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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壁生:汉代郊天礼中的“天帝”

    在中国文明中,对政治的理解根本上是通过天人关系的建构来实现的。传统政治哲学的核心是天人之学,而天人关系在朝廷典章中,最大之礼是郊祀礼。自汉以后,郊祀之礼之所以重要,在于郊祀礼比其他任何典礼都更为集中地体现了“天”与政治的关系。汉代是塑造中国文明精神品质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郊祀礼所表现出来的对天的理解,对后世有巨大的影响。

    对于汉代郊天礼之“天神”的研究,顾颉刚《三皇考》《五德终始说下的政治与历史》二文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近年来,不少专著、论文对秦汉郊天礼以及天神的演变进行了梳理,如田天的《秦汉国家祭祀史稿》仔细爬梳了秦代到西汉末年郊祀礼的发展过程,对雍五畤的建立、甘泉太畤的祭祀对象、祭坛形制等方面有详细的考辨;张书豪的《西汉郊庙礼制与儒学》梳理了西汉郊祀礼的沿革,尤其注重其天地观、神仙观诸方面;林勰宇的《太一:楚文化、秦汉国家祭祀与原始道教探源》则对战国秦汉“太一”信仰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汉代郊天礼一方面落实“天子祭天”,塑造汉代政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承认刘家受命并非永恒受命,彰显政治本身的公共性。从汉高祖立雍五畤、汉武帝立太一坛,到匡衡郊祀礼改革,其中对“天帝”的不同理解,呈现了天道与汉德的复杂关系。

    一、汉高祖:整合“五帝”

    西汉初年,郊祀之礼多从秦俗,于雍五畤祭祀五帝。《史记·封禅书》载,汉高祖二年(前205),刘邦东击项羽,入关之后,改革郊天之法。

    问:“故秦时上帝祠何帝也?”对曰:“四帝,有白、青、黄、赤帝之祠。”高祖曰:“吾闻天有五帝,而有四,何也?”莫知其说。于是高祖曰:“吾知之矣,乃待我而具五也。”乃立黑帝祠,命曰北畤。有司进祠,上不亲往。

    高祖又下诏曰:“吾甚重祠而敬祭。今上帝之祭及山川诸神当祠者,各以其时礼祠之如故。”秦地的“上帝之祭”只有白、青、黄、赤四帝,以色言帝。刘邦增加黑帝祠,于是凑足五天帝。此五色之帝,即贯穿西汉时期的雍五畤之祀。

    战国到秦汉之间,五帝观念与五行密切相关,五行的金、木、水、火、土,搭配五色(白、青、黄、赤、黑),五方(东、西、南、北、中),五时(春、夏、季夏、秋、冬),且与历史上的“五帝”或抽象的五色帝相关联,成为一个系统结构理论。五行、五色、五方、五时、五帝的不同组合,发展出不同的理论体系。

    刘邦说“吾闻天有五帝”,说明“五帝”的观念是当时的一般认识。首先,这里的“帝”不是直接指天本身,或者唯一天的唯一神,而是天神之一;五帝即五天神。并且,此时的经书中并无“五帝”概念。其次,天帝之数五而备,五帝配五色,说明此五帝是五色帝。刘邦之言,并没有涉及五方、五季问题,但从“乃待我而具五”可以看出,只有凑足五色之帝,才是“完整”的天帝系统。与刘邦所说的五帝观念最接近的,是《吕氏春秋》。《吕氏春秋·应同》言五行、五色并及于帝王,云:

    凡帝王者之将兴也,天必先见祥乎下民。黄帝之时,天先见大螾大蝼,黄帝曰:“土气胜。”土气胜,故其色尚黄,其事则土。及禹之时,天先见草木秋冬不杀,禹曰:“木气胜。”木气胜,故其色尚青,其事则木。及汤之时,天先见金刃生于水,汤曰:“金气胜。”金气胜,故其色尚白,其事则金。及文王之时,天先见火,赤乌衔丹书集于周社,文王曰:“火气胜。”火气胜,故其色尚赤,其事则火。代火者必将水,天且先见水气胜。水气胜,故其色尚黑,其事则水。水气至而不知,数备,将徙于土。

    由此可见,当时五行、五色与朝代循环的五帝观念已经紧密相连,而五行代表着五帝之运,因此,五德终始之说,包含了五德主运与德运相克两层含义。

    雍五畤的建立,并不能说明刘邦对五德终始说的认同,祭祀五帝,只是祭祀所有的天帝。秦世不重天法古,皇帝虽称“天子”,但无郊天之礼,汉初亦然。也就是说,秦朝虽然建立了天下一统的王朝,但天下一统并不具备任何神圣的超越性,政权的合法性也不来自天命,因此不以祭天礼为大典,唯汲汲于肉身不朽之事。汉朝建立以后,汉高祖看到秦俗祭祀四天帝,当时所习称的却是“天有五帝”,不管此时的“五帝”是空间上的“五方”,还是时间上的“五德”,四色无黑,则不能尽天帝。因此,汉高祖要建立一个天下一统的王朝,必然要相应地祭祀所有的天帝。可以说,汉高祖在秦俗基础上凑足的雍五畤,是汉代整合天帝祭祀的第一次尝试,也是建立刘氏政权合法性的一次尝试。

    然其时经学未兴,对五帝的具体所指、五帝与天的关系、如何进行祭祀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系统化理论。甚至在汉文帝时,赵人新垣平善于望气,对汉文帝说“长安东北有神气,成五采,若人冠冕焉”,汉文帝从之,便立了渭阳五帝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立的渭阳五帝庙出现了配享,王莽在元始五年(公元5年)的上奏中云:“孝文十六年用新垣平初起渭阳五帝庙,祭泰一、地祇,以太祖高皇帝配。”雍五畤是秦时旧祭,加上高祖增加黑帝之祀,因此没有配享,但汉文帝新建渭阳五帝庙,高祖早已崩逝,所以可以作为祭天的配享。然而,同样是祭五帝,既有雍五畤,又有渭阳五帝庙,其祭祀天神之随机任意,一至于此。可以看出,虽然在汉初民俗之中,五帝是五色天神,但这与后世标准的郊天之礼所祭对象大不相同,此时对天的认识,仍然没有一套系统或深入的理解,而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汉高至文景时期的祭天礼,最重要的问题是把祭天等同于祭五帝。无论是雍五畤还是渭阳五帝庙,都是以五帝为祭祀对象。简言之,在当时人的心目中,祭祀天,天之“神”便称为“帝”,而“天”有五神,称为五帝。文景之时,经书逐渐书于竹帛,流被天下。群经之中,并无“五帝”之名。只有等到《周官》出现,“五帝”才在经书中出现。《周官》之外的经书,涉及祭天,通常直言“天”或“帝”,如《孝经·圣治章》云:“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礼记·祭法》云:“燔柴于泰坛,祭天也。”因此,五帝事实上是理解天的方式。也就是说,在祭天的时候,所祭对象是天之神,而天之神即五帝。从汉高祖开始,郊天礼的“天”即五帝。

    二、汉武帝:“太一—五帝”结构

    对汉朝而言,五色帝对应着五德,而汉朝受命,只占一德。然天有更为根本之道,因此到了汉武帝时期,祭天所祭天神在“五帝”的基础之上,增加了更高级的“太一”。《史记·封禅书》载:

    亳人谬忌奏祠太一方,曰:“天神贵者太一,太一佐曰五帝。古者天子以春秋祭太一东南郊,用太牢,七日,为坛开八通之鬼道。”于是天子令太祝立其祠长安东南郊,常奉祠如忌方。其后人有上书,言“古者天子三年壹用太牢祠神三一:天一、地一、太一”。天子许之,令太祝领祠之于忌太一坛上,如其方。

    亳人谬忌之说,纯为当时方士之论。自战国至汉初,在追问万物本原的过程中,诸家都用“太一”表示万物之源,导致多种文献中出现“太一”一词,但这一词语所指却并不相同,甚至并不相通。归纳诸家“太一”,概有三说。一指天地未分之前的状态,《礼记·礼运》云:“是故夫礼必本于大一,分而为天地,转而为阴阳,变而为四时,列而为鬼神。”礼的道理起源于太一,这里的太一,是天地分判之前的状态。郭店楚简《太一生水》言天地之生成云:“太一生水,水反辅太一,是以成天。天反辅太一,是以成地。”亦是如此。其二指星象,太一是北辰、北极之神。《淮南子·天文训》云:“太微者,太一之庭也。紫宫者,太一之居也。”《汉书·天文志》曰:“中宫天极星,其一明者,泰一之常居也。”《尚书·尧典》:“肆类于上帝。”马融注云:“上帝,太一神,在紫微宫,天之最尊者。”《易乾凿度》曰:“太一取其数以行九宫,四正四维,皆合于十五。”郑玄注曰:“太一者,北辰之神名也。居其所曰太一,常行于八卦日辰之间。”这里的太一,都是指北辰之神名。因为北辰是天的中心,因此,作为北辰之神的太一,也是“天”之神。后来的纬书中所出现的“太一”,基本上都可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其三指配东帝之神,《楚辞·九歌》有“东皇太一”,五臣注云:“太一,星名,天之尊神。祠在楚东,以配东帝,故云东皇。”《楚辞》之太一为东皇,则与天神中最贵的太一,所指不同。

    中国古代的神灵祭祀,经常名同而指异,指同而名异,更不用说汉以前古籍存世寥寥,所载又简朴,如果执一名而同所指,往往不得其实。“太一”的多重用法,正是名同而所指异的典型。亳人谬忌所奏的太一祭祀,与上述三种对太一的理解都不相同。沈钦韩《汉书疏证》引《楚辞》《乾凿度》以解汉武帝之太一祭祀,非也。汉武帝既从谬忌所奏,在长安城东南郊立太一坛。此太一坛并无五帝,如王先谦注《汉书·郊祀志》云:“始专为泰一祠,不并祠五帝。”汉武帝从亳人谬忌之说所建的太一坛,说明当时理解的“太一”,是高于五帝的天神,但这并非意味着汉代开始建立最高神的国家宗教,其后有人上书要建立“三一”,包括“天一、地一、太一”,其中的“太一”,明显又与谬忌所言太一不同。

    长安城东南郊谬忌太一坛的建立,实际上是针对雍五畤的五帝祭祀,重新确立天神祭祀系统。强调针对雍五畤的五帝祭祀,是因为汉高祖以后,雍五畤事实上承担着汉代国家宗教的意义,因为汉初五德之说极为流行,雍五畤实际上也是五德主运的政治哲学在郊祀礼中的典型表现,而“太一”的加入,则使原来的国家宗教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后来汉武帝再次郊雍五帝,又有人奏“五帝,太一之佐也,宜立太一而上亲郊之”,同样是针对雍五畤的五帝祭祀,结果“上疑未定”,说明汉武帝这个时期可以将太一视为神来祭祀,但并没有也不能替代雍五畤的五帝祭祀。简言之,雍五畤对天神的理解,是认为天神有五,五帝即全部天神,而谬忌太一坛则在五帝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高出五帝的太一神。太一与五帝,本来不一定属于同一套天神体系,是汉代方士将二者进行了关联。此外,谬忌太一坛仅仅说明汉武帝承认有比五帝更高的天神,而不能说明这一天神的“功能”到底是什么。

    太一祭祀进入汉朝的祭祀系统之后,开始出现在各种关于天神的理解中。例如,甘泉宫画鬼神之相,以与鬼神通,其中便有太一。《史记·封禅书》载,“又作甘泉宫,中为台室,画天、地、太一诸鬼神,而置祭具以致天神”,又置寿宫神君,“寿宫神君最贵者太一,其佐曰大禁、司命之属,皆从之”。这些祭祀都没有将太一神与五帝关联起来。汉武一朝,真正在五帝之外纳入太一,并建构新的天神体系的,是甘泉泰畤。要真正理解武帝时期的郊天礼,关键也在于甘泉泰畤。《史记·封禅书》载:

    上遂郊雍,至陇西,西登崆峒,幸甘泉。令祠官宽舒等具太一祠坛,祠坛放薄忌太一坛,坛三垓。五帝坛环居其下,各如其方,黄帝西南,除八通鬼道。太一,其所用如雍一畤物,而加醴枣脯之属,杀一狸牛以为俎豆牢具。而五帝独有俎豆醴进。其下四方地,为醊食群神从者及北斗云。已祠,胙余皆燎之。其牛色白,鹿居其中,彘在鹿中,水而洎之。祭日以牛,祭月以羊彘特。太一祝宰则衣紫及绣。五帝各如其色,日赤,月白。

    要理解甘泉泰畤的天神结构,首先必须理解此前一年汉武帝所建的汾阴后土祠。《史记·封禅书》记载:“其明年冬,天子郊雍,议曰:‘今上帝朕亲郊,而后土无祀,则礼不答也。’有司与太史公、祠官宽舒议:‘天地牲角茧栗。今陛下亲祠后土,后土宜于泽中圜丘为五坛,坛一黄犊太牢具,已祠尽瘗,而从祠衣上黄。’于是天子遂东,始立后土祠汾阴脽丘,如宽舒等议。上亲望拜,如上帝礼。”这是汉武帝做出的一项重大的祭祀改革,其内容是在异于祭天之所,专门设坛祭地。在经典体系中,天子所祭的是“天地”,天地一同祭祀,表明天子代表天下人报答天地之功。汾阴后土祠的建立,使天地之祭成为一个共同的体系,而这时与汾阴脽丘祭地相对的,是雍五畤所祭的五帝,因此,天地之神是五帝与后土。在汉武帝的意识中,五帝与后土构成了天地祭祀。但是,甘泉泰畤建立之后,以“太一五帝”天神结构代替了雍五畤,成为天地之祭的中心,天地之神变作太一与后土。司马迁议汉武帝建立天地之祭云:“今天子所兴祠,太一、后土,三年亲郊祠。”后来班固在《汉书·礼乐志》中回顾汉武帝所立天地之祀时也说:“至武帝定郊祀之礼,祠太一于甘泉,就乾位也;祭后土于汾阴,泽中方丘也。”可见无论是汉武帝时期,还是到了西汉末年,甘泉泰畴都是祭天,而且这个“天”,是与地相对之天,所祭之神是太一。甘泉泰畴与汾阴后土祠,共同构成了天地之祭。

    司马迁、王莽之说特别强调甘泉泰畤,是因为谬忌太一坛只祭祀太一,而甘泉泰畤则建立了一个“太一五帝”的天神结构,表现了当时对天的理解,这种理解与汉高祖时期完全不同。“天神贵者太一,太一佐曰五帝”,具体到祭坛形制,是太一坛在上,“五帝坛环居其下”,这样,五帝成为太一的辅佐。这种把“太一”放到“五帝”之上所形成的天神结构,在汉武帝时期的出现,固然不合经义,但有其理据。

    由司马迁《史记·封禅书》与班固《汉书·郊祀志》可见,从谬忌太一坛到甘泉泰畤建立这段时间,也是汉武帝相信方士之言,极其企羡黄帝,追求不死成仙之时。因此,甘泉泰畤的建立,也经常被理解为汉武帝追求成仙的行为。在《史记·封禅书》《汉书·郊祀志》的记载中,建立甘泉泰畤之前,齐人公孙卿因得鼎,上奏效法黄帝封禅泰山,乘龙登天。张书豪《西汉郊庙礼制与儒学》一书将公孙卿奏议与甘泉泰畤联系起来,认为汉武帝建立甘泉泰畤祭祀太一,是为了泰山封禅。由此,张著将甘泉泰畤的内容都理解为追求登天升仙。例如在太一坛的位置上,“特别建筑祠坛于甘泉,实是考虑到其处于西北天位的地理位置”;在太一坛的建筑构造上,“泰一祠坛的三陔构造,正是三层昆仑丘的真实呈现,且为太一天帝居处之所。……探究方士造作昆仑的用意,不仅是为了替太一天地设置祀位,主要的目的在于,建立起一个微型宇宙,提供武帝登迁天庭的阶梯”。

    但是,在《史记·封禅书》《汉书·郊祀志》中,并没有明确将甘泉泰畤描述为登天成仙的途径,张著所说有推论过勇之嫌。真正与汉武帝登天企图有关的,是泰山封禅仪式。公孙卿上宝鼎神策,并对汉武帝说,他的册书来自申公,申公曾说,“汉兴复当黄帝之时”,“汉之圣者在高祖之孙且曾孙也。宝鼎出而与神通,封禅。封禅七十二王,唯黄帝得上泰山封”,“汉主亦当上封,上封能仙登天矣”。这些说法,对汉武帝有巨大的吸引力。历经一番曲折之后,汉武帝登泰山封禅,司马迁记载其事云:“封泰山下东方,如郊祠太一之礼。封广丈二尺,高九尺,其下则有玉牒书,书秘。礼毕,天子独与侍中奉车子侯上泰山,亦有封。其事皆禁。明日,下阴道。丙辰,禅泰山下址东北肃然山,如祭后土礼。天子皆亲拜见,衣上黄而尽用乐焉。”泰山封禅之礼,其具体仪式已经不得而知,但在泰山东方如郊祀太一,在东北如祭后土,则意味着将天地纳入泰山封禅大典之中。

    甘泉泰畤的建立,意味着汉代天神体系中,在五帝之外有一个高于五帝的天神存在,并且形成了六位天神、以五配一的结构。天神的整合,本质上是政治神学的重新建构。汉武帝时期,君臣皆致力于寻求天下太平之道,追求历史上治法多端而所能成就的“一”,如汉武帝元朔六年(前123)六月诏云:“朕闻五帝不相复礼,三代不同法,所由殊路而建德一也。”在汉武帝对董仲舒的策问之二中提出了这样的问题:“盖闻虞舜之时,游于岩郎之上,垂拱无为,而天下太平。周文王至于日昃不暇食,而宇内亦治。夫帝王之道,岂不同条共贯与?何逸劳之殊也?”尧舜无为而文王有为,天下皆治,帝王之法不同,但其效果则相同。策问之三又云:“夫三王之教,所祖不同,而皆有失,或谓久而不易者道也,意岂异哉?”三王异教,但都造就了三代之治。上述诸文都表明,汉武帝已经看到过去的五帝三王法度、礼乐都不相同,但在不同历史时期都达到了完美的政治,那么,完美的政治便不是来源于五帝三王那些具体的礼乐法度,礼乐法度背后,有一个更为根本性的东西,那就是超越于五帝三王具体法度的“道”。欲达致完美的政治,便不在于学习哪一代圣王的法度,而在于学习历史上圣王法度背后的那个“道”。

    与此相同的是对天神的理解。汉高祖在秦祭祀白、青、黄、赤帝之祠的基础上,建立黑帝祠,命曰北畤,以成完整的雍五畤。在五天帝中,汉家只占一帝,由此也可以看出,五帝的背后必然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天神。不管五色帝对应的是五德循环之史,还是五方广袤之地,其背后都有超越于五的“一”统摄五者。正因如此,不同的方士所提到的天神中太一贵于五帝,才可能最终被汉武帝,乃至当时已经登上历史舞台的儒家衷心或勉强接受。

    三、匡衡的改革:“天—五帝”结构

    从汉初开始,祭天之礼的场所在雍五畤、甘泉泰畤等地,但经典所述,郊天礼本来应该在都城南郊。汉成帝时期匡衡主导的郊祀礼改革,开始以经学为基本价值改革郊祀礼,将郊祀地点转到南郊。这一时期对天神的理解,是淡化太一而建立起“天—五帝”的结构,并且使祭天的皇帝真正成为“天子”。

    自秦废封建而立郡县,建立起皇帝体制,“天子”之名虽然沿用,但基本成为虚文。汉承秦制,所建立的仍然是以皇帝为中心的郡县制。秦虽有雍四畤、泰山封禅,但都不能被作为天子祭天之礼。董仲舒《春秋繁露·郊语》云:“今郊事天之义,此圣人故,故古之圣王,文章之最重者也,前世王莫不从重,粟精奉之,以事上天,至于秦而独阙然废之,一何不率由旧章之大甚也。”并非所有的皇帝祭拜天神的仪式,都是在行天子祭天之礼。

    “天子祭天”意味着天子乃天之子,并以天之子的身份,行以子事父之礼以事天,由此而涉及对“天”的信念,对天子身份的认同,涉及郊祀礼的形制、方位、配享等等问题。在经典中,只有天子才能够祭天地,而且是代表天下以报天地。《公羊传·僖公三十一年》:“天子祭天,诸侯祭土。天子有方望之事,无所不通。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内者,则不祭也。”《礼记·曲礼下》:“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遍。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岁遍。大夫祭五祀,岁遍。士祭其先。”《礼记·王制》:“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礼记·礼运》:“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故先王患礼之不达于下也,故祭帝于郊,所以定天位也;祀社于国,所以列地利也;祖庙,所以本仁也;山川,所以傧鬼神也;五祀,所以本事也。”天子祭祀天地,对应的是诸侯、卿大夫、士各祭其所宜。但在皇帝体制中,“皇帝”之称,本来便由于武力与功业,而非出自德性与神圣,事实上与“天子”无关。因此,汉代的郊祀礼改革,实质上是将天子纳入皇帝体制之中,使天子成为皇帝的“礼”身份,也就是使皇帝通过郊天礼,真正“成为”天子。这就是匡衡议郊祀的真正意义所在。

    匡衡议郊祀,主要针对的不是郊祀祭天的形制、天神,而是地点。《汉书·郊祀志》载,成帝即位之初,匡衡等上奏云:

    帝王之事莫大乎承天之序,承天之序莫重于郊祀,故圣王尽心极虑以建其制。祭天于南郊,就阳之义也;瘗地于北郊,即阴之象也。天之于天子也,因其所都而各飨焉。……昔者周文武郊于丰镐,成王郊于雒邑。由此观之,天随王者所居而飨之,可见也。甘泉泰畤、河东后土之祠宜可徙置长安,合于古帝王。

    按照匡衡的建议,是将甘泉太一坛、河东后土祠迁至长安南北郊。长安南郊的郊祀礼形制,仍然是太一与五帝并祭,汉高祖配享。建定南北郊之后,匡衡上疏又云:“甘泉泰畤紫坛,八觚宣通象八方。五帝坛周环其下,又有群神之坛。”又云:“今既稽古,建定天地之大礼,郊见上帝,青、赤、白、黄、黑五方之帝皆毕陈,各有位馔,祭祀备具。”可见南郊祭天的形制,是太一居中居高,青、赤、白、黄、黑五方之帝环居其下,并有群神之祭,又有汉高祖配享。

    匡衡议郊祀之所以是一个汉代郊天礼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主要是因为南郊祭天,使汉家真正确立了“承天之序”的价值。所谓“承天之序”,一是把祭天地点转移到国都南郊,一是罢祀南郊以外的所有祭天之礼。

    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祭天礼,包括雍五畤、渭阳五帝庙、薄忌太一坛、甘泉太一坛,都是因循旧俗、信从方士而建立,而要将祭天礼转移到南郊,意味着罢祀其他所有祭坛。匡衡所在的汉成帝时期,五经博士传经,中央与地方的学校建立,公卿大夫多出身儒门,因此,据经立制,成为政治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郊天礼只能在南郊进行,因为南郊是天地中心,即天子所居之京城的阳位。《礼记·郊特牲》云:“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也,大报天而主日也。兆于南郊,就阳位也。扫地而祭,于其质也。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于郊,故谓之郊。”郊天必“兆于南郊”,这是就阳位之义。汉文帝十四年(前166)有司奏曰:“古者天子夏亲郊祀上帝于郊,故曰郊。”这一解释比较简单,认为祭天在郊,所以称为郊祀。不过,二说皆以祭天的方位在郊,故称郊祀。

    匡衡所提供的理据,是帝王要“承天之序”。事实上,郊祀礼最根本的意义,不是帝王施行一套礼制以宣告自身的政治合法性,而是确立天子作为天之子的意义,简言之,郊祀礼作为国家宗教的核心,不只是政治哲学问题,也是政治神学问题。匡衡议郊祀,核心关切是要使汉家政治能够“承天之序”,“承天之序”则意味着确立天子、都城在天地之间的地位,郊祀礼正是确立天子在天地之间的地位的典型礼制。早在董仲舒那里,就已是从这一角度理解天子祭天的意义。董仲舒不断强调天子是实质上的天之子。《春秋繁露·郊语》云:“圣人正名,名不虚生。天子者,则天之子也。以身度天,独何为不欲其子之有子礼也?”《春秋繁露·郊祭》又云:“天子号天之子也。奈何受为天子之号,而无天子之礼?天子不可不祭天也,无异人之不可以不食父。为人子而不事父者,天下莫能以为可。今为天之子而不事天,何以异是?”“天子”之号,便是天之子,正如子必须事父,天子也必须事天,而天子事天的表现方式就是祭天,即郊天礼。甚至天子在服丧期间,也不能废祭天之礼。《春秋繁露·郊祭》云:“《春秋》之义,国有大丧者,止宗庙之祭,而不止郊祭,不敢以父母之丧,废事天地之礼也。父母之丧,至哀痛悲苦也,尚不敢废郊也,孰足以废郊者?故其在礼,亦曰:‘丧者不祭,唯祭天为越丧而行事。’夫古之畏敬天而重天郊,如此甚也。”天子有双重身份,一是作为天的儿子,二是作为父母的儿子。作为父母之子,为父母服三年之丧是基本的人伦道德,而且父之服重于宗庙中的先祖,所以可以止宗庙之祭,但作为天之子,即便遭遇父母之丧,也要释服而祭天。

    只有理解了“帝王之事莫大乎承天之序”,才能理解匡衡的郊祀改革对汉代政治的重大意义。郊祀礼的改革,是为了使代表汉家的“皇帝”,真正成为代表天治理天下百物的“天子”。“承天之序”的第一层含义,是“天随王者所居而飨之”。汉高祖祭祀雍五畤之五色天帝,表明皇帝必须祭祀“所有”的天帝,以对应一统的天下。汉武帝祭祀甘泉泰畤与汾阴后土庙,表明皇帝必须祭祀“太一五帝”构成的天神与地神后土,以彰显皇帝的资格,但这都并未将皇帝与天真正对应起来;将皇帝与天真正对应起来,是皇帝成为“天子”。天子祭天,如子之祭父祖。也就是说,不必通过技术测量把都城建立在天下的最中心,也不必因循旧俗奔走于以往天神来飨之坛庙,天子所居即天下中心,即有天神来飨。就像人子为父祖立宗庙,不必在父祖生前所居之所,而应立在己之宫室。

    “承天之序”的第二层含义,是定天地之位。匡衡所建议的“瘗地于北郊,即阴之象也”,把河东后土祠的祭地,转化为长安北郊的祭地,以都城为中心建立天地之祭,确定了都城作为天下中心的地位。祭地之法,经典中多言“郊社”,以南郊为祭天,则社祭为祭地,但匡衡之所以认为祭地是北郊而不是社祭,唯一的文献依据是《礼记·祭法》:“燔柴于泰坛,祭天也。瘗埋于泰折,祭地也。用骍犊。”匡衡之后,紧接着右将军王商、博士师丹、议郎翟方进等五十人也上书言南北郊之祭云:“《礼记》曰:‘燔柴于太坛,祭天也;瘗薶于大折,祭地也。’兆于南郊,所以定天位也。祭地于大折,在北郊,就阴位也。郊处各在圣王所都之南北。”北郊祭地之礼由此得以建立。

    而且在成帝南郊之后,匡衡又建议,罢去包括雍五畤、渭阳五帝庙、薄忌太一坛、甘泉泰畤在内的几乎所有天帝祭祀,真正实现经书中屡称的“天子祭天”。匡衡改制的意义,不在于对天神有另一套理解方式,而在于通过建立长安城南北郊祭祀天地,确立了汉家政治“承天之序”的意义。

    在匡衡的郊祀改革中,并没有改变武帝以来甘泉泰畤以一配五的天神结构,但是,当时的经师包括匡衡在内,大多用“天”“上帝”而不直接用“太一”。事实上,在天神秩序中,天是客观的对象,天之神即至高无上的上帝,上帝之名号可以是太一,也可以是昊天上帝、皇天大帝、紫微大帝等等。如果根据文献中所论之天神而言,《诗经》本有“昊天上帝”,《尚书》本有“皇天上帝”,《周官》流行,有对言“昊天上帝”与“五帝”,《礼记·月令》流行,复有“皇天上帝”。哀平之际,纬候大行于天下,更有天皇大帝、北辰耀魄宝诸天神之号,等同于“太一”。在郊祀礼中,天之神的具体名号,远不如天神的构成结构重要。而且匡衡之后,“太一”之名逐渐淡化,而称“天”,称其神为“上帝”,慢慢成为主流。与匡衡同时的刘向在《五经通义》中便说:“天神之大者曰昊天上帝,其佐曰五帝。”刘向所说的“昊天上帝”,正同于“太一”。平帝元始五年王莽上疏便云:“今称天神曰皇天上帝泰一,兆曰泰畤。”王莽所称天神为“皇天上帝”“泰一”,其地为“泰畤”,便是将经书中的“上帝”与武帝以来的“泰一”结合到一起。在这一过程中,郊祀礼的对象逐渐转化成经书所称的“天”“上帝”,而不称具体的天神之名。“太一”作为天之神名的淡化与消失,实质上是经学被普遍接受之后,对“天”的理解逐渐从方士的不经之说转为孔子的理性立法的过程。

    匡衡定南北郊,是西汉经师依经立制,确定汉世祭天大典的核心事件。在此之前,祭天大典多从秦俗、方士之言,自此之后,祭天子都城南郊,天神为“天—五帝”结构,祭坛形制以一配五,祭天有乐,都开始进入汉代政治之中,汉代之后的郊祀礼,仍然围绕着这些问题展开。

    在匡衡定南北郊之后,天地之祭历经兴废,比较典型的是元始仪和东汉时期汉章帝郊祀、明堂礼。匡衡之后,如《汉书·郊祀志》所云:“三十余年间,天地之祠五徙焉。”汉平帝元始五年,再次实行郊祀礼的大变革,主导者是王莽。王莽根据经义,改革南郊、明堂制度。在郊祀礼上,王莽奏复匡衡所定的长安南北郊之祭,同时却又合北郊祭地于南郊,以高皇后配。在明堂礼上,汉武帝曾立泰山明堂,但真正的明堂礼的经学自觉,体现在汉平帝元始四年(4)王莽主导下设定的明堂礼与郊祀祭天所合成的祭礼结构:“四年春正月,郊祀高祖以配天,宗祀孝文以配上帝。”这是以《孝经·圣治章》“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为标准所设定的祭祀结构,主要是南郊以太祖配天,明堂以太宗配上帝。郊祀礼与明堂礼结合,正是来自《孝经》的经义。

    到了东汉,光武中兴之初即行郊天之礼,其基本依据就是元始四年的郊礼。《后汉书·祭祀志》载:“建武元年,光武即位于鄗,为坛营于鄗之阳。祭告天地,采用元始中郊祭故事。”但真正举行郊祀礼是在次年于东都洛阳营建南郊,其制云:

    二年正月,初制郊兆于雒阳城南七里,依鄗,采元始中故事。为圆坛八陛,中又为重坛,天地位其上,皆南乡,西上。其外坛上为五帝位。青帝位在甲寅之地,赤帝位在丙巳之地,黄帝位在丁未之地,白帝位在庚申之地,黑帝位在壬亥之地。

    这种郊天礼制奠定了东汉郊祀的基本格局,是《孝经》的各种要素落实在制度中的表现。首先,郊天的时间在汉之正月。其次,郊天的地点在洛阳城南郊。再次,数年之后,“乃增广郊祀,高帝配食,位在中坛上,西面北上”,即以汉家的感生帝汉高祖配享。

    祭坛的形制,表现了当时对“天”的理解。中间圆坛有天神之位,外坛是五帝之位,基本沿袭了汉武帝时期的祭坛形制。此时的祭天已经不言“太一”。事实上,在经典中,天、帝,都指天神,并无专名,如《孝经·圣治章》“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上帝也是天之别名。这里的五帝仍然是五色帝,五色帝居在五个方位,既表明五土之色,在此基础上也可以发展出空间上的五方、时间上的五德。

    除了确定郊祀,光武帝又定明堂之祭。光武帝中元元年(56),即光武临终前一年,同时建明堂、灵台、辟雍。明堂之制,《礼图》云:“建武三十一年,作明堂,上员下方。十二堂法日辰。九室法九州。室八窗,八九七十二,法一时之王。室有十二户,法阴阳之数。”光武帝去世之后,明帝即位,即位两年后的永平二年(59)春正月,明堂配享才确定下来,《后汉书·祭祀志》云:“明帝即位,永平二年正月辛未,初祀五帝于明堂,光武帝配。五帝坐位堂上,各处其方。黄帝在未,皆如南郊之位。光武帝位在青帝之南少退,西面。牲各一犊,奏乐如南郊。”与郊祀的坛制不同,明堂更像是一个天地的模型,上圆下方,法天圆地方,而其堂室窗户皆法时辰、地理、历史上的王者、阴阳之数。汉明帝的改革,主要是南郊以感生帝配天,明堂以受命王配上帝。

    在汉代政治中,对天、天神的认识,因郊天礼而确立。其中有两个问题最为关键:一是从汉武帝到光武帝的祭坛形制,都是“天”与“五帝”相结合的结构,只不过汉武帝的天神是太一,光武帝泛言天,而五帝则无异;二是从匡衡到王莽到光武帝的郊天礼场所在国都南郊,体现了“天随王者所居而飨之”的意义。

    四、天神与政治的公共性

    在汉代的国家宗教中,人们对“天”的理解,核心是“天—五帝”结构。在汉代经学中,五经博士所传经书,只有历史上的“五帝”,并没有作为天帝的“五帝”,要等到《周官》出现,才出现作为天帝的“五帝”。郑玄注经以《周官》为本,使“天—五帝”结构在郑氏家法中被继承,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圆丘祭昊天上帝,南郊祭五帝中的感生帝,明堂泛祭五帝的新结构。正因为汉代政治奠定了中国传统文明的根基,郑玄经学中郊祀礼、明堂礼对汉以后的政治有长远且深入的影响,对这一结构的探讨,有助于更为深入地理解中国文明的基本特征。

    “天—五帝”结构的基本特点,是唯一天主“道”,五色帝主“德”,这一结构为中国政治的公共性提供了最为根本的依据。

    唯一天主“道”,使“天”为政治提供了永恒不变的价值。汉代初年,不管是雍五畤,还是渭阳五帝庙所祀之天帝,都是五色帝。在汉初的祭天中,“五色帝”究竟是指五行还是空间上的五方上帝,抑或循环时间中的五德之运,无论是汉高祖还是汉武帝,都没有明确的依据,但汉武帝之时流行的是五德终始之说,如果把五色帝与五德终始联系起来,则每一色之帝事实上只是一朝之天;如果“天”只是一朝一代之天,那么,五色帝便只能是“天”运转的结果,而不是“天”本身。事实上,这正是武帝一朝所面对的根本性问题。汉武帝给董仲舒的第三策,问天人之应,董仲舒对策中陈述“改制”与“变道”的关系,认为夏尚忠,殷尚敬,周尚文,但这是改制,不是变道。董子有云:“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历史与万物,圣王与法度,都在不断变化之中,唯有“天”是永恒不易的,道亦因之。这一不变之天,其天帝(即天神)不可能是五色帝中的一色之帝,因此在五色帝之上,必然需要有一个统率五色帝的天神。正因如此,亳人谬忌所奏之“太一”,提供了一个统率五色帝的至上神,也最终成为超越五色帝之“天”。自武帝立坛经匡衡定南郊、王莽定郊仪,这种理路一直被接受下来。

    如果说汉高祖立黑帝祠,使“天有五帝”得以齐整,对应着开始一统的天下,那么汉武帝祀一个超越五帝的天神,则是为大一统的天下提供一个更为复杂的根基,即以唯一的天神统率五帝。这一天神,汉武帝时期称“太一”,匡衡时期可以直接称“天”,王莽时期可以称“皇天上帝”,郑玄经学可以据《周官》称“昊天上帝”。天永恒不变,五帝轮番运转,共同构成天的“神”。在这一意义上,不管是称“天”还是“太一”或是“昊天上帝”,都是至高神,代表着永恒不变;由此“天”而来的道,也是永恒不变的。

    而且,南郊祭祀“天”神,由本朝始祖配享。汉平帝元始四年,由王莽主导的元始郊天礼便根据《孝经》,以汉高祖配天。高祖配享,意味着以汉家的始祖,去接引太一与五帝之神。事实上,始祖配享之义,最为典型地表现了汉家的政治合法性建构。天神是公共的,但有资格祭天的只有天子,有资格接引天神的只有本朝的第一位天子,因此高祖配享昭示着汉家是受天命而建立起来的政权。如果郊天礼祭祀之“天”只是太一或昊天上帝,那么汉代的国家宗教,很容易走向一神教。因为一个绝对、唯一、永恒的天神由本朝始祖配享,意味着本朝“天子”成为人世间绝对、唯一、永恒的代表。这样一来,汉家等同天家而又归于刘姓,由此所带来的政治理念的最高形态,必然是万世一系,天下永远成为一家一姓的天下。

    五色帝主“德”,决定性地改变了政治的基本形态,使一家一姓只能占据五德中的一德,由此,政治成为超越一家一姓统治的公共空间。在汉代,一直存在两套循环论,其一来自邹衍的五德终始说,另一则来自《春秋》的三统论。五德终始以金、木、水、火、土五行为基础,一朝代表一色进行循环。三统论在“三正”的基础上,强调以建寅、建丑、建子为正,分别代表三正的赤、黑、白三统进行循环。在汉代政治中,三统论仅与历法密切相关,而五德说则成为汉代政治的主要问题之一。

    从五色帝中寻找刘家得天下之正统性定位的努力,自汉初便已开始。汉高祖建北畤祭祀黑帝,《史记·历书》云:“汉兴,高祖曰‘北畤待我而起’,亦自以为获水德之瑞。虽明习历及张苍等,咸以为然。”此为汉得水德之说。到了汉文帝时期,鲁人公孙臣则认为汉得土德。《史记·封禅书》载其事云:“鲁人公孙臣上书曰:‘始秦得水德,今汉受之,推终始传,则汉当土德,土德之应黄龙见。宜改正朔,易服色,色上黄。’是时丞相张苍好律历,以为汉乃水德之始,故河决金隄,其符也。年始冬十月,色外黑内赤,与德相应。如公孙臣言,非也。罢之。”但是到了文帝十五年(前165),黄龙果然现于成纪,文帝乃立公孙臣为博士,命他制作土德的历法、制度。及至刘歆作《三统历》,备列伏羲以来德运,至汉为火德,《汉书·律历志》云:“汉高祖皇帝,著纪,伐秦继周。木生火,故为火德。天下号曰汉。”汉德数迁,服色屡变,但背后有一个基本观念框架没有改变,那就是汉德只是五德中之一德。

    无论汉德是水、土,还是火,对应的天帝都是五色帝。五行相生相克,一色帝既克上一色,必然要生下一色。同样,汉家灭暴秦而受命得天下,必然要被下一家受命所取代。“天—五帝”结构从根本上塑造了对政治的定义,政治意味着存在一个公共空间,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一人或一家可以受天命而进入这一政治空间,爵称天子,王天下。一人如尧、舜,一家如周、汉,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人、一家占有天下,只是意味着一人、一家暂时成为天的代理人,治理天下。在这样的理解中,刘氏得天下,有天下之大号不能定为“刘”,因为刘只是私家之指称,以刘氏而定号为“汉”,则是有天下之公名。而且,汉家天下在家国关系上不是以一家代一国,而是以一家有盛德而受天命,暂治一国。

    不论是汉代政治,还是今文家说,都不认为一家一姓能够彻底合于“天”而做到万世一系,即便是天帝感生之子,最终以盛德受天命、王天下,也有德衰而失天下的时候。简言之,一人、一家之治天下,从未被认为其可以永远占有天下。正因如此,汉代的太平、受命,一直是汉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汉家天子不敢以为圣帝,天变则罪己的现象,一直出现在汉代政治运作机制之中。

    概而言之,汉代国家宗教中对天神的理解,最终定型为“天—五帝”结构。“天—五帝”的天学结构,使汉代对天的祭祀超越了一朝一代,一方面把汉家纳入一个永恒序列之中,一方面承认汉家只是一时受命而非永恒受命。在接受经学理论,按照经学的“天—五帝”结构建立起南郊、明堂之礼之后,天学成为整个经学理论,同时也是每一朝政治理论的最高范畴。这一结构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诸多基本理念,提供了天学支撑。

    转自《文史哲》2026年第1期

  • 陈伟:秦洞庭、苍梧二郡创设新证

    秦代有洞庭、苍梧二郡,是出土简牍激活的历史记忆。这两个郡大致相当于史籍中的黔中郡和长沙郡。秦人在当地置郡,史有明载。但郡名如此,则似乎汉代以来,无人得知,因而被视为“一项颠覆性的发现”。里耶秦简出土后,随着资料陆续刊布,这两处秦郡的境域和存续时间等问题,渐次明朗。新近出版的《里耶秦简〔叁〕》中的两件木牍(7-1、7-12),则显示二郡的创立时间可能并不相同,苍梧郡、至少其郡治长沙及其以北区域,大概是从先行设置的洞庭郡划分出去的。如果这一推测大致不误,则不仅可以窥见这二郡设立的具体进程,还可揭示秦郡创建时的复杂情形,让我们得以了解秦人设郡的另外一种模式。

    以下先简要梳理秦洞庭、苍梧二郡的研究历程,再逐一探讨这两枚里耶秦木牍的含义。

    洞庭、苍梧二郡资料发表与探讨

    里耶秦简在2002年5-6月间出土。不久后,整理者就依据初步释读的资料指出,秦朝已设置迁陵、沅陵、酉阳等县,属于“刚刚浮出水面的洞庭郡”。2003年初,整理者发表部分简牍的图版和释读成果,指出洞庭郡、苍梧郡从未见诸文献记载,可补史籍之缺。并一一说明简牍中出现的酉阳属于洞庭郡,迁陵、益阳、临沅、零阳、孱陵、索等县在《汉志·地理志》中属于武陵郡,似有疑属秦洞庭郡的意味。对于最先辨认的洞庭郡,或以为是秦三十六郡之外新发现的一个郡。整理者也称洞庭、苍梧二郡的发现,“说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郡的设置较历史记载要广泛得多”。这些表述,倾向于把洞庭、苍梧放在传统的秦郡认知范围之外来看待。

    与此相对,我们基于当时公布的资料,尝试推定二郡的大致所在,提出另一种理解:洞庭郡,由其属县有迁陵(县治即秦简所出的里耶古城)以及郡名洞庭来看,其郡域大概与通常所说的秦黔中郡相当。苍梧郡,从江陵张家山247号墓出土汉简《奏谳书》所录秦代案卷《南郡卒史盖庐、挚、朔,叚(假)卒史瞗复攸㢑等狱簿》显示攸为苍梧郡属县和郡名苍梧这两点推断,大致相当传统认识中的长沙郡。

    据《南郡卒史盖庐、挚、朔,叚(假)卒史瞗复攸㢑等狱簿》记载,约在秦始皇二十六年或二十七年年初[1],利乡发生反叛,攸县官员三度发兵平定而最终击破。㢑就任攸县县令后,在等待“南郡来复治”的期间,上书请求裁减对前两次败北者的惩处,因而致罪。㢑就任时,苍梧守灶、尉徒“教谓”㢑重视此事。狱史氏则对㢑说:“苍梧县反者,御史恒令南郡复。”整理者注释说:“苍梧,县名,应属南郡。守灶,守令灶之省。”其实,这里的苍梧乃是郡名。苍梧守即苍梧郡守,尉即苍梧郡尉。“苍梧县”则是指苍梧郡属县。《奏谳书》所记另一件秦代案卷《女子甲与男子丙和奸》中说“输巴县盐”,“巴县”指巴郡属县,属于同一类表述,可相比照[2]。㢑就任攸县令时苍梧郡守、尉对他“教谓”,狱史氏与㢑对话时用“苍梧县”针对攸县,均表明攸县属于苍梧郡。

    至于南郡吏到苍梧郡属县复狱,则应与当时的制度有关。《二年律令·具律》:“气(乞)鞫者各辞在所县道,县道官令、长、丞谨听,书其气(乞)鞫,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秦代大概已实行类似制度。南郡卒史到攸县,并非彼此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是因为南郡与攸县所在的苍梧郡毗邻,按复狱制度、受御史委派而跨郡办案。里耶秦简8-135记“狼有逮在覆狱巴卒史衰、义所”,大概是巴郡卒史到洞庭郡复狱,也是属于旁近郡的关系。

    秦苍梧郡以“苍梧”命名,湘水上游今湖南南部的古苍梧一带,大概应在其境域。秦汉攸县故城则在今湖南攸县东。基于这两处定位,并考虑到苍梧与南郡毗邻,简牍所见的苍梧郡大致应与史籍所载的长沙郡相当。

    周振鹤先生认同这一判断。他根据出土资料与传世文献,推测原定的秦长沙、黔中二郡实际上并不存在,应以苍梧、洞庭两郡代之,并适当调整郡界,维持《中国历史地图集》考定的秦郡基本格局。

    里耶秦简主要是洞庭郡所辖迁陵县的文书,对洞庭郡以及郡内其他属县的记载比较多。《里耶秦简》第一、二卷刊布后,《汉书·地理志》所载武陵郡十三县,除佷山外,均已见于记载。其中索、临沅、沅陵、镡成、迁陵、酉阳、零阳、充八县,可确定属于洞庭郡。就大势而言,洞庭郡相当于史载中的汉武陵以及秦黔中郡,应无疑义。从里耶秦简8-1450、9-1125和9-1547的内容看,洞庭郡的设立应在秦始皇二十五年二月或略早,一直存续至秦末。

    苍梧郡在里耶秦简中涉及甚少,其境域存在不同意见。何介钧先生把秦苍梧郡看作汉苍梧郡前身,认为在南岭以南。郭永秉、广濑薰雄二氏也认为西汉苍梧郡位于岭南,长沙郡称“苍梧郡”很难解释。2017年刊布的一条岳麓书院藏秦简记云:“廿六年四月己卯丞相臣状、臣绾受制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亲抚海内,南至苍梧,凌涉洞庭之水,登湘山、屏山,其树木野美,望骆翠山以南树木□见亦美,其皆禁勿伐。臣状、臣绾请:其禁树木尽如禁苑树木,而令苍梧谨明为骆翠山以南所封刊。”[3]体味简文,秦君臣在湘山远看的南方诸山,以及他们“凌涉洞庭之水”前途经的洞庭湖东岸一带,应该都属于苍梧郡境。这为苍梧郡相当于史籍所载长沙郡的观点增加了新的证据。

    里耶秦简7-1与7-12,文书的形成时间相近,并且都罕见地同时记载长沙、洞庭两个地名,为探讨长江中游以南秦郡的创设提供了新的珍贵资料。

    张春龙先生曾在2019年的一次会议上首次介绍这两篇木牍,并解释说:“长沙,秦县名。战国楚国已设县,包山简有‘长沙公’。据里耶秦简,今湖南省境,秦有洞庭、苍梧郡,苍梧郡辖县未见有‘临湘’县的简文,可能秦设有长沙县而无临湘县,‘长沙布三道……’因苍梧郡郡治在长沙,郡衙发布公文时以‘长沙’代称‘苍梧郡’。”[4]

    大致循同一思路,赵堉燊先生认为“长沙布三道”与“新武陵布四道”相对照,郡治是文书分道传送的起点,长沙县当是苍梧郡治;并推测汉初将原长沙县改名为临湘县,秦长沙县治应即在今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广场及其周边的汉代古城(通称“临湘故城”)。

    这些认识,与我们考定的苍梧郡所在基本一致。然而,这两件木牍显示的历史背景以及反映的郡县关系,可能更为复杂。

    苍梧设郡之前的大洞庭郡状态

    我们先看里耶秦简7-1。这是一份保存比较好的长篇木牍,涉及秦军在长江中游以南开拓疆域的军事行动。释文如下:

    廿五年二月戊午朔辛未,洞庭叚(假)守灶敢言之:洞庭县食皆少。略地军节(即)归,谒令南郡军大(太)守以洞Ⅰ庭吏卒数、军吏卒后备敬(警)者数令治粟大府输食,各足以卒岁便,谒报。敢言之。/二〈三〉月癸丑,Ⅱ丞相启移南郡军叚(假)守主:略地固当辄输,令足灶岁,唯勿乏。传书洞庭守。/显手。/五月癸巳,Ⅲ南郡军叚(假)守殷敢告洞庭主谓:南郡治粟大府前日固已以县吏卒用食数告大府输。Ⅳ(7-1)

    亭次行,署急勿留。长沙言书到、起。以洞庭邦尉印行吏(事)。恒署。Ⅰ

    十一月壬寅,迁陵守丞睪敢告尉,告仓、启陵、贰春乡主:听书。尉薄(簿)卒,乡各薄(簿)吏、备敬(警)卒、Ⅱ徒隶食足不足数,善薄(簿)上,皆会戊申旦廷,唯勿留。尉下仓,仓传二乡。/丞手。Ⅲ

    十一月壬寅水下九刻,秭归奴桥士五(伍)襄以来。/夫半。/即令□□行尉。Ⅳ(7-1背)

    这件木牍,从书写风格和文本结构看,应非一篇首尾完整的文书,而是同时对多件文书所作的摘录。其正面包含有三份文书,即(1)洞庭假守灶的上行文书;(2)丞相启致南郡的文书;(3)南郡军假守殷致洞庭郡的文书。背面包含两份文书,即(4)第一列(“亭次”至“恒署”)所书,应是洞庭郡对文书传递的要求(“到起”以上)以及文书封署上钤印和文书缓急等级的说明(“以洞”以下)[5];(5)第2-4列,则是迁陵县关于文书传达的安排和收发记录。其中(1)-(3)缺少文书移送和开启记录(某“半”),(1)(3)缺少文书书写人签署(某“手”),这些在完整文书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应该是在摘录时被省略。(3)(4)的发文者,分别是南郡军假守殷和“以洞庭邦尉印行事”的洞庭郡官员,因而不会是同一件文书。其中(4)缺少文书的主体内容,如果不是在摘录时被遗漏,则可能是把主体部分录写在另一件木牍之上。在这种情形下,7-1的正、背面就应该反过来看。即书写(4)的主体内容的另一木牍在前,7-1录有(4)(5)的一面紧接其后,是这件木牍的正面;录有(1)-(3)的那面又在其次,是这件木牍的背面。

    在内容方面,(1)-(3)关联密切。洞庭假守灶通过(1)向中央报告“洞庭县食皆少”,请求“令治粟大府输食”,从而引发后续的文书往来。(2)是对(1)的处置,丞相启将洞庭郡来件转发给南郡军假守,指示其满足洞庭郡方面的要求,并通报洞庭郡守。(3)是对(2)的执行,南郡军假守殷致书洞庭郡长官,告知已将需要的粮食数量提供给大府安排输送。(4)(5)书写上前后衔接,分别是讲文书在郡内各县和县内各部门的传递,显然彼此关系紧密。(4)缺少的文书主体部分,由(5)的内容反推,当是要求各县统计、提交各类人员的“食足不足数”。如然,(4)(5)与(1)-(3)内容有关,但时间上却应靠前。由于(1)请求“令南郡军太守以洞庭吏卒数、军吏卒后备警者数令治粟大府输食”,(3)说明“南郡治粟大府前日固已以县吏卒用食数告大府输”,需要“输食”的人数,应当在二十五年二月辛未洞庭假守灶提交报告、至迟在五月癸巳南郡军假守殷致书洞庭之前,洞庭郡即已完成统计并提供了需要“输食”的人数,而不会迟至次年十一月才开始安排统计。这与上文对摘录文书顺序的分析相呼应。

    还可印证这一推断的是,在文书(1)中洞庭假守灶指出“略地军即归”,文书(2)中丞相启强调“略地固当辄输”。略地军,这里是指在洞庭以远地区开拓疆土的秦军。从“即归”推测,这些秦军在洞庭以远行动的开始,必定是在(1)的呈报日期(二十五年二月辛未)之前的一段时间,从而与文书(4)(5)的推定时间(二十五年十一月)接近。

    文书(4)虽然缺少主体部分,只保留传递、钤印方面的说明,但非常值得重视。里耶秦简8-461规定:“郡邦尉为郡尉。”说明“邦尉”即后来的“郡尉”。以某某官印行事,表示地位较低的官员使用自己的官印代理地位较高的官员处理事务[6]。岳麓秦简关于郡官员代理的令文指出:“郡尉不存,以守行尉事;泰守不存,令尉为叚(假)守。”可见此处是洞庭郡尉在代理洞庭郡守发出公文。这与文书(5)中迁陵作为洞庭属县的响应直接关联。然而,其前说“长沙言书到、起”,要求长沙县报告收到文书和继续向下一站传递的情况,显示其时长沙应是洞庭属县,是这件文书向郡辖各县传递的第一站。即使忽略“以洞庭邦尉印行事”的文句,向洞庭郡“输食”的文书在长沙传递一事,也表明其地应当包含在这一行动当中。

    由此可以推测,在7-1中的文书(4)(5)形成的时候,苍梧郡尚未设立。其南部地域,大概还在由“略地军”攻取之中,长沙县则是由洞庭郡领辖,并且很可能是其郡治所在,为文书(4)发送的第一站,所以特别要求向郡府反馈文书收发的信息。

    苍梧郡从洞庭郡分置的推定

    里耶秦简7-12的背面是迁陵县接收文书的内容,兹略去不录。其正面释文如下:

    □□年十月戊□,洞庭叚(假)守武谓县丞:下真讂,听书从吏(事)。以书到时令毋害狱史、令〼Ⅰ□故,唯毋令苍等过、居其界中而不得。得弗得,各报离石。它如律令。长沙布三道〼Ⅱ书到,到相报,不报者追。下隽报孱陵书到。皆以门亭行。忠手。以长沙印行〼Ⅲ书从吏(事),以书到时令毋害狱史、令史分曹以智巧微谦(廉)求讂问者民归〼Ⅳ令。新武陵布四道,各以道次传,别书。都官军吏在县界中者,各传别书焉。□〼Ⅴ之,皆以门亭行。/悍手。·以新武陵印行吏(事)。Ⅵ(7-12)

    在木牍正面,大概先后书写两份文书。第一份从第一列起首开始,大约在第三列残断处再往下一字结束(“以长沙印行〖事〗”)。接着开始第二份文书,止于第六列末尾(“以新武陵印行事”)。看残存文字,两份文书的主体内容大致相同。在传递要求方面,前者“长沙布三道”是以长沙为中心,分三条路线传递;后者“新武陵布四道”则是以新武陵为中心,分四条路线传递。可见这是分别面向以长沙为中心和以新武陵为中心的两个区域。

    “新武陵布四道”,还见于9-1861,是二十六年二月洞庭假守高对属县下达的文书。类似表述“新武陵别四道”,还见于8-657、9-2283。二者均是洞庭守礼对属县提出的行书要求。9-2283时值二十七年二月庚寅。8-657纪年残缺,郑威先生从存留的“八月甲戌”等月份、日辰推测,认为只有秦始皇二十七年、二十八年符合条件。由于二十七年八月甲戌为朔日,而当时已刊的里耶简牍资料显示,记日文字必定标出朔日,牍文“八月甲戌”未标朔日,因而应属二十八年。不过检索《里耶秦简〔叁〕》刊布的资料,可见有一些例外。7-89+7-91、9-134所记“廿七年端月丁未”,13-892所记“廿七年十二月丁丑”,其实都是朔日而未曾标出[7]。因而,8-657属于二十七年抑或二十八年,尚难断言。用这些资料比照,7-12中后一指令的传达区域,当然也是洞庭郡。7-12背面的记录,更提供了直接证据。

    在将“长沙布三道”看作在苍梧郡内的行书规定方面,第一份文书中带有一条新证据,即“下隽报孱陵书到”。下隽,《汉书·地理志》属长沙。里耶秦简11-276记苍梧假守灶下令“下隽黔首毋得徙它县”,更直接表明当时下隽为苍梧属县。孱陵,学者多认为秦代属南郡。因而,7-12第一份文书中的这句话,应该是郡级政区通过属县下隽向孱陵代表的南郡反馈已收到文书。不过,直接把这份文书中的长沙看作苍梧郡治,却存在明显的问题。作为对指令发出者的交待,“洞庭假守武谓县丞”一句,写在第一份文书开头位置。就是说,以长沙为中心传达指令的区域,实际上是处于洞庭假守武的隶属之下。这与7-1提供的线索彼此呼应,加强了这一判断的证明力。

    在木牍现存部分,未能看到后一份文书的发布者。张春龙先生推测7-12下端残损约2厘米。如果两份文书主体部分相当,以存留文字比照,残损的部分恐怕更多,第一至第五列大概均残去约20字余字。在第三列残去的“事”字之下,原本应写有日期和发布者。看文书传递要求说“新武陵布四道,各以道次传”,以及文书钤印说明“以新武陵印行事”,这位发布者显然是洞庭郡的某位官吏,而不可能是在7-1和7-12中未曾出现的苍梧郡的官员。

    需要注意的是,7-1与7-12反映的行政地理格局也有差异,不能等同视之。前者中的长沙应该是洞庭郡属县,并且可能是其郡治所在。后者却呈现两个中心:以新武陵为中心的区域,乃是后来的洞庭郡;以长沙为中心的区域,则是后来的苍梧郡。联系7-1中“略地军即归”的记述,7-12所见的形势,极有可能是新一波攻取的地区开始纳入秦郡县体系,包括原洞庭郡以长沙为中心的地区以及新攻取地区的苍梧郡似乎正在形成当中,呼之欲出。

    7-12的纪年文字残损,有学者认为是在秦始皇二十六年。7-1显示秦始皇二十五年十一月长沙为苍梧属县,8-758记载秦始皇三十四年“苍梧为郡九岁”,由于前后年分卡定,这一说法应可采信。这样,苍梧郡的设置可定在二十六年十月或稍后。7-1、7-12这些将长沙记在洞庭之下的简牍,作为特殊时期的文献,此后不复出现。

    里耶秦简7-1、7-12蕴含的历史信息十分珍贵。如果以上分析大致不误,则秦经略长江中游以南地区有一个过程。大约在秦始皇二十五年十一月或稍早,即设立洞庭郡,可能以长沙为郡治。其后,继续向南用兵。约在次年十月或稍迟,将以长沙为中心的地区从洞庭郡分割出来,连同南方新开拓之地,设置苍梧郡。刘宋时人甄烈《湘州记》记称:“秦始皇二十五年并天下,分黔中以南之沙乡为长沙郡,以统湘川。”虽然为时较晚,但说得如此具体,似有所据。用洞庭、苍梧替代传统说法中的黔中、长沙名谓之后,甄烈所述与里耶秦简7-1、7-12揭橥的史事高度吻合。

    注释

    [1]秦以十月为岁首。案卷出现的第一个时间点是“御史书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从而引出复狱的记录。作为事件起因的利乡反叛,当在其前不是太短的时间。

    [2] 本文讨论的里耶秦简7-1称“洞庭县食皆少”,“洞庭县”指洞庭郡属县,亦可印证。

    [3]参见《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56-58号简,整理者注释疑二十六年的“六”或疑为“九”,也可能是“八”之误。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

    [4]参见张春龙《里耶秦简7-1和7-11》,张先生和下引赵堉燊所称7-11,属于出土号,整理号为7-12。两个简号的对应关系,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里耶秦简〔叁〕》。

    [5]或认为有关钤印的文字是文书启封后的记录,参看黄浩波:《秦代文书传递相关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20年6月。

    [6]“以某某印行事”的意思,参看陈韵青:《印、印制与用印:秦汉玺印研究述评》,《中国中古史研究》第十卷,中西书局,2023年。

    [7]各月朔日的直接证据是里耶秦简13-96所记:“廿七年十月戊寅朔大,十一月戊申朔小,十二月丁丑朔大,正月丁〖未朔〗”。参看《里耶秦简〔叁〕》。

    转自《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

  • 陈春声:海澄与澄海——兼论明代后期的闽粤界邻地域

    明清之际福建、广东交界地区及其邻近海域的政治局势与社会变迁,具有产生全国性影响的重要意义。正如陈寅恪所言,“自飞黄、大木(飞黄为郑芝龙号,大木为郑成功号——引者注)父子之后,闽海东南之地,至今三百余年,虽累经人事之迁易,然实以一隅系全国之轻重。治史之君子,溯源追始,究世变之所由,不可不于此点注意及之也”。[1]笔者曾以当时在该地域从事海上活动人群的身份及籍贯为中心,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些具有重大影响的历史人物的社会角色和公共形象,是如何随着国家制度与地方社会的变迁,被型塑出来并发生变化的;而国家制度演变与地方社会治乱之间,又有明显的互动交融关系。[2]

    其时国家制度与地方社会互动关系频繁调整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地方行政区划的重大变化。闽粤界邻地域将近一半的县份,都是在明代后期才设置的。地方行政区域的重新划分,固然反映了随着地方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政府控制的编户齐民在增加,地域社会有可能提供更多的行政运作资源,但在当时人看来,增设这么多县份的直接动机,主要还是在于应对地方上频繁发生的倭寇、海盗和山贼之乱。[3]万历十年至十三年(1582年至1585年)任潮州知府的郭子章,在任上所著《潮中杂记》中说:“澄海县,嘉靖间置,取海宇澄清之义也。故闽漳州之县,又曰海澄,皆此意也”。[4]澄海置县于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海澄则在三年后建县,二县相隔不远,名称相若,创设年代接近,距郭子章到潮州履任不到二十年。《潮中杂记》将二者相提并论,将其置县原因均归结为朝廷期待“海宇澄清”的目的,说明当时人就已认为二县面临相近的社会问题,且有可以比较的内在逻辑脉络。

    本文试图比较海澄与澄海建县的过程及社会历史背景,结合对海澄置县与“隆庆开海”关系的分析,讨论明清之际“闽海东南之地”能“以一隅系全国之轻重”的若干缘由,探讨从地方社会和日常生活理解传统时期国家制度变化的一些方法问题。

    一、明代后期地方动荡的历史背景

    明朝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但有明一代东南沿海民间的非法海上贸易活动始终未曾停止。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时东南沿海地方官员和市舶太监出于稳定地方社会、增加军需供应和贪图贿赂等各种考虑,实际上也对这种状况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嘉靖皇帝即位之后,一度试图改变这种局面。嘉靖二年至嘉靖八年(1523年至1529年)一度停止广州市舶,嘉靖二十六年至嘉靖二十八年(1547年至1549年)间,提督浙闽海防军务的朱纨进剿宁波附近“下海通番”者聚集的双屿港,上疏揭发浙闽势家通倭谋利,又追击海上私商和葡萄牙人于闽粤界邻海域之走马溪,大获全胜。这一系列事件,正好发生于沿海地区商品货币关系空前发展,商人和地方势家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力结构正在“转型”的关键时期,从而加剧了该地域长达百年的“海盗”之患。正如嘉靖四十二年福建巡抚谭纶所奏:“今岂惟外夷,即本处鱼虾之利,与广东贩米之商,漳州白糖诸货,皆一切禁罢,则有无何所无通,衣食何所从出,如之何不相率而勾引为盗也?”[5]

    先看看月港周遭九龙江出海口一带的情况。朱纨在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的奏疏《增设县治以安地方事》中这样描述这一带地方的情形:

    福建漳州府龙溪县月港地方,僻处海隅,遥通夷岛,生聚蕃盛,万有余家。以下海为生涯,以通番为常事,方且崛强负固,租赋不供,健讼构争,经年不决。若不预为之所虑,成化外之风。该巡海副使柯乔建议设县,盖欲立官师以寝奸宄之谋,敷治教以挽奇袤之俗。甚为有见。[6]

    而万历《漳州府志》更记载了大量本地人“遥通夷岛”,“以下海为生涯,以通番为常事”的个案,略举数例如下:

    (嘉靖)二十六年有佛郎机夷船载货在于浯屿地方货卖,漳泉贾人辄往贸易。巡海道柯乔、漳州知府卢璧、龙溪知县林松发兵攻夷船不得,通贩愈甚。时新设总督闽浙都御史朱纨厉禁,获通贩者九十余人,遣令旗、令牌行巡海道柯乔、都司卢镗,就教场悉斩之。

    (嘉靖三十六年)是年冬有倭船泊于浯屿,寻去潮州澄海界登岸,袭陷黄冈土城,劫掠诏安县地方。至次年五月由沧泉奄至月港,焚烧九都人家殆尽,夺舟以去。

    (嘉靖)三十七年海寇谢老、洪老(即洪迪珍——引者注)等诱倭三千余人,船泊浯屿,次年正月由渡浮宫,直抵月港,夺港中大船,散劫八九都珠浦及官屿等处。复归浯屿。

    (嘉靖)三十八年二月,有倭寇数千自潮州来攻劫诏安、云霄、漳浦等处。三月由东厝岭抵月港八九都,转石马、福河、东洲、水头等处,夺舟流劫数月方去。

    (嘉靖)三十九年正月,倭由同安来屯于三都,二月渡江,流劫丰田等处。至佛潭桥,复回至月港,屯于港口,至五月方去。[7]

    上引诸例中,本地人或与“佛郎机夷船”贸易,或“诱倭”来犯,且“佛郎机夷船”和“倭寇”常常在月港、浯屿屯驻累月,其与当地百姓的关系非同一般,如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九都张维等二十四人共造一船,专一接济番舶”,引发所谓“二十四将”之乱[8];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谢老、洪迪珍等“诱倭”泊浯屿时,“浯屿诸恶少群往接济,络绎不绝,官府不能禁”[9]。浯屿在月港西南三十余公里,更接近九龙江出海口,嘉靖三十六年倭船先“泊于浯屿,寻去潮州澄海界登岸”,也可见两地关系之密切。其实当时海澄和澄海均尚未置县。

    万历《漳州府志》还记载了其他许多外地“贼盗”来犯或本地治安不靖的故事,但除上引与“佛郎机夷船”和“倭寇”相关的记载外,这些事件的“贼首”基本上都不是后来设立的海澄县域内之人。唯一的例外,是嘉靖末年(1566年)的“二十四将”之乱。而这次影响深远的动乱事件,也是本地“土民”发动的一次大规模对抗:

    (嘉靖)四十年正月内,月港二十四将反。巡海道邵楩、同知邓士元、县丞金璧往抚之。是年龙溪县二十三、四等都,并海沧、石美、乌礁等处土民俱反,参将杨缙率兵讨之。[10]

    关于“二十四将”之乱,已有多位学者做过较为详细的研究。[11]据府志记载,这次动乱始于嘉靖三十六年张维等24名本地人造船接济番舶的举动,次年海道副使邵楩即派兵剿捕,终于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张维被“斩首枭示”,前后达七八年之久。[12]究其原因,根本上还是由于朝廷“海禁”政策与地方海上活动传统的深刻矛盾,日本学者片山诚二郎更是将这次大规模动乱事件直接定义为“合资贸易商人团的叛乱”[13]。面临朝廷大兵围剿,本地人的避祸之策,仍然是逃亡海上:

    月港私造双桅大船,不啻一二百艘,鼓泛洪波巨浪之中,远者倭国,近者暹罗、彭亨诸夷,无所不至,甚者沿边越境劫掠商民,非一日矣。今闻大兵将至,辄谋整船只,挈载妻子,欲往海岛澎湖等处避居。不者则屯聚外澳,俟兵退复回。又不者如去岁,横溃四出,流劫乡村,以摇动漳城,此虽风闻,然势所必至。[14]

    “二十四将”之乱对地方社会的影响广泛而深远,正如前人研究所揭示的,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海澄置县和次年的“隆庆开海”,均与此有直接的关系。月港后来成为海澄县城所在,也是“隆庆开海”的唯一合法港口。

    下面讨论澄海置县的背景。关于澄海置县以前韩江下游地域因所谓“倭寇”“海盗”之乱而引发社会秩序不稳的情况,笔者已经有较多的研究。[15]嘉靖《潮州府志》描述当时本地海患不止的三个原因,也多为研究者所引用:

    一曰窝藏。谓沿海势要之家,为其渊薮,事觉则多方蔽护,以计脱免。一曰接济。谓黠民窥其乡道,载鱼米互相贸易,以瞻彼日用。一曰通番。谓闽粤滨海诸郡人驾双桅,挟私货,百十为群,往来东西洋,携诸番奇货,因而不靖肆抢掠。[16]

    上述情况,与同属一个海上活动区域的九龙江下游,似乎没有太大差别。当地可与“二十四将”之乱相比的著名动乱事件,应该是更早时候的“夏岭之乱”:

    (天顺三年)海寇黄于一、林乌铁等作乱,潮州知府周宣讨平之……周宣以奇计陷乌铁而诛之。于一等益肆乱,烧劫揭阳县治而下。夏岭等二十四村皆被胁从。当道檄宣捕贼,宣亲督兵,据险扎营凡七所,与贼相距四十余日,擒杀渠魁,余贼不敢出。宣谓盗魁既得,余可抚而下也。乃出榜令乡儒陈骥等入贼中张挂,而自诣贼营抚谕。各贼皆释甲罗拜乞降,且诉从贼非本心,皆出于被胁不得已。因遍历各村,放回被□男妇五十三名口,拘收大海船一百五十艘,抚过从良民一千二百三十七户。[17]

    夏岭之民“以渔为业,出入风波岛屿之间,素不受有司约束”[18],参与此次动乱事件的“贼船”有三百余艘之多[19]。“夏岭之乱”平定之后,嘉靖末年海氛复起,在后来属于澄海县的地域范围内,几年之间下外莆都东湖人许朝光、鮀江都大井人魏朝义、大家井人陈世荣、鮀浦都月浦人林道乾、下外都上窖人许瑞、苏湾都南洋人朱良宝、苏湾都埭头人黄海如等先后起事[20],成为澄海建县的主要社会背景。与《漳州府志》基本上把“海寇”和“盗贼”记录为外地人的做法不同,在《澄海县志》作者笔下,这些作乱者均是“乡亲”。

    二、置县的过程

    据《明世宗实录》记载,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初设福建海澄、宁阳二县,以其地多盗故也”。[21]实际上,本地士民向官府和朝廷申请海澄置县,从嘉靖初年就已经开始了[22],嘉靖二十七年、二十八年、三十六年和四十三年本地士民和福建地方官员又接连呈请了四次[23],而最终成其事者,则是在京城听选的李英和陈銮两位低级胥吏。据崇祯《海澄县志》载:“四十三年巡海道周贤宣计擒巨魁张维等骈戮以殉,境内甫戡。时听选官李英、陈銮在都下相率叩阍,仍申设县之请”[24]。“李英,慷慨任事,在长安时与陈銮奏请建邑。澄地之列于望县,遂获安澜者,二人之力也。后为典史”[25]。可见,海澄设县与张维被戮,“二十四将”之乱最终平定直接相关,而正在京城(即《人物志》所谓的“长安”)的李英、陈銮因地位太低,只能以“叩阍”形式提出“设县之请”。值得关注的是,这两个“小人物”的举动引起朝廷关注和地方官员的支持,最终达成了目的:

    有旨下闽当道议复。四十四年知府唐九德议割龙溪自一都至九都及二十八都之五图,并漳浦二十三都之九图,凑立一县。于是都御史汪道昆、御史王宗载咸具疏奏闻。有旨报可。[26]

    从嘉靖初年开始,数十年间不断有海澄置县之议,但各级官员均意见不一,以致长期延宕。李英等之《请设县治疏》之所以能较快为朝廷和地方各级官员所接受,除了“二十四将”之乱平定后,地方社会秩序重建需求迫切这一因素之外,很重要的是,李英、陈銮出身基层椽吏,了解地方实情,洞察各级官府和官员的心理需求、思考方式和决策顾忌,针对置县问题多年议而不决的若干关键症结,作了贴近实际且具可操作性的回应:

    或恐设县则官多民扰。臣缔思之,知县一员则海防同知可省也,丞簿典史则安边馆通判可省也,移彼易此,官不加征,民不加役矣。

    或谓县分则役重,而龙溪附郭之邑,单薄不支。臣缔思之,自月港之徒倡乱至今,八澳数十里民不听役,赋不登输者,亦已数年矣。而龙溪未闻有停输并役之苦。今若增置一县,不过割龙溪、漳浦十分之一耳。龙溪尚有一百余图,漳浦不下五十余图,月港亦可足五十六图,未至丁赋之烦骈也。

    或谓寇乱之方,狼心未息,绳之以法,恐其诛官杀吏,祸出不测。臣缔思之,月港之多乱,正坐官司隔远,威令不到尔。盖招亡集叛,千百为群者,非旬日可致,斩木揭竿,椎牛誓众者,非朝夕可期。况一邑之中,愿招者十尚八九,而倡乱者十仅二三。县治一设,则良民流窜于外者,皆还定故土,与乱孽参错而居,茍有叛萌,众必先知之,入告于官,群集而扑之,其亡可立待也,故设县之计,正所以治乱于未萌者也。

    或谓兵荒之后,事且因循,月港既有海防同知,海沧又有安边馆通判,声势相荷,制驭有方,县治似不必设。臣缔思之,住剳衙门,官非久任,互换往来,真如傅□□视专官子民之责,施为委用,自不相侔。前官□□,已有明证。故先年金御史之疏,深咎其导□□□,近年江西御史段顾言条陈之疏,请设月□□□,而亦责安边馆之黩货起乱者,皆真诚之言也。

    或谓兵荒民困,公私俱惫,设县重费,难以兴作。臣缔思之,岂不知今日官乏帑藏,民乏储蓄,但以民移郡邑,而田园地宅一概就荒,今若县成,而复归旧业,则食租僦赁,岁收全利。取所入之半,以为筑城之需,固人甘承而乐助也。况今海道周贤宣、知府唐九德公恕廉勤,民心爱戴,令其召民计议,复业之后殷富若干,土著之民殷富若干,照依赀业之厚薄,分派城工之多寡,登记簿籍,以次征收。又如市船贾舶,往往有税皆归于捕盗、牙家,当即布告,令其输税于官。又有海滨泥泊、河洲铺舍,亦宜估勘赁银津贴。纵令未敷,则二道批查各府县词讼内赃罚,以衬贴万分之一。则公私不废,而城邑可就矣。[27]

    以上议论虽出于基层椽吏之手,但直抵问题要害,回应多方顾虑,因而很快被朝廷和各级官吏所接受。这个嘉靖四十三年以“扣阍”形式上呈,并“有旨下闽当道议复”的奏疏,次年即获漳州知府唐九德提出具体举措,并经福建巡抚汪道崑、巡按王宗载具疏奏闻,于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得到朝廷批准。月港从成化、弘治年间开始,逐渐发展为闽粤界邻地域重要的贸易港口,嘉靖三十年(1551年)朝廷在此地设靖海馆,嘉靖四十二年再改靖海馆为海防馆[28],长时间设有官府衙门,具有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故于朝廷批准置县次年,在知府唐九德的督率下,很快就完成了县城建设、官署修筑、县界划定和地方秩序的整顿。由此亦可见李英等称赞唐九德“公恕廉勤,民心爱戴”,所言不虚:

    隆庆元年,唐守恭履海上,定基鸠工。不移时县治告成,辖三坊五里。东抵镇海卫界,西抵龙溪县界,广八十里;南抵漳浦界,北抵同安界,连海袤五十里……向故盗薮也,置邑非久,而衣冠文物殷赈,外区骎骎度骅骝□矣。[29]

    与海澄相比,广东澄海建县的实际过程就显得曲折很多。据《明世宗实录》载,澄海置县由于两广总督(“提督两广”指的是执掌,不是职务——引者注)张臬和纪功御史段顾言的建言:

    (嘉靖四十二年正月)丁未提督两广都御史张臬、纪功御史段顾言,各条陈广东善后事宜,户部覆行三事。

    一潮州海阳之辟望为倭奴入寇门户,宜设一全县,以增潮南之藩篱,应割都图者七。潮阳之㳚水宜设裁减一县,以控扼海丰、惠来、长乐三县之要冲,应割都图者四。

    ……

    上允行。乃设澄海县于辟望所,普宁县于㳚水。[30]

    而《澄海县志》则将澄海置县的缘起,归结到“父老曾栋等议善后之策”的提议:

    彼时海氛不靖,蹂躏七都之地,民无城郭可依。官兵远不及援,坐受荼毒。而山寇张琏、林朝曦诸酋复阴相连结,内外夹驱,民益不堪,相率奔窜,七都之地荒墟矣。门户既撤,堂奥孤危,全潮俱警,督府张公臬率师征讨山酋,扑灭海寇,招安地方。甫靖,父老曾栋等议善后之策,奏割七都,置县于下外辟望村弹压之,为郡南障蔽。[31]

    与海澄置县前已有月港这样设有官府衙门的港口聚落不同,澄海原为“民无城郭可依”之地,虽然建县初始就确定“置县于下外辟望村”,并开始建筑城墙,但直至万历初年,“官此者来无定居,或蓬州,或樟林,或冠陇。至今(清康熙初年——引者注)土人尤能言之”。[32]蓬州、樟林和冠陇分别位于辟望村的南面、北面和西面,相距数十里,实际上“初澄海设令,多侨寓郡城”[33],这些地方也只是其临时办公处所。隆庆二年(1568年)海澄举人蔡楠就任澄海知县,仍居住于冠陇乡:

    蔡楠,福建海澄举人,隆庆戊辰任。恤里役,尊耆爱士。初澄海无县治官署,令此者视事无长居。楠见冠陇乡山川秀异,俗多冠盖,故莅事其地,即于神山下建宇居之。又建书院祀考亭,以考亭曾过化也,并置祀田,岁租所入为春秋祭资。又于祠傍立乡约所,日与诸生课文讲学,率百姓宣圣谕六条,一时爱戴,升崖州知州去后,诸生立木主配祀考亭侧。[34]

    隆庆五年(1571年)在蔡楠主持下,辟望村的县城建设重新启动,但一年后城墙刚初具规模,“方议继建学宫,及公府、官属之署”,蔡楠就奉调琼州府崖州知州[35],后续工程又停了下来。直至万历三年(1575年),澄海县署才在知县左承芳主持下落成:

    左承芳,福建宁德县岁贡。悃愊无华,而经纬措施井井,有惠爱于民。初澄海设令,多侨寓郡城,承芳携家口独住县治,以示固守。时海寇林凤突薄城下,承芳率众登陴欲击之,寇遁。民知可守,因立街衢,辟草莱,定里役,建县治。去弊兴利,爱民恤军,有循吏风。[36]

    而学宫则等到万历五年(1577年),在知县顾奕建任上才修建。[37]其时距澄海置县已过去十二年。相较海澄置县,澄海建县的经历要曲折缓慢许多。

    三、海澄置县与“隆庆开海”

    关于“隆庆开海”的过程及其历史影响,已有诸多详细的研究。[38]有学者认为:“明朝于隆庆元年(1567)在漳州月港实施设关开海政策,这对于被称为‘祖宗定制’的‘海禁’政策而言,可谓重大变革,这一政策有效促进了中国市场与世界市场的相互街接……月港开放有力带动了晚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隆庆月港的开放仍极大地释放了中国商民的活力,使晚明时期的中国市场与世界市场顺利衔接而相互促进,它无疑是明朝海外贸易政策的重大变革。”[39]是为目前学术界所接受的一般看法。

    有意思的是,这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转变,在实录、政书和当时的其他官方文献中均无记载,而唯一的直接记录者是不愿为官的本地乡居举人张燮。万历年间,张燮应海澄县令陶镕、漳州府司理萧基和漳州府督粮通判王起宗之请,编纂作为海外通商指南的著作《东西洋考》。该书简单记载“隆庆开海”这一重要政策改变,基本上把“开海禁”视为与“奏设海澄县治”相联系的一个地方性事件:

    四十四年,奏设海澄县治。其明年,隆庆改元,福建巡抚御史涂泽民请开海禁,准贩东西二洋。盖东洋若吕宋、苏禄诸国,西洋若交趾、占城、暹罗诸国,皆我羁縻外臣,无侵叛。而特严禁贩倭奴者,比于通番接济之例。此商舶之大原也。[40]

    海澄著名士大夫,后官至太仆少卿的周起元在该书序言中,则谈到“开海禁”之后繁荣的通商贸易情形,他的视野似乎更关注这次政策改变的全国性影响:

    我穆庙时除贩夷之律,于是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千万。公私并赖,其殆天子之南库也。[41]

    无论如何,“置县”与“开海”两件事情是联系在一起的,前者更多地属于地方性事务,而后者更具全国性影响,但二者实为一体。万历年间福建巡抚许孚远在其《疏通海禁疏》中就这样援引“海澄县番商李福等”的连名呈文:

    本县僻处海滨,田受咸水,多荒少熟,民业全在舟贩,赋役俯仰是资。往年海禁严绝,人民倡乱,幸蒙院、道题请建县通商,数十年来,饷足民安。[42]

    可见,在普通的商船户看来,“建县通商”也是同一件事。

    开海二十多年后,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朝廷下令将设于月港的海防馆改为督饷馆,专责出洋船税的征收。[43]根据《东西洋考》记载,隆庆六年(1572年)海澄饷税仅有3000两,万历三年为6000两,万历四年(1576年)开始超过10000两,万历二十一年增加到20000多两,设督饷馆后,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一度达到29000多两,此后一直保持在20000两以上。[44]置县后合法贸易的发展可见一斑。

    明代后期“海澄置县”与“隆庆开海”的过程,为理解传统时期地域社会的变迁,提供了诸多充满历史辩证法的启示。

    首先,传统中国许多具有深远意义的制度变化,常常是通过长期且曲折的自下而上的过程达致的。自嘉靖初年开始,数十年间月港周边地区民众不断有设县的建议,最后推动成其事者,还是李英和周銮这两位正在京城听选,但敢于“扣阍”的低层胥吏;而澄海建县的建议最初由“父老曾栋等”提出,虽说很快得到朝廷批准,但用了十多年时间才建成县城、衙署和学宫;至于“开海禁”更是上百年间闽粤界邻地域众多海上活动人群的强烈愿望,终于借助海澄设县而有限度解禁,进而因为朝廷典章制度的改变,影响整个国家的历史进程。

