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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经济与社会》2:9-13

第九章 政治共同体

一、领土政治组织的性质与“正当性”

“政治共同体”一词指的是这样一种共同体:其社会行动的目的就是由参与者借助已经准备就绪的物理暴力——包括通常的武装力量——使一定“领土”以及领土之内人员的行为服从有序支配。这种领土必须是在任何时候都能以某种方式确定下来的,但未必有着恒定或明晰的界线。领土内的人员或者是永久的或者是临时的居民。另外,参与者的目的可能是为自己获取额外的领土。1

这个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并非到处也并非历来就存在的。只要是指定由家族、邻里联合体或者某种不同类型且基本上以经济利益为取向的联合体承担武装御敌任务的地方,就不会存在这样一个单独的共同体。即使符合概念上最低标准的政治共同体,也并非存在于任何地方及任何时代,这指的是“以暴力维持对一定领土及其居民的有序支配”被视为该共同体必需的功能。这项功能所包含的任务往往会在若干共同体之间分配,它们的行动部分是互补的,部分是重叠的。例如,亲属群体、邻里联合体或者临时建立的武士组合体都会承担部分“对外”攻防之责。“领土”的“内部”支配以及对社会群体内部关系的控制,则很可能在不同权力之间分配,其中包括宗教权力;即使就暴力的使用而言,也未必会垄断在任何单独一个共同体手中。在某些情况下,“对外”使用暴力甚至会遭到原则反对,比如宾夕法尼亚的贵格会共同体事实上就曾有过这样的态度,至少是根本不存在有组织地使用暴力的准备。不过一般来说,准备就绪以供运用的暴力总是与对一定领土的支配结合在一起的。

除非——并且只要——某个共同体并不是仅仅构成一个“经济群体”,或者换句话说,只要它所具有的价值体系除了事关对货物与服务的直接经济处置以外还关系到其他问题的安排,才能说存在着作为一个单独结构的政治共同体。除了对领土和居民的暴力支配以外,社会行动的具体内容在概念上都不切题。这种内容可能非常广泛,比如我们会谈到“强盗国家”“福利国家”“宪政”或“文化”国家等等。由于控制手段的严厉性质,政治联合体特别能够僭称具有任何可能的、使联合体行为以之为取向的价值观;世界上任何时候的任何东西大概都有可能成为某种政治联合体的社会行动目标。

但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社会行动可能会仅限于不加掩饰地维持对一块领土的支配权,而且事实上它往往会为此不遗余力。即使在履行这项功能时,政治共同体的行动在许多情况下也是间歇性的,不管它在其他方面可能达到了什么样的总体发展水平。这种行动总是突然爆发的,以便应对外部的威胁或者不管什么动机推动下而突如其来的内部暴力冲动;但在“正常的”和平时期,它会变得悄无声息,因为领土内的居民和平共处,社会行动仅仅表现为在惯常的经济领域中事实上的相互尊重,对外或对内没有使用任何强制力的可能性,以致产生了一种“无政府”状态。

用我们的术语来说,凡是构成了一个单独的“政治”共同体的地方,我们就会看到(1)一块“领土”;(2)使用物理暴力支配领土的可能性;(3)社会行动并非仅限于满足共同体经济框架中的共同经济需求,而是更普遍地调整着领土之内居民的相互关系。

在领土的边界之外或之内,都可以找到可能的暴力社会行动矛头所向的敌对者。由于政治权力已经变成了有组织的行动——今天则是“制度”行动——的垄断物,那么首先在组织的义务性成员中就会发现被强制的对象。较之其他制度化组织起来的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的构成更是如此:它把各种义务强加给每个成员,而他们许多人履行义务仅仅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些义务背后可能存在着物理强制。此外,政治共同体也是这样一些共同体之一种:它们的行动包括——至少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威胁并消灭生命及迁徙自由而对局外人以及成员本身进行强制。个人最终会被要求为了群体利益而慷慨赴死。这就给政治共同体带来了特殊的感人力量,为它建立了持久的情感基础。这种政治命运的共同体,即生死与共的政治斗争共同体,会在各个群体当中产生共同的记忆,这种记忆往往比单纯的文化、语言或人种共同体的纽带具有更深远的影响。就是这种“记忆共同体”——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见下文,(五)]——构成了“民族意识”最终的决定性要素。

政治共同体绝不是唯一把捐弃生命作为共同义务必要内容的共同体,甚至在今天也不是。其他群体的义务可能也会导致同样极端的结果。这里可以略举几例:亲属群体的血亲复仇、宗教共同体的殉道行为、身份群体的“荣誉准则”(“code of honor”);提出这种要求的还有许多体育联合会、克莫拉2那样的群体,尤其是为暴力占用他人经济货物的目的而建立的所有群体。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政治共同体仅仅在一个方面不同于这些群体:作为覆盖一片广大领土——可能还有领海——的牢固权力,它是一种特别持久而公开的存在。因此,越是往前追溯历史,政治共同体与上述群体的分化就越不会清晰可见。在参与者的心目中,政治共同体本来只是其他共同体之一种。随着它的活动由单纯对实际威胁的间歇性反应转变为持续的制度化组合体,参与者便认识到了它在质上的不同性质,它的强制手段严厉而有效,同时也产生了为适用这些手段而建立一个理性决疑秩序的可能性。

政治联合体在现代的地位则依赖于成员的信仰给它们带来的声望,因为信仰的对象是一种特殊圣事:由它们安排并调整的社会行动的“正当性”。凡是——并且只要——社会行动构成了物理强制,包括生杀予夺的权力,这种声望就会特别强大。正是依靠这种声望,才能达成对行动的特殊正当性的共识。

对于明确的政治行动正当性的信仰能够——在现代条件下通常也都会——达到这样的程度:只有某些政治共同体,即只有国家,才被认为能够授权并许可任何其他共同体“获得正当性”去实施物理强制。为了威胁并实施这种强制,那些高度成熟的政治共同体都已发展出一套被输入了特殊“正当性”的决疑规则体系。这种规则体系便构成了“法律秩序”,而政治共同体则被认为是该秩序唯一正规的创造者,因为这种共同体通常都已夺取了对权力的垄断以借助物理强制迫使人们尊重那些规则。

由政治权力所保障的“法律秩序”只是在一个非常缓慢的发展过程中获得了这种优势地位的。这应当归因于如下事实:曾经实施过自有强制权力的其他群体已经丧失了它们对个人的控制,在经济和结构变迁的压力下,它们要么归于解体,要么屈从于政治共同体,后者也许还会授予它们强制权力,但同时也会削弱之。

得到政治保障的法律秩序上升到这种优势地位,还应归因于不断出现的新兴利益集团的同步发展,它们要求得到一种在旧有的自治共同体内不可能得到的保护。因此,只有在那些理性调整的保障措施中,一个稳步扩大的利益范围,特别是经济利益范围,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而这样的保障措施只有政治共同体才能创造出来。所有“法律规范”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的这个“国有化”过程,在另外的场合已有讨论。3

二、政治联合体形成过程的诸阶段

不言而喻,暴力社会行动是绝对的初级阶段现象。任何群体,从家庭到政党,一旦它们不得不出面保护,并且也能够保护自己成员的利益时,就始终都会诉诸物理暴力。然而,由政治—领土联合体垄断正当暴力并把它组合进一个制度化的秩序,这就绝对不是初级阶段了,而是一个进化的产物。

凡是经济条件尚未明确分化的地方,几乎不可能看到一个明确的政治共同体。按照我们今天的看法,“国家”的基本功能是:制定法律(立法功能),保障人身安全和公共秩序(治安),保护既得权利(司法行政),培育卫生、教育、社会福利以及其他文化关切(各个行政分支),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则是有组织地武装防御外来攻击(军事行政)。在原始条件下,这些基本功能要么根本就不存在,要么缺乏任何理性秩序的形式。履行这些功能的都是无定型的临时群体,或者由家庭、亲属群体、邻里联合体、乡村村社以及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形成的纯自愿联合体等等不同群体分担。此外,私人联合体也会进入我们习惯上认为绝对属于政治联合体范围的行动领域,例如西非的私人秘密会社就在履行治安功能。4因此,维持内部和平甚至不能算作一般政治行动概念的必要成分。

如果说一种具体的暴力正当性观念与什么特殊类型的共识性行动有关联的话,那就是与亲属群体履行血亲复仇的义务有关。但是,如果涉及一种军事类型的有组织行动,即对抗外敌,或者涉及一种治安类型的有组织行动,即对付内部秩序的破坏者,那么这种关联就很微弱了。如果一个地区性联合体在它的传统领地上遭到外敌攻击,其成员以保卫家园的方式参加战斗,这一点就更加清晰可见。针对这种可能事件的预防措施会变得越来越理性,这可能使得某个政治组织被认为享有特殊的正当性。只要这种做法形成了某种稳定性,或者至少存在着一个初步的合作机构,以随时准备防御外来的暴力进犯,就会出现这样的政治组织。不过这已经是一个相当高级的阶段了。

“正当性”最初与不受规范约束这个意义上的暴力并没有什么关系,这一事实在下面的情形中可以看得更加清楚:一个群体中最好战的成员会凭借私人之间的兄弟关系主动结伙以组织掠夺侵袭。这在经济发展的所有阶段,直至理性国家形成之后,都是在定栖社会中发动侵略战争的典型方式。自由选举的领袖一般都是由于他的个人品质(超凡魅力)而获得了正当性的。我们在别处已经讨论过由此形成的支配结构。然而,至少在最初的时候,暴力仅仅在这样一些情况下才会需要正当性:它的矛头所向是兄弟关系中那些有叛变行为或者因抗命或怯懦而有害于兄弟关系的成员。随着临时组合体发展为一种永久性的结构,这种状态就会逐渐胜出。通过培育军人的勇武精神并把战争作为一种职业,这种结构便发展成一种能够有效要求得到全面服从的强制机器。这些要求既针对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针对产生了这种武士兄弟关系的地区共同体中那些军事上不合格的成员。装备了武器的人只承认有能力服役者是政治上的平等者。所有其他未经武装训练和没有能力服役者,都会被视为娘们儿,许多原始语言中都有这种明确的说法。在这些武士的组合体内部,自由与服役的权利是同一回事。舒尔茨(Schurtz)以高度的敏感仔细研究过的男人之家,就是那些最终产生于某个武士组合体——或者用舒尔茨的术语来说,是某个“男人同盟”——的结构之一,它曾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它在政治行动领域——比如高度发达的武士职业——几乎完全相当于宗教领域的修道院僧侣组合体。只有那些业已证明骁勇善战并在见习期之后加入了武士兄弟关系的人才是成员,而没有通过考验的人则仍然作为“娘们儿”留在妇女儿童中间,与之为伍的还有那些不再有能力服役的人。男人只有到了一定年龄才能组建一个家庭,这时的身份类似于今天的应征入伍者服役之后转入预备役。在这之前,该男人则属于因其种种生存素质而被接纳其中的武士兄弟会。这种兄弟会过着一种共产主义的联合体生活,其成员要别妻离子、抛家舍业。他们以战利品和向非成员征税,特别是向从事农耕的妇女征税为生。除了战争行为之外,他们唯一被认为值得做的事情就是生产和养护兵器,这往往是他们为自己保留的专有特权。

按照这样的社会调节,武士们会抢夺或购买姑娘以做公用,或者有权要求被支配地区的所有姑娘卖淫。大量所谓婚前杂交的遗迹——它们常常被认为是无差别的原始同族婚配的性习俗残余——似乎就与这种男人之家的政治制度有关。在另一些情况下,比如在斯巴达,武士兄弟会的每个成员都有妻儿家室,但她们是作为母系群体生活在外面。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两种形式会相互结合着出现。

为了确保自己建立在持续掠夺局外人财物,特别是掠夺妇女财物基础上的经济地位,组合起来的武士有时还会使用带有宗教色彩的恐吓手段。他们会经常安排队伍戴着面具行进以冒充精灵显现,这不过是为了不受干扰地进行掠夺,而妇女们和所有局外人一听到咚咚的手鼓声就会因为畏惧迫在眉睫的死亡而逃进丛林,于是,那些“精灵”便可以肆无忌惮地从她们家中掠走所有值得劫掠的东西而又不会暴露真面目。众所周知的印度尼西亚Duk-Duks队伍就是一个适当范例。

显然,武士们压根儿就不相信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他们自己知道这是一种粗陋简单的骗局,并且通过巫术禁忌防止局外人进入男人之家,成员则必须承担保持沉默的严格义务。一旦有妇女涉足其中,或者一旦秘密被泄露,或者像有时发生的那样一旦被传教士有意揭穿,男人同盟的威望也就终结了。不言而喻,这种活动也像所有利用宗教达到黑衣警察的目的那样是与民间礼拜联系在一起的。不过,尽管有着巫术迷信的倾向,但武士社会却始终特别具有世俗性,并且始终专以抢掠为取向,因而它的作用始终就是一种与民间虔诚相对立的怀疑主义力量。它在所有演变阶段上都不会敬重神明和精灵,一如荷马时代的武士社会对待奥林匹斯诸神那样。

只有在武士群体超然于日常的生活轮回而自由组合时,就是说,融合进一个永久性的地区共同体,并由此而形成了一个政治组织,这时两者在暴力的使用上才会完成一种特有的合法化。无论什么地方发生了这一过程,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个更大规模的共同体,只要能把其中的武士成员结为有组织的掠夺者或者一个永久性的武士同盟,就有可能获得权力把那些自由组合的武士从事的劫掠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通过以下两个过程可能会达到这个成效:武士组织由于长期的绥靖而归于瓦解;或者通过自治或他治方式进行全面的政治组合。这个更大规模的共同体会关心获得这种控制权,因为它的所有成员都有可能因参与武士劫掠而遭受武士劫掠的报复。瑞士禁止年轻人受雇为外国势力当兵的惯例,就是有效获得了这种控制权的例证。5

早期日耳曼历史上就已经有区域性的政治共同体(Landsgemeinde)对这种掠夺性征战进行控制。如果强制机器变得足够强大,它就会镇压任何形式的私人暴力。随着强制机器发展为一种永久性的结构,并且越来越关心一致对外,这种镇压就会越来越有效。最初它所针对的仅仅是那些直接危害政治共同体军事利益的私人暴力形式。比如13世纪的那位法国君主就在他本人指挥的一场对外战争期间平定了王室封臣之间的世仇。随后则会比较普遍地产生一种持久的公共和平形式,所有争端都被强行交付法官仲裁,法官则把血亲复仇转变为理性有序的惩罚,把世仇和赎罪行动转变为理性有序的法律诉讼程序。

然而,早期的时候,即使针对公认的重罪行为,除非在宗教或军事利益集团的压力下,否则也不会由有组织的共同体进行诉讼,现在,在政治强制机器的保障之下,越来越多的人身与财产伤害被纳入了诉讼范围。由此,政治共同体便为它的强制机器垄断了暴力的正当应用,并且逐渐转变为一种为权利提供保护的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它会得到对于市场共同体有着直接或间接经济关切的所有群体支持,而且是强有力的决定性支持,同时也会得到宗教当局的支持。在越来越安定的环境下,宗教当局的支持能够最有效地控制大众。不过从经济角度来说,对安定环境最为关注的群体则是那些受市场利益摆布的群体,特别是城镇居民,以及所有关心过河费、过路费、过桥费和佃户与臣民纳税能力的人。这些利益集团会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而扩张。甚至在政治权威按照自身意愿把公共和平强加于人之前,这些利益集团在中世纪就已经试图与教会合作以限制世仇争端,并为维护公共和平(Landfriedensbünde)建立一些临时的、短期的或长期的同盟。由于市场的扩张瓦解了垄断组织并引导其成员认识到他们的市场利益,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使他们的暴力正当性得以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基础。因此,与普遍安定的局面和市场的扩张沿着平行路线相伴发展的是:(1)由政治组织垄断合法暴力,这在现代的国家概念中达到了顶点,它被视为物理暴力的全部正当性的最终来源;(2)暴力的应用规则实现了理性化,它在正当性法律秩序的概念中达到了顶点。

[补论:]我们不可能论及原始政治组织不同发展阶段的类型学,尽管它令人关注,但迄今为止仍欠发达。6即使在相对高级的财产权制度下,也很有可能并不存在一个单独的政治组织及其种种机关。比如按照韦尔豪森(Wellhausen)的说法,7“蒙昧”时代(1)的阿拉伯人就是这种情况。除了亲属群体的长老(舍赫,sheikh),他们不承认家族以外的任何永久性权威。这种因为安全的需要而相聚在一起,带着帐篷四处漂泊的流浪者自由共同体,根本就没有任何专门的机关,而且实际上是不稳定的,它在与外敌冲突事件中所能接受的权威仅仅是一种间歇性的权威。

这种局面可以在一个很长的时期,而且可以在任何经济组织的类型中持续存在。唯一正常持久的权威就是家长、亲属群体的长老,除了他们以外还有巫师和先知。无论亲属群体之间出现什么样的争端,均由长老借助于巫师进行仲裁。这种情形相当于贝都因人的经济生活形态。不过像后者一样,这也绝非原始形态。一旦定居生活类型产生了经济需求,它们需要持久而连续的供给,但亲属群体和家庭又无力提供的时候,就会出现乡村的族长制度。这种乡村族长往往是从巫师,特别是雨法师当中产生的,或者是一个成就卓著的掠夺袭击领袖。在财产占用达到高级阶段的地方,任何一个凭借财富和相应生活标准而出人头地的男子都可以很容易地获得族长地位。但他不可能行使真正的权威,除非出现了紧急状态,即使这时,也要绝对以某些具有巫术或者类似性质的纯个人品质为基础。否则,特别是在持久和平的条件下,他就不过是个民间的仲裁者,他的指示也不过是作为良好建议的陈述被接受。这种族长在和平时期完全缺席的现象也绝非罕见。这时,邻里之间的共识性行动仅仅由对传统的尊重、对血亲复仇及巫术力量发作的恐惧感加以调整。不过无论如何,族长在和平时期的功能实际上主要是经济上的,比如调整耕作以及偶尔为之的巫术—治疗或者仲裁功能。但是一般来说,这没有固定类型。暴力只有在被族长应用时,而且只有在固定传统所认可的方式和情况下才会具有正当性。一旦使用暴力时,族长就要依赖于群体成员的自愿帮助。他越是拥有巫术超凡魅力和经济上的出众地位,他就越是能够获得这种帮助。

三、权力声望与大国

所有的政治结构都会使用暴力,但在针对其他政治组织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时的方式却各有不同。这些差异对于决定政治共同体的形式与命运具有特殊的作用。并非所有的政治结构都具有同样的“扩张性”。它们并非全都追求自身权力的对外扩张,也不都是准备随时动用暴力手段合并其他地区和共同体或把它们变成附庸以谋得对它们的政治统治权力。因此,作为权力结构的政治组织在对外扩张的程度上是有差异的。

瑞士的政治结构是由于列强的集体保证而得以“中立化”的。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瑞士没有成为被强烈渴求的兼并对象。其周边若干势均力敌的共同体相互嫉妒使它逃脱了这种命运。瑞士——以及挪威——也很少像拥有殖民地的尼德兰那样遭受威胁,而尼德兰受到的威胁又小于殖民领地已经岌岌可危且一旦强邻之间发生战争就会殃及自身的比利时。瑞典也是完全无遮蔽的。因此,政治结构对外的态度既可能更“孤立主义”,也可能更富“扩张性”,而这些态度都是可能变化的。政治结构的权力有着特殊的内在动力。在这种权力的基础上,其成员可能会要求一种特殊的“声望”,而他们的要求可能会影响到权力结构的外在表现。经验在在表明,要求获得这种声望总是会成为战争之源。这种要求所发挥的作用难以估计,总起来说不可能测定,但却非常明显。“荣誉”的领域也从属于政治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类似于社会结构中的“身份秩序”。

封建领主像现代的军官或官僚一样,天然就是这种欲望的主要体现者:为自己的政治结构谋求以权力为取向的声望。他们政治共同体的权力就意味着他们自身的权力,以及这种权力基础上的声望。对于官僚和军官来说,权力的扩张就意味着更多的官职、更优厚的报酬和更大的升迁机会。(对于军官来说,甚至在一场失败的战争中也不会耽误升迁。)对于封建封臣来说,权力的扩张则意味着获得新的赐封采邑并为后代留下更多的财产。教皇乌尔班在发起十字军东征的演说中就是集中谈到了这些机会,而不是像传说的那样出于人口过剩的原因。

除了以行使政治权力为生的各阶层当中天然普遍存在的直接经济关切以外,追求声望也与所有特定的权力结构,因而与所有的政治结构有关。这种追求并非简单等于“民族自豪感”——这一点后面再谈,也不等于为自己的政治共同体实际的或假想的杰出品质而自豪,或者为单纯拥有这样一个实体而自豪。这样的自豪感在瑞士人与挪威人当中高度发达,然而它实际上却是严格孤立主义的自豪感,与对政治声望的要求无关。

权力的声望实际上意味着权力支配其他共同体时带来的荣耀,它意味着权力的扩张,尽管这种扩张并非始终表现为合并或臣服的形式。大型的政治共同体则是要求获得这种声望的天然支持者。

任何政治结构自然都会倾向于削弱而非加强自己的邻居。此外,由于任何大型政治共同体都会怀有获得声望的潜在抱负,这自然就对邻居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大型政治共同体,仅仅因为它既大又强,也会受到不易觉察的持续威胁。最后,由于不可避免的“权力动力”,一旦对声望的要求爆发出来——而这一般都是和平遭到迫在眉睫的政治危害所致,它们就会挑战所有其他可能的声望要求者并导致他们之间的竞争。最近10年间(1900—1910)的历史,特别是德法之间的关系,就表明了这种无理性因素在所有政治对外关系中的突出影响。声望感能够强化一种热诚的信念,即自身的力量确实存在,这对发生冲突时保持积极自信非常重要。因此,政治结构中的所有既得利益集团都会倾向于系统地培育这种声望感。

今天,人们通常都把那些体现了权力声望的实体叫作“大国”。在众多并存的实体中间,某些大国一般都会把某个广大范围的政治与经济进程中的权益划归或抢夺为己有。这样的范围如今已经遍布我们这个星球表面的所有地方。在古希腊时期,那个“王”——即波斯国王——尽管已经遭受失败,但波斯仍是得到最广泛公认的强国。斯巴达求助于它就是为了在它的支持下把国王的和平(安塔西达斯和约)强加给希腊世界[公元前387年]。后来,在帝国建立之前,罗马的政体也扮演了这样的角色。然而,出于一般的“权力动力”原因,大国往往都会扩张权力,就是说,它们都是一些旨在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以扩张各自政治共同体领土的联合体。当然,大国并不一定而且并非始终以扩张为取向。它们在这方面的态度经常有变,其中经济因素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英国的政策一度就曾完全深思熟虑地放弃了进一步的政治扩张。它甚至曾放弃了凭借暴力保住殖民地的做法而转向一种“小英格兰”政策,靠的是一种孤立主义限制和一种不可动摇地坚持经济优先的信心。历次布匿战争之后,罗马贵族统治的权势人物也很乐意推行一种类似的“小罗马”计划,以把罗马的政治征服限制在意大利和邻近群岛的范围之内。斯巴达贵族也曾尽可能审慎地限制自己的政治扩张以保持孤立状态。他们仅限于打击危害他们权力和声望的所有其他政治结构。他们喜欢保持城邦的独立。一般来说,在这些以及许多类似的情况下,贵族统治集团(罗马的公职贵族、英国以及其他地方的自由贵族、斯巴达的霸主们)或多或少都有一种明显的忧虑,即担心无休止的“帝国主义”会产生一个“皇帝”(imperator),就是说,一个超凡魅力战争首领,他可能以牺牲他们为代价谋取统治地位。然而,和罗马人一样,英国人不久也被迫放弃了自我限制的政策,进而推行政治扩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资本主义的扩张利益所致。

四、“帝国主义”的经济基础

人们可能会倾向于认为,大国结构的形成与扩张始终并且主要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这里有一个大概很容易普及的假设,即贸易——如果它是密集的而且已经存在于某个地区——是它政治统一的标准前提和原因。关税同盟8的例子便是触手可及,况且还有众多其他事例。然而,更切近的观察就会非常清楚地揭示出,这种巧合并非必然,而且这种因果关系也绝非始终表现在一个单独的方向上。

例如德国,它已经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经济区,但它的居民要想首先在自己的市场上出售自己的产品,却只能通过边界地区的海关要塞,这是受到了纯政治因素的左右。消除了所有关税壁垒,使德国东部谷蛋白胶质含量很低的过剩谷物能够流通的,并不是德国西部市场,而是受经济因素左右的英格兰市场。德国西部的矿产品和滞销的铁产品在东部决不会找到受经济因素左右的市场;而对东部来说,西部基本上也不是由市场因素左右的工业产品供应商。至关重要的是,德国的内陆交通线(铁路)在东西部之间运输大宗货物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而且至今依然——并非由市场因素决定的。德国东部的经济区位也许适合于发展强大的工业,但它的由经济因素决定的市场和腹地却是俄国的整个西部地区。这样的工业如今已被俄国的关税壁垒阻断并转到了以俄国海关要塞作为直接后盾的波兰。众所周知,由于这一发展,俄国的波兰人与俄罗斯帝国观念的政治合并(Anschluss)这种政治上似乎是不可能的事态也就出现了可能性。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纯粹由经济因素决定的市场关系便有了政治统一的作用。

然而,德国却是逆着经济决定因素本身实现了政治统一的。一个政治实体的边界与单纯从地理上给定的经济区位条件相冲突,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政治边界之内可能会囊括一些——就经济因素而言——追求分离的地区。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总是会出现经济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不过,政治上的纽带一旦创造了出来,它的强有力程度往往是其他有利条件(例如共同语言的存在)下的纽带无法比拟的,甚至没有人会因为那种经济上的紧张关系而设想政治分离。这也适用于——例如——德国。

[补论:]帝国的形成并非总是循着出口贸易的路径,尽管我们今天常常按照这种帝国主义方式看待事物。一般来说,“大陆”帝国主义——俄国与美国——恰如英国以及仿效英国的“海外帝国主义”一样,都是沿着先前存在的资本主义利益轨道发展的,尤其是在那些政治上虚弱的海外地区。当然,至少对于过去那种大规模海外领地的形成来说,出口贸易确实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比如雅典、迦太基和罗马的海外帝国。

然而,即使在这些古代政治实体中,其他的经济利益至少也与商业利润同等重要,而且往往远更重要,例如地租、包税、职务收费以及特别为人向往的类似收益。在对外贸易方面,对产品销售的关切作为扩张的动机反而明显退到了幕后。在现代资本主义时代,关心对外国地区的出口居于支配地位,但古代城邦所关心的,毋宁说是占有那些能够从那里进口货物(原材料)的地区。

在形成于内陆平原上的大国之间,货物交换并不发挥调节作用或者决定性的作用。对于东方的大河沿岸国家来说,即对于在这方面与外向型国家类似的国家来说,货物贸易最有意义,特别是埃及。然而,蒙古“帝国”肯定并不依赖于任何密集的货物贸易,马背统治阶层的流动性弥补了实际的交通工具之不足,并使中央行政成为可能。无论中华帝国、波斯帝国还是从海岸帝国转变为大陆帝国之后的罗马帝国,都不是在先前存在的特别密集的内陆货物运输或者高度发达的交通手段基础上产生和维持的。罗马向大陆的扩张毫无疑问是受到了资本主义利益的强烈影响,其中至关重要的利益就是包税人、猎取官职者以及土地投机商的利益,追求这些利益的根本就不是忙于特别密集的货物贸易的群体。

波斯的扩张无论如何也不是得助于资本主义利益集团。那里并不存在作为动力或先导的这种利益集团,正如中华帝国或者卡洛林王朝的创建者也没有得到过这种集团的效劳一样。

当然,即使在这些情况下,贸易的经济重要性也并非完全阙如。不过,其他动机也在历史上所有横跨大陆的政治扩张——包括十字军东征——中发挥了作用。这些动机包括,关注更多的王室收入,关注封臣、骑士、军官、官员、世袭官员的年轻后代等等的薪俸、采邑、官职及社会荣誉。对贸易港的兴趣当然不会那么关键,尽管它们作为次要因素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次十字军东征主要还是一次横跨大陆的运动。

贸易绝不是始终都在为政治扩张指引道路。这里的因果关系往往正好相反。在上面提到的帝国当中,那些有了一种其行政管理从技术上说能够建设至少横跨大陆的交通手段的帝国,这样做也是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原则上说这往往也是唯一的目的,不管交通手段是否有利于现有的或者未来的贸易需求。

在今天的条件下,俄国完全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其交通手段(今天的铁路)主要受政治因素左右的国家。奥地利南方的铁路则是另一个范例。(它的股票至今仍被称作“伦巴第人”股票,一个负载着政治记忆的说法。)几乎没有哪个国家会没有“战略铁路”;然而,许多这样的规划都会伴随着一种为长期赢利提供交通保障的预期,这在过去也是一样:一方面,很难证明古罗马的军用大道是为了服务于商业目的,波斯与罗马的邮递驿站也肯定不是这种情况,它们完全是服务于政治目的的;另一方面,历史上贸易的发展当然也是政治统一的正常结果。政治统一首先就会给贸易提供一个具有可靠保障的法律基础。不过,即使这一规律也并非毫无例外。因为,除了要依赖于安定和从形式上保障法律的实施以外,贸易的发展还要受制于某些经济条件(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发展)。况且,资本主义的演进可能会遭到统一的政治结构运行方式的扼杀,比如晚期罗马帝国就是这种情况。在那里,统一的结构取代了城邦同盟,它的基础是一种强有力的自然农业经济。这一点越来越有利于把公益性派捐作为给军队和行政培育财源的方式,而这些因素直接窒息了资本主义。9[补论完]

尽管贸易本身绝不是政治扩张的决定性因素,那么总的来说经济结构会共同决定政治扩张的范围与方式。除了妇女、牲畜和奴隶之外,最早需要凭借暴力获取的首要目标之一就是稀缺的土地。对于四出征战的农民共同体来说,天然的方式就是直接夺取土地并消灭那里的定居人口。总体上来看,条顿人的迁移就是采取了这样的做法,只是程度比较温和而已。作为一个紧凑的整体,这个运动可能已经多少蔓延到了现有的语言边界之外,但只是发生在零星地区。由人口过剩引起的土地稀缺程度,其他部落的政治压力程度,或者仅仅就是天赐良机,也都产生了一定作用,这里对此暂不讨论。总之,某些外出征伐的群体会长期保留他们对故乡的可耕地的权利,因为说不定他们还会重返故乡。

在非农民的共同体中,或多或少使用暴力手段夺取土地,对于胜利者利用自己权利的方式也有着重要作用。正如弗兰兹·奥本海默正确强调的那样,地租常常也是暴力政治征服的产物。10当然,如果在自然经济和封建结构的条件下,这种征服就意味着被吞并地区的农民不会遭到消灭,而是给他们留下生路并向成为地主的征服者进贡。只要军队不再是征召自我装备的自由民组成,或者不是雇佣军或官僚制的大规模军队,而是自我装备的骑士军队,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波斯人、阿拉伯人、土耳其人、诺曼人以及总的来说西方的封建封臣,都是如此。

对地租的兴趣还意味着富豪的贸易共同体也会热衷于征服。由于向土地和债务担保人投资更有利于获得商业利润,通常的战争目标就是要获得能够产生地租的肥沃土地,即使在古代也是如此。利兰丁战争[c. 590 B.C.]标志着早期希腊历史的一个重要时期,它几乎完全是在海上以及各个贸易城邦之间进行的。但是,哈尔基斯和埃雷特里亚主要贵族之间争端的最初目标却是肥沃的利兰丁平原。除了各种贡物之外,阿提卡海上同盟显然还向那个居于统治地位的城邦各居民点提供了最为重要的特权之一:打破臣服城邦对土地的垄断。结果是,雅典人有权随处获得并抵押土地。

各城邦与罗马建立通商关系(Commercium)实际上也意味着同一回事。正如我们从[西塞罗]控诉盖尤斯·威勒斯11的演讲中了解到的那样,古意大利人在整个罗马势力范围内确立下来的海外利益,毫无疑问——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种实质上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土地利益。

资本主义的土地利益在扩张过程中可能最终会与农民的土地利益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在结束于格拉古时代的长期身份之争中产生了重要影响。资金、牲畜和雇工的大所有者自然会希望新获得的土地被当作公地用于租赁(ager publicus)。只要不是偏远地带,农民就会要求瓜分土地以供给自己的后代。这两种利益的妥协明显地反映在了传统之中,尽管细节上未必十分可信。

在受经济因素决定这个方面,罗马的海外扩张呈现出一些曾反复再现于基本轮廓中并且至今仍在重复出现的特征。这些特征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显著方式出现在罗马,而且规模极大。无论向其他类型的过渡可能会多么变动不居,这些“罗马人”的特征都是我们打算称之为帝国主义资本主义的现象所特有的,或者说,它们为这种特殊类型的存在提供了一些条件。这些特征植根于包税人、国债债权人、国家供应商、由国家赋予了特权的海外贸易商以及殖民地资本家的资本主义利益之中。所有这些群体的赢利机会都有赖于直接利用谋求扩张的政治权力。

获取海外殖民地、凭借暴力手段奴役当地居民或至少把他们束缚在土地上(glebae adscriptio)作为种植园劳动力进行剥削,这给资本主义利益集团带来了巨大的赢利机会。迦太基人似乎是最早大规模筹划这种组织的;后来居上的则是西班牙人在南美、英国人在美国南方各州、荷兰人在印度尼西亚大张旗鼓的作为。获取海外殖民地也便利了强行垄断与殖民地——可能还有与其他地区——之间的贸易。如果政治实体的行政机器还不适应从新占领地区征税(这一点后面再谈),就会给资本主义包税人带来以税收赢利的良机。

战争的物资补给可能是军队自身提供的装备的组成部分,比如纯封建制度下的情况。但是,如果这些装备要由政治实体而不是军队提供的话,那么通过战争进行扩张并获得军备以准备战争,显然就给最大规模的借贷业务提供了最有利可图的时机。那时,资本主义的国债债权人就有了越来越多的盈利机会。甚至在第二次布匿战争期间,资本主义的国债债权人就向罗马国家开出了自己的条件。

凡是最终的国债债权人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国债食利者(债券持有者)阶层的地方,这种债务就会给债券发行银行提供赢利机会,我们今天的情况就是典型。战争物资供应者的利益也体现在同一个方向上。在所有这种情况下,那些蓄势待发的经济势力所关心的是军事冲突本身的出现,不管它会给自己的共同体带来什么后果。

阿里斯托芬曾在关心战争的行业与关心和平的行业之间作出了区分,尽管从他的列表中可以明显看出,当时战争的重心仍是自我装备的军队,公民个人要向刀剑制造者与盔甲生产者订货。12但即使在那时,就已经有了大型的私人商业货栈,一般都被叫作“工厂”,尤其是被用来储备军需品。今天的国家本身几乎已经成为订购战争物资和武器的唯一代理人,因而更加增强了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为战争筹集资金的银行和今天的大部分重工业,不管怎么说,都是从经济角度关注战争的,装甲钢板和枪炮的直接供应商并不是唯一抱有这种关切的人。一场输掉的战争和一场打赢了的战争一样,都会给这些银行与产业带来更多的生意。此外,国家的当权者会在政治与经济上关心本国大型战争物资生产厂的生存,这种关切使他们不得不容许这些工厂向全世界提供自己的产品,其中包括供应那些政治对头。

帝国主义的资本主义利益所能达到的平衡程度,尤其要依赖于同和平主义取向的资本主义利益相比帝国主义是否有利可图,而这里发挥直接作用的都是纯粹的资本主义动机。这一点反过来又与私营或公营经济满足经济需求的程度密切相关。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政治共同体支持下的经济扩张倾向的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无论在什么时代,帝国主义的资本主义,特别是建立在直接暴力和强迫劳动基础上的殖民掠夺式的资本主义,显然都能提供最大的赢利机会。这种机会要比寻找出口途径,致力于同其他政治实体成员进行和平贸易的工业经营活动通常能够获得的机会大得多。因此,无论什么地方,只要实体本身或其分支(自治市)通过公营经济在相当大程度上满足了自己的需求,就始终会存在帝国主义的资本主义。这样的经济越是强大,帝国主义的资本主义就越是意义重大。

今天,越来越多的海外赢利机会再度出现了,特别是在那些打开了政治与经济门户的地区,就是说,引入了现代特有的国有与私有经营的地区。这些机会来自国家的军火合同,来自国家或被授予垄断权的建筑商进行的铁路建设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来自对工商业征税的垄断组织,来自垄断性特许权,来自政府贷款。

这种赢利机会以牺牲普通民间贸易的利润为代价,它的优势越来越大,国有经营作为供给需求的普遍形式就会获得更大的经济重要性。与这种趋势紧紧相伴的则是得到政治支持的经济扩张以及各国之间的竞争,它们的成员能够提供投资资本,目的在于确保自己在公共佣金(public commissions)中的这种垄断地位和份额。于是,有利于民间货物进口的单纯“门户开放”的重要性便逐渐退到了幕后。

为本实体成员垄断与外国领土上的国有经济相关联的赢利机会,最安全的方式就是占领外国领土,至少是以“保护国”形式或某种类似的安排臣服那里的政权。因此,这种“帝国主义”倾向正在日益取代仅仅以贸易自由为目的的“和平主义”扩张倾向。只有在由私人资本主义供应需求的组织把和平主义贸易而不是垄断贸易,至少不是把政治权力垄断的贸易作为资本主义赢利机会的最佳条件,和平主义扩张倾向才会占据上风。

“帝国主义”的资本主义历来就是资本主义利益集团对政治施加影响的寻常方式,它的普遍复活以及追求政治扩张的复活也就并非偶然。就可以预计的未来而言,恐怕不得不认为形势将对它有利。

如果拿出一会儿工夫做个思想实验,从某种角度把一些具体的国家看作是“国家社会主义”共同体,就是说,看作一种尽可能由集体经济供应需求的组织,那么上述局面就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它们会寻求以尽可能低廉的价格购买并非在本土生产,而是由他国天然垄断的必需品(比如棉花之于德国)加以利用。如果使用暴力能够轻易带来有利的交换条件,这时就有可能使用暴力,而弱势一方将不得不履行进贡的义务,即便不是形式上的,至少也是实际上的。在其他方面,人们也会理解,那些强大的国家社会主义共同体不会不屑于在可能的情况下也为了自己同伙的利益而榨取那些弱势共同体,一如早期历史上随处可见的那种情况。即使非国家社会主义的政治实体,公民大众也会像任何单独的阶层一样很少对和平主义感兴趣。阿提卡的平民——不仅仅是他们——在经济上就是以战争为生的。战争给军人带来报酬,胜利后还能从臣服者那里得到贡品。贡品实际上会在全体正式公民当中分配,而分配是在民众大会、庭审和公共庆典上以毫不掩饰的出勤费方式进行。这样,每个正式公民都能直接领会到帝国主义政策与权力所包含的利益。但是如今,从海外流入一个政治实体成员当中的收益,包括帝国主义性质的收益和实际上来自纳“贡”的收益,已经不会导致能够被大众理解的利益格局了。因为,在目前的经济秩序下,向“债权国国民”进贡的表现形式是偿付债务利息或者资本利润,它们都从海外转入了“债权国”的有产阶层之手。人们尽可以想象废除这样的进贡,但这就意味着像英国、法国、德国这样的国家对本国产品的购买力明显下降,而这将以有害无益的方式影响到劳动力市场。

尽管如此,债权国的劳工还是有着强烈的和平主义心态,而且总体上说,并没有对持续强制征收外国债务人共同体拖欠的这种进贡表现出任何兴趣。劳工们也没有表现出暴力参与剥削外国殖民地和公共佣金的兴趣。这是当下阶级状况的自然结果,但另一方面,也是资本主义时代各共同体内部的社会与政治状况的自然结果。有权得享进贡的那些人属于支配着共同体的对立阶级。任何进行对外强制的富有成效的帝国主义政策,一般——至少在开始时——也会增强那些领导获得了这种成就的阶级、身份群体和政党的国内声望以及随之而来的权力和影响。

除了社会与政治格局所决定的对和平主义的支持以外,大众——尤其是无产阶级——对和平主义的支持还有其经济根源。任何对战争装备与战争物资生产的资本投入,都会带来就业与收入机会;任何国防合同都会成为扩大需求、推动商业经营紧张运转从而直接促进繁荣的一个因素。不仅如此,这还可以间接成为参与其中的产业界增强信心寻找经济机会并导致投机活跃的一个源泉。然而,这种投资却使资本退出了其他可供选择的用途,并使它更加难以满足其他领域的需求。至关重要的是,通过征税方式支撑战争手段,会完全放弃出于“重商主义”考虑而对严密控制财产所施加的限制,而统治阶层凭借自身的社会与政治权力,一般都知道如何把税负转嫁给大众。

那些几乎没有军费负担的国家(美国),特别是那些小国(比如瑞士),往往会比某些大国体验到更加强烈的经济扩张欲,它们对外国的经济剥削更容易被接受,因为它们并不会引起这样的担忧:经济入侵之后可能就是政治干预。

经验表明,小资产阶级和无产者阶层的和平主义关切往往非常容易失灵。部分原因在于,所有无组织的“大众”都很容易受到情感的影响,部分原因则是他们还抱有一个明确的想法,即战争说不定会带来某些意外的运气。在这个背景下,人口过剩的国家会产生获取移民区的希望,这样的和平主义关切当然也不可小觑。另一个推动因素则是这一事实:与其他利益集团相比,“大众”在主观上冒险投下的赌注很小。如果输掉了战争,君主当然会担心自己的王位,共和政体的掌权者以及在共和宪法中享有既得利益的群体则不得不担心自己凯旋的将军。多数有产的资产阶级照例会担心生意衰退带来的经济损失。在某些条件下,由于战败带来的混乱,贵族统治阶层会担心权力的暴力转移将有利于无财产者。而“大众”本身——至少在他们的主观意识中并就极端情况而言——除了生命以外没有什么具体的东西可供损失。对这种风险的估价和感受,在他们头脑中是高度波动的,从总体上说,它能够很容易地在情感的影响下化为乌有。

五、民族

总的来看,这种情感影响带来的狂热并非出自某个经济源头。它的基础是声望感,在那些富有权力地位历史成就的国家,这种声望感早已深深植根于小资产阶级大众的心中。对所有这种政治声望的依恋可能还会兼有一种要对今后几代人负责的明确信念。强国结构本身就被认为负有一种责任,即对它们自身与外部政治实体之间权力和声望的分配方式负责。不言而喻,所有那些掌握了权力能够操纵一个政治实体内部共同行为的群体,都会极为强烈地怀有这种对权力声望的理想主义狂热。他们始终都会明确而最为可靠地体现着这样的观念:国家就是一个要求无条件奉献的帝国主义权力结构。

上面已经讨论过直接的、实际的帝国主义利益,除此以外,还有政治实体内部以各种方式享有特权,而且实际上正是因为该实体的存在而享有了特权的各个阶层当中间接的实际利益和意识形态关切。构成这些阶层的尤其是这样一些人:他们自认为是在该实体成员当中传播的一种特殊“文化”的特殊“伙伴”。在这些圈子的影响下,赤裸裸的权力声望不可避免地转变成了其他特殊形式的声望,尤其是转变成了民族的观念。

即便“民族”概念能以任何方式加以明确定义,也肯定不能根据构成了民族成员总和的那些人的经验特性来陈述这个概念。就那些人在特定时间使用该术语的意义而言,这个概念无疑首先意味着,理应期待某些群体在面对其他群体时表现出一种特殊的团结感。因此,这个概念属于价值观的范畴。然而,应当如何界定这些群体或者这种团结一致应当产生出什么样的具体行为,在这些问题上并不存在一致的看法。

在日常用语中,“民族”首先并不等同于“一国之人民”,即并不等同于一个特定政治实体的全体成员。大量的政治实体都是由这样的群体构成的:它们在面对其他群体时会明确坚持独立于自己的“民族”;或者它们仅仅构成了某个群体的一部分,而该群体的成员宣称自己都属于一个同源的“民族”(奥地利在这两方面都是一个范例)。此外,“民族”也不等同于操着相同语言的共同体,塞尔维亚人与克罗地亚人以及北美人、爱尔兰人与英国人就始终没有表明以此为满足。恰恰相反,一个“民族”似乎并非绝对需要一种共同语言。在官方文献中,除了“瑞士人民”以外,还能看到“瑞士民族”的说法。但某些语言群体并不认为自己是个单独的民族,比如至少到最近为止,白俄罗斯人就是如此。不过一般来说,要求被视为一个特殊的民族,总是与作为一种大众文化价值的共同语言相联系的,这在有着语言冲突的典型地区更其如此,比如奥地利,尤其是俄罗斯与东普鲁士。但是,共同语言和“民族”之间的这种联系有着不同的强度,比如在美国与加拿大就非常之低。

即使在操着相同语言的人们当中,“民族”团结也有被承认和遭拒绝这两种可能。团结遭到拒绝可能与其他重大的大众文化价值的差异有关,即与宗教教义有关,比如塞尔维亚和克罗地亚的情况。民族团结可能会与不同的社会结构及风尚,因而与“人种”因素有关,比如说德语的瑞士人和阿尔萨斯人在帝国德国人面前时的情况,或如爱尔兰人在英国人面前时的情况。不过至关重要的是,民族团结可能关系到与其他民族共同政治命运的记忆,比如革命战争以来的阿尔萨斯人与法国人,而那场战争是他们共同的英雄时代,再如波罗的海沿岸各国贵族与俄国人,是他们帮助俄国人驾驭了自己的政治命运。

不言而喻,“民族”归属未必会以共同的血统为基础。实际上,那些特别激进的“民族主义者”往往都是外族的血统。而且,尽管一种特别常见的人类学类型对于民族性并非无关紧要,但它既不足以说明民族的形成,也不是形成民族的前提。然而,“民族”观念往往倾向于包含共同血统的意识和同种意识,尽管后者经常不那么明确。“民族”怀有的这些意识与人种共同体的团结感是一样的,我们已经看到[第五章,四],后者也是由各种不同来源的成分养育起来的。但是,人种团结感并不能独自构成一个“民族”。毫无疑问,在大俄罗斯人面前,甚至白俄罗斯人也会始终抱有一种人种团结感,但即便时至今日,他们也几乎没有要求成为一个单独的“民族”。上西里西亚的波兰人直到现在也几乎没有产生与“波兰民族”的团结感,他们在德国人面前自认为是一个独立的人种群体,但在其他方面他们却仅仅是普鲁士的臣民。

犹太人是不是能被称为一个“民族”已是个老问题了。绝大多数时候的答案是否定的。无论如何,俄国犹太人、正在被同化的西欧与美国犹太人以及犹太复国主义者的答案在性质与程度上都是各不相同的。尤其是,他们周围的民族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是大相径庭,比如俄国人有一种答案,美国人则有另一种答案——至少那些至今仍然坚持认为美国人和犹太人天性基本相似的美国人会有另一种答案,比如一位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在一份官方文件中宣称的那样。

因此,那些拒绝归属德意志“民族”且培育起同法国政治结盟的记忆但却操着德语的阿尔萨斯人,也并没有简单地认为自身就是法兰西“民族”的成员。美国黑人——至少在目前——自认为是美国“民族”的成员,但是南方的白人却从没有这样看待他们。

仅仅15年前,那些熟悉远东的人们仍然在否认中国人的“民族”资格,而是仅仅把他们看作一个“种族”。然而今天,不仅是中国的政治领导人,还有那同一些观察家,却可能做出大不相同的判断。因此,一个群体在某些条件下通过特定的表现似乎可以获得民族的特性,或者他们会要求“获得”这种特性——而且是在非常短暂的时间之内。

另一方面,有些社会群体则公开表示毫不在乎,甚至直接放弃对某个单一民族的评价依附。在目前这个时代,现代无产阶级的阶级运动中就有某些领导阶层认为,这种毫不在乎和放弃态度乃是一种成就。他们的论点收到了程度不等的效果,这有赖于政治和语言的归属以及不同的无产者阶层,但总的来说,他们的成果目前正在萎缩。

在那些据认为由于语言习惯而具有了“民族”特性的群体内部,可以看到各个社会阶层当中都存在着对于“民族”观念的态度,这些态度分别有着完整的尺度,可谓形形色色,而且高度可变。这种尺度从坚决肯定、坚决否定最后到绝对毫不在乎一应俱全,卢森堡的公民和那些作为整个民族“尚未唤醒”的人们都可以看作典型。封建阶层、官员阶层、各个职业范畴的市民阶层,对于这个概念并没有同质的或者具有历史一贯性的态度。

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可以导致这样的看法,即一个人能代表一个民族,或者经验行为实际上是产生于民族归属或者没有民族归属。德国人、英国人、北美人、西班牙人、法国人或俄国人的“民族情感”——这里仅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与政治实体的关系问题上并不是以同样方式发挥作用的,因为政治实体的地理边界很可能会与民族“观念”发生冲突。这种对立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后果。无疑,奥地利国家中的意大利人只有在被强制的情况下才会同意大利军队作战。今天,大部分操德语的奥地利人只会极不情愿地与德国作战,他们是靠不住的。然而,德裔美国人,即使那些极为看重自身[过去的]“民族性”的人,尽管不乐意,但在必要时也会无条件地与德国作战。德国的波兰人可能会乐于同俄国的波兰军队作战,但几乎不可能与独立自主的波兰的军队作战。奥地利的塞尔维亚人可能会抱着极为复杂的感情,而且只有在希望获得共同的自治时才会与塞尔维亚作战。俄国的波兰人可能更乐于同德军而不是同奥地利军队作战。

这里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即便在同一个民族内部,对外的团结感也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强烈程度,而是可以大起大落的。不过总的来说,这种情感已经日益成熟,甚至在内部利益冲突并未减弱的地方也是如此。仅仅60年前,[普鲁士保守派的]Kreuzzeitung(《十字架报》)还在呼吁俄国皇帝干预德国的内部事务,而在今天,这种情况就很难想象了,尽管阶级对抗已经升级。

总之,民族情感的差异既有重大意义,但也易于变化,而且像所有其他领域的情况一样,下面这个问题也会得到各种截然不同的答案:一个民族群体会从他们表现出来的“民族情感”中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无论他们当中可能会形成多么强烈的、主观上非常真挚的激情,他们会愿意发展出什么样的共同行动呢?民族大迁移过程中作为一种“民族”特征所坚持的某种习俗——更准确地说,某种惯例,总是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正如某些常见的惯例——它们会使人相信一个单独的“民族”之存在——的重要意义也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一样。面对“民族观念”这个从经验上说极为模糊的价值概念,社会学的类型学也许不得不根据遗传条件以及参与者的社会行动结果,去分析所有具体形式的群体成员情感和团结感。但这里不可能做此尝试。

不过,我们必须稍微贴近地看一下这个事实:对于民族观念的支持者来说,它与“声望”关切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一观念最早的,也是最富有活力的表现——尽管可能比较含蓄——就是那种天赐“使命”的传说。人们总是热切期待出现这种观念的代表人物以肩负起使命。这种早期观念的另一个要素是这样的意识:只有给开始形成为一个民族的群体培育出自身的独特性,才能有利于完成这种使命。同时,由于要从使命内容的价值中寻求自我辩护,这种使命就只能一以贯之地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文化”使命。“民族”的重要意义通常都是植根于文化价值观的优越性,至少也是不可替代性之中,只有通过培育群体的独特性才能保存和发展这些价值观。因此,不言而喻,正如在政治实体中操纵了权力的人会求助于国家观念一样,在一个Kulturgemeinschaft(文化共同体,即这样一种群体:其成员凭借自身的独特性而有权享用被视为“文化财富”的某些产物)中,知识分子——我们权且这样称呼那些抢占了文化共同体领导权的人——则尤其注定了要去传播“民族”观念。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文化代理人……

[陈述到此中断。手稿的边注表明,韦伯的意图是论述全部历史上民族国家的观念与发展。下面一段评论就是在手稿页边空白处看到的:文化声望和权力声望密切相关。每一次获胜的战争都会增进文化上的声望(德国[1871]、日本[1905]等等)。战争是否会促进“文化的发展”则是另一个问题,一个不可能以“价值中立”的方式作出解答的问题。以毫不含糊的方式肯定做不到这一点(看看1871年以后的德国吧!)。即使按照纯粹的经验标准似乎也不能这样做,因为纯艺术和具有明确德国特色的文学并没有在德国的政治中心得到发展。]

六、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配:阶级、身份、政党13

  1. 受经济因素决定的权力与身份秩序。任何法律秩序的结构都会直接影响共同体内部经济权力或者其他方面权力的分配。所有的法律秩序都是如此,而不光是国家才会如此。一般来说,我们所理解的“权力”就是某人或某些人在社会行动中不顾该行动其他参与者的反对而实现自身意志的机会。

当然,“受经济因素决定”的权力并不等于权力本身。恰恰相反,经济权力的出现可能是在其他基础上存在的权力所带来的结果。人追求权力并非仅仅为了在经济上使自己富有。权力——包括经济权力——本身就会受到珍视。追求权力往往也是为了它所需要的社会荣誉。然而,并非所有的权力都需要社会荣誉:那些典型的美国党老大和大投机商还会有意放弃这种社会荣誉。极为常见的是,“纯经济”权力,特别是“赤裸裸的”金钱权力,决不会被承认为社会荣誉的基础。权力也不是社会荣誉的唯一基础。实际上,社会荣誉或声望甚至会成为经济权力的基础,这一点一直就屡见不鲜。权力,还有荣誉,可能会得到法律秩序的保障,但至少在通常情况下,法律秩序并非它们的主要来源。毋宁说,法律秩序是增加掌权机会和荣誉机会的额外因素,但不可能始终为它们提供保障。

在一个共同体中参与社会荣誉分配的典型群体之间会形成一种社会荣誉分配方式,对此我们称之为“身份秩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都以同样的方式与法律秩序联系在一起。然而,经济秩序仅仅意味着经济货物与服务的分配和利用方式。当然,身份秩序会受到它的有力影响,并会转而对它产生反作用。

这样,“阶级”“身份群体”和“政党”就是共同体内的权力分配现象。

  1. 由市场状况决定的阶级状况。在我们的术语中,“阶级”并不是共同体;它们仅仅是社会行动可能而常见的基础。我们谈到一个“阶级”时,意思是指(1)许多人,他们的生存机遇中共有一种特定的因果成分,(2)这种成分仅仅体现为占用货物或收入机会时的经济利益,就此而言,(3)它是在商品市场或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得到体现的。这就是“阶级状况”。

一个最基本的经济事实是,许多人为了交换的目的在市场上进行竞争,而物质财产处置权在他们当中进行分配的方式,本身就创造着特定的生存机遇。按照边际效用法则,这种分配模式将会把没有钱的人排除出对高价值货物的竞争,它有利于有钱人,并且实际上给了他们获取这种货物的垄断权。如果其他情形都一样,这种分配模式就会给所有那些得到了货物供应但未必用它们进行交换的人提供垄断机会以进行有利可图的交易。至少在总体上说,它会增强他们在与无财产者进行价格斗争时的权力,后者所能提供的只有自己的劳动力或者直接产品,而且为了维持生存还会被迫贱卖这些产品。这种分配模式能使有产者垄断机会以把财产从“财富”的使用领域转移到“资本”领域,就是说,给了他们经营者的功能以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依靠资本赢利的机会。这一切在纯市场条件占了优势的地方都是行之有效的。因此,“财产”和“无财产”就是所有阶级状况的基本范畴。至于这两个范畴是在消费者还是生产者的竞争性斗争中起作用,这无关紧要。

然而,在这些范畴中,一方面是根据可用于赢利的财产的性质,另一方面则是根据能在市场上提供的服务的性质,阶级状况还会进一步分化。住宅、工场、货栈、商铺、或大或小的农业可耕地——量的差异会带来可能的质的后果——的所有权,矿山、牲畜、人(奴隶)的所有权,对机动的生产工具或者各种资本货物,尤其是货币或者能够很容易兑换成货币的对象的处置权,对自己或他人劳动的产品——按照它们的不同距离而有不同的可消耗性——的处置权,对任何可转让的垄断权的处置权,所有这些方面的区别都会使有产者的阶级状况发生分化,正如他们可能给财产——特别是与货币等效的财产——的用途赋予的“意义”会发生分化一样。因此,有产者可能会属于——例如——食利者阶级,也可能属于经营者阶级。

那些没有财产而只能提供服务的人也会发生分化,因为他们的服务性质不同,正如它们在与某个接受者的连续性或者间歇性的关系中被利用的方式不同一样。但是,阶级概念的真正含义始终就在于:市场机遇的性质是个决定性的因素,它构成了个人命运的共同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阶级状况最终就是市场状况。那种赤裸裸的占用本身,其结果只是真正的“阶级”形成的前兆,它把牲畜饲养者当中那些非自有的奴隶或农奴置于牲畜所有者的权力之下。然而,这种共同体中第一次为了单纯的“占用”本身而出现的牲畜借贷和极为严峻的债务法则,对于个人的命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同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稼穑共同体形成了鲜明对照。债权—债务关系第一次在城邦中变成了“阶级状况”的基础,随着贷款缺乏的程度和富豪对贷款的实际垄断程度的发展,那里“信贷市场”——且不论它有多么原始——的利率会越来越高。由此便开始了“阶级斗争”。

