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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翟志勇:数据、算法与国家安全——美国最高法院TikTok案评析

    2024年3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352对65的压倒性票数,通过《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序法》(本文简称为《TikTok法》),并直接将TikTok、字节跳动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指定为这样的应用程序,除非按照该法进行“合格剥离”,否则美国互联网服务商不得在美国领域范围内为这些应用程序提供服务,这意味着这些应用程序尤其是TikTok将有可能被迫在美国关闭。

    短短一个多月内,《TikTok法》走完了全部立法程序。5月7日,TikTok和字节跳动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特区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TikTok法》违反美国宪法并阻止该法律的执行。12月6日,特区上诉法院就TikTok诉美国政府一案(以下简称“TikTok案”)做出裁决,三位法官一致决定:“申请人有资格质疑的法案部分,即涉及TikTok及其相关实体的条款,通过了宪法审查。因此,我们驳回了这些请愿书。”也就是说,特区上诉法院认为国会制定的《TikTok法》不违反美国宪法。

    12月9日,TikTok向特区上诉法院申请紧急禁制令,希望阻止《TikTok法》在2025年1月19日生效,以待美国最高法院的复审。12月13日,特区上诉法院驳回TikTok的申请。12月16日,TikTok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同时申请复审调卷令;12月18日,最高法院决定复审。2025年1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0一致意见做出TikTok案终审判决,《TikTok法》不违反美国宪法。这个结果虽在法理之中,但也有些出人意料。为什么呢?第一,2024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才受理案件,2025年1月3日结束书面辩论,1月10日进行口头辩论,1月17日做出判决,从受理到做出判决只有一个月的时间,这个速度在最高法院历史上是非常少见的;第二,9:0一致意见在最高法院历史上也不是常有的事情,能打到最高法院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有争议的案件,大法官通常也会有分歧,但在TikTok案上却出奇地一致。

    为什么TikTok输得如此彻底呢?从法律上讲,判决如此之快以及意见如此一致的原因是,最高法院决定适用“中度审查”。在最高法院涉及第一修正案的判例中,如果法律是“基于内容”制定的,适用严格审查,通过审查的概率非常低;但如果法律是“内容中立”的,适用中度审查,通过审查的概率会非常高。为什么最高法院认为《TikTok法》是“内容中立”的并且适用“中度审查”呢?为什么《TikTok法》轻而易举地就通过了“中度审查”呢?这是判决书要回答的核心问题。

    要回答这个核心问题,需要讨论三个基础问题:首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过往一个多世纪逐步形成的违宪审查标准,特别是严格审查和中度审查的区分及其之间模糊的边界;其次是TikTok案提出的一个崭新问题,那就是算法推荐是不是一种表达行为,从而使得《TikTok法》能够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最后是大规模数据收集所带来的国家安全担忧,政府是否可以采取预防性的国家安全立法?谁有最终的权力来判断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威胁?美国最高法院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的基本立场如何?本文通过讨论上述三个基础问题,来分析美国最高法院的TikTok案判决书,讨论《TikTok法》适用并通过中度审查背后的法律与政治原因,以及法律如何应对数据、算法等新技术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一、违宪审查标准

    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但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自我创设了违宪审查权,因此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一部法律是否违宪自然也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也是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创设的。在20世纪,最高法院依次发展出理性基础审查(Rational Basis Review)、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和中度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形成一个适用于不同类型案件的审查框架。在TikTok案中,最核心的争议就是《TikTok法》究竟适用严格审查还是中度审查,如果适用严格审查,TikTok还有胜诉的可能性,如果适用中度审查,则TikTok必败无疑。因此在讨论最高法院TikTok案判决之前,需要先做一个铺垫,讨论一下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的基本框架,特别是严格审查和中度审查的差别所在。

    (一)理性基础审查

    虽然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发展出违宪审查权,但在整个19世纪,最高法院并没有发展出一套普遍适用的审查标准。在20世纪初的“洛克纳时代”(Lochner era),最高法院对经济立法频繁进行实质性干预。例如在“洛克纳案”中,法院以保护“契约自由”为由否定州政府对面包工人每日工作时间的限制,强化对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司法保护,使法院在经济政策领域拥有极大的否决权。然而,随着大萧条和新政改革的到来,立法机关大幅扩张干预市场的手段。最高法院在面对政治压力和制度挑战后,逐步调整其司法态度,确立了对经济立法更宽容的审查方式。

    最高法院在1938年的Carolene案中发展出理性审查标准,该案涉及一项联邦《填充奶法》(Filled Milk Act),该法禁止在州际贸易中销售掺入植物油的“填充奶”。厂商主张该禁令违反了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条款。然而,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影响普通商业交易的监管性立法并不被视为违宪,除非提出挑战的一方能够推翻这样一种推定:该法律在立法机关的知识与经验范围内具有合理依据。这就是所谓的理性基础审查,它实际上是一个很低的标准,简单来说只要立法具有合理性就不违宪,以至于冈瑟(Gerald Gunther)认为“合理依据审查几乎称不上是一种审查”。

    这个案件涉及一项商业交易立法,如果立法涉及基本权利呢?理性审查标准还适用吗?法院在判决书的第四个脚注中做了一个说明,这一脚注成为后来严格审查与中度审查构建的理论基础,暗示了审查强度的分化。这个脚注比较复杂,删除脚注中涉及的大量案例引证,核心内容是:“当某项立法在字面上看似落入宪法某一具体禁止条款的范围——例如《权利法案》(前十项修正案)中的相关禁止条款,并且该禁止条款被认定通过第十四修正案同样适用时——‘合宪性推定’的适用空间可能随之收窄。当前不必讨论如下问题:在依据第十四修正案的一般性禁止条款审查立法时,若该立法限制了通常可望促成不良立法废止的政治程序,是否应受到比其他类型立法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我们亦无须探讨下列情形是否引入类似考量:针对特定宗教团体、特定民族群体或特定种族少数群体的立法;亦即,‘对离散且孤立的少数群体的偏见’是否构成一种特殊情形,该情形会严重削弱通常依赖以保护少数群体的政治程序功能,因而‘可能需要法院进行相应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这里无需讨论或不必讨论的问题,就是日后严格审查和中度审查所要处理的问题。正如学者伊利(John Hart Ely)所指出的:“第四脚注标志着宪法平等保护审查的一种制度分流,它开启了司法审查的价值优先路径。”

    理性基础审查的适用在之后的判例中进一步制度化,尤以Williamson案为代表。在该案中,俄克拉荷马州法律禁止除眼科医生外的任何人更换眼镜镜片,引发对商业自由与正当程序的质疑。法院认为:“即使立法规定在逻辑上看似笨拙或多余,只要法院可以想象其与合法目标存在合理关系,即应视为合宪。”这一标准几乎给予立法机关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标志着法院完全放宽了对经济与社会立法的违宪审查,理性基础审查“事实上是一种对政府行为的制度性默认肯定”。

    理性基础审查的确立与演进体现了美国最高法院对民主政治权威的尊重以及对司法自限原则的维护。通过降低合宪性判准,法院在经济与社会立法领域将主导权交还立法机关,同时在某些侵犯基本权利或具有歧视性动机的情形下仍保留着严格审查的空间,这种“宽松但非完全放弃”的立场,体现出美国宪法审查体制在回应社会复杂性与制度稳定性之间的微妙平衡。

    (二)严格审查

    严格审查的理念基础最早见于上述Carolene案中著名的“第四脚注”(Footnote Four)。但直到1944年的Korematsu案,最高法院才明确提出作为一套操作性标准的严格审查。在该案中,日裔美国公民Fred Korematsu因违反战时军事命令而被定罪,该命令要求将日裔美国人强制迁移至隔离营。法院虽然最终维持了政府行为的合宪性,但却首次明确表示:“一项基于种族的限制性法律,仅在其出于压倒性政府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且所采手段为实现该利益所必需时,方可予以容忍。”这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压倒性利益”加“必要性”双重要求,构成日后严格审查标准的雏形。尽管Korematsu案判决意见被后世广泛批评,直到在2018年的Trump v.Hawaii案中被明确否定,但其所确立的严格审查标准逻辑并未被废弃,而是在后续案件中被继承并发展。

    严格审查的进一步发展,要到20世纪60年代了。法院在Sherbert v.Verner案中裁定,政府若要拒绝某人因宗教原因拒绝工作的失业救济申请,必须证明其措施符合压倒性利益,并为实现该目标所必需。该案为严格审查确立了“三段式结构”:政府是否拥有压倒性利益;措施是否对权利造成重大限制;措施是否为实现目的所必需,且无更温和的替代方式。该案标志着严格审查从种族分类扩展至基本权利限制,特别是宗教自由的领域。在Loving v. Virginia案中,法院裁定禁止跨种族婚姻的法律违反平等保护条款与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严格审查,并明确指出:“种族为高度可疑分类,必须接受最严标准审查。”该案不但进一步确认种族歧视的审查强度,也将“基本权利”(婚姻自由)与“可疑分类”(种族)两者结合,展现严格审查适用的典型双重路径。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严格审查逐渐制度化,适用于种族、国籍、宗教等可疑分类,或涉及言论、婚姻、投票、隐私等核心权利。

    严格审查作为合宪性判断中最强有力的工具,其适用逻辑深刻影响了美国宪法权利保护机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法院作为权利守护者”的制度角色。其重要性不仅在于推翻不合理的政府行为,更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系统化框架,用以衡量宪法基本权利与国家必要性之间的张力。严格审查不仅成为某些宪法权利的“默认门槛”,也逐渐被赋予一种“价值层级”的象征含义。法隆(Richard H.Fallon)指出:“严格审查不只是一个工具,更是一种表达宪法价值权重的方式。”

    尽管严格审查在理论上极为严苛,但实践中严格审查并非总是“致命”。最高法院在多个领域发展出例外路径,使得一些政府行为在名义上接受严格审查,实质上却得以通过。其中最典型的例外包括国家安全与外交事务,如Korematsu v.United States(1944)与Trump v. Hawaii(2018)案中,法院虽宣称适用严格审查,却在实质上给予政府高度裁量权。上诉法院对TikTok案的裁决也属于这种情况,假定适用严格审查,但完全尊重国会和政府的判断。类似地,在涉及平权行动的案件中,如Grutter v.Bollinger(2003)案,法院承认“校园多元化”可构成压倒性利益,并对“精准手段”的要求较为宽松。此外,在选举程序、儿童保护、外籍人公共就业限制等领域,法院常以“特殊功能”或“制度环境”作为放宽严格审查的理由。总的来看,严格审查虽在形式上维持“最强防线”,但其实际适用呈现出“多层次、多路径”的灵活性,既反映司法在保障基本权利时的高度警觉,也体现其在政治、行政及社会现实压力下的调适与妥协。

    (三)中度审查

    作为美国宪法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中间层级,中度审查既不同于对社会经济立法所适用的理性基础审查,亦不具严格审查那种几近否定性的实际效力。其设立初衷是为应对日益复杂的权利与分类争议,尤其是在性别、非婚生子女与商业言论等领域中实现审查强度与政策弹性之间的平衡。中度审查的发展轨迹,既体现出美国宪法解释体系的分层结构化趋势,也反映出司法权在特定社会转型阶段对差别对待与权利保护之间界限的审慎探索。

    中度审查作为一个明确的审查标准是在Craig v.Boren案中确立的,该案审查对象为俄克拉荷马州的一项规定:女性满18岁即可购买含酒精3.2%的啤酒,而男性则需年满21岁。州政府辩称该分类基于统计数据,年轻男性发生酒驾的可能性更高。但最高法院认为:“政府若基于性别进行分类,必须证明该分类系为实现重要政府目标所必需,且手段与该目标具有实质性关联”。这是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正式提出中度审查的标准,也标志着“三级审查体系”的基本结构完成。在此之后,该标准迅速成为衡量性别分类、非婚生子女待遇与部分商业权利限制的重要工具。

    中度审查的最大制度功能,在于填补严格审查与理性审查之间的真空地带,为非核心权利及非高度可疑分类提供一个相对平衡的分析框架。它允许法院在尊重立法裁量与保障宪法原则之间进行“结构性权衡”。然而,也正因其“中间状态”特征,学界对其适用的可预测性与统一性提出质疑。桑斯坦(Cass Sunstein)曾指出:“中度审查的问题在于,它往往成为法院自由裁量的工具,而非可操作的规则体系。”此外,在性别、性倾向等争议性议题上,中度审查的适用标准时常出现“升级”或“弹性化”现象,使其边界与逻辑基础愈加复杂。

    (四)审查标准光谱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三级审查体系被誉为一种“结构性的审查层级”(structured tiers of scrutiny),旨在为不同类型的政府行为设置相应强度的司法审查门槛。然而,随着社会问题的复杂化与权利类型的演变,这一体系在具体适用中逐渐暴露出分类不清、标准滑动与判准转化等问题,使得原本意在清晰区分的框架,出现了规范张力与适用弹性之间的制度困境。

    三级审查体系在逻辑上构成一个由弱至强的金字塔型结构:理性基础审查为默认标准,适用于经济立法及非可疑分类;中度审查多用于性别、非婚生子女及商业言论等“中间地带”;严格审查则仅适用于基本权利限制与可疑分类歧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始终如一地依据此框架运作。诚如沙利文(Kathleen M.Sullivan)所言,三层次审查结构“虽有形式的确定性,却在实质上被不断滑动的标准侵蚀”,法官在应对敏感政治议题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某些表面上采用中度审查的案件,实际并未真正施以实质性审查,而更接近理性基础审查。例如在若干商业言论案件中,尽管法院宣称适用中度审查标准“中央哈德逊测试”(Central Hudson Test),但在第四步(手段是否过度)的审查上趋于宽松,导致中度审查名存实亡。而在United States v.Virginia案中,法院虽自称适用中度审查,但同时提出“极其令人信服的理由”(exceedingly persuasive justification)作为门槛要求,事实上已将中度审查推向接近严格审查的强度。此种“加强版中度审查”的出现,使审查标准在语言与实质之间产生错位。

    若干适用严格审查的案件中,法院通过对“压倒性政府利益”或“最小侵害手段”的宽松解释,形成所谓“弱严格审查”(weak strict scrutiny)。代表性的案件如Grutter v.Bollinger案,法院虽承认种族平权招生政策触发严格审查,但却承认“多元化”为压倒性目标,并允许政策在未完全种族中立的前提下通过,显示出严格审查在某些政策敏感领域的现实妥协。

    这种“伪严格—实宽松”现象,正如学者温克勒(Adam Winkler)所言:“严格审查并不总是致命,尤其当法院有意让其‘失去牙齿’时。”此类“外刚内柔”的操作模式,逐步削弱了审查标准本应具备的预测性与规范性。但是从制度功能看,正如理查德·H·法隆所言:“三级审查标准最终成为司法表达宪法价值排序的一种语言,而非机械套用的技术公式。”也就是说,其更接近一种“语义工具”(semantic instrument),通过审查强度的隐喻化表达,向政治分支或社会公众传达权利的重要性与政府行为的可疑性。

    总之,三级审查标准本为回应不同宪法利益冲突而建构的分类机制,旨在在司法自限与权利保障之间取得结构平衡。然而,随着社会争议议题的扩展与身份政治的复杂化,该制度面临“形式化稳定”与“实质性弹性”的双重压力。一方面,法院倾向维持三分法的形式框架,强化其作为合宪性判断之“元规则”;另一方面,在个案操作中则不断调整标准强度,导致规范结构出现弹性扭曲。TikTok案需要放在这样一个大的框架下来考察:一方面,在过往审查的历史中,遇到国家安全问题和外交问题,法院总是会自我克制,以尊重国会和总统的判断为由,通过降低审查标准或者放宽审查尺度,让法律顺利通过审查,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TikTok案中,无论TikTok提出什么理由,政府都仅仅抓住国家安全这个理由;另一方面,TikTok案确实提出了新的问题,一个是算法是不是一种表达行为?是否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以及要接受严格审查还是中度审查?另外一个是大规模的数据收集带来的潜在的国家安全问题,以及数据与算法结合带来的可能的内容操控问题。这两个问题涉及到新技术带来的全新的法律挑战,最高法院过往的判例并未对这样的问题形成稳定的审查框架。此外,TikTok特殊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进一步增加了这些问题的复杂性。接下来就在最高法院已经形成的审查框架之下,分别讨论TikTok案带来的这两个新挑战。

    二、算法与言论自由

    (一)TikTok的言论自由主张

    TikTok和字节跳动向特区上诉法院提起诉讼时,主张的违宪理由包括: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第1条第9款中的“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法案”、第五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所蕴含的平等保护以及第五修正案中的“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做公用”。起诉书一共116段,用了48段讲言论自由,但只用了22段讲其他三个理由,可见言论自由无疑是最重要的。上诉法院在审理时,还讨论了其他三个理由,而最高法院在决定复审该案件时,根本没有考虑其他三个理由,直接将案件争议的核心确定为:《TikTok法》在适用于请愿人时,是否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TikTok案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言论自由问题,很多人以为TikTok状告美国政府是为了捍卫用户的言论自由,但实际上TikTok要捍卫的是TikTok自己的言论自由。这起诉讼的一个关键问题是,TikTok作为一家公司以及一个言论平台,是否享有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用户的言论自由当然很重要,而且也被侵犯了,但那将由用户单独提起诉讼,事实上,八名TikTok用户已经在2024年5月14日向法院提起了违宪审查之诉。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但这是两个不同的诉讼。

    其实在此之前,这个问题就已经发生了。2023年5月17日,美国蒙大拿州通过了一部在该州范围内全面禁止TikTok的法律(Montana Senate Bill 419),并计划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该州五名TikTok用户和TikTok公司分别请求联邦地方法院做出“预先裁决”,也就是在全面审理案件之前,先裁决暂停法律的生效,以免案件还没审理完,法律已经生效了,从而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

    在这项诉讼中,用户和TikTok提出诸多诉讼理由,最核心的还是言论自由。用户的言论自由很好理解,这里就不多说了。那TikTok的言论自由呢?法院认为,TikTok“如何选择、策划和安排内容的决策也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展示由其他人生成的编辑过的言论集合”符合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核心内容。因此TikTok通过其算法和编辑决定如何展示用户生成的内容,是一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这类似于传统报纸、广播、电视对内容的编辑,这种编辑行为在最高法院过往的判决中被视为一种表达行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在这次针对《TikTok法》的违宪审查诉讼中,TikTok要捍卫的就是这种意义上的言论自由。TikTok认为它“不仅仅是新闻、评论和广告的被动容器或传输渠道,TikTok对于推荐或禁止的内容选择构成了编辑控制和判断的行使,这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当社交媒体平台决定展示哪些第三方内容以及如何展示时,他们进行的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性活动,因为他们正在创建表达性的言论合集。”

    因此,TikTok主张算法推荐是一种受保护的“言论”,这个主张是有可能被法院接受的。如果法院接受这种主张,不仅意味着TikTok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TikTok必然胜诉,后面会谈这个问题),同时意味着法律对数字平台本质的新理解。在此之前,数字平台为了不对用户言论承担法律责任,一直主张平台是中立的,美国法律也是这么认为的,《通信规范法》第230条规定:“任何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或用户都不应被视为另一信息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发布者或发言人。”也就是说,平台不需要对其用户在平台上发表的言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社交媒体崛起的重要法律基础。

    但TikTok为了使自己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坚持认为自己的算法推荐构成一种编辑行为,因此是一种言论,这使得TikTok更类似于传统的报纸、广播或电视媒体,可以控制内容的传播。这个主张提出了全新的问题,算法推荐是不是一种言论?如果是,那TikTok要为用户的言论承担什么责任呢?TikTok是否要为算法推荐的内容承担责任?比如算法推荐了虚假信息或歧视性言论,以及TikTok是否要承担更多的平台言论治理责任?事实上这个问题此前已经出现。2022年5月,宾州一名10岁女孩Nylah Anderson在看了TikTok平台推荐的“Blackout Challenge”视频后,尝试模仿并导致窒息死亡。其母亲起诉了TikTok和其母公司字节跳动。2024年8月,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认为,TikTok算法不只是“传递第三方内容”,而是通过过滤和排序制造出属于平台本身的表达,第230条只保护第三方内容,不适用于平台自身的推荐行为,TikTok对推荐算法产生的内容承担第一方言论(first-party speech)责任。

    回到TikTok案,就在TikTok提起诉讼的同时,另外一件涉及到同类问题的诉讼正在最高法院进行中,那就是Moody v. NetChoice案,这个案件的判决将构成TikTok案的先例。

    (二)Moody v. NetChoice案

    2021年,佛罗里达州与得克萨斯州分别通过编号为SB 7072和H.B. 20的法律,旨在限制大型社交媒体平台(如Facebook和YouTube)在内容审查和用户账号管理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这些法案要求平台不得基于用户所持观点而删除或降权其内容,并在对内容或账号采取行动时提供具体说明与申诉机制。

    NetChoice和Computer &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以下统称“NetChoice”)代表平台运营方(包括Facebook和YouTube)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法律侵犯了其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权利。案件最终分两路分别进入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针对佛州法案)与第五巡回上诉法院(针对得州法案),两个法院做出了相反结论:前者判决佛州法案违宪,后者则支持得州法案。

    NetChoice对两部法律提出的是“整体挑战”(facial challenge),主张两部法律从根本上违宪,在所有适用情境中都无法合宪实施,因此应整体作废。与“整体挑战”对应的是“适用挑战”(As-applied challenge),主张该法律在具体适用于原告自身的事实情况下违宪,但不主张法律整体无效。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Salerno案中确立了“整体挑战”的审查标准——“无任何适用情形的测试”(no set of circumstances test):原告必须证明该法律在所有可能的实施情境中都无法合宪,只要存在一种合法适用情形,就不能整体废除该法律。但在涉及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放宽了这一标准,采用所谓的“过度宽泛原则”(overbreadth doctrine):“一项法规如果在禁止不受保护的言论的同时,也禁止了大量受保护的言论,那么它就是过度宽泛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整体废除该法律。

    2024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并且合并审理该案(Moody v. NetChoice, LLC, Nos. 22-277, 22-555),但在2025年做出的最终判决中,并未就这些法律是否违宪做出终局判断,而是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要求其重新审理,原因是下级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整体挑战”要求NetChoice必须证明某项法律“大量的适用是违宪的”,并且这些违宪适用在实质上压倒了法律的合宪部分。然而,在本案中,下级法院未正面回应这一标准,其判决主要聚焦于Facebook新闻推送或YouTube首页等最显著的内容管理机制,而没有全面评估该法律可能适用的其他平台功能(例如私信服务)或更广泛的平台。最高法院强调,对表面挑战的适当分析必须首先明确法律的整体覆盖范围,然后逐一分析该范围内的适用是否违反第一修正案。在内容管理条款方面,需要考察平台是否被剥夺了编辑裁量权;在个性化推荐条款方面,则要衡量披露义务是否对表达自由构成过重负担。鉴于联邦最高法院“是复审法院而非初审法院”,本案必须发回重审,以完成必要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由于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上诉审中认为,平台的内容管理活动“根本不是言论行为”,因此不涉及第一修正案。为了在重审过程中指导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最高法院特别讨论了社交平台在内容管理过程中是否从事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性活动”(expressive activity)。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Roberts)代表多数派撰写的意见指出,法院倾向于将平台的内容排序视为表达性行为的一部分。“社交媒体公司在决定显示哪些第三方内容以及如何显示这些内容时,从事的是表达性活动。”以Facebook的新闻推送和YouTube的首页为例,它们都向用户呈现的是一个不断更新的、个性化的其他用户帖子流,也就是算法推荐。算法推荐的关键在于内容的优先排序,内容的选择与排序通常基于用户表达的兴趣和过往的行为记录,但也可能依据其他因素,包括平台自身的偏好。Facebook的《社区守则》和YouTube的《社区指南》详细说明了平台不希望出现的内容类型,例如色情内容、仇恨言论,以及在某些议题上的虚假信息。平台会编写算法来执行这些守则,偏向被认为特别可信的内容,以及压制被视为具有误导性的信息。除了对内容进行排序外,平台还可能添加标签,为用户提供更多背景信息。此外,它们也会完全移除包含被禁止主题或信息的帖子,因此,“这些平台毫不掩饰地控制着最终展现给用户的内容。”

    法院进一步指出,将第三方言论“编排成一个有组织的呈现,反映平台自身的价值、优先级与立场”,本身构成言论行为。换言之,即便平台主要通过算法进行内容推荐,只要算法体现出一定的“选择意图”(curatorial intent),则仍可能构成“编辑自由”(editorial discretion)的一部分,这使得内容管理行为落入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范围内。

    巴雷特(Barrett)大法官虽然同意法庭意见,但在协同意见中表达了不同的看法,认为算法是否“本质上具有表达性”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在具体情况下具体分析,要看人类的意志在其中起多大的作用。比如在通常的算法推荐中,如果平台决定删除那些支持某位政治候选人或主张某种公共卫生观点的帖子,并且设计一个算法来协助识别并删除这些内容,那么即使最终大多数删除工作是由算法完成而非人工操作,只要该算法体现了平台对于喜欢或不喜欢的信息的选择,那么该算法推荐就具有表达性,就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如果平台的算法只是根据用户过往的行为记录来自动向用户呈现算法认为用户会喜欢的内容,并不体现平台的内容偏好,那么就要考虑这种情况下的算法还是不是一种表达性行为?更为复杂的是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如果平台将呈现内容的决定权交给人工智能来决策,那么人工智能的决定属于第一修正案下的表达行为吗?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吗?这些问题都是悬而未决的。

    此外巴雷特还含蓄地讲了TikTok案将涉及到更为复杂的问题,“社交媒体平台的外国所有权及其对内容审查决策的控制,可能会影响覆盖这些决策的法律是否会触发第一修正案的审查。如果该平台的公司领导层在境外,并对平台传播哪些观点和内容做出政策决策,那又会如何?如果公司雇佣美国人来开发和实施内容审查算法,但他们是按照外国高管的指令行事,这会有影响吗?法院在适用第一修正案于某些平台时,可能需要正面应对这些问题。”

    总之,Moody v. NetChoice案在算法是否具有编辑行为上的处理,并非定性判决,而是为未来留出审理空间。最高法院的态度是在表达性与中立传输之间保持“结构性模糊”,从而避免一刀切式的宪法定性。不过遗憾的是,最高法院在TikTok案中几乎回避了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没有进一步深化这些问题的讨论。

    (三)算法是一种表达行为

    回到TikTok案,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认为,有三种立法行为将触发第一修正案审查:第一,“直接规范表达性行为的法律”;第二,“涉及政府对具有表达性元素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第三,“某些虽然针对没有表达性成分的活动,但对从事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活动的人施加不成比例负担的法律”。那么TikTok案属于哪一种情况呢?