    其次,历史当事人在亲历某一过程的时候,实际上并未感觉到如同日常生活一部分的举措所蕴含或可能产生的重大意义。不管是李英、周銮等基层椽吏和曾栋这些普通百姓,或是汪道崑、张臬、王宗载和段顾言等高层官员,当他们提出建县、开海之类的建议时,其实主要是为了应对日常生活和行政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当事人一般不会想到,其所言所行的某些内容,会有后来史学研究者或历史教科书所描述的那么深远的社会影响和历史意义。

    再次,许多具有“国际意义”的重要事件,开始很可能只是源于偏远地方社会的实际生活需求。“隆庆开海”发生于欧洲殖民者向东方扩张,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正在形成,特别是原产美洲西班牙殖民地的白银,通过阿卡普尔科至马尼拉航线大量流向亚洲的前夕,其历史影响可以说是世界性的。但对于中国东南一条普通溪流入海处附近的月港百姓来说,他们希望朝廷开海,只是为了延续上千年来祖祖辈辈“讨海”为生的生计模式,让日常的实际生活需求和惯习“合法化”。

    又次,由于海上贸易和交往的网络特质,一个节点上的故事可能全息地反映并影响了整个网络的生态变化。在传统东亚海上贸易的整个网络中,月港只是其无数节点之一,但由于海上活动的流动性和跨国特质,月港开海实际上意味着整个东南沿海地区海上贸易都因此得益,众多“以海为生”的普通民众的生活也可能因此发生重大变化,由此也就对整个东亚海上活动的形态和性质产生广泛且深刻的影响。隆庆之后,有关所谓“倭寇”和“海盗”的记录明显减少,以郑芝龙、郑成功家族为代表的亦商亦官的带有某种垄断性质的海上势力集团迅速兴起,这些亦可视为“隆庆开海”的结果。

    还有,朝廷的“管理”,往往意味着曾被官府禁止的民间惯习的“合法化”。从嘉靖九年(1530年)开始,官府针对海上活动,将巡海道移到漳州,并先后在九龙江入海口周边设立过安边馆(嘉靖九年)、靖海馆(嘉靖三十年)、海防馆(嘉靖四十二年)和督饷馆(万历二十一年),原本的目的是为加强对沿海百姓和海上活动的管制,但收效甚微,“倭寇”“海盗”的活动反而越禁越盛。“隆庆开海”之后,海防馆的功能就由打击走私贸易转变为征收商船饷税。顾名思义,督饷馆的设立,更是以发放商引、征收饷税、对进出口商船进行检验和监督为主要目的。随着朝廷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逐步变化,原本被“管理”的不合法的海上贸易行为,终于“合法化”了。

    四、澄海置县与安置“盗贼”

    关于明代后期韩江中下游地域行政区划变化与安置受招安“盗贼”的关系,笔者有过专门的讨论。[45]当时地方上“民”“盗”不分,加之“官府苦于地方多事,兵力不暇”[46],地方官府对于“盗贼”往往采取“招抚”的做法,即不再追究为首者和协从者的责任,甚至对为首者封官赐爵。而最重要的是,在沿海地区指定适当地点“安插”这些“抚民”(民间常称之为“抚贼”或“抚盗”[47]),使之成为王朝的“编户齐民”。其实,安置这些尚未解除武装的有组织的“海盗”“山贼”上岸或下山定居,也是当时新设多个州县的目的之一。

    建县早期行政秩序和社会秩序均尚未稳定的澄海,也同样要面对如何安置“抚民”的问题。这是其与同时期海上贸易正兴旺发展的海澄县相较,又一个很明显的差别。

    澄海下外莆都东湖乡“盗贼”许朝光受抚事,就是一件极富象征意义的事件。许朝光本姓谢,被大海盗许栋收为养子后改姓许。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许朝光杀许栋而尽领其众,“分据潮阳牛田洋,算舟征赋”,“沿海焚劫日炽”。嘉靖四十二年许朝光接受招抚,其过程充分展示了其时地方上“官”“民”“盗”之间的奇特关系:

    嘉靖四十二年本府捕馆始倡招安策,朝光听招。欲召之入见,朝光要言曰:能听朝光即入,不听不入。朝光入毋闭诸城门,毋斥去左右,毋禁左右不得持兵器。诸城门俱守用朝光之人。入当宴以殊礼,陪以县佐首领官,宴罢即出,毋令谒府道。当事者一一许之。

    乃驾船数十艘沂流上,旌旗蔽空,甲光耀日。舣舟老鸦洲,跨高马,佩长剑,其党数百人翼之入城,受宴出。

    于是,朝光知官司之莫谁何也,遂为安居长久计。筑寨南澳山之隆澳,山久荒秽,多鬼怪,居之多病疫,乃内徙筑寨东湖。朝光虽听招,仍四出剽掠无虚日。分遣头目驾巨舰屯牛田洋,盘问船只,不问大小,俱勒纳银,然后给与票照,方敢来往生理,名曰“报水”。

    后以杀倭报效军门,加以镇抚名色。[48]

    可见,许朝光把被召入城见官变成一次大规模的武装示威行动,其接受招抚后回到家乡,“内徙筑寨东湖”,也是自己随心所欲选择的结果。而原来所从事的剽劫抢掠勾当仍得以继续,勒索往来船只“报水”的牛田洋,在澄海置县后,也部分划归该县的地域范围。

    拥有强大武装,原来已经习惯于反官府和反社会活动的“抚民”,受抚初期往往保持亦民亦盗的生活方式,常有再次反叛为盗的情况发生。隆庆年间安插曾一本集团,就展现了这个过程的复杂和困难所在。曾一本原为海阳县薛陇乡人,早年追随大海盗吴平,嘉靖末年吴平在南澳岛的城寨被官军攻破,曾一本集其残部,先侵寇广东西部的高州和雷州一带,扩张势力后再度回到潮州沿海,“四出剽掠,潮、揭受祸最酷”。招安过程曲折而短暂:

    隆庆元年七月赴府告招安,官司许之。又惧官司绐己也,欲得文官质,官司难焉。遂大举众,计欲薄府城取质。(澄海)知县张璇不虞贼之入也,谒府,舟还至老鸦洲,被执去。于是招之下浍,仍释知县归,在贼近有三月云。既而一本复叛,之南澳,据吴平旧窠,杀掳参将缪印等官兵数多,屡年不能平。[49]

    曾一本是自己到官府要求招安的,为安插事绑架澄海知县为人质达三个月之久,被安插于潮阳下浍地方也只有三个月,又再次造反。此事终于惊动朝廷,两年以后,在广东、福建两省会剿之下,曾一本蹈海死,由其舅许瑞继续统领残部。

    开始时许瑞主要活跃于广州和惠州沿海,其时广州海面尚有其他多股“盗贼”活动,官兵屡剿屡败,“乃招瑞杀贼立功,瑞邀击诸贼,大破之,无一生脱者。军门嘉赏瑞,遣回潮听招”,事在隆庆四年(1570年)前后。初拟安插许瑞于潮阳白土地方,结果“士夫、百姓控于其令,极言不便。其令为白道、府,遂罢”。[50]当事者又议改安插许瑞于澄海县夏岭地方,即天顺年间二十四村作乱之处。澄海知县蔡楠亦上书痛陈利害,表示反对:

    议及澄海夏岭,蔡楠上书,言夏岭原系革除,不可复插法外之民。言澄方里不能六十,莫应敷虎咆于东,朱良宝鸱张于北,魏朝义蝮螫于西,仅空南之一方耳。复插许瑞夏岭,则四面皆敌,民何以立,官何以理?[51]

    蔡楠所谓“莫应敷虎咆于东,朱良宝鸱张于北,魏朝义蝮螫于西”一句,确为其时澄海县城周边之实际情形。莫应敷所统为许朝光旧部,所据之东湖寨在澄海县城东面,而魏朝义、朱良宝两班人马也是嘉靖、隆庆年间招抚“安插”的。蔡楠“其言剀切,道府不能夺也,夏岭之议遂寝”。当时许瑞屯舟于牛田洋待官司议安插地,久候不决,遂强行入居附近的溪东寨。溪东寨迫近另一“海盗”首领魏朝义的安插之地大井,结果两个“海盗”集团“争海利,相仇杀”,最后以许瑞的败亡而告终。[52]

    魏朝义原来就是澄海鮀浦都大井村人,为盗后在本村筑寨与官兵抗争,“焚烧屠戳,所至如洗”。后被招安,就地安插。招安后,除上述与许瑞一党火并事外,据说对官府颇为效顺:

    督所部防捍地方,鮀浦左右赖无它虞。道府常檄使捕盗,捕无不获,获无不真,未尝枉一平民,公论归美。而里中恶少恶其害己也,常飞语中伤之。赖道府知察,得全腰领。[53]

    而朱良宝的下场就大不一样了。朱良宝原为澄海县南洋乡人,先从乡人王伯宣为盗,伯宣死,辅助其子王若鲁以叛。后惧官兵围剿,缚若鲁献以赎罪,因告招安,结寨南洋。招安后劫掠如故,与林道乾并称“林朱”:

    其为祸最惨者,林朱也。官府苦于地方多事,并力不暇,准其告招。招之后……林朱则报水杀人如故。民甚苦之,然不敢声其冤,盖惧二酋声则丧身灭门之祸,不旋踵而至者。[54]

    隆庆五年官府发兵进攻南洋寨,半路为朱良宝截击,“杀之几尽”[55]。万历元年(1573年)朱良宝率军进攻广东西部沿海的阳江县,被官兵击退,又回守南洋寨。万历二年(1574年)官府再发大兵进剿,几次惨败之后终于攻下南洋,朱良宝死于刃下。

    综上所述,从嘉靖四十二年至隆庆四年的短短八年时间里,澄海县方圆不足百里的地域范围内,先后招抚“安插”过许朝光、魏朝义、朱良宝、许瑞等四个大的“海盗”集团,还有被招安到别县的曾一本绑架澄海知县达三月之久。加上官府安插的其他较小的“盗贼”团伙[56]和参加海盗后被官府零散“给票回籍”定居的人,当时澄海几乎随处可见这些“法外之民”。

    从总的趋势看,不管经历多少曲折,这些“抚贼”中多数人最后总要成为一般民户,如朱良宝占据的南洋寨被官军攻破后,“魏朝义、莫应敷闻之,相率毁巢,散其党乞降。许之”[57]。许瑞死后,“头目林奇才领其众,后不知所终”[58]。许多大“海盗”集团在其首领死后几年,所谓“贼众”往往都“不知所终”。当然不排除他们投靠别的“海盗”集团的可能性,但更大的可能是定居下来,终于成为“编户齐民”。只是,从“抚贼” “抚民”到一般民户的过程曲折而艰难,一方面是“海盗”变成“抚民”后,可能对安插地原有的社会秩序和权力结构造成重大冲击;另一方面,与“海盗”成为“抚民”的过程同时发生的,还有许多一般的民户因为种种原因又不断沦为“盗贼”。到明清之际王朝更替,政治统治的“正统性”变得模糊的时候,这个过程就变得更加复杂了。

    澄海置县之后未能和海澄一样,很快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海上贸易中心,不是因为本地缺乏海上贸易的传统和实际需求,而是由于韩江入海口外南澳岛的存在。永乐之后,南澳即被朝廷弃守,这个“海外荒岛”一直是“倭寇”“海盗”集团和亚欧各国走私船只活动的著名口岸,明末清初郑芝龙、郑成功家族集团更是经营该岛数十年,与澳门、长崎、马尼拉和巴达维亚(今雅加达)都有生意往来。这样一来,地方社会对澄海置县后再建一个“合法”贸易中心的期待并不迫切,而朝廷似乎从未考虑在南澳附近地域再有一个贸易港口的可能。反而一直到清代康熙年间,澄海及周边数县经常要担负安顿从南澳等海岛招安的“抚民”的责任。直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廷“开海禁”后,韩江流域的海上贸易中心才转移到澄海县的樟林港,樟林最终发展为中国东南沿海最重要的近海帆船贸易口岸之一。[59]

    五、结语

    笔者一直以为,若将“区域”理解为一种社会史的分析工具,“区域”的界邻地区往往自成一个区域。正如本文力图展现的,在闽粤界邻的沿海地区和众多海岛之间,由于明清时期海上活动人群的流动、交往与上岸定居,也由于他们与朝廷、官府和官兵互动过程所产生的许多具有共同特性的问题,实际上也呈现出自成一个“区域”的某些特质。海澄与澄海设县的背景相若,时间相近,得名都是出于朝廷期待“海宇澄清”的愿望,在其间活动并产生重要影响的是同样的人群,因而将这两个县份置于同一区域发展脉络中进行比较研究,应该是可行且有价值的。

    本文第三部分已试图结合对“置县”与“开海”关系具体史实的讨论,提出若干具有方法论倾向的观点。这里还想强调的是,海澄与澄海在朝廷批准设县以后,各自发展历程的明显差异,实际上与超越两个县份的更大地域的文化差异可能有某些不直接但更深沉的关系,而不仅仅是因为朝廷和官府在两地实施的政策举措有所不同。这种文化差异,常常在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网络中,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来。所以,当我们强调“区域”的界邻地区往往自成一个区域时,也还是要大道自然地、辩证地关注原来那个“区域”长期存在的理由。

    参考文献、注释

    [1]陈寅恪:《柳如是别传》中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727页。

    [2]陈春声:《明代海上活动人群的身份与籍贯问题——以金门及邻近海域“海盗”的研究为中心》,载陈春声、陈东有(主编):《杨国桢教授治史五十年纪念文集》,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3]陈春声:《从“倭乱”到“迁海”——明末清初潮州地方动乱与乡村社会变迁》,载《明清论丛》第2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

    [4]郭子章:《潮中杂记》卷1,《郡县释名》,潮州市地方志办公室2003年重印本,第9页。

    [5]谭纶:《谭襄敏公奏议》卷2,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刻本,第54页。

    [6]朱纨:《甓余杂集》卷3,《章疏二》,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七八·别集类》。

    [7]万历《漳州府志》卷12,《兵乱》。

    [8]万历《漳州府志》卷30,《海澄县·兵乱》。

    [9]康熙《海澄县志》卷20,《丛谈志》。

    [10]万历《漳州府志》卷12,《兵乱》。

    [11]片山诚二郞(著):《明代私人海上贸易的发展与漳州月港——月港“二十四将”的叛乱》,载《暨南史学》第2辑,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王日根、黄友泉:《海洋区域治理视域下的月港“二十四将”叛乱》,载《江海学刊》2012年第5期;李贤强、吴宏岐:《明代福建月港“二十四将”叛乱与设县问题再研究》,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7年第2期;黄友泉:《再论明代福建月港“二十四将”叛乱及海澄设县——对李贤强、吴宏岐两位先生的回应》,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9年第2期。

    [12]万历《漳州府志》卷30,《海澄县·兵乱》。

    [13]片山诚二郞(著):《明代私人海上贸易的发展与漳州月港——月港“二十四将”的叛乱》。

    [14]谢彬:《剿抚事宜议》,载崇祯《海澄县志》卷19,《艺文志四》。

    [15]陈春声:《地方故事与国家历史——韩江中下游地域的社会变迁》,北京:三联书店2021年版。

    [16]嘉靖《潮州府志》卷1,《地理志》。

    [17]嘉靖《广东通志》卷66,《外志三·海寇》。

    [18]李龄:《李宫詹文集》,《赠郡守陈侯荣擢序》,载《潮州耆旧集》卷1,清道光十九年(1839年)刻本,第13页。

    [19]嘉靖《广东通志》卷66,《外志三·海寇》。

    [20]康熙《澄海县志》卷19,《海氛》。

    [21]《明世宗实录》卷566,《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午》。

    [22]崇祯《海澄县志》卷1,《舆地志·建置沿革·明李英请置县治疏》。

    [23]李贤强、吴宏岐:《明代福建月港“二十四将”叛乱与设县问题再研究》。

    [24]崇祯《海澄县志》卷1,《舆地志·建置沿革》。

    [25]崇祯《海澄县志》卷9,《人物志二·椽吏》。

    [26]崇祯《海澄县志》卷1,《舆地志·建置沿革》。

    [27]崇祯《海澄县志》卷1,《舆地志·建置沿革·明李英请置县治疏》。文中个别字句因原书印刷不清而缺损者,依康熙《海澄县志》卷1所录该疏补正。康熙《海澄县志》卷1《舆地志·建置》和乾隆《海澄县志》卷21《艺文志》均录有《明李英请置县治疏》,但删节甚多。

    [28]李金明:《明代后期海澄月港的开禁与督饷馆的设置》,载《海交史研究》1991年第2期。

    [29]崇祯《海澄县志》卷1,《舆地志·建置沿革》。

    [30]《明世宗实录》卷517,《嘉靖四十二年正月》。

    [31]康熙《澄海县志》卷2,《建置》。

    [32]康熙《澄海县志》卷首,《自序》。

    [33]康熙《澄海县志》卷13,《名宦》。

    [34]同上。

    [35]林大春:《建澄海县城碑记》,载康熙《澄海县志》卷4,《城池》。

    [36]顺治《潮州府志》卷1,《地书部·建置》;康熙《澄海县志》卷13,《名宦》。

    [37]顺治《潮州府志》卷1,《地书部·建置》。

    [38]陈自强:《论明代漳州月港的历史地位》,载《海交史研究》1983年第1期;李金明:《明代后期海澄月港的开禁与督饷馆的设置》;陈尚胜:《论明朝月港开放的局限性》,载《海交史研究》1996年第1期;郑有国、苏文菁:《明代中后期中国东南沿海与世界贸易体系——兼论月港“准贩东西洋”的意义》,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陈博翼:《从月港到安海——泛海寇秩序与西荷冲突背景下的港口转移》,载《全球史评论》第12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

    [39]陈尚胜:《隆庆开海:明朝海外贸易政策的重大变革》,载《人民论坛》2018年第30期。

    [40]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明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刻本,第1—2页。

    [41]周起元:《〈东西洋考〉序》,载张燮:《东西洋考》卷首。

    [42]许孚远:《敬和堂集》圣部,《疏通海禁疏》,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刻本,第20页。

    [43]李金明:《明代后期海澄月港的开禁与督饷馆的设置》。

    [44]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王日根、苏惠萍:《隆庆开海与福建海洋区域贸易的国际化》,载赵轶峰、万明(主编):《世界大变迁视角下的明代中国——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45]陈春声:《从“倭乱”到“迁海”——明末清初潮州地方动乱与乡村社会变迁》《地方故事与国家历史——韩江中下游地域的社会变迁》。

    [46]郭子章:《潮中杂记》卷11,《国朝平寇考下》。

    [47]陈天资:《东里志》卷2,《境事志·灾异》;郭子章:《潮中杂记》卷10,《国朝平寇考上》。

    [48]康熙《澄海县志》卷19,《海氛》。

    [49]同上。

    [50]同上。

    [51]同上。

    [52]同上。

    [53]同上。

    [54]郭子章:《潮中杂记》卷11,《国朝平寇考下》。

    [55]康熙《澄海县志》卷19,《海氛》。

    [56]较小的“盗贼”团伙被招安的例子,如隆庆元年澄海大家井民陈世荣、余乾仁、连思恭等作乱,官府发兵进剿,“官兵擒斩首从贼连思恭、陈世业等二百二十二颗。余乾仁等残党负伤奔入大山避命,告称岁饥乏食,愚民无知,致干法纪,乞命招安。委潮阳县县丞丰汝登抚定,回还原土安插复业”。郭子章:《潮中杂记》卷11,《国朝平寇考下》。

    [57]顺治《潮州府志》卷7,《兵事部·朱良宝林道乾之变》。

    [58]康熙《澄海县志》卷19,《海氛》。

    [59]陈春声:《地方故事与国家历史——韩江中下游地域的社会变迁》。

    转自《开放时代》2026年第2期

  • 张怡雯:新耶稣会在华的地图编绘活动

    明清间入华的耶稣会士是同时代欧洲人扩充有关中国及周边国家地理知识的重要推动者。自16世纪末起,耶稣会士利玛窦(Matthieu Ricci,1552—1610)、罗明坚(Michel Ruggieri,1543—1607)及其后继者介绍的中国地理知识以及绘制的中国地图,令欧洲人对中国地理的认识大为推进。①特别是1655年出版的卫匡国(Martino Martini,1614—1661)的《中国新图志》(Novus Atlas Sinensis),成为欧洲第一部正式刊行的中国分省地图集,因其详细、准确的特点而广为流传。不过至此,欧洲人绘制的西式中国地图,只是依靠个别实测经纬度数据,结合推算得到的其他地点位置编绘而成。②清前期由耶稣会士主持实测而成的内府舆图,不仅对欧洲地理学影响深远,也使耶稣会士们在中国享有极高的声誉。但好景不长,耶稣会于1773年在西欧大部分地区遭到解散,1814年才得以复会。重建后的耶稣会(下文简称“新耶稣会”③)于1841年派出第一批传教士自法国启程前往中国。返华的新耶稣会士受益于明清间耶稣会士的盛名荫蔽,也迫切渴望继承、恢复和发展其前辈的学术声望。康雍乾时期耶稣会士在中国的测绘工作,是新耶稣会士既颇引以为傲,又觉难望其项背的洪业。因此,地图测绘的工作不仅具有现实意义,更是寄托了远绍明清间耶稣会学脉的向往。从现实需要的层面来说,新耶稣会士很早就违背条约的限制,深入内地活动,因此更需要准确、翔实的地图作为工作指南——这样的地图对于掌握教区的全貌,以便合理派遣人员、物资具有导览的意义。因此,地图编绘的需要在新耶稣会看来显得极为迫切。

    因此,新耶稣会很早就将发展地理学与测绘技术纳入其野心勃勃的学术计划中去。1872年开始的“江南科学计划”是新耶稣会举办的最具影响力的学术研究计划。该计划凡举涉及科学、文化与宣教的四个具体项目④,地图的编绘事业即隶属其中一个子项目——中国史地工作的研究,包括研究教区历史、编写教士传记、重印教区报告以及绘制江南教区的详细地图,这项工作由费赖之(Louis Pfister,1833—1891)及其后学领导。另外,该项目催生的一项重要成果是由夏鸣雷(Henri Havret,1848一1901)领导的汉学研究工作,其杰出作品汇集在“汉学丛书”(Variétés Sinologiques)中。地图的出版与丛书的编写、发行互为表里,大量的新编地图依据丛书的出版需要而绘制,更有一些地图后来单行并名列丛书之中。

    目前来说,学界对于以徐家汇观象台、震旦博物院以及“汉学丛书”为代表的科学文化事业已有比较集中的讨论⑤,但作为汉学研究的一部分,新耶稣会所制地图仅有若干单项成果受到关注⑥,对于这样一个卓有体系的地图编绘计划本身、有关此项计划的人事、制度与成果,目前尚未有专题研究问世。此外,当前地图学史的研究中少见针对某一系列地图的创作群体进行的整体研究。新耶稣会地图作者的身份与学术背景相对比较统一整饬,借此或可一窥近代西方测绘技术进入中国时来华西人团体所扮演的角色。

    一、新耶稣会制图的类型与分期

    新耶稣会在华绘制的地图,包含政区地图、交通地图、历史地图、教学地图等类型,在功能上上述几种类型有所交叉。这些地图中既有付印者,也有不少是未能付梓的手稿。除去绘制时代不可考的手绘地图,新耶稣会绘制的印刷地图面世的时间集中在1870年代至1940年代,最集中的时段是1870年代至1920年代。其中,就笔者所目验者共有47种,见表1。

    (一)手绘时期

    新耶稣会的地图编绘事业最早起步于一些反映小范围区域的手绘指南。事实上,明清时期的天主教传教士(无论何种修会)都习于草撰这些具有指南性质的地图。例如保存在欧洲的一张《松江府图》,据高华士(Noël Golvers)考证正是清初上海的意大利人潘国光(Franciscus Brancati,1607—1671)在一张明代中文舆图之上添绘教堂以及教务细则,由此制成的地图指南。⑦而在清中叶的屡次教案中,官府也常常能从被拘捕的教士身上搜到详细的堂区地图。出于同样的原因,清末来华的天主教传教士被派遣到中国后,也会以手绘草图的形式绘制各自负责区域的交通、水系甚或地籍图。

    这一类堂区草图为数甚多,目前保留在上海图书馆的有68张⑧,大体上每一幅表现一个堂区的范围,每一堂区保有一张对应的草图。这一系列的特点是:开本较小,以铅笔手绘于白纸之上,一般没有坐标系、比例尺或图例,但符合西方地图的制图习惯,方向采用上北下南,注记以法文为主、间杂中文以相对照。作为传教地图,其特色在于着重标注天主教堂以及从城镇前往这些地点的交通方式,包括陆路与水路。这些地图的绘制与收藏细节于史无征,但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其绘制乃是出于教区或新耶稣会统一的指令,因此这批地图不仅图面内容细密周致而且在体例上相对统一。散布在各地的传教士完成绘制后,又通过耶稣会严密的讯息传递系统,将地图汇总到徐家汇耶稣会会院,最后入藏徐家汇藏书楼。

    这些草图的绘制是出于便利传教的考虑,因此一经面世或藏于教士之手,或束之高阁,不为外人所知。但是,对于后来在徐家汇会院以及藏书楼从事地图编绘的后学来说,这批珍贵的手绘地图为填充局部地区的地理知识空白提供了极为细致的信息,也开启了后来各类印刷地图的先声。

    (二)试印时期

    晚清以来,新耶稣会在地图测绘方面并非执牛耳者,其涉足的时间也晚于在华外商及新教团体。要将上述这些临时草成且体例不一的手绘地图在更大视域范围下表达,并且能够付印以化身千万,才能使这些个人的零星工作得以广泛应用。这一赋予地图以生命力和表现力的重任,首先依赖于地图印刷技术的成熟;在新耶稣会制图事业中,地图印制技术早于地图测绘技术被引入中国。

    新耶稣会制图的第一步,是尝试重印已有的中文地图。土山湾印书馆于19世纪70年代中叶引入石印印刷技术,用于印刷书籍以及教会宣传品等。不久后,石印术便被用来试印地图。据20世纪初人士的回忆,在1877—1885年,土山湾孤儿院的印刷车间尝试重印了一套非常详细的大比例尺地图,该图涉及的范围在杭州湾到镇江之间(包括崇明)。⑨目前收藏于上海图书馆的一套以计里画方法绘制的分县地图即是此次重印的成果之一。这套地图于1878—1879年在土山湾印制,表现范围包括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所辖县份,共有25张,作者署名“L.Pfister”(即费赖之)。这套地图的图面内容与绘图手法,绝类同治年间苏省舆地总局测绘的《苏省舆地图》,特别是这套舆图中的《苏松常镇太五里方舆图》⑩。作者又在图面上添绘了天主教堂与传教点的位置,以及前往这些地点的路线。(11)类似的还有同样印于1879年的《江南图》(12),也是费赖之的作品。该图表现范围为清末的江苏、安徽两省(即“江南宗座代牧区”(13)的范围),以方格网控制,分府设色。印刷时黑色线刻用油墨石印完成,设色部分为后期手工上色。费赖之此图,显然也参考了同治《苏省舆地图》系列的地图,或者是其中某张地图的缩绘。这些地图均为费赖之以《苏省舆地图》为底本改绘的一系列政区地图。此时的新耶稣会士,尚且不具备地图测绘的技术条件,而以摹绘、改绘既有的地图为工作核心,同时使用当时尚属简陋的土山湾石印设备,为后来更大范围的地图印刷做准备。

    (三)编印时期

    从1885年开始,自发的地图编绘工作在新耶稣会中展开。地图编绘事业在徐家汇的起步,有赖于两位重要的发起人,其一是夏鸣雷,另一位是初来中国不久的初学院修士陈士谦。作为“汉学丛书”的发起人,夏鸣雷所绘制的地图常常是他汉学作品的衍生品。例如,他所绘制的两幅总铎区地图——《崇明总铎区》和《海门》,缩绘后插入“汉学丛书”第一号的《崇明志》(14)作为附图。此外他还曾为《安徽省志》(15)一书绘制了一张安徽省全图,在当时被认为是最完善的安徽省地图。需要说明的是,有很长一段时间,夏鸣雷在崇明、海门两地传教,相比其同事他有更多实地踏勘的机会。表现崇明、海门的两张地图可能是夏鸣雷在旧地图的基础上,通过踏勘、访谈等方式如实表现了坍涨不定的崇海两地海岸线,还将1879年的海岸线以虚线标绘,以示对比。

    相比夏鸣雷的“副业”,当时初来中国的陈士谦则全力投入,对此进行延展和补充。陈士谦,法国人,1875年入昂热(Angers)初学院,1884年于泽西岛(Jersey)神学院修完三年的哲学课程后即前往中国,于1885年10月抵达中国。之后他在徐家汇学习了一年中文与四年神哲学课程(1885—1890),随后在海门、奉贤、浦东、虹口、苏州等地履职,曾任浦东与苏州总铎。(16)陈氏身后留存的地图,主要为总铎区地图,包括松江、浦东、苏州、常州、池州等区域,另外还有《安徽省图》(La Province du Ngan-hoei,1893)一张。这些地图的绘制时间集中在1885—1888年,正是他在徐家汇初学院学习中文与神学的四年。考虑到陈氏制图涉及范围广大,要在四年之内遍行、踏勘这些地区,远非一人之力可及;加之他当时初来中国、言语不通,实地测绘存在客观困难。事实上,陈氏所制地图,只有表现上海及其近郊的几幅地图是陈氏亲自测量所得,其余部分主要利用已出版的地图编绘而成,同时依靠“从他的许多同事那里得到的一些一手材料与信息”(17)以填充细部的地理知识。在《安徽省图》图幅右侧有一大段图注,说明了该图的绘制方法:选取的16个测绘点的经纬度均采用了杜赫德(Jean-Baptiste du Halde,1674—1743)《中华帝国全志》(Description géographique,historique,chronologique,politique et physique de l’Empire de la Chine et de la Tartarie chinoise)第四册的数据,对于扬子江的形态则是参考一系列海图,对于局部细节的填充则利用了在本省活动的同事所绘的手稿地图。(18)随着传教士逐渐深入安徽境内活动,他们对于该省局部地区的知识一点点充实起来,这一点亦表现于图幅之上。

    (四)测绘时期

    自19世纪90年代起,一些具备现代测绘知识的新耶稣会士开始使用简易的测绘工具,对小范围内局部区域进行实地测绘。此类工作是明清间耶稣会士测绘活动的延续。

    实测地图中最有代表性的数1899年蔡尚质的《上江图》(19)。蔡尚质,字思达,1883年来上海,在徐家汇观象台负责授时部门的工作,历任徐家汇观象台、余山天文台台长。这部大比例尺长江上游地图集共有64张分图,装订为一册,于1899年由上海法商东方出版公司出版。为绘制此图,蔡尚质及两位中国助手于1897—1898年亲自游历长江上游地区、测定该区48个城市的经纬度。这一成果日后受到巴黎地理学会(Société de Géographie de Paris)的褒奖,并于1901年被该会授予奥古斯特·洛热罗奖(Auguste Logerot)(20)。蔡尚质因此成为最早受到这一学术团体嘉奖的新耶稣会士。

    与《上江图》同时进行测绘的还有城市地图。1898年土山湾印刷所印制了一幅实测设色地图——《江宁省城图》。该图是当时长期居住在南京的耶稣会士方殿华对南京城市进行实地踏勘测绘而得。方殿华于1885年来华,曾执掌土山湾孤儿院,后于1889—1890年及1896—1899年两度在南京住院活动,其间对南京城郊进行测绘并展开系列研究。该图问世后,成为南京城市最早的实测地图。作为新耶稣会教士早期实地测绘的成果,这份地图被纳入“汉学丛书”,成为新耶稣会向欧洲学术界干谒的行卷之作。

    作为新耶稣会科学事业的重心,徐家汇观象台对于地图测绘也提供了尽可能的帮助。徐家汇观象台在地理科学上负有盛名,它曾于1926年参加国际经度联测,并成为此次测量的三大测量基点之一。(21)但是据《一比二十万江苏省地图·序》陈述,1922年以前徐家汇观象台、余山天文台与箓葭浜地磁台之间就已布设了测地线网络。(22)以此为设施基础,制图者屠恩烈在绘制《一比二十万江苏省地图》的15年内(约1908—1924年),就能够在徐家汇天文台的龙相齐神父帮助下,周行地图范围所及的区域,并测定其中主要地点的经纬度。(23)屠恩烈是法国人,于1908年来华;龙相齐是意大利人,1910年来华后负责徐家汇观象台的气象部和地震部,后来担任梵蒂冈科学院院士。两人合作完成的这份地图由8张开幅巨大的分图构成,使用照相制版印刷,色彩鲜艳、印刷精美。尤其难得的是,幅面巨大的地图系由原张摄影落石,并非拼合,可见当时土山湾地图印刷技术已经相当高超。这套地图出版后成为当时表现江苏省全境的比例尺最大的民用地图。

    二、合纵与连横:新耶稣会地图测绘中的几个传统

    新耶稣会返华后曾迫切收集关于中国的地理知识,而地理知识的最佳载体无疑是既有的中文地图。从徐家汇藏书楼旧藏舆图目录来看,新耶稣会从19世纪中叶开始即着意搜集当时流行的一些中文舆图;而一些图记也反映了当时新耶稣会士收藏有包括湖北抚署刊刻的《大清一统舆图》(24)在内的流传颇广的中文舆图。有意思的是,他们手中掌有的那些自欧洲出发之时即引以为指南的西文地图,其中对中国的描绘,也大多出自康雍乾三大内府舆图的谱系。徐家汇藏书楼旧藏中有一幅1842年在巴黎出版的《中国地图》(Carte de la Chine)(25),此图即小毕欧(Édouard Biot,1803一1850)《中国古今地名词典》(Dictionnaire des noms anciens et modernes des villes et arrondissements de l’empire chinois,1842)一书附录。据小毕欧自序所言,此图是对德国东方学家柯恒儒(Julius von Klaproth,1783—1835)的中亚地图进行校正、订补后的结果(26)。而柯恒儒对中国的地理知识毫无疑问直接来自康乾时期耶稣会士的测绘成果,今天法国国家图书馆仍然保存了他个人收藏过的康熙《皇舆全览图》的分图(27)。小毕欧的这张地图,很可能被早期来华的新耶稣会士视为指南,因而成为徐家汇藏书楼的藏品。相比晚清时期坊间的地图编绘者来说,新耶稣会地图编绘者掌握有从清代三大图衍生而来的中、外两个谱系的系列地图。在编绘自己的地图时,如何选取底本,就成为颇费思量的事。

    新耶稣会于1876年印制了一张木版水印设色的中文地图《江苏、安徽两省图》(28),这是目前可见该会最早制作的江苏、安徽两省地图,后来成为新耶稣会所制众多江苏、安徽地图的母本。然而,这张图近乎是对1735年《中华帝国全志》中唐维尔(Jean-Baptiste Bourguignon d’Anville,1697—1782)所制的江南省图的再版,唯将原图的法文改为中文,并在安徽、江苏之间添绘省界,再补充长江河道上的沙洲分布现状。(29)到1888年,《安徽省图》的作者陈士谦在“图说”中坦言,自己的工作主要依靠的是《中华帝国全志》中唐维尔所制的地图,而非内府舆图在中国衍生的地图。在中外地图可以兼得的情况下,新耶稣会倾向使用西方传统的地图。同样,在由蔡尚质编绘、徐家汇天主堂承印的《皇朝直省地舆全图》中也有类似线索。该图为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持续出版的一系列中文全国舆图,有1887年(30)、1893年(31)、1904年(32)等多个版本。这一系列地图采用了晚清时期流行的中文全国舆图惯用的名称,据林宏判断,其系谱也传承自康雍乾三朝内府舆地图,但该系列地图采用的绘图技法却是西式的,乃是依据唐维尔一系已经“西方化”了的中国全图改绘而成。林宏将其归类为“中译西图”的一种。(33)

    直到20世纪20年代,屠恩烈在测绘大比例尺江苏地图时,由于缺乏较好的实测点,他仍然选用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中附录的清初耶稣会士绘制内府舆图时采用的测绘点(34),加上部分小毕欧在《中国古今地名词典》中列出的测绘点,以此为基础对经纬度数据进行校正。需要说明的是,《中华帝国全志》所附测绘点的经纬度数据并非全部由实测得到,其中亦有推算所得;而所列经度值则更多由推算得到。(35)小毕欧是法国著名物理学家毕欧(Jean-Baptiste Biot,1774—1862)之子,早年曾经营铁路公司,后追随儒莲(Stanislas Julien,1797—1873)学习中国语言和历史,并于1835—1850年出版了多部中国研究的作品,又于1842年与1847年成为法国金石与美文学院成员。(36)小毕欧本人从未踏足亚洲,此书中列出的中国各城市经纬度数据,乃是依据一系列清初耶稣会中国地图所衍生的西文地图以及19世纪上半叶的航海图推算得出,并非实测所得。尽管屠恩烈明知以上两个经纬度数据并非全部由实测所得,并且在他的时代,这一区域已有不少民用、商用的实测地图出版(例如1907年商务印书馆编印《江苏省全图》(37)、1908年美华书馆制《江苏省全图》(38)、1908年商务印书馆制《安徽省全图》(39)系列地图,类似的分省地图还有1908年由美国内地会绘制的《中国地图》(40)),不仅制作精美而且印量很大、流传颇广,屠氏编绘自己的地图时,或者并未参考(未见于参考目录)或者避而不谈,仍然执着于承继明清间耶稣会地图测绘的学脉。

    显然,新耶稣会传教士以明清间耶稣会士的后继者自居,特别在“科学传教”的理念上刻意效仿前贤。由于这种内在传统的存在,新耶稣会制图选用的基础资料,被认为理所应当地以明清耶稣会士的作品为首选。而明清间耶稣会士的成果确也在两百年后为其后人留有余泽。当时,不仅会内人士将这份工作视为向明清间耶稣会士的致敬之举,教外人士也习惯性地将他们的工作视为对其前辈工作的延续。在《上江图》出版不久后,法国博物学家福威勒(Albert-Auguste Fauvel,1851—1909)在法国地理学会《地理年鉴》(Annales de Géographie)撰文,评价此书称“我们博学的徐家汇天文台台长所绘的这张图,无疑是对路易十四时代博学的耶稣会士所绘的中国大地图的补充。”(41)

    然而时隔百年,时移势迁,尽管明清间耶稣会的遗泽犹在,但地理知识的扩展毕竟不能止步不前。尽管常常为新耶稣会所回避,不可否认的是,清末地理大测绘背景下由中国人自主自发编绘的舆图,常常作为地理知识的来源被汲取到新编地图中。前文曾提及,19世纪70年代由费赖之绘制的江苏省传教地图,包括1878—1879年绘制的众多分县地图以及1879年印刷的《江南图》,更多地依凭由苏省舆图总局绘制的《苏省舆地图》系列地图。《苏省舆地图》于同治二年(1863)开始绘制,技术上仍然使用传统的计里画方,即制定边长为二里半的网格,将踏勘所得的地理要素填入相应网格中。(42)相比以康乾内府舆图为底本改绘的《大清一统舆图》系列地图,这套图的绘制过程几乎没有西方测绘技术或制图方法的介入。这套地图初刊于同治七年(1868),直到1884年上海点石斋重印之前,未见有民用或商用的重印本(43),但在其初印十年之后,新耶稣会传教士不仅获取了该图之全帙,甚至已经将自行摹绘的地图付印,对于这套地图的搜集和利用,不可谓不速。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苏省舆地图》纂订的李凤苞是苏省舆图总局的核心成员之一,而新耶稣会士与他的交集早在其发迹之前。李凤苞籍贯崇明,崇明是江南宗座代牧区教务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从1842年起就由新耶稣会派遣神父常驻崇明。李凤苞早年通习外语、精于测绘,高龙鞶(Auguste Colombel,1833—1905)称他于1860年与崇明驻堂神父平乃公(Hubert Pingrenon,1820—1863)相识。(44)后来李凤苞以准望法独立绘制《崇明图》,因此受丁日昌器重而荐于曾国藩,遂被延入苏省舆图总局参与《苏省舆地图》(1868)的测绘,是舆图局的核心成员。(45)尽管李凤苞晚年绝少提及其早年的求学生涯,更无从得知其与新耶稣会士的交往细节,但仍然可以推测,李凤苞与西士在制图上有过一些互动,很有可能费赖之制图所依据的《苏省舆地图》正是通过李凤苞的途径获取。《苏省舆地图》作为江苏省域地图中最好的先行成果,成为新耶稣会制作江南教区以及府、州、县地图最重要的底本。因此,在1922年屠恩烈的《一比二十万江苏省地图》出版的序言里,他必须辩称“冒着抄袭李凤苞作品的风险,我们的传教士想尽办法打开了新局面”(46)。由此可见,以《苏省舆地图》为代表的中国当代测绘舆图,也是新耶稣会制图时无法绕过的。至此可以看到,来自两种传统的地理知识在耶稣会制图活动中逐渐合拢。

    三、行走与感知:地图编绘中的地方性知识

    与19世纪、20世纪来华的地理探险家一样,深入中国进行实地踏勘的新耶稣会地图编绘者,有许多机会与当地人交流并交换“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47)。这些地图的作者,以西人为绝大多数,作为文化中的“他者”对中国的部分区域进行观察与解读,他们对地方性知识能够以“他者”之眼进行审视、记录与批判。传教士旅居异国、在地纂集“地方性知识”这种学术特点,使其成为“侨居地汉学家”的代表。(48)这一提法既反映其研究方法、旨趣与学术背景同学院派之间的畛域,也昭示其获取地方性知识的便利之境。与其他的天主教修会一样,当其面临文化差异的困境时,新耶稣会汉学家首先想到研治有关历史、地理、语言、风俗、宗教的知识,而这些知识恰为更为专业的学院派汉学研究提供基础,构成“汉学生产链”的上游。(49)地图测绘正是这个上游生产链的关键环节,成为承载地方性知识的载体。身兼汉学家与制图者的一些新耶稣会士在其绘制的地图中,常常急不可耐地试图展现完成这份作品时意外收获的地域性知识。通过地图编绘的谱系,可以反映新耶稣会在地收集、整理、编研地方性知识的痕迹。

    屠恩烈在《一比二十万江苏省地图》序言中提到关于崇明、海门及如皋等地方向感的问题:

    若我们浏览1号和4号分图,我们可以观察到,崇明岛的走向总体是西北—东南。然而,居民们认为这个岛是东西向的,所以他们开凿的垂直于这个方向的运河被认为是南北向的。他们的房屋也是同样,然而实际上是朝向西南的。

    当这个岛的居民前往海门东边新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时(这块土地仍然是崇明县的一部分),他们开凿运河与建造房屋的方向与在岛上一致。

    ……当我们离开此地、进入海门境内(准确地说是南通),这一偏差被纠正了。那里流行的南北走向接近罗盘指示的南北经线,偏离值缩小了(大约3°)。

    当人们进入如皋西部,相反的情形就会出现。如皋城朝向东南,它的居民们就以城门的朝向为基准,他们一般认为的南北走向与崇明人认为的南北走向之间形成了一个夹角:大约有70°的偏差。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都知道太阳的运行与他们以为的南北方向并不协同。如果他们有一个摆钟,这个钟不会在他们所谓的正午时分敲响;他们吃饭的时间随着这个假定的方向改变:在如皋,人们在十一点半吃饭,在崇明是一点到一点半吃饭。(50)

    屠恩烈着手开展的科学测绘与关于方位的地方性知识之间出现了严重对立。尽管已经到了20世纪20年代,科学测绘的成果与徐家汇观象台的授时制度均尚未惠及崇明、海门的普通居民。屠恩烈作出这一说明,不仅仅是作为旅居的西方人抱有“猎奇”心态而陈述的地方性知识,也是一种为地方性知识纠偏的尝试。

    除此之外,大量的地方性知识是通过收集、阅读地方文献来获取的。上海徐家汇藏书楼曾以收藏大量地方志闻名,这些珍藏乃因各地教士在地方上悉心搜罗所致。对这些地方文献的搜集与研读催生了包括地图在内的汉学作品,其中不少收录在“汉学丛书”中。方殿华就是“汉学丛书”一位活跃的供稿者。(51)方殿华收录于“汉学丛书”的作品中就有三种与南京城市史有关,而该系研究构成了方氏一个野心勃勃的古都研究计划。(52)方殿华早年习绘画,具备文学与艺术修养。他于1895—1899年在南京任职,其间对南京的历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几位南京住院的华籍神学修士的帮助下收集文献、绘图、拍照,并实地踏勘、寻访古迹。访古需要一张南京地图,作为一系列南京历史专题研究的工作基础。(53)在此之前,方殿华已经收集了一些中国人绘制的南京城市地图,但他认为这些地图“均为示意图,它们所表现的距离、尺寸、角度误差都很大,只有地名信息是可靠的”,因此自行测绘了一张《江宁府城图》。徐家汇藏书楼旧藏中就有一幅被方殿华指为“示意图”的《金陵省城全图》。该图为版刻墨印地图,以传统绘图法绘制,内容与大英图书馆藏咸同年间所绘《江宁省城图》(54)一致,应为翻刻后者之作。值得注意的是,这张地图以墨色阳文标注今地名,以阴刻文字标注六朝以来的诸多古迹,并附有释文,实际上是一张古今对照的历史地图。有关南京名胜古迹的元素最早出现在晚清文人雅集的图卷上,后来被众多南京城市地图吸纳,流行一时。(55)一般读者很容易就能购得此类地图作为指南,有关古迹名胜的知识也因此流传。收藏于徐家汇藏书楼的这张南京地图很有可能由方氏本人购得后入藏教区的南京住院。方殿华尝试对南京城市历史展开研究时,观摩比照的正是这张地图。不同谱系的南京城市地图不约而同地为读者指出南京的斑驳历史,这种现象足以唤起一位富有艺术修养的欧洲人的怀古幽情,成为方氏考证古迹位置并实地踏勘,同时促使他测绘第一张南京城市地图的动因。

    然而,地方性知识若只停留于本地人与研究者的感知中,正如人类学家与民俗学者所辨析的那样,它的普遍性意义便难于凸显。通过新耶稣会汉学家的著作出版以及同学界的密切互动,借由地图表达的地方性知识也进入了英美汉学的场域中。以夏鸣雷编绘的《安徽省图》为例。该图是夏氏著作《安徽省志》的附图,地图施以石印套色,最为显著的特征是突出道路交通要素。夏鸣雷长期在安徽省活动(56),此书乃是他应皇家亚洲文会北华支会的邀请而编写的。本书的前言收录了一份皇家亚洲文会于1890年2月向会员发出的邀请函,请求受邀者在其作品中收集中国各省的道路与交通方式,特别说明需记录以下几点:1.主要道路;2.古代道路;3.桥梁、隧道;4.商贸干道;5.运输方式;6.运速和运费;7.道路安全;8.沿路食宿以及这些道路上承运的旅客、货物数量等。尽管夏雷鸣并非皇家亚洲文会会员,但当日的徐家汇观象台以团体身份加入此会(57),并收取该会会刊。这份邀请函极有可能是皇家亚洲文会向徐家汇观象台发出的。信件最后恳请受邀人尽可能在当年9月之前将上述信息搜集完毕并寄往文会。(58)收到邀请后夏鸣雷即着手搜集安徽省的资料。在完成文会的任务之后,他将这笔资料另加裒辑,于1893年成书出版。而插入这本书的《安徽省图》,也是应文会的要求,详细描绘了安徽省内水路要道与客运、货运详情,此图被教会史家称赞为当时“最完善的安徽地图”(59)。王皓发现皇家亚洲文会北华支会、新耶稣会都与欧洲汉学界保持密切的往来与互动,三者共同构成了汉学研究的开放场域。在《安徽省志》与《安徽省图》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基于新耶稣会士的民族志调查获取的地方性知识在这一开放场域中的迅捷流动。身处中国的新耶稣会汉学家对地方性知识的收集、整编活动引起了皇家亚洲文会北华支会的关注与持续跟进,故有邀请撰文之事,遂促成了这部汉学作品与相关地图的问世。

    四、结论

    案诸史籍,在华履职的新耶稣会士们,尽管具备现代测绘的基本知识,但并未接受专业的测绘训练(60),地图编绘的事业起步于零星的、感性的个人工作。然而这些基于个体经验的地理知识,通过各种信息传递渠道汇总于一端,加上“急就章”式的技术训练,依然能编、测、出版发行一系列数量不菲的地图。地图编绘事业系由许多教士合力按照一系列前后相继的计划展开,非倚一人之力,非图一时之功。时人评价新耶稣会的地图测绘工作称,“由于一系列地理学家的合作,我们的后人将拥有一张几乎没有错讹的地图。”可以说,“集腋成裘”是对新耶稣会地图编绘活动最好的概括。

    遗憾的是,就其影响力而言,新耶稣会所制地图主要的受众依然是传教士以及欧洲其他读者,当时大部分的中国人极少获知这些地图的存在。个中缘由至少有二。其一,作为“江南科学计划”的子项目之一,其出发点正是在于为欧洲服务,相对忽略了中国社会的内在需求(61),其成果多为法文或中法对照出版,语言的横亘令一般中国读者对此望而却步。其二,新耶稣会在华的汉学与科学研究事业,毕竟没有真正成功地进入欧洲学术界的中心(62),当这类在地研究的资料传到欧洲以后,并没有化生为具有影响力的成果“反哺”中国,因此,中国学界不知其名也是理所当然。出于同样的原因,这些地图在中国国内公私机构少有收藏,在中国的社会影响力可见一斑。并且,新耶稣会制图的鼎盛期非常短暂,仅在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初呈现蒸蒸日上之势,各种类型、数量甚多的地图不断问世,其中不乏交通地图、教学地图等极具市场价值的出版物。但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新耶稣会制图的重点转向单一的传教地图,一度具有开拓性的外向型出版机构出现了严重内缩。比较之下可以发现,新耶稣会展开对中国测绘工作的时间,比英法军事测绘地图稍晚一些(63),却比中国自发的民用地图测绘稍早一些,正处在制图技术已经传入中国但商业地图市场尚未开拓的阶段。新耶稣会在地图编绘上的优势在于,能够在“地方性知识”的收集与整理方面占有极佳的地利因素——身处各地的耶稣会士在本职工作之余有充足的机会进行实地踏勘并且“在地”收集地理信息、获取地方性知识。所以表现在地图质量上,新耶稣会地图所呈现的地理信息比英法军事地图更为详密,而覆盖的范围又比当时的商业地图更为广泛,这一切都归功于该团体早期深入中国活动赢得的“地利”优势。然而在戊戌以后,西方地理学知识输入中国的速度增快(64),引起了中国广大民众对地理知识的重视与渴求,在此背景下,民用的地图编绘与出版随之快速发展起来。随着中国本地测绘事业的兴起,新耶稣会制图的地利优势逐渐被抹平。这也是何以新耶稣会制图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到20世纪初叶昙花一现,而后归于沉寂的原因。

    本文在资料搜集过程中蒙傅林祥、徐锦华老师惠赠相关资料,草成后又蒙韩昭庆、潘晟、林宏、庄宏忠以及《国际汉学》外审与编辑部专家提出中肯的修改意见,谨致谢忱。

    注释:

    ①孟德卫(David E.Mungello)著,陈怡译:《奇异的国度:耶稣会适应政策及汉学的起源》(Curious Land:Jesuit Accommodation and the Origins of Sinology),郑州:大象出版社,2010年,第24—25页。

    ②林宏:《卫匡国〈中国新图志〉经纬度数据的来源》,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2年第1期,第29—43页。

    ③需要说明的是,“新耶稣会”并非这一修会的自称,而是作者为讨论之便采用的他称。在西文著述中,作者对于复会后的耶稣会有不同称法,未能统一,或称其为“恢复后的耶稣会”(Restored Society),或为“新耶稣会”(New Society of Jesus)。前者强调它与前身的延续性,后者强调其新创的特征。另外,还有隐去这种“断裂还是延续”争议的表达,如“近代的耶稣会”(Modern Society)。概言之,种种不同的表述的目的无他,只为区分中歇导致这一团体在历史上裂变成的两个行为主体。在中文学界,李天纲率先对这一修会进行研究并采用“新耶稣会”一词。后续的前行研究亦多采用“新耶稣会”这一术语。

    ④史式徽(J.de la Servière)著,天主教上海教区史料译写组译:《江南传教史》第2卷(Histoire de la mission du Kiangnan.Jésuites de la province de France〈Paris〉,1840—1899),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第207页。

    ⑤例如,李天纲:《新耶稣会与徐家汇文化事业》,见《文化上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65—187页,张伟、张晓依:《遥望土山湾:追寻消逝的文脉》,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5—36页;王国强:《黄伯禄与徐伯愚:最早获得儒莲奖的中国人》,载《国际汉学》2017年第4期,第127—132页;王皓:《新耶稣会与近代中西学术》,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2017年;莫为:《近代徐家汇的本地化知识生产实践:以1923年土山湾印书馆书目表为例》,载《澳门理工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100一110页。

    ⑥例如,曹胜梅:《从徐家汇教堂到佘山教堂的公路》,载《档案春秋》2005年第1期,第47—48页;陈刚:《晚清南京城市景观研究:基于〈江宁府城图〉与〈陆师学堂新测金陵省城全图〉的研究》,载《中国古都研究》第33辑,2017年,第83—106页。

    ⑦Noël Golvers,”Jesuit Cartographers in China:Francesco Brancati,S.J.,and the Map(1661?) of Sungchiang Prefecture(Shanghai),” Imago Mundi 52(2000):30-42.

    ⑧上海图书馆藏本,索书号:#YTH1509-1576。

    ⑨“Introduction,” Henry Dugout,Carte de la province du Kiang-Sou au 200000e.Changhai:T’ou-sè-wè,1922,p.1.

    ⑩蒙林宏老师告知,谨致谢忱。

    (11)法国汉学家考狄(Henri Cordier,1849—1925)是费赖之的朋友,亦曾寓目此套手绘地图。在为费赖之撰写的讣告中,他将这套地图视为费赖之的未出版作品。参见考狄为费赖之所撰之讣告”Nécrology:Aloys Pfister,” T’oung-pao 2(1891):464。

    (12)上海图书馆藏本,索书号#YTH328。

    (13)“江南宗座代牧区”成立于1856年,辖境为江苏、安徽两省全境。代牧区委托耶稣会法国省代为管理。

    (14)Henri Havret,L’île de Tsong-ming,à l’embouchure du Yang-tse-kiang.Chang-hai:T’ousè-wè,1892,pp.48-49。本页插图与崇明、海门两张单行地图类似,图上绘出历史时期海岸线的位置。

    (15)Henri Havret,La Province du Ngan-Hoei.Chang-hai:T’ou-sè-wè,1893.

    (16)”Nécrologie:Le P.Auguste Pierre,” Relations de Chine(Paris) 1(1911):57.

    (17)”Introduction,” Henry Dugout,Carte de la province du kiang-Sou au 200000e.Changhai:T’ou-sè-wè,1922,p.1.

    (18)Mission de la Compagnie de Jésus au Kiang-Nan,Essai de carte de la province du Ngan-Hoei.Shanghai:Zi-ka-wei,1888.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本,收藏号:GED-7289.

    (19)Stanislas Chevalier,Le haut Yang-tse de I-tchang fou à P’ing-chan hien en 1897-1898:voyage et description./Complément de l’Atlas du haut Yang-tse.Shanghai:Impr.de la Presse orientale,1899.

    (20)Répertoire des prix de ta Société de géographie:1829-2004.Paris:Société de géographie,2004.

    (21)吴燕:《近代科学地域扩张背景下的国际经度联测:以中国境内的测量为中心》,载《自然科学史研究》2011年第4期,第417—434页。

    (22)”Introduction,” Henry Dugout,Carte de la province du Kiang-Sou au 200000e.Changhai:T’ou-sè-wè,1922,p.3.

    (23)”Préface de l’ouvrage complet,” Henry Dugout,Carte de la province du Kiang-Sou au 200000e.Changhai:T’ou-sè-wè,1922,pp.5-6.

    (24)胡林翼监制,邹世诒等编制,严树森修订:《大清一统舆图》(又名《皇朝中外一统舆图》),清同治二年(1863)湖北抚署景恒楼刊本。李孝聪指出此图乃根据康熙、乾隆两实测内府舆图编制,发行后流传甚广,使清初测绘地图的成果终于能为一般人所应用,成为许多晚清编制的中国地图的基础。在新耶稣会所制《安徽省图》图记中提到这份地图,称“由老耶稣会神父绘制的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地图在武昌府以分卷的形式重印了(1863),这份资料与我们依据的唐维尔地图几乎没有差别”。以故新耶稣会仍然采用杜赫德所列城市的经纬度并且参考唐维尔所制地图,以完成自己的工作。参见Mission de la Compagnie de Jésus au Kiang-Nan,Essai de carte de la province du Ngan-Hoei,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本,收藏号:GED-7289。

    (25)上海图书馆藏本,索书号:#YTH1505。

    (26)”Avertissement,” Edouard Biot,Dictionnaire des noms anciens et modernes des villes et arrondissements de l’empire chinois.Paris:L’imprimerie royale,1842,p.3.

    (27)参见法国国家图书馆网站的柯恒儒页面,http://gffgg0670cc2224fe4612sb6n9uck0p00f6q0o.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fr/11909814/julius_von_klaproth/,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月28日。

    (28)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本,收藏号:GE C-3589。参见法国国家图书馆网站:http://gffgg495e1090562e4458sb6n9uck0p00f6q0o.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rk:/12148/btv1b530619804/fl.item,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月28日。该图收录谢国兴、陈宗仁主编:《地舆纵览:法国国家图书馆藏中文舆图》,台北:“中央研究院”,2018年,第176—177页。

    (29)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本,收藏号:CPL GE DD-2987(7197)。参见法国国家图书馆网站:http://gffgg495e1090562e4458sb6n9uck0p00f6q0o.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rk:/12148/btv1b5963065k?rk=42918;4,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月28日。

    (30)美国国会图书馆藏本,收藏号:gm71005103。

    (31)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本,收藏号:GE C-18215。此图流传甚广。

    (32)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本,收藏号:GE F CARTE-6692。

    (33)林宏:《中西长江口地理知识及地图绘制(10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2016年,第128—730页。

    (34)按:其中经度值由推算得到的尤其多。

    (35)汪前进:《〈皇舆全览图〉测绘研究》,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1990年。

    (36)Karine Chemla,”L’histoire des sciences dans la sinologie des débuts du XIXe siècle:Les Biot père et fils,” Jean-Pierre Abel-Rémusat et ses successeurs.Deux cents ans de sinologie française en France et en Chine.Pierre-Etienne Will and Michel Zink eds..Pairs:Académie des Inscriptions et Belles-Lettres,2020,p.411.

    (37)北京图书馆善本特藏部舆图组编:《舆图要录:北京图书馆藏6827种中外文古旧地图目录》,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297页。

    (38)同上。

    (39)同上,第324页。

    (40)北京图书馆善本特藏部舆图组编:《舆图要录:北京图书馆藏6827种中外文古旧地图目录》,第501页。

    (41)A.A.Fauvel,”L’atlas du Haut Yang-Tse du père Chevalier,” Annales dP Géographie,t.9,n.45(1900):259-262.

    (42)满志敏主编:《上海地区城市、聚落和水网空间结构演变》,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111一112页;王一帆、张佳静:《同治初年江南地区地形测绘研究》,载《中国科技史杂志》2016年第2期,第174—188页。

    (43)其间只有同治十二年(1873)刻印的《江苏省五里方图》,见北京图书馆善本特藏部舆图组编:《舆图要录:北京图书馆藏6827种中外文古旧地图目录》,第297页。

    (44)高龙鞶著,周士良译:《江南传教史》(Histoire de la mission du Kiang-nan)第5册,新北:辅仁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7页。

    (45)黄宪清:《李凤苞行状》,载《半弓居文集》,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年,第63页。

    (46)”Introduction,” Henry Dugout,Carte de la province du Kiang-Sou au 200000e.Changhai:T’ou-sè-wè,1922,p.3

    (47)格尔茨(Clifford Geertz,1926—2006)在《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Further Ess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一书中首先提出这一概念,与具有一般意义的“普遍性知识”相对。这一概念强调知识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和情境。近期学者使用的关于新耶稣会的“地域性知识”以及“本地化生产”的知识等概念皆同此义。

    (48)王国强:《〈中国评论〉(1872—1901)与西方汉学》,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0年,第122—123页;王皓:《试论十九世纪后期欧洲汉学界的结构与特征》,载《中国文化研究》2020年夏之卷,第167—180页。

    (49)王皓:《新耶稣会与近代中西学术》,第121页。

    (50)”Préface,” Henry Dugout,Carte de la province du Kiang-Sou au 200000e.Changhai:T’ou-sè-wè,pp.7-8.

    (51)方殿华与夏鸣雷同为“汉学丛书”的发起人,但学界所知较多的是夏氏的贡献,却未曾注意到方氏的开基之功。参见”Nécrologie:Le Père Henri Havret,” Lettres de Jersey(1902):213-230.

    (52)方殿华对南京的研究集结为三种,包括南京最早的实测城市地图《江宁府城图》(Plan de Nankin,1898)以及《南京今昔:开放口岸》(Nankin d’alors et d’aujour d’hui:Nankin port ouvert,1901)、《南京今昔:历史地理》(Nankin d’alors et d’aujour d’hui:Aperçu historique et géographique,1903)两部专著。

    (53)”Nécrologie:Le P.Louis Gaillard,” Lettres de Jersey(1901):129-148.

    (54)咸同年间朱墨双色套印地图,大英图书馆藏。参见胡阿祥、范毅军、陈刚主编:《南京古旧地图集》,南京:凤凰出版社,2018年,第246页。

    (55)钟翀指出,描绘南京名胜古迹的创作思想在南京城的制图史上有着长期的渊源,其蓝本可以追溯到同治三年(1864)邓启贤、邓启昌兄弟与何绍基等文人雅集时所绘之图卷。参见钟翀:《“金陵省城古迹全图”考辨》,载《艺术市场》2021年7月,第69—73页。

    (56)”Nécrologie:Le Père Henri Havret,” Lettres de Jersey(1902):213-230.

    (57)王毅:《皇家亚洲文会北中国支会研究》,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40页。王毅认为这些团体会员不同于个人会员,只是为了获取会刊加入该会,不参与文会的其他任何活动。

    (58)”Avertissement,” Henri Havret,La Province du Ngan-Hoei.Shanghai:T’ou-sè-wè,1893,p.1.

    (59)高龙鞶著,周士良译:《江南传教史》第5册,第8页。

    (60)例如《上江图》的作者蔡尚质,他的科学素养基本得自自学,特别是他的数学知识有限,这也导致他日后几乎所有作品都受到针对这种缺陷的批评。(Cent ans sur le Fleuve Bleu,une mission des Jésuites.hanghai:T’ou-sè-wè,1942,p.153.)

    (61)李天纲:《新耶稣会与徐家汇文化事业》,见《文化上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65—187页。

    (62)随着欧洲学院派汉学的诞生,传教士汉学不可避免地被挤向欧洲主流学界的边缘。参见王皓:《新耶稣会与近代中西学术》,第171—174页。

    (63)例如在新耶稣会尤为着力研究的苏南地区,早在19世纪60年代就有基于测绘的“戈登地图”(Military Plan of the Country Around Shanghai from Surveys Made in 1862,1863,1864,1865)问世。该图是太平天国时期,为英国人戈登(Col.Gordon)所率领的“洋枪队”实施军事行动而绘制的军事地图。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藏本,收藏号:MAP RM 372。

    (64)邹振环:《晚清西方地理学在中国》,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06页。

    转自《国际汉学》(京)2025年第5期

  • 李文奇:尼布楚谈判待议地区问题再探——以满文文献为线索

    康熙二十八年(1689)签订的《尼布楚条约》确定了除乌第河流域外中俄两国的东段边界,但仍遗留下诸多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关档案史料,谈判中如乌第河待议地区的范围、乌第河与诺斯山的位置以及乌第河待议地区的性质等诸多问题存在争议。

    目前对于乌第河待议地区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未定界范围为整个乌第河流域;①二是认为未定界范围为乌第河以南,外兴安岭以北;②三是认为未定界范围为外兴安岭东北支诺斯山以南,外兴安岭以北。③对于诺斯山位置问题,学界关注较少,且现有研究往往将其同乌第河待议地区联系起来。一是认为诺斯山为今朱格朱尔山脉的一部分,④二是认为其为外兴安岭最东端靠海处的一座山峰,⑤三是认为在楚科奇半岛。⑥

    近年来对满文档案的利用为研究这一系列问题提供了全新的史料支持。满文文献《钦差大臣与俄国使臣交涉尼布楚国境记录》为尼布楚谈判中方代表团索额图等人交给康熙帝的汇报文件,原件保存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图书馆。⑦而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康熙朝满文宫中档中,亦有与《钦差大臣与俄国使臣交涉尼布楚国境记录》一致的记载。经笔者校对,其中第一历史档案馆题名为《议奏中俄尼布楚条约原件》的档案与《钦差大臣与俄国使臣交涉尼布楚国境记录》内容大致一致,且更加全面,补全了《钦差大臣与俄国使臣交涉尼布楚国境记录》中缺失的部分,但其中有部分内容有所差别。故可将二者相互对照使用,结合其他满文档案、地图等史料,对尼布楚条约中的待议地区范围、谈判中所提及诺斯山位置等问题进行考察,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谈判中的诺斯山与乌第河

    诺斯山,其名由雅库特语音译而来,⑧在中文文献中有“诺兹山”“诺寺山”“诺斯哈达”“诺斯阿林”等别名,满文中为“noosa alin” “nosy alin” “noosa hada”,在俄文文献中亦曾以“圣岬”“圣诺斯山”之名出现。诺斯山在其他外文中有多种写法,“noz” “noose” “noss”“noosa”都曾在不同的文献记载中出现过。乌第河,中文文献中曾以“乌第尔河”“无底儿河”出现,在满文中为“udi bira” “udir bira”,俄文中为“Удa” “Удью”。

    有学者认为待议地区为诺斯山以南,外兴安岭以北,因此在此处先对诺斯山的位置进行探讨。首先,有必要对尼布楚谈判中所提及的诺斯山是山峰还是山脉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在满语中,“alin”一词用于指“山川之山”,⑨而“hada”一词用于指“山峰之峰”,⑩二者所指对象有着明确的不同。但在对于诺斯山的记载中,出现了二者混用的现象。台北“故宫博物院”藏都统郎谈绘制的《吉林九河图》(11)《口外九大人图》(12)中,在极东北处延伸入海的山脉上标注满文“noosa alin”,即为诺斯山。而在《乾隆十三排图》(13)中,在“一排东一”中所标注的却为“诺斯哈达”,即为满文诺斯山的汉文音译。在《盛京五路图》(14)中则更为明显,在延伸入海并分为两支的山脉处标注为“nosy alin”。在关于尼布楚谈判出使报告的满文档案中,亦称其为“nosy alin”。在参与尼布楚谈判的传教士张诚、徐日升的记载中,诺斯山均是以“诺斯山脉”出现。俄方则记载为:“由格尔必齐河源开始,向东北方向延伸至东北海,最后以一道直接伸向海边的山脉告终。”(15)综上,可以初步认为,在尼布楚谈判中提及的诺斯山应当指的是山脉,而非山峰。

    至于诺斯山的位置,《张诚日记》中记载:“这支山脉(诺斯山)抵达海滨之处,约在北纬80°。”(16)徐日升在其日记中则记载:“诺兹山脉……在北纬75度……一直延伸到北极。”(17)从中可见,张诚与徐日升均认为诺斯山地处极北,临近北极。但是从现今的俄罗斯远东地区地形图来看,张诚所记的北纬80度左右为北冰洋,不存在陆地,而徐日升所记北纬75度线所经地区也不存在大型山脉。因此,张诚与徐日升所记的诺斯山位置并不是其实际位置。考虑到当时的测绘技术以及当时欧洲人对远东地区地理的认知程度,以及清朝并未在此处开展地理测绘工作,张诚与徐日升所记的纬度很可能只是为了夸张地表现出诺斯山地处极北,至于其具体位置所在,二人并不知晓。

    俄方代表团出使报告的正文中也有对诺斯山位置的阐述:“圣诺斯很早以前就隶属俄国方面的雅库次克寨”“从圣诺斯起,有些河流从该岭流入沙弗利河(也称乌第河)”“从圣诺斯到沙弗利河(也称乌第河),需要走十个礼拜左右,而从沙弗利河到直接连海的另一条山脉(许多河流发源于该山脉并流入大河阿穆尔河),需要走八个多礼拜。”(18)由上可知,出使报告所记载的诺斯山位置应当离现雅库茨克不远,且位于或部分位于乌第河流域。从乌第河流域的地形来看,乌第河夹于南北两条山脉之间,诺斯山当在乌第河流域的北方,即为北侧山脉,南侧山脉即报告中所提的“另一条山脉”,应当为黑龙江流域的分水岭之一,即为外兴安岭一支。

    在《十七世纪俄中关系》中出使报告的注释部分,有苏联学者对诺斯山位置的探讨,认为诺斯山位于某一半岛临海之地,进而推测诺斯山位于楚科奇半岛,并以1706年德里尔所制地图为依据,认为“西伯利亚东北角的顶端是一个长长的半岛”,即为诺斯山。(19)同时,注释中还认为1714年利沃夫所制地图中位于楚科奇半岛的“阿纳德尔诺斯”亦是尼布楚谈判中中方所提之诺斯山。但是,注释中的这种推测与正文中俄方代表团的出使报告不符。出使报告中明确表明,诺斯山在雅库茨克附近,由乌第河至诺斯山需行十周,而楚科奇半岛距雅库茨克甚远,且绝非由乌第河行进十周可至之地。由此观之,诺斯山应不在楚科奇半岛。这一推断有其他材料可以加以佐证,1687年中方送至雅克萨的劝降书上曾说道,“即将返回的人们,回到你们的故土去吧,或越过诺斯,或到勒拿河上,回到那个地方去过活吧。”(20)如果诺斯山位于楚科奇半岛,那么令盘踞在黑龙江畔雅克萨的俄军不远万里跋涉至楚科奇半岛返回俄境就显得尤为荒谬。若诺斯山位于外兴安岭或朱格朱尔山脉则更符合逻辑,在外兴安岭以北、朱格朱尔山脉以西,有俄方于1632年建立的据点雅库茨克,令入侵俄军返回雅库茨克较之令俄军越过楚科奇半岛而言更为合理。

    参与谈判清方使团的记载对于确定诺斯山位置无疑是最有力的证据,在使团代表索额图奏报康熙帝的《议奏中俄尼布楚条约原件》中,提出以诺斯山为界的划界方案如下:

    再,自北方注入黑龙江,被称为绰勒纳的乌伦河附近的格尔必齐河为界,沿此河源方向纯石的大兴安岭的山脊,直到深入大海的诺斯山,山阳归我,山阴归俄罗斯。

    黑龙江南岸归我,北岸归俄罗斯。

    再,恩吉德河直到色楞格河对岸的楚克归喀尔喀。(21)

    可以看出,中方代表在谈判中所提及的诺斯山,在中方代表的认知中应当同外兴安岭接续,并一路延伸至大海。在这一地区,朱格朱尔山脉与外兴安岭东段北支均同这一描述相一致。在中方提出这一划界方案后,俄方代表旋即表示反对:

    诺斯山者,乃贵国之人向未到达之处。不言诺斯山,诺斯山这边之乌第河,贵国人亦不曾涉足。(22)

    随后,索额图等人询问使团中的地方官员以及其他使团成员,情况是否如俄方代表所言,得到回复如下:

    都统郎谈、班达尔善,护军统领马喇,黑龙江将军萨布素言:“都只是听说诺斯山、乌第河之名,咱们国家的人尚且一次也没到过。”(23)

    从中方使团成员并未对此进行反驳可以看出他们对这一地区的地理缺乏认知,但也大致知道诺斯山应当与乌第河相邻,与郎谈《吉林九河图》《口外九大人图》所绘的诺斯山相一致。据日本学者吉田金一考证,《吉林九河图》即为尼布楚谈判中清朝使团所用之地图。(24)在此处档案中,二图的绘制者郎谈称未去过诺斯山,且《口外九大人图》绘制完成于康熙二十九年(1690)。(25)再加上日本学者松浦茂考证出郎谈在《尼布楚条约》签订后进行的九路巡边中并未翻过外兴安岭。(26)那么《吉林九河图》中诺斯山部分很可能受到俄罗斯使团影响或巡边成员询问当地鄂伦春等部落向导后画出,而非实勘绘制,并以此为基础影响了后续地图中诺斯山的形象。再加上诺斯山之名本非满语词汇,而属雅库特语音译,其分布也应当位于雅库特人居住之区域。雅库特人最晚在1686年就已经出现在乌第河流域,(27)因此乌第河北侧的分水岭为雅库特人所认知。

    综上可以推断,清朝谈判人员在尼布楚谈判期间并不明晰诺斯山的具体情况,其在谈判中所指代的山脉应当为乌第河以北的外兴安岭东段北支。并且由于清朝方面对这一地区缺乏地理认知,故只知晓诺斯山源于外兴安岭,而不知晓其延伸向何方,未认识到乌第河以北的山脉同今朱格朱尔山脉等山脉并非为同一山脉,因而在《吉林九河图》等地图中构筑出了一条理想化的一直延伸入海的“诺斯山脉”,并因此被后世错误解读成一直延续至楚科奇半岛。

    在谈判过程中,郎谈、班达尔善、马喇以及萨布素都称中国人未曾到达过乌第河。然而依据《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记载,在尼布楚谈判之前的康熙二十三年(1684),黑龙江鄂伦春人立克顶格便曾到达过乌第河流域:“我等随心所欲,越过罗刹居住之乌第尔河(udir bira),游牧打牲行走至海。”(28)此处乌第尔河即乌第河。此外,亦有从乌第河流域前来的俄国人称其在乌第河流域筑有城池:“有罗刹前来我等游牧之地,向我等言称:我等在海的方向的无底儿河筑城居住。”(29)很明显,相对于诺斯山,黑龙江将军萨布素应当对乌第河更为熟悉,了解乌第河的所在,知晓乌第河有俄罗斯人筑城定居,且乌第河流域也并非中国人足迹未及之处。但为何在此处,萨布素对索额图称中国人未曾到达此地?在俄罗斯藏《黑龙江档》中记载:

    罗刹居住之乌第尔河城之处,水路可通。若有可用马运抵红衣炮之路,我等遵照应派大军前往。鄂伦春等先前无定居之地,与达斡尔等易米时,在西里木迪约定地点,一年贸易一次。贸易结束后,游牧打猎,越过罗刹,返回到海的游牧之人。没有水路运送红衣炮,通往罗刹居住之乌第尔河之城。所以,不可派兵。(30)

    萨布素在此时已经初步制订了作战计划,可见其有收复领土、维护边疆稳定的想法。但后来的情报中称无法将火炮输送至乌第河,这将使得清军缺乏攻城所需的武器。且翻越外兴安岭作战,清军即使能抵达俄人据点也将因长途跋涉而筋疲力尽,致使战斗力下降。同时,清军的补给线能否延伸至乌第河城亦是一个问题。

    出于以上原因,萨布素在面对索额图的询问时缺乏声索这一地区领土的信心,因而为求稳妥选择谎称中国人未曾去过乌第河地区,进而使中方在谈判中对这一地区让步。

    二、《尼布楚条约》待议地区的范围与性质

    对于《尼布楚条约》待议地区范围的问题,《尼布楚条约》本身无疑是最有力的证据。谭其骧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中对于这一地区的描绘亦是基于《尼布楚条约》满文本和俄文本制成的。(31)《尼布楚条约》满、俄、拉丁文三种文本的解读存在着差异,以下将三种版本关于待议地区的记载作对比,同时结合《议奏中俄尼布楚条约原件》对待议地区范围问题进行探讨。在《尼布楚条约》拉丁文本中,关于乌第河待议地区的记载如下:

    惟介于乌第河和指定为边界的一系列山脉之间的任何陆地以及流入大海的河流,都暂时搁置。(32)

    拉丁文本中,并未说明作为界山的山脉具体为何,仅是给出了一个大致的方向。待议地区也是乌第河与这支山脉之间。

    而俄文本记载如下:

    其余位于俄罗斯国家统治下的乌第河以及位于中国统治下的阿穆尔河附近的山脉中间流入大海的河流和陆地,在边界确定之前仍然维持现状。(33)

    俄文记载中,亦未标明界山之名,仅称“阿穆尔河附近的山脉”,待议地区的范围为乌第河与这支山脉间的河流与陆地。由于未指明山脉名称,俄文记载令俄方能够更加灵活地解释条约内容,也使其成为后来入侵黑龙江流域的借口。后俄国经由黑龙江运兵时称“自乌迪河以东,黑龙江附近地方,原未分辨疆界”。(34)故意略去条约中的部分内容,来试图将待议地区向中国领土方向拓展。

    满文则记载为:

    惟乌第河以南,已确定的兴安岭以北,两处之间的一切土地河川暂使其中立。(35)

    满文的记载明确指出界山即为“兴安岭”,并指出待议地区是乌第河以南。

    可见,《尼布楚条约》三种不同文本中对于待议地区的划定大致都认为在乌第河至外兴安岭间。结合上文对于诺斯山位置的探讨,能够据此推翻谈判待议地区位于诺斯山以南,外兴安岭以北的说法。但是否指乌第河以南,拉丁文本与俄文本仍有模糊之处,而满文本则清晰地指出待议地区的范围是乌第河以南。三种文本中对于乌第河待议地区性质的记录也略有不同,满文本与拉丁文本的记载可以认为是将乌第河流域视为真空区,而俄文本的记载则是将乌第河流域“维持现状”。考虑到此时乌第河流域已经有俄国人建立的据点,很明显俄文文本传达出的隐意即是将乌第河流域由俄方暂管。

    对于条约文本的分歧,满文档案中索额图使团的报告无疑是探求这一系列问题真相的有力证据之一。首先,对于待议地区范围,除上文提及“搁置乌第河地方使其暂时中立,以后再做商议”外,索额图在这一谈判记录中亦有其他关于乌第河待议地区的记载,这一提议是俄方代表最先提出的:

    再,我等之察罕汗不曾降旨,若私自断理诺斯山之事,非但我等无颜面,我等身家性命尽皆不保矣。大人们慈悲为怀,可否体恤考虑此情,若大人定要此处,暂且搁置中立,我向我等之察罕汗请旨再交付,等语。(36)

    俄方代表在拒绝中方以诺斯山划界的方案后,又称不能直接将诺斯山划给中国,只能暂时作为待议地区,等其返回禀报沙皇后,才能对诺斯山地区进行处置。由于中方使团成员称只是听说诺斯山、乌第河地区,加之俄方代表主动示弱,在讨论后中方使团为表诚意,也主动表示愿意对此做出让步:

    再喀尔喀尚未安定,极为混乱,臣等共同商议,诺斯山、喀尔喀地方不谈,搁置乌第河地方暂使其中立,日后再议。(37)

    随后双方便达成共识,具体如下:

    惟乌第河以南,已确定的兴安岭以北,查明两处之间的一切土地后,将此或遣使商议,或行文商定,以后再做决定。(38)

    由上可见,索额图的出使报告中的条约文本与《尼布楚条约》中的满文本内容大致相当,其中“已确定的兴安岭”即为外兴安岭。但对于待议地区的范围前后的记述不一致,前文提及在谈判过程中,中方使团商议后提出待议地区为整个乌第河流域。但在此处,待议地区又变成了乌第河以南,外兴安岭以北,如此反复之处,可能是在谈判过程中又同俄方代表讨价还价后得到的结果,亦可能是前文所提及之“乌第河地方”仅指乌第河以南、外兴安岭以北这片区域。

    对于这一地区的性质,出使报告中未过多说明,仅言“暂时中立”,但能够看出,清朝对于待议地区的态度并非如俄文版本那样仅仅是为了维持现状。

    在乾隆三十年(1765)黑龙江将军富僧阿主持的巡边行动中,副都统瑚尔起登上外兴安岭山脊,查看乌第河并记载如下:

    登高眺望,从兴安山脊以西,分出二支脉,我们登上的兴安山脊,南支东南走向,北支沿兴安山脊呈东北走向,自二者间西侧,有一河向东流去,问鄂伦春向导,答曰:“乌第河”。望我等所登之兴安山脊之阴,全无俄罗斯人行迹,亦不见人烟。(39)

    富僧阿此次巡边即是为确定中俄之间的边界并绘制地图,其仅行至外兴安岭山脊,看到待议地区无俄国人踪迹,便未继续前往乌第河地区。此或出于巡边官员将这一地区视为缓冲区或真空区,因而在未发现俄方进入此处时,也未进入此地。1777年,由于俄国人自乌第河城南下,进入兴衮河(俄文史料记载为阿姆贡河)一带,“中国政府用威胁的口吻声称,如果俄国人不停止在尚未划定边界的土地上经略活动,那么中国将中断恰克图的一切贸易关系”。(40)此处不谈俄方所言待议地区的范围,仅从此事看,清政府认为的待议地区仍应当是作为双方都不应进入的真空区。

    在咸丰元年(1851),俄国萨纳特衙门咨文理藩院:“最近本衙门得到关于外国船只航进黑龙江口,且在那些船中,还有许多战舰。”(41)1847年穆拉维约夫担任西伯利亚总督后,俄国多次进犯黑龙江流域。在此事发生前的1850年,俄国海军军官涅维尔科伊率领炮舰强占庙街,宣称“这一海湾沿岸地带和整个阿穆尔沿岸地区直至朝鲜边界,连同萨哈林岛在内均为俄国所领有”。(42)这次俄国再次向清政府称有外国船只进入作为中国内河的黑龙江,自然也就带有将已强占地区合法化的意图,清政府得知此消息后旋即派人巡查中俄边界以及黑龙江。佐领敖拉·昌兴作为巡查成员之一,奉命“先巡察罗刹动向,再派赴乌第河干”,(43)其留下诗作《巡查额尔古纳、格尔必齐河流域》多次提及乌第河流域,其中“从外兴安岭之巅,到乌第河滨,一段一段累算,艰苦跋涉二百余里”(44)能够看出敖拉·昌兴巡视中俄边界时到达过乌第河。在此时巡视乌第河待议地区,无疑是清政府将乌第河以南地区视为自己的管辖领域,而此次巡边也正是清朝面对近代边疆危机的积极应对。清政府对于外国军舰进入黑龙江江口等事件做出回应,宣示了对于这一地区的主权,同时也意图借此次巡边为边界布防提供参考。

    由此观之,清朝对于乌第河以南待议地区性质的认识存在一个转变的过程。最初,乌第河待议地区被视为一个中立的缓冲地区,俄方不进入其中的情况下,清朝也选择不进入。但随着周边局势的演变以及清政府对于近代边界体系认知的进步,清朝意识到这一待议地区,因而加紧对其主权的宣示。

    结语

    在1689年中俄尼布楚谈判中,中方所提出的以诺斯山为界这一提案遭到俄方否决一事以及后面双方对于诺斯山地区以及乌第河流域的处理,都是在双方对这一地区的地理情况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做出的。这使得中俄谈判当中对于东部边界的划分产生了较大的冲突与分歧,也使在《吉林九河图》等地图中诺斯山东段的位置与走向存在着问题。

    诺斯山作为一条雅库特语命名的山脉,清朝方面对其理解仅限于其西段,并不知晓其东段走向为何,因而在谈判过程中选择放弃该地区。而乌第河地区作为中方在先前就已经探查过并有一定了解的地域,清朝在谈判中保留了继续声索主权的机会。

    至于乌第河待议地区的范围,索额图的《议奏中俄尼布楚条约原件》记述了尼布楚谈判中对于这一地区的拉锯,也记录了中方使团是如何在这一地区做出让步的,即从俄方提出将诺斯山、乌第河地区作为待议地区到中方放弃诺斯山,仅将乌第河南岸作为待议地区。由此得知,《尼布楚条约》中乌第河待议地区的范围即为乌第河以南到外兴安岭以北,而非整个乌第河流域,也不是诺斯山以南到外兴安岭以北。

    清朝对于乌第河待议地区性质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最初,清朝将待议地区视为中俄间的缓冲区、真空区。但随着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近代边疆危机的出现以及传统边疆观念遭到冲击,清朝对《尼布楚条约》中规定的这一地区待议性质有了全新的认识,并且积极派官员巡视,在这一地区宣示主权。这一转变无疑对于维护中国在这一地区的合法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参见张维华、孙西:《清前期中俄关系》,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陈述:《关于达斡尔地区与乌第河流域》,《学习与探索》1980年第4期;庞昌伟:《〈中俄尼布楚条约〉乌第河未定界范围及界碑考》,《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4期。

    ②参见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8册,中国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吕一燃:《关于早期中俄东段边界的几个问题》,《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年第4期。

    ③参见刘远图:《早期中俄东段边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2页。

    ④参见高文风:《尼布楚谈判留下的一桩悬案——诺兹山问题初探》,《求是学刊》1982年第5期。

    ⑤参见北京师范大学清史研究小组:《一六八九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33页;张维华、孙西:《清前期中俄关系》,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⑥参见刘远图:《早期中俄东段边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2页;苏联科学院远东研究所等编,黑龙江大学俄语系翻译组、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第三室译:《十七世纪俄中关系》第2卷第3册,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952页。

    ⑦本文所参考的是1958内蒙、东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著油印本《有关达呼尔鄂伦春与索伦族历史资料》。

    ⑧参见高文风:《尼布楚谈判留下的一桩悬案——诺兹山问题初探》,《求是学刊》1982年第5期。

    ⑨故宫博物院编:《清文汇书清文启蒙》,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⑩故宫博物院编:《清文汇书清文启蒙》,第51页。

    (11)参见《吉林九河图》,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文献编号:平图021457。

    (12)参见《口外九大人图》,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文献编号:平图021577。

    (13)参见《乾隆十三排图》,汪前进、刘若芳整理:《清廷三大实测全图集》,外文出版社2007年版,一排东一。

    (14)参见《盛京五路图》,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文献编号:平图021568。

    (15)[俄]B.C.米亚斯尼科夫主编、徐昌翰等译:《19世纪俄中关系:资料与文献》第1卷中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59页。

    (16)[法]张诚著、陈霞飞译:《张诚日记》,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41页。

    (17)[美]约瑟夫·塞比斯著、王立人译:《耶稣会士徐日升关于中俄尼布楚谈判的日记》,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197页。

    (18)苏联科学院远东研究所等编,黑龙江大学俄语系翻译组、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第三室译:《十七世纪俄中关系》第2卷第3册,第843—844页。

    (19)苏联科学院远东研究所等编,黑龙江大学俄语系翻译组、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第三室译:《十七世纪俄中关系》第2卷第3册,第952页。

    (20)苏联科学院远东研究所等编,黑龙江大学俄语系翻译组、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第三室译:《十七世纪俄中关系》第2卷第3册,第951页。

    (21)值得注意的是,本处清朝代表提出的“黑龙江南岸归我,北岸归俄罗斯”。宫中档满文原文即如此,但这同上面一条方案存在矛盾之处。既然外兴安岭以南已经划归中国,此处又以位于外兴安岭以南的黑龙江划界显然不合常理。依据同这份档案内容大体一致但版本不同的《钦差大臣与俄国使臣尼布楚谈判记录》“流入黑龙江的额尔古纳河的南岸作为我国的领域,而北岸作为俄国的领域”的记载,作为边界的是注入黑龙江的额尔古纳河,而非黑龙江。从前后的行文逻辑来看,《谈判记录》所载更加合理,因此可以认为宫中档所记应当有疏漏之处,也能看出宫中档所记版本应当并非该档案最初版本。此处满文原文如下:jai sahaliyan ula de amargi ci dosinjiha,corna sere urun birai hanci bisire,gerbici bira be jecen obufi,ere birai sekiyen i ergi wehe noho amba hinggan i jidun be jafahai,mederi dosime banjiha nosy alin de isitala antu i ergi be musengge obume,boso ergi be oros de obuki.sahaliyan ulai julergi dalin be musengge obume,amagi dalin be oros de obufi.jai enggide bira ci,cung selengge bira de isitala cargi dalin be kalka de obuki seme.《议奏中俄尼布楚条约原件》(康熙二十八年),宫中档满文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2-002-000001-0021。

    (22)《议奏中俄尼布楚条约原件》(康熙二十八年),宫中档满文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2-002-000001-0021。

    (23)《议奏中俄尼布楚条约原件》(康熙二十八年),宫中档满文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2-002-000001-0021。

    (24)该论点学界尚存争议,承志指出《吉林九河图》并非谈判用图,且《口外九大人图》为《吉林九河图》原本,但由于二图中诺斯山位置一致,因此对于本文讨论的问题并无影响。参见[日]吉田金一:《郎谈〈吉林九河图〉与尼布楚条约》,《东洋学报》第62卷第1号,1981年;承志:《满文古地图与俄文古地图的邂逅》,《自然科学史研究》2022年第1期。

    (25)参见承志:《满文古地图与俄文古地图的邂逅》,《自然科学史研究》2022年第1期。

    (26)参见[日]松浦茂:《〈尼布楚条约〉签订后清朝对黑龙江左岸的调查》,《史林》第80卷第5号,1997年。

    (27)参见[俄]Цapьков Олег Eвгеньевич.Очеpки истopии caxa Mосковскaя конкистa и политикa тoйонов.Concordе,2022,N 3。

    (28)《委散骑郎参领尼喀塔持来文书》(康熙二十三年六月初九日),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藏:《黑龙江档》,转引自承志:《尼布楚条约界碑图的幻影——满文〈黑龙江流域图〉研究》,《故宫学术季刊》2011年第1期。

    (29)《委散骑郎参领尼喀塔持来文书》(康熙二十三年六月初九日),转引自承志:《尼布楚条约界碑图的幻影——满文〈黑龙江流域图〉研究》,《故宫学术季刊》2011年第1期。

    (30)《委散骑郎参领尼喀塔持来文书》(康熙二十三年六月初九日),转引自承志:《尼布楚条约界碑图的幻影——满文〈黑龙江流域图〉研究》,《故宫学术季刊》2011年第29卷第1期。

    (31)参见葛剑雄:《悠悠长水:谭其骧传》,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28页。

    (32)Сбоpникь Дorовopoь России сь Китaемь 1689-1881 гг.Сaнктпетеpбуpгь:Типoгpaфiя Импеpaтopской Aкaдемiи Нaукь.1889.C.4.拉丁文原文如-下:ut quicunque fluvii in mare influunt et quaecumque terrae sunt intermediae inter fluvium Vdi et seriem montium pro limitibus designatam prointerim indeterminatae relinquantur.