然而,那些并非借助市场机遇利用货物或服务以决定自身命运的人们,比如奴隶,从阶级一词的技术意义上说,就不是一个阶级。毋宁说,他们是个身份群体。

  1. 阶级利益产生的社会行动。用我们的术语来说,产生了“阶级”的那个因素显然就是经济利益,而且实际上,仅仅是那些与市场的存在相关的利益。然而,“阶级利益”却是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只要使用这个概念时并不是为了理解有可能从阶级状况中产生的利益——就处于该状况中的那些人的平均水平而言——的事实走向,那么它甚至在经验上也是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即使阶级状况和其他环境因素是同一回事,具体的劳动者追求自身利益的走向也大为不同,这要取决于他天生的资格条件对于即将开始的工作来说是优、是平还是劣。同样,在那些受到阶级状况共同影响的人们当中,甚至是他们当中的一个联合体,比如在一个工会中,究竟是大量还是少量人的社会行动是产生于阶级状况——个人可以从这种状况中指望自己得到预期的结果——,也会使利益的走向产生很大变化。从某种共同的阶级状况中产生出一个联合体甚或一种纯粹的社会行动,这绝不是一种普遍现象。

阶级状况所能产生的结果可能仅限于促成某些基本类似的反应,用我们的术语来说,就是促成“大众行为”。然而,它也有可能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况且,它所产生的往往还是一些无定型的社会行动。古代东方伦理中有名的“发牢骚”就是一例:这是对工头品行的道德非难,它的实际意义大概相当于恰恰是最晚近的工业发展过程中那种越来越多的典型现象——工人心照不宣的怠工。一个阶级所属成员的大众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产生“社会行动”以及可能的联合体,这与一般的文化条件,特别是与某种知识条件有关;同时也与已经形成的反差程度有关,特别是与阶级状况产生的因果关系的透明度有关。因为,经验已经在在表明,无论生活机遇可能会有什么样的差异,这一事实本身决不会产生“阶级行动”(阶级成员的社会行动)。那必须在阶级状况的真实条件与结果都是清晰可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因为,只有那时,生活机遇的反差才能被感觉到不是一个应予接受的绝对既成事实,而是(1)既有的财产分配产生的结果,或者(2)具体的经济秩序结构产生的结果。也只有那时,人们才有可能针对阶级结构做出反应——不仅通过断断续续的无理性抗议行动,而且通过理性联合体的形式做出反应。古代和中世纪的城市中心就曾出现过第一个范畴的“阶级状况”,而且特别明显和透明,尤其是在凭借事实上垄断地方工业产品与食品的贸易而积累了大量财富的时候;此外,在某些条件下,绝大多数不同时代的乡村经济中也曾出现过这种阶级状况,因为那时人们越来越以赢利方式进行农业开发。第二个范畴的最重要的历史范例就是现代无产阶级的阶级状况。

  1. 阶级斗争的类型。因此,每个阶级都有可能成为无数可能形式的阶级行动之一的体现者,但也未必尽然。无论如何,阶级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群体(Gemeinschaft)。从概念上把“阶级”视同为“群体”将会导致畸变。处于相同阶级状况的人,在大众行动中一般都会把这种可见的状况作为经济状况,按照最符合他们平均数的那些利益的走向做出反应,这对于理解历史事件乃是一个既重要也很简单的事实。然而,这一事实不应导致以伪科学的方法使用阶级和阶级利益等等概念,尽管这种做法如今已经屡见不鲜,而且在一位天才作者的断语中可以看到最为经典的表述:个人在自身利益问题上可能会判断错误,但阶级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却永无谬误。

如果阶级本身不是群体,那么阶级状况就只能在社会行动的基础上显露出来。然而,揭示了阶级状况的社会行动,大体说来并不是同一阶级成员的行动;那是一种各阶级成员的行动。直接决定着工人和经营者阶级状况的社会行动是: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和资本主义经营。但是反过来说,资本主义经营的存在必须有一个前提,那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社会行动,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对货物本身的占用,特别是为了保护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原则上是自由的——处置权:一种法律秩序。任何一种阶级状况,尤其是当它以财产权本身为依据时,才会变得最为清晰灵验,这时,所有决定着相互关系的其他因素都被尽可能地消除了重要意义。在市场上对财产权的利用就是以这样的方式获得了它的极端重要性。

这样,身份群体就成了不折不扣实现纯粹的市场原则的障碍。在这里的语境中,它们只是从这个角度来看才是令人感兴趣的。在对它们进行简要考察之前需要指出,比较具体的(我们所说意义上的)阶级之间的对抗有着什么样的普遍性质,这里不再多说。从过去到今天持续不断发生的重大变化,可以用不太精确的说法概括如下:由阶级状况产生的斗争已经逐渐从消费信贷转向了——首先是——商品市场上的竞争性斗争,然后又转向了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纠纷。古代的阶级斗争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真正的阶级斗争,而不是身份群体之间的斗争,它最初是由农民,大概还有工匠进行的,他们受到了债务奴役状态的威胁并且正在与城市债权人斗争。类似的状况也存在于牲畜饲养者当中。债务关系本身产生的阶级行动一直持续到喀提林时代。与此同时,随着越来越多地从外界运输谷物以供应城邦,还出现了争夺生活资料的斗争。斗争的核心首先集中于食物的供应以及食物价格的确定。它贯穿了整个古代时期以及整个中世纪。无财产者相聚反对那些实际的或假想的与食物供应不足有关的人。这种斗争不断扩展,直至涉及对于生活方式和手工业生产都必不可少的所有商品。古代和中世纪只有关于工资纠纷的初步争论,但它们一直在缓慢地发展,直至进入现时代。在较早时期,它们与奴隶起义和商品市场上的冲突相比绝对处于次要地位。

古代及中世纪的无财产者反对的是垄断权、抢购权、囤积居奇以哄抬物价。今天的核心问题则是劳动力价格的确定。为市场准入和产品价格的确定而斗争就体现了这种过渡。在向现代过渡期间,这种斗争是在家庭手工业的包出制商人与工人之间进行的。由于这完全是个普遍现象,我们这里必须指出,受市场状况制约的阶级对抗,一般来说在作为对手而实际直接参与价格战的人们之间表现得最为尖锐。遭到工人敌视的并非食利者、股票持有人和金融家,而是在工资冲突中与工人直接对立的工厂主和经营管理者,尽管那些或多或少是不劳而获的收益流入了食利者、股票持有人和金融家的钱柜而不是工厂主和经营管理者的腰包。这种一目了然的事态往往对于阶级状况在政党的形成中扮演角色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它使得形形色色的家长制社会主义成为可能,也使受到威胁的身份群体——至少在过去——频频尝试与无产阶级结成同盟以反对资产阶级成为可能。

  1. 身份荣誉。与阶级相比,Stände(身份群体)则是标准的群体。不过它们也是一种无定型的群体。和纯粹受经济因素决定的“阶级状况”相比,我们希望能把任何由某种特殊的社会评价——对荣誉的评价,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的评价——所决定的典型人生要素称之为身份状况。这种荣誉可能与多数人的共同特性联系在一起,当然,还可能与阶级状况密切相关:阶级差别是以极为多样的方式与身份差别联系在一起的。财产本身并不会始终被认为是一种身份资格,但从长远来看,它是,而且特别稳定。在邻里联合体的自然经济中,充当“头领”的往往只是最富有者。然而,这常常只是一种荣誉性优先权。例如,在所谓纯粹的现代民主国家,即不向个人明确授予任何身份特权的国家,可能只有那些承担着大体上相同税负的阶级中的家庭才会聚在一起跳舞。据说瑞士的某些小城市就是如此。但是,身份荣誉未必就要与某种阶级状况联系在一起,恰恰相反,一般它都会与纯粹的财产要求完全格格不入。

有产者与无产者可能会同属于一个身份群体,而且他们常常会希望得到一些实际的结果。但是,这种社会评价上的平等终究会变得非常不可靠。比如在美国的绅士当中,身份的平等就在以下事实中体现了出来:除了由不同事功规定的服从以外,即使最富有的老板,如果在俱乐部里打台球或打牌时没有把他的职员看作在任何意义上都和他享有同样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抱着傲慢的身份意识赐以“恩惠”,他就会遭到严重的鄙视——无论那里是不是还通行着旧的传统,而德国的老板就决不会放弃这种“恩惠”态度。这就是在美国的德国人俱乐部从未获得美国人俱乐部那种魅力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就内容而言,身份荣誉通常都会体现为这一事实:所有那些希望属于某个圈子的人还被要求遵循某种特定的生活方式,这一点至关重要。与这种要求相联系的就是对社会交往施加的限制(就是说,不让交往屈从于经济目的或者任何其他目的)。这些限制可能是为了把正常通婚限制在身份圈子之内,并可能导致完全是同族结婚的闭合状态。只要这不是单纯由个人或社会不着边际地模仿另一种生活方式,而是具有这种闭合性质的共识行动,身份的发展也就开始了。

在现时代的美国,身份群体在传统生活方式的基础上,从传统的民主制中发展出了典型的分层形式。例如,只有某个街区(“大街”)的居民才被认为属于“社交界”,才有资格参与社交交际,才能受访和受邀。至关重要的是,这种分化是按照这样一种方式演进的:它倾向于严格遵从在特定时代居于支配地位的社交界风尚。这种对风尚的遵从也存在于美国人当中,但却到了德国人闻所未闻的程度,一个男人会声称取得了绅士资格,似乎就表明了这一事实。这种遵从决定了——至少在最初——他将真的被看作绅士。而获得这种承认对于他在上等机构寻求受雇机遇,特别是对于同“望”族交往和通婚都具有重要意义,正如德国人当中的决斗资格一样。至于其他方面,像某些长期定居,当然相应的也是富有的家族(比如F. F. V.,即弗吉尼亚第一家族),或者“印第安公主”波卡洪塔斯、清教徒前辈移民(2)、纽约早期荷兰移民事实上的或所谓的后裔,那些几乎不可接近的教派的成员,以及所有以任何其他特征或标志表明与众不同的圈子,都会僭取身份荣誉。在这种情况下,分层就是个纯粹的惯例了,而且主要是有赖于僭取(正如所有身份荣誉发端时的情形一样)。但是,只要社会秩序的某种分层已经事实上形成并通过经济权力的稳定分配而达到了稳定态,那么通向法定特权——无论正面还是负面特权——的道路也就能够畅行无阻了。

  1. 人种隔离与种姓。凡是这些结果达到了成熟程度的地方,身份群体就会演变为一种封闭的种姓。那时,身份差别就不仅会得到惯例与法律的保障,而且会得到宗教认可的保障。这种情形会以如下方式出现:较高种姓的成员如果与任何被视为较低种姓的成员发生任何肉体接触,都被认为将会导致礼仪的不洁与耻辱,必须通过宗教行动来赎抵。此外,各个种姓还会发展出完全不同的礼拜与神明。

不过一般来说,只有在那些存在着据认为是“人种上的”潜在差异的地方,身份结构才会出现这种极端结果。实际上,种姓乃是人种共同体的常规形式,它们信奉血统关系,排斥异族通婚,社会交往通常都彼此相关。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第六章,(六),六],这种种姓状况是贱民民族现象的一部分,可见于世界各地。这些人形成了一些共同体,同时也形成了一些手工艺或者其他技艺的特殊职业传统,并且培育出一种对他们人种共同体的信仰。他们生活在严格疏离一切人际交往——除非不得已而为之——的聚居区中,而且他们的处境在法律上也是不确定的。但是,由于他们在经济上的不可或缺性,从而使他们得到了宽容,实际上还会常常得到特权,而且他们散居在各个政治共同体之中。犹太人就是最令人难忘的历史范例。

身份上的隔离会逐渐发展出一个种姓,它的结构不同于单纯的人种隔离:种姓结构会把人种隔离群体那种水平方向的分立共存转变为纵向上下属的社会体系。准确地说就是:一个无所不包的联合体将会把那些划出了人种界线的共同体整合为一个政治单元。它们的差异恰恰在于:以相互憎恶与蔑视为基础的人种共存会容许每个人种共同体将自身的荣誉视为最高荣誉;而种姓结构产生的是一种社会从属关系,它所承认的是有利于特权种姓和特权身份群体的“更高荣誉”。这应当归因于以下事实:在种姓结构中,人种差别本身会变成政治联合体内的“功能”差别(武士、祭司、工匠对于战争和建筑具有政治上的重要意义,如此等等)。但即使最受歧视的贱民民族(比如犹太人),通常也倾向于不断培育对自身特有的“荣誉”的信仰,一种在人种群体和身份群体看来同样独特的信仰。

然而,与负面特权身份群体相伴的尊严感却会出现一种特殊的偏差。尊严感是由正面特权身份群体为其成员的行为培育的社会荣誉和惯例要求在个人身上积淀下来的。正面特权身份群体特有的那种尊严感,自然与他们那种并未超越自我的“存在”有关,就是说,与他们的“美和卓越”(καλοκἀγαθἱα)有关。他们的王国是“现世的”王国。他们为了当下并依靠伟大的过去而生。负面特权阶层的尊严感自然会指向超越了当下的那种未来,不管那是今生还是来世。换句话说,培育了它的必定是那种对天赐使命的信仰,是对上帝面前领受特殊荣誉的信仰。培育了特选子民尊严感的,要么是一种对来世的信仰,即“最后者将成为最先者”,要么是一种对今生的信仰,即一位弥赛亚将会给这个驱逐过贱民民族,埋没了他们荣誉的尘世带来光明。贱民身份群体培育起来的那种宗教热忱[见第六章,(六),五],其源头就是这种一目了然的事态,而不是尼采《道德的谱系》在倍加赞赏的解释中突出强调的那种怨恨;况且,怨恨说仅仅在有限的程度上才是适用的,比如对于尼采的主要例证之一,佛教,就根本不适用怨恨说。

在其他方面,从人种隔离发展出身份群体,这绝非正常现象。事情恰恰相反。因为,并不是人种共同体的任何主观情感后面都隐藏着客观的“种族差异”,身份结构最终的种族基础问题完全是个具体个案问题。身份群体往往有助于产生一种纯粹的人类学类型。无疑,身份群体能够高度有效地产生一些极端类型,因为它们会按照资格条件逐个挑选成员(比如骑士群体就是挑选那些生理和心理上都适应战争的人)。但是,个别挑选绝非身份群体唯一的或主要的形成方式:政治成员资格或者阶级状况在任何时候都会具有——至少会经常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在今天,阶级状况显然已经成为主导因素。毕竟,身份群体成员所期望的生活方式的可能性一般都要决定于经济条件。

  1. 身份特权。出于种种实际的目的,身份的分层总是会伴之以我们所熟知的那种典型方式的垄断:对观念、实物或机会的垄断。除了特定的、始终以距离感和排他性为基础的身份荣誉之外,荣誉的优先权还包括穿着特定服装的特权,食用不许他人食用的菜肴的特权,佩带武器的特权——这是最为明显的结果——以及成为一个半吊子的权利,比如演奏某些乐器。然而,为身份群体的排他性提供了最有力动机的,则是物质上的垄断权,尽管这种垄断权本身难得充足,但几乎始终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着作用。在身份圈子内部还有一个通婚问题:垄断潜在的新郎能给家族带来的利益,至少与垄断女儿带来的利益同样重要,两者并行不悖。成员的女儿必会得到抚养。随着身份群体越来越封闭,成员在惯例上优先专门受雇于特定官职的机会便逐渐被合法垄断了起来。某些货物也变成了身份群体的垄断对象,典型的是限定继承的财产,常见的还有对农奴或奴隶的占用,最后还有专门的贸易。当身份群体绝对拥有了对它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时,就会出现正面垄断;如果身份群体不一定拥有和经营它们,而是为了保持自身的特定生活方式,这时出现的则是负面垄断。生活方式对于身份荣誉具有的关键作用,意味着身份群体是所有惯例的特定载体。无论在哪个方面都可以看得很清楚:生活的所有格式化要么起源于身份群体,要么至少也是得到了它们的保护。即使身份惯例的原则大相径庭,它们也会表现出某些典型特征,尤其是在最有特权的阶层当中。非常普遍的是,在特权身份群体中存在着一种如果从事普通体力劳动就会丧失身份资格的现象。这种丧失资格的现象如今在美国也一反旧时对劳动的传统评价而开始“流行”了。任何理性的经济追求,特别是经营者的活动,往往都被认为是丧失了身份资格。艺术与文学活动只要被用来赚取收入,或者至少与艰辛的体力投入有关,就会被看作丢人现眼的工作,比如套着满是灰尘的工作服、状如石匠的雕塑家就是这样,他与泡在沙龙般画室里的画家以及身份群体所能接受的音乐实践形式形成了鲜明对照。
  2. 身份分层的经济条件与结果。为报酬而工作常常会导致丧失资格,这本身就是身份分层原则的直接结果,当然,也是该原则反对仅由市场调整权力分配的直接结果。与这两个因素一起发挥作用的还有一些不同的具体因素,对此下面将会论及。

前面我们已经看到,市场及其过程并不看人下菜:支配着市场的乃是“功能”利益。它也不知荣誉为何物。身份秩序则意味着恰恰相反:按照身份群体本身特有的荣誉和生活方式分层。如果单纯的经济获取和赤裸裸的经济权力使身份秩序不断蒙受这样一种耻辱,即,非身份出身也能给予赢得这种出身的任何人以同样的,甚或更大的荣誉作为他们有权要求的既得利益,那么身份秩序就会从根本上受到威胁。毕竟,假如身份荣誉是平等的,那么财产本身就等于一道加法,尽管一直无人公开承认这一点。因此,所有与身份秩序利害相关的群体,都会对纯粹的经济获利要求做出特别激烈的反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们越是感觉受到了威胁,做出的反应就会越加激烈。例如,卡尔德隆(3)对农民的敬意与同时的莎士比亚对canaille(乌合之众)的公开蔑视便形成了鲜明对照,说明一个结构稳定的身份秩序相比一个经济上已经变得岌岌可危的身份秩序,做出反应的方式是不同的。这是到处都会反复再现的事态之一例。正因为特权身份群体严厉反对靠财产本身说话,所以他们绝不会从人格上无保留地接受“暴发户”,不管那暴发户已经多么彻底地适应了他们的生活方式。他们只会接受他的按照身份群体惯例经过熏陶且从没有让自身的经济努力玷污了身份群体荣誉的后代。

就身份秩序的一般影响来说,只有一个结果可言,但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结果:它阻碍了市场的自由发展。这首先表现为身份群体通过垄断——无论是在法律还是惯例的影响下——直接阻止了某些货物进入自由交换。例如,在“身份时代”的许多希腊城邦,由继承而取得的遗产(一如把挥霍者置于某个监护人控制之下的那个古老常规所示)14就是被垄断的,比如骑士、农民、祭司的遗产,尤其是行会与商会的主顾,在罗马原本也是如此。市场受到了限制,单纯财产本身的权力——它标志着阶级的形成——也就被推到了幕后。这一过程可能会产生极为多样的结果。当然,它们并不一定就会淡化经济状况的反差,相反,它们往往还会强化这些反差,总之,一旦身份分层强有力地影响了一个共同体,比如古代和中世纪的所有政治共同体出现的那种情况,那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真正自由的市场竞争就根本无从谈起了。除了这种直接把特定货物排除出市场之外,还会出现一些更为广泛的结果。上面提到的身份秩序和纯经济秩序之间的冲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导致身份群体表现出一种特有的荣誉感,即绝对憎恶市场的根本要素:赤裸裸的讨价还价。荣誉感会拒绝在贵族之间,有时则会普遍禁止在身份群体的成员之间进行赤裸裸的讨价还价。因此,无论何处,都会有一些身份群体,通常是那些最有影响力的身份群体,总是认为几乎任何公开参与经济获利的行为都是绝对的耻辱。

由此便出现了某种过于简单化的说法:阶级是按照它们与货物的生产及获取的关系分层的,而身份群体则是按照它们体现在生活方式中的货物消费原则分层的。

“职业身份群体”也是一种真正的身份群体。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只要凭借由它决定的特定生活方式,它就可以有效要求获得社会荣誉。这种阶级与身份群体的差异往往会发生部分重叠。正是那些从荣誉角度实行最严格隔离的身份共同体(即印度的种姓),至今仍表现出了——尽管是在非常刻板的限度内——对于金钱收益相当高度的淡漠。然而,婆罗门却在以众多不同的方式寻求这种收益。

关于导致了身份分层占据优势地位的一般经济条件,只能概括如下。一俟货物的获取和分配基础达到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时就会有利于身份分层。任何工艺技术的冲击和经济变革都会威胁到身份的分层,并进而把阶级状况推到前台。单纯的阶级状况占据了主导地位的时代和国家,通常就是处在了技术与经济变革的时期,而只要延误了经济分层的机遇,迟早还会导致身份结构的发展,并且有利于恢复社会荣誉的重要作用。

  1. 政党。阶级的真正位置是在经济秩序之中,身份群体的位置是在社会秩序之中,即在荣誉的分配领域之中。在这些领域内,阶级和身份群体彼此影响并影响着法律秩序,反过来又被法律秩序所影响。“政党”则属于权力的领域,它们的行动都是以获取社会权力为取向,就是说,以影响社会行动为取向,而不论社会行动的内容如何。原则上说,一个社交俱乐部和一个国家一样,都可能存在政党。与阶级和身份群体的行动形成对照的是,政党取向的社会行动始终与联合体密切相关,前者就未必如此。因为,政党始终会瞄准一个按照预定方式去追求的目标。该目标可能是一项事业(即政党可能要实现某项纲领以达到观念的或实际的目的),或者可能是个人性质的(谋份肥差、谋取权力,或者由此为政党领袖和党员谋求荣誉)。一般来说,政党会同时追求所有这一切。因此,只有在具备联合体性质的群体中,才可能形成政党,就是说,该群体有着某种理性秩序,有一帮随时准备使秩序生效的现成人员。因为,政党的目的恰恰就是要影响这帮人,如有可能就把他们招募为党员。

不论在什么具体情况下,政党都可能代表着由阶级状况或身份状况决定的利益集团,并从中招募各自的追随者。然而,它们未必就是纯粹的阶级政党或者身份群体政党,事实上它们更有可能是混合类型的政党,有时则什么类型都不是。它们可能是些转瞬即逝的结构,也有可能经久不衰。它们谋取权力的手段可能会极为多样,从任何一种赤裸裸的暴力手段到或粗俗或精细的拉选票手段:金钱、社会影响、演讲的感召力、暗示、笨拙的骗局诸如此类,直到在议会党团中采取更粗暴或更巧妙的阻挠策略。

政党的社会学结构有着根本的差异,这要看它们以什么样的社会行动去发挥影响,就是说,要看共同体是不是以身份或阶级来分层。至关重要的是,它们还会根据支配的结构而发生变化,因为,政党领袖通常都要争取支配结构的青睐。用我们的一般术语来说,政党并非只是现代支配形式的产物。我们还应把古代和中世纪的同类现象称之为政党,尽管它们与现代政党有着根本差异。由于政党始终是为谋取政治控制(Herrschaft)而斗争,它的组织也就常常是严密的“威权主义”组织。由于支配形式之间存在着这些变量,如果不首先对它们进行讨论,政党的结构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现在就转向一切社会组织的这一核心现象。

在进入这项讨论之前,我们还应更综合地谈谈阶级、身份群体和政党:它们的存在均以某个更大的联合体,特别是以政治实体的框架为前提,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们始终会幽闭在这个框架之内。恰恰相反,这种联合体(甚至在它打算使用共同的军事力量时)把手伸出国界,在所有的时代都是一种常规。古希腊寡头政治家和民主政治家、中世纪归尔甫派和吉卜林派、宗教斗争时期加尔文派内部的[地区间]利益团结,直至地主(国际农业大会)、君主(神圣同盟、卡尔斯巴德决议(4))、社会主义工人、保守党(普鲁士保守派1850年还在巴望着俄国进行干预)的休戚与共,都可以从中看到这种情形。不过,它们的目的未必就是确立新的领土支配权,总的来看,它们的目的是要影响现存的政治实体。

注 释

1 这是对领土政治组织和国家的早期表述,韦伯后来又进行了概括,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十七。(R)

2 Camorra,组织良好、活动于南意大利特别是那不勒斯地区的大规模犯罪帮派,初见于1820年,到1890年代实现了对那不勒斯市政的有效控制,因“好人政府联盟”的努力,该帮派在1901年竞选失败,但随后又多次卷土重来,尤其是在1911年。(Rh)

3 参阅本书第八章,(二),一到五,以及(六),一。(W)

4 关于这一点,参阅K. N. Llewellyn and E. A. Hoebel,The Cheytnne Way(1941),esp. c.5所描述的北美大平原印第安人当中作为治安机构的“军事会社”的角色。(Rh)

5 参阅E. Fisher,Schweizergeschichte(3rd ed. 1947)150。(Rh)

6 关于综合概括这种研究的近作,见R. Turnwald,Werden, Wandel und Gestaltung von Staat und Kultur(1934);关于下面句子中提到的那种会社类型,见R. F. Barton,Ifugao Law(1919)和The Kalingas(1948)。(Rh)

7 见Reste arabischen Heidentums(sec. Ed.,1897);另见Medina vor dem IslamSkizzen und Vorarbeiten,vol. IV,1,1889)。(W)

8 日耳曼关税同盟是在普鲁士领导下于1820—1830年代逐渐确立的。1834年1月1日之后,它包括了除奥地利和两个小邦以外的所有日耳曼邦国,就是说,它实际上成了俾斯麦领导下作为新日耳曼帝国出现于1871年的德意志的组成部分。在普鲁士霸权下德国统一的发展过程中,关税同盟成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但这种统一也把奥地利排除在外,并通过1866年的普奥战争成为定局。(Rh)

9 参阅Weber,Agrarverhältnisse,载GAzSW,271,273f,295f。(W)

10 关于弗兰兹·奥本海默,见第一部分,第二章,注3和注22。(Wi)

11 Gaius Verres(约公元前120—前43),罗马司法行政官,任西西里总督时曾无情盘剥当地居民。西塞罗代表西西里人向法庭控告了威勒斯,他的演讲中包含了许多有关罗马各行省农业状况的信息,特别是有利于使用奴隶劳动的资本主义大庄园农耕方式的衰落。另请参阅Weber,Agrarverhältnisse,载GAzSW,252f。(Wi)

12 参阅Victor Ehrenberg,The People of Aristophanes(New York:Schocken paperback,1962),chs. V(esp. 123f.)and XI(esp. 307f.)。(Wi)

13 所有小标题均为Gerth与Mills所加。本节中的主要术语变化是消除了“共同体”行动与“社会”行动的二分法,并以“群体”代替了“共同体”。

14 关于罗马不得解放者的常规bona paterna avitaque,另请参阅第十六章,(五),注33。(Wi)

(1) “pagan”age,指接受伊斯兰教教化之前的阿拉伯人。

(2) 波卡洪塔斯(Pocahontas,1595—1617),弗吉尼亚印第安部落联盟首领波瓦坦之女,曾搭救过该殖民地创建者史密斯之命,后受洗改宗基督教,并与移民罗尔夫结婚。1616年去英国,受到宫廷接待并被英国社会当作名流。因患天花客死英伦。清教徒前辈移民(Pilgrim Fathers),开辟美洲新英格兰第一个永久殖民地(1620)马萨诸塞普利茅斯的移民;当时搭乘“五月花”号赴美洲的102名移民中有35名英格兰分离派教徒(清教徒激进派)。1820年纪念200周年庆典上首次使用“清教徒前辈移民”名称。

(3) Calderon de la Barca(1600—1681),西班牙剧作家、诗人,继洛佩·德·维加之后西班牙黄金时代最著名的剧作家,一生共创作一百多部世俗剧。

(4) Carlsbad Decrees,1819年6月3日到31日奥地利、普鲁士、巴伐利亚等德意志11个主要邦的大臣在波希米亚卡尔斯巴德(今捷克共和国卡罗维发利)矿泉集会时通过的一系列决议,旨在联合各邦政府镇压开明的民族主义倾向。该决议绵延执行了数十年,但各邦宽严不一,从长远看未能扼杀德国的民族主义或阻止自由主义思想在各邦的发展。

第十章 支配与正当性

一、经济权力的支配与权威支配1

最一般意义上的支配,是社会行动最重要的成分之一。当然,并非任何形式的社会行动都会显示一种支配结构。但在绝大多数社会行动中,支配都在发挥着重大作用,尽管初看上去可能并不明显。因此,比如在若干语言共同体中,通过官方命令把某种方言提升到政治实体的官方语言地位,往往会对发展出一个有着共同书面语言的大规模共同体产生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德国就是这样。2但是,政治上的分离也会决定相应的语言分化的最终形式,比如荷兰之于德国的情形。3此外,在学校中实行的支配将会最持久、最有效地把官方学校语言的形式和优势固定下来。社会行动的所有领域都会毫无例外地受到支配结构的深刻影响。就大多数情况来看,由不定型的社会行动中产生出理性的联合体,原因就是有了支配以及实施支配的方式。即使并非这种情况,也会有一个关键因素决定着社会行动的形式及其“目标”取向,这个因素就是最高权力的结构及其扩展。实际上,在古往今来经济上最为重要的社会结构中,也就是在庄园和大规模资本主义企业中,支配都曾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我们就要看到,支配构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力状况。正如其他权力形态下的情况那样,实施支配的那些人并非仅仅——甚至一般不是——通过支配去追求比如经济货物的充足供应之类的纯经济目标。不过确凿无疑的是,对经济货物的控制权,即经济权力,常常都是支配带来的结果,而且往往是有意为之的结果,同时也是实施支配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然而,任何经济上的权力地位都不可能体现出我们这里的词义所指的支配。建立和保持支配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利用经济权力。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是在最为重要的那些情况下,却正是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利用经济权力建立和保持支配的,并且常常会达到这样的程度:为求保持支配而使用经济手段的模式,反过来又对支配结构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此外,绝大多数经济组织,其中那些最重要、最现代的组织,都显示了某种支配结构。事实上,任何一种支配形式的关键特征,都不会以任何明确的方式与任何特定的经济组织形式联系在一起。不过,在许多情况下,最高权力的结构既是一个有重大经济意义的因素,也是经济条件的一个结果——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如此。

我们这里的首要目的只是陈述经济组织形式和支配形式之间关系的一般命题。正是由于这种一般性质,这些命题将不可避免地比较抽象,有时还略显含糊。出于我们这里的目的,我们需要首先比较确切地定义我们所说的“支配”,以及它与“权力”这一通用术语的关系。权力有一个极为普遍的含义:把自身意志强加于他人行为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支配可能会表现出极为多样的形式。如果像时有所见的那样,把法律授予某人的针对一个或多个他人的权利要求,理解为对债务人或没有被授予这种权利要求的人们发布命令的权力,那就可以这样来设想整个私法体系:它把支配分散到了被授予法定权利的人们手中。从这个角度来看,工人也就有权力在他工资的权利要求范围内命令工厂主,即“支配”工厂主,公务员则有权力在他薪金的权利要求范围内命令国王,即“支配”国王。这样的术语恐怕是相当牵强的,总之,它只有临时的价值,因为必须在两种命令之间作出本质上的区别:一是司法当局对已判决的债务人发出的“命令”,一是权利要求人自身先于判决对债务人发出的“命令”。然而,通常所说的“支配”地位也会出现在客厅里的以及市场上的社交关系中,出现在演讲大厅的讲台上,出现在一个旅团的指挥所里,出现在性爱关系或慈善关系中,出现在学术讨论或体育运动中。不过,这样一种宽泛的定义,对于科学地使用“支配”一词毫无益处。这里不可能在最宽泛的意义上对“支配”的所有形式、条件和具体内容进行全面分类。我们唯需记住的是,除了大量其他可能的类型之外,有两种直接对立的支配类型:凭借利益格局(特别是凭借垄断地位)进行的支配,和凭借权威——命令权和服从的义务——进行的支配。

前者的最纯粹类型就是市场上的垄断支配,后者的最纯粹类型则是家长的、执政官的或者君主的权力。前者的最纯粹形式乃是建立在一种影响力基础上的,这种影响力完全是因为拥有货物或者市场技巧而产生的,它得到了某种方式的保障并作用于被支配者的行为,但这些被支配者在形式上始终是自由的,而且仅仅以追求自身利益为动机。后一种支配形式则有赖于所谓绝对的服从义务,不管其间的个人动机或者个人利益是什么。这两种支配类型的界线是变动不居的。例如,任何大型的中央银行或者信贷机构,都会凭借其垄断地位对资本市场发挥“支配性”影响。它可能会把信贷条件强加给潜在的债务人,从而为了它的自有资产的流动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的经济行为。如果那些潜在的债务人的确需要贷款,为自身利益计,也就必须服从这些条件,甚至以提供辅助担保来保证这种服从。然而,信贷银行并不会声称它们在行使“权威”,就是说,它们不会声称有权要求被支配者“服从”而全然不顾后者自身的利益;它们仅仅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并且只有当被支配者在形式上自由行事,犹如迫于客观环境而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时,它们的利益才能实现最大化。

即使是不完全垄断权的所有者,尽管存在着竞争,但如果他大体上能够为交易伙伴和竞争者“规定”价格,换句话说,如果他以自己的行为把一种合乎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强加给他们,但又并未强加给他们哪怕最轻微的服从这种支配的“义务”,他也会发现自己处在与上述信贷银行同样的地位上。然而,任何凭借利益格局而实现的支配类型,都会逐渐转变为权威支配。这尤其适用于一开始就建立在垄断地位基础上的支配。比如一个银行,为了更有效地控制一家负债公司,可能会要求让本银行的某个董事会成员成为该负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以此作为提供贷款的条件;这样,银行董事会即可利用负债公司管理层的服从义务对其发布决定性的指令。

再如一个中央发行银行,可以促成各信贷机构就统一的信贷条件达成一致,凭借自身的权力地位以这种方式保证对各信贷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进行控制与监督。然后,它可以利用这种控制达到通货管理或影响商业周期等等目的,甚或达到政治目的,例如为蓄势待发的战争筹备资金——如果中央银行处在政治权力的影响下,这个目的就会尤其突出。从理论上说,实际确立这种控制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即实施控制的目的和方式明确体现在规章制度(reglementation)之中,建立专门机构以实施控制并由专门的上诉机构解决有争议的问题,最后,控制会不断变得更加严格。如此,这种支配将会变得完全像官僚制国家机构对下级的权威支配,而下级的地位将会具有这样的性质——对权威的服从关系。

以下情况也可以作如是观:向小酒店业主提供设备的啤酒厂也能实现对前者的支配;如果说不定哪一天某个德国出版业卡特尔有了发放和撤销零售许可证的权力,书店老板们也将不得不服从它的支配;标准石油公司对汽油经销商的支配、德国煤炭生产商通过他们的联合销售处对煤炭经销商的支配,都是如此。所有这些零售商很有可能最终都会变成受雇佣的分销商,与在雇主工厂外面工作的巡线工或者其他私人雇员毫无二致,只管服从某个部门头头的权威即是。古代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事实依附便逐渐过渡到了形式上的债务奴役状态,到了中世纪和现时代,手工业者对熟谙市场行情的出口商的依附则超过了家庭工业的各种依附形式,最后过渡到对血汗工厂(sweatshop)工人彻底的威权主义劳动管制。由此还出现了其他一些层级,比如办公室或车间里的文员、技术员或工人的地位,他们对纪律的服从在性质上已经根本无异于公务员或军人,尽管创造了这种地位的是由形式上“平等”的各方当事人在劳动力市场上“自愿”接受雇主提出的条件之后订立的契约。毫无疑问,受雇于私营部门还是公营部门,其间的差异远不如服兵役和其他职业之间的差异重要。其他职业都可以自愿议定和终止,而服兵役则是强制义务——至少在某些国家,比如我们这里,自古代的雇佣兵制被征兵制取代以后,情况就是如此。而且,即使政治效忠关系,也是自愿缔结并且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自愿解除的;历史上那些封建制的,某些情况下甚至还有家产制的依附关系也同样如此。所以,即使在这些情况下,也只是逐渐地过渡到权威关系,比如奴隶是完全非自愿的,而臣民一般却是无期限的。显然,下级会在服从中得到某种最低限度的利益,这通常是必不可少的服从动机之一,甚至在绝对的威权主义义务关系中也是如此。因此,所有这些过渡都是界线模糊而且变动不居的。然而,如果我们毕竟还希望从连绵不断的实际现象中作出有效的区别,那就不应忽略两种权力的对立:一是完全借助所有权并通过市场上的利益妥协而形成的事实权力,一是家长或君主的威权主义权力——他们所要求的是单纯的服从义务。刚刚给出的范例绝没有穷尽权力的变体。单单所有权就可以成为各种权力形态的基础,而不光是市场权力的基础。我们前面已经指出,即使在尚未出现社会分化的地方,财富伴随着相应的生活方式也会创造出相当于一个“举办家庭招待会”的男人或者拥有自己的“沙龙”的贵妇在现代社会所处的地位能够带来的影响力。在某些条件下,这些关系的任何一种都有可能带上威权主义的特征。这种广义的支配不仅会产生于市场上的交换关系,而且会产生于“社交”关系;此类现象涉及的范围可以从“上流社交界名士”直到罗马帝国富有个性的arbiter elegantiarum4(典雅美鉴赏权威)或者普罗旺斯贵妇们的爱情法庭5。实际上,在民间市场和私人关系之外也能看到这种支配状况。即使没有任何形式上的命令权,一个“帝国邦”,或者更准确地说,其中那些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个人,借助权威或市场也能够行使广泛的,有时甚至是专制主义的霸权。普鲁士在德意志关税同盟中的地位或是后者在德意志帝国中的地位就是典型范例。在某种程度上说——尽管是在相当低的程度上,纽约在美国的地位则是又一个范例。在德意志关税同盟中,普鲁士官员处于支配地位,因为他们的邦土构成了最大的,因而最具关键意义的市场;在德意志帝国中,他们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他们控制着最大的铁路网,最多的大学职位等等;由此,他们能够使其他在形式上平等的各邦相应的行政部门陷于瘫痪。纽约之所以能够行使政治权力,则是因为它是巨大的金融权力所在地。所有这些权力形态都是建立在利益格局基础上的,因此都类似于市场上出现的那些权力,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很容易转变为受到形式调整的权威关系,或者更准确地说,转变为拥有他主命令权和强制机器的联合体。实际上,相比某种清晰明确地界定了服从义务的权威来说,起源于市场或者其他利益格局中的支配,正是由于缺乏规则,才会令人感到更受压制。不过这个方面的问题不应妨害社会学家的术语。

在以下的讨论中,我们将使用完全是狭义上的支配概念,其中完全不涉及各利害关系当事人之间形式上自由互动而产生的,特别是在市场上出现的那种权力状况,换句话说,在我们的术语中,支配就是威权主义的命令权

因此,更具体地说,支配就意味着这样一种状况:一个或多个统治者明示的意志(命令)就是要以如下方式影响,并且实际影响了一个或多个他人(被统治者)的行为——他们发生的行为有着高度的社会意义,仿佛被统治者正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才把命令的内容当作了自己的行为准则。从被统治者一方来看,这种状况叫作服从

补论:1. 这个定义听上去有些笨拙,特别是因为使用了“仿佛”的说法。然而这不可避免。秩序得到了服从,这种单纯表面的事实并不足以说明我们所指的支配;我们不能忽略以下事实的意义:命令是被作为“有效”规范接受下来的。但是另一方面,从发布命令到命令确实被遵从,其间的因果链是极为多样的。从心理学角度来说,命令对被统治者产生的效果,或者是通过移情,或者是通过灵感,或者是被理性论证说服,或者是通过某人对另一人兼有这三种主要类型的影响而达到的。6在具体情况下,被统治者执行命令的动机可能是因为他相信该命令是恰当的,或者是由于他的义务感,或者由于恐惧,或者由于“单调的”习俗,或者由于渴望获得某种实惠。对于社会学来说,这些差异却未必切题。另一方面,相应于主要的合法化模式中的基本差异,支配的社会学性质也是有区别的。

  1. 我们已经看到,我们已经给出定义的狭义支配概念,和那些我们业已讨论过的在市场上、客厅里、争论中定调子的状况,其间存在着许多过渡状态。这里应当回过头来简要谈谈后者,以便能够更清晰地说明前者。

显而易见,支配的关系可以交互存在。在现代官僚制中,不同部门的官员,每个人都在服从他人的命令权——如果后者拥有管辖权的话。这里并不会陷入概念困境,但是,假如一位顾客向鞋匠定做一双鞋子的话,这时两者是谁在控制谁呢?答案将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人们几乎始终都会看到,在某个局部方面,此人的意志甚至会不顾彼人的不情愿而对他的意志产生影响,结果就是此人在一定程度上支配了彼人。然而,根据这种思路却不可能建构任何精确的支配概念——此说适用于所有的交换关系,也包括对无形物的交换关系。或者,像在亚洲常见的那种情况,乡村工匠在固定期限内受雇于某乡村,对此我们又该怎么说呢?他在自己的职业管辖权限内是个统治者吗?如果他是个被统治者,他在被谁统治呢?人们也许不会把支配概念用于这种关系,除非要谈论的是该工匠对帮工们行使的权力,或者是凭借官职控制着该工匠的那些人对他行使的权力,而一旦这样谈论问题,我们也就是把支配概念压缩为上面定义的那种技术性概念了。然而,一个村长,就是说,一个拥有官方权威的人物,他的地位可能也像那位乡村工匠一般无二。我们所熟悉的私务与公职的区别乃是发展的结果,它在别处毕竟不像在我们德国一样那么根深蒂固。在普通的美国人看来,一个法官的差事和一个银行家的营生并无二致。法官大人不过是这样一个人:他获准垄断了对某人做出裁决的权力,根据这种裁决,后者可以对另一人实施某种强制履行,或者视具体情况保护自己拒绝他人的权利主张;法官凭借这种垄断权而直接间接地享有了许多合法或非法的实惠,为了享有这些实惠,他会把一定比例的收费付给让他得到了这份差事的党老大。

对于村长、法官、银行家、工匠等等所有这些情况来说,我们都可以说他们在支配,不管他们有没有这样的要求,而且能够看到他们发出或接受的命令本身得到了具有高度社会意义的服从。如果不谈命令权,那就不可能以任何方式定义出可用的支配概念;但是我们决不应忘记,就像生活中的一切那样,这里的一切也是无不处在“过渡中”。不言而喻,社会学家只能以这种命令权的实际存在为准,这与法律人关心某项法律规范的理论内涵截然不同。就社会学关注的范围而言,如果某人要求得到的权威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具有高度社会意义的听从,那就说明命令权并不存在。此外,社会学家通常还会从这样的观察出发:“事实上的”命令权一般都是要求“依法”存在。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社会学家也就免不了要去利用法律的概念系统。

二、直接民主与显贵统治7

我们这里主要关心的是与“行政”相结合而言的“支配”。任何支配都要通过行政来体现并发挥功能。另一方面,任何行政都需要支配,因为它始终需要某人掌握某些命令权。这种权力很可能会以非常率真的方式出现;被统治者可能会把统治者看作自己的“仆人”,而他对自己也有可能作如是观。这种现象的最纯粹形式就出现在所谓的“即时民主行政管理[“直接民主”]中。

这种行政被称为民主行政乃是出于两个未必会重合的原因。第一,它是基于人人都有同等资格管理公共事务这一假设。第二,它把在行政过程中的命令权限制到了最低程度。行政职务要么轮流担任,要么抽签决定,要么经选举而短期任职。所有重大决定均需全体成员共同议决;行政人员需要做的只是起草并贯彻决议,按照全体大会的指令管理“当前事务”。这种行政类型可见于众多的民间联合体、某些政治共同体(比如瑞士的Landesgemeinden或者美国的某些区)、大学(就行政管理操在校长或院长手中而言8)以及许多其他类似的组织之中。不管行政功能多么弱,某个官员也必定会拥有某种命令权,因而他的地位也就始终悬在纯粹的仆人和主人之间。对他的地位划出“民主”界限正是为了防范他发展成主人。然而,官员支配权的“平等化”和“最小化”,亦可见之于众多贵族群体,以此防范他们中的成员成为统治层。威尼斯、斯巴达的贵族或者德国大学的正教授贵族就是这样的范例,他们全都使用同样的“民主”形式:轮流任职、抽签或者短期选举。

这种行政通常会出现在满足了以下条件的组织中:

1)该组织必须是地方性的,或者成员人数有限;2)成员彼此的社会地位必须差别不大;3)行政功能必须相对简单而稳定;4)然而,还必须根据客观条件所决定的方式与手段发展出某种起码的素养。比如瑞士和美国的直接民主行政管理,也像俄国的村社组织米尔(mir)在它的传统事务范围界限之内那样提出了最后这项要求。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行政管理看作任何典型发展过程的历史起点,而只能看作一种很有助于开始进行研究的边际类型。轮流任职、抽签或选举,都不是甄选某个组织行政官员的“原始”形式。

无论何处存在的直接民主行政管理,都是不稳定的。经济分化的任何发展都会伴随出现这样的可能性:行政管理将落入富人之手。原因并非在于他们具备优越的个人品质或者更为全面的知识,而是仅仅在于他们有时间且报酬微薄,甚至完全没有报酬地作为兼职去承担行政功能。然而,那些必须为了糊口而工作的人们,就不得不牺牲能够带来收入的时间,劳动越是紧张,这种牺牲就越是变得无法忍受。因此,那些处在优势地位的人并不仅仅是享有高收入者,更是那些无需亲自劳动或者通过间歇性劳动也能获得一份收入的人。所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比一个土地所有者或者一个中世纪的商业贵族,一个现代工厂主就更不容易放下自己的工作,相应地也就更难以承担行政职能,因为前两者无需不间断地工作。出于同样的原因,大型的大学医院院长和研究所所长,尽管有着丰富的行政经验,但却最不适于担任大学校长,他们的日常工作占用了他们太多的时间。因此,不得不工作的人越是变得难以从工作中脱身,直接民主的行政管理就越是容易转变为显贵(honoratiores)统治。

我们已经看到了那种与生活方式联系在一起的特定社会荣誉载体的类型。9现在我们又遇到了另一个不可或缺的要求,即有能力承担一项因经济地位产生的可敬义务——从事社会行政管理和统治。因此,我们暂时把honoratiores定义如下:

首先,他们无需或相对来说极少劳动也能享有一份收入,或者至少,他们除了可能从事的无论什么职业活动以外,还能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其次,靠这份收入有了一种生活方式,这使他们的身份荣誉获得了社会“声望”,从而适合于奉诏进行统治。

这种显贵统治常常是以审议机构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提交给共同体的事务总是预先在那里进行讨论,这使它很容易先期形成共同体的决议,甚或把共同体置诸脑后,从而凭借他们的声望确立显贵的垄断权。显贵统治的发展以这种方式在地方性共同体中存在了相当长的时期,比如特别是在邻里联合体当中。然而,古代显贵的性质却完全不同于出现在理性化的现代直接民主中的那些显贵。起初的资格要求是高龄。凡是社会行为以传统——惯例、习惯法或神圣律法——为取向的共同体,年长者可以说都是天然的显贵,这不仅是因为他们见多识广而享有声望,还因为他们熟谙传统。他们的同意、事先认可(προβοὐλενμα)或者正式批准(auctoritas10保证了针对超自然力量的决定具有正当性,而且在出现争议时也是最有效的裁决。如果共同体的全体成员都处于大致相同的经济地位,那么“长老”也就只能是家庭、氏族或邻里当中的最年长者。

然而,年龄在共同体中带来的相对声望是很容易变化的。凡是食物来源短缺的地方,不再能劳动的人就会成为负担。凡是战争成了常态的地方,年长者的声望也很容易落后于武士们的声望,而且往往会发展出一种年轻人群体反对老年人声望的民主倾向(sexagenarios de ponte11。在发生经济或政治革命——无论那是暴力的还是和平的革命——时期,以及在宗教观念的实际能量,从而还有对神圣传统的崇敬几乎没有形成或者日趋衰落的地方,都会出现同样的发展。另一方面,凡是经验的客观实用性或者传统的主观力量仍然得到高度评价的地方,老年人的声望就会经久不衰。

凡是长老遭到废黜的地方,权力通常不会是转移到年轻人手中,而是落入其他社会声望的载体手中。在出现了经济或身份分化的情况下,长老会(γερουσíα, senatus)的名义可能会一仍旧贯,但构成成分事实上将会变成上文讨论过的那种显贵,即“经济”显贵,或者身份荣誉的载体,他们的权力说到底还是以他们的财富为基础的。

另一方面,必须争取或保留“民主”行政这样的战斗口号,可能会变成穷人反对显贵统治的强大工具,同时也会变成富有经济实力但却不容获得身份荣誉的群体的有力手段。如此,民主行政就会成为政治党派之间的斗争内容,特别是因为显贵凭借身份声望和某些群体对他们的依附,会给自己建立一些由穷人组成的“保安队”12。一旦直接民主的行政成为权力斗争的目标,它也就丧失了那种明确的特征——尚未充分发育的支配状态。政党毕竟是为了谋求上述特定意义的支配而存在的,因此必然会倾向于一种严格的等级制结构,不管它会多么谨慎地试图掩盖这一事实。

以实质上同样的方式生活在“纯粹”民主的边缘状态的成员所经历的这种社会异化,也会出现在这样的群体当中:它们的规模已经超出了某种限度,再由通过轮换、抽签或选举而碰巧指派到的任何人去满足行政管理职能的要求已经变得极为困难。大规模组织的行政条件根本不同于依靠邻里或者私人关系建立起来的小型联合体所能提供的条件。一旦涉及大规模的行政管理,民主的含义也就发生了根本变化——如果社会学家再把刚才讨论过的同一种含义赋予这个术语,那就毫无道理可言了。

行政任务的日益复杂化以及行政范围的急剧扩张,越来越导致那些富有素养和经验者占据了技术上的优势地位,故而必然会有利于至少某些官员的任职保持连续性。由此,也就始终存在着这样的或然性:为了行政目的而产生一种专门的常设机构,以此作为实行统治的必要手段。正如前面提到的,这种机构可能是显贵统治的机构,其成员犹如平等的“同僚”那样行事;或者可能最终成为“独断”机构,所有官员均被整合进一个等级制度,位于顶点的是一个单独的首脑。

三、组织结构与正当权威的基础

这样一个支配机构,其成员的主导地位端赖所谓的“少数法则”(law of the small number)。统治的少数会在成员当中迅速得到理解,由此,它在任何时候都能迅速发起对于保持它的权力地位必不可少的理性的组织行动。结果是,它很容易就能粉碎任何对它的权力构成威胁的大众行为(Massen- oder Gemeinschaftshandeln)——只要反对派尚未按照谋求支配的预期方向建立起同样的组织。少数的另一个益处就是便于为统治者的意图和决定以及他们的信息状况保密;这个圈子越大,保守这些秘密就会越困难,甚至会变得不可能。凡是越来越强调保守“官方机密”的地方,我们就可以认为那是统治者打算勒紧统治缰绳或者他们感觉统治受到了威胁的征兆。但是,任何支配,只要确立为一种持续性的支配,必定都会在某个关键环节上成为秘密统治

不过一般来说,为进行支配而做出的这种特殊安排,就像联合体的作为一样,都会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个习惯于服从领袖的命令并且因为参与支配及获得了相应的利益而直接关心支配的持续性的人员圈子,分工并持续不断地随时准备行使那些有助于支配保持连续性的职能。(这就是“组织”的含义。)13那些并非经由其他要求并行使命令权者的批准而产生的领袖,我们应当称之为主宰(master);机器(apparatus)一词指的是供一个或多个刚刚给出了定义的那种主宰使用的人员圈子。

任何具体的支配结构,其社会学性质都是决定于主宰和机器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决定于支配所特有的组织结构,即命令权的特殊分配方式。当然,还有许多其他因素也可以考虑在内,它们可能有助于进行各种各样的社会学分类。不过对于我们有限的目的来说,我们应当着重考虑的是那些基本的支配类型。而只要我们追问支配的效力最终的基础何在,那些基本类型就会浮现出来,换句话说,我们研究的是主宰要求“官员们”服从以及两者要求被统治者服从所依据的那些基础。

我们在讨论法律秩序时已经碰到了正当性问题。现在我们应当说明它的更广泛的重要意义。对于支配来说,进行这种正当性辩护绝不仅仅是个理论或哲学思辨的问题,毋宁说,它构成了支配的经验结构中极为现实的种种差异之基础。这一事实的原因就在于一种可以普遍观察到的需要:任何权力,甚至任何生存的优势地位,都需要给自己找到正当理由。

人的命运并不平等。人际之间的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社会身份状况等等都不可能没有差异。简单的观察即可表明,只要存在这种差异,处在较有利地位的人就始终需要把他的地位看作某种方式的“正当”地位,把他的优势看作“应得”的优势,而他人的不利地位则是“咎”由自取。造成差异的纯偶然因素可能会极为明显地被一笔勾销。

人际的正面特权和负面特权群体之间的关系也会产生同样的需要。任何高等特权群体都会在它的天然优势,特别是血统问题上发展出某种神话。在权力的稳定分配以及随之产生的身份秩序条件下,那种神话就会被负面特权阶层所接受。只要大众继续处于自然状态,即仍然没有发展出对支配秩序的思考时——这意味着只要尚无迫切需要让现状变得“可疑”,那种情形就会一直存在下去。但是,在阶级状况已经变得确凿无疑且人人都会坦承那是决定每个人的个人命运的因素时,高等特权群体的那种神话,即他们每个人的特殊运气都是应得的神话,就会成为遭到最激烈憎恨的攻击目标之一;不仅古代晚期和中世纪的某些斗争,尤其是还有我们时代的阶级斗争,都可以作如是观,在这些斗争中,上述神话以及建立在它们基础上的正当支配要求,便成了遭受最强大、最有效攻击的靶子。

实际上,任何支配(我们所指技术意义上的支配)的持续存在,始终都有着最强烈的需要,即通过诉诸其正当性的原则为自己辩护。这样的终极原则只有三条:

命令权的“效力”首先体现在自觉订立的理性规则的体系中,这些规则可能是基于一致同意,也可能是自上而下强加的,只要受命进行统治的人提出要求,它们就会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而得到服从。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单独的命令权载体都能被该理性规范体系赋予正当性,而他的权力就是正当权力,因为它符合规范。因此,服从的对象也是规范,而不是人。

然而,命令权的效力也可以建立在个人权威的基础上。

这种个人权威的基础可能是相沿成习、历来如此的传统所具有的神圣性,它规定了对某个特殊人物的服从。

或者,个人权威可能有着完全相反的来源——对异象的屈服,对超凡魅力的信仰,即对某个救世主、先知或英雄之类人物的真实启示或恩宠的信仰。

支配的“纯粹”类型与这三种可能的合法化类型相对应。在历史的现实中出现过的支配形式,都是这些“纯粹”类型结合、混合、适应或调整的结果。

一种支配结构中受到理性调整的联合体,在官僚制那里可以看到它的典型体现。由传统所规定的社会行动,在家长制那里有着典型表现。超凡魅力支配结构则依赖于个人的权威,而这种权威的基础既非理性规则,亦非传统。这里我们也应当从最为理性,同时也是我们最为熟悉的类型入手:现代官僚行政。

注 释

1 除非另有说明,本章注释均为Rheinstein所作。

2 在诸多日耳曼方言以及诗歌、文学和政治辩论使用语言的方式中,被公认为标准的是14世纪末到15世纪先是在布拉格,然后是在维也纳以帝国衡平法院使用的那种形式而成,尤其是在它接近路德《圣经》译本中使用的风格时。

3 尼德兰农民讲的低地德语方言是以南荷兰省使用的形式而成,它在联合省脱离了德国、荷兰方言成为官方语言和《圣经》译本(Statenbijbel,1626—1635)语言之后获得了独立语言的地位。然而,瑞士的任何一种日耳曼方言却都没有获得作为独立语言的地位,因为松散的瑞士联邦不存在中央衡平法院,尽管它比尼德兰早一个世纪从政治上脱离了德国,但高地德语始终还是官方语言。

4 Arbiter elegantiarum,据塔西佗说(Ann. XVI 18),盖尤斯·帕特罗尼乌斯(Gaius Patronius)——大概与讽刺作家、仲裁人帕特罗尼乌斯(Patronius Arbiter)是同一个人——被尼禄称为“典雅美鉴赏权威”,并对他在格调品味问题上的看法言听计从。帕特罗尼乌斯和他的称号经由显克维奇(Adam Alexander Pius Henryk Sienkiewicz,1846—1916)的小说《你往何处去》而广为人知。

5 关于爱情法庭,见第二部分,第一章,注10。

6 关于移情和灵感作为影响他人态度的因素,见第二部分,第一章,二,B。

7 参阅第一部分,第三章,19f。(R)

8 德国大学的校长(Rektor)和院长均由正教授们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与理事会一起管理大学事务,并对外代表大学,尤其是在对付监管大学的教育部时。

9 见第九章,六,E和第八章,(四)。(R)

10 Auctoritas,民众大会的某些决议要想生效所必需的罗马元老院的批准;关于这种必需性的重大政治意义的不同阶段,见Jolowicz,History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1932),30。

