书封祀前夕,宋真宗与枢密使王钦若、枢密副使马知节等论及边患,马知节说:“西北二方,久为外患。今契丹求盟,夏台请吏,皆陛下威德所致”。他认为,契丹的会盟请求是宋朝统治者有德的必然结果,也是契丹信任宋朝的表现。同时,契丹表现出对盟誓的迫切,意在结束冲突。通过盟誓,与盟者建立起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关系,诸政权在盟誓的约束下,大多能在初期维护契约的权威,从而减少了冲突爆发的可能性。

    其二,盟辞明确规定了与盟者的责任与义务。当两方或多方通过盟誓建立同盟关系时,意味着彼此在政治上达成了一定程度的互信。这种互信基于双方对盟誓内容的认可与遵守,即相信对方会履行承诺的义务,例如,摒弃战争、停止掠夺暴行以及谨慎守卫要害之地等。澶渊之盟的誓文就对双方应当遵守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沿边州军,各守疆界,两地人户,不得交侵。或有盗贼逋逃,彼此无令停匿。至于陇亩稼穑,南北勿纵惊骚。所有两朝城池,并可依旧存守,淘壕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创筑城隍,开拔河道。誓书之外,各无所求。必务协同,庶存悠久。自此保安黎献,慎守封陲,质于天地神祇,告于宗庙社稷,子孙共守,传之无穷,有渝此盟,不克享国。昭昭天监,当共殛之。”明确的盟誓内容会让与盟者在合作过程中有章可循,进而减少猜疑与误解,增强政治互信。

    同时,盟誓内容中的违约惩罚条款也对各方形成了强大的约束机制,使他们在违背盟誓时不得不权衡利弊,顾虑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登国年间,慕容宝犯魏,北魏太祖拓跋珪遣汉族官员与后秦将领杨佛嵩缔结盟约,以此确立战时互助关系。双方盟曰:“昔殷汤有鸣条之誓,周武有河阳之盟,所以藉神灵,昭忠信。夫亲仁善邻,古之令轨,歃血割牲,以敦永穆。今既盟之后,言归其好,分灾恤患,休戚是同。有违此盟,神祇斯殛。”从北魏与后秦的盟誓誓文中可见,盟誓违约条款中神的惩罚之类的附加诅咒的出现,会让与盟者真切地恐惧超自然力量的道德审判,从而促使他们在正常情况下更倾向于遵守盟誓,维护政治互信。

    其三,以道德约束保障信义的实施,进而推动民族互信。在订立盟誓的过程中,信义观念得到了传播与强化。如子产对韩宣子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丐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产认为,郑桓公与商贾同为周朝后裔,世代订立盟誓,互相信任,故能互保互助至今。盟誓和信义的相互作用能够增强人与人、国与国的自觉与默契,并推动多主体合作结盟关系的进一步深化。

    誓文中对信义的规定,促使各方秉持信义精神参与盟誓,只有这样,盟誓才能真正为各政权在政治、军事和经济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支撑。努尔哈赤主张实行以女真人所特有的以天地为见证、以饮酒礼俗为媒介的盟誓仪式,积极同蒙古交好结盟。天命四年(1619年)十一月,努尔哈赤遣额克兴额、楚胡尔、雅希禅、库尔禅、希福等大臣与蒙古喀尔喀五部盟誓。盟辞云:“五部喀尔喀诸贝勒与恭敬英明汗之十部诸贝勒,我二国既蒙天地眷佑,愿相盟好,同谋共处。……以诚信之言誓告天地。……愿二国如同一国,永享太平,亦乃天地之意也。恭敬英明汗、五部诸贝勒,二国共立此誓。”努尔哈赤认为,建立盟誓对“两国如一国”来说意义重大,两国以天地为见证,相结盟约,以诚信之言规范双方,有利于各部关系的进一步深化,为日后共同开疆拓宇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盟誓制度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

    《册府元龟·外臣部》载:“若乃要荒之俗,凶悍成性,置之度外,斯为匪人,先王于是羁縻而不绝之也。然而威力有所不及,德义有所不怀,姑务息民,非可黩武,繇是申以诅誓,质于神明,达之以诚心,要之以祸福,然后边鄙不耸,保障以宁,倒载干戈而阜安生齿”,认为将盟誓制度作为“长辔远御”之术,不仅可以打破边疆民族地区各自为政的局面,而且有利于推动中央一体化进程,实现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其一,盟誓能够维系各民族之间的友好关系。鲁隐公二年(前721年)春,“公会戎于潜,修惠公之好也。戎请盟,公辞”。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复修戎好也”。桓公二年(前710年)七月,“公及戎盟于唐,修旧好也”。说明春秋时期各诸侯都试图通过盟誓与戎人重修旧好。僖公九年(前651年)夏,齐桓公与诸侯相会于葵丘,希望“寻盟,且修好”。僖公十九年(前641年),陈穆公提议修好于诸侯,于是鲁、蔡、楚、郑等“盟于齐,修桓公之好也”。可见,盟誓制度在延续盟国友好关系方面始终发挥着积极作用。

    开元四年(716年),吐蕃向唐朝请和,弃隶蹜赞希望与唐玄宗签署盟文,唐玄宗没有答应。次年三月,金城公主又上表恳求唐玄宗亲署誓文:“此间宰相向奴奴道,赞普甚欲得和好,亦疑亲署誓文,往者皇帝兄不许亲署誓文,奴奴降蕃,事缘和好,今乃骚动,实将不安和,矜怜奴奴远在他国,皇帝兄亲署誓文,亦非常事,即得两国久长安稳”,唐玄宗仍然没有明确表态。为了与唐朝尽快签署盟约,弃隶蹜赞于开元六年(718年),派使者向唐朝递交《请修好表》,强调盟约对巩固双方友好关系的重要意义。他们认为,在唐中宗和唐睿宗时,盟约使双方“彼此安稳”,出现了“亲好并相和同”的局面。唐中宗时,官员豆卢钦望、魏元忠、李峤、纪处讷、萧至忠、李回秀、宗楚客、韦安石、杨矩等22人以及吐蕃君臣共同见证了这一重要事件。唐睿宗登基后,双方“修睦如旧”,使双方关系沿着良性发展的轨道继续前行。弃隶蹜赞始终致力于通过盟誓推动吐蕃与唐朝重归旧好。开元十七年(729年),弃隶蹜赞派大臣名悉猎到长安朝拜唐玄宗时带去一封信,这封信被史学家称之为《请约和好书》。弃隶蹜赞在信中说:“外甥是先皇帝舅宿亲,又蒙降金城公主,遂和同为一家,天下百姓,普皆安乐”,“千年万岁,外甥终不敢先违盟誓”。

    长庆二年(822年),唐与吐蕃在逻些(今拉萨)重盟,在拉萨大昭寺前树立唐蕃会盟碑以志纪念。背面古藏文记曰:“圣神赞普可黎可足陛下……乃与唐主文武孝德皇帝舅甥和叶社稷如一统,情谊绵长,结此千秋万世福乐大和盟约于唐之京师西隅兴唐寺前。时大蕃彝泰七年,大唐长庆元年,即阴铁牛年(辛丑)冬十月十日,双方登坛,唐廷主盟。”碑文重申了历史上唐蕃和同一家,情谊长存,反映出汉藏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其二,盟誓对预防冲突和消弭战争具有重要作用。盟誓作为治理民族地区的有效手段,双方会就引发冲突的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和约定,从而避免矛盾的发生。《异牟寻誓文》中对南诏与唐朝行动的雷区进行规定和诅誓:“如会盟之后发起二心,及与吐蕃私相会合,或辄窥侵汉界内田地,即愿天地神祇共降灾罚,宗祠殄灭,部落不安,灾疾臻凑,人户流散,稼穑产畜,悉皆减耗。”这种预先的契约能够从源头上减少与盟者冲突的可能性,维护民族关系的稳定。

    盟誓建立了一定的沟通机制,使盟誓双方约定在遇到他者攀咬或离间时,采用和平的方式进行协商,而不是诉诸武力。如此一来,当内部出现一些杂音或摩擦时,可以得到妥善解决,防止矛盾升级。早年王罕感激成吉思汗的父亲也速该,“遂相与盟,称为按答”,成吉思汗因其同烈祖交好,便亲迎抚劳,“会于土兀剌河上,尊汪罕为父”,故而两人盟誓:“咱俩若遭人嫉妒,若被有牙的蛇挑唆,咱俩莫受挑唆,要用牙用嘴互相说清,彼此信任。若被有牙的蛇离间,咱俩莫被离间,要用口用舌互相对证,彼此信任”。成吉思汗在盟约中明确要求双方相互信任,不生嫌隙,这使得两个本互不统属的部落发展联结成一致对外的友邦。铁木真部被蔑儿乞惕人偷袭时,与弟弟哈撒儿、别勒古台前往土兀剌河黑林,请求王罕出兵救助。王罕听罢说道:“我不是对你说过吗?我要将此事牢记在心里。如今我要履行我所说的话,为答谢你送给我的貂皮袄,我要把蔑儿乞惕人全部消灭,救出你的孛儿帖夫人。”最终,铁木真在联军合力下大败蔑儿乞惕。

    当民族冲突爆发时,盟誓还可以成为缓和冲突的重要方式,即通过订立盟誓终止战争,双方约定和平共处,不再互相侵扰。唐僖宗继位后,南诏“劫略巂、雅间,破黎州,入邛崃关,掠成都”,南诏使者为高骈所杀后,“骈以其俗尚浮屠法,故遣浮屠景仙摄使往”,酋龙与其部下迎接前来和好的浮屠景仙,“定盟而还”。不久,又派清平官酋望赵宗政及质子30人入朝乞盟,“请为兄弟若舅甥”。盟誓的订立,消除了交战状态,修复了唐朝与南诏受损的关系。此外,基于唐蕃长期和战不定的状态,吐蕃主动遣使至长安请盟并订立盟誓。盟辞曰:“坛于城之西郊,坎于坛北。凡读誓、刑牲、加书、复壤、陟降、周旋之礼,动无违者,盖所以偃兵息人,崇姻继好,懋建远略,规恢长利故也。”盟辞强调了盟誓的主要社会功能,即消弭战争、维护政权关系的稳定。

    同时,盟誓可以促使与盟者保持克制,即使在冲突激烈的情况下,考虑到盟誓的约束以及破坏盟誓可能带来的后果,双方也会尽量避免采取极端行为,为缓和冲突创造有利条件。如咸平五年(1002年),施州溪蛮多次侵扰边境,宋真宗以盐作为补偿,命丁谓以诏传示叛乱者,群蛮感悦,因相与盟约:“自今有入寇者,众杀之”。认定严重的背约后果,对契约双方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和规范,既保证了盟约的履行,又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局面。

    (三)盟誓制度推动了各民族文化的相互涵化

    在中华文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盟誓制度作为古老而庄重的政治手段,对各民族文化的相互涵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一,盟誓制度加速了多元文化的交流和渗透。有时为了结束对立关系,劣势方败后,通常会给战胜方送礼乞盟,以实现双方关系的扭转,有学者谓之“贿盟”。如成公二年(前589年),齐侯率兵攻打鲁国,晋景公派郤克率军救鲁,于鞌地大败齐军。为与晋军达成和好关系,齐顷公遣宾媚人向晋军“赂以纪甗、玉磬与地”,最后双方在爰娄结盟。又如昭公七年(前535年),齐景公居虢地,燕人求和,盟于濡上。“燕人归燕姬,赂以瑶瓮、玉椟、斝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玉被赋予了纯洁、温润等象征意义,承载了“君子比德于玉”的儒家价值观念。随着玉器的流通,其中所蕴含的文化观念也得以扩散,成为各民族跨文化交流中共同的价值追求。

    在盟誓过程中,为了维持盟誓制度的有效性和稳定性,盟誓主体通常需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和道德规范,由此促进了不同民族文化价值观的相互渗透,这对民族关系的发展和文化交流来说意义重大。例如,诚信、坚韧、仁义等优良品质在盟誓中得到强调。绍兴十一年(1141年),金宋双方达成“绍兴和议”,形成南北对峙局面。宋朝传统文化中所强调的“盟誓之信,皎如日月”的道德观念与女真文化中对承诺的重视相结合,形成了一种跨越民族界限的共享共有的价值取向。在盟誓的约束下,各民族在日常生活中也逐渐践行这些共同的价值观,诸如宋人通过商业契约的订立构建了规则化的信用社会;金人则从部落盟誓传统出发,逐渐吸收中原文化,形成了兼具游牧与农耕特色的诚信伦理。至清朝前期,努尔哈赤在治国理念中融入了女真人重视诚信的传统,认为盟誓“不需财畜,唯需至死不渝之诚心”。

    其二,盟誓制度反映了各民族文化的借鉴与吸收。哀公十三年(前482年),吴国和晋国在黄池会盟。“吴,夷狄之国也,祝发文身,欲因鲁之礼,因晋之权,而请冠端而袭。其藉于成周,以尊天王,吴进矣。”这是华夏族与“夷狄”礼仪、习俗交流互鉴的例证。肃宗元年(711年),吐蕃使来朝请和,敕宰相于中书省设宴,吐蕃使者将至光宅寺为盟,使者曰:“蕃法盟誓,取三牲血歃之,无向佛寺之事,请明日复于鸿胪寺歃血,以申蕃戎之礼”。唐朝对蕃礼的遵从,显然是盟誓过程中不同民族文化交流的结果,有利于中华文化在兼收并蓄中历久弥新。

    唐蕃清水会盟时,双方约定唐朝以牛、吐蕃以马作为盟誓的牲畜,但由于张镒执迷于“夷夏之辨”的偏见,“耻与之盟,将杀其礼”,于是请求以羊、猪、狗三种牲畜代替牛、马。结赞以塞外无豕,“请出羝,镒出犬白羊,乃于坛北刑之,杂血二器而歃盟”。最终选择用犬、白羊和羝羊来代替牛和马进行盟誓,这体现了双方在文化习俗上的相互妥协。

    其三,盟誓制度的仪式体现了各民族文化的相互交融。不同民族的盟誓仪式各具特色,从仪式地点的选择、布置到流程安排甚至盟誓者的行为规范等,无不体现不同民族文化的碰撞。苍山盟誓中,为符合双方仪式规制,仪式融合了道教与南诏的地方信仰体系。天、地、水三官作为道教独有的神祇信仰概念,对天、地、水进行祷告反映了南诏对道教的尊崇与认同。由于道教是唐朝的国教,以道教仪式作为盟誓的主要仪式之一,体现了南诏对唐朝的自觉臣属。至于其誓文,“一本请剑南节度随表进献,一本藏于神室,一本投西洱河,一本牟寻留诏诚内府库,贻诫子孙。伏惟山川神祇,同鉴诚恳!”西洱河为南诏的神湖,湖内有金螺和金鱼等象征“湖神”的生物。西洱河在苍山盟誓中既代表了道教三官信仰中的水官,还代表了南诏本土的神灵权威,这说明盟誓仪式涉及并整合了两套文化系统,实现了文化的接纳与交融。

    同样,南诏与吐蕃所签订的盟约也体现了吐蕃文化的深刻影响。《南诏德化碑》载:“天宝十一载正月一日,于邓川册诏为赞普钟南国大诏,授长男凤迦异大瑟瑟告身、都知兵马大将。凡在官寮,宠幸咸被。山河约誓,永固维城。改年为赞普钟元年。”可见,吐蕃与南诏的盟誓不仅具备深远的政治意义,也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为吐蕃文化向南诏的渗透提供了契机,尤其是纪年、兵制和官制名号等的引入,进一步加深了各民族的文化交流,为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四、结语

    盟誓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完备的规范的甚至带有一定威胁性质的正式契约,来维系民族及国家间的信义。这一制度对国家政治体制建设、价值观念的确立以及民族关系的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转自《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25年第4期

  • 徐谓礼《致仕文书》

    徐谓礼(1202—1254年),字敬之,浙江省婺州武义县人;一生为官三十余年(嘉定十四年(1221)至淳祐十二年(1252)),最高做到从六品的福建市舶司(未到任)。文书是随葬的“录白”副本。
    徐谓礼徐邦宪幼子。徐邦宪是绍熙四年(1193)“省元”,官至工部侍郎、临安知府等,卒谥“文肃”。徐谓礼妻林处端(1201-1247)的曾祖父林大中官至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谥“正惠”。徐谓礼还是宰相贾似道的姻亲。
    徐谓礼在“及冠”之年,因父荫入仕,以京官起步。官阶从第三十阶“承务郎”(从九品)升迁至第十八阶的“朝散大夫”(从六品)。宝祐二年(1254)病卒于“朝散大夫、提举福建市舶兼知泉州”的待阙期间。

    录白告身二卷

    古代官员出于存底需要,将“告身”“敕黄”和“印纸”等代表个人身份的官文书,依照原文格式抄录副本,称为“录白”,即文书原件的复制本。宋代规定“录白”由合法的书铺抄录,加盖签章后,经有关部门核对原件,可视为官文书的有效副本。“副本”用于随葬可以确保死者在冥界的身份,而子孙则保留原件以维护家族作为士人后裔的权益。

    告身,又称官告,是一种授官文书,也就是官员的任命书。宋代告身有制授告身、敕授告身、奏授告身三类。其中制授告身是由皇帝授命,经翰林学士制词,用于对执政大臣的任命的,为告身中规格最高的一种。敕授告身则是由中书舍人草拟敕命,宰相机构直接除授,这一般用于对中级官员的任命。

    徐谓礼文书中有告身十一道(最后一道残阙):第一道、第二道、第四道、第八道、第十一道为敕授,即奉敕而授官。敕授告身除可用于阶官外,也可用于差遣,如第十一道告身即是用于差遣。所谓奏授告身,即由吏部注拟,尚书省具钞,然后以御画奏钞的形式授官。奏授告身主要用于中下层官员,在他们磨勘转官等程序性转官时使用。徐谓礼文书中第三道、第五道、第六道、第七道、第九道、第十道即为奏授告身。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宋朝提倡“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这在皇帝颁发诏敕、任命官员时,也有所体现。如授官时的诏敕,虽然是以皇帝名义发布,但也必须经宰相副署,由宰相机构颁发,才有效力。从徐谓礼文书的相关告身中,也可以看到这样的流程。如果皇帝绕过宰相机构,直接发布各种诏敕,相关人员可以不予认可,拒绝执行。

    录白印纸十二卷

    印纸,又称印历、历子,本义为指加盖官印的官文书纸,包括官府印发的各种表、簿、证件等。对官吏的行为、绩效进行监管考核是印纸尤为重要的一个用途。

    徐谓礼文书中的印纸,共八十一则(其中二则残阙),内容丰富,详细记录了他的仕官历程,包括其到任、考课、阶升转、委保等情况。每则印纸都有固定书写格式,且有相应的审批、签署规范。

    根据内容可将八十一则印纸分为不同类型,即:“转官”印纸10则,“拟注差遣”1则,“委保”33则,“到任”15则,“解任”3则,“考课”18则,“服阕从吉”1则。印纸格式由书头、批书内容、结语、签押等四部分组成。

    “转官”,对应的是官员发生的职位升迁,分为磨勘、赦恩、推赏转官三类。磨勘转官是官员升迁的主要途径,所谓“ 率以法计其岁月、功过”,官员任职满一定年限,予以磨勘转官;赦恩转官是遇皇家恩典而升迁,推赏转官是因功绩而升迁,均与任官年限无关,也不与磨勘转官冲突。徐谓礼文书共有10则转官印纸,与其“告身”互相印证。南宋淳祐五年(1245)至七年(1247),三年之内,连升三级,是徐谓礼升迁最快的阶段。

    “拟注”,指的是由吏部注名于册,经考询后拟定授官。徐谓礼印纸中有拟注差遣1则,为徐谓礼初入仕时被拟注监临安府粮料院。虽然已拟注,但由于该职位上仍有官员在任,徐谓礼还不能走马上任,等待近六年之后才实际到任。

    委保”,指宋人申请朝廷恩泽封赠、奏荐荫补、贡举解额,需有官员出面担保。保官需将所保之人事记录在印纸内,一为防范诈冒不实,二为日后追究滥保的责任。

    徐谓礼印纸中以委保最多,33则涉及70人之多,均为徐谓礼作为举荐人保举他人的公文,其中淳祐年间有21则,正值其仕宦生涯的顶峰。最受人瞩目的是,徐谓礼曾经因贾似道伯父贾直夫之请,出面委保贾似道已故父亲贾涉“合得恩例三次”,及委保贾似道“作磨勘收使”。据周密《齐东野语》载,徐谓礼“与贾师宪丞相(贾似道)为姻联”。二人关系密切,这也许就是徐谓礼愿意出面为贾涉父子作保之由。

    徐谓礼印纸中有“到任印纸”十五则,按照任官程序,官员到任前,由上级官司辨验告身等“出身以来文字”,由上级官司“辨验事实”,验明正身后,发放印纸,表示并无伪冒。在印纸批书内,需要明确到任时间、前任为何人等信息。例如宝庆三年(1227)徐谓礼监临安府粮料院,为“替蒋杞成资阙”;绍定三年(1230)任吴县丞,为“替曾揆年满阙”;端平元年(1234)任知溧阳县,为“替徐耜年满阙”。

    宋代对于官员交割有着严格的要求,前官任满,新官办理完到任手续后,需要与前任进行职事交割。官员在离任前,向所在上级官署“申状”(打报告),由书吏在其印纸上批书在任期间的各项评语,加盖官印后,并付长官书押为凭,方可解任离职。徐谓礼文书有解任印纸3则。

    “考课”,也称考绩、考核,指的是在职官员接受上级部门的政绩、功过考核。考课制度承袭自唐、五代时期的考课制度,考核内容既有“清正、治行、勤谨、廉能”的统一标准,也会根据不同岗位具体制定。地方官员考核,由所属长官记录在案,即“批书印纸”,并由中央集中审定,形成不同的评价等级,作为迁转的依据。考课印纸原件由徐谓礼本人保存,吏部抄录副本存档。徐谓礼考课印纸共18道,包括他不同任期内的各种记录,如考勤、差出、转官等考核情况。

    徐谓礼文书中有一道为母守丧服阕(守丧期满)的批书。端平三年(1236)十月,徐谓礼因生母陈氏去世,依例解官,回乡守孝。嘉熙三年(1239)正月,守丧满三年(二十七个月),期满继续为官,遂向武义县隶属的婺州申状,并记录在印纸内。

    录白敕黄一卷

    宋代官员差遣的任命文书是以皇帝制敕的名义,由尚书省签发,并用黄色绫纸书写的,即称“敕黄”。《徐谓礼文书》中有敕黄十道,均为委派差遣的任命文书,记录其任官履历。每道敕黄以“尚书省牒”开头,以官员签署结尾。

  • 罗群:土兵源流考论

    作为地方性兵种的土兵,始设于宋代,是为应对辽、西夏侵边而由沿边土民组成的地方性武装。宋初“制兵之额有四,曰禁兵,曰厢兵,曰乡兵,曰蕃兵”,并无土兵。随着西夏与宋朝战争频发,北宋开始在陕西、河北等地招募当地百姓作为常驻禁军,开“地方禁军”先河,因来源地有别而冠以不同番号,如“蕃落、广锐、振武、保捷”等。禁军由中央正规军到地方兵的延展,主要出于北宋与周边关系的现实军事考量,标志着土兵由临时性地方兵力到常役性地方武装的转变。土兵由此被正式纳入地方军制,主要分布于西北沿边和广南两路。

    宋神宗时,土兵成为地方巡检司管辖的维持地方治安及沿边防卫的兵丁,兼具军事与治安职能,多招募本地人充任,亦称“土军”、“乡土之兵”、“本土之兵”或“地方兵”等。南宋时,土兵仍受巡检司管控。相较而言,土兵不仅熟悉当地地形,还具备较强实战经验,在沿边防卫和维持地方治安等方面作用明显,“土兵一人,其材力足以当禁军三人”,而且开支相对较低,“禁军一人,其廪给足以赡土兵三人”。

    此外,宋代土兵也指由羁縻府州县官吏控制的少数民族武装,如“西南土兵”亦称“土丁”、“乡兵”、“保丁”、“峒丁”、“撞丁”等,本质仍是地方军队;另有专指土家族强宗大族私人武装的情形。元明清时期,土兵主要指土司的武装力量——“土司兵”,同时部分保留宋代地方兵的含义与形式。

    目前学界有关土兵的研究以明代居多,或以区域研究为主,或以族源为考察对象,基本认同土兵是明代卫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土兵从宋至元明清时期经历由地方兵到土司兵的演变,语焉不详;对其在国家兵制发展中的地位及在边防建设中的保内安外作用,揭示得不够深入。有鉴于此,本文重点关注元明清时期土兵流变,揭示随着土兵制度演变,边疆与中原地区的互动不断增多,不仅稳固边疆地区对中央政府的认同,而且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强化。

    一、元明时期土司制度推行与土兵发展

    元以后,朝廷“每于徼外不毛之地,使土司居之……洵善政也”。作为中原王朝在边疆地区实施的特殊政策,也是中国古代边疆治理的重要模式,土司制度旨在将地方军事、政治、经济纳入王朝国家系统,通过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司(土官),形成军政合一的自治体系。从唐宋羁縻政策到元明土司制度的转变,标志着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治理已从较为松散、象征性的羁縻状态,逐步走向更加制度化的国家实质管理转变。土司可世袭兵权,拥有一定数量的军事武装力量,“以其出自土司,故曰土兵。以其有头目管之,曰目兵。又以其多狼人,亦曰狼兵”,土兵由此逐步转变成土司兵。随着土司制度形成,土兵大量增加,中央通过授予土司官职间接控制土兵,土司则通过掌控土兵强化自身权威,土兵既是军事力量,又是政治资本。

    元代土兵由土司征召,受地方宣慰司、安抚司等控制。土兵名称与形式因土司所辖地域、族源不同而较为庞杂,如罗罗军、爨僰军、摩些军、和泥军等以族源为主。罗罗军由罗罗斯宣慰司所辖,爨僰军为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所辖。有学者以“爨僰”泛指元代云南土司,故称爨僰军为土司兵。又如贵州八番军和思播土兵、广西左右土军、云南金齿土军等,则以地域划分。土兵主要从当地民众中招募,部分为土司家丁或部落属民,其战斗力主要依赖少数民族的尚武传统及对地形的熟悉。

    元代土兵采用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牌子四级军事编制,与蒙古军队组织形式类似,但保留当地少数民族部落特色。土兵除维持地方治安外,还参与对外作战,守卫边疆要隘。元朝土兵是“因俗而治”政策的产物,也是军事体系多元化的体现,兼具地方自治与中央征调的双重属性。中央政府通过土司加强边疆控制,土兵由此成为中央政权与地方势力的缓冲力量,减少了驻军成本。

    明时“踵元故事”,在边疆地区大量设置土官和羁縻卫所土司,在西南地区、中南山地和西北沿边要冲设置千余个土司,土司制度更趋完备。为加强对土司的管控,明廷在承袭审核、印信颁予、朝贡赋税等方面明确土司权责,西南地区“虽有府州县卫之名,地方皆土司管辖”,“云贵两省,处处皆设土司”。明朝实行卫府参设、土流兼治,“卫所之外,郡县有民壮,边郡有土兵”。土司分文职(土知府、土知州)与武职(宣慰使、宣抚使),土兵由武职土司统领,此即“兵从司出”。

    相比元代,明代土兵在制度规范、军事协作、驻防边疆等方面更为完备,但始终面临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张力。其中,宣抚、宣慰、长官司等所属土兵和卫所兼领武装归兵部,纳入国家军制;而由府、州、县土司、土官控制的土兵属吏部,均听总兵官调遣。部分土兵参与屯田,卫所与土司共屯,实现以兵养兵。

    明代土兵既作为地方维护治安力量负责保境安民、镇压叛乱等,又是中央军事行动的辅助力量。土兵要参与国家战事征调,甚至是大规模的跨省、跨区域征调,因此“设土兵相制之法。而其后展转假借,凡议大征者,无不藉狼兵土兵,远为驱遣”。明廷可随时调集土兵参与国防作战,土司“听征不听调”,服从中央征召,但军队指挥权仍归土司。大范围征调土兵能节省中央军费开支,弥补兵力缺口,缓解财政与军事压力。正德十二年(1517),为平江西盗贼,“南调两广之狼达,西调湖湘之土兵,四路并进,一鼓成擒”,还“省供馈之费,无征调之扰;日剪月削,使之澌尽灰灭”。土兵擅长山地战、丛林战,适应复杂地形尤其是南方山地,在抗倭、平乱、驻防、戍守等方面作用日益显著,其职能亦不断向国防主力转化。

    明代土兵被大规模征调,如“发广西都司及护卫官兵二万人,调田州、泗城等土兵三万八千九百人从征”,乃至“凡有征调,全倚土兵”。究其原因,明初推行卫所制,后因军屯破坏、士兵逃亡及管理混乱等逐渐失效。明中后期,朝廷只能大量征调土兵以弥补兵源不足,土兵成为抗敌和平乱的核心力量。明末辽东战事中,朝廷征大量土兵“调往朝鲜、辽东,万里攻战。当时征调既惯,土兵皆习见以为当然”。征调土兵远征,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司兵力,达到对其军事制衡的目的。

    明代土兵主要分布在四川、云贵、广西及湖广等地,建立以“旗”为基本军事单位的层级结构,土兵由土司家族世袭统领,定期轮换并戍守军事要地,替代正规军,成为地方常备防御力量。土兵还参与屯田驻守,兼具军事与经济功能。土兵赏罚并施,立功土兵可获赏金银或土地,但较少晋升官职,目的在于限制土司实力,以防其势大。随着明代国家疆域明晰,土兵在边疆防务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如云南“土兵先年用迤西、今用迤东者,先年防缅,近年防交……时下沙、普二兵最劲,沙可六千,普可五千”。

    此外,明代土兵因区域不同而名称各异,如广西“狼兵”、云南“沙练”与“沙兵”等。不过,明代土兵到土司兵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其原有“地方兵”的消失,实际上土兵仍保留部分“乡土兵”的建制。明代文献确实存在称地方兵丁为土兵的记载,如成化二年(1466)在延安、庆阳“选精壮编伍,得五千余人,号曰土兵”。隆庆六年(1572),巡按浙江御史谢廷杰因“昔浙民尝苦倭患矣,谈战则股栗拘之,即戎妻子相涕泣而别,无可遂以应,兵为奇货”,故请“练土兵以济实用”。万历四十八年(1620),甘肃巡抚祁光宗疏报:“该镇选发援辽兵马……其祁家土兵原系西番纳马种田……未经战阵,骤闻调遣辄相率入山,声言投虏难于驱迫。鲁氏土兵……即有土民皆田野村夫,素不经战,尽力挑选止得五百,不能取盈千数。”上述情况表明,土兵作为最初乡土之兵、地方之兵的沿袭与留存。

    二、清代土司制度的完备与土兵制度化建设

    清承明制,各处土司准与照旧袭封。鉴于明代麓川、辽东等土司引发叛乱,清廷在制定土司承袭奖惩规则时,“不惜予之职,使各假朝廷之名器,以摄部落而长子孙”。随着清代中央集权加强与边疆整合需要,土司制度在达到鼎盛的同时,又因土司权力过大、地方割据严重而弊端日显。自雍正时起,清廷在西南地区废除世袭土司制度,改由中央委派流官进行直接管理,即“改土归流”。这一时期土兵仍主要特指“土司兵”,“惟川、甘、湖广、云、贵有之,调征西南,常得其用”。在清朝边疆治理不断深化的同时,土兵国家化转型势在必然。

    “土司所属之民,皆籍为兵,与古代征兵制无异。”土兵和八旗、绿营、防军、乡兵等共同组成清代国家兵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明确记载了土兵的待遇、俸饷,表明其进入国家边防体系的制度建设范畴。“土兵之制,甘肃、四川、两广、湖南、云、贵或隶土司,或属土弁,或归营汛。甘肃土兵附番部,四川土兵附屯弁、屯藩。湖南土兵附练兵、屯兵。”土兵主要来源于土司辖区的土民,平时负责耕种和维持地方治安,战时跟随出征。

    土兵只在服从朝廷调遣、参与战事时,按例支给出征行装银和口粮。雍正八年(1730)规定,“土兵有派拨征剿者,则于起程时赏给银两……嗣后土兵之出征者,除恩加赏赉外,其父母妻子在家,照守兵坐粮之例,每月给银九钱,米三斗。米折银赏给”。乾隆朝开始增加土兵出征盐菜银,乾隆元年定,“所调各处土兵与官兵同劳。请将土官照千总酌减之例,日给盐菜银三分;土目照把总之例,日给银二分;土兵日给银一分。汇入军需报销”。乾隆四十九年朝廷议定土兵出征行粮例,实施过程中根据《钦定户部军需则例》、出征地点、时间、土兵职级等调整。朝廷发放土兵粮饷,改变土兵“兵为司有”模式,通过经济关联强化其国家认同。

    土兵粮饷定例并非一成不变,如道光年间,云南思茅厅外派调拨土兵时奏销每日每员口粮折银二分,但以不符合旧例被驳回。后经调查发现,土兵每员每日口粮折银一分系乾隆八年例,至此时已不能糊口。若行旧例,遇边境有事,则雇募无人,因而请照每日每员口粮折银二分奏销。

    土兵武器装备以弓弩、鸟枪为主,严禁民间私铸私藏。土兵武器不仅须编号备查,所需火药也由国家统一配给,还定期核查土兵器械。如乾隆五十二年,云贵总督富纲奏称,“防边土练执操者,俱系查明编有字号,此外亦无违禁私造之事”。但到了晚清,由于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土兵待遇每况愈下,终致“沿边土司多属穷苦,不能认派承充”。

    土兵参与国家军事行动的议恤、奖赏等,基本与经制官兵相同。康熙年间规定,若土兵在出征时表现出众或受伤,其所属土司土职可得到赏银;土兵若阵亡,则予以抚恤。乾隆十四年四川金川战事结束后,阵亡土兵千余人均“制造牌位,送入昭忠祠”,另送“翰林院立传”。既表现国家对土兵一视同仁,又体现朝廷加强边疆内化和土兵国家认同的努力,还反映土司—土兵—国家兵、中央—地方—中央边疆治理模式的动态调整。

    三、清代土兵形式多样化及其边防意义

    清代土兵既主要指土司兵,又是各土司下辖私人武装的统称,因地域、民族不同而形式、名称各异,如“土练”、“沙练”、“沙兵”、“狼兵”等。相关文献中,“土练”、“土兵”常常互用,如“向来于官兵之外,多用土练……派自各土司”;“云南沿边……为南维锁钥。腾越界连野番,旧设八关九隘,以土练驻防……省官兵征调之劳”。既反映土司自行招募的私人武装特征,又表明土练被整合进国家边防体系,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以土兵戍边可以缓解清廷财政压力,达到事半功倍之效。乾隆二十九年,云贵总督刘藻奏称:“沿江一带口隘,实为中外扼要之区。”在滚弄江外木邦地界派拨土练,沿江设卡防守,“所需土练,即在分隶各土司地方,就近派拨”,于每年九月十五日秋末拨防起,到次年三月十五日“瘴盛止”。

    云南也有“沙练”、“沙兵”,“广南府属沙练……昔年乌蒙用兵,前督臣鄂尔泰曾经调遣,较各土兵尤能奋勇效命,旋奏肤功,今用以协击逆苗,甚与官兵有益”,将“沙练”、“土练”同等互用。又如清缅战争时,在云南巡抚鄂宁的奏报中,也出现就近“再将杉木笼驻防土练内派拨二百名”,以及于提标、大理城“业已拨往虎踞关五百名,同先驻兵三百名、沙练二百名……足资防遣之用”等记录。

    清代关于狼兵的记载虽较明代为少,但在广西地区仍然存在。如雍正十年广西桂林府隶永宁州,有富禄、常安二镇,由狼兵防守关隘,每名狼兵给兵田20亩,“各自耕种,不输差饷”。又如乾隆二十二年,两广总督杨应琚奏称,“粤西猺獞错居,土司环绕。向来汉土各属,于额设营汛外,又设土兵暨狼兵、堡卒、隘卒等”。嘉庆年间,随着边疆日益被纳入内地化管理体系,狼兵数量锐减,规模大不如前,因所辖田土属军田,税额较轻,清廷为防止疏漏,下令严查广西、贵州等边疆省份州县所设狼兵“始自何时,现在是否尚循其制……毋令虚费田粮,有名无实”。

    清代土兵仍部分保留最初“地方兵”、“乡土兵”地方武装特性。如四川有地方官员组织、由少数民族(主要是藏族)组成的屯练土兵,又称“屯土兵”、“屯兵”,始自四川总督策楞、提督岳钟琪平定乾隆十七年杂谷土司苍旺叛乱时,挑选当地精壮士兵为屯土兵,“进剿金川,于额设三千外,已多派二百余名,此内阵亡病故者,共有一千余名。伊等改土归流,自知本系番人,不敢与官兵相埒。冲锋打仗、爬越山岭,不让土兵,而又不屑与土兵为伍。历来攻得碉卡,屯兵之力颇多”。

    土兵维护地方治安,被纳入地方管制。道光二十二年(1842),贵州巡抚贺长龄上奏并遵旨招募土兵勤加训练,“现计通省共募得土兵一千七十六名,又觅雇素娴技艺之人,专司教演等语,览奏均悉……所需火枪刀矛及衣履等件,即由该地方官捐备……并饬各道于每年巡查营伍之期,按名调阅,分别赏罚,不得虚应故事,日久滋弊”。

    光绪九年,国子监司业潘衍桐奏陈,广东海防“宜多用土兵,不宜多用客兵。现在淮湘各军到粤,务宜区分地段,勿与土兵杂处”。至于如何处理土兵与客兵的关系,兵部尚书彭玉麟则认为,“防兵以精练为主,土客之分,不宜胶执……客兵与百姓相安,与土兵亦不相参错”。

    边疆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官兵很难驻扎,凸显土兵在维护国家边防稳定中难以替代的作用。乾隆二十九年,云南沿江设边卡,分别于镇康土司所属喳里上渡、耿马土司所属滚弄中渡、葫芦酋长所辖南外下渡,及孟定土司所属南捧河一处,设若干炮台和卡房,每年秋间瘴弱时派土兵驻防,仅为其提供口粮,并无安家坐粮银。嘉庆十七年(1812),云贵总督伯麟等奏,云南边外一带有“野夷猓匪,乘闲抢掠”,但当地“系瘴疠之地”,官兵无法驻扎稽查,于是奏请在“缅宁腾越等处要隘”复设土兵1600名。

    随着土兵在边疆管控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沿边地区由此形成官兵与土兵共同守卫的立体防卫体系。如清初滇南普洱地区曾设置三关:一是位于厅城东南20里处倚象关,是出入猛腊、猛旺、易武、倚邦要道;二是厅城东南25里处水碓河关,为出入普藤要路;三为距厅城25里永靖关,西南通车里、缅甸,东南通交趾、南掌、暹罗,西北通野倮,为十三版纳诸路扼要。三关均设官军和土兵驻防,关内以官兵为主,关外由土兵负责。土兵驻防边地形成“秋末赴防,夏初撤回”的冬防体制,服从区域性临时调遣,负责边疆地区日常巡防。土兵作为边疆防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中央治理边疆的低成本地方武装,又是国家管理与地方自治的“结合体”,体现清代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的边疆策略及军事制度的弹性调整。

    同时,清朝进一步明确土兵协助官兵维持地方治安的职责,“自行操演,以防窃盗而卫地方”。边地土兵虽有“协同官兵巡查戍守,以重边防”之职,但“各汛弁兵慎防于内,令各土司派练慎防于外”,可谓“内外”有别。由于土兵“节饷费而重边防”,在无法派遣官军深入的边区,土兵“每遇征伐,荷戈前驱,国家倚之为重”,成为边疆防务与治理的重要军事保障。