    首先,最高法院认为:“尚不明确该法案本身是否直接规范了受保护的表达性活动,或具有表达性成分的行为。”因为该法案并未直接规范TikTok的内容创作者,只要字节跳动完成剥离,内容创作者可以继续在TikTok平台上表达,也可以随时在任何其他替代性平台上表达。事实上,无论是上诉法院还是最高法院,对内容创作者提起的诉讼基本上是一笔带过。除此之外,最高法院认为《TikTok法》“直接规范字节跳动有限公司和TikTok Inc.的行为仅限于剥离要求”,至于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剥离”是否是“对表达性活动或准表达性行为的直接规范”,最高法院之前没有任何这方面的先例,并且最高法院决定“对于开创这一新领域保持谨慎”,也就是说不讨论这个问题。因此,最高法院实际上认为《TikTok法》根本不存在上述第一和第二种行为。

    其次,TikTok认为,剥离在实践中等同于对TikTok平台的全面禁令,将对其内容审核、创作、接触受众以及用户接收信息的权利等产生显著影响。但最高法院认为,TikTok的主张更接近“对其涉及第一修正案的活动施加了不成比例的负担”。这里要特别注意,最高法院并没有说《TikTok法》属于上述第三种行为,只是说“更接近”(more closely approximate)。最高法院承认“这些主张中的若干第一修正案利益”,比如 “一个在内容选择和呈现上行使编辑自由的实体‘从事的是表达活动’”,“我们的先前裁决对禁止整个表达媒介的法律表现出了特别关切”,“我们承认了一种为表达目的而联合的第一修正案权利,这被我们称为‘表达性联合权利’”,“一个对拥有1.7亿美国用户的社交媒体平台的有效禁令,显然会对这些用户的表达活动造成非轻微的负担”。但是,这些“第一修正案利益”只是使得《TikTok法》“更接近”而非就属于上述第三种行为。

    最后,最高法院承认“针对外国对手对通讯平台的控制而制定的法律,与我们此前依据第一修正案审查的针对非表达性活动的法律在许多方面存在本质不同”。但是对于这些问题,最高法院同样采取了保守策略,提出这些问题,却并不准备讨论这些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最高法院认为,剥离属于非表达性行为,但这种非表达性行为是否给表达性活动造成不成比例的负担?最高法院之前没有对其建立清晰的“加强审查”(heightened review)框架,也不准备在TikTok案中建立这样的框架,因此“假定但不决定”(assume without deciding)《TikTok法》接受第一修正案的加强审查。这种处理方式显示出最高法院在界定表达性与非表达性规制之间边界问题上的克制与开放性,也反映出其在应对数字平台和国家安全新挑战时,倾向于在保留裁量空间的前提下,承认新型言论平台中的表达自由问题具有宪法维度。

    三、数据与国家安全

    在确定《TikTok法》接受第一修正案的“加强审查”(heightened review)之后,接下来就要确定的是接受中度审查还是严格审查,这要看受审查的法律是“内容中立”的还是“基于内容”的。

    (一)内容中立(content neutral)

    在1989年的Ward v. Rock Against Racism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内容中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限制”(time, place, and manner restrictions)原则。该案涉及纽约市的一项规定,在中央公园的绵羊草地(Sheep Meadow)举行的音乐活动必须使用市政提供的音响设备和技术人员。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控制噪音、维护公共秩序并保障附近居民的安宁。然而,一个名为“Rock Against Racism”的组织希望在该场地使用自己的音响系统,遭到拒绝后提起诉讼,主张该规定违反了他们的第一修正案权利。

    最高法院以6比3判决纽约市的规定合宪。法院认为,这一规定属于内容中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限制”,并不基于音乐内容或观点,因此未违反第一修正案。法院明确指出:“政府对受保护言论施加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限制,只要(1)是内容中立的,(2)符合重大政府利益,(3)实现该利益的方式是量身定制的(narrowly tailored),且(4)保留了充分的替代表达途径,就不会违反第一修正案。”法院还强调,“量身定制的”并不要求政府选择对言论影响最小的手段,只需该手段不会对言论自由造成不必要的压制,并且有效地实现了合法目标即可。

    Ward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建立并明确了“内容中立”限制的分析标准,降低了“量身定制的”严格性,为政府在不基于内容的前提下管理公共表达活动提供了较大的裁量空间,成为此后诸多第一修正案案件的重要先例。

    在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Inc. v. FCC案中,最高法院进一步深化了“内容中立”的法律的中度审查原则。1992年美国国会制定的《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与竞争法》(Cable Television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1992)要求有线电视运营商必须免费转播其服务区域内的本地广播电视台信号,旨在确保本地电视台能够在有线系统中获得可见性,不被排除在外。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等多家有线电视公司对该法律提出异议,认为这一“强制转播”要求侵犯了他们的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特别是其作为媒体内容分发者的编辑自主权。政府强制他们转播特定内容,等同于对其频道选择权的干预,是对内容表达的限制,属于违宪行为。

    法院以5:4的结果裁定,有线电视不同于报纸,它具有“瓶颈效应”(bottleneck effect),因为有限的频道资源掌握在少数运营商手中,因此国会有合理的理由介入调节,以确保多元声音和本地频道的传播不被排挤。这项法律虽然影响了言论的传播方式,但它本身并不依赖于本地广播的具体内容,也不区分政治、宗教或其他具体言论种类,因此属于内容中立的法律,只需要接受中度审查。虽然该法律要求的强制转播确实对有线电视运营商构成了言论上的一定负担,但此项法律的目的(即保障信息来源多元、保护本地广播不被排挤)属于重要的政府利益,且手段与目的之间存在实质性关联(substantial relation),满足中度审查的要求,因此并不违宪。

    总之,中度审查通常涉及对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而完全不考虑言论的内容。其实TikTok用户提出的违宪审查就属于中度审查的情况,因为封禁TikTok只是对其言论“地点”和“方式”的限制,他/她们可以继续在其他的平台上发表言论,这也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合并审理TikTok诉讼和用户诉讼时,很少讨论用户主张的主要原因。

    (二)基于内容(content based)

    在2015年的Reed v. Town of Gilbert案中,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基于内容的法律要接受严格审查的原则。该案涉及亚利桑那州吉尔伯特镇制定的一项户外标牌条例(Sign Code),该条例根据标牌的用途内容,将其分为多类,例如政治标志、临时方向标志、宗教活动标志等,并对每一类设定不同的限制,包括尺寸、展示时间和展示地点。“好消息社区教会”(Good News Community Church)的牧师Clyde Reed持续张贴宣传周日礼拜的临时标志,但因为违反该市对“临时方向指示标志”的限制(只能提前12小时张贴,礼拜结束1小时内必须拆除),屡次收到警告和罚单。教会遂对该市提起诉讼,主张其标牌表达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该条例因根据言论内容区别对待而违宪。

    最高法院以9:0的结果认定该条例违宪,法院认为:“基于内容的法律——即针对言论的交流内容而设定的法律——被推定为违宪,只有在政府证明这些法律具有狭窄针对性以服务于重大国家利益时,才可能被证明是正当的。”只要政府法规在表面上以言论内容作为区分标准,即属于内容歧视,必须接受严格审查。政府不能因为某些内容看似“无害”或“行政方便”就放宽限制。即使政府宣称有良善目的(如美观、交通安全),但只要法规依据言论的表达内容设定不同规则,就必须证明该规制“有压倒性利益”且“采取最少限制性手段”,也就是说必须接受严格审查。

    不仅如此,最高法院还逐步识别出两种形式的基于内容的言论监管。第一,如果一项法律因所讨论的话题或表达的观点或信息而适用于特定言论,政府对言论的规制属于“基于内容”的规制。“基于内容”的常识性含义“要求法院考虑一项言论规制是否‘在表面上’因说话者传达的信息而做出区别”。“某些基于信息的表面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例如通过特定主题界定受规制的言论;而另一些则较为微妙,例如通过言论的功能或目的来界定受规制的言论。两者都是根据说话者所传达的信息做出的区别,因此都应适用严格审查标准。”

    第二,那些表面上看似内容中立的法律,如果这些法律“在解释时无法回避对受规制言论内容的参考”,或者政府之所以制定这些法律,是“因为反对所传达的信息”,那么它们也应被视为“基于内容”的规制,也要接受严格审查。TikTok主张《TikTok法》应接受严格审查的理由之一就属于这种情况,《TikTok法》要求的“剥离”看似是内容中立的,但政府之所以要求“剥离”,恰恰是因为担心TikTok上的言论,尤其是被外国政府操控的言论。

    (三)中度审查

    那《TikTok法》是内容中立的还是基于内容的?最高法院认为是内容中立的,不仅表面上是内容中立的,而且立法理由也是内容中立的。

    首先,最高法院认为《TikTok法》中针对TikTok实施特定禁令的条款表面上是内容中立的。那是因为:第一,TikTok之所以被要求限制,不是因为TikTok上的不当言论,只是因为TikTok受外国对手控制,至于为什么认为TikTok被外国对手控制,在下面的“国家安全”部分再详细讨论;第二,TikTok继续在美国运营的前提条件是剥离,而剥离只涉及到所有权和控制权问题,不涉及到TikTok上的言论内容问题,只要完成剥离,TikTok可以像之前一样继续运营,完全不影响TikTok上的言论;第三,《TikTok法》并未因言论内容对TikTok施加“限制、处罚或负担”,TikTok也无法通过改变其言论来规避或减轻该法律的影响。因此,对于TikTok来讲,《TikTok法》在表面上是内容中立的。

    但TikTok认为,《TikTok法》在表面上是基于内容的,因为其在“受覆盖公司”的定义中排除了运营以下应用程序的公司:“其主要目的是允许用户发布产品评论、商业评论或旅行信息与评论的应用程序。”这类应用程序如中国人所熟悉的大众点评。TikTok的意思是,《TikTok法》还是基于平台内容做了区分,把点评类的平台排除在外了。但最高法院认为“无需裁定该排除条款是否基于内容”,因为这一排除条款仅适用于定义TikTok之外的《TikTok法》所覆盖的公司所控制的应用程序,而不适用于专门针对TikTok的条款。也就是说,《TikTok法》在指定TikTok时不是基于这里的平台区分做出的,而是基于受外国对手控制做出的,这一排除条款不属于TikTok所提出的具体适用质疑的范围,因此最高法院拒绝考虑这个问题。至于将来总统依据《TikTok法》指定其他公司所控制的应用程序时,这一排除条款是否构成基于内容的区分以及是否适用严格审查,那是将来的事情,与目前正在审理的TikTok案无关。

    其次,最高法院认为《TikTok法》的立法理由也是内容中立的,这个理由就是“防止中国从1.7亿美国TikTok用户那里收集大量敏感数据,这一理由显然与内容无关”。数据当然与内容有关,但作为《TikTok法》立法理由的数据收集“既未提及TikTok上言论的内容,也未反映对这些言论所传递信息的不同意”,数据收集反映了一个“与表达内容无关的目的”,因此它是内容中立的。

    但是,除了数据收集外,政府提出的立法理由还包括“内容操控”,即防止外国对手能够以无法察觉的方式操控该平台内容的能力。因此TikTok认为《TikTok法》的立法理由不能只看数据收集,还要看内容操控,而内容操控问题要求适用严格审查。特区上诉法院实际上认可了TikTok的主张,上诉法院认为:“该法案的相关条款在表面上是内容中立的,但政府的内容操控理由可能基于平台上的内容。因此,我们认为,假定但不裁定应适用更高的审查标准是审慎的做法”。这实际上是上诉法院最终决定适用严格审查的重要原因,只不过上诉法院认为,即便适用严格审查,《TikTok法》也能通过审查。

    但最高法院完全不考虑“内容操控”问题,从而避免适用严格审查。最高法院认为:“我们无需确定混合理由案件的适当标准,也无需决定政府关于‘外国对手控制’的理由是否具有内容中立性。即使假设这一理由是基于内容的,请愿人的论点在他们提出的反事实分析中仍然无法成立:我们面前的记录充分支持以下结论,即使仅基于数据收集的理由,国会也会通过受质疑的条款。”所谓的“混合理由案件”是指国会制定法律时不只基于一个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应该审查每一个理由是基于内容的还是内容中立的,并综合判断最终的适用标准。但最高法院在此拒绝讨论“内容操控”理由,因为最高法院认为从国会立法记录来看,数据收集是最重要的理由,并且是两党毫无争议的理由,有没有“内容操控”都不影响国会通过《TikTok法》,因此无需对国会的“内容操控”立法理由进行分析。

    最高法院的这种回避态度显然是为了避免将问题复杂化,正如戈萨奇(Gorsuch)大法官在附随意见中所说的:“法院正确地避免将政府所主张的防止‘内容的隐蔽操控’作为该法案的正当理由。一个人眼中的‘内容的隐蔽操控’,可能是另一个人眼中的‘编辑自由’。记者、出版商以及各种类型的发言人通常会对讲述哪些故事及如何讲述这些故事做出不透明的判断。”TikTok案中的内容操控问题,不仅涉及到在第一修正案的语境下“内容操控”是否属于“编辑自由”,还涉及到更为复杂的如何处理外国政府的“内容操控”。最高法院不想就这些新的问题进行讨论,因此就直接回避讨论这些问题。这个决定当然很独断,最高法院为了满足适用中度审查的条件,随意地裁剪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点。但在美国的宪法体制之下,最高法院有权力这么做。

    《TikTok法》是内容中立的,还不能保证《TikTok法》必然适用中度审查,因为按照最高法院审理第一修正案的传统,如果一部法律区别对待某个发言者,那么通常也要适用严格审查,“基于发言者身份的言论限制往往是控制内容的一种手段。”“在媒体之间或单一媒体内不同发言者之间进行区分的法规,往往会引发严重的第一修正案问题。”但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但“当差别待遇是由于被规范的特定的某些特殊特性所正当化时”,严格审查“是不必要的”。最高法院认为,TikTok具有“特殊特性”,那就是中国可以利用其对该平台的控制从1.7亿美国用户处收集大量个人数据,这个“特殊特性”可以正当化对TikTok的差别待遇。

    总之,最高法院认为《TikTok法》是内容中立的,《TikTok法》对TikTok的差别对待并非“通过微妙方式实施的内容偏好”,大规模数据收集的担忧可以正当化差别对待,因此《TikTok法》不适用严格审查,只需要适用中度审查。然而,适用中度审查依然存在能否通过审查的问题。TikTok就认为,即便适用中度审查,《TikTok法》也无法通过,但最高法院认为《TikTok法》可以通过中度审查,原因就在于新技术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四)国家安全

    在最高法院过往的第一修正案判例中,严格审查适用于法律针对言论内容进行限制或涉及核心宪法权利(如政治言论、种族歧视、宗教自由等)时的审查标准。严格审查要求政府必须证明其规制服务于一个“压倒性的政府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 interest),且所采取的手段是为实现该目的“量身定制的”(narrowly tailored)。与之相比,中度审查通常适用于内容中立的言论规制以及商业言论的限制,要求政府必须证明其规制措施旨在实现一个“重要的政府利益”(substantial or significant government interest),且该规制与实现该利益之间具有“实质性关系”(substantial relation),同时不得对言论自由施加过度限制。简而言之,严格审查几乎不容许对受保护的言论进行实质性限制,而中度审查则允许有限度地权衡利益。

    回到TikTok案,最高法院认为,“防止中国从1.7亿美国TikTok用户那里收集大量敏感数据”构成了“重要的政府利益”。但TikTok认为,美国政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中国政府通过TikTok获取了美国用户的敏感数据。而最高法院认为:“合理的政策制定常常要求立法者预测未来事件,并基于推论和推测预估这些事件的可能影响,而这些推测可能缺乏完整的实证支持。”因此在审查《TikTok法》的合宪性时,“必须给予国会的预测性判断以高度尊重”。也就是说,虽然这种“重要的政府利益”是基于现有信息的一种推测,但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最高法院尊重政府的这种推测。

    要通过中度审查,不仅要求“法规促进了在没有该法规时无法有效实现的重大政府利益”,还要求法规没有“对言论施加超出实现该利益必要范围的实质性负担”。TikTok认为,除了《TikTok法》要求的剥离之外,美国政府还有许多可以采取的伤害更小的手段,比如由美国企业托管TikTok数据的“得克萨斯计划”、披露要求、数据共享限制以及之前一直与美国政府沟通的“国家安全协议”等。但最高法院认为,为了通过中度审查,“一项法规不需要成为限制言论最少的手段来推进政府的利益”。与直接全面禁止TikTok相比,《TikTok法》采取了有条件的禁令,只要完成合格的剥离,TikTok依然可以在美国运营,因此没有“实质上超出实现这一国家安全目标的必要范围”。也就是说,在中度审查中,只要限制手段是合理的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便不是伤害最小的,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最高法院在这里还特别强调了政府在设计解决方案以应对内容中立性利益时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关于采取什么样的合理的限制手段,政府说了算,法院会尊重政府的选择,而非代替政府做出选择。“只要选择的手段在实现政府利益时并未明显宽泛到不必要的程度……即便法院认为通过某种对言论限制较少的替代方案也可以充分实现政府利益,该规定也不会因此无效。”因此《TikTok法》采取的剥离手段是否是最优或最合适的,法院不会做出判断,“只要政府的内容中立性规制政策建立在合理的事实调查基础上,并且这些调查在立法裁定中得到实质性的证据支持,我们就不能用自己的判断取代政府的判断”。

    最高法院的上述意见符合其在国家安全案件中的一贯立场,即高度的自我克制与对行政、立法部门的尊重。无论是在战争时期、冷战期间还是“9·11”之后的反恐环境中,最高法院普遍认为国家安全事务涉及高度敏感的信息和预测性判断,行政与立法部门因其专业性与掌握大量情报而处于更适合决策的位置。因此,最高法院在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时,多采取降低审查强度的立场,即便在涉及第一修正案或平等保护的案件中,在本应适用严格审查的情形下,也往往表现出明显的退让。例如,在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1944)案中,法院维持了对日裔美国人的集中安置措施,虽然形式上援引了“军事必要性”并宣称进行了严格审查,但实质上接受了行政部门的判断;在Holder v. Humanitarian Law Project(2010)案中,法院维持对被认定为恐怖组织提供“物质支持”的禁令,强调即使是和平性质的培训和建议也可能间接服务于恐怖活动,因而对国会与行政部门的“预测性判断”给予“高度尊重”。这种立场在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交叉的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学者对最高法院这种倾向的评价分为支持与批评两大阵营。支持者强调,国家安全威胁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要求司法保持高度克制。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认为,国家安全威胁与公共安全保护关系到国家存亡,法官并不具备同等的专业能力来判断复杂的安全威胁,因此在紧急状态下应采取一种“实用主义宪法观”,允许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个人自由以换取更大的公共安全利益。艾里克·波斯纳(Eric A. Posner)与维尔米尔(Adrian Vermeule)进一步提出,行政部门在信息、专业与资源上的优势使其更适合应对动态多变的安全威胁,司法若过度介入不仅会削弱国家安全的应对效率,还可能使法院陷入政治化困境。

    与此相对,批评者认为最高法院在国家安全问题上过度自我克制,严重削弱了宪法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斯通(Geoffrey R. Stone)通过对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冷战以及“9·11”后的案例梳理指出,最高法院在危机时期反复表现出“司法怯懦”,其所谓的“国家安全例外”常常导致对异见与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费舍尔(Louis Fisher)也指出,最高法院在反恐案件中过于依赖行政部门的判断,这为行政权在国家安全名义下的扩张提供了正当性,侵蚀了宪法所要求的权力分立和平衡。阿克曼(Bruce Ackerman)则提出,最高法院应建立更严格的程序性审查机制,以防“紧急状态”成为行政权的借口,并在危机时期坚持宪法原则而非盲目让渡司法权威。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学者试图在这两种极端立场之间寻找平衡。科尔(David Cole)认为,法院的角色应当是“宪法权利的守门人”,即便在国家安全危机中也应坚持基本的权利保障,但可以在程序和审查强度上作适度调整,以体现对行政判断的有限尊重而非完全退让。

    TikTok案虽然不涉及战争与反恐,但最高法院认为,这部法律产生于“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问题在应对不断演变的威胁时,信息难以获取且某些行为的影响难以评估的背景下”,因此要对政府的“基于情报的判断”给予高度的尊重,这一立场是最高法院在国家安全问题上一以贯之的,因此《TikTok法》轻而易举通过中度审查也就可以理解了。

    四、余论

    面对一个疑难案件,最高法院可以采取保守的立场,在最小的范围内按照过去的传统做出判决;也可以采取积极的立场,通过判决解决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在TikTok案中,最高法院显然采取了保守的策略,判决故意回避了一些复杂的问题。判决书开篇就声明:“在进行审查时,我们意识到,本案涉及具有变革能力的新技术。这一新的复杂情境要求我们在处理时格外谨慎。……我们应当注意不要‘妨碍未来的发展’。考虑到这些案件中时间紧迫的审查安排,这种谨慎态度尤为重要。因此,我们的分析必须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做出严格限定。”也就是说,但凡悬而未决的事情就先不讨论,尤其是涉及新技术的。

    比如对内容操控的问题就一笔带过。因为究竟是内容操控还是编辑自由,没有那么好判断,此外还涉及算法推荐本身的复杂性问题。而对于TikTok基于算法推荐的言论自由问题,最高法院也是一笔带过,认为《TikTok法》是针对字节跳动的剥离问题,而不是针对TikTok的(算法)表达行为,只要完成剥离,(算法)表达行为依然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其实,对于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最高法院也可以采取积极主动的立场,详细分析讨论这些问题,并做出最高法院的判断。但最高法院放弃了这种尝试,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涉及新技术的问题确实非常复杂,未必能讲清楚,将来会如何也不确定;另一方面这些问题又跟国家安全问题搅合在一起,而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最高法院一直采取保守的立场,原则上不干涉国家安全问题,只要不直接限制美国人的言论自由。

    当最高法院决定采取保守立场时,它就可以迅速从这场纷争中抽身了。最高法院可以在1月17日签发临时禁制令,先终止《TikTok法》的生效,看特朗普政府如何解决,同时自己慢慢审理,但这样做的前提是最高法院准备回答那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而一旦最高法院决定采取保守立场,只在最小限度内做出裁决,那么最高法院就没必要再置身纷争之中了,迅速抽身而出才是最好的选择。既然两任总统都认为TikTok危及国家安全,既然两党两院也都认为TikTok危及国家安全,无论是特朗普还是拜登,现在反悔或说风凉话都没用了,最高法院选择成全他们,政府造的孽,政府自己来收拾残局吧,最高法院既不当背锅侠,也不当救火队长。

    最后要说明一下,TikTok只是彻底输了司法诉讼,其在美国的未来命运依然悬而未决。2025年1月20日,特朗普就任总统后立刻签署行政命令《<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法>对TikTok的适用》(以下简称《行政命令》),指示司法部长在《行政命令》发布后75天内不得采取任何措施执行《TikTok法》。为什么特朗普可以基于总统权力暂停执行已经生效的《TikTok法》?

