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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跃生:血亲代际关系与姻亲代际关系的历史和现实——基于制度的考察

    家庭主要由血亲和姻亲关系成员所组成,有少数家庭包含拟制血亲。血亲代际关系和姻亲代际关系是最重要的代际关系类型,两者处于多种形式的制度规定之中和引导之下。社会变革、制度变迁会使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发生变化,因而这两种代际关系会有时期之别。那么,中国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在主要历史时期的表现如何?有哪些特征?在当代社会转型阶段又有何种新变化?问题是什么?对此尚未见到系统性探讨。从制度角度对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的历史状态、演变过程和现实表现加以考察,有助于深化、细化对代际关系功能、特征及变动趋向的认识,提升代际关系研究的理论水平,进而为代际关系问题的解决或缓解提供借鉴。

    一、概念、研究主旨与相关研究说明 

    (一)基本概念

    1. 血亲、姻亲

    在家庭中,血亲、姻亲是两种亲属类型,它们是婚姻、生育制度的产物。迄今为止,人类文明社会的延续是以男女两性缔结婚姻及由此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基础的,或者说血亲和姻亲由婚姻、生育行为所衍生。

    在我国,血亲、姻亲作为亲属类型概念出现在法律等制度中是民国之后的事。这之前中国传统的亲属分类为宗亲(父族)、外亲(母族及姑与女之夫族)和妻亲(妻族)。其中,外亲中既有血亲,也有姻亲。

    (1)血亲定义

    简而言之,它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2)姻亲定义

    它指与血缘关系成员缔结婚姻而进入亲属体系中的成员。1930年《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条对姻亲这样定义: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①可见,血亲、姻亲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存。

    2. 直系血亲、直系姻亲

    将亲属关系成员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也是近代以来的表达。清末所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第一千三百一十八条有对直系亲的定义:凡己身或妻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者,为直系亲。②1925年的《民国民律草案》亲属编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对此表达予以继承。③可见,父母(岳父母)、己身(妻)、子女构成直系亲所包含的基本成员,进而由此上溯或下延,形成传承链条。这样,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的成员范围就比较清楚了。

    (1)直系血亲定义和范围

    1930年《民法》亲属编对直系血亲有明确定义。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④与《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对直系亲的定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包含直系姻亲。

    (2)直系姻亲定义

    1930年《民法》亲属编对直系姻亲没有直接定义,但该法中有“直系姻亲”这一概念。第九百八十三条对不得结婚亲属范围加以限定,“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被作为第一种被限制结婚者。因为有“直系血亲”的定义,再加上该法第九百七十条关于“姻亲之亲系及亲等”有这样的规定:“血亲之配偶,从其配偶之亲系及亲等”,“配偶之血亲,从其与配偶之亲系及亲等”,⑤我们认为直系姻亲可以这样表达:它指配偶之直系血亲(丈夫的父母为公婆,妻子的父母为岳父母)和直系血亲之配偶(儿子的配偶为儿媳,女儿的配偶为女婿)。

    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较少对血亲、姻亲进行定义,但在婚姻范围和亲属范围的规定中对此有所涉及。如1950年《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⑥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⑦

    综上而言,血亲和姻亲是婚姻、生育制度的产物。就当代而言,尽管法律条文中对血亲、姻亲乃至直系血亲、姻亲没有明确定义,但对亲属范围有所界定,将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视为家庭成员。这意味着己身和配偶是直系血亲和姻亲上下扩展的基点,夫妇上溯至各自父母,下延至共同所生子女是直系血亲,配偶的直系血亲则为自己的直系姻亲。

    3. 直系血亲、直系姻亲代际关系的构成及特征

    (1)基本构成

    图1显示的是三代直系成员之间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的构成形态。第一代父母生有两个子女,形成亲子、亲女血亲代际关系;两个子女——一儿一女已婚,其配偶——一个儿媳、一个女婿与上代形成姻亲代际关系。第二代已婚儿子和女儿又生有子女,形成第三代血亲代际关系;第三代血亲结婚,与第一代、第二代血亲形成代际关系,其配偶则相应形成姻亲代际关系。或者可以这样表述,图1中纵向第二代、第三代两组的内侧为血亲关系成员,外侧为姻亲关系成员。若以第二代作为观察本位,则可将“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之意表达出来。

    在称谓上,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之间有不同。父母和儿子、女儿之间可泛称亲子代际关系,父母与儿子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在汉语语境中有多种表达,多为翁媳关系、婆媳关系;父母与女儿的配偶之间的关系为岳婿关系。

    (2)姻亲代际关系转化,生成血亲代际关系

    姻亲成员因生育子女向下建立起血亲关系,进而融入男系传承系列或链条之中。这样,育有子女的姻亲成员在男系家庭中具有了姻亲和血亲双重身份(见图2)。

    根据图2,在男系传承模式下,第二代为儿子和儿媳,儿子、儿媳分别与上一代形成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姻亲儿媳生育子女后则与下一代形成血亲代际关系。作为儿媳的姻亲成员的这一身份转换在近代之前男系传承社会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其在夫家的地位。嫁入夫家的女性只有生有子女,特别是生有儿子才算为夫家尽到了传承家系之责,进而获得血亲子嗣的尊崇和保护。

    4. 直系血亲、直系姻亲代际关系及其基本类型

    代际关系是有具体内容或功能的,它主要存在于直系亲属之间。从历史和现实结合的角度看,直系代际关系是有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之分的。

    关于直系代际关系所包含的功能,我们在以往的研究中将其概括为代际义务、责任、权利、交换和情感五类关系。⑧这也是本文考察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历史和现实演变时的着眼点。现代之前,中国的基本婚姻模式为男娶女嫁,由此代际功能关系又有性别之不同,这样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可分为以下两种(四类):一是直系血亲代际关系,包括亲子代际关系、亲女代际关系;二是直系姻亲代际关系,包括公婆(舅姑)与儿媳代际关系、岳父母与女婿代际关系。

    在男系传承和子从父居、妻从夫居形态下,上面四类关系又可合并为父母(公婆)与(儿)子(儿)媳、父母(岳父母)与女儿女婿之间两对关系,即已婚儿子儿媳、已婚女儿女婿各自合成一体与上代父母(公婆、岳父母)发生代际功能关系。男系传承制度下,功能最强的代际关系发生在父母(公婆)与子媳之间,出嫁的女儿与娘家父母之间的关系则是弱关系(既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照料义务,也无对娘家遗产的继承权利)。非主流的招赘婚则另当别论。

    民国中期以来,家庭成员平等、男女平等、子女平等意识增强,并在法律等制度上有初步体现。新中国成立后,这三项平等精神进一步强化并全面贯彻。这在法律和政策上均有表现,由此导致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发生变革。

    本文以中国历史和现实中与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演变及对这些关系具有影响的制度为分析对象,这就需要明确制度的范围及类型。笔者认为,对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具有形塑、引导、矫正作用的制度因时期差异而不同,民国之前主要有政策、法律、礼仪、宗规族训、惯习等,新中国成立以来则主要有政策、法律和惯习,宗规族训失去了作用空间,礼仪影响式微。

    (二)研究主旨

    我们试图从历史与现实结合的角度探讨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维系、演变轨迹及原因,比较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时期特征,分析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状态与问题,借此提高代际关系研究和认识的理论水平。

    在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中,最值得关注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血亲中亲子、亲女代际关系的异同及变化;二是姻亲之间代际关系的变动。为简化起见,本文将所探讨的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代际关系概称为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

    (三)当代血亲与姻亲代际关系的研究现状

    就目前来看,完全以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为对象的专题研究很少,将历史时期与当代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结合起来,从制度角度进行考察的研究更少。

    当代学者开始重视社会变迁和转型中作为儿媳的姻亲成员和作为女儿的血亲成员在代际功能关系中的作用及其变化的考察。⑨一些考察发现,已婚女儿对父母的照料作用增大⑩,而与姻亲公婆的关系则有弱化表现11。这些研究提示我们,分性别考察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已成为当代代际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视角,具有深化代际关系研究的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经验分析多局限于个别村庄或小范围调查,虽具有说明特定地区民众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的价值,但很难提升到理论认识水平。有的研究虽基于大型调查数据,却仅对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某一方面——赡养、照料进行考察,其他方面则较少涉及,据此难以把握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总体变化。

    正如前述,现有研究多缺少制度分析意识,对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在不同时期所受制度约束、引导和矫正作用较少探究,对民众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的行为和变动未能给出具有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解释。

    本文从历史和现实结合的角度对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进行考察,尝试探讨法律、政策等公共制度和惯习、宗规族训等民间制度对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维系、引导和矫正作用,揭示主要历史时期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特征,研究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变动及制度作用因素,分析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中的问题,探寻通过完善制度建立良性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途径。

    二、近代之前直系血亲与姻亲代际关系的表现及特征

    就近代之前而言,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总体上处于男系传承的社会、宗族和家庭环境之中,这就决定了亲代和已婚儿子、儿媳形成的代际功能关系处于主导地位,而亲代和已婚女儿及女婿所形成的代际关系处于次要地位。在此我们分别进行考察,这也是认识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演变逻辑所必不可少的。

    (一)子妇一体下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

    子妇是儿子、儿媳的简称。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中的子妇一体亦可称为子媳一体,其含义为:男系传承之下,当父母(公婆)存世时血亲之子和姻亲之媳形成合力,以完成“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12的使命,并于单一家系中履行对父母(公婆)的赡养、照料义务,进而与其发生相应交换和情感互动关系,其中儿子具有对父母等上辈遗产的继承权利。

    1. 子妇一体代际关系的形成条件和表现

    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须以夫妇一体为条件,即男女缔结婚姻而成夫妇,进而通过多种制度保持夫妇一体状态,这样才能发挥子妇一体的代际功能关系。嫁入夫家之妇通过以下制度性规则被强化了与夫的一体性。

    (1)妇以夫家为家

    先秦文献中把女性结婚称为“之子于归”。《春秋谷梁传·隐公二年》曰:“妇人谓嫁曰归”。

    还有文献对男女嫁娶含义进行这样的解释:“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出适人为嫁”。13这一认识被后世所继承。直到清代,一些家谱“凡例”中还有这样的表达:女已嫁者书归某姓并婿名,明有家也。14

    (2)夫为妇或夫方父母为子妇提供家形成的物质条件

    传统时代,男系传承下血亲、姻亲一体建立在妻从夫居基础上。这种“从”需要有一个基本的载体,即“家”的物质形态。按照男系传承下的婚姻规则,女性嫁入男家,由男方及其父母提供住房,获得与夫共同生活的条件。居住条件由男方提供这一点,近代之前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许这在当时不是一个问题。清末和民国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大清民律草案》第一千三百五十条:“夫须使妻同居”15,《民国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与之表达相同16。1930年《民法》第一千零二条:“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17可见,三者含义具有一致性。

    (3)妇全方位融入夫系家庭

    一是新娶之妇拜谒夫方祖庙后才被视为正式家庭成员。嫁入女性拜谒夫方祖庙或称“庙见”。这是已婚女性被夫方或夫家全面接纳的重要礼仪。女性嫁入夫家,只有举行了庙见之礼,才完成了被去世先祖或神接纳的过程,否则处于“未成妇”阶段。《礼记》对此这样记载:曾子问:“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18而庙见在嫁娶三月之后举行。南宋朱熹认为三月而庙见间隔时间过长,在其所订家礼中改用三日。元朝政府以律令形式颁布婚姻礼仪,庙见是其中仪式之一:“三日,主人以妇见于祠堂(如无祠堂,或悬形及写位牌亦是)”。19清朝制度:“婚三日,主人、主妇率新妇庙见,无庙,见祖、祢于寝”。20

    民国时期学者对庙见的作用也有论述。陶希圣指出,成妇重于成妻。倘若成妻之后却没有成妇,换句话说,倘若新妇已与新郎结合,却没有见舅姑或庙见,这新妇便不能算夫族的一员。21林耀华认为,婚姻则为与族外人结合,用庙见婚礼,使之成为家内人员。22

    总之,庙见是男系传承制度下娶入之妇被夫家完全接纳的必要条件,由此夫妇才能成为一体,共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二是妇冠夫姓。在笔者看来,已婚女性被要求在自己姓氏前冠夫姓,也是夫妇一体的一种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民国时期这一做法被纳入法律条文中。《民国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妻于本姓之上冠称夫家之姓,并取得与夫同一身份之待遇。231930年《民法》亲属编第一千条: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24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三是妇去世后葬入夫家祖坟,与夫同穴。在父系社会或男系传承制度确立之后,已婚女性去世后被埋入夫方家族墓地,多为与夫同穴而葬。这也是夫妇一体的一个重要标志。班固于《白虎通义》中言:“合葬者何?所以固夫妇之道也”。25

    四是祠堂牌位与夫并列共享后人祭祀。去世已婚女性的牌位与去世丈夫牌位一起被放置于夫家祠堂中,共享后人祭祀。无祠堂者于正寝之中。放置不同代际祖先牌位均为考妣、祖考祖妣、曾祖考曾祖妣、高祖考高祖妣并列。“妣者,比也,言其生平行事与公比德”。26

    五是已婚妇女被载入夫系家谱中。在宋代以后的家谱中,已婚妇女可以载入世表、齿录、世序之中。一些家谱撰者认为,夫之后“继书娶某氏或妣某氏,见其有敌体之人,可以生子承祧,不可轻也”。27或言:“配偶为敌体,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故字号、职衔后必记配某氏云”。28

    我们认为,以上制度性规则贯穿夫妇缔结婚姻后的各个阶段,对子妇一体的形式具有维系作用。其中的丧葬、祭祀等属于夫妇身后之事,似乎对子妇一体的代际功能关系没有实际意义。但这些制度使活在现世中的民众,特别是子代夫妇感受到其价值,进而促使其发展与夫方血亲、姻亲的代际功能关系。

    2.子妇一体下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表现

    子妇一体下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可通过表1来呈现。

    (1)子妇履行对夫方父母(公婆)的赡养、照料义务

    子妇对父母(公婆)的赡养、照料义务是刚性的。根据传统礼仪制度,为人妇者,其在血亲代际关系中的重要功能是“舅姑之奉”,而对娘家父母则无此义务。对此,《白虎通义》有明确表达:“妇人学事舅姑,不学事父母者,示妇与夫一体也”。29迄至清代仍有此认识。汪辉祖明确指出子媳对公婆的服制重于娘家父母:“女生外向,服且从降,义有专重,分不得齐父母于舅姑”。30出嫁之女对娘家父母则无明确赡养、照料义务。

    首先,子妇对父母(公婆)的照料贯穿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按照《礼记·内则》要求:“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子媳当“鸡初鸣”时,就要起来盥洗,穿戴整齐后,“适父母舅姑之所”。“及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疾痛苛痒,而敬抑搔之。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31这些要求被后世的家规所吸收,成为一种刚性约束。

    其次,妇善事舅姑才能获得应有家庭地位。《大戴礼记·本命》中“妇有七出”第一条就是“不顺父母去”,这里的“不顺父母”可包含多种行为,而不履行赡养、照料义务应该是主要方面。后世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均将“不顺父母”直接用“不事舅姑”替代。可见,儿媳对公婆的赡养、照料是刚性义务,不尽责者则失去了作为夫家成员的资格。

    (2)子妇承担为夫方父母(公婆)等尊亲的送终之责

    为去世父母(公婆)治丧(或称送终)是子妇的重要职责。儿媳为舅姑有治丧之劳者,除有奸情和恶疾外,不得被休弃。唐代法律中“三不出”第一项为“经持舅姑之丧”。32它被此后直至清朝的历代政府所沿用。清朝变更为“与更三年丧”。33它表明儿媳为公婆送终或操办丧事非常重要,履行了这一义务则提升了其在夫家的地位,甚至说使其具有了作为夫家永久成员的资格。

    (3)子妇负有祭祀夫方祖先的责任

    关于嫁入女性在祭祀中的责任,《国语·楚语》即有记载:“诸侯宗庙之事”,“夫人必自舂其盛”。34对平民来说,“家祭”具有“内事”特征,操持祭祀往往涉及准备供品等具体事务,故为媳为妇者参与更多。

    (4)养育子嗣,延续夫方家系

    在男系传承链条上,每一代已婚者的重要责任是生有子嗣,免使代际传承中断,而妻子承担着更直接的生育责任。 《白虎通义》言:“嫁女之家,不绝火三日,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35男家娶妇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繁衍后代,拥有嗣子,传承家系。未育有儿子的已婚女性面临着很大压力,甚至有被夫休弃的风险。

    (5)子妇的财产继承权利

    近代之前法律和民间惯习中,上代遗产或财产由儿子继承,无子有女时女儿可获得部分继承权。作为姻亲的儿媳是丈夫分得或所创造财产的使用者;丈夫去世之后、子女年幼之时她还可以是这份财产的管理者,但其处置(买卖)家庭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儿子成年后她则将家产的管理权交出。若丧偶妇女无子再嫁,则不仅丧失丈夫一股财产的使用、管理权,而且当年结婚时娘家陪嫁财产也不得带走。根据宋代法律,兄弟分家时,“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别得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现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36明代法律更为明确:“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37清代将此规定继承下来。可见,无论何种情况下,丧偶守志妇女只是财产的使用者或有限管理者,所有权则归儿子或嗣子。

    (6)子妇一体下姻亲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

    这里的姻亲情感关系主要是公婆与儿媳之间的情感关系。它更多地体现为媳妇如何通过尽心服侍公婆、顺从其意而获得认可。正如前言,儿媳在夫家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婆这些姻亲长辈,因而“舅姑之心,岂当可失哉”。38

    (7)姻亲成员之间的交换关系

    近代之前,子媳与父母、公婆之间是否存在交换关系?在我们看来,多数情况下,这种交换关系是存在的,特别是作为姻亲的婆媳之间有交换关系。在多育时代,儿媳往往经历多次生育,抚养子女的任务也很繁重,这离不开婆婆从旁协助。在早婚、早育时代,多数女性在40岁左右的中年阶段即有可能为子娶妇,成为婆婆,她尚有料理家务能力。社会中下层百姓之家,中年婆婆有劳动能力时并非都坐等儿媳侍奉,而会对处于生育、抚育子女过程中的儿媳提供帮助。这对培养婆媳感情具有较大作用,进而会使儿媳心存感激,在婆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尽心服侍。当然,姻亲之间的交换关系往往不会表现在显性制度上,它是一种潜在的、约定俗成的行为。

    以上从制度角度考察了男系传承下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多种表现,从子妇一体角度认识子代夫妇与亲代(父母、公婆)所形成的功能性关系,全面呈现姻亲成员之间的关系类型,进而揭示出姻亲之媳与血亲之子共同履行相关义务、责任之特征。男系传承下的血亲关系——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血亲代际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依靠血缘纽带维系),更具有完整性、原始性和相互性。而公婆与儿媳之间的姻亲代际关系单向特征比较突出,更需要外在制度加以约束。

    (二)男娶女嫁模式下亲女及女婿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

    在男娶女嫁模式下,已婚女儿、女婿与父母、岳父母之间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形式及强度和父母(公婆)与子妇有不同,招赘婚则另当别论。

    1. 男娶女嫁模式下的亲女关系特征

    男娶女嫁模式下,女儿相对于父母虽是血亲,但其嫁为人妇,与血亲父母之间的功能性代际关系和儿子无法相比。在传统亲属分类中,嫁出之女成为外亲。正如前面所言,已婚女性与丈夫形成一体,更多地履行对夫家父母(公婆)的赡养、照料等义务。

    在丧服礼仪制度上,出嫁之女与娘家去世父母的丧服关系降低,为齐衰不杖期(一年),为公婆则为斩衰三年。39可见,嫁出女儿与娶进儿媳不能相比。当然,嫁出之女与娘家父母的代际关系并非不重要,只是这一关系表现为“家外关系”,与在家娶妇的儿子的“家内关系”有别,在义务履行、责任担当、权利享有上差异显著。

    (1)亲女之间的辅助义务关系

    亲女之间的义务关系主要存在于父母对子女抚育上,而已婚出嫁女儿对父母则不具有义务性赡养、照料关系。当然,女儿对有赡养、照料需求的父母也并非不管不顾,而会尽其所能予以帮助。不过,相对于儿子儿媳,只能将其视为辅助性或补充性赡养、照料关系,具有弹性特征。

    (2)亲女之间的辅助责任关系

    在男系传承制度下,亲女之间的责任关系也属于辅助性关系。生有儿子、延续家系是子媳的使命,否则就要在血缘近亲中立嗣。但在明清的民间社会中,以女儿之子为娘家无子兄弟之嗣在一定范围存在,还有的嫁出女儿因娘家无兄弟直接将所生儿子作为娘家父母之后(所谓以外孙为嗣)。在我们看来,这也是一种责任关系体现。

    (3)出嫁女儿对娘家财产的有限继承权利

    出嫁女儿对娘家财产具有有限或有前提条件的继承权。娘家若无子,出嫁之女可获得全部或部分家产。唐开成元年(836年)规定绝户之产可由出嫁女继承:“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40宋代对此律加以修改:“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41,强调户绝者财产优先用于其丧葬,剩余部分出嫁女可得三分之一。明律改为无子且未立有嗣子者,亲女可承分:“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42。清律与明律基本相同。这都表明,娘家父母若有子、有嗣子,出嫁女是不具财产继承权的。

    (4)亲女情感关系

    出嫁女儿与娘家保持着密切的情感互动关系。在近代之前农业为主的社会中,交通不便,女儿出嫁之地多在邻近村庄,这既方便女儿与娘家保持沟通,并可借助娘家亲属力量对自己形成一定的保护(若在婆家受到虐待等)。在诸种亲女代际关系中,情感关系最受重视,它有多种表现方式。

    其一,新婚之女与娘家互动频繁。女儿结婚后、生育前常住娘家。刚刚成年即完婚的女儿离开父母,不免会思家念亲,故一些地方有娘家接初婚女儿回去长住、短住之俗。清代和民国时期中原地区则有“一年媳妇半年家”之俗43,指女性新婚头一年有近一半时间在娘家居住。当然它不是连续住半年,而是累计之数,一年中有多次被接回娘家、送回婆家的行为,由此逐渐适应身份发生转换这一过程。可见,近代之前,出嫁女儿与娘家父母有丰富的情感互动形式,彼此形成最重要的家外关系资源。当然,在基本形式保持的基础上,具体做法肯定有阶层之不同。

    其二,出嫁女儿怀孕、生育过程深受娘家关注。在孕妇难产死亡率较高的时代,出嫁女儿怀孕、生育牵动娘家父母之心,是最受关注的事件,娘家父母与其情感互动贯穿其中。如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浙江定海县,“女子嫁而有孕,先知母家,母家乃制备婴儿衣物、襁褓,纤微必具,俟产期濒近,令人送至婿家,谓之‘催生’。洎婴儿落蓐,母家以食物馈女,谓之‘生母羹’,亦曰‘生母信’”。44

    其三,夫家宗族组织对儿媳与娘家父母交往不予限制。一般而言,已婚女性是夫家成员,承担着诸多家务,回娘家过频,也会影响家事料理。一些宗族对此有所限制,但若娘家双亲健在,则不限制。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诸妇之于母家,二亲存者,礼得归宁,无者不许。其有庆吊势不可已者,但令人往。45安徽茗洲吴氏有这样的家规:诸妇之于母家,二亲存者,礼得归宁,无者,不许。46可见,对嫁入夫家的姻亲成员与娘家父母之间的情感互动,宗族没有理由限制。

    (5)经济互助关系

    当夫家经济条件好于娘家时,出嫁女性以夫家财或物周济娘家。也存在相反的情景,以娘家财或物资助夫家。袁采在《袁氏世范》言:“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之不如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47这种关系归入交换和责任关系均不妥,可视为情感关系的扩大化或强化。

    2. 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姻亲关系

    在中国传统中,女婿有“半子”之说,是最亲近的姻亲成员。但从官方制度上看,女婿与岳父母之间较少有功能性代际关系。

    按照丧服等级,女婿为岳父母所服为缌麻三月(岳父母为女婿所服亦为缌麻三月)48,属丧服类型中最轻的一种。出嫁女为娘家父母所服丧服属于密切层级,其配偶是外亲,不是家成员。而嫁入之媳则不仅是夫家的成员,而且进入其男系传承系列之中。概而言之,近代之前,女婿与岳父母之间较少有刚性义务、责任、权利关系。其与岳父母的交换、情感关系,更多地从属于妻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认识:传统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是以男系传承下的亲子、婆媳关系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子妇一体,共同履行对血缘、姻缘亲代的义务、责任,保持情感互动关系。子妇一体履行对父母(公婆)的赡养、照料之义务被纳入“孝行”规范之中,以此约束、敦促子妇,懈怠或不顾亲养则属“不孝”之行,应受指责乃至惩处。出嫁女与娘家父母之间的义务、责任、权利关系是亲子关系之外的补充形式,而两者之间的情感互动始终存在。男娶女嫁模式下,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姻亲关系,和儿媳与公婆之间的姻亲关系的重要程度在制度上不能相提并论。

    三、民国中期以来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中的男系一体弱化与分体产生  

    1911年,清王朝被推翻,以男系传承为基础的家天下政治体制终结。但一直到20世纪20年代末,在家庭层面,民律亲属编中的基本规则依然维护男系传承之制,传统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的主流形式仍在延续。49至1930年《民法》颁布,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新中国成立后进入更全面、深入的社会变革阶段,直接影响到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下面以1930年及之后的制度规则为基础,考察现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中男系一体弱化与血亲、姻亲分体的产生、变动和特征。

    (一)子妇一体弱化与夫妇分体及其形成条件

    下面主要从代际功能关系视角分析子妇一体弱化与血亲、姻亲分体的表现。

    1.子妇一体弱化与血亲、姻亲分体的含义

    (1)子妇一体弱化之含义

    它指法律等正规制度弱化乃至取消了男系传承规则,已婚女性既与夫家公婆具有代际功能关系,同时与娘家血亲父母之间存在义务、权利关系,至少在法律制度上有如此表达。当然,由于男娶女嫁的婚姻模式依然保持,出嫁于夫家的姻亲成员仍以夫家代际功能关系履行为主。

    (2)夫妇分体之含义

    在法律上,代际关系中的赡养、照料由血亲成员——儿子和女儿(包括已婚女儿)承担为主,亲代遗产也由子、女共同继承;姻亲成员——儿媳和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并无义务和权利关系。从法律规则和形式上看,它成为与子妇一体相对立的一种新模式。若以夫妇为观察本位,即表现为丈夫、妻子与各自血亲父母形成代际功能关系,具有夫妇分体的表现。夫妇分体型代际关系以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分立为表现形式。不过,在民间惯习中,嫁入夫家的女性仍以公婆为主要照料对象,而往往难以顾及娘家父母需求(客观上多数已婚女性的娘家有兄弟及其配偶来履行相关义务)。这实际成为家庭中夫妇之间的一种分工,与近代之前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履行义务的做法有了本质区别。

    2. 子妇一体弱化与夫妇分体代际关系产生的基本前提

    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从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到子妇一体弱化,再到夫妇分体,这是着眼于法律等主要制度的时期变化而得出的认识。尽管民间惯习对男系传承下的子妇一体仍有维护作用,但新的法律规则对民众行为具有引领作用,并开始影响血亲、姻亲代际关系。

    那么,这种变化是如何发生的?它与清末特别是民国以来男女平等观念的提倡有直接关系。政治权利上男女平等的诉求产生,在家庭层级便会有子女(儿子与女儿)平等、夫妇平等、不同代际成员平等主张提出。

    不过,也应该看到,民国以来夫妇分体型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是对男系传承之下子妇一体代际关系的矫正,当然其产生并非一蹴而就之事。或者说,法律上的新表达与民众实践并非同步演进。

    (二)子妇一体弱化与夫妇分体的法律表达

    如前所述,男系传承下的子妇一体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在近代之前的官私制度文献中有明确表达,但民国中期以来法律中并无夫妇分体履行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规定,而体现为强调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义务和权利关系,较少涉及公婆、岳父母和媳婿这些姻亲成员之间的关系,其中包含男女平等、子女平等原则下的夫妇分体之义。

    1. 1930年《民法》亲属编的重要变动

    (1)弱化子妇一体的法律条款

    一是已婚无子者立嗣过继规则被取消。男系传承是子妇一体代际功能关系维系的基础。与男系传承有密切关系的是有子立嫡、无子立嗣的制度。这一规则的取消是对男系传承之制的直接削弱。进而子妇一体功能被削弱,子、女平等的新规则才有可能形成。

    1930年《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收养他人之子女为子女时,其收养者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为养子或养女”。50而收养的对象既可以是有血缘关系者,也可以是无血缘关系者。这标志着立嗣行为已经失去了法律支持。

    1932年,司法院院字第768号解释:“民法既不采用宗祧继承,故继承开始在亲属编施行后者,即不生立嗣问题”;司法院院字第769号解释:“民法继承编既无宗祧之规定,则开始继承在民法继承编施行以后,当事人仍以立嗣告争,应即驳斥其诉”。 51

    二是子女与父母之间、直系姻亲之间均有扶养义务。根据1930年《民法》亲属编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下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直系血亲相互间;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52这里所列第一种类型“直系血亲相互间”并未区分儿子和女儿,意味着父母与子女存在相互扶养义务。对女儿来说,即使结婚也不例外。这对男系传承制下出嫁女儿以夫方父母为主要赡养、照料对象的规则具有矫正作用。第二种类型则主要针对直系姻亲成员,两者之间有条件地互负扶养义务,即以同居为条件。这意味着非同居的姻亲成员不负扶养义务。子妇一体下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特别是姻亲儿媳无条件赡养、照料公婆的规则被改变。应该指出,民国时期多数已婚者仍然采用妻从夫居、子从父居模式,故更多的姻亲儿媳实际仍承担着对公婆而非娘家父母的赡养、照料义务。

    1930年《民法》中亲子之间、姻亲成员之间的义务规定与传统法律的重要不同在于,强调扶养行为是亲子代血亲和姻亲之间相互的行为,并非只有子代履行对血亲、姻亲亲代的义务。这一点对姻亲成员最有意义,即同居的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互负扶养义务,而非仅有一方(子代姻亲)对亲代姻亲负有义务。

    三是子女均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利。1930年《民法》亲属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配偶之外,遗产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无子、女性别之分)。53其与传统法律的重要不同有两点:对于丈夫所留遗产,配偶有了独立的继承权;作为直系卑亲属的儿子、女儿有同等的继承权。

    (2)依然维系男系下子妇一体形式的法律表达

    1930年《民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血亲、姻亲分体之制的全面产生,更非男系传承之下子妇一体的终结,这是因为《民法》中也存在维护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的条款。

    首先,维护妻从夫居、子从父居的居住方式。1930年《民法》第一千零二条: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54;第一千零六十条:未成年子女以其父之住所为住所55。这不仅是对传统男娶女嫁婚姻模式的继承,还有对男系传承的维护之义。家庭新增成员——妻与子女生活于夫系、父亲主导的家庭之中。

    其次,延续妻冠夫姓、子从父姓之制。应该说,妻冠夫姓、子从父姓也是保持男系传承之制的体现。关于妻冠夫姓前已述及。子从父姓的条文在1930年《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子女从父姓,赘夫之子女从母姓。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56其与近代之前制度的不同在于,妻冠夫姓、子从父姓并非唯一要求,允许另有约定,意味着这一做法的刚性降低。不过,在民间社会,特别是乡村,男系传承社会环境依然保持,另有约定的做法是比较少的,对子女来说尤其如此。

    综合以上,1930年《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具有对子妇一体下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的存在基础——男系传承及立嫡、立嗣制度的削弱作用,亲子、亲女互负扶养义务,子女均享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这一规定具有划时代意义,但男系传承的一些形式(姓氏、居住方式等)继续获得法律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学者针对民国中期乡村的调查包含《民法》是否被民众接受或采用的信息。费孝通1936年在江村调查后指出:“就这个村子而论,虽然新法律已颁布七年,我尚未发现有向这一方向发生任何实际变化的迹象。”57另外,黄宗智依据“满铁调查”资料对此也有说明,在华北地区,“直到四十年代,村庄里财产继承的原则还是原来的一套”。58

    可见,1930年《民法》颁布后,民众中出现依循旧习与向新规靠拢两种并存的局面,但前者仍是多数民众的行为方式,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依然保持。乡土社会出嫁之女与父母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关系基本上仍多遵传统。

    2.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制度对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弱化与血亲、姻亲分体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不仅从制度上推动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的弱化,而且更重要的是,新的法律具有使血亲、姻亲分体之制全面形成的作用,至少在基本原则上有如此表现或要求。这些法律强调,血亲亲子、亲女之间存有抚育、赡养义务,姻亲成员不被提及,即使提及也仅规定其起协助作用。

    (1)赡养、照料义务

    首先,赡养、照料义务主要存在于血亲之间。应该说,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缺少对亲子代际关系进行规范的专项法律,相关规定包含在《婚姻法》之中。它将赡养扶助义务限定在血亲之间(包括拟制血亲),父母和血亲儿子、女儿均负有赡养扶助义务,而不涉及姻亲成员。

    195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591980年《婚姻法》第十五条与前法相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60

    1996年首次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赡养老年人的内容和承担者。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61显然,这些成员不包括姻亲关系者。在这些规定中,姻亲成员儿媳、女婿并非法定赡养姻亲公婆、岳父母之人。

    其次,姻亲成员参与赡养仅为协助。或许意识到现实生活中赡养人的配偶参与了对姻亲老年人的赡养,或者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时离不开配偶的协助,故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有这样的表述: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62这一规定弹性较大,有的协助者实际是主要承担者,如在农村;有的协助者仅是形式上的,如亲代和子代分居两地者。无论如何,姻亲成员(特别是儿媳)对公婆的赡养已非其义务。

    (2)财产继承主要在夫妇之间和血亲(或拟制血亲)之间,丧偶儿媳有条件获得继承权

    法律进一步明确财产继承权利存在于亲子、亲女之间,儿子、女儿继承权平等。法律上对亲代的赡养义务和财产继承权利是对等的。当姻亲成员免除了赡养义务时,其也不具有财产继承权利。

    一是关于夫妇和血亲之间的继承权表达。1950年《婚姻法》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631980年《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4

    二是丧偶姻亲有条件继承上代姻亲遗产。丧偶姻亲成员有条件获得上代姻亲的财产继承权。这个条件就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1985年《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65

    可见,这是一项补充性规定。它意味着,丧偶儿媳、女婿并不能代替去世丈夫之位或作为丈夫兄弟姐妹中的一支、一股参与继承,只是当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行为是否存在则需要有特定的确认方式。在兄弟姐妹较多、财产数额较大的家庭中,对此可能会有争议。

    (3)居住方式从夫和从妻任选

    在居住方式上,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已无妇从夫和子女从父的要求,这具有从家的载体上否定男系传承的意义。1950年《婚姻法》对居住方式未作规定。1980年《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66至少在法律上,该法已不承认男娶女嫁这种婚姻模式,或者说不承认其主导性。男女婚配视为结婚,而非嫁娶。

    (4)废除夫冠夫姓,子女姓氏随父和随母任选

    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法》将妇冠夫姓彻底取消,子女姓氏则可在父姓、母姓上任选。这具有在姓氏符号上废除以男系传承为主导的意义。1950年《婚姻法》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671980年《婚姻法》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68

    (5)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亲属和近亲属的规定

    2020年《民法典》颁布,其中的婚姻家庭编对亲属关系类型和范围进行了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69而在近亲属范围中,主要指配偶和血亲,不包括姻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这些关系较密切的成员不在其中。这一近亲属范围划定可以说从法律上削弱了姻亲之间的关系。

    综上,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在代际关系上的基本规定体现为义务、权利主要存在于血亲之间,居住上以男方、男系为依托和姓氏符号上子女随父姓均失去了刚性约束,妇冠夫姓被废除,男系传承完全丧失了法律支持。姻亲成员之间不再具有法定赡养扶助义务,而亲子、亲女与父母之间的义务和权利相同。由此,血亲、姻亲分体的代际功能关系在法律制度上形成。

    3.新中国成立后民间制度环境的变化及新法律下的民众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民间制度发挥作用的空间被大大压缩。由于城乡民众就业方式和管理组织发生重要变化,法律、政策等正规制度对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影响力较新中国成立前更大。

    (1)农村制度环境的变化对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影响

    在农村,随着土地改革完成、集体经济组织逐渐建立,宗族组织所依托和支配的祠堂、祠田等凝聚宗亲的符号载体及经济资源被剥夺,其对族人家庭代际关系的引导和矫正作用明显降低甚至丧失。传统礼仪中的男系传承观念、重男轻女意识被视为旧道德而受到新的意识形态及舆论工具的挞伐,影响力锐减。立嗣过继行为基本失去了存在条件。与此同时,包含血亲、姻亲关系内容的新《婚姻法》得到广泛贯彻,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平等性增强。

    当然,惯习依然对民众婚姻家庭行为具有影响,乡土社会尤其如此。在子女双全之家,男娶女嫁这一模式仍是主流。其中的血亲和姻亲代际功能关系一方面存有对传统成分的保留,表现为已婚女性多从夫居,形式上以协助丈夫赡养、照料老年公婆为主;另一方面,父权受到极大抑制,已婚女性从夫居而非已婚夫妇从父(公婆)居,家庭核心化的趋向增强,并且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即已基本实现核心化。70家庭内部姻亲之间的代际关系包含更多交换成分。集体经济时代,由于已婚中青年女性普遍就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挣工分),料理家务、看护年幼孙子女成为中老年婆婆的主要责任。这种分工、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婆年老之后,儿媳承担赡养、照料义务的一个前提条件。因为在集体经济时代,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子媳仍然是老年父母(公婆)的主要赡养者和照料者。

    (2)城市普遍就业和单位制度下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前,城市劳动者多在国营、集体企业和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具有很强的单位制特征。职工的家庭行为更容易受到法律、政策制度的影响或制约。已婚者,特别是子代,以自己的工资收入维持家庭所需,养育下一代,而非借助亲代之力。总的来看,这一制度环境更容易形成平等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

    也应看到,新中国成立后多数城市具有新兴的特征,第一代居民中仅有少部分为新中国成立前即已居住于城市的老户,更多的是因招工、学校分配、军人退伍转业而迁入,其中父辈在农村者占较大比例。在二元福利制度下,不少已婚而建立独立家庭的职工需为不享受养老金的农村老年父母提供赡养费用。第二代城市居民与亲代的关系有所改变,其亲代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享受退休金,对子女的赡养依赖降低。

    在单位制下,职工住房由工作单位分配,子女不具有继承权利,但有使用权。青年已婚者从单位获得宿舍或福利住房,降低了父母操办的压力。当然,由于住房资源短缺,年轻职工获得住房的机会较小,一些与父母同城的子女不得不选择与父母同住,其中与男方父母同住占多数。

    在这一制度下,血亲、姻亲之间在老年照料和婴幼儿抚育上仍有较多互助行为。总体而言,此项制度对夫妇分体代际功能关系的形成具有推动作用。

    四、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类型的多样性

    中国正在发生深刻的社会转型。城乡二元社会面貌虽较20世纪90年代之前明显改变,但其格局仍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农村人口或虽在城市生活,但具有较长时间乡土社会生活经历者占较大比例。民众婚姻方式、代际关系在现代法律及相关政策引导、规范和矫正的同时,还受到乡土习惯的制约或影响。故此,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呈现出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不仅在城乡、区域之间有所表现,而且存在于城乡内部不同年龄组的血亲、姻亲之间。

    (一)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多样性表现

    1.乡土社会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的形式在较大程度上保持着

    乡土社会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制仍在一定程度上维系的基础是,男娶女嫁的婚姻模式不仅在形式上占主流,而且实际上仍为女性嫁入夫家,特别是夫家村庄为主,在男系血亲和姻亲环境中生活。已婚夫妇若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与男方父母共同生活占较高比例,已婚女性与姻亲公婆保持着较密切的日常生活互动。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农村直系家庭户中包括儿媳的比例为45.74%,包括女婿的比例仅为3.33%(城市中的比例分别为38.97%和6.27%)。71

    客观上,在当代农村,夫妇之间家内、家外工作分工还有一定表现,丈夫出外务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贡献者。当上有存世老年父母(公婆)且需要照料时,在家的配偶则要承担起这个责任。

    如表3所示,这一模式下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与近代之前有相似之处。赡养、照料父母(公婆)义务由儿子、儿媳承担,嫁出女儿没有或有较少赡养、照料义务。父母和已婚儿子重视男嗣,传承家系依然是子妇的重要责任。父母丧葬及祭祀主要由子妇承担。住房等重要财产由儿子继承,女儿不参与继承或继承较少。代际合作、交换行为主要发生在儿子、儿媳与父母、公婆之间。不过,亲情关系在亲子、亲女之间均存在,甚至女儿与父母的亲情关系更密切。总体上,乡土社会这种血亲、姻亲一体代际功能关系在形式上延续着传统。

    也应看到,在乡土社会,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内容也在发生变化。亲子关系为主轴的家庭关系转变为以夫妇关系为基础。共同生活的血亲、姻亲之间不存在地位上的差异,公婆已无支配儿媳行为的权利。姻亲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互助关系、合作关系,并非义务约束和驱使之下必须为之,这有助于新型姻亲代际关系的建立。与此同时,老年父母、公婆独居增多,子媳与父母(公婆)以同居方式赡养、照料减少。中青年子媳创造财富的能力提高,老年父母有限的财产继承对子代的生存价值降低。子媳在血亲、姻亲关系中则处于强势地位。这是与近代之前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重要不同。相对来说,当代社会转型阶段更突出一些。

    另一值得注意的变化是,由于家庭关系以夫妇关系为基础,且小家庭占主导,已婚女性或出嫁女儿更多地参与甚至主导家庭事务管理,更倾向于与娘家父母来往,经济互动和情感沟通更多。

    可见,当代乡土社会存在的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与近代之前相比,虽有诸多形式上的相同之处,但也有实质上的内在差异发生。

    2.代际功能关系以男方血亲、姻亲为主,兼顾女方血亲、姻亲

    由于男娶女嫁婚姻模式保留,子代结婚住房多由男方父母提供。新婚者若选择与一方父母同住,多为与男方父母共同生活。这种关系形式在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较为普遍,有子有女之家则更为突出。

    但当代城市老年亲代多有退休金,其对子女提供赡养费用的需求大大降低,这意味着子代对亲代的赡养义务减少。在责任上,由于脱离乡土社会环境,男系传承观念弱化。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后,民众对男嗣的追求受到抑制,对去世亲代丧葬和先祖祭祀的重视程度降低。亲代通过帮助子代料理家务、照料未成年孙子女以获得晚年被赡养、照料的交换意识和行为减少。

    如表4所示,在制度上和形式上,亲子(儿子)之间基本功能没有变动,但实际上一些功能关系的内容却发生了改变。亲女之间的功能关系增多。由于现代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灌输,城市即使有儿有女之家,已婚女儿多具有履行赡养和照料老年父母的意识,且作用增大。若已婚女儿与娘家父母同地居住,在父母生病、住院照料乃至医疗费用提供上,均能发挥较大作用。一些亲代能打破惯习束缚,对法律所赋予子女的财产权有所落实,亦即女儿也可继承父母部分遗产。在不少家庭,亲女之间的情感关系甚至较亲子更好。

    实际生活中,姻亲之间仍有诸多互动关系。与近代之前不同之处在于,媳婿,特别是儿媳对公婆的赡养、照料已非义务促使,更多的是一种家庭事务分工或对配偶应承担义务的协助和分担。而子代夫妇在养育孩子方面,父母(公婆或岳父母)往往会提供帮助,其中的交换意义大大降低,而是亲情(以亲子、亲女亲情为基础的扩展)驱动下的一种帮助行为。

    3.代际功能关系履行以各自血亲为主,配偶从旁协助

    已婚男女与上辈亲代所发生的代际功能关系以各自血亲为主、姻亲为辅,这是与男系传承之下子妇一体代际功能关系相对应的一种类型。总体而言,这种情形更多地出现于当代城市,独生子女家庭更为显著。

    在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有较高比例的独生子女结婚后在双方父母家庭之外建立独立生活单位,而非入住任何一方父母家。这种居住格局便于夫妇与双方父母均保持互动关系。相对来说,血亲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更密切。

    需要指出,这种代际关系类型中夫妇的婚姻方式有的仍采取男娶女嫁做法,男方及其父母在婚房准备上承担更多责任,这一定程度上成为婚姻惯习影响下的一种文化现象,同传统社会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且主要与夫方亲代发展代际功能关系有别。

    根据表5,在这一类型中,父母与儿子、女儿之间的功能关系是全方位的。至少从法律制度上看是如此。当然,在实际履行中,由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父母对儿子、女儿的赡养、照料义务的需求已非刚性,即有了替代方式。

    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法律上的义务关系已不存在,但作为公婆、岳父母的血亲成员(儿子、女儿)的配偶,特别是同地居住者,姻亲子代多参与了对生活不能自理姻亲亲代的照料,至少起到了辅助作用。另外,他们之间还存在互助式交换关系。公婆、岳父母对年幼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育多有参与,这对儿媳、女婿是一种帮助。它也会增强儿媳、女婿在公婆、岳父母失去自理生活能力后的照料意识。客观而言,表5所列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内容更符合现代法律要求,即与法律对亲子、亲女关系的规定相一致,在义务与权利方面尤其如此。

    以上所述三种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是基于当代民众行为总体状态所进行的分类。第一种类型以乡土社会为主,第二种以城市为主,第三种以城市独生子女家庭为主。当然,实际生活中,三种类型也有交织共存于城乡或同一城乡区域的情形。

    (二)多样性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形成的原因

    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在当代所表现出的多样性与中国当代的社会发展阶段有关,传统规范与现代制度杂糅,法律与惯习并存且影响方向不同,这使不同环境或同一环境不同群体各有遵循。当然,这些多样性并非完全处于相互排斥状态,也有包容之处。有的即使在同一家庭组织内部也有差异,如不同年龄段、不同辈分者之间保持或推崇不同的类型。

    1. 新的法律制度下,家庭成员关系基础发生变化,代际关系结构因此改变

    近代之前家庭成员关系基础是亲子关系,或称以亲子关系为主轴,夫妇关系从属于亲子关系,由此形成家庭纵向关系结构(见图3)。

    而在当代法律制度下,已婚成员与配偶不仅形成生活共同体,而且夫妇是经济共同体(夫妇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各类收入为夫妇共有财产)。相对于亲代和已婚子代,夫妇的经济关系更密切、更全面。夫妇对自己所养育子女(血亲)和收养子女(拟制血亲)在未成年阶段负有抚育义务,并互有财产继承权利等关系,即已婚男女双方向下有共同的代际功能关系,而向上则是分立的,各自仅与自己的血亲——父母形成功能性代际关系,姻亲之间没有或基本没有关系(见图4)。

    从图4可见,每代夫妇共同的代际关系为向下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向上则是分立的子女(不含其配偶)-父母关系。我们认为,这一制度将成为推动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向夫妇分体的代际功能关系转变的力量。

    值得指出的是,在代际关系上,当代法律精神并非希望已婚夫妇与上代姻亲处于无关系状态,更非希望相互隔离。已婚夫妇作为家庭中共同利益最多的婚姻单位或共同体,夫妇一方在与上代血亲发生义务、责任、交换等关系时,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或协助。一定程度上讲,这是两代婚姻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纯粹血亲之间的关系。在社会抚幼、养老体系或机构尚不完善时,亲代婚姻单位和子代婚姻单位互为最主要的求助或帮扶对象。因而,对已婚者来说,应该维系良好的血亲代际关系,而姻亲代际关系并非可有可无。他们之间更有可能或应该形成如图5所示的关系。

    图5中,夫妇并立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更会成为民众日常的代际关系实践。它是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多样性存在的理论依据。

    2. 社会转型初期新旧制度并存,对不同代际成员产生的影响不同

    当代社会转型的意义在于,依赖传统惯习维系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环境被改变,体现在婚姻方式、传嗣、财产继承、丧葬、祭祀等行为上。社会转型还使享受社会养老保障的亲代群体扩大,从而降低了子代对亲代赡养义务履行的刚性需求,传统代际关系的维系模式发生改变。

    中国当代社会转型前以农业就业、农村常住人口、村落生活形态为主,2010年才实现初步转型。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2020年城镇常住人口占比达到63.89%72,较2010年上升14.21%,民众居住空间、就业方式发生空前改变,会对代际关系产生进一步影响;而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5.4%,农村户籍人口占比仍高达54.6%73,这意味着乡土社会惯习会继续影响代际关系。

    在当代有关婚姻和代际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中,男女平等意识贯穿其中。婚姻缔结被视为结婚,夫妇既可以独立组建家庭,又可以自由选择从夫方父母或从妻方父母居住。而在实际生活中,男娶女嫁、妇随夫居的惯习依然保持,乡土社会尤其如此。就目前来言,这一婚姻方式中,男方父母将为儿子操办婚事视为不可推卸的责任,更希望子媳在男系家庭中承担代际功能之责,子媳所生子女以随夫姓为主。当然,这种惯习也在发生改变,如简办丧事、简化祭祀等成为普遍做法,子代承担这些责任的重要性在降低。

    3. 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单性别家庭占比大幅度上升

    20世纪70年代初以“晚、稀、少”为要求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全国推行,80年代初进一步演变为实施独生子女政策。这使单性别子女家庭增多,只有女儿的家庭比例在城市大幅度提高。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在城市45—49岁组妇女中,儿女双全户和有女无儿户所占比例分别为20.56%和33.98%,在50—54岁组中分别为21.76%和33.34%,在55—59岁组中分别为30.03%和28.32%,在60—64岁组中分别为48.87%和19.34%。74大中城市有女无儿家庭比例更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男系传承惯习发挥作用的家庭人口基础。因此,子妇一体的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不得不向血亲、姻亲兼顾或分立的类型转变。或者说,在这一人口环境下,当代法律所强调的子女与父母之间代际功能关系的平等要求更容易实现。

    这是否意味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二孩、三孩或儿女双全家庭比例增大,血亲、姻亲代际功能关系会出现“回潮”现象呢?以男女平等、子女平等精神为基本要求的当代法律因少子女、独生子女家庭增多获得了加快推进的机会,进而成为一种新的家庭理念和原则。我们认为,今后即使家庭子女数量和性别结构发生改变,也不会出现“回潮”现象。

    五、结语和讨论 

    血亲代际关系和姻亲代际关系作为两类最重要的代际关系,受到不同形式的制度约束、引导。制度有时期之别,血亲和姻亲代际关系的状态、形式和功能也有阶段之分。

    近代之前,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受制于男系传承这一基本原则,血亲之子在家娶妇,血亲之女嫁人为妇。因此,社会主流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模式为儿子、儿媳一体,即子妇一体,成为男系传承链条中的一环,履行“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使命,进而与血亲父母、姻亲公婆发展代际功能关系,赡养、照料父母、公婆是这种关系的核心之一,同时血亲之子具有继承父、祖财产的权利。血亲之女和姻亲之婿被视为外亲,与父母、岳父母并无刚性的功能性代际关系。近代之前,与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有关的官私制度均表现出对男系传承原则的维护,对中国家庭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这是我们认识代际关系变迁的基础。

    民国时期,特别是1930年《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颁布,子妇一体的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在法律制度上被削弱,表现为亲子、亲女之间均有义务、权利关系,同居姻亲成员之间也有扶养义务。但这一时期民间社会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仍受到非官方制度的影响,其传统性在很大程度上保留着。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将子女平等、夫妇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子女与父母之间义务、权利平等的精神贯彻其中,男系传承失去了正规制度支持。已婚者中逐渐形成夫妇分体的代际功能关系,直系血亲之间的代际关系更受重视,功能更强。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初期,城乡二元的政策格局基本消除,但民间惯习影响下的城乡二元格局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因此呈现出多样性,总体上有三种类型。其一,乡土社会男系传承下子妇一体的形式在较大程度上保持着,婚姻模式以男娶女嫁为主导,还有男系传承意识,已婚子、女与亲代之间的功能关系有别。当然也有内在变化,姻亲成员之间关系的平等性、自主性增强。这一类型主要存在于乡土社会。其二,代际功能关系以男方血亲、姻亲为主,兼顾女方血亲、姻亲。子妇一体弱化,血亲与姻亲分立代际关系初步出现,男娶女嫁的婚姻模式保持着,有子有女之家,若父母选择与已婚子代同居,多为与子、媳而非与女儿、女婿共爨。法律所规定的亲子、亲女之间的义务、权利关系为彼此所知晓,已婚儿子、女儿均有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的照料意识。这种类型多存在于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其三,以夫妇分体为主导,男娶女嫁观念淡薄,即使婚房主要由男方父母提供,已婚者也多于双方父母之外建立独立家庭,以与各自父母维系代际功能关系为主,而以与姻亲亲代发展关系为辅。这种类型多存在于城市的独生子女家庭。

    中国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最重要的进步表现为,血亲、姻亲成员之间平等性代际关系在法律和政策的推动下基本形成。男系传承意识和行为弱化,女儿与父母的代际功能关系增强,这对提高血亲女儿的家庭地位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就城市而言,老年亲代多享有社会养老、医疗等福利制度的保障,对子代赡养需求的刚性减少,这为既有亲情又有独立性的代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变动中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正视。现代法律与传统惯习在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中还有错位或不相适应之处,亲代对血亲儿子、女儿的赡养、照料需求有别,财产继承权利也有不同;姻亲儿媳被要求在男系传承环境中发挥功能作用,在乡土社会这种情形更为突出。在城市已婚者中,血亲子女重视与父母之间的代际功能关系,而忽视与姻亲之间的关系。

    要矫正当代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中的问题,努力推动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从男系传承下的子妇一体向具有现代意义的夫妇一体转变。尽管血亲、姻亲的权利、义务有别,而夫妇一方对血亲应履行的义务关系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协助,夫妇一体是对双方父母代际关系都有兼顾的一体,与近代之前的子妇一体,主要与夫方父母发展代际关系有别。就当代而言,血亲、姻亲代际关系中的问题往往与子代婚姻缔结中的问题有关,有必要进一步矫正男系传承惯习,弱化婚姻缔结中夫方父母的刚性责任。当代法律赋予了男女择偶自主的权利,进一步增强其在婚事操办中的自主、自立意识,减少对亲代的过度依赖,将有助于新型血亲、姻亲代际关系的建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百年社会变革中的中国家庭结构及其变动分析(1911—2010)”(项目批准号:19ZDA152)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中国法规刊行社编审委员会(编):《最新六法全书》,上海:中国法规刊行社1948年版,第87页。

    ②杨立新(点校):《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页。

    ③同上,第344页。

    ④同注①。

    ⑤同注①。

    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173页。

    ⑦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35页。

    ⑧王跃生:《中国家庭代际关系内容及其时期差异——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年第3期。

    ⑨熊跃根:《中国城市家庭的代际关系与老人照顾》,载《中国人口科学》1998年第6期。

    ⑩唐灿等:《女儿赡养的伦理与公平——浙东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性别考察》,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许琪:《儿子养老还是女儿养老?——基于家庭内部的比较分析》,载《社会》2015年第4期;杨菊华、李路路:《代际互动与家庭凝聚力——东亚国家和地区比较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11薛天山、李巧敏:《父母与公婆之间的权衡:农村女性家庭权力与养老资源的分配》,载《南方人口》2021年第1期;张卫国:《“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改革开放后中国北方农村已婚妇女与娘家日益密切的关系》,载《中国乡村研究》第7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12《礼记·昏义》。

    13班固:《白虎通义·嫁娶》。

    14袁氏族人(纂修):《中湘袁氏六修族谱》卷1,《凡例》,1943年。

    15同注②,第173页。

    16同注②,第353页。

    17同注①,第3页。

    18《礼记· 曾子问》。

    19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8页。

    20《清史稿》卷89,《志六十四》。

    21陶希圣:《婚姻与家族》,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40页。

    22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75页。

    23同注②,第353页。

    24同注①,第89页。

    25班固:《白虎通义·丧服》。

    26施如全等(修):《施陈宗谱》卷1,《凡例》,清光绪十年(1884年)。

    27同上。

    28康登等(纂):《康氏家谱》卷1,《凡例》,清乾隆十四年(1749年)。

    29同注13。

    30汪辉祖:《双节堂庸训》卷3,《治家·有室有家之男女宜为曲谅》,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页。

    31《礼记 ·内则》。

    32岳纯之(校注):《唐律疏议》卷14,《户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224页。

    33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上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9页。

    34《国语》,上海书店1987年版影印本,第206页。

    35同注13。

    36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12,《户婚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页。

    37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影印本,第350页。

    38班昭:《女诫·曲从》。

    39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卷3,《服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80页。

    40同注36,第223页。

    41同上。

    42同注37。

    43《新乡县续志》第2卷,《风俗》,1923年。

    44《定海县志》第5册,《方俗志·风俗》,1924年。

    45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267页。

    46吴翟(纂修):《茗洲吴氏家典》卷1,《家规》,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

    47袁采:《袁氏世范》卷上,《睦亲·女子可怜宜加爱》,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7—48页。

    48同注39,第85页。

    49参见《民国民律草案》相关条款。

    50同注①,第94页。

    51司法院参事处(编纂):《司法院解释汇编》第3册,南京:司法院参事处1932年版,第170、171页。

    52同注①,第96页。

    53同注①,第101页。

    54同注①,第89页。

    55同注①,第93页。

    56同上。

    57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58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59同注⑥,第174页。

    6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5页。

    6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5—1999)》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27页。

    62同上,第627页。

    63同注⑥,第174页。

    64同注60,第206页。

    6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54—2004)》,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

    66同注60。

    67同注⑥,第173页。

    68同注60,第206页。

    69同注⑦。

    70王跃生:《中国农村家庭的核心化分析》,载《中国人口科学》2007年第5期。
    71笔者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计算得到。
    72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七号)——城乡人口和流动人口情况》,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302/t20230203_1901087.html。
    73同上。
    74同注71。

    转自《开放时代》2025年第6期

  • 张驰:西北军镇格局与安史之乱初期玄、肃二帝权力关系

    在唐朝近三百年的历史中,安史之乱无疑是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重大事件。叛乱初起时的天宝十四载(755年)末至次年初,中央错误的平叛措置,导致本来有可能快速平定的叛乱持续近八年,唐朝前期“平时安西万里疆”的宏大版图渐渐被吐蕃等周边政权所蚕食,以致陷入“今日边防在凤翔”的窘境。唐玄宗在平叛初期的军事部署,是用河西、陇右以及朔方三镇兵力来抵御东北三镇的叛乱,具体而言,就是调集河、陇大军驻防潼关,与叛军主力对垒;京师北部的朔方军团则在郭子仪与李光弼的率领下,袭扰叛军的河北后方。天宝十五载六月,在平叛局势有利于朝廷的情况下,急于求成的唐玄宗逼迫哥舒翰率军出战,导致唐朝平叛大军在灵宝之役中惨败,潼关失陷,玄宗只得放弃京师,出奔蜀地,太子李亨则北上,七月十二日在灵武即位,改当年的天宝十五载为至德元载。

    长期以来,学界对安史之乱的研究侧重将其置于唐代历史的长期脉络中思考,主要关注叛乱发生的原因及平定后的影响。近年来,学界研究更侧重考察安史之乱本身。大视野的观察与细微的考证并非非此即彼,而是不可或缺、互相促进。黄永年通过对天宝年间边防形势的考辨指出,唐廷平叛初期的部署是以西北军团抵抗安禄山的东北边军。对于唐廷平叛初期措置失误原因的考索,则需要从潼关失陷、玄宗出京前后的史事考察入手。玄宗在得知太子李亨即位后,派遣房琯、韦见素等人北上宣慰,承认唐肃宗即位的合法性。九月二十五日,房琯一行到达唐肃宗的行在顺化郡。三日后,肃宗以败退失地为名,要将王思礼、李承光、吕崇贲三人斩杀,在房琯的劝谏之下,仅杀李承光一人,而释放了另外二人。玄、肃二帝权力过渡之际发生的这次杀败将事件,并没有引起前贤时彦的过多垂意。李承光之死是否如史书所载,在当时的历史中没有掀起一丝微澜?本文以李承光被杀作为探索的起点,对该事件进行回溯,并重新审视玄、肃之际的河、陇情势及中央政局。在究明李承光的个人经历及相关人物关系后,河西、陇右的人事格局及玄、肃二帝权力关系等重大问题,便会渐趋明晰。

    一、顺化郡唐肃宗杀败将事件

    唐肃宗在顺化郡杀败将之事,对中央权力格局及平叛局势产生了较大影响。此事发生后,房琯率领朝廷大军在陈涛斜对叛军展开了一次大规模的攻势,结果官兵再次惨败。杜甫诗曰:“野旷天清无战声,四万义军同日死。”这次战役对肃宗一朝政局产生了极大影响,史载:“方事讨除,而军半殪,唯倚朔方军为根本。”从此之后,肃宗只能依仗朔方军及少量回纥援军来平叛。对于陈涛斜战役,传统观点从肃宗不善用人的角度上进行观察。随着学术研究的推进,学界对这一战役背后所暗含的政治博弈及权力争斗已有讨论,或许由于史书着墨不多,此事件并没有得到研究者太多的重视。在顺化郡唐肃宗杀败将之事中,李承光等三人最初为俎上鱼肉,肃宗欲斩之,在房琯的救谏下,王思礼、吕崇贲二人得以获释。从房琯的经历可以看出其中什么政治背景呢?潼关失陷后,房琯于普安郡追及玄宗的车驾。玄宗到达蜀地后,收到了肃宗即位的上疏,便派遣房琯与韦见素、崔涣等奉使关中,册立肃宗。房琯等人刚到顺化郡,恰遇肃宗正欲斩杀败将:
    至顺化郡谒见,陈上皇传付之旨,因言时事,词情慷慨,肃宗为之改容。时潼关败将王思礼、吕崇贲、李承光等引于纛下,将斩之,琯从容救谏,独斩承光而已。

    房琯行至顺化郡谒见肃宗,时肃宗以潼关败将王思礼、吕崇贲、李承光等败军失地,欲斩之,因房琯力救,只斩杀李承光一人。房琯等人到达顺化郡是九月二十五日,李承光被斩杀则是三天后的二十八日。在肃宗即位之初权力不甚稳固之时,绝情斩杀三员大将,颇显可疑。关于此事,杜甫诗曰:“肃宗登宝位,塞望势敦迫。公时徒步至,请罪将厚责。际会清河公,间道传玉册。天王拜跪毕,谠论果冰释。”王思礼至肃宗行在“请罪”,受到肃宗责备,恰巧此时遇到传玄宗诏书的房琯,在房琯的进谏下,王思礼得以释放。肃宗即位初期发生的这起杀败将事件有诸多疑点尚未解决。

    关于王思礼等三人的行踪,《新唐书》本传载:“潼关失守,思礼与吕崇贲、李承光同走行在。”然而,翻阅史书可以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七月十二日,肃宗即位当天,吕崇贲便被任命为关内节度使兼顺化郡太守,并非如《新唐书》所载与王思礼、李承光一同前往行在,可见顺化郡事件并非如正史所载因失地而杀败将这么简单。而且此次顺化郡杀败将的时间是在九月,肃宗也不是在九月二十八日初见吕崇贲,何以在任命吕崇贲为关内节度使两个月之后,却要因败退失地而欲斩杀之?关于王思礼这段时间的经历,史载:
    六月,潼关失守,思礼西赴行在,至安化郡。思礼与吕崇贲、李承光并引于纛下,责以不能坚守……

    《旧唐书》王思礼本传的记载只有这一句话,六月至九月之间其行踪缺载。幸而《资治通鉴》中有断续记载,可以大致勾勒出这位大将的行迹。潼关陷落后,唐玄宗出京避难,六月十三日到达金城县。当晚,“王思礼自潼关至,始知哥舒翰被擒;以思礼为河西、陇右节度使,即令赴镇,收合散卒,以俟东讨”。此后“王思礼至平凉,闻河西诸胡乱,还,诣行在”。于是,玄宗把河西兵马使周佖紧急擢任为河西节度使,陇右兵马使彭元耀提拔为陇右节度使,与都护思结进明等奔赴军镇,并以王思礼为行在都知兵马使。既然王思礼在河池郡附近被玄宗任命为行在都知兵马使,那么他接下来就应该随着玄宗入蜀,不应与吕崇贲等人一同至肃宗行在。王思礼随同玄宗入蜀,之后又在顺化郡遇房琯,那么,他极有可能是与韦见素、房琯等人一同到了顺化郡宣诏。

    在此事件中被杀的李承光,两《唐书》中并没有留下相关记载,甚至他在潼关失陷后的行踪,正史也付之阙如。幸而《文苑英华》录有于邵《为人请合祔表》一文,可以据此略作补充:
    臣某言:……故开府仪同三司兼太常卿李承光,顷充河西兵马使。天宝年中,录臣帐下。自兹效用,得列戎班。出入五凉,艰勤一纪。风雨寒暑,未尝废离。俄属幽燕作逆,伊洛陷寇,蒲潼不关,天地交闭。承光临计自失,仓卒西还。亦既通表华阳,奉笺灵武,枕干待命,俟期而往,曾未信宿。先朝赐书,敦叙兄弟,如家人礼。当是时也,臣亲见之,开缄涕流,是日便发。及至行在,特加天下兵马副元帅,改名匡国。扈跸彭原,别承诰旨,因此伏法,当瘗朔陲……

    此文是作者为李承光及其亡妻请合祔而写的,从文中可以大略勾勒出李承光的经历。天宝年间,李承光为河西兵马使,安史乱起,镇守潼关。哥舒翰大军溃败之后,他同时上表唐玄宗与唐肃宗。此表具有一定的文学性,如“通表华阳,奉笺灵武”,前言玄宗一行到达成都已是七月二十八日,李承光上书二帝应非如此之晚,故“华阳”“灵武”应是玄宗与肃宗二帝的代称。当时,“诸臣及宫臣上皇太子,大事以笺,小事以启”。笺是臣僚给皇太子的上奏文书,和上奏给皇帝的表是有区别的。由此可以推论,李承光的上书,或应在玄宗和肃宗分兵之后的几日内,他收到回信后,便跟随某一方前往行在。仅从文本表达来看,尚无法确定“先朝赐书”的“先朝”是玄宗还是肃宗。

    进一步分析此文包含的信息,有关李承光的行踪可以得出以下认识。其一,李承光曾为“天下兵马副元帅”。在唐代的政治规则中,元帅为亲王所领,外官、军将最高只能为副元帅。安禄山叛起,高仙芝、哥舒翰先后任副元帅,实为此时期军将的最高职级。如此重要的军职,李承光这段任职经历竟然在各类史册中均隐没不显。玄宗在奔蜀途中的七月十五日下诏,以太子李亨为天下兵马元帅,是年九月,肃宗以广平王李俶为天下兵马元帅,这时,李承光只是潼关败将,所领军队十分有限。七月底,郭子仪等人已经率领五万朔方大军自河北赴难灵武。若肃宗在九月为天下兵马元帅李俶配置副元帅,应该选择兵强马壮的朔方节度使郭子仪,而非仅统率残军的李承光。其二,若李承光是追随肃宗,九月二十八日在顺化郡,玄宗是否能够遥令肃宗诛杀亲信大将,令人怀疑。其三,房琯等人所传玄宗诰敕是八月中旬所下,玄宗远在蜀地,其时应不知李承光已追随肃宗,似不会遥命肃宗将之诛杀。其四,若玄宗下令杀李承光,肃宗可以奉旨行事,完全不必作势斥责李承光、王思礼、吕崇贲三人丧师失地之罪,欲将其全部诛杀。并且,王思礼是与房琯一同前往顺化郡宣诏的人,若诛杀李承光是玄宗的诰命,房琯似乎也不会违命为三人求情。其五,若肃宗在六、七月之际以李承光为军将最高职级的天下兵马副元帅,说明已经赦免其潼关战败之责,何以在两个月后旧案重提?

    《为人请合祔表》“别承诰旨”之“诰旨”或为“诏旨”之谬。由此来看,李承光第一次前去的“行在”是玄宗处,是时玄宗任其为天下兵马副元帅,作为太子李亨的副手,之后遣其至肃宗处,被肃宗以败军失守的罪名斩杀。

    二、李承光个人经历与安史之乱初期朝廷的军事部署

    在顺化郡唐肃宗杀败将事件中,李承光是唯一被杀的人,由此,他应是了解此问题的突破口。李承光先到玄宗行在,被任命为天下兵马副元帅,其后又被派往肃宗所在地,然后被杀。唐玄宗于七月二十八日方至蜀郡,八月十八日派韦见素、房琯、崔涣三宰相奉册书前往灵武。那么王思礼、李承光二人应与三相一同赴肃宗行在,正因如此,才有史书记载的肃宗欲斩王思礼等三人于纛下,宰相房琯救之的一幕。这又显现出另一个关键问题,肃宗即位当天即已任命吕崇贲为关内节度使,为何两个月后又责其不能坚守,甚至要将之斩杀?并且,王思礼与李承光两人均是玄宗派往顺化郡辅佐肃宗的大将,肃宗何以敢将二人问罪?况且,被杀的李承光又是天下兵马副元帅之高官。所以,责三人以潼关战败只是表象,肃宗的真实目的则需要进一步加以探究。

    关于李承光的经历,前引《为人请合祔表》载,于邵在李承光帐下,“出入五凉,艰勤一纪”,天宝时期李承光在河西镇十余年,后也被编入潼关守军。关于李承光到达潼关的时间,史书未载,但《资治通鉴》的一条记载可以解开这个疑问,天宝十四载十二月十八日,玄宗遣中官边令诚到潼关斩封常清、高仙芝二人,以李承光暂统大军,之后又以哥舒翰为副元帅:
    将兵八万以讨禄山……以田良丘为御史中丞,充行军司马,起居郎萧昕为判官,蕃将火拔归仁等各将部落以从,并仙芝旧卒,号二十万,军于潼关……翰病,不能治事,悉以军政委田良丘;良丘复不敢专决,使王思礼主骑,李承光主步,二人争长,无所统壹。

    则李承光应是隶于高仙芝帐下,一同前往潼关镇守,之后高仙芝被杀,由李承光统领其部兵。当哥舒翰带着大批军队抵达潼关后,李承光所统高仙芝旧卒便被划归哥舒翰麾下。哥舒翰让王思礼掌骑兵,李承光主步兵。但是,这二人相互对立,互争短长,互不相能。

    既然李承光是高仙芝的部下,欲知其何时前往潼关,则有必要对高仙芝领军出征之事再作分析,《旧唐书》载:
    (天宝十四载)十一月,安禄山据范阳叛。是日,以京兆牧、荣王琬为讨贼元帅,仙芝为副。命仙芝领飞骑、骑及朔方、河西、陇右应赴京兵马,并召募关辅五万人,继封常清出潼关进讨,仍以仙芝兼御史大夫。

    十二月七日,唐玄宗“下制欲亲征,其朔方、河西、陇右兵留守城堡之外,皆赴行营,令节度使自将之;期二十日毕集”。这是史书所见玄宗初次下诏征河西、陇右兵马。然而,据上引《旧唐书·高仙芝传》载,副元帅高仙芝所领已有“飞骑、骑及朔方、河西、陇右应赴京兵马”。玄宗七日所下诏书言:“其河西、陇右、朔方,除先发蕃汉将士,及守军郡城堡之外,自余马步军将兵健等,一切并赴行营,各委节度使统领,仍限今月二十日齐到。”诏书中提到“除先发蕃汉将士”,则知此前已有边镇兵马先行出发,十二月七日下此诏是又一次大规模的征召边军行为,而非首次。

    《旧唐书》本传此处未载高仙芝就任副元帅之前的官职。《资治通鉴》曰:“丁丑,以荣王琬为元帅,右金吾大将军高仙芝副之,统诸军东征。”则高仙芝此前为右金吾大将军。但是,史书也有不同的记载:“天宝十四载十一月,安禄山叛,册琬为元帅,以河西节度高仙芝为副元帅,统诸军以东征。”此处高仙芝的官职是河西节度使。另据《安禄山事迹》载,天宝十四载十一月,哥舒翰的官职是“河西、陇右节度使”。关于高仙芝为河西节度使的记载在《册府元龟》中不只一处,同书卷一二二载:“册荣王琬为元帅,以河西节度高仙芝为副元帅;”卷四〇六曰:“高仙芝,玄宗时为河西节度使,监军边令诚每事干仙芝,芝多不从;”卷四五〇载:“高仙芝为西河节度使,时,安禄山据范阳叛,仙芝为讨贼副元帅。”同一种文献中有关高仙芝为河西节度使的记载出现了四处,前三条曰“河西”,第四条为“西河”。其中“西河”,陈寅恪先生认为是河西或河湟之异称。

    关于高仙芝在天宝末期的履历,《旧唐书》本传另载:
    八载,入朝,加特进,兼左金吾卫大将军同正员,仍与一子五品官。九载……入朝,拜开府仪同三司,寻除武威太守、河西节度使,代安思顺。思顺讽群胡割耳剺面请留,监察御史裴周南奏之,制复留思顺,以仙芝为右羽林大将军。十四载,进封密云郡公。

    天宝九载高仙芝入朝,玄宗任命他为河西节度使以替代安思顺。但是,因为安思顺发动当地军民设法挽留自己,朝廷于是又撤销了对高仙芝的这一任命,改任其为右羽林大将军,其出任河西节度使或未能行。关于安思顺后来的经历,天宝十一载四月,“会李献忠叛,林甫乃请解朔方节制,且荐河西节度使安思顺自代;庚子,以思顺为朔方节度使”。十二载,哥舒翰“加河西节度使”。也就是说,天宝十一载,河西节度使安思顺开始兼朔方节度,次年陇右节度哥舒翰兼河西节度,安思顺只任朔方节度。天宝十四载初,哥舒翰患风疾回到京城,在家养病。关于此时的河西节度使,司马光认为“翰虽病在京师,犹领河西、陇右两镇也”。然据两《唐书》的玄宗纪、哥舒翰传相关记载,天宝十四载十二月,玄宗任命哥舒翰为副元帅时,均未载其官职。根据上引《册府元龟》的几条记载,玄宗早有以高仙芝为河西节度使之意,或许正是因为天宝十四载初哥舒翰风疾无法视事,节度使之位不能长期空缺,所以任高仙芝为河西节度。这样,《册府元龟》中数条有关高仙芝为河西节度使的记载应可以据信。

    那么,安禄山叛乱后,朝廷的应对举措如何?天宝十四载十一月九日,安禄山反于范阳,十五日这一消息便传到朝廷,十六日,封常清入朝,玄宗问以平叛策略,十七日(即丁丑),任封常清为范阳、平卢节度使,常清即日赴洛阳募兵。二十一日,玄宗任郭子仪为朔方节度使,以王承业为太原尹,置河南节度使,以张介然为之,又命程千里为上党郡长史,始置防御使,以应对叛军的南下。二十二日,以荣王李琬为元帅,高仙芝副之,统诸军东征,在京师募兵十一万,号天武军。十二月一日,高仙芝“将飞骑、骑及新募兵、边兵在京师者合五万人,发长安”。自十一月十五日玄宗得到安禄山反叛的信息,到十二月一日,仅仅半个月的时间,高仙芝即将兵出征。仙芝军中有飞骑、骑、新募兵、边兵在京师者等四类,除北衙禁军与南衙禁军外,新募兵便是在长安新招募的“天武军”,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边兵在京师者”。玄宗开元、天宝时期的边防态势,其核心是在边疆屯驻重兵,以取代前期的征兵制,由此形成了九大节度使和一个经略使的军事格局。天宝元年正月,史载:
    河西节度断隔吐蕃、突厥……兵七万三千人。朔方节度捍御突厥……兵六万四千七百人。河东节度与朔方掎角以御突厥……兵五万五千人。范阳节度临制奚、契丹……兵九万一千四百人。平卢节度镇抚室韦、靺鞨……兵三万七千五百人。陇右节度备御吐蕃……兵七万五千人。

    安禄山携范阳、平卢、河东三镇大军,席卷河朔,劫掠中原。此时,距离长安最近的大军有朔方、河西、陇右三镇。在平叛初期,朔方作为距离长安最近的节镇,朝廷本应先令朔方军入援。但是,据《资治通鉴》记载,在十一月十五日玄宗听闻禄山造反的确切消息之前,太原留守杨光翙已被叛军劫去,太原已经将此事禀告长安,朔方下辖的东受降城也禀奏了安禄山造反之事。由此来看,河套平原的东受降城应是受到了叛军大同军使高秀岩的攻击,所以方能得知安禄山已反叛,并在十五日之前将此消息呈送长安。故朝廷的部署是命朔方节度使郭子仪率军东向攻击高秀岩,进入河东地区,后又与李光弼一起攻下井陉与常山郡,攻击叛军的河北后方。

    同时,也可以看到,玄宗征召靖难的边防军中还是有朔方军的,这在墓志史料中可以得到佐证。臧晔墓志载:“公即镇北军使之子,朔方十将、游击将军、左内率府率、上柱国。以天步艰厄,躬亲翦诛,与安禄山暴兵交战于潼关,元戎哥舒銲(翰)失律,公分兵水战,不克,溺于黄河,呜呼命矣!”志主为朔方十将,殁于天宝十五载六月的灵宝之战。由此可以看出,朔方主力大军应跟随节度使由河套地区向东攻打叛军的大同军,后南下河东,并开辟河北战场。距离长安较近的小部分朔方军,有入援赴难长安者。

    安禄山叛变初期,唐廷先以入朝的安西北庭节度使封常清为范阳节度使,募兵于洛阳,防守东都。而后,又以河西节度高仙芝为副元帅,率领在长安的禁军、新募兵以及部分屯于陕郡的边兵出发平叛。关于长安禁军,史载:“天宝以后,稍亦变废,应募者皆市井负贩、无赖子弟,”早已孱弱不堪战斗。而在长安新募之兵,“旬日而集,皆市井子弟也”,更是乌合之众。能与安禄山幽燕突骑相抗衡的,只有来自西北的边军。除朔方军之外,距离长安较近、且实力强大的藩镇是河西和陇右两镇,《旧唐书》所言,十二月一日高仙芝从长安启程时,所部有“朔方、河西、陇右应赴京兵马”。可见,赴难长安的最有战斗力的边军,是河西和陇右两支。据上文分析,高仙芝曾任河西节度使,朝廷此时以河西节度使高仙芝为副元帅,应有这方面的考虑。关于河西镇驻兵,《旧唐书》载,河西节度使治所在凉州,“管兵七万三千人,马万九千四百匹”。《资治通鉴》又载,河西军共管马一万七千三百匹,则河西的马匹数量约有一万八九千匹之多,当时,九大节度一经略所管马共八万匹,河西一镇便占近四分之一,表明河西镇骑兵最强大。王永兴认为,由于河西节度使所管兵以蕃兵为主体,蕃兵多为骑兵,所以河西军管马数居诸镇之冠。武威一直是粟特等蕃人部落聚集区域,河西以蕃兵为主,这从至德二载九姓商胡安门物叛乱、河西节度使周佖被害一事上可以得到验证。河西镇骑兵强大的另一个原因,应该是接近西北拥有适宜牧马的优良草场,自然环境有利于其马生产。

    当时,陇右兵七万五千人,管马总数一万匹,以兵数与马数论,陇右是以步兵为主的军队,骑兵不多。河西节度使府衙在武威郡,其通达长安有秦州路、皋兰路两条大道,距离约两千里,陇右节度使驻地在西平郡,距长安1960里,两镇距长安路程基本相当。十一月十五日,玄宗得知安禄山之叛,十二月一日,高仙芝便率军出征。河西、陇右勤王将士是如何能在十余日内赶到长安的呢?据史载,正常情况下,唐代最快速度的驿传是用于传递赦书,可“日行五百里”。此外,有记载哥舒翰任陇右节度使时,常遣使乘白骆驼奏事,日驰五百里。在得知安禄山反叛万分火急时刻,玄宗征兵的诏书应该以超过五百里的日行速度传达。数万大军十天行两千里,步兵是绝对做不到的,这个速度即使对于骑兵,也是轻装行军不带辎重的情况下才勉强可以达到。所以,此时“边兵在京师者”,即《旧唐书·高仙芝传》所言“朔方、河西、陇右应赴京兵马”,应多为骑兵,河西马匹近两万,陇右仅一万,且朔方军主要攻击方向是河东,驰援长安的朔方军不多。因此,初期云集长安的边军中,河西应该最多,这或许是朝廷命河西节度使高仙芝为指挥官的原因。

    此外,玄宗以荣王李琬为元帅或许也经过了充分考虑。荣王李琬曾任“凉州牧”,此时可能遥领河西节度大使,既然初期到达京师的边兵中骑兵为主,则以河西节度大使李琬为元帅,以河西节度副大使知节度事高仙芝为副元帅,当更利于控驭这支军队。在首批驻军抵达潼关半个月后,河西、陇右主力大部队陆续抵达前线,潼关中陇右军占比上升。朝廷需要一位同时拥有陇右、河西两镇背景的人来统率平叛大军,高仙芝已非平叛的最佳人选,于是,在京养病的哥舒翰被重新起用,任命为副元帅,这或许也是高仙芝被斩杀的原因之一。十二月十八日,不再被朝廷需要的封常清、高仙芝二人便被宦官边令诚奉敕处斩,而由于哥舒翰还未抵达前线,所以便临时起用身在潼关的河西军将李承光暂领大军。

    三、河西、陇右二镇的矛盾与陈涛斜之战

    探明了河西与陇右两镇军力构成的差别以及安史之乱初期朝廷的平叛部署后,循着这一线索,很多问题便可顺势而解,如:
    翰心不自安。又素有风疾,至是颇甚,军中之务,不复躬亲,委政于行军司马田良丘。良丘复不敢专断,教令不一,颇无部伍。其将王思礼、李承光又争长不叶,人无斗志。

    被朝廷猜忌且患病的哥舒翰不能正常履行职掌,便将军政事务委任田良丘,田良丘不敢独自决断,而原来分属河西、陇右两系的王思礼、李承光二人又相互争斗,导致潼关平叛大军人心涣散。

    哥舒翰早年仗剑前往河西,先后在节度使王倕、王忠嗣帐下效力,后被委任担任陇右节度副使、都知关西兵马使、河源军使等。天宝六载十一月,河西、陇右节度使王忠嗣被贬,哥舒翰取而代之,为陇右节度,直至十二载兼河西节度,然十四载初他便“构风疾”,因病闲居在家。也就是说,哥舒翰从军初期是在河西,之后大部分经历是在陇右,兼河西节度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哥舒翰与王思礼的关系如何呢?《旧唐书·王思礼传》所载一事值得注意:
    思礼少习戎旅,随节度使王忠嗣至河西,与哥舒翰对为押衙。及翰为陇右节度使,思礼与中郎周佖为翰押衙,以拔石堡城功,除右金吾卫将军,充关西兵马使,兼河源军使。

    王思礼在河西时,与哥舒翰同为王忠嗣麾下大将,哥舒翰升为陇右节度使后,便将王思礼调至陇右。这涉及到天宝六载河西、陇右两镇的一场人事大变动。当年十一月,因董延光、李林甫等人状告河西、陇右节度使王忠嗣阻挠军计,并欲拥兵尊奉太子,玄宗罢王忠嗣节度使之职,以哥舒翰“判西平太守,充陇右节度使;以朔方节度使安思顺判武威郡事,充河西节度使”。这里安思顺为朔方节度使,应有误,此时的朔方节度使为张齐丘。

    那么,哥舒翰与安思顺关系如何呢?在此之前,安思顺的官职,史书未载。《新唐书》本传,哥舒翰曾“为大斗军副使,佐安思顺,不相下”,《旧唐书》载王忠嗣任哥舒翰为大斗军副使,王忠嗣兼河西、陇右节度是天宝五载正月,则哥舒翰任大斗军副使应是在天宝五载,此时安思顺的职务应该是大斗军使,属于河西节度。哥舒翰在河西时,便与上级安思顺不和,“思顺常衔之(翰)”。天宝十五载哥舒翰接管潼关防务后,伪造安禄山给安思顺的书信,献之于朝廷,以致安思顺被杀。哥舒翰在天宝六载之前,一直从军于河西,直到六载升任陇右节度副使、节度使。六载十一月的此次人事调整,以互不相容的安思顺、哥舒翰两人分别为河西、陇右节度使,王思礼先在河西,后任职于陇右哥舒翰帐下。这其中的政治背景应是哥舒翰将河西亲信抽调去了陇右。