    (33)Сбоpникь Дoговopoь Рocсии сь Китaемь 1689-1881 гг.Сaнктпетеpбуpгь:Типoгpaфiя Импеpaтopской Aкaдемiи Нaукь.1889.C.4.俄文原文如下:пpочиежь pѣки,кoтopые лежaть вь средине межь pькою Удью пoдъ Рoссǐйскoгo Гoсyдapствa владѣнǐемь и межь oгpаниченными гopами,кoтopые сoдеpжaтцa близь Aмуpa владънǐя Хинскoгo Гoсудapствa и впaдaють вь мopе и всянǐя земли пoсpеди сущǐе,межь тою вышепомянутою pѣкою Удью и межъ гopaми,кoтopые дo гpаницы нaдлежaтъ не oгpaничены,нынѣ дa пpебывaютъ.

    (34)[苏联]巴尔苏科夫编著,黑龙江大学外语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译:《穆拉维约夫-阿穆尔斯基伯爵(传记资料)》第2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32页。

    (35)Сбоpникь Дoговopoь Рoссии съ Китaемь 1689-1881 гг.Санктпетеpбуpгь:Типoгpaфiя Импеpaтopской Aкaдемiи Нaукь.1889.C.4.满文原文如下:damu udi bira ci julesi,ere toktobuha hinggan i alin ci amasi,juwe siden de bisire,ba na,bira,birgan be taka siden de obufi.

    (36)《议奏中俄尼布楚条约原件》(康熙二十八年),宫中档满文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2-002-000001-0021。

    (37)《议奏中俄尼布楚条约原件》(康熙二十八年),宫中档满文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2-002-000001-0021。

    (38)《议奏中俄尼布楚条约原件》(康熙二十八年),宫中档满文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2-002-000001-0021。

    (39)《无题名》(乾隆三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宫中档满文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2-002-000521-0022。

    (40)[俄]根·伊·涅维尔斯科伊著,郝建恒、高文风译:《俄国海军军官在俄国远东的功勋(1849-1855)》,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51页。

    (41)《左领常兴巡边录》,《达斡尔资料集》编委会编:《达斡尔资料集》第1集,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

    (42)[俄]根·伊·涅维尔斯科伊著,郝建恒、高文风译:《俄国海军军官在俄国远东的功勋(1849-1855)》,第156页。

    (43)奥登挂、呼思乐译:《达斡尔族传统诗歌选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9页。

    (44)奥登挂、呼思乐译:《达斡尔族传统诗歌选译》,第90—91页。

    转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京)2025年第3期

  • 陈支平 吴晓非:清代国家治理中的信息传递机制——以提塘制度为中心的历史考察

    明清时期,中国古代驿政进入全盛时代。“凡置邮,曰驿,曰站,曰塘,曰台,曰所,曰铺”,①清代驿传主要通过以上几种形式得以实现。提塘,又称“提塘官”,是明清时期外省派驻京师传递文书的官员。提塘不仅是上传下达公文的得力工具,也是清代政治体系中维系统治的重要手段。目前,学术界对于提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立足政治制度史的视角,探讨提塘的设置、职能及制度影响等方面,②然而对提塘的铨选制度和运行经费方面着墨不多;二是新闻史学领域,较多关注古代信息传递机制的研究,在古代报纸、邸报等方面的研究中有所提及,③但侧重于历时性的演化趋势,并没有深入考察清代提塘在信息传递运行中的形态及对中央和地方的影响。近年来,档案资料广泛应用于史学研究中,为研究提塘制度提供新的材料和新的视野。奏折、地方档案等的运用,将提塘的研究推向深入,解决了更多细致化的问题,诸如提塘的选拔机制、运行经费及其在信息传递中的不法行为等。清代提塘利用职权之便,在传递政治信息的过程中施展手段,获取经制经费外的经济利益,而这必然与提塘自下而上的选拔制度和运作经费的来源产生关联。而现有研究对提塘铨选和经费来源及其非法活动提及较少。本文依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奏折及清代县衙档案,试图厘清提塘的选拔机制和运行经费来源,以及提塘借助操控政治信息传递对中央和地方社会产生影响,并分析提塘在上述过程中参与清代政治生活的非预料性结果,以求教于诸方家。

    一、清代的提塘制度及其铨选

    提塘作为清代驿传体系的一种,承担着递送公文、刊发邸报等职责。清代的提塘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为驻扎在省城的提塘,称为“省塘”;一为驻扎在京城的提塘,又称“京塘”,二者构成清代“两塘”并行的“双塘”管理体制。④清制,驻京提塘官共有十六人,由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四川、广东、陕甘新疆、云贵等省及漕河分别派驻,隶属兵部捷报处,其主要职能为“凡钞刊章奏事件、寄交各省敕书印信物件以及各部院寻常咨行外省公文,俱交给递送”。⑤提塘的核心职能是递送公文和刊发邸报,另外负责一些特殊的递送,如皇帝敕印、官员印信以及一些礼制和表彰等事。各省驻京提塘与本省的信息递送有专门的塘递专线,以军兵充任塘拨,往返于京师与各省督抚驻地之间。

    随着清政府统治的不断深入,提塘的铨选制度不断改进以适应统治的需要。提塘主要由各省督抚于本省武进士、武举人及守备中推荐咨送兵部,由兵部统一管辖。康熙六十一年(1722)规定:“各省提塘员缺限部文到日,该督抚即行拣选合例人员,送部顶补。”⑥可见,康熙时期对提塘的选用无任何条件限制,选任之权完全掌握在地方督抚手中。

    雍正五年(1727)的程如丝案促使提塘铨选制度的初步变革。四川夔州府知府程如丝因私卖盐斤被革职,拟斩立决,但在刑部斩决部文下达到省之前,程如丝已先行得知消息畏罪自杀。提塘早于正式部文送达已将信息泄露,极大地削减了皇帝的权威。对此,时任四川巡抚宪德提出两点提塘敢于借邮传之名作奸滋弊的缘由。其一,提塘出身低微,且多系微末职衔,无爱惜功名之念;其二,对已经作奸犯科的提塘,没有及时送官府依法惩处。宪德还提出了革弊方案,并建议加大惩处力度。一旦各省督抚所选择的提塘出现过失,各省督抚亦负连带责任。⑦

    由此,雍正六年(1728)对提塘的铨选进行改进:“各省提塘,令该督抚于本省武进士及候补候选守备内,拣选家道殷实小心谨慎之人,取具地方官印结,申送考验,咨部顶补。三年期满,如果勤劳无过,由部注册照本班即用。”⑧新规提高了提塘的选任条件,各省督抚须从本省武进士及候补备选守备中挑选,且将“家道殷实,小心谨慎”作为挑选的另一必备条件,并需得到地方官员的推荐,出具地方官印鉴,方可咨部顶补。这一改革措施缩小了地方督抚选择的范围,且使其在铨选的各个环节受到限制,很大程度上削弱各省督抚的选任权,使在京提塘的队伍更加专业化、职业化。

    “武进士充补提塘,以三年为期,而后考成”,逐渐成为清代提塘铨选和晋升的重要制度。此后,在雍正六年(1728)改革的主体上,清廷不断完善提塘的铨选和晋升机制,并对提塘的失职行为加以约束。如嘉庆元年(1796),对武进士的等级进行了细化,对任满提塘的准出设置标准。据兵部尚书庆桂奏,“各省提塘向由武进士充补,三年期满,劳无过,考验弓马,概行带领引见请旨分别营卫入于应选班内,以守备补用”。之后由于武进士分成两等,“其当差勤奋弓马可观者,列为一等,带领引见,分别营卫入于提塘本班,以守备选用;其循分当差,弓马中平者,毋庸引见,列为二等。以守御所千总注册候。其如何选用之处,向未设有班次。伏查定例,奉旨以守御所千总补用人员无班可归者。俱以奉旨之日起归入双月伍缺,后推用一人等语”。⑨

    清代对提塘铨选制度的改革,体现了清代皇权与地方督抚权力的动态变化。从地方督抚完全掌握提塘的选任权,到中央不断提高提塘的铨选条件及考成标准,在这个过程中,皇权不断得到加强,地方督抚权力不断受到制约,体现了皇权与地方督抚权力的政治博弈。政治信息博弈作为政治博弈的重要组成部分,⑩而提塘作为清代政治信息传递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其在中央与地方政治信息博弈的角逐中无疑影响显著。尽管中央设计了一系列的严格管理制度,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提塘则更加偏向于地方督抚,这在提塘的运作经费及信息传递中亦有展现。

    二、提塘的运作经费——塘饷银

    塘饷银即各省派驻的在京提塘及所设办事机构的运作经费,主要由各省自行负担,在京提塘定期赴司请领。“工食银两出自通省各衙门看报各官,按季解贮藩库,提塘赴司请领”,(11)“臣前开坐京塘公费银四百两是巡抚衙门中所给,以办公务。此条原系工墨银二千一百八十两,系州县捐给”,(12)“提塘料理本章部文,既有奔走之劳,且每年送看报抄,不无之墨之费,臣拟于协营中每年各捐一百二十金,共给银四百八十两,资其养赡,以便驱使”。(13)由上述几则材料可知,在京提塘的塘饷银,包括工食银两、公费银、工墨银等,均由各省自行承担。

    有清一代,中央明令各省督抚将地方所必需的工费分析款项,立定章程,上报户部,并汇奏存案。光绪朝《清会典事例》中详定了各省的额定耗羡章程,其中便具体包含了各省的在京提塘维持运行所需的开支(见表1)。

    各省提供了提塘及所属报房和塘兵们的各项开支,以便邸报、公文等及时传递,知晓各部册文。表1中各省提供的经费开支数量有明显差异,原因在于多个方面。第一,各省财力状况的差异,导致此项开支的预算存留不同。财力雄厚的省份,如山东、广东,其提供的经费明显高于其他省份。第二,省份疆域的大小导致二级衙门设置数量的不同,从而影响了收阅邸报的份数,相应地影响塘务所产生的花费。府州县等衙门设置数量越多,所需报资银便会增多。第三,到京城的距离与提塘花费之间呈正向比例关系。越偏远的省份,提塘官们传递公文所需各项成本越高,其工食银、脚价银、盘缠银等所需更甚。

    那么,各省的塘饷银在本省财政中是如何兑现的呢?有学者将此项费用称为“通省阅报银两”,虽然名义上应出自“通省各衙门看报各官”,但实际上仍然由公库承担。(14)受限于资料,此种说法不免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清代前中期,各省针对塘饷银已然建立起一套由各府州县定期按季出备报资的财政运行机制,各省的塘饷银由各地方官员额捐而成。

    以甘肃省为例,陕西甘肃二省及新疆地区共同设在京提塘一人,且甘肃省每年须额捐塘饷银七百两,解交至西安布政司处。康熙六十一年(1722)七月,署理西和县正堂蒋培熙接到布政司发来信票,要求将康熙五十九年(1720)至六十一年“未完塘丁银两照依单开数目,刻速照数耑差起解司库,立等查收”。(15)署理甘肃布政使司傅德依据提塘官王世贵所开的详单,向西和县收取报资。

    念该县任亦清俭,本署司于该提塘所开原单数目二十两之内,量为酌减银四两,官署报实有裨处,何可吝惜专费,拟合行知。为此仰县官吏查照来文事理,即将提塘王世贵所送京报照常收看,每年止应给银十六七两作四季解交司库以便给发,不得迟延逾季,致烦催提。(16)

    提塘官所传递署报对州县官而言实有裨处,并要求县官照常收看,并将报资按季解交司库。即便受到布政司的酌减,西和县县官仍旧不能按时按季出具报资,屡屡拖延,借故托词,迟交少交。(17)可见,各省派驻的在京提塘所设办事机构及活动运作所需各项经费均由各省自行承担解决,而各省的经费来源于通省衙门收取看报的各官,在获取公文署报后,按季出具报资。而驻京的提塘官们需定期前往督抚处领取塘饷银,以维持日常运作。

    各省所提供的塘饷银少则几百两,多则几千两。如此大数目的塘饷银,统一由驻京提塘支配,极易出现提塘官侵吞、贪污、挪用、冒领等事件。嘉庆八年(1803),代办福建塘务浙江提塘吴大定呈控新任福建提塘郑上荣侵用报资银两一案,经核查,郑上荣借交代为名,迁延勒措本年福建春夏二季报资银两,前任提塘陈文晖与陈瑞彪有浮开索诈之弊,将三人均交刑部审拟。(18)在此事件中亦可知,提塘事务中传送往来文报的一切经费,系提塘官先行借垫,而后禀报藩司请领报资银。而且,新上任的提塘可以预领两季的报资,以备使用。同治十二年(1873)三月,山东巡抚丁宝桢上奏前任提塘马景阿冒领塘饷,请求革职查办。“前任提塘马景阿于现任提塘金凤舞接办之时,有支代外款未清,经各省提塘监支议明,将金凤舞任内应领同治九年秋季,十年、十一年春秋季,十二年春季共六季塘饷均归马景阿具领归款乃误,前提塘马景阿于应领冬季塘饷外,胆敢将现任应领十一年冬季饷银四百四十五两三钱七分二厘,用空白钤领,赴司冒领,致现任提塘办公无资。似此冒领饷项,任意侵渔,实属藐玩。请旨将前提塘马景阿即行革职并提省审办,以期水落石出。”(19)上述两个冒领侵用塘饷银的案件,其共通点在于均发生在前任提塘与现任提塘交接之际,直接反映了塘饷银申领机制上的弊端,各省藩司无法及时准确地了解在京提塘的具体支出,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塘饷银作为各省派驻的在京提塘所设办事机构的活动运作经费,由提塘官定期向地方藩司请领。各省向各级看报衙门按季收取报资银两,以充塘饷银。然而州县衙门地方官往往种种拖延,借故托词,迟交少交。由于塘饷银申领机制具有滞后性,在提塘官换届之际,塘饷银易被前任提塘冒领侵用。

    三、提塘与政治信息交易

    信息交易在中国古代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在一个较为发达的商业社会,无论是地方督抚、州县官员,还是士绅、举人,或者是长短途贩卖货物的商人,都对中央或各省的政治信息有着较为旺盛的需求,由此造就政治信息的市场。(20)努尔哈赤起兵之时,为得到关于明政府的有价值的情报,不惜花重金从明朝官员手中购买邸报。(21)提塘上传下达公文,本应成为官僚政治体系传达政令信息、保持中央与地方畅通的得力制度。然而,在提塘制度运行的实践过程中,提塘与各级官员、地方人员勾结买卖公文信息,在中央与地方逐渐编织成一张信息交易网络,以满足各自经济利益的需求。这与其制度设计背道而弛。

    (一)中央层面的信息交易

    传递公文邸报是提塘官的主要核心职能。为更好地发挥此项职能,提塘传递公文有着一套严密的程序,并在中央与各省之间形成了一条以提塘为轴心的传递链条:地方督抚→京师→提塘→通政司→内阁→皇帝→内阁→提塘→地方督抚。提塘代为传递的奏疏经由通政使司收受、内阁票拟、皇帝批旨、红本处批红、六科发抄、各驻京提塘抄录等环节后,形成邸报,并下传至所在各省督抚。(22)正是在这样复杂的环节中,为提塘更多地接触到核心的政治信息提供便利。

    凭借提塘获取一些机密信息,是各地督抚、封疆大吏常用的手段。乾隆十一年(1746)四月,皇帝直接上谕,要求直隶、江南、浙江等省督抚申饬:

    军机处乃系机要重地,凡事俱应慎密,不容宣泄。今乃有在京直隶江南浙江等处提塘,串通军机处写字之人,将不发抄之事件抄寄该省督抚者。朕看此情节,在提塘等微末之人,不过以此博督抚之欢心,在督抚亦乐其不时私递,得闻京师信息。此皆浅陋之见,且非始于今日。朕已将督抚等从宽免其查究。但那苏图、尹继善、陈大受、魏定国、常安等俱为封疆大臣,似此行私报秘等事,甚不光明,若有见闻,即当据实查办,何得身蹈其事,不能自检,尚得谓之正己率属乎?着密行传谕申饬之。(23)

    在京提塘串通军机处“写字之人”,将“不发抄之事件”私抄寄给该省督抚,此乃泄露军机处机密的行为。对此,浙江巡抚常安奏报:“惟是在京提塘将不发抄之事件抄寄,臣因循缄默,不行据实查办,此即臣之不职,罪无可逭。”常安等深知此事对其带来之好处,自然缄默不语,乾隆帝亦朱批:“此事尚不仅汝,故不罪耳。”(24)同样,安徽巡抚魏定国解释道:“臣自任巡抚,每次接阅邸抄,虽间有提塘另抄偏报,总因相习已久,遂不留心查察,实臣疏忽之处。”(25)在魏定国看来,提塘私抄偏报于督抚,已成积习,其早已习以为常。可见驻京提塘抄写不应发抄之事件寄予督抚,已久为惯例。直隶总督那苏图在乾隆皇帝的追问下,只得勉强上奏:“臣平日刻自勉励,今提塘抄送偏报一事,未能实时察办。愚昧之罪,幸邀宽宥,实无可措词覆奏,惟有检身检心,随事省察。”(26)

    地方督抚作为政治信息交易的最大获益者,掌握了更多的中央内部消息。乾隆皇帝认为驻京提塘的动机在于,“提塘等微末之人不过以此博督抚之欢心”。从署理广西巡抚托庸的上奏中可以洞察出其动机所在:

    据驻京提塘武进士俞焯禀称,缘京塘办理报抄,俱系部科事件,此定例也。如军机折奏功令森严,京塘万难觅稿,何由得办报抄?然各省大宪中间有办理军机重件者,俱托亲信之人办理。提塘初到京时,委系不知,于去岁十月始得知焉。有原办军机密抄黄老八者,因买军机底稿,一时疏忽泄露,为九门提督题参,已经解回原籍。是以向来各省京塘,以身家性命为重,俱不敢办……提塘于无可报恩之中而思一报恩之路,央人向军机房老成谙事者,托其代为买取折奏事件,彼以性命攸关为辞,不敢轻允,求之再三,司事者始云重件中之详细不敢多抄,只可于中撮其最要者,密抄其十之二三或十之五六,却每月必需重费笔资,可能办理。提塘每年工墨仅可敷衍,谅蒙宪鉴,提塘虽非素封之家,而衣食颇足,情愿每月捐银十余两办理军机房折奏事件,以期图报于万……窃查提塘专司递发本章文移,此外传抄俱系发出部科露章等事件,至于军机处办理事件,皆系秘密不许泄漏者,乃提塘俞焯敢不畏法,胆敢贿求密抄,欲将军机秘密之重情,以作效力报酬之私具,且称随有随办,谨慎收贮等语。(27)

    托庸一语道破提塘私抄泄密的真正动机在于“将军机秘密之重情,以作效力报酬之私具”。依照定例,在京提塘办理报抄,只得从部科公文中抄取。而在京提塘通过贿赂军机房中“老成谙事者”,每月捐银十余两便可买取军机折奏等事件,由于地方督抚在提塘的铨选制度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故提塘想方设法将规定外的重要政治信息传递给督抚。

    各省提塘与中央的内阁、军机处等办公人员之间形成了一个以信息买卖为核心的商业化交易链条。由于提塘任期时间长,积攒大量人脉资源,他们能够从内阁、军机处等办公人员处买取信息,一省提塘还能从他省提塘处买取信息。乾隆元年(1736),据步军统领鄂善奏报,在一件违例抄送邸报的案件中,兵部架阁科贴写方柱臣与内阁办事人员陈受益合谋,将内阁中未进呈的题本奏稿带至家中,雇人抄写,并转卖各省提塘。方柱臣供道:“上年十二月内,小的原向内阁供事陈受益商量,叫他将未经进呈之题奏本底带出来抄写了,交与汪九、吕九皋,经手转发各省塘报。言明每月直隶提塘给银十二两,广东给银九两五钱,山西给银五两,湖广给银六两,云贵给银二两二钱,四川给银二两五钱,江西给银四两,浙江给银二两五钱,东抄房给银五两,西抄房给银三两六钱,每月共得银五十三两六钱。”(28)说明在中央层面,提塘与中央办公人员之间存在较为成熟的信息交易模式,已出现定额化专卖。

    提塘通过与军机处、内阁人员之间每月的金钱输送,买取折奏事件,再发回地方督抚,可以助推地方督抚突破层级限制,掌握更多法外的中央方面的信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提塘与办公人员之间通过买卖,将政治信息以商品交易的方式流向地方,政治信息的传递已然出现商业化迹象。

    (二)地方层面的信息交易

    各省负责塘递专线的提塘,负责将驻京提塘传来的公文递送至省内各衙门。自京至省的下行与平行公文,由驻京提塘统交塘丁赉送回省,在此过程中,由各省督抚标兵充任的塘丁与地方官吏甚至商旅百姓之间都存在信息买卖关系。以提塘吴士周传抄捏造逆语案和松江提塘陈公绶封寄伪稿案为例,探讨提塘与地方官吏、生员和商旅百姓之间的信息买卖,以及地方社会政治信息的传播。

    在提塘吴士周传抄捏造逆语一案中,乾隆十六年(1751)七月初一日,贵州古州镇总兵官宋爱钉封密禀,内称六月廿二日驻安顺府普定县提塘吴士周禀内另有密禀一件,其内容“词殊不经,明系狂悖之徒捏造传播”,(29)试图传播以大干法纪。密禀内所抄传播之词,系假借大臣名目,大肆诽谤甚至捏造朱批。遂捉拿提塘吴士周,并以此为着落点根追,以免传播愈广。(30)

    吴士周,系承办古州等镇公务之提塘,住居安顺府普定县。署普定县知县朱怀栻严鞫,吴士周始供出系往滇省卖黄连生理之四川客人谭永福所抄。讯据谭永福供,有伙计唐宽前在云南杂货信丰行见彼处店中人传说此言,因而抄出。后再审,据吴士周供:“六月初间有候补守备彭朝贵说他住的胡家店内有从云南来的客人,带有新奏章底稿拿与候补守备张忠,张忠不甚识字,拿与候补守备李全。我在李全手里要了来,只道是启奏过的,本章自然上报,故此抄禀并不知是讹传的。”据谭永福供:“我同伙计唐宽、郝彭祖、陈涛在云南五福行里卖黄连,因唐宽在信丰行里看见这奏稿,说是新间拿到五福行来看,是郝彭祖用草纸抄下,把原稿还了信丰行了,我得了这张稿底,住了十四五天,身上有病要先回家,留唐宽、郝彭祖在五福行发卖黄连,我同陈涛先回来。到了安顺府胡家店内,因害病住下,见郝彭祖抄的这张草纸稿一路操破,我自己另行照样抄写,被同店住的彭守备要了去看,不知怎样,传与提塘的。”(31)

    经审讯,吴士周供述,该奏稿系四川商人谭永福贩卖黄连时在云南杂货信丰行中抄下,后因病归家途中,居住在安顺府胡家店内,经候补守备彭朝贵、李全抄写所得。当吴士周听说是一件新奏章底稿,便萌生向上级传递的意图,将此抄禀递送至古州镇总兵官处。一方面,这表现了提塘吴士周识见浅陋,无法判别各类公文的真伪;另一方面,吴一听说是新奏章底稿,并有朱批,便立即密禀传递,表现出其试图通过传递重要政治信息来讨好上级。在地方社会中,存在一个信息交换、交易以及传播的公共场所,如商行、旅店等,其极易成为信息的集散地,为商人、普通百姓、地方士绅和官吏生员等提供交流传播的公共平台,而来自天南海北的过往人员,均能成为传播信息的公共媒介。

    而松江提塘陈公绶封寄伪稿一案,深刻地揭示了提塘与地方有司、生员之间暗中进行信息交易的现象,在地方官员中存在一个公文奏稿买卖的经济交易链条。

    “陈公绶向充松江提标小提塘,吴进义前任松江提督时曾加恩待,每年给与报资,令其探听各衙门事件,抄送辕门报封;迨吴进义调任浙江,仍给与报资,照旧抄送。”(32)提塘将衙门事件抄送辕门报封,有司给予报资。陈公绶收取吴进义的报资,并在吴进义调任外省之后,仍然隔省封寄。东窗事发后,陈公绶想方设法为吴进义开脱,“陈公绶身充提塘,辙敢将伪稿隔省封寄,审实之后,复妄扳无辜,为吴进义留开脱地步,狡猾诡诈,情尤可恶”。(33)

    对陈公绶而言:“因吴进义待伊有恩,调任浙江后仍给与报资,令其封送江南小抄。上年四月初十日前接得河标营书钱玉珍所寄伪稿,以为新闻,遂将原纸封送吴进义衙门。诘其塘递草簿无号之处,据供,附寄书禀向不列号……诘其因何狡展不行实供,据供父子受吴进义厚恩,希图诿卸为吴进义抵替,留开脱地步等语。”(34)陈公绶作为松江提标的提塘,其职责范围仅需抄送松江提督衙门的事件,然而,吴进义调任松江提督之后,陈公绶仍将各衙门事件抄送吴进义,这一违反规定的做法单单靠回报恩情的驱使是难以实现的。问题的根本在于“报资”,吴进义定期给予陈公绶一笔银两,陈公绶定期将江南衙门的各事件抄送封寄。二人私下交易官方信息,一方获取了经济利益,一方则掌握了江南各衙门的事件信息。

    此事件亦从侧面反映地方公文传递人员对官方公文的辨识能力不一。本案中涉及松江提标提塘陈公绶、河标营书钱玉珍、河标千总孟宗、桃源县生员邵必胜等人,都未能准确判别稿件真伪,只为个人经济利益,导致伪稿肆意传播,对地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上述两案反映出,地方公文传递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公文奏稿买卖的经济交易链。在浙江巡抚雅尔哈善的奏报中,提到这样一个细节,“江南河标右营书办钱玉珍因与陈公绶报资交关,将伪稿封寄”。(35)可见钱玉珍与陈公绶存在抄寄事件之间的经济往来,陈公绶从钱玉珍处获取有关衙门事件,并给予报资。而钱玉珍得自孟宗,孟宗得自邵必胜,在他们之间也必然存在类似的报资交易。

    (三)提塘制度异化及其原因

    清代政治信息传递系统中的信息买卖现象,尤其是提塘作为“中间商”的角色,反映了中央与地方在信息控制上的矛盾。提塘本为官方信息传递的枢纽,但在实际运作中缺乏有效监督,其职能逐渐异化,成为信息交易网络的核心节点。驻京提塘通过贿赂军机处、内阁人员获取机密奏折或谕旨内容,再抄寄给地方督抚,形成一条隐秘的利益链条。在地方层面,商行、旅店等公共场所逐渐成为各类人员信息交换、交易与传播的集散地。提塘为获取经济利益参与信息买卖,甚至伪造公文以牟利,严重削弱了政令的权威性。

    中央与地方频繁出现信息买卖事件,主要源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与有效监督管理的缺失。首先,提塘的铨选权由地方督抚把控,中央缺乏有效制衡,导致提塘易与地方势力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清廷虽规定提塘需受兵部考核,但实际监管极为松散,地方督抚往往包庇提塘的违规行为,甚至参与信息交易。其次,提塘的运作经费(塘饷银)需从地方州县收取的邸报报资中支取,而非来自中央财政拨款,使其更易受地方利益驱使。最后,地方和民间对政治信息的旺盛需求与清朝不断强化的政治信息垄断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刺激并催生了信息交易市场。

    清廷虽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如雍正时期强化密折制度、乾隆时期严查伪稿案,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提塘制度的问题。由于缺乏系统性改革,提塘的非法信息交易进一步加剧了政治腐败,削弱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成为清代中后期统治危机的一个缩影。

    结语

    传统中国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运作,围绕着对信息传递、政令颁行的控制而展开,通过对信息传递系统的垄断性掌控维系政治权威。(36)清代提塘制度及其铨选的发展演变,生动展现了这一体制在具体运作中的复杂面相。作为连接中央与地方的重要纽带,提塘虽位列官僚体系末端,却在帝国政治生态中扮演关键角色,对地方乃至中央的政治运行有着重要影响。

    从制度设计的层面观察,清政府通过提塘这一中介机构,不仅实现了政令文书的高效传递,更构建了一套严密的信息过滤机制,以此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政治控制。然而,深入考察提塘制度的运行实态,可以发现其中暴露的制度设计缺陷。在铨选制度上,地方督抚对提塘人选的实际掌控权,折射出清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微妙平衡。在经费机制上,完全依赖地方财政的塘饷银制度,暴露出中央集权体制下的财政结构性矛盾。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风险防范措施,这种制度安排客观上催生了以信息为媒介的灰色交易网络——提塘为获取经费保障,不得不将重要政治情报作为“特殊商品”售予地方大员;而督抚们通过这一渠道提前获取中央动态,在权力博弈中抢占先机。由此形成的非正式信息流通体系,实际上消解了清廷通过提塘制度实现信息垄断的初衷。

    从宏观的历史视角观察,提塘制度的兴衰演变揭示了传统政治体制的深层困境。18世纪政治实践中,提塘制度虽基本维持了帝国信息系统的运转,但随着官僚体系的腐化,其制度性弊端日益凸显,泄密事件频发、伪稿流传、效率低下等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效能,更动摇了民众对官方信息权威性的信任。至19世纪中后期,在内忧外患的交迫下,这套传统信息传递系统已难以应对近代化政务的需求。而新式邮政的引入,不仅代表着技术层面的革新,更标志着传统政治沟通模式的根本性变革——当信息传递不再完全受控于权力体系时,专制统治的基础也随之动摇。

    提塘制度的最终消亡,象征着中国传统政治治理模式在现代性冲击下的调适与转型。这一历史过程表明:任何政治体制的存续,都与其信息控制能力密切相关。清代提塘制度的演变轨迹,既展现了传统中国“文书治国”的治理智慧,也暴露了集权体制应对社会变革的制度性缺陷。对这一微观制度的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清代政治运作的实际样态,更为审视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提供了重要的观察窗口。

    注释:

    ①光绪《清会典》卷51《兵部·车驾清吏司》,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本,第462页。

    ②刘文鹏:《清代提塘考》,《清史研究》2007年第4期。李章程:《清代提塘与公文传递》,《档案学通讯》2015年第3期。马维熙:《清雍乾之际驻京提塘泄密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刘良:《中国古代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变迁研究》,《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年第5期。

    ③程丽红:《清代报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孔正毅、王书川:《试论清代邸报的发行体系》,《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程丽红:《媒介变迁与乾隆朝的社会异动》,《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年第7期。刘晓伟:《皇权政治与中国古代报纸的二重演化》,《新闻与传播研究》2022年第10期。

    ④李章程:《清代提塘与公文传递》,《档案学通讯》2015年第3期。

    ⑤光绪《清会典事例》卷703《邮政·塘务》,第8册,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本,第751页上。

    ⑥光绪《清会典事例》卷566《兵部·提塘录用》,第7册,第350页下。

    ⑦《清世宗实录》卷66,雍正六年二月丙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1015-1016页。

    ⑧光绪《清会典事例》卷566《兵部·提塘录用》,第7册,第350页下。

    ⑨《兵部尚书庆桂奏为各省驻京提塘带领引见事》,嘉庆元年十二月初四日,档号:03-1651-07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⑩刘晓伟:《皇权政治与中国古代报纸的二重演化》,《新闻与传播研究》2022年第10期。

    (11)《朱批谕旨》卷26《朱批塞楞额奏折》,于敏中等总纂:《景印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第187册,世界书局1988年影印本,第629页上栏。

    (12)《朱批谕旨》卷149下《朱批魏廷珍奏折》,第193册,第395页下栏。

    (13)《朱批谕旨》卷168《朱批杨鲲奏折》,第193册,第657页上栏。

    (14)方汉奇:《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9页。

    (15)《为支领月饷事》,康熙六十一年七月廿七日,档号:清01-0003-1,西和县档案馆藏。

    (16)《信牌》,康熙六十一年八月初九日,档号:清01-0004-1,西和县档案馆藏。

    (17)《为再恳天恩事》,雍正元年三月,档号:清02-0002-1、清02-0005-1,西和县档案馆藏。

    (18)《巡视北城御史济兰奏为提塘郑上荣被控侵用报效银两请解任与陈文晖等交刑部审办事》,嘉庆八年七月初二日,档号:03-2388-0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9)《山东巡抚丁宝桢奏为特参前任提塘马景阿冒领塘饷请革职讯办事》,同治十二年三月三十日,档号:03-5068-0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0)刘文鹏:《盛世背后:乾隆时代的伪稿案研究》,“自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21)刘文鹏:《清代提塘考》,《清史研究》2007年第4期。

    (22)李章程:《清代提塘与公文传递》,《档案学通讯》2015年第3期。

    (23)《清高宗实录》卷264,乾隆十一年四月丁丑,第426页。

    (24)《浙江巡抚常安奏为在京提塘将不发抄之件抄寄臣等不行查办传谕申饬谢恩事》,乾隆十一年五月初四日,档号:04-01-12-0049-00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5)《安徽巡抚魏定国奏为钦奉上谕严饬提塘大改积习不许抄写密报军机处办理事宜事》,乾隆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档号:04-01-01-0130-05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6)《清高宗实录》卷267,乾隆十一年五月甲寅,第463页。

    (27)《署理广西巡抚托庸奏为据实奏闻提塘俞焯贿求密抄请旨革去武进士严审治罪事》,乾隆十一年闰三月初八日,档号:04-01-01-0138-0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8)《步军统领鄂善奏请将违例抄录书役交部审拟事》,乾隆元年四月四日,档号:03-0329-00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9)(30)《贵州提督丁世杰奏为密陈根究古州镇提塘吴士周狂悖不经密禀一纸由来事》,乾隆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档号:04-01-01-0201-00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1)《贵州巡抚开泰奏为严行密访根追安顺府提塘吴士周传抄捏造逆语案内给抄传播逆党事》,乾隆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档号:04-01-38-0034-00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2)(33)《浙江巡抚雅尔哈善奏为审明松江提塘陈公绶封寄伪稿案分别定拟请旨事》,乾隆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档号:04-01-38-0038-0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4)《浙江巡抚雅尔哈善奏为遵旨讯明松江提塘陈公绶封寄伪稿确凿无疑事》,乾隆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档号:04-01-38-0038-0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5)《浙江巡抚雅尔哈善奏为审明松江提塘陈公绶封寄伪稿案分别定拟请旨事》,乾隆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档号:04-01-38-0038-0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6)邓小南、曹家齐、平田茂树:《文书、政令、信息沟通:以唐宋时期为主》(上册),“序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转自《东南学术》(福州)2025年第5期

  • 戴向明:中国农业起源与早期农业文化格局的形成

    考古发现和研究表明,中国南稻北粟(黍)两类农业起源的时间都可追溯到距今万年以前。有学者将旧石器时代末期至新石器时代初期的东亚分为四个经济文化区,其中在中国“东北地区有陶定居渔猎文化”和“南方有陶定居渔猎文化”的一侧,即华北北部的东胡林文化和钱塘江流域的上山文化,分别诞生了最早的旱作农业和稻作农业。与东北和南方资源富集区不同,上述两处侧翼边地缺乏高度依赖水生动物资源的条件,在长期使用陶器炊煮食物的背景下,转而加大了对草本和禾本科食物资源的深度利用,从而导致种植农业的发生。该学说可称为有关农业起源的“新边缘论”。本文在此基础上尝试进一步探讨中国农业起源的时空范围、早期农业文化的来源,并重点分析从农业发生到农业文化格局初步形成的动态发展过程。

    一、农业起源阶段的南方

    中国南方最早有农业遗存出现的上山文化主要分布在钱塘江流域、浙江中部浅山丘陵地带。上山文化可分为早、中、晚三期,发掘报告根据碳十四测年推断,早期年代距今10000余年至9500年左右,中晚期年代大约在距今9300年至8400年之间。在上山早期阶段,目前只发现零星的炭化稻谷,但在红烧土块和夹炭陶胎中,却见有大量稻壳和茎叶印痕,其中个别可鉴定者显示出驯化稻的特点;从中还发现少量小穗轴,部分有野生稻特征,部分有栽培粳稻特征。另外从上山遗址剖面和早期堆积采集的样品中,发现少量有驯化稻特征的扇形和双峰型植硅体。这些发现表明,上山文化早期已经出现具有驯化特征的稻子,农业种植已经发生。不过,在农业起源初期,具有驯化特征的稻谷与大量野生性状的稻谷共存,而后者既可能来自初期人工栽培的收获物,也有可能来自自然生长的野生稻。当时人工栽培稻在稻属遗存中究竟占有多大比重,目前似乎还没有确切的认识,只是已有数据显示野生性状的稻谷应当占据多数。根据器物残留物中的淀粉粒分析,当时可食用的野生植物还有橡子、薏苡、菱角、根茎类和稗属植物等。动物骨骼保存不佳,出土数量不多,可知有猪(应为野猪)、大型鹿科、鱼类和鸟类。总体来看,此期生业是以野生动植物为主要食物来源、偏重植物利用并兼营稻作种植的广谱型经济。

    在已知数量不多的包含上山文化早期遗存的遗址中,目前只有浦江上山遗址经过了较大规模发掘。该遗址发现的早期遗迹,主要有1座房址、46个柱洞、105个灰坑。房址(F1)近长方形,由带基槽的宽1米左右的墙基合围而成,室内面积10余平方米,不见灶等设施,具体功能不详。柱洞有集中分布的现象,应是一些干栏式小型房子的遗留。大量灰坑多为形状不太规整、体量不大的浅坑,不少坑里有集中堆放的大块陶片,可复原器物主要是大口盆,还有罐等。另外还有两小片集中堆积的红烧土遗迹。出土陶器主要有大口盆、双耳敛口罐、侈口罐,以及少量的圈足豆(或盘)、钵、杯等,器型简单,但总量不少。石器数量也很多,以打制的石核、石片为主,还有部分砾石工具,以及磨石、砺石和斧、锛、凿等磨制石器,既延续了南方旧石器时代晚期以来的石器传统,又有一些新石器特征,是南方广谱经济和木作加工的产物。以上发现表明,上山早期社会的定居聚落及种植农业已初具规模。

    追寻一万年前的稻作农业起源,除了上山文化,在南岭以北、武夷山以西的浅山盆地和丘陵地带,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线索,目前皆见于洞穴遗址。位于长江中游的湖南道县玉蟾岩,出土遗物测年在距今18000—14000年左右。这里的石器皆为打制,以砾石石器为主导,基本承袭了华南旧石器文化传统。出土少量陶片,可复原者为尖圜底釜。出土大量野生哺乳动物、鸟类和鱼、龟鳖、螺蚌等水生动物骨骼,还有大量野生植物果核和种子。其中个别稻谷遗存主要是从钙质胶结层中发现的,其年代尚有疑问,此外在土样中还发现有稻属植硅体。这些都显示出典型的渔猎、采集主导下的广谱经济特征,并且至少已有对野生稻的利用。

    比较而言,位于长江下游的江西万年仙人洞和吊桶环遗址更值得注意。两个遗址早期(距今25000—23000年)和中期(距今23000—20000年)的石器与生业主要呈现出华南旧石器时代晚期的特点。晚期前段(距今20000—12000年)大中型砍砸、切割与研磨工具构成石器组合的主体,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陶器,主要是圜底釜和钵,同时出现大量稻属植硅体,表明采集加工植物已成为主要的生计行为;晚期后段(距今12000—9000年),主要在气候由冷转暖的全新世初期,除延续以往石器传统,又出现砺石、穿孔重石、磨盘、梭形器等较多磨制石器,陶器数量增多,加速了新石器化的进程。据分析,1万年前的地层中出土的稻属植硅体,既有野生稻特征的,也有栽培稻特征的。因此在晚期阶段利用野生稻的过程中,不排除开始有稻作种植并出现驯化特征的稻谷。

    上述这些发现为稻作农业起源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认识提供了进一步依据。由于长江中游尚未发现可早到距今一万年左右的驯化稻,近年来长江下游地区在探讨稻作起源中的重要性吸引了更多学者的目光。仙人洞和吊桶环遗址位于鄱阳湖东侧、武夷山北端的浅山盆地(大源盆地),与上山文化分布的浙西金衢盆地毗邻且连通,同属广义的长江下游地区。玉蟾岩位于南岭北侧,属长江中游最南端,但与上述两遗址的环境有相似之处。参照已有的稻属遗存线索,目前还不能排除长江中游某些地域同样也是稻作农业发源地的可能性。如果“南方有陶定居渔猎文化”的资源丰富区主要分布在岭南,那么南岭—武夷山的北、西侧,一直逶迤绵延到东北端的钱塘江流域,也许都属于有一定野生稻分布而自然食物资源又不很丰富的“侧翼丘陵区”,都有可能是稻作农业的起源地。只是目前相关考古资料尚少,证据还不很充分,尚不能确定稻作农业究竟是从一个小地域起源然后传播开的,还是在相似环境和条件下多地同时发生的。最终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做很多的田野考古工作。

    至于上山文化的来源,在本地钱塘江流域及附近地区还没有找到直接的线索,稍向外扩展则与以仙人洞和吊桶环遗址为代表的、分布在武夷山北端、鄱阳湖东侧的旧—新石器时代过渡阶段的文化有一定关系,两者间的河谷地带本来就是相通的。上山早期与仙人洞和吊桶环晚期遗存在石器技术、类型和组合方面有些相似之处,如都有小型打制石核、石片工具,大型砍砸器、石锤等砾石工具,以及磨盘(磨石)、砺石、穿孔重石等磨制石器。两者间的陶器差异显著,但也有相似之处。上山早期双耳罐敛口、微束颈、球形鼓腹的特征,与仙人洞、吊桶环晚期束颈、鼓腹的陶釜风格近似。

    二、农业起源阶段的北方

    北方粟黍农业最早的迹象见于华北北部的东胡林文化(约前9000—前7500),目前只发现很少几个遗址。北京东胡林、转年都分布在燕山南麓山谷里的河边阶地,地形崎岖狭窄,河北徐水南庄头则位于太行山东侧山前倾斜平原区。东胡林遗址浮选土样获得1663粒炭化植物种子,其中粟、黍合计只有15粒。这是目前所见年代最早的粟黍实物遗存。其他农业遗存证据主要来自上述几个遗址少量器物上提取出的淀粉粒,以及南庄头2例家犬骨头的稳定同位素数据,此外各遗址还出土了很多动物遗存,以鹿科为主。东胡林、南庄头都发现有多座火塘,东胡林还发现几座墓葬、南庄头有几条灰沟和2个灰坑,显示出较长时间居住生活的状态。但没有较固定的房址或连续埋葬形成的墓地,上述遗址难以认定是长年乃至多年稳定定居的聚落。这些零星的火塘和墓葬,延续了旧石器时代晚期的一些特征,更像是季节性营地或半定居聚落的遗留(不排除重复利用,且连续或断续的居住时间应满足种植和收获一季谷物的需要)。此时的谷物已有驯化特征,说明经过了长时间的种植实践,但占比很低,生业经济仍以狩猎采集为主导,人群尚未对农业产生依赖性,因此才会形成这种设施简陋、不稳定的半定居聚落形态。

    在近年河北西北部坝上高原新发现的“四台文化”中,找到一处形态更完备的早期定居聚落。张家口尚义四台遗址早期遗存可分前、后两段(简报中的第一、二组遗存),测定年代分别为距今10400—10000年、9400—9000年,每段都有多座密集分布的半地穴式房址,为不太规整的方形或长方形,室内四周有柱洞,地面上特别是灶的附近多见灰烬、石块和种类丰富的动物骨骼,有的灶面上还有支石,居住面上有打制石器、细石器、磨盘、磨棒和多种骨器,以及少量筒形罐和板状器等较粗糙的陶器。这些房子显然已经是较成熟的用于居住、生活的建筑,房内种类多样且成套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表明,当时的四台已是一个长期稳定定居的小村落。不过房子周围少见灰坑、窖穴等其他遗迹,有别于农业社会的典型聚落,因此最初的定居仍宜在相对的意义上来理解,不能排除周期性迁徙和循环再利用。这里浮选出的植物遗存主要是蒿属、藜科、禾本科、菊科等,出土的动物骨骼种类非常多,包括多种大中小型野生动物,可能还有家养的犬。研究者分析认为,这一带当时为森林—草原植被景观,生业模式以狩猎经济为主,肉食来源主要为鹿类、野猪、野马、野牛等大中型哺乳动物,鱼类、鸟类和淡水贝类等是补充性肉食资源。当然还有对植物资源的大量利用,但尚无可确定的农业证据。由此观之,四台成熟定居聚落的形成,应该不是农业行为导致的结果。

    四台文化中直口、直壁的筒形陶罐应源自东北很早就出现的筒形罐传统,连同定居模式一起,都显示出该文化与东北早期文化的渊源关系。这里的石器皆为北方旧石器时代晚期以来常见的打制石器、细石器和磨盘、磨棒等。其中细石叶石核以锥形为主,楔形石核较少,多为宽台面类型,呈现出华北旧石器时代晚期细石器的特征。其渊源可追溯到坝上北部康保兴隆遗址所见“旧石器—新石器时代过渡期遗存”,坝下邻近的泥河湾盆地则有阳原于家沟等遗址。于家沟较早文化层的测年为距今16000—9300年,该地点还挖出华北已知最早的陶片,可辨者为平底罐,距今约13600年。于家沟既有华北自身传统的宽台面细石核,又有许多源自东北亚技术传统的细石器,包括窄台面楔形石核、采用两面器技术加工的尖状器、矛形器等,而且其陶器很可能也是随东北亚的细石器一起传播过来的。这些文化因素都对后来四台文化的形成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甚至可以推测,坝上地区的细石器文化,以及有定居聚落和使用陶器的四台文化,都与坝下泥河湾盆地及附近地区旧石器时代末期人群或文化的传播扩散有密切关系。

    东胡林文化的来源与四台文化近似,各遗址所出少量陶器主要是直壁平底盂形器(或称陶盆),还有直腹(或微弧腹)平底罐,石器中也常见锥形和楔形细石核,总的看与东北亚旧—新石器过渡阶段的文化有关联,也有华北自身的石器传统,就近而言大概也与于家沟一类遗存有一定渊源关系。只是在泥河湾及其所属桑干河流域到燕山南麓一带,距今13000—11000年左右的遗存目前发现尚少,影响了对四台文化、东胡林文化直接源头的确切认识。不过通过上述各遗址的发现可知,受东北影响出现的趋于定居、使用陶器加工食物的聚落与生业模式,全新世初期在桑干河流域及附近的坝上高原和坝下山间盆地、山麓地带传播扩散,并在特定区域环境中随着对草本植物的强化利用,逐渐催生出了粟黍种植农业。至于最早的旱作农业只是在东胡林文化范围内发源,然后才传播到附近其他区域(包括坝下和坝上),还是在华北北部更大地域同时出现,目前尚难以准确断定。

    坝上的四台遗址位于一小湖边上,稍远处还有更大的安固里淖。在森林—草原环境中散落着一些大大小小的湖泊,应该是当时坝上高原的一个显著景观。这些湖泊及附近的溪流乃是大中型哺乳动物饮水的集中场所,为人们捕猎提供了便利,四台文化及其后裕民文化的诸多遗址都发现有丰富的动物遗存,充分证明了这点。可以说,狩猎加采集就基本能维持四台文化聚落的长期稳定。由此可以判断,旱作农业最初的发源地应该在坝下的山麓和山间盆地,这一带大中型哺乳动物不如坝上高原丰富,更倾向于对植物类食物的强化利用;除了东胡林文化分布的燕山南麓和太行山东北侧,旧石器时代晚期遗存丰富的泥河湾盆地乃至整个桑干河流域,也是不可忽视的探索对象。上述这些地域构成了华北平原北端的“侧翼丘陵区”,是未来寻找更多粟黍农业起源证据的重点区域。

    三、早期农业文化格局的形成

    从农业起源到主要依靠农业为生的农业社会的形成,在东亚和西亚都经历了漫长的时间。有研究者从植物考古的角度提出,当驯化谷物在出土植物遗存中的占比为20%—80%时代表中间型经济,占比大于80%时可视为农业经济,小于20%时则被认为是以觅食为主导的经济模式,并据此判断西亚在前8500年以前几乎不存在农业经济,到前陶新石器时代B期中晚段才有了真正的农业经济并逐渐增多,直到前7000年以后农业经济才变得普遍,但其后很长时间里中间型经济仍然很常见。从聚落考古角度看,西亚前陶新石器A期(PPNA,前9500—前8500)已有一些定居或半定居的居址,到B期(PPNB,前8500—前7000)中晚段出现一些大遗址,如叙利亚北部的阿布胡赖拉在其鼎盛期面积达16公顷,大量泥砖房屋密集分布,显然已是成熟的农业社会。在中国,植物考古学家一般倾向认为南、北农业社会出现的时间都是距今6000年左右,此后农耕生产才取代采集狩猎成为生业经济的主体。

    从农业发生到较成熟农业社会的出现,中国也经历了类似“中间型经济”的发展。即当驯化谷物在植物遗存中占比达到20%—80%时,尽管农业可能还未成为主导性经济,但往往已是重要的甚至不可或缺的生业资源,人群对其应有不同程度的依赖性,这样的社会可称之为“农业依赖型社会”,由此衍生出的文化被称为“农业文化”。本文的重点在于探讨各地农业文化的来源、聚落与生业特征和总体农业文化格局的形成。

    在前7000年前后,即新石器时代早期后段,北方坝上高原的四台文化过渡为裕民文化(两者年代上虽暂有缺环,但文化面貌明显衔接),而东胡林文化后续的发展状况并不清楚;南方上山文化的中晚期继早期之后连续发展,不过仍局限于钱塘江流域及附近小范围之内,长江下游多数区域的情况也不清楚;长江中游、淮河上游等地此时出现有稻作遗存的彭头山文化和贾湖一期文化,但两个文化发现的遗址都很少。真正的巨变发生在前6500—前5000年间的新石器时代中期前段,具有农业经济和地方文化特色的诸多考古学文化,在长江、黄河的中下游和燕辽地区爆发式地涌现出来,在我国东部连片的平原丘陵地带几乎都有分布,很突兀地形成新石器时代最早的网络状、成体系的文化格局,而且这个格局一直持续到新石器时代末期都未发生根本变化,只是有所衍生和扩展。这样一种格局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它与农业的发展有怎样的关系?这些都是认识中国新石器时代发展进程所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一)南方早期稻作农业文化

    如前所述,始自1万年前的上山文化一直持续发展到距今8000多年。上山早期聚落虽然还不是一个很成熟的居址,但肯定经过了较长期或反复的定居。遗址中有一些简易的房子(众多柱洞所示)、密集分布的灰坑(包括很多器物坑,可能与储存或加工食物有关)、大量的陶器、石器等生活用具与生产工具。其中发现有较多的植物性食物遗存,在陶器和红烧土中夹杂大量稻壳,表明当时对稻属植物的利用已具有一定规模。

    上山文化中晚期年代大致在前7000余年到前6000余年之间。浦江上山、嵊州小黄山都发现有二、三排柱洞组成的房址,应为长排干栏式建筑。各遗址中仍有大量密集分布的灰坑,包括众多的“器物坑”,出土大量种类丰富的陶器和石器,有的遗址还见有随葬器物的零星墓葬。仙居下汤等多处聚落都开始有壕沟环护。有柱网结构的建筑在下汤遗址被大量发现,表明聚落中房屋数量和人口的增多、聚落规模的扩大。出土的动植物遗存反映,尽管采集、渔猎经济仍很重要,但同时稻作农业的比重也有显著增长。有研究显示下汤遗址浮选出的炭化稻米和小穗轴占出土植物遗存总数的87.12%。由上可知,上山文化中晚期的聚落已具备较稳定的定居形态和早期农业社会的特征,甚至可能已超越了“中间型经济”状态。

    随后本地区的跨湖桥文化(约前6200—前5000),在聚落、器物和生业经济等方面与上山文化中晚期有许多相似性和继承性,但也有不少变化。最显著变化的是从过去以打制石器为主变为以磨制石器为主,其中最多的是石锛、石锤和磨石,另外还出土了数量多、种类丰富的木器;跨湖桥文化开始流行的圜底釜、圈足盘等陶器应受到长江中游彭头山—城背溪文化的一定影响。萧山跨湖桥遗址浮选出1000多粒炭化稻,小穗轴分析显示其中41.7%属粳稻型(驯化稻),此外还有很多栎果(橡子)、菱角、芡实、桃、杏、酸枣等野生果实,加上大量种类多样的动物骨骼,反映出渔猎采集与稻作农耕并重的特点。跨湖桥文化开始从浙中浅山盆地向北部平原区和滨海地区扩展,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水生动植物更丰富的小区域环境中,渔猎采集经济仍占有重要地位。到其后的河姆渡—马家浜文化时期,农业广泛散布到宁绍平原及钱塘江以北的环太湖地区,但同时如余姚河姆渡、田螺山等遗址所示,在其整个生业构成中,野生动植物食物仍占据主导地位,其中栎果、菱角、芡实等野生果实在植物遗存中占据多数,稻作遗存尽管数量很大却并不占优。相较于上山文化中晚期遗存,跨湖桥、河姆渡文化一些聚落的稻作农业在生业中的占比有所下降,实际上是在林地和湿地兼备、自然食物资源丰富且容易获取的特定环境中,呈现出的特有经济形态,但并不能因此而低估大范围稻作农业的发展。

    除上述长江下游地区,新石器时代中期前段稻作农业文化还广泛见于长江中游到黄淮平原间的广大地区。洞庭湖平原的彭头山文化是长江中游已知最早的农业文化(约前7000—前5500)。湖南澧县彭头山遗址的稻作遗存主要发现于陶片和红烧土内的掺合料,由于形态破碎难以做定性鉴别;稍晚一点的八十垱则出土了大量炭化稻,被认为是从普通野稻向籼、粳稻演化初期的原始栽培稻。彭头山遗址在约400平方米发掘区内发现6处房址、15个灰坑,还有数座墓葬(有些被称为墓葬的圆形小坑,有破碎陶器,但不见人骨,很可能为“储藏坑”);八十垱遗址面积3.7万平方米,周围可能有古河道和人工修筑的墙垣、壕沟环绕,在1200平方米发掘区内,共发现各类建筑基址24处,还有大量灰坑和墓葬(绝大部分没有人骨,一些圆形“墓葬”底部集中分布大块陶片,也应是储藏坑)。彭头山文化陶器类型简单,主要是各种圜底釜、罐和盆、钵类;石器以打制的砾石石器为主,只有很少的斧、锛等磨制石器。其部分陶器(圜底釜、罐、钵等)、石器与华南洞穴遗址及本地八十垱下层那样的旧石器时代末期文化都存在一定的联系,甚至不排除有部分农业人群就来自长江中游平原的南部;同时其稻作农业、聚落形态及部分陶器(如双耳罐)又都与上山文化有很多相似之处。彭头山文化应是起源于南岭—武夷山“侧翼丘陵区”的农业文化向洞庭湖平原传播并汇聚、融合的结果,也呈现出较成熟的定居形态,经济上兼营渔猎采集和稻作种植,对农业有了一定程度的依赖。随后有本地的皂市下层文化(前5500—前4800)和江汉地区的城背溪文化(前6500—前5000),受考古发现所限,目前有关它们的聚落和生业形态还不甚清楚,不过据早期彭头山文化及后来汤家岗—大溪文化的情况,可推知它们的稻作农业也应该在“中间型经济”发展过程当中。

    早到近前7000年的稻作农业,还有发现于淮河上游、汉水中游等地的贾湖一期文化。该文化的形成与长江流域早期文化的北传有关,最直接的证据是最早出现在上山文化,然后又出现在彭头山文化和贾湖一期文化的双耳罐(壶)。此外,贾湖一期文化的角把平底筒形罐可能直接源自本地区李家沟文化的直口平底筒形罐,其更早的渊源应是从东北到燕辽再南下的筒形罐传统。因此,贾湖一期文化应该是本地与外来因素融合发展的结果。从该文化中能够看出聚落布局的只有舞阳贾湖遗址,揭露出的遗迹中有10多座房址和30多座墓葬,大致可看出房址较集中分布、墓葬分布在房子周围,呈现出稳定、成熟的定居形态。属于该文化的贾湖和邓州八里岗遗址都发现有稻作遗存,而罕见粟黍。贾湖的炭化稻约占出土植物种子总数的10%(该数据主要来自贾湖一、二期),同时出土大量的野生动植物遗存。八里岗出土的植物食物遗存主要是稻和橡子,其中稻作遗存无论是出土数量还是出土概率都很高,驯化稻的比例也很高。由于此期植物遗存样品总量较少,尚难对稻作农业和采集经济的比重作出准确评估。这两个遗址不同的植物考古数据,或许反映了不同地域环境中生业结构上的一定差异,农业在八里岗的生业经济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淮河中下游的顺山集文化主要分布在江苏西北部和安徽东北部,年代约为前6500—前5500年。该文化多种素面陶釜可能受到其北面后李文化的影响,部分较浅的盆形斧、支脚与江汉地区的城背溪文化似有一定渊源,双耳罐、壶、盆、钵等器物组合的形成应与上山—跨湖桥文化的影响有关。其中双耳罐(壶)自上山文化最早出现后,到新石器时代中期广泛散布到长江中下游和黄淮地区。顺山集文化中的磨盘、磨石(磨球)、石锤、斧、锛等磨制石器也兼有南北特点。由此可见,顺山集文化的形成是长江中下游到黄淮地区多种文化因素汇集融合的结果。该文化的聚落以江苏泗洪顺山集最具代表性。顺山集遗址总面积达17.5万平方米,内有环壕围绕,面积7.5万平方米,壕内发现多处不同时期的房子(发掘报告分三期),但因发掘面积有限,总体布局尚不清楚。在壕外西北和西南部各发现一片墓地,分别清理出二期墓葬70座和三期墓葬21座。聚落中环壕、居住区和墓地各安其位,已是成熟的定居村落。该遗址发现的农作物主要是稻谷,未见粟和黍,各期遗迹中都有炭化稻米和驯化稻植硅体发现,但数量有限,生业资源仍以野生动植物为主,稻作农业和家畜饲养只起辅助作用。

    淮河中下游继顺山集文化之后、年代在前5000年前后的有双墩文化,后者的形成与前者有密切关系,可能还受到裴李岗文化的一定影响。根据蚌埠双墩遗址发掘报告,该文化的生业以渔猎采集为主,稻作农业也占有重要地位。另外,这个时期在江淮东部的“里下河”地区还有兴化草堰港代表的文化遗存,也同时出有大量稻作和野生动植物遗存。

    (二)北方早期旱作农业文化

    如前所述,华北北部的东胡林文化(前9000—前7500)虽发现有最早的粟黍农业遗存,但在生业中占比较低,当时仍以觅食经济为主导,几个遗址发现的少量遗迹也都显示出半定居的形态。该文化还称不上农业文化,在本地区也未见直接的后继者。前7000年前后,整个华北目前只发现个别遗址有少量农业迹象,如济南张马屯。该遗址出有少量陶片,主要是平底器,但看不出同此前的东胡林文化和此后本地区的后李文化之间有直接的联系。接下来的新石器时代中期,北方地区很快就涌现出至少6个包含有农业经济、成套陶器和磨制石器、成熟定居聚落的地域文化,年代主要集中在前6500—前5000年之间,它们分别分布在坝上高原、燕辽地区、太行山东侧、海岱地区、中原腹地、秦岭南北。

    坝上高原的裕民文化可在本地找到直接的源头,那就是此前的四台文化。裕民文化发掘过的遗址主要有内蒙古化德裕民、四麻沟和河北康保兴隆(第一至三期遗存)、尚义四台(第三、四组遗存)等。其中兴隆遗址第一期测年可追溯到前6700年。各遗址都有成片分布的房址,陶器、石器和居址形态都与之前的四台文化一脉相承,出土的动植物遗存也相似。不同的是,裕民文化各遗址都发现少量农作物,如兴隆遗址浮选出一些炭化粟、黍,但在出土的植物遗存里合计占比不足14%,说明农业作用有限,很难说人群已对其产生依赖性。而且据发掘简报分析,四麻沟和裕民很可能分别为夏季和冬季营地,显示出半定居的特征。总的看,从新石器时代早期到中期,坝上高原此类人群的聚落形态、器物类型和生业经济都保持了高度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始终坚持定居或半定居、以狩猎采集为主的生存方式,到中期虽有种植农业但并不重要(其农业有可能来自坝下河谷地带的传播扩散)。这些显然与本地高海拔的森林—草原生态环境有关。有研究显示,距今9000—7000年期间,坝上遗址附近的丘间沟谷中多浅湖或洼地,吸引众多大型草原动物(牛、鹿、猪等)聚集,为狩猎采集主导下的定居生活方式创造了条件;距今7000年以后,正当全新世大暖期最盛期,本地区却出现气候干旱、湖泊退化的现象。所以当新石器时代晚期其他地区的农业文化持续走向繁荣之时,该地区却因局地气候和环境的恶化反而早早衰落了。

    分布在燕山至西辽河流域的兴隆洼文化已发现很多遗址。以前有学者提出的“小河西文化”遗存,其实可视为兴隆洼文化的初始阶段。兴隆洼文化的陶器以筒形罐为大宗,还有盆、钵等器物,其来源与年代较早的松嫩平原西部的双塔一期文化有关,同时还可能受到西边坝上高原四台—裕民文化的一定影响。兴隆洼文化多处发掘过的遗址都有大片成排有序分布的房屋,大多还有环壕围绕,呈现出成熟定居村落的特征。在敖汉兴隆沟遗址第一地点浮选出大量此期的炭化植物种子,其中黍1400余粒,粟只有60余粒,研究者认为两者合计在总数中占比不高。据统计,黍和粟合计占出土炭化植物种子总数的42.1%。还有研究者根据兴隆洼文化几个遗址人骨和动物骨骼的稳定同位素分析,认为人及其喂养的狗皆表现出典型的C4食物为主的特征,说明黍、粟类作物已是当地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综合来看,兴隆洼文化的生业中既有较大比重的狩猎采集经济,但同时农业占比也较高,对农业已经有较高程度的依赖。

    主要分布在河北中南部的磁山文化遗址出土了有很多陶盂和配套使用的陶支脚,其他还有筒形罐、双耳壶、三足钵等。其中盂、罐等与东胡林文化常见的同类器似有一定渊源,只是两者缺少连接。壶、钵等来自南边的裴李岗文化。有关磁山文化聚落形态的资料较缺乏,但磁山遗址集中发现80多座储藏坑,大部分有很厚的粮食堆积,经颍壳植硅体鉴定绝大部分为黍,极少数为粟。其数量之巨大,足显当时农业之重要与发达。

    海岱地区的后李文化出土的陶器以圜底釜为多,其他还有双耳罐、小口壶、盆、钵等,与南边的顺山集文化有较多的共性和联系,但素面陶釜可能主要源自本地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其中直口筒状釜的形制应还接受了北方筒形罐的影响。已发现的后李文化遗址有10多处,在发掘过的章丘西河、小荆山见有成片密集且有序分布的房址和墓葬,有的还有环壕,显然已是成熟形态的定居村落。后李文化出土的食物遗存中野生动植物占有一定优势,同时一些遗址所出农作物在植物遗存中占比不低于30%,农业应该已是许多定居聚落中不可缺少的经济类型。出土的农作物除黍和粟(一般也是黍多于粟)外,还有稻,呈现出旱、稻混作农业的特点。

    中原腹地裴李岗文化主要承接前期的贾湖一期文化(也可视为裴李岗文化的早期阶段)发展而来。裴李岗文化遗址数量较多,已发现多处墓地,内有数十到百余甚至数百座墓葬,许多都可明显分区或分群。新郑唐户聚落则有多组呈环形分布的房址。这些现象表明,该文化已普遍存在长期定居的、由家族—氏族公社构成的成熟的村落。裴李岗文化的农作物中稻与黍、粟兼具,其中偏北区域以黍、粟为主,偏南区域如贾湖仍主要是稻。偏北区域如郑州朱寨遗址,有研究显示炭化谷物合计(多为黍,少量粟和稻)占出土植物种子总数的近40%。在另一项样品量较小的研究中,植硅体分析显示三种农作物占植物总数的40%多。其他一些微体植物研究结果也都与此接近。总的来看,裴李岗文化的生业经济以渔猎采集为主,植物性食物中以野生的居多,黍、稻和粟等农作物占比不太高但很重要。结合较完善的定居聚落(包括大规模规划有序的墓地)、众多的生产工具(出土较多的石铲、镰、刀等与农业相关的工具)等方面的资料,可推断裴李岗文化的居民对农业种植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

    渭河流域和汉水上游老官台文化的形成应与裴李岗文化向西传播、演变有关。受资料所限,目前有关该文化的聚落形态和具体生业状况都不是很清楚。甘肃秦安大地湾等个别遗址采集有大植物遗存,其中炭化谷物的数量很少,主要是黍,而几个遗址的人骨和动物骨骼的碳氮稳定同位素分析则显示,当时粟黍类作物已是重要的食物资源,同时野生食物也很重要。参考邻近地区裴李岗文化的情况,大致推断秦岭南北此期总体生业结构应与之相似。

    (三)早期农业文化格局的形成

    从以上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出,自中国南、北农业产生后,分别从各自起源地向外扩散,在不同地域先后形成各具特色的地方文化,到新石器时代中期基本形成网络化的农业文化格局。

    南方稻作农业从南岭—武夷山北、西侧的“侧翼丘陵区”往北传播,目前可看出主要有两条发展和传播带。一是从钱塘江流域沿近海平原北上,最终遍布环太湖地区,自上山文化之后依次出现跨湖桥文化和河姆渡—马家浜文化;二是从洞庭湖平原往北散布到江汉平原,由彭头山文化发展出皂市下层文化和江北的城背溪文化,之后就是范围更广的汤家岗—大溪文化。随着早期稻作农业的传播,源自以上两方面的人群或文化扩散到淮河流域,与当地已有文化交汇、融合,先后形成贾湖一期文化、顺山集文化、双墩文化,以及里下河地区草堰港那样的遗存,甚至往北涉及海岱地区。此外,跨湖桥文化中出现一些彭头山—城背溪文化的因素,说明此时长江下、中游之间还存在东西向的互动交流。

    北方旱作农业从华北北端的“侧翼丘陵区”向外传播,首先影响到坝上高原和燕辽地区,裕民文化和兴隆洼文化分别在继承本地和东北筒形罐文化基础上形成,同时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粟黍遗存。旱作农业南下散播到太行山东侧、环泰沂山的海岱地区、环嵩山的中原腹地和秦岭的南北两侧,分别形成磁山文化、后李文化、裴李岗文化和老官台文化。黄河以南的黄淮地区为旱作农业与稻作农业混合共生的区域,其文化也同样融合南北文化因素,如后李文化和裴李岗文化皆是如此。

    新石器时代早期,北方粟黍旱作农业起源后发展缓慢,且没有大范围扩散,农业呈现断裂或断续发展。但南方稻作农业呈现出较快速且连续发展状态,除了早期农业发生的钱塘江流域,早期末段还在洞庭湖平原和淮河上游、汉水中游等地出现农业文化。到新石器时代中期前段,南、北农业皆发展迅速,并广泛散布到长江中下游平原、黄淮平原和华北平原连片的平原丘陵地带,网络状的农业文化格局初步形成。此时南、北农业之所以从长江中下游平原和华北平原两端的侧翼丘陵区朝江、淮、黄连片地区相向传播扩散,是因为这些地区具有适合两种农业发展的最佳环境,以及各地人群对农作物不断增长的需求。农业大扩散、农业文化普遍出现的时期发生于前6500年以后,恰好是全新世大暖期来临之际。显然,农业的快速发展和传播扩散,还与适宜的气候变化直接相关。这种气候变化对北方旱作农业影响更大,在此条件驱动下,沉寂已久的粟黍农业爆发式增长,新石器时代中期前段旱作农业文化就已遍布华北平原及向西延伸的关中盆地,并在黄淮地区与南方传播而来的稻作农业文化交汇融合,构成了中国东部“核心文化区”的网状格局。

    到新石器时代中期后段(约前5000—前4000),南北农业文化持续发展。北方有赵宝沟文化和红山早期文化、北辛文化、后岗一期文化、半坡文化。除坝上高原显示出衰落状态,其他各地文化皆继续发展,后岗一期和半坡文化甚至扩散到晋陕黄土高原及河套地区,北方农业文化的范围大大扩展,农业的重要性总体上也有显著提高。南方有河姆渡—马家浜文化、龙虬庄文化、汤家岗—大溪文化等,稻作农业也有长足的发展,尤其以长江中游的发展似更显充分。至此,南北农业文化格局在动态演变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巩固和充实。此种繁荣局面的产生,同样与全新世大暖期鼎盛期带来的暖湿气候密不可分。

    值得注意的是,新石器时代中期前段北方各地出土的农作物中,大都是黍多于粟,直到仰韶早期前后,粟才逐渐取代黍成为主要的粮食品种。只是限于资料,目前有关两者转化的具体时间节点和过程尚不清楚。而稻作农业发展过程中,一个显著现象是不同时间、不同区域稻属植物的驯化率有明显波动,并非直线发展,其缘由目前学术界尚无一致的圆满解释。

    结语

    本文主要探讨的中国南稻北粟(黍)农业起源和早期农业文化格局形成两个问题相互关联,重点在新石器时代早、中期各地文化的来源、特点及总体农业文化格局的形成过程。

    农业起源是多年来考古学探索的热门话题,但起源阶段农业遗存少、遗址规模小且形态简单、相关文化发展不充分,在考古发现上有很大难度。基于学术界已确认的最早农业发生地及相关文化,本文尝试在更大范围内探讨农业起源的可能性,提出华北平原北端和长江中下游平原南端狭长的“侧翼丘陵区”,都有可能是农业的发源地。这两个地带既有较丰富的草本、禾本科植物、林地果实和动物资源可资利用,又都存在季节性食物短缺;既有悠久的使用陶器炊煮食物的传统,又有适宜的作物祖本可供种植和驯化,因此都具备农业起源的条件。这种假说需要更多考古发现来验证,在未来持续探索农业起源的过程中,或许有助于将视野放到更大区域来考虑问题。

    以往讨论农业起源,主要以驯化作物的出现为基础和前提。近年来人们逐渐意识到,最初作物栽培或种植行为的出现要远早于驯化物种的出现,农业起源可追溯到更早时期。从最初种植和收获野生谷物到出现驯化特征的谷物,再到谷物整体呈现完全的驯化形态,实际上经历了一个非常长的过程。有研究者认为,西亚“新月沃地”麦作种植的最初尝试,可上溯到旧石器时代末期黎凡特地区的纳吐夫文化(约前12500—前9500),不过直到前陶新石器B期驯化谷物才普遍出现(前8500年以后)。以往一般认为中国农业起源要比西亚晚很多,近些年的考古成果显示,南稻北粟(黍)种植农业的发生时间同样可早到距今一万年以前。南方的上山文化和北方的东胡林文化都已发现万年前后的炭化谷物。在此之前有关北方种植、利用狗尾草等草本植物(粟、黍的野生祖本)的历史还不太清楚,南方种植、利用野生稻的历史则可上溯到更新世之末的新仙女木期。最近有研究团队通过对浙江上山和荷花山遗址稻属植硅体样品的分析,认为当地人距今24000年前开始采集利用野生稻,距今13000年开始有前驯化阶段的种植,到距今11000年开始出现驯化稻。那么,到底是哪些要素几乎同时驱动了旧大陆东、西两部分早期的农业实践?

