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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儿童

 焦长权:“换亲”:一种婚姻形式及其运作——来自田野与地方志的分析

(本文原载2012年《中国乡村研究》)

杏敏的婚姻

河南省Z县刚刚脱去国家级贫困县的帽子,但还属于省级贫困县,Z县最穷的乡是JH乡,JH乡最贫穷的是ZK村,而贾玉香家是本村最贫穷的家庭之一。1977年3月,贾玉香的小女儿高兴敏出生时,上面已经有两个哥哥和姐姐。1989年,杏敏的父亲去世,家中失去了顶梁柱。
农历1997年正月,新年的喜庆氛围尚未散尽。这天晚饭后,杏敏的母亲贾香玉突然抱头痛哭起来。杏敏忙问“妈,这大正月里,你哭啥?”,“小敏,你二哥都快三十的人了,还没说上媳妇,这辈子怕要打光棍哩!妈一想起这事,就忍不住掉眼泪”,“妈,别哭了,明儿个多托几个人给二哥说亲,总有说成的”杏敏安慰到。“你也知道,都托了十几个亲戚了,一家也没说成,人家姑娘都嫌俺家穷,还嫌你二哥个子矮,嘴笨,没本事!”看着满头白发的母亲老泪纵横,杏敏禁不住也跟着哭起来:“妈,您别着急,今年我出去打工,挣钱给哥讨媳妇”。“哎,你大姐二姐出嫁时,娘没啥陪送的,是用彩礼钱把你大嫂取进家,可现在,媳妇娶进门,少说也要花个一两万元,家里还欠着几千块钱,靠你打工那几个子儿,你二哥怕要等到40也娶不上媳妇哩!”说到这里,贾玉香擦了擦眼泪说“妮子,妈倒有个办法,不敢跟你说啊!”,“妈,只要能给哥娶上媳妇,啥办法不能说”,“小敏,妮子呀,妈想着,把李灵韦说给你二哥,灵韦她爸妈都同意了,可是,人家是有条件的,想让你和他们家老大成亲哩!”犹如晴天霹雳,杏敏一下子惊呆了“换亲?嫁给那个33岁的李书力?”,很快,回过神来的杏敏大哭起来:“妈,哥没娶上媳妇,我也心焦,可我死也不嫁给他!您别往这上面操心了?”,“为啥,人家两层楼,在村里算是中上等,比咱家强多了”,“李书力都30多了,咱村出了名的木瓜脑壳,右眼还残疾,您忍心让女儿嫁给他吗?”一向孝顺的杏敏质问母亲。贾香玉又痛哭起来:“小敏啊,你哥不能打一辈子光棍啊!娘求你了,不管咋样,你替娘想想,替你二哥想想”,“光为娃子想,不为闺女想,我就是不同意”,杏敏越说越生气。“小敏,妈给你跪下了!听妈的话,啊?”扑通一声,贾玉香跪在了亲生女儿面前。杏敏吓坏了,慌忙扶起母亲:“妈,别说了,您先睡吧,我先考虑考虑,明天再说”。同一个晚上,与高家仅300米之遥的李振峰家,李灵韦的母亲正跪在25岁的女儿面前痛哭、哀求。思考了一夜的杏敏将自己的决定告诉了母亲,自己已经谈了对象。贾玉香火帽三丈的训斥了女儿,而后又转过来继续哀求女儿答应换亲:“小敏,别怪妈,妈也是没办法啊!你二哥要是打光棍,妈死也不瞑目啊!”。无论贾玉香怎么说,杏敏默不作声,就是不答应。急的团团转的贾玉香病倒了,躺在床上长哭短叹,水火不进。杏敏的两个姐姐说“小妹,妈这是心病,你就听妈的话吧,要不妈这病好不了啊!”。贾玉香病倒的第三天,杏敏跪在了妈妈的床前痛哭一场,终于屈服了:“妈,女儿答应您”。第二天,高、李两家举行了定亲仪式,婚礼定于三月十五举行······
这是一例典型的“换亲”婚姻的协商场景和过程。可是,谁曾注意到:这种婚姻形式在中国的底层社会中到底有多普遍?2009年7月,罗兴佐教授带领包括笔者在内的24人在安徽省长丰县Z镇的J村等4个村庄开展了22天的集体调研,笔者与另外5位研究者负责在J村驻村调研,在对J村的亲属关系展开的调研中,类似上述小敏的“换亲”婚姻的故事不断出现在笔者的视野之中,让我无法不去正视它的存在并对其作出解释。

J村的“换亲”

J村位于安徽省长丰县Z镇,全村有12个村民小组,350户家庭,人口1400余人,全村耕地面积2300余亩,人均耕地1.5亩左右。J村最大的特点就是脆弱的村庄生态。一方面是指它的自然生态较为恶劣,由于正处于江淮分水岭地带,同时又地处淮河蓄洪区,区内自然灾害极为普遍,涝旱灾害经常交替出现,用村里百姓的描述就是“大雨大灾,小雨小灾,无雨旱灾”。另一方面是指其脆弱的社会生态,主要是频繁遭受战争侵袭破坏。长丰地处江淮要冲,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而就最近100年来说,长丰地区离“徐州—蚌埠”一线非常之近,20世纪在“徐州—蚌埠”一线发生的北伐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都直接席卷G镇地区,抗日战争期间日军与抗日游击队更是以J村为南北分界点长时间对抗。同时,长丰县是1964年才由肥西、肥东、定远、寿县四县交界部分组成,而四部分均为原来各县边缘的贫穷落后地区,县成立不久又开始了文化大革命。而后80年代虽然分田到户,但由于人地矛盾紧张和80年代末以来农民的承重负担,直到90年代中期,J村的整体经济水平都极为低下(《长丰县志》,1991)。J村的换亲正是在这种脆弱的村庄生态中生发了出来。“换亲”在J村又叫做“双亲”。具体做法是在同时有女儿和儿子的两家庭之间,在协商好的情况下,张家的女儿嫁给李家的儿子做媳妇,而同时李家以女儿嫁给张家的儿子做媳妇为“交换”。在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换亲婚姻在J村是十分普遍的,按照村民们的说法是“那个时候的婚姻有一半是换亲”,“我们村换亲的总共怕有100对左右”。而根据我们调查共搜集到换亲婚姻50例,显然是一个不完全的统计,而目前全村的总户数是350户左右,换亲婚姻的家庭在目前的总户数中都占了七分之一。下面看看各个村民组的统计情况:

由表一可见,J村换亲婚姻是相当普遍的,每个小组都有换亲婚姻存在,而且有的小组换亲户在目前所有的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接近或超过了三分之一,这可见换亲婚姻在他们的同龄婚姻中会占据多大的比例。例如,在我们搜集到的小圩组的换亲案例中,全部6户都是鲍姓中的“广”字辈的一代(广Y,广L,广M,广X,广T,广C),他们都是兄弟或堂兄弟关系,也就是说,在他们的同龄的这一辈人中,有6人是换亲,而他们同龄的广字辈总共也大概只有10余人,换亲婚姻占据了一半。而在油坊组的8个换亲中,有3个是鲍姓“广”字辈(广Z,广G,广N),有5个是鲍姓“士”字辈(士Y,士J,士Y,士红,士团),而“士”字辈正好是“广”字辈的下一辈,也就是说在70年代和80年代完婚的“广”字辈和“士”字辈两代人中,换亲是相当普遍的。又如王西组,4个换亲的全是王姓“绍”字辈人(绍X,绍Y,绍D,绍Z)。可见,这些“换亲”婚姻大部分都是集中发生在紧接着的一两代人身上。

调查同时发现,换亲婚姻主要集中发生在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这段时间,而到90年代中期以后就从没发生过,我们调查发现的最晚的一例“换亲”婚姻是王西组的王绍兴,目前39岁,1991年结婚。这从我们调查的换亲男性目前的年龄分布也可以看出来,相关统计见下表:

因为“换亲”婚姻中的男性大都是因为年龄越来越大而却还没有找到老婆所以父母用其姐妹去帮助“交换”一个媳妇的情况,所以他们结婚的平均年龄比一般正常的婚姻相对较晚,且大部分都比“交换”过来的媳妇年龄为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姑且将他们的平均结婚年龄假设为25岁左右。所以由他们目前的年龄减去25岁就是他们的“婚龄”。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结婚已经35到40年的为4人,结婚时间是1970年到1975年之间,结婚已经25到35年的有13人,结婚时间是1975年到1985年之间,而结婚已经15到25年的有29人,结婚时间是1985年到1995年之间。我们通过这种估计以及调查中村民们的介绍都可以发现,“换亲”婚姻最为集中出现是在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这段时间。由此可见,村民们所说的那时结婚的夫妇中有一半是“换亲”并非虚言。而就在我们调研的其他3个村庄中,我们发现每个村庄都存在着至少10例以上的换亲婚姻。那么,“换亲”婚姻是不是仅仅是J村或其邻近的几个村庄的特殊婚姻形式,它在全国的其他地区有多大的普遍性?

地方志中的换亲

为了进一步了解换亲婚姻在安徽省内及全国的普遍性,笔者想到了去查阅20世纪80、90年新出版的全国各地的地方志,试图从中勾勒出换亲婚姻在全国的整体图景。
首先以安徽省为例。笔者首先去翻阅了《安徽省志》,但是其人口卷、民俗卷、民政卷等可能会涉及到婚姻习俗的部分都没有提及安徽省内有“换亲”婚姻,这让我开始怀疑“换亲”在安徽省内存在的普遍性。但是,当笔者进一步去查阅安徽省内的各地方县(市)志时发现,在很大一部分的县志中都记载了本县中存在的大量的换亲婚姻。在笔者查阅的安徽省内的85本地方县志中,其中有32本都记载了本县中存在的换亲婚姻,这32个县(市)志分别是:《安庆地区志》(1156页)、《六安市志》(61页)《铜陵市郊区志》(328页)、《巢湖市志》(883页)、《凤阳县志》(738页)、《蒙城县志》(466页)、《肥西县志》(462页)、《界首县志》(480页》、《萧县志》(67页)、《霍邱县志》(791页)、《郎溪县志》(159页)、《祁门县志》(758页)、《来安县志》(87页)、《芜湖县志》(736页)、《濉溪县志》(649页)、《金寨县志》(698页)、《南陵县志》(697页)、《亳州市志》(581页)、《临泉县志》(430页)、《枞阳县志》(578页)、《无为县志》(118页)、《凤台县志》(628页)、《阜阳县志》(426页)、《肥西县志》(603页)、《太和县志》(357页)、《铜陵县志》(87页)、《灵璧县志》(92页)、《怀宁县志》(832页)、《潜山县志》(164页)、《定远县志》(140页)、《利辛县志》(450页)、《长丰县志》(643页)。
这些县(市)区覆盖了安徽省的绝大部分地区,而且这些县志中很多都记载了换亲婚姻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还存在特别是70年代末以来大量蔓延的情况。如《萧县志》记载“县妇联1986年组织对47个乡镇、132个行政村的3055名30岁以下青年1983—1985年的婚姻状况调查发现,在其中转亲的有64人,占2.09%,换亲的34人,占1.11%,二者合计占3.2%”(《萧县志》:67)。《定远县志》也记载“80年代,旧的婚姻习俗出现‘局部’回潮,1986年对成桥、西卅店两个乡的14个自然村婚姻状况的调查统计发现,1979—1985年共有1256对男女成婚,其中换亲208对,占16.6%”(《定远县志》:140页)。由此可见其在安徽省内的普遍性。笔者通过进一步查阅一些省的地方志发现,“换亲”在中国很多省份的农村中一直普遍存在。在陕西、江苏、福建、河南、湖北、广西、广东等省志中都记载了本省存在的大量的“换亲”婚姻(《陕西省志(民俗卷)》:200;《江苏省志(民政志)》:728;《福建省志(民俗志)》;《河南省志(民俗卷)》:285;《湖北省志(民俗方言志)》;184;《广西通志》(民俗志):261;《广东省志(民俗志)》:78)。而有的地方“换亲”婚姻还占了极高的比例,如《广西通志(民俗志)》中记载,“建国前,在广西田林县凡昌乡地区,双方以自己的女儿交换成亲,全乡有60%的婚姻都是采取这种形式”(《广西通志(民俗志)》:261)。而由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为制定一部现代民法典而编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书中也多处提及了湖北、内蒙古等民间存在的“换亲”婚俗(《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2000:下册:771,941)。而笔者对江苏省50余部地方志的翻阅也发现有包括《南京市志》(488页)在内的16部记载了当地存在的换亲婚姻。而如皋市统计局1995年对全市19个乡镇343个村情况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自1980年以来,这些乡镇结为换亲的夫妇共有1639对,平均每村4.82对,以此推算,该市49个农村乡镇886个村约有换亲夫妇4195对,数量惊人。在1639对换亲夫妇中,1990年以后结婚的有372对,占总数的23%。在19个乡镇中共有个7乡镇超过100对,最多的一个乡有337对。在这些村中,有6个村超过10对,其中3个村超过15对,最多的一个村为29对(吴志强,1995:47)。连云港市妇联对灌云、东海、赣榆三县1985-1987年结婚的夫妇做的初步调查发现,三年结婚的夫妇中换亲、转亲的就有633对(李奎芳,1987)。这些统计可以大致让我们窥见换亲婚姻在江苏省的普遍性。笔者通过翻阅六个省的地方县、市、区志来对换亲婚姻在这些省的情况做一个大致的素描,结果如下:

注:此表中统计的地方志都没有穷尽本省所有的地方志,只是翻阅了在北京大学地方志阅览室中收藏的关于本省的地方志,同时,由于有些县、市、区出版过各个时期的地方志,笔者在翻阅时全部查阅过,所以在地方志总数一栏中的数字可能比本省真正的县、市、区总数略多,但是在有关换亲婚姻记载的统计一栏中,如果是一个县志的不同年份的版本中都出现记载,则只算一次,所以,有换亲记载的地方志数目基本与有此习俗的县、市、区数相同,因此,有换亲习俗的县、市、区在总共县、市、区中所占的比例要比上表中的比例高。

