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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拉姆齐:事实和命题
弗兰克·普伦普顿·拉姆齐(Frank Plumpton Ramsey,1903-1930),哲学家、逻辑学家、数学家和经济学家。
提要:为了分析信念、判断等概念,需要找到一种不以“真”这个概念为前提的方法。根据关于普遍对象的看法以及世界中的对象是什么、命题的逻辑构造是什么等问题的看法,真之冗余论题得以提出,并从自然语言转移到准形式化语言,引入命题量词以期解决所讨论的哲学问题,且吸收皮尔士的实用主义思想回答否定问题,使理解部分信念成为可能,并讨论必然性、普遍命题和同一性等量化模态逻辑和模态形而上学的核心问题。
我要处理的问题是对判断、信念或断言的逻辑分析。假设我现在判断凯撒是被谋杀的。那么很自然地,在这个事实中,一方面是我的思想(mind)、我目前的精神状态、或我思想中的词句或图像,我们称之为精神因素,另一方面是凯撒、凯撒的谋杀、凯撒和谋杀、凯撒是被谋杀的这个命题,或者凯撒是被谋杀的这个事实,我们称之为客观因素。之所以假设我判断凯撒是被谋杀的这个事实,是因为我认为这些精神因素和客观因素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所产生的问题是关于这两组因素的性质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的问题,这些因素之间的根本区别则是不容置疑的。
让我们从客观因素开始;最简单的观点是,只存在一个这样的因素,即命题,它或为真或为假,而真和假是不可分析的属性。这曾是罗素先生的观点,在他的论文《论真假的本性》1中,他解释了导致他放弃这一观点的原因。简单地说,这些原因主要有,诸如“凯撒死在他的床上”这种对象的存在的难以置信——可以说这种对象在客观上是假的,以及真假之间的差别在这个理论看来所呈现出来的神秘本性。所以,他得出结论说,判断没有单一的对象,而只是思想或精神因素与许多对象的多重关系,这些对象就是我们通常称为被判断的命题的组成部分;这个结论在我看来是正确的。
但是,认为判断只有一个对象,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在我们继续之前,最好还是考虑一下。在前述论文中,罗素先生断言,与判断不同的是,知觉(perception)只有一个对象,例如复杂对象“书左边的刀(knife-to-left-of-book)”。我认为,这个复杂对象可以和许多人(包括现在的罗素先生)所说的事实相一致:这把刀在书的左边;例如,我们可以说,我们觉知(perceive)到了这个事实。如果我们任取一个真命题,比如凯撒没有死在他的床上,我们就可以用“……这个事实”作为结尾,形成一个相应的短语2,谈论他没有死在他的床上这个事实,所以,罗素先生假设,任何真命题都对应着一个复杂对象。
然后,罗素先生认为,知觉的对象是一个事实,不过对于一个判断来说,出错的可能性又使得这个观点站不住脚,原因在于,凯撒死在他的床上这个判断的对象,不可能是他死在他的床上这个事实,因为不存在这样的事实。但很明显的是,对于判断来说,假定精神因素和事实之间有两种不同的关系,一种发生在真的判断之中,另一种发生在假的判断之中,这种与出错有关的困难是可以消除的。因此,凯撒是被谋杀的和凯撒不是被谋杀的,这两个判断的对象是相同的,即凯撒是被谋杀的这个事实,但在精神因素和这个对象之间的关系则是不同的。因此,罗素先生在《心的分析》中3把信念说成是要么指向事实,要么背离事实。然而,在我看来,对于一个如果有效则非常重要的理由来说,任何这样的判断观点或知觉观点都是不充分的。为了简便起见,让我们以知觉为例,假设它是绝对可靠的,考虑“他觉知到刀在书的左边”是否真的能够断定一个人和一个事实之间的二元关系。假设做出这个断言的我自己看不到刀和书,而且假设刀真的是在书的右边;但是,由于某种错误,我认为刀在左边,而他觉知到刀在左边,所以我错误地断言:“他觉知到刀在书的左边。”那么,我的陈述尽管是假的,却是有意义的,具有与它是真的时所有的那种相同意义;因此,这个意义不可能是指人和以“刀在书的左边”为名字的东西(一个事实)之间存在二元关系,因为根本没有这样的东西。这种情况与叙述词(description)4的情况是一样的;“法国国王是聪明的”并不是没有意义,因此,正如罗素先生指出的那样,“法国国王”不是一个名字,而是一个不完整的符号,“意大利国王”也是如此。同样,“刀在书的左边”,无论它是真是假,都不能成为一个事实的名字。