11 意为“60岁的人从桥上滚开!”一个其源不详的罗马谚语,古代作家一般都把它与一个推定的古老做法联系在一起,那就是活人献祭——没用的老年人从一座桥上被抛进台伯河。韦伯这里想到的是一种不那么普及的解释,见于Varro,de vita pop. Rom. lib.IV(II,11)残篇中的记载,说的是超过兵役年龄的人要被排除出以军事队列在战神广场(campus Martius)上举行的选举大会,而进入战神广场要跨过一座桥。参阅Pauly-Wissowa,RE,2ndser.,II(1923),205f. “sexagenarios”词条。(Rh/Wi)

12 韦伯使用的是Schutztruppe一词,该词主要是在用来称呼德国海外领地的殖民军队时广为人知的,其中最著名的是驻扎在西南非洲的Schutztruppe,它曾镇压了1904—1908年间的赫雷罗人(Herero)起义。(R)

13 参阅第一部分,第三章,十三。(R)

第十一章 官僚制

一、现代官僚制的特征

现代官员是以如下方式发挥功能的:

  1. 存在着官职管辖权限的原则,该权限一般是由规则,即由法律或行政规章决定的。这意味着:

(1)官僚治理结构所需的常规活动被确定为官职义务。

(2)以某种稳定的方式对保证这些义务得到履行所需的下达命令的权威进行分配,并由与强制手段有关的规则严格划定界限,这些强制手段包括物理的、司铎的或者其他的强制手段,以供官员利用。

(3)为正式而持续地履行这些义务以及为行使相应的权利进行条理化的准备:只有具备普遍规则所要求的资格者才是可用的。

在国家范围内,这三个要素就会产生一个官僚机构;在私有经济范围内,则会产生一个官僚制企业。这样被理解的官僚制,只有在现代国家的政治与宗教共同体中以及最先进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私有经济中才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拥有固定管辖权的常设机构的出现,并不是历史规律,而是例外。即使像古代东方人、日耳曼人和蒙古人的征服帝国以及众多封建国家那种大规模的政治结构,也同样如此。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统治者都是通过亲信、食客或者廷臣去执行最重要的举措,对他们的委任和授权并没有明确界限,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酌处。

  1. 职务等级制原则与上诉渠道(Instanzenzug)原则确立了一种公认的高级职务监督低级职务的上下级隶属体系。这种体系给被治理者提供了上诉的可能性,即按照严格规定的方式,针对低级官员的决定向有关上级权威提起上诉。随着这种官僚类型的充分发展,职务等级制便以独断方式组织了起来,等级制职务权威的原则可见于所有的官僚制结构之中:国家与宗教组织以及大型政党组织和私人企业之中。至于它的权威被叫作“私”权威还是“公”权威,这对官僚制的性质无关宏旨。

当管辖“权限”原则得到充分实现时,等级制的隶属关系——至少就公职而言——不再意味着“高级”权威有权简单地接管“低级”权威的事务;实际上,相反的情况才是常规:某个官职一经设立,假如出缺的话,就总是会有一个新的任职者得到任命。

III. 对现代官职的管理是以书面文件(“档案”,以原件或草稿形式保管起来)、一个下属官员班子以及各种文员为基础的。在一个机构中工作的全体官员,加上各自的物资装备和档案,便构成了一个官署(在私人企业中常常叫作“会计室”,即Kontor(1))。

原则上说,现代公务员组织的官署与官员的私宅是分离的,而且总的来说,职务活动与私生活领域也是分离的。公款公物与官员的私人财产同样是分离的。这种状况到处都是经过漫长发展的产物。今天,这种状况既可见于政府机构,亦可见于私人企业;而且在私人企业中,这项原则甚至已经扩大应用于处在顶端的企业家本人,大体上已是Kontor(办公处所)与住所分离、商业交往与私人交往分离、商业资产与私人财产分离。现代类型的商业管理越是持之有恒,这种分离也就越是确定不移,而这一过程的开端早在中世纪就可以看到了。

现代企业家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他的作为犹如他的企业中的“首席官员”,而现代特有的官僚制国家的统治者[普鲁士的腓特烈二世]也是以同样的方式自称为国家的“第一仆人”。国家官署的活动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于私人机构的管理,这种观念乃是大陆欧洲人的见解,相比之下,美国人对此是完全陌生的。

  1. 官职的管理,至少是所有专业官职的管理——而这样的管理显然是现代的——通常都是以某个专业化领域的训练为前提。这在现代的私人企业行政人员和雇员中也越来越常见,一如对国务官员的要求。
  2. 一旦正式获得官职,职务活动就会要求官员付出全部工作能力,不管他在官署中的义务工作时间是否已有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这也只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的产物,公家和私家官职都是如此。过去的常规事态则恰恰相反:公务被看作是次要活动。
  3. 对官职的管理遵循着普遍规则,而规则大体上是稳定的,几乎是详尽无遗的,并且能够学会。有关这些规则的知识乃是官员们拥有的特殊技术专长,涉及法理学、行政管理或商业管理。

现代官职管理最终受到了规则约束,从根本上说乃是其性质使然。比如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认为,通过政令处理某些事务的权威——这是依法授予某个机构的——并未使该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发布具体命令去调整该事务,而只是对该事务进行抽象调整,这与通过个人特权或因为得宠去调整所有关系形成了极端对立,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那样,后者在家产制条件下居于绝对的支配地位,至少在调整那些尚未由神圣传统固定下来的关系时就是如此。

二、官僚制内外的官员地位

就官员的内部和外部地位而言,所有这一切便导致了以下情形:

  1. 作为一项职业而担任官职

官职是一项“职业”(Beruf),这首先体现在需要经历一个规定的训练过程,它要求具备长期持续的完整的工作能力,并要通过普遍规定的专业考试作为受雇的前提。此外,它还体现为官员的地位具有“义务”(Pflicht)性质。这就决定了他在以下方式中的关系性质:担任官职从法律上和实际上都不被认为是享有了某个收入来源的所有权,一如中世纪直到现代之初都常见的情形那样利用官职提供某些服务以换取租金或报酬;同时,担任官职也不被认为像自由雇佣契约那样是一种普通的服务交易。毋宁说,担任官职——包括担任私有经济中的官职——被认为是接受了一项特殊义务,即忠于职务目标(Amtstreue),以此报答给予他的那份安全存在。就纯粹类型而言,现代的忠于职务并不是像封建制权威或家产制权威下的封臣或扈从式忠诚那样确立一种对的关系,而是报效于非个人的功能性目标。这一点具有决定性意义。当然,这些目标往往会从文化价值观那里获得某种意识形态光环,比如国家、教会、共同体、政党或企业等等,它们是作为今世或来世的人格化主宰的替代物出现的,并由某个特定群体作为化身。

至少在高度发达的现代国家中,政治官员已不再被认为是某个统治者的私人臣仆。同样,主教、祭司和传教士事实上也不再是纯粹个人超凡魅力的传导者了,而在早期基督教时代,他们都是接受某个主宰的亲自委任,原则上只对那位主宰负责,向所有似乎配得上或者要求得到的人们提供来世的神圣价值观。虽然这种陈旧理论仍在一定程度上存续着,但是主教、祭司和传教士们却已变成了服务于功能性目标的官员,这种目标在今天的“教会”中已经变得非人格化了,同时也获得了意识形态上的神圣性。

  1. 官员的社会地位
  2. 社会评价与身份惯例。无论任职于私人机构还是官署,现代官员始终都在追求并且通常也会得到的社会评价,都会大大高于被治理者。他的社会地位受到了关于职衔序列之规定的保护,而且,政治官员还会受到刑法典的保护,因为刑法典都会专门禁止“侮辱公职”以及对国家与教会当局的“蔑视”。

官员的社会地位通常都是最高的,比如在那些文明古国,以下条件都是常见的:对训练有素的专家从事行政管理有着牢固的需求;社会分化巨大而稳定,由于社会的权力分配或者规定的素养及身份惯例所需的昂贵支出等原因,官员主要来自享有社会与经济特权的阶层。取得教育文凭或者教育特权——下文将会讨论(十三,A)——通常都是为了获得担任官职的资格;这一点自然提高了官员社会地位中的“身份要素”含量。有时身份因素还会得到明确承认,比如做出规定在接纳谋官者时要有官员团队成员的同意(“举荐”)。德国军队的军官团就是这种情况。类似的现象推动着官员群体像行会那样趋于封闭,这典型地表现在过去的家产制,特别是俸禄制官员群体中。改头换面复活这种做法的愿望,在现代官僚中也绝非罕见,比如[1905年]俄国革命期间那些大半已经无产阶级化了的[zemstov]官员(tretii element)提出的要求,就是这种愿望在起作用。

一般来说,对专家行政的需求和对身份惯例的维护遭到削弱的地方,对官员的社会评价就会特别低。在巨大经济机会吸引下新开拓的殖民地,以及社会分层极不稳定的地方,往往就会看到这种情况,美国即是一例。

  1. 任命与选举:专业素养的不同结果。官僚制官员典型地是由上级权威任命的。由被治理者选举产生的官员则不再是个纯粹的官僚式人物了。当然,正式的选举背后可能也还有任命——特别是党老大在政治上任命。这并不依赖于法律上的规定,而是依赖于政党机制的运作方式。只要有着稳固的组织,政党就可能把形式上自由的选举变成仅仅鼓掌通过党首指定的候选人,或者充其量变成按照某些规则进行的竞争以在两个被指定的候选人之间做出选择。

在任何情况下,通过选举委任官员,都将缓和等级制隶属关系的僵硬程度。原则上说,一个选举产生的官员在他的上级面前就有了一种自治的地位,因为他的地位并不是“自上而下”,而是“自下而上”产生的,至少不是产生于一个官员等级制的上级权威,而是产生于强有力的政党成员(“党老大”),他们也决定着他的未来前程。当选官员的仕途主要地不是决定于他的行政长官。不是选举产生,而是某个主宰所指派的官员,从技术观点来看,通常会更加精确地履行职能,因为这更有可能由纯粹的功能动机和品质来决定对他的挑选和他的仕途。作为外行的被治理者只有可能根据经验去评估官职候选人的专业资格,因此也只能在他任职之后才能进行评估。此外,政治党派一旦参与官员的选举过程,它们自然会完全倾向于根据一个追随者为党老大效劳的能力,而不是根据技术能力做出最后选择。由党老大指定需经自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在党老大确定候选人名单时也会基于同样的考虑,而选举产生的长官在自由任命官员时同样也会如此。这与合法君主及其下属任命官员时坚持的条件实际上是类似的,两者的反差是相对的,因为政党成员的影响更不容易控制。

在越来越需要训练有素的专家从事行政管理,并且党的忠实信徒不得不重视一种思想发达、经验丰富的自由“公众舆论”的地方,任用不称职的官员就会导致执政党在下次选举中失利。如果由首脑任命这样的官员,自然就更有可能如此。美国如今已经出现了对专业化行政管理的需求,但在那些其选民是由移民“杂凑”起来的地方,比如在那些大城市,当然不会存在有效的公众舆论。由此,不仅行政长官,而且还有其下属官员的普选,除了会削弱官员对等级制的依附性之外,通常还会损害官员的专业资格以及官僚机构的精确功能,至少在那些难以监督的大规模行政机构中就是如此。美国总统任命的联邦法官,其资质与廉正无不大大优于选举产生的法官,这是众所周知的,尽管挑选这两种类型的官员主要也是根据党派考虑。改革者要求对各大都会的行政管理进行重大变革,实际上就是受到了那些当选市长们的影响,而市长们都有一个由他们任命的官员班子。由此,这些改革者便形成了一种“恺撒制”风尚。从技术观点来看,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支配形式,这种常常产生于民主政体的“恺撒制”,其效率一般都要依赖于那位“恺撒”的地位,他是大众(军队或公民)的自由委托人,而且不受传统约束。因此,那位“恺撒”就是一个高素质军官团或官员团队的主宰,一个不受拘束的主宰,因为正是这位“恺撒”不顾传统或者任何其他障碍自由挑选了他们,并且是亲自挑选了他们。然而,这种“个人天赋的统治”与普选产生官员的形式“民主”原则便发生了冲突。

  1. 终身任职以及司法独立和社会声望之间的逆反关系。一般来说,官员的地位是终身保有的,至少在政府官僚中是这样,而且在所有类似的结构中也是日益如此。事实上,即使在能够提前解职或者定期重新任职的地方,一般也是把终身任职作为前提条件。在私人企业中,终身任职的事实通常也是官员和工人的区别所在。然而,这种法律上的或者事实上的终身任职,并不会被看作历史上许多权威结构的那种情况,即看作官员占用官职的私有权利。凡是发展出了法定保障以防止随意罢免或调离时,比如德国的全体法官以及越来越多的行政官员就已经得到了这样的保障,他们纯粹就是为了服务于这样的目的:确保以严格的非人格方式履行特定的官职义务。

因此,在官僚制内部,以这种终身任职方式给予法定保障的“独立”程度,对于那些由此获得了安全地位的官员来说,并非始终都是高等身份的源泉。实际上情况往往相反,特别是在那些有着古老文化且高度分化的共同体中。因为,顺从主宰者的专断统治也能保证官员们维持惯常的领主生活方式,而且,越是顺从,就越是能够得到严格保证。所以,恰恰是因为缺乏那样的法定保障,才有可能提高官员的惯例身价,一如中世纪的侍臣以牺牲自由民为代价而提高了身价,国王的法官以牺牲平民法官为代价而提高了身价一样。在德国,军官和行政官员可能会随时被撤职,至少远比“独立”的法官更容易被随时撤职,后者即使最粗暴地违反了“荣誉法则”或者沙龙惯例,也绝不会付出丢掉官职的代价。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如果其他条件都相同的话,法官参与社交就远不如军官或者行政官员那么易于被“上流社会”所接受,因为军官和行政官员对于主宰者有着更大的依附性,这能够更好地保证他们的生活方式符合身份惯例。当然,普通官员渴求的是一部文官法,除了老来能够得到物质保障以外,还能有力保证他们免遭任意撤职之害。然而,这种渴求是有限度的。“职务权利”过度发展,自然就更难以指望行政班子表现出技术效率,而且会阻挡有抱负的候选人的仕途。这一点以及官员们宁肯依靠同侪而不肯依靠在社会上处于劣势的被治理阶层,便导致了这样一个事实:官员们从整体上说并不会因为依附性而吃到“上司”的太多“苦头”。由于对预兆不祥的政教分离感到焦虑不安,这在巴登的神职人员当中引发了目前的保守主义运动,不可否认,其中的决定性因素就是不愿“从堂区的主宰变成堂区的仆人”。1

  1. 作为固定薪金之基础的职衔。一般来说,官员都会接受一份通常是固定的薪金形式的货币报酬,而且还会有一笔养老金作为老年保险。这种薪金并不像工资那样以工作量为标准,而是根据“身份”,即根据职能的性质(“职衔”),可能也会根据服务年限。官员的收入有着相当大的保障,同时又能得到社会评价的回报,这使官职成为热门的求职岗位,特别是在已经不可能提供殖民赢利机会的国家,但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付给官员们的薪金可能会相当之低。
  2. 固定的仕途路线和身份尊严。官员要从事的是等级制公职序列中的一项“职业”。他会期望从较低、较不重要、较少待遇的地位升至较高级的地位。普通官员自然愿意看到升迁的条件机械地固定下来:即使不能晋升官职,至少也能提高薪金水平。他希望的是按照“资历”,或者可能的话按照在一套考试制度中达到的成绩固定这些条件。这种考绩在各地已经陆续成为官员的一种character indelebilis(不可磨灭的印记),并对他的仕途有着毕生的影响。与此相联系的则是渴望强化职务权利,提高身份群体的封闭性和经济保障。所有这一切都会产生一种趋势——把官职看作那些靠教育文凭取得任职资格者的“俸禄”。在需要考察综合性的人格与知识资格时,这种专业化的学历证书往往只有从属的性质而被忽略不计,结果是,担任最高级的政治官职,尤其是“部长”职位,一般都无需这种文凭。

三、官僚制的货币金融前提

就官员的报酬今天都在采取货币薪金的形式而言,货币经济的发展就是现代官僚制的一个前提。货币经济对于官僚制的整体运行可谓至关重要,但是官僚制得以存在,绝不是货币经济单独发挥了关键作用。

有了相对清晰的发展且数量庞大的官僚包括以下历史范例:(a)新王国时期的埃及,尽管带有突出的家产制成分;(b)晚期的罗马帝国,特别是戴克里先的君主国以及由此产生的拜占庭国家,它们同样包含着突出的封建制和家产制成分;(c)罗马天主教会,13世纪末以后更是如此;(d)从秦始皇到今天的中国,但是带有突出的家产制和俸禄制成分;(e)在君主专制政体时代以来的现代欧洲各国,它有了不断变得更纯粹的形式,而且所有的公共事务机构都是如此;(f)大型的现代资本主义企业,而且与它们的规模及复杂程度成正比。

(a)到(d)项的情况在极大程度上或者主要的是以官员的实物报酬为基础的。不过它们已经显示出官僚制的许多典型特征和效果。所有后来的官僚制的历史楷模——埃及的新王国,同时也是组织自然经济的最壮观的范例之一。官僚制与自然经济的这种契合,只有根据埃及存在的那些完全独一无二的条件来看才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把这些结构归入官僚制之列时必须要有所保留,而这些非常重要的保留正是基于自然经济的存在。即使不谈纯粹的官僚制行政建立时的情况,至少对于纯粹的官僚制行政一成不变的存续来说,正常的前提条件就是发达到一定程度的货币经济。

根据历史经验来看,如果没有货币经济,官僚制结构很可能无法避免实质性的内在变化,要么就会实际上变成另一种结构。由领主的仓储或者他的经常性进项中以实物形式分配固定收入,曾在埃及和中国通行了几千年,在晚期的罗马帝国以及其他各地也都曾发挥过重要作用,这种形式往往就意味着向利用官职占用税源并将其用作私人财产迈出了第一步。实物收入可以保护官员们不受货币购买力经常大幅波动之害。但是,在领主权力衰落的时候,基于实物税收的实物支付形式常常就变得很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官员将会——不管有没有得到授权——直接依靠辖区内的进贡者。一个现成的想法是,通过抵押或转让税收额度,由此也抵押或转让征税权,或者向官员转让有利可图的领主地产使用权,从而保护官员免受这种动荡之苦,而且,任何尚未紧密组织起来的中央权威都会自然而然地有意这样做,不管那是自愿的还是迫于官员们的压力。官员则会满足于利用这些资源以保证他所要求的薪金水平,然后将余额上缴。但是,这种状况包含着一些强烈的诱惑,从而照例会产生一些使领主不满的结果。由此便出现了一个替代的过程:确定官员的货币义务。这经常出现在日耳曼官员的早期历史上,而且最广泛地出现在欧洲的所有总督行政中:官员上缴约定的数额,其余归己。

  1. 关于包税的补论

在这种情况下,官员在经济上的地位就类似于那种企业家式的包税人。实际上,出租官职,甚至包括把官职租赁给出价最高的人,乃是一种常规现象。在私有经济中,[卡洛林王朝时期]庄园结构或者villicatio(徭役农庄)结构转变为一种租赁关系的制度,是大量范例中最为重要的范例之一。通过租赁的安排,领主可以把一个麻烦事交给官员们去做,即他的实物收入转变为货币收入过程中的麻烦,而官员们必须提供一个定额总数。古代东方的某些统治者似乎就是这样做的。至关重要的是,把公共税收承包出去而不是由领主亲自管理税收,就是服务于这个目的。结果是,公共财政史上极为重大的一个进步——向经常性预算的进步——也就成为可能:对收入以及相应支出的明确估算,取代了那种根据直接但却不可预计的收入而过一天算一天的生活,后者是一切公共财政初期阶段的典型现象。不过另一方面,供领主本身之用的那些财政收入来源,其控制权和最大限度的开发权就要被放弃,并且很可能要依赖于留给官员或出租官职者及包税人的自由度,它们的长期产能甚至会因为无情的榨取而受到危害,因为一个资本家不可能像一个政治领主那样对于保护臣民的能力怀有同样的长期关切。

领主会通过各种规章防止自己控制权的这种流失。因此,包税模式或者税收权的转让就可能变化多端,这要依赖于领主和包税人之间的权力分配,后者关心的是最大限度榨取臣民的支付能力,领主关心的则是保护这种能力,两者都有可能占据上风。例如在托勒密帝国,包税制的性质就是明显决定于对这些动机产生的共同影响或对立影响进行的平衡:消除收益的波动性,尽可能地编制预算,防止臣民遭受非经济剥削以保护他们的支付能力,由国家控制包税人的收益以防他们最大可能地进行侵吞。正如在希腊罗马那样,包税人始终是一种民间资本家,然而,征税是由托勒密国家按照官僚制方式来执行和控制的,包税人仅仅是从他收费以外的可能剩余额中分得一份利润,而他的收费事实上是[上缴国家的]起码担保;他的风险则在于税源的产出可能会低于这个总数。

  1. 买卖官职、俸禄与封建行政

把官职作为官员的个人收入来源,这种纯经济观念也能导致官职的直接买卖。当领主发现自己的处境使他不仅需要本期收入(current income),而且需要货币资本——比如为了战争或者债务支付——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作为一种正规制度的买卖官职尤其存在于现代国家,比如教皇国以及法国和英国,那些闲职以及某些比较重要的官职(比如军官委员会)到19世纪已经非常抢手。在具体情况下,买卖官职的经济意义可能会发生变化,就是说,购买官职的出资总额实际上有一部分或者全部都是为确保忠诚服务而预付的担保金,但这不是通例。

领主要求得到的用益权、贡赋和服务,只要被转让给官员以供个人利用,这就总是意味着典型的官僚制组织被放弃了。处在这种地位的官员对他的官职也就享有了财产权利。这种情况在官员的义务和报酬以如下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则会达到更高的程度:官员从留给他的目标那里获得收益,但不是把任何这样的收益上缴领主,而是为自己的私人目的控制着这些目标,并转而向领主提供私人服务或军事、政治、宗教性质的服务。

凡是把产生于实物的租金收入或者把土地或其他租金来源的实际上的经济用益权分配给官员终生享有,作为履行实际的或法律推定的官职义务所得的报酬,为此提供经济支持的货物始终由领主分派,我们就应当称之为官职的俸禄俸禄的组织。

[从这种官职的俸禄组织]向薪金官员的过渡极不稳定。祭司得到的经济捐助也常常被叫作“受俸”,在古代与中世纪都是如此,甚至到了现代也是这样。但在几乎绝大多数时代,其他地方也能看到同样的情况。在中国的司铎法律中,所有官职都有俸禄的性质,它迫使服丧的官员要辞去官职,因为按照规定,在为父亲或者其他家庭权威守丧期间要回避享用财产,而官职则完全被认为是经济收益的一个来源。(这种规定最初是为了防止引起原来拥有这些财产的已故家长的怨恨。)

如果不仅把经济权利,还有领主的[政治]权利授予官员独立行使,如果与此相联系的还有按照规定向领主提供个人服务以作为回报,这就进一步远离了薪金官僚制。被授予的这种特权,其性质可能多有不同,比如说政治官员,他们有可能更偏爱领主权威,也可能更偏爱官职权威。在这两种情况下,最清楚的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官僚制组织的特殊性质就会遭到彻底破坏,这时我们面对的就是封建支配组织了。

所有以实物形式转让服务和用益权作为对官员的资助,往往都会导致官僚机制的废弛,尤其是削弱等级制的隶属关系,而这种隶属关系在现代官员的纪律中得到了最严格的发展。只有在极富活力的领导权之下,而且官员对领主的服从又是绝对的个人服从,就是说,用于从事行政管理的是奴隶或者被当作奴隶那样对待的雇员,他们达到的严谨程度才会接近于现代西方以契约方式雇用的官员。

  1. 关于身份激励优越于物理强制的补论

在古代世界的自然经济中,埃及的官员就是法老的奴隶,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奴隶,也是事实上的奴隶。古罗马大领地的所有者则喜欢委任奴隶直接理财,因为那里存在着使用酷刑让奴隶们俯首帖耳的可能性。在中国也能看到类似的效果,那里普遍以竹笞作为纪律手段。然而,使用这种直接的强制手段保持稳定,可能性极为渺茫。根据经验,有保障的薪金加上不依赖于偶然性和随意性的升迁机会,才能使一部官僚机器的严格机械化运行获得相对来说最大限度的成功并持之有恒。严格的纪律控制,同时体恤官员的荣誉感,加上身份群体声望感的发展以及接受公众批评的可能性,也能在同一方向上发挥作用。由此,官僚机器的运转将比任何处于合法奴役状态的官员群体更加有效。官员当中强烈的身份感不仅可以与全无个人意志地随时准备服从上司相容,而且身份感——比如军官的情况——还是对这种服从的补偿,它有助于保持官员的自尊。官职的纯粹非个人性质,加上私生活与职务活动相分离,便易于把官员们整合进纪律机制下的既定功能状态。

  1. 结语

尽管货币经济的充分发展并非官僚化所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但是,作为一种恒定结构的官僚制却必定要有一个前提:有效获得连续性的收入以保持它的运转。如果这种收入不可能像官僚制的现代企业组织那样来自私人利润,或者不可能像采邑那样来自地租,那么一个稳定的税收体系就应当是官僚制行政长期存在的先决条件。出于众所周知的普遍原因,只有得到充分发展的货币经济,才能为这种税收体系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因此,货币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共同体,行政官僚化的程度就相对高于同时代那些幅员更为广大的国家。然而,一旦这些国家有序地发展出了税收体系,官僚制就会远比城邦得到更为全面的发展,而城邦的规模只要还维持在有限的范围内,那么最符合需要的往往就是一种财阀与显贵的团契行政。官僚化的基础始终就在于行政任务在量和质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

四、行政任务的量变

官僚化的第一个这种基础就是行政任务的量化扩展。从政治上说,大国和群众性政党则是官僚化的典型场域。

关于历史上帝国形成过程中官僚化程度的补论

我们的论述并不是要暗示历史上真正形成的任何著名大国都产生了一种官僚制行政。举例来说,一个现有大国的长期存续或者由它孕育的某种文化的同质性,并非始终与官僚制结构联系在一起。然而,两者的联系也有达到很高程度的范例,比如中华帝国。许多大规模的非洲王国以及类似的结构无不转瞬即逝,主要原因就是缺少一个官员机器。卡洛林帝国就是随着行政组织的崩溃而瓦解的,但它的行政组织是家产制而不是官僚制的。另一方面,哈里发帝国及其在亚洲的前驱却持续了相当长的时期,它们的行政组织基本上是家产制和俸禄制的。神圣罗马帝国也同样如此,尽管它几乎不存在官僚制。所有这些王国都展现了一种至少接近于官僚制实体通常所创造的那种强有力的文化统一性。相比之下,古代罗马帝国尽管越来越趋于官僚化,或者更确切地说,就在官僚化的传入过程中,帝国却从内部瓦解了,因为与官僚化相联系的公共负担分派模式在鼓励一种自然经济。不过应当指出,从纯粹的政治统一性及其强度这个视角来看,被冠以卡洛林、哈里发、罗马等等大名的帝国,由于政治行动能力逐渐衰弱,其内聚力并不稳定,这使帝国变得有名无实,它们的性质类似于一个跨行业联合大企业(2)。它们那种相对的高度文化统一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产生于已经有力统一起来的教会组织,而西方中世纪的教会本来就在日趋官僚化。这种文化统一性也是它们社会结构悠久同质性的结果,而这种同质性又是先前政治统一的事后影响和嬗变。两者都是根据传统把有利于不稳定平衡继续存在的文化加以定型的现象。这两个因素已经证明有着非常强大的基础,甚至像十字军那样大规模的扩张努力,居然在缺乏政治统一的情况下也能发动起来,可以说,它们是作为“私人事业”进行的。然而,与十字军的失败以及它们屡见不鲜的无理性政治历程息息相关的,就是缺少统一的国家权力作为它们的后盾。毫无疑问,紧密的“现代”国家在中世纪起步时,相伴发展的就是官僚制结构,最发达的各个官僚制国家最终便粉碎了那些实质上依赖于不稳定平衡的跨行业联合大企业。

古代罗马帝国的分崩离析,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它的军队和官员机器的官僚化。这种官僚化只有在同时实行一种必定会导致自然经济的重要性不断上升的公共负担分配方法时才有可能实现。这种类型的具体因素始终都会出现在画面中。此外,我们不可能去设想官僚化与国家对外(扩张)和对内(文化)影响的强度之间的正比例关系如何。无疑,官僚化程度与国家扩张力的正比例关系只能说是“正常”关系,但不能说是必然规律。比如两个最具扩张性的结构,罗马帝国与不列颠世界帝国,在它们最积极扩张的时期却都是仅仅在最低程度上依赖于官僚制基础。诺曼人在英格兰建立的国家以封建等级制为基础引进了一种严密的组织。事实上,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皇家税务署(royal exchequer)的官僚化而接受了统一及其推进过程的,而相比封建时代的其他政治结构,皇家税务署的官僚化已经达到了极为先进的程度。后来英国没有加入大陆各国的官僚化发展进程,而是一直保持着显贵行政的状态,这一事实应当归因于——像古罗马的共和行政那样——相对来说不存在大陆那样的地理环境,同时也要归因于某些今天正在消失的独特的先决条件。这些特殊的先决条件包括,一支庞大的常备军对它来说是可有可无的,但是,一个具有同样扩张倾向的大陆国家却需要这样一支常备军以守卫陆地疆界。在罗马,官僚化是随着从海岸向大陆帝国的过渡而推进的。在其他方面,司法行政官的权力那种严厉的军事性质,是罗马政治实体一个不为其他民族所知的特点,它富有技术效率并且——尤其在城邦范围之外——有着精确统一的行政功能,这导致了一部官僚机器付诸阙如。元老院独一无二的地位则保证了行政的连续性。不应忘记,罗马也像英格兰一样,官僚系统这种可有可无性的一个前提是,国家权威在国内发挥功能的范围越来越“最小化”,就是说,仅限于直接的“国家的理由”所绝对需要的范围。

但在大陆国家,进入现代初期的时候,权力一般都集中在那些最无情地推动行政官僚化进程的君主手中。显而易见,从技术角度来说,大规模的现代国家绝对要依赖于一种官僚制基础。国家越大,而且越是要成为一个强国,就越是要无条件依赖这个基础。

美国至今仍然带有至少从技术意义上说并未充分官僚化的政治实体这样的特征。但是,对外摩擦的范围越大,国内行政统一的需求越迫切,这种特征就越会不可避免地逐渐正式让位于官僚制结构。此外,美国国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的非官僚制形式,由于某些构成成分有着比较严格的官僚制结构而实际上得到了补偿,因为那些构成成分——组织与选举策略的“内行”或专家领导下的政党——处于事实上的政治支配地位。所有真正的群众性政党都在日益成为官僚制组织,这最为突出地表明了纯粹的数量在社会结构的官僚化进程中发挥的杠杆作用。在德国,尤为重要的范例就是社会民主党,在国外则是美国的两大政党。

五、行政任务的质变:文化、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影响

然而,与行政任务的广度和量的扩大相比,它的强度和质的发展则更加有力地推动了官僚化进程。不过官僚化的方向和诱因可能多种多样。在官僚制国家行政最悠久的国家,埃及,从技术上必须对整个国家的水利经济进行公共调整,并且自上而下创造了一个书吏和官员的机器,它很早就在军事化组织起来的非凡建设活动中找到了自己的第二个运作领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由权力政治所决定的建立常备军的需要,以及公共财政的相对发展,都会推动官僚化趋势。但在现代国家,文明的日益复杂也产生了越来越大的行政需求。

当然,大国的扩张,特别是海外扩张,一直是由显贵统治下的国家进行的(罗马、英格兰、威尼斯)。但是,相比那些官僚制实体,行政的“强度”,就是说,把国家机器承担的行政任务尽可能多地交给它自己的机构去持续管理和执行,这在显贵统治的大国中只有极其微弱的发展,比如罗马和英格兰;放在适当的背景下就会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诚然,英格兰与罗马的国家权力结构对文化产生了十分强烈的影响,但只是在很小的程度上表现为国家管理和控制的形式,从司法到教育,莫不如此。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转而又受到了国内最有影响的那些阶层日益增长的财富的左右。结果,不断发展的官僚化便承担了这样的功能:越来越多地拥有消费品,以越来越老练的技术——与这些财富提供的机会相称的技术——去塑造外部生活。这对生活标准产生了影响,并导致了一种日益增强且必不可少的主观要求:实现公共的、跨地区的,因而就是官僚化的供应,以满足极为多样化的需求,而这些需求先前要么不为人知,要么是就地满足或者由私有经济满足。

在纯政治因素当中,一个社会越来越需要习惯于秩序的绝对安定,并在所有领域得到保护(“治安”)这个因素,在官僚化的发展方向上有着特别锲而不舍的影响。采用司铎方式或者仲裁手段单纯缓和血仇,到警察获得了今天这种“上帝在尘世的代表”地位,其间的道路是笔直的。前一种手段是直截了当地依靠有义务发誓帮助复仇的氏族成员来保障个人的权利与安全。在官僚化方向上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则包含在社会福利政策的多方面任务中,它们要么是由利益集团强加给现代国家的,要么是国家出于权力的原因或者意识形态动机而抢占的。当然,这些任务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了经济因素的左右。

在实质上的技术因素当中,尤其应当考虑的是作为官僚化先导的现代交通手段。从一定程度上说,公共水陆通道、铁路、电报等等,只能由公共机构掌管,而这种管理在技术上是比较合算的。在这方面,现代交通手段常常扮演着类似古代东方美索不达米亚运河与尼罗河的角色。交通手段一定程度的发展则是官僚制行政成为可能的最重要前提之一,尽管它不能独自发挥决定性作用。无疑,就其纯粹的“自然”经济背景来说,如果没有尼罗河这个天然通道,古埃及的官僚制集权绝不可能达到那种完备的程度。为了推进现代波斯的官僚制集权,那里的电报局官员被正式授权可以越过地方当局首脑直接向国王报告各省的一切动态,而且,任何人都有利用电报直接进谏的权利。现代西方国家实际上也能以这种方式进行管理,这仅仅是因为国家控制着电报网,邮政与铁路也由国家支配。(这些交通手段又与地区间大规模物流的发展息息相关,因而也是形成现代国家的起因之一。我们已经知道,这一点并不能无条件地适用于过去。)

六、官僚制组织对显贵行政的技术优越性

官僚制组织的发展有一个决定性的原因——它在纯技术层面上始终优越于任何其他形式的组织。高度发达的官僚机器和其他组织相比,犹如一套机械装置和非机械化产生方式的关系。精确、迅速、明晰、档案知识、连续性、酌处权、统一性、严格的隶属关系、减少摩擦、降低物力人力成本,在严谨的——尤其是独断形式的——官僚制行政中都可以达到最佳状态。与任何团契行政、荣誉行政或业余行政方式相比,训练有素的官僚在所有这些方面都处于优势地位。而且,只要涉及错综复杂的任务,那么有薪的官僚劳动不仅会更精确,归根结底,往往还会比形式上无薪的荣誉服务更便宜。

荣誉性的安排往往使得行政工作成了一项次要活动,一项业余活动,单单由于这个原因,荣誉服务的功能一般都会运转得比较迟钝。与官僚制行政相比,它更少受计划约束,更加不拘形式,更不精确,更不统一,因为它还更不依赖上司。由于下属官员和办事员服务机构的创设及利用几乎不可避免地更不经济,荣誉服务也就比官僚制行政更少连续性,而且成本常常极为高昂。如果不光考虑公共财政的货币成本——官僚制行政相比显贵行政通常都会增加这种成本,而且考虑一下显贵行政的办事拖沓以及缺乏精确性给被治理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就更其如此。一般来说,只有在仅凭业余爱好就足以完成公务职责的地方,长期的显贵行政才是可行的。随着行政管理不得不面对的任务在质量上的发展,显贵行政也就达到了极限,甚至在今天的英国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团契组织的工作则会引发摩擦与拖沓,且需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和观点之间进行妥协,由此,行政管理将变得更不精确,更不依赖上司,进而更不统一,更加迟钝。例如,普鲁士行政组织取得的所有进步,就一直都是——未来也仍将是——官僚制行政原则,尤其是独断行政原则的进步。

今天,要求公共行政精确、明晰、连续并尽可能迅速履行公务职责的,主要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一般来说,那些大规模的现代资本主义企业,本身就是无与伦比的严密的官僚制组织楷模。经营管理完全依赖于越来越高度的精确性、持续性以及至关重要的运行速度。这一点反过来又受到了现代交通手段——其中也包括新闻界的新闻服务——独特性质的左右。公告以及经济和政治事态以极大加快了的速度被传播,这就构成了一种持续的强大压力,要求行政管理加快对各种局面做出反应的节奏。通常也只有严密的官僚制组织才能把握做出这种反应的最佳时机。(官僚机器也有可能,而且实际上也的确制造了某些确凿的障碍,不能针对每个个案采取最佳方式履行职责。这一事实不属于这里讨论的范畴。)

至关重要的是,官僚化提供了一种最大的可能性——按照纯客观考虑去贯彻行政职能专业化的原则。具体的执行由接受了专业训练并通过不断实践积累了专长的官员分头负责。“客观地”履行职责主要就是意味着按照可计算的规则履行职责,而“无需看人下菜”。

不过,“无需看人下菜”也是市场的口号,总的来说还是一切追逐纯经济利益时的口号。持续的官僚制支配就意味着“身份荣誉”的扯平。因此,如果自由市场原则没有在同时受到约束,那就意味着“阶级状况”的普遍支配。官僚制支配的这种结果并非到处都与官僚化的程度成正比,原因就在于满足不同政治实体要求的可能原则之间存在差异。然而,已经提到的第二个要素,可计算的规则,则是现代官僚制最为重要的成分。现代文化,尤其是它的技术和经济基础的独特性,需要的正是结果的这种“可计算性”。官僚制到了高度发达的程度时,也会在特定意义上服从sine ira ac studio(无恨亦无爱)的原则。官僚制发展得越完备,它就越是“非人化”,在成功消除公务职责中那些不可计算的爱、憎和一切纯个人的无理性情感要素方面就越是彻底。这就是它得到资本主义肯定的特殊品性。

现代文化变得越复杂,越专业化,它的外在支撑组织就越是需要不带个人感情,越需要严格客观的专家,以取代旧时社会结构中依靠个人投契与宠信,依靠施恩与感恩行事的领主。官僚制以最有利的结合方式提供了现代文化的外在组织所需的这种态度。特别是,只有官僚制为实施依据“规章”加以概念系统化的理性法律确立了基础,比如晚期罗马帝国的创造就首次达到了技术上的高度完备性。在中世纪,[罗马]法的继受是与合法行政的官僚化同时发生的:受过理性训练的专家脱颖而出,取代了束缚于传统或无理性预测的古老审判程序。

  1. 关于卡迪司法、普通法与罗马法的补论

根据严格的形式概念对法律进行“理性”解释,可以同某种主要束缚于神圣传统的裁判并行不悖。不可能依据传统做出明确裁决的个案,可以通过具体的启示(神谕、先知宣言、神明裁判——通过超凡魅力司法)加以解决,或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加以解决——它们也正是我们这里关心的:a)根据具体的伦理或实际评价不拘形式做出的判决(一如R. 施密特恰当称之为的“卡迪司法”2),或b)根据“类推”并依赖和解释“先例”,而不是根据理性概念下的归类做出的形式判决。此即“经验式司法”。

卡迪司法并不懂得理性“裁判规则”(Urteilsgründe)之类的东西,也不懂得为纯粹类型的经验式司法给出任何按照我们的理解才能称之为理性的理由。卡迪司法对具体情况具体评价的性质,可能会发展到像先知预言那样抛弃所有的传统。另一方面,经验式司法则可能升华为一种理性化的“技术”。由于非官僚制支配形式表现为严格的传统主义和任意性奇特地和谐共存,同时又展示了领主的酌处权,这两个原则的结合与过渡形式也就十分常见了。即使在今天的英国,正如门德尔松生动描述的那样,3大量的基层司法实际上仍是卡迪司法,这是大陆国家难以想象的。德国的陪审团司法实际上也经常以同样的方式运作,他们的裁决是不陈述理由的。总的来说,不可轻易相信“民主的”司法原则就等于(形式合理性意义上的)“理性”裁判。实际上,情况恰恰相反。英美最高法院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经验式裁决,尤其是依照先例进行裁决。英国在理性的法典编纂以及罗马法的继受[这在中世纪末期已经出现在欧洲各地]方面做出的所有努力均告失败,原因就在于这种理性化遭到了拥有中枢组织的大型律师行会的有效抵制,这是一个垄断性的显贵阶层,王国高等法院的法官都是从他们当中产生的。他们控制着司法训练,把它作为一种见习阶段以传授高度发达的经验技术,而且,他们卓有成效地抵制了一切——尤其是教会法庭,一度还有大学——追求理性法律的尝试,因为那威胁到了他们的社会与物质地位。

普通法律师反对罗马法和教会法以及反对教会权力的斗争,总的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因素——法律人的收费利益——引起的,国王干预这场斗争的方式即是明证。法律人从这场斗争中胜出了,但他们的权力地位却是由政治集权所致。在德国,主要是由于政治原因,所以缺少一个具有社会强势地位的显贵身份群体。德国不存在英国法律人那样的身份群体充当实施本国法的传导者,这种群体可以把本国法提升到以见习阶段为基础的技术层面,且能够抵制罗马法法学家具有技术优越性的教育。说罗马法的实质性规定更好地适应了正在崛起的资本主义的需求,这并非实情;并不是这一点决定了它在欧洲大陆的胜利。事实上,现代资本主义特有的一切法律制度都是罗马法一无所知的,它们起源于中世纪。决定性的因素是罗马法的理性形式,至关重要的是一种技术上的必要性:由接受了理性训练的专家——也就是在大学接受过罗马法教育的人——来控制审判程序。这种必要性产生于法律案件的日趋复杂,产生于越来越理性化的经济生活的需求,它需要理性的求证程序,而不是借助具体神启或者司铎担保等等原始举证手段来确定真相。当然,这种局面受到了经济结构变革的强烈影响,但这个因素是随处都会产生作用的,包括英国也是如此,那里的王权介入求证程序主要就是为了商人的利益。实体法在德国和英国的发展之所以出现差异,主导原因并不在于这个经济因素。已经显而易见的是,这些差异乃是产生于各自支配结构的独立发展:英国是集权司法和显贵统治,德国则不存在政治集权——尽管它也有了官僚化。因此,现时代最高度发达的头号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却保留了一个较少理性、官僚化程度较低的司法系统。然而,英国的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地做出这种妥协,是因为法院体制和审判程序的性质,它们直到现在实际上仍然等于是大范围地拒绝公平对待经济弱势群体。这一事实,加上不动产转移制度耗费时日且费用高昂——这本身就是法律人阶层经济利益之所在——,对于英国的农业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有利于不动产的积累和转变为固定资本。

在共和时代,罗马法本身就是一种独一无二的混合物,其中既包括了理性的与经验的成分,甚至也包括了卡迪司法的成分。陪审团法庭本身的任命和最初无疑是“逐个案件”加以阐述的行政司法官的事实之诉(概念)[actiones in factumconceptae)]4,都包含着卡迪司法的成分。共和早期的所谓“技能法学”5以及由此发展出的一切,甚至包括古典法学家的一部分释疑解答实践[帝国时期]6,则无不带有一种“经验”性质。法律思想走向理性方法的决定性转折,是由建立在行政司法官敕令formulae(程式)基础上的审判指令的技术性质做好了最初的准备——它们为法律概念的形成做好了准备。(今天,在事实答辩原则的支配下,提供事实陈述具有了决定性意义,不论从法律观点来看它们能否使控告站得住脚。现在仍然缺少强制措施以清晰地从形式上确定概念范围,但是,罗马法的技术文明早已在极高的程度上产生了这种强制。)因此,审判程序的技术因素——它们仅仅是间接产生于国家结构的因素——在理性法律的发展中自有其作用。但是,罗马法理性化为一个经过科学处理的封闭的概念体系,只是在罗马政治实体本身经历了官僚化时期之后才臻于完备的。这种理性的系统性品质使得罗马法与东方和希腊产生的所有法律形成了鲜明对照。

拉比的《塔木德》释疑解答是经验司法的典型范例:并不理性,但却是“理性主义”的,同时又受到传统的严格约束。纯粹的卡迪司法则体现在一切先知宣言中,它们遵循的模式是:“经书有谕……但我要告知尔等”。越是突出强调卡迪(或者某些类似的法官)地位的宗教性质,在不受神圣传统约束的范围内对个案的审判就越是具有任意性,也就越不受规则的羁绊。例如法国人占领突尼斯之后,历时一代人之久了,宗教法庭(Chara)仍在像欧洲人说的那样“酌情”裁判地产案件,这极为明显地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我们将在另一场合论及支配结构中这些比较陈旧的司法类型的基础。

  1. 官僚制的客观性、存在的理由以及民众意志

“就事论事”与“专业性”未必等于是抽象的普遍规范的统治,这一点确凿无疑。实际上,即使现代司法行政的情况也未必如此。当然,“法律无漏洞”的观念已经遭到了严厉抨击。把现代法官视为机器人,从上面依次投进法律文书和资费,下面就会吐出判决加理由,读上去像是机械引用的法典条文,这种观念也遭到了愤怒的否定,大概是因为这种类型的某种近似现象恰恰包含着一以贯之的司法官僚化。因此,即使在法律发现方面,也会存在这样一些领域:官僚式法官被指示要坚持立法者规定的“个性化”程序。

在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活动领域,即法律创制和审判程序领域之外的所有国务活动,人们已经习惯于要求具体情势下的自由和主权。普遍规范被认为主要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好像妨碍了官员积极的“创造性”活动,好像这些活动绝不应当被调整。这个话题的意义此处不赘。关键在于,这种“自由的”创造性行政(可能还有创造性司法)不可能构成一个摆脱任意行动和酌处权、不以个人动机决定好恶和评价的领域,而我们在前官僚形式中就会看到那种情况。规则、对“客观”目标的理性追求以及对这些规则与目标的忠诚,总是会构成行为规范,而正是那些最强烈美化官员“创造性”酌处权的见解,接受了存在的理由(raison d’état)这一特别现代而严谨的“客观”观念,作为他公共行政行为的终极性最高指导原则。当然,官僚制对于维护它自身在本国国内(以及通过它与其他国家对抗)的权力所需要的条件有着可靠的直觉,与这种直觉水乳交融的则是对“国家的理由”这一抽象“客观”观念的认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官僚的权力关切才能给这种绝非明明白白的理想赋予可供利用的具体内容;在游移不定的情况下,也只有这些关切才能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我们这里不可能对此展开讨论。对我们来说,关键的一点仅仅在于,一个有可能引起理性争论的“理由”体系,原则上可以为一切官僚制行政行为提供支持,就是说,要么根据规范来归纳,要么对目的和手段进行权衡。

在这个背景下,一切“民主”潮流——最低限度的“支配”这个意义上的潮流——所表现出来的态度也必然是模棱两可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要求法律保障、反对任意专断,需要行政管理具有一种形式上理性的“客观性”,这与古老的家产制支配所“恩赐”的个人酌处权是格格不入的。然而,如果一种“时代精神”——暂且不谈其他推动力——在某个具体问题上控制了大众,那么,它以某个具体事件和人物为取向的实质正义前提,将会不可避免地与官僚制行政的形式主义、受规则约束的冷静的“就事论事”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情感必定会拒斥理性的要求。

资产阶级利益集团所要求的形式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可计算的”判决与行政,特别对于无财产的大众来说并无助益。很自然,在后者眼中,司法与行政应当服务于使他们同有产阶级享有平等的经济与社会生存机会。要让司法与行政履行这样的功能,唯一的条件就是,它们因实质内容是“伦理的”(卡迪司法)而具有一种不讲究形式的性质。不仅任何一种“大众司法”(通常它们都不问理由,不顾规范),而且还有所谓“公众舆论”对行政的任何密集影响(出于无理性的“情感”,通常由党老大们或新闻界筹划指挥的协调行动),都会强有力地阻挠理性的司法进程,在某些情况下,其强有力的程度甚至不亚于专制统治者竭力使用“星室法院”(3)诉讼程序(内阁司法)时的程度。

七、行政手段的集中

官僚制结构往往与物质管理手段集中于主宰者手中密不可分。例如,这种集中便以众所周知的典型方式出现在大型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它在这一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实质特性。相应的过程也出现在了公共事务组织中。

  1. 国家和私人资本主义推动的军队官僚化

法老、罗马共和国晚期以及帝国时期,尤其是现代军人政权国家的官僚制军队,都有一个突出特征:它们的装备和给养无不出自君主的仓廪。这与农业部落的征兵、古代城邦的武装公民、早期中世纪城市的民兵以及所有的封建军队形成了鲜明对照,因为后者在必须投入战斗时通常都是自我装备和自带给养。我们时代的战争是机器的战争,这使集中供应给养在技术上成为必需,犹如机器在工业中的支配地位促进了生产资料和经营管理的集中。不过总的来说,过去那种由君主装备和提供给养的官僚制军队登台亮相时,都是适逢社会与经济发展状况使得经济上有能力自我装备的市民阶层规模绝对或相对缩减,以致他们的人数已经不足以建立作战所需的军队了。这些阶层的相对衰落便足以造成这种局面:就是说,是相对于政治实体的权力要求范围而言。只有官僚制军队结构才能容得下职业常备军的发展,它对于保证广阔领土的长期安定以及对远距离敌人,尤其是对海外之敌作战,都是必需的。此外,军事纪律和军事技术的训练——至少就其现代的高水平而言——通常也只有在官僚制军队中才能得到充分发展。

从历史上看,军队的官僚化到处都是与下面的情形相伴出现的:服兵役的责任从有产者肩头转移到了无产者的肩头上。在出现这种转变之前,服兵役始终是有产者的荣誉特权。后来有的转移给了土生土长的无财产者,比如共和晚期和帝国时期罗马将军的军队,以及直到19世纪的现代军队。也有的把兵役负担转移给了一文不名的外国人,比如所有时代的雇佣军。这个过程是典型地与物质和思想文化的普遍增进相伴出现的。除此以外,随着人口密度越来越大,经济事务也越来越紧张繁重,那些渴望获利的阶层变得越来越不适用于战争的目的。撇开激烈的意识形态狂热时期不谈,一般来说,享受着精致文化,尤其是享受着城市文明的有产者阶层,已经不再适于也不再乐于从事普通士兵那些比较粗野的战争活动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乡村的有产者阶层倒是更有资格,同时也有更强烈的意愿成为职业军官。城乡有产者阶层之间的这种差异,只有在机械化战争日益迫近的可能性要求军事单位的首长具备“技术员”的素养时才能扯平。

像在任何其他行业一样,以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的形式也有可能实现有组织的军事活动的官僚化。实际上,由私人资本家征募并管理军队早已是雇佣军的通例,特别是在西方,直到18世纪初还是如此。在30年战争期间的勃兰登堡,士兵仍是他那个行当的物资装备的主要所有者,他可以拥有自己的武器、马匹、军装,尽管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包出制商人的国家已经供应了这些装备。到后来,在普鲁士的常备军中,是连长拥有了这些战争物资,只是到了提尔西特和约(1807)以后,战争物资才终于明确地集中到了国家手中。也只是随着这种集中,才最终普遍采用了制式军装,而以往采用什么样的制服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团长酌情处置,除非某个部队由国王“授予”了制服[最早是1620年“授予”皇家近卫军(Garde du Corps),后来腓特烈二世常有这种做法]。

像“团”“营”这样的术语,在18世纪的含义通常完全不同于我们今天的含义。那时只有“营”才是一个战术作战单元(如今则两者都是),“团”则是一个由上校的企业家地位建立的经济管理单元。半官方的海战企业(比如热那亚的maone)和陆军就属于私人资本主义最早具有了高度官僚制性质的大型企业。就这方面的情况而言,它们的“国有化”可与现代的铁路国有化相比拟,后者一开始就是由国家控制的。

  1. 其他方面资源——包括大学——的集中

其他领域的行政官僚化与军队组织的情况一样,也是和资源的集中平行发展的。由satraps和viceroys(4)承担的古代行政,恰如承包或租赁官职者,特别是像封建封臣一样,无不分散了运作手段:地方的需求一般都是由地方岁入负担,包括军费和下级官员的费用,只有余额才上缴中央国库。被授予采邑的官员完全是用自己的钱袋负担开支。相反,官僚制国家则是根据预算安排全部行政开支,并以通用的支付手段拨付给下级当局,且支付手段的使用均由国家调整和控制。这对公共行政的经济性来说,与集中管理的大型资本主义企业有着同样的意义。

在科学探索领域,大学必然会有的研究机构,其官僚化也是对物质运作手段日益增大的需求产生的一种功能。吉森大学的李比希(5)实验室就是这个领域大型企业的第一个范例。通过把这些手段集中在享有特权的机构负责人手中,大批的研究者与教师脱离了他们的“生产资料”,一如资本主义企业使工人脱离了他们的生产资料一样。

八、社会差异的扯平

尽管官僚制具有不容置疑的技术优势,但它到处都是很晚才发展起来的。这是许多障碍造成的结果,只有在某些社会与政治条件下,这些障碍才能明确退居幕后。

  1. 行政的民主化

官僚制组织通常都是在扯平经济与社会差异的基础上获得权力的。这种扯平至少是相对而言的,并且事关社会与经济差异对于承担行政功能的意义。

与小型同质化单元的民主自治相比,官僚制必然会伴之以现代的大众民主。这是产生于它的独特原则:行使权威时的抽象规则性;这是在人身和功能意义上——因而就是在憎恶“特权”意义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结果,以及原则上反对“逐个”解决问题的结果。这种规则性产生于它的源头上的社会先决条件。一个大规模社会结构的任何非官僚制行政,都要以某种方式依赖于这一事实:现存的社会、物质或荣誉优先权与职衔,都与行政功能和行政义务联系在一起。这通常就意味着,在经济上或社会上利用行政活动提供给行政人员的地位,是承担行政职能得到的报酬。

因此,国家行政的官僚化与民主化就意味着国库现金支出的增长,尽管事实上官僚制行政一般要比其他形式更为“经济”。直到现在,至少从国库的角度看,以最便宜的方式满足行政需求,还是把几乎全部地方行政和基层司法交给东普鲁士的领主;英国的治安法官行政也同样如此。大众民主彻底扫荡了封建制的、家产制的行政特权,也彻底扫荡了财阀的——至少是打算享有的——行政特权,这就不可避免地由支付薪金的职业劳动取代了历史上传下来的显贵“业余”行政。

  1. 群众性政党,兼论民主化的官僚制结果

这并不止于国家的情况。民主的群众性政党在它们自己的组织内部和建立在个人关系以及个人评价基础上的显贵统治传统彻底决裂,这并非偶然。许多老牌保守主义政党乃至老牌的自由主义政党至今仍在坚持这种个人关系的结构,但是民主的群众性政党在党的官员——那些职业性的政党书记和工会秘书长等等——领导下却已经按照官僚制方式组织了起来。比如德国社会民主党以及农村的群众运动中就出现了这种局面;英国1870年代最早由格莱斯顿与张伯伦在伯明翰推开的考科斯会(caucus(6))民主,以及杰克逊政府以来美国两大政党的官僚制发展,也同样如此。但在法国,以选举制度为基础组织有纪律的政治党派使之成为官僚制组织的尝试却一再归于失败。它遭到了各地方显贵圈子仿佛不可战胜的抵制,否则,不可避免的政党官僚化就可能波及全国并打破他们的影响。例如,像比例代表制那样单单以计数为基础的简单的选举技术的任何进步,都意味着政党会成为一种跨地区的严格官僚制的组织,由此,党的官僚和纪律将会日益占据支配地位,进而把地方显贵圈子淘汰出局——至少在各个大国中就是这样。

国家行政本身的官僚化进程是个与民主的发展并驾齐驱的现象,这在法国、北美和今天的英国尤为显见。当然,必须始终记住,“民主化”一词可能会误人视听。不定形的大众这个意义上的“”(demos),其本身永远不可能“治理”更大的联合体,毋宁说,它是在被治理。唯一有变化的只是选择行政领导人的方式,以及“”——或者更确切地说,他们当中的各个社会阶层——通过“公众舆论”对行政活动的内容及方向发挥影响的程度。这里所指的意义上的“民主化”,未必意味着臣民越来越积极地分享治理。这可能是民主化的结果,但是不会必然如此。

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当特别记住,从被治理者的“平等权利”衍生出来的民主制政治概念,还包括这些更进一步的先决条件:(1)阻止官员发展为一个封闭的身份群体以利实现官职的普遍准入,(2)使官员的权威最小化以利“公众舆论”尽可能地扩大影响面。因此,只要有可能,政治民主就会通过选举和罢免以求缩短任职期限,并解除对候选人的特殊专业资格限制。由此,民主将会不可避免地同官僚化趋势发生冲突,而这种趋势正是产生于同显贵的斗争。我们这里不能使用宽泛的“民主化”一词,因为它会被理解为把文官的权力压缩到最低限度以利于“民”实行最大可能的“直接”统治,这实际上意味着“民”的政党领袖直接统治。由此就会——实际上可以说绝对会——出现一个决定性的局面:被治理者同具有明确表现出官僚制性质的治理者群体扯平了,而前者可能接着就会在事实上和形式上占据一种绝对的独裁地位。

