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为什么一些国家通常沿着族群断层线而分崩离析,而另一些国家虽然拥有多样化的人口,但几十年乃至几个世纪都仍然在一起?换言之,为什么国家民族建设在某些地方成功了而在另一些地方失败?”这是瑞士族群政治学者安德烈亚斯·威默(Andreas Wimmer)在《国家建构:聚合与崩溃》一书开头的发问。对民族学、政治学学者而言,这是一个重大,甚至带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具有长期性的、远未过时的现实问题——没有哪个国家的国家民族是“与生俱来”的,更没有哪个国家的国家民族建设是一劳永逸的。国家民族建设至今仍然是摆在各国政治家面前的难题:殖民主义在广大第三世界国家遗留的民族矛盾尚未完全化解,不少国家的部落、部族认同仍然根深蒂固,世界性宗教在一些地方成为国家民族认同的强力竞争者,移民对欧美主要国家人口结构和主流文化的冲击带来国家民族建设的新挑战,印度教民族主义正在排斥穆斯林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魁北克、加泰罗尼亚、克里米亚、苏格兰等分离主义运动一次又一次冲击着当代世界的民族国家版图,不再一一列举。
国家民族(nation/state-nation)是“民族”概念多义化背景下形成的一个专门性概念,专指具有国家形式并表现为国民共同体的民族。相应地,国家民族建设就是国家推动其“人口国民化、国民整体化”的过程,是一国之内的不同地域、语言、族裔集团获取国民身份并由分散走向整体的过程。要回答威默的问题,至少可以从国家民族建设的禀赋、能力和路径这三个方面入手。国家民族建设禀赋是一个国家历史形成的族群、宗教、语言情况,主要包括国内各族群人口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族群分布的类型、族群结构的类型、族群关系的历史特点。国家民族建设能力是国家能力的重要表征,与“濡化能力”关系最为直接和密切,与强制、汲取、再分配、吸纳与整合等多项基础性国家能力也都有关联,成熟的官僚制、完善的公共教育系统、发达的交通和通讯基础设施是其重要体现,是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主体结构的支撑。国家民族建设路径则是国家为建设国家民族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政策、话语的总体特征与基本导向。在国家民族建设的机制链条上,路径的选择既受到禀赋和能力的制约,又对二者具有一定的塑造作用,禀赋和能力经由特定的路径“输出”为国家民族建设绩效。国家民族建设路径的比较研究对于理解国家民族建设绩效的差异至关重要。
那么,我们应该从哪些维度来比较国家民族建设路径?国家民族建设路径有哪些主要的类型?已有研究并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二战以来,社会科学中各个学科积累了许多与国家民族建设相关的中程理论(middle-range theory),但中程理论的繁荣并没有推动国家民族建设研究向更抽象、更宏观层次迈进。现有研究对国家民族建设路径的划分要么是描述性的,缺乏严谨的概念辨析与逻辑推演,更接近分类学(taxonomy)而非类型学(typology),要么是局限于单一维度,顾此失彼,有待进一步的理论综合。这限制了民族政治分析的描述、评价、改良功能,使我们难以全面、直观、准确地对国家民族建设路径进行定位和比较(无论是跨国比较还是一国之内的历时性比较),也难以在全球视野和国际比较中充分阐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特质和优势。为弥补上述缺失,本文构建了包含三个维度的类型学框架。
二、文献述评:国家民族建设路径的三个维度
国家民族建设路径在理论上源于民族主义的类型学。最早的具有类型学意义的民族主义理论是由汉斯·科恩(Hans Kohn)确立的“公民民族主义—族裔民族主义”二分法。毫不夸张地说,民族主义的类型学理论都是通过继承或批判科恩二分法而发展出来的。
(一)国家民族认同建设的基础
