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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13
著者的几点说明
著者原序
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二章 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二卷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十章 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以及政治自由和公民的关系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三卷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制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八章 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第十九章 法律与民族精神和风俗习惯
第四卷
第二十章 从商贸的本质与特性来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二十三章 法律与人口的关系
第五卷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活动和宗教本身认识各国所建立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第二十五章 法律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裁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卷
第二十七章 古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
第二十八章 法兰西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的君主国变革的关系
著者的几点说明
(一)为了更好地领会本书开卷四章的精髓所在,应该指出,我所谓的品德,在共和国的范畴里就是指对祖国的热爱,换言之,就是热爱平等。这既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品德,也并非基督教教义上的所谓品德,而是指政治品德;正是这种品德成为推动共和政体的原动力,如同荣誉是驱动君主政体的原动力一样。因此,我将热爱祖国和热爱平等并称为政治品德。我有些新的观念,亟须赋予它们新的词汇,或者给予旧词汇以新的词义。那些对此不甚明了的人们则认为我阐述的是一派荒谬的论点。这些荒谬的论点将会在世界各国激起憎恶与愤慨,因为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崇尚品德。
(二)应该注意,我们所说的“某种品质、意识形态或品德不是驱动某种政体的原动力”,以及我们所说的“这种政体中不存在这种原动力”。这两种说法之间有天壤之别。如果我们说,某一只圆轮或某一只小齿轮不是驱动一只手表的原动力,人们就由此得出结论说,这只手表里没有圆轮和齿轮吗?然而,如果说在君主政体下没有道德和基督教教义上的品德,甚至连政治品德也没有的话,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简言之,尽管在共和政体里政治品德是原动力,荣誉依然存在;在君主政体里,政治品德仍然存在,虽然它的原动力依旧是荣誉。
(三)最后要指出的是:第三章的第五节谈及的所谓“善人”,并不是嫉妒意义上的善人;这种“善人”具有我所谈及的政治品德。他热爱国家的法律;他的行为也源于对国家法律的热爱。
在这个版本里,我就以上几点做了清晰的说明,并且确定了它们的涵义;另外,大部分提及“品德”的地方,我都冠以政治品德。
著者原序
如果此书中纷繁事物中的某件事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而冒犯了某些人的话,至少应该说,我并无恶意夹杂其间。我与生俱来没有丝毫非难别人的性情。柏拉图感谢上苍,使他诞生在苏格拉底的时代。我也得感谢上苍,使我出生在我寄予生存希望的政府的时代,还要感谢它,要我依从那些让我热爱的人们。
我有一个惟恐人们不赞同的请求。那就是请读者们对一部二十年的著作不要浏览片刻就得出结论;应该对整部书,并非书中的只言片语给予赞扬或谴责。如果人们愿意寻找作者的意图,只能在著作的总体意图中寻找和发现它。
我首先研究各种人;我确信,在如此无限庞杂的法律和风俗中,各种人物不仅仅会被想象所裹挟。
我确定了某些原则,并且看到某些特殊的情况符合这些原则;所有民族的历史也只是这些原则的引申而已;每一项特殊的法律都与另一项法律相联系,或是依赖于另一项更具普遍意义的法律。
当我们回首古代,我力图寻觅和挖掘其精神所在,这样就不至于将实际上大相径庭的情况视为相同的情况,或是无法辨别貌似相同的情况之间的差异。
我的这些原则并非是我的偏见,而是从各种事物的特性中精选而出的。
在此,某些真理只有当人们看到它们相互间枝缠叶连时才能观察到。人们越是对细节部分进行思考,就越会感受到这些原则的确切性。然而我并没有讲述所有的细节,因为有谁能尽其所有而毫不厌倦呢?
人们在我这部书里找不出挥洒豪放的笔触。尽管这种笔法似乎是当今论著的特点。我们只需稍稍开阔一下眼界去审视一番事物本身,那些奇思冥想便会烟消云散。因为通常我们只把精神倾注在事物的一方面,所以奇思冥想会骤然而起,此时,被我们忽视的正是事物的其他方面。
我的著述中没有指责任何国家业已建立的政体的意味。每个国家将在此书中找到它们所遵循的准则的理由;我们还由此十分自然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有那些有幸天生具备洞察整个国家政体能力的人,才能就此提出改革建议。
启迪民众并非是无足轻重之举。官吏的偏见来自整个国家的偏见。在蒙昧时代,人们犯下弥天大罪,也会无动于衷。在启蒙时代,人们即使极尽善道,仍然惊惶不安。我们感受到旧时代的弊端,同时也看到了纠正这些弊端的做法;然而我们甚至也看到了纠正这些弊端行为本身所显现的弊端。对于邪恶,我们并不会去触及它,如果由于惧怕改革会使弊端变得更糟的话,对于善良,不妨可以去触及它,前提是对进一步的改革持怀疑态度的话。我们对局部的观察是为了对整体作出判断;研究所有的原因,是为了审视所有的结果。
如果我能在此书中为公众以某种方式提供新的论证,而使我们钟爱自己的责任、热爱君主、祖国以及法律的话,人们就能更好地在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政府、每一个岗位上感知自己的幸福所在;那么,我便会成为所有幸运的人群中最幸福的一员。
如果我的书能使那些统治者增加他们施政所必须遵循的知识,又使那些听命于他们的人们找到新的乐趣,那么,我认为自己亦是所有幸运人群中最感愉悦的人了。
如果我的书能使人们克服偏见,我也自信自己是所有人群中最感欣慰的人。我在此所说的偏见并非指那些使众人对某些事物一无所知的看法,而是那些使人们自我愚昧无知的看法。
我们在力图教育人类的进程中,方可实践这个包括“热爱一切人”在内的一般性品德。人作为极具适应性的存在物,在社会中能够与别人的思维和感想相互融合。同样一旦有人向他揭示人的本性,他也能够了解自我。反之,如果有人将这种本性掩盖起来,他也会丧失对于自我本性的感知力。
对于此部著作,我曾屡次动笔写作,又数次搁笔;我也曾不止一次地将写就的书稿像树叶般丢给清风去玩味;我甚至终日觉得执笔的手日渐无力;我追寻着自己的目标,却疏于筹划;我既不知道什么是规范,亦不知道什么是例外;我找到了真理,只是将它再次扬弃而已。然而,当我一旦发现了自己的原则时,我所孜孜寻求的东西就会向我奔涌而来;而且,在二十年的写作过程中,我目睹了自己著作的启始、扩充、成熟与完成。
如果这部书还算得上成功的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题的庄严性,然而我也不认为自己完全缺乏才能。当我看到在我之前,在法兰西、英格兰和德意志已有许多伟人著书立说,我自然对此仰慕不已;然而我却丝毫也未丧失勇气;不妨借用达·科雷久的一句话:“我也是画家。”
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节 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1]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有些人说,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因为盲目的命运竟然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岂不是一件更为荒谬的事吗?
于是便有了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上帝与宇宙的关系体现在,它既是宇宙的创造者又是它的保管者:以此产生的规律,便是保管时参照的规律。上帝遵循这些规律行事,因为他熟知这些规范;之所以他熟知这些规范,因为正是他制定了这些规范;他之所以制定这些规范,因为这些规律与他的才智和能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如同我们看到的一样,我们所在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它在一个非智能的状态中永恒地生存着。它的物质运动必然具有某种固定的规律。如果人们能够在自己所处的世界之外再臆想出另一个世界的话,那个世界要么具有恒定的规律可循,要么便是毁灭。
创造本身似乎是某种随意的行为,然而其中必定蕴涵着恒定的规律,就如同无神论者的命运一般。如果造世主没有这些规范就能统管世界的话,那么,这显然是荒谬的说法,因为没有这些规范,世界将无法生存。
这些规律建立在恒定不变的关系之中。在两个运动的物体之间,遵循其重量和速度间的关系,从而承受所有运动形式给予它们的作用力,增加、减力以及消失;每一次差别,都有其均衡性;而每一次变化,都有其永恒性。
特殊的“智能存在物”能够拥有自己制定的法律,然而也有一些并非是他们创造的,却被他们所拥有。在“智能存在物”产生之前,它们已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于是它们便有了存在的关系,所以也就有了可能存在的法律。在法律制定之前,已有了产生公共关系的可能性。如果在人为法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之外,就无公道可言的话,那么便意味着,当人们还未画出圆圈时,所有的半径也并不相等。
因此,我们应该承认,在人为法确定之前,已存在着公正。例如:即使在纷繁的人类社会中,遵守法律乃是天经地义;如果某些“智能存在物”从另一个“智能存在物”身上获取某种利益的话,前者就应该怀有感激之情;如果某一个“智能存在物”创造了另一个“智能存在物”,那么,被创造者则应该保持自己原有的依存关系;当一个“智能存在物”损害另一个同类时,它自身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损害;还能列出许多公正关系的例子。
然而却不能说智能世界和物质世界被管理得一样完备。因为,尽管智能世界有其自身的规律,这些规律就性质而言是不可变化的,但是智能世界却不能像物质世界那样永恒地遵守其规律,原因是某些特殊的“智能存在物”囿于其本性而导致错误;而且,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他们按自己的本性我行我素。所以,他们并不是永恒地遵守自己最初级的规律;即使那些规律是他们自己制定的,他们却总是不去遵守它们。
人们不知道,兽类是否受到一般规律的支配,还是受特殊动力的支配。无论如何,兽类与上帝的关系绝不比其他的物质世界的关系更亲密;兽类的感官只限于它们彼此的关系,与其他特殊存在物,或者是与它们自身的关系之中。
出于欲念的诱惑,兽类保留了自己的特殊的生灵特征;而且,由于同样的原因,它们还保存了自身的种类。它们具有自然法,因为它们是由感官组合而成的;它们并没有自己制定的法律,因为它们并不是由知识组合而成的。然而,兽类并非始终不渝地遵守它们的自然法则。倒是那些看上去并非掌握知识和具备感官的植物,却较为忠实地遵守着自然法则。
兽类不具备我们人类所具有的最高级的智能,然而我们却不具备它们拥有的某些能力。他们丝毫没有我们所拥有的种种欲望,当然,它们也没有我们所特有的种种担忧和恐惧;它们和我们一样将经受死亡,但是它们却不了解死亡;它们中的大多数甚至比我们更完好地保存自身,却并不像我们那样滥用情欲。
人,从“物质存在”的意义上而言,与其他物体别无二致,人受到永恒规律的支配。当人作为“智能存在物”的时候,便时常诋毁上帝创造的规律,并且更改自己制定的法律。他本应主宰自我;然而他毕竟是有其局限性的存在物;他与所有“有限的智能生物”一样,无知与错误在所难免;他不但知之甚少,就连仅有的粗浅知识也会丧失殆尽。作为有感知的生物,他受到无数情欲的支配。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都可能忘却他们的创造者;上帝便以宗教的法规让他们回忆起这一切。这样的存在物随时也会忘却他自己;哲学家以道德规范警示他。为了在社会中生存,他必定要有所作为,但是,他可能将别人置之度外;立法者们以政治和民事法律促使他们尽其义务。
第二节 自然法
所有规律产生前,便有了自然法。人们之所以如此称谓,是因为它们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构成。为了更透彻地了解它们,就必须考察各种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形形色色的自然法规则正是在这种状态下被人类所接受的。
自然法引导我们归顺“造物主”,使它像印记一般嵌入我们的脑海中,由于至关重要的因素,它成为自然法中的第一规则,但却并非规则顺序中的第一条。当人类处于自然状态的时候,有获得知识的权利,尽管那时的知识甚少。显然人类最初的思维毫无思辨性可言;在探求自己的生命起源之前,他想到的只是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这样一个人最初的感觉只有懦弱;甚至懦弱至极。如果人们需要证明这一论点的话,可以看看森林中的那些野蛮人群[2];任何东西都会使他们浑身战栗,四散奔逃。
在这种境况之下,每个人都自感卑微,每个人几乎没有平等感。人们也没有任何相互攻击的意愿,因此,和平应该是自然法的头条规则。
霍布斯认为人类初始的欲望是相互征服,这是不合乎道理的。权力和统治意念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组合过程,而且有赖于其他思想的辅佐,因此,绝不是人类最初的思想。
霍布斯问:“如果人们不是自然而然地处于战争状态,那么,为什么他们总是带着武器?并且为什么要带着关门的钥匙呢?”然而霍氏却没有意识到,他把人类社会建立以后发生的事情强加到了人类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身上。人类社会的建立,才使人类产生了相互攻击和相互抵抗的动机。
人类脆弱的感觉中又不乏需求的感觉。于是自然法中的另一条便是启发人类去觅食。
我曾说过,畏惧使人们逃脱,但是人们之间相互对畏惧的关注感却使人们之间相互亲近。另则,人们从中得到的愉悦在于,一个动物走近另一个同类动物时产生的快乐。加之两性间的差异所产生的盎然情趣,更加提高了愉悦的程度,因此,人类相互间的自然需求和爱慕,应该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人类除了具有最初的情感之外,他们还能逐渐获得知识。这样他们便有了其他动物所不具备的第二种联系。于是他们随之产生了一种相互结合的新动机:生活在社会中的意愿。这就是自然法中的第四条。
第三节 人为法
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
每一个特殊的社会都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这就是产生国家间战争状态的原因所在。每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他们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已有,于是便产生某些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这两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社会必须得到维护;被视为这个社会的生存者的人类,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中也有着法律,那就是政治法。另则,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这便是民法。
国际公法十分自然地建立在这样一个原则基础之上,这就是:在和平时期,各国应该尽其所能谋求彼此间的利益的最大限度的提高;在战争状态下,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不至于毁灭各自真正的切身利益。
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宗旨是征服。征服的主旨是保全。在此项原则和前一项原则之中必然能推导出构成国际公法的所有规则。
所有的国家都有自己的国际公法,就连那些吞食战俘的易洛魁人也不例外。他们派遣和接受双方使节,他们也谙熟战争与和平时期的权利,遗憾的是,他们的国际公法并非建立在真实的原则之上。
除了与所有的社会形态相关的国际公法之外,每一种形态的社会都有它的政治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政府将无法生存。格拉维那说得好:“一切个体力量的总和就形成了我们所说的政治国家。”
整体的力量或许操纵在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股掌之间。有些人认为大自然曾创立了父权,那么政府操纵在某个人手中最符合于自然。但是,父权的例证并非能够证明任何事物。因为,如果父亲的权力与每个人统治的政体有关联的话,父亲死后兄弟们拥有的权力或者是兄弟们辞世后堂表兄弟拥有的权力,亦与某些人统治的政府产生连带关系。政治力量必然包括数个家族的联合。
更为确切地说,一个民族所建立的政体,其政体的特殊支配权与该民族的支配权能够恰如其分地吻合的话,它便是一个最适合自然的政府。
没有所有意志的趋同,个体的力量便无法得以联合。格拉维那说得再好不过了:“这所有意志的趋同便是我们所说的人民国家。”
一般意义上说,作为支配地球上所有人民的法律是人类的伦理所在;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应该不是在特殊情况下而适当地运用这一人类的伦理。
这些法律是为某国的人民而制定的,所以理应十分贴切地适用于该国民众;如果这些法律适用于另一个国家,那只是极其偶然的事。
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无论这些法律是为其构成政体而制定的政治法,还是为了维护其政体而制定的民事法。
法律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产生联系;与气候的冷、热、温和宜人相关;还与土壤的品质、位置和面积有关;法律与诸如农夫、猎人或者牧民等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法律必须与政体所能承受的自由度相适应;还要以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以及言谈举止发生关系。最终,法律条款之间也有内在的关系;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渊源所在,其中包含立法者的主旨以及制定法律所产生的基础性秩序的关联。应该通过这些所有的观点仔细考察法律。
这便是我力图在这部著作里阐述的各种观点的目的。我将对所有的关系进行研究。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
我并没有将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开。因为我探讨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蕴涵于所有的法律所涉及的各种事物之间的可能存在的各种关系之中,因此我应该尽量遵循这诸多关系和事物的内在秩序,而将法律的自然秩序置于其次。
我将首先致力于对每一个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关联的法律的研究。因为政体的原则在法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影响力,我将潜心致力于对它的精确认识。一旦我的论证得以确认,人们将会看到法律会从原则里脱颖而出,就像喷涌而出的泉水一般。于是,我进而探讨其他看上去似乎特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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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卢塔克曾说:“法是一切人和神的主宰。”
[2] 乔治一世曾在汉诺威森林中发现被送往英格兰的野蛮人。
第二章 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律
第一节 论三种政体的性质
政体有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即使是最没有学识的人们的见解也足以发现其性质。我假定三个定义,或者更确切地将它们称之为三个事实:共和体制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以上便是我所谓的每个政体的性质说。应该看到直接伴随这些性质所产生出什么样的法律。因此,这些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
第二节 与共和政体及民主政治相关的法律
在共和政体下,当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治,而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
在民主政治之中人民在某些方面似乎是君主,在其他方面又像是臣民。
只有通过选举方能成为君王,这亦是人民的意志所在。君王的意志体现于君王本身。因此,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在民主政体下的选举法应该如何规范、由谁规范,对于谁,就什么事情进行投票都必须予以阐明。其重要性亦如君主政体必须了解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之为君主,以及应该用什么方法治理国家一样。
李巴尼乌斯说:“在雅典曾有一个异族人混人人民议会。”他最终被处死。这样一个人竟窃取了王权中的权利。
确定组成议会的公民至关重要,否则,人们将不了解最终是人民或是人民中的一部分人表达了心声。在拉栖弟梦,议会必须由一万名公民组成。在诞生于卑微却走向伟大的罗马;在经历了所有命运的兴衰荣辱洗礼的罗马;仍然是在罗马,曾几何时所有的公民在它的城围之中,还是整个意大利以及世界版图的某一部分在它的城围之中,议会中公民的数目从未固定不变过,这便是罗马最终覆灭的重大原因。
拥有最高王权的人,民应该自己去做他们能够做好的所有事情,而那些自己无法出色完成的事情就应该让其代理者去完成。
但是,如果那些代理者并非人民所指派,他们便不能成为人民的代理者。因此这种政体中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准则,那就是由人民指派自己的代理者,他们被称之为行政官吏。
与君主们一样,人民甚至更加需要一个参政院或参议院来统领一切。但是,出于信任,其成员由人民选举。要么由人民直接挑选,像雅典的做法;要么由人民选举的官吏去挑选,罗马曾数度实行此种做法。
人民十分荣幸地挑选其委托人,将应当委托的某一部分权力给予他们。人民只依据他们不能不知晓的事物以及明确感知某些事实时才能下决心行事。他们十分了解哪一位将领经常征战疆场,也同样知道他曾有过这样或那样的功勋;因此,他们对选择哪一位将领非常在行。他们知道哪一位将领恪尽职守,且十分了解从法院归来的众人对他的满意程度,也同样知道他不曾有过受贿行为。人民所了解的这些情况足以使他们有能力选举一位法官。当人民被某位公民的慷慨大度或是他的丰厚财富所感动和感到惊讶时,就足以让他们选择一位市政官。人民在大庭广众之中探询而来的这些事实,要比身居深宫的君主了解得更清楚。那么,他们是否能够以此来处理某一事物,了解某些场所,把握某些机会和时机呢?回答是否定的,实际上他们并不懂得这一切。
如果有人对于人民这种鉴别功绩的天然能力心存疑虑的话,只要去探询一番雅典人和罗马人的一系列接连不断的令人叹为观止的选择,就足以使人信服,我们绝不能将这些选择归结为偶然。
正如人们熟知的那样,在罗马,尽管人民被赋予提升平民担任公职的权利,然而他们却从未决定选择过平民。在雅典,尽管依据阿利斯底德法律,可以从社会的任何等级中提拔官吏,然而据色诺芬称:“从未有过社会底层的人民请求获得过社会各阶层梦寐以求的,与拯救民生或者与获取荣誉相关的职位。”
正如绝大多数公民虽然拥有相当足够的选举权利一样,他们却没有相应的被选举权。如出一辙,人民具有相当的能力听取他人交代事务管理的情况,他们自己却并不适合处理有关事务。
事物总是要向前发展,并且要遵循某种规律运行,既不能太缓慢,也不能太迅速。但是人民的行为往往总是过于积极,或是过于消极。有时候十万只手臂能掀翻一切;而有时候十万只脚只能像昆虫一样蠕行。
在平民政治的状态下,人民被划分为若干个等级。伟大的立法者正是通过划分等级的方式而称著于世。这些等级划分的方式往往与民主政治的进程和繁荣程度相关联。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等级组合方式追随着贵族阶级的精神。我们可以从狄德·李维和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的著作里看到他是怎样将选举权赋予高等级的公民,而使他们将选举权玩弄于掌股之间。他把罗马人分为一百九十三个“百人队”,这些团队又被划分为六个等级。最富有但却人数最少的人们被划分在最高级别的团队之中;那些不怎么富有而人数较多的人们被划分在其次的团队中;所有赤贫的人群被他置于最后的一个团队里;而每个团队只有投一票的权利。所以,与其说是人在参加选举,不如说是资产与财富在参加选举。
梭伦将雅典人划分为四个等级。这一划分是在民主精神引导下进行的。他把人民划分为等级,并不是以此规定什么人应该参加选举,而是确定什么人能够被选举。他让每个公民都拥有被选举权,四个等级中的每一个等级中都可以选举产生“法官”,但是只有前三个等级中才能选举产生“官吏”。这三个等级都是富裕的公民。
在共和政体中划分拥有选举权的人是一项基本法律,因此进行选举的方式则是另一项基本法律。
用抽签方式进行选举具有民主政治的性质;运用选择的方式进行选举则具有贵族政治的性质。
抽签选举的方式不会使任何人苦恼。这种方式让每个公民产生为祖国服务的合理希冀。
但是,这种方式有其自身的缺陷,这也正是那些伟大的立法者竭力加以调整和纠正的理由所在。
在雅典,梭伦规定:用选择方式任命所有的军事职务。参议员和法官以抽签的方式选举产生。
他规定那些耗费巨资的文职行政职位以选择的方式授予,其他的职位通过抽签给予。
但是,为了纠正抽签选举的弊端,他调整为:只能从自荐的人们中进行挑选;中选的人们还将接受评判官的审查;而且每个人都有权对不合资格的候选人提出指控。这样就让抽签和选择方式兼而有之。当官吏结束他的任期时,必须接受另一次对他任期内品行和表现的评价。没有能力的人,在自荐抽签选举时,当然会十分勉强地提出自己的姓名。
规定投票选举的方式也是民主政治中又一项基本法律。选择应该是公开地进行,还是秘密地进行,是一个重大的问题。西塞罗曾指出,在罗马共和国的末期,规定选举应秘密进行的法律[1]终于成为使共和国覆灭的重大原因之一。但是秘密投票方式在不同的共和国有着各种各样的方式,我认为这正是应该认真思索之处。
毫无疑问,人民行使其选举权时,选举理应公开进行[2];这应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法律。地位卑微的民众应得到权贵的指导,并应受到某些人物庄严态度的约束;因此,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当实行秘密选举时,一切都被破坏殆尽;指导迷途羔羊般的民众已不存在可能性。而在贵族政体下,贵族阶层行使选举权[3],或是在民主政体之下参议院行使选举权[4],其共同的目的就是防止阴谋诡计,因此,其选举不会在过分秘密的状态下进行。
对于参议院而言,阴谋诡计是危险的;对于贵族团体亦然。但是对于人民并非如此,因为人民的天性受到感情的左右。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一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也不关心政府为此有何打算,而是悠然地等待着薪金。
还有一条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然而,在众多的场合却十分有必要由参议院制定;某项法律在最终确定之前试行一番,往往是切实可行的手段。罗马和雅典政体对此十分明智。参议院决议的法律效力只有一年;而这些决议只有获得人民的赞同才能成为永久性的法律。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的性质相关的法律
在贵族政体中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中,正是这些人制定并实施法律的。其余的人民与这些人的关系充其量也就像君主政体中的臣民与君主的关系。
那里并没有实行抽签选举,因为那样会产生种种不利因素。事实上,一个已经建立了令人痛苦至极的爵位阶层的政府,即使选择抽签选举的方式,也无法减轻人们的憎恶感,因为嫉妒的是贵族阶层,而不是官吏。
既然贵族的数目如此庞大,就必须由参议院协调处理贵族团体无法决定的事务,并筹备贵族团体决议中的某些事务。在这种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参议院中实行的是贵族政治,在贵族团体中则是民主政治,人民沦落到一钱不值的境地。
如果能通过某种间接的途径,使人民摆脱灭顶之灾,在贵族政体下将会是一件幸事;如同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主要由人民中的精英人物进行管理,人民在政府中拥有某些权势,也会尽享繁荣。
参议院的参议员绝不应该有权补充其缺额成员,再也没有比这种权限更会使弊端长久持续的了。初期的罗马实行一种贵族政体,参议院不能补充缺额成员;新的参议员得由监察官任命[5]。
在共和国里,某一个公民骤然获得过高的权力,便会发生像君主政体中或者更甚于君主政体的某种情况。在君主国中法律符合政体的要求,或者适应其政体;君主还能受到政体原则的约束。但是,在共和国里,某一个公民获得太高的权力时,这种权力的弊端便会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因为没有任何防范的法律条文,所以对他们毫无约束力。
这条规律的例外之处在于,当某个国家的政体架构需要一个拥有非常权力的执政官时,就另当别论了。罗马的“独裁官们”,威尼斯的“国家审理官们”都是如此。这些官吏十分可怕,他们强行把国家重新带入自由。但是,这些官职在这两个共和国中为何拥有如此巨大的差异呢?那是因为罗马维护的是贵族政治的残余,而且与人民作对;而在威尼斯人们则利用“国家审查官”维护其贵族政治,但是却与贵族作对。这正是罗马的专政统治时间很短的原因所在,因为人民总是按照热情而绝非按规划行事。独裁官员必须具有骇人的能力,因为他们的目的在于恫吓民众,并非去惩处人民;独裁官只是为某一件事而设立,他们也只能在这件事上享有无限的权力。因为这个官职总是为某种未曾预料的情况而设立的。在威尼斯情况则恰恰相反,那里设置一个永久性的执政官。通过这名执政官可以使各种规划付诸实施、得以继续、中止,或者重新开始;因为某个人的野心可以变为某个家族的名利欲;某个家族的奢望有可能蔓延为数个家庭的野心。人们需要有一个隐蔽的官职,因为这一职务所要惩处的罪行,往往是隐藏很深,而且在秘密与缄默中进行的。因为它不仅仅是制止人们知道的罪行,甚至要预防人们不知道的罪行。总而言之,威尼斯的官职的设立是为了惩处他所质疑的罪行。而罗马的独裁官对于罪行,甚至当事者已经承认的罪行,运用威胁手段多于惩罚手段。
在所有的官职中,给予重权可以补偿其短暂的任期[6]。大部分立法者将官职的任期确定为一年。若长于一年,便会产生危险。若短于一年则与事物的特性相悖。有谁情愿这样管理自己的家务呢?在腊古礼国家元首每个月更换,其他的官吏每星期更换;城堡首领每月更换。这种情形也只能在一个被某些列强包围的小共和国里发生;那些强国可以轻而易举地贿赂共和国的小官吏们,使其腐败。
最理想的贵族政治表现在不占有国家任何权力的那部分人民数目极少,并且极为贫穷。这样占国家支配地位的那部分人民便毫无兴趣去压榨他们。由于这一原因,在雅典当安提帕特尔规定拥有两千个得拉姆银币的人们,才能拥有选举权。他使建立最理想的贵族政治成为可能,因为不拥有两千得拉姆银币的人很少,被排除在选举之外的人数极为有限,在城市中几乎没有人不拥有选举权。
因此,贵族家庭更加尽其所能实现平民化。贵族政治越是走近民主政治,便越趋于完备;越走近君主政治,则越背经离道。
最理想的贵族政治,则是处于屈从地位的那部分人民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民的私人奴隶,如同波兰的贵族政治,在那里农民是贵族的奴隶。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中庸、从属和依赖性的权力特征构成君主政治的性质。换言之,君主政体的性质,在于由一个君王依照基本法律治理国家。我所以说“中庸”、“从属”和“依赖”性的权力,那是因为在君主政体中,君王是一切政治与民事权力的渊源。这些基本法律必须通过“中间途径”才能使权力得以实施,因为如果在某一个国家,单凭某个人一时的冲动以及多变的意志治理国家的话,这个国家中的一切都会毫无确定性,而且其结果也毫无基本法律可言。
最为自然的中庸及从属的权力,便是贵族阶级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贵族是君主政体的要素,其基本准则是:没有君主便没有贵族;没有贵族亦没有君主。然而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中,君主将会成为专制君主。
有人曾企图在欧洲某些国家里废除贵族所拥有的司法权。他们却没有看到,他们想做的事,英国国会已经做过了。请废黜君主政体中的贵族、僧侣阶层、达官显宦以及市政人员的特权吧!那样便会即刻出现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度,或是一个专制的国家。
数个世纪以来,欧洲某个大国的法庭[7],无休止地对贵族遗产的管辖权进行抨击,对教会亦如此。我们并不愿意指责那些如此理智的法官。但是我们却要他们判定,政体的改变究竟可能达到何种程度。
我并不钟情于僧侣们的特权,但是,我希望任命能够将僧侣们的管辖权予以明确的界定。问题并不在于要了解这种管辖权的设立是否合理,而是要了解这种管辖权是否设立;是否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并且是否与法律的各个部分相联系;在人们认为两种相互独立的权力之间,是否就不该具有相互关联的种种条件;作为一个安分的臣民是否同样有责任维护君主的司法权,或者维护君主司法权已经确立的种种界定。
僧侣的权力在共和国里是具有危险性的,但却十分适合君主政体,尤其对于那些倾向于专制政体的君主国更合适不过了,自从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法纪衰败之后,没有一种惟一的权力能够制衡专制的话,将会是什么样的情形呢?当专制主义不受其他外力约束的时候,某种桎梏总是有益的,因为既然专制主义诱发人类种种可怕的天性,那么某种能够遏制专制主义的弊端甚至能成为某种妙方。
如同似乎要恢复整个陆地的大海一般,它却被海岸边的草莽和最微小的砂砾阻隔。同样那些权力似乎无限扩张的君主,都在最微不足道的障碍面前停止了脚步,并且使其骄横的天性屈从于抱怨和乞求。
为了维护自由,英国人把组成君主政体的所有中间势力铲除干净。他们维护这一自由有其充足的理由,一旦他们丧失了这一自由的话,就将会沦为地球上最受奴役的人民之一。
老威先生出于对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都一无所知的缘故,成为欧洲有史以来专制主义最大的倡导者之一。除了在他的倡导下发生的极为残暴、罕见,闻所未闻的变革之外,他力主铲除中间阶级,并要消灭其政治团体。他用华而不实的酬金收归贵族们的土地,似乎要赎回君主政体似的。
在一个君主国中,仅仅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个法律保障机构。这个保障机构只能产生于众多的政治团体之中。这些团体在法律制定时公布于众,当法律被人们遗忘时,它则唤起人们的记忆。由于贵族天性的蒙昧、怠惰和对民政的漠视,所以要有一个团体不停地将法律从掩埋的尘土中发掘出来。而君主的枢密院并不是一个合适的法律保障机构。就性质而言,枢密院是一个施政君王即兴意志的保障机构。加之,君主的枢密院频繁地更迭,绝不具有常设性;其成员不多,在人民中也缺乏足够的信任度,因此在非常时期它既不能引导人民,也不能让人民重新归顺。
在专制国家里,不但没有任何基本法律,更没有法律的保障机构。由此得出结论,在这些国家里,宗教具有超乎寻常的力量;宗教成为一种保障机构,并且具有永久性。另则,如果不是宗教发挥作用,那么在专制国家中习惯将会受到人们的尊崇,而并不是法律。
第五节 与专制国家性质相关的法律
由于专制权力的性质所限,实行专制统治的某一个君王也甚至通过一个单独的个人去代替他行使其权力。一个人面对自己的五官不断地沉吟:“你就是一切,别人都一钱不值”时,他便自然地开始怠惰、愚昧,沉湎于淫逸。因此,他不事政务。但是,如果他把政务交给几个人去办理的话,这些人之间就会争斗四起;他们都会施展阴谋设法使自己成为君主的第一奴仆;君主又不得已重新执掌国政。因此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把政务托付给一个大臣[8]。这位大臣首先拥有与他一样的权力。在这种政体的国家里,设立一个大臣,则是一项基本法律。
据说,一个被选为教皇的人,深感自己无法胜任,起初百般推辞,最后他接受了这个职位,而且将所有的事物交给他的侄子经办。他就职期间常说:“我从未感到过当教皇如此容易。”东方的君主们也有同感。他们蛰居在监狱般的深宫之中,那里的宦官已让他们的心神日趋颓唐,甚至于常常让他们忘记自己的身份。一旦人们将他们从“监狱”里拖出来,推上王位,他们起初是惊愕不已;然而,当他们设立了一个大臣之后,便在他们的后宫里开始放纵起极为兽性的情欲;在一个衰败的宫廷里,他们恪守着种种最愚蠢的肆意妄为,他们从未意识到当君王是如此的容易。
帝国扩张得越大,君王的后宫变化也就越大;因此,君王越是沉湎于欢娱。因为在这些国家里君王应该管理的人民越多,他们就越不思朝政;国家的事务越繁重,君王越加疏于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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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时的所谓“表法”,选举者有两张表决单,前者可注明“反对”;后者表明“同意”。
[2] 雅典用举手的方式选举。
[3] 威尼斯实行此法。
[4] 还有部分暴君规定,最高裁判所成员的选举要公开进行,以便于操作。
[5] 最初由执政官任命。
[6] 罗马帝国正是在这种情形下被推翻。
[7] 此处指法国。
[8] 夏尔旦先生说,东方的君主们总有宰相。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政体的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区别
在研究了与每一种政体的性质相关的法律之后,我们应该探讨与政体的原则相关的法律。
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区别在于: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本身的要素;而政体的原则是政体行为的关键。前者是政体特殊的架构;后者则是推动政体运行的人类感情。
不过,法律同各种政体原则的联系不应该低于与其性质的联系。因此,我们应该探询这个原则。这便是我在本章中意欲论述的内容。
第二节 多种政体的原则
我曾表述过,共和政体的性质在于全体人民或是某些家族在其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在于君主在其中拥有最高权力,然而他在其中依据业已制定的法律行使权力;专制政体的性质在于某一个人在其中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变幻无常的喜好管理国家。这使我探寻出三种政体的原则。这些原则十分自然地派生而出。我从共和政体说起,而且,我首先论述民主政治。
第三节 民主政治的原则
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的自我维护和支持并无更多的道义可言。君主政体具有法律的力量,专制政体有君王永远高悬的手臂,两者治理或支撑着一切。但是在平民政治的国家里,却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
我所叙述的观点不但被历史学界证实,而且非常符合事物的特性。因为那是显而易见的,在君主国里执行法律的人自认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此应具备的品德水准低于平民政治的国家。而平民政治的国家里,执法的人觉得自己也要服从于法律,并且要承担其责任。
因为听信不良的劝告或是由于疏忽而停止实施法律的君王,能够较容易地弥补这个过失,这一点也仍然是显而易见的。他只需改变主意,或是纠正自己的疏忽就行了。但是在乎民政治下,如果法律被停止实施,就只能被认为是由于共和国的腐败所致,此时的国家已经衰败了。
上一个世纪英国人要为自己建立民主政治竭尽全力,那些未获结果的壮举可谓蔚为大观。因为那些参政的人们毫无品德可言,而那个最胆大妄为的人[1]的业绩激起了他们的野心;宗派主义倾向被另一种宗派倾向遏制,因此,政府不断地更迭;惊愕的人民寻求民主政治,但却一无所获,终于在经受了无数的动乱、冲击、震荡之后,又不得不重新回到曾被他们摈弃的政体里休息。
当苏拉意欲将自由重新赋予罗马的时候,罗马却不再接受自由了。它只残留下微弱的品德。由于它的品德日益减少,所以在经历了恺撒、提贝留斯、盖犹斯、格老狄乌斯、尼禄和多密先之后,罗马仍然没有清醒过来,倒是受奴役的程度日益加深,所有的攻击都指向暴君,却没有一次是针对暴政。
生活在平民政治中的希腊政治家知道,支持他们的惟一力量来自于品德。今天的希腊人只给我们谈工艺、贸易、财政、财富,甚至谈论奢侈。
当品德丧失时,野心便占据了易于接受它的人们的心灵,并且贪婪地占据几乎所有人的心灵。欲望改变了人们的目标:过去人民喜爱的东西,现在已不再喜爱了。过去人民依据法律争取自由,现在为获得自由去对抗法律;每一个公民都好似从主人的家中逃跑的奴隶;过去的所谓准则,现在被人们称为严厉,过去的所谓规矩被视为束缚,过去的谨慎被视为畏缩。节俭在此被看做吝啬,占有欲却并非被视为贪婪。以前个人财产可以是公共的财宝;然而现在,公共财宝却变成了私人家产,共和国像是可以巧取豪夺的对象。它的力量仅仅在于某些公民的权力以及全体民众的放纵而已。
雅典无论是在它威震八方、称霸天下的时期,还是在它受尽屈辱奴役的年代里,它都拥有同样的力量。当它保卫希腊而反对波斯的时候,当它与拉栖弟梦争夺帝国的时候,当它攻打西西里的时候,拥有两万公民。而当狄米特里乌斯·法列累乌斯像在市场上清点奴隶一样稽核它的人口时,它也有两万公民。当菲利普敢于统治希腊,当他出现在雅典人的大门前的时候[2]①,雅典仍然坐失了大好时机。在德谟斯提尼斯的著作里,可以看到使希腊清醒过来是何等的艰难:雅典人畏惧菲利普,并非他是自由的死敌,而是逸乐的敌人。从前这座城市经受过无数次失败,人们也无数次看到它从毁灭中再度复兴。但是凯龙尼亚一役之败使它永远地衰败了。菲利普虽然遣返了所有的战俘,那又于事何补呢?他遣返的并不是战士!此时想要战胜雅典的军队总是轻而易举的,就如同战胜它的品德总是较为困难一样。
迦太基怎样能够站得住脚呢?当汉尼拔时任裁判官时,他禁止官吏们掠夺共和国,那些官吏不就到罗马人面前去告发他吗?可悲的是他们放弃城市,却还要当公民,并且还要借助他们的毁灭者的手维护自己的财产!不久罗马要求他们将迦太基的三百个上等公民扣为人质,随后又令他们交出军械和船只,然后向他们宣战。从被缴械的迦太基在绝望中拼死战斗[3]的经历去看,就能够判断,当迦太基尚有军力且具有品德时所拥有的能量。
第四节 贵族政治的原则
如同平民政治需要品德一样,贵族政治亦然;然而贵族政治也确实并非绝对需要它。
人民和贵族的关系,类似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人民受到法律的制约。因此贵族政治下的人民比民主政治下的人民较少地需要品德。那么,贵族又怎样受到约束呢?那些实施法律去约束同事的人们,首先会感到他们的所作所为也不利于他们自己。因此,依据政治体制的性质,贵族团体中需要品德。
贵族政治自身具有民主政治所不具备的某种力量。贵族们依据其特权,并为着各自私人的利益形成团体抑制人民:只要拥有法律,并且在此方面得以实施便足够了。
贵族团体抑制其他人轻而易举,然而抑制自己并非易事[4]。这种政体的性质就是如此,似乎将贵族置于法律权威之下,又将他们排除在法律之外。
于是,这种团体只能以两种方法抑制自我。要么以高尚的品德使贵族寻求与人民的相对的平等,使其可能形成一个大共和国。要么以较低的品德,即某种程度的节制力,至少使贵族们之间平等,达到共商的目的。
因此,节制是贵族政治的灵魂。我所指的是那种建立在品德基础之上的节制,而并非那来自怯懦和精神上的怠惰的节制。
第五节 品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
在君主国里,政策促使人们经营巨大事业,却尽可能少地运用品德。这就如同在最完美的机器里,技术的运用使机件、和齿轮都尽可能地降低到了最低限度。
君主国家的延续并不取决于爱国心、真实荣誉的希冀、舍弃自我、牺牲自己最宝贵的利益,以及我们仅仅听闻过的前人曾有过的所有英雄品德。
在君主国里,法律取代了所有品德的位置;人们不需要任何品德;国家也并不需要人民具备这些品德:某人无声无息的行为并不被人追究。
尽管所有的犯罪就性质而言具有公众性,人们仍然将公罪和私罪加以区分。之所以称为私罪,是因为这些罪行对个人的侵犯更甚于对整个社会的侵犯。
不过,在共和国里,私罪更具有公罪的性质,也就是说,这些罪行触犯国家的政体多于触犯个人。而在君主国里,公罪具有较多的私罪性质,换言之,这些罪行触犯个人的幸福多于触犯国家政体本身。
我请求人们对我所说的话不必介意,因为所有历史可作证明。我非常了解有品德的君主并不少,然而我所说的是,在君主国里人民要具有品德是非常困难的[5]。
让我们读一读历代历史学家有关君主朝廷的记述,回忆一番各国的民众对朝臣卑鄙性格的议论吧!那些议论绝非臆想,而是源于悲痛的经验。
野心寓于闲逸,骄横渗于卑鄙,不劳而富的欲念,憎恶真理,献媚、背信、违背自己所有的诺言,鄙视公民义务,惧怕君主的品德,企盼君主的懦弱,而且比这一切更糟的是,无休止地嘲弄品德则是各个地区、各个朝代绝大多数朝臣共同的性格特征。不过,国家中大多数首脑人物并非诚实的人,却要在下的人成为善人;首脑人物都是骗子,却要求在下的人同意只做受骗的傻子,这是极其难以做到的事。
然而,如果在人民中间有某个诚实的人,该怎么办呢?红衣主教黎希留在他的《政约》中委婉地指出,君主要倍加小心,不要任用这种诚实的人[6]。品德确实绝非这类政体的原动力!诚然,这类政体并不排斥品德,但是品德并非他的原动力。
第六节 君主政体里什么代替了品德
我得快些,并且得迈开大步走开,免得人们认为我在讥讽君主政体。不,我并没有这样做。即使君主政体缺少这个动力,它也具有另一种动力,这就是荣誉。所谓荣誉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它代替了我所说的政治品德,并且处处标榜这种品德。在君主国里,它能唤起优美的行为,与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引导政府达到其目的。
因此,在治理良好的君主国里,每一个人几乎都是好公民,然而却很难找到某个善人,因为要想成为善人,就必须有做善人的意念,并且爱国家甚于爱自己。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如同我们所说,君主政体必须以优越的地位、品级,甚至高贵的出身为依据。荣誉的性质要求优惠的待遇和高贵的品爵。正因为这个缘故,荣誉在这个政体中获得了地位。
野心在共和国里是危险的。但是在君主国里却会产生良好的效果。野心使君主政体产生活力。使人们从中受惠,对这类政体并无危险。因为野心在这种政体中能够受到不断的压制。
你或许会说,这就如同宇宙的体系一样,具有某种离心力,这种力量不断地使众多的天体远离中心,同时又有某种向心力,将它们吸向中心。荣誉推动着政治肌体的各个部分,它用自身的作用力将各部分连接起来。这样当每个人认为向个人利益迈进时,已经走向了公共利益。
从哲学意义上说,这确实是一种左右国家各个部分的虚假荣誉;然而,这种虚假的荣誉也适用于公众。这与真实的荣誉对获取它的个人适用一样。
但是,迫使人们采取所有既困难又花费气力的行动,除了给予他们相关荣誉外,并不给予其他报酬未免太过分了吧?