    随着清末边疆危机加深,“保藩固边”成为当务之急,各地边防亦由内防转向外防,实行严格的巡边制度,土兵在边防中的作用空前加强。如云南知府陈灿所奏:“宁洱、思茅、顺宁、镇边各土司边境,西接英而东连法,所有边关要隘……其山川地利之情形……独为该处土练所深知者;其水土瘴疠之恶毒……独为该处土练所久耐者……亦必挑练土练以为固圉绥边之计,应请于冬春瘴息之际……守沿边之门户,杜外人之觊觎,此尤筹边者当务之急也”。光绪元年四月,云贵总督岑毓英连续上奏,强调土兵在守土固边、抵御外侵、维护统一中的重要作用。

    土兵是土司制度的产物,而土司制度是特定历史背景下中央政府治理边疆地区的“权宜之计”和有效手段,使得中央王朝和地方各民族上层“在政治互利的基础上结成了政治与经济同盟。中央政府通过土司制度笼络各地民族上层为其‘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使其统治‘大为恢拓’,而各民族上层势力则通过中央政府的封赐取得对当地统治的合法地位,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其实施过程始终贯穿着中央与地方、流官与土司的博弈,土兵在其中至关重要。土兵依附于土司,具有高度自治性,土司则借助土兵扩大地方势力,甚至与中央讨价还价,形成“独立半独立王国”。是故明中后期与清初推行“改土归流”,中央政府为实现边疆内化及王朝国家利益最大化,重新调整利益格局,中央与各土司之间的封赐与承袭、镇压与反叛等,便是此种博弈的直接反映。

    清代土兵仍由土司自行招募,平时耕田,战时应召出征,兼具国家与地方属性。如四川地区土司实行征兵制,凡管辖区域内男子16岁以上,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七丁抽三,服兵役至50岁。其编制是:十人为什,十什为牌,十牌为寨,五寨至十二寨为沟,也有三五寨为一沟者,沟直属土司管辖指挥。什有什长,牌有头,寨、沟有主,土司、寨主可直接征调青壮民众为兵,土兵主要任务是守卫该土司管辖地区要隘门户及土司官寨。清廷虽通过直接发放粮饷等试图将土兵纳入国家军制,但部分土兵仍沦为土司和地方豪强私兵,甚至通过剥削属民维持运转,导致边疆经济凋敝。而土司为维持特权,常常克扣土兵粮饷,导致兵员逃亡,甚至哗变。

    土兵出自土司,位居边徼,其军事属性容易导致两面性。对此,四川提督武绳谟于乾隆十二年称,“土兵遇贼漫散,致被杀伤。又称绰斯甲、瓦寺等土司,俱有姻亲,其派调土兵,诚恐临敌观望,向背叵测……以蛮攻蛮,虽属制御土司之道,而情形各有不同……至土兵原不可倚信”。边疆防务亦会出现“土属相安,在我俨若藩篱之卫,万一出此入彼,则祸变即在肘腋之间”。各地土司通过掌控土职土弁,实现对辖地的严格管控,建立层级分明的组织体系,但易导致土兵只知有土司而不知有国家。

    随着雍正朝展开大规模“改土归流”,废除世袭土司,仅在偏远地区保留部分土司,如川西藏区、云南边区等,导致土兵失去制度依托,首当其冲被严格限制,土司既革,兵随司去。清中央政府更通过设流官、编户籍、收兵权,将土兵改编为屯兵与团练,如湘西土兵在改流后转为“苗疆屯兵”,归绿营管辖。此外,存续土兵多负责地方巡逻、缉盗等任务,不再参加大规模征调与作战,土兵人数也从明代的数千降至数百,并按绿营编制设“汛”、“塘”。土司不得私自调派土兵,土兵出汛需经知府(流官)批准,“非奉官调,不应擅动……嗣后调练,务以地方文武会衔印牌为凭。不许土目擅自私调……如有土目不奉印牌,以木刻小票擅调乡练,即赴文武衙门具报,以凭严拿,照擅调官军律治罪……则土弁目无权可操,实属防范之要道也”。土兵制度强调以国家为主导,土兵调练由地方政府直接控制,进一步削弱土司军事权力,加强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管控,标志着边疆军事体系从土司自治半自治间接管理向直接国家化的最终转型。

    结 语

    综合前述,土兵源于宋,兴于元明而盛于清,是边疆地区不可小觑的武装力量。随着土兵从宋代乡土之兵、地方性兵丁,至元明清时期由于土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成为土司下辖武装力量——土司兵,尽管在各历史时期仍不同程度地保留着部分“地方乡兵”的形式与建制,以及“土练”、“沙练”、“沙兵”、“狼兵”、“番兵”等多样化类型与名称,但从总体看,从“地方兵”到“土司兵”的演变,体现了明清两朝超越宋代的边防管理模式,呈现王朝国家在边疆与内地深化管理及复式化治理的演进态势。换言之,土兵流变历程体现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管理的日益深化,土兵作为土司制度得以运转和实施的军事保障,也是理解土司制度的关键,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中国历史上边疆治理在中央—地方—中央双向互动中制度国家化的发展,彰显边疆地区国家认同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不断增强。

    就土兵演变而言,不论是地方兵还是土司兵,作为地方区域内重要的武装力量,土兵与中央王朝的官兵形成互补,在维护地方治安与边疆防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土兵历经近千年演化,由地方性军队发展为特指边疆地区土司所辖武装力量,土兵的设置与征调成为中央王朝政治与军事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除可以节约军事成本,更多则出于“以土官治土民”笼络地方势力、减少边疆冲突等现实考量,是对历史上中央王朝面临复杂多样的周边族群关系,以及构建大一统“华夷秩序”传统的继承和延续。不同时期的具体做法体现了历时的普遍性与当时的特殊性。土兵常参与政府组织的军事行动,跨区域征调,在镇压叛乱、治安维护、后勤保障、边境防御的同时,通过与汉族官兵混编作战、学习语言等,促进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对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就土兵的制度化发展而论,土兵多“寓兵于农”,日常受土司节制,战时接受朝廷督抚调遣,依靠“兵田制”耕种免赋土地,收获充作军资,构建起官兵控要塞、土兵守僻壤的立体军事防控体制。土兵更在入军籍、受表彰的制度化过程中,重塑国家身份认同和文化思想观念,实现了由“地方人”到“国家人”的转化。正是通过对土兵军事控制、经济关联、身份转换三位一体的策略,实现了土兵与土司制度从“地方自治”向“国家统合”的转型。土兵千年演变史,体现的是中国大一统格局发展、巩固的历史。

    明清时期土兵制度也存在负面影响。首先,国家大量征调土兵参加军事行动,容易导致地方劳动力不足,社会生产力破坏。其次,土兵分布于边疆地区,远离中原,土司借此扩张势力,缺乏相应制约,存在脱离中央王朝控制隐患。土司权力过大,易形成地方割据,势必危及国家安全。再次,土兵早期以山地作战、熟悉地形为特长,后期却因缺乏系统训练和火器装备而逐渐落后于绿营和新军。最后,土兵作为地方性武装,缺乏有效监督与控制,军纪松弛涣散,甚至滋扰地方、劫掠百姓,影响民众对土司、对地方官府乃至对国家的信任。因此,在明后期及清代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后,土兵数量日益减少,边疆地区土兵与经制兵混合驻守,土兵在国家军队的作用日渐消减。随着近代国家军队建设和边疆行政一体化进程,通过绿营、八旗驻防和新军编练等替代土兵,土兵逐渐衰亡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转自《历史研究》2025年第8期

  • 拉胡尔・潘迪塔:印度毛主义之梦

    2010年4月6日,一支印度中央准军事部队在印中东部的恰蒂斯加尔邦遭遇印度共产党(毛主义)游击队袭击。毛派分子将该地区作为据点,并设下埋伏。印士兵训练不足,像亚马孙雨林般的环境知之甚少,因此遭到了伏击。他们奋力反击,仍无法脱身。75名士兵及1名随行的邦警员被击毙。

    印度军队此前从未在单次行动中遭受如此惨重伤亡,即便在克什米尔地区持续二十余年与伊斯兰极端分子进行持久战也未曾如此。当士兵们的遗体装入遗体袋运抵印度各地家乡时,此前对毛派分子仅有模糊认知,对其活动据点几乎一无所知的人们心中产生了强烈的愤怒情绪。

    自21世纪以来,毛派势力不断壮大,不仅对政府军发动大胆袭击、劫掠警察军械库,更将某些区域宣布为“解放区” 。他们的活动范围形成一条连续的弧形地带,从尼泊尔边境的东部延伸至印度南部德干高原。毛派分子沿用历史名称将这一地带称为丹达卡冉亚(Dandakaranya,DK)。这片区域不仅是印度部落民阿迪瓦西人(Adivasis,即与原住民之意)的聚居地,更蕴藏着丰富的矿产及其他自然资源。印政府企图控制这些自然资源财富,但毛派武装成为阻碍。2009年,时任总理曼莫汉·辛格将他们称为印度“最大的内部安全威胁”。 

    2010年袭击事件发生当日清晨,笔者抵达丹达卡冉亚距毛派控制森林边缘城镇三小时车程的城市。从那里徒步出发便能抵达毛派伏击地点。沿途仅零星分布着阿迪瓦西部落的小村落,当地人视毛派为“政府”。更深处,他们对外部世界知之甚少,更不知道前政府(保守派印度人民党执政时期)发起的“印度闪耀”闪电战式政治宣传——这场运动的精神内核至今仍作为经济乐观主义的标杆存在。

    我们姑且将来火车站接笔者的瘦弱男子称为“A”,“A”骑着破旧摩托车前来,曾是毛派成员,同时身为达利特,即印度教种姓制度底层的所谓“低种姓”群体。他们与阿迪瓦西人一样,在印度长期遭受压迫。他住在贫民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与城里其他几人一同被一名女性毛派招募。数年后,“A”为了养家退出党派,他发现外面的生活比森林里的生活更艰难。对“A”这样的人而言,摆脱种姓制度赋予的贫困与苦涩绝非易事。他靠打零工度日,夜里借酒消愁,在院子里高唱革命歌曲,试图暂时驱散心中的苦涩。

    一、当人们开始谈论“万亿美元经济体”

    时,某些地区的穷人仍会因饥饿而死去

    笔者总在城里待上一两天,随后前往城镇边缘,由毛派支持者在约定地点接应。历经摩托车或拖拉机的颠簸,再步行数小时后,便能与毛派小队取得联络。自此我将与他们一同行动,有时长达数周,穿梭于村落之间,翻越河流与山岭,躲避熊与毒蛇,只盼返回后不会发高烧,因为这可能是流行于此地疟疾的征兆。

    十二年前,个人经历使笔者开始关注克什米尔和毛派。我的家族属于印度教徒,是克什米尔这唯一一个穆斯林占多数的邦的少数群体,却坐落在印度教占多数的印度本土。1990年,随着伊斯兰极端分子开始针对印度教少数群体,我们被迫离开。短短数月间,约35万人的整个社区被迫流亡。然而对记者而言,这场驱逐并不具备新闻价值。当印度军队开始对武装分子展开军事行动,伴随着对平民的残酷镇压乃至暴行,克什米尔逐渐成为危险之地。但对记者来说,这仅仅意味着奖项、资助和研究基金。

    笔者最初并非有意离开克什米尔,而是偶然踏入了游击区。此前笔者刚离开德里不久,仅在克什米尔以南数百英里的地方。但当笔者深入探索印度腹地时,却意外踏入最贫困人群栖居的偏远地区。当今印度,人们谈论时常提及“万亿美元经济体”等词汇,而这些地区却依然存在因饥饿致死的现象。深入印度乡村的所见令笔者如梦初醒,相比之下,笔者的流亡仅仅是离开一个虽不奢华但舒适的家,转而在查谟市的破旧房间中忍受流亡的屈辱,这似乎变得可以承受。当时毛派势力尚未引起广泛关注。时隔十余年后,辛格总理才就毛派问题发表声明,所以当时很难说服编辑报道相关事件。但笔者坚持了下来,主要是因为感到自己正在接受真正的教育,这是新闻学院永远无法提供的。这些年里,政府对毛派的漠视反而成为优势,人们可以轻松前往丹达卡冉亚,而不会引起安全部门的怀疑。

    当我告别“A”,踏入丹达卡冉亚一端的丛林时,我明白必须更加谨慎。我刻意避免在约见的城市停留超过数小时,因为酒店预订可能暴露行踪,警方会开始监视我。次日下午,我就到达了毛派营地,在帆布篷下会见了毛派指挥官加贾拉·阿肖克(Gajarla Ashok)及其他高层,包括一位名叫纳尔玛达·阿卡(Narmada Akka)的女领袖。与多数毛派领导者相同,他们皆来自城市。这些曾是教师、工程师、社会科学家及大学辍学生,他们皆因革命理念而投身运动。他们怀揣建立“印度延安”的共同理想来到丹达卡冉亚。但毛派成员招募的核心力量来自阿迪瓦西人,更早之前则来自达利特等“落后”群体的工人阶级和农民。

    毛派于20世纪80年代初决定进入恰蒂斯加尔邦及其毗邻地区(包括丹达卡冉亚)开展活动。这是他们第二次尝试发动革命,更早一次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末西孟加拉邦的纳萨尔巴里村(Naxalbari),那些为地主耕作却仅分得微薄收成的农民,因不公待遇而起义反抗。这场起义受到印度共产党主流成员的鼓动,他们对本组织日益感到幻灭。这种质疑在世界其他地区同样存在。例如在法国1968年5月左翼学生抗议期间,战后左翼被视为障碍社会变革。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安德烈·戈尔兹曾质问:“用官僚独断意志取代雇主的独断意志,我们究竟赢得了什么?”近四十年前,印度革命者巴格特·辛格表达过类似观点,1931年,年仅23岁的他被英国当局处以绞刑。在行刑前一个月致青年政治工作者的信中,辛格警告说,仅仅将权力从英国人移交给印度人是不够的,需要彻底改造整个社会,他说:

    “你不能把工人和农民当作工具来利用;你必须认真对待他们,让他们明白这场革命是属于他们的,是为了他们的福祉。无产阶级的革命,为无产阶级而战。”

    辛格的预言被证明是正确的。即便在1947年,对社会正义坚信不疑的尼赫鲁总理接管印度政府后,贫困阶层、达利特人、阿迪瓦西人等边缘群体仍被排除在其五年计划的福利体系之外。封建制度并未消亡。虽曾推行土地改革以打破封建财富和权力的垄断,但权贵阶层总能钻法律空子。富人迅速投身政坛,警方则沦为其私人武装。直至2019年,印度政府调查显示83.5%的农村家庭拥有不足一公顷的土地。政府计划委员会数据(1997-2002年)表明:达利特群体中无地者达77%,阿迪瓦西群体则高达90%。2013年印政府全国抽样调查显示,约7%的地主拥有近半数土地。

    二、小型游击队开始实施“阶级消灭”行动,杀害了数百名地主

    20世纪60年代,这些心灰意冷的共产主义者认为印度共产党已变得自满而且腐败,其领导人是“革命事业的意识叛徒”。他们在《德沙布拉蒂》(Deshabrati,孟加拉语意为“对祖国的奉献”)、《人民前进》(People’s March)、《解放》(Liberation)等刊物上发表长篇论述,充斥着共产主义术语。其控诉的核心在于议会左翼辜负了贫苦阶层与工人阶级。1969年,这些分裂出来的共产主义者组建了印度共产党(马列),宣布其目标是团结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他们向中国寻求援助,中国迅速响应,称这场起义为“印度的春雷”(译注:取自人民日报社论标题)。部分受毛泽东思想感召的成员经尼泊尔和西藏自治区前往中国,受到来自中国的政治培训。

    毛主义思潮从纳萨尔巴里蔓延至比哈尔邦、安得拉邦、旁遮普邦、喀拉拉邦等地。在核心领导人查鲁·马宗达(Charu Majumdar)鼓动下,游击小队开始实施“阶级消灭”,杀害数百名地主及其爪牙、警察等国家代表。马宗达宣称,“放任凶手存活等于判我们死刑”。该党机关报《解放报》1967至1972年间,充斥着杀死地主的报道,详述农民游击队如何“没收”地主土地及其他财产。然而实践证明,“阶级消灭”适得其反。例如在加尔各答街头,精英院校出身的懵懂青年手持简易炸弹甚至刀片,专门袭击独行警察。

    尽管如此,20世纪60年代末,纳萨尔巴里运动仍激励了数千名来自精英家庭、就读于名校的人才。他们告别高薪职业,在贫苦民众遭受极端压迫的封建地区工作。自1971年7月起,政府采取的残酷镇压行动导致数百名印度毛主义者丧生,其中可能包括他们的领导人马宗达,他在1972年死于警方拘留期间。

    康达帕利·西塔拉马亚(Kondapalli Seetharamaiah,一般称KS)正是对印度议会左翼现状深感不满者之一。他曾在安得拉邦任教,身处封建主义悠久且共产主义斗争激烈的土地。以毗邻恰蒂斯加尔邦的北特伦甘纳地区为例,即便印度独立数十年后,诸如“维缇系统”(Vetti)这类奴隶制封建习俗仍在延续。这位印度共产党前党员并未完全丧失希望,决定与马宗达同行。但在重新开展工作之前,他认定毛派需要建立后方基地,正如毛泽东思想倡导的那样,让游击队员藏身于森林之中。他对马宗达路线的另一项修正,是主张建立公开组织推进革命事业,而这正是马宗达坚决反对的。1969年,KS派遣一名年轻医学生前往北特伦甘纳的森林地带,探查建立后方基地的可能性。但因缺乏支援,这名孤身探路者未能取得进展,只得折返。20世纪70年代中期,KS再度派遣人员深入恰蒂斯加尔邦腹地。这名接受过基础医疗训练的男子在深山里待了几个月,开始为贫困的部落居民治病。但仅凭一两个人又能做什么呢?于是他也回来了。

    于是KS再次调整策略,他将毛主义者从幕后带入前台,创立了几个表面上是民间协会的组织,实则旨在传播毛主义思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74年10月成立的激进学生联盟(RSU)。在KS的指示下,该组织成员与“人民戏剧团”共同发起“进村运动”。这些年轻的激进学生和武装斗争的坚定信徒试图让村民获得政治“觉悟”。“进村运动”初期颇有成效,吸引了众多工人阶级背景的学生及青年。安得拉邦各高校及知名机构数百名青年放弃学业,誓言为穷人而战。时任邦首府海得拉巴的奥斯曼尼亚大学十四名学生加入,另有四十名来自邦内其他地区的青年加入RSU。

    毛主义者的“进村运动”在卡里姆纳加尔县贾格蒂亚尔镇找到了沃土。当地与整个安得拉邦一样,人们庆祝花卉节(Bathukamma),活动包括在地主阶级统治的村庄进行戏剧表演。村庄的种姓隔离制度严苛,地主居住在村中心,达利特人则栖身于村落边缘。但如今在贾格蒂亚尔,达利特劳工拉克什米·拉贾姆将戏剧表演带到了达利特聚居区。另一名达利特男子波谢蒂占领了一块政府所有的荒地,这片土地通常由地主掌控。这些行为激怒了地主,他们杀害了这两名达利特活动家。

    三 、随着毛主义者推进,政府势力退却,

    阿迪瓦西人开始主张森林权益

    1978年9月7日,在毛主义者号召下,来自150个村庄的数万农业劳工穿越贾格蒂亚尔中心地带举行游行。游行由两人领队:其一是马帕拉·拉克什曼·拉奥(Mupalla Laxmana Rao,别名Ganapathi),他来自卡里姆纳加尔本地,后来成为KS最亲密的顾问,继任毛主义者首领;另一位是马洛朱拉·科泰什瓦尔·拉奥(Mallojula Venkateshwara Rao,别名Kishenji),这位科学专业毕业生之后成为一位高效的领导者和军事指挥官。

    贾格蒂亚尔游行令部分地主惊惶失措,纷纷逃往城市。贫苦民众也决定抵制拒绝土地改革的地主阶层,拒绝向地主提供洗衣、理发、牲畜饲养等由贫民提供的服务。正如印度著名民权活动家K·巴拉戈帕尔(K Balagopal)所记载,这场罢工引发了地主阶层的强烈反弹。

    基于这些乡村运动的经验,KS决定推进武装游击区建设,由武装小队动员农民挑战国家权力。1980年6月,七支5至7人组成的武装小队深入腹地——其中四支进入北特伦甘纳,两支进入恰蒂斯加尔邦巴斯塔尔地区,一支进入马哈拉施特拉邦加德奇罗利地区(阿迪瓦西原住民聚居区)。当地居民多靠采集为生,生活方式数百年未曾改变。阿迪瓦西人居住的土地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但他们连教育、医疗等基本现代服务都无法获得。像护林员这样的小政府代表会以过时的森林法为由,骚扰原住民使用木材等资源。起初,阿迪瓦西人并不欢迎毛派的存在。但不久后,双方形成某种同盟关系,国家政权成为共同敌人。随着毛派势力推进,政府逐渐退缩,阿迪瓦西人开始行使对森林的权利。在许多地区,封建地主都按毛派的要求接受了“正义”的审判。

    1980年,瑞典作家扬·米尔达尔(Jan Myrdal)探访毛派据点时,有位同志向他讲述了发生在北特伦甘纳邦(North Telangana)的事件,米尔达尔在《印度在等待》(India Waits,1986年)一书中对此有所记载。当地一名恶名昭彰的流氓替地主主人恐吓民众,并强奸了一名洗衣女工,该女工羞愧跳井自尽。毛主义者获知此事后,四名不久前还是学生的成员在集市上将恶棍引诱出来,用套索将其擒获,砍下双手钉在商铺内的墙上。

    这起粗暴的私刑激起了更多年轻人加入毛派,例如毕业于声誉卓著的瓦兰加尔工程学院的南巴拉·凯沙瓦·拉奥(Nambala Keshava Rao),以及拥有奥斯曼尼亚大学硕士学位的帕特尔·苏达卡尔·雷迪(Patel Sudhakar Reddy)。马德拉·斯瓦纳拉塔(Maddela Swarnalata)和博拉姆·斯瓦鲁帕(Borlam Swarupa)等年轻女性也加入其中。斯瓦纳拉塔出身贫苦达利特家庭,通过激进学生联盟被招募。20世纪80年代初,她曾参与对抗右翼学生组织(尤其是全印度学生联合会)的冲突。警方对其展开追踪,施压逼其供出已转入地下活动的同志信息。不久后,她也不得不转入地下,加入毛派武装小队,最终在1987年4月与警方的交火中牺牲。与此同时,斯瓦鲁帕通过参与农民团体争取农产品价格的运动而活跃。毛派领导层安排她以劳工身份进入海得拉巴一家饼干厂,以便在工人中发展新成员。身份暴露后,斯瓦鲁帕被调往游击区,成为北特伦甘纳地区首位女性指挥官,率领游击队作战直至1992年2月在交火中牺牲。毛主义运动的显著特征之一,便是其对女性的强大吸引力。对生活在父权思想压迫下的工人阶级女性而言,加入毛主义运动如同获得解放。

    毛派新兵常带动亲友兄弟姐妹加入。加州斯坦福大学社会学教授道格·麦克亚当(Doug McAdam)曾论述这种“强纽带”现象,即个人关系将人们引入暴力“高风险行动”。在巴斯塔尔等地,毛派游击队将他们视为剥削者的个人和机构列为打击目标。例如,他们开始为当地香烟制造所需的乌木树叶收购谈判争取更优价格。但与此同时,他们也开始向商人勒索组织运营资金。研究乌木树叶产业的挪威人类学家伯特·苏肯斯(Bert Suykens)称其为“联合榨取体制”。毛派武装还开始向当地采矿企业及政府承包商勒索“税款”。在此过程中,他们背离了“将森林归还阿迪瓦西人”及“扶助贫困群体”的承诺,将大部分精力投入组织运作和袭击政府军行动。印度社会学家贝拉·巴蒂亚(Bela Bhatia)在1995至1996年间比哈尔邦中部的研究中指出,毛派领导人“对改善乡村生活质量几乎毫无兴趣”。她在2005年的著作中更写道,这些领导人将发展视为“与革命意识相悖”。

    与此同时,印度政府对毛派的耐心日益耗尽。2010年,伦敦某证券公司报告预测:若能清除毛派势力,印度中东部地区将释放800亿美元投资潜力。新德里随即着手筹备大规模清剿行动。但在此之前,2009年毛派理论家柯柏德·甘迪(Kobad Ghandy)在德里被捕的惊人事件,已使叛乱分子成为政治焦点。

    安得拉邦特警成功锁定藏身贫民窟并使用假身份的甘迪。他出身孟买精英琐罗亚斯德教家庭,父亲曾任葛兰素史克财务总监。他在精英学府杜恩公学与印度政治世家子弟同窗,后赴伦敦深造会计专业。在英国接触激进政治思想后,他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返回孟买,结识了来自印度知名共产主义世家的阿努拉达·尚巴格(Anuradha Shanbag),她是位埃尔芬斯通学院的年轻学子。尚巴格与甘地同为毛主义吸引,相恋后结为连理。不久后的1981年,他们在安得拉邦结识KS,迁居某城市贫民区,期间尚巴格招募了我的朋友“A”等人。2007年,尚巴格晋升为毛主义中央委员会成员,这在女性中实属罕见。然而次年,她在游击区感染疟疾后因并发症去世。

    2009年甘迪被捕后,坊间传闻称他是被派往劳工群体开展工作的毛派城市战略成员。他的逮捕事件在德里社交圈引发热议。首次让那些只关注时尚版面的读者群体对毛主义运动产生了兴趣。甘迪舍弃精英背景投身贫民斗争的事迹,为毛主义运动赢得了广泛同情。

    在他被捕前后,笔者获得了与毛主义领袖甘达帕蒂(Ganapathi)罕见会面的机会。这次会面纯属偶然,通过一些公开支持者,他得知笔者身处某座城市,该城毗邻他当时藏身的游击区。当时国家监控已达顶峰,毛主义领导层对外界接触极为谨慎。特别是甘达帕蒂,极少会见除指挥官外的任何人。历经数日穿越游击区后,我获准用其部下提供的数字设备录下谈话。待甘达帕蒂离开该区域后,我将访谈内容转录成文,但连这份文字记录也不被允许随身携带。一个月后,我通过在德里的一名地下工作者收到了文字记录。

    四、作为反毛主义行动的一部分,

    政府开始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2010年,当我在毛主义领导人加贾拉·阿肖克(Gajarla Ashok)和纳尔玛达·阿卡(Narmada Akka)的营地逗留期间,向甘达帕蒂寄送了一份问卷。数周后他回信提及城市工作的重要性:“若吉里迪赫(东部小镇)率先解放,凭借其力量及古尔冈(毗邻德里的大型卫星城,多数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工人阶级的斗争,古尔冈终将解放。这意味着一个是先,另一个是后。”

    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城市存在无数问题,包括贫困。但随着20世纪90年代的自由化,中产阶级的封闭性使大多数人对他人所受苦难视而不见。毛派试图通过贫民窟和工会组织渗透,却未能获得足够响应。

    城市居民对毛主义者产生的好奇与同情很快消散。保守的印度人民党(BJP)在崛起为全国性政党后,不断利用克什米尔问题煽动印度本土的印度教情绪。21世纪初,伊斯兰激进分子将印度本土列为袭击目标,引发与穆斯林少数群体的摩擦:2001年印度议会遭遇袭击,2008年孟买市遭遇恐怖袭击。其间德里、海得拉巴、瓦拉纳西、斋浦尔等众多印度城市接连发生炸弹袭击,造成数十人死亡。与此同时,毛派运动的公开支持者开始与克什米尔及印度东北部的分裂势力暗通款曲。这些潜在联盟引发争议,导致毛主义同情者遭受反噬,并被冠以新称谓:“城市纳萨尔派”。印度的印度教民族主义正日益抬头,此后数年间,这个词汇成为政府镇压一切社会运动的幌子,导致人权律师苏达·巴拉德瓦吉(Sudha Bharadwaj)等民权活动家遭监禁。此外,装有安全部队遇袭遇难者遗体的尸袋被运往全国各地。

    作为反毛主义行动的一部分,政府开始在毛派活动区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道路和移动通信基站。这导致国家力量进一步扎根,同时也削弱了毛派势力。那些藏身城市的毛派领导人开始遭到追捕。

    新建的道路和通信基站受到农村居民的欢迎。毛派开始杀害被怀疑为警方线人的阿迪瓦西人。这种暴力行为疏远了阿迪瓦西人及其他群体。此前,毛派会在夜间潜入村庄后悄然撤离。即使有人报告他们的行踪,安全部队也无能为力,因为情报往往传到时为时已晚。但如今有了手机网络,民众能立即报警,导致毛派常常与国家安全部队发生交火。

    自2020年起,印度毛主义运动急剧衰落。2010年笔者在丛林中结识的毛派指挥官阿肖克于2015年投降,其兄长早前已在交火中丧生。与此同时,阿卡2019年在海得拉巴接受癌症治疗时被捕,三年后于临终关怀中心离世。

    2015年五月,2018年接替甘达帕蒂成为毛派首领的南巴拉·凯沙瓦·拉奥(Nambala Keshava Rao)在与警方交火中丧生。数周后,阿肖克另一位担任高级指挥官的兄弟亦遭警方击毙。除少数人外,整个毛派领导层已被清剿殆尽。阿肖克近期加入了印度国民大会党。过去几年里,“A”一直失联,自从他的几位朋友因“城市纳萨尔派”身份被捕后。他的一位朋友前些天告诉笔者,他已不再与人往来。一个月前,古尔冈的一位朋友向我讲述了发生在他居住地的一件事。当地居民福利协会在公园里放置了一个笼子,里面放着香蕉,用来引诱附近猖獗的猴子。几个小时后,他们发现香蕉被某人吃掉了,香蕉皮留在笼子外面。这让我想象那个人有多么饥饿,很可能是个贫穷的工人。朋友给笔者发了居民协会WhatsApp群组的截图。有人写道:“检查监控录像。”

    毛派武装现已全面投降,请求政府接受停火协议。2025年9月一份据称出自毛派领导层的声明公开致歉,称革命进程中领导层犯下若干战术失误,当前停火对终止流血至关重要。至于具体失误何在,信中未作说明。随着反毛主义行动愈演愈烈,深山中的残余分子终将投降或覆灭。历史如何评判他们尚难定论。但不可否认的是,若非他们,人们对DK腹地的迫切关注就不会出现。然而,对古尔冈偷香蕉的男子而言,以及吉里迪赫那个甚至看不到一根香蕉的人而言,这一切毫无意义。

    本文编译自2025年10月21日《Aeon》杂志,原标题为Dreams of a Maoist India;作者:拉胡尔・潘迪塔(Rahul Pandita)

  • 朱元璋《大诰》

    大诰初编

    74条,1385年颁布

    朕闻曩古历代君臣,当天下之大任,闵生民之涂炭,立纲陈纪昭示天下,为民造福。当是时,君臣同心志同一气,所以感黄天后土之监(鉴),海岳效灵。由是雨旸时若,五谷丰登,家给人足。斯君臣之逝,遐且久矣。育民之功,载诸方册,犹如见存。君子读诵至斯,陡然情怀感激,仰慕于千万古之下,恨不能目击耳闻,乐此升平以为庆幸。昔者元处华夏,实非华夏之仪,所以九十三岁之治,华风沦没,彝道倾颓。学者以经书专(传)记熟为奇,其持心操节比格神人之道,略不究衷,所以临事之际,私胜公微,以致愆深旷海,罪重巍山。当犯之期,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若此乖为覆身灭姓,见存者曾几人而格非?呜呼!果朕不才而致是欤?抑前代污染而有此欤?然况由人心不古致使而然?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
    洪武十八年十月朔序

    一 君臣同游

    昔者人臣得与君同游者,其竭忠成全其君,饮食梦寐,未尝忘其政。所以政者何?惟务为民造福,拾君之失,撙君之过,补君之缺。显祖宗于地下,欢父母于生前,荣妻子于当时,身名流芳,千万载不磨,专在竭忠守分。智人悟之,有何难哉!今之人臣不然。蔽君之明,张君之恶,邪谋党比,几无暇时。凡所作为,尽皆杀身之计,趋火赴渊之筹。

    二 官亲起稿

    曩古之君,除尧、舜、禹、汤、文不过《尚书》略节之纪,余无备载,难以测云。其秦不可法。自周至于汉、晋、唐、宋,当时贤人君子,臣于斯历代者,受任方隅,所任之事,各必躬亲理之,所以视吏卒如奴仆,待首领官若今之参谋,善者礼之,不善者奏闻黜之。凡所施行诸事,议论已成,正官、首领官亲行草稿,役吏精书之,而乃书押印行,所以事多端正,并无过误稽迟。所以食天之禄,安如磐石,名流万古,耿耿而不磨。

    三 胡元制治

    胡元入主中国,非我族类,风俗且异,语意不通,遍任九域之中,尽皆掌判。人事不通,文墨不解,凡诸事务,以吏为源。文书到案,以刊印代押,于诸事务,忽略而已,此胡元初治焉。
    三十年后,风俗虽异,语言文墨且通,为官任事者,略不究心,施行事务,仍由吏谋,比前历代贤臣,视吏卒如奴仆,待首领官若参谋,远矣哉。
    朕今所任之人,不才者众,往往蹈袭胡元之弊,临政之时,袖手高坐,谋由吏出,并不周知,纵是文章之士,不异胡人。如户部侍郎张易,进以儒业,授掌钱谷,凡诸行移,谋出吏,己于公廨袖手若尸。入奏钱粮概知矣,朕询明白,茫然无知,惟四顾而已。
    吁!昔我中国先圣先贤,国虽运去,教尤存焉,所以天命有德,惟因故老。所以不旋踵而雍熙之治,以其教不迷也。胡元之治,天下风移俗变,九十三年矣。无志之徒,窃效而为之,虽朕竭语言,尽心力,终岁不能化矣,呜呼艰哉!

    四 荐举首领官

    或有忠臣在职,数观首领官吏,倘有大智之士,屈在下僚,一时不能上达,其忠臣不特己用其贤能,又将速荐,以安社稷,致君尧、舜,岂肯泛用无藉,隐匿非常之才。古者圣臣,尝以此为常,又不以为罕矣。

    五 谕官之任

    朕命诸司官前往任所,每常数开谕,导引为政,勿陷身家。其谕之辞曰:
    “汝知不才者乎?今所在有司,坐视患民,酷害无端,政由吏为。吏变为奸,交头接耳,议受赃私,密谋科敛。愚奸既成,帖下乡村,声征遍邑,民人嗟怨。此果交头接耳、密谋征敛,机轴之深乎!民人既怨,何谋之良哉!
    汝不见事觉之后,受刑在禁。议罪已明,身居工役之场,赃在数千里外,妻子收存者有之,眷属无之者有之,多在异姓收藏,临期欲以为用,安得而至耶。是致家破身亡,赃为他人所有,比若是而无益。
    守俸如井泉,井虽不满,日汲不竭渊泉焉。贿赂之财何益之有哉!汝往任事,勿蹈前非。

    六 军人妄给妻室

    山西洪洞县姚小五妻史灵芝,系有夫妇人,已生男女三人,被军人唐闰山于兵部朦胧告取妻室。兵部给与勘合,著落洪洞县将唐闰山家属起赴镇江完聚。
    方起之时,本夫告县,不系军人唐闰山妻室。本县明知非理,不行与民辨明,擒拿奸诈之徒,推称内府勘合,不敢擅违。及至一切内府勘合,应速行而故违者,不下数十余道。
    其史灵芝,系人伦纲常之道,乃有司之首务,故违不理,所以有司尽行处斩。

    七 刑部追问妄取军属

    刑部尚书王时,将史灵芝并本夫及妄取军属奸夫,尽行提取在部,不行明坐妄取他人妻室为妻之罪,又不问乡贯同否,曾无日前有奸,却乃吹毛求疵,询问出史灵芝三岁时,曾定与奸夫唐闰山兄为婚,其人未出幼已故。灵芝长成,与姚小五为婚,已生男女三人,王时尚欲差人原籍,勾取三岁媒合之人,意在动扰良民。持权妄为,有乖治体,非止一端。

    八 尚书王时诽谤

    刑部尚书王时,持五刑以弼五教,时所习者,先圣之道;及其行也,不体先圣之教,纵奸顽之志,郁良善之心,怀暴诽谤,惟在沽名。
    凡奏刑名,增减情辞,故行出入,每每不当。御史唐铎按实将欲勾问,其王时面伤唐铎,径引唐则天故事,上侮朝廷,下慢执法之官。其词曰:“你入我罪,久后少不得请公入瓮。”
    今所言王时之事,不过一二尔,不才多矣!

    九 陕西有司科敛

    陕西布政司、按察司官,府、州、县官王廉、苏良等,害民无厌,恬不为畏。造黄册,科敛于民;朝觐,科敛于民;买求六部宽免勘合限期,科敛于民;征收二税促逼,科敛于民;造上中下三等民册,科敛于民。
    其赃官赃吏实犯在狱,招出民人官吏,指定姓名,各寄钞银、毡衫、毡条、毡褥、毡袜、头匹等项,各照姓名坐追。其布政司、府、州、县闻此一至,且不与原指寄借姓名处追还,却乃一概遍府、州、县民科要,平加十倍。如此害民,其心略不将陕西百姓于心上踌躇。
    民人苦楚,且如西凉、庄浪等处,河州、临洮、岷州、洮州军人缺粮,著令民人趱运,地将盈雪尺余,深沟陡涧,高山峻岭,庄农方息,劳倦未苏,各备车辆,重载涉险,供给军储。中路车颓牛死者有之,人亡粮被盗取者有之。若牛死车存,人在中途,进退两难,寒风凛冽,将欲堕指裂肤,上畏法度,谨遵差期。虽死不易,苦不胜言。设若到卫交纳,淋尖跌斛,加倍输纳,无敢妄言。
    如此艰辛,布政司、府、州、县官,按察司官,果曾轸念于民?为此,法所难容,各科重罪。

    十 山西运粮

    山西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关贤、武宣等,赃贪无厌,视民岂如禽兽。且如泽、潞等州,平阳等府,粮饷北供,山高风猛,地概溜冰,雪盈川野,冷切入骨,寒逼牛心,中途车摧牛死,虽有人存,进退两难。
    且纳粮之难,犹颇少苦,其纳草之艰甚矣。一车之草,比度雁门,止足泽、潞车牛之用。民人负细软,诣大同、蔚朔、雁门等处,易草输纳。有司欲取民财,实难言语,故行刁蹬,必欲本处载去。致使民人转运艰辛,不胜之苦,惟天可知,呜呼哀哉!
    有司食天之禄,岂有天灾人祸不至者耶!今之所犯,法所难留。

    十一 凌说山场竹木

    湖州府官吏刘执中等,不谋公而谋私,将籍没凌说山场所产木植,砍伐二十九万,设计差夫搬运,卖遍府、县,然后止差五千人搬运。后与各各人夫,及推官吕惟贤等,通同作弊,除各匿人己外,止解二万余根至京。自取之祸,安可逃乎!

    十二 五府州免粮

    应天、宣城、太平、广德、镇江五府州,为是兴王之地,久被差徭,特将夏秋税粮不时全免。惟元、宋人官田地,我朝籍没之田,民田全免,官田若令全免,民难消受,所以减半征收。凡免粮去处如此,但凡民粮,不一概全征。
    其应天等五府州县,数十万没官田地夏收税粮,官吏张钦等通同作弊,并无一粒上仓,与同户部官郭桓等尽行分受。君子详观,果可容乎!