由上表可以清晰的发现,换亲婚姻在以上六个省份中是非常普遍的存在的,尤其是在河南、河北、山东、安徽四个省份中,每个省都有超过30个县、市、区志中记载了本地换亲婚姻的习俗,而由于地方志记载的体例不一以及其本身的简略性,我们可以有把握的判断:实际情况比上述的统计应该更加普遍。而且,上述的统计涉及的六个省刚好是黄淮海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是传统的中原地区与江南地区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已经可以确切的判断,换亲婚姻在传统中原地区以及江南地区的大部都是普遍存在的。而80年代以来大量的以“换亲”为主题的报告文学、小说、话剧、新闻报道、法律争鸣等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换亲”这种婚姻形式在整个底层社会的普遍存在(文勃,1988:111-133;常庚西,1986;汪荡平,1989;张攀峰,2006;孔维国,1998;等等)。从上文的整个分析来看,我们应该有把握的认为:换亲婚姻在底层社会的普遍存在性应该是超乎了我们的一般预想,与一般民众和学界对“童养媳”的熟悉和研究热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换亲这种普遍存在的婚姻形式却被我们“遗忘了”。这可能真是因为“这种婚姻不易被政府发掘,无法干预,所以沿袭至今”(《利辛县志》:450页)而没有引起我们的兴趣。

既有的解释

“换亲”通常又被称为“转亲”、“双亲”、“交换亲”、“姑换嫂”、“互相结婚”等,在学术传统上一般称为交换婚。它是指即将结成姻亲关系且自家都同时有女儿和儿子的家庭用自家的女儿交换到对方家庭为媳妇,以换取对方家庭的女儿做自家媳妇的一种婚姻形态。有学者认为,在人类婚姻史的早期出现的族外群婚,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男子互相交换姊妹或其他亲族子女为妻。即甲氏族女子须嫁给乙氏族男子为妻,乙氏族女子须嫁给甲氏族男子为妻。这种婚制在亚洲、澳洲和非洲等世界上的许多地方都可以看到其遗迹,如印度的阿萨姆和缅甸的克钦、奇鲁、库基等部落中都有这种婚俗,而我国云南省的景颇族、独龙族等也保留了这种婚俗。而我国古代的“西周之初,迄于春秋,姬姜两姓世为婚姻”的记载,即为交换婚的痕迹(孙淑敏,2004:41)。人类学者认为,交换婚姻可分为对称交换婚和形式交换婚两种,前者包括对等交换婚、三角交换婚和多边交换婚,后者包括同期交换婚和信用交换婚(优惠交换婚)。
对等交换婚主要是指一个男子用自己的一位姊妹为自己换来新娘,而这位姐姐或妹妹嫁给新娘的兄弟,由此而形成“对等交换婚”。
三角交换婚是指一男子娶某一位女子,作为交换,他不是把自己的姐姐或妹妹嫁到妻子家,而是嫁到第三家,这第三家与自己和妻子皆无血缘关系,因而形成“三角交换婚”。如图三所示。如果交换婚在三家或更多的家庭之间进行,则形成“多边交换婚”。笔者在查阅地方志时发现,在国内农村中大家一般将两户直接换亲的叫“换亲”,而将三户以上连环换亲的叫“转亲”,“转亲”最多的有16户相互转亲的情况,其实这都是“换亲”的不同形式而已。如果参加对等交换双方的两个婚礼仪式同时举行,则为“同期交换婚”。如果新郎暂时没有适龄的姊妹或其他女性亲属,许诺将来还给女家一位女子,则形成“信用交换婚”,又称“优惠交换婚”。
那么,为何“换亲”婚姻会在世界上的许多地方和中国的一些农村地区中普遍存在呢?其本身的运作逻辑又是怎样呢?在国外对“交换婚”的研究较多的在人类学领域进行。1919年,弗雷泽在其《圣经旧约中的民俗》 第二卷中对原始社会各种各样的亲属和婚姻行为进行研究时发现,澳大利亚土著居民明显喜欢交表(cross—Cousin)联姻而不喜欢平行表(parallel—cousin)联姻。在其解释中,弗雷泽引用了“经济动机”的法则:如果一个澳大利亚土著人没有相应的财产去讨老婆,一般情况下他就会被迫用自己的女性亲属(通常是他的姐妹或女儿)进行交换以得到老婆(特纳,2001:261)。这样,物质的或经济的动机成为弗雷泽解释交换联姻的主要依据,即他认为财产的匮乏是导致交换婚姻的主要原因。应该说,这看到了“交换婚”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还很不完全。而列维·斯特劳斯在其经典著作《亲属制度的基本结构》一书中分析了交表婚姻模式,他对弗雷泽关于交表婚姻结构的功能主义分析表示了异议。他首先对弗雷泽的功利主义概念本身提出质疑,他指出,弗雷泽“描述了贫穷的澳大利亚土著人由于没有物品拿来交换而不知如何娶妻子”,并且发现交换方式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男人用自己的姐妹来交换以得到妻子,这是最廉价的办法”。相反,列维·斯特劳斯认为“重要的是交换关系本身而不是交换的东西”,必须从其对更大社会功能整合的观点来看待交换。他继而提出了三个基本的交换原则,并指出这些原则提供了一组更有用的概念,可以用来描述交表婚姻模式。因为,现在可以用其对更大的社会结构的功能来看待这些模式。也就是说,特定的婚姻模式和其他亲属关系组织的特征不再只用个体间的直接交换观点来解释,而可以用社会与个体间单项交换的观点来加以解释。这样,通过将交换行为的分析从直接的和相互的交换模式中解放出来,列维·斯特劳斯提出了一个尝试性的理论来解释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特纳,2001:264—265)。他指出,亲属制度的本质在于男人之间对于女人的交换,他认为原始社会人们是通过送礼来表达、建立和确认交换者之间的社会联系,送礼赋予参与者一种信赖和团结的特别关系。而婚姻是礼品交换最基本的形式,女人是最珍贵的礼物,因为通婚能以永久的方式把大家联结起来。在亲属关系的联结过程中,女人被做了交易,赠送和接受女人的两群男人之间则建立了联系。在这种关系中,女人只是建立关系的中介,等同于一件物品,而不是伙伴(Claude levi-strauss,1969)。也就是说,他是以妇女在群体间的流动以创造永久性的联姻来整合群体间关系的机械作用来理解婚姻交换和亲属关系的。所以,“婚姻交换起着自然和文化之间进行调节的作用,而文化与自然最初被看作是分离的。这一联合通过用一个文化系统替换了一个超自然的原始系统而创造了由人操纵的第二自然,即一个中介化了的自然”(列维·斯特劳斯,1987:145—146)。显然,列维·斯特劳斯是从一种抽象的结构主义的角度来讨论交换婚,其更注重从逻辑上解释交换婚对于人类社会整合的可能意义和功能,而并没有从历史经验的角度完全解释交换婚的发生原因以及其具体的运作逻辑。与国外相比,国内学者对于大量存在的交换婚的相关研究极少。孙淑敏在对甘肃赵村的4例“换亲”现象的考察和解释过程中发现交换婚的存在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而还涉及到配偶供给及其可得性相关的原因(孙淑敏,2005:276-286)。这是一个重要的发现。除此之外,笔者还没有发现过专门对于“换亲”这种婚姻形态进行具体深入的学术研究。在下文中,笔者试图通过对J村50例“换亲”婚姻的具体考察来阐述“换亲”婚姻产生的原因、“换亲”家庭中的权力关系及“换亲”婚姻运行的一些深度逻辑。

为何“换亲”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文章开头小敏换亲的故事中来,在这个婚姻中,小敏将来的丈夫是因为是个“木瓜脑壳”同时还有残疾而换亲的。那么,是不是大部分的换亲都是因为身体缺陷?从逻辑上讲,J村在短时期内出现的如此大量的换亲已经否定了这一答案(一个村落中不大可能在一个时刻有这么多身体残疾的人出现),虽然在J村中也有两例换亲是因为身体缺陷而发生的,但是其余绝大部分的换亲却不是因为这一点,而主要是因为下面将要叙述的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婚龄人口中严重的男女性别比失调。长丰县人口的性别比失调问题一直以来就比较严重,上世纪80年代也是如此。据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县总人口为758086人,年龄在35到49岁的男女悬殊极大,性别比例失调最严重。其中40到49岁的男女比例为153:52,而全县15岁以上人口为468279人,其中男248777人,女219502人,这其中未婚人口145287人,其中男93294人,女51993人,二者比例为179:100。可以看出在80年代适婚而82年未婚的男女性别比严重失调(《长丰县志》,1991:67-73)。而这种长时期延续的性别比失调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村庄中“单身户”比例的居高不下,比如1964年全县单身户比例占总户数的10%,而这与上述的1982年统计时40到49岁男女性别比为153:52的严重失调是完全吻合的(因为这批人恰好是60年代初的婚龄人口)。而在J村,与这一点相契合的就是高龄“单条”(光棍)极多,据不完全统计,全村目前已去世或者在世的高龄光棍就有20余人,他们年龄都在70岁左右,而他们在60年代正好是适婚人群,这也验证了60年代适婚人群中的年龄性别比严重失调的现象。而这种性别比失调虽然在80年代的婚龄人口与60年代的婚龄人口相比有一定的缓解,但是确实还是非常严重。一位已经退休的老师的经历可以进一步佐证J村这一时期的严重的出生性别比失调,他告诉我他在本村小学任教时,每个班级(年级)的学生中都是男生多于女生,而且有时多出的比例还非常之高。这种上一代(60年代适婚人群)的严重的性别比失调所留下的如此多的“单条”(光棍)给下一代适婚男性(正好是60年代的儿女,即80年代的婚龄人群)和他们的父母以极大的压力,他们知道如果不抓紧时间“搞到人”(结婚)就会重蹈父辈很多“单条”的命运。所以,解放前就有的换亲、抱养童养媳等相继恢复。而上文已经提及的同时期内换亲婚姻盛行的安徽省萧县,其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极其严重的性别比失衡,1982年男性比女性多17434人,但婚龄期以下男性比女性多27065人,退出婚龄期以上男性比女性少12387人,这就是说,有27065个婚龄期男性找不到对象。同期本县男性未婚率为31.77%,比女性高9.38%,1982年时30—44岁男性人口84572人,未婚8711人,占10.37%,而同年龄段女性未婚只占0.11%。(《萧县志》:60,67)。第二,80年代以来村民之间日益明显的经济分化和婚姻成本的大幅上升,这是“换亲”婚姻的直接推动力。自80年代初农村改革以来,与集体化时期相比,J村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是村民之间的经济分化日益明显。在集体化时期的J村,由于相应的“工分”分配制度及极少的农业外就业机会,这使得村民之间的经济分化较小。而80年代初以来,随着分田到户和相应的国家政策松动导致的农业外就业机会的增加,村民从农业中或农业外获得的经济收入的差距迅速拉大,特别是J村离合肥市较近,一些较早的在农业外兼业的村民就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收入,这在J村非常明显,从80年代初开始外出打工就已经较为普遍。这种经济分化对J村村民的婚姻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最重要的就是经济地位好的家庭在婚姻开支上开始“讲究”,“婚礼”竞争日趋激烈,这使得“婚姻成本”急速上升(集体化时期由于整体的经济水平低下和经济分化不明显,“婚姻成本”相对较低),《长丰县志》也记载,自分田到户以来,长丰县农村婚姻的开销飞速增长,弄得很多父母债台高筑(《长丰县志》,1991:664)。而我们在村庄中调查也发现,J村内为了完婚所需要的开支自80年代初就开始大幅上涨,80年代时结婚花费就得数千元。比如,我们调查的一位阿姨告诉我们,她1985年时结婚的花费是2200多元,其中彩礼就花费了1200元,这在80年代中期的J村是一笔不小的数字,而她特别指出,她当时的婚姻办酒只是按照村里一般的标准,而不是上等的标准。而同时期与长丰县经济水平差不多的安徽省亳州市农村的婚姻成本更是惊人:古城区妇联会1986年针对青年婚姻情况在杨店等4个村进行了调查,杨店村20—25岁的青年121人,其中女青年72人,内要“压书礼”(定亲)500元以上的19人,占26.4%,在“传书”(进一步确亲)时要900元以上的彩礼的21人,占29.2%,在17对已婚青年中,初一对以外,其余15人要彩礼均在500—1000元之间。另外两个村64个女青年,结婚时要砖木结构瓦房三间,其中19个要10套衣服,34人不仅要10套衣服,还要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皮鞋等。经媒人介绍,在订婚,结婚时要彩礼的占绝大多数,所谓“压书”,就是订婚贴,也是索要彩礼的第一环。如杨店村女青年刘某,在“压书”时向男方要10件衣服,鞋4双,猪肉60斤,白酒一箱,见面礼200元,折合人民币500元。接着“传书”时又要衣服30件,鞋袜各4双,猪肉100斤以上,白酒一箱,缝纫机一部,自行车一辆,手表一块,折合人民币900元。这还没有到结婚,结婚时还需花钱。在这种高婚姻成本的压力下,这几个村当年结婚34对新人中就有3对换亲。(《亳州市志》:581)这种高昂的“婚姻成本”对于村庄中经济水平较低的家庭来说确实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经济阶层的农户对高昂的“婚姻成本”的支付能力的差异迅速体现出来。