但是,有人会问,为什么它不应该是事实的一个叙述呢?如果我说,“他觉知到刀在书的左边”,我的意思是,他觉知到一个事实,这个事实没有被命名,但被叙述成某种类型,当我的断言根据罗素先生的叙述词理论进行分析时,困难就会消失。同样,也有人会说,“凯撒之死”是对一件事体(event)的叙述,而“凯撒死了这个事实”只是“凯撒之死”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这样的反对是有道理的,但在我看来却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像“凯撒之死”这样的短语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用法;通常,我们用它来叙述一件事体,我们可以说“凯撒之死”和“凯撒被谋杀”是同一事体的两种不同的叙述。但是,在“他知道凯撒之死”、意思是“他知道凯撒已经死了”这样的语境中,我们可以使用“凯撒之死”:在这里(这是在讨论认识的时候所出现的情形),我们不能把“凯撒之死”看作是对某件事体的叙述;如果是的话,那么,整个命题就是“存在某件事体E,使得他知道E”,我们如若替换成对同一事体的另一种叙述,例如“凯撒被谋杀”,那么这个命题仍然成立。这就是说,如果他的觉知对象是“凯撒之死”所叙述的一件事体,那么,如果他知道了凯撒之死,那么他也一定知道凯撒被谋杀,因为二者是等同的。但是,事实上,他完全可以知道凯撒已经死了,却不知道是被谋杀的,因此,他的觉知对象一定不仅仅是一件事体,而是一件事体和一个特征。
在我看来,凯撒之死这件事体和凯撒死了这个事实之间的联系是这样的:“凯撒死了”实际上是一个存在命题,它断言某件事体的存在,因此类似于“意大利有一个国王”,后者断言某种人的存在。那种事体被称为凯撒之死,它绝不能与凯撒死了这个事实相混淆,正如意大利国王绝不能与意大利有一个国王这个事实相混淆一样。
由此,我们已经看到,以“……这个事实”结尾的短语不是一个名字,也不是一个叙述词;所以,它既不是一个命题的任何真正组成部分的名字,也不是一个叙述词,由此,一个关于“a Rb这个事实”的命题必须被分析成:(1)命题a Rb,(2)关于a、R、b和其他东西的另外一个命题;从与事实的关系这个角度对认识所做的分析,不能被接受为最终的分析。所以,我们只能得出罗素先生的结论:判断5的对象不是一个而是多个,精神因素与判断的对象是多重相关的;但是,就这样了事,正如他那样,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是一个简单的多重关系,例如,这种多重关系可能是精神因素的各部分与独立对象之间二元关系的组合,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了解它,而且当所相信的命题的形式发生变化时,它又是如何变化的。同样,一个关于叙述词的理论如果满足于看到“法国国王是聪明的”可以被认为是断言了王位、法国和聪明的之间一种可能复杂的多重关系,那么这样的理论就远不如罗素先生的理论,因为罗素先生的理论确切地解释了这种关系。
但在对判断做进一步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真和假说点什么,目的在于说明,其实并没有这样一个关于真的单独问题,这样的问题只是语言上的一种混乱。真和假主要归属于命题。它们所归属的命题可以被明确地给出或叙述。第一种情况,假设它是被明显地给出的;那么,“凯撒是被谋杀的是真的”6,意思无非是说,凯撒是被谋杀的,而“凯撒是被谋杀的是假的”,意思则是,凯撒不是被谋杀的。我们使用这些短语,有时候是为了强调或出于风格原因,或者是为了表明这个陈述在我们论证中所占的位置。所以,我们也可以说“他是被谋杀的是事实”或者“他是被谋杀的与事实相反”。