    十三 武进县夏税

    常州府武进等县官吏邓尚文等,将民人夏税,十分以九分上仓,一分入己,声言民人科敛未足,巧于富户处借纳,如此害民。既征不足,借于富户,果后以何陪还?以此观之,富民不免致害,终无陪还之意。

    十四 庐州府夏税

    庐州府夏税,知府韩克佐等,不忧民艰,言十八年夏税小麦,秕细不堪为粮,欲令民抵斗米折。朕谕户部:天时所收如此,当以此上仓。况此际时当六月,旧收稻粮已绝,小民盼望新麦已成,若不征麦而征米,是故虐其民。其庐州府官之罪,户部之罪,可得而逃乎!

    十五 张梦弼私递赃私

    通政司经历张梦弼,子在朝,父在乡,父子同谋,夤缘朝官,构为党比,私递赃私,坐名前去山西沁水县追取。其本县官朱坦等,不于本家追取,一概以为营计,科敛吾民,扰动一县,代奸陪赃。其县官及张经历父子,果可释乎!

    十六 吏殴官长

    各处有司,惟务奸贪,不问民瘼,政声丑陋,愚民所耻。所以苏州常熟吏人沈尚等,衢州开化吏人徐文亮等,眇视二县官长邓源、汤寿轻等,于厅殴打。罪虽吏当,官何人也?

    十七 皂隶殴旗军

    苏州府昆山县皂隶朱升一等,不听本县官李均约束,殴打钦差旗军,罪至极刑。若旗军纵有赃私,所司亦当奏闻区处,安可轻视。

    十八 皂隶殴舍人

    金华府县官张惟一等,出备银、钞、衣服等项,赍送钦差舍人。舍人不受,就欲擒拿,特令府官封收其物。府官自知其难,舍人临行,其府官发忿,故纵皂隶王讨孙等殴打舍人。事觉,皂隶断手,府官之罪,又何免哉。

    十九 揽纳户虚买实收

    各处纳粮纳草人户,往往不量揽纳之人有何底业,一概将粮草付与解来。岂知无藉之徒,将钱赴京,止买实收,粮草并不到仓。及至会计缺少,问出前情,其无藉之徒,惟死而已。粮草正户,罚纳十倍,奸顽还可逞乎。

    二十 雨泽奏启本

    各处有司诸事奏启本及雨泽奏启本赴京,中间多有不书写姓名,有写而不称臣者。以数千里、数百里造文一纸,以对人君,姓名尚不谨书,此果为人臣之礼乎?于中不恤吾民可见矣。

    二十一 勾取逃军

    十二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为兵部勾取逃军,或有顽民犯法,各部勾取。其布政司、府、州、县贪图贿赂,不将正犯解官,往往拿解同姓名者。因赃迷惑其心,止知己利,不知良善受害,无可伸诉。若将犯罪受刑之苦,以己推之,岂有贪赃害于良善者。且罪人受刑,罪重,昼则枷项杻手,夜则系项钤足;轻则銕索牵行,父母妻子悲啼。送程仓卒,一时催起,路无盘费,是后父母妻子,收拾盘缠,意在往供。有司刁蹬,不与引行。既而买引,沿途追赶,有中途病死者,有饮食不节而负病者。所勾之人,惟恐违限,日加棰楚,虽有微命,犹在几死之间。若法司审理不明,即作真犯拟罪。若上官既明,吏不枉法,方得放归。其苦万端,当时法司肯将此苦量推于己,岂有良善受害哉。然有司因此无辜于善良,天鉴不远,一旦发露,罪及身家。如此者,数数开谕,每每加刑,曾有几人而省此祸殃!

    二十二 婚姻

    同姓、两姨姑舅为婚,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此前元之胡俗。朕平定之后,除元氏已成婚者勿论。自朕统一,申明我中国先王之旧章,务必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方十八年矣。
    有等刁顽之徒,假朕令律,将在元成婚者,儿女已成行列,其无藉之徒,通同贪官污吏,妄行告讦,致使数十年婚姻,无钱者尽皆离异,有钱者得以完全。此等之徒,异日一犯,身亡家破,悔之晚矣。
    胡人之俗,岂止如此而已。兄收弟妇,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有一妇事于父生子一,父亡之后,其妾事于正妻之子,亦生子一,所以夫妇无别,纲常大坏,与我中国圣人之教何如哉。设理旧事,难为者多矣,所以元氏之事不理,为此也。
    今后若有犯先王之教,罪不容诛。

    二十三 卖放浙西秋粮

    户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合上仓肆百伍拾万石。其郭桓等止收陆拾万石上仓,钞捌拾万锭入库。以当时折算,可抵贰百万石,余有壹百玖拾万未曾上仓。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伍拾万贯,致使府县官黄文等,通同刁顽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入已。

    二十四 谕官生身之恩

    朕常命官,每谕生身之恩最重。其词云何?曰:汝知父母之慈乎?且初离母身,乃知男子。母径闻父,生儿矣。父既闻之,以为祯幸。居两月间,夫妻阅子寝笑,父母亦欢。几一岁间,方识父母,欢动父母。或肚踢,或擦行,或马跁,有时依物而立,父母尤甚欢情。然而鞠育之劳,正在此际。所以父母之劳,忧近水火,以其无知也。设若水火之近,非焚则溺。冬恐寒逼,夏恐虫伤,调理忧勤,劳于父母,岂一言而可尽。及其长也,有志四方,能不致父母之忧,此为孝也。更能异闾里之子,出民上,衣食丰奉于父母,温情之道以时,送终之期设备,人子之道,无以加矣。
    今为官者,往往不才。父母在堂者,忘鞠育之恩而妄为。彼虽不知父母之慈,父母之慈未尝有间。良妻在室,故忘夫妇之道,乌合野妇。彼虽不知良妻之节,良妻之节,未尝有间。
    且如福建道御史于敏,初任卫知事,犯法遭刑,其妻击鼓以救。朕屈法以赦之,以全贞良之妇。朕谓敏曰:“京师人烟辐辏,刁诈容貌者多。少年妇女居京,一心于夫者鲜矣。惟欲夫终日不归,岁月不还,得以自由。今汝之妻,孰父母之良哉。柔训如是,间有者也,是勿自弃。”谕后,复任御史。不逾年,复作非为,罪当徒役。其妻复救,仍准贞良,赦之。复谕曰:“良哉之妻,汝勿自弃”,仍前御史。复不逾岁,大肆奸顽,交结朋党,比周京内。一犯之后,朕亲审问。自知罪恶渊深,朗然自笔奸党之情,略无阻滞。朕谓曰:“汝何若是?”对曰:“人到神思昏处,不知如何又作非为,大抵吃不过内外人朝说暮说浸润,一时见利忘身。”朕谓曰:“此时如何?”曰:“臣临刑方觉,悔之不及。”此于敏若是而对。朕所审况非一日,所对未尝异词。
    呜呼!愚顽终化不省,临刑方觉,死而后已。呜呼!生身之恩既不能报,贞良之妻自弃不抚,古至于今,若此者鲜矣。

    二十五 开州追赃

    有司务在问民疾苦,抚安良善,罪奸治顽,伸冤理枉。其大名府开州州判刘汝霖,系江西布政司九江府耆儒。受任以来,不将所学运用以持心,而乃弃先圣先贤之道,私邪妄作,上谤朝廷,下虐良民。
    其北平布政司、按察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通同六部官郭桓等,十二道丁廷举等,寄借赃钞。各官事发,坐名定数,遣人追取。本州官吏罗从礼等,分寄一万七千贯。州判刘汝霖,竟不将前项所寄赃钞照名追还,却乃帖下乡村,遍处科民,代陪前项钞贯。
    朕知诸处有司一体如是,故出诏播告天下官民人等:所有物件钱物寄借,须凭文约;如无,诸司不理,理者抵罪。其州判刘汝霖,视为泛常,仍复出帖科民,甚至禁锢其民,逼令纳钞。其帖之词曰:“民不以朝廷追赃为重。”致有开州耆民,不忍坐视民患,赴京面奏者五人焉。即遣人按治,果如奏状,于是将州判刘汝霖枭令于市。

    二十六 朝臣优劣

    洪武十八年,户部试侍郎郭桓事觉发露,天下诸司尽皆赃罪,系狱者数万,尽皆拟罪。或曰:朝廷罪人,玉石不分。吁!朕听斯言,所言者理哉。此君子之心,恻隐之道,无不至仁。此行推之于君子则可,小人则不然。
    且都察院詹徽,刑部掌部事唐铎,二者异同,下人所事亦异同。徽刚断嫉恶,不容奸伪,所役之吏,发蓬面垢,容愁肌瘦,不异羁囚,盖不得肆其贪有若是。其铎,始友及臣,至今三十四载。其人交不知变色,绝不出恶声,德有余而才少不足,屡被小人相累,陷极刑者二三。朕深知其德,宥而弗罪,以眷其德也。
    今奸人小人不然。徽刚则谤讪满朝。铎重厚无疵,其奸人小人,反为懦而无为,一切行移计禀,皆舞文弄法以愚之,贿赂公行,铎无奈何。呜呼!聪明决非者以为非,渊泉其德,海容其物以为愚。人心之不古,有此耶。
    当诸司酷害于民,有能恻隐民艰,不与同类;科敛之际,或公文不押,或阻当不行,或实封入奏,以恤吾民。此际不分轻重,岂不妄及无辜!每每科无阻当,征无恻隐,混贪一概,又何分之有哉!

    二十七 问赃缘由

    如六部有犯赃罪,必究赃自何而至。若布政司贿于部,则拘布政司至,问斯赃尔自何得,必指于府。府亦拘至,问赃何来,必指于州。州亦拘至,必指于县。县亦拘至,必指于民。至此之际,害民之奸,岂可隐乎!其令斯出,诸法司必如朕命,奸臣何逃之有哉。呜呼!君子见而其政尤勤,小人见而非心必省。

    二十八 京民同乐

    在京人民,朕于静处,少有暇心,即思必与同乐,不期愚民为胡、陈所诱,一概动摇,至今非心不格,面从心异。曩者愚民奔走门下,纷然竞起,构作马前之卒,为奇谋、为吏役之道自庆,奸狡蔽其仁心,是非迷其本性,由是身亡家破。
    迩年以来,坊厢人户,不许差役,使得遂其生。今者诸司犯法,赃在坊厢,其坊厢村店人等,不奉朕命,固替奸贪隐匿,直至身亡家破而后已。今后天下内外城市乡村,凡我良民,无得交结官吏。设若家道生受,误用官吏赃私钱物,才闻官吏发露,即于所在官司首告,与免交结之罪。

    二十九 官民犯罪

    今后官民有犯罪责者,若不顺受其犯,买重作轻,买轻诬重,或尽行买免,除死罪坐死勿论,余者徒、流、迁徙、笞、杖等罪贿赂出入,致令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虽笞亦坐以死。法司罪同犯者。此犯不分赃之巨微,除失错公罪不坐,凡私的决,并不虚示。

    三十 僧道不务祖风

    僧尼、道士、女冠,敢有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交结官吏,为人受寄生放,有乖释道训愚之理,若非本面家风,犯者弃市。

    三十一 民不知报

    民有不知其报,而恬然享福,绝无感激之心。因不知其报,不知其感激,一日天灾人祸并至,茫然无知其由,忧愁满室,抱怨横嗟,孰不知不知其报而若是耶。
    且以社稷言之,古先哲王立坛以祀之,严恭祗奉,未敢有怠。何也?盖社,五土之神;稷,五谷之神。五土发生五谷,为民立命,天子不能遍祭于天下,则诸有司立坛所在而祭之。又立大社、大稷于雉阙之右,与庙相对,亲之也。所以春祭于社,祈嘉谷之生成;秋之祀,是报成也。凡良民造理者,居一方一隅,食土之利,不拘多少,其心日欲报之。其诚何施,以其社稷立命之恩大,比犹父母,虽报无极。良民有此念者,家道不兴鲜矣。
    方今九州之民,有田连数万亩者,有千亩之下至于百十亩者,甘于利其利,而不知其报者多矣。然而未尝不为富破其家资以保其富。呜呼!至此之际,怒贯神人,天灾人祸由是。所以破家资,不过贿赂有司,君差不当,小民靠损,所以不知其报在此也。若欲展诚以报社稷,为君之民,君一有令,其趋事赴功,一应差税,无不应当。若此之诚,食地之利,立命之恩,斯报矣。
    咸云:君养民,果将何以育之?君之服食,皆民所供,衣食既系民供,果何养民哉?然君之养民,五教五刑焉。去五教五刑而民生者,未之有也。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教既兴,无有不安者也。民有不循斯教者,父子不亲,君臣不义,夫妇无别,长幼不序,朋友不信,强必凌弱,众必暴寡,鳏寡孤独,笃废残疾,何有之有焉。既不能有,其有命何存焉。凡有此者,五刑以加焉。五刑既示,奸顽敛迹,鳏寡孤独,笃废残疾,力弱富豪,安其安,有其有,无有敢犯者,养民之道斯矣。
    今之顽民,罔知立命之由,妄破家资,买嘱官吏,故犯宪章,身亡家破,由人神之监见也。百祥百殃,信矣哉。

    三十二 水灾不实

    有司牧民,水旱灾伤,是为急务。自朕即位以来,各处水旱灾伤,虫蝻生发,民人告灾,有司多不准理。
    及至准理,通同无藉顽民,以荒作熟,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小民愈觉艰辛;以熟作荒,无藉顽民以为得志,孰不知天灾人祸,至有日矣。
    呜呼!
    君子小人得有司之位者,当灾伤之际,君子所以难为,小人易为。
    云何?
    君子受理,被顽所诬,所以受与不受者两难哉?
    且如高邮州民有水灾,朕令进士诣踏,未至灾所,其有司民人即以灾册至,进士谓曰:未曾沿坵履亩,先进是册,为何?
    曰:马前册。
    呜呼!
    民有不淳者,其同知刘牧,不才尤甚,若允马前册以进,更微与颜色交谈,马前册为实哉,贿赂公行矣。
    其进士不诺,必欲亲诣灾所,其同知刘牧与顽民议,将已熟禾稼尽行剷去,引水灌其地,若此者若干顷亩。
    呜呼,所以君子未敢受理者,为此也;同知刘牧易为受理者,亦为此也。

    三十三 奸吏建言

    绍兴府余姚县吏叶彦彬,父亦在闲之吏,其子邑呼曰小疾灵,以黄冠符篆印作县印,用使批文,下乡骗民,被弓兵史敬德觉露,本吏贿于有司,虚有罪,实释之。
    后以吏役起赴京师,其吏心怀旧恨,外名仁义,内包祸心,建言便民事理中含报雠于弓兵史敬德等二人,依所言章,皆以人至法司对问,间所言事内巳虚三件,况实报雠告人,御史王式文徇情,出妄告之罪。
    御史王式文因别事不公者,多由小疾灵因事发露,墨面文身,挑筋去指。
    书吏梁仲真亦然。
    既刑之后。
    皆系狱中。
    系原问小疾灵之官,不余数日,乃与小疾灵同狱。
    疾灵系是有罪之徒,因罪未决,得以纵横。
    𮞚房代人书写疾灵事内。
    被告者知疾灵奸诈百端,难以口对,免曰:母我对词。
    疾灵知被诈者畏惧,谓曰:若毋对,尔将何我?
    益曰:以银相送,时在狱中,不便取与人,各与花押一枚为照。
    是后各出系狱,果送钞银、布疋。
    时朕亲问诸司,疾灵他犯,又将及身,促为所知,畏惧罪责,乃以钞银攺绢、布疋赴通政司首。
    呜呼!
    人不畏法,有若是欤!
    疾灵系狱处所,黠剌断筋者盈牢呻。

    三十四 仓库虚出实收

    天下仓廒并库藏等处,官攒、斗级人等,有犯赃私,问赃自何而得,必供虚出实收,与纳户某人接受钱物若干。
    当此之际,凭招勾纳户到官,加倍追陪。
    当该法司不行,如𠡠究问追征,罪如犯者。

    三十五 行人受赃

    行人受命而出,或捧制书,或寻常差使,或催督六部都察院公事。
    所在受赃者,问赃自何而来,必供诸司所与,擒至诸司,问此贿赂钱物从何而至,必供取之于民。
    其害民之奸,岂可隐乎?
    其害民之奸,岂可隐乎?
    当此之时,除民人被其威逼科敛不罪外,官吏与者、受者罪同。

    三十六 民陈有司贤否

    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人等,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
    有司不才,明指实迹,以凭议罪。
    更贤育民及所在布政司、府州县官吏,有能清廉直干,抚吾民有方,使各得遂其生者,许境内耆宿老人遍处乡村市井士君子人等,连名赴京状奏,使朕知贤。
    凡奏是奏非,不许三五人、十余人奏。
    且如府官善政,槩府所属耆老,各县皆列姓名具状。
    其律内不许上言,大臣美政,系干禁止。
    在京官吏人等,毋得徇私党比,紊乱朝政。

    三十七 籍没揽纳户

    揽纳户揽到人户诸色物件、粮米等项,不行赴各该仓库纳足,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追物还官,然后处以重刑,籍没家产。

    三十八 安保过付

    所在府州县安保之家,并说事过钱,人皆以口舌利便说诱,是致君子一时被其昏愚,陷入宪章。今后敢有如此者,处以重刑,籍没家产。

    三十九 诡寄田粮

    将自已田地移坵换叚诡寄他人及洒泒等项,事发到官,全家抄没。若不如此,靠损小民。

    四十 冒解罪人

    所在有司官吏,上司着令勾解罪人,往往卖放正身,将同姓名良善解发。今后若此,该吏处以重刑。

    四十一 折粮科敛

    浙西所在有司,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且如折收秋粮,府州县官发放,每米一石,官折钞二贯,巧立名色,取要水脚钱一百文,车脚钱三百文,口食钱一百文,库子又要辨验钱一百文,蒲篓钱一百文,竹篓钱一百文,沿江神佛钱一百文,害民如此,罪可宥乎?

    四十二 重科马草

    马草事。户部侍郎郭桓等官,受要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广德五府州纳草人徐添庆等户赃钞,不行追征合纳马草,却于已纳安庆府人户内,多科补纳五府州原欠数目,以致农忙时月,勾取各各人户到官,问出前由害民之奸,才方显露。

    四十三 谕官无作非为

    诸衙门官到任,朕常开谕:无作非为,显尔祖宗,荣尔妻子,贵尔本身,以德助朕,为民造福,立名于天地间,千万年不朽,永为贤称。去后,曾几人依朕所谕。到任之际,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使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致使衔冤无诉。纵然欲诉,下情不能上达。间有达者,朕知其然,擒奸贪,获无道,置之极刑,或加流窜,刑以徒役,决以笞杖,是非分明。
    死者且已,生者以是饰非,谩朋友,诳乡曲,皆曰本身无罪,乃云朝廷刑暴,如此谤讪者多矣。朕尝开谕之际,甚是明白,往往不依朕言,反自取祸。且如恶人犯罪,善者过误遭刑,二者有畏笞杖伤及肌肤者,有畏死而不得生者。二者畏罪甚矣,乃以金帛贿赂于当该。其当该者,反不以扬祖宗、荣妻子、贵身惜命为重。前二者畏死买生,为官者反不畏死,径接受其赃,将自己性命,故人宪章。临刑赴法,才方神魂苍惶,仰天俯地,张目四视,甚矣哉。悔之晚矣。岂止晚矣,终不获生。
    如兵部侍郎王志,为勾补逃军等事,受赃二十二万。朕亲问之:“尔贪何若是?”对曰:“财利迷其心,虽君亲亦忘之。”曰:“今如何?”对曰:“臣临刑方觉,悔不及矣。”呜呼!财利之迷人,非正人君子、至贤之士,不可得而免矣?呜呼!免何难哉,其不用心尔。
    曩元末之时,群雄并起,孰不以子女玉帛为先,良骑美服为上,酣歌作乐为奇,生离人父母妻子为妙。朕亦扰攘中,于斯数事,为何不能?其保身惜命而不敢。当未定之时,攻城略地,与群雄并驱十有四年余,军中未尝妄将一妇人女子。惟亲下武昌,怒陈友谅擅以兵入境,既破武昌,故有伊妾而归。朕忽然自疑,于斯之为,果色乎?豪乎?智者监之。朕为保身惜命,去声色货利而不为,盖为慕声色货利者,数数朝兴暮败。监此非为,终不同其愚志,量岂难哉。

    四十四 社学

    好事难成。且如社学之设,本以导民为善,乐天之乐。
    柰何府州县官不才酷吏,害民无厌。
    社学一设,官吏以为营生,有愿读书者,无钱不许入学;有三丁四丁不愿读书者,受财卖放,纵其愚顽,不令读书。
    有父子二人,或农或商,本无读书之暇,却乃逼令入学,有钱者又纵之,无钱者虽不暇读书,亦不肯放,将此辏生员之数,欺诳朝廷。
    呜呼艰哉!
    天灾人祸,若不灾于此官此吏,载在祀典之神,无凭可敬。
    似此善道难为,惟天可监。
    智人详之。
    朕恐逼坏良民,不暇读书之家,一时住罢。
    复有不知民艰,茫然无知,官吏害民者,数言社学可兴。
    吁!古云为君难,诚如是,为臣不易,果然哉!间有忠良,同凶顽之徒联衔,日被所污,终不能清。
    不易哉!甚矣!呜呼,惟天可监。
    凶顽之徒,何父母所生,造恶以陷人,终化不醒,神明监焉,祸有日矣,迟疾焉。

    四十五 耆民奏有司善恶

    今后所在布政司、府州县,若有廉能官吏,切切为民造福者,所在人民必深知其详。
    若被不才官吏、同寮人等捏词排陷,一时不能明其公心,远在数千里,情不能上达,许本处城市乡村耆宿赴京面奏,以凭保全。
    自今以后,若欲尽除民间祸患,无若乡里年高有德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岁终议赴京师,面奏本境为民患者几人,造民福者几人,朕必凭其奏,善者旌之,恶者移之,甚者罪之。
    呜呼,所在城市乡村耆民智人等,肯依朕言,必举此行,即岁天下太平矣。
    民间若不亲发露其奸顽,明彰有德,朕一时难知,所以嘱民助我为此也。
    若城市乡村有等起灭词讼,把持官府,或拨置官吏害民者,若有此等,许四邻及阖郡人民指实赴京面奏,以凭袪除,以安吾民。
    呜呼,君子目朕之言,勿坐视纵容奸恶患民。故嘱。

    四十六 文引

    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赴京面奏事务者,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所在关津把隘去处,问知面奏,即时放行,毋得阻当。
    阻者论,如邀截实封律。

    四十七 民知报获福

    方今富豪之家,中等之家,下等之家,富者富安,中者中安,下者下安。
    去古既远,教法不明,人不知其报,反造罪以陷身。
    富者田多诡寄,粮税洒派他人,中者奸颇少同,下者因无可恃,岁被靠损者有之,上中数犯罪责者有之,有倾家覆产者有之。
    盖由不知其报,而致然耶?
    若使知报之道,知感激之理,则于闲中起居饮食不时,举手加额,乃曰:税粮供矣,夫差役矣。
    今得安闲,上奉父母于堂,下抚妻子于室,虽笃废残疾,富有家资,除依差税外,余广家资。
    本身生不能捍本家之患灾,其凶顽之徒,孰敢称名道姓而盗取之云何?
    盖君,礼法之所治也。
    礼,人伦之正,民间安分守礼者多,法治奸绳顽,二者并举,遍行天下,人民大安。
    所以孝子顺孙,得奉祖宗父母,父母已逝者,除岁时祭祀外,余有其有优游于家庭,遂欢妻抚子于一生,绝无祸殃为何?
    盖为知其报矣。

    四十八 伪钞

    宝钞通行天下,便民交易。其两浙江东西民有伪造者甚。
    惟句容县杨馒头,本人起意,县民合谋者数多,银匠密修锡板,文理分明,印纸马之户同谋刷印,捕获到官。
    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其刑甚矣哉!
    朕想决无复犯者。
    岂期不逾年,本县村民亦伪造宝钞甚焉。
    邻里互知而密行,死而后已。
    呜呼!
    若此顽愚,将何治耶?

    四十九 郭桓造罪

    造天下之罪,其造罪患愚者,无如郭桓甚焉。其所盗食粮,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
    榜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
    若将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及接受浙西四府钞五十万张,卖米一百九十万不上仓,通筭诸色课程、鱼盐等项。
    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偷盗金银,广惠库官张裕妄支钞六百万张,除盗库见在宝钞金银不筭外,其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及鱼盐诸色等项课程,共折米筭,所废者二千四百余万精粮。
    呜呼!
    古今贪有若是乎!
    其郭桓不才,乃敢如是,其中所分入己者几何?
    罪及同谋愚顽者,生死纪必枚焉。
    空仓廪,乏府库,皆郭桓为之。

    五十 扬州鱼课

    扬州瓜埠河泊所欠鱼课钞四万张,其郭桓著令追陪,通同扬州府知府战慎,不令网业户及湖官陪偿,却乃行下富户追陪。
    追钞既足,各人分受入己,变买银两。
    其所欠四万赃钞,行下湖官原籍江西布政司追陪。
    及其钞至,犹且因循不进,意图入已,虽未入己,由是而犯。
    呜呼!
    扬州鱼户欠钞,指以湖官原籍江西,著令江西布政司追陪。
    其布政司不才,将平民一槩科陪。
    又非扬州河泊所民,初本所欠四万,今两处共追八万。
    扬州四万已行入己,重复追征四万,又欲侵欺,君子监焉。
    人有如此无状者。

    五十一 吏属同恶

    府官、州官、县官、府吏、州吏、县吏、一切诸司衙门吏员等人,初本一槩民人,居于乡里,能有几人不良?
    及至为官为吏,酷害良民,奸狡百端,虽刑不治。
    朕思是官是吏,其父母妻子闻此酷害良民,如何并不推己以戒之,以谏之,致令身家祸焉。
    详观其属,非同恶相济,岂如是耶?

    五十二 纳粮入水

    纳粮人户及收粮仓官斗级人等,身亡家破,皆自招也。
    且如大军仓廒,每间不下万余石,良民务以乾圆洁净上仓。
    奸顽无藉之民,但知己之图利,不知所坏甚多。
    且如有纳一千石者,通同仓官人等,入水上仓,比所纳者止是一千,入于万石之中,一蒸之后,满廒尽坏,所纳甚少,所坏甚多,天灾人祸,岂有不至者耶?

    五十三 纳豆入水

    马料豆年年有等奸顽人户,通同仓官人等,拌水袢豆,以增斛面,弊同乎米,米坏尚有可食者;豆坏,六畜不食,人何用之?
    每仓一间,不下万余石,因一户奸顽,搀水交纳,湿热一蒸,盈廒皆坏,如此者多矣。
    及期拏住官攒人等,治以极刑,无知朝廷艰辛者,乃曰刑酷。
    孰不知此等之徒,奸顽无厌,近为郭桓败露,仓拆廒移,平基毁墙,得见官攒人等造祸之深有如此。
    将米豆稻成千余石或百石,尽行埋瘗于地下,一槩毁烂,其数不少。
    设心如此,君子监焉。

    五十四 造册科敛

    置造上中下三等黄册,朝觐之时,明白开谕,毋得扰动乡村,止将黄册底册就于各府州县官备纸札,于底册内挑选上中下三等,以凭差役,庶不靠损小民。
    所谕甚明,及其归也,仍前着落乡村,巧立名色,团局置造,科敛害民,此等官吏,果可容乎?

    五十五 积年民害逃回

    积年民害官吏,有于任所拿到,有于本贯拿到。此等官吏,有发云南安置充军者,有发福建、两广、江东、直隶充军者,有修砌城垣二三年未完者。
    这等官吏,皆是平日酷害于民者。
    且如勾逃军,卖正军,解同姓,朝廷及当该上司勾拿一切有罪之人,卖正身,解同姓,朝廷著追某人寄借赃钞,皆不于某人处正追,却于遍郡百姓处,一槩科征代陪,就中克落入己,不下千万。
    其余生事科扰,及民间词讼,以是作非,以非作是,出入人罪,冤枉下民,衔冤满地。
    其贪婪无厌,一时笔不能尽。
    此等之徒,见在各处,军者军,工者工,安置者安置。
    设若潜地逃回,两邻亲戚即当速首,拿赴上司,毋得容隐在乡,以为民害。
    敢有容隐不首者,亦许四邻首。其容隐者同其罪而迁发之,以本家产业给赏其首者。

    五十六 差使人越礼犯分

    皂隶,系是诸司衙门执鞭缒镫,驱使勾摄公事之人。此等之徒,往往承差于所属衙门干办公务,或勾罪人径入公廯,据公座而坐者有之,当道直行者有之,从正门入者有之。
    呜呼!
    公廨,朝廷所设,禄君子,贵贤人,分理庶务,民人瞻仰之所,岂是奴仆皂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有乖治体。
    此等之徒,父母不教,妻子不谏,致使奴仆之体,亵慢官制。
    今后敢有如此者,全家迁入云南。
    当该主使者临遣之时,不行省会,毋得犯分,杖一百。
    其容令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此等衙门官吏不行举觉,杖一百,流云南。
    已将洪武十八年秋九月为水灾事,扬州府差皂隶宋重八下高邮州传递事务,其高邮州同知刘牧,辄令本卒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刘牧跪与执结。
    呜呼!
    其同知刘牧不才,不如一妇人尔,自贱其体,受皂隶宋重八辱。
    兴化县知县敖德真,皂隶宋重八到县,亦欲如此,知县敖德真执法不从,以致事觉。
    已将同知刘牧,皂隶宋重八杖断,流入云南烟瘴,兴化县知县敖德真受赏。
    呜呼!君子小人有若此之异乎?
    自今以后,各宜慎之。敢有不遵者,当该受辱衙门拿赴京来。吏员承差人等,敢有如此者,其罪尤甚。
    若六部、都察院、在京诸衙门及驾前校尉、力士、旗、军行人等,非捧制书,止受批差,敢有似前越礼犯分者,许所在官长实封入递。
    今后除朝廷差委各处要招打断外,其布政司、都司、按察司、盐运司、府州县,毋得辄差吏员、承差、皂隶人等,于各衙门要招打断。
    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

    五十七 祭祀不敬

    开谕为一郡一邑之主,岂止牧民而已,其鬼神必欲依之阴阳表里,以行人道,故谕之出则辞于神,入则告于神。
    官长既敬,民必畏从之。
    民人既敬,鬼神奠安一方善恶灾临福临,必不至于妄加。
    谕后,曾几人处恭寅畏,岂止不畏。
    江浦县知县刘进等盗其祭帛,巩县知县饶一麟等未祭而先食其牲牢脏肉。
    闻喜县丞周荣以活鹿送人为玩物,以死肉奉祀于山川社稷之神。
    呜呼,人有不才者如是,然不旋踵而亡者几人,其祸安得而逃耶?

    五十八 乡饮酒礼

    乡饮酒,礼朕本不才,不过申明古先哲王教令而已。所以乡饮酒礼,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
    其坐席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
    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
    同类者成席,不许干于善良之席。
    主者若不分别,致使贵贱混淆,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主者罪以违制。
    呜呼!
    斯礼始立,先哲王之制,安良民于宇内,亘古至今,兴者乡里安,邻里和,长幼序,无穷之乐,又何言哉!
    吾今特申明之。从者昌,否者亡。

    五十九 乡民除患

    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臣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会议城市乡村,将老奸臣猾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帮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当者,枭。令拿赴京之时,关津渡口毋得阻当。

    六十 沉匿卷宗

    金吾后卫知事靳𮘹,始由小吏起取赴京,见其年壮聪敏,径授金吾后卫知事,操持案牍,掌管卫兵。
    初见聪敏,朕以为必然至诚,托以心腹,虽有机密事务,亦曾使令究焉。
    几岁间,事颇不律,如不律者皆罪之,独谦且免。
    𮘹不知其恩,数犯以为常。
    朕方知非是怀恩之士,命断事官稽卫卷宗,令谦亲挟卷宗,赴断事官觌面考对。
    及其至官,一卫卷宗十不存一,于是着追明白。
    谦终日支吾,独以肌肤以拒刑,又令妻妄击鼓以诉,核之不实。
    断事官覆奏,朕亲问之,𮘹不以卷宗奏答,却言断事官诽谤朝廷。
    试将与断事官周士铭对问,委实谤言。
    朕复问谦:断事罪巳,尔一卫卷宗安在?
    𮘹不答。
    复问卷宗有无,亦不答。
    再问到了卷宗有无,谦回言到了无,于是凌迟处死。
    呜呼!
    金吾后卫,谦未任之先,军七千余,自𮘹到任,增至八千余,其一切赏赐月支,其数浩大。
    谦盗卖仓粮数多,克落月支并赏赐,其数亦浩大,故不立案,必欲支吾,意在偷生,安可免乎?

    六十一 马站

    站马之设,远在万里,报不逾二旬,安民之道甚矣。洪武初,兵方息,民方生,余资何有,彼时自京至于西凉、北平、山西、山东、辽东、四川皆设马驿,着定民人自备。
    其良民奉命,竭家资以备走递时,一马千贯者有之,九百贯者有之,七八百贯者有之,贵矣哉!
    以此观之,何民不因马驿而贫矣。
    呜呼,良矣哉!
    古先哲王之教,民间相传,良民趋事赴功,终不为怨,教之良矣,良民之良,良尤甚矣。
    洪武十四年、十五年,狱有囚者,命人视审之,谓曰:死者欲生乎?
    徒者欲免乎?皆曰:愿。
    曰:尔破家资买马入驿,以便走递,代先劳之。
    民从之。
    于是脱羁去禁,各着驿所。
    一至驿所,即买病马以应之。
    未久马死,数以钞赂驿官,不半年余,其贿赂之财,可买上等马一疋。
    其奸顽之徒,宁可不买马入驿,惟务贿赂驿官,以致使臣至驿关马,令人舆行,事发,着买马二疋,复工役无休。
    于斯之时,奸民愈愚。
    呜呼!中上之民,着令走递,终岁人马不阙,虽是家道窘逼,亦不敢有违。
    以此观之,良者愈良,奸者愈愚,验矣哉!

    六十二 开谕粮长

    粮长往常民间不便,盖是有司官不肯恤民,止是通同刁诈之徒,生事多端,取要财物,民人一时不能上达。
    如今教你每户家做粮长。
    民有事务,粮长除纳粮外,闲中会乡里一万石粮内长者、壮者与他说:各处府州县,从古设社稷坛塲官长每祭祀,春谓之祈,风雨以时,五谷丰登,秋谓之报成也。
    民有事务,粮长除纳粮外,闲中会乡里一万石粮内长者、壮者与他说:各处府州县,从古设社稷坛塲官长每祭祀,春谓之祈,风雨以时,五谷丰登,秋谓之报成也。
    古先哲王所奉之社,五土之神,稷,五榖之神。
    五土发生五榖,立人性命,王者不能遍祭,所以所在食其利者,令有司设坛以祀报之。
    又于京内皇城之外阙之右立太社、太稷,以对宗庙而祀之,特亲之也。
    所以春祈秋报,为民造福。
    今民有数千亩、万亩或百亩、数十顷、数十亩者,每每交结有司,不当正差。
    此等之家,不知千万亩田千万亩,天覆数百十顷亩者如是。
    其风雨霜露,与地相合,长养五榖,其家食其利以安生。
    往往不应正役,于差靠损小民,于粮税洒派他人,买田不过割,中间恃势移坵,换叚诡寄他人,又包荒不便,亦是细民艰辛。
    你众粮长会此等之人,使复为正,毋害下民。
    了毕,尽图贴说,果有荒田,奏知明白除豁。
    粮长依说办了的是良民,不依是顽民。
    民有不遵者,具陈其所以。

    六十三 妄告水灾

    镇江、丹徒民有告水灾者,曹定等所告二百三十七顷,所踏止一百六十五顷。
    踏官拘草稿而视之,其稿中之辞曰:某顷某坵,可作某顷某坵,以熟作灾,以灾作熟。
    初,朕闻水灾,急令人踏,意在赈济佃户有产之家罢给,岂期刁诈之徒有此。
    所以各处有司,每逢人间水旱灾伤,往往不受理者,为其刁诈之民相累也。
    且如丹徒曹定等,以熟作荒者六十八顷九十八亩,本家田万亩有奇,以熟作荒者四顷七十三亩。
    彼为状首将民閒余灾不报,以荒作熟,坑陷善良。
    为此着修城一百五丈。
    呜呼!
    镇江府京师羽翼之郡,肇基先劳之民,天下既平,数免征税,止是当夫。
    自洪武十四年免征秋夏税粮,至洪武十八年、五年,并不曾征税。
    今年妄告水灾,竟不知奸出何意,所以不赦者,为此也。

    六十四 奸贪诽谤

    奸贪无福小人故行诽谤,皆说朝廷官难做。且府州县止以秋粮夏税言之,民人已将秋粮夏税纳矣,不甚劳于有司,二税办矣。
    其府州县官,有就仓盗卖者,有与顽民相通,接受赃私,虚出实收者,此果民人难管,二税艰征,陷官于罪责耶?
    实由贪而自取灭亡耶?
    府州县官专一宣布条章,辨民曲直,民有户婚田地,斗殴相争,一是一非,初招明白,不甚难于官吏。
    既知是非,辄起贪心,倒持仁义,接受赃私,祸善福顽,以招自身之祸。
    此果刑名之难欤?
    实奸顽之自取欤?
    呜呼!绝贤辅我,所用皆非忠志之士,自作非为,强声君过,妄彰君恶,逢亲友于所在,掩非饰过,昧已谩人,天灾人祸,岂有不遇者耶?