科恩认为,族裔型(国家)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依靠共同的血缘、文化与历史记忆来建设认同,公民型(国家)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则以社会契约、法律信条和价值原则作为认同的根基。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Smith)在坚持科恩二分法的基础上,将公民型民族主义扩展为“领土型民族主义”,强调指向“疆域国家”(country)的爱国主义和祖国想象对国家民族建设的支撑作用。罗杰斯·布鲁贝克(Rogers Brubaker)对法国和德国的比较研究也采用了这一分类。里亚·格林菲尔德(Liah Greenfield)又为科恩二分法加入了“个人—自由主义”和“集体—权威主义”二分,构造了一个2*2的矩阵,将民族主义的二分法与政治文化的二分法联系起来。
科恩二分法以非常简洁的方式揭示了国家民族建设路径的最重要维度——国家民族认同建设的基础,这是其不容磨灭的理论贡献。但必须指出的是,科恩二分法也带有鲜明的西方中心论色彩和意识形态偏见。张哲认为,“在二战和冷战期间的政治氛围中……西方的、公民的民族主义与西欧地区开放、包容的自由主义传统相关,而非西方的、族裔的民族主义则由于与法西斯主义的关联而被打上的危险、狭隘、暴力、狂热的道德烙印”。但实际上,近代英国、法国之所以能产生公民型民族主义,得益于其较为单一的族群宗教结构,而这种禀赋来自其历史上的宗教战争与族群驱逐,并非科恩所说的自由主义传统。
意识形态偏见给科恩带来的理论遮蔽还体现在:非族裔型的民族主义并非只有公民民族主义、自由民族主义的“右翼形态”,还有以苏联为代表的“左翼形态”——有学者将其称为“共产主义民族主义”。两者都尝试用现代政治意识形态超越族裔性,前者致力于用公民身份塑造国家民族认同,建构公民共同体;后者致力于用经济上平等的阶级成员身份塑造国家民族认同,建构“劳动人民共同体”。因此,准确地说,“国家民族认同的基础”这一维度的两端分别是完全的族裔性认同和非族裔性认同(见图1)。现实中的国家民族认同大都是二者以不同形式、不同比例的混合,很少有单纯依赖某一端的。但“国家民族认同的基础”无疑是区分不同国家民族建设路径的重要维度,因而也成为本文分析的第一个维度。

(二)国家的“族群化”程度
英国学者凯瑟琳·阿德妮(Katherine Adeney)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科恩二分法:国家(state)是按照族裔分类来组织,还是按公民身份来组织?对于按照族裔分类来组织的国家,一些比较政治学者将其称为“族群政体”(ethnocratic regime)或“族群统治”(ethnocracy)。这一概念最早是由以色列学者奥伦·伊夫塔切尔(Oren Yiftachel)提出的,用以批判以色列政权的“犹太化”和其对阿拉伯少数民族的歧视与控制。按照他的界定,族群统治意味着国家机器被一个(或多个)占主导地位的身份群体占用,以促进其利益、权力和资源,也即“一族统治”或“多族统治”。莉莎·霍华德(Lisa Howard)将这一概念拓展到那些强调权力分享的“各族统治”政体:“政治和社会组织建立在族群归属而不是个人选择的基础上……政党首先以族群利益为基础,以族群配额(ethnic quotas)来决定关键职位的分配。”这就引出了区分不同国家民族建设路径的第二个维度——国家的“族群化”(ethnicization of state)程度。
如何界定国家的族群化程度?抽象地看,国家的族群化程度就是族群因素在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治理中的表达程度。具体来说,就是在一国的政治制度在多大程度上以族群为单位来设计,各种权力和资源在多大程度上以族群身份为依据进行分配。这至少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见表1):(1)国家是否识别族群身份,这是按照族群进行权威性资源分配的基础;(2)国家结构形式,是否存在基于族群因素的地方化、联邦化分权安排(ethno-federalism);(3)政党体制,宪法、选举法、政党法等制度是否允许成立以单一族群、宗教为基础的政党,是否为政治精英提供“跨族群的政治激励”以避免单一族群政党的形成;(4)立法机构及其选举;(5)就业特别是公共部门人员的录用;(6)教育特别是高等学校的招录,是否存在对特定族群的政策性歧视或基于族群的配额制;(7)再分配,在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领域是否存在对优势/多数族群的偏袒或对较为落后族群的优惠。

(三)国家对差异性的态度