第二种情况,命题被叙述,而没有被明确地给出,此时我们可能会遇到更多的问题,因为我们得到的陈述在普通语言中无法消除“真的”和“假的”这两个词。所以,如果我说“他总是对的”,我的意思是,他所断言的命题总是真的,并且似乎没有办法不使用“真的”这个词来表达这一点。但是,假设我们这样说:“对于所有的p,如果他断言p,那么p是真的”,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命题函项p是真的,这与p没有两样,例如,它的值“凯撒是被谋杀的是真的”,就与“凯撒是被谋杀的”是相同的。在英语中,我们添加“is true”(是真的),就是给了这个句子一个动词,而忘记了“p”已经包含了一个(变形的)动词7。如果我们暂且假设,我们所讨论的命题只有一种形式,例如关系形式“a Rb”,那么这一点也许就会更清楚了;这样一来,“他总是对的”可以表达成“对于所有的a、R、b,如果他断言a Rb,那么a Rb”,而“是真的”显然是多余的附加。当命题的所有形式被考虑到的时候,这个分析会更为复杂,不过本质并无不同;很明显,问题不在于真和假的本性,而在于判断或断言的本性,因为在上述表述中,难以分析的是“他断言a Rb”。
也许同样明显的是,如果我们分析了判断,我们就解决了真这个问题;因为考虑一个判断中的精神因素(其本身也常常称为一个判断),它的真假只取决于被判断的是什么命题,而且,说这个判断是a与b具有R的判断,也就是说,如果a Rb那么它就为真,否则它就为假,我们必须解释这是什么意思。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可以说,如果存在a与b具有R的相应事实,它就为真,但是,这本质上不是一个分析,而是一个冗长的迂回说法,因为“a与b具有R这个事实存在”与“a与b具有R”没有区别。
为更进一步,我们现在必须考虑信念中的精神因素。它们的性质将取决于我们在什么意义上使用信念这个模棱两可的词:例如,有可能说一只小鸡相信某种毛毛虫是有毒的,而这仅仅意味着它有过与此相关的不愉快经历而不再吃这种毛毛虫了。这种信念中的精神因素可能是这只小鸡的行为的一部分,这与客观因素(如毛毛虫的种类和毒性)有一定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精确分析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我们很可能认为,就这种信念而言,实用主义者的观点是正确的,即小鸡的行为和客观因素之间的关系是,当且仅当这些毛毛虫真的有毒时,这些行为是有用的。因此,任何以效用p为充分必要条件的行为都可以被称为对p的信念,而且,如果p,即如果它们是有用的,那么它们就为真。8
但它不是我想在这里讨论的,虽然毫无贬低这种信念的重要性的意思。我更喜欢处理那些用语言、或者可能用图像或其他符号表达出来的、有意识地断定或否定的信念;因为在我看来,这种信念才是最适合进行逻辑批评的主题。
这种信念的精神因素,我认为是言语,大声说出、自言自语、或仅存在于想象中的言语,它们以某种方式与相信或不相信的感觉相连并伴随着这样的感觉,而至于这种关联方式,我就不在这里讨论了。9为了简便起见,我假定,我们所关心的这个思考者使用的是一种并非无规则的系统语言,并且使用了像《数学原理》中那样精确的逻辑符号。这种语言中的基本符号可以分为名字、逻辑常项和变项。我们从名字开始;每个名字都表示一个对象,意思是它们二者之间的一个二元关系。显然,名字、意义、关系和对象可能都的确是复杂的,所以,名字表示对象这个事实,最终不是二元关系形式,而是要复杂得多。10不过,正如在研究国际象棋时,琢磨组成棋子的原子是没有任何收获的,同样,在研究逻辑时,对名字及其所指的对象进行彻底分析也会毫无所获。构成这个思考者信念的,就是这些要素,依据它们,一个信念与另一个信念之间的各种逻辑关系就可以陈述出来,而它们的内在构成是非实质的。