而“换亲”虽然不能从整体上缓解男女性别比失调的问题,但是却减少了能够完成婚姻的男女之间的“婚姻成本”,因为“换亲”婚姻可以使换亲的两个家庭之间既都完成了一对婚姻,同时也省去了大笔的彩礼等各种费用,也就是大大降低了贫穷家庭的男性完成婚姻所需的成本。这就是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贫穷家庭的男性成为光棍的可能性,如不如此,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的男性能够支付高额的婚姻成本,从而更容易完成婚姻,而男女性别比失调所导致的“光棍”命运就会更多的落到贫穷家庭的男性身上。在我们调查的案例中有许多都可以说明这一点,下面举两例:
案例一:小圩组的BGX(老大),BGT(老二)两兄弟都是换亲婚姻,都是他们的两个妹妹帮忙换的媳妇,两个妹夫比换亲过去的妹妹都大很多,所以村里人笑他家换了两个女婿“一个77,一个88”(年龄太大)。而其弟BGJ(老三)因为已经无妹妹帮其换亲,而且家里当时也非常贫穷无力帮其找媳妇,所以一直都没有“搞到人”,目前已经40多岁还是单身,而家里还有一个兄弟被迫到隔壁宿县做上门女婿去了。
案例二:薛庄组的ZMC三兄弟和一个妹妹,家里也非常的贫穷,当时为了给三个儿子结婚,就让妹妹和林湾村的林家换亲,最后那边觉得ZMC和林家的女儿年龄相差最小,所以就把LYH换给了ZMC做老婆。而ZMC的另外两个兄弟由于家里贫穷,同时也再没有姐妹帮忙换亲,所以一直都没有找到老婆,到目前还是单身(均已经60多岁)。

一方面,60年代时中国农村正是笼罩在新中国“破四旧”以及文革时期,“换亲”这种婚姻形式在当时被认为是封建残余的典型,是封建时期压迫妇女和男女不平等的一个确凿罪证,所以在那样的社会背景下,即使有人想要这么做,在实际中也不敢为之。而到了80年代,随着农村改革的进行,国家权力和革命主义的意识形态迅速从村庄中撤出,特别是对于人们诸如婚姻之类的日常生活(计划生育除外)干预已经大大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换亲”这种婚姻形态的出现就有了它的生存空间。

“换亲”与家庭权力关系

“常常受感情支配的家庭社会学可能只是政治社会学的一个特例:夫妻在家庭力量关系中的位置,以及他们在家庭权力,以及在对家庭事务的合法性垄断的争夺中获胜的可能性,从来就和他们所拥有或带来的物质和象征资本相关”——(布迪厄,2003:248-249)   J.范.巴尔(J.Van.Baal)在论述交换婚中的女性时认为,“女性并不是与交换中的其他物品相同的东西,她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了有利于自己和自己子女的道路。”。他认为根据互惠性的特点,女性参与交换婚后,她的兄弟就会感激她,有一种欠债似的情感,所以,以后为了她的孩子会尽到做舅舅的义务。再者,她的夫家因为得到了她,也会对她的兄弟有一种欠债的感觉。这样,她的丈夫欠她兄弟的债,而她的兄弟欠她的债,在这连环债中,她是债主,“这种还债的义务是无尽头的”(转引自夏建中,1997:287)。关于他的这种说法,笔者在调查的案例中发现不尽其然。一方面,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换亲中的女性极少是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了有利于自己和自己子女的道路,几乎都是在父母“做工作”(父母也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兄弟的婚姻而做出的牺牲。这里面有两点重要的原因使得女性及其父母都是被迫才走上换亲的路。第一,因为换亲中不仅仅涉及一对夫妇和一个家庭,他至少就涉及到两对夫妇及其父母,一旦一家婚姻有变或者家庭关系有变,就必定会引起另一方连锁反应,而且很多换亲家庭其经济条件都很一般,有些甚至男方有身体残疾等因素,这些都使女性不愿意主动去选择换亲。第二,“换亲”婚姻对于换亲的双方家庭都还有一项重大的“社会关系成本”或者说是损失。在乡村社会中,广阔的亲戚关系成为其最重要是社会关系资源,而一般来说通过婚姻达成的“亲家”关系又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为有力的社会关系。但是,“换亲”婚姻的家庭双方都在这方面遭受了极大的损失,那就是,如果不是通过“换亲”,一个家庭的一男一女可以分别与其他家庭建立独立的“亲家”关系,这样总共就通过联姻达成了两处不同的重要社会关系网络,但是“换亲”婚姻却使得双方通过联姻都只获得了一处重要的“亲家”关系网络,这种社会关系的损失对于农村村民的生活影响是很大的。所以,“主动选择换亲”的说法在实际中是极少有的。另一方面,女性的兄弟对其是否会有一种欠债的感觉,这也得因情况而定,这更多的考量其兄弟的个人品质等因素而不存在一种约束机制。但是,笔者在调查中却从换亲后成立的家庭中的权力关系的角度有了一些新的发现。笔者的调查中发现,在很多换亲以后成立的家庭中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力都比较大,地位也比较高,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家庭中的男性和父母因为媳妇是换亲过来的而对其“迁就”和“忍让”,这其中形成了一种隐性的“迁就机制”。换亲家庭的父母在这个过程中有两重的考虑,一是因为自己家境不好而没有给儿子风光的娶上媳妇而觉得有“愧”,同时对于千辛万苦通过换亲得来的儿媳妇“倍加珍惜”;另一方面,他们还惦记着自己的亲生女儿在对方家庭中的情况,他们知道在换亲过程中女儿所做出的牺牲,同时还担心自己对待儿媳妇不好就会导致对方家庭对自己的亲生女儿不好,这一点比较关键。而男性对于女性的“迁就”也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一方面,自己家境或身体的原因难以娶上媳妇,而通过换亲得来的媳妇自然不敢太“大意”,而且在协商换亲的过程中媒人和父母都会强调男性“脾气不错”,同时叮嘱要对将来的媳妇好好对待。同时如果男性对于女性不好好对待或真是把婚姻闹破裂,就意味着要面临着难以再婚的处境和破坏两对婚姻的谴责(一方家庭婚姻的变动会直接导致另一方的变动),特别是后者对男性是一种很强的约束机制。尽管如此,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换亲婚姻刚成立不久的时候家庭中的争吵或者闹矛盾是非常普遍的,明显的比普通婚姻成立的家庭多。以至于有当年换亲的妇女对我说“双亲嘛,刚开始都肯定吵,肯定打架,吵吵不就好了”。在进一步调查和分析后笔者发现,换亲家庭刚刚成立的时候的矛盾,绝大部分都是因为女性对于换亲中的不满意或者觉得“委屈”的一种反应,也就是说很多时候都是家庭中女性所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父母就会去做自己的女儿和儿子的“工作”,一方面要让自家女儿进一步安心在对方家庭做媳妇,另一方面对方父母也会对儿子做工作让他对媳妇“能忍让的就忍让些”,这正如布迪厄描述的家长为了维护家族财产的延续性和整体性时对长子进行的“灌输工作”一样(布迪厄,2003:242-243)。从这种角度来讲,刚成立家庭初期女性的频繁的“吵闹”无形中成了一种进一步加强男性对其“迁就”的约束机制,使女性在新成立的家庭中的权力地位得到慢慢的巩固。上文对换亲家庭中的父母、男性和女性三者成立家庭后的行为逻辑进行了分析,可以发现三方的行为有意无意的形成了一种隐性的约束机制,这种机制不仅约束着男性对待女性的行为,使男性不得不在很多方面对于新成立的家庭中的女性“迁就”,同时,这种机制通过父母的“规劝”和“做工作”以及初婚时女性的“吵闹型反抗”进一步得到形塑。而在具体调查中,有村民就告诉我“这种情况占90%,大多数都是如此,你不让着点她跑了你怎么办?你就搞不到人了!还会影响对方的家庭”。要对上述分析从普遍意义上进行证明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也就是说要普遍证明换亲家庭中的女性在家庭中拥有更大的权力和很高的地位是比较困难的。为了对此作出部分的证明,笔者专门对换亲家庭中“由谁来当家”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结果如下表:

500

在笔者所调查到的45户换亲家庭中,有34户是有由女性来当家,占75.5%,另外有8户是有男性当家,占17.7%,就是在这8户男性当家的家庭中,有一户是因为妻子已经去世,去世前由妻子做主,有一户是因为妻子大脑有问题。剩下的3户是由男女协商。虽然目前在J村一般家庭中妇女当家的比例也非常的高,但是从上面的统计我们还是可以部分的发现和证明妇女在换亲家庭中的权力地位。这种婚后女性在家庭权力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对女性在换亲开始时对自己选择婚姻的权利的牺牲形成了一种无形的“补偿”。这种对男性的无形约束机制和对女性的无形“补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换亲婚姻的稳定和均衡。

“换亲”与婚姻市场

“如果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每个孩子的婚姻可比作一局牌的一次出牌,那么人们就会看到,这次出牌的价值取决于从双重意义上理解的牌的质量,也就是说取决于发牌,亦即其好坏由牌戏规则决定的全部得到的牌,同时取决于使用这些牌的高明程度”,“婚姻策略的直接目的基本和直接功能是确保家族再生产”——(布迪厄,2003:235)婚姻市场理论认为,婚姻市场由三个主要因素构成:供给、偏好和资源。在婚姻市场上积极寻求配偶的男女代表“供给”,偏好则指择偶男女希望配偶具备哪些条件,如对年龄、身高等的重视程度等,资源则指择偶男女在婚姻市场上所展现的一些特征,如社会地位、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等。一个人所拥有的资源决定了其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并决定着其在婚姻市场上的位置(孙淑敏,2004:83)。他们认为,婚姻市场上男女之间的匹配过程在很多方面都类同于劳动力市场上雇主与雇员的匹配过程。因此,在一个紧缩的婚姻市场上,能否找到配偶则取决于择偶者本人及其家庭所拥有的资源总量,这种资源总量决定了其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和获得配偶的可能性(贝克尔,1998)。应该来说,这些学者将男女的择偶行为进行的经济分析是比较深入的,特别是将择偶男女双方的供给与其拥有的资源总量统合起来考虑在很大的程度上解释了人类择偶行为背后的“隐秘”。具体到本文的换亲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换亲本身并不能增加当下这个婚姻市场上择偶女性的供给,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婚姻市场上的匹配规则(将部分女性自由选择婚姻和配偶的权力给剥夺了)。但是,它却深受婚姻市场上两大因素的影响:一是婚龄男女性别比失衡,导致女性供给不足,二是婚姻市场上“交易成本”(完成婚姻的费用)大增,使得那些拥有的资源总量不足(特别是经济资源)的男性在婚姻市场上处于劣势。按照婚姻市场理论的观点,这时符合逻辑的事情应该是婚姻市场上女性的地位大大提升,他们应该能够有更大更多的选择权来获得自己满意的男性。而那些在婚姻市场上拥有资源相对处于劣势的男性可能就要承担这一市场供求“失衡”所导致的后果,那就是无法获得合适的配偶或者从该婚姻市场以外获得女性供给。但是,事实却是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改变了婚姻市场上的交易规则,用“换亲”的办法来使拥有资源相对不足的男性获得了部分的配偶。在这一过程中,被换亲的女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所在家庭的一部分“资源”,把她当作其兄弟获得配偶的“资源”交换了出去。那么,这一规则的改变之所以可能,就必须考虑到中国人的家本位的生活原则。李银河研究发现,相对于西方人的个人本位,中国人则是家庭本位的,而生育和繁衍后代则是维持家本位逻辑的最重要一环,人们从一降生人世就落入了“生存繁衍原则”的生活逻辑之中,一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家庭的传宗接代和兴旺发达,在“家”面前,“个人”是微不足道的,个人的享乐是无足轻重的(李银河,1993:90)。而在笔者所调查的J村,在90年代中期以前,村里的“房份”竞争还非常的激烈,而这其中很重要的一项竞争就是看谁家的儿子多,在这种情况下,结婚成家和生育后代成了村民在村庄内“安身立命”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女儿一出生就是属于这个家庭的,而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她也承担着为这个家庭“延续香火”的重任,而体现在婚姻中,就是部分贫穷家庭的女儿能够在父母细致的“做工作”后接受换亲以成全自家兄弟的婚姻和整个家族的延续。如此看来,以完全理性人假设为基础的婚姻市场理论在面对换亲时遭遇到了另一种规则和另一种理性,所以它也无法完全按照其本身的逻辑演绎。同时,这也促使我们更加深入的去认识人口性别比失衡这一社会问题。在很多时候,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社会后果均会由男性去承担(因为大部分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情况是男性比例相对女性过高),直接结果就是有部分男性无法完成婚姻,而在这个供大于求的婚姻市场中,女性会拥有更高的“身价”,会有更大的自主权来选择满意的男性作为配偶。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下,性别比失衡的社会后果是针对整个族群或人类的,不仅男性会承担由此引发的社会后果,女性同样会遭受到因婚姻市场交换规则的改变(换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婚姻市场上的优势不一定就会转化成社会婚姻生活实际中的优势。