看起来,似乎已经可以用“国家民族认同基础”和“国家族群化”搭建一个直角坐标系,来区分不同的国家民族建设路径。但仅有这两个维度是不够的,因为它们都没能很好地区分一国之内的族际关系结构。一方面,国家民族认同基础与族际关系并无必然关联。在威尔·金里卡(W.Kymlicka)看来,族裔民族主义与公民民族主义(或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普遍人权路径”,universal human rights approach)在本质上都是“同化论”的。去族裔性的认同看似指向各族群的平等,但也很可能以某种“主义”的名义实施同化,例如1790年克勒蒙特-托内尔(Clermont-Tonnerre)在法国国民会议上所宣称的:“对作为个人的犹太人我们给予所有的一切,对于作为犹太民族的犹太人我们什么都不给。” 另一方面,只用“国家的族群化程度”无法区分族群统治的不同形态。在一族统治和多族统治的国家,族际关系显然是不平等的。在所有族群分享权力和资源的“各族统治”国家,族际关系可能是大体平等的,但也可能因为少数群体被过度代表(over-represent)而产生逆向歧视。
因此,还需要一个维度来区分族际关系——是平等,还是大族群优先,抑或少数族群优先?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少数族群的态度,更进一步说,取决于国家对待族群差异性(ethnic differences)的态度。态度寓于治理策略之中,通过策略体现出来。约翰·麦克格里(John McGarry)和布伦丹·奥利瑞(Brendan O’Leary)将国家管控族群冲突的策略分成“消除差异”(eliminate differences)和“管理差异”(manage differences)两大类。前者包括种族灭绝、强迫大规模人口转移、分割或分离(自决)、整合或同化;后者包括霸权控制(hegemonic control,指某些族群通过主导国家机器使其他族群服从族际不平等秩序)、仲裁(第三方干预)、地方化或联邦化、协和主义或权力分享。这两大类共八种策略呈现出从消极到积极的谱系分布:越靠后的策略,对差异性的态度就越是积极。这刚好符合我们建构类型学的需要。
但是,着眼于本文的类型学建构,上述分类中的政治策略太多,而指向文化差异的策略太少。对于霸权控制、地方化或联邦化、协和主义或权力分享这几种政治策略,“国家族群化”维度就已经可以体现了。文化才是族群性(ethnicity)或者族群差异性的核心内容。参见米尔顿·戈登和马俊毅的研究,按照由消极到积极的次序,可以将国家对待文化差异的取向分为五类。一是同化,意指居于强势地位的族群文化对其他文化因素进行排除[A+B=A];二是融合(fusion),即不同族群文化消化、融合为一种新文化[A+B=C],耳熟能详的美国“熔炉”式民族政策就属于这一类;三是整合(integration)或“多元一体主义”,即各族群文化在保持柔和边界的同时,交融汇聚产生出文化共同性[A+B=C(a,b)];四是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 pluralism),即鼓励各个亚社会承担对公共生活的责任,同时在相当程度上保持各个亚社会的相对分离,从而保证族群文化传统和族群存在的延续 [A, B, C];五是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强调文化之间基于界限的相互尊重,用法律和制度保障不同文化的主体性、独立性 [A | B | C]。根据这些理论,我们可以大致列出一个关于国家对待差异性的态度谱系(见图2)。

综上,可以将国家民族建设路径分解为国家民族认同建设基础(维度Ⅰ)、国家的族群化程度(维度Ⅱ)、国家对差异性的态度(维度Ⅲ)。这三个维度不仅是对已有研究的经验性归纳,更是对国家民族建设内在逻辑的演绎,分别指向国家民族建设需要处理的三个基本关系。维度Ⅰ指向国家民族共同体(nation)与其成员的关系,维度Ⅱ指向国家(state)与共同体成员的关系,维度Ⅲ指向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族际关系。上述“成员”既包含族裔性群体,也包含公民个体。三个维度体现了国家认识、处理、塑造这三个关系的基本导向,构成了国家民族建设路径的完整结构。
三、框架建构:国家民族建设路径的三角坐标
国家民族建设路径三维度的意涵既已阐明,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最合乎形式逻辑的做法是建立一个空间直角坐标系,但这对于上文提出的三个维度并不适用。因为这三个维度并非正交(完全不相关)的,而是存在一种特殊的相关性。让我们用2*2矩阵和布尔代数的形式考察维度Ⅱ和维度Ⅲ的关系(见表2)。