第八节 荣誉绝不是专制国家的原则
专制国家的原则绝不是荣誉。那里的人们完全平等,没有人自恃优越;那里的人们也都是奴隶,没有人能比别人更一无所有。
不仅如此,荣誉有它的法则和规律,它不知屈服;它依据自己的执著,而并不依从别人的意愿。所以,只有在拥有固定政体、具备某些法律的国家中,才能谈得上荣誉。
荣誉怎能被暴君所容忍?暴君将轻视生命当做光荣,而暴君之所以拥有权利,正在于他能剥夺别人的生命。荣誉怎能容忍暴君?荣誉遵循规律并具有坚定的意志,而暴君并无任何规则可言,其反复无常的意念毁灭其他所有人的愿望。
在专制国家里,荣誉不被人所知,甚至常常没有文字可以表达它。但是,荣誉却支配着君主国家;它赋予所有的政治团体、法律以及品德本身以生命。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如同共和国需要品德,君主国需要荣誉,专制政体需要恐怖一样。品德对于专制政体而言非但毫无必要,而且荣誉也是危险的。
在君主政体下,君主把大权全部交给他们所委托的人们。那些有强烈自尊的精英分子便有可能在那里发动革命,所以就需要以恐怖扼杀人们的所有勇气,扑灭一切野心。
一个温和的政府可以随意放松它的原动力,而不至于会发生危难。它依据它的法律甚至它的力量维持自我。但是在专制政体下,当君主一瞬间不举起高悬的手的时候,当他不能立即消灭那些身居显要地位的人们[7]的时候,就会一败涂地,因为此时这种政府的原动力恐怖已不复存在,人民不再拥有保护者了。
土耳其的法官们的主张正是如此,如果皇帝的约定或诺言限制他的权威的话,便彻底失去了履行其约定或诺言的义务。
人民应该受到法律的仲裁,而权贵们却受到君主即兴意念的裁决;最卑微的人可能保全头颅,而总督们的头颅则有随时被砍掉的危险。人们谈及这些可怕的政权,不能不战栗。被米利维斯废黜的波斯认识到自己的政权被征服前业已灭亡,那是因为他不曾使人民流过足够的血。
历史告诉我们,多米先恐怖的残忍使总督们恐惧异常,因而在他的统治下民众的生机略微得以恢复。这就如同洪水毁坏了一侧的河岸,而另一侧却留下田野,苍茫之中草原依稀可见。
第十节 宽政与暴政国家服从的区别
在专制国家里,政体的性质要求人们绝对的服从;而且君主的意志一经发出,便毋庸置疑地产生效力,就像一个抛出的球去撞击另一个球一样,能量不可逆转。
在专制国家里,绝对没有诸如调节、限制、和解、平衡、商榷、进谏可言;完全没有对等或更好的建议可以提出;人作为一个生物只能服从另一个生物的意志。
在那里,人们不能对未来的厄运表示出更多的恐惧,也不得将遭遇归咎于无常的命运。在那里,人的命运与牲畜别无二致,只有本能、服从与惩罚。
人们不必抒发自然的情感即对父亲的尊敬,对儿女和妻子的爱怜与柔情以及对荣誉的规则或健康状况的关注,这一切都毫无意义,只要服从命令就足够了。
在波斯,如果某个人被国王判罪,人们便不得再向国王说起他,也不得请求赦罪。如果国王是在醉酒或精神失常状态时作出这个决定,他的命令仍然要执行,否则,他将自相矛盾了,然而,法律是不会自相矛盾的。在那里,这种思维方式始终存在。亚林爱露斯因为无法收回灭绝犹太人的命令,只好决定准许犹太人自卫。
不过人们有时可以用一种方式对抗君主的意志,那就是宗教。如果君主命令某人舍弃甚至杀死他的父亲,他会服从;但是如果君主要他或命令他喝酒,他会拒绝。宗教的法规是至高无上的训条,这些法规不但支配着百姓,也支配着君主。但是,自然法并非如此;依照假定,君主并非是一个人了。
在君主政治、政治宽松的国家里,权力受到其动力的制衡;我所说的是受荣誉的限制;荣誉如同一个帝王,统治着君主,也统治着人民。人们绝对不向君主援引宗教的法规,朝廷知道,那样是可笑的。但是,人们将不断地向君主援引荣誉的法规,由此在服从的意义上便产生了必要的松动。荣誉中有天然的古怪成分,而且服从本身将遵循这些古怪现象。
尽管服从的方式在这两种政体中的表现方式不同,然而,权力却是同样的;无论从任何意义上说,君主都是大权在握,举足轻重,并被服从。总的区别在于,君主政体下的君主具有开明性,朝廷的丞相的机敏和操持政务的干练,是专制国家远远不可比拟的。
第十一节 总结
三种政体的原则就是如此。但并非说,在共和国里人们都有品德,而是说,他们理应如此。我也并不是证实,君主国的人们都有荣誉,而在某个专制国家里的人们都心存恐惧。应该证明这些原则,否则便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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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克伦威尔。
[2] 当时的希腊公民是两万人。
[3] 这场战争持续了三年。
[4] 从此,公罪可能受到惩治,因为与公众有关;私罪则不然,因为与公众无关,无须加以惩治。
[5] 我在此所说的“政治品德”,在以公共福利为目的的意义上是指道德上的品德。极少涉及个人道德上的品德,而且绝非那种与宗教上“天启的真理”相关的品德。
[6] 黎希留在书中说,不要使用出身卑贱的人;他们太酸涩,太难对付。
[7] 这在军事性的贵族政治下会时常发生。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教育的法律
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而且,因为这些法律是使我们成为公民的准备,所以,每一个单独的家庭都应该接受大家庭的计划的支配,这个大家庭中也包括所有的个人家庭。
如果全体人民拥有某个原则的话,那么作为全体人民的构成部分而组合的家庭也拥有这个原则。因此,教育的法律在各种政体中也有所区别。在君主国里,教育的法律应该是荣誉;在共和国里,则应该是品德;在专制国里就是恐怖了。
第二节 君主国的教育
在君主国里,人们接受主要教育的场所,绝不是儿童们接受教育的公共学校,人们只有进入社会,教育才以某种方式开始。社会就是给予人们所谓荣誉的学校;而荣誉就如同一位博学的教师,必须无处不在地引导着人们。
在这里,人们看见并且经常听到三样东西:“品德应该高尚;处世应该坦率;举止应该高雅。”
在这里,人们向我们展示的品德,往往在于自我应尽的义务,而对于他人应尽的义务却少于前者。这些品德,与其说是召唤我们去接近自己的同伴,还不如说是使我们有别于自己的同胞。
在那里,评判人们行为的标准并不是好与坏,而是美与丑;不是正确与否,而是伟大与否;不是合理与否,而是非凡与否。
如果说荣誉能够在此找到某些高尚的东西,要么是法官使它们合法化,要么是诡辩家为它们提供理由。
向妇女献殷勤,如果融入情感或征服欲的话,可以被容许。这就是君主国的风俗绝对不像共和国的风俗那样纯洁的真正原因。
施用权术计谋,如果与宽阔的胸襟和伟大的抱负相结合的话,是可以被容许的。例如在政治上施用谋略是无损荣誉的。
当阿谀逢迎并不为贪图富贵时,荣誉并不禁止这样做。但是,如果在感情上自视卑贱,而去阿谀逢迎的话,那将是荣誉所不容许的。
谈到处世,我已经说过,君主政体的教育应该使它有几分坦率。因此,谈话注重真实,那么,是出于对真实的热爱吗?绝对不是。人们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习惯于说真话的人,会显得大胆而自由。其实这样的人显得只以事物为根据,而并不随声附和别人对事物的看法。
人们越是推崇这种形式的坦率,民众的坦率就越被人忽视。因为民众的坦率只是出于对事物的真实和质朴。
总之,君主国的教育要求人们的举止要有某种礼貌;人类与生俱来要一起生活,也同样要彼此取悦。那些不遵守社交惯例的人,会冒犯所有与他共同生活的人们,而丧失其信用,以至于毫无成就。
然而,礼貌的来源通常并非如此单纯,它来自人们出人头地的欲望。人们有礼貌是出于自尊。我们用仪表来证实自己并不卑贱,并以此证明我们从未同被历代所不齿的人们共同生存过。这就是我们引为骄傲的。
在君主国里,礼仪也为朝廷所采用。一个伟大的人物会使别人都显得渺小。我们以此产生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以此产生的礼貌使有礼貌的人欣喜,也使接受礼貌的人对人们的喜悦以礼相待,因为礼仪意味着某人属于朝廷,或者应该属于朝廷。
朝廷的氛围,在于远离真实的尊贵,以换取矫饰的尊贵。这种氛围更多地迎合了朝臣,而不在于它本身。矫饰的尊贵带有某种谦恭的失之千里的傲气。然而,朝臣越远离矫饰,这个朝臣高贵的源泉,便会不自觉地远离高贵。
在朝廷里,各种品味都很考究。所有的一切都来源于巨富的浮华,多样性的逸乐,尤其是对逸乐的厌倦,对纷繁嗜癖、混乱,甚至幻想的无奈。这一切都总是被如愿以偿地接受着。
这些内容都是教育的目标,教育就是为了培养诚实的人,为了造就具有这种政体所要求的一切品性和所有道德的人。
在这里,无处不混杂着荣誉,它渗透在人们各式各样的思维和感觉中,甚至于主导着人们的原则。
这个奇怪的荣誉按照其意愿限定了品德的范畴。它依据其主旨限定我们所要做的一切,并设定了种种规则。它依据其兴趣扩展或限定我们的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宗教、政治或道德。
在君主国里,法律、宗教和荣誉的训示,都莫过于对君主意志的服从。然而,这个荣誉也告诫我们,君主绝不应该训导我们去做有损荣誉的事,因为这使我们不能为其尽职。
克里扬拒绝谋杀基司公爵,但是却向亨利三世提出愿意和基司公爵决斗。在圣巴多罗买节大屠杀之后,查理九世让全国的基督军屠杀新教徒。巴雍纳的司令多尔德伯爵上书国王说:“陛下,我在居民和士兵中没有找到一个刽子手,他们都是善良的公民和勇敢的士兵。所以,他们和我恳求陛下允许我们把手臂和生命用于有益的事业。”这位伟大而仁慈的勇士认为卑鄙的事是绝对不能做的。
荣誉要求贵族所做的,莫过于为君主去作战。其实,这是贵族优越的天职,因为,无论他们发生意外、获得成功甚至遭受厄运,显贵都会伴随着他们。然而,荣誉既然给贵族限定了这项义务,那么,义务的履行就要以荣誉为判断的标准,如果有人触犯了荣誉,荣誉就会要求或准许他引退。
荣誉还使人们能够随意地希冀或拒绝某种职业,荣誉赋予的这种自由,甚至比财富更为珍贵。
因此荣誉有其自身的最高规律;教育必须适应这些规律[1]。其主要规律有:
第一,荣誉完全许可我们重视我们的财富,却绝对不许可我们重视我们的生命。
第二,当我们一旦获得某种地位的时候,我们不但不能无所作为,也不能使我们显得同这种地位格格不入。
第三,法律丝毫不禁止的事物,荣誉却极其严厉地予以禁止;法律所不要求的东西,却更为迫切地要求。
第三节 专制政体的教育
君主国家的教育致力于提高人们的心志,而专制国家的教育所追求的则是降低人民的心志。这就注定专制国家的教育必然是奴隶性的。甚至对于身处高位的人们,奴隶性的教育也具有益处,因为在那里没有只当暴君而同时不做奴隶的。
绝对的服从便意味着服从者是愚蠢的,甚至发出命令的人也是愚蠢的,因为他丝毫不需要去思索、怀疑或者推理,他仅仅只需要表达一下自己的意愿就够了。
在专制国家里,每一个家庭就是一个单独的帝国。其教育主要是教导人们如何与别人相处,因此其范畴是非常狭窄的;它只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中,把某些极其简单的宗教原理和知识灌输到人们的精神世界中而已。在那里,求知会招致危险,竞争足以酿成祸害;至于道德,亚里士多德并不相信还有什么品德属于奴隶。这正是这种政体的教育范畴极为狭窄之所在。
是啊!专制国家的教育怎样致力于培养一个与民众同甘共苦的优秀公民呢?如果这样的公民热爱他的国家的话,他就会力图减缓政府的原动力。这种努力一旦未获成功,他将会一败涂地。如果获得成功,就将使自己连同君王和帝国陷人危险的境地。
第四节 古今教育效果的差异
大多数古代的人民都生活在以品德为原则的政府之下;而且,当品德在这种政体下具有力量时,人们将会做出种种我们今天再也不会看到的事情。那些事情会使我们渺小的灵魂受到震撼。
古代的教育还有一个优于当今之处,那就是他们的教育从未被人违背过。爱巴米农达斯在其晚年时曾反复讲述、倾听、观察和从事的事情与他幼年时开始接受教育时的所作所为并无差异。
今天我们接受着三种不同类型的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教育,即父亲的教育、师长的教育和社会的教育。社会教育给予我们的说教,将父亲和师长教育的全部理念都推翻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来自于我们今天两种截然不同的宗教和社会义务,古人对此是一无所知的。
第五节 共和政体中的教育
共和政体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而专制政体的恐怖则自然地产生于威吓与惩罚之中。君主政体的荣誉,受到情感的激励,也激励着感情本身。而政治品德则需要舍弃自我,这永远是一件极痛苦的事情。
我们可以给这种品德下一个定义,那就是热爱法律和祖国。这种爱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其实,公共利益中包含着所有的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不过是以公共利益为重罢了。
这种爱是民主国家所特有的。只有在民主国家,每个公民才对政府负责。政府如同世间万物一样,如果要使它得到保护,就要对它用心爱护。
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一个国王不爱君主体制,又有哪一个暴君憎恶专制政体。
因此,在共和国里,关键在于建立对法律和国家的爱。教育应该注重对这种爱的培养。然而,要使儿童具备这种爱,有一种妥善的方法,那就是父亲首先要具备这种爱。
通常父亲就像师长一样,将知识传授给自己的孩子,而且还需要将更多的感情给予孩子们。
如果这一切不能奏效,便是孩子们在家庭里所获得的教育被外界的影响所破坏。
堕落的绝不止是新生的一代人,只有当成年人已经腐化之后,他们才会败坏下去。
第六节 希腊人的某些制度
古希腊人深信在乎民政治下的人民接受品德培养的必要性。为了启迪人民,他们建立了某些奇特的制度。当您在莱喀古士的传记里看到他为拉栖弟梦人制定的法律时,您会觉得是在浏览西瓦楠布人的历史。克里特的法律是以拉栖弟梦的法律为蓝本。柏拉图制定的法律也仅仅是在其基础之上的修订而已。
我请求人们略加注意:这些立法者的才能该是何等的广阔!可以看到他们触犯了人们约定俗成的习惯,把所有的品德混合起来,向全世界显示他们的智慧。
莱喀古士把偷窃和公允精神混合起来,把最为苦难的奴役和极端的自由混合起来,把最残忍的感情和最大限度的节制混合起来,借以巩固他的城围。他似乎剥夺了这个城市的一切财源、艺术、商业、金钱和城围;人们虽有野心,却断绝了发财的欲望,虽然具有天然的感情,却丧失了孩子、丈夫和父亲;甚至贞操也被剥夺了。斯巴达就是通过这些方法获得了强盛和荣耀。这些制度经久不衰。如果不能推翻他的政体,即使在某些战役中取胜也毫无意义。
克里特和拉科尼亚运用这种类型的法律统治国家。拉栖弟梦最后被马其顿人所吞并,克里特[2]也是最后才灭亡于罗马人。撒姆尼特人实行同样的制度,罗马人获得了二十四次胜利后才最终消灭了它。
人们从希腊法律制度中所看到的这种不可思议的民族个性,在我们时代的渣滓和腐败之中也能看到。一个贤明的立法者曾经造就了一国的人民;那里的人民把正直看做是理所当然的事,就如同斯巴达人视勇敢为当然的事一样。贝恩先生是一位名副其实的莱喀古士。虽然他是以和平为本,然而莱喀古士则是以战争为目的;但是,两者在促使人民走单一道路,在自由人中提高自己威望,在克服偏见,克制自我感情方面都是极为相似的。
巴拉圭为我们提供了另一个例证,曾有人把宣教会以指挥命令作为人生惟一快乐的行径视为一种罪恶。然而,用集权统治民众能给人民带来更多幸福的话,将永远是一件幸事。
宣教会的荣耀在于,首先在这些地区将宗教和人道结合起来。恢复那些被西班牙人摧毁的地区,并开始医治了人类遭受的重大创伤中的一种。
宣教会对它称之为荣誉的所有事物都怀有美好的感情,对它信奉的宗教虔诚不已。这个宗教的信徒地位卑微,远不如布道者高贵。这种感情和虔诚能使宣教会从事宏伟的事业,并获得成功。它把散居在丛林中的人民召唤出来,给予他们稳定的生计和衣食。当他们以此促进了人类的生产的话,其功绩是不可限量的。
如果有人试图建立同样的法律制度,就得首先建立如同柏拉图式的共和国里所描述的那种财产共有制的社会。树立起他所倡导的那种对神明的敬重,与异邦人隔绝而保存自己的习俗;由城市当局进行贸易,公民则不得经商;他们有着同我一样的艺术品,却没有我们一样的奢华,有着我们一样的需要,却没有像我们一样的欲念。
他们还应该摈弃金钱。因为金钱的效力使人的财富日益膨胀,甚至超越了自然所限定的界限;并且使人们学会毫无意义地保存那些毫无意义地积聚起来的东西;近而使人的欲望毫无节制地滋生。大自然原本给予我们非常有限的手段去刺激情欲,并促使人们相互腐化,然而金钱却弥补了其不足。
爱比淡尼安人觉得他们的习俗在与野蛮人的交往中逐渐被败坏,于是便选举了一位专职官吏,他代表城市而且只代表城市从事所有的贸易活动。因此,贸易不会败坏政体,而政体也不能剥夺社会从贸易中获得的利益。
第七节 这些奇特的法制适用于何处
这种种制度或许适用于共和国,因为政治品德是共和国的原则。然而在君主国里为了标榜荣誉,为了唤起恐怖,就不必花费心思了。
这些独特的法律制度只能在小国实行。在那里可以实行普遍的教育,可以像培养一个家庭中的孩子一样培养全体人民。
米诺斯、莱喀古士和柏拉图的法律,要求全体公民彼此之间以一种独特的关注方式来维系。一个拥有众多民众的国家,其事物错综复杂、门类繁多,便不可能拥有这种关注了。
如上所述,这些法律应当排斥金钱。然而在大型社会里,由于大量的事物、繁多的社会现象、频发的困境和事件的重要性,以及购买活动的便利,交换手段的迟缓,呼唤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如果要使这一标准在各地都具有权威,或普遍得到拥护,就应该使各地与之相关的人们认可这个权威的实质所在。
第八节 对古人有关风俗的一个悖论所做的解释
明智的波利比乌斯告诉我们,音乐对于柔化亚加底人的风俗至关重要,他们居住的国家里,空气凄怆而寒冷;西内特人忽视音乐,所以成为所有希腊人中最残忍的民族;他们犯罪之多,任何一个城市都不能与之相提并论。柏拉图直言不讳地说,要改变音乐就一定要首先改变国家的政治体制。亚里士多德撰写《政治学》一书的目的似乎就是在于运用自己的观点去驳斥柏拉图的意见,但是在音乐对风俗的影响力方面,他与柏拉图的观点是一致的。西奥弗腊斯塔斯、普卢塔克、斯特拉波以及所有的古人的想法都是如此。这绝对不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产生的观点;而这也是他们政治观点中的原则之一。他们就是这样制定法律,并且这样要求人们去治理城邦。
我认为我能解释这一观点。首先应该了解,在希腊的城市中,尤其是在那些以战争为主要目的的城市中其精神实质所在,一切能够以赚取金钱为驱动力的工作和职业都被认为是一个自由人所不应该做的。色诺芬说过,“大多数的工艺劳动会使工人毁坏身体;他们不得不坐在阴暗的或是靠近火的地方。他们既没有时间与朋友相聚,也无暇去顾及国家。”就是因为某些民主国家腐化的结果,所以手工艺人才得以成为自由的公民。我们从亚里士多德那里知道这一观点,他主张一个良好的共和国绝不应该将城邦的权力给予手工艺人[3]。
农业在当时仍然是一种奴隶性的职业,通常是由被征服地某些民族从事操作的,例如拉栖弟梦人使用伊洛底人,克里特人使用珀里埃人,帖撒利亚人使用珀内斯特人,即异族人在异邦沦为奴隶[4]。
总之,各种低级的商业活动对于希腊人而言都是不名誉的。商业活动使公民不能不伺候奴隶、房客和外国人。这是与希腊的自由精神相抵触的。因此,柏拉图在他的《法律》一书中主张惩罚经商的公民。
因此,在希腊各共和国里,人们陷入非常为难的境地,公民不得经商和从事农业、工艺生产。但又不许他们闲着,所以他们的职业只能是体育和军事操练[5],国家的法制不容许他们做其他的事情。因此,不能不把希腊视为一个运动员与战士的社会。然而,这些训练极易使人变得冷酷而野蛮[6],所以需要运用其他训练手段激发他们的柔和性情。而通过身体的感官陶冶心灵的音乐则是最合适的方式。肌体的锻炼使人冷酷;推理的科学使人孤僻。音乐则是两者的折衷。我们不能说音乐会激发品德,这难以使人相信;但是它却有防止法律的凶恶性的效果,并且使心灵受到一种只有通过音乐的帮助才有可能受到的教育。
假设有这样一个社会,那里的人们热衷于狩猎,并且以此为业。他们无疑由此养成某种程度的粗暴性格。如果这些人又偶然沾上了音乐的嗜好的话,我们很快就能看到他们的举止和性格上会有所不同。总之,希腊人的训练只能使人们养成一种粗暴、易怒、残忍的感情。音乐不但能刺激所有这些感情,而且能使心灵感知柔和、怜悯、仁慈和温情似水的情感。我们时代的道德作家如此激烈的反对戏剧,足以使我们感受到音乐对于我们心灵的影响力。
如果上述社会的人们只是打鼓吹号的话,不就比柔和的音乐更难以达到其目的吗?因此,为了陶冶人们的性格,古人在某种情况下对音乐的形式加以更替是有其道理的。
但是,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偏偏要选择音乐呢?这是因为所有的感官娱乐中,只有音乐最不会败坏人的心灵。在普卢塔克的著作中,我们不无羞怯地读到,梯柏人为了使年轻人的性格趋于温和,竟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种世界各国都应该禁止的爱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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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里所说的是事实,并非理应如此,所谓荣誉只是一种成见,宗教有时企图消灭它,有时企图限制它。
[2] 克里特保卫它的法律和自由达三年之久。它比某些伟大的帝王进行了更多的抵抗。
[3]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说,狄欧范梯斯曾经在雅典制定了一条法律,规定手艺人为共和国的奴隶。
[4]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要奴隶耕种土地。当时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由奴隶从事农业生产。然而据亚里士多德说,当时最好的共和国是由公民从事农业的共和国,不过这是在古代的政府转化为民主政府之后才有的事,因为最初的希腊城市是贵族政体。
[5] 亚里士多德指出,希腊有锻炼身体的艺术,即体育,以及德兰多的各种格斗。
[6] 亚里士多德说,拉栖弟梦人幼年的时候就开始这些锻炼,因而养成了十分凶悍的性格。
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本章的主旨
前面已经指出,教育的法律应该与各种政体的原则相适应。立法者为了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也应该如此。这种法律的关系和政体的原则加强了政府的原动力;而且政体的原则也因此获得了新的力量。这就如同在物理运动中,作用力永远伴随着反作用力一样。
第二节 在政治国家中品德的意义
在共和国里品德是很简单的东西。那就是对共和国的热爱。它是一种感情,并非知识的产物。即使是最卑贱的人也与最高等的人一样感知着这种情感。当民众一旦接受了良好的准则,将会比那些所谓的正人君子更能持久地遵守它们。极少的腐败是由民众开始的。正因为他们才学平庸,所以对业已确立的东西有着更强烈的依恋。
对祖国的热爱促使风俗良化,而良化的风俗又会促使对祖国的热爱。我们越不满足自我的感情,就越能够为公众奉献感情。为什么修道士那样地热爱他们的教规呢?宗教使修道土难以忍受之处,正是他们钟情于宗教之所在。他们的教规禁止所有满足普通感情的东西,所以只留下一种感情,使他们去爱那些给他们以痛楚的教规。这些教规越严厉,换言之,越压制他们的欲望,他们对教规残留给他们的感情就越发强烈。
第三节 在民主政治下,对共和国的爱意味着什么
在民主政治之下,热爱共和国就是热爱民主政治;热爱民主政治就是热爱平等。
热爱民主政治就是热爱俭朴。在这里,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同样的幸福和利益,也都应该享受同样的快乐和希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普遍性的节俭意识,将无法做到这一切。
在民主政治下,对民主的热爱把人们的野心限制在一种愿望和一种快乐之中,那就是促使自己对国家的服务超过其他公民。民主国家的公民对国家的服务不会完全相等,但是公民应该完全以平等的地位为国家服务。人们一旦出生就对国家负有一笔庞大的债务,这笔债务永远无法还清。
因此在民主国家里,一切名望都产生于平等的原则,即使某些时候这个平等的原则似乎被显赫的功绩或卓越的才能所磨灭。
热爱简朴的品性限制了占有欲,人们只追求家庭之必需,如有所余也尽数交给国家。财富产生权利,然而每一个公民都不能用它为自己谋利益,那就将会产生不平等。财富也给人以欢乐,但是作为公民也不应享受这种欢乐,因为这些欢乐与平等同样与原则背道而驰。
优秀的民主国家树立俭朴的民主意识,借以提供公共的开支。雅典和罗马就是如此。然而,奢侈和浪费也正是从节约的资金中滋生的。这正如宗教要求人们要有洁净的手,才能向神明贡献祭物。法律则要求人们具备俭朴的风尚,才能有赢余奉献给国家。
个人的良好品性和幸福,极为贴切地寓于他们平凡的才能和财富之中。法律将为共和国培养众多的平凡的人,其中包括智慧的成员,自我行使智慧的统治,由于这些幸福的成员,共和国也将幸福无比。
第四节 怎样激励对平等和简朴的热爱
当一个社会将平等和俭朴制定于法律之中的时候,其本身就极大地激发起人们对平等和俭朴的热爱。
在君主和专制国家里,没有人能对平等有所渴望。平等的观念根本无法进入人们的头脑。每个人都希冀着出人头地,即使是最卑微的人们也想脱离他们原有的境地,而成为别人的主人。
就俭朴而言亦如此。如果爱俭朴,就应以此为乐。那些被逸乐所腐化的人们是不会热爱简朴生活的。如果以简朴为乐是自然或平常的事情,那么,阿尔基比阿地斯就不会被全世界所称道了。那些羡慕或赞赏别人的奢华的人,也不会喜爱俭朴;那些眼中只盯着富人或只看到和自己一样的穷人的人们,不但憎恶自己的贫穷,而且不爱俭朴,或者不了解贫穷的原因所在。
所以,在共和国里,为了让人们热爱平等与俭朴,就应该将其规定于法律之中。这是一条千真万确的准则。
第五节 在民主政治下,法律应该怎样建立平等
某些古代的立法者,如莱喀古士和罗慕露斯,主张均分土地。这种方法只能在一个新共和国建立时实行。要么,当陈旧的法制已腐朽不堪的时候,人们的意识之中就会产生这样一种倾向,那就是穷人们认为他们必须得寻求一剂良药,而富人们则不得不表示同意。
当立法者推行土地均分制,却没有给予它法律支持,那么这种制度不久便会消逝。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地方,不平等就会乘虚而人,共和国也将会瓦解。
因此,如果要保持平等的话,对于妇女的嫁妆,对于赠与、继承、遗嘱,总之,包括所有契约的方式都应制定其规章。因为如果允许个人的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处置的话,那么个人的意志就会扰乱基本法律的秩序。
卢梭允许雅典人在没有后嗣的情况下,在遗嘱中将财产留给他们所中意的人,这是与古代的法律相违背的。依据古代的法律,财产必须留给遗嘱者的家族。卢梭的这个做法甚至与他自己制定的法规相悖,他曾用取消债务的方式寻求平等。
对于民主政治而言,禁止一个人继承两个人的遗产[1]是一条好法律。这条法律源于公民土地及财产均分制度。这条法律不允许一个人获得几份利益。
法律中女子为继承人时必须与最近的亲属具备婚姻关系的规定,也产生于同一渊源。犹太人再采用了同样的分配制度后,也制定了这条法律。
雅典有一项法律我不知道有谁曾经了解其精神。该项法律允许和同父异母的姊妹通婚,但不允许和同母异父的姊妹联姻[2]。这种习惯来自某些共和国,共和国的精神不允许一个人获得两份土地,也不允许他继承两个人的遗产。某人与同父异母的姊妹结婚,只能获得一份遗产,即他父亲的遗产;但是如果他和同母异父的姊妹联姻的话,就可能因为该姊妹的父亲没有男嗣而把遗产留给她,结果与他结婚的兄弟便获得了两个人的财产。
菲洛的说法与我的观点并不矛盾,尽管在雅典人们可以和同父异母的姊妹结婚,不得与同母异父的姊妹通婚。而拉栖弟梦人则只准娶同母异父的姊妹为妻,不能娶同父异母的姊妹联姻。因为我在斯特拉波的著作里可以看到,拉栖弟梦的某个女子与她的兄弟结婚的时候则要用这个兄弟所继承财产中的一半作为她的嫁妆。显然,第二项法律的制定就是要预防前一项法律的不良后果。人们把该兄弟财产的一半给予姊妹作嫁妆,是为了防止姊妹家中的财产转移到兄弟的家中。
塞内加在谈及西拉奴斯与他的妹妹的婚姻时说,这种许可在雅典是有限的,但是在亚历山大是极为普遍的[3]。在君主统治的政体里,几乎没有财产分配可言。
为了在民主政治之中保持这种良好的土地分配制度,此种法律规定,有多个子女的父亲应该选择其中的一人继承他的财产[4]。其余的子女则过继给无子女的人家作为养子养女。这样,公民的数目可以总是与财产分配的数目保持均衡。
卡尔西敦人法列阿斯为财富不均衡的共和国设想了一个平均财富的方法。那就是,富人结婚时要出嫁资,但是不得接受嫁资。穷人嫁女儿时则要接受聘金而不出嫁资。但是我并不知道有哪个共和国实行过这项法规。这种法律把公民置于过于明显的财产境域之下,以至于公民憎恶法律试图建立的平等。有时法律对它试图达到的目的,所采取的方式不必太直接为好。
尽管在民主政治之下,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所在。然而,要建立真正的平等并非易事,因此,绝对的平等不一定总是合适的。建立一个人口分级[5]制便足够了。这个制度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或限定生活水平的差别,随后用特别法征收富人的税,从而减轻穷人的负担,达到消除不平等的目的。但是只有中等富裕的人才能交纳或容忍这类补偿。因为对于巨富们而言,一切与他们的权利和荣誉不相符合的东西,都会被视为是某种侮辱。
民主政治中的一切不平等都是其政治性质所决定的,甚至源于平等的原则。例如,人们可能担心那些原本需要通过不断的劳动才能维持生计的人由于担任公职而过分贫穷;或是担心他们玩忽职守;还担心手艺人会骄傲起来,被释放的奴隶数量过多,其势力超过原有的公民。在这种情形下,为了民主政治的利益,民主政治中公民间的平等也许会被取消[6]。不过,被取消的只是表面上的平等而已,因为一个担任公职的人,由于任职而倾家荡产,他的情形将比其他公民更糟;同样,当他不得不疏忽自己的公务职责时,其他公民的情形会比他更糟。
第六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如何培养简朴精神
在一个良好的民主国家里,只将土地平均分配是不够的。应该像罗马人一样,将土地的分配数量限制在最低程度。古利乌斯告诉他的士兵们说[7]:“一个公民对于一块足以养活一个人的土地绝对不会认为太小。”
正如财富的平等保持着俭朴一样,俭朴也保持着财富的平等。二者虽有不同,却有共同的性质,因而不能分别存在。他们互为因果;如果其中的一个脱离了民主政治的轨道,另一个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是以经营贸易为基础的话,那么真的会有这样的情形发生,个人拥有巨大的财富,而风俗并未变坏,这是因为贸易的精神自身蕴涵着俭朴、节约、节制、勤奋、谨慎、安分、秩序和纪律的精神。这种精神的存在,会使它创造的财富不会产生任何负面作用。然而当过多的财富破坏了这种贸易精神的时候,麻烦便来了;人们从未感受过的不平等的纷乱便随之产生。
为了维护这种法律精神,就应该由主要的公民亲自经营贸易,使这种精神立于主宰地位,而丝毫不受其他精神的干扰;并且应该受到全部法律的维护。这些法律依据其条款,分配日益增长的贸易所产生的财富,使每一个贫穷的公民获得相当富裕的生活,能够和其他人一样地工作。并能使每一个富裕的公民的生活保持在中等水平,是他们需要从事劳动去保持或著获取财富。
在一个经营贸易的共和国里,父亲们将遗产平均分给所有的子女,不失一项极好的法律。这样做的结果,无论父亲曾创造过多大的财富,他的子女们都不会像他那样富有,因此会避免奢侈,而像他们的父亲一样地工作。我这里谈及的只是经营贸易的共和国,因为那些非贸易的共和国,立法者需要制定许多其他的法规[8]。
希腊有两种形式的共和国,一种是黩武型的,如拉栖弟梦,另一种是经商型的,如雅典。前者要公民闲散度日,后者则竭力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卢梭认为闲散是一种罪过,并要求每一个公民说明他是以何种方式谋生的。诚然,在一个优秀的民主政体之下,每个人都应该得到生活的必需品;其花费也应以生活必须为限,否则,人们的必需品从何而来?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人们不能在所有的民主国家建立土地平均分配制度。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手段并不合乎实际,具有危险,甚至会触动政体本身。我们并不总是必须运用极端手段。在民主国家实行土地平均分配制度,原本是为了维持民风;如果在人们看来这种方法并不适合于国家,就应该采取其他方法。
如果需要建立一个固定的团体作为风俗的准则的话,元老院不失一种方法。具备相当年龄、品德功勋和某种持重的程度人才能够进入元老院。元老们在公众面前就像被顶礼膜拜的神明一样,将激励人们的道德感情,这种感情也将影响到所有的家庭。
这个元老院尤其应该致力于旧有的法规,并使人民和官吏永不背离这些法规。
就风俗而言,保持旧有的习惯大有裨益。腐化的人民是很少能有伟大作为,他们既没有建立过社会和城池,也未制定过任何法律。恰恰相反,那些风俗质朴、严谨的人民却创造了绝大部分的文明;所以,唤起人们对箴规训则的记忆,通常会使他们回到品德的正途之上。
此外,一个国家中革命的产生和新政体的建立,只能通过无数的困苦和艰难才能得以实现。很少是闲散、风俗腐败的人们所为。那些进行革命的人们也曾试图享受革命的成果,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作为保证,这种愿望是难以实现的。此时,旧有的法制通常可以起矫正的作用,而新的法规则往往会引起弊端。一个政府在其漫长的统治进程中走向腐化就像走下坡路一样,在不经意中经受阵痛;如果要恢复其良好的政治,非付出巨大的努力不可。
人们不禁要问,我们所说的元老院的成员的任期应该是终身的或是有期限的。无疑,应该是终身的;罗马[9]、拉栖弟梦[10]、甚至雅典亦如此。我们不应该把雅典的元老院和最高裁判所混为一谈。前者是一个三个月更换一次的机关,后者的成员是任期终身的,是永久的楷模。
因此,通常的准则是:如果设立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确立规范,换言之,为了设立风俗的宝库的话,那么,其成员的任期就应该是终身的;如果设立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政务的话,他的成员是可以更替的。
亚里士多德说,精神如同躯体一样也会衰老。这种想法对于一个官吏而言是正确的,而并不适用于一个元老议会。
在雅典,除了最高裁判所之外,还有风俗和法律卫士[11]。在拉栖弟梦,所有的老者都是监督员。在罗马,监察工作是由两个特设的官吏担任的。如同元老院监督人民一样,监察员则必须既监督人民又监督元老院。监察员的职责在于重建共和国中所有已被腐化的东西,警示闲散者,谴责渎职行为,纠正谬误。至于犯罪则依法惩处。
罗马的法律规定,对通奸罪的控告应该是公开的,为的是保持风俗的纯洁,其用意至善至美。这使妇女们恐惧,也使她们对实施监督的人恐惧。
保持风俗的最好方法,莫过于年轻人绝对服从老者。这会使双方都受到约束:年轻人为了尊重老者,而老人们也以此尊重了他们自己。
法律最具力量之所在,莫过于公民绝对服从官吏,色诺芬说:“莱喀古士使拉栖弟梦与其他城市不尽相同的地方,就在于他特别要求拉栖弟梦的公民服从法律;官吏们一声号令,人们便向前奔去。但是在雅典,一个富人如果被人看做是依附于某个官吏的话,此人便会感到苦恼。”
夫权对于保存风俗也仍然起着极大的作用。我们已经说过,在共和国里没有像在其他政体下的那种强制力。因此,法律在此寻求其补偿,这种补偿的方式便是夫权。
在罗马,父亲对子女有生杀大权[12]。在拉栖弟梦,每一个父亲都可以训导别人的儿女。
罗马共和国灭亡后,父亲的权力也随之消灭。在君主国里,并不需要多么纯洁的风俗,只要求每个人都生活在官吏的权威之下。
罗马的法律惯于使青年人养成依赖的习惯,规定了很长的未成年期。也许我们沿用这个法规是错误的。在君主国里,人们并不需要如此多的约束。
在共和国里,这种隶属关系要求父亲一生都要具有管理子女财产的全权;在罗马就是这样规定的。但是这并非君主专制的精神。
第八节 在贵族政治之下,法律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在贵族政治下,如果人民具有道德水准,就将享受与贫民政治相差无几的幸福,国家也会强盛。然而,在贵族政治之下,人们的财产极少会是平均的,因此也无太多的品德可言;所以,法律应该尽最大的可能去鼓励宽容的精神,并尽力重建国家体制所可能丧失的平等。
宽容的精神在贵族政治下被称之为品德;他的地位就像平民政治中的平等精神一样。
如果说,围绕着君王们的显赫与豪华是他们权利的一部分的话,那么贵族们表面上的谦逊和朴实就是他们的力量所在[13]。当他们不矫揉造作地显示高贵时,当他们混迹于民众之中时,当他们与平民同穿素衣时,当他们与民共享所有快乐时,平民便会忘记自己的贫弱。
每一种政体都有各自的性质和原则。因此,贵族国家就不应该将君主国家的性质和原则据为已有。如果贵族们拥有的个人权利高于贵族团体的权利的话,那便成为君主政体了。元老院应该拥有特权,然而,元老们也仅仅是受到尊重而已。
贵族政治的国家中有两个主要的致乱之源,一个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及其严重的不平等,另一个是统治集团成员之间也同样存在着不平等。这两种不平等将导致怨恨和嫉妒。它们都应该在法律的预防和制止之列。
第一种不平等的主要症结在于:显要人物其特权的荣耀恰恰正是平民的耻辱之所在。罗马禁止贵族和平民通婚的法律[14]就是如此。这项法律的功效就是使贵族更为骄傲,也更为人们所厌恶。人们应该看看,民权卫士们是怎样在其演说里据此获取有利佐证的。
这种不平等的另一种情形是;公民纳税的条件与贵族大相径庭。有以下四种情形:(一)贵族有不纳税的特权;(二)贵族用欺诈的手段逃避纳税[15];(三)贵族以担任公职所得报酬或薪俸的名义为借口而侵吞公款;(四)贵族把平民变为自己的附庸,从而分享他们从平民那里所征收的贡税。这最后一种情形并不常见;如果出现这种情形,这种贵族政府将是所有政府中最为残忍的。
当罗马倾向于贵族政体的时候,它却很好地避免了以上诸多的弊端。官吏们从不领受与官职有关的薪俸。共和国的显贵人物和别人一样纳税;他们甚至比别人缴纳更多的税;而且有时候只有他们才纳税。最后要说明的一点是:他们不但不分享国库的收入,反而将他们能够从国库中分得的所有钱财,把幸运赐予他们的一切财富,全都分给平民,借以使人们宽恕他们享有的荣华富贵。
将钱财分发给人民,这在民主政治中是有害的,但是在贵族政治中却是有益的。这是一条基本准则。前者使人民丧失公民精神,后者使人们恢复公民精神。
如果不把国库的收入分发给人民的话,就应该让他们了解这些收入得到良好的管理。即便是以某种方式向他们展示这些收入,也会使他们从中得到快慰。在威尼斯陈列的那条金链子,历次凯旋中人们带回罗马展示的宝物,在农神殿里存放的珍品,实际上都是属于人民的财富。
在贵族政治下,尤为显著的一点,便是贵族不征赋税。罗马的第一等级贵族从不涉足税务。征税事务交由第二等级的贵族办理,即便如此,随之也会产生诸多不便。在贵族国家里,如果由贵族征税的话,所有的个人都要受到税收官员的支配,并没有高级的法庭对其行为加以纠正。负责肃清舞弊行为的人员反而乐意享受舞弊中的好处。贵族们会像专制国家里的亲王们一样,随意将别人的财产据为已有。
不久这种巧取豪夺便被视为世袭的家产,贪婪将随时扩大其意想财产的数额。征税将随之降低,国库的收入也随之减少,直至丧失殆尽。有些国家并没有遭受任何明显的失败,却由于这一缘故而衰败下去,不但使邻国惊骇不已,甚至使本国的公民也莫名其妙。
法律还应该禁止贵族经商。因为这种集最大利益于一身的商人,将垄断所有领域的贸易。贸易是一种平等人们之间的职业。然而,在专政国家中,最大的不幸则在于亲王们自己经商。
威尼斯的法律[16]禁止贵族经商,因为即使贵族们诚实经营,他们也可能获得超乎寻常的财富。
法律应该运用最有效的手段,使贵族公正地对待人民。如果法律尚未建立一个护民官职的话,法律本身就应该充当这一角色。
所有对犯罪行为的庇护使法律无法执行,也会使贵族政治趋于覆灭,而接近暴政的边缘。
法律应该随时抑制权势的骄横,应该设立一个临时或永久性的官职,借以威慑贵族们,如同拉栖弟梦的民选长官和威尼斯的国家监察官。这种官吏不受程序上的约束。这种政治需要非常激烈的“原动力”。在威尼斯,人们设置了一个石嘴兽,它张着嘴接受所有人的密告[17]。人们也许会说,这是一张暴政的嘴。
贵族政治的这些专制的官职与民主政治的监察官有某种相似之处。就性质而言,民主政治中的监察官也有其独立性。在其任期内,不应追究他们的行为,应给予他们信任,绝不能挫伤他们的勇气。罗马人是值得钦佩的;所有官吏[18]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监察官例外[19]。
贵族政治中有两种情形是极其有害的,即贵族太穷或太富。要预防其贫穷,最重要的是要他们及时地偿还债务。至于要节制他们的财富,则需要制定明智的、温和的规定。但不要没收其财产,制定分田的法律,取消其债务,那样会产生无穷的祸害。
法律应该废除贵族的长子继承权[20],目的是为了不断地分配贵族的遗产,使他们的财富总能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
应该完全废除“替代继承权”、“遗产赎回权”,以及“收养义子”等陋规。君主国家中,一切使家族长久显赫的方法,贵族国家是绝对不可采用的[21]。
当法律使家族平等化之后,它的使命便是保持家族间的团结。贵族间的纠纷应该迅速加以解决,否则个人间的纠纷将会酿成家族间的矛盾。公断能够化解诉讼,或是防止争讼的产生。
最后要提到的是,某些家族出于虚荣心,以家族的尊贵或年代的久远显示自我,这种做法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应该被视为某些个人的弱点。
我们只需审视一番拉栖弟梦的做法就够了。我们将看到,民选长官们是怎样善于抑制君主、贵族和平民的弱点。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之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适应
荣誉既然是君主政体的原则,那么法律就应该与这一原则相适应。
法律应该尽力扶持贵族。荣誉既可被称为贵族的产儿,也可被称为它的生父。
法律应该使贵族具有世袭性质,但不应成为君主权利与人民软弱性之间的界标,而应成为两者之间的纽带。
替代继承权将保护宗族的产业,这对于君主政体颇有使用价值,尽管它对于其他政体并不适宜。
遗产赎回权将使失去理智的亲长的过度滥用而丧失的土地得以恢复。
贵族的土地应该与贵族本人一样享有特权。君主的尊严与他的王国的尊严不可分离;同样,贵族的尊严与他的封地也不可分离。
这所有的特权应该是贵族所独有的,丝毫也不能给予人民,除非我们有意违背政体的原则,并且削弱贵族和人民的力量。
替代继承权会阻碍贸易;遗产赎回权会产生无休止的争讼;王国所有的土地会被出卖,至少在一年之中,以某种方式失去其土地所有者。伴随封地而产生的种种特权会滋生某种权力,这种权力会使容忍其特权的政府不堪重负。这些便是贵族招致的特殊麻烦。然而,这些麻烦与贵族的普遍作用相比便无足轻重了。但是如果将这些特权给予人民的话,政体的原则将毫无意义地受到冲击。
君主国允许人们将自己财产中的绝大部分留给子女中的某一个人。这种许可只有在君主国里是适用的。
法律应该维护与君主政体的政治制度相一致的所有贸易活动,人民才能满足君王以及他的朝廷贪得无厌的奢求,而不至于毁灭自己。
法律在征收租税的方式上应该建立某种秩序,以免其手续比租税本身更为复杂。
繁重的征税首先使人民艰苦劳作;劳作使身心过度疲惫;疲惫使人产生怠惰。
第十节 君主政体中便捷的施政方式
君主政体比共和政体有着一个显著的优点。事物由单独一个人统领,实施起来迅速而便捷。然而这种便捷也可能流于轻率,所以法律应该使其放缓速度。法律不仅仅要维护各种政治体制的本质,同时还要矫正从其政治体制的本质中派生出的种种弊端。
红衣主教黎希留劝告君王国要避免准许人们集会结社而引起的种种麻烦;集会结社将会在所有的方面形成困难。黎希留本人不是心存专制主义倾向,就是满脑子专制主义思想。
在朝廷对国家的法律既缺乏熟知,其枢密院又仓促行事的情况下,君主的事物将丝毫得不到审慎的处置。此时司法团体对君主事务的稳健而缜密的处理是再好不过的了[22]。
如果官吏们以其拖延、申诉、恳求等手段,都无法遏止朝廷的道德规范,甚至君主的仓促决断,而当这些只凭借自己的骁勇的君主,以无限度的勇气和忠诚行使其权威时,更愿意给予无限度的回报。这样的国家怎能变成世界上最完美的君主国呢?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君主政体比专制政体有一个突出的优点。依据其政体的性质,在君主之下有与政体密不可分的许多阶层,这就注定了国家更为稳固,政体更为坚实,统治者更为安全。
西塞罗[23]认为罗马设立的护民官制保全了共和国。他说:“诚然,没有首领的民众在冲动时是异常可怕的。首领知道事情总会波及到他,于是便悉心思考。但是人民在感情冲动之时,已全然不知他们是在把自己投进危险。”这种看法可以适用于没有护民官制的专制国家,也可适用于君主国,君主国的人民拥有某种方式的护民官。
诚然,当一个专制国家骚乱四起之时,到处可见人民被激动的感情所支配,这样人们往往把事情推向其意愿的极端;所有的纷乱都达到了极至。但是在君主国里,事情却会很少被做过头。首领们为自己着想也会有所顾忌,他们惧怕被人们抛弃;“王权依附的中间势力”不愿意平民占据上风。国家各阶层的完全腐败并不常见,君王则依附于这些阶层。谋乱的人既没有意志,也没有意愿去颠覆国家,因此他们也就不能、也不愿意推翻君主。
在这种情况下,明智而有权威的人便脱颖而出,他们采取温和的手段,商议解决问题的方法,纠正弊端,于是法律重新得以恢复,并受到人们的遵从。
因此,在我们熟知的所有历史中,都充满内战而没有革命,但是在专制国家中,却都只有革命而没有内战。
著述某些国家内战史的人们,甚至策动这些参与内战的人们,都能够充分证明,君主极少疑惧把权利交给某些阶层的人士,而为其利益服务。因为他们即使一时迷途,仍然专心致力于法律和义务;他们只会缓和,而不会刺激叛逆者们的激奋和猛烈的情绪。
红衣主教黎希留,也许想到了他曾经过于贬低了国家各阶层人士的作用,所以他试图凭借君主和朝臣的美德维系国家。但是他对他们的要求过于苛刻,所以实际上除了天使之外,没有人能够像他要求的那样审慎、智慧、果断和博学;君主政体存在的全部进程之中,人们都无幸目睹他所要求的那种君主和朝臣!