    安思顺、哥舒翰在河西均有一定根基。王思礼曾从军于河西,在哥舒翰和安思顺两人的斗争中,他是坚定站在前者一边的。天宝十五载二月,王思礼在潼关时便鼓动哥舒翰“谋杀安思顺父元贞”。因此,可以认为,天宝六载十一月玄宗划河西、陇右分属安思顺、哥舒翰后,双方对河西镇势力进行了争夺。早在天宝元年十二月,河西节度使王倕奏报攻下吐蕃的露布中,有“都知兵马使左羽林军大将军安波主”,及下属安思顺、“安贞”与“讨击副使”哥舒翰等人,其中,安波主即思顺之父,安贞应是安波注的另一个儿子安元贞。由此可知,安波注、安思顺父子常年从军于河西,哥舒翰也曾是安波注的下属。天宝六载哥舒翰将其河西的心腹抽调至陇右后,留在河西的主要是安思顺的势力,或者是与哥舒翰不亲近的军将。前引《为人请合祔表》提到李承光“出入五凉,艰勤一纪”,则至少应在天宝三载之前,李承光从军河西,与哥舒翰、安思顺经历有重叠,他之后留在河西任“河西兵马使”。因此,在天宝六载十一月的人事大变动中,李承光没有跟随哥舒翰前往陇右,基本可以认为他是安思顺一系。

    天宝十二载,哥舒翰兼河西节度使,安思顺只任朔方节度使。此时的河西军已非七年前哥舒翰担任大斗军副使时的那支军队,其嫡系已全部集中在陇右,河西已经没有了自己的亲信。相比于河西,陇右才是其腹心所在,这从次年三月,为扩充本部势力,哥舒翰请功一事可以看出:
    哥舒翰亦为其部将论功,敕以陇右十将、特进、火拔州都督、燕山郡王火拔归仁为骠骑大将军,河源军使王思礼加特进,临洮太守成如璆、讨击副使范阳鲁炅、皋兰府都督浑惟明并加云麾将军,陇右讨击副使郭英乂为左羽林将军……前封丘尉高适为掌书记。

    关于这次请功的背景,《资治通鉴》将其与安禄山奏请朝廷官爵之事并列:“除将军者五百余人,中郎将者二千余人。禄山欲反,故先以此收众心也。”这是安禄山、哥舒翰两大节帅笼络亲信忠心之举。哥舒翰请朝廷奖赏的几人全部为陇右军将,如火拔归仁为陇右十将,王思礼为河源军使,成如璆为临洮太守,鲁炅为讨击副使,浑惟明为皋兰州都督,郭英乂为陇右讨击使。至于高适,史载其“客游河右,河西节度哥舒翰见而异之,奏为左骁卫兵曹,充翰府掌书记”,说明其曾在河西幕下。然此事前人已有辨析,天宝十二载,高适受田良丘推荐,赴河西谒哥舒翰不遇,转至陇右,被重用,高适是在陇右幕府之下。此外,《册府元龟》关于此次叙功之事的记载中还有一人:“陇右兵马使右武卫员外大将军彭元曜”,他被加特进,彭元曜就是前面提到的玄宗在幸蜀路上任命为陇右节度使的那位,彭元曜此时是陇右兵马使。从这份请功名单上,可以清晰看出,天宝十三载时,已经身兼河西、陇右两镇节度使的哥舒翰,在为部下论功时,所提及的只有陇右军将,河西系统无人在名单上。这说明哥舒翰虽然兼任河西、陇右两镇节度使,但他的根基是在陇右。

    安史之乱前哥舒翰与安思顺之间军事实力的争雄,对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政府平叛的军事部署有重要影响。关于天宝末年及安史之乱初期的边防格局,杜佑《通典》中有段关于东北、西北“二统”的论述,其大略曰:“哥舒翰统西方二师,安禄山统东北三师……于是骁将锐士,善马精金,空于京师,萃于二统。”黄永年先生以此条史料为中心,对天宝末年的边防形势及安史之乱暴发初期朝廷的平叛部署有详细的考察。“二统”的形成,导致只能用西部的河西、陇右之师以及西北的朔方军来抵御东北三师的叛乱。据杜佑此言,哥舒翰统帅陇右、河西二师,安禄山统领范阳、平卢、河东三师,东北、西北两大体系,似乎内部各自铁板一块。但是,哥舒翰天宝十二载方兼河西节度,同时统率两镇只有两年的时间,而河西长期以来是安思顺的势力范围,哥舒翰陇右的嫡系势力与河西是有一定矛盾的。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得不质疑杜佑所谓河西、陇右二镇为西北一统之说。正如太原留守杨光翙被劫标志着安史叛乱的起始,安禄山虽然身兼范阳、平卢、河东三镇节度,对三镇的掌控是否一样有力,也是个问题。其中他对河东的控制力明显不强。即便是安禄山的发迹之地平卢,在叛乱后也呈现不稳定之势。东北、西北并没有形成各自坚固不破的“统”,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均没有严格的、密不可破的集团,相关人物以利而结,利尽则分。平叛初期的形势,在西北二师对抗东北三师的大背景下,各自内部的潜流与分裂同样值得留意。

    朝廷委派前任河西、陇右节度使哥舒翰担任潼关平判大军的最高指挥官,但他的威望不足以慑服临时调集的各路将士。并且,天宝六载人事变动之后,河西军基本是安思顺的势力范围,这从天宝九载玄宗欲以高仙芝为河西节度,安思顺设法请留一事上可以看出。安氏父子常年在此经略,身为粟特人的安思顺在河西诸胡中拥有深厚的根基。而从天宝十二载哥舒翰为陇右部将请功一事可以看出,他有任人唯亲,党同伐异的倾向,自然不愿给予河西军将以实权,而更倾向于任用自己的亲信部下。然而,田良丘不敢专决,只能将事务分别委任王思礼与李承光。以李承光为首的河西军在两任前节度使高仙芝、安思顺先后被杀后,屈于哥舒翰亲信主导的陇右系之下,不甘被压制,这便是李承光与王思礼“争长不叶”的政治根源。

    在潼关前线驻军中,哥舒翰仍然相信自己陇右的老部下,而将河西系军将排斥于核心之外。《旧唐书·王思礼传》载:“禄山反,哥舒翰为元帅,奏思礼加开府仪同三司,兼太常卿同正员,充元帅府马军都将,每事独与思礼决之。”并且,哥舒翰以王思礼为马军都将,命李承光统领步军。在冷兵器时代,相较于步兵,骑兵的战斗力是具有压倒性的。但哥舒翰以出身“重装步兵”的陇右军的王思礼统领马军,却以来自骑兵为主力的河西镇的李承光统领步兵,颇值得推敲,此任命或是希望以自己的嫡系控制河西精锐骑兵部队。另外,前面提到,在哥舒翰任陇右节度使后,王思礼与中郎周佖同任哥舒翰部下之押衙,可知周佖是哥舒翰在陇右的部下。然而,天宝十五载六月,玄宗在幸蜀的路上“以河西兵马使周佖为河西节度使”。据于邵《为人请合祔表》载,李承光的职务是“河西兵马使”。可见哥舒翰在潼关时已经任命陇右系的周佖为河西兵马使,其意或应是代李承光掌控河西军。并且,灵宝一战,也未见李承光统军。这应是由于哥舒翰率领陇右大军到达潼关后,以陇右嫡系田良丘、王思礼等人掌握军权,但又恐李承光为首的河西系不服,方暂以承光为步军总管而已。十五载三月,哥舒翰以计陷害安思顺、安元贞兄弟。既然河西系的原“首脑”已被除掉,潼关的河西军将便不再构成威胁,以周佖为河西兵马使取代李承光应该在此之后。李承光的军权被渐渐剥夺,到灵宝一战,他甚至未在领军出战的主要将领之列。因此,以李承光为代表的河西系在潼关是被哥舒翰的陇右系刻意打压的。

    潼关平叛军中存在着如此严重的矛盾,其兵败也是可以想象的。玄宗以哥舒翰为潼关大军的指挥官,是其在平叛初期军事部署中的一大败笔,他本以为哥舒翰的资历足以威服两镇大军,却没有考虑到哥舒翰与河西系的矛盾如此之深,以及哥舒翰在大敌当前的危机时刻仍然排斥异己,任人唯亲。潼关驻军不同派系将领矛盾重重,军心涣散,这也是灵宝战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见,即便是安思顺被杀后,哥舒翰系也难以控制河西。前面提到,肃宗以周佖为河西节度使,第二年就被九姓胡人所杀,哥舒翰系与安思顺系的矛盾即使在两人死后也如幽灵般地笼罩在河陇地区上空。

    深入分析此次唐肃宗杀败将事件中三个主要人物的履历及其复杂的人际关系之后,我们可以将视角重新转回到至德元载九月的顺化郡,并观察房琯与陈涛斜之战。关于此次战役,史书记载十分有限,据《旧唐书》载:
    寻抗疏自请将兵以诛寇孽,收复京都,肃宗望其成功,许之。诏加持节、招讨西京兼防御蒲潼两关兵马节度等使……琯请自选参佐……既行,又令兵部尚书王思礼副之。琯分为三军,遣杨希文将南军,自宜寿入;刘悊将中军,自武功入;李光进将北军,自奉天入。琯自将中军,为前锋……遇贼于咸阳县之陈涛斜,接战,官军败绩。

    另据《册府元龟》评价房琯称:
    琯用兵素非所长,而天子采其虚声,冀成实效。琯既自无庙胜,又以虚名择将吏,以至于败。乃与贼对垒,琯欲持重以伺之,为中使邢延恩等督战,苍黄失据,遂及于败。

    “天子采其虚声,冀成实效”,中使奉肃宗之命不断促战,以至于陈涛斜之战失败。清人朱鹤龄对此事评价曰:“陈陶(涛)之败,与潼关之败,其失皆以中人促战,不当专为琯罪也。”房琯是一介书生,用兵非其所长,为何肃宗还要任命他为统帅,并且还对其作战横加干预?结合九月肃宗在顺化郡杀败将事件与陈涛斜之战中肃宗的种种作为,可以认为,王思礼、李承光到达玄宗行在后,长期被陇右系压制的李承光取得了玄宗的信任,得知肃宗即位,玄宗任命李承光为天下兵马副元帅,令其与王思礼、房琯等北上宣慰肃宗,这或许是玄宗对肃宗继续施加影响的一项努力。众人到达顺化郡后,王思礼倒向肃宗一边,三天内密谋并协助其上演一部杀败将的大戏。肃宗虽痛斥三人,但惟杀李承光,房琯救之不得。且为了给玄宗一个交代,又以房琯为大军统帅,但掌握实权的应该还是副帅王思礼。

    房琯所率大军一共分为三支,杨希文将南军,刘悊将中军,李光进将北军。之后杨、刘二人降贼,此二人的背景史书未着一墨,难寻踪迹。但北军将领李光进值得关注,光进为李光弼之弟,光弼为朔方军将,是肃宗的下属。在陈涛斜之战唐军战败之后,南军杨希文、中军刘悊都投降了叛军,唯独北军李光进未降,在之后还得到了重用,这显示出李光进的忠诚。史书虽然记载肃宗允许房琯自选参佐,并且此战并没有朔方军参与,但房琯军中却有一位朔方系统的大将,不能不令人疑惑。李光进极有可能是肃宗安插进房琯军中的亲信,李光进深得肃宗信任,这在唐肃宗委任其掌禁兵一事中可以得到验证。所以,房琯虽是大军的指挥官,但肃宗似乎并没有放弃对这支军队的控制。

    四、李承光个人经历折射的四个问题

    前文的考察使李承光的经历渐趋明晰。天宝初年,李承光与安思顺、哥舒翰等同时从军于河西。天宝六载十一月,哥舒翰与安思顺分统陇右、河西二镇,两人正式分道扬镳,原河西军分成哥舒翰与安思顺两派,哥舒翰的亲信被其调往陇右。李承光一直在河西,应属安思顺一系。经过此次人事调动,节帅之间的矛盾影响到了高级军将阶层,河西、陇右二镇在人事上已呈泾渭分明之态。

    安禄山起兵叛变后,玄宗调动河西、陇右军团勤王。由于河西军以精锐的骑兵为主,所以,在初期到达长安的边军中,河西军势力最强大,故以河西节度使高仙芝为副元帅。但在河西、陇右大军主力到达潼关后,朝廷需要一位同时拥有两镇背景的军将作为统帅,在家养病的哥舒翰勉强上任,而在高仙芝被杀、哥舒翰未至的权力真空期,河西(都知)兵马使李承光暂时担起指挥全军的大任。

    哥舒翰为副元帅统领潼关大军后,计杀安思顺,排挤潼关军中的思顺系势力。两任河西节度使先后被杀,尤其是哥舒翰及王思礼陷害安思顺一事,足以想象这会引起河西高级军将对哥舒翰怎样的怨怼。潼关军中王思礼与李承光“争长不叶”,实质是两个军镇长期以来不和的表现。由于哥舒翰任人唯亲、排斥异己,潼关大军军心涣散,灵宝一战,几近全军覆没。玄宗没有考虑到两镇不和的状况,任用哥舒翰为副元帅,这是安史之乱初期军事部署的一大败笔。在当时西部边境人的歌谣中,哥舒翰是“北斗七星高,哥舒夜带刀。吐番总杀尽,更筑两重壕”的河湟支柱。然而,虽为蕃将,哥舒翰却并非李林甫眼中“无党援”之人,在政治斗争方面,他丝毫不让于朝中大臣。

    至德元载九月,玄宗为肃宗配备的“副手”天下兵马副元帅李承光及一众大臣到达顺化郡。令关山悬远的玄宗没想到的是,册封队伍中王思礼与李承光的矛盾,被唐肃宗及其核心集团利用,上演一出“杀败将”以正军纪的大戏。李承光被斩杀后,肃宗任命对自己更为忠诚的王思礼作为陈涛斜大军的实际指挥官,二帝的此波交锋中,肃宗获胜。至于为何肃宗能在王思礼的支持下诛杀李承光,王炳文已指出,哥舒翰、王思礼均受王忠嗣提拔,而后者又与太子李亨关系密切,故此数人均是忠王(李亨成为太子前为忠王)党的坚定支持者。虽然唐玄宗在开元时已对宗室有严密的监控打压,加之权相李林甫、杨国忠先后多次对太子兴起大狱,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是会有官员、军将通过拥立太子博取政治前途,形成松散的小团体。或许正是王思礼、哥舒翰通过王忠嗣的提拔,与太子李亨在政治上有一定利益相关,肃宗方会在顺化郡拉拢王思礼,顺利除掉代表玄宗意志的李承光。

    李承光的经历折射了此时期政局的四个问题:哥舒翰、安思顺的不和及由此衍生的河西、陇右两镇军方之间的矛盾;河西、陇右兵力构成的不同及安史之乱初期玄宗军事部署中存在的问题;潼关平叛军内部不和的根源及灵宝之战的失败的原因;顺化郡肃宗杀败将事件的本质及陈涛斜之战背后玄、肃二帝的博弈等。从这些问题中,可以一窥中央与地方军镇之间权力关系的复杂面相及互相影响之处。李承光作为哥舒翰与安思顺两派斗争中失败的一方,在史官重重避讳之下,其事迹几乎被遮蔽。李承光在潼关时被哥舒翰为首的陇右系压制,在其刚获得玄宗的重用之后,又被新皇帝肃宗杀掉。本来或许能在平叛中有所作为的河西大将,却被肃宗无情斩杀,成为派系斗争的牺牲品,在史书中被塑造成一个因败退失地而受到严惩的将领。于邵《为人请合祔表》的存世,使我们既能勾勒出李承光的个人经历,也可窥见天宝、至德之际诡谲的政治斗争及其对河西军事系统的深刻影响。灵宝之战后,即使部分河西将士得以幸存,但是,其统帅在数月后的顺化郡事件中最终被诛。及至陇右系王思礼掌权,河西旧部在权力格局中便彻底走向了边缘。帝国边疆将领内部盘根错节的人事网络与矛盾纠葛,不仅左右前线战局,更逆向渗透至中枢决策,参与并塑造了玄宗、肃宗之际最高权力的重组过程。因此,全面理解安史之乱初期的中枢政治变局,应与边疆不同军镇的内部博弈及军镇之间的矛盾结合起来,这也为观察中晚唐权力结构的演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转自《史学月刊》2025年第12期

  • 裴家亮:明代宾兴礼与科举经费数额考释[节]

    明代的“宾兴”一词有多层含义,其本意是指地方选才举贤,多数情境下特指乡试,又可泛指科举考试。宾兴礼,可以理解为国家在科举考试前后,礼遇所选贤才的相关礼仪与活动。宾兴礼不仅是一种文化礼仪,也是一种与科举制度紧密相连、互动发展的习俗。高规格的宾兴活动,展示了国家重视士人的态度。与此同时,宾兴礼背后不菲的经费开销,也直观地表明国家和社会对士人的倾力支持。可以说,探讨宾兴礼及其经费,是展现科举抡才在明代国家与社会中地位的一个独特视角。……

    一、明代宾兴礼的主导官衙及流程

    现有研究对“宾兴”一词的使用尚有模糊之处,直接导致对“宾兴礼”的界定不明。明代宾兴礼与乡饮酒礼在洪武年间就完成了分离,宾兴礼渐趋变化,嵌入科举制度中。检阅史籍,不难发现明人使用“宾兴”一词时,虽主要指代乡试,但也概指乡试、会试以及殿试在内的所有科举考试。与之相应,在这些科举活动中,礼遇所取之士的礼仪与活动,都可称之为宾兴礼。首先,由府州县衙主导,为贡生、乡试考生、举人和进士举行的迎送等相关典礼。这也是现有研究中讨论最多,被认为是宾兴礼的主要形式。其次,由提学、布政司和抚按等官衙主导,饯送乡试考生和礼遇新举人等相关典礼。最后,是中央一级,以六部、国子监为代表的诸多部衙举办的迎宴举人等典礼。后两者的诸项礼仪活动,除了文献中频繁出现的乡试鹿鸣宴,其余在以往的研究中均鲜有提及。至此,也可依据主导官衙将宾兴礼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宾兴礼包括所有相关官衙主导的礼仪和活动,狭义则仅限府州县主导。宾兴礼之所以难见全貌,主要原因是多数礼仪规制并不载于各大典志书籍,且除地方志以外,其他文献资料亦很少提及宾兴礼的具体情况。但爬梳史籍,还是不难发现蛛丝马迹。以下略举宾兴礼的实践情况。

    举人的迎送活动。有关府县迎宴新举人,万历年间陕西布政使萧良干童年时曾目睹此活动,“儿时从父居郡廨中,郡宴新举士,鼓吹阗然,舍中群儿争出观之。及太守导至,皆走匿,公立观自若”。万历初任南京兵部尚书的翁大立在昔日中举时,也获得“邑令大张筵,导迎新举子赴席”的礼遇。送举人赴考的例子则更多。早在洪武五年(1372年)乡试,浙江明州府考中15名举人,十一月,府衙为诸位举人举办了鹿鸣宴。当科解元郑真有如下记载:

    十一月二十一日,明州府以诸进士计偕京师,设燕席歌《鹿鸣》而劝驾。是日,礼乐备具,正位南向者,上宾卫阃指挥佥事冯公某、张公某。坐西东向者,浙省宣使汤公某、沈公某,省委官某,卫镇抚某,训导胡先生季弘、赵先生斯盛。为之主者,郡同知刘公某,通判王公某。乡贡进士则郑真、郭可学、樊余庆、黄梦熊、顾厪、吴振、王廷直、王用吉、孙原仲、吴伦、陈希贡、汪义方、何操、陈仲贤共十有四人,由阼阶升列,坐以齿。以病弗与者汪瓒。

    据郑真所言,这是一场由府衙官员主导,饯别赴试举子的鹿鸣宴,并邀请了省级官员、当地卫所官员和儒学教官。尽管礼仪方面的记述不多,但“歌《鹿鸣》”和“礼乐备具”,也足以说明这场鹿鸣宴有着庄重的仪式感。需要注意的是,14名举人参加宴会,表明府级举办的欢送举人赴考宴会,邀请的是本府辖区内所有举人。永乐年间,常熟知县傅玉良也曾设宴送举人赴考,“今年秋,诸生鱼侃辈领荐归,将诣春闱。有司偕教官歌《鹿鸣》,饯之于学宫……予谓穷经致用,固士子之素志,而作兴劝励者,县官分内事也”。嘉靖年间的状元李春芳曾获县令饯别,“先是,邑宾兴,令举酒,属公云:烂然五色。人以此吉征当公。至是,中外鼓动,咸称人瑞”。王世贞也曾提及福建按察佥事李植,“弱冠补郡诸生,有奇声。无何,荐于乡,郡且举宾兴宴”。当时恰逢其父亲病重,于是他“精心医药间,不之应”,其父询问:“奈何不问公车耶?”李植回答:“儿敢以大人易一第也?”从李植父子的问答,不难看出这场“宾兴宴”是由府衙主办,送举人赴京应试的宴会。

    饯送生儒赴考乡试的也有不少。由府衙主导的,如正德、嘉靖时期徽州人潘潢,“少日颇自负,尝试南都,郡例有饯。时别驾某摄郡,特设一席,置金花彩币其上,举杯进诸生曰:‘公等有志发解者,幸即此席。’潘傲然登坐,领花币归”。可见,徽州府衙有饯送生儒赴试的惯例,潘潢作为府学生员得以参与其中。由县衙主导的,如万历时人罗大纮称家乡吉水县的县令朱懋芳,在本县数科未考中举人情况下,“建青云楼,宴饯应试诸生,至丙午一举于乡”。送岁贡出学的亦有,洪武三十年(1397年)十二月,时任德安府教授的王叔英等人饯送岁贡生林通,他称:“郡庠置酒于堂,宾兴秀士……二守俞公实主斯筵。”

    以上诸例均是府州县举办宾兴礼的有力证明。在地方社会中,除由府州县衙门主导之外,还有由儒学和卫所主导的宾兴礼。如天启年间,苏州府学为即将参加乡试的本学生员举办宾兴礼,即“本学宴待宾兴”,费用由儒学自行负担,从“学租银内动支”。浙江海宁卫,宣德、正统年间饯送本卫籍士子,“每大比,设宴饯卫籍之预试者于西郊”。

    需要指出的是,布政司、抚按和六部、国子监等诸多衙门主导的宾兴礼,目前尚未得到关注。以下分而述之。

    第一,布政司、提学和抚按等衙门迎送生员和举子。各省提学官会饯送士子赴考乡试,陆容称:“士子中小试赴举者,插花挂红,鼓乐道送。”他提到,正统年间南直隶提学御史孙鼎在英宗被俘期间饯送考生,认为饯送活动不宜过于隆重,于是对考生说:“天子蒙尘在外,正臣子泣血尝胆之时。吾不敢陷诸生于非礼,花红鼓乐,今皆不用。”不仅如此,提学官还会迎贺新举人和进士,万历《上元县志》记载了相关费用的编征,“学院贺新进士、举人,牌扁、旗竿、羊酒等项,每位银一两七钱八分”。各省布政司官员也有宾兴送考活动,李濂曾提及成化十九年(1483年)十月,“汴藩左布政眉州吴公节,张宴饯省城诸举子,赴南省试”。限于史料,布政司是否饯送全省的举人赴会试及迎贺新进士,不得而知。笔者推测,布政司因为驻地在省会,属于趁便式的饯送。因此,无论是送举人赴考还是迎贺新进士,极可能都是以在省城进学和省城籍贯的士子为主要对象。有关乡试鹿鸣宴的史料和论述颇多,不再赘述。

    第二,六部和国子监等部衙迎宴新举人。明代两京乡试的考生中,除了地方府州县送考的应试生儒,还有六部和国子监等中央部衙送考的历事监生。这些部衙会在送考的监生中举后举行宾兴礼。成化七年(1471年),监生杨守阯在论及国子监的经费支出时称:“递年进士谒庙、监生中举,俱有筵宴、花红……通以银计,何下四百余两。”南京吏部尚书汪宗伊在议论本部公费的奏疏中,也提及乡试考选与监生中式花红、宴待。可见,国子监和南京吏部都会为本衙门中举的监生举行宾兴礼。崇祯六年(1633年)应天府乡试,桐城籍中式举人姚孙棐,就曾参加这样的宾兴宴会,他称:“秋捷后,赴南雍、铨部鹿鸣宴”。查姚孙棐的中式身份,确是“选贡”。姚氏参加两处官衙的鹿鸣宴,应该是其曾在吏部历事。此外,南京国子监的支出费用中,也包括监生参加乡试之前和中举之后的公宴之费,“三年科举考试,入场开榜,迎送公宴……等费难以预计者又不下三四百金”。不难推测,除国子监和吏部外,其他监生历事衙门多数也会举行类似的宾兴礼。

    将宾兴礼按地方到中央的顺序,分为三个层次,不仅能纵向展现一名士子从生员到进士可能经历的所有宾兴礼,同时也展现了各级官府与官僚如何参与宾兴礼。此外,有必要通过地方志中的相关记载,进一步考述地方宾兴礼的流程。以嘉靖《河间府志》记载为例,乡试前后的相关礼仪活动依次如下:先是生员应试,有司会将其礼送至京。若生员中举,先有“举人报捷”,有司会“树旗,送捷报牌,备礼以待焉”。当新举人回乡,又有“郊迎”,有司会“具伞盖,率金鼓,骑队请道,结彩出迎,行礼如常仪”。回乡后,需先至儒学参加释菜礼,“成礼而退”。之后便是“赴宴”,有司会准备酒席,现场“童子歌《鹿鸣》诸诗”。结束后,便是送新举人“归第”,礼仪与赴宴时相同。不难发现,从生员赴试到中举回乡,宾兴礼流程依次是送生员应试,中举后报捷、郊迎和释菜,迎宴新举人,导之归第。会试前后的宾兴礼流程与乡试大体相同,仅礼仪更为隆重。府、县两级的宾兴礼活动则大体相同。然而,一个被以往研究者忽视的重要史实是,府、县两级的宾兴礼活动虽是各自开展,参加的科举群体却并非完全不同,而是会有交叉重合。

    具体而言,对于岁贡生和生员,府、县两级的宾兴礼基本是相对独立的,即岁贡出学和起送生员(往往还包含少量的儒士)赴乡试,府、县两级会分别起送来自府学和县学的生员。但举人和进士,尤其是非附郭县籍者,会先后参加府、县两级的宾兴礼。流程上,新举人和新进士接受迎宴,通常先参加府级,再依据籍贯,参加各自县级的活动。举人被起送赴试则与之相反,要先县后府。嘉靖《河间府志》记载:“州县举人诣本府,府遣夫马,备礼迎于郊外,府堂宴饮如常仪。”说明各州县所有新举人,一起到府堂参加宾兴宴。无独有偶,嘉靖《吴江县志》同样称中式举人回乡,既参加“郡中统宴”,本县也会“自备花币、旗鼓、彩帐、酒席,如期应之”。

    不少礼仪实践也证明了这点。除前文所述的郑真等全府举人参加了府级的起送会试鹿鸣宴,扬州府兴化县籍的李春芳,在嘉靖十年(1531年)中举后,同样先参加了府衙的迎新举人鹿鸣宴,“辛卯秋,吾郡领荐者十三人,强半为郡庠士。时同宴太守堂,送归私第……予以下邑士,回翔其间,藉有余荣焉”。此外,部分地区的新举人还会先参加巡按等官员所设的迎宴,同样有花红、旗匾和酒席等仪式,大抵与府县宾兴礼类似。常州府武进县籍的唐鹤征就有此经历,他称:“丁卯荐乡书,与听《鹿鸣》。既归,燕于按院,复燕于府,每燕率费数金,且侑以花币,给以坊价,诸使者旗扁、礼币又交错焉。”由此可见,唐鹤征先后参加了由巡按和府衙主导的迎新举人礼仪。

    二、地方宾兴礼与科举经费编征的关系

    府州县的宾兴礼,无论是参与的科举群体规模还是礼仪活动种类,都远胜其它官衙主导的。且其存在于全国各地,对传播科举文化、凸显国家抡才盛意的意义重大。颇为隆重的宾兴礼,需要不菲的经费支撑。囿于史料,明代前期宾兴礼的经费来源目前尚难掌握,推测可能与乡饮酒礼相似,由“官钱约量支办”或基层里甲组织承担。大约正德前后,随着赋役改革的推进,宾兴礼作为科举活动的一部分,其经费也随其他科举经费一起见诸史端。

    一般而言,科举经费大体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乡试、会试和殿试等各级科举考试的科场运行费用,可称之为科场经费;二是国家对生员、贡生、举人和进士等科举群体的支持经费,包括花红、旗匾、牌坊和酒席等褒赏费用,以及赴考所需卷资和盘缠,可称为宾兴经费。部分地方志亦直接将相关科举经费以“宾兴”来命名,如天启《同州志》卷五《赋役》项下载“宾兴”,列有迎举人旗牌花红银、会试盘缠银、岁贡盘缠银、科举生员盘缠酒席银和童生进学花红彩旗银等条目。

    嘉靖以前,在各类地方志中,相关科举经费的编征条目或直接失载,或十分简略。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地方赋役制度尚未变革,科举经费并未以折银的形式派征;其二是各地相关的赋役文册尚未完成。从嘉靖朝开始,文献中科举经费编征条目才渐次增多,编征条目的内容也渐趋细化。当然,各地科举经费尤其是宾兴经费的缺载,并不意味着宾兴礼活动的沉寂。只是宾兴经费大多来自地方的税收和赃罚银,这些公费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相关条目通常并不会出现在文献中。笔者检阅嘉靖年间山东的多部地方志,并未发现关于宾兴经费的记载。实际上,山东各地当时也有“岁贡银”和举人“车价银”“牌坊银”等各类宾兴经费支出,只是分别出自苇地租银、香税银和赃罚银等各色公费,而非以宾兴礼的名目单独编征,因此,宾兴经费没有出现在嘉靖时期的志书之中。总之,嘉靖以前,宾兴礼必然也需要经费支撑,但或记载阙漏,或未以宾兴礼的名目进行经费编征;嘉靖以后,宾兴礼实践大抵与文献中宾兴经费的编征内容相对应。

    随着科举经费逐渐编入各地均徭,并以折银的方式记载于地方志等文献中,地方宾兴礼的经费支出逐渐明朗。以往的研究主要从科举、赋役或国家财政转型等角度探讨科举经费,未能深究地方宾兴礼的具体流程与相关经费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对宾兴经费的数额释读仍是未见堂奥。实际上,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正是理解宾兴经费的关键所在。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地方宾兴礼中,新举人、进士多数会先后参加府、县两级的宾兴礼。宾兴经费的编征,同样也能与宾兴礼的流程相互验证。以松江府为例,崇祯《松江府志》记载:

    按院宴待新举人一十七名为率,每名花红、旗扁、盘缠、卷资、牌坊、酒席、杯盘银一百一十八两二钱,该二千九两四钱。又院道府官酒席银一十二两五钱。华亭约八名,上海约五名,青浦约四名。

    府县接待新举人,每名旗扁、礼物、花红、锦标、酒席银一十两,该一百七十两。

    抚、按、河道、操江、提学、巡盐、巡江、巡仓、屯田、两道会行共十一处行贺新举人,每名折仪旗扁银四十四两四钱七分九厘,该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

    从松江府对迎宴新举人经费的编征,可以看出迎宴新举人的官衙分为三大部分,即“按院”和“府县”,以及“抚按、河道……共十一处”,且每一部分针对单名新举人的经费编征数额又各不相同。其中按院的经费编征最为确切,按17名的新举人数量,每人118.2两,总计为2009.4两。其余两部分虽然未再提到编征的举人数量,但用编征总数除以单名举人的花费,便知同样是按照17人来计算。这也表明,17名举人会先后参加由不同衙门主办的迎宴,而非不同衙门分别迎宴不同的举人,这与前文所述宾兴礼流程与宾兴经费的对应关系相符。实际上,从经费编征的主体也能得出此结论。以“府县”为例,当提及“本府”的生员、举人或进士时,只有两种可能,即出身府学或乡贯为本府的士子;而府级编征的科举人数与各县级之和又往往一致,因此只能是指代后者。换言之,此处17名本府新举人,亦即府内各县的新举人之和。

    依据此计算方法,其他编征条目也更容易理解。不妨来看松江府对起送新举人的经费编征,“三县会试新举人,每名盘缠银二十四两,该银四百八两。本府饯行会试新举人,每名盘缠等银三两,该银五十一两。三县饯行会试新举人,每名盘缠等银三两,该银五十一两。”虽然此处三项编征条目内容都称“盘缠银”,看似有所重复,尤其是“三县”编征了两次“盘缠银”,为何没有合并为一项,即前者的“二十四两”加上后者的“三两”,直接编征每名盘缠银27两呢?当结合各项条目对应的宾兴礼流程,则不难理解。真正的盘缠银应该只有第一项,即由三县各自向本县籍举人支付的每名24两,从总计408两,可知编征人数正是前文的新举人17名。而“本府”和“三县”项下分别征收的3两盘缠银,实则是府、县两级官员各自饯送17名新举人的酒席等经费支出,故区别于真正的盘缠银,单独成为一项编征条目,只是书写出现错误。松江府青浦县的记载也可佐证这点,据万历《青浦县志》记载,“新举人会试盘缠银”编征48两,“本府饯行新举人酒席等银”编征6两,“本县饯行新举人酒席等银”也为6两。虽然两本地方志的记载相隔一段时间,但相关经费的编征条目内容和单人花费都没有变。按《松江府志》所载每名举人24两的盘缠银计算,可知青浦县会试新举人是照2名编征。照2名举人编征数,可知“本府”与“本县”两处编征的饯行酒席银单人经费与《松江府志》看似重复的“每名盘缠等银三两”相同,因此,《松江府志》中后两项编征条目,应是与《青浦县志》一致的“酒席等银”。

    常州府也很典型,万历《常州府志》记载:

    宴待新举人花红等银,府县各每名十两;各院道十三处行送,每名七十两。

    府县宴新举人陪宴酒席,每桌二钱五分,共十二两二钱五分,万历三十七年减一两二钱五分,四十年照旧编。

    共编银一千九百二两二钱五分。

    ……以上系照前科约中名数编派,如该科余存,留待下年支用,不足临时请编。

    常州府当年按照21名新举人编征宾兴经费,相较于松江府,宴待费用特别标注府和县每名举人各10两,加上各院道每名70两,每名新举人合计需编派90两。再加上酒席银12.25两,如此才可计算出与原文一致的总数1902.25两。也就是说,府、县和院道分别宴待、行送了同一批21名新举人,而非不同的新举人。

    松江府与常州府两地方志中的科举经费书写,均各项数据齐全、条目明晰、内容详细。以此两府为例,是为了验证宾兴礼与宾兴经费编征的对应关系,以及宾兴经费计算方式的正确性。当遇到一些数据和内容书写缺失或错误的文献,则能体现这种计算方式对释读宾兴经费数额的重要性。如天启《衢州府志》记载:“起送会试举人,新旧约十五名上下。每名约计路费、卷资、酒席,本府银七两,该银一百五两。西安等五县银四两,该银二十两。又各官陪席银四两。通共银一百六十九两。”府志称县银每名举人4两,5县共计20两,二者相除可得5县共起送5名举人。若不知宾兴经费的计算方法,或认为这5名举人,与本府起送的15名举人并不相干。实际上,这是地方志中的书写或计算错误,因为总数169两,减去各官酒席银4两和府级的105两,实际还剩下60两,按每名4两,可知5县也是以15名派征。只有洞悉宾兴经费的计算方式,才能发现“二十两”是错误数字,并正确理解为何府、县两级均是按照15名的举人数编征。

    再看衢州府宾兴经费的编征,尤能凸显宾兴经费计算方式的意义。天启《衢州府志》记载:“贺新进士,合用旗匾、花红、酒礼银约三名上下,府银三十两。西安等五县银五十两,共银八十两。”若忽视宾兴礼与其经费编征的对应关系,而仅依据字面意思,以府、县两级总计80两除以3名进士的编征数,得出衢州府新进士每名可获得26.7两,显然是错误地理解了编征条目背后的史实。正确的理解应是,3名进士的数量是此条经费编征的估算值,而府和县编征的经费一致,均为每名进士10两。只是各县均有可能考中进士,且无法预判下科3名进士会来自哪些县,故5县均以1名新进士的数额来派征,这才是县银合计征收50两的真正含义。如此才与本条经费的备注相符,即“各县征解府库,府照中式名数支用,县亦照数请支,有余申报布政司,听备缺额年分应用”。因此,每名新进士所需编征的经费,应是府、县两级各10两,共20两,而非26.7两。

    三、科举经费数额考释

    对科举经费进行准确释读,可以更直观地展示国家对生员、举人和进士等科举群体进行褒赏、资助的力度,也是从经济角度观察、判断中央和地方社会对科举考试重视与否的重要指标。就科举经费中有关宾兴礼的编征条目而言,大体有这样的书写规律,结构上由编征的主体、经费的花销内容、编征名额、单人经费和经费总额等五部分构成。编征的主体通常为本府、本县或府县,又或以“府银”“县银”的方式区分。经费的花销内容有捷报、旗匾、花红、酒席和牌坊等项。后三者,则是涉及数额的部分,三者之间通常可做乘除法运算,即编征名额乘以单人经费等于征银总额,有时还会有三年分派或每三年一征的说明。

    揆诸史料,文献中科举经费的书写,往往因数据残缺,让研究者对相关史料难以做进一步分析和利用。不仅如此,由于各地科举经费编征方式和文献书写习惯并不统一,使得文献中科举经费的条目和数额记载各不相同,让人难以准确释读。目前,关于科举经费中宾兴经费的数额释读,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文献中给出编征名额、单人经费和总额,不能完全通过乘除运算的方式互相印证。这种情况在前文已有举例,在理解宾兴礼流程与科举经费的关系后,基本可以解决。第二,针对科举编征名额和府县征银数的释读。具体是指科举编征名额与各地实际中式举人或进士数相差甚大,以及经费中“府银”与“县银”的编征数额不等,而这与一般的宾兴礼流程不符。这时,理解宾兴礼与科举经费的关系只是第一步,还需要从科举史和财政史等角度对相关经费的数额做进一步释读。

    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编纂的《钦依两浙均平录》,是记录当时浙江赋税徭役编征最细致的赋役册,弥足珍贵。下文以此册的相关记载为中心,对上述第二个问题做出解答。

    1.宾兴经费中的编征名额数字释读

    以宁波、温州和衢州三府迎宴新举人为例,统计三府新举人编征数和实际平均中式举人数,可绘制成下表:

    表1 宁波、温州、衢州三府新举人编征名额和实际平均中式举人数表

    单位: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各府、县举人的统计标准十分重要,会直接影响我们对宾兴经费中编征名额的判断。笔者认为,除了本省乡试中式者,在两京和他省中式的现籍本地士子以及部分现籍外地而原籍乃至祖籍在本地者,也应被纳入统计范围。在明人的观念中以上身份者都属于本地人,都有权利在本地参加相关宾兴礼活动,并获得相应的花红、旗匾和盘缠银等褒赏。这也是地方志中的举人名录,常常将以上身份者全部收入的原因之一。徽州府歙县的“客籍”新举人和进士,便一度在“客籍领有坊银,比及回家祭祖,又呈领银,是一中式而两冒坊银”。足见已入外籍而原籍本地者,在两地均领取褒赏的现象并非个例。甚至当万历后期歙县主政者认识到此现象加重百姓的负担后,也只是加强了对重复领取数额较大牌坊银的审查,而数额较小的“花红、旗匾照常准给”。浙江嘉善籍进士陈龙正,本可在两地领取宾兴银。他先是寄籍苏州府吴江县,后改回嘉善县籍中式,而《吴江县志》仍将其记录在举人和进士名录。陈龙正在领取嘉善的牌坊银后,致信即将上任吴江知县的同年章日炌,拒绝领取吴江县给他的100两牌坊银,并提议杜绝冒领。

    另外,新举人编征名额都是整数而无分数,故表中增加了平均每科举人取整数以便对比。表中宁波府定海县、温州府平阳和瑞安等县,虽然平均举人数不超过0.2,但仍然向上取整为1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因为明代赋税征收秉持着“量入为出”的宗旨,各地在征收相关经费时,一般会做到“有备无患”。这样才能保证官府在举人中式时有经费可支,这也与“如无中式,下科申鸣免派”的注解相符。

    综上,各府平均每科中式举人数,与府级新举人编征名额均不相同,都有1到2人的差距。具体到三府下属各县可发现,平均每科新举人取整数,与各县新举人编征名额完全重合,表明后者应是参照前者制定的。此外,各府的编征名额均与下属各县编征名额之和相等,表明各府是先确定各县的编征名额,汇总之后再得出府级的编征名额,而并非依据本府平均中式数确定府级编征名额,再分配至各县。以上数字也与宾兴礼的相关流程相互验证,即新举人回乡,要先后经历府、县两级的仪式。

    如前文所述,宾兴礼虽相当普及,但毕竟留存的史料稀少,使得我们无法断定全国各地是否有着相同的宾兴礼。因此,地区间宾兴礼存在差异也并不意外。例如,一些地区的府级科举编征名额与县级编征名额并不相等。《均平录》所载处州府迎宴新举人编征名额是:府级5名,丽水和缙云县各3名,遂昌县2名,青田等7县各1名。处州府各县编征总数为15名,远超府级的5名。府、县两级并不相同的编征名额,意味着府级宾兴礼存在不同。某些地区的府衙在迎宴新举人时,目标仅限于府学和在监的新举人,而非全府的新举人,故府级编征名额往往会少于各县的编征名额。即万历《青浦县志》所载:“本府宴府学并在监新举人,花红、旗扁、酒席等银六两。”

    实际上,从《均平录》等史料记载来看,各府在编定进士与举人等数量有较大波动性的编征名额时,有着并不一致的计量方式,大抵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府、县两级分别确定编征名额。如台州府迎宴新举人的编征数:府级5名,临海县5名,黄岩与仙居县各2名,太平、宁海和天台县各1名。县级共编征12名新举人数,远超府级的5名。但是,将各县嘉靖年间平均每科举人数取整后相加,一共有9名,与12名的编征数相差不大;全府平均每科6.5名的新举人数,也与5名的府级编征数相差不大。可见,尽管府、县两级的迎宴新举人数量不同,但府级和县级的编征名额,整体上分别与各自的平均每科举人数接近,说明台州府在编定两级的新举人名额时,应该只是分别依据府和县两级的实际中式举人数。这与前文所述,先确定各县级的编征数量,相加得出府级编征名额不同。第二,确定中式举人稀少地区编征额名额的计量原则。先看杭州府的新城、昌化和於潜三县,迎宴新举人一项编征数均为零,但三县在嘉靖年间都有中式新举人,尤其是於潜县在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和四十年(1561年)均有1名新举人。对此,只能猜测三县与杭州府其他各县相比,中式举人数远远落后,故得以免征。相较而言,处州府松阳、宣平、庆元和景宁四县,迎宴新举人编征数均为1名。但四县在嘉靖年间都只考中了1名举人,宣平和景宁县更是在嘉靖元年各中式1名举人后,长达四十余年没再考出过举人,且各县的平均每科举人数比杭州府免征的三县还要低。因此,处州府新举人编征额名额的计量方式显然不同于杭州府,不但各县的编征名额相较于平均每科举人数有着较大幅度的提升,似乎各县也以1名为起征数量。

    2.宾兴经费中“府银”与“县银”的编征数额

    除了编征名额的释读,宾兴经费中府银与县银的编征银两数同样值得一番释读。一般来说,府与各县编征的举人或进士数之和相等,此时各县编征的科举人数,也是各县需要分摊的府级科举人数。因为府级的宾兴经费需要依靠各县征解到府(即府银),所以当府、县两级关于此项经费编征单人花费相等时,那么各县编征的府银和县银便会相等。这种编征情况无疑符合一般的宾兴礼流程,也最易于识读。然而,事实是在记载宾兴经费编征的文献中,常常会出现府银与县银不相等的情况,又或不区分府县仅有最终的编征银两数。浙江部分地区的编征情况可参见表2。

    表2 万历至崇祯年间浙江部分地区宾兴经费中的府县征银表

    在迎宴新举人、起送新举人和迎宴新进士等三项经费编征中,遂安县和义乌县各项经费的府银与县银均不相等,会稽县、龙游县和开化县分别有一项相等,秀水县和嘉兴县分别有两项相等。当某项宾兴经费条目中府银和县银的编征数额不相等时,不仅对宾兴经费的释读带来困扰,似乎也无法与宾兴礼中府、县分别迎送同一批科举群体的流程形成验证。故有必要对这些编征数额做出解释,以下分两种情况分析:

    首先,是府、县两级编征的人数相同,却出现府银与县银编征数不等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府、县科举编征的单人经费不同。就衢州府的迎宴举人来说,府级5名,5县各1名。显然各县在负担本县的1名外,还要分摊来自府级的1名新举人。新举人的捷报旗匾等各项花费,府级每名5两,西安县每名7.9两,龙游等四县每名6.3两。可见,不仅府、县两级编征的单人经费不同,即便各县之间单人经费也不尽相同。因此,尽管府、县两级编征人数相等,各县所编征的府银与县银也各不相同。如西安县迎新举人,每年征府银1.67两,县银2.63两。以三年计算则府银共5两,县银共7.9两。二是各县分摊的府级经费数额不同。可以看绍兴府的迎宴新举人一项,府县两级均编征35名,每名新举人编征6两。但府级共210两的经费却未按各县编征的新举人数分摊,而是大抵照科举实力强弱分摊。依次是余姚县90两,会稽县37两,山阴县27两,上虞县17两,萧山县13两,新昌县11两,诸暨和嵊县各7.5两。如此的经费编征和分摊方式,不仅致使各县编征的府银与县银不等,每县分摊的府银数额,也无法通过新举人编征的单人经费换算出整数。这也是很多无法查阅全府数据的地区科举经费难以释读的原因。

    还有些地区的府银和县银不等兼有以上两个原因。衢州府起送举人会试项便是如此,府县两级编征人数相同,府银和县银却不相等。其原因不仅是府、县两级编征的单人经费不同,各县编征的科举人数与分摊的府级名额也不等,这使得宾兴经费释读尤为困难。衢州府该项经费起送举人数,府级与县级均编征10名,府级每名经费7两,而各县每名经费4两。各县派征的举人数是西安和龙游县各3名,江山县2名,常山和开化县各1名。府级的10名编征数没有依据各县的编征名额来分摊,而是由5县均摊,即每县2名。换言之,西安和龙游县分摊的府级名额比本县派征的名额少1名,常山和开化县分摊的府级名额比本县派征的名额多1名。

    其次,若府、县两级编征的科举人数不同,各县编征的府银和县银自然也很难相等。这种情况仍需要解释一个问题,即府级的经费如何分摊到各县?一般来说,也有两种分摊方式。一是经费均分至各县。如衢州府贺新进士,府级编征3名,属内5县各编征1名,府县均是每名10两。府级共30两的经费由5县均摊,每县的府银均编征6两。二是全部分摊至附郭县或科举实力较强的县。如台州府贺新进士,府级编征3名,属内6县各编征1名,府县均是每名10两。府级的经费则全部分摊到附郭县临海县,即临海县每年贺新进士府银10两,三年共30两,而县银每年仅派征3.33两。其余5县贺新进士的经费中,则均未派征“府银”。

    最后,部分宾兴经费的记载并无府银和县银之分,而是直接给出经费总额。此类经费记载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府银的摊派。前文所述台州府“贺新进士”一项的经费编征中,由于府级经费全部由附郭县临海县承担,其余5县在该项经费编征中,实际只有县银而无府银。二是经费总额是府银和县银相加的结果,只是出于书写习惯等原因,文献中直接写出了最终数额。这就意味着,看似没有府银和县银之分的地区,实际上仍存在着府、县两级宾兴礼,甚至是府、县两级分别迎送同一批科举群体的宾兴礼。万历《温州府志》对永嘉县的“新举人旗匾、酒礼”项经费的记载,仅为“银四两六钱六分六厘六毫”。由于缺乏相关信息,难以进一步解读这条史料。实际上,相较《均平录》时期的经费编征,永嘉县的这项经费编征总额并未发生变化。4.67两实际由2.91两的府银与1.76的县银组成。永嘉县分摊的府级举人数与本县编征新举人均是2名,造成府银与县银不同是因为府、县两级关于新举人的单人经费不同,府级为每人4.36两,县级为每人2.64两,所以永嘉县需要分摊的府级经费是8.72两,县级经费是5.28两。因为是分三年派征,可得出每年派征府银2.91两和县银1.76两的结果。

    四、结 语

    随着明代政治、社会环境的变迁,宾兴礼经历了重塑、推广和接受的过程。宾兴礼不仅指府、州、县官为送迎科举功名群体的相关活动,还包括乡试鹿鸣宴,布政司、提学、抚按等衙门以及中央部衙的送迎活动。但由于始终没能完全上升到国家典礼的高度,宾兴礼在一定程度上,仍处在礼俗之间。例如府州县的宾兴礼,在各地的方志中,多被归入“典礼”“礼制”中,也有被纳入“风俗”之中。地方宾兴礼的相关流程长期被研究者忽视,即在多数地区,举人和进士会先后经历府、县两级的礼仪活动。

    这一重要的宾兴礼流程,正是释读相关科举经费编征数字的基础。它不仅揭示了如何正确计算宾兴经费中的相关数额,也是理解宾兴经费编征条目真实含义的关键。以《钦依两浙均平录》为例,可以发现科举经费的编征名额,主要是依据各地的实际中式人数确定的。府县确定编征名额的原则有两种:一是府级编征名额由各县中式人数取整相加而来;二是府、县两级各自依据实际中式人数取整。此外,由于地区差异,即便同府之内,府与县、县与县之间的宾兴礼习惯和相关编征数额也不尽相同,使得各县的宾兴经费编征中,“府银”多于或少于“县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本县分摊的府级名额与本县派征名额不等,府、县关于某项宾兴礼编征的单人经费不同,府级的宾兴经费有着依照科举实力强弱分摊、各县平均分摊和全由附郭县分摊等多种方式。

    总之,尽管把握宾兴礼的流程对解读科举经费编征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但由于明代各府县在科举的经费编征原则、单人经费和府级经费分摊方式,乃至最终呈现在文献中科举经费编征条目的书写习惯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差异,致使科举经费的解读仍有着许多困难。以上问题的探究,力求推进科举经费数额的释读工作。

    转自《史学月刊》2025年第12期

  • 王瀚尧 高士华:抗战期间中国的境外军事行动及其影响[节]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政府积极履行同盟国的作战义务,配合盟军在东南亚战场的军事行动,积极派遣远征军远赴缅甸与英美军队合作对日作战,一般将中国远征军两次入缅作战看作是“中国抗日战争时期于国外作战的唯一战例”,但从抗战期间中国境外军事行动的整体视角来看,还应该包括越北受降。抗战胜利前,国民政府希望派兵进入日本,协助盟国实行占领,但由于忙于内战等原因未能实现。“国民政府也曾考虑派兵赴欧洲作战,并先后对德国和意大利宣战,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并未实现”。如上所述,抗战期间中国军队的境外军事行动,只有两次入缅作战和越北受降得以实现。国内学者就两次入缅作战已经有比较深入的探讨,但关于中国军队越北受降研究不足,以及把两次入缅作战与越北受降作为中国境外军事行动的整体性关怀不足,本文以抗战和二战战场整体性看中国境外军事行动。

    一、中国远征军两次入缅作战

    (一)中国远征军第一次入缅作战

    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为了获得缅甸丰富的战略资源,切断中国抗战生命线滇缅公路,对中国进行战略围堵,日军进攻缅甸,“不仅占领中部缅甸之要地,并企图向缅中边境追击,肃清缅甸境内之敌,起到完全切断滇缅公路,使重庆限于孤立,挫伤重庆坚持抗战的意志的重大作用”。按照日军大本营的基本构想:“为了防备将来盟军可能进行反攻,更必须在外围确保必要的反击地区……西面大致以缅甸作为重点包围区域”。对中国而言,“战时公路运输,首在求取国际路线,一面使国外军械弹药必需物资源源输入”。“1939年9月至1940年6月间,每月通过滇缅公路运输的军用物资以及其他物资共计10000吨,1941年间,滇缅公路运入的其他各类物资达132193吨”。日本攻缅的重要作战任务就是切断中国赖以输入武器的对外联络线。

    为了保卫中国西南国际战略通道,中国积极准备并提出派兵进入缅甸布防。1941年3月17日,中马印缅军事考察团团长商震与驻缅英军总司令麦克莱会晤时,转达了中国的决心:“对于协助英方远东战事,夙具坚定决心,敌果南进,则无论直接、间接,中国尽量捍卫”。但时任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在会见日本外相重光葵时,表示“我们在马来设防,并不是对日本的包围。……我们希望避免冲突,并愿为战后发展友好关系铺平道路”。英国自恃控制着新加坡要塞,可以阻断日军从海上入侵缅甸,判断日军不会从缅甸南部入侵,同时“以为中国自卫尚无充实力量”,不愿中国军队介入缅甸事务。英国印缅军总司令阿奇博尔德·韦维尔以“印度增援部队最近数星期当可到达”为由,一再拖延中国远征军入缅的时间,原定入缅的中国远征军只得在中缅边境驻守待命。

    1942年2月3日,远征军第六军军长甘立初接到电令入缅参战,14日远征军第五军接到电令入缅。3月20日,同古保卫战打响。第200师人数及武器装备均不及日军,缺少空军支援,连续战斗12日,伤亡2000余人,成功掩护英军撤退。美国盛赞:“同古保卫战是‘所有缅甸保卫战所坚持的最长的防卫行动’,为第二〇〇师和它的指挥员‘赢得巨大的荣誉’”。日军第15军司令官饭田祥二郎中将也不得不承认,第200师“战斗意志始终旺盛,尤其是担任撤退收容任务的部队直至最后仍固守阵地拼死抵抗”。仰光失守造成中英军队陷入被动,东、西两线溃败导致平满纳会战计划流产。日军攻占曼德勒后,进占腊戍,切断了中国远征军回国的主要通道。中国远征军入缅参战的第5军、第6军和第66军等3个军9个师和各直属部队为避免遭遇合围,只得分别撤退到印度东北部、滇南和滇西。中国远征军第一次入缅参战宣告失利,其后果是:“盟国向中国军队提供的少量重型武器大部分损失了,能够把人员、武器、供给物资运入中国的一切可用的陆海通道均被截断”。入缅作战失利使日军直接威胁中国西南大后方和盟国在印度的战略基地。

    中国远征军第一次入缅参战失利的原因,国民党归结为“缅战失败由于作战方针之被美英所动摇”,英国对联军作战指导无全局战略构想,中、英两军各自为战,英军缺乏联盟作战的诚意以及战斗力薄弱等因素。英军一再拖延中国远征军入缅作战的时机,导致中国远征军“集中于战场之时机过晚,无法发挥全力,自始至终战况均呈被动之态势”。中国远征军“缺乏空军,我人盲目作战者先后凡两个月……至于士气、训练、配备、人数、交通、供应、指挥、组织(日军)均优于我方”。英国殖民主义播种的后果——缅甸人无意于为维护英国人对他们的统治而战斗,使“缅甸人民感到惊奇的不是英国人的失败,而是他们失败得那么快”。黄道炫指出,“史迪威对中国军队的战略指导和具体指挥上负有主要责任,蒋介石放弃领导责任,迁就史迪威的错误指挥,也应负一定责任”。

    (二)中国远征军滇西缅北反攻

    缅甸战役失利后,自1942年7月始,中、美、英三方就反攻缅甸的问题进行了反复磋商。中国政府为恢复中国与盟国的路上交通线,提出反攻方案,即“规复缅甸可建立反攻日本‘本土’之基地,使盟国尔后攻势作战容易;巩固印度,彻底击破轴心国会师远东之企图;打通中印交通,使美国援华物资大量输入,及早完成中国总反攻之准备”。美国则考虑到利用中国军队牵制日军,为日后盟国在太平洋战场上的反攻进行前期准备。乔治·马歇尔认为,“击败日本人的唯一经济的办法是动员中国巨大的人力来对付日本。但是要对庞大的中国军队进行装备和训练,必须首先重新打通经过缅甸的路上交通线”。《新华日报》1941年报道称:“某高级权威方面人士确悉,美政府已决定保持滇缅路,盖中国之供应线,固亦攸关美国之国防”。美国的设想“就是必须让中国继续同日本作战,以便以中国为基地空袭日本的海上航线和最后以中国为跳板进攻日本本土”。但美国在反攻缅甸的问题上,强调“因船只缺乏及其他战场之需要频繁,目前尚不能派遣陆军至中国、缅甸及印度”。英国对反攻缅甸的态度消极,“不想让美国军队在它先前的殖民地作战,担心美国影响将取而代之,它也不愿让中国军队在缅甸作战……它担心中国参战会刺激这一地区民族情绪高涨,鼓励脱离英国的倾向”,史迪威曾说英国人“只关心保卫他们具有战略意义的殖民地,而且只是在战局符合帝国更大的战略需要时才这样做”。从卡萨布兰卡会议、三叉戟会议、魁北克会议,直至开罗会议,中、美、英三方始终未能就对缅反攻形成统一意见。早在1943年10月,为执行盟军关于在缅甸对日军发动攻势和打通中国西南国际交通线的决定,中国驻印度远征军开始向缅北的日军发动进攻。直至1944年4月,终于“核定滇西部队出击计划”。1944年5月11日,滇西反攻以中国远征军强渡怒江为标志,中国远征军经强渡怒江、松山战役、腾冲围攻、龙陵争夺战、收复畹町等一系列战役,彻底将日军赶出滇西。

    1945年1月,中国驻印军在英军协同下攻占八莫、南坎、芒友,同自云南出击的中国远征军实现会师。中国远征军与驻印军密切协同,南下进攻日军,并于3月6日攻占腊戍。据资料记载:“中国驻印军和远征军在滇西缅北反攻中,收复缅北大小城镇50余座,收复滇西失地8.3万平方公里,基本上歼灭了日军第33军的第18师、第56两师团,歼灭其官兵41142人(此据日本厚生省调查的数字,包括军直属部队阵亡的2854人,但不包括航空兵),并给予缅甸方面军直属的第2、第53、第49师团以沉重打击(至少歼灭其数千人),并缴获了大批武器装备”。根据日本厚生省救援局的调查,日军在缅甸方面作战的兵力司令部直辖部队、第15军、第28军、第33军总计303501人,战死者185149人。中国军队也付出了重大牺牲,阵亡官兵31443人,负伤35948人。滇西缅北反攻战打破了日军对我国东西夹击的包围状态,解除了日军对中国大后方的侧背威胁,收复了大片沦陷国土,极大地鼓舞了人民抗战必胜的信心和决心,“日军在缅甸战线的崩溃,给了日本军部一个严重打击……自夸精锐的日本陆军被他们一向所轻视的中国军打垮了”。这次胜利使被日军切断的陆上交通线滇缅公路得以恢复。

    (三)中国远征军境外军事行动的国际意义及对战后的影响

    中国远征军两次赴缅参战,是中美英三国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首次大规模的协同作战。中国军队入缅作战所形成的两面作战,给国内的正面战场带来了很大压力。1944年5月13日,蒋介石致电魏道明转富兰克林·罗斯福,“中国战场一方面其战场中心河南平原作战正在大规模发展之时,而一方面又欲在萨尔温江作战同时进行,以中国疲弱之身而当此两方面作战之重任,其艰危之状,更倍于往昔”。中国人民以巨大的民族牺牲为代价,在国内和境外积极策应和支援欧洲战场。中国的抗日战争应被视为全球战争的核心组成部分。丘吉尔、罗斯福对此予以高度认可。罗斯福曾说:“我们也忘不了中国人民在七年多(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实为14年之久)的长时间里怎样顶住了日本人的野蛮进攻和在亚洲大陆广大地区牵制住大量的敌军”。丘吉尔表示,“如果中国一崩溃,至少会使日军十五个师团,也许会有二十个师团腾出手来。其后,大举进犯印度,就确实可能了”。滇西缅北反攻的胜利,完全粉碎了日本与德意会师中东的计划。“日军指挥部想把中国与其盟国分割开来的企图遭到破产。缅甸和东南亚其他国家获得解放的条件已经具备”。滇西缅北的胜利加快了轴心国彻底失败的步伐,揭开了亚洲战场盟军向日军反攻的序幕,为英军对英帕尔的坚守和对缅中出击进而收复全缅甸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胡德坤指出,“以中国军队为主体的缅北反攻作战取得完全胜利,不仅打通了滇缅公路,使中国重获外援之路,更重要的是,为盟军在缅甸乃至在东南亚的反攻建立了前进基地”。

    中国远征军入缅作战是二战中少有的由亚洲国家主导的跨国协同作战,其战略价值深刻重塑了同盟国的全球布局,抗战使中国赢得了参与塑造战后世界秩序的权利,中国在战后秩序特别是东亚秩序构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大大提高了中国在盟国中的地位。正如美国学者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认为,“1931年至1949年中国国际地位的历史展示了日本侵略以及其他国家与其对抗的对策,使中国从一个受侵略的弱小牺牲品逐渐转变为一个世界强国,确立和平的稳定框架中的一个伙伴”。

    二、中国军队入越受降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广播“终战诏书”,宣布无条件投降。根据《波茨坦会议》精神,“盟军统帅部于1945年8月13日发布命令:北纬16度线以北之法属印度支那境内之日本高级将领,及所有陆、海、空军及附属部队应向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投降”。鉴于日军投降部队集中地点在越南北部河内,一般称之为“越北受降”。越南北部受降区是中国战区16个受降区中的一个境外受降区。

    1945年8月18日,“国民政府派卢汉为受降官,指挥第五十二军、第六十军、第六十二军、第九十三军,暂十九师,暂二十三师,第九十三师,负责接收越南在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该区为敌第三十八军”。这次受降是在战争结束后,属于非战斗性质的军事行动。中国军队的驻留以法军开到为限,由行政院在占领军总部派设顾问团辅助处理相关事务。

    8月31日,卢汉通知侵略越南的日军第三十八军军长土桥勇逸,要求其立即派遣谈判代表,并携带驻越日军人员资料、武器及弹药的详细报告和清单,商讨投降事宜。9月1日,第三十八军参谋长酒井干城及其随从、翻译等5人抵达开远中国第一方面军司令部,在第一方面军参谋长马锳主持下举行洽降仪式,接受中方的《中国战区陆军第一方面军司令部备忘录》及在越北向中国投降的所有安排。

    9月28日在河内法国总督府举行受降仪式。朱偰作为中国政府顾问团财政代表,在其《越南受降日记》中回忆道:“上午十时正,日军司令土桥勇逸及海空军代表至,面带忧戚之色,北向立。卢司令官根据日军在南京所签降书,宣读条款,译成日文,交土桥签字,签毕即行退席”。

    鉴于中国军队力量不足、国内政局不稳,国民党内部就越南独立问题意见不一,法国政府重返越南的强硬态度以及美国政府对越政策演变等因素,使中国政府在越南独立问题上受到很大影响。但在参与东南亚战后秩序重建以及利用自身影响帮助越南独立方面,中国政府还是在三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影响。

    一是中国政府主张战后联合托管,积极推动越南独立到同意法国重返越南的过程,凸显了国民政府在对越南事务中的政治转向。1942年11月9日,中国明确向美国提出“安南共同扶助”的主张。1943年11月于开罗会议期间,公开表态支持越南独立,“关于安南问题,本人表示无领土野心并请发表宣言,战后由安南独立”。二战结束前夕,《大中华民国第一方面军司令部布告第一号》:“至于越南问题,我最高统帅业经明白发表宣言,今后一本大西洋宪章,扶植其自治基础,俾能臻于独立地位,绝无领土企图”。二战结束后,中国政府表示“中国从未想要占领越南,将帮助越南获得独立”。但中国政府的外交承诺往往受制于美国的外交政策,随着美国对越政策的转变,1945年召开的旧金山会议上,美国官员们向法国保证,法国在印度支那的主权不会受到挑战。1945年8月24日,戴高乐与哈里·S·杜鲁门会谈,杜鲁门保证“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美国政府对于法国重返印度支那一事绝不反对”。鉴于美国态度的转变,中国政府军力不足,中法关系的改善以及在越华侨的生存现状等因素的共同作用,蒋介石推动越南独立的态度产生动摇,不主张明确支持胡志明,避免引发与法国的纠纷,拒绝了胡志明要求援助越南独立的请求,“希望越南人民以不流血的和平手段及渐进的方法去实现此独立的愿望,故期盼胡志明主席与法谈判,在上述原则之下,我政府必给予协助。若法越双方希望中国出面斡旋,中国政府亦愿调停”。

    1945年8月,越南独立同盟会(简称“越盟”)发动“八月革命”,“只在半个月内,总起义就在全国范围内取得成功”。9月2日,越盟领导人胡志明宣布越南独立,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临时政府。国民政府处理越南问题的方针是不主动参与,避免卷入越南独立的外交漩涡中,但基于对中国西南地缘政治的考量,以及中国边境安全和在越侨胞利益等问题的考虑,中国政府努力调节越南各派间的矛盾,试图以调停人的角色增加在越南政局变动中的分量,以期将越南局势引向对中国有利的一面。

    在中国政府的推动下,1946年3月6日,法国与越南在河内签订《法越初步协定》,双方议定内容之一是:“法兰西政府承认越南共和国为一个自由的国家,有它的政府、国会、军队和财政,并为印度支那联邦和法兰西联邦的一分子。越南政府声明对于依照国际协定接防中国军队的法兰西军队,准备予以友谊的接待;接防行动的进行方式另由附在本初步协定内的附属协定规定之”。中法协定签约后,“蒋介石方面,一俟交防和撤军,就可移兵东北,发动内战”,蒋介石口头承诺并未完全放弃援助越南的计划,但已逐步让位于国内战争的现实需要。《法越初步协定》客观上为新生的越南政权争取了整军备战的时间,避免了短时间内的法越军事冲突。“由于中国国民党军队在占领和撤离期间出卖和转交了大量美制与日制武器,加上其他来源,越盟部队的枪支在上述时间和范围内先从不足1万件增至3万余件,再增至8万余件”,这些举动为越南抗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壮大了抗法力量。

    二是改善在越华侨待遇。二战结束后不久,1945年10月国民政府外交部代表凌其翰与法国代表团正副团长让·圣德尼和莱昂·皮农在河内就华侨权益问题进行了多次交涉,并得到了法方的承诺,“法方将尊重华侨历史性的、传统的权利和特权”。中国政府支持法国返回越南,但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中法两国展开民事协定的交涉与谈判工作。在华侨待遇问题上,中国政府提出:“旅行、居住及经营工商业、购置动产和不动产等方面华侨应享有不低于最惠国人民所享有的待遇。华侨在税收上应享有与越南人民同等的待遇。力争在法律手续和司法案件的处理上,应享有与法国人民同样的待遇”。1945年12月7日,蒋介石与即将离任的大使贝志高的谈话中,暗示改善华侨待遇,并且“在国民政府各部门联合起草的、蒋介石批准的谈判方案中,法国改善越南华侨待遇并接受中国其他要求正是中国军队撤退、法军接收越南北部防务的必要条件”。围绕着在越华侨的待遇问题,法方声明只有等中国军队全部撤离越北后,才能启动谈判。谈判一度陷入僵局。1946年1月,法国新政府上台,调整谈判立场,2月28日,中国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和法国驻华大使梅理霭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订了中法协定,即《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约》《关于中越关系之协定》《关于中国驻越北军队由法国军队接防之换文》《关于法国供给中国驻越北军队越币之换文》。其中,《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约》第六条明确规定:“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于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兰西共和国一切领土内早已予以旅行、居住及经商之权利。……关于各项法律手续与司法事件之处理以及有关税捐之征收,不低于所给予本国人民及公司之待遇”。通过该协定,法国顺利返回越南北部,而中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旅越华侨的待遇,包括在越南居住、工作和接受教育的权利等等。中国方面坚持,改善华侨待遇是签署中越关系协定和撤离驻越部队的必备条件,对此,法方不得不做出妥协。

    三是解决海防军事冲突。该冲突也称“中法海防三·六事件”。海防是越南北部的重要门户。按照1946年2月28日关于中国驻越北军队由法国军队接防之换文规定:“驻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之中国军队交防,于三月一日至十五日期间开始,至迟应于三月三十一日完毕”。1946年3月5日上午,驻海防法国领事来到第一三〇师师部,要求允许法军登陆接防,意图强制登陆,欲将中国军队赶出海防。3月6日,中国与法国驻越南舰队在海防发生军事冲突,法国舰队偷袭中国军队海防守地,被中国国民政府第53军第130师击败。冲突之后,法国不得不求和,被迫承认应对事件负全部责任,最终形成了如下协定:“(一)一九四六年三月六日法军偷袭中国军队海防守地,被中国军队击败,此次误会,纯由法军负责。(二)海防市所有各国居民的生命财产一切损失,都由法军负责赔偿。(三)法军保证今后绝不再来偷袭海防守地。(四)击沉击伤法国军舰,在中国军队监视下,准予打捞拖走,限七日早八时前打捞完竣。(五)中国军队方面无条件地即日放回法军被俘人员,双方伤亡均由各自负责”。中国军队于5月全部撤出越南后,法军接防。

    中法海防冲突“并非偶然发生”,而是中法双方从各自不同的战略利益出发,互不让步而导致。中国军队禁止法军入越受降以及派遣法方代表参加受降仪式,不准被释放的法国军人携带武器,也不得悬挂法国国旗,对越南人民的反法活动采取默许和庇护。中方希望法国与胡志明达成和平协定,中国军队交防,而法国试图武力迫使中国军队让防,并兵逼胡志明接受城下之盟。如朱偰在其日记中言道:“考法军急欲登陆之原因,不外有二目的:一为于三月九日以前进军河内,一雪去年三月九日为日人缴械之耻;一为以武力威迫越人,促其作城下之盟,签丧权之约”。法方则认为“中国军队没有坦克、大炮、飞机、军舰,装备很差,战斗力薄弱”,试图集结军事力量驱逐中国军队。

    中法越南海防冲突最终以武力方式解决。这是由于法方过高估计自身实力,轻视了中国军队的战斗力,更错判了中国政府应对中法军事冲突的决心。“法军的海防登陆,客观上起到了动员越南人民起来抗法的作用。海防市民全体动员,进入战时状态,民兵到处站岗巡逻,彻夜操练,虽妇女亦不例外”。而中国军队不卑不亢,有理有节且积极迎战,挫败法军提前登陆、造成既定事实的阴谋,成为越南人民“一道篱笆,用以暂时拦阻法军进入北方”,客观上支持了越南人民的抗法斗争。

    中国军队以二战战胜国的身份进入越南,接受驻越日军的无条件投降,是自1884年中法战争以后,中国军队第一次以胜利者的姿态踏上越南的土地,彰显出中国在世界反法西斯战场上的巨大贡献。中国军队开赴越南接受日军投降,向全世界传递出积极的政治信号,“作为东亚大国,中国重新担负起对地区邻国的道义责任,支持朝鲜、越南两国人民的抗日战争”。

    三、云南在中国对外军事行动中的贡献

    日军全面侵华后,云南成为中国抗战的大后方,同时承担着国际援华物资供应中转的重大使命,又是抗战后期中国远征军入缅作战进行物资补给、部队休整的前沿军事基地。

    (一)云南对中国抗战作出的巨大支持

    作为抗战的大后方,日军全面侵华后,云南省政府主席龙云敦促地方,尽快修筑滇缅公路,“中日战争,日渐激烈,范围日渐扩大。与我接近之海岸,亦被其封锁。滇缅公路已成必要之交通,尚希积极赶办”。云南省政府积极支援其他省份,龙云曾亲询,“闻湘地西药缺乏,部队患病甚感痛苦……拟由滇采买接济也”。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云南省“总计四年内供应盟军鲜猪约87600头,肉用牛约58400头(其中有部分由贵州省买来)”。自1944年6月至1945年1月,“依据总部调查,补给军粮九千一百二十五吨,马料六百五十吨,弹药三千三百四十七吨,共计一万三千一百二十二吨。连同食盐副食与装具器材等,大约近一万四千吨。在吾国战史上,其消耗数量,不可谓不巨。赖美方人员与地方民众之竭力帮助,克复困难,达成任务”。“滇西反攻先后参加作战之军队达十六万人之多,仅粮食一端,即成大问题,由昆明运往接济者甚少,绝大部分是滇西人民供应”。“民众协助,在围剿残敌中,收获特大;在深山大壑中,亦能得到一部由各方输送之给养”。自1937年全面抗战以来,“云南至少将42万子弟输送到抗日前线”。云南人民为中华民族的抗日战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付出了巨大的牺牲。

    (二)云南民众积极支援抗战

    九一八事变后,云南民众救国会大理分会就号召民众抗日,“吾滇地处边陲,强邻虎视……保国者如保家,救国者适以自救”。云南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大量民力,修筑滇缅公路。滇缅公路修筑之初,“滇西人民以20多万人之众参加这一浩大工程。大理、下关的农民和居民每户都要去人参加修路,家里没有劳动力的,老人和妇女也要去出工”。滇缅公路复运后,为防日军轰炸,云南省政府令各地事先做好抢修公路的准备,“如遇本路需用民工协助抢修时,应即如数征发,以利交通而维军运”。为保障美军飞机顺利起降,争夺太平洋战场的制空权,“云南先后投入数十万劳动大军,在呈贡、沾益、蒙自、祥云、保山等地,筑成可供战斗机、轻重轰炸机使用的大中型飞机场五个,昆明原有的巫家坝机场,也扩大了数倍”。云南各地人民积极响应抗战,“普遍开展了抗战献金运动。每年的7月7日为全省的抗战献金日,到日全省各地都举行隆重的献金大会”。1942年2月上旬,“中国远征军第五军、第六军、第六十六军相继入缅作战,途经龙陵。地方机关、学校、村寨、街道和寺庙、宗祠均让出房屋给军队停宿”。1942年秋,“远征军预备二师卫生队的看护排、担架排被抽调补充作战部队,空出编制两个排,遂在南甸、干崖、盏达召募少数民族女青年和腾冲流亡的女学生60名……跟随部队打游击,到前线救护伤员”。保山施甸县由旺镇“各乡镇民众,闻本军在龙陵断炊犹能奋勇杀敌,无不感动,踊跃应雇,自备雨笠、蓑衣、扁担、绳索,向兵站部报到”。腾冲沦陷后,县政府为支援军队作战,“令各乡镇成立便衣队,由乡保派丁充当,请驻军派员指导搜集情报、破坏桥梁、道路及袭击敌人等各项知识……在我军势力所及之地设置担架队、运输队,负责伤病员和运输工作”。在中国远征军反攻后,“军粮一时接济不上,各乡镇人民群众都愿自动节省粮食,供应部队,或以饭菜送达阵地,或邀食于乡公所及居民之家”。概言之,“云南8年来之农村平民,无日不在被征之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男子穷于应付,继以妇女,少壮散之四方,继以老弱,出钱出粮,流血流汗,对国家已尽其最大之努力”。

    (三)云南军队支撑入越受降

    以滇军为主力的第一方面军是唯一一个到境外接受日军投降的军队。第一方面军是在日军1940年侵入越南后,云南兵力不足,龙云发电要求将活动在江西的第一集团军第六十军及新三军调回云南,“海防铁道,既已突然停运,敌军自必登陆无疑。滇中空虚,毫无准备。……现又海防登陆,滇省直当其中,感受严重威胁,防务倍形重要”。蒋介石批准将第六十军麾下所属的第182、184两师调回云南,在云南另行成立第一集团军总司令部。1945年8月第一方面军接受入越受降任务后,蒋介石指派卢汉任第一方面军司令和入越受降军事主官,“当时,第一方面军指挥第六十军万保邦、第九十三军卢逡泉、第五十二军赵公武、第五十三军周福成和第六十二军黄涛等五个军及第九十三师彭佐熙、暂编第十九师龙绳武、暂编第二十三师潘期端、朱家壁团,宪兵第二营及通信营等共约二十万人”。

    转自《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 王保宁:明清时期东南地区“共业”山场的确权

    自南宋开始,东南山区的山林产业逐渐繁荣,至明清时期成为山区民众的重要收入来源。近年来,学界从获得途径和实现方式两个方面讨论东南山场的确权问题,涌现出一批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在山场产权的获得途径方面,郑振满发现里甲制度是福建永泰县民众取得山场支配权的最主要方式;孟一衡持相似观点,认为山主借助南宋政府的“经界法”将早已占为己有的山场合法化;郑鹏程则进一步将这种获得山场产权的途径概括为“纳税控产”。在山场产权的实现方式上,杜正贞的贡献最大,她指出划定山界是明清时期东南山场民众实现产权的主要路径。

    不过,近年来陆续刊布的一批分山合同显示,明清时期东南山区的民众主要通过折合股分和划定山界两种方式界定山场权益。一大批被称为分银单、分价单、出拚清单、清白合同等名称的材料记录了不同时期各处山场的股分占有和利润分配情况,尽管各位业主从未划定山界,依然能够有效分享山场收益。即使是那些划定山界的山场,各位业主又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山场经营秩序,甚至有时候也会模仿股分山场的模式制作各类分银单。这似乎说明,明清时期的东南山区可能存在一套更为复杂的山场确权机制。

    “共业”山场的存在决定了这套确权机制的生成。自山林产业崛起后,在分家和买卖的双重作用下,东南山场出现大量“共业”现象。这些“共业”广泛存在于同姓家族内或异姓家族之间,是民间社会在山林经营中基于维护共同经济利益而相互合作的集中表现。学界曾注意到这类山场的经营。任志强认为:“诸子均分制和产业频繁买卖,是共业形成的主要途径,而管业不便则是它消亡的主要原因。”康健持相同观点,认为“共业”山主之间基于减少摩擦的考虑重新分配山场,却引起了“共业”的消失。遗憾的是,当时他们尚未充分注意到数量庞大的分银单资料,仅将“共业”视为由共同共有产业向个人所有产业转化的一种过渡形式,并未意识到其中恰好隐藏着东南山场产权的奥秘。

    事实上,“共业”山场的形成绝不局限于民间社会基于维护共同利益而相互合作,更不是一种简单的过渡形式,而是东南山场运行过程中的常态。因此,从“共业”山场入手分析东南山场产权形态的内在演变逻辑,就成为深入了解明清时期东南山区民众如何实现山场产权的必要环节。基于此,本文以近年来刊布的分银单、分山合同、清白合同、分家书为核心史料,结合前辈学者业已搜集出版的多种民间契约文书,分析明清时期东南山区“共业”山场的产权演化逻辑,以期为山场确权研究提供一个新视角。

    一、分籍“共业”山场的运行

    (一)分籍“共业”山场的形成

    光绪年间,诸暨县知事倪望重概括山场占有形态为“盖内得者,不拘多少,通山有份也;若分受者,山之广狭,界限分明也”,以有无山界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山场。近年来陆续刊布的诸多契约文书显示,明清时期东南山区民间社会在分家时通常采用划定山界和厘定分籍两种方式析分山场。划定山界就是将“肥瘦品搭”的各处山场进行物理分割。康熙四十五年(1706),徽州某县汪振祖将自己的几处山场析分成界限明确的忠、恕两号新山场分给二子,两人的山场界限清晰。厘定分籍则是指诸子以所持份额共有山场,并不划定山界。康熙年间,祁门县凌明爵和凌明禄分家时专门规定“外号承祖各处余山均业”,尽管界定了持有人的权益,他们依然存在紧密的合作关系。

    山场的买卖也使用这两种方式。在那些界限清晰的山场,业主会依据需要出售全部或部分山场。当出售全部山场时,他会在契约中注明所售山场的四至。如果出售部分山场,他面临两种选择:第一,与买受人划定新四至;第二,出售山场份额。一旦划定山界,新旧业主的权益边界就变得清晰,而出售山场份额的情况则稍微复杂。洪武三年(1370),祁门县汪申如将自己的部分山场卖给谢銮友:
    今有自己山地三号……将前项三号山地,本家存留祖坟二穴,将空闲山地合得内取一半……出卖与同都谢銮友名下……其山地一听买人迁造风水,永远共同管业……日后倘有起税,二家均管。

    汪申如将自己的一半山场出售给谢銮友,谢家由此获得经营山场的权利。不过,两家并未划定山界,而是以“共同管业”的形式共有山场。如此一来,山场也从一家独占转变为两家共有。在那些原本就通山有份的“内得”山场,业主也会选择出售全部或者部分分籍。永乐二年(1404),祁门县谢曙先出售自己的全部分籍:
    将承祖山地二片,坐落本都八保,土名白杨坞,系经理吊(字)六百五十五号、六百五十八号,山三亩一角;又将土名张岭坑西源坞,吊字六百七十五号,山四亩。所是四至,俱照经理为准。其山与侄能亨、能静相共,曙先四分内合得一分,山地骨并地内杉苗,尽数立契出卖与同都谢则成名下。

    谢曙先将675号山场分籍出售给谢则成,该处山场转而由谢则成和谢能亨、能静共有。永乐四年(1406),祁门县胡氏员出售自己的部分分籍:
    原承故夫批受山地一片,坐落本保,土名周家山,系唐字……号,其四至自有文契可照。其山地原与叔谢显先相共,本宅四分中合得三分。今将一分出卖与显先了当,仍有二分,内取一分,出卖与男谢淮安名下。

    胡氏员与谢显先共有一处山场,自己占有三分,现在她将其中的两分转卖给谢显先和自己的儿子谢淮安,仍保留一分。还有一些分籍的出售更细化。浮梁县张一荣兄弟原本持有一处山场的六十四分之二分籍,万历四十年(1612),他们“将山一分,断骨出卖与本都汪良云、成等名下为业,本身兄弟二分中存留一分,契买主共相两半管业”。两人共同持有的分籍被再次析分成两部分。

    即使是那些新划定山界的山场,后来也可能演化成通山有份的“内得”山场。在分家和买卖的双重驱动下,“分受”山场的持有者可能会基于某种考虑,在未来某个时间点采取厘定分籍的方式析分山场,这样就改变了山场的占有形态。从这个角度而言,分籍“共业”是“共业”山场的主要表现。

    这种山场分配方式与测量技术不完善有关。明清时期,政府始终没有能力实现山体的精准丈量。因此,在当时的国家清丈中,除祁门县等小部分区域外,其他大部分地区的山场是估算后的税粮面积。既然官方都无力实现精准测量,民间社会也只能以估算方式析分山场。而且,划定山界的方式也容易造成山场破碎。山场有高低、阴阳、肥瘦之分,需要使用“肥瘦品搭”的抓阄方式划定山界,这样就会造成山场破碎,呈现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布局,不利于山场的整体经营,还容易因估算山界引发新的纠纷,所以民众更倾向采取厘定分籍的方式析分山场。

    (二)政府认可分籍“共业”山场

    明清政府的土地登记制度使得“共业”山场成为常态。明洪武年间,政府将鱼鳞图册制度化,用来登记土地信息。鱼鳞图册中主要包括业主、土名、面积(税亩)、四至、山形图、分庄等内容,而分庄一栏尤为引人注目,其详细记录了每处山场不同持有者的情况。以万历九年制字号鱼鳞清册为例,第5331号山场登记税亩为1亩1分2厘5毫,业主是蒋延应,但左侧分庄栏里却注明本处山场由蒋延应、谢德谥、胡益共有,他们的山税面积分别为5分6厘2毫5糸、1分8厘7毫5糸、3分7厘5毫。归户鱼鳞册中的分庄信息更全面。一份户主为汪瑞保的明代黟县归户鱼鳞册显示,他持有的山场分布在官字第926、948、972、988号等多地,占有形态和面积有较大差异,第926号山场为独有,另外三处山场则与他人共有,其中第988号山场多达9位共有人。

    设置分庄的主要目的是应对频繁的分家和买卖。政府完成鱼鳞图册编制后,一般不会随意更改具体物业的字号和税额信息,但分家和买卖却使山场处于不断析分的状态,故而政府专门设置分庄栏,用于灵活调整每位持有者的税额。也就是说,面对难以精准测量的山场,政府侧重于获得足额税收,并不关心析分后各方是否划定边界,也不会轻易改动鱼鳞图册的编号信息,而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大量“共业”山场的存在。这一土地登记制度长期存在,为民间社会以厘定分籍方式调配山场提供了制度保障,一例卖山契完整展现了其在地方社会的运行情况:
    汪汝宜……将共承祖父阄分得山地并苗一片……系经理尚字一百九十四号,计山三亩五分,通山八大分取一分;又山一片……系经理益字四百九十三号,计山六分二厘五;又山一片……计山三亩;又山一片……计山三亩,通山一十六分中取一分;又山一片……计山二亩五分;又土名黄土勘……计山五亩,通山三十二分中取一分……将前项山地分数并苗断骨,尽行立契。出卖与族人汪思静名下……前项各号税粮,通计山一亩零八厘七毫四糸,大造以(听)自本户起割无阻。

