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9.1,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一则离婚财产参考案例:
案情显示,2018年3月,赵某(女,1982年出生)与曹某(男,1995年出生)因搭乘“顺风车”相识。赵某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生活。曹某刚退伍不久,在某证券公司做销售,未婚。
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9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举办结婚仪式,双方父母未有接触,亦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两人仍住各自父母家。同年底,双方在外租房开始正式共同生活,至2020年6月开始分居,共同生活时间为6个月左右。
2020年12月,赵某第一次起诉要求与曹某离婚,未获法院支持。2022年2月,赵某再次提起离婚之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在上述离婚诉讼中,赵某未要求处理财产问题。同年12月,赵某以房产证记载其享有案涉房屋99%产权份额为由,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按照曹某给予的份额分割案涉房屋。
曹某述称,婚后赵某以其女儿想要就读更好的学校为由,提出将其与孩子户口迁入案涉房屋,并希望在房产中占有份额,曹某遂说服父母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在为赵某办理房产加名手续时,其被临时问及产权比例,未经慎思即同意给予赵某99%的产权份额。
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系曹某父母的老宅于2006年拆迁时安置所得,当时曹某仅11岁,原登记为曹某以及其父母三人共同共有,并一直实际居住,为家庭主要财产。
2019年7月13日,曹某父母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赠与曹某。7月17日,曹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99%产权份额登记至赵某名下,自己仅保留1%产权份额。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人民币119371.43元(币种下同)由赵某支付。诉讼中赵某、曹某一致确认案涉房屋当时市场价值为9752920元。
2024年6月12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105民初26210号民事判决:案涉房屋归曹某所有,曹某应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500000元。宣判后,赵某提起上诉。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沪01民终144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