在良好的管理体制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既无规章又无领袖,而在丛林里游荡的人们幸运的多,同样,在国家的基本法律下生活的君主要比暴君快乐;因为那些暴君既没有任何手段约束他的臣民的心,也没有什么东西规范他们自己的欲念。
第十二节 续前
在专制国家里是找不到宽宏大量的。君主自己就没有这种伟大的品质,更谈不上以此去影响他人。在专制君主的国度里,无任何光荣可言。
在君主国里,我们可以看到臣民们簇拥着君王,普照在他的光辉下,可以说每个人都在较大的空间里经受品德的洗礼。这些品德给予他们的并不是独立,而是伟大。
第十三节 专制主义的意义
路易斯安纳的野蛮人想要果子时,便把果树连根砍倒,采摘果实。这就是专制政体的寓意。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专制政体的原则就是恐怖。确实,胆怯、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的。
在专制政体下,所有事物的运作只取决于两三个概念,因此并不需要其他新的概念。当您训练一只野兽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使它不改变主人,不更改所教的科目和步法。您通过两三个动作把指令印人它的脑海就够了。
幽居深宫的君王倘若短暂离开他淫逸的宫殿,也会引起那些幽禁他的人们的担忧。他们不能容忍君主本人和权力落人他人之手。因此,君王极少亲自征战,而且也几乎不敢让其仆从将领参战。
通常意义上说,这种君王在宫中不会遇到任何敢违背他的人,一旦有人向他武装挑衅时,他便义愤填膺。通常他会被愤怒和复仇心理所支配。加之,他并不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光荣。所以他所进行的战争便充满着战争天然的狂暴性,他所遵循的国际法的范围也比其他国家狭窄。
这样的君主是有诸多弱点的,所以他十分惧怕自己的天然愚蠢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他隐藏在深宫之中,没有人能知道他的情形。所幸的是专制国家的人民只需要借助君主的空名去接受其治理。
当查理十二世在本达居住的时候,瑞典元老院的某些人反对他。他便致信国内说,他要寄去自己的一只靴子进行统率。这只靴子要像一位专制君王一样统率和监督一切。
如果君王沦为阶下囚,他将被视为死亡,而另一个君主便随即登上王座。作为俘虏所签订的条约将被视为无效,他的继位者将不批准这些条约。实际上,他就是法律,他就是国家,他也是君王;所以当他不再是君主的时候,他便一钱不值了。如果他不被视为死亡,国家就将灭亡。
土耳其人之所以决定与彼得一世单独缔结和约的最主要的原因便是:俄罗斯人告之土耳其的宰相,说瑞典已由另一位君主登基了。
所谓的国家的维持便是君主的维持,或者换言之,仅仅取决于君主幽居的深宫维持的状况。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只要不直接威胁到这个禁宫或首都的城池,将不会触动那些无知、自大、存有偏见的人们的神经。至于事态发展的连锁后果,他们是不会去探询、预见,甚至想象得到。政治与其原动力以及法律一样,在这种政体之下,必然有着极大的局限性;政治统治和民事治理一样地简单[24]。
一切都简化到使政治、民事的管理与政府内部事物的管理相一致,使国家的官吏与君主的后宫的官吏相协调。
这样的国家,如果四面被荒漠所环绕,与被他们称之为野蛮人的群体相隔绝,并能够将自己视为世界上惟一的国家的时候,那将会是最好的情形。它不能指望军队,只有破坏自己疆土的一部分借以与外界隔离。
专制国家的原则是恐怖;其目的是求得平静。但是这种平静完全不是和平。它只是敌人在酝酿占领城池前的暂时平静而已。
力量并不来自于国家,而是来自于建立国家的军队,所以要防卫国家,就必须保持其军队;然而军队却又令君主生畏。那么,我们又如何协调军队在保卫国家安全和君主人身安全的作用呢?
请看,俄罗斯政府运用了何等的手段,企图使其脱离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对于政府而言比人民所承受的要沉重得多。它削减了庞大的军队,减轻了刑法,建立了法院,开始传授法律知识,并以此教育人民。然而,还有一些特殊的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也许会把它重新拖人它企图脱离的困境之中。
在宗教国家里,宗教的影响力比任何东西都大。它是在恐怖之上再加上恐怖。在伊斯兰教诸多的帝国中,正是由于宗教维系着人民,所以人们对君主有着令人惊讶的尊敬程度。
宗教修正了土耳其的某些政治制度。土耳其的臣民并不以国家的荣耀和强盛引以为荣;而是以宗教的力量和原则作为维系他们和国家的纽带。
如果某个君主宣布自己是所有土地的拥有者,以及所有臣民遗产的继承者的话,那么,他的国家就将成为所有专制国家中最不堪重负的国家,农业生产因此而持续凋零。如果君主还从事贸易的话,各种工业生产也都会遭受毁灭。
在这种国家里,人们既不修复什么,也不改进什么。建筑房屋仅够居住便够了;不修建壕沟,不种植树木;一切都取自大地,却不给予大地任何投入。一切都处于荒芜状态,一切都如同荒漠一般。
倘若用法律废除土地所有权以及财产所有权,试想此举能否减少大人物们的贪婪和吝啬呢?回答是否定的;这些法律反而会刺激他们的贪婪和吝啬。他们会用尽各种压榨手段,因为他们认为能够据为已有的只有金子或银子;这正是他们能够掠夺,又能隐匿的东西。
因此,为了防止国家资产的丧失殆尽,用某些既成的习惯约束君主的贪婪,不失为一个良方。所以土耳其的君主通常只从老百姓的遗产中抽取百分之三的份额就满足了。但是,因为他把绝大部分的土地分给了他的军队,而在其中任意处置;因为他在帝国的军官死亡时攫取他们所有的遗产;因为他将取得那些死无后嗣的人们的财产的所有权,而女子只有用益权;正因为如此,国家的大部分财产的占有都是不稳定的。
按照班潭的法律,国王取得的遗产甚至包括被继承人的妻子儿女及住宅在内。人们为了避免这种法律中最残酷的规定,被迫让他们的子女在八岁、九岁、十岁甚至更年幼的时候成婚,免得成为自己父亲的遗产中不幸的一部分。
在没有基本法的国家里,王位的继承无法被固定下来。君主从自己的家族中或家族之外选择其王位继承者。即使确立长子即位制也无济于事;君主总是可以选择别人。王位的继承者有时是由君主自己宣布,或是由君臣们自己宣布,或是经过内战宣布其即位者。这就是专制国家比君主国家更容易瓦解的一个原因。
王室中的每一个太子都有被选择称王的同等资格,登基为王的太子首先把他的兄弟们绞死,在土耳其就是如此。或者把兄弟们的眼睛挖去,如同在波斯。要么把他们变成疯子,在莫卧儿就是这样做的。如果不采取这些预防手段,例如在摩洛哥,每当王位空缺之时,可怕的内乱便接踵而至。
按照俄罗斯的宪法,沙皇可以在皇室内或皇室外选择他所中意的继任者。这种继任制产生了无数次革命,并使其王位摇摆不定,而王位的不确定性如同它的王位的更迭制度一样武断。王位继任的顺序是人民最应知道的重要事情之一,所以最好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例如依据出生和出生先后的顺序为凭。这种方法可以杜绝阴谋,压制野心。某个软弱的君主不必再为王位的继承而焦虑,人们也不必在他临终前说话了。
当王位的继承由某项基本法律予以规定时,便只有一个太子可以继承大统,他的兄弟们无论在实际上或表面上都无权与他争夺王冠。他的兄弟们亦不能假借或利用父亲个人的意旨。因此,国王的兄弟们也就不存在比其他任何一个臣民更有被逮捕或被杀戮的问题了。
但是在专制国家里,国王的兄弟既是国王的奴隶,又是国王的政敌,所以为了慎重起见,国王便把兄弟们幽禁起来,尤其在伊斯兰国家更有甚之。伊斯兰国家的宗教认为胜利或成功都是上帝的裁判。所以这些国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元首,只有实际意义上的元首。
在那些太子们都知道若不当皇帝就会被幽禁或被处死的国家里,篡夺王位的野心会远远超过像我们这样的国家。在我们这样的欧洲国家里,未称王的太子们仍然享有某种地位。这种地位即使不能充分满足他们的野心,也能填补他们不太过分的欲望。
专制国家的君主们往往亵渎婚姻制度。他们通常妻妾成群,尤其在世界上专制主义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亚洲。他们子女太多,所以他们几乎不能给予子女们爱,那么,他们的儿子们之间也毫无手足之情。
帝王的家庭好似一个国家,其本身极其脆弱,其家长却极有权力。他看上去庞大无比,而瞬间就可能土崩瓦解。阿尔达克塞尔克塞斯[25]把所有阴谋反对他的儿子们全都处死。五十个儿子共同阴谋反对父亲,似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说这个阴谋是由于他拒绝把他的妃子让给其长子而引发,似乎更站不住脚。较为合理的解释是:此事出自东方后宫的某些阴谋。这些地方在寂静中被欺诈、叛逆和诡计所支配着;被沉沉的黑暗所笼罩;在那里,年迈的君主变得终日昏庸,终于成为宫中的第一囚犯。
综上所述,似乎人类的天性会使他们不断地起来反对专制政体。尽管人类崇尚自由,憎恶残暴,然而大多数的人民却还是屈从于专制政体,这是不难理解的。要形成一个宽和的政体,就必须联合各种派别力量,对其加以规范和调节,使其有所作为,就是说再给予他们某种负载,使其能够与另一种权力产生抗衡。这是立法中的一个经典之作,极少是偶发奇想和仅凭谨慎所能成就的。而专制政体却恰恰相反,就是说,它的一切似乎都是一目了然,它的一切都是千篇一律;因为它的建立仅凭着情欲,所有的人都能如此行事。
第十五节 续前
在气候炎热的地方,通常被专制主义的氛围所笼罩。在那里,情欲过早地萌发,而又过早地衰败,智力成熟得早,浪费财产的危险较少,个人成名的机会也少;年轻人都关在家里,彼此较少来往。他们结婚较早,因此,他们比欧洲气候下的人成年得早。在土耳其十五岁就被视为成年。
在那里不存在财产的让与。在一个没有财产保证权的国家里,人们依赖自身多于依赖财产。
财产的让与权,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自然而然地得到许可[26]。尤其在共和国更是如此,因为这种政体对公民的诚实有较大的信任度,又因为这种政体激励温和宽厚;它也似乎是每个公民自我赋予的。
如果罗马共和国的立法者们曾经建立过财产让与制[27]的话,就不至于发生那么多的叛乱和民事纠纷,也不必经历灾难的危险和补救的困境。
在专制国家里,由于人民的困苦以及财产的不稳定,便产生了重利盘剥的情形。每个人都提高放款的价值,借出的款项也相应地冒着风险。于是在这些不幸的国家中,到处都遍及着苦难,一切都被剥夺,甚至告贷的渠道都被断绝。
所以在这种国家里,商人不能经营大规模的贸易活动,他们的收入仅仅能够勉强维持。如果他们购进大量货物的话,购物资金利息的损失将多于卖出货物所赚得的钱。因此,这种国家几乎无贸易法律可言,其法律缩减到仅有警规而已。
如果没有非正义的爪牙滋事生非,一个政府也就不至于会沦为非正义的政府。然而,这些爪牙不中饱私囊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专制国家里,贪污几乎是必然现象。
在专制政体下,贪污是一种普通犯罪,所以没收财产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采取这种方法可以使人民得到慰藉。没收所得的钱财是一笔极为可观的贡税,更是君主不可能从穷困潦倒的民众之中能够征收到的。而且在这种国家中,没有一个家庭是君主乐意保护的。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没收方式会使财产的所有权产生某种不稳定的因素,会掠夺无辜的子女;会在惩处一个罪犯的时候,摧毁整个家庭。在共和国里,剥夺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财产,不仅是罪过,也是破坏了平等,而平等正是共和政体的灵魂。
罗马的法律规定,除非犯有重大的叛逆罪之外,不得没收其财产。遵循这项法律的精神实质,把没收界定在某种犯罪的程度上,这样是极为明智的做法。布丹说得好,在有地方习俗规定夫妻拥有私有财产的国家中,没收只适用于取得的财产。
第十六节 权利的授予
在专制国家里,权利是完全授予受权力委托的人。宰相就是专制君主自己,而每一个个体的官吏就是宰相本身。在君主国家里,权利的行使不甚迅速;君主授予权力,但又加以限制。他的权力分配方式是,当他把一部分权力授予别人时,就必定为自己保留更大的一部分权力。
因此,在君主国里,城市的执政官虽然由省督管辖,但是由君主管辖的地域更为广大;军队里的军官对将军的服从不能超越对君主的服从程度;
在绝大多数的君主国家里,人们都明智地规定,那些拥有稍微广泛指挥权的人,不得隶属于任何一个军团,因此,他们只有在得到君主特殊命令时才能行使指挥权,他们或许被任用,或许不被任用,他们会被以某种方式认为在役或不在役。
这种情形与专制政体是不相称的。因为,如果没有实际职位的人仍然拥有特权和头衔的话,朝中自有自诩尊贵的人物。这与专制政体的性质是背道而驰的。
如果某个城市的执政官不受省督的管辖,那么每天都必须以某些折中的方式使双方得以融洽。这对专制政体而言是一件荒唐的事情。加之,如果这个城市的执政官能够抗命不遵的话,省督又如何对他管辖的省份负责呢?
在专制政体下,权威总是摇摆不定的。即使是最低级的官吏的权威也不比君主的权威更为稳定。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法律到处都体现着明智,并且都是家喻户晓;所以即使是职务最低的官吏,也能够有所遵循。但是在专制国家里,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又如何遵从某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呢?那么,官吏们理所当然地遵从自己的意志了。
加之,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所在,其结果,便非常有必要有无数的人们为君主表达意志,并且像君主一样地表达意志。
总之,法律既然是君主一时的意志,那么,那些替他表达意志的人们也必然像君主一样,即兴地表达其意志。
第十七节 礼物
在专制国家里,有一种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级上司都得送礼,即使对君王也不能例外。莫卧儿的皇帝如果没有收到臣民们的礼物的话,是不会接受他们的任何请求的。这些君王甚至在给予人们赏赐时,也会接受贿赂。
在一个毫无公民意识可言,上级对下级不承担任何义务,人们认为彼此间的联系,只是一部分人强加给另一部分人的惩罚的国家里,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必然的。在这种政体下,很少有政务可做,而且,人们很少有必要去谒见大人物,向他们提出自己的要求,提出抗诉就更为稀少了。
在共和国里,送礼是一件令人厌恶的事情,因为品德不需要它的存在。在君主国里,荣誉比礼物更具有鼓舞力量。然而在既没有品德,也没有荣誉的专制国家里,人们也许只能在为获得更为舒适的生活的希冀驱使下行事了。
柏拉图主张,履行职务时接受礼物的人应处以极刑。这属于共和国的思想范畴。他说,“无论是为了好事还是坏事,都不应该接受礼物。”
罗马有一项坏法律,这项法律准许官吏接受小礼物,其限制是一年中礼物价值不超过一百埃巨。没有接受过别人任何东西的人,并不期望任何东西。然而接受过别人一点儿东西的人,立刻就希望再多要一点儿,接下去便会贪得无厌。不但如此,对一个本不应该接受礼物而接受了礼物的人而言,要使他服罪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对于一个允许接受少量礼物,他却接受了较多礼物的人来说,要他认罪就困难了。他总是会找出某些借口、托词、原因和某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辩解。
第十八节 君王给予的恩赏
我们已经说过,在专制国家里,人们之所以行事,只是因为希冀获得更舒适的生活,而君主的恩赏除了金钱之外,没有别的东西。在君主国里惟一起着支配地位的便是荣誉,所以君主的恩赏本应仅限于名誉地位。而名誉地位往往与奢华联系在一起,奢华又会产生必要的需求,所以君主也就不得不赏赐一些伴随着财富的名誉地位了。但是在共和国里,品德占有支配地位。品德本身就具有足够的驱动力,它将排除其他任何力量,因此国家的奖赏只限于表彰这种品德而已。
如果君主国和共和,国设立重赏,就会成为国家腐朽的象征,这被认为是一般性的规律。因为重赏将证实这些国家的原则已经被亵渎。另则,荣誉观念的力量已经丧失殆尽,再则,共和国公民的称号的感召力业已减退。
最昏庸的罗马皇帝就是赏赐最多的帝王,诸如:卡里古拉、格老狄乌斯、尼禄、奥托、维蒂利乌斯、康莫都斯、海里欧伽巴露斯和卡拉卡拉。最贤明的皇帝都是最节俭的人,他们是奥古斯都、维司巴西安、安托尼努斯·比乌斯、马尔库斯·奥列利乌斯和佩尔提纳克司。当最贤明的皇帝在位时,国家的原则得以恢复,来自荣誉的精神财富取代了其他的财宝。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
在结束本章之前,我不能不对我的三个原则的论点略加应用。
第一个问题: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我认为在共和国里是应该的,在君主国里则不应该。公职在共和国里是品德行为的体现,是国家对公民的信任和委托。公民的生活、行为和思想都应该完全为了国家,因此不得拒绝担任公职[28]。在君主国里,公职是荣誉的行为体现。然而,荣誉具有其偶发性,只有“时机”和“方式”符合其意愿,才能被接受。
已故的撒地尼亚王对拒绝接受荣衔和公职的人予以惩办。这样他无意识地遵从了共和政体的思想。他在其他方面的治国方略充分证明,这并非他的本意。
第二个问题:强迫公民在军队中接受比他从前担任过的军职低的职位,这是否是一条好的准则?在罗马人中,时常可以看到今年还是上尉,而来年已经成为他的中尉的部下了[29]。这是因为在共和国里,品德要求人们必须为国家不断地奉献自我,并且去做自己本不愿意做的事情。但是在君主国里,荣誉无论是否货真价实,都不能容忍所谓的降格。
在专制国家里,荣誉、职位、爵位,无一例外地被人滥用,人们可以不加区别地把君主当做臣仆,把臣仆当做君主。
第三个问题:同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担任文职和武职?在共和国里,可以兼而有之,而在君主国里则应该分开。因为,在共和国里,如果把军职和文职分开,而使军职成为一个特殊的身份的话,将是极其危险的。在君主国里,如果把文武两职集于某人一身也将是危险的。
在共和国里,人们只有以法律和祖国的保卫者的名义才能拿起武器;因为作为公民,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内,他必须成为士兵。如果公民和士兵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身份的话,那么,那些自信是公民的人在服兵役时,会因此而感到自己仅仅是一名士兵。
在君主国里,军人追求的惟一目标是荣耀,至少是荣誉或者是财富。应该非常谨慎,不要给予这样的人以文职。恰恰相反应该以文官去约束他们。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既获得人民的信任,又拥有滥施武力的权力。
在一个貌似共和政体,而实为君主政体的国度里,人们是何等惧怕一个军人特殊政权的存在,人们如何使军人的身份与公民,甚至官吏的身份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成为国家的保证,使人始终不忘国家。
罗马人在共和国灭亡以后,把文职和军职官员分开;这并非是随心所欲的做法,而是罗马政治体制变迁的必然结果,是君主政体的性质所决定的。到奥古斯都王朝才开始有这种划分[30],此后的帝王不得不将其完成,借以缓和军政府的暴戾。
曾经和瓦连图斯竞争王位的普罗哥比乌斯把总督的官职授予波斯王族的一个亲王荷尔米斯达斯的时候,又恢复了从前它所拥有的军队指挥权。除非他有特殊的理由,否则将是完全有悖情理的。一个渴望权力的人所追求的只是个人的利益,而绝不是国家的利益。
第四个问题:公职是否可以被买卖?在专制国家里,是不允许的。那里的国民在职或去职只在于君主的一念之差。
但是在君主国里,出卖官爵却是一件好事,因为它促使人们从事不愿意为品德而从事的事业,并把这个事业作为一个家庭的职业;它使每个出钱买官的人不但尽心尽职,而且使国家的各个等级较为稳固而持久。隋达斯说得好,阿那斯塔西乌斯卖掉所有官职的同时,也把帝国变成了贵族政体。
柏拉图不能容忍这种交易。他说:“这就像在一条船上,收到某人的钱财,便能让他去当舵手或航海员。这条规则既然对于其他任何一种职业都是有害的,难道在统领共和国时就是有益的吗?”不过,柏拉图说的是以品德为基础的共和国,而我们谈到的是君主国。在君主国里,出卖官职虽然有时没有公开的条例,但由于朝臣的贫穷和贪婪,也总是有出卖官职的现象。偶然的买卖官职也许比君主选择任用的人更能发掘人才。简言之,以财富而获取显贵,这种方式较能激励和培养人们的勤勉。而勤勉正是这种政体所急需得到的。
第五个问题:什么样的政体需要监察官?共和国需要监察官。因为共和国的原则就是品德。然而,亵渎品德的不止是犯罪行为。疏忽、谬误、爱国心某种程度的减弱、危险的榜样、腐败的种子也会破坏品德。这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却逃避法律;虽然它们并不破坏法律,但却削弱法律的效力。这一切都应该由监察官加以纠正。
在雅典曾有人把一只被老鹰追逐而逃人他怀中的麻雀打死,最高裁判所的法官判处此人刑罚,这不禁使众人骇然。一个挖去自己小鸟眼睛的小孩被法官判处了极刑,更使人惊愕不已。请注意,问题已不在于对犯罪的惩处,而是对共和国赖以生存基础的风俗行为的审判。
君主国并不需要监察官,因为它是以荣誉为基础;就荣誉的性质而言,世界上所有的人都可以充当监察官。任何人做出玷污荣誉的事,都会受到责难,即便本身不具备荣誉的人也会说三道四。
在君主国里,如果有监察官的话,使监察官腐化的人正是他们要去纠正的那些人。监察官对于君主政体的腐败,是无能为力的;然而君主政体的腐败势力却会凶猛地反对他们。
专制政府不该有监察官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来自中国的事例却似乎违背了这条规律。在本书的随后章节中,我们将会读到中国设立监察制度的特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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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哥林多菲罗老斯在雅典制定了一条法律,规定土地份额和遗产的数目应该永远相同。
[2] 哥尼利乌斯·尼波斯在《序言》里说:“雅典名人娶他的亲妹为妻,不算乱伦无耻,因为当地居民有此习惯,但是按照我们的风俗是不允许的。”这个习惯非常古老。亚伯拉罕在提到撒拉时说:“她是我的妹妹;我们是同父异母的兄妹。”过去各个不同的民族制定不同的法律时,也都依据同样的理由。
[3] 塞内加的《格老狄乌斯》中载有“雅典许可一半,亚历山大里亚则完全许可。”
[4] 柏拉图也拟订过类似的一项法律。
[5] 卢梭把人口分为四级:五谷和水果的收入达五百米拉的人为第一级。收入达三百米拉又有养一匹马的人为第二级。收入达二百米拉的人为第三级。一切以体力劳动为生的人为第四级。
[6] 卢梭不让第四级担任公职。
[7] 对征服的土地,士兵们要求更大的份额。
[8] 这些法规对妇女的嫁资应多加限制。
[9] 官吏任期一年,元老任期终身。
[10] 色诺芬在所著的《拉栖弟梦共和国》中说,莱喀古士规定“元老院的成员应由老年人中选出;这样做是因为老年人尽管到了晚年,也不会玩忽自己的职责;他让老年人充当年轻人智勇的裁判;这样,他就使老年人显得比精力充沛的年轻人更具尊荣”。
[11] 最高裁判所自身也要受到监察。
[12] 古罗马的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特权的行使对共和国十分有利。以下所述只是共和国最腐化的时期。奥露斯·富尔维乌斯启程去找卡蒂林,他的父亲把他召回处死。还有其他一些公民也有同样的行为。
[13] 那时的威尼斯人,从各方面看,他们的行为都是很有智慧的。曾经有一个威尼斯贵族与一个“陆地”的公民为争夺教堂中的次席而发生了纠纷。他们的裁判指出,一个威尼斯的贵族在威尼斯境外不比其他公民的地位优越。
[14] 古罗马的十大官吏们把此项法律放在最后的两个铜表法内。
[15] 今天一些贵族国家就是如此。这是最能使国家衰败的。
[16] 格老狄乌法禁止元老院的元老们在海上拥有任何四十梅衣以上的船只。
[17] 密人投书嘴内。
[18] 一个监察官甚至不得搅扰另一个监察官。没一个监察官做自己的记录,不必管他的同事的意见如何,否则监察工作就等于被推翻。
[19] 雅典的计政官让所有的官吏都要汇报工作,但自己则不对任何人作汇报。
[20] 威尼斯就是如此。
[21] 这些贵族国家立法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国家,不如说是为了维护其所谓“贵族性”。
[22] 塔西佗在《史记》中指出:“从化外人看来,如果当奴隶的人慢吞吞地干活的话,似乎就应该立即实行专政。”
[23] 西塞罗在《法律》一书中指出:“护民官的权利有那么大吗?谁能说它不那么大吗?但是人民的力量更残暴、更强烈得多,就因为有了首领才显得温和,好像什么力量也没有似的。因为首领深思熟虑后才进行冒险;人民因感情冲动则不知自己所冒的风险。”
[24] 夏尔旦说,波斯没有参议院。
[25] 据传,阿尔达克塞尔克塞斯有150个儿子。阴谋反对他的只有50个,都被处死。
[26] 使用破产的和解金亦如此。
[27] 这个制度到了朱利安法时才得以建立。人们因此可以免除坐牢;财产的让与也因此不再是可耻的事了。
[28] 柏拉图在他所著的《共和国》里把公民拒绝担任公职列为共和国腐化的标志之一。他主张对拒绝公职者应处以罚款。在威尼斯,则处以流放。
[29] 一些百人酋长向人民呼吁,要求他们担任从前他们担任过的职位。一个百人酋长说:“伙伴们!你们应该把防卫共和国的一切岗位都看做是光荣的才对。”
[30] 奥古斯都剥夺元老、总督和省长们携带武器的权力。
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
第—节 各种政体民法的简繁
君主政体的法律不像专制政体的法律那样简单。君主国必须有法庭。这些法庭要作出判决;判决会被保存起来,并且加以研究。这是为了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只有这样,公民的财产归属和生命才能同国家的政体一样地稳固而安定。
在君主国里,司法的行政程序不仅对有关生命和财产的事宜作出判决,而且也对有关荣誉的事作出判决,因此需要极谨慎地查询。当法官的责任愈重大,裁判所涉及的利益愈重要的时候,尤其需要谨慎从事。
因此,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规定、限制和引申极多,由此而产生出浩若烟海的特殊案例,俨然成为一种推理的艺术。我们不必为此感到震惊。
君主政体确立了一整套等级、门第、出身的差别体系,这也经常使财产的性质产生差异;而且与这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相关的法律也能够增加这些差异。因此,在我们这样的欧洲国家里,财产所有权分为:夫妻双方的“私有财产”、“共有财产”或“继承取得的财产”;“奁产”、“奁产以外的财产”;“父系遗产”、“母系遗产”;各种类型的“动产”;“五条件继承的不动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不动产”;“由继承而取得的财产”、“由让与而继承的财产”;“免除课役的贵族财产”、“负有义务的平民财产”;“在不动产中设定的年金”、“在现金中设定的年金”。每一种财产归属关系都设有相应的特殊法规,财产的归属都必须遵循这些法规。这样法律就并非是简单的程序了。
在欧洲各国,封地是世袭的。贵族必须拥有固定的财产,以便使被封有土地的贵族总是能够有力量侍奉君主。于是便应运而生了多种多样的方法,例如,在有的国家,封地不允许由弟兄们瓜分。还有一些国家,次子们能够享有较富裕的生活保障。
熟知各省情况的君主能够制定各种法律,或是容忍不同的习俗。然而,暴君则对情况一无所知,并且对一切都能不加关注;他对此只需采取一般性的措施,并且无论对何处都依照他同样的、独断专行的意志实行统治。一切都被他踩在脚下。
在君主国里,随着法庭裁判的增多,案例中相互矛盾的判决有时就会显现出来。这是因为有时候后来的法官对案件的认识不同;或者是因为同一案情,由于辩护得好坏而产生歧义;最后,还会由于某些人的插手干预产生种种弊端。立法者时常纠正这种不可避免的判决矛盾的弊病。所以,这种弊端甚至是与政治宽和的国家精神相违背的。因为,人民之所以不得不再次求助于法院,应该是由宪法的性质所决定,而并非出自法律的矛盾性和不确定性。
在必然有身份差别的国家里,就必然有特权的存在。这进一步减少了法律的简单性,特权会产生众多的例外。
有一种特权对于社会,尤其是对于其特权授予者而言,最无伤大雅,那就是可以任意选择法院进行诉讼的特权。然而,这也会产生新的困难;就是说,在哪一个法院进行诉讼成为问题时,便会产生困难。
专制国家的人民所处的境况就迥然不同了。在这些国家里,我不知道立法者有什么法可以制定,法官有什么案件可以裁决。因为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君主,所以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规。因为君主有继承一切财产的权利,所以也没有关于遗产的民事法规。某些专制国家的君主垄断贸易,这就是所有的商务法规形同虚设。在这些国家里,人们通常与女奴通婚,所以几乎没有关于奁产或妻子利益的有关民事法规。又由于奴隶数量的众多,几乎没有具有个人意志的人存在,因此也没有应该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而接受法庭质询的人。他们绝大部分的道德行为只是父亲、丈夫或丈夫的意志的体现,他们的行为由这些人支配,而并不是官吏。
我忘了谈及被人们称之为荣誉的东西,然而在这些国家里几乎没有人能理解它。对于我们有着重要意义的有关荣誉的一切,在这些国家却毫无地位可言。专制主义自恃无恐;在它的周围全然一片空虚。所以当旅行家们向我们描述专制主义统治的国家时,极少谈及民法。
因此,在专制国家里完全没有产生纠纷和诉讼的机会。另一些原因在于那里的诉讼受到极粗鲁的对待。同时,由于没有法律的持续性可以起着隐匿、缓冲或维护的作用,因此诉讼人非公道的要求很快就会被揭穿。
第二节 各种政体刑法的简繁
我们不断地听到人们说,应该像土耳其那样将公正置于社会的各个角落。那么即使是最愚昧的人民也会对世界上的某一事物具有最为透彻的认识,果真如此吗?
如果我们检查一番法律程序的话,就不难看出,由于烦琐的司法程序,致使公民须经过许多麻烦才能获得他们失去的财产或已获得遭受损害的赔偿。但是如果我们从这些法律程序与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相互依存关系的角度去考虑的话,我们又会感到这些法律程序太少了,而且我们还将看到,司法程序中所经历的麻烦、花费、拖延,甚至危险,都是每一个公民为其自由付出的代价。
在土耳其,公民的财产、生命和荣誉是极少被关注的,所以所有的诉讼,随意选择这种或那种方式加以处理后,便迅速结案。结案的方式并无碍大局,只要结案便万事大吉了。总督只是草率地审讯一番,随便命令在诉讼人的脚掌上打上几棍子,便打发他们回家了事。
在这种国家里,喜好诉讼的人是非常危险的。喜好诉讼的情绪必然以获得公平处置的强烈愿望、憎恶分明的情感、敏锐的思辨和锲而不舍的决心作为前提。而所有这一切都是这种政体要极力避免的。在这种政体下,除了畏惧之外,是不应该拥有其他感情的;而所有这一切也可以骤然导致种种不可预见的革命。每一个人都应该知道,不能让官吏们听到人们在议论他,卑微低贱才是他获得安全的惟一保障。
但是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对每一个人而言,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受到尊重。他的荣誉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长时间的审查,是不得被剥夺的;对于他的生命,除非受到国家的指控,也是不能被剥夺的。即便是在国家指控他的情况下,也应允许他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
所以,当一个人拥有绝对权力的时候,他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简化法律。在这种国家里,他更为关注的是个别人的某些不便,而不是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被默然视之。
显而易见的是,在共和国里,诉讼程序至少和君主国一样多,在这两种政体下,公民的荣誉、财产、生命和自由越受到重视,诉讼程序也就越多。
在共和国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而在专制政体下,人人也是平等的。但是在共和国里,人人的平等在于每个人无处不在;而专制国家里的人人平等在于无处所在。
第三节 在何种政体和情况下法官应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判案
某个政体越接近共和政体,裁判的方式也就越明确;在拉栖弟梦共和国,民选长官判案往往是武断的,不以任何法律为依据;这无疑是一个弊端。罗马初期的执政官的判案方式也与拉栖弟梦的民选长官一样,后因多有不便,才制定了明确的法律。
专制国家无任何法律可言。法官自己就是法律。君主国有其法律;法律如果明确,法官便遵循法律;如果法律模糊不清,法官也会究其精神实质。在共和国里,政治体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否则在涉及公民的财产、荣誉或性命的案件中,势必会作出有悖公民利益的诠释。
在罗马,法官只能宣布被告犯有某一罪行,而对于这一罪行的惩处,法律中则有明文规定。从当时制定的各种法律中都可以看到。同样,在英国陪审员是根据向他们提供的事实,判定被告是否犯罪。犯罪事实一旦公布,法官便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宣布其刑罚。这种判决,法官只需对照条文行事就可以了。
第四节 规范裁决的方式
依据上述的情形,便产生了不同的规范裁判的方式。在君主国里,法官们采取公共判案的方式;他们共同磋商,交换意见,为与别人协调一致而修正自己的意见,少数只得服从多数。这又是与共和国的性质不相容的。在罗马以及希腊的某些城市里,法官们从来不共同磋商。每一个法官用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表达自己的意见,即:“我主张赦罪”、“我主张定罪”、“我认为案情不明确”;因为这象征着人民在施行判决,或者被认为是人民的判决。然而,人民毕竟不是法律学者,有关公共判决的所有修正和折中方式并不为他们所熟知。所以应该只向他们提供一个主题,一个事实,一个单一的事实,让他们只需表达是否应该定罪、免罪或延期审判即可。
罗马人仿效希腊人的例子,采用了规定的诉讼模式并规定每一个案件必须遵照只适用于该类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这种做法在他们的判决方式中是必要的。为了使人民任何时候都透彻地了解案情,必须确定诉讼内容。否则在审理某一重大案情的过程中,诉讼内容如果不断变化,最终会使人们无法辨识一切。
鉴于此,罗马的法官只允许诉讼人提出明确的申诉,而不得作任何增减和变更。然而罗马的裁判官们却另寻一种诉讼模式,它被人们称为“实证模式”,按照这些模式,法官们在宣判方式上拥有较大的自由度。这与君主政体的精神较为吻合。正因为如此,法国的法学家们宣称:“在法国所有的诉讼都属于实证模式。”[1]
第五节 在什么政体下君王可以充当裁判官
马基雅弗里认为在佛罗伦萨之所以丧失自由,是因为人民没有像罗马那样以集体的形式审判反人民的叛逆罪。佛罗伦萨设有八个法官审理叛逆罪;马基雅弗里指出:“就是因为法官的人数少,所以使他们腐化也用不着太多的人。”我非常乐意引用这位伟人的名言。然而在叛逆罪的案件中,可以说政治的利益超过民事的利益;(因为,人民作为自己诉讼案的控方是极为不便的。)所以法律就应该尽其所能,以法规的形式保障个人的安全,作为对此的补偿手段。
基于这种考虑,罗马的立法者做了两件事:他们准许被告在宣判之前[2]流亡他乡。他们还规定,被定罪的人的财产应受到保护,以避免财产被民众没收。在本书第十一章里,我们还将看到对人民的判决权加以其他限制。
梭伦非常懂得防止人民的刑事审判权力将可能产生的弊端。他主张最高裁判所对这类案件应进行复审;如果最高裁判所认为对被告免罪是不公正的裁决的话,就应该在人民面前对案件重新提出指控;如果认为对被告的定罪有失公正,就应停止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并责令人民重新审理此案。这是一条绝好的法律条款;它不仅使人民接受他们最尊敬的官吏们的审查,同时,也审查了他们自己。
对这类案件延期审判是较为恰当的,尤其是在被告已被拘留的情况下。这可以使人民镇定下来,以便冷静地进行审判。
在专制国家里,君主可以亲自审判案件。这在君主国里是不允许的;如果那样的话,政治体制将被破坏,附庸于王权的中间势力将被消灭,裁判中的所有程序也就不复存在;恐惧将占据所有人的精神世界,每个人都面带恐慌,信任、荣誉、友爱、安全感以及君主政体都将不复存在。
这里还有另一些思考。在君主国里,君主作为原告去指控被告,并且促使给予被告惩处或免罪。如果他亲自参加审判的话,那么君主既是审判官,又是诉讼当事人了。
在这种国家里,君主经常获得被没收的财产。如果由他去审判犯罪行为的话,他又将同时成为审判官和诉讼当事人。
不仅如此,如果君主充当审判官的话,他将失去君主权力中最尊贵的象征,即特赦权。如果他作出判决又取消自己的判决,就将把自己置于荒唐的境地。他绝对不愿意如此自相矛盾。
另外,如果他充当审判官还会造成所有的概念混乱;什么人被免罪或被特赦将会混为一谈。
路易十三要亲自审判德·拉·华烈德公爵一案,在他的办公室里召集最高法院的部分官员和参议院的某些参事商讨此事。当他强迫大家对公爵的逮捕令发表意见的时候,最高法院院长德·贝列夫尔说:“他认为君主对他的一个臣民的诉讼案发表意见,是一件奇怪的事情,君王们应该只保留给予特赦的权力,将定罪的权力应给予官吏们;陛下却非常愿意亲眼看着一个坐在被告席上的人,由您亲自判决后,在一个小时之内走向死亡!拥有特赦权的仁慈君主怎能容忍这种事情发生!君主惟有在撤销教会的禁令时才应该亲自幸临;不应该让人们在君主面前心存不满。”当审判进行时,该院长又发表他的意见说广法兰西的一个国王,曾以法官的身份,依据自己的意见,判处一个贵族极刑[3]。而现在的判决是史无前例的,它甚至是一个违背从古至今所有判决惯例的做法。”
君主参与判案将成为产生不公正和无穷弊端的根源;朝臣们将以喋喋不休的进谏向君主强索判决。某些罗马的皇帝有着亲自审理案件的狂热;他们的无能统治下的不公正,使全世界为之震惊。
塔西佗说:“格老狄乌斯将案件的审理和官吏的职权集于一身,给各种形式的掠夺创造了机会。”然而,当尼禄继承格老狄乌斯的王位时,为了赢得民心,便诏示天下说:“他绝不充当任何诉讼的裁判官,这样可以使原告和被告免得在宫闱之中受到某些脱离了奴隶身份的邪恶势力的侵害。”
在阿加底乌斯当政时,佐济穆斯说:“诽谤之风遍及全国,宫廷被一群恶意中伤者所包围,时政变得腐败不堪。当某人死亡的时候,便被假定他没有子女,于是一道诏书便把他的财产赐予别人。当政君主愚蠢得出奇;王后又过分地包揽权力,以至于成为仆人和心腹们贪得无厌的工具;这种情形对于安分守己的人们而言,没有比死更好了。”
普罗哥比乌斯说:“从前造访朝廷的人是极少的;但是在查士丁尼当政时,由于法官们已不再有行使审判的自由,所以法庭成为人迹罕至的地方,而君主的宫廷之中,前来恳请拜托的诉讼者却络绎不绝,人声鼎沸。”所有的人都知道在这里怎样可以出卖裁判,甚至出卖法律。
法律是君主的眼睛;君主通过法律认清那些缺少法律无法了解的东西。他想行使法官的职权吗?他将并不为自己而忙碌,实际在为欺骗他的奸佞之辈而劳碌。
第六节 君主国的大臣们不应审理案件
在君主国里,大臣们亲自审理争讼案件也仍然是大忌。我们可以看到,如今还有一些国家已设有为数不少的法官审理财政诉讼,然而,大臣们却也要参加审理,真是不可思议!这引发我们诸多的思考,在此,我只对一点进行阐述。
由于某些事物的性质所致,君主的枢密院与法院之间存在着一个矛盾。枢密院应该拥有较少的人员,而法院则应该由较多的人员组成。其原因在于,枢密院商议和处理事物带有一定程度的感情色彩,甚至受感情支配,这就注定只能由四个或五个人主持事务。正相反,法官却需要的是冷静,对所有的案件都要以某种方式加以冷漠地区别。
第七节 单一的审判官
这种单一的审判官只存在于专制政体之中。在罗马的历史中,我们看到单一的审判官是如何滥用权力的。阿庇乌斯在他的法庭上是怎样藐视法律,他甚至破坏他自己制定的法律;这有什么奇怪?狄特·李维向我们描述了这位十大法官中的一员,怎样对法律作出不公正的解释。他曾暗中指使人当着他的面索回维珍妮作为女奴;维珍妮的亲属按照他制定的法律主张,在判决确定之前,应该先将维珍妮交由她的亲属。而阿庇乌斯却宣称,他所制定的法律只是为着父亲的利益,维珍妮的。父亲既然不在场,该法律便不适用了。
第八节 各种政体下的控诉方式
在罗马一个公民可以控告另一个公民。这是与共和国的精神相符合的。这种精神在于,每一个公民对于共和国的利益都应有无限的热忱,并且应当使每一个公民都感受到,他们的手中掌握着国家的一切权力。到了皇权统治的时代,共和的准则仍然为人们所遵循,然而不久便出现了危害国家的人、告密的人。他们都是一些凶顽狡黠、灵魂龌龊、野心勃勃之辈;他们寻找罪犯,将其绳之以法,借以取悦君王。这便是一条获得荣华富贵之道。这种伎俩在我们的国家里是看不到的。
现在我们拥有一项很好的法律,即君王是为执行法律而设,每一个法庭都应由他指派一个官员,以他的名义对各种犯罪提起公诉;因此,检举者的作用就不为人所知了;如果这位公诉人有渎职嫌疑的话,人们将迫使他指出原检举人的姓名。
柏拉图在他的《法律》一书中指出,由于疏忽而未向官吏检举或给予协助的人,将受到处罚,这种做法在今天是不合时宜的。检察官将保障公民的利益;他履行职责是为了公民们获得安宁。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中刑法的轻重度
严厉的刑罚比较适用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绝不适用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原动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爱国心、廉耻心、畏惧责难的心理,都是某种约束力,它们能够有效地阻止某种并不需要施以强力。
在这些国家里,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热中预防犯罪应甚于惩罚犯罪,注重激励良好的社会风范应多于施用刑罚。
中国的著述家们有一种永恒的评述,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愈严厉,革命就愈接近。这是因为世风每况愈下,刑罚便愈严厉的缘故。
在所有的国家或者说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里,刑法的增减与人民获得自由程度的大小成正比,这一点很容易得到证明。
在专制国家里,人们的境遇异常悲惨,以至于人们对死亡的恐惧更甚于对生活的珍惜。因此,那里的刑罚就更为严酷。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人们对丧失其生活的恐惧感更甚于对死亡的畏惧。因此,在这种国家里,刑罚只需剥夺人们的生活就足够了。
极端幸福和极其不幸的人,都同样倾向于严酷。僧侣和征服者就是例证。只有身处平凡和命运顺逆兼容的人才具有温柔和怜悯之心。
个人所面对的一切,也是所有国家面临的事情。在野蛮人居住的国度,人们遭受艰苦生活的磨难;在专制国家里,只有一个人受到幸运之神的极端恩宠,其余所有的人则受尽凌辱;这两种国家的人同样都是残忍的。仁慈之光只笼罩着政治宽和的国家。
当我们从史书上读到苏丹的残酷的司法例证时,不禁以某种痛苦的心情感到人性的各种邪恶。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对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而言,无论什么都可以用来作为刑罚。斯巴达运用的最主要的刑罚之一,便是不准许某人把妻子借给别人或是接受别人的妻子,而只允许他与童贞女子同宿,这岂不是不可思议的事吗?总之,法律认为什么可以成为刑罚,什么就将是有效的刑罚。
第十节 法国古代的法律
在古代法国的法律中,我们可以找到君主政体的精神。在被处以罚款的案件中,贵族所受的处罚要比非贵族重[4]。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情况则完全相反,接受处罚的贵族只会丧失荣誉和法庭上的答辩权,而没有荣誉称号的平民则只有接受体罚了。
第十一节 具有道德感的人民可以减少刑罚
罗马的人民具有诚实的性格。这种诚实具有强大的力量,所以立法者常常只需向人民指明正确的方向,让人民遵循就足够了。对于他们似乎只要劝告,并不需要命令。
到了共和国时期,由于《瓦烈利法》[5]和《鲍尔西法》[6]的设立,先前的《君王法》和《十二铜表法》中规定的刑罚几乎被完全废除。自此,从未听说共和国因此而治理的比从前差,政府管理也未因此受到损害。
瓦烈利法禁止官吏们以任何手段损害曾向人民提出申诉的公民,违反者则被视为凶恶的官吏加以处罚。
第十二节 刑罚的力量
经验告诉我们,在刑罚轻微的国家里,公民精神所受到的影响,如同刑罚严酷的国家一样深刻。
当一个国家产生时弊时会发生什么情形?暴戾的政府便想立即加以消弭。政府并不考虑施行旧有法律,而是设立新的酷刑,以便立即制止弊害。但是,当国家的力量被用尽时,人们的思想中也适应了严刑峻法,就如同对宽法轻刑也会适应一样;当人们对轻刑的恐惧感减弱时,政府就会每每遇事推出严刑。在某些国家里,时常发生拦路抢劫,为了制止这种祸害,人们便发明了车辙碾杀刑;这使抢劫暂时停止。然而不久,大庭广众之下的拦路抢劫又和从前一样了。
而如今,士兵开小差是极常见的事;人们以设立死刑来阻止逃亡者,然而逃亡并未减少。其理由是极其自然的:一个士兵习惯于每时每刻将生命置之度外,这样便会轻视生命的冒险,或是以蔑视生命危险自得。而作为士兵又总是会惧怕羞辱,因此,应该给予他一种会使他终身蒙受耻辱的刑罚[7]。看来刑罚是加重了,实际上却是减轻了。
治理人类不应该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给予的统帅民众的种种手段的使用应该慎而又慎。如果我们考证一番致使人类放纵不羁的所有原因的话,便会看到,都是因为对于犯罪行为不加惩治,而并非由于宽松的刑罚所致。
让我们顺从自然!自然给予人类以廉耻心,就如同受到鞭笞一般。就让不名誉作为刑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吧!