将维度化约为0-1的定类变量,可以得到四种组合。这四种组合所对应的国家民族建设路径在理论上都是自洽的,在现实中也都有代表性的国别案例。第一种组合是低族群化的、消极对待差异性的国家,例如法国。法国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族群身份识别,在单一制下实施非常有限的族群地方自治(对科西嘉和布列塔尼),其再分配性质的社会团结政策不以族群为边界,在历史上压制除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这是典型的“公民同化”模式。第二种组合是低族群化、积极对待差异性的国家,例如瑞士。瑞士尊重多元文化,设立四种官方语言;但其联邦制和财政均衡政策都并非基于族群或语言分区。第三种组合是高族群化、对差异性消极的国家,例如印度。印度的许多邦是基于族群和语言划分的,“保留制度”(Reservation System)为各个“表列部落”(Schedule Tribes)提供了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公立学校的配额。然而,印度的高族群化程度并没有导向对差异性的包容,依靠印度教民族主义塑造国家民族认同的代价是穆斯林群体日益被排斥和边缘化。第四种组合是高族群化的、积极对待差异性的国家,例如苏联,其标志是“推广使用民族语言,创建民族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群体,并正式地使各地传统族群以国家形态实现组织化”。但是,本文所提出的几个维度实际上并非0-1的定类变量,而是定序或定距变量。当我们在维度Ⅱ和维度Ⅲ上分别取极端值(以星号标注,见图3),代入上述2*2矩阵,会发现四种组合中有三种都无法成立(见表3)。

为什么是这样?第一,去族群化的国家肯定不会对差异性采取特别积极的态度,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国家完全不按照族群分配任何权力和资源(甚至连族群身份都不识别),却采取各种措施固化、强化族群之间的文化差异。第二,去族群化的国家也许会通过限制差异性来巩固共同的公民身份、阶级成员身份,但这些身份中蕴含的整合力量也让国家没有必要采取消除差异性的极端措施。第三,在族群化程度极高的国家,分享国家权力的各族群不可能容许对差异性的消除。在表3中唯一可能存在的组合是“族群化程度极高+对差异性特别积极”,这两者会形成相互促进的正反馈:差异性的强化带来族群意识的强化,族群意识的政治表达加深国家的族群化,被族群因素“绑架”的国家又很难改变强化差异性的政策取向。
倘若用图形表示维度Ⅱ和维度Ⅲ的上述关系,三角形是一个合适的选择。如图4所示,我们以三角形的底边和右边分别表示这两个维度,从三角形中任意取点N,表示特定国家的国家民族建设路径。由该点向这两条边(BC和AC)作垂线,所得垂点(E和F)即为该国国家民族建设路径在此维度上的状况。由图易见,使BE和AF同时为小值的点(如N’)只能在三角形外取到,这就意味着表3中的(0*,0*)不存在。同理,使BE和CF同时为小值,CE和AF同时为小值的点也只存在于三角形外,对应表3中的(0*,1*)和(1*,0*)不存在。但三角形内存在点N2使CE和CF同时为小值,对应表3中的(1*,1*)存在。

国家民族认同建设基础(维度Ⅰ)与维度Ⅱ、Ⅲ之间的关系也是类似的。先看族裔性认同这一端。对特定族裔身份和文化的推崇和依赖,往往与对其他族群的同化关联在一起,与对差异性的消极态度关联在一起。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国家一面极力凸显某个族群的历史文化优越性,一面极力保护、弘扬其他各个族群的文化。同时,对于权力和资源分配,这样的国家既不会完全去族群化,也不可能高度族群化。因为在这两个极端下,主导族群的优越地位都无法体现出来。
再看非族裔性认同一端。将国家民族认同建立在公民身份、阶级成员身份基础上的国家,对差异性的态度不容易走极端。一方面,强化差异性的民族政策取向与塑造国民的共同身份本身就是矛盾的。另一方面,无论是自由主义基于公民个体的平等原则,还是社会主义基于阶级集体的团结理念,都对国家起着一定的约束作用,使其不致对差异性采取极端的消除策略。在国家族群化程度的两端之间,非族裔性认同显然与去族群化国家有着密切的亲缘关系,而与极高族群化国家相远离。基于上述分析,国家民族建设路径三维度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在平面上用一个三角形来表示,无须诉诸空间坐标系。图5展示了这一平面三角坐标的形态。

四、类型比较:四种典型的国家民族建设路径