    永乐十九年(1421),休宁县汪汝意等人将多处独有或与他人共有的1亩8厘7毫4糸税亩山场出售给汪思静。据上文可以大致推测本次交易的来龙去脉:第一,汪汝意的祖父分得多处山场,既有独有山场,又有“共业”山场;第二,历经多次分家和买卖,“共业”山场增多;第三,尚字194号等“共业”山场占有形态被详细记录在鱼鳞图册中的分庄栏;第四,汪思静会在下一个造册之年过税。直到清代,这种操作方式依然存在,尽管没有划分山场边界,民众在分家和买卖山场时依然会精准分配税额。

    综上,在分家和买卖的双重驱动下,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的占有形态最终演变为以划定边界为特征的“分受”和以厘定分籍为特点的“内得”两种山场“共业”方式。因为难以有效测量山体面积,部分民众可能倾向于采取厘定分籍的方式共有山场。为了保证税收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政府专门在地籍系统中设置分庄一栏,分别记录山场的占有情况,相当于以分税的方式确认了各位分籍持有者的产权。

    (三)模糊的产权

    既然是分籍“共业”,那么分籍持有者均可使用这片山场。洪武三年,祁门县汪申如出售山场时就约定两家共同经营。福建永泰的一份乾隆年间分籍“共业”山场合同也特别提到:“倘外人批种、造坟、起盖,其山价、花彩、山租等项,张家应半,曾、蔡共应一半。如张、曾、蔡三姓自种自造,不得言说批礼。”这种共有共用的模式也存在弊端。尽管政府已经通过地籍系统确认分籍产权,它们却很难落实到实践层面。经过多次分家和买卖,众人持有的分籍趋向细化,必然出现分值“多寡不一”的现象。在共有共用模式下,因为不能清晰界定分籍的产权边界,分值不均的直接后果便是持有人的产权无法转换为相对应的实有产权,继而造成分籍“共业”山场的产权模糊。

    正因如此,私占山场的行为频发。“藉坟占山”是最常见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经过共有人认可,分籍持有者上山造坟,多年之后形成占山事实;另一种则是分籍持有者私自借葬坟占有相当规模的山场。这些祖坟往往成为日后众人及其后代声称山场权益的凭证。有一例争山案呈现了“藉坟占山”的具体过程和结果。浙江太平县的陈孔琳等声称其在第284号山场拥有4分税山,里边葬有高祖坟墓,而陈恩炳等人亦声称他们拥有祖先陈元如名下的3分6厘5毫税山,其中葬有陈元如的墓。经过几十年的经营,双方默认以山腰处的一条横路作为山场分界线,造成了事实上的私占。 这种行为极易引发分籍持有者之间的矛盾,所以很多契约都注明禁止“藉坟占山”。不过,“藉坟占山”事件屡禁不止,仍是引发山场纠纷的重要导火索。

    也有分籍持有者以种树的方式占山。既然不能清晰界定分籍产权的边界,而那些已经被编入地籍系统的山场又面临缴税的压力,故而一些分籍持有者便率先垦殖荒山。崇祯年间,浮梁县王文贵等人共有一处山场,因为众人分值不一,难以落实产权,就随意登山圈地植树,逐渐将共有山场私占为大小不等的个人山场。然而,私占的山场规模却未必与自己的分籍数额对等,引发纠纷也就在所难免。由此可见,分籍所有权和使用权错位是引发山场失序的主要诱因。

    分家和买卖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又加剧了“共业”山场的内部矛盾。通常而言,持有者在处置分籍时无需通知其他共有人,这就极易引发新旧持有者之间的矛盾。例如,徽州某县高振轩与方记洪原本共有一处山场,后来高振轩将自己的分籍出售给朱振虎,并未告知方记洪。正德十四年(1519),朱振虎将嫂子葬于此山,遭到方记洪抵制,遂将其告发到官府。在东南山场,这种情况颇为常见,是引发山场纠纷的重要因素。信息不透明还会造成重复买卖山场的情况频繁发生,也使得伪造契约现象极为普遍,成为引发山场诉讼的重要起因。

    总之,采用厘定分籍的方式可以避免山场破碎,却可能衍生新问题。分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错位使得私占山场成为分籍“共业”山场的常态,让原本看似清晰的产权变得模糊,引发共有人之间的纠纷,而析分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又加剧了持有人之间的内部冲突。因此,在那些因产权模糊而频繁爆发冲突的山场,亟待再次确权。

    二、山场的精准确权

    为了解决因产权模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一些分籍持有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订立不同类型的分山合同,根据实际需求分别采用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两种方式实现精准确权。

    (一)划定山界确权

    在家族内部,将分籍“共业”山场进行物理分割,是实现精准确权的重要方式。歙县黄荣得和侄子黄玉珊共有多处山场,后来却“各爨子孙繁衍,照管不一”,他们于嘉靖元年(1522)委托中间人“将各号山场肥瘦品搭,均分为二”。从合同开列的抓阄结果看,这次分山遵循“肥瘦品搭”原则,根据各房的分籍数额逐一划定每处山场的边界。 异姓共有的分籍山场同样如此。崇祯十一年(1638),浮梁县王文贵、张大祯兄弟等多人对一处“业属各姓,分值不均”的共有山场进行物理分割,将原本产权模糊的分籍山场划定为八份边界清晰的新山场。

    对于那些结构复杂的山场,民众会追根溯源,通过还原历次分家和买卖详情,梳理每一分值的来龙去脉,再逐次实现精准确权。浮梁县汪应种等人的祖先曾集资九股购买一处山场,后因产权模糊引发纠纷,他们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重新分配山场。与上述分山合同相似,按照“肥瘦品搭”将所有山场编为天、地、人三阄,最终应种、茂錂、时高值下拈得天字阄,应霖、茂祝、永何、(永)付拈得地字阄,应种独自拈得人字阄。

    完成第一轮分山后,天字阄的汪应种等人又于当天订立本阄的分山合同。他们将本阄荒山分为三小股,最终茂錂兄弟拈得第一阄,汪应种拈得第二阄,时高值下拈得第三阄。通过两轮抓阄,天字阄的各位分籍持有者均获得相应山场。结合两份分山合同可以推测:第一,汪应种、茂陵兄弟、时高值下所持分籍同出一源,而分家或买卖又造成分籍细化,由一家独有变为三家共有;第二,第一轮分山时仍将他们三家共有的分籍视为一支,合成天字阄;第三,直到第二轮分山,才最终确定每家的具体山场。由此可见,在划分山场的过程中,民众会自上而下逐一厘定各项分籍的来源,最终完成精准确权。

    上述分山仅局限于一处山场,相对容易操作,而崇祯年间祁门县谢家坦的汪澹石等人所立分山合同则涉及多处山场,实践起来也更复杂。合同中介绍了分山原因:
    立清分摽山合同文约人汪澹石等、方永槐等、方宗朝、汪尚有、谢泰保等,又同业王、李、方等,为查契清山界定正业,以杜争端,以收永利事。照得山清则利兴,业混则讼起,不在分数之多寡也。十三都山场遐字号起至号止,土名等处,各家买受多少不均,向因人众心志不一,未行清查,混互不明,管业无定,以致苗木荒芜,又且争讼叠起。今公议延中,清分订界,兴利杜争。

    汪澹石等人共同拥有十三都遐字号多片山场,但相关分籍难以转化为实有产权,引发争讼,于是计划订立山界实现精准确权。具体分两个步骤:第一,公开所有分家和买卖信息,所谓“各卖买契及官文公私合同,尽俱付众,公同查考。或买有重复、契有真伪,分有多寡,焚香盟神□公稽核,毫无偏曲”;第二,按每户分籍,以“肥瘦品搭”原则分配各家山场,也就是“文契查清,照数分山,立定硬界”。

    完成上述两步后,共有山场被分成若干大小不等的山块。这些山块的分配遵循以人带山的原则,先开列人名,再列举其阄得山场的具体位置。以汪澹石为例,他阄得的山场涵盖遐字480—497、499、506、511—555、618—623、687—690、712—724、760—765、737、738等号,分布在程禾坑、榔木坞、查坦前山、□师坑合源、枧头坞、江坑头、田尾坞、查木降、大禾坑又小禾坑、李七公坞、枫木坞等多处。显然,这种破碎的分布形态是“肥瘦品搭”后的结果。以遐字480—497号为例,汪澹石在此处分得的山场如下:
    土名程禾坑等处作东西二边截界,阄得西边一单,东至长大中垄外大坑,直上至坳,随坑出至油榨基为界,西至大禾坑夅,随夅上至休宁大夅,南至休宁大夅,北至查木坞垄,随垄上至大禾坑夅,下至油榨基为界。仝处东边一单作里外二单截界,阄得外截,东至却师坑夅,西至大坑,南至三曲长垄上至夅,随垄下坑,随坑出至双坑口,北至陈秀山界上夅,下至双坑口。

    他并未占有程禾坑的所有山场,仅获得东西二截中的西侧,以及东侧中的外截部分。至于东侧里截,则被谢泰保和汪尚有、汪大生等人分别阄得,其中谢泰保得到“里截内扒山,粘外截三曲长垄一边,又小垄一条”,而汪尚有等人只分得剩余部分。这些已经登记在册的18处山场却被分成大小不等的山块,各自的边界蜿蜒而清晰。

    汪澹石等人将大规模的山场统筹分配,有其历史渊源。据上文,经过多次分家和买卖,原本独立持有的山场可能逐渐演变成分籍共有,故而单户家庭会在周边多处山场都拥有分籍,最终使得小区域内的所有山场都被不同家庭共同持有,形成一种错综复杂的交叉分布形态。祁门县凌家的山场分布情况可为佐证。嘉庆二十年(1815)的一份凌家出拚山场林木合同显示,25位家族成员以不同分籍共有叶家源、邵家坞、成健塆、南山路四处山场。例如,凌大有“叶家源该山一亩五分三厘,成健塆该山八厘三毛(毫)三,邵家坞该山三分一厘三,南山路该山二分四厘一”,凌记鸾则是“叶家源该山一亩零六厘六七五,成健塆该山六分零八,邵家坞该山二分二厘,南山路该山一分二厘三”。如果这些分籍不能转化为有效产权,那么极有可能造成本区域内所有山场都纷争不断,因此需要持有者统筹多处山场的精准确权。

    如果按照分籍数额在每号山场逐一划界分山,山场会严重破碎。以叶家源山场为例,共有22人持有分籍,数额分布在二厘三毫三到一亩五分三厘之间,若将这些分值一一转换成有边界的小型山块,那么整片叶家源山场会高度破碎。若其他三处山场均如此操作,最终是众人在四处山场都拥有多块规模极小的山块。正因如此,谢家坦的汪澹石等人才考虑采取另一种分配方式,打破原有各号山场的边界,统筹整合多处山场,根据每人的分籍数额用重新分配山场的方式精准确权,以保证各自山场的规模。

    (二)折合股份确权

    除了划定山界,分籍持有者们还会通过建立股分结构实现精准确权。如果共有人较少,双方只需要签订简单的确权合同。徽州某县谢家原有一处山场,后来谢钺的侄子将自己的分籍出售给洪家,但谢钺并不知情,直到洪家上山砍木,双方发生纠纷,查阅契约才发现分籍的持有者发生了变化。谢钺和洪家于万历七年(1579)订立合同,约定将此山折合成4分,谢家占3分,洪家占1分,许诺“二家子孙永远照分籍管业,毋许私自入山砍木,其树木日后断卖,务要眼同照分均分”。此外,若是两人合买新的山场,为了避免出现纷争,也会签订类似的合同。浮梁县汪应种和胡永凰曾经共同买入一片山场,康熙五十七年(1718)约定:“各得一半,日后拚树,二家无得争分。”

    如果是多方持有大片山场,那就需要使用较繁琐的折股方式确权。据上文,崇祯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谢家坦的汪澹石等人通过划界实现了南边山场的精准确权,不过“仍有北边山场自遐字三号起至二百七十六号止,向因各家公私文契未曾赍出照验明白,以致仍前混互不清,管业无定”,同样存在产权模糊的问题。崇祯十五年(1642)二月六日,众人再次订立合同,“将各号山场议作股分管业,自定之后,各照所派各号分股永远为业”。据此可知,与南边山场不同,北边山场通过折合股分的方式确权。由于涉及山号众多,且文书中记载了每处山场的详细股分情况,逐一罗列这些冗长的内容实无必要,兹将其归纳为独立股分、简单股分、复杂股分三种类型逐一分析。

    独立股分指的是一人独有整片山场。例如,遐字第29至31号就是“汪澹石全业,共山一十七亩”。独立股分的出现无外乎两种原因,第一,这些山场原本就属于汪澹石,现在的折股确权仅是原有山场占有形态的延续;第二,汪澹石陆续购买他人分值,最终将其变成全业。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政府地籍系统的登记制度,第29、30、31号山场原本界限清晰,但经过本次折合股分确权,它们的边界被打破,整合为一处山场。

    简单股分是众人将所有分籍折算出总股数,再根据每户之前的分籍额度确定各自的新股分,约定日后照此分享收益。举例如下:
    遐字三号起至十号止……共山七十四亩三角;遐字十一号起至廿八号止……共计山九十九亩一角四十步。前山以作十二股为率,汪澹石得六股,二处共该得实山八十七亩零廿步;方福显、相、义、祯等共得三股,方永槐、祯、羕等共得一股,方宗潮得二股。

    众人将他们在3—28号山场的分籍整合成12股,汪澹石分得6股,方氏家族成员则分得另外6股。这一行为使得原本产权模糊的山场实现了精准确权,虽然彼此之间仍无山界,但分籍持有者们的责权利却获得了保障。同样需要强调的是,众人是将鱼鳞图册中分属两座山并且界限分明的26处山场整合为一体,在一个更大范围内通过折合股分实现了精准确权。

    复杂股分指的是自上而下由多层股分关系交叉组成的结构。在汪澹石等人签订的北边山场合同中,这种类型的股分多次出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遐字第44、45、46、87、93、94、95、96号山场。合同文书记载如下:
    土名纸背降、李家弯、庄背坞、偌名牛冢堀,前山共计开三十二亩,以四股为率。汪澹石得一股,该得实山八亩;仍三股炤方应户宗卖买契分派,化作二百一十六股分,汪得一百三十三股,方得八十三股。

    这些山场通过两层股分结构完成确权。第一,先将位于不同区域的全部8号山场整合为一处虚拟山场,再将其折算成4大股,其中汪澹石得到1股,另外3股围绕方应户之前的山场买卖而产生;第二,将众人共同持有的3股折合成216小股,分属于汪家和方家。在这一股分结构中,汪澹石不但占有1大股,而且还在另外3大股中占133小股。这133小股主要源自买卖,即方氏族人在之前多年内陆续将自己持有的分籍出售给汪澹石。具体过程如下:
    买方天赐通山十二分之一,买方伦、方备入之一;买宗沼、宗濂入之一;买方天俸分下宗洆、宗泰、宗淳共三十六分之一;买方应大二十四分之一;买方宗焌、宗漪各一百零八之一;买宗济三百一十六分之一;买方宗浩七十二分之一;买方宗四五十四分之一;买方天祐分下宗洪、宗和、国珍共十八分之一;买宗诏、宗训三十六分之一;买国正原宗洙三百十六分之一;买国正承父买友羕分下内得廿四分之一;买国顺原买应瑞卅六分之一。

    据此可知,在将分籍出售给汪家之前,方家虽然多次分家,但其家族成员均以持有分籍的方式共有这些山场。在本次确权中,众人协商将汪澹石等人从方氏族人那里多次购买而来的分籍折合成新股分,以133股加入到新的股分结构中。方氏族人不但将分籍出售给汪家,也在家族内部交易。这样经过多次分家和买卖,在订立合同时,最终将众人剩余的分籍折合成3大股中的83小股。例如:“方宗潮名下:承祖二百一十六分之一,买宗宪、宗渏各二百一十六分之一;买宗汉一百零八之一;买友义分下四股之三,通山八之一。”

    这些高度细化的分籍不容易进行物理分割,正如合同中所言“诚恐琐碎剖辨,未免反伤和气”。故而,汪家和方家众人只能将各人持有的分籍整合成“四股为率”中的3大股,以折股的形式确立产权。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自下而上进行整合,由分籍凝成股分,再次并入大股,逐层建立清晰股分结构,实现精准确权的方式,广泛存在于明清时期的东南山场。现存多份契约均不同程度反映了这种复杂股分的应用情况,限于篇幅,此不赘述。

    并非所有股分确权都用股来表示。只要通过公认的程序,查验清楚分家和买卖后分籍的变动情况,即使有一部分合同仍以分籍数额代指相应产权,也应该将其理解为建立了股分结构。嘉庆十四年(1809),祁门县汪姓和凌姓两家就大小塘坞山场签订确权合约,文末以“计开股分”方式详列19位分籍持有者的情况,如“汪兆恭祀共山二亩五分五厘零八九,凌大例共山四分七厘三毛(毫)九三”。当然,也不是所有契约中的股都是折股后的股分,在很多分家书或买卖合同中,股是分籍的另一种代称,同样未经过公开程序确认,与本节所讲的股分有本质区别,研究者不可不察。

    总之,为了应对因产权模糊而引发的各种纠纷,分籍持有者们会通过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两种方式精准确权。在确权过程中,考虑到分家和买卖对山场分籍变动的影响,各位业主需要追根溯源,从山场的初始析分阶段,逐一理清每一次的分籍变动,往往通过多轮确权才能最终将山场落实到具体业主。对于那些内部构成复杂的山场而言,业主们还会尝试跨越政府编制的山号与山界,按照分值数额整合全部山场资源,完成有效确权。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确权与初始阶段的行为不同,是分籍历经多次分家和买卖后的再次整合,包含着一个更为复杂的民间自发协同过程。

    三、产权体系的维护与调整

    (一)维护产权体系

    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的起因都是分籍“共业”山场的产权模糊,所以业主们在完成精准确权后仍需避免再次出现纠纷,因此大部分分山合同都会明确山场运营秩序。相比而言,谢家坦汪澹石等人制定的约束制度最为系统和全面,本文以这份材料为主阐释业主们维护新产权体系稳定的行为和逻辑。

    完成确权后,旧的文书和契约仍有可能侵蚀新业主的使用权。鉴于此,汪澹石等人针对山场边界的变动及可能产生的纠纷预先做出了相应规定,“凡买契、官帖、合同等文,俱面同查考,详悉无遗,清定分数。标分以后,只看新立标分合同为准,先年一切公私文契俱不行用”,防止以后有人用旧合同争山。在此之前,政府已经在祁门县编制了字号完备的鱼鳞图册,且为每号山场划定四至范围。汪澹石等人放弃这些编号和范围,将一部分毗连山场统筹起来重新划界,但这种超越政府规制的民间行为也隐含着不稳定因素,所以他们特别强调:“四至以新立硬界标书为准,经理四至不用,以杜纷争”。

    外部力量的干扰也会影响山场经营秩序。如果其中一名共有人遭到外人欺辱,而其他人没有协力应对,同样会冲击新产权体系,所以合同明确要求:“各姓分得山场,倘遇外侮,约内人同心协力,出备赀费,赴官鸣理,不致偏累得山之人。”事实上,类似约定普遍存在于明清时期东南山区的分籍“共业”山场。康熙年间,祁门县康启璲一族共有的一处山场林木被谢连生等人砍伐,众人立约“所有讼费,六股均出,不得累及出身告理之人”。异姓“共业”山场同样如此,都体现了业主之间的通力协作。

    保持各处山场的统一生产有助于维护产权体系稳定。在林木栽插、管养山林方面,分山条款规定:“长养苗木尽系力分人及时栽苗,丛密五尺一株,不得荒废寸土;松子布撒,主力照分各合三年点青,如有抛荒,追出逐年花利,鸣官理治。”除此之外,又规定:“力分照旧例,三七为率,山主得七分,力分人得三分。俱至拚木时眼同分价,不分木。力分人无许变卖他人,以致混破全业,如有私卖,鸣官究治,力分不与。”强调全部山场均按照主力7:3的比例分配收益,且不得以树木冲抵,也不允许力分人将自己的预期收益转售他人。

    行文至此,有必要简单介绍东南山区山林的经营模式。明清时期,苗木栽插的步骤如下:第一,斩除杂草,平整山地;第二,栽种芝麻、玉米等作物,以疏松土壤,增强肥力;第三,来年栽插树苗,同时于树苗间播种芝麻、粟、油桐、玉米等“花利”作物。这个过程需要大量人员参与,很多山主选择将山场租佃给他人耕种,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树木和“花利”收益。那些佃种山场的人被称为“力分人”或者“力主”,承担了林木栽插和养护的大部分工作,是维系山林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如此,上述条款中的“花利”“力分人”“三七为率”等概念和约定便一目了然,其本质是专门约定山主和“力分人”的相关收益。汪澹石等人在此统一规定山主和“力分人”的收益分配比例,目的是让众位业主“俱各心服,无得妄生奸诡,开衅异议,以致纷争坏约”。

    山林火灾同样可能冲击新产权体系。山林失火的原因,除人为纵火之外,还与“炼山”这一山林种植技术有关。在栽插苗木之前,民众会通过“炼山”清理采伐迹地,却时常因为操作不当而引发山火,导致民间争讼。对于汪澹石等人而言,山林失火所引发的内部纠纷可能冲塌新建立的产权体系。如果一处山场失火,而他处山场的业主无动于衷,众人之间就会产生嫌隙。对此,分山条款专门规定:“火盗尽系种山人照管,逐年砍拨火截。倘有偶失,约内人同行救护,不得坐视。失火之人查名呈治,不救之人一并罚究。”其目的是用制度维系众人齐心协力。

    私自偷盗树木也会引发体系内部的纠纷。山场大多远离居民点,大部分业主只会在几个重要时间点登山查看林木,偷盗现象便时有发生。如果独立山场的树木被盗,民众要么通过仲裁或官府判决获得赔偿,要么自认损失,但对于分籍“共业”山场的业主而言,如果自己的林木被共有人偷盗而无人受责,则会将矛头指向新建立的合作关系。为了消灭这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分山条款强调“或有不肖之人私盗木一根,查出,约内公议责令照本山大木赔还,容隐不报,一并呈治”。这种类型的禁约普遍存在于东南山场,它们大多是分籍“共业”山场的附属制度,用来支撑山场的产权体系稳定。

    而通过折合股分方式确权的山场还需要防范再次发生私占。这是因为,折合股分确权后仍未划定山界,如果任由分籍持有者们自由种山,势必再次出现私占。所以,维护此类山场产权稳定的重点是让渡众人的使用权,租佃制便成为最佳选择。可以将山场租佃给共有人。康熙三十一年(1692),浮梁县张修五兄弟和汪颜兄弟协议将共有山场“汪颜兄弟承佃,长养成材,日后出拚,二姓眼同立契,毋许私拚,其木价仍依前约立捌力贰分。所有截火捕盗,俱是佃人承值,其上截已长树木,日后亦是二家共契均拚”。汪颜兄弟由“共业”人转为兼具山主和承佃人两重身份,虽然获得种山资格,但并无私种、私售的权利,而其他“共业”人则只能在日后分享山场收益。

    也可以将山场出佃给无“共业”关系的同族人。嘉庆二十四年(1819),祁门县凌大有等人将一处“共业”山场出佃给同族的凌记泰等人种植,约定“严禁松杉杂柴,内外人等毋得入山窃取,出议于记泰等五人名下前去掌养” ,采用禁止“共业”人随意上山的方式规避新纠纷。最常用的是将山场出佃给第三方。浮梁县吴、张、程、刘等人共同持有多处山场,他们将这些山场出佃给与此毫无关系的汪祥耕种。这种承佃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众位业主插手山场经营,保证折股确权后的产权体系稳定。对此,另一份徽州山场招佃契约更是明确指出“其山议定眼同招佃锄种栽苗,同业人毋许入山混种”。总之,众位分籍持有者通过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两种方式实现精准确权后,会尝试建立一套新的山场经营秩序,分别采用保障使用权和让渡使用权来维护产权体系稳定。

    (二)周期性调整产权体系

    新的产权体系依然面临挑战。“共业”山场的持有者们竭尽所能控制大部分不利因素,期望藉此稳定多方博弈而成的合作机制,但后来的分家和买卖仍将动摇这一体系。康熙二十年(1681),浮梁县汪应文、汪应武订立分家书,约定将他们继承而来的18处股分山场“二人均得”,将之前确权形成的大股又析分为两小股。而且,分家后的各房仍会根据需要出售股分。乾隆二年(1737),浮梁县汪应雕和弟弟应集将继承而来的五处山场股分出售给其弟汪应种,这些山场位于不同地方,如“里苦桃树湾,合身六股之二……外苦桃树湾,合身十二股之二”。第二年十二月,汪应佳也将他在这五处山场的分值“出凑与应种名下”。经过两次购买,汪应种完成了分家后的资产重组。

    异姓之间的股分交易也非常频繁。祁门县凌家保留的一份山业清单详细记录了明末至清嘉庆年间该家族在木瓜坑、碓臼塆等处买卖山场的情况。例如,在木瓜坑,其祖凌意于“万历十三年契买汪义龙八股之一,二十九年契买胡岩孙股分,三十年契买胡喜四股之一,三十一年契买胡福孙股分”;后来凌意的儿子凌良仕于天启二年将“万历二十四年买胡留山一契木瓜坑东西二培、刀鞘塆、何九坞、荫家源一契五号转卖于凌奇、富兄弟管业,仍买汪义龙、汪得龙、胡岩孙、胡福孙、胡喜五人股分”。由此可见,尽管前人已经对特定山场实现精准确权,但分家和买卖却持续侵蚀山场的产权体系。这样的分家和交易时常发生,就需要周期性调整产权体系。道光八年(1828),祁门县凌大例等人在介绍本地律字第462号山场时对此有过描述:
    计山六亩……正德十一年、廿一年、万历廿五年,祖买受汪荣、汪涯、胡文仕、胡文优、胡佑全业,各祖买多寡不一。天启二年,公议认价作四大股均分,奇祥、奇安、奇祖、兴文各得一股。康熙年间出拚,出入不一,验契查明分价。自后未禁。嘉庆十六年,兴种松苗。道光八年正月十四日,将在山松木杂柴,眼仝出拚……今又出入多寡不一,合众赍契查明,各人买受契墨验明,开载于后。

    自1516年至1828年,第462号山场历经三次验契确权。正德和万历年间,凌氏祖先陆续购入山场,后于天启年间进行第一次确权;康熙年间,众人又针对分值不一的情况进行第二次确权;道光八年出售林木时,众人又进行第三次确权。

    分银单是历次确权的主要载体。一般来说,众人订立确权合同后就开始种植杉木或松木,而这些树木的生长期大都在20年以上,在此期间,分家和买卖时有发生,因此业主们会在出售林木时查明汇总所有股分变动,制作用于分配收益的分银单。分银单中详细开列每位业主的股分数额及其变动历程,是了解山场产权体系调整的绝佳材料。道光五年(1825)三月,祁门县凌大有、大例、荣观、荣春出拚竹塔岭的山林杂木,因“其山买卖出入不一”,不能准确分配收益,众人“眼同验契查明,清立分单”,并将本次确权作为日后“各子孙照依管业,毋得混争”的凭据。这份分银单既反映了当前阶段山场的产权结构,是本次分配收益的依据,又成为下次清算股分变动、调整产权结构的起点,此后根据分家和买卖情况调整即可形成一个新的股分结构。

    有三份连续的分银单比较清楚地展现了自光绪二年(1876)至民国二年(1913)一处山场的股分变动情况和历次确权。光绪二年,浮梁县汪家、张家、胡家等数人共同出售桃花坦的杉木,所获收益按照四大股均分:

    汪怀美合二大股,张思迓合一大股,仍一大股作三股:汪永浩、张崇保共合一股,汪永建、永瑞共合一股(胡大敏兄弟买有永瑞位下四股之一),仍一小股作三股:张崇供合一股,张崇仕合一股,汪永建、永泙共合一股。

    这份分银单共包含三层股分。第一层分为四大股;第二层主要集中在第四大股,又分作三股;第三层包括两条信息,其一是汪永瑞的股分又被分为四小股,其中的一小股出售给了胡大敏兄弟,其二是第二层中的一股由张崇供、张崇仕、汪永建、永泙等共有。从这份分银单的描述来看,众人的祖先之前已对此“共业”山场进行过确权,建立了层次清晰的股分结构。之后的两份分银单提供了更详细的股分变动情况。光绪二十一年(1895),他们再次出拚杉木,所获收益仍按四大股均分:

    汪怀美合得二大股,张思迓合一大股,仍一大股品作三股:汪永浩、张崇保共合一股,汪永建、永瑞共合一股,仍一股作三股:汪永建、永泙共合一股,张崇供、崇仕各合一股。

    对比光绪二年和二十一年两份分银单的第一层与第二层股分,它们的主体结构没有改变。不过,光绪二十一年的分银单却在第二层中增加了汪怀美秩下的股分分配情况,这说明在此期间汪怀美秩下子孙曾经分家,将他的二大股分作三小股。除此之外,其他股分也有变动。第一个变动体现在第三层汪怀美三儿子汪永溶这一小股,他的一股又品作四股。第二个变动是先前汪永建和永瑞共有的那一小股,永建的股分被他的儿孙析分,而永瑞的股分则由四个儿子分别继承,之后他们又将其转让给新业主。由此可见,光绪二十一年的分银单通过调整分家和买卖带来的股份变动再次确权。

    民国二年(1913),众人又出售杉木。在这份分银单中,第一层的三大股未有变动,而第四大股内部结构出现显著变化:“仍一大股品三股,汪永浩合一股,汪永建、永瑞共合一股,仍一股品作三股。”对比三份分银单,之前的两份都是汪永浩、张崇保共合一股,现在却变成汪永浩独占一股,这表明此前张崇保已将自己的股分出售给汪永浩。汪永浩还在第三层股分中购买了张崇供的一小股。可以推测,汪永浩在过去18年间比较活跃,分别购入了张崇保和张崇供的股分,现在则通过分银单明确产权。另外,汪成祥又购入汪成福名下的所有股分,实现了家庭内部的资源整合。

    还有一些分银单会详细记录山场股分的变动历程。嘉庆二十五年(1820),凌荣春等人出拚位于方七坞口的分籍“共业”山场,通过查验契约,厘定了每一股的复杂来历和变动过程。这恰恰说明了在分家和买卖的双重驱动下,那些博弈而成的产权体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每一次变动都可能带来新纠纷,所以众位业主每过一段时间就需要清查分家和买卖文书,再次实现精准确权。

    结  语

    不管早期的山主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山场的支配权,分家和买卖始终在不断改变山场占有格局,由一人独有转为多人共有是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的基本演进形态。一部分山主在初次分家和买卖时选择划清山界,更多的山主选择以厘定分籍的方式分配山场资源。国家土地登记制度顺应民间的这些自发行为,在鱼鳞图册中专门设置分庄栏,以核定各家山税的方式确认了不同业主的产权。

    不过,政府的确权只具有象征性意义,在实际操作时容易造成产权模糊。针对这一问题,那些分籍持有者们会根据山场的占有形态分别选择划定山界和折合股分两种方式完成精准确权。如此一来,对于分籍“共业”山场而言,产权的确立并不局限于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自我调节亦成为其中的必要环节。然而,这种民间的确权行为也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众人协力维护和调整产权体系,以应对分家和买卖的持续冲击。

    既然如此,或许就需要重新思考那些频繁出现的山场边界争讼案件。理论上而言,大多数边界争讼案件的起因是分籍“共业”中的产权模糊。如果政府介入,也只能抱着平息争端的目的,根据鱼鳞图册、买卖契约、租佃合同、分家书等多种材料协调矛盾各方的主张,并不会调整之前早已确认的山税数额,本质上是以划分山界的方式实现了山场的精准确权。

    但划分山界依然无助于最终解决山场产权问题。基于山体测量技术和山场经营秩序的考虑,新划界山场的所有者在分家和买卖时仍会倾向于选择厘定分籍的方式析分山场。于是,产权模糊的困境再度出现,划分山界和折合股分的故事便循环上演,而人口的持续增长又在不断削减每位新业主的分籍数额,山场的物理分割也就变得难以为继。为此,越来越多的民众会被迫选择以折合股分的方式明确产权,股分经营也就成为传统时代东南地区山场的最终归宿。这一假设已经获得多份分银单的证实,未来仍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支撑。

    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期

  • 吴志远:权宜与定制:明代川鄂边区兵备道的设置及演变

    兵备道是明代“道制”体系中以整饬军务为核心职能的特殊类型,兼具监察与军事职能,通常由按察司副使、佥事等省级监察官兼任,是“以文统武”政策在地方治理中的体现,明人沈德符即称兵备道之设置是“欲隆其柄以钤制武臣,训习战士,用防不虞”。兵备道自产生以来,便长期参与明王朝整饬地方军务、镇压动乱的活动。若从其逐渐确立过程及从区域性到广泛性的设置趋势来看,足见明王朝对兵备道的重视,川鄂边区(今湖北恩施、宜昌及重庆东部)兵备道的设置和演变,正是这一过程的有力佐证。荆州府、夔州府、重庆府及施州卫等地是湖广与四川交界的边区,亦是湖广由水路入川的战略要地。此地族群众多,传统军事、行政体制难以融合管理,加之当地根深蒂固的土司势力,是明王朝边区治理的重难点。自明代中期以后,明廷便在上述地区推行兵备道制度,以实现深入且有效的治理。

    明代湖广地区不仅地理环境多样,而且涉及多个族群的互动与融合。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使得流民问题和土司制度成为该地区治理中的两大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明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在湖广地区设置地方管理机构,并对政区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些机构的建立,旨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同时通过调整行政区划,更好地适应地方的实际情况,以期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明廷的这些举措,不仅体现了其对地方治理的重视,也反映了其在处理复杂族群关系和地方问题上的政治智慧。

    因此,学界对明代如何通过政治、军事等手段,实现对湖广地区有效治理的研究兴趣浓厚。其代表性研究深入探讨明朝政府如何通过建立地方行政机构、调整行政区划以及运用其他政治和军事策略,以应对流民问题和土司制度带来的挑战。这些研究不仅揭示了明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复杂性,也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地方治理提供了宝贵的视角。但从军事层面看,学界关注的目光主要聚焦在湖广行都司及施州卫,对川鄂边区的兵备道鲜有关注。有学者认为“全面、深入地研究兵备道个案,对从不同视角、不同侧面立体认识地方社会发展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开展兵备道个案研究的意义因此凸显。若从明清时期兵备道制度的总体研究现状看,其个案研究的时间范围,多集中于清代,尤其是清中晚期,对明代和清前期的关注明显不足。张振国“政治制度史研究要注重不同群体的多元认知和实践”的观点予以笔者较大启发,因此笔者尝试以督抚大员在边区的认知及实践角度,探讨其对兵备道演变造成的影响。总之,通过对该地兵备道演变过程的分析,一方面可窥探明廷对边区控制的尝试,及兵备道制度对民族地区“内地化”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揭示明代地方机构设置的复杂过程,以及传统社会以文统武体制的复杂演变。

    一、兵备道设立前川鄂边境的军事建置

    明初川鄂边境地区的军事布局呈现出特定的复杂性与局限性。其特殊性主要源于该地区复杂的地形和战略交通要道,这些因素促进了卫所制度在川鄂边境的建立与调整,并形成了卫所广泛分布、部分卫所下辖土司以及上级管理体制频繁变动的特点。作为军事布局补充的营兵设置,同样是明廷针对这些特殊性所作出的应对措施。然而,这些措施的局限性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长期驻守一地的卫所军队容易松懈,甚至与当地势力形成勾结;加之营兵的守备品秩较低,威望不足以有效镇守。这些局限显著削弱了川鄂边境军事布局的实际效能。

    川鄂边地兼具战略及交通优势。早在元末农民起义之时,徐寿辉部将明玉珍袭取川蜀之地,建立大夏政权。川鄂边区不仅是明玉珍大夏政权与陈友谅大汉政权的边界地带,在陈友谅政权被消灭后,亦成为明夏政权与明朝的前线。有学者指出,明夏政权在元代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土司制度,积极拉拢湖广地区的土著势力,《明太祖实录》载“四川散毛宣慰使司都元帅覃野旺、湖广永顺宣慰使顺德汪备、堂厓安抚使月直什用遣人来朝贡方物,上其所授伪夏印”,可见当地土司多依附明氏父子。明夏政权对边疆族群进行的有效管理与控制,成为明夏政权之国祚在元末各群雄势力中较为长久的关键因素。地方土司与明夏政权的合作,致使明军平蜀颇为不易,当地土司全力配合明夏政权,为明军平蜀之战造成了不小的麻烦,明军将领康茂才即死于当地土司之手,鉴于川鄂边区土司力量的强大,在平定该地后,明廷极为重视当地的军事建置,在该地设置卫所,强化军事控制。

    战事的艰难,加之此地军事、交通的双重价值,促使明廷不断强化该地的军事力量。由于四川瞿塘险要的地理条件,平蜀后明廷“置永宁、贵州二卫,及瞿塘关、汉中、阶州三守御千户所”。后因巴县王立保作乱,明廷于洪武六年(1373)改重庆守御千户所为重庆卫。洪武十二年(1379),明廷升四川境内的瞿塘守御千户所为瞿塘卫,隶湖广都司管辖。后为控扼湖广入川要道,巩固长江上游防线,明廷在与夔州相近的荆州、施州亦设不少卫所。至万历朝荆州及相邻的郧阳卫所格局见如下表1:

    表1 万历年间郧阳、荆州卫所建置情况

    资料来源:万历《湖广总志》卷29《兵防志上·军制》,明万历六年刻本,第6页。

    与其他行省不同,川鄂两地的部分卫所下辖土司。如重庆卫下辖石砫宣抚司、酉阳宣抚司、耶洞长官司、邑梅洞长官司等。又如施州卫,明廷先于洪武十四年(1381)设施州卫指挥使司,后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改为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领军民千户所一,宣抚司三,安抚司八,长官司八,蛮夷长官司五,而容美宣抚司亦在境内焉”,可见统辖众多土司是施州卫一大特点。该卫的设立对明廷安抚当地族群,加强族群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宣德九年(1434),“木册长官田谷佐奏,高罗安抚常倚势凌轹,侵夺其土地人民,已蒙朝廷分理,然彼宿怨未平,恐加害,乞径隶施州卫,从之”,明廷通过将土司改隶施州卫的方式,解决了当地土司冲突。至此,明廷通过在川东的重庆、夔州及鄂西的荆州、施州地区设置卫所,一方面实现了对长江上游与中游交界地带的军事控制,进而控扼了湖广入川的水路要道;另一方面则暗含震慑川东、鄂西南土司的用意。

    此后的川鄂边区卫所,基本保持此种规模,但其上级指挥和管理变动较大,主要是由于成化时湖广行都司的设置。据《大明会典》载,湖广行都司辖荆州卫、荆州右卫、瞿塘卫、襄阳卫、襄阳护卫、郧阳卫、夷陵千户所、长宁千户所、枝江千户所、远安千户所。此外,也有部分调整而来的卫及新设的千户所隶属湖广行都司。由此可见,湖广行都司的设置,改变了原有的卫所管辖权,是明代中期以来最大规模的对卫所管辖权的调整,彰显了管理体制创新的“时代特色”,亦是明廷从治理结构维度,尝试解决荆襄社会问题的一次实践。

    川鄂边区诸多卫所的设置,并不能令明廷放心,正如《荆州府志》所称,“荆置三卫,亦足以诘戎矣,犹惧其岁久而易玩也”。怀揣此类担忧,明廷又于该地推广营兵制,其主要表现为守备的设立。守备是重要城堡的防守将领,有专城之责并拥有一定的辖区,以防守本城、赴援乃至防盗为主要职责。天顺三年(1459),明廷在荆州设守备,其所辖湖广及四川部分府州县,包括施瞿等地,均为军事要地,可见明廷意图通过守备实现对川鄂边区的军事管控。随着时间推移,嘉靖三十三年(1554)为了平息容美土司的叛乱,明廷命荆瞿守备移驻施州卫,故荆瞿守备辖区发生变动,万历《湖广总志》载:
    荆瞿守备一人,辖施州卫大田所,施南、散毛、忠建、金岗、龙潭、东乡、忠岗、忠路、大旺、高罗、容美、盘顺、木册、忠孝、镇南、东流、腊壁、唐崖、上下刺峒各宣抚、安抚、长官、蛮夷官诸司。

    审视荆瞿守备管辖的机构,可以清晰看到,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众多机构的存在,目的在于安抚当地族群。这些机构的设置,不仅体现了朝廷对族群关系的重视,也反映了其在处理族群问题上的制度设计。守备机构建立后,荆、瞿、施等川鄂边境地区已构筑起“卫所—营兵”的军事体系。而这一军事格局的形成,标志着该地区在军事防御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川鄂边境的卫所,不仅是一种军事防御体系,更是一种行政管理和社会控制的手段,并通过土司制度与当地族群合作,使明王朝能够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这一边疆地区以维护稳定;营兵的设置,本意是为补充卫所的不足,提供更为灵活的军事力量。但一些官员对“卫所—营兵”这一军事体系的实际效用持怀疑和批评态度。他们认为,这一军事体系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指挥体系的不明确、物资供应的不足以及士兵训练的不充分等。此类问题的存在,使其在面对边疆的复杂局势时,往往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反而成为边疆安全的隐患。因此,尽管明廷在边疆地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其军事防御的实际效果,却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时人对当地卫所和营兵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点:

    其一是卫所长驻此地,与土司勾结,使其实际治理效果大打折扣。谭纶曾指出,施州卫位于湖广极西之界,所辖土司众多,冲突不断,亦因距离问题“监司罕临其地,法令勾摄所不及,卫官因而耽袭废弛,恬不知有王法”,而卫所武官与当地土司勾结,甚至私养土司为心腹,并有意放纵其行为,以致“养成桀黠,啸聚逋逃,据险结寨,劫杀邻境,几二十余年”。正因川鄂边区远离腹地,朝廷难以及时知晓其实情,而卫所军长期驻扎此地,难免与当地土司产生利益往来。这反映了承平日久后,卫所弊端的暴露。

    其二是守备级别较低,难以有效震慑。明人秦金称,“荆瞿守备名位颇轻,以此人多玩习,事鲜克济”,即守备名位颇轻,威望不足以镇守此地。由于卫所军承平日久,难以堪当镇守地方重任,故添设守备,但受限于品秩和资源,营兵往往难以承担高强度的防御压力。况且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威望和能力不足,营兵往往难以震慑潜在的地区安全威胁。此外,由于营兵的待遇和地位相对较低,难以吸引和保留优秀军事人才,其战斗力被进一步削弱。

    鉴于“卫所—营兵”体系的局限性,为有效实施对该地区的长期控制,明廷不得不调整治理机构,增设了由军事体系与民政组织两大系统整合而成的“兵备道”。这一变革背后,是明廷对于边疆安全与地方治理的深刻考量,以及对过往军事介入地方管理模式的反思与革新,即明代中期之后,由省级提刑按察使司派出权兼文武的官员,旨在打破传统军政分立的格局,通过统一指挥,提高行政效率和军事响应速度,以应对边疆地区复杂多变的局势。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却遭遇了来自地方官员、驻军将领以及当地士绅的质疑和反对。有的担心权力被削弱,有的则担忧新制度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这些争议和反对,反映了社会结构和权力分配的复杂性。

    尽管如此,明廷并未放弃兵备道制度在此地区的创立与推广,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试图在维护中央集权的同时,赋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以期达到边疆稳定与发展的终极目标。这一过程虽然充满挑战,但也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对于理解古代边疆治理与军事制度演变有重要历史价值。

    二、正德年间关于川鄂边境兵备道设立的争议

    兵备道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武官“疏于文墨”之弊,以便军务运转,故《明史》载:“兵道之设,仿自洪熙间,以武臣疏于文墨,遣参政副使沈固、刘绍等往各总兵处整理文书,商榷机密,未尝身领军务也。”但随着其职权范围的日渐扩大,兵备道逐渐由参赞军务演变为负责当地兵马钱粮、稽查私茶、经理互市、司法等事项,甚至比分巡更显重要。而分巡所兼领的治安之权,亦被兵备道所继承,因此无论在整饬兵备抑或治安方面,兵备道均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鉴于川鄂边区所面临的紧急且复杂的局势,以及卫所和营兵在镇守该地时遭遇的种种困难,一些官员向朝廷提出条陈,认为川鄂边境的安宁直接关系国家的稳定与繁荣,当前的军事部署已无法应对日益严峻的治理危机,应在当地增置军事力量。但是否要改变原有军事体系、设立新的军事部署,明廷内部爆发了激烈的辩论,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官员认为,增加兵备是当务之急。他们强调,川鄂边区地理位置特殊,是多族群聚居之地,历史上不乏动乱,若不加强防御,恐有内忧外患之虞。他们主张,应立即在战略要地增设驻军,并加大当地驻军的权力,以加强控制,确保边疆的长治久安。

    而反对者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增加兵备虽是解决眼前问题的手段,但此举可能会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且长期驻军还可能引起当地民众的不满,甚至激化族群矛盾。他们建议,应采取更为审慎的策略,如加强与边疆各族的沟通交流,改善民生,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定因素,即反对以新军事部署来应对治理危机。

    这场关于川鄂边区军事部署的辩论,不仅反映了明廷内部对于防务的不同理解和立场,也揭示了国家治理中平衡军事安全与经济负担、族群关系与地方稳定之间的复杂关系。随着讨论的深入,朝廷必须权衡利弊,作出决策,以确保国家的长远利益和边疆的和平稳定。两派官员所提观点的具体举措如下:

    第一种添设兵备道的观点,以郧阳抚治任汉为代表,他于正德十年(1515)奏称,若要彻底解决沔阳、京山等地的盗贼问题,朝廷应:
    或量拨荆州等卫官兵前去石首等县防御;或于沔阳、荆州二处,各设兵备宪臣一员,整饬武备,督捕盗贼;或令上下荆南二道,分守分巡各带家口,常在地方驻扎,专一责成其事,不许别项差委,无事不许回司,年终不许更代。

    任汉的方案大致有三点,其一是请求朝廷拨派荆州卫军赴石首驻扎防御;其二是请求朝廷在沔阳、荆州两处添设兵备,专责整饬武备,缉拿盗贼;其三是责成上下荆南道分守、分巡官驻扎地方,专责缉盗。按《武备志》所载,分守下荆南道驻襄阳府,管辖襄阳、郧阳二府;分巡下荆南是郧襄兵备的职责,亦驻襄阳府,从其郧襄兵备的名号来看,其分巡地方亦是襄阳、郧阳二府;分守上荆南道驻澧州,整饬岳州九溪卫及永定卫兵备;分巡上荆南道是荆州抚治的兼职,驻荆州府,统辖荆州府所属州县及荆州卫,荆州右卫,瞿塘卫,枝江、惠州各千户所,施州、永顺等土司,还需巡历夷陵归州巴东一带州县。任汉的奏议则不准上下荆南分巡分守驻在府城或州城,而要驻扎地方,以此强化地方管控。

    第二种观点则是建置上保持现状,仅整饬吏治。就在任汉将其方案上奏之后,兵部尚书王琼就质疑,认为:
    (湖广)设官不为不多,禁制不为不密,使各官果忧切地方,尽心所事,盗贼何至窃发,军民岂有不安,奈何玩寇养乱,漫不经意,及至事势急迫,便欲拨军添官,轻变成法,殊不知荆州等卫官军各有分地操守,难以摘离,额外又添兵备,不知原设分巡、抚民等官,平日所理何事。

    王琼指出,湖广地区已经布满巡抚、总兵等文武大员,为了进一步加强该地区的军事防御,又增设了郧阳抚治、副总兵、分守、分巡等职位,他们驻扎于此,形成了一个看似坚不可摧的防御网络。但现实情况却是,由于当地官员未能恪守职责,盗贼之乱屡屡发生,这无疑是对严密防御体系的一种讽刺。王琼的奏报中蕴含着深刻的见解,他认为湖广地区已经配备了足够的文武官员,若继续增设,可能会导致官员冗余,这不仅会浪费国家资源,还可能引起行政效率的降低。基于这两点考虑,王琼反对任汉关于增设兵备的提议,是出于对明廷官僚体制的深刻认识,而非一时冲动或偏见。针对现实中沔阳、京山等地的盗匪问题,王琼认为,朝廷应“令上下荆南二道分巡官,不时往来前项地方,公同各该守备官严督军卫有司巡捕等官,缉捕盗贼,纠察奸弊,照例一年更代。若分巡等官推奸避事,不行巡历,听抚治并巡抚、巡按官纠奏处治”。即继续保持分巡官按时巡历的惯例即可。时任湖广巡抚的秦金认为:
    一国三公,十羊九牧,似非政体所宜,臣愚以为,合无比照浙江温处、广西右江事例,将本司分巡官员改为兵备副使或佥事,领敕一道,就于荆州驻扎,控制一方,仍兼理分巡……而事体得宜,地方亦可保固矣。

    可见秦金亦反对增设官员,他建议将分巡加入兵备衔,意在通过“一官双责”避免冗官,同时提升军事管控效率。

    在探讨是否应当设立兵备道的问题上,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反映了明代道制设置的两种思路:一是因事设职,创设专职的兵备道以追求效率;二是因职扩权,在现有的分巡道职能上叠加兵备衔以控制成本。川鄂边区的特殊性,使得这两种思路的冲突在此表现得尤为激烈。争论也揭示了在兵备道设置过程中必须权衡的多重影响因素:一方面,鉴于某些地区频繁出现的动乱和不安定因素,传统的治理手段难以深入到这些区域,无法有效地实施控制和管理。因此为了强化对这些地区的管控,便有必要通过增设兵备道,利用军事手段来确保朝廷的权威和地方的稳定;另一方面,增创军事体系时必须考虑财政和行政效率问题。控制所设立的官职数量,避免官职体系过于臃肿和冗杂,是设置兵备道时必须慎重考虑的重要因素。冗官不仅会增加朝廷的财政负担,还会降低行政效率,从而影响整个治理体系的效能。因此,在决定是否设立兵备道时,必须在强化地方管控与控制官职数量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确保既能有效应对地方的动荡不安,又能维持朝廷治理的高效和当地发展的可持续性。

    有学者指出“兵备道设置之后,多以按察司副使、佥事转任”,或是以“布政司的参议等‘方面官’整饬兵备”,即认为更多赋予了兵备道“以文驭武”的用意。笔者认为,兵备道的设置固然存在此种因素,但如结合上述王、秦等人的观点来看,以按察司副职整饬兵备的做法,亦蕴含了控制治理成本的用意。

    审视上述争论,可以清晰地看到,郧阳抚治任汉是设立兵备道的积极倡导者。任汉的提议基于对当时川鄂边地治安状况的深刻理解和对兵备道职能的充分信任,他认为这一举措将为两地带来更为稳固的安全保障。然而,反对者们则担忧在荆、沔两地已经存在众多管理机构的情况下,若再增设兵备道,会导致冗官现象的出现。他们还认为,兵备道的增设不仅会增加治理成本,还可能因为机构间的职能重叠和协调不力,反而降低行政效率。反对者们的意见反映了对朝廷资源合理配置的关切,及对改革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的担忧。

    尽管双方各执一词,朝廷最终还是采纳了王琼的意见,显示了明廷在设置地方机构时的审慎态度。但是该方案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川鄂边区所面临的突出而急迫的问题和矛盾,并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这是因为分巡上下荆南二道是以巡历的方式管理川鄂边区,而其驻地则分别位于荆州和襄阳,距郧阳府、夔州府及施州卫尚远,再加上川鄂边区气候、地理情况较为复杂,史载此地“谿氛瘴雾,飘忽蒙密,而箐道险绝,单骑驰阪,犹或难之”,盗贼活动的频繁和治安问题的复杂性,使得该地区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上下荆南二道的分巡官并不能很好地应对。这一现状对当地族群关系、民众生活,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正德朝争议的本质是“区域性管控”与“行政成本”的博弈,王琼的保守态度反映了明廷对“冗官”问题的警惕,但同时也暴露传统分巡道在跨区域治理上的无力。因此,围绕该地区管理机构调整而引发的争议,预示着这一问题的解决仍需深入探讨和审慎决策。只有通过全面考量,平衡各方利益,才能找到真正符合川鄂边区治理长远利益的解决方案。

    三、嘉靖至天启朝川鄂边兵备道的调整、特点及争议

    正德年间围绕荆州及其他地区设立兵备道的争议,实际以不了了之而暂告一段落。然而,随着地区局势的不断变化,川鄂边界的兵备道经历了持续的调整与演变。这一系列的变革,不仅体现了明廷对兵备道的深刻认识,也揭示了兵备道制度的诸多特点。变革从嘉靖三十三年(1554)“上荆南道兵备道”的建立开始,紧接着嘉靖四十五年(1566),由于土司之乱的爆发,上荆南道不得不被“荆瞿兵备道”所取代,这一变动反映了当时边疆地区动荡不安的政治局势。此外,由于朝廷内部的争议,荆瞿道亦经历了进一步的调整,最终形成了荆夔道。这一系列的调整过程,从嘉靖朝延至天启朝,凸显了明廷对兵备道认识作用的加深,也反映了设置兵备道所涉及的激烈政治博弈。这些变革与调整不仅涉及军事战略的考量,也牵涉到朝廷内部权力的平衡与争夺,以及对边疆稳定与安全的长远规划。

    (一)“上荆南兵备道”的立及面临的问题

    嘉靖三十三年上荆南兵备道的设立与当地土司动乱有关。川东、鄂西南一带土司众多,且“叛服不常,诛赏互见”,极易产生动乱。嘉靖三十三年,容美土司因内部矛盾几乎酿成叛乱。容美土司田世爵与当地大户向元楫是世仇,田为吞并向家家产,向衙门捏称向氏意图作乱,明廷官员将向元楫抓捕入狱。不久湖广巡按察觉事出蹊跷,真相暴露后,田便图谋与罗峒土司黄中反叛。面临此种情形,湖广巡按周如斗提议,应“移荆南道分巡施州卫,以便控制,掣回广西清浪等处轮戍官军,以实行伍”。湖广总督冯岳则认为:“施州地势孤悬,不可久居戍军,亦非一时可尽制掣,但当移荆瞿守备于施州,九永守备于九溪,仍申明旧例,以上荆南道守巡官更替巡历。”从二人的反应来看,在得知土司田世爵即将谋反时,封疆大吏巡按、总督第一反应均是调整分巡道,即令上荆南道分巡施州卫,或分巡荆瞿守备、九永守备来作应对。“田世爵之乱”发生时,明廷地方大员为明确具体职责,便于管理,决定以“上荆南道”整饬施州兵备,即“上荆南道抚治荆州等府流民,驻扎荆州府,整饬施归等处兵备”,荆南兵备道的创立,不仅映射了明代兵备道成立的深层动因及其职能的演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兵备道制度的独特性。以下三点可作为深入阐释的依据。

    首先,明中期以后,川鄂边地分巡道向兵备道的转变趋势显而易见。荆南道原本是分巡道,其设立初衷在于巡视地方、维护治安。然而随着历史的演进,特别是为了应对土司叛乱等重大危机,巡道官员开始兼任本辖区及其邻近区域的军事管理职责,这一过程导致了分巡道向兵备道的逐渐转变,即由其他职务兼任进而形成新的职务,这一现象不仅体现了明廷在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应变能力,也反映了其政策的灵活性、适应性。

    其次,“抚治”与“整饬”职能暗示了兵备道“文武双全”的特性,其职能的特殊性也因此而凸显。换言之,兵备道不仅负责军事指挥,同时也管理地方民众,兼有司法与军务属性。这种集军事、民事管理于一身的职能,使兵备道成为地方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明代地方官员往往需要具备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兵备道的设置,正是为了应对这种需求,以确保地方的稳定与安全。

    最后,从制度层面来看,兵备道的成立也反映了明代中央集权体制的加强。通过兵备道的设置,中央政府能够更有效地控制地方,确保地方官员的忠诚与执行力。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也提高了地方治理的效率和效果。史载“上荆南道……统辖荆州府所属州县及荆州卫、右卫、瞿塘卫、枝江惠州各千户所,施州、永顺等土司,巡历夷陵、归州、巴东一带”。可见上荆南道亦辖部分土司,而明代在民族地区设置兵备道的现象较为常见。有学者指出,“明廷在少数民族区域添设兵备道,籍以维持当地治安”。

    此外,仍有一问题值得深思,明廷为何会以上荆南道整饬施州卫等处兵备?原因在于上荆南道本驻荆州,邻近施州卫、荆州府、夔州府等地,上述地点均位于长江中上游地理单元之内,控扼川楚咽喉。基于形势之便的考虑,巡按、督抚遂决定以上荆南道统辖施州等地。此外,“分巡道”本身即负有监察地方、安抚流民的职责,由其兼管兵备,是明代扩展道官职能的一种常见且成本较低的惯例,这为后来专职兵备道的设立奠定了基础。

    上荆南兵备道的设立,凸显了明廷的治理考量。因兵备道既统军又统民,能够最大程度地整合区域内政治、军事资源,故明廷将其视作区域军事力量的重要补充。而兵备道设立后,当地的军事格局亦会适时重塑。如早在成化年间,原任四川建昌等处守备的陈云被调为副总兵分守凉州,关于此次调动的原因,兵部如此解释:“建昌等处已添设整饬兵备副使,不必更以武官守备故也。”该现象反映了朝廷两方面的考量,其一是兵备道有着良好的军事作用,兵部认为有兵备副使足矣,守备不必保留;其二是明廷调离守备亦有优化区域军事设置、精简机构的用意。若从该地区兵备道变迁的宏观层面看,明廷内部多围绕第二点,即精简机构的目标,就川鄂边兵备道的设立问题产生了争议。

    尽管上荆南兵备道的设立已成既定事实,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问题。由于上荆南道的驻地依旧设于荆州,而荆州与施州卫之间相距遥远,且由于山脉连绵、河流纵横的复杂地形,两地之间的往来交通变得极为困难,这在管理上给当地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上荆南道的官员们常常感到鞭长莫及,难以有效施加影响和控制。如嘉靖中期爆发的“黄中之乱”不仅暴露了上荆南道在管理上的短板,还引起了朝廷内部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

    (二)“黄中之乱”引发的争议及相应的兵备道调整

    嘉靖中,支罗黄中起兵作乱,剽掠施南、散毛二土司及奉云万三县。四川巡按郑洛提议:“川贵二省自分彼此,而湖广诸道勘处耽延,以致贼久不服,乞令抚臣协心督率所属,克期会剿,毋得仍前推调,诏从之。”湖广巡抚谷中虚亦奉命征剿,并兼采诱降之计,最终“黄中听抚,解院磔于市,余党悉平”。“黄中之乱”冲击了明廷在施州等地的统治秩序,动乱平定后,明廷需恢复对当地的统治。因此湖广巡抚谷中虚奏称,应于施州添设兵备一员,便于节制,“仍于湖广按察司添设佥事一员,请给敕书关防,整饬荆瞿施州等处兵备,驻扎施州卫”。在谷的构想中,该兵备应统辖荆州府所属各州县、邻近卫所及施州十四土司,永顺、保靖、容美各土司与重庆府所属的忠州、丰都县,夔州府所属万县、巫山、建始、奉节、云阳七州县及石砫土司亦听兼制。明廷同意了谷的提议,于嘉靖四十五年宣布“设按察司佥事一员,整饬荆瞿施州等处兵备”,形成了所谓的“荆瞿兵备道”。

    但此后时人对该兵备道的设立存在异议,其反对意见主要在于该道职权较低,镇守该地较为困难。随着此问题的进一步争论,就如何重构当地治理体系,最终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

    其一是设川湖贵州总督,并将兵备佥事升为副使。荆瞿兵备道设立两月后,便有官员向朝廷提议,应“复设川湖贵州总督”,又请求升佥事为副使,重其事权。其二是不设总督,只升佥事为副使。户科给事中何起鸣认为“设总督不如专设兵备副使”。其三是仍支持设置兵备道,“荆南守巡有遥制之虑,重夔兵备无专制之权”,应设立以施州卫为中心,统辖荆重夔的兵备道。面对三种不同的意见,兵部决定行文四川巡抚谭纶进行商议。三方意见送至谭纶处,谭纶再三斟酌,提出了对设总督与设兵备两种方案的看法:
    复总督不如设兵备,盖总督势远而节制难及,兵备势近,而缓急有济,此不但在施州一处为难,即他处有事,其形格势沮……宜于湖广按察司添设佥事一员,整饬荆瞿等处兵备驻扎施州,兼制四川重庆所属忠州、丰都等七州县。

    面对设总督与设兵备的两种意见,谭纶最终选择了后者。原因在于,总督辖区过广,地方突发急事,总督难以遥制,而兵备道仅辖数地,统辖范围要小于总督,若地方突发事件,兵备道可以从容应对。此外,在兵备道辖区问题上,谭与谷的看法大致相近,即该道应包括荆州府、施州卫及重庆府、夔州府所属部分州县、卫所及土司。在汹汹争议之下,谭纶力排众议,最终维护了兵备道的地位,使其暂时避免了被裁撤的命运。为更加有效地管理此地,谭纶也采取了相应调整措施,旨在提升该地兵备道的地位,即“宜如贵州巡抚议添设副使一员,请给敕书关防,整饬荆䕫(即荆瞿)地方兵备,从湖广按察司列衔,在于施州卫驻扎”。谭纶认为由按察副使整饬兵备较为合宜,主要是因为佥事地位相对较低,难以树威。可见明廷在设立兵备道时,会综合考虑地方形势,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兵备道的具体职衔。兵部随即同意了谭纶的提议,并于嘉靖四十五年增设湖广按察司副使一员,整饬荆夔兵备,专驻施州,以湖广荆州及四川重庆、夔州等处属之。“荆夔兵备道”由此正式设立。

    从此次变动过程来看,荆夔兵备道的形成经历了复杂的调整。这一过程的起点,是荆瞿兵备道的设立,并随之在明廷内部引起较大争议。部分官员对此持有质疑态度,他们认为,为了确保边疆的稳固与安全,应设立一个更高级别的总督职位,而绝非品秩较低的兵备道。然而,谭纶力排众议,坚决主张保留并强化兵备道的职能。谭氏的坚持并非没有根据,而是基于对川鄂形势深刻理解及对兵备道作用、价值的重要坚持。经过讨论和权衡后,谭纶的提议最终获得了明廷的认可,也标志着兵备道制度在朝廷中的正式确立。

    谭纶等人的胜利,实质上是兵备道制度效果得到朝廷认可的体现,在他们的推动下,兵备道的职能和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谭纶正是基于前任谷中虚的工作基础,进一步强化了兵备的职衔,将佥事的职位提升至副使,从而赋予了兵备道更大的权力和责任,使其在地方治理上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各种挑战。同时,谭纶还对兵备道的辖区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固定,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确保了该地区在军事和民事管理上的连贯性和稳定性。通过这些措施,荆夔兵备道逐渐成为了一个在边疆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其辖区范围也基本确定,为川鄂边地安全和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从荆夔兵备道看川鄂边地兵备道的演变趋势

    嘉靖朝明廷最终形成了以施州卫为中心,地跨川鄂,统辖该地区军民的荆夔兵备道。以该兵备道的辖区及设置特点为例,可窥探明代兵备道辖区的特点与演变趋势。首先在地域层面,笔者绘制嘉靖四十五年荆夔兵备道的大致辖区范围如下(见图1):

    图1 嘉靖四十五年荆夔兵备道辖区图

    上图可反映嘉靖朝后期川鄂兵备道设置的发展趋势。根据图示可以清晰看到,荆夔兵备道的治理核心位于施州,其管辖范围形成了一种以施州为核心的辐射状治理格局。从地域上看,荆夔兵备所辖的府州县及卫所主要分布在夔州和荆州,由于濒临长江,且均处于长江流域的地理单元内,荆夔两地成为了交通要冲和军事重地,因此被兵备道共同管辖。其职名“荆夔”二字的合称,正是这一地理特征的反映。荆夔以南地区包括重庆府、施州卫、永顺宣慰司、保靖宣慰司,相较于荆夔的交通要冲地位,这些地区地形更为复杂、土司势力较强。因此当地兵备道的主要职能是扼守战略要道并加强对土司的管理,从而维护地方稳定。

    综上,荆夔兵备道所辖川鄂两省府州县及卫所的特点,体现了兵备道设置在明代中后期更加成熟,并打破行政空间界限,沟通了有司、卫所两大系统,进而整合土司,实现了区域内各治理机构、单位的有机整合。

    除辖区外,荆夔兵备道的归属关系,尤其是因其设立而导致的邻地机构调整,是明代兵备道复杂的隶属关系的反映。明代中期以来,其隶属设置愈发灵活,管控愈发严密,体现了兵备道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并趋于成熟的发展趋势。

    首先,在归属关系方面,荆夔兵备道形成了“多重归属格局”。如谭纶认为荆夔兵备道应“专属湖广抚按考覆,仍听川贵巡抚、四川巡按节制”,并得到了朝廷的认同,最终形成“多重归属格局”。此种情形的出现,与前文所述该兵备道的辖区有关。从谭纶奏疏及图1可见,荆夔兵备道所辖的范围甚广,并涉及川鄂两地的府州及卫所、土司几大系统,其辖区与四川巡按、湖广巡抚等官员的辖区存在重叠之处。因此,就统辖范围及归属关系而言,荆夔兵备道受湖广巡抚、川贵巡抚、四川巡按节制亦是情理之中。这种多重归属,反映了兵备道未形成单一的隶属关系,颇有叠床架屋之弊,容易造成政令执行不畅,行政效率低下的弊端。有鉴于此,明廷不得不调整辖区,使分巡、守道整齐划一,不致掣制,不少因事而设的兵备道在完成使命后,终被裁撤,这也符合兵备道“因事而设”的特点。

    其次,该兵备道邻近地区治理机构的调整,是兵备道设置愈发严密的体现。前文提及,荆夔兵备道的辖区颇有“重东轻西”之弊,对于辖区之西的土司管理殊为不易。因此,主事罗青霄提议,可于川省上川东道添设兵备副使一职,意在利用上川东道实现川东与湖广交界之地的管控。谭纶认为,川东已有兵备副使一员,驻扎达州,若再度添设,实为冗职,并建议将重庆、夔州分属上下川东二道管理:

    宜以重夔二府分为上下川东二道,以整饬下川东道兵备副使即兼分巡仍驻达州,专辖夔州府卫州县,并石砫土司;以分巡上川东道佥事即兼兵备,专辖重庆府卫州县,并播司、酉阳等土司……如此庶画地为守,分任责成,彼此无掣肘之虞,首尾成率然之势,而于地方为有赖矣。

    可见谭纶的解决方案是,由上川东分巡兼兵备,管辖夔州等府卫州县;由下川东分巡道兼兵备,专辖重庆府卫州县。前文提及,明廷在川鄂边区地带已设置荆夔兵备道,用以节制荆州、重庆、夔州等地。此番设置上川东、下川东兵备道节制重庆、夔州的举动,使重庆、夔州实际被三个兵备道所统辖。出现此种辖区重叠的根本原因,在于兵备道作为一种临时差遣,始终未被纳入稳定的地方行政层级体系。荆夔兵备道驻扎施州,恐其难以节制相对较远的夔州、重庆两地,在节省治理成本的前提下,通过上下川东道与荆夔兵备道的协作,三方共同实现对川鄂边区的管控,这导致了机构的重复设置和军政资源的严重浪费。

    总的来看,嘉靖朝因“黄中之乱”而引发的兵备道调整,揭示了兵备道管理体系的复杂。尤其是川鄂边地兵备道辖区范围较广,须整合区域内的军民及土司,其职权近似于“小巡抚”。从辖区层面看,荆夔兵备道与上川东道、下川东道同辖重庆、夔州二府卫州县;从归属层面看,荆夔兵备道同属湖广巡抚、川贵巡抚、四川巡按节制。无论是向下统辖亦是向上归属,均存在管理体系、辖区上的重叠和交叉。此现象的出现,除了辖区管理有限因素,亦体现了明廷的权力制衡。若使多个兵备道辖区重叠,可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由多个督抚管辖,表明其尚未形成单一、稳定的隶属,更凸显了其因事而设的临时性特点。此种局面,直至清乾隆朝道员职衔统一化,归属关系单一化,即“道”成为介于省、府之间的行政机构,且由巡抚统辖,并逐渐脱离布、按二司系统后,才有所改观。

    尽管荆夔兵备道的设立得到了朝廷的正式批准,但其存在较为短暂,并在隆庆年间曾遭遇裁撤。此后至天启年间,当地兵备道又经历了调整与演变,反映出明代后期军事变革、行政管理与地方治理的多方博弈。

    (四)隆庆至天启朝兵备道的调整与演变

    隆庆至天启朝,朝臣们对川鄂边地兵备道的设立方式及存废问题展开了持续的辩论,治理效率与节约开支是其争论的核心议题,这些论争致使该地兵备道处于裁设不定的状态。

    隆庆三年(1569),荆夔兵备道被裁撤,上荆南兵备道则得以重新设立,这一变动似乎体现了明廷对于川鄂边区防务的重新考量与调整。但此后隆庆五年(1571),施瞿兵备道的设立,则体现对先前裁撤的反思和防务安全重视的回归。然而,这一系列调整并未就此停止,至天启三年(1623),施瞿兵备道最终也被裁撤,这不仅说明了明廷在军事管理上的摇摆不定,也映射出当时政治环境的复杂多变。此时期兵备道的频繁更迭,不仅影响了边疆的稳定与安全,也对地方治理和军事资源配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朝臣们对于兵备道存废的争论,实际上是对国家治理能力与资源分配效率的深刻反思。在此过程中,朝政的决策不断受到内外压力的影响,而兵备道的设立与裁撤,成为了朝臣们在政治博弈中不断权衡利弊的体现。

    首先是荆夔兵备道的裁撤和上荆南道的复设。嘉靖朝臣反复争论后设立的荆夔兵备道,于隆庆三年被明廷裁撤。据《温恭毅集》载,“自黄贼平后,主事罗青霄建议设荆瞿兵备,驻扎夷陵,镇压边鄙,未几罢”,其裁撤的原因是“盖以两府而设四道”,即该地所设兵备道过多,人浮于事。此外,该兵备道设立后,由于暂时承平无事,无需承担过重的军事职责。加之隆庆朝西南边疆短暂稳定,出于节费的需要,该道遂被明廷裁撤。但此时朝中有人提议,应恢复上荆南分巡道分管兵备之责,如湖广巡抚刘悫认为黄中之乱既平,久无战事,且荆夔兵备道近已裁撤,不如“以分巡上荆南道摄之,更赐之敕,并整饬施归兵备,其瞿塘、忠州卫所原隶湖省,凡考选、屯粮诸务俱属本道督理”。此外,刘还认为重庆、夔州二府州县,以及石砫土司仍应隶属川东兵备道,并兼制施州,往来弹压,如此便可达到“或土司争构、地方盗起,则两兵备夹剿之”的效果。明廷最终认可了刘悫的方案。

    由上述调整方案可见,荆夔兵备道裁撤之后,明廷将兵备的职责附加于上荆南分巡道,并未否定施州等地设置兵备道的合理性。换言之,相较于添设副使、佥事整饬兵备,明廷更倾向邻地之分巡兼管兵备。该现象并非孤证,如嘉靖年间明廷曾命山东按察司分巡济南道官兼管兵备,有警则移住德州,专事防御;又如早在弘治朝江西巡抚韩邦问就认为,南昌府奉新、靖江等县人性顽梗,便请求朝廷允许“分巡南昌道官兼管兵备,常驻瑞州”。该举措一方面以稳定地方秩序为前提,进而解决冗官问题;另一方面,分巡、分守已形成所谓的“坐定职衔”原则,在此基础上令分巡整饬兵备,有很大的便利性。

    其次是施瞿兵备道对上荆南兵备道的取代。上荆南兵备道虽得以恢复,但有官员认为其毕竟是以分巡整饬兵备,不如添设官员专管兵备,因此请求恢复专管夔州、施州等处的兵备道,试图改变由分巡道兼管的局面。隆庆朝覃璧之乱后当地兵备道的调整,便是该现象的反映。隆庆四年(1570),金峒土司覃璧杀兄夺印,并在当年反叛朝廷。明廷在平定这场叛乱后,鉴于覃璧起兵时,“本卫(施州卫)孤悬境外,事起仓猝”,决定调整施州卫等地的上级管理机构,不少官员纷纷提出要求恢复专管施州等地兵备道的意见。据温纯记载称:
    今议复荆瞿兵备为施瞿兵备,专住施州镇压,应辖湖川有司,亦一策也。不知施州以卫所比邻土司终不可驻,且令宪司日与土夷狎居久之,必损威伤重,况两省有司词讼兵粮既得分理,使官民日往来于险远不可行之地可乎……分巡该道或驻荆州,或往来夷陵,有事方临该卫抚处可也。

    上述史料反映,朝廷官员的基本意见是恢复荆瞿兵备,命荆瞿兵备专制施州,名称亦改为施瞿兵备,辖湖广、四川等地方的府卫州县。为何要将其名改为施瞿兵备?原因在于,明廷以往所设兵备大多驻扎荆州等地,而动乱多发生在施州,管理时颇有鞭长莫及之感,若将驻地改为施州,便可从容应对。温纯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指出若兵备长期驻扎施州,常与土司接触,势必损其威望。不如将驻扎地点仍设在荆州,或设在相对较近的夷陵,临事去施州安抚即可。可见,兵备道的驻地亦呈现出灵活性的特点,因事抚剿、因事裁撤愈发成为明代兵备道设置的演变特征。最终明廷决定恢复该地的兵备道建置,平时驻地为夷陵。在万历、天启朝的实录中,多见统辖施州、荆州及夔州等地兵备任免的记载,这表明上述建置在施州等地得以实行。如万历时“补原任山西佥事周应中,为湖广佥事,抚治荆州等府流民,兼整饬施归等处兵备”;又如天启朝“造施归兵备道关防,给按察使李椿茂”。

    施州等地兵备道的恢复,不仅巩固了明廷在该地区的统治,亦加速了边区“内地化”的进程,边区与内地的联系日益紧密,促进了文化交融。刘悫曾指出,设置兵备道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提升土司地区的文教水平,即“令兵巡道每岁经历施州,豫行调集各官舍奖谕,令赴学观化”。不少兵备使也以弘扬文教为己任,如天启四年(1624)衡永郴兵备使周士昌,“捐俸课士,每月两试,手定甲乙”,在当地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见兵备道在少数民族之地推行的“文治”,在推动当地文教发展的同时,也深化了内地与民族地区的关系。

    最后是施瞿兵备道的裁撤。因“覃璧之乱”而出现的施归兵备道,即施瞿兵备道,仅存在于隆庆、万历两朝,至天启年间,又面临裁撤的尴尬处境。不少曾历任川鄂一带的官员向朝廷上奏,要求裁撤该兵备道。如万历至天启朝,曾多次在川鄂等地任职的蔡复一指出:
    今天下病在形赘而神驰,官多而政愈厖,兵多而饷愈诎,皆赘之为害也。荆、岳两郡额设三道而奢难发,时有复增施归兵备之议,旧督遂荐其姻家李佥事为之。其驻地辖属廪粮、人役,行两司议者,半年屡次催不报……官之累地方有之,而地方何赖于此官哉。

    蔡复一认为,荆州等地所设兵备道员额已足,并出现了人浮于事、玩忽职守的情况,若再添官设职,除加重地方负担外,别无裨益。其他文官士大夫亦支持者多,反对者少。因而明廷最终听取了蔡复一的建议,于天启三年(1623)裁撤了兵备道。“施归兵备佥事”一职也随即裁撤,并由“荆南分巡兼领”。自此,创始于嘉靖朝、专辖施州等地的兵备道,终于在天启年间结束了自身的使命。入清伊始,清廷在川鄂边区以八旗兵和绿营兵驻防,并未在此地区设置兵备道,直至乾隆三十二年(1767),清廷下令湖北分守安襄郧道加兵备衔,才恢复这一地区的兵备道建制,乾隆五十七年(1792)又改分守安襄郧兵备道为安襄郧荆兵备道,并兼管水利。此后,该建制一直存续至清末。可见,兵备道这一制度并未被清廷废弃不用,反而是被其继承并发展。在清军甫一入关的1644年,清廷就设置了宿迁兵备道,显示了清朝对明代兵备道的认可与承继。此后兵备道的设置在康熙年间历经了大规模的整合,又在乾隆时大力发展起来,从而成为了明清地方行政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结  语

    兵备道的设立,最初源于明代对边疆防御的深思,其位置的选择,不仅体现了当时军事防御的重心所在,也映射出朝廷对边疆安全的重视。在九边和西南民族地区,兵备道的建立宛如一道坚固的屏障,守护着国家的边疆安宁。明中期以来,兵备道的重要性愈发显著,其职能不再局限于军事领域,更扩展至司法等社会管理层面。川鄂边区兵备道的设置,正是明廷对这一地区军事控制重视的直接体现。当地兵备道的创设,不仅强化了对边疆的军事管理,也展示了兵备道制度在边疆地区的适应性和有效性。然而,随着兵备道的设立,其相关争议也随之而来。如正德年间关于荆州设立兵备道的争议,揭示了朝廷内部对于兵备道设置方式的不同意见,反映了朝廷内部对于如何更有效地进行边疆治理的深刻思考。

    自嘉靖朝至天启朝,土司的叛乱和朝廷内部的纷争,成为推动川鄂边区兵备道调整的重要因素。在调整过程中,兵备道设置方式、辖区范围及具体职能等方面的特点逐渐显现。从兵备道的设立及职衔来看,大多自动乱之际由分巡道整饬兵备,进而形成专责军务的兵备道,或令按察司副使、佥事充任兵备,成为其主要的设立方式,这不仅体现了因应时势的灵活调整,也展现了朝廷在治理边疆时的智慧和策略。从辖区来看,兵备道所辖之地超越了行政及军事区划的界限,它沟通了府州县及卫所军民两大系统,并将土司纳入辖区之内。这种制度设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军民分立的问题,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兵备道的驻地限制,其对边缘地区的管控显得力不从心。为此,朝廷不得不经常对兵备道及邻近兵备道的驻地、辖区进行调整,以期更有效地管理边疆地区。然而,这种调整也使得兵备道制度呈现出“临时性”的特点,其治理模式难以保持一致性。

    除了军事职能外,兵备道在文教职能方面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朝廷通过在川鄂地区设置兵备道,不仅推动了当地文教事业的发展,也加速了川鄂边区内地化的进程。明代中后期,川鄂边兵备道反复设立及裁撤的过程,更是凸显了朝廷在治理边疆时的取向,即在精简机构、降低成本的前提下,实现对边疆的有效治理。这一治理取向的背后,是朝廷对治理成本及治理效用的多重考虑。

    综上所述,明代在川鄂边区推行的兵备道,其历史意义与其说是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不如说是一次在边区实施的制度实验。明廷通过兵备道,探索了在复杂边疆地区实现军政整合的可能性,其在短期内整合资源、应对危机的权宜之功不可否认,但其内在的制度之弊也甚为凸显,临时性的设置使其缺乏稳定性,多元的隶属关系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辖区的重叠与冲突造成资源浪费。这些弊病使其难以承担长效治理的重任,故其演变史呈现出裁设不定的态势。然而,兵备道制度在治理地方的设计用意,却得到了清王朝的认同。因此,清王朝继承了这套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最终使其成为地方治理体系的重要固定构成。这一制度的演变,不仅反映了历史的连续性,也体现了治理智慧的传承与发展。

    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期

  • 崔明德:盟誓制度与民族关系的调适[节]

    一、历代政治家与思想家关于盟誓制度的认识

    盟誓制度,本质为一种互信关系的建立。《礼记·曲礼下》载:“约信曰誓,莅牲曰盟。”可见“誓”以语言承诺为主,“盟”则更为庄重和规范,即用牲为盟。《礼记正义》云:“莅牲曰盟者,亦诸侯事也。莅,临也。临牲者,盟所用也。盟者,杀牲歃血誓于神也。若约束而临牲,则用盟礼,故云‘莅牲曰盟’也。”说明建立盟约的主体,需要通过杀牲畜及歃血为盟的行为,作为向神灵发誓的仪式。如果双方订立盟约并提供牲畜,则需用盟誓礼。“然天下太平之时,则诸侯不得擅相与盟。唯天子巡守至方岳之下,会毕,然后乃与诸侯相盟,同好恶、奖王室,以昭事神,训民事君,凡国有疑,则盟诅其不信者,及殷见曰同,并用此礼。”天下太平之时,诸侯不得擅自结盟,唯天子巡视至方岳之下,诸侯才能建立盟誓,共同辅佐王室,以此彰显对神明的敬奉、对民众的训导及对君主的忠诚。

    东汉末年经学家郑玄称:“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于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谓之载书。”载书为会盟时所订的契约文书,是盟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比单纯的“誓”更加强调礼法的力量,其中还蕴含了一定的契约精神。扼要来说,盟誓制度在西周时期表现为一套系统化的政治仪式,通过仪式使立约双方共同遵循所达成的协议,以避免诸侯之间产生过多的军事、政治勾连,从而威胁到周天子的统治。无论是盟誓过程中“杀牲歃血誓于神”,还是签订具有契约效应的“载书”,都意在强调盟誓制度的合法性和神圣性,违背盟誓制度就是违背礼法,通常为契约方乃至社会各界所不容。

    春秋以来,“盟”“誓”常连用。《国语》载:“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可见春秋时期,盟誓已被政治集团视为处理内外关系的重要选择。在使用过程中,盟誓的社会功能不断延伸,增强内部协作、维系民族关系、约束政治行为和规范社会秩序等作用也随之彰显。盟誓的信用约束力极其强大,“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说明其本质在于加强各民族交往,达成信任与认同,诚如董芬芬、程方所言:“盟誓的重心不是限制外在行为,而是获取盟誓参与者内心的诚意和忠心”。除了参盟者内心的作用外,盟誓还受到来自祖先、神灵、社会等的监督,这些监督时刻警醒盟誓双方尊重并遵守盟约。

    如何通过有效手段确定盟誓的主体范围、仪式内容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是历代统治者、政治家、思想家反复思考的现实问题。先秦时期天下势力林立,各方都试图在复杂局面中缔结联盟以制衡其他势力,盟誓制度在其间被广泛运用。昭公十三年(前529年)秋,晋昭公以讨伐鲁国、邾国、莒国为名,与刘子、晋侯、宋公、卫侯、郑伯等诸侯相约平丘,结平丘之盟。晋人要重温过去的盟约,齐人予以否决。刘献公提出“盟以厎信”,强调盟誓是为了彻底巩固盟国信任。叔向认为,“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志业于好,讲礼于等。示威于众,昭明于神。自古以来,未之或失也。存亡之道,恒由是兴”。在他看来,君主再次朝见时举行会盟以显示威严,用盟誓来彰显光明,并昭告于神,这是国家应坚守的原则,说明盟誓制度在早期国家行政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北周韦孝宽在《上武帝疏陈平齐三策》中提出“还崇邻好,申其盟约。安人和众,通商惠工,蓄锐养威,观衅而动”的观点,与儒家思想十分吻合。由此可见,北周大臣对盟誓的认识还与儒家思想有一定关联,他们重申并巩固彼此间的盟约,意在通过尊重邻国,推动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唐朝政治家、思想家对盟誓的认识更加深入。唐高宗麟德二年(665年)八月,新罗王金法敏与熊津都尉扶余隆于百济熊津城杀白马而盟,先祀神祇及川谷之神,而后歃血。唐朝遣鲁城县公刘仁愿亲临劝谕,宣布朝廷旨意,以婚姻来约束他们,用盟誓来申明双方的友好关系。刘仁轨在盟辞中表示:“刑牲歃血,共敦终始;分灾恤患,恩若弟兄。祗奉纶言,不敢失坠,既盟之后,共保岁寒”,意图通过盟誓来实现各方体恤患难,共担灾祸。

    开元二年(714年)五月,吐蕃大臣坌达延向唐朝上表,要求河源定界后,再度缔结盟约。唐朝宰相魏知古、姚崇、卢怀慎等人发布“报吐蕃宰相坌达延书”,认为“以彼国君臣,素敦信义,况立盟誓,又结婚姻”,“自见来书,果符意揣,两国和好,百姓安宁,永绝边衅,岂非好事?”可见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倾向于通过盟誓的方式为唐蕃双方巩固和好关系,认为盟誓具有推动边疆稳定与安全的重要作用。与唐朝的认识相同,吐蕃在与唐朝订立盟誓过程中,也明确表达了对盟誓制度的肯定。唐中宗驾崩后,吐蕃以现宰相不知前宰相所立盟约为由,于开元六年(718年)要求再盟。吐蕃上表称:“当令望重立盟誓,舅甥各亲署盟书,宰相依旧作誓,彼此相信,亦长安稳。”吐蕃申请重立盟誓,显然是对唐不允亲署誓文的不满。吐蕃认为,甥舅双方应重新订立盟誓,建立长久安稳的关系。