如果在一个国家里,刑罚不能使人产生廉耻之心的话,那一定是由于暴政所致,因为暴政对于恶棍和正直的人施以相同的刑罚。
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人们不敢轻举妄为是出于对酷刑的惧怕的话,便可以断定,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暴戾,这种暴戾体现在对有轻微过错的行为施行酷刑。
经常有立法者,试图纠正某一个弊端时,仅仅考虑纠正这一弊端本身;他的目光只盯着一个目标,却对纷繁的弊害视而不见。当弊端一旦被纠正,人们所看到的只是立法者的严酷,而国家中却遗留下某种由于这种严酷的做法所导致的弊害;近而使人民的精神世界被毒化,适应其专制主义倾向。
里山大战胜了雅典人;在对雅典俘虏审判时,有人控告雅典人曾把两条战船上的俘虏全部推下悬崖,并在其议会的决议中规定,对抓获的俘虏一律斩去双手。因此,除了曾经反对过这一决议的阿迪蔓蒂斯之外,其余的雅典俘虏被尽数屠杀。在腓罗克列斯被处决之前,里山大斥责他说,是他破坏了人民的精神世界,把残忍教授给了整个的希腊民族。
普卢塔克说:“阿哥斯人处死了一千五百个自己的公民;雅典人曾经为此举行赎罪祭,希望神明能使雅典人的心灵永远避开这种残酷的思维。”
有两种形式的腐化方式存在,一种是由于人民不遵守法律所致,另一种则是人民被法律本身所毒化。被法律毒化是无可救药的弊端,因为它的危害在于矫正弊端的方式本身之中。
第十三节 日本法律的脆弱性
过度的刑罚甚至能够腐化专制政体本身;让我们看看日本的例证。
在日本,几乎所有的罪犯都被处以死刑,因为不顺从日本天皇这样的至高无上的皇帝就是一个弥天大罪。问题并不在于惩戒罪犯,而是为君王复仇。这些思想来自奴役制,尤其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皇帝是一切财产的占有者,所以几乎所有犯罪都会直接违背他的利益。
在法官面前说谎者将被处以死刑;这是与自卫的天性相违背的。
在日本即使是不似犯罪的行为,也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置;例如赌博者被处以死刑。
日本人民的性格是令人惊异的。他们固执、刚毅而又古怪,他们把一切危险和灾难都置之度外。乍看起来,这种性格会使立法者免受责难,不被认为他们制定的法律过于残酷。然而实际上,他们中的某些人天生就蔑视死亡,而且常常因为最微不足道的某种幻想便剖腹自杀;让他们不断地目睹刑罚就能纠正或阻止其罪行吗?他们难道不会对此司空见惯而不以为然吗?
与日本人有过交往的人谈及日本人的教育问题时告诉我们,对待日本儿童应该温柔些,因为他们对待惩罚是相当强硬的;这些人又告诫我们,对待日本的奴隶不应该过于粗暴,因为如果那样他们会立即起来自卫。由此能否联想到他们在家庭事务中具有同样的性格?也极易联想到他们是以何种精神去处理国家的政治和民事中的事物吧!
明智的立法者则应该尽其所能,通过恰当的奖惩方式,通过与日本人上述性格相适应的哲学观念、道德和宗教箴规,通过荣誉法规的公正运用,通过羞辱性的刑罚,通过长时期的幸福和太平盛世的休身养息教育人民。另外,如果立法者惟恐人民的精神世界已经习惯于只有酷刑才能约束自我,较为轻微的刑罚已经无损痛痒的话,立法者则应采取一种缄默的方针,这样可以在潜移默化之间行事,首先在可以宽赦的特殊案例中减轻其刑罚,直到所有案件的刑罚的程度得到调整为止。
但是这些方法并不被专制主义者所了解;他们不会走这些道路,他们只会以个人的意志滥施权力。在日本专制主义者无所不用其极,专制主义倾向已经超过了本身的残忍。
某些人的心灵无时无处都充满着暴虐,并且变得更加残忍;只有用更为残暴的方式才能驾驭那些暴戾不堪的灵魂。
这就是日本法律的根源所在。这就是日本法律的精神实质。然而,这些法律的残暴甚于它们所具有的力量。日本的法律曾成功地摧毁了基督教;但是它骇人听闻的强权却反而证实了它的脆弱性。这些法律试图建立一个良好的政体的同时,也恰好更为明显地暴露了它的软弱。
我们应该读一下天皇与大老在都城会晤的记载。在那座城里被无赖们窒息而死或刺杀身亡的人多得令人难以置信;每天都能看到暴徒们劫持男女青年,随后,当夜深人静之时又将他们遗弃在野外。他们被赤身裸体的封在麻袋里,为的是不让他们辨别曾经走过那一条路;暴徒抢掠所有想抢夺的东西;他们刺破马肚子,使骑者坠马;他们推翻四轮马车,为的是抢劫车里妇女们的衣饰。荷兰人在被告诫不要在露台上过夜,以免遭到凶杀之后,都悻悻地离开露台……
我能很快举出另一个实例。有一个日本天皇沉溺于荒淫的逸乐之中,却不娶妻室,这样便有绝嗣的危险。于是大老送给他两个绝色少女。为了表示对大老的尊重,他就娶了其中的一个为妻,但却从不和她在一起。他的乳母叫人在帝国上下寻来最美丽的女子,但他对此却无动于衷。最终是一位武器匠人的女儿打动了他的心,于是,他决定娶她为妻,而后生下一子。宫廷中的贵妇们对出身如此卑贱的女人反而比她们受到宠爱而气恼至极,于是将小孩扼死。这一罪行曾被隐瞒着,不让天皇知道,否则会使更多的人流血。因此,过于严酷的法律,反而会阻碍法律的实施。当刑罚残酷无度时,则常常被人们放弃施行。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在阿基利乌斯·格拉布利欧以及毕荪执政时期,为了防止阴谋诡计的滋生,制定了阿基利法[8]。狄欧曾说过,元老院促使执政官们提出此项法律,因为护民官哥尼利乌斯曾决心设立令人恐怖的刑罚对付这种犯罪,人民也有同样强烈的倾向。元老院认为严刑固然可以使人心产生恐惧,然而同时也会产生另一种后果,既无人前去指控犯罪,也没有人敢判罪。而如果设立适中的刑罚,就会有指控者和审判官。
第十五节 罗马法律中关于刑罚的规定
当我发现罗马人的作为证实了我的观点时,更加坚定了我的看法。当我看到伟大的罗马人民随着政治法规的变革而相应地更改其民事法规时,我相信刑罚和政体的性质有着必然的相互联系。
对于一个由逃亡者、奴隶以及匪帮组合而成的民族而言,皇家法律是极其严厉的。依照共和国的精神,十大执政官就不应该把这些法律列入《十二铜表法》内;但是那些醉心于暴政的人们是不会追随共和国的精神的。
阿尔巴的独裁者梅蒂乌斯·苏腓蒂乌斯被杜露斯·霍斯蒂利乌斯处以双车裂尸的刑罚。狄特·李维指出,这是罗马人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丧失人道的刑罚。然而他却错了,因为《十二铜表法》里充满着极残酷的条款[9]。
十大执政官们的意图,在对诽谤者和诗人处以极刑的行为中,表露得再清楚不过了。这是与共和国的精神相悖的。共和国的人民喜欢看到大人物们受到羞辱。然而试图毁灭自由的人是惧怕那些能够召唤自由精神的著作问世的[10]。
在十大执政官被驱逐之后,几乎所有的确定这些刑罚的法律都被废除了。这些规定并不是特意废除的,而是由鲍尔西法所规定的,此法中规定对罗马的公民不得处以死刑,所以旧法便不再适用了。
狄特·李维在论述罗马人时曾说,从来没有人比罗马人更喜欢宽松的刑罚了;他所说的正是这一时代的情形。
在罗马除了施行宽松的刑罚之外,被告还有在被宣判前离开本国的权利,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罗马人遵循的正是我所提及的符合共和国性质的精神。
将暴政、无政府状态和自由混为一谈的苏拉制定了哥尼利法。他制定的法规似乎只是为了创立罪名而定。因此他把不计其数的行为都列入谋杀罪之列,在他看来杀人犯比比皆是;而且极其惯用的一种做法,就是在公民的生活道路上,设置陷阱,播种荆棘,挖掘鸿沟。
几乎所有的苏拉的法律中都只提及准死[11]或流放等刑罚。恺撒又在此法中加入了没收财产的处罚,这是因为如果富人在被流放期间仍然保留其财产的话,他们还将更加有恃无恐地犯罪了。
皇帝们建立了一个军政府,然而不久他们便发现这种政府对于君主和人民都是同样可怕;于是,君主们试图使这个政府变得更温和些;他们认为需要设立品爵制,并且对于人们获得的品爵给予应有的尊重。
政府以此稍微接近了君主政体;刑罚也被分为三类,即:对待国家的“重要人物”量刑是相当宽容的;对待“品级较低的人”刑罚就较为严厉;而涉及到“身份卑微的人”的量刑标准时,刑罚就更为严酷了。
残暴而愚蠢的玛克西米努斯本应使军政府变得更为温和些,但是他却激怒了军政府。据加比多利努斯说,元老院获悉,有些人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有些人被抛给野兽吞噬,有些人被包裹在刚屠宰的野兽皮内,完全不顾他们的品爵高低。军政府似乎是在执行军事纪律。它宣称要以此为范例去整饬民政事务。
在我所著的《罗马盛衰原因论》中,可以找到君士坦丁是怎样把军事专制主义演变为一个军事兼民政的专制主义国家,从而接近了君主政体,人们能够追溯这个国家历次各种革命的踪迹,便能看到在这些革命中政体是怎样经历从严酷到松弛,再由麻木不仁演变到对犯罪不加惩治的全过程。
第十六节 罪与刑之间的恰当比例
刑罚的轻重程度的相互协调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防范重度犯罪要优于防范轻度犯罪,防止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应该多于防止对社会危害较少的犯罪。
“一个自称是君士坦丁·杜甲斯的骗子在君土坦丁堡煽动了一次大暴动。他被捕并被处以鞭笞刑。但是当他告发了一些有地位的人物后,却被当做诬告者被判处了火刑。”对叛国罪和诬告罪如此量刑是极为罕见的。
这不由使人想起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的一句话。他在路上看见一个人被套上枷锁示众,便询问此人为何被套上枷锁。人们回答他说:“陛下,他曾经写文章诽滂陛下的大臣们。”国王说:“愚蠢的家伙!他为什么不写文章诽谤我?如果那样的话,大臣们就不会拿他怎么样了。”
“七十人集团阴谋反对巴吉尔皇帝,皇帝命令鞭打他们,用火烧他们的头发和胡须。有一天,一只牡鹿的角勾住了皇帝的腰带,有一位随从拔剑割断了腰带救了他。他却命令斩下这位随从的头,他说,因为这个人曾经向他的君主拔出过宝剑。”谁能够想象同一个君主竟能作出这样两种谬之千里的裁决呢?
在我们的国家里,如果有一个人在大庭广众之中抢劫,另一个人既行劫又杀人的话,被处以同样的刑罚,必定是一个极其错误的判决。为了公共利益的安全,刑罚的轻重程度的区别是必须的,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在中国,抢劫并又杀人者会被处以凌迟,对于其他抢劫罪则不然。因为有了这样的区别,所以在中国抢劫者不常杀人。
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罪的刑罚是同样的,所以抢劫者常常也杀人灭口。罪犯们说,“死人是什么也不会说的。”
当刑罚没有任何区别时,就应该在获得赦免的程度上有所区别。在英国,抢劫者从来不杀人,因为抢劫者有被减刑,流放到殖民地去的可能;但是如果杀人的话,便没有这种希望了。
刑罚的赦免条文在政治宽和的国家有着极强的调节作用的。掌握赦免权的君主如果谨慎使用这种权力的话,会产生良好的效果。专制政体的原则对人不宽容,也就不为人们所宽容,因此也就没有这些优越性。
第十七节 拷问
因为人类是邪恶的,所以法律不得不假定人类比实际的状况要好。因此,在惩处所有罪犯时,有两个证人的证词就足够了。法律信赖证人,可以认为他们说的都是事实。因此,依据婚姻关系孕育而生的子女都被认为是合法的,法律信任母亲,可以把母亲视为贞洁的化身。然而对罪犯施行拷问则与上述特殊的情形不同了。今天我们能够看到有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12]摈弃了这种做法,却没有产生什么不便。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拷问本身就性质而言是没有必要的[13]。
已经有许多聪明而才华横溢的人们著述反对这种做法,所以我就不敢妄加评论了。我要说的是,拷问也许适合专制国家,因为凡是能够引起恐惧的任何东西都会成为专制政体最有力的原动力。我要说的是,在希腊和罗马的奴隶们……然而我听到大自然的声响在呼唤着反对我[14]。
第十八节 罚金与肉刑
我们的日耳曼祖先们只准许罚金,而不允许其他的刑罚。这些好战而崇尚自由的人们认为,只有手执武器时才应该流血。而日本人则恰恰相反,他们反对罚金,他们借口说,有钱的人会以此来逃避惩处。但是有钱人难道不怕失去他们的财产吗?罚金不能按照财产数目的比例予以处罚吗?另外在罚金之外不再追加某种耻辱吗?
一个称职的立法者应该是不偏不倚的。他并不总是推崇罚金方式,也不总是赞成使用肉刑。
第十九节 同等报复[15]的刑律
专制国家喜好简单的法律,所以大量使用同等报复的法律[16]。政治宽和的国家有时也允许使用这种法律。但是有不同之处:前者予以严格执行,后者总是在其中加进某些和缓的方法。
《十二铜表法》中采用两种和缓的方式:除非无法抚慰被害人,不轻易判处同等报复刑[17];另一种则是在定罪之后,罪犯可以支付损害赔偿金,这样,肉刑事实上变成了罚金方式。
第二十节 子罪作父
在中国,子女犯罪,父亲是要受到处罚的。秘鲁也有同样的做法。这种做法源于专制主义思想。
人们认为在中国之所以子罪作父,是因为人们不曾使用由大自然建立,被法律再度提升的父权。然而这种观点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子罪作父这一事实证明“荣誉”在中国几乎不存在。在我们的国家里,无论是父亲由于子女的缘故被判罪,还是子女由于父亲的罪过被治罪[18],彼此都会感受羞辱,其严厉程度如同在中国被判处死刑一样。
第二十一节 君主的仁慈
仁慈是君主的特性所在。在共和国里,品德就是原则,仁慈并不是必需的。在被恐怖笼罩的专制国家里,仁慈是极为罕见的,因为对于国内的大人物往往采取严厉的防范措施加以遏制。在君主国里,仁慈较为必要,因为这类国家是运用荣誉加以治理的,而荣誉所要求的某些要素正是法律所禁止的。在这类国家里,羞辱便无疑相当于某种刑罚,甚至裁判的某种形式就是刑罚。在那里,羞辱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从而形成了刑法的某些特殊种类。
在君主国里,对犯罪严厉的惩处体现在失宠,以及意想中的财产、信用、习惯、享受的丧失,对于大人物而言,已经是极为严厉的处罚了,所以酷刑对于他们已经没有必要了。酷刑只会使臣民丧失对君王的爱戴,以及对于职位应有的尊重。
专制政体的性质决定了其大人物们的地位极不稳固;而君主政体的性质却能使其大人物们的地位安全而稳定。
君主们能够从仁慈中获得诸多益处,仁慈的君主得到广泛的爱戴和无上的光荣,所以当君主拥有表示仁慈的机会的时候,他们总会感到这是一件愉快的事。这在欧洲是常有的事情。
人们也许会对君主们的某一部分权力的归属而争辩,却不会对君主们的全部权力产生异议。即使君王们要为王位的归属而相互战斗,却不必为自己的生命去战斗[19]。
然而,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时候应该处以刑罚?什么时候又应该给予宽赦?这是一件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事情,当施仁政面临危险的时候,这些危险就会鲜明地显现出来。某一位君主软弱地甚至无力执行刑罚时,不仅会受到蔑视,而且人们也会轻而易举地对他的软弱和仁慈加以区别。
玛乌列斯皇帝决心永远不使他的臣民流血。阿那斯塔西乌斯不惩办任何犯罪。以撒·安吉鲁斯发誓在他在位期间不判处任何人死刑。这些希腊的皇帝却忘记了,他们的佩剑不仅仅是为了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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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法国,如果一个人对所负债务没有自动提存所欠款项,即使起诉人要求他偿还的债务多于他实际所欠的债务,他也要被判负担其诉讼费用。
[2] 柏拉图说,君王就是神的祭司;所以他认为君王不应该参加判处人们死刑、流放或监禁的审判。
[3] 后来改判。
[4] 如果破坏法令,平民罚款40铜钱,贵族罚款60镑。
[5] 该法是瓦烈利乌斯·布不利哥拉在驱逐诸王后制定的。该法曾被两次修订;两次的修订工作都由同一家族的官吏们担任。修订的目的并非加强法律的力量,而是使条文更趋完善。
[6] 所谓“背着公民而制定的鲍尔西法”该法于454年在罗马制定。
[7] 人们或是在他们的鼻子上划开一道裂缝,或是割掉他们的双耳。
[8] 犯罪者处以罚金;不得再当元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公职。
[9] 其中有火刑,凡是刑罚总会有死刑,偷窃也会被处以死刑等等。
[10] 苏拉受到十大执政官的同样的精神的激励,同他们一样增加了对讽刺作家们的刑罚。
[11] 因为富贵的人易于因犯罪而倾家荡产,所以加重对他们犯罪的惩罚。
[12] 英国。
[13] 雅典的公民除了犯有叛国罪外,不得被拷问。拷问,要在定罪后30天之内进行,不得在定罪前作预备性拷问。至于罗马人,除了叛国罪之外,门第、名位和军职都可以使他们免受拷问。西哥特人的法律中对拷问追加了明智的限制。
[14] 此话的含义是:如果对希腊、罗马的奴隶实行拷问,政局也许会安定些,但是人道主义不许孟德斯鸠这样说。
[15] 即同态复仇,例如:“以目换目,以牙还牙。”
[16] 这是《可兰经》所创立的。
[17] 谁如果打断人们的手足而调解又无效时,则应以手足抵偿。
[18] 柏拉图说,不要刑及子女,而应该夸奖他们不像父亲那样。
[19] 此话的意思是:争议并不是凶恶的,即使君主失去王冠也不会有生命危险。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一节 奢侈
奢侈和财富的不均永远是成正比的。如果某个国家的财富都被平均分配的话,奢侈将不会存在;而奢侈只能建立在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取安逸的基础之上。
如果要使财富分配平均,法律应该只给予每个人维持生活的必需品。假如超过这个限度,不是有人浪费,就是有人牟利,于是分配不均的现象便产生了。
如果维持生活的必需品相当于某个额定的金额的话,那么,奢侈对于那些仅够维持生活的人们来说几乎等于零;当某人的财产恰好相当于该金额的一倍,那么,其奢侈等于一;财产相当于后者一倍的人,其奢侈便等于三;如果再加上一倍的话,奢侈就是七了;如果后者的财产总是以这种方式加倍于前面的人,奢侈量以“一倍加一”的方式递增,其递增顺序如下:0,1,3,15,31,127。
在柏拉图的共和国里,奢侈是可以精确计算的,那里设立了四种财产等级[1]。第一种恰好是刚刚超出贫困线的等级;第二等级则加倍;第三等级三倍;第四等级四倍。第一等,奢侈度为零;第二等为一;第三等为二;第四等为三;就这样按数学积数递加。
如果对不同国家人民间的奢侈程度进行考察的话,可以看出在每一个国家中,奢侈程度取决于该国公民间财产分配不均的程度,也取决于与不同国家间的财富分配不均的程度。譬如在波兰,公民财产的分配不均的差距是极其悬殊的,然而国家整体的贫穷阻碍了这个国家像富裕的国家那样奢侈。
奢侈又伴随着城市的扩大而发展,尤其是首都的繁荣。因此,奢侈是与国家的财富、私人财产的膨胀以及集中于某些地区的人口增长相联系。
人口越集中,人们越具有虚荣心,越想在细小的事情上表现出与众不同的风格[2]。人口的极度膨胀使居民彼此互不相识,则人们出人头地的虚荣心也会加倍膨胀,这是因为有较多的成功机会在等待着人们。由于奢侈给予人们以这种希冀,所以,每个人都装出身份优越的姿态,正是因为每个人都试图超凡出众,其结果反而使人人都变成了一个模样,个性也就随之消失了;谁都想受到注目,谁也都不被任何人注目了。
正因为如此,所有领域都产生了一种不便。那些在某一领域具有卓越才能的人,便把自己的技能随意定价;才疏学浅的人也群起而与之效仿。于是,人们的需求和财力便失去了平衡。当我被迫去打一场官司的时候,我就必须出钱请律师;当我患病的时候,我就必须请得起医生。
有某些人认为,首都人口的高度聚集会减少商业活动,因为居民不再分散居住。我并不这样认为,因为人口的集中反而会激发更多的希冀、更多的需求和更多的幻想。
第二节 民主政治限制奢侈的法律
我刚才提及过,在财产平均分配的共和国里,是不会有奢侈存在的;另外,正如我们在第五章里读到的一样,这种分配形式的均衡性正是共和政体的优越之处。所以,在共和国里,奢侈越少,它也就越完善。初期的罗马人并不奢侈;拉栖弟梦人亦如此;在没有完全丧失平等的共和国里,商业精神、劳动和品德精神促使每一个人能够而且愿意依靠自己的财产生活,因此也就绝少有奢侈了。
某些共和国迫切地要求建立重新分配土地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性质而言是有益的。这些法律只有在操之过急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危险。突然剥夺某些人的财富,突然增加另一些人的财富都会使每一个家庭中发生革命,也势必引起全国性的普遍的革命。
奢侈之风一旦在共和国里风行起来,人们的意识便会随即转向个人利益。如果只允许人们享有生活必需品的话,那么除了个人与祖国的光荣之外就别无所求了。但是一个被奢华腐蚀的灵魂会有别的许多欲望,它很快就会成为制约它的法律的敌人。列基姆的卫戍部队开始沉湎于奢侈生活便成为了他们屠杀居民的重要原因。
罗马人一旦腐化,其欲望就变得漫无边际。这从他们当时制定的价格中便可得出结论。一瓶法烈因酒竟卖到一百罗马德尼尔。旁都斯王国的咸肉,一桶要价四百德尼尔;一个好厨师的工资达到四百塔兰;青年侍工的工钱更没有限量。在普遍的腐化狂潮冲击下,所有的人都沉湎于骄奢淫逸[3]之中的时候,还有什么品德可言呢?
第三节 贵族政治限制奢侈的法律
在政治体制不尽完善的贵族政治的国家中有一种令人不快的情形,即贵族们虽然富有,却不允许他们任意花费;与节制精神相悖的奢侈是必须被摈弃的,因此,在这种国家里只会有得不到任何财富的极为贫穷的人以及非常有钱但又不得任意花费的富人。
威尼斯的法律迫使贵族过简朴的生活。贵族们非常习惯于吝啬,只有那些高等妓女们才能够让他们从腰包里掏出钱来。人们就是用这种方法维持其产业。那些最令人蔑视的女人花钱毫无危险,但是给予她们金钱让其任意挥霍的人们却要过着最为默默无闻的生活。
政体优越的希腊共和国在这方面拥有理想的法律制度。富人的财富用于节日庆典、组织歌咏团、使用车辆以及开支昂贵的官职上。所以在那里,富裕和贫穷同样是一种负担。
第四节 君主政体限制奢侈的法律
塔西佗说:“日耳曼民族中的遂安人崇拜财富;所以他们生活在一君统治的政体之下。”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奢侈极为适合于君主政体,君主政体也丝毫不需要限制奢侈的法律。
因为,依据君主政体财富的分配是极不平均的,所以奢侈也是极有必要的,如果富人不大肆挥霍的话,穷人就将饿死。在这种国家里,富人的消费应该随着财富的不平均程度相应地增加;又如我们已经说过的一样,奢侈也按照这一比例递增。私人的财富是通过剥夺一部分公民的生活必需品才得以增加的,所以必须将剥夺的东西归还他们。
既然如此,若想维持君主政体的国家,奢侈之风就应该尽吹于举国上下,从农夫、手工业者、大商人、贵族、官吏、显贵的王公、大包税人,直至君主本人,层层加剧,否则一切都将不复存在。
罗马元老院是由严肃的官吏、法学家头脑中充满原始时代思想的人们组成的;在奥古斯都执政时期,元老院中有人建议整肃妇女的某些习俗和奢侈之风。在狄欧的著作里,我们惊奇地读到,奥古斯都是怎样以巧妙的手法避开元老们喋喋不休的要求的。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正在为瓦解共和体制,建立君主体制而努力。
提贝留斯执政时期,市政官们在元老院中建议恢复旧有的限制奢侈的法律。这位贤明的君主反对这一建议,他说:“在目前的形势下,采纳此项建议,将使国家无法继续生存下去。罗马如何能够生存?各省又如何能够生存?从前,当我们只作为一个城市中的公民时,我们曾经俭朴度日;而现在,我们正在消费着整个世界的财富;人们正在让所有的领主和奴隶为我们劳动。”他清晰地看到限制奢侈的法律已经不再需要了。
同样是在这个皇帝执政的时期,元老院中有人建议应该禁止各省督携带他们的妻室到省里去,因为她们会给省里带去放荡的风气。这个建议未被他采纳。据说是“前人刻板的风范已经被转变为较为惬意的生活方式[4]了”。人们感觉到需要另一些习俗了。
因此,奢侈在君主国是必要的;在专制国家也是必要的。在君主国,人们将奢侈作为从自由中产生的东西加以享用;在专制国家,奢侈是人们对奴役中所得到的利益的滥用方式。当领主委派某个奴隶对其他奴隶进行残暴压迫时,这个奴隶对于每一天是否都能享有同样的殊荣是不得而知的,所以他惟一的快乐就是满足自己眼前的骄横、情欲和淫逸。
这一切使我们得出一个看法:共和国会断送于奢华;君主国则毁灭于贫穷[5]。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君主国是用限制奢侈的法律
十三世纪中叶,阿拉贡要么是依据共和国的精神,要么是由于其他特殊的情况,制定了限制奢侈的法律。詹姆斯一世规定,无论是国王或是他的所有臣民,除了自己猎获的猎物之外,每餐不得有两种以上的肉食,而且每种肉食只得用一种方式烹制。
如今,瑞典也制定了限制奢侈的法律,但是其立法的宗旨与阿拉贡有所不同。
一个政府可以推行限制奢侈的法律,从而达到“绝对节俭”的目的。这就是共和国限制奢侈的法律的精神实质所在;从事物的性质来看,阿拉贡就是依据这一精神制定限制奢侈的法律的。
限制奢侈的法律同样能够具有达到“相对节俭”的目的。当某个国家感到外国的商品价格过高而要求出口本国商品时,就会造成由于本国商品输出导致的商品匮乏而不能由外国商品的输入加以补偿的现象,于是便彻底禁止进口。这就是瑞典政府制定限制奢侈的法律的精神实质所在[6]。这是惟一适合君主国的限制奢侈的法律。
按照通常的情况:一个国家越贫穷,它就越容易被“相对的奢侈”所摧毁,因此这个国家就越发需要“相对限制奢侈的法律”。一个国家越富裕,“相对的奢侈”倒会使它更富裕,因此这个国家应该格外谨慎,要避免制定“相对限制奢侈的法律”,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本书有关商业的章节中将更好地加以论述。我们在这里只讨论“绝对的奢侈”问题。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在某些国家,由于种种特殊的理由,需要制定限制奢侈的法律。由于气候的影响,使人口可能极多,而且;在另一个方面,维持生计的经济条件也可能极不稳定,所以最好是让人民普遍经营农业。在这些国家中,奢侈是危险的事情;限制奢侈的法律应该是极其严格的。因此,为了知道应该鼓励还是禁止奢侈,就应该首先观察那里的人口数目,以及使其谋生的最佳手段之间的关系。在英国,土地出产的谷物除了提供给农业经营者和衣物制造者食用之外还绰绰有余,所以,英国可以有一些无关紧要的艺术门类,因而也就产生了奢侈。法国生产的小麦也足以维持农民和工人们的生活。加之,对外贸易可以输入繁多的必需品与本国无关紧要的物品交换,所以人们丝毫也不惧怕奢侈。
中国的情形恰恰相反,妇女的生育能力极强,因此人口繁衍达到了惊人的地步,所以土地无论怎样垦殖也仅仅能勉强维持居民的生活。因此,奢侈在中国是十分有害的,与某些共和国所采取的方针一样,勤劳和节约的精神[7]在中国是极为适用的。人们应该全力从事必需的工艺生产,而避免从事那些供人享乐的工艺生产。
中国皇帝们诏书中华丽的辞藻表达的精神就是如此。汉朝的一位皇帝[8]说:“我们祖先训诫我们,如果男不耕,女不织,帝国中的人就会饱受饥寒。……”依据这一原则,他曾下令拆毁无数的寺庙。
第二十一朝代的第三个皇帝[9]执政时,有人把一座矿山中获取的一些宝石献给他,他却命令关闭这个矿山,因为他不愿意让人们为一件不能给人民带来吃穿的物品而艰辛劳作。
建文帝曾说:“我们如此奢华,连老百姓不得已出卖的男女小孩的鞋上都要绣上花。”众多的人为一个人制作衣裳,这难道是帮助众多缺衣少穿人们的办法吗?十个人坐吃由一个农民在土地上劳作的收获,难道是使众人免于忍饥挨饿的方法吗?
第七节 中国因为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我们知道在中国的历史上有过二十二个相继更迭的朝代,也就是说,中国经历了二十二次一般性的革命,这还并没有将无数次特殊的革命算在内。最初的三个王朝历时相当长,因为施政明智,而且版图也不像以后那样广大。然而,我们大体可以这样说,所有的朝代在它们建立之初都是相当好的。注重品德、处世谨慎、富有警惕心,在中国是必要的;这些品质在朝代之初还能保持,然而在朝代之末便荡然无存了。实际上,开国皇帝都是在艰苦的征战中成长起来的,他们推翻了沉湎于骄奢淫逸之中的旧皇室,他们尊崇曾被他们自身深刻证明的品德,担心他们曾目睹过的,会致人死命的骄奢淫逸。但是在经历了开国之初的三四个君主之后,后继者便成为腐化、奢侈、懒惰、逸乐的俘虏;他们把自己关在深宫里,他们的精神萎靡,寿命变得短促,皇室也日渐衰败;权贵兴起,宦官获得宠信,人们只把小孩推上王位宝座;皇宫成为国家的仇敌;皇宫中游手好闲的懒汉使辛勤劳作的人民遭受破产,皇帝被篡位者杀死或被驱逐,篡位者又建立另一个皇室,这个皇室的第三、四代的君主又会把自己关在同一个深宫中。
第八节 妇女的贞操
妇女们一旦丧失于品德,许多缺点便会接踵而至,她们的整个灵魂就会极端堕落;而且当这个首要原则丧失之后,也会导致其他品行的堕落;所以在平民政治的国家里,淫乱之风便是这种国家最后的灾难,这也预示着该国的政体必然的变更。
所以共和国优秀的立法者要求妇女具备有一定的庄重的美德。这些立法者不但摈弃他们共和国中的邪恶,甚至邪恶的外表也不放过。他们连风流情场中的交际也全部加以摈弃,那些交际使妇女产生怠惰,甚至在她们还未被腐化之前就已经成为了诱使别人堕落的人了;这种交际充满着毫无价值的庸俗,却贬低了真正有价值的事物;这种交际使人们只按照揶揄戏弄的处世准则行事,而妇女们又谙熟这些准则。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份地位
在君主国里,妇女们很少受到约束,由于爵位品级在身,所以她们可以出入宫廷,她们在宫廷中采取无拘无束的自由姿态,在宫廷中只有妇女的这种举止是被容许的。每一个朝臣都把她们的美色和感情当做积累财富的阶梯。女人的软弱性不容许她们过于傲慢,但却容许她们有虚荣心;奢侈总是与女人一道统治着朝廷。
在专制国家里,妇女并不涉足奢侈,然而她们本身却是奢侈行为的对象,她们应该绝对成为奴隶。每人都追随政体的精神,而且把从别处养成的习惯带到自己的家中。因为法律的严厉性,执行的快速性,所以,人们担心妇女们被约束的自由意识会酿成事端。她们的争执、嘴不紧、憎恶感、倾向性、嫉妒心、口角,以及这些精巧娇小心灵特有的那种吸引大人物兴趣的艺术般的手段,在这种国家里都不会不招致麻烦。
另外,在这些国家里,君主们玩弄女性,他们拥有众多的女性;出于种种考虑,不得不把她们都幽禁起来。
在共和国里,依据法律妇女是自由的,但却受着风俗的禁锢。奢侈在那里受到摈弃,腐化和邪恶也一起被列在摈弃之列。
在希腊的城市中,男人们之间并不受这种宗教的约束,尽管这些风俗是宗教业已确立的品德的一部分。在这些城市中,某种盲目的邪恶以疯狂无度的方式支配着一切,情爱以一种缄默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婚姻只是单纯的友谊而已[10]。那里的妇女却有良好的品德;她们是如此的质朴、贞洁,人们几乎从来不曾见过哪一个民族在这个方面有如此良好的管理方式[11]了。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罗马人并不像希腊人那样特设官吏去监督妇女的行为。监察官像监视国内的其他人一样也用目光时刻监视着她们。家庭法庭[12]制度起着希腊特设官吏[13]的作用。丈夫召集妻子的长辈,在他们面前审判自己的妻子[14]。此种法庭维护了共和国的风俗。而共和国的风俗也支撑了这种法庭。这种法庭不仅审判违背法律的行为,而且对触犯风俗的行为也予以审判。既然要审判触犯风俗的行为,就必须有相应的风俗。
这种法庭的刑罚不能不具有随意性,况且,实际的情形就是如此。因为所有关于风俗、关于贞洁的准则,几乎不可能完全包括在某一个法典里。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对别人应尽的义务并不难;但是,让法律包罗我们对自己应尽的所有义务便是一件困难的事了。
家庭法庭监视着某些妇女的一般行为。但是有一种罪行,除了要受到家庭法庭的谴责之外,还要受到公诉。这就是奸淫罪。或许是这种犯罪严重地破坏了共和国的风俗,不能不引起政府的关注;或许是妻子的淫乱会使人怀疑她丈夫也有不轨行为;或许是人们担心如果不如此惩办,恐怕连最诚实的人也会隐瞒这种罪行,而逃避惩处,或者佯装不知情而放弃报复。
第十一节 罗马的审判制度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
如同家庭法庭要依据业已确立的风俗判案一样,公诉亦应如此;因此风俗一旦败坏,这两种审判方式也就废弛了;而共和国一旦消亡,这两者也就随之不复存在[15]。
由于建立了常设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裁判官们彼此划分了各自的职权范围。裁判官们亲自参与审理所有诉讼案件[16]的习惯已日渐形成。这样势必削弱家庭裁判的作用。而史学家们对家庭裁判却惊讶不已。他们认为提贝留斯让家庭法庭判案简直是咄咄怪事,是古代诉讼程序的重现。
在建立了君主政体和改变了风俗之后,公诉制度被终止了。这是由于担心某些诡谲之徒因为受到妇女的蔑视而受到刺激,其非分要求被拒绝而感到气愤,甚至妇女的品德也会使他们怒气冲冲,于是便设计陷害她们。《朱利安法》规定在指控丈夫袒护妻子放荡行为之前,不得指控妻子的通奸罪,这一规定大大限制了这类指控,甚至可以说,近乎于取消这类指控[17]。
塞克司图斯五世似乎愿意恢复公诉判决[18]。但是我们只需略加思考,就不难看出这类法律对于任何一个君主国都不适宜;对他这样的君主国就更不合适了。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依据罗马的法律制度,除了那些受夫权支配的妇女[19]之外,所有的妇女都受到永久性的监护。妇女最亲近的男性长辈拥有这一监护权。用一句粗俗的俚语[20]概括的话,这种监护对于妇女似乎是极为难堪的。这种法律制度对于共和国而言不失为好方法,而对于君主国来说则完全没有必要了[21]。
在野蛮人的法典中可以看到,古日耳曼妇女似乎也受到永久性的监护。这一做法又流传至日耳曼族建立的君主国家之中,但是却未长期保留下去。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建立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
《茹安法》规定了对通奸罪的刑罚。然而这一法律以及此后所制定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却远远不是优良风俗的象征,却成为其伤风败俗的标志。
在君主政体下,关于妇女的整个政治制度都改变了。法律己不再是为妇女树立纯洁的风俗,而是如何惩罚她们的罪行。人们制定新法惩处妇女的罪行,是因为人们不再惩处那些超出这种范围的越轨行为了。
由于风俗败坏到了可怕的程度,罗马的皇帝们不得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对淫乱行为略加制止。但是他们并非对风俗只做一般意义上的纠正。历史学家所引证的确切事实比所有这些法律所证实的相反情况都更为有力。我们在狄欧的著作中可以了解到奥古斯都在此事中的所作所为,并且可以了解到他在担任执政官和监察官期间,是怎样巧妙地躲避人们向他提出的种种要求的[22]。
我们从历史学家的著作中清楚地了解到,奥古斯都和提贝留斯执政时期,有些罗马的贵妇人的淫乱行为受到严厉的判决;然而,这不但使我们了解了那两个时代的精神,同时也告诉我们这类判决的精神。
奥古斯都和提贝留斯主要的意图是惩罚他们自己的女性亲属中的淫乱行为。他们并不惩罚败坏的风俗,而是他们臆造的亵渎罪和大逆罪[23]。以此来提高其威望,满足其复仇心。因此,罗马的著作家们群起而讨伐这种暴戾的政体。
《茹安法》的刑法是轻微的[24]。罗马的帝王们主张在审判时运用经他们制定的加重过的刑罚。这正是历史学家猛烈抨击的主题。罗马帝王们并不是去判定那些妇女是否应该被处罚,而是看她们是否触犯刑律,以便予以惩处。
提贝留斯最显著的暴戾之一就是滥用古法[25]。当他想要对某一个妇女处以比《茹安法》更重的刑罚时,他便恢复其家庭法庭。
这些有关妇女的条款只针对元老院中的元老们的家庭,而并不适用于普通百姓的家庭。指控大人物们是需要找到某些借口的。贵妇人的放荡行为能够提供给人们无数的借口。
总之,正如我前面指出的一样,纯洁的风俗并不是一君执政政体的原则;这一结论可以从罗马初期皇帝执政的历史中得以最好的证明。如果对此心存疑问,只要略读一番塔西佗、苏埃多尼乌斯、茹维纳尔、马尔西阿尔等人的著作就足矣了。
第十四节 罗马人限制奢侈的法律
我们谈到淫乱之所以成为风气,是因为它与奢侈密不可分,而淫乱也总是紧随奢侈。如果你随心所欲,放荡不羁,又怎么能约束灵魂深处的弱点呢?
在罗马除了一般性的法律制度之外,监察官还要求官吏们制定某些特殊的法规,以此保持妇女的俭朴风尚。《法尼安法》、《利基尼安法》、《欧比安法》都是以此为目的而制定的。从狄特·李维的著作里可以了解到,当妇女们要求废除《欧比安法》时,元老院骚动起来。而瓦列利乌斯·马克西姆斯却废除了这个法律,从而给罗马人开创了奢侈的时代。
第十五节 不同政治体制下的妆奁和婚姻上的财产利益
在君主国里,应该有可观的妆奁,而使丈夫借以维持他的品级和应有的奢华。在共和国里,奢侈不得成为主宰,所以妆奁应该适中[26];但是在专制国家,却应该几乎没有妆奁,因为那里的妇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是奴隶。
法兰西法律中所采用的夫妻财产共同占有的制度非常适用于君主政体;因为这种制度使妇女悉心于家务,甚至使妇女们不得不照料她们的家庭。但是在共和国这种制度就不怎么合适了,因为那里的妇女具有较多的品德。而在专制国家里,这种制度便近乎荒谬了,因为在这种国家里,妇女本身几乎永远属于主人财产的一部分。
由于妇女所处的地位使她们相当程度上依附于婚姻,所以法律使她们从丈夫的财产中获得某种利益,实际上是毫无意义的。而在共和国里,如果让她们从丈夫的财产中获取利益则是极为有害的,因为,那样会促使她们产生奢侈行为。在专制国家里从婚姻中获得的利益应该是维持她们的生计,而丝毫没有别的什么。
第十六节 撒姆尼特人的一种良好习惯
撒姆尼特人的这个习惯曾经在他们居住的这个小共和国里产生过绝佳的效果,尤其是在他们那样的小国家中。人们把所有的青年召集起来,对他们进行评定。被宣布为最优秀的男青年便可以娶他所中意的姑娘为妻;在他之后,得票最多的青年接着挑选新娘,就这样按顺序挑选下去。这种值得赞美的方法可以使姑娘们在他们的财产和优良品质以及对国家的贡献中更深地了解他们。其中在诸方面最优秀的青年便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心爱的姑娘。这样爱情、美貌、贞洁、品德、出身,甚至财富都将成为以品德为依据的妆奁了。很难再能想出比这种方法更高尚,更博大的奖励方式了。这种方法对于一个小国并无沉重的负担,但是却能使男女两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撒姆尼特人是拉栖弟梦人的后裔。柏拉图制定了与之极其相似的法律[27]。而他所倡导的法律制度只是《来喀古士法》的改进而已。
第十七节 妇女执政
按照埃及人的做法,妇女作为一家之主是违反理性和自然的,但是,这与女性治理一个帝国完全是两回事。在家庭里,女人的软弱性使她们无法获得优越的地位;而当她们治理一个国家时,一般地说,这种软弱性反而成为较为仁慈与宽容的因素;这与严酷残暴的性格相比更能够施行某种善良的政体。
在印度各地,人们对妇女执政甚为满意。在印度规定如果男性的母亲没有皇族血统的话,便由同王族中有血统关系的女儿们继承王位。人们会给予她们某些人员,以辅佐她们承担治国的重任。斯密士说,在非洲,人们对妇女执政也非常满意。如果再去了解一番俄罗斯和英国的有关事例,我们会看到妇女们无论在宽政或暴政的国家里执政都一样能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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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种财产是世袭的土地;柏拉图不许他们的其他东西超过这个世袭份额的三倍。
[2] 《蜜蜂的故事》的作者曼德维尔说,在一个大城市里人们穿着比自己的品级还高的服装,想使众人给予他们比自己实际应得到的还要多的尊敬。这对一个精神软弱的人而言,是一种快乐,甚至可以与获得所有欲望满足的快乐相比拟。
[3] 一切冲动以淫欲为最大。
[4] 古人许多严厉的规定已经轻松了许多。
[5] 富贵不久即产生贫穷。
[6] 瑞典禁止美酒及其他珍贵的商品进口。
[7] 在中国,奢侈经常被取缔。
[8] 汉高祖。
[9] 永乐帝。
[10] 普卢塔克说:“至于真正的爱情,女人是没有分的。”
[11] 雅典专设一个官吏,监视妇女的行为。
[12] 罗慕露斯曾建立这种裁判所。
[13] 在狄特·李维的著作里可以看到酒神祭日图谋不轨案就使用过这种裁判所。人们把那些“败坏妇女和青年风俗的聚会”叫做“图谋不轨,危害共和国”。
[14] 露斯的法制,普通案件由丈夫独自一人当着妻子长辈的面进行判决。但是对于重罪案丈夫就要与妻子的五位长辈会审。因此须将重案和轻案分开。
[15] 关于风俗的审判,是旧时法律规定的,因为不常用,就完全废弛了。
[16] 有时叫做“特殊审判”。
[17] 君士坦丁把这类控诉完全取消了。他说:“使安静的家庭受到胆大妄为的外人搅扰是不妥当的。”
[18] 塞克司图斯五世谕令,凡是将自己的妻子的放荡行为向他控告的处以死刑。
[19] 这句话的拉丁原文是:“除非是她们置身于男人的保护管束之下。”
[20] 这句拉丁俚语是:“我求你不要当我的叔父!”