依托图5所示的三角坐标,我们可以直观地区分出几种典型的国家民族建设路径:一致性路径、超越性路径、包容性路径与共同性路径(见表4)。其中,共同性路径需要三个维度共同定义——要在三个维度上都落在中间位置附近。一致性路径、超越性路径、包容性路径则主要由两个维度所定义,在另一维度上则可能处于除了极端区间之外的任意位置。

(一)一致性路径
顶角区域是国家民族建设的一致性路径(conformity)。“一致性”一词,援引自美国社会学家米尔顿·戈登(Milton Gordon)对美国社会族群同化问题的分析。戈登把美国历史上族群互动的第一个阶段称为“盎格鲁-萨克逊一致性”(Anglo-Saxon conformity),即以英伦三岛“盎格鲁-萨克逊文化”为基础的主流白人群体对其他少数群体实施的同化过程。一致性路径的核心特征,就是存在一个居于主导地位(dominant status),对其他族群实施压制的族群或族群集团,可简称为主导族群。例如,20世纪中叶前的美国白人新教徒、以色列的犹太人、当前印度具有印度教传统的诸族群、苏联解体后哈萨克斯坦的哈萨克人……在一致性路径之下,国家民族一词既可以指国民共同体,也可以指这一主导族群/族群集团本身——它们是真正拥有这个国家的民族。居于主导地位的族群未必需要占据人口多数,但必须控制国家机器。例如,在曾经的卢旺达,占14%人口的图西族依靠比利时殖民者的支持来压制占人口85%的胡图族。
一致性路径意味着主导族群的统治,也就是伊夫塔切尔意义上的族群统治。主导族群坚信自身相对于其他群体的优越性甚至“神圣性”,进而通过控制国家机器,特别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以强制或诱致的方式促使其他族群与之同化。对于难以同化的族群,则实施霸权控制,只允许其获得部分利益、权利、自由、机会和公共产品,使其被锁定在劣势的、边缘化的地位。倘若主导族群追求极致纯粹的“一族一国”,特别是当主导族群认为某个族群在国内的存在就是对自身安全的威胁、对自身成功的阻碍,则会采取更消极的驱逐行动,甚至进行族群清洗。这就是一致性路径的极端状态,或可称之为“一元状态”。安东尼·史密斯指出,当公民的或者族裔的要素中一方逐渐占据了优势,国家的团结和权力就会被削弱,就可能导致公民身份与族裔的冲突。在一元状态下,公民身份或国民身份完全被族裔身份所吞噬,主导族群沿着族群边界对人口实施切割,以此实现自身与国家的完全同一。
在近现代世界各国国家民族建设的历史上,一致性路径曾长期处于主流地位。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现代化的不平衡性。那些现代化的先发族群,以及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受到先发族群扶植、利用的族群,很自然地将自身的“发达”归因于民族性的“先进”,进而心安理得地凌驾于其他“落后”族群之上。二是手段的直接性。相较于建设具有现代性的国民身份,族裔身份是可以拿来直接用的“方便法门”;相较于包容、整合差异性的复杂艺术,限制、消除差异性的操作难度要低得多。三是自我再生产的属性。“德国人越是竭力把他们的帝国德意志化,波兰人、丹麦人和阿尔萨斯人这些臣服民族就越是试图保持他们的民族个性。俄罗斯人越是试图把他们的领土俄罗斯化,臣服的民族——波兰人、芬兰人、爱沙尼亚人、拉脱维亚人、立陶宛人,等等——就越是努力争取民族的解放”。同化反而促进了分化,民族主义帝国激起民族独立运动的浪潮,追求“一族一国”的努力生产出更多的“一族一国”——这就是欧洲民族国家体系的形成机制,可称之为“同化-分离”循环。
20世纪前期的土耳其是国家民族建设一致性路径和一元形态的典型案例。在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瓦解的过程中,生存危机使得土耳其人的民族意识迅速觉醒。土耳其当局通过在公共领域禁止除土耳其语外的其他语言,重新编写历史教科书,推行民族服饰等措施实施对国民的“土耳其化”,迅速夯实了土耳其国家民族认同的基础。此外,土耳其还以人口交换、驱逐、屠杀等方式对各种异质族群进行了清洗,逐渐使国内的族群宗教结构“纯化”。有研究表明,土耳其1915—1916年对亚美尼亚人的驱逐导致了百万人死亡,强制同化招致激烈反抗,催生了库尔德工人党的多次武装叛乱。这种走向极端的一元形态在纳粹(民族社会主义)德国那里达到了极致。二战结束后,战争仇恨又在欧洲掀起了一轮以德裔为主要对象的族群驱逐浪潮,可以看作是一致性路径走向极端后的反噬。