    两宋时期,宋辽夏金四个政权代表了当时国家存在的特殊形式,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对盟誓制度的认识反映了政治一体化的发展需求。咸平六年(1003年),宋朝遣王继忠屯驻定州之望都,率轻骑窥视辽军,为南府宰相耶律奴瓜等所俘。辽太后认为其贤能,特“授户部使,以康默记族女女之”。王继忠感激涕零,事事竭尽心力,“稍亲信之,继忠乘间言和好之利”。他曾就宋朝与契丹关系发表看法:“窃观契丹与南朝为仇敌,每岁赋车籍马,国内骚然,未见其利。孰若驰一介,寻旧盟,结好息民,休兵解甲。为彼此之计,无出此者。”可见王继忠主张延续昔日的盟誓,两相交好,停止战争。作为宋真宗的藩邸旧臣,王继忠曾被委任郓州刺史、殿前都虞候等职,故他对盟誓制度的认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庆历四年(1044年),元昊以宋夏失和七载,于双方关系不利为由,“乞颁誓诏,盖欲世世遵守,永以为好”。元昊称帝后,宋夏连续发生冲突,双方各有损伤,无力再战。在此情况下,元昊通过约称臣、奉正朔、进誓表等一系列行动,营造了相对和平的外部环境。

    元朝时期,蒙古人重视通过盟誓来达成合作。为了强调契约的不可违抗性,盟誓双方通常会“刺臂血和金屑饮之”。至元六年(1269年),窝阔台汗国、钦察汗国与察合台汗国三国决定在塔剌思草原举行忽里勒台大会,三方就河中地区的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即将多数地域划归八剌所有。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利我局面,八剌主张通过盟誓定下契约。八剌说:“如果你们真心赞同所议的话,咱们立下誓约吧!”于是他们按照蒙古族的习惯与仪式“嚼金起誓”。可见当时重要事项的协议一般通过盟誓来完成,这既表明了协议的重要性,又反映了涉及协议各方对协议内容的认同。

    明朝时期,中央政府与周边政权时战时和,边疆局势时紧时缓,统治者在盟誓制度的推行上始终面临诸多挑战。永乐初期,蒙古鞑靼部首领阿鲁台归附明朝,“请得役属吐蕃诸部。求朝廷刻金作誓词,磨其金酒中,饮诸酋长以盟”。当时朝臣都认为应同意阿鲁台所请,但大臣黄淮认为“彼势分则易制,一则难图矣”。明成祖完全同意黄淮的观点,称赞“黄淮论事,如立高冈,无远不见”。从黄淮反对阿鲁台与吐蕃诸部结盟及朝廷刻金盟誓的主张可以看出,盟誓对于势力整合与统治合法性建构有着重要作用,而黄淮所强调的“彼势分则易制,一则难图矣”,正是对盟誓可能带来的边疆各部力量集中化趋势的警惕与防范。

    清朝时期,为争取明朝降将的支持,皇太极主张通过盟誓来拉拢人心。天聪五年(1638年)十月,皇太极在大凌河守城明将祖大寿等人的劝降信中表示,“傥实欲共事,可遣人来,我当对天地盟誓。我亦遣人至尔处莅盟,既盟之后,复食其言,独不畏天地乎?幸勿迟疑,伫俟回音”。借助天地的神圣权威来强化誓言的可信度和约束力,反映了皇太极收服他族的决心和诚意。

    综观历代政治家、思想家对盟誓制度的认识,盟誓制度在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尽管盟誓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是为了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有的是为了联合军事力量建立政治共同体,有的是为了巩固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局面,但总体来说,当面临多个势力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利益纠葛时,统治者一般会采用盟誓的方式来达成多方共识,建立政治互信关系。

    二、盟誓制度的演进

    从最初的部落联盟到分封制王朝,再到中央集权帝制,中国古代的盟誓制度发生了显著变化。先秦时期的盟誓作为一种政治文化观念,更多是基于口头约定而形成的契约,规定了参盟双方共同认定的行为。汉唐时期,盟誓制度逐渐演变为中原王朝处理民族关系的常用制度并推及后世。

    (一)先秦时期盟誓制度的形成

    早期国家及民间普遍依赖盟誓来缓解各类矛盾。明朝学者徐师曾认为,“三代盛时,初无诅盟,虽有要誓,结言则退而已。周衰,人鲜忠信,于是刑牲歃血,要质鬼神,而盟繁兴,然俄而渝败者多矣”。在盛世,社会风气较好,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较高,一般不需要通过盟誓来巩固关系。随着国家的衰落,信任逐渐丧失,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人们宰杀牲畜、饮血为誓,以鬼神为见证订立盟约,以维护结盟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夏商周时期常通过盟誓来申明对盟友的约束。夏启继位后,作《甘誓》宣布有扈氏罪行,强调征讨的正义性,“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天、祖、社作为盟誓制约机制中的神灵力量,代表盟誓约束力的最高层次。盟誓者由于害怕受到神灵的惩罚,对违背誓言的后果产生恐惧。商朝的《汤誓》增强了军事集团内部的团结合作,保证了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但由于这一时期的盟誓以声讨为主,范围仅适用于同一政治集团,故而算不上制度化的盟誓,仅仅是受到共同认可的政治话语。

    西周时期,盟誓逐渐由政治话语演变为一种处理内外关系的制度。根据《左传》杜预注,周王与诸侯依仗定期或不定期的盟誓来推进同盟关系。定期的盟誓有三年一朝、六年一会、十二年一盟,不定期的盟誓则往往举行于诸侯叛乱之时,如“周幽为大室之盟,戎狄叛之”。西周时期盟誓与国家兴衰紧密相关,“周武有孟津之誓,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齐桓有召陵之师,晋文有践土之盟”。周天子与诸侯皆重视盟誓,并将其作为维系国家统治的主要手段。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当遇到邦国需要会商或者共同行事时,就由周天子以盟主身份对邦国关系进行协调,将其盟约及有关礼仪记录在案。周朝司盟“掌盟载之法,盖邦国会同之制也”。至于四夷,则“胡人弹骨,越人?臂,与夫中国歃血,所繇各异,示信一也”。无论弹骨,抑或?臂、歃血,都是盟誓仪式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内容反映了周朝不同民族的盟誓约信之法,这是盟誓制度多样化的反映,也是不同文化形态下盟誓制度在地化的体现。

    盟誓“作为形态成熟的官方文体并在国与国之间大规模应用,应在春秋之后”。春秋时期,由于政治争霸的影响,各国都在试图打破过去固有的政治格局,于是盟誓开始在诸侯国之间盛行。隐公八年(前715年)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桓公元年(前711年)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结祊成也。盟曰:渝盟无享国!”以国为誓,足见盟誓之坚定。哀公十三年(前482年)七月辛丑,“盟,吴、晋争先。吴人曰:于周室,我为长,晋人曰:于姬姓,我为伯”。吴、晋争相抢占歃血的次序,其实就是抢占尊位,说明他们试图通过争夺最高政治话语权占据争霸优势。

    (二)汉唐时期盟誓制度的成熟

    汉唐时期盟誓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之后的王朝在处理政治关系时基本沿袭了这一制度,盟誓的主体也从传统诸侯国推及边疆民族。汉宣帝时,西汉与匈奴呼韩邪单于约定,“长城以南天子有之,长城以北单于有之。有犯塞,辄以状闻;有降者,不得受”,且造设四条,令单于奉行。此约对稳固汉匈藩属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汉元帝时期,遣车骑都尉韩昌和光禄大夫张猛护送呼韩邪单于侍子回匈奴,韩、张见呼韩邪势力日渐强盛,担心其北去后难以控制,遂私与单于订立盟誓。盟辞称:“自今以来,汉与匈奴合为一家,世世毋得相诈相攻。有窃盗者,相报,行其诛,偿其物;有寇,发兵相助。汉与匈奴敢先背约者,受天不祥。令其世世子孙尽如盟。”韩昌、张猛和单于及大臣俱登匈奴诺水东山,“刑白马,单于以径路刀金留犁挠酒,以老上单于所破月氏王头为饮器者共饮血盟”。韩、张二人擅自以汉朝世代子孙与匈奴诅盟,为汉元帝所不满,下诏让他们用财物赎罪,但“勿解盟”。

    唐朝时期,中央王朝与突厥、南诏、吐蕃等政权都建立了盟约。武德九年(626年)八月,唐太宗即位。不久,突厥寇高陵,唐太宗亲临渭水之滨,与颉利可汗相隔渭水对话,责备其违背盟约。可汗请求和解,唐太宗表示同意。同月乙酉,唐太宗又亲临城西,“刑白马,与颉利同盟”,盟誓之后,突厥引兵而退。显然,盟誓制度是当时协调民族关系的必要手段,也是民族地区治理的理想方式。

    唐朝与南诏的贞元会盟,反映了南诏对自身与唐朝乃至吐蕃关系的重新考量。贞元十年(794年),南诏王异牟寻及清平官大军将与剑南西川节度使巡官崔佐时盟于玷苍山神祠,“上请天、地、水三官,五岳、四渎及管川谷诸神灵同请降临,永为证据”,并“请西洱河玷苍山神祠监盟”。在诸多神灵的参与下,双方誓言的执行状况会受到文化意义上的“监督”,参盟者一旦违誓就要遭受众多神明联合降下的神罚。贞元会盟结束了唐朝与南诏之间的长期战争,在盟誓下形成了一种基于“神灵参与监督”的契约关系,维护了双方的互信与合作。

    唐朝与吐蕃之间的盟誓最为频繁,目前学界公认可考的共有八次。这些盟誓不仅见证了双方关系的复杂多变,还折射出当时政治格局的动荡不安。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崔汉衡等出使吐蕃商议盟誓之事,吐蕃使者提出希望将边界定在云州之西,以贺兰山为界。至于礼仪,“请依景龙二年敕书云:‘唐使到彼,外甥先与盟誓,蕃使到此,阿舅亦亲与盟’”。可见吐蕃十分重视盟誓仪式,将盟誓作为处理唐蕃联盟关系的重要基石。建中四年(783年),唐陇右节度使张镒与吐蕃相尚结赞等盟于清水。盟文曰:“唐有天下,恢奄禹迹,舟车所至,莫不率俾。以累圣重光,历年为永,彰王者之丕业,被四海之声教。与吐蕃赞普,代为婚姻,固结邻好,安危同体,甥舅之国,将二百年。”盟约认为虽然唐蕃在交往过程中依然存在纠纷,但“安危同体”才是关系的主流。

    (三)宋元时期盟誓制度的充实

    宋元时期,盟誓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充实。这一时期,不仅中原王朝乐于采用盟誓制度,而且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也十分重视盟誓。宋金“海上盟约”就很能说明问题。宣和二年(1120年)三月,宋徽宗诏令中奉大夫、右文殿修撰赵良嗣和忠训郎王环,到金商量夹攻契丹、求燕云地及岁币等事宜,以缔结联金攻辽的盟约。起先,“面约不赍书,唯付以御笔”,宋金约定一同攻辽,赵良嗣表示,“今日说约既定,虽未设盟誓,天地鬼神实皆照临,不可改也”。后来,金朝再次出使北宋,奏言:“奉御笔,据燕京并所管州城,原是汉地,若许复旧,将自来与契丹银绢转交,可往计议”。虽然宋金双方没有严格按照盟誓的仪式订立契约,但认同契约的不可违背性,显示了对盟约的重视。可惜由于谈判分歧、军事实力不足以及外交策略的失误,“海上盟约”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反而间接导致了北宋的灭亡。

    宋朝时期,即使在非常偏僻和文明程度较低的地区,誓约同样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如通过盟誓订约的形式,对土官加以约束。据《武经总要前集》记载,“咸平中,转运使丁谓招抚蛮人,每有诫谕,并令歃血为盟,置铁柱以志其事,条制甚多”。这一现象在隋唐时期未曾有过。

    在早期的蒙古人中,盟誓就已十分盛行。成吉思汗在与克烈部首领发生冲突的过程中,与行者“至班朱尼河,河水方浑,帝饮之以誓众”。蒙古饮水誓有一说法,即“凡与饮河水者,谓之饮浑水,言其曾同艰难也”。

    初谒太祖于军中,一见异之。太祖与克烈汪罕有隙。一夕,汪罕潜兵来,仓卒不为备,众军大溃。太祖遽引去,从行者仅十九人,札八儿与焉。至班朱尼河,糇粮俱尽,荒远无所得食。会一野马北来,诸王哈札儿射之,殪。遂刳革为釜,出火于石,汲河火煮而啖之。太祖举手仰天而誓曰:“使我克定大业,当与诸人同甘苦,苟渝此言,有如河水。”将士莫不感泣。

    同饮班朱尼河水,代表着成吉思汗及其带领的19位将士患难与共的联盟关系的建立。此次盟誓对于蒙古汗国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参与盟誓的札八儿火者、哈散纳、怀都、耶律阿海、耶律秃花等人在遭遇困境时所发挥的“遇食同享,难则争赴”的精神则体现了盟誓制度的核心价值。

    (四)明清时期盟誓制度的繁盛

    明清时期,盟誓制度依然在国家治理中占据重要位置。东北人参挖采权管理不当,导致明朝边民与女真人时常发生矛盾。为解决纠纷,明与后金“欲修和好,曾立石碑盟曰:‘明国与满洲皆勿越禁边’”。但由于明朝并未严格按照盟约履行义务,双方冲突不断加剧。明朝违背盟约也成为后来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讨明檄文的重要依据。“如此盟言,明国背之,反令兵出边卫叶赫,此其二也。”“自清河之南,江岸之北,明国人每年窃出边,入吾地侵夺,我以盟言杀其出边之人,彼负前盟,责以擅杀,拘我往谒巡抚者纲古里、方吉纳二人,挟令吾献十人于边上杀之,此其三也。”

    满蒙联姻是清朝的一项基本国策。与之前朝代的盟誓有别,清朝的盟誓制度将婚盟作为盟誓的重点,政治集团因为婚姻盟誓得以联合,凝聚而成新的政治共同体。华立认为,满蒙联姻从它产生之初就明确服务于一个目的:与对方结成政治性联盟,进而将蒙古打造成一支清朝在政治斗争中可以直接借助的力量。不论是努尔哈赤求娶科尔沁蒙古之女,还是为其子指婚蒙古科尔沁部和内喀尔喀五部女子,都是想借助蒙古部落力量对抗敌对势力,谋取发展空间。为了使满蒙联盟更加稳固,双方一般会在通婚时签订盟约,以此建立政治互信关系。努尔哈赤曾先后数次与科尔沁、喀尔喀等五部贝勒举行盟誓,反复重申“相与盟好,合谋并立”对付明王朝及察哈尔部。乾隆帝也曾对科尔沁部王公说:“塞牧虽称远,姻盟向最亲。”清朝对婚姻盟誓的贯彻,充分反映了这一时期对“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思想的遵从。

    三、盟誓制度在民族关系调适中的作用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有团结一致、守望相助的美好画卷,也存在矛盾冲突与利益纷争,而盟誓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文化现象,始终在民族关系的调适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盟誓制度强化了各民族互信

    互信是民族关系良性发展的基础。盟誓制度中的请盟、应盟,盟辞内容的确定,盟誓者对信义的坚守等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了解与信任,推动了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

    其一,盟誓制度有助于各政权的团结合作与相互尊重。在长庆会盟过程中,吐蕃希望获取唐朝信任并与其结盟,进而加强自身的统治权威。长庆元年(821年)九月,吐蕃遣使者尚绮力陀思来朝“乞盟”,唐穆宗“许之”。会盟当日,“大蕃赞普及宰相钵阐布、尚绮心儿等先寄盟文要节”。以上史实反映了吐蕃与唐结交的主动性,盟誓使两个政权在政治上产生关联,形成命运共同体意识,政治互信也有所加强。

    宋朝也存在其他政权求盟的情况。据《宋史纪事本末》记载,景德元年(1004年),“契丹使韩杞持书与曹利用俱来,请盟”。景德四年(1007年)十一月,天书封祀前夕,宋真宗与枢密使王钦若、枢密副使马知节等论及边患,马知节说:“西北二方,久为外患。今契丹求盟,夏台请吏,皆陛下威德所致”。他认为,契丹的会盟请求是宋朝统治者有德的必然结果,也是契丹信任宋朝的表现。同时,契丹表现出对盟誓的迫切,意在结束冲突。通过盟誓,与盟者建立起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关系,诸政权在盟誓的约束下,大多能在初期维护契约的权威,从而减少了冲突爆发的可能性。

    其二,盟辞明确规定了与盟者的责任与义务。当两方或多方通过盟誓建立同盟关系时,意味着彼此在政治上达成了一定程度的互信。这种互信基于双方对盟誓内容的认可与遵守,即相信对方会履行承诺的义务,例如,摒弃战争、停止掠夺暴行以及谨慎守卫要害之地等。澶渊之盟的誓文就对双方应当遵守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沿边州军,各守疆界,两地人户,不得交侵。或有盗贼逋逃,彼此无令停匿。至于陇亩稼穑,南北勿纵惊骚。所有两朝城池,并可依旧存守,淘壕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创筑城隍,开拔河道。誓书之外,各无所求。必务协同,庶存悠久。自此保安黎献,慎守封陲,质于天地神祇,告于宗庙社稷,子孙共守,传之无穷,有渝此盟,不克享国。昭昭天监,当共殛之。”明确的盟誓内容会让与盟者在合作过程中有章可循,进而减少猜疑与误解,增强政治互信。

    同时,盟誓内容中的违约惩罚条款也对各方形成了强大的约束机制,使他们在违背盟誓时不得不权衡利弊,顾虑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登国年间,慕容宝犯魏,北魏太祖拓跋珪遣汉族官员与后秦将领杨佛嵩缔结盟约,以此确立战时互助关系。双方盟曰:“昔殷汤有鸣条之誓,周武有河阳之盟,所以藉神灵,昭忠信。夫亲仁善邻,古之令轨,歃血割牲,以敦永穆。今既盟之后,言归其好,分灾恤患,休戚是同。有违此盟,神祇斯殛。”从北魏与后秦的盟誓誓文中可见,盟誓违约条款中神的惩罚之类的附加诅咒的出现,会让与盟者真切地恐惧超自然力量的道德审判,从而促使他们在正常情况下更倾向于遵守盟誓,维护政治互信。

    其三,以道德约束保障信义的实施,进而推动民族互信。在订立盟誓的过程中,信义观念得到了传播与强化。如子产对韩宣子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丐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产认为,郑桓公与商贾同为周朝后裔,世代订立盟誓,互相信任,故能互保互助至今。盟誓和信义的相互作用能够增强人与人、国与国的自觉与默契,并推动多主体合作结盟关系的进一步深化。

    誓文中对信义的规定,促使各方秉持信义精神参与盟誓,只有这样,盟誓才能真正为各政权在政治、军事和经济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支撑。努尔哈赤主张实行以女真人所特有的以天地为见证、以饮酒礼俗为媒介的盟誓仪式,积极同蒙古交好结盟。天命四年(1619年)十一月,努尔哈赤遣额克兴额、楚胡尔、雅希禅、库尔禅、希福等大臣与蒙古喀尔喀五部盟誓。盟辞云:“五部喀尔喀诸贝勒与恭敬英明汗之十部诸贝勒,我二国既蒙天地眷佑,愿相盟好,同谋共处。……以诚信之言誓告天地。……愿二国如同一国,永享太平,亦乃天地之意也。恭敬英明汗、五部诸贝勒,二国共立此誓。”努尔哈赤认为,建立盟誓对“两国如一国”来说意义重大,两国以天地为见证,相结盟约,以诚信之言规范双方,有利于各部关系的进一步深化,为日后共同开疆拓宇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盟誓制度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

    《册府元龟·外臣部》载:“若乃要荒之俗,凶悍成性,置之度外,斯为匪人,先王于是羁縻而不绝之也。然而威力有所不及,德义有所不怀,姑务息民,非可黩武,繇是申以诅誓,质于神明,达之以诚心,要之以祸福,然后边鄙不耸,保障以宁,倒载干戈而阜安生齿”,认为将盟誓制度作为“长辔远御”之术,不仅可以打破边疆民族地区各自为政的局面,而且有利于推动中央一体化进程,实现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其一,盟誓能够维系各民族之间的友好关系。鲁隐公二年(前721年)春,“公会戎于潜,修惠公之好也。戎请盟,公辞”。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复修戎好也”。桓公二年(前710年)七月,“公及戎盟于唐,修旧好也”。说明春秋时期各诸侯都试图通过盟誓与戎人重修旧好。僖公九年(前651年)夏,齐桓公与诸侯相会于葵丘,希望“寻盟,且修好”。僖公十九年(前641年),陈穆公提议修好于诸侯,于是鲁、蔡、楚、郑等“盟于齐,修桓公之好也”。可见,盟誓制度在延续盟国友好关系方面始终发挥着积极作用。

    开元四年(716年),吐蕃向唐朝请和,弃隶蹜赞希望与唐玄宗签署盟文,唐玄宗没有答应。次年三月,金城公主又上表恳求唐玄宗亲署誓文:“此间宰相向奴奴道,赞普甚欲得和好,亦疑亲署誓文,往者皇帝兄不许亲署誓文,奴奴降蕃,事缘和好,今乃骚动,实将不安和,矜怜奴奴远在他国,皇帝兄亲署誓文,亦非常事,即得两国久长安稳”,唐玄宗仍然没有明确表态。为了与唐朝尽快签署盟约,弃隶蹜赞于开元六年(718年),派使者向唐朝递交《请修好表》,强调盟约对巩固双方友好关系的重要意义。他们认为,在唐中宗和唐睿宗时,盟约使双方“彼此安稳”,出现了“亲好并相和同”的局面。唐中宗时,官员豆卢钦望、魏元忠、李峤、纪处讷、萧至忠、李回秀、宗楚客、韦安石、杨矩等22人以及吐蕃君臣共同见证了这一重要事件。唐睿宗登基后,双方“修睦如旧”,使双方关系沿着良性发展的轨道继续前行。弃隶蹜赞始终致力于通过盟誓推动吐蕃与唐朝重归旧好。开元十七年(729年),弃隶蹜赞派大臣名悉猎到长安朝拜唐玄宗时带去一封信,这封信被史学家称之为《请约和好书》。弃隶蹜赞在信中说:“外甥是先皇帝舅宿亲,又蒙降金城公主,遂和同为一家,天下百姓,普皆安乐”,“千年万岁,外甥终不敢先违盟誓”。

    长庆二年(822年),唐与吐蕃在逻些(今拉萨)重盟,在拉萨大昭寺前树立唐蕃会盟碑以志纪念。背面古藏文记曰:“圣神赞普可黎可足陛下……乃与唐主文武孝德皇帝舅甥和叶社稷如一统,情谊绵长,结此千秋万世福乐大和盟约于唐之京师西隅兴唐寺前。时大蕃彝泰七年,大唐长庆元年,即阴铁牛年(辛丑)冬十月十日,双方登坛,唐廷主盟。”碑文重申了历史上唐蕃和同一家,情谊长存,反映出汉藏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其二,盟誓对预防冲突和消弭战争具有重要作用。盟誓作为治理民族地区的有效手段,双方会就引发冲突的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和约定,从而避免矛盾的发生。《异牟寻誓文》中对南诏与唐朝行动的雷区进行规定和诅誓:“如会盟之后发起二心,及与吐蕃私相会合,或辄窥侵汉界内田地,即愿天地神祇共降灾罚,宗祠殄灭,部落不安,灾疾臻凑,人户流散,稼穑产畜,悉皆减耗。”这种预先的契约能够从源头上减少与盟者冲突的可能性,维护民族关系的稳定。

    盟誓建立了一定的沟通机制,使盟誓双方约定在遇到他者攀咬或离间时,采用和平的方式进行协商,而不是诉诸武力。如此一来,当内部出现一些杂音或摩擦时,可以得到妥善解决,防止矛盾升级。早年王罕感激成吉思汗的父亲也速该,“遂相与盟,称为按答”,成吉思汗因其同烈祖交好,便亲迎抚劳,“会于土兀剌河上,尊汪罕为父”,故而两人盟誓:“咱俩若遭人嫉妒,若被有牙的蛇挑唆,咱俩莫受挑唆,要用牙用嘴互相说清,彼此信任。若被有牙的蛇离间,咱俩莫被离间,要用口用舌互相对证,彼此信任”。成吉思汗在盟约中明确要求双方相互信任,不生嫌隙,这使得两个本互不统属的部落发展联结成一致对外的友邦。铁木真部被蔑儿乞惕人偷袭时,与弟弟哈撒儿、别勒古台前往土兀剌河黑林,请求王罕出兵救助。王罕听罢说道:“我不是对你说过吗?我要将此事牢记在心里。如今我要履行我所说的话,为答谢你送给我的貂皮袄,我要把蔑儿乞惕人全部消灭,救出你的孛儿帖夫人。”最终,铁木真在联军合力下大败蔑儿乞惕。

    当民族冲突爆发时,盟誓还可以成为缓和冲突的重要方式,即通过订立盟誓终止战争,双方约定和平共处,不再互相侵扰。唐僖宗继位后,南诏“劫略巂、雅间,破黎州,入邛崃关,掠成都”,南诏使者为高骈所杀后,“骈以其俗尚浮屠法,故遣浮屠景仙摄使往”,酋龙与其部下迎接前来和好的浮屠景仙,“定盟而还”。不久,又派清平官酋望赵宗政及质子30人入朝乞盟,“请为兄弟若舅甥”。盟誓的订立,消除了交战状态,修复了唐朝与南诏受损的关系。此外,基于唐蕃长期和战不定的状态,吐蕃主动遣使至长安请盟并订立盟誓。盟辞曰:“坛于城之西郊,坎于坛北。凡读誓、刑牲、加书、复壤、陟降、周旋之礼,动无违者,盖所以偃兵息人,崇姻继好,懋建远略,规恢长利故也。”盟辞强调了盟誓的主要社会功能,即消弭战争、维护政权关系的稳定。

    同时,盟誓可以促使与盟者保持克制,即使在冲突激烈的情况下,考虑到盟誓的约束以及破坏盟誓可能带来的后果,双方也会尽量避免采取极端行为,为缓和冲突创造有利条件。如咸平五年(1002年),施州溪蛮多次侵扰边境,宋真宗以盐作为补偿,命丁谓以诏传示叛乱者,群蛮感悦,因相与盟约:“自今有入寇者,众杀之”。认定严重的背约后果,对契约双方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和规范,既保证了盟约的履行,又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局面。

    (三)盟誓制度推动了各民族文化的相互涵化

    在中华文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盟誓制度作为古老而庄重的政治手段,对各民族文化的相互涵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一,盟誓制度加速了多元文化的交流和渗透。有时为了结束对立关系,劣势方败后,通常会给战胜方送礼乞盟,以实现双方关系的扭转,有学者谓之“贿盟”。如成公二年(前589年),齐侯率兵攻打鲁国,晋景公派郤克率军救鲁,于鞌地大败齐军。为与晋军达成和好关系,齐顷公遣宾媚人向晋军“赂以纪甗、玉磬与地”,最后双方在爰娄结盟。又如昭公七年(前535年),齐景公居虢地,燕人求和,盟于濡上。“燕人归燕姬,赂以瑶瓮、玉椟、斝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玉被赋予了纯洁、温润等象征意义,承载了“君子比德于玉”的儒家价值观念。随着玉器的流通,其中所蕴含的文化观念也得以扩散,成为各民族跨文化交流中共同的价值追求。

    在盟誓过程中,为了维持盟誓制度的有效性和稳定性,盟誓主体通常需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和道德规范,由此促进了不同民族文化价值观的相互渗透,这对民族关系的发展和文化交流来说意义重大。例如,诚信、坚韧、仁义等优良品质在盟誓中得到强调。绍兴十一年(1141年),金宋双方达成“绍兴和议”,形成南北对峙局面。宋朝传统文化中所强调的“盟誓之信,皎如日月”的道德观念与女真文化中对承诺的重视相结合,形成了一种跨越民族界限的共享共有的价值取向。在盟誓的约束下,各民族在日常生活中也逐渐践行这些共同的价值观,诸如宋人通过商业契约的订立构建了规则化的信用社会;金人则从部落盟誓传统出发,逐渐吸收中原文化,形成了兼具游牧与农耕特色的诚信伦理。至清朝前期,努尔哈赤在治国理念中融入了女真人重视诚信的传统,认为盟誓“不需财畜,唯需至死不渝之诚心”。

    其二,盟誓制度反映了各民族文化的借鉴与吸收。哀公十三年(前482年),吴国和晋国在黄池会盟。“吴,夷狄之国也,祝发文身,欲因鲁之礼,因晋之权,而请冠端而袭。其藉于成周,以尊天王,吴进矣。”这是华夏族与“夷狄”礼仪、习俗交流互鉴的例证。肃宗元年(711年),吐蕃使来朝请和,敕宰相于中书省设宴,吐蕃使者将至光宅寺为盟,使者曰:“蕃法盟誓,取三牲血歃之,无向佛寺之事,请明日复于鸿胪寺歃血,以申蕃戎之礼”。唐朝对蕃礼的遵从,显然是盟誓过程中不同民族文化交流的结果,有利于中华文化在兼收并蓄中历久弥新。

    唐蕃清水会盟时,双方约定唐朝以牛、吐蕃以马作为盟誓的牲畜,但由于张镒执迷于“夷夏之辨”的偏见,“耻与之盟,将杀其礼”,于是请求以羊、猪、狗三种牲畜代替牛、马。结赞以塞外无豕,“请出羝,镒出犬白羊,乃于坛北刑之,杂血二器而歃盟”。最终选择用犬、白羊和羝羊来代替牛和马进行盟誓,这体现了双方在文化习俗上的相互妥协。

    其三,盟誓制度的仪式体现了各民族文化的相互交融。不同民族的盟誓仪式各具特色,从仪式地点的选择、布置到流程安排甚至盟誓者的行为规范等,无不体现不同民族文化的碰撞。苍山盟誓中,为符合双方仪式规制,仪式融合了道教与南诏的地方信仰体系。天、地、水三官作为道教独有的神祇信仰概念,对天、地、水进行祷告反映了南诏对道教的尊崇与认同。由于道教是唐朝的国教,以道教仪式作为盟誓的主要仪式之一,体现了南诏对唐朝的自觉臣属。至于其誓文,“一本请剑南节度随表进献,一本藏于神室,一本投西洱河,一本牟寻留诏诚内府库,贻诫子孙。伏惟山川神祇,同鉴诚恳!”西洱河为南诏的神湖,湖内有金螺和金鱼等象征“湖神”的生物。西洱河在苍山盟誓中既代表了道教三官信仰中的水官,还代表了南诏本土的神灵权威,这说明盟誓仪式涉及并整合了两套文化系统,实现了文化的接纳与交融。

    同样,南诏与吐蕃所签订的盟约也体现了吐蕃文化的深刻影响。《南诏德化碑》载:“天宝十一载正月一日,于邓川册诏为赞普钟南国大诏,授长男凤迦异大瑟瑟告身、都知兵马大将。凡在官寮,宠幸咸被。山河约誓,永固维城。改年为赞普钟元年。”可见,吐蕃与南诏的盟誓不仅具备深远的政治意义,也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为吐蕃文化向南诏的渗透提供了契机,尤其是纪年、兵制和官制名号等的引入,进一步加深了各民族的文化交流,为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四、结语

    盟誓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完备的规范的甚至带有一定威胁性质的正式契约,来维系民族及国家间的信义。这一制度对国家政治体制建设、价值观念的确立以及民族关系的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转自《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25年第4期

  • 徐谓礼《致仕文书》

    徐谓礼(1202—1254年),字敬之,浙江省婺州武义县人;一生为官三十余年(嘉定十四年(1221)至淳祐十二年(1252)),最高做到从六品的福建市舶司(未到任)。文书是随葬的“录白”副本。
    徐谓礼徐邦宪幼子。徐邦宪是绍熙四年(1193)“省元”,官至工部侍郎、临安知府等,卒谥“文肃”。徐谓礼妻林处端(1201-1247)的曾祖父林大中官至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谥“正惠”。徐谓礼还是宰相贾似道的姻亲。
    徐谓礼在“及冠”之年,因父荫入仕,以京官起步。官阶从第三十阶“承务郎”(从九品)升迁至第十八阶的“朝散大夫”(从六品)。宝祐二年(1254)病卒于“朝散大夫、提举福建市舶兼知泉州”的待阙期间。

    录白告身二卷

    古代官员出于存底需要,将“告身”“敕黄”和“印纸”等代表个人身份的官文书,依照原文格式抄录副本,称为“录白”,即文书原件的复制本。宋代规定“录白”由合法的书铺抄录,加盖签章后,经有关部门核对原件,可视为官文书的有效副本。“副本”用于随葬可以确保死者在冥界的身份,而子孙则保留原件以维护家族作为士人后裔的权益。

    告身,又称官告,是一种授官文书,也就是官员的任命书。宋代告身有制授告身、敕授告身、奏授告身三类。其中制授告身是由皇帝授命,经翰林学士制词,用于对执政大臣的任命的,为告身中规格最高的一种。敕授告身则是由中书舍人草拟敕命,宰相机构直接除授,这一般用于对中级官员的任命。

    徐谓礼文书中有告身十一道(最后一道残阙):第一道、第二道、第四道、第八道、第十一道为敕授,即奉敕而授官。敕授告身除可用于阶官外,也可用于差遣,如第十一道告身即是用于差遣。所谓奏授告身,即由吏部注拟,尚书省具钞,然后以御画奏钞的形式授官。奏授告身主要用于中下层官员,在他们磨勘转官等程序性转官时使用。徐谓礼文书中第三道、第五道、第六道、第七道、第九道、第十道即为奏授告身。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宋朝提倡“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这在皇帝颁发诏敕、任命官员时,也有所体现。如授官时的诏敕,虽然是以皇帝名义发布,但也必须经宰相副署,由宰相机构颁发,才有效力。从徐谓礼文书的相关告身中,也可以看到这样的流程。如果皇帝绕过宰相机构,直接发布各种诏敕,相关人员可以不予认可,拒绝执行。

    录白印纸十二卷

    印纸,又称印历、历子,本义为指加盖官印的官文书纸,包括官府印发的各种表、簿、证件等。对官吏的行为、绩效进行监管考核是印纸尤为重要的一个用途。

    徐谓礼文书中的印纸,共八十一则(其中二则残阙),内容丰富,详细记录了他的仕官历程,包括其到任、考课、阶升转、委保等情况。每则印纸都有固定书写格式,且有相应的审批、签署规范。

    根据内容可将八十一则印纸分为不同类型,即:“转官”印纸10则,“拟注差遣”1则,“委保”33则,“到任”15则,“解任”3则,“考课”18则,“服阕从吉”1则。印纸格式由书头、批书内容、结语、签押等四部分组成。

    “转官”,对应的是官员发生的职位升迁,分为磨勘、赦恩、推赏转官三类。磨勘转官是官员升迁的主要途径,所谓“ 率以法计其岁月、功过”,官员任职满一定年限,予以磨勘转官;赦恩转官是遇皇家恩典而升迁,推赏转官是因功绩而升迁,均与任官年限无关,也不与磨勘转官冲突。徐谓礼文书共有10则转官印纸,与其“告身”互相印证。南宋淳祐五年(1245)至七年(1247),三年之内,连升三级,是徐谓礼升迁最快的阶段。

    “拟注”,指的是由吏部注名于册,经考询后拟定授官。徐谓礼印纸中有拟注差遣1则,为徐谓礼初入仕时被拟注监临安府粮料院。虽然已拟注,但由于该职位上仍有官员在任,徐谓礼还不能走马上任,等待近六年之后才实际到任。

    委保”,指宋人申请朝廷恩泽封赠、奏荐荫补、贡举解额,需有官员出面担保。保官需将所保之人事记录在印纸内,一为防范诈冒不实,二为日后追究滥保的责任。

    徐谓礼印纸中以委保最多,33则涉及70人之多,均为徐谓礼作为举荐人保举他人的公文,其中淳祐年间有21则,正值其仕宦生涯的顶峰。最受人瞩目的是,徐谓礼曾经因贾似道伯父贾直夫之请,出面委保贾似道已故父亲贾涉“合得恩例三次”,及委保贾似道“作磨勘收使”。据周密《齐东野语》载,徐谓礼“与贾师宪丞相(贾似道)为姻联”。二人关系密切,这也许就是徐谓礼愿意出面为贾涉父子作保之由。

    徐谓礼印纸中有“到任印纸”十五则,按照任官程序,官员到任前,由上级官司辨验告身等“出身以来文字”,由上级官司“辨验事实”,验明正身后,发放印纸,表示并无伪冒。在印纸批书内,需要明确到任时间、前任为何人等信息。例如宝庆三年(1227)徐谓礼监临安府粮料院,为“替蒋杞成资阙”;绍定三年(1230)任吴县丞,为“替曾揆年满阙”;端平元年(1234)任知溧阳县,为“替徐耜年满阙”。

    宋代对于官员交割有着严格的要求,前官任满,新官办理完到任手续后,需要与前任进行职事交割。官员在离任前,向所在上级官署“申状”(打报告),由书吏在其印纸上批书在任期间的各项评语,加盖官印后,并付长官书押为凭,方可解任离职。徐谓礼文书有解任印纸3则。

    “考课”,也称考绩、考核,指的是在职官员接受上级部门的政绩、功过考核。考课制度承袭自唐、五代时期的考课制度,考核内容既有“清正、治行、勤谨、廉能”的统一标准,也会根据不同岗位具体制定。地方官员考核,由所属长官记录在案,即“批书印纸”,并由中央集中审定,形成不同的评价等级,作为迁转的依据。考课印纸原件由徐谓礼本人保存,吏部抄录副本存档。徐谓礼考课印纸共18道,包括他不同任期内的各种记录,如考勤、差出、转官等考核情况。

    徐谓礼文书中有一道为母守丧服阕(守丧期满)的批书。端平三年(1236)十月,徐谓礼因生母陈氏去世,依例解官,回乡守孝。嘉熙三年(1239)正月,守丧满三年(二十七个月),期满继续为官,遂向武义县隶属的婺州申状,并记录在印纸内。

    录白敕黄一卷

    宋代官员差遣的任命文书是以皇帝制敕的名义,由尚书省签发,并用黄色绫纸书写的,即称“敕黄”。《徐谓礼文书》中有敕黄十道,均为委派差遣的任命文书,记录其任官履历。每道敕黄以“尚书省牒”开头,以官员签署结尾。

  • 罗群:土兵源流考论

    作为地方性兵种的土兵,始设于宋代,是为应对辽、西夏侵边而由沿边土民组成的地方性武装。宋初“制兵之额有四,曰禁兵,曰厢兵,曰乡兵,曰蕃兵”,并无土兵。随着西夏与宋朝战争频发,北宋开始在陕西、河北等地招募当地百姓作为常驻禁军,开“地方禁军”先河,因来源地有别而冠以不同番号,如“蕃落、广锐、振武、保捷”等。禁军由中央正规军到地方兵的延展,主要出于北宋与周边关系的现实军事考量,标志着土兵由临时性地方兵力到常役性地方武装的转变。土兵由此被正式纳入地方军制,主要分布于西北沿边和广南两路。

    宋神宗时,土兵成为地方巡检司管辖的维持地方治安及沿边防卫的兵丁,兼具军事与治安职能,多招募本地人充任,亦称“土军”、“乡土之兵”、“本土之兵”或“地方兵”等。南宋时,土兵仍受巡检司管控。相较而言,土兵不仅熟悉当地地形,还具备较强实战经验,在沿边防卫和维持地方治安等方面作用明显,“土兵一人,其材力足以当禁军三人”,而且开支相对较低,“禁军一人,其廪给足以赡土兵三人”。

    此外,宋代土兵也指由羁縻府州县官吏控制的少数民族武装,如“西南土兵”亦称“土丁”、“乡兵”、“保丁”、“峒丁”、“撞丁”等,本质仍是地方军队;另有专指土家族强宗大族私人武装的情形。元明清时期,土兵主要指土司的武装力量——“土司兵”,同时部分保留宋代地方兵的含义与形式。

    目前学界有关土兵的研究以明代居多,或以区域研究为主,或以族源为考察对象,基本认同土兵是明代卫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土兵从宋至元明清时期经历由地方兵到土司兵的演变,语焉不详;对其在国家兵制发展中的地位及在边防建设中的保内安外作用,揭示得不够深入。有鉴于此,本文重点关注元明清时期土兵流变,揭示随着土兵制度演变,边疆与中原地区的互动不断增多,不仅稳固边疆地区对中央政府的认同,而且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强化。

    一、元明时期土司制度推行与土兵发展

    元以后,朝廷“每于徼外不毛之地,使土司居之……洵善政也”。作为中原王朝在边疆地区实施的特殊政策,也是中国古代边疆治理的重要模式,土司制度旨在将地方军事、政治、经济纳入王朝国家系统,通过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司(土官),形成军政合一的自治体系。从唐宋羁縻政策到元明土司制度的转变,标志着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治理已从较为松散、象征性的羁縻状态,逐步走向更加制度化的国家实质管理转变。土司可世袭兵权,拥有一定数量的军事武装力量,“以其出自土司,故曰土兵。以其有头目管之,曰目兵。又以其多狼人,亦曰狼兵”,土兵由此逐步转变成土司兵。随着土司制度形成,土兵大量增加,中央通过授予土司官职间接控制土兵,土司则通过掌控土兵强化自身权威,土兵既是军事力量,又是政治资本。

    元代土兵由土司征召,受地方宣慰司、安抚司等控制。土兵名称与形式因土司所辖地域、族源不同而较为庞杂,如罗罗军、爨僰军、摩些军、和泥军等以族源为主。罗罗军由罗罗斯宣慰司所辖,爨僰军为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所辖。有学者以“爨僰”泛指元代云南土司,故称爨僰军为土司兵。又如贵州八番军和思播土兵、广西左右土军、云南金齿土军等,则以地域划分。土兵主要从当地民众中招募,部分为土司家丁或部落属民,其战斗力主要依赖少数民族的尚武传统及对地形的熟悉。

    元代土兵采用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牌子四级军事编制,与蒙古军队组织形式类似,但保留当地少数民族部落特色。土兵除维持地方治安外,还参与对外作战,守卫边疆要隘。元朝土兵是“因俗而治”政策的产物,也是军事体系多元化的体现,兼具地方自治与中央征调的双重属性。中央政府通过土司加强边疆控制,土兵由此成为中央政权与地方势力的缓冲力量,减少了驻军成本。

    明时“踵元故事”,在边疆地区大量设置土官和羁縻卫所土司,在西南地区、中南山地和西北沿边要冲设置千余个土司,土司制度更趋完备。为加强对土司的管控,明廷在承袭审核、印信颁予、朝贡赋税等方面明确土司权责,西南地区“虽有府州县卫之名,地方皆土司管辖”,“云贵两省,处处皆设土司”。明朝实行卫府参设、土流兼治,“卫所之外,郡县有民壮,边郡有土兵”。土司分文职(土知府、土知州)与武职(宣慰使、宣抚使),土兵由武职土司统领,此即“兵从司出”。

    相比元代,明代土兵在制度规范、军事协作、驻防边疆等方面更为完备,但始终面临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张力。其中,宣抚、宣慰、长官司等所属土兵和卫所兼领武装归兵部,纳入国家军制;而由府、州、县土司、土官控制的土兵属吏部,均听总兵官调遣。部分土兵参与屯田,卫所与土司共屯,实现以兵养兵。

    明代土兵既作为地方维护治安力量负责保境安民、镇压叛乱等,又是中央军事行动的辅助力量。土兵要参与国家战事征调,甚至是大规模的跨省、跨区域征调,因此“设土兵相制之法。而其后展转假借,凡议大征者,无不藉狼兵土兵,远为驱遣”。明廷可随时调集土兵参与国防作战,土司“听征不听调”,服从中央征召,但军队指挥权仍归土司。大范围征调土兵能节省中央军费开支,弥补兵力缺口,缓解财政与军事压力。正德十二年(1517),为平江西盗贼,“南调两广之狼达,西调湖湘之土兵,四路并进,一鼓成擒”,还“省供馈之费,无征调之扰;日剪月削,使之澌尽灰灭”。土兵擅长山地战、丛林战,适应复杂地形尤其是南方山地,在抗倭、平乱、驻防、戍守等方面作用日益显著,其职能亦不断向国防主力转化。

    明代土兵被大规模征调,如“发广西都司及护卫官兵二万人,调田州、泗城等土兵三万八千九百人从征”,乃至“凡有征调,全倚土兵”。究其原因,明初推行卫所制,后因军屯破坏、士兵逃亡及管理混乱等逐渐失效。明中后期,朝廷只能大量征调土兵以弥补兵源不足,土兵成为抗敌和平乱的核心力量。明末辽东战事中,朝廷征大量土兵“调往朝鲜、辽东,万里攻战。当时征调既惯,土兵皆习见以为当然”。征调土兵远征,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司兵力,达到对其军事制衡的目的。

    明代土兵主要分布在四川、云贵、广西及湖广等地,建立以“旗”为基本军事单位的层级结构,土兵由土司家族世袭统领,定期轮换并戍守军事要地,替代正规军,成为地方常备防御力量。土兵还参与屯田驻守,兼具军事与经济功能。土兵赏罚并施,立功土兵可获赏金银或土地,但较少晋升官职,目的在于限制土司实力,以防其势大。随着明代国家疆域明晰,土兵在边疆防务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如云南“土兵先年用迤西、今用迤东者,先年防缅,近年防交……时下沙、普二兵最劲,沙可六千,普可五千”。

    此外,明代土兵因区域不同而名称各异,如广西“狼兵”、云南“沙练”与“沙兵”等。不过,明代土兵到土司兵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其原有“地方兵”的消失,实际上土兵仍保留部分“乡土兵”的建制。明代文献确实存在称地方兵丁为土兵的记载,如成化二年(1466)在延安、庆阳“选精壮编伍,得五千余人,号曰土兵”。隆庆六年(1572),巡按浙江御史谢廷杰因“昔浙民尝苦倭患矣,谈战则股栗拘之,即戎妻子相涕泣而别,无可遂以应,兵为奇货”,故请“练土兵以济实用”。万历四十八年(1620),甘肃巡抚祁光宗疏报:“该镇选发援辽兵马……其祁家土兵原系西番纳马种田……未经战阵,骤闻调遣辄相率入山,声言投虏难于驱迫。鲁氏土兵……即有土民皆田野村夫,素不经战,尽力挑选止得五百,不能取盈千数。”上述情况表明,土兵作为最初乡土之兵、地方之兵的沿袭与留存。

    二、清代土司制度的完备与土兵制度化建设

    清承明制,各处土司准与照旧袭封。鉴于明代麓川、辽东等土司引发叛乱,清廷在制定土司承袭奖惩规则时,“不惜予之职,使各假朝廷之名器,以摄部落而长子孙”。随着清代中央集权加强与边疆整合需要,土司制度在达到鼎盛的同时,又因土司权力过大、地方割据严重而弊端日显。自雍正时起,清廷在西南地区废除世袭土司制度,改由中央委派流官进行直接管理,即“改土归流”。这一时期土兵仍主要特指“土司兵”,“惟川、甘、湖广、云、贵有之,调征西南,常得其用”。在清朝边疆治理不断深化的同时,土兵国家化转型势在必然。

    “土司所属之民,皆籍为兵,与古代征兵制无异。”土兵和八旗、绿营、防军、乡兵等共同组成清代国家兵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明确记载了土兵的待遇、俸饷,表明其进入国家边防体系的制度建设范畴。“土兵之制,甘肃、四川、两广、湖南、云、贵或隶土司,或属土弁,或归营汛。甘肃土兵附番部,四川土兵附屯弁、屯藩。湖南土兵附练兵、屯兵。”土兵主要来源于土司辖区的土民,平时负责耕种和维持地方治安,战时跟随出征。

    土兵只在服从朝廷调遣、参与战事时,按例支给出征行装银和口粮。雍正八年(1730)规定,“土兵有派拨征剿者,则于起程时赏给银两……嗣后土兵之出征者,除恩加赏赉外,其父母妻子在家,照守兵坐粮之例,每月给银九钱,米三斗。米折银赏给”。乾隆朝开始增加土兵出征盐菜银,乾隆元年定,“所调各处土兵与官兵同劳。请将土官照千总酌减之例,日给盐菜银三分;土目照把总之例,日给银二分;土兵日给银一分。汇入军需报销”。乾隆四十九年朝廷议定土兵出征行粮例,实施过程中根据《钦定户部军需则例》、出征地点、时间、土兵职级等调整。朝廷发放土兵粮饷,改变土兵“兵为司有”模式,通过经济关联强化其国家认同。

    土兵粮饷定例并非一成不变,如道光年间,云南思茅厅外派调拨土兵时奏销每日每员口粮折银二分,但以不符合旧例被驳回。后经调查发现,土兵每员每日口粮折银一分系乾隆八年例,至此时已不能糊口。若行旧例,遇边境有事,则雇募无人,因而请照每日每员口粮折银二分奏销。

    土兵武器装备以弓弩、鸟枪为主,严禁民间私铸私藏。土兵武器不仅须编号备查,所需火药也由国家统一配给,还定期核查土兵器械。如乾隆五十二年,云贵总督富纲奏称,“防边土练执操者,俱系查明编有字号,此外亦无违禁私造之事”。但到了晚清,由于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土兵待遇每况愈下,终致“沿边土司多属穷苦,不能认派承充”。

    土兵参与国家军事行动的议恤、奖赏等,基本与经制官兵相同。康熙年间规定,若土兵在出征时表现出众或受伤,其所属土司土职可得到赏银;土兵若阵亡,则予以抚恤。乾隆十四年四川金川战事结束后,阵亡土兵千余人均“制造牌位,送入昭忠祠”,另送“翰林院立传”。既表现国家对土兵一视同仁,又体现朝廷加强边疆内化和土兵国家认同的努力,还反映土司—土兵—国家兵、中央—地方—中央边疆治理模式的动态调整。

    三、清代土兵形式多样化及其边防意义

    清代土兵既主要指土司兵,又是各土司下辖私人武装的统称,因地域、民族不同而形式、名称各异,如“土练”、“沙练”、“沙兵”、“狼兵”等。相关文献中,“土练”、“土兵”常常互用,如“向来于官兵之外,多用土练……派自各土司”;“云南沿边……为南维锁钥。腾越界连野番,旧设八关九隘,以土练驻防……省官兵征调之劳”。既反映土司自行招募的私人武装特征,又表明土练被整合进国家边防体系,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以土兵戍边可以缓解清廷财政压力,达到事半功倍之效。乾隆二十九年,云贵总督刘藻奏称:“沿江一带口隘,实为中外扼要之区。”在滚弄江外木邦地界派拨土练,沿江设卡防守,“所需土练,即在分隶各土司地方,就近派拨”,于每年九月十五日秋末拨防起,到次年三月十五日“瘴盛止”。

    云南也有“沙练”、“沙兵”,“广南府属沙练……昔年乌蒙用兵,前督臣鄂尔泰曾经调遣,较各土兵尤能奋勇效命,旋奏肤功,今用以协击逆苗,甚与官兵有益”,将“沙练”、“土练”同等互用。又如清缅战争时,在云南巡抚鄂宁的奏报中,也出现就近“再将杉木笼驻防土练内派拨二百名”,以及于提标、大理城“业已拨往虎踞关五百名,同先驻兵三百名、沙练二百名……足资防遣之用”等记录。

    清代关于狼兵的记载虽较明代为少,但在广西地区仍然存在。如雍正十年广西桂林府隶永宁州,有富禄、常安二镇,由狼兵防守关隘,每名狼兵给兵田20亩,“各自耕种,不输差饷”。又如乾隆二十二年,两广总督杨应琚奏称,“粤西猺獞错居,土司环绕。向来汉土各属,于额设营汛外,又设土兵暨狼兵、堡卒、隘卒等”。嘉庆年间,随着边疆日益被纳入内地化管理体系,狼兵数量锐减,规模大不如前,因所辖田土属军田,税额较轻,清廷为防止疏漏,下令严查广西、贵州等边疆省份州县所设狼兵“始自何时,现在是否尚循其制……毋令虚费田粮,有名无实”。

    清代土兵仍部分保留最初“地方兵”、“乡土兵”地方武装特性。如四川有地方官员组织、由少数民族(主要是藏族)组成的屯练土兵,又称“屯土兵”、“屯兵”,始自四川总督策楞、提督岳钟琪平定乾隆十七年杂谷土司苍旺叛乱时,挑选当地精壮士兵为屯土兵,“进剿金川,于额设三千外,已多派二百余名,此内阵亡病故者,共有一千余名。伊等改土归流,自知本系番人,不敢与官兵相埒。冲锋打仗、爬越山岭,不让土兵,而又不屑与土兵为伍。历来攻得碉卡,屯兵之力颇多”。

    土兵维护地方治安,被纳入地方管制。道光二十二年(1842),贵州巡抚贺长龄上奏并遵旨招募土兵勤加训练,“现计通省共募得土兵一千七十六名,又觅雇素娴技艺之人,专司教演等语,览奏均悉……所需火枪刀矛及衣履等件,即由该地方官捐备……并饬各道于每年巡查营伍之期,按名调阅,分别赏罚,不得虚应故事,日久滋弊”。

    光绪九年,国子监司业潘衍桐奏陈,广东海防“宜多用土兵,不宜多用客兵。现在淮湘各军到粤,务宜区分地段,勿与土兵杂处”。至于如何处理土兵与客兵的关系,兵部尚书彭玉麟则认为,“防兵以精练为主,土客之分,不宜胶执……客兵与百姓相安,与土兵亦不相参错”。

    边疆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官兵很难驻扎,凸显土兵在维护国家边防稳定中难以替代的作用。乾隆二十九年,云南沿江设边卡,分别于镇康土司所属喳里上渡、耿马土司所属滚弄中渡、葫芦酋长所辖南外下渡,及孟定土司所属南捧河一处,设若干炮台和卡房,每年秋间瘴弱时派土兵驻防,仅为其提供口粮,并无安家坐粮银。嘉庆十七年(1812),云贵总督伯麟等奏,云南边外一带有“野夷猓匪,乘闲抢掠”,但当地“系瘴疠之地”,官兵无法驻扎稽查,于是奏请在“缅宁腾越等处要隘”复设土兵1600名。

    随着土兵在边疆管控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沿边地区由此形成官兵与土兵共同守卫的立体防卫体系。如清初滇南普洱地区曾设置三关:一是位于厅城东南20里处倚象关,是出入猛腊、猛旺、易武、倚邦要道;二是厅城东南25里处水碓河关,为出入普藤要路;三为距厅城25里永靖关,西南通车里、缅甸,东南通交趾、南掌、暹罗,西北通野倮,为十三版纳诸路扼要。三关均设官军和土兵驻防,关内以官兵为主,关外由土兵负责。土兵驻防边地形成“秋末赴防,夏初撤回”的冬防体制,服从区域性临时调遣,负责边疆地区日常巡防。土兵作为边疆防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中央治理边疆的低成本地方武装,又是国家管理与地方自治的“结合体”,体现清代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的边疆策略及军事制度的弹性调整。

    同时,清朝进一步明确土兵协助官兵维持地方治安的职责,“自行操演,以防窃盗而卫地方”。边地土兵虽有“协同官兵巡查戍守,以重边防”之职,但“各汛弁兵慎防于内,令各土司派练慎防于外”,可谓“内外”有别。由于土兵“节饷费而重边防”,在无法派遣官军深入的边区,土兵“每遇征伐,荷戈前驱,国家倚之为重”,成为边疆防务与治理的重要军事保障。

    随着清末边疆危机加深,“保藩固边”成为当务之急,各地边防亦由内防转向外防,实行严格的巡边制度,土兵在边防中的作用空前加强。如云南知府陈灿所奏:“宁洱、思茅、顺宁、镇边各土司边境,西接英而东连法,所有边关要隘……其山川地利之情形……独为该处土练所深知者;其水土瘴疠之恶毒……独为该处土练所久耐者……亦必挑练土练以为固圉绥边之计,应请于冬春瘴息之际……守沿边之门户,杜外人之觊觎,此尤筹边者当务之急也”。光绪元年四月,云贵总督岑毓英连续上奏,强调土兵在守土固边、抵御外侵、维护统一中的重要作用。

    土兵是土司制度的产物,而土司制度是特定历史背景下中央政府治理边疆地区的“权宜之计”和有效手段,使得中央王朝和地方各民族上层“在政治互利的基础上结成了政治与经济同盟。中央政府通过土司制度笼络各地民族上层为其‘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使其统治‘大为恢拓’,而各民族上层势力则通过中央政府的封赐取得对当地统治的合法地位,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其实施过程始终贯穿着中央与地方、流官与土司的博弈,土兵在其中至关重要。土兵依附于土司,具有高度自治性,土司则借助土兵扩大地方势力,甚至与中央讨价还价,形成“独立半独立王国”。是故明中后期与清初推行“改土归流”,中央政府为实现边疆内化及王朝国家利益最大化,重新调整利益格局,中央与各土司之间的封赐与承袭、镇压与反叛等,便是此种博弈的直接反映。

    清代土兵仍由土司自行招募,平时耕田,战时应召出征,兼具国家与地方属性。如四川地区土司实行征兵制,凡管辖区域内男子16岁以上,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七丁抽三,服兵役至50岁。其编制是:十人为什,十什为牌,十牌为寨,五寨至十二寨为沟,也有三五寨为一沟者,沟直属土司管辖指挥。什有什长,牌有头,寨、沟有主,土司、寨主可直接征调青壮民众为兵,土兵主要任务是守卫该土司管辖地区要隘门户及土司官寨。清廷虽通过直接发放粮饷等试图将土兵纳入国家军制,但部分土兵仍沦为土司和地方豪强私兵,甚至通过剥削属民维持运转,导致边疆经济凋敝。而土司为维持特权,常常克扣土兵粮饷,导致兵员逃亡,甚至哗变。

    土兵出自土司,位居边徼,其军事属性容易导致两面性。对此,四川提督武绳谟于乾隆十二年称,“土兵遇贼漫散,致被杀伤。又称绰斯甲、瓦寺等土司,俱有姻亲,其派调土兵,诚恐临敌观望,向背叵测……以蛮攻蛮,虽属制御土司之道,而情形各有不同……至土兵原不可倚信”。边疆防务亦会出现“土属相安,在我俨若藩篱之卫,万一出此入彼,则祸变即在肘腋之间”。各地土司通过掌控土职土弁,实现对辖地的严格管控,建立层级分明的组织体系,但易导致土兵只知有土司而不知有国家。

    随着雍正朝展开大规模“改土归流”,废除世袭土司,仅在偏远地区保留部分土司,如川西藏区、云南边区等,导致土兵失去制度依托,首当其冲被严格限制,土司既革,兵随司去。清中央政府更通过设流官、编户籍、收兵权,将土兵改编为屯兵与团练,如湘西土兵在改流后转为“苗疆屯兵”,归绿营管辖。此外,存续土兵多负责地方巡逻、缉盗等任务,不再参加大规模征调与作战,土兵人数也从明代的数千降至数百,并按绿营编制设“汛”、“塘”。土司不得私自调派土兵,土兵出汛需经知府(流官)批准,“非奉官调,不应擅动……嗣后调练,务以地方文武会衔印牌为凭。不许土目擅自私调……如有土目不奉印牌,以木刻小票擅调乡练,即赴文武衙门具报,以凭严拿,照擅调官军律治罪……则土弁目无权可操,实属防范之要道也”。土兵制度强调以国家为主导,土兵调练由地方政府直接控制,进一步削弱土司军事权力,加强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管控,标志着边疆军事体系从土司自治半自治间接管理向直接国家化的最终转型。

    结 语

    综合前述,土兵源于宋,兴于元明而盛于清,是边疆地区不可小觑的武装力量。随着土兵从宋代乡土之兵、地方性兵丁,至元明清时期由于土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成为土司下辖武装力量——土司兵,尽管在各历史时期仍不同程度地保留着部分“地方乡兵”的形式与建制,以及“土练”、“沙练”、“沙兵”、“狼兵”、“番兵”等多样化类型与名称,但从总体看,从“地方兵”到“土司兵”的演变,体现了明清两朝超越宋代的边防管理模式,呈现王朝国家在边疆与内地深化管理及复式化治理的演进态势。换言之,土兵流变历程体现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管理的日益深化,土兵作为土司制度得以运转和实施的军事保障,也是理解土司制度的关键,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中国历史上边疆治理在中央—地方—中央双向互动中制度国家化的发展,彰显边疆地区国家认同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不断增强。

    就土兵演变而言,不论是地方兵还是土司兵,作为地方区域内重要的武装力量,土兵与中央王朝的官兵形成互补,在维护地方治安与边疆防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土兵历经近千年演化,由地方性军队发展为特指边疆地区土司所辖武装力量,土兵的设置与征调成为中央王朝政治与军事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除可以节约军事成本,更多则出于“以土官治土民”笼络地方势力、减少边疆冲突等现实考量,是对历史上中央王朝面临复杂多样的周边族群关系,以及构建大一统“华夷秩序”传统的继承和延续。不同时期的具体做法体现了历时的普遍性与当时的特殊性。土兵常参与政府组织的军事行动,跨区域征调,在镇压叛乱、治安维护、后勤保障、边境防御的同时,通过与汉族官兵混编作战、学习语言等,促进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对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就土兵的制度化发展而论,土兵多“寓兵于农”,日常受土司节制,战时接受朝廷督抚调遣,依靠“兵田制”耕种免赋土地,收获充作军资,构建起官兵控要塞、土兵守僻壤的立体军事防控体制。土兵更在入军籍、受表彰的制度化过程中,重塑国家身份认同和文化思想观念,实现了由“地方人”到“国家人”的转化。正是通过对土兵军事控制、经济关联、身份转换三位一体的策略,实现了土兵与土司制度从“地方自治”向“国家统合”的转型。土兵千年演变史,体现的是中国大一统格局发展、巩固的历史。

    明清时期土兵制度也存在负面影响。首先,国家大量征调土兵参加军事行动,容易导致地方劳动力不足,社会生产力破坏。其次,土兵分布于边疆地区,远离中原,土司借此扩张势力,缺乏相应制约,存在脱离中央王朝控制隐患。土司权力过大,易形成地方割据,势必危及国家安全。再次,土兵早期以山地作战、熟悉地形为特长,后期却因缺乏系统训练和火器装备而逐渐落后于绿营和新军。最后,土兵作为地方性武装,缺乏有效监督与控制,军纪松弛涣散,甚至滋扰地方、劫掠百姓,影响民众对土司、对地方官府乃至对国家的信任。因此,在明后期及清代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后,土兵数量日益减少,边疆地区土兵与经制兵混合驻守,土兵在国家军队的作用日渐消减。随着近代国家军队建设和边疆行政一体化进程,通过绿营、八旗驻防和新军编练等替代土兵,土兵逐渐衰亡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转自《历史研究》2025年第8期

  • 陈烨轩:赵佗与大食国宝珠——晚唐《传奇·崔炜》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节]

    一、《传奇·崔炜》及其承载的历史

    (一)裴铏《传奇·崔炜》及其研究史

    《崔炜》是晚唐裴铏所著《传奇》中的一则故事。传奇是唐代新出现的小说体裁,即“传写奇事,搜奇记逸”。而这种体裁的命名,正出自裴铏的同名著作。《传奇》原书在南宋以后失佚,我们今天看到的辑本出自《太平广记》。唐代小说史家已对裴铏与《传奇》的史事进行了考证。据《新唐书·艺文志》,裴铏曾担任唐末名帅高骈的从事。又据《唐诗纪事》,裴铏在乾符五年(878)以御史大夫为成都节度副使。由此可知他是高骈幕府中的高级官员,当是亲信。裴铏本人亲身参与岭南的社会建设,如《天威遥碑》的作者正是裴铏。因此裴铏能够创作《崔炜》这篇富有岭外风情和海上丝绸之路气息的传奇,是以自身的生活经历作为支撑的。

    今本《崔炜》辑自《太平广记》卷34《神仙》,全文约2500字。故事发生在德宗贞元(785—805)末年至宪宗元和(806—820)初年。主人公崔炜是监察御史崔向之子,从小随其父宦居广州。此姓氏暗示他出身望族博陵崔氏,其经历亦符合王承文所定义的“北方家族”。崔炜为人慷慨倜傥,但因其父去世而生活困顿,故多次寻求佛寺救济。贞元年间的中元节,他在摆满异国奇珍的开元寺内为一位老妇解围,后获赠可灸赘疣的越井冈艾。几天后,崔炜在海光寺游览。获老僧指点,遂到山下拜访富人任翁的宅第。在任宅中,崔炜治好了任翁的赘疣,并邂逅任翁爱女,还获留宿。不料任翁信独脚神(即五通神),企图杀他祭神。在任女的帮助下,崔炜侥幸逃脱,却失足跌落大枯井。崔炜在里面为一条白色巨蛇治好了赘疣,于是在巨蛇帮助下离开洞穴,来到一处美丽的宅第。崔炜在此邂逅四位仕女,并遇见来传递广州刺史任免消息的羊城使者。通过四女之口,崔炜获知这里居住着一位皇帝,及其妻子田夫人(齐王田横之女),可惜无法见到他们。崔炜之父崔向对皇帝宅第的修葺有恩,于是皇帝命人将国宝阳燧珠赐予崔炜,嘱其与胡人交易。临别之际,四女与崔炜约定下次见面时间、地点,并告知先前遇见的老妇被人们称为鲍姑。崔炜在蒲涧寺用膳后回到租舍,获知距离上次出门已过去三年。崔炜将阳燧珠以一万缗钱的价格卖与波斯邸中的大食国人,被告知这是一千年前南越王赵佗派异人梯山航海盗取的国宝。后因偶然的机会,崔炜发现羊城使者是城隍庙的神仙;任翁之室是秦末南海郡尉任嚣墓;皇帝乃赵佗;大宅即越王殿台,也就是赵佗墓等景观。崔炜于元和三年的中元节在蒲涧寺再遇四女,并首见田夫人;同时获知四女乃瓯越王、闽越王所献,都是殉者。崔炜又得知鲍姑即东晋南海太守鲍靓女、道士葛洪的妻子;白蛇是北极真人安期生朝玉京所乘之龙玉京子。崔炜感悟,于是潜心修道,到葛洪修炼之地罗浮山寻访鲍姑,遂不知所终。

    关于《崔炜》蕴含的中外关系史信息,学界已有重要讨论。薛爱华对传奇中的“火珠”进行分析,并指出这反映波斯人拥有财富和魔力的观念深入唐朝人心。《札记》认为:(1)《崔炜》故事发生在中元节,这是因为受季风航行影响,夏秋之际正是广州海洋贸易的旺季。(2)“波斯邸”即海商居住和囤货的波斯客栈,当在蕃坊附近,以住人为主,区别于供应番货的波斯店。(3)“阳燧珠”即唐代的南海贡品火珠。(4)购买阳燧珠的“老胡人”是来自波斯湾的“波斯舶主”。“老”不是指年龄,而是表明他作为头面人物的地位。(5)“十万缗”不合史实。因为唐代岭南的一般等价物为银而不是钱。裴铏因身为成都节度副使,不在岭南,所以出错。其中,由“十万缗”推算裴铏出错,或可商榷。这首先是因为裴铏有岭南的生活经历;其次这是唐代胡人识宝的常见套路,著名传奇《杜子春》中也有类似情节。其余的推测合乎情理。荣新江先生指出,从《崔炜》看出,晚唐的胡人认为南越王赵佗的墓中藏有珍宝。而从1983年发现的南越王赵眜之墓,也发现了西方的舶来品,所以胡人的传言不是凭空捏造。这富有启发性。李道和通过考证《崔炜》在中越间的传承,证明了这则故事在中越文学交流史中的重要地位。巫鸿也以崔炜入赵佗墓为案例,叙述唐人对于黄泉世界的想象。

    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还应提这样的问题:裴铏为何要创作这篇传奇?又为何能书写如此独特的海上丝绸之路故事?这离不开对于《崔炜》文学性和思想性的探究。

    (二)道教徒书写的广州与海上丝路故事

    《崔炜》的故事情节曲折,别出心裁,不愧于传奇之名。《崔炜》当借鉴卢肇《逸史·崔生》。《崔生》的主角“崔伟”姓名近似崔炜,身份为进士。崔伟在青城山游玩时误入山洞,发现了一座美丽的仙府,得到里面仙人款待,与仙人之女成亲,并获赠仙丹以及脱困的道符。后崔伟脱困并得道成仙。卢肇于武宗会昌三年(842)状元及第,成名比裴铏稍早。《逸史》是他在宣宗大中年间编成的一部小说集,可惜在宋元时期散佚。但《崔生》在思想性、逻辑性上难以和《崔炜》相比,更像是读书人猎奇、消遣之文。《崔炜》的独特性,还在于它对道教思想的吸收和诠释。

    道教与中古文学发展紧密联系。孙昌武通过诸多案例证明道教对唐代文人和文学的重要性,提出“道教文学”概念,并指出仙传故事文学性最高。道教与传奇小说关系最密切者,即道教徒所创作的仙传故事,《崔炜》也可以划入此体裁。又如《崔炜》中提及的道人葛洪,就曾编撰早期志怪小说集《神仙传》。

    康儒博(Robert Fort Campany)曾引入“社会记忆”的概念,以研究中古的修仙与社会记忆的关系。按照康氏对于古代中国修仙行为和仙传的研究,仙是社会构建出来的,而修道者亦通过集体记忆的形式得到了“永生”;修道者成仙的故事,“对于修道者的自我表演以及和其他人的回应来说都是必需的”,因为需要与读者互动,文本描述时会呈现出“相似的情景、环境、关系和活动模式”。这富有启发性。

    《崔炜》从内容上可判断为道教徒修仙的故事。士子巧遇并帮助乔装的仙人,受仙人指引经历一系列奇遇,后来寻道求仙。崔炜登场的身份是博陵崔氏的贵公子,结局是成为了修仙人。创作这则传奇,带有作者的劝谕色彩,而这也是唐代传奇的基本特点。

    此传奇的诞生,首先要回到裴铏出仕高骈幕府的背景。高骈崇道,常被五代、宋人认为是他晚年昏聩、自取灭亡的重要原因,如五代的《广陵妖乱志》就对高骈及其道教徒幕僚进行妖魔化描写。南宋晁公武认为,《传奇》一书,“所记皆神仙诙谲事。骈之惑吕用之,未必非铏辈导谀所致”。意即裴铏写《传奇》一书,可能是为了迷惑高骈,让他宠溺道教徒出身的幕僚。周楞伽指出裴铏任成都节度副使后就没有离开过成都,与高骈在扬州的晚年没有关系。陈烨轩曾利用晚唐的文献及碑刻资料证明,高骈的形象在同时代人看来并没有如此昏庸不堪。

    但无论如何,高骈的幕府中确实存在着道教徒的圈子。高骈的故事也流传在晚唐杜光庭的《道教灵验记》,并以战胜妖魅的正面形象出现。道教徒们修仙需要精神的力量,裴铏的《传奇》当为此而生。《崔炜》的主旨是得道成仙,广州的历史景观成为描述崔炜求道的场景。故事登场的道教神仙为鲍姑、羊城使者;提到的神仙包括安期生、鲍靓、葛洪、独角神;出现的仙山为罗浮山。鲍靓、葛洪是对道教在岭南传播起到重要作用的历史人物。罗浮山在唐代归属于循州博罗县辖境,是道教的洞天福地之一。而“羊城使者”的加入,则体现了仙界、冥界的权力秩序。崔炜之所以能得道,一方面是因为他帮助了仙人鲍姑,另一方面则是其父帮助修缮赵佗墓的前缘。崔炜本人“多尚豪侠”的性格,也推动他最终走向寻道之路。崔炜在混沌的时间、空间秩序中找寻修仙的道路,最终挣脱了苦难的现实世界,这体现道教徒的理念。

    综上,我们认为《崔炜》的行文思路、情节套路等带着晚唐的传奇写作风格,在思想上则是道教的。由于道教徒在信仰上的“真实性”,就要求他所记载的历史情景的“准确性”,这样才能体现出求仙经历的“可靠性”。正因为如此,《崔炜》才能承载宝贵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而关于海上丝绸之路的记忆,分为赵佗派人航海盗大食国宝阳燧珠,千年后波斯胡识宝物归原主两段,涉及南越国历史上与晚唐现实中的海上丝绸之路的迭加。而这种叠加的记忆,正是我们需要复原的关键。

    二、《崔炜》中的南越国与海上丝绸之路

    (一)南越国的景观与赵佗的宝藏

    南越国的建立者赵佗本为河北真定人,出仕秦朝任龙川令。后在南海尉任嚣的提携和点拨下,趁秦末大乱,于汉三年(前204年)自立为南越武王,建立割据政权。直至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被汉军所灭,南越国共持续93年。虽然南越国已成历史,但南越国的记忆仍留存在唐代的广州。

    《崔炜》故事主要发生的地点在唐代广州的南海县,即汉朝番禺县的故地,相关景观的记载见于《元和郡县图志》:
    禺山,在县西南一里。尉佗葬于此。
    赵佗故城,在县西二十七里。即尉佗都城也。
    陆贾故城,在县西一十四里。贾之来也,佗不即前,贾故为城以待之。
    朝台,在县东北二十里。昔尉佗初遇陆贾之处也,后岁时于此望汉朝拜,故曰朝台。
    北庙,在县北三里。即尉佗之庙也。
    任嚣墓,在县北三里。
    尉佗墓,在县东北八里。又言佗葬在禺山,盖与此相连接耳。

    从中可见任嚣墓、赵佗庙、赵佗墓等古景观的位置。《崔炜》中的越王台、越井冈都是赵佗墓及其周边景观。《水经注》引王范《交广春秋》说,“佗之葬也,因山为坟。”又引裴渊《广州记》云:“城北有尉佗墓,墓后有大冈,谓之马鞍冈。”越王台在唐代是知名景观,如晚唐曹松《南海依次》:“忆归休上越王台,归思临高不易裁。”而赵佗墓在六朝时期已被传为神秘的宝藏之地。《水经注》引王范《交广春秋》云:
    其垄茔可谓奢大,葬积珍玩。吴时遣使发掘其墓,求索棺柩,凿山破石,费日损力,卒无所获。佗虽奢僭,慎终其身,乃令后人不知其处,有似松、乔迁景,牧竖固无所残矣。

    这突出了赵佗墓的神秘性。当然孙权并非一无所获,南宋方信孺《南海百咏》引《南越志》提到:“次掘婴齐墓,得玉玺、金印、铜剑之属。”即南越国第三代君主的墓葬被盗掘。孙权曾遣吕岱平定割据岭南的士氏家族,并除吕岱广州刺史、番禺侯,但《三国志》及裴注中未记载孙权遣使掘墓之事,此事的真实性存疑。所以这些记载更倾向于说明,赵佗墓含有宝藏,这是六朝到晚唐的历史记忆。另一方面,既然六朝人已经不知赵佗墓的位置,则《元和郡县图志》所载的景观,更多是历史的纪念意义。

    《崔炜》记叙了刺史徐绅修缮越王台一事。“徐绅”在两《唐书》写作“徐申”,在《新唐书》有传,是真实的历史人物。据《旧唐书》,徐申于德宗贞元十八年任岭南节度使、广州刺史,宪宗元和元年任上去世。《崔炜》的这段记载当是晚唐当地留存的记忆,也体现唐人对于纪念性景观的修缮。禺山在南汉国时期被夷平,这些纪念性景观在五代以后不复存在,但从现代的考古发现中依然可以寻找南越国的历史记忆。

    (二)广州考古与南越国的海事活动

    按照郑君雷、卓雄等的统计,现在已公布的南越国墓葬超600座。南越国遗址也已发现十余处,最知名的南越王历史遗迹集中于广州,即20世纪80年代发现的南越王墓、南越王宫殿及御苑等遗址。

    广州的考古工作从1953年开始,至今共七十余年历史。这七十余年间,考古成果斐然,极大丰富了我们对于广州古代史的认知,乃至弥补了诸多空白。根据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所)的统计,至2013年,广州发现的汉墓约2000座。广州汉墓,主要分布于广州古城的北、西、东郊,这符合《崔炜》对古墓的历史记忆。而自1994年广州古城考古开展以来,汉唐广州城的位置也得到了确认。

    关于南越王与海上丝绸之路关系的直接证据,出自象冈山的南越王墓。相关器物包括:(1)墓主人棺椁足箱中的银盒;(2)乳香、绿松石等香药、矿物;(3)原支象牙及加工品,原支象牙经检测接近非洲象牙;(4)焊珠工艺金花泡,技艺源自古希腊迈锡尼文化;(5)含铅量较高的蜻蜓眼玻璃珠子;(6)品种多样的丝织品。

    南越王墓出土一件船纹铜提筒。其中绘羽人在船中祭神的图像,体现了骆越人的族群文化,也反映了岭南地区的造船技术。而在广州及周边地区的汉墓中出土的船模也达22件。南越国对修船、捕鱼的记录,也见于新刊布的南越国木简。2004—2005年,考古队在南越国宫苑遗址渗水井中发现木简及碎片136枚。其中简021—2云:“广于故船四分。”简039云:“]敢畏不□怒己,即操鱼归□□食之。”这些史料证明了南越国与水事活动的密切联系。

    南越国在历史分期中属于汉代。罗帅对汉代海上丝绸之路有最新研究。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西汉中叶中国与西方海上交易的西境在印度东海岸,出发的港口为日南郡边塞、徐闻、合浦。汉武帝派黄门译长与应募者用黄金、丝绸(杂缯)交易玻璃、珍珠等海外产品(明珠、璧流离、奇石异物)。此时的贸易以转港贸易为特征,即“蛮夷贾船,转送致之”。水手航行时利用季风,所以从华南去程约12个月,回程约10个月,往返约2年。因为靠近海岸线航行,且海陆并行,所以耗时漫长。这也是《崔炜传》所云赵佗派人梯山航海的语境。

    (三)赵佗形象的变迁

    除了南越国海事活动外,赵佗的形象也是历史记忆的重要部分。《崔炜》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虽然宝贵,但经过晚唐道教徒的加工,赵佗也成为了盗取大食国宝的小人。赵佗的此种形象,受到了晚唐时人的影响。

    应该讲,赵佗在东汉中原人士心中的印象并不坏。如王充《论衡》云:
    南越王赵佗,本汉贤人也,化南夷之俗,背畔王制,椎髻箕坐,好之若性。陆贾说以汉德,惧以圣威,蹶然起坐,心觉改悔,奉制称蕃,其于椎髻箕坐也,恶之若性。前则若彼,后则若此。由此言之,亦在于教,不独在性也。

    赵佗被认为本性贤良,到了岭南后背叛中原王朝,但在陆贾的教谕下改过自新,对汉朝也变得恭顺。又南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引《南越志》叙述南越王庙云:
    赵佗葬于此山为陵,其侧主庙,号曰灵庙,汉加谥曰昭襄王。

    由此可见,无论是广州地方、知名的士大夫,还是汉朝廷,对于赵佗的评价均非负面。

    但到了六朝时期,赵佗被认为是飞扬跋扈的叛贼。如徐陵《册陈王九锡文》在批判割据交趾的李贲时说道,“敢称大号,骄恣甚于尉佗。”这样的印象到唐代也没有消除。如杜佑认为,岭南“自尉佗、征侧之后,无代不有扰乱”。即赵佗和东汉建武十四年(38)交趾叛军的领导者征侧一样,被认为是开岭南叛乱风气的负面人物。杜佑曾担任岭南节度使,主持镇压海南岛的黎族叛乱,他的这些评价当带有个人经历的色彩。李吉甫在《元和郡县图志》中也写道:“秦末赵佗窃据之,高帝定天下,为中国劳苦,释佗不诛,因立佗为南越王,使无为南边害。”同样视赵佗为窃据一方的大盗,因刘邦的绥靖而得以在岭南称王。

    既然赵佗被视为窃据一方的大盗,那么他窃取另一个国家的国宝,在逻辑上是可以自洽的。但这样的形象并不为岭南本地人所接受。如晚唐人韦昌明籍贯龙川,曾官居翰林学士。他在《越井记》中说:“佗能集扬越,以保南藩称职贡。则佗之绩,良足为多。”在历史上,赵佗确实具有和集百越,开发岭南的历史功绩。《崔炜》记载四女来自闽越、瓯越,这同样是赵佗和集百越的记忆。

    虽然赵佗的形象褒贬不一,但其人早已与域外奇珍联系在一起。如葛洪《西京杂记》云:
    积草池中有珊瑚树,高一丈二尺,一本三柯,上有四百六十二条。是南越王赵佗所献,号为烽火树。至夜,光景常欲燃。

    这则故事流传颇广,如唐后期段成式《酉阳杂俎》也收录这段杂记。珊瑚树在唐代被视为波斯名产,如《旧唐书·西戎传》云,波斯国出产“珊瑚树高一二尺”。在这样的背景下,赵佗派人盗取波斯人的宝物,合乎唐人的认知。

    另一方面,波斯湾沿岸与中国的海上交流历史悠久,上文提到的南越王墓西亚银盒就是重要证据。2008年在合浦寮尾13B号汉墓也发现了波斯陶,形制与在塞琉西亚(Seleucia)发现的帕提亚王朝时期波斯陶器相同。而更早的1984年,在广东遂溪县发现一处南朝时期窖藏金银器,出土波斯萨珊时期银币约20枚和一件莲瓣银碗。隋、唐王朝依然保持着同波斯湾沿岸的贸易往来。由于波斯湾沿岸的商品在广州的贸易传统从汉朝延续到了晚唐,所以汉朝海上丝绸之路的记忆与唐朝海上丝绸之路的记忆相互嫁接,于是形成了赵佗盗取大食国宝珠,千年后完璧归赵的故事。

    那么作为波斯人宝物的阳燧珠,到底是什么的器物?它与海上丝绸之路还有什么关系?这需要专门讨论。

    三、阳燧珠与海上丝绸之路

    (一)“阳燧”与“火珠”

    《札记》认为,阳燧珠即火珠,贞观四年的南海入贡之物中已包含火珠;并引用了近人章鸿钊《石雅·宝石说》的记录,简要描述火珠的形状。顺此提示,我们可以获知阳燧珠的真相。

    “阳燧”一词在西汉的文献中已经出现。如《淮南子·天文训》云,“阳燧见日则燃而为火。”又《淮南子》东汉高诱注云:“阳燧,金也。取金杯无缘者,熟摩令热,日中时以当日下,以艾承之,则燃得火也。”即取表面极其光滑的铜杯,将之置于正午的阳光之下,便可以高效地反射阳光,并聚焦于一点;再将艾草置于焦点处,艾草受热达到燃点,就可以产生火种,这就是“阳燧取火”原理。

    中古西域僧人最早使用“阳燧珠”“火珠”翻译佛经中的名词。如东吴康僧会译《六度集经》云:“王内宫人登船上服,望火解衣,脱阳燧珠着服上。”北凉昙无谶译《悲华经》云:“山有无量百千珍宝、绀琉璃珠、大绀琉璃珠、火珠之明,间错其间。”“阳燧珠”出现时间比“火珠”稍早,但入唐后基本以“火珠”作为此宝珠的代名词。

    沙畹在《西突厥史料》“箇失蜜传”条的注语中如此解释火珠:“指通过切割水晶制成的透镜;或凭此聚焦阳光以生火,故称为‘火珠’。”其实,关于火珠的样子,《旧唐书·南蛮传》已有描述。此传在叙述林邑国(即占城,今越南南部)时说,贞观四年(630)“其王范头黎遣使献火珠,大如鸡卵,圆白皎洁,光照数尺,状如水精,正午向日,以艾承之,即火燃”。薛爱华指出火珠与“明珠”“夜光珠”等其他发光宝珠属于同一类型,其传说本身可能来源于印度,而印度亦有名为“火宝石”(agnimani)的火透镜,亦即水晶球。毕汉思将林邑国贡唐的“火珠”译为“火之珍珠”(fire pearl),并解释为“燃烧的透镜”(burning-lens)或“燃烧的玻璃”(burning-glass)。按照原文,火珠宜理解为水晶球或玻璃球。火珠如鸡蛋一样大,呈圆球状,表面光滑,像白色的水晶一样,正午时在艾草的配合下,就可以产生火种。《崔炜》记叙波斯胡清洗阳燧珠时说,“遂出玉液而洗之,光鉴一室”,这正与火珠“光照数尺”的特点相符。

    火珠也被称为“火齐珠”“出火珠”。颜师古云:“火齐珠,今南方之出火珠也。”此物被认为对应上古汉语中的“琅玕”“玟瑰”“瑠璃”等,因此其材质当为白色的水晶或玻璃。

    (二)火珠在唐朝的使用及其产地

    白色的水晶或玻璃材质的珠子在广州、合浦的汉墓,乃至古海上丝绸之路沿线遗址,多有发现,即印度—太平洋珠(Indo-Pacific Beads)。但火珠“大如鸡卵”,像鸡蛋一样大,比单颗直径不足5毫米的印度—太平洋珠要大很多。