次级婚姻体系与生存策略

 “婚姻策略与财产继承策略、生殖策略,甚至是教育策略,也就是说,与任何集团把权力和世袭特权传给下一代并使之得到维持或增加而采取的全部生物学、文化和社会再生产策略密不可分,故他们的原则不是计算理性,也不是经济必要性的机械决定,而是由生存条件灌输的潜在行为倾向,一种社会地构成的本能,在这种本能的驱使下,人们把一种特殊经济形式的客观上可计算的要求当作义务之不可避免的必然或感情之不可抗拒的呼唤,并付之实施”——(布迪厄,2003:254)沃尔夫与黄介山在研究中国社会的婚姻体系时根据一套不同的权力-义务关系将中国人的婚姻分成了三种形式:主婚姻形式(major marriage),次婚姻形式(minor marriage)和从妻居婚姻(uxorilocal marriage)。其中主婚姻形式是说人们一般所说的成年男子与成年女子之间的正常婚姻,次婚姻形式主要是指童养媳,而从妻居就是“招赘”婚姻。二人的研究还指出,我们只可能结合人们的经济选择和整个的人口变迁才能理解人们在这些不同的婚姻形式中所进行的选择(Wolf & Huang,1980)。其实,在中国底层社会中存在着极多其他形式的婚姻形态,比如童养媳,“一子顶两房”(兼祧),娃娃亲,买卖婚,转房,典妻租妻,指腹婚,等郎媳,招夫养夫,换亲等等(《陕西省志(民俗卷)》;《江苏省志(民政志)》;《福建省志(民俗志)》;《河南省志(民俗卷)》;《湖北省志(民俗方言志)》;《广西通志》(民俗志);《广东省志(民俗志)》等),笔者将这些婚姻形式统称为“次级婚姻体系”,换亲只是其中的一种具体形式。
在我所调研的J村,还有一种与换亲一样并行的次级婚姻形式就是“抱养女儿”。这种大规模的抱养女儿的现象出现也是70年代末以来的事情,70年代以前也有抱养女儿的行为,但那时并不是特别的普遍,因为在农村改革以前要将抱养的女儿做儿媳妇还有很大的政治压力。而自70年代末以来,全村抱养女儿的家庭就特别多。而且那时由于村民生育中强烈的男孩偏好,所以有很多家庭就将生育的女孩送给人家抱养了。按照老百姓的说法是“那个时候你只要想保养都能抱养到”,比如薛庄组有一个叫做张国多的农民,张比其老婆大12岁,为了生一个儿子,其老婆共生了8个孩子,最后一个才是男孩,前面七个女儿中送给别人抱养的有3个,自己养着3个,还有一个因为大雪天用一个小棉袄包裹放在路边等别人抱养而被冻死了。而前马组的孟凡山老人说,他也抱养了一个女儿,就在他抱养女儿那一年,他们这个小组共有6户人家抱养了女儿。而这种抱养女儿的行为到最近几年都还时有发生,但数量已经大为减少。据我们的粗略统计,金桥村抱养女儿的家庭总数30余户,我们相信实际的数目还要多许多。一个家庭抱养一个女儿可以有三重的打算:最好是做儿媳妇(那就是典型的抱养童养媳),其次可以和其他有女儿的家庭给儿子换亲,再不行还可以做个女儿嫁出去获取彩礼。这种抱养女儿的行为是将“童养媳”、“换亲”结合起来的最典型的次级婚姻形式,在我们调研的换亲案例中,就有两例其本身就是被父母抱养的女儿,后来又走上了换亲的道路。一个家庭抱养了一个女儿就可以大大的增加自家儿子找到媳妇的可能性,因为女儿成了一份极其重要的家族“资源”,特别是抱养的女儿,既可以以后嫁给儿子直接作为媳妇,次之可以与别的家庭的女儿交换以换回媳妇,再次之还可以通过女儿出嫁而交换大笔的彩礼。由此可见,这种抱养的女儿实现了“通货”交换与“物物交换”之间的顺利转化,成了二者之间的中介。除了换亲、抱养童养媳以外,J村还有招赘,买卖婚等次级婚姻形式。由上文的分析可见,由“换亲”、“抱养童养媳”等组成的次级婚姻体系都是村里的贫苦阶层为了完成最基本的人口和家族再生产所采取的一种“集体生存策略”。如果不采取这种策略以改变一般的婚姻交换中的规则,那么贫穷阶层的男性将要承担更多的由性别比失衡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其现实表现就是更高比例的“光棍”和更多的家庭“断了香火”,这对于将“传宗接代”作为有一定宗教性使命的中国农民来说,无疑失去了其生活在村落的理由以及其生活的本体性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他们要通过一系列的次级婚姻体系来作为一种生存策略在村落中安身立命。而苏成捷关于中国底层社会中的“一妻多夫”、“典妻”等婚姻形式的开创性研究也得出了同样的判断:“表现形式不尽相同的一妻多夫现象是一种生存策略,是‘小人物’应对社会和经济的重大问题的一种方式······概况的说,这些策略凝聚着更广阔的三种力量,即失衡的性别比例和随之而来的单身男子过剩,遍布各地的妇女和生殖力的市场,以及越来越多的农民家庭的生存危机”。(苏成捷,2009:136)正如布迪厄所言“一种婚姻形式的特征······取决于有关集团之集体策略的目的和手段”(布迪厄,2003:296),这在中国底层社会所采取的所有的次级婚姻形式中得到了最淋漓尽致的展现。

历史遗留问题

美国数据显示,从1999年到2017年,共有80162个中国孩子被美国家庭收养。其中2005年的一年里,就收养了7903个。
根据美国披露的1990年以来的接受弃婴数据,第一来源国,绝大多数年份里都是中国。

将时间拉得更长些,结合之前的官方记载与媒体报道,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经有近10万中国孩子被美国家庭收养,其中85%是女孩。
根据加拿大统计数据,2000年到2019年共收养了约28000个国际婴儿,其中最多的就是中国出生的儿童,比例约40%。也就说,现在有超过1万名中国原生的孩子,生活在加拿大。

全州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唐月英、邓振生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唐月英、邓振生同志:
全州县信访局于2022年6月28日将你们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局反映“要求追究高丽君等人涉嫌拐卖儿童一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信访事项转交我局办理。根据20世纪90年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严峻形势,严格执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对违法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行超生的子女中,选择一个进行社会调剂,是县委、县政府根据当时区、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和全县严峻的计划生育工作形势需要作出的决定。经核实,你们超生的孩子是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为便于和促进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当时被全县统一进行社会调剂的超生孩子去向,没有留存任何记录。因此,我局对你们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全州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1日

1990年8月26日,唐月英、邓振生生育的第七个孩子邓小周,因为属于超生,被当地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强行抱走,自此不知去向。 为此,唐月英、邓振生希望追究当年的计生干部高丽君等人涉嫌拐卖儿童,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此,夫妻二人不断信访。

中国青年报2014年5月7日刊发的《超生女孩因家庭交不起罚款被送养 “调剂”23年》报道:
四川省达州市魁字岩村的姑娘谢先梅,同样是生于一个超生家庭,因为原生家庭交不起“罚款”,而被计生干部抱走,并交给其他人“领养”。
数十年后,谢先梅通过艰难寻亲,找到了自己的生母。她们想找计生办要个说法,“就算让他们赔给我一块钱都好,不是为钱,就是让他们认个错”。
但是,没有人向她们认错。

四川达州中院2017年作出的一份裁定书内容显示:
达州的罗明弟、张林秀夫妇称,1991年7月,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政府组织该乡计生办、驻村干部、治安室联防队员等人,将夫妻俩超生的儿子罗仕方抱走,并违法调剂给他人收养。
20多年来,夫妻俩要求乡政府公开儿子被送养的信息情况,一直无果。为此,他们起诉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

山东东营市2015年作出的一份裁定书内容显示:
东营的李永清、苏云英称,1982年8月,东营区六户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来到他们家中,将超生女儿强行带走,调剂给别人收养。
他们多次到计生部门索要孩子,并要求告知孩子下落,但计生部门拒绝告知。

2011年,央视网、新华网报道:湖南省邵阳市计生部门,为收取社会抚养费,将非婚生育、超生的婴幼儿强行抱走,送入邵阳福利院,统一改姓”邵”。福利院甚至主动和人贩子互相勾结,收买拐卖来的婴幼儿,并将其变为”弃婴”,送入涉外收养渠道从中牟利。2011年5月初,”邵氏弃儿“案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以下为财新《新世纪》的报道:

湖南邵阳计生官员抢婴儿牟利 每名3000美元外销

  为收取社会抚养费,十余名“非法”婴幼儿被计生部门强行抱走,送入邵阳福利院,统一改姓“邵”。部分后来找到下落,有些已被收养在海外——不能被尘封的悲剧
漫漫寻亲路上,湖南人杨理兵随身携带着一张压了层塑膜的照片。照片上的女孩叫杨玲,是他的第一胎孩子,算起来今年应该七岁了。
2005年,杨玲尚在襁褓中,就离别了亲人。她不是被人贩子拐跑,而是被镇里的计生干部以未交“社会抚养费”为名强行抱走的。
四年后,杨理兵终于得知女儿的下落——远在美国。
2009年的一天,杨理兵和妻子曹志美在湖南常德一家酒店里,从一位素不相识的人手中,得到女孩的两张照片,“我一眼就能肯定,她就是我的女儿。”杨理兵说。
杨家的遭遇并非孤例。多年来,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至少有近20名婴儿曾被计划生育部门抱走,与父母人各天涯。当地计生部门的解释是:这些婴幼儿多是被农民“非法收养”的弃婴。但实际上,有相当多一部分婴幼儿是亲生的;更甚者,有的并非超生儿。
2002年至2005年间,以计生部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强行抱走婴幼儿的行为,在隆回县高平镇达到高潮。多年后,因部分家长锲而不舍的寻亲,类似事件浮出水面,乃至波及美国、荷兰等国。
上篇:抢婴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从县城北行70多公里,到达高平镇。这是一个位于大山群中的乡镇,人口7万多人。
看似人口不多,长年来,高平镇却面临着计划生育的压力。
上个世纪70年代初,中国开始推行以“一胎化”为主要标志的计划生育政策。1982年,计划生育政策被确定为基本国策。当时,和全国很多地方一样,湖南省也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管负责人及责任人和单位,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晋职晋级、提拔重用、调动。
隆回县连续十余年,保持湖南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的称号,其制定的处罚和考核细则更为严苛。层层考核压力下,基层政府甚至不惜使用暴力手段。在那时的高平镇乡村,常常可以看到诸如“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等标语——乡民们解释称,其意思是计生干部给违反政策的家庭做思想工作,大约只需三分钟时间,之后再没做通,家里值钱的家当就将像被龙卷风过境一样被一扫而空。
此外,“儿子走了找老子,老子跑了拆房子”的标语,也让人惊悚。因超生问题而被处罚过的西山村农民袁朝仁向财新《新世纪》记者介绍,在1997年以前,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是“打烂房子”“抓大人”。他就曾因超生问题,被拆了房子。
“2000年以后,不砸房子了,‘没收’小孩。”袁朝仁说。
袁朝仁所说的“没收小孩”,是高平镇计生部门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方式之一。其方式是,计生办人员进村入户,将涉嫌违法生育、抚养的婴幼儿抱走。
因此,每当计生干部下乡入户核查,乡民们便四处逃避。在2002年至2005年间,高平镇出现坊间所称的“抢婴潮”。
“没收”杨玲
杨理兵清楚地记得,2004年7月29日下午,女儿在自己家中呱呱坠地。
那天下午,高平镇凤形村杨理兵妻子曹志美有了生产迹象。父亲叫来了村里的接生婆袁长娥。袁长娥对财新《新世纪》记者回忆说,当她赶到杨理兵家时,杨的母亲正陪在儿媳身旁。“那是下午四五点钟,生产很顺利。”
女儿降生后,杨家为其取名“杨玲”。哺育女儿到半岁后,杨理兵夫妇便离开老家,南下深圳打工谋生,“孩子交给爷爷奶奶哺养了。”
2005年5月的一天,杨理兵照例给家里打电话,得到惊人消息,“女儿被人抢走了!”他匆忙从深圳赶回家。但一切已晚。
对于头胎女儿为什么会被抢走,杨理兵百思不得其解。后来他猜到了原因:因为他们夫妻双双外出打工,女儿由爷爷奶奶抚养,结果计生干部误以为这个女孩是被两个老人收养的,因此也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之列。
杨理兵的父亲对财新《新世纪》记者回忆称,2005年4月29日,高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下称计生办)刘唐山等一行近十人来到杨家。“他们很凶,她奶奶在屋里看到后就抱着孩子躲,后来躲到了猪圈里。”
计生干部最终发现了被奶奶抱着躲在猪圈里的杨玲,以杨家未交“社会抚养费”为由,要带走这个“非法婴儿”。
事发当天下午,杨理兵的父亲跟到了高平镇。“他们说,必须交6000块钱才可以把人抱回来。”但四处筹借,只借到4000元,“我第二天再去,计生办的人说,就算交一万块,人也要不回来了。”
那时,计生办人员已将杨玲送到了邵阳市社会福利院。由于通讯不畅,时隔多日,杨理兵才赶回高平镇。他赶到镇里去要人,小孩已经被送走,争执中还发生了冲突。
杨理兵回忆说,镇里主管计生工作的干部承诺,只要他不再继续追究此事,以后允许他生两个小孩,还不用交罚款,“他们答应给我办理两个‘准生证’。”
“准生证”后来被改名为“计划生育服务证”,是中国新生婴儿赖以证明合法身份的主要凭证。为了控制人口需要,育龄夫妇在生育前,必须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这一证件,这是合法生育的法定程序。
杨理兵并不理会这些。他赶到邵阳市社会福利院时,“根本就不知道女儿在哪里。”杨说:“他们‘没收’了我的女儿?!”
拆散双胞胎
计生办“没收”的孩子,不仅杨玲一个。早在2002年,同是高平镇的计生干部,就抱走了曾又东夫妇的一个女儿。
曾又东是高平镇高凤村人,与上黄村的袁赞华结为夫妻。1995年和1997年,袁赞华先后生下两个女儿。二女儿降生后,由于交不起罚款,家里的房子被计生办人员拆掉了屋顶。夫妇俩由此跑到外地谋生,发誓要为曾家生个儿子。
第三胎怀孕后,曾又东、袁赞华夫妇躲到了岳父家。“为了躲计生办的人,我们在竹林里搭了个棚子住。”曾又东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
2000年9月15日,在岳父家的小竹林里,曾又东的双胞胎女儿降临人世。给袁赞华接生的,是上黄村的接生婆李桂华。
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李桂华对当年的情形历历在目,“是一对双胞胎,一个先出头,第二个先出脚。”
很难说曾家此时是欢喜还是烦恼。袁赞华发誓:“再生一个,无论是不是男孩,都不再生了。”

2001年2月,曾又东夫妇决定到重庆打工。四个小孩,“我们决定带三个在身边,留一个在妻子哥哥家代养。”曾又东说。

于是,袁赞华的兄嫂袁国雄、周秀华夫妇,为曾又东夫妇抚养了双胞胎姐妹中的大女儿。

厄运于次年发生。2002年5月30日,高平镇计生办陈孝宇、王易等十余人闯进上黄村袁国雄家,将一岁半的小孩带走。一同被带走的,还有袁国雄的妻子周秀华。

“刚开始他们叫交3000,后来就涨到5000元,再后来就要1万元了。”袁国雄夫妇曾据理力争,向计生办人员坦陈,这是代妹妹家抚养的。但计生部门原则性很强,一口咬定交钱才能赎人。因交不起罚款,双胞胎姐姐被送到了邵阳市社会福利院。