二战以后,伴随着对这些灾难的深刻反思,保护少数人权利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共识,国民权利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伸张。得益于上述趋势,一致性路径过度畸变的风险明显下降,但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宗教民族主义。除了已经成为国际热点的宗教激进主义之外,印度教民族主义也不容忽视。自2014年莫迪当选印度总理至今,印度教民族主义空前崛起。2019年8月,印度人民党领导的中央政府通过总统令和议会决议,宣布废除宪法第370条,取消查谟和克什米尔邦的自治地位,将其重组为中央直辖区。这被视为印度教民族主义对穆斯林群体权利的侵损,因为该邦是印度唯一一个穆斯林占多数的邦。印度的故事提醒我们警惕国家民族建设由其他路径向一致性路径的倒退。
(二)超越性路径
三角形的左底角区域对应国家民族建设的超越性路径。超越性(transcedence)一词来源于哲学和神学,其本义是在经验之上的存在或相对而言的更高阶的存在,而且这两个位阶是断裂的、不连贯的。这一词义恰当地反映了其所指称的国家民族建设路径。超越性路径的核心要义是平等,基本原则是以“民”超越“族”,也就是普遍的、现代的人民、国民、公民等身份来超越分殊的、传统的族群文化身份。根据意识形态背景的不同,超越性路径又可分为左翼的社会主义形态和右翼的自由主义形态。左翼超越性路径用纵向划分的阶级来贯通横向划分的族群,以“人们心目中的阶级弟兄情谊、革命同志情谊”超越民族身份认同。叶江认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论断虽然导致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后期我国处理民族问题上的阶级斗争扩大化,但从社会认同的视角来看,这一论断也曾促进我国56个民族建构超越自身民族认同之上的阶级认同,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并从而增强了国家认同。左翼超越性路径注重改造族群内部不平等的政治经济关系,缩小族群间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强调实质平等。这种实质平等取向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族群化程度一般不会太低,对差异性的态度一般也偏积极。在本文所建设的三角坐标中,超越性路径的左翼形态往往处于下中部附近,与包容性路径接近。右翼超越性路径为个体赋予平等的政治法律权利,在此基础上强化个体对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的认同,从而实现对族裔身份的超越。这种路径源起于法国大革命所开创的“民族-民主”政治架构,其典型论述来自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主张的美国式“信条身份”(creed identity),“美国人可以为这种非常实质的身份骄傲:它基于对宪政主义原则、法治、民主责任制以及‘人人生而平等’的信念”。相对于左翼超越性路径,右翼超越性路径更倾向于形式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更倾向于保护个体权利而不是群体权利,因此其族群化程度往往较低。右翼超越性路径的差异观既可能是消极的也可能是积极的,但不可能特别积极。上文对法国和瑞士的分析说明了这一点。
超越性路径既有明显的进步性也有明显的局限性。按照吴孝刚的分析,右翼超越性路径不能有效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不能有效阻止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上的边缘化,也不能有效防止民族冲突。这是其本质决定的:“通过将人抽象为无种族、民族、宗教、阶级甚至性别差别的‘无性状’的一律平等的个体,有力地纠正了历史上公然以特权和等级为特征的不公正现象……但是这一无视个体处境(背景)差异和阶级差别的权利正义观,遭到自由主义内部和马克思主义的挑战。”耶尔·塔米尔(Yael Tamir)认为:“公民版本的民族主义提供了一个过于抽象和法条主义的模式。虽然宪政、普遍权利和平等成员资格是政治行动的宝贵准则,但它们只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有限范围。更重要的是,它们为社会和政治合作提供的基础过于薄弱。”基础薄弱意味着经不起危机的冲击。当国家面临的内外部竞争加剧、经济安全水平下降、收入不平等扩大,多数族群(特别是其中的弱势成员)往往就不再宽容差异性,拒绝分享权力和资源,使右翼超越性路径向左顶点偏上位置移动,甚至退回到一致性导向,这就是近年来西方“威权民粹主义政党”和美国福音民族主义兴起的机制。少数族群则更容易走向地方民族主义甚至分离主义,抗议“公民同化”,迫使国家分享权力、包容差异,这就是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法国科西嘉、阿尔萨斯、布列塔尼和奥克语地区的故事。