    事实上,火珠在唐代也并非传说中的秘宝,而是具有最重要礼仪功能的宝器。薛爱华指出唐朝最大的火珠被安放在明堂顶端。这是因为“火珠”也被用于命名建筑构件,含滴当火珠、腰钉火珠以及屋脊正中处的火珠等,如南宋六陵遗址就出土若干滴当火珠。但《旧唐书·舆服志》讲天子最高等级的大裘冕服时,也说“鹿卢玉具剑,火珠镖首”,这里的火珠应当是宝石。火珠成为天子之物,符合其稀有性和精美性的特点,故在《崔炜》中成为了大食国的国宝,并为赵佗所窃取。

    据《大唐西域记》记载,迦湿弥罗国(今克什米尔)、屈露多国(在今印度西北部)出产火珠。《旧唐书·西戎传》也记载波斯国出产“火珠、玻璃、琉璃”等物。《新唐书·南蛮传》将火珠归为环王国(即林邑)东南方向的婆利国(在今加里曼丹岛)的产品。同书《西域传》还说道,个失蜜国(即今克什米尔)出“火珠、郁金、龙种马。”这些地域除了婆利外,均在伊朗高原和喜马拉雅山麓。其实《新唐书》关于婆利国产火珠的记载比较可疑,因为今天的加里曼丹岛并不以出产水晶、玻璃著称,宋代的《岭外代答》《诸蕃志》也没有此类记载。婆利国更可能是火珠转口地,而不是原产地。

    关于火珠的进献地,记载的地域则更为广泛。除上文讲到的林邑国外,《旧唐书·南蛮传》又云,堕和罗国(在今泰国境内)使者于贞观二十三年“献象牙、火珠”。同书《西戎传》云,天竺国(今印度)于贞观十五年遣使“献火珠及郁金香、菩提树”。这说明中古时代,火珠确实存在海上流通的网络。

    《崔炜》说阳燧珠是大食国国宝,波斯胡识得此宝。其实在阿拉伯的故事集中,也出现了关于南亚宝石的记录。如《印度奇观》(Kitāb ‘Ajā’ib al-Hind,又译《印度珍宝录》)第82则故事《克什米尔钻石》就是重要一例。此书是10世纪阿拉伯海商布祖尔格·沙赫黎亚(Buzurg b.Shahriyār)所作,叙述了诸多水手见闻。《克什米尔钻石》云:“有一位去过印度的人告诉我,他曾听闻最纯洁、最美丽、最宝贵的钻石出产于克什米尔地区。”而这种钻石的产地与火相关,“在两山的中间有一座山谷,那里燃烧着昼夜不息、冬夏不绝的火”。除了火之外,毒蛇也在阻碍寻宝人前进,于是寻宝人想出了用鲜肉引诱秃鹫帮助他们寻找钻石的方法。而“这些国家的国王们非常喜爱钻石,为了寻找它们大费周章。那些被雇佣于这项工作的人会被仔细监视,因为这些石头美丽无比,价格非凡”。《马可·波罗寰宇记》在叙述木梯夫里王国(Mutifili)也叙述了相似的寻找钻石的传说,这证明了这种传说在中世纪的广泛流行。

    如前所述,克什米尔确实是唐代的火珠主要来源地之一。《印度奇观》亦曾记载一种名为“孤儿”的珍珠,并说在中国有一种“可以吸引火的钻石”,以及一种“可以祛除火的石头”。此类故事的流传证明了宝石对于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性。

    来自阿拉伯、波斯的海商是这类故事的讲述者,这支持了中文文献中关于波斯胡识宝的记载。阿拉伯、波斯海商正是海上丝绸之路上最重要的商人群体。《崔炜》中保留了波斯海商来华商贸的真实信息,富有价值。

    (三)寻宝的波斯舶主与波斯邸

    《崔炜》云,崔炜抵达“波斯邸”,见到“老胡人”,老胡人来自“大食国”。大食国就是阿拉伯帝国。据荣新江先生的研究,波斯商人活跃于东南沿海一带,主要是从海上来到中国。《崔炜》中的这位老胡人就是阿拉伯帝国治下的波斯海商。阿拉伯帝国在公元7世纪攻灭萨珊波斯王朝,在此设置行省。此后数百年间波斯人在阿拉伯帝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阿拉伯、波斯商人的远航影响深远,在东南亚海域发现的“黑石号”等沉船,证明了这一点。

    《新唐书·地理志》转录了《皇华四达记》中的“广州通海夷道”,这正是唐后期海上丝绸之路的路线图。许多大食海商以广州为远航终点,接受市舶使的管理,并在蕃坊中经营自己的商业。《崔炜》中的波斯邸就是大食商人在广州活动的见证。《札记》指出波斯邸店在蕃坊附近。据考古学和历史地理的研究,9世纪初的蕃坊是一片以广州怀圣塔为中心发展起来的蕃商聚居区。

    唐后期的著名诗人元稹认为,“南方呼波斯为舶主,胡人异宝,多自怀藏,以避强丐”。这是长安士大夫对于寄居在广州的阿拉伯商人的想象,而《崔炜》中的胡人识宝也是这样的语境。

    但真实的蕃坊交易没有如此神秘。中亚塞尔柱王朝御医马卫集(Marvazī,公元1120年后不久去世)《动物之自然属性》(Tabāyi’ al-Haivān)叙述了蕃坊居民的工作:
    这些穆斯林在中国人和来到中国的商队与贸易者之间做中间人。这些穆斯林到商人那里检查商品,并带给皇帝,交易完成后,他们获取报酬,常常发生这样的事:商人一个接一个地将自己的商品带进来,在那个堡垒逗留几日。

    来自大食的商人到达广州后,通过蕃坊的代理人与市舶司做贸易,然后来到蕃坊及邸店中从事交易。《崔炜》云:“中元日,番禺人多陈设珍异于佛庙,集百戏于开元寺。”开元寺成为广州人陈列奇珍异宝的场所,并暗示商业交易的可能。

    《崔炜》也点出了交易的时间,“徐绅果死而赵昌替”,即赵昌接替去世的徐绅任岭南节度使、广州刺史。按《旧唐书·宪宗纪》,元和元年三月“壬寅,以前安南经略使赵昌为广州刺史、岭南节度使。癸卯,前岭南节度使徐申卒。”这是历史上真实发生的事件。《新唐书·徐申传》记载徐申任上政绩云:
    远俗以攻劫相矜,申禁切,无复犯。外蕃岁以珠、玳瑁、香、文犀浮海至,申于常贡外,未尝剩索,商贾饶盈。

    徐申精明强干,正确处理族群关系,招徕海商贸易,政绩非凡,因此其名在数十年后仍被铭记。

    结  语

    《崔炜》的故事离奇曲折,但其所承载的海上丝绸之路记忆已得到文献、考古资料的验证。崔炜可视为来自中原的文化代表。裴铏以他为主人公,整合广州社会的数则传说,并给予新的精神内核,形成了道教徒心目中的广州与海上丝绸之路发展史。由此反映的社会历史恢宏壮阔,如华南的区域开发史、广州的建城史、道教的南传史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在此传奇中,儒、释、道悉数登场,波斯湾的商人也来到了广州。这是广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风下之城”的直接展示,也正是多元化的文明交流互鉴,造就广州千年商都的繁荣。

    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 李伟:明清岭南山区的寺产与地域社会研究——以南华寺为中心[节]

    笔者关注的曹溪南华寺案例,寺产纠纷延续时间长,问题复杂。从明初寺产入籍,到万历憨山德清中兴,再到清代界址争端,乃至民国时期虚云复兴,相关问题都十分突出。就南华寺所处地理环境而言,又涉及中国南方山间盆地、山场开发的历史过程,是研究寺院经济与地域社会的较好案例。既有研究对憨山德清中兴南华寺较为关注,顺带提及寺产相关问题。具体到南华寺产的相关讨论,或关注的时段较为有限,或局限于寺院经济的研究范式,较少将其置于地方社会的发展脉络中解读,或仅注重于山地纠纷。本文通过对曹溪寺产与地域社会的讨论,既可以了解佛教僧人在社会层面的生存状态,亦有助于深化区域社会史研究。

    一、明代前中期曹溪寺产的入籍、应役与流失

    明朝初建,太祖朱元璋对佛教颇为关注。寺院赋役制度是其佛教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久为治明代佛教史学者所注意。大体而言,除部分寺院享有赋役优免外,一般寺院田产都要编入里甲组织,既要纳粮,也要当差服役。这是明代寺院经济与前代相比的重大变化。入明后,南华寺产业面临入籍合法化、纳粮当差等新问题。

    在明万历《重修曹溪通志》中,憨山德清指出:
    此四至之内,约田五十余顷,系六祖开山,乃袈裟所罩,陈亚仙所施之祖业也。累代故为荒地,至我朝正统间,始迁民韶阳,开陇亩以置版籍。时有豪民周氏,乘机开垦,收入户籍,而亚仙福地,尽为周氏己业矣。所幸天网恢恢,祖灵昭昭,亚仙之因不终昧,而周氏族寻亦倾。其所开之田,本寺众僧各募资陆续置买,至正德间,其天王内地,始多半归寺,而为各僧己业。

    这段材料蕴含着一些重要的历史信息。即曹溪四天王岭内的山间小盆地,在明朝以前,农业开发程度较低,人口较少,应该处于荒地状态。明英宗正统年间,随着移民迁入,开发加速,这一地区的田地才开始被登记入王朝国家掌控的里甲组织。换言之,此前这一区域的地权并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豪民周氏,将这批土地登记在其控制的里甲人户中。在南华寺看来,此人“盗窃”了寺产。然而,周氏的地权控制因为符合王朝制度,得到认可。即便是周氏势力衰微,南华寺也只能通过募资“赎回”这些产业。此外,万历年间憨山德清中兴曹溪时称,“此山自六祖开创已来,四天王内,周环数十里,为一兰若,并无民居”,“至我国初开阡陌,而环山之内皆为田畴,收入版籍”。前述时间节点为英宗正统年间,此为国初,略有差异。另一处,德清又称:“成化元年,韶州始开阡陌,定井田,本山尽为豪右并吞。时年僧满沧盛公具疏赴阙,奏行抚按,勘定复业,则以占紫笋庄为首惩也。”从英宗正统到宪宗成化,相差约五十年。

    相关研究发现,明代洪武至成化年间,来自江西、福建、湖南等省的流民到粤东北各县承种荒田,并定居入籍。正统四年(1439)韶州府有一次全府范围内的流民入籍行动。该研究已简要讨论过韶州府的流民入籍问题,现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该问题。正统四年外,成化年间也有一次类似的入籍行动。杜宥在此前任英德知县期间,“辟土垦田,增户口,开十二新图”;他升任韶州府通判后,在全府范围内继续推行流民入籍政策,“擢韶州抚民通判,招来流亡,客户占籍者以千数”。据载,杜宥成化二年(1466)任韶州抚民通判。另有更多史料说明此次流民入籍的情形。天顺四年(1460)七月,两广巡抚叶盛上奏称,广东南雄、韶州、潮州、惠州等府,“有福建、江西等处流民,动以万计”;流民和州县衙门、土著之间关系紧张,“依附富家田主,容留住种,州县里老中有贪利之徒,每以赶逐及取讨供状为由,科敛百端;亦多有住久家富,遂与田主仇杀,贻患地方”。其中韶州府英德县,“愿候造册,照例附籍并寄住者,共一千七百余户,五千九百余丁口”。叶盛希望借助攒造黄册的机会,增设专门官员负责流民入籍,“愿附籍者,照依诏书事例附籍,原籍有人情愿往来住种当差者,亦要处置稽考,免致科害激变”。朝廷的反应是,“上命按察司分廵官抚之,参议不必添设”,虽然没有同意增设官员的建议,但大体接受了流民入籍的建议。天顺五年(1461)七月,叶盛再次向朝廷提及这一问题。上述各地流民,“惟韶州一府最多”;希望朝廷,“将英德县知县杜宥量与府官职事,专一抚管本府各县流民,务期事妥人安,流移得所”。另有记载称,成化五年(1469)IMG_261任韶州知府后,“垦田增至五千九百九十余顷,户口增至三千七百九十余户”。一直到弘治元年(1488),李孟旸还向朝廷反映韶州的荒田、流民问题,“乞行勘报,果在彼安业者,别设县治,容其编籍;若愿附籍于旁近州县者,亦听其便;原垦田土,量其科税”。说明流民入籍问题还未完全解决,这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这里提到的正统、成化两个时间节点恰与憨山德清所称曹溪寺产入籍的两种说法相同。德清所云开陇亩、置版籍,开阡陌、定井田,应与流民入籍这一历史过程有紧密的联系。

    查阅韶州府地方志,可以观察当地田产、户口登记的一些趋势。永乐至成化时期,田地数额较快增长,户数大幅降低,口数稳定。成化至弘治,田地数额快速增长,户数较为稳定,口数大幅增长。弘治到正德,田地数稳定,户数小幅增长,口数剧增。着眼于土地开垦、登记,可以认为洪武至嘉靖时期,田地数在永乐至成化、成化至弘治两个时段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成化至弘治时段增长尤为剧烈。成化、弘治间田地、口数的急剧增长,应是流民入籍,产业合法化的最终落实。南华寺赎回这些土地后,“僧以务农为本业,树艺孳畜,不异俗人,然从来未有民居;及弘、正间,四方流棍渐集于山中”。可见该地的居民以僧人为主,至弘治、正德年间才开始出现流民,聚集山中。由此可知,豪民周氏并非流民,但他趁明代前期流民入籍,王朝国家编造赋役册籍的机会,将南华寺周围田地收入自己的户籍,获得朝廷的认可。

    表1 明代韶州府曲江县各时期田地、户口数

    资料来源:嘉靖《韶州府志》卷3《户口》《田粮》,第6a—6b、13b—14b页。

    众所周知,明王朝建立了里甲组织管理人户,进而控制土地。寺院土地想要成为王朝承认的合法产业,也需要在里甲中登记,南华寺自然不能例外。明代里甲制度的一大特点在于,不仅里甲人户产业要缴纳赋税,更要承担相应的徭役,即纳粮、当差。南华寺产分为十房僧人私产和常住公产两部分。四天王岭内的十房私产,“其随田粮差,亦僧办纳,余者赖为糊口计耳。于是先人故物虽归山门,而僧徒从此永入编民之例矣”。此项产业,总量约56顷,“十房僧人自种者,各纳粮十七石五斗零”。僧人离寺庄居自种,“本寺僧徒向以便安庄居,种艺畜养,与俗无异”,南华寺僧人成为耕作的农民。寺志记载,有庄居十一处,“皆十一房僧众分居,以便耕种”。

    十房私产外,南华寺常住旧有田产三处,一为补钵庄,在曲江万善铺;二为黄巢庄,也在曲江县,两者都不在四天王岭内;三为寄庄太平庄,在翁源县横坑桐子镇。其中补钵庄,入明后已失去控制;黄巢庄田8顷左右,纳粮约26石;太平庄6顷左右,纳粮约18石。黄巢、太平两庄,也被编入相应的里甲组织。如翁源县太平庄,“向寄翁源县里排吴世魁甲下纳粮当差,与民无异”。除税粮外,南华寺还要承担徭役,“路当冲要,答应往来上司、使客无异”。南华寺地处翁源县至韶州府的交通要道,相关徭役主要是负责接待往来官员。南华寺将僧人分作十房,轮流应役,“本寺十房,旧有都管一人,都寺九人,原应差役,迎接官长,供应府县取办椒茶、棕榈、果笋之物”。都管应为总负责,都寺具体执行,每月各房轮流,“以佐都管征收粮差,轮流直月,以应接官长,干办山门大小事务”。已有研究发现,元末明初以降,杭州不少寺院形成了源于住持的房头僧人,房头瓜分寺产,仅存常住公产改由各房轮流管理,利益均沾。限于资料,南华寺十房的性质暂未可知,但其轮流运作的模式较杭州寺院更为复杂。杭州丛林一般是按年轮流,但南华寺是按月轮值。房头轮住必然导致常住公产流失,“各庄逐年,但听十房管事僧轮流征收,即听彼销缴。及察其故,乃管事与佃户通同作弊,故致拖欠不完,徒有虚名,而无实惠,所以常住日见其匮乏耳”。

    在当差中比较特殊的情况是,繁重的赋役与僧人离寺庄居相互影响。由于寺僧庄居种田,“多不守斋戒,畜养孳牲,以恣宰杀。故凡上司府县入山,当里甲供应者,必责寺僧。而差役恃此,以利其口腹,即上用其一,而下十倍之”。而徭役又导致寺僧进一步庄居,嘉靖四十四年(1565),南韶兵备道发布的一则禁约提到:“南华寺僻居山谷,路通翁源,每被公差使客到寺需索酒食、土产、椒茶,或逼取人夫护道,以致各僧乘机藉口,避居田舍。”从其描述来看,内中情形已持续一段时间。

    除入籍、应役外,这一时期寺产的流失也较为严重。明中期,大量移民再次涌入岭南山区,给南华寺带来巨大的影响。德清描述:
    师见曹溪道场破坏,盖因四方流棍聚集山中,百有余年,牢不可破,而俗人坟墓,皆盈山谷,视为己业矣。始也起于佣赁,久则经营借资于僧。当山门外起造屋庐,开张铺户,屠沽赌淫,日滋其害。而愚僧不察,与之亲狎夤缘,交相为利,故僧之所畜多归之。噬啮日深,则谋为不法,于是多方诱引,以酒色为坑阱,盲者一堕其中,则任其食啖,膏脂尽竭。以故僧之田地、山场、房屋,因是而准折者多矣。

    在另一处,德清提及移民到来的时间是弘治、正德时期,恰与德清驱逐流民时所称“百有余年”符合。这批移民的经济条件比较差,开始只能佣于寺僧。但生存能力较强,经营屠、赌、淫三项产业,南华寺不少田产逐渐转移到他们手中。在万历年间德清到南华寺时,这批流民已经居于南华寺周边近百年,繁衍数代,并大体完成土著化。由于流民问题此后不久再次发生,此前曹溪产业转移到流民的具体情形,可以从后续案例中略知一二。流棍聚集在于寺僧主动起造铺店,召集流民,收取房租;结果流民反客为主,寺废僧贫。万历四十八年(1620),又出现类似情况:“僧惠镇、僧方茂为南华寺僧,各有田租、住址,尽可自食其力。乃惠镇于山门之左起店两层,共计十间,赁住银匠;而方茂则东来路口招致谢华宇,先藉搭寮施茶,复以酒食开店,又听袁吉所以卖盐小贩占居公馆。”南华寺部分僧人,并不甘于只作耕种的农民,还要利用南华寺交通要道的地理形势,经营相关服务业。这些具体情形与上文德清描述此前流民谋夺寺产的大致情况相似。

    寺院周围的豪强也趁机觊觎田产。据载:
    顷则附近豪强,亦垂涎其间。乃通同衙棍,互相架构,以包奸为词,讦告道府。借为口实,以张骗局。耸动上司,骇心惊听,遂以为实。乃具申军门,令下,将庄居尽行折毁,僧不如法者驱逐。时奉令者无良,信其耳目,以为奇货。乃亲入山蹋勘,每至一庄居,备估其值,输半乃免。由是寺僧尽入网罗,业已失其半。而祸方滋蔓,不遑一息安堵。

    地方豪强以流民聚集、寺院藏奸为口实,谋求变卖南华寺田产。明中叶,广东地区兴起一次毁淫祠寺观运动,科大卫曾引史料说明,这次运动亦波及南华寺,后因时任知府周厚山保护而作罢,但魏校在府学击碎南华寺衣钵。除科大卫所引史料外,还有一处资料提及周叙(号厚山),“取南华寺修佛殿羡银四百两,创建文庙明伦堂,斋舍一新”。最终只是挪用了南华寺部分资金,并未彻底剥夺田产。任建敏发现,围绕着被毁淫祠寺观田产的归属问题,广东官府与地方权势之家产生了激烈的争夺与辩论,地方权势之家最终得以继续保有寺田。将珠江三角洲的情形与岭南山区南华寺对比,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南华寺田产得以基本保留,并未被新兴宗族侵占。知府的保护固然是重要因素,但岭南山区缺乏像珠江三角洲那样强大的地方势力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德清在万历二十五年(1597),通过两广总督陈大科免除了南华寺的生存危机。同时,为了应对与流民、豪强的官司,南华寺被迫出卖田产,“比因连年大为阐提,恣睢睚眦,茧食蠧害,诬讼官司,其所烦费致累僧徒。除称贷不赡,复将天王内田卖去二十余顷矣”。

    综上,明代前中期,随着王朝赋役制度在地域社会的推行,曹溪寺产完成了入籍合法化的过程,但也面临沉重的赋役负担。而后流民进入南华寺山间盆地,大量寺产转移到他们手中。当地豪强以寺院藏奸为由,趁机谋夺寺产。

    二、晚明以降王朝制度的调整与曹溪寺产

    明代前中期的里甲赋役制度,在后续的运行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各地开始出现大量相关改革。至万历年间,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土地清丈,实行一条鞭法。南华寺产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也有相应的调整,徭役繁重的问题逐渐不再凸显。不过,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一条鞭法非常重要的初衷是赋役合并,征收白银。南华寺常住、十房田共约77顷10亩,纳粮约223石;其中,十房私田各纳粮17石5斗,常住公田纳粮约48石。所谓纳粮,其实是交纳白银。如常住在韶州府翁源县的寄庄田大坪庄,万历初清丈实田6顷95亩左右,岁收租银120两,输纳粮差银30余两。其他产业也是如此,根据德清描述,“办纳粮差,随田照例,每岁大约银一百两有余;若有新增田土及遇闰月差徭,有增无减,若遇免税,则有少无多”。其中也包括了丁银。实行一条鞭法以来,“切照天下粮差,奉例条鞭,人丁均摊”。南华寺常住公产六祖香灯粮米50石,有粮无丁;但众僧自耕粮米120余石,派60丁,此后陆续加增至194丁。南华寺申请后,减免48丁。

    受制于广东地方财政政策,寄庄大坪庄田一度被加征军饷而面临巨大的赋役压力,今南华寺存《六祖常住香灯大坪庄粮田印信案碑记》一碑叙述其事。万历七年(1579),游学林涣鼓动韶州府丞加征南华寺60两租银,抵补曲江县蛋户税粮。寺僧“两县当差,雪上加霜”。万历十年(1582),广东布政司又在新章程中将此项税粮60两充作军饷,但实际情况是,“止追完万历八年、九年分租银,每年陆拾两解府转讫,后因各僧外窜,丝毫难追”。该年十一月,南韶道又将曲江县议革23名冗滥铺兵的闲钱165两6钱移补此项亏空,然而抵补数年后,“并无余剩,前项佛田难从借补”。此后,寺僧多次向上级官府申诉。万历十六年(1588),韶州府提出刊入章程内的60两租银由府属各县摊补,但仁化、乳源、乐昌、英德四县申称:“各县钱粮一应起存银两,递年俱奉会计酌定盈□,行县派征。其起解既有定额,支给者并无盈余。一岁之□重供之用,并不敢额外加派厘毫。此外并无剩存银两,堪以抵补前寺租饷。”翁源县则提出本县亦是,“照款征解,各有定额,支有定数,无容别议”,而曲江县的蛋户虚粮,本不应该由翁源县的田粮承担,理应由曲江县自行抵补。

    一条鞭法实施后,地方财政的总趋势是收入、开支固定化,实行较为严格的原额主义。当时有人提议直接免除南华寺该项税粮,但韶州知府云:“不思□银既入章程,事于戎政,万万不容已者。”南华寺寄庄田的租银被载入赋役全书充作军饷后,已经很难再被免除,只能通过移挪抵补来解决。韶州知府最后提出从较为灵活的商税中支出,将浛洸厂商税支出60两,补充该项经费,得到两广总督批准,最终在万历十八年(1590)了结此案。然而万历庚子(1600),“榷税使者出,即以厂税入内监”,浛洸厂商税被皇帝派出的税使控制,“税监自行差官征收,则无羡余可扣”。曲江县不得不重新抵补:“因议各山通江小河,出谷小艇设税,计得二十六两;未足,续查濛浬对面山乡,旧有蛊毒田一所,向未起科,遂将此田设租三十四两,取足。”任建敏指出,在明中叶的毁淫祠寺观运动中,珠江三角洲的地方权势之家虽得以继续保有寺田,但需要缴纳田价充当军饷,此后还面临“增价发卖”的问题,寺田也要负担比一般民田更重的粮差。曹溪寺产虽未被变卖,但同样被加征军饷。

    除新增军饷问题外,役重的问题并未立即解决。地方一些支出,仍然会以徭役的形式存在,形成役外有役的局面。如寄庄田大坪庄,万历二十六年(1598)寺僧呈告,原由翁源县十一图里排承担的该县出入公干中火,“近被里排欺瞒作弊,凡一应中火,俱着本寺备办,里排全不顾管,脱苦就乐。越外酒食、茶椒需索无厌,略不如意,造害百出,苦迫难堪”。翁源县则称此项支出本应由南华寺承担,“自天顺年间世宝舍租入寺以来,该寺历历答应中火”,“僧人告称偏累,求欲各图派帮,查从来无派帮之例”。反指寺僧“恃众骄悍,蔑视成规”。南韶道反驳翁源县:“自丈量之后、条鞭以来,租归主粮,输官无他扰也。寺田既输正税,所供中火果正税乎?抑田租乎?上司往来,则有廪饩,县官出入,自有公费。里甲之禁,无岁不申明之,何县官中火尤役及里排,而里排又派办于寺僧乎?”问题的核心就在于此田已征收赋役银两,县官往来中火乃额外供应。解决办法是两方面入手,“仰县即查本寺田亩追征正粮及杂差,不容逋欠。此后县官往来,只许住宿方丈,不许擅用里甲,横索寺僧,致招物议”。

    不仅寄庄田面临这一问题,常住其他产业也存在相同的遭遇。在曲江县,正常的税粮之外,南华寺僧还需要提供棕皮、冬笋、香椽等物资。地方动乱时,往往有临时徭役需要寺僧承担。万历四年(1576),寺僧报告:“因翁源大征,地方兵夫来往住歇,将竹木斩取□先枪杆已尽。岂知成额兵役屡行禀牌来寺,僧人不能抵当。山穷僧困,逃避无措。”尽管韶州府发文禁止类似行为,“如各属奉有明文取讨竹木、棕皮等项,亦须通都均取答应,毋得独累众僧”。但万历七年南韶兵巡道发布文告,“如有再私发朱票,下乡用低价向各僧迫取椒茶、棕皮、竹扛(杠)等项,许各僧执票赴道喊禀,登时拿究”。说明此类现象仍然不绝如缕。一直到天启年间,韶州府还在声明:“今后凡遇取讨棕皮、冬笋、香椽,俱在于各都地方出产处取办答应,毋得仍前钻票入寺取讨。”与此前类似平均分摊的“通都均取答应”不同,这次是将该项徭役分给特定的地方,难免引起非议。曲江县建议:“查找本县四十坊厢,每十厢供办一季,颁示定额,严责排年汇送,免致差役索取。”这才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南华寺一方除随田纳银外,也在支出中有相应的部分承担接待任务。常住与十房分工,“凡遇抚、按两院入山,除塔主、住持、户长三处迎接上司外,其余府、县、参、游、守府、赏功、中军、把总、卫所、巡捕等官及寻常上司差使人役,仍照旧规,分派十房,公同接待,不许常住支销”。这些徭役性质的接待定额化,住持接待上司、往来官长,每岁旧例11两,新增4两;户长接待官长,每岁旧例10两,新增2两。翁源县出入往来,正堂每饭1餐,银1钱;佐贰每饭1餐,银7分;儒学每饭1餐,银5分;相公每饭1餐,银3分。严格来说,南华寺交纳的白银已包含了徭役部分,这是南华寺的额外支出。但相比明代前中期沉重且不定期的差役负担,徭役定额化对寺院更为有利。

    入清后,南华寺不断申请优免杂差。顺治九年(1652),改朝换代之际,寺僧向曲江县申请:“额立常住香灯粮米五十石,悉出善信修布,祀佛斋僧。向来杂役,俱蒙蠲免。欣际清朝鼎建……查照旧规,将膳夫日晨杂派,亦蒙概免。”得到批准。顺治十五年(1658),禅堂杂差亦得豁免。而后,新增的寺产,都要申请免除杂差。如康熙三年(1664),“六祖新增香灯粮米三石零一升一合、禅堂新施粮米三石四斗二升七合,二项杂派俱蒙蠲免,批呈存照”。但清初数度用兵岭南,寺产仍不免被派杂差。顺治十一年(1654),“答应大兵船只解运,及马料、锅铁、油麻军需,兵房,仍混将祖师香灯田粮五十石派取船只,解运满兵米谷、禾草、夫役等项开派”。寺僧申请后才被豁免,“船只杂差,均派各都”。顺治十八年(1661),平南王尚之智与曲江知县交涉后,蠲免南华买米一节。不过,这毕竟只是清初特殊军事形势下的产物。清朝在广东的统治稳定后,杂差、徭役问题不再凸显。

    刘志伟总结明清王朝国家转型的一大关键是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曹溪寺产的赋役问题需置于这一背景下观察。相比于一般里甲编户,寺院的差役负担往往更加沉重。因为在当时的社会情境下,被污名化的寺院、僧人及其财产往往更为世俗社会所觊觎。随着晚明以降王朝赋役体制的调整,赋役繁重的问题不再凸显。

    三、晚明以降的曹溪寺产与地域社会

    与赋役问题得到解决大体同时,南华寺与地域社会的关系也在不断调适。这一问题涉及周围居民与所谓流棍两大群体,关系到田地、山场等多项权利,核心问题是曹溪地界四至。

    在地域社会内部,流民问题渐次得到解决。万历二十七年(1599),憨山德清入主南华寺后,采取大量措施,中兴曹溪。曹溪衰落,与流民在寺开张铺店、引诱寺僧有关。德清先是改变具体的交通形势,“将山门大路东西填塞,移置溪边,直出水口为通途。如是则向之市店,皆围于山门之内,而往来者,不便于食宿矣”。然而流民仍聚集寺院周围,最后在两广总督戴燿的帮助下,“坐守驱逐,不留一人,铺店尽拆,不存片瓦”。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并非如此简单,此后仍多次复发。万历四十七年(1619),寺院还称:“屡遭积恶游棍,架以无影人命诬害僧家;又被四方流民疯废花子,三五成群,日以吃食为名,夜以鼠窃为营,无端放惫,遍寺骚扰。”天启元年(1621),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近有不法豪恶垂涎日久,谋吞寺业,潜住惫僧屋下,阳称生理,阴造祸端,谋复铺店,鸠集流棍,无所不至,祸风将起,害源渐开”。比较特别的是,此前流棍聚集寺内,主要是寺僧与之勾结,这次则是不法豪恶鸠集流棍。虽然流民被驱逐,而大量寺产已转移到流民手中。据载:
    师以流棍既驱,向之所骗田地、山场、房屋,皆执其左券。此辈恋恋,终无究竟,思非善后长䇿。因设斋于祖殿,尽邀其宾主,各出券相对。查原有本而子息未及者,补偿之;息过其半者,已之;其有本已得过,而以息重累者,及口腹虚花者,罢之。于是尽焚其券,而以田地、山场、房屋尽归其故主。自此外患方绝,而贫累之僧得以安居无扰矣。

    由于四天王内不少田产事实上已为流民所占,最后只能是以赎买的方式,完成地权的重新厘定。

    在此前寺院与流民、豪强的田产纠纷中,四天王界址逐渐衍生出新的内涵。关于曹溪寺产,明以来的流行说法是六祖慧能袈裟罩地形成的四天王定界之说。该说的详细情况见于署名为慧能弟子法海所撰的《六祖大师法宝坛经略序》(或称《六祖大师缘起外纪》)一文。其云:
    师至曹溪宝林,睹堂宇湫隘,不足容众,欲广之。遂谒里人陈亚仙曰:“老僧欲就檀越求坐具地,得不?”仙曰:“和尚坐具几许阔?”祖出坐具示之,亚仙唯然。祖以坐具一展,尽罩曹溪四境,四天王现身,坐镇四方。今寺境有天王岭,因兹而名。仙曰:“知和尚法力广大,但吾高祖坟墓并在此地,他日造塔,幸望存留,余愿尽舍,永为宝坊。然此地乃生龙白象来脉,只可平天,不可平地。”寺后营建,一依其言。

    通过六祖袈裟罩地这一神奇故事,实现了该地产权从地主陈亚仙到寺院的过渡。在笔者看来,该文并非唐人法海所作,可能是元代人的伪作。又元人编纂的《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后集》一书中有一段资料,与《略序》所叙这一情节相似。

    该说提到六祖求袈裟地,主要是为了修建寺院。最后求得的土地面积都很大,并不局限于寺址本身,但还未直接衍生出周围田产权利。《略序》中还有一段文字涉及类似内容:“师游境内,山水胜处,辄憩止,遂成兰若一十三所。今曰花果院,隶籍寺门。”花果院,可能是元代南华寺的子院、下院,建在寺院周围。这时的四境意识,应该只是一种大致的寺院势力范围,远远不是后期的土地产权观念,但为日后南华寺利用这种说法维护寺产奠定了基础。

    明万历年间,德清重修《曹溪通志》,多次强调四天王界址,意在保护曹溪田产。该书载其时四至:“本寺四山区内,东至天王岭外下七里,名社溪;南至天王岭外下五里,名鹅鼻;西至天王岭外下三里,名马鞍山高陂角;北至天王岭外IMG_266溪下,名紫笋庄。此四至之内,约田五十余顷,系六祖开山,乃袈裟所罩,陈亚仙所施之祖业也。”这里四天王界址的主要内涵是田产界址,而非此前的寺院势力范围。四至只是四天王岭下的地点,并不涉及到四天王岭。在各点附近的产业固然比较好判断,但各点之间的界线就很难确定。考虑到前文所叙四天王内田产在明代前中期的遭遇,且下文提及隆庆六年(1572)时已有“四天王山界”的说法,明中期以来应已形成四天王定界相关的田产叙述。

    南华寺周围的居民,亦汲汲于相关产业,曹溪地界不断遭到蚕食,山场纠纷开始显现。南华寺则不断强调四天王定界之说维护权利。在一次次的争端中,南华寺的地界四至的内涵越来越丰富。隆庆六年三月,南韶兵巡道发布禁约,指出“后山右边树木多被附近乡民私擅砍伐,伤损秀气,有碍风水”,要求“今后不许仍前斫伐本寺四天王山界内外树木”。这里强调的山界,已从此前的田产转而指向树木产权,争议的地点主要是南华寺后山。万历四年(1576),寺僧云:“六祖自唐朝开山以来,今经千载,山水一带围环,立有四天王为界。原有树株竹木,拥壮风龙,各僧耕锄,守奉香火。”这里的四天王为界,关系到林木、田产。万历四十七年,寺僧报告:“内外俱有界址,每被附近奸党纵令男妇越界砍伐竹木,破坏丛林。”在明代前中期,四天王界,更多应该指其内的田产;到后期,开发深入,相关山场的林权亦引起重视。

    稍后,寺院山场相关的坟权问题开始凸显。万历二十年(1592),豪民江应东,“假买僧田,尽占后山一带,图为风水。以至象脊与祖山中分,且砍伐渐侵内地”。韶州府调查后,并未将后山及附近田产判给南华寺,而是“定立界石,断将前田令僧收赎,以绝祸源”。最终,德清“自行募银二百两,将前田赎回,连后山场、树木,一并尽为禅堂永远供赡”。这里又涉及山场作为墓地这一因素。实际上,在这些争端发生之前,相较于田产,山场相关的权利意识较为薄弱,发育较为滞后。这些权利的归属,本来就比较模糊。类似的争端发生,才导致南华寺不断去确权。正是因此,南华寺并非很顺利地收回这些权利,而是赎回,这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豪民江应东买僧田及后山的合法性。

    林权、坟权外,矿权也开始显现。崇祯二年(1629),曲江县发布文告提到寺院附近居民,“近复以耕种贩易为名,盖造铺店,养鸡蓄豕,甚将近山寺田亩隐占;并山后一带,开窑打石烧灰,破伤龙脉”。此前附近居民侵占南华地界,主要是占作墓地,抑或是砍伐竹木。开矿则是明代晚期出现在南华寺后山的新情况。南华寺后山有卓锡泉,占作墓地、打石挖矿会影响到卓锡泉的通塞。时人云:“曹溪山田,旧有定界。年来值邻近侧目,挖石诱水,几于斫龙废田,大为道地虑。”崇祯十七年(1644),卓锡泉绝流半载,“后蒙当道护法,严着侵葬,奸刁起穴,遂得泉流如故”。但此后类似的情况一再出现。康熙四年(1665),卓锡泉再次淤塞,寺僧调查发现“仍有无知僧民复行侵葬,毁伤龙脉”,遂请求政府,“凡有僧民在于象岭前后、左右盗葬者,着令别葬。并恳严禁附近居民,不得盗砍山林树木,打石烧灰,并挖煤炭”。实际上,导致这次泉水枯涸的主要原因是挖矿,“去年夏月内,陡被豪恶朱廷佐等,擅违宪禁,在于来龙过脉、象腿等处,凿石挖窑,烧灰伤脉,以致井泉枯涸,僧众傍惶”。寺僧呈文后,“起去盗葬三坵,烧灰尽行禁止,开窑即令填塞”。这次官府还确定了一个更为精确的祖山后龙界址:“东至象尾坑水为界,西至天王岭上拜石为界,南至祖师后龙山为界,北至大溪田边为界。”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南华寺北部山场的界址,并非四周诸山的四至界址。四周各山本也是多处庞大的山体,亦需东西南北四至才能更精确地定位。民国时,南华寺的调查者不明白这一点,但也承认,“照此界至,范围太缩小,疑非本寺全部境界”。

    雍正三年(1725),又有杨奇瑞兄弟占宝盖山上、下二坑田山发生纠纷,南华寺后山中特定山体的界址得以形成。官府派人调查:“看得宝盖山上、下坑及象尾坑、杉树坑、鹧鸪坑等山场,皆属常住之业。开山以来,历世藉印契,班班可考。庭讯之下,侵占之徒始吐实情,其契乃伪契也,即时涂销。”宝盖山,即寺后主山象岭之来脉。确立界址:“东至宝盖岭顶为界,南至南华杨梅冲为界,西至象尾坑水为界,北至二坑田口祝堑至象尾坑口大石下,接鹧鸪田坳至后山冲坑水为界。”寺僧控告的是占业斩脉一案,这一界址显然也是指南华寺后山而言。后山山体庞大,相比康熙五年勘定的后山四至,这一界址是后山中宝盖山上、下二坑这一特定山体的四至。四至中的北至表达尤为细致,应该是北至附近开发更为成熟,涉及利益群体更多,需要更精确的界址。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官府对确认此地归属南华寺毫不犹豫,但实际上却是,“姑念愚民无知,捐俸代清原价,以斩葛藤”。倘若该地的地权归属非常明确,地方官员又何必捐出自己的俸禄补贴杨奇瑞兄弟?在笔者看来,这恰恰说明南华寺后山山场权利此前其实非常模糊,在争端中才得以不断地清晰。晚清光绪年间,后山的林权纠纷仍未平息。南华寺僧与生员邱国光等互相控争天王岭背坳树,官府再次确认林权的归属,“察看该处山树实为南华禅寺后龙庇荫,亟宜禁止砍伐,以护寺业而杜争端”;确立界址,“断令自天王岭大路东起,至紫笋庄北一带,界内之树,嗣后邱姓与寺僧人等均不准妄行动砍。如有坏木枯枝,始许寺僧人作柴取用,别人亦不得混争”。与雍正年间的勘界相似,这里确定的界址是后山天王岭背坳树这一具体山场的界址。不过,南华寺并未拥有该处山场完整的林权。

    杜正贞关于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的界址与山界争讼的研究表明,山场界址在争讼中也逐渐确定、清晰,并为官方承认,人们对山场的认知不断细化和书面化。南华寺山场权利发育的过程与东南山场相似,比较特殊的是六祖袈裟罩地形成的四天王定界之说本是寺院为了维护南华寺山间盆地田产的说法,但在明中期以降的山场纠纷中逐渐衍生出与山场相关的林权、坟权、矿权。因南华寺禅宗六祖道场的地位,这种说法也逐渐得到官方认可,由虚入实,不断形成具体的界址。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清晰的山场界址呈现出明显的空间差异性,即主要是在南华寺后山,甚至是后山中特定的山体,而其他方向上的山体上并未形成具体的界址。

    结  语

    以上梳理了南华寺产在地域社会中长达近六百年的纠纷。由于目前保存下来的大量资料都是南华寺一方的叙述,袈裟罩地形成的四天王界址很容易被当作历史事实。然而,笔者更希望探讨这种叙述背后的历史情境、生成过程、复杂内涵。元代,这一叙述还只是一种大致的寺院地理范围。明代前中期,随着相关王朝制度在地域社会的推行,逐渐衍生出田产界址的内涵。晚明以降,随着山地开发,曹溪四至又演变为与山场相关的林权、坟权、矿权等权利界址,在空间上也随着不断勘界而更为清晰。与其将这一表述看作寺院天经地义的权利,笔者更愿意将其看作长期的产权纠纷中,寺院不断确权的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既与明王朝里甲制度的推行、变革相关;也关涉到地域社会土著、流民等群体。

    由这一个案,也可以重新思考明清寺产、寺院组织方式及东南山场的开发、确权等问题。明朝里甲制度的推行在地域上是全面展开的,各地寺产如何在里甲组织中登记,如何应对纳粮当差,应该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南华寺的案例显示,除了相关制度史方面的讨论外,这次重大变革还要与区域社会的发展脉络结合起来考察,才能更为深入了解明初寺产的实态。此外,在广东韶州府南华寺和江浙其他丛林都形成了分房轮值,纳粮当差的模式,但两地房头的性质,轮值的方法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可以说,王朝赋役制度直接形塑了南华寺的组织方式。纳粮当差是明代寺院经济最为重要的变化之一,寺产入籍后,面临沉重的赋役负担。晚明以降,随着土地清丈,一条鞭法的实行,王朝国家实现了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的转变。寺产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的相关情形,还有待梳理。南华寺的个案表明,明代前中期困扰南华寺的徭役沉重问题逐渐得到解决,晚明佛教复兴或与此不无联系。另一方面,天下名山僧占尽,寺院与山场空间密不可分。近年来,东南山场开发、确权的讨论引起了学者的注意,寺院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已得到初步揭示。从南华寺的情况来看,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内涵十分丰富,亟待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转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 张泽咸:汉唐间河西走廊地区农牧生产述略

    现今甘肃省黄河以西,特别是乌鞘岭以西,有一条位于龙首山、合黎山、北山和阿尔金山、南山(祁连山)之间的狭长地带,世称河西走廊。它是汉唐间西域与内地进行往来的交通孔道,本文要讨论的是在汉唐间,它由游牧经济经历艰难曲折,转变为重要的农牧生产基地。

    01

    河西走廊地区在西汉政府力量进入以前,长期是西戎和月氏、乌孙、匈奴等族人生活栖息的场所。战国秦汉时,雄据漠北的匈奴,“随畜牧而转移,……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力量强大,受其威胁的秦、赵、燕诸国,只好筑长城以资防守。随着匈奴势力的西渐,“随畜移徙,与匈奴同俗,控弦者可一二十万”,“居敦煌,祁连间”的大月氏被匈奴单于打败,大众远徙,“其余小众不能去者保南山羌,号小月氏”。乌孙也是“随畜逐水草,与匈奴同俗”。《后汉书·西羌传》云:“汉兴,匈奴冒顿兵强,破东胡,走月氏,威震百蛮,臣服诸羌。”匈奴顺利进据河西,并迅速控制了西域。

    后世地志综述了河西在汉朝前后的政治形势:肃州(酒泉),“古西戎地,六国时,月氏居焉。后为匈奴所逐,奔逃西徙,匈奴得其地,使休屠、昆邪王分守之。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昆邪王杀休屠王,并将其众来降,以其地为武威、酒泉郡,以隔绝胡与羌通之路。”凉州(武威),“自六国至秦,戎狄及月氏居焉。后匈奴破月氏,……月氏乃远过大宛,西击大夏而臣之。匈奴使休屠王及浑邪王居其地,汉武帝之讨北边,……得其地,遂置张掖、酒泉、敦煌、武威四郡,昭帝又置金城郡,谓之河西五郡。”甘州(张掖),“自六国至秦,戎狄月氏居焉。汉初为匈奴右地。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乃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断匈奴之右臂”。沙州(敦煌),“西戎所居,古流沙之地,……其后子孙为羌戎代有其地,……按‘十三州志’云:瓜州之戎为月氏所逐。秦并六国,筑长城,西不过临洮,则秦未有此地,汉武帝后元六年(?)分酒泉之地置敦煌郡,徙郡人以实之”。这些简略记述表明,河西原为月氏、乌孙人居地,受匈奴逼迫而西迁。汉武帝时,几次发兵打击匈奴,霍去病领兵,“济居延(水),遂臻小月氏,攻祁连山,扬武乎角乐得(张掖),得单于……及相国、都尉以众降下者二千五百人”。打败了匈奴,汉朝在河西分38设四郡。有关四郡设置年限,《汉书·武帝纪》和《地理志》的系年互异,众多学者如张维华、劳干、严耕望、陈梦家、黄文弼、周振鹤、日比野大夫等人已分别作了不少考辨,意见虽互有异同,大都认为《地理志》系年误。大致说,张掖、敦煌、酒泉三郡是武帝时建制,武威郡很可能迟至宣帝时才设置。经过汉军对匈奴的一再打击,诚如《霍去病传》所云:“转战六日,过焉支山千有余里”,旋越居延,过小月氏,至祁连山,杀死及俘虏共三万余人。唐初《括地志》云:“焉支山,一名删丹山,在甘州删丹县东南五十里”,《西河旧事》云:“山东西二百余里,南北百里,有松柏五木,美水草,冬温夏凉,宜畜牧,匈奴失二山,乃歌云:亡我祁连山,使我六畜不蕃息,失我燕(焉)支山,使我嫁妇无颜色。”由此可见,匈奴占领河西时,以祁连山为主体的高山草甸草原是良好天然牧场,西戎、月氏、乌孙、匈奴,在河西长期盛行游牧,有否农作,则未见诸史籍。

    汉朝与匈奴争夺河西伊始,汉中人张骞受命西行,联络月氏共攻匈奴。当他经历艰苦曲折到达时,月氏人生活已安定。又离汉远,不再抱怨匈奴,骞不得要领而归。他想到被赶走的乌孙人,“蛮夷恋故地,又贪汉物”,“厚赂乌孙,招以东居故地,……则是断匈奴右臂”,武帝派他出使。“乌孙远汉,未知其大小,又近匈奴,服属日久,其大臣皆不欲徙”。招引目的又没有达到。“乌孙王既不肯东还,汉乃于浑邪王故地置酒泉郡,稍发徙民以充实之”。也就是说:“北却匈奴,西逐诸羌”,“河西地空,稍徙人以实之”⑧。河西地空,既是月氏与乌孙人的西徙,又是匈奴与西羌人的离去,某些没有西去的月氏人“南入山阻,依诸羌居止,遂共与婚姻”。霍去病进军湟中时,“月氏来降,与汉人错居,虽依附县官,而首鼠两端,其从汉兵战斗,随势强弱”,他们并不忠实依附于汉。其时,众多羌人主要聚居于黄土高原所属的陇右,不在河西四郡境内。《汉书·地理志》云:“自武威以西,本匈奴昆邪王休屠王地,武帝时攘之。初置四郡以通西域,隔绝南羌匈奴。其民或以关东下贫,或以报怨过当,或以逆亡道,家属徙焉。习俗颇殊,地广民稀,水草宜畜牧,故凉州之畜为天下饶。”建置河西四郡时,境内地广民稀,汉政府从外地迁入的人,包括了关东的贫苦大众和某些犯法臣僚的家属。河西走廊地势高,又深处内陆,雨水少,草地宜牧,有利畜群繁殖饲养。酒泉太守辛武贤说,匈奴人“以畜产为命”,凉州饶畜产,良有以也。

    徙入河西的关东下贫自是一般务农的贫苦大众。《汉书·武帝纪》所说“徙民以实之”,正是指的这类人。通过他们勤奋力作,河西大地上,创造出“风雨时节,谷常贱,少盗贼”(《地理志》)的良好局面。

    河西四郡建制也和内地一样,是以郡统县,但诸县建置年限,史书多失记。《地理志》称敦煌郡“冥安县,南籍端水出南羌中,西北入其泽,溉民田”。效谷县,师古注引“桑饮说,孝武元封六年(公元前105年),济南崔不意为鱼泽尉,教力田,以勤效得谷,因立为县名”。“龙勒县,氐置水出南羌中,东北入泽,溉民田”。从居延简牍所见,诸县级政权下设大量乡里机构,正与内地郡县相同。

    上述敦煌郡县的“民田”自是百姓们的田地。居延简记:

    三      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宅一区…田五十亩…

    候长     角乐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宅一区…田五顷…

    徐宗和礼忠乃是低爵位的戍守官员,居延角乐得都是属于张掖郡。两户的田宅自是其家的私有家产,据日本学者研究,二简均为汉宣帝时事。汉置河西四郡未久,张掖、敦煌等地的私有田产已在迅速发展。东汉初年,任延为武威郡守,北有匈奴、南邻羌人。“民畏寇抄,多废田业”,他派兵征讨,使之有所畏惧,不敢进犯,同样是表明武威郡境内私田已是广泛存在。从众多新、旧居延简中,不难看到有关更赋、兵役、徭役的种种记事,正是河西民众承担赋役的写照。官府对大批从外地移居河西的贫民必定要分别给予田地和住宅,贷借耕牛农具种子,才能启动他们从事农作。赵过推行代田法时,“又教边郡及居延城”。在居延等边地推行代田法,即是以个体生产者为对象的。

    汉武帝以来,“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史记》卷二九《河渠书》),很概括地说明了河西酒泉等地引河水灌溉。《汉书·地理志》比较具体地介绍了诸郡河川的溉田。居延简127·6云:

    第十三长贤□井水五十步深二丈五立泉二尺五上可治田度给吏卒

    这是张掖郡居延地区开井修渠,下泉流涌出或是深达2.5丈的立泉,开渠自是用于灌溉。

    汉宣帝时,“汉遣破羌将军辛武贤将兵一万五千人至敦煌,遣使者案行表,穿卑閛侯井以西,欲通渠转谷,积居庐仓以讨之”。孟康注卑閛侯井云:“大井六通渠也。下泉流涌出,在白龙堆东土山下”,说明西汉政府想通过河渠运粮以讨乌孙。井渠在白龙堆以东,是归属于河西敦煌地区的。地下通流的井渠在内地罕见,因河西雨量少,很难满足农作物所需水分。所幸地势高峻,高山终年积雪,夏日融化,水聚以成井渠,或流行于地面,或通流于地下,成为山麓地区农田灌溉的主要水源。汉光武帝时,武威郡守任延,以“河西旧少雨泽,乃为置水官吏,修理沟渠,皆蒙其利”。正是依赖水源灌溉,严重缺水的河西绿洲才能生意盎然,建成丰收良田。

    采用屯田方式是汉代在河西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途径。军屯初创于西汉,历代大多沿袭,它曾有效地维持了边军的粮食供应,开拓了边防的耕地。应劭说:“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皆与犁牛。”居延简513·23,303·29云:

    延寿乃大初三年中父以负马田敦煌,延寿与父俱来田事已。

    延寿父子在敦煌田作,可能即是徙民屯作的成员,官府供应耕作者使用牲口。

    《武帝纪》载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秋,马生渥洼水中”。注引李斐言:“南阳新野有暴利长,当武帝时遭刑,屯田敦煌界,数于北水旁见群野马中有奇者与凡马异,来饮此水。”非常清楚,南阳新野人暴利长是以弛刑徒身分屯田敦煌。联想史书屡见因罪徙敦煌的官员如解万年、陈汤、薛况、李寻、解光等等,很可能是与田事有关。居延简常见“田卒”、“戍卒”,农时耕耘,战事打仗,有闲负责戍守,例由官府支付衣食,是为军屯。武帝时,“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益发戍甲卒十八万酒泉、张掖北,置居延休屠以卫酒泉”。塞卒即是既戍且耕。《昭帝纪》载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冬,“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征调故吏为屯田官,使领兵屯田张掖。居延新简E.P.T52·105云:

    ……□□酒泉、张掖农官田卒

    居延简303·15,513·17云:

    ……谨案居延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为马田官穿泾渠……

    还有敦煌郡疏勒河流域的屯田简文,限于篇幅,不再引用。

    可见酒泉、张掖等地的农官是以田卒屯作。以戍田卒千多人在居延兴修水利,从事集体劳动。居延新简云:

    第四长安亲,正月乙卯初作,尽八月戊戌,积三□□日,用积卒二万七千一百三人,率百廿一人,奇卅九人,垦田一顷四亩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亩,得谷二千九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率人得廿四石,奇九石。

    此简为卒作簿,它纪录从正月乙卯日开始耕作,至八月戊戌日止,每人作了二百□□日(原件作三□□日,疑有误),共计27143个人工,平均合121人,剩余39个人工,共垦田41顷44亩124步,人均垦田34亩,共得谷2913石1斗1升,人均得谷24石,剩余9石。按简文所记,可知汉代以戍卒耕作的劳动生产率仍比较低。

    垦田已广泛使用铁工具。居延新简E.P.T52·15及E.P.T52·488分别记:

    襐田以铁器为本,北边郡毋铁官,?(仰)器内郡,令郡以时博卖予细民,毋令豪富吏民得多取,贩卖细民。

    甲渠候官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十月旦见铁器簿。

    铁器例由官府统一专卖,禁止豪富贩卖以害民,屯田处所的官员将铁器一一登记入簿,以供人们使用。

    农作广泛使用耕牛,牛在河西各地养育不少,李广利受命远征大宛,“岁余而出敦煌六万人,负私从者不与,牛十万,马三万匹,驴橐驼以万数赍粮”。居延简中多处记录了牛,甚至牛的毛色、年齿、性别等等,都有清晰记录。内有一简云:

    十五日,令史宫移牛籍大守府求乐不得,乐吏毋告劾亡满三日五日以上

    为牛设籍,表明官府很重视对耕牛的登记。60年代,已有人为居延简中的牛籍作过考释,为牛设籍,显示河西屯田使用耕牛的极端重要性。

    耕牛、铁农器与劳动者在河西地区的结合方式,我尚未看到具体资料,可能与陕西榆林东汉壁画一人扶犁二牛拉犁的牛耕方式相近,因为直至唐宋之际敦煌壁画仍是一人二牛耕地。

    河西地区经过两汉时的大力垦殖,特别是军事屯田的开拓,初步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游牧经济面貌。两汉之际,“天下扰乱,唯河西独安,而姑臧称为富邑,通货羌胡、市日四合”。“河西殷富”,颇为有名。光武帝赐授窦融凉州牧玺书云:“五郡(四郡外,加金城郡)兵马精强,仓库有蓄,民庶殷富,外则折挫羌胡,内则百姓蒙福。”民富仓储,正是河西农作丰收景象。随着当地农牧经济的发展,培育出了一批豪族。前述敦煌令狐氏、索氏而外,陇右豪族梁统先后出任酒泉、武威太守,辛彤为敦煌太守,梁腾为酒泉农都尉。众所周知,农都尉乃是主管屯田殖谷的。

    出土简牍所见河西田作以粟为主,麦、麋、黍、豆、也占一定比重。尤难见于史书,居延简云:“入谷六十三石三斗三升少,其卅三石三斗三升,卅石粟。”当代字书也明示为谷类。《居延新简》第197页云:“……马食六石”,显示以它为马饲料。

    总之,自西汉在河西设郡以迄东汉末的百多年中,河西社会由戎夷诸族人长期从事游牧为生,在统一帝国的军屯启动下,官私农作迅速发展。从畜牧转向田作,开垦耕田,兴修水利,铸造农具,农业管理的变革,如此等等,使河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受自然地貌的制约,在沙、砾、草原、绿洲相错其间的高原山原地带,不可能尽变为农田。因地制宜,且照应河西长期是民族杂居的传统,农牧兼作便成为汉代以及后世在河西进行农业经营的重大特色。

    02

    伴随统一汉帝国的瓦解,河西地区或归属中原政权,或由占领当地的统治者独立建国,呈现出十分错综复杂的景况。

    汉魏之际,华北大乱,河西地方豪强“驱略羌胡”追随张掖人张进作乱,酒泉人黄华自称太守,武威三种胡人并起钞掠,武威太守向中原告急。曹魏任命金城太守护羌校尉苏则出兵救援,胡人降服,进而围攻张掖,杀了张进,平定河西,社会秩序初步得到安定。

    因为“河右少雨,常苦乏谷”。魏明帝时,徐邈为凉州刺史持节领护羌校尉,大力修整武威、酒泉的盐池,以换取羌人的粮食。由此看来,河西羌人当时已在从事农作。徐邈在凉州,“广开水田,募贫民佃之,家家丰足,仓库盈溢”。少雨的河西居然开辟出了少量水田耕作,取得了良好成绩。保证百姓日食,供应当地驻军外,有盈余换取钱财,以供通商费用。他进而在境内兴办学校,禁断淫祀,羌胡人犯小过错一律不咎,犯了大罪的,先通报他们的部帅,然后才量刑处理,以此很受羌胡信任,彼此和平相处。

    汉末大乱时,敦煌有二三十年没有郡级官,“大姓雄张,遂以为俗”。仓慈在曹魏时出任太守,面对贫富差异的现实,采取扶贫和抑挫权豪的政策,按人口占地多少分等交税,以使负担相对合理。又从宽处理属县的狱讼案件以纾民困。西域胡商常受豪族阻隔与欺负,积怨甚深,他大力推行改革,胡人如果愿去内地洛阳,主动协助办理过所,自内地回西域路经敦煌的,平价收购所带货物,并以当地物品与他们交易,然后派吏民护送他们上路。这些举措很受胡汉人们的拥戴。皇甫隆任敦煌太守,注意到当地人的田作技巧不娴熟,引水浸泡土块很烂,然后才进行田作,以致耗水过多。早在西汉时,中原内地已用耧犁播种,敦煌却迟至曹魏时尚不知道,“不晓作耧犁,用水及种,人牛功力既费,而收谷更少”。皇甫隆上任,推荐以耧犁播种,且行且摇,种乃随下,省力又省粮种。他还教育人们节约用水,实行衍溉。如此办理,年终一结帐,“其年省庸力过半,得谷加五”。

    晋初,段灼表陈时政云:“昔伐蜀,募取凉州兵马,羌胡健儿,许以重报,五千余人随(邓)艾讨贼,功皆第一。”曹魏出兵灭蜀,从凉州召募勇敢善战的羌胡,表明汉代关西出将的尚武风习至魏晋时仍在沿袭。

    魏晋之际,河西混乱,地方豪族和羌戎的矛盾错综复杂。鲜卑树机能乘机起兵,泰始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七年(公元271年)和咸宁四年(公元278年)先后杀死凉州刺史牵弘和杨欣。在朝廷鼎力支助下,武威太守马隆出兵,削平了叛乱,河西获得了初步安定。西晋中年,国内政局日趋不稳。汉人张轨目睹凉州地位重要,请求出任护羌校尉凉州刺史。他注意安定境内,发展实力。“中州避难来者日月相继,(轨)分武威置武兴郡以居之”。派参军杜勋向朝廷献马五百匹,布三万匹。及西晋大乱,派步骑与胡骑各二万声援朝廷。“永嘉元年(公元307年),嘉麦一茎九穗生姑臧”。《西河旧事》云:“河西牛羊肥,酪过精好。”张天锡谈到西土所出是,“桑葚甜甘,鸱号鸟革响,乳酪养性,人无鮅心”。这一切显示凉州的畜牧与农作并存,畜牧优胜。前凉晚年谷贵,“出仓谷与百姓,秋收三倍征之”。剥削很重,也正是凉州田作不旺的曲折反映。

    前凉立国七十余年亡于前秦,苻坚盛世,“徙江汉之人万余户于敦煌,中州之人有田畴不辟者亦徙七千余户”,以利促进河西农作。不久,前秦丧败,河西地区为后凉、南凉、北凉、西凉所分割,大致形势是后凉据姑臧,南凉据乐都,北凉据张掖,西凉据敦煌、酒泉。

    氐人吕光受苻坚命出征西域。回归东土时,得知苻坚已死,便自称凉州牧、酒泉公。其时“谷价贵,斗直五百。人相食,死者大半”。此后十余年内,南凉、北凉常来攻伐,“河西之民不得农植,谷价贵。斗直钱五千文,人相食,饿死者千余口(?),姑臧城门昼闭,樵?路断,民请出城乞为夷虏奴婢者日有数百,……于是积尸盈于衢路,户绝者十有九焉”。自汉代以来,姑臧长期是河西的重要城市,十六国荒乱,使它破败若此。

    后凉为了对抗北凉攻袭,主动向南凉求援。南凉秃发氏原是河西鲜卑,乌孤在位,“务农桑”,很想据守姑臧,迫于形势,只好迁于乐都,称河西王。为适应形势,强化统治,“置晋人于诸城,劝课农桑,以供军国之用,我则习战法以诛未宾”,即是让汉人务农,鲜卑人作战。和敌军交战时,“命诸郡县悉驱牛羊于野”。一次向后秦姚兴献马3000匹,羊30000口。凉州主簿胡威为此对姚兴说,“若军国须马,直烦尚书一符,臣州三千余户各输一马,朝下夕办,何难之有”,表明凉州依旧盛产马匹。南凉所部乙弗不听命,秃发檀率骑出征,“获牛马羊四十余万”。这都很足以说明河西鲜卑及其属部对牧事的依赖。另一方面,大臣孟恺为劝阻出征谈到了国内形势是“连年不收,上下饥弊,……百姓骚动,下不安业”。秃发檀承认“今不种多年,内外俱窘,事宜西行,以拯此弊”。面对同一困境,君臣谋求解脱的方式很不相同。联系到南凉指责北凉,“掠我边疆,残我禾稼”。沮渠氏确曾“遣其将运粮于湟河”。这一切表明,南凉国内并未彻底废弃田作。

    匈奴在东汉衰败后,某些称为“赀虏”的匈奴奴婢“亡匿在金城、武威、酒泉北,黑水西,河东西,畜牧逐水草,钞盗凉州,部落稍多,有数万”,这些人长期存在。十六国时,沮渠蒙逊的从兄男成“逃奔赀虏,扇动诸夷,众至数千,进攻福禄(酒泉)建安”,他们的生活方式是否仍旧逐水草为生,史籍没有证明。我们知道建立北凉的卢水胡沮渠氏是以张掖为其主要根据地。早在东汉章帝时,居于武威、张掖间的卢水胡曾进行反叛。张掖是汉代屯田重点区。魏晋以来,当地农作基本态势未变。久居其地的卢水胡估计已逐渐参与农作。后凉与沮渠氏交争。“烧氐池,张掖谷麦”。南北凉相攻,秃发檀率兵“次于氐池,蒙逊婴城固守,芟其禾苗,至于赤泉而还”,氐池位于张掖东南,现今民乐县地,赤泉在氐池县北。由此看来,北凉所在张掖附近的田作仍较兴旺。尝因春旱,蒙逊下诏自责云:“顷自春炎旱,害及时苗,碧原青野,倏为枯壤。将刑政失中,下有冤狱乎?役繁赋重,上天所谴乎!”此后,其子兴国为西秦所擒,他派人送谷30万斛求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第39页收北凉玄始十二年(公元423年)翟定辞为雇人耕事,凡此种种,约略可见北凉境内的农作是比相邻诸国较盛。

    汉人李詗原为敦煌郡守,进称凉公。“遂屯玉门、阳关,广田积谷,为东伐之资”。改元建初,迁都酒泉。他将前秦时徙自内地的民众,“分南人五千户置会稽郡,中州人五千户置广夏郡,余万三千户分置武威、武兴、张掖三郡”。他注意到敦煌郡大众殷,制御西域,使其子李让为郡守,“自余诸子,皆在戎间,率先士伍”。斯113号建初十二年(公元416年)正月籍,记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11户56行残籍,约略可以察知西凉兵户的役事实况。

    西凉国留意“敦劝稼穑”,曾经“年谷频登”,但“国狭民稀”。力量甚弱,北凉侵袭,“大芟秋稼而还”。强敌当前,汜称建议“罢宫室之务,止游畋之娱,后宫嫔妃,诸夷子女,躬受分田,身劝蚕绩,……百姓租税,专拟军国”。国主李歆没有采纳。沮渠蒙逊亲自率兵二万进攻敦煌,“三面起盽,以水灌城”。西凉遂被灭亡。

    鲜卑拓跋氏所建代国为前秦所灭。苻坚败亡,拓跋氏复建魏国。北魏太武帝曾在短短八年内(公元431-439年),派李顺出使北凉八次,了解敌情,其后,采纳崔浩、伊馥等人计谋,进攻北凉。太武帝看到河西“姑臧城外,水草丰饶”,认定为发展牧畜的好场所。

    随着北凉覆灭,吏民三万余户被迁往平城,不少河西文士也受吸引而去。北魏留兵镇守河西。良好的畜牧环境适应了拓跋族人的游牧爱好,“世祖之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至孝文帝时,“河西之牧弥滋”。总的说来,北魏太武帝以后的七八十年间,官府在河西的地方行政,不论是设军镇戍,或是置郡县,长期都没有对农作给予应有的注意。

    魏孝明帝时,凉州刺史袁翻议论边防军事涉及所在农事云:

    河西捍御强敌,惟凉州、敦煌而已。凉州土广民稀,粮仗素缺。敦煌酒泉,空虚尤甚。……西海郡本属凉州,今在酒泉直北,张掖西北千二百里,……正是北虏往来之冲要,汉家行军之旧道,土地沃衍,大宜耕殖。……即可永为重戍,镇防西北。……凡诸州镇应徙之兵,随宜割配,且田且戍,……一二年后,足食足兵。斯固安边保塞之长计也,……入春,西海之间即令播种,至秋,收一年之食,使不复劳转输之功也。且西海北垂即是大碛,野兽所聚千百为群,正是蠕蠕射猎之处,殖田以自供,籍兽以自给,彼此相资,足以自固。

    显而易见,直至北魏后期,凉州、敦煌、酒泉等地,并无一片完土与乐园。河西自西汉中叶以来,田作原已日趋发展,西海即汉代居延地区,屯田成绩卓著,经历五百年后,虽然仍是土沃可耕,面前却是一片荒凉景色。努力且田且戍,方可免予转运,聊供边防军用。北魏统治者对田作的长期不重视,致使河西今不如昔,农作处于艰难低下的水准。

    北魏末年,王室衰微,河西扰乱,魏孝武帝西迁,开始了西魏北周的统治。大统十二44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年(公元546年),凉州刺史宇文仲和据州独立,西魏实权人物宇文泰派独孤信出兵,活捉宇文仲和,迁凉州民六千户去长安。回首南凉时凉州仅三千户,不难看出此时的凉州居民有了较大增多。平定凉州,史宁起了积极配合作用,他两任凉州刺史,战败“抄掠河右”的柔然,“前后获数万人”,他听任突厥可汗“假道凉州”袭击吐谷浑。突厥与吐谷浑都是随水草畜牧为生,凉州居民多杂戎夷。周明帝时,吐谷浑入侵凉州,杀刺史是云宝,贺兰祥出征檄文称,吐浑“入我姑臧,俘我河县,芟夷我菽麦,虔刘我苍生”。这些事实说明,凉州地区的游牧经济相当突出,和东汉时的经济状况相比较,确已出现了明显的差异。

    “大统十二年,分凉州以居张掖之地为西凉州”。韩褒任刺史六年,“羌胡之俗,轻贫弱,尚豪富。……褒乃悉募贫人以充兵士,优复其家,蠲免徭赋,又调富人财物以振给之,每西域商货至,又先尽贫者市之,于是贫富渐均,户口殷实”。其时,原州刺史李贤曾随独孤信平凉州,“又抚慰张掖等五郡”46。张掖曾是汉魏间河西农作发达地区,经历五凉以来的社会大动乱,民族杂居,羌胡日趋汉化,贫富差异增大。

    瓜州是敦煌镇的改置,它是西域通往内地的首站,在中西交通地位上享有盛名。北朝后期,涌现出了一批瓜州“首望”、“义首”、“豪右”。西魏末年,“三辅著姓”韦調出任瓜州刺史,“雅性清俭,兼有武略,蕃夷赠遗,一无所受,胡人畏威,不敢为寇,公私安静,夷夏怀之”,任期届满,仍很受吏民恋慕。(《周书》卷三九)

    敦煌出土斯613号文书,经日本学者山本达郎考定为西魏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的计帐文书。他的意见迅速获得众多学者的广泛赞许和支持。文书残卷是迄今发现北朝均田税役制的唯一出土文献。值得注意的是,此件文书问世前一年,瓜州(敦煌)城民张保杀害刺史成庆,响应凉州刺史宇文仲和公开对抗西魏朝廷。晋昌人吕兴又杀郡守郭肆以声援张保。明显看出西魏政府当时并未稳固地统治河西地区。号称“西土冠冕”的敦煌令孤整伪装依附,乘机集众诛杀吕兴,张保也被迫出奔吐浑。西魏使臣申徽参与平叛有功,因被任命为瓜州刺史。“徽在州五稔(公元546-551年),俭约率下,边人乐而安之”。显而易见,瓜州敦煌地区大统十三年的均田税役计帐正是在他的任期内制订,并获得了边民广泛支持的。

    鉴于残文书所记有关受田、赋役、户等、台资等等内容,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且与本题关涉不大。毋需赘述。这里,只简单提示尚少讨论的几项特色。

    其一,残卷所记诸户主与妻室姓名以及各户四至的主人名字,可以看出,敦煌地区广泛存在汉胡杂居,户主刘文成、候老生与少数族户主共天婆罗门等等便是明显的事例。

    其二,少数族人家庭,如户主王皮乱,妻阿雷处姬,还有两个女儿分别出嫁给受(寿)昌郡民泣陵申安和谷县斛斯已奴党王叔子,其家成员和亲戚都是少数族人,他们和汉人同等受田,同样交纳税役,说明他们业已脱离游牧,从事田作。

    其三,河西地区虽是地广人稀,但所在可耕荒田并不多,加以豪族们的霸占。因而很难按田令依法授足。

    其四,按各户受田状况,说明它不是按北魏大和均田令实施,同样也不符合北周的田令规定,而是在西魏新统治区内按当地实际情况所采取的权宜措施,以利促进社会安定和加强统治。

    总之,在魏晋南北朝几百年乱世里,如果说,西晋灭亡以前,河西地区有魏晋政权控制,乱事影响较小,田作仍在持续进行。此后,五凉分裂统治一百多年间,河西经受了长期无休止的战乱与多民族的交统治,农业生产受到了极大破坏,畜牧经济也蒙受了重大创伤。北魏占领河西后,有意让当地发展畜牧业,河西畜牧业由是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田作则是萎缩不振。其后,西魏北周的统治者比较关心农事,田作是稍有复苏,但处境维艰,很难说达到了汉魏时期的生产水平。

    03

    隋唐是统一中央集权的大国,河西作为与西方商贸的枢纽,发挥了重大作用。

    隋代,河西常受吐谷浑与突厥的侵扰。先后任命贺娄子干与乞伏慧为凉州总管,便与“边塞未安”密切攸关。文帝让凉州总管“勒民为堡,营田积谷以备不虞”。贺娄子干上书云:“陇西河右,土旷民稀,边境未宁,不可广为田种。比见屯田之所获少费多,虚役人功,卒逢践暴。屯田疏远者请皆废省,但陇右之民以畜牧为事,若更屯聚,弥不获安,只可严谨斥候,岂容集人聚畜,请要路之所,加其防守,但使镇戍相接,烽候相望,民虽散居,必谓无虑。”48由此可知,隋初在河西营田,得不偿失,除了自然条件制约外,还有社会环境不宁的影响。宇文弼谈到突厥侵扰,“黠虏之势,来如激矢,去若绝,若欲追蹑,良为难及”。因此,优先安定社会环境乃是田作的重要前提。其后,炀帝在政局纷扰时,《隋书·炀帝纪》称,“盛兴屯田于玉门、柳城之外”,这种短暂行为,肯定不会有积极成果。

    隋唐之际,“家富于财”的武威姑臧人李轨乘乱起兵,很快占有五郡,与吐谷浑、突厥交结,嚣张一时,但被“凉州奕世豪望”的安兴贵兄弟“引诸胡众”迅速击败了,由此可知,凉州境内社会矛盾极为错综复杂。唐太宗贞观初,凉州都督李大亮说:“河西氓庶,积御蕃夷,州县萧条,户口鲜少,加因隋乱,减耗尤多。突厥未平之前尚不安业,匈奴微弱以来始就农亩,”充分展示了社会安定对农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唐平定高昌后,每年要调发千余人去那里防守。褚遂良疏谏称,“王师初发之,河西供役之年,飞刍粟十室九空。……设令张掖尘飞,酒泉烽举,陛下岂能得高昌一人菽粟而及事乎?”自长安至西州五千多里,其中半数以上里程要跨越河西地区,运粮应役,困累无穷,如果在途中发生乱事,则将前功尽弃。玄宗开元时,韦凑反对四镇经略安抚使郭虔馞募兵五万人出征安西,他严肃地说:“一行万人诣六千余里,咸给递,并供熟食,道次州县,将何以供?秦陇之西,人户渐少,凉州已去,沙碛悠然。……纵令必克,其获几何?”举此二例,可知河西地区对长安与西域间的交往承担了很繁重的负荷。

    玄奘西行求法,目睹“凉州为河西都会,襟带西蕃,葱右诸国商侣往来,无有停绝”。所称凉州自然是就城区而言,并不涉及凉州所辖广大地区。其后,陈子昂在武则天执政时说:“顷至凉州,问其仓储惟有六万余石,以支兵防,才周今岁。虽云屯田收者犹在此外,略问其数,得亦不多。”可见经历了六七十年发展,凉州农作仍不够发展。

    唐代河西仍是多民族聚居地。吐谷浑、吐蕃、回纥、突厥等族不时在此交争,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契族酋长何力率部落六千余家降唐,被安置于甘、凉之间,经历了八九十年,至开元八年(公元719年)十一月,突厥战败了唐河西节度使杨敬述,才被迁往他处。

    唐高宗时,吐蕃与吐谷浑连年交战,吐谷浑失败,“走投凉州,请徙居内地”。不久,突厥势力复兴,攻占铁勒在漠北的故地,迫使回纥、契、思结、浑部,徙居甘、凉之间。玄宗“开元中,回鹘渐盛,杀凉州都督王君?”,切断了安西通往长安的通路。《旧唐书·地理志》记吐浑、兴昔等“八州府,并无县,皆吐浑,契、思结等部,寄在凉州界内”。说明众多少数族人确是聚居于凉州。开元时,河西节度使崔希逸镇守凉州,“时吐蕃与汉树栅为界,置守捉使”。他建议双方“各去守备”,撤除守备后,“吐蕃畜牧被野”。(《旧唐书》卷一九六上)可知彼此大设关防,是很不利于生产发展。

    随着唐朝国力增强,包括河西在内的整个边疆局势迅速发生了重大变化。武则天有句名言:“王师外镇,必藉边境营田。”“恭勤不怠”的娄师德,在河陇等地检校营田长达四十多年,“民夷安之”。由是,自武周以至玄宗盛世。唐代河西屯田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

    武周垂拱二年(公元686年),陈子昂纵论河西形势说:“河西诸州,地居边远”,“比者国家所以制其(指吐蕃)不得东侵,实由甘、凉素有蓄积,士马强盛,以扼其喉,故其力屈,势不能动。”而目前却是凉州地广,存粮甚少,“凉府虽曰雄藩,其实已甚虚竭”,“今国家欲制河西,定戎虏,此州不足,未可速图。又至甘州,责其粮数,称现在所积者四十余万石,今年屯收犹不入计。……甘州地广粮多,左右受敌,其所管户不满三千,屯田广远,仓蓄狼籍。……今瓜肃镇防御仰食甘州,一旬不给,便至饥馁,然则河西之命今并悬于甘州矣。……得甘州状称,今年屯收用为善熟,为兵防数少,百姓不多,屯田广远,收获难遍,时节既过,遂有凋固,所以三分收不过二,人力又少,未入仓储,纵已收刈,尚多在野”。他如此具体地揭示了凉甘地区发展农作的不平衡,甘州地区自西汉以来农作已有较大发展,随着唐代的屯田经营,生产是继续有了新的长进。

    凉州地区的田作,此后也有了迅速发展。武则天晚年,郭元振任凉州都督,突厥、吐蕃不敢侵扰,“夷夏畏慕”,使“甘州刺史李汉通开置屯田,尽其水陆之利。旧凉州粟麦斛至数千,及汉通收率之后,数年丰稔,乃至一匹绢数十斛,积军粮支数十年”。说明凉州都督区内屯作已有发展。《唐六典》卷七记开元盛世的河西屯田数,赤水36屯,大斗16屯,建康15屯,甘州19屯,肃州7屯,玉门5屯。其中赤水、大斗、建康均在凉州境内,按《通典》卷二记开元廿五年(公元737年)令,“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显而易见,凉州屯田在唐代盛世是有了重大进展。陈子昂说武则天时,甘州有40余屯,开元时仅存19屯,说明屯田规模是在不断发生变化。沙州仅玉门5屯,陈鸿《东城老父传》记“河州敦煌道,屯田,实边食,余粟转输灵州,漕下黄河,入太原仓,备关中凶年”。所言显有夸大,但敦煌有屯田大致不会虚假。唐代屯田收入,《通典》卷二记天宝八年(公元749年)全国岁收一百九十一万多石,河西屯收二十六万多石,约占全国的14%。需要顺便说明,唐前期所置十道或十五道中,并无河西道。它是景云二年(公元711年)五月,自陇右道分置。在此之前,元年十二月,“置河西节度、支度、营田等使,领凉、甘、肃、伊、瓜、沙、西七州,治凉州”。天宝盛世,“河西节度断隔吐蕃、突厥,统赤水、大斗、建康、宁寇、玉门、墨离、豆卢、新泉八军,张掖、交城、白亭三守捉,屯凉、肃、瓜、沙、会五州之境,治凉州,兵七万三千人”。(《资治通鉴》卷二一五)官府屯田而外,河西还有更多的民间田作。《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42-343页引大谷2835号文书,记武周时,沙州逃户在甘、凉、瓜、肃等刑,“例被招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抚恤类若家僮”。河西诸州招怀沙州的逃户参加田作。说明诸州民间都在努力发展农业生产。沙州敦煌出土武周、唐玄宗与代宗时的众多户籍残卷,分别记录了当地各户受田的具体情况,诸如口分田、永业田的差异,已受田、未受田的不同。在田地各段的四至中,可以看到诸如买田、自田、官田、勋田、观田、墓田、退田等等田名。斯2593号《沙州志》云:“沙州者,古瓜州地。其地平川多沙,人以耕稼为业,草木略与东华夏同。”沙州民户广泛田作,那是一目了然的。玄宗开元中,瓜州刺史张守皀打败了入侵的吐蕃,“瓜州地多沙碛,不宜稼穑,每年少雨,以雪水溉田,至是渠堰尽为贼所毁,既地少林木,难为修葺,守皀设祭祈祷,终宿而山水暴至。大漂材木,塞涧而流,直至城下,守皀使取充堰。于是水道复旧,州人刻石以纪其事”。它很形象地说明了河西少雨,修渠的迫切性和使用雪水在内灌溉的重要性。敦煌出土户籍残卷记各户每一地段所在位置以及它的四至,广泛与水渠密切相关。如天宝六载(公元747年)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程什住户,“一段伍亩永业,城西七里平渠。东渠,西渠,南河,北渠”。又如大历四年(公元769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索思礼户,“一段玖亩口分,城西十五里瓜渠。东渠,西渠,南路,北渠”。如此等等,突出说明了当地田亩依赖水渠灌溉。敦煌出土伯2005号《沙州都督府图经》记甘泉水(今党河)“分水以灌田园,荷成云,决渠降雨,其腴如泾,其浊如河,加以节气少雨,山谷多雪,立夏之后,山暖雪消,雪水入河,朝减夕涨”。“(州城)西北又分一渠,北名都乡渠,又从马圈口分一渠,于州西北流,名宜秋渠。……五谷皆饶,唯无稻黍,其水溉田即尽,更无流派”。“宜秋渠,……在州西南廿五里,……其渠下地宜晚禾,因号为宜秋渠”。将沙州水渠对农事的作用言之凿凿。敦煌出土伯2507号《开元水部式》残卷云:“河西诸州用水溉田,其州县府镇官人公廨田及职田,计营顷亩,共百姓均出人功,同修渠堰。若田多水少,亦准百姓量减少营”,“沙州用水浇田,令县官检校,仍置前官四人,三月以后九月以前行水时,前官各借官马一匹”,这是将河西用水溉田加以法制化了。早在武周时,陈子昂已指出,甘州诸屯,“皆因水利,浊河溉灌,良沃不待天时,四十余屯,并为奥壤”。水是农业的命脉,河西水流更有其特殊性。敦煌因地制宜,大修水渠,使点滴水流都能得到充分使用。唐代盛世,河西官私田作都获得了重大发展,屯田收入以外,官府仓储也大为丰满。《通典》卷一二记河西正仓粮70万石,和粮37万石,义仓粮38万石,都大大超过了陇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右道的收入。可以推知,河西的粮食生产实是盛况空前。与此同时,安定的社会环境对河西畜牧生产也很有利。《资治通鉴》卷二○七记风阁舍人崔融言:“江南食鱼,河西食肉,一日不可无”,“一朝禁止,百姓劳弊”。(《文苑英华》卷七六八《断屠议》)一日不可缺的肉食习俗,正是以大量牲畜的繁殖为前提的。郭元振为凉州都督五年,“牛羊被野,路不拾遗”。开元时,突厥出兵“掠凉州羊马”,唐代凉州产马仍很负盛名。《元和郡县志》卷四○甘州张掖县祁连山,“张掖酒泉二界上,美水茂草,山中冬温夏凉,宜放牧,牛羊充肥,乳酪浓好,……作酥特好”。山丹县焉支山,“水草茂美,与祁连山同”。甘州张掖人赵武孟“以驰骋佃猎为事”。(《旧唐书》卷九二)瓜州普昌县,“冥水,自吐谷浑界流入大泽,东西二百六十里,南北六十里,丰水草,宜畜牧”。《唐六典》卷三记“甘、肃、瓜、凉等州(贡)野马皮”。宋人程大昌云,野马皮制靴,骑而越水,水不透里,极为可贵。

    玄宗天宝末,安史叛乱发生,边防兵内调,吐蕃乘机迅速攻没河西诸地。法人戴密微撰《吐蕃僧诤记》第二章历叙吐蕃在占领区推行蕃化统治以及所在居民进行反抗诸事实。唐文宗时,遣使至西域,“见甘、凉、瓜、沙等州城邑如故,陷吐蕃之人见唐使者旌节,夹道欢呼,涕泣曰:皇帝犹念陷蕃生灵否?其人皆天宝中陷吐蕃者子孙,其言语小讹,而衣服未改”。很可概见陷蕃百姓强烈的反抗政治意识。宣宗时,“张掖人张义潮募兵击走吐蕃”,“奉瓜、沙、伊、肃、甘等十一州地图”进献,“缮甲兵,耕且战,悉复余州”。唐授予张义潮归义军节度使,由是开启了前后相继的张氏和曹氏的归义军时代。

    吐蕃占领河西后,气势一度很盛,但其内部社会矛盾也在迅速增涨,鄯州都督尚婢婢与其宰相论恐热的交争很激烈,下层奴婢末的反抗也是方兴未艾。吐蕃贵族统治正在迅速走向没落。原先被吐蕃安置在甘州一带的回鹘也是日趋衰弱。吐蕃人与回鹘人的畜牧生活固然仍在进行,敦煌文书中所见“牧羊人”例为胡姓,正是他们从事畜牧的良好例证。另一方面,吐蕃人与回鹘人也确有一些在从事农作。王建所述凉州吐蕃人,“多来中国收妇女,一半生男为汉语,蕃人旧日不耕犁,相学如今种禾黍”。回鹘人在甘州,“其地宜白麦、青麦、黄麻、葱韭、胡荽,以橐驼耕而种”。以驼耕地,种植春麦等粮食作物。

    《敦煌资料第一集》比较集中收录了吐蕃占领时期的多件贷麦(粟)契,借者或“无种子”,或“缺粮用”,借贷利息极高,若不按时交纳,“仍任掣夺家资牛畜,用充麦直”。契约通常注明使用汉斗。借贷人既有汉人、少数族人,还有出家的和尚。“敦煌大蕃、久陷戎垒”。但他们仍在继续广泛种麦。

    五代后唐时,“凉州郭外数十里尚有汉民陷没者耕作”。后晋时,高居诲出使西域,“自凉州西行五百里至甘州,甘州,回鹘牙也。……自甘州西始沙碛,碛无水,载水以行。……西至瓜州、沙州,二州多中国人,闻晋使者来,其刺史曹元深等郊迎,问使者天子起居”。由于雨少,“地无水而尝寒多雪,每天暖雪消乃得水”。北宋太宗时,“殿直丁惟清往凉州市马,惟清至,而境大丰稔”。这些都说明归义军时代的河西仍有相当发达的农业。

    元朝人马端临曾经综合评论说,河西“自东汉以来,民物富庶与中州不殊”,所言大致属实。自汉至唐的统一安定时期,全国范围内一派生产兴旺景象,唐前期的天宝盛世,自长安西尽唐境,“闾阎相望,桑麻翳野,天下称富庶者无如陇右”,所言虽有夸张,但有一定事实为基础。包括屯田在内的官私农作促进了河西的欣欣向荣。如果以一百多年盛世的唐前期和同样是一百多年的五凉混乱时期相比较,更可以清晰看出社会安定与否对河西社会的严重影响。有了良好生产基础,吐蕃占领时期的暴力未能彻底摧毁农事,田作畜牧均在低调进行。至北宋真宗以后,河西地区相继为西夏所占。《西夏书事》卷二七记宋神宗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西夏银夏等地大旱,“运甘、凉诸州粟济之”。《契丹国志》卷二一记西夏贡马、、狐、兔等物。表明党项羌统治河西期间,它既是畜牧区,更有相当发达的农业,已不复是过去那种单纯畜牧经济,且比晚唐五代进步,成为比较发展的农牧兼作区了。

    转自《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

  • 谭其骧:何以黄河在东汉以后会出现一个长期安流的局面

    一、历史上黄河水灾的阶段性特点

    提起黄河,人人都知道它在解放以前是一条灾害性很严重的河流,经常闹漫溢、决口、改道。这是历史事实。但从整个历史时期看来,黄河水灾的频率与严重性并不是前后一律的。

    现在让我们先把唐以前即前期黄河决溢改道的具体情况叙述一下。在这一期中,又可以分为三期:

    第一期,从有历史记载即殷商时代起,到秦以前。在这一千几百年的长时期内,关于黄河决溢改道的记载很少。商代屡次迁都,过去有人认为与黄河决溢有关;实际上这只是一种推测,并无充分论据。西周时代,也并没有这方面的记载。春秋时代有一次改道,就是周定王五年那一次,通常称为黄河第一次大改道。战国时代溢了一次(见《水经·济水注》引《竹书纪年》),决了三次(见《水经·河水注》引《竹书纪年》,《史记·赵世家》肃侯十八年、惠文王十八年);而三次决口都不是黄河自动决,都是在战争中为了对付敌人用人工开挖的。这时期河患记载之所以如此之少,一方面应该是由于上古记载缺略,一方面也是由于那时地广人稀,人民的耕地居处一般都选择高地,虽有决溢,不成灾害之故。再有一方面也不容否认,那就是其时森林、草原、支津、湖泊还很多,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也确乎不会轻易决口改道,除非是遇到特大洪水。

    第二期,西汉时期。从汉文帝十二年(前168)起到王莽始建国三年(11)止一百八十年中,黄河决溢了十次之多,其中五次都导致了改道,并且决后往往听其漫流,历久不塞。要是决后即塞,从当时情况看来,决溢次数势必更多。决溢所造成的灾害很大,泛滥所及往往达好几个郡,好几十个县,坏官亭民居以数万计,浸灌良田至十余万顷。当时下游滨河十郡,每郡治堤救水吏卒多至数千人,岁费至数千万(见《汉书》之《文帝纪》《武帝纪》《成帝纪》《沟洫志》《王莽传》)。可见西汉一代的河患是很严重的。因而也就引起历史学家的重视,司马迁写了《河渠书》,班固写了《沟洫志》。这两篇书的内容虽不是完全讲黄河,但主要是讲黄河;从篇后的“太史公曰”和“赞”看来,作者载笔的动机也显然是有感于河患的严重。

    若是单把第一和第二两期比较起来看,虽然中间的变化太大,未免觉得有点突然,毕竟还是合乎原来所假定的河患日趋严重的规律的,还不容易看出问题。问题显示在:到了第三期,河患却又大大地减轻了。

    第三期,东汉以后。黄河自王莽始建国三年决后不塞,隔了将近六十年之久,到东汉明帝永平十二年(69)夏天,才发动了数十万人,在我国历史上著名水利工程师王景的主持之下,大致按着始建国以来的决河经流,从荥阳(故城在今河南荥阳市东)到千乘(故城在今山东邹平市苑城北)海口千有余里,大规模地予以修治。到第二年夏天,全部工程告竣(见《后汉书》之《明帝纪》《王景传》。两汉以前黄河在今河北境内入海,此后即改由山东入海)。从此以后,黄河出现了一个与西汉时期迥不相同的局面,即长期安流的局面。从这一年起一直到隋代,五百几十年中,见于记载的河溢只有四次(专指发生在下游地区的,在中上游的不计):东汉一次(见《后汉书·桓帝纪》永兴元年、《五行志》),曹魏二次(见《晋书·傅祗传》、《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四年、《宋书·五行志》),西晋一次(见《晋书·武帝纪》泰始七年、《五行志》,《宋书·五行志》);河水冲毁城垣一次,晋末(见《水经·河水注》《元和志·郓州卢县》)。到了唐代比较多起来了,将近三百年中,河水冲毁城池一次,决溢十六次,改道一次(见两《唐书》之《五行志》,高宗、武后、代宗、宪宗、文宗、懿宗、昭宗《纪》;《元和志·郓州》;《寰宇记·滨州》)。论次数不比西汉少,但从决溢的情况看来,其严重程度显然远不及西汉。就是景福二年(893)那次改道,也只是在海口地段首尾不过数十里的小改道而已。总之,在这第三期八百多年中,前五百多年黄河安稳得很,后三百年不很安稳,但比第二期要安稳得多。

    在河患很严重的第二期之后,接着出现的是一个基本上安流无事的第三期,这一重大变化应如何解释?历史记载有所脱略吗?东汉以后不比先秦,流传至今的文献极为丰富,有些小范围内的决溢可能没有被记录下来,较大规模的决徙不可能不见于记载。从《后汉书》到两《唐书》所有各种正史都没有河渠或沟洫志,这当然是由于自东汉至唐黄河,基本上安流无事,无需专辟一篇之故;否则《史记》《汉书》既然已开创了这一体制,后代正史皆以其为圭臬,决不至于阙而不载。再者,成书于东汉三国时的《水经》和北魏的《水经注》、唐代的《元和郡县志》中所载的黄河经流,几乎可以说完全相同,并无差别,更可以证实在这一时期内的黄河确乎是长期安流的。

    东汉以后黄河长期安流既然是事实,所有讲黄河史的人,谁也没有否认过,那么,我们要讲通黄河史,当然就有必要把导致这一局面出现的原因找出来。我个人过去一直没有找出来,因此在1955年那次讲演里只得避而不谈。前代学者和当代的历史学家与水利学家谈到这一问题的倒很不少,可是他们的解答看来很难令人信服。诸家的具体说法虽不完全相同,着眼点却是一致的。他们都着眼于王景的治导之法,都认为东汉以后黄河之所以“千年无患”,应归功于王景的工程技术措施“深合乎治导之原理”。清人如魏源、刘鹗,近人如李仪祉,以及今人如岑仲勉,都是如此看法。《后汉书·王景传》里所载关于王景治河之法,只有“商度地势,凿山阜,破砥绩,直截沟涧,防遏冲要,疏决壅积,十里立一水门,令更相洄注”三十三个字。诸家为这三十三个字所作的解释,估计至少在万言以上。直到最近,1957年出版的黄河水利委员会所编的《人民黄河》,也还是如此看法。只是加上了这么一句:“当然”,黄河在王景后数百年间“决溢次数少的原因可能还另有一些”。只说“可能”,并未肯定。到底另有一些什么原因,也未交代。

    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符合于历史真实情况的。即令王景的治导之法确乎比历史上所有其他治河工作者都远为高明(其实未必),他的工程成果顶多也只能收效于一时。要说是一次“合乎治导之理”的工程竟能使黄河长期安流,“功垂千载”,这是无论如何也讲不通的。

    首先,这次工程的施工范围只限于“自荥阳东至千乘海口”,即只限于下游。工程措施只限于上引三十三个字,这三十三个字用现代语概括起来,无非是整治河床,修固堤防,兴建水门。稍有近代科学知识的人都知道,黄河的水灾虽然集中于下游,要彻底解除下游的灾害,却非在整个流域范围内采取全面措施不可,并且重点应在中上游而不在下游。单靠下游的修防工程,只能治标,谈不上治本。王景的工程正是一种治标工作,怎么可能收长治久安之效呢?