[21] 奥古斯都在位的时候,巴比恩法规定,有了三个儿女的妇女则免去这种监护。
[22] 有一次人们把一个青年带到奥古斯都面前。这个青年曾和一个与他有过不正当来往的女人结了婚。奥古斯都犹豫了很久,对这种事情既不敢赞成,也不愿加以惩罚。最后镇定下来说:“反乱是这些坏事的根源所在。让我们忘掉这些事吧!”元老院要求他制定一些整饬妇女风纪的法规,他巧妙地回避了这个要求;他告诉元老们说,他们应该惩戒他们的妻子像他惩戒自己的妻子一样。元老们请求他说明他是怎样对待他的妻子(提出这个问题是极不明智的)。
[23] 塔西佗在《史记》中说:“对一种已经成为男女间很普遍过错,而给予亵渎罪和大逆罪的人而言,这种严重的罪名越出了我们的祖先们仁慈的界限和皇帝自己制定的法律。”
[24] 该法在《罗马法汇编》中有引述,但是没有谈到刑法。据推断,只是“放逐”而已,因为血族相奸所给予的刑法仅仅限于“终身流放”。
[25] 提贝留斯的一个特色就是用古法的术语去伪装新的罪行。
[26] 斯特拉波在他的著作《地志》中说,当时最明智的共和国是马赛。它规定妆奁不得超过银元100,衣裳5件。
[27] 他们甚至准许男女青年时常会面。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节 本章概要
每一种政体的腐化几乎都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
第二节 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
民主政治的腐化,不仅在于当人们丧失平等精神的时候,而且还会在于产生极端平等倾向时,每个人都要与他们所推举的领导他们的人平起平坐。此时,人民甚至不能容忍他们所委托的人拥有权力。任何事情都想自己去做,诸如审理元老院的问题,代替官吏们行使职权,替法官们判决案件。
这样,共和国就丧失了品德。人民要行使官吏们的职权,官吏们就不再受到尊重了。元老院的审议也变得无足轻重;因此,人们对元老们不屑一顾,对老者也失去尊重感,继而也不孝敬父辈,妇女们不顺从丈夫,奴仆们不服从主人。所有的人都沉湎于这种放纵,指挥和服从使人们同样产生厌烦情绪。妻子、儿女、奴隶不服从任何人。没有了风纪,不再有秩序,最终,也不再有品德。
在色诺芬的《盛宴记》里,我们看到一段记载,这段记载生动地描写了某个共和国的人民是怎样滥用他们的平等的。每一个客人轮流讲述着自我愉悦的理由。查米德斯说:“我想愉悦,那是因为我贫穷。当我从前富裕的时候,不得不阿谀那些告密者,因为我知道被他们陷害的机会要多于我诬陷他们的机会。共和国总是向我征收新税,我总是不能避开。自从我沦为穷人以来,却获得了权威;没有人来威胁我,我却能恐吓别人。我可以独往独来。已经有阔佬从他们的座位上站起来,还给我让路了。我从前是奴隶,现在是君王了。我从前要向共和国纳税,而现在共和国得养活我了。我再也不怕丢掉什么,只希望获得。”
当人民所信任托付的人试图掩盖自己的腐化,而又企图腐化人民的时候,人民便陷入了这种不幸之中。他们只在奢谈人民的所谓伟大,用来掩盖自己的野心;极力地奉承人民,为了不使人们察觉他们的贪婪。
“腐化”将在“腐化别人的人们”之中蔓延滋长,也将在“已经被腐化的人们”之中膨胀。人民将要分享所有的公共资财。他们要理政务却怠惰,贫穷却奢华。那么,怠惰与奢侈只能使他们把国库作为追逐的目标了。
当我们看到选票可以出卖换取金钱的时候,不应该感到惊讶。不能给予人民过多的东西,也就不向人民索取的更多;然而,为了向人民索取,只得颠覆国家。而人民从他们的自由中获取的东西越多,他们也就越该接近丧失自由了。于是便形成了许多小暴君,这些小暴君具有独裁的大暴君所有的邪恶特征。不久,人民残存着的一点自由也会成为不可容忍的东西;此时,独裁的大暴君便应运而生;人民也就将丧失他们的一切,就连腐化带给他们的利益也将荡然无存。
因此,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的平等精神。前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贵族政治或独裁政体;后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独裁专制主义,就如同一个独裁的专制主义统治往往以征服而寿终正寝一样。
诚然,那些腐化了希腊各个共和国的人们并没有都变为暴君。这是因为他们酷爱雄辩更甚于武艺。不仅如此,还因为每一个希腊人的心灵中,对那些颠覆共和国体制的人都会充满刻骨的憎恨。由于这个缘故,当政体即将演化为暴政的时候,无政府状态却由恶化趋向了毁灭。
但是,有一个置身于许多小的寡头政治集团之中的城邦西拉库赛,它却沦为暴政。在那里有一个元老院,历史中很少提及它;西拉库赛经历了普通腐化的国家未曾遇到的苦难。在这座城邦里始终充满着放纵[1]和压榨。自由和奴役同样使它在其中苦苦挣扎。这两者简直像暴风雨般交替袭来。尽管它貌似强大,然而,某个极微弱的外国势力就能引发一场革命。这个拥有众多人民的城邦面临一个残酷的抉择,两条道路必择其一,要么产生一个暴君,要么自己成为暴君。
第三节 极端平等的精神
如同苍天与大地相距遥远一样,真正的平等精神与极端平等的精神也有着天壤之别。前者丝毫没有让所有的人以某种方式充当指挥,或者听命旁人指挥,而是服从或指挥与我们同处在平等地位的人们。这种精神并非不要主人,而就是要为与我们一样平等的人们充当主人。
在原始时代,人们生来就具有真正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却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社会使他们丧失平等,而他们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恢复其平等。
一个治理良好的民主国家与治理混乱的民主国家相比会有巨大的差别。前者只是让公民获得平等,而后者却还使官吏、元老、法官、父亲、主人等各种身份之间都得以平等。
“品德”的自然位置就在“自由”身边,然而离开“极端自由”和“奴役”就十分遥远了。
第四节 人民腐化的特殊原因
当人民获得巨大的成功,尤其是当他们以巨大的贡献取得成功时,成功会使他们产生骄傲情绪,以至于无法再驾驭他们。他们嫉妒官吏,然后变为对所有官职的嫉妒;他们敌视执政者,不久又变为政治制度的敌人。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沙拉米斯海峡对波斯人之战的胜利却腐化了雅典共和国,也正因为如此,雅典人的失败毁灭了西拉库赛共和国。
马赛共和国从未经历过这种从弱小步入强盛的剧烈的转变。所以这个共和国总是明智地自我治理着,并且保持着自己的原则。
第五节 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
如果贵族们的权力变得专断的话,贵族政治就腐化了。无论是统治者或是被统治者都不再有品德可言。
如果执政的各个家族遵守法律的话,就相当于一个君主国中派生出数个受其支配的君主国,而且是品质极为优良的君主国;几乎所有的这些君主国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这些家族不受法律的约束的话,那就无异于一个拥有许多暴君统治的专制国家。
在贵族不守法的情况下,共和国只有靠贵族来支撑。共和国受制于贵族团体,专制国家也受制于贵族团体。这就形成了与广大人民格格不入的两个团体。
当贵族变为世袭的时候,贵族政体的腐化程度就已经达到了极点[2];此时,他们已毫无政治宽和可言。如果他们在人数上并不占优,他们的权力会越大,然而他们的安全程度会降低。如果他们在人数上占优,权力就会减少,而安全系数又会增大。随着其权力的犬牙交错式的发展,其安全程度又会减低,直至产生专制暴君,于是无限的权力和极端的危险便集于暴君一身。
因此,在贵族世袭制的国家里,众多的贵族将会使政治不那么暴戾,但是由于缺乏品德,人们的精神将陷入百无聊赖、怠惰和放任自流之中,致使国家也因此不再有力量与活力[3]。
如果法律能使贵族们感到支配别人的风险和辛劳多于支配别人的乐趣的话,如果国家处在虽无内忧、却有外患的处境下,而使他们常有忧患意识的话,作为一个贵族政治的国家就能够维护其政治原则的力量。
君主国需要有某种自信才能获得光荣和安全。恰恰相反,共和国却需要忧患意识[4]。对波斯人的畏惧使希腊的法律得以维持。迦太基和罗马因为相互惧怕而使其国力终究都得以巩固。真是咄咄怪事!这些国家越是安全,就越像一潭死水,于是腐败便滋生蔓延。
第六节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当人民剥夺了元老院、官吏和法官的职权的时候,民主政治便归于消亡;当君主逐渐取消了贵族团体或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腐败了。前一种情况导致“多数人的专制主义”;后一种情况会导致“一人独裁的专制主义”。
一个中国著作者说:“秦朝和隋朝灭亡的原因在于,君主不像古人那样对政务只进行一般性的监督,这应该是作为元首惟一应该做的事情,而是事必亲躬。”这位中国著作者在此几乎道出了所有的君主国之所以腐败的原因。
当一个君主认为他应该改变本应遵循的事物的秩序,才是更能显示他的权威的时候;当他随心所欲地将一部分人的世袭职位赏赐给另一部分人的时候;当他倾心于突发奇想而超过自己的意志的时候;君主政体将会自行毁灭了。
当一个君主对一切都事必躬亲,将全国的政务都集中于首都,将首都的事务又汇集到朝廷,将朝廷之事集于他自己一身时,君主政体也就要寿终正寝了。
最后一种导致君主政体解体的情形,就是君主误解自己的权威、地位以及人民对他的爱戴之情;他并不完全相信作为君主应该自我认定处在安全之中,却如同暴君一般始终认为自己处于危险之中。
第七节 续前
当头等的爵位成为头等奴役者的标志的时候;当大人物们丧失了人民的尊重而沦为专制权力的卑鄙的工具的时候;君主政体的原则便已腐化了。
当被授予的荣誉与获得尊敬的性质相矛盾的时候;当罪恶的名声[5]和高贵的爵位同时授予某人一身时;君主政体的原则将更为腐化。
当君主将公正变为严酷的时候;当君主像罗马的帝王一样,将希腊神话中的魔女梅都萨的头像挂在胸前,用来恫吓世人[6]的时候;当君主显示出头像中那种凶恶而恐怖的神色威胁人民时;就像康莫都斯让人雕在他的石像上的那种神情一样。那么,君主政体的原则也就腐化了。
另则,当那些灵魂龌龊异常的人们以奴颜婢膝而获得显贵的时候;当这些人们以为对君主应该负有无限的义务,而对国家却不负有任何义务的时候;君主政体的原则也就腐化了。
但是,如果君主的权力越大,而他的安全程度就越低的话,那么,腐化这种权力,直至改变其性质的行为,不就是背叛君主的大逆罪吗?
第八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的危险
危害并不在于一个国家由一个宽和的政体过渡到另一个相似的政体,譬如由共和国转变为君主国,或是由君主国转变为共和国,而是在于这个宽和的政体急速地堕落成为专制主义。
大部分的欧洲国家至今还受着风俗的支配,但是如果长期滥用权力,进行旷日持久的征服战争,专制主义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巩固,风俗和气候都不能与之抗衡;而且在世界上这个美丽的部分,人性至少在某个时期内会蒙受痛苦,就如同在世界的其他三个部分所遭受的苦难一样。
第九节 贵族怎样倾向于维护王室
英国的贵族将自己与查理一世同葬于王室的废墟之下;在这之前,当菲利普二世试图用自由这个字眼去诱惑法国人时,王室始终获得到以服从君王为荣的贵族们的支持。贵族们认为,与人民共享权力是最大的耻辱。
奥地利的皇室曾经不断地压迫匈牙利的贵族,它并不知道有朝一日这些贵族对于皇室会有什么样的价值。皇室用尽伎俩在人民中搜刮原本就没有多少的钱财;皇室却对人民中聚集的有识之士视而不见。当诸侯们群起瓜分国家的时候,这个君主国所属的几乎所有的贵族竟作势不理,束手待毙,结果纷纷瓦解。惟有具有生命活力的匈牙利贵族奋起抗争,他们不顾一切地战斗,他们相信牺牲自我,不念旧怨就是自己的荣耀。
第十节 专制政体腐化的原则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在不断地腐化着的,因为这种政体的性质决定了其注定要腐化。别的政体之所以灭亡,是由于某些特殊的事变破坏了其政体的原则。而专制政体的灭亡却由于它自身的弊病所致。某些偶然的变故并不能阻止其政体原则的腐化。因此,专制政体只有在气候、宗教、形式以及人民的聪明才智等等因素所形成的态势迫使下,遵守某些秩序,承认某些规则的时候,才能得以维持。这些因素可能对专制政体的性质产生某种影响,但是却无法改变它的性质,专制政体的凶残性依然如故;这种凶残只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暂时得到了抑制。
第十一节 政体原则的健全和腐化的自然效应
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会变坏,成为对国家有害的法律。但是当原则健全的时候,即使是不好的法律也会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原则的力量能够带动一切事物。
克里特人运用一种奇特的方式,从而使高级官吏受法律的支配,那就是造反。有一部分公民揭竿而起,驱逐官吏,迫使他们重新恢复平民地位,这种做法被认为是有法律依据的。一种以允许用暴动制止滥用权力而建立的类似的政体,看起来似乎可以颠覆某些业已建立的共和国,然而这一制度并未毁灭克里特共和国。其原因如下[7]:
当古人们谈论最热爱祖国的民族时,他们必定会提及克里特人。柏拉图说:“祖国这个名字对于克里特人是何等慈祥!”他们用一个母亲表达对孩子钟爱的称谓称呼自己的祖国。对祖国的热爱能够矫正一切。
波兰的法律中也有允许造反的规定,但是造反所产生的弊端非常清晰地证实,惟有克里特人才能成功地使用这种对时弊的挽救方式。
希腊人建立的体育运动方式,也同样以良好的政体原则为基础。柏拉图说:“正是拉栖弟梦人和克里特人开创的这些融体育竞技和美术为一体的著名学园,使他们在世界上处于如此优越的地位。最初,腼腆使人们踌躇不安,然而,最终这种情绪向公共利益让步。”在柏拉图的时代,这些制度是令人倾慕不已[8]的,因为它们与一个重要的目标相联系,这个目标就是军事技术。但是当希腊人不再有品德的时候,这些制度反而破坏了军事制度本身;人们走下决斗场不再是为了壮体强身,而是为了腐化[9]。
普卢塔克告诉我们,与他同时代的罗马人认为,这些竞技运动正是希腊人沦为奴隶地位的主要原因。其实恰恰相反,正是希腊人的奴隶地位腐化了那些体育运动。在普卢塔克时代,人们在公园里裸体搏斗和角力,这使年轻人精神恍惚,使他们沉湎于龌龊的情欲之中,使他们成为单纯的卖艺者。但是在爱巴米农达斯的时代,角力运动使梯柏人在柳克特拉战役中大获全胜。
当国家丝毫也未丧失它的原则的时期,法律极少会出现弊端。这就如同伊壁鸠鲁在谈论财富话题时所说:“腐败的并不在于杯中之物,而是盛物之器皿。”[10]
第十二节 续前
在罗马,法官最初是从元老这一等级中推选出来的,格拉古兄弟将这一特权移交给了武士们;杜鲁苏斯将它给予了元老和武士;苏拉又转交给元老们;哥塔把这一职位给予了元老、武士和度支官;恺撒将后者的职位革除;安东尼则把元老、武士和百人长编为“十人队”。
当一个共和国已经腐化的时候,除了铲除腐败、恢复已丧失的原则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补救业已滋生的所有弊端。一切其他的纠正方式不但与事无补,而且还会产生新的弊端。当罗马保持着他的原则的时期,司法权在元老们的手中还不至于滥用。但是当罗马腐化的时候,无论将司法权交由哪一个团体都无法摆脱困境。给予元老、武士、度支官也好,给予他们中的两个阶层,或同时给予三个阶层,要么给予其中的任何一个阶层也罢。武士并不比元老们更具备品德,度支官更不比武士们强,武士与百人长一样缺乏品德。
在罗马人民获得了与贵族分享担任公职的权利时,人们很自然地会想到,那些阿谀奉承的人将要成为政府的裁判官了。然而事情并非如此。我们看到那些由人民推举担任公职的平民却总是选举贵族。因为人民具有品德精神,所以他们宽宏大量;因为人民拥有自由,所以他们鄙视权力。但是,当人民丧失他们的原则的时候,他们越是拥有权力,便越加失去谨慎,直到最后他们既成为自己的暴君,也成为自己的奴隶,此时,由于放纵使自己精疲力竭,从而失去了驾驭自由的力量。
第十三节 誓言在拥有品德的人民中的效力
狄特·李维说:罗马人的骄奢淫逸之风产生的最迟,而他们以节制与贫穷为荣的时期却最长;这种情形没有哪一个民族能与之比拟。
“誓言”在罗马人中具有非凡的力量,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纪了。他们为了信守誓言,他们会竭尽全力,并不是为了光荣和祖国去那样做。
执政官古因提乌斯·金金纳都斯要在罗马招募一支军队去讨伐埃魁人和窝尔西人,但是护民官们对此持反对意见。于是,执政官说:“好吧!那就让那些去年向执政官发过誓的人们集合在我的旗帜下前进吧!”护民官们大声疾呼,说他与人们的誓言毫无关系,因为当人们立誓的时候,古因提乌斯还仅仅是一个普通的人;然而护民官们的呼号争辩完全是徒劳的。人民对宗教的虔诚竟超过参与领导他们的某些人,他们并不理会护民官们提及的区别和解释。
仍然是这些人,当他们要退守到圣山去的时候,他们觉得受到了誓言的约束,他们曾在执政官面前起誓跟随他们参加战斗。于是他们酝酿着要杀死执政官们,但是在被告之,即使杀了执政官,誓言仍然是要履行的;这样他们便放弃了谋反的计划。从他们试图所为的罪过来看,人们足以了解他们对违背誓言所持的某种意念。
坎奈战役之后,惊慌的人民想要退却到西西里岛去。斯基比欧要人们发誓,继续留在罗马;就这样对于违背誓言的恐惧心理终于战胜了其余的所有恐惧。罗马就像一只在暴风雨中漂泊的大船,有两个锚钩维系着它的安危,一个是宗教,另一个是风俗。
第十四节 政治体制最轻微的变革如何使原则遭受破坏
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迦太基是一个治理得非常良好的共和国。波利比乌斯告诉我们,在罗马与布匿人之间发生的第二次战争中,迦太基共和国出现了危机,它的元老院几乎已经完全丧失了权威。狄特·李维告诉我们,当汉尼拔回到迦太基的时候,他发现官吏和绅士们将公共收入中饱私囊,并且还滥用职权。由此得出结论,官吏们品德的沦丧伴随着元老院权威的丧失,而这一切都来源于同一个政体的原则。
人们都知道罗马监察制度的奇迹。但是在一个时期中,这种制度变为一种沉重的负担。然而人们仍然支持这种制度,因为当时的奢侈之风甚于腐化之风。格老狄乌斯削弱了这一制度;这种制度的弱化使腐化行为超过了奢侈行为,监察制度似乎自行取消了一般。我要说的是在奥古斯都和格老狄乌斯统治时期,这种制度经历了被忽视,又被请求恢复;被重新启用,又被废弃,直至完全停顿的全过程。
第十五节 保持三种原则极为有效的方法
在人们尚未读过以下四章的情况下,我无法使人们了解我的论点。
第十六节 共和国政体的特殊性质
由于共和国的性质所决定,共和国的领土应该狭小;反之,它就无法长久生存。一个幅员辽阔的共和国由于拥有庞大的财富,所以便会缺少节制精神;许多超大型的宝库掌握在某一个人的手中;利益沦为私有财产;一个人起初感觉到没有祖国也能使自己得到幸福,变得伟大,获得显贵;那么,不久他就会觉得可以在祖国的废墟上建立惟他独尊的伟大了。
在一个庞大的共和国里,公共的福利会成为纷繁因素的牺牲品;公共的福利得服从许多例外;还要取决于某些意外。在一个小共和国里,公共的福利能够较好地被感之,被了解,更为贴近每一个公民;弊端也较少,因此,也较少受到保护。
拉栖弟梦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是由于每次战役之后,都维持其原有的领土。拉栖弟梦的惟一追求就是维护其自由;而自由的惟一利益则是光荣。
希腊共和国的精神在于满足其领土完整,就如同满足其法律的完整一样。雅典却怀有野心,并把这种野心赋予拉栖弟梦。然而这种野心与其说是想统治奴隶,不如说是力图统治企盼自由的人民;与其说是企图破坏联盟,不如说是要觊觎联盟的盟主。当君主政体兴起之时,一切都化为泡影。君主政体的精神较为倾向于扩张主义。
除了特殊情况而外[11],共和政体以外的任何政体都很难能够在某一个单独的城市之中得以生存下去。一个如此小的国家的君主自然会想尽办法压迫人民,因为他拥有很大的权力,却又缺乏享用这一权力以及使这一权力得到尊重的资财,因此他要挖空心思地搜刮民脂民膏。而在另一个方面,这样的君主也很容易受到某一外国势力,甚至某一家族势力的欺凌;人民在任何时候都可能聚集和联合起来反对他。于是,当某个拥有一座城市的君主被从城中驱逐出去后,对他的谴责声浪就会平息;然而,如果他拥有数个城市的话,那么这一切仅仅是开始。
第十七节 君主政体的特殊性质
一个君主国的版图大小应该适中。如果狭小,它便自行成为一个共和国;如果过于广大,则国家中的诸侯各自便会拥有相当的权势,于是他们就会超出君主的控制范围,那么就会产生国中之国;此外,这种情形还会使他们深信,法律和风纪对于他们不能够迅速实施,他们也就能够不服从君主了;他们对来自遥远而迟缓的刑罚也就无所畏惧了。
因此,查理曼刚刚建立起帝国,不得不旋即将其化整为零。这或许是担心各省的总督不服从于他,或许是有必要将帝国分为若干个王国,以便更好地使总督们听命于他。
亚历山大亡故后,他的帝国被瓜分子。希腊和马其顿的高层首领具有极强的自由意识,或者说,他们至少也是遍布帝国广大地区的征服者们的首领,他们怎么能够俯首听命呢?
阿提拉死后,他的帝国旋即解体。那些已经不受约束的各路诸侯不能再给自己带上锁链了。
在这种情形下,迅速建立不加任何限制的权力则是一种补救的办法,这样可以防止帝国的解体。然而,这样的权力形式也是继帝国扩张的灾难之后的又一个新的灾难!
千条江河归大海,君主制也将迅速消失在专制主义的茫茫大海之中。
第十八节 西班牙君主政体的特殊情况
人们不必列举西班牙的例证来批驳我,西班牙的情况恰恰证实了我的说法。为了守住亚美利加,西班牙实施了专制主义本身都不愿做的事;西班牙人摧毁了那里的民宅。为了保住他们的殖民地,他们竭力使殖民地维持生存的条件也要依赖于西班牙本土。
西班牙在荷兰也试图实行专制主义。而当它放弃了这一企图后,困境却加重了。一方面,瓦龙人不愿意忍受西班牙人的统治;另一方面,西班牙的士兵也不愿意服从瓦龙的军官。
在意大利,西班牙维持了它的地位,由于这却使西班牙精疲力竭,而使意大利日益富庶,所以,即使是那些主张摆脱西班牙国王统治的人们也不情愿拒绝他所提供的金钱。
第十九节 专制政体的特殊性质
一个庞大帝国的统治者必须掌握着专制的权力。君主的决定必须迅速下达,这样才能弥补这些决定所要递送地区的遥远距离的缺憾;必须使身处遥远地区的总督或官吏对君主有恐惧感,以防他们玩忽职守;还必须做到政令出自君主一人之口,还得随着可能产生的突发事件,不断地变更其政令。庞大的帝国总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节 以上各节的结论
综上所述,就自然特性而言,小国适宜建立共和体制,中等大小的国家由君主治理较为妥当,庞大的帝国则更适合于专制君主统治。由此得出结论,为了维持业已建立的政体,就应该维持各自原有的疆域,任何缩小或扩大疆域的做法都将改变国家的精神。
第二十一节 中华帝国
在结束本章之前,我必须对以上所述的一切可能产生的非难予以回答。
我们的传教士们告诉我们,那个幅员辽阔的中华帝国的政体真是为人称道,它的政体原则竟然融恐怖、荣誉和品德为一体。这似乎使我所提出的三种政体的原则的区分原则变得毫无意义。
然而,我却不明白,在一个拥有众多民族的国家里,仅仅使用棍棒才能驱动人民,那么,还有什么荣誉可言呢[12]?
加之,我们的商贾们可从来没有告诉我们教士们谈及的这种品德;我们不妨对商贾们所说的关于那里的官员们的掠夺行径加以参考。
此外,在巴多明神父的书简中有这样的记述:由于几个亲王皈依基督教的行为激怒了皇帝,于是他惩办了他们。这一书简使我们看到暴政在那里滥施的程度,以及依据常规对人性进行冷酷判决的大略情形。
我们还有德麦兰和巴多明神父关于谈论中国政府的书简。在阅读了某些颇有见地的问题与解答之后,某些不可思议的疑虑便迎刃而解了。
我们的教士们是否被秩序的外表所迷惑呢?在那里不断行使的个人意志使他们感慨不已,教士们出于受教皇个人意志支配的习惯,也十分愿意在印度诸王的朝廷中看到同样的统治吗?因为,他们在那里的使命只是在于促使其重大的变革,说服君主们使他们觉得自己无所不为要比说服人民去容忍一切更为容易些[13]。
诚然,错误的事物本身往往也会有真实的成分存在。由于特殊的或许是绝无仅有的情况,使中国政府并没有达到其应有的腐败程度。在这个国家里,主要来自气候的物理原因曾经对道德观念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并且产生过各种奇迹。
中国的异样气候极为适宜人口的繁衍。那里的妇女其生育能力之强是世界其他任何地方所从未见过的。即使是最残酷的暴政也不能够使人口繁衍的进程停止。中国的君主不像法老那样说:“让我们明智地压迫民众吧!”于是,他便将尼禄的愿望归结为人类仅有一个头领。在中国虽然存在暴政,但是由于气候的力量,中国的人口繁衍却永远生生不息,而且将战胜暴政。
中国与其他所有的生产稻米国家一样,常常饥荒遍野。当人民就要饿毙的时候,只有奔逃四方,赖以求生;于是,逃难的人们便三五成群结为盗贼。这些盗贼绝大部分都在形成的初期被消灭了;其余的团伙即使壮大,也随即又被消灭了。然而在非常边远和极为众多的省份中,某些团伙却得以成功。它们不但维持了生存,得到壮大,而且还武装了自己,然后直接向首都进发,直至其首领登上王位。
在中国腐败的政体首当其冲地受到了惩罚,这便是事物自然法则的必然结果。因为如此众多的人口一旦缺乏赖以生存的手段,纷乱则一触即发。然而在别的国家中,人们扭转政体弊端显得如此艰难,是因为其弊端的影响并未发展到极为敏感的程度,那里的君主也没有像中国的帝王那样受到急促而明显的危机警告。
中国的皇帝与我们的君主的感知有所不同。如果统治无方,我们的君主会感到他来世会缺少幸福,今生也会疏于权力和财富。然而中国的皇帝会在国家衰败之际感到他将丧失帝国和生命。
虽然在中国有弃婴现象,但是人口却始终在增加。所以需要艰辛的劳作,使土地生产出足以维持人民生活的粮食。这需要政府给予极大的关注。政府时刻都得倍加关心,使所有的人都能够劳作,而不去担心自己艰辛劳动的果实会被别人侵占。因此,这个政府与其说是在管理民政事物,不如说是在操持家政。
这就是人们时常议论的中国式的典章制度的由来。人们曾想使君主以专制主义支配法律,但是任何事物与专制主义联系在一起都会丧失其力量。中国的专制主义在灾难深重的巨大压力下,也曾试图给自己套上锁链,但最终完全徒劳无益;它用自己的锁链武装起自己,而且变得更加凶残。
因此,中国是一个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主义的国家。或许在最初的朝代,帝国的疆域还没有如此广大,政府的专制主义倾向稍逊;而如今的情形就完全不同了。
[1] 当驱逐了暴君之后,他们准许外国人和雇佣兵成为公民,因而引起内战。由于人民的力量而对雅典的战争取得胜利之后,共和国的体制改变了。青年官吏甲拐走了青年官吏乙的小孩,乙则诱奸了甲的妻子,甲乙两人纵情之日,也就是共和国的体制完结之时。
[2] 贵族政治变成寡头政治。
[3] 威尼斯用法律去纠正世袭的贵族政治所产生的不便,它是在这方面做得最好的共和国之一。
[4] 查士丁认为雅典人品德沦丧是由于爱巴米农达斯的死。他们既不再有好胜之心,便把收入用在宴会和庆祝之事上,“常常是只顾晚饭不顾营垒”。于是马其顿人就在无声无息之中挺身而出了。
[5] 提贝留斯在位时为告密者雕像,并颁发给他们胜利奖杯,从而大大贬低了这些荣誉和奖赏的价值,以至那些真正应该得到荣誉和奖赏的人不愿接受这种荣誉和奖赏。塔西佗在他的《史记》中曾记述尼禄在发现并惩罚了一个被捏造的反叛阴谋时,是怎样把胜利奖章颁发给柏特罗尼乌斯·杜尔比利亚奴斯、涅尔瓦和蒂哲利奴斯的。还记述了罗马的将军们如何因为轻蔑“世传的胜利勋章”而不愿意作战。
[6] 一个国家的君主非常了解他的政府的原则。
[7] 他们总是首先联合起来反抗外来的敌人,这叫做“联合主义”。
[8] 体育分为两个门类:跳舞和角力。在克里特,人们可以看到丘列特斯的武士在跳舞;在拉栖弟梦,可以看到卡斯托尔和波留克斯的武:上在跳舞;在雅典,可以看到柏拉斯的武士在跳舞,这对还没有服兵役的青年是很合适的。柏拉图在他的《法律》中说,角斗是战争的形象。他颂扬古代只创立了两种舞蹈:和平舞和剑舞。柏拉图在同一书中还论述舞剑如何应用到军事技术之中去。
[9] 马尔西阿尔说:“拉栖弟梦体育场的竞技不如说是淫秽的。”
[10] 古代盛酒的器皿常常用容易腐蚀的材料如皮革之类制成。
[11] 例如一个小国的元首介于两个大国之间,依靠着两个大国相互间的嫉妒而生存,但是其生存并不稳固。
[12] 杜亚尔德认为,统治中国的就是棍子。
[13] 杜亚尔德的著作里,我们可以看到教士们如何利用康熙的权力去堵住官吏们的嘴巴。官吏们总是喋喋不休地说,按照中国的法律,外国人不得在帝国内传教。
第二卷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谋求安全
如果一个共和国版图狭小,则会亡于外力;如果疆域辽阔,则会亡于内部的邪恶势力。
这种令人沮丧的双妨害,即使在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也是在所难免的,无论其政体是优越还是低劣。这种弊害来源于事物的自然法则,任何法制形式都无法医治。
如果人类没有创造出一种融共和政体的内在优越性、君主政体的对外抗争力为一体的政治体制的话,则极有可能,人类最终被迫永远生活在一人独裁统治的政体之下。我所说的这种政体便是联邦共和国。
这种政府的组成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形式,几个小型国邦联合而成一个更大的国家,并且愿意成为这个国家的成员。所以联邦共和国是由数个社会联合起来而重新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它还可以由新成员社会的加入而得以扩大。
正是这种联合使希腊[1]获得了如此长久的繁荣。罗马人依仗这种联合向整个世界发起攻击,而整个世界也是以这种联合保卫自身,抵御罗马人;在罗马的鼎盛时期,对罗马的恐惧使野蛮人在多瑙河及莱茵河沿岸结成了联盟,才使他们能够抵御罗马的进攻。
荷兰、德意志、瑞士联邦在欧洲被视为永恒的共和国,也是由于联合所产生的力量。
城市间的联合在古代要显得比今天更有必要。那时,一个弱小的城市要冒更大的危险。征服使它丧失的不仅仅是像今天一样的行政权和立法权,而且还要丧失专属人类的所有东西[2]。
这种形式的联邦共和国能够抵御外力,保持国家尊严,而使国内不致腐化,这种社会形式能够防止一切弊端。
试图在联邦共和国篡夺权利者几乎不可能得到所有联邦成员国同样的拥护。如果他在某一个成员国中拥有过分巨大的权力,其余的联邦成员国就会发生恐慌。如果他控制了某一部分地区的话,那么其余尚存自由的部分地区就会连同被他篡夺地区的独立力量与之对抗,并且在他立足未稳之前将他粉碎。
如果联邦中的某一个成员国发生叛乱,其他联邦成员国可以群起而平叛。如果某些弊害在部分地区滋生,那么,其他法制健全的地区则予以纠正。这种国家可以使某一部分灭亡,而别的部分生存;联邦也许会被解体,但其成员国的主权仍然保留。
联邦共和国有小共和国组成,在联邦内每个成员国都享有优越的政治权利;在对外关系中,由于联合起来的共同力量,联邦共和国拥有大君主国所有的优越性。
第二节 联邦应由相同性质的国家尤其应由共和国组成
迦南人之所以遭受毁灭,因为他们处在一些没有联合的小君主国里,也没有共同的防御。这是由于小君主国的性质不适合结为联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由自由城市以及某些隶属亲王的小国组成。经验证明这个共和国就不如荷兰和瑞士共和国完善。
君主国的精神是战争与扩张;共和国的精神在于和平与宽容。除非予以强制,这两种政体是不能够在同一个联邦共和国里并存的。
因此,我们从罗马的历史中看到,当维埃人推选出一个国王的时候,他们就被托斯卡那所有的小共和国抛弃了。当马其顿的君王们在希腊的近邻同盟会议中获得席位的时候,希腊的一切均告完结。
由亲王和自由城市组成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它有一个首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既是联邦的行政长官,又可作为君王。
第三节 联邦共和国的其他要素
在荷兰共和国里,某一个省不征得其他所有省份的同意,是不得缔结同盟条约的。这是一条极好的法律,即使在联邦共和国这样做也是很有必要的。德意志政体中缺少这条法律,如果具备这条法律的话,便可以防止所有单独的成员国的轻率、野心或贪婪可能给所有成员国造成的不幸。一个已经加入了政治性联邦的共和国应该向联邦毫无保留地奉献出一切。
相互联合的国家大小相同,强弱均衡是极不容易的。吕西亚共和国是由二十三个城市联合而成;大城市在公众议会中拥有三票;中等城市两票;小城市则为一票。荷兰共和国是由大小七个省组成的,每省拥有一票。
吕西亚的城市按照投票的比例纳税。荷兰的各省不按照这一比例,而是按照其实力纳税。
在吕西亚,按照其上述比例,由公众议会选举出城市的法官和官吏。而在荷兰共和国,这些职位并不是由议会选出;而是由各个城市委派。如果要推举一个联邦共和国的优秀典范的话,我要推举吕西亚共和国。
第四节 专政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共和国以相互联合谋求其安全,而专制国家却以彼此分离,自我孤立的方式谋求其安全。专制国家以牺牲一部分国土为代价,诸如毁坏边境,使其荒芜;使帝国的腹地与外界隔绝,让外敌无法接近。
几何学中有一条公认的原理,即物体的体积越大,其圆周的比例越小。因此,这种使边境荒芜的做法,在大国中要比在中等国家中更容易被容忍。
专制国家的所有恶行就像一个凶残的敌人在攻击着自己,而且是一个无法被制止的敌人。专制国家还以另一种与外界隔离的方式谋求自身的安全,这就是在边远省份设置藩镇。莫卧尔、波斯和中国的皇帝都有自己分封的藩属;土耳其将鞑靼人、摩尔达维亚人、瓦拉几亚人和从前的特兰西瓦尼安人安置在自己和敌人之间。这种做法对土耳其很有益处。
第五节 君主如何谋求安全
君主国并不像专制国家那样摧残自我,但是一个中等规模的君主国或许首先受到侵略。所以它设有要塞保卫边境,并且布防军队守卫要塞。即使对那里的每一寸土地也要用战术、勇敢和坚忍不拔的精神与敌人争夺。专制国家彼此进行侵略;只有君主国家进行战争。。 设置要塞是君主国家要做的事情;专制国家却惧怕要塞,它们不敢将要塞交给任何人;因为专制国家没有人热爱国家和君主。
第六节 通常意义上的国家防御力量
如果要使国家具有强大的防御力量,就应该使自己的疆域大小适中,这样在遭遇突然袭击的时候,能够迅速挫败敌人的进攻。无论入侵者出现在何处,防御者都能将他们击退。因此国土的大小要适中,这样才能适应人们天然能力所具有的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转移速度。
法兰西和西班牙的国土面积恰恰符合这一要求。这首先使它们的防御部队可以灵活地调动、集结,迅速地从这一边境线调往另一个边境线;不用担心无法实施任何需要时间才能完成的行动。
对于法国而言,其极为幸运之处在于首都正好临近防御薄弱的边境线,而君主又能够顾及全国的每一个地方;越是暴露的地方君主越加予以关注。
但是,对于一个大国而言,例如波斯,一旦受到攻击,分散布防在各地的军队的集结就需要数月的时间;让军队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急行军是不可思议的,这毕竟不像历时半个月的强行军那样还可以勉强做到。如果军队在边境线上被击败,就必然会溃散,因为临近没有可依托的地方允许退却。胜利者的军队,便在毫无抵抗的情况下长驱直人,势如破竹,直逼对方首都城下,形成合围之势,此时通知省督们派出救兵前来救援几乎不可能还有时间了。那些立誓为加速下一次革命来临而奋斗的人们,便拒绝服从政府。因为,那些只是由于惧怕近在咫尺的刑罚而效忠于君王的人,当刑罚离他们远去之时,也就不再效忠了;他们会为个人的利益而奔忙。于是,帝国解体,首都陷落,征服者与总督们争夺起各省的疆土。
一个真正有力量的君主,并不在于是轻而易举地征服别国,还是使别国难以战胜他;恕我直言,还是在于其统治的稳固性。然而,领土的扩张又会使各省显露出易于受到侵占的新疆域。
第七节 某些思考
一个在位极久的伟大君主会受到他的敌人们无数次的责难,他制定并且推行一整套建立世界性君主国的方略,我相信,这种责难更多地出于恐惧,并非有根据。如果他成功地实施这一方略,那么对于欧洲、对于他自己、对于他旧时的臣民,乃至于他的家族,都将是最为不幸的。上帝知道真正的利益是什么。它会使他招致战败,不会让他胜利,让败仗给他带来利益。上帝不使他成为欧洲的惟一君主,却使他成为所有君主中最有力量的君主。
他在异国他乡的国民从未感受过他们已经远离的事物;背井离乡之时会把光荣当做至高无上的利益;又会将光荣视为归国的障碍,他们的优秀品质甚至引起人们的不满,因为这些品质中似乎掺杂着对他人的轻视;这些品质能够承受创伤、苦难和劳苦,但是却无法忍受失去欢乐的痛楚;他们喜欢性格上的欢娱之情,并且在赞扬将军的功绩时,以某一战役的失败自嘲。他们从来没有将某一事业进行到底,而这一事业不仅在一个国家,而且在所有的国家都是不能够失败的;然而却不仅一次失败,而且永远不能成功。
第八节 在一个国家的防御力量不如攻击力量的情况下
正如库西勋爵对查理五世国王所说:“英国人从来没有像他们在国内时那样软弱,那样容易被击败。”关于罗马人,人们也说过同样的话;迦太基人的经历证明了这一点,所有派军队远征的列强都会遇到这种情形,它们以纪律和军事的力量和权威,将国内以政治和社会利益分化为各种力量派别的人们重新聚合起来,参加远征。由于弊端始终存在,所以国家日益软弱;拯救措施反而使国家更加软弱。
库西勋爵的箴言是普遍规律中的一个例外。普遍规律告诫人们不要进行远征。然而这一例外也极好地证明了这一规律,因为,这一例外只适用于那些背离这一规律的人们。
第九节 相对的国力
所有的强盛、力量和权力都是相对而言的。应当十分加以关注的是,在寻求实际的强盛之时,不必削弱相对的强盛。
在路易十四统治的中期,法国的相对强盛达到了顶峰。德意志却没有产生像它后来拥有的那样伟大的君主。意大利亦如此。苏格兰和英格兰还未组成联合王国。阿拉贡也还没有与家斯提合并;与西班牙分离的地区被西班牙所削弱,而这些分离地区又反过来削弱了西班牙。当时的俄罗斯与克里米亚一样,在欧洲并不非常知名。
第十节 邻邦的软弱
如果自己的邻邦是一个走向衰败的国家的话,我们则应该倍加小心,避免加速它的灭亡,因为,这种情形正是我们所能够面对的最幸运的处境;对于一个君主而言,在他的近旁有另一个君主代替他接受命运的所有打击和凌辱,那是再便利不过的事了。征服这样一个弱国,虽然会提高实际的国力,然而却无法补偿相对国力的损失。
——————————————————————————–
[1] 起初是由50个完全不同的共和国组成的。
[2] 人类所特有的东西即公民的自由、财产、妻室、子女、庙宇,甚至墓地。
第—节 进攻力量
进攻力量是由国际法予以规定的。国际法是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政治性的法律。
第二节 战争
国家的生命和人类的生命具有相同的含义。人类在进行自然的正当防卫时拥有杀人的权利;国家为了保卫自身的生存也拥有进行战争的权利。
在进行自然的正当防卫时,我有权杀人,因为我的生命属于我,就如同攻击我的人的生命属于他一样。同样,一个国家之所以进行战争,是因为它保卫自己国土的正义性与任何其他国家的自卫权利完全一样。
在公民之间,其自然的正当自卫权没有任何必要诉诸武力。不必攻击,只需向法院申诉即可。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有丧失生命的危险,此时,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然而,在社会与社会之间,自卫的权利有时候是有必要采取攻击形式的。例如,当一个民族看到继续维持某种长久的和平会使另一个民族有可能消灭自己时,进行攻击是防止自己民族灭亡的惟一方式。
因此,小型社会往往比大型社会更多地拥有进行战争的权利,因为小型社会更为经常地处于担忧被别人毁灭的状态之中。
所以,战争的权利产生于必要性以及严格的正义性。如果那些支配君主们良知和决策权的人们不考虑到所有的原则和因素的话,那么,一切都会毁于一旦。如果他们的行动建立在以专横的荣耀、至尊、功利的基础之上,那么,大地上将会血流成河。
尤其不必谈论所谓君主的荣耀。君主的荣耀就是他的妄自尊大;是一种情欲,是一种不合法的权利。
诚然,君主依仗其权威固然能增强其国力;然而,君主若以其公正治天下则能振兴百业。
第三节 征服的权利
战争的权利产生征服的权利。后者是前者的结果,所以后者应该遵循前者的精神。
当某个民族被征服的时候,征服者对于被征服的民族所拥有的权利将遵循四种法律形式:(一)自然法,它力求保存万物之种类;(二)自然理智[1]法,它要求人们“别人如何待我,我将如何待人”;(三)政治的社会构成法,大自然对政治的社会存在期限不加限制;(四)最后一种法律来源于事物本身,征服是一种获得,获得的精神寓于在维护和运用的精神之中,并非在于破坏的精神。
征服国对于被征服国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之一:(一)依照被征服国原有的方式治理其国家,征服国只对被征服国实行政治及民事范畴内的统治;(二)在被征服国建立新的政治及民事统治机构;(三)摧毁被征服国的原有社会结构,将其社会成员驱赶到其他社会中去;(四)消灭被征服国的全体公民。
第一种方式与我们如今遵循的国际法相吻合,第四种方式较为符合罗马人的国际法。我让人们以此来判断我们在哪些方面变得更为进步了。在此我们应当赞扬当代社会的人类,应当赞美今天的理性、宗教、哲学和风俗。
我们的某些公法著作家们,以古代历史为基础,不以严格的事例为立论根据,从而陷入了极大的谬误之中。他们十分武断地做出结论;他们假定征服者得拥有杀人的权利,我不明白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他们从这一原则之中引申出令人可怕的推断。并且建立某些准则。然而即使如此,稍有理智的征服者也不会遵循这些准则。显然,征服一旦完成,征服者就不再拥有杀人的权利,因为,此时征服者已不处于自我防卫和维护本国利益的状态之中了。
某些公法论者之所以持有这种论点,那是因为他们主张征服者拥有毁灭社会的权利。他们由此得出结论,即征服者有权毁灭构成社会的人,这是一个由错误的原则引申而出的荒谬结论。其推断过程是,既然社会可以被消灭,那么构成该社会的人也应该被消灭。然而,社会是由人群构成的,但它却不是人本身;公民可以被消灭,但是人类依然是永存的。
政治家们从征服者的杀人权利论点中引申出奴役的权利;然而,这一结论也如同那个错误的原则一样是毫无根据的。
只是在有必要维护其征服成果的情况下,才能拥有奴役的权利。征服的目的在于维护;奴役绝不是征服的目的所在;但是奴役却不失为某种可能达到其维护目的的必要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永久性的奴役也是有违事物发展常规的。应该使被奴役的人民能够变为征服者的臣民。在被征服的国家里,奴役的手段只是权宜之计。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当征服国的所有部分与被征服国的各个部分在习俗、婚姻、法律、彼此交流和精神上完全融为一体时,奴役则应该停止。因为征服者的奴役权力是建立在以上所述情况未形成的状态下,是建立在两个民族之间的相互厌恶感以及彼此的不信任感的基础之上。
所以,将被征服的人民当做奴隶的征服者,应该经常运用某些使被征服民族能够摆脱奴役,恢复自由的统治方式(这些方法不胜枚举)。
我这样说并非没有事实根据,我们征服罗马帝国的祖先就是这样做的。他们在战火熊熊、剧烈抗争、局势急遽变化以及在获胜的傲慢之中制定的法律,而后都变得温和了;他们的法律起初严酷无情,随后趋于公正宽和。勃艮第人、哥特人、伦巴底人总是视罗马人为被他们战败的民族;但是欧里克、贡德宝和罗塔利的法律却都将罗马人和蛮族人当做同胞一视同仁。
查理曼为了驯服撒克逊人,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公民身份和财产所有权。为人称道的“宽容路易”使他们恢复了自由:这是路易执政期间实施的最大仁政。在此之前,时间和奴役已经使撒克逊人的习俗趋于柔顺,他们始终效忠着路易。
第四节 被征服的民族获得的某些利益
如果排除那些从征服者的权利援引而出的可怕结论,政治家们只是论述这一权利有时可能给予被征服民族的某些利益的话,那将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了。如果我们的国际法能得到严格的遵守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确立的话,人们会对于这些利益有更深刻的感受。
被征服的国家通常其国力和政体都处于非正常状态。腐化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法律已停止实施;政府已成为人民的压迫者。如果征服没有使这样一个国家遭到毁灭的话,谁会怀疑它正好能从被征服本身赢得和获取某种利益呢?一个政府已经到了无法自我实施变革的地步时,为何要失去被别人重新改造的机会呢?如果一个被征服的国家里的富人们用千般伎俩,万般花招,在不知不觉之间掠夺着财富,穷人们在饥寒中呻吟叹息,当征服者在这个国家中看到他们认为的弊端在此竟然成为法律,甚至对压迫的感觉都会被认为是犯了错误时,我认为征服者就应该对该国的一切加以调整,那里黑暗的暴政应该首先经受暴力的整肃。
举例说,我们看到,某些国家中受债权国压迫的人们在征服者手下得到了债务的宽减对待,征服者既不会像前君主那样多事,也不会像前君主那样贪婪。于是,弊端甚至无需征服者加以革除,便已经自行消除了。
有时,征服国的俭朴治国方式可能将前君主统治时期剥夺的民生必需品归还给被征服者。
征服还可能消除有害的偏见,如果我斗胆这样说的话,征服还能将一个国家置于一个更好的明君统治之下。
西班牙人对墨西哥人做了些什么好事呢?他们本应该向墨西哥人传授一种慈悲为怀的宗教,然而他们却把狂热的迷信带给了墨西哥人。他们原本可以将奴隶变为自由的人,但是他们却把自由之人变为了奴隶。他们本来能够教化墨西哥人破除祭祀时供奉活人的陋习,但是,他们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大肆屠杀了墨西哥人。如果我要历数他们所有没有实施的善行和推行的罪恶的话,那是罄竹难书的。
征服者对它的所作所为总是要付出部分代价的。所以,我给“征服的权利”下这样一个定义:征服的权利既是一种必要、合法的权利,又是一种充满不幸的权利,它总是留给征服者一笔巨额债务,要他偿还对于人性的摧残。
第五节 西拉库赛王——哲隆
我认为历史上谈及的最高尚的和平条约非哲隆与迦太基人之间签订的条约莫属。哲隆要求迦太基人废除杀死子女作祭祀的陋习。这是何等值得赞美的举动!在击败了三十万迦太基人之后,哲隆只向战败者提出了一个有益于他们自身的条件;确切地说,这是哲隆为人类提出的要求。
巴克特里亚人将他们年迈的父亲喂大狗,亚历山大禁止他们这样做。这是他破除迷信的一个胜利。
第六节 共和国所进行的政府征服
在联邦的政治体制之下,一个联邦成员国征服另一个联邦成员国,就像今天我们在瑞士联邦看到的情形那样,则是违背事物发展常规的。而混合型的联邦共和国是由一些小共和国和一些小君主国联合而成,所以,如果在那里发生这种情况,人们还不至于如此惊讶。
如果一个民主共和国征服了某些城市,又把它们置于民主范畴之外,这也是有违事物发展常规的。被征服的人民应该享有主权范围内的特殊权益,如同罗马人最初规定的那样。被征服人民的数量应该受到限制,使其维持在实行民主政治所确定的公民数目之内。
如果一个民主共和国征服一个民族是为了将其作为臣民予以统治的话,它便把自身的自由置于危险的境地,因为,如果那样做,它就必须赋予派往被征服国的使臣以过分巨大的权力。
如果汉尼拔攻占了罗马迦太基共和国会经受什么样的危险呢?当他胜利凯旋后会在城中为所欲为呢?还是在他战败后激起如此频繁的革命呢?