    根据中国和西亚农业起源阶段的相关情况可以推知,谷物种植的最初发生,首先是在末次冰期气候波动情况下,旧石器时代晚期一些人群在广谱经济和趋于定居的生存模式中所进行的一种尝试与实践。冰后期的全新世早期,在特定环境中存在的定居生活、广谱经济和对植物资源的强化利用,人类认知能力的提高,陶器或石容器、谷物收割和加工工具的广泛利用,以及季节性食物匮乏等问题,多种因素相结合,促使部分人群开始持续地种植谷物,以获取相对稳定的食物来源,农业由此得以发生和发展。事实证明,距今一万年前后符合上述条件或具备多种要素的地域环境非常少,只存在于西亚和东亚的局部地区,也就是地中海东侧的黎凡特及附近区域和中国南北两个侧翼丘陵区。农业发生之初尚不足以使人群对其产生刚性依赖,农业规模的扩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采集渔猎经济与农业生产相互补充、此消彼长。农业比重的逐渐增加可能得益于其生产与收获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并最终因产量高等优势而使人类对其产生不可分离的依赖性。正是在这种特殊关系的转化过程中,早期农业及其文化与社会逐步发展起来。

    从农业起源到较成熟农业社会的建立,西亚和东亚都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囿于遗址中动植物遗存保存状况、考古发现和各种科技考古手段的局限性,要想对新石器时代早中期生业结构,特别是农作物在食物资源中所占比重进行准确评估,是件很困难的事。本文参照前面所引“中间型经济”的标准(驯化谷物在出土植物遗存中的占比为20%—80%),提出“农业依赖型社会”的概念,希望对认识早期非成熟型农业社会有所助益。

    通过前文的梳理可以看出,从新石器时代早期到中期,罕见农业主导的社会经济。似乎只有上山文化中晚期的稻作农业是个例外,微体植物考古显示驯化稻在植物遗存中占有很高比例,但从跨湖桥文化以后又有所下降,宁绍平原的河姆渡文化甚至呈现出以大量野生动植物为主、非常多元化的生业形态,不过其中稻谷仍是重要的食物资源。长江中游、淮河流域新石器时代中期稻作农业的发展也呈现出类似的情况,只是偏早阶段未见有占比很高者,而偏晚阶段特别是到大溪文化时期,局地稻作农业似有占主导地位的趋势。北方粟黍农业自起源后有过较长时间的沉寂,但到新石器时代中期发展迅速,特别是在临近发源地的燕辽东部、太行山东侧及海岱地区,农业发展更充分一些,而远处的中原腹地和关中盆地的一些聚落农业占比相对较低。总的来看,除地处高原特殊环境中的裕民文化之外,主要依靠在多湖泊的森林—草原环境中集中捕食大中型动物及采集植物果实而形成定居或半定居聚落,其农业似乎并不重要。其他新石器时代中期各地域文化中,无论南北,农作物在出土植物遗存中的占比大都能达到“中间型经济”状态,有具体数据者多在百分之二三十以上(个别遗址除外),有的还更高些。而且各文化都有成套的陶炊器和盛食器、磨制石器(尤其北方多见石镰、刀、铲等农业工具)、稳定且成熟的定居聚落,有些聚落、墓地内部甚至还能划分出不同的人群或社会单元。这样一种定居模式下的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状况,与以往流动性高、小型的觅食者群体完全不同。新石器时代中期定居聚落的普遍出现,定居状态下集食生活方式的形成,应该或多或少都与发展农业有密切关系。如果不是种植农业已经不同程度地发挥了重要作用,很难想象这些在成熟农业社会常见的要素会在此期如此完备地出现并共存。这样的社会堪称“农业依赖型社会”,其文化也可谓“农业文化”。

    实际上,提出这种概念意在强调农业对于该阶段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性,这种定性的认识并不是本文的重点。本文更着重于从农业文化发展脉络的角度,梳理和分析早期农业文化格局的形成过程。新石器时代早、中期,南方稻作农业的发展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方面,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环境)的农业在生业中的占比往往有较大波动而非线性发展,甚至稻子的驯化速率和驯化程度也未呈现均衡发展状态。另一方面,稻作农业文化又展现出连续、稳定的发展态势。自万年前稻作农业率先在钱塘江流域出现后(或许还有其他侧翼丘陵区),先是在本地连续发展,然后逐渐传播到江、淮各地,分别在环太湖地区、两湖地区(湖南和湖北)、淮河上游和汉水中游、淮河中下游形成多种稻作农业文化。北方粟黍农业虽起源同样早,但可能受到全新世初期北方气候波动影响,在前7000年前后表现出不充分的断续发展状态,直到前6500年以后,随着全新世大暖期到来才快速发展起来,从华北平原北端的侧翼丘陵区向外传播,并很快就散布到坝上高原、燕辽地区及华北平原的大部分地带,且沿黄河、渭河谷地往西一直扩散到关中盆地,在不同地理单元形成多种旱作农业文化(多数情况下出土的炭化黍多于粟)。其中,南稻北粟(黍)两种农业文化在黄、淮之间交汇融合,从而呈现出混合性特征。到新石器时代中期后段,农业人群持续迁徙扩散,农业文化进一步向内陆延伸。

    由上可知,新石器时代早期农业发生之初,南、北农业皆发展缓慢、分布范围有限,最初只局限在起源地附近;稍后稻作农业发展相对较快,早期末段开始向外传播。南、北农业真正的爆发式发展是在新石器时代中期,这与全新世大暖期降临、气候明显好转直接相关,暖湿气候尤其对北方旱作农业的发展有更显著的催动作用。两种农业都从发源地或直接或间接接力式地迅速向外传播扩散,北起辽河、南抵南岭—武夷山北麓,先是传遍中国东部第三地理阶梯连片的平原丘陵地带,然后又漫延到第二阶梯的黄土高原和两湖地区西侧的山地。新石器时代中期前、后两个阶段分别出现10余种农业文化,这些文化星罗棋布,构成了网络状的中国早期农业文化的基本格局。此种农业文化格局的形成意义重大,为新石器时代晚期各区域文明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也一直影响到青铜时代甚至更晚时期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版图。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11期

  • 董保民:“宗君合一”还是“宗君分离”?——西周宗法制度新探

    宗法制乃中华文明之特质。梁启超推崇宗法制,认为“此制(宗法制)行之三千年,至今不变。我民族所以能蕃殖而健全者,亦食其赐焉。”[1]宗法制的本质,就是将宗族的血缘关系扩大化并转化为政权的组织基础。当宗族之长与执政者合一后,宗法国家也就随之形成,宗族之宗主也即一国之君主。这种“家国同构”的理想模式,构成了周人统治的合法性基础。然而,这种看似自然合理的解释,在具体的礼制规范与历史实践中却遭遇了巨大的理论挑战。这一挑战的核心在于:作为政治最高领袖的“君”(天子、诸侯),是否同时也必须是血缘组织中的“大宗”?换言之,“宗统”与“君统”在西周社会中究竟是合二为一的,还是截然分离的?围绕这一问题,历代学者展开了长达两千多年的争论。

    一、宗统与君统问题之缘起

    这一问题的缘起,最早可追溯至战国末期赵国人毛亨与东汉大儒郑玄对《诗经》的不同诠释。在解构《诗经·大雅·公刘》中“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一句时,毛亨主张“为之君,为之大宗”,即认为君主同时也是大宗,二者合一;而郑玄则注曰:“宗,尊也。……群臣从而君之宗之”,将“宗”解释为尊崇之意,从而剥离了君主的宗法身份。这种分歧在对《诗经·大雅·板》“大宗维翰”的解释中更为尖锐:毛亨直言“王者天下之大宗”,坚持天子在宗法体系内的最高地位;郑玄则将其解释为“大宗,王之同姓之嫡子也”,暗示天子本人超脱于大宗之外,仅利用同姓嫡子作为屏障。这两条注释路线,实际上开启了后世关于“宗君合一”与“宗君分离”长达两千多年的学术拉锯。

    清代礼学家是“宗君分离”说的主要拥趸。他们多据《礼记·郊特牲》中“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2]的记载,认为在严格的礼制规范下,政治地位较高的君统必须与血缘地位的宗统相隔离。程瑶田在《宗法小记》中论断:“宗之道,兄道也。……自大夫以下达于庶人。而君之昆弟,乃犹散无友纪焉,可乎哉?此公子之宗道所由立也。”[3]程瑶田的观点非常明确:宗法是“兄统弟”的道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大夫、士及庶人阶层。对于天子和诸侯而言,他们是政治上的统帅,不应受制于宗法上的“宗子”身份。因此,他认为天子和诸侯是完全独立于宗法体系之外的。

    江永亦据《礼记·大传》“有小宗而无大宗”之说[4],推论诸侯无宗,认为若诸姬皆以鲁为大宗,则不合“五世而迁”之制。江永以鲁国为例,犀利地指出,如果诸侯也是大宗,那么当鲁君去世时,天下所有的姬姓诸侯都应当为他服丧三年(齐衰三月),这在政治现实中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他得出结论:宗法原则不可施于诸侯,君统必须独立于宗统。毛奇龄也持类似观点,他在《经问》中断言:“古者立宗法,国君无宗,只以相传之诸君为宗。……故曰国君无宗,列国不当宗武王,此宗法也。”[5]这一派观点在经学传统中占据主流,深刻影响了人们对周代政治结构的认知。

    然而,近代以来,随着新史学的兴起与出土文献的涌现,学界开始对传统的“分离说”进行反思。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虽然在继承系统上区分了君统与宗统,但他敏锐地指出,在“统治”的立意上,二者是合一的:“惟在天子诸侯,则宗统与君统合,故不必以宗名。”[6]这开启了“宗君合一”说的先河。

    新中国成立后,这一问题的讨论更加深入。金景芳从“别子”这一核心概念入手,指出正确理解“别子”是理解整个宗法制度的关键。他认为,“别子”不仅有“自卑别于尊”的含义(即庶子别于嫡子),更有“自尊别于卑”的含义(即国君别于臣属)。他指出:“公子与嗣君虽然同是先君之子,同是一个系统传下来的。但是,由于公子不继君位,在政治地位上已与嗣君大大悬殊,即一方是君、为统治者,一方是臣、为被统治者,尊卑不同。公子须离开旧有的系统(君统)另建立自己的系统(宗统)。”[7]虽然也强调了君统与宗统的范畴区别,但他实际上揭示了二者在周代社会中的紧密嵌套关系:君主既是政治首领,也是宗族中拥有最高权力的家长。陈恩林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了这一观点,他认为在周代社会,天子、同姓诸侯、大夫这三个等级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亲缘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宗法制度被政治化了。[8]刘广明则从神权与君权合一、嫡长子继承制、“封建”制度以及族军制四个层面,全面论证了西周社会“宗君合一”的本质。[9]

    综上所述,关于“宗君合一”与“宗君分离”的争论,实际上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视角的学者对周代政治性质的不同理解。传统礼学家过于拘泥于《礼记》等战国、汉代儒生理想化的礼制文本,忽视了西周早中期的政治现实;而现代部分学者虽然强调了宗法的政治功能,但往往容易陷入另一种宏大叙事的陷阱,忽略了宗法制度内部的演变与张力。

    因此,简单的“合一”或“分离”二分法,难以解释西周三百年的复杂历史动态。宗法制度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态规范,而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演进过程。正如王进锋所深刻指出的,西周宗法制度并非僵化的教条,而是具有一种内在的“调适”机制;它能够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缓解“亲亲”与“尊尊”之间的张力,从而适应不断变化的政治形势。[10]这种动态视角对于我们理解西周政治结构至关重要。正如段陶所言:“西周贵族氏族的延续、分化及演变方式是影响西周政治结构的最重要的因素。”[11]我们必须引入时间维度,结合出土的金文资料,特别是那些记录了家族世系、土地纠纷和王命册封的“现场记录”,来重新检视这一问题。

    二、概念的再厘定:宗法制度的构成要素

    在深入讨论“宗君关系”之前,有必要重新厘定宗法制度中的几个核心概念。这不仅是术语的澄清,更是理解西周社会结构的基础。

    (一)“宗”与“族”的辨析

    “宗”字在甲骨文中作“宀”下有“示”,意为置于宗庙中的神主。《说文解字》云:“宗,尊祖庙也。”这表明“宗”的本义与祭祀祖先的场所有着直接联系。《说文解字》释“族”云:“族,矢锋也。束之族族也。……从旗,从矢。”这里的“族”强调的是一种带有军事性质的聚合体。

    在周代社会中,“宗”与“族”往往连用,但各有侧重。高婧聪指出,宗族是周代最基本的社会结构单位,其主要特征在于拥有共同的始祖和宗庙,有特定的祭祀,并且宗族各级有族长,谓之“宗子”。[12]在宗法制度下,宗族不仅仅是血缘共同体,更是一个政治和经济实体。朱凤瀚也强调,宗族在组织结构上具有多级性,由主体家族与若干分支家族组成,且这种结构与政治权力同层同构。[13]因此,西周的“宗”不仅仅是私人的亲属集团,实际上更是国家政治机器的基层细胞。

    (二)“别子”与“大宗”的政治内涵

    “别子”是理解宗法分化机制的关键。《礼记·大传》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这里的“别子”,传统解释多指诸侯之庶子。但结合金文材料来看,其含义更为丰富。

    高婧聪认为,“别子”一般为次子,从原来的宗族中分出另立一宗为始祖,其所在之宗百世不迁,世代为大宗。[14]这里的关键在于“分出”。在西周的分封制下,这种“分出”往往伴随着政治权力的授予。一个“别子”往往也是一个新的采邑主或诸侯。例如,周公之子伯禽就封于鲁,对于周王室而言,伯禽是“别子”;但对于鲁国而言,他又是始祖,是鲁国公室的“大宗”。

    因此,“大宗”具有双重属性:在血缘上,他是始祖的直系继承人,拥有主祭权;在政治上,他往往是该宗族所在地域的最高统治者。这种“大宗”身份与政治职位的重合,正是“宗君合一”在制度设计上的体现。正如《白虎通·宗族》所言:“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15]这种尊崇,既源于血缘的长幼有序,也源于政治权力的现实威慑。

    (三)“庶子”的权利限制与宗法等级

    在宗法体系中,与“宗子”(大宗)相对的是“庶子”(小宗)。这里的“庶子”并非仅指妾所生之子,而是泛指除宗子以外的所有旁系子孙。《礼记·丧服小记》规定:“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这一原则在学术界曾引起争议,但这恰恰是宗法等级森严的体现。

    高婧聪指出,“庶子不祭”并非指庶子完全不能参与祭祀,而是指庶子没有主祭权(独立主持祭祀祖先的权利)。庶子若要祭祀祖先,必须通过宗子,或者在宗子的主持下进行。[16]这种对祭祀权的垄断,实际上是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因为在西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三十年》),掌握了祭祀权,就掌握了与祖先神沟通的渠道,从而掌握了统治的合法性。金文中的《作册益卣铭文》明确记载了庶子“不敢”直接祭祀祖先的案例,这有力地证明了宗法等级在西周社会的实际约束力。

    综上可见,西周的宗法制度是一套将血缘关系政治化的精密体系。通过“别子为祖”的分宗机制和“庶子不祭”的等级规范,周人成功地将家族内部的父子、兄弟关系转化为国家层面的君臣、上下级关系。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正是为了实现“宗君合一”,从而确保政权的长期稳定。

    三、“宗君合一”的制度实态:基于金文世系的深度考察

    如果完全采信《礼记·郊特牲》“诸侯不敢祖天子”的说法,那么西周的政治结构应当是政治权威与血缘纽带的二元分立。然而,检视出土的金文资料,特别是那些记录了完整家族世系的重器,展示了一个截然不同的政治图景:在西周早中期的社会结构中,天子不仅是政治上的共主,更是宗法网络中的最高“大宗”。

    (一)称谓中的宗法纽带与身份认同

    在西周早期的青铜器铭文中,周王在与同姓贵族之间的互动中频繁使用宗法性称谓,这直接证伪了“天子绝宗”的绝对化论断。

    1963 年出土于陕西宝鸡的何尊,记录了周成王对宗室子弟的训诫。铭文云:“王诰宗小子于京室曰:‘昔在尔考公氏,克逨文王。’”[17]这里的“宗小子”,指同姓贵族中小宗成员。周王在代表国家最高权力的“京室”中,以宗族长辈的口吻教导“宗小子”要效法其父祖辅佐文王,这本身就是宗法权力与政治权力合一的典型体现。如果天子已经如战国儒生所言“绝宗”,完全脱离于宗法体系之外,又何来对“宗小子”的宗法训诫权?

    更为直接的证据来自盠驹尊。该铭文详细记载了周王册命“盠”的过程,其中周王说:“王弗望厥旧宗小子,懋皇盠身。盠曰:王倗下不其,则万年保我万宗。”[18]铭文中的“旧宗小子”,表明“盠”不仅是周王的臣子,更是周王室的远房宗亲。而“万年保我万宗”一句,更是意味深长。周王自称要“保我万宗”,并非虚指,而是强调周王作为天下大宗,对无数小宗(万宗)负有庇护之责,同时也拥有统辖之权。这种“保我万宗”的表述,清晰地构建了一个以周王为塔尖、层层分封的宗法金字塔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政治上的“君臣”关系与宗法上的“大宗小宗”关系是高度重合的。

    此外,关于诸侯是否可以祭祀天子的问题,金文也提供了反证。出土于河南的应公鼎的铭文说:“应公乍(作)尊彝……珷帝日丁于子孙孙永宝。”[19]学界对“珷帝”指文王还是武王虽有不同意见,但核心事实是确定的:作为诸侯的应公,正在祭祀周天子的先祖。这直接打破了“诸侯不敢祖天子”的礼制禁忌。事实上,在西周乃至春秋时期,诸侯祭祀天子先祖并非孤例。《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辞中亦有“昭告皇祖文王”之语。这些证据表明,在西周的政治实践中,君统并未切断宗统的脐带,相反,祭祀天子先祖正是诸侯确认自身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二)祭祀权的层级与宗法控制

    宗法制度的核心在于祭祀权的分配。在“宗君合一”的体制下,祭祀权不仅是宗教特权,更是政治权力的象征。大宗通过掌控祭祀权,确立了其在宗族内部的绝对统治地位。

    西周早期的作册益卣为我们揭示了这一制度的严苛性。该青铜器的铭文记载了作册益(父)为其子“子引”之祖(即作册益之父“父癸”)制作祭器的事情。铭文云:“不录益子子延先衋(尽)死,亡子。子引有孙,不敢……用作大御于厥祖妣。”[20]这段铭文透露出一段曲折的家族继承故事:作册益的长子“子延”早死且无后,这意味着大宗的继承链条在子辈发生了断裂。次子“子引”虽然有子孙,但在法理上仍属于庶子(小宗)。根据“庶子不祭”的原则,子引“不敢”直接主持对祖父“父癸”的祭祀。因此,必须由父亲作册益亲自出面,为“父癸”制作尊彝。

    高婧聪指出,这一案例生动地说明了庶子在宗法体系中的尴尬地位:“庶子不能祭祀祖、祢,而要由嫡子来祭祀。所以说‘庶子不祭’是重要的宗法制原则。”[21]这种对祭祀权的严格限制,实际上是对大宗政治权威的维护。它确保了宗族内部只有一个权力中心,防止了因多头祭祀而导致的宗族分裂,从而在微观层面维护了“家国一体”的政治秩序。

    与此同时,小宗若要祭祀,往往需要依托大宗,甚至是在大宗的宗庙中进行。出土于河南洛阳的沈子它簋记载:“它曰:拜稽首……沈子作于周公宗……用格多公。”[22]这里的“沈子它”作为沈氏小宗,却在“周公宗”(周公的大宗宗庙)中举行祭祀。这进一步证明,在西周时期,诸侯(大宗)与分出去的小宗之间保持着紧密的宗法联系,小宗在祭祀等核心礼仪上对大宗存在着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正是“宗君合一”体制在贵族阶层内部的运作实态。

    四、家国同构的终极样本:单氏家族与逨盘

    如果说零散的铭文只能提供片段式的证据,那么2003年陕西眉县杨家村窖藏出土的逨盘,则为西周“宗君合一”的政治结构提供了全景式的铁证。这件作于西周宣王时期的青铜重器,其铭文长达372字,详细记载了单氏家族从建立之初到宣王时期长达十二代的世系,并将每一代祖先与所辅佐的周王一一对应。这一世系表不仅是单氏家族的家谱,更是一部缩微的西周政治史。

    (一)家族史与国史的完全同步

    逨盘的铭文以排比句式,历数了单氏先祖辅佐周王的功绩:“皇高祖单公,夹召文王、武王达殷。……皇高祖公叔,克逨匹成王,成受大令……皇高祖新室中……会召康王……皇高祖惠中盠父……用会昭王、穆王……皇高祖零伯……用辟龚(恭)王、懿王……皇亚祖懿中,克匍保厥辟孝王、夷王……皇考龚叔,享辟厉王。”[23]这段铭文揭示了三个极其重要的宗法政治特征。

    第一,家族世代与王朝世系的严丝合缝。单氏家族的每一代宗子,其生命历程和政治生涯都严格对应于周王的世系。文王、武王对应单公,成王对应公叔,直至厉王对应龚叔。这种对应关系在世界古代史中亦属罕见。它证明了西周时期一个贵族家族的兴衰荣辱,是完全依附于王朝政治的。家族的延续(宗统)不再是孤立的血缘繁衍,而是服务于王朝统治(君统)的职能延续。

    第二,以“辅佐”为核心的宗法义务。铭文中反复出现的“夹召”“克逨匹”“用会”“匍保”等词汇,皆为辅佐、保卫之意。这说明,对于单氏这样的畿内世族而言,其宗法上的最高义务就是对大宗(周王)的政治效忠。正如段陶在分析西周贵族家庭分化时所指出的,西周贵族氏族的延续与演变是影响西周政治结构的最重要因素。单氏家族作为小宗,其存在的最大价值就是作为大宗(周王室)的政治屏障和行政工具。这种“世守其职”的忠诚,是建立在宗法血缘认同基础之上的。

    第三,官僚等级与宗法等级的重合。逨盘显示,单氏家族不仅是血缘上的贵族,更是世代世袭的王朝高官(如“虞林”等职)。这种“世官世禄”的制度,正是宗君合一体制的制度化体现。宗法上的“父子”关系,在政治上转化为“君臣”关系,而在行政上则表现为“上下级”关系。这种三位一体的结构,使得西周的政治体制具有极强的稳定性。

    (二)宗法分封与政治权力的再分配

    宗法制度在周代的全面实行,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分封制。分封不仅是土地和人口的分配,更是宗法关系的政治化延伸。周初的“元子就封”是这一过程的典型表现。例如,周公之子伯禽就封于鲁,召公之子克就封于燕。这种安排使得分封出去的诸侯国君(如伯禽、克)在血缘上是周王室的小宗(或别子),但在政治上是一国之君(大宗)。正如《诗经·大雅·板》所云:“宗子维城,无俾城坏,无独斯畏。”宗子(诸侯)构成了周王朝的城墙屏障。

    宜侯矢簋详细记录了周康王册封宜侯的过程:“王令虔侯矢曰:迁侯于宜……赐土:厥圳三百……赐在宜王人……赐宜庶人六百又□六夫。”[24]这种赏赐土地、人口的行为,实质上是周王作为天下大宗,将王室的资源分拨给小宗(宜侯),使其有能力在地方建立新的宗族(小宗之大宗)。

    同样,西周中期的不其簋记载大宗“伯氏”赏赐小宗“不其”土地与臣仆:“白(伯)氏曰:不其,女(汝)小子。……易(赐)女(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25]这里的伯氏是宗族的大宗,而不其是被称作“小子”的小宗成员。大宗伯氏因为不其在战争中的功劳,赏赐给他土地和人口。这种赏赐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宗法内部的财产分配,也是政治权力的确认。大宗通过掌握经济命脉,控制了小宗的生存基础,从而确保小宗在政治和军事上的绝对服从。

    段陶在研究中指出:“西周时期氏族财产的分配主要由制作铜器或赏赐铭文的记录来佐证。铭文中的信息显示宗子在祭祀中占据统领地位,也常常有宗子令支子为其父考作器或赏赐族人的记载,这都显示了宗子在宗法关系与家族财富分配上的主导身份。”[26]这种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是“宗君合一”体制能够长期维持的物质基础。只要大宗(无论是周王还是诸侯)掌握着足够的土地和资源进行再分配,小宗就会紧密团结在大宗周围,形成稳固的政治屏障。

    (三)宗法伦理的政治化:孝与德

    在“宗君合一”的体制下,宗法伦理(如“孝”“友”)被赋予了极强的政治意义。“孝”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伦理规范,更是臣对君的政治义务。西周金文中频繁出现的“追孝”“用享孝于宗室”等语,大多出现在臣子接受周王或大宗赏赐之后。例如《大克鼎铭文》中,膳夫克在列举祖父功绩、接受周王册命后,称“(克)敢对扬天子丕显鲁休,用作朕文祖师华父宝尊彝”。铭文中的“作器追孝”,其前提是“对扬天子休”。也就是说,对祖先的“孝”是建立在对天子“忠”的基础之上的。或者说,在西周人的观念中,服务好天子,就是对祖先最大的“孝”,因为家族的荣耀和地位来自于天子的恩赐。

    高婧聪指出,周代的“德”实际上是宗法分封之德,是制度之德。[27]这种“德”通过宗法网络层层下移。周王有“德”,诸侯效法之;大宗有“德”,小宗效法之。金文中的“帅型祖考”(效法祖先)与“对扬王休”(宣扬王恩)往往并列出现,说明在周人意识中,维护宗族传统与效忠王朝政治是完全一致的。这种伦理上的同构,是“宗君合一”在意识形态层面的最高体现。

    由上可见,无论是从家族世系的政治化、祭祀权力的等级化,还是从经济资源分配的宗法化来看,西周早中期的社会结构都呈现出鲜明的“宗君合一”特征。天子作为天下大宗,通过分封、册命、祭祀等手段,将政治权力深深植入血缘网络之中,实现了“家”与“国”的深度融合。

    五、“宗君合一”的裂痕:家族内部的利益博弈与王权介入

    虽然在西周早中期,“宗君合一”是维系国家政治稳定的基石,但这一体制并非坚不可摧。随着西周中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繁衍以及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宗族内部——特别是大宗与小宗之间——的利益冲突逐渐浮出水面。这种冲突最为直观地体现在新出土的西周晚期金文中,其中以琱生三器所记录的家族诉讼案最为典型。这一案例生动地揭示了单纯依靠宗法伦理(“亲亲”)已难以维系家族内部的利益平衡,必须借助最高政治权力(周王/君统)来进行裁决,从而撕裂了原有的“家国一体”的温情面纱。

    (一)宗法伦理的失效:琱生三器所见之争

    琱生三器包括五年琱生簋、五年琱生尊和六年琱生簋,这组器物出土于陕西扶风,详细记录了召公家族内部一场关于土地与仆庸(人口)的复杂纠纷。纠纷的一方是作为大宗宗子的召伯虎,另一方是作为支子小宗的琱生。根据铭文记载,这场纠纷的核心在于土地资源的再分配。铭文云:

    召伯虎告曰“余告庆。……余典(誓)勿敢封(邦),今余既讯有司,曰展令(命),今余既一名典(誓),献伯氏则报璧。”[28]

    这段晦涩的铭文背后,隐藏着一场惊心动魄的家族内斗。段陶在对这组器物的深入研究中指出,琱生作为召氏家族的支系小宗,与大宗召伯虎之间发生了激烈的利益冲突。虽然召伯虎在铭文中强调“余既讯,禀我考我母令,余弗敢乱”,试图用祖先和母亲的命令(宗法伦理)来压服对方,但现实却是,单纯的宗法权威已经失效。

    为了解决争端,双方不仅进行了长时间的博弈,甚至出现了类似商业交换的行为——“报璧”。即小宗琱生通过向大宗进献玉璧,来换取某种权益的确认或让步。更值得注意的是,铭文中出现了“君氏”这一关键人物,以及“讯有司”的法律程序。这意味着,宗族内部的矛盾已经无法在宗族内部通过“尊尊亲亲”的道德说教来解决,而必须诉诸外部的官僚体系和法律程序。

    这起事件深刻地反映了西周晚期宗法制度的内在危机:第一,大宗权威的下降。在西周早期,大宗对小宗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如作册益卣中庶子“不敢”祭祀那样。但在琱生簋中,小宗琱生已经具备了与大宗讨价还价甚至对簿公堂的实力。这说明随着支族势力的膨胀,大宗的经济和政治控制力正在削弱。第二,宗法伦理的功利化。宗法关系本应是温情脉脉的血缘纽带,但在土地利益面前,这种纽带变得脆弱不堪。玉璧的交换、契约的签订(“誓”),取代了血缘亲情而成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

    (二)王权的强制仲裁:君统对宗统的干预

    如果说家族内部的纷争只是宗法制的“内伤”,那么王权的强制介入则是对“宗君合一”体制的结构性调整。在琱生三器的案例中,最终平息事态的并非宗族长老,而是周王(或其代表)。铭文记载,这起纠纷最终上诉到了周王廷,并由周王介入调停。段陶敏锐地指出,这一事件侧面体现出,小宗是否还绝对统属于大宗、家族内部事务是否还必须回归大宗处理,已经出现了松动。[29]当宗族内部的自我调节机制失灵时,必须依靠国家机器(君统)的强制力来维持秩序。

    这种现象在西周中晚期并非孤例。出土于陕西岐山的五祀卫鼎同样记录了一场土地纠纷:

    唯正月初吉庚戌。卫以邦君厉告于邢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曰:“厉曰:‘余执恭王?工(功)……。’”[30]

    在这里,卫(小宗)因为土地问题,将邦君厉(大宗或地位更高者)告上了法庭,并由王朝的五位执政大臣(井伯等)进行听讼裁决。最终,王朝官员判决邦君厉败诉,必须割让土地给卫,并由王朝派出的“三有司”实地勘定田界。

    这一案例极具象征意义:它标志着“法”的权力开始凌驾于“宗”的权力之上。在传统的宗法观念中,大宗侵占小宗利益或许被视为“收族”或“统辖”的一部分,但在国家法律面前,这种行为被判定为非法。周王室通过司法裁决,直接干预了贵族家族内部的财产分配。这虽然在短期内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从长远来看,它削弱了宗族大宗的绝对权威,使得小宗和庶子阶层开始越过大宗,直接效忠于周王或寻求国家权力的保护。

    这种政治权力对宗法事务的深度介入,实际上是将“君统”从“宗统”中剥离出来的开始。它预示着一种新的政治逻辑正在形成:国家不再仅仅是宗族的放大,而是一个拥有独立司法和行政意志的公共权力机构。

    六、从“合一”到“分离”的演进机制:宗法制的衰变

    西周宗法制度从早期的“宗君合一”走向晚期的“分离”与瓦解,并非偶然的政治事件,而是社会结构深层变革的必然结果。导致这一演变的核心动力,在于小宗经济地位的独立化与政治权力的官僚化。

    (一)小宗经济独立与宗法离心力

    宗法制度得以维持的物质基础,是宗族财产的共有或大宗对财产的绝对支配权。然而,随着西周中期以来土地制度的变化,特别是私田的开垦和土地交换的频繁(如“卫鼎”所示),小宗(支子)逐渐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西周晚期至春秋初期,卿大夫家族内部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与西周早期小宗完全依附于大宗不同,此时的小宗往往拥有独立的采邑和土田。[31]这种经济上的独立,必然带来政治上的诉求。以“不其簋”为例,虽然铭文表面上是大宗赏赐小宗田地,但实质上确认了不其(小宗)对这些土地的排他性占有权。当小宗拥有了足以自立的经济基础后,他们对大宗的依附关系便大大减弱。此时,宗法上的大宗往往只剩下祭祀上的名义尊崇,而在现实利益面前,小宗更倾向于维护自己的小家庭利益,甚至不惜与大宗分庭抗礼。这种经济基础的变动,产生了强大的离心力,直接冲击了“宗君合一”的政治架构。当天子(天下大宗)无法再通过分封土地来满足诸侯(小宗)的需求,当诸侯(国之大宗)无法再通过赏赐来笼络卿大夫(国之小宗)时,宗法纽带便开始断裂。

    (二)政治官僚化对世卿世禄的侵蚀

    另一方面,周王室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统治危机,开始尝试突破传统的宗法世袭原则,任用非宗法系统的官员,这进一步加速了“宗君分离”的进程。

    西周早期的官员选拔严格遵循“世官世禄”和“亲亲”原则,即官员多由王室宗亲或世袭贵族担任。然而,到了西周中晚期,面对戎狄的入侵和内部的动荡,周王开始提拔一些出身低微但有才干的人员,或者重用通过军功晋升的新贵。例如,《敔簋铭文》记载了厉王在征伐南淮夷的战争后,直接对作战有功的“敔”进行赏赐和提拔,赐予其“圭瓒”等高规格礼器。[32]这种基于军功而非血缘的提拔,实际上是对宗法世袭制的修正。正如高婧聪所论,厉王时期,王身边的近臣(如“善夫”)作用加强,王开始通过这些近臣直接向贵族传达命令,甚至监督贵族执行,这表明王权试图摆脱贵族宗族势力的控制,强化君权的行政属性。[33]这种政治权力的官僚化趋势,使得“君”的属性逐渐压倒了“宗”的属性。官员对君主的效忠,不再仅仅基于“宗子维城”的血缘义务,而是基于职位升迁和俸禄赏赐的行政契约。虽然这一过程在西周时期尚处于萌芽阶段,但它已经从根本上动摇了“宗君合一”的制度根基,为春秋时期“举贤任能”和战国时期官僚制度的全面建立开辟了道路。

    (三)礼制变革中的观念分离

    伴随着制度层面的松动,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西周早期的金文多强调“对扬王休”“用享孝于宗室”,将对王的忠诚与对祖先的孝敬混为一谈。但在西周晚期的铭文中,虽然仍保留着宗法套话,但对个人功绩和现实利益的关注明显增加。例如,西周晚期的史墙盘,其铭文虽然仍以家族世系为主线,但其叙事的重点已经转向了对家族成员个人才德和政治成就的歌颂,而非单纯强调血缘身份的尊贵。这种观念的转变,反映了宗法血缘的神圣性正在消退,而政治功绩的世俗价值正在上升。

    综上所述,西周宗法制度的演变是一个从“合”到“分”的辩证过程。在西周早中期,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周人利用宗法血缘构建了“宗君合一”的统治模式,实现了政治与家族的完美融合;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家族利益的私有化、经济结构的独立化以及政治运作的行政化,共同瓦解了这一模式的根基。到了西周晚期,“宗统”与“君统”虽然在形式上依然纠缠,但在实际运作中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离趋势,这正是周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所在。

    关于西周宗法制度究竟是“宗君合一”还是“宗君分离”的学术争论,不应止步于非此即彼的静态判断。结合传世文献与逨盘、作册益卣、琱生三器等出土金文资料的深度互证,我们可以勾勒出一幅动态演变的历史图景:

    第一,“宗君合一”是西周立国的基石与早期实态。在西周早中期,通过“家国同构”的制度设计,宗统与君统实现了高度融合。天子既是天下之君,又是天下大宗;诸侯既是一国之主,又是王室小宗。如逨盘所展示的单氏家族世系与周王世系的完美对位,证明了在这一时期家族的政治效忠与血缘认同是浑然一体的。宗法伦理(如“孝”“友”)有效地支撑了政治统治,实现了“以族为国”的治理模式。

    第二,利益分化与王权介入导致了体制裂痕。随着历史的演进,特别是到了西周中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化倾向的加剧和家族内部利益的分化,单纯的宗法伦理已不足以维系政治秩序。如琱生三器所揭示的那样,当大宗无法仅凭宗法权威解决内部纠纷时,不得不寻求最高政治权力(君统)的介入。这种“君”对“宗”的强制仲裁,标志着宗法权力开始让位于行政权力,体制内部出现了不可逆转的裂痕。

    第三,“分离”是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结果。厉王、宣王时期的政治变革,以及小宗经济地位的独立,进一步加速了宗法与政治的剥离。这种从“浑然合一”到“内部裂痕”再到最终“分离”的过程,正是周代政治制度从以血缘为基础的“族天下”向以地缘和官僚为基础的“家天下”转型的缩影。

    因此,传统礼学家所主张的“宗君分离”,并非西周初年的制度原貌,而是宗法制在春秋战国时期走向瓦解后的历史回响;而现代史学家强调的“宗君合一”,则准确把握了西周社会结构的本质特征。重新审视这一过程,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西周宗法制的复杂面向,也为理解中国早期国家从“血缘政治”向“官僚政治”的演进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线索。

    注释

    [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47页。

    [2](清)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681页。

    [3](清)程瑶田:《通艺录》卷六《宗法小记》,清嘉庆八年(1803)刻本。

    [4](清)江永:《礼书纲目》卷六十九《五宗通礼》,《四库全书》本。

    [5](清)毛奇龄:《经问》卷五,(清)阮元编:《清经解》,南京:凤凰出版社,2005年,第1248-1249页。

    [6]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53页。

    [7]金景芳:《论宗法制度》,《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6年第2期。

    [8]陈恩林:《关于周代宗法制度中君统与宗统的关系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2期。

    [9]刘广明:《宗法中国:中国宗法社会形态的定型、完型和发展动力》,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0-18页。

    [10]王进锋:《论西周宗法制度中的限度与调适》,《中原文化研究》2024年第4期。

    [11]段陶:《西周金文所体现的宗法关系及贵族家庭分化》,《饶宗颐国学院院刊》2021年第8期,第47页。

    [12]高婧聪:《宗法制度与周代国家结构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95-97页。

    [13]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第19页。

    [14]高婧聪:《宗法制度与周代国家结构研究》,第97页。

    [15](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93页。

    [16]高婧聪:《宗法制度与周代国家结构研究》,第250页。

    [17]中国社会科学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第4卷,香港: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2001年,第275页。

    [18]中国社会科学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第4卷,第273页。

    [19]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平顶山市文物管理局:《河南平顶山应国墓地八号墓发掘简报》,《华夏考古》2007年第1期。

    [2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第4卷,第169页。

    [21]高婧聪:《宗法制度与周代国家结构研究》,第250页。

    [22]中国社会科学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第3卷,第465页。

    [23]参见段陶:《西周金文所体现的宗法关系及贵族家庭分化》,《饶宗颐国学院院刊》2021年第8期,第67-68页。

    [2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第3卷,第452页。

    [2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第3卷,第463页。

    [26]段陶:《西周金文所体现的宗法关系及贵族家庭分化》,《饶宗颐国学院院刊》2021年第8期,第69页。

    [27]参见高婧聪:《宗法制度与周代国家结构研究》,第76页。

    [28]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第3卷,第414页。

    [29]段陶:《西周金文所体现的宗法关系及贵族家庭分化》,《饶宗颐国学院院刊》2021年第8期,第67页。

    [3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第2卷,第402页。

    [31]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第383-395页。

    [3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第3卷,第456页。

    [33]高婧聪:《宗法制度与周代国家结构研究》,第76页。

    转自《孔子研究》2026年第1期

  • 王旭东:金文“殷八师”与“成周八师”辨析——申论西周“八师”移驻之假说

    一般认为西周王朝的军队由四部分组成:王室禁卫部队、王朝常备军、诸侯国军队与强宗雄族之私属武装。王朝常备军又包括“六师”与“八师”两套系统,“六师”或称“西六师”,日常驻扎在西土,此素无争议;“八师”的情形比较复杂,在金文中有“殷八师”与“成周八师”两种称谓,二者所指是否相同,相同的话为何称名有异、不同的话又有何关联,解释起来尚存分歧。有相当多学者默认“殷八师”就是“成周八师”,但对于称名方面的争议,却未给出清晰的回答或具有说服力的论证。近日在山西北白鹅墓地出土的夺簋铭文同时出现“殷八师”与“成周”,不仅提供了新的金文资料,也启发我们从不同角度思考“殷八师”迁移的可能性。窃以为欲厘清“八师”之始末,不惟铜器断代、金文考释各方面需仔细斟酌,西周王朝地缘政治等大的历史背景也要予以充分考虑。兹不揣梼昧,略述鄙见,以期辨明“殷八师”与“成周八师”的关系,对西周军队建置及管理体制,形成更深入的认知。

    一、相关研究回顾

    西周金文中既有“殷八师”,也出现过“成周八师”。[1]殷八师与成周八师之间的关系,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徐中舒、杨宽、刘雨等研究者认为,殷八师与成周八师是两支军队,分别驻扎在殷地与成周,[2]此说严格遵循史料原文,不掺杂任何阐发,却有违于周代东西二元并立的政治格局:[3]西土有“六师”,东方有“八师”,恰可构成一组军事力量上的平衡;如果东方有“殷”与“成周”两支“八师”——姑且不讨论兵员来源、物资供给等潜在困难——数量的对比本身就打破了预想中的“平衡”。而且禹鼎及新出夺簋铭文证明,“殷八师”在西周晚期确驻扎于成周(详后文),成周没有理由再容纳另一支“八师”。目前更多学者相信,金文中的“殷八师”与“成周八师”是同一支军队。

    同一支“八师”为何拥有两个名称,前人的解释思路可归纳为两类倾向、四种看法:

    第一类倾向认为“殷”表示人群范畴,代表观点即(1)于省吾主张“八师”由殷人的投降军队改编而成,故称“殷八师”;又经常驻扎在成周,所以称“成周八师”。[4]

    第二类倾向认为“殷”表示地理范畴,具体又有(2)李学勤认为“八师”驻扎于成周,镇压殷人,而洛阳一带也属于“故殷之地”,因此又可称“殷八师”。[5](3)王慎行提出“八师”经常换防,当屯驻于殷地时称为“殷八师”,屯驻于成周时便称“成周八师”。[6](4)黄圣松主张“八师”原本常驻殷地,故称“殷八师”,后来移防至成周,才改称“成周八师”。[7]

    第(1)说从者最众,但细究之下仍有值得继续推敲的地方。首先,就周初对殷遗民的政策看,周人任用殷遗民侧重于文化与技术,如祝卜、史官、工匠等,或分封给诸侯为“附庸”,如殷民六族、殷民七族之类(《左传》定公四年),军事层面则以防范态度为主,若谓专门组建以殷人为主体的庞大“八师”并用于东征,显于施政方针不协。其次,据金文资料看,虽不能否认有东方土著进入军队担任“师”职,[8]但“师氏”“司马”职官系统中的大部分贵族未显露出使用日名、族徽等典型殷人特征,殷遗民虽不是被绝对排斥于军队之外,却也只有少数人能够担任戎职,谈不上是“八师”的主力。而且,小臣簋(《集成》4238、4239)铭文记载“殷八师”的两处驻地为“”与“牧”,分别位于古济水以西的豫鲁交界地带与古黄河南岸的淇县附近,[9]也证明“八师”最早确实屯宿于豫北殷商故地。故将“殷八师”之“殷”解释为空间范畴“殷地”,绝非向壁虚造,若理解为“殷人”反而缺乏必要的根据。

    第(2)说将“成周”与“殷”解释为相同的地理概念,未免过于宽泛。殷晚期豫西的考古学文化面貌不甚清楚,洛阳地区是否为殷商王朝故地,尚无明证;单就周人观念而言,洛邑最初处在广义的“东国”(《尚书·康诰》),成周营建后变为“中域”(何尊,《集成》6014),又被称为“新邑”(臣卿鼎,《集成》2595等)、“新邑洛”(《尚书·召诰》),尽显新生政权之蓬勃朝气,断无道理又将洛邑视为“故殷之地”。

    第(3)(4)说思路相同,皆谓“八师”随驻地的变化而改名,如承认“殷”与“成周”均是地名,唯此推演才能在逻辑上讲通。至于“八师”究竟是反复换防,还是从一地移驻到另一地,只要将涉及“殷八师”与“成周八师”的金文按年代排序,辨别先后,区分首尾,自然可以寻得线索:如果时代彼此杂糅,则符合第(3)说;如果一者在前,一者在后,则符合第(4)说。以下便从相关金文年代考辨开始谈起。

    二、金文所见“殷八师”与“成周八师”年代考辨

    “殷八师”在金文中比较确凿的记载有三处,一见于小臣 簋,其铭文云(释文用宽式,下皆同):

    㪥东夷大反,伯懋父以殷八师征东夷。唯十有一月,遣自(洛)师,述(遂)东,伐海眉(湄),厥复,归在牧师。伯懋父承王命,锡师䢦征自五贝。小臣 蔑历,眔锡贝,用作宝尊彝。(《集成》4238、4239)

    记伯懋父率殷八师征伐东夷事。一见于禹鼎,节录相关内容如下:

    禹曰:……呜呼哀哉!用天降大丧于下域,亦唯鄂侯驭方率南淮夷、东夷广伐南域、东域,至于历、内。王廼命西六师、殷八师曰:“撲伐鄂侯驭方,勿遗寿幼。”肆师弥怵匌匩,弗克伐鄂。肆武公廼遣禹率公戎车百乘、厮御二百、徒千,曰:“于(将)朕肃,[10]慕惠西六师、殷八师伐鄂侯驭方,勿遗寿幼。”(《集成》2833、2834)

    大意是鄂侯驭方叛乱,西六师、殷八师受命平叛,但进攻不顺,武公又派遣禹率领族兵助战,方取得胜利。一见于垣曲北白鹅墓地M3新出夺簋,摘引铭文前半段:

    唯正月初吉,王在成周。庚午,各于大室,井叔入右夺,即位,王呼内史微册命夺曰:“命汝司成周讼事眔殷八师事,锡汝……”[11]

    省略部分为赏赐的命服以及嘏辞。铭文言任命“夺”管理“殷八师事”,未提及作战。[12]

    小臣簋造型独特,双附耳高出口沿,三柱足接在圈足下,器身素净,捉手与口沿下饰两周弦纹,其断代有“成王说”“康王说”“昭王说”等意见,[13]结合东征的背景与“伯懋父器组”其他铜器综合考量,[14]断在康昭之际更显妥帖。禹鼎立耳,浅垂腹,蹄足,属朱凤瀚划分的鼎Ae型Ⅲ式,[15]时代集中于西周晚期,根据铭文中出现的“武公”“鄂侯驭方”及淮夷叛乱的背景,基本可推定属厉王世。[16]夺簋共4件,形制相同,腹圆鼓微垂,半环形耳饰小珥,圈足下接三小足,器身饰弦纹,盖缘及口沿饰窃曲纹,属朱凤瀚划分簋Da型Ⅳ式,[17]发掘者根据同型器判断其年代属西周晚期早段,亦相当于厉王世。综言之,“殷八师”在金文中最早见于昭王,最晚及于厉王。

    “成周八师”在金文中的明确记载有两处。一见于㫚壶盖:

    唯正月初吉丁亥,王各于成宫。井公内(入)右㫚,王呼尹氏册命㫚曰:“赓乃祖考,作冢司徒于成周八师,锡汝秬鬯一卣……”(《集成》9728)

    言㫚继承祖考职事,担任成周八师之冢司徒。另一处见于小克鼎:

    惟王廿有三年九月,王在宗周,王命膳夫克舍令于成周、遹正八师之年,克作朕皇祖僖季宝宗彝……(《集成》2796—2802)

    其大事纪年言“舍令于成周、遹正八师”,此“八师”为“成周八师”,当无疑问。

    以上两篇铭文过去被定在西周中期,但目前更多证据显示它们应归在晚期。㫚壶全器不存,盖呈椭方体,有方形捉手并饰弦纹,盖侧壁饰凸目对称窃曲纹,郭沫若定在孝王世,[18]乃受㫚鼎之“㫚”影响,两人同名却未必是一人;彭裕商则根据其椭方体形制、“横G形”窃曲纹断为西周晚期器,[19]更可信。㫚壶盖与临潼零口村窖藏所出冟车父壶、晋侯墓地M64出土铜壶(M64:103)、M93出土叔家父壶(M93:30、31)盖部形制、装饰风格全同,按M64、M93在晋侯墓地中年代最晚,对应西周末年宣、幽之世,[20]不过㫚壶盖铭所记右者为“井公”,井氏卿族在西周中晚期煊赫一时,但至迟到宣王,井氏已遭逢变故而解体,[21]故㫚壶盖归于厉王晚段或较合适。小克鼎属于扶风任家村出土的“克”器组,这组铜器的断代旧存争议,但经过与晋侯墓地、眉县杨家村窖藏等新出资料的比对,可基本确认属西周晚期晚段,小克鼎之“廿有三年”,可排定为周宣王二十三年。[22]换言之,“成周八师”集中见于西周晚期厉宣之世。

    综上,“殷八师”始见于康昭之际,其名称至少延续到厉王世;“成周八师”则集中出现在厉王末年至宣王时代,时间刚好接续,故“移驻”的假说是可以成立的。

    三、金文“成师”与“成周师氏”解析

    资料的年代排序本来简单清晰,然而“移驻”之说一直未获广泛支持,殆由于金文“成师”“成周师氏”等记载的干扰,使人误以为西周早中期便设有“成周八师”。按“成师”与“成周八师”名相似而实不同;“成周师氏”与“成周八师”亦不可直接划等号,为破除疑碍,需对几条材料稍作辨析。

    “成师”最早见于周初小臣单觯铭文:

    王后反克商,在成师。周公锡小臣单贝十朋,用作宝尊彝。(《集成》6512)

    “反克”同义复合,训为颠覆,[23]“后”揭示铭文所述乃成王周公二次克殷及东征事,“在成师”可理解为驻扎在“成师”,也可径读作“在成次”,要之核心地名为“成”。当是时,成周尚未营建,洛邑无“成周”之名,附近也无名“成”之地;从克商及东征地理看,成王、周公也没必要往成周驻军。此“成”地郭沫若谓为成皋,陈梦家、唐兰认为是成叔武所封之“成(郕)”,新近陈絜结合卜辞资料提出应为鲁孟孙氏之“成”邑,[24]无论如何“成”与成周无关,“成师”自然牵扯不到“成周八师”。

    相较而言,竞卣铭文的“成师”更富争议:

    唯伯屖父以成师即东,命戍南夷,正月既生霸辛丑,在。伯屖父皇竞,各于官(馆),竞蔑历,赏竞璋。对扬伯休,用作父乙宝尊彝,子孙永宝。(《集成》5425)

    竞卣属于扁罐形卣中最晚的一种形制,陈梦家将该器归入“师雍父”器组中,[25]学者皆从之,目前主流意见认为“师雍父”与“伯屖父”活跃于穆王时代,铭文中提到的“戍南夷”,即穆王征淮夷事。[26]所谓伯屖父“以成师即东”,意为率领“成师”东进,“成师”显然指代军队。于省吾提出“成师”是“成周八师”的省称,[27]得到部分学者支持。但遍查金文资料,并无其他“成周”省称为“成”的记载;从地名构成的角度分析,“成周”之“成”为修饰语而非核心要素,[28]“成周”也不应该省称为“成”,按诸“齐师”(《集成》4313等)“豳师”(《集成》4266等)等例证,“成师”解释为“成地或成国的军队”简洁明了,不宜贸然与“成周”牵连。

    除“成师”外,与竞卣同组的录卣铭文中还提到“成周师氏”:

    王命曰:“㪥淮夷敢伐内域,汝其以成周师氏戍于由师。”伯雍父蔑录历,锡贝十朋。录拜稽首,对扬伯休,用作文考乙公宝尊彝。(《集成》5419、5420)

     簋铭又言 率“有司、师氏”追击敌军(《集成》4322),“师氏”殆即此“成周师氏”。杨宽曾主张“成周师氏”是“成周八师”的高级军官,[29]暗示西周中期成周已有“八师”之设。“师氏”一名金文习见,常与“有司”“邑人”并列,含义丰富,除武职外,还可指代农人首领,总之是“某种等级较低而人数又比较多”的基层管理人员,[30]“高级军官”之说恐不可信。然则低等级的“师氏”之存在,不足以说明成周驻扎有建制完整的“八师”。黄圣松检出 方鼎铭“王用肇使乃子 率虎臣御淮戎”(《集成》2824)的记载,两相对照,主张前揭“师氏”实际是王室禁卫军“虎臣”。[31]今按黄说过于绝对,“师氏”“虎臣”应有区别,殆作铭时随文取用而已,但根据黄说的提示,至少可确认: 从成周带走的部队,包括“有司”“师氏”“虎臣”等多种类别,构成十分复杂,这恰恰侧面佐证当时成周不设“八师”,否则直接遣“八师”出征即可。

    四、“殷八师”移驻成周过程蠡测——基于地缘政治视角的分析

    根据“殷八师”“成周八师”金文资料的排序,以及对“成师”“成周师氏”含义的辨析,笔者基本赞同前揭第四种观点即黄圣松的“移驻说”。但黄说犹有继续斟酌的余地——他判断“殷八师”移驻成周的时间点在厉王之后宣王世,这只是来自铜器断代的直观印象,若深入考虑铭文内容,不难发现“殷八师”移驻成周至迟不晚于厉王初年,最早在厉王前的孝、夷时代,只是到厉王末期才正式更名为“成周八师”,中间存在着一个名实转化的过程。兹举三事以证明。

    (一)西周晚期早段的夺簋铭文记载,夺的职事为“司成周讼事眔殷八师事”,“殷八师事”当如韩巍说乃省一“讼”字,[32]所谓“司讼事”大概与金文“讯讼”“讯讼罚”相近,即命“夺”管理成周狱讼事务,兼管“殷八师”之诉讼。类似例证可举西周晚期簋铭文:“命汝司成周里人眔诸侯大亚,讯讼罚,取五锊。”(《集成》4215)“ ”被委任管理的“里人眔诸侯大亚”,均为成周城内居民,[33]同理“夺”既主管成周之狱讼,兼管的“殷八师”也当驻扎在成周附近,否则不便于“夺”履职。

    (二)禹鼎铭文记载鄂侯驭方叛乱,周厉王调动“西六师、殷八师”征讨,按鄂在今湖北随州,[34]周人经略江汉,大多集结军队于成周,再穿过南阳盆地与随枣走廊南下。“殷八师”原驻扎在小东地区,用兵方向首要面向东土,此前未曾调动南征;当时如驻扎在成周,与“西六师”会合、南下伐鄂更加顺理成章。

    (三)曶壶盖的时代虽晚至厉王晚期,但铭文言“㫚”任成周八师冢司徒,系“赓乃祖考”之职务,换言之,“㫚”的祖辈父辈已担任过类似的官职。“㫚”既活跃于厉宣时代,其祖父的供职至迟不晚于夷、厉之交。

    综上,“殷八师”移驻成周的时间,早可至孝、夷之世,最迟不晚于厉王初年,故而当厉王世,“夺”主管成周狱讼要兼管“殷八师”讼事,征伐鄂侯也可直接调动“殷八师”从成周南下,惟“殷”之旧名延用未变。上古时代族名、地名等专名的使用具有很强惯性,迁入新地而不改旧名的例子屡见不鲜,军队的专名未必不能延续,简举二例:子犯编钟言“子犯及晋公䢦西之六师,搏伐楚荆”(《铭图》15201),则周室东迁之后,晋人作铭仍袭用“西六师”旧名称呼王师;[35]西汉初年设南、北军屯宿京师,北军因驻扎在长安城北而得名,后南军废置,武帝增设七校尉属北军,其中步兵校尉(掌上林苑门屯兵)、长水校尉(掌长水、宣曲胡骑)都在长安城外,不限于长安之北,但“北军”称号未改,[36]东汉徙都洛阳仍袭用之。[37]相较而言,“殷八师”名称在移驻后延续十数年,实非异事。到厉王末年,“㫚”继承司徒职官时,“殷八师”才正式改称为“成周八师”。

    周王朝为什么要将“八师”从殷地调到成周?黄圣松认为,西周晚期,南方战事频繁,淮夷一度侵扰至伊洛腹地,迫于淮夷内侵的压力,为了提升作战的机动效率,厉王才将“八师”移至成周。[38]如果“八师”移驻的时间提前,淮夷尚未大规模内侵,黄说的因果关系便无法成立,但他提供的地缘政治视角仍具有较高价值,“八师”作为王朝在东方最重要的直辖军事力量,其空间分布一定与周人的经营策略直接关联。

    回顾“殷八师”设立的初衷,离不开周人对东方的征服。“殷八师”的雏形或可追溯到克殷后“建管叔于东,建霍叔于殷”的布置,武庚叛乱后又以中旄父与康叔替代(《逸周书·作雒》),不单单要压制安阳周边殷遗民,还要监视殷遗与东夷族群的往来,必要时切断豫北与东土的联络;[39]及至东征胜利、康叔封卫,安阳的不安分因素已肃清,周人矛头完全转向东方,“殷八师”最重要的战略任务,转变为支援东土经略、平定东夷叛乱。豫北殷地扼守河、济之间“小东”,“八师”驻扎在此,便于控制关键交通节点,堵住东夷内侵的路线,并可迅速进入东土平叛。

    自西周中期起,淮夷渐兴,从“师雍父”器组内容看,穆王阻击淮夷的防线稳定在淮河支流汝、颍流域,动用的军事力量有“师氏”“有司”“虎臣”等,未见“八师”参与东南作战的记载。不过穆王以后的东土局势发生明显变化:第一,东夷集团威胁减弱。尽管山东境内仍爆发零星战事,如懿、孝时期的史密簋(《铭图》5327)记载“杞夷、舟夷”作乱,但“东夷大反”之类记载未再出现,在考古学上表现为面貌一致的周文化在东土的广泛覆盖,[40]因此“殷八师”对东夷的作战任务大幅度减轻了。第二,王朝掌握“齐师”。西周中期晚段,周王室与齐国的关系一度紧张,发生“周烹哀公”之事,夷王立胡公后,王朝借机加紧对齐国的控制,一个凸出现象即强化掌控“齐师”,如懿、孝王世的史密簋铭云“师俗率齐师、遂人左周伐长必”(《铭图》5327)、孝王或夷王世的引簋铭云“引,余既命汝赓乃祖,总司齐师”(《铭图》5299、5300)、厉王世的师寰簋铭云“今余肇命汝率齐师、㠱、莱、僰、殿、左右虎臣征淮夷”(《集成》4313、4314)等,通过直接统率、册封“命卿”等方式,周王室将“齐师”掌握在手中,[41]用作维持东土稳定的军事力量,换个角度看,也就不再需要“殷八师”深入山东境内。第三,卫国建为“侯”。依《史记·卫康叔世家》所载,卫自康叔以下六世皆称“伯”,至西周中期顷侯“厚赂周夷王,夷王命卫为侯”,卫君才转变为“侯”。近年来陆续有学者指出,西周时代的“侯”往往拥有较强武力、承担重要军事职责,[42]早期卫君不任“侯”职,与封君无异,“殷八师”驻防豫北,某种意义上也是守卫“王畿”边缘;自顷侯后,卫重新被命为“侯”,“小东”的防务遂转移到卫侯手中。考虑以上西周中期“小东”“大东”的诸多变化,“殷八师”向东经略的任务已基本完成,既无必要也不便于继续屯宿于豫北殷地(实际已是卫侯防区),故移驻成周,转向南方开拓,亦可谓顺理成章,至于移驻的具体时机,还需发掘更多史料,结合西周中期政局以继续考察。

    “殷八师”既在成周落脚,厉王遂开始发动对淮夷的大规模进攻,新出况盆铭文记厉王“二祀”应伯征伐“淮南夷”取得胜利,其中作战地点“为山”,赵庆淼、周颖昳考订为春秋楚国北边的“蒍”地,周人此役已深入桐柏山以北的淮水干流。[43]此中虽未见“八师”的身影,但周人军事攻势的加强十分明显,移驻成周的“殷八师”所发挥的作用可想而知。不过再参考禹鼎铭文,鄂侯驭方叛乱后,被寄予厚望的“西六师”“殷八师”并未取得理想战果,周人与淮夷的征战陷入长久的拉锯之中,在此过程中“殷八师”正式固定为“成周八师”,担负起巩卫东都、营建南征基地等战略任务。

    最后简要总结全文观点,以清眉目:“殷八师”与“成周八师”不是两支军队,也不是一支军队同时段的两个称谓,而是“八师”因移驻而形成的前后两个阶段的名称。成康之世,周王朝延续“扼守小东以监视大东”的战略布局,设置“殷八师”屯驻于豫北殷商故地,配合东土经营;西周中期,王朝拓殖重心转向南土,东土局势渐趋稳定,又有齐师、卫侯等承担军事任务,至迟到中期晚段或晚期早段,“八师”遂由殷地移驻成周,唯“殷八师”之名在金文资料中未立刻更改,直到厉王晚期才改称为“成周八师”。由“八师”迁移假说出发,考察“六师”“八师”建置的演变,也可深化我们对早期国家“军事组织民政化”典型范式的理解。

    引书简称对照表

    《集成》  《殷周金文集成》
    《铭图》  《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
    《续编》  《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续编》
    《三编》  《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三编》

    [1] 近年新见的《续编》228贤鼎铭文云“惟十有二月,辰在甲申,王大射在鲁。王眔右即西六师,左即东八师。王克西师,左克东师,贤克厥敌。王休锡贤贝百朋,用作宝尊鼎。”首次出现“东八师”一词并省称为“东师”。然而这篇铭文与义盉盖铭(《集成》9453)的时间、地点、事项一模一样,但“大射”程序又不相同,难免有照抄之嫌;且公布的照片不清,字体细部特征不能完全辨认,故其可靠性一直存在争议,姑附识于此,以俟后考。

    [2] 徐中舒:《禹鼎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1959年第3期;杨宽:《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40页;刘雨:《西周金文中的军事》,《金文论集》,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8年,第89页。

    [3] 此种认知最早可追溯至《公羊传》隐公五年所谓“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也可参看李峰著,吴敏娜、胡晓军、许景昭、侯昱文译:《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第47—54页。

    [4] 于省吾:《略论西周金文中的“六”和“八 ”及其屯田制》,《考古》1964年第3期。

    [5] 李学勤:《郿县李家村铜器考》,《文物参考资料》1957年第7期;李学勤:《论西周金文的六师、八师》,《华夏考古》1987年第2期。

    [6] 王慎行:《吕服余盘铭考释及其相关问题》,《古文字与殷周文明》,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237页。

    [7] 黄圣松:《六 与八 的若干问题》,《文与哲》(台湾)第3期,2003年12月。

    [8] 一组典型而富有争议的例子即西周中期穆王世“录”组器之“录”与“ ”组器之“ ”,他们无疑是军队高级将领,但族属究竟是殷人还是周人,学者持不同意见,参看刘源:《读金短札:伯雍父是殷人还是周人》,《出土文献》第4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130—135页。

    [9] 关于“ (洛)师”地望考察,别详王旭东《小臣 簋释地与伯懋父东征》(待刊)一文。

    [10] 此处断读与前人略不同,“于”训为“往”,“”读为“将”训为“行”,“肃”训敏捷之义(参看[清]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十八,南京:凤凰出版社,2000年,第428页),句谓往行朕之敏捷,可类比《左传》成公二年“有先君之明与先大夫之肃”。下句“慕”训为“勉”,谓勉力襄助西六师、殷八师。

    [11] 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垣曲北白鹅墓地M3出土的两件有铭铜器》,《文物世界》2021年第1期。

    [12] 另有近年新见的嗌甗(《三编》366)铭文云:“嗣乃先祖考,司南事卜事工卜、殷八师南事卜事,锡汝赤巿……”然这件资料不无可疑之处:出土地未知,流传情形不明;器型为西周晚期的联体方甗,与庄白二号窖藏所出父甗相似,但口沿下装饰的“S”形顾龙纹盛行于西周中期;铭文记载右者为武公,是西周晚期厉王世人物,但铭文书体呈现中期特征;铭文记“王各于文大室”,然金文中“某大室”为康宫等大型宗庙中某位先王的专门祭祀场所,而文王为周人建国始祖,祖庙应立于“宗宫”(金文称“京宫”),“文大室”之称似与礼制不符;册命给嗌的职事“南事卜事工卜”,不易断读,可比照者,惟新追缴所得免簋(《三编》516),其铭文云“官司六师卜□工卜”,第一个“卜”下一字不清,释文写作“事”并属上读,恐不确,盖“六师卜”“□工卜”是并列的两项职事,准此再考虑嗌甗铭文“卜事工卜”之辞,难免邯郸学步之嫌。考虑以上疑点,正文中暂不列入该器,附记于此以备考。需要申明的是,即便将来有证据能证明嗌甗不伪,它的时代亦不违背本小节“移驻”的推论。

    [13] “成王说”以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为代表,“康王说”以马承源(《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为代表,“昭王说”以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为代表。

    [14] 参看刘晓霞:《小臣 簋新论》,《考古》2016年第4期。

    [15] 朱凤瀚:《中国青铜器综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92页。

    [16] 李学勤:《禹鼎与张家坡井叔墓地》,《文物中的古文明》,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99—202页。

    [17] 朱凤瀚:《中国青铜器综论》,第129页。

    [18]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上海:上海书店,1999年,第100页。

    [19] 彭裕商:《西周青铜器年代综合研究》,成都:巴蜀书社,2003年,第486—487页。

    [20]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考古学系:《天马-曲村遗址北赵晋侯墓地第四次发掘》,《文物》1994年第8期;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考古学系:《天马-曲村遗址北赵晋侯墓地第五次发掘》,《文物》1995年第7期。

    [21] 韩巍:《西周金文世族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7年,第146—147页。

    [22] 参看李学勤:《眉县杨家村新出青铜器研究》,《文物》2003年第6期;韩巍:《册命铭文的变化与西周厉、宣铜器分界》,《文物》2009年第1期。

    [23] 李守奎:《据清华简〈系年〉“克反商邑”释读小臣单觯中的“反”与包山简中的“钣”》,《简帛》第9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129—136页。

    [24]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2页;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0页;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36页;陈絜:《〈方鼎〉铭与周公东征路线初探》,《古文字与古代史》第4辑,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5年,第281—286页。

    [25]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第116—120页。

    [26] 李学勤:《从新出青铜器看长江下游文化的发展》,《新出青铜器研究(增订版)》,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16年,第224页。

    [27] 于省吾:《略论西周金文中的“六”和“八 ”及其屯田制》,《考古》1964年第3期。

    [28] 依《公羊传》等典籍记载,成周之得名取意于“周道始成”,也有学者主张成周的命名是为了纪念成王亲政,参看李民:《说洛邑、成周与王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1期。

    [29] 杨宽:《论西周金文中“六 ”“八 ”和乡遂制度的关系》,《考古》1964年第8期。但在《西周史》书稿中,杨宽只强调“成周师氏”是高级军官,似乎放弃了与“成周八师”的直接联系。

    [30] 陈絜:《周代农村基层聚落初探——以西周金文资料为中心的考察》,朱凤瀚主编:《新出金文与西周历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43页。

    [31] 黄圣松:《六 与八 的若干问题》,《文与哲》第3期,2003年。

    [32] 韩巍:《垣曲北白鹅墓地族姓解谜——兼论春秋初年关中世族的东迁》,《出土文献研究》第20辑,上海:中西书局,2022年,第39页。

    [33] 参陈絜、田秋棉:《商周宗亲组织的结构与形态》,《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

    [34] 李学勤:《由新见青铜器看西周早期的鄂、曾、楚》,《文物》2010年第1期;张昌平:《论随州羊子山新出噩国青铜器》,《文物》2011年第11期。

    [35] 黄锡全:《新出晋“搏伐楚荆”编钟铭文述考》,《古文字论丛》,台北:艺文印书馆,1999年,第136页。晋在城濮战前只有三师,故将“西之六师”实指为晋国军队或晋文公组织的诸侯联军,均不妥帖,结合铭文明显的“尊王”倾向看,似宜理解为托名于周王、虚指“王师”而言之。

    [36] 史书又称“北军五校士”,或谓长安城外步兵、长水诸校尉不在北军之属,有学者指出这可能是根据实际指挥系统而形成的狭义的区别,参看孙闻博:《秦汉军制演变史稿》,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88页。

    [37] 东汉置北军五校尉,守卫宫城之外,然史无明文记载北军五营的驻地是否皆在城北,大多认为是西汉“北军”之名的延续。

    [38] 黄圣松:《六 与八 的若干问题》,《文与哲》第3期,2003年。

    [39] 王旭东:《〈世俘〉、墙盘与牧野战后的武王东征》,《汉学研究》(台北)第40卷第4期,2022年。

    [40] 曹斌:《周文化统治的历史格局在“东土”的形成》,《考古》2017年第6期。

    [41] 李学勤:《高青陈庄引簋及其历史背景》,《文史哲》2011年第3期;赵庆淼:《高青陈庄引簋铭文与周代命卿制度》,《管子学刊》2015年第3期。

    [42] 魏芃:《西周春秋时期“五等爵称”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2年,第114—120页;朱凤瀚:《关于西周封国君主称谓的几点认识》,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上海博物馆编:《两周封国论衡:陕西韩城出土芮国文物暨周代封国考古学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73—275页。

    [43] 赵庆淼、周颖昳:《况盆铭文与周伐淮夷的史地背景》,《考古》2022年第5期。

    转自《出土文献》2025年第4期

  • 李玉平 刘纯:安徽南陵县三国东吴墓随葬衣物疏“檮”字考

    1978年于安徽南陵县麻桥公社发现了三国东吴孙权时期的墓葬三座,在其中二、三号墓中共发现三件木方,木方上的文字系记录随葬物品的衣物疏。二号墓的木方M2:19正反两面均有文字。安徽省文物工作队在出土报告中公布了反面文字的摹本和照片,正面则只公布了摹本而没有照片。[1]正面摹本中记有随葬物品“木一 一具”,该句中的“ ”字是什么字,学界考释意见尚无定论。安徽省文物工作队最早将文字摹写为“ ”,田河隶定作“”,[2]赵宁、[3]李世持[4]等隶定作“ ”,皆无释义;白彬释作“椅”,释文改作“木椅一具”;[5]窦磊释作“樹”,断句为“木一,樹一具”。[6]我们认为以往意见皆未得其实。[7]

    一、释“椅”说。

    从字形比较来看,“ ”字字形清楚,而所见“椅”字未见写作类似字形者。又《说文》木部:“椅,梓也。从木,奇声。”大徐本注音为“於离切”,今读“yī”,所指为一种树木名,即“山桐子”,用例较早,如《诗·鄘风·定之方中》“树之榛栗,椅桐梓漆”,毛传:“椅,梓属。”《诗·小雅·湛露》“其桐其椅,其实离离”,郑玄笺:“桐也,椅也,同类而异名。”高亨注:“椅,椅树,即山桐子。”很显然,此“椅”不符合随葬衣物疏语境。而读音为“yǐ”,表示现在有靠背的坐具的“椅”字用例时代较晚,《正字通·木部》:“椅,坐具后有倚者,今俗呼椅子。”明方以智《通雅·杂器》:“倚、卓之名,见于唐宋。”又据董志翘、[8]刘琴勇[9]等研究,“椅”作为坐具的字词用例最早见于唐代,最开始先是写作“倚”,后来才写作“椅”。如此则“椅”无论是字还是词当都是出现较晚的,在三国东吴时期可能还没有出现,白彬释作“椅”的意见[10]未可信从。

    二、释“树”说。

    窦磊依据《夏侯妙妙衣物疏》中有“采樹一具”,认为“具”是量词,在汉简衣物疏中多修饰成套物品,又依据甘肃高台骆驼城墓棺内出土木器座一件,上插一杉木神树,由此推断南陵东吴墓衣物疏中所记载的“木一”是指木器座,“ ”当即“树”,指神树。[11]此说只是通过出土衣物疏的材料相似性做了一个大胆的推断,但缺乏细致的证明。因为从字形角度而言,“树”的古今文字字形,没有与“ ”字形相同或相近者。在安徽南陵东吴墓中也没有相关材料证据佐证作者的观点。因此此说也不可信。

    我们考察后认为,“ ”字,实则即“檮”字的一种俗写字形。左侧是“木”字旁,没有疑议,右边部分的“”实则即“寿”的俗体字写法。秦公辑《碑别字新编》中所列“寿”字写法就有(隋《范高墓志》)、(《龙门高灵寿造象》),与“ ”写法基本相同,书中所列与此相近的“寿”字写法还有(魏《敬史君碑》)、(魏《王诵墓志》)、(魏《米舍今造象记》)、(齐《同氏造象》)、(周《圣母寺四面造象》)、(隋《李领万造象》)、(隋《赵朗墓志》)等。[12]秦公等《广碑别字》中增加了“寿”的几个近似字形,如(周天和年《李由造像》)、(周保定年《杨丑黑等造像》)、(周《佛弟子百廿八人造像碑》)、(隋《仲思那造桥碑》)等。[13]《佛教难字字典》中“寿”字下列有等字形。[14]这些字形与“ ”字形虽略有差异,然大体构形皆类似,诸多字形当皆由“寿”字的繁体字形“壽”减省而来,相关异体字形体皆有或多或少的形体演变联系。[15]

    由此,我们可推知“ ”即“檮”字的俗写字,字形应该没问题。然“檮”所指为何呢?考察出土文献,“檮”字还见于以下一些材料:

    (1)《敦煌汉简》[16]中简1394的“第一檮”、简1395的“第二檮”、简1397的“第三檮”、简1398的“第四檮”、简1396的“第五[17]檮”。

    (2)《额济纳汉简》简99ES16SF2:4(分A、B、C、D四面书写)记有“第十候史日迹檮”,简2000ES7SH1:25有“甲渠第七隧长日迹檮”,简2000ES9SF1:1有“第七隧卒日迹檮”等;[18]《肩水关汉简》简73EJT23:286与简73EJT27:44记有“骍北亭卒日迹檮”; [19]《居延新简》中简EPT48:131、简EPT49:1与简EPT49:2记有“第六日中檮”,简EPT49:21、简EPT49:22与简EPT49:23记有“第六迹檮”,简EPT49:24、简EPT49:25与简EPT49:26记有“第六日中迹檮”。[20]

    以上材料,(1)《敦煌汉简》中“第一檮”“第二檮”“第三檮”“第四檮”“第五檮”尚不确定(详后文);(2)所列简牍文例皆为“日迹梼”。关于(2)中之“梼”,薛英群、[21]侯旭东[22]等一派学者主张此“梼”为当时各烽燧区分各自巡视地区和范围的界限标志。另一派学者则主张此“梼”通“筹”,白音查干、特日格乐、[23]邢义田[24]等认为此筹是汉代边郡戍卒、官吏日迹记录牌,作为日后赐劳、夺劳的依据;汪桂海、[25]张文翰、[26]马克冬等[27]则认为日迹梼是边塞吏卒日迹时所携表明身份的筹牌,“筹”与“符”同,为“符节、凭证”之义;冨谷至则释“檮”为“棒”,称边境上日迹之两隧戍卒相遇时需要刻符。[28]

    对于出土文献中诸多“日迹梼”用例,我们倾向于“檮”通“筹”,与“符”同为“符节、凭证”之义的观点。诸多学者都提到“日迹符”实物见于居延新简,有“第廿三侯长迹符左”“第廿三侯长迹符右”(简EPT44:21-22),“第六平旦迹符”(简EPT49:69)等,[29]“日迹符”是烽燧卒吏巡察有无敌人混入的凭证。“符”表示凭证为常见义,“筹”也可以表示凭证义。例如:

    (3)四年春正月,关东民相惊走,或持筹相与,号曰“西王母筹”。道中相逢多至数千人,或披发徒跣,斩斫门关,逾墙入屋,或乘骑奔驰,或致驿传行。经历郡三十六所,至京师。又聚会祀西王母,设祭于街巷阡陌,博奕歌舞。又传言:“西王母告百姓:‘佩此符者不死。’不信我言,视户枢中有白发。”   (东汉荀悦《前汉纪·孝哀二》)

    例(3)为东汉荀悦的作品,其中前文称民持“西王母筹”相与,后文言西王母告百姓“佩此符者不死”,则“筹”“符”同义,此为“筹”可表示凭证义之明证。[30]而汉简出土文献中“日迹檮”与“日迹符”互出,“檮(筹)”“符”亦当为同义,皆可为凭证。然安徽南陵东吴墓衣物疏中“梼一具”,而墓主并非边境日迹之吏卒,其中的“檮”与“日迹檮”当无关系,那么“檮”当为何义呢?