  1. 补论:“被动民主”的历史范例

在俄国,mestnichestvo(官阶)制度(7)的规章摧毁了旧式领主贵族的地位,旧贵族随后又通过担任公职渗透进来[彼得大帝时期],这是官僚制发展中的典型过渡现象。在中国,按照应试获得的名次确定品秩和任职资格,也有着类似的意义,尽管——至少在理论上——带有甚至更明确的严密性。在法国,大革命——更关键的是波拿巴主义——则使官僚享有了无上权力。在天主教会那里,先是封建的,然后是所有独立的地方中间权力被统统消灭,这个过程始自格列高利七世,由特伦托公会议和梵蒂冈公会议继续,最终是通过庇护十世的敕令完成的。这些地方权力纯粹变成了中央权威的下属官员,与此联系在一起的则是形式上完全依附性的Kapläne[监督平信徒组织的助理神职人员]有了不断增长的实际意义,而这个过程是以天主教的政治党派为基础的——这一点至关重要。因此,该过程便意味着官僚制,同时还有“被动”民主化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被治理者的扯平。同样,官僚制军队取代显贵自我装备的军队,到处都是一个“被动”民主化的过程,就是说,任何专制主义军事君主制取代了封建国家或显贵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如此。大体上说,甚至埃及国家的发展也同样如此,尽管那里有着自己的种种独特之处。在罗马帝国时期,行省行政——例如——在税收领域的官僚化,就是与铲除共和国时期无所不能的资本家阶层财阀统治相伴发生的,而古代资本主义本身也就这样完结了。

  1. 被动民主化背后的经济与政治动机

显而易见,某种经济条件几乎始终在这种“民主化”的发展中发挥着作用。我们常常会看到在这种发展的基础上形成某个经济上具有决定意义的新阶级,不管那是财阀、小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这些阶级可能会苏醒过来或者得到提醒去要求具有正当性或专制特征的政治权力的帮助,以便通过它的政治援助获得经济或社会利益。另一方面,历史文献表明,还存在一些同样可能的情况:“由高层”采取纯粹政治性质的主动,在政治格局,特别是在对外事务中获取利益。这时的领导层会把经济与社会对抗和阶级利益单纯用作达到自身目的的手段,加剧对立阶级之间几乎始终是不稳定的平衡,使它们的潜在利益冲突发展成相互搏斗。看来对此加以综述几乎是不可能的。

与经济影响相伴而行的这个过程的发展范围与方向,以及政治权力关系发挥影响的方式,都可谓变化多端。在希腊的古代时期,向训练有素的重甲步兵战斗队形的过渡,以及后来雅典海军的声威日隆,为在每个特定时期承担军事重任的阶层夺取政治权力奠定了基础。但在罗马,同样的发展却只是在表面上暂时动摇过公职贵族的统治。现代军队尽管到处都是一个被用来打破显贵权力的工具,但说到底,它本身绝不是一个主动民主化的杠杆,毋宁说始终只是被动民主化的一种手段。不过应当指出,造成这些反差的关键因素乃是这一事实:现代军队依靠的是官僚制采购,而古代民军在经济上依靠的是自我装备。

官僚制结构的发展依赖的是“技术”优势。结果我们发现,这种发展最为缓慢的地方,就像在“技巧”方面历来的情况那样,总是旧有的结构形式自行获得了技术上的高度发展且尤其在功能上能够适应当下需求的地方。例如英国的显贵行政就是这种情况,因而英国是所有国家中屈服于官僚化最慢的一个,或者说,实际上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这一点。这与下面的事例一样是个普遍现象:投入大量固定资本建成了瓦斯照明系统或者蒸汽机车铁路网的地方,往往会比电气化建设的处女地更有力地阻碍电气化建设。

九、官僚制长存的主客观基础

官僚制一旦完全得到确立,就会成为最难以摧毁的社会结构。官僚制是把社会行动改造为理性的有组织行动的特定手段。因此,作为理性组织权威关系的工具,官僚制曾经是,而且至今仍是官僚机器控制者头等重要的权力工具。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理性组织与指导下的行动(Gesellschaftshandeln)就总是会优于任何其他类型的集体行为(Massenhandeln),也会优于和它对立的社会行动(Gemeinschaftshandeln)。彻底实现了官僚化行政的地方,随之产生的支配体系实际上就是不可摧毁的。

个体的官僚不可能摆脱那部给他套上了挽具的机器。与“显贵”从事的作为一种荣誉义务或者次要职业(业余)的行政任务相比,职业官僚的整个经济存在和意识形态存在都是拴在他的职业活动上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不过是一部无休止运转的机器上的一个小齿轮,这部机器为他规定了一条实质上是固定的行进路线。官员受托执行专门的任务,通常不可能由他,而是由最高层开动或制动机器。至关重要的是,个体的官僚将在机器的长存和它理性组织起来的持续支配中被融入全体官员的共同利益。

一旦官僚机器实际存在了,被统治者就不可能摈弃,也不可能取代它,因为它依赖的是专门素养、工作职能专业化以及在逐一掌握条理性相互协调的职能时那种惯常的精益求精态度。如果这部机器停止了运转或者遭到暴力阻断,随后产生的混乱将是从被治理者当中临时出现的替代物难以应付的。无论公共行政还是私有经济的管理,概莫能外。大众的实际命运已经越来越依靠私人资本主义不断官僚化的组织持续得体的运转,把它们淘汰出局的念头越来越变得不切实际了。

所有公共与私人组织的秩序都在越来越依靠官员的档案和纪律,就是说,依靠官员群体在日常行为领域勤恳服从的习惯。不论档案在实际上多么重要,但纪律是更加关键的要素。巴枯宁主义天真地认为,销毁官方文件就可以把“既得权利”的基础连同“支配”统统摧毁。这种观念忘记了,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取向——不依赖文件也仍会服从已经习以为常的规则与调整。战败或溃散的军事单元重整旗鼓,遭到叛乱、恐慌或者其他灾变破坏的秩序恢复原状,都可以通过诉诸官员和臣民已经养成的这种条件反射式顺从[社会与政治]秩序的取向而得以实现。可以说,如果这种诉求获得成功,遭到破坏的机器将会再次“咔”地转动起来。

这部机器一旦实际存在了,加之它所特有的“非人格”性质,它在客观上也就变得不可或缺,这意味着该机器将会很容易为任何懂得如何控制它的人效劳——这与建立在个人忠诚基础上的封建秩序形成了鲜明对照。一个理性安顿下来的官员群体,即使在敌人占领了本国领土之后也会继续平稳地发挥功能,敌人只需更换最高级官员即可。它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为其中涉及每个有关者的根本利益,特别也涉及敌人自身的利益。俾斯麦在他漫长的执政生涯中消灭了所有独立不羁的政治家,把他的内阁同僚们置于无条件的官僚式依附状态,出乎他意料的是,在他辞职时,他们却表现得漠不关心,镇定自若地继续照管着自己的官职,仿佛他们丢弃的不是他们这些工具的足智多谋的主子和创造者,而只是这部官僚机器中可以用其他人物换掉的某个具体人物。尽管第一帝国以来法国的主宰者历经变换,但权力机器却基本上始终如一。

正是这样一部机器,使得依靠暴力创造全新的权威结构这个意义上的“革命”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了——从技术上说,因为它控制着现代交通工具(电报等等),还因为它的内在结构日趋理性。在这个过程中,“革命”已被“政变”(Coups d’état)取而代之,法国再次以经典方式做出了证明,因为那里所有成功的变革都具有这种性质。

十、官僚化的不明经济结果

显然,一种社会结构,尤其是一种政治结构的官僚制组织,可以并且通常也确实会产生广泛的经济结果。但是是哪种结果呢?当然,这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取决于经济与社会权力的分配,尤其是取决于新兴的官僚机制所占据的作用范围。因此,官僚制的结果就要取决于使用官僚机器的权势人物给它指引的方向。而极为常见的结果就是隐蔽的财阀统治式的权力分配。

在英国,尤其是在美国,官僚制政党组织背后一般都有党的捐助人做后盾,他们为这些政党提供资金并在相当大程度上对政党施加影响。英国的啤酒生产商、德国的所谓“重工业”与汉萨同盟7提供的竞选基金就是这方面的著名范例。在政治的,尤其是在国家的架构中,官僚化以及伴生的社会平等打破了与之对立的地方及封建特权,这在现时代往往使资本主义的利益集团大获其利,或者就是与资本主义利益集团直接结盟而实现的。历史上专制君主与资本主义利益集团的大同盟即是明证。总的来说,法律上的平等和摧毁根深蒂固的显贵统治地方结构,一般都会扩大资本主义的活动空间。不过另一方面,其间也有官僚化的影响甚或国家社会主义的影响,前者满足了小资产阶级对于安定的传统“生活方式”的关切,后者则会扼杀私人赢利的机会。这无疑是历史上——特别是古代时期——具有深远意义的各种事件中的活跃因素;可以预计,在我们这个世界的未来发展中大概也会如此。

至少从原则上说,法老时代的埃及、希腊化时期和罗马时代的政治组织是极为相似的,但是它们的影响却大相径庭,表明了官僚化可能会由于其他因素的发展方向而带来大相径庭的经济结果。仅仅官僚制组织的存在这一事实并不能明确告诉我们它始终以某种方式体现出来的经济影响的具体方向,至少不会像它在社会影响方面相对扯平的作用那样告诉我们的一样多——即使在这个方面我们也应当记住,官僚系统本身是个精密仪器,它可以任由自己被用于各种各样的利益,从纯粹政治的、纯粹经济的,直至任何其他什么样的利益。因此,不应夸大它与民主化的对应程度,无论这种对应可能会多么典型。在某些条件下,封建领主阶层也会用这部仪器为自己服务。还有一种可能性是,行政的官僚化被审慎地与身份群体的形成联系起来,例如这在罗马帝国以及在某些专制国家结构的形态中就是一个常见的事实;或者由现存社会权力集团通过暴力把两者纠缠在一起。明确地为身份群体保留官职则是极为常见的现象,从经验上看,这种保留甚至更为常见。

十一、官僚制的权力地位

  1. 功能的不可或缺性与政治无关

社会在整体上——且在现代意义上——的事实民主化或者也许是单纯的形式民主化,对于官僚化都是特别有利的基础,但绝不是唯一可能的基础。毕竟,官僚制只是[限于]追求在具体领域——在个别情况下它要占领的领域——扯平那些挡道的权力。我们应当记住一个已经多次碰到并将反复讨论的事实:尽管也许就是因为“民主”不可避免地无意中促进了官僚化,它与官僚制的“统治”是格格不入的。在某些条件下,民主会在官僚制模式中造成明显的裂缝,并给官僚制组织制造障碍。因此,要了解官僚化的特定发展方向,就必须分析每个历史个案。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已在现代国家蔓延的官僚制的权力是不是正在日益增强,肯定也还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从技术上说,官僚制组织乃是它的控制者手中最为发达的权力工具,但这个事实并不能决定官僚制本身在一个特定社会结构中据它自己认为所能够获得的分量。已经膨胀到数以百万计的官员,其“不可或缺性”正在不断增大,但这一点相比无产阶级在经济上的不可或缺性对于增强本阶级社会与政治权力地位的价值(这是无产阶级运动的某些代表人物8所持的一个观点)而言,这一点并不能更多地决定官僚制的那种分量。如果“不可或缺性”具有决定性意义,那么在盛行奴隶劳动、自由民一般都会逃避劳动,视之为丢人现眼的任何经济中,同样“不可或缺”的奴隶也应当拥有这种权力地位?官僚制本身的权力是否在增强不可能决定于这个原因。经济利益集团或其他非官员专家的介入,外行代表的介入,地方议会、跨地区议会、中央议会或者其他代表机构以及职业联合体的建立,这些似乎都是与官僚化趋势背道而驰的。这种表象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确凿无疑的,则应另辟一章讨论,不宜纳入这个纯粹形式的与类型学的(kasuistisch)讨论框架。总的来说,这里只能简述如下:

在正常情况下,一种充分发展的官僚制,始终会享有特别突出的重要权力地位。政治“主宰者”会发现,与训练有素的官员相比,自己总是处在面对专家时的那种半瓶子醋的地位上,无论官僚制为之服务的这个“主宰者”是以立法创制权、公民复决权和官员罢免权为武器的“人民”,是在一种或者比较贵族,或者比较民主的基础上选举出来,以不信任投票权利或事实权力为武器的议会,还是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自我代谢为基础的贵族团契机构、一个民选总统或者一个“专制”或“立宪”世袭君主。

  1. 行政机密

任何官僚制都在追求的这种职业内部人的优势,都会通过对它的信息和意图的保密手段而进一步增大。官僚制行政总是倾向于排斥公众,尽可能隐蔽它的信息和行动不受批评。普鲁士教会当局如今已在威胁那些有可能以任何方式让第三者获知申斥或其他警告措施的牧师,要对他们采取纪律措施,指责他们这样做是“有罪的”,因为这很有可能使教会当局遭到批评。波斯国王的财政官员使他们的预算技术成了一门保密科学,甚至还使用了一种保密书法。普鲁士公开的官方统计资料一般都是那些不可能有损于掌握着权力的官僚之意图的内容。这种保密倾向在某些行政领域乃是它们客观性质的结果:就是说,凡是特定支配结构的对外权力利益面临威胁时,都会倾向于保守行政秘密,不管那是私人企业面临经济竞争者的威胁,还是在公共领域面临潜在的外部敌对政治实体的威胁。如果谋求外交事务的成功,就只能把它受到的公共监督限制在极小的范围之内。军事行政则必须坚持对它最重要的措施进行保密,这在纯技术方面有着与日俱增的重要意义。政治党派的情况也并无二致,尽管党代表大会和“天主教会议”(Katholikentage)9全都有着表面上的公开性。随着政党组织的日益官僚化,这种保密做法也将会日甚一日。外贸政策导致了对生产统计资料的保密,例如德国就是如此。一个社会结构的任何对外斗争姿态,往往都是为了有助于增强执政集团的地位。

然而,官僚制的纯权力关切所产生的影响会大大超出这些受功能性保密动机驱使的领域。“公务机密”的概念就是官僚制的特殊发明,在上面提到的那些特殊领域以外,它还会迷恋于使用这一概念对几乎任何事情进行保密,而这种态度按照纯粹的功能性理由来说是不可能站得住脚的。在面对一个议会时,官僚出于一种可靠的权力本能,会想方设法战胜该机构凭借自己的手段(例如所谓的“议会调查权”10)获取有关方面内部信息的任何企图。官僚天生就喜欢一个信息闭塞,因而软弱无力的议会——至少是因为议会的这种无知符合官僚自身的利益。

  1. 统治者对官僚的倚赖

面对官僚制内行的优势知识,专制君主也是软弱无力的,在某种意义上说要比任何其他政治首脑更软弱无力。腓特烈大帝所有那些怒气冲冲的“废除农奴制”法令都在贯彻过程中出了轨,因为官员的机制完全把它们当作了一个半吊子的心血来潮而置之不理。一个立宪国王只要与社会上举足轻重的那部分被治理者达成了一致,那么他对行政过程的影响往往会大于专制君主,因为他能够更好地控制专家,这是至少相对公开的批评给他提供的条件,而专制君主却只能依赖官僚为他提供的信息。旧制度下[1905年任命了总理之前]的俄国沙皇很少能把得罪官僚并侵犯其权力利益的任何事情贯彻到底。政府各部直接隶属作为专制君主的沙皇,一如勒鲁瓦–博利厄(Leroy-Beaulieu)非常正确地指出的那样,它们就像一群挤在一起的总督府,用尽一切个人阴谋手段彼此争斗,利用连篇累牍的“备忘录”相互攻击,面对这一切,那位一知半解的君主则完全束手无策。11

任何向立宪政体的过渡都会不可避免地把中央官僚的权力集中到单独一个人的手中。官员们被置于一个独断式首脑——首相——的控制之下,呈送君主的一切均须首先通过首相之手,这样,君主在很大程度上就被置于这位官僚制首脑的监护之下。威廉二世在与俾斯麦的著名冲突中曾经竭力反对这项原则,但不得不很快放弃了进攻。12在专门知识的统治下,君主的影响只有通过与各级官僚长的不断沟通才能获得稳定性,而这种沟通是在官僚的中央首脑条理性计划与指导下进行的。同时,立宪政体也会把官僚与统治者捆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以对付追逐权力的议会党团领袖。但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与官僚作对的统治者也就变得软弱无力了,除非他能在议会中获得支持。把普鲁士各部部长和帝国官员这些“帝国大佬”撇在一边,使一个君主在1918年11月几乎陷入了1076年封建国家条件下类似事件所导致的同样境地。13然而,这是一个例外,因为总的来说,君主相对于官僚制官员的权力地位远比在任何封建国家或者“僵硬”的家产制国家要强大得多;渴望升迁者是始终存在的,君主可以很容易用他们取代桀骜不驯的官员。如果其他条件相同的话,只有那些经济独立的官员,即属于有产阶层的官员,才承受得起丢掉官职的风险。今天也像过去一样,从无财产阶层当中招募官员总是会增强统治者的权力。只有那些属于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阶层、使君主认为不得不倚重为他个人后盾的官员,比如所谓的Kanalrebellen(反运河派),才有可能长期彻底地使君主意志的实质陷于瘫痪。14

只有私有经济的利益集团在“商业”领域的专门知识才优于官僚的专门知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他们的领域中,精确把握事实对于经济生存具有直接的重大意义。官方统计资料的纰漏并不会给责任官员带来直接的经济后果,但是一个资本主义企业的计算错误却会导致亏损,也许还会危及它的生存。此外,作为一种权力手段,隐藏在企业账簿里的“机密”要比政府当局文件中的“机密”更加安全。单单由于这个原因,在资本主义时代,当局影响经济生活的努力就会受到极大限制,它们的措施往往事与愿违、不可预料,或者被既得利益集团更优势的专门知识化作泡影。

十二、关于团契机构和利益集团的补论

由于内行的专业化知识越来越成为官员权力的基础,那么统治者早早就会考虑如何利用内行的专业知识,又不必为了讨好那些内行而放弃权力。随着行政任务的质量扩展以及专门知识的不可或缺,便出现了这样一种典型局面:君主不再满足于偶尔与可靠的亲信商议,甚或不再满足于断断续续地碰到艰难处境时把这些人召集起来开个大会。他开始充分利用通过连续性会期审议解决问题的团契机构(Conseil d’Étate,Privy Council,Generaldirektorium,Cabinet,Divan, Tsungli Yamen, Wai-wu pu(8)等等)。Räte von Haus aus(宫廷外参事)则是这一发展过程中的典型过渡现象。

这些团契机构的地位自然各不相同,这要看它们是否变成了最高行政权威,或者是只有一个中央独断权威还是若干个这样的权威并存。此外还要依赖于它们的程序。一旦团契类型得到了充分发展,这种机构便会得到或者实际上的,或者作为一种法律推定的君主的主持,举凡重大事务,均由负责任的内行以具有正式地位的文件进行说明,并由其他成员进行理由充分的表决,然后形成决议加以解决,而君主将以敕令形式批准或否决决议。因此,这种团契机构是越来越成为“半瓶子醋”但同时又在利用内行知识的统治者力图抵挡咄咄逼人的内行支配——这一点往往不被注意——的典型形式。他会利用其他人钳制一个内行,通过这种麻烦的程序力图亲自获得全局情况,并确保无人能够怂恿他随意进行决策。统治者期望的不是通过亲自主持团契机构,而是通过呈送给他的书面备忘录确保发挥最大程度的个人影响。普鲁士的腓特烈·威廉一世对行政的实际影响有着重大意义,但他从未出席过内阁部长们协调组织的定期会议。他做决定的方式是与“内阁”——对这位国王保持个人效忠关系的臣仆——商议之后,在书面呈文的空白处写下他的意见或敕令,再由“内阁”交Feldjäger(猎骑兵)发还部长们。俄国、普鲁士以及其他国家的内阁由此便发展为统治者寻求庇护的私人堡垒,可以说,这就是为了躲避专门知识和非人格的功能性常规化行政。于是官僚部门的憎恶矛头也就转向了内阁,一如失败时臣民会不信任内阁一样。

根据团契原则,统治者会进一步试图把那些专业化内行的综合体塑造成一个集体单元。他在这方面的成效总的来说尚无定论。不过这种现象本身在各种国家形态中都是共有的,从家产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到早期的官僚制国家都是如此,早期的君主专制政体尤为典型。团契原则业已证明乃是“就事论事”行政的最强有力的教育手段之一。它也使得与社会上有影响的平民进行协商成为可能,因而有可能按照某种尺度把显贵的权威与民间企业家的实际知识同职业官僚的专业化专长结合在一起。在不以个人为转移的持久结构这个意义上说,团契机构乃是容许现代“政府机构”概念得以发展的最早的制度之一。

只要行政事务的专门知识完全是长期按照经验实践的产物,且行政规范并非章程,而是传统要素,那么长老委员会——往往还有祭司、“前辈政治家”和显贵参与其中——就是团契机构的恰当形式,最初它只是向统治者提供咨询。但是,与经常更迭的统治者不同,这种机构都是持久性的结构,因此往往会篡夺实际权力。罗马元老院、威尼斯议会以及最终衰落并由煽动家取代之前的雅典阿雷奥帕古斯,都是以这种方式行事的。当然,我们必须把这种权威与此处讨论的法人团体严格区别开来。

尽管存在多种多样的过渡形式,但作为一种类型的团契机构,却都是在功能的理性专业化和专门知识统治的基础上出现的。另一方面,它们也肯定不同于那种在现代国家常见的从私人和关系人圈子当中挑选组成的,并非以官员或者前官员为核心的咨询机构。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还应当把这些团契机构同现代私有经济的官僚制结构(联合股份公司)中实行团契监督的“董事会”(Aufsichtsrat)区别开来。做出这种区别是必须的,尽管这些法人团体完全从非关系人圈子当中吸收显贵参加以利用他们的专门知识或把他们作为代表与广告的情况事实上并不罕见。这种团体[在德国]通常并不亲近那些拥有特殊知识的内行,毋宁说是更亲近那些最重要的经济利益集团——尤其是为企业提供资金的银行——的代表,而这些人绝不仅仅只有咨询的地位。他们至少有着举足轻重的发言权,甚至往往会占据实际的支配地位。这种团体类似于(尽管不无变形)独立的封建封地和官职的大所有者以及家产制或封建制政治实体中其他社会上强大利益集团的集合。然而,随着行政强度越来越大,有时它们也会成为“委员会”的前驱,甚至更经常地成为特权身份群体法人的前驱。

官僚制团契原则会从中央权威传播到极为多样的下级权威之中,这是个相当普遍的规律。我们已经指出[第十一章,三,D],在地方性的封闭单元,尤其是在城市单元内部,团契行政是显贵统治的原初形式。它最初是通过选举发挥作用,后来一般——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指定的顾问、司法行政官选举团、decuriones和scabini(9)。这种团体乃是有组织的“自我治理”的常规要素,即由国家官僚制权威控制下的地方利益集团对行政事务的管理。上面提到的威尼斯议会,尤其是罗马元老院的例子,就体现了通常植根于地方政治联合体的显贵统治向海外大帝国的传播。在官僚制国家,随着交通手段的进步和日益增长的技术需要——行政管理必须迅速明确决断——以及上面讨论过的充分官僚化与独断统治的其他动机越来越占据支配地位,团契行政会再次消失。从统治者的利益角度来看,当一种严格统一的行政领导权显得比仔细周到地准备行政决议更加重要时,团契行政也会随之消失。这就是议会制度日益发展以及——一般都会在同时——外界的批评越来越多、公开性越来越大时出现的情况。

在这些现代条件下,彻底理性化了的专业化部长与[地方]行政长官制,便提供了一些到处排挤旧形式的重大机会,然后也许会由利益集团补充上来,一般都是以智囊团的形式出现,从经济与社会上最有影响的阶层中召集成员。我们上面已经谈到,这种做法正在变得越来越常见,可能会逐渐形成更加正式的安排。

后一项发展——试图把利益集团的具体经验用之于训练有素的专业化官员的理性行政,将来无疑会产生重大意义并进一步增强官僚的权力。众所周知,俾斯麦就曾试图筹建一个“国民经济委员会”用作对抗帝国议会的武器,他指责持反对立场的多数——他从未授予他们英国人惯用的议会调查权——为了议会的权力而力图阻止官员们变得“太聪明”。关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未来能够以这种方式获得什么样的行政地位,不可能放在这里进行讨论。

只有随着国家的官僚化以及总的来说法律的官僚化,才会看到这样一种明确的可能性:对“客观”法律秩序和由它保障的个人“主观”权利作出明确的概念划分,并进一步对“公”法和“私”法作出明确划分——前者是调整公共机构之间以及它们与臣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后者是调整被治理者当中个人之间的关系。作出这些区别的前提是把最高特权的抽象载体和法律规范的创造者——“国家”——同具体个人的一切个人权威作出概念划分。这些概念上的区别必然同前官僚制的,尤其同家产制与封建制的权威结构相去甚远。它们最早是在城市共同体中被设想和实现的;只要城市共同体的官员是由定期选举得到任命的,那么个体的掌权者,即使他处在最高地位上,显然也不再等同于“凭借自身权利”拥有权威的个人了。然而,也只有在官僚制行政管理完全实现了客观化以及法律实现了理性系统化之后,才能充分地在实质上把公私领域分离开来。

十三、官僚制与教育

  1. 教育的专业化、学位与身份

我们这里不可能分析理性的官僚制支配结构的进展在完全独立于它已扎根的领域之外所产生的深远而普遍的文化影响。很自然,官僚制促进了一种“理性主义”生活方式,但是理性主义的概念却能够包含大相径庭的内容。人们只能极为泛泛地说,所有支配的官僚化都会强有力地推动“理性的就事论事”与个性化职业专家类型的发展。这一点具有深远的派生影响,不过这里只能简要说明一下该过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对教育的性质和个人素养(Erziehung und Bildung)的影响。

欧洲大陆的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教育机构——大学、技术学院、商学院、高级中学以及其他中等学校——,无不受到了对这样一种“教育”的需求的支配和影响:这种教育产生于专业考试或专长测验制度(Fachprüfungswesen),而且越来越为现代官僚制所必需。

现代意义上的“专业考试”曾经并且至今仍可见于严格的官僚制结构之外,比如医学、法律等等所谓“自由”职业中的考试,以及行会组织的同行考试。它也不是官僚化必不可少的伴生物:法国、英国、美国的官僚完全无需或在很大程度上无需这种考试也早已存在了,作为替代标准的是政党组织内的不脱产培训和业绩。

“民主”对待专业考试制度的态度,也像对待由它推动的官僚化现象的态度一样模棱两可。一方面,考试制度意味着——至少看上去是意味着——从所有社会各阶层中选择合乎资格者以取代显贵统治的地位。但另一方面,民主又担心考试和教育特权将会创造一个特权“种姓”,因而又反对这种制度。

最后,专业考试亦可见于前官僚制或半官僚制时代。实际上,它最早的正规历史产地是俸禄制组织的支配结构。对俸禄的预期,首先是对教会俸禄的预期——比如伊斯兰教东方地区和西方中世纪时的情况,继而是对世俗俸禄的预期——尤其是中国那样的情况,都是对人们学习和应试的典型奖赏。然而,这些考试仅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测验专业“特长”的性质。

只有现代成熟的官僚化发展才把理性的专业考试制度不可抗拒地推上了突出地位。美国的文官改革运动逐步把专业培训和专门考试引进了美国;考试制度也从它的主要(欧洲)发源地德国推进到了所有其他国家。行政管理的日益官僚化还提高了专门考试在英国的重要地位。在中国,由现代官僚取代半家产制旧官僚的尝试也使专业考试应运而生,并取代了过去那种完全不同的条理性科举考试制度。资本主义的官僚化随着它对具有专业素养的技术人员、职员等等的需求,也为世界各地带去了这种考试。

至关重要的是,通过这种专业考试获得的“教育专利学历证书”的社会声望又大大推动了这项发展,由于这种声望能够再次有助于带来经济实惠,情况就更其如此。在旧时代,血统的平等以及获得贵族俸禄和捐赠的前提是有“门第证明”,在贵族仍然保有社会权力的地方,这也是国家官职的任职资格前提,今天已被学历证书取而代之了。大学、商学院、工程学院详尽设计的文凭,以及普遍强烈要求在所有领域进一步授予教育证书,都有助于官署和办公室特权阶层的形成。这种证书有利于持有者要求与贵族联姻(在企业里则有望通过老板的女儿获得提升),有利于他们要求获准进入坚持“荣誉准则”的圈子,要求得到“合乎身份”的薪金而不是按照业绩发放的工资,要求有保障的晋升和老年保险,至关重要的是要求垄断社会与经济优势地位。如果我们从四面八方都听到了引进必修教程,以专业考试为鹄的的要求,其背后的原因当然不是突然觉醒的“对教育的渴求”,毋宁说那是在渴望限制向候补者提供这些地位,由学历证书的获得者垄断它们。为了这种垄断,“考试”已是今天的普遍手段,因此它已经变得势不可挡。由于获得教育专利所需的必修课程要付出高昂费用,要经历漫长的孕育期,这种追求也就意味着压制(“超凡魅力”的)天赋而只看重财产,因为获得学历证书的精神成本总是越来越低而不是相反。满足骑士生活方式的古老要求是能够拥有封地的前提,如今在德国取而代之的是必须在授予学历证书的大学中参加决斗兄弟会,这是骑士生活方式的流韵;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发挥同样功能的则是体育和社交俱乐部。

另一方面,官僚则到处都在追求建立正规的纪律程序,消除上司对下属官员随心所欲的处分,以此创造“职务权利”。官僚需要的是确保官位、他的有序晋升和老年时的生活保障。就此而言,其后盾乃是被治理者要求把支配降到最低限度的“民主”情感,而抱有这种态度的人们无不自信,君主对官员任意处置权的任何削弱都能看作是权威本身的削弱。因此,无论在工商界还是在公共事业中,官僚都在推动着一个身份群体的崛起,就像过去那种完全不同的官员一样。我们已经指出,这些身份特性通常也会被利用来发挥——它们的性质也有助于发挥——官僚在完成其特殊任务时的技术效用。

正是针对官僚这种不可避免的身份特性,“民主”才做出了这样的反应:以选举短期任职的官员代替官员的任命,以公民复决罢免官员代替正规的纪律程序,从而力求排除等级制那种高等级“主宰者”的任意处置权,但取而代之的却是被治理者同样任意的处置权,或者毋宁说,是支配着被治理者的党老大们的任意处置权。

  1. 关于“有教养者”的补论

基于学养优势本身的社会声望绝非官僚所特有。实际情况恰恰相反。但在其他社会结构中,教育的声望是建立在——就内容而言——根本不同的基础上的。在封建的、神权统治的以及家产制的支配结构中,在英国的显贵行政、旧中国的家产制官僚中,以及在希腊城邦所谓民主政体时代的煽动家统治下,体现了教育所追求的目标和社会评价所依据的口号,都是“有教养者”,而不是“专家”。此处的“有教养者”是在完全价值中立意义上使用的说法,意思仅仅是指,教育的目标在于追求一种被认为理应是“有教养的”人生行为质量,而不是就某种专长进行的专业训练。这种教育可以是骑士类型或者禁欲主义类型的,可以是文学类型(比如中国)或者竞技—人文主义类型的(比如古代希腊),也可以是盎格鲁–撒克逊那种传统“绅士”类型的。在这种意义上“教养”出来的人格所形成的教育理想,无不带有支配结构和这些社会的统治阶层中成员资格条件的烙印。这种统治阶层应有的资格依赖于拥有这种文化品格(就这里所指的完全可变且价值中立的意义而言)的“正数”,而不是依赖于专门知识的“正数”。当然,同时还有军事、神学及法律专门知识的密集熏陶。但是,构成古希腊、中世纪以及中国教育必修课程着重点的内容,完全不是那些在技术意义上“有用”的成分。

目前围绕教育制度基本问题进行的讨论,背后无不潜藏着“专家”类型的人反对旧式“有教养者”类型的斗争,为这场斗争提供了条件的则是所有公共与私人权威关系领域势不可挡的官僚化,以及内行与专业知识不断增长的重要性。这场斗争将在各个最本质的方面影响到个人的教养。

十四、结语

官僚制组织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必须克服的并不仅仅是那些前面已经多次谈到的实质上的消极障碍,即必须的扯平过程中横亘在道路上的那些障碍。此外,基于不同原则的行政结构始终都会与官僚制组织发生冲突,其中某些方面的情况已经附带谈到过。这里不可能讨论现实世界中存在的所有类型,否则将使我们离题太远,我们只能以尽可能简明扼要的概述来分析一下某些最重要的结构原则,办法主要是提出以下问题,尽管问题并不止于这些:

  1. 这些行政结构的发展机遇在多大程度上需要依赖经济的、政治的或者任何其他的外部决定因素?或者说,在多大程度上是依赖它们技术结构中固有的“自发”逻辑?2. 如果说这些行政结构发挥了经济影响的话,那是什么样的影响?在考虑这些问题时必须看到,所有的组织原则都会具有波动性并会出现重叠。毕竟,只有对界线分明的情况——而这样的情况具有特殊的、不可或缺的分析价值——才能考虑它们的“纯粹”类型,而且,需要加以分类的历史现实,几乎始终都是以混合形式出现的。

官僚制结构到处都是历史发展的晚期产物。我们越是往回追溯,官僚——总的来说,官员——的缺席就越典型。由于官僚制具有遵守规则、长于手段—目的的计算以及就事论事占优势的“理性”性质,它的兴起和扩张便产生了仍待讨论的特定意义上的“革命性”结果,一如理性主义全面推进的情形。相应的,官僚制的挺进也摧毁了并不具备这里所指的理性意义上的支配结构。因此我们要问的是:这是些什么样的结构呢?

注 释

除非另有说明,本章注释与修订均为Roth与Wittich所作。

1 巴登大公国是德意志帝国的自由主义中流砥柱。1900年之后,自由派与社会民主党开始合作。民族自由党、进步党与社会民主党的“大联合”是为了直接对抗强大的天主教中央党和保守的新教集团,试图获得对立法机构的控制权。由于天主教神职人员和新教牧师都是公务员,所以他们反对有可能改变他们地位的一切。

2 理查德·施密特(Richard Schmidt)曾是韦伯在弗赖堡大学的同事(生于1862年),对审判程序的发展有广泛研究,对司法裁决的“可计算性”问题非常用心。该词用于他的“Die deutsche Zivilprozessreform und ihr Verhältnis zu den ausländischen Gesetzgebungen”一文中,见Zeitschrift für Politik,I(1908),266;另见他的Allgemeine Staatslehre(3 vols.;Leipzig 1901—1903)。

3 Albrecht Mendelssohn-Bartholdy,Das Imperium des Richters,Strassburg 1908.(W)

4 行政司法官向(业余)法官发出的审判指令,允许不按民法(ius)规定,而是按照诉讼请求中陈述的案情事实进行诉讼。这样的案情只有根据行政司法官所赞同的程式提交法庭裁判,因此,他就发挥了一种多少类似于英国衡平法院所发挥的那种革新作用。定了型的程式则由司法行政官的敕令予以公布。参阅Gerhard Dulckeit,Römische Rechtsgeschichte(2d. ed.,Munich 1957),144。

5 德文为Kautelar-Jurisprudenz。该词在德语中一般用来指称罗马世俗法学的初期阶段,这时的法学主要是用于契约(cautiones)的起草和契约条款(cautelae)的表述。参阅第八章,(四),三,以及“法律社会学”其他各处;Dulckeit,op. cit.,164f。

6 指大法学家们对法律的解释,这些解释对法官具有约束力,古典罗马法的大部分内容事实上都是产生于此。

7 总理比洛的自由党—保守党联盟在1909年瓦解之后(参阅第二部分,第二章,注7),汉萨同盟于次年建立,这是所有产业会社力量——从大企业到劳工——重整旗鼓反对易北河东岸贵族阶层的中心,后者在帝国议会中的保守派代表拒绝为了军备目的开征遗产税。表明了德意志帝国政治组合走向僵化的是这一事实:劳工组织拒绝加入这个联合体,更多的大企业在一年之内就抛弃了它,宁愿保持与大农业利益集团的旧时联盟。这个联合体的主导人物是古斯塔夫·斯特莱斯曼(Gustav Stresemann),后来曾任魏玛共和国外交部长6年。参阅J. Riesser,Der Hansabund(Jena:Diederichs,1912)。

8 这里所指的包括罗伯特·米凯尔斯(Robert Michels),1906年11月韦伯曾给他致信说:

“在经济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性,这对一个阶级的权力地位和权力机遇来说可谓无关紧要,绝对无关紧要。在一个‘公民’并不工作的时代,奴隶之必需乃十倍于——不,是千倍于——今天的无产阶级。结果如何呢?中世纪的农民、美国南方的黑人,都是绝对‘不可或缺的’。……这个说法包含着一种危险的幻觉……。政治民主化是唯一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有望实现的事情,而且可能是个很好的成就。我不能阻止你相信的更多,但是我不会让自己那样做。”引自Wolfgang Mommsen,Max Weber und die deutsche Politik. 1890—1920(Tübingen:Mohr,1959),97 and 121。

9 Katholikentag:1858年开始定期举行的年度会议,在一个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讨论教会、政治及社会福利问题,并在主要是新教徒构成的公众面前代表德国天主教。纳粹统治期间遭到废止,1950年以来每年举行两次代表会议。

10 德文为Enqueterecht。韦伯认为这种议会调查权具有重大意义,而帝国议会根本就没有这种权利。参阅附录二,(三)。

11 见Anatole Leroy-Beaulieu,The Empire of the Tsars and the Russians(New York:Putnam,1894),vol. II,pp. 69—86。韦伯显然是用的L. Pezold的德文译本(3 vols.,1884—1890)。

12 韦伯这里说的是君主立宪制,即俾斯麦给予德意志帝国的那种治理形式:首相对国王而不是对议会负责,军队也被置于国王控制之下。实际上,这种安排首先是赋予了俾斯麦,然后又给予了普鲁士和帝国官僚非同寻常的权力以应对君主和议会。韦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撰写了一系列轰动一时的文章抨击这种制度,见附录二,“德国重建后的议会与政府”。一位历史学家以最接近韦伯的社会学(但不是政治学)方法对君主立宪制进行了出色的比较分析,见Otto Hintze,“Das monarchische Prinzip und die konstitutionelle Verfassung”,载Preussische Jahrbücher,vol. 144,1911,381—412;reprinted in Hintze’s collected writings,ed. by Gerhard Oestreich:Staat und Verfassung(Gottingen:Vandenhoeck and Ruprecht,1962),359—89。

13 这一段是在旧手稿上添加的,但是并不清楚韦伯实际上做了多少更动。韦伯写的这一段不仅是在威廉二世垮台和君主官僚制崩溃之后,而且是在他1917年借《法兰克福报》对他们发出了抨击(见附录二)之后。因此,尽管韦伯是根据本章早先的内容撰写了“德国重建后的议会与政府”,但他似乎也在本节中利用了那篇文章。

韦伯提到1076年,是在比较威廉二世的垮台与亨利四世因被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判处绝罚而遭绝大多数大贵族抛弃;亨利四世到卡诺萨戏剧性地向教皇表示屈服,由此挽救了自己的政治命运并开始了格列高利七世的衰落,这个事件乃是教权与王权冲突的高潮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欧洲历史的进程,因为它与理性主义、资本主义和民主有着最终的因果关系(见第十五章韦伯对政教合一与僧侣政治的分析)。韦伯的比较也可以放在俾斯麦与天主教会的冲突达到高潮时发出名言“我们不去卡诺萨”(1872)这一背景中来理解。但几年以后,俾斯麦还是去了,1919年,韦伯则随同德国议和代表团去了另一个卡诺萨:凡尔赛。

14 1899年德意志帝国议会讨论有关建设米特兰运河(Mittelland Kanal)的法案时,保守的容克党坚决反对这项工程。议会党团中的保守派成员有不少容克官员,皇帝命令他们投赞成票,但他们毅然表示拒绝。这些拒不从命的官员遂被称为Kanalrebellen(反运河派)并被临时停职。参阅Chancellor Bülow’s Denkwürdigkeiten(Berlin 1930),vol. I,pp. 293f.;H. Horn,“Der Kampf um die Mittelland-Kanal Vorlage aus dem Jahre 1899”,载K. E. Born(ed.),Moderne deutsche Wirtschaftsgeschichte(Cologne 1966)。(G/M)

(1) 德文,办公处所。

(2) conglomerate,由一家公司吞并与其业务活动互不相关的另外几家公司形成的多种经营公司,是20世纪产生的现象,“二战”后曾在欧美大量涌现。

(3) Court of Star Chamber,星室系威斯敏斯特宫之一室,1487年枢密院在此设立了一个权力很大的委员会,专事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后演变为星室法院,审理普通法法院无法公正处理的刑事及民事案件,到亨利八世统治时期颇得声望。由于得到国王特权的支持,而且不受普通法的约束,它的诉讼程序被大为简化,无论起诉还是定罪都不依靠陪审团,缺少普通法诉讼程序中为臣民的自由权利提供的保障方法。后来,其管辖权的大部分逐步由普通法法院接替,仅保留了刑事管辖权,实际上成了一个“刑事衡平”法院,处理暴乱、唆讼、欺诈、伪证以及特别是具有公共性质的轻罪,到查理一世时期还被用来推行不得人心的政治与宗教政策,遂成为压迫议会和清教徒的象征,常对被告处以巨额罚金、监禁、枷刑、鞭笞和断肢,但从不施用死刑。由于其残酷性和非法扩张权力,该法院终于遭到各阶层普遍反对,1641年被长期国会废除。

(4) 两词均为“总督”,前者一般指古波斯帝国各省的总督,后者泛指代表国王行使权力的总督。

(5) Justus von Liebig(1803—1873),德国化学家,对有机化学早期的系统分类,对化学应用于生物学(生物化学),对化学教育及农业化学的基本原理都做出了重大贡献,他在吉森建立的第一个实验室迅速闻名于世,学生来自全欧,其中许多人成为新一代著名化学家。该实验室的化学教育方式对于19世纪后期德国化学的巨大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6) 泛指组织起来促进一种特殊利益或事业的任何政治团体或会议,该词18世纪初叶最早出现于波士顿,当时作为一个政治俱乐部的名称,在那里讨论公共事务,筹备地方选举,挑选候选官员。其后直至今天,该词在美国较狭义地指称党派领袖或责任选举人的会议。在英国,这个术语在1878年首次使用,当时,张伯伦和施奈霍斯特以严格的纪律组织了伯明翰自由党联盟,其特殊用意在于操纵选举和控制选举人。这种类型的组织遂成为全国其他自由党联盟的典范。由于它被设想为模仿美国的政治“机器”,迪斯累里称它为政党地区会议,从此开始使用这一名称。该词在英国不是指美国的那种会议,而是指具有严格纪律的政党组织制度,也常被某一政党成员用来诋毁其反对派控制的组织。

(7) 1722年,彼得大帝颁布《官阶表》修改了贵族的地位,取消国家机构中按照门第升擢的旧规,代之以按照官员实际表现提升的新制度,无论陆军、海军还是文职,所有官员均划分为14级,14级最低,1级最高,并允许世袭贵族可得8级官爵。工厂主及其他人等升至相应的官阶即可成为贵族,从而结束了大贵族占优势地位的局面。

(8) 依次为法国的行政法院,英国的枢密院,普鲁士的总务署、内阁,土耳其等东方国家或奥斯曼帝国的枢密院,中国晚清的总理衙门、外务部。

(9) decuriones,罗马的地方城市参事会成员,相当于罗马城里的元老院元老。scabini,日耳曼历史上平民大会司法过程中推举产生的审判主持人。

第十二章 家长制与家产制1

一、家长制支配的性质与起源

在前官僚制的支配类型中,最为重要的显然就是家长制支配。从根本上说,它的基础不是官员服务于非人格的目标,也不是服从于抽象的规范,而是严格的个人忠诚。家长制支配的根源产生于主宰者对其家族的权威。这种个人权威和非人格取向的官僚制支配,有着同样的稳定性及“日常性质”。此外,两者都能在服从者对规范的服从中得到内在的支持。但在官僚制支配下,这些规范是诉诸抽象合法性的意识并以技术素养为先决条件而理性确立的;在家长制支配下,规范则是来自传统:相信自古就已存在的传统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规范在这两种支配形式下的意义是根本不同的。在官僚制支配下,制定的规范承认当权者拥有颁布特定裁决的正当性权威。在家长制支配下,主宰者发布的命令的正当性是在个人的服从中得到保障的,而且只有一个事实以及这种控制权的限度是产生于“规范”,但这些规范并非制定的,而是由传统认可的规范。这个事实就是,实际上成为统治者的那位具体主宰者,在服从者心目中始终就是最高统治者。在不受传统或竞争性权力约束的范围内,主宰者可以随心所欲、毫无节制地运用他的权力,尤其是可以不受规则约束。相比之下,官僚制官员基本上只能在规则所承认的,他的特定“权限”允许的范围内发布命令。官僚制权力的客观依据是它以专门的职业知识为基础的、在技术上的不可或缺性。家族内部的权威则是建立在被认为是天然的个人关系基础上的权威。这是一种信仰,这种信仰植根于孝道之中,植根于家族的依附者长期亲密的共同生活之中,而这种生活会产生一个外在与内在的“命运共同体”。女人的依附是因为男人通常都在生理和心理两方面占有优势,孩子的依附是因为他们客观上不能自立,成年人的依附是因为习惯、教育的长期影响,牢固扎根于青少年时期以来的记忆影响,仆佣的依附是因为从孩童时候生活现实就教给他知道在主宰者的权力范围之外他将得不到保护,因而必须服从主宰者以得到保护。父母的权力和子女的孝道主要不是以实际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无论这种关系对于他们来说可能多么正常。毋宁说,原始的家长制坚持把家族权威看作对财产的处置权,即使在后来有了生育和出身密切相关这一(绝非原始的)认识之后也仍然如此。服从一个主宰者权威的所有女人的孩子都会被认为是“他的”孩子——如果他愿意的话,一如他的牲畜的后代就是他的财产一样;不管那女人是妻子还是奴隶,也无论他是不是孩子的生身之父。除了出租(达成要式买卖)和抵押儿童妇女以外,买卖儿童至今也仍是一些发达文化中的常见现象。实际上,这种交易是在不同家族之间调整人力和劳力需求的原始形式。到后来的巴比伦时代,自由民还会签订在有限时间内自卖为奴的“劳动合同”。然而,购买儿童也会服务于其他的,尤其是宗教的目的,比如保证为死者献祭的连续性,这是“收养”的前身。

一旦蓄奴成为一种常规制度,家族就会进一步分化,血缘关系也就变得更实际:作为自由服从者的孩子(liberti)这时便与奴隶有了区别。当然,这种区别对于主宰者的酌处权并无太大的限制,因为让谁成为他的孩子都是他独自决定的。甚至在各个历史时代的罗马法中,主宰者可以在遗嘱中指定某个奴隶做他的继承人(liber et heres esto)却把自己的孩子出卖为奴。但除了这种可能性之外,奴隶还是不同于主宰者的孩子,因为奴隶不可能变成家长。不过在绝大多数时候,主宰者的这种处置权都会遭到否定,至少也会加以掩饰。此外,凡是由于宗教或政治原因——后者最初乃是出于军事考虑——而对主宰者的处置权加以限制的地方,主要或者完全都是为孩子着想;当然,这些限制都是经过长期发展之后才牢固确立下来的。

在穆罕默德之前的阿拉伯世界,以及根据古希腊各个历史时代的某些法律术语,总的来说根据那些最悠久的家长制法律体系,无论在何地,休戚与共的客观基础都是长期共享住所、食物、水源和日常用具。家族权威是给予一个女人,给予长子还是(像俄国的大家庭那样可能)给予经济上最胜任者,都要依赖于非常不同的安排并决定于形形色色的经济、政治和宗教条件。同样,家长制权力是否受到了他治法律的限制,假如是的话又是以什么形式受到限制的,或者它是否像在罗马和中国那样原则上不受任何限制,也都要取决于上述各种因素。如果存在这种他治的屏障,它们就会像今天的规则那样具有刑法与民法的约束力,或者像在古罗马那样单纯具有神圣律法的约束力,或者像任何地方最早都会出现的那种情况,仅仅是一种习俗的约束力。任意违背习俗将会招致服从者的不满与社会非难。这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因为,这种支配结构中的一切,最终都要决定于传统的力量,就是说,人们相信,历来如此的(des“ewig Gestrigen”(1))都是不可侵犯的。《塔木德》的箴言“人决不应改变习俗”之所以在实践中获得了重大意义,并不只是因为习俗有着植根于牢固态度中的内在力量,最初还因为人们担心那些捉摸不定的神秘灾难会降临到冒犯了神灵利益的革新者与赞同者群体的头上。随着神明观念的发展,这种信仰被代之以另一种信仰:诸神会把传统设定为规范,并像神圣之物那样给予保护。

这时的家长制权威就有了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对传统的虔敬,一是对主宰者的虔敬。前者的力量也会约束到主宰者,因而有利于尚无形式权利的服从者,比如受传统约束的东方家长制统治下的奴隶,就比迦太基人—罗马人种植园里的奴隶得到了更多的保护,后者都是毫无限制的理性剥削的对象。

二、显贵支配与纯粹的家长制

家长制支配并不是唯一依赖传统神圣性的权威。还有一种,即显贵支配,也是通常的传统式权威的重要形式,对此我们已经偶有论及,而且还会再次进行讨论。只要一个群体中的社会荣誉(“声望”)成为支配的基础,就会存在这种权威——但绝不是任何社会荣誉都能成为它的基础。显贵支配不同于家长制支配,因为它缺少一种特定的个人忠诚——孝道与臣仆的虔敬,这是一种由家族或者由采邑群体、“仆从”(leibherrlich)群体或家产制群体的成员身份激发出来的忠诚。显贵的特殊权威,特别是在邻里之间由于财产、受教育程度或者生活方式而出人头地者的权威,则是来自“荣誉”。尽管两者的界线并不严格,但是仍应做出类型学的区分。显贵权威本身在基础、品质和影响方面彼此差别甚大。我们将在更适当的场合[见下文,十六、十七]进行讨论。现在我们关心的是由传统赋予了神圣性,在形式上最一以贯之的那种权威——家长制支配。

家长制支配的纯粹形式并没有法律界线。它在旧的主宰者死亡或退位后被转移给新的主宰者时也无需资格要求。新的主宰者也会获得对前任的女人——甚至有可能是他父亲的女人——的性处置权。有时还会出现多人共同掌握家长权力的情况,当然,这种情况比较罕见。家长权力有时会被分解,比如在通常的上位权威之侧还会出现某个主妇的独立权威——这与最古老的典型的劳动分工,即性别之间的分工有关。美洲印第安人酋长当中就有一些女性首领,在有的地方则是副首领,比如Mwata Yamvo王国的lukokesha(2),她们在自己的地盘上行使着独立的权威,而她们的存在一般都是为了承担女人最古老的基本经济力量的功能,即通过农耕持续供应食物和从事食品加工;或者是因为所有能够当兵的男子都已完全与家庭分离,在某些军事组织中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前面讨论家族时我们已经谈到了以下几点:它最初的性与经济共同体性质会越来越淡;内部的闭合性会越来越稳定,并从具有资本主义市场取向的家族中产生出理性的“经营”,核算及定期分红的原则变得越来越重要,妇女、儿童及奴隶将会获得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定义,这些发展最终会对不受约束的家长制权力形成许多限制。作为资本主义经营的直接对立面,我们看到了家族分化的共同体形式:oikos(大庄园)。下面的目的就是考察这种以大庄园为基础、因而也就是以分化了的家长制权力为基础得到发展的支配形式:家产制支配

三、家产制支配

当领主在他占有的大片土地上把依附者(包括被认为是家庭成员的年轻人)固定安置于小块土地,让其拥有自己的房舍与家庭并供给他们牲畜(因而就是peculium)和用具时,这在最初还只是家族的权力下放。但是,一个大庄园的这种简单发展,却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成熟的家长制权力的萎缩。由于最初并不存在主宰者与依附者之间通过有约束力的契约形成的组合体——即使在今天的所有文明国家里也仍不可能通过契约去修改父权的法律内涵——,那么主宰者与服从者的心理和形式关系,也就只有按照主宰者的利益和对权力的分配加以调整了。

这种依附关系本身会继续以忠诚和孝道为基础。然而,这种关系尽管最初仍会继续表现为一种单方面的支配,但总是会发展出臣民对双向依存关系的要求,而这样的要求“自然”会作为习俗获得社会承认。有形的鞭子能够保证暂住工房里的奴隶卖力干活,工资这条鞭子以及失业的威胁能够保证“自由”劳工努力工作;有销路的奴隶肯定很容易替换下来拿去赢利,只要还有人乐于劳动,更换“自由”劳工也无需什么成本;而分散了家族权力的主宰者在很大程度上却要依赖臣民的服从,并要始终依赖他们交纳实物租金的能力。因此,主宰者也“理应给予”臣民,这不是依照法律,而是根据习俗或者他的自身利益给予:首先是在必要时提供外部的保护与帮助,然后是给予“仁慈”的待遇,特别是“按照惯例”约束经济上的剥削。如果不是为了追求金钱的获取,而是利用主宰者的自有资源满足他的需求,在这样的支配形式下,剥削就可以减轻而又无损于他的利益;这一点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他的需求与臣民的需求只有量的差别,假如需求不存在——原则上说是无限制的——质的扩张的话。实际上,这种约束明确地有利于主宰者,因为不仅他的安全,还有他的生计都要依赖于臣民的基本态度和精神面貌。

习俗会要求臣民以所有可能的手段支持主宰者。在非常情况下,这种义务在经济上是无限的,比如帮助主宰者摆脱债务、为他的女儿提供嫁妆或者把他从囚禁中赎出来。臣民在决斗或战争中效劳的个人义务也是无限的;他会充当侍从、御者、兵器挑夫、随军杂役,比如中世纪骑士军队中的情况,或者充当由主宰者提供全部装备的私人武士。罗马的被庇护人——他们拥有可被随时收回,其功能大概类似于服务封地的precarium——显然也提供最后这种服务。早在历次内战时期的科洛尼,当然还有中世纪采邑领主的家臣和修道院的跟班,都是如此。法老、东方的帝王和大领主的军队,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家产制方式从科洛尼中征募兵员,并由主宰者家族提供装备和给养。有时——特别是在海军那里——我们还会看到从奴隶中征兵;在古代东方,他们都会带有领主的所有权标志。在其他方面,家臣还要提供义务劳动(Fronden)和服务、纪念性礼物、固定或浮动的税赋,形式上是根据主宰者的需要和酌情决定,但事实上是根据公认的习俗。当然,主宰者始终可以随意剥夺他的所有权,而且习俗本来就理所当然地认为主宰者可以随意处置家臣死后留下的人和物。因此,家产制支配乃是一种特殊的家长制支配——由于给家子或者其他依附者分配土地,有时还分配用具而分散了家族内部的权威。

把家产制关系和对主宰者酌处权的事实限制加以定型的首要因素,是单纯的习惯(mere habituation)。由此便发展出了传统的力量的神圣化。无论在什么地方,不合习惯的一切都会遭到纯粹事实上的强烈抵制,除此以外,主宰者引入的革新也会受到制约,因为他周围的环境可能会发出非难,他自己也会担心受到宗教力量的制裁——这种力量无论在哪里都会保护传统和依附性关系。而且,能够严重影响主宰者的还有一种深刻的忧虑:毫无道理且“不公正”地干预权利和义务的传统分配,将会导致传统忠诚关系的动摇,而任何这样的动摇都可能严重损害他自身的利益,特别是他的经济利益。还有,主宰者对个体依附者拥有无限权力,但在面对群体时就无能为力了。因此,几乎到处都曾出现过一种在法律上看并不稳定,但事实上却非常稳定的秩序,它缩小了主宰者酌处权的范围,有利于传统发挥效力。主宰者可能会希望使这种传统秩序形成采邑和服务的规章制度,就像现代工厂规章的那种方式,但差异在于,后者是出于理性目的而理性建构的,前者却是依赖于传统而不是依赖于未来的目的获得强制性权力的。显然,主宰者颁布的规章不会让他承担法定义务。但是,假如他的相当大一部分财产已经分配给了依附者或散布在各地,或者需要全力以赴应对持续的政治或军事事态,由此他要大大依赖能够使他获得收入的那些人的善意,那么这时就会出现休戚与共的法则,从而使主宰者事实上受到他所颁布的规章的强有力约束。因为,任何这种秩序都会把一个纯粹的利益集团变成一个特权群体(Rechtsgenossen)——不管它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特权群体,成员会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利益的共性,因而会越来越具备照料这些利益的倾向和能力;最终,臣民会作为一个封闭的单元与主宰者对抗——开始还只是偶尔为之,后来则会成为常态。这正是在帝国范围内——尤其是哈德良时代——颁布的那些leges(3)(条例,而不是法律)带来的结果,正如中世纪采邑法(Hofrechte)带来的结果一样。如果持续不断地发展下去,采邑依附者也参与其中的采邑法庭所本的习俗志(customal(4)),就会成为对法律秩序进行权威解释的源头。这样便出现了“宪法”的特征,只不过现代宪法的存在是为了持续性的立法和在官僚[与立法机构]之间分配权力,这与理性调整社会关系有关,而习俗志则是为了解释传统。这项发展很少能达到它的逻辑结局,但它却导致了一个结果,即严重瓦解了纯粹的家长制统治,而且在传统对家产制关系加以定型的早期阶段就已经开始了。一个受到传统有力束缚的支配结构出现了,这就是采邑(seig neurie),它把领主和依附者紧紧拴在了一起,而这种关系不可能被单方面解除。这种制度极端重要,在世界各地都可以看到,但我们这里不可能讨论它的多样性。