    六十五 设立粮长

    粮长之设,本便于有司,便于细民,所以便于有司。且如一县粮该十万,止设粮长十人,正副不过二十人,依期办足,勤劳在乎粮长。
    有司不过议差部粮官一员,赴某处交纳,甚是不劳心力。
    呜呼!其不才有司官吏通同奸顽,寅缘作弊,故行零碎,先后设计,留难紊乱,不劳心力之事,自取灭亡。
    教化风俗,乃有司之首务。
    民有风俗未美者,朕何尝速责于有司,必待自渐而成刑名。
    失出失入,为其人人精神有限,智识短长,未曾轻责。
    失出失入之官。
    钱粮尽在民间,征敛不足,其顽在民,何尝即责有司?
    所以责者,接受赃私,故行出入罪名,于粮虚出实收,就仓盗卖,有时妄起科征,如此虐吾良民,所以罪者,为此也。
    便于细民之说,粮长就乡聚粮,其升合斗勺、数石、数十石之家,比亲赴府州县所在交纳,其便甚矣。
    柰何愚民犹有谤言,乃曰受害。
    此人情之难处。
    有等粮长贪婪无厌,将自己合纳二税,尽为众户所包,少有不从,倚官挟势,临门□吊打,细民从之。
    有等粮长,心怀仁德,性体柔懦,上不倚官,下不挟势,并不令细民包纳本户二税,从实催征。
    民情不然,欺侮懦弱,故行过期不足,反累善良。
    呜呼!吾言至此,惟天可监。君子详观。

    六十六 征收不时

    呜呼!有司官吏不才,害民有若是耶!专以二季征税为奸计。
    麦方吊旗而催夏税秋税,榖秧方节,早催秋税,窘民于青黄不接之时,逼民于结实未坚之际,频于箠楚,得赃缓矣。
    及其粮成期至,可以上仓,其官吏人等故行迁延,刁蹬留难,不得便于上仓,直待有益于巳而后已。
    呜呼!
    天灾人祸不至,其徒自死,必有日矣。

    六十七 户部行移不实

    户部尚书茹太素,左侍郎张易、右侍郎张文质,本部郎中吕士威、王士廉、刘景颜、员外郎蒲如真、黄安及主事傅友文、王毅、徐阜、良接恭、李益、王肃、部文烨、姚德荣、蔚绶、方彦逸等官,故推阘茸,将应施行事务故不施行。
    及至督责,口称事务繁冗,发落不开。
    于是命总目日事若干,以凭考验。
    十月十八日早来呈十七日事件,数该一百四十三件。
    𠡠给事中张衡、监察御史胡昌龄,比日考对,所单之数,各各公文,皆非十月十七曰本日公文,尽是十月初三日,连日累至十七日,故不施行。
    垛下数目,才命稽考,却乃星夜将半月,故行沉滞公文,妄作十七日接纳,发放一百四十三件面欺,以为冗繁,细察,所以,十七日、本日止有公文六件行移。
    以此观之,面欺平诳一百三十七件。
    海内智人观之,奸顽无藉之徒,擅敢肆侮如是。

    六十八 御史汪麟等不才

    广东道监察御史汪麟,户部主事王肃,系洪武十八年进士,登科之后,朕尝爱惜,分布各司,于公文并不署押,政事与正官一体施行。
    所以不押字者为何?
    恐见任官不才,有累进士,所以事虽办而字不押。
    倘有事务差迟,罪归见任,特意优容进士。
    其诸进士不才者多,恩且不怀,奸猾日务,独汪麟、王肃尢甚。
    见其恩不怀而诈日习,于是实授以职,命事诸司。
    未久,户部主事王肃藏匿锦衣卫力士支赏册,内力士四千名,本卫知事累次索取,推称亡去,终不肯与,致令卫知事陈叔铭奏闻。
    朕亲问之,其册安在?
    曰:亡矣。
    朕谓曰:斯册一失,弊大矣。
    所赏人各钞壹锭,布二疋,计钞四千锭,布八千疋。
    尔若坚执不与,本卫必重造关支,支则支矣。
    其后将不逾月,小吏通同库藏,凭所亡之册,一槩盗支,罪甚矣哉!
    尔可免乎?
    朕言至此,明旦,主事王肃以册来首。
    呜呼!
    郭桓死而未朽,尔乃疾蹈其踪,灯窗之学安在?
    广东道御史汪麟,初在北平道,不押公文,特使涉历诸事。
    其汪麟常不居道,四散优游。
    都御史题名榜示进士,汪麟不着道为何,明旦恳告诸生于都堂求免,从而去之。
    既授监察御史之任,辄怀己私上言。
    其首辞曰:各部所任之官,动履紊错,日获谴责。
    然诸事不能一一尽理。
    次曰妙选布政司有司;三曰御史,本达情以广言路,问刑名失职。
    方今刑名轻重为能事,问囚多寡为勋劳。
    如此怀私,妄诞惑乱。
    朝政曲赦其罪,窜居金齿,以成见在志人。

    六十九 刑余攒典盗粮

    龙江卫仓官攒人等,为通同户部官郭桓等,盗卖仓粮。
    其官攒人等已行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
    不逾半年,进士到仓放粮,朝发筹二百根,至晚乃收二百三根。
    进士诘焉,乃是已刑之吏康名远,仍肆奸顽,偷出官筹,转卖与一般刑余攒典费祐,盗支仓粮。
    呜呼!
    当是官是吏受刑之时,朕谓斯刑酷矣,闻见者将以为戒。
    岂意攒典康名远等,肢残体坏,形非命存,恶犹不巳,仍卖官粮。
    此等凶顽之徒,果将何法以治之乎?

    七十 和州鱼课

    和州判官唐仲芳与同知州邵杰,将本州青沙坊等河泊所原办课钞一万九千四百四十贯,各分入己。
    及至上司催督起解,却将本州人户不分城市乡村,一槩科敛,每户一贯、二贯者有之,或三贯者有之。
    以此补纳前项课程。
    本州人户数多,科征钞数倍于课额,除陪官外,仍复各分入己。
    如此贪婪无已,罪恶贯盈,致有人吏计彦彰首告发觉,良民被其剥害,不可胜言。

    七十一 教官妄言

    天下府州县学官,咸怀先圣先贤之道,于斯至精者,方敢领受是任,敷演先圣先贤之道,以开天生上智之人,以明中材之士,以训下愚之徒。
    学校之设,岂非礼之徒易居之所,实乃贤人君子端本澄源之所设使君子居是,其徒日渐君子矣;恶人居是,其徒日渐凶徒矣。
    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宁国府教授方伯循实封宁国府知府韩居一,其辞曰:于斋戒未祭先食牲牢肉赃,又且饮酒,及其勾问其府官,并无二项,非为,余罪不律者有之。
    询其所以,府官严督学校,以致教授方伯循、生员张恒等五名,憾是督责,遂于祭祀之际,窥伺府官饮茶,教授方伯循自行饮酒,径率诸徒诣斋所,将府官祭服四面楸捽,若奉上司明文,擒拿有罪者,如此,非为人神共怒。
    询其所以,府官严督学校,以致教授方伯循、生员张恒等五名,憾是督责,遂于祭祀之际,窥伺府官饮茶,教授方伯循自行饮酒,径率诸徒诣斋所,将府官祭服四面楸捽,若奉上司明文,擒拿有罪者,如此,非为人神共怒。
    且府州县教官,礼义风俗,忠孝出焉,凡遇祭祀,则当训诲生徒,明以持心守戒之道,至期率赴坛所,陪祀群神,非独本礼诚敬,将后生徒为政不劳,祀神熟矣。
    其宁国府教授方伯循,不独不本礼以奉神于坛所,大辱掌祭之官,可谓罪不容诛,又有余罪。
    出纳学粮不明,攺换文案,以致本府捡举,非止一端。
    呜呼!有司提调学校,助君之急务也。
    生徒有奸顽者,师卒不能化,且得府官助其威严,以成成效,岂不美欤!
    柰何反与不才生徒诬辱提调官,罪当皆死。
    所在学校,想宜知悉。

    七十二 成造马船

    云南乌撒、乌蒙、东川、芒部、水西、松潘、客叠、碉门、黎雅等处,每岁进马不下二万余疋。
    为是各处递运所官夫作弊,故将船只缺少,以致将川江船只打过,往往不得依期回还。
    所以着令沿江州郡,每处添造船二十只。
    其各郡钦依造完者有之,十分中完备七分者有之。
    惟太平府同知陈汝器、繁昌县知县王景东、当涂县丞张郁、芜湖县主簿周仁等,监工官仓大使潭演道,副使胡海、高泰、房景□等,指以造船为由,将阖郡一槩科敛,剥削于民,止造到船二只。
    及至递运,仍缺船只,复将川江船打过赴京。
    事觉拏到,问出情弊,罚各官自于龙江成造四倍,终岁不起。
    各官亡者,仍拿家属并工造完。
    似此奸顽,还可逞乎?

    七十三 冒解军役

    凤阳临淮知县张泰,县丞林渊,主簿陈日新,典史吴学文为勾捕逃军事,受要逃军陈保仔钱钞,逼令民人管伍、管歪儿兄弟二人,充当异姓军役。兄顶陈保仔军,弟顶王虎子军,各各着役,以致告发。又河南嵩县知县牛承,县丞毋亨,主簿李显名,典史赵谷安,亦受要逃军赵成钱钞,逼令征进云南有功,留守乌撒军人赵成子铁驴代充逃军赵成军役,以致告发。此两县官员尽行典刑。

    七十四 颁行大诰

    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

    大诰续编

    87条,1386年刊布

    一 申明五常

    今再诰一出,臣民之家,务要父子有亲;率土之民,要知君臣之义,务要夫妇有别,邻里亲戚,必然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众尊有德,不拘年之壮幼,不序长幼之分,此古人之大礼也。
    此诰也,朕本非能,不过申明先王之旧章,而民从之,家和户宁,吉哉!
    倘有不如朕言者,父子不亲,罔知君臣之义,夫妇无别,卑𭰗尊,朋友失信,乡里高年并年壮豪杰者,会议而戒训之。
    凡此三而至五,加至七次,不循教者,高年英豪壮者,拿赴有司,如律治之。
    有司不受状者,具在律条。
    慎之哉,而民从之。

    二 松江逸民为害

    自开国以来,惟两浙、江西、两广、福建所设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往往未及终考,自不免乎赃贪。
    官固非人,实由所在吏卒,并在閒不务生理之徒,安保茶食之辈,浸润说诱,陷害者多。
    间有执法,为政以仁,超然而出,其甚不多。
    今洪武十九年,松江府吏卒有犯,都察院询问害民之由,其所供也,止松江一府。
    其不务生理者,专于衙门阿附役吏、皂隶,寅缘害民。
    吏其名曰正吏,曰主文,曰写𭛁,皂隶具名曰正皂隶,曰小弓兵,曰直司牢子,其名曰正牢子,曰小牢子,曰野牢子。
    此三等牢子,除正牢子合应正役外,余有小牢子野牢子九百余名,皆不务生理,纷然于城市乡村,扰害吾民。
    询情至此,官贪于上,吏卒横加虐害于下,其吾松江之良民,岂不哀怨而动天乎?
    朕闻之,愈加宵衣,不遑宁处。
    于是复诰,再与吾民约:从吾命者,五福备于身家;不从吾命者,五刑备坐于家身。
    所以约者,里甲要明,户丁要尽。
    户丁既尽,虽无井田之拘,约束在于邻里,除充官用外,务要验丁报业,毋得一夫不务生理。
    是农是工,各守本业,毋许閒惰。
    巨贾微商,供报入官,攺古之制,常年守业,消之不堪,复入官报,更名某业,不许在閒。
    此诰既出,贤者良者互相劝勉,乐天之乐。
    呜呼!诰由是而不遵,未有不刑者也。

    三 互知丁业

    先王之教,其业有四:曰士、农、工、商。昔民从教专守四业,人民大安,异四业而外乎其事,未有不堕刑宪者也。
    朕本无才,申先王之教,与民约告,诰出,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具在里甲。
    县州府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若或异四业而从释道者,户下除名。
    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业,必然有效。
    若或不遵朕教,或顽民丁多,及单丁不务生理,捏巧于公私,以搆患民之祸,许邻里亲戚诸人等拘拿赴京,以凭罪责。
    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
    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
    一、知丁之法,某民丁几,受农业者几,受士业者几,受工业者几,受商业者几?
    且欲士者志于士,进学之时,师友某氏,习有所在,非社学则入县学,非县必州府之学,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为未成士之师,邻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几出入可验,无异为也。
    而且想成为读书人的人立志读书,入学时要拜老师和同学,在什么地方学习,不是在社学就是在县学,不是在县学就一定是在州府的学校,这样就可以知道读书人的所在,已经学成的读书人是未学成的读书人的老师,邻里一定知道学生的所在,差不多就可以验证出入的情况,没有什么异常。
    一、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
    一、专工之业,远行则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臣细作,为邻里采知。臣者归迟,微者归疾,工之出入,有不难见也。
    一、商本有巨微,货有重轻,所趋远迩,水陆,明于引间,归期难限其业,邻里务必周知。
    若或経年无信,二载不归,邻里当觉之。
    询故本户,若或托商在外,非为邻里勿干。
    朕所以命知丁者,但愿民得其寿尔。
    若不申明先王之教,使民恣肆冗杂,搆非成祸,身堕刑宪。
    乃朕不能申明先王之教,致民堕于刑宪,将不得其死者多矣。
    若或遵朕申明之教,顿然皆入仁寿之乡,乐天之乐,岂不快哉!
    而民从之。

    四 辨验丁引

    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
    市村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生理是其本业,引目相符而无异。
    然犹恐托业为名,暗有他为。
    虽然业与引合,又识重轻巨微贵贱,倘有轻重不伦,所 微细必假此而他故也。
    良民察焉。

    五 验商引物

    今后无物引老者,虽引未老,无物可鬻,终日支吾者,坊厢村店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
    设若见此不拿,为他人所获,所安之处,本家邻里罪如之。

    六 再明游食

    再明游食,互知生理。此诰一出,所在有司,邻人、里甲有不务生理者,告诫训诲,作急各著生理,除官役占有名外,余有不生理者,里甲、邻人著限。
    游食者,父母兄弟、妻子等,一月之间,仍前不务生理,四邻里甲拿赴有司,有司不理,送赴京来,以除当所当方之民患。
    设若不拿,此等之徒,非帮閒在官,则于閒中为盗,帮閒在官,教唆官吏,残害于民,不然为贼乡里。
    是诰一出,四邻里甲文,能拘拿赴官赴京,此人或为盗,或帮閒,为吏,为皂隶,所为不善,犯之日,四邻里甲同坐,其罪的不虚。
    示。

    七 明孝

    呜呼,古先哲王之要道,流至于今,朕不能申明敷教于臣民,致臣民之愚,有若是耶?
    洪武十九年三月四月,所在有司耆宿举到人材,皆称孝廉。
    朕谓来者曰:有司耆宿举尔是否?
    对曰:是。
    曰:孝何孝?
    曰:父母根前晨省昏定,供奉饮膳,说的言语,不敢违了。
    朕复谓曰:止此乎?
    曰:是。
    呜呼愚哉!
    以尔所言,人子之道,未见尽善,而称孝廉,不亦难乎?
    且孝冬温夏凊,晨省昏定,饮膳洁净节之。
    父母有命,善正速行毋怠。
    命乖于礼法,则哀告于再三。
    父母已成之业毋消,父母运蹇,家业未成,则当竭力以为之。
    事君以忠,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居处端庄,莅官以敬,战陈勇敢,不犯国法,不损肌肤,閒中不致人之骂詈。
    朝出则告往某方,暮归则告事已成未成,纵过归期,父母指方而眄望,不致忧戚。
    呜呼!
    孝子之节,非止一端,岂有但供饮膳而巳?
    设使供饮膳为孝,孰不能之?
    其各节行孝幽微。
    备明于首,注于足,从吾命者,家和户宁,身将终老,世将治焉。
    冬温夏凊,晨省昏定,饮食洁净节之。
    父母有命,善正速行毋怠。命乖于礼法,则哀告再三。
    父母巳成之业毋消。父母运蹇,家业未成,则当竭力以为之。
    事君以忠,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居处端庄,莅官以敬,战陈勇敢,不犯国法,不损肌肤,閒中不致人骂詈。
    朝出则告往某方,暮归则告事巳成未成。

    八 耆宿

    从古至今,所在有司,凡公事有大者,非高年耆宿不备。
    所以古设耆宿,务必德行超群,市村称善,所以拔居群民之上,名为耆宿。
    凡贤人官于是方,公事疑难,则会而请决之,所以必此而事备。
    以其高年历事也多,听记也广,其善恶易难之事,无不周知;以其决事也必当。
    凡诸有司用是耆宿无不昌焉。
    今之为官者,官虽善而吏不善,官虽善,不知用耆民之道;吏不善,惟务赃贪,更加所用耆宿,又非其人,宫虽善而事不行矣。
    至此而事不行者何?
    盖吏贪而捏巧,耆宿不才,以同谋虐民之祸,由是而蜂起。
    所以甚者云何?
    盖谓充耆宿者,皆系无藉小人,苟回寿至于高年,是等有昔为皂隶者,有为簿书者,有屡犯过恶者,有弓兵者,有说事过钱者,皆为今之耆宿。
    其善人官于一方,皆不审实明白,去此之徒,崇尚德人,又将同恶相济,以患吾民。
    诰至所在有司,务必崇尚德人,上助朕躬,下福生民。
    无藉之徒见此即早退去。
    若或年高不能生理,居家格非,抚儿孙以善已,得终天年,岂不智哉!
    设若不奉朕命,仍复在官,应当耆宿,运不良之谋,陷有德之官,害天民之善者,非有天灾,又必假手于法司,身亡家破有日矣。
    诰至,所在高年有德者,一闻有司礼请,速出赞襄,广吾求治之道,以安生民,不言天祐之,阴骘既行,岂有不昌耶?

    九 有司超群

    洪武十八年以来,府县正官、佐贰官超出群职者十有三员,朕悉加劳。
    一、安庆府怀宁县丞陈希文,
    一、徽州府祁门县知县何敏中、县丞李善、主簿李文鼎,
    一、常州府宜兴县主簿王复春,
    一、建阳县知县郭伯泰、县丞陆镒,
    一、池州府知府王希颜、推官林惟贤,
    一、嘉兴府崇德县知县毕辉、县丞齐搏,
    一、诸城县知县朱允恭、金坛县丞李思进。

    十 如诰擒恶受赏

    前者大诰一出,民有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非止害已,害民甚众。
    其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其吏,执大诰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各二件。
    更𠡠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泛差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
    若陈寿六因而倚恃凌辱乡里者,罪亦不赦。
    设有捏词诬陷陈寿六者,亦族诛。
    陈寿六倘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
    其陈寿六岂不伟欤!

    十一 有司不许听事

    凡诸司衙门,如十二布政司不许教府、州县官吏听事,府不许教州官吏听事,州不许教县官吏听事,县不许教民间里甲听事。
    呜呼!听事之名,实贪赃之臣祸,所以民误生理,官废公务,凡有此者,获罪甚焉。
    今后有司呼唤里甲人等,亲诣衙门听事,故行留难,刁蹬捶楚,非罪捶楚而裂吾民肌肤者,罪不赦。
    敢有如此,许民赴京面奏。
    呜呼!吾惜民而畏天焉,臣从之乎?

    十二 妄立干办等名

    往常布政司及诸有司,但闻系是朝廷差遣人员,不问有无承制,或是六部差使,五军遣行,各卫勾军。
    如此数等,不辨,一槩阿从。
    所以承差之徒,不拘贵贱,所到衙门,径由中道,直入公𪠘,据公座,口出非言,诸司阿奉,略不奏闻。
    布政司听六部所嘱,府州县听布政司嘱,州县听府嘱,县听州嘱。
    所以布政司吏员、皂隶承差入府州县,径由中道,直入公堂,据公座,口出非言,凌辱府州县。
    其无藉为政有司之徒,其身不正,虽辱无诉。
    所以府吏皂隶及非朕旨意,乱政坏法,巧立名色的当人、干办人,擅差至州,径由中道,直入公厅,据公座,口出非言,州差下县者,与府同。
    呜呼,世绝君子乎,贤人乎?
    非朝廷立法,閒民擅当的当名色、干办名色。
    呜呼!官擅与立名,民擅承之,岂不知乱政坏法之律,罪当处斩,公然为之,异日拿至京师,官民皆枭于市,又何怨耶?
    此令一出,仍蹈前非,必罪有所归。

    十三 戒吏卒亲属

    天下诸司所用走卒,不可无者,持簿书亦不可无者。然良家子弟,一受是役,鲜有不为民害者。
    朕今独条,特谕,诸走卒持簿书之父母、兄弟、妻子。
    呜呼!戒之哉,毋为民害。
    良心𭛁于父母,嘉言起于妻子,善行询于弟兄。
    凡走卒簿书之家,有此三戒,害民者鲜矣。
    为人父毋、妻子、兄弟者,善听吾言,戒哉戒哉!

    十四 吏卒额榜

    今后十二布政司、府州县诸司衙门,凡有当佥应役皂隶,或亲身,或代替,或佣他人。
    在任之官,将额设名数,明出榜文,告之于民。
    其榜之辞曰:除榜上有名外,余有假以衙门名色,称皂隶、称簿书者,诸人擒拿赴京。

    十五 遣牌唤民

    十二布政司府州县,凡有临民公务,遣牌下乡,指乡村坐地名下姓氏,遣牌呼唤,民至抚绥发落,有司不如命者,民赴京诉。若牌至民所,三呼而民不至,方遣皂隶诣所在勾拿。民至,必询不至之由,所以询者为何?恐民单夫只妻,为生理而远出,或近处急事有妨。果如是非民得罪也!若加以罪,实有司故虐吾民,设若有辞,有司之罪,臣微不赦,戒之哉!

    十六 滥设吏卒

    诸司衙门,官吏、弓兵、皂隶,祗禁已有定额,常律有规,滥设不许。
    今所在有司,故违法律,滥设无藉之徒。
    其徒四业不务,惟务交结官府,捏巧害民,擅称的当干办、管干名色,出入市村,虐民甚如虎狼,律有常宪,乱政者斩。
    所在官吏并非吾良民者搆此非为奸狡百端,致令吾良民受害。
    当地的官吏中那些不是我的良民的人,制造这种不良之事,奸狡的手段多种多样,致使我的良民受到损害。
    今再诰一出,敢有仍前为非者,的当人、管干人、干办人并有司官吏族诛。
    诰不虚示。
    设若诰不能止其弊,所在乡村,吾良民豪杰者、高年者,共议擒此之徒,赴京受赏。
    若擒的当人一名,干办人一名,管干人一名,见一名,赏钞二十锭,的不虚示。

    十七 官吏下乡

    十二布政司并府州县,往常官吏不时亲自下乡,扰吾良民,非止一端,数禁不许,每每故违不止。
    洪武十七年,将福建布政司右布政陈泰拿赴京师,斩首于市。
    𠡠法司行下诸司,毋得再犯。
    此行诸司承受禁文,非止一纸,动经五七次,诸司明有卷宗,其无藉杀身之徒,终不循教,仍前下乡,扰吾良民。
    且如洪武十八年、十九年,无为州同知李汝中下乡扰民,罪已不赦。
    湖州府官吏、乌程县官吏易子仁、张彦祥,不将被水灾人户赴京赈济,通同豪猾,当告水灾之时,以熟作荒,以荒作熟,以多作少,以少作多,以多作少者,为其善人。
    被灾本多,当报之际,减灾报数,以少作多者,为与富豪交结,将少作多,以荒作熟亦如之,以熟作荒亦如之。
    致令乌程县民傍湖者缺食,朕终不能明其数,所以赈不及之,至今慊慊,无可柰何。

    十八 民拿下乡官吏

    十二布政司及府州县,朕尝禁止官吏皂隶,不许下乡扰民,其禁已有年矣,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十九 擅差职官

    十二布政司及诸司去处,仓塲库务、巡检、闸垻等官,各有职掌,暂时不可离者。
    前十二布政司及府州县官,往往动经差使,仓塲、库务、湖池、闸坝、巡检等司官员离职办事,罪得乱政之条,合该身首异处。
    前事巳往,今后敢有如此者,比此罪而昭示之。
    其各官擅承行者如之。

    二十 粮长妄告叔舅

    吴江县正粮长张镠孙,系张奇二亲侄,副粮长朱太奴,系盛𧃍外甥,其侄因粮告叔,外甥告舅。
    初朕不知,止知此二粮长告凶顽之户,不行输纳官税,差人提取至京,问间一名张奇,二系正粮长张镠孙亲叔,一名盛𧃍,系副粮长朱太奴亲母舅。
    呜呼!古先哲王大道养民,务在彝伦攸叙,否此民不堪命。
    今粮长张镠孙等,正告叔,副告母舅,绝灭纲常,彝伦大坏。
    其告也,正陷叔父于聚众,副陷母舅同恶。
    呜呼!倚恃官威,多科吾良民多矣。
    其钱一万贯,米六千石,更除包纳本户外,犹不能本彝伦而优亲长,岂不枭令于乡闾?
    其科也,一斛面粮三斗,一,使用粮三斗,一水脚舡钱、神福钱一万贯,科已毕矣,各各侵欺入已,复回乡里,团局造册,每户复科三斗。
    朕观如此,若不速治,将不久而民不聊生。
    朕问间,其叔面奏其侄弟役身于马驿,盘费不供;父犯事,军役云南,终岁不供,存亡不问,骗诈他人之妻,回家宿娼于市肆。
    朕听是言。
    鸣呼,枭令之刑,宜其然乎!

    二十一 粮长金仲芳等科敛

    粮长之设,首便于有司,次便乎良民。所以设立之时,定殷实之家,当关勘合之际,面听朕言。
    朕乃竭气语谕之再三,曰:毋害吾良民。
    更兼前大诰内戒𠡠分明,岂期所在粮长,不遵大诰,仍前为非,虐吾民者多矣。
    且如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三名,巧立名色,凡一十有八:一、定舡钱一,包纳运头米一,临运钱一,造册钱一,车脚钱一,使用钱一,络麻钱一,銕炭钱一,申明旌善亭钱一,修理仓廒钱一,点舡钱一,馆驿房舍钱一,供状户口钱。
    一、认役钱一,黄粮钱一,修墩钱一,盐票钱一,出由子钱。

    二十二 粮长瞿仲亮害民

    上海县粮长瞿仲亮,被纳户宋官二连名状告,科敛太重。
    纳粮既毕,拘收纳户,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为农,致令告发,差人拿至。
    朕谕粮长瞿仲亮曰:汝除淋尖跌斛外,更科使用神福钱一万贯,尔如何使用?
    对曰:神福钱。
    其纳户密迩,近拜问粮长,又是支吾,各各当而对奏:官二等粮起松江,本府烧愿一次,至苏州一次,无锡一次,皆是官二等自备,直至出江,方才照舡俵钞,每舡六贯。
    朕谕粮长:余钞何用?
    曰:舡钱用。
    纳户曰:官二等一十七石,葛观一、黄观二二户各一十石,皆系自挑赴仓。
    呜呼,当面的对,如此为纳户所艰,支吾不行,惟俯首而已。
    呜呼!既已富豪,朕命办集钱粮,为朕抚恤细民,无生刁诈,广立阴骘,以待子孙绵远,岂不善哉!
    何本户该纳粮储,众户已行包纳,犹且无厌,巧立名色,需索百端,以致告发,身亡家破,临刑却乃神魂仓皇,莫知所知,惟欷歔而乞免,可得免乎?

    二十三 俏家

    嘉兴府有父母不教,逸民徐戬等共七名,虚造印匣,用物包裹。
    当粮舡行时,将此印匣负背循河而行,以为催粮者所在,声言督责。
    至江都县杨子桥止,临路民舍,以案置匣于上,架笔砚于傍,点视,诘众多粮舡,留难刁蹬,以取钞贯。
    被给事中缉捕至彼,各人难隐奸顽之情,诣前首告:徐戬等系是俏家,官肯容乎?
    必当厚谢,致被擒获赴京,以罪罪之。
    今民间如此者尚未巳。
    鸣呼,若不互知丁业,其顽民无藉者多游食。
    者广,良善何当,朕将焉治?
    所以知丁之条,吾良民必助吾以行,即日升平矣。

    二十四 韩铎等造罪

    工部侍郎韩铎,洪武十五年,以儒士起发赴京,任吏科给事中。
    至洪武十七年,与同科给事中彭允达、吏部尚书陈敬等,将取到十二布政司儒士与谏院等各官私下定拟职名,作见行事例,朦胧奏启。
    事觉,法司以交结近侍律处斩,妻子流二千里。
    朕闵初任,释放宁家,因眷恋干才,复取赴京,顿挫奸顽,发往云南烟瘴盘江安置,使攺非心。
    抵所在,不数月取回,命为工部司务。
    到任之祭,察知堂上并四子部人各赃贪。
    其铎得此缘由,职虽在微,一时作威作福,阖部群官因铎知巳之非,被铎抚楚辱詈,虽堂上之官亦俯首以受,莫敢谁何。
    不两月余,诸人奸贪尽在铎之腹中矣。
    其铎后升本部侍郎,敛威结党,遂同诸官赃贪乱政一次。
    洪武十八年月日不等,卖放木瓦匠顾受四等一千五百名,土工孙贵等三百名,木匠狄阿演等五百名,木艌匠王富二等一百五十名。
    又与工科给事中杨霖卖放人匠一百名,得钞一万三千三百五十贯。
    给事中哈安七百□□郎李祯二千一百五十贯,员外郎陈□、主事郭升各分一千八百贯,郎中陈恭分一千三百,王十□,员外郎郝彬、主事邵炳、鲁赡各分三百贯,郎中俟恒礼分二百贯,杨霖又分一百五十贯。
    铎本名分四千三百贯,入已一次。
    十八年八月九月,关支人匠金斗等食钱,同侍郎李祯克落钞三千贯,郎中侯恒礼、主事郭升各分五百贯,员外郎郝彬、主事邵炳各分一百贯。
    铎与侍郎李祯、员外郎陈侃各分六百贯,入已一次。
    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同侍郎李祯、员外郎王大用盗卖芦紫二万八千来,得钞一万四千贯。
    侍郎李祯、员外郎王大用各分三千贯,主事张凤、司务宋原各分二千贯,铎分四千贯,入已一次。
    洪武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曰,与本部尚书徐本、侍郎李祯于奉天门奏:大胜关抽分塲见在抽分木炭九十万斤,奏旨撇运,为无人夫,未准撇运。
    后两月余,发放搬运原奏炭数,不期铎窥俟万机之冗,以为朕必失记,故将前项炭数止存九万余者,尽皆分卖,著令搬运原数。
    其铎面欺应对。
    原奏炭止九万斤,知铎大肆奸顽,送法司穷问。
    铎以前情供招在官,已将前项炭数盗卖不存。
    呜呼!铎之在任,节次赏钞七百余贯,先犯死罪释免,安置烟瘴,使攺非心,想必从化。
    及其取至,都无半年,诸奸并作,遂致杀身。
    总计韩铎荨节次取受赃一,除隐匿入已外,实供招到官,共该三万三百五十贯,术炭八十一万斤,侍郎韩铎八千九百贯,侍郎李祯五千七百五十贯,郎中 恒礼七百贯,郎中陈恭一千三百五十贯,员外郎陈 二千四百贯,员外郎郝彬四百贯,员外郎王大用三千贯,主事郭升,二千三百贯,主事张凤二千贯,主事鲁瞻三百贯,主事邵炳四百贯,司务宋原二千贯,给事中哈安七百贯,给事中杨霖一百五十贯。

    二十五 礼部盗出财物

    礼部试侍郎章祥等六员,出自民家,祥任礼部试侍郎,始初精神才干,可以作为,然虽礼乐巳定,临期亦要支分。
    本官到任半年余,持节行册妃礼,巳娶三府王妃。
    朕生日之期,冬至之节,贺正之礼,皆大会朝班,凡经三次,参差并无。
    及其命部赏赐婚礼,银钞出库,通同近侍盗出银锭,虚出钞贯,同谋事觉,虽未供指,本官巳行,神思荒促,凡所作为,不数日间,颠荒恍惚,于事莫知所知。
    拿至法司,未及治罪,因病身故。余者员外郎辛钦等五名受刑。

    二十六 教人受贿

    徐州丰县丞姜礼,在任之时,家至户到,敛民宝钞,替犯人纳赃,指此为名,尽行已用。
    为此作积年民害,拿至法司,𭛁付修城,未久,释免,降等叙用。
    未行,恐本县部民中在京职序班身役朱士廉泄,在任害民尢甚,亲诣本官下处,送钞一沓,请勿泄弊。
    □官畏罪,不敢领受。
    县丞姜礼曰:你不接,久后无钱工役,撇甚□清。
    呜呼!已罪方免,又教人受赋,陷人于□地,愚莫□于此,奸顽更何以加?遂致巳身不免。

    二十七 重支赏赐

    十二布政司起到能吏,𭛁付在京掌 亲军文册,其事至易,各吏众口一辞,来诉甚多,皆言不解 军吏事。
    朕谕曰:尔虐吾良民多矣,今见管军无取,故不欲是役,岂是无知 军吏事?
    且军律法巳定,队伍分明,开国至今巳有年矣。
    且如百户□□所□□军旗军人等一百一十二名,虽不下文墨,屈指□□,□无尔言。
    不能者为何?
    尔役有司,钱粮,臣者数□万,细微冗旷者升合勺撮,刑名则有户婚、田地、水火盗贼问刑。
    则人情难辨,拟罪则法律幽微,教化则贤人善为,小人不能。
    今尔自府州县以能吏起,至能前项如许,今不能 百人之数,是其诳也。
    呜呼!其奸贪小人,置之于仁寿之乡,不能顺受,径欲且趋凶折之地,愚由是而不迁,陷身而后巳。
    鸣呼愚哉!及其著役也,通同上下,结交近侍,关支月粮,报名赏赐,重支一次者有之,冒支两三次者亦有之。
    事觉穷之,皆无文案可考,所以观隙重支,其罪显然,皆杀身而后巳。
    所以杀身者,镇南卫吏范□彰、王复、李坚、孙子才、于孜、费敏、张谷玉、王时彦、刘汝昌、土显、李秉、府军卫吏李中、王显、王俊荣、李守德、张彬、吴玄保、王麒、陈关生府军左卫吏张整、宗文富、田彦实、鿄弘道、王宗道、□文、贺仁、罗以文、过权、柏居敬、王希顺、万本成、王留住广洋卫吏刘顺、崔居从、张士延、陈子山、邵茂、陈德名江阴卫吏柳公逸、金吾后卫吏陈惟善、府军后卫吏杨刚、神策卫吏刘彬、天策卫吏艾仁美江浦卫吏李茂德虎贲右卫吏,金润龙骧卫吏张文恕、骁骑右卫吏陈应𭛁鹰扬卫吏。
    刘骥羽林左卫吏,李升水军左卫吏。
    张曙留守左卫吏,姜敏留守右卫吏,王用留守中卫吏李春、燕企源武德卫吏王希文、程安、龙江卫吏纪彦良。
    呜呼!若此犯非一番,杀非数人,吏笔易为迷惑,其心,终化不醒,身亡家破者多矣。

    二十八 用囚书办文案

    五军都督府首领官掾吏陈仔等,自到任以来,并不亲笔起稿,凡有书写,多令典吏、囚人起稿立意,然后押字施行。
    及至事理参差,朕乃驳问。
    其各守领官,惟皇皇瞠目四视,凡奏目内事,惟知大意,本末幽微,莫能解分。
    结交近侍兵科给事中孙勖等,支出征官军盘缠赏赐工役军人,优给幼官儿男,恤赐军属,动経数十万锭,其数甚大。
    経历都事陈仔等,却乃盘桓曲折,用尽机谋,幽微其情,妄出钞锭,亦不下数十万。
    于此等却乃善能。平昔不务公而务私计,至杀身而后己。

    二十九 科取巡拦

    应天府宣课司官点与巡栏,其大使张从义等定计害民,自将以为良计,岂知由此计而杀身。
    且如巡拦时子清一户,家有三丁,一丁充军,常川在役;一丁身役巡拦,本官计役一丁,□做饭名色,常欲差占,每朝要肉三斤,副使于进二斤,司吏攒典陈礼等人各一斤。
    皆系巡拦出办,故难本户待买之后方巳,事觉身亡。

    三十 故脱贼党

    山西都司断事陈允中,为管州山贼不时劫民,被承差采取木植,旗军张士能等于无人烟可疑去处,拿获男子二名,问系送粮供给贼人人数, 下断事厅会石州同知俞桓问备细情由,本民从实供招。
    其断事、石州同知等官吏陈允中等通同受财,将供送贼粮民人脱放,反将捕获军人张士能等各杖一百充军。
    为此各人处斩。
    呜呼!军士在野,获得可疑之人,军之役分当然,或者错拿,别无骗诈情由,亦无纵放奸顽,安有治其罪耶?

    三十一 枉禁凌汉

    十二道按察司为朕耳目所在,激浊扬清,进贤退不肖,岂期任非其人,所在事枉人冤。
    且如淅江按察使陶晟,赃贪不巳,治下皆轻薄小吏。
    洪武十八年,将会稽县知县𭰗汉,吹毛求疵,入狱收监五月有余,有罪无罪,并不与决,故意枉禁𭰗汉。
    及朕觉,陶晟巳待罪在京,朕思伊父相从之旧,巳行释免,在闲为枉禁𭰗汉复枷项前去,浙江按察司,取𭰗汉至京。
    其陶晟至按察司,公然项带沉枷,径趋公座,将𭰗汉出狱,至其前,其晟大肆无礼,身巳受刑,犹憾𭰗汉,谓曰:尔汉何由使上知尔在禁?
    汉对曰:外无代诉者。
    晟曰:家有甚人?
    汉曰:二子皆稚,长,不出十一,次方八岁,一女七岁,远在河南。
    自到任以来,并入禁月日,妻子未知存与亡。
    汉语既,晟又令狱卒复收,入禁,半月方起。
    晟如此奸顽。
    初,朕命晟带刑往取,星驰前来。
    所以星驰者,为汉年高,恐疾于狱中,所以救之速者,为此也。
    晟故不畏法,乃敢复淹禁半月而后行。
    及其抵京也,就舡又监四日,方交法司。
    呜呼!晟有罪,朕宥之,复有罪,磨难令省之。
    终不自省,愈肆奸顽,杀身后已。

    三十二 钞库作弊

    宝钞提举司官吏冯良、孙安等二十名,通同户部官栗恕、郭桓、户科给事中屈伸等,并钞匠五百八十名,在局抄钞,其钞匠日工可办十分,诸匠等止认办七分。
    朕明知力尚有余,从其认办,所以得存三分,不欲竭尽心力。
    后三处结党,诸匠尽力为之。
    洪武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造钞起,至十二月天寒止,尽力所造钞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五百九十九锭。
    临奏钞数,已匿一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锭,于广源库杂诸处所进商税钞堆积,所奏进者五百五十万九千五十九锭,将混同商税钞堆积,以代外来啇税课程。
    且如太平府进纳折收秋粮钞,并江西承差李民宪等解课程钞一十万至,其进钞人先谋通户部及钞库官内,将十万就库检沓,如数贴作折收秋粮钞并课程钞名色,虚出实收来人执凭。
    外,十万钞与解来人四处共分,事甚昭然。
    呜呼!当计此之谋,为利所迷,自将以为终身不犯,岂知不终年而遭刑。
    古先哲王谕之曰:毋作聪明。观今此之徒,先王之谕,良哉!今不循者堕命矣。

    三十三 鱼课扰民

    所在湖池河泊地理所在,从古至今办集课程,一定不易之所。
    迩年以来,奸邪小人受任,将从古以来不系办课所在小沟、小港山涧去处,下流虽通办课去处,其小□小港山涧及灌溉塘池、民间自养鱼鲜池泽,皆已照地起科,并不系办课去处。
    小人生事,贪心无厌,搜求扰民,将农民小沟、小港、山涧、灌溉池塘、养鱼池泽,取鱼 网罩笼之类,一槩搜拿,声言要奏,如此虐民。
    今后敢有仍前夺民取采𫚥鱼器具者,许民人拿赴有司,有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枭令,以快吾良民之心。

    三十四 东流鱼课害民

    东流江口河泊所官陈克素,通同业户人等,侵欺本所鱼课一万贯入已,复通同东流、建德两县官吏王文质等,诡言两县不行阑栈江口,致使鱼随水去,有亏国课。
    因搆成谋,将两县山村人民验丁敛钞。
    二县之民所敛之钞不下数万,及其敛就官数,犹不纳足,其余尽皆分受入已。
    及其进纳鱼课,其河泊所官陈克素起程之曰,假有亲丧,遽然丁忧,呜呼愚哉!
    其罪何逃!
    捕至,不能隐其情,从实供招在官。
    呜呼!先次尽一所鱼湖课入已,犹心不足,通同有司,尽敛两县民财均分,犹且未厌,尚将官课有亏,致身死而后已。
    智人戒之。

    三十五 湖池水面钱

    所在湖池,民舟经涉,其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面钱者,罪不赦。

    三十六 追赃科敛

    洪武十八年,为郭桓不法,通同诸司,将天下钱粮尽行废坏,事觉诸司官赃有所在,于是遣人诣所在追取。
    所在见任有司,皆系不才之徒,通同原寄借之人,借此追赃名色,一槩遍邑科敛,扰吾良民。
    巳敛百分到官,所进惟原赃耳。
    以数论之,所进者百分之一。
    其原寄借之人,亦有良心发见者,从实送还。
    有等无藉,与官吏同谋,一文不出,所科良民钞内,犹且有分送至京也。
    朕恐民顽,后复如此,交结官吏,仍欲寄借诱引为非,所以纳钞毕,修街盖房,以磨顽愚。
    以朕观之,盖房、砌街之役,险哉,几死而免,今尽行脱去,未审此际曾无省者乎?
    设若不省,终不循朕化,命将弃焉。
    何以见?
    初寄借之时事觉,临追之际,有司不才,令民代陪,众皆入已。
    今诰遍天下,再有如此者,有司悔过者不敢,民知诰不与,所寄借者必欲赴官纳后,工役不免。
    呜呼,险哉!可不戒乎!