因通讯不畅,曾又东夫妇当时对此一无所知。那年3月,在重庆朝天门批发市场做小生意的曾又东夫妇,还沉浸在幸福中,袁赞华生下了他们期盼的儿子。

2003年,因母亲过世回家奔丧的曾又东,才知道女儿被计生办带走的消息。

如今,曾又东对这对双胞胎女儿中的姐姐已经印象模糊,“右耳朵好像有一点小赘肉?”
四类婴儿
杨理兵和曾又东的遭遇并非孤例。高平镇被计生办以“超生”或“非法收养”等名由“抢走”的婴幼儿,不在少数。而领回小孩的条件,无一例外都是交钱。数额多少没有定数,全凭计生干部们张口。
高平镇西山洞村五组农民袁朝容对财新《新世纪》记者称,2004年8月,他在广东省东莞市一家家具厂打工时,逛街时看到一个包裹,打开一看,是一个奄奄一息的女婴。“这是一条生命啊。”袁朝容将女婴救起。在工友建议下,时年42岁无妻无子的袁朝容,喂养了这名婴儿,并取名“袁庆龄”。
2004年12月,袁朝容将孩子带回老家,向村长汇报此事,交了些钱,希望村长帮忙办理领养手续。

第二年,袁朝容每月支付350元生活费,委托姨妈代养孩子,自己再次离家南下打工。

然而,2005年7月28日,高平镇李子健、陈孝宇等四五名计生干部闯入袁朝容姨妈家,称此女婴为“非法收养”,将袁庆龄抱走,并称必须交8000元才能将人领回。

袁朝容胞兄袁朝福对财新《新世纪》记者介绍,当时弟弟在广东,自己多次到镇计生办请求放人,得到的答复是“必须先缴纳社会抚养费”。四个月后,当袁朝福回到老家要人时,得到的答复是,小孩已被送到邵阳市社会福利院。

大石村十组农民袁名友夫妇,生育了两名男孩之后,妻子进行了结扎手术。1999年,他们在湖北省洪湖市沙口镇做生意时,捡到一名被遗弃的女婴收养下来。年底,回乡过年的袁名友将此事向村干部汇报,并委托办理收养手续。
袁名友说,2002年5月10日,在缴纳了2000元社会抚养费后,该名女婴在高平镇派出所进行了人口登记。在初次户口登记上,女婴取名“袁红”,与户主袁名友的关系是“养女”。
虽然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上了户口,但是,2002年7月29日,高平镇计生办干部刘唐山等四人还是来到袁家,将袁红抱走。彼时,袁名友夫妇在田地里劳作,看到来刘唐山等人抱着孩子驾车离去,飞奔尾追。
“他们把我女儿抓到了镇计生办。”袁名友向财新《新世纪》记者回忆说,“说我非法收养,叫我按手模。说要拿4万块钱赎人,否则就不放人。最后说至少要交3万。”

然而,第二天袁名友凑足钱带到计生办时,女儿已经不见了。“她的脖子底下,左边有颗黑痣,豆子一样大的。”回忆起养女的模样,袁名友眼圈红了起来。

吊诡的是,袁红被计生办抱走三年后,2005年12月30日,当袁名友家更换新户口本时,袁红仍是袁家的一员。户口本上,袁红与户主的关系是“女儿”。但袁红至今下落不明。

与袁名友的遭遇类似,高平镇合兴村二组农民李谟华收养的女儿,也于2002年被计生干部抱走。

早在1998年,李家就为收养的女儿李艳上了户口。彼时施行的《收养法》,尚无“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规定(1998年11月法律修订后才增加此规定)。女儿被抱走后,李家无力缴纳罚款,李艳由此不知所踪。

在黄姓村,2002年上半年,村民周英河与女友唐海梅结婚。当年12月底,夫妻俩为周家生了第一个女孩,取名周娟。

与中国农村很多地方一样,周英河和唐海梅当时按传统习俗,办过酒席即宣布结婚,暂未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三个半月后,周英河夫妇南下广州打工,周的母亲刘素珍(音)承担了哺育孙女的任务。然而,周娟最终还是被高平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抱走”了。
据刘素珍向财新《新世纪》记者回忆,那是2003年3月15日,“有八九个干部又来抢小孩,我抱着孙女就跑了,躲在附近的邻居家。”

计生干部最终找到了被放在床上睡觉的周娟。“他们说,你老人家不会带小孩,我们带比你带好些。”刘素珍跟着他们来到计生办后,按要求照相压手印,“他们就叫我走了。说要交1万5千块才能把孩子抱回来。”刘素珍没有能力筹款,孙女被计生办送到了福利院。

毛坪村四组的袁新权,头胎女儿也被高平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抱走。2005年11月2日,袁新权的女儿降生。当年11月25日,家人抱着女儿在路上行走时,被计生办人员强行将女儿抱走。

不独隆回县,在邵阳市洞口县,也有类似情况。
2008年12月2日,该县城关镇的厚永军、肖绚丽夫妇,因超生未及时上交社会抚养费,他们诞生才40天的一名男婴,被当地计生干部抱走,后因找人说情才被还回。
据曾因超生被处罚过的西山村农民袁朝仁等人初步统计,从2000年至2005年间,湖南省隆回县高平镇至少有16名婴幼儿,被镇计生办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名义强行抱走。
“被抱走的小孩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未婚先育’(一般已按传统习俗摆喜酒,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第二种是超生。”袁朝仁称,前两种情况,被抱走的婴幼儿都是其父母亲生骨肉。“第三种,就是抱养的,有的可能不符合收养规定;第四种,应该说是合法收养的,因为他们已经上户口了呀!”
这四类婴幼儿,都是当地计生干部锁定的目标。散落在大山深处的高平镇各地乡村,乡民们谈计生色变。一些乡民称,每当计生干部下乡入户时,家有属于上述四种情况婴幼儿的农户,便闻风而四处逃避。
依据多位家长描述,计生干部抱走婴幼儿的过程几乎大同小异。
锁定目标后,计生工作人员少则四五人多则十余人,在村干部的带领下,迅速包围计划对象家庭,将婴幼儿强行抱走。赎回小孩的惟一条件,就是交钱。
经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调查核实,截至2005年,被高平镇计生工作人员强行抱走的婴幼儿,至少有16名。

中篇:生意经
隆回县对计划生育国策的执行,经历了一个不断从紧的过程。
2001年11月,因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突出,隆回县开始对高平镇进行集中整治。全县抽调230多名干部进驻高平镇,入驻各个乡村督导工作。
在此期间,原先对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统一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扭曲的“社会抚养费”
按政府给出的定义,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的对象主要是超生家庭,即“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而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婚生育、超生、非法收养的家庭,都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隆回县在对高平镇计划生育问题进行整治的运动中,为了顺利收取社会抚养费,县法院“计生行政审判合议庭”抽调了七名法官进驻高平镇,派出所抽调四名干警协同,负责强制执行。

1999年,隆回县“大胆探索”,成立了计划生育行政审判合议庭,由审判员和来自县计生委的公务员(由法院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组成,日常工作由计生委管理。这个法庭的主要任务,就是负责对计生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主要就是罚款或收费。这一“成功经验”,后来被全省推介。

通过整治,高平镇的超生势头得到一定遏制。然而,在经济凋敝的大山深处,乡民们“养儿防老”“男尊女卑”“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并没有因此改变。

2005年3月22日,隆回县提出了以“县乡村三级联包”的形式加强计划生育管理。除“一票否决”,再以职务升迁和经济奖励的方式,刺激计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在此背景之下,县、镇、村三级相关干部的升迁、工资待遇等,均与计生绩效“捆绑”在一起。分管及负责计划生育的干部们,决定“破釜沉舟,背水一战”(当地计生标语——编者注),高平镇的大街小巷再次贴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标语,例如“谁敢超生就让他倾家荡产”。

计生部门为何如此热衷“没收”婴幼儿并送往福利院?除了政绩考量,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目的的创收,也是主要动力之一。

据高平镇官方人士介绍,农业税取消后,该镇维持干部队伍的工资时常捉襟见肘。收取社会抚养费,不仅仅是在落实计生国策,更是为充盈地方财政收入。
社会抚养费未按规定支出,在湖南省是普遍现象。依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初步统计,仅2004年和2005年,社会抚养费非规定支出的比例分别高达88.04%和87.11%。其中,绝大部分用乡镇机关支出。对于乡镇政府将社会抚养费直接“坐收坐支”的现象,湖南省财政厅曾给予批评。

在2006年5月17日,隆回县发布当年上半年计划生育督察通报。通报称,“有些乡镇将社会抚养费作为乡镇财政的主要来源,财政所无能开发财源,只能绞尽脑汁管死这笔钱”。

上述督察通报进而称,“有的乡镇按月定计生办上交社会抚养费指标,否则扣发计生办人员工资。”乡镇计生办“重点工作(孕检、节育措施落实)没人做,难点工作不愿做,有钱的工作(社会抚养费征收)抢着做。”

2010年,隆回县县长钟义凡在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春季集中整治活动动员大会上发表讲话时说,在“一票否决”等压力下,“乡镇党委、政府与计生队伍存在较深的利害关系,不敢得罪,导致计生队伍绑架党委和政府”。

2002年4月,高平镇计生办主任由周小方担任。彼时,主管该镇计生工作的是镇党委副书记刘述德。为了摘掉因计生问题而被“黄牌警告”的帽子,高平镇进行专项集中整治中,主要一项工作就是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时,计生办成为高平镇政府第一大部门。镇政府120多名工作人员的建制,计生办就占到30名。据周小方介绍,全镇每年补报生育和超生的婴幼儿在100人左右。

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开始搜寻并锁定超生、“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家庭。据当地官员介绍,在高平镇刚开始收取社会抚养费时,每人约3000到4000元。而以强行抱走小孩相“要挟”时,价格就涨到1万元甚至几万元。

“弃婴”收养黑幕
被计生办工作人员抱走的婴幼儿,不仅仅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筹码。有知情者称,每送一名婴幼儿到福利院,计生干部可得到1000元甚至更多的回报。
但邵阳市福利院院长蒋德伟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没有正面回应这一说法。
邵阳市福利院能够证实的是,在2002年至2005年间,隆回县高平镇民政办、计生办共送来了13名婴儿,其中,一名男婴被领回。其他未被领回的婴幼儿,经民政公示程序被宣布为“弃婴”后,进入社会收养程序——更多是涉外收养渠道。
“收养人要捐助一笔收养金。”蒋德伟说,正常的行情是,每收养一位中国孤儿(弃婴),外国收养家庭通常需支付3000美元。在湖南省,民政厅收养中心接收到收养人捐助的收养金后,绝大部分回拨给福利院。
在此利益诱惑下,有人专事贩婴生意。2005年11月,湖南省本地媒体曾披露衡阳祁东县一起团伙贩婴案,幕后指使就是衡阳市多家福利院。福利院与人贩子互相勾结,收买婴幼儿,并将其变为“弃婴”,送入涉外收养渠道,从中牟利。
自2003年以来,衡南县福利院“买进”婴儿169名,衡山县福利院“买进”232名,衡阳县福利院“买进”的婴儿最多,为409名。
经湖南省祁东县法院的判决证实,为了多向境外输送可供收养的婴儿,衡阳市各福利院不但给职工下达搜寻婴儿的任务,甚至主动通过人贩子等各种中间人“收购”婴儿。福利院至多支付两三千元人民币“买入”婴幼儿,送养国外后即可获得3000美元。
前述案件,撕开了“弃婴”收养黑幕一角,福利院成为“洗白”人口贩卖的合法中介。2006年2月22日,湖南省祁东县法院公开审理这一福利院贩婴案时,引起海内外舆论哗然。
巧合的是,前述衡阳市多家福利院疯狂“买进”婴幼儿的时间段,正是隆回县各乡村爆发“抢婴潮”的时期。
2009年7月,中国媒体再次披露了计生部门将超生婴儿抢送到福利院,并在涉外领养过程中牟利的事件。在贵州镇远县,计生部门将交不出罚款的超生婴儿强行抱走,送入福利院后再通过“寻亲公告”等程序,将其变为“弃婴”,多名婴儿被送养到美国、荷兰及西班牙等国。
与多年前衡阳市的多家福利院一样,镇远县福利院每送养一名婴儿,亦可获3000美元“赞助费”。

“弃婴”制造链
为了将这些抢抱走的婴幼儿变成合法“弃婴”,高平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伪造或编造了相关文件材料。

财新《新世纪》记者根据这些资料,就2005年计生办抱走杨理兵女儿的案卷,进行了采访核实。
当年,该案的案由系杨理兵“非法代养一个孩子”。立案负责人为时任主管计生工作的高平镇党委副书记刘述德,经办人包括计生办的刘唐山、李红旺、罗伟等三人。在案卷中,包括了结案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综合材料、分别对杨理兵父子的两份讯问笔录、杨理兵本人的申请书、民政办证明、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村干部证明等十份材料。

财新《新世纪》记者通过对相关当事人的采访证实,除了高平镇派出所出具的杨理兵登记结婚的证明是真实材料,其他九份材料均系编造或伪造。

在对“杨清正”的讯问笔录中,文字资料显示,“杨清正”承认抚养的女婴为“儿子杨理兵从外面捡回来的”,并表示“听人民政府处理”。在笔录上,在多处签字“杨清正”处,印上了鲜红的指模。

但是,杨家人称,高平镇计生办人员从未对杨父做过笔录,而杨理兵的父亲,正确的姓名应该系“杨亲政”而非“杨清正”。

在对杨理兵的笔录及其“申请”中,于2005年4月30日签字且按指模的“杨理兵”称,“我自愿申请将捡回的小孩送邵阳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绝不后悔”。但事实是,女儿被抱走一个月后,身在深圳的杨理兵才得知这一消息。
“这全都是伪造的。”杨理兵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
“村干部证明”文件,是凤形村支部书记“汪先姣”出具的。证明书称,杨理兵在外打工时“捡到一个女孩,未取名,一直放在家里由他的父亲代养。我村杨理兵还不符合收养条件,他父亲又年事已高,无力抚养小孩”。