四、家产制国家

作为政治结构的基础,家产制的条件曾经有过极不寻常的影响。我们将会看到,古埃及差不多就像法老的家产制统治下单独一个巨大的大庄园。埃及人的行政始终保留着大庄园经济的特性,而罗马人基本上是把国家看作一个巨大的帝国领地。印加人的国家,尤其是巴拉圭的耶稣会国家,都是建立在强迫劳动(fronhofartige Gebilde)基础上的。事实上,一个君主的政治王国不仅包括他的采邑,而且包括政治附属地;然而,东方的苏丹、中世纪的君主以及远东的统治者,他们的实际政治权力都是以这些巨大的家产制领地为中心的,他们的政治王国总起来看几乎等于是一个巨大的君主采邑。

关于这些领地的行政问题,卡洛林时代的规章制度以及现在所能见到的罗马帝国领地的条例提供了一幅生动的画面。近东以及希腊化时代的国家都包括了这样一些广大地区:那里的居民都是君主的采邑依附者与人身依附者,那些地区都是由君主的家族按照采邑方式进行管理的。

如果君主并非便宜行事,亦非通过有形的强制,而是像行使家长制权力那样针对超出家产制领地的地区和政治臣民去组织他的政治权力,我们就应当称之为家产制国家。直到现代之初,甚至在这之后,所有大陆性的大帝国,多数都还保留着相当突出的家产制性质。

家产制行政最初都是为了满足主宰者纯粹个人的,主要是私人家族的需要。一种“政治”支配的确立,即一个主宰者对于尚未服从他的家长制权力的其他主宰者实现了支配,就意味着把那些仅仅在程度和内容上,而不是结构上不同的权威关系纳入了从属范围。政治权力的实质取决于极为多样的条件。我们这里需要考察的是两种特殊的政治权力:军事与司法权威。这是主宰者家产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行使的权力。相比之下,族长对于并非他的家族成员者行使的司法“权力”,仅仅给了他一种任何农民共同体时代都有的那种仲裁人的地位。缺乏能够实施物理强制的专制权威,这是“纯”政治支配与家族内部权威之间最为突出的差别。不过,随着权力的不断增大,司法权威的拥有者往往能够通过抢占Banngewalten(5)以巩固他的地位,直到它实际上成了这位家长的基本不受限制的司法权力。针对并非家族依附者的人们或者针对——氏族仇杀时的——氏族成员行使的特殊军事权威,在早期历史上就已经很常见了,但只是表现为监视或抗御突然袭击时的临时组合,后来则通常表现为服从一个脱颖而出或专门选举的领袖;我们后面将会论及他的权威的结构。然而,一个政治上的家产制统治者的军事权威如果持之有恒的话,最终就会成为一种针对政治臣民的征兵权,它只是在程度上有别于要求家产制臣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权威。

在家产制国家,臣民最基本的义务就是为统治者提供物质生活资料,一如家产制家族的情况那样,其间的差异同样只是程度上的。这种供给最初是采取纪念性礼物或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资助的形式,这符合间歇性政治行动的精神。但是,随着政治权威不断增强的连续性和理性化,这种义务变得越来越广泛,越来越类似于家产制义务,以致到了中世纪,往往已很难辨认哪些义务是政治权力创设,哪些义务是家产制权力创设的。在整个古代时期,在亚洲,在中世纪那些依赖自然经济的大规模国家中,统治者都是典型地以如下方式获得供给的:它所需要的粮食、布匹、甲胄及其他用品由王国各地以实物形式分摊,宫廷所需的食品和其他必需品由驻地臣民随时供应。一种依赖实物支付和交割的共同体经济(Gemeinwirtschaft),是满足家产制政治结构需求的基本形式。然而,这里有着经济上的变异:波斯王室成了国王所驻城市的沉重负担,而以货币经济为基础的希腊化地区的王室却是所在城市的一个收入来源。随着贸易和货币经济的发展,家产制统治者可能会不再通过他的大庄园,而是通过盈利取向的垄断来满足经济需求。埃及就大范围地出现了这种情况,甚至在自然经济的早期阶段,法老就为了自身利益而从事贸易;在托勒密时期,尤其是在罗马人统治下,名目繁多的专卖权和不计其数的税收种类取代了旧时的公益性派捐方法。因为,在财政理性化的过程中,家产制会不知不觉地转向一种理性的官僚制行政,这就要借助于系统的税收。“自由”的旧标志是自愿为统治者提供物质支持,不存在任何交纳固定贡赋的家产制义务,而一个强有力的领主则会通过公益性派捐或税收手段迫使臣民——哪怕是“自由”臣民——负担世仇争端的费用和相称的管理费用。两种臣民之间的唯一区别通常就在于,这些贡赋的定义更受限制并为“自由”臣民——这意味着是纯粹的政治臣民——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五、权力之源:家产制与非家产制军队

君主从政治臣民那里获得贡赋,有赖于他对他们行使的权力,因而也依赖于他的声望和他的机构的效率。然而,贡赋在很大程度上始终是由传统划定界线的。君主只是在很有利的条件下才可能敢于要求不合惯例的新贡赋——特别是他得到了军队支持,而军队可以听任他驱使又不必顾及臣民善意的时候。

组成这些军队的可能是,1)家产制奴隶,以津贴为生的扈从,或者科洛尼。法老和美索不达米亚的国王、古代时期(比如罗马贵族)以及中世纪(元老)非官职领主,都使用他们的扈从作为私人军队;在东方,烙有领主财产标志的农奴也被派作这种用途。不过,至少农业科洛尼并不适于作为可持续利用的力量,因为他们必须保证自身及领主的供给,因而一般是不可或缺的;此外,超越传统限度过度索取,还有可能动摇他们完全建立在传统基础上的忠诚。因此,家产制君主通常都是把他统治政治臣民的权力建立在为此目的而专门招募的军队基础上,而这种军队的利益和他自身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这种军事力量可能由2)完全脱离了农业生产的奴隶组成。以部落为单位组织起来的阿拉伯神权统治的军队——它们“热衷于掠夺”的宗教狂热一直是大规模征服的支撑力量——于833年彻底瓦解,在这之后,哈里发帝国及其分裂后的绝大多数东方地区,若干世纪中实际上都是用买来的奴隶组建军队。阿拔斯家族购买土耳其奴隶加以军事训练,他们是外来部落成员,显然完全处于统治者支配之下,因此王朝可以不再指望本国军队及其平时松懈的纪律,而是创建了一支纪律严明的军队。汉志(6)的各大家族,特别是彼此争夺麦加控制权的各个家族,它们从何时开始购买黑奴组建军队已不可考,不过看上去可以肯定的是,这些黑人士兵既不同于雇佣兵,也不同于志愿兵,他们实际上是作为主宰者及其家庭的私家军队在麦加服务于特定的目的,那些不时扮演禁卫军角色的其他军事群体则会改换主宰者并在觊觎王位者之间进行选择。黑人军队的数量要看相互竞争的家庭的收入状况,而收入要直接依赖于它们地产的规模,同时也间接依赖于盘剥朝圣者时所占的份额——这是由驻在麦加的各个家庭垄断分摊的一个收入来源。阿拔斯王朝使用土耳其奴隶和埃及使用买来的奴隶马穆鲁克,结果是大不相同的。后者的军官成功获得了对于名义统治者的控制权,特别是在埃及,尽管从官方角度来看他们一直都是奴隶军队并以家产制方式和购买方式补充兵员,但他们实际上并最终在法律上成了食禄者,最后则是得到了整个国家以代替他们的报酬,开始是抵押权人,然后成了所有权人;他们的统帅(emirs)控制了全部行政,直到[1811年]穆罕默德·阿里血洗马穆鲁克,他们才被彻底消灭。这种奴隶军队的前提是统治者开始购买时拥有大量流动资本,而且它的善意要取决于支付给它的报酬,因而也就取决于统治者的货币收入。然而,当塞尔柱人(7)的军队和马穆鲁克分得了地产税和臣民的时候,经济的封建化也得到了促进,最终土地被转移到他们手中作为因服役而拥有的财产,于是他们成了地主。纳税人口的纳税能力被抵押给了这种军队,他们面对军队的专横霸道在法律上极不安全,这可能阻碍了商业的发展,进而阻碍了货币经济的发展;实际上,自塞尔柱王朝统治时期以降,东方的市场经济也确实衰落或停滞了。

3)在14世纪之前,奥斯曼帝国的统治者基本上仅仅依靠从安纳托利亚人那里征兵获得支持,由于征来的兵员以及统治者的土库曼雇佣兵的纪律不足以应付对欧洲大征服的需要,1330年第一次开始使用著名的童子军(devshirme),从被征服的异族部落或异教徒(保加利亚人、贝都因人、阿尔巴尼亚人、希腊人)中征募儿童以新建职业化的禁卫军(yenicheri,意思是“新军”)。这些孩子的年龄为10到15岁,每5年征募一次,最初是1000人,后来不断扩大,最终他们的定员达到了13.5万人。孩子们要接受5年的宗教灌输教育(并非直接强迫他们信奉伊斯兰教),然后被编入军队。按照最初的规定,他们被要求立誓不婚,在比克特西教团(8)庇护下过着军营里的禁欲主义生活,教团的创立者是他们的庇护圣徒,他们被禁止参与商业活动,仅仅服从自己军官的管辖权并享有其他一些重要特权,军官可以按照资历晋升,有老年抚恤金,战时还有每日津贴,因为他们必须自备武器。他们在和平时期则依靠某些共同支配的收入。广泛的特权使他们的地位令人艳羡,土耳其人都希望他们的孩子能获准参加。另一方面,禁卫军则试图由自己的家庭垄断这些位置。总起来说,开始仅限于禁卫军的亲戚能够获准加入,后来是他们的孩子,但童子军到17世纪末实际上停止了征募,1703年发布了最后一道征兵令,但没有执行。从征服君士坦丁堡到围困维也纳,禁卫军一直是在欧洲进行大扩张的最重要力量,但他们也是最喜欢滥用暴力的军队,甚至经常危及苏丹自身,到1825年,根据伊斯兰舍赫的裁决(fetwa)(9),信徒应当接受军事训练,由此征募了一支伊斯兰军队,叛乱的禁卫军在[1826年的]大血洗中被彻底消灭。

4)利用雇佣兵。使用这样的军队未必依赖于货币报酬。在古代早期,我们可以看到主要以实物形式支付报酬的雇佣兵。不过以贵金属支付的报酬始终有着真正的吸引力。因此,君主不得不为了雇佣军而设法筹措货币收入,一如为了供得起奴隶军队而不得不筹措金银财宝。他会通过贸易或生产销售以增加收入,或者依靠雇佣兵向臣民征收货币贡赋以支付他们的报酬。对于这两种情况,特别是对于后一种情况来说,货币经济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在东方国家以及在现代之初的西方,我们都可以看到一种典型现象: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以雇佣军为后盾的暴君实现军事君主制的机会也大大增加。在东方,军事君主制一直就是典型的国家支配形式;在西方,意大利诸城市的执政官(signori)犹如古代僭主,很大程度上也像“合法”君主一样是以雇佣军作为权力基础的。很自然,只要受雇的士兵们完全是外族成员(stammfremd),既不可能寻求也不可能发现与当地臣民的联系纽带,他们就只能与君主的支配保持最紧密的休戚与共利益关系。实际上,家产制统治者一般都宁愿招募外族人作为保镖,从大卫王的克里特人和非利士人直到波旁王朝的瑞士人就是例证。几乎任何极端的“暴政”都有这样的基础。

5)家产制统治者也可能依靠被授予小块土地的人,比如采邑农民,但他们不是从事经济服务,只需提供军役,而且享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特权。古代东方国王的军队有一部分就是以这种方式招募的,尤其是埃及的所谓“武士阶层”、美索不达米亚的封地武士、希腊化地区的cleruch(10),以及比较晚近的哥萨克军队。这种建立私人军事力量的手段,当然也会被那些并非君主的家产制统治者所用,后面讨论封建制度的“平民”变体时我们将会看到这一点[第十三章,(一)]。如果这些军队都是来自外族部落,因而与统治者的支配息息相关,他们也会变得特别可靠。职是之故,土地便常常被授予外族人。然而,外族人的身份绝不是一个必需的前提。

因为,6)统治者与他的职业武士[即他的“士兵”(soldier,字面意思是“雇来的兵”)]之间发展出来的那种利益上休戚与共的关系,即使没有部族的异质性,也总会变得足够牢固,而且可以通过挑选成员的模式——比如奥斯曼的亲兵——或者授予他们相对于臣民而言的法定特权地位使之变得更加牢固。只要统治者不是从外族人或贱民种姓,而是从臣民当中招募兵员,亦即通过强制征兵组建军队,他就要遵守已经非常普遍确定下来的社会准则。那些掌握着社会与经济权力的阶层几乎总是能够免于到“常备军”服役,或者能够得到花钱免服兵役的良机。这样,家产制统治者一般都会以无财产或至少无特权的大众——尤其是农村大众——为基础建立他的军事力量,由此即可解除谋求支配的潜在竞争者的武装。相比之下,任何显贵统治的军队,无论是城市共和国的民军还是部落自由民联合体的军队,一般都把服役的义务和荣誉作为支配者阶层的特权。经济环境和军事技术的相对发展,则推动了从负面特权,尤其是从并不享受经济特权的等级当中挑选兵员:一方面,是经济上的不可或缺性越来越突出,因为经济获利活动日益密集和理性化;另一方面,军事活动成了一种常规“职业”,因为军事素养越来越重要。在某些经济与社会先决条件下,这两种现象都会促进被训练成武士的显贵身份群体的发展。斯巴达的重甲步兵与中世纪的封建军队都是这样的范例。两者的基础都是农民在经济上的不可或缺性以及适应于支配者阶层军事素养的军事技术。但是,家产制君主的军队乃是以如下事实为基础的:有产阶层也是,或者正在变得在经济上不可或缺,比如古代与中世纪城市的商业及手工业资产阶级;这一事实加上军事技术和统治者对常备军的政治需求,便需要强制征召“士兵”长期服役,而不只是偶尔参加战斗。因此,家产制和军事统治的发展不光是领土扩张以及随之需要永久保护疆界的结果(比如罗马帝国的情况),而且往往还是经济变迁的结果:经济的日益理性化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职业专门化,还有“军人”与“平民”臣民的分化,出现这种情况的既有古代晚期的,也有现代的家产制国家。家产制统治者通过把常备军中的主要位置专门保留给经济与社会特权阶层,照例会把他们吸引到他这一边,而这种军队可以组织成为一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永久性单元;今天,这些职位也提供了一种以官僚制官员的方式享有社会与经济机会的专门“职业”,武士们不是成为显贵,而是踏入了职业军官生涯并享有身份特权。

最后,王室军队发展为“家产制”军队,成为君主的纯私人军队,因而也可以用来对付他的政治臣民(Stammesgenossen),还有一个决定性的经济条件:由统治者的仓廪和岁入装备军队并提供给养。这方面的条件越充分,军队就越是能够无条件地操之于统治者手中,因为,如果没有这个统治者,如果不彻底依赖于他和他的非军事官员,军队就会丧失行动能力;当然,在这种纯家产制军队和基于自我装备、自我供给的军事组织之间,还存在过许多中间形式。例如,我们将会看到,土地的授予构成了一种转移形式,就是说,把装备和给养的负担从领主那里转移给士兵本人,但在某些情况下这将导致前者控制权的严重削弱。

然而,无论何地,家产制君主的政治权威都极少完全建立在人们对他的家产制军事权力的畏惧基础上。只要真正出现了这种畏惧,那实际上就意味着统治者本人已经变得高度依赖于他的军队,一旦出现他死亡或战争失利等等事态,士兵们很容易就会作鸟兽散,或者拒绝执行命令,或者干脆改朝换代,或者只有许以恩惠或更高的报酬才能重新争取他们;当然,他们也有可能以同样的手段抛弃统治者,在罗马帝国,塞维鲁(11)家族军国主义的后果就造成了这样的现象,这在东方的苏丹制度下更是一种常例,结果则是家产制制度突如其来的崩溃和新制度同样突如其来的崛起,因而造成巨大的政治不稳定。近东是家产制军队的经典产地,也是“苏丹制”的经典产地,其统治者们的命运堪称极端的范例。

六、家产制支配与传统的正当性

不过一般来说,家产制的政治统治者都是通过一个共识性共同体与被统治者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共同体不必依赖他的独立的军事力量也能存在,它的根基在于这一信仰:统治者的权力是正当的,因为它们是传统的。因此,处在一位家产制君主就这个意义而言的正当统治下的那些人,应当被称为“政治臣民”。他们不同于司法与军事平民共同体(Ding- und Heergenossen)中的自由民,他们纳税和服役是由于政治目的;他们不同于家产制领主的私人扈从,因为他们享有流动的权利,至少原则上享有这种权利,就像那些仅仅在采邑听差但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的自由家臣。此外,政治臣民不同于私人扈从之处还有,他应该负担的是传统的,因而是固定的劳役和税赋,就像采邑家臣一样。然而,他与两者不同的是,他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而且与自由的采邑家臣不同,他还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土地,因为现存的秩序毕竟对此还有限制;政治臣民可以根据习俗遗赠自己的财产,无需领主同意就可以结婚;在法律事务上,如果他不是通过决斗自己解决问题,他会求助于各种法庭而不是求助于采邑或宫廷官员。只要普遍适用的公共和平法令(Landfrieden)尚未禁止决斗,他是有权进行决斗的,因为原则上他有权,因而也有义务佩带武器。

但是,佩带武器也使政治臣民有义务奉君主之召从军服役。尽管最初是封建军队,后来是雇佣军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英国国王仍然迫使他们的政治臣民按照财产状况分不同级别承担了拥有自己的武器和自我装备的义务。到16世纪,造反的日耳曼农民按照传统拥有武器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不过按理说,这种单纯由政治臣民组成的“民兵”,只能被用于政治目的,用于保卫国家(Landwehr),而不能用于家产制君主的各种仇杀。虽然君主的职业军队或家产制军队形式上是雇来的军队,但如果它实际上是从臣民当中招募的,那基本上也就等于是征召民兵了,而这样的民兵有时也会接近于职业军队。百年战争(12)的历次战役并非都是骑士之间的厮杀,英格兰的自耕农也发挥了突出作用,而且大量的家产制武装都介乎真正的家产制军队和征召的军队之间。征召的兵员越多,他们就越不是那种特指的家产制军队,君主在使用它们时受到的限制就越大,他对臣民行使的政治权力也就越是要符合传统,因为,一支征召的武装力量不可能无条件地支持他践踏传统。因此,从历史上看,英格兰的民兵并不是国王的家产制军队,它的基础是自由民携带武器的权利,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在反对斯图亚特家族征税权的大革命中,民兵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大革命的军事力量,因为斯图亚特家族违背了传统,而查理一世与节节获胜的议会进行谈判,最终就涉及对民兵的控制权——在这一点上,谈判是毫无希望的。

臣民因接受政治支配而承担的税赋和服务义务,总的来说都会由传统定出明确的量化界线,这些界线要比产生于采邑和人身依附关系的义务界线清晰得多,不仅如此,它们在法律上也不同于后者。例如在英格兰,是自由民而不是家臣的财产才被用于trinoda necessitas(13):负责1)修筑城堡,2)修路筑桥,3)服兵役。在德国南方和西部,应当提供给有审判权的领主(Gerichtsherr)的服务,到18世纪还是与人身依附(Leibherrschaft)产生的义务相分离的;在人身依附转变为一种租金权利之后,前者便成了唯一保留下来的个人义务。因此,自由民的义务到处都是由传统加以约束的。违背传统或者凭借特别法令征收税赋,而臣民对此不管是否与统治者达成特殊协议都要服从,这种税赋往往都会因其名声(Ungeld或malatolta(14))而始终表明来路不正。然而,家产制支配有一个与生俱来的倾向,即迫使家产制统治以外的政治臣民无条件地服从统治者的权威,并把所有权力视同于主宰者家长权力和财产那样的个人财产。总的来说,统治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获得成功,要依赖于权力格局,尤其要依赖于——且不论他自己拥有的军事权力——某些宗教影响的模式与作用,这一点我们后面将会谈到。埃及的新王国与托勒密帝国是这方面的边缘情况,在那里,王室科洛尼和自由土地所有者之间、王室领地和其他土地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七、以家产制方式满足公共需求。公益性派捐与集体责任。强制性联合体

以家产制方式满足公共需求,既有一些独特的特征,也有一些可见于其他支配形式的特征。在家产制国家,以公益性派捐方式满足统治者的政治与经济需求达到了最高度的发展。这种满足需求的模式有着不同的形式和结果。我们这里关心的是产生于公益性派捐方法的臣民组合体。对于统治者来说,公益性派捐方法意味着他可以通过他治的,往往也是他主的联合体确保它们应当承担的义务得到履行。正如亲属群体要对自己成员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一样,这些联合体也要对全体成员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当中,亲属群体实际上是统治者认为应当负有连带责任的最古老的单元。它们保证了自己成员对统治者的服从。同样,一个村庄的村民也会变得对个别村民的政治经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我们早先已经看到,这一点导致了农民对村庄的世代依附;个人分享土地的权利因此会产生一种参与创造收益的义务,这有利于统治者得到应得的税赋。

最彻底的公益性派捐安排就是让其他的职业群体也能形成这种世代的依附:比如依法或由统治者强制建立的法人团体、行会以及其他职业群体对自己成员的特定服务或税赋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补偿,尤其是为了保持臣民的经济能力,统治者会按照惯例授予他们各自经济活动的垄断权,把他们个人及其继承人的人身与财产同联合体拴在一起。这种义务可能专门由各个有关行业承担,比如生产供应战争物资,但也可能包含其他义务,比如交纳军费或者税赋。有时还会看到这样的说法,即印度的种姓甚至——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也源自公益性派捐,不过目前尚无足够的依据支持这种看法。中世纪早期的行会在多大程度上被利用来分摊军事、政治及其他负担,以及行会制度在广泛传播过程中它们的官方机构(Offiziat)在多大程度上是个真正重要的因素,同样是人言人殊的问题。在印度,发挥主要影响的因素显然应当归之于巫术—宗教的差异和身份差异,还有就是种族差异;在行会那里则是自愿联合体扮演了主要角色。但是,公益性派捐的强制性联合体到处都是一种常见现象,而绝非仅见于家产制制度中,尽管它在那里被利用得最为彻底。因为,家产制制度自然会把臣民看作是为统治者而存在的,是为满足统治者的需要而存在的,因而也会把臣民的经济活动对于相应的公益性派捐能力的重要性看作他们存在的理由。因此,以公益性派捐方法满足公共需求,在东方—埃及和希腊化世界的部分地区——特别盛行,在罗马帝国晚期和拜占庭帝国同样如此。西方曾断断续续地运用过这些方法,而且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在英国的行政史上。西方的公益性派捐关系通常并不太多约束个人的人身,但实质上会影响到他的财产,特别是他的地产。然而,它们和东方的公益性派捐一样,都存在一个强制性联合体以保证每个个人的义务由集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至少在事实上——享有针对其他联合体而言的垄断地位。

在英格兰,保障公共和平与秩序的十户联保制就是一个这样的范例:邻里群体对每个成员的守法行为和政治服从负有强制性的集体连带责任。这种制度亦可见于东亚(中国与日本),情况和英格兰相仿。为了确保公共秩序,日本是每5户,中国是每10户组织登记为一个邻里群体以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组织的萌芽在诺曼征服之前就已经存在于英格兰,诺曼征服之后则是大大依赖于这种安排。对犯罪行为承担集体连带责任的强制性联合体成员要为刑事被告出庭答辩,要为涉及某个邻居的刑事案件提供有罪或无罪的证据(由这种功能发展出了陪审团制度),要作为“陪审员”出庭,还要提供民兵兵员,要为军事上的三重负担(trinoda necessitas)以及后来形形色色的公共负担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联合体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专门为这些目的建立的,特别是要由地产承担连带责任[就强制性义务而言]。联合体如果作出错误裁决pro falso iudicio),或者违背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共义务,就会遭到国王的惩罚。反过来说,它们也会让自己的成员对自身连同他们的财产负责,因而政治负担也就天经地义地被认为应当与最“实在的”财产——个人的土地——联系在一起。由于这些原因,公益性派捐的强制性组织后来便成了英国市政联合体,因而也就是自治联合体的源头,主要表现为一种双重方式:1)统治者要求在它们内部分摊的义务变成了它们的自治事务;2)只能由有产者成员履行的某些公共义务被委托给了他们,并且由于随之产生的影响,它们又变成了有产者继续垄断这些义务的身份权利。比如治安法官的职务就是这样。

在其他方面,家产制行政内部的任何政治义务都会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倾向——把非个人的固定义务变成依靠具体财产,特别是依靠土地,同时也依靠生产工场和销售网点提供税赋。当公益性派捐的集体义务并不同时由个人继承并受其约束,即目标仍是“可征税”目标或者已经变成可以转让的目标时,就必然会出现这种局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统治者唯一的选择就是指望始终是有形的、并在他触手可及范围内的财产来满足他的需求,即如英国人所说的“有利可图的有形财产”,主要的就是不动产。统治者为了控制住每个有可能控制住的人,本来需要一个十分庞大的强制机器,但是现在就可以把这个难题移交给强制性联合体制度去解决了。然而,如果得不到统治者强制机器的帮助,这些联合体也会面临同样的难题。

因此,以公益性派捐方式满足公共需求可能会发展出两种极为不同的结构:一种是边缘状况,即具有很大独立性的地方显贵行政,这种行政与某种特殊义务的制度密切相关,而承担这些义务的范围与方式都是由传统决定的,并且依赖于特殊的财产权目标。另一种是极端状况,即所有臣民的家产制人身依附,它与个人继承来的土地、职业、行会以及强制性联合体拴在一起,使得臣民面临着非常任意的要求,这些要求极不稳定,其限度完全取决于统治者所认为的臣民持续完成义务的能力。统治者自身的家产制地位,尤其是他还能够据以对付政治臣民的军事权力在技术上越发展,第二种类型,即全面的依附性,就越容易大行其道。大多数情况自然都是处于中间状态。我们已经讨论过统治者军事权力,他的家产制军队的意义。然而,对于可强制执行的要求所能达到的范围和质量来说,除了军队之外,可供统治者利用的强制行政机器也是举足轻重的。如果统治者为了追求个人权力地位最大化而把一切所需的服务都变成以集体连带责任为基础的公益性派捐,这对他来说根本就不可能,而且毫无益处,因为他始终需要一个官员群体

八、家产制官员

就最简单的情况而言,君主的广大领地只是包括他自己的家族和一批采邑附属地,采邑农民的家族就依附在这些采邑之中。即使这种最简单的情况,也已经需要一种有组织的行政管理了,因而需要一套根据领地规模发展出来的适当的职能分工。家产制官职就是以这种方式应运而生的。最初产生于家族行政的王室官职在世界各地都大同小异。除了家庭祭司,有时还有统治者的私人医生以外,我们还能看到不同行政分支的监管人:负责领主食品供应和膳务的高级管家,酒窖的司酒或尝酒侍臣,御马总管(connétablecomes stabuli),负责农民强制徭役的监工(Fronvogt),服装与兵器的主管,负责财政事务的司库,以及负责全面行政的总管。只要是家族行政需要,还会产生出其他分支的监管人。土耳其宫廷直到本世纪都一直保持着这种怪诞的区分。一切超出了纯粹家族事务的任务,最初都是划归与其最直接相关的家族行政范围。例如,统率骑兵就被交给御马总管,于是他就成了王室骑兵队长。所有官员,除了本职行政任务之外都必须侍奉统治者本人并有代表义务,与官僚制行政相反,这里不存在职业上的专业化,但家产制官员又像官僚制官员一样,一般都会发展为一个不同于被统治者的身份群体。到古代晚期和中世纪,采邑依附者或人身依附者的sordida munera(微贱公役)与opera servilia(卑微劳作),到处都和高级的宫廷行政服务及公益性派捐区别了开来,后者都是交给侍臣料理的,后来——至少在服务于大领主时——被认为自由人也配得上料理这些事务。

统治者一开始总是首先在由于人身依附而成为臣民的那些人(奴隶和农奴)当中征募官员,因为他感到他们的服从是绝对可靠的。然而,政治行政却极少单纯依靠这些人。政治统治者几乎总是不得不同时以非家产制方式招募官员,这不仅是因为臣民会由于看到非自由人在权力和身份上出人头地而心怀怨恨,还因为这是直接行政的需要和前家产制行政方式的延续。另一方面,自由人因服务于领主而获得了不同寻常的有利地位,是因为接受了开始时不可避免的对统治者个人权力的屈从。只要有可能,统治者就会坚持非家产制出身的官员像在非自由人当中招募的官员那样接受同样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整个中世纪的真正家产制国家中,官员们都会被迫成为君主的familiaris[家族扈从](例如一位最熟悉这个问题的人士2曾向我证实,南意大利安茹家族的家产制国家也是如此)。在德国,成为侍臣的自由人要把自己的土地交给领主,然后再由领主适当扩大之后作为服役保有土地重新授予。关于侍臣的出身问题已经有了广泛的讨论,他们最初都是来自非自由人阶层这一点似乎已经没什么疑问,但看来同样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作为一个身份群体的崛起乃是坚持骑士生活方式的自由人大量涌入所致。在西方,尤其是在英格兰,侍臣到处都被骑士阶层吸收为同伴,这实际上就意味着他们的地位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定例,因而领主对他们的要求也会受到稳定的限制;一旦形成了这种局面,统治者也就只能按照骑士身份群体的惯例要求他们提供服务了,他在与他们的关系中将不得不遵守严格的身份惯例。

在统治者颁布规章制度,因而创制了Dienstrecht(服役法)之后,侍臣就变成了法定的自治群体成员(Rechtsgenossen),他们的地位进一步成为定例,比如中世纪的service laws(服役法)就产生了这样的结果。随后,这个群体成员便垄断官职,确立固定的规则,尤其是要求须经他们同意才能吸收新成员进入这种法人团体,并划定服务和收费界线,从而在所有方面形成一个封闭的身份群体,统治者对此也不得不做出让步。此后,统治者将不再能够剥夺这种官员的服务封地,除非一项司法裁决判令没收,而这样的司法裁决在西方就意味着是由侍臣组成的法庭做出的裁决。最后,当官员们或者其中的某些人——比如最高级的法院官员——要求统治者只能按照他们的建议或强行推荐来选择决策官员时,他们的权力就达到了顶点。不是没有做出过这样的尝试。然而,凡是在统治者的顾问成功地迫使他接受了他们推荐的高级官员时,这些顾问一般都不是官员,尤其不是那些侍臣,而是他的那些举足轻重的封臣或者地方显贵组成的委员会,特别是各等级的代表。按照古代中国的传统,理想的皇帝都是把宫廷大贵族们推荐的最有能力的那个人任命为他的首辅,但我们不清楚这些大贵族究竟是官员还是自治的显贵与封臣;而一再提出同样要求的中世纪英国贵族的情况就一目了然:他们当中只有少数人是官员,而且并不是以官员的身份提出这种要求。

只要有可能,统治者都会尽力防止身份群体对官职的垄断,防止世代依附者或完全依附于他的外族人受命从事的行政服务成为定例。官职与官员义务越是成为定例,君主自然就越是要在提出新的行政任务、设立新的官职时力图摆脱这种垄断,事实上他在这种情况下会尤其着力,而且不时也会卓有成效。然而,统治者始终会遭遇本土的谋官者,有时甚至会遭遇臣民的强烈反对。关于地方显贵为垄断地方官职而进行的斗争,后面还会谈到。但是,只要统治者设立了典型有利可图的官职,他就必须面对某些阶层的垄断企图,而这是一个权力问题,即他能在多大程度上抵御这些强大的利益集团。

侍臣法定的垄断性伙伴关系(Rechtsgenossenschaft),从而还有他们与统治者的伙伴关系联合体,主要是一种西方的法律现象。不过在其他地方也能看到它们的痕迹。按照拉特根(Rathgen)的说法,日本的“han”(“蕃”),即大名(daimyo)及其自由antrustiones(亲兵)或侍臣(侍卫)的共同体,就被认为是领地权利所有者,而这些权利就是供领主利用的。然而,这种伙伴关系在法律上的系统体现,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像在西方那样一以贯之。

任职者作为这种法定的自治性伙伴关系成员,导致了官职权力的典型化以及垄断性占用,由此便产生了等级式的家产制。

侍臣垄断法院官职是法院俸禄的一例;英国律师业成员垄断法院官职则是政治领域的范例。教会行政史上的范例是乌理玛(15)垄断卡迪、穆夫提和伊玛目的职位,以及西方类似的学位获得者垄断教会受俸牧师职位。但是在西方,侍臣地位的典型化能够相对确保个人有权获得专门授予他的官职,而在东方却远非如此。东方的官职的确是高度固定的,但是任职者本人却可以被任意撤换,我们将会看到,个中原因就在于缺少西方的某些等级特征,以及东方统治者的军事权力地位有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基础。

九、家产制官员与官僚制官员

随着职能分工和理性化的演进,特别是随着文牍工作和权威层级——这些都是公务流程必经之路——的扩展,家产制官员可能会发展出一些官僚制特征。但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越是清晰地描述家产制官职与官僚制官职的纯粹类型,两者的差异也就越是明显。

至关重要的是,家产制官职不存在“私”务与“公”务的官僚制分离。即使是政治行政,也被认为是统治者的纯个人事务,而政治权力则被视为他个人财产权的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征税和收费加以利用。因此,他行使权力完全是便宜行事,因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这种权力并不受制于神圣传统的普遍干预。随着由传统固定下来的职能的扩展,在所有真正的政治事务中,统治者的个人酌处权就会标明他的官员的管辖权界限。管辖权——如果我们要在此使用这个官僚制概念的话——至少在开始时都是完全不确定的。当然,每个官职都有实质性的目的和任务,但它的边界往往模糊不清。其他官员在这方面与家产制官员最初也并无不同。开始时,只有相互竞争的权力才会产生出定型的边界,有些还类似于“固定管辖权”。然而,这在家产制官员那里乃是由于把官职看作个人权利,而不是由于在官僚制国家那样把它看作非个人利益——职业专业化并尽力为被统治者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对官职权力这种准管辖权施加的限制,主要是产生于各种家产制官员相互竞争的经济利益。在神圣传统对某些职务行为尚无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官员即可便宜行事,因而领主和他的官员便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得到报酬,报酬多少或者随机决定,或者按照固定比率。由此,如何分配这些收入来源便有力推动了他们逐渐划定行政管辖权的界限,这种界限最初在家产制国家的政治领域中几乎是不存在的。例如,英国的法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收费利益,坚持要求只能从他们当中选任法官,而且只有在法律职务上经过了学徒期训练的人才能获准进入他们的行列,于是,受过罗马法训练的大学毕业生就被排除在外了,这与其他国家形成了鲜明对照。同样是为了收费利益,世俗法院与教会法院、普通法院与大法官法庭一直在相互斗法,三大法院——理财法院、高等民事法院和王座法院(16)——也是彼此之间并且各自都与所有其他法院争斗不已。在绝大多数时候,管辖权都是决定于这些有关各方之间在收费问题上达成的妥协,而不是首先决定于,也从来没有单纯决定于理性的考虑。由于管辖权经常重叠,于是各法院便相互竞争,采取种种诱惑措施吸引当事人,特别是简易程序拟制、低收费等等。

不过,这个例子涉及的官职都是已被永久化和典型化的官职,这个条件即使在大规模的持久性政治结构中也只能逐渐发展出来。总的来说,开始时我们看到的都是临时官员,他们的权力由具体的目的加以规定,他们的遴选则是依赖于个人信任,而不是技术资格。只要一个大规模政治王国的行政还是家产制行政,任何辨认“管辖权”的尝试都将堕入官衔的迷宫之中,因为那些官衔的含义完全可以随意变更,大扩张时期的亚述就是如此。当统治者的政治运作附属于他的纯粹经济关切时,前者就显得像是仅仅根据需要和机会加以利用的后备资源了:政治行政最初是间歇性地托付给视具体情况似乎最有资格者,尤为重要的是最接近统治者的什么人去料理,一般都是宫廷官员或有资格同桌进餐者。统治者的个人酌处权和亲疏好恶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不仅是个事实问题,而且是个原则问题,当然,这在任何地方都不例外。这也适用于被统治者与官员之间的关系。无论官员被允许做什么,都要兼顾传统的力量和统治者的关切——保持臣民对统治者的顺从和供养统治者的经济能力。这里没有官僚制行政的那些规范和规章。不仅在新的或者重大问题上,而且在统治者的整个权力范围内,决策都是临时做出的,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牢固的个人权利对它进行约束。因此,通过官员行使的统治者的权力,就会运行在两个常常互不关联的领域中:一个是它会受到牢固的神圣传统或者明确的个人权利限制的领域,一个是统治者个人酌处权通行无阻的领域。这可能给官员们制造出一些冲突。违背古老习俗可能会冒犯到一些大概是危险的力量,而不服从统治者的命令则是藐视他的指令权(Banngewalt),并使违令者面临——用英国法的术语来说——统治者的misericordia:他的任意制裁权。凡是传统与统治者司法权(Herrenbann)出现重叠的地方,两者的冲突就是不可调和的。即使政治官职的权力早已在固定的区域管辖权范围内达到了标准化程度,统治者大体上也仍会根据自己的酌处权予以中止、免除和开革,比如诺曼征服时期对英国郡长的做法。

因此,与官僚制官员相比,家产制官员的地位乃是来自他对统治者的纯个人服从,而他在臣民面前的地位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即使政治官员并非私人家族的依附者,统治者也会要求无条件的行政服从,因为,家产制官员对自己官职的忠诚(Amtstreue),并不是对于非个人任务的非个人忠诚(Diensttreue)——这样的任务会对这样的忠诚明确规定出范围和内容;毋宁说,它是一种仆人的忠诚,它的基础是与统治者之间严格的私人关系,是原则上不容限制的效忠义务。在日耳曼诸王国,国王甚至会以失宠、致盲和在抗命的情况下予以处死来威胁放任不羁的官员。然而,与其他人相比,官员是在分享统治者的尊严,因为他是从私人角度服从统治者的权威(Herrengewalt)。在日耳曼诸王国,只有王室官员,而不是平民共同体(Volksrichter)的自由法官才能得到高额赎罪金,不论他是什么身份,而奴仆式官员,即使他并不是个自由人,也很容易到处都凌驾于自由臣民之上。所有家产制的服务规章,按照我们的[官僚制]概念可能都是规章制度,它们归根结底只是纯粹的主观权利和来自统治者授予或恩宠的特权;事实上,总起来可以说,这就是家产制国家的全部公共规范体系。它没有官僚制国家的客观规范及其以非个人目的为取向的“就事论事”。官职以及行使公共权威都是为统治者服务的,被授予官职的官员并不是服务于非个人的目的。

十、家产制官员的生计:实物俸饷与手续费(17)

家产制官员最初都是典型地在统治者的餐桌上谋生,并从他那里得到必需品,犹如任何其他的家庭成员。作为家政的基本构成成分,共餐获得了深远的象征意义并且远远超出了它的边界,其间的发展过程此处不赘。总之,家产制官员,特别是最高等级的官员,长期保留着进宫时在统治者餐桌上进餐的权利,尽管统治者的餐桌早已不再具有维持他们生计的重要性。

当家产制官员脱离了这个亲密的共同体时,自然就是减弱了统治者的直接控制。统治者的确可以使官员们的经济报酬完全依赖于他的酌处权,从而把他们置于一种似乎朝不保夕的地位,但这种做法在一个相对大型的机器中就行不通了,因为一旦制定了规章,统治者违背规章是很危险的。因此,在统治者家中谋生,很早就被代之以向有了自己家室的家产制官员授予俸饷或封地的做法。我们先来谈谈俸饷。这个重要制度有着极为多样的命运,一般来说它意味着一种明确的“职务权利”,因而就是占用的权利。比如在埃及、亚述和中国,俸饷最初都是一种出自统治者(国王或神明)仓廪的实物津贴,一般都是终生享有。例如,古代东方寺院祭司的共餐解散之后,就会采用由寺院仓储提供实物津贴的做法。后来这些津贴变成了可以转让的对象,一部分甚至可以流通(比如在每个月的某几天);因此,作为自然经济的一个阶段,它们有些类似于现代政府基金的前身。我们应当把这种类型叫作实物俸饷Deputatpfründe)。

第二种类型是手续费俸饷Sportelpfründe):把统治者或其代表可望以职务行为收取的某些手续费分配给家产制官员。这种类型的有俸官职甚至更进一步使官员脱离了统治者的家族,因为它是以相对非家产制来源的收入为基础的。这种有俸官职在中世纪之前的古代时期就已经成了纯商业交易的对象。比如古代城邦中的大部分祭司职位就是公开出卖的,它们都有着“官职”的性质,而且并不是自由职业的官职,或者反过来说,都是某个家族世代拥有的官职。埃及和古代东方在多大程度上也采取过买卖有俸官职的做法,这一点尚不得而知。但从普遍把官职解释为一种“生计”的角度来看,这种发展在那些地区恐怕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最后,俸饷也可能采取地产俸饷的形式,把官职或服务土地(Amts- oder Dienstland)指定给任职者自用。这就很接近于封地了,并使俸饷所有人从领主那里得到了更大的自治权。领主的官员和大乡绅(18)绝非总是乐于脱离他的餐桌共同体,因为那样会被迫承担经济上的风险和家族负担。但是他们也渴望建立家庭并成为独立自主的支配力量。在领主方面,因为随着共餐者的人数不断增加,支出也会日益庞大,最终将无法控制,同时家族也始终面临收入变化无常的局面,所以也需要减轻自己家族的负担。不过显而易见,与领主分离并成为一个有家庭的世俗官员,立即就会产生一种内驱力:不是单纯终生占用俸饷,而是能够继承俸饷。封地的出现就与此有关,我们将在另一场合进行讨论。

占用俸饷尤其发生在现代家产制—官僚制国家的早期阶段。这一过程随处可见,其势头在罗马教廷、法国最为强劲,在英国稍弱,因为那里的官员数量较少。成问题的主要是手续费俸饷,它们要么被赠与了亲信或宠臣,允其雇一个大约是无产者的人作为代理人从事实际操作,要么按照固定租费或售价总额提供给关系人。俸饷就以这种方式变成了承租人或买主的家产制财产,而且我们可以看到极为多样化的安排,包括继承和转让。最初,官员在关系人支付了报偿之后,就可以放弃自己的俸饷,同时还要求有权向统治者推荐继任者接替他所购买或承租的职位。或者,一个官员群体——比如一个法院的团契机构——可能会要求有权做出这样的推荐,进而按照团契的共同利益规定出向局外人进行转让的条件。当然,领主会希望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分享这种转让的收益,因为是他授予的这种俸饷,而且最初绝不是终生授予。因此,他也会力求确定这种转让的准则。其间的具体情况会产生大不相同的结果。买卖官职意味着,通过闲职形式大量创造的手续费俸饷,使得手续费收入资本化了,对于教廷和君主来说,买卖官职则变成了一项财政业务,这对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至关重要。在教皇国,甥侄们的财富很大程度上都是得自对手续费俸饷的开发利用。

在法国,有俸官职的转让与买卖开始于最高法院当局大理院(19),后来则囊括了财政与行政官员的所有官衔,包括prévôt与bailli(20)。一个官员辞职时会把他的有俸官职卖给继任者。已故官员的子嗣也会要求得到同样的权利(生存者取得权),因为官职已经变成了一种财产对象。在多次废除惯例的尝试均告夭折之后,王室财政也参与了这种交易,从1567年开始向官员的继任者定额收费(droit de resignation(21))。在1604年,整个这套做法以波莱税的形式加以系统化了,这是得名于它的倡议人查理·波莱(Charles Paulet)。生存者取得权得到了确认,但国王从官员的辞职权得到的收益却大为缩减,官员只须每年向国王交付买价的百分之一又三分之二即可,国王再将这笔收入按年度出租(第一个就租给了波莱)。有俸官职的买价随着收入机会的增加而上升,这再次意味着承租人和国王会获得更高的收益。然而,这种官职的占用实际上使得解除官员职务变得不再可能(尤其是大理院成员),因为,要把官员解职,国王就要退还有俸官职的价款,这是国王心有不甘的。只是到了1789年8月4日,才由大革命彻底根除了官职的占用,但也不得不为此支付了超过3.3亿里弗赫(22)的补偿。如果国王试图把他的意志强加于各大理院,它们在认为必要时就会以总罢工使他受挫——它们的成员会大规模辞职以迫使他退还有俸官职的购买总值,大革命之前就曾一再发生这种情况。

被占用的俸饷是法国的重要身份群体长袍贵族noblesse de robe)的支柱之一,该群体构成了反对国王、土地贵族或宫廷贵族的第三等级的领导力量。

大体上说,中世纪的基督教神职人员都是通过捐赠的土地或手续费俸饷获取生活资料。教会的供给开始是得自共同体的捐献,这一点此后一直为经济上的未雨绸缪所必需,形成了一种维持宗教服务的“职业”;由此便使得那些职业神职人员变得彻底依赖于主教,因为是主教在处置捐献物。这是城市中旧教会的常态,那时基督教的承载地就是城市。如果我们不考虑其他特性,可以说教会就是经过家长制改造的官僚制系统。不过在西方,宗教的城市性质最终消失了,基督教传遍了仍然深深植根于自然经济之中的乡村。特别是在北欧,某些主教放弃了城市住所。许多教会被农民共同体或者采邑领主等等世俗力量所控制(Eigenkirchen),神职人员往往成为采邑领主的依附者。即使教堂的世俗建造者与庇护人采用比较体贴的形式为教会捐赠固定租金和glebe(23),他们也仍会要求有权任命,甚至有权开除教士,这自然会从根本上削弱主教的权威并大大缩减神职人员的宗教利益。早在法兰克王国时期,主教们就曾试图至少在修道院神职人员中建立共同体生活以阻止带俸圣职的主导作用,但是大都无果而终。修道院改革运动不得不一再进行斗争,反对以一种典型的东派教会现象取代修道院共同体,即反对把僧侣——他们往往都住在修道院外面——变成带俸圣职所有人,反对把修道院本身变成贵族们的“社会保障”机构。主教们无法阻止神职人员职位的俸禄化。北欧的主教管辖区都很大,特别是主教们要养护其城市宅邸的那些管辖区,都要再分区划片,这与南欧形成了鲜明对照,因为南欧的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主教。由于许多教会及其收入来源都控制在私人手中,主教不可能把它们看作自己的自由官职财产,尽管在其他方面已经逐渐引入了教会法规的条件。带俸圣职是与堂区(parish)同时产生的,仅仅个别时候由主教授予。在欧洲的传教区,带俸圣职和相应的财产均由强大的世俗创建者提供,他们希望始终保持对大多数地产的控制权。对待主教职位可以说同样如此,他们甚至可以不顾教皇权力至高无上的要求。主教最初几乎都是由世俗统治者按照自己的意志任命的,后者既承认教会,同时又在规制教会,而且把主教作为可靠的顾问授予政治权利。因此,教会等级制的发展就转向了分权,同时也转向了由世俗统治者占用圣职授予权,教会官员往往也就变成了他们的受俸家庭祭司或者封建封臣。

绝不是仅凭封建君主热心于把博学、有教养并切断了家庭纽带的神职人员作为廉价而称职的劳动力控制在自己手中,就不必担心对官职的世袭占用了。例如威尼斯的海外行政,直到发生世俗叙任权(24)冲突之前,一直都是控制在教会和修道院手中。这场冲突标志着城市官僚制得以确立的一个重要阶段,因为随后的政教分离取消了神职人员向doge(25)宣誓效忠的做法,同时也取消了doge对他们的选举动议、监督、确认和授职。在这之前,教会和修道院一直都是直接承租并管理殖民地,或者作为威尼斯利益的国内仲裁者与外交代表在殖民地扮演着事实上的核心角色。

萨利安王朝(26)诸皇帝的德意志帝国行政及其政治权力,主要就是植根于对教会财产的处置权,尤其是植根于主教们的服从之中。它在格列高利时期做出的著名反应,就是直接针对神职人员带俸圣职被用于世俗目的而发的。这种反应的成果相当可观,但是范围极其有限。教皇越来越多地掌握了安排出缺带俸圣职的控制权,这项发展在14世纪之初达到了顶点。

在14到15世纪教会与世俗权力的文化斗争(Kulturkampf)中,带俸圣职成了焦点之一。在整个中世纪,神职人员的带俸圣职都是服务于“高等文化”(Geisteskultur)目的的基本资源。特别是在中世纪晚期,到宗教改革与反宗教改革时期,带俸圣职已经发展为当时作为“高等文化”载体的那个阶级的物质基础。教皇把带俸圣职的处置权也授予了各个大学,这使中世纪知识分子阶层的崛起成为可能,由此——除了僧侣以外——知识分子在保存和发展科学成就方面具有了最重要的意义;大量带俸圣职授予个人亲信把他们从官职义务中解脱出来也促进了同一目标,因为他们当中有许多学者。不过同时,由于在授予带俸圣职时完全无视民族差别,教皇也招来了知识分子强烈的民族主义抵抗,特别是招来了北欧各国知识分子与罗马的对立,这成了公会议运动(27)的一个重要特征。

此外,国王和贵族们也不顾教会法规的禁令,继续抢夺神职人员带俸圣职的控制权,13世纪以来的英国国王们就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做到了这一点,主要目的是确保获得廉价而可靠的劳动力。使用神职人员让国王摆脱了对侍臣的依赖,后者的服务是与继承占用的服务土地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变成了定例,这对于理性的中央行政毫无助益。一个立誓不婚的神职人员比一个不得不供养家庭的官员便宜得多,而且他不可能受到诱惑去追求带俸圣职的继承占用。国王对教会的支配权力在这里有了十分具体的意义,他可以凭借这种权力利用教会财产向神职人员提供养老金(collatio)。终于,神职人员大规模地取代了旧时的官员,以致我们今天一提到一个办公室人员群体时还会联想到那些神职人员,这个群体就是:职员(28)。大贵族们强大得足以保证对大量带俸圣职的控制权,或者迫使国王根据他们的意志安排这些带俸圣职。于是带俸圣职的交易(经纪业)变得日益普及。因此,在公会议运动期间争夺带俸圣职的斗争中,教廷、国王和贵族等等参与者的联盟也就变幻不定了。此一时是国王和议会联手对抗教皇以求为国内所有者与候选人垄断带俸圣职,彼一时又是国王和教皇联手互惠互利而牺牲本地的利益集团。教皇并没有改变教职本身的俸禄性质。甚至特伦托公会议的改革也未能改变大量教牧职位,特别是正规堂区教牧职位的俸禄性质,这些教牧人员维持着一种虽然有限但却有效的“职务权利”。现时代的世俗化则把这种俸禄性质固定了下来,当教会及其官员的经济供给被纳入国家预算之后,情况就更其如此。只有世俗国家与教会的现代斗争,尤其是政教分离,才给[天主教]僧侣政治集团在世界各地提供了废除“职务权利”的机会,这已是俸禄制被取代之后的事情了,取代它的则是这样一种制度:教牧官员可以被ad nutum[随意]免职;教会体制这种最为重大的变化几乎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

俸饷的交易实际上仅限于手续费俸饷,因而也是发达的货币经济的产物。现金手续费日益重要,以及越来越普遍地把财富用于投资作为手续费收入的来源,都要以货币财富的形成为前提。其他时代都未曾经历过中世纪晚期,特别是16—18世纪早期现代史上那种性质和规模的有俸官职交易的发展。但是类似的发展却很普遍。我们已经提到了古代时期的重要开端。在中国,官俸是不能占用的,因为那里的官职体制很独特(对此我们将在后面论及),所以它从来没有变得可以合法买卖。然而,中国的官职在绝大多数时候也可以在金钱的帮助下拿到手——以贿赂的形式。尽管很难说这种有俸官职的交易具有合法性,但俸饷本身却是一个普遍现象。和在西方一样,谋得一份俸饷在中国与东方也是受教育的目标,同时也是学者或其他有身份者的目的,这从以下事实中可以看得尤为清晰:在中国,对政治偏差的典型惩罚就是暂停某个省的科举考试,从而把该省的书生们临时排除在官俸之外。占用有俸官职的倾向也是普遍的,尽管结果多有变化。特别是,那些有资格的候补人的既得利益往往会有效地抵消这种占用倾向。伊斯兰教乌理玛是个通过了考试的卡迪(法官)、穆夫提(借助裁决进行释疑解答的宗教法学家)、伊玛目(祭司)官职的候补人身份群体,他们的带俸圣职往往只是短期授予(一年或一年半),为的是便于候补人轮流坐庄,不至于损害esprit de corps(团队精神)而助长个人的占用欲望。

除了实物俸饷,有时还有地租以及手续费等等连续性的正常收入之外,家产制官员还会因为特殊业绩或者领主的一时兴起而得到领主的额外礼赠,它们来自领主的仓廪、库藏或宝库:贵金属、珠宝、武器,有时还有马匹。其中贵金属尤为重要。由于官员的良愿(good will)要取决于他们的业绩得到回报的可能性,因此,拥有一座宝库就是任何地方的家产制支配所必不可少的基础。在古代北欧吟唱诗人的行话中,国王被叫作“疏财人”(Ringebrecher)。宝库的得与失往往决定着王位觊觎者之间的战争胜负,因为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一座贵金属宝库有着极端的重要性。我们后面将会论及由这一事实所决定的经济关系。

十一、占用和垄断的结果:分散并典型化的行政

在一个家产制国家,由竞争者之间分配手续费收入来源引起的任何俸饷制行政分权以及任何管辖权划界,尤其是占用有俸官职,都不意味着理性化,而是意味着典型化。特别是占用有俸官职,我们已经看到,这使得官员实际上往往不能被撤职,与现代人依法保障司法“独立”有着同样的效果,尽管两者的含义完全不同;它的目的是保护官员的职务权利,而现代的公务员法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通过官员的“独立性”——亦即非经严格审查并证明有罪不得撤职——以尽力保证官员的公正性。

依法或实际占用了有俸官职的官员,能够极为有效地削减统治者的治理权力;至关重要的是,它也能挫败任何通过引进纪律严明的官僚制和保持已经成为传统主义定例的政治权力分割以实现理性化行政的尝试。法国的大理院,这些有俸官员的团契机构,以形式上的合法化钳制国王权力长达几个世纪(在一定程度上也执行王室命令),同时阻止了一切可能有损于他们传统权利的革新。事实上,这里在原则上也接受了家产制的规范:官员不得有悖于统治者。当国王亲自出现在有俸官员的集会(lit de justice(29))上时,他在形式上可以坚持把任何命令加以合法化,因为在他面前必须放弃任何反对意见,而且他会试图通过直接的书面指示(lettre de justice(30))达到同样的结果。但是,与传统相抵触的敕令生效之后,大理院往往凭借它们的官职财产权立即通过抗辩书(remontrance)发出质疑,并且经常能够证明它们有权成为独立自主的权威载体。这种局面实际上就是对有俸官职的占用,当然,其效果是很容易变化的,而且要取决于有俸官员与统治者之间的权力分配,特别是要取决于后者能否获得财政手段以赎回有俸官员所占用的权利,并用一个完全依附性的官僚系统取代他们。到了1771年,因为国王无力退还官职的购买价款,路易十五试图通过政变摧毁大理院中那些有俸官员们擅长使用的武器——以大规模辞职形式的“总罢工”迫使国王退缩。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们的辞职被接受了,但是购买价款并未退还。官员们则因为抗命遭到拘禁,大理院被解散,建立了新的机构取而代之,官职的占用被废除。但这种建立完全专断的家产制统治,据此统治者能够将官员随意免职的尝试失败了。1774年,面对既得利益集团的激烈反对,路易十六收回了敕令,国王和大理院的冲突旧态复萌,只是到了1789年召集的三级会议才打开了一个全新的局面,它很快消弭了两大对抗力量——君主与有俸行政官员——的特权争端。