    三十七 妄奏官属

    艾祖丁系回回人氏,任大理寺左少卿,凡详审刑名,其心务在出入。
    其同任在寺进士杨吉执政明刑,其艾祖丁等官,数皆不律。
    内大理乡边泰,被进士唐盛等具奏情状,已行治罪。
    其艾祖丁心生妒忌,生事罗织,杨吉为无短可讦,止将出人缘由罗织,朦胧具奏。
    其辞日,杨吉不遵礼法,于公堂上大辱臣等。
    朕𠡠都御史按问。
    及其复命也,乃艾祖丁诬奏杨吉,祖丁抵其罪而无憾,诛之。

    三十八 匿奸卖引

    兵马指挥赵兴胜,系是国初旧根,刻期人数年深,命为瓜州巡检,制胡惟庸心腹人。
    同僚两员,皆被胡惟庸朦胧收下一名月鲁帖木儿巳死,独兴胜狱存。
    垂亡之际,妻击登闻鼓取至京师,后升为南城兵马指挥,警巡坊厢,一切非为之人。
    洪武十八年夏,民人陈来安首平凉侯男造反,兴胜匿而不奏,被同僚指挥法则刺不从,才,方朦胧奏闻,又不详细。
    及至鞫问平凉侯男,其弊多端,因而将兴胜平昔职掌稽求,所以又路引之弊赃多。
    凡出军民引一张,重者一锭,中者四贯,下者三贯,并无一贯两贯引一张者。
    其引纸皆系给引之人自备,兴胜却乃具文关支官纸,三年间一十五万有奇,巳往之年不追,止追十八年半年纸札,其钞巳盈万计。
    呜呼!中奸臣之计,垂亡活而复官,家给人足,柰不知感恩之报,乃又匿告反之情,所以不赦而诛之为此也。

    三十九 董演虚诳

    军吏董演,初以小吏起到,发充兴武卫六合屯军吏。因公道经山下,遇虎搏人,人皆惊走,独演夺军手枪,挺身捕虎,其虎舍已搏之人,径来趋演,演乃格杀之。
    本卫官以演格虎之状来闻,朕嘉雄猛,即受承𠡠郎养威于近侍。
    其演不数月,侮于寡妇,法司具奏如律。
    朕释之方免,未久,逢人狂妄,假势 人数入京师上元县分付公事,沮坏县治不巳,忽陷仓脚夫王三等于死地,捏词具状来闻,朕将以为是,准其所奏,得旨后私下没杨三玄保家产,伪造非言,上罔朝廷,下虐黎民。
    其应天府京尹孙凤等,明知虚谁,辄便党比阿从,都不期年,乱政坏法,岂止一端。
    由是囚而皆杀之。

    四十 刑狱

    所在官于司狱,役于狱典狱卒者,曩古役是者,机秘而理焉,所以机之幽微。
    其在禁者,皆自招其祸而至刑,非善之善者也。
    虽罪有轻重,其狱情外不得而知之者,以其轻重同牢,若一囚事泄,阖狱之情露矣。
    先王之治狱也,使幽其情,令囚内外忧之。
    呜呼!
    囚体深远,外而父母妻子,不得而易见者也。内而囚心悬望,欲眷属之语,何由而至耶?虽隔壁不闻其音,对门无复可语,间出狱外,遥见眷属,岂若路人。
    呜呼,圣人之治良哉!
    云何为先王之制此刑此法,顿民之顽心。
    罪轻者,异日与决之后,囚获生归,眷属以谓死者复生,妻子又谏,父母兄长,诫昔友者,劝皆诉狱之幽情机秘之状,由是而良心𭛁见。
    囚亦为是而云系狱之不易也。
    所以先王举此制,而司狱、狱典狱卒奉行毋怠,所以囹圄长空。

    今之主典者不然,内外情通,教囚番异,刑具颠倒临人,所以颠倒临人者,应柙而枷,应枷而锁,应杻而脱者,应锁而不锁,非柙而柙,非枷而枷,非锁而锁,非杻而杻,为何?为欲财也。呜呼!”“是致囚买生而离死,其主典者见利忘害,经受财而趋死焉。所以趋死者,教囚番异,接受赃私,纵囚自在,走泄狱情,纵囚在逃,令服毒药,狱杀囚徒。所以今之狱囚,轻重颠倒,犯者相继,囹圄不得而虚也!呜呼!囚畏死而贪生,罄家资以贿赂,主典贪财,致身亡而覆姓。吁!是诰一出,不奉朕命,仍复为之,世将焉治。

    四十一 再诰刑狱

    再诰刑禁司狱狱典狱卒,人人必要深知禁囚之机。凡在禁之囚,司狱狱典狱卒,但系畏惧刑法,保身惜命之人,一切囚词,不教他人走泄狱情自已。
    虽然,主典亦不肯将囚词轻与闲人知会,何况纵人走泄事情?
    其囚罪轻重,虽然如律巳定,主典亦不与囚易知,此所以机之幽者为此也。
    夫贤人君子之典狱也,保囚即保身也。
    囚无横死,身无祸殃。
    设使囚亡非法,重则累及其身,非重泛滥,而苦囚愆,延于后嗣。

    所以贤人君子之典狱也,不分囚之轻重,常以善言妥之,苦寒则置温之,炎暑则置凉之,饮食则节之,病则医之。
    所以主囚之道,古人必此而为之理焉,所以前诰机秘而理幽为若是。
    呜呼!凡职于典狱者,役于监狱者,知此机秘理幽,行朕所申先王之道,未尝不家妥而身子昌焉。
    朕所以重诰者,自乱世方定以来,知理者亡,无籍者进,所在刑狱,非罪而死者多矣,有罪而非法死者亦多矣。
    所以无罪而死者多,由苦寒而逼,炎暑而蒸,饮食不节,病无医药,盖谓主典欲财而无与。或受他人之财,代其报仇,无罪而死者由是。有罪而非法死者,亦因寒暑饮食医药并欲财而无与,不待律法定而人已亡矣。所以非法死者为此也。
    呜呼!朕出是诰,凡主典刑禁之人,父母妻子、亲戚朋友,当以朕言劝诫之。
    行朕之道,其阴骘之理,恻隐之心,以为常道,行之于岁月曰时,将后阴骘博被于狱囚,虽释道处身于物外,俦灯侣影,苦行于终身,何若此修之速疾也。
    呜呼!凡人父母妻子、亲戚朋友,必以朕言诫勉之。

    四十二 相验囚尸不实

    呜呼,人心危险,果若是欤?朕自驭宇以来,务必人人同仁,使身不遭凶祸,所以切切图治,必欲人安为何。
    朕尝以已之父母推之,以已之妻子推之,代他奸顽不才之忧,皇皇无巳,所以皇皇无巳为年壮者,非为父母在堂,妻娇子幼,一旦杀身致老。
    父母思昔襁哺,朝夕玩爱,提携抚育,至于身壮。
    子虽不才而至刑。
    其父母慈子之情,未尝以子不才而有间,所以朝夕瞠目四视,子在而游方,终不获生归矣。
    夫妇年迈,新妇娇弱,有孙孩童,艰理家事,切思若是,将必窘于衣食。
    情怀至此,哀伤感忆,昼夜□歔而不巳。
    神人闻之,亦也感伤为此。
    朕恶人不思父母妻子,妄为百端,所以刑奸顽不孝之徒。
    意在所刑者少,归善者多。
    人人必思父母之劬劳,为夫纲子纲必能,岂期刑愈重而犯愈多。

    洪武十八年、十九年,一样奸谋朝弃市数人,当日同谋死罪者又数人。此数人不鉴朝杀者,奸与己奸同。呜呼!前诛血未干,尸未移,本人已造杀身之计在身矣。
    且如洪武十九年春三月十四日,刑部子部总部、司门二部郎中、员外郎、主事、都吏等官吏胡宁、童伯俊等,恣肆受财,纵囚代办公务,书写文案,被司狱王中以状来闻,觉奸顽之情态。于是朕亲诣太平门,将各官吏棰楚无数,刖其足发于本部,昭示无罪者。呜呼!以此法此刑,朕自观之,毫发为之悚然,想必无再犯者。岂期未终半月,其都官员外郎李燧、司务杨敬将在禁死囚邵吉一尸,停于狱内,通同医人、狱典、狱卒等作三尸相验,以出有罪者张受甫二人,受财四百八十贯。人心之危,有若是耶!吁!以此观之,世将安治,智人观之。

    四十三 故更囚名

    刑部、比部主事、吏员王进、阮贞等,不鉴总部、司门部官吏胡宁、童伯俊等来手,一切书写文案,尽皆囚成。
    各官心在出入人罪,贪婪无厌,致囚钟渊无钱使用。
    虽然召保在外,终羁不得而归,致令阖家死者二十口,皆非有罪,一旦绝灭,并无噍类。
    事觉,断足于部,生者苦楚不禁,血尚不止,死者尸未远移。
    其比部主事王进、吏阮贞等,将工役囚徒纳册于役所。
    一名丁洪僧临剌也却作工洪生;一名马伴舅却作马道四。
    一名朱宅保却作朱哲保;一名余关住,却作于关住;一名王阿转,却作王阿专;一名杨添孙,却作王太僧;一名祖复奴,却作祖佛奴。
    一名黄甫名却作黄福名;一名蒋均路,却作蒋均禄。
    一名郑守真,却作郑寿真;一名朱友常,却作朱友恒。
    呜呼!朕驭宇内,□□一二年。间民乐雍熙之治,其刃顽之徒,得居官位吏役者,务以善为恶,以恶为善,凡百务要颠倒其事,取利肥已,此等终不能免其凶罪。
    虽然刑死者多,生者未尝肯戒以此官此吏,顺音更人姓名,以有赃私,觉而伏罪,岂不愚哉!

    四十四 追问下蕃

    前军断事官、提控案牍司吏施德庄等,于洪武十九年三月十四曰,刑部、总部司门部官吏胡宁、童伯俊等,纵囚书写文案,各官吏来手,在闲就令囚人杨遇春说事过钱,各受赃私。
    被司狱王中觉其事,人各刖足鞭背,不知数目,不过半昼,巳死数人,活者半存。
    当刖足鞭背之时,特令五军断事官、大理、刑部、都察院十二道,会视刑之。
    岂期前军断事等官吏施德庄、杨耀、乔方,于四月初四曰,问泉州卫指挥张杰等私下蕃事,接受指挥张杰等银四百七十两,钞五百三十贯,施德庄、杨耀各分钞一百七十贯,乔方一百六十贯,施德庄分银一百七十两,杨耀、乔方各分银一百五十两,将原告百户范源拟作虚告,朦胧奏闻,意在杀无罪而脱有罪,身受赃私。
    朕命诸司会审,露出奸情。
    呜呼!前番赋私未终二十日,人巳死讫一半,此等官吏不将非者为戒,杀身为寒心,公然冤枉无罪者。
    今各官人各死于有罪,是其宜也。

    四十五 洒派包荒

    民间洒派包荒诡寄,移坵换叚,这等俱是奸顽豪富之家,将次没福,受用财赋田产,以自已科差,洒派细民,境内本无积年荒田,此等豪猾买嘱贪官污吏及造册书筭人等,其贪官污吏受豪猾之财,当科粮之。
    际作包荒名色征纳。
    小户书筭手受财,将田洒派,移坵换叚,作诡寄名色,以此靠损小民。
    此诰续出,所在富家,当体朕意,将田归于已名,照例当差。
    倘不体朕意,所在被害人户及乡间鲠直豪杰会议,将倚恃豪杰之家捉拿赴京,连家迁𭛁化外,将前项田土给赏被扰群民的不虚示。

    四十六 粮长妄奏水灾

    粮长之设,初关勘合,朕谕粮长曰:今勘合上不许将地方犬牙相制,易为催办。
    其中户多有买田不过割的,教过割了;田多洒派了的,教收在本户自身里。
    移蚯换叚的,各归本主;诡寄的如之,不从的来奏。
    若区内果有积年荒田,有司不行除豁,其刁顽之徒,借此名色包荒虐吾民者,尔粮长从实具奏,以凭除豁。
    积荒吕民佃种,凡有水旱灾伤,将所灾顷亩人户姓名,从实报官,凭此赈济。
    其粮长唐谦等目击耳闻前去,心生谲诈,将前所谕数等民艰,尽行隐匿。
    洪武十八年水灾,粮长唐谦等&置不良之户,以灾一分,具告十分,中间以荒作熟,以熟作荒,以灾作熟,以熟作灾。
    其状首巳被拘拿,本人暗中使钞,买嘱官吏,亦用钱物买嘱该收粮卫分,不行具奏。
    本人粮未至朦胧,直待农忙,见将吴江县粮长葛德润准灾,又顾常、陆仲和准灾。
    唐谦等才方出奏,万石之粮,止纳一千者有之,二千者有之,余有八千、九千不纳者。
    为此刁顽,拿下鞫问情由,却乃从实供招在官,以致罪发云南。
    呜呼!朕,君也,与民约,民失信,不从教而置身于祸,愚哉!
    设使良有司对彼宣布条章,阐敷五教,此等顽民,岂不侮之甚也欤!

    四十七 粮长邾阿仍害民

    粮长邾阿仍自朕命有司召粮长面听宣谕,其邾阿仍坐视不出,令徐添长代替赴京。
    本人在家朋党谭理、徐付六、周伯贤、谭真五、张二、徐付三、在寿二、胡付四,起立名色,科扰粮户。
    其扰民之计,立名曰舡水脚米、斛面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粮局知房钱、看米样中米、灯油钱、运黄粮、脱夫米均需钱、棕软篾钱一十二色,通计敛米三万七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
    正米止该一万,便做加五收受,尚余二万二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
    民无可纳者,以房屋准之者有之,揭屋宅准者有之,变卖牲口,准者有之,衣服 疋布帛之类,准者亦有之,其锅灶、水车、农具,尽皆准折。
    呜呼!似此奸顽,贪婪无厌,虐民之心,甚如蝮蛇,其仁心莫知所在,直至身亡家破而后巳。
    呜呼,愚哉!临期悔者晚矣。何不早推巳以及人,朕终化不醒,直至临刑不免,顽矣哉!

    四十八 逃吏更名

    呜呼!人不能自生,终于取死者,无如苏、松、嘉、湖四府之吏,终于取死,不得自生者。
    顾显等,罪之魁者,无出于显。
    且显初本原显,因犯工役,在逃还家,攺名顾源,仍复为吏,拘拿赴京,着令工役,亦复在逃,改名顾显,依然县吏,至杀身而后巳。
    其次更名,一次者有之,二次者有之,更其字而捏怪多端者甚广。
    其次是更改名字,有更改一次的,有更改两次的,更改名字并捏造怪名的就更多了。
    朕今将各人名题于首,犯注于足,所在臣民观之,戒哉!
    一名陈玄,一名顾源𬤊,一名郑恒,一名王允,一名蒋思贤,
    一名黄仲达,一名王文,一名高文,一名王文达。

    四十九 常熟县官乱政

    凡任有司职掌,务在牧民。其牧民之道,务在兴民之利,除民之害。
    洪武十八年,常熟知县成 奇到任未久,从奸则听苏州府知府张亨分付,参逃囚、逃吏黄通等,各各更名为吏,自已所用,尽收市乡无藉之徒为吏,掌行文案,明知不可,略无畏惧,恣肆妄为。
    未及周岁,动止满前,皆是小人。
    呜呼!志人受任,清奸顽而进良善,所以民受其福,已功亦成。
    今知县成曳奇,罔知君臣之道,昧于牧民之理,朋党小人,乱政坏法,自取灭亡。
    呜呼!不膺福而膺祸,愚之哉!
    一、沮设粮长,以致秋粮不足。
    一、粮长之设,本便县司干计,民人自当。尔成 奇交结无藉粮长沈玠等,违朕旨意,将地方犬牙相制。
    臣者征收,细微蒙蔽,以致本县比常设粮长之数内缺一名,以致万石不足。其间所在奇零数户,意在使朕艰知,今也难逃刑宪,又何怨哉!

    五十 朝臣蹈恶

    六部、六科给事中、承𠡠郎、参军、仓塲卫分,日逐随朝,朕之所言,目击耳闻。
    弃人于市,有同僚,有异司异府,异塲异科,各各不等衙门,此非一二人耳。
    各人身亲见之,其尸未移,各人继踵而为非。
    今将各人名题于首,犯注于足,智人观之。
    一、吏部主事萧惟一,
    一、鹰扬卫知事王贞,
    一、六科给事中并承𠡠郎、尚宝司各卫知事,交结朋党,互相蒙蔽。
    盗出银钞衣服,给事中言信,盗出入已钞六万三千五百贯、衣服二十二件。
    卢敏、王庭分钞三万贯袄子二件,李悦分钞万贯袄子二件;孙询分钞二万五千贯袄子二件。
    张德规分钞五千贯,袄子三件,刘士贞分钞一万一千贯,袄子一件,张悦分钞八百贯,董思敬分钞一千贯,沈炜分钞五百贯,杨菀分钞一千二百贯,俞诚分钞八百贯,张绶分钞一千三百五十贯,杨宾分钞三百五十贯,叚子一疋,倪濬分钞九百五十贯,叚子一疋,栾执中分钞一千四百五十贯,吴亨分钞七百贯,魏庭实分钞一千六百贯,田礼分钞五千二百五十贯,王列分钞七百贯,王荣祖分钞一千五百五十贯,任企宗分钞五百贯,刘存礼分钞八百一十贯,钱德仁分钞五百贯,许讷分钞一千四百贯,常铭分钞五百贯,张谊分钞一千二百一十贯,徐焕分钞四千贯,王鹤分钞六百五十贯,杜鲁分钞一千五百五十贯,贺裕分钞四百贯,杨永分钞五千二百贯,刘士原分钞四百贯,崔振分钞一千二百一十贯,张文甫分钞四百贯,陈廉分钞四百贯,羊廷显分钞一千一百五十贯,圆领一件,刘谧分钞一千二百贯,王鹏分钞七百二十贯,路𫐄分钞七百贯,马翱分钞五千贯,彭子敬分钞一千贯,陶镕分钞五百贯,李让分钞五百贯,焦愉分钞三百贯,靳俊分钞四百贯,孙敬分钞四百贯,周仲义分钞四百贯,王玘分钞四百贯,孙𪾫分钞五百五十贯,许文辉分钞一千贯,袄子二件,张文中分钞五百五贯,和雍分钞千二百七十贯,胡肃分钞九百贯,康宁分钞八百五十贯,伍子开分钞六百贯,黄顺理分钞六百贯,赵璧分钞一千一百贯,哈安、孟达善分钞一千五百一十贯,张均礼、黄普分钞九百贯,参军王斌分钞二千贯,史玄龄分百贯。
    承𠡠郎殷裕分受钞一千二百十三贯,萧韶分受钞贯,黄耕分受钞六百五十贯,谢文分受钞六百五。
    承𠡠庶吉士廖孟瞻分受赃。
    金吾前卫知事侯时举、尚宝司少卿姜徐关分钞三百五十贯,尚宝司丞安寿分钞三百五十贯。
    龙骧卫知事彭景中分钞一千八百贯,龙江卫知事汪傒任分钞一千八百贯。
    锦衣卫知事陈叔铭分钞四千贯,府军右卫知事李润分钞四百贯,江阴卫知事吴中分钞七千贯。
    前军都督府经历陈仔分钞四百贯,都事刘仲宁分钞四百贯;后军都督府都事杜清分钞五百贯,虎贲左卫知事赵信分钞二千贯,豹韬卫知事郭麟分钞五千五百贯,留守右卫知事辛谅分钞三千贯,广武卫知事王清分钞五千贯,兴武卫知事王规分钞五百贯,羽林左卫知事蔡均分钞四百贯。
    一、龙江抽分塲副使李兴,
    一、金吾前卫千百户纸德等四员,
    一、监察御史武希颜,
    一、监生陈孜,
    一、虎贲右卫吏魏叔温,
    一、留守左卫吏李仲恭
    一、广洋卫百户洪福,
    一、留守右卫百户吴祥、李英。
    呜呼!此辈皆系洪武十八年新诛奸恶贪婪之后,人人不畏其法,仍继踵而为非。吁,可谓之难教者欤,难禁者欤!

    五十一 诸司进商税

    洪武十九年十二布政司率诸有司及鱼湖诸色司局等衙门官吏进呈十八年金银、钞锭、钱帛之类,总计府州县、司局等衙门二千四百二十七处。
    至之日,所进之文,奏本一,启本一,诸物件文册一,量此三件。
    甚不繁冗,当措办此件,巳有数月,其来,有七千里至京者,有八千里至京者。
    进奏之时,令人细阅奏目启札,有倒使印信者,有漏使印信者,有全不用印信者,有不书名姓者,并身不称臣者;文书有有总无撒色者,有有撒无总者,有县局不分课程混淆者。
    如此者,布政司、府州县皆如之。
    朕谕群职曰:尔等数千里、数百里,为此办集,凡经半年,今至也,皆无人臣之礼。
    当未起之时,孰罪加临?
    尔等皇皇其心,诸事颠倒,尔必欲奸贪,故作此态乎?
    今执尔来文,不消加刑问罪,即此真犯,别何辞焉?
    群职默然。
    呜呼!
    前尸未移,后尸继至。
    此番群职若论如律,数千中得生者轻,罪者浑无。
    为其初任,故且释之,令戴罪往悛。
    其得罪布政司一十二处,盐运司一处,府一百六处,州一百二十九处,县九百八十一处,税课司、局八百二十八处,河泊所三百七十九处,库二处。

    五十二 解物封记

    呜呼艰哉!朕竭心力,不能化聪愚之不善,柰何?且如立一法,去奸去弊,必欲保全臣民。
    其所立也,多因事而制,虽因事而制,未尝轻发,必虑之万全,然后敷于臣民,久之终未见成效。

    呜呼!艰矣哉!且如洪武初,天下诸司差人解物赴京,照该仓库送纳一至中书下部,照数收受。一起解捐者,数具千匹,该部点掣二百,以为不堪,着令解物人再进,堪中换去,其解物者收买依数兑换,备数送库,交纳了当。赴部欲取原捐,部官吏已入矣,并无有还者。
    著解者以状来闻。朕知此弊非起于洪武之初,其来久矣。所以知者为何?为拿住贪官污吏,问出前情,已将各官吏弃市矣。

    朕筹虑数月,立法布于诸司。
    今后诸司,凡有解进之物,于本衙门公同印押,封记牢固,省令解物人休开。
    物至,朕号令该部,毋得擅开封缄,直抵当该库,分库官辨验开封,堪中则如法收受,不堪则如数奏闻。
    此便于臣民者也。
    此出未久,其所在诸司通同起解者,并不公同缄封,惟是散盛解行,却乃广用印信封皮,令解物人于身藏带,于所解之物无所关防。
    沿途或以微抵臣,或以贱易贵,或虚买实收,止纳一半,观朝廷之隙,为之全不纳者有之;有抵库而不如数者有之。
    鞫问其由,其印信封皮悬带在身,至京方用,谓曰:何若是?
    对曰:已与官吏交通,自起至京,便于抵换,亏折自由。
    呜呼!前为中书六部库藏人员刁蹬留难解物者,朕特设此法,以便解物之人,更不陷官吏于不易。
    此法之良,虽神天亦谓之便,而况人乎?
    其趋死之徒,见此法此行,难以作弊,故不依允,直至杀身而后巳。

    五十三 经该解物

    今后各府州县解纳应合入官诸色物件,非正官、佐贰官、首领官或该吏,须得一名亲起解则可。
    若或不然,仍差无职役、无藉顽民及无底业者解送,则治罪官吏,甚不轻恕。
    所以禁者为何?

    自开国以来,朝廷小人在位者多,动止互相朋党,所以天下有司,数差无籍之徒解纳诸色物件,及至京也,有周年不纳,虚买实收而归者有之,有使讫一半而妄言原本不足而来者有之,及其稽也,原来本足。由此杀身,岁非一二人,犹不能止其奸,岂不罪在有司。今后敢有如此者,倍追之后,官吏杀之,妄承行者亦杀之。

    五十四 江西解课

    江西左布政使冯𠮏等,通同广济库官攒江日新等,将在库诸色课程、赃罚等项偷盗,分受入已,临差进呈。
    其布政使冯𠮏等,不将旧经首尾库官江日新差来进呈,却差新到任库官朱恕,恕不能推脱,就而承行,虑恐不便,索率库攒人等起解赴京。
    其所奏状启札内,将诸色物件混淆槩闻,不分何者,税课若干,赋罚若干,如此欺侮朝廷,岂人臣之□哉!
    呜呼!
    因利所迷,其谋愚若是耶?
    若将奏状、启札云及稚子老妻,亦难蒙蔽而上闻朝廷,可乎?
    吁!尝闻世不绝圣,国不绝贤。今朕驭宇,所用之人咸若是,柰何于心岂不愁焉忧矣乎?
    无巳。

    五十五 民拿经该不解物

    诸处有司解纳诸物,差官吏亲自解赴京纳,连年通同户部、兵部、刑部、工部、户科、兵科、刑科、工科给事中,阴谋结党,虚出实收,每常事觉,语谬者甚多。余人复任是职,不数月,仍蹈前非,如安庆府、苏州府、江西布政司等处临解物之际,多不差经该人员,每每着令富户起解,故意虐吾良民。此诰一出,凡在官之物起解之际,须差临监之守者,若是布政司、府州县不差临监之守,故差市乡良民起解诸物,因而卖富差贫。许市乡年高耆宿非耆宿老人及英壮豪杰之士,将首领官并该吏绑缚赴京。

    若或深知在闲某人,或刁狡好闲民人,教此官吏一𭛁帮赴京来。
    有司官吏精目是诰,勿堕此宪。
    敢有故违,族诛之,何故极刑如是。
    盖谓此差一行,及至抵京,仓库等处,朕一时不知,其不畏死之徒,往往刁蹬留难,动经数月,弗得归还,或半载未归者有之,必贿赂而后巳。
    当起解之时,有司托此名色,使用钱已敛民矣。
    及其行也,令民自备,为因重复,害吾良民。
    此等官吏,一犯族诛,为其害重也。
    一、湖广黄州府原感湖河泊所鱼户刘复三,
    一、湖广衡州府桂阳县解物人翟用等,
    一、苏州府胡达等,
    一、江西九江府赤湖河泊所钱福六,
    一、淅江绍兴府伧塘税课局大使莫仲和
    一、安庆府𮧻南莲若湖河泊所官郑德荣
    一、湖广辰州府辰溪县知县蔡德茂
    一、北平府通州三河县。

    五十六 科敛驴匹

    蒲州知州孙景德到任未及周岁,其剥削于民,其奸有不胜之巧。
    朕初命官牧民,务在先王之教敷,使民复古,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鼓腹而歌曰:无官逼之忧,无盗厄之苦,是以作息自然。
    朕尝慕此。
    何期此辈同人之人,心神禽兽,罔知稼穑之艰,征敛吾民,急如倒悬,其诛也宜其然乎!
    犯注于尾,君子详观。
    一、知州孙景德。

    五十七 吉州科敛

    有司之务,专在兴民之利,除民之害。民有好善者,有始无终,则有司导引以进其善。
    民有不善,顽恶者,屡化不悛,则执法以刑之,论罪轻重以施行,毋使过不及。
    务必三纲举,五常施。
    其贤人君子之为有司也,必欲上佐朝廷,下福生民,惟学校为之急务。
    洪武十九年,山西平阳府吉州乌仁关巡检吴子昱以状来闻。
    吉州知州游尚志为生民之患,岂止一端,指以生员。
    为由,逼令为生员者二百余户,勾至受赃放归,以中盐事,客商巳缴原买官引毕矣。
    其知州游尚志复征民加倍,每一引重追引五道,无者追钞五贯。
    又每户用紫(泥)五十斤,炭一十斤,以巡阑为由,多差人户卖放,少点应当。
    进纳商税课程,科民驴二百四十头,每头要钞三贯。
    向后除存留外,其余尽行卖去。
    呜呼!有司兴举学校,实为朝廷端本澄源之所。
    其知州游尚志不能端本澄源,上沮朝廷之意,下酷害于生民,指学校为名,贪要赃私,沮坏作养之意。
    观其情状,可不诛乎?

    五十八 钱钞贯文

    钞法之行,皆云贯锭,铜钱之行,皆云万千百文。若以钱云文数,一文至千百数万,可以言之。
    以钞云文数,并无奇零十文、五十文。
    今会稽等县河泊所官张让等,故生刁诈,广衍数目,意在昏乱。
    掌钞者如会稽鱼课钞本该六千六十七贯二百文,所进钞本,却写作六百六万七千二百文。
    及至关勘合入库交纳,其钞并非奇零文数。
    巳将各官吏治以重罪,今后敢有如此者,同其罪而罪之。

    五十九 民间差发

    官府一应差发,皆是细民应当,正是富家,却好不曾正当官差,算起,买嘱官吏,不当正差,私下使用钱物,计算起来,与当差不争来去,不知如何愚到至极之处,你这等豪民,却买免不当。
    贪官污吏,故差豪民,使你等买免,卖尽豪户,然后定差贫民。
    贫民无物可买,著实应当。
    呜呼!似此小民尚且应当,此害此苦,年年有之。
    不曾见细民家破人亡,大户刁顽,直至家破人。
    亡后巳,此诰一出,豪富之家,闻有差发,随即应当,不许出钱买免。
    尔若出钱买免,官吏贪污,心无厌足,其差故叠叠至门,不买官吏,著实应当。
    其官吏无可奈何。
    今后一体朕意,倘有官吏刁蹬百端,尔勿贿赂,少加窘逼,缚吏赴京来奏。
    所在良民,必依朕言,官吏自清,民无横害。
    不依朕言,诱引官吏贪污,事发,全家迁于化外,不许与艮民同于中国,的不虚示。

    六十 克减赈济

    河南水灾,连并三年,民患水甚二次。𠡠驸马都尉李祺、梅殷赈民于灾处,赈后终岁不闻责弃儿女.
    洪武十八年灾,𠡠户部差行人斋钗诣河南,会布政司、按察司,当该府州县赈如前例。
    赈后未及终岁。朕闻之,民有卖儿女者,陈州民亦有易其妻者。呜呼哀武!
    海内之乱,朕凭诸英俊,委命大将军中山武寅王、开平忠武王等,躬擐甲胄,不五年而偃兵,纪年洪武,今十有九年矣。
    岁不能任贤,以致水灾之济不周,致陈民卖妻,郑民卖子,原武之民艰甚。
    呜呼!兵,凶事也,尚可平之。
    奸贪小人,甚若凶器。五教不循,五刑弗惧。无如郑州知州康伯泰、原武县丞紫琳,各将赈民钱入已。
    康伯泰一千一百贯,紫琳二百贯,布政使杨贵七百贯,参政张宣四千贯,王达八百贯,按察司矢事谢毅五百贯,开封府同知耿士能五百贯,典吏王敏一千五百贯。钧州判官弘彬一千五百贯,襄城县主簿杜云升一千五百贯,布政司令史张英一千五百贯,张岩五百贯。
    贪匿之后,天寒地冻,其严凝之气,御非其宜,则有堕指裂肤。
    其灾民腹饥,被体之衣且薄,更兼曰无可炊之粮,老幼艰辛,未免号呼于天。
    其贪婪之徒,岂不天讨有罪乎?
    其郑州知州康伯泰、原武县丞紫琳,布政司参政张宣、开封府同知耿士能、钧州判官弘彬、襄城县主簿杜云升等,坐视民患,略无惭色,由是捕鞫之,情理昭然。
    除参政张宣等功臣之子免死充军外,其有司官吏,宜其然而死乎?

    六十一 路费则例

    今后每岁有司官赴京进纳诸色钱钞,并朝觐之节,朕已定下各官路费脚力矣。
    若向后再指此名头,科民钞锭、脚力物件,官吏重罪。
    每有司官壹员,路费脚力共钞一百贯,周岁 炭钱五十贯。
    吾良民见此,若此官此吏仍前不攺非为,故行搅扰,随即赴京伸诉,以凭问罪。
    一、进商税路费脚力钞一百贯;
    一、朝觐路费脚力钞一百贯;
    一、周岁紫炭钞五十贯。

    六十二 闲民同恶

    今后敢有一切闲民,信从有司,非是朝廷设立应当官役名色,而于私下擅称名色,与不才官吏同恶相济,虐害吾民者,族诛。
    若被害告发,就将犯人家财给与首告人有司凌迟处死。

    六十三 不对关防勘合

    噫!贪官污吏,财利迷其心,不才有若是耶?苏州府知府张亨、知事姚旭,视朕命如寻常,以关防为无事。
    □者无官诈称有官扰民,非官差而私造印信,诈称差使,骗诈取财,扰害吾民。
    数次拿获,尽行典刑了当,想必人畏。
    未久数数又犯,所杀又多,其禁不止。
    于是设置勘合。
    凡布政司、府州县、管军、都司等军职衙门,命各收一册,皆系半印勘合。
    凡有差使,若往某衙门公干,即将应该去处填写勘合,前去干办公务。
    本处衙门闻有差使人员到来,即索勘合比对。
    如无帮缚赴京;纵有勘合比对不同,亦行拿赴京来。
    其令所出甚是。
    其苏州府知府张亨,知事姚旭,被假千户沈仪赍伪造御宝文书至府,不行比对勘合承接,即便当厅开读,行下属县,意在通同,扰民作弊,被巡按御史雷升及百户戴能盘获。
    事发假千户沈仪并伴当四名人,各凌迟处死。
    知府、知事枭令。
    今后布政司府州县、都司、军职衙门等有勘合去处,凡遇称系差使人员,即要勘合比对。
    如是仍蹈前非,不对勘合,以致奸邪扰乱。
    事务虽不同,情罪同。
    苏州府官,的不虚示。

    六十四 奸宿军妇

    给事中王默,进士易聪,序班洪文昌,斯三人两志士,一人才,正当精英少壮之时,以学问则已超群类矣。
    洪文昌虽非学校之出,出自民间,巳超民矣。
    所任之职,或周旋于朕前,或从游于殿庭,以贤者论之,贵矣哉。
    今三人心忘立志,性务奸顽,苟合无藉之妇通奸不已,败常乱俗,法司所以论如律者,为此也。

    六十五 关隘骗民

    各处关隘把截去处,巡检、弓兵,将逃军逃囚一槩受财,纵令逃去。
    及至拿住贼盗,不行火速解官,却乃教唆诬指平民,拿获私盐,尤其骗诈民甚。
    此等不才,诰布之后,仍前为事不公,事发到官,治以重罪。

    六十六 纵囚越关

    巡检之设,本为察奸顽而捕私邪,使境内民安,是其责任也。
    其所任巡检皆不得其人,人皆不度其所掌,是其重事也。
    往往将越关逃军、逃囚,虽髡发墨面,文身受财而纵行之。
    鸣呼止知目前之利,不知向后之害。
    洪武十九年四月初十日,苏州府管下七县地方,捉拿黥面文身、髡发在逃囚徒一十三名,无黥刺一十九名,逃吏二十五名,逃军六名,下法司并各卫鞫问,経过隘口,受财脱放情由,一一供招在官。
    因此囚徒罪及贪婪,巡检七名,弓兵一十五名,皆不免死。
    此诰一出,所在把隘去处,应有囚徒,不许卖放。
    如前受财纵放囚徒在逃者,自将以为不犯。
    岂期大诰一出,乡里之人不容拿获到官,问出前情,罪不能免,岂不险哉!

    六十七 阻挡耆民赴京

    洪武十九年(公元一三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县民郭立二等二名,手执《大诰》赴京首告本县首领弓兵杨凤春等害民,经过淳化镇,其巡检何添观刁蹬留难,致使弓兵马德旺索要钞贯,声言差人送赴京来,如此沮坏。除将各人押赴本处,弓兵马德旺依前《大诰》刑诛,枭令示众,巡检何添观刖足枷令。今后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

    六十八 岁进野味

    应天府河泊所、常州府武进县,江西布政司、湖广布政司皆为岁进野味,湖广原本进鹿改写麂进,江西本进天鹅攺写天鴈。
    其解物者,物有活者,则途中宰食之,存皮以进,又以死易活进,以肥易瘦,以微抵臣。
    龙江河泊所进鲟鱼,于光禄司作鲊,其所进之人,将鲟鱼去首去尾,以为已用,所进者不过中身一块尔。
    呜呼!因朕不才,三纲不明,五常弗度,致使言□有司官吏并解物无藉之徒,罔知君臣之义,放敢肆侮。
    常州府工房吏杨仲和、猎夫孙华一等,以香貍进数本五枚,甲首先食其一,该吏又食其一,所存者三。
    及其进也,死者又一,止有二焉。
    呜呼!其敬之心安在?此果臣民乎?

    六十九 民擅官称

    民有不才,越礼犯分者,朕今谕诫之。呜呼!书不云乎: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朕自驭宇以来,民有无官称官者,往往皆然。
    一日,闻称官者谓曰:尔官称,由祖至今始尔曾职。
    对曰:自祖父以来,并不曾有为官者。
    曰:祖既无官,尔亦无职,人称尔为官为何?
    曰:人相敬尔。
    曰:尔无赧乎?
    曰:久矣,市乡多如此。
    噫!圣人之教远矣。
    朕申明未周,至民无礼,狂民越礼犯分,岂无祸焉?
    书不云乎:臣无有作威作福,作威作福,凶焉。
    尔庶民擅官称,擅官称,且无赧,岂不由是而根祸?
    朕谕之后,乡民有曾充粮里甲者,则以粮里甲称,非粮里甲则以字称。
    若遇耆民,长其父者则称伯,下其父者则称叔,长于已者则称兄,下于巳者则称弟,岁如父者亦称伯。
    本朝曾官者则以官称,兄弟皆官称。
    子孙舍人称,虽一人,终考而无痹。
    再无为官者,子孙同朝称舍人,兄弟称官,随朝世世称官,称舍人。为官的,子子孙孙都称为官,称为舍人。
    无官者毋敢擅称,称者、受者,各以罪罪之。
    果顽而违令,迁入遐荒,永为边卒,是其禁也。
    听戒之。毋犯。

    七十 居处僭分

    民有不安分者,僭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以致祸生远近,有不可逃者。
    诰至,一切臣民所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毋得僭分。
    敢有违者,用银而用金本,用布绢而用绫锦、纻丝、纱罗。
    房舍栋梁,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
    民之寝床舡只,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
    民床毋敢有暖合而雕镂者,违诰而为之。
    事𭛁到官,工技之人与物主各各坐以重罪。
    呜呼!天尊地卑,理势之必然,富贵贫贱,神明之鉴焉。
    有德有行者至于贵,阴骘无疵者至于富,德行俱无,阴骘杳然,刁顽奸诈至于贱。
    此数说也,宰在天地鬼神,驭在驭世之君,所以官有等差,民有富贫,而至贱者也,岂得易为而用之乎?