    美国宪法第2条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作为行政权的一项内容,总统应“确保法律被忠实地执行”(take care that the Laws be faithfully executed)。在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法架构中,国会负责制定法律,总统负责执行法律,只要国会通过的法律生效了,总统就负有“确保法律被忠实地执行”的宪法责任,无论总统是否赞同法律内容,都要忠实地执行。特朗普在2025年1月20日就任总统后,就应该确保19日生效的《TikTok法》被忠实地执行。

    问题是,什么样的执行才算“忠实地”?“忠实地执行”等于机械地执行吗?等于完全按照字面意思执行吗?从美国的历史来看,答案是否定的。极端的情况如杰斐逊总统拒绝执行《外侨与惩治叛乱法》,林肯总统暂停执行人身保护令;不那么极端的情况如奥巴马总统在执行《平价医疗法》时,通过行政命令为雇主责任延期;在执行移民相关法律时,暂缓遣返那些童年时非法入境者。也就是说,总统对于何谓“忠诚地”执行法律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第一,总统会认为,他不仅要忠诚于国会制定的法律,还要忠诚于更高的宪法,如果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忠诚于宪法的结果就是不执行法律,当年杰斐逊总统认为《外侨与惩治叛乱法》违反了第一修正案,所以拒绝执行。当然,这种情况是非常极端的,因为事实上总统没有判断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力,这个权力只属于最高法院;第二,总统可以认为,他不是忠诚于法律的字面含义,而是忠诚于立法的本意,而立法的本意可以是立法者的本意,也可以是法律条文所要表达的本意,还可以是法律要实现的最终目的或社会效果,总之可以有一定解释的空间;第三,总统在执行法律时,还会受到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比如执法资源有限时,只能优先执行最重要的法律,推迟执行不太重要的法律。再比如严格执法会造成不公平或人道主义危机时,总统也可以暂停或推迟执行。奥巴马当年暂缓遣返童年时非法移民美国者或在美国有合法子女的非法移民,考虑的就是人道主义。

    总统有“确保法律被忠实地执行”的宪法责任,但具体执行时有可能基于各种理由拒绝、暂缓或变相执行,这种情况被称为“行政不执行”(Executive Non-Enforcement)。在这种情况下,总统必须为“行政不执行”提供充分的理由,并且还有可能接受司法审查。例如2014年奥巴马暂缓遣返部分在美有合法子女的非法移民的行政命令,就被德克萨斯州等26个州挑战,最终被联邦法院禁止,未能实施。

    总之,“行政不执行”在美国是一种客观现实,但颇受争议。批评者认为,“行政不执行”涉嫌总统滥用行政权,违反三权分立的宪法框架,危及法治,总统无权拒绝、暂缓或变相执行法律,必须“忠诚地”执行法律。而支持者认为,执行法律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忠诚地执行法律允许总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要有一定的边界,边界在哪里要看是否被挑战以及司法审查的结果,也就是说,用司法审查来确保“行政不执行”不至于导致滥用权力。

    特朗普的《行政命令》就是一种“行政不执行”,开篇就宣称“鉴于宪法和美国法律赋予我的总统权力,特此命令如下”。也就是说,特朗普是基于总统权力暂停执行《TikTok法》的。特朗普承认,《TikTok法》已经在1月19日生效,言外之意他应该“忠诚地”执行法律。但他紧接着就为自己的“行政不执行”找了“充分”的理由:首先,作为总统,他“肩负着保护美国国家安全、执行外交政策及履行其他重要行政职能的独特宪法责任”,也就是说,在执行《TikTok法》时,他除了考虑国家安全,还要考虑外交政策以及其他行政职能,并且将这些都上升到“独特的宪法责任”,因此是超越简单按照字面意思执行《TikTok法》的。其次,特朗普在讲完大前提之后直奔主题,为履行这些职责,他计划与相关人员重新审查与TikTok相关的敏感情报,评估TikTok迄今为止采取的缓解措施,再次就国家安全问题进行磋商,寻求一种既能保护国家安全又能为1.7亿人保留TikTok的解决方案,因此他需要暂停执行《TikTok法》。最后,特朗普不忘再次抱怨一番,他认为《TikTok法》的生效时间恰逢他就任总统的前一天,这对他评估该法律对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影响造成了干扰,也妨碍了他在禁令生效前通过解决方案的能力。

    基于上述理由,特朗普决定动用总统权力,指示司法部长在行政命令发布后75天内不得采取任何措施执行《TikTok法》。事实上,特朗普总统分别在4月4日和6月19日再次延期执行《TikTok法》,目前最后期限已经推迟至2025年9月17日。由于“行政不执行”在美国是有争议的,特朗普的《行政命令》是可以被挑战的,是有可能被法院叫停的。不过《行政命令》发布后,并没有任何团体到法院挑战《行政命令》,说明美国朝野暂时接受了这道《行政命令》,接下来就看特朗普到底能够拿出什么样的解决方案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特朗普有关终止“出生公民权”的行政命令在发布的第二天就被告到了法院,法院很快就叫停了这道行政命令。不过,涉及《Tiktok法》对Tiktok适用的《行政命令》目前没有被挑战,这并不意味着解决方案不会被挑战,如果解决方案不符合《TikTok法》的剥离要求,《行政命令》仍然可能被挑战并被推翻,《TikTok法》将被执行。但是在针对《行政命令》的可能诉讼中,法院是否继续采取保守的策略,充分尊重总统的决定,则不得而知了。

    转自《荆楚法学》2025年第5期

  • 李玲:探索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三明医改实践[节]

    最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暴露出医药领域存在的严重腐败问题。医药反腐要放到医疗卫生改革的大背景下去观察,才能找到问题发生、发展的内在根源和逻辑,也才能找到根除医药腐败的制度安排。

    2009年我国开启新一轮医改,目标就是要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但是长期以来公立医院办医和管医的主体责任不明确,财政投入责任不落实。据2022年《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平均每家公立医院收入中,财政拨款占比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为9.24%、9.54%、9.69%,这意味着90%以上的收入都要靠医院自身去创造。医疗卫生改革至今并没有改变医院的投入机制、运行机制和分配机制,医疗机构仍然在逐利和创收的轨道上运行,并通过药品、耗材、器械、检查等形成利益链和腐败土壤,导致大量政府投入和医保资金没有能有效转化为人民的福利,反而加剧了过度医疗、药价虚高和医药腐败等问题。而单个公立医院和单个医生是无法从旧体制机制中挣脱出来的,唯有政府能够破除旧制度,建立新制度,将医院和医生从旧制度中解放出来,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医药领域腐败问题。

    医疗卫生改革是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焦点问题,政府如何选择正确的医疗卫生模式至关重要。中国这些年的地方医改实践为探索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教训,福建省三明市的医改是其中成功的代表。

    2012年以来,……三明医改为探索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提供了地方经验和可行路径,也为世界各国医改贡献了可供借鉴的中国经验。

    一、三明医改如何探索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

    医改的核心问题是破除旧的逐利创收的体制机制,建立保障公益性的新制度。医疗卫生制度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以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为目标、引导医疗卫生领域资源优化配置、协调医疗卫生再生产过程的各种体制机制的统称。医疗卫生制度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社会总成本,较好地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立有效的医疗卫生制度是政府最大的责任,三明正是抓住医改的核心问题,从源头出发,不回避矛盾,通过综合改革,从根本上破除逐利创收的旧制度,建立公益性的新制度,扭转医务人员激励机制,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根除医药腐败。新制度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医生回归到治病救人的角色、药品回归到治病的功能。他们的做法,攻克了医改中最难啃的硬骨头,成为全国医改的重要突破口,三明在地级市探索出行之有效的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

    (一)系统重构,制度再造

    1. 政府承担破除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责任,打通执政理念堵点

    三明市委、市政府坚持人民至上,健康至上的理念、觉悟和担当,将推进医改作为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重点民生工程,下大力气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深入研究国家医改政策,把握医改的内在规律,理顺谁改,改谁,改革的目标和路径。三明市委市政府明确医改的主体是政府,看病贵和难是表象,问题背后是政府保障和监管人民健康的体制机制不顺、责任不清。党和政府要勇于承担破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改革责任,这包括对医药卫生改革的整体设计、改革方法和配套改革政策。三明由党政“一把手”直接承担医改工作决策、部署、协调、督查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创造性地落实医改政策,在实践中培养医改干部,一代一代干部坚定不移地推动医改,不断探索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

    2. 建立“三医联动”体制机制,打通治理体系堵点

    医疗卫生制度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针对医疗卫生“九龙治水”“条块分割”与部门间的内耗导致医改在政府层面内部协作失调,难以集中力量进行有效治理等问题,三明市委市政府首先改革医疗卫生的治理体系,建立跨部门协同、权责清晰、高效运转的行政管理体制作为医改的基础设施。具体来讲,三明敢为人先地主动改革政府的职能,确定由一名市政府领导统管卫生健康、医药和医保部门,并主持市医改领导小组的工作。医改领导小组仿照“大部制” 的运行机制,将财政、发改、卫生、医保、药监等部门有关医改的职责融合在一起,多个部门共同设计医改方案、共同研究医改政策、共同落实医改措施、共同评估医改成效,形成实体的“三医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了强有力的推动医改的综合治理体系。打通治理体系堵点才能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攻坚克难,破旧立新。此外,三明医改强调市、县“一把手”必须既挂帅又出征,承担领导和推进医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医改任务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察,推动医改工作向市、县、乡、村四级全覆盖,打通医改政策实施落地的层层“堵点”。

    3. 重构政绩考核机制,打通干部激励和考核堵点

    激励与考核是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指挥棒,也是三明医改各级行政管理体制高效运转的保障。在市委的领导下,三明市在各级党委、政府建立了医改激励和问责机制,将医改纳入党政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范围和医改一线干部考核的重点内容。在改革的过程中,三明坚持激励与容错并重,对医改一线干部以正向激励为主,制定出台提振干部精气神的16条措施和改革创新容错纠错9条措施,为改革者“保驾护航”,让敢改,真改的各级干部得到奖励。截至目前,三明各级从事医改工作的干部已有多人得到提拔,仅市级医改团队成员先后有十多名干部被重用和提拔。此外,对医改工作研究不深、推动不力的分管领导及时调整分工;对医改部署“不冷不热、不急不忙、不疼不痒”的干部给予问责和惩罚。三明建立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同时树立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的正确导向,充分调动了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医改一线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干部,打通了干部激励和考核堵点。

    (二)系统、综合、协调地推动以公立医院为主体的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打通医疗卫生体系的堵点

    1. 抓住公立医院改革的牛鼻子,建立保障公立医院公益性的新制度

    公立医院改革是医改的核心,是一切医改措施最终的落实者。这些年的医改实践已经证明,仅仅建立医保体系,而医疗服务体系还是创收趋利的,过度医疗检查、过度用药以及医药腐败就难以控制,医疗费用就会不断上升,百姓看病就医就会越来越贵。

    长期以来由于公立医院办医和管医的主体责任不明确,财政投入责任不落实,医保支付和价格体系不合理,医疗、医药和医保各自为政,使得公立医院存在强烈的逐利创收动机,并通过药品、耗材、器械、检查等形成利益链,滋生医药腐败。但是公立医院和医生是无法自己从旧体制机制中挣脱出来的,唯有政府能够系统、综合、协调地建立新制度,将医院和医生从旧制度中解放出来。

    三明医改抓住公立医院改革的牛鼻子,系统、综合、协调地全方位改革,用组合拳坚决破除公立医院创收趋利的旧机制,建立保障公立医院公益性的新制度。

    保障公立医院公益性的新制度,需要联动医保、医疗和医药改革,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2012年1月三明将市内22家公立医院同时转换轨道,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回归公益性运行体制,政府要承担建设医院、保障医院运行和监督管理的责任,做到“让院长不怕没钱花,也要有钱不能乱花”。财政支付公立医院院长“年薪”,政府根据举办公立医院的目标定位设计7大类40多项考核指标对公立医院进行日常考核,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制度,打通医疗卫生体系的堵点,让医改造福人民。

    2. 建立严格的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三明市率先实施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三明市规定,所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每年所需的药品与耗材,除5%左右的特殊药品经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外,其余95%的所需药品与耗材,全部由医疗机构向政府采购中心呈报,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向药品耗材生产企业招标采购。中标生产企业再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的5%,向社会招标药品流通企业,负责将集中采购的药品耗材统一配送到医疗机构,从而切断了医疗机构与药品营销企业的不正当利益联系,减少了药品耗材的营销环节,显著降低了药品耗材的不合理价格。原有药品耗材等虚高的价格与用量很大程度上是用于弥补原有分配体系中对医院分配的不足,三明将通过集中招标采购节减下来的药品费用用于四个方面:30%用于提高民众的医疗报销水平,20%用于补充医保基金,20%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30%用于保障医务人员工资发放,做到医院、医生、患者三满意。

    3. 成立医保中心,集中财力对公立医院实行医保基金“双打包”制度(医保支付总额预算包干制、C-DRG分组打包收付费)

    医保既连着“需方”,又牵动“供方”,是规范医疗、医药行为的重要“杠杆”,是推动医改的“主引擎”。 改革前,三明医保在管理上存在横向“制度碎片化”、纵向“体制不顺畅”问题,有8项医保制度分散在4个部门管理,难以通过招采进行控费,难以对公立医院实行总额预算。2013年,三明市成立医保中心,实行“三保合一”,理顺医保管理体制。在全国率先将原来县里统筹的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等三类医保经办机构整合成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承担药品限价采购与结算、基金管理、医疗行为监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职能,通过“招采合一”发挥医保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主导作用,让“买单”的人“点菜”。此外,针对公立医院的创收逐利动机,三明市在政府合理确定医院年度医疗服务目标的基础上,由医保机构与医院谈判确定年度医保支付预算总额,实行“总额包干、超支自付、结余归己”,激励医院和医生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控制费用、减少浪费,通过实施 C-DRG 打包收付费改革,避免了人员重复缴费、政府重复补助、患者重复报销等问题。

    4.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提升医务人员劳动价值,优化医院收入结构

    改革前,三明市公立医院服务价格执行省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2011年公立医院医药收入中医疗服务性收入(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收入)占比仅为18.4%。为了优化医院收入结构,提高医务人员劳动价值,三明市本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总要求,医保部门在结合每月医保基金运行分析的基础上,坚持“四个步骤”、把握“七条原则”对全市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动态调整,使医、药、检趋于5∶3∶2的合理比例。2012年以来,三明市先后自主实施9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动态理顺8421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含基层医疗机构、重复调整项目),约占价格项目库的93.96%,其中调高6966项,调低1455项,因价格调整等因素转移增加的医疗服务收入达57.39亿元。此外,为保证医药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三明市积极落实政府投入责任。2012年至2020年,三明市的政府卫生健康支出年均增长15.5%,比政府一般预算支出增长幅度高3.5个百分点;2020年卫生健康支出占政府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11.2%,比全国同期高3.4个百分点。

    5. 建立新型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目标收入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

    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深刻地影响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一方面,不恰当的薪酬激励机制会导致大检查、大处方、带金开方等腐败问题;另一方面,医院内部不同科室、岗位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不合理,导致医院内部在收入分配上存在一定矛盾。为打破人员工资与药品、检查化验、科室创收挂钩的分配模式,遏制医生“开发病人”“制造病人”的创收冲动,三明市建立了新型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对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总会计师实行考核年薪制。每年由当地党委、政府按照医疗机构的行业特点,并根据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总会计师承担的职能与责任,合理确定其年薪标准,由政府财政发放,切断医院领导与医院经济收益的联系。年终前,由党政有关部门对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总会计师的年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确定年薪发放数额,体现奖优罚劣。对医院员工实行目标收入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将原来医生收入与科室收入挂钩改变为按工作量(数量和质量)分配,医护人员年薪以工分制计算,即由基础工分、工作量工分和奖惩工分三个部分组成。每年年初,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医院年度医疗服务目标等因素,合理核定医院员工年度工资总额,杜绝医院为增加员工工资而盲目创收,切断医务人员工资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床位等收入的直接联系。医院对每个员工按照岗位性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社会评议等项目,确定不同的计分标准,每天进行考核计分。工资发放实行按月预付、年终按统计计分核定年薪数额。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总会计师的年薪数额,在医院张榜公布,接受全院医务人员和广大民众的监督。医院员工的年薪发放,也在院内采取不同形式公示,体现公开透明,由员工相互监督。

    (三)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健康共同体,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实现强基层的目标,打通以健康为中心的堵点

    1. 以总医院为抓手,下沉医疗资源医疗资源

    过度集中在城市地区是全国性问题,三明同样存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等问题。对此,三明市在所有县域内整合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打破横纵向壁垒,把县级综合医院和县级中医院整合为县总医院,保持乡镇卫生院机构性质、承担的职责、人员身份、资产关系和投入机制不变,乡镇卫生院作为总医院分院,由总医院全面接管;总医院各分院(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公办卫生所,实现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在市区组建紧密型医联体,由市级医疗机构牵头,对市区所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进行整合。总医院内部实行人员统一调配、医疗统一管理、业务统一培训、财务统一核算、工资统一发放、设备统一配置、绩效统一考核,真正形成责任、管理、服务、利益共同体,避免上下级医疗机构争人才、抢病源,各自为战,实现医疗资源的下沉。

    2. 坚持基层首诊,调整就医秩序

    作为山区地市,三明市有超过60%的常住人口分布在乡(镇)村,但基层医疗资源却相对匮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仅占总床位数的23.54%,专业技术人员仅占总量的19.39%,资源呈倒挂状态,基层群众难以享受公平可及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的首要任务就是保基本,建立健康“守门人”制度,这是对现有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就医理念、就医秩序的深刻调整,是一项基础性、长远性、系统性的制度设计。而建立健康“守门人”制度就是要坚持基层首诊,其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在区域性紧密医共体的基础上,提升基层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对此三明建立起县带乡、乡带村的管理体制,实现强基层的目标。加强城乡人才交流,组织县医院人员到基层开展医疗服务,培训基层医疗人才。其次,三明市科学确定县、乡、村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核定乡、村医疗机构服务目标责任,以服务目标倒逼基层首诊制度的落实,规范分级诊疗,节约医疗资源,减轻民众负担。

    3. 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健康中国”战略

    三明市实现医疗服务与健康管理的有机融合,县医院增设公共卫生科,强化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性病管理等职能。在医共体内推行医疗与疾控在人员、资源、服务、信息等方面“四个协同”,建立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健康管理“三位一体”新机制,实行医保经费、公共卫生经费、人员经费统筹管理使用的新机制,确定健康促进经费从医疗机构的成本中列支,鼓励基层医疗机构用更多的精力,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组织开展体育活动,规范民众健康管理,提高民众健康水平,将医药卫生事业从以治疗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探索实现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落实“健康中国”发展战略。

    二、三明医改的成效

    三明医改最鲜明的成效是,政府勇于承担责任,破除了旧的逐利创收的体制机制,建立了全新的公益性医疗卫生制度,使得医疗卫生投入真正转化为保障人民健康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全国医改探索出新路。

    (一)发挥制度优势,实现医药体系全面系统综合改革,成为全国深化医改的标杆

    三明市委市政府按照“仿大部制”思路创建的医改领导小组激发了各成员部门的积极性和创新力,在党政“一把手”的充分肯定与大力支持下,通过将具体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权于一身,实现了跨部门、权责清晰、密切协同、高效运转的目标,解决了“九龙治水”与“条块分割”等堵点。市医改领导小组先后研究出台了政策性文件300余份,建立了符合公益性的新型医疗卫生制度。政府承担办医管医的责任,卫生健康支出占政府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11.2%,比全国同期高3.4个百分点,比福建省同期高1.19个百分点。在人均GDP仅为福建省中等水平的情况下,三明市2022年出院患者满意度已经达到全省第二。三明医改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需求,让群众得到了真正的实惠。

    三明医改经验成为国家医改方案,党的十九大后,借鉴三明经验成立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实施药品耗材集采,大幅降低药品耗材价格,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于2021年3月视察三明市沙县总医院,他充分肯定三明医改,指出“三明医改体现了人民至上、敢为人先,其经验值得各地因地制宜借鉴”,三明成为全国首个深化医改经验推广基地。

    (二)医药卫生体系整体换轨,建立了保障公益性的新制度,根除了医药腐败的土壤

    三明医改破除了药品回扣对医生不恰当激励。药品耗材回扣促销推高了价格,使得全社会总医疗支出增长过快,表现为公立医院医疗收入结构中药品耗材占比过高,这又反过来挤占了可用来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的费用空间,结果是公立医院用于提升薪酬的纯医务性收入不足,这是医生灰色收入阳光化最大的难题。三明医改破除回扣对医生的过度激励,是通过三个“不”实现的。