    其次,就是下游的防治工程,也必须经常不断地予以养护、培补、加固,并随时适应河床水文的变化予以改筑调整,才有可能维持久长。试问,在封建统治时代,有这个可能吗?何况,王景以后的东汉中后叶,不正是封建政权最腐朽无能的时代吗?东汉以后的魏晋南北朝时代,不正是长期的割据混乱时代吗?在这样的时代里,难道有可能始终维持着一套严密而有效的河防制度吗?

    工程技术因素说讲不通,那么,能不能用社会政治的因素来解释呢?我们不否认社会政治因素有时会对黄河的安危发生巨大的作用。最明显的例子是:解放以前经常决口,甚至一年决几次;解放以后,就没有决过。过去还有许多人把五代、北宋的河患归罪于五代的兵祸,把金、元、明的决徙频仍推咎于宋金、金元间的战争,听起来似乎也还能言之成理。可是,我们能拿西汉来比之于解放以前,拿东汉来比之于解放以后吗?即使勉强可以说唐代的政治社会情况比西汉强,总不能说东汉、魏、晋、南北朝比西汉、唐强吧?魏晋南北朝跟五代、宋金之际同样是乱世,为什么黄河的情况又截然不同呢?可见社会政治因素说同样讲不通。

    前人并没有解决得了这个问题,而这是一个黄河流域史里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对整个中国史而言,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二、黄河下游决溢改道的根本因素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从黄河下游决溢改道的根本因素讲起。稍有地理常识的人都知道: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之季特别是夏季,河水挟带大量泥沙,是黄河善淤善决的两个根本原因。近几十年来的水文实测资料又证明:决溢改道虽然主要发生在下游,其洪水泥沙则主要来自中游。因此,问题的关键应该在中游,我们应该把注意力转移到中游去,看看中游地区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地理条件是否有所不同,特别是东汉以后数百年间,比之前一时期和后一时期是否有所不同。

    黄河中游上起内蒙古河口镇大黑河口,下迄河南秦厂沁河口。就河道而言,可分为三段:第一段,自河口至山西禹门口;第二段,自禹门口至河南陕县(今河南三门峡市);第三段,自陕县至秦厂。就流域而言,相应可分为三区:第一区,包括内蒙古河套东北角的大黑河、沧头河流域和晋西北、陕北东北部、伊盟东南部的山陕峡谷流域;第二区,包括山西的汾水、涑水流域,陕甘二省的渭水、泾水、北洛水流域和河南弘农河流域一角;第三区,包括豫西伊洛河流域和晋东南沁丹河流域。

    根据黄河沿岸各水文站近几十年来的实测记录,这中游三区跟下游水灾之间的关系大致是这样的:

    (一)洪水 下游发生洪水时的流量来自上游的向不超过10%,90%以上都来自中游。中游三区夏秋之际经常有暴雨,由于地面蓄水能力差,雨后立即在河床中出现洪峰。三区的暴雨都经常能使本段黄河河床里产生一万秒立方米以上的洪水。如两区或三区暴雨后所形成的洪峰在黄河里碰在一起,那就会使下游河床容纳不了,发生危险。而这种洪峰相遇的机会是很多的,尤以产生于第一第二两区的洪峰相遇的机会为最多。

    (二)泥沙 情况与洪水有同有不同。同的是中下游河床中来自上游的泥沙很少。在流经陕县(今河南三门峡市)的巨量泥沙中,来自河口镇以上的只占11%。在河口上游不远处的包头市,每立方米河水中的多年平均含沙量只有6千克。不同的是中游三段河流的输沙量极不平衡。第一段由于该区地面侵蚀剧烈,干支流的河床比降又很大,泥沙有冲刷无停淤,故输沙量多至占陕县总量的49%,河水的含沙量则自包头的6千克到禹门口骤增至28千克。第二段由于泾、渭、北洛的含沙量虽很高,但各河下游都流经平原地区,禹门口至陕县的黄河河谷也相当宽阔,有所停淤,故流域面积虽远较第一段为大,而输沙量反而较少,占陕县总量的40%,河水含沙量到陕县增为34千克。陕县是全河沙量最多的地点。此下的第三段,伊、洛、沁、丹各河的含沙量本来就比第一第二段各支流少,并且各河下游有淤积,黄河自孟津以下也有淤积,故输沙总量即不再增加。

    如上所述,可见中游三区中,第三区对下游的关系比较不重要,它只是有时会增加下游一部分洪水,而并不增加泥沙。对下游水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第一第二两区,因为淤塞下游河道的泥沙,十之九来自这两区,形成下游暴涨的洪水也多半来自这两区。

    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两区的水土流失情况,在于在整个历史时期内,这两区的水土流失是直线发展,一贯日渐严重化的呢,还是并不如此?

    一地区的水土流失严重与否,决定于该地区的地形、土壤和植被。黄河中游除少数山区外,极大部分面积都在黄土覆盖之下。黄土疏松,只有在良好植被保护之下,才能吸蓄较多的降水量,阻止地面径流的冲刷。植被若经破坏,一雨之后,土随水去,水土流失就很严重。加以本区的黄土覆盖极为深厚,面蚀很容易发展成为沟蚀,原来平坦的高原,很快就会被切割成崎岖破碎的丘陵,水土流失也就愈益严重。所以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水土流失

    严重与否,又主要决定于植被的良好与否。

    历史时期一地区的植被情况如何,又主要决定于生活在这地区内的人们的生产活动,即土地利用的方式。如果人们以狩猎为生,天然植被可以基本上不受影响。畜牧与农耕两种生产活动同样都会改变植被的原始情况,而改变的程度后者又远远超过前者。因为人们可以利用天然草原来从事畜牧,只要放牧不过度,草原即可经久保持,而要从事农耕,那就非得先把原始森林和原始草原予以斫伐或清除不可。

    但同样从事农耕,其所引起的水土流失程度,却又因各地区的地形、土壤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就黄河中游第一第二两区而论:第一区的河套东北角地区和第二区的关中盆地和汾、涑水流域,大部分面积是冲积平原和土石山区。冲积平原由于地势平坦,土石山区由于石厚土薄,不易形成沟壑,故开垦后所引起的水土流失一般比较轻微。第一区的山陕峡谷流域和第二区的泾、渭、北洛河上游地区,几乎全部是黄土高原或黄土丘陵,黄土深厚,地形起伏不平,故一经开垦,面蚀与沟蚀同时并进,水土流失就很严重。

    由此可见,在这对黄河下游水患起决定性作用的中游第一第二两区之中,最关紧要的又在于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二地区;这两个地区在历史时期的土地利用情况的改变,是决定黄河下游安危的关键因素。

    三、战国以前:畜牧为主的生产方式

    在进入有历史记载的早期,即战国以前,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这二地区基本上应为畜牧区;射猎还占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农业想必不会没有,但很不重要。这二地区与其南邻关中盆地、汾涑水流域在地理上的分界线,大致上就是当时的农牧分界线。在此线以南,早自西周以来,即已进入农耕时代,在春秋战国时代是以农为主的秦人和晋人的主要活动地区。在此线以北,迟至春秋,还是以牧为主的戎狄族活动地区;自春秋中叶以至战国,秦与三晋逐渐并吞了这些地区,但畜牧仍然是当地的主要生产事业。产于晋西北今吉县、石楼一带的“屈产之乘”,在春秋时是有名的骏马。战国末至秦始皇时,乌氏倮在泾水上游的乌氏地方(今甘肃平凉市崆峒区西北),以畜牧致富,其马牛多至用山谷来计量(《史记·货殖列传》)。《史记·货殖列传》虽作于汉武帝时,其中关于经济区域的叙述则大致系战国至汉初的情况。它把全国分为山西、山东、江南、龙门碣石北四个区域,山西的特点是“饶材、竹、榖、旄、玉、石”,龙门碣石北的特点是“多马、牛、羊、旃裘、筋角”。当时所谓山西本泛指函谷关以西,关中盆地和泾渭北洛上游西至黄河皆在其内。但篇中下文既明确指出其时“自汧、雍以东至河、华”的关中盆地是一个“好稼穑,殖五谷”的农业区域,可见此处所提到的“材、竹、榖、、旄”等林牧业特产,应该是泾渭北洛上游及其迤西一带的产物,这一带在当时的林牧业很发达。龙门碣石北的特产全是畜产品。碣石指今河北昌黎县北碣石山。龙门即今禹门口所在的龙门山,正在关中盆地与汾涑水流域的北边分界线上。可见自龙门以北的山陕峡谷流域,在当时是一个以畜牧为主要生产活动的区域。

    同传下文又云:“天水、陇西、北地、上郡……西有羌中之利,北有戎翟之畜,畜牧为天下饶。”天水、陇西二郡位于渭水上游,北地郡位于泾水上游,上郡位于北洛水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下文又云:杨与平阳“西贾秦、翟,北贾种、代。种、代,石北也。地边胡,数被寇。人民矜懻忮,好气,任侠为奸,不事农商。……故杨、平阳陈掾(犹言经营驰逐)其间,得所欲”。杨在今山西洪洞县东南;平阳在今临汾县(市)西南;秦指关中盆地;翟指陕北高原故翟地;种、代在石北,“石”指今山西吉县北石门山,“石北”约相当于现在的晋西北。这条记载生动地说明了当时晋西北人民的经济生活与风俗习惯。试和它的近邻晋西南汾涑水流域即当时所谓“河东”的“土地小狭,民人众,都国诸侯所聚会,故其俗纤俭习事”一对比,很显然前者是畜牧射猎区的情况,后者是农业商业高度发展地区的情况。正由于石北跟河东是两个迥然不同的经济区域,因而通货于这二区之间的杨与平阳二地的商人,能得其所欲,杨与平阳也就发展成了当时有名的商业城市。《汉书·地理志》篇末朱赣论各地风俗,也提到了渭水上游的天水、陇西二郡“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泾洛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的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四郡“皆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用以印证作于西周末至春秋初的《国风》秦诗中所描述的当地人民经常以“车马田狩”为事的风气。这种风气并且还一直维持到“汉兴”以后,西汉一代的名将即多数出身于这六郡的“良家子”。

    战国以前黄河下游的决徙很少,我以为根本原因就在这里。那时的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二区还处于以畜牧射猎为主要生产活动方式的时代,所以原始植被还未经大量破坏,水土流失还很轻微。

    四、秦与西汉:汉族移民及农业开垦

    到了秦与西汉时代,这二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就发生了很大变化。

    秦与西汉两代都积极地推行了“实关中”和“戍边郡”这两种移民政策。“实关中”的目的是为了“强本弱末”。所谓“本”就是王朝的畿内,即关中地区;把距离较远地区的一部分人口财富移置到关中,相对地加强关中,削弱其他地区的人力物力,借以巩固封建大一统的集权统治,就叫作“强本弱末”。“实关中”当然主要把移民安顿在关中盆地,但有时也把盆地的边缘地带作为移殖目的地。例如秦始皇三十五年徙五万家于云阳,汉武帝太始元年、昭帝始元三年、四年三次徙民于云陵,云阳和云陵都在今淳化县北,即已在泾水上游黄土高原范围之内。“戍边郡”就是移民实边,目的在巩固边防。当时的外患主要来自西北方的匈奴,所以移民实边的主要目的地也在西北边郡;所包括的地区范围至为广泛,黄河中游全区除关中盆地、汾涑水流域以外都包括在内,黄河上游、鄂尔多斯草原和河西走廊地带也都包括在内,而其中接受移民最多的是中游各边郡和上游的后套地区。

    秦汉两代“戍边郡”的次数很多,每次规模都很大。秦代是两次:

    第一次,始皇三十三年,蒙恬“西北斥逐匈奴”,“悉收河南地”,“筑四十四县”,“徙谪戍以充之”。这次移民历史记载上虽没有提到人数,既然一下子就置了几十个县,想来至少也得有几十万。所谓“河南地”应该不仅指河套地区即当时的九原郡,迤南的陕甘北部即当时的上郡和北地二郡也应包括在内。其时蒙恬统兵三十万,负责镇守北边,即经常驻扎在上郡。

    第二次,始皇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北河”指今河套地区的黄河,榆中指套东北阴山迤南一带。

    这两次移民实边规模虽大,对边地的影响并不太大。因为始皇一死,蒙恬即被杀,接着就爆发了农民大起义,“诸秦所徙谪戍边者皆复去”,匈奴“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

    此后约四十年,汉文帝听从了晁错的计议,又“募民徙塞下”。这次是用免罪、拜爵、复除等办法来劝募人民自动迁徙的,所收效果可能相当大,因而“使屯戍之事益省,输将之费益寡”。其时汉与匈奴以朝那(今宁夏彭阳县西)、肤施(今陕西榆林市榆阳区南)为塞,此线之南,正是泾洛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

    此后又四十年,汉武帝元朔二年,卫青复取河南地,恢复了秦代故土。就在这一年,“募民徙朔方十万口”。此所谓“朔方”,亦当泛指关中盆地以北地区,即后来朔方刺史部所部上郡、西河、北地、朔方、五原等郡,而不仅限于朔方一郡。

    此后元狩三年又徙“关东贫民”于“陇西、北地、西河、上郡”,“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元鼎六年,又于“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陇西郡辖境相当渭水上游西至洮水流域,北地郡相当泾水上游北至银川平原,西河、上郡相当北洛水上游及山陕峡谷流域。“新秦中”含义与“河南地”略同。

    此外,元狩五年又曾“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很可能有一部分被迁到黄河中游一带。天汉元年“发谪戍屯五原”,五原郡辖境相当今河口镇上游包头市附近的黄河两岸。

    这么许多内地人民移居到边郡以后,以何为生?可以肯定,极大多数是以务农为本的。汉族是一个农业民族,凡汉族所到之处,除非是其地根本不可能或极不利于开展农耕,不然就不会不以务农为本。反过来说,若不是可能开展农耕的区域,也就不可能使大量的习惯于农业生产的汉族人民移殖进去。山陕峡谷流域、泾渭北洛上游及其迤北的河套地区,除鄂尔多斯草原西部外,就其地形、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而言,本是一个可农可牧的区域。而当时的统治者,也正是采用了“先为室屋,具田器”的措施来强迫或招募人民前往的。城郭的建立与人民的定居生活是密切联系着的,有了以务农为本的定居的人民,才有可能建立城郭,从而设置郡县。秦汉时代在这一带设置了好几个郡,数以百计的县(西汉西河、上郡、北地、安定、陇西、天水六郡领县一百二十六,云中、定襄、五原、朔方四郡领县四十九。秦县确数无考,从始皇三十三年在河南地一次置县四十四推算起来,总数当不少于一百),也可以充分证明当地的人民主要是定居的农民(汉武帝后凡归附游牧族居于塞内者,别置属国都尉以统之,这一带共置有五个。一个属国的人口数估计不会比一个县多)。

    从未开垦过的处女地在初开垦时是很肥沃的,产量很高,因而当时的“河南地”又被称为“新秦中”。“新秦中”的得名不仅由于这一地区在地理位置上接近秦中(渭水流域),主要还是由于它“地肥饶”,“地好”,在农业收成上也不下于秦中。苍茫广漠的森林草原一经开垦,骤然就呈现了一片阡陌相连、村落相望的繁荣景象。这一事件显然引起了当时社会上普遍的注意,“新秦”一词因而又被引申作“新富贵者”——即暴发户的同义语,一直沿用到东汉时代。

    正因为在这一带从事农业开垦的收益很好,所以垦区扩展得很快。汉武帝复取河南地初次募民徙朔方事在元朔二年(前127),到了二十年后的元封年间,竟已“北益广田,至眩雷为塞”。眩雷塞在西河郡的西北边,约在今伊克昭盟(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的东部。杭锦旗东部在今天已属农牧过渡地带,自此以西,即不可能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汉代的自然条件可能跟今天稍有不同,但差别不会很大,可见当时的垦区事实上已扩展到了自然条件所容许的极限。

    汉武帝以后至西汉末百年之间,这一带的人口日益增殖,田亩日益垦辟;尤其是在宣帝以后约七十年内,匈奴既降,北边无事,发展得当然更快。兹将《汉书·地理志》所载平帝元始二年时这一带各郡的户口数,分区表列如下:

    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二区户数各达二十余万,合计五十余万,口数各达百万以上,合计二百四十万,这在两千年前的生产技术条件之下,是很了不得的数字!试看自周秦以来农业即已高度发展,在当时又为建都所在,并在郑、白等渠灌溉之下,被誉为“膏壤沃野千里”的关中盆地亦不过五十余万户、二百多万口,就可以知道这两个户口数字对这两个新开发地区而言,是具有何等重大的意义了。

    这二区从此以畜牧射猎为主变为以农耕为主,户口数字大大增加,乍看起来,当然是件好事。但我们若从整个黄河流域来看问题,就可以发现这是件得不偿失的事。因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之下,开垦只能是无计划的、盲目的乱垦滥垦,不可能采用什么有计划的水土保持措施,所以这些地区的大事开垦,结果必然会给下游带来无穷的祸患。历史事实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西汉一代,尤其是武帝以后,黄河下游的决徙之患越闹越凶,正好与这一带的垦田迅速开辟,人口迅速增加相对应;也就是说,这一带的变牧为农,其代价是下游数以千万计的人民,遭受了百数十年之久的严重的水灾。

    五、东汉:汉族人口的急剧衰退和羌胡人口的迅速滋长

    王莽时边衅重开,宣帝以来数世不见烟火之警的边郡,从此陷入兵连祸结的厄运。不久,内地又爆发了农民大起义和继之而起的割据战争。东汉初年统治者忙于对付内部问题,无力外顾,只得放弃缘边北地、朔方、五原、云中、定襄、雁门、上谷、代八郡,徙人民于内地。匈奴遂“转居塞内”,“入寇尤深”,以致整个“北边无复宁岁”。一直到建武二十六年(50),上距王莽开边衅已四十年,才由于匈奴南单于的降附,恢复了缘边八郡,发遣边民“归于本土”。但自此以后,边郡的建制虽是恢复了,西汉时代的边区旧面目却再也没有恢复过来。终东汉一代,这一带的风物景象,跟西汉迥不相同。

    就在恢复缘边诸郡这一年,匈奴南单于率领了他的部众四五万人入居塞内;单于建庭于西河的美稷县(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噶尔旗),部众散居在西河、北地、朔方、五原、云中、定襄、雁门、代等郡。到了章帝、和帝时代,又有大批北匈奴来降,分处北边诸郡。永元初年南单于所领户至三万四千,口至二十三万七千,胜兵五万;新降胡亦多至二十余万。已而新降胡叛走出塞,但不久还居塞内者仍以万计。除匈奴外,东汉时杂居在这一带的又有羌、胡、休屠、乌桓等族,其中羌人为数最多。西汉时羌人杂居塞内的只限于湟水流域。王莽末年和隗嚣割据陇右时内徙者日多,散居地区日广。东汉建武、永平中又屡次把边塞的降羌安插在渭水上游的陇西、天水和关中盆地的三辅。此后日渐孳息,中叶以后,除陇西、汉阳(即甘肃天水)、三辅外,泾洛上游和山陕峡谷流域的安定、北地、上郡、西河亦所在有之。当时在黄河中上游的羌人共有八九十种之多,每种大者万余人,小者数千人。顺帝时单是“胜兵”即“合可二十万人”,可见总人数至少也得有五六十万人,比匈奴还要多些。胡、休屠、乌桓等人数虽少,但他们有时也能聚众起事,攻略城池,那么每一股总也得有那么几千或万把人。把所有这一带的边疆部族合计起来,总数当在百万左右。

    这么多入居塞内的边疆部族以何为生?当然因部族与所处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无疑是以畜牧为主。匈奴恐怕根本没有什么农业生产可言。《后汉书》里记载那时汉与匈奴之间或匈奴内部的战争,经常提到的战果除斩首或首虏若干人外,只是说获马牛羊若干头,从未提到有什么其他财物。说到匈奴的居处也都是用的庐落或庐帐,而不用室屋或庐舍等字样。正因为他们在入居塞内后仍然保持着在塞外时的原有生活方式,所以才有可能在一旦被迫举起反抗汉朝统治的旗帜后,往往就举部出塞,甚或欲远度漠北。可以设想,要是农业对他们的经济生活已经占有一定比重的话,那么他们在反汉后就不可能再想到走上回老家这条路了。羌人部落中是存在着农业生产的,《后汉书·西羌传》里曾四次提到羌人的禾谷。但同传提到马、牛、羊、驴、骡、骆驼或畜产的却多至数十次,每一次的数字少者数千或万余头,多者至十余万头或二十余万头;《段颎传》末总结他对镇压羌人起义的战功是凡百八十战,斩三万八千六百余级,获牛、马、羊、骡、驴、骆驼四十一万七千五百余头。可见畜产是羌人的主要财富,牧业在他们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远过于农业。历次羌人起义之所以使东汉朝廷无法应付,重要原因之一是“虏皆马骑”而汉兵“以步追之”,所以汉羌之战和汉匈之战一样,基本上也是农业族与游牧族之间的战争。

    以畜牧为主的边疆部族有这么许多,现在再让我们来看看以务农为本的汉族人口有多少?

    西汉边郡汉族人口之所以能够繁殖,原因有二:(一)移入了大量的内地人口;(二)边境长期安宁无事。这两个条件东汉都不存在。(一)东汉从没有推行过移民实边政策,就是在建武年间恢复边郡之初,也只是发遣原有的边民归于本土而已。而原来的边民在经历了四十年之久的流离死亡之余,能够归于本土的当然是不多的。(二)通东汉一代,尤其是安帝永初以后,大规模的“羌乱”和较小规模的匈奴的“反叛”,鲜卑、乌桓的“寇扰”,几乎一直没有停止过。因此,东汉边郡的汉族人口,不仅不可能日益繁息,相反,倒很可能在逐渐减少。《续汉书·郡国志》所载的是顺帝永和五年(140)的户口数,其时还不过经历了第一次大羌乱(107—118),第二次大羌乱(140—145)才刚刚发生,已经少得很可惊了。兹将黄河中游及河套诸郡户口表列于下,并用括号附列西汉户、口,以资比较。

    据表,有两点很值得注意:

    1.至少在边区十郡范围之内,汉人已变成了少数族,因为十郡的总口数不过三十二万,而这一带正是总数在百万左右的羌胡等族的主要分布区。

    2.比之西汉的编户,各郡全都减少了好几倍,甚至一二十倍,而减少得最厉害的,正是与黄河下游河道安危关系最为密切的西河、上郡、北地、安定等郡。

    第一次大羌乱时,汉廷曾内徙陇西、安定、北地、上郡寄治于汉阳、三辅,至延光、永建时乱定复归本土。第二次大羌乱爆发后,又徙上郡、北地、安定寄治三辅,朔方寄治五原,并将西河郡治自平定(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附近)南徙离石(今山西吕梁市离石区)。此后战乱日亟,除安定外,其他四郡就一直未能迁还旧治。可见自永和五年以后,这一带的户口不会有所增加,只会更加减少。

    以务农为本的汉族人口的急剧衰退和以畜牧为生的羌胡人口的迅速滋长,反映在土地利用上,当然是耕地的相应减缩,牧场的相应扩展。黄河中游土地利用情况的这一改变,结果就使下游的洪水量和泥沙量也相应地大为减少,我以为这就是东汉一代黄河之所以能够安流无事的真正原因所在。

    六、东汉末年:变农为牧的成熟阶段

    黄河中游边区和河套地区的变农为牧,在东汉末年以前,还不过是开始阶段;到东汉末年黄巾起义以后,才是这一变局的成熟阶段。

    自永和以来,东汉政权对这一带边郡的统治,本已摇摇欲坠。勉强维持了四十多年,等到灵帝中平年间内地的黄巾大起义一爆发,终于便不得不把朔方、五原、云中、定襄、西河、上郡、北地七郡的全部和安定郡的一部分,干脆予以放弃(同时又放弃了桑乾河上游代郡、雁门二郡各一部分)。汉政权一撤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即在汉廷与羌胡之间进行了长期的战争从而制造了尖锐民族矛盾的情况之下,汉民是无法再在这些地区留住下去的。于是“百姓南奔”,出现了“城邑皆空”,“塞下皆空”(见《元和志》关内道、河东道缘边诸州)的局面。其实“城邑皆空”应该是事实,整个儿“塞下”是不会空的,只是由原来的胡多民少的王朝边郡,进一步变成了清一色的羌胡世界的“域外”而已。所以在此后不满十年的献帝初平中,蔡文姬被掳入胡,竟在她的《悲愤诗》里,把她途经上郡故地说成是“历险阻兮之羌蛮”,把西河故地匈奴单于庭一带的景象说成是“人似禽兮食臭腥,言兜离兮状窈停”。

    自此以后,黄河中游大致即东以云中山、吕梁山,南以陕北高原南缘山脉与泾水为界,形成了两个不同区域。此线以东、以南,基本上是农区;此线以西、以北,基本上是牧区。这一局面维持了一个很长的时期,极少变动。晋西北虽在曹魏时即已恢复了今离石县(今山西吕梁市离石区)以南地区的郡县建置,但其地迟至南北朝晚期,仍系以畜牧为生的“山胡”根据地,汉人想必只占少数(详下文)。陕北则直至十六国的前、后秦时代,才在北洛水中游设置了洛川、中部(今陕西黄陵)等县,其时上距汉末撤废边郡已二百余年。实际二秦的版图所届远在洛川、中部之北,其所以不在那里建置郡县,正反映了生活在那里的极大多数人民,还是居无常所的牧民,没有什么村落邑聚,因而也就不够条件设置郡县。姚秦末年赫连勃勃在这一带建立了夏国,还是不立郡县,只有城堡;直到后来取得了关中盆地,夏国境内才算有了郡县。

    当然在这条线以东、以南,那时并不是就没有牧业。事实上自东汉末年以来,此线以东的今山西中部南部,也变成了匈奴的杂居地;此线以南的关中盆地的氐羌人口,只有比东汉末年以前更多。牧业的比重,想必也是有所增加的。但这些地区的自然条件毕竟更适宜于农耕,汉族人口毕竟还占着多数,因此,羌胡等族人入居到这里以后,往往很快就会弃牧就农。匈奴在黄巾起义时入居太原一带,后五六十年,在曹魏末年,当地的世家豪族即“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晋书·王恂传》),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西晋末五胡起事首领之一、上党羯人石勒,出身于“为人力耕”的雇农,也是一个例子。(石勒又善于相马,可见仍不脱游牧族本色。)所以这些地区尽管在民族成分上杂有不少羌胡,但在经济上则始终是以农耕为主的区域。

    同样,在这条线以西、以北,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农业。一方面是汉人有时会被逼徙到这里。例如赫连勃勃破关中,就曾虏其人筑城以居之,号吴儿城,在今陕北绥德县西北(《元和志·绥州》)。另一方面是羌胡等族当然也有一部分会渐渐转业农耕。例如赫连勃勃的父亲卫辰在苻秦时代曾经遣使“请田内地”(《晋书·苻坚载记》),可见农业在卫辰统治下的部族经济中已占有―定的重要性。但迁来的汉人为数既不多,又由于这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跟汾水流域、关中盆地大不相同,羌胡等族的转业农耕极其缓慢,所以在北魏道武帝初年击破卫辰时,见于历史记载的俘获品仍然是“马牛羊四百余万头”(《魏书·铁弗传》《食货志》),而没有提到粮食。后四十余年,太武帝灭夏,将陕北陇东等地收入版图,仍然是“以河西(指山陕间的黄河以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魏书·食货志》)。可见这一区域直到入魏之初,上去汉末已二百四十余年,畜牧还是当地的主要生产事业。

    历史上的魏晋十六国时代是一个政治最混乱、战争最频繁的时代,而在黄河史上的魏晋十六国时代,却偏偏是一个最平静的时代。原因在哪里?依我看来,原因就在这里。

    七、北魏至隋:农耕区域逐渐向北扩展

    全面突破汉末以来所形成的那条农牧分界线,使农耕区域比较迅速地向北扩展,那是北魏以后的事。北魏在灭夏以后百年之间,就把郡县

    的北界推到了今银川平原、无定河、窟野河、蔚汾河一带。此后又历七八十年,经西魏、北周到了隋代,一方面在北魏原来的范围内增建了许多郡县,一方面又向北扩展,在河套地区设立了丰、胜等州。东汉中叶以前在这一带的政区建置规模,至此便基本上得到了恢复。据《隋书·地理志》所载,大业五年(609)设置在黄河中游边区和河套地区的十八个郡(7)的总户数共约有五十五万,也几乎赶上了西汉末年的六十余万户。

    郡县的增建、户口的繁殖,当然反映了农耕区域的扩展。但我们能不能根据隋代在这一带郡县的辖境和户口的数字已接近于西汉,就说这一带的土地利用情况大致上也恢复了西汉之旧呢?不能。事实上自北魏至隋,这一带的牧业经济比重始终应在西汉之上。原来这一带在秦与西汉时的由牧变农,是一下子把牧人——戎狄赶走了,迁来了大批农民——汉人,所以变得很快,并且比较彻底(当然牧业还是有的)。北魏至隋这一时期内的农牧变化可跟秦汉不一样。这时原住本区的稽胡——一种以匈奴后裔为主体,杂有东汉魏晋以来曾经活动于本区的其他部族血统的混合族——绝无向邻区或塞外迁出的迹象,相反,在本区内的稽胡族一直繁衍昌盛,遍布于全区。“自离石以西,安定以东,方七八百里……种落繁炽”(《周书·稽胡传》)。所以本区在这一时期内的由牧变农,主要不是由于民族迁移——汉族的迁入,而是由于民族同化——稽胡的汉化。而这一转化过程是极其缓慢的,并且在这方七八百里的广大地区之内,各部分的进展速度也极不平衡。

    汉族迁入本区,在十六国时代即已有之,已见上述。约至北魏晚期,稽胡的大部分由于“与华民错居”,已转入定居生活,“其俗土著”,“分统郡县,列于编户”。但毕竟仍“有异齐民”,故不得不“轻其徭赋”。一部分居于“山谷阻深者”,则犹“未尽役属”。土著列于编户的,“亦知种田”,也就是说,会种田,不过种田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生产活动。至于“山谷阻深者”,大致仍依畜牧为生,所以北齐初年高洋平石楼(今山西石楼县)山胡(即稽胡),所虏获的还是杂畜十余万(《北齐书·文宣纪》)。到了隋代,据《隋书·地理志》所载各地风俗,自今鄜县、合水、泾川以南一带,才算是“勤于稼穑,多畜牧”,到达了农牧兼重阶段;自今宜川、甘泉、庆阳以北,则还是由于“连接山胡,性多木强”,显然其农业比重又不及鄜县、合水、泾川以南。

    以语言与生活习惯而言,北周时“其丈夫衣服及死亡殡葬与中夏略同,妇人则多贯蜃贝以为耳及颈饰”,“然语类夷狄,因译乃通”。到了隋代,丹州(今陕西宜川县)的白室(即稽胡)因使用了汉语,“其状是胡,其言习中夏”,被称为“胡头汉舌”(《元和志·丹州》引《隋图经》)。自丹州以北的稽胡族中,想必还保留着不少的“胡头胡舌”。一直到唐初,历史上还出现拥有部落数万的稽胡大帅,可见其汉化过程还没有彻底完成。

    正由于稽胡的汉化过程——在经济生活上就是由牧变农的过程——极其缓慢,到唐初还没有完成,所以自北魏至隋,这一带的郡县虽续有增建,户口虽日渐繁殖,但黄河下游安流无事的局面仍能继续维持。

    当然,尽管这一过程极其缓慢,对下游河道不会不发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到了隋代,户口数字既已接近于西汉,尽管是半农半牧,水土流失的程度必然已远远超过魏晋南北朝时代。隋祚若不是那么短促,再能延长几十年,那么西汉或五代以后的河患,很可能在隋代也会出现。

    八、唐:安史之乱前后土地利用的变化

    有唐一代二百九十年,这一带的土地利用情况及其对下游河患的关系,应分为安史乱前、乱后两个时期来讲。

    安史之乱以前土地利用的基本情况是:

    1.设置郡县的地区有超出隋代原有范围之外的,如在窟野河流域设立了麟州一州三县。郡县数字也有所增加,从隋大业的十八郡九十四县,到天宝元年增为二十六郡一〇八县。这反映了农垦区域的分布较前稍有推广。

    2.公私牧场占用了大量土地。

    自贞观以后,唐朝在这一带设置了许多牧监、牧坊,由公家经营以养马为主的畜牧业,其规模之大,远远超过西汉时代的牧苑。西汉牧苑养马总数不过二三十万匹。唐代单是陇右群牧使所辖四十八监,以原州为中心,跨秦、渭、会、兰四州之地,“东西约六百里,南北约四百里”,“其间善水草腴田皆隶之”。麟德中马至七十万六千匹;天宝中稍衰,十三载,总马牛羊凡六十万五千六百匹、头、口。自陇以东,岐、邠、泾、宁间设有八坊,“地广千里”,开元十九年有马四十四万匹。夏州亦有群牧使,永隆中“牧马之死失者十八万四千九百九十”,总数当不止此。又盐州设有八监,岚州设有三监。

    牧监、牧坊以外,据《新唐书·兵志》说:“天宝后诸军战马动以万计,王侯将相外戚牛驼羊马之牧布诸道,百倍于县官。”这几句话说得当然有些夸大,但当时军队和贵族都畜养着相当数量的牛驼羊马应该是事实。这些牧场虽然遍布于诸道,本区由于自然条件适宜于畜牧,地理位置外接边防军驻地,内近王侯将相外戚麇集地的京畿,所占比例也应该比之于其他地区为特多。

    3.人民的耕地初期远比隋代少,极盛时也不比隋代多。

    唐初承隋末农民大起义与割据战争之后,户口锐减,贞观初全国户不满三百万(《通典·食货典·户口》),不及隋大业时的三分之一。本区一方面在梁师都、刘武周、郭子和、薛举割据之下,统一最晚,一方面又遭受了突厥的侵扰,当然不会比其他地区情况好,只会减少得更多。经百余年到了天宝极盛之世,本区二十六郡在天宝元年的总户数仍不过三十三万(《新唐书·地理志》)。安史乱起前夕的天宝十三四年,全国总户数比天宝元年约增百分之六七(据《通典》《唐会典》所载天宝元年与十三年、十四年户数比较而得),则本区约有户三十五万

    左右,较之隋大业有户五十五万,相差很远。其时人民为逃避赋役而隐匿户口的很多,据杜佑估计,实际数字要比入籍数字多二分之一强(《通典·食货典·户口》),依此推算,仍不过略与大业户数相当。郡县编户基本上就是农业人口,所以贞观天宝间本区的编户始终不比隋代多,可以反映其时的耕地面积大致上也并未扩展。

    总上三点,正好用以解释同时期黄河下游的情况:1.由于这一带基本上成为农业区,跟东汉以后北朝中叶以前基本上是牧区不同,北朝中叶以来的变牧为农,对下游河道已发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唐承其后,因而下游也就不可能完全免于决溢之患,先后出现了九次。2.初年编户锐减,故自武周以前,有溢无决;其后生齿日繁,就出现了开元年间的两次决口。3.由于编户始终没有超过隋代,又有大片土地被用作公私牧场,未经开垦,因而虽有决溢,并未改道,河患的严重性远不及西汉。

    安史乱以后,各方面的情况都有变动,最明显的是:1.郡县建置有所减缩。广德初,陇右为吐蕃所占领,历八十余年,至大中初始收复。唐末又放弃了河套地区的丰、胜等州。2.编户锐减。建中初全国户数仅三百万(《资治通鉴》建中元年),开成、会昌间仍不足五百万(《唐会典》卷八四,开成四年、会昌五年)。《元和志》中本区只有十州载有户数,较之天宝,有的只剩下了几十分之一,最多亦不过三分之一(隰州元和户反多于天宝,应有讹误)。

    既如此,那么安史以后的下游河患何以非但不见减少,仍有九次之多,并且还出现了改道?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得懂得编户数字并不等于实际户口数字。一般说来,编户数字总比实际数字少,而历史上各个时期由于生产关系不同,赋役制度不同,编户数字与实际数字的距离又有所不同。安史前后均田制的彻底崩溃,租庸调之变为两税法,使唐代后期民户的隐匿逃亡,有过于开元、天宝时。因此,安史乱后编户大减,在肃、代之际应该是实际情况,到了开成、会昌时代,全国编户数已接近五百万,从当时各处逃户往往达三分之二推算起来,实际户数恐怕已不会比天宝年间的千三四百万少。本区地处边陲,比较难于恢复,但也不会少得太多。

    其次,得看看耕地到底是增是减?农牧比重有何改变?

    安史乱后被日益剧烈的土地兼并和苛政暴敛赶出自己原来的田地的农民,除了一部分变成庄园主的佃户,一部分潜窜山泽,“聚为寇盗”外,又有一部分逃往他州外县,依靠垦辟“荒闲陂泽山原”为生。对于这种垦荒的农民,政府为安集逃散、增辟税源计,明令五年之内不收税,五年后再收税。农民在这一法令之下的对付办法很妙:免税限期之内,努力垦辟,一到满期,又复逃弃,另辟新荒。就是这样一逃再逃,以致这一时期的农业尽管是较前衰退了,而耕地却在不断地扩展。

    再者,安史乱后陇右陷于吐蕃,至大中初收复,听百姓垦辟,即不再恢复原来的牧监。岐、邠、泾、宁间的牧坊,乱后“皆废,故地存者,一归闲厩。旋以给贫民及军吏,间又赐佛寺、道馆几千顷”。元和中一度收原来的岐阳坊地入闲厩,“民失业者甚众”(《新唐书·兵志》),长庆初复“悉予民”。其时本区著名的牧监只有银州的银川监和岚州的楼烦监,养马仅数千匹(《通鉴》中和二年)。可见本区(不包括河套地区与鄂尔多斯草原)原来的牧监、牧坊,至是极大部分都变成了耕地,存者无几;耕地不是减缩了,而是增加了。就农牧比重而言,已自乱前的以农为主、农牧兼营,变而为几乎是单纯的农业区。

    末了,还得让我们想一想,其时扩展的耕地可能在什么地方?在那样的社会条件之下,平原地带富于灌溉之利的好田地当然是属于各级地主的,逃户和一般小农所得而垦辟的,当然只能是原来的牧场和弃地,包括坡地、丘陵地和山地。而这些地区一经垦辟,正是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

    至于郡县的减缩,由于陇右陷于吐蕃时汉民并未撤退,唐末放弃的丰、胜二州又在河套地区,所以对下游河道不会发生多大影响。又,武周时内徙党项于庆州、夏州一带,至唐末形成割据势力,但党项本“土著有栋宇”,农牧兼营,所据区域大部分在黄河上游与鄂尔多斯草原,汉民亦未迁出,对下游的影响也不大。

    明白了上述这一番道理,不仅唐代后期郡县缩、编户减而河患不减这一问题得到了解答,并且还可以用以解释五代以后出现的类似情况,例如元代。

    九、结论及对未来的瞻望

    唐代后期黄河中游边区土地利用的发展趋向,已为下游伏下了祸根。五代以后,又继续向着这一趋势变本加厉地发展下去,中游的耕地尽“可能”地无休止地继续扩展,下游的决徙之患也就无休止地愈演愈烈。国营牧场随着政治中心、边防重心的东移而移向黄河下游和河朔边塞。农民在残酷的封建剥削之下,为了生存,唯有采取广种薄收的办法,随着原来的地势起伏,不事平整,尽量扩大垦种面积。黄土高原与黄土丘陵地带在这样的粗放农业经营之下,很快就引起严重水土流失,肥力减退,单位面积产量急剧下降,沟壑迅速发育,又使耕种面积日益减缩。还是为了生存,农民唯有继续扩展垦地,甚或抛弃旧业,另开新地。就这样,“越垦越穷,越穷越垦”,终至于草原成了耕地,林场也成了耕地,陂泽洼地成了耕地,丘陵坡地也成了耕地;耕地又变成了沟壑陡坡和土阜。到处光秃秃,到处千沟万壑。农业生产平时收成就低,由于地面丧失了蓄水力,一遇天旱,又顿即成灾。就这样,当地人民的日子越过越穷,下游的河床越填越高,洪水越来越集中,决徙之祸越闹越凶。就这样,整个黄河流域都陷于水旱频仍、贫穷落后的境地,经历了千有余年之久,直到解放以后才见转机。

    总之,王景不是神仙,宋元明清的治河人员也不会都是低能儿;下游河防工事的技术和经验应该是跟着时代的演进而逐步提高、丰富的,贾鲁、潘季驯、靳辅等这一班人,只会比王景高明,不会反而比他差。这一班人的每一次努力之所以只能收功见效于三年五载,至多不过一二十年,而王景之后竟能出现千年之久长期安流的局面,关键不在于下游修防工事的得失,而在于中游土地利用情况的前后不同。这就是我对于今天这个讲题的答案,也可以说是我对于整个历史时期黄河安危的总看法。这看法到底是不是讲得通,是不是符合于历史真实,谨请诸位指教!

    话讲到这里还不能就此结束,我们还得结合历史经验谈一谈当前黄河中游的土地利用规划,并稍稍瞻望一下黄河流域的前景,这应该是同志们所最关心的。

    黄河中游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渭北洛上游这两区,按其自然条件而言,本来是应该农、林、牧兼营的地区。农耕只应该在不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平地上精耕细作地进行,不应该扩展到坡地、台地上去,这是地理学家、水利学家、农学家们早就作出的科学结论。我们在上面所讲的历史事实更充分证实了这一点:什么时期的土地利用合乎此原则,那么本区与下游同受其利;反之,则同受其害。因此,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要根治黄河水害,开发黄河水利,繁荣整个流域经济,那就必须对中游这二区的土地利用予以充分的注意,作出缜密合理的安排与规划。否则,不仅当地人民的生活无法改善提高,下游也不可能单单依靠三门峡水库就获得长治久安。因为三门峡水库的容积不是无限的,中游的水土流失问题不解决,要不了一百年,泥沙就会把水库填满。

    那么,我们现在是怎样地在对付这一问题的呢?请诸位放心,像这样的大事,党和政府当然是极为关心注意着的,并且多年来早就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正在有效地把千年以来的不合理现象予以改正。

    采用了什么措施?是不是把所有非平坦地区的耕地一下子全部或大批予以退耕,还林还牧?不,这是不可能的。当地人民的粮食必需自给自足,不能依靠外援,此其一。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准原来就很低,不能再使农民因耕地退耕而受到损失,此其二。因此,健全的方针应该不是消极地单纯地耕地退耕,而是积极地综合地发展农、林、牧,结合着农、林、牧生产的提高和收益的增加,逐步移转或减缩耕地,变土地的不合理利用为合理利用。具体的措施是四化:1.山区园林化。封山育林,同时利用所有荒坡、荒沟、荒地,大量植树种草。这样做不仅增加了林、牧业收入,并且对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良土壤都发生良好作用。2.沟壑川台化。在沟壑中打坝淤地,制止沟蚀,变荒沟为良田。这样做既有效地控制了水土流失,又为逐步停耕坡地,把耕地从山上坡上转移到沟川准备了条件。3.坡地梯田化。用培地埂的办法,起高垫低,把坡地修成一台台的梯田。4.耕地水利化。打井,挖泉,开渠,修水库,天上水、地面水、地下水一齐抓,节节蓄水,层层灌溉。3、4二项都是改造现有耕地,提高产量,减少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用一句话概括四化,就是改进农业生产,并从单纯的农业经济逐步向农、林、牧综合经营发展。短期内虽然还不能不以农为主,远景规划则以达到土地充分合理利用、水土流失基本消灭为目标。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党的英明领导之下,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彻底解决黄河中游的土地利用问题,从而永远保障下游免于决溢之害,将是在不久的将来就可以做到的事!

    转自《学术月刊》,1962年第2期;原题为:何以黄河在东汉以后会出现一个长期安流的局面——从历史上论证黄河中游的土地合理利用是消弭下游水害的决定性因素

  • 张乃和:近代英国公司的土地产权[节]

    本文将以近代英国公司特许状、议会法令、议会日志、法庭判例等原始文献为主要依据,结合历史实际,从公司土地产权的合法性来源、商业信托制的影响以及公司法的制定等方面,尝试探讨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的兴起问题。这里的英国是指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涉及的时段则是从1555年英国首家合股公司莫斯科公司获得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到议会制定的《1862年公司法》出台的近三百年间。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兴起过程。

    一、源于国王特权的公司土地产权

    近代英国公司是法人组织,其土地产权就是法人的土地产权。英国中世纪的法人主要是宗教法人,其持有土地受到土地死手保有法的严格限制。近代英国公司法人兴起时,其土地产权同样面临着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且只有经国王同意方可持有土地。不过,公司法人无需向国王申请单独的持有土地许可证,而是由国王在所颁发的特许状中就有关事项予以明示。因此,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之初,其遵循土地死手保有法的实际情况相当复杂。

    从词源学上看,“死手保有”(mortmain)源自法语。据1650年编纂出版的一部法英词典的解释,“mort”的意思是“死亡”(death);“main”的意思是“手”(a hand)。该法语词的本意即“死手”,是指修道院、教会等宗教法人组织的自然人成员在世俗法律意义上已死的状态。但是,宗教法人组织在教会法意义上则是永续不死的。据1658年一部英语词典的解释,在英国普通法意义上,该法语词是指“经国王和庄园领主许可,把土地或保有物向任何法人或兄弟会及其全体成员继任者的转让”。由于宗教法人组织永续不死,其所持有的土地得以永久保留而不能再转让,故称其为“死手保有”。直到1750年,约翰逊编纂的首部现代英语词典对该词仍沿用了百年前的解释:“不可转让的占有状态,一旦落入死手就不可转移该财产。”这是从字面上理解的“土地死手保有”。

    从历史实际来看,土地死手保有最初仅限于修道院等宗教法人持有的土地,后来才扩展到世俗法人。13世纪初,修道院等宗教法人的死手保有地规模不断扩大,引起了国王和世俗贵族的警觉。《大宪章》第43条就表明了他们对修道院等宗教法人持有大量土地的敌视态度。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国王特权得以巩固。为控制土地转入宗教法人手中,127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首部《土地死手保有法》,在英格兰、威尔士甚至爱尔兰实施。该法直到1960年才被完全废除。因此,其影响极为深远。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直接持有封地的领主许可和同意”,“任何人,无论是修士还是其他人,不得以捐赠或租赁名义买卖任何土地或保有物,也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通过任何其他诡计和手段达到其目的,由此造成的该土地或保有物成为死手保有地将一律予以没收”。该法的适用主体主要是修道院等宗教法人,适用客体主要是土地或保有物,但在实践中并未从根本上阻止土地向宗教法人转移,也未能缩减死手保有地的规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产托管即用益的兴盛规避了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封建领主权利、增加国王收入,1391年议会再次制定新的《土地死手保有法》,明确规定:“未经国王和主要领主许可”,禁止一切教俗法人组织持有死手保有的“土地、保有物、封地、圣职推荐权以及其他财产”及其用益。可见,1391年法令扩展了适用主体和客体。从此,世俗法人与宗教法人一样,未经许可均不得持有土地,也不得成为土地用益的受益人。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尚塔尔·斯特宾斯指出:“这部法律在商业领域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性,因为此后贸易公司在土地持有上受到了限制。”这是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受到制约的法律依据。

    到16世纪初,随着英国宗教改革的兴起,大量修道院被解散,新的法人组织不断涌现,土地用益获得进一步发展。1531年议会通过的《土地死手保有法》主要是为了禁止教俗法人团体成为土地用益的受益人。其中规定,任何人“为了堂区、教堂、小教堂、堂区执事、行会、兄弟会、公会等团体的用益”而设立的一切信托,在1531年3月1日以后均告无效。这里较早使用了“信托”一词,但它在当时只是“用益”的同义词。该法不仅重申了教俗法人均不得作为用益的受益人,而且该法适用主体不再提及修道院,而是明确地提及行会、公会(company)等。这是该法适用于特许公司的重要法律依据。

    1555年,莫斯科公司获得了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其中明确规定:“本王以及本王后嗣继承者依据本特许状授予本王上述值得信赖、忠实、可敬的谘议会成员和上述其他人员,以如下之名:为发现未曾到达的未知土地、领土、岛屿、自治领和领地的英格兰冒险商人,从此在事实和名义上他们将成为一个主体和永续团体及共同体”,可在伦敦市或其他任何地方集会,“与我们所说该城市的其他法人一样集会,每年任命、选举、挑选他们自己的一到两名主管人员”,建立法人管理机构。可见,莫斯科公司不仅是近代英国首家重要合股公司,同时也是一个世俗法人。

    接着,特许状明确了莫斯科公司的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土地产权。该公司“享有永久继承权,拥有永久服务于该团体及共同体事务的共同印章。该团体及共同体以及其后嗣,依法能够购买并永远无条件占有定期或终身地产、保有物、租金、土地复归权以及其他任何占有物和可继承财产”。与此同时,该公司法人还可以“依法转让、赠予、出租和分割”以上全部或部分财产,但是“未经本王及本王后嗣继承人特别许可,他们首先应拥有该许可,否则他们不得把以上全部或部分财产转让或赠予为死手保有”。值得注意的是,该特许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莫斯科公司购买死手保有地的额度,即每年可购买66镑13先令4便士的土地;只要不超过此限额,“尽管有防止死手保有的诸多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习惯和规章制度等相反的规定,但无论本国王及本国王的继承人持有还是其他任何人持有的土地该公司均可购买”。这是排除条款,即国王准许公司在特许状规定的购地额度内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

    与此前的土地死手保有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莫斯科公司特许状的内容有三点独特之处值得关注:首先,公司法人的土地产权只需国王的许可,不再需要中间领主的同意。这样,国王就成为公司土地产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这就使公司的土地产权通过国王特权,与传统封建领主权利进行了分离。其次,经国王同意后,公司法人的土地可以不受死手保有法限制,由公司自主转让、出租、赠予和分割。这是以往土地死手保有法中从未出现过的内容,可以说是对有关法律制约的突破,有利于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最后,应该看到,公司土地产权对土地死手保有法突破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国王在特许状中明确规定的年购地额度。

    可见,莫斯科公司土地产权从合法性上看最初源于国王特权,由国王颁发的特许状予以许可和明示。这种状况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到来而被改变,公司土地产权的合法性从源于国王特权转向源于议会授权。

    二、从国王特权向议会授权的转变

    莫斯科公司特许状中有关土地产权的规定,在后来较长时间里成为其他特许公司所遵循的先例。直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利凡特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才对相关规定有所调整。

    利凡特公司1581年特许状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占有、享有、保留诸如土地、保有物、豁免权、特权、审判权、特许权以及任何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也可赠予、授予、让与、转让、分配、处分该公司名下的土地、保有物、可继承财产以及其他任何可让渡之物”;该公司应“以我们英格兰王国任何忠诚的人民的行为方式”行使其土地产权。这里不再设定具体购地限额,也没有原文照搬莫斯科公司特许状中的有关条款,而是详细列举了公司土地产权的具体内容与自主行使土地产权的方式。东印度公司1600年特许状的相关规定几乎原文照搬了利凡特公司特许状的上述内容。通过分析这两家公司的特许状文本,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公司土地产权更明晰了。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特许公司基本沿袭了利凡特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特许状的有关规定。1611年设立的法国贸易公司、1615年设立的皇家新贸易商人公司、1622年获特许状的伦敦面粉制造公司、1636年设立的大雅茅斯制盐公司、1637年设立的伦敦肥皂生产公司等,其特许状除设有具体购地限额外,其余内容均与利凡特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特许状的相关规定一致。这一时期,有的公司是对外侵略扩张、建立殖民地,以及对移民和殖民地进行管理的机构。这种公司的土地产权涉及被侵略国家的领土主权问题,这里对其不予赘述。但是,1618年成立非洲公司的特许状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取得、购买、接受、占有、享有诸如庄园、宅院、土地、保有物、租金、豁免权、特权以及任何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也可转让和处分如上财产,只要他们认为合适和方便”。这就强化了公司土地产权的自主性。

    [在英吉利共和国时期],为筹措远征爱尔兰的军费,克伦威尔领导的议会于1649年4月通过法律,规定:“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一切团体、政治体和法人,即刻有权力、有资格并获准,为其本身或后嗣取得、购买上述封号、庄园、土地、保有物和可继承财产,无须再申请任何死手转让许可。”此后,议会于1649年7月制定了《关于出售已故国王、王后和亲王所属之封号、庄园、土地法》,1651年7月制定了《关于因叛国罪没收归共和国的若干土地和地产出售法》,11月制定了《进一步没收和出售国王林地法》等。相关规定的文字表述不仅与1649年4月法令几乎完全一致,而且被一再重申和强调。由以上文献考察可见,这一时期公司购地既不用国王颁发特许状明示,也不须遵守死手保有法,更无购地限额,完全与自然人一样可依照议会法令授权自主、自愿购买和处分土地的财产权。这种土地产权成为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因此,从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角度看,这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顶点。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国王又恢复了特权。非洲公司于1660年、1663年先后重新获得国王颁发的特许状,规定该公司“依法享有伦敦市以及从先王至今国王通过颁发特许状设立的所有商人公司之一切特权”。哈德逊湾公司1670年特许状与此前东印度公司、非洲公司等海外贸易公司的特许状的有关规定几乎完全一样。

    “光荣革命”后,随着议会主权的确立,议会授权许多新成立的公司获得土地产权。1692年议会通过的格陵兰公司法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占有、享有、保留诸如土地、租金、保有物以及任何类型、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每年不得超过100镑;也可出售、授予、让与、转让或处分如上财产”。1694年议会通过的英格兰银行公司法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享有、占有、保留诸如土地、租金、保有物以及任何类型、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也可以出售、授予、让与、转让或处分如上财产”。1697年议会通过的新东印度公司法有关公司土地产权的规定,与英格兰银行公司法完全一样。1711年议会通过的南海公司法规定,该公司“依法可拥有、购买、接受、享有、占有、保留诸如土地、租金、保有物以及任何类型、性质和数量的可继承财产,每年不得超过1000镑;同时拥有相应的权力、能力、特权、豁免权、优先权来处理和转让该名下的、属于他们的全部或部分财物。这些处理和转让权应遵守国王陛下及其后嗣继承人认为合适的规则、条件、限制和制约”。

    综上所述,从1555年莫斯科公司获得特许状,到1719年《泡沫法》出台,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经历了螺旋式上升过程。公司土地产权最初从国王特权那里获得合法性,资产阶级革命则使其通过议会授权而摆脱了国王特权的束缚,但这只是昙花一现。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公司土地产权又回归到国王特权之下,“光荣革命”后则又转到议会手中。但是,议会授权与国王特权在有关公司土地产权规定的具体内容上,几乎没有差别。

    因此,当时东印度公司管理者很早就认识到,无论是通过国王特权还是议会授权,公司所获得的土地产权都是不安全的。据东印度公司1614年的会议记录记载,公司总管提出:“以公司的名义购地是不安全的,这是因为如果议会或国王撤销了公司的特许状,那些土地就会复归于国王”,因而建议公司“设立信托受托人,以他们的名义取得土地”。直到18世纪,随着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产权才在实践中转向信托制。

    三、商业信托与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

    从1719年《泡沫法》制定,直至1825年该法被废除,公司土地产权日益转向商业信托。信托制是在1535年《用益法》颁布实施之后兴起的,但直至18世纪,主要是应用于个人之间的土地信托和家庭财产授予信托。随着18世纪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投资信托或土地商业信托应运而生。通过土地商业信托,公司不仅突破了购地限额和土地死手保有法的束缚,还使其土地产权走向资本化。

    议会对公司土地产权的限制是土地商业信托兴起的重要因素。1719年《泡沫法》批准新设立两大海上保险公司,其中的购地条款明确规定:“如上所述每家公司依法均可购买、取得、享有宅院、土地或保有物,每年不得超过1000镑;也可按照其自由意志和意愿授予、转让、让与或处分以上全部或部分财产。”这里明确赋予公司行使土地产权的自主权,使之成为一种完全自由保有地产,但仍规定了土地限额,尽管这个额度已比此前的公司购地额度提高了很多。原有一些特许公司因购地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限额而大量购地,引起了议会的警觉。1720年议会下院在讨论公司购地限额时,时任英国总检察长的莱奇米尔(Nicholas Lechmere,1675—1727)明确表达了如下观点:“前引的由议会设立之公司,是为特定之目的而设立的。尽管其所获购地之权没有明示受任何年度价值额限制,但依据合理的解释,该权之运用应当受制于并受限于该法人设立之目的,而不可理解为授权该法人,出于与设立之目的完全无关之意图,而购买任何价值额的土地。”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一些人以公司名义开展了许多“不正当业务”,“这些做法显然有害于本国商业贸易”,因此必须予以限制。可见,这时的议会对公司土地产权的限制不仅没有放松,反而有所加强。

    此后十余年里,银行、海外贸易等领域也几乎没有新设立公司,只有爱尔兰银行和苏格兰银行向各自的议会提出过申请,且仅苏格兰银行获得了批准。保险领域受《泡沫法》所限,虽已禁止设立新的公司,但对1718年6月24日以前所设立的所有公司没有溯及力。因此,1706年成立的友爱社作为近代英国较早的人寿保险公司仍继续经营。该公司1730年特许状除了继续设定购地限额之外,另有一条关于该公司土地产权的条款值得注意:“该公司的任何资金不得借出或外放,除非以土地或政府担保为保证。”可见,土地开始成为公司的抵押物。

    这一时期商业信托的兴起为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形成提供了条件。随着公司股份、国债、年金等新型财产的出现,围绕这些新型财产所建立的信托关系就是商业信托。其突出特征在于,商业信托主体是公司及新兴资产者,而不是土地贵族;客体以公司股份、国债、年金等新型财产为主,而不是传统土地财产;这些新型财产可流动性、可交易性比较强,而不像土地那样长期相对稳定;受托方从信托财产的消极接受和看管者,转向积极经营和管理者。

    商业信托的兴起有利于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从而使之更加明晰、安全且更具可交易性。因此,在商业信托影响下,公司土地产权逐渐成为商业信托财产。南海公司较早转向土地商业信托。议会在1711年批准其成立时,规定该公司每年购地不得超过1000镑。最初该公司是以其本身之名直接持有土地财产的,当时多数公司也是这样做的。然而,在南海泡沫事件之后,该公司的地产被没收,成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时期公司在其土地包括房产出租或抵押贷款时,往往以受托人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成为信托受益人。这种做法在哈德逊湾公司管理委员会记录中更加常见。

    然而,公司土地商业信托形成的前提是,公司不仅可以作为信托的受益人,还可以作为信托的受托人。1750年,佩恩诉巴尔的摩勋爵案正式明确国王作为独体法人可以是信托受托人。随后,1759年,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在审理伯吉斯诉惠特案中,不仅确立了国王和其他法人均可作为受托人的原则,还明确指出受托人只是土地财产转让的工具。这样,公司作为法人既可以是信托的受益人又可以是信托的受托人。这两个案例标志着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兴起。

    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突出特征在于,从事土地商业信托的主体不再限于个人而是扩大到公司法人;公司无论是土地商业信托的受益人还是受托人,所获得的土地产权与公司股份一样实现了资本化,其可交易性和流动性明显增强;改变了以往个人消极接受和看守信托财产的做法,转向了积极经营和管理信托财产。这些转变有利于公司在实践中突破购地限额,摆脱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实现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从而提高了公司土地产权的明晰性、安全性和可交易性,为公司资本的积累和发展注入了活力。

    随着公司土地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产权与股东的股份权日益融合。在这方面较为典型的判例就是1754年皇家交易所保险公司诉沃恩案。该案各方围绕公司是否应该缴纳土地税展开了辩论。最终,法庭确立的原则是“对该公司征收土地税仅限于其资本金,对其成员征税则限于其分红,他们收到的分红就成了独立的个人财产”。这表明,股东持有的股份属于公司财产,股东的财产权仅限于分红;公司的资本金则等同于其土地产权。土地作为一种传统的不动产,实际上开始与股份融合成为动产,这就从司法实践上确认了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

    1760年土地税法明确规定,公司的土地与其他财产一样均应缴纳土地税;更为重要的是,不论地产类型均一视同仁,经专门委员会评估和认定之后,按其年收入或年利润额纳税。这一原则在1797年土地税法中得以延续。到19世纪初,土地税法赋予公司赎回土地税的优先权。这就更加明确了公司的土地产权。土地税法是针对土地的年收益额而非土地本身征税,而且这时的土地税已可通过签订合同进行买卖了。土地税法正是通过征收土地年收益而日益明确了公司的土地产权。这种土地产权已开始被视为可产生利润的资本。

    总之,这一时期随着土地商业信托的兴起,公司土地产权不仅在实践中实现了资本化,而且变得更为明晰、安全且更具可交易性。这为公司土地产权的法制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公司法与公司土地产权的法制化

    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开展和资本主义的确立,19世纪上半叶英国资本日益集中,公司的力量不断增强。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公司土地产权法制化。公司土地产权依法成为公司注册资本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融入了现代公司产权体系。

    1801年英国与爱尔兰合并,统一的国内市场进一步扩大。英国在反法战争和1812—1814年英美战争中,均以胜利告终。在这种有利的国内外形势下,英国在1805—1807年及1824—1825年先后两次出现类似于南海泡沫的公司投机狂热,人们纷纷向议会提出设立公司申请。据统计,仅1807年就有47家拟建立的合股公司,而在1824—1825年拟建立合股公司的数量则达到624家。

    面对申请设立公司数量激增的压力,议会不堪重负,不得不考虑废除《泡沫法》,并着手制定公司一般法。1825年,议会完全废除了《泡沫法》。1834年,议会通过《特许公司法》,强调国王必须依据普通法和议会法令颁发特许状设立特许公司;公司的法律纠纷必须依该法由法庭做出判决。不过,该法主要是对合股公司法人地位的确认,对公司土地产权问题则只字未提。在实践中,该法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当时人们仍然偏好向议会而不是向国王的贸易委员会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因此,议会不得不在1837年修订了该法,但修订后该法未能从根本上减轻议会压力,也未提及公司土地产权问题。

    从当时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司的股份资本无疑包括土地。1837年财税法庭在布莱特诉布伦特案的判决词中明确指出:“公司管理的联合股份是其各个成员交付的认购款,公司有权随意把这些归为动产或不动产,改变所持有的财产类型,唯一的限制是其总额”;“所有这些财产都不可分割地属于公司,所有联合股份均可按照公司的意愿明确地出售、交易、变更和处置”;“公司有不受限制的权力把其中一部分转变成土地、一部分转变成商品,并且随时在改变和处置”,“无论土地还是动产都只是联合股份借以产生利润的手段(而且是变化的、临时的手段)”。可见,公司土地产权已融入公司整体财产权,超越了静态的动产和不动产区分,均属于追求利润的不断变换形态的资本。

    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议会开始制定合股公司一般法。1844年,议会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的注册、设立和规制的法令》,合股公司从此成为现代股份公司。该法明确规定,公司在完成注册时必须提交财产授予协议,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有关公司资本的约定:应声明该资本构成的种类及其价值,且在注册之后不得随意更改。可见,公司的资本已不限于资金,其他种类的财产也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这就在法律上把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包括土地产权在内,抽象化为注册资本权。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定:“为用作营业场所及其他业务所需,公司可以以公司或受托人的名义购买和持有土地、保有物和可继承财产(但须首先获得贸易委员会的一般或专门许可)。”这就确认了贸易委员会的土地许可权,实际上是保留了国王的特权。为限制国王特权,议会于1847年对该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贸易委员会应向议会汇报上一年度发放土地许可证的情况,接受议会监督。这就使公司土地产权进一步受到了议会的监管。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更加明确了公司土地产权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这最终被写入法律文件。1846年案卷法庭(Rolls Court)审理的斯帕林诉帕克案中,法官援引1837年布莱特诉布伦特案的先例,认定公司的不动产为衡平法意义上的动产,在破产清算时这些不动产将被转化为动产,因此公司的土地产权不受死手保有法限制。法庭最后宣判:公司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会被出售,剩余以动产方式分配给股东,所以公司的土地和股东的股份均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1849年案卷法庭审理的沃克诉米尔恩案中,法官认为公司的土地财产都是被视为用于贸易目的的动产,如燃气公司的土地用于售卖燃气,而非改良土地,进而从中获利。因此,公司的土地与该公司的股份一样,均为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的动产。法官最后指出:“在《死手保有法》得以通过以及一些案件依法予以判决时,法庭未曾考虑过目前所讨论的财产种类。这就要求人们考虑那些法律条款多大程度上能适用于当今的情况”,“如今我们却要把该法适用于新的情况,也就是后来兴起的股份公司。它创立了一种新的财产分类”。1852年大法官法庭审理银行股份公司的土地产权案中,大法官曾明确要求撤销此前副大法官适用土地死手保有法的判决,并提出:“为了经营业务的目的而购买的不动产不属于土地死手保有法调整范围。”即使是采矿公司的土地也是动产,同样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1854年财税法庭审理的沃森诉斯普拉特利案中,法官认为:“在采矿业中,土地是必不可少的,但土地只是股份资本和股东实际利益的一部分。股份只是参与或有权参与分享商业合伙利润。在联合股份或资本中,机器设备、土地与资金、技能和劳动力全部融合起来了。”“土地只是联合股份或资本借以生产利润的手段。”这一判决也可见于1856年的鲍威尔诉杰索普案。在以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1856年股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土地产权在转让时不受土地死手保有法限制。这具有标志性意义。

    《1862年公司法》则最终对此前分头并进的贸易、银行、保险等股份公司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进行了全面整合,因而被称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大宪章”。其中,有关公司土地产权规定的重大突破在于:公司不得承认或接受任何明示、默示或推定的信托;所有属于公司的各种财产权益,在依本法注册时均应转到该公司名下。这就斩断了公司与信托财产之间的瓜葛,全面确立了公司完整的财产权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权。由此,公司土地产权成为注册资本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结  语

    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最初是国王特许的产物。这是中世纪晚期以来王权与市民联盟的具体体现,因为公司成员的主体就是城市工商业者和国王的廷臣。王权与市民之间既联合又斗争,共同推动了经济关系和所有权的变革。从经济关系上看,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历史基础是封建土地保有制的等级结构及其叠加的土地权益。到中世纪晚期,出现了个人所有制。这种个人所有制通过获得国王特许,形成了个体所有权,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的兴起奠定了社会历史基础。

    英国中世纪晚期产生的个人所有制和个体所有权,较早见于获得国王特许权的市镇中。梅特兰在市镇习惯中发现,正是在国王特权的庇护下,“市民可以像动产一样通过遗嘱自主处置其房产,市镇法庭也准予他们保留这种习惯”。这主要得益于市镇工商业的复兴和发展:“我们可以说市镇的商业精神影响了房产;商业精神要求像动产一样遗赠房产,同样正是在市镇中土地所有权才首次达到了现代的纯度和强度。”但是,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那样,中世纪晚期市民的个体所有权“还同封建的限制密切交织在一起”,“主要由特权构成”。这种通过国王特许获得的个体所有权成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序曲。

    由于受到土地死手保有法的限制,国王特许和议会授权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的兴起提供了合法性,却长期控制着公司的购地额度及土地用途,甚至有时可以收回公司的土地。这就使公司土地产权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既不能实现公司土地产权的有效积累和扩张,又不能使公司土地产权得到安全利用和交易。为了摆脱困境,公司不得不求助于信托制度,由此催生了土地商业信托,从而把土地产权变成可交易的动产。公司土地产权由此实现了资本化。这成为近代英国公司土地产权兴起的制度基础。

    然而,土地商业信托也造成公司土地产权的双重性,即“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的并立。前者实际占有和支配着公司的土地财产,但并不受益;后者受益,但既不实际占有也不实际支配其土地财产,因此二者均非完整的所有权。随着公司财产权资本化程度的加深,公司土地产权的双重性逐渐被克服,日益形成纯粹的、完整的所有权,并最终融入公司现代产权体系。

    因此,近代英国公司的土地产权兴起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司土地产权的资本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成为土地产权资本化的转换器。公司改变了土地财产的形态,把物质形态的土地财产抽象为非物质形态的股票、债券或年金,土地产权也随之变成了股权、债权或受益权。不仅如此,公司还改变了土地产权的实现方式,使之更加明晰,也更加可被测量、分割、转让及交易,从而提高了土地产权的利用效率,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兴起。更重要的是,公司把土地产权与其他财产权整合在一起,全部转换成以公司为主体的社会性财产权,从而孕育了转向新经济社会形态的力量。

    转自《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9期

  • 琚小飞:宋代夺官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节]

    一、夺官、追官和降官的运行方式

    宋代实行官、职、差遣分离制度:“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元丰改制前,职事官不任本职事务,仅为叙迁之阶;元丰改制后,职事官回归本官,另以散官为寄禄官以叙迁转。因此,北宋时期的“官”也可径称“阶官”。“阶官”的构成十分复杂,不仅有散官阶、京朝官本官阶、寄禄官阶之别,还有文、武、内侍、伎术官阶之分。宋代规定“追官人勿兼降阶勋”,即夺官不得兼及散官阶,而是主要针对京朝官本官阶与寄禄官阶。夺官并非将官员全部官职径行剥夺,而仅仅是降低其“官阶”,亦称为“追官”或“降官”。正如清人所言:“古所云夺一官者,夺其一官而余官尚存也。”

    这里需要对“官阶”与“官品”进行区分,前者仅是官品的载体之一,而后者则是诸种官的共体。龚延明先生认为,官品作为衡量等级的标尺,必须用来划分和体现官吏高低贵贱的地位及与之相应所能得到的权利。宋代虽有官品之分,但更细化为阶,如前期分九品二十九阶,元丰改制后则为九品二十四阶。“官品”与“官阶”又具有不对称性,品低阶高时有发生。如起居郎(六品)的官品低于太子中舍(五品),迁转官阶却在太子中舍之上。这表明“官阶”是作为“官品”的补充,用来具体衡量官位高低。因此,“官”的高低大小及其升迁降黜,皆以“阶”为标准,“阶”才是宋代官员等级次第最重要的尺度。

    概言之,夺官、追官与降官实质上就是对“官阶”的逐层追夺与降低。由于宋初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官阶迁转并非逐层递增,而是遵循某种次序,所以夺官、追官与降官又可理解为对官员迁转次序的剥夺。

    1.宋初追夺官员的迁转次序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九十三载:“己卯,工部郎中陈尧佐、右正言陈执中,并夺一官。尧佐为起居郎,依前直史馆,监鄂州茶场。执中卫尉寺丞,监岳州酒税。”据此,陈尧佐由工部郎中夺一官,授起居郎。又据《宋史·职官志》“叙迁之制”,起居郎、起居舍人(中行员外郎阶)转兵部员外郎(前行员外郎阶),带待制已上职转礼部郎中。工部郎中属后行郎中阶,应由前行员外郎迁转。因此,自起居郎至工部郎中,需迁转两官且经前行员外郎阶方可。其次序为中行员外郎阶(起居郎)—前行员外郎阶—后行郎中阶(工部郎中)。对于陈尧佐的夺官情形,《长编》与《宋史·职官志》的记载并不相符。据《宋史·陈尧佐传》载:“特擢知制诰兼史馆修撰……为翰林学士。”陈尧佐任起居郎时已获职名“史馆修撰”,并授“学士”,属于“待制”已上职,其自起居郎迁转时应直接转礼部郎中(后行郎中阶)。因此,陈尧佐的迁转次序应为中行员外郎阶(起居郎、带待制已上职)—后行郎中阶(工部郎中)。由此可见,陈尧佐自工部郎中夺一官至起居郎,与其叙迁之序相同。

    而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授卫尉寺丞的情形则稍显复杂。《宋史·职官志》载:“诸寺、监丞,有出身转著作佐郎,无出身转大理寺丞,内带馆职同有出身。太常、宗正、秘书丞、著作郎、秘书郎转太常博士,特旨转左、右正言。”卫尉寺丞无论如何磨勘迁转,也不会越过著作郎、大理寺丞等官阶而至右正言,因此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应该不会被授卫尉寺丞阶。根据陈执中的履历:“陈执中,字昭誉,以父恕任,为秘书省正字,累迁卫尉寺丞、知梧州。上《复古要道》三篇,真宗异而召之……因召对便殿,劳问久之,擢右正言。”可知,陈执中因父任恩荫得官,属无出身,累官迁至卫尉寺丞,其后因皇帝召对,擢升右正言。陈执中升右正言为皇帝特旨转官,并不受磨勘制度的限制,故其被夺一官后降回特旨转官之前的卫尉寺丞阶,与其迁转次序仍然相符。

    又据《长编》卷二载:“甲午,给事中常准夺两官,授兵部郎中免。”其又记载道:“常准削两任官,二年四月甲午也。”《宋会要辑稿》亦载:“元检官给事中常准夺两任官。”以上史料均提到常准因检田不均坐夺官,但表述有“削两任官”“夺两任官”与“夺两官”之别。据《宋史·职官志》,兵部郎中与吏部郎中同属前行郎中阶。“前行郎中有出身转太常少卿,无出身转司农少卿,内见任左曹卫尉少卿,带待制已上职转右谏议大夫……谏议大夫转给事中。”

    囿于史料,现在无法还原常准磨勘转官的详细情形,但大致无外乎三种可能:一是兵部郎中(带待制已上职)转谏议大夫再转给事中;二是兵部郎中(进士出身)转太常少卿,转光禄卿,转秘书省监,转左右谏议大夫,最后转给事中;三是兵部郎中(无出身)转司农少卿,转卫尉卿,转秘书省监,转左右谏议大夫,再转给事中。第一种情况的迁转次序与夺两官后授兵部郎中完全相符,但后两种迁转则须越过四阶才能由兵部郎中转给事中。这是否意味着常准的迁转次序只能是由谏议大夫迁转给事中?实则不然。

    据《长编》卷二二载,太平兴国六年(981)九月丙午,“诏应京朝官除两省、御史台自少卿、监以下奉使从政于外受代而归者,并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郎中兼御史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品量材器,以中书所下阙员,类能拟定,引对而授之,谓之差遣院”。据此可知,少卿监以上无须磨勘迁转,可凭皇帝特旨转官,“少卿监以上更不检会,取旨转官”。也就是说,常准由兵部郎中或转太常少卿,或转司农少卿,或转谏议大夫后,属于少卿监以上官,而皇帝特旨直接干涉了其后续转官。

    上述常准由兵部郎中至给事中的三种迁转途径皆有可能,若常准属带待制已上职,则只须正常迁转即可由兵部郎中升两官至给事中。若仅为进士出身或无出身,其之后的迁转必定有皇帝特旨干预,只有这样才能超越多阶由兵部郎中迁至给事中。综上,常准自给事中夺两官授兵部郎中,与其迁转次序契合。

    宋初文臣迁转官阶的主要途径是磨勘迁转和特旨迁转。在磨勘迁转中,官员有出身和职衔的差异,超资迁转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复杂情况之下,文臣本官阶等级与其实际迁转次序并不能完全一一对应,因此在对其夺官时必须依据其实际迁转路径予以降黜。与文臣本官阶迁转的复杂情形不同,武官阶虽然名目繁多,但磨勘迁转时多遵循常调模式,故更多地呈现出循阶升降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武官中不存在超资迁转的情况。因此,当对武官进行夺官与其官阶等级不一致时,亦须究讨其磨勘迁转的次序。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颁《改武选官名诏》之前,宋代武臣官阶由正任官六阶、遥郡官五阶、横行官十阶、诸司正副使四十二阶和大小使臣十阶构成。其中,横行官不列入武臣磨勘迁转序列,只能由皇帝特旨除授,其他官阶则多常调迁转。

    《宋会要辑稿》记载:

    (庆历四年八月)二十日,蔡州都监、供备库副使阎士良降内殿崇班。知蔡州、司勋员外郎陈述古罚铜七斤,冲替。初,述古奏士良所为不公,而士良反讼述古,述古因发士良阴事。既置劾许州,而士良辞不伏,乃命监察御史刘湜再鞠,而士良坐受所监临赃,追二官,述古亦以所言不实故也。