如果汉诺的演说完全出于嫉妒心的话,他是绝对不会去说服元老院不派援军给汉尼拔的。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元老院是贤明的(关于这一点,迦太基共和国的繁荣足以证明)。没有合乎情理的理由是不会作出决定的。如果看不到三百法里[2]之外的军队必要的减员和物资补充,那无疑是极其愚蠢的。
汉诺想把汉尼拔交给罗马人[3],而当时他们并非惧怕罗马人,而是害怕汉尼拔。
有人说,迦太基人无法相信汉尼拔的成功。然而,迦太基人遍布世界各地,他们怎么会不知道在意大利发生的事情呢?这是因为他们并非不知道,所以不愿意派援军给汉尼拔。
特雷比亚、特拉西末奴斯、坎奈等战役之后,汉诺变得更加保守了。这并非是他的不信任感的增长,而是他的恐惧在日益加深。
第七节 续前
对于进行征服的民主国家而言还存在一种不便。它的统治将永远受到被奴役的国家的憎恶。这种统治在假象中似乎属于君主政体的性质,然而实际上却比君主政体更为严酷,各国历代的经验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被民主国家征服的人民是悲哀的,因为,他们既不能享有共和国的利益,也无法享有君主国的利益。
以上我就平民政治的国家的论断,亦可适用于贵族政治的国家。
第八节 续前
所以,当一个共和国将某一个民族作为自己的附庸时,应该竭力弥补由此而产生的有违事物发展常规的弊端,而为其附庸民族制定出优良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
意大利的一个共和国统治了一些岛民;但是这个共和国给岛民们制定的政治和民事法规却十分恶劣。人们还能记起大赦法中的规定:不再根据总督私下获得的情报向岛民施以刑罚[4]。我们经常看到众多的民族请求获得某些特殊的权利,然而,元首在此给予岛民的只是其他所有民族都享有的普遍权利。
第九节 君主国对邻邦的征服
如果一个君主国能够在由扩张引发的国力衰败之前维持长久的繁荣的话,它将成为一个令人生畏的强国。而它周围的君主国邻邦又会使这个君主国同样长时期地保持强大的国力。
因此,作为君主国应该在它的政体许可的自然界限内进行征服。一旦超越了这一界限,明智就会使它停止行动。
在进行这种征服时,对于被征服国的原有事物应予以保留,诸如原有的法院、法律、习惯和特权等。一切都不应改变,除了军队和元首的名称而外所有东西都应照旧。
当一个君主通过政府邻邦的某些省份而实现了其领土扩张时,应该给予这些省份极为宽容和优厚的待遇。
一个君主国如果长期推行征服,那么,它原有的疆域里的省份将会资财耗尽,不堪重负。这些省份还要忍受原有和新生苛政的双重痛苦。而且当一个能够并吞一切的大都市形成时,它们这样的省份便人疏业衰了。另则,如果君主国征服了原有疆域临近的民族后,像对待旧属一样对他们实施苛政的话,国家就会行将灭亡:这里是指被征服的省份进奉给首都的财物不再分发到原有省份时,边疆地区就会日益凋敝,其结果边防也会软弱而空虚;这些民族也会萌发反叛心理;那里的边防部队必要的存在和活动赖以生存的基础就会受到动摇。
一个专事征服的君主国必然会出现这样一幅景象:它的首都极尽骇人听闻的奢华,而偏远的省份却在悲惨的景遇中苦苦挣扎,但是最边缘的地区却又富裕而丰足。这正像我们的地球一样:中心是疯狂的烈火,青草绿树在其表面,而干旱、寒冷和贫瘠的土地介乎两者之间。
第十节 一个君主国征服另一个君主国
有时一个君主国也去征服另一个君主国。此时,某个君主国越小,却越容易.建造堡垒加以保卫;某个君主国越大,则更适宜用殖民地的方式加以维护。
第十一节 战败民族的风俗
在被征服的地区中,只是允许战败民族保留其法律是不够的;也许允许他们保留其风俗更有必要,因为一个民族对自己的风俗总是要比自己的法律更为熟悉、更加喜爱、更加愿意维护。
法兰西人曾九次被逐出意大利。据历史学家记载,那是由于他们对妇女的粗野无理所致。一个民族被迫忍受征服者的趾高气扬已是超乎寻常的痛苦了,再加上征服者的荒淫和粗野,那会激起怎样的义愤呀!这些劣行无不使人愤懑不已,因为淫逸会滋生无穷尽的凌辱和暴行。
第十二节 居鲁士的一项法律
我对居鲁士为吕底亚人制定的一项所谓优良法律不屑一顾。这项法律规定,吕底亚人只能从事卑贱和可耻的职业。他只把着眼点放在当务之急上,那就是防止内乱,却不去顾及外患。然而,外敌的入侵很快就来临了;因为联合在一起的波斯人和吕底亚人相互腐化。我更倾向于以法律保持被征服民族的质朴粗鲁,而不情愿用法律维持其软弱萎靡。
亚里斯托德穆斯是丘麦国的暴君,他竭力使年轻一代意志消沉。他要男孩子们像姑娘们一样留长发,要他们用花饰打扮自己;还要求他们身着长及脚踵的五颜六色的长袍;当他们接受音乐和舞蹈教师的指导时,让妇女们向他们提供阳伞、香水和扇子;在他们沐浴时,还要妇女们为其准备梳子和镜子。对他们的这种教育一直要延续到二十岁。这种教化只适用于一个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而置国家主权于脑后的小暴君。
第十三节 查理十二世
真是这个君主,只依靠独自的力量,制定了一个只有进行长期战争才能得以实施的计划,从而导致了他自己的最终灭亡;因为这种旷日持久的战争是他的王国无法支撑得了的。
他试图要推翻的并不是一个走向穷途末路的国家,而是一个正在崛起的帝国。俄罗斯人正是利用了他强加到他们头上的战争认真地学习了战争。每一次战败都使俄罗斯人更加接近胜利;他们在域外落败,却在国内学会了如何自我防卫。
查理来到波兰的荒芜的旷野,自以为他已是世界的主人:当他在那里漫步之时,他的劲敌瑞典已扩张至此,当他的对手将他的军队团团合围期间,也在波罗的海沿岸扎稳了根基,瑞典人已经破坏或者占领了里窝尼亚。
瑞典好似一条河流,当人们需要改变其河道时,切断了它的水源。
并不是波尔多瓦战役葬送了查理;他即使不在这个地方覆灭,也会在另一个地方灭亡。命运中的偶发事件也许容易得到补救,而从事物本质中不断产生出来的事变则是难以抗拒的。
然而,如此无情地捉弄于他的,既不是事物的本质所在,也并非命运,恰恰是他自己。
他并不以现实规律调整自我,而是以某种范例作为效仿的对象;即便如此他也没有很好地效仿。他绝对不能成为像亚历山大式的人物;但是却可以成为亚历山大的一名最出色的士兵。
亚历山大的目标之所以能得以成功实现,正是在于其目标符合实际。波斯人侵略希腊时所遭受的失败、阿吉西老斯征战的胜利以及波斯一万军队败退的现实向世人证明,希腊人在战略方法和武器种类方面所具备的优势,而且人们也十分了解,波斯人在纠正自己错误时所持的过于高傲的态度。
他们不能再用肢解的方法削弱希腊,当-时的希腊正统一在一个首领的旗帜下。而这个首领掩盖其奴役状况的有效方式,就是以消灭希腊的宿敌和征服亚洲的企盼唤起人们对胜利的迷恋。
一个由世界上最智慧的民族垦殖的帝国,这个民族又依据宗教的原则在土地上劳作,而且,这个帝国土地肥沃,百物丰硕,这就为敌人提供了维持生存各方面的便利。
这些君主总是因战败经受无端的内心折磨,然而又由于他们的骄横,使人们断定他们会在无休止的作战中加速自己的覆灭;人们还可以断定,佞臣的阿谀奉承从来不会使他们怀疑自己无所不及的权势。
亚历山大的宏图大略不但充满智慧,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散发着睿智之光。他在迅疾的行动之中,甚至在他激情似火的冲动之时,总有一种“理性的激情”驾驭着他,如果我援引这一说法的话,那些想把他的经历写成传奇故事,而思想境界不及他的人们,或许会将这种“理性激情”向我们掩去的。关于这一点,就让我们侃侃道来吧!
第十四节 亚历山大
亚历山大是在巩固了马其顿,使马其顿能够抵御邻近的野蛮民族,而且制服了希腊人之后,才去远征的。他只是以制服希腊人的方略便实现了他的宏图;他使拉栖弟梦人的嫉妒乏力;他攻击沿海的省份,然后将自己的陆军部署在海岸线上,避免与自己的舰队分离;他非常巧妙地运用训练有素的军纪制服众多的敌军;他的军队从不缺乏给养;如果真的说胜利给予他一切的话,应该说他为胜利的取得竭尽了全力。
当他的宏图大略初试锋芒之时,也就是说,当某一个闪失可能置他于死地的时候,他从不凭运气行事;当命运促使他作出某些行动的抉择时,鲁莽冒进便成为他的手段之一。在他出征之前,他向特里巴利人和伊里利安人进军。你所看到的战争就像后来恺撒在高卢人的疆土上所进行的那场战争一样。当他回师希腊之时,尽管他要占领并且摧毁迪拜城;然而他却在迪拜城郊安营扎寨,等待着迪拜人前来讲和,然而迪拜人自己却加速了自己的灭亡。在向波斯海军发起攻击时,与其说巴尔美尼欧显示出果敢,不如说是亚历山大尽显其智慧。亚历山大的机敏之处在于将波斯人与海岸隔开,迫使波斯人放弃自己的海军力量;而他们的海军力量是具有强大优势的。推罗城与波斯人原本有着密切的联系,失去了这个立足点,波斯人就无法进行贸易和航运;于是,亚历山大便摧毁这座城市。当大流士在另一个“世界”里集结重兵,而使埃及城中兵力空虚之时,亚历山大趁机夺取了埃及。
跨越格刺奈卡斯河,使亚历山大成为希腊殖民地的主人;伊索斯战役使他得到了推罗和埃及;阿尔贝拉战役使他占据了整个地球。
伊索斯战役之后,他对大流士欲擒故纵,有意放他逃窜,全力以赴地巩固和整顿他新征:服的领地。阿尔贝拉战役之后,他便紧迫大流士不放,不让他在帝国中有丝毫退路可寻。大流士每到一个城市和省份,立足未稳,就得立刻转移;亚历山大的军队行动如此神速,似乎这个世界性的帝国并不注重战场上胜利的价值,而更钟情于希腊竞技运动会的奖赏。
这就是他们实施征服的做法,让我们看看他们是怎样维持其征服的疆域的。
他反对那些主张将希腊人视为主人,而将波斯人当做奴隶的人们的做法;他只是考虑使两个民族联合起来,并消除征服民族与被征服民族之间的地位差别。征服完成之后,他抛弃了所有曾经用来进行征服的理由的判定。他采纳了波斯人的风俗,以避免波斯人因为要遵从希腊人的风俗而引起伤感。这正是他对大流士的妻子和母亲那样尊重,对自己的欲望非常克制的原因所在。当他逝世时,所有被他征服的人民都为他落泪,这是一个怎样的征服者?被他推翻的王室也为他的亡故洒泪致哀,他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篡夺王位者呢?这是他生命中光彩夺目的一笔,以至于历史学家从来没有向我们讲述过还有哪些征服者能够有此义举引为自豪。
没有比以通婚的方式联结两个民族更能巩固其征服的成果了。亚历山大从被他征服的民族中选择嫔妃,并且要他的朝臣们也这样做;其他的马其顿人也以他为榜样与之效仿。法兰克人和勃艮第人也允许了这种通婚方式;在西班牙西哥特人起先禁止这样做[5],而后又予以准许;伦巴底人不仅对此予以许可,而且给予优惠。当罗马人要削弱马其顿的国力时,曾规定各领地之间的人民不得私自通婚。
试图将两个民族融为一体的亚历山大计划在波斯建立广大的殖民地。他建造了连绵不断的城镇,而且他将这个新帝国的每一个部分团结得极其密切,以至于当他死后,在混乱的状态下,在纷乱和可怕的国内战争中,甚至可以说在希腊人的自取灭亡之后,波斯竟没有任何一个省份发生叛乱。
为了不使希腊和马其顿彻底衰败,他将一批犹太移民[6]送往亚历山大里亚。他并不在乎这些犹太人的风俗如何,只要他们效忠他便可。
他不仅允许被征服的人民保留自己的风俗,而且还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民事法规,往往甚至于保留他们原先的国王和总督。他让马其顿人担任统帅军队的首领,而让当地人充当政府的首长;他宁愿冒某些人不效忠他的危险(这种情形有时会发生)而不冒产生普遍叛乱的危险。他尊重各民族旧有的传统观念以及所有涉及荣誉或者民族自豪感的文物古迹和纪念物。波斯的国王们曾经毁坏过希腊人、巴比伦人以及埃及人的庙宇,正是亚历山大重建了这些古迹;向他俯首称臣的民族的祭坛中几乎都有他供奉的祭品。似乎他征服对方的目的只是为了每个民族特殊身份的君主,成为每座城市的第一公民而已。罗马人征服一切的目的是要毁灭一切,而他征服一切的目的在于保全一切;另则,每当他经过某一个国家,产生的最初意念,制定的首要蓝图便是如何促进这个国家的繁荣和强盛。他之所以能够实现自己的宏图大略,第一,由于他所具备的伟大天才;第二,取决于他的俭朴精神以及对个人奢华的节制;第三,在于对重大事情不惜工本的资财投入。他对私人开销手头锁紧,对公共事业的开支他却极为慷慨。就主持家政而言,他活像一个马其顿人;然而在分发军饷时,在与希腊人分享征服所获得的果实时,在使军队的每一个人都获取财富的时候,他依然是亚历山大。
他也做过两件坏事:他烧毁了百泄波里,杀戮了克里图斯。这两件事都由于他深切地忏悔而众所周知,并且使人们忘却了他的罪行,而怀念他对品德的推崇;人们认为这是两件不幸的事,并非出于他个人的本意所为;后人们在他情感激昂和弱点的近旁发现了他的灵魂之美;人们感到应该给予他的是同情,而不是憎恨。
我要将亚历山大和恺撒作一番比较:当恺撒试图效仿亚洲的君王时,他纯粹的炫耀和卖弄使罗马人大失所望。而当亚历山大同样效仿亚洲的君王的时候,他却实施了一件符合他的征服宏图的事情。
第十五节 维持征服领地的新方法
当一个君主征服了一个大国的时候,有一种绝好的方式,既可以缓和专制主义倾向,又有利于维持征服的领地;中国的征服者们曾经使用过这一方法。
为了使被征服的人民不至于绝望,也不使胜利者过于傲慢,防止政府军国化,并且使两个民族恪守本分;目前统治中国的鞑靼皇室规定,每一支部队都应由各占半数的汉满两族组成,这样可以使两个民族相互的嫉妒心得以收敛。法院也由汉满人对半组成。由此产生了以下几种良好的结果:(一)两个民族相互制约;(二)两个民族各自拥有军事和民事权力,使一方不至于被另一方消灭;(三)征服者所属的民族可以到处扩展而不至于会被削弱和被击败;还能变得有能力抵御内外战争。这种制度是极为明智的。如果缺乏这种政治体制,几乎所有征服者最终都会因此归于失败。
第十六节 实行征服的专制主义国家
当征服涉及辽阔的幅员时,就会产生专制主义倾向。在这种情况下,扩展至各省的军队就显得不足。而国王身旁总有一支效忠于他的军队,便于随时可以派去平定帝国发生动乱的区域。这支军队必须制约其他的军队,并且能对那些在帝国中不得已被授予某些权力的人们具有震慑力。中国皇帝的身边有一支庞大的鞑靼族军队,随时准备用于紧急调遣。在莫卧尔、土耳其、日本,都有由君主豢养的军队;这些军队与那些依靠土地劳作的收入维持生存的军队相比有本质的区别,这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军队对于普通的军队构成威慑力。
第十七节 续前
我们曾经讲述过,专制君主应该将被征服的国家作为自己的附属国。历史学家们曾对征服者们将王冠再度交还给被征服者原先君主的非凡的宽宏大量,竭尽全力地加以赞扬。所以,罗马人显示出慷慨大度的姿态,他们到处封王,为了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奴役工具,这种做法是完全有必要的。如果由征服者直接治理被征服的国家,他委派的总督将不知道如何约束臣民,征服者自己也将无法有效地约束派出的总督们;征服者还不得不抽调原有疆域内的军队去保卫新征服的疆土。两个民族的所有艰难困苦都会盘根错节般地交织在一起;原本一个国家中的内战,会波及到另一个国家。反之,如果征服者让合法的前国王重新登基的话,他将获得了一个非常必需的同盟国,这个同盟国内在的力量将会增强他的实力。我们在不久前看到,波斯王那第尔征服了莫卧尔国,掠取他们的宝藏之后,便将印度斯坦留给了这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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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理智”在哲学上亦有译为“本能理智”或“直觉理智”的,指人性自然的认识能力。
[2] 这里指古法里,一古法里相当于四公里。
[3] 汉诺想把汉尼拔交给罗马人,就像卡托想把恺撒交给高卢人一样。
[4] 当时的报纸这样记载:“让我们谕令我们驻该岛的总督,将来不得仅仅依据私下获得的情报对任何国民科以体刑。总督虽然将嫌疑者逮捕,投进监狱。但是在此之后要迅速将案情向上报告。”
[5] 此项法律废止了旧法。据该法称,旧法重视民族的区别,却不够重视社会地位的区别。
[6] 叙利亚的一些国王放弃了帝国缔造者们的计划,强迫犹太人仿效希腊人的风俗;这件事强烈地震撼了他们的国家。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一节 概要
我把同政体有关的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同公民有关的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分开来。前者是本章的论题,后者将在下一章探讨。
第二节 民主一词的含义
没有比自由一词含义更多并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词了。有些人认为,能轻易罢免他们曾授予专制权力的人,就是自由,另一些人则认为,有权选举他们的长官,就是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又有一些人认为自由就是只受一个本民族的人统治或者只受自己法律约束的特权[1]。某一民族在很长时间中把留长胡子的习俗当做自由[2]。另外有些人把自由一词同某一种政体联系在一起而排斥其他政体。崇尚共和政体的人说共和政体有自由。受惠于君主政体的说君主政体有自由[3]。最终每个人把符合自己习惯或爱好的政体的统治叫做自由。它像在一个共和国内,人们抱怨苦难时,往往看不清也不太注意产生痛苦的原由,而且在那里甚至法律的呼声似乎很高,而执行法律的人却很少讲什么法律。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共和国有自由而君主国无自由。最后还要指出的是: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因此,人们认为这类政体有自由,而把人民的权力与人民的自由混为一谈。
第三节 什么是自由
确实在民主国家里,人民好像想于什么就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
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第四节 续前
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国家,在性质上并不是自由的国家。政治自由只有在温和的政体里存在。但是,它并不总是存在于政治上温和的国家里,而是只有那里的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不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用到极限方可休止。谁能料想到,道德本身也需要界限!
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有这样一种政体,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不阻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他做的事。
第五节 各个国家的目标
一般来说,虽然所有国家都有一个相同的目标,就是保持不变,但是每一个国家又有其独特的目标。扩张是罗马的目标;战争是拉栖弟梦的目标;宗教是犹太法律的目标;贸易是马赛的目标;太平是中国法律的目标[4];航海是罗德人法律的目标;天然的自由,是原始的保安的目标;君王的欢乐,一般来说,是专制国家的目标;君主和国家的荣誉,是君主国家的目标;各个人的独立性是波兰法律的目标,而其结果则是对所有人的压迫[5]。
世界上还有一个把政治自由作为政体直系目标的国家。我们要考察一下建立这种自由所依据的原则。如果原则是好的,那么这个国家里的自由则是显而易见的了。
要在政体中发现自由,并不困难。如果我们能够看见自由在什么地方,如果我们已经发现它,为什么还要寻找它呢?
第六节 英格兰政体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
根据以上的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长久的法律,并且修改或废止原来制定的法律。根据第二种权力,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根据第三种权力,惩治犯罪或仲裁民事争端。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而把第二种权力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
对于公民来讲,政治上的自由是一种心理上的抚慰,这种心理抚慰是基于从都认为自身是安全的观点而产生的。为了获得这种自由,就得有这样的政府,在它的治理下,公民相互之间没有惧怕感。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则将任人宰割,因为法官就有压制别人的权力。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显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样的机构行使以上所说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则不堪设想。
欧洲多数王国的政体在政治上是温和的。因为国王拥有前两种权力,而把第三种权力留给他的臣民去行使。在土耳其苏丹集这三种权力于一身,实行残暴的专制统治。
在意大利的共和国中,这三种权力合在一起,所以,这里的自由比我们的君主国还要少。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这些国家的政府也需要采用土耳其政府所采用的那种残暴手段。国家监察局[6]检举箱的设置就是证明,告密者随时都可以用书信的形式提出控告。
请注意,将共和国的公民置于何等的境地!同一个机构,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拥有立法的一切权力。它可以用其一般的意愿来破坏国家,又可以用它的特殊意愿去摧残每个公民。
在那里一切权力汇集一起,尽管看不到专制君主的豪华奢侈的场面,但人们却时刻感觉到君主专制的存在。
因此,所有旨在实行专制的君主,总是从独揽各种要职开始。欧洲的一些国王就一手独揽了他们国家的所有要职。
我深信,意大利共和国纯粹世袭的贵族政治不会正好与亚洲的专制主义相同。官员数目众多,有时使这些上层机构变得政治上温和一些。贵族们也不见得总能达成一致意见。在那里设有各种不同的法院,使气氛达到缓和。在威尼斯立法权归大议会,执行权属于常委会,司法权掌握在四十人会。但是,缺陷在于这些不同法院的法官都来自同一团体。于是,这里就几乎只行使相同的权力。
司法权不应由常设的元老院把持,而是由民众阶层中有头衔的人,在一年内的某些时间里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司法权[7],这样,由他们组成一个法院,其持续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来确定。于是,令人畏惧的司法权既不依附于某一些阶层,也不依附于某种职业,可以说它变得无影无踪了。法官不再经常出没在人前,人们所惧怕的是执法的机关而不是具体的法官。
即使在一些重大的控告案件中,也允许罪犯依据法律选择法官,或者他至少能够拒绝许多法官,而其余的就被认为是由他选择的法官了。
其他两种权力则可以委于官员或常设性机构,因为这两种权力都不与任何个人发生关系。一种属于国家的旨意,而另一种不过是执行这种旨意而已。
但是,如果法院不是固定的,那么,判决则应是不变的,因为它的依据毕竟是准确的法律条文。如果判决只代表法官个人的观点,那么,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却不明白自己在其中所承担的义务。法官甚至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即法官与被告是同等人,这样,被告就不觉得他落到倾向于对他施暴的人的手里。
如果立法机构允许执行机构把能为自己的行为作出保证的公民监禁起来的话,这里也就无自由可言了。除非他们犯了法律认定的重罪,需要立即逮捕审讯。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仍然是真正自由的,因为他们是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但是,立法机构认为在国家由于某种谋反或串通外部敌人的行为而处于危险境地时,它可,以授权执行机构在很短的规定期限内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这些人在某一时间内暂时失去了自由正是为了永久的自由。
这正是补救监察官施暴和同样采用专制手段的威尼斯,国家检察官的惟一合理的办法。
在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是精神上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应该使人民集体拥有立法权。这在大国里是行不通的,即使在小国也不便实行。人民必须由他们的代表来做他们自己不能做的事情。
人们对自己所在城市的需求比对其他城市的需求了解得更清楚,对左邻右舍的才能,评价起来比对其他同胞的评价更符合实际。因此,立法机构的成员一般不应该在全国范围内选举,而是在每一个主要地域,由当地居民推举出一位代表。
代表的最大长处是有参政议政的能力。而民众则很不适宜于商议国家大事。这就形成了民主政治的一大缺陷。
领受了选民一般旨意的代表,不必像在德国那样,每一件事情还要接受选民的具体指示。确实,事事请示选民会使议员们的发言更能反映民众的呼声。但是,这样会造成无限地拖延时间,使议员之间的沟通产生困难,而更为严重的是,在紧要关头,整个国家的权力部门都会因为某一莫名其妙的主意而陷于瘫痪。
悉尼先生说得好,议员们,像在荷兰那样,代表一个民众团体,则应该向选民回报;如果代表们像英格兰那样由乡镇派遣,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各地区的公民都应有权投票选举代表。那些社会地位特别低微而被认为没有自我主张的人除外。
古代的大多数共和国都有一个大的缺陷,这就是民众有权通过有效决议,而且这种决议还规定了某种执行方式。这是老百姓完全不能胜任的事。他们参政的方式,仅仅应该是选举代表,这是他们力所能及的。因为,很少有人能准确了解别人能力的大小,但是每个人都能大体知道他所选举的人是否比其他大多数人更富有经验。
代表团不是为了作出某种决议而选出的,因为这是它做不好的事。但是,代表团能够制定法律并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是否得以很好地贯彻执行。这是它能干好的事,而且只有它才能干好这些事。
在一个国家中,总是有些人出身高贵,或者腰缠万贯,或者荣誉非凡。然而,如果让他们与广大平民混为一体,并且和其他人一样只有投一票的权利,那么,共同的自由就会成为对他们的束缚,因而就不会有丝毫的保护这种自由的兴趣。因为大多数决议将与他们的意志相违背。他们在立法中享有的权利应该与他们在国家的其他方面享有的利益相一致。
如果他们组成一个团体,有权制止平民的侵犯的话,那么平民也有权制止他们的侵犯。
因此,贵族团体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二者都应拥有立法权。二者都有各自的议会和各自的主张,以及各自的观点和利益。
在上述的三种权力中,司法权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不存在的。所以,只剩下两种权力。这二者需要有一种调整权,使得它们变得温和起来,立法团体中,由贵族组成的那一部分,最适于承担这项任务。
贵族团体应该是世袭的。这首先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其次是它有保留其特权的强烈愿望,而且这些特权本身是令人憎恶的,这种状况对于一个自由的国家总是很危险的。
然而,世袭权很容易导致追求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所以,在一些事务活动中,例如在银两的征收法案中,民众有强烈的抵制这种特权的愿望。这种世袭权在立法上应该只有反对权而无决定权。
我们所说的决定权是指自己制定法令或修改其他组织制定的法令。所谓反对权是指取消某个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权力。这曾是罗马行政长官的权力。尽管有否决权者,有可能又有批准权,在这种情况下的批准权只不过是他不行使否决权的一种表示,它是从否决权产生的。
行政权应掌握在君主手中,因为政府的这部分职能几乎总是要求行动快捷,雷厉风行,所以由一个人发号施令比由几个人管理要好。而涉及立法方面的问题则往往由几个人处理要比一个人处理好。
如果没有君主而把行政权交给立法机构委派的人,自由就不复存在了。因为这样就使两种权力合为一体,有时候会出现同样的人同时享有两种权力,而且他们永远都可以享有其中任何一项权力。
如果立法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召开会议,自由也就不再存在了。因为这时候,就会有下列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出现,一是不再有立法机构的决议,使国家陷于无政府状态;二是由行政机构作出决议,行政权就会变成专制统治。
立法机构总是开会也无必要。这不仅给代表们造成不便,而且会过多地占用行政官员的时间和精力,这些行政官员则不思政务只考虑如何保住自己的特权以及施政的权利。
再说,如果立法机构连续开会,那么,只有用新议员去顶替死去的议员。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构一旦腐败,就无可救药。假如立法机构的人员可以由一批接替另一批,那么,对本届立法机构不满意的人,还可以寄希望于下一届。相反,如果立法机构一成不变,人民一旦看到它腐败了就不再会对它所制定的法律抱有任何希望。民众就会为之愤怒或变得麻木不仁。
立法机构不应自行召集会议,因为一个团体只有在召开了会议之后才被认为有了统一的意志,而召开的如果不是全体会议,就很难说清楚哪一部分是真正的立法机构,是参加了会议的部分,还是未参加会议的部分。要是立法机构有权自行休会的话,那么,它就会永不休会;在它想侵犯行政权的时候,出现这种情况是非常有害的。另外,立法机关开会的时间的选择有适宜和不适宜之分,所以,行政机构应根据它所掌握的情况规定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
如果行政机构无权制止立法机构的侵权行为,立法机构就会变成专制。因为它会把它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权力都归于自己,而毁掉其余一切其他权力。
但是,立法机构不应有对等的限制行政机构的权力。因为行政权从性质上规定了它的权限范围,所以用不着再为它划界。此外,行政权的实施总是表现在迅速地处理事务上。罗马的行政长官有不当的权力,他们不但可以阻止立法,甚至还可以阻止执行,这就带来极大的危害。
当然,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情况就不同了,立法机构不应有阻止行政机构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而它有权,而且必须有权检查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实施情况。这正是英格兰政府比克里特和拉栖弟梦政府的高明之处。在这两个国家,行政长官对他们的施政情况可以不作报告。但是,不管如何检查,立法机构不应该有权审判行政官员本身并因此而审查他的行为。他本身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行政官员不受侵犯对于国家防止立法机构走向专制是很必要的。行政官员一旦受到指控或审判,自由就不复存在了。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不是一个君主国,而是—个没有自由的共和国。但是,执政者如果没有坏的参谋在身边的话,他是不会把事办坏的。这些坏的参谋作为大臣,却厌恶法律,尽管法律为他们提供了正常人的保护。这些人有可能要受到法律上的追究或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英格兰政府比尼德政府的优越之处。在尼德这个国家中,不允许传讯行政官[8],即使在他们卸任之后[9],依然如此,民众永远也不能洗清这些官吏带给他们的冤屈。
尽管一般情况下司法权不应该与立法权的任何部分联合,司法权是建立在受审人的私人利益的基础上的,有三种例外情况。
达官显贵们总是受到人们的忌妒,如果把他们交给平民来审判,就会处于不利的境地,就不会享受到在自由国家中公民所享有的最少的优待,即由同等人审判。因此,贵族不应该在国家的普通法院受审而应交由立法机构中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人去审理。
有时法律可以显得既英明又片面,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会变得过于严厉。但是,国家的法官,正如我们说过的,仅仅是法律的代言人,是不带感情色彩的人,他们既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也不能改变法律的严厉性。所以,我们刚提到的立法机构中由贵族组成的部分,在审判贵族的场合是一个必要的法庭,在改变法律威严的场合也是一个必要的法庭,它有最高的权力,为了法律本身的利益,缓和法律的严厉性,同时作出从轻判决。
有时还会出现某个公民在公众事务方面侵犯了人民的利益,犯了现有执法机构所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但是,一般来说,立法者不能进行审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立法者所代表的有关利害方就是民众,这就更不能审判,它只能作原告。但它向谁提出控告呢?它是不是要向比它地位还要低的法院屈尊提出控告?而且和它一样是由民众组成的,难道要受这样一个有势力的原告的权威所左右?不,为了保持人民的尊严和被告人的安全,应该由立法机构代表平民的部分的阶层向立法机构中代表贵族部分的阶层提出控告,前者和后者既无共同利益也无相同的志趣。
这是英格兰政府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相比之下的优越之处。后者弊病在于,民众既是法院又是原告。
如前所述,行政官员应通过它拥有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否则将要失去它的特权。但是,如果立法者参与执行,那么,行政权也同样也失去作用。
如果国王以命令的形式参与立法,那就再没有自由可言了。然而,他又要参与立法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就必须通过行使反对权来参与。
罗马政体的变更原因就在于,拥有一部分行政权的元老院和拥有另一部分行政权的行政官员都没有人民享有的否决权。
这就是英格兰政府的基本政体,它的立法机构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间行使反对权来彼此制约,二者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本身又受立法权的约束。
这三种权力本应形成静止或无行动状态。然而由于事物必然的运动迫使它们前进,因此它们只好协调一致地前进。
行政机构只能通过行使反对权参与立法,而不能参与立法问题的辩论。
它甚至不需要提案,因为它既然总是可以不批准决议,它就能够否决它所不希望人们提出的议案。
在某些古老的共和国中,人民集体讨论国家大事,很自然,行政官便同人民一起提建议一起参与辩论,否则决议将会杂乱无章,令人费解。
如果行政机构能够对国家征税作出决定,而不只是表示同意的话,自由将会不复存在,因为在立法的最重要问题上,行政机构则会变成立法机构。
如果立法机构对税收的认定不是逐年进行,那么,立法权就会有丧失自由的危险,因为这样行政权就不再依赖于立法权了。再说,当行政机构永久地取得了这种权力,那么这种权力是它所固有的还是他人授予的,对他来说无关紧要。如果立法机构不是逐年对陆海军作出决定,而是一次作出永久性决定,交由行政机构指挥陆海军的话,也会出现与以上同样的结果。
为了使行政权不致出现压迫行为,交由行政机构指挥的军队就应该是人民的军队,并具有与人民同样的旨意,如同马利乌斯时代的罗马一样。为了做到这一点,只有两种办法:一是在军队服役的人应有较多财产,作为他在行为上对其他公民负责的担保,服役期限以一年为限,就像在罗马所执行的制度那样。二是,如果没有常备部队,而且部队的士兵是由国内最卑贱的人充当的情况下,立法机构应有随时解散军队的权力,士兵应与民众杂居,没有单独的营地,也没有营房和练兵场。
军队一旦建立,就不能直接受立法机构的管辖,而应听命于行政机构,这是由事物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军队更多的是注重行动而不是言论。
人们在思想上总是崇尚勇敢,蔑视怯懦;鼓励积极行动,力戒谨小慎微;重视实力,轻视谋略。军队总是蔑视元老院而敬重军官。军队不重视立法机构的命令,因为他们认为立法机构是由一些胆小鬼组成的,不配指挥他们。所以,如果军队完全受立法机构管辖,那么政府也就要变成军事性的了。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就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的缘故。因为军队经常是分开的,或者是由于军队分成许多军团,各军团分属于不同的省份;或者是因为所有主要城市地势险要,便于防守,无需驻扎军队。
荷兰比威尼斯还要安全,它能淹死叛军,能使叛军饿死。因为叛军不能留在能为他们提供给养的城市,给养靠不住,就无法生存下去。
如果军队处在由立法机构控制的情况下,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防止了政府变成军人政府,不过还会遇到其他难题,这就是下边的两种结局,二者必居其一:不是军队推翻政府,就是政府削弱军队。
如果是由政府削弱了军队,那么一定由一种必然的原因所引起的。它说明了政府本身的虚弱。
要是能拜读塔西佗的《日耳曼人的风俗》这一大作的话,就会发现英国人从日耳曼人那里学到了治国的良策[10]。这种好的制度是在森林里发现的。
正如人间万事万物都有一个终结一样,我们所谈论的国家,有朝一日要失去自由,要灭亡。罗马、拉栖弟梦和迦太基早已灭亡。当立法机构比行政机构更腐败的时候,这个国家就会灭亡。
我的目的不是考察英国人现在是否享有这种自由,我只想说明这种自由是由他们的法律建立起来的。我不想作更多的探究。
我无意借此贬低其他政府,也不意味着这种极端的政治自由应该使那些只享有适中自由的人感到压抑。我该怎么说呢?我认为,即使是赔礼,如果过分了,也不是人们所追求的东西。适中往往比极端更适合人类。
哈林顿在他的《大洋国》一书中也曾考察过一个国家的政体可能达到的最富自由程度。可以说他是在不承认自由的存在时才去寻找自由的。尽管拜占庭的海岸就在他的眼前,他还是建起了卡尔西敦。
第七节 我们熟悉的君主国
我们熟悉的君主国,不像我们刚刚说过的那个那样,把自由作为直接目标,它们只追求公民、国家和国王的荣誉。然而,从这种荣誉中产生了一种自由精神,这种精神如同自由本身一样给这些国家成就大业和带来幸福。
在这些国家里,三权的划分和建立并不是以我们所提到的那个国家的政体为模式。每一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划分方法,根据这种划分方法,或多或少地带来一些自由,要不然,君主政体就会蜕化为专制统治。
第八节 为什么古代人对君主政体没有明确的认识
古代人不了解以贵族阶级为基础的政体,对以国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构为基础的政体了解更少。希腊和意大利共和国属都市性国家,他们都有各自的政府,他们把公民召集在自己的城墙内开会。在罗马人兼并所有这些共和国之前,在意大利、高卢、西班牙和德意志,几乎没有一个地方有国王。这些地方都是些小民族或小共和国。甚至非洲也从属于一个大共和国。小亚细亚曾被希腊殖民主义者占领,在那里找不到城市代表的例子,也找不到国家议会的例子,必须到波斯才能见到专制君主政体。
曾经确实有过联邦共和国,几个城市派遣代表参加一个议会。不过我要指出,以此作为典范的君主国是不存在的。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政体的最初设想是这样形成的。大家都知道,征服罗马帝国的日耳曼民族是非常自由的,只要读一下上边提到的塔西佗的《日耳曼人的风俗》一书就会知道。这些征服者分布到全国各地;他们住在乡村而不住在城市。当他们住在德意志的时候,整个民族聚集在一起。当他们分散在被征服地的时候就不能继续这样做了。但是,全民族仍需要像征服前那样一起商讨国家大事,于是他们通过选出的代表来完成此事。这就是我们哥特式政体的起源。它最初是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混合。当时有一种弊病,这就是出身低微的平民沦为奴隶。但是,它是一种好的政体,本身具有变成更好政体的能力。不久建立起颁发奴隶解放书的习惯法。很快人民群众的民事自由、贵族和僧侣的特权以及国王的权力,三权之间变得如此协调,以致使我在上述政体存在时期认为世界上没有能像欧洲各地的政府那样温和的政府了。令人吃惊的是一个赢得胜利的民族的政体的腐败,竟然形成了人们所能想象到的最优秀的政体。
第九节 亚利斯多德的想法
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君主政体的时候,显然流露出困惑[11]。他把君主国分为五种。他不是按政体的形式来区分,而是按突发的事件,诸如君主的美德或堕落;或者根据外部事件如专制的篡夺或被继承来区分。
亚里士多德把波斯帝国和拉栖弟梦王国都置于君主国的行列。但是,有谁不知道一个是专制国家,另一个是共和国呢?