左翼超越性路径由于注重经济社会平等,其“基础”相较于右翼更加厚实,局限性较少,但也与右翼超越性路径一样面临着认同困境和极端化风险。超越性路径容易制造出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对峙分立,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割裂分层的不稳定结构。一体化的阶级认同、政体认同就像装满土豆的网兜,如果内里的族群、宗教、地域认同(土豆)太过散碎或者彼此冲撞,那网兜要么会漏要么会破。倘若超越性路径过度,过于依赖或高估“网兜”的作用,把民族问题视为公民权问题或阶级问题的表象,忽视或者排斥族群因素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中的表达,也会恶化族际关系,为国家民族建设埋下隐患。1949年后的南斯拉夫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随着南共探索自治社会主义的进程在理论上对南斯拉夫社会发展阶段的超前判断,也使对民族问题的解决程度作出了盲目乐观的判断……民族院虽然保留了70名代表,但由于生产者院中包括了各民族的代表,所以民族院的职能和作用也就大为削弱。”民族代表不足,一定程度上使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和塞尔维亚这几个发达地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导致地方民族主义抬头。
(三)包容性路径
三角形的右底角区域对应国家民族建设的包容性路径。统治史上有一些帝国以包容多族群、多宗教而著称,例如,阿契美尼德帝国、奉基督教为国教前的罗马帝国,实施米勒特(millet)自治的奥斯曼帝国等。但帝国的包容性与现代国家民族建设的包容性路径有根本区别:前者是不平等的,而后者至少具有形式上的族群平等。承认国内各族平等的政治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赋予各族集体性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特别是对少数族群或弱势族群进行优惠和扶持,以“交换”各族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是国家民族建设包容性路径的核心逻辑。
回顾近代以来的国家民族建设历史,包容性路径最早出现在欧洲传统帝国衰落解体的进程中,反映了马克思主义者为继承和改造帝国结构,跳出“同化-分离”循环所作出的努力。这又分为两个方案:一是奥地利社会民主党提出的“民族文化自治”方案,二是以列宁、斯大林为代表的俄国布尔什维克党人提出的“民族领土自治”方案。前者没有在奥匈帝国付诸实践,而后者用族群民族化、自治领土化、干部和精英本地化、去俄罗斯化换来了各民族的政治忠诚,走上了一条族群化(民族化)程度极高、对差异性特别积极、倾向于去族裔性认同(无产阶级利益)的极端包容性路径。
二战以后,伴随着人类对民族主义带来灾难的深刻反思、战后国际秩序的建立、非殖民化运动中一批新兴多民族国家的诞生,增加包容性成为世界各国国家民族建设路径的主流。其中有三条主要脉络。一是苏联民族政策模式向一些国家扩散,例如,南斯拉夫、埃塞俄比亚,其特点是族群化与差异性并重。二是由自由主义到社群主义再到多元文化主义的脉络,典型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其着力点是差异性,同时认为差异性需要族群化的支撑。三是基于补偿正义理念的各种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和基于协和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理念的各种族群化政治制度安排。其特点都是从族群化维度切入,但前者注重特定群体在经济社会领域的机会和利益(群体性优惠政策),典型案例是印度的“保留制度”;后者强调各族群精英之间的政治权力分享与平衡,典型案例是比利时在20世纪70年代后开始实施的族群联邦制。