仅凭名字,这个思考者就能构造出我们所说的原子句,从我们的形式观点来看,这并没有什么严重的问题。如果a、R和b是与他的语言相关的简单东西,也就是说,是他有名字的实例的那类东西,那么,他会相信a Rb,因为他在头脑中会把a、R和b的名字联系起来并伴以一种相信感。但是,这个说法太简单了,因为名字必须以一种适合于a Rb而不是b Ra的方式统一起来;这一点可以这样解释:R的名字并不是语词“R”,而是我们通过写出“a Rb”而在“a”和“b”之间建立的关系。于是,这种关系把“a”和“b”统一在一起的意义决定了它是信念a Rb还是b Ra。还有其他许多类似的困难,但是我打算把话题转到更有趣的问题上,这些问题是在我们考虑更复杂的信念时出现的,这些信念的表达不仅需要名字而且需要逻辑常项,所以,我们必须解释“非(not)”和“或(or)”这类词的意义模式。
一种可能的解释11是,它们,或者它们的一部分,例如可以用来定义其他逻辑常项的“非”与“且(and)”,都是关系的名字,因此它们出现于其中的句子与原子句相似,只是它们断言的关系是逻辑关系而不是实质(material)关系。按照这个观点,每个命题最终都是肯定命题,断言简单词项之间的一个简单关系,或者断言简单词项的一个简单性质。因此,“这是非红的(This is not-red)”断言了这与红之间的一种否定关系,而“这不是非红的(This is not not-red)”则断言了这、红与前一种否定关系之间的另外一种否定关系。
这个观点要求一种与我截然不同的逻辑态度,以至于我很难找到一个共同的基础来讨论它。不过,还是有一两件事情我想从批判的角度来说一下:第一,我发现对形式逻辑没有任何解释,只知道它是“必然事实”的集合,这是令人非常不满意的。我认为,形式推论的结论在某种意义上必须包含在前提之中,而不是新的东西;我无法相信,从一个事实,比如一个东西是红的,就可能推论出无数个不同的事实,例如,它不是非红的、它既是红的又不是非红的。我想说的是,这些都只是用其他语词所表达的同一个事实;同样的事情也不一定会有这么多不同的表达方式。例如,我们可能不会插入一个词“非”来表达否定,而是把我们所否定的东西上下颠倒写出来。这样的符号系统是不方便的,因为我们没有被训练去感知关于水平轴的复杂对称,如果我们采用了这样一种符号系统,我们就应该去掉这多余的“非非”,因为对句子“p”否定两次的结果将只是这个句子“p”本身。
所以,在我看来,“非”不能是一个名字(否则的话,“非非p”就必须是关于对象非的,由此在意义上与“p”截然不同),而必须以一种根本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由此可见,我们必须允许否定式和析取式完全不同于肯定性断言,而不仅仅是不同但同样肯定的那些关系的断言。所以,我们必须放弃“每个命题都断言词项之间的一个关系”的想法,这种想法似乎和旧观点“命题总是断言一个主词的谓词”一样难以抛弃。
假设我们的思考者正在考虑一个原子句,他的沉思过程导致他要么相信这个句子要么不相信这个句子。可以假设,二者最初是由与原子句有关的两种不同的感觉构成的,而且存在于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之中;由此,断言和否定之间的区别在于感觉的不同,而不在于像“非”这样的词是否存在。但是,为了交流的目的,这样一个词几乎是必不可少的,相信原子句就通过大声说出来进行交流、不相信它就和“不(非,not)”一起说出来。通过某种联想,这个词将会成为我们思考者内心语言的一部分,有时候,他会对“非p”感到相信,而不是对“p”感到不相信。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就可以说,不相信“p”和相信“非p”是等价的出现,但是在我看来,确定我们所说的“等价”的意思,是这个主题的最困难之处。这个困难存在于任何理论之中,但在我的理论中尤其重要,我认为,“非”的含义并不在于与对象的意义关系,而在于不相信“p”和相信“非p”之间的等价。
在我看来,相信“非p”和不相信“p”之间的等价性,应该依据因果关系来定义,因为这两个出现有许多共同的原因和结果。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应该预料到其中的一个或另一个会发生,但并不知道究竟是哪一个,不管哪个发生,我们都应该预料到结果是同样的。我们可以说,要等价就是要具有某些共同的因果属性,我希望我能更精确地定义这些属性。很明显,它们一点也不简单;相信“p”不会总是产生一致的行为。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很有可能的是,根本就不会产生任何行为,因此,它的因果属性只会表达其他某些条件被满足时它所产生的结果。再说一次,只有某些种类的原因和结果才是必须承认的;例如,我们并不关心决定单词韵律的因素和由单词的韵律所决定的结果。