    第一,实施药品耗材集中限价采购,让医生不能拿回扣。三明整合原来分散于人社、卫健、财政等部门的医保管理职能,成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由其组织实施药品耗材集中限价采购,以量换价,挤出药品耗材价格虚高水分,让药品耗材回归真实价格,使药品回扣失去操作空间,让医生不能拿回扣。挤出药品耗材等虚高费用近158亿元,所有采购药品耗材价格均明显下降,平均降幅为50%,药品单品最大降幅96.95%,耗材单品最大降幅82.5%。2011年,三明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亏损达2亿多元,改革当年,三明市医保基金结余便开始为正。

    第二,加强对不合理用药监督与诚信管理,让医生不敢拿回扣。三明医改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医院用药中辅助性、营养性药品较多,长期使用并没有治疗效果,而这些药品大多有高额回扣。为此,2012年起三明重点监控福建省第7、第8目录中129个“疗效不确切、价格很确切”的“神药”。据统计,监控当月药品支出下降1673万元,当年节约费用2亿多元。同时实行医保医师(药师)代码制度,实行医师(药师)代码信息管理,监测医务人员接受贿赂(回扣)、过度治疗等不当医疗行为,增加医务人员违法违纪的成本。截至目前,三明市累计减少药品耗材费用支出已近200亿元。2012年至2020年医院医药总收入年均增长6.57%,相比于2006-2011年年均19.4%的增幅,明显放缓。2019 年三明市公立医院医药收入增速为8.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6%)5.1个百分点。挤出药品耗材等虚高费用为后续改革留出了充足的政策与资金空间。

    第三,原创了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新型薪酬体系,提高阳光薪酬,让医生不想拿回扣。推行药品耗材集中限价采购与加强不合理用药监督,让医生不能与不敢拿回扣都属于被动行为,这也确实会造成医生群体收入明显下降,因此提高医生群体的阳光收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只有提高医务人员阳光收入,高薪才能养廉,医生才会真正主动不去拿回扣。

    三明原创了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新型薪酬体系:目标收入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保障医务人员阳光体面工资,彻底破除公立医院逐利动机,同时保障公益性和积极性的兼容。医务人员收入年薪制是破除过去创收的收入分配体制,体现公益性;而“年薪计算工分制”是三明原创的知识经济的考核和分配方式。具体是将全市22家公立医院所有医务人员在政府建立的统一信息化平台上,应用信息化手段将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和工作量系统地数字化记录,然后按照设计规则转化为薪酬工分和分值的一种计算方法和薪酬内部分配机制。临床医生工作量工分通过病种工分和医疗服务项目工分计算,定性定量工分可实行动态调整,政府可以通过全局把控和动态调整设计规则和工分占比以体现公益性和调动积极性。

    自2011年至2022年三明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由3.82亿元增长至20.44亿元,在岗职工平均年薪水平由4.22万元增长至16.34万元,其中医师平均年薪由5.65万元增长至20.11万元。三明薪酬分配制度,让医务人员得到阳光体面收入,体现了医院的公益性及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真正让医生回归看病角色,把精力聚焦到提升诊疗技术水平上。见下表。

    表1 三明市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薪酬发放情况表

    (三)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医疗负担不断下降

    薪酬制度改革真正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质,极大减少了过度医疗,减轻了群众就医负担;同时,医院改变医疗服务模式,医生在治病的同时,做好院前健康管理和院后疾病管理,让百姓不得病、迟得病、少得病、迟得大病,县域百姓健康绩效指标明显提升。

    从健康的质量来看,三明市城乡居民人均预期寿命由2010年的75.29岁增长至2021年的80.07岁,增长了4.78岁,高于同期全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增长(从2010年74.83岁至2021年78.2岁)1.41岁,高于同期福建省居民人均预期寿命增长(从2010年75.76岁至2021年78.85岁)1.69岁。婴儿死亡率由2011年的7.82‰降至2.33‰,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2021年全国婴儿死亡率5.6‰)。人口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基础,而健康水平是人口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老龄少子化的人口转型背景之下,三明市人民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国家和民族人口与劳动力结构的长期均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表2 三明市医保基金使用健康绩效指标

    三明在系统性医改的基础上,将挤出药品耗材等虚高费用所留出的医保资金空间进一步施惠于民,提高医保报销比例,降低患者经济负担。三明市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次均费用虽由改革前2011年的4082元增加到2020年的5810元(全国为7546元),但个人自付从2011年的2194元减少到2020年的1712元。2011—2020年,22家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患者次均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由72.26%提高到75.02%,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患者次均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由46.25%提高到70.5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三明医改切实解决了看病贵的问题。

    图1 改革前后三明市医药总收入与药品耗材费用变化

    (四)探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治理体系

    三明医改为医药卫生事业重构了一套以人民为中心的激励相容的卫生健康体系,通过系统综合协调的改革,摸索出了建设医疗卫生事业的现代化治理体系的经验。跳出卫生领域来看,九龙治水、条块分割、政策寻租、政府购买中的浪费,以及不合理的激励和分配等问题在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中都存在,因此三明医改的成效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三明医改的经验也更具有全面深化改革的普遍意义。

    图2 福建省与三明市医药总收入增速变化

    三、三明医改对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的启示

    自2009年开启的医疗卫生改革,尽管在医疗卫生、医药和医保方面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成立国家医保局,实施药品耗材集采,改革支付方式,以及最近的医药反腐风暴等等,但是由于没有能像三明那样彻底破除创收的旧制度,全面建立公益性的新制度,因而药品、耗材、器械、检查等形成的利益链和腐败土壤依然存在,导致巨额政府投入和医保资金反而加剧了过度医疗、药价虚高和医药腐败等问题。三明医改探索出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对深化医改具有非常深刻的启示。

    (一)制度创新,系统集成,打造中国式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医疗保障模式之一就是国家医疗服务制度。即政府出资举办和运营公立医院,低费或免费(以个人现金支出衡量)向居民提供医疗服务。英国等欧洲国家,印度、巴西、俄罗斯等资本主义国家和多数前社会主义国家均采取此种制度,我国前30年也是采取此种制度。从体制机制看,这种制度能够从根源上消除医患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让医生根据医学需要提供适宜服务,把更多资源配置到预防保健、社区医疗、适宜技术等社会效益高的环节,是公平、效率和质量均领先的一种医疗制度,也是最省钱的制度。

    三明医改创造性地探索出中国版本的国家医疗服务模式。国家医疗服务模式的核心是将医疗保险分担风险的功能与公立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功能合二为一。三明医改将医疗、医保和医药合一,政府一手将所有公立医院换轨到公益性的新路上,另一手将所有的医保基金和卫生资源统筹使用,直接支付医院的运行和医生的薪酬,再配合上现代信息化考核监管体系,药品耗材集采体系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体系等一揽子集成改革,中国版的国家医疗服务模式已经基本成型。此模式的创新点在于:

    1. 它继承了传统国家医疗服务模式的精华,又在原有模式的基础上创新发展

    传统国家医疗服务模式的公立医院是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运行的,而我国公立医院长期以来财政投入平均不到医院运营费用的10%,医院必须逐利和创收才能维持生存和发展,这就违背了公立医院的初心和使命,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医疗费用快速增长,人民看病越来越贵。2009年医改的目标就是要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但是政府和医院一直在投入不够的问题上纠结,政府无力全额投入,医院不创收无法生存。

    三明医改打破了政府和医院一直无法突破的死结,三明创造性地向改革、向制度要红利。首先制定公立医院新的投入、运行和分配制度,让公立医院回归到公益性的新路;然后政府集中各类医保基金、公共卫生经费和政府财政投入直接支付医院的运行和医生的薪酬。破旧立新同时进行,新的制度挤出了过去大量不合理的浪费,让医院和医生回归治病救人的本职。

    用医保基金直接支付医院的运行和医生的薪酬是一大创新,它将医疗保险制度和国家医疗服务模式有机整合,克服了传统国家医疗服务模式效率相对低的弊端,较好平衡了公益性和积极性。

    2. 与时俱进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新型薪酬体系

    传统国家医疗服务模式的公立医院薪酬体系相对简单,主要就是按年限和职称发薪,是传统的大锅饭,没有能反映医务人员不同岗位的职业特点,不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三明原创了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新型薪酬体系:目标收入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医务人员收入年薪制破除了过去创收的收入分配体制,体现公益性;而“年薪计算工分制”是三明原创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来精准考核知识经济和进行合理分配的新模式,是将过去中国农民创造的工分制与数字化融合,原创了系统整合、全面考核的知识经济的新模式,而且随着大数据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数字化可以动态更新考核指标,不断迭代升级。“目标收入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既保障医务人员阳光体面工资,同时又保障公益性和积极性的兼容。此方法还可以推广到现代社会组织的各个领域,如高校、科研单位和政府部门等。

    (二)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势,党政“一把手”亲自抓,重构治理体系是深化医改的关键

    从三明经验来看,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势,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承担领导和推进医改的第一责任人,选好配强医改团队,给予充分信任、充分支持、充分授权,为医改工作保驾护航,就能攻坚克难,打通改革的层层堵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这也是从这些年医改的实践探索出医保、医疗、医药的治理体系是医改的关键,改变目前多头管理、责权不清晰、不统一、统筹协调不力的局面,国家层面需要加快医疗卫生领域治理体系建设,治理能力提升。要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综合性医疗卫生治理部门,统筹医保、医疗和医药等与人民健康相关部门,形成大部门统一领导、大部门内部各机构分工负责、精简高效的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大部制”不仅体现为机构合并,更要在机制上实现责权一致和统筹协调。用强有力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支撑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医疗卫生改革,这样才能真正扭转医院逐利的机制,铲除医药腐败的土壤。医改才能使政府得民心,患者、医院医生受益,财政和医保可持续。

    (三)医改工作必须以公立医院改革为核心,“三医”系统综合协调改革缺一不可

    医改是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在复杂环境与复杂关系中,必须强调要进行系统综合协调的改革。首先,系统综合协调的改革要求做好顶层设计,系统考量各方主体的激励相容机制。医改需要政府做顶层设计如何将医疗、医保、医药三个主体协同发展,国家医药集采和反腐后,当医药被挤出虚高价格后,必会引致各方主体之间的再协调,为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在顶层设计中必须保证为各方主体规划的改革路径是激励相容、目标相同的。其次,系统综合协调的改革要明确公立医院是医改工作的主阵地,医生是医改工作的主力军,在改革中抓住主要矛盾,但一定要推进综合全面针对各方主体的改革才能实现彻底“换轨”。在我国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中,公立医院是医疗、医保、医药三者的连接点,医生是公立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最关键要素,因此必须强调医改工作应以公立医院改革为核心,以医生行为和激励为抓手。医院只有不为钱发愁了,才能使医院放下包袱,从赚钱逐利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医技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医生只有不为工资失落、“得到应该得到的”,才会回归看病角色,稳得住、留得下。最后,系统综合协调的改革要协调推进各方主体的改革,留够政策空间与资金空间。在经济社会中,改革需要进行资源的再分配,因此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只能先做减法,再做加法。三明医改以挤出药品耗材虚高费用为切口,先做减法。药品耗材节省的资金为后续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保障医生和公立医院的合理收入留足了资金空间。

    (四)建设新时代健康保障体系

    医疗卫生改革是世界难题,面临老龄化和众多疾病的风险以及经济社会转型,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都面临严峻挑战。

    三明医改不断迭代升级,在建立保障公益性的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后,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实现县乡村一体化,建立以健康为中心的健康管护组织,即整合型健康共同体。

    建立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化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体制机制。重新制定以健康为中心的医保支付制度、医保基金应该为人民健康负责。从只能支付医疗费用上升到医疗和健康管理,并按人头年度打包支付给健康共同体,实现健康责任共担、经济利益共享。健康管理的责任不仅是提供治疗,还要提供预防、康复、健康管理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提高老百姓的健康素养,让老百姓少生病、迟生病、不生病。。

    本文转自“长安街读书会”2025年6月1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4.10.11)

    《人民法院报》2024年10月11日公告专版刊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告显示,曾任鸡西市副市长、鹤岗市副市长的李传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犯罪地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将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交由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现予公告: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630927423X,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鸡西市财政局原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鸡西市原副市长、鹤岗市原副市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47号2栋12层2号。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传良于2018年11月15日逃匿境外,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其发布通缉令。

    二、检察院申请内容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牡检没申〔2024〕1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鸡西市副市长、鹤岗市副市长期间及辞去公职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92586.01196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92.1128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国有资金注册公司、擅自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工程,违法所得及收益共计人民币7325.185136万元。犯罪嫌疑人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各类财产详细情况见附件清单)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传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有证据证明前述在境内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三、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李传良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应当提供与李传良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应当提供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据材料。如不按规定申报权利,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四、公告期间本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审理。联系人:杨柏苓蒋利龙通讯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339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453-6377062邮编:157000

    附件: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财产清单

    一、资金

    1.张亚凤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2.姜伟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3.赵丽艳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4.于颖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5.鸡西市鸡煤专社保服务中心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6.鸡西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7.李丽凡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8.宋雨微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9.鸡西业丰煤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10.黑龙江省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配套设施项目部)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11.黑龙江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配套设施项目部)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12.黑龙江康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13.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心在黑龙江鸡西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资金及利息。(冻结账号为730010122000104484)

    14.鸡西赫阳燃气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15.黑龙江省鹏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16.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17.黑龙江沈矿物流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18.黑龙江沈煤林木开发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19.黑龙江沈矿瓦斯发电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20.李克峰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21.崔立新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22.王明秋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23.董玉玲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24.卢井芳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25.孔令宝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26.杨君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27.刘智宏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28.解伟山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29.陈磊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30.刘洪生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31.刘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资金及利息。(冻结账号为170248459042)

    32.朱玉杰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33.鸡西金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34.鸡西三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35.鸡西元通城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36.黑龙江省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37.鸡西新能供热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38.鸡西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39.黑龙江北唐煤矿量费监控系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40.黑龙江绅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41.刘立红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42.黑龙江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43.鸡西市鸿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44.黑龙江安泰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45.刘鸿雁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46.鸡西市国有企业留守处管理中心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47.鸡西市消防培训中心上交的扣押在案的的资金及利息。

    48.鸡西市矿山森林消防抢险救援大队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49.黑龙江省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50.黑龙江优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51.鸡西隆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52.鸡西市矿山森林消防抢险救援训练中心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53.黑龙江农垦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54.赵伟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55.鸡西华誉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建筑分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56.孙德清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57.陈长文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58.徐玉国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59.哈尔滨市滨港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及利息。(冻结账号为08064101040002809)

    60.北京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61.李维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62.陈红博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资金及利息。(冻结账号为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2620910009410840、6222620910009792866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8990504834账户)

    63.吴亮靓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64.大庆百世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65.鸡西市宇晨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66.徐艳华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67.黑龙江省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68.黑龙江泛华物流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69.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70.鸡西百盛苗木繁育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及利息。(冻结账号为31090120000000026)

    71.罗云兵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72.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73.黑龙江百世金融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74.吴柏年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75.泛华北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76.北京福瑞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资金及利息。(冻结账号为1100107060005303147)

    77.黑龙江顺城投资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78.黑龙江同亨投资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79.黑龙江沈矿瓦斯发电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80.李明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81.刘玉松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82.任立恒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83.赵国英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84.黑龙江龙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85.董凤珍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86.黑龙江省业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87.鸡西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88.黑龙江正麒房地产开发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89.陶胜强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90.张欣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91.黑龙江省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92.黑龙江省龙城专用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账户的资金及利息。(冻结账号为08700201040013218)

    93.鸡西市财务会计继续再教育中心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94.胡桂芝上交的扣押在案的资金及利息。

    二、房产

    1.鸡西市鸡煤机社保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中心塔小区一组团二期A﹢B栋转角楼-门市(12)-10门市、中心塔小区一组团-地下室-2门市、中心塔小区一组团二期A﹢B栋转角楼13号4层(办公室)、中心塔小区一组团二期工程C座-车库-7、中心塔小区一组团二期工程转角楼-门市-11、二期工程转角楼门市12,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塔小区。其名下鸡西市南山办花园2-门市-1,地址:鸡西市鸡冠区电工路南山办。

    2.鸡西市鸡冠区伟沟净水设备经销处名下鸡西市鸡冠区南山一组团B座0-00201号门市、C座0-00101号门市、C座0-00102号门市、C座0-00103号门市、C座000104号门市、C座0-00105号门市、D座0-00101号门市、D座0-00102号门市、D座0-00103号门市,地址:鸡西市鸡冠区电台路南山小区一组团;其名下黄楼浴池,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煤机厂幼儿园后黄楼浴池;其名下中心塔小区二组团1-门市(1-2)-20号、二期工程C-6号车库,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塔小区;其名下鸡西市东山小区东山阳光家园17-1-9号门市,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东山阳光家园安置小区;其名下鸡西市东山小区北山11-11号门市,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

    3.王宗健名下鸡西市中心塔小区二组团1号楼5单元71号住宅(产权证号S200813881)、1号楼5单元8-1号住宅(产权证号S200813952)、1号楼5单元4-2号住宅(产权证号S200813892)、1号楼5单元5-2号住宅(产权证号S200813880)、1号楼5单元6-2号住宅(产权证号S200813943)、1号楼5单元7-2号住宅(产权证号S200813885)、1号楼5单元8-2号住宅(产权证号S200813951),地址:鸡西市中心塔小区。

    4.马奎武名下鸡西市中心塔小区二组团1号楼4单元7-1号住宅(产权证号S200813886)、1号楼4单元8-1号住宅(产权证号S200813889)、1号楼4单元4-2号住宅(产权证号S200813882)、1号楼4单元5-2号住宅(产权证号S200813883)、1号楼4单元6-2号住宅(产权证号S200813884)、1号楼4单元7-2号住宅(产权证号S200813888)、1号楼4单元8-2号住宅(产权证号S200813891),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塔小区。

    5.鸡西神龙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中心塔小区一组团一期(1-2)-2号门市、一组团一期(1-2)-3号门市、一组团一期(1-2)-6号门市、一组团一期(1-2)-14号门市、二组团1-13号门市、二组团1-14号门市、二组团1-15号门市、二组团1-16号门市、二组团1-17号门市、二组团1-18号门市、二组团1-19号门市、二组团1-10号门市,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塔小区;其名下鸡西市向阳办黄楼13-3号门市、向阳办黄楼13-5号门市、向阳办黄楼13-6号门市、向阳办黄楼14-1号门市,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黄楼;其名下鸡西市开元综合楼门市13号门市,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开元综合楼;其名下鸡西市东风小区6号楼-11门市,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

    6.鸡西市湖泊湿地保护研究中心名下密山市兴凯湖乡湖岗的木屋2栋,产权证号:013030211(包含沐沁舍木屋2处、井房、锅炉房、宿舍),产权证号:013030212(包含湖边别墅、宿舍车库、门卫),地址:密山市兴凯湖湖西检查站后院。

    7.鸡西市兴凯湖大白鱼养殖繁育推广中心名下密山市兴凯湖水产养殖场鲤鱼港分场的木屋,鸡房权证密建字第017020040号,地址:密山市兴凯湖湖岗鲤鱼港东侧;其名下密山市兴凯湖水产养殖场鲤鱼港家属区房产,鸡房权证密建字第017020041号(包含库房、车库、办公楼、养殖房、门卫、一层别墅、二层别墅、三层别墅),地址:密山市兴凯湖湖岗鲤鱼港东侧。

    8.黑龙江省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鸡西市福地洞天小区一期9号楼5号门市、7号楼17号车库、7号楼18号车库、7号楼19号车库、7号楼20号车库,地址:鸡西市鸡冠区福地洞天小区。

    9.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新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3号楼1号车库、3号楼2号车库、3号楼3号车库、3号楼4号车库、3号楼5号车库、3号楼6号车库、3号楼7号车库、3号楼8号车库、3号楼9号车库、3号楼10号车库、3号楼11号车库、3号楼12号车库、3号楼13号车库、3号楼14号车库、3号楼15号车库、3号楼16号车库、4号楼1号车库、4号楼2号车库、4号楼3号车库、4号楼4号车库、4号楼5号车库、4号楼6号车库、4号楼7号车库、4号楼8号车库、4号楼9号车库、4号楼10号车库、4号楼11号车库、4号楼12号车库、4号楼13号车库、4号楼14号车库、4号楼15号车库、4号楼16号车库、5号楼1号车库、5号楼2号车库、5号楼3号车库、5号楼4号车库、5号楼5号车库、5号楼6号车库、5号楼7号车库、5号楼8号车库、5号楼9号车库、5号楼10号车库、5号楼11号车库、5号楼12号车库、5号楼13号车库、5号楼14号车库、5号楼15号车库、5号楼16号车库、6号楼1号车库、6号楼2号车库、6号楼3号车库、6号楼4号车库、6号楼5号车库、6号楼6号车库、6号楼7号车库、6号楼8号车库、6号楼9号车库、6号楼10号车库、6号楼11号车库、6号楼12号车库、6号楼13号车库、6号楼14号车库、7号楼1号车库、7号楼2号车库、7号楼3号车库、7号楼4号车库、7号楼5号车库、7号楼6号车库、7号楼7号车库、7号楼8号车库、7号楼9号车库、7号楼10号车库、7号楼11号车库、7号楼12号车库、7号楼13号车库、7号楼14号车库,地址:鸡冠区红星乡加油站西侧、南环路北侧;其名下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泛华创业大厦、4栋钢结构厂房,地址:鸡西市鸡冠区鸡恒路66号;其名下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朝阳村房产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卫车库)1栋,地址:鸡西市鸡冠区红军办广益8-办公楼。

    10.北京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松林小区一期1号楼1单元603住宅、一期2号楼1单元602住宅、一期2号楼2单元602住宅、一期2号楼3单元602住宅、一期2号楼5单元602住宅、一期3号楼2单元602住宅、一期3号楼1单元202住宅、一期4号楼2单元402住宅、一期4号楼2单元502住宅、一期5号楼1单元502住宅、一期5号楼2单元502住宅、一期5号楼2单元602住宅、一期6号楼1单元502住宅、一期6号楼2单元502住宅、一期6号楼3单元602住宅、一期6号楼4单元502住宅、一期7号楼2单元502住宅、一期7号楼2单元602住宅、二期9号楼1单元602住宅、二期10号楼1单元602住宅、一期1号楼2号门市、一期1号楼3号门市、一期1号楼4号门市、一期1号楼5号门市、一期1号楼6号门市、一期2号楼1号门市、一期2号楼2号门市、一期2号楼3号门市、一期2号楼4号门市、一期2号楼5号门市、一期2号楼6号门市、一期2号楼7号门市、一期3号楼2号门市、一期3号楼3号门市、一期3号楼4号门市、一期3号楼5号门市、一期4号楼1号门市、一期4号楼2号门市、一期4号楼3号门市、二期8号楼1号门市、二期8号楼2号门市、二期8号楼3号门市、二期8号楼4号门市、二期8号楼5号门市、二期8号楼6号门市、二期9号楼1号门市、二期9号楼2号门市、二期9号楼3号门市、二期9号楼4号门市、二期9号楼5号门市、二期9号楼6号门市、二期9号楼7号门市、二期9号楼8号门市、二期10号楼1号门市、二期10号楼2号门市、二期10号楼3号门市、二期10号楼4号门市、二期10号楼5号门市、二期10号楼6号门市、二期10号楼7号门市、二期11号楼1号门市、二期11号楼2号门市、二期11号楼3号门市、二期11号楼4号门市、一期1号楼1号车库、一期1号楼2号车库、一期1号楼3号车库、一期1号楼4号车库、一期1号楼5号车库、一期1号楼6号车库、一期1号楼7号车库、一期2号楼1号车库、一期2号楼2号车库、一期2号楼3号车库、一期2号楼4号车库、一期2号楼5号车库、一期2号楼6号车库、一期2号楼7号车库、一期2号楼8号车库、一期2号楼9号车库、一期2号楼10号车库、一期2号楼11号车库、一期2号楼12号车库、一期2号楼13号车库、一期2号楼14号车库、一期2号楼15号车库、一期2号楼16号车库、一期2号楼17号车库、一期2号楼18号车库、一期2号楼19号车库、一期2号楼20号车库、一期3号楼2号车库、一期3号楼3号车库、一期3号楼4号车库、一期3号楼5号车库、一期3号楼6号车库、一期3号楼7号车库、一期3号楼8号车库、一期4号楼1号车库、一期4号楼2号车库、一期4号楼3号车库、一期4号楼4号车库、一期4号楼5号车库、一期4号楼6号车库、一期4号楼7号车库、一期4号楼8号车库、一期5号楼1号车库、一期5号楼2号车库、一期5号楼3号车库、一期5号楼4号车库、一期5号楼5号车库、一期5号楼6号车库、一期5号楼7号车库、一期5号楼8号车库、一期5号楼10号车库、一期6号楼1号车库、一期6号楼2号车库、一期6号楼3号车库、一期6号楼5号车库、一期6号楼6号车库、一期6号楼7号车库、一期6号楼8号车库、一期6号楼9号车库、一期6号楼10号车库、二期8号楼1号车库、二期8号楼2号车库、二期8号楼3号车库、二期8号楼4号车库、二期8号楼5号车库、二期8号楼6号车库、二期8号楼7号车库、二期8号楼8号车库、二期8号楼9号车库、二期8号楼10号车库、二期8号楼11号车库、二期8号楼12号车库,地址:鸡西市鸡冠区松林小区。