统治者通过官员们管理那些最初形成于古代平民法庭的行政区(Dingverbände),有时则形成于个别大领地的地方行政区,对于这些官员来说是个特殊局面。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进行较为详细的决疑分析。这里也是经常通过购买而占用有俸官职,从而导致了典型化以及地方自治权力与统治者权威的分裂,在法国尤其如此。不过除此以外,在这方面发挥了分权和定型影响的是不得不重视总体环境——官员会处在一种不受保护的地位上,远没有摆脱统治者的个人权威。一个在经济上与社会上完全依赖统治者恩惠的纯官员,只有在极为有利的条件下才能获得个人权威。至少总的来说,只有在具备了经济与技术前提的现代官僚制那样精确运行的理性机器基础上,这一点才具有长期的可能性,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专业化知识本身就会创造出必要的权力。然而,在家产制的总体环境下,行政管理需要的是“经验”和最为具体的技能(比如书写),而不是理性的专业知识,地方官员的地位决定于在他的地方行政区内他自身社会声望(Autorität)的分量,而这种声望主要是建立在维护与贵族身份群体相称的生活方式的能力基础上的,这在任何地方都不例外。因此,臣民当中拥有财产,特别是拥有地产者就很容易垄断地方官职。我们很快就会详细讨论这一点。只有一个具备了维持强有力自治统治所必需的特殊天赋的统治者,才有可能采取相反的原则:通过经济上与社会上完全依附于他的无财产者进行统治。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同地方显贵进行不断的斗争,这种情况在家产制国家历史上随处可见。担任官职的显贵会形成一个富有内聚力的利益集团,从长远来看他们一般都会占据上风。一个领主急需官员们的支持时,官员们总是要设法从他那里得到让他们终身任职且能荫及子孙的承诺,不仅墨洛温王国如此,世界各地莫不如此。

随着占用官职的发展,统治者的权力,特别是他的政治权力,便会分解成一堆由不同个人分别占用的权力,他们凭借专有的特权而占用了这些权力,这是他们分别享有的权利,尽管这些权利有着极为不同的定义,可是一旦定义得到了公认,统治者要想变卦,就不可能不招来既得利益集团的危险的反抗。这种结构是刻板的,无法适应新的任务,不易服从抽象的规章,因此与官僚制结构形成了典型的反差,后者有自己的管辖权范围,有目标抽象的组织,而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重组。与前者并列的则是领主在那些尚未出现占用官职现象的领域中完全便宜行事的权力,他可以特别指定私人亲信承担行政任务,并占据那些尚未被既得利益集团抢占的权力职位。从整体上说,家产制国家既可能更多地倾向于沿袭定例,也可能更多地倾向于任意专断的模式。前者更常见于西方,后者多出现在东方,那里常有新的征服者篡夺权力,这种权力的神权统治基础和家产制军事基础极为有效地抵消了分权与占用的自然进程。

在这个典型化的过程中,旧时的宫廷官员变成了纯粹代议性的显贵和有俸的闲员,绝大多数强力领主的官员尤其如此,这种领主不再挑选非自由人担任宫廷官员,而是挑选那些天然拒绝处理日常任务的贵族。

占用的现象越盛,家产制国家就越少按照管辖权概念或者现代意义上的“代理人”概念运行。公务与私务的分离、官职财产和权力与私人财产和权力的分离,大体上只是通过任意专断类型的家产制统治实现的,而这种分离又会随着俸饷化和占用的发展而归于消失。的确,中世纪教会曾试图——至少在受俸牧师死亡的情况下——阻止自由处置带俸圣职的收入,世俗权力有时也把ius spolii(剥夺权)扩大到已故神职人员的私人财产上,但在完全占用的情况下,官职财产与私人财产实际上是一回事。

总的来说,以纯粹的个人从属关系为基础的官职,不会知道从客观角度定义的官职义务观念。如果说还能留下一点这种观念的痕迹,也会随着把官职视为俸饷或财产而消失殆尽。行使权力主要是官员的个人权利:在传统的神圣边界之外,他可以像领主一样根据个人酌处权临时决策。因此,家产制国家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在立法领域,不可侵犯的传统规定与完全任意的决策(Kabinettsjustiz(31))是并列的,后者往往会取代理性规则的统治。这里通行的不是官僚制的公正性和不看人下菜的、以对所有人一体适用的客观法则的抽象效力为基础的行政理想,而是相反的原则,实际上一切都要明显依赖于个人考虑:依赖于对待具体申请人及其具体要求的态度,依赖于纯粹的私人联系、偏好、承诺与特权。即使由领主授予的特权和占用权,尤其包括土地的授予,不管那是多么“确定不移”的授予,在定义极为模糊的“忘恩负义”情况下常常也是可以撤销的;它们在授予人死亡后是否还能有效,也因为所有关系都具有个人性质而同样不能确定。因此,这些授予就要听从继任者的确认。由于领主与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始终是不稳定的,这种确认可能会被认为是统治者的义务,从而为免于撤销、使占用权成为理所当然的特权铺平了道路,但同时也给继任统治者提供了撤销这种特殊权利以扩大自己酌处权领域的机遇——这种办法在现代西方家产制—官僚制国家兴起之初曾被反复使用。

即使官员在与统治者的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以及统治者支配官员的权力通过伙伴权利(Genossenrechte)和官职的占用成为了定例,它们的实际运用对于双方的相对力量来说也仍然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中央权威在任何一个时间段里持续遭到的任何偶然削弱(这大概只能归咎于个人因素),都将导致有害于它的新惯例的出现,从而导致它的权力萎缩。所以,在这种行政结构中,统治者坚持个人意志时的纯个人能力,对于他的名义权力始终不稳定的内容就有了极为高度的决定性意义。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中世纪才被叫作“个性的时代”。

十二、家产制国家如何防止瓦解

统治者会以各种方式捍卫其支配的完整性,防止官员及其继承人占用官职,以及防止官员采取其他手段获得独立的权力。一开始他都是定期在王国内出巡,尤其是中世纪的日耳曼君主,几乎总是不停地在各地奔走,这不单纯是因为不尽如人意的运输条件在迫使他们前去各个领地就地消费它们提供的必需品。这个动机未必具有支配作用,因为英格兰和法国国王以及他们的中央机构(后者是个举足轻重的环节)很早就有了固定驻地,尽管像ubicumque fuerimus in Anglis[“我们所到之处都是英格兰”]这样的短语表明,在法律上它只是逐步固定下来的;波斯的国王们同样如此。关键的事实在于,他们只有不断地重新亲自到场才能维持住对臣民的权威。一般来说,统治者的个人巡视会由“巡察”(“missatic”)制度作为补充或替代,即领受了特别权力的官员系统地巡察全国,定期主持民众大会以宣示判决或者受理申诉,比如卡洛林王朝的巡察使(missi dominici)、英格兰的巡回法院法官。

此外,统治者会坚持要那些无法长期监督的外放官员提供个人担保。最粗暴的形式几乎等于是扣押人质。比较巧妙的手段则一如下列:a)定期到宫廷朝觐的义务,比如日本的大名就必须每隔一年到幕府将军的宫中小住,且必须把家小留在那里常住。b)官员的儿子必须到宫中服役——侍卫队。c)把亲戚或姻亲安排到重要职位上,我们已经指出,这是个非常靠不住的手段。d)短期任职。事实上,法兰克王国的法官以及伊斯兰教的许多带俸圣职最初都是这样。e)不安排官员到他们有地产和亲属的行政区任职,比如中国。f)尽最大可能把立誓不婚者用于某些重要职位——这不仅说明了立誓不婚对于教会官僚化的极端重要性,而且至关重要的是把神职人员用于王室行政,特别是在英格兰。g)通过密探或者正式的监察官系统地监视官员,比如中国的“监察御史”,这些人通常都是从统治者的个人依附者或者清贫的有俸官员当中征募。h)在同一行政区设置一个竞争性官职,比如验尸官(32)就是为了对付郡长而设置的。为了确保忠诚而普遍采取的一个手段就是使用那些并非出身于社会特权阶层的官员,甚或使用外国人,他们原本没有任何社会权力和自己的荣誉,而是为了获得它们才完全依附于领主的。以下事例也表明了统治者的同样关切:克劳狄曾威胁说将不顾奥古斯都身份条规,仅仅借助他的自由民扈从统治帝国,以此恐吓元老院贵族,塞维鲁和他的继承人曾不用罗马贵族而把军队中的普通士兵提升为军官,东方的大维齐以及近代史上众多宫廷宠臣经常都是从原来完全默默无闻的地位上脱颖而出,特别是成为从技术角度来说最富成效的代理人,因而最受贵族憎恨。

统治者为了保持中央行政对地方官员的控制,会采取各种措施分解管辖权范围,这对于行政法的发展至关重要。这种划分可能会采取由专职官员受命专门负责财务行政的形式,或者在各个行政区均有民事与军事官员并列——这也是出于技术考虑的一个解决办法。这样,军事官员为了保证军需而不得不依赖独立于他的民事行政,后者为了保持自身权力也不得不求助于军事官员的合作。法老的新王国行政似乎就已经使军械库的管理脱离了军事管辖,这大概也是技术上的需要。在希腊化时期,尤其是在托勒密王朝,包税制的引进及其官僚化,使得统治者将财政控制权与军事管辖权相互分离成为可能。早期罗马帝国时期,各个行省除了帝国统帅或者元老院管理的总督以外,都要任命一个独立的帝国财务长官作为第二把手,由此产生了两套独立的行政运作系统——像埃及这样的地区以及某些边远行省除外,那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戴克里先统治时期进行了重组,把整个帝国行政划为民政和军政两大分支,从作为帝国长官的行政司法官(praefecti praetorio)和作为帝国统帅的大将军(magistri militum)的并列,到行省长官(praesides)和军事长官(duces)的并列。在晚近的东方历史上,特别是在伊斯兰世界,军事统帅(emir,埃米尔)与收税官和包税人(amil,阿米尔)的分离也已经成为所有强势政府的固定原则。有人正确地指出,几乎任何把这两种管辖权长期合并在一起的做法,都意味着一个行政区的军事和经济权力将被操于同一个人之手,且很容易鼓励行政长官脱离中央权威。使用奴隶军队时期伊斯兰王国的日益军事化,对臣民的纳税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财政崩溃的局面频频再现,税收管理要么被抵押给军队,要么被军队攫取,最终自然是帝国的分崩离析或者封地制度的出现。

历史上的某些重要范例可以说明家产制行政的运作,尤其可以说明统治者面对官员的占用倾向试图保住自己的权力而采取的手段。

十三、埃及

我们已知的第一次持之有恒的家产制—官僚制行政出现在古代埃及。看来最初它雇用的只是王室扈从——依附于法老的仆佣。但是,后来就不得不从外面招募官员了,即从技术上唯一合适的等级——书吏——当中招募,由此他们也进入了家产制的依附关系。早在古王国时期,整个民族就被强行纳入了一个被庇护人的等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个无主的男子会被看作有用处的捕获物,一旦被抓获就会直接编入法老的劳工队。推动了这项发展的是系统的中央集权式水系调节和空前规模的建设工程,这些工程都是在不适农耕的长季中进行的。这个国家以强迫劳动为基础,法老把鞭子作为他的标志之一,始于第三个千年(third millenium)的豁免特权——正如泽特(Sethe)3正确解释的那样——则与寺院雇员或官员免于强制服务有关。法老通过自己的经营和贸易垄断、非自由手工业劳动的家庭产品、科洛尼的农产品和税赋维持他的大庄园。那时已经存在萌芽状态的市场经济,特别是市场交换,因为有了准货币交换手段(Uten,金属棒)。不过总的来说,一如保存至今的记载所示,法老的经济需求是通过实物储运来满足的,文献表明,为了那些惊人的建设和运输劳役,法老动辄就会调集成千上万的臣民。

大规模私有地产与各个省的出现,在中王国产生了一个封建制的过渡时期,它们的起源和意义可由古王国的文献证明,但它们在外族支配时期之后便消失了,正如鞑靼人时代之后也在俄国消失了一样。然而,寺院早在古王国时期就得到了豁免权,并由拉美西斯王朝(Ramessides)授予了大量财产。因此,与大众相比,祭司和[王室]官员成了唯一的特权阶层。人口的绝大部分都是由政治臣民和家产制臣民构成的,他们彼此之间并没有清晰的区别。那些毫无疑问处于家产制统治下的人们,我们可以看到有许多称呼都表明他们是奴隶和非自由人,他们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等级明显不同,但我们至今也无法把他们区分开来,也许他们事实上本来就没有出现严格的分化。只要臣民没有被派去强制服劳役,他们的税赋似乎就是按照一定的总额由官员包收。官员以鞭笞或类似的办法强迫他们申报应税财产,所以征税过程都是典型地表现为突然袭击、逃跑和追捕。法老的家产制科洛尼和自由的政治臣民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法老拥有的土地和农民的私有财产之间也是如此,但这种差异似乎主要是技术意义上的,大概没有固定的含义,因为显而易见,王室家族在越来越多地通过公益性派捐方式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个人被永久性地束缚于财政功能上,由此也被永久性地束缚于指定的或因出生、地产及职业而属于的地方行政区。其中详情不得而知。事实上职业选择是高度自由的,但我们不能肯定地说,假如王室家族的经济需求似乎提供了保证的话,它不会把子承父业的义务强加于人。这里不存在那种特定意义上的种姓。政治臣民和家产制臣民可能享有事实上的流动自由,但只要王室家族需要,要求臣民在他所属的地区履行义务,这种自由在法律上就是不确定的。希腊晚期的术语把这种所属地叫作个人idia(籍贯),罗马的术语叫作个人origo(原籍),而这种法律概念在古代末期曾发挥了重要作用。所有的地产及任何手工业经营都要以劳役或供货形式承担某些义务;同时,拥有土地或者一项经营则被认为是履行职能的回报,因而往往接近于俸饷的特征。实物俸饷或土地俸饷都是给予特殊公务职能以及履行军事义务的报酬。

军队也是家产制的,这对于法老的权力地位具有决定性意义。至少在战时,军队的装备和给养概由王室仓廪提供。武士会得到小块土地,他们的后代就是托勒密时期的本土步兵(machimoi);显然,武士们也被用于承担治安职责。此外还有雇佣兵,他们的费用由王室库藏负担,而法老的贸易经营能够保证库藏充盈。被彻底解除了武装的大众很容易控制;突如其来的反抗不过是表现为强迫劳动的工程建设期间食物供应不足而引起的抗命和罢工。地理条件,特别是舒缓的河道与统一水系调节的客观必要性,则保持了版图的统一,直到大瀑布地带都少有阻断。升迁的机会和对王室仓廪的依赖显然足以防止俸饷被广泛占用,这里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实物津贴,相比之下,那些把俸饷同手续费和土地搅在一起的地方,从技术上说总是更容易导致官职的占用。统治者在他的家产制权力基础上授予了大量的豁免权,而且反复承诺它们不可侵犯,并威胁要惩罚那些打算侵犯它们的官员,这表明他实际上认为这些特权并不牢靠,所以这里一开始就根本不存在等级制政治实体(Ständestaat),家产制完好无损地保存了下来。大量保留实物俸饷以及私人地产在新王国时期变得相当无足轻重,这一事实也有助于保存家产官僚制。托勒密时代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也没有削弱它,而且成了一个强化因素——提供了使行政趋于理性化的手段。公益性派捐方法,特别是强迫劳动,让位于一个极为复杂的税收制度,尽管统治者从未放弃调集臣民服劳役并把他们束缚于籍贯地的权利;的确,当货币经济在公元3世纪瓦解时,这些古老的安排立即重新获得了实际的重要性。整个国家看上去几乎成了一个单一的王室大庄园领地,只有寺院庇护下的家族经济还接近于货币经济的含义。罗马人在对待这个国家时就是以这种体制作为法律基础的。

十四、中华帝国

中华帝国构成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类型。那里家产制官员的权力也是建立在水系调节,尤其是运河建设——但主要是为了交通运输,特别是在华北与华中——以及大规模军事防御工程基础上的,而这些工程同样也是在使用密集的强迫劳动并利用以实物代付款的仓储手段时才会成为可能,官员们从仓储中领取俸饷,军队则从那里得到装备和给养。此外,由于比埃及更彻底地缺少土地贵族,家产制官僚反而更加受益。各个历史时期都没有公益性派捐纽带,也许过去曾经存在过或者试图推行,这从某些传统痕迹或萌芽中可以推断。无论如何,事实上的流动自由与择业自由尽管一直没有得到官方的实际承认,但在以往的历史上似乎从未受到过长期限制。某些低贱的职业实际上是世代相传的。除此之外,并不存在种姓制度、其他身份特权或世袭特权的痕迹,但是有一些尊贵但无足轻重的名义头衔可以授予若干代人。总的来说,除了随处可见的商会和手工业行会之外,家产制官员面对的只是那些作为土著势力的宗族,它们都是通过祖先崇拜在狭隘的家庭范围内以及异族通婚的共同姓氏范围内结成的,宗族的长老在乡村中保持着十分显著的权力地位。

由于帝国的巨大扩展以及相对于人口规模来说官员的数量较少,中国的行政在一般统治者的治下既不精细也不集权。中央机构的指令均被下属机构拿来便宜行事,而不是当作具有约束力的指令。在这种环境下也像在其他地方一样,官员必须重视宗族长老和职业行会体现出来的传统主义的抵制,只有设法与这些势力达成谅解才有可能履行公务职责。不过另一方面,尽管这些势力的能量极强,但是显而易见,政府不仅成功地创造了一个——就其相关的一般特性而言——统一的官员群体,并且防止了这个群体变成一个区域领主阶层或者封建贵族阶层,而这样的阶层可以把地方显贵作为自己的权力靠山,由此便能独立于帝国的行政。虽然这里的官员也同样喜欢利用合法与非法获得的财富投资于土地,虽然中国的伦理始终要求官职候补者尽忠于师长、官员及其上司,但政府却达到了上述目的。荫庇制度以及官员与宗族的密切联系,尤其容易产生一种趋势,即形成一些拥有一批永久门生的世袭官职领地。这种领地的雏形似曾一再浮现出来;尤其是,传统一直在把封建制度颂扬为历史上的经典制度,古典文献则将官职在事实上的可继承性当作一种正常事态,同时也认为最高级官员有权在任命他们的同僚之前发表意见。为了打破一再出现的占用官职趋势,防止形成稳固的门生集团和地方显贵对官职的垄断,帝国的家产制统治采取了一些常见的措施:短期任职,任命官员时回避其宗族势力所在的地区,以及派出密探进行监视(所谓监察御史)。

此外,帝国政府还推行了新的举措:历史上首次出现了官员资格考试和官员的品行证明。官衔与官职的资格从理论上说只有依靠成功通过考试时的分数,在实践中也大体如是;批准任职以及或升或降则以官员品行报告为基础,其中包括以往定期公布并直到最近的简历,再加上详细列举的理由,大体上类似于德国文理中学的季评报告。从形式角度来看,这可能是最彻底地体现了官僚制的客观性,因此也是最彻底的与仰赖统治者个人亲疏好恶的典型家产制任职办法的决裂。当然,事实上,有俸官职仍然可以买卖,个人庇护也仍然举足轻重,但封建化、官职的占用以及附着于官职的门生(Amtsklientel)却受到了抑制,从消极的方面来说,是因为激烈的竞争和猜疑使得官员们相互疏远,从积极的方面来说,则是因为学历证书所给予的社会声望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承认。结果,官员的身份惯例就带有了早已给中国人的生活打上了突出烙印的科班贵族的种种特征;这些惯例都是特殊的官僚制惯例,有着功利主义取向,是由古典教育塑造出来的,仪态的尊贵和保持“面子”被认为是最高的美德。

然而,中国的官员并未演变成现代的官僚,因为就国土的巨大规模而言,只是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实现了管辖权范围的功能分化。从技术上说,这种低度分化是行得通的,因为这个安定的帝国整个行政都是民事行政,此外,相对较少的军队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群体,而且,我们现在就会看到,管辖权划分之外的一些措施也保证了官员的服从。不过,抑制管辖权分化的正面理由都是一些原则问题。现代特有的功能联合体(Zweckverband)和专业官员的概念,在英国行政的逐步现代化过程中是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但可能与中国人特有的一切以及中国官员的所有身份倾向背道而驰。因为,中国那种受科举考试左右的教育成绩并不是授予专业资格,毋宁说,情况恰恰相反。要想通过问答题测验,至关重要的是一手漂亮的书法、完美的文体和严格以经籍为取向的信念,那些测验题有时会令人联想到我们中等学校的传统爱国文章和道德文章的题目。考试实际上是对个人教养水平的一种测验,以此确定他是不是君子,而不是确定他有没有专业素养。儒家的准则是,一个有教养的人不是一件工具,这与西方人的特定职业意识完全格格不入,体现了个人全面自我完善的道德理想,因而阻碍了职业教育和专业能力的发展,也阻碍了它们的普遍适用性。这导致了中国式行政特别反官僚制的家产制倾向,而这种倾向又可以用来说明中国式行政的“粗放”性质和技术上的落后性。

但是,中国也是一个身份特权最为排他性地以传统的和具有官方特权的文学教育为取向的国家,以致在形式上堪称安定的现代官僚化社会最完美的代表,在这样的社会中,对有俸官职的垄断和特殊的身份结构,到处都要依赖于特权教育的声望。的确,在古代埃及的某些文献中已经可以看到官僚精神气质与哲学的萌芽,但只有在中国才出现了一种官僚哲学——经过了系统阐发并在理论上一以贯之的儒学。我们已经谈到了它对宗教与经济的影响。中国文化的统一性,实质上就是身份群体的统一性,后者乃是官僚制古典文学教育和抱有前述君子理想的儒家伦理的载体。这种身份伦理的功利主义理性主义受到了强有力的约束,因为巫术宗教及其礼制被公认为身份惯例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因为对祖先和父母恪尽孝道的义务得到了公认。正如家产制源于子女对家长权威的虔敬一样,儒教也是把孝道的基本美德作为官员对统治者、下级官员对上级官员,尤其是臣民对官员和统治者的从属关系的基础。中欧与东欧人那种典型的家产制“国父”(Landesvater)概念,就像孝道概念发挥的作用一样成了严格的家长制路德教全部政治美德的基础,但是儒教远更一以贯之地阐发了这个观念综合体。当然,中国家产制的这种发展,还得益于那里缺少一个拥有土地的领主阶层,因而缺少一个能够行使政治权威的地方显贵群体。不过除此以外,长城的完工在若干世纪中使匈奴人的侵略矛头转向了欧洲,而且自此中国的扩张冲动只是针对那些动用一支相对不大的职业军队即可使之臣服的地区,这让中华帝国保持了一种影响深远的安定局面,由此也使中国式家产制的发展成为可能。儒家伦理发展出了一套对待臣民的福利国家理论,非常类似于西方开明专制时代家产制理论家的学说,也很类似于佛教徒国王阿育王更加强调神权和灵魂的学说,但儒教伦理远更一以贯之。然而,实践起来却是另一回事了:尽管存在某些重商主义的迹象,但家产制统治仅仅出于不得已的原因才会干涉地方上的宗族与乡村世仇。经济上的干预几乎始终都是出于财政动机;如果不是这种情况,考虑到行政管理不可避免的粗放性,经济干预的努力通常都会由于利益集团的桀骜不驯而归于失败。这在正常年代中似乎会导致对政治当局经济作为的广泛约束,而这种约束很早就在理论上的自由放任原则中找到了支持。在宗族内部,已通过科举考试的官职候补人的教育声望会与长老的传统权威发生重叠,宗族的所有成员都会把前者视为顾问,如果他担任了官职,还会被视为庇护人,而在地方事务中,后者的决定通常仍将发挥关键作用。

十五、分权化的家产制支配:总督与分土封侯

一般来说,王国的各个组成部分距离统治者的驻地越远,就越能逃脱统治者的影响,即使在纯粹的官僚家产制度下,也没有什么行政技术可以阻止这种趋势。最近的区域由统治者的家产制宫廷官员直接管理,构成了他的京畿之地(Hausmacht)。毗邻的地区都是外省,由总督们按照家产制方式管理。因为运输手段的限制,如果没有其他原因,总督们就不会把税赋全部上缴统治者,而只是上缴满足地方需求之后的余额;一般来说,他们只是交付固定的贡税,而且距离越远,他们在支配本省军事与纳税能力方面的独立性就越大。鉴于缺少现代的通讯手段,这也是需要官员在外敌入侵边界地区的情况下迅速决策的结果;他们的总督到处都会被授予巨大的权力。因此,在日耳曼,向统一的领土国家发展的最强劲势头是出现在[两个前边界地区]勃兰登堡和奥地利。最后,有些非常边远的地区只是在名义上依附于统治者,只有借助不断重新开始的勒索行动才能迫使它们交纳贡税。亚述的国王们就是这样干的,许多非洲王国的统治者直到最近也还是这样干,他们每年都会把矛头指向自己王国的一个边远地区,而他们的王国大都是他们自己认定的,一般来说并不稳定,有的完全就是虚构的王国。多数东方及亚洲帝国的“总督”对统治者的依附性实际上始终都是不稳定的,他们的地位一般都处在两种类型之间,一种是波斯总督们所代表的类型,他们可以被任意撤换,但必须保证交纳固定的贡税并维持固定的军事力量;另一种类型是日本的大名,他们几乎就是一些独立的国君,尽管他们在违背应尽的义务时可以被调离。在那些大陆型的大帝国中,最普遍的类型始终就是处于两者之间的这种政治混合体,它的关键特征一直相当稳定,但具体的变种自然也非常多样。直到现时代,中华帝国的官员尽管具有同质性,帝国也还是表现出了一个总督管辖区混合体的这些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说,这些管辖区只是名义上的依附者,环绕在那些直辖的核心省份周围。像波斯的总督管辖区一样,地方当局也是留住本省的税收并首先用于满足地方行政成本的支出;中央政府只是收到固定的贡税,尽管可以依法加码,但实际上却困难重重,并会遭到地方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当代中国行政改革至关重要的问题大概就是,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应当并且能够消除这种状况的明显残余,以利于对中央和地方权力进行理性组织,包括建立一个有能力吸引[外国]贷款的值得信赖的中央政府;当然,与这个问题密切相关的是中央和省级财政之间的关系,以及经济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

仅仅履行进贡和提供兵员的义务,只是分权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则是设立亚王国(sub-kingdom)。由于所有的经济和政治权力都被视为统治者的个人财产,因而继承分割也就成了一个正常现象。一般来说,这种分割不会被理解为构成了一些完全独立的权力,不是日耳曼法律意义上的最终分割(Totteilung),开始时主要是在王国范围内分割可供独立使用的收入和领主权份额,但王国至少还保持着假定的统一。这种对君主地位的纯家产制解释,比如在墨洛温王国,便导致了从地理上看极不理性的分割方式:那些富裕的领地或者其他富有充足税源的地区,就不得不按照平衡各分封统治者收入水平的方式进行分割。这样,实际还能保持何种方式与程度的统一也就变化多端了。有时,一个统治者对其他统治者仅仅剩下了荣誉性的优先地位。素有大王爷(Grand Prince)称号并作为宗主国所在地的基辅,在俄国的分土封侯时代所扮演的角色,一如卡洛林帝国被分割之后亚琛和罗马在帝国称号方面所扮演的同样角色。成吉思汗的帝国被看作是他的家族的共同财产,大汗的称号曾被认为应当由最小的儿子继承,尽管事实上是被指定或选举授予的。无论何地,分封的统治者实际上都会摆脱期望于他们的那种隶属关系。按比例向统治家族成员分配重要官职,不仅不能保持王国的统一,可能还会推波助澜加快解体,或者像在玫瑰战争(33)期间那样加剧觊觎王位者之间的冲突。一旦家产制官职变成了可继承的财产,继承分割在多大程度上也适用于已被占用的官职权力,这要取决于各种环境因素。一个重要因素无疑就是解体的程度,或者反过来说,这种财产在多大程度上还保持着官职性质。如果家产制官员群体非常强大,那么在面对分封的统治者时,单独一个中央官员即可代表帝国的实际统一,比如卡洛林家族成员担任maior domus(34)时的情形;把这样一个官员免职就很有可能加快最终分割。但是很自然,这些最高级的家产制官职一旦被完全占用,也很容易变得服从于分割,就像墨洛温国王治下卡洛林家族的“宫相”(mayoralty of the palace)一再出现的情况那样。这个继承分割的原则对于家产制结构的稳定性十分危险,而消除这个原则有着不同的奏效程度,动机也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在那些容易受到外来政治压力的国家,各种政治上的考虑必然会反对继承分割;此外,为了家族的保全,任何一个君主无疑都会关心防止继承分割。不过,这种权力政治的动机并不总是能够满足需要。部分是纯意识形态性质,部分是技术—政治性质的动机必然也会强化这种倾向。在推行了官僚制秩序后,中国的君主被赋予了一种超自然的尊严,它在概念上就是不可分的。此外,官僚的休戚与共和职业利益也会阻止政治结构的技术可分性。日本的幕府将军和大名在形式上一直都是“官员”,民政与军政合一(我们前面已经谈到的“藩”的概念)特有的封臣性质则有助于保持政治权威(Herrenstellung)的统一性。哈里发辖区的宗教统一性未能阻止纯世俗的苏丹统治由于奴隶将军的产生而解体为一些亚帝国。然而,一旦建立了奴隶军队,它们那种纪律严明的统一性转而又会支持这些亚帝国的不可分性,在一定程度上说,个中原因就是继承分割从来没有在伊斯兰教的东方地区成为惯例。它在古代东方也不存在,国家控制的灌溉经济必须保持统一,这大概是坚持不可分原则的主要技术原因,但最为可能的原因则是它的历史渊源——王权最初作为城市统治权的性质。因为,与对乡村地域的支配不同,城市统治权从技术上说根本就是不可分的,即使可分的话也会面临重重困难。总之,东方的家产君主制不存在继承分割,既有宗教和行政上的原因,也有——特别是——技术和军事上的原因。像在亚历山大大帝的继承人影响下出现的那种分割,是由于并存着若干分立的统帅领导下的常备军,而不是由于一个统治家族分割继承权。

在西方,凡是统治者的权力具有了官职性质的地方,也都会阻止继承分割,比如罗马帝国的皇权。只是随着罗马princeps(元首)的官职性质被戴克里先新秩序的dominus(主)取代而最终消失,这才出现了分割的趋势,但它的基础是政治—军事的,而非家产制的,并且很快就因为帝国的两半(35)都保持了统一性而止步——帝国很早以前就因为征兵的考虑从军事角度进行了分割。因此,直到中世纪之前的古代晚期,地方行政官和君主制始终都是有效地产生于对公民军队的最高统帅权。后来,凡是被完全视为“官职”的一切,尤其是皇权,以及尚未被占用的官职,也都是不可分的。此外,在西方也像在其他地方一样,君主长远的权力利益也有助于限制或消除继承分割。建立在征服基础上的新王国尤其如此。诺曼人在英格兰和南意大利建立的王国以及西班牙人在复地运动(36)中夺回的王国,都像条顿人大迁徙时期最早建立的那些王国一样始终是不可分的。在其他地方,这种不可分割性则是得助于两项背道而驰的发展。日耳曼及法兰西王国——后者至少在形式上——是因为这一事实:它们变成了选帝侯君主国。但在其他家产制国家则是因为出现了一个西方特有的现象:地域性等级制实体(ständische Territorialkörperschaften)。由于并且只要每个等级制实体——现代国家的前身——被视为一个单元,地域性统治者(Landesherr)的权力也就会被看作是不可分的。然而,我们在这里已经看到了现代“国家”的开端。在家产制结构中,地方权力的独立性可能大不相同,有的是附属于家产制家族的官员,有的是附庸性君主,有的是仅仅在名义上依附的分封统治者。

十六、家产制统治者与地方领主

当拥有个人权力资源——地产、其他收入来源以及忠于个人的官员和军队——的家产制统治者面对的不是仅仅按照氏族或职业进行分化的纯粹的臣民大众,而是当他作为一个领主(Grundherr)凌驾于作为地方显贵并行使自己的自治权威的其他领主之上时,中央权力同各种离心的地方权力持续不断的斗争,就会给家产制带来一个特殊的问题。古代与中世纪的近东家产制“国家”就是如此,罗马帝国以后的西方则尤为突出,这与中国和新王国以后的埃及形成了鲜明对照。家产制统治者不可能总是敢于摧毁这些自治的地方家产制权力。某些罗马皇帝——比如尼禄——曾花大力气要消灭民间的大土地所有者,特别是在非洲。但是,假如统治者打算铲除自治的显贵,他就必须有一个自己的行政组织取代他们,能对各该地方人口行使大体上同样的权威。否则的话,最终还会出现一个抱有同样权利要求的新的显贵阶层——一个取代了土著前辈的新的承租人或土地所有者阶层。

在某种程度上说,近东国家创造一部地方行政机器的特殊手段就是兴建一座城市,希腊化地区和罗马帝国一般来说也是如此。我们在中国也能看到类似现象,至少在上个世纪,苗族人的臣服和他们的城市化是一致的。后面我们将会论及在这些不同情况下兴建城市的意义,其间的确存在着巨大差异。总之,从这一事实可以说明,罗马帝国城市建设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经济限度,也变成了古代文化传统结构的边界。地产天然获得的政治影响越大,帝国就越是会成为一个内陆国家。

在君士坦丁大帝以后的罗马国家,主教的权力成了帝国统一的保障;主教特别会议成了真正的帝国会议。后面我们将会说明由国家进行普及和政治化的教会何以不能长期胜任这个角色——这恰恰是强化了它的政治性质而使它迅速“地方化”所致。在中世纪早期的家产制国家,例如在法兰克王国以及各个封建国家,教会就被选中担当类似的角色,尽管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特别是在日耳曼,国王试图确立一种与地方和区域性权力相抗衡的权力,最初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他在主教中创造了一个神职人员的政治显贵等级以对抗相应的世俗阶层。由于主教职权不能继承,主教不在地方上招募,与地方没有关系,他们似乎会由于普救论关切而与国王结成伙伴关系。此外,国王授予他们的领主与政治权力,甚至在法律上也始终掌握在国王手中。因此,当教皇试图以官僚制方式直接组织教会并由此获得对教会官职的绝对控制权,或者至少有权根据教会法规委任地方神职人员与堂区形成的职位时,他就是在特别挑战日耳曼国王针对地方当局的基本权力资源。后一种选择实质上就意味着通过一个地方神职人员显贵阶层——大教堂的全体教士——控制教会官职,他们由于家庭和私人关系而与地方世俗显贵联系在一起。因此,教会在与国王的斗争中很容易得到世俗显贵的支持。

就我们所知,波斯帝国是通过裁军和神权统治才有可能保持了两个世纪不稳定的统一,犹太人和埃及人也是如此;另外也利用了巨大的民族差异以及地方显贵之间的利益冲突。总之,我们在巴比伦和波斯帝国至少已经看到了地方显贵和中央权力之间那些典型冲突的痕迹,这种冲突后来成了西方中世纪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决定性因素。

地方领主的首要要求就是家产制统治者不要干预他们对自己的隶属民的家产制权力,或者要求他直接保障这种权力。他们尤其希望自己的土地能够免于统治者的行政官员插足。这些要求包括:统治者只能通过领主这个中介与领主的隶属民发生联系;领主应被认为对他们负有刑事和财政上的连带责任;领主应被授权征募兵员和独自代表隶属民向统治者纳税并将税负在他们中间再分配。此外,由于地方领主渴望由自己利用隶属民的经济能力提供劳役和税赋,他会尽可能减少对家产制统治者承担的义务,或者起码把它们固定下来。早在第三个千年的埃及就可以发现使这些要求得到不同程度满足的豁免特权,它们被授予了寺院和官员;在巴比伦帝国它们还被授予了民间土地所有者。如果这些权利要求一以贯之地坚持下来,就会导致latifundia(37)脱离家产制统治者建立的,作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平民联合体——乡村公社,有时还包括城市。早在希腊化帝国以及罗马帝国时代我们就看到了这种状况。王室领地本身从一开始就脱离了任何平民联合体,由此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既能行使家产制权利也能行使政治权利的,不仅有君主的官员,而且还有王室领地的承租人。私人latifundia也同样如此,它们在罗马帝国已经变得日益重要;除了城市以外,它们的版图最终也取得了易北河以东大庄园区(Gutsbezirke)——这可以追溯到封建时代——那样的地位。4然而,在中世纪的西方君主国,地方领主势力的权利要求比古代时期有效得多,因为他们的统治者没有常备军的支持,而且官僚也不是按照既定的传统训练出来的。即使在现代史的初期,凡是未能建立自己的军队与官僚系统并从国库向它们支付报酬的君主国,就不可避免地要和庄园领主做出妥协。古代晚期的君主国,特别是拜占庭帝国,同样不得不向地方利益集团做出让步。甚至军队征募的兵员,从4世纪以后也越来越变得区域化了。城市的什长(decurion)(38)行政和乡村的采邑行政使得所有纯粹的地方事务都落入了地方显贵控制之中。但这些阶层毕竟还处于晚期罗马帝国以及拜占庭帝国中央权力的控制之下。这种现象在西方是根本不存在的。与中国的官方行政原则以及西方统治者一再试图强加于人的那些原则形成了鲜明对照的是,庄园领主的坚定要求却能迅速获得成功:统治者的地方官员应当是行政区内的地产所有人,这就是说,他必须出自地方的土地所有者显贵阶层。英国的郡长与治安法官以及普鲁士的县长(landräte)都是如此。在普鲁士,进入19世纪以后,他们仍然保有对地方国家官员的提名权,比如县长的职位,提名委员会都控制在县里的大土地所有者手中。中世纪的大贵族则能在更大规模上成功夺取广大地域内事实上的官职任命权。历史的发展到处都会倾向于把家产制统治者的所有臣民变成“间接”臣民,倾向于楔入地方显贵使之成为所有政治官职的独占者,倾向于切断统治者与普通臣民之间的直接联系并把他们各自的要求——一方是要求得到税赋和兵役,另一方是要求得到法律保护——完全交由地方任职者去满足。这种倾向意味着消除统治者的一切控制,并由某个家庭合法地或事实上继承占用政治官职,至少是由一个垄断性的地方显贵群体占用。

家产制君主和地方家产制利益集团那些天然倾向之间的斗争,有着极为多样化的结果。君主对于“间接”臣民主要是有一种财政和军事上的关切,他所关心的是要维持他们的数目,即足以维持一户农民家庭生计的小块土地数目,防止他们受到地方家产制权威的过度剥削,以免他们满足君主需求的能力遭到损害,同时保留向他们直接课税和征召他们服兵役的权力。地方家产制领主则希望在任何问题上都能代表农民与君主交涉。nulle terre sans seigneur(没有无领主之土地)原则除了后面我们将会论及的对于封建法律的意义之外,在行政法领域也有这种实践意义:对于君主行政来说,一个村庄的农民共同体是不能作为一个拥有自身权力的联合体而存在的,每个农民都应属于一个家产制联合体并由一个家产制领主作为代表,统治者仅仅有权与领主而不是与领主的隶属民打交道,后一种做法仅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完全实现,而且仅仅是临时的。每当君主增强了自己的地位时,他与全体臣民的联系就会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变得更加直接。不过一般来说,君主会发现自己不得不与地方家产制权威或者其他显贵达成妥协;他会受到种种制约——因为他有可能遭遇往往是危险的反抗,还因为他可能缺少一部能够接管行政的军事与官僚机器,尤其是因为地方显贵拥有的权力地位。单纯从财政原因来说,英国中世纪晚期的君主如果没有贵族的帮助就不可能推动地方行政,18世纪普鲁士的易北河东部地区更其如此。就普鲁士的情况而言,这种局面大概可以说明贵族何以能够垄断军官职位并在担任文官官职方面拥有优先权——特别是完全免受对其他人等所要求的资格限制,至少是享有非常广泛的特许;另一个结果则是,骑士封地所有人(Rittergutsbesitz)至今仍在所有农村的地方行政机构中占据主导地位。

十七、英国的显贵行政、地主的治安法官、“绅士”的演变

假如君主想要阻止地方家产制领主占用地方的全部国家行政,那么只要他还没有相当可观的自有资源,他就别无选择,只能把行政交给某个在数量和实力上足以钳制家产制大领主的其他显贵群体手中。在英格兰,这种局面产生的结果就是治安法官的出现,此一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在与法国的历次大战中形成的。5由于经济发展消解了人身依附关系,采邑领主的家产制行政及其司法权力,还有封建贵族支配下的地方官职——郡长,已不能应付纯粹的行政任务。此外,国王也希望撇开家产制的封建权威,这是一个能够得到下议院有力支持的策略。在这里也像在其他地方一样,新的行政任务主要与维持公共和平有关,而经济变革则产生了对于安定环境日益增长的需求。通常都认为是战时的不安全感导致了这些行政变革,此说难以令人信服,因为治安法官已经变成了永久性的职位。公众的不安全感越来越强烈,乃是因为每家每户都在越来越多地卷入市场联系。更为典型的是,随着货币经济的扩张,我们还看到了失业现象和食品价格的上涨。因此,在治安法官日益繁多的任务中,首要的就是维护公共安全,保护贸易与消费。治安法官都是来自从经济上关心自身功能的民间群体。国王试图从每个郡的地方显贵中任命治安保护官(conservatores pacis)并赋予他们日益复杂的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的权力,以争取地主(39)阶层并使之与最大的家产制领主——贵族(40)——相抗衡。这些治安法官事实上,并且很快就在法律上都是从行政区的土地所有者当中任命的,他们凭借地租而具备了资格并保持着骑士生活方式。这些任命在形式上可以撤销,但实际上却是终身的。国王保留使任命生效的权利,并专门由王室法院监督这些任职者的作为。治安法官之一的郡治安长官(Lord Lieutenant)则成了民兵指挥官。不存在针对治安法官的裁决提起上诉的正规官僚制渠道,或者只不过在王权的要求达到巅峰时以星室法院的形式存在过,但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星室法院才会在17世纪的革命中被地主阶层所摧毁。将某一具体问题提交给中央机构的唯一途径——这实际上是个被日益频繁利用的途径——就是一种特别指令(调取案卷令状(41)),而颁发这种特别指令最初也完全是便宜行事之举。国王设法挫败了许多使治安法官的任命直接依赖于地方显贵选举的企图,只是通过授予国王的某些顾问以提名权而调整了对任命的控制。因此,这些高级官员——尤其是大法官——就被赋予了一种往往可以用来牟利的庇护权。然而,地主阶层却反对这种庇护权以及国王的合法要求,他们的团结一致强大得足以保证他们长期垄断治安法官的官职,现任者的推荐实际上对于新的任命是个决定性的因素,这在伊丽莎白统治时期经常招来抱怨之声。

与所有的王室官员一样,治安法官也收取手续费并领取日常津贴。但是,由于这种收入很低,土地所有者拒绝收取手续费就变成了一种身份惯例。到18世纪,出任治安法官的财产资格门槛大为提高,通常的先决条件就是要求拥有一定的土地等价物。越来越多地出租财产是英格兰的典型现象,这使乡村地主有闲暇从事这些公务。就城市资产阶级而言,那些活跃的实业家的参与则面临一些不利因素,因为他们撇不开经济上的事务,这使他们到处都被排除在显贵的圈子之外。不过,从商界退休的年长者往往也都成为了治安法官,尤其是那些已经积累了足够的财富之后从经营者变为食利者的行会成员,而这个群体正在不断扩大。城乡食利者阶层典型地融合为一个绅士类型,在很大程度上是得助于他们与治安法官一职的共同联系。在这些圈子中,年轻的儿子在完成了人文教育之后即被任命为治安法官则成了一种身份惯例。由此该职就成了一种无薪的职位,对于合乎资格的人来说,承担这种义务从形式上看乃是一种公益性派捐,而且往往只是短期任职。许多治安法官并不作为(但这种趋势在现时代已经发生了逆转)。对于他们来说,该职仅仅是个名义职位,是社会荣誉的一个来源。社会身份与社会权力也可以说明这个职位何以在所有时代都是被人极力追求的目标——哪怕是为了它的有效占用期,尽管有效履行职责的话将要付出可观的劳动。进行了若干世纪激烈竞争的职业法学家则以失败告终。他们渐渐被迫退出了此职,因为收入太低,且地主们最终又放弃了所有的手续费。个别的非专业治安法官会接受其私人律师的建议,但就整体而言则是在职员们的帮助下按照传统,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按照实质正义的考虑进行裁判;这就使得治安法官的行政成了大众化行政,并具有了自身的独特特征。这是在和平竞争中职业官员完全被义务官职取而代之的极少数情况之一,尽管行政任务与日俱增。地主们之所以对治安法官一职有兴趣,关键的诱因并非某种明确的“理想主义”,而是这个职位所提供的那种实实在在而且实际上不受约束的影响力;形式上它仅仅受制于这一规则:所有重大问题只能以团契方式——至少要由两名法官联袂——进行裁决,而实质上对它进行约束的乃是一种产生于身份惯例的强烈责任感。

治安法官的行政使得城市以外的所有地方行政机构都变得几乎无足轻重了。这种曾被誉为民族守护神的自治体制达到巅峰状态时,治安法官实际上成了各郡能够有效行政的唯一官员,与之并存的古老的强制性公益性派捐联合体、家产制采邑行政以及各种各样的王室家产制官僚统治都萎缩到了无足轻重的地步。这是在一个大国境内曾经实行过的纯显贵行政的最彻底的类型之一,而且职务行为也与此一致。治安法官的行政时至今日也仍然带有浓厚的“卡迪司法”性质,但它对大众来说却是唯一具有重要意义的行政,因为伦敦的王室法院从地理上以及——由于巨额的手续费——从经济上都使他们遥不可及,犹如执政官之于罗马农民、沙皇之于俄国农民。与所有的显贵行政一样,其不可避免的特征就是把行政管理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且都是临时的活动,因而并不等于连续性的系统运作(Betrieb)。这种行政所及的范围并不限于保管案卷(比如早期的custos rotulorum(42)那种情况),它主要是进行强制,而且没有系统性,一般来说仅仅对那些明显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某个受害人的申诉做出反应。从技术上说,这种行政并不适于连续集中地应付积极的行政任务,也不适于追求一种和谐统一的“福利政策”,因为它基本上是绅士的一项兼职工作。的确,在治安法官的季审法庭(43)上,至少要有一位治安法官必须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定人数条款(quorum clause)要求这个人或这些人是列名于委任状上的人,中央行政以这种方式保持了对现任治安法官构成成分的影响力。然而,即使这一规定,18世纪以后也失去了效力,因为任何有效的参与者最终都被包括进了法定人数之中。

臣民则不得不考虑治安法官的治安权和惩罚权可能会影响到生活的所有方面,从泡酒馆、打牌或着装是否合乎其身份,到谷物价格与工资水平,从游手好闲到离经叛道,都在治安法官的管辖范围内。无数制定法和法令的规定往往都是产生于偶然因素,单就它们的执行而言,都要依赖于治安法官。然而,是否进行干预,何时干预,以什么手段干预并如何彻底地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均由他们便宜行事。服务于明确目的的系统的行政活动概念,在他们当中比较罕见,而且实施一种一以贯之的“基督教福利政策”的尝试也只是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特别是劳德主政时期的短暂现象,这种尝试正是由于治安法官出身的那些圈子的反对而最终归于失败,这是可以想象的。

治安法官的“粗放式”间歇行政似乎能让人联想到具有某些相同特征的中国式行政,中央当局的干预方式看上去也如出一辙:要么具体干预个案而且经常卓有成效,要么以抽象方式通过极为泛泛的指令进行干预,它们差不多只有建议性的效果。不过差别是巨大的。的确,英国与中国的关键事态是相同的,即家产制官僚行政为了有效运作而不得不设法与地方权威通融。但在中国,受过教育的行政官员面对的是氏族长老与行会联合体,而在英格兰,训练有素的职业法官面对的则是拥有土地的地主当中那些受过教育的显贵。中国的显贵是为了进入仕途而接受古典文学教育的有教养者,他们是有俸官职的持有人和进取者,因而是站在家产制官僚权力一方的;在英格兰则恰恰相反,地主的核心乃是一个自由的大地产所有人的身份群体,他们只是根据经验接受了统治隶属民和劳动者的训练,而且最终接受的是人文主义教育。这样一个阶层在中国并不存在,那里存在的是最纯粹类型的家产制官僚,不受任何平衡力量的牵制(就算有这种牵制的话),而且没有升华到现代专业化官员的程度。

英国的治安法官行政达到巅峰状态时,把一种等级式的家产制和纯粹类型的自治性显贵行政结合在了一起,但更多地是倾向于后者而非前者。这种行政制度最初在形式上是以公益性派捐义务为基础的——这就是担任官职所要承担的义务。但在现实中,由于实际的权力分配,它并非臣民,而是政治联合体成员——“公民”——的自愿合作,君主要依赖这种联合体行使自身的权威。主要就是因为这个缘故,这种行政才完全不同于君主家产制家族和从属的、拥有自己的臣民的私人家产制统治者那种典型的政治等级制;事实上,它的发展正是与私人依附关系的瓦解相伴而生的。从实质上说,创造了这种制度的英国乡绅阶层当然是个显贵阶层,它有着确凿无疑的采邑特性。如果没有这些特殊的封建采邑前驱,英国地主特有的那种“精神”也就绝无可能产生。盎格鲁–撒克逊绅士特有的男子汉理想,就显示了这种血统不可磨灭的痕迹。这种特征主要突出表现为惯例的形式严谨性、极为发达的自豪感与尊严感以及体育运动的社会重要性——而体育运动本身就有助于身份群体的形成。不过,在清教渗透之前,这种“精神”就已经由于乡绅阶层与特殊的市民阶层——城市食利者及活跃的商人阶层——的日渐融合而得到了完全有效的改造和理性化;它是沿着类似于意大利贵族与富人(popolo grasso)融合之后而出现的那个方向受到影响的,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讨论。然而,现代的绅士类型只是在清教的影响下才摆脱了原有类型的,而清教的影响所及已经超越了严格的信徒范围;乡绅的半封建特征被逐渐同化为禁欲主义、道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特征,不过迟至18世纪,这两种特征还是相互对立的。

面对资本主义力量的冲击,治安法官一职成了保存这种特殊绅士类型的影响——不仅对行政实践和官员的高度廉正,还有对荣誉和道德的一般社会观念的影响——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在现代城市生活的条件下,受过教育的非专业无薪治安法官的行政,从技术上说已经不再可行了。有薪的城市治安法官数目逐渐增多,到19世纪中叶,他们在1.3万人当中已经占到了1300人,有1万人仅仅是名义上的。由于理性的官僚制只是在出现了具体的个别需要时才被零零碎碎地引进旧的行政框架,所以那里存在的不是任何系统的行政组织,而是家长制组织与纯理性组织的混合体。有产阶级在管理行政事务方面受到的强化熏陶,以及他们为国家奉献并自视为等同于国家的强烈传统,使得旧式行政在政治上仍然举足轻重。在经济上尤具重要意义的则是行政活动不可避免地被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使经济首创精神几乎完全摆脱了管制,尽管它在商业伦理方面还会受到相当有力的惯例约束。如果把治安法官的行政看作家产制的范例,可以说它是一种极端边缘的状况。

在所有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家产制君主与拥有土地的显贵并存的情况中,后者也都是家产制领主。当现代史初期出现了家产制官僚之时,这两种权力便或明或暗地达成了如下妥协:只要不触犯统治者的税收和征兵利益,地方家产制领主对其隶属民的权威和经济控制即可得到保障;由他们完全控制地方行政,并控制对他们的隶属民拥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由他们代表隶属民与君主及其官员打交道;所有——或者至少是大部分——国家官职,尤其是所有或几乎所有军官职位都保留给他们;他们不用负担人头税和不动产税,而且作为“贵族”,在哪一级法院才有权审判他们以及在刑罚和取证类型方面都享有广泛的身份特权。他们的特权在多数时候都会规定,只有他们有资格拥有家产制领主权,因而能够拥有包括人身依附或家产制依附农民在内的庄园。在地主行政的英格兰,得以存续下来的也只有一个独立的贵族阶层这种身份特权的残余了。

十八、沙皇家产制

英国地主在地方行政中的这种权力地位,乃是由于接受了一种半公益性派捐的义务,这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高昂成本去承担一项无薪官职的职责。这种义务在欧陆现代史上已经不复存在。然而,从彼得大帝到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俄国的贵族阶层却不得不承担一种服务性公益性派捐。彼得大帝废除了俄国贵族旧有的社会品级和法定权利,代之以两个简单的原则:1)社会品级(chin,卿)只能通过在一个家产制官僚(文官或武官)职位上的服务才能获得,并要取决于个人在14级官爵序列中的相对地位。由于现存的贵族阶层没有官职垄断权,也由于所要求的不是地产资格而是——至少在理论上——教育资格,这看上去接近于中国的情况。2)贵族特权持有者如果在两代人之后不再担任官职,这些特权即告丧失。这似乎也类似于中国的做法。然而,俄国的贵族权利除了其他特权之外还有一个限定继承的专有权利:拥有定居着农奴的土地。因此,俄国“贵族”是与领主家产制的独有权利结合在一起的,这在中国根本就闻所未闻。彼得三世与叶卡捷琳娜二世统治时期废除了不担任官职就要丧失贵族特权的成例。但是,社会品级与官阶表(tabel’o rangakh)仍是社会声望的官方基础,对于年轻贵族来说,至少在短期之内服务于一项国家官职,这始终都是一个身份惯例。贵族土地所有者的家产制支配,几乎也是在“没有无领主之土地”意义上普遍行之于私有地产领域,因为除了“贵族”地产之外,就是君主领地与属地的采邑和神职人员及修道院的采邑,其他人等手中根本就不存在完全保有的地产(44),即使有,也只是微不足道的残余(odnodvortsy,自耕农)或者是军役封地的形式(为哥萨克所有)。因此,只要不是领地行政,乡村的地方行政就会完全落入土地贵族之手。然而,政治权力本身及社会声望却要完全依赖于官位,或者直接依赖于和宫廷的关系——这与中国的模式如出一辙;一切凭借政治权力的运作谋取经济利益的机会更其如此。保罗一世在点拨一位外国来访者时说,只有他俯允与之交谈者,而且只有在他与之交谈时,那人才算是贵族。这当然是个夸张的说法。不过,俄国君主的确可以冒犯贵族,哪怕他是声名最显赫的望族和最大地产的所有人,而一个西方的统治者,无论权势多么巨大,也不敢任意苛待他的侍臣,哪怕后者是最低层级的法律上的非自由人。

沙皇的权力乃是植根于他与个别社会品级在利害关系方面牢固的休戚与共之中,后者掌管着行政和强制征募的军队。同样重要的是,贵族之间却完全没有那种以身份为基础的利害关系的休戚与共。和中国的有俸官员一样,俄国贵族都视彼此为竞争者——竞争社会品级以及所有可以借助统治者的恩宠而得到的机会。因此,贵族阶层陷于深刻的分裂之中,在面对统治者时完全无能为力;现代地方行政的重组在一定程度上创造了一个新局面,但贵族阶层极少尝试共同反抗,即使有此举动也总是徒劳无功,尽管叶卡捷琳娜二世明确授予了他们集会和集体请愿的权利。因竞争宫廷恩宠而导致的完全缺少贵族身份的休戚与共,并不仅仅是彼得大帝改制的结果,而且可以追溯到更早的贵族等级制,它从莫斯科大公国的家产制国家建立以来就决定着显贵的社会品级。从一开始,社会品级就要取决于沙皇这位总土地所有者授予的官阶,其物质报酬就是服务封地——promest’e(源自mesto:职位)。旧时的贵族等级制与彼得大帝的新秩序之间的差异,归根结底只是在于,在贵族等级制度下,指定给第一代获得者的服务封地和官阶,或者后来由于行政职位而拥有的服务封地和官阶,全都可以由子嗣继承,因而贵族之家的品级就有了相对稳定性。年轻贵族都是根据1)任一祖先在官阶等级制度中获得的最高官衔和2)这些祖先之一担任的最高官职和他开始服务时这之间已经过去的世代数目而获得最初的官职。按照根深蒂固的身份惯例规定,如果一个官职有可能使一个高等门第的成员隶属于一个出身下等官衔之家的官员,他就不可能接受那个官职,正如在宴席上他不可能接受在一个——根据贵族等级制——出身下等门第的官员下首就座一样,不论该官员的个人官位多高,甚至在沙皇的宴席上也是如此,哪怕有可能冒性命之虞。这种制度使得沙皇在选择高级行政官员和军事领导人时受到了严重限制,他要无视这个制度就必定会遭遇极大困难,甚至在战场上也有可能面临不断遭到抗议和抗命的危险。但是,该制度也迫使贵族为了保住社会身份和升迁机会而进宫服务并成为家产制官僚——个人继承的品级越高就越是如此。由此,贵族也就差不多完全变成了“宫廷贵族”(dvorianstvo,源自dvor:宫廷)。

私人土地所有权作为社会品级的一个基础,便越来越失去了重要性。那种最初并非因提供服务而被授予,而是作为完全保有的地产从祖上继承来的财产——votchina(祖传庄园)——的所有人,votchinniki(庄园主),已被pomeshchiki(乡绅)所取代,后者如今已成为称呼“采邑领主”的专用术语。社会品级并非决定于“贵族”财产,而是决定于行政级别,不管那是个人获得的还是继承得来的。沙皇家产制巧妙地利用了这个制度,把所有社会权力都与为统治者服务联系了起来。这种联系的由来就在于如下两个因素的结合:1)王室扈从制度——这一点将在后面分析和2)氏族的团结——力求为整个氏族占用业已获得的服务品级以及与此相关的机会。面对这种状况,彼得大帝试图删繁就简,焚烧了包含着贵族之家权利要求的门第等级表(razriadnaia pere-pis’),取而代之的是几乎完全以实际担任的官职为基础的社会品级体制。这种做法就是要铲除氏族荣誉而又不致造成与沙皇直接对立的身份团结,而在这之前,氏族荣誉既阻碍着沙皇自由选任官员的利益,也一直阻碍着身份团结的发展。这个政策获得了成功。贵族阶层仍然陷于分裂之中——他们会因为追求社会品级而无情竞争,当他们仍是纯地主贵族时又会厌恶和憎恨chinovnik(官员的通称)。对农奴所有权的垄断并不会产生一个休戚与共的身份群体,因为对社会品级的竞争妨碍了这一点,同时还因为,只有为沙皇效力才能获得附带的致富良机。