由此,对“非p”这个词的相信感和对“p”这个词的相信感具有某些共同的因果属性。为了表达这个事实,我认为,这两个出现表达了同一个态度,即不相信p或相信非p。另一方面,对“p”的相信感具有不同的因果属性,因此表达了不同的态度,即相信p这个态度。很明显的是,相信和不相信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们的内在本性,而在于它们的因果属性,即它们的原因,尤其是它们的结果。因为,当a Rb的时候,我为什么要对名字a、R和b有一种相信感,而当非a Rb的时候,我为什么要对它们有一种不相信感,除非是因为这些感觉的效果往往比其他感觉更令人满意。12
这样,对于我不了解其语言的人,如果我谈到他的时候,说“他相信非a Rb”,我的意思是说,在他的头脑中出现了一个感觉和语词的结合,表达着他相信非a Rb这一态度,也就是说,这个组合具有一定的因果属性,在这个简单的情形之中13,这些属性可以被指定为那些属于由不相信感和a、R与b的名字的组合,在使用英语的人那里,则属于由相信感和a、R与b的名字,以及单数个“not”(非)的组合。除此之外,我们可以说,这些因果属性以如下方式与a、R和b联系在一起:只有由a、R和b的名字组成的东西才能具有这些属性。(这就是句子的意义必须由句子中语词的意义来决定的学说。)
当我们只处理一个原子命题的时候,我们习惯于把部分信念的中间态度留给概率论,而只考虑完全相信和完全不相信的极端情况。但是,当我们的思考者同时考虑几个原子命题的时候,事情就复杂多了,因为我们不仅要考虑完全确定的态度,比如相信p且不相信q,还要考虑相对不确定的态度,比如相信或者p或者q为真但不知道究竟哪个为真。但是,任何这样的态度都可以用它所认同或不认同的原子命题的真值可能性来定义。所以,如果我们有n个原子命题,那么,关于它们的真和假就有2n种相互排斥的可能性,一个可能的态度是,取其中的任何一个集合,并且说它是这个被实现的集合中而不是其余集合中的一个态度。所以,相信p或q就表示认同p为真且q为真、p为假且q为真、p为真且q为假等等可能性,但不认同p为假且q为假这一剩下的可能性。说对一个句子的相信感表达了这样一种态度,就是说,它具有某些随这个态度而变化的因果属性,也就是说,哪些可能性被排除了,哪些可能性被保留了。大致来说,我们的思考者会不顾被拒绝的这些可能性而有所行为,但是,我不知道该如何准确地解释这一点。
在任何普通的语言中,这种态度都可以表现为对原子句利用逻辑联结词所构成的复杂句的一种相信感;它究竟是何种态度,这要取决于这个句子的形式而非这个感觉。所以,我们可以简要地说,句子表达的是态度,一个句子的意思是认同或不认同这样或那样的真值可能性,由此,意味着断言或相信这个句子的人确是如此认同或不认同的。
在大多数逻辑记法中,句子的意义是由出现于其中的逻辑运算指号决定的,如“非”和“且”。它们的意思如下:“非p”,不管p是否为原子句,都表达了对p所不认同的可能性的认同,反之亦然;“p并且q”表达的是对“p”“q”二者都认同的可能性的认同,而不认同所有其他可能性。根据这些规则,任何从原子句利用“非”和“且”构造出来的句子的意思都是完全确定的,因此,“非”的意义就成了一条依据“p”所表达的态度来确定由“非p”所表达的态度的法则。
当然,这只能在直接以真值可能性为基础的符号系统中才被用作“非”的定义。所以,在维特根斯坦先生的《逻辑哲学论》第95页上解释的记法中,我们可以把“非p”定义为将“p”的最后一列中的T与空格互换而得到的符号。但是,一般来讲,我们总是使用一种不同的符号系统,其中“非”作为初始符号出现,不能被没有循环地加以定义;然而,即使在这种符号系统之中,我们也可以问,“‘nicht’的意思是不”该如何加以分析,而上述评论就是要回答这个问题。在我们通常的符号系统之中,这些真值可能性最方便地表达为原子命题及其否定的合取命题,而任何命题都可以表达为一个它所认同的真值可能性的析取命题。