    七十一 逃军

    诰到之日,所在有司官吏往日曾受逃军财物买嘱,不行起发,今《大诰》遍满天下,两邻里甲,不许影射。若不早为晓谕,有司官吏必是两邻里甲,照依《大诰》事内拘送赴京,那是有司官吏其罪难道。诰到肯听朕言,将境内逃军省令里甲亲戚人等,或百或千或十,各各令里长送赴京来,一里长十名者,送十名,五名者送五名。当该有司差佐贰官该吏,用前路关文,一程程关给食米。不致逃军失所,送赴京来。若逃军改名换姓,影在境内,闻诰到日,三五人自行赴官首告,赴京着役,如在京卫,分赴京卫分。各都司卫分,赴各都司卫分。虽是在逃十年、十五年、十七八年,三五年亦行尽皆出首,与免本罪,仍前着役。如不出首,两邻里甲见了大诰毋得隐藏逃军,虽是至亲,必须首告,免致乡村良民被捉拿逃军,连累受苦。

    敢有违朕之言,仍有勾逃军官吏生事,搅扰良民,其良民中豪杰之士、耆宿老人会议,捉拿赴京,见一名赏钞五锭。
    如是仍前影射,被人告发,或挨勾得出,两邻并影射之家,尽行拿充军役。
    众百姓,我说的言语听著。你若不听,便三家两家垛一丁为军。
    比及如此,你众人只休隐逃军在乡,却不免致动了。
    你每户下人丁,看了我的言语,你每众百姓将附近逃军家下影射的逃军众人好生抚绥,送出来,各卫军亦不缺役,你每众百姓安乐。
    便是你百姓受了逃军财物,隐藏十年之上,如今送出来,也不问你每要罪。
    呜呼!因无藉不良之家,心生奸诈,屡次故违号令,影射逃军,致令贪官污吏卖遍同名同姓异姓者,亦皆受害。
    呜呼!朕居京九重,知天下拿逃军,扰害吾良民,民怨已满朕耳。
    你影射逃军之家,如何不将仁心发见,改革前非,坐视群民受害。
    一家父母妻子兄弟,并无一个为善者,皆是同恶相济之人。
    此诰出后,仍前故违,许令邻里耆宿并豪杰之士会议,将隐藏逃军之家,全家拿赴京来,迁居化外,家私就赏捉拿之人,免致捉拿同名同姓,逼抑异姓良民。
    朕言至此,耆民豪杰之士必从朕命,方乃是安。
    此患不除,终无宁息。
    智人见之,毋视寻常。

    七十二 吏卒赃私

    吏卒赃贪,岂能尽革?然曩古至于近代,吏卒人等,虽要赃私,取于末节,纪纲大法,未尝敢坏。
    所以纪纲大法,罪之轻重。
    招词卷宗款词不异卷宗,分明年月次序日期,题判不紊粘联,使稽无遗失之患。
    刷无倒判。
    之奸。
    此等大纲大纪既立,赃贪于未节,虽盈满贯,岂不容诛?
    是诰再三,岂止刑而说?
    一切钱粮金帛,诸等事务,当体前说焉。
    智人觉之。

    七十三 容留滥设

    容留罢闲,擅便滥设,祗禁吏员等项,律巳有条,所在诸司,往往故违律法,委身受刑,容留此辈,以致剥削吾民,每每加罪于此等官吏,人谁不知?
    今洪武十九年,有司仍然故犯。
    一、溧阳县知县李皋,容留闲吏在乡,结党害民,亵狎皂隶潘富等非为。
    一、苏州府知府张亨等,将屡犯在逃黔刺之吏,分付常熟县参充县吏黄通等五名。
    其吏在逃数次,一得承行文书,结党下乡虐民,得钱多少,拆字戏云。
    其云且如得钱一万,乃呼一方;得钞一千,更称一撇。
    呜呼!剥吾良民脂膏,不知足而不知惧,拆字终日以为戏尔。
    是官是吏,其罪可得而免乎?
    一、长洲县丞吕直等,容积年害民野牢子叶清甫等四十三名,营充弓兵,顽民周子能等一十七名,把持县事,说事过钱。
    周继先等十二名,专一恃顽,替人出官。
    逃囚朱𤪽等六名,纵容在县,如此长恶,罪在不赦。
    一、嘉定县知县张敬礼等,纵容闲吏陆昌宗匿过,复入衙门,把持官府,以秋粮为由,买批下乡,骗诈小民。
    一、浙江按察司佥事王翰等,故纵绍兴逃军杜康一等一十四名,在乡扰民,告发到官,又行迁延不问。宪司本以除恶,乃今纵恶,罪将焉逃?
    一、高邮州吏顾仲可等并书手一十三名,已经造罪,黥刺回家,仍然在州教唆词讼,结揽写𭛁,扰害良民。
    一、南昌府新建县丞郑宗道,容留罢闲官吏杨杰。等在县说事过钱一连江县土著猾吏郑世环等三十二名,在乡结党害民,致使本县以状来闻,各吏罪将焉逃?

    七十四 罪除滥设

    民有不能修福而造祸者,无如苏、松两府市井良民中,刁顽不良之徒,造祸有如是耶?
    人皆市井之徒,民有四业,此等之徒,一业不务,惟务好闲,结搆官府。
    此等之类,松江一府坊厢中,不务生理,交结官府者一千三百五十名,苏州坊厢一千五百二十一名。
    呜呼!务业者有限,此等不务生理者如许,皆是市井之徒,不知农民艰苦,余业费心。
    此等之徒,帮闲在官,自名曰小牢子、野牢子,直司主文,小官帮虎,其名凡六,不问农民急务之时,生事下乡,搅扰农业。
    栽种之时,栽种在手,农务无隙。
    此等赍执批文,抵农所在,或就水车上锁人下车者有之;或就手内去其秧苗,锁人出田者有之。
    呜呼!公务有不急者,尚不□农时,况无事乎?
    今二府不良之徒,除见拿外,若必欲搜索其尽,每府不下二千人,皆是不务四业之徒。
    呜呼!此等之徒,上假官府之威,下虐吾在野之民。
    野民无知,将谓朕法之苛,野民止知如此,不知此等之徒,上假朝廷,下假官府,朕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
    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宵昼不遑宁处,无可柰何。
    设若放宽,此等之徒,愈加昌炽,在野之民岂得而安生?
    呜呼,艰哉!
    刑此等之徒,人以为君暴;宽此等之徒,法坏而纲弛,人以为君昏。
    具在方册掌中,可见,其为君者不亦艰哉!
    朕除此无藉之徒,诸处不良之徒,见朕是诰,当戒之哉!
    勿蹈前非,永保吉昌。
    设否此诰,身亡家破矣。
    戒之哉,戒之哉!

    七十五 市民不许为吏卒

    今后诸处有司衙门皂隶、吏员、狱卒,不许用市井之民。
    其市井之民,多无田产,不知农业艰难。
    其良善者将本求利,或开铺面于市中,或作行商出入,此市中之良者也。
    有等无藉之徒,村无恒产,市无铺,无本作行商,其心不善,日生奸诈,岂止一端,惟务搆结官府,妄言民之是非。
    此等之徒,设若官府差为吏卒,其害民之心,那有厌足?
    所以良民受害不已者,为市井无藉之位,为簿书之吏,为祇禁狱卒等,其毒甚如蝮蛇。
    诰布民间,有司仍前用此,治以死罪。
    市井之徒见充此役者,见诰即早退去;若仍前擅应此役,及暗搆为是,皆死。
    闾巷邻里知而不拿,长成奸恶,自取扰害,治以罪责。
    知此无籍仍应此役,众耆民及少壮者,拿赴京来,以凭区处,的不虚示。

    七十六 庆节和买

    天下府州县,今后毋得指以庆节为由,和买民物。往往指此和买名色,不还民钱者多。
    此弊虐吾民久矣。
    诰出,敢有如此者,许被扰之民或千或百或十,将该吏拿赴京来斩首,以除民患。

    七十七 造作买办

    朝廷凡有诸色造作文书,明下有司,止许官钞买办,毋得指名要物,实不与价。
    果有违吾令者,许被科之民或千或百或十,赍大诰拿该吏赴京,物照时估给钞,将该吏斩首,以快吾良民之心。

    七十八 议让纳粮

    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舡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几人。
    总领根随粮长赴合该仓分交纳,就乡里加三起程,其粮长并不许起立诸等名色,取要钱物。
    其议让领粮交纳人,既是如三领行,毋得破调不敷。
    若科粮之时,民有顽者,故不依期,刁顽不纳,粮长备书姓名,赴京面奏,拿与粮长对问,非是粮长排陷,实是顽民故违,阖家迁于化外。
    粮长捏词朦胧,奏闻,罪如之。

    七十九 断指诽谤

    蒸民之中,有等顽民,其顽也如是,其好也如是,其愚也如是。
    呜呼!非顽、非奸,非愚,盖去古既远,老壮相传,为民之道迷矣。
    由相代之帝,敷教而不精,致令民颇聪明者而作聪明,所以反成至愚。
    今朕不能申古先哲王之道,所以奸顽受刑者多。
    洪武十九年,福建沙县民罗辅等十三名,不务生理,专一在乡搆非为恶,心,恐事觉,朋奸诽谤,却说: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利害,我每各断了手指,便没用了。
    如此设谋,扇惑良善,以致告发,拿捉到官。
    朕谓曰:尔等既断了手指,诸事艰为,安坐无忧,凌暴为何?
    辅等默然。
    呜呼!人皆说人君养民,朕观之,人君宫室服食器用,皆民所供,人君果将何以养民哉?
    所以养民者,在申古先哲王之旧章,明五刑以弼五教,使民知五常之义,强不得凌弱,众不敢暴寡,聚兵积粮,守在四夷,民能从化,天下大安,此人君养民之道也。
    尔辅等不遵治化,造罪渊泉,自残父母之遗体,是谓不孝;捏词上谤于朝廷,是谓不臣。
    似尔不臣不孝之徒,惑乱良民,久则为祸不浅。
    所以将尔等押回原籍,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者诛之。妇女迁于化外,以戒将来。
    吁!朕制法以养民,民乃搆奸而自罪,全家诛之,朕岂得巳乎?
    智人鉴之。

    八十 交结安置人

    昔先王之治人,有罪而非甚者,则屏于化外,使不得与良民同于中国。
    维时民良,见有罪者则羞与之齿,心甚疾之。
    所以教化流行,人民大安。
    朕尝慕此法,古为治罪奸制顽,欲惩一而戒百,奈何今之人心不然,见善则远而不从,见恶则趋而党比。
    如李子中等九名,先为造罪渊深,迁徙福建沙县安置,磨其奸顽之心,使得自省。
    其李子中等怙恶不悛,搆非日甚,复入衙门,交结官吏顽民汪澄、林均泽等。
    其澄等不以子中得罪于朝廷,辄与交友朋党搆非。
    吁!使子中等之罪,纵朝廷罪之不当,澄等岂得与之来往?
    况子中等罪恶贯盈,法不容宥而宥之,澄等既不能疾恶,却乃同恶相济,杀身之罪,可得而逃乎?

    八十一 力士催砖

    自元兵乱,豪杰最多,朕尝抚恤头目军士,并无失错,所以肯听号令的。
    如今封公封侯,做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这的是抚绥的成效。
    近年以来,起取民间有力壮士充校尉,随驾出入。
    因见好汉,著令四方打差,实是恩抚这等壮士。
    为甚么这般说?
    因各衙门皂隶,驾前行人,遇有差使,至其所在,虽不需索动止,便以财物相送。
    再思皂隶行人,于朝无功,于民无益。
    到处所受赃私,动经千百,此等赃钞,并无人讦告,禁也禁不住。
    为此令力士打差。
    若得此财,却不恩养壮士,随驾出入。
    岂期力士周金保等八名,为催办城砖事差。
    往常州等府,至彼受财无厌,又行脱放有罪囚徒,受彼赃私,经九月不至,差人诣所在捉拿。
    本人巳于本处娶讫妻室,盖造院宅,置买牲口,就彼为家。
    呜呼!不知恩者有如是。
    若止接告状钱物,怀归,分送若干,归家养父母,留若干已用,更知朕恩,终身无患。
    一旦被酒色财物,迷惑其心,恩不知害,不见,以致杀身。

    八十二 牙行

    天下府州县镇店去处,不许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应有货物,照例投税之后,听从𭛁卖。
    敢有称系官牙、私牙,许邻里坊厢拿获赴京,以凭迁徙化外。
    若系官牙,其该吏全家迁徙。
    敢有为官牙、私牙,两邻不首,罪同巡阑。
    敢有刁蹬多取客货者,许客商拿赴京来。
    不应税而税者。
    且如海南民有取新妇者,其县官将下礼牲口并新妇俱要税钱,已行拿赴京师,治以死罪。
    今山东胶水县丞欧阳祥可不鉴前非,又将人家下礼牲口索要税钱,诈取财物,自取之罪,安可逃乎?
    所以罪同海南县官者,为其蹈恶也。

    八十三 秦升等怙终

    呜呼!人有怙终不悛者,果然。曩为昆山县水灾事,朕命进士秦升、张子恭、王朴往视灾所,务必以实归告,赈济细民。
    升行之曰,朕谓升曰:尔年壮方行,朕有嘱焉。
    此行防民奸诈,其诱说非一端。
    其诱说之道,或以女色,或以金银钱钞,或以疋帛,或以诸等玩好,觇视尔情,果何等,可以动尔之心。
    设使数等不能动其心,必又以丰美肴羞,盛筵以待,尔果志坚,勿堕此计。
    升既听诣所在,即违此教,首与旧识教谕漆居恭会次。
    与茜泾巡检姚诚会,亦是同类生员,其漆居恭为教谕,姚诚为巡检,因与相合,浸润说诱筵宴银钞叚疋、衣服、靴布等物,尽行受纳,将民人成熟田二万二千六百亩,作灾妄奏,致令监生覆踏不同。
    彼时秦升已升户部左侍郎,张子恭、王朴除工科给事中,虽是作弊,分明,不肯轻易,便问本人诣灾所,拿到原根杳踏水灾,随从人员,问出作弊真情,未及十分,十分中不过三四。
    朕谓法司曰:升等年幼方仕,未可尽究其弊,略知一二,不解见任,姑待革非,止是画影图形,昭示刑状,顿剉成人。
    升巳亲笔供𭠡在官,明曰见出示象形,升乃以是饰非,意在上谤朝廷,指名摭拾当道御史将亲笔所𭠡尽皆不认。
    复命法司更道,复问被原根查踏水灾,皂隶、弓兵、吏员人等,将升等本末作弊缘由,罄其所以,露升非为。
    及将升亲笔所𭠡置升面前,升默然无对。
    初不欲究尽其弊,止知一二,既是怙终,必要务知本末,所以不能隐讳奸贪。
    其所得之赃,除衣布、银两、靴物外,钞该一千一百贯,亲招在官,令法司引赴奉天门。
    朕谓升曰:朕教尔多矣,今终不从,此际何如?
    升对曰:初好来,知县李均与瓜一个,曾推腹痛不食。
    后为教谕漆居恭、巡检姚诚、吏卒陆安等皆曰:此间知县巳去十五矣,官人逃不去,升被说不过领受赃私。
    今日死得是,死得好。
    朕谓升曰:未尝曾教尔死,已命法司不解见任。
    待尔去非就善。
    今不听朕命,吾何救尔!
    令锦衣卫与尔刃器,给尔绳索,从尔自尽。
    内除王朴,性不怙终,见任不解。
    升荨默然而往。
    诣玄津桥观刃器,视绳索,谓傍曰:临终也,上且加恩于我,就绳而缢。
    呜呼!造恶渊深,不能自活者,有如是耶!

    八十四 查踏水灾

    进士、行人差遣查踏水灾之子,从实踏勘,以灾来闻,奸诈奏罪,民瘼备知。
    有等。
    父母不教之徒,所在州县民瘼,不问贪要赃私,接受马前文册,或彻票批,坐视过期,动经旬月。
    及其归也,一槩诬词妄奏。
    计不才者一百四十一。
    名进士秦升、张子恭、王朴、李哲、陈益、海永清、卓闰、缪均、赵泰、张端、卫善初、王蒙、张莹、黄惟清、谭子英、甘友信、卫俊明、杨志明、庞清、金惟一、宋仁桂、𭰗辂、顾𬤊、刘观、陈绶、刘庸、张义、胡本、周从善、张和、李伯冲、陈洵仁、张翥、陈善生、刘 孙翥、向宝、赵刚、蔡玄、谭彦方、丁麟、辛民、熊政隆、黄健、张𫐄、韩毅、田忠、彭庆、齐肃、彭仁俊、叶耀、张山、沈志远余二十八名。
    行人李良、张鲁、丛观、薛昭、饶礼、吴贯、吴武、冯吉、张仁、高仁寿、薛秉彝、邢楷、邓仲保、姚伯华、杨京、床中、唐诚、刘允、赵士弘、赵景春、熊士良、谭文渊、毕敏、何原琛、熊文渊、熊希远、李进、薛贞、郑士玄、朱名辉、朱邦宪、马奉先、李焕然、杨勉学、聂恕、孙铭、刘仲辅余二十三名。

    八十五 水灾不及赈济

    往为有司征收税粮不便,所以复设粮长,教田多的大户管著粮少的小户。
    想这等大户肯顾自家,田产必推仁心,利济小民。
    当复设之时,特令赴京,面听朕言,关给勘合,不许地方犬牙相制,只教管著周围附近的人户,易催易办。
    若区内田有洒派的,教收在自户下,不过割的便过割了。
    如果有积年荒田,明白,具本来奏,除豁了。
    各各粮长目击耳闻,前去一至本乡,巧立名色,其弊多端,剥削吾良民,不可胜言。
    地方依旧犬牙相制,民间洒派包荒不过割的,俱不来奏知,却通同刁猾顽民,妄告水灾,本灾一分,告灾十分。
    及至差人诣所在查踏,却乃多方设计,贿赂所差进士、行人、监生,扶同准灾,捏合回奏。
    其被灾人户,灾本一分,今告十分,并不敢将此等人户一槩赴京赈济,以致实灾小民混淆,难以分别,至今不得赈其贪乏,使朕宵衣,皇皇无已。
    吁。朕设粮长,本欲便于细民,不期此等之徒,奸贪无厌,身家不顾,实为民患。
    惟天可鉴,智人详之。

    八十六 婚娶

    古至如今,凡人父母,未有不慈者。其慈之道,非是强为,实是自然之道。
    有等愚父母,止知宽爱为慈,岂知宽爱及害于子。
    其宽爱害于子者为何?
    宽则无教,爱且姑息,致子诸事不能,止靠祖业,父母方逝,身既不能,产业日消,窘于衣食,是其不慈也,是其反害也。
    有等慈父母,外加严容,内怀宽爱,善教不堕刑宪。
    比子长成,诸事善为,终世不乏衣食。
    虽曰严容,其宽爱之道显矣。
    朕自开国以来,凡官多用老成,既用之后,不期皆系老奸巨猾,造罪无厌。
    及至进用后生,皆是年壮英俊。
    初父母且贤,致令习学经书,通达古今,已成士矣。
    其父母宽爱之道,得其宜也。
    至此之际,各各父母反为愚夫愚妇。
    子既年壮,公私作为,无有不可者。
    朕既授以官,且有厚禄,只身在任,朝出暮归,寒暑为之自调,汤药亦为之自奉。
    其父母愚而不与之娶,致令孤守厚禄,淫欲之情横作,一旦苟合于无藉之妇,暮去朝来,精神为之妄丧,财物由是而空虚,天生诚实之性因而散乱,虽古智人君子,莫复其原,岂不艰哉!
    今以诰告,凡在京有官君子之父母,即早婚娶前来,以固子天生自然之性。
    不然,暂染娼优,污合村妇,性一乖为,莫可得而再治。
    其诸父母早为之计。

    八十七 颁行续诰

    朕出斯令,一曰大诰,一曰续编。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𭛁布天下,务必户户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外,永不令归的不虚示。
    曩为天下臣民不从教者多,朕于机务之隙,特将臣民所犯,条成二诰,颁示中外,使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
    诰行既久,近监察御史丘野奏:所在翻刻印行者,字多讹舛,文不可读,欲穷治而罪之。
    朕念民愚者多,况所颁二诰,字微画细,传刻之际,是致差讹。
    今特命中书大书重刻颁行,使所在有司,就将此本易于翻刻,免致传写之误。
    敢有仍前故意差讹,定拿所司提调及刊写者人各治以重罪。
    洪武十九年冬十有一月二十五日谕。御制大诰卷五

    大诰三编

    43条,1386年颁行

    朕为臣民有不善者,往往造罪渊深。及其犯也,法司究问,情弊显然。以其弊也,弊甚多端;以其情也,情甚奸深。由是法司原情拟弊,凡律所该载者,各随所犯,备施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如此者非一年矣。其奸顽之徒,未尝肯格心向善,良民君子每被扰害,终无一岁优闲。
    朕才疏德薄,控驭之道竭矣,逐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十一月,首出大诰前编,以示臣民。其诰一出,良民君子欣然遵奉,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者叠叠,不旋踵而发觉。发觉速者为何?为良民君子知前诰之精微,一心钦遵,有所怙恃,乃与奸恶辨所以。强凌人者,众暴人者,以计量赚人者,设诸不正邪谋之徒,专以此为良善之害者,一施即为良善之所擒,所以发觉之疾也,所以良善之志伸矣,含冤者渐少。
    然无藉奸顽,尚不知善良,秉大诰以除奸顽,设心无知,轻生易死,犯若寻常,上累朝廷用刑之惨,下灭身家,若此者又非一二人。朕虑不忍,以续编再出,警省愚顽,使毋仍蹈。诰出,良民一见,钦敬之心,如流之趋下。巨恶之徒尚以为不然,中恶之徒将欲迁善而不能。云何?以其恶巳及人,盈干胸怀,著于耳目矣,终被善良所擒。
    朕观若是,斯二诰于民间,良民君子坦然无忧,伸于诸恶之上。
    其奸顽之徒,屈于善良之下,虽不死者,终是囚徒。
    以前二诰,良民君子钦遵有益,人各获安。弥来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朕复出诰以三示之。奸顽敢有不钦遵者,凡有所犯,比诰所禁者治之。呜呼!良民君子之心,言不在多,其心善矣。凶顽之徒,虽数千万言,终不警省,是其自取也。此诰三颁,良民君子,家传人诵,以为福寿之宝,不亦美乎?
    洪武十九年冬十有二月望曰序。

    一 臣民倚法为奸

    于戏!世有奸顽,终化不省,有若是。且如朕臣民有等奸顽者,朕日思月虑,筹计万千,务要全其身命,使扬祖宗,显父母,荣妻子,贵本身,共安天下之民。
    朕所设一应事务,未尝不稳,一一尽皆的当。
    其不才臣民,百般毁坏不行,依正所行,故意乱政坏法,自取灭亡。
    往往如此数百数千矣。
    故入此奸顽,终了杀身者,莫知其数。
    且如朕为布政司、府州县并军职衙门,恐各官吏才力不及,特设良法使行之。
    其法巳定,其法巳良有等不才奸顽,故意妄生枝节扰乱,使上不能清其事,官吏人民易为作弊。
    及至事发,使彼自清,簿书少减,轻其罪。
    当此之时,意在求生,其心切切,及其理也,自亦莫能知,是乱之极也。
    呜呼!其贪心勃然而起,迷其真性,造恶如此,虽欲自求生路,亦也不能。
    况朝廷及他受害者。
    如府州县官不能,朕设良法,使安其禄位。

    其常熟县秋粮四十万石有零,教粮长三十余名掌之。临催粮时,省会三十余名,人粮办已。本以大户为粮长,掌管本都乡村人民秋夏税粮,其官吏见法正且清,却乃设计乱法。乱法之计,将粮长不许管领本都乡村纳粮人户,调离本处,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与地方,使为粮长者,人户不识,乡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邻家钱粮,却又指他处七八十里,百十里人来管办,务要钱粮不清,田地不真,易为作弊,如此扰害细民。朕将原设三十余名粮长割去,从本县并各处有司,设法自办。其常熟官吏用之百有零里长催办,其为首者既多奸民,乘此其弊纷然。常熟县官莫能谁何,加以自取肥己,一旦发露,官吏杀身,奸民又罪若干。皆乱政坏法自取也。

    二 进士监生不悛

    呜呼!为人子不才,徒劳父母鞠育慈爱之心,莫甚于进士监生王本道等三百六十四名。
    且如父母养儿女也,初无儿女,才觉有孕,夫妻不胜之喜。
    月分既足,得生男子,以为大喜,女生亦为之喜。
    既生,百日之间,酣睡中时或为之笑,父母视之,亦为之喜。
    将周或肚踢或擦行,或马跁有时依物而立,父母尤甚欢。
    情。
    然而鞠育之劳,正在此际。
    所以父母之劳,忧近水火,以其无知也。
    设若水火之近,非焚则溺,冬恐寒逼,夏恐虫伤,四时增减,衣服,调理忧勤,劳于父母,岂一言而可尽。
    今王本道等不能推父母之慈情,立志在于禄位,显扬祖宗,丰奉父母,而乃奸计曰生,杀身之道数履在近者每朝面谕奸迷其心顽不肯遵选行者谕之尤甚,人各面从心异。
    朕言如水,人心如石,沃之既久,未见少润;加以镌凿,未见成文,不能化者,有如是耶?
    王本道等将前所说父母之劳,数十年,灯窗之苦,不数月,一时尽丧。
    呜呼!君子观之,岂不惜哉!志士岂不恨乎?
    且诸生年幼,况初入仕,凡有所犯,必免之更免,以待成人。
    独王本道等两犯不悛,至于四犯,由是虽有一犯者,不得不诰之天下。
    今将各生所犯名题于首,槩注于足,所在志士、贤人君子目此以推心成人于悠久,立名于天地间,未知听乎?
    四犯 死罪 进士 王本道

    三 公侯佃户

    公侯世禄,佃田人户,往往不肯与民一例当差,此诰二出。
    今后一切杂泛差役,一体应当,敢有不当者,全家迁发化外。
    管庄人阻当,管庄人处斩,有司听从嘱托分付,一体处斩。
    且公侯佃田人户,秋夏二税办纳之际,比之众民,甚是易办。
    凡收粮之时,各府遣人诣庄所催督众户送赴交纳,并无刁蹬留难,淋尖跌斛,及上仓芦席脚钱诸等使用,并无比之众民,减轻多矣。
    若再不与众民一体当差,定迁化外。
    其管庄人倚恃公侯之家,上谩朝廷,下谩本官,假以各官佃户为由,擅隐当差人民入已者,处斩,的不虚示。

    四 沽名肆贪

    布政司官府州县官为非者,莫甚于常州府同知王复春、青州府知府陈希文。
    且如同知王复春,先任宜兴县主簿,言常州府官差人下县及乡,扰害官民,诉甚有理。
    朕即命礼部差人赍朕制谕及酒醴以劳,即升常州府同知。
    不半年余,本官奸宄并出,亲自下乡,临民科扰。
    青州府知府陈希文,本官先任安庆府怀宁县丞,深知指挥毕寅,系是昔乱保民砦主,其寅无厌之心,广侵民地。
    寅闻民巳告,赴县意在嘱托。希文欲图贿赂,执大义以斥之,想必有赂。不期赂未至,府官不才,巳受寅之嘱托。
    府官代寅嘱希文,希文不满,固执大义以责之。
    朕闻之,遣使以劳,𠡠谕励朝,即升青州府知府。
    至任之后,不逾年差皂隶,著令临朐等三县需索糯米、蒸笼、鞍鞒、䩞辔等物,此物皆非各县官吏巳有之物,设使必欲应答,民受科矣。
    若此不巳,上下交征,民无宁息。
    以此观之,前者阳为君子,阴为小人,青州事觉,其罪安可逃乎?
    所以枷项诸衙门封记,差人互递有司,遍历九州之邑,已而复罪。
    所在官者熟读而戒慎之,毋蹈前非。

    五 空引偷军

    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年往往水陆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临归也,非盗逃军而回,即引逃囚而去,此弊甚有年矣。
    今后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枭令,籍没其家。
    关津隘口及京城各闲,盘获到空引者,赏钞十锭,赍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
    有等齍正引赴京,引本十人,至京之日,存留五名,假作营生,余五名或偷囚,或偷军,顶名而去。
    他日引后至,正名方归。
    惟江西之民有等顽者,其奸尤甚,本引已偷军、囚去矣,却乃故行哀怜,赴官陈告,同行将引先去,致曾以道等无引而归,该司怜其所以,径给引以往。
    如此数等,犯者巳数人。
    今后敢有如此者,枭令于乡闾,籍没其家,成丁家口迁于化外。

    六 违诰纵恶

    为大诰出久。镇江坊甲邻里人等,坐视容纵。韦栋等一十八名,上惑朕听,归则把持官府,下虐良民,养恶为一郡之殃,束手不擒。
    韦栋等事发,将坊甲邻里尽行责罚,搬石砌城。
    其费有空其家者有之,有不能存活者有之,有不及搬运石块而逃死者有之。
    呜呼!比若是而得罪,何不依大诰擒恶赴京,一则受赏,二则立良民之名于一郡,使有司畏惧,不敢轻易虐害而频科,抑且去同恶相济之声。
    其坊甲邻里姑息坐视者有之,同恶相济者亦有之。
    以致耗财之役不免。所在城市乡村见此为戒之,依朕命而行之,太平矣。

    七 李茂实胡党

    镇江新港李茂实,系胡党人数。初未知茂实乃胡党,由上元县民孙才四投胡惟庸门下,说诱邻里乡民,暗为义兵。
    胡惟庸伏诛,本人逃窜,直至十九年于沙县客店内事发,将至京师,询问本人,本人供称与镇江李小官畏惧党事漏泄,假商在外,不敢还乡。
    所以著令法司行下镇江,督令搜索李小官家属,数次不获。
    忽淫妇严阿周赴法司诉讼,因而讦出李茂实系李小官父,提取李茂实到官,招供明白。
    洪武九年,见胡惟庸,于惟庸家饮酒,西厅宿歇。
    明日,胡惟庸令李茂实领大银一百三十个,用车推赴船𫠦,装运至本家,遂作大商,支盐二十万引。
    呜呼!李茂实无知,不守已分,乐天之乐,朕君也。
    茂实,富民也。家本不缺,用富且有余,不能报天地阴骘之恩,犹敢舍朕生杀予夺之主,而投门下,把持官府,欺压良善,恶贯神人,所以出幼者皆诛之,是怒及神人也。

    八 陆和仲胡党

    苏州府吴江县粮长陆和仲,当十八年粮长。其年水灾民田,朕谓诸粮长曰:今年水为民患,低下之田必伤。
    尔等归明白查踏,亲自回奏,熟者输纳税粮,灾者以凭赈济。
    设有包荒洒派,移坵换段,不行推收过割,并积荒田地,以凭开除,以凭正收作数。
    凡所听者粮。
    长人等,不下数百余名,人各不听朕命,归则邪谋设计,将无藉之民妄为状首,伸诉水灾,粮长竟不出名,亦不亲诣灾所,故行以一分灾伤作十分报官。
    其中以熟作荒者多,以荒作熟者少,比比皆然,末有无者。
    及至差进士、监生人等亲诣查踏,其粮长豪猾之民,各备资财段匹、靴袜、冠帽、衣服、金银钞锭,说诱进士、监生人等,朦胧作灾来闻,准其奏,待灾民来赈,久而不至,行下有司催并。
    其催并之词,命户部谓有司曰:有产之家不赈,无产之家,佃户人等领赴京来。
    其有司通同作弊,乃敢回文曰:据各户所申,人各有田不多,皆非无田之户,系是有产之家,不敢受赈。
    呜呼!赃心所迷,不知自已,造罪渊深,亦不知民患有此,所以杀身。
    进士、监生初出为人,未有不中此浸润而污名者也。
    初本粮长及有司不行执正主张,故生贪心,累及人多甚矣,所以不敢将民赈济者为何灾,已报十分,𫠦灾者止有一分。
    若以全灾,将至赈济,熟田之家,良民安肯为之熟曰之家,良民人等既不准此,其罪发矣。
    所以奸顽不肯将至,正欲谩良善,隐熟甲,所以灾及灾民,终无赈济,无可伸诉。
    呜呼!如此之徒,其身家吉昌,果有此乎?
    未久,苏州府吏杨复,罪该断没,籍没家私,于本家箱内搜出告胡党状三纸。
    原告沈庆童等三名告党,陆和仲,三番告党,皆被此吏受财,匿状不行,以致陆和仲以一千贯买原告沈庆童等不语,又钞一千六百贯买和劝人陆观保等。
    因事之发,验陆和仲所纳粮,其粮一万石上仓,止该七百石,尚有九千三百余石,恃顽托故,不行上仓,意欲侵欺入已,因党事发,身亡家破。
    呜呼!恶人造罪,终不自已,直候杀身方止,家破人亡。
    智者详观。

    九 指挥林贤胡党

    前明州卫指挥林贤,帅兵守御,以备东海。所任之职,务在精操士卒,仿古名将,务要军民安妥,使境内外无虞,竭忠事上,显扬父母,贵其身名,荣及妻子,同诸将名书史册,垂年不朽,岂不伟哉!
    本官出海防倭,接至日本国王使者归廷用入贡方物。
    其指挥林贤移文赴都府,都府转奏,朕命以礼送来。
    至京,其归廷用。
    王事既毕,朕厚赏令归,仍命指挥林贤送出东海,既归本国。
    不期指挥林贤当在京随驾之时,巳与胡惟庸交通,结成党弊。
    及归廷用归,胡惟庸遣宣使陈得中,密与设计,令林指挥将归廷用进贡船只,假作倭寇船只失错,打了分用朝廷赏赐。
    却乃移文中书,申禀胡惟庸,佯言奏林指挥过。
    朕责指挥林贤,就贬日本。
    居三年,胡惟庸暗差庐州人充中书宣使李旺者,私往曰本取回,就借曰本国王兵,假作进贡来朝,意在作乱。
    其来者正使如瑶藏主,左副使、左门尉,右副使、右门尉,率精兵倭人,带甲者四百余名,倭僧在外。
    比至,胡惟庸巳被诛戮,其日本精兵就发云南守御。
    洪武十九年,朕将本人命法司问出造反情由,族诛了当。
    呜呼!人臣不忠者如是。
    且昔者天下大乱,有志有德者,全民命,全民居;无志无德者,焚民居而杀民命,所过荡然一空。
    天下群雄以十数为之,其不才无志者,诚有七八。
    惟姑苏张士诚虽在乱雄,心本智为,德本施仁,柰何在下非人,兄弟不才,事不济于偃兵。
    然而相从者,父母妻子,当归我之时,各各见存。
    其余从诸雄者,十七八年间,日迁月播,略无宁息。
    以其妻之说,朝为已妻,暮为他人之所有。
    若此者互相生离,后嗣不能立,父母不能奉。
    不几年,诸来从朕者,一夫之后,再无异居,妻室为之已有,男女岁为之生产。
    祖宗后嗣己立,天下大定,守在四夷。
    其指挥林贤,年将六旬,又将辅人为乱,致黔黎之不宁,伤生所在,岂不得罪于天人者乎?
    遂于十九年各十月二十五日,将贤于京师大中桥,及男子出幼者皆诛之妻妾婢之。

    十 秀才剁指

    广信府贵溪县儒士夏伯启,叔侄二名人,各截去左手大指,拿赴京师。
    朕亲问之,谓曰:昔世乱,汝居何处?
    对曰:红寇乱时,避兵于福建、江西两界间。
    曰:家小挈行乎?
    对曰:奉父行。
    曰:既奉尔父行,上高山峻岭,下深沟陡涧,还用手扶持乎?
    曰:扶持。
    曰:自后居何处?
    曰:红寇张元帅守信州,伯启还乡复业。
    曰:向后何如?
    曰:教学为生,至今。
    朕知伯启心怀忿怒,将以为朕取天下非其道也。
    特谓伯启曰:上古自伏羲至于黄帝,少昊至于颛顼、高辛,无文可考,知大槩者,尧禅舜,舜禅禹,禹传家,汤放桀,武王伐纣。
    自此秦、汉至于隋、唐、宋元,天更其运祚者非一帝尔。
    所以一家之祚不能千年者何?
    盖为孰子孙皆能奉天勤民,不致上帝忧民之患以更运乎?
    所以更运者,为其人君不。
    称天心而致然也。
    且人之生父母,但能生其身体而巳。
    其保命在君,虽父母之命非君亦不能自生。
    况常云:人有再生父母。
    何谓再生父母?
    人本非罪,偶遇大殃而几死,或遇人而免。
    所遇之人,不分老壮,而出幼者,但能回生于将死之期,是谓再生父母。
    所以偶遇大殃而几死者何?
    或路逢强贼,或坐家被劫,或雠暴相侵,路逢盾狼,堕于水火,于此得济者,是谓回生之期。
    年虽苍颜皓首,中此祸殃,自出幼而至壮者生之,是谓再生父母。
    何以见命于此际本绝矣,自此而复生,命若初生矣。
    所以常云再生父母,宜其然乎?
    尔伯启言红寇乱时,意有他忿,至于天更历代,列圣相传,此岂人力而可为乎?
    今尔不能效伯夷、叔齐去指以食粟,教学以为生,恬然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将,尔身将何怙恃?
    伯启俯首默然。
    噫!朕谓伯启曰:尔所以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将,所以有所怙恃者君也。
    今去指不为朕用,是异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
    尔宜枭令,籍没其家,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
    而伯启无对,命法司诣本贯决之。
    呜呼!当豪杰乱起,暴兵横作,挈家奔走,顾命之不暇。
    官军近则依官军,乱雄近则依乱雄。
    当此之时,偶遇大难,或逢仗义之士,能释难全生于一时,或保命于数月,亦或几岁。
    本人事虽不成,势属他人。
    其全生保命之恩,再生之德,其梦寐于终身,有所不忘。
    其伯启知朕代元为君,意有不然,及其数至,天更历代运祚,其伯启虽死,默然而无恨,是岂理乎哉?