    又据《汉语大字典》[31]《汉语大词典》[32], “檮”下所列有四个相关读音和义项:(一)táo。《说文·木部》“(檮),断木也。”(二)chóu。此音义项有二:一是“刚木”,见“梼树”;二是通“筹”,指筹码。《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道经》:“善数者不以檮”,今本《老子》第二十七章作“善数,不用筹策”。(三)dǎo,通“擣”,舂。《楚辞·九章·惜诵》:“檮木兰以矫蕙兮,申椒以为粮。”王逸注:“檮,一作擣。”朱熹集注:“舂也。”(四)dào。指棺。《集韵·号韵》:“檮,《博雅》:‘棺也。’”

    这四个读音和义项,第四个指“棺”,不符合语境,因为出土报告中明确说明木方M2:19衣物疏所记载的是棺木中之物,不当在棺中再有“棺一具”;而第一个读音指“断木”,第二个读音中的第一个义项“刚木”“梼树”,都与量词“具”搭配不适当;第三个读音,通“擣”,南北朝以前罕见,唐宋以后渐多,当是“木”“扌”混用,且“檮”“擣”一般用作动词。如:

    (4)又方取梅若桃叶,檮,绞取汁三升许,或干以少水,绞取汁,饮之。  (唐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卷七十六《备急方》)

    假如南陵东吴墓衣物疏之“檮”通“擣”的话,在语境中只能是表示舂捣的木制器具舂杵,而文献中指称舂捣工具这样一个名词,一般皆名为“杵”,其相应的舂捣动作才名之为“擣”,因此语境中读为“擣”并不合适。又根据语境中量词特点,如果是舂杵一类器物,一般用个体量词“枚”来称量,而不会用“具”来称量。文献中的证据亦可证明,如:

    (5)《东宫旧事》曰:“太子妃有石砧一枚,又捣衣砧杵十枚。”  (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七百六十二)

    (6)须用舂杵一枚,小凳一个,令患者立凳上,用杵撑在下出臼之处。  (元危亦林《世医得效方》卷十八《正骨兼金镞科·秘论》)

    (5)(6)中称量“杵”皆用量词“枚”称量。又据刘世儒、[33]张显成等[34]研究,量词“具”一般是集体量词,用来称量齐备成套的器具,凡配备具足、成套可用的东西,都可用“具”计量,此特点是与其本义“准备”“备办”(《说文》廾部:“具,共也。”)及引申义“完备”“齐全”密切相关的。汉晋时期简帛文献相关用法习见,如“角弩一具”(《马王堆3号墓汉简·遣册》34)、“瓦雍(瓮)、甗一具”(《马王堆3号墓汉简·遣册》297)、“毡席千具”(《史记·货殖列传》)、“具器一具、□一具、博一具、豫疎一具”(《大坟头汉简》4)、“受甲胄一具”(《汉书·王莽传》)等。

    结合汉魏时期量词“具”的特点及“梼”的词义,我们认为南陵东吴墓衣物疏中的“梼”当通“筹”,即指古代常用来计算用的小棍状或小片状的东西,用竹、木或象牙制成。[35]“筹”从材料上则可分为木筹、竹筹、象牙筹、兽骨筹、金属筹等;[36]从具体功能而言则“筹”除了用于计算外,还有作为古代投壶所用的签子(形如箭笴)、[37]记取的凭证、[38]抽签决疑用的签筹、[39]酒筹[40]等其他功能。南陵东吴墓随葬衣物疏中所说的“梼一具”,当亦即生活中常用的算筹,这是“筹”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功能。《汉书·五行志》:“筹,所以纪数。”《仪礼·大射仪》:“实之弓矢与中、筹、豐,皆止于西堂下”郑玄注:“筹,算也。”卢连成等、[41]张沛、[42]王青建、[43]田鸣等、[44]邓亮[45]等不少学者都对中国古代算筹作过深入细致的研究,王青建根据已经搜集的15批出土算筹报道,从算筹的形态、质料、陪葬年代、出土地点及其用途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总结了出土算筹的种类和用法,[46]这些相关信息可以佐证我们推断安徽南陵墓衣物疏中的“梼一具”属于算筹。如1954年湖南长沙市郊左家公山战国木槨墓葬出土竹签(竹算筹)40根,置于一竹筐内,伴随物品还有天平、砝码、木梳、竹片、铜削、毛笔、小竹筒等物;1955年河北石家庄北宋村出土东汉晚期骨条(算筹)17根,随葬物品有钱币、铁、铜、陶、骨等;1971年山西千阳西汉墓,出土骨筹31根,“算筹与带钩同出于男骨架腰胯部,经观察,算筹系裹在一丝绢囊内,系在死者腰部”;1973年山西浑源毕村西汉中期墓葬,出土铅制六博筹6根,随葬物品有墨、砚、铜、铁、陶、木等器;1973年湖北江陵八号西汉墓,出土竹筹6根,同时出土的遣册记载有“博、算、綦、梮、博席一具,博囊一”;1973年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西汉墓出土博具筹码盒内有“箸状的筹码”,长者12枚(长22.7厘米,直径0.4厘米),短者30枚(长16.4厘米,直径0.3厘米),随葬遣册中记载有“象算三十枚”,当是指短的象牙筹;1975年湖北江陵168号秦墓出土竹算筹数十支;1975年湖北云梦秦墓出土木(竹)算筹6根,称“六博棍”;1976年江苏徐州西汉早期墓葬2号墓出土骨算筹41根;1978年陕西宝鸡东汉早期墓出土骨质算筹11根;1978年山东莱西西汉中晚期墓葬M2号墓出土算筹30枚;1980年河北石家庄振头村东汉早期墓葬出土骨算筹30根;1982年陕西西安三店村西汉墓出土铅算筹20根;1983年陕西旬阳县佑圣宫一号汉墓(西汉末至东汉初)出土象牙算筹28根;1986年甘肃天水党川乡放马滩秦墓(M1)出土竹算筹21枚。王青建认为这些出土算筹从功能上可分为博戏类和筹算类两大类,而从安徽南陵县东吴墓中的“木一,梼一具”中,推断当是木制算筹,但功能上是属于博戏类还是筹算类仍无法确定。前引《敦煌汉简》中“第一檮”至“第五檮”等说明“梼”也是一整套的,猜测很可能还有第六梼,放在一起就是秦汉时期流行的六博筹。

    转自《出土文献》2025年第4期

  • 段天璟:黄河中游仰韶早期的史前生业与聚落——以山西夏县师村遗址为例[编]

    运城盆地处于“以关中、晋南、豫西为中心的古中原”的中部。1926年,李济发掘了位于运城盆地的山西夏县西阴村遗址。

    李济在西阴村的发掘不仅发现了包括属于仰韶时代、今被称为西阴文化在内的各时期多种考古遗存,更有趣的是,他在夏县西阴村遗址发掘出土了半枚碳化的蚕茧。这一发现,因运城地区旧有“黄帝正妃嫘祖养蚕缫丝”的传说,而颇引人注目。然而,囿于当时的田野考古工作水平和研究基础,学界难以确指这半枚碳化蚕茧的年代和文化属性。

    近百年来,随着考古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考古资料的不断丰富,运城盆地仰韶时代文化遗存的面貌不断明晰起来。运城盆地已成为探索中国文明起源问题的重要核心区域之一。深入探索该地区仰韶时代早期的聚落形态、文化面貌、生业方式等问题已成为中华文明起源以及考古学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需要指出的是,据调查,运城盆地东部缺少大规模发掘的仰韶时代早期聚落遗址材料。因此,大规模整体揭示和研究这一区域的聚落遗址成为晋南乃至黄河中游地区田野考古发掘和研究工作的关键。

    我们以山西运城夏县师村遗址的考古发现为例,简要介绍并讨论黄河中游地区仰韶时代早期史前生业与聚落等方面的问题。

    师村遗址位于夏县县城西南15公里处,地处中条山北麓青龙河故道的河曲地带,直线距离“世界三大硫酸钠型内陆盐湖”之一的运城盐湖约7公里。

    2019—2022年,吉林大学考古学院、山西省考古研究院、运城市文物保护中心等单位联合对夏县师村遗址进行了调查和发掘,揭示出了运城盆地年代最早、距离盐湖最近的仰韶早期聚落遗址,为研究仰韶时代黄河中游的聚落、文化与生业等问题提供了重要资料。

    发掘工作在对师村遗址进行全面考古钻探的前提下,联合吉林大学黄大年团队对遗址采用航磁扫描、电阻率扫描、探地雷达等手段进行了无损勘探等多学科合作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布方,共发掘6363.25平方米。

    师村遗址包括史前时期的仰韶时代早期、中期以及历史时期的东周、两汉和宋金等时期的遗存,以仰韶时代早期遗存为主。

    聚落:揭示运城盆地仰韶时代早期的重要聚落遗址

    师村遗址的主要遗存为仰韶时代早期的一处聚落遗址,面积约3.5万平方米。

    师村遗址仰韶早期聚落被两座夯土围墙环绕,墙外侧有台基等附属设施,围墙和台基外围有环壕。围墙内有房址、陶窑和道路,围墙内外发现有墓葬和大量灰坑。

    围墙形制规整,存在基槽,为人工挖槽填筑而成。

    1号围墙早于2号围墙。在1、2号围墙的部分区域清晰可见高于原地表约20厘米的类似“平夯”而成的板块。

    1号围墙基槽现存部分宽约1.8米,残深1.5米,基槽内堆积可分10余层,土质致密坚硬,系人工填埋并拍砸所致。

    2号围墙基槽宽约2.8米,距地表深1至3.5米,发掘区内揭露部分长约134米。2号围墙中段与1号围墙平行。有趣的是,1号围墙在发掘区中部的一段墙基槽呈半径为6米左右的半圆形向南与2号围墙相依,1、2号围墙相依的部分基槽的宽度没有发生变化,两墙基槽内填土的颜色不同、界限清楚、清晰可辨。

    2号围墙基槽底部的深度不同,最深处距地表深约3.5米,最浅处深约1米。2号围墙基槽底部呈现出规律的波浪状起伏,基槽深度每隔约10米~15米达最深。2号围墙基槽内填土均经过拍砸,土层最多达30余层,墙基槽的每段波浪状区域内填土的土质土色存在明显区别。很可能是在确定墙基区域后,采用分段施工的办法开挖基槽,每段中部挖掘最深,每段两端挖掘最浅,各段的浅端相连构成墙基槽,各段填入不同质地的填土,并逐层夯实。

    我们通过对墙体的土壤微形态分析,并对比自然堆积,可以确认其为人工夯筑而成,是黄河流域目前发现年代最早的夯土。

    同时发现了三个聚落出入口,形态各异,并揭示出了连接入口的踩踏面。

    在1号围墙中段发现明显宽于其两侧围墙基槽的踩踏面,其上覆盖一层碎陶片,推测其为1号围墙的一个出入口,我们称为2号出入口。

    2号围墙上揭示出两个出入口。1号出入口宽约6米,并发现有类似我国历史时期的“瓮城”结构。3号出入口位于2号围墙中段,宽约5米,3号出入口两侧的2号围墙基槽形状规整。3号出入口以北通向聚落内的方向上发现有向北延伸的踩踏面,其上覆盖有较多碎陶片,并叠压1号围墙使用时期形成的踩踏面。说明,在2号围墙上的3号出入口使用时期,1号围墙上的2号出入口仍作通行之用,并形成了踩踏面。

    在3号出入口北部还发现了几处覆盖着碎陶片的踩踏面,其连线与3号出入口两侧的墙体呈垂直方向,推测其为一条通向聚落内部的道路。

    在1号围墙和1号出入口类似“瓮城”结构的外侧,发现有4号台基,为西北依靠2号围墙中段起建的一处建筑的基址,整体呈西北—东南走向,平面呈不规则长方形,长约21.4米,宽约11.8米,基址表面堆积为依次相连、人工夯打而成的夯土块。夯土块平面形状为长方形、方形和不规则形等,边界清晰。基址起建的原始地表起伏不平,存在自然或人工形成的凹坑。可见,师村遗址的先民们对地表凹坑搬运土方、填平坑洼,逐层夯筑建成了该基址。

    在围墙和4号台基外围发现有环壕。环壕已发掘部分宽约4米,深约3.5米。其东段与墙体走向基本平行,且与墙体保持约5米距离,西段向西南方向延伸。

    在聚落内,也发现有作为地面式房屋基础的夯土台基。其中较大的一处台基,现存面积约557平方米,平面形状大致呈长方形,南部向外延伸出一部分,北部宽南部窄,最宽处约16米,长约32米。经解剖可见台基上存在依次相连的夯土块,系逐块夯打而成,台基表面仅残存几处柱洞和料礓石面。因此,台基上可能建有多座地面式房址。较小的一处台基,现存面积约18平方米,年代稍晚于较大台基,位于其西侧,呈不规则形,残存数个柱洞,有多层垫土,应为人工填平低洼处后在其上修建房屋。

    房址有圆形和方形两种。例如,1号房址,方向为北偏西35度,残长约9米,残留有直线形的木骨泥墙,应为一座矩形地面式房址。2号房址的年代早于1号房址,为圆形的地面式房址,仅残存部分墙基,直径约5.4米。

    灰坑包括袋形、直筒型、圜底和不规则形等。在1、2号房址西北约10米处,发现一座年代晚于1、2号房址的仰韶早期不规则形灰坑,该坑底距地表最深处5.3米,口径达6米以上。值得注意的是,灰坑中发现了大量红烧土和被火烧过的木骨泥墙、居住面残块,应为建筑堆积残块,很可能与房屋等建筑的废弃有关。灰坑内填埋大量带有木骨印痕的红烧土墙体碎块与居住面残迹,表明当时人们或存在通过“拆旧埋废”的方式循环利用居住空间的行为。

    墓葬有土坑竖穴墓、偏洞室墓与瓮棺葬等类。

    土坑竖穴墓的葬式包括俯身直肢葬与叠肢二次葬等类。叠肢二次葬又有多人合葬、双人合葬和单人葬等。如10号墓的墓穴为一东西长、南北窄的长方形土坑,最长边为东西向。墓内发现自西向东排放有5具人骨,皆为仰身屈肢二次葬。最西部人骨头向西,颅骨残损严重;其余四具人骨,头向均朝北,面向南,埋葬在西向人骨以东,四具人骨头自西向东依次平行排列于墓坑的中、东部。64号墓为双人二次合葬墓,墓穴为近圆角方形,墓内南北向并排放有两具人骨,头向朝西,肢骨叠放整齐,颅骨破损严重。82号墓为一偏洞室墓,单人二次葬,头向朝西北,肢骨叠放整齐,保存较完好。墓主人头向南,墓向163°,墓主人左侧股骨外侧洞室前出土随葬品红陶钵,为目前发现的年代较早的偏洞室墓。

    在2号围墙的3号出入口外还发现了三座叠肢二次葬与一座俯身屈肢葬墓穴,整齐地排列在道路西侧。

    瓮棺葬发现数量较多,均位于房址或台基附近,年代应与居址同时,由钵或盆倒扣在夹砂罐上组成。如7号瓮棺葬平面呈椭圆形,剖面为斜直壁,出土2件完整的陶器,红陶钵倒扣在弦纹灰陶罐上。

    考古人员发现了仰韶时代早期结构最完整的陶窑。如6号陶窑,被仰韶时代的壕沟打破,现存部分窑室、火眼、火膛、火门。陶窑的挖建方式为在断崖上横向掏出窑室和火膛,中间由火眼连通,窑壁内侧有青色烧结面,故该窑可能使用时间较长且窑内烧造温度较高。

    文化:呈现运城盆地仰韶时代早期遗存向西阴文化转化的进程

    师村遗址出土了丰富的仰韶时代早期的枣园文化、东庄文化和部分仰韶时代中期的西阴文化遗存。

    此前,在运城盆地尚未系统发掘过仰韶时代早期遗存。师村遗址仰韶早期遗存的发掘,填补了运城盆地腹地仰韶时代遗存发现的空白。师村遗址发现的枣园文化、东庄文化和西阴文化遗存呈现出运城盆地腹地的仰韶时代早期遗存向仰韶时代中期的西阴文化转化的进程。

    师村遗址仰韶时代早期遗物以陶器为大宗,按用途可分为陶容器和陶制品,另外还有一定数量的石器和骨蚌器等。经类型学比对,结合碳十四测年分析,师村遗址仰韶早期遗存的绝对年代约为距今5900至6500年。

    陶容器的质地可分为泥质和夹砂两类。泥质陶数量较多,其中,以泥质红陶为主,还有部分泥质红褐陶和黄褐陶。夹砂陶主要有夹砂红陶和灰褐陶等。器表除素面外,还有器表施纹和彩陶两种装饰方法。器表施有弦纹、绳纹、附加堆纹、戳压纹等。彩陶均为黑彩,主要包括直边三角形、直线、圆形、平行四边形等基本纹样,及其组成的复合纹,还发现了鱼纹彩陶片。陶器包括平底、尖底、圜底和三足器等,器类有小口尖底瓶、瓮、壶、碗、盆、罐、鼎、器盖等,陶制品有陶纺轮、小口尖底瓶、壶模型等。

    石器主要由磨制或打制而成,器类有工具和石制品两种,工具包括石锄、石斧、石钻、石凿、磨石等,石制品有石球、石珠、石雕蚕蛹、绿松石坠饰等。骨蚌器包括骨簪、骨锥、蚌饰等。

    师村遗址发现了部分属仰韶时代中期的西阴文化遗存,以几座袋形坑最具代表性。例如779号灰坑,袋形平底,堆积中包含较多草木灰,坑底有踩踏面,推测为窖穴,出土西阴文化时期的重唇口尖底瓶残片。943号灰坑出土曲腹彩陶盆、石制铲形礼器等遗物。

    值得注意的是,师村仰韶早期遗存中见有与后冈一期文化酷似的鼎足和陶壶模型等器类。仰韶早期,后岗一期文化在黄河以北占据了汾河流域和张家口地区,在晋中地区的上土河遗址中就发现有后岗一期文化遗存。地处运城盆地的师村遗址仰韶早期遗存中发现的这些后冈一期文化因素与后岗一期文化的西进有关。

    仰韶时代早期,运城盆地位于黄河流域的半坡文化和后岗一期文化强势影响形成的漩涡之中,文化的交流激发了师村遗址土著文化的发展机制,呈现出多元的文化特征,展现独具特色的文化面貌,从而向西阴文化转化。

    这成为师村遗址仰韶早期聚落的文化背景,为研究地处“陕晋豫地区”地理中心的运城盆地由仰韶时代早期的枣园文化、东庄文化向仰韶时代中期的“西阴文化”的演进提供了重要资料。

    生业:探讨黄河中游仰韶早期先民生业方式的重要线索

    师村遗址的古环境分析研究显示,仰韶时代早期,师村遗址的植被类型为森林草原,气候温暖湿润。师村遗址出土了蚌镰、石臼、石杵等收割与加工谷物的工具。可见,当时农业已有了初步发展。出土的石球等遗物表明,狩猎采集或为补充农业产品的生产方式。

    师村遗址出土了多枚仰韶早期的石制和陶制蚕蛹,是我国目前发现的年代最早的蚕蛹形象,如,2019年出土的一枚石雕蚕蛹,属仰韶时代早期的东庄文化,形态逼真、造型精美、工艺成熟。这枚石雕蚕蛹长约3厘米,宽约1.3厘米,采用中条山地产的鲕状灰岩制成,石雕整体呈黄褐色带有天然黑褐色斑点。石雕通体刻有螺旋状的横向弦纹,使用简洁的刻划纹勾勒出蚕蛹的头和尾部,形态酷似现代的家桑蚕蛹,但较小。

    如前所述,运城地区旧有“黄帝正妃嫘祖养蚕缫丝”传说,1926年李济发掘山西夏县西阴村时,曾出土半个碳化的蚕茧。李济先生在《西阴村史前的遗存》(清华学校研究院丛书第三种,1927年)中指出:“我们最有趣的一个发现是一个半割的,丝似的,半个茧壳。用显微镜考察,那割的部分极平直。清华学校生物学教授,刘崇乐先生替我看过好几次,他说,他虽不敢断定这就是蚕茧,然而也没有找出什么必不是蚕茧的证据,与那西阴村现在所养的蚕茧比较,它比那最小的还要小一点。”此外还指出:“因为它是经过人工的割裂。当着我最初发现它的时候,我知道这意义很重大,就非常注意这件事,但是我没找到第二个。”夏鼐先生曾在《我国古代蚕、桑、绸的历史》(载《考古》1972年第2期)中讨论过我国古代发明蚕丝生产技术的年代问题。他也关注到了1926年李济在山西夏县西阴村发掘的仰韶文化遗址中发现了一个“半割”的蚕茧,但他很谨慎地认为,“其实,这个发现是很靠不住的,大概是后世混入的东西。”并指出,“我们不能根据这个靠不住的‘孤证’来断定仰韶文化已有养蚕业。”总之,囿于当时的情况,学界难以确指西阴遗址出土蚕茧的具体年代,关于仰韶时代黄河流域的先民是否存在养蚕、是否认识或利用桑以及丝、绸等方面的问题,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也很难进行讨论。

    经实验室测试鉴定,师村遗址仰韶早期遗存中存在一定比例的桑科花粉,很可能与先民们养蚕有关。同时,还发现有碳化黍和粟的种子。这些共生的遗存及其文化属性显示,距今6000多年以前,地处黄河中游的运城盆地先民从事种植农业生产,并很可能已有条件了解、喜爱并崇尚桑蚕。

    此前,学界也曾经在黄河流域发现过年代稍晚的与丝绸起源相关的遗存,如,20世纪80年代在华北地区的正定南杨庄遗址发现了距今约5500年的陶制蚕蛹模型;近年来,在运城盆地的闻喜上郭遗址发现有仰韶中期的石雕蚕蛹,在河洛地区的巩义双槐树遗址发现了仰韶中晚期的丝绸遗存等。

    不断丰富的考古发现暗示着,仰韶时代早期东庄文化的先民们很可能已掌握了养蚕和处理蚕茧的技术。这一系列发现为我们探索后世丝绸之路上最重要的商品——丝绸的起源与传播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也为探索当时运城盆地的自然环境以及先民对自然资源的改造利用等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

    师村遗址发现的石雕蚕蛹,在李济先生1926年发掘西阴村遗址百年前后,成为探讨学术史上提出的重要问题的关键证据,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标识之一。

    师村遗址仰韶早期聚落已具备一定规模,沿用时间较长,围墙经两次修建,围墙外有依附墙体起建的夯土台基,围墙和台基外围有环壕,围墙内有大面积的建筑基址,且年代有早晚之分。从中可以窥见,遗址内的居住区范围存在逐步扩大的过程。师村遗址仰韶早期的围墙、台基等是黄河流域目前发现年代最早的夯土遗存。建筑基址附近发现了中原地区年代最早的偏洞室墓,聚落南部揭露出了迄今为止结构最完整、保存状况最好的仰韶早期陶窑,昭示师村遗址仰韶早期聚落处于时代发展的前沿,具有较大的先进性。

    师村遗址仰韶早期聚落遗存的发现,填补了运城盆地考古学文化发现的空白。在考古学文化谱系研究上,为研究晋南地区新石器时代仰韶早期遗存向西阴文化的演化及其与周边文化区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聚落考古研究上,为研究陕晋豫地区以及黄河流域仰韶早期聚落形态提供了重要材料;在生业方式研究上,为进一步探索手工业生产及其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问题提供了重要线索。师村遗址仰韶早期遗存的揭示将为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养蚕缫丝”、手工业发展、聚落形态以及生态环境、生业方式、文明起源等问题的研究提供重要启示。

    师村遗址是晋南地区内涵最丰富的仰韶早期聚落遗址,其发掘成果具有多重突破性学术价值,从聚落布局、建筑工艺、手工业发展、文化互动、生业策略等多个维度,极大地深化了学界对仰韶时代早期社会复杂化进程的认识。师村遗址的重要考古发现,丰富了中华文明起源的历史脉络。

    转自《光明日报》(2026年02月07日)

  • 李学勤:太一生水的数术解释

    荆门郭店1号楚墓竹简发现后,首先引起学者注意的是其中的《老子》,特别是简本《老子》增多“太一生水”等内容,使大家十分惊奇。“太一生水”有怎样意义,与《老子》关系如何,众说不一。这里谨将个人的见解贡献出来,供讨论参考。

    首先要说明的是,“太一生水”等文字,虽不见于传世《老子》,但就简本而言,实与《老子》不能分割。如《郭店楚墓竹简》整理者所说,简本《老子》原有三组,其简的形制、长度互有不同。“太一生水”十四支简,简端平齐,长26.5厘米,编线间距10.8厘米,”形制及书体均与《老子》丙相同,原来可能与《老子》丙合编一册”[1]。因此,从文物工作角度看,没有理由把这十四支简分立出来。简本《老子》丙应原有二十八支简,包括今见于传世《老子》各章和“太一生水”等内容。

    我曾提出,《老子》书中并无“太一”概念,“太一”在道家的起源当出自关尹一派[2],至于“太一生水”之说的思想性质,还未及论析。本文想讲的,是“太一生水”深受数术家的影响,同天文数术有直接密切的关系。

    “太一生水”等内容多袭《老子》,即以文字而论,如“为万物母”“天道贵弱”“功成而身不伤”之类,殊属明显。至于其数术色彩,只要与1942年长沙子弹库出土的楚帛书对看,就易于判明。简文说,太一生水,以成天地、神明、阴阳、四时、沧热、湿燥,“成岁而止”。帛书则云伏羲咎(轨)天步地,疏通山陵,殊有日月,四神(即四时)相代,“乃止以为岁”[3]。两者年代接近,所说固然不同,而归结于四时成岁则是一致的。四时成岁的框架,正是中国古代数术的基本要素之一。

    如果上面这一点还可有所怀疑的话,简文有一处确凿无误的数术性质的证据,即:

    太一藏于水,行于时。

    这两句只有做数术解释,才能够讲通。原来,这里说的是后世所谓太一行九宫数术的雏形。

    太一行九宫详见于《易纬·乾凿度》卷下,东汉郑玄注:

    太一者,北辰之神名也。居其所曰太一;常行于八卦日辰之间,曰天一。或曰太一出入所游息于紫宫之内外,其星因以为名焉,故《星经》曰:“天一、太一,主气之神。”行,犹待也。四正四维,以八卦,神所居,故亦名之曰宫。太一下行,犹天子出巡狩、省方岳之事,每卒则复。太一下行八卦之宫,每四乃还于中央。中央者,北辰之所居,故因谓之九宫。天数大分以阳出,以阴入。阳起于子,阴起于午,是以太一下九宫从坎宫始。……行则周矣,上游息于天一、太一之宫,而返于紫宫。行从坎宫始,终于离宫,数自太一行之坎为名耳。……

    在古人心目中,太一是北辰之神,《乐纬·协图征》:“天宫,紫微宫也。北极,天一、太一。”紫微垣有太一星,即现代星图天龙座10;天一星,即天龙座9[4]。两颗星都较暗弱,但是《史记·天官书》称:“中宫,天极星,其一明者,太一常居也。”这是指帝星,即小熊座β,乃是相当明亮的二等星。现在它距北极有约十五度半,两千多年前只有七度多[5],作为太一常居是适宜的。《春秋纬·元命苞》:“北者,极也;极者,藏也。言太一之星高居深藏,故名北极。”所云太一之星即指太一常居的帝星而言。

    《天官书》又说:

    斗为帝车,运于中央,临制四乡。分阴阳,建四时,均五行,移节度,定诸纪,皆系于斗。

    “斗为帝车”,也就是太一之车。由此可知,太一的行九宫,实际上便是斗柄旋转周行的视运动,被当时的学者数术化了。

    1977年,阜阳双古堆1号墓出土有太一行九宫式盘,我们曾经详细讨论过[6]。式盘的上盘标有位于斗柄延长线上的招摇(牧夫座γ),可以明确看出太一周行与斗柄运动的联系。双古堆墓的墓主卒于汉文帝十五年(前165)。

    这样,“太一生水”简文所说“太一藏于水,行于时”就得到解释。“行于时”是太一的周行,“藏于水”是太一从五行属水的北方始。太一常居北极,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说是“藏于水”,请参看前引《元命苞》文。

    自然,产生“太一生水”的年代下限即公元前300年左右,太一周行的理论不会太复杂。当时说“太一藏于水,行于时”,只意味着太一常居北极,始于北方,周行四时,恐怕没有结合八卦而形成九宫。到百余年后,太一行九宫式盘的时期,这种理论已发达成熟了。

    战国中晚期道家受到阴阳数术学说影响,在《管子》《鹖冠子》等书中都不难看出来。“太一生水”把“道生一”那套道家思想与太一周行结合,正是其时思想潮流的一种表现。

    注释

    [1]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第125页,文物出版社,1998年。

    [2]李学勤:《荆门郭店楚简所见关尹遗说》,《中国文物报》1998年4月8日。

    [3]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第48-49页,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94年。

    [4]伊世同主编:《全天星图》,第1-2页,地图出版社,1984年。

    [5]钱宝琼:《太一考》,《燕京学报》第12期,1932年。

    [6]李学勤:《(九宫八风〉及九宫式盘》,《古文献丛论》,第235—243页,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

    转自《李学勤文集》第19卷,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23年,第164—167页

  • 齐义虎:《周礼》与《王制》两种大一统模式[节]

    一、问题的提出

    ……相比《春秋公羊传》偏重于在义理层面阐发大一统的政治奥义,《周礼》与《王制》则更多是从制度维度展现大一统具体的政治设计蓝图。

    ……《王制》相对《周礼》改革的内容包括了封建制、职官制、选举制、军赋制、税制、巡狩制、庙制、婚礼、葬礼、祭礼等多个方面。……

    在祭祀之礼方面,与《周礼》《月令》《史记·封禅书》中复杂繁琐的祭祀对象和祭祀礼仪相比,《王制》的祭祀经过孔子改制后,除去历史旧俗中之众多淫祀,本着“未知生、焉知死”“未能事人、焉能事鬼”“非其鬼而祭之谄也”的无神之教的精神,回归到一直简单明了的神道设教的祭祀礼仪……

    本文着眼于《周礼》与《王制》两种大一统制度模式的比较,故主要选取其疆域之大小、王权之强弱、设官之繁简、文质之取舍四个宏观方面进行深入探究,以期挖掘其官制背后之义理差异,同时为避免讨论焦点弥散,只能舍弃诸多具体礼制上微观不同元素之辨析。

    二、九服与三服:疆域之大小

    《周礼》关于九服制的记述主要分散于《大司马》《职方氏》《大行人》等几部分。其中大司马是夏官之正卿,为主管征伐之军事长官;职方氏为其属官,职在制定四方之贡赋;大行人则隶属于秋官大司寇,主管朝觐会同之礼仪。由此可见,九服制与天下的军事安全、朝贡职责密切相关。

    《大司马》: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方千里曰国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

    《职方氏》:乃辨九服之邦国,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

    《大行人》: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岁壹见,其贡祀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甸服,二岁壹见,其贡嫔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男服,三岁壹见,其贡器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采服,四岁壹见,其贡服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卫服,五岁壹见,其贡材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要服,六岁壹见,其贡货物。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世壹见,各以其所贵宝为挚。

    此外,在《逸周书·职方篇》中也有类似的记录,可以作为参照:

    乃辨九服之国:方千里曰王圻,其外方五百里为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为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为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为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为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为藩服。凡国,公侯伯子男,以周知天下。凡邦国,大小相维,王设其教。制其职,各以其所能;制其贡,各以其所有。

    以上之各处表述在文字上稍有差异,我们以表格加以对比,更加一目了然。

    从上表可以看出,天子直辖的区域皆为方千里,但在名称上有国畿、王畿、邦畿、王圻四种不同的称呼。另外,除了《大司马》称九畿外,其余各处均称九服。郑注:“畿,犹限也。”“服,服事天子也。”据此可知,言九畿乃是据其地理上的疆界分限而言,言九服则是就其政治上的宾服天子而言,二者取义不同,而实质无别。唯一有差别的地方是第六服的名称,各处皆称蛮服,只有《大行人》称作要服。要服本是《禹贡》五服之第四服,有“要束以文教”之意。蛮服之蛮,贾疏的解释是:“云‘蛮’者,縻也,以近夷狄,縻系之以政教。”可见在意思上,要与蛮差不多,只是用字不同。九服十畿就是《周礼》视野里的天下,总计方万里。

    与《周礼》规模宏大的九服制相比,《王制》的疆域只有三服。《王制》文曰:“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千里之内曰甸,千里之外曰采、曰流。”据此可知,《王制》的天下九州面积方三千里,类似一块放大版的井田九宫格,每宫为一州,州皆方千里。按照畿服制回字形的圈层空间布局,自内而外依次谓之甸服、采服、流服。甸服也就是天子所在之王畿,自居一州,占据九州九分之一的面积。其余八州环绕王畿之八方,谓之采服,用于分封诸侯。甸者田也,郑注甸服曰“服治田,出穀税”,也就是天子可以直接管理进行收税的土地。郑注采服曰“九州之内地,取其美物,以当穀税”,也就是各地诸侯以其地方特产进贡于天子,故孔疏云“采取美物,故言曰采”。在《尚书·禹贡》的注疏中孔颖达明确区分了“赋”与“贡”:“赋者,自上税下之名,谓治田出谷。”“贡者,从下献上之称,谓以所出之谷,市其土地所生异物,献其所有。”对应于《王制》,甸服所出曰赋,采服、流服所出曰贡。赋与贡的区别在于:“赋出于百姓,贡出于诸侯”;“赋止甸服,贡兼九州”;“赋止中邦,贡兼四海”。

    三千里之内曰九州,三千里之外则是夷狄所居,游移不定,故谓之流服。郑注流服曰“谓九州之外也,夷狄流移,或贡或不”。夷狄自外于华夏文明世界,故朝贡之期不定,九州之内的不受教者,往往也会“屏诸四夷,不与同中国”,所以流服应该还有流放之地的意思。以上便是郑注所理解的三服范围:千里之内(单面五百里)为甸服(王畿),千里至三千里(单面五百至一千五百里)为采服(九州),三千里(单面一千五百里)以外为流服(四夷)。但这里有个问题,无论《禹贡》还是《周礼》,畿服制一般每服的单面间距都是五百里,若按照郑注所说甸服与采服的单面间距则是一千里,殊不可解。郑注大概是为了牵合《禹贡》与《王制》在畿服名称上的一致,因为在《禹贡》的五服制中也有“采”与“流”,这就需要我们对比一下《王制》的三服制与《禹贡》的五服制。先看一下《禹贡》的原文:

    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所谓五服即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东西南北每个方向各以五百里为等差递推,两面相合则每服一千里,总计方五千里。处于中心位置的甸服是天子的直辖统治区,其余四服则是封建的诸侯国和蛮夷部落。各服根据其距离之远近对中央的天子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义务。五服中的甸、侯、绥三服,地方三千里,是华夏文明的核心区域,由于其文化程度高于要、荒二服,故谓之中邦,中邦亦即中国。胡渭云:“古之所谓中国者,《禹贡》甸、侯、绥方三千里之地也。所谓四夷者,要、荒方二千里之地也。”从贡赋制度上看五服便可进一步划分为三个区域:最内圈的甸服需要治田纳赋,属于天子直接统治区;次一级的侯、绥二服要定期定额向天子上贡,属于间接统治区;最外围的要、荒二服负担最轻,没有进贡的硬性规定,属于统而不治的羁縻区。

    《王制》的三服应该相当于《禹贡》的中邦即前三服,这是华夏文明当时的范围。郑玄见《禹贡》侯服有“百里采”,荒服有“二百里流”,于是把《王制》的采服、流服与之强行匹配,流服只能被放到三千里以外了。实际上与《王制》一样主张三服制的还有《逸周书·王会篇》,其文云:“方千里之内为比服,方二千里之内为要服,方三千里之内为荒服,是皆朝于内者”。另外,《史记·秦始皇本纪》也有言:“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可见即便同为三服,其名称也是各自命名、甚至完全不一样。针对出于不同文献记载之内容,存异即可,不必强制求同。所以本文认为,《王制》之三服甸、采、流皆在三千里之内,都属于九州的范围。

    《禹贡》以前三服(三千里)为华夏,以后二服(二千里)为夷狄,五千里乃是合计之数。《周礼》也是一样,以王畿和前六服(七千里)为华夏,以后三服(三千里)为夷狄,合计方万里。而《王制》这里的三千里只有华夏,不包括夷狄,这是其与前二者之重要区别。朱熹的学生刘砺认为,《王制》篇末文字“自‘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以下至篇终,是《王制》传文。”在传文中汉儒对三千里的范围进行了地理解读:“自恒山至于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于江,千里而近。自江至于衡山,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东海,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于流沙,千里而遥。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近东海,北不尽恒山。”从北到南的三千里分别是“恒山——南河——长江——衡山”,自东向西的三千里分别是“东海——东河——西河——流沙”,基本上是符合华夏文明的历史活动范围的。

    所以就大一统之疆域而言,《王制》的方三千里与《周礼》的方万里相差悬殊,《王制》的疆域更合乎历史的实际,《周礼》的疆域更富于理想的设计。贾公彦曾结合公羊学的三世说对此予以解释:“先王之作土有三焉:若太平之时,土广万里,中国七千;中平之世,土广七千,中国五千;衰末之世,土广五千,中国三千。”如表2所示,这段话的意思是:衰乱世夷狄内侵、版图缩小,华夏文明区只有方三千里,另外周边有环二千里的羁縻缓冲区;升平世尊王攘夷、稍微扩大,华夏文明区拓展到方五千里,周边环二千里的羁縻缓冲区亦得相应外推;太平世天下一统、文教兴盛,华夏文明区进一步拓展到方七千里,剩余环三千里为夷狄所居,向义慕化,内外相安无事。揆之历史,朝代国力有盛衰,疆域大小有伸缩,这也是时势之使然。对照清朝的版图,以汉地十八行省为中国本部,以满蒙回藏四大边疆为内藩,以朝鲜、琉球、越南、缅甸等属国为外藩,与畿服制的内外格局完全一致。从服制上看,《禹贡》与《王制》的五服说和三服说接近于衰乱世之制,《周礼》与《逸周书·职方篇》的九服说和六服说则更像太平世之制。至于升平世之制则其详不得闻焉。无怪乎廖平以《王制》为小一统,以《周礼》为大一统,就其疆域范围而言良有以也。不过我们须知,衰乱——升平——太平的三世说只是一个理想的逻辑顺序,而不必然是一个线性的时间顺序。不可据此判断《王制》在年代上一定早于《禹贡》,《禹贡》又一定先于《周礼》。

    三、封建与巡守:王权之强弱

    从《王制》的方三千里到《周礼》的方七千里,中国的疆域由900万平方里增加到4900万平方里,扩大了5倍多。郑玄把此疆土的开拓归功于周公的“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由于王畿的面积不变,还是100万平方里,剩下用于分封诸侯的面积便由800万平方里变成了4800万平方里,扩大了6倍之多。郑玄假定九州之内诸侯国的数量是不变的,还是《王制》所说的八州共1680国,于是只能增加封国的面积。进而由疆域之大小引申出封国面积之变化。《王制》规定爵五等而土三等,即公侯方百里,伯方七十里,子男方五十里,不足五十里曰附庸。但到了《周礼》,土地太多只能益封,于是土也分为五等,公国方五百里,侯国方四百里,伯国方三百里,子国方二百里,男国方百里。郑玄把《王制》的三等之地认为是殷制,把《周礼》的五等之地认为是周制,从三等之地的小封建到五等之地的大封建,就是从殷制到周制的转变。其言曰:

    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

    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其一为县内,余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有九也。其一为畿内,余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谓之大国;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谓之次国;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及余方百里者,谓之小国。盈上四等之数,并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国,则余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余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

    郑玄把《王制》与《周礼》的制度分歧以时代化差异进行处理,虽然暂时缓解了经典内部的不一致性,但也用固定的历史性消解了经典的未来性和创制性,掩盖了孔子欲拨乱反正、改制立法、垂范将来的素王之志。孔子整理六经,难道仅仅是为了记录历史吗?还是要表达一种指向未来的平天下之志?“六经皆史”抑或“六经皆志”?其实这才是今文古经学之间最大的宗旨分歧。正如司马迁所言:“《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东周乱世,礼崩乐坏,诸侯国之间相互兼并已经出现,于是出现王畿日削而诸侯尾大的局面。孔子欲救周文之疲弊,正在用质尚忠,化繁为简。故《王制》以三等之地的小封建行削藩之计,这与汉武帝时推恩令的“众建诸侯少其力”是一样的策略。反观《周礼》,依旧实行五等之地的大封建,让那些公侯之国实力雄厚,渐启僭越自专、上逼天子之野心,对天王之权威及天下体系都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和不稳定因素。

    《春秋》之大义就在于尊王攘夷,尊王也就是尊重最高的政治权威,进而维护天下体系的稳定性。为了尊王,《王制》不仅在分封的面积上进行削藩,而且还在诸侯国之间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监督体系。其文曰:
    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

    通过“二伯——州伯——卒正——连帅——属长”的科层化监督体系,天子得以实现对天下1680个诸侯国的分层管理,同时在八个州伯的身边还要派驻三监,作为天子之代表行使监督权,类似后世的刺史和钦差大臣。这个监督体系如此之严密,有助于巩固中央权威,所以有人甚至以中央集权、君主集权来形容《王制》的政治体系。与之类似,《周礼》也提到了监的设置,但只有两处,一处是大宰职文“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还有一处是大司马职文“建牧立监,以维邦国”。这两处的监都是和牧联系在一起的,牧即州牧,但郑玄把监解作诸侯国之国君。如果只是国君,那就不是代表天子的监察官,即便是监察官,每国设几人也语焉不详,且相比《王制》显得没那么复杂严密。两相比较即可看出,《周礼》的封建性更强一些,诸侯的自主权更大;《王制》的集权特征更明显,诸侯虽然可以世袭,但也要接受天子之权力监督与奖惩。

    天子的监督权从其巡守制度也可以有所窥见。《王制》的天子五年一巡守,四时之仲月分别到东南西北四方视察。每到一地,都要“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然后根据诸侯的表现进行考绩奖惩。其奖惩的标准为:“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有功德于民者,加地进律。”封建制下天子这种强大的监督权比之后世皇帝对郡县制地方长官的奖惩权力亦毫不逊色。同样,“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可见以五年为一个大周期,天子与诸侯国之间的交往互动是很频繁的。

    《周礼》的天子是十二年一巡守,周期比较长。王将巡守,职方氏则戒于四方曰:“各修平乃守,考乃职事,无敢不敬戒,国有大刑。”除巡守外,还有春朝、秋觐、夏宗、冬遇、时会、殷同、时聘、殷覜、间问、归脤、贺庆、致禬等十二种外交形式。其交往的目的是:“春朝诸侯而图天下之事,秋觐以比邦国之功,夏宗以陈天下之谟,冬遇以协诸侯之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时聘以结诸侯之好,殷覜以除邦国之慝,间问以谕诸侯之志,归脤以交诸侯之福,贺庆以赞诸侯之喜,致禬以补诸侯之灾。”相比《王制》里天子权威之雷厉风行,《周礼》的外交活动更多是一种礼仪性的协调,而不像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考察。与巡守反方向,九服之诸侯按照距离远近,侯服岁壹见,甸服二岁壹见,男服三岁壹见,采服四岁壹见,卫服五岁壹见,要服六岁壹见,九州之外的蕃国则世壹见。相比《王制》,其交往的密集程度也少了很多。这说明天子与诸侯国的关系不算紧密,大多时候双方都是各自自治,互不打扰。

    综上所述,《王制》的小封建制更有利于维护中央权威,巩固天下体系,防止诸侯国尾大不掉。《周礼》的大封建制则更像是现代的邦联制,各诸侯国充分自治,中央权威不突出,且公侯之国面积过大,使得封建体系存在着不稳定甚至瓦解的风险,从春秋到战国封建制在兼并中走向崩溃便是最好的历史证明。二者核心差异在于:《周礼》试图通过分权与礼制维系大一统,而《王制》则通过集权与法治强化大一统。前者是儒家对古典制度的理想化重构,后者是礼法合流后适应帝国时代的现实方案。这两种模式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大一统”思想的双重脉络。

    四、六卿与三公:设官之繁简

    正如皮锡瑞所言:“《王制》简便易行,不比《周礼》繁重难举。”就官制而言,《王制》结构简单、官职数量少,《周礼》结构复杂、官职数量多乃是不争的事实。据六官人数之不完全统计,《周礼》六官下士以上的官员人数就有2435人之多,实际上肯定还不止于此。如果只统计官职,即便不算冬官,也有346种。与之相比,《王制》就要少得多,全篇记载的职官主要有冢宰、司空、司徒、小胥、大胥、小乐正、大乐正、司马、司寇、史、正、太史、司会、市等十几种。以人数论,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加在一起只有120人,若再加上中士与下士,总共也就1092人,比《周礼》少了一半还多。

    《周礼》官制的总体结构是三公六卿制,其中三公为虚位,与天子坐而论道,无职守,无定员,六卿才是承担一切政务的实权官职。六卿又分为天官地官二孤卿和春夏秋冬四卿,每卿之下设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以1∶2的比例向下数量递增。就命数而言,三公八命,若有加封则最高不过九命,天地二孤七命,春夏秋冬四卿六命,中大夫五命,下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命士以上皆属于正式的朝廷命官。另有府史胥徒辅助政务,其中府史为办公属员,由长官自行辟除,为庶人在官者,有稍食即工资;胥徒则是庶民无偿为国家所服劳役,属于法定义务,没有薪给,但有时限,可轮替。以往认为《周礼》官员数量庞大,是错误地把胥徒也计算在内的结果。

    与《周礼》不同,《王制》官制的总体结构乃是三公九卿制,三公即司马、司徒、司空,分别主掌军政、教化和地政,九卿按照3∶1的比例辅佐三公。《王制》中没有罗列九卿完整名目,但可知的包括司寇、大乐正、市、司会、大史等。另外还有冢宰一职,与三公同尊,为内朝官之首,辅佐天子主管财政事务和祭祀丧葬等。《王制》中有一段年终朝会考计的场景描述,可以让我们在动态的朝堂仪式中身临其境地观察三公九卿之间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其文曰:
    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天子齐戒受谏。司会以岁之成,质于天子,冢宰齐戒受质。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于天子。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齐戒受质。百官各以其成,质于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于天子,百官齐戒受质。然后,休老劳农,成岁事,制国用。

    如这段话所描述的,大史是朝会的记录者和主持人;司会总管天下财务考计,是冢宰之属官;司寇主管刑罚,与主管军事的司马同为暴力机关,所以是司马之属官;乐正主管教育,是司徒之属官;市主管市场交易,是司空之属官。作为下属,司会、司寇、乐正和市在向天子提交其年度考计报告时,要分别经过其直属长官来“齐戒受质”。另外百官之考计报告也是由外朝之三公接受考察,说明百官在政务上也要接受三公之领导。冢宰作为内朝官首领,相当于天子的大内总管和秘书长,所以孔子说:“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听于冢宰其实也就是间接听于天子,作为内朝官首领的冢宰此时便是天子的代理人。故除了自己的直属业务外,冢宰与外朝的百官没有直接的业务领导关系。据此我们可以做成一张《王制》官制结构图来更清晰地展示他们各自的从属关系,如下所示:

    图1 《王制》管制结构图

    对比《王制》与《周礼》,虽然它们职官的名字都一样,但其在各自官制结构中的地位和执掌内容却是不相同的。《王制》的冢宰只管财政和祭祀丧葬,而《周礼》的冢宰则有“立法度、定编制、理财政、主考计、赞礼仪、司内侍”六大职能,二者之权力大小不可同日而语。司马、司徒、司空,在《王制》为三公,但在《周礼》只是六卿,地位高下判然有别。《周礼》中地官司徒除了教化之外还要主管农业生产,但在《王制》这里农业生产却是司空的职责所在。《周礼》里作为冬官的司空职能被严重压缩,只剩下工程建造,地位居于六官之末,这与作为三公之一的《王制》司空简直不可相提并论。此外,《王制》中没有大宗伯一职,其主管的祭祀职能则移交给了冢宰,教育职能移交给了大乐正。宋代的陆佃说:“六官不言宗伯,以大乐正见之也。”实际上大乐正只相当于半个大宗伯,还有半个在冢宰那里。

    当然,《王制》与《周礼》也有相同之处。不论是三公制还是六卿制,它们都存在内朝与外朝对峙的政治格局,且二者都是以冢宰为内朝官之首领。宰之本义便是家臣,大夫有家宰,天子则有冢宰。天子以天下为家,于是把本属于家臣的宰提升为内朝官首领的地位。宰之名本来自祭祀,在祭祀中协助主人宰牲献祭,故祭祀之事归其执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冢宰兼管财政,乃是因为祭祀乃是财政支出的首要内容,应予以充足保障,这里体现的是先神后人、先尊后卑的孝悌之道。所谓“庶羞不踰牲,燕衣不踰祭服,寝不踰庙”,“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都体现了祭祀的优先性。由祭祀连带而来的丧葬、庙制皆属于财政支出优先项目,所以也都划归冢宰管理。但总体而言,《王制》的冢宰相比《周礼》的冢宰职权要小得多。

    《王制》与《周礼》官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外朝,《周礼》的外朝是地官司徒领导下的五官架构,《王制》则是司马、司徒、司空并立的三公架构。五官制历史悠久、渊源有自。《礼记·曲礼下》就有记载:“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郑注以为殷制,孔疏引《郑志》焦氏答崇精问云:“殷立天官,与五行其取象异耳。是司徒以下法五行,并此大宰,即为六官也。”于此可见《周礼》的六官之中内含了五行之取象。以五行观之,春夏秋冬四时之官刚好可以和木火金水相配,而地官司徒本身即属土,合在一起恰好五行完备。

    与之相对,《王制》的三公制乃是取法天地人的三才之道。《韩诗外传》卷八有云:“三公者何?曰:司空、司马、司徒也。司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此三公制与三才之道相配之今文经说也。《白虎通·封公侯》对此有详细的阐释,其文曰:
    王者所以立三公、九卿何?曰:天虽至神,必因日月之光;地虽至灵,必有山川之化;圣人虽有万人之德,必须俊贤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顺天成其道。司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王者受命为天、地、人之职,故分职以置三公,各主其一,以效其功。一公置三卿,故九卿也。天道莫不成于三:天有三光,日、月、星;地有三形,高、下、平;人有三尊,君、父、师。故一公三卿佐之,一卿三大夫佐之,一大夫三元士佐之。天有三光然后而能遍照,各自有三法,物成于三:有始、有中、有终,明天道而终之也。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凡百二十官,下应十二子。

    相对今文经学,古文经学也有其三公说。《尚书·周官》云:“立太师、太傅、太保,玆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官不必备,惟其人。”许慎《五经异义》云:“古《周礼》说,天子立三公,曰太师、太傅、太保,无官属,与王同职,故曰坐而论道谓之三公。”概言之,今文之三公职在领袖百官、秉持大政,故以三司为名;古文之三公职在匡正天子、坐而论道,故以师傅相称。后世家法淆乱、古今不分,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重复设官。正如皮锡瑞所言:“汉主今文,故三公九卿,宇文周行《周礼》,故分设六部。其后沿宇文之制,既设六部,又立九卿,官制复重,议者多云可以裁,并不知《周礼》《王制》古今文说必不相合,乃兼用两说,多设冗官,皆由经义不明,故官制不善也。”

    三公制与六卿制(内含五官制)根本的不同在于取象各异。与取法三才的三公制相对照,《周礼》之六卿制所取法的乃是天地四时,天地为阴阳相对,四时加上地官为五行,合在一起就是阴阳五行之道。其与三才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缺少了“人”这一维度,因为春夏秋冬四时实际上也是附属于天的,天地四时归根结底还是天地之道,也即乾坤阴阳之道。按照刘师培的说法,《周礼》这种以阴阳为立国之道应该与文王演《周易》有关。一个取法三才之道,一个取法阴阳五行之道,取象不同则其设官之繁简亦大不同。《周礼》中种种细小琐碎的职官设置,断非《王制》可比。仅就层级而言,《王制》的职官层级只有“公——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六级,《周礼》的职官层级则有“公——孤——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八级,多出了孤和中大夫两级,于此便可见其设官之复杂程度。

    转自《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2025年第4期

  • 刘跃进:《统万城铭》的作者及其相关问题

    一、关于《统万城铭》的作者问题

    《统万城铭》见载于《晋书·赫连勃勃载记》,其中有一段文字:
    群臣劝都长安,勃勃曰:“朕岂不知长安累帝旧都,有山河四塞之固!但荆吴僻远,势不能为人之患。东魏与我同壤境,去北京裁数百余里,若都长安,北京恐有不守之忧。朕在统万,彼终不敢济河,诸卿适未见此耳!”其下咸曰:“非所及也!”乃于长安置南台,以璝领大将军、雍州牧、录南台尚书事。勃勃还统万,以宫殿大成,于是赦其境内,又改元曰真兴。刻石都南,颂其功德,曰:……

    这里所谓的“刻石都南,颂其功德”即史传所引的《统万城铭》,文末特别注明作者:“其秘书监胡义周之辞也。”《周书·王褒庾信传论》也认为《统万城铭》的作者是胡义周:“至朔漠之地,蕞尔夷俗,胡义周之颂国都,足称宏丽。”《北史·文苑传叙》亦有完全相同的记载。既然说是胡义周“颂国都”,自然是指《统万城铭》。胡义周,见《晋书·胡方回传》附传,可知他曾事后秦。《晋书·姚泓载记》记载姚泓“博学善谈论,尤好诗咏。尚书王尚、黄门郎段章、尚书郎富允文以儒术侍讲,胡义周、夏侯稚以文章游集。”这说明,胡义周在当时也是享有盛誉的文学家。

    萧方等撰《三十国春秋》叙及《统万城铭》曰:“夏王勃勃自号真兴元年,夏,刻石都南,颂其功德,曰:‘我皇诞命世之期,应天纵之德,仰协时来,俯从民望。属奸豪鼎峙之际,群凶岳立之秋,故运筹命将,举无贵策,亲御六戎,即有征无战,五稔之间,而治风弘阐矣。’”这段“我皇诞命世之期”等是《统万城铭》中的句子,却没有指明作者。《魏书·胡方回传》则把《统万城铭》的作者归为胡义周的儿子胡方回:“胡方回,安定临泾人。父义周,姚泓黄门侍郎。方回,赫连屈丐中书侍郎。称其为安定临泾人,姚泓黄门侍郎胡义周之子,方回,赫连屈丐中书侍郎。涉猎史籍,辞彩可观,为屈丐《统万城铭》《蛇祠碑》诸文,颇行于世。”安定临泾,在今甘肃庆阳市属镇原县。

    这样,《统万城铭》的作者就有三种可能,或胡义周,或胡义周之子胡方回,或佚名作者。

    曹道衡、沈玉成排比资料,认为“《统万城铭》作者为胡方回之可能性实大于其父。且《魏书》较早,又属北人记载,当较《晋书》之多据南人记述及《周书》之晚出,且非专记十六国事为可信”。而笔者认为,这篇作品为胡义周撰写、胡方回修改定稿的可能性最大。统万城的建设前后经历了七年。《统万城铭》的撰写,应当就在这七年间。

    二、大夏政权的建立与统万城的修筑及命名

    统万城位于奢延水(即无定河)之北、黑水之南,是在汉代奢延城的基础上改筑而成。这一改筑工程始于公元412年底,419年竣工。而今,在陕西榆林地区西北部,统万城的城墙遗址依然屹立,是匈奴族在中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唯一都城遗址。这座古城改筑的推动者,就是十六国之一的大夏开创者赫连勃勃。

    赫连勃勃为南匈奴后代。东汉建武二十四年(48),匈奴分裂为南北两部。北匈奴西迁,南匈奴呼韩邪单于率众归汉,入居云中郡,分散居住在西河(治美稷,在今内蒙古准格尔旗)、北地(治富平,在甘肃庆阳)、朔方(治临戎,在内蒙古磴口县)、五原(治九原,今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云中(今内蒙古托克托县)、定襄(治善无,在山西右玉县)、雁门(治阴馆,在山西代县)、代(治高柳,在山西阳高县)等八郡之地。其后,南匈奴逐渐由沿边八郡迁入并州,前后二十余万人。

    建安二十一年(216),呼厨泉单于来朝,曹操留其在邺(今河北临漳),遣右贤王去卑回到平阳(今山西临汾),监管匈奴的五部。呼厨泉是左贤王刘豹的叔父,而刘豹是前赵建立者刘渊的父亲。右贤王去卑之子诰升爰代领其众。诰升爰卒,子虎立,居新兴,号铁弗氏,与白部鲜卑皆附于汉,永嘉之乱后属刘渊等。

    赫连勃勃为去卑之后。其父刘卫辰,入居塞内,前秦苻坚以为西单于,督摄河西各个部落。前秦败乱,刘卫辰乘机占据朔方之地。东晋孝武帝司马曜太元十六年(391)十月,魏拓跋珪破柔然,徙其众于云中。十一月,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大破匈奴刘卫辰部,刘卫辰为部下所杀。其宗党五千余人又为拓跋珪所杀,河以南诸部皆降。刘卫辰少子屈丐流奔薛干部。《十六国春秋》《晋书·赫连勃勃载记》《资治通鉴》等文献记载,刘勃勃(即赫连勃勃)因后秦与北魏相通,勃然大怒,遂与后秦反目。东晋安帝司马德宗义熙三年(407)五月,柔然可汗杜仑献马八千匹于后秦姚兴,过河至大城,刘勃勃截留,并召其部众三万余人,以狩猎为名,袭杀后秦高平公没弈干,并吞其数万人马,自称天王,大单于,置百官,以统万城为核心,建立胡夏政权,建元龙升,管辖今陕西榆林、宁夏等地。刘勃勃自谓是夏后氏之苗裔,遂国号曰大夏。龙升六年(412),刘勃勃下书改姓赫连,其改名之由,见《下书改姓赫连氏》记载:
    朕之皇祖,自北迁幽朔,姓改姒氏,音殊中国,故后从母氏为刘氏。子而从母之姓,非礼也。古人氏族无常,或以因生为氏,或以王父之名。朕将以义易之。帝王者系天为子,是为徽赫实与天连,今改姓曰赫连氏,庶协皇天之意,永享无疆大庆。系天之尊,不可令支庶同之,其非正统,皆以铁伐为氏,庶朕宗族子孙刚锐如铁,皆堪伐人。

    龙升七年(413)三月,夏改元凤翔元年,以叱干阿利领将作大匠,发胡夏十万人筑统万城,前后整整七年始建成。

    在这期间,发生了两件比较重要的事情。第一件大事是凤翔三年(415)三月拔后秦杏城,坑士卒二万。五月,赫连勃勃与沮渠蒙逊结盟。史载其《与沮渠蒙逊盟文》云:
    自金晋数终,祸缠九服,赵魏为长蛇之墟,秦陇为豺狼之穴,二都神京,鞠为茂草,蠢尔群生,罔知凭赖。上天悔祸,运属二家,封疆密迩,道会义亲,宜敦和好,弘康世难。爰自终古,有国有家,非盟誓无以昭神祇之心,非断金无以定终始之好。然晋楚之成,吴蜀之约,咸口血未干而寻背之。今我二家,契殊曩日,言未终而有笃爱之心,音一交而怀倾盖之顾,息风尘之警,同克济之诚,戮力一心,共济六合。若天下有事,则双振义旗,区域既清,则并敦鲁卫。夷险相赴,交易有无,爰及子孙,永崇斯好。

    从此,势力越发壮大。

    第二件大事发生在凤翔五年,即晋安帝义熙十三年(417)三月,刘裕部下龙骧将军王镇恶大破姚泓部将姚绍于潼关。七月,攻克长安,姚泓出降,后秦灭亡。刘裕本想留在长安经略西北,而诸将佐皆久役思归。十一月,刘穆之卒于建康,刘裕以为根本无托,遂决意东还。十二月,刘裕留其子刘义真镇守长安,赫连勃勃遂图进取之计。

    凤翔六年(418)三月,赫连勃勃称皇帝,并且改元昌武,然后大举进攻长安。据郦道元《水经注·河水三》记载,赫连勃勃决定立都统万城后,“并造五兵,器锐精利,乃咸百炼,为龙雀大镮,号曰大夏龙雀。铭其背曰:古之利器,吴楚湛卢。大夏龙雀,名冠神都。可以怀远,可以柔逋。如风靡草,威服九区。世甚珍之”。由此可见,赫连勃勃改年号为“昌武”并造五兵,显示他对于武功的期许与自信。“五兵”,指五种兵器。《黄帝内经·灵枢经·玉版》引黄帝言及“五兵”。据《世本》记载,蚩尤以金属(青铜)发明“五兵”,即戈、矛、戟、酋矛、夷矛。后来,在“五兵”的基础上又有所谓十八兵的说法。这说明在冷兵器时代,刀剑奔马是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赫连勃勃委托叱干阿利督造“五兵”,要求苛刻至极。《晋书·赫连勃勃载记》云:
    阿利性尤工巧,然残忍刻暴,乃蒸土筑城,锥入一寸,即杀作者而并筑之。勃勃以为忠,故委以营缮之任。又造五兵之器,精锐尤甚。既成呈之,工匠必有死者:射甲不入即斩弓人;如其入也,便斩铠匠。

    《水经注》记载的《龙雀剑铭》即是这种锐利兵器的写照。日本学者三崎良章考证说:“这正值夏国军事力量大举侵入关中的时期;赫连勃勃使用这个向来少人问津的‘武’字,而且还要制定没有先例的年号,可想而知是在标榜自己的军事力量。”结合“昌武”这个年号,品读《龙雀剑铭》,我们感到,赫连勃勃炫耀兵强马壮,是想让对手感到压力。再结合《汉书·艺文志》著录的《相宝剑经》二十卷,梁代阮孝绪《七录》著录的《相宝剑经》二卷以及流传至今的陶弘景《古今刀剑录》,还有考古发掘的居延汉简中的《剑文四事》,我们可以比较《龙雀剑铭》与上述著录的文字,确有异曲同工之处。譬如《剑文四事》评论剑的文饰,“欲知剑利善、故器者,起拔之,视之,身中无推处者,故器也。视欲知利善者,必视之身中有黑两桁不绝者”。并且认为,利剑之威力不仅体现在自身的锋利上,还要“加以善”,这样才可以称为“天下利善剑也”。《龙雀剑铭》也认为,驰骋名都的龙雀剑,“可以怀远,可以柔逋。如风靡草,威服九区”,属于“善剑”,故为世之珍宝。由此推断,大夏国在炼铁技术方面确有其优长之处。

    诚如赫连勃勃所愿,凤翔六年十一月,长安被攻陷,关中悉入于夏。占领长安之后,群臣中有很多人建议将长安作为首都,但赫连勃勃最终还是选择了统万城。这种选择的根本原因在于阻断北魏的侵略野心,而统万城经过七年的修建,此时业已大体完成。《十六国春秋》记载,昌武二年(419)二月,赫连勃勃还都统万。三月,筑坛灞上,即皇帝位。以宫殿大成,赦其境内,又改元真兴。

    统万城始建于凤翔元年(413),至昌武二年(419)大体完成,前后耗时七年。早在筑城之初,赫连勃勃就有《筑统万城下书》,对统万城的定名有明确解说:
    古人制起城邑,或以山水,或以义立名。今城都已建,万堵斯作,克成弗远,宜立美名。朕方统一天下,君临万邦,都城可以“统万”为名。

    郦道元《水经注·河水三》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奢延水注之,水西出奢延县西南赤沙阜,东北流,《山海经》所谓生水出孟山者也。郭景纯曰:孟或作明。汉破羌将军段颎破羌于奢延泽,虏走洛川。洛川在南,俗因县土谓之奢延水,又谓之朔方水矣。东北流,迳其县故城南,王莽之奢节也。赫连龙升七年,于是水之北,黑水之南,遣将作大匠梁公叱干阿利改筑大城,名曰统万城。蒸土加功。雉堞虽久,崇墉若新。

    修筑统万城的过程以及统万城定名之缘由,崔鸿、郦道元皆有明确记载,本无疑义。并且,赫连勃勃《筑统万城下书》说得很清楚:“朕方统一天下,君临万邦,都城可以‘统万’为名。”

    近年,著名历史地理学家陈桥驿在《水经注校证》中又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这个在郦氏作《水经注》时代就已经不知其由来的统万城,在唐太宗作为主编的《晋书》中,却提出了解释‘统一天下,君临万邦’(《晋书·赫连勃勃载记》)。此后,《元和郡县志》也从《晋书》之说,而《通鉴》胡注因之。直到现代,新编《辞海》统万城条,也袭用前说。则统万城的地名来源,虽然郦氏已经不谙,而在此后一百多年的唐修《晋书》却提出了望文生义的说法,似乎成了定论。但著名历史学家缪钺却对此提出了怀疑。”钱氏的基本观点认为,统万城并非如“谓赫连勃勃自言统一天下,君临万邦,故以统万为名”的意思,而是“吐、统一声之转,是本译胡语,故或统或吐(《古今姓氏书辨正》亦言统万亦作吐万),或省去突字。赫连氏当时自无《元和志》所言之义”。这个推论恐有武断之嫌。赫连勃勃所言已见于崔鸿的《十六国春秋》和郦道元的《水经注》。崔鸿卒于北魏孝明帝元诩孝昌元年(525),郦道元卒于孝昌三年(527),距统万城之建成不过百年,他们对于北魏的历史非常了解,对于“统万城”的命名缘起,记载基本相同。再说,赫连氏自诩夏朝大禹之后,其统治集团内部又有很多学养深厚的文人学者,用统一天下、君临万方的“统万”命名都城也在情理之中。所谓“统万”可能是胡语译音,也只是推测之词,并无确切依据。

    三、从《统万城铭》看“统万城”命名的意义与渊源

    前引《水经注校证·河水三》“赫连龙升七年,于是水之北,黑水之南,遣将作大匠梁公叱干阿利改筑大城,名曰统万城”这段话,陈桥驿有如下注释:“可惜胡方回的《统万城铭》早已亡佚,如此《铭》尚在,则统万城的地名渊源,当可迎刃而解。解释古代地名,特别是非汉语地名,既不能望文生义,也切忌人云亦云。”其实,这篇作品的石刻虽然失传,但其录文则完整地保存在《晋书·赫连勃勃载记》中,并没有关于统万城地名渊源的说明。如果说统万城取名来自胡语,作为汉族文学家的胡义周、胡方回父子自应有所考证。然而细检文章,并没有这样的提示。其文曰:
    夫庸大德盛者,必建不刊之业;道积庆隆者,必享无穷之祚。昔在陶唐,数钟厄运,我皇祖大禹以至圣之姿,当经纶之会,凿龙门而辟伊阙,疏三江而决九河,夷一元之穷灾,拯六合之沈溺,鸿绩侔于天地,神功迈于造化,故二仪降祉,三灵叶赞,揖让受终,光启有夏。传世二十,历载四百,贤辟相承,哲王继轨,徽猷冠于玄古,高范焕乎畴昔。而道无常夷,数或屯险,王桀不纲,纲漏殷氏,用使金晖绝于中天,神辔辍于促路。然纯曜未渝,庆绵万祀,龙飞漠南,凤峙朔北。长辔远驭,则西罩昆山之外;密网遐张,则东絚沧海之表。爰始逮今,二千余载,虽三统迭制于崤函,五德革运于伊洛,秦雍成篡弒之墟,周豫为争夺之薮,而幽朔谧尔,主有常尊于上;海代晏然,物无异望于下。故能控弦之众百有余万,跃马长驱,鼓行秦赵,使中原疲于奔命,诸夏不得高枕,为日久矣。是以偏师暂拟,泾阳摧隆周之锋;赫斯一奋,平阳挫汉祖之锐。虽霸王继踪,犹朝日之升扶桑;英豪接踵,若夕月之登蒙汜。自开辟已来,未始闻也。非夫卜世与乾坤比长,鸿基与山岳齐固,孰能本枝于千叶,重光于万祀,履寒霜而踰荣,蒙重氛而弥耀者哉!

    文章第一部分追溯历史。作者自高门户,以大夏为大禹的后人。这种自认为是炎黄后裔的表述,是十六国时期一种普遍现象,譬如北魏就自称是黄帝之苗裔。只有这样传承,他们才能获得执政的合法性,以便招引贤才,稳固政治基础。文章说,夏之祖业传至当下,已“传世二十,历载四百,贤辟相承,哲王继轨,徽猷冠于玄古,高范焕乎畴昔”。此后,中原政权更替,大夏先祖“龙飞漠南,凤峙朔北。长辔远驭,则西罩昆山之外;密网遐张,则东絚沧海之表。爰始逮今,二千余载”。关中平原,河南故地,已“成篡弒之墟”,“为争夺之薮”。相比较而言,统万城地处绝佳位置:“能控弦之众百有余万,跃马长驱,鼓行秦赵,使中原疲于奔命,诸夏不得高枕,为日久矣”。这段话与赫连勃勃《筑统万城下书》意思是一样的,其实是为下文描写统万城而作的一种铺垫。此前,大夏主要据点在朔方和高平,开展了多次战役,确实打得非常艰苦。现在,大功告成,统万城成为新的国都,自然是值得庆贺的大事。在第一部分的最后,作者表达了这样的自信:“卜世与乾坤比长,鸿基与山岳齐固,孰能本枝于千叶,重光于万祀,履寒霜而踰荣,蒙重氛而弥耀者”。这些足以告慰其先人。

    文章第二部分为:
    于是玄符告征,大猷有会,我皇诞命世之期,应天纵之运,仰协时来,俯顺时望。龙升北京,则义风盖于九区;凤翔天域,则威声格于八表。属奸雄鼎峙之秋,群凶岳立之际,昧旦临朝,日旰忘膳,运筹命将,举无遗策。亲御六戎,则有征无战。故伪秦以三世之资,丧魂于关陇;河源望旗而委质,北虏钦风而纳款。德音著于柔服,威刑彰于伐叛,文教与武功并宣,俎豆与干戈俱运。五稔之间,道风弘著,暨乎七载而王猷允洽。乃远惟周文,启经始之基;近详山川,究形胜之地,遂营起都城,开建京邑。背名山而面洪流,左河津而右重塞。高隅隐日,崇墉际云,石郭天池,周绵千里。其为独守之形,险绝之状,固以远迈于咸阳,超美于周洛。若乃广五郊之义,尊七庙之制,崇左社之规,建右稷之礼,御太一以缮明堂,模帝坐而营路寝,阊阖披霄而山亭,象魏排虚而岳峙,华林灵沼,崇台秘室,通房连阁,驰道苑园,可以荫映万邦,光覆四海,莫不郁然并建,森然毕备,若紫微之带皇穹,阆风之跨后土。然宰司鼎臣,群黎士庶,佥以为重威之式,有阙前王。于是延王尔之奇工,命班输之妙匠,搜文梓于邓林,采绣石于恒岳,九域贡以金银,八方献其瓌宝,亲运神奇,参制规矩,营离宫于露寝之南,起别殿于永安之北。高构千寻,崇基万仞。玄栋镂榥,若腾虹之扬眉;飞檐舒咢,似翔鹏之矫翼。二序启矣,而五时之坐开;四隅陈设,而一御之位建。温宫胶葛,凉殿峥嵘,络以随珠,綷以金镜。虽曦望互升于表,而中无昼夜之殊;阴阳迭更于外,而内无寒暑之别。故善目者不能为其名,博辩者不能究其称,斯盖神明之所规模,非人工之所经制。若乃寻名以求类,迹状以效真,据质以究名,形疑妙出,虽如来须弥之宝塔,帝释忉利之神宫,尚未足以喻其丽,方其饰矣。

    这部分描述了赫连勃勃选择统万城作为政治军事中心的考虑,说:“五稔之间,道风弘著,暨乎七载而王猷允洽。”七载,乃修筑统万城的时间。还有这样几句关键的话:“乃远惟周文,启经始之基;近详山川,究形胜之地,遂营起都城,开建京邑。”这里有两点特别重要,反映了赫连勃勃对于新都城建设的思考。一是从时间上要充分考虑历史传统,即所谓“远惟周文”。二是从空间上要特别注意地理位置。而统万城正好符合了这两个要素。

    先说空间优势:“背名山而面洪流,左河津而右重塞……其为独守之形,险绝之状,固以远迈于咸阳,超美于周洛。”统万城有这样的地理优势,再加上筑成时梁公叱干阿利“蒸土筑城”,城土色白而牢固,因此被当地人称为白城子。统万城“城基如铁石,攻凿不能入”。历经1600多年的风风雨雨,其城基依然保存至今,坚硬程度可想而知。《晋书·赫连勃勃载记》记载,统万城有四个城门,名其“南门曰朝宋门,东门曰招魏门,西门曰服凉门,北门曰平朔门”。其内城大约分为东西两个部分。可见,建城时也充分考虑了空间的规划。

    再说历史传统。文中说:“若乃广五郊之义,尊七庙之制,崇左社之规,建右稷之礼,御太一以缮明堂,模帝坐而营路寝,阊阖披霄而山亭,象魏排虚而岳峙,华林灵沼,崇台秘室,通房连阁,驰道苑园。”这里所说的五郊、七庙、社稷、明堂皆为汉族传统的礼制建筑。又说:“温宫胶葛,凉殿峥嵘,络以随珠,綷以金镜。虽曦望互升于表,而中无昼夜之殊;阴阳迭更于外,而内无寒暑之别。”温宫、凉殿,亦为汉魏宫殿必有之建筑。宫殿设计“阴阳迭更于外,而内无寒暑之别”,并且各种装饰光彩耀人,乃至“虽曦望互升于表,而中无昼夜之殊”。宫殿前还有各种配套,诚如郦道元《水经注》所载:“又铸铜为大鼓,及飞廉、翁仲、铜驼、龙虎,皆以黄金饰之,列于宫殿之前。则今夏州治也。”在统万城遗址中,考古学家大致可以还原颂文中提到的建筑实体的具体位置。

    文章第三部分为:
    昔周宣考室而咏于诗人,閟宫有侐而颂声是作。况乃太微肇制,清都启建,轨一文昌,旧章唯始,咸秩百神,宾享万国,群生开其耳目,天下咏其来苏,亦何得不播之管弦,刊之金石哉!乃树铭都邑,敷赞硕美,俾皇风振于来叶,圣庸垂乎不朽。其辞曰:
    于赫灵祚,配乾比隆。巍巍大禹,堂堂圣功。
    仁被苍生,德格玄穹。帝锡玄珪,揖让受终。
    哲王继轨,光阐徽风。道无常夷,数或不竞。
    金精南迈,天辉北映。灵祉踰昌,世叶弥盛。
    惟祖惟父,克广休命。如彼日月,连光接镜。
    玄符瑞德,乾运有归。诞钟我后,应图龙飞。
    落落神武,恢恢圣姿。名教内敷,群妖外夷。
    化光四表,威截九围。封畿之制,王者常经。
    乃延输尔,肇建帝京。土苞上壤,地跨胜形。
    庶人子来,不日而成。崇台霄峙,秀阙云亭。
    千榭连隅,万阁接屏。晃若晨曦,昭若列星。
    离宫既作,别宇云施。爰构崇明,仰准乾仪。
    悬甍风阅,飞轩云垂。温室嵯峨,层城参差。
    楹雕虬兽,节镂龙螭。莹以宝璞,饰以珍奇。
    称因褒著,名由实扬。伟哉皇室,盛矣厥章!
    义高灵台,美隆未央。迈轨三五,贻则霸王。
    永世垂范,亿载弥光。

    这部分为韵语,是为“铭”。铭的本意是将祖先的功德箴言铭刻在器物上,昭示天下。《礼记·祭统》曰:“夫鼎有铭,铭者,自名也。自名以称扬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者也。为先祖者,莫不有美焉,莫不有恶焉。铭之义,称美而不称恶,此孝子孝孙之心也。惟贤者能之。”《文心雕龙·铭箴》篇是这样界定的:“铭者,名也,观器必也正名,审用贵乎盛德。”作为表彰功德的文体,班固《封燕然山铭》最为著名,见载于《后汉书》《文选》,其体例是前有散体,最后是“封山刊石,昭铭盛德”的韵语。《统万城铭》也是这样的体例。稍有不同的是,《封燕然山铭》的韵语为骚体,而《统万城铭》为四言体,凡六十四句,五次换韵。有些铭文的句式,如“卜世与乾坤比长,鸿基与山岳齐固”,“文教与武功并宣,俎豆与干戈俱运”,都是非常新颖的句式,多被后来者继承。庾信《贺新乐表》中“醴泉与甘露同飞,赤雁与班麟俱下”与《三月三日华林园马射赋》“落花与芝盖同飞,杨柳共春旗一色”,就与《统万城铭》中的语句相似,后来为初唐王勃《滕王阁序》“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所袭用。

    在《统万城铭》创作八十年后的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488)七月,供养人王庆峕请人撰写了《宕昌公晖福寺碑》,前面为散文,后面是四言韵语,典型的四六句式,文字已经极为讲究。如开篇“夫玄宗幽窈,非名相之所诠;至韵冲莫,非称谓之所摄。秒绝称谓,微言以之载扬;体非名相,圜像以之而应”。可见北魏文学进程加速。北魏后期到东魏、北齐,渐染南朝风气,文章隽妙绮丽,这在碑文中有着特别明显的变化。

    四、以统万城为中心的大夏文化在民族融合中的影响

    北魏太武帝在统一北方的进程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就是统万城。这里“南阻秦岭,东戍蒲津,西收秦陇,北薄于河”。从地理位置看,统万城地处黄土高原与内蒙古高原的过渡区域,北方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在这里碰撞、交流、融合,既是兵家必争之地,又是丝绸之路上的交通要道,具有独特的地理优势。诚如《统万城铭》所言,“独守之形,险绝之状,固以远迈于咸阳,超美于周洛”。

    从政治形势看,赫连勃勃决定建都统万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防备北魏的进犯。如其所言,“朕在统万,彼终不敢济河”。然而,政治的长治久安在人事而非天险。西晋时期的著名文学家张华著有《剑阁铭》,曾就此立论。对此,《统万城铭》的作者应当知晓。不过,他们恪守铭文“以称扬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者”的古训,回避了这个话题。但现实是无情的。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始光四年,也就是夏赫连昌承光三年(427)五月,统万城落成不过十年,就被北魏攻克,沦为统万军镇,据此控制从鄂尔多斯通往河西的交通要道。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487)改置夏州,治统万镇。

    从经济角度看,北魏攻陷统万城,主要是看重这里的自然环境和交通枢纽地位。《魏书·释老志》载:“世祖将讨赫连昌,太尉长孙嵩难之,世祖乃问幽征于谦之。谦之对曰:‘必克。陛下神武应期,天经下治,当以兵定九州,后文先武,以成太平真君。’”《魏书·食货志》曰:“世祖之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高祖即位之后,复以河阳为牧场,恒置戎马十万匹,以拟京师军警之备。每岁自河西徙牧于并州,以渐南转,欲其习水土而无死伤也,而河西之牧弥滋矣。”攻陷统万城,不仅为北魏提供了丰饶的水草,还控制了通往河西的交通要道。据《通典·职官·马政》记载,北魏以这里为据点,又先后消灭了盘踞在陇右的南凉秃发和北凉沮渠等政权。关中地区此前以氐人、羌人和匈奴人为主,而此后鲜卑和其他北镇杂胡入关,这里的族属发生重要变化。不过七十年,北魏迁都洛阳,完成了北方各民族政治与文化的深度融合。

    从文化交流看,以统万城为中心的关中地区聚集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还有众多的文人学者。大夏真兴(419—425)、承光(425—428)年间,赵逸和张渊还著有《夏国史》。《魏书·李顺传》记载,始光四年(427),“及克统万,世祖赐诸珍宝杂物,(李)顺固辞,唯取书数千卷”。可见统万城藏书之富。北魏俘获大夏数万人至平城(今大同),不仅包括公卿、后妃、公主、宫人,还包括关中地区的大量文人学者,如太史令张渊、徐辩,晋故将毛脩之,著作郎赵逸等。

    《魏书·术艺传》载:“张渊,不知何许人。明占候,晓内外星分……世祖平统万,渊与辩俱见获。世祖以渊为太史令,数见访问。”至平城十年,张渊作《观象赋》,后不知所终。《观象赋》收在《魏书》张渊本传,就像谢灵运《山居赋》、颜之推《观我生赋》一样,都有自注。《水经注校证》卷十四“濡水注”、卷二十九“沔水注”还引庾阐《扬都赋》自注。这些自注都具有文学史料价值。

    《魏书·赵逸传》载:“赵逸,字思群,天水人也。十世祖融,汉光禄大夫。父昌,石勒黄门郎。逸好学夙成,仕姚兴,历中书侍郎。为兴将齐难军司,征赫连屈丐。难败,为屈丐所虏,拜著作郎。世祖平统万,见逸所著,曰:‘此竖无道,安得为此言乎!作者谁也?其速推之。’司徒崔浩进曰:‘彼之谬述,亦犹子云之美新,皇王之道,固宜容之。’世祖乃止。拜中书侍郎。”赵逸年踰七十二卒,凡所著述,诗、赋、铭、颂,有五十余篇。

    《宋书·毛修之传》载:“毛修之,字敬文,荥阳阳武人。其父毛瑾,为谯纵所杀,故屡请伐蜀。杀父之仇不共戴天。”《魏书》本传载:“司马德宗梁秦二州刺史。刘裕之擒姚泓,留子义真镇长安,以修之为司马。及赫连屈丐破义真于青泥,修之被俘,遂没统万。世祖平赫连昌,获修之。……浩以其(指毛修之)中国旧门,虽学不博洽,而犹涉猎书传,每推重之,与共论说。”其卒年,《宋书》本传谓其元嘉二十三年(446)卒,时年七十二。《魏书》本传作太延二年(436)卒,相差十年。

    胡方回亦被俘至北魏平城,虽然“雅有才尚,未为时所知也。后为北镇司马,为镇修表,有所称庆。世祖览之,嗟美,问谁所作。既知方回,召为中书博士,赐爵临泾子。迁侍郎,与太子少傅游雅等改定律制。司徒崔浩及当时朝贤,并爱重之。清贫守道,以寿终”。胡方回所写文书受到拓跋焘的赞美,亦可见其文采足以修订乃父所作铭文。又据《魏书·世祖太武帝纪》《北史·魏本纪》等记载,胡方回与游雅等人改定律制,时在北魏太武帝拓跋焘正平元年(451)六月,此时距离他初来平城,已经过去二十五年。《魏书·刑罚志》载:“游雅与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盗律复旧,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有司虽增损条章,犹未能阐明刑典。”此后,胡方回的事迹湮没无闻,估计不久就“以寿终”了。

    上述文人来到平城后,得到了崔浩、高允等重臣的赏识和推荐。张渊曾为大夏太史令,善观天象,为当时著名的天文学家;毛修之善烹调,为太官令;赵逸善为文,拜著作郎;胡方回以博雅为中书博士,参与改定律制。《魏书·乐志》载:“世祖破赫连昌,获古雅乐,及平凉州,得其伶人、器服,并择而存之。后通西域,又以悦般国鼓舞设于乐署。”在北魏文化的复兴过程中,大夏文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谈到对北魏的影响,还要说到大夏胡氏一家。在北魏历史上,有两位皇太后对北朝政治产生巨大影响。一是孝文帝冯太后,乃孝文帝汉化过程中最重要的推手。一是孝明帝胡太后,为大夏重臣胡渊之孙。统万城陷落后,胡渊以降款之功赐爵武始侯。其子胡国珍,太和十五年袭爵,例降为伯。其女胡充华被选入掖庭,生元诩。胡国珍由此发迹,拜为侍中,封安定公。

    延昌四年(515)正月,北魏宣武帝元恪卒,其子元诩继立,是为肃宗孝明皇帝,时年六岁。胡充华借此临朝称制,亲览万机,被尊为皇太妃,寻改皇太后。因其谥号为灵,故史书又称其为灵太后。神龟三年(520)七月,胡太后为元叉幽禁。孝昌元年(525)四月复临朝执政,时人将她与孝明帝并称为“二圣”,而此前仅有孝文帝和冯太后曾享有这样的称谓。又三年,武泰元年(528)二月,胡太后杀孝明帝元诩,立故临洮王宝晖世子元钊为帝。仪同三司、大都督尒朱荣抗表请入,立魏长乐王子元子攸为帝,随后勒兵攻入洛阳,大杀王公、官民二千余人。胡太后及幼帝亦被投入河中淹死,史称“河阴之难”。六年以后,北魏分为东魏、西魏,北魏从此消亡。可见,胡太后对北魏后期政治走向产生重要影响。

    《魏书·皇后·灵太后传》称:“太后性聪悟,多才艺,姑既为尼,幼相依托,略得佛经大义。亲览万机,手笔自断。”据《续高僧传·魏南台石窟寺恒安沙门菩提流支传》以及《洛阳伽蓝记》卷一的记载,胡太后执政第二年,就在宫前闾阖门南一里御道西,修立永宁寺。《洛阳伽蓝记》开篇所描写的就是永宁寺。她还曾遣使者宋云与比丘惠生入西域求佛经,四年之后才返回洛阳,得经书一百七十部,世传《使西域记》一卷。胡太后组织策划的这些宗教文化活动,自然是劳民伤财,但是在推动中外文化交流方面也并非一无是处。

    胡太后还曾逼通仇池杨白华,杨白华惧而南奔。太后追思之不已,作《杨白华歌辞》曰:

    阳春二三月,杨柳齐作花,春风一夜入闺闼,杨花飘荡落南家。
    含情出户脚无力,拾得杨花泪沾臆。春去秋还双燕子,愿衔杨花入窠里。

    翻阅北魏文学史料,这首诗常为人道及,看似坊间流传,寻常无奇,实有新意。王夫之《古诗评选》给予此诗较高评价:“胡妇媟词,乃贤于南朝天子远甚。推宕有力,用兴比亦变化不杀,非同秦寺主、长城公所堪也。”沈德潜《古诗源》卷十四也说:“音韵缠绵,令读者忘其秽亵。后人作此题,竟赋杨花,失其旨矣。柳子厚一篇,若隐若露,剧佳。”

    这首诗也渊源有自。《周易》卦爻辞中有这样两则文字,一则曰:“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二则曰:“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按照刘大杰先生《中国文学发展史》的解释,作者用“枯杨生稊”讽喻老头子娶妙龄少女做老婆,用“枯杨生华”譬喻老太婆嫁给年轻小伙子。对这种社会现象如何评价,就如同上引《杨白华歌辞》一样,作者都没有多说,留给读者去评价。这便是诗歌的妙处。

    综上所述,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大夏的统治时间并不算长,却在多元文化传播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我们知道,西晋王朝经过“八王之乱”迅速分崩离析,中原士族一部分逃到江南,一部分避难西北。衣冠南渡后,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创造性地推动发展了灵动俊逸的江南文化;而逃往西北的文化家族,则更多地保留了中原文化的火种。西北地区的文人很多来自中原。北魏统一北方后,来自西北的文人学者,还有保留在河北、山东的世家大族,他们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恪守传统,潜心经史,逐渐推动形成了一种朴实厚重的学术传统,为隋唐学术文化的繁荣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统万城铭》虽然只是一篇文学作品,却为我们认识大夏文化及其历史价值提供了一扇窗口,值得我们研读解析。

    转自《人文杂志》2025年第11期

  • 张梦晗:“用夏变夷”与“夷夏”有别:汉代《蛮夷诸律》的得失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属邦律》是我国迄今发现最早的成文民族法,同批秦简中的《法律答问》亦间接记载了《属邦律》的部分内容。虽然《属邦律》的全貌已很难看到,但《属邦律》确立的民族政策,如允许一定程度的民(部)族自治、给予“蛮夷”族群上层首领特权、推行华夏化等,为此后历代王朝制定民族法、调整民族关系提供了重要参照。例如,汉王朝制定的《蛮夷律》便与《属邦律》存在一定共性。关于《蛮夷律》,过往囿于资料有限,人们所知甚少,相关研究成果包含较多推测成分。而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的公布改变了这种局面,大大拓展了人们的认知。围绕《蛮夷诸律》,目前已有一些研究,或对其内容作出阐释,①或对其贯彻实施加以考察,②或对其与《属邦律》的关系展开论述,③但尚未有研究从整体上就目前所见的《蛮夷诸律》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其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两汉王朝绵延400余年,对广大边疆民族地区进行了规模空前、影响深远的开发与治理。《蛮夷诸律》作为汉代管理“蛮夷”族群的法律文献,其得与失均值得深究,对相关问题的辨析也有助于更全面客观认识汉代的边疆治理与民族政策,乃至“蛮夷”的华夏化进程。本文拟就此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正于方家。

    一、《蛮夷诸律》述略

    《蛮夷律》之名,首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录发生在汉高祖十一年(前196)的一宗诉讼案件(一般称为“毋忧案”),具体内容如下:

    1.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谳)之。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去亡,何解?毋忧曰: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问,如辤(辞)。·鞫之:毋忧变(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要(腰)斩。(简1~7)④

    南郡夷道“蛮夷”男子毋忧被征发为屯卒,但在前去服役的途中逃亡。毋忧被捕后辩称自己身为“蛮夷”,只要每年缴纳賨钱,就可免除徭赋,夷道官吏对此意见不一,遂将案件上报廷尉,最终对毋忧判以腰斩。由于“毋忧案”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蛮夷律》中的有关规定,故而可基本确定汉代《蛮夷律》的存在。⑤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进一步指出,“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蛮夷律》律文。⑥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荆州博物馆在胡家草场西汉墓M12发掘出土大量简牍,共3000余枚,其中有律典3卷。“蛮夷复除”“蛮夷士”“蛮夷”“蛮夷杂”“上郡蛮夷间”等律见于第3卷,均系首次发现,可统称为《蛮夷诸律》,内容涉及“蛮夷”分封、拜爵、徭役、賨赋、除罪等诸多事项。⑦《蛮夷诸律》的释文主要见于《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另有部分见于李志芳、唐俊峰等人的相关论文。现将目前已公布的《蛮夷诸律》释文移录如下:

    2.亡道外蛮夷及略来归、自出,外蛮夷人归羛(义)者,皆得越边塞徼入。(1272)

    3.蛮夷长以上,其户不賨;其邑人及戎、翟(狄)邑,岁出賨,户百一十二钱,欲出金八朱(铢)者,许。(1582)

    4.蛮夷人不可令乘城亭鄣者,勿令戍边;其有罪当戍边,令居居县道。(2596)

    5.蛮夷君当官大夫,公诸侯当大夫,右大夫、左大夫,胄䇎彻公子当不更,籍(2597)

    6.蛮夷百户以上为大邑,不盈百户为中邑,(卌)户以下为小邑。令其长有车马者闲岁(2601)

    7.蛮夷长死,欲入禾粟戎葬者,许之。邑千户以上,入四千石;不盈千户,入二千石;不盈百户,入千五百石;不盈五十户及毋(无)邑人者,入千石。(2621+2630)

    8.蛮夷邑人各以户数受田,平田,户一顷半;山田,户二顷半。阪险不可豤(垦)者,勿以为数。(2636)

    9.以上,令赎。为汉以来,来入者为真。子产汉而为后者,不用此律。(1584)⑧

    10.蜀蛮夷居关外者,其欲买器及缯布、禾粟,必有太守致,关乃出之,而毋出兵、弩、矢。(2603)

    11.道常以七月数蛮夷户,以其故藉(籍)阅雠之,有物故者,定其(藉)籍,异子、异食者,别以为户。(2615)

    12.蛮夷一岁(徭)员:不更八日,簪袅十六,上造廿四,公士卅二,毋爵者卌八日。(编号未知)

    13.蛮夷长除舍人:君、公、诸侯二人,胄䇎以下一人。邑千户以上家吏四人,不盈千户至五百户。(编号未知)⑨

    因胡家草场汉简《岁纪》与睡虎地秦简《编年记》的性质相似,而其记事止于汉文帝十六年(前164),故陈伟指出:“墓主大概卒于此年,律令的抄录也应在此前一段时间。”⑩可见,《蛮夷诸律》的制定时间当在西汉前期。关于《蛮夷诸律》的适用范围,除了“上郡蛮夷间”律似适用于特定区域,其余四种律当普遍适用。不过,考虑到西汉前期的控制范围较秦时有所收缩,北方退至燕代一线,彼时制定的《蛮夷诸律》可能主要适用于分散在长江中游地区的“诸蛮”。走马楼西汉简“诸公、爵”案例抄录有关戎翟赐爵的规定,未援引《蛮夷诸律》的内容,(11)由此可进一步推知《蛮夷诸律》(至少是大部分内容)很可能并不适用于汉武帝以后大量内附的北方族群。另外,鉴于“蛮夷”含义的特殊性,还有必要强调,《蛮夷诸律》中的“蛮夷”概指“归义蛮夷”,即归附汉王朝、居住在徼内的“蛮夷”。汉承秦制,中央由典客(后更名大鸿胪)与典属国(后并于大鸿胪)主管“蛮夷”归义事务;(12)在地方则由各郡国及县、道负责对“蛮夷”的治理。

    二、“用夏变夷”:《蛮夷诸律》所见汉代“蛮夷”治理特征

    关于汉代的“蛮夷”治理,有的学者认为汉代对“蛮夷”主要采取羁縻政策,满足于其名义上的归附,(13)即《史记·司马相如列传》所谓“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然而,从《蛮夷诸律》的规定来看,这明显低估了两汉王朝整合与改造“蛮夷”族群,以实现“用夏变夷”的能力和决心。《蛮夷诸律》突出反映了汉代“蛮夷”治理的两大特征,以下试作分析。

    (一)对“蛮夷”施行有限的优待政策

    由材料2可知,《蛮夷诸律》准许以下三类人内徙:逃亡缴外“蛮夷”地区又来归、自首者,被掳掠至徼外“蛮夷”地区又来归者,以及原居徼外的“归义蛮夷”。在此基础上,西汉王朝对“蛮夷”推行怀柔政策,有意识地加以笼络和优待。

    首先是政治待遇方面。“蛮夷”上层人士可依照原有社会身份获得爵位,享受赎刑的法律特权,材料9所载“以上,令赎”即其反映。材料5所见的“蛮夷君”“公”“诸侯”“右大夫”“左大夫”“胄”“彻公子”可能均属于这一特权群体。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14)臣邦君长或君公在触犯秦法后,可通过爵位或特殊身份寻求从轻处罚,表明《蛮夷诸律》中的相关条文渊源有自。

    其次是徭役赋税方面。由材料1“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以及“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可知汉初“蛮夷”成年男子每人每年缴纳56钱可抵徭赋,此种赋税即“賨钱”。“賨”,“南蛮赋也”,(15)《晋书·李特传》称“巴人呼赋为賨”。材料3显示,《蛮夷诸律》规定“蛮夷长”无须出賨钱,其“邑人”以户为单位,每户每年缴纳112钱或金8铢。据此,可以推测若1户成年人超过2人,亦仅按2人缴纳賨钱,即每人每年出56钱,每户最多不超过2人。虽然汉初板楯蛮曾有“渠帅”七姓以外每人每年仅出40钱的先例,但是应注意其立有军功的特殊背景。(16)要之,与汉代一般编户民在通常情况下每年仅算赋便要缴纳120钱相比,“蛮夷”所需缴纳的赋税无疑少得多。

    不过,西汉王朝对“蛮夷”的优待是有限的。以爵位来说,材料5所见不更、大夫、官大夫分别为二十等爵的第四、五、六级,在西汉爵制中均处于较低位置,故即便是拥有官大夫爵位的“蛮夷君”,其政治地位也不算高,甚至不能与县级长吏相抗礼。《汉书·高帝纪下》载:“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又材料8记录了对“蛮夷邑人”的授田规定,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可知,“蛮夷邑人”每户授“平田”一顷半,比照的是汉初公士“一顷半顷”(17)的授田标准。另据《后汉书·南蛮列传》“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有罪得以爵除”的记载,可知至少相比秦惠王时期的政策,西汉前期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对“蛮夷”的优待力度,而且缩小了赐爵的范围,不再大量授予“蛮夷”不更及以上爵位,(18)赐爵对象亦仅限“蛮夷”的上层人士。而材料9则进一步表明,“蛮夷”归义后所生之子不得享受《蛮夷诸律》规定的赎刑特权。(19)

    再就徭赋而言,“蛮夷”在缴纳賨钱后一般即可免除徭赋,但大部分人仍然要承担一定时间的更役。材料12对此有具体规定:“不更八日,簪袅十六,上造廿四,公士卅二,毋爵者卌八日。”杨振红指出,秦汉国家的“徭”期可能是每年30天,(20)则“蛮夷”自公士以下每年服徭役时间均长于一般编户民。湖北荆州松柏汉墓出土的木牍《南郡卒更簿》记录了汉武帝早期南郡下辖各县、道、侯国卒更的状况,其中亦载有“夷道二百五十三人,四更,更五十四人,余三十七人”,(21)这些人很可能都是“归义蛮夷”。此外,《后汉书·南蛮列传》载秦时巴郡南郡蛮“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汉初“岁令”武陵蛮“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里耶秦简记录秦迁陵县对辖境内“蛮夷”管理情况,亦涉及“蛮夷”缴纳实物税的内容,如简8-998“幏布四丈七尺。丗五年四月己未朔乙酉,少□⧄”,简8-1735“廿七年羽赋二千五【百】⧄”(22)等,简文中出现的“幏布”和“羽赋”与上引巴郡南郡蛮须缴纳的物品对应。又走马楼西汉简“襄人敛賨案”显示,受“蛮夷地区经济不发达,货币流通欠缺”影响,无阳县脽夷乡在收賨时仍不得不以米、肠、船等实物为主,而且所收实物皆以米为一般等价物进行折算,甚至连钱亦莫能外。(23)因此,尽管材料3规定的赋税征收标准并不高,但仅仅以賨钱替代实物这一项,便显著增加了“蛮夷”缴纳赋税的难度,使之在承担赋税方面开始趋近一般编户民。

    《蛮夷诸律》中还有一些内容可直接体现西汉王朝对“蛮夷”的防范与戒备。如材料4严格禁止“蛮夷人”登城守卫和戍边;材料10强调,聚居扞关以东的“蜀蛮夷”购买日用器物、缯布、禾粟,须经郡太守许可方能出关,兵器严禁出关。甚至材料13中关于“蛮夷长”可任命舍人和家吏数量的规定,很可能也具有抑制“蛮夷”统治阶层扩张的作用。(24)

    (二)在因俗而治的基础上推导变革

    以往学者在总结秦汉边疆治理的特点时,注意到统治者善于采取因俗而治的管理方式。(25)这在汉代《蛮夷诸律》中也有反映,材料5所记赋予“蛮夷”上层首领一定权力和地位便是明证。事实上,这是一种承袭自秦《属邦律》的管理方式。“蛮夷”君长可在一定程度上协调“蛮夷”族群内部纠纷,并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同时,为进一步拉拢“蛮夷”君长,《蛮夷诸律》还采取了一些变通方法,如“蛮夷长”可在达到“入禾粟”数量的前提下保留“戎葬”的习俗。(26)

    以上规定看似体现了西汉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固有社会秩序和风俗习惯的尊重,但并不代表其有意让渡实际控制权。需要指明的是,“蛮夷”君长本人亦须听命于县、道,前述《蛮夷诸律》对其爵位加以限制,使之不能与县级长吏相抗礼,或许就是相关制度安排的一部分;而即便在“蛮夷”成员内部,“蛮夷”君长的权力实际上也是有限的。《续汉书·百官志》载:“凡县主蛮夷曰道。”县、道在行政方式上几无差别,道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象征”。(27)汉代“蛮夷”聚集地区的户籍统计、赋税征收乃至司法审判等,均由政府任命的基层官吏直接处理,无须经过“蛮夷”君长。(28)如材料6与材料7所示,《蛮夷诸律》根据“蛮夷”聚落的户数划分大邑、中邑和小邑:大邑在100户以上,户数多者在1000户以上;中邑在40户至100户之间;小邑在40户以下,甚至不排除仅有“蛮夷长”而无“邑人”的极端情况。这在表面上是对“蛮夷”君长的分封,实则主要为了方便县、道的管理——大邑的户数与乡相当,中邑、小邑的规模则与里接近。笔者认为,“蛮夷邑”不仅无法脱离县、道控制而保持独立,还存在日后逐渐向乡、里转化的可能,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臾里”“皇里”“共里”等里名皆与“蛮夷”聚居有关,(29)或即其证。

    张家山汉简《功令》是西汉前期“任免官吏令文的汇编”,(30)其中亦有体现县、道对“蛮夷”进行管理的内容,如简40云:“武都道、羌道、平乐皆蛮夷,守课此道斗食、令史功劳多者补其有秩,有秩补其有秩乘车,它如律令。”由于武都道、羌道、平乐县均属于“蛮夷”聚集地区,故而特许其所在郡的太守对“功劳”累积较多的斗食、令史、有秩予以破格提拔,这从侧面说明对“蛮夷”的管理更考验官吏的能力,也造成其行政负担较重。又如简87载:“北地守书言,月氏道大柢(抵)蛮夷,不习吏事。请令旁县道给令史、吏,能自给止。”(31)北地郡太守反映月氏道“蛮夷”众多,对汉的行政事务陌生,导致工作很难开展,因此请求从周边县、道增派官吏支援,从中可发现“蛮夷”聚集地区官吏负担沉重的部分原因。(32)以上二例表明,西汉王朝十分重视对“蛮夷”的直接管理,愿意在“蛮夷”聚集的县、道投入力量并给予当地官吏政策扶持,而这些县、道也确实发挥了作用。

    根据材料11,《蛮夷诸律》还明确规定各道对“蛮夷”编户的户籍统计应固定在每年七月完成(较“八月案比”提早一个月),而且要完成对“蛮夷”家庭的“分异”,即分户登记。之所以在时间上如此安排,联系上引张家山汉简《功令》的内容不难推知,当与“蛮夷”在一道之中所占人口比重较大,对其户籍统计需要耗费更多时间有关。松柏汉墓53号木牍记有汉武帝早期南郡下辖各县、道、侯国的编户数,提供了“蛮夷”编户统计的实例,其中可见“使户”与“延户”之别,魏斌认为“延户”即“蛮夷”编户,具体指的就是“巴郡、南郡、武陵郡相邻地区的蛮人”。(33)

    进一步来说,即便允许“蛮夷长”戎葬,也包含了西汉王朝深层次改易风俗的动机,体现了对“蛮夷”文化认同的塑造。相关规定见于材料7,“蛮夷长”死后如欲采用本民(部)族葬俗,须根据所在“蛮夷邑”的户口数缴纳大量粮食,即便是某些并未领有“邑人”的“蛮夷长”,也须“入千石”,这显然是要推进并倡导“蛮夷”采用农耕生产方式。“蛮夷长”死后为采用戎葬而缴纳的粮食,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一种变相的田租。大量事实证明,秦及西汉时期有许多“蛮夷”都可免交田租。例如,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貇(垦)田租簿”载:“出田十三顷卌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34)又武威汉简《王杖诏书令》载:“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35)政府向“蛮夷”授田,既有利用“蛮夷”开垦土地的考虑,也包含改变“蛮夷”生产方式以推动其华夏化的目的。走马楼西汉简“卯劾僮诈为书”案中,政府针对性地在“蛮夷”聚集的无阳县组织垦田,甚至准备将开垦的土地授予“蛮夷”,即凸显了引导“蛮夷”从事农耕的意图。(36)故此,可以这样推测,通过有条件地允许“蛮夷”君长戎葬,西汉王朝试图实现一举两得:如果“蛮夷长”坚持采用戎葬,则有利于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该邑“蛮夷”转向农耕生活;如果“蛮夷长”不再采用戎葬,则意味着该邑“蛮夷”在丧葬习俗方面开始放弃自身传统,改从农耕民族的习俗。无论事态按照哪种可能性发展,都在事实上推进了“蛮夷”的华夏化进程。

    简而言之,《蛮夷诸律》显示西汉王朝一方面推行了一系列优待“蛮夷”的政策,另一方面对优待力度亦有较为精准的把握,在拉拢和利用“蛮夷”上层首领以巩固地方统治的同时,也将“蛮夷”的政治、经济、法律特权限定在相对可控的范围,并初步实现其编户化。此外,西汉王朝还有意识地在因俗而治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地施行改易风俗的变革措施,以促进“蛮夷”的华夏化。这些法律条文为汉代边疆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夷夏”有别:《蛮夷诸律》与“蛮夷”华夏化的两难

    《蛮夷诸律》虽多有值得肯定之处,但也难免存在缺陷,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当时的民族问题,特别是在持续为“蛮夷”的华夏化进程提供助力方面有不小的局限。由于南部边疆自秦代起就属于传统的郡县范围,两汉政府在处理当地事务时表现出明显的“郡县意识”,(37)加之《南蛮列传》作为范晔在《后汉书》中新增的列传,本就是东汉时期政治格局和民族关系变化的产物,反映了东汉政府对南部边疆的治理更加深入,(38)故而对《南蛮列传》所载“诸蛮”的研究当具有较大的代表性。以下主要基于《后汉书·南蛮列传》的记载,以活跃于汉代南部边疆的“诸蛮”为中心,考察《蛮夷诸律》之于“蛮夷”华夏化进程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武陵太守与虞诩的争论

    尽管走马楼西汉简有“武陵变(蛮)夷反”(39)的记载,但是从传世文献反映的情况看,西汉王朝治下的“南蛮”地区总体较为稳定。新莽时期,武陵五溪蛮一度脱离中央控制,《舆地纪胜》载:“王莽欲赐五溪酋领田强铜印,强有子十人,雄勇过常,乃曰:‘吾等汉臣,誓不事莽。’以其三子将五万人下屯沅东,各筑一城,烽火相应。”(40)东汉建立后,这种混乱局面逐渐得到改观,统治者对“南蛮”地区的经营取得良好成效,并且维持了较长时间。然而,降至东汉中后期,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关“诸蛮”反叛的记载频见于《后汉书·南蛮列传》,例如:

    14.和帝永元十三年,巫蛮许圣等以郡收税不均,怀怨恨,遂屯聚反叛。明年夏,遣使者督荆州诸郡兵万余人讨之。

    15.安帝元初二年,澧中蛮以郡县徭税失平,怀怨恨,遂结充中诸种二千余人,攻城杀长吏。州郡募五里蛮六亭兵追击破之,皆散降。

    16.顺帝永和元年,武陵太守上书,以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议者皆以为可。尚书令虞诩独奏曰:“自古圣王不臣异俗……是故羁縻而绥抚之,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先帝旧典,贡税多少,所由来久矣。今猥增之,必有怨叛。计其所得,不偿所费,必有后悔。”帝不从。其冬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41)遂杀乡吏,举种反叛。明年春,蛮二万人围充城,八千人寇夷道。遣武陵太守李进讨破之,斩首数百级,余皆降服。进乃简选良吏,得其情和。

    通过以上史料不难发现,“诸蛮”起兵反叛大多与东汉地方官吏加重其徭赋有关。所谓“收税不均”“徭税失平”,皆指东汉地方官吏所征徭赋超出了原先相对固定的标准。至于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则以倒退回汉初缴纳賨布的形式回击东汉政府,表达了对朝廷不守“旧约”的愤慨。面对“蛮夷”的反叛,东汉政府表现得较为强硬,往往调遣军队予以镇压;待事态平息,则实施柔和政策,多有更换地方官吏、以示抚循之举,在徭赋方面可能也相应地恢复了“旧约”。那么,什么是“旧约”?东汉地方官吏为什么毁弃“旧约”,重新制定“蛮夷”的徭赋标准?仅仅是某些东汉地方官吏压榨“蛮夷”、从中谋取私利吗?

    在材料16中,武陵太守与尚书令虞诩的观点针锋相对,可从中获得一些启示。武陵太守认为“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即完全可比照一般编户民的标准向“蛮夷”征收赋税,这一看法几乎得到举朝大臣的赞同,也透露了一条关键信息,即汉顺帝时“蛮夷”仍然在租赋方面享受低于一般编户民标准的特殊待遇,这证明《蛮夷诸律》在东汉时期依旧发挥着效力。尽管不能确知东汉时期《蛮夷诸律》的具体内容出现了哪些变化,但是其基本精神显然与西汉时期的《蛮夷诸律》存在一脉相承之处。《后汉书·循吏列传》载:“初,光武长于民间,颇达情伪,见稼穑艰难,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可见,东汉统治者在全国范围内恢复了西汉旧法,其中自然也包括各“蛮夷”族群所在的地区。因此,前揭“旧约”其实指的就是《蛮夷诸律》。虞诩则坚持认为,应该对“蛮夷”采取羁縻政策,只要“蛮夷”不起兵反叛,就万事大吉。

    武陵太守的立论依据当来自其日常处理政务积累的经验,尤其是在处理与“蛮夷”相关问题时获取的认识,而唯一持反对意见的尚书令虞诩的立论依据则是“先帝旧典”。秦涛认为,“旧典”是东汉习语,东汉人所说的“旧典”几乎都出自西汉,包括西汉的约束、律令、诏书、章程、仪制、惯例等。他还明确指出:“‘先帝旧典’,当为《蛮夷律》。”(42)故此,完全可将“先帝旧典”与“旧约”等量齐观,二者皆属于对《蛮夷诸律》的不同表达。而“贡税多少,所由来久矣”则从侧面进一步证实,《蛮夷诸律》在东汉时期仍然沿用于边疆民族地区。

    总的来看,武陵太守和虞诩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对“蛮夷”所能达到的华夏化程度的认知不同。前者强调作为“内臣”的“蛮夷”归附已久,可进一步向一般编户民转化;后者则将“蛮夷”视为“外臣”,表示“自古圣王不臣异俗”,拒绝承认拥有异质文化的“蛮夷”早已由“外臣”转变为“内臣”,(43)一仍“先帝旧典”已是其能够接受的最积极的政策。(44)在这种情况下,汉顺帝对武陵太守和虞诩争论的态度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他对《蛮夷诸律》相关条文是否合乎时宜的立场。而由“帝不从”可见,在长期施行《蛮夷诸律》以推动“蛮夷”的华夏化进程后,东汉统治者的心态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至少在对待部分华夏化程度相对较高的“蛮夷”时,他们已决心废除其租赋方面的优待条件,转而以一般编户民的标准要求之。

    (二)部分“蛮夷”族群抗拒华夏化的理由和条件

    尽管东汉统治者的设想在实践过程中并不顺利,但仍有其合理之处。随着时间推移,《蛮夷诸律》中凸显“夷夏”有别的规定逐渐暴露出阻碍“蛮夷”华夏化进程的弊端,甚至为“蛮夷”对抗东汉政府提供了理由和条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部分“蛮夷”族群为享受租赋方面的优待,以尊奉《蛮夷诸律》为由抗拒华夏化。如前所述,既然《蛮夷诸律》能成为虞诩在朝堂发出反对声音的依据,那么在“蛮夷”丧失特殊待遇后,他们围绕《蛮夷诸律》大做文章也就不足为怪了。前揭“收税不均”“徭税失平”“非旧约”等起兵理由无不说明这一点,其矛头指向的正是东汉政府对《蛮夷诸律》的违背。然而,部分“蛮夷”族群之所以尊奉《蛮夷诸律》,甚至为此不惜动用武力,一再发起反叛,也许恰恰是出于抗拒进一步华夏化的目的。东汉政府贸然打破《蛮夷诸律》的规定、增加租赋的做法固然显得简单粗暴,但是多少说明相关族群已长时间归附东汉统治,接受政府管理的程度较深,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45)在此前提下,《蛮夷诸律》很可能会被某些“蛮夷”族群当作挡箭牌,方便他们逃避新增的租赋,乃至成为其反叛的托词。

    诚然,一方面,“蛮夷”族群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容忽视,不同族群的华夏化程度差别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被完整纳入赋役系统后的适应程度也截然有异;另一方面,鉴于当时东汉政府的控制力已出现下降趋势,为了加大敛财和征发徭役的力度,很有可能夸大部分“蛮夷”族群的华夏化程度,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因素。不过,《蛮夷诸律》的相关规定毕竟是客观存在的,趋利避害的心理也从不限于某一民(部)族。如里耶秦简和走马楼西汉简等所示,从秦代起中原王朝为加强对“南蛮”地区控制作出的努力,(46)以及《蛮夷诸律》的长期施行更让人有理由相信,东汉中后期部分“蛮夷”族群确已达到相对较高的华夏化程度。例如,田继周便认为:“武陵等郡蛮,由于处于汉代郡县的统治之下,而这些郡县又靠近中原地区,所以受汉族经济文化的影响是比较深的。”(47)吴永章综合两汉时期武陵蛮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状况,亦认为:“武陵蛮在当时的蛮族中是比较接近汉族发展水平的。”(48)鲁西奇虽然指出秦汉时期南方山区农业产出的整体水平较低,“山伐渔猎畜牧”在山区民众生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但是也承认“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表明“蛮民或已垦辟出部分农田”。(49)

    不仅如此,西汉时期的道至东汉多有被废置者,亦不乏被改置为县或改由属国管辖者,总数明显减少。柳诒徵对此高度评价道:“西汉之道,凡三十二。至东汉时,有改为县者,有仍为道者;比而观之,亦可见其进化之迹焉。”(50)这正是东汉政府对民族地区控制力日益增强、边疆“蛮夷”族群对郡县制管理也更加适应的直观反映。具体到“南蛮”地区,零陵、桂阳和武陵三郡在汉平帝元始二年(2)的户口总数仅为83388,(51)至汉顺帝永和五年(140),三郡户口总数激增至393985;(52)人口密度则分别由每平方公里2.3、3、1.6人,提升至16.8、9.8、2.2人。(53)考虑到直至南北朝时期,“长江中游及其周围地区的蛮民户口数”仍然“远远超越同一地区著籍的华夏户口数”,(54)则可推知在武陵太守提出“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的汉顺帝永和年间,东汉政府控制下的“南蛮”人口数量较西汉末年已有大量增长。此外,在促进“南蛮”华夏化方面,东汉地方官吏亦有辰阳长宋均矫正当地“少学者而信巫鬼”之俗,“为立学校,禁绝淫祀,人皆安之”,(55)以及武陵太守应奉“兴学校,举仄陋,政称变俗”(56)等直接例证。

    应该看到,就“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57)的形成而言,东汉政府增加“蛮夷”租赋的尝试具有进步意义,符合地域历史发展的主流,不能轻易否定。因为只有逐步“从经济上打破华夷界限,才能从根本上促成少数民族和汉民族的融合”。(58)更何况“蛮夷”族群内部并非铁板一块,东汉政府此举更多损害的应是“蛮夷”统治阶层的利益,毕竟他们原先享受的特权远多于普通“蛮夷”编户,而整个族群向一般编户民的转化将意味着失去更多。汉桓帝时,车骑将军冯绲平定武陵蛮叛乱,“收逋賨布卅万匹,不费官财,振旅还师”。(59)武陵蛮“拖欠”的大量賨布,准以财富分配的一般规律,此前或大多装在“蛮夷”统治阶层袋中。反之,将“蛮夷”反叛单纯定性为东汉政府横征暴敛的结果,则多少有悖史实。有的“蛮夷”族群正是通过发动反叛,迫使东汉政府“知难而退”,从而打断其族群向一般编户民的进一步转化,亦使其华夏化进程陷入发展和倒退的反复拉锯,在前引澧中、溇中蛮的史事中就有这方面例证。

    其二,《蛮夷诸律》对“蛮夷”族群上层首领地位的保全,使后者得以组织领导军事力量对抗东汉政府。诚如魏斌所论:“编户化了的蛮民部落,处于种落君长和郡县乡亭的双轨体制之下。”(60)洪适《隶续》著录之东汉《繁长张禅等题名》为此提供了很好的佐证,碑文所见“白虎夷王谢节”“白虎夷王资伟”“邑君兰世兴”“邑长爰文山”“夷侯杨伯宰”“夷民李伯仁”(61)等表明,“蛮夷”上层首领明显不同于一般“夷民”,可保留其特殊身份。由于《蛮夷诸律》明确规定了“蛮夷君”“公”“诸侯”等对应的汉爵以及可任命的舍人数量,故而“蛮夷”上层首领特殊身份的保留自有其法律依据。此外,在汉颁赐“蛮夷”的官印中,还可以看到“汉归义賨邑侯”“汉归义蛮邑长”(62)等印文,这些正是《蛮夷诸律》中的原则得到长期贯彻执行的表现。只是《蛮夷诸律》的此种安排有利也有弊:其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延续《蛮夷诸律》既有的治理模式,并维持“蛮夷”族群内部结构的稳定;其隐患则在于使“蛮夷”上层首领始终保有在族群中的权威和影响力,既加大了国家权力渗透入“蛮夷”族群内部的困难,也给一些“蛮夷”族群的起兵反叛创造了可能,尤其是当“蛮夷”统治阶层的利益受到直接损害时。在史书和碑文中即多有对“诸蛮”发动大规模反叛的记载:

    17.桓帝元嘉元年秋,武陵蛮詹山等四千余人反叛,拘执县令,屯结深山。

    18.(桓帝)永寿三年十一月,长沙蛮反叛,屯益阳。至延熹三年秋,遂抄掠郡界,众至万余人,杀伤长吏。又零陵蛮入长沙。冬,武陵蛮六千余人寇江陵……武陵蛮亦更攻其郡,太守陈奉率吏人击破之,斩首三千余级,降者二千余人。

    19.(灵帝)光和三年,江夏蛮复反,与庐江贼黄穰相连结,十余万人,攻没四县,寇患累年。(63)

    20.(冯绲)南征五溪蛮夷黄加少、高相、法氏、赵伯、潘鸿等,斩首万级,没溺以千数,降者十万人。(64)

    除此之外,在材料16中还有澧中、溇中蛮“二万人围充城,八千人寇夷道”等记载,尽管其中可能存在夸大的成分,甚至部分“蛮夷”也不排除并非已经归义的“蛮夷”,但是这些军事行动不仅声势浩大,而且往往延续时间较长,以至于形成寇患累年的局面,当属实情。

    诸蛮大规模反叛具有很强的组织性,可以想见“蛮夷”统治阶层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蛮夷”君长原本就具有酋邦军事首长的属性,否则汉高祖刘邦也不会在“发夷人还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后,单独对“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给予“不输租赋”(65)的优待,更不会封“募发賨民”(66)的阆中人范目为侯。罗开玉剖析渠帅的含义并指出:“渠帅即大帅在酋长之上,是同姓部落的最高首领。”(67)再考虑到“蛮夷”进可袭扰郡县,退可利用“山深水疾”的地理形势“屯聚守险”,(68)而且有的“蛮夷”族群如板楯蛮的作战能力极强,(69)更增添了东汉军队平叛的难度。《后汉书·马援列传》记录东汉军队在平定五溪蛮叛乱时曾面对极为不利的战场形势,即具有一定代表性。这势必导致战争旷日持久、耗费巨大,并动摇东汉统治者在应对“蛮夷”反叛时采取军事手段的决心,使之不得不时而施以“恩信”,通过做出让步来招降“蛮夷”。

    综上,当东汉政府不再给予某些“蛮夷”族群租赋上的优待,抑或控制力出现明显下降时,受《蛮夷诸律》庇护的“蛮夷”统治阶层便屡有反叛之举。于是,《蛮夷诸律》不自觉地成为“离心力”的产生源头之一,并连带造成局部地区的华夏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倒退。

    结语

    有学者认为汉代在处理夷夏关系时,对夷越和归降的匈奴民众采取“纳之华夏”政策,对匈奴与西域则遵循“夷夏之防”的思想。(70)实际上,在汉代《蛮夷诸律》中亦同时存在“用夏变夷”和“夷夏”有别的方面,只不过就制定律令的初衷而言,前者是主要的,彰显了掌握“蛮夷”华夏化主导权的强烈愿望,以确保“裔不谋夏,夷不乱华”;后者则是虽然相对次要,但是在特定阶段依然有其必要性的,是“柔远能迩,惇德允元,而难任人,蛮夷率服”(71)等思想深刻影响下的产物。

    汉代统治者设想的“用夏变夷”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以有限度的优待政策吸引“蛮夷”归附,将“蛮夷”编户纳入政府直接控制下;第二,在因俗而治的基础上着力推导变革,促进“蛮夷”的华夏化;第三,在“蛮夷率服”后,比照“汉人”标准“增其租赋”,推动华夏化程度较高的“蛮夷”族群向一般编户民转化;第四,以“蛮夷”被完全纳入各县、道基层社会,并表现出对华夏文化的高度认同为目标,实现其彻底华夏化。(72)然而,问题在于《蛮夷诸律》发挥的作用基本限于前两个阶段,不仅无法为整个“用夏变夷”过程提供支持,而且从第三阶段起,还产生了不容忽视的阻力——其凸显“夷夏”有别的规定已不合时宜,至少不利于对部分华夏化程度较高的“蛮夷”族群的管理。这就造成了进退两难的局面,固然统治者不满足于停留在第二阶段,但是一旦开始比照“汉人”标准增加“蛮夷”的租赋,就意味着对长期施行的《蛮夷诸律》相关规定的推翻。由此可见,《蛮夷诸律》俨然成了汉代统治者在“用夏变夷”过程中自设的绊脚石,而部分“蛮夷”族群则抓住汉代统治者意图与《蛮夷诸律》规定的矛盾之处,为抗拒华夏化找到理由。这充分说明,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跨越是“用夏变夷”的关键节点,更是不易突破的难点。正如王明珂所说:“对于这些边缘族群而言,赋税是进入华夏之域(或成为特定华夏边缘)的痛苦代价,也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73)

    事实证明,“用夏变夷”的过程是崎岖并充满反复的,需要强大而稳定的国家政权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方面确立和巩固其根基。《蛮夷诸律》在前两个阶段取得的成果,究竟是进而成为第三阶段的坚实基础,还是横遭破坏,实际上也取决于此。遗憾的是,随着东汉后期政府控制力的严重削弱,“蛮夷”的对抗愈发激烈,以至于在史书中已很难寻觅其起兵的理由。即便考虑到东汉后期腐败统治的影响,这也仍然是局部地区华夏化进程遇到挫折的表现。而等到新的强力政权崛起,体现国家意志的“用夏变夷”程序将重新启动,甚至在许多方面从头再来。因此,可以看到相似的华夏化进程在东汉以后循环往复地出现,只是其实施力度、发展速度和覆盖广度持续上升,直至完成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蜕变。

    由此看来,《蛮夷诸律》其“用夏变夷”的方面对汉代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促进“蛮夷”华夏化的同时,对维持社会稳定、加速民族融合均有显著的积极意义,对后世的民族立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优待“蛮夷”、保全“蛮夷”上层首领地位的“夷夏”有别的方面,尽管就出发点而言无可厚非,也有相对严格的限制,但这种“区别”终归还是划下族群的界限,为部分“蛮夷”族群设定了华夏化的限度,甚至为其短暂脱离华夏化轨道埋下伏笔。总之,汉代《蛮夷诸律》在边疆治理实践中虽取得了较突出的成效,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既要从中提炼成功经验,也要总结其缺陷和不足,以作为历史的镜鉴。

    注释:

    ①参见唐俊峰:《新见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外乐律〉〈蛮夷律〉条文读记与校释》,《法律史译评》第8卷,中西书局2020年版;王勇:《从走马楼汉简看西汉归附蛮夷的编户化管理》,《简帛研究·二〇二一》(秋冬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曹旅宁:《读〈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汉律令简札记》,《秦汉研究》第17辑,西北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欧扬:《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管窥》,《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1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版;Sun Wenbo,”The ‘Manyi lü’蛮夷律(Statutes on the Manyi) in Han Slips from Hujia Caochang and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 Regional Ethnic Groups”,Bamboo and Silk,Vol.7(2),2024。

    ②参见李文涛:《〈蛮夷律〉与汉武帝在海南设县初探》,《南都学坛》2023年第4期。

    ③参见安梅梅:《秦汉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民族管理体制研究:以“属国”和“道”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80-190页。

    ④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⑤关于“毋忧案”及其所见汉代《蛮夷律》的讨论,参见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曾代伟、王平原:《蛮夷律考略——从一桩疑案说起》,《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陈庆云:《秦汉时期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属邦律〉和〈蛮夷律〉为中心》,《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万荣:《西汉初年徭役制度——由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案”说起》,《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魏永康:《张家山汉简“蛮夷律”辨正》,《史学集刊》2015年第6期;陆德富:《“毋忧案”确是冤案——兼论汉代的“内臣齐民化”尝试》,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6辑,中西书局2017年版。

    ⑥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1页。

    ⑦参见李志芳、蒋鲁敬:《湖北荆州市胡家草场西汉墓M12出土简牍概述》,《考古》2020年第2期。

    ⑧参见李志芳、李天虹主编:《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版,第89-97页。

    ⑨唐俊峰:《新见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外乐律〉〈蛮夷律〉条文读记与校释》,《法律史译评》第8卷。

    ⑩陈伟:《秦汉简牍所见的律典体系》,《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11)参见长沙简牍博物馆、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编著:《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二),岳麓书社2024年版,第142-149页。

    (12)参见《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

    (13)参见张正明:《羁縻与开拓》,《张正明学术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255页。

    (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135页。

    (15)(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31页。

    (16)参见《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1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2页。

    (18)针对“其民爵比不更”,学界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民”字衍,只有“蛮夷君长”可“爵比不更”[参见(清)王先谦:《后汉书集解》,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94页上栏]。第二,“民”字不衍,巴中“蛮夷”皆可“爵比不更”[参见(明)陈子龙撰、孙启治校点:《安雅堂稿》,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92页;唐嘉弘:《巴史四题》,《中国古代民族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15-316页]。第三,“民”字不衍,只有部分巴中“蛮夷”可“爵比不更”(参见徐复:《后读书杂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考虑到《后汉书·南蛮列传》下文复有“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的记载,综合以上诸说,笔者认为“其民爵比不更”的“民”应指每年缴纳“幏布”和“鸡羽”的“蛮夷”。此外,由于从秦惠王并巴中到秦亡汉兴相隔逾百年,不同时期获取爵位的难易程度亦存在差别,故而不能排除“爵比不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即一开始仅限于“蛮夷”君长,之后范围不断扩大。

    (19)《蛮夷诸律》在此方面填补了前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相关条文的漏洞。参见欧扬:《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管窥》,《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13辑。

    (20)参见杨振红:《徭、戍为秦汉正卒基本义务说——更卒之役不是“徭”》,《中华文史论丛》2010年第1期。

    (21)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简帛》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

    (2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9、384页。

    (23)参见王博凯:《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译人”及相关问题试论》,《简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24)参见唐俊峰:《新见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外乐律〉〈蛮夷律〉条文读记与校释》,《法律史译评》第8卷。

    (25)参见卜宪群、袁宝龙:《秦汉边疆治理思想的演进历程、实践经验与教训》,《河北学刊》2022年第1期。

    (26)已有学者对汉初民族地区葬俗背后的政治礼俗博弈进行了较深入的阐发。参见杨彦鹏:《胡家草场汉简所见汉初蛮夷葬俗的几个问题》,《简牍学研究》第10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

    (27)郑威:《试析西汉“道”的分布与变化——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谈起》,《江汉考古》2008年第3期。

    (28)参见王勇:《从走马楼汉简看西汉归附蛮夷的编户化管理》,《简帛研究·二〇二一》(秋冬卷)。

    (29)参见王博凯:《走马楼西汉简所见长沙国民族及其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

    (30)荆州博物馆:《湖北江陵张家山M336出土西汉竹简概述》,《文物》2022年第9期。

    (31)彭浩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上)》,文物出版社2022年版,第103、111页。

    (32)由走马楼西汉简可知,诸如“夷聚里相去离远”和“蛮夷”不通楚言等情况,给长沙国的“蛮夷”治理亦带来了很多困难。参见王博凯:《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译人”及相关问题试论》,《简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

    (33)魏斌:《古人堤简牍与东汉武陵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14年第85本第1分。

    (34)长沙简牍博物馆、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编著:《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一),岳麓书社2024年版,第87页。

    (35)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6页。

    (36)参见王勇、杨芬、宋少华:《西汉国家权力对蛮人族群的渗透——基于走马楼西汉简所见无阳蛮人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8期。

    (37)参见朱尖:《论东汉初期南部边疆经略的特殊性》,《云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38)参见王文光:《〈汉书〉、〈后汉书〉民族列传与汉代边疆民族历史的文本书写》,《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3年第3期。

    (39)长沙简牍博物馆、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编著:《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四),岳麓书社2024年版,第128页。

    (40)(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68《常德府·人物》,中华书局1992年版。此外,由“光武中兴,武陵蛮夷特盛”(《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一语亦可见东汉初期武陵蛮势力之强。

    (41)“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的句读方式参考了鲁西奇的观点,此处的“非”应解释为“否定”。参见鲁西奇:《释“蛮”》,《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

    (42)秦涛:《后汉“旧典考释”——兼论前汉法制在后汉的适用问题》,《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43)参见刘瑞:《秦、西汉的“内臣”与“外臣”》,《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

    (44)虞诩的整体观点实际上已明显背离“先帝旧典”(《蛮夷诸律》)的宗旨,表现出将“蛮夷”进一步边缘化的思想倾向。

    (45)参见罗新:《王化与山险——中古早期南方诸蛮历史命运之概观》,《历史研究》2009年第2期。

    (46)参见王勇:《里耶秦简所见迁陵蛮夷与秦朝蛮夷政策》,《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王勇、杨芬、宋少华:《西汉国家权力对蛮人族群的渗透——基于走马楼西汉简所见无阳蛮人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8期。

    (47)田继周:《从远古到秦汉的统一》,翁独健主编:《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4页。

    (48)吴永章主编:《中南民族关系史》,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页。

    (49)鲁西奇:《南方山区经济开发的历史进程与空间展布》,《长江中游的人地关系与地域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5、86页。

    (50)柳诒徵:《汉代内外之开辟》,《中国文化史》,中国书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402页。

    (51)参见《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上》。

    (52)参见《续汉书》志22《郡国志四》。

    (53)作为参考,南郡在永和五年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9.9人,不仅低于零陵郡,而且低于长沙郡(每平方公里14.0人),与桂阳郡大致持平。参见梁方仲编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6、37页。

    (54)参见鲁西奇:《释“蛮”》,《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第39页。有学者推测:“六朝时期长江中游蛮族应该超过了100万。”参见方高峰:《六朝政权与长江中游农业经济发展》,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55)《后汉书》卷41《宋均传》。

    (56)《后汉书》卷48《应奉传》。

    (57)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58)李冀:《两汉政府对少数民族的赋役政策》,《南都学坛》2003年第6期。

    (59)(宋)洪适:《隶释》卷7《车骑将军冯绲碑》,中华书局1985年版。

    (60)魏斌:《古人堤简牍与东汉武陵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14年第85本第1分。

    (61)(宋)洪适:《隶续》卷16《繁长张禅等题名》。

    (62)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14、218页。

    (63)《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64)(宋)洪适:《隶释》卷7《车骑将军冯绲碑》。

    (65)《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66)(晋)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卷1《巴志》,巴蜀书社1984年版。陈连庆认为阆中范氏“为接受汉化较早賨族”,“范目与賨族渊源非浅,本身当出自賨族”。参见陈连庆:《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姓氏研究——魏晋南北朝民族姓氏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67)罗开玉:《板楯“七姓”与賨人》,《巴蜀历史·民族·考古·文化》,巴蜀书社1991年版。

    (68)《后汉书》卷86《南蛮列传》。

    (69)在两汉期间,板楯蛮一再被统治者征调参与战事,除了为汉还定三秦立下卓越战功,还曾在针对羌人、武陵蛮、益州郡夷的军事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70)参见谢良:《西汉时期夷夏关系的嬗变与思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0年第1期。

    (71)(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4664、273页。

    (72)陈寅恪曾论称“北朝胡汉之分,不在种族,而在文化”(参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6页),是知文化上的高度认同足以形成对“夷夏之辨”的超越。又胡鸿总结普通“蛮夷”民众的华夏化包括“生蛮—熟蛮—非华夏编户—普通编户”四个阶段,亦明言“非华夏编户到普通编户的转变不是法律上的,而是社会和心理意义上的”。参见胡鸿:《六朝时期的华夏网络与山地族群——以长江中游地区为中心》,《历史研究》2016年第5期。

    (73)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50页。

    转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京)2025年第3期

  • 李力:20世纪上半叶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前言

    北魏(386~534)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尤其是《北魏律》在中国古代律典沿革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学术地位,并具有不可低估的历史影响。

    在20世纪的前50年,中日两国学者所发表的有关北魏法制史的论文屈指可数。①这种现象或许可以显示出,相对于秦汉或者隋唐、明清甚至魏晋法制而言,以往的研究者仍然不够重视北魏法制的研究,其所投入的精力同北魏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所处的重要位置极不相称。

    这种情况似乎一直在持续。早在30多年之前,曾宪义、郑定编著的《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一书,虽未对北魏法制单独进行专门的梳理评析,但其第六章“魏晋隋唐法制史研究”之“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研究”,开门见山地揭示出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研究上所出现的这种不相称现象:

    应该说,过去人们对于这一时期各个政权法制的研究所倾注的精力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所处的地位相比,是不太相称的。究其原因,首先,史料的缺乏而使得研究这一时期法制状况的工作尤为艰难。相比较而言,秦汉之际,特别是隋唐以后由于国家的统一和强盛,其中法制资料散见于史籍者可谓不少。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整个中国处于长期的战乱之中,不独是其已有大部分史籍记载随即毁于战乱,而且由于这个时期虽然总体上看是有所总结,但每一个具体政权存在时间都较短暂,因而较之其他强盛王朝来说不是那么引人注目,关于这些政权的史籍记载也就差强人意了。其次,过去人们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过多地看见其战乱毁损的一面,而于具体制度之发展变迁注意不够,这也是这一时期法制研究的一个遗憾。因此,相比较而言,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研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即在对于这时期法制的相对薄弱研究中,亦是偏重魏、晋、后魏几个重要时期。在一九四九年以前的法制史著作中,如程树德《九朝律考》以及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即有这种倾向。近年来出版的法制史著作中,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个时期法制皆有基础性的介绍和论述,关于这个时期的研究论文亦有近三十篇,其重点详略大致与以前相当。②

    其所言甚是。就整个中国法制史研究而言,对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研究确实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如果仅就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研究来说,该书对这个阶段学术史回顾(第169~175页)着墨较多的是魏晋法制,尤其是晋律一直为学者所关注的重点。当然,相对而言,北魏法制更是其所谓研究薄弱环节之中的薄弱点。最后,作者总结并展望如下:

    目前,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重视不够,已是比较明显。在对这个时期法制的研究中,还留有许多空白点。比如说,在众多的研究论文中,关于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直接成为隋唐法典蓝本的北齐律,研究成果几乎近于零。因此,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具体深入研究,应该成为今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③

    这里,仅仅列举出北齐律研究作为空白点,恐怕也是不够的。现在,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北魏律研究乃至北魏法制史,也应包括在其所谓的空白点之中。过去的习惯做法是,将北魏法制与北朝法制捆绑在一起,而且一般是放在魏晋南北朝这个大阶段之下来一并研究的。如此,难以凸显出北朝法制史的独特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也无法推进其研究进程,甚至可能会制约北魏法制史整体研究水平的提升。因此,应该考虑将北魏法制史作为断代法制史来进行研究。这也是本文写作的一个出发点。

    在20世纪下半叶,“魏晋南北朝法制地位逐渐受到重视,其重要意义逐渐被认识”到,例如,北魏政权在法制建设中吸收汉文化,照顾各民族特点,沿袭“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并有进一步的推进发展,但是有关北魏法制史研究成果之学术史梳理仍然缺位,其不足“最主要的就是史料缺乏,律文的大量佚失,是这一时期法制研究的一大难题,少数民族法制建设方面的史料则更为欠缺”。④近年来出版的与北朝法制相关的研究著作,似乎也可作为其佐证。⑤或许在此也可以再下个判断,20世纪下半叶对北魏法制史研究的推进幅度也不够理想,是否如此,有待下一步学术史梳理工作完成后,才能明确回答。

    20世纪上半叶(1900~1949)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开启时代,北魏法制史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野。那么,其研究者究竟是如何处理北魏法制“史料缺乏,律文的大量佚失”这个问题的?这既是对三国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具体深入研究之一,也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拟从学术史的角度考察北魏法制史的研究,总结其研究之得失,就是考虑到:在北朝五个朝代法制发展的序列之中,居于其首的北魏相当重视法制建设工作,并有独特的开拓与创新之处,在北朝法制发展中的地位之重要自不待言。

    一 浅井虎夫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浅井虎夫(1877~1928),1902年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文科大学汉学科,福冈高等学校(今九州大学)教授。⑥其中国法制史的代表作,就是20世纪初期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两部大作。在此,梳理一下其中有关北魏法制史的相关研究。

    1.1904年的《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于1904年由博文馆出版,全书383+9页。按照徐世虹的定位,这是第一部系统研究中国法制沿革的著作。⑦

    浅井虎夫此书出版两年后,即1906年,就有中文本紧随其后问世,即邵修文、王用宾合译《中国历代法制史》。⑧全书349页。其前有客居日本的刘绵训之序、译者之序。其译文为白文,没有标点句读。无论如何,该中文本极其便于当时的研究者阅读并使用。

    在该中文本扉页及版权页上,均未见作者浅井虎夫之名,而版权页只列有两位译者之名。不过,在“译本例言”中,译者提及其日文原书名及其作者浅井虎夫之名。又,正文第1页右下方有著者与译者的署名——唯一可见的一处有著者、译者一起的署名。

    有关这两位译者,以及为其作序者刘绵训的基本情况,过去的法制史学者罕有介绍。在此顺便补充一下。

    邵修文(1883~1942),字竹青,安邑县(今运城市盐湖区)邵村人。清光绪末年中举。1904年,作为山西大学堂学生被选派为第一批官费留学生,入日本明治大学学习法律,其间加入中国同盟会,兼任中国留学生总会陕西分会职员长。1910年回国,参加学部组织的留学毕业生考试,奉谕旨以小京官按照所学科目分部补用。民国时期,先后担任过运城军政府高等审判庭庭长、山西大学堂法科法律学门分教,以及甘肃省高等法院院长、北京审判庭庭长、天津市高等法院院长、河北省高等法院院长、山西省高等法院院长等职务。⑨

    王用宾(1881~1944),字利臣、理成,号太蕤,别号鹤村,室名半隐园,猗氏县(今属临猗县)黄景都村人。1904年,作为山西大学堂学生随山西第一批官费留学生去日本留学,先入盐仓铁道专科学校,最终转入法政大学读法律。⑩1905年加入同盟会。民国时期,组织成立山西临时省议会并担任副议长,历任第一届国会参议会议员、“天坛宪草”起草委员会委员、参议院法制股常任委员,与刘绵训一起创办山西法政专门学校,后来追随孙中山从事护法运动,襄助兴师北伐,被任命为总统府、大本营及国民党本部参议。曾在广州参加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参与协助孙中山制定“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担任过河南省政府秘书长、代理省长,南京政府第一、二届立法委员,第二届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考试院考选委员会委员长,司法行政部部长等职务。(11)

    刘绵训(1881~1919),猗氏县(今属临猗县)陈家卓村人,字翼若,1904年甲辰科进士,不愿为吏,自费留学日本,入早稻田大学学习法政,(12)精研民法,其间加入同盟会。曾任山西公立法政专门学堂监督、山西咨议局议员、京师大学堂图书馆馆长、山西省司法厅厅长、司法筹备处长、山西地方自治促进会副会长。(13)

    《中国法制史》全书共有六章+附录:第一章“汉人种之建国”,第二章“唐虞三代之法制”,第三章“汉代之法制”,第四章“唐代之法制”,第五章“宋代之法制”,第六章“明代之法制”。附录“清朝之法典”。

    据其“凡例”可知,这一撰写体例系参考布鲁奈《德意志法制史》、耶灵《罗马法制史》、格利谟的著作,以及宫崎、美农部两位法科大学教授的讲义。(14)

    汉代以下每章的设置大体一样。以第五章“唐代之法制”为例,其下设有13节:官制、身份阶级、经济状况、财政、救恤行政、交通行政、教育行政、宗教行政、军制、法源、诉讼法、刑法、民法之一斑。

    其中,后四节属于今天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在刑法、民法之下所设之“款”目,显然是采用近代刑法、民法的理论架构。又,唐代、明代设有“民法”一节,汉代、宋代则无。

    在第三章“汉代之法制”之第九节“法源”之中,作者指明:“自魏以后之法典,现物不传,其内容虽不可知,而其篇目尚有存者”,并列举出传世文献所见魏晋至隋各朝代的律名,其中提及“后魏有太和新律”,并列出三个表,从中可见北魏律令的相关信息如下:

    “魏新律至隋大业律令”表:“后魏新律,二十卷,崔浩等撰,太和五年成”。(第74页)

    “晋以后令之篇目”表:“魏令三十篇逸其目”。(第77页)

    “自战国魏至隋律之篇目”表:“后魏廿: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牧产、擅兴、盗劫、贼犯、斗律、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毁亡、告劾、系讯、请赇、水火、关市”。(第78~79页,见图1)

    图1 自战国魏至隋律之篇目

    汉代之后四章的“法源”一节,亦均如此。由此可知,浅井虎夫在此只是大致梳理一下北魏律令的名称、卷数、篇目等,并未展开实质性的史料辑佚整理工作。关于此问题,他是这样考虑的:

    自战国见法典以来,以至汉代,其间编纂之法典不知凡几,殊于魏以后,完全法典渐次编出,今就此等略说之,其详委之处,让于本书以外别编之中国法典论。(15)

    这也就是后来浅井虎夫继续撰写《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一书的动因所在。

    2.1911年的《中国法典编纂沿革》

    《中国法典编纂沿革》,1911年由京都法学会出版,全书395页。可以视为其《中国法制史》一书的姊妹篇。

    该书出版后很快就传入中国,引起了当时民国政府的重视和相关学者的关注。可见其影响力之大。其中文本由陈重民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9年出版。(16)

    由当时的官方出资来出版一部日本学者研究中国法制史著作的中文本,确实是比较少见的事情。此中文本原书,今已不易见到。(17)比较幸运的是,经李孝猛点校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有简体字横排本。(18)

    李孝猛在“点校序言”末尾(第6页)感叹:“本书乃陈重民先生所译,但点校者无法找到其个人资料,生卒年月、事迹均无所考,深感遗憾。”当时他未查到译者(枣阳)陈重民(陈正教)的相关资料。今亦补充于此。

    陈正教(1889~1948),字重民,湖北枣阳兴隆乌金陈岗人。1905年,自费去日本留学,入东京大学,其间加入同盟会。1909年回国。武昌起义次日即到都督府任秘书,1913年讨袁之役失败被通缉。1914年,入北京中国公学进修。后任南京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则委员会技士、委员。(19)另有译著《政治道德论》(〔日〕浮田和民著,商务印书馆1919年初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7年影印),并编纂《今世中国贸易通志》(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著有《中国进口贸易》(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全书共有14章:总论,法经,汉之法典,魏晋以后之法典,隋之法典,唐之法典,五代之法典,宋之法典,辽之法典,金之法典,元之法典,明之法典,清之法典,中国法典之特色。

    其中,第四章“魏晋以后之法典”之第四节“后魏之法典”,专门考察了北魏的法典。

    他首先明确指出:后魏法典有《神嘉律令》《太和律令》,并以“按”语考证这两个法典。接着,辑佚律文9条、令文11条。

    关于浅井虎夫此书的学术贡献,李孝猛有如下中肯的评价:

    在此书中,浅井虎夫先生对中国上自先秦下至清朝的法典编纂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考证、细致的梳理,勾勒了中国古代千余年的法典编纂的变化更替、继承创新的源与流。对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情况作如此深入的考察,浅井虎夫先生恐怕不仅是在日本,即使在中国亦是第一位。通过此书,可以看到浅井虎夫先生为此所花费的心血——字数不多,当时工作量巨大,同时亦可以看到日本学者一贯的严谨学风和精深的考据功底。(20)

    浅井虎夫是最早着手辑佚北魏律令的日本学者。从时间上看,其辑佚工作很可能与沈家本所进行的辑佚工作,属于同一个时期。《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一书,对后来学者进行此类辑佚工作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二 梁启超等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这个时期,相关的研究者主要有梁启超、沈家本、程树德、杨鸿烈。以下,梳理其相关的研究成果,确定其各自在北魏法制史研究之学术史上的位置。

    1.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

    1906年,梁启超以“饮冰”之署名,将此文分三次连载于1906年《新民丛报》第8~10号。具体如下:(21)

    饮冰:《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新民丛报》第四年第八号(原第八十号),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明治三十九年五月八日。

    饮冰:《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续第八十号)》,《新民丛报》第四年第九号(原第八十一号),光绪三十二年五月一日/明治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饮冰:《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续第八十一号)》,《新民丛报》第四年第十号(原第八十二号),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明治三十九年七月六日。

    《新民丛报》是20世纪初期梁启超在日本横滨编辑出版的半月刊。在其“初创时向保皇会译书局借款数千元作为经费,一年后退清,改为股份经营,分八股,梁居其二”。自1902年2月8日(光绪二十八年正月初一日)起,“历时六年,共出九十六号,编辑和发行人署冯紫珊,实为梁启超负责,刊物上重要文章也大都出自梁氏之手”。(22)《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即其中之一。

    在中华书局影印版《新民丛报》第12册第11149页(第17页),可见其文末注明“(未完)”二字。但此文后续部分未见其完成并发表。由此或可推知,该文是一篇未完成之稿。除《梁启超全集》之外,(23)其他各家的收录本大多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据其篇首“自序”第一段文字可知,该文原为作者另一名作《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之附录,写成之后因其篇幅过长,且其所论全属法理学范围之外,故单独成篇发表。(24)

    《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是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第一部专论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著述。(25)其正文由如下11章组成: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战国以前之成文法

    第三章 李悝之成文法

    第四章 两汉之成文法

    第五章 魏晋间之成文法

    第六章 唐代之成文法

    第七章 宋代之成文法

    第八章 明清之成文法

    第九章 成文法之渊源

    第十章 成文法之公布

    第十一章 前此成文法之缺点

    其史料依据为传世文献,即二十四史之刑法志、艺文志、经籍志,《通典》《续通典》《皇朝通典》《文献通考》《续文献通考》《唐六典》《唐律疏议》《大清律例》《唐会要》。

    其中,并未单列出“北魏之成文法”作为一章,仅在第五章“魏晋间之成文法”末的两个表(表1:曹魏新律至大业律“法典之名及其篇数、制定发布之日期”,表2:“战国至隋法律篇目次第”)中,列出“后魏新律”之名、卷数及其制定者、发布日期,以及“后魏律”的具体篇目。具体如下:(26)

    表1:后魏新律……二十卷……崔浩等撰……太和五年成

    表2:后魏律: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牧产、擅兴、盗劫、贼犯、斗律、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毁亡、告劾、系讯、请赇、水火、关市。二十篇

    这两处与前揭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之表相同,当系直接引用,但未在此注明出处。不过,梁启超在篇首“自叙”中列出的参考书有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一书。

    由此可见,此时梁启超该文尚未把北魏律作为其研究对象,即使在魏晋南北朝法制之中,其关注的重点也仅在于曹魏新律和晋律。也就是说,梁氏并未将北魏法制单列出来进行专门的考察与研究。关于北魏法制部分,其研究乃袭用浅井虎夫之说。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历代刑法考》在清末民初的出版情况是,《历代刑法考》(78卷),清光绪年间刻本;清宣统元年(1909)刻本;民国二年(1913)刻本。(27)

    在该书中,涉及北魏法制的部分主要有:(28)

    《刑制总考三》

    《刑法分考十七》之“元魏非刑”

    《赦考》卷3“大赦”之“北魏”

    《律令三》:后魏律,法例律、盗律、贼律、赦律、斗律,狱官令官品令,太皇太后令十八条,太昌条格。

    《狱考》

    《死刑之数》

    《历代刑官考上》之“后魏”

    《寄移文存》卷4《学断》之“后魏刘辉之狱”

    沈家本在这里所进行的工作,主要是对相关史料进行辑佚考证,其个人的看法则以“按”语的形式置于史料之后。

    据此可以判断:沈家本基本上是在历代刑法的框架下辑佚相关的史料,并没有以近代法制史学科的视野对北魏法制史展开研究。

    3.程树德《九朝律考》及《中国法制史》

    程树德(1876~1944),20岁时为陈宝琛门生,清末举人,公费留学于日本,为法政大学法律速成科第二班学员(1904年10月18日至1906年6月24日)。回国后,作为法律学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政治系等执掌教鞭,同时从事古代法律研究。(29)《九朝律考》和《中国法制史》二书,就是研究古代法律的代表性成果。

    (1)开启北魏法制史研究先河的《九朝律考》

    《九朝律考》,1927年初版,二册,全书原系白文,无句读标点。(30)

    至1927年,光绪二年(1876)出生的程树德已步入50岁之路。回顾一下本书产生的过程,就可知程树德将其四十来岁这一最充实的壮年期大多数的时间与热情,都倾注于此书的撰写之中。此书的公开出版,奠定了程树德作为法制史学家不可动摇的学术地位。(31)

    杨廷福对《九朝律考》的总体评价是:

    程树德先生《九朝律考》对于我国从公元前二世纪到公元七世纪已经亡佚的法典,从浩繁的文献中索隐探赜,作综合翔实的考证,成为研究我国古代社会法制变迁沿革的一部重要著作,功不可没。(32)

    这是目前历史学界、法律史学界形成的共识。《九朝律考》的学术价值至今不衰。

    《九朝律考》有四个版本:①1927年,商务印书馆刊行《九朝律考》初版(全书587页)。今已不易见到。1989年上海书店《民国丛书》影印再版(第一编之28,与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合订为一本)。又,1927年版的版权页所见的其英文书题为:“A STUDY OF CHINESE LAW FROM THE HAN DYNASTY TO THE SUI DYNASTY”,显示了《九朝律考》的实质内容。②1934年商务印书馆作为“大学丛书”之一出版(全书524页),一般称为“大学丛书本”,为大多数研究者所喜好使用。③1955年商务印书馆标点本(全书448页)。④中华书局标点本(全书448页,系以1955年版为基础的影印版,修正若干错误之处)。(33)

    程树德研究北魏法制史的成果,就是其《九朝律考》中的《后魏律考序》和《后魏律考》(两卷),是1921年完成的。

    《后魏律考序》,相当于其研究北魏法制史的“总论”部分。程树德将其研究北魏法制的心得高度浓缩提炼出来,在此勾勒出北魏律远溯汉律的律系沿革脉络。

    不过,此文系旧体文风,既没有标点,也不分段落,给一般人的阅读造成一定困难。这里,大致归纳为如下10点,以便于理解把握:

    ①“今之言旧律者,率溯源于唐律”。而“唐本于隋”,“隋本于北齐”。此“征之律目之相同”而可知。

    ②“盖自晋氏失驭,天下分为南北,江左相承,沿用晋律。梁、陈虽各定新律,而享国日浅,祸乱相仍。又当时习尚,重黄老,轻名法。汉代综核名实之风,于斯尽矣。”

    ③“拓跋氏乘五胡之扰,跨据中原,太祖、世祖、高宗、高祖、世宗,凡五次改定律令。孝文用夏变夷,其于律令,至躬自下笔,凡有疑义,亲临决之,后世称焉。是故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

    ④“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

    ⑤“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

    ⑥“考元魏大率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严不道之诛,重诬罔之辟,断狱报重,常竟季冬,则李彪以为言,诸有疑狱,以经义量决,略如汉之《春秋》决狱,江左无是也。”

    ⑦“是曷以故?盖世祖定律,实出于崔浩、高允之手。崔浩长于汉律,常为《汉律》作序(《史记索隐》引)。高允史称其尤好《春秋公羊》。盖治汉董仲舒、应劭《公羊》决狱之学者。”

    ⑧“而其后律学,又代有名家。太和中改定律令,圣主贤臣聚议一堂,考订之勤,古今无与伦比,较之南朝沈约、范云、徐陵诸人,假清谈词藻,以润色鸿业者,其优劣为何如也。”

    ⑨“《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二十卷,李林甫注《唐六典》,于《后魏律》已不能举其篇目,则至唐已佚。顾魏世著述,传世者稀,今可考者,惟魏收一书,而收书于《刑罚志》,又不列魏诸律篇目,沿革增损,遂无可考。今仍以收书为主,分别考证,厘为上下二卷,以备一朝掌故。”

    ⑩“魏初承丧乱之遗,立制颇为严峻,然自高祖改律,死刑止于三等,永绝门诛,慈祥恺恻,有逾文景。中叶以后,至禁止屠杀含孕,以为永制,仁及禽兽,迥非后世所及。夷狄进于中国,则中国之犹春秋之志也。”

    《后魏律考》系程树德据前揭⑨所作,当是其研究北魏法制史的“分论”部分,包括卷15《后魏律考上》、卷16《后魏律考下》(今见中华书局1963年标点本,其卷5为《后魏律考上》《后魏律考下》)。

    根据“凡例”可知,在史料之后,程树德以“按”语写出其对这些记载的研究意见,以考证为主,不涉及论断。但并不是在其所列的每条史料之后都有“按”语。经统计可知,卷15有“按”语30条,卷16有“按”语13条,共计43条。

    具体而言,卷15《后魏律考上》之目([ ]内的按语数目为笔者所加)有如下12项:

    魏数次改定律令(附定律诸人)[按语,1条]、魏律篇目[按语,13条]、魏律佚文[按语,1条]、魏刑名[按语,12条]、魏五族三族门诛之制[按语,1条]、魏宫刑[按语,1条]、魏恕死徙边之制[按语,1条]、禁锢、除名、籍没、魏用大枷、魏刑罚滥酷。

    又,卷16《后魏律考下》之目([ ]内的按语数目为笔者所加)有如下57项:

    八议[按语,1条]、老小废疾、公罪、出入人罪、不道[按语,1条]、不孝、大不敬[按语,1条]、诬罔[按语,1条]、诬告反坐、漏泄、诽谤咒诅、口误[按语,1条]、违制、枉法、杀人、掠人、抑买良人为婢、窃盗、盗牛[按语,1条]、州镇主将知容寇盗不纠、自告[按语,1条]、吏民得举告守令、诸监临受财[按语,1条]、逼民假贷十匹以上死、隐匿户口、擅兴事役、诈取爵位、征戍逃亡、马度关、后期斩、穿毁坟垄罪斩、巫蛊、居丧听乐饮戏、考功失衷、奸吏逃刑不在赦限、赦前断事引律乖错、律无正条、再犯、三人成证、魏盗铸钱及禁不行钱诸律、魏以均田入律、魏禁夺哀、魏禁报仇、魏禁图谶[按语,1条]、魏禁杀牛、魏禁屠杀含孕、魏酒禁、魏罢山泽之禁、魏大臣犯罪多赐自尽、魏断狱报重常竟季冬、魏孕妇行刑待分产后之例[按语,1条]、魏疑狱以经义量决、魏格、魏故事、魏户籍五条[按语,1条]、魏令[按语,2条]、魏律家。

    此前已经出版的《汉律考》,其体例系“仿《文献通考》之例”(《汉律考序》),具体为:律名考、刑名考、律文考、律令杂考、沿革考、春秋决狱考、律家考。其中,前四者即从“律名考”到“律令杂考”,可视为“法律制度的内容”部分,由此可窥见汉代所存在的法与刑名之名称或汉代法律规定内容的史书之记载。“沿革考”是将显示汉代法律废改之迹的记载以编年体形式编辑起来的,也可以说是汉代的法制年表。“春秋决狱考”,是在整体上呈示将经义作为决狱的准则、汉代与春秋决狱有关的记载。“律家考”,则汇集汉代与法律有密切关系之人物的事迹。程树德尤其关心古代中国法学之消长问题,这里所设“律家考”一目恐怕并非与此无关吧。其《魏律考》以下各篇,也基本上是以《汉律考》这种体例为模板完成的。(34)《后魏律考》二卷亦然。北魏律令的制定及其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律学家的情况,由此构建起来。

    在1918年出版的《汉律考》方枢之序中,可见方氏对当时所交往的程树德本人的描写与评价:

    余交程君有年,视其人,恂恂如儒者,知其长于新律,而未知其亦邃于旧学也。惜之讲汉学者,多详于经史,而略于政术。今程君以考据之言律,可谓独辟町畦者矣。(35)

    正如日本学者七野敏光所说,据此亦可见程树德当时写作《九朝律考》之真实状态一斑。其所备旧学与新律之学均有来源。据考,其20岁时入陈宝琛门下,(36)“尽读其藏书,始留心考据之学”(《九朝律考序》)。新律之学,则来自其在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班学习法律一年半(三个学期)。

    程树德以《后魏律考序》为总论,以二卷《后魏律考》为分论,完成了其对北魏法制史的研究。因此,可以说《九朝律考》开启了20世纪中国学者研究北魏法制史的先河。

    (2)以《九朝律考》为基础的《中国法制史》

    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上海华通书局1931年初版,全书189页。

    据七野敏光推断,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一书的写作,很可能就是其在《九朝律考》的执笔过程中慢慢构想而成的。(37)这个看法是比较有说服力的。

    由此或可见,程氏此两书之间的关系:《九朝律考》是资料方面的准备工作,而《中国法制史》则是以其法制史料的辑佚考证为基础完成的,是他为讲授“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所撰写的教科书,由四篇组成:总论、律令、刑制、关于中国法制之研究。(38)

    其中,关于北魏法制的研究,主要分布在:第一篇“总论”,第三章“法系”;第二篇“律令”,第六章“南北朝”之第一节“总论”、第四节“北魏”;第三篇“刑制”,第四章“南北朝”之“(二)北魏”。第四篇“关于中国法制之研究”,则零星散见。(40)

    例如,在第一篇“总论”之第三章“法系”中,关于北魏法制,其论述如下(第9页):

    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北魏多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盖世祖定律,出于崔浩、高允之手。崔浩长于汉律;《史记索隐》尚引其汉律序文。高允则好《春秋》、《公羊》;盖治董仲舒、应劭、公羊决狱之学者。惜魏律久佚,史并失其篇目;然以《魏书》纪传考之,知其固源出汉律也。

    这段文字当来自前揭《九朝律考》一书《后魏律考序》之⑤⑥⑦这三点。又如,第二篇“律令”之第六章“南北朝”之第一节“总论”的文字,主要来自前揭《后魏律考序》②③④⑤⑥⑦①这七点,只是对若干文字略作调整。

    程树德将《九朝律考》一书中《后魏律考序》这一“总论”部分,分配在《中国法制史》之中,继续作为其北魏法制研究的“总论”。由此可知程氏《九朝律考》与《中国法制史》二书关系之密切,或可称之为姊妹篇。

    4.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

    杨鸿烈(1903~1977),1919年考入北京高等师范学校(今北京师范大学的前身)史地系,后转入英语部,旋即成为梁启超的私淑弟子。1925年7月,参加清华国学研究院第一届招生考试而被录取,排名第六,其科目为“中国文化史”。或许因经济原因推迟到1926年9月入学。1927年6月,作为国学研究院的第二届学生毕业。

    《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就是杨鸿烈在清华国学研究院师从梁启超时所完成的毕业论文,受到梁氏《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的直接启发,袭用“发达史”三字。据说,交稿后亦曾得到导师梁启超的盛赞。(40)

    《中国法律发达史》可能是杨鸿烈进入清华国学研究院之前既有的未完稿,入学后在一年之内集中精力完成,1927年毕业后交付出版,1930年由商务印书馆初版。

    在第一章“导言”之“法律史的史料”中,他将北魏法制史的史料分为“原料”与“副料”,具体包括:

    后魏法律史的原料有魏收撰的《魏书·刑罚志》《官氏志》《道武帝本纪》《高祖本纪》《宣武帝本纪》《孝静本纪》《辛雄传》《张白泽传》等篇,副料有释道宣撰的《高僧传二集》、杜佑《通典》、《册府元龟》等书。

    此外,在“研究的方法”中,其引用了日本欧美学者论研究一般法律史的方法研究。例如,引用“浅井虎夫在《中国法制史》上又分为‘纵的研究法’、‘横的研究法’或‘体的研究法’、‘用的研究法’”(第12~13页),并明确表示“我这书也是互用‘纵横’‘体用’的方法”。(41)

    全书共有27章。其中,第十一章“后魏”,起首的一段文字,实际上是其研究北魏法制史的“总论”:

    后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外来的鲜卑民族统治中国北部的人民,他们原始的司法情形,确不脱野蛮幼稚的状态,如《魏书·刑罚志》所说的“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之。”又说:“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都是一般游牧部落民族的普通现象;但是他们历代的君主却异常努力要同化于汉人,所以编纂法典的事业,前后竟有九次以上,而设官管理人民的诉讼,其制度犹觉完密,虽“君主之尊”也常常出庭裁判,并派使者四出巡察州郡,准许人民得直接控告不法官吏;虽已狱成,若有穷冤,仍得上诉;这些都是后魏司法优越的地方。至说到后魏法律有过于残酷的规定,并缺乏伟大的法律思想家,却也有专门精于法律的人,尤其是在南北朝各国中有比较丰富的刑法和民法的史料,使我们很感兴趣。(42)

    接着,再以“法典”“法院编制”“诉讼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民法”“法律思想”为框架,以传世文献所载北魏法制史料来建构北魏法制。

    这个“总论”及其叙述架构,可以与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序》)以及《中国法制史》(第五章之第一节、第四节)对照起来考察。明显可见,杨鸿烈在此完全采用以近代西方法学理论来构建中国古代法律的范式。

    总括以上这四位中国学者的北魏法制史研究,大致可以得到如下初步认识。

    第一,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作为最早的中文本中国法制史著作,虽未及关注到北魏法制史的研究,却袭用浅井虎夫之说,拉开了北魏法制研究的序幕。

    第二,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拓展了北魏法制研究的幅度,着手整理北魏法制史料,辑佚考证其律文,在历代刑法的框架下论及北魏法制。但是,这种研究更多沿袭的是传统史学与律学的旧学路子,并没有进入近代法学系统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第三,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序》《后魏律考》)、《中国法制史》兼具旧学与新学,前者奠定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史料基础,后者则开启了中国学者研究北魏法制史的先河。

    第四,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彻底完成了中国法制史从旧学走向新学的转折,其以近代西方法学理论和部门法体系所建构的北魏法制史框架,框定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模式。

    三 其学者间学术关系的沿袭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期以上这几位学者之间,存在某种学术上的沿袭关系,而且曾出现过学术评论,即相互之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学术影响。这是以往的研究者关注不多的地方。(43)就北魏法制史而言,大致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梁启超、杨鸿烈直接受到浅井虎夫著作的影响,其间存在学术沿袭与发展关系。

    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在“自序”中,列举其所据最重要之参考书,其中日本学者的著作主要有:织田万《清国行政法》、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广池千九郎《东洋法制史序论》、田能村梅士《世界最古之刑法》、穗积陈重《法典论》、奥田义人《法学通论》、梅谦次郎《民法原理》。

    据滋贺秀三介绍,日本学者真正着手研究中国法制史,开始于中日甲午战争之后调查台湾地区的习惯,织田万的《清国行政法》就是其成果之一。织田氏作为京都大学行政法、国际法专业的教授,按照“新行政法体系,以大清会典及其他大量文献为资料,汇编了《清国行政法》”。浅井虎夫“参加了《清国行政法》的编写工作”。(44)

    其中,尤其是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一书,恐怕直接影响到梁启超此文的名称设定及其文章结构的安排。

    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第一章“导言”中列举欧美日本学者“近年关于中国法律的著作”,其中提到的日文著作有:

    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中国法制史》的一部分。

    东川德治:《中国法制史研究》。(45)

    实际上杨氏在“导言”的开始部分,谈中国法律的特点时,就引用浅井虎夫的观点:

    近数十年日本承受西方法学而能发扬光大的也有不少的人,就中整理中国法律古籍的虽寥若晨星,但如浅井虎夫所著《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本)第十四章也有批评说:“次即中国法典内容上之特色而观察之,可得其三要点焉”:

    一、私法的规定少而公法的规定多也……

    二、法典所规定者,非必现行法也……

    三、中国法多含道德的分子也……(46)

    接着,评析浅井虎夫著作,并明确提出自己此书写作的目的之所在:

    这样可见中国法律在最近几十年内亦已引起世界学者的注意,但可惜欧美法家所根据的多只是一部《大清律例》,而日人浅井虎夫也只研究“法典”,不及法院编制,诉讼法,刑法总则,分则,军法,民法,和法律思想,所以都不足以囊括中国法系的全体,但只“窥豹一斑”而已,所以我这部书就为弥补这种缺憾而作。(47)

    由此可见,杨鸿烈除了受到梁启超的学术影响之外,与浅井虎夫之间也存在直接的学术沿袭与发展关系。

    第二种情况:杨鸿烈对沈家本和程树德有关北魏法制研究的批评。

    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第十一章后魏的“法典”之目下,提到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其批评如下:

    后魏经过这九次的立法,所以条文必是繁多,在《隋书·经籍志》里还说:“《后魏律》二十卷”,但到了唐代便全都不见了,《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令”注就说:“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后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名。”最可怪的是沈家本《律目考》竟敢这样肯定地说:“元魏改律,史无明文。”其实并非史无明文,实《后魏律》没有百年的寿命罢了。(48)

    此外,其《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章“导言”,在谈(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定义和范围”时,直接批评程树德《中国法制史》第一篇“总论”第三章“法系”(第9页)所论:

    这里所说“法律内容全体”是指整个的“中国法系”而说,著者不相信程树德先生《中国法制史》所说如下的一段话是真确:

    “……自晋氏失驭,天下分为南北,于是律分南北二支。南朝刘宋、南齐,沿用晋律……及陈并于隋,而南朝之律,其祀遽斩。”

    “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北魏多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

    紧接着,又批评其《九朝律考》卷15《后魏律考序》所论:

    程先生又在《后魏律考序》说:

    “……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如流徒之列刑名,死罪之分斩绞,及十恶入律,此皆与南朝异者……”

    著者的意见以为自《唐律疏议》以前的整部法典既不存在,所以要勉强说“南北律系”立法的根本原理彼此不同是无充分证明,很危险的。程先生也承认——

    “中国法律有左列特殊之点:

    (一)建国之基础,以道德、礼教、伦常,而不以法律;故法律仅立于补助地位,为手段,不为目的。……

    (二)立法之根据,以道德、礼教、伦常,而不以权利。各国宪法所以保障人权,民法则以物权、债权为先,而亲族继承次之,此法律建筑于权利之上也,我国则反是……

    (三)法律既立于辅助道德、礼教、伦常之地位,故其法常简,历久不变……”

    这三种特点试问程先生,南北律系果有什么根本差异的所在?可以说整个的完全相同。(49)

    尤其是,在杨鸿烈之后,陈寅恪、杨廷福也先后就程树德的观点提出异议。

    陈寅恪在其名作《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之“四、刑律”中,关于北魏法制,有以下两点认识(并作了论证):

    又关于隋唐刑律之渊源,其大体固与礼仪、职官相同,然亦有略异者二端:其第一事即元魏正始以后之刑律虽其所采用者谅止于南朝前期,但律学在江东无甚发展,宋齐时代之律学仍两晋之故物也。梁陈时代之律学亦宋齐之旧贯也。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实则南朝后期之律学与其前期无大异同。故谓“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而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其祀遽斩”(程树德先生后魏律考序所言)者固非,以元魏刑律中已吸收南朝前期因子在内也……其第二事即北魏之初入中原,其议律之臣乃山东士族,颇传汉代之律学,与江左之专守晋律者有所不同,及正始定律,既兼采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魏晋文化在凉州之遗留及发展者,特为显著,故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转胜于江左承用之西晋旧律,此点与礼仪、职官诸制度之演变稍异者也。(50)

    接着,详细证明此二事。在其结论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其一,“至宣武正始定律,河西与江左二因子俱关重要,于是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

    其二,“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若就南朝承用之晋律论之,大体似较汉律为进化,然江左士大夫多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学无大发展。且汉律之学自亦有精湛之义旨,为江东所坠失者,而河西区域所保存汉以来之学术,别自发展,与北魏初期中原所遗留者亦稍不同,故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其广收博取之功,并非偶然所致也”。(51)

    后来,杨廷福针对程树德(《九朝律考》之《南朝诸律考序》《后魏律考序》,《中国法制史》第一编第三章),提出如下看法(并论证其可商榷之处):

    可是作者立论强调中国法律的南北分派,说:“自晋氏失驭,海内分裂,江左以清谈相尚,不崇名法。故其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朝自魏而齐而隋而唐,寻流溯源,自成一系,而南朝则与陈氏之亡而俱斩。”又谓:“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北魏多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制。”又认为:“自晋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复作律系表,来说明南北两派法律的承受关系。作者受时代的局限,没有从社会制度、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以及在当时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去探讨它们之间的历史渊源和内在的联系,徒以南北对峙和朝代的兴亡作截然划分,认为“南朝之律至陈并隋而其祀遽斩”,似可商榷。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四刑律》虽亦不以程氏之说为然,但认为北魏颇传汉代律学,而北魏、北齐、隋、唐律为一系相承之嫡统,还是有商榷余地的。(52)

    以上的这些批评是否准确到位,今天仍然可以再讨论。不过,从此处的学术批评来看,至少可以窥见当时关于北魏法制史研究之进展及其学术水平高低之一斑。程树德的观点是否妥当,已经不是第一位的,重要的是他提出的问题具有学术价值,进而引起讨论,如此可以推进学术研究的进展。

    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前揭程树德的意见。例如,北京大学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可见:

    南朝的宋、齐、梁、陈虽都进行过法典编纂,但就法制发展而言,“北优于南”(程树德:《九朝律考》)。其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南朝崇尚清谈,轻视名法不无关系。(53)

    又,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引用程树德《九朝律考》之“律系表”,及其“魏律系孝文自下笔,此前古未有之律”“北魏律承用汉律,渗透了汉律的精神”的观点,并引用前揭陈寅恪所论“其二”之说。(54)

    统编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指出:“近代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多有南北朝时律分两支而北优于南之说”,这是程树德所言。又引程树德说:“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此外,引用前揭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所论其一、其二。(55)

    目前没有直接的文字证据可以显示出,程树德的古代法制史研究(包括北魏法制史研究)与日本学者的研究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学术关系,期待以后有新的资料再展开考察。(56)不过,在此,可以推测肯定存在某种学术上的关联。据其《汉律考序》知,“甲辰读律扶桑,即有搜辑丛残之志”,因此在留学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班学习法律期间(1904~1906年),他或许读过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一书,不排除还有同一时期其他日本学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包括当时也在日本的梁启超所看到的那些日本学者的著作。

    结语

    以上,在将北魏法制史作为一个断代法制史处理的基础上,选择20世纪上半叶比较重要的中日两国学者的著作,梳理有关北魏法制史研究的情况。现在,简要归纳一下得出的相关认识。

    第一,浅井虎夫、沈家本的研究成果拉开了20世纪初期北魏法制史之史料辑佚工作的序幕,其筚路蓝缕之功不可磨灭。

    第二,浅井虎夫的《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以及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与《中国法制史》,堪称20世纪北魏法制史之史料辑佚与研究工作的一个顶峰。

    第三,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是中国法制史从旧学走向新学的转折,其以近代西方法学理论和部门法体系所建构的北魏法制史,奠定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模式。