古人不懂得专制君主政体中的三权分配,所以对君主政体不能作出正确的评价。
第十节 其他政治家的看法
为了使专制君主政体变得温和,伊庇鲁斯王阿利巴斯[12]只想到共和国这种体制。摩洛西人因为不懂得如何限制专制君主政体,设立了两个国王[13]。这样,对国家的削弱超过了对国王统治权力的削弱。他们本想让两个国王彼此竞争,结果是两个国王互相为敌。
两个国王只在拉栖弟梦国被容忍,这两个国王在那里并没有组成政体的全部,而只是政体的一部分。
第十一节 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希腊的英雄时代曾建立了一种君主国,它未能存在多久[14]。那些曾发明过技艺、为人民进行过战争、收留过离散者或分给他们土地的人,获得王位并把它传给自己的后代。这些人是国王,也是僧侣和法官。这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五种君主国之一[15],而只有这一种君主国才能唤醒我们对君主政体的正确认识。但是这种政体的治国纲领同我们今天的君主国的纲领正好相违背。
在这种君主国里三种权力是这样分配的:人民拥有立法权[16],国王享有行政权和司法权。而在我们所了解的君主国中,君主执掌行政权和立法权,或至少一部分立法权,但他不审判。在英雄时代的君主政体中,三种权力分配不当。这些君主国都未能长久地存在下去,因为人民一旦拥有立法权,只要稍有不满,便可以取消王权,他们的这种行动比比皆是。
自由的市民,享有立法权,而在城市里被禁锢而没有自由的市民,就会看到那里一切可恶的东西变得更加可恶了。立法者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懂得司法权的正确使用。但是最糟不过的是,把司法权握在已经拥有行政权的人的手中。从那时起君主变得可怕起来。同时,由于君主没有立法权就不能保护自己而免受立法权的侵犯。因此,君主的权力过多而又显得不足。
希腊人还没有发现君主的真正职能是任命法官而不是自己当法官。他们的政策与此背道而驰,使得专制君主政体变得令人难以容忍。所有的国王都被驱逐了。希腊人没想到在专制君主政体中会有真正的三权划分,他们只想到在多人统治的政体中才会有三权划分,他们把这种政体叫做“波里斯”[17](police)。
十二节 罗马国王的政体以及这种政体下的三权划分
罗马国王的政体与希腊英雄时代国王的政体有某些共同之处。与其他政体一样,这种政体的消亡是由于它的一般弊病所致,尽管存在于政体本身,而从它的特殊性来看,却是很好的政体。
为了使人们更好地了解这种政体,我将最初五位国王的政体、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政体和塔尔克维纽斯的政体加以识别。
五位是选举产生的。在最初五王统治时期,元老院在选举中享有最多的名额。
国王死后,元老院研究是否要保持原有政体不变。如果它认为需要保持原有政体,那就从元老院中任命一位执行官[18],由他选定国王,这一选定要由元老院批准,由人民认可并由占卜者作担保。这三个条件只要缺少任意一个就必须另行挑选。
这种政体是君主、贵族和平民三方组成的政体。在统治初期,权力配合和谐,没有嫉妒,也没有争论。国王统帅军队,主持祭祀。国王有权审理民事[19]和刑事[20]案件,召集元老会议,召集民众开会,将某些事项交民众审议,并会同元老院解决其他问题[21]。
元老院有很大权力。国王经常请一些元老院的议员参与司法,国王提交民众审议的事项,都是事先经过元老院讨论审查的[22]。
人民有权选举[23]执行官,批准新的法律,国王许可时,人民还有权宣战或媾和,但是却没有司法权。杜露斯·霍斯蒂利乌斯把贺拉西交由人民审判,是有特殊原因的。这些特殊原因在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的书[24]中可以看到。
在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统治时期[25],政体变了。元老院不参与对他的选举,他由人民宣布为王。他放弃了对民事案[26]的审理,而只保留了对刑事案的审判。他把所有的重大事务都直接交由人民审议,减轻了人民的捐税,而把整个负担都加在贵族身上。这样,随着王权和元老院权力的削弱,人民的权力[27]得到增强。
塔尔克维纽斯不让元老院,也不让民众选他为王。他认为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是一个篡权者。塔尔克维纽斯夺取了王位,并认为这是一种世袭权。他杀掉了大多数元老院议员,也不再向剩下的元老院议员请教,甚至在他主持审判时也不要他们参加[28]。他的权力增强了,但在这种权力统治下已经存在的令人憎恶的东西变得更加令人憎恶了。他篡夺了人民的权力,他抛开人民制定法律,甚至制定反对人民的法律[29]。他要集三权于一身,但是,人民一旦回想起他们自己曾是立法者之时,便是塔尔克维纽斯的灭亡之日。
第十三节 驱逐国王后的罗马政体
我们总是离不开罗马人。今天仍然如此,在他们的首都,离开了新的宫殿去寻找断壁残垣。眼睛也是这样,停留在草原艳丽光彩上的视线,也想眺望一下山岳和峭壁。
贵族家族一向拥有极大的特权。这些权贵们在国王统治时期显赫超人,在国王被驱逐后变得更加突出。它引起了平民的嫉妒,平民想削弱贵族的权势。这种抗争使政体受到冲击却没有削弱政府。因为,只要官员们保住了他们自己的权力,他们出身于什么样的家族那便是无关紧要的了。
像罗马那样选举制的君主国,非常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贵族团体来支持它。否则,它首先会变成专制或平民政治的国家。但是,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就不需要家族的华贵来维护。因此,在国王统治时期政体上必需的贵族,在执政官时代便成了多余的了。平民能削弱贵族而未使贵族自我毁灭,平民能够改变政体而未使政体腐败。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贬低了贵族之后,罗马的大权由国王之手落人平民之手是必然的。不过,平民在削弱了贵族势力之后,也不必害怕重新落人国王之手。
一个国家可以因两种形式引起变化:一种是由于政体的修改,另一种是由于政体的自身的腐败。如果国家保持了原则而改变了政体,那就是修改了政体;如果国家丧失原则,政体发生了意外的变化,那就是政体走向腐败。
罗马在废除国王之后,本应变成一个民主国家。人民已经享有立法权,因为是平民一致投票驱逐了国王。如果平民不坚持自己的这种政治主张的话,塔尔克维纽斯派就有随时复辟的可能。要说平民驱逐国王是为了受某些家族的奴役,这是不合情理的。当时时局的现状要求罗马应成为一个民主国家,然而实际上并未实现。因此,就必须削弱贵族的权势,法律就应该向民主政治倾斜。
往往会有这种情况,一个国家不知不觉地由一种政体过渡到另一种政体的时候,比在单一的一种或另一种政体下更为繁荣昌盛。这是因为那种情况下国家政体的所有组成部分都处于高度的紧张状态,所有的公民都有自己的主张。人们或者互相抨击或者握手言欢,相互友好维护衰落政体的人与提倡新政体的人之间有一种微妙的竞争。
第十四节 国王被驱逐后三权的划分从何开始
有四件事严重地危害着罗马的自由:一是贵族独占了宗教、政治、民间和军事上的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拥有过大的权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这就是人民所要纠正的四种弊端。
(1)人民要求明确规定平民可望担任某些公职,并能逐步获得除摄政官以外的一切官职。
(2)人民解散了执政府,设置了几个官职;新设了一些大法官[30]的职位,授予他们审理不公开案件的权力;任命了检察官[31],对危害公众罪进行审判;设立了市政官,负责管理公共建筑;设立了财政官[32],负责管理公共财务;设立了监察官,他们拥有一部分从执政官那里分出的权力,即有关公民道德风尚及国家各个不同团体临时治安的立法权。这样一来,执政官的主要特权就剩下主持人民大会[33]、召集元老会议和指挥部队了。
(3)神圣的法律设立了护民官(民权保卫者)他们随时都可以制止贵族的侵犯,这样不但防止了个别损害也防止了普遍性的损害。
结果,平民在政府的决议上扩大了自己的影响。罗马人民是按照“百人团”、“胞族”和“部落”三种方式划分的。他们在选举时就是按照这种方式的某一种召集会议和组织起来。
按照第一种方式,贵族、要人、富人、元老院,这些人差不多一样,几乎享有全部权力;按照第二种方式,他们的权力要小一些;按照第三种方式他们的权力还要更小一些。
按照百入团划分,与其说是人的划分,倒不如说是门第和金钱的划分。全体居民总共分为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34],每个团有一票表决权。贵族和要人们组成了前九十八个百人团,其余的公民分布在剩下的另外九十五个百人团中。
因此,用这样的办法划分,贵族便成了选举的主宰。
按照胞族划分[35],贵族就没有同样那么多好处了,不过还是有好处的。占卜是必需的,而贵族是其中的为首者。向人民提出任何建议,都必须先提交元老院,并经元老院法令批准。但是,按部落划分,就不存在占卜的问题,也没有元老院法令的事然而,民众总是力图把习惯上由百人团召开的会议改由部落召开。这样就把一些国家事务的处理由贵族之手落人平民的手中。
所以,平民获得审判贵族的权力的时候,是从科里奥朗[36]案件开始的,平民主张由部落[37]而不是由百人团召开会议审判。当为着民众的利益设立了护民官和市政官等新官职[38]时,人民终于能按胞族召开会议来任命这些官员。当人民的权力得到巩固加强的时候,又实现了按部落召开会议来任命官员。
第十五节 罗马为何在共和国的鼎盛时期突然丧失了自由
当贵族和平民正在进行激烈争论的时候,平民要求制定固定的法律,使人们不再凭主观臆想或专断横行去进行审判。元老院抗拒很长时间后,终于同意了。为了制定这些法律,任命了十大执政官。十大执政官要为几乎不能相容的集团制定法律,所以人们认为应该赋予十大执政官巨大的权力。于是停止了一切官吏的任命,并在“民会”中选出了十大官作为共和国惟一的执政者。于是十大官具有了执政官的权力和护民官的权力。其一是给了他们召集元老院会议的权力,其二给了他们召集人民会议的权力。但是,他们既没召集过元老院会议,也没有召集过人民会议。在共和国内,这十个人独占全部的立法权、全部行政权和司法权。罗马人已觉察到自己已经屈服于同塔尔克维纽斯时代一样残酷的专制统治之下。当塔尔克维斯欺压人民时,罗马人对他的篡权行径感到愤慨;当十大官胡作非为时,罗马人对自己赋予他们的权力感到震惊。
但是,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专制制度呢,它是一些仅了解民政事务知识而取得军事和政治权力的人们制定的。这些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需要公民们在内部表现得怯懦,以利于统治,但又需要公民对外勇敢来保护他们。
维珍妮被她父亲作为贞节和自由的牺牲品,他的不幸惨死使十大官的权力宣告消亡。
每个人都自由了,因为每个人都受到过伤害。每个人都是公民了,因为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主人。元老院和人民又重新得到了曾经奉送给可笑的暴君们的那种自由。
罗马人民比其他民族,对所遭受的不幸的感受更深。鹿克里蒂亚血染尸体的悲惨场面使王权统治告终。债务人遍体鳞伤,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引起了共和国体制的变化。目睹维珍妮之死,促使人们驱逐了十大官。要给曼利乌斯定罪,就必须不让人民看到他曾经保卫过的卡比多尔神殿。恺撒沾满了鲜血的长袍,使罗马重新落人被奴役的境地。
第十六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在十大官的整个统治时期,人们没有争议的权利。但是,自由恢复后,又会看到萌发起的嫉妒,只要贵族还保留什么特权,平民就要去剥夺。
如果贫民只停留在剥夺贵族的特权而不侵犯贵族公民资格本身的话,就不会有多大的害,处。当人民按照胞族或百人团召集会议时,元老院议员,贵族和平民都参加了。在争论中,平民有一点获胜[39],这就是不需要贵族和元老院,平民单独制定法律,即所谓“平民会议表决法”。制定这种法律的平民会称为部落民会。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贵族[40]会无权参与立法[41],而服从国家另一团体的立法权。这是一种自由的狂热。民众为了建立民主政体,反而破坏了民主政体的原则本身。这样一种过分的权力看来会给元老院的权力带来毁灭性的灾难。但是,罗马有一些令人赞赏的法规,特别是其中的两项,一项是用来调整人民的立法权,另一项是用来限制人民的立法权。
监察官和他们以前的执政官[42]可以说是每五年要把人民的团体重新组建一次,他们为有立法权的机构本身也立法。西塞罗说:“监察官提贝留斯·格拉古,用不着他的善辩才能,而只需说一句话,打个手势就能把解放了的奴隶转移到这个城市的部落中去,要不是这样的话,我们今天勉强维持着的共和国早就不存在了。”
另一方面,元老院,可以说它有权通过所设置的独裁官把共和国从人民手中夺走。在独裁者面前主人低下了头,连最得人心的法律[43]也变得苍白无力了。
第十七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如果说人民惟恐失去自己的立法权的话,那么,对自己的行政权就不那么珍惜了。他们把行政权几乎完全交给元老院和执政官了。他们几乎只留下了选举官吏以及批准元老院和将军们的行为的权利。
罗马酷爱发号施令,罗马的野心是征服一切。它过去总是欺世盗名,它此时仍然是强取豪夺。它不断有大事发生,不是它的敌人阴谋反对它,就是它密谋反对它的敌人。
罗马只能在行动上一方面要表现出英雄般的勇敢,一方面要有充分的智慧。事态的发展要求元老院掌管国家大事。人民在立法权的各方面和元老院展开抗争,因为人民惟恐失掉自由。在行政权的各个方面和元老院没有争议,因为人民担心失掉荣誉。
元老院拥有极大的行政管理权,以致波利比乌斯[44]发出这样的议论说,外国人都以为罗马是一个贵族政治的国家。元老院负责管理国家财政和税收。它是同盟国争端的仲裁者。它决定战争与和平,并在这方面指导执政官。它规定罗马军队和盟国军队的人数。把行省和军队分配给执政官或行省总督,并在管辖期满之年提出继位者,并为他们举行凯旋仪式,它还接纳和派遣使节。它任命国王,并对这些国王实行奖励惩罚和审判,授予或剥夺他们作为罗马人民同盟者的称号。
执政官们征集他们作战所需要的军队,他们统率陆军和海军,支配各盟国,他们在各行省享有共和国的一切权力。他们允许被战败的民族求和,强迫被战败者接收条件,或者把他们交元老院处理。
初期,人民参与战争与媾和问题决策,与其说他们行使的是立法权还不如说是行政权。他们几乎只是核准国王们和国王之后的执政官或元老院所做的事情。他们远非战争的决定者,我们看到执政官或元老院常常是不顾护民官的反对而进行战争。所以,人民自己新设了军团军官[45],这些军团军官当时是由将军们任命的。在第一次布匿战争的前夕人民规定只有他们有权宣战[46]。
第十八节 罗马政体中的司法权
司法权曾经赋予人民、元老院、行政官和一些法官。应该了解这一权力是如何分配的,我们从民事案件谈起。
先是由国王负责司法,接着是执政官[47]司法,此后又是大法官负责司法。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放弃了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执政官们除了极少的案例[48]外,也不审理民事案件,为此,人们称之为“非常案件”[49]。执政官们满足于任命法官和组成要进行审判的法庭,从《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全集》中所载[50]阿比乌斯·格老狄乌斯的演说知道,好像从罗马259年起,已经变成罗马人的习惯法。人们把它追溯到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这并不算久远。
每年大法官拟定一份名单或表格[51],提出在他的任职年限内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人们就从这份名单或表格中选拔足够数量的法官去审理每一案件。这和英国的做法差不多。它其所以对实行自由有利[52]是因为大法官所作出的判决是经当事人同意的[53]。今天在英国的许多讼诉中可以申请回避,这和罗马的这种做法差不多。
这些法官只认定事实[54],例如一笔款是否已经还清;是否有过某种行为。但是涉及法律的事[55],因为它要求一定的判断能力,所以由“百人法庭审判官”审理。
国王保留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权。执政官继承了这一权力。执政官布鲁图斯正是根据这种权力把他的子女和塔尔克维纽斯派的阴谋者处死的。这是一种超越法律界限的权力。执政官们已经拥有了军权,他们把这种权力带到市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中去了,他们的做法没有正义可言。与其说是判决不如说是暴力行为。
于是产生了瓦烈利法。这项法律使得能够把执政官们的所有危害公民生命的裁定提交人民公断。按照民意,执政官再也不能宣告对一个公民处以极刑了[56]。
在塔尔克维纽斯派第一次阴谋复辟时,人们看到执政官布鲁图斯审判了罪犯。在第二次阴谋复辟活动中,召集了元老院和民会进行了审判[57]。
被称为神圣的法律,为平民设立了护民官这一官职。护民官们组成了一个机构,这个机构开头有许多主张。平民提出请求时大胆、放肆,元老院在应允时又是屈尊而容易,简直很难说二者谁的责任更大些。瓦烈利法曾准许提交人民公判,该法的所谓人民包括元老院议员、贵族和平民。平民认为,请求公决要向他们提出。不久,平民是否能审判贵族的问题出现了,它成了争论主题。争论由科利奥兰奴斯案件产生,并随着该案件的结束而告终。护民官在人民面前控告科利斯奥兰奴斯,认为他违背了瓦烈利法的精神,说他是贵族,只能由执政官审判。平民违背了同一法律的精神主张科利奥兰奴斯只能由平民审判,于是平民对此案作了审判。
十二铜表法对此作了修改。该法规定,只能由人民大会[58]对公民的生死问题作出决定。所以,平民团或者是与它同样性质的,按照部落划分的民会只能审判以罚金惩办的犯罪案件。处以极刑靠的是法律,以罚金惩办则只需“平民会议表决法”。
十二铜表法的规定是非常审慎的。它在平民团与元老院之间形成了一种和谐。因为二者的权限取决于处罚的轻重和犯罪的性质,因此,他们就必须共同协商。
瓦烈利法清除了罗马政府中一切和希腊英雄时代的君王们的政府有联系的法规和残余。执政官们不再有惩罚犯罪的权力了。虽然一切犯罪都是涉及公众的,但是发布把那些对公民彼此间和利害关系较大的犯罪和那些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对国家的利害关系较大的犯罪区别开来。对前者称“私罪”,而后者则叫做“公罪”。公罪则由人民来亲自审判;对于私罪,则由一个特别委员会为每一个案件选定一个检察官进行追诉。通常由民众从行政官中或从普通老百姓中选一人担任。人们称之为审理“公罪”(谋杀罪)检察官。这在十二铜表法中有说明[59]。
由检察官任命主审法官,由于主审法官抽签定下其他法官,组成法庭,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审判[60]。
最好在这里也指出元老院在任命检察事宜中的参与情况,这样就能使人知道在此问题上各方权力如何得以平衡。有时候元老院挑一个独裁官来担任检察官;有时候元老院命令护民官召集人民开会来任命检察官;有时候人民委派一个行政官向元.老院就某一犯罪案例作汇报。并要求元老院任命一个检察官[61],这在狄特·李维的著作中路西乌斯·斯基比欧的审判案里有记载。
罗马604年,上述这些委托有一部分变成永久性的职务。人们逐步把所有的刑事犯罪问题划分成各个不同部分,称之为永久性问题[62]。又新设了不同的大法官,每人分管某一类问题。授予大法官在一年内有审判与分管问题有关的犯罪的权力。之后,这些大法官去各自的行省出任总督。
在迦太基,百人元老院是由终身法官组成的[63]。但是,在罗马大法官是按年任命的。而法官的任期甚至还不到一年。因为,他们是为每一个案子选派的。在本章第六节中可以看到在某些政府中,这条规定是多么有利于自由。
直到格拉古兄弟当政时代,法官们都是从元老院的议员中挑选的。提贝留斯·格拉古则规定从骑士选任法官,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因此,护民官自夸说,只凭提出一个法律草案就割断了元老院议员等级的神经。
应该指出,尽管在同公民的自由的关系上处理不那么好,但是同政体的自由相比,三权的分配还是很好的。在罗马,人民拥有立法的绝大部分权力,还有一部分司法权和一部分行政权。这是一种很大权力,需要另一种权力来抗衡。元老院确实拥有一部分行政权和某些范围的[64]立法权。但是,这些还不足以与人民相抗衡。元老院必须拥有司法权。当法官从元老院的议员中挑选时,它就参与了司法。当格拉古兄弟剥夺了元老院议员的司法权时[65],元老院就不能再与人民相对抗了。他们损害了政体的自由,为的是维护公民的自由,但是,结果是二者均告消亡。
它引起了无穷后患。在内乱纷争中,人民改变了政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几乎不存在什么政体。骑士们也不再是联系人民与元老院的中间等级,政体的锁链被打断了。
当时甚至有一些特殊理由阻碍着把审判权转移给骑士。罗马政体基础的原则是骑士必须是当兵的,要当兵就要有相当的财产,以便在行为上为共和国负责。骑士们作为最有钱的人组成了罗马的骑士团。当他们的威望提高时就不再愿意服役了。马利乌斯不加选择地把什么人[66]都纳入军团,共和国随之走向灭亡。
另外,骑士是共和国的税收承包人。他们贪得无厌,他们在灾难上面增加灾难,在社会贫困中制造社会贫困。绝不能给这种人授予司法权,相反,他们时刻应受到法官们的监视。这里应该赞扬一番法兰西的古代法律,它规定对公务人员的不信任就应该和对敌人的不信任一样。当罗马的税收承包人拥有审判权时,就再也不存在什么道德、保安、法律、行政官和法官了。对此,狄奥都露斯·西库露斯及其著作的一些片段中有极为逼真的描写。狄奥都露斯说[67],“穆蒂乌斯·斯开沃拉希望恢复古代的风俗并用自己的钱过节俭廉正的生活。因为他的前任们与当时罗马掌管司法的税收承包人勾结在一起在行省作恶多端。不过斯开沃拉给这些包税者以应得的惩罚,将那些曾把别人投入监狱的人投进监狱。”
狄奥[68]告诉我们,他的长官普布里乌斯·路蒂利乌斯同样被骑士们所厌恶,当他回国时说他已收受贿赂而受到指控,于是处以罚金。他很快作了财产的让与,人们这时发现了他清白无罪,因为他的财产比控告他非法占有的财产要少得多,而且提供了其财产的合法证书。他不愿意再留在这个城市与这些别有用心的人在一起。
狄奥都露斯又说[69],“意大利人在西西里买了大批的奴隶来耕种他们的田地并为他们照料牲畜,但不给他们东西吃。这些不幸的奴隶们被迫手持长矛和棍棒,身穿兽皮到大路上抢劫,个头很大的狗将他们团团围住。整个行省都遭到破坏,当地人,除了在城内的东西外,不能说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无论是行省总督还是法官都不能或不愿意反对这种混乱,也不敢惩罚这些奴隶,因为这些奴隶是罗马掌管司法权的骑士们的奴隶。”然而,这正是奴隶战争的根源之一。我只想说一句话:干骑士这一行道的人惟利是图,常常要对别人提出要求,而别人对他毫无所求,他们这些人冷酷无情,使资源枯竭,使灾难加重,这些人不应该在罗马享有司法权。
第十九节 罗马各行省的管理
三权分立在罗马城区的分配就是这样。但在各行省则远非如此。在中央所在地是自由的,而在边远地区则实行暴政。
当罗马只统治意大利时,各地的人民是作为联盟者而受到管理的。人们要遵守每个共和国的法律。但是当罗马征服了更多的地方时,元老院无法直接监督各行省,住在罗马的官员就无法再治理这个帝国了。就必须派大法官和行省总督到各行省去。这时三种权力的那种和谐就不复存在了。派出的官员拥有一种综合各种官员职能的权力[70]。他们属于专制性的官员,非常适合于派驻边远地区。
我们在别的地方说过[71],同样的公民在共和国内,根据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分为文职和军职。而当共和国进行征服后,就不大可能推行共和政体,并不能依照共和政体的形式统治被征服国。因此,派去治理被征服国的官员拥有地方和部队的行政权,他也确有必要掌握立法权,因为除他以外谁能制定法律呢?他也应该拥有司法权,因为没有人能离开他而独立审判。因此,共和国派出的总督,像罗马各行省的总督一样必须拥有三权。
君主国比较容易推行自己的政体,因为它所派出的官员有的拥有地方行政权,有的拥有部队行政权,这样就不会导致专制统治。
罗马公民只能受人民的审判,这对罗马公民来说是一大特权。如果没有这一特权的话,在各行省里,罗马公民就得提交总督或大法官裁决。在罗马是感觉不到专制统治的,因为这只施行于被征服的民族。
因此,在罗马就像在拉栖弟梦一样,自由者,极端自由,受奴役者,受到极为残酷的奴役。
当公民纳税时,征收的办法是非常公平的。它沿用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税法,即根据财富的多寡把所有公民分为六个等级,并按每个人在政府享有的待遇确定税额。其结果是,有声望者遭受高税额的苦恼,小人物少缴税,以此自慰。
还有一件值得赞扬的事,就是塞尔维乌斯的等级划分可谓政体的基本原则。因此,征税的公平和政体的基本原则联系在一起不可能将二者去掉一个而留下另一个。
但是,当罗马纳税很顺利或根本不纳税的时候[72],各行省被骑士们践踏得不像样子,这些骑士们是共和国的税收承包人。我们已经说过他们欺压百姓的事,他们的倒行逆施充斥史册。
米特里达特说[73]:“整个亚洲等着我去解放。总督们的掠夺[74],公务人员的勒索,审判中的诽谤,激起对罗马人的无比仇恨。”
正因为如此,各行省不但没有为共和国增加力量,反而削弱了它。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各行省把自由在罗马的丧失,看做他们自己自由时代的开始。
第二十节 本章小结
我想研究我们所知道的所有温和政体中的三权分配情况,并依此来评价在每——种政体中能够使人享有自由的程度。但不应该老是对一个问题要追根问底而不留给读者什么,应该不是让人去阅读,而是让人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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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塞罗说:“我效仿了斯开沃拉的法令,这种法令使希腊人依照他们自己的法律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这使他们把自己看做是自由的人民。”
[2] 俄罗斯人对沙皇彼得要他们剪掉长胡子而难以容忍。
[3] 卡帕多细亚人拒绝了罗马人向他们提出的共和政体。
[4] 一个认为没有外部敌人,或者说认为敌人已被阻挡于国门之外的国家必然应有的目标。
[5] “我否认自由”带来的弊病。
[6] 在威尼斯。
[7] 例如在雅典。
[8] 这是由人民每年选举产生的民政官,见伊田·德·拜占庭的著作。
[9] 罗马的官吏在卸任之后是可以受到控告的,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9卷中的护民官格奴梯乌斯案。
[10] 塔西佗在他的著作中说,小事问首长,大事问民众,因此就成了平民做主,首长执行。
[11] 《政治学》第3卷第14章。
[12] 见查士丁《世界史纲》第17卷。
[1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5卷第9章。
[1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卷第14章。
[1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16] 见《蒂塞乌斯传》。又见《杜西狄德斯著作集》第1卷。
[17]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4卷第8章。
[18]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2卷第120页,第4卷第242-243页。
[19] 参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1卷,前十年所载唐纳吉尔的论文和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4卷第229页所载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制定的条例。
[20] 参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2卷第118页和第3卷第171页。
[21] 正是根据元老院的决议,杜露斯·霍斯蒂利乌斯遣人毁灭阿尔巴。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古代罗马史》第2卷第167页、172页。
[22] 同上,第4卷第”6页。
[23] 同上,第2卷。但是人民不能任命任何官职,因为瓦烈利乌斯·布不利哥拉曾制定一项著名法律,它禁止一切未经人民选举的公民担任任何职务。
[24] 《罗马古代史》第3卷第159页。
[25] 《罗马古代史》第4卷。
[26]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说,他放弃了王权的一半。《古代罗马史》第4卷第229页。
[27] 人们认为,如果不是塔尔克维纽斯的预先干预,平民政体可能已经建立。《罗马古代史》第4卷第N3页。
[28] 《罗马古代史》第4卷。
[29] 同上。
[30] 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前十年第6卷。
[31] 拉丁文原文是:Quaestores parricidii,参见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2卷第23章。
[32] 普卢塔克《布不利哥拉传》。
[33] 拉丁文原文是:Comifiis Centuriatis(百人团人民会议)。
[34] 参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1卷;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4。7卷。
[35] 《罗马古代史》第9卷第598页。而贵族被排除在外。
[36] 《罗马古代史》第7卷。
[37] 这是违背以前做法的,参见迪奥尼乌斯·哈里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5卷第320页。
[38] 同上,第6卷第410-411页。
[39]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11卷第725页。
[40] 依照法律,平民可以不要贵族参加他们的会议而单独进行平民会议表决。参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6卷第410页;第7卷第430页。
[41] 根据驱逐十大官后制定的法律,贵族应该服从“平民会议表决法”。参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3卷;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11卷第725页。这项法律又被独裁者普布里乌斯·菲洛于罗马416年认可。参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8卷。
[42] 正如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在《罗马古代史》第11卷中所说的,罗马312年,执政官们仍然作人口调查。
[43] 例如那些由人民公断官吏命令的法律。
[44] 《历史》第6卷。
[45] 罗马444年,《罗马编年史》前十年第9卷。
[46] 佛兰舍谬斯说,人民从元老院夺取了宣战权。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20年第6卷。
[47] 毫无疑义,在设大法官之前,执政官们曾负责审理民事案。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前十年第2卷;迪奥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10卷第627、645页。
[48] 护民官们常常单独进行审判。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11卷第709页。
[49] 拉丁文为Judicia extraordinaria.
[50] 见第六卷第360页。
[51] 拉丁文为Album Judiciun.
[52] 西塞罗《为格路西欧辩护》中说,我们的祖先不愿未经当事人同意的人担任法官审理有关公民名誉的案件,哪怕是极微小的金钱案件也是如此。
[53] 参见塞尔维法、哥尼利法及其他法条文中所载这些法律针对它们所规定应予以惩罚的犯罪,如何委派法官。这些法官通常是通过挑选委派,有时用抽签的办法或用抽签和挑选相混合的办法委派。
[54] 塞内《论恩惠》第3卷第7章。
[55] 昆蒂利安《雄辩论原理》第4卷第55页,1541年,巴黎版。
[56] 因为没有罗马人民的同意,执政官们不能宣布任何法令。见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2卷第6章。
[57] 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5卷第322页。
[58] 按照百人团的划分而召集的会议。见狄特·李维《罗马古代史》前十年第6卷第20章。
[59] 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2卷。
[60] 见乌尔边著作片断。
[61] 罗马340年,卜斯杜谬斯死亡案的追诉就是这样办的,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4卷第1章。
[62] 见西塞罗《布路多》。
[63] 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33卷。
[64] 元老院的法案不经人民批准,仍然在一年的时间里具有法律效力。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9卷第595页,第11卷第735页。
[65] 时间是630年。
[66] 见撒路斯特《尤古尔塔战役》。
[67] 迪奥残卷第三十六,君士坦丁·保尔菲罗折尼都斯《道德与邪恶》。
[68] 迪奥著作残卷,《道德与邪恶选录》。
[69] 迪奥残卷第三十四载《道德与邪恶选录》内。
[70] 他们到达各领地时就颁布自己的法令。
[71] 参见第五章第十九节,并见第二、三、四、五各节。
[72] 征服了马其顿之后,罗马就停止了纳税。
[73] 这段话引自特洛古斯·庞培尤斯《世界史》。
[74] 见《反维烈斯演说》。
第一节 本章概要
关于政治自由,我们仅从它与政体的关系上加以讨论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从它与公民的关系上去探索。
我说过,在第一种情况下,政治自由是通过三种权力的某种分配方式而形成的。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就应该用另一种观点去考虑。政治自由是指有安全感,或者认为是安全的。
有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政体是自由的,而公民却毫无自由;或者是,公民可能是自由的,而政体却无自由可言。在这两种情况下,前者是政体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事实上不自由;后者是公民在事实上是自由的,在法律上不自由。
从自由和政体的关系上看,只是法律的条文,甚至是基本法律确定了自由。但是在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上,风俗、规矩和惯例都能产生自由,而某些民法有利于自由的形成,在本章将要谈到这些问题。
另外,在大多数国家自由所受到限制、侵犯或打击超过了它们的宪法规定的限度,所以讨论一下特别法是有益的,因为特别法,在每种体制下,对每个国家可能接受的自由原则能够给予帮助或者给与冲击。
第二节 公民的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行使自己的主张,或者,至少(如果要从所有体系来说的话)自己认为是在行使自己的主张。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感,或者至少自己认为是安全的。
这种安全感是一向在公或私的控告中受到威胁的。因此,公民的自由主张要取决于好的刑法。
刑法并不是一下子就能达到完善,甚至在那些人们非常渴望自由的地方,也不是总能找到它。亚里士多德[1]告诉我们,在丘麦,原告的父母可以作证人。在罗马君王统治时代,法律极不完善,以致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亲自宣告对安库斯·马尔蒂乌斯的子女的判决,这些子女被指控有暗杀国王——他的岳父[2]——的罪。在法兰西初期的各王朝时代,克洛泰尔制定了一项法律[3],规定被告未经审讯不得判罪。这说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某些野蛮民族那里的做法与此相反。卡龙达斯对伪证提起审判[4]。当公民无罪的时候得不到保障,自由同样也没有 保证。
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应该遵守的最稳妥的法规,人们有某些国家已经获得的知识以及将来在其他国家将要获得的知识,要比世界上任何东西都更使人类关注。
只有在这些知识变成实践的基础上,自由才有可能建立起来。在一个拥有最好法律的国家里,哪怕是一个被告并在第二天就要绞死的人,也要比土耳其的一位高官要自由些。
第三节 续前
单凭一个证人就可以把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理性上要求两个证人,因为一个证人证明犯罪,被告加以否认,于是就产生了分歧,因而需要一个第三者出来。
希腊人和罗马人[5]要求多于一票定罪。我们法兰西则要求两票。而希腊人宣称,他们的习惯是神明规定的[6]。然而,这是我们的习惯。
第四节 依照犯罪的性质和轻重定罪有利于自由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惩处办法都是依据犯罪的具体性质来确定的话,这便是自由的胜利。
一切专断没有了,刑罚不是依照立法者主观意志,而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而定下的。这就不是人对人施加暴行了。
罪行有四类:第一类是侵犯宗教罪,第二类是破坏风俗罪,第三类是扰乱公民的安宁罪,第四类是危害公民的安全罪。应该根据这些类型的罪行来判刑。
在分类中提出的有关宗教的犯罪,我指的是直接侵犯宗教的罪行,例如普通渎圣罪。因为那些骚扰宗教活动的犯罪,是属于危害公民安宁或危害公民安全性质的,应该划归相应的类别。
为了做到根据案件的性质来惩罚犯普通渎圣罪[7]者,那就是要剥夺宗教给予他的一切利益,如驱逐出庙宇;暂时或永久不准与教徒来往;避开不与犯罪者见面;唾弃、憎恶、诅咒犯罪者。
在那些危害国家的安宁或安全的案件里,秘密行动是属于人类司法部门管辖的。但是在那些侵犯神的案件里,只要没有什么公开行动,就不存在犯罪问题。它发生在人与上帝之间,上帝知道惩罚的办法和时间。如果法官把二者混淆起来,去追查秘密渎圣罪的话,那便是追查一种不必要追查的行为。它侵犯了公民的自由,会使那些胆怯的信仰者和勇敢的信仰者都起来与公民作对。
灾祸就是从“要为神复仇”而来的。但是,我们应该敬重神明而不应该为他报仇。因为如果按照为神明复仇的这种思想去做的话,刑罚会有穷尽吗?如果人类的法律要为一个“无穷尽的存在”复仇的话,那么人类的法律将会按照这种无穷性去执行,而不是依据人性的弱点、无知和任性来完善。
普洛温斯有一位史学家[8]讲了一件事,这件事为我们生动地描绘了为上帝复仇的思想会对意志懦弱的人产生什么影响。一个犹太人被控告亵渎了圣母,被判处剥皮刑。一些戴着假面具的骑土,持刀走上行刑台,赶走行刑者,由他们来为圣母的荣誉报仇。……我不想预言读者会有何感想。
第二类是违犯道德风尚。例如违犯了公共或个别的禁欲方面的规定,即违犯了对享受与使用感官与两性关系有关的娱乐的管理规定。犯罪者不得享有社会给予崇尚纯洁风尚者所享有的好处,处以罚金,给予羞辱,强迫藏匿、驱逐出城、禁止社会交往,以及足以制止两性、不检点行为的一切属于轻罪范围的惩罚。因为,这类犯罪从本质看,不是出于有意作恶而是由于忘记或忽视了自重。
这里所涉及的是纯粹道德方面的事,而不是那些危害公共安全,例如诱拐与强奸等,属于第四类。
第三类是那些扰乱公民安宁的犯罪。这类犯罪应依照案件的性质判刑,采用与这种安宁有关的惩处办法,例如剥夺公民权、流放、矫正惩戒以及其他惩罚,使那些不安定分子从心灵上转变,重新回到既定的秩序里来。
关于违犯安宁罪,我指的普通治安损害,因为那些扰乱安宁同时又危害安全的犯罪应该归于第四类。
最后一类罪的惩处办法人们称之为“酷刑”,是一种“对等报复”,这就是社会对一个剥夺或企图剥夺他人安全的公民不给予安全。这种惩罚是由案件的性质决定的,是从理性和善恶的本源中汲取而来的。一个公民当他侵犯他人安全导致丧失生命或企图剥夺他人生命时,他应该被处死。死刑是病态人际交往的药剂。侵犯财产安全也有理由处以极刑,但是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以丧失财产为惩罚会更好些,而且也更符合于犯罪的性质。如果大家的财产是共有的或相等的,就更应当如此。但是,因为侵犯别人财产的人没有自己的财产而有占有别人财产的欲望,因此就需要肉刑来代替罚金。
我是从本质上探讨这些问题的,它对公民的自由是非常有利的。
第五节 有些控告尤其需要克制和审慎
最重要的是,对“魔法”和“异端”的起诉要非常慎重。这两种罪行的起诉可能会使自由受到极为严重的破坏。如果立法者不对这种控告加以限制的话,它会成为无休止暴政的根源。因为这种控告不直接涉及一个公民的行为,而多半是针对公民的个性所形成的见解或观点。民众越无知,这种指控就越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任意一个公民总是处在危险之中,因为即使有世界上最规范的行为,最高尚的道德,尽一切义务,也不能保证不变成这些犯罪的嫌疑对象。
在马奴哀尔·孔尼奴斯统治时期,新教徒[9]被指控阴谋反对皇帝,又控告说为达到此目的,使用某些诀窍使人眼睛失明。这个皇帝的传记[10]中写道,人们当场抓住阿伦在读所罗门的一本书。读这本书就能使大群魔鬼出现。当时,人们想象魔法是一种能够把魔鬼调动起来的力量,并由此出发,人们认为这些魔法师是世界上最能扰乱和破坏社会的人,因而要对他们实行无限的惩罚。
当人们认为魔法能够摧毁宗教的时候,人们就更加愤怒。君士坦丁的历史[11]告诉我们,有一个主教受到神的启示说,由于某一个人的魔法使一个神迹停止了,于是这个人和他的儿子被处死刑。有什么稀奇古怪的事不能作为这种犯罪的证据呢?神的启示又有什么稀奇的!多亏这位主教受到这么一个启示!什么启示是真实的,什么有一个神迹,神迹停止了!竟然有魔法之事,它还能推翻宗教!这个人竟然是魔法师,他最终施展了这种魔法!
梯欧多露斯·拉斯加露斯皇帝把他的病归咎于魔法。被控告犯有魔法罪的人只有一个方法证明自己无罪就是手拿烧红的烙铁而不被烫伤。因此在希腊,要证明自己未犯魔法罪就必须先成为一个魔法师。希腊人竟然到了如此愚蠢的地步;将最不确凿的证据,加诸于最不肯定的犯罪上。在菲利普·隆统治时代,犹太人因被指控让麻疯病人毒化泉水而被驱逐出法兰西。这种荒谬的指控应该使我们更加怀疑一切基于公众的仇恨所作的控告的真实性。
我的意思不是说不应该惩处异端,我认为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应该非常谨慎。
第六节 性反常最
但愿我没有减少公众对这种行为憎恶的意思。因为这是一种宗教、道德和政治都共同谴责的犯罪,这种把两性中一方的颓风败俗传给另一方的犯罪,以可耻的青少年期为不名誉的晚年做准备。仅就这一点来讲,也应该予以禁止。我的意思是说犯罪者的所有丑恶的行径带来的耻辱不能消除,而不是要滥用人们对于这种犯罪应有的憎恶而施行暴虐。
由于这种犯罪是隐藏的,因此时常会有立法者仅凭一个孩童的证言就予以惩处。这就为恶意中伤者大开方便之门。普罗哥比乌斯说[12]:“查士丁尼公布了一项惩罚这种犯罪的法律,要人们去追查犯罪者,不但要追查法律制定后的罪犯,而且要追查法律制定之前的罪犯。一个证人的证言,有时是一个儿童的证言,有时是一个奴隶的陈述就足以治罪……”
存在于我们当中的三种罪,即魔法、异端和性反常,第一种可以证明并不存在;第二种会有无数区别、解释和限制;第三种通常是难以名状的;奇怪的是要对这些所谓犯罪处以火刑。
我认为,这种性反常犯罪,如果民众在社会上再没有受到某种风俗习惯的影响的话,是决不会蔓延发展的。这些风俗,就像在希腊,青年人裸体参加各种体育锻炼;还有在我们那里家庭教育已经废除;再有在亚洲某些人占有大量受到他们歧视的女人,而另一些人则一个女人也得不到。但愿我们不去人为地制造这种犯罪!让我们用正确的治安措施,就像惩治一切损害风俗的不法行为那样,去禁止它吧!我们会在突然间发现性爱要捍卫自己的权利,要恢复自己的权利。温柔的、令人愉快的、富于诱惑力的性爱,以它那慷慨之手散布着喜悦,在使我们沉浸在欢乐之中的同时给予我们子女宛如获得了新生,为我们准备了比这些快乐本身更大的满足。
第七节 亵渎君主罪
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对皇帝无礼就要处死刑。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叫无礼;所以随便什么事都可用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去灭绝任何家族。
有两个编写宫廷小报的人,由于登载某一事件失实,于是就认为在这样的报纸上撒谎就是对朝廷的无礼,将二人处死[13]。有一位亲王,不慎在有皇帝朱批的手谕上面写了几个字,就被认定是对皇帝无礼,这就引发了对他的家族前所未闻的残酷迫害[14]。
亵渎君主罪的含混不清,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统治的地步。关于这一点,我在“法律的制定”一章中作进一步阐述。
第八节 渎圣罪和亵渎君主罪的滥用
把亵渎君主罪的罪名强加于非亵渎君主罪的行为。这又是一种粗暴地滥用职权。罗马的皇帝[15]有一条法律规定,凡是对君主的判决表示异议或对君主任用的人选的才能有怀疑者就以渎圣罪提起诉讼[16]。这个罪名无疑是为内阁和宠臣们制定的。另一条法律宣称,谋害君主身边的大臣和官员就像谋害君主本人一样,定为亵渎君主罪[17]。多亏两位君主的软弱无能在历史上是出了名的。他们的臣相牵着他们就像牧羊人带领着羊群一样。这两位君主在宫中受人支配,在国王参政院是孩童,在军队中是外人。他们其所以能保住帝国是因为他们天天把帝国断送。宠臣中有人阴谋反对他们的皇帝,他们甚至要推翻帝国,把野蛮人引入帝国。当人们要起来制止他们时,国家已极度衰弱,以至于不能不违犯法律的规定,冒着触犯亵渎君主罪的危险来惩罚这些宠臣。
但是德·珊马尔先生一案的审理中,告发人所依据的却是这条法律。在证明德·珊马尔打算驱逐红衣主教黎希留,使他不能参与国家大事,是犯了亵渎君主罪时说:“这种犯罪触犯了君主的大臣的人身;根据皇帝们的宪法来看被认为是和触犯君主们本人是一样的严重。一个大臣能很好地为他的君主和国家效力,把他从君主和国家夺走,就像君主失掉一只手臂,国家失掉一部分威力。”当强制本身来到人间时,就不会有别的说法了。
瓦连提尼耶诺斯、提奥多西乌斯和阿加底乌斯还有另一条法律[18]宣布,伪造货币属亵渎君主罪,这不是把事物的概念都混淆了吗?对别的犯罪也加上亵渎君主罪的罪名,这难道不是减小了亵渎君主罪的恐怖性吗?