    十一 作诗诽谤

    呜呼!去古既远,贤圣遐迷,奸臣贼子既多,贪饕无厌,而仕者麻树。
    今之学仕者欠宛至理之精。
    所以京师江宁县知县高炳,以通经举赴京师。
    其年太常司缺官,人材至京者虽不少,朕忧奉神之人必寡。
    于是召诸儒来前至列者甚广,必欲以言知其所以何,下数千万言,交接而后知其人焉。
    若此,朕精神有限,对者词多,岂能周遍而当乎?
    况特以言动其心者,使应之,欲辨利钝,凡此人多默然,其贤愚盖不知矣。
    于是面选者多。
    时高炳巳除工部员外郎,特见雍容之态在班,朕将以为笃实,外貌若此,心必亦然,奉神必可。
    于是选入太常职少卿,未久,作故而归。
    又五年,以通经复至,命职江宁知县。
    到任未各非公,而事觉,罪犯徒年。
    朕闻之。
    呜呼!学虽通经,愚若是乎?
    昔者太常之役,不过竭诚心,而常怀畏惧,率领斋郎人等,周旋于上帝、后土、海岳、四渎、山川、社稷之神,各坛上下左右而巳。
    人生一世,何幸获此职分,对越上帝神明,竭精诚以敬畏,以祈将来,不亦可乎?
    且四时之祭,定阳不繁,官于是者,不过声动人耳,其于筋骨之劳,杳然无施,但敬畏为务如此,可以效诚伸敬。
    其高炳名虽志士,衷实无神,傲天地而慢鬼神,弃清高之职,以有伪作故而归。
    复以经书来朝,自造陷身之罪,罪非死罪,而敢亵慢,妄出谤言,以唐律作流言,以示人,获罪而身亡家破。
    呜呼惜哉!
    其高炳年巳苍颜,于元不显,于我朝至官不能。
    奋志以造民福,反构殃以杀身。
    设使奋志以造民福,或牧守一郡之安,或上助朕清宁寰宇,岂不使志者及乡里有识者以为嗟乎!
    为何炳有若是之才,当元正壮,元君未识,以为弃才。
    今君用之,晏安寰宁,岂不能人者也?
    炳不能如是,昔在元时,志既不达,今得选用,一槩自为之倾覆,可谓之无藉之徒,甚非儒者之学矣。

    十二 造言好乱

    鸣呼!民有厌居太平好乱者,考之于汉、隋、唐、宋,此等愚民,累代有之
    呜呼!惜哉!此等愚民,累为造祸之源,一一身死,姓氏俱灭者多矣。
    愚者终不自知,或数十年、数百年,仍蹈前非。
    且如元政不纲,天将更其运祚,而愚民好作乱者兴焉。
    是等之家,吾亲目睹,当元承平时,由园宅舍,桑枣榆槐,六畜俱备,衣粮不乏,老者孝子顺孙,尊奉于堂;壮者继父交子往之道,睦四邻而和亲亲,余无忧也。
    虽至贫者,尽其家之所有,贫有贫乐,纵然所供不足,或遇雨水愆期,虫蝗并作,并淫雨涝而不收,饥馑并臻,间有缺食而死者,终非兵刃之死。
    设使被兵所逼,仓惶投崖,趋火赴渊而殁,观其窘于衣食而死者,岂不优游自尽者乎?
    视此等富豪中户,下等贫难,闻作乱,翕然而蜂起其乱,雄异其教,造言以倡之。
    乱巳倡行,众巳群聚,而乃伪立名色,曰君曰帅,诸司官并皆仿置。
    凡以在外者,虽是乱雄,用人之际,武必询勇者,谋必询智,贤必尊德。
    数等既拔,其余泛常,非军即民,湏听命而役之。
    呜呼!当此之际,其为军也,其为民也,何异?
    于居承平时,名色亦然,差役愈甚。
    且昔朕亲见豪民若干,中民若干,窘民若干,当是时,恬于从乱,一从兵后,弃撇田园宅舍,失玩桑枣榆槐,挈家就军,老幼尽行随军,营于野外,少壮不分多少,人各持刃趋凶,父子皆听命矣。
    与官军拒,朝出则父子兄弟同行,暮归则四丧其三,二者有之。
    所存眷属众多,遇寒朔风,凛凛密雪霏霏,饮食不节,老幼悲啼,思归故里,不可得,而归不半年,不凋岁,男子俱亡者有之,幻儿父母亦丧者有之。
    如此身家灭者甚多矣。
    如此好乱者,遭如此苦殃,历代昭然,孰曾警省?
    秦之陈胜、吴广,汉之黄巾,隋之杨玄感、僧向海明,唐之王仙芝,宋之王则等辈,皆系造言倡乱首者,比天福民,斯等之辈,若烟消火灭矣。
    何故?盖天之道好还,凡为首倡乱者,致干戈横作,物命损伤者既多,比其事成也,天不与首乱者,殃归首乱,福在殿兴。
    今江西有等愚民,妻不谏夫,夫不戒前人所失,夫妇愚于家,反教子孙一槩念诵南无弥勒尊佛,以为六字,又欲造祸以殃乡里。
    呜呼!设若鼓倡计行,其良民被胁从而被诖误者,甚不少矣。
    前者元朝驴儿差僧一名,诡名彭玉琳,又曰无用。
    其新淦等县愚民杨文德等,相从为之,比及缉捕尽绝,同恶之徒,被生擒者数百名,所在杀死者又若干,眷属流移他处,中途死者又若干。
    吁诡名彭玉琳,无用,乃元细作,其新淦等县人民杨文德等,轻同恶而相济,累及良民,难于分豁者多矣。
    至于死地。
    以此观之,岂不全家诛戮者也?
    今后良民凡有六字者,即时烧毁,毋存毋奉,永保巳安良民。
    戒之哉!

    十三 苏州人材

    苏州人材姚叔闰、王谔二生,皆儒学,有人以儒者举于朝廷,吏部行下苏州府取赴京师,朕欲擢用,分理庶务,共造民福。二生交结本府官吏张亨等暗作主文老先生,因循破调,不行赴京以就官位而食禄,匿于本郡作害民之源。事觉枭令,籍没其家。呜呼!古者士君子其学既成,必君之用,将老乡无举者以为耻焉。今二生名已在朝,举者诉以实学,其二生以禄为薄,以酷取民财为厚,故重主文贵老先生而为得计,以致杀身亡家。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

    十四 妄举有司

    河南府新安县主簿宋玘,未任之先,経过洛阳县,店主宋二家,意欲再娶,到任后,凭本人为媒,娶王婆婆女为妻,就带伊弟王福舟驴在家说事过钱,将积年害民老吏甄仪等不行起发,受钞一百五十贯,银二十五两,泯灭原卷姓名,投入井中,容留各吏在县书写害民,本人固自为非。
    其典史李继业,因公会集耆民发放,公事既毕,特谓耆民刘汶兴等一十三名曰:如今主簿朝廷拿去,尔众耆宿赴京保奏去。
    耆民对曰:不敢去。
    其典史恐民,你不想主簿在前,你纳粮时,主簿出帖与你赴潼关近处籴粮上仓。
    你想这意思也著去。
    你若不去,保奏主簿,我将纳粮的缘故即调。你他处送纳。
    耆老刘汶兴等惧怕,回言:去呵,去,无盘缠。
    典史云:明日来,我与你盘缠。
    及至众老人明日赴县,意在取讨盘缠,并辞县官。
    其本官闭门不出,令皂隶传言:官人今日病,你老子每去自去。
    因此老人自备盘缠,径赴京来妄诉。
    呜呼!朕将农民艰苦周折备云。
    前二诰中,其典史李继业,终不恻隐于民,乃敢与主簿同恶相济,又恐吓耆民。
    然耆民刘汶兴等,见此恶党,不将典史李继业拿赴京来,辄便听从妄奏,其徙流之罪,有所不免。

    十五 冯睿累贪不悛

    江西承宣布政使司左布政使冯睿续诰,槩彰非为。今睿累贪不悛,致被法司问招明白。
    初止知睿盗布政司库内金银钱物,每每应答朝廷,多是以是饰非。
    及其拿赴法司,询问何人与谋。
    睿供:盗库钱物,系知印陈昱教唆作弊,分钞四千八百五十贯、银三百七十两。
    又承差熊钊教唆出脱逃吏金临夫。
    其逃吏南昌府监禁在狱,本欲解赴京师,听从承差熊钊教唆,唤府官至布政司省令出脱,得钞一千七百贯、银二百两。
    其睿到任已及二年,余弊不稽。
    止此二弊,共分赃钞六千五百五十贯、银五百七十两。
    若将余弊尽行稽考,赃不下万数。
    所在为官者,观睿贪谋,岂不幽深且秘,神人不容,由犯之速,岂不戒哉!

    十六 逃囚

    自郭桓掌户部之时,天下钱粮金银匹帛,不半年余,其桓弊盈寰宇。
    其贪婪之徒,闻桓之奸,如水之趋下,半年间,弊若蜂起,杀身亡家者人不计其数,出五刑以治之,挑筋刴指刖足、髡发文身,罪之甚者欤。
    君子厌闻,贤人恶听,智者格非,庸庸无藉之徒,轻生如此。

    如黥刺者,发充军遐荒,往往带黥刺而中途在逃。有等押解者,亲睹罪囚黥刺形状,又不以为寒心,接此囚钱物,特意纵放,中途在逃。
    为《大诰》一出,邻里亲戚有所畏惧,其苏、松、嘉、湖、浙东、江东、江西,有父母亲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朕见亲戚不忍罪囚再犯逃罪遭刑,亲送出官,凡此等类,不加刑责,送着原发地所。其有亲戚影射四邻擒获到官者,本人枭令田产入官,人口发往化外,如此者多矣。
    有等邻里亦行隐藏,不拿到官,同其罪者亦多矣。所在巡检弓兵受财纵放越境而逃者,同其罪者不少。呜呼!不才无籍,有如此耶!
    且如守边军士,辟土开边,功非浅浅,就留戍边,永不敢回,孰敢违命而自由?
    其犯法囚徒,不揣开边之功如此,犯法充军,何幸得此?
    累恶不悛。
    初则本身犯罪,往往中途在逃,二次三次者有之,终不自省,直至家破人口,流移化外,本身受杀而后巳。

    十七 县官求免于民

    北平布政司永平府滦州乐亭县主簿注铎等,设计害民,妄起夫丁。
    民有避难者,受财出脱之,每一丁要绢五匹,被高年有德耆民赵罕辰等三十四名,帮䌸赴京。
    行间有的当人说事人、管事人何濬等十名,翻然攺图,格前非心,一同辅助。
    耆老赵罕辰等四十四名,将害民工房吏张进等八名,谓缚起行,去县四十里。
    其县官主簿汪铎等追赶求免,谓耆老言:我十四岁读书,灯窗之劳至此,你可免我,此番,休坏我前程。
    呜呼!愚哉!孰父毋生此无藉不才之徒,宫于是县,是县民瞻,今既不才,为民所觉,乞怜哀免于耆民,纵然得免,何面目以居是任?
    呜呼!兴言至此,虽非本人,凡听读者亦皆报焉。
    贤人君子可不为之戒乎?

    十八递送潘富

    民顽者,莫甚于溧阳、广德、建平、宜兴、安吉、长兴、归安、德清、崇德、蒋士鲁等三百七户。
    且如潘富系溧阳县皂隶,教唆官长,贪赋坏法,自已挟势持权。
    洪武十八年,知县李皋系陕西人材,一到任后,与皂隶潘富等同谋害民,设计科敛,名色纷然。
    及其下乡也,本人不行冠带,径与潘富等皂隶一般妆扮,头戴宣帽。
    乡民闻县官至,耆民会而共迎,道傍待至。
    及其至也,□□者群然。
    耆民谓曰:县官者何?
    傍曰:出皂隶一□头者,县官也。
    民知官矣,本官岂止如此。
    自到任不月中间潘富用浸润之计将所取民财,于苏州买到女子一名,与本官为妻就舍潘富家。
    本宫于本家往来三五遭,然后潘富占吝此女,不与本官,自行收要,本官亦莫谁何。
    潘富与诸吏教本官行害民计,著科□□遍。
    一溧阳,所属人民,尽要荆杖,及其有将荆杖至者,故推不好,不行收受,留难刁蹬,生事捶楚,民出钱矣。
    既得钱后,而乃荆杖息焉。
    为此民黄鲁上章,朕亲问之,遣人按治,情状昭然。
    潘富在逃,境内民蒋士鲁等一十三户,不思潘富害民之首,自溧阳节次递至广德,蒋士鲁系儒士引导前行,至建平县,拈踪追捕。
    建平民王海三等,潜递复回溧阳。
    溧阳民朱子荣等暗递至宜兴,宜兴民杭思鼎等暗递至安吉,安吉民潘海。
    私递至长兴,长兴民钱弘真等递至归安,归安民吴清甫等递至德清,拈踪追及。
    德清民赵罕仁,暗递至崇德。
    崇德豪民赵真胜奴,家盈数万资财,曰集无藉之徒五十余人,在家常川贩卖私盐,邻里相朋者二百余人。
    潘富遁于此家,追者至本户,将潘富遁入千乘乡僧寺,僧澄寂、周原善,却将追捕者率领二百余丁,终宵困逼,致被追者杀讫一名,杀伤一名。
    后天明而解去。
    追者回奏,将豪民赵真胜奴并二百余家尽行抄没,持杖者尽皆诛戮。
    沿途节次递送者一百七户,尽行枭令,抄没其家。
    呜呼!见恶不拿,意在同恶相济,以致事发,身亡家破,又何恨欤!
    所在良民,推此以戒狂心,听朕言以擒奸恶,不但去除民害,身家无患矣。

    十九 官吏长押卖囚

    各处为事囚徒,有司或差吏员,或引兵、或皂隶,或长押人等,管解赴京。
    此等之徒不知利害,惟务贪赃,中途卖放者有之,就于本处狱内卖放者有之。
    似此奸贪卖囚之徒,屡常拿住,刑之人各不畏其死,犯者相继。
    此诰一出,敢有仍□□□籍没家产,人口迁于化外。

    二十 巡阑害民

    歙县民吴庆夫,买求本县官吏,充作巡阑。其家父子兄弟于本处乡村所在,上持官府之威,下怀肥巳之奸,将乡民程保家买到牛二只,农田著要税钱二十六贯。
    民程保不敢与抗,遂与之。
    本家盖房木料,俱系是本处山塲土产。
    其吴庆夫逼要税钱八十贯。
    贩乾鱼客人至于本乡,著要税钱,准乾鱼三十斤。
    呜呼!民人起盖房屋,居在万山之中,木植系是土产,又系已山塲民人,乐太平之年,起盖房屋,以安家眷。
    今吴庆夫如此生事搅扰,民何得安?
    耕牛二只,系是客商处买来,巳有入官文契,又行著要二十六贯。
    其卖乾鱼客人步挑,至于深山去处,能者挑百十斤,力中者八十斤,力小者六十斤,本人税讫三十斤。
    又于遍处乡村,不问有无门店,一槩科要门摊。
    以此观之,如此强豪奸顽,民何生理?
    遂命法司差人押发原籍,本人凌迟,其弟及男同恶害民,皆枭令示众。
    今后为巡阑者,倚侍官威,剥尽民财,罪亦如之。
    三十分中,定例税一,岂有重叠再取者。
    今后敢有如此者,虽赦不宥。

    二十一 著业牌

    应天府上元县知县吕贞,自到任以来,并不将前所废官员姓名员数,并所受杀身刑责,以为推巳之戒。
    本官任时,大诰颁行,民人一一遵守见丁著业。
    其吕贞将民王七所告见丁著业事内事尽行受财阻滞。
    呜呼!有司惟在宣布条章,引民遵守,民若钦遵,实官之福也。
    吕贞所管上元一县,民该数万,顽恶岂无,当以至公之道,化恶为善,不致词讼纷然,盗贼消靡,是其宜也。
    贞于公不行,于私,务作将见丁著业号令一槩阻滞,由是而获罪杀身矣。

    二十二 医人卖毒药

    医人王允坚卖药为生。锦衣卫受监者厨子王宗自知罪不可逃,虑恐刃加于项,令家人买毒。
    王允坚即时卖与,隐饭中。
    入外监门者,力士杨贵受财,放入内监门,力士郭观保验,出外监者荒毒巴到官。
    其外监者杨贵说内监者易其毒,复说内监门者往卖药。
    王允坚家恐要财物,王允坚拿至,以黑药一丸授与,王允坚自吞,服之久,毒不作。
    朕知易药矣,谓允坚曰:当卖此药,药何颜色?
    允坚曰:红丸。
    曰:几枚?
    对曰:三枚。
    噫!毒本三丸,色本赤色,今药一丸,色且黑色。
    捕送饭递药人至:尔买毒药三九,何送一丸?
    对曰:药本三丸,何颜色?
    曰:赤。
    二丸尚存在家。
    于是急遣人取至,果赤色,令卖药人王允坚吞服。
    本人持药在手,颜色为之变其态,忧惊犹豫,未吞,督之乃服。
    既服之后,随谓之曰:此药以何料成?
    服药之后,随即问他说:“这药是用什么材料制成的?”
    曰:砒霜、巴豆,饭粘为丸,朱砂为衣。
    曰:服后何时人丧?
    曰:半昼语□□坚泪堕。
    朕谓曰:尔所以凄凉者,畏死如此乎?
    □□妻子如此乎?
    曰:一子见军,一子在外,故悲焉。
    呜呼!王允坚初卖毒药,以毒人不行,反顾推眷恋妻子之心,径以毒药毒人。
    及其自服也,药方入腹,眷恋之情,畏死之道,一时发见。
    呜呼愚哉!至此而若此,亦何济哉!
    然终不以此药致本人之死,何故?
    若督令服此药而死,是药之也,解而后刑之法也。
    随问允坚:此毒还可解乎?
    曰:可何物可?
    曰:凉水、生豆汁、熟豆汤可愈。
    朕谓曰:此解不速,余何速解?
    曰:粪清插凉水,粪清用多少?
    曰:一鸡子可。
    于是遣人取凉水半碗,粪清一鸡子许,候至毒作,方与之解。
    少顷,允坚身不自宁,手搔上下,□□四顾,眼神张皇。
    朕谓曰:毒何尔患?
    曰:五脏不密,心□□□。
    谓曰:此毒身死,伤何经络?
    允坚对曰:五脏先坏,□□□才墨黑。
    谓曰:几时可解,何时不解?
    对他说:‘什么时候可以解开,什么时候不能解开?’
    曰:三时候□解。
    朕见毒兴。令人与之解,本人痛利数番,其毒洁然,人复如初,明日枭令以正其罪。
    呜呼!昔者古人制药,惟积阴骘以生人。今之货药者,惟务生理,善能群队其药,不施阴骘,少有逆其意者,即群队蛊者有之,即时毒者有之,图利而卖与人,伤生者有之。
    噫!如此不才者犯法遭苦刑,而杀身亡家者,非止一人而巳。
    京师货药者往往不戒,蹈袭前非,将柰之何?
    此诰一出,所在货药之人,听朕言者,推已以及人,永为多福。
    不然,此刑此犯,有不可逃者。

    二十三 安庆解课

    安庆府将洪武十七年冬季鱼课钞三万九百七十四贯,差业户徐应隆等管解,赴京交纳。
    本人解赴京师聚宝门河下,觇视动静,自十八年三月至十九年三月,计一年之上,不行进纳,通同前户部侍郎张易,意在埋没,侵欺入已。
    其张易别为赋私,巳行提下,以致课程一向不曾入官。
    其望江县吏汪诚接管本县户房事,捡验得文案内有起解课程数目,无实收入卷。
    本吏询问本钞在京师聚宝门河下隐藏,其吏径赴京师,面陈其情。
    朕将本吏擢为户部司务。
    其作弊意在隐谩三万课程钞入已,及至首发,己自用过一千一百二十三贯,所以徐应隆等尽行治以死罪。
    噫!忘生舍死,偃兵息民,辟上开边,如此功归,赏不过二十万文,上者匹不过十表里。
    今此弊户部试尚书茹太素,首衔张易,公然作弊,若无余罪,搅扰被监。设使无事而弊成,张易为之弊首,太素未知何如。
    呜呼!如许大钱粮,岂有联衔而忘其计者?
    今张易被诛,太素曲法而免。

    二十四 团槽喂驴

    北平布政司经历董陵云并府州县官吏,定酷害良民,计以情推之,虽鬼神亦不忍,听闻必为之怒,人何不怨?
    且如大军北行,朕所调之兵,将及二十三万,两兵合脚力驴一头。
    若使兵全至北平,驴该十万有余;兵到者将及一半,十万有余,驴该五万有零。
    朕仰观乾象,上帝戒焉。
    罢举兵归各卫,驴留北平,命布民间,各户分养,甚便于民。
    庄农虽作生理,带驴前去,羁绊于郊,不甚妨人,亦无草料之费。
    其经历董陵云与府州县官吏设计,巧取民财,令民入邑团槽喂驴料,民必为之艰,赂必至矣。
    呜呼苦哉!为民父母,当方面者及牧守一方者,不能造民福而造民祸,有若是耶?
    且驴在野,各户分养,草料不赀,入工不妨,役令团槽,每驴妨夫一名,出城取草,归家取料,往复艰辛。
    且又设计于民,科敛棘针,擅盖牢墙,其奸计亦如溧阳科荆杖同患,民之殃,不可胜数。
    其官吏董陵云等,恬然不以民为艰,取财肥已,岂有天灾人祸不至者耶?
    事觉,枭令之,见者戒之,推已以及人,毋蹈此非。

    二十五 王子信害民

    呜呼!民顽难化,富者不能保其富,惟松江王子信顽恶为最。
    本人田地广有,佃户极多,若将一年分受私租,本分自用,计其人口丰衣美食,十年不能用尽。
    洪武四年,验户点充粮长为事,免死,刺发西河州充军,至卫,就于本卫交结官吏。
    后诈计多端,私逃还家,又行交结官吏,称为军身,常率佃户四五十名,军容妆扮,扰害乡民,欺压良善。
    事觉,朝廷遣人勾捉王子信。
    本人却将钱物累次买求拿捉,人多端破调,急不至京。
    及至勾至法司问间,奸伪无所逃。
    又乃设计以家人作亲侄,击登闻鼓妄诉,又令妻妄诉数番,令人顶名到官。
    其诡诈非二十九年六月初五日,拿获到官,于本贯枭令,家财入官,田产籍没,人口流移。
    呜呼!如此富豪,以巨富论之,王子信非上上,必上中不居上下,今无所不为,顽不听教,执迷不化,身亡家破,巳而后巳。
    呜呼,富者戒之!

    二十六 私牙骗民

    军民有违令而不从教者,莫甚于应天府上元、江宁两县民刘二等,军丁王九儿等一十四名。
    先为天下府州县及人烟辏集,村店马头去处,客商人等,贩卖物货,多被官私牙行等高抬低估,刁蹬留难,使客商不得其便。
    商有强者,本利无亏;才有淳良者,皆被牙行所制,本利俱伤,亦且留难迟滞。
    所以续诰颁行,明彰禁治。
    其刘二等暗出京师百里地名边湖,称为牙行,恃强阻客,以致拿缚赴京,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巳,家迁化外。
    此诰一出,所在人民观此,以为自戒。
    倘不奉命,罪同刘二等。

    二十七 农吏

    今后诸衙门官,凡有公事能书者,务必唤首领官于前,或亲口声说,首领官著笔,或亲笔自稿,照行移格式为之,然后农吏誊真,署押发放。
    吏本粘连卷捡新旧,验看迟速,知数目之精,未尝公事主谋。
    吏今往往正官、首领官凭吏立意施行,其事堕于杀身者也。
    此时奸贪猾吏,已行不用,惟以役之。
    凡百公事,若吏无赃私,一切字样差讹,与稿不同,乃吏誊真之罪。
    设若与稿相同,主意乖违,罪坐官长吏并不干。

    二十八 揭籍点吏

    吏部郎中刘焕等,朕命揭黄册,照丁数点选吏人。其应天府所属六县,若每县点选三二十名,足勾使用,多者六七十名,十分备不缺矣。
    其郎中刘焕等,将溧水一县选下有丁之户五千余家,被给事中张衡奏发。
    以溧水一县较之,于九州之郡,若此佥黠,不下数十余万,以为吏用,何处安插?
    为此拿下法司,询问为何一县点选若干,奸不能逃,实供在官。
    其词曰:焕闻揭册佥吏,故将有丁力之家广选,书记姓名,声出在外,故使民知民畏为吏必有贿赂。
    若此吏曹选吏之权,今得揭册为之,其所贿赂,甚非小小。
    呜呼,前官尸未朽腐,受诛者血尚未乾。
    焕等一入吏曹,即蹈前非,是其难化也。

    二十九 王锡等奸弊

    礼部郎中王锡,系色目人,冒汉姓,而曰王锡掌祠部事,凡大驾、东宫、主驾出入,并诸将征进,有所祭祀牲口,并属本部收买。
    其王锡通同察院、刑部、子部、光禄卿屈图南,将断没猪羊,暗地移文,作收买破用。
    其所支官钞,或数千,或数万,抵下入己,致被主事李显各因事发,讦出前奸。
    其色目王锡公然肆奸,招杀身之刑。
    大诰遍布臣民,初出,未广礼部且有一本,员外郎尹岩,时□□读,色目王锡见之,故藏匿其书,亦被尹岩奏发。
    鸣呼,君子导人为善,惟恐不善,导之再三。
    今色目王锡公然为恶,见人为善,恶人为善,匿其诰,使人不知,诰已布天下矣,何匿之有哉!
    呜呼!愚夫为利之所迷,将以奸狡为妙,孰不知杀身速矣。
    色目王锡由是而杀身矣。

    三十 工匠顶替

    工作人匠将及九万。往者为创造之初,百工技艺尽在京城,人人上不得奉养父母,下不得欢妻抚子,如此者二十六七。
    年迩年以来,工多成就,人匠应合省差。
    朕为事繁,一时不能打点。
    其所任工部官吏,惟务贪饕,本无大工,假此作为由,将近九万人设计勾差一千、二千,方勾到京。
    文案明立到京月日,实不与上工,待一月后、半月后,方许上工。
    及至关安家钞,并月支食钱,照依文案所立月曰,一槩关支钞锭出库。
    及其赏匠也,或万或千,或数千人,止论上工之日准工,余虚半月、一月。
    钞虽关出,诸色匠人不得如此奸弊。
    诸匠虽关食钱、安家钱,工满,应放回还,不即与批,又行刁蹬留难,直至将安家钱每月食钱勒要贿赂,方才放归。
    诸匠所得甚少。
    近年以来,愈见工减甚多,无处役使匠人。
    其工部官吏设计将诸色匠人勾至,便卖,得钱便放,来者方到,有钱贿赂即归,未到者连日发批勾取,被卖去者到家都无半月,亲戚邻里虽欲面会,不能完全,又乃起程。
    似如此者,九万工技之人,年年在途者有之,暂到京者有之,方到家者亦有之,无钱买嘱,终年被微工所役者有之。
    呜呼!九万工技之人,年年在途,在京、在家,皆无宁息,上废朝廷之供,下殃百工技艺,惟工部官吏肥己为奇。
    智人君子深察至此,岂不恨哉!
    九万工技之人至如此艰难跋涉,不得休息。
    朕命进士秦逵职工部侍郎,掌行其事。
    本官到任未久,识此奸诡甚多,躬亲来奏。
    其辞曰:创造巳定,工技有劳甚久,虽有此湏未完,所用人匠,甚不湏多。
    臣将应用数目,立定限期,编成班次,使轮流而相代之。
    其九万之人一班,诸色匠人不满五千,以此轮之,四年有余,方轮一交。
    朕见其词,善,可其奏。
    不月□成,除当□□工者在京,余有八万五千,尽皆宁家,各奉父母,保守妻子。
    呜呼!甚矣哉!秦逵为诸色匠人造福,有如此乎?
    此系良谋良政,公当无移。
    如此者将一年余,第四班人匠心生奸计,侮慢朝廷,自取𣒌殃。
    朝廷既除多人,徒劳泛滥工役减省用人。
    其诸技艺人等,必躬亲赴工者,乃当人匠减少。
    所来者技艺不精,工有所误,事多迟滞,责罚焉。
    人匠沈添二等二百七名,中有三名乃亲身赴役,余皆以老羸不堪,幼懦难用,以代正身,致使工不能就,点出奸顽,将幼丁老者尽发广西充军,复于家下,务必要正身赴官。
    如此者,自取不宁,又何恨哉!
    今后诸色匠人,敢有不亲身赴工者,迁发云南。

    三十一 代人告状

    天下十三布政司,良民极广,其刁顽者虽有,惟江西有等顽民,奸顽到至极之处,变作痴愚。
    且如郭和卿告王迪渊等四十五名,皆系害民吏、皂隶、豪民,及至提到,其中二十名皆实,一十八名系是虚告。
    惟刘弘道等七名,令原告当面互相诉讼,惟原告郭和卿默然无对。
    通政司官谓原告曰:何故不对?
    原告曰:和卿无可对,为甚么无对?
    对曰:此等被告,系是周继奴寄与我姓名数目,和卿就与寄告其状。
    呜呼!似此痴愚,上侮朝廷,下虐良民,为害深重,莫甚此徒。
    十三布政司内,除江西代人告状,如此愚民,巳行枭令处决数次。
    今郭和卿不以前犯为惧,公然代人告状,以致杀身亡家。
    其余布政司刁民,虽有未见如此者。

    三十二 诡名告状

    自古民之诉讼者,本为被人冤抑苦楚,气不能仲,所以不得巳诉之于官,以求辩其曲直,明其是非,使冤伸而枉理木。
    尝有无冤妄诉,故乱法度而烦官府者。
    今烝民中有等顽民,其奸其诈,不可胜言。
    如处州松阳县民杨均育,本与叶惟宗冤雠,不行明白,具状来告,却将叶惟宗姓名写状,告其兄叶允名系积年老吏,弟叶允槐系逃军。
    及至法司差人将带原告诣所在,勾提被告对问,其原告巳自在逃,承差人诣本处,将原告姓名及被告人数,照名提至松阳县。
    承差人熟视,非是带去原告。
    及至法司,再三审问,其拿至原告叶惟宗曰:惟宗自幼并不出乡,亦不曾赴京告状。
    今所告之人,系是惟宗兄弟,与我并无雠隙,可告。
    法司以闻,持命释之。
    其叶惟宗曰:惟宗虽蒙释宥,亦当挨究。
    告状之人去狱。
    后于京城行走间,忽见乡中熟议扬桃儿曰:休如何出来?
    其叶惟宗以情告之,熟识曰:将你名字告状的人,系是杨均育。
    本人见将伊母药死,图赖告我。
    我于通政司前拿住,搜出本人身上状草一纸,系是你名字告状,其人见在。
    本人因同拿赴都察院,问招明白,凌迟处死。
    呜呼!民有巧生奸计,欲以嫁祸于人者,有若是欤?
    其杨均育如此设计,自以为良,岂知神明拨置,不能害人,反以自害,使其安分守已,孰祸殃之相寻?
    今乃上干天宪,自取杀身,悔之何及!
    天下良民,观之戒之!

    三十三 有司逼民奏保

    曩为天下有司众多,其贤否朝廷一时不能尽知。所以前颁二诰,凡所在有司,有能宣布条章,抚吾民有方者,特许阖境高年有德耆民会议,连名赴京奏保,使朕知贤。
    今胶州官夏达可、长子县官赵才、新安县官宋玘、建昌县官徐颐等,在任不以生民为意,恣肆为恶,惟务赃贪害民。
    事觉,法司差人提取,却乃公然会集耆民,逼令赴京,妄行奏保,且与耆民捏词书记,教其熟读,用此面奏,肆为欺罔。
    其各各耆民自合忿此奸贪害民之徒,即时擒拿赴京,陈其奸状,以凭赏劳,却不合听受教唆,即与同恶赴京面奏。
    设若不识欺诳,准其面奏。
    其归把持公事,各人日盛一日,岂不为民之巨害?
    柰何天理不容,欺诳之情一一自露,以致杀身亡家,人口迁于化外,虽悔何及!
    今后各处有司,若有奸贪之徒,平日害民,及至事觉,逼令耆民奏保者,尔耆民即便拿来,一则除尔良民之害,二则尔耆民无同恶之罪,且受重赏,岂不伟哉!
    其果有善政实迹可言者,尔耆民自当如诰会集阖郡高年有德者,一同赴京奏保,庶几循良者显名,奸贪者敛迹。
    尔耆民其敬听朕言,毋忽。

    三十四 民拿害民该吏

    朕设府州县官,从古至今,本为牧民,囊者所任之官,皆是不才无籍之徒,一到任后,即与吏员皂隶不才耆宿及一切顽恶泼皮,夤缘作弊,害吾良民多矣。似此无籍之徒,其贪何厌,其恶何已,若不禁止,民何以堪。此诰一出,尔高年有德耆民,及年长豪杰者,助朕安尔良民。若靠有司辩民曲直,十九年来,未见其人。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拿赴京来,若私下和买诸物,不还价钱,将吏房该吏拿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若举保人材,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若勾捕逃军力士,卖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拿来,告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若民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三十五 库官收金

    承运库官李庭圭,系通政司吏,考满得除承运库官,掌管金帛。
    前库官范潮宗荨偷盗库藏财物,身被刑责,非止一端。
    吾见不才者贪心不巳,施五刑而不拘常宪,法外不忍见闻者犹若干刑,死者巳死,刑余不死在库,以示再任者三人,想必见者寒心,必无犯者。
    其李庭圭收轻赍金银,设计偷盗金二十四两,意在深谋,以愚朕心。
    将纳金者,每十两多秤五钱。
    以百两计之,巳出五两;以千两筭之,金出一锭,其所折之金,何下数千百两。
    若终收不犯,其所贪者正该几何。
    粮长包贤等金巳行收足,内多秤三十五两,却与粮长。
    丁遵等设计,故作刁蹬,云:粮长包贤少金一厘五毫,粮长径入状以奏,朕赧之。
    一厘五毫不能容民之欠,果何道哉?
    明曰:按问李庭圭,将所收本粮长金,逐一秤验,每十两余五钱,将五钱较之,一厘五毫粟欠之乎?
    况粮长包贤等𫠦纳金七百两,共余三十五两,岂有欠邪?
    其李庭圭特通粮长,以此一厘五毫来奏,料此一厘五毫尚为欠数,岂有收受不精而有弊者乎?
    其李庭圭之计,岂不深谋者也,何犯之亦速?
    此作聪明至极而有此耶?
    当在通政司时,公座之官,洁已奉公,李庭圭为吏,官既公论,其李庭圭无所作为,终一考,吏役并无赃私,得升承运库官。
    此果李庭圭能守而至此耶?
    正官能守而保全耶?
    此实通政司官成其考也。
    今一得位而即丧,可见小人非君子,不能全其命行者欤。

    三十六 民违信牌

    民有奸顽难治者如此。往常为有司官吏动辄差人下乡勾扰,及官吏亲自下乡,扰害其良民,被不才官吏、皂隶、弓兵人等,酷害至极,无所伸诉。
    以其恃以官威,难以伸诉。
    古人为官者务必便民,冤者伸之,柱者理之。
    今不才官吏无故害众成家,虐害吾民。
    所以前编两诰,禁止不许官吏下乡,诸司亦不得差人勾扰。
    凡有一切公务,必合用民者,止是遣牌。
    前诰所云三牌不至,方许遣人捉拿。
    诰布天下,用司遵奉。
    如顽民余永延等故行抗拒,不服牌唤,三牌不至者二百五十一户,有司以状来闻者数矣。
    又最顽民人。
    刘以能不止三牌不行,倒将承差人帮䌸赴京,以致问出。
    前情得罪,甚不轻矣。
    今后凡吾良民,但凡有司,牌至不问为何事务,随牌速赴衙门。
    倘或官吏着令办事,诸等科差,推派不均,自合当官哀告,以诉实情。
    实情既诉,若官吏不准,生事留难,或收入禁中,或散羁在外,不令还家,致使有妨生理。
    彼时赴京伸诉,必罪有所归。
    今后良民钦遵朕命,毋蹈恶人之非呜呼!
    禁官吏。
    之贪婪以便民生。
    其顽民乘禁侮慢,官长及至,禁民。
    以贵官吏,其官吏贪心,勃然而起,其仁义莫知所在。
    呜呼,是其难治也。

    三十七 朋奸匿党

    朝廷设置学校,教育生徒,所以望实材之用。而生徒之为学者,所以学乎立身事君之道。
    自昔志士,莫不皆然。
    故其任职,罔徇亲旧之私情,恪守事君之大节,惟务造福于民,所以显身荣亲,垂名千古。
    今有等奸顽不才之徒,一得官位,辄忘所学,身名莫顾,惟务徇私作弊,坏政乱法,罪恶贯盈,不可容诛。
    如潘行系金坛县人,由监生任乐安县知县;周公焕系乐,安县人,由监生任太平府同知,丁忧回还乐安守制。
    其二人比先在监,实为同堂生员。
    周公焕有叔周德泰,原任旌德县丞,为事刺面,侥幸回家。
    叔侄二人,因时常于潘知县家来往说事。
    过钱,县民陈添用赴县陈告:民人罗本中,系是胡惟庸行财之人,先被床庆芳告发,已行用钱买息,本人惧怕党事漏泄,因将财榖散与叶志和等五十八人。
    自后宰杀牲口,与各人夤夜商议,前往福建杨门庵,请给彭玉琳和尚旗号,回归抢掠本都民人杨恩等家钱榖,意在积粮,接应彭玉琳作乱。
    及见官军剿捕,彭玉琳被获,方才止息。
    观此情状,其罗本中等系是旧逆余党,今次惧罪及身,又复倡谋作乱,首祸殃民,在法无赦。
    知县潘行不思:此徒设若谋成,其为殃祸,诚非浅浅,却乃徇私,辄从周公焕叔侄并礼生耆宿曾原鼎等嘱托,接受罗本中等银钞贿赂,听其设计。
    我今曰教罗本中男罗伯彰来告陈添用强占有夫妇人等事,相公可作比先曰期题押,便显得陈添用状是妄告。
    及至着落里长体勘,罗伯彰所告,俱系涉虚。
    其周公焕叔侄等又行设计,与知县潘行言说:如今不如将陈添用只作积年民害解去便了。
    因将陈添用并积年民害柳召生等共一十三人,枷钉起程。
    继即闻知陈添用赍擎大诰,赴京伸诉。
    知县潘行声言:上位如今也饶我三个死罪,他终不告我四状。
    然实恐陈添用告出前情,却差皂隶杨添召,与同周德太赶至土名大岭,将陈添用脱放了。
    当其陈添用心忿知县徇情枉法,酷害良民,又行赴京告其不法。
    知县潘行闻知,即唤弓兵胡士亨等到县,着令状供管解。
    陈添用等,行至进贤县深山去处,有陈添用等将弓兵帮缚在树,行开枷镣,俱各逃走。
    如此捏词,具本来奏,以致事觉。
    呜呼!昔人读书,委身事君,尚有忧国而忘其家者。
    今潘行等不思朝廷教育之恩,不知荣身立名之道,不能造福于民,惟匿朋友之私,迷于贿赂之得,乃敢匿告反之情,再三设计,陷害原告。
    如此同恶肆贪,朋奸罔上,罪怒神人,法不容宥。
    朕虽欲生之,其道无由,所以凌迟示众。
    所在监生、进士居官者,观此以为大戒。
    立志成人于悠久,吉哉!

    三十八 戴刑肆贪

    古人制刑,所以禁奸制暴,使人视之而不敢犯。今有等奸贪顽恶之徒,视国法如寻常,受刑宪如饮食,虽身被重刑,残及肢体,心迷赃私,恬不自畏,愈造杀身之计。如丹徒县丞李荣中,并应天府吏任毅等六名,先为受赃五百七十五贯,卖放均工夫一千二百六十五名,法司鞫问,情罪昭然,死不可逃。朕念此徒惟知贪赃,勇不畏死,所以特命法司止将此徒各断十指,押回本处,将所卖人夫着勾赴工,使其流血呻吟,备尝苦楚,若果起到原卖人夫,岂不余生可存。何期此辈不体朕之至意,却谓先时已受各人财物,虽匿其名,反将应免夫役铺兵弓兵生员军户周善等数百余家,一概遍乡勾拿动扰,意在搪塞于内,又复受财作弊,以致被扰之家至京告出前情。呜呼!见利忘生,怙终不改,有如此耶!使其因受刑责,翻然改图,将前所卖人夫,一名名从实勾解赴工,岂不复延喘于人世,顾乃持刑肆贪,自速其死,枭令之刑,宜其然乎!