包容性路径的正当性是显而易见的,其有效性却有待考察,可围绕上述三条脉络来分别讨论。第一,布尔什维克的极端民族化方案,一方面使苏维埃政权在地缘政治环境严峻和民族意识高涨的形势下,基本继承和巩固了沙俄的原有疆域;另一方面也为苏联解体埋下了伏笔,并在后苏联地区导致一系列负面政治后果。第二,多元文化主义为少数人权利保护提供了理念论证和政策框架,一定程度上纠治了西方国家的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遗毒。但若激进化则会“以保持文化元真性、宗教正统或族群纯洁的名义而限制个人自由”,也容易造成“与主流文化相隔离,各自运行的多个平行世界”,阻碍相对落后族群的发展。例如,在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下,土著民族保留地的发展长期滞后,治理效能低下。第三,从族群化维度切入的包容性路径有助于改变少数族群在政治经济上的边缘化处境,在一定时期内缓和族际关系;但若缺少国家能力、制度、社会环境等因素的支撑,或国家在各族群的权利诉求面前不断妥协让步,反而容易恶化族际关系、损害公共利益。2023年5月印度东北部曼尼普尔邦发生暴力冲突,其直接原因就是梅泰族成功争取到表列部落身份,引发库基族强烈不满。这反映了国家无力约束族群对优惠政策的竞逐,无法摆脱族群化路径依赖的无奈情形。
总的来说,包容性路径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有助于各族团结和维系政治共同体,矫治一致性路径与超越性路径的弊病;但倘若矫枉过正,超出一定范围、程度和阶段,甚至极端化,则会产生显著的副作用。吴孝刚将西方的民族政治理论划分为个体本位、群体本位、整体本位三种类型,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些副作用。作为典型的“群体本位”路径,包容性过度和极端化会损害个体,主要体现为对群内个体自由的压制和对群外个体的逆向歧视;会分化群体,体现为群体间横向的社会文化区隔和纵向的政治经济分层——例如十月革命后苏俄民族“本土化”政策导致对非本土民族(包括俄罗斯人)利益的忽视和损害;会解构整体,主要体现为民族自我意识的强化、民族主义情绪和分离主义运动。如何在发挥包容性路径优势的同时减少其副作用,考验着政治家的智慧。
(四)共同性路径
三角形中心区域对应国家民族建设的共同性路径。共同性路径的典型案例是中国……
五、总结与展望
国家民族建设是民族政治分析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国家民族建设的成效主要受到国家民族建设禀赋、能力和路径三个层面因素的影响。其中,国家民族建设路径的作用至关重要。无论是深刻理解国内外民族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还是讲清楚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优越性,都需要对国家民族建设路径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着眼于此,本文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提炼出国家民族认同建设的基础、国家(state)的族群化程度、国家对差异性的态度这三个维度,以此构建了国家民族建设路径的类型学框架。这一类型学框架呈现为三角坐标,区分出一致性、超越性、包容性和共同性这四种典型的国家民族建设路径。四种路径之间既有类型学逻辑上的并列关系,也有民族政治历史演化的递进关系。比较分析表明,国家民族建设路径“所得即所失,有偏即有弊”。一致性路径、超越性路径、包容性路径各自的优势与缺陷是一体两面的,倘若走向极端则更容易导致国家民族建设的挫败。相较之下,在三个维度上均靠近中间位置的共同性路径更加平衡、完备,能较好避免国家民族建设极端化带来的负面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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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民族研究》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