事实上,凤形村支部书记汪先蛟的家,与杨理兵家隔着一座山。“我是给镇里的计生干部说过,杨理兵家养着一个女孩,当时听说好像是捡来的。”汪先蛟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我当时不太确定情况。但这份证明肯定不是我写的。”

看到记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后,汪先蛟确认,“我的字不能写那么好的。这个签名、手印也都不是我的。我的名字是蛟龙的‘蛟’。”而“证明书”的落款是“汪先姣”。

在高平镇向上级部门汇报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中,与杨理兵的案卷一样,相关材料中,当事人无一例外,均“承认”婴幼儿是捡来的来历不明的“弃婴”。

对此,曾任高平镇党委书记的陈勇称,被抱走的婴幼儿是有亲生的,但当时村民害怕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又希望继续生育男孩,因此都自称是收养的。

时任高平镇计生办主任周小方说,生下女婴的家庭,多将婴儿放在亲戚家抚养,以逃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计生干部在执法时,村民不承认抚养的婴幼儿是亲生的。

但财新《新世纪》记者对案卷涉及的相关当事人进行采访核实时,有血缘关系的抚养家庭,无一人自称这些婴儿是弃婴。

“他们抢走的是我孙女啊!”为儿子周英河抚养孙女的刘素珍,回忆起孙女被抱走时的情形时失声痛哭。她说,当时自己与孙女周娟被关在计生办二楼,计生干部让她在一份材料上按了手印,不识字的刘素珍不清楚上面写的是什么内容。

对于伪造“弃婴”文件一事,当年负责高平镇计生工作的刘述德对财新《新世纪》记者称,“不可能造假。”时任计生办主任周小方则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对于抱走计生对象婴幼儿一事,“当时已有结论,没有他们(指寻找子女的家长——编者注)说的那些事。”

一夜出炉的调查报告
经邵阳市社会福利院证实,隆回县高平镇被计生部门带走的13名婴儿中,至少有7名是抚养家庭的亲生骨肉。之后,家长们一直抗争不止。
在“抢婴潮”中失去孩子的家长们相互打听,找到了遭遇相同的家庭。他们组成维权团体,向当地政府讨要公道。

2006年3月10晚,隆回县政府得知,多位被抢婴幼儿的家长打算到北京上访维权。时任邵阳市委书记盛茂林,邵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向才昂等人做出批示,要求隆回县调查处理。

当晚,隆回县县委书记杨建新、县长钟义凡等人分别做出批示,要求成立调查组。次日上午,隆回县从县委办、纪检委、计生局、宣传部等四部门抽调11名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由县委办副主任兼督察室主任陈云鹤带队,赴高平镇展开调查。

时隔仅仅一天,2006年3月12日,联合调查组的报告即出炉。调查组确认确有12名婴幼儿被计生办工作人员抱走。被调查的12户村民分别为:合兴村魏太喜、大石村袁明友夫妇、白地村王义娥夫妇、黄信村周乐平刘素贞夫妇、金凤山村罗如冰、杏升村聂仙银夫妇、金凤山村周英喜夫妇、回小村袁家石、大田村周英明夫妇、凤形村杨清正、上黄村袁国雄夫妇和毛坪村袁新权。

前述调查报告称,被计生办抱走的12名小孩中,11名不符合收养条件,又未办理任何收养关系手续,属于非法收养。“在非法收养人主动提出送社会福利院的情况下,全部移送邵阳市社会福利院抚养”。

调查组承认,只有袁新权与孙歌的女儿为“未婚先育”,“袁新权父子请求计生办工作人员协助……将该女婴送到邵阳市社会福利院。”

但是,经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核实,调查报告中涉及的12户村民中,并非报告所称“婴儿或幼儿的来源情况说不清楚”。包括黄信村周乐平夫妇、凤形村杨清正夫妇、上黄村袁国雄夫妇等家庭,其抚养的婴幼儿均与自己有血缘关系。

其中,周乐平夫妇抚养的,是其儿子周英河夫妇所生的第一胎孩子;凤形村的“杨清正”,抚养的是前述其子杨理兵的第一胎女儿杨玲;而上黄村袁国雄夫妇抚养的,是前述曾又东、袁赞华双胞胎女儿中的姐姐。

在调查组所涉名单之外,财新《新世纪》记者通过对家长及当时婴儿接生婆的调查核实,至少有七名被计生办抱走的婴幼儿与抚养家庭有血缘关系。

下篇:宝贝回家
魏海龙回家
在“抢婴潮”中,合兴村五组农民魏太喜的养子,是被计生部门强行带走的小孩之一。
2005年10月16日上午,高平镇五六名计生干部闯入魏太喜家,将时年五岁的魏海龙带走。计生干部留下话,“交钱(社会抚养费)赎人”——魏家要缴纳6500元,才能领回孩子。
魏海龙是魏太喜收养的弃婴。2000年,魏太喜与妻子龙蕊(当时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贵州天柱县凤城镇打工时,捡到了一名出生约十余天的男婴。据魏太喜称,因夫妻俩没有生育能力,便将男婴抱养,取名魏海龙。当年春节,回家过年的魏太喜向一名村干部交了100元钱,希望办理收养申请和登记事宜。

六年后,当魏海龙已届入小学念书的年龄时,计生办干部李子健、陈孝宇等六人,突然登门,将其从家中带走。

根据中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针对民间大量存在的私自收养情况,2008年,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提出了“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包括补办手续等手法。其中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私自收养,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没有规定可以从收养人手中强制带走被收养人。

魏太喜家穷极,拿不出钱,他绕了几个弯之后,找到了时任邵阳市人大代表袁忠福。

袁忠福是高平镇江魏村种粮专业户,曾培育了杂交水稻新品“五彩稻”,当选为邵阳市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接到魏家的求助后,袁忠福找到了时任高平镇党委副书记、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刘述德。刘对袁的答复是,小孩已送福利院,要交1万元社会抚养费方可领回。

对此,袁忠福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分别向隆回县人大、县政府等部门反映此事。

针对袁忠福的诉求,高平镇计生办于2005年11月2日向相关上级部门领导专函汇报称:魏太喜未年满30周岁(魏1975年12月生),不符合《收养法》第四款关于收养人须年满30岁的规定;此外,收养人未遵守关于“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规定;而魏海龙是否为弃婴,也无相关证明。

高平镇计生办还在前述汇报材料称,因收养关系不成立,魏太喜“主动提出家庭困难,无法抚养小孩,请求镇计生办将小孩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经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核实,计生办出具的魏太喜的“申请书”,如前述提到的杨理兵申请书一样,同系伪造。

在魏家向计生办讨要魏海龙期间,高平镇计生办却向相关上级部门汇报称,魏太喜听闻公安机关将调查其非法领养一事畏罪潜逃。而事实上,魏太喜及其家人,为了从计生部门手中要回养子而一直抗争。

得知魏海龙被计生办带走的消息后,其就读的雪界小学曾专门致函高平镇计生办,希望计生办领导“以孩子学业为重,让他赶快重返校园”。对此,计生办不予理会。

魏海龙是“弃婴”,还是如计生办称系魏太喜“买回”?为了查明真相,袁忠福奔赴贵州等地调查了解情况。据魏太喜当年打工的店主陆跃珍证实,2000年6月的一天晚上,陆跃珍的商店门口传来婴儿的啼哭声。陆等人出门查看,发现裙包里放着一个出生未满一月的男婴。“可能是想送给我养的。”陆跃珍说,“但我不想要。我想到魏太喜爱人无生育能力,我劝他俩捡着带养成人,这也是积德。”

确证了魏海龙的弃婴身份后,在袁忠福的督促下,2005年11月底,高平镇计生办和派出所将魏海龙从邵阳市社会福利院接回。被带走29天之后,魏海龙终于回到家中。

寻亲之路
魏海龙回家的消息,激起了更多家长的寻亲热情。
女儿被抱走后,曾又东不止一次到高坪镇计生办讨要说法,但总是无功而返。“他们说我女儿是捡来的。之后不管怎么说就是不理我了。我去县公安局报了几次警,警察每次都说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后来就不管了。”曾又东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
2006年3月25日,为了防止最小的儿子又被抱走,曾又东主动去计生办缴纳了14400元社会抚养费,为儿子办理了落户手续。

袁庆龄被抱走后,袁朝容曾从广州赶回老家讨要说法。“他们说我这是非法领养,还把我打了一顿。”袁朝容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这女儿是我救起的,当时不救她就死了。如果她还在人间,希望她能好好活着。”

袁朝容的哥哥袁朝福则誓为兄弟讨个公道。袁庆龄被计生办人员抱走四个月后,有一天,原高平镇党委书记田昌金对袁称,袁朝容符合收养条件,但收养需要申请。袁朝福转述了当天田昌金对他的话,“他说,我给你们联系,出点钱另找一个孩子来养吧。原来那个女孩不行了,已经不见了。”
为此,袁朝福找到了主管计生工作的时任高平镇党委副书记刘述德。刘并没有给袁朝福答复。讨要孩子的代价是,袁朝福被拘留了五天。依据隆回县公安局认定,袁朝福打了刘述德,因此将其行政拘留。

但袁朝福说,“那是陷害!我们吵了起来,他就叫派出所警察抓我。”为了力证自己被诬陷,2006年3月,袁朝福曾向隆回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袁红被计生办抱走后,袁名友曾据理力争,但计生干部们不予理会。能证实袁名友夫妇合法收养袁红的材料,包括当时捡拾时现场目击者的证明、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袁红已合法进行户口登记等材料。

“这些他们都不认,就是叫我交钱。”袁名友对财新《新世纪》记者称。由于经济条件有限,袁名友夫妇追寻女儿的脚步,止步于镇计生办。让袁名友更加愤怒的是,袁红不知所踪九年后,2010年11月,袁家上缴的农村合作医疗费中,仍要缴纳女儿的份额。

“弃婴”的命运
“高坪镇民政办现送来女弃婴一名。请接收。”2002年至2005年,邵阳市社会福利院每年都会收到高平镇民政办、计生办的接收弃婴申请书。
对于这些送来的“弃婴”,福利院照单将其收下。“他们也是政府部门,我们不能怀疑吧。”邵阳市社会福利院院长蒋德伟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解释说。依照惯例,这些婴幼儿入院的时间成为了他们的生日,姓氏则都统一改成了“邵”——邵阳的邵。

依照《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福利院的婴儿、儿童可进入本国及涉外将婴儿涉外送养渠道。2003年,《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弃婴、儿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省级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财新《新世纪》记者查阅了部分2002年至2005年的《湖南日报》,确有湖南省民政厅发布的单独或包括来自邵阳社会福利院的《寻亲公告》。然而,对于生活在大山深处,或者常年在外乡打工的高坪镇乡民而言,这些公告对他们没有任何意义。
这意味着,公告60天后,早已取名“杨玲”、“周娟”、“袁庆龄”、“袁红”、“李艳”等婴幼儿,统一变成“邵”姓。由此,当地民政部门和福利院,“将确定其为弃婴,依法予以安置”。

多年来,家长们向外界寻求帮助,追寻亲生骨肉下落的努力从未停息。湖南邵阳、省会长沙、首都北京等多个地方的相关政府部门,都留下了他们信访的脚印。

2006年3月10日,高平镇部分婴幼儿被计生办抱走后下落不明的家长,决定集体到北京上访。消息被当地政府获悉,家长们的维权行为被阻止。当年3月21日,香港《南华早报》率先披露消息,高平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抢走农民婴幼儿的消息第一次被英文读者所知。

2007年上半年,家长们找到内地记者反映相关事宜。

2008年,中国儿童第二大收养国荷兰,其EO电视台在中国孤儿问题电视专题片中,除了检讨荷兰从中国收养婴幼儿可能存在的疏漏,也指责了邵阳市社会福利院涉嫌将高平镇计生办送来的婴幼儿变为“弃婴”的行为。杨理兵的亲生女儿杨玲,在未被计生办人员抢走前的照片,出现在该专题片中。

2009年9月20日,美国《洛杉矶时报》在关于中国弃婴及收养等相关问题的报道中,再次披露了隆回县高平镇多名农民婴幼儿被抢后送到福利院的消息。美国是收养中国婴幼儿数量最多的国家,该报道引发了美国读者的热议。

1996年6月,中国收养中心成立,中国涉外收养工作当年正式启动。至今,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有17个。2011年1月18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更名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据该中心披露的最新统计数据,至今共有10万多名中国孤残儿童被外国家庭收养。可以确认的是,被高平镇计生部门送到福利院的“邵氏”婴儿,部分就名列其中。

“我们都是按着政策规定来的。”邵阳市社会福利院院长蒋德伟对财新《新世纪》记者称,福利院涉外的收养程序符合规定。对于那些“弃婴”下落,蒋称,依据《收养法》规定,不便透露任何信息。现行《收养法》第21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人伦悲剧
最终,部分婴幼儿的下落还是有了眉目。2009年底,有热心的美国读者依据媒体报道,找到了三名情况较为吻合的被收养女孩资料——包括刚到达美国时对的信息和照片、几年后的近照等。

这三人的照片传真到了邵阳。“这就是我的女儿!”曾又东看到其中一张照片时脱口而出。照片中的女孩,与双胞胎妹妹曾双洁长得近乎一模一样。“她会讲中文吗?会回来认我们吗?”曾又东像在呓语,“不是我们抛弃她,她是被抢走的!”