    11.鸡西市鸿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柳盛馨园小区9号楼2单元601住宅、8号楼5单元203住宅、1号楼4号车库、2号楼6号车库、2号楼7号车库、2号楼13号车库、2号楼16号车库、2号楼17号车库、3号楼17号车库、3号楼18号车库、3号楼19号车库、5号楼5号车库、5号楼7号车库、7号楼2号车库、7号楼3号车库、7号楼4号车库、7号楼5号车库、7号楼6号车库、7号楼7号车库、7号楼8号车库、8号楼9号车库、8号楼14号车库、8号楼15号车库、8号楼22号车库、9号楼7号车库、9号楼9号车库、10号楼1号车库、10号楼4号车库、11号楼3号车库、11号楼4号车库、11号楼5号车库、12号楼9号车库、12号楼21号车库、14号楼4号车库、14号楼5号车库、14号楼6号车库、14号楼7号车库、14号楼8号车库、14号楼9号车库、14号楼14号车库、14号楼15号车库、14号楼16号车库、14号楼17号车库、14号楼18号车库、14号楼19号车库、15号楼3号车库、15号楼4号车库、15号楼6号车库、15号楼7号车库、15号楼8号车库、15号楼9号车库、15号楼10号车库、15号楼12号车库、15号楼13号车库、15号楼16号车库、15号楼17号车库、16号楼18号车库、16号楼22号车库、16号楼24号车库、17号楼3号车库、17号楼7号车库、17号楼11号车库、17号楼12号车库、17号楼18号车库、17号楼19号车库、17号楼21号车库、17号楼20号车库、17号楼26号车库、17号楼29号车库、18号楼1号车库、18号楼11号车库、18号楼12号车库、20号楼14号车库、22号楼6号车库、22号楼8号车库、22号楼9号车库、22号楼10号车库、22号楼12号车库、22号楼17号车库、22号楼18号车库、22号楼19号车库、商务会馆11号车库、9-3车库、9-4车库,地址: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北柳浪街东柳盛馨园小区。

    12.鸡西市兴凯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37号国际经贸大厦,产权证号S201501270,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37号大厦。

    13.鸡西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名下鸡西市鸡冠区建安街东、技师学院北校区北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楼1栋,鸡冠房字第S201408620,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建安街东、技师学院北校区北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楼,鸡西市残疾人联合会2号楼。

    14.王洋名下北京市昌平区定泗路88号北七家镇羊各庄世纪星城住宅小区二期(一区)0151号1层0101别墅,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583662号,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定泗路88号北七家镇羊各庄世纪星城住宅小区。

    15.杨桂芝名下三亚市鲁能三亚湾度假区高一区B14栋,产权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09996号,地址:三亚市鲁能三亚湾度假区高一别墅区B14栋。

    16.张亚杰名下三亚市凤翔路鲁能三亚湾美丽城1区1期2栋1单元1A号住宅,产权证号琼(2019)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7112号,地址:海南省三亚市鲁能三亚湾美丽城区一期二栋一单元1A号房。

    17.金思江名下三亚市凤翔路鲁能三亚湾美丽城1区1期2栋1单元2A号住宅,产权证号三土房(2014)第09783号,地址:海南省三亚市鲁能三亚湾美丽城区一期二栋一单元2A号房。

    18.鸡西元通城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红胜花园小区B栋1101、B栋1-102、B栋1-202。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学府街西,涌新路南;其名下鸡西市红胜花园小区C4号楼-7号车库、C4号楼-8号车库、C4号楼-9号车库、C4号楼-10号车库、C4号楼-11号车库。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学府街西,涌新路南;其名下鸡西市唯美新城一期2-4-202室、一期3-1-201室、唯美新城二期2-3-201室、二期2-3301室、二期3-1-401室、唯美新城11-3-402室、8-11403室,鸡西市唯美新城三期16号楼1号门市,地址:鸡冠区新区建工街与涌新路交汇处唯美新城小区。

    19.黑龙江泛华物流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鸡西泛华物流园区B、C厂房,地址: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北、柳浪街东;其名下鸡西泛华物流园区信息交易综合楼、发电机房、门卫室、零担用房、快递分拣中心、零担库房、仓储库房等23处房产和厂房,地址: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418号物流园区。

    20.梁焕名下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40号龙电花园H栋11层2号,产权证号:1401083332,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40号。

    21.赵成芳(又名赵成方)名下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乡新兴村房产1处,二层楼房1栋,产权证号S160843号、S160844号,地址: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乡新兴村。

    22.鸡西金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5个日光棚、1个生态餐厅、7个温室大棚以及8处房屋(产权证号C201400561号至C201400568号);地址: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乡良种场。鸡西市东风办教育学院住宅-6-(1-5)层,产权证号S201506763,地址:鸡西市东风办教育学院住宅-6-(1-5)层。

    23.黑龙江北唐煤矿量费监控系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北唐煤矿量费监控系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地址:鸡西市鸡恒路东太村南。

    24.鸡西隆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信合大厦二单元1101、二单元1102、二单元2401、二单元2402、三单元1501、三单元1502、三单元1901、三单元1902、三单元2001、四单元1102、一单元1102、一单元2502、一单元2503、一单元2602、二单元1001、二单元1002、二单元1401、二单元1402、二单元1801、二单元1802、二单元2601、二单元2602、二单元2701、二单元2702、三单元1001、三单元1002、三单元1101、三单元1202、三单元1301、三单元1302、三单元1401、三单元1402、三单元1801、三单元1802、三单元2002、三单元2101、三单元2102、三单元2201、三单元2202、三单元2301、三单元2401、三单元2402、三单元2501、三单元2502、三单元2601、三单元2602、三单元2701、三单元2702、四单元1001、四单元1002、四单元1101、四单元1401、四单元1402、四单元1801、四单元1802、四单元2601、四单元2602、四单元2701、四单元2702、五单元1001、五单元1002、五单元1003、五单元1102、五单元1302、五单元1401、五单元1402、五单元1801、五单元1802、五单元2601、五单元2701、五单元2702、五单元2703、一单元1001、一单元1002、一单元1003、一单元1401、一单元1402、一单元1403、一单元1801、一单元1802、一单元1803、一单元2701、一单元2702、一单元2703号住宅。地址:鸡西市鸡冠区文化路南、西山路西信合大厦。信合大厦1层1号、1层2号、2层1号、2层2号、3层1号、3层2号、4层1号、4层2号、5层1号、5层2号、6层1号、6层2号、7层1号、7层2号、-1层1号门市,地址:鸡西市鸡冠区文化路南。信合大厦车位2-1-04号、车位-2-2-09号、车位-2-2-10号、车位2-2-12号、车位-2-2-13号、车位-2-2-14号、车位2-2-15号、车位-2-2-16号、车位-2-3-01号、车位2-3-02号、车位-2-3-03号、车位-2-3-04号、车位2-4-01号、车位-2-4-02号、车位-2-4-03号、车位2-5-01号、车位-2-5-02号、车位-2-5-03号、车位2-5-04号、车位-2-5-05号、车位-2-5-06号、车位2-6-01号、车位-2-6-05号,地址:鸡西市鸡冠区文化路南、西山路西。

    25.鸡西市嘉盈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名下门卫房、锅炉房、煤仓、料场及混凝土地、办公楼,地址:鸡西市鸡冠鸡密南路1号朝阳村村口沥青搅拌站,鸡西市北钢烧砖厂西侧、冷家路北。

    26.鸡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天马特种耐火材料厂房产,产权证号S201104631、产权证号S201104632、产权证号S201104633、产权证号S201104634、产权证号S201104635、产权证号S201104636、产权证号S201104637、产权证号S201104638、产权证号S201104639、产权证号S201104640、产权证号S201104641、产权证号S201104642、产权证号S201104643、产权证号S201104644,地址:鸡西市鸡冠区201国道特耐厂院内。

    27.鸡西煤矿专用设备厂名下厂房,产权证号S201001968、产权证号S201001974、产权证号S201001971、产权证号G888、产权证号G875、产权证号G879、产权证号G887、产权证号G886、产权证号S201001965、产权证号G884、产权证号032960、产权证号S201001967、产权证号S201001973、产权证号S201001970、产权证号S201001969、产权证号031774、产权证号031770、产权证号031768、产权证号031782、产权证号031772、产权证号031777、产权证号031781、产权证号031765、产权证号031783、产权证号031776、产权证号031771、产权证号031769、产权证号031780、产权证号031778、产权证号031766、产权证号031775、产权证号017007,产权证号024920、产权证号S201001966、产权证号S201001972、产权证号026304、产权证号G871、产权证号031779、产权证号031767、产权证号031773,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南山路59号。

    28.李传纲(鸡西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名下熙雅寓C座7单元502室,地址:鸡西市鸡冠区文化路熙雅寓C座7单元502室。

    29.李继明名下勤奋二组团4单元302室,产权证号黑(2017)鸡西市不动产权第000634号,地址:鸡西市鸡冠区文化路勤奋二组团4-00302。

    30.蒋一赫名下勤奋二组团4单元402室,产权证号黑(2017)鸡西市不动产权第000635号,地址:鸡西市鸡冠区文化路勤奋二组团4-00402。

    31.刘立红名下勤奋二组团4单元1002室,地址:鸡西市鸡冠区文化路勤奋二组团4-01002,产权证号S201508613;其名下鸡西市先锋小区5号楼3-6-3住宅,产权证号S200900862,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先锋小区。

    32.黑龙江龙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勤奋二组团2单元2201住宅、勤奋二组团2单元2202住宅、勤奋二组团2单元2301住宅、勤奋二组团3单元2201住宅、勤奋二组团3单元2202住宅、勤奋二组团4单元201住宅、勤奋二组团4单元301住宅、勤奋二组团4单元401住宅、勤奋二组团4单元801住宅、勤奋二组团4单元901住宅、勤奋二组团4单元1902住宅、勤奋二组团4单元2001住宅、勤奋二组团4单元2002住宅、勤奋二组团4单元1202住宅,勤奋二组团负1层7号门市、勤奋二组团负1层8号门市、勤奋二组团负1层9号门市、勤奋二组团负1层10号门市、勤奋二组团1层1号门市、勤奋二组团1层8号门市、勤奋二组团1层9号门市,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A区101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A区102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A区103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A区104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A区201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A区203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A区205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A区206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B区201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B区203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B区204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B区206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C区101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C区102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C区103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C区104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C区201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C区202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C区203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C区206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D区102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D区201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D区202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D区203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D区204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D区205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D区206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E区101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E区201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E区202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E区203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H区201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H区202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H区203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H区204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H区空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H区空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I区201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I区203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I区空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I区空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J区201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J区203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J区204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J区206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K区201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K区202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K区203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K区204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K区205车位、勤奋二组团地下车位K区206车位,1单元东侧三层独栋建筑,地址:鸡西市勤奋二组团;其名下鸡西市鸡冠区电台路南山小区一组团A栋2单元702室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2#、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8#、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0#、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2#、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8#、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9#、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20#、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2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22#、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2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25#、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26#、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2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28#、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29#、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30#、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3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3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35#、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36#、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3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38#、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39#、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40#、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4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42#、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4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4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45#、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46#、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4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48#、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49#、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50#、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5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52#、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5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5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55#、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56#、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5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59#、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60#、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6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62#、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6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6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69#、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70#、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7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72#、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7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7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75#、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76#、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7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78#、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79#、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80#、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8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82#、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8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8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85#、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86#、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8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88#、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89#、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90#、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9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92#、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9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9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95#、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96#、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9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98#、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0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0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0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05#、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06#、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0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08#、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09#、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10#、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1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12#、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1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1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16#、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1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18#、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19#、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2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2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25#、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26#、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2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28#、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29#、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30#、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3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32#、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3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3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35#、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36#、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3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38#、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39#、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40#、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4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42#、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4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4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45#、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46#、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4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48#、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49#、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50#、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5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52#、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5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54#、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55#、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56#、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57#、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58#、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59#、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60#、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61#、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62#、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63#、南山小区一组团车位15#,南山小区一组团A区3单元9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A区3单元902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5单元17-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17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17-02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1单元17-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16-02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2单元16-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10-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15-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14-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14-02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13-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12-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11-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9-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8-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8-02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7-02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6-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6-02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5-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5-02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4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4-02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3-01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B区4单元3-02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C区2单元13-03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C区2单元5-03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C区2单元4-03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D区2单元6-02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D区1单元603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D区1单元303住宅,南山小区一组团A座104门市、南山小区一组团A座105门市、南山小区一组团A座106门市、南山小区一组团A座107门市、南山小区一组团B座101门市、南山小区一组团B座102门市、南山小区一组团B座103门市、南山小区一组团B座105门市、南山小区一组团B座106门市、南山小区一组团B座107门市、南山小区一组团B座108门市、南山小区一组团B座109门市,地址:鸡西市鸡冠区电台路南山小区一组团。

    33.鸡西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1-2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1-2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1-3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1-4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14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1-5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1-6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1-6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2-3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2-4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2-4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2-5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2-5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2-6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2-6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3-2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3-2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3-3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3-3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3-4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3-4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35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3-5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3-6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3-6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4-2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4-2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4-3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4-3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4-4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4-4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4-5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4-5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4-6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4-6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5-2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5-2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5-3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53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5-4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5-4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5-5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5-5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5-6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5-6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6-2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6-2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6-3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6-3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6-4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6-4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6-5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6-5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6-601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6-602室住宅,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4号门市、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8号门市、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9号门市,地址: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综合楼。

    34.鸡西市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3号楼5号门市、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3号楼6号门市、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3号楼7号门市、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3号楼8号门市、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4号楼4号门市、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4号楼5号门市、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9号楼113号门市、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9号楼114号门市、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9号楼115号门市、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9号楼116号门市、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7号楼4号门市、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7号楼6号门市、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7号楼14号门市、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7号楼15号门市,地址: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六组团(金街花园)。

    35.陈彦彬名下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京铁潞园1号楼3单元2504室住宅,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京铁潞园1号楼3单元2504室。

    36.董凤珍名下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东风委4035-1-2-4住宅,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东风委。

    37.王立明名下鸡西市鸡冠区南山办跃进鸡西大学1-1-1-103住宅,产权证号S200707622,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南山办跃进委鸡西大学。

    38.刘泓弢名下鸡西市电工路商住楼-2-7-1住宅,产权证号S200702951,地址:鸡西市鸡冠区电工路商住楼。

    39.黑龙江正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兴东路北中国银行西鸡西市消防培训中心综合楼及附属设施,产权证号S201408904,地址:鸡西市鸡冠区消防培训中心综合楼西侧。其名下尼斯花园A1栋4处住宅、A2栋4处住宅、A3栋4处住宅、B1栋4处住宅、B2栋4处住宅、B3栋4处住宅、B4栋6处住宅、C1栋4处住宅、C2栋4处住宅、C3栋4处住宅、C4栋6处住宅,地址:鸡西市鸡冠区鸡兴东路、鸡西气象局东侧。

    40.黑龙江沈矿瓦斯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独栋鸡西市鸡冠区广益城农贸市场北侧办公楼1栋(鸡西市交通运输局原办公楼),产权证号G5235,地址:鸡西市鸡兴东路北、中国人民银行西。

    41.陈红博名下河北省固安县大卫城三期孔雀城大卫城乐园4栋1单元1层0107门市,地址:河北省固安县大卫城三期孔雀城大卫城乐园4栋1单元1层0107门市。

    42.黑龙江省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兴凯湖新开流景区5处木屋餐厅,地址:密山市兴凯湖新开流观景台东侧。

    三、车辆

    1.鸡西滨港特种车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夏工XG951,牌照号CXG00951C0L1A9165。

    2.鸡西滨港特种车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夏工XG955,牌照号XG955CXG00955P0L1C2231。

    3.鸡西滨港特种车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夏工XG955,牌照号CXG00955K0L1C2232。

    4.鸡西滨港特种车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夏工XG955,牌照号CXG00955T0L1B3379。

    5.鸡西滨港特种车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钩机,牌照号SH350SMT350A5P00BH3036。

    6.鸡西滨港特种车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山推SD16,牌照号AA126720。

    7.鸡西滨港特种车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山推SD16,牌照号AA126998。

    8.李克峰名下车辆,品牌型号白色雷克萨斯5700,牌照号黑A8570F。

    9.董国政名下车辆,品牌型号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5700,牌照号黑G7868E。

    10.李彬名下车辆,品牌型号福特嘉年华,牌照号黑G8K267。

    11.杨贵春名下车辆,品牌型号福特嘉年华,牌照号黑G6K700。

    12.郑鑫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大众辉腾,牌照号黑A923DZ。

    13.黑龙江省鹏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皮卡,牌照号黑G12180。

    14.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本田雅阁,牌照号黑G06729。

    15.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依维柯,牌照号黑G08078。

    16.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依维柯,牌照号黑G06829。

    17.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依维柯,牌照号黑G06866。

    18.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别克轿车,牌照号黑G81090。

    19.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长城汽车,牌照号黑G08106。

    20.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沈阳金杯,牌照号黑GB5017。

    21.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长城汽车,牌照号黑G08137。

    22.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沈阳金杯,牌照号黑GG2396。

    23.黑龙江沈矿瓦斯发电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大众辉腾,牌照号黑GG5507。

    24.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庆铃皮卡,牌照号黑G13736。

    25.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本田汉兰达,牌照号黑G07969。

    26.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大众桑塔纳,牌照号黑G07976。

    27.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大众桑塔纳,牌照号黑G09692。

    28.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大众桑塔纳,牌照号黑G09597。

    29.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大众桑塔纳,牌照号黑G04711。

    30.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大众桑塔纳,牌照号黑G04448。

    31.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别克GL8,牌照号黑G08757。

    32.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别克昂科威,牌照号黑G04447。

    33.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别克昂科威,牌照号黑G04066。

    34.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现代格瑞,牌照号黑G08878。

    35.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五菱宏光,牌照号黑GU4966。

    36.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五菱宏光,牌照号黑G08796。

    37.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五菱宏光,牌照号黑G09708。

    38.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铲车,牌照号柳工50。

    四、土地、滩涂

    1.鸡西市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财政局培训中心北、学府街东,学府街09-01号地块,面积27858平方米。

    2.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文成街东、规划路南,A-60-01-b号净地,面积10015平方米。

    3.鸡西市德帮物贸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污水处理厂西侧2012-12号地块A-01号土地,面积14154平方米。

    4.黑龙江北唐煤矿量费监控系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鸡恒路东、鸡西永金液化气有限公司南侧,鸡冠国用(2013)第200052号土地,面积38100平方米。

    5.黑龙江省北方建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西端南侧,宗地号3-23-47号土地,面积154198平方米。

    6.黑龙江优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租赁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乡永平村土地,面积21571平方米。

    7.郭立星名下租赁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乡永平村水域滩涂,面积44800平方米。

    8.鸡西金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租赁鸡西市良种场地块800亩(面积533336平方米)。

    9.黑龙江正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兴东路北中国银行西106/18/166地块(A-50),面积34985平方米。

    10.鸡西市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长征街东、涌新路北,鸡冠新区二期A-64-2号地块净地,面积61497平方米。

    11.鸡西市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长征街东、涌新路北,鸡冠新区二期A-66-2号地块净地,面积66724平方米。

    12.鸡西市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兴国东路北、冉昭街东,鸡冠区东A-02、东A-03、东A-04号A02-B-4-3地块,面积25681平方米。

    13.黑龙江泛华物流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北,鸡冠区2015-08号A-01(腾飞北路)地块,面积130162平方米。

    14.黑龙江泛华物流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北,鸡冠区2015-08号F-03(腾飞北路)地块,面积12911平方米。

    15.黑龙江泛华物流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北,柳浪街(鸡冠区2015-08号地块A-04地块)道路工程,面积25493平方米。

    16.黑龙江泛华物流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北,鸡冠区2015-08号A02(腾飞北路)地块,面积43992平方米。

    17.黑龙江泛华物流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北,鸡冠区2015-08号E-05-a(腾飞北路)地块,面积16531平方米。

    18.黑龙江泛华物流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北,鸡冠区2015-08号E05-b(腾飞北路)地块,面积2375平方米。

    19.黑龙江泛华物流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北、柳浪街东,鸡冠区2015-08号D-01地块,面积91296平方米。

    20.黑龙江泛华物流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北、柳浪街西,挂2016-9号,面积15423平方米。

    21.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沈阳煤业(集团)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侧,2011-30号A-07-5号地块,面积41118平方米。

    22.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文成街西前进路北,鸡冠新区二期A-68-2号地块,面积3655平方米。

    23.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恒路西汽车产业园内,鸡西(鸡冠)工业新城B-03-4号地块,面积4579平方米。

    24.张亚凤名下租赁鸡西市和平林场沈家沟土地(120.69亩),面积80460平方米。

    25.鸡西滨港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鸡冠区2011-30A-11号地块、鸡西市鸡冠区2011-30A-01号地块、鸡西市鸡冠区2011-30A-03号地块,三块土地共计面积137006平方米。

    五、林地

    1.哈尔滨市滨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鸡西市梨树区碱场矿林地18557亩(12371395.19平方米)。

    2.黑龙江优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租赁鸡西市团山子水库西岸林地980亩(653336.6平方米)。

    3.黑龙江沈煤林木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租赁鸡西市鸡冠区原立新矿樟子松、落叶松林地699亩(466002.33平方米)。

    4.黑龙江沈煤林木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租赁鸡西市鸡冠区原立新矿樟子松林地144亩(96000.48平方米)。

    5.黑龙江沈煤林木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租赁鸡西市鸡冠区原立新矿落叶松林地105亩(70000.35平方米)。

    6.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林场名下租赁小和平林场II区永和施业区、软阔叶混交林24825亩(16550082.75平方米)。