    据宋初武臣官阶系统,供备库副使为诸司正副使最后一阶,内殿崇班为大使臣第二阶,即内殿崇班经磨勘迁转至内殿承制,再至供备库副使。阎士良由供备库副使被追两官至内殿承制,与武臣迁转官阶的降序层级相对应。由于武臣迁转官阶的层次繁多,所以在具体的夺官惩罚中,有时必须限定范围。例如,高宗绍兴六年(1136)“三月九日,拱卫大夫同州观察使致仕胡悈,于横行上追两官,遥郡上追一官,勒停,送广德军编管。以悈为犯私酒故也”。胡悈横行官阶追两官、遥郡官阶追一官,合夺三官,直接指明在横行官阶与遥郡官阶上进行降级。又如绍兴七年(1137),“中卫大夫、秀州刺史、宣抚司前军第三将官鲁彦特降横行、遥郡七官”。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武臣夺官数有时多达十余官,处罚远较文官严厉。如“熙河路都监、右骐骥副使李泽追十八官”“熙河第二副将、文思副使秦世章追十八官”“熙河第三副将、庄宅副使张论追十五官”。其中,右骐骥副使位列诸司使官阶第二十五阶,下距最后一阶合计十七官,其追十八官,正好将诸司正副使官阶全部追夺,授内殿承制(大使臣第一阶)。文思副使为诸司使官阶第三十二阶,下距诸司正副使最后一阶仅十官,故秦世章追十八官必定延及大小使臣官阶,授左班殿直阶。

    大小使臣官阶是武臣阶官系统中的最低等级。若再行追夺官阶,武官便会降至无品杂阶之列。《长编》载:“诏熙河路经略司指使、左侍禁张守荣,右班殿直张德,三班借职刘吉各降两官冲替。坐不察熟户常尊所总蕃兵叛,与鬼章兵杀害官军也。”右班殿直列大小使臣阶第八阶,三班借职列第十阶,二人降两官后进入无品杂阶。而文臣遇降官至最后一阶时,无须剥夺官阶、降充选人,只须展磨勘年数。如“熙河路经略司管勾机宜文字、承务郎李毅……各特降一官。内李毅无官可降,展四年磨勘”。至徽宗时,磨勘年限更是由四年改为两年:“徽宗政和六年五月四日,诏:‘今后承务郎若降一官,并展二年磨勘,不降充选人。’”与文官追夺迁转次序相比,武臣官阶层次更为繁多,循阶夺官的操作模式体现得更为明显。如前所述,武臣夺官时更为严苛,且多数情况下夺官数量比文官更多,因而其自高阶降至低阶的速度超过循资迁转的速度。

    宋初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官员通过磨勘制度进行迁转。官员是否待制以上或有无出身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迁转阶梯。如此,夺官只需追夺官员特定的迁转次序,使之回归转官之前的职事官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宋初并非所有官皆需磨勘迁转,如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京朝官并四年与磨勘,至前行郎中更不磨勘。少卿监仍以七十员为定员,如定员内有阙,即检会前行郎中内拣及四周年以上月日最深者迁补。其有过犯合展年,及有劳绩得减年磨勘者,并依旧制,少卿监以上更不检会,取旨转官”。可见,京朝官迁转至前行郎中后,便不行磨勘之制,待少卿监定员内出现缺额时,再根据劳绩择资深者拣补,并由特旨转官。在这种情况下,越资迁转便极为常见。但官员无论迁转次序如何,亦不论越资超转多少层级,在被夺官时都必须严格遵照转官顺序进行追降。

    2.元丰改制后逐阶降低

    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九月改革文官官制,其核心内容有两项:一是正官名。依《唐六典》复三省六部九寺五监职事,凡领空名官,一律裁撤。二是以阶易官,颁行《元丰寄禄格》。这次改制终结了北宋前期职事官与差遣分离的状态,以寄禄官(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二十五阶)代替前期的京朝官本官的迁转官阶,以差遣还职事官。

    哲宗元祐三年(1088),“诏自今朝议、中散、正议、光禄、银青光禄、金紫光禄大夫,并置左右”,规定有出身者带“左”字,无出身者带“右”字,以区分不同出身官员的迁转次序。元祐四年(1089),扩大左右范围,“除朝议大夫以上置左右两等改转外,承务郎以上至朝散、朝请大夫,欲依朝议大夫以上分左、右两等,进士出身人加‘左’字,余人加‘右’字”,将承务郎以上至朝请大夫十四阶增加左、右两等。绍圣二年(1095),“除银青、光禄、正议、朝议、中散大夫存‘左’‘右’字,余悉罢”,罢去承务郎以上分左、右等,重新恢复元祐三年自朝议大夫至金紫光禄大夫并置左、右之制。

    徽宗大观二年(1108),“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旧系右银青光禄大夫,宣奉大夫旧系左光禄大夫,正奉大夫旧系右光禄大夫,正议大夫、通奉大夫旧系右正议大夫,通议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旧系左中散大夫,中散大夫、朝议大夫、奉直大夫旧系右朝议大夫”。此次改革取消了元祐三年以来官阶分置左、右之制,恢复寄禄官格,并在其基础上增加了宣奉、正奉、通奉、中奉、奉直大夫五阶,合计三十阶。

    宋高宗继位后,复行元祐四年寄禄官之制,并增加选人七阶。至孝宗淳熙元年(1174),悉罢寄禄官及选人七阶左、右,复原大观二年寄禄官三十阶,“寄禄官及选人并去‘左’‘右’字”。鉴于宋代寄禄官频繁改制,不同时期的官阶层级与名称多不相同,故在关注寄禄官阶的夺官时,尤须注意特定时段内阶名的增删改易。

    据《长编》记载:“诏承议郎、天章阁待制、知庆州俞充追两官,降授通直郎,免勒停,职任如故;朝请大夫、知扬州鲜于侁追一官,降授朝散大夫,冲替,坐举知绵州神泉县胡献犯赃故也。”二人的夺官事件发生在元祐二年,此时尚未进行寄禄官阶的调整,其官阶黜降应当遵照元丰三年寄禄格。据查,承议郎为元丰改制后寄禄官三十阶之第二十三阶,通直郎为第二十五阶,朝请大夫为第十七阶,朝散大夫为第十八阶。寄禄官阶的迁转方式:通直郎—奉议郎—承议郎—朝奉郎—朝散郎—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朝请大夫。由此可知,俞充追两官即追承议郎、奉议郎两官阶,授通直郎阶;鲜于侁追朝请大夫一阶,授朝散大夫阶。

    再看绍圣年间的夺官记载。《宋史·孙觉传》云:“(孙)觉有德量,为王安石所逐。安石退居钟山,觉枉驾道旧,为从容累夕;迨其死,又作文以诔,谈者称之。绍圣中,以觉为元祐党,夺职追两官。徽宗即位,复官职。”哲宗时期,孙觉因旧属元祐党而被追两官。详检孙觉传记,不知其位居何官被追夺以及追两官后授何官阶。幸而《宋会要辑稿》中记有宋徽宗继位时恩赦各官员的名单,可以弥补《宋史》中关于孙觉被夺官前后所任官职的缺失:“徽宗即位……故朝请郎孙觉追复朝散大夫、龙图阁直学士。”显然,此处有关孙觉的官职叙复与前述《宋史》“徽宗即位,复官职”,在时间接续和内容记载上正好吻合。

    由徽宗时期孙觉的官职回溯元祐夺官的场景,应该是完全符合逻辑的。结合两处史料可知,孙觉在元祐间任朝散大夫,因牵涉元祐党争,夺两官后授朝请郎阶。徽宗即位时赦叙天下官员,由朝请郎叙复朝散大夫。据绍圣二年寄禄官阶,朝散大夫列第十三阶,朝奉大夫列第十四阶,朝请郎列第十五阶。孙觉夺两官乃夺朝散大夫、朝奉大夫两阶,授朝请郎阶。《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还记述了绍兴年间王序的夺官数目与授予官阶,更为清晰地呈现了逐阶降低的夺官之法:“左银青光禄大夫王序追八官,为右中大夫,仍改正出身。”银青光禄大夫与中大夫之间相隔七阶,夺官时自现任官阶开始计算,是故夺八官降授中大夫,并由“左”改“右”,取消出身。

    宋徽宗政和二年,颁《改武选官名诏》,武臣官阶均易以新名,横行官中诸司正使改称大夫,副使为郎。政和六年(1116),又增置宣正、履正、协忠、翊卫、亲卫大夫(郎)。这次调整将此前正任官、遥郡官、横行官、诸司正副使、大小使臣等复杂的武阶官层次,整合为自太尉至承信郎凡五十二阶,并且将不系磨勘之正任官、遥郡官等排除在五十二阶之外。至南宋绍兴年间,重新厘定官序,凡郎皆置大夫之下。关于武臣寄禄官阶的追夺,就史料所载,大致与文臣寄禄官一致。

    据《宋会要辑稿》,绍兴三十一年(1161)七月十八日,“知濠州刘光时阶官、遥郡上各降一官,特降授武显大夫、吉州刺史,差遣如故”。又查《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己丑,“武功大夫、忠州团练使、知濠州刘光时,降授武显大夫、吉州刺史,令在任以责后效。坐前弃城,为言者所劾也”。刘光时因弃城坐罪,于遥郡、阶官上各降一官。

    据绍兴重定武阶官名,正任官(承宣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虽不再置于武阶迁转之列,但以上五阶各兼领阶官构成遥郡官,不失“美官”之称。南宋时期,只有皇帝特旨才能落去阶官为正任官。团练使为遥郡官第四阶,刺史为第五阶,刘光时由忠州团练使降一官授吉州刺史。武功大夫为绍兴重定武阶官五十二阶之第十五阶,武显大夫为第十七阶,故于阶官上降一官即追夺武功大夫阶,授武显大夫阶。但是,武功大夫与武显大夫之间相隔武德大夫一阶,自武功大夫须降两官方可至武显大夫。《宋会要辑稿》与《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记载难以印证。

    有趣的是,《三朝北盟会编》记载了刘光时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的夺官:“知濠州刘光时以擅移治,降两官。”因擅自移治濠州守御官兵,故有臣僚奏请“将光时降两官,具令在职以责后效”。从时间上看,《三朝北盟会编》记载的“降两官”与《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所叙降官并非同一事件,应该是刘光时在短时间内遭受了两次降官处罚。

    综合以上三种史料记载,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至十八日,因擅自移治防御官兵及此后弃城,刘光时多次被处以夺官惩罚。《三朝北盟会编》与《宋会要辑稿》只是两个事件的分别叙述,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的则是刘光时夺官后的实际任官。因此,笔者怀疑刘光时在受到“降两官”处罚后继而被责以“阶官、遥郡均降一官”,最终可能合并黜降惩罚为“遥郡上降一官,阶官上降两官”。如此,刘光时降两官过程中追回的官阶与最终授予的官阶方能凿枘相应。

    元丰三年以阶易官,官员迁转均以“阶”为基础。同时,北宋前期以“循名责实”与“职事官劳绩”相结合的磨勘制度,最终促成以“限年转官”为特征的磨勘法。二者融合之下,宋代文臣的迁秩表现为年满即可升转官阶。《长编》详尽叙述了文臣寄禄官磨勘:“太中大夫至承务郎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宋制规定,官员由承务郎四年一磨勘,但只能迁至朝请大夫。朝请大夫向上转官,则须等待缺额并获得皇帝特旨。若有待制以上职衔,可六年一磨勘迁转至太中大夫止,之后转官亦须等待皇帝特旨。

    由磨勘制度可知,根据所带职衔不同,文官限年迁转最高可至朝请大夫与太中大夫。高级官员的升迁则须皇帝视官员才能、功绩与实际需求擢任,这便是“碍止法”。此举旨在应对限年晋升造成高阶官员数量的膨胀。与宋初追夺迁秩次序不同的是,寄禄官并不回溯转官路线,而是自现任官阶开始,根据夺官数量,逐阶降低,即夺阶。

    “官阶”其实是一种对官僚队伍调控的工具。通过磨勘升迁“官阶”,形成合理的官员晋升通道,以保障其俸禄、待遇及地位,能够有效稳定官僚队伍,进而达到帝制模式下的长效统治。然而,磨勘转官的弊病是极易造成官僚队伍的臃肿。因为不论官员出身,只要符合劳绩、年限,即具备迁转官阶的资格。长此以往,官阶的逐步提高,必然带来官员品位的细化和俸禄待遇的增加。这就需要有类似于夺官这样适当的降阶惩罚手段,以应对官阶的泛授。夺官是对官员迁转次序和官阶的剥夺和黜降,通过适时地降低官员待遇和品级,实现各阶层官员内部的上下流动。

    二、夺官、追官与降官的区别

    宋代史料中,关涉官员黜降刑罚的夺官、追官、降官往往交织在一起,可见三者的含义与谴谪的力度必定存在差异。从制度设计层面及夺官的运行方式来看,无论是元丰改制前剥夺官员的迁转次序抑或元丰之后对官员官阶的降低,夺官与追官展现的含义完全相同,而降官似乎略有不同,需作一番考察。

    据《宋会要辑稿》载,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一月四日“右承事郎赵汾特降一官”。另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丙申,“降授右承务郎赵汾复右承事郎,特与改正过名”。据上述史料所载,赵汾因罪受降一官处罚,由右承务郎降至右承事郎。查绍兴间文臣寄禄官阶,承务郎为第二十三阶,承事郎为第二十五阶。这表明赵汾降一官实则被夺两阶,即降一官与夺两官意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还记载:“绍兴二十有五年十有一月戊申,右承事郎赵汾特降二官。”这显然与《宋会要辑稿》叙述同一事件,却有“降一官”与“降二官”之别。这些歧异的记载,造成了“降官”含义理解的混乱。

    进而检诸《宋史》及《宋史全文》,分别作“戊申,夺赵汾二官” “戊申,左承事郎赵汾特降二官”。笔者推测,或是《宋会要辑稿》辑录誊抄时出现讹误,以致将“降二官”误作“降一官”。所以,根据《宋会要辑稿》的记载推定的“降一官”与“夺两官”意义相同,应该是不成立的。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寻绎多处有关“降官”的记载,佐证其与“追官”“夺官”意同。据《宋会要辑稿》载,孝宗隆兴二年(1164)十一月十一日,“显谟阁直学士、左朝请大夫、知平江军府事沈介降一官”。此处言沈介由左朝请大夫降一官,但不知授予何官。此后《宋会要辑稿》又载,孝宗乾道三年(1167)五月十三日沈介再次夺官一事,“诏显谟阁直学士、降授左朝散大夫沈介降一官放罢”。据此,沈介前因连坐降一官,即由左朝请大夫降至左朝散大夫。据绍兴元年增益文臣寄禄官阶,朝请大夫为第十二阶,朝散大夫为第十三阶。降一官即夺朝请大夫阶,授朝散大夫阶。

    虽然夺官、追官及降官的含义相近,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将三者完全等同。从史料记载来看,三者仅在表达降阶的运行形式时完全相同,而作为黜降刑罚时所附带的处罚不尽相同。夺官、追官及降官在降低迁转官阶的同时,都会附带对贴职或者差遣的调整。其中,追官常附带勒停,其处罚的严重程度仅次于除名。夺官、降官虽然也会与勒停共同构成黜降,但更多时候只是对差遣的贬谪,处罚程度不及勒停严厉。

    勒停,即勒令停职之意。宋代实行官、职、差遣相分离,勒停意味着官员的全部官、职、差遣及相应待遇均被暂时剥夺。一般而言,在宋代官员犯罪处罚中,勒停介于除名和编管之间。《朝野类要》称:“勒停,编管以上则必除名勒停,谓无官也,故曰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因此,勒停是相当严苛的惩罚措施。勒停一般不单独作为处罚(除非加“特”字),而是作为身份性黜降的附加处罚,常与追官、降官、夺官并而叙之,“追若干任官勒停(不追官或特勒停,免追官或降官不勒停,亦同),告身曾与不曾追毁”。

    此外,黜降官阶时若未附带勒停,通常需要特别注明。例如,《长编》叙及王赡追官时,称“熙河兰会路都监、知河州、皇城使、荣州防御使王赡追十一官,免勒停”,即刻意强调免予勒停,以示王赡仅被追官而并未停薪、停职等。相较之下,夺官、降官通常可以单独成为黜降处罚,且其处罚程度仅重于罚金。绍兴三年(1133)正月十五日,“责诊视大行皇帝医官秦玠、孔元、耿愚等,并除名、勒停、编管、夺官、罚金有差”。其中,惩罚举措的严厉程度从除名至罚金逐渐减轻,夺官介于编管与罚金之间,从处罚等级上来看相对较低。

    当然,夺官、降官通常会伴随对差遣的调整。据载,“而今所施行,则有勒停者,有降官者,有降官及差遣者,有远小处监当者,有罢知州与宫观者,有送吏部与合入差遣者,有罚铜三十斤者,有罚铜十斤者”。这其实是贬降差遣。因为降级的差遣有清浊之分,故其轻重程度有微妙差异。据《宋会要辑稿》载,神宗熙宁二年(1069)三月十七日,“前两浙路提点刑狱、司封郎中、直昭文馆、知桂州元积中,同提举两浙路开修河渠、虞部郎中胡淮,各降一官,积中仍落职,皆监当差遣”。元积中、胡淮各因事降官,同时差遣皆遭降低,分别由知桂州、提举两浙路降为监管地方税收、冶铁。这种在降官同时将差遣调整至“远小处监当”,应该是比“有罢知州与宫观者”或“有送吏部与合入差遣者”稍重的惩罚。

    对差遣进行的最严苛调整当属直接罢免差遣,比如冲替和放罢,使官员重新付阙。例如绍兴二十二年(1152),“武翼大夫、权发遣两浙西路兵马都监、常州驻扎张铎特降两官,冲替”。冲替又称冲降,是指被罢黜的官员任期未满,即由他人顶替其差遣。又如绍兴七年(1137),“左朝请大夫、知果州宇文彬,通判庞信孺,各特降一官放罢”。放罢是指罢免差遣,与冲替大致相当。宋代,冲替、放罢作为对官员差遣的处分,施行已久。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太平兴国年间已行冲降法。但差遣的罢免或降级,与职事官或寄禄官的降阶相联系,显然加重了对官员的惩戒效力。

    总而言之,追官、夺官、降官皆可与勒停搭配。同时,夺官、降官既可以单独成为黜降刑,也可以与降低或罢免差遣共同构成新的黜降措施。因此,三者之间颇有不同。当追官、夺官与降官单纯作为罢黜方式适用时,其运行模式就是降低迁转官阶,此时三者并无区别。但在具体的夺官实践中,往往都会附以贴职、差遣或告身等处罚,此时牵涉的范围就包括官、职和差遣。因此,追官、夺官、降官附带处罚时所呈现的惩戒力度也会存在差异。

    就夺官(追官、降官)的形式而言,黜降表面上是一种官员惩戒措施,实则反映了宋廷试图控制日益臃肿的官僚队伍的意图。虽然有宋一代实行“官、职、差遣”相分离的特殊制度,饱受后人訾议,但中央政府借助夺官(追官、降官)以及附带的黜降方式,逐步缓解了臃肿的官僚队伍带来的内在困境。这种机制使朝廷能够更为深入地把控各级官员的薪俸、待遇及等级,实现人事的全方位调动,并促成官、职、差遣的有效结合,形成特定场景下的“品位等级”。同时,夺官(追官、降官)及附带的降黜,还能维持高阶官员在朝廷与地方之间迁转,打通了官员空间流动和层级分流的路径,从而强化了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垂直联系。

    三、宋代夺官的制度性规定

    夺官制度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官员黜降刑,其运行过程与磨勘制度紧密相关,并受到官员迁转次序的制约。在具体实践中,夺官及勒停、差遣调整等附加处罚,共同构成了对宋代官、职、差遣全方位的统辖和调配,从而形成特有的官员黜降渠道与层级分流。然而,对于夺官制度的适用原则,目前的研究认知尚浅。官员处于何种情境之下会被处以夺官处罚,或者在怎样的适用范围内实施对应力度的夺官处罚,这些是深入研究夺官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官阶的黜降直接标志官员身份的降低。如何在夺官制度的运行中有效地调试官员身份,以确保夺官后的官阶与告身“名实相符”,这就涉及告身的缴纳与重新书写。夺官仅是降低官阶,而非剥夺官员身份。这意味着处分期满后,官阶即可叙复。不过,文武官员的夺官及不同夺官形式的叙复规则却存在差异。

    1.“十分法”夺官

    历代学者研究政治史,往往关注显性的、成文的制度。然而,在显性制度之外,还存在推动社会发展的隐形制度。它们虽无成文的条令可供追溯,比如夺官制度,却是帝制模式下治理社会、维系官僚队伍及平衡地方与中央权力的制度补充。在现存史料中,几乎没有明确的宋代夺官制度的法律条文,针对夺官的适用性问题更鲜有论及。尽管如此,拾掇夺官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蛛丝马迹”,仍可大致窥见夺官制度在宋代军事中的适用范围。据载,庆历年间,因各地盗贼频发而官员缉捕不力,朝廷采纳余靖建言,制定了“追官之法”。其称:

    不立法禁,深可为国家忧。且以常情言之,若与贼斗,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击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乞朝廷严为督责捕贼赏罚,及立被贼劫质、亡失器甲除名追官之法。从之。

    这段史料的核心内容亦载于《宋史·余靖传》。由“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可知,此前官员应对盗贼时常“避而不战”,以免去性命之忧,而任由朝廷罚铜、罚俸。自余靖上疏严厉督责捕贼后,以“被贼劫质”和“丢失器甲”为标准,订立了“追官之法”。虽然庆历年间的“追官之法”语焉不详,但至少提供了宋代存在夺官条令的依据。

    据《长编》记载,元丰五年(1082)十一月辛巳诏:

    皇城使张勉、如京副使石温其、内殿崇班赵潜各追五官;文思使高政、文思副使乐进各追四官;供备库副使潘定、刘青各追三官;皇城使桑湜,供备库使任端,内殿崇班、閤门祗候宋球各追两官;皇城使、沂洲团练使李详,左骐骥使、閤门通事舍人孙咸宁,左藏库使杨进,内殿崇班、閤门祗候孙文各追一官;东上閤门使狄咏,西上閤门使张守约,皇城使、昌州刺史、带御器械梁从吉各降一官。并坐出界将领计失亡所部兵,用十分法追夺也。

    由上述史料可知,宋代军事体制中应该存在一套根据出亡士兵比例进行夺官的制度。将官领兵,除去正常战斗减员外,若逃亡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即施以夺官处罚。这一法令确实被严格执行,如元丰五年三月,“昨出界将领官所部兵,除死事及因伤而死外,会计亡失数,如及二分,追一官;二分半,二官;三分半,四官;四分,五官;四分半,六官;免勒停,差遣依旧。其降官至奉职,各罢将、副差遣。令曾布据出界时分隶将领官所部及失亡数,并应夺官人名位以闻。其鄜延路、泾原路、秦凤、熙河、河东路取会亡失数,准此”。逃亡人数达到十分之二即夺一官,直至其比例达到45%即被夺六官,但此时并不附带勒停及调整差遣,而将领一旦被降至三班奉职,就会有附带差遣处罚,如罢去领兵资格,使其成为领兵官之副职。

    对于“十分法”夺官中具体的数目比例,史料记载有所不同。如元丰五年十月,“环庆路副总管狄咏、钤辖梁从吉、张守约各夺一官,以出塞亡失三分三厘也”。此处称“三分三厘”夺一官,与上文的“及二分,夺一官……三分半,四官”明显龃龉。可能的解释是宋廷减轻了对领兵者的惩罚,按照旧例逃亡二分即夺一官,后改为达到三分三厘夺一官。

    宋代除在军事战争中按“十分法”追夺官阶外,在其他军事活动中如征纳丁夫未达规定数目,官员亦难逃夺官罪责。如元丰元年(1078)诏:“大军顿峒日久,止缘丁夫不足元数,致稽军事。其州县当职官,令广西转运司案比元抛数不及七分处,州官追一官,县官追两官,无官可追即停其俸。各且令在任县官枷项监督,并劾罪以闻。”因征纳丁夫不足影响到军事战争的成败,其性质与战争损员相同,故仍旧以“十分法”夺官定罪。“十分法”夺官是宋代应对边境士兵非正常流失、保障军队后勤补给的权宜之计。但随着军事行动日益频繁,士兵出逃渐成常态,将领亦无力控制,导致该夺官法令逐渐丧失了效力,最终销声匿迹。

    宋代夺官的运行过程展示出,这一时期文、武官阶系统均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夺官实践。这意味着必然要有一套详细的夺官法令,才能维持庞大官僚队伍的进阶与黜降的正常运转。当然,“十分亡失法”夺官针对的是元丰开边时期西北沿边统兵官,仅仅是一个侧影。但通过对不同史料的整合与互证,大致展示了“十分法”追夺官阶的条文规定,明晰了其在宋代军事制度中的适用范围。

    2.告身的收缴

    告身即官告、告命,是宋廷拟授阶官、职事官及封赠加勋时所颁发的凭证。它是官员的授任文书,是官员身份证明的最直观材料。宋代对官员的任命分为制授、敕授、奏授三个等级,对应颁发告身或黄牒(敕牒)。元丰五年《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规定:“凡入品者给告身,无品者给黄牒。”龚延明先生认为,奏授等级最低,由吏部上奏得旨除授,不给告身,只给黄牒。其实,敕授中的无品者也不赐告身,即无品者无论敕授、奏授,均得黄牒。正如,元丰五年,“今拟阶官、职事官、选人,凡入品者,皆给告身;其无品者若被敕除授,则给中书黄牒,吏部奏授则给门下黄牒”。至哲宗元祐六年(1091),稍有增益,“除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及除降官职依旧外,应内外差遣并职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在任者,并给黄牒,乃与无品人等”,即监察御史以下改易或重新差遣任职只授予黄牒,不再给告身。元符年间,重新恢复元丰旧制:“己未,吏部侍郎黄裳言:‘元丰官制,凡入品者皆给告身,其无品者给黄牒,故虽小使臣皆给告身。后来时务从简,遂行宣札指挥,于理未安,请自借奉职而上皆给告身,复循元丰官制。’从之。”

    宋代官员告身的管理机构经历了多次变革。太宗之前,中书省掌官员告身书写、收缴与销毁。淳化五年(994)设官告院,以吏部、兵部、司封、司勋各部官员,掌文武、王公命妇及加勋官员告身。元丰五年,废官告院,各官员告身还归吏、兵、司封、司勋等部司。政和三年(1113),复官告院,此后相沿不改。

    宋代官员黜降刑中多有涉及告身收缴与追毁的规定。《天圣令》规定:“诸犯罪应除、免及官当者,计所除、免、官当给降至告身,赎追纳库。奏报之日,除名者官、爵告身悉毁(妇人有邑号者,亦准此)。官当及免官、免所居官者,唯毁见当、免及降至者告身;降所不至者,不在追限。应毁者,并送省,连案,注‘毁’字纳库;不应毁者,断处案呈付。若推检合复者,皆勘所毁告身,状同,然后申奏。”察此条令,凡官员犯罪至除名者,一切告身皆须收缴纳库并予以销毁。宋代除名者常常会被“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即追毁所有告身之意。

    《天圣令》还叙及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时追缴告身的情况。据《宋刑统》载:“其犯免官者,请依旧取见任及前任计两任告身以为免官定例,其余并从律敕。”也就是说,官员免官时需要被追缴现任和前任(两任)告身。

    所谓免所居官,是指免去所居之一官。宋代官制分为官、职、差遣三大核心系统,还有散官、勋官、爵等荣衔,每一项都构成“所居官”的序列:“谓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官。若带勋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免勋官高者。”简而言之,就是在职事、散官、勋官等序列中,根据不同情况,收缴其中(见任或历任)的一个告身。

    至于官当,就是用官职抵罪:“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议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此时,需要收缴用以抵罪的“官”的告身。同时规定:“准格,勋官、散、试官不许赎罪。后来法司相承,有见任品卑于前任者,则于历任内取高者当,仍解见任。近亦曾有不取历任中高者,却以见任卑官当罪。盖缘不用勋散试官以来,未有定制。臣等参详,今后有见任官高,即以见任官(当,见任官卑,即)以历任中高者当。”顾名思义,用官抵罪,需要先比较现任官与历任官的尊卑。如果现任官职最高,就用现任官当;如果历任中有更高官职,则应该使用历任中的最高官职抵罪。

    明晰《宋刑统》对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的规定后,更容易理解《天圣令》所述:“官当及免官、免所居官者,唯毁见当、免及降至者告身,降所不至者,不在追限。”明确指出,免官、免所居官以及官当的告身追毁,只须销毁被免、官当的现任官或者是历任中某一高官的告身即可,而历任中其他官职的告身则不在追缴销毁之列,这就是“降所不至”。

    遗憾的是,《天圣令》并未言及夺官时告身收缴的情况,《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等宋代法制典籍亦未有记载,因此暂未可知官阶黜降与告身追毁的关联。然而,夺官制度的实际运行往往伴随告身缴纳。例如,“故太子太保司马光降授右正议大夫,太子太保吕公著降授左光禄大夫……朝奉郎苏轼降授崇信军节度行军司马,其元追复官告并缴纳”。这就进一步表明,在黜降官阶过程中,必定存在一套严密的告身收缴与重新颁给制度。因此,我们通过夺官的实际运行,可以大致窥探告身予夺的方法。

    据《宋会要辑稿》载:

    (绍兴二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勘会已降指挥曹冠等八人,有官人赴试者令带右字,无官人并行驳放。数内秦埙见系敷文阁直学士、左朝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除本官出身敕礼部已一面追毁外,寻照得秦埙昨因御殿唱名进士第一甲第三名,承指挥依第一人恩例特转三官,遂于承议郎上转授朝请郎。今来既带右字,其过省所得官即合追毁改正,作右承议郎。缘本官先于朝请郎上磨勘转朝奉大夫,修书赏转朝散大夫,今来若依资次重别拟转,窃虑紊烦。欲将本官从见今官上追取朝散、朝奉大夫、朝请郎三官,附身毁抹,却备坐三项因依,止给右朝散郎告一道。”从之。

    绍兴二十四年(1154),秦桧之孙秦埙科举及第。高宗读其对策,与秦桧文笔相似:“其后埙中甲科,所对策皆桧、熺语,灼然可见。朕抑之,置在第三,不使与寒士争先。”秦埙被列为第一甲第三名,故授承议郎阶,后转三官至朝请郎,再因磨勘转至朝奉大夫,又因修书再转至朝散大夫。绍兴二十六年(1156),诏令秦埙滥窃儒科,废去其进士出身,追毁此前所转三官,皆令带“右”字。据此,应将其“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三阶夺去,相应告身亦追毁。因此,秦埙夺官之后授“右朝散郎”阶,并授予朝散郎告身。

    从秦埙官阶黜降经历来看,告身追毁与夺官运行紧密关联。凡被夺去官阶者,皆被收缴告身。但由于官员迁转官阶时,并非所有官阶都会授予告身,所以当夺官至未授予告身之官阶时,还需要重新颁赐告身。秦埙直接由承议郎转三官至朝请郎,此后陆续转官得朝奉大夫、朝散大夫,所以仅被授承议郎、朝请郎、朝奉大夫、朝散大夫告身,而未授朝奉郎、朝散郎告身。这导致后来他被夺官时,官告院须重新书写其朝散郎告身。

    秦埙事例表明,宋代夺官制度与告身收缴制度相辅相成。官阶黜降必会导致官员告身被追缴入库,并以新的告身适应夺官后的官阶。有学者提出告身收缴未必销毁,可能会留待官员叙复后重新发还。但这种观点或许站不住脚。近年来,以南宋徐谓礼文书的发现为契机,学界进一步对宋代官员告身所反映的中枢机构和行政运转流程进行了诸多探索,厘清了告身文书的书写格式,以及颁发流程中尚书吏部、中书门下等行政运转情形。从现存徐谓礼、司马伋、吕祖谦、詹棫等人的告身来看,除司马伋和詹棫两人为“差遣”告身外,其他皆是“官阶”告身。现摘录其中告身书写格式如下:

    尚书省吏部

    (磨勘到)某官阶,差遣官名

    可特授某官阶,调整差遣或差遣如故。

    左右丞相

    同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 省审

    时间

    给事中 读

    左右丞相

    中书舍人 闻

    付吏部

    吏部尚书

    吏部侍郎

    ……

    时间

    上述内容揭示了宋代详细的告身文书传递流程。整个流程始于尚书吏部,经中书门下、参知政事、丞相,最后呈至皇帝“画闻”,然后下传文书。文书由吏部长官签署及吏部主事人员署名,并题写时间,颁给官员。这一过程所展现的不同部门对告身文本的读、省、审、闻和签署,揭示了宋代中枢机关在告身颁给中的权责分配,也反映出不同时期官制机构的存续和长官头衔的置废。

    此外,告身中的题署姓名、时间等信息是验证其真伪的标识。如果官员因夺官被收缴告身,如果叙复时重新发还告身,其叙复时间与夺官之前告身的签发时间乃至签署告身的官员头衔定龃龉不合。再者,夺官时常伴随差遣的调整甚至是勒停,与收缴告身中的差遣迥异,所以官员叙复时绝不会将此前的告身重新发还,而应该重新书写告身。

    现存告身皆属官阶迁转后颁给,并未留存夺官后重新书写的告身。秦埙自“朝散大夫”夺三官至“朝散郎”,并给朝散郎告身一道。如果按照告身文本既定格式,应为“朝奉郎(差遣名),可特授朝散郎”,但秦埙是否磨勘至朝奉郎,且其迁官时是否超阶而越过朝奉郎,亦未可知。因此,夺官后的告身颁给以及叙复原官后的告身授予,与正常迁转的告身在文书格式、运作流程等方面的不同,仍然有待发覆。

    3.夺官后的叙复

    作为官员黜降叙复的一种类型,夺官后的叙复问题被纳入宋代叙复制度的整体研究之中。从整体上来看,虽然相关研究对除名、勒停、编管、免官、夺官等处罚的叙复的主管机构、方法与条件,已有较为清晰的梳理,但对夺官叙复的特征及与其他黜降叙复的异同,缺少深入研究,终有隔靴搔痒之憾。夺官既有处罚力度的不同,又有文武官阶黜降的差异,较为复杂,导致叙复的内容、期限均有相应变化。这是其区别于其他黜降刑罚叙复的重要方面。

    在宋代叙复制度中,夺官叙复特指“官阶”的叙复。对于夺官时牵涉的职、差遣等附带处罚的叙复,因过于复杂,本文暂不讨论。黜降叙复主要分为遇赦叙复和常程叙复。遇赦即得到皇帝施恩赦免,这是黜降官员共有的叙复途径。常程叙复则是按照一定的模式,由特定机构以固定程序进行叙复。官员叙复最核心的要素和条件是“展年”,即要经历特定的时间限制,才能叙复旧官,然后磨勘迁转官阶。正如《尚书考功令》载:“诸曾降官,候复旧官,许通理磨勘。其追官,若勒停及责授散官者,止理复旧官后年月。”

    展年的期限则根据黜降处罚的严厉程度酌定。大观元年(1107),“刑部言……即是叙格内应六期、三期、一期并无等可降展年人,依上件赦条皆得与叙外,惟有本期之外更有特旨展期之人,未委合与不合依无等可降展年人与叙期。勘会除名系用六期收叙,特勒停系一期叙,今若一等并许叙用,即无轻重之别”。由此可知,除名一般是展六期叙复,勒停展一期叙复,而展三期通常适用于免官、夺三官以上或者夺官附带勒停时:“内追降官资、勒停未叙用人理当三期。”

    宋代叙复层级计有十一等:“契勘除名、追官、停任人,刑部虽各有叙法十一等,内第一等永不叙收,第三等至六等止叙散官,其终身不齿及放归田里人,系叙法之所不载。”这里只叙及第一等永不叙复、第三至第六等叙复散官,其他层级的叙复内容则不得而知。目前大致能够判断的是,免官叙复、夺官叙复应属于第六等至十一等之间。

    景德三年(1006)二月,“诏刑部:应诸色叙理人贴黄叙法时,不以用官尽与不尽,内追官及三任者,并降先品二等叙;追一官、一任、两任者,并降先品一等叙。余依先降敕命施行”。遵此条令,夺官至三官者,展一期后叙复时需降两等,不及三官者叙复时降一等。陈执中由右正言夺一官至卫尉寺丞,叙复时并非直接还复原职,而是降一等授殿中丞,须磨勘后才迁转右正言:“稍复殿中丞、通判抚州,复右正言。”陈执中的叙复情形与宋代夺官叙复条令完全吻合。

    条令中虽没有规定夺三官以上如何叙复,但据熙宁年间记载,可以判断出夺三官以上不用增加降等,而是延长年限,即“追降三任以上者,仍以三期叙”。真宗咸平年间还规定了文武官员夺官叙复的特殊情形:“若本犯不至追官而特追官,及不至勒停而特勒停,告身见在者,更不降等,只依本官上叙。”意即官员犯罪如本无须夺官或者勒停,但因皇帝特旨加重惩罚,以致夺官或者勒停,则展年后叙复不用降等,可直接恢复原官。而武臣遇此情形,则须减少展年。熙宁七年十一月庚申,“枢密院言:武臣犯罪不至追官,而特旨追降官不勒停者,其叙限比追官勒停人各听减一期”。

    此外,在官员展年等待叙复过程中,一旦因罪再次黜降官资,则需要重新计算展期。绍兴五年(1135)五月十三日,“刑部言:命官缘罪追降官资未该叙复,或该叙复未曾陈乞间,再因事追降官资,本部依条告示,自后犯日别理期叙,其已理月日不许收使”。可以看出,针对文武官阶追降、夺官严厉程度及夺官过程中再次夺官等问题,叙复方法皆有相应调整。

    相较于除名、免官叙复等相对固定的典章条文,夺官叙复以其复杂的运行模式,显示出宋代叙复制度的多样性及动态变化。根据夺官的形式变化,宋廷通过调整“展年”和“降等”对黜降官员进行不同的叙复,进而形成严密的叙复层级。有宋一代,夺官叙复不断规范与细化,逐步填补了因夺官形式不同所导致的制度空白,为研究宋代叙复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

    由此可见,夺官本质上是一种有限度、暂时性的官阶黜降措施,旨在临时停止官员待遇,并降低其身份。受罚官员仍可通过叙复与磨勘,恢复甚至晋升官阶。因此,它并非解决宋代“冗官”问题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制度运行中,夺官能与磨勘、告身、叙复等制度相互配合,共同维持官僚队伍的秩序与稳定,充分体现了宋代官制设计的系统性与缜密性。

    四、夺官运行的政治效应

    通常来说,一项制度得以确立,应具备以下要素:第一,经过官方的明文规定和正式采纳;第二,得到官方及更广泛范围的认可;第三,必须是可持续的官方行为。它们分别界定了正式制度应具备可信性、权威性及长时段性的特征。当然,制度有时也会呈现隐性状态,但绝不是所谓的“潜规则”。对当时人来说,这可能属于一种习焉不察的制度性状态,而由于史料限制或者研究不足,后人暂时无从管窥或者相对比较陌生。正如前文通过分析夺官的实际运行和结果,部分揭示了其相关规定完全符合“制度”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

    作为在宋代官僚体系中施行已久的官阶追夺制度,夺官无疑是最核心、最普遍的官员黜降法。除名、勒停、冲替、落职与降差遣等,皆可与其结合形成新的处罚举措。与此同时,夺官制度的运行不仅与磨勘制度紧密关联,还会影响叙复制度、告身制度等,进而促成了宋代官僚制度内部复杂的政治联动效应。

    宋代不仅延续了唐、五代时期的官衔名称,还进一步发展出加衔制度,以致官员结衔日趋复杂化。正如洪迈所言:“国朝官制,沿晚唐、五代余习,故阶衔失之冗赘。”在宋代名目繁多的官衔中,官(本官与寄禄官)、职与差遣被誉为最重要的衔名,据此即能确定官员的品位、俸禄和实际职任。更重要的是,“官”作为寄寓晋升和迁转的唯一载体,是官职高低的首要衡量标准。自宋初开始,逐渐形成以“本官阶”和“寄禄官阶”为叙迁内容的磨勘制度,并根据官员的出身之别构建出特定的迁转阶梯。随着磨勘制度的演变,其标准从最初以“差遣受代”“差遣课绩”与“在任年限”共同构成必要条件,转变为脱离差遣课绩的“限年转官”。简言之,磨勘成为宋代官员根据年限便可转官的升陟途径。

    通过限年迁转进秩,官员晋升途径便捷,晋升速度亦大致可以预见。官员的“阶”不断提升,俸禄、待遇及地位等皆随之提高,这势必造成官僚队伍的膨胀,并由此引发行政效率低下问题。“冗官”始终是影响宋代政权稳定的因素之一。庞大的官员队伍,迫使宋廷必须解决官员“向上进阶”和“向下贬降”的流动难题。因此,宋代制定出一套与磨勘制度相辅相成的官阶黜降制度。它通过对迁转次序和官阶的追夺,适时降低官员待遇和品级,以整肃官僚队伍。夺官制度的运行与磨勘迁转严丝合缝,却又构成了截然相悖的官阶升降模式。在寄禄官阶形成以前,以职事官代行阶官。因官员出身不同,其迁转路径亦有所差异,超资、越阶磨勘频繁发生。然而,无论官员迁转时如何超阶,夺官时完全按照磨勘次序逐一剥夺,使其恢复至迁转前的职事官等级。直至元丰年间形成“寄禄官阶”,磨勘与夺官均依据既定等级循阶升降。通过这种一升一降的方式,宋代得以平衡文武官员的“官阶”,从而调控不同场合下官僚群体的权力与身份。

    夺官制度用于黜降官员的迁转次序和官阶,但规定黜降官员不退回选人之列,而是展年之后还复官阶,使其重新进行磨勘迁转。于此观之,宋代官员在被夺官时,只要没有被判“永不收叙”,通常能借助叙复之法恢复原官。而对于被追夺官阶且遭勒停者,叙复后不得处理其本官事务。如元丰六年(1083)五月十九日,“大理正杜纯特追一官,勒停,将来叙复永不令典刑狱”。至南宋时期,规定犯赃罪官员被施以夺官处罚后,只能叙复散官阶,而不能叙复寄禄官阶。《宋会要辑稿》载:“乞自今应官吏尝经勘断犯入己赃、永不收叙人,并不许收叙。必谓经赦可叙,(正)[止]合叙散官,不可径叙元官。如有已放行收叙者,即为改正。”

    此外,叙复制度还涉及对官员磨勘年限的界定。比如,官员被夺官前已有一定任职年限,叙复时是否计入磨勘年限。据史料记载,夺官以前历过官阶的磨勘年月,不得计入叙复后新的磨勘年限:“缘外官武臣降官以前历过月日,叙官后不许通理收使。”《吏部条法》更明确规定:“小使臣追官人,叙官讫陈乞磨勘者,依条展年外,其被罪以前年月日,并不许收使。止理叙复元官日起理,磨勘施行外,仍候住程到任壹年。若经改正理还元断月日,其隔过月日许理磨勘。虽已改正而不曾理还元断月日,亦不许收使以前被罪该过月日。”无论是叙复制度中对夺官迁转的特殊规定,还是夺官叙复后对磨勘展年的要求,均不同于常规叙复和磨勘。这无疑体现了宋代夺官制度的特殊性。

    两宋时期的夺官制度,配合其他附带处罚,对官员的职、差遣乃至人身自由等进行全面调整。正所谓,“凡夺官,有以罪免,有改其印绶者,有削其秩俸者”。特别是对差遣的调动,促成了中国历史上大规模的高阶官员与地方官员之间的流动。即便位居宰辅,一旦被夺官,亦难逃被贬谪地方的命运。例如淳化四年(993),寇准被罢枢密副使之职,自左谏议大夫降守本官,出知青州。寇准被降官的同时,差遣由在朝廷担任枢密副使调整至知青州,自中央下放至地方。此外,王安石、司马光、苏轼、赵昌言等均曾因夺官而差遣至地方。众多的政治大员频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切换,更能兼顾国家视角与地方权益,在某种程度上打开了国家治理的空间和治理机制。

    结  语

    制度的运转依托于特定的实现路径。因此,要完整、全面地理解一项制度对社会治理乃至历史发展的作用,必须深入剖析其运行机制。就夺官制度而言,对于夺官如何执行、成效如何体现,以及是否遵循既定条文规范的探究,缺一不可。

    元丰前后夺官的不同、夺官时附带的处罚差异、对官职差遣的全方面调配、高低阶官员的合理流动及“十分法”追夺官阶,较为清晰地呈现了宋代夺官制度的基本面貌及长时段变化。这一制度既具有作为官员黜降刑罚的独立性,又与磨勘、告身、叙复等不同制度紧密关联、相互作用,成为短时期内整肃官僚和掌握官僚队伍、平衡官阶秩序的有效工具。

    在中国古代史籍中,“夺官”一词并不鲜见,从《史记》到《清史稿》均有官员因事被夺官的记载。然而,宋代以前的夺官,仅是削去所有官位或者剥夺官爵称号之意。《三国志·魏书》载:“建安末,(丁斐)从太祖征吴。斐随行,自以家牛羸困,乃私易官牛,为人所白,被收送狱,夺官。其后太祖问斐曰:‘文侯,印绶所在?’斐亦知见戏,对曰:‘以易饼耳。’”丁斐因私易官牛被夺官。他将代表官员和爵位身份的印绶呈交朝廷,意即被削去官位后下狱。其后,曹操恢复其官位,“遂复斐官,听用如初”。可见,这一时期的“夺官”仅表示取消官员所有“官”的称号,削去其官位或者剥夺官爵后,使其本质上与“民”无异,但仍存在复官的可能。

    《北史》的记载亦可佐证“夺官”为“削夺官爵”之意。只不过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文阶、武阶及勋官号,官衔品目繁多,所夺“官爵”的具体指称有细微变化。《北史·肃宗纪》载:“庚辰,诏以杂役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令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关于“职人”的身份,学界的争议集中在其究竟是“流外官”“在职官员”,还是散阶、散官而无实官之人。无论“职人”是哪一种,都可以被视为享有“官位”的人,可以享受免役特权。而在无人担保其为“清流”的情况下,便会被削去“官位”,失去“官”的身份,并重新纳税服役。

    唐代史籍中多有“追夺官爵”“削夺官爵”的记载,但已显现“夺一官而余官尚存”的雏形。《通典》称:“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这里首次记载了“夺一官”,但其是否与宋代夺官制度完全一致,仍有待甄别。据《唐律疏议》记载:“职事、散官、卫官计阶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为‘一官’;其勋官,从勋加授,故别为‘一官’。”“当徒之法”即用其中一官抵消徒刑,这意味着职事官、卫官、散官及勋官中有一官尚存,这与此前尽数削夺官爵有较大区别。然而,唐代的“夺一官”既非追夺迁转次序,也没有黜降官阶,因而与宋代“夺阶”仍不能完全等同视之。

    夺官制度设计的精髓在于,通过降低官衔名目中的“阶”,保持其他官衔的相对稳定,以实现对官员等级进行调整的目的。这种适时性的降阶制度不仅成为宋代调控官僚队伍的手段,也深刻影响着同时期其他政权的官僚体制。比如,金朝官制大体杂糅宋辽官制,仿宋人寄禄官之制,将夺官制度直接融入其中。《金史》载:“……诏薄其罪,(李)特立夺三官、降三等,蒲剌都、银术可夺两官、降二等云。”这里的夺官与降等分别指追夺阶官和降低差遣。金廷将“夺阶”与“调整差遣”相结合,实现“官”“职”和“差遣”的调配,完全延续了宋代夺官运行的方式。

    宋、金之后,夺官制度已难见踪迹。但“夺一官而余官尚存”的制度思维仍能见其余续。明清时期,不再以“官阶”寄寓迁转,而通过官品的细分来区分“官”的高低,即每一官职皆有对应的品级。因此,官员遇贬谪时,常以“降级留任”来暂时降低其官品与食俸,仍令其承担原有职任,这与宋代夺官制度的模式如出一辙。

    转自《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9期

  • 刘加明 潘慧:唐代渤海国的北部经营

    8世纪初,渤海国持续向北拓展,东北诸夷“畏臣之”。大钦茂将都城北迁至上京龙泉府之后,加快了对北部靺鞨部落的征服。同时,渤海加强对北部的经营,给松花江、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流域带来前所未有的生机,促进了东北诸族群的交往交融。目前,有关渤海国北部经营的研究成果有限,虽然相关研究在述及唐朝的渤海经略、渤海与日本关系以及渤海国族群的凝聚等相关问题时,对渤海北部经营和押领靺鞨部落与周边交流有所涉及,但皆一带而过。本文尝试以渤海押领诸靺鞨部落与周边交流为中心探讨渤海国的北部经营,进而管窥唐代基于大一统的民族共同体构筑。

    一、渤海国向北拓展以及唐朝的态度

    渤海国从尝试着向北拓展,到最后形成较为稳定的统辖区域,主要历经大武艺、大钦茂、大仁秀三位国王的努力方始形成。

    渤海国建立之初,“靺鞨之众及高丽余烬,稍稍归之”。大祚荣收服了大量居于其立国之地南部的高句丽和靺鞨人众,并一度呈现向南拓展势力范围的态势。当时在渤海国北部分布有拂涅、铁利、虞娄、越喜等靺鞨部落,再向北则有黑水靺鞨。高句丽灭亡之后,黑水靺鞨趁其他诸部“奔散微弱”之机,经过南下、西进等,势力有所拓展,后被唐朝将领李多祚击败,向北退回至今黑龙江流域一带。不过,渤海o初期黑水靺鞨对分布于其南部的四个靺鞨部落仍然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至第二代王大武艺统治之初,渤海国的发展策略有所调整,改变了大祚荣对北部的绥抚态度,“遣弟门艺及舅任雅相发兵击黑水”,后由于两人观点不合而改派壹夏与黑水靺鞨作战。关于此次战争的结果,文献中并未直接记载,不过通过分析可知渤海此役并未取得胜利。原因在于开元二十一年(733),渤海向西与唐朝在马都山作战,当时渤海国北部的室韦和黑水靺鞨皆跟随唐朝出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渤海国对北部的其他靺鞨部落已经有了较大的影响力。因为至开元十四年(726),渤海国的直接控制区与黑水靺鞨居地之间尚隔有拂涅、铁利等靺鞨部落,其中拂涅部位于张广才岭以东及牡丹江流域,后向东迁移,大体位于今天兴凯湖以西一带;铁利在依兰以西地段,大致为今依兰、铁力地区。渤海国能通过这些靺鞨部落的辖境与黑水靺鞨作战,说明此时渤海国已经威服了诸多靺鞨部落,佐证了大武艺“斥大土宇,东北诸夷畏臣之”的记载。

    渤海国北部拓展成效最快是在第三代王大钦茂统治时期。大钦茂谥号“文王”,从文献中未见其发动战争的直接记载,推断他在位期间渤海北拓应该是通过对靺鞨的“文而化之”来完成的。据《册府元龟》记载,自开元二年(714)始,渤海国北部拂涅、铁利、越喜靺鞨部落去唐朝朝贡,至开元二十九年(741)的27年间,拂涅和铁利部落到唐朝朝贡的频次分别为18和14次。此后便鲜见二部落朝贡唐朝的记载。又据《新唐书·黑水靺鞨传》记载:“拂涅,亦称大拂涅,开元、天宝间八来,献鲸睛、貂鼠、白兔皮;铁利,开元中六来……后渤海盛,靺鞨皆役属之,不复与王会矣。”可知,随着渤海国的强盛,北部诸靺鞨部落皆归服于渤海。综合上述两段史料记载,至开元二十九年,拂涅和铁利部落再没有独自去唐朝贡,说明渤海已经实现了对两个部落较为有效的管控。

    天宝末年,大钦茂继续向北拓展,“徙上京,直旧国三百里忽汗河之东”,即渤海将都城向北迁徙,置于上京龙泉府(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渤海镇)。通过此次迁都,便利了对北部靺鞨部落的控制。在向北拓展的过程中,渤海国遇到了地理环境的限制,如牡丹江东部典型山区的阻隔。渤海向东迁都,《新唐书·渤海传》记载,于贞元年间“东南徙东京”。东京龙原府的北部是广阔的兴凯湖平原,从此处向北,可以比较容易来到率宾和越喜靺鞨地区。大钦茂统治末年,北部率宾地区受渤海管控,并且对越喜靺鞨部落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

    在大钦茂去世后,渤海国内部发生了激烈的王位争夺,越喜和黑水靺鞨部落摆脱渤海影响,独立赴唐朝贡。直至大仁秀继位后,政权内部趋于稳定。《新唐书·渤海传》记载,“仁秀颇能讨伐海北诸部,开大境宇,有功”,这里的“海”即指今天的兴凯湖。此说明渤海国征服了分布于兴凯湖以东偏北一带的越喜靺鞨,以及三江平原地区的虞娄靺鞨部落。又由于黑水靺鞨位于虞娄北部,在黑龙江下游的广大地区,距离渤海国的统治中心最远,力量相比于其他部落较强大。不过,检索文献,在大仁秀继位以后近百年的时间内,再也不见有黑水靺鞨赴唐朝贡的记载。据《唐会要》载:“及渤海浸强,黑水亦为其所属。”因此可以推测,至大仁秀统治时期,渤海国完成了对黑水靺鞨的征服。不过整体而言,对比其他靺鞨部落,渤海国对于黑水靺鞨的影响力仍然是有限的。

    至大仁秀统治时期,渤海国在北部地区的拓展达到历史的最北限。北部的三江平原地区逐渐被渤海国所控制,西北与室韦接,向东北拓展到兴凯湖以东,其北部一带的疆域包括今俄罗斯滨海边疆区等地。由于渤海对于北部区域呈现不断拓展之势,北部拓展区范围较广,主要包含绥芬河、牡丹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及黑龙江下游地区。在唐朝时期这里主要生活着拂涅、越喜、铁利、虞娄和黑水靺鞨等部落。

    随着渤海国不断北拓以及唐朝北疆局势的变动,唐朝对渤海国以及北部靺鞨部落的态度发生转变。在高句丽灭亡之后,唐朝为管理高句丽故地,设置安东都护府,下设拂涅州和越喜州都督府等行政机构。虽然在当时的边疆形势下,唐朝对拂涅和越喜靺鞨部落所在地区管理有限,但州和都督府的设置无疑体现了唐朝的疆域管辖以及对东北边疆的重视。《旧唐书·渤海靺鞨传》记载,开元十四年(726),“黑水靺鞨遣使来朝,诏以其地为黑水州”,黑水州的设置,表明唐朝对于该地区的行政领有。

    对于7世纪末期发生于东北的契丹、靺鞨等族叛乱,着力于建构“大一统”的唐朝自然要进行剿灭。但圣历元年(698),当大祚荣等崛起于东北边疆时,由于契丹和突厥的中道阻隔等具体情况,最终渤海得以立国。唐朝遂于先天二年(713)遣使册封大祚荣为渤海郡王、忽汗州都督,渤海成为唐朝藩属体制内的一员,接受唐朝的羁縻。由于吐蕃、突厥、契丹等边疆势力存在与成长,唐朝中央政府的关注力被分散。开元二十一年(733),渤海与契丹、突厥联合,进攻唐朝的马都山。唐朝在马都山之战中的失利,促使其调整北部边疆经略,在应对契丹和突厥南下时逐渐掌握主动权。随着节度使制度的不断成熟,唐朝斩杀了契丹军事首领可突于,此后契丹鲜少犯边。同时,在唐朝北边的另一强藩突厥的毗伽可汗被大臣毒杀,内乱促其走向衰落。面对如此巨变,渤海国审时度势,遵从唐朝的统治秩序,此后再未与唐朝发生武力冲突。对于唐朝而言,由于北部靺鞨部落距离过远,遂渐默认渤海国对这些靺鞨部落的控制,把渤海国作为管理东北边疆的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渤海国效仿唐朝任命押靺鞨使,主动承担起押领北部靺鞨部落的责任与使命,一方面向唐朝复命,另一方面同东亚其他政权进行了更具深度的交流。

    二、渤海国押领北部靺鞨部落与周边交流

    综观史料,渤海国经营北部边疆的记载虽然有限,但线索明晰。如在地方行政建置上,渤海强盛时期,设置了“五京、十五府、六十二州”。其中在北部地区有安远府、怀远府、定理府、铁利府等,这些府下辖诸州。诸府、州的设置,表明渤海国对靺鞨诸部进行了有效管控。不过相较于渤海对上京、中京和东京等核心统治地区的经营与管理,对北部的管理力度较弱,渤海全盛时期实行了模仿唐朝的羁縻政策,以次级羁縻体系的形式,对北部靺鞨部落进行羁縻管制。

    随着疆域的北拓,渤海国押领北部靺鞨部落加入东亚世界的交流之中,这也成为渤海经营北部边疆的重要方式。检索史料可知,开元二十九年(741)之后,在向唐朝贡的队伍中,便不见拂涅、铁利诸部落。但实际上,他们仍然保持了朝唐的惯例,只不过其朝贡唐朝的过程是在渤海国的押领之下实现的。《新唐书·方镇表三》记载,(开元)二十八年(740),平卢军节度使兼押两蕃、渤海、黑水四府经略处置使。唐朝的“押蕃使”是中原王朝对边疆族群的管理机构,此后渤海效仿唐朝,任命“押靺鞨使”。据《唐会要》记载,贞元八年(792)十二月,“渤海押靺鞨使杨吉福等三十五人来朝贡”。可见,此时渤海已经出现了专门押领靺鞨的官吏。此说明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靺鞨接受了渤海的管理,渤海国对靺鞨部落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唐朝认同渤海对靺鞨的管理。而由渤海国带领靺鞨人朝贡唐朝,应该是在此前已经存在。

    据《新唐书·黑水靺鞨传》载:“拂涅,亦称大拂涅,开元、天宝间八来,献鲸睛、貂鼠、白兔皮;铁利,开元中六来;越喜,七来,贞元中一来;虞娄,贞观间再来,贞元一来。”说明开元、天宝年间,拂涅、铁利部落独立到唐朝贡;而越喜、虞娄等在贞元年间尚曾独立朝唐。情况变化,缘起于其被渤海押领,对此《新唐书·黑水靺鞨传》继续记述为:“后渤海盛,靺鞨皆役属之,不复与王会矣。”可知,渤海强盛之后,诸靺鞨被威服,不再独立进行相关行动。对此,《唐会要》提供了辅证:“拂涅、铁利等诸部落,自国初至天宝末,亦尝朝贡,或随渤海使而来。”可以认为,拂涅和铁利等靺鞨部落在天宝末年之后,在渤海国的带领之下赴唐。

    越喜、虞娄以及黑水靺鞨距离渤海国的核心统治区较远,渤海实现对这三个部落的管理时间也较晚。贞元十四年(798),“以渤海国王大嵩隣侄能信为左骁骑卫中郎将,虞侯娄蕃长都督茹富仇为右武卫将军,并放还蕃”。这里的虞侯娄即虞娄,二者同时被唐授予官职,说明虞娄靺鞨尚由唐朝直接管理,没有以渤海代为行政。据《册府元龟》记载,大历九年(774)十二月,“奚、契丹、渤海、室韦、靺鞨遣使来朝”;大历十年正月,“渤海、契丹、奚、室韦、靺鞨、新罗”遣使来朝。上述两则史料记载了诸部落去唐朝贡,同时出现了靺鞨和渤海,显然二者是不同的势力,据考证这里的靺鞨部落为黑水靺鞨。元和十年(815),《册府元龟》记载“黑水酋长十一人并来朝”,此后再不见越喜、虞娄以及黑水靺鞨独立去唐朝贡。

    直到渤海国末期,黑水靺鞨出现在渤海国南部,独立同新罗进行交流。据《三国史记》记载:“(886年)北镇奏,狄国人入镇,以片木挂树而归,遂取以献。其木书十五字云,宝露国与黑水国人,共向新罗国和通。”宝露和勃利二者音近,为黑水靺鞨控制下的一个部落。“北镇”是为新罗东北部的朔庭郡,位于今天朝鲜半岛北部咸镜南道安边地区。此后,有更多的黑水靺鞨部落出现在新罗的北部边境。《高丽史》记载:“(尹瑄)率其党走北边,聚众至二千余人,居鹘岩城,召黑水蕃众,久为边郡害。及太祖即位,率众来附。”这里的黑水蕃众与上文《三国史记》所载的“黑水国人”渊源关系密切。关于上述史料中“黑水国人”、宝露国何时来到渤海南部,赤羽目匡由认为新罗东北散见的黑水、铁勒、达姑各族,是在8世纪中叶前被渤海迁徙到居住地,并接受渤海的支配。马一虹认为黑水靺鞨和宝露国为免于被渤海国吞并,在渤海全盛时期来到了渤海国的南部,并寻求支持势力。我们认为渤海国南部地区的黑水靺鞨,一部分是在渤海国末期,因国力下降,对北部黑水靺鞨的控制力减弱,大量的黑水靺鞨人自行南徙;另一部分是在9世纪初,被强盛时期渤海国带领而来。在渤海国统治末期,有“靺鞨别部达姑众来寇(新罗)北边”。“达姑”又为“达姤”,原为室韦部落的一支,位于“第二松花江下游以东和第一松花江上游以南”地带。另外,有兀惹即拂涅部落在被渤海国征服后,分布于牡丹江东部,后由牡丹江东部向南迁至鸭绿江流域。上述达姑和兀惹部落并不仅是在渤海国末期和灭亡后才来到渤海国南部地区,他们在被渤海国征服后,就在押领下来到渤海国统治区。尤其是达姑,受渤海国的影响被称为“靺鞨别部”。《三国史记》所载黑水、宝露国人则是被渤海在强盛时期带领至渤海国南部,后渤海国势衰微,这些部落的活动才见于史书记载。

    北部靺鞨部落除在渤海的引领下赴唐朝和来到南部统治区外,还被带领去日本交流。自开元十五年(727)始,渤海便与日本进行交流,在渤海存国的200余年里,渤海聘日34次,日本聘渤海13次,双方建立了密切联系。在这一过程中,靺鞨跟随渤海来日本,双方有所往来。据《续日本纪》载,“(779年)敕检校渤海人使押领高洋粥等,进表无礼,宜勿令进”,当渤海的押领使高洋粥将国书呈上时,日本人认为“无礼”,而不接受。次日,“检校渤海人使言,铁利官人争座说昌之上,恒有凌侮之气者。太政官处分,渤海通事从五位下高说昌,远涉沧波,数回入朝,言思忠勤,授以高班。次彼铁利之下,殊非优宠之意,宜异其列位,以显品秩”。这里边包含三个信息,一是解释了前一天所说的“无礼”,是指将铁利人的座次安排在渤海通事高说昌之下,是对铁利的忽视。二是铁利人直接提出“争座”。按照礼仪,在押领使高洋粥带领下的铁利人,其座次本应在渤海使之下。但铁利人正式提出座位应在渤海通事高说昌之上。三是,日本支持了铁利人的“争座”之举,并解释说,此举并不涉及优宠,而是按照品秩而定。可见,日本对于唐朝、渤海以及铁利等靺鞨部皆已认可的政治伦理与区域秩序进行了颠覆。

    理解这种政治性操作,也便容易理解此前《续日本纪》中的两则相关书写:“(746年)渤海人及铁利总一千一百余人慕化来朝,安置出羽国,给衣粮,放还。”“(779年)渤海及铁利三百五十九人,慕化入朝,在出羽国,宜依例供给之,但来使轻微,不足为宾。今欲遣使给飧,自彼放还”。前文已述,此时渤海已经实现了对铁利等部的管理与带领,但《续日本纪》仍将渤海国和铁利靺鞨进行了平行书写,即是出于对唐朝认可的区域秩序的挑战。

    事实上,关于铁利“争座”事件,并不能“说明铁利部是以独立的使团身份与渤海使团同行”,甚至“铁利人在占据着主导地位”。至开元二十九年,渤海已经实现对铁利靺鞨的威服,并且铁利分布于今天的黑龙江依兰县以西一带,距离日本遥远。其远赴日本,自然是在渤海国押领使高洋粥等人的带领下,经陆路到东京龙原府地区,再由海路来到日本。至于出现铁利“争座”问题,根据前述引文,可以梳理出基本逻辑:渤海在与日本的聘书中,安排了两方人员的座次,其中作为被押领对象,铁利代表位于渤海使臣之下。日本在发现这一“问题”之后,以“无礼”拒绝了渤海递交的国书。次日,铁利人提出“争座”当是受到了日本方面的授意,否则铁利应该无由得知渤、日国书中的内容。此后,随着渤海国对北部靺鞨部落的控制力不断增强,日本史料中便鲜少关于除渤海外其他靺鞨部落的记载。

    值得提及的是,还有学者根据上述史料,认为渤海、铁利靺鞨去日本,推测带有移民倾向。此说难以成立,因为渤海使不会带着自己征服的部落不远千里去投奔日本。并且这两次渤海押领铁利人来到日本,也并没有被允许去都城拜见天皇,而是在登陆的出羽国就地安置。渤海带领铁利去日本的主要目的应是进行商业贸易,铁利人在登陆口岸直接进行贸易,换取物品,然后返回。

    综上所述,渤海在征服北部靺鞨部落之后,效仿唐朝的政治制度,对其进行次级羁縻控制。唐朝也默认了渤海国对拂涅、铁利等靺鞨部落的控制。有学者指出,北部靺鞨部落服从渤海国控制的重要前题就是,渤海国允许他们继续与周边交流,此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总之,渤海国押领北部靺鞨部落与周边进行良性互动与交流,既防止他们强大后威胁自身的安全,同时也满足了北部靺鞨部落的发展需求。从唐朝的视域来看,羁縻势力渤海国对北部靺鞨部落管理是踏实而有效的,因而唐朝也便给予渤海以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

    三、渤海经营北部边疆的影响

    随着渤海国北部的拓展,其对北部靺鞨部落的管控也逐渐加强,在中国东北边疆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是提升了渤海国北部地区的文明程度。与渤海国上京和中京地区相比,渤海国北部的拂涅、铁利、越喜、虞娄、黑水靺鞨等部落的社会发展较为缓慢。在历史上,由于这些靺鞨部落距离中原王朝较远,并且其南部先后有扶余、高句丽和渤海等政权的阻隔,受中原文明辐射较弱。在被渤海国征服之前,其社会形态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并且其所在地区,多属气候苦寒之地,多森林覆盖。在松花江、乌苏里江、黑龙江等江河网之间,人们从事渔猎经济较多,还有部分采集业活动,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较为落后。

    渤海国征服北部诸靺鞨部落后,在百余年的经营中,对靺鞨部落产生了重大影响。渤海国迁都上京龙泉府之后,距离较近的拂涅和铁利部落受渤海影响较大,内部的文明形式与政治生态都发生了变化。在渤海国灭亡后,铁利部落获得了相对宽松的发展机遇,并逐渐顺乎“民意”而建立类似于“政权”的管理机构。拂涅部落也分为几支,其分布位置逐渐向南迁移。因而,他们在渤海国灭亡后并没有湮没在历史之中,而是开始以自主的身份与辽朝进行交流,说明其在渤海国统治时期已经获得快速发展。此外,在绥芬河流域的率宾府以及分布于兴凯湖以东的越喜靺鞨部落的遗址中,已经辨识出大量的渤海遗存。这说明渤海国不仅对北部靺鞨部落有行政上的控制力,而且也将技术和文化带到当地,促进了北部靺鞨部落的社会发展。同时,渤海押领靺鞨部落与周边进行交流,北部靺鞨部落将本地特有产品带出交换,促进了自身经济的发展。

    二是助力了“海东盛国”时代的到来。渤海国在唐朝东北的显性发展,一个重要内容是与北部靺鞨部落的联系增多,并分享了其地的特产与资源。《新唐书·渤海传》记载,渤海国北部物产有“率宾之马”“湄沱湖之鲫”。率宾府地区以产马闻名,渤海国的马匹经由登州地区被运往唐朝。《旧唐书·李正己传》载,唐朝“货市渤海名马,岁岁不绝”。可见,率宾府的马种优良,数量也众多。渤海国“北进”占领率宾府地区后,这里为渤海国提供大量的生活和作战使用的优良马种。“湄沱湖之鲫”中“湄沱湖”为今天的兴凯湖,在兴凯湖的北部有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水域,主要分布有黑水和虞娄靺鞨部落,常以渔猎为生。他们的后裔赫哲人,平日里不仅以水中的鱼作为主要的食物来源,还将鱼皮做成衣物。可见,渔业经济对这里靺鞨人的重要性,渤海国占领这里后,向当地靺鞨人索取大量的鱼类资源。从北部靺鞨部落去唐朝贡的物品中见到大量的珍奇异宝,如《册府元龟》载:开元七年(719),拂涅“遣使献鲸鲵鱼睛、貂鼠皮、白兔猫皮”;天宝七年(748),黑水靺鞨等部落“遣使献金银及六十综布、鱼牙紬、朝霞紬、牛黄、头发、人参”。当靺鞨部落被渤海国征服后,这些奇珍异宝也会被献于渤海国。

    三是在渤海国的带领下,大量北部靺鞨人口来到渤海国的核心统治地区,参加渤海国建设。《松漠纪闻》记载,渤海国王“以大为姓,右姓曰高、张、杨、窦、乌、李,不过数种,部曲奴婢无姓者皆从其主”。可知,渤海国除了王姓大氏外,有众多贵族姓氏,他们把控着王国的核心权力。在社会的最底层有大量的部曲和奴婢,他们附属于国王或贵族,极有可能是渤海国在征服北部靺鞨部落后,一些人被押领回核心统治地区,并失去了人身自由的。他们参与了渤海国都城的建设,大钦茂统治时期兴建东京龙原府,外城周长2894米,上京龙泉府,宫城周长2680米。这些大规模的都城兴建以及内部设施的完善需要大量服劳役的人参加。《旧唐书·渤海靺鞨传》记载,渤海“编户十余万,胜兵数万人”,这里的编户和士兵,应该也含有北部靺鞨人。

    四是渤海通过对北部靺鞨部落的管理,首次将今天的黑龙江、吉林省的大部分地区连为一体,在“一体”化的行政管理内进行发展,促进了东北地区的族群交融。渤海建国之前,东北地区主要为唐朝安东都护府所辖制,“西北接唐朝边陲重镇营州,以医巫闾山与辽水为界;东隔第二流松花江与靺鞨诸部相邻”,辖域范围包含今天的辽宁和吉林省部分地区。渤海国进一步向北拓展疆域,9世纪初征服了北部诸多靺鞨部落后,在其分布地设置了府、州政区。虽然渤海对其控制力不如核心统治区,但是这些靺鞨部落都承认渤海国对其统领,在渤海的带领下赴唐朝贡,唐朝在东北边疆地区影响、凝聚力皆得到有效提升。

    渤海国还押领大量北部靺鞨人来到渤海国核心统治区,实现与契丹、汉族等各族的交融。大钦茂时代,伴随着渤海的开疆拓土,渤海国的核心民族靺鞨族不断吸收其他民族的成分日益壮大,同时也扩入其他民族聚居区,经过“民族自觉”而成为渤海族。但是渤海国北部的诸靺鞨部落,距离渤海国核心统治区较远,归顺的时间晚,所以大多并没有融入渤海族之中。不过在渤海国强盛时期,有部分北部靺鞨人在渤海的带领南下,来到核心统治区生活。其中也有一部分人融入渤海族之中,另一部分未被融入的,则逐渐成为辽代女真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女真,又称女直。据《辽史》载,天复三年(903),“伐女直,下之,获其户三百”。这说明在渤海国统治末期,已经有女真人在活动,这些女真人的出现与渤海国带领靺鞨部落南下与当地族群交融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在7世纪末期,渤海国崛起于东牟山之后,势力范围逐渐扩大。其北部疆域的拓展,主要是通过威服诸靺鞨部落来实现的。在渤海国的带领下,拂涅、铁利、越喜、虞娄和黑水靺鞨等部落,频繁参与周边交流。一方面,在唐朝的“大一统”基业中,接受唐朝的羁縻管理,作为边疆势力的重要组成,参加到唐朝的朝贡体制之中。另一方面,跟随渤海到日本进行经济贸易,增加了日本对于唐朝边疆民族与政权的了解,拓宽了北部靺鞨相关见闻,也加强了东亚区域的贸易往来。渤海国对于北部靺鞨的带领,不仅加速了其文明进程,也促进了渤海“海东盛国”时代的到来。同时,北部诸靺鞨部落在唐朝的东北边疆,与汉族、契丹等民族进行充分的交往交流交融,促进了唐朝民族共同体的建构。

    转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5年第2期

  • 黎海超:三星堆中的假面与真相

    三星堆的青铜面具到底像谁,这是许多人都会产生的疑问,以至于有人将之作为三星堆与天外来客相关的主要依据。也有人不时冒出灵感,找到它们与一些名人的神似之处。三星堆的若干神秘似乎都隐藏在那似笑非笑的面目之下。但很少有人意识到,人们费尽心思与人脸相比较的面具其实并非真实的人脸,而是覆盖在真相之上的假面。

    在博物馆欣赏一件文物时,人们惯于去争抢展柜正面居中的位置,似乎这是默认的最佳观赏角度,也是按下快门最为适宜的位置。但有时秘密也会隐藏在侧面、背面。对于三星堆的青铜人头像便是如此。当观者站在人头像正前方与之四目相对,凝神伫立时,很自然地会被那夸张的五官、难解的表情所吸引。继而会忍不住遐想这张面孔描绘的是虔诚的祭祀者,是居于高位的王,还是接受仰视的先祖。这恰是三星堆先民想要达成的效果,让观者所有的注意力集于面目本身。

    但若移动脚步,踱至人头像的侧面,便会惊奇地发现面目存在清晰的边界,并略高于其他部位,边界恰好卡住耳朵。此时,再返回正面观察,两侧反复对比,相信观者便会明白其中所以。没错,其实这面目只是覆盖在头像上的面具形象,并非庐山真貌。三星堆先民塑造青铜人头像时奉行了写实的原则,因此面具的边界和结构十分清晰。了解清楚人头像表面是面具而非人面,这一点至关重要。何为面具?无论是古代还是今时今日,面具的基本特点是与人脸相异。佩戴面具的目的是隐藏真相,转变为面具所代表的身份。因此面具或者刻画为动物、神灵等形象,或者对人脸做夸张的表达。三星堆人头像上斜竖的巨眼,夸张的面部褶皱,平直的口部与下颌,显然是艺术化的造型,并非写实面目。

    三星堆所见面具形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较为常见的普通面具,另一类是造型更为夸张的纵目面具。纵目面具的基本形态与普通面具保持一致,但五官形态不同。最突出的特点是眼睛中部有柱状的凸起。令人惊奇的是,三星堆之后一千多年成书的《华阳国志》记载:有蜀侯蚕丛,其目纵,始称王。这惊人的巧合如何理解?或许这是遥远记忆以传说或其他方式留下的印记。纵目面具眼睛凸出,巨口嘴角上翘,耳部非人耳,而与神兽耳朵相类,表现出种种异于常人的特点。这类纵目面具数量更是稀少,应当表达了特定的高等级身份。对此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纵目面具代表三星堆信仰体系中神的形象,在祭祀礼仪中接受敬拜。其他普通面具则代表人间群体,是敬拜神灵的主体。也有学者认为夸张的眼睛和耳朵映射出其非凡的视觉和听觉功能,使其具备千里眼顺风耳的超人类能力。这些说法均仅停留在猜想,但纵目面具上诸多非人的因素应与其在信仰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相关。

    无论是神还是人的形象,均以面具的形式表现,这是毋庸置疑的一点。目前三星堆发现的具有上述面目形象的青铜器主要有四类。一是青铜人头像,面具覆盖于人头像面部;二是单体的面具;三是大立人等尺寸不一的单体人像;四是见于神坛、顶尊人像等组合式器物中的人体形象。其中除第二类单体面具外,其他三类器物中的面具都直接佩戴于人面之上。且无论器物的大小、功能的差异,三星堆先民都秉承高度的写实风格,将面具与人面之间的分界状态如实表现。即便是青铜神坛上身高数厘米的小型人像也不做减省。制作者将面具的写实表达作为重要原则,这也侧面说明了面具在三星堆信仰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作用。

    未佩戴于人面上的单体面具主要有青铜和金面具两类。青铜面具尺寸最大者宽至1.3 米,小的仅如手掌。青铜面具的共同特征是均带有孔。大部分面具共有五个,额头正中一孔,面额两侧各有两孔,呈平均分布的状态,应是作为钉孔发挥固定的作用。额头正中的孔也可能是用来安装卷曲扉棱状的附件,附件增加前后面具本身的功能,神性也许会发生某种改变。这些孔的存在以及轻薄的器身表明青铜面具是作为附件固定、依托于其他器物之上的。大概率是木质或其他质地的人头或全身的雕像。这些面具尺寸差异如此之大,其对应的雕像也当形态各异,应用场景十分丰富。遗憾的是,这些面具均出自祭祀坑中,脱离了原有的位置。在祭祀坑之外,还没有发现面具可以依托的木质身躯。或许已经永远腐朽消逝,再难觅踪迹。

    金面具更加引人注目,历经三千载的埋藏依然光彩夺目。尤其是覆于青铜人头像上的金面具,其与铜绿色的人头像形成强烈的视觉对比。但遥想器物制作和使用之时,青铜未锈,与黄金色调接近。为何将色调相近的器物叠加,是装饰还是宗教意义尚不得而知。已发现的金面具尺寸和形态多有差异,或是覆于青铜人头像上,或是剥下成为单体投于坑中。有的单体金面具仍找不到对应覆盖的人头像。比如三星堆五号坑出土的目前尺寸最大的金面具就找不到尺寸相应的青铜人头像。对此主要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与之匹配的人头像还埋于地下;二是金面具原本覆盖在其他类别的器物上,比如青铜面具。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可能性。尽管目前三星堆八座祭祀坑出土的上万件编号器物已经足够震撼,但这些器物大多残损,即便全部拼合后,依然会有许多器物缺东少西。缺失的部分在哪里?可能与那未曾谋面的大人头像一样都还静静地躺在地下的某个地方。毕竟目前三星堆的考古发现也只是触及冰山一角。

    梳理三星堆的各类面具,可以发现其表现出极强的佩戴属性。人物完整的头部或整体身躯出现时,面具需覆于人面之上。单体的青铜或黄金面具,原本也是覆于不同材质的人头像上,只是后期掩埋时有意取下。这一规律直白地告诉我们:在这些器物所表现的仪式场景中,几乎所有参与者都佩戴着面具。那么三星堆先民曾经实际佩戴的面具到底是怎样的形态,青铜、黄金面具是否可以佩戴于人脸上呢?不少人都默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但据笔者对各类青铜、金面具近距离的观察,并与人脸比照,发现几乎无一例可实际佩戴者。一是尺寸和形态的问题,虽然大小、形制各异,但几乎没有能与人脸完全匹配者。面具内侧的轮廓完全无法与人脸相配,且不少面具内侧有毛刺等铸造瑕疵,显然不是为了实际佩戴而设计的。二是青铜面具眼睛、鼻孔未开孔,不适合佩戴。青铜作为面具重量也过大了。

    既然铜、金材质的面具不能实际用于佩戴,那还有其他材质的面具吗?对此并无更多的考古发现,但是可以推想木质或其他有机质的面具最具可能性。世界各地的考古、民族学资料中,仪式中面具的选择多为木、皮类的材质。三星堆面具棱角分明更似木雕风格。遗憾的是,在三星堆尚未发现木质的面具,甚至木器都十分罕见。未发现不等同于不存在,三星堆或许曾拥有发达的木雕技术。我们看到的青铜器大多带孔,应是与其他质地的构件连接。比如青铜人头像之下可能承接木质的身躯,青铜面具或许覆盖于木质的雕像上。只是由于有机质的文物难以保存,这些木雕恐怕已腐朽化泥,抑或埋于某处尚未发现。距离三星堆不远的金沙遗址曾经出土过一件极为精美的漆器,纹饰精巧至极,当时的木作技术可见一斑。

    实际使用的面具虽不得见,但透过这些亘久的金属面具同样可以窥探到三星堆人的秘密。无论是面具还是人头像,黄金抑或青铜,三星堆面目形象给人的首要观感是千面一律。粗眉、巨目、尖鼻、大口,乍看并无差异。但果真如此吗?实际上,在三星堆应当找不到完全相同的两张面目。五官基本形态虽然一致,但是脸型有长有方,五官比例各有差异,这众多相似的脸如同一个亲密家族中的不同成员,长相极其相似,但熟悉者依然能洞察出差别。这或许比母亲辨认自己的双胞胎孩子更为容易。

    三星堆的面目形象既相同而又不同,同与不同背后各有深意。造成形象不同的原因不一,笔者以为最大的可能性在于年代的差异。由于青铜器同出于祭祀坑中,人们时常会忽略这些数量惊人的青铜器当源于长久时间的积累,并非同时制作。考古学中埋藏年代与制作年代、使用年代均是相差甚远的时间概念。三星堆几座祭祀坑的埋藏年代根据碳十四测年定为商末周初阶段(吴小红等)。但祭祀坑中埋藏的器物显然是积年所累,囊括了三星堆出土的绝大部分高等级器物。由于缺乏器物对比标准,很难明确梳理清楚坑中器物的年代序列。但根据其他区域风格的铜容器推断,这些器物的制作年代有可能跨越数百年之久。这也暗示青铜人面应是不同时代、不同工匠的产物,形象存在差异也十分合理。当然除了年代之外,不同功能、应用场景也可能会造成面目的差异。

    当然这些差异都是细微的,未能改变五官面目的基本特征。三星堆的面具形象呈现出惊人的程式化特征,历经数百年依然流行。这副面孔俨然已经化为三星堆的标志性符号。不由令人深思,这副面孔符号背后的意义是什么?答案还要在三星堆信仰体系中寻找。三星堆许多器物上表现了举行仪式的场景。尽管这些仪式的具体含义有待探讨,但其表现形式上与萨满式的宗教仪式有诸多相似之处。最为直观的便是面具的广泛运用。三星堆先民对于佩戴假面的狂热,映射的当是某种未知的信仰追求。

    面具之上的假面代表了三星堆先民信仰体系中的某种特定符号。作为面具,这假面自然是夸张的艺术表达。随之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面具之下三星堆先民真实的面貌特征是怎样的?三星堆的器物中能否找到这类真相?答案是肯定的。自二〇二〇年开启的三星堆新一轮祭祀坑发掘中,四号坑发现的铜扭头跪坐人像提供了最为直观的新证据。扭头跪坐人像共三件,尺寸、形制基本一致,应当是作为一套组合使用的。其中的一件(编号为K4yw:244)保存最好,面貌特征也十分清晰。应当说,扭头跪坐人像是三星堆所有人物形象中最为写实的。让我们引用考古简报中对它面目的描述:国字脸,脸部较宽,颧骨突出。剑眉,眉头紧蹙。杏仁眼,眼窝内凹,眼睑清晰可见,眼珠微凸。鼻梁高挺,鼻翼突出。双唇微抿,嘴较宽,嘴角向下微撇。下巴方正。双耳耳轮、耳郭、耳屏清晰可见,耳郭紧贴颞部,圆形耳垂,耳垂外侧有表示耳洞的圆形小凹窝,未穿。(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二〇二一)

    显然扭头跪坐人像的面孔是真实人脸的形象,与面具上夸张的五官形成鲜明对比。写实与夸张两种艺术风格跃然器上。笔者曾仔细地观察几件扭头跪坐人像的侧脸及脑后部,未发现面具那般分层和边界,属人脸无疑。除了五官的真实刻画,甚至表情也十分生动地描绘出来。尤其是保存最好的K4yw:244,杏眼圆瞪,嘴角下撇,显然不是欣喜的表情。是痛苦、愤怒还是庄严,尚难定论。另外两件扭头跪坐人像表情虽然近同,但也有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口部反映的微表情。一件嘴角微撇,面容显得更为平静;另一件嘴部平直,似咧嘴之感,仿佛经历了某种痛苦。这些微小的差异往往为人所忽略,却暗含一个有趣的问题:这种差异是工匠有意的表现,还是缘于手工技术的误差,无意间形成?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可能性。原因在于三星堆铜器技术精巧至极,三件扭头跪坐人像的发丝、指甲、指节纹路、脚掌蹬地的动态均精准地刻画出来。以此技术水准刻画完全一致的表情应非难事。若此推测属实,说明工匠在制作器物时是以不同真人为本或者着力刻画出不同个体的细节差异。这种非标准化的造型思想出现在三千年前的成都平原,着实令人称奇。与真人面目相比,面具上的表情也值得品味。前述两类主要的面具中,一类口部平直,微微下弧,显露一丝似有似无的微笑。嘴角两端为向下的尖牙状,令人费解。另一类数量较少的纵目面具表情就十分夸张了,如同小丑装扮式的巨口展露出夸张的笑容。推想古今的笑容应当差异不大。这笑容背后的深意尚难解读,但可以看到同类面具上的笑容千篇一律,同类人脸的表情则各有不同。