经财新《新世纪》记者从多方渠道得知,收养双胞胎姐姐的是一对年龄偏高的美国夫妇,丈夫于2010年病故。养女的信息在网上被披露后,这户家庭原有的联系方式均已失效。

第二个获悉女儿去向的是杨理兵。他已记不清是2009年的哪一天,一位自称“小叶”的人,说找到了与杨玲信息较为吻合的两个女孩。

杨理兵和妻子曹志美从打工地湖南郴州赶到常德。当见到小叶提供的两位女孩照片中的一张时,曹志美痛哭不已。“没错!这就是我们的女儿。”杨理兵指着其中一张相片说。

远在美国的小叶,时常为美国收养家庭做翻译。依据收养地点、时间等相关资料,小叶提供了与杨理兵儿女较为吻合的信息。但或是出于尊重收养伦理的考虑,除了确认杨玲被美国家庭收养,小叶再未提供更多相关情况。

“小孩在她的美国收养家庭生活得很好,她的收养父母都非常爱她。”小叶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在进行DNA鉴定之前,收养家庭也不能百分之百确定女孩是杨理兵的女儿。“但我相信,将来会有她与亲生父母相认的一天。”小叶说。

相关知情人士向财新《新世纪》记者透露,邵阳市福利院确认接收的十余名婴儿中,“都已送养到国外”。更多信息较为吻合的照片传真回来,然而,那些丢失孩子的父母,除非进行DNA鉴定,都不敢确认谁是自己的骨肉。
曾又东夫妇认女儿的依据,是双胞胎姐妹中的妹妹,她们就像一个模子所刻。而杨理兵,则是因为在小孩被抱走之前,曾给女儿拍下过照片。
给杨理兵拍全家福的照相馆在高平镇的一条街上。杨理兵每次经过,老板娘总会问,“你女儿找回来了吗?”
寻女多年,杨理兵夫妇已无心营生,家境日渐窘迫。确认女儿仍存活于世、身在美国的消息后,曹志美要求丈夫尽快找回杨玲。2009年底,曹志美不辞而别,离家出走。
“她留下话说,连女儿被人抢去都找不回来,跟我过还有什么意思?”言及此事,泪水在杨理兵眼眶打转,“只要还活着,我一定要找回自己的女儿。”

2009年07月01日《南方都市报》:贵州镇远“制造”弃婴送养国外牟取暴利

脖子上、心窝上的刀疤,显示陆显德是个悲剧人物。他曾经自杀过。这些刀疤是他对四女儿的特殊纪念。
作为父母,陆显德夫妇均不记得这个女儿的生日,只知道她出生于2003年农历腊月。2004年农历五月,她被当地计生人员强迫送进福利院,从此不知下落。当时,这个女儿尚未取名。
蒋文(化名)是陆显德的亲戚,在广东闯荡十年。2008年回到故乡时,他听说他的亲戚中,除陆显德外,还有李泽吉、罗幸斌超生的两个女儿,均被当地计生人员抱走,送进福利院。计生人员称,“政府帮他们养。”实际上,这些孩子至今下落不明。
但多年来,这些父母都没有寻找自己的孩子。对于亲人们的麻木,蒋文发出了鲁迅对闰土式的感叹。今年1月份以来,他在网上多次发布寻人的帖子,随着国外网友的回应和记者的调查,一个在贵州省镇远县隐藏多年的秘密渐渐浮出水面。

交不起罚款,就抱走孩子
计生股股长说,抱走孩子就不罚款了,这就和罚款一样的
“你怎么又生了一个?”
“(老公)刚动手术了(结扎),这怎么办?”
“罚款你养得起吗?现在计划生育这么严,要1万多元钱。”
“要罚款没办法,已经生出来了。”
“那你要给钱,现在政策这么严,你是知道的。”
“我交不起钱。”
“万一你交不起钱,我就(把孩子)抱去。”

这场当事双方记忆中的对话,发生于2004年6月一个阳光灿烂的中午。对话发生在石光应和杨水英两人之间。石光应是镇远县蕉溪镇计生股股长,杨水英是陆显德的妻子,家在蕉溪镇田溪村阳坝组。

按照政策,陆显德只能生两个孩子。他希望能生个儿子。但杨水英在生到第四个孩子时,才如愿以偿。

在这个男孩一岁多时,陆显德去做结扎手术,但此时,杨水英又怀孕两个月了。

“既然怀孕了就要把她生下来。如果做流产,还要花钱。既然生下来了,就不能把她打死。”杨水英说。凭着这种简单、朴素的想法,杨水英生下了第四个女儿。

陆显德的家位于高山上,四周都是绵延的群山,交通极为不便,而且这个寨子仅有三五户人家。外界信息的获取和内部信息的传播,都极为不易。因此,虽然计生工作抓得很严,这个女儿仍然在她身边生活了半年。杨水英干活时,就把她背在身后。

在害怕罚款和重男轻女的山区,弃婴,或者将孩子送给别人的现象都相当普遍,而陆显德夫妇并没有这样做,尽管他们已经超生了三个孩子。
在2008年7月份以前,蒋文已经有十年没有回家。所以,他只记得陆显德对大女儿十分爱怜。

“他对大女儿非常好,别人的孩子吃母乳就可以了,他还用白糖调鸡蛋给大女儿喝。经常把她抱起来亲。”蒋文说。

现在,陆家全年收入不到5000元钱,但是四个孩子无论男女全部上学。对于两个有户口的女儿,陆显德表示,只要她们愿意读书,他会供养她们一直读下去。这些信息都足以说明陆显德并非一个重男轻女的人。

如果四女儿没有被抱走,她也快到入学的年龄了。但不幸的是,2004年6月份的一天,杨水英背着这个女儿在山坡上放牛时,遇到了石光应。

“第一回,我从那边过来,她在看牛,我看见她背着小孩,用毛巾搭着头,我看小孩很小,而她的儿子已经长大了。第二回我就去那里问,正好碰到她在吃饭。”石光应说。

那天,只有杨水英一个人在家。

5年后的2009年6月19日,杨水英回忆当时的情景说:“石光应说,我就把这个孩子抱去了,以后就不罚款了,这就和罚款一样的。”

之后,石光应打电话叫蕉溪镇政府派车来,让杨水英抱着孩子到焦溪镇政府,然后去镇远县福利院。“我不去福利院,他们就把我一起带走,还说要罚款几万元钱,我拿不出几万元”。

为得儿子,舍弃女儿“交不起罚款,就(把超生的孩子)送到福利院。这是县里的政策”

现年54岁的石光应,早有儿孙,孙子在东莞上小学了。他很想念他的孙子。他有正常的人性和情感。

而他在解释他制造的骨肉分离的人间悲剧时说:“交不起罚款,就(把超生的孩子)送到福利院。这是县里的政策。”

“其实,她要是给政府说点好话,说去跟亲戚借钱来交罚款,你们别抱我孩子。这样,我们就不抱。但是她这个人太忠厚……他们那个组就是她家最穷。我们工作上也是很困难。”石光应说。

那天,杨水英抱着女儿,被蕉溪镇政府的干部、石光应等人带到镇远县城,这是她平生第一次来到县城。在镇远县福利院,一个女护士从她手中接过女儿时问:“妹,女儿养这么大了,你怎么舍得?”

杨水英回答说:“我没办法,他们要罚款,可我没钱。他们说,以后不来罚款了。”

那时,女婴正睡得香甜,她没有看见被一群陌生男人包围之中的懦弱的母亲强忍的眼泪。母亲却特意把她抱起来,好好看了一眼。此后,她永远离开了母亲最安全的怀抱。而母亲只能在梦中梦到她。

回到蕉溪镇后,镇政府的干部们让她做了结扎手术,虽然她的丈夫陆显德之前已经做过结扎手术。第三天,陆显德才将她接回家中。

陆显德在得知女儿被抱走时,平静地说,“政策有规定,没办法。”这话是在安慰杨水英,也是在安慰他自己。

李泽吉和陆显德有着相同的遭遇。

6月19日,他语气激昂地说:“如果他们把我儿子抱走,我砍死他们。”

他的几个女儿正环绕在他膝边戏耍,他停顿了一下又说:“如果把我女儿抱走,我也会砍死他们,但是,当时我不在家。”

实际上,他在得知女儿被计生人员抱走时,反应和陆显德相似。

李泽吉是蕉溪镇田溪村烂桥组人,2004年农历三月十八,妻子顺产一名女婴。之前,他已经有了两个女儿了。为了再生个儿子,夫妻俩将刚满月的三女儿给堂哥代养,然后带着两个女儿去浙江打工。

当年农历四月二十,蕉溪镇计生办一名计生人员,将这个刚生下一个月零两天的女婴,从李的堂哥家抱走。临走时说,“你们家太穷了养不起这个女婴,我把这个女婴抱去给政府抚养。”

过了两年,他们在浙江又生了一个女儿之后,终于得到儿子,他们才回到故乡,此时,他们方知当年寄养在堂哥家的那个女儿已经被当地政府抱走了。

“因为超生,我们也不敢去问,怕罚款。以后也没找过。”6月19日,李泽吉说。

妻子并未因此后悔当年外出打工的决定。她指着面前摇摇摆摆刚学会走路的儿子,笑着说:“如果我们不出去,怎么会得到这个儿子?”

生儿子,似乎是他们平生最大的成就。而舍弃女儿似乎成了他们得到儿子应该付出的代价。

2003年,该县都坪镇新寨村的杨再清的妻子生下了第三个女儿,此时,他的大女儿已经因心脏病和淋巴结夭折。按照政策,这个女儿并非超生,但是为了将来生一个儿子,他让镇计生人员通知镇远县福利院将三女儿抱走。

6年来,他从未想到过去看望这个失散的女儿,因为“没有时间”。

制造“弃婴”送养国外外国收养人每领养一个孩子都给福利院3000美元赞助费

而蒋文在得知这个发生在故乡、发生在亲人身上的残酷现实时,他极为震惊。

2009年1月份,蒋文开始在网上寻人。这个帖子很快被一个叫做BrianStuy的美国人发现了,他在中国收养了3个孩子,并有一位中国太太。

Stuy将这个帖子转发给一个叫做W indy的美国女人和一个叫做胡英(音)的中国在美留学生。胡英和W indy是好朋友,W indy收养了一名叫做“古城慧”的中国女孩。

胡英,杭州人,经常帮助收养中国孤儿的美国家庭做一些翻译。胡英转发来了Brian Stuy所做的调查,他的调查显示: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在镇远县福利院领养了不少女婴,其中,2004年有24名,2005年11名,2006年,该院没有被外国人收养的弃婴。因为2005年11月,湖南省祁东县警方在侦破一起团伙贩婴案中,发现其幕后指使竟然是衡阳多家福利院。几年间,这些人贩子与福利院勾结,将数百婴儿送入涉外收养渠道,每名婴儿为福利院获得3000美元的赞助费。该案在2006年审理,引起极大的争议。

2007年,镇远县福利院又有6名弃婴被外国人收养。

他们的领养程序完全合法,他们通过外国中介公司将收养申请提交给中国收养中心,而镇远福利院将自己收养孤儿的信息提供给中国收养中心,由中国收养中心审核配对。中国收养中心受中国政府委托,主要负责涉外收养具体事务。

外国收养人每领养一个孩子都给镇远县福利院3000美元的赞助费。而中国方面把关于孩子的所有相关资料交给养父母,其中包括孤儿的证明材料。

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并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Windy收养了“古城慧”,所以,她保留了一份贵州都市报于2004年3月6日刊发的贵州省民政厅公告,公告中有10名婴儿的照片。公告显示这些孩子捡拾地址均在镇远县的某些乡(镇)政府门口、福利院门口。“古城慧”被捡拾的地点就在羊坪镇政府门前。公告下方注明:其父母及亲人见报后,60日之内请来镇远县福利院认领,逾期将按弃婴安置。
在这份公告中,陆显德、李泽吉等人并没有发现可能的线索。

6月15日,胡英转发来一位荷兰养母保留的贵州省民政厅发布的公告,时间为2004年8月14日,星期六,刊发媒体也是贵州都市报,上有十四名中国儿童的照片。公告下方同样注明,亲生父母请于60日之内前来镇远县福利院认领,逾期按弃婴安置。

这位荷兰母亲收养的女孩叫做古城俊,捡拾地点是该县羊场镇计生办过道。公告显示,这14名儿童中,有5名女婴的捡拾地点在镇计生办、车站、公路边、路口等公共场所,其他儿童均是在村民家门口捡拾的。

公告显示,古城茜,被遗弃在镇远县焦溪镇田溪村村民陆显德家门前,古城娟,遗弃在青溪镇铺田村彭洪德家门前,古城勇遗弃在大地乡大地施村付开金家门前(付开金即徐林珍丈夫),古城雯遗弃在焦溪镇车溪村李代武家门前(李代武即李泽吉的堂哥)等。

实际上,他们家门前从未发现过弃婴。虽然事隔多年,彭洪德、徐林珍等人还能确凿地指认出照片上的孩子正是从他们家强行抱走的孩子。而李泽吉、陆显德因为孩子被抱走时太小,而且年份已久,他们已经无法辨认。

胡英估计,那个所谓在陆显德家捡拾的弃婴可能就是陆显德的亲生女儿。

多方证据表明,这些从亲生父母,或者养父母手中强行抱走的孩子,被镇远县福利院“制造”成了孤儿。

“把有父母的婴儿强行送到孤儿院,然后送养到国外的情况,经过我们调查,完全属实。”镇远县计划生育管理局纪检组组长唐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真假弃婴“假弃婴”现象在当地相当普遍,因害怕罚款,亲人均称孩子是捡来的

2003年,彭洪德“捡到”一名女婴。当年8月16日,焦溪镇政府的十几名工作人员,从彭妻手中抱走那名女婴,彭洪德夫妇极力阻止,后被带到派出所,蹲在墙角,并以谩骂干部为名罚款50元钱。

当时,镇政府的干部们来到他家说,这个女孩长得很漂亮,他若能交3000元钱就可以领养她,但当时,他连300元钱也拿不出。他家只有几分地,老婆在逢集时卖米豆腐(当地的一种小吃)。