如果我们不加区别地对原子句进行逻辑运算,有时候会得到并不表达信念态度的复合句。所以,“p或者非p”没有排除任何可能性,因此根本就没有表达任何信念态度。它不应该被视为一个有意义的(significant)句子,而应该被视为一种退化14的情形,维特根斯坦称之为一个重言式。它可以被添加到任何其他句子中而不改变其含义,因为“q:p或者非p”与“q”具有同样的可能性。形式逻辑和纯数学的命题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被称为重言式,而这也正是它们被称为“必然真命题”之所在。
同样,“p且非p”排除了所有可能性,也不表达任何可能的态度:它被称为矛盾式。
根据这些观点,我们就可以解释逻辑的、数学的或者形式的推论或蕴涵是什么意思了。当“如果p那么q”是一个重言式的时候,或者当“p”所认同的真值可能性包含在“q”所认同的那些真值可能性之中的时候,从“p”到“q”的推论就在形式上得到了保证。在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总是可以用“q且r”的形式来表达“p”,所以,可以说结论“q”已经包含在前提之中了。
在讨论普遍命题之前,我必须对一个明显的困难稍加说明。我们之前已经假定,在我们的思考者的语言中,名字的含义可能非常复杂,因此,在他看来是一个原子句的东西,翻译成一种更精细的语言之后,可能就不再是这样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他的原子命题的真假组合实际上很有可能是自相矛盾的。事实上,“蓝”和“红”的例子应该就是这种情形,莱布尼茨和维特根斯坦都认为,“这既是蓝的又是红的”是真正自相矛盾的,只是这种矛盾被有缺陷的分析所掩盖了。不管如何看待这个假设,我认为,形式逻辑并不会关心它,而是预设了原子句的所有真值可能性实际上都是可能的,或者至少是这样来处理它们的。从“这是红的”推论出“这不是蓝的”,谁也不能说是像三段论那样得到了形式上的保证。如果我回到刚才国际象棋的类比那里,这个假设也许可以与如下假设进行比较:棋子还没有被磁化到在机械上不可能到达棋盘上某些位置的程度,因此我们只需要考虑象棋规则的限制,而忽略由棋子的物理结构可能带来的任何其他限制。
到目前为止,我们只讨论了原子命题以及由原子命题通过有限次真值运算所得到的命题,除非我们的解释是完全不完整的,否则的话,我们现在就必须谈谈普遍命题,例如英语中用“所有”和“有的”等语词来表达的命题,或者在《数学原理》的记法中用表面变元(apparent variable)15来表达的命题。对此我采用维特根斯坦的观点16,即“对于所有的x,fx”应该被视为等价于“fx”所有的值的逻辑积,即等值于组合fx1且fx2且fx3且……,而“有的x,fx”则是它们的逻辑和。就这些符号而言,首先,由于在明确说明真值主目的时候,真值主目不再像以前那样是被枚举出来的,而是被确定为某个真值函项的所有的值,由此我们可以区分出普遍性成分;其次,我们可以区分出真值函项成分,在第一种情形中,它是逻辑积,而在第二种情形中,它是逻辑和。
关于普遍命题的新颖之处,仅仅在于用命题函项而非枚举来说明真值主目。因此,普遍命题就像分子命题一样,表达了与原子命题的真值可能性的一致或不一致,只是它们以一种不同的、更为复杂的方式来表达。对“所有的x,fx”的相信感具有某些因果属性,我们称它仅仅表示了与fx所有的值都为真这种可能性相一致。一个符号要具有这些因果属性,并不一定要像之前那样包含所有相关对象的名字并组合成适当的原子句,而是根据一种特殊的心理学定律,用命题函项的方法按照上述方式构造它就足够了。
和以前一样,这不能被看作试图对“所有的”和“有的”所做的定义,而只是对“我相信,所有的(或有的)……”17所做分析的贡献。
这种关于普遍命题的观点具有非常大的优势,它使我们能够把维特根斯坦先生关于逻辑推论的解释以及他关于形式逻辑由重言式组成的观点推广到这些命题。这也是解释如何从“所有的x,fx”推论出“fa”、如何从“fa”推论出“存在x,使得fx”的唯一观点。把“存在x,使得fx”看作是形如“F(f)”(f具有应用)的原子命题的另外一种理论就完全模糊了这一点;在a是红的和红的具有应用之间,它并没有给出可以理解的联系,而只是放弃解释这种关系的任何希望,仅仅满足于给它贴上标签“必然的”。