这方面的情况一如晚期罗马帝国与拜占庭帝国及其巴比伦、波斯与希腊化地区的前驱和伊斯兰世界的后继者:采邑家产制既没有导致土地所有者与国家官员的明确关联,也没有导致一个同质性采邑贵族阶层的兴起——且不论存在过多少萌芽现象;而采邑家产制在中国根本就没有存在过。在晚期罗马帝国,越来越举足轻重的土地占有人阶级,遭遇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阶层——按照俸饷收入水平划分品级的官员群体。在早期东方与希腊化地区的诸帝国中,也能看到土地贵族与家产制官员同样不相关联的并列现象。在伊斯兰诸帝国,相应于它们的神权统治性质,获得社会品级首先要立誓信仰伊斯兰教义,担任官职的机会要取决于是否接受了宗教控制下的教育以及统治者的个人好恶,因而不可能出现长期持续有效的贵族垄断权。

十九、家产制与身份荣誉

在这种基础上,中世纪的西方贵族就绝无可能发展出一个基本特征:以一种被教育所强化了的特殊传统伦理的形式对社会行为进行集中指导;这种伦理把人际关系集中于生活方式上,使每个个人都能牢记为共同的身份荣誉所应尽的义务,从而给予作为整体的身份群体一个统一的纽带。在俄国以及上述诸帝国的显贵阶层中也发展出了大量身份惯例,但是,这些惯例没有发挥一种对“荣誉”行为进行统一伦理指导的作用,却不能说是完全因为上述社会品级的基础模糊不清。它们不过是为保护经济利益或者公开追求社会声望提供了一个框架,但却不能为贵族提供一种根本性的内在化标准以使他们自我断言并证明自身的荣誉。个人的社会荣誉和他与领主的关系,要么没有任何内在关联,比如那些自治的显贵,要么仅仅等于是飞黄腾达的机会,只求借此填充欲壑,比如那些宫廷贵族、社会品级、中国的官员以及所有单纯仰赖统治者恩宠的职位。另一方面,被占用的所有类型有俸官职,也的确能够成为——比如像长袍贵族那种——官职与身份尊严感的适当基础,但却不可能成为个人与领主的“荣誉”关系和相应的精神气质的适当基础。

西方的侍臣,其社会荣誉端赖于领主的恩宠;英国乡绅阶层的绅士,其社会荣誉则是决定于自治的贵族阶层;尽管表现方式不同,但他们都是一种独特的个人尊严感的体现者,这种尊严感的根基是个人荣誉,而不是仅凭官职的声望。就侍臣的情况而言,他们的基本态度显然受到了西方骑士精神的影响,不难看出,英国绅士的情况也是如此。前一种群体与骑士阶层是完全融合在一起的。英国绅士则是越来越多地把资产阶级的秉性吸收进了自身的男子汉理想和生活方式之中,从而随着贵族阶层的逐渐非军事化而改变了自身的中世纪骑士风貌,最终在清教徒绅士中形成了一种堪与旧乡绅的品级相媲美,但却有着非常异质的起源的类型,其结果是极为多样化的相互调适。不过实际上,对于侍臣与英国绅士这两个阶层来说,封建骑士精神始终是原有的、特别中世纪取向的核心。

骑士行为是由封建的荣誉观念塑造出来的,后者则是产生于封臣对封建主的忠诚意识。这是唯一一种同时受到以下两种因素影响的身份荣誉类型:一个是共同的内在化精神气质,另一个是与领主的外在关系。由于这种特殊的封臣关系始终是家产制以外的关系,就此而论,它也就超越了家产制支配结构的界线。但是不难看出,这种封臣关系最好还是被系统地视为一个极端边缘的家产制范例,因为它主要产生于和领主有关的纯个人效忠,还因为它似乎“解决”了一个特殊的实践问题,即家产制君主针对并借助地方家产制领主进行政治支配的问题。

注 释

1 以下四章除了论述超凡魅力的几节之外,均未收入先前的译本。编者的主要努力是翻译文本并核实一些不明确的史实出处,这需要进行大量的背景研究。不过,注释就被控制在了一个最低限度上,因为韦伯关于以下各章的许多文献均可见于《法律社会学》(第八章)和《城市》(第十六章)的注释中。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注释均为罗特所作。

关于家产制概念的由来以及德国历史上是否实际存在家产制国家的争论,见奥托·布伦纳,Land und Herrschaft(Vienna:Rohrer,1959),4th ed.,146—64。关于布伦纳对社会学与历史学之间关系的论述,见他的Neue Wege der Sozialgeschichte(Göttingen:Vandenhoeck,1956)。布伦纳在这两部著作中都谈到了韦伯。

2 韦伯大概指的是埃伯哈德·格特因,他自1904年以后即生活在海德堡,Die Kulturentwicklung Süditaliens in Einzelderstellungen(1886)和Die Renaissance in Süditalien(1924年第二版)的作者。(W)

3 见库尔特·泽特,Die altägyptischen Pyramidentexte(Leipzig 1908—22),第四卷。此书至今仍是一部标准著作。

4 关于普鲁士的Gutsbezirk(大庄园区),一种脱离了普通乡村联合体并由容克管理的农村行政区,见第十六章,(五),注释9。

5 韦伯关于英国宪政史的主要资料来源之一是尤利乌斯·哈切克的著述。见哈切克的Englisches Staatsrecht(Tubingen 1905/6)二卷本以及Engli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Munich 1913)。韦伯也很熟悉自由主义学者、国会议员鲁道夫·冯·格奈斯特的第一部全面论述英国宪政史的著作,The English Constitution(1891)。

(1) 德文,“永恒的昨天”。

(2) 姆瓦塔·雅姆沃(Mwata Yamvo)王国即中非地区的隆达王国,建于17世纪中期,后扩张为隆达帝国,疆域大体包括今刚果西南部、安哥拉东北部和赞比亚北部地区,19世纪趋于衰落。该王国的王后称为“卢孔克莎”(lukokesha),意为“众人之母”,平时的权力一如大酋长,自设一个归她管辖的朝廷,其意志不受丈夫的限制,而且对王位继承具有特殊影响。

(3) 罗马法中的法令,指司法行政官建议并由平民大会通过的法令。

(4) customal(custumal的变体),西方古代庄园的习惯记录或习惯法汇编。

(5) 德文,惩治藐视法庭罪的权力,英文为contempt power。

(6) Hejaz,阿拉伯半岛上最早出现的王国,今为沙特阿拉伯一省。

(7) Seljuk,乌古思(古兹)土库曼部族的统治家族,11世纪侵入西南亚建立了一个强大帝国,包括美索不达米亚、叙利亚、巴勒斯坦和伊朗大部,标志着土耳其权力在中东的开端。

(8) bektashi order,伊斯兰神秘主义教团,自称由波斯呼罗珊的哈吉·比克特西·吾力开创,原是伊斯兰教正统逊尼派内众多苏菲教团中的一支,16世纪接受了什叶派教义并在土耳其安纳托利亚最终形成,活动范围遍及奥斯曼帝国巴尔干半岛各国。15世纪控制了禁卫军,在政治上获得了重要地位;1826年禁卫军被解散,教团势力也随之衰落,1925年土耳其解散所有苏菲教团,比克特西领袖们转移到了阿尔巴尼亚;1967年阿尔巴尼亚取缔宗教后,该派仅限于在欧美个别地方从事祈祷活动。

(9) 见第八章(四)英译者注30及第八章(五)英译者注30。

(10) 赐地业主,指古代希腊在附属国中享有雅典当局赐予土地的雅典公民。雅典广泛利用这一制度削弱附属国的力量,赐予的土地都是最好的土地,殖民者是未来的卫戍部队。他们与驻在地人民大不相同,拥有充分的公民权:投票、纳税和服兵役,并按照雅典的模式通过执政官和公民大会管理内部事务。这种制度鼓励了大量雅典人重新定居,既减轻了雅典的人口压力,又加强了国家的财政和军事力量。随着公元前5世纪提洛同盟和公元前4世纪第二次雅典同盟的建立,这批人成了雅典帝国主义的正规军。

(11) Septimius Severus(146—211),罗马皇帝(193—211年在位),以军事力量而不是以宪法依据为后盾建立了个人王朝。他不断提高军饷并允许军人结婚,以此赢得士兵支持。为防止出现强有力的军事对手,他减少了每个将军指挥的军团士兵数量。他使军队在帝国政权中占据了统治地位。其后代当政到235年。

(12) Hundred Years’ War,14—15世纪英格兰与法国因合法继承法国王位问题等一系列争执而断续进行的战争。

(13) 三重负担,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1584—1654,英格兰法律文物学家、东方学家和政治家)的用语,指在诺曼征服前的英格兰,附属于土地的——韦伯下文所说——三重负担。后世法律学者认为塞尔登用词有误,应为trimoda necessitas。完全确立封建土地制度之后,三重负担继续维持,而且所有土地都被强加了附加义务,提供给作为封建君主的国王、从中间土地保有人当中产生的总土地保有人或者由下层租佃人当中产生的中间土地保有人。

(14) 均为德文词,指中世纪的赋税,带有苛捐杂税的意味。

(15) Ulema,伊斯兰国家有名望的神学家或教法学家。

(16) 大法官法庭(Chancellery court),在英格兰,大法官古已有之,其最初的职责是发布令状,包括所有开始了普通法诉讼的原始令状。大法官也是掌管国玺的官员。该职务逐渐发展成为大法官法庭或衡平法院,中世纪时期曾享有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双重管辖权。根据1873—1875年的《司法制度法》,大法官法庭被撤销,但其管辖权继续由新的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行使。理财法院(court of Exchequer),起源于12世纪,最初兼有财政与司法职能,13世纪末其司法职能才从行政中独立出来,1323年设置理财法院法官,1880年并入大理院,为理财法庭,是王座法庭的组成部分。高等民事法院(Common Pleas),出现于中世纪初期的英格兰普通法法院,对地方法院和庄园法庭行使监督权,17世纪取得了发布停审令和人身保护令的一般管辖权,1875年并入新组建的高等法院,为高等民事法庭,1880年与理财法庭一起并入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王座法院(King’s Bench)是历史悠久的英格兰皇家法院,审理与国王有关的或者只能由国王本人审判的涉及显贵的案件,也有权纠正所有其他法院的错误,14世纪成为一个独设的法院,失去了与国王和王室法律顾问的紧密联系,变成了一个单纯的普通法法院,但仍保留了既是王室法律顾问又是王室法院所具有的准政治权力。1875年该法院被撤销,并入新设立的高等法院,是为王座法庭。

(17) 德文pfrunde(英文benefce)一词除有津贴、补贴、俸饷之义外,另有两重含义,一是恩惠佃田,一是带俸圣职,两者有一种过渡关系。8世纪法兰克王国开始实行一种土地租佃制度,即恩惠佃田,封建主以恩惠方式把土地租佃给自由人谋取收益;这种租佃通常是终身的,但有时亦可继承。到了12世纪,该词作为土地租佃制术语的意义逐渐消失,越来越多地用于表示教会中享有永久收益权的有俸圣职职位,主教和封建主把每个教堂和对教堂的捐款作为一种已被出租的财产,任命一名牧师之后,把教堂及捐款租借给他,以此方式向他支付担任圣职的报酬,教区的所有职责均由带俸圣职人员行使,所有从教区获得的酬金和薪俸均为该圣职人员所有。从本节行文来看,韦伯使用这一术语除指一般意义上的津贴、补贴、俸饷以外,多数似特指神职人员的“带俸圣职”或世俗官员的“有俸官职”,中译文将根据具体语境分别措辞。手续费(德文Sportel,英文fee),欧洲中世纪官员,特别是法官的职务收费,以及出卖、出租、转让官职的收费。

(18) thane,或拼thegn,诺曼人征服(1066)之前英国的一种自由家臣或领主,按等级的不同相当于征服后的男爵和骑士,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成为地方贵族,身份可以世袭,也可以后来获得,地位次于王族但优于下层自由民。早期的大乡绅形成了一个阶级,叫国王的大乡绅,拥有某些特权,只有国王有权管辖;低级大乡绅人数较多,或属于主教,或属于别的大乡绅。

(19) Parlement,法国大革命前在特定地域内行使司法管辖权并拥有政治和行政特权的上诉法院,其前身是法国御前会议的法定成员和高级教士举行的不定期会议,审议针对各个国王法院的判决提出的上诉。巴黎大理院的管辖权覆盖了王国的近一半地区,其他各地有的设有大理院,有的则是设立与大理院职权类似但名称不同的最高评议会。大理院院长均由国王任命,大理院成员一般通过正式选举或增选补充,但从14世纪起,一些成员开始了辞职后把职位转给自己的儿子或者卖给愿意购买者的做法,1604年进而由财政家查理·波莱倡议规定了“年度权”或官职税,官员只要每年交纳一定比例的买官钱,其官职即可世袭。大革命时期大理院被全部取消。

(20) Prévôt,法国大革命前的一种低级王室法官,初设于11世纪,担任普通的行政官员、军事指挥官和低级法院法官,同时也征收赋税和罚金。他们以封建采邑身份任职,逐渐获得很大程度的独立性。1496年以后成为领薪水的官员,到17世纪成为单纯的司法官员。Bailli,钦命地区司法行政官,中世纪法国王室的受薪官员,是驻在地方的首席王室代表,负责王室司法、指挥地方军队、监督税收等事务,到中世纪末期通常由贵族担任,其军事和治安职权依然保留,但不再享有司法和税收职权。

(21) 法文,意为辞职权,指官员离职时有权将有俸官职转让或卖给他人。

(22) livre,法国旧时流通的货币名,每1里弗赫相当于1磅(28.35克)白银。

(23) 教区牧师任职期间享用的土地。

(24) Investiture Conflict,11世纪末到12世纪初教廷与神圣罗马帝国之间权力斗争的惯称。争议始于对主教及隐修院院长叙任权究竟谁属这一问题。这类高级教士往往既行使宗教权也行使世俗权,世俗封建主对于他们的授职自然深感兴趣。由于教皇格列高利七世谴责了世俗叙任权,立即引起他与德意志国王、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的争执。此次争执的政治后果是导致了德意志内战,皇权受损,诸侯权盛,而且形势不可逆转;在意大利北部,伦巴第城邦在罗马教廷支持下纷纷兴起,削弱了帝国在该地区的权力。1106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一世废除由国王向高级神职人员授予职位象征物的惯例,教会也做出相应让步,主教在受祝圣之前先向国王致敬(即候选人先成为国王的人,后成为主教)。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与教皇加里斯都二世达成的沃尔姆斯宗教协定(1122年)也包含类似的妥协。

(25) 中世纪热那亚和威尼斯两共和国的总督。

(26) Salian Dynasty,德意志帝王世家。1024年,德意志及神圣罗马帝国的萨克森王朝绝嗣,士瓦本的康拉德(萨利安法兰克人)当选德意志国王(康拉德二世),建立萨利安王朝,1027年加冕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其子及继承人亨利三世(1039—1056年在位)建立了中世纪德意志帝国史上最强大的中央政府。亨利之子6岁即位,称亨利四世(1056—1106年在位),他与教皇格列高利七世(1073—1085年在位)的主教叙任权之争开启了教廷与帝国之间将近两个世纪的激烈斗争,1076年教皇开除亨利四世教籍并废其帝位。此后德意志内战使亨利四世穷于应付德意志诸侯的叛乱,而最后一次叛乱(1105)由其子领导。其子即位后称亨利五世(1106—1125),当政期间与教廷和解,死后无嗣,萨利安王朝遂绝。

(27) conciliar movement,中世纪天主教内部因公会议主义(conciliarism)理论引发的运动。该理论认为公会议权威高于教皇,必要时可以废黜教皇。

(28) 此处指的是cleric(神职人员)与clerk(职员)的历史渊源关系。

(29) 法文,国王立法仪式,旧法兰西法中一项神圣庄严的司法活动:国王由王子、大法官、法兰西贵族及高级官员陪同,坐在王位上,行使作为最高司法法官的权力,并以敕令形式制定法律。国王行使这种权力有时就是为了克服巴黎大理院对登记一项王室敕令的抵制。这种做法的合法性一直未受质疑,直至法国大革命爆发前夕,才被视为一种专权行为受到指责。

(30) 法文,国王亲署立法令。

(31) 德文,内阁司法,多指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非法干预司法。

(32) coroner,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职务,1194年正式首见于巡回法院法规,由各郡拥有完全保有权的地产所有人选出,其职责原来是保护国王财产、维护王室利益,以对郡长的实权职位实行制约,同时对所在地区内因暴力死亡、非自然死亡、死因不明、狱中死亡或其他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验尸的情况进行调查。19世纪英国立法取消了验尸官早期权力的一切残余,仅保留其验尸的司法功能。

(33) Wars of Roses,英国历史上都铎王朝产生之前王室间的一系列内讧(1455—1485)。以红玫瑰为标记的兰开斯特家族和以白玫瑰为标记的约克家族,都是英格兰国王,领导英格兰进入与法国的百年战争的爱德华三世(1312—1377)后裔,因而都要求继承王位,直至兵戎相向,最后以兰开斯特家族胜利而告终,都铎王朝建立。

(34) 拉丁文,宫相,6—8世纪西欧各王国的官吏,原为王室内府总管,到墨洛温王朝法兰克人统治时代,其地位上升至摄政或副王。墨洛温王朝(476—750)后期的国王已经变成了傀儡,势力强大的铁腕宫相可以对其任意加冕或废黜;末代国王希尔德里克三世于750年被宫相矮子丕平三世废黜,丕平篡位建立卡洛林王朝。

(35) 戴克里先(Diocletian,245—316)284年被拥立为罗马帝国皇帝后,因帝国过于辽阔,286年他选中伊利里亚农民之子马克西米安为同朝皇帝,从此,马克西米安统治西方,驻跸米兰以阻止日耳曼人侵犯,戴克里先驻跸安纳托利亚的尼科梅迪亚,紧靠波斯边界以保持对东方的戒备状态。293年戴克里先为自己和马克西米安加封“奥古斯都”称号,并增设两位同朝皇帝加莱里乌斯和君士坦提乌斯一世,授予“凯撒”称号,前者辅佐戴克里先,后者辅佐马克西米安;戴克里先统治色雷斯、亚细亚和埃及,加莱里乌斯治理伊利里亚、多瑙河诸行省和亚该亚,马克西米安统治意大利、西西里和阿非利加,君士坦提乌斯治理高卢、西班牙和不列颠。四帝并存的局面消除了帝国内部的长期混乱。

(36) reconquista,中世纪西班牙和葡萄牙境内的基督教国家为从穆斯林(摩尔人)手中夺回被侵占的领土而进行的一系列斗争,据传始于8世纪初,到13世纪中叶,基督教国家已经统治了伊比利亚半岛大部分地区,只有西班牙南部以格拉纳达为中心还保留着一块穆斯林飞地直至15世纪。

(37) 大庄园,古罗马的大地产,由在占领区没收的土地形成,始于公元前2世纪初,所有者都是上层人物,他们拥有大量资金能够改良作物与牲畜品种。到公元3世纪,大庄园实际上取代了小农庄,成为意大利以及各行省普遍存在的农业单元,庄园建有别墅,奴隶、牲畜、农具及其他动产一并计入家产。在帝国后期,奴隶劳动成本日益昂贵,庄园地产更多由隶农分种。到5世纪时,大庄园成了各地方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38) 在古罗马,文官的什长指地方议会成员,掌握地方行政、财务和司法权。武官的什长指骑兵分队军官。

(39) 本章中所说的“地主”(gentry)尤指拥有大量土地并有资格佩戴盾形纹章的平民,下同。

(40) 此处的“贵族”(baron)指国王直接敕封领地的贵族,下同。

(41) certiorari,中世纪时由大法官颁发的一种特权令,针对的是下级机关在并无管辖权时受理了案件或在法律上处置不当的情况。但是,如果下级机关有管辖权而且从诉讼程序上看是正确的,那么在下级机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判决在事实方面存在错误的情况下,这种特权令就不能适用,因此它不是一种上诉。如果做出裁判的人或机关没有遵守自然公正的规则,或者在没有管辖权或超越管辖权的情况下做出裁判,即可通过调取案件令状使该裁判无效。现在这种特权令一般指由英国高等法院签发给下级法院的一种命令,要求将某个案件中的诉讼记录移送高等法院审理以便申诉得到迅速处理。

(42) 英格兰的郡首席治安法官。大约从1400年开始,每个治安陪审团都要任命一名档案保管员,他是首席治安法官,也是郡的主要行政官员。根据1545年的法令,首席治安法官被任命为治安书记官,名义上是在治安陪审团的领导下保管档案和记录的人。此职通常由郡的军事长官或其他同等官衔的人担任。

(43) 季审法庭(the quarter sessions)是由郡的全体治安法官按季举行的会审,初见于中世纪,1971年被取消,代之以巡回刑事法庭。

(44) allodial property,即拥有绝对所有权的地产。

第十三章 封建制、等级制与家产制

一、封地的性质与封建关系的类型1

封建关系的结构与纯家产制下的广泛酌处权以及权力地位的相对不稳定性形成了鲜明对照。[西方]封建制(Lehensfeudalitat)是家产制的一种边缘情况,它倾向于把领主和封臣的关系常规化并固定下来。正如资本主义资产阶级时代的家长制家庭共产主义家族在契约和明确的个人权利基础上逐渐发展出联合经营一样,大型的家产制庄园在骑士的尚武时代也会导致同样是契约性的对藩属关系的忠诚。个人的效忠义务在这里便与家族忠诚分离开来,在此基础上最终产生了权利和义务体系,正如纯粹的物质关系也会随着经营的发展而分离出来一样。后面我们将会看到,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封建忠诚关系也应当被解释为一种超凡魅力关系的程式化。从这个角度看,封建忠诚关系的某些独特特征便找到了自身真正系统性的定位。然而,我们这里的目的是要理解封建关系本质上最始终如一的形式,因为“封建制”——还有“封地”——可以给出各种各样的定义。

如果我们把封建制定义为土地军事贵族的统治,那么可以说波兰就是“封建的”,而且是从最极端意义上说。但从技术意义上说,波兰却不同于一个“封建”王国,因为她缺少一个决定性的要素:藩属关系。就波兰王国的结构发展——或者说没有这种发展——而言,最为重要的是波兰贵族均为完全保有土地的贵族。由此产生的“贵族共和国”与诺曼人的中央集权封建制完全格格不入。

前古典时期的希腊城邦,甚至克利斯提尼时代的早期民主阶段,都可以叫作“封建的”,因为公民权始终等于是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一般来说都是土地所有者,显贵支配阶层的权力则依赖于各种各样对平民的忠诚关系。这种情况直到罗马共和国的最后阶段也依然如故。在几乎整个古代时期,土地的授予和对一个私人主宰者,对一个家产制君主或者对一个公民联合体承担军事义务之间的联系,始终有着根本的重要性。

如果把“封地”定义为因交换军事或行政服务而授予的权利,特别是授予土地使用权或政治领土权,那么该术语就可以适用于[中世纪的日耳曼]侍臣服务封地,也许还可以适用于早期罗马的precarium,无疑还能适用于马科曼尼战争(1)时期给予定居在罗马帝国的laeti(2)的土地,以及后来根据军事服役条件直接授予异族部落的土地。该术语尤其能够适用于哥萨克人的土地,以及见之于整个古代东方和托勒密王朝的埃及授予士兵的土地,还有所有时代在世界各地的类似现象。

绝大多数这种情况都意味着创造了一种可以继承的生计,它确立了一种直接的家产制依附关系,或至少是一种公益性派捐义务的约束,由此而被束缚在土地上。另外,专制统治者可能会确立一些相对于其他“自由”阶层的特权社会地位,使之豁免税赋并享有特殊的土地权利(Bodenrecht)。反过来,处在这些地位上的人则必须接受军事训练,并遵照领主任意的或有限的处置权服务于军事或行政目的。特别是对武士的安置,就是在不可能维持一支雇佣军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确保拥有经济上并不重要但可以随时投入使用的军事力量的典型形式;只要生活标准、农业与非农业劳动的强度使得大部分人口难以脱离劳动,以及战争技术的发展导致他们的军事能力低下,最终就会出现这样的武装力量。许多政治联合体都会诉诸这样的安排。希腊重甲步兵城邦最初那种不可转让的小块土地(κλρος)即是这样的类型,它们的所有者都对公民联合体负有义务;第二种类型是埃及的“武士等级”(μχιμοι),他们必须对家产制君主尽义务;第三种类型就是授予“平民”的土地,他们必须对私人主宰者尽义务。古代东方的所有专制统治以及希腊化时期的赐地业主(3),都是使用这种类型的军事人力,尽管采取的形式多种多样。后面我们将会看到,罗马贵族偶尔也在使用这种类型的军事人力。

最后提到的这些情况,无论从功能上还是从法律上说都类似于封地,但实际上并不相同,因为,即使是有特权的农民,在社会上也仍然还是农民,或者说,无论如何也还是“平民百姓”,而且这是一种平民法层面上的封建关系。相比之下,侍臣与领主的关系本来就具有家产制基础,因而不同于封地所有者与领主的关系。

从纯粹的技术意义上说,真正的藩属关系a)始终存在于这样一个阶层的成员之间——它有等级层次之分但又形成了一个与自由民大众相对立并高居他们之上的单元;b)根据这种藩属关系,个人之间乃是通过自由契约而不是通过家产制依附彼此相关。封臣的地位并不会贬低封臣的荣誉和身份,恰恰相反,这会增进封臣的荣誉;而且,作为领主附庸也并不是屈从于家长制权威,尽管它借用了后者的形式。

现在我们可以从广义角度把“封建”关系分类如下:(1)“公益性派捐”封建制:屯田、戍边的士兵,承担特殊军事义务的农民(赐地业主、laeti、limitanei(4)、哥萨克);(2)“家产制”封建制,a)“采邑”封建制:科洛尼军队(比如直到内战时期罗马贵族以及古代埃及法老的科洛尼军队);b)“仆从”封建制:奴隶(古巴比伦和古埃及的军队、中世纪的阿拉伯私人军队、马穆鲁克);c)部族封建制:作为亲兵的世袭被庇护人(罗马贵族);(3)“自由”封建制,a)“封臣”封建制:仅仅依靠个人忠诚而不授予采邑权利[绝大多数日本的武士、墨洛温王朝的扈从(trustis)];b)“俸禄”封建制:无需个人忠诚,仅仅依靠被授予的采邑权利和税收收入(中东、包括土耳其的封地);c)“藩属”封建制(lehensmässig):个人忠诚与封地相结合(西方);d)“城市支配”(stadtherrschaftlich)封建制:在分配给个人的采邑土地基础上形成的武士公社联合体(典型的是斯巴达类型的希腊城邦)。在此我们将主要讨论“自由”封建制的各个类型,其中主要是影响最为重大的西方封建制(Lehensfeudalismus);我们将只是为了比较的目的才会论及其他类型。

完整的封地始终是个产生地租的权利综合体,它的所有权可以也应当负担一个领主得体的生活方式。领主权利和创收的政治权力——也就是产生地租的权利——主要是授予了武士。在封建的中世纪,一块土地的gewere(5)属于地租的收取人。凡是对封地的继承进行了严格组织的地方,这些封建的地租之源都会按照它们的产能进行登记造册。按照萨桑王朝和塞尔柱王朝的模式进行分类的土耳其“封地”,就是根据以阿斯珀(6)计算的产能进行登记的,日本封臣(武士)的供给则是以kokudaka(稻租)计。英国的“末日裁判书”(7)所包含的内容并不像后来说的那样等于是封建的封地登记,但这种登记注册的由来也应归因于英国封建行政特别严格的中央集权。

由于采邑是封地的常规目标,因此一切真正的封建结构都有着家产制基础。此外,只要官职本身并未被看作封地,那么家产制秩序通常就会持续存在下去,至少在封建体制被吸收进家产制或俸禄制国家作为其行政组成部分的地方就是如此,这种情况很常见。拥有准封地俸禄的土耳其骑兵则与家产制新军和部分是俸禄制的官职组织并存,因而本身始终有着半俸禄制性质。

除了中国法律之外,在绝大多数不同的法律领域都可以看到源自国王地产的领主权利的授予。印度的拉吉普特王国,尤其是在乌代布尔(Udaipur),统治者直到最近还会向处于支配地位的部族的成员授予领土和司法权利,以此换取军事服务;后者则会向他报之以臣服并在他死亡的情况下重新确定手续费,如果违背义务则会面临丧失权利的危险。对土地和政治权利也经常出现同样的处置办法,最早是产生于统治的武士对被征服土地的共同控制,这大概曾是日本政治体制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像墨洛温王朝的王室土地授予以及各种俸禄形式那样的大量典型现象:它们几乎始终都是以提供军事援助为前提的,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能会被撤销,尽管什么情况才算未履行义务往往并没有明确定义。实际上,大量类似于继承租赁的东方土地授予类型还有其政治目的;不过,只要它们与特定的封臣效忠无关,就不能适用“封地”概念。

二、封地与俸饷

封地也能够从法律上与俸饷区别开来,尽管我们很快就能看到其间的过渡是变动不居的。俸饷是终生的,作为对所有者实际的或假定的服务的酬报,是不能继承的;这种酬报属于官职而不属于任职者。因此,一如乌·施图茨强调指出的那样2,在中世纪早期的西方,俸饷并不像封地那样在统治者死亡的情况下会失去,但它在俸饷所有人死亡时要退还统治者;在西方的中世纪全盛时期,不可继承的封地是被低看一眼的。俸饷收入乃是给予官职而非给予个人,它只能被使用而不能被个人占为己有——比如到中世纪时教会就从这一点得出了某些结论——,而封地则是藩属关系存续期间封臣的个人财产,但它始终是不可转让的,因为它涉及一种紧密的私人关系;而且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它的作用就是要保持封臣的服务能力。俸饷所有人往往——有时则是普遍地——不必负担行政成本或者拨出俸饷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这个目的。但封臣却始终都要用他自己的收入为授予他的官职负担所需的成本。

然而,这种差异并非真正的普遍性差异。例如,在土耳其和日本的法律中就不存在这种差异;不过稍后我们就会看到,土耳其和日本并非真正的藩属法事例。另一方面,我们已经看到,俸饷的非继承性质往往并不真实,对俸饷——特别是法国的许多俸饷——的占用会达到这样的程度:继承人在丧失俸饷收入时将得到补偿。关键的差异应当在别处寻找:凡是俸饷丧失了一切家产制渊源之痕迹的地方,俸饷所有人也就只是一个承担了某些官职义务的用益权所有人或者食利者,就此而言,他类似于官僚制官员。

与此相反,置身于一切家产制隶属关系之外的自由封臣,则是服从于一种非常苛刻的义务和荣誉法则。藩属关系在其最为发达的形式中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融合了一些看上去极为矛盾的要素:一方面是严格的个人忠诚,另一方面则是契约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它们因为地租的关系而变得非人格化,最终则是对所有权的继承控制。只要这种关系的本初含义保持不变,“可继承性”(hereditariness)就不是普通的“继承”(inheritance)。首先,觊觎者在能够提出封地要求之前,本人必须具备封臣资格。此外,他必须亲自缔结效忠关系。正如一个土耳其封臣之子必须在适当时候请求省长(beglerbeg)——如有必要尚需通过省长向高门请求——给予新的bérat(8)一样,西方的候补者则必须退出封地并在成为领主附庸和宣誓效忠之后再请求领主授予封地。事实上,如果候补者的资格得到确认,领主就必须承认这种臣属关系,但它具有一种契约性质,封臣可以在放弃封地后随时终止这种关系。此外,领主不能任意向封臣强加义务,毋宁说,它们的内容依赖于由荣誉法则规定的契约性效忠和忠诚义务,而这种法则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义务的典型化和封臣利益的实质保障,都涉及到与某个具体统治者高度私人性质的关系。这在西方的封建制度中发展到了最高程度,而土耳其的封建制在继承权问题上却始终具有更多的俸禄性质,因为苏丹和省长的权力始终具有相当大的任意性,尽管那里的规则与章程也应有尽有。

日本的封建制也不是一种完全的藩属制。3日本的大名并不是一种藩属封臣,而是一种必须提供规定的作战力量、提供警卫力量并缴纳固定贡税的封臣;他在自己的行政区内实际上就像国君那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司法和军事权威。他可能会由于惩戒性原因被调换到另外的行政区。以下事实也可以证明他本身并不是封臣:幕府将军的实际封臣(谱代(9))如果被授予了大名行政区,由于他们的人身依附性,即使他们本身没有任何过失,也有可能出于政治上的权宜考虑被调换(国替(10))。这一事实还证明,授予他们行政区是一种官职,而不是封地。这些大名被禁止相互结盟,禁止彼此建立封臣关系,禁止与外国缔约,禁止相互仇杀和构筑堡垒要塞,并通过参觐交代(11)制度——要求他们定期在京都居住——以确保他们效忠。

另一方面,武士则是各个大名(乃至幕府将军)的私家士兵,他们人身是自由的,领取稻米津贴,极少被授予土地;最初他们一部分是来自自愿的武士扈从,一部分来自有资格入宫服务的官员,他们也像中世纪的日耳曼侍臣那样发展出了一种实际上的自由契约关系;他们的社会身份差异极大,既有因在领主采邑中服务而获取稻米津贴、五人同寝一室的小食利者,也有实际上世袭任职的宫廷官员。武士是个自由食利者阶级,他们有一部分是平民,也有一部分是侍臣,他们不是封臣,而是俸饷所有者,他们的地位更接近于法兰克王国的antrustiones(亲兵)而不是中世纪封建的俸饷所有者。与领主的关系具有一种骑士的忠诚色彩,类似于西方的效忠,但更加强烈。这种强烈的忠诚是扈从的忠诚转变为一种荣耀的自由封臣关系而产生的,同时也产生于武士的身份荣誉观念。

最后,伊斯兰武士封地的独特特征,正如卡尔·海因里希·贝克尔最近指出的,可以根据它们的雇佣军和包税制渊源加以解释。4家产制统治者无力向其雇佣军支付军饷时,就只好让他们直接享用臣民的税赋。他也不得不把领取固定报酬的税务官(阿米尔)的职位转让给那些军官(埃米尔),这种职位最初是按照我们所熟悉的典型的家产制权力分割而独立于军事官员的。有三个不同的要素融入了采邑(iktàh,即拉丁文的beneficium,恩赐)概念:1)Takbil,把一个村庄或者行政区的税收承包给一个muktah(包税人);2)Kata’i‘,即封地,在美索不达米亚叫作sawafi,把土地授予有功绩的或者不可缺少的支持者;最后,3)由埃米尔与士兵们——特别是马穆鲁克——控制,或分派他们占有臣民的税赋作为保证金,以弥补他们的军饷之不足。领受采邑(iktàh)者必须作为士兵去服役,且被认为应该将超过其军饷的税收余额上缴,但他很少会这么做。这种控制类型所固有的任意盘剥,很早就促使维齐尼札姆·穆尔克(12)——11世纪末在美索不达米亚的塞尔柱王朝统治下——把土地明确作为俸饷分给士兵和埃米尔,并放弃了所有上缴税收余额的要求,以此换取他们的军事服役。埃及的马穆鲁克在14世纪也采用了同样的制度。这样,从包税人或抵押权人转变为土地所有人的士兵,便对善待他们臣民的土地产生了个人关切,同时也消除了军事与财政当局之间的摩擦。奥斯曼帝国的西帕希俸饷就是这种军事俸饷制的一个变体。它的源头就是一个建立在货币经济基础上,但以古代模式加以组织的国家那种正在瓦解的税制和雇佣军,这根本不同于西方封建制的军事俸饷,后者是在自然经济和首领扈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的封建制必定缺少由扈从的忠诚衍生出来的一切特征,尤其是缺少封臣那种特殊的个人效忠规范;相反,日本的封建制倒是体现了专一不贰的个人忠诚,但又缺少那种恩赐beneficium)的采邑成分。因此,这两种类型与西方封建制把源自扈从的忠诚的个人效忠与俸饷结合在一起是完全背道而驰的,而这种结合恰恰说明了西方封建制的独特性。

三、封建制的军事渊源

封地这一普遍现象最初都产生于军事渊源。土耳其的封地俸饷就是要让所有者以土地为生,在帝国大扩张期间,如果一个所有者连续7年不在军中服役,则会丧失封地俸饷;继承人的继承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赖于积极服军役的证明。不管在东方还是西方,封地俸饷一般都是用来建立一支有着同样装备且不断接受训练的骑兵部队。这些武士对他们的领主都会抱有个人忠诚,他们的荣誉观念则会增强他们的军事效能。这种骑兵取代了征召自由民组成的军队,有时还会取代国王的超凡魅力扈从(trustis)。法兰克王国的封地最初就是为了抵御阿拉伯骑兵而在还俗的教会土地上产生的。土耳其封地俸饷也不是集中在奥斯曼帝国原来的农民村落(在安纳托利亚),绝大部分都是后来被征服地区(特别是鲁米利亚)由非穆斯林臣民经营的地产。在一个自然经济的内陆国家,只要封建军队取代了自由民军队,它就会承担大量从事经济活动和扩张边界的职能。沿海或内陆货币经济国家的雇佣军也同样如此。对于广大土地所有者来说,越来越安定的环境和集约化的农业使他们越来越不熟悉军旅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机会也越来越少,这就使小所有者们在经济上变得越来越不是可有可无了。男人承担了越来越多本来由女人承担的劳作,从而把他们束缚在了土地上,而且,由于土地的分割或积累导致了财产日益分化,这就打破了统一军事装备的可能性;越来越多的小所有者不再能自我装备,而这是任何自由民军队的先决条件。特别是大帝国对周边地区的远程作战,已经不可能指望农民军队了,正像一支城市民兵不可能控制大片海外扩张区域一样。一如雇佣军取代市民军,职业军人取代民兵的情形,向封建军队的过渡一开始就带来了一个结果,即高质量的统一装备。在它初现于西方时,马匹和武器都是封地的组成部分;自我装备是后来的事情,此时这种制度已经成了普遍现象。

在高度发达的封建制度下,左右着封臣行为的那些特殊要素,不仅在于诉诸他的效忠义务,还有他的高等身份感——它产生于一种崇高的荣誉概念。武士的荣誉感和仆人的忠诚都与统治阶层的尊严和惯例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并以它们为后盾。因此,西方高度发达的封建制这一独特性,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决定于如下事实:它构成了一支骑兵部队的基础,这与被庇护人、赐地业主、埃及武士(μχτμοι)以及古代东方领有封地的士兵那种平民步兵封地形成了鲜明对照。我们将会经常遇到这个因素的派生影响。

四、封建立法

封建制塑造出来的男人可以自我装备,可以职业性习武,他们战时则会把领主的荣誉视同自己的荣誉,会把领主权力的扩张看作为他们的后代确保封地的机遇,至关重要的是,他们会认为自己封地的唯一正当性基础就是维护领主的个人权威。最后这个要素对于向封建制的过渡,特别是对于封建制从它原初的领域——军事服役——向公职领域的扩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日本统治者就试图以这种方式摆脱家族超凡魅力直系群体的支配。在法兰克帝国,家产制国家通过限制官职任期和密使制度以维护最高统治者权力的尝试却一再遭到挫折;墨洛温帝国跌宕起伏的贵族派系权力斗争最后被一个中央官员(13)的铁腕所终结,但结果却是合法王朝被推翻,此人胜出。卡洛林王朝时期把官职作为封地授予,这带来了相对的稳定性;这项政策从9世纪开始明确实施,在此之前,卡洛林家族最初是利用封臣作为抗衡墨洛温王朝“扈从”(trustis)的力量,随后,在国王们争夺被瓜分的帝国的斗争中,所有官员严格的个人效忠便成了王座的唯一支柱。相反,作为祖宗们建立的真正神圣的秩序而被长期缅怀的中国封建制,则被俸禄官僚制秩序所摧毁,后者携带着自身的动力一以贯之地发展了起来,它是根据同样典型的动机消灭了封建官职的:使最高统治者恢复全权。借助封臣的骑士荣誉观念,统治者的地位能够得到极大的保障,不过,付出的代价则是他对封臣的权力大为衰落。高度发达的封建制乃是系统的分权化支配的最极端类型。

首先,领主对封臣只能实施有限的“惩戒”。收回封地的唯一理由是不能履行藩属义务而背弃了对领主的效忠,这就是“重罪”了。然而,“重罪”概念却非常模糊,一般来说反而不利于领主的任意专断,而是有利于封臣的地位。因为,即使不存在(比如像西方那样)由封臣组成的封建法庭、封臣也没有组织成为一种自治的法人团体,如下规律也是完全有效的:领主在对付个别封臣时强大有力,但却无力对付全体封臣这个利益集团;他在能够万无一失地开始对付任何一个封臣之前,必须确保得到其他封臣的支持,起码也要得到他们的容忍,因为藩属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忠诚基础上的,领主的专横行为乃是一种“背信弃义”,对于他和全体封臣的关系具有天然的破坏性影响。而且,统治者对自己封臣的属臣往往没有直接的控制权,这一事实更加清楚地表明了他对自己封臣的惩戒权力受到了相当严格的限制。

高度发达的封建制在两个方面存在着一种“等级制度”:首先,只有那些领主权利,特别是只有那些不动产(它们的所有权可能得自作为一切权力之源的最高统治者),才能作为正式的封地进行转让;其次,存在着一种按照各个封地所有者相对于最高统治者而言的领地分封(14)等级而划分的社会品级[比如《萨克森法鉴》的Heerschild(授权令)]。但是,统治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直接控制自己封臣的属臣,始终都是有争议的,因为,像在所有的藩属关系中一样,封臣与其属臣的关系也是一种严格的个人关系,从而不可能因为上级封臣对领主犯有重罪而被轻易废止。古典时期的土耳其封建制度,通过半俸禄式地界定封地和省长相对于高门的地位而实现了比较强大的中央集权。但是,西方人在效忠誓言中的保留态度salva fide debita domino regi[应为最高领主效忠时除外],并不排除一个属臣在其领主明显犯有重罪时至少产生良心的冲突,因为他面临的是双重的忠诚义务。总之,他会始终认为自己有权审视自己的领主是否对最高领主履行了义务。

就英格兰中央集权的发展而言,征服者威廉从诺曼底接受来的一项安排变得至关重要:所有属臣都要直接宣誓服从国王并被视为国王的下属;此外,没有从领主那里获得法定赔偿的属臣不必被迫(像在法国那样)按照封建等级制度逐级上诉,而是可以直接向王室法院上诉。因此,就封建法方面的情况而言,英格兰的封建等级制度不像多数其他国家那样与司法等级制度相一致。在诺曼底和英格兰,正如土耳其的封建制一样,领主与封臣之间的紧密组织与牢固纽带都是由于这一事实:这种封建实体是在被征服地区建立起来的,类似于教会在传教区建立自己最严密的等级制组织。然而,即便如此,属臣的良心冲突也不会完全缺失。因此,领主往往会限制领地分封,至少是限制向下分封的次数;相比之下,日耳曼人对Heerschilde(授权令)的限制则是源自官职等级制度的一些普遍原则。

另一方面,高度发达的封建法规定,所有已被封地包含之物,在土地归复(15)的情况下都必须重新授予,而且由此确立了一个原则:没有无领主之土地(nulle terre sans seigneur)。所有传统的封建单元都应由国王授予封臣,从表面上看,这一封建规则与官僚制原则相当,但是含义却根本不同。在官僚制体制下,强制任职意在为被统治者提供一种法律保护;而强制授予封地则切断了封臣的绝大多数臣民与最高统治者的直接联系,此外,这种封建惯例是作为封臣的集体权利得到确立的,它意味着领主不可能无视封建性的权力分配,不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把权力收回到自己手中,毋宁说,他必须一再把现存的封地用于供给封臣后裔的目的。根据众所周知的模式,一旦封臣组织成一个合法自治的集团,尤其是在他们作为封建法庭(Lehen skurie)成员参与的法律诉讼程序涉及强制承认封地的继承、归复和更新等方面的争端与法律事务时,他们就会特别有力地坚持自身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用来保护封地供给所需的手段之外,对封地的需求也会被垄断起来。

由于对候补者个人的封地受封资格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要求,于是便开始了垄断进程,一如官僚制共同体中的候补者要求越来越多的专业考试乃至越来越多的文凭作为任职条件而开始了垄断进程一样。然而,封地受封资格与建立在专业知识基础上的官僚任职资格是对立的两极。官僚制官员和家产制官员都是以扯平社会层次为基础的,这指的是他们作为纯粹类型仅仅涉及个人资格,一个涉及基本的专门知识,另一个涉及纯个人的特性;两种类型都不理会身份的差异,事实上还构成了打破身份差异的特殊手段——且不论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的环境因素,即官僚制阶层与家产制阶层很容易成为明确的身份荣誉以及相伴而生的所有逻辑结果的载体。此处所说的社会荣誉乃是产生于这些阶层的权力地位。但是,封建制的本质就在于身份意识,而且使这种特性越来越完善。无论何处的封臣(就该词的特定意义而言)都须是自由人,并不从属于领主的家产制权力。甚至日本的武士亦可随意改换领主门庭。当然,封臣的独特资格最初主要只是他的职业能力,即他的武艺,比如土耳其的封建制就始终如此,甚至那里的非穆斯林臣民也能得到封地,条件是他要提供必需的军事服役。然而,最成熟构建的藩属关系只能是一个统治阶层的属性,因为它是依赖于牢固的身份荣誉观念作为效忠的基础,也是军事上合格的基础。因此,无论何处,都会格外要求表现出贵族(“骑士”)的作为,特别是禁止任何有可能降低军事素养和辱没身份的有偿劳动。

当供养子嗣的机会开始萎缩时,对封地和官职的垄断——特别是后来为了供养没有适当生计的亲属而对受俸圣职(Stiftspfründen)的垄断——也就势不可挡了。身份惯例主义的影响逐步增强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最终便出现了这样的要求:封地和受俸圣职的候补者不仅必须像骑士那样生活,而且还应当是骑士的后裔。这意味着他必须有最低限度的骑士祖先,开始是骑士父母,后来是骑士祖父母,亦即“四个祖先”。最后,在中世纪末期的骑士比武和女隐修会章程中,垄断达到了这样的程度:须有16个骑士祖先,而且城市贵族还被排除在外,因为它与各个行会共享权威并和它们在同一些地方议会中共事。

五、封建制的权力划分及其典型化

与各个封臣严格依法自治(Eigenrecht)平行发生的情况是,所有具备资格的候补者都在要求封地的所有权,这个要求并非到处都获得了承认,但却到处都以这样那样的方式被提了出来。在典型的封建制地区,封臣的权利都是契约性权利,而且可以重新缔约,同时也可以按照公认的规范进行继承,这一事实对于权力的划分所产生的定型作用,远远超出了俸禄制结构下所能达到的程度,而且使它非常缺乏弹性。这一点由于一种双边契约保障了封地所有者的地位而渗透进了整个制度,对封建制的发展至关重要。这种保障远不只是由领主单纯授予特权,而且与占用俸饷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它已经不是个单纯的经济问题了。它使封建制逐渐变得接近于法治国(Rechtsstaat)[立宪政体],至少相比纯粹的家产制就是如此,因为后者既包括传统的规定和被占用的权利,也包括了任意性和酌处权。封建制是一种“三权分立”,但不同于孟德斯鸠设计的那种构成了质的劳动分工的方案,它不过是对权威进行量的划分。导致了立宪制的社会契约(Staatsvertrag)观念,作为分配政治权力的依据已经呼之欲出。当然,这不是表现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或其代表订约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被统治者的服从被认为是统治者权利的来源——,而是表现为根本不同的形式:统治者与那些从他那里获得权威的人订立契约。权力的类型与分配通过这种契约固定了下来,但是并不存在普遍的规章制度,也不存在对具体管辖权的理性区分。职务权力乃是个人权利,这与官僚制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照;它们的范围决定于正反两个方面的因素,正面是决定于官员的个人授权,反面则是决定于臣民的赦免权、豁免权和特权——不管它们是被授予的还是被传统认可的。只有一个掌权者的主观权利与另一个掌权者对立的主观权利这种并列与相互限制(这非常类似于定型的、被占用的家产制官职),才能产生出在某种程度上与官僚制的官员管辖权概念相应的权力分配。就其纯正的意义而言,这个概念在封建制度下并不存在,因而那里也不存在“行政机关”(Behörde)的概念。

最初只有部分封臣被授予政治权力,这主要是司法权力。在法国就是所谓庄园司法官。统治者可能会通过以下方式划分自己的司法权:一部分授予此一封臣,另一部分授予彼一封臣。典型的做法是划分为高级司法权——包括死刑裁判权(Blutbann)——和下级司法权,并在不同的封臣中间进行分配。这并不意味着被授予了原始官职等级制度中高级领主权力的封臣,在封地等级制度中也拥有了高级地位,后者是根据和最高领主的距离来确定的。至少从原则上说,封地等级与被授予的权力等级根本无涉,它仅仅与相距第一级领主的远近有关。不过事实上,拥有最高司法权——特别是死刑裁判权——到处都有可能使得这种权力的拥有者形成一个特殊的王侯身份(Fürstenstand)群体。这种倾向不得不与同时并行的一种倾向进行竞争:后者乃是把与国王的直接藩属关系看作是属于最高身份群体的标志。这种竞争的跌宕起伏在日耳曼尤为典型,但在这里不可能述及。竞争的结果是,由于领主权力被授予了形形色色的拥有者而支离破碎,所以到处都出现了一种极为错综复杂的领主权力综合体。以授予政治权力为基础的西方领主的领土管辖权,原则上是与他对自己封臣的藩属管辖权相分离的,同时也是与他的家产制[庄园法(hofrechtliche)]管辖权相分离的。所有这一切便导致了权力被分解为众多的具体权利,在不同的法律基础上被占用,并且根据传统彼此制约。不存在个人与职业、私人财产与官方行政手段的分离,而这种分离则是一切官僚制的典型表现,在俸禄制度下也依然清晰可辨。由于封地的收入并非官职收入,在土地归复和继承的情况下,完全保有的财产和封建财产的区分,也就不同于俸禄制情况下表面相似的区分,而只是财产继承的一种分层。

此外,不仅一个封臣的所有官职权力和收入都是他个人权利与自己家政的组成部分,而且至关重要的是,行政成本也是个人开支,与他的家政开支毫无区别。正如个人——不论是领主还是拥有了封地的官员——会在个人权利基础上追求实质上的个人利益一样,所有的行政开支也都是靠他的个人服务和资源来负担,或者——尤其是——靠家产制隶属民或“臣民”的服务来负担,这些人是因为他被授予的政治权利而隶属于他的。因此,这种开支的需求既不是通过一种理性的税制来满足——比如官僚制的情况,也不像家产制的情况那样由统治者家族或者特定的俸禄收入来满足。由于“臣民”的贡税和服务一般都是根据传统进行调整,这部机器在财政上也就没有弹性可言了,并且还会由于一种典型做法——至少也是一种普遍趋势——而加剧:利用封建联合体作为政治行政的载体(Träger);这就极大地限制了统治者以及所有其他领主的个人权力手段和实体性权力手段。

一开始,无论何处的封臣,都会试图通过固定的规范调整他们绝大多数基本义务的最高年限,为此而产生了封建联合体:提供军事服役的义务。他们多数时候都会如愿以偿。此外,同一领主的封臣之间也存在着进行仇杀的权利。领主的权力只能保障封臣的封地,仅此而已。封臣彼此间的私斗当然会严重损害封建领主的权力利益,但除了这一规定——至少在领主发起的军事行动期间不得进行私斗——之外,直到教会和城市与国王一起颁布和平敕令[“禁止复仇条例”(Landfrieden)]的时代,欧洲大陆从未有效地遏制住这种私斗。

统治者的财政权利面临的限制因素尤为严格。除了领主对封地的监护利用之外,这些权利大都存在于封臣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向领主提供财政帮助的义务之中。领主很乐于把这些义务变成一种综合性征税权,但封臣们却要力争把它们变成明确固定下来的临时贡税。为了补偿日渐增多的虚拟军事义务,骑士封地获得的免税权在中世纪以后最终变成了标准模式。总的来说,至少在领主仍需依赖封建军队时,封臣都会成功地使他们的隶属民免缴领主的税赋,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不予豁免。一般来说,领主只能从他的采邑隶属民和私人扈从那里直接征收地租(16)。土地归复的权利变得越来越不可行,把遗产继承权扩展到旁系亲属的做法则日益盛行。封地的转让——这当然需要领主乐于接受新的封臣才行——越来越变成了常规,购买他的同意则成了最为重要的封建财源之一。然而,这种购买等于是对封地的完全占用,因为转让费已由传统或法律固定了下来。所以,在效忠关系变得越来越定型且越来越商业化的同时,它也丧失了作为权力手段的确定性和实际功效。作为自由人的封臣后来甚至可以从若干领主那里获得封地,这使他在领主之间发生冲突时对任何一方的支持都会变得令人生疑。法国的封建法对homagium simplex(简单效忠)与homagium ligium(忠诚效忠)作出了区分,前者是对其他义务附有内心保留(mental reservations)的封建宣誓,后者则是无条件宣誓,可以说是第一级约束性效忠义务,它优先于所有其他义务,因此只能给予唯一的统治者。法国君主的权力日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那些大封建领主不得不向君主进行后一种宣誓。不过总的来看,多边义务的这种可能性却导致了这些义务的大贬值,最终使得在封臣帮助下进行持续的行政管理几乎成为不可能的事情。抽象地说,封臣不仅有义务在其领主需要时提供援助,而且还有进言的义务。那些主要封臣便由这种义务引申出一种“权利”,即做出重要决策之前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通常他们也都会达到目的,因为封建领主要指望封建军队的士气。但是作为一种义务,封臣的进言活动犹如他的军事义务一样也会逐渐萎缩,因为它完全是不连续的,因而不可能被用作一个具体行政机关(Behörde)的组织。

由此,封建联合体为地方官员的庄园主权利提供了一种世袭占用的保障;但是就中央行政来说,它却无法为领主提供可以持续利用的人员,且很容易迫使他按照他的封臣当中最强大者的“进言”修改行动,而不是帮助他控制那些封臣。在这种环境下,所有强大的封臣都会受到强烈诱惑以图彻底摆脱封建束缚;唯一需要解释的事实是,为什么这种情况实际上并没有频频出现。原因就在于我们前面谈到的正当性提供了保障,封臣们则会发现他们的土地和庄园主权利可以在封建联合体中得到这种保障。封建领主也会关心这种保障,因为他的权利——即便那是一些虚拟的权利——会带来种种好处,无论这些好处多么不确定。

六、等级制以及从封建制向官僚制的过渡

“代理人”制度一般都会服从成文的规则,有着受到同样调整的管辖权范围,与此相反,家产制的俸禄制变体和封建制变体则是领主、官员及被统治者的具体主观权利和义务的笼统体系,在某些情况下还是一团混沌;这些权利和义务相互重叠,彼此牵制,它们交相作用所产生的行动模式不可能用我们当代通行的政治范畴进行解释,把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称号用之于它,比用之于纯粹的家产制政治实体甚至更不恰当。封建制乃是等级式家产制,是相对于家长家产制的一个边缘情况。

封建制不仅以传统、特权、习俗志和先例等等典型的家产制特征为取向,而且以不同掌权者之间的临时同盟为取向,这是西方等级制政治实体(Ständestaat)的典型现象,事实上也是它们的本质所在。正如每个封地和俸饷所有者以及其他被占用权力的所有者都要凭借由君主给予保障的特权行使权威一样,君主本身的权力也被认为是一种个人特权,是他的“君主特权”,应当得到封地所有者及其他掌权者的承认与保护。这些特权所有者为了某种必须进行协作否则就不可能达到的具体行动目的而相互组合。一个等级制政治实体的存在仅仅表明,这种同盟制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契约保障,还因为随之而来的缺乏弹性,这使它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常态,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借助一种明确的联合体合法长存。一旦封地所有者构成了一个自治的合法群体,等级制政治实体就会应运而生,其中原因多多,但主要是因为定了型的刚性封地与特权不得不去适应异常的或者新的行政需要。这些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尽管表面上来看多数情况并非如此。经济上的影响大都是间接的,突出的需求集中于政治,尤其是军事行政领域。变化中的经济结构,特别是在先进的货币经济中,它所发挥的影响就是使人们有可能,因而必须从与其他政治实体进行斗争和竞争的角度,以优于定了型的封建—家产制行政常规手段的方式去满足这些需求,在需要立刻筹集大量货币时尤其如此。那些常规手段之所以大都已不再适用,恰恰是因为附属于这种支配结构的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必须自掏腰包支付他的——而且仅仅是他的——行政成本,不管他是统治者还是其他任何掌权者。不存在筹集这些特别收入的规定,因此,频繁缔结新的协议也就不可避免,最终则是需要各个掌权者以社团议会的形式联合起来。这种联合体或者是把君主包括在内,或者是把特权者转变为各个“等级”,从而改变了不同掌权者的单纯协议行为,临时性联合体则变成了永久性的政治结构。