    7.黑龙江省青山煤矿林场名下租赁黑龙江省林口县(市)亚河公社(镇)青山煤矿林场26220亩(17480087.4平方米)。

    8.鸡西市园林绿化中心名下鸡西市鸡冠区太阳升村苗圃用地及表面栽种树木246860平方米。

    六、设备黑龙江绅港能源开发公司名下的2000KW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蒸汽型吸收式热泵(水源热泵)、冷渣机。

    七、股权

    1.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沈矿瓦斯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2.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沈矿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

    3.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4.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泛华物流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5.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绅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6.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市湖泊湿地保护研究中心100%股权。

    7.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兴凯湖大白鱼养殖繁育推广中心100%股权。

    8.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隆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9.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10.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龙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11.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北唐煤矿量费监控系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12.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优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13.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金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14.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安泰矿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15.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省鹏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16.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元通城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17.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滨港特种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

    18.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鸡东林场100%股权。

  •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2024年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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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2024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区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区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2.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3.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4.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5.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

    6.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7.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8.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公益事业。

    9.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10.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11.监督救灾备灾款物及人道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12.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13.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2个内设机构,包括:红十字会办公室、赈济救护科

    我部门无所属单位。

    (三)重点工作概述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准红十字事业发展正确政治方向。要始终把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建设队伍、服务群众,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创建效能机关为主线,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为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2.不断增强人道资源动员力度,提高红十字会救灾救助能力。通过多种形式建立筹资渠道,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对象的劝募工作。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提早谋划“5.8”“9.5”“9.9”网络筹款,多方位筹措资金做好救助工作,不断增强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实力。继续深入到困难群众中,了解困难人群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做好救助工作,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得到关心和救助。让“人道 博爱 奉献”的精神广泛深入群众中,营造人人做公益的良好氛围。

    3.持续深入开展好群众性的应急救护培训“五进”活动。继续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培训,不断扩大普及培训面。

    4.进一步加大“三献”工作宣传力度。依托金辰街道罗丰社区人体器官捐献者志愿者服务社区。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及红十字精神的宣传,倡导、鼓励更多群众加入到生命传递的爱心队伍中来,为挽救生命贡献力量。

    5.加强宣传力度,进一步拓展红十字组织体系建设。要依托各类大众新媒介,在“世界急救日”等重要节点,加大红十字精神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红十字会工作有效覆盖,在全区12家街道成立基层红十字组织的基础上,拓展社区、学校、企业等成立基层红十字组织。同时,依法加强会员和志愿者服务工作,建立一支稳定的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0个;参公单位1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3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5人,其中:行政编制5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5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5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2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人。

    车辆编制0辆,实有车辆0辆,超编0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务总收入124.5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24.56万元,政府性基金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00万元,事业收入0.0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3.51%,增加4.22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是2023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会经费按要求预算到2024年预算中。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24.5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24.56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00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24.5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万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3.51%,增加4.22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是2023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会经费按要求预算到2024年预算中。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4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24.56万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24.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2.4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51%,增加4.22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是2023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会经费按要求预算到2024年预算中;项目支出2.0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40.48%,主要原因分析红十字备灾救灾经费预算减少。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主要用于:

    1.2060404科学技术支出-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0.68万元,主要用于内网电脑费用支付;

    2.20805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5.04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3.208050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业事单位养老支出-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0.67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单位养老保险缴费;

    4.20816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红十字事业-行政运行支出89.01万元,主要用于工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费等;

    5.208169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红十字事业-其他红十字事业支出1.40万元,主要用于救灾备灾购买物资;

    6.2101101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4.87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7.2101103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3.43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

    8.2101199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45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医疗大病保险。

    9.2210201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9.01万元,主要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2024年部门预算无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1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2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2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0.00万元,较上年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2024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万元,较上年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因公出国(境)费与上年对比无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2024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0.00万元,较上年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0次,共计接待0人次。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公务接待费与上年对比无变化。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202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0.00万元,较上年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较上年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00万元,较上年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比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与上年对比无变化。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一)盘龙区红十字备灾救灾经费

    2024年,项目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区级和区级以下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工作,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通过组织全区红十字会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开展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工作,加强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开展红十字备灾救灾工作购买一定量的救灾物资 。

    (二)产出指标

    在2024年中购买一定数量的救灾备灾物资物品,以备灾害发生时急用。

    成本指标:全年完成本项目需要的成本金额1.4万元。

    时效指标:12月底前按照项目计划完成。

    社会效益指标:通过开展红十字备灾救灾准备,健全红十字会组织体系;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使更广泛的人群参与到志愿活动中,红十字会备灾救灾能力水平提升。

    可持续影响指标:社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水平提升。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志愿者及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红十字会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核心业务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三救”(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三献”(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

    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水费:反映单位的水费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1.0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62%,增加金额0.18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是2023年有人员变动,有调出调入人员。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昆明市盘龙区红十字会资产总额3.6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32万元,固定资产2.3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0.00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0.0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其中出租资产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00万元。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3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4年1月资产月报数。

  • 为完成上级“市场主体倍增”要求,村支书竟办理20张营业执照!

    多位山西大同阳高县的基层干部反映,当地在落实“市场主体倍增”计划过程中,存在严重造假现象。

    这两年,阳高县几乎每个月都有新增市场主体数量的考核,乡镇领任务再分到村里,村支书只能找亲朋好友完成登记注册,甚至把多个经营主体都注册在自己名下。多位基层干部表示,这样的层层摊派实在吃不消。

    为完成上级“市场主体倍增” 要求村支书四处“拉人头”

    大同市阳高县基层干部反映,从2022年4月起,阳高县有了“市场主体倍增”任务,县里派给乡镇,乡镇再派给村支书。

    他称,最近一次任务2024年2月26日下发,要求2天之内,镇里要新注册9家企业,最终他们镇超额完成任务,注册全都是“个人独资企业”。这样的要求,每个月都有。从去年8月到今年2月,全镇共注册企业200多家,有人半年时间开了6家公司。

    基层干部:本来注册是自然人的自愿行为,但注册量少,要完成“市场主体倍增”的数量任务,县里给乡镇、街道摊派,合作社办理多少个,公司办理多少个,每个月都有任务。乡镇没法只能给村里摊派,村支书只好找人注册没有实际营运的执照,这个月刚办完,下个月任务又来了。每个月都要通报,完不成挨批评。

    层层加码摊派任务 相关人员供图

    大同市政府官网显示,当地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采取很多具体措施。比如,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为新设立市场主体提供免费帮办、免费复印、免费邮寄、免费刻制公章“四免服务”;推行简易注销,提供免费帮办代办等服务。

    这位基层干部认为,一开始,这些政策的确为希望注册经营主体的村民提供了便利,但每个月都分配任务,还指定具体数字,压力都在基层工作人员身上。

    起初几个月,村支书们会动员自己的亲朋好友,车接车送去县城办注册手续,后来县里派工作人员下到镇上,方便大家办手续。

    层层加码摊派任务 相关人员供图

    最初的要求是每个人只能注册三个经营主体,但随着任务压力增大,上级放宽注册限制,村干部自己也注册多个营业执照。“后来不好找人,就可着一个人一直注册。”

    2023年年中,新任务又来了。市场主体不仅要“数量”,还要“质量”。县里不再考核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而是要提升市场主体中企业的占比,任务考核要求是新注册企业才算。

    相关人员供图

    同时因为2023年上半年任务压力大,个体工商户数量大增,导致企业占比过低,县里又要求之前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升级为公司。“可以是合资公司或者个人独资公司,规格提升了。”

    集中办理注销 相关人员供图

    派任务、算考核、层层摊派 新增市场主体数量弄虚作假

    一份阳高县2022年4—8月市场主体倍增任务分解表显示,参与考核的有阳高县11个乡镇以及社区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工业园区、招商服务中心。

    4月份,全县任务量为新增市场主体1100个,实际完成720个; 5月份任务数750个,实际完成685个; 6月份任务数709个,实际完成751个; 7月任务量970个,实际完成829个; 8月任务量中包含了7月未完成的,一共是1100个。

    4—7月四个月的时间里,阳高县新增2985个市场主体。

    阳高县2022年4月-8月市场主体倍增任务分解表

    公开信息显示,阳高县全县常住人口18.66万人,户籍人口26.29万人。一位村支书告诉记者,他把能找的关系都找遍了,放开注册要求后,干脆把注册的企业都放在自己名下。“都是为了完成任务,我们没法找群众了,就只能一个人做。”

    据查询,一位村支书名下注册了23家市场主体,只有3家是2022年前实际运营的合作社,其余20家有个体工商户、合作社及公司,涉及鞋店、服装店、水果店、货运队、养殖场、水产店、鲜花店、建材厂,两家便利店及一家美甲店。

    某村支书名下的部分经营主体

    一位村民说,在村干部多次请求下,他名下办理3张营业执照,目前已注销2家。“就是给村里完成任务,假的,啥也没开。”

    一位村民7天开三家豆腐店

    阳高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所有的注册都需要实名认证,都是经过本人同意的。

    阳高县2023年、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22年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建设年”活动,新增市场主体6792户,总量达22615户,2023年新增市场主体4956户,其中企业和涉税主体占比分别达到49.61%和67.55%。

    大同市阳高县某基层干部:市场主体增长很多,数据上比较好看,但实际上对经济发展一点用也没有,也解决不了农民的实际困难。不这样做,县里交不了上级的差,每个月还要排名。

    2023年10月的全县排名
  • 是谁把普华永道带入恒大这个火坑的? ——一封公开信

      普华永道审计恒大的问题,大家看了不少热闹。大家都谴责普华永道,但没有一个人问,在普华永道,对恒大审计失败的责任人是谁?

      普华永道审计恒大失败的最终责任人是赵柏基:

      赵柏基现在担任普华永道亚太区和中国区主席、首席合伙人和首席执行官。分 时间段而言:2005-2013,赵柏基担任普华永道审计业务线一把手(恒大是赵 柏基接的客户);2014至今,赵柏基担任普华永道一把手。

      恒大财务造假行为如此严重,普华永道10多年审计视而不见,普华永道被视同参与造假。普华永道如此有历史、有经验的事务所,为什么会走到今天的地步?赵柏基是如何把普华永道带入恒大这个火坑的?总结我们近距离的观察和经验,提出原由如下,值得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和监管部门的反思。

      一、追求合伙人高收入。赵柏基的一句口号是:我领导的普华永道的 EPEP—— 权益合伙人收入,在历史上最高,在四大中最高。赵柏基每年从普华永道获取的薪酬收入是5000万港币(注意,他还通过税务安排,实际个人所得税低到 7.5%以下)。在追求合伙人高收入的“奋斗拼搏“中,恒大就是个很好的客户 了。在2014年,普华永道上一代领导合伙人提出质询,要辞退恒大,但被赵柏基给拦回去了,他说:在大陆卖房子像卖蛋糕一样快,普华永道要用好的服 务跟上客户的步伐。在普华永道,有个著名的赵柏基核心圈 (inner

      circle), 内部叫“两亿俱乐部”,就是不到10个人,每年从普华永道分走两个亿。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和他的小帮派一旦以分钱为最高目标,走到恒大的火坑就不奇怪了。

      二、 审计质量管理在普华永道成为政治斗争中打压对手的手段。普华永道虽是 一个品牌,但在中国是由普华、永道和安达信三家合并组成。众所周知,在普华永道,有300块钱,安达信的人分130块,老普华的人分90块,老永道的人分80块。赵柏基为安达信出身的合伙人。他将安达信的亲信安排为内部质 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几乎所有普华永道的审计质量管理岗位均由安达信的合伙人控制,而且,还留用安达信的退休合伙人,有位安达信出身的黄姓女合伙人,快70岁了,还是普华永道审计质量顾问,天天在太子大厦上班。然后,赵柏基以审计项目质量为由,打压反对他的人。对房地产审计项目很有经验的 一个合伙人是郭志平(前房地产行业审计主管合伙人),原来是老普华系的,他反对安达信合伙人的激进做法,结果招到赵柏基的打压,退休前工资减半,后不幸患了癌症。还有一位反对为恒大出审计报告的合伙人,是普华永道南区审计负责合伙人,叫吴伟伦,他被赵柏基、孙宝源、蔡楚清联手拿下,南区审 计负责合伙人由安达信的人接替。

      三 、逃避国际网络所的质量检查。普华永道国际网络会定期对其成员所的审计质量进行检查。赵柏基通过聘用已经退休的资深美国普华永道合伙人,给予高 薪,作为中国所和香港所的说客,掩盖普华永道中国所的实际审计质量情况。 这些在国际上担任过国际网络审计质量检查领导岗位的退休人士,拿了普华永 道中国的钱,就整天说普华永道中国的审计质量好。但事实上,美国监管机构(PCAOB) 后来检查阿里巴巴的审计工作底稿时,一位参与其中的普华永道的 国际质量监督合伙人说,没有想到普华永道中国的审计质量水平腐烂到如此糟糕。普华永道是审计行业的领头羊,但有一个不为外界认识的领头羊作用是:赵柏基等普华永道合伙人,以审计工作底稿在中国大陆、是国家机密这样的理由,拒绝香港和美国监管机构的检查。事实上,他们是为了保全自己分钱的基础, 一方面能挣大钱,但另一方面审计工作质量又不需要被检查。真是这个原 因,才导致了中美资本市场的不信任。

      四 、普华永道亚太区管理基本瘫痪。普华永道以中国(包括香港)、澳大利亚、东南亚(包括新加坡)三大市场为主形成亚太地区管理层,过去近10年,赵柏基担任普华永道亚太区主席。但是,在赵柏基所提倡的EPEP (权益合 伙人收入)最高的管理理念下,亚太地区管理不到位,除普华永道中国外,另一场灾难是,普华永道澳大利亚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普华永道多名合 伙人泄露澳大利亚政府机密,澳大利亚政府已经全面解除了与普华永道澳大利 亚所的合作(终止所有合同),并开始对普华永道执行调查。后来,普华永道 国际网络介入对普华永道澳大利亚的调查,停止了赵柏基的亚太区主席一职,普华永道澳大利亚开除了37名合伙人和近500名员工,历史上没有过的举措。赵柏基因为承担亚太区管理责任,现在无法进入澳大利亚,否则会面临被 澳大利亚政府扣留调查的风险。目前来看,普华永道亚太区的管理是全面瘫痪的。

      五,关于审计独立性和普华永道为恒大和许家印家族办公室提供的其他服务。 目前,人们普遍关心的是普华永道的审计服务,但必须要问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普华永道为恒大和许家印家办提供的税务咨询服务、跨境交易服务中,有否协助恒大、协助许家印偷税、漏税、逃税,是否有非法协助他们把钱转到境 外?这个问题,财政部和监管机构必须要检查的。普华永道服务恒大绝对不是 只有审计服务这一项。

      值得下一代普华永道合伙人和业内人士思考的血一般的教训是:

      第一 、普华永道为客户建议“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构。请问,在普华永道,谁能制衡赵柏基?谁能挑战赵柏基?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问题已经提 到议事日程上了。比如,是否应该披露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高管的个人收入?有 一次,监管机构对普华永道执行调查,普华永道对监管的回复是,对赵柏基的 监督由一个名叫孙宝源的人负责,这本身就是个笑话。在普华永道,孙宝源是 有名的为了钱就没有背脊骨的人。就是孙宝源协助赵柏基拿下反对恒大审计项目的吴伟伦的。

      第二 、因为恒大的财务造假太严重了,对“房子”和“现金/银行存款”这两个会计科目的审计工作都没有做到位,在法律上,普华永道是否应该被视为参 与造假?普华永道有否参与协助许家印家族把资金转到境外?把这些问题查清 楚,对普华永道的负责合伙人追究法律责任,把害群之马抓出来(也还那些矜矜业业的合伙人一个清白)短期看是普华永道的一个痛,但长期看,有利于普华永道、有利于行业的长治久安。

      第 三 、普华永道的管理权力本来是香港合伙人掌握的,为了金钱目的,赵柏基 一直在谋求连任第3.5届(已经完成了10年,2.5届)。现在,他不情愿的让位了,把普华永道中国区主席、首席合伙人的职位交给了中国内地的合伙人李丹。这是第一次、也是第一家四大的管理权由内地合伙人掌握。但这个锅,李丹要接吗?两亿俱乐部的其他成员包括杨志伟、崔志义、蔡楚清等,他们是否应该把每年拿走的两个亿退回给公司,作为恒大赔偿基金?这是合伙人合同要认真考虑的。这几个人退休后,还在和李丹讨价还价,要留在公司当顾问,继 续拿钱。到今天为止,李丹连他的首席财务官都没有任命。这样做,他们对得起普华永道的下一代合伙人吗?

      第四、合伙企业选一把手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还是人品。赵柏基在一定时期掩盖自己的贪婪、嫉妒心,但一旦权力到手,原形毕露,为了能够从合伙企业多为自己拿到钱,把普华永道100多年来的事业带到了恒大这个火坑,是偶然、也 是必然。这个必然就是基于赵柏基的人品而定的。普华永道的教训惨痛,未来几届的首席合伙人的选举(包括推举)考虑领导合伙人的人品是第一位的。

      第五,我们不希望普华永道倒下,普华永道大部分的合伙人是优秀的、敬业的专业人士。市场也需要普华永道。但对赵柏基和他的两亿俱乐部的成员如何追责?每年6月底/7月初,普华永道都要在澳门的威尼斯人赌场召开合伙人大 会,这个是明面的; 一个不让人知道的事实是,赵柏基会先召开一个老安达信合伙人会议,不到三桌,商量安达信的人掌权的大计方针,这是暗地里做的。 赵柏基住总统套间,白天开会,晚上赌博。

      今年,普华永道中国的合伙人大会会在哪里召开,赵柏基并不光彩的退休庆功会还会召开吗,我们拭目以待。至少威尼斯人赌场,不是我们推荐的场所了。

      另外,赵柏基的退休庆功会的预算是多少呢?前面所说的,被赵柏基打压的原来的房地产行业审计的主管合伙人,郭志平,是1992年进入中国帮助筹建老 普华的。30年后,也就是2022年,他退休。他在普华永道的学徒(包括李丹)为他举办了一个退休庆功会,事实上也是人生告别会(郭志平患了癌症),参加这场活动的人比预期多了一些(事实上就是抱团取暖,对赵柏基等 安达信小圈子合伙人表达不满),超了预算3万元人民币。据说,李丹为了向赵柏基表忠心,就是不批这3万元的支出,后来是郭志平自己付的。历史就是这样在教育人的。我们建议,不应为赵柏基召开退休庆功会,因为钱要省下来 赔偿给恒大的投资者和银行。

      赵柏基给李丹提出了一个要求,退休后,他要担任普华永道荣誉主席。蔡楚清提出的要求是,他要在香港给普华永道担任顾问。两个人都是要收钱的(更重要的是,要遮盖自己的屁股)。参考原来安达信在公司担任顾问的退休合伙人 价码是,每人每年800元港币。如果是这样的安排,我们给普华永道合伙人们 的建议是:赵和他的两亿俱乐部的成员,应该一个都不能退休,直至普华永道把恒大的官司打完。

      最后的话语:

      第 一 、普华永道在中国接受财政部的调查,在香港面对恒大清盘人的起诉,这是普华永道必须面对的。但同时,普华永道必须拿出勇气,如同普华永道在澳大利亚一样,聘请独立专家对普华永道在治理、文化和问责制方面做出独立调查,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调查报告的内容。普华永道是为公众利益而存在的,建立社会诚信是其最重要的责任,如果不能开展独立调查,那是欠这个市场一个交代。这也是普华永道为自己挽回市场信心的唯一做法。

      第 二 、赵柏基在担任普华永道一把手10年期间,用的首席财务官是崔志义,

      10年不变。而普华永道内部都知道,崔志义是一个根本没有道德标准的人。普华永道在中国是一家年营业额超过200亿港币,供合伙人分配的年利润额超过 50亿港币的公司。这样一家公司的财务就是一个小圈子,两个人操作的,财务账目不公开(注意,对合伙人也是不公开的)。普华永道国际网络的审计部门,必须对赵柏基担任一把手期间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由赵柏基和崔志义掌握的开曼群岛的费用账务,向全体合伙人公开内部审计结果。必须对赵柏 基这10年间的举报信进行认真核实、复查,还普华永道合伙人事实的真相。

      请普华永道负责职业道德的合伙人Ewan Clarkeson 安排资源将本公开信翻译 成英文,报送普华永道国际和其网络成员所领导。

      第三、2024年7月至9月,这三个月是普华永道合伙人做出业绩评估和确定分 钱基础的时候。如果出现对任何合伙人的打击报复,特别是对老普华、老永道 合伙人的打击报复,我们将发表第二封公开信、并公开部分相关工作底稿。

      一部分普华永道合伙人

      2024年3月

  • 浙江蓝宇股份IPO资金流水分析

    2023年12月28日,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宇股份”)在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年第 91 次审议会议上顺利过会。本次IPO蓝宇股份拟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共募资50212.55万元,用于年产12000吨水溶性数码印花墨水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由此计算,蓝宇股份IPO估值不低于20.08亿元。

      蓝宇股份主营产品为数码喷印墨水,按业务模式分为公司自主生产的分散墨水、活性墨水及受托加工分散墨水,主要应用于纺织领域。蓝宇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郭振荣,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 45.1127%的股份。郭振荣1976年出生,现年48岁,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复旦大学高分子化学与物理专业硕士、美国威廉玛丽学院化学专业硕士、应用科学专业博士。

      从招股书看,这是一个高学历海归博士归国创业的励志故事,但是从招股书及回复函细节看,蓝宇股份在很多地方的信披疑点重重,尤其是涉及到创始人及其家庭成员、企业核心人员的资金流水方面,更是一堆糊涂账。不仅实际控制人配偶带着孩子长居美国,且已得美国国籍的配偶在资金流水核查问题上态度消极,以不再持有境内银行卡为由,拒绝提供境内银行历史流水记录;而且实控人与配偶的子女疑似已经成年,但并没有提供银行流水记录;此外,实控人的同学掌控的两家公司为蓝宇股份第一大供应商,离奇的是,其中一家公司的前监事与实控人的一名前员工同名。

      配偶美国籍,成年子女未提供资金流水

      新经济IPO注意到,蓝宇股份的资金流水核查披露部分存在诸多疑点。

      疑点之一是,回复函显示,蓝宇股份实际控制人郭振荣的2名关键家庭成员流水获取困难,其中一个是郭振荣的配偶YAN HU。回复函称,郭振荣的配偶YAN HU为美国国籍,目前在美国高校任职。中介机构曾于2022年初要求打印YAN HU资金流水,但截至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前,YAN HU并不配合,以长期定居美国、未参与公司经营等借口,拒绝提供银行资金流水。YAN HU仅出具了一封承诺函,表示其长期定居国外,未参与公司经营,未在发行人的供应商或客户处拥有权益,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将资金划转给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关系的对手方等。

      但在2023年6月份出具的第二轮回复函中,郭振荣配偶YAN HU才提供了电子版银行流水,不过,回复函显示,YAN HU表示长期在美国生活,并未持有中国银行(4.490, 0.01, 0.22%)卡,仅提供了美国花旗银行和富国银行两张卡的流水情况。

      实际上,回复函中的很多细节也和YAN HU所谓长期呆在美国、无法提供流水相矛盾。首先,既然银行流水可以提供电子版,为何第一轮时拒绝提供呢?其次,即便本人无法回中国,为何不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呢?另外,YAN HU 2023年曾回中国探亲,说明并不是完全不回来,所以拒不提供银行流水有何隐情呢?