但是,我预计反对意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首先,有人会说,a不能进入“所有的x,fx”的意义之中,因为我可以在从未听说过a的情况下就断言这个命题。对此,我的回答是,这是关于普遍性的符号系统的效用的一个根本部分,它使我们能够对我们从未听说过、因此也不知道其名字的东西做出断言。除此之外,a是包含在“所有的x,fx”的含义之中的,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事实中看出来:如果我说“所有的x,fx”,有人回答说“并非fa”,那么,即使我之前没有听说过a,他也毫无疑问是在反驳我。
第二个反对意见更为严重;有人会说,这种关于普遍命题的观点,使得世界上有什么东西不像它真正那样是偶然的事实,而是被逻辑所预设,或者充其量是一个逻辑命题。因此,它会敦促说,即使我对世界上所有东西有一个清单“a”、“b”、……、“z”,“所有的x,fx”也仍然不会等值于“fa、fb、…、fz”,而是等值于“fa、fb、…、fz并且a、b、…、z是所有东西”。对此,维特根斯坦会回答说:“a、b、…、z是所有东西”是无意义的,在他改进的同一性符号系统中根本就不能写出来。对这个回答的适当讨论,将涉及他的整个哲学,因此,也就超出了这里的讨论范围;我所要做的,就是用“你也如此(tu quoque)!”来进行反驳。如果“a、b、…、z是所有东西”是一个重言式,而我认为通过恰当的定义可以做到这一点,那么,这个反对显然是没有力量的;因为这样的话,它就可以在不改变意思的情况下被去掉。所以,反对者会声称它不是一个重言式,或者用他们的术语来说,不是一个必然命题;他们大概会认为,这一点适用于任何这样一类命题,也就是说,他们会认为,断言一组东西是或不是所有东西,不能必然地为真或者必然地为假。但是我想,他们会承认,数值上的同一性和差异性都是必然关系、“存在一个x,使得fx”可以从“fa”必然地得出、从必然真命题必然地得出的任何东西本身都是必然的。如果是这样,那么他们的立场就无法维持;原因在于,假设a、b、c实际上并不是所有东西,而是另外还有一个东西d。那么,d并不等同于a、b或c就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因此,必然地,存在一个x使得x并不等同于a、b或c,或者a、b、c并不是世界上仅有的东西。所以,即使在反对者看来,这也是一个必然的而非偶然的真命题。
最后,我必须强调我对维特根斯坦先生的感激之情,我的逻辑学观点是从他那里得来的。我所说的一切都归功于他,除了那些有实用主义倾向的部分18,在我看来,这些部分是为了弥补他体系中的一个缺口而需要的。但是,不管怎样看待我的这些补充,也不管这个缺口应该如何来弥补,在我看来,他的形式逻辑观念无疑比任何前人都有巨大的进步。
我的实用主义观点源自罗素先生;当然,这个观点是非常模糊的和不成熟的。我认为,实用主义的本质就是,句子的意义应该由断言它将导致的行为来定义,或者更模糊地说,由它可能的原因与结果来定义。对于这一点,我是确定的,但没有更确切的了。
【注释】
1载罗素的《哲学论文》(Philosophical Essays),首次出版于1910年。参见Bertrand Russell, Philosophical Essays, London: Routledge, 2009。
2这里的原文为“we can form a corresponding phrase beginning with ‘the fact that’”。翻译本文的过程中,原文中以“the fact that”开头的短语都统一且唯一地译成了“……这个事实”,所以这里也就相应译成了“‘……这个事实’结尾”,后面同此。–译者注
3参见Bertrand Russell, The Analysis of Mind, London: George Allen&Unwin, Ltd.,1921。需要注意的是,在《心的分析》(The Analysis of Mind)中,一个“信念”是我们所说的一个精神因素,并不是精神因素-关系-客观因素的整个复合物。