但在这种结构内,不断新生而又迫切的行政任务会产生出一种君主官僚制,它注定将瓦解等级制政治实体。对这个过程不应过于机械地理解,好像到处的统治者都会为了扩张自己的权力范围而热衷于通过发展官僚制以摧毁各等级的竞争性权力。无疑,这一点自然是个极为常见的主要决定因素,但并非始终都是真正关键的决定因素。各等级会频繁请求统治者满足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服务的需要,会请求他建立适当的代理机关提供这些服务;而这些持续出现的请求就是普遍的经济与文化发展的结果,因而可以认为是一些客观的发展因素。但是统治者依从这种请求,也就意味着是在扩大官员群体的规模,因而一般也就等于是增强了他的权力。最初这会导致家产制的复兴,这种趋势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始终都在欧洲大陆占据支配地位,但这种家产制持续的时间越长,它就越是接近于纯粹的官僚制。新的行政任务的性质到处都会产生一种压力,迫使人们去创造常设的代理机关、固定的管辖权以及程序性和职业性资格。

封建联合体与等级制政治实体绝不是从家产制向官僚制发展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恰恰相反,在某些情况下,它们还会成为向官僚制发展的重大障碍。真正的官僚制萌芽到处都可见于相对不太复杂的家产制行政形式中,其中从家产制官职向官僚制官职的过渡是没有明确界线的,其类型学属性并不太多地取决于具体官职的性质,而是取决于设立和管理官职的普遍方式。然而,高度发达的等级制政治实体以及高度发达的官僚制,只有在欧洲的土壤上才能成长起来,个中原因将在后面论及。同时我们还将讨论封建制与家产制结构中先于纯官僚制出现的某些中间形态与过渡形式。

七、家产制官员

为求简明扼要,我们迄今一直都在假定,政治统治者的中央行政事务都是通过我们前面讨论过的家政官员和宫廷官员,或者通过有着自己的家产制行政的封地所有者,以纯粹家产制方式进行经营的。但在现实中,家产制和封建制的统治结构并非如此简单。只要家族行政度过了借助共餐者与亲信实施“不连贯”行政的阶段,纯政治任务的扩展一般都会随之确立一些专门的中央官职,而且多数时候都会出现一个单独的中央官员,此人可能会具有各种各样的特性。由于本性使然,家产制成了产生宠幸政治的特殊园地——伴随统治者左右的那些人拥有巨大权力,但却始终处于因为纯个人原因而突然身败名裂的危险之中。虽然特定的结构各有不同,但最为典型的家产制情形是,一个宫廷官员的职位就意味着那是最亲密的纯个人宠信地位,同时也就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掌握了中央的政治行政;这可能是哈来姆(17)的管理者,或者类似的随身料理统治者私人事务的雇员。由此还会进一步获得特殊的政治亲信地位。在某些非洲王国,引人注目的死刑裁判权体现者——行刑官——就是不离统治者前后的最有影响的随员。同样,随着惩治藐视法庭罪的权力(Banngewalt)之发展,统治者的司法职能也获得了重要意义,于是,一个相当于法兰克人巴拉丁伯爵(18)的官员往往就会升到显要地位。在军事活动活跃的国家,王室军队统帅就是这种情况,在封建制国家则是往往相当于军事统帅但又控制着封地恩赐权的官员(日本的幕府将军、伊斯兰国家的宫相)。在东方,我们经常看到的则是大维齐这样的人物,后面我们还会看到何以他能像现代国家责任内阁的首相那样成为“立宪”之必需。

总而言之,我们只能说,一方面,如果该官员热衷于控制封臣及下属官员的经济供给,以致能把他们和他本人紧密结合在一起抗衡统治者,比如日本与墨洛温王国那样的著名范例,那么这样一种独断统一的地位之存在,对于君主的权威可能会变得特别危险;另一方面,完全不存在这样一个中央官员则往往会导致王国的瓦解——卡洛林王朝堪称样板,它自身的经验使它唯恐产生出一个中央集权的官职。由此出现的难题是以何种方式解决的,我们稍后将会论及。

目前我们首要关心的乃是以下现象:由于行政工作越来越具有连续性且日趋复杂,特别是由于家产制与封建制结构特有的财产授予(19)和特权的发展,最后,由于财政的不断理性化,文书与会计官员开始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些人,统治者的家政就会陷于不稳定和无能力状态。文书与会计制度越是发达,中央权力就越是强大,甚至纯粹的封建国家也是如此(比如诺曼人统治下的英格兰和权力鼎盛时期的奥斯曼帝国)。在古代埃及是书吏控制了行政。在现代波斯帝国则是会计官员凭借他们的“秘”术——一种由传统认可的秘密——而僭取了相当重要的地位。西方的Kanzler(20)——秘书处首脑——在多数时候都是政治行政的核心人物。中央行政也可能源自会计机构,比如诺曼底以及后来英格兰的财政部(21)。同时,这种机构一般也都是官僚化的开端,因为实务官员——在中世纪多由神职人员充任——会从担任正式官职的高级廷臣那里获得实际控制权。

我们前面[第十一章,十二]已经谈到,伴随着行政任务的质的扩展,大型团契式中央行政机关应运而生;它们是官僚制的前身,在专业化知识日趋重要的背景下,它们推动了官僚化进程。当然,并非所有前官僚制国家统治者的顾问团体都是现代官僚制的初级阶段。中央官员的顾问会议可以见之于世界各地形形色色的家产制和封建制结构中。他们往往是作为一种制衡力量为统治者效劳,但他们不是像在早期官僚制结构中那样制衡专门知识的权力,而只是制衡最高级官员的权力。此外,他们还是确立行政连续性的一种手段。就此而言,他们到处都是行政任务在质的发展过程中某个阶段上的产物;然而,随着这项发展的不断推进,顾问会议因为按照明确的程序运作而逐渐具有团契“代理人”的性质,于是也就越来越类似于早期官僚制的那些现象了;他们采取的这种形式会更加接近官僚制模式的官职组织和行政程序;不过其间的界线非常模糊,一如中国与埃及的范例所示。从类型学上说,尽管其间的过渡有着天然的连续性,但还是应当把这些代理人与那些并非依赖统治者授权,而是(“长老会”或某种显贵团体形成之后)凭借自身的权利而共享权威的团契机构区别开来。下面将会简要谈到后者,因为它们并未参与从家产制向官僚制的过渡,而是成了统治者与其他掌权者之间进行权力划分的一个阶段,不论它们具有的是超凡魅力还是等级式特性。

我们这里不可能讨论家产制或封建制政治实体对一般文化发展的影响。家产制——尤其是非定型的专断式家产制——和封建制在下面这个领域中的区别是确凿无疑的,而这个领域无论在什么地方都会给支配结构对文化的影响提供最为重要的机遇,这就是教育领域。前面已经简要谈到了教育和支配之间的关系,这里仅稍事概括以作补充。举凡封建制发展出了一个具有身份取向的“骑士”阶层的地方,都会出现为相应的生活方式做准备的系统教育,典型的是某些艺术创作(文学、音乐、造型艺术)——此处难以详论——成了支配阶层面对被统治者时一种自我炫耀和营造并保持光环的手段。因此,最初的纯军事——体操训练被进一步“精炼”,结果产生了那种极为综合性的“教养”类型——与官僚制度下的专业化教育完全背道而驰的类型。举凡以俸禄制方式组织支配的地方,教育都会具有理智主义的文学倾向,因而本质上就接近于传授专业化知识的官僚制理想。这在中国以及神权统治接管了教育——后面将会论及[第十五章,四]——的地方有着特别典型的形式;后一种发展趋势在那种并未产生出自己的教育体系的专断家产制类型的世俗国家,都会达到极致。

八、家产制与封建制不确定的经济前提

家产制和封建制的产生需要什么样的纯经济前提,这几乎无法断言。王室与贵族采邑的存在及其主导地位,的确可以说是一切封建组织形式的一般基础,不管那是发达的还是欠发达的组织。中国的官员国家,就其自身而言乃是家产制最始终如一的政治形式,它并非建立在土地产权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已经知道,它的家产制之所以始终如一,恰恰就是因为不存在土地产权。家产制可与家政经济和市场经济、小资产阶级农业和采邑农业相互兼容,不管是否存在资本主义经济。手工磨坊需要封建主义而蒸汽磨坊需要资本主义这一马克思主义的著名论断,充其量也只有后半截是正确的,而且只是部分正确。5蒸汽磨坊可以毫无困难地嵌入一种国家社会主义经济之中。该论断的前半截则是完全错误的:手工磨坊可以存在于一切能够想象到的经济结构与政治“上层建筑”之中。关于资本主义,总起来看我们只能说,由于它在封建制和家产制那里的扩张机会有限,它的拥护者一般都会试图以官僚制或者财阀的显贵支配取而代之。不过,这种说法也仅仅适用于以生产为取向,以理性经营、劳动分工和固定资本为基础的现代资本主义,而政治取向的资本主义则与资本主义的批发贸易一样,完全可以同家产制相互兼容。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向市场经济的强劲发展,为购买奴隶士兵,从而为家产制的纯家长制变体提供了充足的税收收入,这正是东方苏丹制的生长基础,与我们西方的法治国(Rechtsstaat)相比,它和现代国家形态相去最远。

市场经济和封建制的关系则极为不同。但是,什么因素在决定着将要通行的是家产制结构还是封建制结构,这并不存在普遍适用的经济公式,当然,这里有一个例外:采邑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有力推动了封建制的发展。一如我们所知,古代东方灌溉经济的理性化——有组织地征发劳动力把荒漠之地系统地改造为耕作区——促成了半官僚制的政治家产制,中国的大规模工程就是如此。但在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先有家产制的存在,这些大规模工程才有可能。相比之下,北欧人开垦森林以获得新的土地则推动了采邑制和封建制的发展。但封建制也曾存在于东方地区,尽管其形态很少始终如一。至于其他方面,我们只能概括如下:交通技术手段,从而还有政治控制手段的低度发展,加上通行的自然经济,都会推动分权式的家产制,这是一种朝贡总督制,因为那里很难产生理性的税制,所以也很难产生家产制官员中央集权行政的前提条件。这些弱项反而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刺激:只要有可能,就是说,只要是以采邑制决定社会分层,就会利用个人效忠和封建的荣誉法则作为形成政治内聚力的手段。

九、贸易对家产制发展的影响

学者们往往会忽略一个常数:贸易。这是强大的中央集权家产官僚制发展过程中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因素。我们前面已经看到,一切超越了原始村落头人层面的统治者,都是在拥有贵金属——不管是原料还是成品形式——的基础上获得了权力地位的。他们需要这种财富首先是为了给扈从、侍卫、家产制军队、雇佣兵,尤其是官员提供给养。获取这种财富的途径包括,与其他统治者交换赠礼(这实际上往往就是以物易物),统治者本身的正常贸易,特别是沿海地区的转口贸易(这有可能导致直接垄断对外贸易),最后还有其他途径的对外贸易。为此可以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前者包括征收关税、通行费以及其他贡税,后者包括市场特权和创建城市——这是君主特权,能够带来高额地租和有能力缴纳高额税赋的臣民。最后这种对贸易的利用类型,在全部历史上都不乏系统的表现,直到现代之初,波兰领主仍在建立众多城镇以安置从西方移民而来的犹太人。尽管家产制政治结构的贸易相比它们的幅员及人口而言相对平平甚至十分脆弱,但仍能坚持不辍并进行领土扩张,这是一种很典型的现象,比如中国及卡洛林帝国的情况;但是,没有贸易发挥重要作用也能产生家产制政治统治权,这种情况却并不常见,像蒙古帝国与条顿人大迁徙时期的各王国都是偶然现象,而且几乎总是遵循这一模式:那些毗邻货币经济高度发达地区的部落大举入侵这些地区,控制它们的贵金属并建立新的政治实体。王室的贸易垄断在世界各地都随处可见,不管是波利尼西亚还是非洲和古代东方。例如,就在不久之前,西非海岸的所有大型政治实体纷纷土崩瓦解,原因就是欧洲人摧毁了各个酋长对转口贸易的垄断。绝大多数最古老的大型家产制政治实体发祥地,都与这种贸易功能密切相关。

统治者作为领主土地所有者的特殊权力地位往往只是次要的。当然,王室和贵族的权力大都是源自土地的占有;在那些仍有富余土地的地区,比如刚果与赞比西河之间的地区,更确切地说,这种权力地位就依赖于对人畜的所有权,它促进了能够产生地租的农耕活动。来自租金财产权的收入,对于社会上公认的王侯生活方式当然必不可少。但是,随后向垄断“地租”的发展却往往是由贸易收益共同决定的。当一个统治者被视为整个国家的地主而不光是封建制的最高领主时(这在文化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可以看得到),这通常不是他的政治地位的起点,而是那种地位带来的结果,是那种地位使他能够优先获取有形动产——在卡菲尔人那里就是对人(女人)畜的所有权——带来的结果,一般来说也是具备经济能力,特别是因为拥有贵金属而能够维持家产制军队或雇佣军带来的结果。这种情形与沿海国家贵族对土地的垄断控制几无差异:中世纪之前的希腊古代时期,大概也包括古代东方,债务奴隶就是农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城市贵族耕种土地并分享一份收成。直接间接的贸易收益则为城市贵族提供了积累土地和人口的手段。在自然经济时代,即使中等水平的贵金属拥有量,对于一个国家的崛起和权力地位也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当然,这一点并不会改变以下事实:大量需求可能都是——多数时候实际上就是——通过自然经济来满足的。两者不应被混为一谈,尽管有人在谈论贸易对原始时代的影响时经常出现这种混淆。

贸易对政治联合体的形成具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影响,肯定不是一清二楚的。我们已经指出,家产制权威不一定全都来源于贸易,存在贸易的地方也未必就会出现家产制国家。显贵支配往往也是贸易的主要产物。然而,从一个纯粹的酋长转化为一个君主,却与贸易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相比之下,从整体上说,贸易同严格的藩属制度及严密的封建等级制结构是严重对立的。事实上,贸易的典型结果是产生了领主贵族的“城市封建制”,这在地中海地区尤其如此。不过,在日本、印度、西方以及伊斯兰教的东方地区,与封建化密切相关的却是市场经济的进展缓慢乃至衰退,但两者往往也是互为因果。西方封建制乃是自然经济的结果,并且提供了建立一支军队的唯一可能的手段;但中世纪日本和近东地区的局面却完全相反。那么,后者发展的源头又是什么呢?

十、家产制与封建制对经济的稳定作用

封建制与家产制的支配形式都可能对经济产生强有力的稳定作用,但是前者比后者更加有力。家产制可能具有这种影响,盖因在家产制统治下,一般来说只有各级主管官员有机会迅速致富,因为统治者不可能对他们进行不间断的控制,比如中国的官员。财富的积累并非得之于交换中的获利,而是盘剥臣民的纳税能力,以及迫使臣民购买统治者与官员的一切职务行动,这就给开恩与专断提供了广泛的回旋余地。另一方面,家产制官员的权力基本上只受传统的限制,而违背传统甚至对于最有权势的官员来说也是危险的。因此,对物对人的革新,未经传统认可的新阶级,与传统背道而驰的新的获利与经营方式,都会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至少也是很容易遭到统治者及其官员的任意留难。传统主义和任意性都会极为深刻地影响到资本主义的发展机会。要么是统治者本身或他的官员抢占新的获利机会并加以垄断,从而剥夺了私有经济的资本形成所需的养分;要么是他们支持传统主义的普遍抵制以阻挠有可能危及社会平衡或遭到了宗教与道德非难的经济革新。后一种做法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家产制统治者本身的权威就来自传统的认可。另一方面,统治者不受限制的酌处权有着广泛的回旋余地,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增强资本主义的反传统力量,比如君主专制时期的欧洲所出现的那种情形。但是我们必须补充指出,撇开这种特权资本主义的其他特异之处不谈,此时的王权统治已经是官僚—理性的统治了。一般来说,这种任意性的消极面是主要的,因为家产制国家不存在政治上和程序上的可预测性,这就是症结所在,而这种可预测性是现代官僚制行政的理性规则所提供的,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实属不可或缺。相反,我们在宫廷和地方官员那里看到的却是不可预测性和反复无常,以及统治者及其仆从变幻莫测的宠幸和失宠。私人老练地利用特定环境和人际关系谋取能给他带来几乎是无限获利机会的特权地位,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事情。但是显而易见,这些因素都给一种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造成了极大障碍,因为资本主义的具体版本对于这些不可预测的因素有着不同的敏感度。批发贸易相对来说对这些因素最能逆来顺受,并且能够适应一切变化中的条件。此外,即使统治者并不像在简单透明的条件下那样亲自垄断贸易,他的既得利益也会要求他允许财富的积累,以便他能利用包税人、官方物资承包人以及信贷资源。“金融家”在汉谟拉比时代就已经出现,而贸易资本的形成在任何支配条件下都是有可能的,在家产制支配下则尤其可能。

工业资本主义却不同。如果它变成了典型的工业经营形式,它就需要一种着眼于大规模市场并依赖于准确计算之可能性的劳动力组织。越是资本密集型的工业资本主义,特别是,固定资本比重越高的工业资本主义,就越是如此。工业资本主义必须能够指望的因素是,法律秩序的连续性、可靠性与客观性,以及法定行政机关理性履行可以预测的职能。否则,大规模工业经营所不可或缺的可预测性保障就会荡然无存。在定型程度较低的家产制国家,这些保障尤其脆弱,现代官僚制却能使它们的存在达到最大化。作为个人宗教的伊斯兰教并没有阻碍工业化,比如俄国高加索地区的鞑靼人往往就是一些非常“现代”的经营者,但阻碍了工业化的是被宗教所决定的伊斯兰国家结构以及它们的官员和法律体系。

家产制的任意性带来的这种消极的反资本主义影响,可能会因为一个积极结果而加剧,特别在发达的货币经济中,如果其他适当的条件相同的话,任意专断的家产制就会产生这个积极的结果,但它迄今为止几乎一直被彻底忽略了。家产制司法与行政之下所有法律保障的不稳定性,可能会产生出一种把财富人为转化为固定资本的独特类型。显然,最重要的范例就是拜占庭类型的修道院基金,以及明显是借鉴了这种法律形式的伊斯兰教的卧各夫(22)。拜占庭的基金类型可以概括如下:捐给一块土地作为君士坦丁堡的建筑用地,其价值与收益将随着规划的港口建设而不断增加。因此,受捐的修道院必须以固定的俸禄供养一定数目的僧侣,并向一定数目的贫民施舍,另外还有行政成本。然而,修道院的收入在用于支出之后的全部剩余,都要交给创建者家庭。很清楚,后面这项规定表明了基金的实际目的:托名修道院的基金实际上是不能让与的家庭财产,或许还能不断增值;它享有神圣的保护,尤其是能够防止世俗权威——这意味着家产—官僚制权威——的侵占。(此外,创建者还能达到取悦神和人的目的,在某些情况下还能确保他的家庭对递补有俸圣职的影响,因为许多有俸圣职是给君士坦丁堡的仆人们保留的闲差,他们无需隐居,也不必住在修道院。另一个目的是确保对家庭礼拜堂的行政管理。)整个这种安排在货币经济中乃是一种替代做法,相当于封建的西方那种自有教堂(Eigenkirchen)。

十分类似的捐赠形式看来很有可能在古代埃及的家产制下就已经存在了。无论如何,有记载可以证明,在中世纪的伊斯兰教世界能够看到同样的现象,即卧各夫,一种对清真寺的捐献或类似的基金。那时捐献的也是具有金融增值能力之物:建筑用地、可出租的工场(ergasteria)等等,毫无疑问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且出于同样的原因。这种圣化虽然并非绝对安全,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阻止世俗官员的任意插手。因此,家产制支配的任意性和不可预测性却产生了这样的影响——巩固了对神圣律法的服从这一领域。另一方面,由于法官们通过主观的且往往根本不可预测的解释“纠正”了沙里亚(23)在理论上的僵硬和一成不变性,家产制那两个同样敌视资本主义的要素却得到了相互加强。贝克尔认为,以卧各夫形式积累起来的财富持续不断地转化为固定资本,对于东方的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重要意义。大概他是正确的。6这种转化完全符合古代经济的精神——把积累的财富用作租金之源,而不是用作赢利资本。(世俗的委托遗赠(24)制度大概就是对卧各夫的世俗化模仿并首先出现在西班牙,17世纪经西班牙引入了日耳曼。)

十一、垄断主义和重商主义

在相对发达的货币经济中,以及在十分接近理性官僚制的时期,家产制对于经济发展还有另一种影响,这种影响来自它的“公共财政”模式。犹如家产制国家很容易分解为一大堆特权一样,通过垄断主义—资本主义手段以及通过前面讨论过的意义上的正面和负面特权来满足需求,也是一种特别常见的现象。它在充分发挥功能的家产制官员群体帮助下,可以很容易开办各种财政性经营和垄断经营。在埃及,在晚期罗马帝国,在近东和远东,都曾出现过相当大规模的国家经营和垄断经营,与此类似的还有现代之初各国统治者的国有经营(Regiegewerbe)。通过赢利活动筹集国家财政资金绝不是仅限于家产制。在中世纪和现代之初,各个城市也参与了具有纯粹赢利性质,但有时风险极大的工业与贸易活动,往往蒙受巨大损失(比如美因河地区的法兰克福)。不过一般来说,垄断经营对国家商业经营的影响范围在家产制国家中会更为广泛,因而那里的国有垄断经营总的来说更为常见,更为普遍。但是,通过特权来满足需求,往往对经济有着更为强烈的影响。

负面特权性质的(即通过强加给某些身份群体的职能)筹措财政资金,即公益性派捐制,在古代时期那些最理性的家产—官僚制帝国都曾最为广泛地实行过,比如埃及和以此为样板的晚期罗马帝国,还有拜占庭君主国。法老时代的埃及经济由此开始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国家社会主义”谱系,同时还有与行会——有时还有不动产——那种偶尔极为广泛的世代相传的联系。它把这种特点又传给了晚期罗马帝国的经济。显而易见,这一点大大限制了私人资本的形成和资本主义获利活动的空间。

除了这种窒息资本的形成,因而也窒息了私人资本主义的财政类型之外,家产制还有一种正面特权类型,其表现形式为特许私人贸易或行业垄断以换取高额手续费、利润分红或者固定年金。这种正面特权可见于以往世界各地的许多家产制国家,它们在重商主义时代发挥了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作用,此时,早期的资本主义贸易组织,家产制统治权的官僚制理性化,以及军事行政和外交内政事务不断增长的财政需求,使得欧洲各国的财政技术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君主权力到处都在以极为多样化的形式建立垄断性工业企业,借此创造货币岁入,斯图亚特家族、波旁家族、玛丽亚·特蕾西亚(25)、叶卡捷琳娜、腓特烈大帝,莫不如此;这种岁入并不需要王国三等级的批准,在等级制和议会制国家往往被直接用作一种政治武器。这里也出现了家产制资本主义的典型特征,而“开明专制”的官僚制也仍然像它赖以立足的基本“国家”观一样是家产制的。最近赫尔曼·莱维以斯图亚特家族治下的英国作为令人印象最为深刻的范例,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这一点。7在君主与新兴市民阶级之间的斗争中,“专卖权”问题一直是主要争端之一;君主追求的是从议会那里争取财政独立,按照政教合一的“福利国家”模式对整个国家和经济加以理性—官僚制组织,而市民阶级的利益在议会中却变得日益举足轻重。王室家族的成员与亲信、廷臣、发了财的军人和官员、像约翰·劳(26)那样的大投机家和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冒险发明家(在英国以外往往还有犹太人),当时也都形成了一些经济上的利益集团,他们的后盾就是王室特许权和以此为基础引进、创办或受到保护的工业。这是一种把现代工业转变为家产制资本主义的努力,而这种资本主义在古代和中世纪的东西方可谓无处不在,并且极少中断。它常常能促进或者唤醒“经营精神”,至少暂时能够如此。但这种努力本身总体上说却是失败的,斯图亚特王朝、波旁王朝、彼得大帝、腓特烈大帝的制造业,除了极少数特殊部门以外,在过了保护期之后都没有存活下来。在英格兰,强制性垄断工业也都随着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主义福利国家一起土崩瓦解了。不论柯尔贝尔(27)时期还是腓特烈与彼得时期,都没有成功地把他们的国家变成工业化国家。这种失败的经济根源就在于无视区位经济因素,在英国以及其他国家,受保护的产品往往质量低劣,由市场条件引导的资本流动受到阻碍;由于总是可能出现新的特权,垄断期始终不明确而导致了法律上的不安全感,则是这种失败的政治原因——阻碍因素仍是家产制统治权的任意性。

十二、封建制条件下财富的形成与分配

封建秩序对经济有着不同于家产制的影响,后者既能促进也能扭曲现代资本主义。家产制国家为统治者的整个酌处权范围提供了一个积累财富的狩猎场。只要传统的或定了型的规定并没有施加严格限制,家产制就会放开缰绳让统治者本身、廷臣、亲信、总督、官员、收税人、权力贩子(28)、巨商大贾以及承担了包税人、征发官(29)和放贷人职能的金融家发财致富。统治者的恩宠和冷遇、授权和褫夺授权,不断创造着新的财富,然后又毁灭着财富。相比之下,封建制则详细划出了权利和义务的界线,不仅对整个经济,而且对个人财富的分配发挥着稳定性影响。8它从一开始就是通过法律秩序发挥影响的。封建联合体以及相关的、有着定型的身份结构的家产制形式,则构成了纯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综合体。我们已经指出,它们接近于立足“主观”权利,而非“客观”法律基础上的“立宪国家”(Rechtsstaat)。那里存在的不是抽象规则体系,而是一大堆既得权利;前者会允许任何服从者自由利用自己的经济资源,后者却会阻挠获利的自由,仅仅通过进一步授予具体的特权提供资本主义的获利机会,那些最古老的制造业一般都是建立在这种特权基础上的。当然,资本主义获利活动以这种方式得到的支持,要比家长家产制变化无常的个人恩宠给予的支持更加稳定,但这种被授予的特权也会始终面临遭到抵制的危险,因为旧有的既得权利仍然原封未动。

封建制的经济基础与结果甚至更加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作为封地而被授予的土地变成了固定资产,因为一般它是不能转让、不可分割的;封臣承担义务的能力、按照骑士方式生活的能力以及教养子女的能力,实际上都要依赖于把他的财产连结为一体。有时封臣甚至不得转让自己的私有土地,或者会受到严格限制,比如禁止他们把土地卖给并非同等身份的人——日本幕府将军的封臣(御家人(30))就是如此。封臣一般并不亲自经营,至少不是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被授予的土地,由于来自这种土地的收入要依赖农民提供货物与服务的能力,因而在领主制度下,对财产和经济管理的约束就会一直延伸到底层。封建制在日本普及的同时,土地也被禁止再分封和出售以防出现大规模领地,同时还禁止土地抛荒,凡此种种都是为了保护农民既有的生计以维持他们的经济能力。众所周知,同样的发展也出现在东方。这些约束和封建结构总的来说未必像人们有时认为的那样是敌视货币经济的。海关税、手续费、能产生收入的领土权利——特别是司法权——也是作为封地被授予的。只要看来经济上行得通,采邑领主总是会强烈倾向于把农民的服务转变为税收,这种情况在英格兰早就出现了;如果农民在经济上无力缴税,地主就会采用徭役经营(Fronbetrieb)形式直接从事资本主义获利活动;如果有可能,封建的采邑领主或政治统治者就会出售他们的剩余物资以换取货币。按照拉特根(Rathgen)的说法,日本大名在大阪常设的代理机构,主要就是为了销售他们剩余的稻谷。条顿骑士团则是通过他们在布鲁日的代销机构以更大的规模参与贸易,他们是一个过着集体生活的僧侣骑士共同体,是个经济上很理性的共同体,他们的封臣都是农村的地主。骑士团与普鲁士各城市——尤其是与但泽、托伦——的对立,实质上就是骑士团的共同体经济与市民之间的竞争。经营内地谷物和城市间接贸易的波兰贵族联手对抗骑士团的垄断要求,结果是这些城市倒向了波兰,对于德意志文化(Deutschtum)来说,西普鲁士丢失了。

当然,采邑的出口贸易并不只是出售实物地租,而且还有其他产品。封建领主或政治统治者也可能成为一个资本主义生产者或放贷人,大名就是一例。得助于农奴劳动,封建领主往往会开办商业经营、采邑家庭工业以及特别是俄国那样的工厂。因此,封建制的家产制基础绝不意味着必定与自然经济联系在一起。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现代资本主义才受到了阻碍,因为它依赖于大众对工业产品的购买力的发展,但农民向地主或封建司法行政官频繁提供超常税赋和服务,却吞噬了他们的大部分这种购买力,而这种购买力本来是有可能为创造一个工业产品市场发挥作用的。领主得自这种聚敛的购买力并没有给现代工业资本主义赖以立足的大规模生产的商品带来市场,而是创造了奢侈性需求,特别是消费取向的维持私人仆役的生计。此外,由于采邑的营利性经营是靠强迫劳动运转,也由于采邑家族与手工业经营普遍利用无偿劳动因而浪费了人力资源,它们阻止了劳动力进入自由市场,而且它们使用劳动力的方式大都不能创造资本,有时仅仅是消耗劳动力。这种经营之所以还能与城市工商业竞争,是因为它们的劳动力得到的报酬极低,或者根本没有报酬,而这样的工资水平不可能创造出大规模的购买力;尽管具有这样的优势,但这些经营活动因为技术“落后”,而且采邑领主一般都会试图通过政治压力阻挠城市工商业的资本主义发展,所以也还是没有竞争力。总起来看,封建阶层往往都会倾向于限制资产阶级积累财富,至少会倾向于贬抑那些“暴发户”(nou veaux riches)的社会地位。这在封建的日本尤其突出,那里的整个对外贸易最终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其他各地也能在不同程度上看到类似现象。采邑领主的社会声望则会刺激“暴发户”利用已经获得的财富向土地,而不是向资本主义冒险活动进行投资,以图有可能的话进入贵族行列。所有这些因素都会阻碍生产性资本的形成,这在中世纪有着非常典型的表现,特别是在日耳曼。

封建制或多或少都会阻碍或扭曲资本主义的发展;此外,它的强大的传统主义还会增强对一切新社会的形成都抱有怀疑态度的威权主义权力。但是,它的法律秩序的连续性毕竟要比非定型的家产制国家大得多,这可能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如果资产阶级的财富积累不像在日本那样受到诸多限制,尽管它将会放慢速度,无论这将造成什么样的损失,但相比家产制国家那种难以捉摸的经济机会,最终却可能通过比较渐进的持续发展而形成一种理性的资本主义制度,并推动它在封建制度的夹缝中向前挺进。在西方中世纪时的北方各国,个人获利的机会要大大少于亚述帝国、哈里发帝国及土耳其的官员和政府采购官、中国的达官显贵、西班牙及俄国的政府采购官与国家债权人。然而,恰恰是因为缺少这些机会,资本才会通过包出制工业及制造业流入了纯粹的资产阶级获利渠道。封建结构越是成功地阻止了暴发户的渗透,把他们排除在官职与政治权力之外,贬抑他们的社会地位并禁止他们获得贵族的不动产,就越是会把这种财富导向纯粹的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用途上去。

十三、家产制垄断与资本主义特权

家长家产制远比封建制更能容忍社会流动和获取财富。家产制统治者并不喜欢独立的经济与社会权力,因而不会支持劳动分工基础上——这意味着贸易基础上——的理性经营。但是他也并不支持自由获利与自由贸易领域中的身份壁垒,除非存在着公益性派捐约束,否则他会认为这种壁垒对他自身的权力构成了一些很麻烦的限制。因此,在托勒密帝国,完全的贸易自由和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一直延续到最后一个家族统治的时期,尽管事实上国王的全部家产制权力及其个人的神圣性像在法老的国家社会主义时代那样一直发挥着广泛的影响。至于其他方面,家产制统治究竟更倾向于自身把持垄断权,因而对私人资本主义抱着敌视态度,还是更倾向于为资本提供特权,这要决定于各种各样的环境因素,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是政治因素:

1)这就是家产制的支配结构,不管它是等级式的还是家长式的。在头一种情况下,如果其他条件相同的话,统治者本身垄断权的自由发展当然会受到较多限制。然而事实上,现代的西方人很熟悉家产制统治者的许多垄断权,至少远比同时代的中国人熟悉得多,不过还有一个事实是,这些垄断权的绝大多数只是表现为向资本家出租或发放许可证,这意味着是以私人资本主义方式被利用的。况且,统治者的垄断权会引起被统治者十分有力的反应。这种强烈反应在严厉的家长制支配下却极为罕见;诚然,国家垄断——比如中国的文献也似乎进一步证实了——到处都会招来怨恨,但多数时候都是遭到消费者的憎恶,而不是像在西方那样遭到(资产阶级)生产者的憎恶。

2)第二个因素我们已经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了:若干国家间的权力竞争越是使它们必须设法得到流动货币资本,那么私人资本在家产制国家中的特权就越是发达。享有政治特权的资本主义在古代时期的繁荣,就是因为若干国家为谋取优势地位和生存机会进行着长期斗争;它在中国的相应历史时期似乎也很发达。后来它在西方的重商主义时代又获得了繁荣,因为现代列强开始了它们之间的政治竞争。它在罗马帝国消失了,因为罗马帝国变成了一个世界帝国,需要做的只是必须保卫边界;它在中华帝国几乎根本不存在,在东方和希腊化国家也比较微弱——这些国家越是“世界的”,它就越是微弱,在哈里发帝国同样如此。当然,并不是任何权力竞争都会导致资本的特权,只有当资本已经开始了形成过程时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反过来说,大规模世界性国家的安定环境以及随后对资本的政治需求趋于平淡,则会消除资本的这种特权地位。

政府垄断的最重要对象就是铸币,家产制统治者主要是为了纯粹的财政目的而实行垄断。在西方中世纪,为达到这些目的而采取的常规手段就是确立自行铸币的垄断权,以此压低金银的价值,而铸币的变质则是非常规手段。但这种做法表明,铸币的普遍使用已经到了非常发达的程度。不论是埃及和巴比伦的古代时期还是腓尼基和前希腊化时代的印度文明,都还没有使用铸币;波斯帝国和迦太基人使用铸币也仅仅是为了用贵金属支付习惯于接受这种报酬的军队和外国雇佣军(在迦太基,这些雇佣军都是希腊人);而且铸币也不是一种经济交换手段,因为在商业交换中是采取称重的办法,在零售交易中则使用惯例上承认的货币形式。因此,铸币在波斯仅限于金块。相反,中国统治者的铸币直到现在也只是零售贸易的交换手段,而商业则不得不依赖称重办法。最后这两个表面上似乎背道而驰的现象可能有助于告诫我们,不能把铸币状态视为货币经济发达的征候——对中国来说尤其如此,因为那里早就知道使用纸币了。毋宁说,两个征候涉及的是同一个事实:家产制行政的粗放性及其结果——它无力把它的铸币强加给商人们。但是毫无疑问,国家铸币的理性化及其日益广泛的使用,大大推动了商业的技术发展。一则是公元前6世纪到威尼斯、热那亚取得霸主地位这一又四分之三个千年期间古希腊人在贸易技术上的优越性,一则是撒拉逊人(31)的贸易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于他们率先利用了这项进展。亚历山大征服后的东方地区——包括印度——密集的货币经济的发展,至少在技术上就是由它共同决定的。不过,经济的命运从此也就与发行铸币的列强在财政状况上的盛衰起伏紧紧拴在一起了。由于越来越多地向军队授权以及随之出现的货币紊乱,罗马财政在公元3世纪陷入了灾难性的境地,这种灾变绝非古代晚期向自然经济倒退的原因,但却是个推波助澜的因素。不过总的来说,政府币制的有序化,更多的是决定于经济对国家的特定要求(这产生于长期稳定的商业交易惯例),而不是决定于经济发展状况。古代时期和中世纪的城邦涌现出了理性铸币的要求,而西方意义上的城市发展,尤其是独立的行会和本土零售贸易——不是批发贸易——的蓬勃兴起,就反映在了铸币理性化之中。

十四、精神气质与生活方式

支配结构不仅通过这些商业技术手段的创造,更多的是借助于它所确立的精神气质影响着各民族的普遍习性。在这方面,封建制和家长家产制大为不同。两者有力塑造出来的政治与社会意识形态大相歧异,由此也塑造了非常不同的生活方式。

特别是在自由封臣与封地制度的形式中,封建制乃是诉诸自愿接受并保持的荣誉观和个人效忠作为基本的行动动机。忠诚与个人效忠也是许多平民形式的家产封建制或公益性派捐封建制(奴隶军队、赐地业主那样的殖民士兵、农民或卫戍部队,尤其是隶属民和科洛尼军队)的根基。然而,他们缺少作为整合要素的身份荣誉。另一方面,身份荣誉对于“城市封建制”的军队却关系重大。斯巴达人的身份荣誉就是依赖于武士的骑士荣誉和礼仪;它对那些逃避战斗、违反礼仪者会待之以“涤罪决斗”;早期的希腊重甲步兵军队一般也都以弱化的形式表现出了这些特征。但是他们都没有个人的效忠关系。十字军东征时期,东方的俸禄封建制曾保持了一种骑士身份意识,但总的来说,它始终是由统治权的家长制性质塑造出来的。一如我们看到的那样,荣誉和效忠相结合仅见于西方的封建制和日本的“家臣”封建制。两者与希腊的城市封建制一样都重视一种特殊的身份教育,旨在熏陶以身份荣誉为基础的精神气质。但与希腊的封建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它们都把封臣的效忠看作人生观的核心,从这种观点去理解形形色色的社会关系,包括与救世主和亲人的关系。封建的组合体由此把极为个人化的联系渗透到了最为重要的各种关系之中,它们的独特性也就促使骑士的尊严感集中到了对个人的崇拜上。这与一切非个人的商业关系都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因为在封建伦理看来,一切非个人的商业关系必定都是没有尊严的,是粗鄙的。

然而,这种与商业理性的对立也还有其他根源。首先是封建制度特殊的军事性质,它最终影响到了政治结构。典型的封建军队乃是一种骑士军队,这意味着决定性的因素是个人的英勇战斗,而不是大规模军队的纪律。军事教育的目标不是像大规模军队那样为了适应有组织的作战行动进行训练,而是为了各自完善自身的武艺。因此,有一个要素就在训练和一般行为中找到了固定位置,这个要素就是竞技,它是发展对人生有益的各项品质的一种形式,属于男人之家和动物的创造性活力,但是随着生活的理性化进程,它被逐渐淘汰了。在封建制条件下,它和有机体的生命一样不是一种“消遣”,而是保持有机体心理生理活力和应变能力的天然形式;竞技是一种“训练”形式,源于自发的、不间断的动物本能,至今仍超然存在于“精神”与“物质”、“肉体”与“灵魂”的一切分野之外,不论从惯例上看它已升华到了什么程度。竞技达到了特别唯美的完善性而又堪称真正的朴实无华,只有唯一的一次:封建或半封建的希腊武士社会,首先是在斯巴达。相比重甲步兵公民的(相对)民主而言,在西方封建骑士和日本的家臣中,贵族的身份惯例由于有着更严格的距离感和尊严意识,便对这种自由施加了更大的限制。但是不可避免,竞技在这些骑士阶层的生活中也占有一种极为严肃而重要的地位,它构成了一切经济上的理性行为的对立面。然而,居于支配地位的封建阶层的“贵族”精神气质,也在直接维护着与唯美生活方式——它产生于竞技的唯美一面——的这种密切联系。需要“炫耀”、迷人和堂皇壮丽,需要种种谈不上功效,用奥斯卡·王尔德的话说有“美的”意义但并无用处的器物修饰生活,这主要是封建身份的需要,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力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大量暗示以维护自身的支配地位。从拒绝目的理性地控制消费这个意义上而言的“奢侈”,对于支配的封建阶层来说绝非多余:这是在社会上自我肯定的一种手段。

最后,正面特权封建阶层并不是从功能角度把自身的存在看作一种手段以服务于一种使命、一种理应有目的地加以实现的观念。他们的典型神话就是他们的“存在”所具有的价值。只有为真正的信仰而战的骑士才会抱有不同的取向,而且,只要他长期占据了支配地位,自由的唯美竞技就只有一种有限的重要性了,这在伊斯兰教世界尤其突出。总之,封建制天生就鄙视资产阶级的商业功利主义,认为那是肮脏的贪欲,是对它特别不利的生活力量。封建的行为方式与理性的经济精神气质背道而驰,而且导致了对商业事务的漫不经心,这是所有封建阶层的典型表现,不仅与资产阶级形成了鲜明对照,而且与农民那种无人不知的精明也判然有别。封建社会的这种休戚与共乃是以灌输骑士惯例、身份自尊和荣誉感的共同教育为基础的。这种教育因其世俗取向而与先知和英雄的超凡魅力巫术禁欲主义格格不入,因其好战的英雄气概而与文学教育格格不入,因其游戏特征和唯美特征而与理性的专业训练格格不入。

在几乎所有这些方面,家长家产制则对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封建制始终是由掌握了军事技能的少数人进行支配的。家长家产制则是由单独一个人进行大规模支配,一般来说它都需要官员,而封建制对官员的需求则会降到最低限度。如果家长家产制不依赖外族人构成的家产制军队,它就要紧紧依靠臣民的良愿,但封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不去顾忌这一点。为了对付特权身份群体危险的野心,家产制会不遗余力地动员大众,而大众到处都是它的天然追随者。被大众传说加以美化的理想人物并不是英雄,而是“明君”。因此,家长家产制就必须赋予自身作为臣民福利监护者的正当性,无论从它自身还是从臣民的角度来看都是这样。“福利国家”就是家产制的传奇,它不是产生于庄严承诺相互忠诚的自由伙伴关系,而是产生于威权主义的父子关系。“万民之父”(Landesvater)就是家产制国家的理想。因此,家长制可能会成为一种特殊福利政策的载体,而且只要它有足够的理由确信大众抱有良愿,它也确实会发展这样的福利政策。现代史上已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比如在斯图亚特家族统治时期的英格兰,当该家族与清教徒资产阶级和半封建显贵阶层的反威权主义势力进行斗争时,劳德推行的基督教福利政策就带有部分是教会的,部分是家产制的根由。封建制的行政功能最小化与家产制的行政利益最大化形成了鲜明对照,前者只有在领主的经济供给所必需时才会顾及到隶属民的福利。家产制统治者占用的一切新的行政功能,都意味着他的权力和意识形态重要性的上升,并为他的官员创造新的俸饷。家产制统治者根本不会关心财富,特别是土地的定型分配;他只有在以公益性派捐方式满足了自身需求的情况下才会规定经济上的限制;他会通过集体责任机构实现这一目的,在那些机构内部可能会出现财富的剖分。如果他借助货币经济满足自身需求,那么小块的土地占有和集约式农业,再加上可以自由转让的土地所有权,则是非常符合他的自身利益的。家产制统治者丝毫不会厌恶通过理性的获利活动形成新的财富,事实上他还会支持这个进程,但条件是不能出现新的权力且未经他的认可而获得权威。

从卑贱地位,从奴隶地位和统治者的下层仆役地位一跃而至并不可靠的全权宠臣地位,这是家产制的典型现象。家产制统治者为了自身支配的利益,必定会反对封建贵族的身份自治和资产阶级的经济独立。归根结底,“臣民”任何独立自主的尊严乃至单纯的荣誉感,都肯定会被怀疑为是敌视权威的表现;从相应的历史斗争的结果来看,在精神上忠实于最高统治者的权威,实际上是个随处可见的现象。英国显贵的有效行政最小化和统治者依赖于他们的自愿参与,法国及其他拉丁国家的革命成功,俄国社会革命精神气质的独立不羁,都曾阻碍或摧毁了那种对权威的内在忠诚,但它始终是德国不受约束的家产制统治一份难以根除的遗产,并且在局外人看来显得毫无尊严。从政治角度来看,德国人的确是典型的Untertan(臣民),该词用在他们身上可以说最为恰当,因而路德教才会成为他们特有的宗教。

家长家产制唯一专门的教育体系就是行政训练,它仅仅为某个阶层提供基础,就其最始终如一的形式而言,这个阶层是个有教养的身份群体,最著名的就是中国的类型。然而,教育也可能始终掌握在神职人员手中,他们拥有的各种技能有助于家产制行政,比如会计和文书工作,封建制对此还一无所知。中世纪的近东和西方就是这种情况。那样的教育带有特殊的文学性质。教育也可能是一种世俗的法律职业训练,比如中世纪大学的情况,但即使那里也始终是一种文学教育,而且它的日益理性化带来了专业化心态和“职业”理想,这都是现代官僚制的典型表现。家产制教育始终缺少以下特征——游戏和对艺术的选择性亲和,英雄般的禁欲主义和英雄崇拜,英雄的荣誉感和对商务与官职功利主义的英雄般敌视,而这些特征都是封建制着力培育和保持的特征。实际上,行政“组织”(amtliche Betrieb)就是一种非人格的“商务”(sachliches Geschäft):家产制官员并不是以他的“存在”,而是以他的“功能”作为自身荣誉的基础,他期望的是以他的“服务”获得利益和升迁;在他看来,骑士的闲散、竞技和商业冷漠肯定都是慵懒和缺乏活力的表现。与家产制官员相适应的身份精神气质,在这里倒是与资产阶级的商业精神气质灵犀贯通了。我们从古埃及书吏和官员的诫子书中可以看到,那时的为官之道就已经有了清晰的功利主义资产阶级性质。原则上说,自那时以来,除了从家产制官员向现代官僚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理性化和职业性的专业化以外,一切都没有变化。

官员的功利主义和资产阶级特有的精神气质始终存在着一个主要差别:前者憎恶获利的冲动,对于一个领取固定薪金或收取固定手续费的人来说,产生这种憎恶是很自然的,从理想角度来说,他应当是廉洁的,他的业绩之所以能带来尊严恰恰就在于这一事实:那不是经商致富的源泉。在公共和平领域,家产制行政关心的是保护臣民传统的谋生手段和满足,因此,它对有可能颠覆既定社会条件的资本主义的发展是格格不入且疑虑重重的;我们已经知道,儒家的精神气质尤其如此,其他各地也都有一定程度的表现,这其中还有一个特别的因素在起作用,即对新兴的独立经济力量的愤恨。现代特有的资本主义首先在英国得到发展,这绝非偶然,因为那里的官员统治被降到了最低限度,一如在类似条件下古代资本主义也曾达到过巅峰一样。这种愤恨和官僚以传统的身份取向态度对待理性的经济赢利,变成了可资现代国家福利政策依靠的动机,尤其是在官僚制国家推行福利政策的动机。然而,这些动机也决定了福利政策的限度和特性。

注 释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注释与校订均为Roth所作。

1 韦伯利用了大量有关封建制的德文文献,其中有一些已在《法律社会学》及其他各处引用过(G. v. Below,H. Mitteis,etc.)。韦伯的同时代人Otto Hintze对韦伯的比较研究影响尤深。他是历史学家,但对比较研究方法却有着罕见的敏感,撰有“Wesen und Verbreitung des Feudalismus”(1929)、“Typologie der ständischen Verfassungen des Abendlandes”(1930)、“Weltgeschichtliche Bedingungen der Repräsentativverfassung”(1931)、“Das monarchische Prinzip und die konstitutionelle Verfassung”(1911)等文,见Staat und Verfassung(Göttingen:Vandenhoeck,1962)。Hintze还评论了韦伯的《宗教社会学文集》(1922)和《经济与社会》(1926);见Soziologie und Geschichte(Göttingen:Vandenhoeck,1964)。

关于Otto Brunner对有关封建制的文献的综述,见“Feudalismus. Ein Beitrag zur Begrifsgeschichte”,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und der Literatur. Abh. Der Geistes-und sozialwissenschaftlichen Klass,1958,vol. 10,3—39。

除了Marc Bloch与Francois Ganshof关于欧洲封建制的标准书以外,英语读者还应参阅John Whitney,“Feufalism in Japan”(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V,Oct. 1962),因为日本是封建制的另一主要个案。另见Vatro Murvar,“Some Refection on Weber’s Typology of Herrschaft”,以及Norman Jacobs,“Te Patrimonial Tesis and Pre-Modern Japanese Herrschaft”,两文均载The Sociological Quarterly,V:4,1964,374—395。

2 见Ulrich Stutz,Geschichte des kirchlichen Bene fi zialwesens(Scientia Alen,1961),sec. ed.(第一版为1895年);id.,Die Eigenkirche(Berlin,1895),以及论“Eigenkirche”的文章,载Realenzyklopadie für protestantische Theologie und Kirche,XXIII,1913,364—377。(R and W)

3 参阅韦伯在“印度教与佛教”一文中的论述,见GAzRSII,295f;英文版《印度的宗教》(Religion of India),270f。(W)

4 参阅C. H. Becker,Islam-Studien,I(1924)。(W)

5 见Karl Marx,“Das Elend der Philosophie”,载Marx/Engles,Werke(Berlin,1959),IV,130。

6 参阅C. H. Becker上引书,62f.,263f。(W)

7 见Herman Levy,Monopoly and Competition(London,1911)和Economic Liberalism(London,1913),ch. III;德文版分别为1909和1902年。

8 此说遭到了一项批评,见Alfons Dopsch,Herrschaft und Bauer in der deutschen Kaiserzeit(Sttugart:Fischer,1964;第一版为1939),199f。Dopsch是韦伯的同时代人,他对韦伯的论断——封建制稳定了个人财富的分配——提出了批评,并指出12到13世纪贵族和君主在封地上的繁忙贸易。然而,他忘记了韦伯论断的比较性质——这是在比较家产制结构时得出的论断,他也忘记了韦伯是在评估阻碍和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力量平衡。Dopsch坚持认为,韦伯估计不足的是,封地的转租促进了经济增长,而激励了封建领主的并不是传统主义的经济标准(p. 210),而是一种“进行理性计算的经济精神”(p. 207)。但是,韦伯随后便指出,封建限制未必就会敌视货币经济。Dopsch固执地要抹杀韦伯在那种无处不在的获利精神和在现代资本主义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特殊动机与活动之间作出的区分。在韦伯写作《经济与社会》期间,Dopsch曾试图证明早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就已经存在资本主义企业和市场生产了(Die Wirtschaftsentwicklung der Karolingerzeit,1912)。

(1) Marcomannic Wars,马科曼尼人为公元前100年后定居美因河流域的日耳曼部落,为逃避罗马人侵略,公元前9年东迁波希米亚,在国王马罗博杜斯领导下建立了强大的部落联盟。该联盟与日耳曼人领袖阿米尼乌斯的军队作战失败后,马罗博杜斯于公元19年流亡罗马,此后马科曼尼人一直处在罗马人保护之下。167年左右,马科曼尼人与同盟各部落侵入罗马疆界,马可·奥勒留皇帝驱逐了他们,但此后直到180年奥勒留去世为止,双方几乎处于连年战争之中。

(2) Laetus的复数形式,指罗马帝国晚期在帝国版图内定居的蛮族人共同体,可以获得土地,但条件是须为帝国军队提供兵员。

(3) 赐地业主,指古代希腊在附属国中享有雅典当局赐予土地的雅典公民。雅典广泛利用这一制度削弱附属国的力量,赐予的土地都是最好的土地,殖民者是未来的卫戍部队。他们与驻在地人民大不相同,拥有充分的公民权:投票、纳税和服兵役,并按照雅典的模式通过执政官和公民大会管理内部事务。这种制度鼓励了大量雅典人重新定居,既减轻了雅典的人口压力,又加强了国家的财政和军事力量。随着公元前5世纪提洛同盟和公元前4世纪第二次雅典同盟的建立,这批人成了雅典帝国主义的正规军。

(4) 罗马帝国晚期以及随后拜占庭帝国的戍边军队。

(5) 日耳曼习惯法概念,意即占有的权利,或者说,物权。

(6) asper,旧时土耳其和埃及的小银币,后作为记账货币,值piaster的1/120。

(7) Doomsday Book,1085—1086年英国钦定土地调查清册。

(8) 近东地区旧时由君主颁发的赐予特权或授予显职的正式委任。

(9) fudai,德川将军的“同族”,由将军册封。

(10) kunigaye,“国”(kuni)原系古代日本地方酋长统辖区,645年以后,这种地区被归并为较大的“国”,共有66个。16世纪末,丰臣秀吉为制止各“国”大名与武士间的争斗,采取了重新分配领地的重大措施,谓之“国替”。

(11) sankinkotai,意为“交替侍从”,德川时代的一种制度,要求大名每年有一半时间在江户侍从将军。

(12) Nizam al-Mulk(1018—1092),真名叫阿布·阿里·哈桑·伊本·阿里。“尼札姆·穆尔克”意为“全国行政长官”。突厥塞尔柱苏丹的波斯族首席大臣(1063—1092),有论述王权的巨著《王术》传世。

(13) 指矮子丕平三世。

(14) sub-infeudation,西方封建采邑法中的一种做法,借此,一个人以封臣身份占有他人土地为自己役使,然后将较小的分封地授予为其控制和受其指挥的另一个人。这种过程可以重复若干次,以创设采邑链上的大量联结,每一个人都占有比他地位更高者的土地,最高者是国王。

(15) escheat,按照西方封建土地法,若封臣犯有重罪或死后无继承人,其封地将归还领主,谓之土地归复。

(16) 此处地租(tallagia)系指中世纪欧洲领主对其非自由佃户征收的税款,最初是由领主自由决定征收的次数和税额,到13世纪开始对许多地产征收固定费用。

(17) 在伊斯兰教国家,哈来姆(harem)指家庭中的妇女住房,亦指女眷本身。尽管一般都把哈来姆和伊斯兰教习俗联系在一起,但中东地区在伊斯兰教文化之前就已存在哈来姆,比如亚述、波斯、埃及等国的王宫,大都设有哈来姆,供统治者的妻、妾、女侍、宦官等居住,并设有专人管理。这类宫廷哈来姆在政治上和社会上都有其重要作用,由于这些妇女多来自名门望族,哈来姆阴谋事件常常影响深远,甚至导致王朝兴替。

(18) Count Palatine(德文为Pfalzgraf)。巴拉丁最早是护卫古罗马皇帝宫殿的侍从和卫队的名称,在君士坦丁时期(4世纪初)又被用于称谓随同皇帝出征的高级野战部队。进入中世纪以后,巴拉丁成为日耳曼民族的一些官职名称,其中最重要的是巴拉丁伯爵,这种伯爵在墨洛温和卡洛林王朝时期(5—10世纪)是宫廷事务官,特别是王室法庭的法官,除了担负司法职能外,还有处理宫廷事务的行政职能。

(19) grant,指普通法中的财产授予,最初局限于无形遗产的授予,不允许让予终身或世袭地产占有权,19世纪以后逐渐由法律规定有形与无形遗产一样应被视为可以授予的。此术语也经常适用于国王创设的权利,比如豁免权以及为指定目的给予地方当局或其他团体一定额度的公共资金。

(20) 德文,长官,掌玺官(英文为chancellor)。在罗马帝国时代原指一种低级的法律官员,帝国崩溃后逐渐成为欧洲许多国家对各种官员的称呼,通常带有行政管理、秘书或法律的特征,后来普遍成为世俗或宗教高职的办公机构首脑。到中世纪时则普遍成为掌玺官,掌管用于认证王室文书的国玺,遂成为各王国最有权势的官员。进入19世纪以后,欧洲各国相继废除了该职务。现代德国与奥地利以该词称呼总理,许多国家用该词称谓档案局长和大学校长,在英国则指主管财政和兰开斯特公爵郡的内阁成员。

(21) 在12世纪,英格兰财政部从国王会议中独立了出来,成为最早的一个国家机构。

(22) 阿拉伯文Waqf的音译,又译瓦各夫,意为“宗教公产”“宗教基金”,指符合教法的公共财物、公益事业、慈善组织、慈善基金等,如寺院土地、房产、用具、典籍等,一般来自穆斯林的捐献、遗产及寺院的有关收入。

(23) 阿拉伯文sharî‘ah的音译,又译沙里阿,原意为“道路”,具有指明道路之意,后以此称伊斯兰教教法。

(24) 见第八章(二)英译者注109。

(25) Maria Teresia(1717—1780),奥地利女大公、匈牙利和波希米亚女王、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兰茨一世的皇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约瑟夫二世之母。

(26) John Law(1617—1729),苏格兰货币改革家,开发美洲法属领地的“密西西比计划”制定者。

(27) Jean-Baptiste Colbert(1619—1683),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财政总监和海军国务大臣。

(28) infuence peddler,向商人等出卖手中权力者,或有门路及自称有门路而专替商人等与官方拉关系者。

(29) purveyor,旧时英格兰王室拥有王室征发权的官员。王室征发权指君主和王族巡游各地时低价强购所需物品的特权,从中世纪到17世纪,这种做法经常引起民愤。国王驾到之前,他的官员就在商场或市集上强行购物,同时还征用马匹、车辆和人工,乘机牟利。《大宪章》(1215)首次限制了这种特权,1660年王政复辟后将其废除。

(30) gokenin,日语音译,意为“家臣”,通常指将军亲近的陪臣。

(31) Saracen,希腊人和罗马人对十字军东征时的阿拉伯人或伊斯兰教徒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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