      另外,YAN HU表示自己不持有中国银行卡,所以不提供中国境内银行的相关资金流水,这个说法也很可疑。招股书及回复函没有披露YAN HU何时取得美国绿卡,但是,涉及到IPO实际控制人及其家人、董监高等关键人物的资金流水,哪怕是已经注销的银行卡,也有必要提供历史流水记录。所以,YAN HU到底是何时注销掉全部中国境内银行卡的呢?蓝宇股份的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是否有义务就此进行更加细致的核实工作?

      实际上,对注销银行账户的核查是有先例的。上交所科创板就曾要求某家IPO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全部直系亲属过往多年注销的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情况。

      最后一点,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点,YAN HU的资金流水显示,资金流向之一是给子女支付学费7.15万美元,所涉及学校为美国埃默里大学,由此看,这名子女应该已经成年。众所周知,IPO资金流水核查中,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是必须要核查的对象,但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为何疏漏了郭振荣和YAN HU已经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为何没有进行相关的资金流水核查呢?

      财务总监炒币、借网贷摇号买房

      蓝宇股份的资金流水核查中,第二个疑点来自郭振荣的母亲杨元凤的部分流水。2021年12月,郭振荣母亲杨元凤的银行账户还向蓝宇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屠宁转账80万元。回复函称,这部分资金是借给屠宁信用贷还款、买车等消费。

      不过,从屠宁的资金流水记录看,他似乎不差钱。报告期内,屠宁资金流入高达1140万元,其中屠宁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400万元。屠宁用于借款给吴先国在加拿大买房、偿还京东、支付宝信用贷的资金达375万元。需要说明的是,吴先国是郭振荣的同学,加拿大国籍,他在报告期内也向郭振荣的母亲杨元凤借钱,名义也是在加拿大买房。

      很奇怪的是,屠宁作为蓝宇股份的高管,为何会与郭振荣的同学相熟,并向其提供借款呢?从回复函看,屠宁与吴先国关系匪浅。屠宁曾委托他将加密货币置换成人民币76万元。众所周知,国内禁止个人交易虚拟货币,屠宁持有加密货币并不违规,但他委托郭振荣在海外出售加密货币后,这些资金又是以什么名义回到国内的呢?

      第一大供应商员工与实控人前员工同名

      资金流水疑点之三是,蓝宇股份实控人家族控制的企业荣升汇彩曾向与实控人同学控制的企业借款,时间为2019年-2022年2月,涉及金额120万元。

      回复函显示,2019年至2022年2月,荣升汇彩与双进成之间存在资金拆借,金额共计120万元,原因为荣升汇彩在报告期除将房产对外租赁外无其他业务,由于荣升汇彩账上资金较少,而双进成实际控制人刘克与郭振荣为同学关系,故曾向双进成进行资金拆借并大多在当日或不久交付水电费及相关费用。

      一家即将上市的公司,为何需要借款100多万支付水电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口袋中没钱还是公司账上没钱呢?

      招股书显示,郭振荣与其父亲郭宁、母亲杨元凤持有的无锡荣升汇彩科技有限公司向蓝宇股份提供房产租赁服务,截至招股书签署日,荣升汇彩向蓝宇股份提供租赁面积为3519平米,每平方米140元,2019年和2020年租金约46.92万元。

      除了支付租金外,蓝宇股份还向荣升汇彩支付水电费,报告期内,租赁房屋水电费金额分别为27.86万元、25.74万元、29.73万元和7.37万元。

      除了为蓝宇股份提供租赁服务,荣升汇彩还出租房屋给江阴常胜客食品公司和宝瑞置业有限公司。这意味着,荣升汇彩有充足的租金收入,水电费也无需出租方垫付。回复函显示,报告期内,荣升汇彩收到租金及水电费548万元,预缴电费475万元,费用足够覆盖开支。

      即便从最朴素的现实商业逻辑看,荣升汇彩向儿子同学旗下公司借钱交水电费也很离奇。回复函显示,荣升汇彩的两大股东-蓝宇股份实际控制人郭振荣以及他的父亲郭宁—手中握有上亿元现金,借钱交公司水电费的说法显得格外荒诞。

      蓝宇股份实际控制人郭振荣2021年股权转让获得现金3400万元,随后将1400万元用于理财,这说明他手中资金非常宽裕。回复函显示,郭振荣报告期内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高达8870万元,丝毫不差钱。

      郭振荣的父亲也是千万富豪。回复函显示,郭宁报告期内购买银行理财资金高达4600多万元,而且他仅代收荣升汇彩租户房租及水电费就有172.64万元。此外,郭振荣的母亲报告期内购买货币基金和股票1500多万元,还代收了荣升汇彩租户江阴市常胜客食品有限公司和江阴市宝瑞塑业有限公司的房租及水电费200多万元。

      整体看,报告期内,郭振荣及其父母合计购买理财接近1.5亿元,收取荣升汇彩房租及水电费约370多万元,何至于要向郭振荣的同学公司借钱缴纳水电费?

      招股书及回复函显示,蓝宇股份与双进成及其实际控制人刘克有着更为隐晦的关系。

      企查查显示,张家港保税区双进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注册资本81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20.2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克。公司股东为江大虎持股51%,刘克持股49%。

      招股书显示,张家港保税区双进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刘克控制的另一家实体上海本仓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为蓝宇股份的第一大供应商,双方自2014年开始合作。

      回复函显示,2019年-2023年,双进成贸易及上海本仓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累计向蓝宇股份销售8107万元表面活性剂等助剂及色料。

      双进成贸易2021年-2023年的年收入分别约8100万元、8300万元、6500万元,规模较大。但是,企查查显示,该公司2023年仅有一名缴纳社保的员工,这似乎与其庞大的收入矛盾。

      不仅如此,工商变更记录还显示,刘克是2022年10月24日才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之前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袁南铨。

      这个时间点非常微妙,蓝宇股份2022年9月30日向深交所提交招股书,而双进成贸易作为报告期内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突然换成了蓝宇股份的同学,是巧合吗?

      刘克名下的另一家公司上海本仓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50万元。这家公司和双进成贸易一样,参保人数同样只有一人。看起来,刘克能力超群,不需要雇佣太多员工就能把公司营收做到近亿元。

      企查查显示,上海本仓科技贸易2021年2月8日发生了一次工商变更,监事陈云霞退出。

      而在蓝宇股份的回复函中,也出现了一位叫陈云霞的人。这位陈云霞曾经担任过义乌蓝果儿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回复函称,陈云霞为郭振荣的前员工,曾为其代持义乌蓝果儿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于2021年12月注销。

      那么,这两名陈云霞是不是同一个人呢?还是很巧合地,郭振荣和他的好同学刘克都曾经拥有过一位叫陈云霞的员工?

  • 刘姝威:蓝田之谜

    我运用国际通用的分析方法,分析了从蓝田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到2001年中期报告的全部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资料。根据对蓝田股份会计报表的研究推理,我写了一篇600多字的研究推理短文《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发给《金融内参》。

    现在,我公开发表蓝田股份会计报表的研究推理摘要。我将非常感谢大家评论我的研究推理。

    我研究推理“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的依据

    在对借款企业发放贷款前和发放贷款后,银行必须分析借款企业的财务报告。如果财务分析结果显示企业的风险度超过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那么,银行可以立即停止向企业发放贷款。

    1.蓝田股份的偿债能力分析

    2000年蓝田股份的流动比率是0.77。这说明蓝田股份短期可转换成现金的流动资产不足以偿还到期流动负债,偿还短期债务能力弱。

    2000年蓝田股份的速动比率是0.35。这说明,扣除存货后,蓝田股份的流动资产只能偿还35%的到期流动负债。

    2000年蓝田股份的净营运资金是-1.3亿元。这说明蓝田股份将不能按时偿还1.3亿元的到期流动负债。

    从1997年至2000年蓝田股份的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流动比率逐年下降,到2000年二者均小于1。这说明蓝田股份的偿还短期债务能力越来越弱。

    2000年蓝田股份的主营产品是农副水产品和饮料。2000年蓝田股份“货币资金”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以及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净营运资金和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均位于“A07渔业”上市公司的同业最低水平,其中,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低于“A07渔业”上市公司的同业平均值大约5倍和11倍。这说明,在“A07渔业”上市公司中,蓝田股份的现金流量是最短缺的,短期偿债能力是最低的。

    2000年蓝田股份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均处于“C0食品、饮料”上市公司的同业最低水平,分别低于同业平均值的2倍、5倍和3倍。这说明,在“C0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中,蓝田股份的现金流量是最短缺的,偿还短期债务能力是最低的。

    2.蓝田股份的农副水产品销售收入分析

    2000年蓝田股份的农副水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69%,饮料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29%,二者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98%。

    2001年8月29日蓝田股份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基地地处洪湖市瞿家湾镇,占公司产品70%的水产品在养殖基地现场成交,上门提货的客户中个体比重大,因此“钱货两清”成为惯例,应收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低。

    2000年蓝田股份的水产品收入位于“A07渔业”上市公司的同业最高水平,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

    2000年蓝田股份的应收款回收期位于“A07渔业”上市公司的同业最低水平,低于同业平均值大约31倍。这说明,在“A07渔业”上市公司中,蓝田股份给予买主的赊销期是最短的、销售条件是最严格的。

    作为海洋渔业生产企业,华龙集团以应收款回收期7天(相当于给予客户7天赊销期)的销售方式,只销售价值相当于蓝田股份水产品收入5%的水产品;中水渔业以应收款回收期187天(相当于给予客户187天赊销期,比蓝田股份“钱货两清”销售方式更优惠、对客户更有吸引力)的销售方式,只销售价值相当于蓝田股份水产品收入26%的水产品。

    蓝田股份的农副水产品生产基地位于湖北洪湖市,公司生产区是一个几十万亩的天然水产种养场。武昌鱼公司位于湖北鄂州市,距洪湖的直线距离200公里左右,其主营业务是淡水鱼类及其它水产品养殖,其应收款回收期是577天,比蓝田股份应收款回收期长95倍;但是其水产品收入只是蓝田股份水产品收入的8%。洞庭水殖位于湖南常德市,距洪湖的直线距离200公里左右,其主营产品是淡水鱼及特种水产品,其产销量在湖南省位于前列,其应收款回收期是178天,比蓝田股份应收款回收期长30倍,这相当于给予客户178天赊销期;但是其水产品收入只是蓝田股份的4%。在方圆200公里以内,武昌鱼和洞庭水殖与蓝田股份的淡水产品收入出现了巨大的差距。

    武昌鱼和洞庭水殖与蓝田股份都生产淡水产品,产品的差异性很小,人们不会只喜欢洪湖里的鱼,而不喜欢武昌鱼或洞庭湖里的鱼。蓝田股份采取“钱货两清”和客户上门提货的销售方式,这与过去渔民在湖边卖鱼的传统销售方式是相同的。蓝田股份的传统销售方式不能支持其水产品收入异常高于同业企业。除非蓝田股份大幅度降低产品价格,巨大的价格差异才能对客户产生特殊的吸引力。但是,蓝田股份与武昌鱼和洞庭水殖位于同一地区,自然地理和人文条件相同,生产成本不会存在巨大的差异,若蓝田股份大幅度降低产品价格,它将面临亏损。

    根据以上分析,我研究推理:蓝田股份不可能以“钱货两清”和客户上门提货的销售方式,一年销售12.7亿元水产品。

    3.蓝田股份的现金流量分析

    2000年蓝田股份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超过了“主营业务收入”,但是其短期偿债能力却位于同业最低水平。这种矛盾来源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92%。2000年蓝田股份的在建工程增加投资7.1亿元,其中“生态基地”、“鱼塘升级改造”和“大湖开发项目”三个项目占75%,在建工程增加投资的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这意味着2000年蓝田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大部分转化成在建工程本期增加投资。

    根据2001年8月29日蓝田股份发布的公告,2000年蓝田股份的农副水产品收入12.7亿元应该是现金收入。

    我从事商业银行研究,了解我国的商业银行。如果蓝田股份水产品基地瞿家湾每年有12.7亿元销售水产品收到的现金,各家银行会争先恐后地在瞿家湾设立分支机构,会为争取这“12.7亿元销售水产品收到的现金”业务而展开激烈的竞争。银行会专门为方便个体户到瞿家湾购买水产品而设计银行业务和工具,促进个体户与蓝田股份的水产品交易。银行会采取各种措施,绝不会让“12.7亿元销售水产品收到的现金”游离于银行系统之外。与发达国家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确实存在差距,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没有迟钝到“瞿家湾每年有12.7亿元销售水产品收到的现金”而无动于衷。

    根据以上分析,我研究推理:2000年蓝田股份的农副水产品收入12.7亿元的数据是虚假的。

    4.蓝田股份的资产结构分析

    蓝田股份的流动资产逐年下降,应收款逐年下降,到2000年流动资产主要由存货和货币资金构成,到2000年在产品占存货的82%;蓝田股份的资产逐年上升主要由于固定资产逐年上升,到2000年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构成。

    2000年蓝田股份的流动资产占资产百分比位于“A07渔业”上市公司的同业最低水平,低于同业平均值约3倍;而存货占流动资产百分比位于“A07渔业”上市公司的同业最高水平,高于同业平均值约3倍。

    2000年蓝田股份的固定资产占资产百分比位于“A07渔业”上市公司的同业最高水平,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多。

    2000年蓝田股份的在产品占存货百分比位于“A07渔业”上市公司的同业最高水平,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在产品绝对值位于同业最高水平,高于同业平均值3倍。

    2000年蓝田股份的存货占流动资产百分比位于“C0食品、饮料”上市公司的同业最高水平,高于同业平均值1倍。

    2000年蓝田股份的在产品占存货百分比位于“C0食品、饮料”上市公司的同业最高水平,高于同业平均值约3倍。

    根据以上分析,我研究推理:蓝田股份的在产品占存货百分比和固定资产占资产百分比异常高于同业平均水平,蓝田股份的在产品和固定资产的数据是虚假的。

    5.我的研究推理

    根据以上分析,我研究推理:蓝田股份的偿债能力越来越恶化;扣除各项成本和费用后,蓝田股份没有净收入来源;蓝田股份不能创造足够的现金流量以便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和保证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银行应该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

    我研究推理“蓝田股份已经成为中国蓝田总公司的提款机”的依据

    1.蓝田股份的关联方关系

    根据蓝田股份2000年会计报表附注“(八)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蓝田股份的母公司是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洪湖市瞿家湾镇。蓝田股份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有两家:沈阳蓝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沈阳市)和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洪湖市瞿家弯镇)。2000年沈阳蓝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亏损。2000年蓝田股份的利润主要来自于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蓝田股份2000年会计报表附注“(八)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中国蓝田总公司与蓝田股份不存在控制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蓝田股份委托中国蓝田总公司为代销商,2000年中国蓝田总公司代销额占当期蓝田股份销售额的1.9%。中国蓝田总公司长期为蓝田股份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

    中国蓝田总公司所属的金农网(产品)《中国蓝田总公司简介》称:“1996年5月,其核心企业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农业部推荐为首家A股股票上市公司。”

    金农网(简介)《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简介》称:“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是总公司的核心企业,1996年5月由国家批准A股上市,被誉为‘中国农业第一股’。上市以来,业绩连年高速增长,2000年,主营业务收入18.41亿元,利润总额5.02亿元。”

    蓝田股份称:中国蓝田总公司与蓝田股份不存在控制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中国蓝田总公司和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称:蓝田股份是其核心企业。哪个是真的?

    2.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的收入来源分析

    金农网(简介)《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简介》称:中国蓝田总公司在全国建立了六大生产基地,即湖北洪湖30万亩水产品种植、养殖和绿色食品加工基地,湖北随州10万亩银杏和200吨黄酮、500公斤萜内酯生产加工基地,湖南临湘10万亩黄姜及500吨皂素生产基地,湖南常德奶牛、乳制品生产加工基地,广东珠海优化农业试验基地,北京昌平国际高科技农业基地。

    (1)北京昌平国际高科技农业基地

    2001年10月26日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关联交易公告称:“本公司以2320万元的价格将所持蓝田园(即北京昌平国际高科技农业基地)80%的股权出售给中国蓝田总公司。……蓝田园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到目前为止未有盈利。”

    (2)广东珠海优化农业试验基地

    金农网(简介)《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简介》称:中国蓝田集团广东公司在广东省计划委员会立项,投资1.9亿元,于广东省珠海市建设“广东蓝田优化农业试验基地”。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建设项目计划表)列示:珠三角十大农业示范基地项目,建设起止年限:2000~2005年,总投资40亿元,到2000年完成投资15亿元,2001年计划投资2亿元。假设“广东蓝田优化农业试验基地”是“珠三角十大农业示范基地”之一,那么,该基地最早是2000年开始投资建设的。

    (3)湖北随州10万亩银杏和200吨黄酮、500公斤萜内酯生产加工基地

    金农网(简介)《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简介》称:中国蓝田集团随州公司开发管理的10万亩银杏基地坐落在湖北省随州市。基地以洛阳镇为重点,以该镇珠宝山第七个村为中心,辐射洛阳镇230平方公里的32个行政村。

    《随州信息港》网站: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位于大洪山东麓,全镇辖32个村(居)委会,34500人,总面积23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3.3万亩,山场25万亩,水面2.2万亩。全镇有果用型银杏树570多万株,其中百年以上1.7万株,千年以上308株;叶用型银杏园5300余亩,银杏苗圃100多亩,每年产银杏500余吨、银杏叶1500余吨,可出圃各规格银杏苗500万株。

    三九健康网2001年9月24日报道,6月26日,我国最大的银杏深加工基地正式落户随州。省委常委、中国工程院院士周济与中国蓝田集团总裁瞿兆玉共同为这座占地500亩的“湖北蓝田银杏高科技产业园”奠基。

    (4)湖南临湘10万亩黄姜及500吨皂素生产基地

    蓝田金农网没有介绍湖南临湘10万亩黄姜及500吨皂素生产基地。

    在湖南省临湘市政府网站有关湖南临湘10万亩黄姜及500吨皂素生产基地的任何信息。

    (5)湖南常德奶牛、乳制品生产加工基地

    蓝田金农网没有介绍湖南常德奶牛、乳制品生产加工基地。在湖南省常德市政府网站有关湖南常德奶牛、乳制品生产加工基地的任何信息。

    (6)洪湖30万亩水产品种植、养殖和绿色食品加工基地

    金农网(简介)《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简介》介绍了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的洪湖生态养殖基地(位于洪湖)、果蔬种植基地、畜禽养殖基地(位于洪湖市)和绿色食品加工中心(位于洪湖瞿家湾镇)。

    从1997年至2000年蓝田股份累计投资3亿元的洪湖菜篮子工程与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的果蔬种植基地、畜禽养殖基地和绿色食品加工中心位于同一地点。

    从1997年至2000年蓝田股份累计投资约16亿元的生态基地、大湖开发项目和渔塘升级项目与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的洪湖生态养殖基地位于同一地点。

    3.我的研究推理

    根据以上分析,我研究推理: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的湖北洪湖30万亩水产品种植、养殖和绿色食品加工基地就是蓝田股份的生产基地;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的其他五个生产基地不能为其提供净收入和现金流量;中国蓝田总公司没有净收入来源,不能创造充足的现金流量以便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和保证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蓝田股份的现金流量流向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蓝田股份已经成为中国蓝田总公司的提款机。

    -我研究推理“蓝田股份依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的依据

    根据以上分析,我没有发现蓝田股份足以维持其正常经营和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现金流量来源。所以,我研究推理:蓝田股份依靠银行的贷款维持运转,而且用拆西墙补东墙的办法,支付银行利息。

    从《金融内参》2001年10月26日发表《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到2001年11月20日瞿兆玉找我,间隔25天。瞿兆玉博士说:“所有银行停发贷款,资金链断了,业务无法进行了,快死了。”一家健康的企业不会出现如此强烈的反应,在银行停发贷款的短时间内,业务已经无法进行了。

    结束语

    任何一家银行不可能单凭一篇短文和不进行调查研究而立即停发一家企业的贷款。

    在《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中,我提示银行检查“蓝田股份和中国蓝田总公司及其各地子公司的银行户现金流动情况”。

    如果银行对蓝田进行调查研究后,根据银行的调查研究结果,停发蓝田贷款,那么,银行停发蓝田贷款一定有其理由。

  • 烟台市百润置业有限公司:关于郁亮操控万科谋取私利有关情况的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3月,随着惠誉、标普、穆迪三大评级机构全部下调万科评级,万科的债务危机全面来临。而万科当前的债务危机并不是偶然事件,是以郁亮为首的高管人员利用万科偷税漏税、中饱私囊,甚至转移国家资产后的必然结果!我们是万科在烟台的合作股东。由于合作关系,我们看到了郁亮团伙利用万科挪用资金、发放高利贷、偷税漏税、洗钱等违法经营问题。长久以来,这些祸害国家、祸害企业的蛀虫肆无忌惮,不收敛、不收手,把万科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贪婪的啃噬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成果,马上就要把万科这个优质的房企拖垮,保护万科品牌刻不容缓,肃清蛀虫迫在眉睫!