4 用“叙述(词)”而非目前流行的“摹状词”译“description(s)”,来自金岳霖的《逻辑》:“P.M.的作者对于‘美国皇帝是胖子’这样的话,很费了一番解析的功夫。这样的话一方面有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又有所谓叙述词的问题。所谓叙述词者在原书中为‘Description’。‘叙述词’这一名词很不好,可是如果我们改用‘形容词’或‘摹状词’结果恐怕更坏。……P.M.曾举‘Author of Waverly’以为叙述词的例。从这个例看来,原书中的‘Description’不便称之为摹状词,或形容词。”他在《论道》中也采用“叙述词”;《知识论》中不再出现这些词,只是说,“摹状是description of特殊的”,也就是说,“所摹状的是特殊的呈现,或类似特殊的意像。我们所比较习惯的说法,是说所形容的是特殊”。下文中用“事体”译“event”,来自金岳霖的《知识论》:“所与中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而又以时间位置为终始的是事体。……‘今天的早饭’表示一件事体。”–译者注
5 在我们看来,包括表达“有的东西就是这样”(that something is the case)的任何其他形式的知识或观点。
6 这句话的原文为“It is true that Caesar was murdered”,与前文“the fact that”的翻译类似,我们把顺序倒过来,译为“凯撒是被谋杀的是真的”。“……是假的”则译自“It is false that”。在本段和下一段,拉姆齐提出了关于真的冗余论题;在下一段中,拉姆齐引入了命题量词这种技术,从而在准形式化语言中来试图解决哲学问题。对于拉姆齐冗余论题的发展,参见Arthur Prior, Objects of Thought,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71。–译者注
7 这里要按照原文即英文来理解:添加了动词“is true”的“p”是“凯撒是被谋杀的”(Caesar was murdered),后者包含一个变形的动词“was”。–译者注
8 相信aRb是有用的,意思是:做那些有用的事情是有用的,当且仅当aRb;这显然等价于aRb。
9 自始至终我都在说,相信、不相信和单纯的考虑之间的区别似乎在于“感觉”的存在与否;但是,读者喜欢的任何其他词都可以代替“感觉”,例如,“特定品质”或者“断言行为”和“否认行为”等等。
10 这在名字的情形中最为明显,因为名字通常由字母组成,所以它们的复杂性是显而易见的。
11 尤其是参见J.A.Chadwick,“Logical Constants”, Mind, Vol. XXXVI, Iss.141,1927, pp.1-11。
12 拉姆齐在很大程度上从维特根斯坦那里得到了逻辑工具,但是最后的结论却带有实用主义倾向,这一点可以在对否定的分析中最为清楚地看出:拉姆齐同意维特根斯坦,非非p与p是同一命题,因此这里的“非”不是一个名字;“非”这个词表示一种感觉上的区别、即肯定与否定的区别,所以,“不相信p”等价于“相信非p”。所以,拉姆齐用一种典型的实用主义方式,即通过把这两种显然不同的精神状态的原因和结果的等价性去证实非非p与p是同一命题。–译者注
13 在后面处理的更为复杂的情况中,除了提到特定的语言,在我看来,类似的说明是不可能的。显然,有一些方式可以做到这一点,但我认为它们都是虚幻的。
14 在两条直线或两个点构成一个退化的圆锥曲线这个数学意义上。
15 “表面变元”即标准教材中的“约束变元”,例如,在全称命题?xφx(或特称命题?xφx)中,“x”的两个出现都是约束出现,被全称量词“所有”(?)(相应地,被特称量词)所约束。–译者注
16 很明显也是约翰逊先生的观点。参见其《逻辑》第二部分,第59页。
17 即“I believe that all(or some)”。–译者注
18 以及原子命题这个概念可能与语言有关的这个建议。
【刘新文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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