大约20天后,彭洪德去镇远县福利院寻找女婴,福利院不肯告诉他女婴的去向,只说女婴被送给阿姨在外面寄养。

2009年6月19日,彭洪德坦言,这个女婴是他的亲戚超生的,她害怕罚款,“罚款要是拿不出钱,要拆房子,不拆房子也是要抱人的”,所以亲戚将女婴送给了他。但他始终不肯说出这名女婴亲生父母的姓名和住址。

这种“假弃婴”现象在当地相当普遍。当计生人员从李泽吉堂哥家、罗幸斌姐姐家抱走他们超生的两个女儿时,他们的亲人因为害怕罚款,均称孩子是捡来的。

2004年3月,大地乡大地施村坳子上组徐林珍竟然“捡到”一名男婴。徐林珍描述的情节是:孩子们戏耍时,在她妹妹家的烤烟棚里发现了这名弃婴,她的妹妹送给了她。而她有两个女儿,当时,大女儿快到出嫁的年龄,小女儿12岁。她很想有一个儿子。于是,这个男婴就像上天安排的一样,进了她家。她说,“不是我妹妹生的。”

这几乎是唯一的例外,其他遗弃的,或者送给他人抚养的均是女婴。

6月19日晚,徐林珍在回忆5年前那名男婴被计生人员抱走的情景时,仍然流下了眼泪。“他们(政府、派出所)来了十几个人,我抱着小孩不放手,我说等过几天找到钱就去上户口,他们说要罚款1万元。他们拖着我走,把我拉上车,我抱着小孩,一直跟到镇远县福利院,三个阿姨从我手上抢去小孩,我不愿意,但是她们是三个人。抢走小孩以后,我不肯走,站在福利院门口,二楼有人下来推我走,我又走到里面去。”

那天,她粒米未进,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饭店吃饭时,叫她吃饭,但她没去。“那孩子我已经养了十几天,舍不得。”

在山区,男孩的意义并非简单的传宗接代。

陆显德是家中的长子,他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1986年,他在读初三的那年农历大年三十,父亲去世。当年,陆显德成绩优异,尤其擅长字画,班级的黑板报都由他出。可是当地的习俗是,父亲去世后,长子必须把家当起来。因此,陆显德辍学回家,尽管老师为此来做过他母亲的工作,但他还是从此回家务农了。
当时,他的母亲想再嫁,但正因为陆显德选择退学和族中长辈的劝说,她留了下来。
如今,虽然过去了20多年,男孩对于一个农村家庭的意义仍然没有太大改变。

镇远县共12个乡镇,都分布在山区。沿着盘旋向上的山路,到处可见切割得堪称精密的梯田,倒映着青山和蓝天白云,如梦似幻。站在山上向下俯瞰,那些被切割成一块块形状各异的黄色旱地和绿色梯田交织在一起,如同缤纷的锦缎。
然而,游人眼中的美景,对于生活其间的人们,则意味着繁重的劳动。砍柴、犁田、施肥等,都必须男人才能完成。这就是每个家庭渴望男婴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数额巨大的超生罚款,催生了很多真假弃婴。在镇远县各乡镇随意打听,捡拾弃婴的事例俯仰皆是。
一位2002年前曾在镇远县某镇主持计生工作的基层干部说,有几年,计划生育工作抓得很严,所以常有丢弃的女婴,他在任期间,就捡到过三四个女婴,都通过民政部门送给不能生育的本地人领养了。

16年前,江谷乡的秦克勤(化名)捡到一个遗弃的女婴。那时,乡下人经常将女婴遗弃到街上,因为街上的居民比山区富裕。他家就在乡政府附近的街上。

当时,他已经有了两个儿子,他的妻子抱着这个女婴去上户口时,计生部门不同意。妻子说,那我不养了,你们抱去吧。计生部门只好给这个女婴上户。如今,当年的女婴已经长成漂亮乖巧的小姑娘,刚刚参加完中考。

“以前捡到婴儿很容易上户,但现在不行了,都被计生部门抱去,送到福利院。”秦克勤说。

窘困的父母们艰苦的生活,让李泽吉、陆显德们无暇去想失散的女儿

真假弃婴被强行送往福利院的现象相当普遍,当地人早已司空见惯了,再加上弃婴和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的现象十分常见,人们对于生命、伦理的理解已经十分扭曲,所以当政府工作人员将超生的女儿从杨水英手中强行抱走时,并没有发生激烈的冲突。陆显德更认为这是政策规定。

2008年4月份,蒋文回到故乡,在陆显德家里,他见到了陆的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陆说,他还有一个女儿,“政府帮我养去了”。

这时,蒋文感觉眼前的陆显德和十年前完全不一样了,“现在他脑筋很糊涂,以前是个很聪明的人,春节时,很多人找他写对联”。

蒋文惋惜地说:“他向命运低头了,才变成今天的样子,如果他继续完成学业,只要考上中专,也会分配在单位上班。而我决不向命运低头。”

蒋文在读大学二年级时,一直主持家务的母亲去世。按照当地习俗,他也应该回家照顾弟妹。但他没有。此后,他没有再花家中一分钱,全靠个人努力和女友的帮助,完成了学业。现在他和妻子拥有一家培训机构和一家销售空气净化设备的公司。

近年来,在与家人通电话时,蒋文得知陆显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结婚之后,他家田地少,孩子多,吃不饱,陆显德与母亲矛盾日深。2005年以后,陆显德“发癫”了,他常常大声叫喊、拿刀砍人。

2004年,当女儿被强行送到福利院后,陆显德平生第一次外出打工,但在“遍地黄金”的广东,他连回家的路费也没有挣到,只得借钱回家。

2005年的一天,他在姑妈家用杀猪刀抹自己的脖子,剜自己的心窝,被姑妈及时发现。

“就是想不开,女儿失散了,家里经济困难,我觉得自己在社会上没用,活在世上是个渣滓。”6月19日,陆显德说。一只母鸡带着几只小鸡,正在他脚边觅食。

他家一年养二三十只鸡、二三十只鸭子、四五头猪,另外种植五六亩田地,全年收入不足5000元钱。而四个孩子读书全年花费2000元左右,他们都在学校吃午饭。

为了增加家庭收入,2002年到2005年,陆显德常年到镇远县单采血浆站卖血,每个月卖七八次,每次可得80元。后来,镇远县单采血浆站站长因为侵吞960万元国有资产被判无期徒刑,陆显德才停止卖血。

现在,4个孩子中,尚有两个没有上户口,因为上一个户口要罚款12880元。陆显德知道,没有户口,无法读中学,所以他打算让两个没有户口的孩子小学毕业后就休学,因为交不起罚款。

“千辛万苦生了个儿子,难道就是为了他干农活吗?”

陆显德的回答是:“对儿子的希望是有的,但是家庭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能力供他读书。在这个社会,即使考上大学,也供不起。遗憾的就是这点。”

李泽吉的4个孩子中,仅1个有户口。计生人员说要罚款4万元,经过讨价还价,降为5000元,但他还是没钱,只借了1000元交给了计生人员。

当年,在浙江打工时,他每月能挣1000元钱,要养活夫妻俩和4个孩子。但是他仍然认为那时的生活比在家里好。可孩子们需要读书,他们必须回来。

现在,全家6口人仅有两亩田地,李泽吉在附近做零工,一天能挣五六十元钱,妻子在家喂养五六头猪。

繁重的劳动、艰苦的生活和沉重的负担,让李泽吉、陆显德们无暇去想那个失散的女儿的下落。

“古城”牌“弃婴”知多少?80个弃婴,都冠以“古城”系列的名字,如古城慧、古城茜等,其中78名已被欧美家庭收养

镇远县福利院送养到国外的婴儿登记资料显示,从2001年至今,该院共有80名弃婴,除两名女婴残疾外,其余78名均被美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的家庭领养。

80个弃婴,都冠以“古城”系列的名字,如古城慧、古城茜等。古城是指镇远古城,因为镇远自秦召王30年设县开始,至今已有2280多年的置县历史,其中1300多年作为府、道、专署所在地,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这些孤儿中,到底有多少和杨水英的四女儿有相同的命运,不得而知,但曾任焦溪镇计生股股长的石光应的回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杨水英的四女儿是他送进福利院的第一个孩子。他说,“以前也送,但是别人送。”之后,他每年从焦溪镇送到福利院的超生的孩子有三四个。而且镇远县的“每个乡镇每年都送三四个,12个乡镇都在送,到处都有捡到的(弃婴),也有超生的,罚不起款的,从家里抱走的,不愿意罚款的,双方达成协议,就送。不签(书面)协议。”

“(抱小孩时)通过他父母,要他们交罚款,但是交不起罚款,那没有别的,只有这样。哭闹的也有,你哭也不行,你交不起罚款,这是政策规定。交得起罚款就养,交不起罚款就送到福利院。”石光应说,“实际上,那几年的罚款只要交五六千元就可以了,超生一个交三千,超生两个七八千(有关系的交五六千),那几年有些人很穷,‘早饭要买早饭米,夜饭也买夜饭米’……怎么交得起罚款。”
在抱走杨水英的第四个女儿时,杨水英曾问他,“我怀孕的时候你们为什么不来?”石光应回答说,他们不知道。如果知道,她之前超生的两个孩子也要抱走,但那时,已经长大了,没法抱走。

后因福利院收养的“弃婴”太多,以致感染生病,所以,镇远县福利院出钱(每月300-400元)雇请阿姨,将婴儿带回家代养,直到有外国家庭来收养。

李倩华(化名)从2003年开始从事这份特殊的职业,但现在她已经“不列入这个队伍了”。她透露说,那时有很多阿姨都从福利院领婴儿代养,“我们把小孩带到家里养,到时候就去福利院领工资”。

一位姓杨的阿姨于2006年、2007年代养过福利院的“弃婴”,她称,阿姨们全部是镇远县城内的,“福利院有小孩了,就打电话给我们,我们就带回家养……有人来领养,我就抱着小孩和福利院的领导一起到贵阳”。

“送到外面肯定比在家里好,百分之二百的好……别说是娘家,即使现在的县委书记的家都没人家好,我们城里都没人家好……我们去福利院领小孩养,就是为了一点工资。”李倩华说。

W indy一直担心她领养的女儿古城慧并非真正的孤儿,而是亲生父母超生后,被政府部门强行抱走的。

2007年,W indy曾带着女儿找到当时代养过她的阿姨李倩华,试图寻找她的亲生父母,但没有成功。

“如果我的女儿实际上是某些福利系统人员犯罪的产物,我会最大限度地找到她原来的家人,这有利于她的成长,并且和原家庭分享女儿的生活,比如寄照片、通信、或者每年假期时安排女儿探视他们一次。”W indy在给一位中国记者的电邮中说。

除了W indy,还有大量中国儿童的外国养父母,通过中国在美留学生胡英、小叶等渠道,帮助她们寻找“中国的根”。2008年5月,胡英还帮一位美国养母在网上发帖,寻找她养女的亲生父母,这个孩子是2003年9月在镇远县涌溪乡“捡到”的。

可是,当她们的亲生父母,或者在镇远的曾经的短暂的养父母,在得知她们可能的下落时,鲜有人对她们的命运表现出明显的喜忧,哪怕是普通的感叹。6月19日晚,在昏黄的灯光下,徐林珍深深地叹了一口气,却是为她自己的,“不知道我老了怎么办?”
“把有父母的婴儿强行送到孤儿院,然后送养到国外的情况,经过我们调查,完全属实。”
——镇远县计划生育管理局纪检组组长唐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外一篇:湖南衡阳福利院买八百婴儿送养国外牟暴利

2005年11月,湖南省祁东县警方在侦破一起团伙贩婴案中,发现其幕后指使竟然是福利院。几年间,这些人贩子与福利院勾结,大肆收买婴儿,将数百婴儿送入涉外收养渠道,从中牟取暴利。
福利院被判买婴牟利负刑责
作为被告人的福利院院长辩称,这些婴儿均为弃婴,而非被拐卖儿童。福利院即使收买了“被拐卖儿童”,也不构成犯罪。而将婴儿送入涉外收养渠道,均是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他们收买婴儿之举,客观上拯救了这些弃婴的生命。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大肆收买婴儿,进入涉外收养渠道牟取暴利,因此,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06年2月24日,祁东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0名被告人有罪,分别领刑1年到15年。
3000人民币买入,3000美金“送养”
据警方调查,自2002年12月以来,陈冶金伙同段家三兄妹、吴家两姐妹等人贩子在广东吴川、湛江等地收购婴儿,然后带回衡阳,以每名婴儿3200元至4300元的价钱,卖给衡阳市的祁东县福利院、衡阳县福利院、衡山县福利院、衡南县福利院、衡东县福利院、常宁市福利院。

而这些福利院通过涉外领养,将这些婴儿送到国外,3000美元赞助费成为境外人士收养每名婴儿的一项正常支出。

这在客观上刺激着福利院想方设法搜寻婴儿。衡阳县福利院曾为此下达任务:一个职工一年内抱回3个孩子,即算完成当年的工作任务,工资可以得到全额发放,年终还有奖金。

后来,他们开始通过中介人从外地买进婴儿。越来越多的福利院卷入贩婴潮中。2003年以来,衡南县福利院买进169名婴儿,衡山县福利院买进232名婴儿,衡阳县福利院买进409名婴儿。

衡阳6家福利院给买进的婴儿伪造虚假资料,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谎称婴儿为捡拾得来,得到派出所开具的弃婴证明,并顺利通过儿童来源公证,取得证书。

“婴儿经济”弱化救助责任

值得警惕的现象是,“婴儿经济”产生的巨大利益,已经开始弱化一些福利院的福利救助责任。一家福利院为节约成本,曾把一个残疾婴儿抛弃在该县乡野,村民发现并报警后,他们只得抱回孩子。

衡东县福利院附近的一些老人说,福利院越来越戒备森严,有外人要进去看看孩子或老人,福利院总是以“保护婴儿的安全”为由拒绝。

福利院工作重心转移到“婴儿经济”后,那些入住的老人似乎成了累赘。批评者说,现在进入福利院的老人需缴纳1万元,福利院说是“押金”。而需要救助的老人事实上是交不起这笔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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