    第四,梁启超、杨鸿烈的相关研究成果受到浅井虎夫等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著作的直接启发和影响,同时,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也受益于梁启超学术指导,并沿袭其《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的主导思想。此外,程树德的两本大作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浅井虎夫等日本学者著作的影响。

    第五,杨鸿烈对程树德著作的学术评价,体现出20世纪30年代北魏法制史研究的真实状况,代表了当时最高的学术水平。

    第六,梁启超、沈家本的研究,是在清末“预备立宪”修律的大背景下展开的,而程树德、杨鸿烈的研究则是在民国初期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创立进程中完成的。

    20世纪的北魏法制史研究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学术水平?举例来看,作为20世纪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里程碑式的成果,10卷本《中国法制通史》第3卷《魏晋南北朝》,集中体现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学术水平。这就是陈汉生负责撰写的第11章“北魏政权的法律制度”,设有7节,其篇幅长达60页:(57)

    第一节 北魏的政治经济概况

    第二节 北魏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概况

    第三节 北魏的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节 北魏的刑事司法制度

    第五节 北魏的民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第六节 北魏的经济法律制度

    第七节 北魏的司法监察制度

    这一研究是否超越了20世纪上半叶的研究顶峰?未来应该如何继续推进北魏法制史研究?怎样才能突破北魏法制史研究所面临的主要瓶颈?即使传世文献所载北魏法制史料极度匮乏,新的史料亦难以寻找挖掘,这些恐怕都是下一步研究要慎重考虑并纳入学者视野的问题吧。

    无论如何,深入细致全面地梳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学术史,是今后继续展开断代史研究首先必须扎实推进的基础工作。因此,本文的续作即《20世纪下半叶的北魏法制史研究》将尽快完成登场。

    注释:

    ①参见杨鸿烈《后魏司法上因种族成见牺牲的大史案》,《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1卷第8号,正中书局,1937年4月;〔日〕清水泰次《北魏均田考》,《東洋学報》20-23,1932;〔日〕吉田虎雄:《北魏の田租及戶調》,《東亜経濟研究》21-4,1937;〔日〕内田吟風:《後魏刑官考》,《京都帝国大学紀元二千六百年記念史学論文集》,1941;〔日〕西村元佑:《北魏均田攷》,《龍谷史壇》32,1949。以上日文论文信息来自〔日〕寺田浩明《附录:近百年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论文著作目录》,载杨一凡总主编、〔日〕寺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558页。

    ②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第168~169页。

    ③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第176页。

    ④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1949~1989)》,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第194、208、209页。此外,〔日〕山根幸夫主编《中国史研究入门(增订本·上册)》,田人隆、黄正建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289页。案:第四章“魏晋南北朝时代”,池田温执笔,第四节“研究史”之“四、制度”之“法制”,未见列入1949年之前的作品。

    ⑤主要成果有薛菁《魏晋南北朝刑法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李书吉《北朝礼制法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中华书局,2005。

    ⑥〔日〕冈野诚:《日本之中国法史研究现况》,《法制史研究》(创刊号),2000,第302~303页;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0页。

    ⑦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1页。

    ⑧《中国历代法制史》,邵修文、王用宾合译,(日本)古今书局,1906/(山西)晋新书社,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又,此书收入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史研究室)编《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简介》(法律出版社,1957,第17页)。

    ⑨参见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增订版,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第787页;李茂盛主编、董剑云整理《山西通史》“人物(近代)”卷,方志出版社,2015,第302~303页。

    ⑩不知何故,在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毕业生、修业生的名单之中,未见其名。待考。

    (11)参见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增订版,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第84页;李茂盛主编、董剑云整理《山西通史》“人物(近代)”卷,方志出版社,2015,第352~355页;吴斌《百年法治回眸——法律人群体的兴起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演进》,光明日报出版社,2021,第172页。

    (12)法政大学速成科第二班毕业生。参见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第139、149页。

    (13)参见李茂盛主编、董剑云整理《山西通史》“人物(当代上)”卷,方志出版社,2015,第44~48页。

    (14)此从邵修文、王用宾译文。今译作布鲁纳尔、耶林。参见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1页。

    (15)以上《中国法制史》的相关译文,均采自其中文本《中国历代法制史》一书,第62、70~73页。

    (16)〔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二册)》,陈重民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9。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八十年来史学书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第312页。案:另说,有1915年版。遍查未见。

    (17)其影印本,今收入沈伟伟主编《政法译书丛刊》第58册,北京燕山出版社,2021。

    (18)〔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19)参见枣阳县教育志编写小组《枣阳县教育志(1905-1985)》,内部发行,1987,第415页;湖北省枣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枣阳志》,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第488、584、585页;杜本文《响当当的名字 亮晶晶的星——辛亥革命枣阳志士选录(二)》,载枣阳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枣阳文史资料》(第16辑),内部资料,2014,第77~80页;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增订版,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第1438页。

    (20)〔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点校序言”,第2页。

    (21)梁启超主编《新民丛报》(第12册),中华书局,2008,第10845、10847页,第10853~10891页;第10985、10987页,第10991~11025页;第11125、11127页,第11133~11149页。案:又,该文收入以下文集,梁启超:《饮冰室合集》(全12册)第2册《文集之十六》,中华书局,1989;梁启超著、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20~182页;梁启超著,汤志钧、汤仁泽编《梁启超全集(论著五)》(第5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第452~523页。

    (22)汤志钧:《影印说明》,载梁启超主编《新民丛报》(第1册),中华书局,2008,第1~2页。案:《新民丛报》在日本横滨山下町152号编辑出版发行,同时在上海广智书局、东京中国书林分售发行。

    (23)之前,唯见汤志钧、汤仁泽已注意到此点。其注释:“文末注云‘未完’,但《新民丛报》未见续载。收入《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六,亦至此为止。”参见梁启超著,汤志钧、汤仁泽编《梁启超全集(论著五)》(第5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第452页脚注。

    (24)此文后来有单行本出版,台北中华书局曾影印再版。1936年初版今已难以见到,只能从1971年台二版观其原貌。参见梁启超《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华书局,1936/台湾中华书局,1971。相关信息,详见张伟仁主编《中国法制史书目》(第3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6,第780页。

    (25)参见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1页。

    (26)其原文元“表1”“表2”之称。此为方便叙述而加。参见梁启超《饮冰室合集》(全12册第2册),中华书局,1989,文集之十六,第19~21页。

    (27)赵九燕、杨一凡编《百年中国法律史学论文著作目录》(下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第1008页。

    (28)(清)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4册),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第35~38页,第508~509页,第607~608页,第906~914页,第1178~1179页,第1248页,第1982页,第2157~2159页。

    (29)参见程树德《论语之研究》,《学林》(第9辑),1941,第35页;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汉律考序,第1页;程俊英《程树德教授及其〈论语集释〉》,《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88年第4期,第8页;程树德撰《论语集释》(全4册),程俊英、蒋见元点校,中华书局,1990,“前言”(程俊英1983年12月),第1页;〔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5页;〔日〕桥川时雄编《中国文化界人物总鉴》,中华法令编印馆,1940,第544~545页;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6,第641~643页;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17页;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第147、187、279、280页;刘晓林、姜翰《中国近代“法理”话语的传入与演化——以吉林大学藏程树德编〈法律原理学〉为中心的考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年第1期,第211页。此外,清华大学法学院网站首页“清华法学一百年”—清华法政人物—“程树德”条(http://gffgg491ea2eed32f41a0sxff5pxb0vxco6wn5.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info/1111/8284.htm),2024年7月16日访问。

    (30)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二册),商务印书馆,1927。

    (31)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4页。

    (32)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第69页。

    (33)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61页。

    (34)〔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5~156页。

    (35)程树德:《汉律考》,民国八年(1919)京师刊本,方枢“序”,载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4辑第1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案:今学者有不同认识:“即便某些著名人物(如程树德、商衍鎏)或耽于撰述,或以教书育人为职志,所呈现出来的也往往是极为传统的知识底蕴,很少看到他们在法律学术研究领域的崭新创作。”其注释说:“例如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作为法史名著,在学界历来受到重视。据程1918年自述,‘甲辰读律扶桑,即有搜辑丛残之志’(《汉律考序》)。但其撰著方式洵然史家考据之作,很难看到新式法学的痕迹。”孙家红:《客向东风——晚清法政速成教育三题》,九州出版社,2021,第174页,第176页注释〔15〕。

    (36)参见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17页。

    (37)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4~155页。

    (38)另据程俊英介绍,《中国法制史》于1928年出版(清华大学法学院网站介绍中使用的是“面世”二字),并没有提具体的出版社。但该版的原书未见,其更多信息不详。而《八十年来史学书目》(第311页)则作:商务印书馆1928年。张伟仁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书目》第1册(443页)未列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在国家图书馆检索到如下信息:

    中国法制史[专著]/程树德著.–

    [出版地不详]:荣华印书局,1928.– 118页;22cm.–:大洋六角

    馆藏 MG\580.92\784=2\lgj\书刊保存本库\书刊保存本 地下1层南

    今已制作成微缩品,收藏在“微缩文献阅览室”,其具体信息如下:

    载体形态,118页,22cm。中图分类号:D929.2

    内容提要:共4编。第1篇总论,概述法制的语源、周秦诸子法治观念及法系,中国法制的特征、律家等;第2篇律令,讲述律与令的区别及法经等各代律令;第3篇刑制,介绍唐虞三代、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辽金元之刑制;第4篇关于中国法制的研究。对婚姻制度,唐明律之伤害罪,缓刑制度的变迁,历代法官与法制上的责任等专题进行研究。内有李祖荫标点和注释。

    所谓其《中国法制史》1928年版,或即此版。或谓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恐有误。

    (39)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上海华通书局,1931,第9页,第69~70页,第75~78页,第127~129页。

    (40)参见李力《如何面对考古文物资料?——关于夏、商、西周法律思想研究的反思》,载张生主编《中华法治传统的传承与发展:第二届法治传统与创新发展前沿论坛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23,第23~33页。

    (4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15页。

    (42)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245~262页。

    (43)似乎只有七野敏光、何勤华提到对程树德研究相关的学术评论,尤其前者提供杨廷福、陈寅恪的相关意见的学术线索,后者则提供杨鸿烈批评的线索。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69~170页注释(2);何勤华《程树德与〈九朝律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66页。

    (44)〔日〕滋贺秀三:《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吕文忠译,载中国法律史学会主编法律史论丛》(第3辑),法律出版社,1983,第295~296页;〔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60~64页。

    (4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7页。

    (46)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3~4页。

    (47)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8页。

    (48)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247页。

    (49)以上两段引文出自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8,第1~3页。

    (50)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112页。

    (5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119页,第123~124页。

    (52)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第69~72页。

    (53)肖永清主编《中国法制史简编》(上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第273页。

    (54)张晋藩、张希坡、曾宪义编著《中国法制史》(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第210、204、205页。

    (55)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法制史》编写组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第178、179页。

    (56)据近日读到的一条相关资料,可推知《九朝律考》的初版很快就传到日本学界。即1930年前后,仁井田陞在“文求堂”书店买到的第三本书就是《九朝律考》。参见〔日〕仁井田陞《文求堂和我》(原载《日本古书通信》第119号,1954年3月15日),载田中壮吉编辑《日中友好的先驱者:“文求堂”主人田中庆太郎》,极东物产株式会社,1987,第26页。

    (57)参见张晋藩总主编、乔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第452~538页。

    转自《法史学刊》(京)2026年第2025春季卷期

  • 邵蓓:内外服的突破与春秋晋国霸政的建立

    霸主政治是春秋政治的基本特征。作为春秋时期最重要的霸主国,晋国的霸政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课题,学者已经从土地关系、用人、战略和战略思想、法制、政治婚姻、地缘政治、宗法等多个角度对晋国霸业的建立和影响作了研究。齐桓公和晋文公是春秋最具代表性的、前后相接的两代霸主,学者研究注意到晋国霸政与齐国霸政的不同,除从传统的“正而不谲”“谲而不正”认识出发进行讨论外,李岩澍、申亮从持续时间、“尊王攘夷”的战争效果方面探讨了晋文公和齐桓公霸政的差异;晁福林从侧重点的角度,认为齐桓公的霸业重点是尊王攘夷,晋文公的霸业重点在加强晋与各诸侯国的联系上。日本学者吉本道雅从地域和结构的角度,区分齐国和晋国的霸政,将晋文公作为“霸者体制”的开创者。以上研究都极具启发意义。不过,就笔者目力所及,尚未有学者从内外服制的角度分析晋国霸政的建立以及晋、齐霸政的不同。本文拟从春秋初年突破内外服界限的角度出发,考察晋文公建立的霸主政治,希望能对春秋霸主政治研究有所裨益。

    一、“今晋,甸侯也”解

    西周沿用了商代的内外服制,内服王畿地区主要由周王直接控制,分布着王的直属邑和分封卿大夫的采邑,设置的是内服王官;外服则由诸侯承担着对地方的统治和藩屏周邦的任务。据学者研究,西周的“侯”是具有封君身份的边域上的军事长官,王畿内的封君并不称“侯”。也就是说,“侯”是外服封君的一种,不见于内服。西周早期的578980a0a94c6ddfdf1bcb21f08645ae.png公簋(《铭图》04954)铭文记载:“578980a0a94c6ddfdf1bcb21f08645ae.png公作郪姚簋,遘于王命唐伯侯于晋,唯王廿又八祀。”据此,晋是在唐叔虞儿子燮父的时候由唐伯改封为晋侯的,此后晋国的国君一直称晋侯,说明西周时期的晋国是外服诸侯中的一员。

    《左传·桓公二年》记载春秋初年晋国的师服说“今晋,甸侯也”,这里的“甸侯”,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以《周礼》的“九服”“九畿”说为据,认为“甸侯”是位于“九服”之甸服的侯爵,如《春秋左传正义》杜预注:“诸侯而在甸服者。”孔颖达正义曰:“周公斥大九州,广土万里,制为九服。邦畿方千里,其外每五百里谓之一服。侯、甸、男、采、卫、要六服为中国,夷、镇、蕃三服为夷狄。《大司马》谓之九畿,言其有期限也。《大行人》谓之九服,言其服事王也……故晋在甸服也。”另一种解释依从《国语》韦昭注,认为甸是指王畿,“甸侯”是王畿内的诸侯,如杨伯峻注:“甸,甸服。《国语·周语上》云:‘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韦注云:‘邦内谓天子畿内千里之地。《王制》曰:千里之内曰甸。周襄王谓晋文公曰: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是也。’”

    后一种理解显然与西周的晋国是外服诸侯的史实存在矛盾,所以学者多取《春秋左传正义》的说法,认为此句是说晋国是九服中甸服的诸侯。

    其实文献所载周代“畿服”之制,顾颉刚已经辨得很清晰,他说《国语·周语上》所称的“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之制“犹合当时局势,非凭空想”,而发展到《禹贡》五服已经“支离”,《周礼》所载九服之说“更谬戾”。但是他又说“晋何以在甸服?盖汾、沁之域,王季已伐燕京之戎,西伯已戡黎,厉王亦流彘,宣王又料民太原,足证其为周之王畿;叔虞封晋,自在甸服中也”,这种理解与晋自西周初年就属于外服诸侯的史实不符,并不正确,也影响了他对“畿服”之制考证的认可度。

    既然传统的两种解释都有窒碍之处,有学者就提出所谓的晋为甸侯,是指晋在诸侯“侯、甸、男”的级别中为甸。“侯、甸、男”是西周时期的诸侯称谓,晋君既然称侯,就不会是甸的层级,这种理解也是有问题的。

    从《国语》的记载来看,西周春秋的甸服指王畿地区,是很清晰的。“甸侯”确实是指王畿内的诸侯,那么,该如何理解师服这句话呢?值得注意的是师服说的是“今晋,甸侯也”,“今”,意思是现在、此时,是说现今的晋国是甸侯(畿内之侯),不是指晋国自受封以来就处于甸服。《左传·隐公五年》载:“曲沃叛王。秋,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于翼。”检索《左传》,我们发现关于“叛王”的记载,还有“樊皮叛王”和“苏子叛王”二则。樊皮和苏子都是周王畿内的封君,属于内服王官,再结合春秋初年周王频频派大臣干预晋国曲沃和翼的嫡庶之争的史事,我们有理由认为,正是因为此时的晋国有畿内封君的身份,才引起了王室如此多的干预。《左传》的这个记载表明春秋初年晋国突破了内外服的界限,以外服诸侯进入王畿,获得了甸侯的身份。师服说这句话《左传》系于鲁惠公二十四年,时为晋昭侯元年,针对的是封桓叔于曲沃之事。晋昭侯元年晋国已经可以称为畿内诸侯(甸侯),则晋国进入王畿,应该始于春秋初年的晋文侯时。

    二、春秋初年内外服的突破

    清华简《系年》第二章载:

    晋文侯乃逆平王于少鄂,立之于京师。三年,乃东徙,止于成周。晋人焉始启于京师,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楚文王以启于汉阳。

    这里的两处京师,学术界多认为所指是一地。具体为哪一地,学界主要有宗周,晋国的都城,宗周与成周之间某地几种看法。笔者认为京师,就如《公羊传·桓公九年》“京师者何?天子之居也”所言,指的是周的都城、王畿地区。具体上,也许我们可以将这两处京师分开来看,前一个京师,指的是西周的宗周地区,后一个京师,指的是东周的京师——成周地区。这个认识,吕亚虎已经提出,这里再略作分析。

    虽然学界大多认为《系年》关于两周之际史事的史料来源可能较早,但它并非实录,而是追述的文字。特别是“晋人焉始启于京师,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楚文王以启于汉阳”,与《国语·郑语》“及平王之末,而秦、晋、齐、楚代兴,秦景、襄于是乎取周土,晋文侯于是乎定天子,齐庄、僖于是乎小伯,楚蚡冒于是乎始启濮”非常相似,都是具体叙事后简明记述历史发展结果的总结句。《系年》的第二章在“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后,还记载了郑庄公、昭公和厉公即位以及楚文王吞灭汉阳诸姬的事情,时间已到鲁庄公时期,再考虑《系年》的成书时代,不能概以西周时期的观念来理解这段史料。在《春秋》经、传中,“京师”指的都是东周王都成周洛邑。春秋早期晋姜鼎(《铭图》2491)铭文“鲁覃京师”,李学勤说:“讲她辅助文侯,值得赞美的功业及于京师,使万民得到治理,实指晋文侯杀王子余臣而‘定天子’一事。所说‘京师’,指东周王都。”联系《系年》,与“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相对应,“晋人焉始启于京师”的“京师”可能是指东周的成周。“始启于京师”,整理者已经指出“启”的意思是“拓土”。“始启于京师”与《左传》所称“晋于是始启南阳”以及同篇所载“楚文王以启于汉阳”的“启”用法一致,应该指的是晋国开始在王畿地区开疆拓土。《吕氏春秋·疑似》载:“此褒姒之所用死,而平王所以东徙也;秦襄、晋文之所以劳王劳而赐地也。”是说平王东迁后,有赏赐秦襄公、晋文公土地之事。今本《竹书纪年》称:“(平王二年)赐秦、晋以邠、岐之田。”《逸周书·度邑》云:“王乃升汾之阜,以望商邑。”“汾”,一版本作“邠”,是以汾、邠相通。依今本《竹书纪年》的记载,则平王赐秦之地为岐之地,赐晋之地则可能是汾水流域属于成周王畿的土地,此即为“晋人焉始启于京师”。“启于京师”的晋国可称畿内诸侯(甸侯),正在晋文侯“定天子”之后。

    西周并没有所谓畿内之“侯”,也没有兼有内服王官和诸侯身份的职官。春秋初年,内外服的界限被打破,表现在护送周东迁的晋、郑两国上。郑国最初封在畿内,郑桓公为周幽王的司徒,为内服王官。周东迁后这种局势被打破。清华简《系年》记载:“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整理者云:“‘政’与‘正’通,训为‘长’,此云郑武公为东方诸侯之长。”根据《左传》的记载,春秋初期郑武公、庄公两世为周卿士,同时郑国又频繁与诸侯会盟,参与诸侯之间的战争,是以后世有“郑庄小伯”的说法,其诸侯的身份也很明确。

    可以与郑对比的,就是虢。为了对抗郑国的强势,周平王、桓王都努力提升虢公的地位,以期达到对郑国的制衡。在周王的授意下,有“曲沃叛王。秋,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于翼”“虢公忌父始作卿士于周”“王命虢仲立晋哀侯之弟缗于晋”“秋,虢仲、芮伯、梁伯、荀侯、贾伯伐曲沃”等行为。周僖王时期有“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周惠王时期有“王命虢公讨樊皮。夏四月丙辰,虢公入樊,执樊仲皮,归于京师”之事。足见虢公是春秋早期周王室最为倚重的股肱之臣,符合其周卿士的身份。不过与郑伯相比,未见有虢公参与诸侯会盟的记载,虢公的活动局限在周王畿之内,虢君在灭国之前似仅拥有王官的身份,并无诸侯的身份。而郑国则是在春秋初期,突破了内外服的限制,郑君兼具了内服王官和诸侯两种身份。这种身份的获得,可能与郑武公护送平王东迁有关,也就是《系年》所说的“郑武公亦政(正)东方之诸侯”。

    郑国这种由内服职官转而获得诸侯身份的情况,学者已有关注。而由诸侯向畿内发展,突进到内服的现象却鲜有学者关注,这就是晋国。依靠出土材料和传世文献的记载,我们现在可以略知其情。大概在护送平王东迁之后,晋文侯得到了平王赏赐的成周王畿附近的土地,“晋人焉始启于京师”,晋国疆土和势力由外服发展到内服王畿地区,成为畿内之侯(甸侯)。晋国由外服进入内服,其身份似也得到了周王的认可。周王频频参与曲沃夺嫡的争斗,大概也与晋国的此种身份有关。晋国也参与王室事务,《左传·庄公十八年》记载:“虢公、晋侯、郑伯使原庄公逆王后于陈。陈妫归于京师,实惠后。”即为一例。入春秋后,晋国一直向周王畿渗透。周惠王十六年(前661年),晋献公灭耿以赐赵夙,灭魏以赐毕万。十九年(前658年)晋伐虢,灭下阳。二十二年(前655年)晋灭虞、虢。虢是春秋早期周王最为倚重的力量,虢的灭亡使王室不得不选择晋作为新的靠山。周襄王四年(前649年),戎伐京师,“秦、晋伐戎以救周”,这年秋天,晋惠公“平戎于王”。周惠王时期的王子颓之乱,是依靠虢、郑的力量来平定的,而到周襄王时期的王子带之乱,王室只能向秦、晋求助,最后依靠晋文公来平定,由此更可见晋献公灭虢的战略深意。

    不少学者认为入春秋之后,周的内外服制度被打破。但是,周东迁后,还是努力重构了王权秩序,仍以西周时期的内外服制度为国家的治理模式。整理史料,笔者发现,真正突破内外服制,由内服突破到外服的只有郑国。春秋时期,周王虽然对畿内也日益缺乏掌控,但畿内的封君并不能以独立身份参加诸侯盟会,他们偶有参与,也是代表王室参加的。而由外服突破到内服,兼具诸侯和内服封君两种身份的诸侯也只有晋国。郑国由内服突破到外服,体现了郑国两代国君郑武公和庄公的雄心,然而随着郑国国势的衰微,郑国逐渐由“小伯”沦为二等诸侯,在春秋霸主政治的历史上处于陪衬位置。而晋国,自晋文侯突进到周王畿之内,便一直在周王畿内发展自己的势力。这种兼跨内外服的身份促使晋文公建立了制度化的春秋霸政模式,对整个春秋霸主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晋文公的霸政:春秋典型霸主政治的建立

    周襄王十七年(前636年)发生王子带之乱,周襄王避居于郑,狐偃对刚刚即位的晋文公说:“求诸侯,莫如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并称:“继文之业,而信宣于诸侯,今为可矣。”鼓励晋文公像自己的先祖晋文侯那样,定天子,立功业。晋文公率领晋军“辞秦师而下”,迎襄王入王城,杀王子带。在创霸伊始,晋文公就没有以齐桓公为榜样,而是延续了晋文侯开创的定天子的基调。

    周襄王十八年(前635年),晋文公平定王子带之乱,周襄王赏赐给他阳樊、温、原、欑茅之田,“晋于是始启南阳”,晋的领土扩展到周王畿的南阳地区。三年之后,周襄王二十一年(前632年)晋国在城濮战胜楚国。同年,践土之盟上,晋文公被周襄王策命为“侯伯”。

    关于城濮之战和践土之盟,我们可以从子犯编钟铭文获得更多的认识,先将铭文俱引于下:

    隹王五月初吉丁未,子犯佑晋公左右,来复其邦。诸楚荆不听命于王所,子犯及晋公率西之六师,搏伐楚荆,孔休大工(功),楚荆丧厥师,灭厥3691d597b7df61037ef35a10d492eee1.png。子犯佑晋公左右,燮诸侯,得朝王,克奠王位。王锡子犯辂车、四牡、衣、裳、带、韍、冕。诸侯羞元金于子犯之所,用为和钟九堵,孔淑且硕,乃和且鸣,用燕用宁,用享用孝,用祈眉寿,万年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乐。(《铭图》15200~15207A组,《铭图》15208~15215B组)。

    子犯编钟是晋文公的重要谋臣狐偃(舅犯)在践土之盟后受到赏赐,并且得到诸侯献金,事后纪功所作。从铭文中可以知道,虽然城濮之战的起因是楚国攻打转向晋国的宋国,宋国向晋国求助,和周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晋军此次出兵的理由是“诸楚荆不听命于王所”,彰显了尊王之意。铭文中“子犯及晋公”率领的“西之六师”所指,引起了学者的广泛讨论。目前主要有晋国的军队,周的军队,晋及秦、宋、齐联军三种看法。

    关于第二种看法,何树环已经指出当时的王室刚经历过王子带之乱,即使是仍建制有名为“西六师”的军队,也没有派遣出去作战的能力。城濮之战的直接起因是楚国攻打宋国,和周并没有起直接冲突。所以周王室派军队参加城濮之战的主、客观因素都不具备,将“西之六师”视为周王室军队的理由很不充分。第三种看法将“西之六师”视为晋、秦、齐、宋四国的军队,若按方位言,只有晋、秦在成周的西方,齐、宋两国在周的东方,所以将之理解为西方的军队并不合理。因此何树环认为“西”可能是“西土”的省语,实际上指的是“周”,对此,王泽文指出“西”在春秋时期已不可能指周。

    综合来看,“西之六师”指晋国军队的理解是最为可取的。“西”指方位,《国语·郑语》称:“当成周者……西有虞、虢、晋、隗、霍、杨、魏、芮。”晋国在成周(东周王室)的西方,故晋军可以称为西师。耐人寻味的是“六师”一词,“西之六师”很容易使人联想起西周金文中的“西六师”。众所周知,西周金文中的西六师和殷八师是周王室的两支直属军队,其中西六师以宗周为中心,驻扎在西土,称西六师、六师;殷八师以成周为中心,又可称成周八师、八师。值得注意的是,文献仅见“六师”,不见“八师”,而文献中的“六师”为周天子的亲军。《左传·襄公十四年》载:“晋侯舍新军,礼也。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虽然这个记载为后人所记,但其很可能杂糅了两周的军队建制。城濮之战前晋“作三军”,所以子犯编钟铭文中的“六师”可能并非实指,而是在比附西周时期的“六师”,既有尊王之意,也有借周王室抬高晋国身份之意。但以晋军比附王师,还是有僭越的嫌疑,这不应该是提出“求诸侯,莫如勤王”的子犯所为。笔者以为,如果我们结合《左传》所载“今晋,甸服也”,了解晋国在春秋初年由外服发展到内服,成为畿内之侯,就会理解子犯称晋军为“西之六师”有其合理性。再考虑到践土之盟上晋文公被策名为“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的侯伯,践土之盟后子犯铸钟称晋军是“西之六师”,就更是可以理解的了。无论是“诸楚荆不听命于王所”,还是“西之六师”,都将城濮之战与尊王紧密联系起来,体现了晋文公建立霸政过程中“尊王”的策略。

    虽然晋文公是踵继齐桓公的第二位春秋霸主,但是晋文公建立的霸政,与齐桓公的霸政有很大不同。最根本的不同,是齐桓公未获得“侯伯”的策命。《史记·周本纪》记载:“惠王十年,赐齐桓公为伯。”周惠王十年即鲁庄公二十七年(前667年),《左传·庄公二十七年》记载:“王使召伯廖赐齐侯命,且请伐卫,以其立子颓也。”有学者认为二者所记为同一件事,是齐桓公被策命为侯伯的文献证据。《左传》中并无齐桓公被策命为“侯伯”的明确文字证据,杨伯峻指出:“此次赐命是否与僖二十八年策命晋侯为侯伯同,则不可知。”周惠王二十一年(前656年),齐桓公伐楚,出兵的理由是“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如果齐桓公之前已经被策命为侯伯,他应该不需要再打着西周时期齐太公之命的旗号了。这可以反证齐桓公在周惠王十年并未被策命为侯伯。

    从齐桓公的霸政历程来看,他一直在努力拉近和王室的关系并参与王朝事务。公元前683年,齐桓公三年,齐迎娶王姬;公元前680年,齐桓公六年,齐请师于周,与诸侯一起讨伐宋国,周王派单伯会之。此外,齐桓公还积极介入周惠王和太子郑之争。然而,周王室对待他的态度却很微妙。因为齐桓公选择支持太子郑,首止会盟上周惠王指使郑文公逃盟。葵丘会盟,依靠齐桓公稳固王位的周襄王派宰孔莅会,但宰孔未与诸侯结盟,诸侯的盟辞中未见有关王室的内容。提前返周的宰孔还劝阻了晋献公参加盟会。周王室始终没有授予齐桓公“侯伯”的名号。可以说,虽然也有苦心经营,但是终齐桓公一生,他都没能突破诸侯方伯的身份,成为周王室认可的全体诸侯的伯长。这个身份是在晋文公时代实现的。

    践土之盟,周襄王亲自参会,仿效周平王策命晋文侯之礼,策命晋文公为侯伯。王子虎与诸侯结盟,相约“皆奖王室,无相害也”。践土之盟还有盟辞为“凡我同盟,各复旧职”,此处的旧职是指西周以来的旧职。

    这里还可以联系晋公3c285006d2741802bed1f84b03267779.png(《铭图》06274)和晋公盘(《铭续》0952)铭文进行讨论。这两件同铭的器物目前许多学者都定为晋文公所作。铭文有“公曰:余唯今小子,敢帅型先王,秉德秩秩,协燮万邦……保乂王国”之语。目前所见西周金文中称“帅型先王”的,都是周王的语气,或者从周王的角度出发,如师虎簋(《铭图》05371)铭文载周王册命师虎所说的“载先王既命乃祖考事,嫡官司左右戏繁荆,今余唯帅型先王命,命汝更乃祖考,嫡官司左右戏繁荆”,是周王重申上一代王命,命令师虎接替他父祖之职;毛公鼎(《铭图》02518)铭文称“汝毋弗帅用先王作明型”,是周宣王对当时的执政大臣毛公的寄语;史墙盘(《铭图》14541)铭文称“祇显穆王,型帅宇诲”,是说穆王能遵循效法昭王的宏大谋略,而一般的贵族作器,铭文只敢称“帅型祖考”。春秋青铜器铭文称“帅型先王”的目前仅见此二器。“王国”的称法目前也仅见此二器。结合晋文公所受“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的策命辞以及践土之盟“凡我同盟,各复旧职”的盟辞,再联系子犯编钟铭文高调宣称“燮诸侯,得朝王,克奠王位”,这两篇铜器铭文显示了晋文公“挟天子以令诸侯”的雄心,其背景正是践土之盟上晋文公被周王室策命为“侯伯”,成为王室所认定的诸侯伯长。践土之盟的当年冬天,晋文公就履行了侯伯的职责,率诸侯朝王于温。

    践土之盟后,晋国主导的春秋霸主政治的典型模式正式确立,开始了晋国在政治和礼制上对周王室的压制和替代。践土之盟后,周王室依靠晋国来维持稳定,内部争斗都由晋国出面解决。周匡王继位,周公阅与王孙苏争政,双方到晋国去理论,由赵宣子出面调停,使各复其位。周定王时期,周王室发生“毛、召之难”,晋景公“使士会平王室”。周灵王九年(前563年),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晋侯使士匄平王室”,于周庭听二者之讼。周景王二十五年(前520年),周王室发生王子朝之乱,直到周敬王四年(前516年)才依靠晋国的力量平定。

    《左传·昭公三年》载:“昔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岁而聘,五岁而朝,有事而会,不协而盟。”可知晋文公给诸侯制定了朝聘会盟的制度规范。此后历代晋君承文公之政,晋国最终取代周室成为春秋时期中原的政治中心。诸侯不去成周朝见周天子,而是去晋都朝见晋侯,“听政”“听朝聘之数”,诸侯参加晋为盟主的会盟,“以命朝聘之数”。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按照周礼的规定,周代祭祀的范围和规模都有等级的区别。随着晋国霸政的发展,晋国在祭祀上也代替了周王的位置。公元前535年,晋平公患病,晋卿韩宣子对前来聘问的郑子产说:“寡君之疾久矣,上下神祇无不遍谕,而无除。今梦黄熊入于寝门,不知人杀乎,抑厉鬼邪?”子产回答说:“昔者鮌违帝命,殛之于羽山,化为黄熊,以入于羽渊,实为夏郊,三代举之。夫鬼神之所及,非其族类,则绍其同位,是故天子祀上帝,公侯祀百辟,自卿以下不过其族。今周室少卑,晋实继之,其或者未举夏郊邪?”于是晋祀夏郊,平公五日病愈。按照周礼的规定,只有周王能祭祀先代之后,而晋举夏郊,是替代了周王的位置。此记载表明,当时的诸侯已经认可了晋国对周王室权威的替代。

    而遇到冲突时,诸国往往会回溯到践土之盟。如,公元前509年,晋国征发诸侯建设成周,宋臣仲幾不愿意承担劳役,说“滕、薛、郳,吾役也”,薛宰表示反对,说:“宋为无道,绝我小国于周,以我适楚,故我常从宋。晋文公为践土之盟,曰:‘凡我同盟,各复旧职。’若从践土,若从宋,亦唯命。”又如,公元前506年,举行皐鼬之盟前准备将蔡国排在卫国之前,卫侯让祝佗去游说王臣苌弘,也提到“晋文公为践土之盟,卫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犹先蔡”,作为维持原来排位次序的理由,被苌弘认可,告知周王室的执政卿刘文公,与晋卿范献子商议,最终“长卫侯于盟”。吕静指出:“践土之盟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中原诸侯与霸主之间的关系、诸国间的互相关系以及与周王的关系,对东迁以来长期缺失的、越来越定位不准的国家关系,重新制定了原则。而此原则的核心,则是有实力的诸侯,诸如晋文公等,代替周王重新统合诸侯联合体。”确为卓识。

    如果说齐桓公还是以诸侯方伯的身份干涉王事,那么,晋文公的这个侯伯身份就具备了王官和诸侯长的双重身份。细绎周王室对于他们差别对待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在血缘上齐国是异姓诸侯,而晋国是出自周王室的姬姓血亲诸侯;另一方面则是在地理上,齐国距离东周王室较远,以齐桓公当时的实力,无论是救助王室,还是给王室施加压力都鞭长莫及,王室对齐国的仰仗和敬畏都相对不够,而晋国紧邻王畿,春秋初年突破内外服的界限进入王畿并不断发展,特别是灭虢之后成为王室在王畿内的重要倚仗力量,给王室造成了极大的压迫,使王室不得不做出选择,最终突破王官和诸侯的界限,策命晋文公为侯伯。春秋霸主政治是西周方伯和王官伯两种身份的继续和突破,这种突破是在晋文公建立霸主政治后最终实现的。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突破在整个春秋时期,仅仅体现在晋国担任诸侯盟主的时期。后世在追述春秋时代的历史时,往往春秋五霸并称,然而只有晋文公,只有晋国的国君真正成为周王室认可的诸侯伯长。这是其余春秋霸主所不能比拟的。

    四、结语

    西周“侯”是外服职官的一种,西周无畿内诸“侯”。两周之际,由王臣拥立的携王和由诸侯拥立的平王二王并立,呈分裂之态长达21年之久,晋文侯横空出世,杀携王,立平王,东迁洛邑,开启了东周时代,也在某种意义上宣告了在这场权力之争中,诸侯最后占据了上风,中原政治迎来了诸侯主导的时代。春秋初年,凭借护送平王东迁之功,晋、郑两国突破了内外服的界限,两国的国君既拥有诸侯的身份,又拥有内服王臣的身份。郑国由王畿发展到外服,郑武公、庄公为平王卿士的同时,“小伯”诸侯。但是随着春秋政治的发展,郑国失去其内服身份,逐渐沦为二流诸侯国。晋国则以外服“侯”的身份进入王畿。曲沃夺嫡之后,延续了晋文侯“定天子”、在周王畿发展的策略。灭虢之后,晋国成为周王室倚重的内服力量。城濮之战,晋文公以“诸楚荆不听命于王所”为名,打着“西之六师”的旗号大败楚军。践土之盟,晋文公被册命为“侯伯”。践土之盟后,晋国建立了制度化的春秋霸主政治,全面取代了周王室,成为中原政治的中心。

    春秋晋国的霸政,肇始于晋文侯,收功于晋文公。两位晋君为春秋时期晋国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奠定了基调。春秋五霸中,被策命为侯伯的只有晋文公。春秋霸主政治的典型模式建立于晋文公时期,其鼎盛时期,也是晋国把持中原霸主地位的时期。随着晋国公室的衰落,春秋霸主政治也走向衰落。春秋霸主政治的兴盛和衰落与春秋晋国的兴盛和衰落相始终。到战国初年三家分晋,曾经的霸主国的瓦解对战国社会造成了巨大冲击,也直接影响了战国政治的发展趋向。

    转自《史学月刊》2026年第2期

  • 牛昱尧:北魏改革的德运之争与权力重构

    终结十六国的北魏政权,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颇为重要的位置。北方民族为主的政治力量首次实现了对黄河流域传统政治、文化中心区的长期统治,并且成为魏晋南北朝这个政治低谷的“历史出口”。从“边缘”来到“中心”的拓跋皇室与代姓贵族,一方面尚带有诸多北族遗存,另一方面也大量采用华夏政治文化中的符号体系。基于五德历运的正统定位成为北魏重点利用的华夏符号之一,北魏由此确立本朝的国史叙事、历史定位,以及同此前政权的关系。对此,学界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相关研究却忽略了改德运是孝文帝系统性改革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正统定位之外亦具备极强的现实利益考量。

    康乐指出,文明太后与孝文帝作为“太和改革”的前后两任主事者,各自的改革方向存在些许差异。前者侧重社会经济,推行俸禄制、三长制与均田制;后者更重视礼仪制度,祭典的兴革又是其礼制改革的核心。此即孝文帝所谓“详定朝事,祀为事首”,而真正由他亲自主持的大规模礼制改革,肇端于太和十四年八月诏议国之行次。前辈学者在讨论太和年间的德运改易时,由于忽视了其作为礼制改革起点的重要性,从而使得相关分析多聚焦于正统论与华夷观。

    孝文帝意在通过明确道武帝受命祖身份,确立本朝历史的起点,进而凸显道武帝子孙的核心地位。那么,孝文帝的这一做法是否其来有自?道武帝立国之初定土德为北魏德运时,带有何种意图?德运次序与正统定位,在北魏是否始终有着极强的现实需求?孝文朝野围绕德运改易而展开一年多的拉锯,其争论的实质内容是什么?正反双方该时期的交锋,是仅局限于庙堂上的唇枪舌剑,还是在暗处有着更加波谪云诡的争斗?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北魏土德运次的由来

    太和十四年八月,即将拉开礼制改革大幕的孝文帝,诏令群臣详定国朝德运。高闾主张延续道武帝以来的土德说,李彪、崔光等人倡议当改为水德,北魏朝堂由此开启了长达一年多的德运之争。而在此之前,道武帝及群臣在立国之初将土德定为北魏德运。天兴元年(398)十二月,甫即皇帝位的拓跋珐,于告祭天地后:

    诏有司定行次,正服色。群臣奏以国家继黄帝之后,宜为土德,故神兽如牛,牛土畜,又黄星显曜,其符也。于是始从土德,数用五,服尚黄,牺牲用白。祀天之礼用周典,以夏四月亲祀于西郊,徽帜有加焉。

    有学者信从此说,认为北魏定土德乃因自认黄帝之后,加之神兽、黄星二祥亦指向土德。但亦有不少学者提出疑问,指出五德历运必须考虑循环次序,仅靠黄帝之后并不足以支持土德说。道武帝既然定北魏为土德,那么自然是继承自某个火德政权。

    两派观点似针锋相对,但第二种观点实际对前者并不构成反驳,因德运次序并非王朝决定自身德运的唯一考虑因素。同时期的南朝,确实基于相生次序决定本朝德运,形成东晋(金)→宋(水)→南齐(木)→梁(火)→陈(土)这一次序。但与之相对的,亦有先定本朝德运,再以此为基点讨论、改定前朝运次的做法。如西汉正是因太初改历时定自己为土德,才正式承认秦为水德,确立起秦汉相承的王朝统绪,而秦朝实际上并未给自己议定德运。汉人此时设定的运次,按五德相胜原则排布为:周(火)→秦(水)→汉(土)。但到了西汉末,刘向改邹衍之五德相胜为相生,提出“汉为火德”。其子刘歆融汇出“尧后火德”说,通过建构《世经》的古史系统来支持其论说,完全改变了此前基于邹衍的德运次序,置秦于闰位,改周为木德。可以看到汉人是优先议定本朝德运,再建构符合自己需要的德运次序。十六国的第一个政权汉赵,在最初定德运时,同样未考虑德运的相生次序,而是直接以汉后之资,定自身为火德。

    北魏的做法与西汉相同,也是在先确立本朝德运的基础上,再回过头来构建自己需要的德运次序。天兴元年的群臣奏议中,丝毫未提到北魏土德与前朝有何关系。这同十六国多数北族政权,根据相生次序以确定德运的做法迥然有别,如前赵、后赵、前燕皆明确称自己乃承晋为水德。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也注意到北魏后来通过将前秦德运自木改为火,才建立起同土德的联系,可惜未能进一步引申。实际上,北魏此后对十六国运次的改易不止前秦,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也未注意到此点。高闾所描述的次序为:西晋(金)→后赵(水)→前燕(木)→前秦(火)→北魏(土)。但历史上,后赵、前燕、前秦之间并不存在德运继承关系,三者立国之初皆以己为水德来承西晋之金德。终前燕一朝皆行水德,不曾承认后赵正统,此后慕容垂建立后燕时为克服自身的正统困境,方改德运为木。前秦立国之初同样以水德承晋,苻坚在“内禅”背景下方改为木德。至后秦以火德承前秦木德,十六国历史上才第一次出现前后相继的德运次序。北魏后来不惜对十六国的德运次序进行系统性改易,也要建立起同土德的联系,表明土德的优先级要高于德运次序。故而,北魏在立国之初定土德,当带有极强的主观选择意图,而非根据五德相生的次序简单排列而来,运次只是后期加工的产物。这点在太和十四年的争论中也得以体现,无论高闾所称“考氏定实,合德轩辕,承土祖未,事为著矣”,抑或李彪、崔光所言“祖黄制朔,縣迹有因”,皆说明北魏初定土德时,其直接依据就是黄帝之后当为土德,并未考虑运次。那么,北魏初期为何如此执着于土德?

    定国号为魏及德运为土,是道武帝天兴元年的两件大事。田余庆已指出,道武帝称魏王、改国号为魏更多基于对现实需求的考虑,意在“表示他自己是魏土之王,不许他人插足”。那么,道武帝定土德是否也有类似的现实考量呢?道武帝天兴三年十二月乙未,诏曰:

    世俗谓汉高起于布衣而有天下,此未达其故也。夫刘承尧统,旷世继德,有蛇龙之征,致云彩之应,五纬上聚,天人俱协,明革命之主,大运所钟,不可以非望求也。然狂狡之徒,所以颠蹶而不已者,诚惑于逐鹿之说,而迷于天命也……自非继圣载德,天人合会,帝王之业,夫岂虚应……有国有家者,诚能推废兴之有期,审天命之不易,察征应之潜授,杜竞逐之邪言,绝奸雄之僭肆,思多福于止足,则几于神智矣……凡厥来世,勗哉戒之,可不慎战!

    开篇即指出“汉高起于布衣而有天下”乃世俗不明其故,通过“刘承尧统”“继圣载德”之语明确向世人宣告,唯有上古圣王之后、累世继德者方能获致天命、奄有天下。两汉在逐鹿与天命中,最终选择后者以维护自身合法性,“’天命’幻化为胜利者皇冠上的饰品,‘逐鹿’则转变为争夺神器败亡者的挽词”。道武帝诏书传达的主旨可谓如出一辙,径称狂狡之徒“诚惑于逐鹿之说,而迷于天命也”,希望能够以此“杜竞逐之邪言,绝奸雄之僭肆”。道武帝之前的北魏君位传承极不稳定,帝系屡移、社稷数失,道武帝自己即位之初,亦面临来自叔父窟咄在内的多方威胁。这种局面下,道武帝需在武力支配外,另对自身的天命进行论述以凸显其合法性。天命由何而来?诏书已表达得极为清楚,既然刘邦能够获致天命乃因“刘承尧统,旷世继德”,道武帝当然也要作为某位上古圣王之后。当上述说法以诏书的形式颁下时,表明其已成为整个拓跋集团有关天命的共识性论述。

    进一步的追问是,北魏初期为何选择了黄帝而非其他上古圣王?若只是想要居于土德,舜后之说同样能够满足其需求,此前的新莽、曹魏甚或袁术便皆取舜后土德说。可见对道武帝而言,黄帝之后又比土德更加重要,后者只是前者的自然延伸。北魏一朝对“黄帝之后”说的重视,在改土德为水德后依旧不变。北魏后期诸多宗室成员,在墓志中仍言自己乃黄帝之后。无怪乎魏收在《魏书》中,仍于《序纪》开篇称:“昔黄帝有子二十五人……昌意少子,受封北土……北俗谓土为托,谓后为跋,故以为氏。”北魏之所以重视黄帝,是因其自春秋以降,逐渐成为地位最重之圣王。黄帝地位的确立过程非本文所能详论,兹举体现其地位之事例:首先,先秦时期的五帝版本繁多,记述上古圣王者更多,但无论哪种版本,黄帝皆在其中。并且黄帝在战国中后期渐渐成为“传说时代”与“历史时期”的分界点。在分期问题上,《史记》载邹衍“先序今以上至黄帝,学者所共术”,可见将历史上溯至黄帝,是邹衍同时期所共同尊奉的叙述方式。成书于战国晚期的《帝系》《五帝德》更是以黄帝为首,提出五帝一系的说法。那些黄帝之前的上古圣王,渐渐被视作传说时代之人物。其次,上古帝王之德运亦变化繁多,如前所述,刘歆作《世经》对上古德运次序大幅增削调整,但黄帝土德说却始终未变。最后,司马迁在《史记》中建立的“五帝同源、三代一系、皆出黄帝”之说,更是使黄帝成为后世能追溯到的最悠久、最具典范意义的王朝开创者,成为中华传统正史中不可动摇的第一人物。那些熟悉旧史掌故的中原士族,尊黄帝这位上古第一圣王为北魏之祖,进而定德运为土便顺理成章,德运次序并非此时的考虑重点。这一做法,契合了道武帝以圣王之后而获致天命的需求。

    北魏初年这一自居黄帝之后而行土德的做法,自然是对华夏政治文化符号的有效利用,其目的在于说明以拓跋鲜卑为首的北族集团,对中原的统治合法性由何而来。从形式上看,北魏与南朝政权的建立皆基于实际的逐鹿功业。但相较北魏以圣王之后而受天命的叙事模式,宋齐梁陈所追溯之先祖皆跳出了圣王范围。南朝将其兴起之由归于“任是司牧,惟能是受”,“选贤举能,未尝厥姓”的普适原理,而非承续自圣王之天命。此种差异性的表述背后,是统治者之北族身份对其德运定位与正统叙述造成的影响,北魏需回答为何北族可以享有华夏正统,并对北族与华夏的传统加以平衡。德运的议定正是对二者的调和,试图为北族统治者披上华夏圣王之后的外衣。但对二者的调和,恰说明二者尚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北族传统是此时的北魏集团所无法回避的固有特征。正如严耕望称北魏早期官职有着“新旧竞替,制杂胡华,敷汉名于旧制,因事宜而立官”的特征。北魏这时更多是借由德运这一华夏政治文化符号,掩盖其所具有的北族传统。北魏前期的官制调整、官名汉译之举实际亦是该思路下的产物。在北魏对华夏符号的使用背后,仍可见尚具鲜活生命力的北族传统。

    由本节可知,北魏立国之初的土德说,并非简单排比德运次序而来。而是为论证本朝天命,在黄帝之后的基础上优先确定土德定位,再回过头对十六国德运次序进行系统改易。北魏初年议德运,与定国号为魏相似,更多也是基于对现实需求的考量。当北魏的统治逐渐稳固,现实需求亦发生变化,新一轮的德运讨论便应运而生。

    二、北魏德运之争的史相

    针对孝文帝发起于太和十四年的德运之争,北魏朝野分作两派观点。高闾主张中原正统论,认为“允应明命者,莫不以中原为正统,神州为帝宅”,曾据有中原的后赵、前燕、前秦自然具备正统性,北魏应承前秦火德为土德。李彪、崔光则引入价值判断,表明北魏当仿汉代“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项而同吴广”的做法,将刘、石、苻、燕这些僭窃政权列入闰位,直承西晋金德。穆亮、陆叡等重臣最终支持李彪之说,认为后赵等政权“虽地据中华,德祚微浅”,还是“宜承晋为水德”。孝文帝最终于太和十六年正月,采纳水德说。表面上看,这是一场北魏朝野以德运次序为起点而展开的正统观大讨论,学界长期以来也围绕德运、正统、华夷对其展开分析,将其视作北魏转向华夏文化正统的关键节点。但细究上述材料及水德确立后的各类正统表述便可发现,如何判定正统并非这场争论的最终目的。争论双方的论述实际都矛盾迭出、难以自圆其说。此外,孝文帝本身具有极强的正统自信,对于德运的关注,并不因如何获致正统而起。定德运、议正统背后有着更深层的现实考量。本节先就这场论争的反常之处展开辨析。

    在高闾的中原正统论下,“秦之未灭,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称制玄朔……若继晋,晋亡已久;若弃秦,则中原有寄”。该判定方式实际问题颇多。首先,高闾若仅强调中原正统,那么汉赵、后燕为何不在正统序列当中?如果是因其未曾全据中原而舍弃,那么前燕同样不当享有正统。对这一矛盾,李彪等人亦有察觉,故列举十六国政权时或称“刘、石、苻、燕”,或称“赵、秦、二燕”。上节提及,高闾为建立土德说的运次,不惜改易前燕、前秦德运,并建立不存在的继承关系。可见中原正统论仅是高闾为达成北魏土德说的论述工具,对十六国所谓“正统”政权进行了人为筛选。

    其次,北魏何时真正据有中原?依高闾的说法,事在前秦灭亡之后。若取苻丕身死、前秦完全丢失中原的386年,是年拓跋珪即代王位于牛川,符合“称制玄朔”之说,但此时尚居云代的北魏无论如何也称不上占有中原。即便以前秦彻底灭亡的384年为界,再将“称制玄朔”的时间推迟至拓跋珪称帝的398年,北魏也仅占据并、冀等地。若北魏此时可称据有中原,那么占有关中及洛阳等地的后秦,如何能够被排除于中原正统之外?而且在中原正统论中,长安、洛阳二京至关重要。不仅十六国政权有此认识,如刘聪时的太史令康相,称匈奴汉国乃“苞括二京,龙腾九五……既据中原,历命所属,紫宫之异,亦不在他”。在东晋士人看来,长安、洛阳二京在中原意象中同样具有举重若轻的地位。北魏自己也将西晋末中原沦丧,称之为“刘渊一唱,石勒继响,二帝沉沦,两都倾覆”。由此而论,后秦岂不比同时期的北魏更具正统性?北魏真正全据中原的时间已至太武帝神□三年(430)平关中后,此时距前秦灭亡近40年,“中原有寄”的问题仍无法解决。

    李彪等人反对高闾的中原正统论,主张越过十六国直承西晋。康乐已注意到其“在理论及事实上皆不易自圆其说”,但未能进一步展开。首先,该说的一个重要依据为,北魏自神元帝时便与西晋交通,桓、穆二帝又以助晋而获代王之号。若依此标准,前燕甚至比北魏更具正统性。慕容廆曾祖莫护跋、祖木延、父涉归同样事接魏晋,且自慕容廆始,其子皝、孙儁连续获得晋廷的官方拜授。相反,北魏桓、穆二帝所谓来自晋廷的拜授,大多出于后世粉饰。且按照将北魏帝业上溯神元的做法,前燕便绝对称不上“世业促編”,即使仅追溯至慕容廆亦有86年(285—370),被李彪等人视作正统的西晋则仅有51年(266—316)。此外,十六国至北魏时期的北方士族对前燕实具有颇高的认同度。因而,无论是基于客观现实还是主观认同,至少前燕的正统性很难被李彪等人的论述推翻。

    其次,该说中的平文帝郁律是北魏得以承接西晋的关键人物,但平文帝的实际功绩恐难以担得起此种地位。李彪自己也承认,北魏真正的建基立业者为道武帝。高闾便只将平文帝的历史地位定为“以明受命之证,如周在岐之阳”。周在岐阳,即《诗经·閟宫》所载:“后稷之孙,实维大王。居岐之阳,实始翦商。”大王直父之功绩既然不可与后来真正建周之文、武王相较,那平文帝之功便也不得与道武帝等齐。这一认知在孝文帝太和十五年改易庙号的诏书中也有表现,其称:“远祖平文功未多于昭成,然庙号为太祖;道武建业之勋,高于平文,庙号为烈祖。比功校德,以为未允。”田余庆指出,平文帝在位时的拓跋部正处于分裂当中,西部的兰妃子孙与东部的祁后子孙相抗争。尚未能统一拓跋部的平文帝,如何能够承接天命之转移呢?实际上,道武帝时以平文帝为太祖,其自身帝系出自平文帝是一个重要原因。面对立国初期的多方压力,道武帝有必要强化平文帝郁律一系的合法性,后者的具体功绩反非主因。

    最后,李彪等人虽拒绝将十六国视为正统,但在北魏何时承接晋运的问题上,依旧陷入了是否要越过十六国的矛盾。他们一方面宣称:“司马祚终于郏鄏,而元氏受命于云代”“晋室之沦,平文始大,庙号太祖,抑亦有由”,则平文帝于西晋灭亡后便立刻获得正统。但另一方面又称“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终平燕氏,大造中区”“自有晋倾沦,暨登国肇号,亦几六十余载”,北魏真正继承西晋的时间被大大推迟至登国元年(386)。此外,第二种表述复引入道武帝,且其功绩为“终平燕氏,大造中区”,原先被否定的中原正统论又回到了李彪等人的论述当中。平文帝的历史功绩,最终也凝结为《序纪》中的“有平南夏之意”。李彪等人的观点最终同高闾一样,难以自圆其说。

    针对各有矛盾的两派观点,孝文帝自己持有何种态度?学界过往基本认为,孝文帝站在水德说的一方,但此点实际颇为可疑。仅田中一辉据太祖庙号的变动指出,孝文帝内心赞同高闾土德说。根据《魏书》记载可知,争论双方的力量悬殊。高闾阐述土德时仅记“中书监高闾议以为”,而李彪、崔光论述水德时则称“秘书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议以为”,由“等”字可知,在论述之初便是支持水德说者更多。此后群臣上言当从彪议行水德时,更是包括了穆亮、陆叡在内的一众重臣,且依旧称“等言”。从常理推断,支持土德说的朝臣自然不止高闾一人,但从上述带有明显偏差性的记载可知,北魏朝野中支持水德说者乃绝大多数。此种背景下,倘若德运之争的发起者孝文帝同样支持水德,那水德说背后的支持力量便更具压倒性优势,这场争论何以从太和十四年八月持续至十六年正月?孝文帝内心对水德说的不支持,在最终议定水德的诏书中表现得极为明显,诏书称:“越近承远,情所未安。然考次推时,颇亦难继。朝贤所议,岂朕能有违夺。便可依为水德,祖申腊辰。”整份诏书充斥着消极的态度,孝文帝表达了对远承西晋的怀疑,只是因不能违夺朝贤所议,才被迫改土为水,承晋金德。

    从德运次序与正统观来看,水德说的目的在于越过十六国直承西晋法统。在议定水德后,孝文帝于多处表达了对西晋的斥责,西晋并未具备不可动摇的神圣地位。太和十六年九月庚午,孝文帝巡幸至洛阳,看到残破的宫殿基址时向侍臣感叹:“晋德不修,早倾宗祀,荒毁至此,用伤朕怀。”在表达对太子恂的不满时,孝文帝径称:“此小儿今日不灭,乃是国家之大祸,脱待我无后,恐有永嘉之乱。”迁洛后,孝文帝曾与群臣于清徽堂论南伐之事,亦称:“若依近代也,则天子下帷深宫之内;准上古也,则有亲行,祚延七百。魏晋不征,旋踵而殒,祚之修短,在德不在征。”孝文帝“晋德不修,早倾宗祀”,“祚之修短”之语,实际都带有西晋国祚不长、修德有亏的意涵,这同李彪及众多朝臣否定十六国正统时所称“世业促編”“德祚微浅”并无二致。孝文帝迁都洛阳,亦称此举乃“改营周为成魏”,并未提及同样定都洛阳的西晋。

    那么,否定水德说内在依据的孝文帝,是否支持土德说背后的中原正统论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高闾的论述逻辑是,居中原者便为正统,而刘备、孙权、刘裕、萧道成等人,正是因“事系蛮夷,非关中夏”故不具备正统。但孝文帝的认知明显与此不符,在向陆叡、元赞解释迁都洛阳原因时称:“朕为天子,何假中原,欲令卿等子孙,博见多知。”并未将自身的合法性寄托于中原。孝文帝这一认知在此后《迁都洛阳大赦诏》中表达得更为清晰,称:“惟我大魏,萌资胤于帝轩,悬命创于幽都。”可以看到北魏获致天命与中原并无关系。在孝文帝看来,居中原仅是享有正统后的自然延伸。诏书开篇称:“夫乾经崇昊,必体元而澄清,川纬凝至,亦得一以协宁。故璇玑考中,宝魄无偏衡之耀,黄嵩定极,惟岳罔仄壤之镇。”孝文帝据此向臣民传达,“体元、得一、考中、定极”乃天地大道的内在之理。天道既如此,享有正统者难道可以“乖其寓正者哉”?故而上古那些正统王朝,无不定都中原,“唐虞至德,岂离岳内之京?夏殷明茂,宁舍河侧之邑?”如此一来,同样享有正统的北魏自然也要迁都中原,以合天地之道、圣王之行。

    综上,在这场持续一年多的德运、正统之争中,论辩双方的内在逻辑实际都经不起推敲,皆不惜用矛盾迭出的推论达成最终的论述目的。作为发起者的孝文帝,虽内心支持土德反对水德,但对土德说背后的中原正统论却不甚在意。在他迫于朝贤所议行用水德后,也未对西晋表达出特别的认同。所谓的德运、正统、华夷,并非这场论争的实质所在,其背后更深层的关注点究竟为何?

    三、北魏德运之争的现实政治利益考量

    如开篇所言,真正由孝文帝亲自主持的大规模礼制改革,肇端于太和十四年八月诏议国之行次,是其系统性改革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以德运为基础,一方面因其直接决定了一朝之用数、服色、牺牲、历法、祖腊等实践,孝文帝以定行次为大规模礼制改革的开端,正是应有之意。更重要的在于,孝文帝的诸多礼制改革,最终都进一步指向了对北魏统治集团内部核心权力的重构。当孝文帝于太和十六年正月壬戌“诏定行次,以水承金”,同月亦通过一系列关键礼制尤其是祭典的改革:己未,宗祀显祖献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辛酉,始以太祖配南郊;乙丑,制诸远属非太祖子孙及异姓为王,皆降为公,公为侯,侯为伯,子男仍旧,皆除将军之号;丙子,始以孟月祭庙。根据康乐的统计可知,大略以此月为界,孝文帝此前的礼制、祭典改革多关注大的制度调整,如议德运、明堂、太庙、祖宗、谛裕等,此后则更多倾向于具体实践,如亲行郊祀、籍田、祭孔等。该月成为孝文帝礼制改革的另一重要时间节点。孝文帝在月初短短七天内,围绕郊庙制度展开的一系列举动更是格外瞩目,而定德运的时间正好落于这七天当中。德运之争既然贯穿孝文帝第一阶段礼制改革的始末,那我们对其的讨论便需结合这一大背景。学者此前已注意到孝文帝的一系列改革,有削弱北族集团或称代姓贵族的意图;其围绕庙制的改易,更是带有强烈的塑造新“政统”之意涵。那么孝文帝议定德运,是否也带有极其现实的政治利益考量?而朝堂上绵延一年多的争论,正是双方基于政治利益的激烈博弈?

    上节指出,德运之争双方的论述理由实际都矛盾迭出。高闾的中原正统论并不能让北魏继于前秦火德之后,强调华夏文化正统的李彪一方亦无法建立北魏与西晋的排他性联系,并且李彪还部分引入了中原正统论的内容。那么造成双方立场矛盾的真正症结点为何?此前学者多强调最终上书的穆亮、陆叡等人对李彪、崔光之说的支持,重视其一致性,但前者实际对后者说法进行了微妙的调整。此一变动便指向了这场论证的更深层目的,即谁为北魏受命祖。

    李彪的原始论述中,谁为受命祖本是含混不清的。他虽强调“平文始大,故为太祖”,但同时又将道武帝“登国肇号”与西汉正号相较。我们知道刘邦既为汉之始祖,也为受命祖,李彪后一论述中对道武帝地位的肯定显而易见。而穆亮等人的最终上书则称:“始自平文,逮于太祖……晋祚终于秦方,大魏兴于云朔。”明确了平文帝受命祖的位置。高闾的态度则与之相反。如前所述,他仅将平文帝视作周之直父,而西周之受命要至文王,故《诗经·文王有声》载“文王受命,有此武功”。《史记》称“西伯盖受命之君”“及文王为西伯,断虞芮之讼,始受命”。清华简《程寤》亦载“(文)王及太子发并拜吉梦,受商命于皇上帝”。那么在高闾“秦氏既亡,大魏称制玄朔”的表述中,道武帝便是无可置疑的北魏受命祖。田中一辉敏锐地注意到,孝文帝于太和十五年改道武为太祖,正是试图促成朝臣对土德说的支持。实际上,孝文帝于太和十四年十月,就已经向群臣强调了道武帝的创业之功,称“朕仰惟太祖(案,当做烈祖)龙飞九五,初定中原”。“龙飞九五”之语,也暗含道武帝方为北魏第一位真命天子之意。由此可见,平文与道武谁为北魏真正的受命祖,似乎才是这场德运之争的焦点所在,即北魏应当尊平文还是奉道武?采水德则社稷创自平文,行土德则帝业成于道武。以穆亮为首的群臣偏向前者,孝文帝与高闾则倾向后者。考虑到北魏本为土德,支持土德说的孝文帝此时下诏重议德运,表明水德说已于朝堂上有着相当普遍的影响力,需通过正式讨论加以定夺。

    双方的分歧,在太和十五年七月庙制改易中有着集中体现。双方争论平文神主能否继续留于太庙。孝文帝诏曰:“远祖平文功未多于昭成,然庙号为太祖;道武建业之勋,高于平文,庙号为烈祖。比功校德,以为未允。”从功业角度将道武帝地位置于平文帝之上。在改定庙号后,孝文帝立即将平文神主迁出太庙,故“平文既迁,庙唯有六”。但以穆亮为首的群臣反对这一做法,称“七庙之祀,备行日久,无宜阙一,虚有所待。臣等愚谓,依先尊祀,可垂文示后”,希望能够遵循旧制,仍将平文神主保留于太庙,待此后迁入新神主时再迁出平文。然而,孝文帝却含糊其辞,仅称“理或如此。比有间隙,当为文相示”,并未接受穆亮等人的意见。宗庙作为沟通世俗与先祖关系的神圣空间,先帝神主之存废至关重要。孝文帝不仅要尊道武帝为太祖以提高其地位,同时不顾群臣反对,迅速将平文神主自太庙迁出,以弱化后者在北魏历史中的影响,正可见奉道武而抑平文的意图。以穆亮为首的群臣,未能阻止改易太祖与迁出平文的举动,遂转而坚持水德说,以“晋祚终于秦方,大魏兴于云朔”之说,凸显平文帝受命祖的身份。

    一番论争后,朝臣最终的意见乃行水德以尊平文,孝文帝虽迫于朝议而同意,但仅在形式上接受了水德。因其不符合定土德以奉道武的意图,孝文帝遂在行水德后,仍以道武帝为受命祖,太和十七年的《迁都洛阳大赦诏》正体现了此点。孝文帝在感叹北魏此前“礼让弗兴”时,称“有国百年,经纶仍缺”。追忆先帝“礼化莫浓”,时间上亦只溯及“皇始之初”,可见其以道武帝建天子旌旗的皇始元年(396),为北魏国史的真正起点。孝文帝论及开国以来先帝,亦只有三祖(太祖道武帝、世祖太武帝、显祖献文帝)、二宗(太宗明元帝、高宗文成帝)。此外,孝文帝针对道武帝品格与功业的歌颂篇幅及力度,远超此前诸帝,称“烈祖(案,当为太祖)道武皇帝,禀三才之秀质,协五行之懋气,雄略冠于人纲,英声格于天纪,飞神隤于大冥,廓清猷于燕赵,开诞龙功,丕新五绩”,完全将道武帝视作开创北魏帝业的受命祖。并且孝文帝在列举先帝功绩时,更是有意抹去了平文帝的存在。高闾原先尚以直父喻平文,但这份诏书则称“神元北徙,游止长川,岂异亶甫,至于岐下”。穆亮等人借由水德说以明确平文帝受命祖的意图,被孝文帝在后续表述中加以否定。在此意义上,孝文帝从最初对土德的坚持到之后对水德的妥协,看似是以穆亮为首的代姓贵族取得了胜利。但实际上,孝文帝以退为进实现了土德说的核心诉求,即通过改变受命祖将道武帝时期作为北魏历史的开端。

    在北魏此后的历史当中,孝文帝的立场充分得到了延续,即以道武帝为承接西晋金德的受命祖。如宣武帝时张彝上《历帝图》,其目的在于整理“帝皇兴起之元,配天隆家之业……以标睿范”。在论述北魏时,称“伏惟太祖拨乱,奕代重光”,太祖道武帝所拨之乱即为十六国。张彝在另一表中称“暨大魏应历,拨乱登皇,翦彼鲸鲵,龛靖神县”,明确以道武帝终结十六国乱局,为北魏兴起之元。孝明帝时,崔鸿径称“太祖道武皇帝以神武之姿,接金行之运,应天顺民,龙飞受命”,更是明确以道武帝为承金行水的北魏受命祖。孝武帝永熙二年(533),长孙稚、祖茔表曰“太祖道武皇帝应图受命,光宅四海”,以道武帝为受命祖的认知与此前一致。该认知在《魏书·天象志》中也有体现,其载皇始元年“有星彗于髦头,彗所以去秽布新也”,以此为道武帝修复中朝旧物、建元立号、底定五胡之祥,北魏此后方“有德教之音,人伦之象”。以道武帝承接金行的看法,在墓志中也有体现,永安二年(529)《邢峦妻元纯阤墓志》称“金行不竞,水运唯昌。于铄二祖,龙飞凤翔,继文下武,叠圣重光”。此处追忆了北魏建基立业之过程,由所谓“二祖”承接西晋之金行。而孝庄帝太庙中最远之祖,即为太祖道武帝。此外,因东魏并未改革孝文帝以来庙制,以道武帝为北魏受命祖的观念,在继东魏而起的北齐仍有体现。武平四年(573)《赫连子悦墓志》载“金行沦圮,水王未袭,聪勒狂飞,苻姚乌集”,北魏作为水王而袭位的时间,位于聪、勒、苻、姚之后是极为明确的,其指向的受命祖即道武帝。

    双方之所以针对谁为受命祖展开激烈论争,是因为这并非一个纯粹的礼制问题,而是关乎现实政治利益。对历朝历代,尤其是保留有北族传统的政权而言,核心圈的划定始终为重中之重,何者为其中心更是至关重要。北魏立国之初,道武帝虽通过嫁女等手段笼络新附者,看似扩大了权力核心圈,但道武帝以自身为“圆心”的态度是明确的。此后的蒙古,铁木真仅将其父也速该的后裔,划入乞颜·孛儿只斤(Kiyad Borjigin)氏的范围,“黄金家族”(Altan Uruq)的范围更是进一步缩小至成吉思汗的嫡系子孙。防止分享核心权力的人群过多,始终是历代统治者所要考虑的。

    从尊平文到奉道武的转换,正折射出北魏统治需求的重大变化。如上节所述,道武帝即位前,北魏帝系屡移,极不稳固。而道武帝一系正是从平文帝开始方登上帝位,以平文帝为受命祖乃巩固该系位置的重要举措。天兴元年十二月议定土德的同时,道武帝即以平文为太祖,居太庙不迁之位。据郑玄之说,太祖乃“始封之君”,道武帝此举明确了平文帝受命祖的身份,意在强化自身所居平文帝一系的合法性。且北魏在道武帝时本行五庙制,但仅入始祖力微、太祖平文、高祖昭成、献明四神主,猗迤、猗卢系诸帝皆不得入庙,此亦可见道武帝突出平文一系地位的意图。

    但至孝文帝时,北魏的帝系传承已相对稳固。以平文帝为受命祖,反而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使能够分享核心权力的宗室群体乃至代姓贵族范围不断扩大。有鉴于此,孝文帝的诸多改革,都带有削弱代姓贵族的意图。孝文帝正是以道武帝为界来划定亲疏,进而重新分配政治利益,强化道武直系宗室在北魏政局中的影响力。在封爵一事上,太和十六年正月乙丑,“制诸远属非太祖子孙及异姓为王,皆降为公,公为侯,侯为伯,子男仍旧,皆除将军之号”。明确将是否为太祖道武帝之后,作为能否封王的标准。太和十九年定姓族时,追溯诸家旧姓功绩,亦强调“太祖已降”“皇始已来”,抹去了诸多代姓贵族在道武帝以前的历史功绩。如八姓之首的穆氏,神元、桓、穆之时便活跃于代北,在北魏早期历史中举足轻重。其余陆、贺诸姓,亦是神元时便来附。孝文帝尊道武正是为削弱代姓贵族势力所做努力之一,而借由德运明确道武帝受命祖地位又是这一举措的关键一环。由反对土德说中可考者的身份,也可大致看出德运之争背后对现实利益的争夺。最终带头上书者为穆亮、陆叡,二人为代北旧姓之代表人物,此前分别徙封长乐王、平原王。位于其后的中山王王袭,为文明太后宠臣王叡之子,南平王冯诞为文明太后之侄,二人皆凭冯氏之力得以异姓封王。孝文帝独尊道武帝后,取消异姓封王便是对上述四人的直接冲击,与之一并受到冲击的旧有既得利益者自然为数众多。

    一般认为,太和二十年穆亮族兄穆泰同陆叡等人发动的反叛,是对孝文帝强化皇室权力的反抗,绝大多数代姓贵族参与其中。但在该反叛爆发之前,北魏朝堂的局势实已颇为紧张。据《魏书·天象志》可知,孝文帝时期的月变、灾、祥大多数情况下数量相近。但以孝文帝于十四年议定德运为开端,进而推动系列改革以削弱代姓贵族,月变次数也在次年开始进入最高峰(17、24、27)。据笔者统计,在合计68次月变中,有56次皆指向强宗擅命、君臣嫌隙、臣危于下、主忧于上的占验,占82.4%。就内容看,于孝文帝而言,多有强臣不制、乱臣反臣在内的天象,甚至有不少指向个人安危的凶险天象;于朝臣而言,大臣忧、死之天象同样为数众多。天象之变,正折射出北魏朝堂冲突烈度之上升。其起点则是太和十四年八月由孝文帝发起的,意在论争谁为北魏受命祖的德运之争。尊平文或奉道武的背后,是北魏君臣围绕现实利益所展开的绵延数年的政争。

    这一围绕受命祖所展开的德运之争,同时也是北魏在政治文化层面的重要转折。北魏初年自居黄帝之后而行土德,如前文所述,在调和北族与华夏传统的背后是二者的相对独立。孝文帝时期的争论,虽仍可见华夷之辨的影子,但无论是以拓跋为首的北族统治者,还是高闾为代表的汉人士大夫,既不回避北魏肇基北朔的历史,也不将自身置于华夏正统之外。孝文帝本人的表述中,更是带有强烈的正统自信。北魏的兴起之由,不必再基于以圣王之后承续天命的叙事;而是同南朝相似,将其归于创业之主实际的逐鹿功业。北族与华夏因素间的冲突与张力,此时已不再会像北魏初期一样带来过强的正统困境。无论是北魏自身兴起于草原的历史,还是华夏的政治文化符号,这时都成为北魏内部用以重新讨论、划分自身政治利益的工具。这并非单向的华夏化,而是北魏在此前十六国的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北族与华夏的交融,促进了秦汉以来传统天下范围的扩张。

    综上,肇端于太和十四年八月的德运之争,北魏君臣实际是在论争,平文与道武谁为真正的受命祖,双方各自坚持的背后正是对实际政治利益划分的现实考量。孝文帝欲以道武帝为受命祖,同其他礼制改革相辅相成,议定德运正是后续系列举措的起点。其意在将受命之道武帝确立为北魏正统的起点,从而强化道武嫡系子孙的地位,削弱代姓贵族势力。议德运既然被孝文帝作为系列改革的起点,那么自然会招致论难之外更强有力的反抗。太和十五年至十七年激增的月变,及一系列君忧于上、臣危于下、内多乱臣反臣的占辞,正折射出双方此一时期的激烈交锋。太和二十年穆泰的谋反,则是双方矛盾的最终爆发。

    四、结语

    德运与正统作为极具代表性的华夏文化传统符号,同样为北魏这一北族政权所利用。但北魏对本朝德运、正统定位的考量,与同时期的南朝形成鲜明区别,本朝德运的产生并非根据德运次序的简单排布而来,而是带有极强的本朝优先性。这一点反与西汉及新莽时期的德运行用方式相似,即优先根据现实需求决定本朝德运,再回过头来排布前朝运次。道武帝立国之初定土德,并非像多数学者所认为的,是继承前秦火德而来。高闾此后所拟定的德运次序,不过是试图给土德说建立起合理的继承序列,为此对十六国的德运进行了大幅调整。“黄帝之后”确为择定土德的直接依据,道武帝采用该说是为论证自身天命。道武帝称刘邦获致天命因“刘承尧统,旷世继德”,故自己也是因上古圣王之后方能应图受命。尊黄帝这位上古第一圣王为北魏之祖,进而定德运为土便顺理成章。北魏初定土德背后,更多是基于现实需求的考量。

    随着北魏的统治渐趋稳固,德运背后的现实需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北族与华夏因素间的冲突与张力,此时已不会像北魏初期一样带来过强的正统困境。以圣王之后获致天命,不再是决定德运的首要因素。如何削弱以代姓贵族为代表的北族集团,成为孝文帝重点考虑的问题。太和十四年诏议德运,正是孝文帝此后一系列改革的开端,其试图通过奉道武为北魏受命祖,从而重新划分北魏的国家权力。但以穆亮、陆叡为首的代姓贵族,则坚持尊平文为受命祖。土德与水德对立的背后,是双方围绕尊平文或奉道武而产生的矛盾。平文与道武谁为北魏受命祖,同此后的改降五等、划定姓族皆密切相关。德运之争,折射出双方的权力争夺。并且这一争夺,并不像《魏书》纪、传所呈现的更多限于口头论辩。太和十五年至十七年激增的月变,及一系列君忧于上、臣危于下、内多乱臣反臣的占辞,正折射出双方此一时期的激烈交锋。

    孝文帝经过以议德运为开端的一系列努力后,缩小了能够分享北魏国家权力的核心圈范围,并明确以太祖道武帝为中心,帝王手中的权力似乎变得更加集中。但此后的历史进程将表明,这一权力的集中更多只是流于形式,其一时的成立仍依托于孝文帝自身威望。试图摆脱先帝卡里斯玛式支配的孝文帝,最终仍回到了老路。当后继者不再能彰显卡里斯玛特质,北魏的统治将再度出现危机。孝文帝或许没能想到,当魏末追忆“太和之风”、感叹孝静帝“有孝文风”时,自己也成了卡里斯玛式的先帝,其苦心经营的一系列制度却多已消散。北魏一朝权力支配的实质与孝文改制的效用,以及北魏末年对孝文遗产的争夺,将待另文论述。

    转自《民族研究》2026年第1期

  • 尚小明:宋教仁遇刺案证据考释

    1913年3月22日凌晨宋教仁瞑目,黄兴言,俟穿衣后再行摄影,以符宋君之光明正大。范鸿仙言,宋君遭此惨劫,不可不留历史上哀恸纪念。居正赞成,遂赤上身、露伤痕,拍此一照。

    之一:赵秉钧被动卷入调查“欢迎国会团”

    1913年1月初,在上海忽然出现由国民党激进派何海鸣、戴季陶等发起的“欢迎国会团”,号召新当选的国会议员自主在上海召集国会预备会,然后在南京召开正式成立会,以避开北京军警干涉,自由制定宪法。这对袁世凯来说,显然不是个好兆头。在其授意下,内务部秘书洪述祖(荫之)南下上海,与江苏驻沪巡查长应夔丞一同调查该团真相。赵秉钧身为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曾参加袁世凯召集的应对欢迎国会团的会议,并主张和平解散,但他对袁世凯派洪述祖南下秘密调查该团真相却不知情,因洪述祖1月20日出京时,系以赴津养病名义向其请假,并未透露实情。以下是洪当时请假的呈文:
    呈为请假事。窃述祖感发旧疾,拟请假两星期,回津调治,理合呈请批示祗遵。洪述祖谨呈。一月二十日。(总理批:照准。)

    然而,到了1月25日,上海国民党机关报《民立报》忽然刊出一则“北京电报”,披露了洪述祖的动向。电文如下:
    内务部秘书洪述祖见袁总统不悦欢迎国会团,说袁出巨款,交伊赴沪,担任解散该团,昨已请假,不日南行。(实际上此时洪述祖已经到了上海——引者)

    1月26日,《民立报》又有报道,称《京报》载有沪电,谓“‘欢迎国会团’将甘心于洪”,也就是欢迎国会团将为洪所收买。

    赵秉钧看到上述报道后,方知洪述祖请假赴津养病是假,南下秘密调查欢迎国会团是真。他在后来接受《新纪元报》记者采访时,曾就此事与记者有过如下问答:
    问:正月间君委洪南下有诸?
    答:否。余不以部务属洪,洪亦自称不愿拘于寻常公事。正月间洪请假赴津,余方利其去部,立予批准,初不识其潜行赴沪也。  
    问:洪去若干时?
    答:去约半月馀。
    问:洪归后君知其事否?
    答:洪自来告余,谓上海欢迎国会团甚有势力,颇能淆乱人心,亟宜设法。余以总统不愿干涉告之,彼殊怏怏退。
    问:以后洪与君有无交涉?
    答:彼曾两次以欢迎团事语余,余均却之。嗣是以还,一无交涉。

    《民立报》报道洪述祖南下,说明其行踪引起了国民党人注意,同时也生发了一些传言,说洪述祖是奉了赵秉钧之命南下解散欢迎国会团。由于洪述祖为赵秉钧之秘书,赵见“人言啧啧,恐有误会,或醸事端,特令言次长(即内务部次长言敦源——引者)查询其家,急电令洪归京”。于是,在后来宋教仁被刺后,从应宅搜获函电中,便出现了如下一封电报:
    上海石路吉升栈洪荫芝:赵嘱速回。深。

    此电于1月25日晚自北京发出。关于发电人,江苏都督程德全及黄兴等人在宋案证据检查报告中写道:“电文末码(三二三四)照译为‘深’字,未知谁何。”也就是说,不知道发电人“深”是谁。其实,根据赵秉钧曾派言敦源联系洪述祖家属,请“急电令洪归京”这一情况,不难想到该电应当是洪述祖家人所发。经查,洪述祖正好有子名“深”,也就是后来鼎鼎有名的戏剧家洪深,当时正在清华学校就读。由此可以断定,该电就是洪深应赵秉钧、言敦源之请而发的催促其父速回北京的家电。

    需要指出的是,洪深的电报是发给其父洪述祖的,但因当时“洪正有事宁苏”,不在上海,该电实际上是由应夔丞接收的。应夔丞接到该电后,作为回复,共发出两电,其中一电系以洪述祖名义回复洪深,为明电,共16字,发电时间为“正月二十五二时”,也就是1月26日凌晨2时,内容如下:
    北京椿树胡同洪:卅一号快车回,告赵。荫。

    电中“荫”即洪述祖。电文意思是要洪深告诉赵秉钧,洪述祖将于1月31日乘快车回京。另一电系以应夔丞名义直寄国务院赵秉钧,共58字(明9字,密49字),发电时间为1月26日早7时,内容如下:

    北京国务院赵鉴:应密。洪正有事宁苏,准卅一号回淮运司,翌日来京……国会盲争,真相已得,洪回面详。夔。径。

    电中“国会盲争”即“国会暗争”,指欢迎国会团要求自行召集国会,自行确定国会地点。“国会盲争,真相已得,洪回面详”,则是说欢迎国会团真相已得,详情将由洪述祖回京后当面汇报。这是目前所见应夔丞自赵秉钧处取得“应密电本”后,向国务院发出的第一封电报,也是宋案证据中涉及国会问题的开始。本来,应夔丞在接到洪深来电后,只要回复1月26日凌晨2时那封明码电报就可以了,没想到他又直接给赵秉钧回了一封密码电报,并且隔天又向赵寄了一封1月25日晚写就的信件,具体谈及调查欢迎国会团情况,请赵“转陈总统”。在应夔丞看来,赵秉钧作为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和袁世凯的亲信,当然知道他和洪述祖南下调查欢迎国会团之事,但他哪里这知道,正是他的这一电一函,鬼使神差把赵秉钧牵入到了局中。而赵秉钧也不会想到,不但洪述祖背着他悄悄南下是为了解散欢迎国会团事,就连应夔丞也加入了,而且与洪述祖合伙。由于应夔丞在电报中提到了“洪回面详”,此事也就只能将错就错,但赵秉钧对洪述祖以欺骗手法背着他南下调查欢迎国会团显然很不高兴,因此,洪述祖回到北京后,三次同赵谈论该团情况,赵都态度消极,不愿理会。

    之二:“大题目”下所谓“要紧文章”之内涵

    1913年2月1日,内务部秘书洪述祖自上海到达天津,当日便给江苏驻沪巡查长、共进会会长应夔丞写了一封短信,内容如下:
    大题目总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价值也。阅后付丙。

    洪述祖此次南下,是受袁世凯委派,与应夔丞一同调查由国民党激进派发起的欢迎国会团的内情。由于“已得真相”,洪的使命可以说已经完成,但他却觉得还缺点什么。细揣此函语气,洪述祖似乎以为不乘机唆使应夔丞弄出点事情来,就不算完结,其内心之阴险可见一斑。而且洪述祖所欲达到之目的是不可告人的,故他提醒应夔丞“阅后付丙”。紧接着,2月2日洪述祖回到北京后,又给应夔丞发信道:
    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说必有激烈举动。吾弟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似亦不宜太迟也。

    所谓“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是指洪述祖已在“老赵”(即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赵秉钧)面前将“要紧问章”,“略露一句”;“说必有激烈举动”,则为“略露一句”的内容之一。“超然百姓姚之鹤”对此句的解释是:“‘说必有激烈举动’系赵(秉钧)说如此做去必有激烈举动,就洪函言之,其事实究竟如何,出于洪一面之词,此时固难定断,而字句之解释则不外是也。”这显然是错误的解读,把洪对赵所说的话,当成了赵本人所说。正因为洪述祖已经在“老赵”处做了铺垫,所以他才指示应夔丞“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否则“老赵”必觉突兀,不知所云。同时说明洪已告知“老赵”,这个“大题目”将会与应夔丞一起来做。洪述祖的这一手法,与上年秋冬间他电邀应夔丞入京时,指示应夔丞先发一电,专门向中央索款,如出一辙。至“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有国民党人以“杀宋取偿”来解释,如《国民月刊》按语谓:“‘题前迳电老赵索一数目’者,谓必于下手前预索一巨数,以便下手后取偿也。若辈志在金钱,然非有以金钱利用若辈者,若辈亦何苦杀人乎?”这显然是把“大题目”“要紧文章”及“激烈举动”“激烈文章”等均理解为了刺杀宋教仁。然而,这样的解释与函意并不相符,后面的分析中将会证明这一点。

    由洪述祖所发两信措辞来看,洪、应二人对于所谓“大题目”“要紧文章”具体指什么,彼此心照不宣,说明他们在上海已经有所谋划。那么,“大题目”究竟是指什么呢?《国民月刊》的解释是:“所谓‘大题目’者,盖倾陷国民党之手段也。”应该说很接近该函真实意思。由于当时袁世凯正为解散欢迎国会团的事,设法对付国民党激进派,而派洪、应调查该团真相即是举措之一,因此可以断定,洪函所谓“大题目”就是指设法对付国民党这件大事。由两信还可以看出,“要紧文章”与“激烈文章”意涵不同。完成“要紧文章”须有“激烈举动”,或须做一篇“激烈文章”,但此“激烈”并不一定指动用武力。而无论“要紧文章”还是“激烈文章”,最终都是为了做好“大题目”。

    那么,洪、应为做“大题目”,准备写一篇什么样的“要紧文章”呢?就在洪述祖寄出2月1日信件当天,应夔丞向国务院发出了“应密东电”:
    北京国务院赵鉴:应密。宪法起草创议于江、浙、川、鄂国民党议员,现以文字鼓吹、金钱联合,已招得江、浙两省过半数主张两纲:一系除总理外不投票,似已操有把握;一系解散国会,手续繁重,取效已难,已力图。此外何海鸣、戴天仇等,已另筹对待。夔。东。

    电文最后一句“此外何海鸣、戴天仇等,已另筹对待”,仍然是指应对欢迎国会团而言,“系解散国会团题中应有之义”。但从全电内容来看,此事显然不再是重点,洪、应的视线已经转向“宪法起草”,图谋通过操弄宪法起草来对付国民党人,而这就是洪、应为做好“大题目”打算完成的“要紧文章”。电文开头“宪法起草创议于江、浙、川、鄂国民党议员”一句,方祖燊认为是指“国民党时由王宠惠执笔起草有‘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与‘草案’,于民国二年三月二十八起,连续刊载于《民立报》上。”这个解释很明显是错误的,因王宠惠是粤人,并非“江、浙、川、鄂”人,而且王宠惠也不是国会议员。由于欢迎国会团主要诉求之一是“自由议定宪法”,反对政府干预宪法制定,这让袁世凯意识到必须尽快就此问题表明政府的态度。因此,欢迎国会团出现不久,袁世凯便决定“颁布宪法起草之命令,将政府筹备之法布告全国”,“以免种种纷议”。紧接着袁世凯决定设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并电饬苏督转知欢迎国会团,“将中央所拟宪法起草各办法为之说明,并准该团公举代表来京,参与宪法会议”,但欢迎国会团须“实行解散”。由此可以理解,“东电”将对付国民党人的重点,由设法解散欢迎国会团转向操控宪法起草,看似突兀,实则两者之间是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同时可以看出,洪、应这样做其实是为了紧密配合袁世凯的需要。只是这样一来,洪、应就从原先主要对付国民党激进派,转变为对付整个国民党。

    由“东电”可知,应、洪的宪法起草主张,主要强调两大核心内容:一是将来宪法中关于国务员的确定,除总理须通过国会投票外,各部部长均无须通过投票决定;二是总统有解散国会之权。这样的构想可以保证总统享有较大权力。应、洪试图通过操弄宪法起草来尽量制定出一部符合袁世凯心意的宪法,为此,除了要进行舆论宣传外,还必须收买国民党议员支持这一计划,这就是“东电”所谓“文字鼓吹”与“金钱联合”。

    之三:洪应构陷孙黄宋“激烈文章”出炉

    应夔丞“东电”与洪述祖“大题目”一函,都是在2月1日向对方发出的,洪述祖“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一函,则是2月2日发出的。按照当时的邮递速度,从天津或北京寄往上海的信件,最快需要两天,慢则需要三到四天。这就是说,应夔丞是在还未收到洪述祖两封来信的情况下,便发出了“东电”,可见其对于实施阴谋计划迫不及待,甚至有些抢头功的意味。

    应、洪图谋通过“文字鼓吹”与“金钱联合”手段,在宪法起草层面对付国民党人,但这显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议员来自各省,仅江、浙两省就有97人,其中江苏49人(参议员10,众议员39),浙江48人(参议员10,众议员38),怎么可能一一收买。况且,“东电”发出之时,距离国会召开还有两个多月,宪法起草委员会还未成立,洪、应等连哪些议员有“起草资格”都无法确定,如何收买?即如杭辛斋,应夔丞向袁报告说要收买他,但杭后来根本就不是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冬电”声称“已招得江、浙两省过半数主张两纲,一系除总理外不投票,似已操有把握”,显系张皇之词。

    至于赋予总统“解散国会之权”,应夔丞表示,“解散国会,手续繁重,取效已难,已力图”,这实际上是为提出接下来将要采取的别项动作预作铺垫,所谓“已力图”即是此意。那么,他们打算做什么呢?接下来我们看到,时隔一天之后,也就是2月2日晚6时,应夔丞在根本不可能收到洪述祖当天所寄“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说必有激烈举动”一函的情况下,再次迫不及待地向国务院秘书程经世发出“冬电”,请转赵秉钧。电文中将洪述祖预先已在“老赵”面前“略露一句”的“激烈举动”和盘托出,并隐讳地索要30万元款项。电云:

    国务院程经世君转赵鉴:应密。孙、黄、黎、宋运动极烈,黎外均获华侨资助。民党忽主举宋任总理。东电所陈两纲,其一已有把握,虑被利用,已向日本购孙黄宋劣史、黄与下女合像、警厅供钞、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用照片辑印十万册,拟从横滨发行。孙得信后,要黄遣马姓赴日重资买毁,索卅万,计定阳许阴尼,已得三万。一面又电他方要挟,使其顾此失彼,群壑难填,一伏一起,虽百倍其价,事终无效。此事发生,间接又间接,变象万千,使其无计设法,无从捉摸,决可奏功,实裨大局。因夔于南京政府与孙共事最切,知之最深,除空言邀誉外,直是无政策,然尚可以空名动人,黄、宋则无论矣。内外多事,倘选举扰攘,国随以亡,补救已迟,及今千钧一发,急宜图维。黎使田来沪筹款,迄未成。夔。冬。

    答案至此揭晓,洪、应所谓“激烈举动”或“激烈文章”,原来是要“向日本购孙黄宋劣史、黄与下女合像、警厅供抄、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用照片辑印十万册,拟从横滨发行”,以败坏国民党领袖声誉,从而达到打击国民党的目的,洪、应二人则可借机向政府索取一笔巨款。洪述祖知道,采取这样的“激烈举动”,或做这样的“激烈文章”,不可告人,因此在2月1日函末特别叮嘱应夔丞“阅后付丙”。由“冬电”来看,应夔丞计划这样做的理由,是因“东电所陈两纲,其一已有把握,虑被利用”,也就是说担心收买国民党议员操弄宪法起草之举反被国民党方面利用,因此,为保险起见,他已向日本购买“孙黄宋劣史”等,用照片辑印10万册,拟从横滨发行,以损毁国民党领袖声誉,从而使被收买的国民党议员不愿再追随国民党。应夔丞后来解释说,这样做是因为他看到国民党影响越来越大,自己“无力防阻党人”,因此欲“藉毁损其名誉,以杜一般社会之盲从,稍阻危机于一发”。洪述祖则说,这样做“不过欲暴宋劣迹,毁宋名誉,使国民共弃去之,以破其党派专制之鬼蜮而已”。但这样一来,洪、应对付国民党人的手法和内容就再次发生变化,由“文字鼓吹”与“金钱联合”操弄宪法起草,转为搜集所谓“劣史”,直接构陷国民党领袖人物。

    为了让政府相信这样做有其必要性,应夔丞在“冬电”中,不惜虚构、夸大事实,乃至以危言耸动政府。比如,电文首句以“孙、黄、黎、宋运动极烈”一语,来描述当时这几人“运动”正式大总统选举的严峻形势,但实际上黎元洪根本无意竞选正式大总统。早在1912年8月,德国《柏林日报》驻北京记者萨决曼就曾问黎元洪:“来岁正式政府成立,谁人将为大总统?副总统亦有意于此乎?”黎曰:“否。余不愿为大总统。余军人也,余愿仍服旧职,此人所望于余,余自忖亦能勉强承乏。至大总统一职,余友袁君将实膺之,余将竭余之全力以助。”孙中山也早就表示自己无意竞选正式大总统。就在“冬电”发出前几天,即1月29日,孙中山在接见日本驻沪人员宗方小太郎时,还表示自己“断不肯担任总统”,又表示:“余个人相信,袁乃最稳妥之人物,故第一期总统以举彼为得策。”在电末,应夔丞更以危词耸动政府,称:“内外多事,倘选举扰攘,国随以亡,补救已迟,及今千钧一发,急宜图维。”另外,电文谓“民党忽主举宋任总理”,同样不是事实。实际上,宋教仁自1912年末以来就一直在湖南老家,直到1913年1月20日方电告章士钊他将于1月21日到达武汉。而黄兴恰在宋教仁到达武汉之前,辞去湖北铁路督办之职,紧接着就去了上海。2月13日,宋教仁从武汉到达上海,这时孙中山已在两天前出发去了日本。应夔丞发出“冬电”前一段时间,孙、黄、宋等国民党主要领导人并不在一处,不可能做出“忽主举宋任总理”的决定。事实上,就在“冬电”发出前几天,报章仍有报道谓“国民党则种种主张不一,首以黄氏为大总统,否则以黎氏为大总统,以黄氏为副总统,而实权为黄氏所握;再次则以袁氏为大总统,以黄氏为国务总理;如形势上有变更,万不得已时,则以宋氏为国务总理,维持势力。”可见,国民党并未确定由宋任总理。

    为了借机索款,应夔丞又绞尽脑汁编造了“已向日本购孙黄宋劣史”等材料的曲折细节,向赵秉钧报告说,他的计划已经被孙中山知道了,孙中山要黄兴遣“马姓”到日本重资买毁,他所派购得“劣史”者一方面向“马姓”索要30万元,另一方面“阳许阴尼”,在获得3万元后,又电告第三方要挟“马姓”,使得“马姓”顾此失彼,“虽百倍其价”,终于没能买毁“孙黄宋劣史”等。应又自夸,此事之所以能做得如此“变象万千”,使孙中山等“无计设法,无从捉摸”,是因为他曾在南京临时政府供事,知道孙中山“除空言邀誉外,直是无政策”,黄兴、宋教仁就更不值得一提了。应夔丞在“冬电”中说向“马姓”索要30万元,实际上就是暗示赵秉钧,需要花30万元才能得到“孙黄宋劣史”等。然而,从后来情况看,政府并没有收到这些材料,事实上也根本没有这些材料。应夔丞说“拟从横滨发行”,其实是因为他心里知道,根本没有“劣史”可以购回国内,说“拟从横滨发行”不过是要拖延时日,掩人耳目罢了。正因为是虚构情节,所以我们看到,洪、应合作的这篇“激烈文章”,不久就无法写下去了。

    在洪、应的构陷计划中,还有一点须格外注意,即该计划的诋毁对象虽然包括孙、黄、宋三人,但孙、黄显然只是陪衬,宋教仁才是主要目标。这是因为,南京临时政府结束以后,孙中山便将主要精力转向“社会事业”,黄兴结束南京留守府留守工作后,也逐渐转向铁路等实业方面。唯有宋教仁,自从1912年7月辞去唐绍仪内阁农林总长后,即“专从事政党生活”。同盟会就主要是在他的积极努力下,于是年8月改组为国民党,以为掌握政权之准备。他大力宣讲政党内阁主张,并为国会选举奔走呼号,反对党舆论至有“在革命时代,宋实不如孙、黄,而在政党时代,虽孙、黄实不如宋也”之说。应夔丞特别告诉赵秉钧“民党忽主举宋任总理”,可谓用心险恶。在应夔丞看来,宋教仁是赵秉钧保住总理位置最大的威胁,因此他不惜虚构事实,欲以此激刺赵秉钧。当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导致宋教仁成为应、洪陷害的主要目标,即宋教仁于1913年1月下旬到达武汉后,欲行“以黎制袁”之计,一度与黄兴极力运动黎元洪出选正式大总统,而由国民党人出任总理,掌握实权。但最终遭到黎元洪拒绝,黎氏并将内情“和盘托出,尽情以电告袁总统,并自陈述衷情,甚不欲为总统”,导致黄、宋的计划失败。“冬电”所谓“孙、黄、黎、宋运动极烈”,部分含义似即指此,而所谓“内外多事,倘选举扰攘”云云,也似有所指。不管怎样,宋教仁此时已经被洪、应视为“出头鸟”,其后来成为洪、应刺杀目标,实在此构陷计划当中已露出端倪。

    之四:洪述祖唆使应夔丞对宋教仁“乘机下手”

    在2月2日应夔丞向国务院发出“冬电”后,构陷“孙黄宋”计划即进入行动阶段。赵秉钧继续被动卷入其中,袁世凯则积极推动,在洪述祖报告计划后袁氏“色颇喜”,并夸奖应夔丞“颇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进行”。

    然而,应夔丞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等,不过是其面壁虚构的情节,根本就不存在。应夔丞当时的判断是,在他提出计划后,袁世凯会先付款,让他去购买所谓物证。等款项到手后,他再和洪述祖设法构陷“孙黄宋”,敷衍袁世凯,给其一个交代。从洪述祖2月2日函要应夔丞“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来看,二人确有先取钱后办事的想法。而这样的想法产生自既有的经验——上年底5万元共进会遣散费就是袁世凯先付款,然后要应夔丞去办事,结果钱轻易落到了应、洪手中。只不过这一次应夔丞失算了,袁世凯似乎将信将疑,要求应夔丞先提供“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然后再付款。在此情形下,洪述祖为了获得款项,先后在2月4日、5日、8日、11日、22日五次发函,要应夔丞尽快将相关材料寄来,简直急如星火。原本打算空手套白狼的应夔丞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回应,洪述祖因此渐感失望,并失去耐心,于是案情逐渐向着另外一个方向演变。

    2月22日以后,大约有两个星期,洪述祖没有函电给应夔丞,直至3月6日,洪述祖才又自天津向应夔丞发出如下一函:
    夔弟足下:近日叠接下关所发二月廿五号各信(计五件,并《民强》领纸),又接上海德顺里信,又驻沪巡署信计二件。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法,手续不甚完好。如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并如何决议办法(此刻近于无征不信),并可在《民强》登其死耗,方是正办。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无有,连抄本亦未到,殊难启齿。足下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总以取印件为是);或有激烈之举(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方可乘机下手也……属《民强》逐日寄我一份为盼(交妥邮,今年阴历正月起)。观川启。三月六日。

    此函乃宋案证据中最关键之函,其内容已不再只是催促应夔丞提供所谓“宋骗案”材料,而是出现了关于“除邓”一案的表述。该案在现存宋案证据中仅此函提到过,案情不明。时人对宋案证据的各种解释也多不及此案,似乎此案与宋案关系不大。惟《民立报》曾分析道:“此函所云‘除邓’,未写明何人,然以事实揣之,必为《中华民报》邓家彦君。邓君主张激烈,不畏强御,其为袁、赵所忌无疑。然杀邓君而以杀耗登《民强报》,《民强报》讵肯为之作此大逆机关乎?是又太忍矣。”《民立报》国民党人显然不知,《民强报》其实早已在袁世凯的金钱支持下被洪、应收买了。邓家彦所供职的《中华民报》也认为:“此函所谓‘除邓’一案者,自其语意观之,当为邓君家彦。”不过,应夔丞后来在上海地方审判厅供称,邓“系邓良财,因在外招军,经其报告中央,由徐州军官捕杀。”洪述祖则于京师高等审判厅供称,“除邓”之函系赵秉钧令其代发的,“赵总理曾对其说明邓之名字,伊因日久忘记了”。其实,细读洪函中“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一句,可理解为:“除邓”之前,“须将登载其反对政府文字各报先期邮寄”。既然可于各报发表反对政府文字,则“邓”为文人而非武人可知,《民立报》推断“邓”为《中华民报》邓家彦就是有道理的,因该报正是以登载激烈反袁文字著称。邓家彦本人也认为,“除邓”之“邓”就是指他,曾在后来回应说,他当时在上海“发刊《中华民报》,专事反袁”,“日日著论攻击袁世凯及北京政府”。“宋教仁遇刺一案,连带搜出若干文件,其中有暗杀名单,余亦赫然列名,可见袁氏对余㘅恨之深”。不过,《民立报》和《中华民报》都只是就“除邓”对象为谁而论,并未注意到洪述祖何以要在此函中忽然提到“除邓”一案。

    由该函看,洪述祖是在收到应夔丞2月25日自下关所发各信,以及上海德顺里信、驻沪巡署信等一系列信件之后,在回复应夔丞时,忽然提到“除邓”一案的,这就说明,“除邓”一案在此前洪、应往来信件中很可能曾经提及,否则洪述祖于回信中忽然提及“除邓”,应夔丞将不明所以。退一步讲,即使洪、应此前往来信件不曾提及“除邓”,应夔丞也一定对此事有所了解,否则洪述祖不会以“除邓”这样的机密事件为例,来向应夔丞说明如何从中央领款。

    洪函云“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法,手续不甚完好”,意思是,现在中央财政万分困难,而我们取款的手续不甚完好,因此难以取款。紧接着,他举例告诉应夔丞,应当如何做才能取到款。他说:“如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并如何决议办法,并可在《民强》登其死耗(此刻近于无征不信),方是正办。”也就是说,若要“除邓”领款,必须将登载“邓”反对政府文字之各报先期邮寄,并就如何“除邓”提出办法,“除邓”之后还要在《民强报》登其死耗,这样才好领款。洪述祖举这个例子,是针对应夔丞迟迟未能提供构陷“孙黄宋”的材料而言,尽管两者性质不一,一为谋人性命,一为损人名誉,但都以从中央攫取款项为目的,从中央角度讲,都需要看到具体成绩,方可给款。故洪述祖紧接着写道:“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无有,连抄本亦未到,殊难启齿。”所谓“印件”即“宋犯骗刑事案提票”等,既然原件、抄本都没有,“殊难启齿”向中央索款。

    接下来,洪述祖提出两个办法,供应夔丞选择:“足下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总以取印件为要);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前半句洪述祖仍然要求应夔丞设法取得“印件”,不论原件、抄件均可,这是洪述祖第六次催促应夔丞。但自从2月2日应夔丞于“冬电”中向国务院报告已向日本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以来,已经过了一个多月,中间虽经洪述祖一次次催促,应夔丞始终未能提供材料,洪述祖对此显然已经不抱多大希望,他甚至应该意识到了应夔丞是想“空手套白狼”。事情到此,本应结束,可洪述祖却不这么想,他需要给袁世凯一个交代,更需要向袁世凯证明自己并非空言失信之人,当然他也不想放弃谋取私利的机会,于是头脑中开始生出邪恶想法,笔锋一转,向应夔丞提出了另外一个办法,即“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也就是“或宋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之意。洪并举例:“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意思是,“邓”这个人反对政府主张激烈,所以比较容易找到下手理由,而宋并非激烈之人,所以需要在宋“有激烈之举”时,“方可乘机下手”。不论“邓”为邓良财,还是邓家彦,所谓“除邓”“登其死耗”,均指置“邓”于死地无疑。洪述祖以“除邓”为例,向应夔丞指示无法提供“宋骗案”材料时对付宋教仁的另一办法,已明确露出杀害宋教仁之意。而且,洪述祖自此以后给应夔丞的函电中,“关于提票之事,并无一语道及,可见毁坏名誉之意思,业已变更”,杀宋之意,自兹确定。

    宋案发展至此,毫无疑问,案情开始发生重大转折,由构陷“孙黄宋”,特别是构陷宋教仁,开始转向对宋“乘机下手”。洪述祖作为杀宋造意人确定无疑,他在3月6日函末要求应夔丞转嘱《民强报》“逐日”寄其一份报纸,意思就是说,在随后的日子里,他将要密切关注该报何时登载宋教仁“死耗”了。宋教仁的命运如何,接下来就将取决于应夔丞怎样回应洪述祖3月6日函了。

    之五:所谓“燬宋酬勋位”

    在洪述祖于3月6日函中示意应夔丞可以对宋教仁乘机下手后,应夔丞于3月10日(蒸电)复电洪述祖,提出以6.62折的低价,购买中央八厘公债350万元,变相索取报酬。洪述祖于3月13日复电,内容如下:
    上海文元坊应夔丞:川密。“蒸电”已交财政长核办,债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过。燬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荫。十三。

    此电乃宋案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也是最难解释的证据之一。洪述祖要求购买八厘公债,但当时八厘公债票早已停售,只有六厘公债,所谓“债止六厘”即是此意。而六厘公债按规定最低只能以9.2折售出,应夔丞要求以6.62折购买公债,价格实在太低了,故洪述祖复电中又有“恐折扣大,通不过”之语,预为接下来向应夔丞回复留下余地。同时,因为担心低价购买公债不能成功,洪述祖这才转而抛出“燬宋酬勋位”以为替代方案。由此可见,洪述祖3月13日电看似由前后两句完全不相关联的内容构成,实则两句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逻辑关系。一直以来,研究者征引或解释宋案证据时,或只引此电后半句,以为前半句与宋案无关,或虽引前半句而对前后两句之间的关系完全没能揭示,实在是极大的错误。

    至于“燬宋酬勋位”之“燬”,争议颇多。洪述祖本人始终不承认“燬宋”是要杀宋。1913年5月3日,他在青岛发表通电,曾专就“燬”字进行辩解,称:“‘燬人’二字系北京习惯语,人人通用,并无杀字意义在内,久居京中者无不知之,岂能借此附会周内。”同月在接受青岛德国法庭讯问时又说:“余意不过系购买宋曾犯罪之证据,余所用之‘燬’字,因系北京通用语,故用之,该字并无杀人之意在内,仅系毁人名誉。”今人也有赞同洪说者。但需要指出的是,洪述祖原电所用乃“燬”字,而非“毁”字。今人不察,常用“毁”字解释“燬”字,不具有说服力。洪述祖试图将“燬”“毁”二字混为一谈,也是狡辩。查《辞源》,“燬”有二意,一谓“烈火”,一谓“燃烧”。再查《汉语大字典》,“燬”有四意:“火,烈火”;“日中火”;“燃烧,焚毁”;“同‘毁’,毁坏”。由此可知,“燬”字并无毁谤或损毁名誉之意。退一步讲,就算“燬”字可解释为毁人名誉,也不能否认该字还有“焚毁”“毁坏”之意,究竟应作何解,还应看其语境。洪述祖在3月13日电中说出“燬宋酬勋位”之前,已经于3月6日函中以“除邓”并“登其死耗”为例,向应夔丞明白指出对宋“乘机下手”可以作为一种选择,因此,此处“燬宋”指杀宋已毫无疑义。倘若“燬宋”是指损毁宋之名誉,则接下来便不需要讲“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因为自2月2日应夔丞向国务院发出“冬电”以来,洪、应二人早就在谋划购买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以毁宋名誉了。所谓“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其实是与3月6日洪函中“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相呼应。因此,“燬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其实是洪述祖更加明确地向应夔丞下达了指令:如果宋有“激烈之举”,就可“乘机下手”,条件是酬应以“勋位”。

    至于“酬勋位”,因为直接关系“燬宋”是否为袁、赵幕后主使,故各方争论甚烈。由于大总统才有权力授勋,国民党人以此为据,直指袁世凯为“燬宋”幕后主使。袁世凯亲自出面,致电谭人凤、黄兴等反驳。赵秉钧也力辩“燬宋酬勋位”乃洪述祖“诳应”之举,与中央无涉。就案情发展而论,洪述祖产生杀意后,曾在袁世凯面前试探可否“收拾”反对党一二人,结果被袁否决,而以他和赵秉钧并不融洽的关系,又不可能就杀宋之事寻求赵的支持,则他于3月13日致应夔丞电中提出“燬宋酬勋位”,就应当是假托中央授意。而通过分析3月13日电文内容,我们也可以看出,所谓“燬宋酬勋位”并非袁世凯的既定承诺,而是洪述祖为了应对应夔丞索取金钱回报抛出的一个替代方案,也可以说是一个诱饵。不仅如此,从洪述祖将购买公债一事“交财政长核办”可知,袁世凯就连应夔丞要求低价购买公债,事前也不知情,这就更加有力地证明了袁世凯并非“燬宋酬勋位”的幕后主使。关于这一点《宋案重审》有更加详细的讨论。

    至于洪述祖在3月13日电中忽然想到将“燬宋”与“酬勋位”联系起来,也是有缘由的。早在1912年9月下旬洪述祖经总统府顾问张绍曾介绍南下与应夔丞见面之初,勋位或勋章问题就已成为洪、应二人交流的一个话题。洪述祖返回北京后,于当年10月24日给应夔丞的第一封信中就写道:“吾弟手函望补寄,因要叙勋,非如此不可也。”洪要应补寄手函,意思是要应亲笔写出自己的履历,讲述自己的功劳,这是“叙勋”的需要。此事在当年10月29日洪述祖致应夔丞另外一函中也曾提到过,为此应夔丞写了两份“革命履历”,并请洪述祖改润。1913年1月10日,应夔丞在京还曾呈文大总统,请求对会党人士论功行赏,但由于稽勋局和陆军部为此事互踢皮球,事情未有结果。其事距洪述祖3月13日电提出“燬宋酬勋位”不过一个多月,因此,应夔丞看到这五字并不会感到突兀,反而会觉得洪仍将“叙勋”一事放在心上。应夔丞知道,“酬勋位”绝非洪述祖之权力所能办到,若非中央的意思,洪述祖怎敢作此承诺。而洪述祖将“酬勋位”与“燬宋”联系起来,则又让应夔丞相信,“燬宋”乃中央的意思,中央因其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损毁宋教仁声誉未果,故而改为杀宋,并以“酬勋位”作为回报。应夔丞被捕后,曾于1913年4月3日在捕房写一密信给内务部次长言敦源,托其律师海司(即爱理思或爱理斯)及翻译带到北京椿树胡同言敦源的住所,商量营救之法,信中就有“此案无论如何,供状、证据决不与第三人有所干涉的,死则可,累人则万无此理”等语,可证应夔丞始终误以为杀宋是中央的意思,故他以保证不牵连洪述祖以外第三人为言,请求言敦源对他施以援手。

    之六:“若不去宋”一语的确切含义

    接到洪述祖3月13日“燬宋酬勋位”来电后,应夔丞于当日给洪述祖写了一封长信,其中写道:
    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但事关大计,欲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宀木,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虽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余产拼挡,足可挪拢二十余万,以之全力注此,急急进行,复命有日,请俟之。

    所谓“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不过是假意表示。若应夔丞真是“向不希望”“功赏”,也就不会有前文所述应夔丞向洪述祖提供革命履历,以及呈请大总统论功行赏之举动了。应夔丞愿去杀宋,“酬勋位”之赏不能说毫无吸引力,但较之金钱报酬,勋位不过是虚名,并非应夔丞急切希望得到的。

    引文中“若不去宀木”之“宀木”,乃“宋”的析字,即“若不去宋”。其意涵极当注意,相关解释颇多,但分歧甚大。在政府一方面,视该四字为杀宋起意于应夔丞的有力证据。如袁世凯就据此四字将应夔丞视为暗杀主谋。他说:

    三月十三日以前各函电,似皆为解散欢迎国会团及应、洪串谋挟制讹诈各事,与钝初被刺案无涉。自三月十三日应致洪函,有“若不去宋”云云,寓有造意谋害之点。嗣后各函电,相承一气,确与宋案有关,是主谋暗杀者已可概见。

    赵秉钧也将此四字视为杀宋与自己及政府无关而“起于应之自动”的关键证据:
    盖应犯谋刺宋教仁,其杀机起于《民立报》载宋在宁演说,三月十三日应致洪函已明言之。以前各函电计时宋教仁尚在湘中。如洪述祖二月一日函有“大题目总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价值”之语,二月二日函有“须于题前密电老赵索一数目”之语,则前语藉解散欢迎国会以恐吓政府,后语为以解散该团自任,以便其私图。是时正沪上欢迎国会团发起之初,马迹蛛丝,尚堪寻索。其二月四日以后各函,则入于收买提票之事,直至三月十三日函,始露谋杀之端倪。即以该函中“若不去宋”一语而论,系属反挑之笔,尤见去宋之动机起于应之自动,而非别有主动之人。文理解释,皎然明白,此证明中央政府于宋案无涉者也。

    国民党方面却不是这样理解的。《民立报》于应夔丞3月13日函后附加按语,将“若不去宋”四字视为“应以除宋之说歆动中央之证据”。徐血儿更进一步认为,“去宋”动机虽然起于应夔丞,但若没有政府同意,不可能演成杀宋惨剧,为此他撰写长文对赵秉钧及袁世凯所云进行了有强力的反驳。

    然而,由于当时双方或急于为自己辩护,或急于驳斥对方,往往对应、洪往来各函电,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未能通盘分析,尤其未能揭示各函电的内在关联,因此不论是袁、赵的解释,还是国民党人的反驳,都犯了致命的错误。如前所析,杀宋之意洪述祖早在3月6日函中就已明确向应夔丞表示。3月13日下午洪又发电告应“燬宋酬勋位”,实际等于进一步下达了杀宋令。由3月13日应夔丞函开头“三月初九来函及十三号电均敬悉”一句可知,该函是为答复“三月初九来函”及3月13日下午刚刚收到的洪述祖“燬宋酬勋位”来电所写。其中,“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即是对“酬勋位”的回应,“釜底抽薪法”一语则是应夔丞对向国民党核心领导人下手的一种简洁又而较为形象的描述,因向国民党核心领导人下手会给国民党致命打击,因而譬之以“釜底抽薪”。“若不去宋,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意为“定要去宋,否则……”。应夔丞之所以要用这种强调口吻,是因为洪述祖在3月6日来函中,实际上向应夔丞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两个办法:要么取得“宋犯骗案刑事提票”,要么对宋“乘机下手”。应夔丞一直无法提供“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因此他特别强调了后者,以坚洪述祖杀宋之心。由此可知,应夔丞3月13日函实际上是他对洪述祖指示对宋乘机下手一种积极回应,并且把其意义提升到了“釜底抽薪”的高度。国民党人蔡世襄认为,从“若不去宋”“恐大局必为扰乱”等语可知,“应既遵洪旨以请款,更为危词以恫吓,盖恐中央或惧毁宋之不易而中途变志,故有此言,并非起于应自动也。”可以说近乎得其真意。

    应夔丞函中“虽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馀产拼挡,足可挪拨二十余万,以此全力注此,急急进行,复命有日,请俟之”云云,实际上是告诉洪述祖,自己将开始筹集经费,付诸行动。所谓“复命有日”之“复命”,就是要复洪述祖“燬宋”之命,倘若杀宋起意于应,则何来“复命”之说?统一党《新纪元报》在解释此函时,将“复命有日”错为“后命有日”,并谓:“此函系应与洪,应请洪俟后命,则此命之出自南方而非出自北方可知也。”该报显然是将繁体“復”字误为繁体“後”字,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总之,“若不去宋”云云是应夔丞对洪述祖唆使其对宋教仁“乘机下手”及“燬宋酬勋位”的积极回应,将这四字解释为杀宋起意于应夔丞,完全错误。今天,我们已无法判断,袁世凯、赵秉钧当初是真的没有看出洪述祖3月6日致应函的杀意,还是有意回避。鉴于袁氏曾与幕僚仔细研究过宋案证据,他们很可能意识到了该函内容对政府极为不利,因此极力回避。若果如此,那么袁、赵主动点出应夔丞3月13日回信中“若不去宋”一语,反复强调杀宋起于应夔丞之主动而与政府无关,就明显是为了防止国民党人将视点落到洪述祖3月6日致应函上。遗憾的是,国民党人在反袁疑袁心理作用下,急于批驳袁、赵的观点,而未能全面研究宋案证据,其结果便是落入到了袁、赵主导的辩驳议题当中,对于洪述祖3月6日致应函也就熟视无睹了。袁、赵看到此种情形,或许会窃喜,但对国民党人而言,实在是一个很大的教训。

    之七:“神圣裁判机关”宣告文暗藏的秘密

    宋教仁于1913年3月20日晚遇刺后,按常理,嫌犯应夔丞应当偃旗息鼓,静观事态变化,不料他却有一令人不可思议的举动,就是在3月23日向国务总理赵秉钧发出一函,说他发现一种“监督政党政府之裁判机关”所发印刷品,因事关大局,特将它寄给国务院。该印刷品题名“监督议院政府神圣裁判机关简明宣告文”(以下简称“宣告文”),内容主要是以一个“神圣裁判机关”的名义,对宋教仁、梁启超、孙中山、袁世凯、黎元洪、张謇、赵秉钧、黄兴等各党各派人物分别予以八字考语,威胁要对他们进行惩创;同时宣布该机关已经根据3月9日的判决结果,在3月20日首先对宋教仁执行了死刑。全文如下:
    呜呼,今日之民国,固千钧一发,至危极险,存亡呼吸之秋也。譬若婴孩,正维护哺养之不暇,岂容稍触外邪。本机关为神圣不可侵犯之监督议院政府之特别法庭,凡不正当之议员政党,必据四万万同胞授与之公意,为求共和之幸福,以光明公道之裁判,执行严厉正当之刑法,行使我天赋之神权,奠定我庄严之民国。今查有宋教仁,莠言乱政,图窃权位;梁启超,利禄熏心,罔知廉耻;孙中山,纯盗虚声,欺世误国;袁世凯,独揽大权,有违约法;黎元洪,群小用事,擅作威福;张季直,破坏盐纲,植党营私;赵秉钧,不知政本,放弃责任;黄克强,大言惑世,屡悮大局。其余汪荣宝、李烈钧、朱介人辈,均为民国之神奸巨蠧,内则动摇邦本,贼害同胞,外则激起外交,几肇瓜分。若不加惩创,恐祸乱立至。兹特于三月二十日下午十时四十分钟,将宋教仁一名,按照特别法庭三月初九日第九次公开审判,由陪审员薛圣渡君等九员一致赞同,请求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君判决死刑,先行即时执行。所有罪状,当另行罗列宣布,分登各报,俾中外咸知,以为同一之宋教仁儆。以上开列各人,倘各自悛悔,化除私见,共谋国是,而奠民生,则法庭必赦其已往,不事株求。其各猛省凛遵,切切。此布。

    宣告文寄出后仅过半日,应夔丞就于3月24日凌晨在英租界被抓获。3月25日上午10时,国务院接到了应夔丞来函及所寄印刷品,旋即于3月26日致电各省都督、民政长,转发了来函及印刷品。没想到捕房搜查应宅时,发现还有42件相同的印刷品,已经装入信封封好,贴有邮票,正待寄往《大陆报》等各处报馆,封皮下署“京江第一法廷〔庭〕缄”七字。真相至此大白,原来应夔丞寄往国务院的印刷品,是他自造的。

    由于该宣告文出现于宋教仁被刺身亡之后,时人对应夔丞寄出该宣告文的动机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即“故为惑人之计”。《民立报》具体分析道:“应犯既受袁、赵唆使暗杀宋教仁,又恐有人疑及中央所为,故发布此文,将各党重要人物及袁、赵等名亦胪列于内,以淆乱观听,使中央有辞推却。”而国务院转电各省,则被认为正如所谓“‘此地失银三百两,隔壁小二不曾偷’,作伪心劳,实足以表现其手段之恶劣而已”。对于该宣告文,当时租界会审公廨及中方法庭,以及后来研究宋案者,都不曾进行过解读。然而,如果我们能将该宣告文与共进会档案中所收应夔丞的两篇自述呈文底稿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联系起来,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其中隐藏着很重要的秘密。

    共进会档案共收有两份应夔丞自述呈文底稿,内容主要是叙述其参加革命的经历和贡献,是1912年应夔丞为求功赏而写的。两份内容不尽相同,其中一份自述其“籍贯浙江鄞县人……祖父圣渡,妣崔氏;父忠才,母叶氏;兄弟无。”另一份自述“夔丞原名义衡,字桂馨”。内容看似无关紧要,实则对解读宣告文隐藏的秘密具有重要意义。从宣告文可知,判决宋教仁死刑的是所谓“陪审员薛圣渡”,“圣渡”二字即取应夔丞祖父名字,由于应夔丞的岳父是曽为张之洞幕僚的薛培榕,“薛圣渡”实际上是由应夔丞岳父之姓与其祖父之名构造而成的。而判决宋教仁死刑的“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这个名字,则是取应夔丞母亲“叶氏”之姓与应夔丞早年所用“应义衡”之名构造而成的。这些私人信息非他人可知,这就有力地证明,该宣告文就出自应夔丞之手,宋教仁就是被应夔丞判处死刑的。由于应夔丞被捕后始终不承认宋教仁之死与其有关,确认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

    从“宣告文”可知,早在“三月初九日”,“副法官叶义衡”和“陪审员薛圣渡”等,就已经将宋教仁“判决死刑”了,恰好在洪述祖3月6日示意应夔丞对宋教仁“乘机下手”函发出后第三天。显然,应夔丞是在收到洪述祖3月6日来函后才于3月9日决定杀宋,并于3月10日致电洪述祖,以低价购买国债方式,变相索取报酬。相关证据链接可谓严丝合缝。

    由“叶义衡”(即应夔丞)自称“特别法庭”之“代理主席、副法官”,还可以看出,应夔丞背后另有主使之人,即“正主席、正法官”。联系应夔丞在准备寄往各报馆的装有宣告文的信封寄信人位置写下“京江第一法廷〔庭〕缄”这一信息,可知应夔丞所谓判决宋教仁死刑的“特别法庭”或“神圣裁判机关”,就是“京江第一法廷〔庭〕”。这个名字当然也是虚构的,但却非凭空捏造,它实际上暗示杀宋是由“北京”决定的,“京江”之“京”即指“北京”,“江”则指“江苏”。北京方面,在应夔丞的头脑中,就是中央,就是袁、赵,由洪述祖代表中央向他发号施令;但就事实言,洪述祖才是杀宋主谋,袁、赵与此事并无直接关系。江苏方面,就是应夔丞自己,时任“江苏驻沪巡查长”。应夔丞被捕后曾对看役说:“余甚望早日判结此案,使余得早日进京,总要做一番大事业,汝不信,拭目以待之可也。”若非主使之人来自北京,应夔丞怎会有这样的想法?与应夔丞交好的妓女胡翡云也于案发后在应夔丞家中被抓获,关押三日后被其相识之人保出,胡妓到处叫苦,谓:“应大人许我每夜在我处摆酒,渠之朋友均是阔大爷,碰和亦必不断;过节后应许我偕往北京,伊做官,我做他家小,岂不甚好?唉,我真命苦哉!”从这话亦可看出杀宋主使来自北京,并且应夔丞认定北京将会给其酬劳,否则他怎会对胡妓说将要到北京做官?

  • 吕颖 马璟程:近代汉口五国租界关系研究——基于法国外交档案的考察

    在近代中国租界史上,汉口租界是一组引人注目的存在。在这片长江之滨的狭长地带上,曾有英、俄、法、德、日五国列强由西南至东北比邻租地划界,形成了总面积约2.2平方公里的租界区。作为列强在中国内陆的主要基地,五国租界一方面扼守长江及京汉铁路这两条交通动脉的交汇处,对近代中国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另一方面,它直接介入了武昌起义等一系列重要历史事件,在近代中国政治史中也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各国租界既服务于不同列强的在华利益、又在长期共存中建立了广泛而紧密的联系,加之国际关系与本地局势的双重影响,彼此间表现出合作与竞争共存、妥协与冲突消长的复杂关系。因此,若要对汉口租界史作一全面客观的评价,便不能将其视为一个简单的整体或若干孤立的个体,而是应当对错综复杂的租界关系有所考察。

    国内租界研究的传统模式往往将重点放在单一租界的发展脉络之上,少有跨租界主题的讨论。仅就汉口而言,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归因于史料不足,尤其是外方一手档案的缺失。①近年来,随着法方一些外交档案的陆续解密,相关研究开始取得进展,如庄和灏的《基于清末变局的法国对华策略研究:1900-1912年》及葛夫平的《法国与晚清中国》等,对辛亥革命中五国驻汉领事的外交斡旋作了创新性的分析,但缺少对租界主体的关注;法国学者尹冬茗(Dorothée Rihal)的《汉口法租界(1896-1943):一份从受谴责到被接纳的遗产》对汉口各租界间的合作现象有简单涉及。②本文以法国外交部档案为基础③,试对汉口五国租界关系的演变历程作一专门考察,梳理其间各方的合作、冲突与妥协,分析背后的复杂利益动机,并关注这种关系的变动对租界自身命运的影响与冲击。

    一、租界初创时的竞争与合作

    长江自西南至东北流经湖北武汉段,与东西走向的汉水在市区附近汇流,汉口便位于两江交汇处北侧,并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成为列强在1858年《天津条约》中唯一要求增开的内陆通商口岸。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国人首先挟约来汉,于1861年3月21日会同湖北地方官府签订了《汉口租界条款》,将汉口旧市区以北自花楼巷至甘露寺一带共458.28亩的土地辟为英租界,开列强在汉租地设界之先河,并为五国租界的布局奠定了基础。④1865年,法国人仿效英国先例,从清政府手中取得了英租界下游直至汉口旧城垣通济门内土地的让与权,但因种种原因并未立约划界。⑤

    甲午战后,德、俄、法三国以干涉还辽“有功”为由,分别要求在汉口设立租界。1895年10月3日,德租界抢先开辟,其范围包括自通济门附近至下游李家冢一带约600亩的沿江地带。⑥此事引起了法俄两国政府的警觉,法国外交部遂电令其驻华公使施阿兰(Auguste Gérard)及汉口领事德托美(Joseph Dautremer)从速设立本国租界。⑦鉴于原法租界拟占土地已多为俄国茶商所租用,法俄两国经过协商妥协,最终同意瓜分这一区域。1896年6月2日,两国租界同时开辟,南侧的俄租界占地414.65亩,与英租界接壤;北侧的法租界占地187亩,与德租界隔城垣相邻。⑧1897年底,日本挟甲午战胜之余威,要求租占汉口德租界下游300丈沿江土地,其中囊括了德租界所觊觎的江岸火车站(又称刘家庙火车站),因此遭到了德国方面的强烈抗议。经湖广总督张之洞居中调和,将日租界沿江宽度缩减至100丈,并允诺修筑一条连接德租界与京汉铁路的货运支线,德方才收回异议。1898年7月16日,《汉口日本专管租界条款》签订,将面积共247.5亩的土地划为日租界⑨,汉口多国租界并立的格局正式确立下来。

    在借鉴上海等地经验的基础上,汉口五国租界各自发展出一套大同小异的市政管理体制。作为列强侨民在汉口的特殊居留和贸易区域,各租界在内部事务上拥有一定自治权,即不由租借国政府直接派员管理,而是由各租界纳税人会议(日租界称居留民大会)选举产生市政委员会(即工部局,日租界称居留民团行政委员会),负责租界市政、税务和警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作为列强势力在长江中游的重要据点,汉口租界又受到五国政府相当程度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五国驻汉领事对租界事务的影响上。其中,法国领事的权力最为广泛,他不仅兼任工部局董事会的法定总董,对租界一切内外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并且只接受驻京公使和法国政府的指示,而无需对纳税人会议负责,法租界的管理体制因此也被称为“领事独裁制”;⑩其他四国领事的权限虽不如法国领事,但也拥有否决纳税人会议决议和经由领事法庭施行治外法权的权力,日本领事还拥有租界警察署的直接领导权。(11)因此,五国领事既是租界忠实执行各自政府意志的监督者,又是租界当局对外和对上交涉的利益代表,在重大事务中常常扮演关键角色。

    各租界相继开辟后,并未满足于现有边界,而是很快掀起了一轮修约扩界的浪潮。早在日租界建立前后,自觉利益受损的德国人便急于要求获得补偿,1898年8月27日,清政府被迫应允将通济门北侧原为防御需要而预留的36.83亩土地并入德租界。(12)紧随其后的英租界援引此例,于8月31日得以将后部边界拓展至距汉口西城垣5丈止,新增土地达337.05亩之多。(13)至于面积最为狭小的法租界,则将扩张重心放在对铁路路权的控制上。自1900年,作为卢汉铁路端点站之一的大智门火车站在法租界后部破土动工后,法国领事玛玺理(Chassain de Marcilly)便多次要求向西拓界,意在图谋车站的控制权;经过张之洞等人的据理力争,最终勉强将其西界限制在距铁路护坡60丈处。1906年,日本领事水野幸吉仿效法租界的做法,声索日租界与卢汉铁路之间的千余亩土地,遭拒后又以《汉口日本专管租界条款》中的条文漏洞为要挟,于1907年2月9日迫使清政府签订新约,将租界北界外移150丈之远,新增土地375.35亩。(14)至此,除去各方其后擅自通过越界筑路手段向外蚕食的部分,汉口五国租界的大致范围基本确定下来。

    华洋边界趋于稳定后,租界的内部开发与建设工作陆续提上日程。尽管彼此相邻的地理位置和由此带来的集聚效应为相关领域的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这一点最初尚未得到各方的重视。开辟之初,出于招徕侨民与强化治安的需求,供电与照明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并引起了包括法国公兴洋行、德国西门子—舒克特公司和法比东方公司等多家企业的关注,但直到1905年末,供电事业仍未取得实质进展,时任法国驻汉领事卡莫尔(Frédéric Kammerer)的报告揭示了其中缘由:

    在每个租界中,民族主义情绪都十分高涨,无论是英国人、德国人还是法国人要求照明(专营)权,都足以引发其他各租界的反对。七八年来,人们相继提出过超过12种方案,但最后无一得以落实。看起来,单凭任何一个租界,都难以(对投标者)形成足够的吸引力。因此,各租界工部局确信,如果不搁置国家间的竞争,就永远找不到电力供应商;他们最终同意一致行动,并准备接受下一个可接受的报价,无论它出自何方。(15)

    1906年5月,一家英国皮货商创办了汉口电灯公司,并在俄租界内建设发电厂。(16)英、法、俄三国租界决定抓住这一契机,并约定彼此互通消息,以便利用其他租界获取的优惠条件为自身谋取利益,如法国领事喇伯第(Maurice Dejean de la Bâitie)就代表法租界工部局宣称:“法租界正在等待英国方面从汉口电灯公司获得优惠条件后采取最终行动,公司无法拒绝我方取得与英租界相同的优惠。”(17)经过多次谈判,各方签订正式协议,公司于1906年九、十月间开始陆续向三国租界供电。(18)

    随着供电问题的解决与租界的快速发展,对洁净水源的需求也愈发迫切。在此之前,汉口的日常用水均需从长江抽取,经明矾沉淀及滤水器过滤方可饮用。(19)租界开辟之初,曾尝试钻掘水井,但供应量不敷所需。(20)法国驻汉领事侯耀(Raphaël Réau)对此就曾担忧道:“我国租界大部分为居民区所覆盖……若自来水无法供应抑或供应不足,恐将有损界内业主利益,并为寻找租户增添新的困难。”(21)1906年7月,华商汉镇既济水电有限公司在英租界内成立,并在汉水畔的宗关建设水厂,计划向汉口全市供水。有了此前在供电问题上的合作经验,1908年,五国租界再次达成共识,决定将自来水业务专营权统一授予该公司,双方订立50年专营合同,由日商东亚兴业会社出借工程款项,并由英、法、德租界工部局负责提供施工材料及工程师。1909年,既济水电公司在张美芝巷口的水塔项目竣工,随后陆续开始向五国租界供水。(22)

    此外,万国医院的兴建与共管则体现了各方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协作。1909年春,为满足欧洲侨民的医疗需求,英、法、德、俄租界当局议定,各出资1.5万两白银,外加面向社会筹资3万余两,共同兴建万国医院。(23)其间,法租界工部局提出,为维护租界间合作的平等原则,各方应在医院的筹建事宜上享有均等权利,如果一方“不赞成如此使用已筹集或将要筹集的资金,或者认为落实多数人的主张可能会使己方开支过大,则有权拒绝分摊额外费用”。(24)1912年,万国医院在俄租界阿列色耶夫街(今黎黄陂路)竣工并投入使用,由四国租界各选派两名代表组成8人董事会负责管理,董事长轮流任职,所有经费开销也由各工部局平均分摊。(25)除此之外,各租界工部局还常年共同管理包括万国公墓在内的其他卫生设施,并在路政、警察及租界防务等领域保持着合作关系,尤以英、法、俄三方之间的合作最为紧密。

    纵观汉口租界的早期历史,不难发现,租界关系大致经历了由竞争到合作为主的转变。当清廷于甲午战败、汉口门户洞开之际,各列强代表纷纷挟约来汉,竞先要求租地设界,唯恐在瓜分狂潮中居于人后,这种竞争关系在法俄两国对德租界建立的反应及后者对日租界选址的抗议之中均有所体现。五国租界相继建立后,因各国不满足于既得利益,又引起了一轮修约拓界的连锁反应。由于最惠国待遇“一体均沾”原则的影响,一国租界的扩张往往为其他租界提供借口,因此这一时期各租界间呈现出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利用的微妙关系。至华洋边界趋于稳定、租界重心转向内部事务后,各方在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有所缓和,合作因素进一步占据上风。总体而言,自19世纪末至辛亥革命爆发前的十余年间,得益于比邻集聚的分布格局与互为依托的战略态势,五国租界在内部建设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基于互利原则的合作,并逐渐结成了较为紧密的利益纽带,汉口多国租界并立的格局得以进一步巩固,甚至被时人冠以“租界共同体(Community)”(26)之名;正是这种广泛的共同利益,以及在维护租界区整体安全上的一致诉求,为辛亥革命期间各租界的协调一致奠定了基础。

    二、辛亥革命中的协调与团结

    辛亥革命前夕,中国社会的变革趋势已隐约为汉口各租界当局所察觉。早在1910年5月,法国驻汉领事穆文琦(Georges Morisse)便代表工部局致信外交部,请求为法租界巡捕房增拨武器弹药,以应对迫在眉睫的动乱风险,这一主张也得到了对时局深怀忧虑的马士理(Pierre de Margerie)公使的赞同。(27)果然,到了1911年10月9日,革命党人孙武在俄租界不慎引发爆炸,引起租界巡捕及清军大肆搜捕,直接导致了武昌起义的仓促爆发,也将一江之隔的汉口租界卷入革命的漩涡之中。

    1911年10月10日晚,武昌起义爆发,革命军经一夜激战光复武昌全城,湖广总督瑞澂逃到江面的兵船上。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局,各租界均认识到,在局势尚不明朗前,当务之急是维护自身安全。次日,五国领事在领事团会议上达成共识,约定“除非遭到挑衅,否则应避免干预及采取任何敌对行动”。(28)遵照这一共识,各租界初期对交战双方均采取了消极中立的立场。11日上午,汉口道台奉瑞澂之命请求五国领事派炮艇至武昌江面巡弋,以阻止革命军渡江,并未获得应允;12日,革命军北上占领汉口,湖北军政府亦多次照会五国领事,要求各租界不得援助清政府或收留其官吏,也未收到回复。(29)而当停靠在租界水域的清军巡洋舰于13日轰击武昌时,五国领事同样立即联名警告道:“该舰不得自租界范围内向其他中国城市开火或发动进攻,否则务请离开我方水域。”(30)

    自10月12日起,随着清朝陆军大臣荫昌及海军提督萨镇冰等陆续率军前来镇压起义,汉口局势日趋紧张。英国领事葛福(Herbert Goffe)力主尽快撤侨,他在领事团会议上表示,萨镇冰“只专注于实现(战争)目标,毫不在乎租界安危……他将占领租界一侧的江面来轰击革命党人的要塞”,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革命军朝租界方向回击。最初,葛福的主张得到一些赞同,但法国领事侯耀担心中方会趁机收回租界,他认为撤侨主张是“莫名其妙的危险言论”,提醒与会者“我们的首要职责是确保租界的安全”,并建议为此分别设法向交战双方展开斡旋。出于维护租界安全的共同利益,侯耀的意见最终得到一致采纳,各租界立场开始由消极中立转向积极中立。一方面,在日本海军第三舰队司令川岛令次郎的干预下,萨镇冰被迫于16日允诺“尽可能在不危害外国租界的前提下开展炮击”。(31)另一方面,租界当局也调整了此前对革命党人的不接触态度,10月17日,五国领事推举代表前往湖北军政府,要求保护在汉侨民;18日凌晨,各领事馆又同时发出布告,宣布严守中立,以换取革命军对租界区的保护。(32)同时,列强也以维护租界安全为名陆续派出军舰,至10月16日,汉口江面已停泊有英舰五艘、美舰三艘、法舰一艘、德日军舰各两艘(33),各方议定“由义勇队及巡捕在租界内执行定期巡逻,必要时则由停靠在三处码头内的战舰派出登陆部队提供支援”。(34)有了上述三方面的安全保证后,关于撤侨的讨论才暂时告一段落。

    10月26日,袁世凯的北洋军经激战攻占租界区北侧的刘家庙一带,汉口战局急转直下;29日,冯国璋下令焚烧汉口市区,英租界以南的大片繁华地带化为焦土。至11月1日,革命军退守汉阳,双方沿汉水展开拉锯并相互炮击,租界安全开始受到直接威胁。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中,“双方冲突不断,武昌和汉阳遭到轰炸,炮弹不时落入租界,界内生活艰难困苦,一切商业活动均已被迫停止,人心惶恐不安。”(35)时值长江枯水期,大型军舰难以继续留驻租界码头,英德两国舰队司令均率领主力撤往上海。(36)法商东方汇理银行汉口分行告急称:“由于大型军舰的撤离,我们正处于危急关头,目前各国保卫租界的可用兵力已经锐减到陆战队的500名水兵,而他们正处于交战双方60000名士兵的重围之中。”(37)延宕的战事不仅对租界自身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也与各列强的利益诉求背道而驰。彼时同盟国与协约国两大军事集团的对峙局势日趋严峻,迫使其在对华问题上不得不采取谨慎守势,各国既不愿看到南北战局陷入久拖不决的境地,更恐惧于中国政局的失控与无序化,唯一野心勃勃的日本也受到英日同盟的约束,五国列强对待中国革命因此达成了所谓“大国协调”的共识,即“强调只有一个更加稳定的、能够代表全中国的政府才能获得列强的财政支持,并支持袁世凯获得实质权力”。(38)

    在这一背景下,各国调停止战的意愿愈发迫切。随着11月27日革命军失守汉阳,双方在武昌进入相持阶段,列强的斡旋活动随即展开,地处前线的汉口租界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早在11月初,俄国领事敖康夫(Andrey Nikolayevich Timchenko-Ostroverkhov)便代表领事团分别致函黎元洪与冯国璋提议停火,但这次失败的停火只维持了两个小时。(39)攻占汉阳后,清军在英国公使朱尔典(John Newell Jordan)的劝说下,同意仅用大炮轰击武昌,以便迫使革命军退让;至29日,黎元洪派出特使至英租界要求停战三日,英租界当局于是抓住机会积极协调谈判。12月1日,交战双方商定自3日8时至6日8时停战三日,由英国领事葛福签字见证。此后,在各国领事不断斡旋下,停火协议得以不断延长,直至次年1月6日清军北撤,汉口本地的紧张局势与租界区的危机方告解除。(40)

    纵观辛亥革命期间五国租界的应对举措,尽管各国在若干问题的看法上有所分歧,但在具体行动上基本保持了协调一致。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合作局面的出现,固然是出于维护租界安全的共同诉求,但其根源则在于五国列强就对待中国革命所达成的“大国协调”妥协;然而,处在一战爆发的前夜,这种妥协无疑是短暂而不可持续的,五国租界在非常时期的团结表象反而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矛盾。一方面,根据法国驻沪领事喇伯第的观察,“那里(汉口)的欧洲人之间存在着强烈分歧,海军将领们的意见不一,他们对领事们的看法也不以为意。”(41)偏向代表租界当局利益的领事团体与偏向直接执行本国政府意志的海军将领之间意见时常龃龉。另一方面,各租界之间的关系也并不融洽,如日租界当局便趁机炮制所谓“德国教官指挥清军炮击革命军”等一系列反德谣言,试图削弱后者在革命军中的声誉。(42)随着租界安全危机的解除,特别是新一轮扩张契机的出现,租界关系中暂时被压抑的竞争与对立因素逐渐抬头,为之后联合扩张计划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三、扩张博弈中的联合与分歧

    1907年《日本添拓汉口租界条约》签订后,汉口的华洋边界维持了数年的稳定,但在平静的表象之下,新一轮扩张计划正在酝酿。例如,法租界对大智门车站一带的土地始终虎视眈眈,时任驻汉领事玛玺理在1902年末给外交部的报告中即直言不讳地写道:“我们所要求的比已经得到的还要多,因为我们本可以一直扩张到铁路线,却在距离它185米处被迫止步了……然而,在接受目前(中方)同意让与的部分后,我们至少已经处在十分有利的形势之下,这将帮助我们在必要的时候吞并那些明显注定并入法租界的土地。”(43)在当时,玛玺理的看法无疑具有代表性,对租界后部土地的控制不仅能够给各租界当局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还使其能够直接干预铁路事务,进而成为要挟中国政府的谈判筹码。因此,正如侯耀所言,当这一契机随着武昌起义的爆发到来时,“可以预见,各租界的领事长官会利用当前的形势,以确保租界安全为由,主张扩展租界。”(44)

    1911年10月20日,英、德、日三国舰队司令向各国驻汉领事发出联名信,提议若将“租界后方介于现存边界与京汉铁路之间的土地”并入租界或至少“清空其上现存的破旧民房,以建立一片中立区域”,则“汉口国际租界的安全程度,以及租界共同体在暴动和叛乱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举措的成效,都将得到极大提升”。(45)尽管海军的提议主要着眼于军事防御目的,但在代表租界利益的领事们看来,实现租界扩张才是他们的首要目标,如侯耀便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不愿质疑各国海军司令起草其宣言时的善意……他们或许仅仅满足于提议沿租界建立一片纵深为150-200米的中立区域以充当防卫前沿,但这已经无法满足(领事们)被唤醒的欲望了,因为他们想要的是实质性的土地扩张。”(46)因此,在11月初的领事团会议上,五国领事默契地否决了设立中立区域的建议,而是直接讨论起了扩张后各国边界的划分问题。

    起初,英国领事葛福建议,将各租界现有边界向西延伸至铁路,相邻两条边界线之间的区域即为各方的扩张份额。(47)这一方案(以下简称“英国方案”)对英德两租界极为有利,因此得到了德国领事米雷尔(Max Müller)的大力支持,后者甚至将该方案私下汇报给驻京公使团,试图先发制人。(48)然而,英国方案留给法俄两租界的扩张面积过于狭小,因而引起两国领事的强烈不满,如侯耀便愤愤不平地表示:“我国租界拟扩张的面积仅有165×350米这样微不足道的部分,而英国人……扩展的面积甚至比我们的十倍还多。”(49)但葛福自恃英国在汉实力雄厚,牢牢把握会议的主动权,甚至讥讽法方称:“你们应当获得的利益与你们能够提供的防御是成正比的。”(50)受了羞辱的法国外交官只能在给外交部的信中抱怨道:“我们(在汉口)的地位完全居于英、德、日、美等国之下……汉口的法国侨民等了七天才盼到一艘法国军舰,这无疑导致了令人相当不快的后果。”(51)

    尽管各租界在利益瓜分问题上争执不下,但为了继续维持租界合作的大局,五国领事仍勉强同意联名将基于英国方案的扩张计划提交公使团。(52)然而,在等待回复期间,各租界当局私下却各有动作,如侯耀就向法国驻华代办裴格(François Georges-Picot)解释称,自己同意署名仅仅是“不愿意在扩展租界这个原则问题上与同事们产生矛盾”,并“指望在接下来的土地分配中得到公正的对待”。(53)他还向裴格转达了法租界工部局董事会的诉求,希望修改既有方案,以英租界延长线和铁路的交汇点作为相对于长江的平行线,作为租界扩张的西界,并以该界限的垂线作为各租界的新边界。(54)与此同时,极力支持英国方案的德租界当局,以协助汉口地方当局为幌子,擅自派出巡捕占领了拟扩张的区域,并渗透至法租界与大智门车站间的玛领事街(今车站路)一带,不甘示弱的法租界则派出安南巡捕驱逐了德国岗哨,并且强行接管了部分车站防务。(55)而在公使团内部,五国代表的意见也并不一致,一些其他国家的公使甚至主张仿效上海建立一处公共租界。(56)面对重重矛盾,加之汉口时局仍动荡不安,公使团不得不决定暂时搁置租界扩张事宜。

    1912年5月,随着中国政局渐趋稳定,在英国公使朱尔典的授意下,葛福提议五国领事开会重新商讨租界扩张的划界方案。会上,侯耀再次提出了法租界的利益诉求:

    在当事五国领事共同讨论初步计划的时候,我向同事们指出了我方相较于其他租界所处的不利地位,并且建议从相邻租界的扩张面积中划拨一些增加到法租界的份额之中。我展示了一种更加友好的划界方案,看起来同事们似乎倾向于接受这一方案,而不是我的英国同事所主张的更加不友好且不通融的版本……因此,当葛福先生询问我是否同意在涉及我国租界后部土地的问题上采用(他的)方案时,我回复称我不认为自己能够这样做。(57)

    由于以法租界为首的激烈反对,此次领事团会议依旧没有达成实质共识。到了1913年初,北洋政府与五国银行团就“善后大借款”的谈判进入关键阶段,列强认为有机可乘,决定借此契机加速推进汉口租界的扩张谈判。同年3月,公使团要求各租界当局尽快就“扩张计划在哪条边界与何种情况下可以实施”的问题达成一致(58),五国领事因此屡次开会讨论。直到5月份,经过多方妥协,各租界勉强同意以之前的英国方案为基础,部分满足法租界当局的要求,将俄租界拟占铁路街以北、德租界拟占奥古斯塔街(今一元路)以南的区域让与法租界;英国方面也承认“本国租界扩张面积过大”,同意将拟占北京路以北部分让与俄租界作为补偿。经此调整,英、俄、法、德、日五国租界的拓展面积分别约为33.1公顷、17.8公顷、12公顷、25.9公顷与15.5公顷,虽然彼此仍有差距,但已处在各方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59)(见图1)

    图1 1914年汉口五国租界联合扩张计划示意图(60)

    然而此时,“善后大借款”合同早已签订,五国未能借机实现修约扩界,虽然新任法国公使康悌(Alexandre-Robert Conty)仍持乐观态度,宣称“我们决定等到中国政府被新的贷款协议所束缚的时候,那时它就会出于特定的理由而渴望赢得五国列强的善意,我们确信这天已经不远了”(61),但等到中外双方正式敲定谈判日期,时间已经到了1914年。在3月16日北洋政府外交部长孙宝琦与公使团举行的首轮谈判中,预想中五国团结一致的景象并未出现。德国公使哈豪森(Elmershaus von Haxthausen)并未亲自出席,而是仅仅委派其翻译夏礼辅(Emil Krebs)代为参会,后者全程缄默不言,当康悌“小声请他强化我们的论证时”,他回应说他“其实不怎么相信我们的方案会取得成功,尽管这一动议是由其上司提出的”;(62)至于日本公使山座圆次郎,则只是“全神贯注地聆听着谈话,并仅仅满足于在某些特定时刻做简短的评论”。(63)由于德日代表的“消极怠工”,独木难支的英法两国公使并未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谈判在历经三个小时后不得不草草收场。

    纵观此次联合扩张计划由提出到破产的全过程,可以发现,各租界团结一致的表象之下始终潜藏着两重危机:如果说领事们为扩张份额而争执不休,体现的是各租界自身利益的竞争与对立,那么日德两国代表在谈判桌前的消极态度,则暗示了五国列强在华利益间的日益分歧。例如,早在1912年1月间,日本便以保护租界侨民为由,擅自派遣陆军侵入汉口,并假借大仓洋行之名购地,于日租界西北侧修建永备兵营。这种单方面的行动侵害了中国主权,即使在历次不平等条约文本中也无据可依。另外,此前五国制定联合扩张计划时,日租界当局曾要求兼并下游大片沿江土地,但遭到各方一致反对而作罢。(64)日本代表既担心中国政府追究汉口兵营一事,又对扩张方案本身心怀不满,因此在谈判期间选择了冷眼旁观。至于德国,最初曾是共同扩张倡议的积极拥护者,但到了1914年,同盟国与协约国两大军事集团间的对峙已经空前尖锐,一旦战争爆发,汉口德租界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各协约国租界的重围之中,是否能够自保尚未可知,更谈不上对土地扩张的热心了。从这一角度看,此次联合扩张尝试的失败也暗示了各租界未来的黯淡命运。

    四、战时变局下的破裂与终结

    事实证明,德国方面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随着1914年7月28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骤然爆发,短短一个月间,德国相继与俄、法、英、日四国开战;尽管在北洋政府初期的中立政策与列强无意扩大亚洲战场的共识之下,汉口德租界又安然存续了三年,但它与其他租界此前建立起的合作关系已濒于破裂。1917年3月14日,北洋政府宣布与德国断交,湖北省政府随即派员于3月28日正式接管了德租界。(65)由于当时中国已经加入协约国阵营,其他四国列强对此不仅未加阻挠,反而乐见其成,法国领事陆公德(Georges Lecomte)甚至在1918年5月写给外交部的报告中幻想:“一旦德国人被逐出中国,我的前任(侯耀)与公使馆方面所讨论的领土调整就会得以实现,这将使我们一直扩张到奥古斯塔街。”(66)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中方明确提出收回天津、汉口德租界,并得到《凡尔赛和约》正式文本的支持,但因中国代表拒绝在合约上签字,收回租界一事暂且延宕。至1921年5月,中德两国单独签订《中德协约》,德国声明放弃一切在华特权,汉口德租界正式交还中国,原先的多国租界并立格局开始出现缺口。

    1917年,另一交战国俄国爆发了十月革命,新生的苏俄政权为了打破外交孤立,于1919年至1923年间三次发表对华宣言(即“加拉罕宣言”),许诺放弃包括汉口俄租界在内的一系列在华特权。1920年9月15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密令各省交涉员调查俄租界及俄侨状况,为接收俄租界做好准备。(67)然而,英法等国高度敌视苏俄政权,不仅支持旧俄领事继续履职,还意图阻挠中方收回俄租界,表现出与对待德租界截然相反的态度。其中,法国由于国家利益与俄国高度绑定,加之两国租界间的密切关系,态度尤为强硬。1920年10月8日,陆公德向汉口交涉署抗议称“俄租界实质上是中方1864年许诺让与法国土地的组成部分,后来根据俄法两国同中国达成的协议于1896年让与俄国人,甚至其警察条例也是由法俄领事共同拟定的,因此未经我方同意中方无权单方面改变其现状”;他还下令负责维持俄租界治安的安南巡捕不得服从中方命令,试图展开消极对抗。(68)不过,相较于法国,英国的在华权益分布广泛,并不愿意为维护俄国在汉口一地的利益而损害中英关系,因此反对态度并不坚决,陆公德指责英国“意在通过牺牲他人利益来表明对中国人计划的顺从,从而为自己赢得中国人的感激”。(69)在英国的影响下,列强内部的妥协看法占了上风,1920年10月11日,公使团向北洋政府发出一封被法国驻华代办慕古海(Gaston Maugras)视为“形式含糊、语气怯懦”的照会,仅建议“中国政府同外交使团达成协议,以寻求管理俄侨利益的临时办法”,未采纳法国方面关于将俄租界交由国际共管的主张。(70)面对列强间的分歧,北洋政府于22日作出强硬答复,申明“没有理由与外交使团就此事展开讨论”(71),并于1924年5月31日同苏联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正式收回了俄租界。

    各国公使阻挠交还俄租界一事,可以视作列强挽救汉口租界秩序的最后一次尝试;此后,英、法、日三国租界在空间上陷于互相分隔的状态,在中国日益发展的收回利权运动面前愈显孤立。1927年1月3日,由于汉口的英国水兵擅自冲出租界,武力驱散参加北伐胜利庆祝活动的游行群众,酿成“一·三”惨案,爱国群众愤而于5日下午冲入并占领了英租界,武汉国民政府顺势予以接管,英租界当局撤到长江的军舰之上。1月11日,英国使馆参赞欧玛利(Owen O’Malley)抵汉,双方就收回英租界一事展开谈判,其间英国调来大批军队进驻上海,试图以恫吓手段维系其在华特权,并向日法两国请求武力协防与外交配合。然而,两国既恐惧招致中国反帝运动的敌视,又将此事视为撼动英国在长江流域主导地位的契机,因此在得到国民政府关于维护法日租界安全的明确保证后,便达成了不干涉的默契,并一致拒绝了英国的出兵请求。(72)由于得不到各国支持,英国不得不于2月19日同国民政府签订《收回汉口英租界之协定》,将英租界正式交还中国。

    自1917年至1927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与中国革命风潮的冲击之下,汉口的德、俄、英三国租界相继交还中国,尤其是1927年英租界的收回,对原有的租界秩序造成了沉重的打击。此后,汉口的法、日两国租界虽然继续存在,但日租界当局的政策逐渐转向为日本全面侵华的国家战略服务,而法租界当局则专注于谨慎地维护其既有权益,尤其是应对中国政府及民间此起彼伏的收回租界的呼声,两者间的利益联系趋于微弱,也几乎再未开展过重要的合作,事实上宣告了所谓“租界共同体”的瓦解。抗日战争后期,日本为了帮助汪伪政权笼络人心、挽回战场颓势,宣布放弃在华治外法权,于1943年3月导演了所谓“交还”日租界的闹剧,并经由纳粹德国向法国维希政权施压,使汪伪政权于当年6月得以将汉口法租界一并“接收”。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重新接收了日法租界,汉口这座城市的百年租界史也随之正式画上了句号。

    结语

    相较于近代中国其他通商口岸,汉口各租界间的互动更加频繁,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租界关系。唇齿相依的地理分布与扩大在华特权的共同诉求,为租界间的团结协作提供了天然基础,而帝国主义列强间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又不可避免地将各租界卷入国家层面的利益冲突。因此,合作与妥协、矛盾与冲突,构成了租界关系的一体两面,二者相互交织,并随国内国际局势发展而不断变化,使租界关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特征。

    自19世纪末汉口多国租界并立格局建立至辛亥革命的十余年间,得益于外部扩张的暂停与内部建设的展开,租界合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扩展的过程,并逐渐成为租界关系的主流。这种合作局面的出现,既有各租界资源共享与利益均沾的考量,又是各国列强共同瓜分和控制中国策略的体现,二者相互作用,催生了所谓的“租界共同体”。这种协调与合作不仅促进了各租界初期的蓬勃发展,还一度在辛亥革命期间的共同防卫行动中达到高潮,有力地确保了租界区整体的安全与稳定,使得这一“国中之国”安然度过清末民初的政治动荡,得以继续存续。

    然而,前期的团结表象之下始终潜藏着两重危机。一方面,各租界间的合作是依靠共同利益的纽带而维系的,各租界当局参与合作事务的初衷是扩大自身利益,而非租界共同体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作为列强在华利益的主要基地与对华政策的重要工具,租界自身仍须服从并服务于各自的国家利益。当各租界度过非常时期的困境后,上述两重危机便暴露无遗。首先,各租界当局在联合扩张计划中因利益分配问题争执不休,致使扩张企图一再延宕并无果而终,对本就松散的利益共同体造成了沉重打击。随后,一战的爆发激化了列强间的国家矛盾,从根本上削弱了租界合作的基础,并直接促成德、俄两国租界的撤废。自此,汉口多国租界并立的格局趋于瓦解,并在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收回英租界后不复存在,宣告了这一存续三十余年的租界间关系的终结。

    回顾这一时期的中外交涉,我们不难发现,汉口租界关系的演变也是近代中国收回租界斗争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在五国租界开辟与早期扩张期间,面对各方“利益均沾”的联合施压,积贫积弱的晚清政府无力抵抗,致使各租界当局的企图往往得到满足。在辛亥革命期间,由于五国租界的团结协作与一致对外,各列强在汉特权不仅未受损失,反而得到了交战双方的承认保护。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1911-1914年的租界联合扩张事件中,得益于各国从租界当局至公使团内部的龃龉不和,北洋政府不仅免于被乘机勒索,还在正式谈判中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此后,中方又成功利用协约国与同盟国间的对立收回了德租界、利用苏俄与英法间的矛盾收回了俄租界,并通过安抚与分化法日两国的策略收回了英租界,从而逐步收回了这些国家的在汉利权。由此可见,汉口租界关系的发展与变动不仅左右着租界历史本身的脉络,对于中国政府和人民反抗列强侵略、要求收回租界的斗争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注释:

    ①目前国内学界以汉口租界为主题的研究专著,主要有《汉口租界志》编纂委员会编:《汉口租界志》,武汉出版社2003年版;周德钧:《汉口的租界——一项历史社会学的考察》,天津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王汗吾、吴明堂:《汉口五国租界》,武汉出版社2017年版。上述研究均使用国内的中文史料与档案,鲜见对法方原始档案的引介与使用。

    ②庄和灏:《基于清末变局的法国对华策略研究:1900-1912年》,贵州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葛夫平:《法国与晚清中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Dorothée Rihal,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Hankou(1896-1943):de la condamnation à l’appropriation d’un héritage,thèse de doctorat,Université Paris VII-Denis Diderot,2007.

    ③下文所用法文外交档案均引自Ministère français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MAE),Centre des archives diplomatiques de la Courneuve (CADC),Nouvelle série-correspondance politique et commerciale 1897-1918,sous-série:Chine (NS)系列和MAE,CADC,Direction des affaires politiques et commerciales 1918-1922,série E:Chine (E-Chine)系列。

    ④⑥⑧⑨(11)(12)(13)《汉口租界志》,第26、27、28-30、31、244、31-32、32页。

    ⑤Dépêche d’Auguste Gérard,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 à Marcellin Berthelot,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6 janvier 1896,MAE,CADC,NS,Article 281,p.79.

    ⑦Télégramme de Gabriel Hanotaux,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à Auguste Gérard,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21 septembre 1895,MAE,CADC,NS,Article 281,p.59.

    ⑩Règlement d’Organisation Municipale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Hankéou,1er mai 1898,MAE,CADC,NS,Article 284,pp.11-13.

    (14)1898年的《汉口日本专管租界条款》中有“此次所定日本租界,以界址过于窄狭,将来商户盈满,则当临时酌妥情形……购买妥宜地基,以便日后设立工厂”等表述,成为日租界要求展拓的口实,参见《汉口租界志》,第31-33页。

    (15)Dépêche de Frédéric Kammerer,consul suppléan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Maurice Rouvier,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6 novembre 1905,MAE,CADC,NS,Article 283,p.213.

    (16)(17)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er mars 1907,MAE,CADC,NS,Article 284,p.29.

    (18)(19)(22)《汉口租界志》,第375、376、376页。

    (20)Concession française à Hankéou-Rapport sur voirie,remblais,éclairage électrique et service des eaux,15 janvier 1908,MAE,CADC,NS,Article 284,p.97.

    (21)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1 juillet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p.12-13.

    (23)(24)Conseil d’administration municipale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à Hankéou,Compte-rendu de la gestion pour l’exercice 1909,MAE,CADC,NS,Article 284,p.276; p.288.

    (25)(29)《汉口租界志》,第303、406-407页。

    (26)Three Admirals to Consular Body,Hankow,October 20th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29.

    (27)Dépêche de Pierre de Margerie,ministre de la France en Chine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1 mai 1910,MAE,CADC,NS,Article 284,p.299.

    (28)(30)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3 octo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7,p.309; p.310.

    (31)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6 octo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p.15.

    (32)《汉口租界志》,第406页。

    (33)丁名楠、张振鹍等编:《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26页。

    (34)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3 octo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7,p.311.

    (35)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8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30,p.167.

    (36)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général de France à Shanghai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13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30,p.122.

    (37)Télégramme de la Banque de l’Indo-Chine à Justin de Selves,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2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30,p.254.

    (38)章永乐:《重审辛亥革命中的南北议和》,《清史研究》2023年第1期,第47页。

    (39)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4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9,p.77.

    (40)《汉口租界志》,第409-410页。

    (41)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général de France à Shanghai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13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30,p.121.

    (42)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8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9,p.156.

    (43)Dépêche de Chassain de Marcilly,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Théophile Delcassé,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4 décembre 1902,MAE,CADC,NS,Article 283,p.41.

    (44)(46)(47)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en Chine,1er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24; pp.25-26; p.26.

    (45)Three Admirals to Consular Body,Hankow,October 20th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29.

    (48)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général de France à Shanghai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25 octo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p.164.

    (49)(52)(53)(54)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er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5,p.26; pp.30-33; p.27; p.27.

    (50)Dépêche de lieutenant Faivre,commandant de la Décidée au contre-amiral commandant la Division navale de l’Extrême-Orient,10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128,p.204.

    (51)Dépêche de Dejean de la Bâitie,consul général de Shanghai à Justin de Selves,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7 novembre 1911,MAE,CADC,NS,Article 28,p.26.

    (55)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Pierre de Margerie,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9 janvier 1912,MAE,CADC,NS,Article 34,p.194.

    (56)Dépêche de Pierre de Margerie,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 à Raymond Poincaré,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4 mars 1912,MAE,CADC,NS,Article 285,p.38.

    (57)Dépêche de Raphaël Réau,consul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François Georges-Picot,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19 août 1912,MAE,CADC,NS,Article 285,pp.77-78.

    (58)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3 mai 1913,MAE,CADC,NS,Article 285,p.102.

    (59)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3 mai 1913,MAE,CADC,NS,Article 285,pp.102-104.

    (60)该图改绘自MAE,NS,Article 285,p.110.

    (61)Dépêche de Alexandre-Robert Conty,ministre plénipotentiaire de France en Chine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7 octobre 1913,MAE,CADC,NS,Article 285,p.119.

    (62)(63)Dépêche de Alexandre-Robert Conty,ministre plénipotentiaire de France en Chine à Gaston Doumergue,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1 mars 1914,MAE,CADC,NS,Article 285,p.125.

    (64)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23 mai 1913,MAE,CADC,NS,Article 285,p.104.

    (65)(67)《汉口租界志》,第425、427页。

    (66)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Stéphen Pichon,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30 mai 1918,MAE,Direction des affaires politiques et commerciales 1918-1922,série E:Chine (E-Chine),Article 56,p.6.

    (68)Dépêche de Georges Lecomte,gérant du consulat de France à Hankéou à Georges Leygues,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3 octobre 1920,MAE,E-Chine,Article 56,p.73.

    (69)(70)(71)Dépêche de Gaston Maugras,chargé d’affaires de France en Chine à Georges Leygues,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11 janvier 1921,MAE,E-Chine,Article 56,p.82.

    (72)许冠亭:《收回汉口英租界外交斗争策略述论》,《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第102页。

    转自《安徽史学》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