第九节 续前
鲍利奴斯报告亚历山大皇帝说,“他准备对一个曾经违背他的命令的法官按亵渎君主罪进行追诉”,皇帝回答说,“他处的那个时代,不存在间接亵渎君主罪。”[19]
孚士蒂尼安上书给同一皇帝说,他曾以君主的生命发誓,永不饶恕君主的一个奴隶,自感到自己只有永不息怒,否则将会犯亵渎君主罪。皇帝回答说:“你的恐惧是多余的,你并不了解我的训条。”
一项元老院法令规定,熔化已废弃不用的皇帝雕像不犯亵渎君主罪。塞韦尔和安托南两位皇帝写信给彭蒂乌斯说,出售尚未供奉过的皇帝雕像不犯亵渎君主罪。这两个皇帝又致函茹利乌斯·卡西安奴斯说,凡不是故意投石打中皇帝雕像,不以亵渎君主罪诉究。朱利安法要求这些变更。因为该法曾不但把熔化皇帝雕像视为亵渎君主罪,甚至连类似的行为也以同罪论处。这就使亵渎君主罪成为可以随意判定的犯罪了。到了人们已经规定许多类型的亵渎君主罪的时候,就应该对这些犯罪加以区别。因此,法学家乌尔边指出亵渎君主罪的控告并不因犯人的死亡而取消,并补充说,并不是朱利安法所规定的一切犯罪[20]都是这样,而只是那些危害帝国或皇帝生命的犯罪才是如此。
第十节 续前
英格兰在亨利八世统治时代通过一项法律宣布,凡预言国王死亡的人定为叛国罪。这条法律是非常含混不清的。专制统治已经可怕到连执行这种统治的人也要变成指控的对象。在这个国王临终前的最后患病期间,医生们怎么也不敢说他已经病危。他们无疑也是不得已而为之[21]。
第十一节 思想
马尔西亚斯梦见他割断了迪奥尼乌斯的咽喉[22]。迪奥尼乌斯因此把他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这是一种极端的专横,因为,即使他曾有过这样的想法,但他并没有变成谋害的行动[23]。法律只负责惩罚外部表现出来的不法行为。
第十二节 不当的言辞
如果不慎的言辞可以作为判亵渎君主罪的依据的话,那将会使亵渎君主罪的判定更加随意武断。言语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但不慎和恶意二者之间却有很大的差别,而二者所采用的词句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法律不大可能因言语而处以极刑,除非明确规定那些言语应处此罪[24]。
言谈并不构成犯罪行为,它仅仅停留在思想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本身并没有什么意思,而是通过说话的语气表达意思,常常重复讲相同的话,却表达出不同的意思,因为意思是根据它和其他事物的联系来确定的。有时候沉默不语比任何演讲表达的意思还要深刻。没有比这一切更含混不清的了。那又是如何判为亵渎君主罪的呢?
无论什么地方制定有这样一条法律,这里就不但再没有自由,就连自由的影子也不会看见。
已故俄国皇后要求惩罚多尔古露奇[25]家族的谕文称,处死该家族的一个亲王,因为他曾对皇后本人使用下流言辞;处死另一名亲王,因为他曾恶意解释皇后向帝国颁布的庄重诏书,并用无礼的言语攻击她神圣的人身。
我并不想减轻人们对那些存心污辱君主荣誉的人的义愤,我的意思是,如果要想让专制统治趋于缓和的话,在以上情况下简单地处以轻罪比处以亵渎君主罪更为恰当。亵渎君主罪即使对于无罪者本身而言也总是非常可怕的[26]。
行为不是指每天的一切行为,许多人能够注意这些行为,捏造事实进行诬告是容易被揭穿的。
言语要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这种行为的性质。因此,一个人在公共场所鼓动人们起来造反,即犯亵渎君主罪。因为这时言语已经和行为结合起来,并参与在行动中。这时处罚的不是言语而是不法的行为。是在这种行为中使用了这些言语。言语只有在酝酿、伴随或起诉犯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
如果不是把言语看做死罪的一种特征而是以言语来定死罪的话,将会陷入一片混乱。
提奥多西乌斯、阿加底乌斯和火诺利乌斯诸位皇帝致函大法官署长官说:“如果有人说我们个人或我们政府的坏话,我不愿意对他进行惩罚,如果是出于轻率,就应该蔑视他;如果是由于精神失常,应该可怜他,如果是出于咒骂,应该宽恕他。因此,把事情放在一边不去管它,而将它告知我们,以便我们根据本人的言语进行判断并认真考虑提交审判还是不予理睬。”
第十三节 文字
文字比言谈具有更永久的价值。但是,字据不是因犯亵渎君主罪而写出来的话,则不能视为犯了亵渎君主罪。
但是,奥古斯都、提贝留斯却以文字加罪于人[27]。奥古斯都因某些攻击名人的字据将人治罪。提贝留斯则因他认为一些字据是为反对他而写的而将他人判罪。没有比这些使罗马的自由受到的打击更大的了。克雷母蒂乌斯·柯尔都斯因在他编写的史书中称卡西乌斯是最卑劣的罗马人[28]而受到指控。
在专制统治的国家中,人们不大懂得讽刺性文章。在这样的国家中,人们一方面由于沮丧,另一方面由于无知,不能也不愿意去写讽刺性的文章。在民主的国家中,不禁止讽刺性的文章,这和专制君主政体禁止讽刺文章的原因正好是相同的。因为讽刺性的文章通常是为反对有权势的人而写的,这在民主国家里迎合了作为统治者的人民的怨恨情绪。在君主国讽刺性文章被禁止,不过只是把它当做治安问题而不是当做犯罪来对待。讽刺能将一般的怨恨转变为娱乐,使不满意的人得到安慰,减少对官位的嫉妒,增加人民对痛苦的承受能力,使他们对所遭受的痛苦一笑了之。贵族政府是对讽刺性文章禁止最严的政府。在这样的国度里,官吏都是些道德低下的统治者,他们还没有能耐经得起咒骂。如果在君主国,有某种投射武器对准君主的话,君主的德行很高,投射武器是够不着他的。而贵族老爷是到处都会被箭射穿的。因此,组成贵族政府的十大官员对讽刺性文章的作者是要处死的。
第十四节 惩罚犯罪对廉耻的破坏
世界上几乎所有民族都有保护廉耻的规矩。在惩罚犯罪时违背这些规矩是不合情理的,惩罚犯罪应以恢复秩序为目的。
东方人把妇女放在受过训练的大象的身底下遭受一种骇人听闻的酷刑。这难道不是要人们用法律来对抗法律吗?
罗马人有一个古老的习俗,禁止处死未到生育年龄的女子。提贝留斯找到一个“妙法”:先让刽子手对这些女子进行奸污,然后去处死[29]。这个阴险而残忍的暴君为了保留习惯法而破坏了道德。
当日本官吏让裸体妇女展现在公共场所并强迫她们学野兽爬行时,使廉耻为之战栗[30]。当他们强迫一个母亲……的时候,当他们强迫一个儿子……的时候,我不能再说下去了,使人的本性为之震惊。
第十五节 解放奴隶与控告主人
奥古斯都规定,阴谋反对他的那些人拥有的奴隶要公开出卖,以便这些奴隶能控告他们的主人[31]。人们丝毫不能忽视它会引起对重大犯罪的揭发意图。所以,在有奴隶存在的国家中,很自然奴隶可以作告发人,但是,奴隶不能作证人。
温德克斯揭露了为塔而坎的利益所进行的阴谋活动。但是,在控告布鲁图斯的子女的案件里,他却不是证人。对于一个曾对他们祖国尽力效劳的人给予自由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人们给他自由不是为了让他给自己的祖国提供如此的服务。因此,塔西佗皇帝下令道,奴隶不得作控告他主人的证人,甚至在亵渎君主罪的案件中也是如此[32]。这条法律没有收入查士丁尼的法规汇编里。
第十六节 亵渎君主罪中的诬告
应当为罗马的皇帝们说句公道话,他们所制定的那些蹩脚的法律并不是他们首先杜撰出来的,而是西拉教他们不要惩罚诬告者,甚至进而要立即去奖赏诬告者。[33]
第十七节 揭露阴谋
“如果你的兄弟,或你的儿子,或你的女儿,或你心爱的妻子,或你的好友偷偷地告诉你说,我们去找别的神吧,你就应该用石块击毙他。首先打他的是你的手,然后才是全体人民的手。”这条旧约圣经《申命记》中的戒律不能作为我们所知道的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因为它为各种犯罪大开方便之门[34]。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要揭露阴谋,违者处死,即使没有参与阴谋活动也是如此,这种惩罚之严酷与上边所说的法律差不了多少。如果在君主国家执行这种法律的话,就非常有必要加以限制。
这条法律仅仅适用于那些重大犯罪,尤其是亵渎君主罪。在这些国家里,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不要把这种犯罪的各种不同情况相混淆。
在日本,法律推翻了人类的一切理念,竟然将最普通犯罪也按知情不报罪论处。
有一个故事说[35],有两位小姐关在布满钉子类尖物的柜子里,一直到死,一个因为奸情嫌疑,另一个则因对此未作举报。
第十八节 共和国对亵渎君主罪严惩的危险性
一个共和国已经消灭了企图推翻它的势力的时候,就应该立即停止复仇、惩罚,甚至奖赏。如果大权不是落人某几个公民手中,就不能有严惩重罚,因此,也不会有巨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多宽恕比多惩罚好,少流放比多流放好,保留财产比没收财产好。在为共和国复仇的借口下将会建立起复仇者的专制统治。问题不在于消灭统治者,而是要摧毁这种统治本身。政府应尽快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这就是用法律保护一切,而不是拿起武器反对任何人。
希腊人对他们认为是暴君或者怀疑是暴君者施行了无限的报复。他们将这些人的子女处死[36],有时甚至还要把亲戚中最亲近的五人处死[37]。他们曾将无数的家族驱逐出境。他们的共和国因而开始动摇了。被迫迁居者或被流放者的返回往往标志着政体的变更。
罗马人比较聪明。卡西乌斯图谋实行暴政而被判刑时,人们提出是否要处死其子女的问题,最后没有给他们任何处罚。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说[38]:“那些在马尔斯战役和内战结束时企图改变这条法律并要取消被西拉非法流放的人们的子女的公职的人是确实有罪的。”
从马利乌斯和西拉的战争中我们看出,罗马人的灵魂逐渐堕落到何种地步。所发生的事情是如此的惨痛,使人不敢相信它还会重演。但是在三人统治时期,人们宁愿更残忍,但不显得不够残忍。人们痛心地看到用诡辩掩盖残忍。在阿庇安的著作[39]中可以找到关于流放的规定。你会认为他们除了共和国的利益外再没有别的目的,他们讲话多么冷静,他们会指出取得多少胜利,采取了多么好的措施,富人会感到有多么安全,穷人会觉得多么安宁,他们如何害怕公民的生命遭受危险,他们又如何想使士兵平安无恙,最后又使人们如何幸福美满。
当雷比达斯战胜西班牙的时候,罗马血流成河,他们却下令要人们玩乐,违者处以流放,真是荒谬至极。
第十九节 共和国为何停止实行自由
在非常崇尚自由的国家里,有这样的法规即它以牺牲个别人的自由而换取众人的自由。例如英国“议会论处罪人死刑案”就属于这类法律。它和雅典规定一个人[40]须经六千人一致同意才能定罪这类法律是相类似的,它和罗马人为惩处个别公民而制定的所谓“特殊法”[41]相差不多。在罗马,这类法律是由人民大会制定的。不过无论人民制定这类法律的方式如何,西塞罗主张废止这种法律,因为法律的威力在于它是针对所有人制定的[42]。不过我承认,世界上最自由的民族的做法使我相信,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面纱暂时把自由遮盖起来,就像人们遮盖神像一样。
第二十节 共和国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在平民政体的国家里,控告常常是公开的,而且允许每个人控告他想要控告的人。因此这就需要制定适合于保护无辜公民的法律。在雅典,如果原告不能获得五分之一的赞成数,要处罚金一千得拉姆。伊斯奇因斯控告克第西芬就受到这样的处罚[43]。在罗马,对无根据的控告人,要作出标记引人注目[44],在他的前额印上字母“K”。原告有人专门看护以防止他贿赂法官或证人[45]。
我已经谈到雅典和罗马的这样一条法律,它允许被告在判决前退出。
第二十一节 共和国法律对债务人的残酷性
一个公民把钱借给另一个公民,就使自己处于比借钱的公民相当明显的优越地位。那是因为借钱的人仅仅是为了消费,消费过后,钱就不再有了。如果法律还要增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支配权,那么在共和国将会出现一种什么样的局面呢7.
在雅典和罗马,最初允许把无力还债的债务人卖掉[46]。梭伦改正了雅典的这种做法。他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以卖身清偿民事债务。但是十大官们[47]没有同样地改革罗马的做法。尽管梭伦的法规就摆在他们面前,但是他们却不愿去仿效。《十二铜表法》里十大官企图破坏民主政体的宗旨,并不仅仅是这一个地方。
这些对债务人残酷的法律曾多次使罗马共和国面临危险。一个遍体鳞伤的人从他的债权人家里逃出,出现在公众场所[48],人民为此而被激怒,迫使债权人不敢再抓人,其他公民从禁闭室走出来。他们无法使这些法律废止,但找到了一个保护他们的官员。人们走出无政府状态,险些陷入专制统治。
曼利乌斯为了取悦民心,去从债权人手中赎回被债权人降为奴隶的公民[49]。人们还迎合了曼利乌斯的意图,但是,痛苦总是存在着的。有一些特别法律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提供了方便[50]。罗马428年,执政官们提出一项法律[51],剥夺债权人扣留债务人于自己家中服劳役的权力。一个名叫巴比利乌斯的高利贷者想污辱他所关押的男青年。塞克司图斯的犯罪使罗马获得了政治自由;巴比利乌斯的犯罪使罗马获得民事上的自由。这个城市的命运就是如此,新的犯罪确认了旧的犯罪使它拥有的自由。阿比乌斯谋害维珍妮的事件又把人民引向反对暴君恐怖的斗争中。在巴比利乌斯犯下可耻罪行三十七年[52]⑥的时候,又有一个同类的犯罪案件使人民退回到燃尼丘林,使为债务人的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获得新生。
从这时起,债权人由于违法受到起诉的案件要比债务人因末清偿债务而受到起诉的案件要多。
第二十二节 君主国内侵犯自由的事
人世间对君主毫无意义的事往往使君主国的自由受到削弱。这种无用的事就是有时为审判某个人而任命委员。
君主几乎从这些委员中得不到什么帮助,所以没有必要为此而打乱议事日程。可以基本肯定,君主比他们委员们更具备正直与公道的品德。而委员们由于受君主的命令,由于对国家利益无知,由于受到选派,甚至由于自己的恐惧而总是认为自己非常有理。
亨利八世统治时期,如有贵族被控告,由贵族院选派委员进行审判,用这种办法,人们就可以杀掉所有想要杀的贵族。
第二十三节 君主国的密探
君主国需要密探吗?好的君主通常不使用密探。一个人遵守法律,他就履行了对君主应尽的义务。至少应有栖身的住宅,并且他的行为有安全保障。侦探这种事能由老实人去做的话,也许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干这种事的人的卑鄙需要使人判定这种行为必然是卑鄙的。一个君主对待他的臣民应该真诚、坦率和信任。一个君主充满焦虑、猜疑和恐惧,就像一个演员在扮演角色时感到局促不安一样。当君主看到法律能够正常实施并受到尊重时,他就会认为自己有了安全保障。一般情况为所有个别情况提供了保证。君主无所畏惧。他很难想象人们是如何地拥戴他。啊!人们为什么不爱君主呢?他是几乎所有恩惠和幸福的源泉。差不多所有的处罚都归咎于法律。君主在百姓面前总是那样的安详与从容。我们分享着他的光荣,受着他支持和保护。人们爱戴君主的一个证据是人们对他充满了信任,当遭到大臣们拒绝时,人们总是会这样想:要是君主的话肯定是会同意的。在遭到公害时,人们绝不会怪罪君主本人而是抱怨他不知道,或是埋怨他受到腐败分子纠缠。老百姓说:“但愿君主知道”这样的话是一种祈求和企盼,是人们对君主相信的证明。
第二十四节 匿名信
鞑靼人必须在箭上刻上他们的名字,为的是让人知道箭是从他们手里射出的。马其顿的菲利普在围攻一个城市时受伤,人们发现投枪上写着:“阿斯德给菲利普致命一击。”如果有人为了公共的利益控告他人,他将不向君主而向官吏们控告。因为君主容易带有偏见,而官吏掌握着法规,这些法规只有对诬告者是可怕的。如果原告不愿意让法律在他与被告之间作出裁判,这就是他有原因害怕法律的证明。我们能给他的最低限度的处罚,就是一点也不相信他,除非使正常的司法程序不受影响或涉及君主安全问题,否则是不会理睬这种控告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控告者是鼓足勇气张口说话的。但是,在其他情况下我们就应该像君士坦丁皇帝那样说:“一个人有仇敌,而没有人控告他,这个人是不应受到我们怀疑的。”[53]
第二十五节 君主国的治国方略
国王的权威是一种巨大的原动力,它应该不声不响、轻松自如地发挥作用。中国人夸耀他们的一个皇帝,说他的统治就像天一样;也就是说,以天作为典范。
在一些情况下君主的权力应用足,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用权应有所节制。行政管理的高明之处就在于精通在不同情况下如何用权,宽严得当。
在我们各君主国中,人民的最大幸福莫过于他们认为政府是仁慈和善的。一个缺少心计的大臣总是告诉你,你是奴隶。但如果你真是奴隶的话,他应该设法让你不知道你是奴隶。他给你说或给你写的只能是:“要不然君主会不愉快”、“君主感到吃惊”、“君主要制定秩序”这样一些语言婉转的话语。在发号施令时也有某种技巧,君主的口气应是鼓励,而法律则是威胁。
第二十六节 君主国的君主应该平易近人
这一点通过对比,也许会有更深刻的感受。
裴里说[54],沙皇彼得一世发布了一道新敕令,禁止人们直接向他提出要求,而是必须先有两次向他的官员们提出。在遭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他提出第三次请求。但是,如果请求人错了的话,就会被杀头。从那时起再没有人向沙皇提要求了。
第二十七节 君主的德行
君主的德行和法律一样关系到自由。君主和法律一样,可以使兽变成人,使人变成兽。如果他喜欢自由精神,他就会拥有天下的臣民,如果他喜欢懦弱心灵,他就会拥有奴隶。如果他想知道统治天下的伟大艺术的话·,就应注重荣誉与道德,鼓励个人功绩。他甚至有时不器重有才华的人。绝不应害怕那些被称做有功劳的人,作你的对手。一旦你喜欢他们,他们便和君主平等了。君主应该取悦人心,但不要压抑他们的心灵。要使自己成为深孚众望的人。来自臣民轻微的爱也能使君主受到鼓舞和安慰。民众很少要求对他们敬重,因此需要对他们尊重。君主和民众之间有无限的距离,这就使老百姓很难打扰君主。君主对祈求要宽容,对要求要拒绝。他应懂得他的民众领受着他的拒绝而他的朝臣们享有他的恩宠。
第二十八节 君主应当尊重臣民
君主对戏言应该极为慎重。戏言适中能取悦于人,因为它是接近和熟悉的途径。但是,尖刻的玩笑大可不必出自君主之口,因为君主远不可与臣民中的地位最低下者相比,惟有君主总能给人以致命的伤害。
君主更不应该对他的任何一个臣民进行明显的污辱。君主可以施行赦免、惩罚,但绝不可实行污辱。
如果君主污辱他的臣民的话,那要比土耳其人或俄罗斯人进行污辱时更甚,他们只是贬低人而不破坏他的名誉;然而我们的君主既贬低了人又破坏了他的名誉。
亚洲人有一种偏见,他们把君主的污辱看做是慈爱的表现。而我们的思想方法则认为,污辱对人是一种残忍的伤害,有一种终生不能雪耻的失望感。
君主们有了把荣誉看得比生命还宝贵的臣民,有了把荣誉当做忠诚和勇敢的动力的臣民,应该感到高兴。
我们还记得,有些君主因污辱臣民而招来的祸患:凯烈亚、太监纳尔塞斯和朱利安伯爵的报复;还有孟本西埃公爵夫人,因亨利三世揭露她秘密缺陷的某件怪事而被激怒反对亨利三世并使他终生不得安宁。
第二十九节 专制政体下能给人们少许自由的民法
尽管专制政体,从本质来看到处都一样。但是由于环境、宗教信仰、成见、先例、思想倾向、方法、道德等不同而使它们之间产生很大的差异。
在专制政府统治下,建立某种观念是有好处的。因此,中国人把君主看做人民之父。在阿拉伯帝国之初,君主曾是宣讲师。
有某种用来作为规范的圣书是很有必要的,如阿拉伯人的《可兰经》、波斯人的佐罗亚斯特的经典、印度人的《吠陀经》和中国人的经典著作。宗教法典补充民法之不足,并对专横统治予以限制。
遇到疑难案件,法官征询宗教牧师们的意见,这个做法不错。所以在土耳其,卡笛(法官)征求暮勒(法师)的意见。如果遇到判决死刑的案件,也许有一个好办法是由特殊法官——如果有这样的法官的话——征询总督的意见,这样,公民和教会的权力进一步通过政治权力得到调节和限制。
第三十节 续前
残暴的专制统治规定,父亲犯罪儿女妻室连坐。这些人并未犯罪就已经遭到了不幸,而君主还要在他自己与被告人之间出现一些哀求者来平息他的愤怒,来炫耀他的公平和正义。
马尔底维亚人有一个好习惯,当有某贵族失宠时,他就天天去朝见国王,一直到重新受到恩宠为止。他这样出现在宫廷就足以使国王息怒了。
在某些专制国家,把向国王为罪人求情看做是对国王的不尊重。这些国家的君主似乎在竭力把仁慈的品德抛弃。
波斯有一种很好的习俗,就是允许随意出国。与之相反,不许人们随意出国的习俗则来源于专制主义。在专制统治下,把臣民看做奴隶,出国者就被看做逃亡的奴隶。因而波斯人的习俗用来对付专制主义实在是太好了。专制统治下,由于害怕债务人逃走或隐匿而迫使帕夏(高官)和勒索者停止或减轻对人民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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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治学》第2卷第8章。
[2] 塔尔克维纽斯·普利斯库斯。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4卷。
[3] 560年。
[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卷第12章。
[5] 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7卷。
[6] 拉丁文的意思是智慧女神的主意。
[7] 圣路易制定了极为严酷的法律,惩治立誓人。教皇认为有必要加以劝阻。于是,这位国君就不那么残酷了,法律也变得温和了。
[8] 布结烈尔神父。
[9] 尼塞达斯《马奴哀尔·孔尼奴斯传》第4卷。
[10] 同上。
[11] 梯奥非拉克都斯《玛乌列斯帝传》第11章。
[12] 普罗哥比乌斯《秘史》。
[13] 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1卷第43页。
[14] 巴多明神父的信,载《耶稣会士书简集》。
[15] 格拉蒂安、瓦连提尼耶诺斯和提奥多西乌斯三帝。
[16] 怀疑皇帝选择任用的人,就是渎职圣罪。
[17] 《朱利安法典》第9卷第8篇第5条。
[18] 《提奥多西乌斯法典》第9条,关于伪造货币。
[19] 见《朱利安法典》第9卷第8篇第1条。
[20] 《朱利安法典》最后一条“通奸”。
[21] 贝尔内《宗教改革史》。
[22] 普卢塔克《迪奥尼西乌斯传》。
[23] 思想应该与某种行动一致起来。
[24] 参见《朱利安法典》第3章第7条。
[25] 在1740年。
[26] 参见《朱利安法典》第2章第7条。
[27] 塔西佗《史记》第1卷第72章。
[28] 塔西佗《史记》第4卷第34章。
[29] 苏埃多尼斯《提贝留斯》第61章。
[30]《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录》第5卷第3篇。
[31] 迪奥《希费林》第55卷第5章。
[32] 弗拉维乌斯·沃比库斯《塔西佗皇帝传》第9章。
[33] 参见塔西佗《史记》第4卷第36章。
[34] 参见《申命记》第13章第6、7、8、9节。
[35] 参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史航行辑录》第5卷第2篇第423页。
[36]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8卷。
[37] 见西塞罗《论修辞学的发明》第2卷第29章。
[38] 参见《罗马古代史》第8卷第547页。
[39] 见《内战》第4卷。
[40] 规定不要专为某个人制定法律,除非6000人认同。
[41] 专为个别人制定的法律。见西塞罗《法律》第3卷第19章。
[42] 见腓罗斯特拉都斯《诡辩家》第1卷。
[43] 法规是给每个人的命令,见西塞罗《法律》。
[44] 根据雷米安法的规定。
[45] 见普卢塔克论文《如何从敌人那里获得好处》。
[46] 有些人靠出卖自己的子女来还债,见普卢塔克《梭伦传》。
[47] 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前十年第2卷第23、24章。
[48]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6卷。
[49] 见普卢塔克《夫里乌里斯·卡米露斯传》第18章。
[50] 见本书以下第22章第22节。
[51] 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8卷第28章。
[52] 罗马465年。
[53] 见《提奥多法典》第6条。
[54] 见《大俄罗斯的现状》1717年巴黎版第173页。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库收入
国库收入是由每个公民所提供的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组成的,用它来保证其余财产的安全或者说为了更好地享用这部分财产。要把国库收入(财政收入)计划制定好,就应该兼顾国家和公民两方面的需求。绝对不应该为了国家设想中需要而不考虑国民的实际需要而索取他们的财产。
设想中的需要是执政者感情欲望和虚弱的表现,是一种对离奇计划的诱惑力、是一种对虚荣的病态心理,从某种程度上对幻想的无力抗拒而产生出来的一种要求。那些精神恍惚,为国王掌管国家大事的人,常常把自己渺小灵魂的需要当做国家的需要。
没有什么能比决定从臣民手中拿走财产与留下财产的份额更能体现智慧与贤明的了。
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绝不是以国民能够缴纳多少为出发点,而是要从他们应缴多少出发。如果按国民能缴纳多少去计算,也应当以国民经常性的交付能力作为计算的依据。
第二节 所谓从重征税好的论调是荒唐的
人们发现,在某些君主国中,那些免缴赋税的小国家与它四周的那些重税的邻邦都一样处于贫困之中。主要原因是:四周被包围起来的小国家没有自己的工业、技术和手工业,因为周围的大国给它带来种种障碍。而这些大国则有自己的工业、技术和手工业。大国制定了国家占有各种利益的法规。而小国不管征税多么微薄都注定要贫困。
但是,有人从这些小国家的贫困原因中得出这样的结论:要使人民勤劳,就必须课以重税。岂不知不征税才是更正确的结论。周围所有贫困的人都隐居在这些小国家,什么也不干。这些人已经对辛勤的劳作失去信心,把懒惰休闲当做全部的幸福所在。
一个国家富裕的力量在于使每个人都树起雄心壮志;贫穷的后果使人们丧失希望与信心。雄心从劳动中受到激励,失望在懒惰中得到安慰。
大自然对人类是公平的。它按照人们付出的辛苦程度而给予酬劳,它给付出劳动多的人以更多的报酬,这样就使人们变得勤劳起来。但是,如果专制权力把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报酬夺走的话,人们便会厌恶劳动,而把游手好闲当做惟一的幸福。
第三节 存在部分农奴的封建国家的税收
封建领地的农奴制度有时是在征服之后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从事耕种的奴隶应当与主人共同分享劳动成果。只有惟一的得失关系才能使那些命里注定享受的人与那些命里注定干活的人和睦相处。
第四节 存在部分农奴的共和国的税收
当一个共和国征服了另一民族而使该民族为自己耕种土地的话,就不应该允许它的公民增加奴隶的贡物。这在拉栖弟梦是不准许的。在这里人们认为伊洛底人如果知道对他们的奴役不会加重的话,他们将会耕作得更好。另外,拉栖弟梦人还认为,如果,奴隶主只希望得到他们习惯上拥有的收入的话,那么,这些奴隶主将会成为更优秀的公民。
第五节 存在农奴的君主国
在一个君主国,当贵族为自己的利益而让被征服的人民耕种土地时,贵族就不应该再增加税收。此外,如果君主对他的领地范围和兵役感到满意的话,那是好事。但是,如果还要向贵族的奴隶征收货币租税的话,那就要由贵族来担保。先由贵族替奴隶纳税,然后贵族再向奴隶征税。如果不按这条法规行事的话,那么贵族和君主的征税人将轮流不断地向奴隶横征暴敛,直到奴隶贫困而死或逃人深山老林为止。
第六节 存在农奴的专职国
在专制国家,我上边刚提到的那条法规更是不可缺少的。那里的贵族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土地和奴隶,所以他们对于保存土地和奴隶并不那么热心。
彼得一世想仿效德意志的做法,以货币征税,制定了一条很明智的法规,至今俄罗斯仍在执行。这就是绅士向农民征税,然后他再交给沙皇。假如农民的人数减少了,绅士交给沙皇的税额不能减少;如果农民的人数增多了,绅士交给沙皇的税额却不增加。因此,这就会使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去欺压农民了。
第七节 无农奴制度国家的税收
如果一个国家所有的人都是公民,并且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产业就像君主拥有统治权那样,那么就可以征收人头税、土地税或商品税。或者征收其中两类,或者三类税全部征收。
征收人头税时,严格按照财产的比例来征收是不公平的。在雅典,把公民分为四个等级。财产收益无论是干的或含水的果实,达五百末苏尔的要交国家一塔兰,收益为三百末苏尔的要交半塔兰。收益为二百末苏尔的交十米那,即一塔兰的六分之一。而第四等级则一点也不交。赋税是公平的,尽管还不太成比例,因为它是按财产的比例而不是按照需要的比例而征收的。他们认为每个人的物质上的基本需求都是一样的,而这种物质上的基本需求是不应课税的。其次是实用财产,对这种财产应当课税,但比多余的财产课得少些。对多余的财产课以重税会阻止多余财产的产生。
在征收土地税时,要把地产分类造册登记,但是要了解土地各种不同类型之间的差别是很困难的。要找到了解土地差异底细的人更为困难。因此,便产生了两种形式的不公平,一是人的不公平,二是物的不公平。但是,如果税收从总体上来看不过分重且能留给人民充裕的基本物质需要,这些个别的不公平的问题也就算不了什么。但是,如果留给人民的物资只够勉强维持生活的话,哪怕是轻微的差异都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一些公民纳税较少,害处不大。他们的富裕常常促进了国家的富裕。如果一些人交税过多,他们的破产将会变成对国家的反对。如果国家把自己的财富与个人的财富调节到一种适当的比例的话,那么个人的富裕将会很快推动国家的富强。一切都取决于对时机的把握,国家先以臣民贫困僚倒作代价而使自己变富呢?还是让国民先富起来而后实现自己的富裕呢?是第一种有好处呢?还是第二种有好处呢?国家是以富裕开始呢?还是以富裕告终呢?
商品税是人们最不容易觉察到的捐税。因为这种征税国家向人民并没有提出某种形式上的要求。这种征税法安排得非常巧妙,使人民几乎不知道他们交了这种税。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出售商品的人纳了税。出售商品的人知道自己并没有纳税,而是购买商品的人纳了税,而后者把税金与商品的价格混在一起。尼禄取消了出卖奴隶征税的二十五分之一,但他仅仅规定该税不应由购买者交纳,而是由出售者交纳。这条法规,从表面上看好像是把税取消了,而实际上依然存在。
欧洲有两个王国,对酒类课税很重,一个国家只有经销酒的商人纳税,另一个国家则不加区别地向所有饮酒的人征税。在前一个国家人们没感觉到税收的负担,在后一个国家人们认为赋税使人难以承受。在前一个国家,国民感受到不纳税的自由,而后一个国家人们觉得自己被迫纳税。
另外,为了迫使公民交税,还要经常不断地搜查他们的住宅。没有比侵犯自由更严重的了。那些制定这类税规的人们一定是还没有幸运地找到解决这类问题的良策。
第八节 如何保持这种错觉
要使商品的价钱和税金能在纳税人头脑里混淆起来,就应该使商品和商品税之间保持有某种关系,而对于没有什么价值的货物不应征收太重的税。有些国家税金超过商品价值的十七倍。这时,君主消除了臣民对税收的错觉,臣民认识到自己处于不合理的统治之下,使他们深深感到自己所受奴役之残酷。
此外,君主要征收一种与商品的价值极不相称的税,那么,这种商品就应该由君主本人去销售,于是人民就不能到别的地方去购买商品了,这就会带来无穷的弊端。
在这种情况下,走私便有利可图。理性所要求的惩罚,即正常处罚,就是没收商品。但这种惩罚已经不可能制止走私了。更何况,通常这种商品是很不值钱的。既然如此,就必须诉诸严厉的惩罚,执行与惩办重大犯罪相同的刑罚。一切量刑的标准都被取消了。有些人不应该以坏人对待,却被当做犯大罪的人而处罚了。这是世界上最不符合温和政体宗旨的事了。
我再补充一句话,越是让民众利用时机偷漏包税人的税,包税人便越富,而民众因此而变得越贫穷。为了制止走私,就不得不赋予包税人以非常的压迫手段,于是一切便付之东流。
第九节 一种无理的赋税
我们谈谈某些国家的一种赋税,这就是根据民间契约各种条款而制定的赋税。为了防止包税人的勒索,就需要极其丰富的知识,因为其中的这些事项需要经过周密细致的讨论。这时候,君主法规的解释者,即包税人对财富施行一种专断权。经验使我们认识到对那份书写着契约条文的文书征税更具有价值。
第十节 赋税的轻重取决于政体的性质
在专制统治之下,赋税应该特别轻。否则谁又愿意为种地而付出辛劳呢?而且政府对国民的付出又没有任何补偿。
在君主惊人权力的统治下,人民则显得异常苍白无力。因此,人民与君主之间就不应该有什么含混不清的事。赋税的征收要方便,规定明确,使收税人无法增减。只有土地收益税、人头税和百分之几的商品税的规定是合理的。
在专制统治下,商人应该有人身保障,而且社会习俗应使他们受到尊重。否则他们在与君主的官员们可能有的争论中,显得过分软弱无力。
第十一节 税收处罚
在税收处罚上有一件特殊的事,打破了常规,这就是在欧洲税收处罚要比亚洲严酷。在欧洲没收商品,有时甚至连船只和车辆也一起没收。而在亚洲,这两类东西则都不没收。这是因为欧洲商人有法官保护他们不受压迫;而在亚洲的专横的法官本身就是压迫者。如果一位土耳其的帕夏(高官)决定要没收一个商人的货物,这个商人能有什么反抗的办法呢?
但是,蛮横的压迫行为本身也是有所收敛的,也表现几分温和的色彩。在土耳其只收进口税,商人交完此税后,在全国可以畅行无阻。如有报关不实,既不没收货物,也不增加税款。在中国,不打开非商人的包裹。在莫戈尔,不是用没收而是用加倍征税的办法惩罚走私。居住在亚洲诸城的鞑靼王族对过境商品几乎不征税。在日本,商业走私,处以极刑。这是因为要杜绝同外国的一切交往。在这种情况下,走私与其说是违犯商业法规,不如说是违犯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第十二节 赋税轻重与自由的关系
一般规律是:国民所享受的自由越多,征收的赋税便越重;国民所受的压迫越重,就越要减轻赋税。这在过去和现在始终如一,将来也会如此。这是从人的本性得出的一条规律,是永恒不变的。在英国、荷兰以及自由正趋于消亡的一切国家、甚至土耳其都可以找到这一规律。瑞士似乎是违反了这条规律,因为在那里人们不纳税。但是,我们知道这是有特殊理由的。甚至就连瑞士的情况也证实我所说的那条规律。在那些土地贫瘠的山区,粮食昂贵,人口稠密,一个瑞士人交给大自然的“赋税”比一个土耳其人交纳给苏丹的赋税多四倍。
像雅典人和罗马人这样的统治民族,是完全可以不纳税的,因为他们统治着被征服的民族。这时他们不按自由的程度纳税,因为他们已经不是普通百姓而是帝王。
但是,上述一般规律是永存的。在政治上比较温和的国家,有一种东西来补偿人们的重税负担,这就是自由。在专制统治的国家,有一种和自由价值相当的东西,它就是减轻赋税。
在欧洲的某些君主国里,从政治统治的实质来看,有些省份的情况好于另一些省份。于是人们总是想象这些省份纳税不多,因为他们政府的善举鼓舞他们多纳一些税。然而,总是有一种从他们那里取消这种给人们带来好处的政府,这种好处波及各地,传向远方,人们应该更好地享用它。
第十三节 什么样的政体可以增加赋税
大多数共和国都可以增加赋税。公民认为是为他们自己而交税,因此愿意纳税。而且在这种政体性质的推动下,公民也有能力完成税收任务。
君主国可以增加赋税,因为温和的政体能够产生财富。由于君主尊重法律,这好像就是他的一种奖赏。
专制国家不能增加赋税,因为在这种国家里,对老百姓的压榨已经到了极点。
第十四节 赋税的类别和政体的关系
人头税比较适宜于奴役统治,商品税比较适宜于自由,因为商品税与人身没有很直接的关系。君主不发给士兵和朝臣现金,而是分给他们土地,并因此而少征税。这对于专制政体来说是很自然的。因为如果君主发现金的话,最合乎情理的税便是人头税了。人头税只能征收很少一点,因为在这种不公正与强暴的政体下要把赋税分成许多种类不可能不发生滥用职权的问题。所以,不能不规定一个连最贫穷的人也有能力承受的税率。
对于温和政体来讲,最合情理的赋税要算是商品税。商品税实际上是买主交纳的,尽管它先由商人支付。所以它是商人向买主提供的一种贷款,应把商人看做是国家的总债务人,同时又是每一个人的债权人。商人向国家预交买主交的税,因此,人们会感受到,政体越温和,越充满自由,财产越安全,商人越容易把大宗税款预交国家,借贷给个人。在英国,一个商人买进一大桶酒时,实际借贷给国家五六十镑。而像土耳其这样政体的国家,有哪一个商人敢这样做呢?在财富可疑、不确定和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即使他敢这样做,又怎能做得下去呢?
第十五节 自由的滥用
自由的这些重大优越性引起了对自由的滥用。温和的政体产生了令人仰慕的效能,人们便抛弃这种温和。因为他们收取了大量赋税,便进一步想征收过多的赋税;不感谢献出这件礼物的自由之手,反而去向拒绝一切的奴役求助。
自由带来过多的赋税,但是,过分的赋税所带来的则是奴役,引起赋税的减少。
亚洲的君主几乎没有一年不下敕令免除其帝国中某些省份的赋税,以此来表白他们对民众的恩德。但是,在欧洲则不然,在人们还没有见到敕令之前就为之发愁,因为君主的敕令总是提到君主的需要,从来不谈我们民众的需要。
由于政体,而且经常是由于气候的关系,亚洲国家的朝臣们非常懒惰,他们懒于无休止地向人民提出新的要求,这给人民带来了好处。因为朝臣们懒于作计划,所以国家开支不增加。偶尔,如果作新计划,也是很暂短的计划,而不是开始实行一个长期计划。治国者不骚扰人民,因为他们自己本身不愿意自找烦恼。但是,对于我们欧洲人来说,不可能在我们的财政上有什么不变的规则,因为,我们始终知道我们要干一些事,而干什么却不知道。
我们不再把我们中间的一个对国库收入能作妥当分配的朝臣叫贤臣了。我现在称为贤臣的,是那些有心计,办法多的人。
第十六节 伊斯兰教徒的征服战争
伊斯兰教徒能够顺利地征服他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被征服国征收过分的赋税。帝王们贪婪狡诈,他们想出各种苛捐杂税压榨各族民众,使他们难以承受。而在伊斯兰的统治下,各族人民只负担一种赋税,交纳容易,征收也方便。被征服民族的民众感受到,服从一个野蛮的外族要比服从一个腐败的政府还要幸福。因为在腐败政府的统治下,没有自由,而且民众要忍受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精神折磨和眼前生活的各种悲惨境遇。
第十七节 扩军
有一种新的疾病在欧洲蔓延,传染给我们的君主们,使他们觉得必须拥有庞大的军队。病情加重就必然要传染,因为一个国家增加军队,别的国家也立即增加其军队,结果是各国均无所得而走向共同毁灭。各国君主都尽其所能招募各种部队,仿佛他们的民族已面临灭顶之灾。人们把这种“人人自卫”的紧张局面叫做和平。欧洲因此而衰败到如此地步,即使居住在这里世界上最富裕的三大强国中的民众,也是缺衣少食,无法生活下去。我们拥有全世界的财富并进行全世界贸易,却变得贫穷了。由于要增兵,我们都要变成兵,变得和鞑靼人一样。
大国的君主不满足于在小国收买军队,还要设法与周边结成同盟,这就是差不多要天天损耗钱财。这种状况导致了赋税连续不断的增加。这在未来也是不会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良策,因为君主们不再依靠国家的收入,而是靠国家的资本去打仗的。有的国家甚至在和平时期就把资产抵押出去的情形都并不罕见,而且使用一些他们叫做非正常的手段而走向毁灭。这些手段之恶劣恐怕连最浪荡的败家子也几乎是想象不到的。
第十八节 免税
东方各大帝国免除受灾省份赋税的政策应该在各君主国很好地采用。有些国家也制定了这样的政策,但是人民反而比没有这种政策受到更沉重的压迫,因为君主的征税不会因受灾而减少,而是让全国来分摊所欠税款。为了减轻一个收入少的村子的负担,就让收人多的村子多纳些税。这样,前一个村子还没有扶起来,后一个村子又要倒下去。人民一方面觉得不能不纳税,害怕受到勒索;一方面又感到纳税危险,担心要增加税收,这样一种矛盾的心理使得民众深感失望与沮丧。一个管理得好的国家,就应该在它开支的第一项里,固定一笔款项以供意外需要使用。个人和国家都一样,如果土地收益多少就花费多少,一文不差,那就会导致破产。
至于让同一村子的居民担负连带责任的办法,有人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他们就有可能联合起来欺骗国家。难道根据一些假想就可以建立一种不公平并且危害国家的制度吗?
第十九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哪种办法最适合于君主和民众
亲自收租是一个好父亲的管家办法。由他亲自收取,经济、有序、增加收入。
直接征税中对征税的节奏的加快还是放慢,由君主按照自己或人民的需要自行决定。通过直接征税,君主可以把包税人所获取的厚利省下来。直接征税,君主让人民看不到使他们痛心的大发横财的结果。直接征税能使征收到的税款省掉中间环节,直接落人君主之手,这样也就能更快地返回到人民手里。直接征税,君主可以为人民免除无数不适当的法律,这些法律通常是包税人为了满足他们的贪得无厌的要求而强求君主制定的。包税人让人们看到一些法规带来的眼前利益,但这些法规却要为将来带来不幸的。
一个有钱的人总是要做他人的主人,因此包税人对君主本人也实行专制。包税人并不是立法者,但他强逼立法者制定法律。
我承认,一种新设立的赋税先由包税人征收,有时候是有好处的。要防止偷税漏税,就需要一些技巧和办法。包税人由于切身利益的关系是会想出这些办法和技巧的,而国家的征税人员是想不到的。不过,征税制度一旦被包税人制定后,便可以成功地进行直接征税。今天英国所实行的消费品税和邮政收入的管理方法就是从包税人那里学来的。
在所有的共和国里,财政收入几乎都是通过直接征税来实现的。制定相反的制度则成为罗马的一大缺陷。在建立起直接征税制度的专制国家里,人民无比幸福。波斯和中国就是证明。最不幸的就是那些君主把海港和商都的税收都包出去的国家。君主国家的历史充满了包税人的罪恶行径。
尼禄因憎恨税吏的蛮横制定了废除一切赋税的计划,这个计划是宽宏大度的,但是它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完全没有想到直接征税的制度。他制定了四条法令:一、公布惩戒税吏法,该法直至公布之日前是保密的。二、本年因疏忽而未征收的赋税不能再索取。三、设立一位大法官对税吏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四、商人的船只不纳税。这就是这位皇帝统治时期风和日丽的好时日。
第二十节 包税人
如果包税人的肥缺因为致富而成为一种光荣的职业的话,那将是令人失望的。这种事对专制的国家也许有益处,因为在专制的国家里收税常常是总督自身职责的一部分。但它对一个共和国来说则不然,它毁掉罗马共和国。它对一个君主国也绝非好事,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比它更违背君主政体的宗旨了。除包税人外其他阶层的人民都表示厌恶。荣誉不再有任何价值。缓慢的、自然的收人中的差别不再受人重视,君主政体的原则受到打击。
在过去的年代,人们见到过许多不法致富的丑事,这曾是五十年代战争的灾难之一。而在当时人们把这种财产当做笑柄,而我们却对此表示羡慕。
各种职业都有它的运气。收税人的运气就是钱财。钱财本身就是报酬。对于这些贵族来说,除了显赫与荣耀之外,他们不懂得,也看不见和感觉不到什么是真正的幸福。尊敬和器重对于朝臣和官吏们来说,就是日以继夜地为帝国荣誉而奔忙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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