    三十九 御史刘志仁等不才

    朝廷设置百官,分理庶务,于中恐有未当,所以特设御史,司朕耳目,纠察百司得以风闻言事,激浊扬清,号为风宪之官。
    士生何幸,获居是任。
    自昔有志之士,虽位登宰辅,而先不得为御史者,于心终有未惬,其任可谓重矣。
    今朕设监察御史,任同乎古,往往由进士、监生即授是任。
    其中有等不才之徒,不知官之清要,不知职之在乎紏人,乃假御史之名,扬威胁众,恣肆贪淫,如刘志仁、周土良二人,俱由监生擢任监察御史,为追问克落课程等事,前往淮安,暗行体察,明彰追问。
    其刘志仁等一到淮安,辄欲非为,恐为淮安、大河二卫守御官所觉,于是提取二卫卷宗查刷。
    查出二卫俱将积年害民皂隶人等二百六名收补军役,心喜其弊,声言具奏,实肆把持之术,并不以状来闻。
    自是与卫官日相往来,饮酒游猎,因得大肆贪婪之心,时常挟妓饮宴,并不将巡阑陈五等原侵欺课程追征还官,却乃指以追赃为由,故纵巡阑,诬指平民,帖下乡村,遍邑科扰,又行容留里长鞠七等说事过钱,受银一百五十两、金三十四两,钞二万五千二百贯。
    如此害民,岂止如此。
    乃敢将民人夏良等故以指赃为由,拘收各人妻小,捶楚威逼,因而奸骗如此,妄为百端,以致事发。
    及至差锦衣卫千户蒋福追提,其刘志仁等自知罪不容诛,却用银七肆两、钞五十贯、纻丝四表里及绵布等物至京,好言欲以掩其罪恶。
    呜呼!既已为恶事露,方用取受之赃,转赂于人,欲以求免,其可得乎?
    当设计之初,把持军卫,然后肆恶贪淫,自以为不致败露,岂知罪恶贯盈,神人共怒,罪将焉逃?
    所以刘志仁等凌迟示众,以快吾被害良民之心。
    凡百有官君子观之戒之。

    四十 排陷大臣

    呜呼!自古人臣为国为民者,其忠,为君其仁,为民其忠仁之道,若非始终动天地鬼神,使良民君子怀之,其始勤终怠者,奚足道哉?
    所以动天地鬼神、良民君子怀之者,方可云。
    何谓奸邪无藉。
    者,多兼时君杂听而无断。
    忠臣艰于效忠,难于布君之德。
    若非忠以格天,鬼神呵护于良臣而固社稷甚艰,为人臣难于立名。
    呜呼!甚哉!古今之奸邪,为国民之害,有若是耶!
    洪武二十年正月二十九日,通政司奏:有来告者,言都御史受赂,命锦衣卫收系本人。
    朕亲问之,明曰锦衣卫引至告人宋绍三。
    朕谓绍三曰:尔何知徽之密曰:邻监囚人许原者,不知绍三告讦本人亲况许昂。
    原乃谓绍三曰:你为何事入禁久矣?
    绍三回曰:告事甚多,不蒙发落。
    绍三亦谓原曰:你因何事而在禁?
    原曰:我事不妨。
    兄许昂巳嘱到都御史熟识人王舍过银十个,送与本官。
    绍三听知,为其久禁,特来告诉。
    朕谓绍三曰:彼在禁之囚,盈牢千余,柙禁囚稠,凡所贿。
    赂意欲脱难者,赂恐鬼神知,安敢与邻知?
    设使一囚互知,不逾时,盈牢者皆觉。
    今在禁者众,其主囚御史愚钝者多,贪财者广,公明者少,致囚几年数月、数旬数日,往往有之,非尔一而巳。
    尔今来诉,无乃擅听人遣乎?
    绍三俯首托病甚。
    朕观人情,容貌,此设心矣。
    命锦衣卫觅许原所在,随诣原问北平道,索取许原。
    御史任辉等云:本人巳发户部矣。
    即于户部取索。户部该吏言,原巳于正月二十八日身故。
    朕听所言,噫,是设心矣。
    其奸用计非浅浅哉!
    何以见许原二十八日死,宋绍三二十九日具状?
    况许原本囚,原犯欠粮事,追征足备,巳于户部无相干涉。
    本道巳行完结,设此计后,强谓未审虚实,推与户部,密令人药死,以绝对问。
    由是朕命锦衣卫著要北平道。
    原问御史何哲。
    等及监送皂隶张荣,并户部看监禁子陈聪、四,该吏孟敏,朕为之亲问,略见情伪,命杂推之明者来告。
    御史何哲、任辉等,皆妨贤病国之徒,邪谋设计,转折既多,情理深重,于是命中书、翰林等官槩明情由。
    备开节次,以告臣民。
    一凌迟示众四名。
    三名何哲、任辉、齐肃,俱任北平道监察御史。何哲先为追问尤荣一告不应事,内受钞七十贯、银十两,将一干人不曾提问,被都御史詹徽举间。
    又为编管小牢子迟慢,被都御史喝骂抢出,因此怀恨。
    于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与同道御史任辉、齐肃商议,会同各道御史魏卓等十八名言说:我前日为两件事不停当,被都御史当众辱詈,又奏了吃打,好生惶恐,受气不过,如何是好?
    众人回说:你且耐心,待寻得他此事,再做商量。
    至洪武二十年正月初十日朝回,因邀魏卓等十八名至家吃茶,诈捏词情,对各官言说:我本道有两起原告:一名许昂告曹,为是胡党,许昂不曾与曹为对证。
    徐阿真告莫粮长不法事,倒被发去充军,只把这两件事著人告他,受了银子便了。
    各官回说:待各道人齐时,大家商量。
    至本月二十七日,哲又与众御史言说:如今我道里有一名原告宋绍三告状都院五十曰,不与给批提人。
    如今只放保,著他去通政司告,准也由他,不准也由他。
    只说道是许原,教他去告。
    如此捏词排陷,妨贤蠹政。
    一名魏卓,任四川道监察御史,除同谋排陷都御史事情与何哲相同外,又欲提问太仓卫指挥使孙茂。
    其卓揣知本官系是勋旧。
    不行明白奏闻,朦胧具本,送科给批,将本官一槩提取,意在陷害勋臣。
    及平日在道问事,囚罪本有一分,辄增作二三分,文致其罪。
    其囚一分情真,增以二分,文饰无罅,意在献能,希求升用,故使是非混淆。
    如此乱政。
    一同谋排陷,罪在不宥,姑容戴罪镣足。在道问囚一十四名:
    一名张泽,一名乔鼎,一名郑珇,一名甘泉,一名李子实,一名张敏,一名程善,一名程士箴,一名茹太素,一名郑能,一名傅弼,一名蔡用强,一名丁麟,一名赵恒。

    四十一 拖欠秋粮

    设置粮长,惟在催征本区内一万石税粮,其税粮俱系各户自行办纳,本非难办之事,自合依期纳足,其粮长人等,将各各人户税粮,征收入己,故意抵顽,迁延不纳,直至下年秋熟,方才将下年秋粮补纳上年欠数。盖是奸臣胡、陈并郭桓等在时,仓廒不明,粮数不清,粮长人等惯于虚买实收,妄称足备,自以为得计,不知自洪武十八年以来,朕知其弊,特命户部,将各衙门岁用粮米,逐月分派,一月置仓一廒,一年置仓十二廒,仓粮数目精明,难以仍前作弊。因此显出奸顽不纳粮,粮长张时杰等一百六十名身亡家破。今后粮长务要依期纳足,如是仍蹈前非者,一体治罪不赦。

    四十二 驿丞害民

    沆州黔阳县安江驿丞李添奇,自洪武十五年到任,恣肆为非害民,非止一端。
    每月取要驿户酒七十坛,茶油、盐各七斤,喂猪、白粟米一石一斗,喂鸡、鹅鸭榖一石二斗。
    及拘驿夫妻小到家纺织,又擅拆官船,攺造作自已船只,装载瓦器买卖,岂止如此,科敛驿夫银钞,收买良民来兴等三名,作本家驱口,占据驿夫五名,在家使唤,不行走递。
    后权安江巡捡司,违法做造生牛皮鞭,身带腰刀,时常飞放扰民。
    及生员赍擎诏书到司,在外飞放,不行迎接开读。
    如此慢君虐民,神人共怒,致被土民李子玉等率精壮拿获赴京,罪不可容,所以斩趾,枷令驿前。
    所在驿官观之戒之。
    颁行三诰第四十三此诰前后三编,凡朕臣民,务要家藏人诵,以为鉴戒。
    倘有不遵,迁于化外的不虚示。

    四十三 颁行三诰

    后序

    臣闻昔列圣之驭宇,必明纲常,正法度,使号令赏罚,粲然布于天下,是以民无少长,皆知教化之当从,法度之当守,所以民淳俗厚,罔罹刑宪。
    于是上契天心,三光明,寒暑时,海宇宁谥,民乐雍熙,至今照燿简册,何其盛哉!
    柰何三代以降,汉、晋、唐、宋之君,因循为治,先王之教日衰月替,俗渐浇漓。
    降及胡元,以夷风制治,先王之教,华夏之风,于是扫荡无余,民俗愈偷,可胜叹哉!
    钦惟皇上神圣文武,受天眷命,统有天下十九年于兹,深慕二帝三王之治,宵旰不遑,欲丕变胡俗,复我中国先王之治,柰乏贤为辅,所以治之虽严,而犯者自若。
    皇上深念从古至今,无有不可变之俗,无有不可化之民,故于机务之隙,特将官民过犯,条成二诰,颁示中外,使民知所劝惩。
    未几,民有从命者,将所在奸恶之徒擒获至京,以除民患。
    于是皇上知斯民有从命之诚,有可化之机,所以至者,特加赏劳以激劝之。
    然而民狃于污习,虽暂革面,犹未格心。
    其中因法为弊者,奸诈百生,异乎寻常。
    神明鉴察,其情其罪,卒莫能逃。
    皇上复虑天下官民仿效成风,自取刑戮,特拨机务,复条此诰,使其知此奸此计,罔能欺诳,徒自杀身。
    天下官民诚能体皇上倦倦之心,鉴此非为,格心从化,庶几至治可兴,华风复振,将见人有士行,比屋可封享五福于悠久,岂不美欤!臣叨备侍从,目睹皇上忧勤图治之切,恐官民弗能悉知,不揣芜陋,谨拜手稽首,书此于后云。洪武十九年冬十有二月二十五日,承务郎。左春坊左赞善臣刘三吾谨序。

    大诰武臣

    32条,1387年颁行

    将那小军每苦楚也不如猪狗,且如人家养个鸡狗及猪羊,也等长成然后用,未长成者怎么说道不喂食不放,必要喂食看放有条理,这等禽兽畜生方可用。如今军官全家老小吃着穿着的,这是受的职事,都是军身上来,这军便似他家里做饭的锅子一般,使似仓里米一般,又似庄家种的田一般,这军官每如今害军呵,他那心也那里是个人心也,赶不上禽兽的心。若比草木也,不如草木知春秋,当春便生,当秋便死。似他这般害军呵,却便如自家打破锅子要要饭吃么。
    如今做总兵贪财杀降,科敛出征头目,守卫管军指挥千百户镇抚旗首人等如此害军呵。却不似打破锅子烂了米,荒了田、卖了田似的。这等为总兵的望有功封公,封王、封侯。这等名爵里,想着要呵得也,不得那内外卫分指军千百户镇抚旗首,害得军十分苦楚,望长远受用如何能够。这等害人的人,这个不有天灾必有人祸,以这等灾祸应呵,应则有迟有疾。且如在京的管军的官员人等,我每日早朝晚朝,说了无限的劝诫言语,若文若武,于中听从者少,怒目不然者多,其心专一害众成家,及其犯法到官,多有怀恨,说朝廷不肯容,又加诽谤之言,为这般凌迟了这诽谤的人若干,及自有一等不诽谤,甘心受贬做军三、二年,五、七年,十数年,才可怜他召回复职,到任都无二月,其害军尤甚前日,更加奸骗军妇,似此等愚下之徒,我这般年纪大了,说得口干了,气不相接也,说他不醒,我将这备细缘故,做成一本书,各官家都与一本,这话直直地说。
    军官有父母的,父母每教诫,有兄弟妻子的,便教生些仁义之心,则把那小军身上穿的衣服,口里吃的饭,下的那个小房子儿,都看了自家心里,寻思把做自家做军,似这等过活受得将去也受不将去,若是将心比心,情思度量到跟前,果实过不去呵。那做父母妻子兄弟,怎么可怜小军,发些仁慈心,教那为官的,休害小军。我许大年纪,见了多,摆布发落了多,从小受了苦多,军马中我曾做军来,与军同受苦来,这等艰难,备细知道。这般比并着说,这愚顽贪财不怕死的,说了干无事,似这等难教难化,将了怎地好。
    这文书各家见了呵,父母妻子兄弟朋友怎么劝诫,教休做这等恶人,合着天理人心行。却不好有一等官人家父母妻子兄弟一同害人,满家儿无一个发仁心的。似这等全家儿坏了的,也好些个,文书里说得明白,一件件开得分晓,若还再如此害军,便是自己犯了又犯。一般难说你不曾见文书。
    我这般直直地说,大的小的都要知道,贤的愚的都要省得这书,与管军的人都是造福,不是害他的文书,不听不信呵,将来将家下儿男都问过你记得这文书里几件,若还说不省得,那其间长幼都治以罪。

    一 冒支官粮

    二 常茂不才

    郑国公常茂,他是开平王庶出的孩儿,年纪小时为他是功臣的儿子,又是亲上头抚恤他,着与诸王同处读书,同处饮食,则望他成人了出来承袭,及至他长成着承袭做郑国公,他却交结胡惟庸,讨他母亲封夫人的诰命,又奸宿军妇,及奸父妾,多般不才,今年发他去征北,他又去抢马、抢妇人,将来降人砍伤,几年误事。他的罪过,说起来是人容他不得,眷恋开平王上头,且饶他性命,则去发广西地面里安置。这等人你怕他长久不得。

    三 耿良肆贪害民

    四 梅义交结安置人

    五 饿死军人

    六 储杰旷职

    七 擅收军役

    八 咒诅军人

    九 科敛害军

    十 守门阻当

    十一 教人作弊

    十二 邀截实封

    十三 图财杀人

    十四 打死军人

    十五 冒支官绢

    十六 克落粮盐

    十七 卖放胡党

    十八 卖放军人

    十九 纵贼出没

    二十 防倭作弊

    二十一 因奸杀人

    二十二 奸宿军妇

    二十三 男女混淆

    二十四 以妾为妻

    二十五 勾军作弊

    二十六 监工卖囚

    二十七 私役军人

    二十八 生事害民

    二十九 生事苦军

    三十 排陷有司

    三十一 寄留印信

    三十二 说事过钱

    朱元璋在洪武三十年精选三编《大诰》与《大明律》合二为一,订立《大明律诰》。

  • 徐道邻:形式主义和反形式主义的宪法概念

    引言

    如今德国关于宪法 (Verfassung) 和实在宪法 (Verfassungsrecht) 的激烈争论以一种特殊方式影响着中国的法学家,因为:国内有成千上万人对一部好的、有效的宪法满怀期待,坚信宪法的庇佑,他们在所有政治行动中确认并激活该信仰,确信可以凭借宪法的庇佑实现他们的愿望——想想1911年以来屡战屡败、屡败屡战的宪法草案和制宪以及今年 (1931年)6月1日公布的最新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用其自己的说法,促进最终宪法本身正当化和合法化了训政和政党专政 (在序言中体现得尤其明显);尽管在德国,一直以来,宪法——在一定程度上被南京制宪国民会议奉为圭臬的《魏玛宪法》——日益失信、失格:人们发现,整部法典只不过是现实宪法 (wirkliche Verfassung) 的相对化,或者说,它只是相互冲突的社会阶层和人民群体之间的一般妥协,或者只是不完善的、碎片化的权宜之计;就第1章而言,糟糕的财政平衡、联邦制度及其他不尽如人意之处,各州间并不愉快的关系,修改选举法的必要性,公民请愿等颇受诟病;在第2章中,人们在书面确认和保障看到的是一个不系统、不和谐的相互冲突、异质的要求和原则的集合体,这些书面确认和保障只不过是 “具文” 而已,因为其可以经由第76条第1款的宪法修改——该条之规定一种形式上更为复杂的、此外别无其他有意义限制的修宪程序,或根据第32条的一般立法,或最后通过第48条的简单 “措施” 予以修正。一方面对宪法怀有很高的希望,有 “金色” 的宪法梦想,另一方面对宪法有着最激烈的批评,并对宪法充满怀疑。

    此外,在文献中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在德国法律科学这门拥有最多 “基本原理” 和最简洁的概念构建的科学中,尽管宪法学科的重要性和讨论都有所增加,但却欠缺统一、明确的宪法概念:几乎所有涉及宪法内容的研究,从教科书到论文,无论战前战后,都从自己对宪法和实在宪法概念的界定入手。文献中的这种外在分歧与宪法理论本身的多样性相适应:人们要么认为宪法存在于行诸文字并被称为 “宪法” 的法律规定中;要么认为宪法只存在于行为,即 “整体决断” 之中;要么将宪法、法和国家等同起来

    不能说好的宪法理论必然导致好的活的实在宪法,好的、值得信任的宪法实践,但另一方面,毫无疑问实证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应该对糟糕的宪法实践负责,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实证宪法所依据的宪法理论在多大程度上应该对其负责。

    无论如何,在德国宪法史上,可以看到宪法理论家的思维方式与宪法在人民整体中的权威之间存在着某种沟通,即使不能直接声称理论上的宪法概念与实际宪法实务之间存在着更精确的对应关系:就三月革命以前的立宪主义而言,宪法的代言人有像19世纪70年代的乌兰 (Uhland) 和达尔曼 (Dahlmann) 一样的贝泽勒 (Beseler)、察哈里埃 (Zachariae)、伦内 (Rönne); 实质性宪法修改的实务可以由拉德德 (Laband) 的实证主义学派予以合法化;如今,在实在宪法中紧急状态法令的实践蔓延之处,卡尔・施密特已在庆祝作为决断的实证宪法概念的胜利。

    可以肯定的是,曾经赋予宪法内容和生命的宪法之价值内涵如今丧失殆尽,不过,这与任何理论或学派的争论完全无关:由于宪法概念是空洞的或者被掏空的,故在法学文献中欠缺统一的宪法概念,其围绕着宪法概念展开争论;由于宪法不再具有实证的、价值决定的内涵,宪法本身也成为讨论的对象。

    宪法实质价值内涵的丧失是战前公法学的形式主义实证主义的杰作,自战争以来,人们日益自觉地致力于恢复这一内涵并克服内涵空洞的形式主义。但此时人们走的道路截然不同,这说明现代宪法概念的多样性。

    在我看来,就问题而言,其既非旨在寻找逻辑思维过程的终点,亦非旨在发现一个始终存在但隐藏在梦想和无意识中的观念问题,而是旨在重新恢复宪法本身已经丧失的片段,宪法的观念曾经辉煌无比,让全国人民都对宪法满怀紧张激情和期待。

    接下来我们将首先从成文宪法的历史角度尝试研究——当然,不只是作为局外人的不充分的观察,而是试图思考实际的问题——笔者在学习宪法时不得不思考成文宪法的历史,值得关注的东西总是再次唤起人们的回忆;其次,战前实证主义对宪法概念的形式化及其路径;最后,用我们取得成果评价同样致力于克服宪法理论的形式主义的卡尔・施密特宪法理论。凯尔森的规范逻辑宪法理论 (normlogische Verfassungstheorie), 即宪法作为法秩序基本规范的学说,是一种特殊的法理论,而非真正的宪法理论,故下文不予讨论。

    一、宪法的历史概念

    今日成文宪法的前身系文献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特权书 (Freiheitsbriefe) 和自由保障书(Freiheitsverbürgungen)。事实上,在所谓的宪法斗争时期,人们以极大的激情援引这些文件。这与其说表明了这些历史性文件的法律或宪法理论特性,不如说表明了过去几个世纪关于成文宪法的思维方式—— 一种今天必须提及的思维方式。

    人们历来认为,1215年6月15日的英国大宪章 (Magna Carta) 应被视为现代成文宪法的原型。这是一份记录了约翰国王 (König Johann) 和他的男爵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文件:其庄严地保障每一位 “自由民”(男爵) 的某些权利免受王权滥用之侵害。它共有63条,其中包括限制国王采邑和司法高权、征税权的限制以及在国王不遵守这些规定的情况下成立抵抗委员会的规定。

    这同样适用于1647年《人民协议》——革命时期的人民协议草案,但它只提交给了议会。由于克伦威尔的镇压,该法案无法再按原计划提交给全体英国人民表示同意。在该基本协议中,已经对基本规定和非基本规定进行了精确区分。这些构成了国家本身不可放弃的权利,且不受议会侵犯。在这里首次出现了议会权利和人民权利之间的区别,这构成之后美国各州宪法的特征。

    1679年《人身保护令》(Habeas-Corpus-Akte) 也被视为是现代宪法的典范。这不仅保障贵族,而且也保障所有公民免遭任意逮捕的权利以及听审权。这些文件对于后来所谓基本权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1688年《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尤为重要,这是奥兰治亲王与英国议会之间的协议,由议会任命他为英国国王。它总共包含13条规定,其中大量规定明确反对滥用王权:国王不得中止法律、不得基于王室特权而课税、未经议会同意不得设立常备军、臣民请愿的权利、议员的自由选举、议会中言论和讨论自由等。

    正是这些文件促使人们普遍将英国称为现代宪法的经典国家或母国。尽管近一个世纪后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巨大运动的最新的巨大推动力来自美国,但人们反复思考和援引的文件却来自英国。另外,1653年的《政府约法》(Instrument of Government)——克伦威尔 (Cromwell) 提出的 “宪法性文件”——虽然就其主要特征而言,其构成了典型的现代宪法,但对于宪法的历史发展并不具有显著的重要性。由此欧洲人第一次确立成文宪法的尝试也成了最后一次尝试;直到确立成文宪法的尝试所依据的思想逐渐传至美国,直到美国制定成文宪法后的100年后,确立成文宪法的思想以更大的激情回归欧洲并在最高程度上得以实现。

    谈到美国人对成文宪法的思维方式,人们喜欢上溯至《五月花号公约》(Pflanzungsverträge)——1620年11月11日的 “五月花” 以及 1639 年《康涅狄格基本法令》——这些后来成为北美殖民地颁布的宪章的内容。然而,直至革命年代,它们才获得了州宪法的性质,当时独立的殖民地转变为州,其宪章转变为宪法。但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尤为重要:它是第一部宪法性法律,首次赋予成文宪法独有的特征,并在很大程度上为著名的《独立宣言》所吸收,其原则成为 1787 年联邦宪法的原则。“民主时代” 肇始于之 [兰克 (Ranke) 语]。

    尽管人们试图证明美国《独立宣言》相对于英国制定法的思想独立性和内容差异,但二者在历史上和思想上的密切关系是不容置疑的。美国的《权利清单》(Katalog der Rechte) 直接沿用了前面提及的英国制定法的某些规定。此外,美国人有一个时期将英国制定法视为其本国法律的组成部分。

    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的观念使人民几十年来一直处于紧张之中。从这里开始,这个观念才传播到世界其他地方。这场巨大的政治运动首先发端于法国。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其产生于大革命的最初几个月,系欧洲制宪的第一个成果。接下来是各种革命宪法、复辟君主制宪法以及复辟和革命时期的许多其他欧洲宪法:西耶斯 (Sieyès)、拉法叶 (Lafayette) 和国民议会 (Assemblée nationale) 的成员仍然是所有这些重大政治事件的发起人。

    如果说旧的英国自由法对美国宪法理念非常重要,则法国制宪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美国宪法的影响。“美国人与法国人之间的战友情谊使美国的制度在法国引起了最强烈的关注,法国的文学作品也为美国的宪法作了宣传。”在某个时期,如果普遍的社会经济弊端引起最大的政治不满,就没有什么比人们在新兴的海外国家的内外伟大斗争的结果中看到了理想的法律状态更自然的了,他们希望以这种理想的法律状态取代日益变成灾难的旧政权。

    回顾宪法理念的历史进程、它在当地的传播以及它在何种条件下进入一开始对它来说是陌生的其他民族,我们会看到一条清晰的思路,英国自由权证明书经由北美殖民地的诸多宪章,而后经由州宪法,经由弗吉尼亚和法国的《权利宣言》, 经由革命宪法和钦定宪章,经由其他欧洲和非欧洲宪法直至我们今天的宪法,所有这些运动及其事件在精神和思想方向上相互联系:正确宪法概念必然以与成文宪法的思想密不可分的理念为导向——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免受国家权力恣意的侵害。与之相反,封建贵族的性质或殖民地国家的共同体性质、宗教——教会文化观和哲学——自然法理论之间的差异、公民起义和当局的妥协之间的差异则是无关紧要的。实证宪法性文件的产生是由政治和文化条件决定的,其形成取决于历史和社会环境,但成文宪法本身所固有的、人们以成文宪法形式接受和实施的、人们为之而为成文宪法进行斗争并维护成文宪法的宪法理念是不变的。

    该意图——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同样内在于每部成文宪法中,无论规定的旨趣、设想的理想类型及其各自的制宪史为何。只有它为我们解释了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只有它向我们展示了其 “组成部分” 的理念关联性。

    1. 在成文宪法中,首先对国家最高权力的组织、职能分工和相互关系作出规定。然而,这么做并非为了这些国家权力 (政府) 本身的缘故,而是旨在经由确定这些国家机关的职能和关系限制专制主义的恣意,从而得以保护公民。正是这种以三权分立作为限制权力专制主义的古老观念于此发挥了实际作用。在晚近的理论中,人们谈及权力的 “平衡”, 即如何使权力保持持久的平衡并排除此或彼一权力的不必要的强化问题。

    2. 成文宪法往往包含一系列法律规定,其庄严地规范公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并明确保障对其之尊重,即所谓基本权利的清单。这就是成文宪法真正的意义和价值。由于基本权利的观念与成文宪法密不可分,故人们常常认为此类规定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许多宪法性文件并无此类规定,如1871年俾斯麦宪法和法国现行的1875年宪法。

    3. 此外,成文宪法常常包含一项规定,根据该规定,宪法的修改通常受到特殊的复杂程序的限制,无法以与普通法相同的方式进行修改 (修订条款)。无论其在细节上设计得多么不同——有无数变化——其含义始终是相同的,即提升成文宪法的稳定性。如果成文宪法经由其本质——书面的确认——确保了其所规范化的内容一定的稳定性——那么,想想中世纪特权证明书的授予情况吧!——这种复杂的形式也会强化宪法所以规范的内容的存续力。因此,这种增强的形式的制定法效力适用于宪法的内容,而非宪法所记录的文字;它源于宪法内在的价值意图,而非外部所加诸;它从成文宪法提炼出意义和价值,而非反之,它并不构成成文宪法的性质。因此,如果成文宪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包含修订条款,则没有该条款的宪法可以经由一般立法程序予以修改——但其也不因此而不成其为宪法。

    这一构成了宪法的本质的意图——当然也有实务上的原因——日渐为人们所遗忘,看看被北美各州过度使用的制宪,瑞士模糊了宪法边界、无所不包的公民请愿以及德意志帝国所谓 “特别制定法” 的实践。宪法规范的思想关联变得无足轻重,人们在宪法中看到的只是形式上并列的素材多样性。因此,人们要么试图在形式上确定成文宪法的 “组成部分”, 要么从思想史的角度解释和理解其结构,要么拒绝宪法意义体系的完整性 (Sinnsystemhaftigkeit), 并认为载入宪法中的不过是非系统性的、多样的、具体的、异质的法律规定。其结果一方面是宪法概念的完全形式化 (宪法=难以修改), 另一方面从宪法中消除了所有的价值内容。

    二、战前公法学中的形式主义宪法理论

    上文从成文宪法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并查明为宪法概念所固有的宪法的具体价值意图,一直未得到重视。这是战前公法学宪法理论思维错误的全部根源。一方面,人们也不追问成文宪法应该规定何者、旨在何者,人们为了何者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另一方面,人们也不关注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制定和出台此种增加修改难度的条款。由此人们完全误解了成文宪法的意义内涵,必然将宪法视为无非一系列特定类型的制定法规范——如关于统治形式和政体、关于宪法机构、关于个人的法律地位的制定法规范——这些规范同样也存在于无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只不过形式上存在区别,那就是统一的列举,且通常附有使其变得更难以修改的规定。

    这种理论上的错误加剧了术语上的模糊性。因为,和一般语言惯用法一样,宪法 (Verfassung) 和实在宪法 (Verfassungsrecht) 的说法也是多义和不精确的。原因可能在于,人们只有在了解了成文宪法之后才会谈论宪法和实在宪法。而人们用这一术语指称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宪法——并且有意或无意地想起成文宪法,甚至在那些尚无成文宪法的国家亦是如此。

    1. 一方面,“宪法” 一词指的是国家生活的政治状态,即其具体的存在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它既可以指特定国家的地位,也可以指特定类型的社会秩序,最后还可以指动态形成的原则。无论如何,此处的 “宪法” 指的是某种事实、某种具体的东西;它既非宪法理论上的概念,亦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2. 此外,人们也将 “宪法” 一词理解为国家生活方式的整体法律秩序,是涵盖作为整体的国家的成文规范体系,或至少是由涉及国家最重要问题的主要法律规定组成的封闭的规范系列。不管是将这些法律规定作为一个统一的意义系统,抑或将其视为一个非系统的多样、异质的规定,宪法一词总是被理解为特定国家的宪法律或宪法性文件。

    3. 最后,与宪法性文件通常包含的法律规范相同的法律规范 —— 这是成文宪法的规范内涵;如有关统治形式和政体、宪法机构的法律规定 —— 无论是否存在被称为 “宪法” 或 “宪法律” 等的成文宪法。

    因此,“宪法” 这个词可能包含了三种完全不同的含义:第一,国家当时具体存在方式;第二,所谓的宪法性文件;第三,特殊类型的成文法律规定——关于统治形式和政府形式、关于宪法机构——无论是否记载于成文宪法中。正如此处所指出的,为了解决宪法一词的多义性——特别是由于第二和第三的含义,因为第一的含义完全不是法律性的——德国公法学在20世纪末引入了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或实质宪法和形式宪法之间的区别。人们认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系指某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关于统治形式和政体等的法律规范,即第三意义上的 “宪法”; 形式意义上的宪法系指成文的宪法律、宪法性文件,即第二点意义上的 “宪法”。

    形式宪法和实质宪法之间的区别在多大程度上与形式法律概念和实质法律概念之间的区别相一致,又在多大程度上追溯至形式法律概念和实质法律概念——后者更为古老——可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无论如何,本文不认为在形式宪法,即宪法规范或者源于宪法性文件中的法规范,和实质宪法,即与形式宪法相同但并不必然载于宪法性文件的法律规范,亦即存在于形式统一的 (带有使得其变得难以修改的规定的) 证明书以外的法律规范,二者之间存在真正的区别。因此,除了形式上的证明书和难以修改之外,形式宪法和实质宪法是相同的。在这个意义上,耶利内克说,每个国家都必然有自己的宪法。为了更精确地定义每个国家的 “宪法”, 人们开始探索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概念”。

    但是,什么是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呢?我们已经看到,成文宪法始终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意图,即为国民提供相对于国家权力的更大安全感,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所指的不过是不必然载于宪法性文件中的,即无特定价值意图支持的具体法律规范,因此所指的不过是一系列异质的规范。那么,这些具体的、不相关联的法律规定何以是宪法?此种 (实质) 宪法的意义和价值为何?

    战前的公法学,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区分了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并顺理成章地认为可以而且必须从形式宪法中推导出实质宪法的内容。因为在所有基本要素都被忽视的情况下——没有人愿意去关心宪法的意义和价值内容!——则可认知的规范必然只存在于形式之中。因此,自然而然地,理论上对实质宪法真正内容的发现最终导致了对偶然的成文宪法规定摇摆不定的罗列。

    这种方法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因为 “实质宪法” 是一个毫无意义的概念,因为宪法的价值和意义并非建立在其素材群基础之上,因此,在此 (形式意义上的) 宪法和不过是建立在纯粹建构之上的 “实质宪法” 之间只存在形式上的关系,此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关系。因此,这导致了令人不愉快的结果是,在制宪与一般立法之间无法划定一个固定的界限——也就是说,无法将 “实质宪法” 与一般法律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实质宪法是无法建构的——本文一开始就指出了这一点。人们很快就将认识到,许多宪法绝不包含 “全部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这是随机列举宪法内容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宪法之中 “重要和不重要的规定并存”。

    这种不清楚的思维方式因 “不成文宪法” 这一令人困惑的术语而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与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形式上的列举,所以人们经常谈论的是不成文宪法或不成文的实在宪法,而非实质宪法或实质的实在宪法。由于实质宪法与成文宪法的存在并非捆绑在一起,也就是说,无论是有成文宪法还是没有成文宪法,实质宪法都是存在的,因此,每个国家除了有成文的实在宪法之外,还有不成文的实在宪法,除了有成文宪法之外,还有不成文宪法。

    然而,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区分了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导致了两个严重的错误,而这两个错误主导了整个战前的公法学的宪法理论:第一,“宪法律的基本法律特征完全体现在强化的形式的制定法效力上”; 第二,将特殊的宪法理论思想与一般国家理论见解相混淆。因为,如果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事实上是相同的,则实质宪法与一般法律之间将没有其他区别,那么,合乎逻辑的是,形式宪法与一般法律也是一致的,其重要区别仅仅在于形式宪法更难以修改。

    在宪法内在价值意图的形式结果中可以发现宪法的真正本质,即其特殊的准则。耶利内克在其《一般国家学》中指出,“一个持久的社团需要一种秩序,根据该秩序形成和实现社团的意志,划定社团的范围,调整社团成员在社团中的地位以及与社团的关系。这种秩序之一种称为宪法。因此,每个国家都必须有一部宪法。它甚至是古代意义上的‘恣意国家’所固有的,是所谓的专制主义所固有的,就像根据 1789 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建立的民主福利委员会制政府所固有的一样”(第505页), 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会将现代宪法理论思想的具体辐射和具体化——权力功能和关系的确定,基本权利的保障——归给国家本身,甚至归给恣意国家,专制主义!

    三、卡尔施密特的实证宪法观

    基于对 “这种形式宪法概念在逻辑上和法律上都不可的”(《宪法学说》, 第19页) 以及 “因此需要一种不同于此种形式宪法的宪法定义” 的认识,卡尔・施密特试图在其宪法学说中发展出一个新宪法概念并作了相应的论证。他对他所谓的 “实证宪法概念”(第20页) 解释如下:

    我们今天所通常提及的 “宪法” 并非宪法,我们把它同宪法律相混淆了;我们使得宪法的概念 “相对化” 了 (第11页)。“实证意义上的” 宪法既非一部单一的宪法律 (第11页), 亦非众多的宪法条款 (第12页), 而是 “对政治统一体的类型和形式的总体决断”(第12页)。它是通过决断政治统一体的特殊存在形式的制宪权行为而产生的 (第21页)。它的本质既不包含于制定法中,也不包含于规范中 (第 23页), 因此其有效性的根据从来不在于规范的正确性。它仅建构政治统一体的形式和类型,而非建构政治统一体本身——相反,政治统一体始终构成其前提 (第21页)。由于该决断总是以政治统一体为前提的,因此宪法只能是给予的 (第63页), 其或由人民或由君主 “给予”(第23页)。作出此种决断者即制宪权主体 (第63页)。宪法律仅仅是该决断的规范化;其根据宪法发生效力,并以之为前提 (第22页)。宪法和宪法律的相对化…… 降低了宪法的实质意义 (第19页)。

    基于该实证宪法概念,卡尔・施密特说,对于宪法而言英国《大宪章》并无任何意义,人们从中看不到任何类似于现代宪法的东西 (第46页)。与之相反,1688年《权利法案》则应视为宪法条款,因为在这里政治统一体的观念已经很明确,议会充当了统一体的代表 (第47页)。在1653年《政府约法》中,尽管从历史的角度看,对于成文宪法的发展而言它并不是非常重要的——就作为现代宪法 “先驱” 而言,其知名度最低——但卡尔・施密特视其为现代成文宪法最早的范例 (第40页)。

    从宪法只能被给予的定义出发,施密特得出如下结论,真正的宪法契约只能是联邦条约 (第63页)。19世纪产生的众多宪法协议并没有解决制宪权主体的问题,因此它们只是一种妥协 (第63页), 因而其并未作成作为宪法本质的决断。尽管其使得推迟作成决断的情形成为可能,但从长远来看,(制宪权主体) 二元论仍然站不住脚 (第54页)。

    施密特将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与 “实证宪法概念” 不相当的见解解释为 “理想的宪法概念”, 而与 “理想的宪法概念” 相当的只有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宪法概念,(他指出) 将理想的宪法概念与其他的宪法概念混淆在一起,很容易产生混淆和模糊性 (第37页)。因为自由、法、公共秩序等概念也太不明确了。对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表达方式而言,只有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得到保障下才存在宪法;其他一切都不是 “宪法”, 而是专制、独裁、暴政、奴隶制等 (第37页)。因此,有多少政治原则和信仰就有多少自由和宪法的概念 (第37页)。

    该学说的最终结果是,将一切政治价值观念和价值相关性从宪法概念中剔除,而 “实证” 宪法概念的优势只在于,所有被主宰相关国家 (先于宪法存在的政治统一体) 的统治者或者统治者集团 (制宪权主体) 称为 “宪法”(关于政治统一体存在形式的整体决断) 的东西都可以为之所涵摄。因为需要就之进行决断的存在形式与任何价值关系无关,唯一重要的是应就之进行 “决断”。由于该 “决断” 不取决于事实力量之外的任何东西,故所有主宰国家的统治者制定的宪法都是真正的宪法。如果统治者被他人推翻,则后者又重新制定 “宪法”, 那么,该宪法也是真正的宪法。实证宪法理论家绝不能涉及专制或者暴政、权力恣意或者独裁:因为这只会让我们陷入混淆和模糊之中!

    为了强调该学说——政治统一体先于制宪而非成文宪法建构了该统一体,亦即 (实证) 宪法必然是决断,而所有宪法律的法规范只是该决断的相对化——卡尔・施密特指出,宪法 “逻辑统一性” 的想法无非是粗劣的拟制,实际上宪法只是 “不系统的复数、多元的宪法律规定”(第10页以下)。这是不对的。宪法规范意义体系完整性的封闭性必然源于其统一的价值意图。只要读读宪法序言 (动词:本宪法)!“封闭式法典编纂” 的思想和 “对立法者智慧的理性主义信仰” 是先于或者超越宪法存在的价值,由此宪法规范显然不会欠缺内在的价值内涵,即其内在的精神意义关联。施密特也自相矛盾:他在《宪法学说》第 128 页突然说道:“即使没有规定基本权利和分权,它们也必须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原则,属于实证法律内容。” 对他而言,成文条款不过是一堆不系统、无关联的多样的规定,他究竟是由什么推论出这些 “原则”“属于” 实证法内容?

    特别是,实证宪法概念——宪法等于对政治统一体的类型和形式的总体决断——并不符合历史现实。因为他认为,只有联邦条约才是真正的宪法契约 (第63页), 在诸多有影响力的英国自由法中,只有《政府约法》才具有宪法理论价值 (第40页), 而19世纪的德国宪法只不过是妥协 [因为这些不是决断 (第54页), 唯有决断才是宪法 (第20页)]! 数个世纪数个大洲的宪法理论思想陷入了一个可悲的错误——但正是由于这个错误,立宪运动才有无限激情,也正是为了这个错误,人们进行了无数浴血的宪法斗争!因为它只知道一种 “理想的宪法概念”, 并且总是将其与 (正确的) 实证宪法概念不假思索地等同起来、混淆起来!

    重要的是该 “实证” 宪法概念在宪法理论上并非无害的,因为它解除了宪法概念的所有价值相关性,使得 “宪法” 仅仅意味着一种决定,虽然是就某种事物 (特殊存在形式) 作出决断。然后,整个学说可以简化为如下简单的表述:宪法是作为宪法而制定的 (因为这是唯一作出决断的地方), 它适用,因为它适用 (谁实际作成决断), 并且只要它适用 (因为它们的有效性的原因并非在于规范的正确性,而在于它们单纯的存在)。

    转自《新编公法档案》(ArchivdesöffentlichenRechts.N.F.)1932年第22卷(总第61卷),第27-53页;中文译稿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40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