    青铜人头像中还有一类面目特征明显不同,有学者认为是女性形象。这类人头像数量稀少,其眉、眼、口部的形态与普通人头像相近,主要差异在于面部轮廓。普通人头像下巴平直,周边轮廓清晰,是对面具的写实描绘。而这类特殊人头像脸颊、下巴的轮廓圆滑,与真人无异。从侧面观察便可真相大白,并无面具分界的痕迹。也就是说,此类特殊人头像应是未戴面具的人脸形象,至于性别,并无明确的判断依据。这类人头像线条圆润,用以描绘真实人脸;普通人头像则棱角分明,或许是对木质面具雕刻风格的反映。同为写实人像,这类人头像的形象、风格与扭头跪坐人像相差甚远,一类方脸,一类脸型偏长。人类长相本就千差万别,三星堆有不同人面也可以理解。除了青铜人头像外,三星堆还出土过少量的石质和陶质人像,并无佩戴面具的例子,应是真实面孔。其功能也不一而论,有的石像似为低等级人群,与青铜人头像代表的身份差异极大。

    显露的真相并不多,但对于澄清关于三星堆的一些谣言与怪论有着弥足轻重的意义。天外来客也好,域外起源也罢,这些无稽之谈在三星堆的真相面前毫无立论根基。三星堆写实的人脸显然是中华大地上土生土长的面孔。以往那些有意无意的误解根源在于将面具理解为实际的人脸,写实的面孔太少而为人忽略。假面与真相相互混淆,造成以讹传讹的状况。对于假面的误解看似是无关轻重的问题,但对于三星堆的学术研究以及科普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面对奇异的假面,公众已经惯于以神秘定义三星堆,解读的途径也往往具有神秘色彩。科学地认识三星堆遭遇巨大挑战。如今关于三星堆的各类谣言和误解仍然充斥于网络世界,甚至有以假乱真的趋向。关于假面的误解当然不是这一现象的全部原因,但也颇有典型意义。三千多年前制作假面的古人只是想掩住自己的面目,他们也未曾想到会无意间蒙蔽今人的眼睛。

    如果再次置身三星堆的世界中,不妨用新的眼光去审视那些人面。你会发现假面居多,真相甚少。面具显然是三星堆祭祀仪式中极为重要的道具,经久不变的面具形象跨越漫长时间成为三星堆程式化的符号。这一符号是探索三星堆先民信仰体系的重要线索。世界各地的萨满式宗教仪式中面具颇为普遍,借助假面可实现身份、能力的飞升和转变。三星堆的信仰系统与原始萨满宗教是否存在联系?这一信仰的来源是本土原生的,抑或在交流中形成?留给我们的谜题还有太多。在探索三星堆的路途中,一双求真的眼睛弥足珍贵。逻辑与科学会扫清求索道路上的迷雾,引领我们接近历史的真实。无论是假面,还是真相,用心去看,答案往往就在眼前。

    本文转自《读书》2025年8期。

  • 苗威:关于朝鲜半岛历史话语的解构

    檀君与白头山在朝鲜半岛人的记忆中具有重要的符号意义。其中的檀君,从13世纪末见载于有意识建构朝鲜半岛历史谱系的《三国遗事》,殆至当代,经过七百余年的文学性塑造以及历史性建构,完成了从稚嫩的神话元素至民族始祖的转身;白头山亦从《三国遗事》中的妙香山位移至今长白山。围绕朝鲜半岛人建构话语的历程,以当今的视角来看,其关于历史学的理论性考察疏离了以历史本质为核心的思辨历史哲学以及以历史知识本质为核心的分析历史哲学,局促于狭义历史编纂学中的历史叙述实践蕴含了鲜活的民族主义精粹。解构相关文化符号,揆诸朝鲜与韩国历史话语体系建构的文化基因,客观审视东北区域内历史记忆的共性与殊性,有助于认识的深入与澄清。

    一、由檀君记事所见历史话语体系的“层累”构筑

    所谓“层累”地构筑历史,始见于顾颉刚先生的《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认为中国传说的古史系统,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不同时代“层累式的造成的”,“时代愈后,传说的古史时期愈长”。例如,周代人心目中最古的圣贤是禹,孔子时代出现了尧舜,及至战国时代出现黄帝、神农,到秦代又出现了“三皇”,汉代以后则出现了“盘古”;“时代愈后,传说中的中心人物愈放愈大”。我们这里不细论“古史辩”派的是非,但“层累”的构成说一度引起关注。13世纪末,“檀君”见载于文献,在其后的数百年间,相关记事越来越丰满,迄今成为朝鲜建国始祖的代名词。在对这一话语体系进行梳理时,我们清晰地看到,“层累”的历史认知,直至当代,仍然在历史话语体系的构筑中实践着。

    (一)檀君记事于13世纪末始见于史籍

    “朝鲜”一词,最早见载于《管子》,其云:“海内玉币有七筴,……发、朝鲜之文皮,一筴也。”“发、朝鲜不朝,请文皮、毤服而以为币乎!”这里的“朝鲜”,所指为箕氏朝鲜(前1045至前195)。有关于箕氏朝鲜的史事,散见于《周易》《尚书》《史记》《汉书》《后汉书》等文献之中,朝鲜半岛的文献《三国史记》《三国遗事》《帝王韵记》《东史纲目》等亦对相关史事有所记述,尤其是朝鲜王朝,有《箕子志》《箕子实纪》《箕子外纪》等专门记述。

    “古朝鲜”最早见载于高丽僧人一然(1206—1289)所著之《三国遗事》(约1272年成书)。一然为“古朝鲜”所做注为“王俭朝鲜”,其云:“乃往二千载,有檀君王俭。立都阿斯达开国号‘朝鲜’。”文中以神话的形式,记述了檀君在平壤立国“朝鲜”,这亦是“檀君”首次见载于文献。不过,在《三国遗事》的同一部分记载中,同时记述了箕子受封于“朝鲜”。另外,对卫满朝鲜亦持肯定态度。与一然同一时代的高丽王朝李承休(1224—1301)著有《帝王韵纪》(约1278年成书),对“檀君”亦有记载。

    从文献检索的情况来看,“檀君”以及“檀君朝鲜”的记事初现于13世纪末,其时,东亚的局势概略言之,大体为:高丽熙宗二年(1206),铁木真建立蒙古国;高宗五年(1218),高丽对蒙古称臣奉贡;高宗四十年(1259),蒙古派达鲁花赤入高丽监国,高丽成为蒙古附庸,世子入质于大都。高丽元宗十五年(1274,元至元十一年)、忠烈王七年(1281,至元十八年),元军两次征日本,皆路由高丽,并由高丽提供船舰物资。在这种情形下,高丽产生民族意识的自觉,并以朝鲜半岛本土民族为中心,构建了檀君神话。

    (二)檀君朝鲜记事的丰满

    一然的记述,从神话的角度较为完整,但在后人的记述中,神话的色彩渐渐褪去,建国始祖的话语体系逐渐确立。

    其一,将檀君与中国东北古族联系起来。《帝王韵记》之“扶余”下有注,即“《檀君本纪》曰:‘与非西岬河伯之女婚而生男,名夫娄’”。将扶余同檀君联系起来;在“檀君”下注曰“檀雄天王”。同时指出,檀君“据朝鲜之域为王,故尸罗、高礼、南北沃沮、东北扶余、秽与貊皆檀君之寿也”。可见,已将“朝鲜”的辖区范围扩大到了南北沃沮、东北扶余、秽貊等民族的居住地区。

    其二,将檀君神话的衍生范围圈定在朝鲜半岛大同江流域一带。朝鲜王朝《世宗实录·地理志》将前人关于檀君的故事内容综合在一起,在平安道条中记述道:“《檀君古记》云:上帝桓因有庶子名雄,意欲下化人间,受天三印,降太白山神檀树下,是为檀雄天王。令孙女饮药成人身,与檀树神婚而生男,名檀君,立国号曰朝鲜。朝鲜、尸罗、高礼、南北沃沮、东北扶余、秽与貊,皆檀君之理。檀君聘娶非西岬河伯之女,生子曰夫娄,是谓东扶余王。檀君与唐尧同日而立,至禹会涂山,遣太子夫娄朝焉。享国一千三十八年,至殷武丁八年乙未,入阿斯达为神。今文化县九月山。”这样,檀君就有了一个明确的势力范围,即在平安道一带。

    其三,确立檀君后继者的世系。朝鲜王朝《世宗实录·地理志》载,文化县东有三圣祠。所谓“三圣”,系指檀君、其父桓雄以及其祖桓因。16世纪,赵汝籍在《青鹤集》中云:“桓因真人,受业于明由,明由受业于广成子。”同时,夫娄、夫苏、夫虞以及夫余等檀君四个儿子的名字首次见载。李宜白(1711—?)的《梧溪日志集》中有《檀君世系详探记》,罗列了檀君后裔的名字。至《桓檀古记》,则明确记有四十七代檀君的世系,细致到在位时间,同时亦有编年纪事。尽管该书没有明确标注成书时间,不过,根据书中相关信息,比如檀君朝鲜阿斯达“即今松花江哈尔滨也”的记载,可知该书成于20世纪初。由此可见,檀君记事持续至近代仍然在不断丰满与完善,被从神话中建构至现实世界。

    (三)檀君与“朝鲜”的关系在文本中的嬗变

    1392年(洪武二十五年),高丽权臣李成桂驱逐恭让王自立为主,并向明朝请国号,朱元璋以“最美”之“朝鲜”赐之,朝鲜王朝建立。李氏君臣为了政权的正统性,极力推崇土著的檀君,在建国之初,礼曹典书赵璞等上书称:“檀君,东方始受命之主;箕子,始兴教化之君。”然而朝鲜太宗十二年(1412),礼曹右忝议许稠指出:“本国之有箕子,犹中国之有帝尧,乞于箕子之庙,依朝廷祀尧之例祭之。”同年,因“朝鲜檀君”“实吾东方始祖”,宜祀而无庙,故于箕子庙配享。世宗七年(1425),司酝注簿郑陟上书称,谒箕子祠堂时见到“箕子之位在北向南,檀君之位在东向西”。世宗十二年(1430),在平壤建檀君祠,不过,庙里同时亦有高句丽始祖,“檀君在西,东明在东,皆南向”。世宗十九年(1437),朝鲜王朝定祭祀规格:“箕子,中祀,殿位版书‘朝鲜始祖箕子’。”“檀君,中祀,……殿檀君位版书‘朝鲜檀君’”。檀君的地位从一定程度上得到明确。

    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后,中国被迫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1905年,日本迫使朝鲜签订“乙巳条约”,朝鲜降为日本附属。次年,“大韩帝国”以檀君纪年取代帝王年号,尔后各种独立运动的文件多署“檀纪某年”。随着民族主义兴起,檀君走上宗教祭坛,1909年,以檀君为至尊的大宗教形成。自此,以檀君为核心的历史认知呈现出比以往更为清晰的现代语意。

    日本的占领,朝鲜人对于史学的自主研究受到压制。然而,恰是在这种环境中方产生出《桓檀古记》这样的著述。另外,申采浩等抗日爱国志士,在流亡俄国和中国期间,在批判殖民史观的同时,以急进的民族主义史学观激烈地批判所谓的“事大”史观,并极力宣扬“檀君酋长论”“箕子邑尉论”等,将我国东北地区看成是韩民族的“旧疆”,从而将韩国古代的疆域从韩半岛扩张至我国东北地区。在这种思潮的指导下,歪曲、篡改历史,甚至主张“收复旧疆”,将满洲作为“独立复国之根据地”。朝鲜学界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对檀君问题进行讨论。但是,由于在古朝鲜的位置、国家形成的时间,以及社会性质等问题上无法确定,故而没有取得一致性的意见。随着朝鲜科学院古典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李相昊《檀君考》、李趾麟《古朝鲜研究》等文论的发表,檀君朝鲜得到肯定,其后这种肯定被纳入到《朝鲜全史》的编纂之中。金日成指出,“为把我们的民族史确立于主体立场,应从过去被日帝全面抹杀了的檀君和古代朝鲜的历史开始纠正”。1993年,朝鲜在平壤市江东郡江东邑西北不远处的大朴山东南面山麓发掘“檀君陵”,证明“生于平壤”的檀君,“是古朝鲜的建国始祖”,檀君朝鲜的中心在平壤,疆域含及中国东北部分地区。

    韩国学界对于檀君朝鲜是否存在,基本上有两种意见。持肯定意见者,除所谓“在野派”学者之外,李丙焘、尹乃铉、卢泰敦等也极力主张这一观点。尹乃铉认为古朝鲜就是檀君朝鲜,箕子朝鲜、卫满朝鲜等交替事件并不是在古朝鲜中心地区发生的,而是在古朝鲜的西部发生的,尹乃铉把列水、辽水、浿水、濡水等都看作现在的滦河。而李基东、李亨求、金荣来、徐荣洙则提出反对意见。同时,亦有韩国学者对朝鲜学界“发掘”的“檀君陵”提出质疑。但是,自1997年,韩国中学、高中教科书对檀君有述,“据称是檀君王俭建立了古朝鲜”。2007年2月23日,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宣布,将采用新编初中、高中历史教科书,对古朝鲜事记为“檀君王俭建立了古朝鲜”。

    综上可见,檀君取代箕子成为朝鲜半岛的民族始祖,从13世纪70年代见载,至20世纪末辅以考古发掘而成为定论,经历了近800年的历程。其间记事“层累”地丰满。尽管在有关檀君的话语体系构筑的过程中,半岛历代学人累有质疑,但并不影响朝鲜、韩国关于檀君的始祖认知。

    二、由“血”所链接的“统”

    “韩民族为同一民族是摇撼不倒的学说”。由于单一民族的现实,在有关朝鲜半岛历史问题的探讨中,有一种以“血统”来论说“政统”的方法,即以血统为核心判定,无限地提高甚至绝对地对民族属性程度进行相关阐述,实现对古代不同政权间的链接,进而与今天的民族国家进行对接。

    有学者将高仙芝看成是“来华朝鲜、韩国名人”,即“(在)中国活动的朝鲜民族的名人”,对从“辽东”移民到“五千一百里”之遥的内地的高句丽人后裔的民族属性作定义,这种做法一方面忽略了高句丽历史的真实性与其本来的民族属性,另一方面混淆了高句丽族同高句丽族后裔这样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根本症结在于,以现代民族国家“朝鲜”“韩国”“中国”的疆域为判断标准,来讨论历史问题,并以血统辅证,导致许多无法解释的历史问题。民族是个历史范畴,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如果按照“血统”的逻辑论事,则历史上只有民族的诞生和发展,而不会有民族的消亡。这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成立,而且在事实上也有诸多疑点不能自圆。

    今天的朝鲜或韩国人之中,有不少人的祖先是中国的汉族,但我们并不认为他们本人不是朝鲜族。据研究,今天的朝鲜族按照姓氏的由来可以分为三类,即朝鲜固有姓氏、外来姓氏和来由不明的姓氏。第一类姓氏的数量不多,但外来姓氏人口比例极大,而在外来姓氏中,来自中国的姓氏占绝大多数,能确认从中国各地来到朝鲜半岛定居并传承下来的汉族姓氏,约有130多个,而这130多个汉姓的朝鲜人,皆不能说是“在朝中国人”。在现代中国的汉族之中,可以找到古代慕容鲜卑、契丹的后裔。据考,山东人的慕姓,就是复姓“慕容”氏的简省;远在云南西南地区,至今尚存契丹后裔约15万余人。这些历史上消亡民族的后裔在该族消亡之后,分别融入汉族以及其它民族之中。

    针对渤海移民与朝鲜半岛高丽人之间的关系,学界存在基于“血统”的解读。其主张者主要是朝鲜学者,认为渤海人与朝鲜半岛的高丽人是同一血统。《朝鲜通史》认为,公元7世纪末,朝鲜半岛由过去高句丽、新罗、百济三国并立变为渤海、新罗并立,直至王建统一朝鲜半岛,建立王氏高丽王朝。因此,“渤海移民的迁徙,是世界封建史上一个特殊事例,是在迁徙者和土著居民基于同一血缘纽带,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认识是“模糊了两个不同民族的族属以及混淆了两个民族之间的关系”。移民与移入地之间的关系,不能以“探根寻源”作为假想前提,并将此假想当作历史真实作为移民目的进行判断。民族是由无数个体组成的,这些个体曾经聚族而居,亦曾有个体迁徙并游离,而迁徙的方向并无统一的目标和规范,每一次或每一支移民都有个案性的背景条件。

    毫无疑问,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民族的移动都没有绝对的规律,很多移民在居地的选择上存在偶然性。寻根性的移民有,但并不是普遍的,否则渤海移民就不会有多个流向,而应该只有一个,因为“血统”只有一个。所以,以“血缘”或“血统”来链接移民的流向,不是科学的逻辑。历史上的渤海与新罗是并立的政权,新罗的继承者王氏无从谈及与渤海人同源,对此日本学者旗田巍、鸟山喜一、関尾史郎、李成巿,以及部分韩国学者有基本共识。

    将渤海人与高丽人做血统的链接,依据的史料主要为《旧唐书·高丽传》中关于大祚荣族属的记载,“渤海靺鞨大祚荣者,本高丽别种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别种”,就是高句丽人的一支,也就是说,渤海是由高句丽遗民建立的,因而,渤海是高句丽的延续国家。“高丽别种”说亦分成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在上层统治集团中高句丽人占据社会主导地位,但统治下层以靺鞨人居多;另一种认为渤海国的基本居民就是所谓的高句丽遗裔渤海人。关于高句丽遗民移居渤海的情况,有学者认为“渤海建国乃是高句丽复兴运动的成果”,事实上,这一结论正是基于血统论提出来的。

    基于“血统”的相关论说,容易针对历史问题产生现实的纷扰。一方面,以“血”所链接的“统”,由于存在诸多不周延处,故而容易造成政权间的矛盾甚至冲突,辽朝萧逊宁与高丽徐熙之间的高句丽归属之争,即是这一问题在历史上的表现;另一方面,血统论事实上是以刻舟求剑的思维方式看待民族的变迁,只片面地讲血统或种族,而不是从整体上全面地去看待人们所具备的民族素质,以及所表现出来的民族特性,进而导致对历史的误解。

    三、“名”与“实”之间

    由于同处于汉字文化圈之内,古代东亚世界对于山川的命名常有名称相同,而指代完全相左的情况。比如以“长白”或“白头”命名的山,在历史上多有重名者。我们以高丽王朝与朝鲜王朝的文献为例,对“长白山”“白头山”以及相关语汇进行检索,发现历史上的地名,存在名同实非的情况。

    首先,关于“太伯山”。“檀君神话”中涉及有“太伯山”,据《三国遗事》载:“太白,今妙香山。”1530年成书的朝鲜王朝士人纂述的《新增东国舆地胜览》指出:“妙香山,在府东一百三十里,一名太伯山。”后世学者常将太伯山(太白山)视为今妙香山。大约18世纪末,朝鲜王朝士人将太白山定位为白头山或曰长白山。安鼎福(1712—1791)依据新罗文人崔志远《上太师侍中状》中关于“高句丽残孽类,北依太白山下,国号渤海”的说法,谓“太白山”(太伯山)即“白头山”,亦即长白山。其后,附和者渐众。直到现在,还有不少人沿袭其观点,将今长白山同“檀君神话”中的“太伯山”联系起来,进而将中国东北视为“古朝鲜”的疆域。

    其次,关于“白头山”。学界对白头山的认识较为模糊,有人认为“白头山”仅是朝鲜、韩国对于长白山的称谓,显然是对历史的误会。事实上,“白头山”之名源于古代中国,据《肃宗实录》载:“长白山,胡人或称白头山,以长白故也。”“胡人”即女真人。可见“白头山”同“长白山”一样,是由古代中国人命名的。“白头”是汉语的表述方式,意即远望此山,白色的山顶如同白色的头,故名。“白头山”在文献中指代情形复杂。据《世宗实录》载:“右白头山非本国境内,显德镇在高丽时革罢,别无灵验,请并削祀典。”参照《新增东国舆地胜览》,显德镇在永兴西120里处,可知,永吉道(即咸镜道)显德镇的“白头山”是指今咸镜南道永兴西北、耀德之北的“白山”。另外,据《肃宗实录》载:“自惠山由栢德岭,过芦隐东山至茂山,不过三四日程,而路不甚险,且处于白头之南,长白之北,正是豆满上流。”白头与长白作为某一地方的参照物同时出现,可知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二座山。

    三是,长白山有数座。《明宗实录》载:“咸镜道吉州长白山内面二处崩颓。”参照《新增东国舆地胜览》载:“长白山,在县西一百十六里。”“长白山为我主镇,而前面崩颓。”这里的长白山,是今朝鲜咸镜南道之检德山;又据《显宗实录》载:“咸镜道镜城长白山下雪一尺许,日气寒甚,大损稼穑。”《新增东国舆地胜览》载:“白山,在府西一百十里,山势甚峻,至五月雪始消,七月复有雪。山顶树木矮小,土人亦谓之长白。”此山所指为朝鲜咸镜北道咸镜山脉。

    四是,白头山和长白山为同一座山。《新增东国舆地胜览》指出:“白头山,即长白山也,在府西七、八日程。……其巅有潭,周八十里,南流为鸭绿江,北流为松花江、为混同江,东北流为苏下江,为速平江,东流为豆满江。”同书又载:“白头山,距府北三百三十里。”而惠山岭“在府北九十五里”。因而,白头山距离会宁约235里左右,应是中国之长白山。《新增东国舆地胜览》认为鸭绿江、松花江、豆满江皆发源于长白山(白头山)是正确的。作为鸭绿江等三江的源头,白头山与长白山自然是同一座山。

    通过对朝鲜半岛文献的简单梳理可知,“长白山”或“白头山”在不同的文本中,指代不同的山体。虽然名称相同或相近,但在地理上却相差甚远,具体定位,宜根据文献的语境客观考证,方能准确判断。望名定山,不仅会张冠李戴,同时也会因历史常识的缺失而贻笑历史。

    朝鲜半岛的现实是,生息着单一血统的民族,朝鲜、韩国二个民族国家并立。而历史上,从区域秩序与政权治理的角度,则长期变动不居。对于曾经演绎在朝鲜半岛上的历史问题如何从学理的层面进行研究是学者们关注的。合理的学术话语体系的建立,需要详实的资料,客观的视角,以及措置恰当的民族国家对每一个学者的影响。同时,对于历史问题的解读,以东亚视域作大视角考察,会求得更多的学术共鸣。

    本文转自《历史教学问题》2019年第1期

  • 秦晖:历史人物评价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那些大国其实都不好,但是我们有选择吗?

    1945年二战胜利后,苏联控制东欧,马上要求德国、匈牙利、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这些战败国给苏联战争赔偿:罗马尼亚赔3亿美元、匈牙利赔2亿美元,相当于1946年罗匈两国财政预算的37.5%和26.4%都用于赔款。

    德国给苏联的赔款数额最大,几经讨价还价,最终支付31.71亿美元,而且主要由苏军占领区承担,以实物支付,以产品和工业设备支付,德国苏占区内26%的工业设备(共600家工厂)拆除运往苏联,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53年。由于大量赔偿和拆迁工业设施,与1939年战争爆发时相比,该地区的工业设备能力下降40%,工业产量只相当于1939年的10-15%。苏联要求赔偿的理由是战后国际秩序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加速战后重建和削弱德国的实力。

    因为赔偿,东德每个人负债2500马克,而西德根据马歇尔计划每个人得到140马克的补助。军事管制下匈牙利75%的工业产品和煤产量都被苏联拿走,按照协议规定,匈牙利的201个德国和意大利企业都交还给苏联。

    波兰虽然是战胜国,也没有逃脱苏联的盘剥,从1945年8月到1953年11月波兰以相当国际市场1/10的价格供应苏联800万吨煤,以后四年每年供应1300万吨。同时每年供应20万吨糖,价格只相当于国际价格的50%。

    中国既是战胜国又是盟国,不但放弃让日本赔偿,反而被苏军动用了1.4万人在东北拆走了大约8.58亿美元的工业设备,据估计到1947年东北的工业能力下降了60%以上,电力设备被拆走了65%,全中国31%的发电设备也被运回到苏联。

    东北人有句老话,“日本人搞建设,苏联人搞破坏”。当然这个话并不对,到1945年初,日本败局已定,他们也在极力破坏东北的工业设施,只是苏军来得太快,日本人还没有来得及实施拆毁计划,天皇就宣布终战了。

    保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安吉尔·伊万诺夫曾说,我们有这样一个习惯,小国要找一个大国来保护,盟国最后都出卖了我们,二战后的经济实际上是为苏联工业服务的。那些大国其实都不好,但是我们有选择吗?在剧变之前民间就有很多人私下里对苏式模式以前的民族主义者抱有同情态度。

    投靠纳粹那批人基本上都被严厉镇压、彻底否定了。据社科院世界史所的马细谱先生统计(见《史学理论》2011年第2期。),保加利亚在二战以后惩处了9155人,其中2730人被判处死刑,死刑人数占被审判人数的28%,还有1305人被判处终身监禁。

    其他国家,丹麦的法庭审判了1.5万人,匈牙利2.6万人,捷克斯洛伐克3.8万人,荷兰是4.5万人,挪威是4.6万人,比利时是5.3万人,法国是9万人。二战争期间苏联一共出了约200万的“伪军”,战后“军事法庭一共审判了99.4万人,枪毙了15万人。这些人绝大多数都是以“卖国求荣”的法西斯帮凶罪名判处的,他们的亲属子女和社会关系都被打入另册,不能参军、不能上大学、不能担任公职,如同带有罪犯标志“红字”的人,就像中国的“黑五类”狗崽子一样。

    欧洲四大“卖国贼”的故事

    欧洲公认的四大“卖国贼”是:法国的贝当(维希政府元首,以叛国罪判处死刑,后改为终身监禁)、皮埃尔·赖伐尔(维希政府总理,被判处死刑)、挪威的维德孔·吉斯林(挪威傀儡政权首脑,被判处死刑)和苏联的安德烈·弗拉索夫(被判处绞刑)。

    这些人中,弗拉索夫的经历最有戏剧性。1942年6月22日希特勒发动闪电战攻入苏联,7月STL就发布命令,创建战场执法部门——督战队,对前线的逃兵和溃退的士兵格杀勿论。二战中苏联有570万人被俘,第二集团军司令弗拉索夫的7个师和6个旅共计13万人陷入重围被德军包了饺子,只有1万6千人突出重围,其余全部被俘。

    在此之前STL就签署了著名的270号命令 :“所有投敌者的家属将被处决”,对“带路党格杀勿论”。当德国人告知弗拉索夫他的家人已被执行了270号命令后,更加速了他叛变的决心,旋即组成“俄罗斯解放军”对苏作战。

    二战末期1945年5月捷克布拉格爆发起义,德军抽调弗拉索夫领导的“俄罗斯解放军”前去镇压,弗氏却临阵倒戈将枪口对准德军,被布拉格人视为“大救星”。5月弗拉索夫向美军投降,只提出一个要求,不要把他遣送回苏联,他深知STL的手段。

    但是STL之前已经在《雅尔塔协议》中特别要求,英美必须无条件交还苏军战俘。为此“白卫将军”安东·邓尼金多次给罗斯福、丘吉尔以及盟军司令艾森豪威尔写信呼吁,要求停止向苏联移交苏军俘虏,但都无济于事,弗拉索夫解放捷克的“义举”也无法挽救他的性命,1946年弗拉索夫等11人以“叛国罪”被处以绞刑。

    法国的贝当和伐赖尔大家可能就比较熟悉了,贝当在一战快结束时当上法军总司令和元帅。1940年贝当力主修建的马奇诺防线破防,夏尔·安齐热将军不得不在一战时的“停战车厢”签字,只不过时移世易,此时法国成了战败国,被迫接受屈辱的停战条款,组成听命于德国的贝当-伐赖尔傀儡政府,并搬到了维希,史称“维希政府”。法国人称贝当是“一战的英雄,二战的罪人”。

    吉斯林(1887-1945)这个名字大家或许比较陌生,他曾在俄彼得堡当过武官,早年思想左倾,很亲俄共(布)。1921年乌克兰饥荒,吉斯林曾负责求援工作,拯救了很多乌克兰人的生命,后来又转向纳粹——看样子在极左极右之间来回跨越并不难。如今吉斯林在欧洲人口中有点像中国人口中的汪精卫——已经成了“卖国贼”、“挪奸”的代名词了,是德国在挪威的傀儡。

    相比较而言,罗马尼亚的扬·安东尼斯库,应该跟吉斯林还不太一样,因为吉斯林这些人没有尝过STL的手段,不知道“红色砖制”的厉害,(这也就是为什么弗拉索夫宁死不愿回苏联的原因)同样安东尼斯库等人都面临STL的威胁。在他们当时那种情况下,从民族利益出发,倒向德国是没有选择的选择。后来在东欧阵营时期,坊间里把“听从莫斯科指挥棒”的统治者称为“反向的吉斯林”,可见老百姓并不好糊弄,知道他们是苏联的傀儡,与当纳粹傀儡的吉斯林不分伯仲。

    大家注意到没有,在这个评价体系中,东欧的安东尼斯库、霍尔蒂、约瑟夫·蒂索之类都不在此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上述人物尽管投靠希特勒,但他们不应该归入“卖国贼”的行列里。但是吉斯林和赖伐尔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他们投靠德国就是因为贪生怕死,卖国求荣。

    至于说到安东尼斯库,就不能这样一概而论了。上述人物的做法,当然在道义上、人权上有很多罪恶,但是假如只讲国家主权,肯定是对本国有好处的,只是由于后来战局逆转,这些好处都消失了。

    像芬兰,当初跟着德国走报了仇,还得到了更多的土地,但是当德国战败以后,芬兰原来给苏联占领的地方又丢掉了,而且因为苏联这次的胃口更大,沦丧的土地也更多了。没办法,谁让它们跟着纳粹站错了队,属于政治不正确了。

    东欧国家中波兰比较特殊,它是二战中牺牲最大的国家,却以不产“吉斯林”、没有出现“卖国贼”为傲。波兰与其它被苏联绑架的东欧国家的不同在于,由于历史上的原因,“不怕流血”的波兰长期具有道德优势。当然波兰也有排犹现象,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全球犹太人的50%在东欧,华沙城内曾有1/3是犹太人,是世界上最大的犹太人聚居地。

    东欧各国都面临如何对待犹太人问题。战前反犹思潮在波兰就已经暗潮涌动。早期在德国人对犹太人进行身份鉴别、把他们集中在隔离区内、强迫服劳役时,这种种行为并没有引起波兰人的强烈反对,当然不排除有同情帮助犹太人的,但总体上说,他们也是在战争爆发后,自己本国利益受到威胁后以后才开始有所反省的。

    盖世太保向波兰农民党领袖、前副总理文森特.维托斯许诺,可以将其从监狱里释放,并让他出任傀儡政府的首脑,却遭到拒绝。后德国人又从苏占区赎回了被监禁的波兰亲王雅努什.拉吉维乌,想让他出任傀儡政府领袖,同样被他严词回绝。1939年11月,由于波兰亚盖隆大学拒绝与德国人合作,党卫军逮捕了184位教职人员,其中168人被送到达豪集中营。

    战时波兰地下政府命令波兰人尽可能少与德国占领当局接触,他们还建立了地下法庭,审讯那些通敌的波兰“蓝衣警察”(主要是乌克兰人),著名演员塞伊姆 为德国宣传而被处决,著名作家由于通敌被判死刑。至少有1万人被地下法庭判过刑,战后与德国人通奸的波兰女人则被剃去头发示众。法国女演员莫妮卡.贝鲁奇主演的电影《西西里的美丽传说》反映的就是类似的题材。

    如何评价苏联时期的“反面人物”

    现在在俄罗斯,历代沙皇被制作成套娃、挂历、宣传画和邮票,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被封圣,2008年俄最高法院为尼古拉二世平反并恢复名誉,现在旅游景的招摇的“彼得大帝”“女皇叶卡特琳娜二世”和“宠臣格里戈里·波将金”都成了城市旅游活广告。国内战争的白卫将领纷纷成为爱国主义者,伊尔库斯克市,导游们在高尔察克的雕像下轻描淡写地诉说那场一千三百万人死亡的“兄弟阋墙”。1994年索尔仁尼琴从美国返回俄罗斯,特意在伊尔库斯克高尔察克将军遇难的地方敬献了鲜花。邓尼金遗骸2005年被普京迎回,称他为“爱国将领”,隆重安葬在莫斯科的顿河修道院,巴黎郊外安葬俄罗斯侨民的圣吉纳维夫德布瓦公墓(也叫白卫军公墓)经常会看到从俄国来的人在献花。

    更有意思的是,当年白军的军歌“斯拉夫勇士出征歌”现在是俄军的军歌。而內战时期的红军军歌已废除——当然卫国战争时期的军歌仍然流行,据说卫国战争与沙俄军歌都是“爱国主义”的,也有很多人面对颠来倒去的历史陷入不知所措之中。剧变后的价值体系翻转,说安东尼斯库之流不是卖国贼,反而投靠苏联的那些人是卖国贼。于是捷共的古斯塔夫·胡萨克、保加利亚共产党的托多尔·日夫科夫这些亲苏派反成了卖国贼,而当年和他们作对的人似乎等到了平反的日子,再次从依附德国的“卖国贼”,被奉为对抗苏联的“爱国者”。这个变化我觉得值得分析研究。

    在这场历史人物的否定之否定的大潮中,文化名人像费多尔·夏里亚宾、尼古拉·别尔嘉耶夫、米·伊林等并没有引起什么大的争议。人们普遍认为,这些人物的重新评价对续接历史、弥补国家文化缺失利大于弊。俄媒体说:“我们过去太轻易地抛弃掉这笔巨大财富”,甚至2005年普京迎回白卫将军邓尼金遗,称这是俄罗斯国家和解的一部分。因为不涉及民族问题,争论只是在红白意识形态方面翻转。但是一些二战时期政要人物比如东欧斯洛伐克的约瑟夫·蒂索,罗马尼亚的安东尼斯库等人的重新评价却引起巨大的分歧乃至社会撕裂。

    众所周知,东欧国家在几大帝国统治下历史破碎被迫多次组合。用波兰诗人米沃什的话说:作为这些被大象踩在脚下的民族,“遭遇的尽是不幸的事,历史的发展使他们的生命变得复杂非凡。”统治者的不断变换,历史人物评价体系的变来变去,每一次都会把一些人物甩在历史车轮之外,这是对民族命运的嘲弄还是个人悲剧呢?

    在争论他们爱国、卖国十几年后,随着这些国家的政治逐渐稳定,大家发现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人们觉得,与其争论他们是“爱国”还是“卖国”,投靠了什么靠山,还不如争论他们到底对本国老百姓怎么样,人权纪录如何,这似乎已经成为更易达成共识,而且更为核心的判断标准。

  • 徐勇:长泽史料与卢沟桥事变新考:新发现长泽手札与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研究[节]

    日军全面侵华战争的燃爆点是卢沟桥事变,发动事变的日军先锋部队是其中国驻屯军步兵第 一联队第三大队( 以下简称“第三大队”)[1] ,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理应是研究卢沟桥事变的核心史 料之一 。但现传其战斗详报是战后的复制版 , 日本研究界多视之为“原本”或认同其复制者第三大 队第八中队第二小队第二分队分队长长泽连治所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2],迄今缺少对其版本真伪与内容记载的专文考察 。 日方研究界的动向直接影响了中国学界。在中日两国,都存在着对于第三大队侵略北平地区及其战斗详报的研究空白与认识误区。

    笔者深感幸运的是 ,依据多位日本学者的支持与帮助[3],新发现一封沉睡约半个世纪的长泽连 治的手札,还有一批少有利用的旧日本军队史料。特将长泽手札、连同其复制的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以及日本学者安井三吉对其访谈的文本记录 ,合称“长泽史料”。……

    一、战后日本的战史编纂与长泽史料概况

    日本战败投降后,盟军解散了其所有军队与军事机关 。其后在美军扶持下 , 日本于1954 年成 立自卫队 。翌年 10 月 ,设置防卫厅防卫研修所战史室 ,展开了战后日本对其战争史料的发掘、整理 与研究 ,其核心任务是重新推进近代日本的战史编纂 。首任室长西浦进原为陆军大佐 ,在日本发动 太平洋战争之际任陆军大臣东条英机的秘书官 ,后出任陆军省军务局军事课课长并曾在中国派遣 军总司令冈村宁次手下任高级参谋 。1947 年 ,受日方第一复员局嘱托 ,西浦进在东京国际军事审 判中出庭 ,担任辩护方证人 。显然 ,他是当时最熟悉日本战史、军史的旧日本军人之一。

    西浦进在介绍其战史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时称 :“ 自己是作为旧军人来承担这项工作的 ,在  专业人士看来肯定有各种各样的不足 ,但也只能一边接受批评一边纠正 ,把这项工作进行下去。” 西浦描述最初资料空白的状况时说 :“ 1954 年夏天我接受了防卫厅的嘱托 ,经过约一年的准备 ,到  1955 年 10 月 ,战史室可以‘开店 ’了 。但是即便说是‘开店 ’,那时也只有桌子和椅子之类 ,其他什  么也没有。”[5]

    关于西浦所要征集的战争史料 ,其实在日本投降前夜 , 日本军部与内阁政府已从 8 月 14  日晚 间开始 ,烧毁了大批官方文件[6] ,造成战后日本军事史料、特别是陆军史料的严重空缺 。按秦郁彦 的描述 :“ 当时可以利用的基础性史料相当缺乏 ,既存的回想录和概说类书籍 ,不少都缺乏史实方 面的可信度。”“最重要的是 ,对于在昭和时代的政策决定中发挥有重要作用的日本军部 ,其研究积 蓄几近于无。”[7]近年来在日军战略大轰炸资料的发掘过程中 ,军事研究家前田哲男和资深律师一 濑敬一郎在发掘出大批海军航空兵战斗详报的同时 ,指出 :“ 由于陆军在战败时有意图地销毁证 据 ,有组织地销毁了战斗详报 ,所以 ,现在与轰炸有关的陆军方面的战斗详报几乎不存在。”[8]

    直至 1970 年去世 ,西浦一直主持战后日本官方战史的编纂工作 ,长达 16 年 , 出版了影响力巨 大的《 战史丛书》( 全 102 卷) 等 。西浦去世后 , 战史室继续开展史料编纂工作 ,也就有了对于卢沟 桥肇事部队第三大队的战史资料的征集 ,以及战史室负责人岛贯武治和卢沟桥事变日本兵长泽 连治之间的联系事项。

    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及其下属第三大队 ,是 1936 年日军为侵吞华北地区而扩建其驻屯军的产物 。据其联队史记载 ,组建之际在东京皇宫进行颁授军旗仪式 , 日本天皇敕语 :“ 中国驻屯步 兵第一联队编制告成 。 自此之后 ,军旒崇高 ,汝等军人 , 当协力同心 , 昭扬威武 ,护佑国家。”联队长 牟田口廉也大佐接过军旗回答 :“谨奉明敕 ,臣等、誓竭死力 ,保护国家。”[9] 据记载 , 自近代日本陆军 成立之后 ,驻海外联队由天皇颁授军旗的 ,这是第一次 。以此为最高荣誉 ,该部日军“燃起了作为 尖兵的使命感”。[10] 体现在牟田口廉也演讲之中 :“ 我联队应该有作为皇军第一精锐部队的大 抱负。”[11]

    在如此好战精神鼓舞之下,按 1936年日军《华北统治计划》等高层战略意图,新编成的该联队第三大队充任侵华日军先锋部队,于同年6月、9 月两度发动丰台事变 ,进驻北平西南方向的交通 要道丰台 。在其后的大半年不断向西侵扰 ,在卢沟桥和宛平城地区进行非法演习 。1937 年 7 月 7 日晚 ,第三大队按照其“利用夜幕进入主阵地接近敌军 ,拂晓发动进攻”的演习课目[12] ,针对驻守宛 平城和平汉线铁路桥及卢沟桥之间的河堤阵地中国守军 ,以演习之名实施挑衅 ,并在翌日凌晨实施 了“拂晓”攻击 ,拉开了日军长达 8 年的全面侵华战争序幕。

    按战时日军规则 ,作战部队需要制作有关作战情况的阵中日志与战斗详报等文书 。阵中 日志 具有直接记录事实的客观意义 ,是中队以上部队“记载各部队或个人所经历、遭遇的实况或所见 , 以备为战史资料”。战斗详报的要求很明确 :“所谓战斗详报 ,是战后由各级指挥官对战斗加以详 细记录并上报的文书 。其记载事项包括 :作战之前敌我形势概要 ,各时段的战斗经过 ,相关部队的 行动 ,敌我交战兵力 ,敌之部队番号、军官姓名、编制、装备、战法 , 以及作战之后的敌我形势概要 等。”[13]指挥官依据作战事实做出整理 , 比阵中日志更具综合性。

    日军各部队战败投降之际受命烧毁机密资料 ,按战后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战友会所编 《 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史》记载 ,全联队的阵中日志、战斗详报、命令会报、功绩表等资料 ,连同天 皇颁授的联队军旗 ,均于日军战败投降后的第二天、即 8 月 16  日在江西南昌南部的新建县西山万 寿宫烧毁。[14]  故战后的 20 多年间 ,卢沟桥肇事部队日军各部的阵中日志等资料一直没有出现 。但 是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突然在 1970 年被公布 ,发行者长泽连治添加了序言和后记 ,介绍该详报原由 大队长一木清直少佐主持撰写 ,在 1937 年 12 月完成 。除按规定上报之外 ,一部分分发给了该部人 员 ,长泽将其所获一部寄回家乡 ,战后也未做销毁 。随着1969年原第一联队战友会成立 , 以及社会对于战 争历史的关注度升高 ,长泽决定自费印刷、发行 ,分送相关人士 ,并在序言中称该复制版“ 和原本丝 毫无异”。[15]

    比较收藏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与神户大学图书馆的现传该文本 , 内容完全一致 。封面竖写 《 卢沟桥事件中的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正文在标题之后直接切入“作战第 一日( 七月八日) ”“作战第二日( 七月九日) ”共两天的“ 战前彼我形势”“ 战斗始终经过”等内容 ,附4 个表及 8 幅地图等资料 。文本最前和最后有长泽连治撰写的序言和后记 , 附有长泽刻写和印刷 厂信息的版权页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印刷时间是 1970 年 7 月 7  日 ,既卢沟桥事变爆发纪念日 ,发 行时间为 8 月 15  日 ,是日军战败投降日 。长泽标注这两个战争时间都具有明确的纪念意味。

    《 支那驻屯步兵第一联队史》中对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也有记述 ,但仅见文件名[16] ,并 未介绍内容 ,也没有收录长泽的回忆文章。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自 1970 年公开以来 ,在日本一直被视为“原本”,几乎未见到对 于该详报版本问题的质疑性考察 。在中国显然也是受日方研究影响 ,认为该详报具有“ 完整地记 录”卢沟桥日军行动的、相当于“原本”资料的史料价值 。如《 北京档案史料》1992 年第 1—2 期连 载了该详报的中译本,并发表编者按语全文如下 :
    这份资料是卢沟桥事变的直接肇事部队— 中国驻屯军第一联队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 原资料记录者为日军第三大队大队长一木清直少佐,资料的保存者为该大队下士官长泽连治。 1938 年 7 月长泽奉命参加进攻武汉的战斗,遂将其保存的资料寄回日本。长泽连治于1945年6月受伤回到日本,将此资料一直保存下来。1970 年,长泽连治将此资料汇集成册, 由 山崎 印刷部印刷发行。从资料的全部内容看, 比较完整地记录了卢沟桥事变前中日双方的军事态 势,事变的起因及最初两天内 日军的兵力部署和攻打卢沟桥的经过, 反映了当年 日军制造事 端、扩大事态的手法和 目的。[17]

    该按语在批评其侵略性质的原则立场之外 ,从“原本”视角肯定了该版本具有“完整记录”的史 料价值 ,体现了中国学界的一种代表性看法。

    21 世纪以来 ,随着中国史学发展迅速 ,笔者在收集战斗详报等资料过程中产生疑问 ,对长泽复  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版本性质与内容记载提出了质疑 ,并获安井三吉等日方学者的帮助。 2021 年 ,笔者正式提出 :“作为‘ 战斗详报 ’,其真实性待考。”[18]2023 年 ,笔者发现并抄录了收  藏在日本防卫省防卫研究所史料室的一份长泽连治的手札 。这是长泽于 1971 年 1 月 23  日致当时  的战史室主任岛贯武治的手札。[19]  现将其内容翻译如下 :

    贵官 1 月 18  日赐示协助收集特定资料之件,此前已收到,实在过意不去。确实、现在我保 存有《支那步一Ⅲ战斗详报第一号》(卢沟桥事件)及同第二号(南苑攻击) 关于牟田 口部队战 斗经过概要的几件实物。去年 8 月, 同中队幸存者之会成立前后, 已应相关各位要求,将内中 第一号印刷分发。谨呈剩余一本,请参考活用。贵官所希望收集的是原本吧,我也认为送原本 方为合适,但请谅解的是,说这是原本有些过分, 因为原本全国只有一部,所以我想永久保存在 家里,不考虑捐赠,请多多谅解。

    从该手札可以直接判断或认识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相关信息如下:
    第一 , 向防卫厅寄送复制版 ,是应岛贯武治的来函要求 ,不是长泽自己主动寄送 。第二 , 寄 给岛贯的版本是长泽自己的复制版而非“ 原本 ”。第三 ,关于“ 原本 ”的珍稀性判断 , 长泽估计 “ 全国只有一部”。第四 ,关于“ 原本”的保存 ,长泽说“想永久保存在家里 ,不考虑捐赠”。其实 , 即便在家中长泽也不让“ 原本”轻易示人 。追踪研究该详报的安井三吉教授 , 曾于 1993 年前往 长泽家中采访长达 4 个小时 ,所见版本也是 1970 年复刻版 , 而非 1937 年“ 原本 ”。第五 ,关于 “ 原本”此后去向如何 , 目前尚不可知 。长泽去世情况不明 ,安井三吉教授曾联系过长泽家人询问,未有结果。

    在岛贯收到长泽手札的前后 ,两人如何联系有待继续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 ,该长泽手札插夹在 藏于防卫研究所史料室的一部硬皮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封内 。该详报封面上没有标注封内夹 插手札 ,除非遇到特别用心的研究者 ,很容易忽略内中的手札 。另外 ,该详报封面上印有表示否定 意义的长方形叉印 ,加盖在“原本史料”四字之上 ,旁侧还印有“ 复刻本”字样的长方形印章 。如此 双重地标示了该详报的非原件性质 ,这样的标注很少见 。笔者追踪相关史料多年 ,这一次看到该手 札和这样的标注 ,实为殊例。

    还需要注意的是 ,在防卫研究所史料室还藏有多部纸版战斗详报 ,既无“原本史料”也无“ 复刻 本”标记 ,这导致研究者在检索过程中不太容易判断“真品”。

    此外 ,保存在日本国会图书馆及神户大学的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从其序言和后记 , 以及书末的印刷信息中 ,读者可以确认其为复制版而非原件 。但是收录在亚洲历史资料中心的电 子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标注来源是防卫研究所 ,其正文与日本国会图书馆和神户大学收藏版本相 同 ,却删除了长泽连治的序言和后记 ,也没有标注是否为“原本”,极容易让读者在版本问题上发生误解。

    笔者认为 ,新发现的长泽手札虽然短小 ,却是一份研究日本侵华战争的稀见史料 。依据该手札 可以直接判断现传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属性 ,也可以启发多方面的思考 ,深入认识侵华日军基层官 兵的战时意识与战后对于战争责任的认识倾向等多方面问题。

    鉴于卢沟桥事变在中日关系以及抗战史、二战史上的独特地位 ,加之日军投降时焚毁机密文件 造成的重要史料缺失状况 ,包含长泽手札在内的长泽史料 ,应该受到更多重视 ,并对其展开进一步 研究 。综合以上战后日本战史编纂与长泽史料概况 ,本文所需要研究的中心议题如下 :

    第一 ,正确认定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版本属性与研究价值 。该版本为复制版 ,却被 部分日本研究者认为是“原本”, 日本亚洲历史资料研究中心公开的电子版 , 由于版本信息不完整 , 也容易误导研究者对该版战斗详报史料属性的判断 。学界必须清醒认识这一错误判断。

    第二 ,需要具体研究复制版战斗详报的记载内容 ,是否如长泽所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如果 失真 ,是否有内容被长泽删节? 还是被详报编者一木清直“ 曲笔”掩藏? 应该结合“原本”和复制版 的异同 ,考察被战时日军和战后右翼共同扭曲的史实 ,还原卢沟桥事变之真相。

    第三 ,长泽没有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防卫厅征集战史史料时公布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而是在 1970 年才公开复制版 ,其过程映射出战后日本社会政治环境的特殊表象 , 以及其中的旧 日本军人 心态。

    第四 , 中国学界对该战斗详报运用很少 ,但有中方研究者受到长泽“ 和原本丝毫无异”说 法或日方研究者观点影响 ,视其为“原本”。从总体上看国内学界对该战斗详报的研究尚处于空 白状态 ,亟需展开相关研究并和日方学界进行沟通与交流。

    二、秦郁彦等“原本”派观点的提出与破绽

    在日本学界 ,将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推崇为“原本”并给予极高评价的代表者 ,是原 千叶大学教授秦郁彦 。1987 年 ,在台北召开的纪念卢沟桥事变 50 周年会议上 ,他曾提交论文指 出 ,卢沟桥事变相关资料甚多 ,“在这些资料中 ,第三大队的战斗详报是唯一近乎第一手资料者 ,是 当今研究者应视为出发点的基础文献”。[20] 此后 ,他又在 1996 年出版的专著《 卢沟桥事件研究》中 两度感谢长泽 :“承蒙长泽连治氏的好意关照 ,能够全部转载其所藏原本的前半部分。”“ 1970 年 ,长 泽分 7 月 7 日、8 日两部分印刷战斗详报 ,并分送相关人士 ,遂使著者能够使用其原文”。[21]

    秦郁彦的这一系列说法 ,给予了长泽复制版详报以“原本”“原文”,乃至“ 唯一”“基础文献”等 高度评价 。笔者尚未看到日本学界对此评价提出商榷的说法 。但笔者注意到 ,秦对于第三大队战 斗详报的关注和利用并非一朝一夕 。早在其 20 世纪 60 年代的著作中 , 即已引征过第三大队战斗 详报的内容 ,而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其时尚未面世 。显然 ,秦如果拿不出确实的“原本”证据 ,其论点则应该受到质疑。此外 ,秦对于中日关系以及对于日本军队的评价 ,在其后二三十年间有不 小的变化 ,也需要对此做追踪式考察。

    秦郁彦早年就学于东京大学 ,毕业后任职日本大藏省 , 曾受左翼学者信夫清三郎等人影响 ,在 30 岁便接连出版《 日中战争史》(1961) ,《军队法西斯主义运动史》(1962) 两部著作 , 自称为“姊妹 篇”。[22]  这两部“姊妹篇”批判 19 世纪 30 年代的日本军队政治具有法西斯性质 ,批判日本对外政策虽然时有起伏 ,但“对于中国大陆的政治、经济、军事扩张这一基本方向没有变化 。并且发展为置 日本于死地的大规模太平洋战争 。在给中国国民造成巨大伤害的同时 ,终以日本帝国自我灭亡而 告终”。[23]  可见 ,秦的早期著作对于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日本国家法西斯主义 , 以及对外战争的侵 略性质与危害 , 曾有客观描述。

    在《 日中战争史》第四章有关卢沟桥事变的记述中 ,秦郁彦三次提到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这份史 料。[24]  这至少说明在 20 世纪 60 年代 ,秦已经看过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不过 ,秦著中并没有出现战 斗详报具体内容 ,也没有提及编者、出版、年代等信息 ,甚至也没有介绍该史料的全称 。这是在长泽 复制版战斗详报公开 9 年前的事情 ,秦著中提到的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是否是长泽复制版之外的“原本”,笔者尚未发现秦氏的说明。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 ,秦郁彦的观点发生了变化 。其一 ,对于战时日本政治的描述 ,秦用 “ 与民间右翼相结合的陆军的国家革新运动”,替换了原来的“ 军队法西斯运动”的说法。[25]  其二 , 对于侵华战争发生的原因 ,秦淡化了原本对日本发动对外战争的批判 ,转而指责卢沟桥事变是中国 军队从日军背后打出了“第一发”子弹 。特别是在 1987 年台北的纪念卢沟桥事变 50 周年学术会议 上 ,秦片面摘取金振中回忆文章的说法 ,指责宛平驻军开了“第一枪”,又强调中日两国战争扩大的原因在于蒋介石和国民政府决心开战。[26]  秦直接而明确地将战争责任推在中国守军头上。

    在秦郁彦 1996 年出版的《卢沟桥事件的研究》中 ,有长达 21 页的“ 主要参考文献及其解题”,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被列在“ 日本方面官方史料”第一条 ,可见其在这本专著中的突出地 位 。秦还对何谓“ 战斗详报”做了解释 :“被动员的步兵、炮兵大队以上 ,其他兵种的中队以上各部 队在一个阶段战斗终了之后 ,要制作战斗详报 ,按顺序向上级指挥官提交 ,这是《 阵中要务令》所规 定的义务。”[27]秦极力彰显战斗详报作为“官方史料”具有权威性。

    秦郁彦将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推崇为“ 原本”官方史料 , 与长泽手札中的说明明显不合。 不过 ,秦尽全力说明长泽复制版等同于官方原件 :“这份大队详报也是遵照上述规定制作的 。据长  泽连治所说 ,原稿由一木大队长于 1937 年 11 月在河北省昌平县担任警备时期着手完成撰写 ,12  月底印刷 100 册 ,其中 1 册由长泽承认是违反纪律寄回了家 。1970 年 ,长泽分 7 月 7  日、8  日两部  分印刷战斗详报 ,并分送相关人士 ,遂使著者能够使用其原文。”[28]

    秦著对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评价 ,有不少叙述破绽 。如其在正文中有两次标注的 1937 年版战斗详报 ,在文章叙述与资料注释中却替换为“ 大队详报的复制版(1970 年) ”。秦著书 中还有一节“谈话、书信”类资料介绍 ,列举了 1953 年牟田口廉也( 第一联队联队长) 、1956 年清水 节郎( 第八中队中队长) 、1984 年志村菊次郎( 第八中队士兵) 家属等数十人次的谈话或书信 。其 中也有对长泽连治写于 1987 年 9 月 18  日、1992 年 9 月 5  日、1993 年 8 月 29  日的 3 封书信的介绍 , 但未提及 1971 年 1 月致岛贯的手札。[29] 秦或许没有看到过长泽致岛贯的手札 ,或许是知道而仍然 回避对版本问题的讨论。

    另一方面 ,秦著也指出 , 日军在全面侵华战争之初 ,“ 出征中的连队、大队、中队等部有义务制  作阵中日志 ,不过包括第八中队在内的有关支那驻屯军第一联队的阵中 日志至今没有被发现”。 他还指出 ,牟田口廉也在战后送给防卫研修所战史部的战斗详报 ,“其制作情况不明 , 内容中第一  号与‘大队详报 ’相重复部分很多”。[30]  这些叙述的模糊性也是耐人寻味。

    但是总体来看 ,秦著没有直接讨论复制版与“原本”的区别问题 。只是依据长泽宣称的复制版 “ 和原本丝毫无异”,而将长泽复制版等同于 1937 年“原本”。

    秦郁彦不否定卢沟桥事变时肇事日军部队制作过阵中日志、战斗详报等文书 , 因此也不排除他 阅读过这些文书“原本”的可能性 。但是秦没有证明其见过“原本”,而长泽承认自己公布的是复制 版 。那么 ,秦在没有举证的情况下 ,推崇自己并未见过的版本为“原本”,显然是缺乏学术根基的随 意性判断 。如果秦仅仅见过 1970 年复制版、即将其认同为 1937 年“原本”,更是一种不可理解的认 识与判断错误,不是学者应有的行为 。

    需要指出 ,秦郁彦过分推崇旧日本军队史料 ,实出于其对旧日军史料的盲目与偏执的情感认同。 对于当晚的“第一枪”,秦强调是中国军队打的 。其根据是 , 日军史料记载有“在事件后数月作  成正式记录的大队和联队战斗详报 ,一致确认为 22 点 40 分 ,具有最高的可信度”。[31]  意即牟田 口  和长泽等旧军人的说法具有最高的可信度 ,显然这是一种随意且过分的尊崇旧 日本军人的感情偏执。

    关于秦郁彦 20 世纪 60 年代著作与 80 年代之后著作中的观点转变 ,可以结合当时日本社会政  治变化加以思考 。战后日本社会曾经有强大的批判军国主义的反省潮流 ,但自 20 世纪 60 年代出  现反转 ,以“大东亚战争肯定论”为代表的右翼势力强势抬头 ,竭力洗刷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责任。 在这一过程之中 ,右翼的巨大需求是要证明中国军队打了“第一枪”,要将日军发动战争的责任推  给中国守军 。为此 ,秦反复推崇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价值 ,强调其等同于原件,为右翼做出了史学“ 贡献”。 不过 ,这一做法脱离了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则 ,终究无法掩盖该战斗详报内容失真的事实。

    三、战斗详报内容失真与安井三吉的访谈

    安井三吉是日本学界研究卢沟桥事变最有代表性的学者之一 。安井著作中没有对第三大队战 斗详报版本的真伪属性做出直接评论 ,但有对长泽复制版的多种方式的质询与研究 ,并专门提出 “ 长泽连治氏复制版”概念。[32]  这显然是指出了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非“原本”属性 ,与 秦郁彦推崇的“原本”论区别甚大。

    另一方面 ,安井也在相当程度上肯定了长泽复制版的史料参考价值 ,“ 与日方第一联队和第三 大队战斗详报相对应是中方第二十九军、特别是金振中第三营的战斗详报 ;与日方《 北平陆军机关 业务日志》相对应的是冀察政务委员会、特别是外交委员会的记录等 。但这些好像都没有被保存 下来 ,希望能在中国做相关调查”。[33]  显然 ,安井是将第三大队战斗详报 , 比之为金振中第三营战斗 详报那样的基础性文献 。也是基于这样的重视 ,安井于 1993 年 3 月 3  日赴秋田县的长泽家中 ,在 长达 4 小时的访谈中 ,详细询问其生平资料、问题思考及战斗详报记载内容 ,希望还原七七之夜真 相 。整理录音之后 ,长泽复核了访谈文本 。如此 ,该访谈文本成为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公 开 23 年之后的解释与补充 , 同为卢沟桥事变研究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

    安井描述访谈其时的长泽 78 岁,个子小而精神矍铄。安井对比自己年长 26 岁的长泽有足够的 尊重 ,长泽也很配合采访。比较 23 年前发布战斗详报时所写序言与后记的情感表露 ,长泽在这次访谈 中的情绪似乎有不少缓和 ,补充叙述了 1970 年复制版的内容缺失 ,在多个疑难问题上有了新的解释。

    日本士兵志村菊次郎“失踪”事件 ,是卢沟桥事变当夜日军冲击宛平城的最初借口 。志村是当 年 3 月入伍新兵 ,经过 3 个月的反复演习活动 ,在那一片狭小演习场合 ,不应该出现迷路现象 。按 派出志村的第八中队第一小队小队长野地伊七的解释 ,志村受命后 ,在归途弄错了方向 ,从本小队 阵地走到一文字山(大枣岗)“ 又返回来”, 因为“ 没找到中队到处乱转”。[34]  但是作为下达命令的野地小队 长 ,也是在演习结束、吹号集合之后 ,才发现志村失踪 。安井指出 , 日军方面的多种解释试图解除中 方质疑“是困难的”的。[35]  再者 ,按日本军纪 ,志村受命“ 传令未复令是违反军纪”要受惩罚的大 事。[36]  但野地及清水节郎中队长都没有记录对此问题的批评或处置 ,故有研究者认为志村是特殊 任务的执行者。

    安井研究注意到 ,对志村失踪原因及时间长短说法不一 ,能够代表日军官方意见的应该是第三  大队战斗详报 。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序言中 ,将志村掉落一个挖沙的十多米深坑以及失踪时间  一个半小时等内容划掉 ,另添加了“ 约 20 分钟后”的内容 。再是同页 ,对志村的二等兵身份以及几  个部队番号做了修订标记 。安井提问修订原因是什么 ,长泽回答“那是错误的说法 ,需要删除”。[37]   也就是说 ,长泽有底气否定并删除了一木原文的一些记载 ,在复制版印刷之后也有加工修订 。那么  印刷之前 ,是否也有删改且没有留下痕迹的情况呢 ,大概需要有真正的“ 原本”面世才能有比较。 总之 ,长泽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实际却有自己的改动之“异”。

    卢沟桥事变当晚日军的挑衅借口还有“枪击”事件 ,即谁开“第一枪”的问题 。 中国守军方面的 当事人 ,包括祁国轩排长、李毅曾排长、金振中营长等人都明确指出当晚首先听到演习 日军发出的 枪声。[38] 但是 , 日军方面如牟田口联队长、清水中队长、野地小队长等日军肇事者以及日军宣传机 构的共同说法 ,都是指责中国守军从河堤向日军开枪 。显然 ,“第一枪”问题直接关系到 日军发动 攻击的原因 ,是日本右翼一直坚持的伪命题。

    据日方资料综合确认 ,演习中的日军曾派出“假想敌”分队 , 由谷边良哉曹长指挥士兵 12 名 , 大体相当于一个分队 ,携带两挺轻机枪 ,部署于演习场地东段的大瓦窑及一文字山( 大枣岗) 西侧 方向 ,控制阵地宽度达 100 米。[39]  面对西边日军的攻击部队集合地点约 900 米 ,面对日军攻击部队 身后的中方永定河堤防阵地约 1000 米 。按轻机枪射程 , 日军可以越过日军演习部队 ,直接射击中 方堤防阵地 。这是值得关注的战场设置 , 日军故意将其演习阵地紧贴中国军队 ,演习中的日军可以 直接掉头攻击河堤方面的中国守军。

    在如此一个演习阵地 ,根据相关史料旁证 ,枪声问题和这支日军“ 假想敌”分队有直接关系。 1956 年 ,秦郁彦曾整理发表清水中队长的《 清水手记》,记录了设置“假想敌”分队以及“假想敌”发  射轻机枪空包弹事项。[40]  但是在 10 多年后的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正文中 ,没有记录日军的“假想  敌”分队及其行动 ,只是突兀地记录了枪声问题 ,“在 7 月 7 日午后 10 时 40 分 ,突然从龙王庙附近  的中国军队既设阵地打出数发子弹”。[41]  1974 年 ,第一联队战友会编写的联队史中记载道 :“ 午后  演习告一段落在 10 时 30 分左右中止 ,假想敌大概不知暂停使用轻机枪而发射了数发空弹 。随后 ,  从背后的龙王庙附近射击过来十数发子弹 。这是实弹 ,从中队头上掠过。”[42] 这点也不同于长泽复  制版战斗详报的记录。

    长泽复制的是第三大队的官方史料 ,却缺少了其他史料中记载的“假想敌”分队的情况 。终于在史料公布23年后的1993年安井三吉对其的访谈中,长泽做了补充,确认有这支日军分队,也有轻机枪发射空包弹等史实。他称:起初“没有射击。演习部队完全没有射击 ,只有轻机关枪在夜晚的射击 , 只此而已”。演习日军轻机枪朝河堤上的中国军队射击,对中国守军是非常大的刺激 。在访谈中,安井问道:”因为日方的轻机关枪射击 , 中国一方吃惊 开枪,是这样的情况吗?”长泽答 :“是啊 ,你方不是在开枪吗,好,我方也有开枪的权力。可能是这样的想法,受了轻机关枪射击的相当刺激。 机 关 枪 射 击 时 火 花 发 散 , 声 音 也 很 大 , 很 容 易 看到。”[43]

    长泽还强调:“轻机枪发射前谁也没有射击。”[44]这是一个新的说法 。安井继续询问战斗详 报为何缺漏记载 ,长泽的回答轻描淡写 :“ 战斗详报是战斗开始之后的详报 ,可以不记录演习的情 况 。我想 ,这大概就是不写那些事情的缘故吧。”关于是谁下达命令进行“误射”,枪手是谁 ,长泽回 答依然含混不清 ,说“假想敌”分队人员有一人生存到战后 ,长泽和战友会聚会 ,也曾问过 ,但“始终 没有追究清楚假想敌的事情”。[45]

    在日军的“假想敌”设置与行动之中 ,不仅有轻机枪射击问题 ,还有一个日军失踪人数的清点 问题 。在演习结束后集合时 ,实际未归队的有“假想敌”分队及“失踪”的志村共 13 人 。据记载 ,该 “ 假想敌”分队不仅未归队 ,还向中国守军方向继续进行轻机枪发射 , 中队长骂了“ 混蛋”。[46]  但吊 诡的是 , 日军中队长向上报告只有新兵一人失踪 ,未计算“假想敌”分队的人数 。事后 ,第一联队和 第三大队战斗详报中都未有记载 ,清水本人也未曾提及 , 日军上级机关也未追究和处置该事件 。因 此 ,这也是日军战斗详报及日方有关卢沟桥事变宣传、报道中的一大疑点。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另一个重要遗漏 ,是没有记载 7 月 7 日晚与 8 日凌晨发生的中队长清水  节郎挑选精兵 ,潜入龙王庙河堤中方阵地 ,试图抓捕中国士兵作俘虏的行动 。其时 , 日军各级军官  和各机构以士兵失踪和枪声事件为借口 ,要求和宛平城中国守军交涉 ,并试图迫使中国守军退出宛  平城 。按当时日军谈判代表寺平忠辅的回忆[47] ,清水中队长判断“ 大队长的设想是 ,一定要以严峻  的谈判事态 ,让中国承认不法射击的事实”。于是提议 :“如果能够抓住一个中国兵做俘虏 ,作为活  的证人 ,就能够让他吐出有用的信息。”该提议获大队长批准后 ,清水回到中队挑选了 6 名士兵 ,带  上绳索 ,悄悄摸近龙王庙南侧中国守军阵地 。 中方士兵多人突然出现在堤上 ,大声喝道 :“谁呀?” 清水结结巴巴地用中文说 :“你们有没有看到一个日本兵? 他在这里迷路了。”中国士兵晃动着手  中的枪回答道 :“没有来。”清水一行悻悻退走 ,断绝了抓俘虏的念头 。不过有收获的是 ,确认中国  军队在堤上布防 ,据此可以指责中方干扰日军演习。[48]

    关于这一行动 ,野地伊七在 1938 年回忆称 :“此时中队长率兵 , 以收集敌情并获取敌向我军射 击事件的证据为目标 , 向敌阵地进发 。我受命代理中队长指挥中队进驻一文字山。”野地还称 ,第 三大队在一文字山上完成集结的时间是当日夜“三时半或四时前后”,其后日军“补充了弹药”。接 到大队命令后 ,“ 中队( 附机关枪二挺) 向龙王庙方向前进”,在向龙王庙发动攻击的途中 ,“ 中队长 归来 ,直接收回对中队的指挥权”。[49]

    中队长执行抓捕俘虏的阴谋计划 ,是当晚日军行动的重要一环 。 由于中国守军高度警觉 ,阵地 防守严密 , 日军的秘密抓捕计划未能得逞 。秦郁彦也对第一联队与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清水本人都 没有记载这一重要行动的情况十分关注 。基于寺平忠辅、野地伊七以及中方的确实记载 ,秦确认该 抓捕行动属实 ,并称其为“失败的抓捕俘虏行动”。[50]

    从以上可知 ,卢沟桥事变当晚 ,第三大队在卢沟桥前线的行动多多 , 日方驻屯军上下各级部队、 特务机关系统以及日方宣传机构 ,对这支部队公开或隐蔽的侵略活动 ,都有全程周密的配合 。但在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之中 ,却多被掩盖,未见记录。

    至 7 月 8  日凌晨 3 时 , 日军以“军参谋”名义颁发《宣传计划》,文件长达 9 页 ,规定日军宣传应 该是“诱导事态的基础工作”,为“ 占领卢沟桥”服务。[51]   8  日凌晨 4 时 20 分 , 日军旅团下达战斗命 令 , 占领卢沟桥、铁桥 ,解除宛平城内中国守军武装 。凌晨 5 时 30 分 , 日军第三大队全面攻击中国 守军阵地和宛平城 。该日出版的日本《朝日新闻》《读卖新闻》等多家报纸共同宣传日军开战原因 , 是遭受了中方“枪击”,开战是为了还击中国守军。

    由此可见 , 日军在 7 月 7  日晚采取了复杂离奇的挑衅行动 ,从纠缠士兵失踪 ,要求进城开始 ,转  而集中于“枪声”事件 。 “第一枪”成为战时及战后日本解释卢沟桥事变的关键词。

    战后,社会各界界对 7 月 7  日晚的“第一枪”问题的讨论从未间断 。1993 年的长泽访谈确认的轻机枪 射击 ,有别于战时日军宣传 ,是补充长泽 1970 年复制版战斗详报的新说法 。另有日方研究者指出 : “ 对于夜间堤防上的中国士兵来说 ,在正面遭受大幅度的射击 ,在左侧方向又有强力的喇叭声 ,他 们一定会判断日本兵今夜要发动攻击。”[52]  不过 ,日军特务机关茂川秀和等人则认为是日方先开 的枪。[53] 

    2006 年 , 由日本《读卖新闻》社组建的“ 战争责任检证委员会”出版了《 检证战争责任》一书。 该书指出 ,在卢沟桥地区进行“军事演习时的日本军队发射的空弹 ,引来了数发实弹”。[54]   这里的  “ 空弹”说法仍有辩解之嫌 ,但也说明由“空弹”引来实弹 , 间接否定了中国军队打出“第一枪”的 日  军长期的宣传口径 。这也是战后日本社会比较有代表性的新说法。

    综上所述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严重失真、疑点重重 ,掩盖了卢沟桥事变当晚第三大队的诸多 侵略行动 。这需要研究者进行严肃思考 。对比将其评价为“ 唯一”等“原本”派的推崇 ,安井三吉在 肯定复制版具有史料价值的情况下 ,对长泽连志进行访谈 ,填补了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内容缺失 , 留 下有助于证伪、还原历史的访谈史料。

    四、第三大队行动轨迹及其战斗详报的联带问题

    从以上讨论可知 ,长泽复制版第三大队战斗详报的严重失真 。那么其制作情况如何 ,需要研究 这支日军先锋部队攻击卢沟桥地区的行动轨迹 ,及其在日军侵略华北战局中的地位作用 。此外 ,作 为一名旧日本军人 ,长泽保存该份战斗详报并复制公布 ,折射出旧日本军人与战后日本社会和思想 界有何种关系 ,也是本节需要讨论的要点。

    关于该战斗详报的制作 ,长泽在 1993 年访谈中明确说道 :“ 战斗详报是大队长的著作。”[55]  这与 1970 年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序言一致 ,“我们大队长的文笔出类拔萃 ,详报完全是大队长自己完成的 ,小原曹长刻写蜡纸 ,我们几个年轻人印刷装订”。[56]  长泽一再确认战斗详报“原本”的作者是大 队长 ,说明自己没有修改原稿。

    这里提到的小原曹长 ,查第三大队成立时的编制 ,大队队部设置书记官共 4 人 ,其中有曹长 1 人军曹 3 人。[57]  按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说法 ,小原曹长只是刻写 ,没有参加“原本”的记录与 撰写 。另外 ,按日军规则 ,阵中日记也应该是制作战斗详报所需之基础史料 ,但该次战斗详报的制 作是否参考了阵中日记等资料 ,长泽的序言与后记中都没有记载。

    按战时日军规则 ,一木大队长应该是编撰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原本”的第一责任者 。其制作与 上报时间应在 1937 年 7 月 9  日卢沟桥战斗结束后至 7 月底大规模作战期间 ,但是第三大队并没有 及时完成阵中日志与战斗详报 。长泽在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中称 ,卢沟桥战斗的详报完成并上 报于当年 12 月 。其中之一份 ,即是长泽寄回家中并保存至战后的“原本”。按长泽手札介绍 ,还保 存有攻占南苑的战斗详报 ,两份详报是分别制作还是同时制作 ,其情况不详 。第三大队在进攻卢沟 桥作战之后 ,拖延 5 个月才上报战斗详报 ,按日军规则是违纪的 。而不可思议的是 ,非但没有受到 追究 ,一木大队长在翌年 3 月还晋升为步兵中佐 ,再次获得天皇授予金鹰三级勋章。

    被拖延上报的战斗详报存有诸多缺漏 ,是编者一木大队长所为 ,还是后来的复制者长泽所删 节 ,也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鉴于复制版的版面上有长泽的修订痕迹 ,故不能完全排除长泽进行删除 的可能性 。不过 , 比照另一份一木的文章 ,可以确认其主体内容 ,大体属于一木本人的作为。

    1938 年 ,在卢沟桥事变爆发一周年之际 , 日军刊物《 偕行社记事》发表了一组有关卢沟桥事变 原因、过程、双方协商谈判等问题的当事者回忆 。一木受邀撰写《关于中国事变发端之回忆》,这大 概是一木在 1942 年战死之前 , 留下的最为详尽的文字 。文中叙述第三大队进攻丰台的背景是日军 扶植的唐山傀儡政权与中方冀察政权的“两大政权”对立 。对于七七之夜 ,一木描述是 ,演习 日军 遭受突然枪击 。一木同样没有记录清水中队的轻机枪射击与抓捕俘虏等重要史实。[58]  一木的回忆 文章 ,对卢沟桥事变的背景及爆发过程所做的简略描述 ,与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中的内容相同 , 因 此 ,大致可以确认第三大队战斗详报可能出于一木之手。

    再追溯一木延迟完成与上报详报及详报中遗缺史实的原因 ,其回忆文章中有一段描述 :“ 我还 是大队长的时候 ,牟田口再三要求我写出真相 ,不过那时我虽然处于第一线 ,知道大体事情 ,但其他 相关事项并不是充分了解 。况且 ,事变如此扩大 ,具有重大性 ,如果因为记录拙劣、不充分 ,反而会 产生误解 。我认为早着手是不适当的 ,坚持推迟至今 。这次受偕行社发行一百周年纪念号的嘱托 , 仓促完成此文。”[59] 于此 ,一木确认了战斗详报上报的推迟 ,也陈述了卢沟桥事变与侵华战争扩大之 间存在重大责任关系 。一木认为 ,对此重大责任问题需要持审慎态度 。所以 ,作为战斗详报的执笔 者拖延其撰写与上报 ,并遗漏若干重大史实 ,这是有意为之 。其主要责任在一木本人。

    在长泽方面 ,其发行的复制版中虽然也有若干删节痕迹 ,但是否进行过大段删节 ,则需要进一 步的核查或有待于“原本”的发现与对照 。在战后日本高层的战史重建过程中 ,长泽为何不直接披露这份“全国也只有一部”的“原本”,却又在 1970 年采用复制方式公布 了一部缺漏不全的史料 ,并声称“ 和原本丝毫无异”。我们可以在其添加的序言与后记之中 ,看出一些长泽的思考和情感。

    战后的长泽能够关注到的情况 ,是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 。当时 ,反思侵略战争与批判军国主 义的认识 ,一度主导了日本的社会政治氛围 ,卢沟桥事变无疑也是被关注的重大历史事件 。其间 , 1954 年战史机构征集战争史料 ,作为战争幸存者、也是卢沟桥事变参与者的长泽的上级联队长牟 田口 ,从 1956 年起发表过几次谈话 ; 中队长清水发表《 清水手记》等资料 。不过 ,保存有两份战斗 详报“原本”的长泽却保持沉默 。长泽当然有自己的思考 ,他在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中描述 ,有 日本人像中国人一样 ,认为卢沟桥事变与“满洲事变”都是日军挑起的 ,“ 真是令人气愤”,“ 我一直 要说‘事实是不同的 ’,却忍下来了 。在 33 年动荡的社会局势中 ,无能为力的我 ,虽然不情愿却只 能沉默 ,在时光流逝中静观 ,别无他法”。[60]

    长泽终于在 1970 年前后决定公开复制版战斗详报 ,还寄送给防卫研修所战史部的岛贯武  治 。复制版的序言中写道 :“考虑到这份资料一定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就一直慎重地保管下来了。 这次得到建议加以公开 ,如果可以为追溯日华事变发生、和走向扩大为太平洋战争的第一发枪声的  真相提供参考的话 ,将深感幸运。”对于复制版的公开时间 ,长泽也经过深思熟虑 ,确定 7 月 7 日为  印刷时间 ,8 月 15  日为发行时间 ,都具有明确的纪念意义 。长泽在序言与后记中执着地强调 :“卢  沟桥事件 ,绝不是我们挑动的”,“是中国军当初对于日本军的含混言行使得问题恶化 ,最后结果只  能是扩大一途”。[61]  顽固地为第三大队的侵略行径辩护。

    对于遭受战争灾难的中国军民 ,长泽强辩 ,长时期不分昼夜的日军演习没有影响当地居民的耕 作与生活 ,指责中国军民“连攻击都没有搞清楚就不安起来 ,也实在是没有道理 。特别是在夜间演 习假想敌打出空弹( 中国军队没有空弹) ,也很在意枪口喷射的火光 ,气味大概也是不好闻”。[62]  在 战争结束数十年后 ,长泽依然露骨地表达对于中国军民的嘲讽。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的视角并未局限于卢沟桥事变 ,在其后记中也有对“满洲事变”“ 日华事 变”“太平洋战争”过程的简略概述 。不过 ,他强调自己只想追究卢沟桥之夜的真相 ,而不愿多考虑 “ 跨越八年的长期大战争的不幸的原因”。[63]

    众所周知 ,随着战后日本国家经济快速发展 , 日本右翼势力也迅速膨胀 。在 20 世纪 60 年代出 现右翼分子林房雄等人的“大东亚战争肯定论”。长泽为何在这样的时间点打破沉默 ,公布战斗详 报 ,与同时期活跃的旧日本军人有何联动等 , 尚值得考察 。作为旧日本军人的长泽公布复制版战斗 详报 ,并在序言中强调 :“突然从龙王庙附近的中国军队既设阵地打出数发子弹。”[64]显然是对相同 时期“大东亚战争肯定论”的呼应 ,而不是对日军的侵略行径做出反省。

    目前学界关于日军制定华北占领计划 ,发动卢沟桥事变的研究论著已经十分丰富 ,本文不再赘 述 。不过 ,一木编撰的战斗详报和之后的回忆文章 ,略去了第三大队侵入卢沟桥地区的背景 ,长泽复制版战斗详报的序言和后记中提到后来的“ 日华事变”等 , 同样也是掩盖了发动事变前的第三大 队的行动轨迹 。故本文需要略加追溯第三大队在北平地区的行动 , 以及长泽在这一行动过程中的 不同寻常的经历。

    在九一八事变侵占中国东北地区后 , 日军刀锋指向华北 。1936 年 4 月 28  日 , 日本颁布《 中国 驻屯军勤务令修订案》,规定“ 中国驻屯军司令官隶属于天皇 ,统率中国驻屯军 , 中国驻屯军司令官 就有关军之作战、配置和行动方面接受参谋总长指挥调遣 ,在有关军政、人事方面接受陆军大臣的 统辖”。[65]   自此 ,驻屯军升级为与关东军同等级别的战略单位 ,成为拥有多兵种组成的野战重兵集 团 。同年 ,驻屯军司令部制定《 昭和十一年度华北占领地统治计划书》《奇袭计划》等文件 ,对于“驻 屯军附近的地形 ,让每个士兵都牢记在心 ,以熟练地进行傍晚到黎明之前的夜间行动 。制定奇袭中 国军队首脑宅邸、兵营、城门等的计划 ,派干部多次到实地逐个盘亘、踏查 ,并多次实施”。[66] 

    在如此背景之下成立的第三大队 ,作为日军侵占华北的先锋部队 ,一开始就指向北平西南方 向 。在进驻丰台之后 ,锁定具有重大军事战略意义的宛平城 ,以及平汉路铁桥、卢沟桥等交通孔道 , 实施演习长达半年 。 日军对于当地地形、民情、守军部署与战斗力状况诸要素的掌握 ,均达纯熟 境界。

    第三大队原计划进驻通州 ,但在日军侵略华北策略下转进丰台 。正如驻屯军参谋长桥本群强 调 ,驻屯军为实现华北的“ 防共、亲日、开发经济、经济提携”而行动 ,“ 日本在大陆发展”早晚都必须 解决华北问题 ,即便没有卢沟桥事变 ,也会有“第二、第三次同种事件”发生。[67]   经过 1936 年 6 月、9 月两次冲突 , 日军成功抢占中国军营 ,为进一步攻占卢沟桥地区建立了战斗出发阵地 。时任参谋本 部作战部部长的石原莞尔承认 ,侵占丰台“是卢沟桥事件的直接动因”。[68] 

    上述第三大队等日军侵略华北的史实 ,也是战后日本右翼竭力歪曲的历史 。长泽就是在这一 过程中来到华北的 。长泽于 1935 年 1 月应征入伍 ,1936 年 5 月编入中国驻屯军步兵第一联队第三 大队第八中队 ,从日本新澙出发到达通州 。此后 ,随队转侵丰台 ,再从丰台西侵卢沟桥 ,进入全面侵 华作战过程 。长泽全程参与 ,并在其间建立了自己的“ 功绩簿”,从新兵升为分队长( 相当于班 长) 。[69] 

    长泽对该段时期的日军行动 ,只用“移驻”二字简单描写 ,掩盖了其中诸多侵略活动 。作为一 名日军的基层分队长 ,长泽在战时大概率不了解日军高层的战争决策 ,但对于进入一支新编日军部 队 ,并随意进入对方国家发动战争 ,长泽对日军的侵略性质不可能全然无知 。特别是在战后长达 33 年的沉默时间内 ,长泽自觉保存战时文件 ,在复制版战斗详报中添加序言和后记 ,表达自己的情 感与立场 ,坚守战争时期理念 ,为日军掩盖侵略史实 ,并做新的辩护 。长泽 1993 年的访谈中 ,与 1970 年的序言、后记相比较 ,其内容与情绪有一些差异 ,但并未显示有根本性变化。

    长泽史料是战后日军史料整理中的一个实例,但长泽史料的倾向性并非个案。比如,野地伊七 在 1938 年发表的回忆文章中 ,就“发誓要继承各位英灵遗志 ,彻底解决事件 ,期待实现亚细亚一体化之理想”。[70]  因此 ,必须考察长泽史料以及其他旧日本军队史料之中的思想与情感倾向 ,进而分 析认识旧日本军队史料的虚实二重性。

    长泽史料淡化了日军在卢沟桥的侵略史实 。七七之夜的第三大队 ,作为先锋部队发挥了牟田 口所鼓动的“作为皇军第一精锐部队的大抱负”[71] ,在卢沟桥前线挑动冲突 ,攻击宛平城与附近的卢 沟桥、铁路桥要地 。这与第三大队的长期演习课目“ 利用夜幕进入主阵地接近敌军 ,拂晓发动进 攻”完全合拍 ,并获得了日军各级机关、特务系统以及宣传机构的周密协同。

    日军发动卢沟桥事变与其全面侵华战争具有必然性关系 。策划过侵略华北的日军决策者之一 田中隆吉 ,战后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传唤时强调 ,与九一八事变不同 ,卢沟桥两军“究竟为什么发 生冲突 ,现今也无法说清楚”。但是在日军作战计划问题上 , 田中隆吉答 :“ 日本军对应任何事件的 发生 ,都有常备计划 。那是军队的当然任务。”[72] 田中虽然没有承认日军策划了卢沟桥事变 ,但也确 认了日军每年都制定、修订大规模侵华作战计划的基本事实 。 日军在卢沟桥蓄意挑衅 ,发动全面侵 华战争 ,侵吞北平城和华北地区的战争轨迹的实际存在 ,并不以卢沟桥事变是否偶然的论辩为 转移。

    总之,第三大队战斗详报所缺漏的诸多史实,就是一部第三大队的北平地区侵略史 。第三大队入侵丰台、卢沟桥等地,是日军华北侵略的组成部分,其地位作用不可低估 ,也就是一木回忆文章中所写:“事变如此扩大,具有重大性。”[73]长泽作为这支侵华先锋部队的一员 ,在隐忍 33 年之后 ,复制 一部缺漏甚多的战斗详报 ,掩盖日军攻击卢沟桥地区的计划性与必然性 ,似乎不值得奇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