    万科是我国较早一批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大型房企,其依靠股权优势和良好的管理模式一直保持稳健经营,同时也打响了万科品牌,掌握了巨量的社会资源和市场资源。但郁亮接手万科后,大搞圈子文化,肆意侵吞公司财产,将万科公司当作自己的工具谋求私利。郁亮倚仗万科品牌优势地位在全国范围低价拿地、捆绑政府,以经营房地产为掩护从事非法活动,房地产则为其非法活动提供了资金来源,而这些资金就是万科从项目公司、合作股东、全体股民身上抽的血。万科通过万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红色崛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鹏、红色崛起)等“影子银行”发放高利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并赚取高额不法收益。利用各种手段压缩项目公司利润并出表进行体外循环,最终进入这些蛀虫的个人腰包。同时造成上市公司现金流紧张,还涉嫌偷逃国家税款。郁亮为首的犯罪团伙践踏国家法律、坑害地方政府、祸害金融机构、罔顾合作方权利,其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万科出现全面的债务危机,也可以说已经暴雷。为提前做好应对工作,执法部门亟需根据检举线索查清、查实郁亮操控万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脉络并尽快铲除。下面是我们已经发现的一些问题。

    非法设立类金融机构发放高利贷。在与万科合作过程中,北京万鹏、红色崛起等公司频繁出现在我们项目公司的转款对象中,这些公司既不是我们的业务对象,也不是项目建设的材料供应商,与我们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据查证,在郁亮的授意下,万科在全国范围直接、间接持股成立的类似北京万鹏、红色崛起这样的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多达3000余家。这些公司都属于万科的资金中介,在房地产项目中充当资金掮客和转贷人,以极高的利息向与万科有合作关系的股东发放高息贷款,并收取高昂的中介费和融资费,致使合作方综合融资成本高达近40%,完全属于高利贷性质。据媒体公开报道,2018年5月,万科与唐山今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开发“万科翡翠蓝山”项目。该项目万科出资1亿元,今牛公司出资11亿元,而今牛公司出资的11亿元是由万科指定的第三方红色崛起公司以高息借贷的方式借给金牛公司。过程中,万科扣押合作方营业执照、网银、公章等贵重物品并以此强行建立的合作关系致使合作方累计支付高利贷利息超过1.8亿元。由于我们跟万科合作项目的资金在相近时间也被挪用至红色崛起公司,因此可以确定同样是被上述公司用来违法放贷。至此,红色崛起公司充当资金掮客的角色进入大众视野,而万科挪用项目公司资金的线索也逐渐浮出水面,一条“成立非法机构—挪用项目资金—对外违法放贷”的完整线索得以证实。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红色崛起公司的股东是北京后城、深证安创和北京城业通三家公司,股权穿透后发现,北京城业通公司的股东是北京万鹏,而北京万鹏的股东就是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与万科合作的项目有资金挪用,充当放贷人角色的公司与万科有股权关系,这一切就是万科自导自演的骗局。诸多证据已经表明,万科此举严重违法而且最终收益没有进入上市公司的并表大账,而是进行体外循环。在郁亮团伙利用万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中都能看到类似北京万鹏和红色崛起的影子,这些企业实际就是在郁亮指使下成立的万科系“影子银行”,专门从事资金中介和高利放贷业务同时也涉嫌偷逃国家税款。实际操作过程中,万科会利用与其有股权关系的企业来给项目融资配资,从而进行违法放贷活动。

    欺瞒股东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在郁亮的授意下,万科在与我们合作过程中擅自挪用在建项目资金,如:烟台万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与烟台瑞拓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项目公司)被万科挪用1.4亿元;烟台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与烟台百润置业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项目公司)被万科挪用1.7亿元;烟台竹林苑置业有限公司(万科与烟台宸智商贸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项目公司)被万科挪用1.5亿元,这仅仅是列举了几个例子。万科在当地开发的一个项目总销售额近70亿元,万科总部第一时间就挪用了50亿元,截至目前尚有近20亿元资金未回流项目公司。经查证,上述被挪用、侵占的项目公司资金被万科转入北京万鹏,然后再进入红色崛起。在郁亮的指使下,万科将项目公司资金在合作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至万鹏公司或其他类似公司。然后经万鹏等公司转往诸如红色崛起这样的资金中介,被挪用的资金在这几千家公司间腾挪、转换,再将巨额资金高利借贷给万科的合作方或向社会发放高利贷,通过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获取高额不法收益。

    操控皮包公司将违法收入腾挪转移后私分。郁亮团伙操控万科利用代理人间接持有诸多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份,放贷收入、中介费、融资费等非法所得没有进入万科上市公司并表大账,而是被洗出万科体系甚至转至国外。在郁亮的授意下,万科还成立了若干个投资类、基金类融资平台公司,引导与其合作的小股东向这些融资平台借款。借款没有到借款人账户,而是直接到了万科控制的账户,然后万科控制项目公司还款的节奏,使借款期限进一步拉长,以此把合作方的利润全部吃掉,唐山今牛事件就是由此爆发。更有甚者,万科将与合作方成立项目公司的房屋销售款通过POS机直接让平台公司收取。万科在全国大部分城市还成立了若干个以自然人为投资人的“共舟”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金极小,只有区区几千元。这些公司没有任何正常业务,但却能撬动百亿、千亿甚至万亿资金。这些眼花缭乱、难以穿透股权的公司,就是郁亮及其利益团伙用来转移、沉淀、藏匿资金的“钱袋子”,也是其分钱的工具。万科通过这些公司将挪用、侵占项目公司的资金,以及发放高利贷的收入,通过包装、洗白分配给高管。

    利用跟投机制变相为团伙高管牟利。郁亮团伙还利用万科平台大搞跟投机制。据万科离职高管介绍,郁亮会按照高管级别分配跟投金额,级别越高额度越高,资金安全性和收益也越高,高管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优势从金融机构、网络平台等获取高额贷款,利率4%-6%不等,名义为个人装修、购房、购车等,用途实为虚假。贷款资金通过交易对手又回流至借款人能够控制的账户并以个人名义投入郁亮团伙控制的跟投公司,跟投公司再通过上述发放高利贷等方式获取高额利润,回报率能够达到20%以上。不但实现了“空手套白狼”,还使国家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用于个人套利。万科跟投名义是员工激励计划,实则是核心高管人员洗钱、分钱的手段,不管是赚是赔,这部分人都要分钱。如果标的项目发生亏损或者跟投面临亏损,万科会首先将核心高管投入的部分撤出,把亏损留给项目公司、合作方以及那部分没有信息来源渠道的普通员工。致使那些与郁亮团伙没有关系的跟投员工面临跟投失败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利益实则被郁亮团伙私分。

    以极低价格出售项目公司资产从中牟利。经审计发现,万科以极低价格向第三方出售车位、储藏室等项目公司资产,将相关收入洗出项目公司,万科相关人员再从第三方处获利。如烟台御龙山项目车位共计2816个,市场平均销售单价18万元/个,万科抵顶给某有限公司的车位共计315个,均价7.6万元/个。又如万科整售给朱某平个人的车位共计113个,均价5.5万元/个。此外,御龙山项目储藏室共计1110个,平均销售价格6500元/㎡,而抵顶给某有限公司436个、面积4387㎡的储藏室均价仅为929元/㎡。烟台西雅图项目车位共计718个,市场标准销售单价为12万元/个,万科以4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第三方300个,第三方再以8.5万元/个的价格销售给业主。翠湖山晓项目车位共计1500个,万科销售的只有700个,800个被“赠送”。上述项目公司资产万科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再以市场价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对外销售,从中获取高额的差价利润,销售款最终回流到万科的某个实体(如有限合伙企业)而非上市公司并表大账,将钱洗出项目公司。第三方赚取的差价利润会拿出一部分给万科高管人员“好处”,以便维持这种“合作关系”。这部分账外资金还用来接待万科高层领导、购买昂贵纪念品甚至直接向郁亮“示好”。

    利用万科偷逃税款侵占国家利益。郁亮操控万科偷逃税款的手段非常多,目前我们发现的主要是靠各地的项目公司隐匿收入和虚增成本,通过这两种方式极大限度压缩项目公司利润,将本应列入上市公司大账和向股东分配的利润进行体外循环甚至私分,坑了国家、肥了自己。

    隐匿收入的手段主要有:

    1、低价销售或直接“赠送”车库、车位、小棚,将钱从项目公司洗出。烟台翡翠长安项目车位市场标准销售单价为14.74万元/个,而万科销售给关联企业的803个车位仅为5.5万元/个;烟台御龙山项目车位市场标准销售单价为20万元/个,万科向其关联企业销售(抵顶)的单价仅为5万元/个;烟台西雅图项目车位市场标准销售单价12万元/个,大部分以4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关联方;烟台翠湖山晓项目1500多个车位,销售的只有700多个,800多个被“赠送”。万科将大部分车位以包销的名义卖给了自己内部人员或抵顶给其关联企业,再以个人的名义或关联企业名义对外销售,销售款最终回流到万科的某个实体(比如有限合伙企业)而非上市公司并表大账,然后再以各种名义进行私分。

    2、“以房抵债”不做销售处理,隐匿应税收入。万科以烟台御龙山项目房源为14家关联方抵付工程款27057万元;以翡翠长安项目房源为其关联企业抵付工程款1058.25万元;以墨翠府项目房源为其关联企业抵付工程款1012.24万元。万科以项目公司资产为关联企业抵顶债务,应属于销售行为,但万科没有按销售处理,而是直接冲减存货。

    3、“贵卖贱报”直接减少应税收入。2018年12月,万科与百润置业就烟台西雅图项目1#、2#、8#、9#商业用房达成整售协议,万科将该项目4051.24㎡的商业网点出售给百润置业,商业用房单价1.2万元至1.7万元不等,金额合计6249.87万元。而在该项目清算时,万科串通烟台中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清算审计报告,将上述商业网点出售价格核定为8100元/㎡,并以此作为纳税依据上报税务部门,从而隐匿收入约三千万元,偷逃税款近千万元。

    虚增成本的手段主要有

    1、以保理贴息等为手段增加财务费用,同时将收入从项目公司洗出。万科在项目公司资金非常充裕的情况下,采用保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形式,向施工方、材料供应商等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利息由项目公司承担。烟台御龙山项目发生巨额贴息损失7624.22万元,烟台翡翠长安项目发生贴息损失3529.69万元,烟台西雅图项目发生贴息损失1700余万元。

    2、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列支不合理费用增加项目建设成本。烟台御龙山项目发生不合理及超支费用1323万元,翡翠长安项目发生不合理及超支费用1742万元。万科都是通过从网络平台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将本来没有发生的费用和无法列支的费用增加至佣金、策划费、推广活动费等,致使相关费用发生额严重超出正常水平。

    3、购买工程签证虚增工程造价增加项目建设成本。烟台御龙山项目3.1期二标段、3.2期等工程,万科伙同其指定的审计公司和总包单位结算总包造价3.77亿元,经合作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实际造价为3.63亿元,虚增1353.6万元;御龙山一期三四标段、1.5期、1.6期等工程结算造价5.86亿元,经审核后实际造价为5.44亿元,虚增4157.2万元;烟台翡翠长安项目1.1期-1.3期工程结算造价12.5亿元,经审核后实际造价为11.89亿元,虚增6090.53万元。

    4、委托关联企业参建并虚构工程量,增加项目建设成本。万科在建设西雅图项目过程中通过委托关联企业参建并虚增工程量和工程进度的方式,累计骗取项目公司资金9000余万元。西雅图项目1.1期建设过程中,万科将部分土建工程外包给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新土木并未施工,而是由青岛渤海挂靠新土木名义施工,实际产值430万元,后期该项目交由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包施工。但在工程结算时,万科联合新土木及其他公司出具虚假工程验收单,与实际工程量严重不符,并以此向新土木公司支付工程款4400余万元。经查询,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穿透后由万科百分百持股。

    5、以次充好、低价简装,谎报“精装修”提高房屋建设成本。青岛飞科石业有限公司是烟台翡翠长安项目分包单位之一,主要负责外墙楼板及室内瓷砖的材料供应。经山东浩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供货和安装的全期户内及公区石材进行造价审核发现,审核的造价额为6807万元,虚增工程造价2102万元,占造价总额的30.88%。烟台御龙山项目在对外销售时宣称是“精装修”,销售价格中含装修价格约3400元/㎡,但经专业机构评估,交付客户的房屋装修单价约为1000元/㎡,每平方米虚增2400元成本,仅此一项万科虚增成本高达8.4亿元。

    然而被万科通过偷逃税款压缩的利润并没有真的“消失”,也没有进入万科上市公司并表大账,而是被郁亮团伙利用万科通过其他手段转移、藏匿后进行体外循环,最终被郁亮团伙瓜分。郁亮团伙控制着万科偷税漏税、中饱私囊,没有把国家放在眼里,没有把国家司法机关放在眼里,更没有把全国人民放在眼里!蠹国殃民,必须严惩!

    目前,万科公司偿债困难的消息不绝于耳,最近更是出现了三家国外权威评级机构同时下调万科债务评级的情况,万科也在变卖有效资产企图自救。其实早在去年10月份,惠誉国际已经将万科的主体信用评级由BBB+调低至BBB。我们在向国家及各个部门的举报信中不断提及“万科经营过程债台高筑,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或导致多方资金风险”的观点,并明确指出这背后是郁亮团伙在暗箱操控。当时,万科的经营数据比起巅峰时期几乎遭到腰斩,房地产不景气的现状不能掩盖万科的内部问题,且资产负债率逼近80%,因此我们断言万科很快就会出现资金流断裂以及债务偿还困难的情况,其到期债务只能靠着融资来偿还。果不其然,不到半年后,万科就开始变卖有效资产换取现金流,并四处融资偿还外债,但我们的这些担忧和顾虑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现在万科已经事实上暴雷了,充分印证了在万科问题上我们小股东是敏感的、行动是及时的、反映的问题是真实的;是真的为国家着想、为国家税收流失着急、为民营企业发展所遭受的盘剥和赤裸裸的掠夺而愤愤不平并奔走呼号!对于反映郁亮操控万科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我们一直没有停下脚步,在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奔走疾呼,一直强调问题的紧迫性、严重性和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如今万科的债务危机充分说明了我们所言句句属实。万科的问题,我们这些合作股东了解的更全面,其内部的问题我们也更掌握,只不过郁亮利用万科的背景势力粉饰太平,而舆论的引导只是追求和谐而不是追问真相罢了。当别人觉得万科是地产“三好生”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万科挪用项目资金、侵占国家资源丑陋的一面;当万科利用国资背景惺惺作态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万科遮遮掩掩、欲盖弥彰的真实嘴脸。但这不是真实的万科,是被郁亮团伙操控下失去初心的万科,是变成了郁亮谋取私利工具的万科。如果万科再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个有着多年底蕴和良好口碑的企业将会覆灭,万科的品牌也将成为历史。肃清毒瘤、固本正源,清除以郁亮为首的这些祸害万科的蛀虫才是当务之急。

    郁亮操控万科兴风作浪、为所欲为,我们的国家机关应该有所行动了。这个问题再不解决,万科迟早会被这些犯罪团伙拖垮,到时将会有多少企业破产倒闭?将会有多少职工下岗失业?将会有多少个家庭生存困难?这才是万科破产清算给国家带来的最大危机。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依法查清郁亮团伙操控万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将郁亮及其团伙成员绳之以法,清除以郁亮为首寄生在万科公司身上的蛀虫和毒瘤!这是对万科公司最好的保护,也是对广大投资者最好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利益最好的保护。

    2024年3月31日

  • 钱仁凤投毒案

    2002年2月,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一家幼儿园三名幼儿在午睡后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后两人脱险,一名两岁男童救治无效死亡。根据尸检和现场勘验,警方证实男童的死因为“摄入毒鼠强”,将此案定性为“投毒案”。被控投毒者时年17岁的负责烧饭的幼儿园保姆钱仁凤获判无期徒刑。入狱13年间,钱仁凤通过各种途径喊冤,坚称自己是屈打成招。2011年,云南省高院曾驳回了钱仁凤的再审申请书。2013年7月,云南省检察院调取了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复查。2015年5月4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同日,云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9月29日,该案进行再审。12月21日下午,钱仁凤无罪释放。

    钱仁凤家在乌蒙山区,系家中老小,父亲钱智远。从钱家到巧家县城,需要走5个小时的山路,还要翻过两座大山。2000年前后,钱仁风年满16岁,到巧家投奔堂妹,第一份职业是干保姆,一个月工资60块。
    2001年,18岁的朱梅幼师毕业后,在父母的资助下,在巧家开办了星蕊宝宝园并任园长。2001年9月,星蕊宝宝园聘用了钱仁凤做保姆,负责带2至4岁的儿童同时帮助做饭,一个月工资100块。在朱梅外出时,她一个人负责照顾十几个小孩子,喂食、换尿布等。

    2002年2月22日(正月十七),钱仁风和朱梅做好了饭菜,朱梅与母亲有事外出,园内剩下钱仁风像往常一样一个人照顾十多个孩子。午饭后,3名孩子陆续出现呕吐等状况。朱梅回园,急忙联系家长,随后将发生呕吐的孩子送医院救治。
    2002年2月22日17点,朱梅之父朱明华到公安机关报案。朱明华称,当天15点左右,侯磊(2岁多女孩)睡完午觉起床后,他和朱梅发现侯磊的精神不好,朱梅以为是感冒,便冲了碗糖水给宝宝喝,发现没有好转,便将侯磊以及另外两名出现不良反应的儿童送进医院。侯磊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名儿童脱险。
    接警后,巧家县警方根据尸检和现场勘验,证实侯磊的死因为“摄入毒鼠强”。
    事发当日下午,警方将朱梅、朱梅的父母、钱仁凤带到巧家县公安局做询问笔录。
    2002年2月25日的审讯笔录显示,巧家县警方将钱仁凤列为“投毒案”嫌疑人,并监视居住。从笔录记载的时间看,对钱仁凤的审讯从当天15点,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3点,共12个小时。这一次笔录记载了钱仁凤的首次有罪供述。笔录显示,怨恨成为钱仁凤投毒的动机。但2002年2月26日,当朱梅被侦查人员问及与钱仁凤关系如何时,她说“关系还是好的,没有矛盾”,否认与钱仁凤有矛盾。“她(钱仁凤)人比较老实。春节后我还涨了她50块钱工资。”朱梅回忆。钱仁凤还供述,事发前一天,她在幼儿园厨房内扫地时,在碗柜下面找到一个装有红色液体“毒鼠强”的白色塑料瓶。事发当日,她在厨房内的部分食品里用注射器注入毒物。随后,她将含有“毒鼠强”的午饭喂给孩子们吃。但在次日的审讯中,钱仁凤又称,那瓶“毒鼠强”是她从家里“无意中带来的”,并藏在碗柜下面。此后,警察又针对作案动机、时间、手法等进行了5次讯问。讯问间隔最短为1个小时,最长7个小时;讯问时间最长5小时,最短2个小时。钱仁凤又将作案目的修正为“要有人死”。10个小时后,她在第二次审讯中推翻了此前投毒的全部供述。但在此后的审讯中,她再次承认自己作案。
    2002年3月11日,钱仁凤在审讯中修正了“毒鼠强”的颜色,将之描述为“白色塑料瓶装的黄色液体。”同日的“提取物品笔录”显示,通过钱仁凤的现场指认,巧家警方在“星某某宝宝园”南侧排水沟内提取白色塑料瓶一个,内有0.5ml液体。
    此前,警方还对钱仁父亲钱智远做了一份笔录。钱智远在笔录中称,他家中曾买过三种“耗子药”,一种是玻璃针水瓶装的红色药液;一种是白色塑料针水瓶装的黄色药液;还有一种青霉素玻璃瓶装的白色粉末。“前面两种都用完了,只有青霉素玻璃瓶装的白色粉末没有用完。”钱智远称。但这与钱仁凤供述的从家里带来的“白色塑料瓶装的黄色液体“相矛盾。
    警方将此案定性为“投毒案”。办案警方认定17岁的钱仁凤是凶手。
    因钱仁凤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宣判后的两个月,钱仁凤的代理律师以“事实证据不足、遭遇警方刑讯逼供”为由上诉。随后,云南省高院驳回了上诉。至2014年12月27日,钱仁凤被关在云南省某女子监狱服刑。入狱12年来她一直为自己喊冤,多次委托律师申诉,坚称自己无罪,称审讯时屈打成招。
    钱仁凤的侄子钱伦荣说,2002年起,钱仁凤的亲人找检察院,检察院让他们找法院;找了法院叫他们找公安厅、又叫他们去找昭通公检法,然后他们又去找昭通,昭通叫去找巧家。 一直不停地这样来回去找。

    2010年4月9日,云南省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几位律师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进行法律援助。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翰中说,“看见我们就像看见了救星,跪下来哭着喊自己冤枉,监管人员拦都拦不住。”“钱仁凤的案子令人很意外。”从服刑人员的心理上来说,入狱8年仍在喊冤的事例并不多见。“像这种被定为有预谋的案子,做没做自己最清楚,如果入监8年还在喊冤,至少是需要给案子打个问号的。”
    经过与钱仁凤的交谈和查阅当年的卷宗后,杨柱和同去法律援助的律师朱翰中认为,投毒案中警方采集和法院采信的证据几乎站不住脚。
    杨柱接手了钱仁凤的投毒案申诉。
    杨柱认为案子的疑点颇多。作案动机存疑:是什么样的深仇大恨促使她对两三岁的孩子用投毒 样的方式下手。这是一个大的疑点。警察鉴定存疑:同一锅饭,给十多个孩子一起吃。结果有三个孩子中毒,一死两伤。剩余的学生居然安然无恙。有中毒和不中毒的明显区别。司法程序漏洞钱仁凤在信中称,当年遭到警方“刑讯逼供”。律师杨柱在查阅卷宗后发现,司法机关对于本案从作案动机到作案过程的认定,全部来自钱仁凤自己前后不一致的口供。而警方发现物证上没有发现钱仁凤的指纹。审讯笔录显示,钱仁凤从一开始“什么都不知道”到首次有罪供述是经过连续12个小时的审讯。作案理由不实:在随后警察的多次讯问中,钱仁凤针对作案动机、时间、手法等信息前后不一致,作案理由从“因为想到朱梅(园长)不管我,还有那天吼我,我想让那些宝宝生病,朱梅就办不成(托儿所)了。”到后来的“要有人死。”而当侦查人员问幼儿园园长朱梅与钱仁凤关系时,回答是:“关系还是好的,没有矛盾”。在朱梅提出另有重要嫌疑人但被没有受到审查的情况下,钱仁凤被认定为凶手。办案涉嫌渎职:杨柱:朱梅在警方的笔录中已明确提出最痛恨她的就是该时公安局副政委的儿子,最有报复可能的也是这个人!可能是千丝万缕的关系吧,致使办案的二十多个警察没有调查本案首要的疑凶;而所有人矛盾指向钱仁凤。这是我说的最大的疑点!如果警察连这一点都无法解释,你法院凭什么给钱仁凤定案!

    钱仁凤在给杨柱的信件中说道:“当年不懂法律,才造成今天这样的结果,给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带去了沉重的打击。”而在此前的会见中,杨柱也向钱仁凤谈过自己的顾虑,申请再审难度极大,要还其清白更是难上加难。杨柱认为,若云南省高院驳回申请,可能需要到北京反映情况,来回的旅费不菲。按照当时旧的刑事诉讼法计算刑期,如无意外,钱仁凤至少要到2015年左右才能出狱。“但可能时间要比这个长,因为她一直在申诉。”
    最终,杨柱决定联合钱仁凤的堂妹钱仁左、王进贵一家,以及侄子钱伦荣等人,共同出资援助钱仁凤申诉。

    经过多次与钱仁凤沟通,并赴巧家与钱父及其亲友接触后,2010年9月7日,钱仁凤和父亲委托杨柱,对当年的投毒案进行调查取证和申请再审。
    2011年,杨柱代钱仁凤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2011年12月16日,高院认为,原审所认定的证据经过原审法庭的质证、认证,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钱仁凤再审申请书。但直到2014年4月,杨柱才收到这份驳回书。
    此后,杨柱和钱仁凤的亲人们分别向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递交申诉材料,但均石沉大海。
    2014年年中,杨柱和王进贵进京反映情况,但截至2014年12月26日没有结果。

    2013年7月,钱仁凤的申诉进入了云南省检察院的视线,检察院调取了钱仁凤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复查。但从2013年至2014年12月27日,调查进展缓慢。
    2015年5月4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同日,云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9月29日,该案进行再审。
    对于那份认罪供述,钱仁凤声称,并非是她自己签名。钱仁凤亲属和律师认为,警方提供的认罪供述,存在作假。在检方复查的卷宗中,对于钱仁凤案的供述笔录签名和指纹的鉴定结果显示,在钱仁凤的讯问笔录及辨认笔录中,有5份笔录后的落款签名并非钱仁凤本人所书写,而在9月29日庭审时,检方认为该份证据的取得属于证据瑕疵,属于办案机关的错误,但不应当予以排除。而法院最终给出的判决书中写道,对钱仁凤的第一、三、五次讯问笔录,钱仁凤对菜刀和针筒的辨认笔录上的签名为侦查人员代笔,手印均为钱仁凤本人指纹,钱家呼吁有关部门,对当年的办案民警的这种行为启动调查。因为如存在“做了假证”的情况,笔录不是钱仁凤本人签的,性质很严重。

    12月21日下午3点,云南省高院宣判:钱仁凤被改判无罪,当庭释放。云南省高院认为,本案是否系毒鼠强中毒,毒物来源、投毒时间,投毒方式的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与合理怀疑,原判决认定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再审宣判钱仁凤无罪。此外,审判长还表示,钱仁凤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国家赔偿。

    钱仁风获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223857.3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共计1723857.30元。她拿出一部分用来报答了家人。杨柱律师曾自掏腰包16万,钱仁风给了他28万。
    2016年7月,钱仁风从广州赶回云南,8日下午三点多,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友向她鞠躬、道歉。

    钱仁风入狱后,朱梅关闭了星蕊宝宝园,出外打工,三年后进了一家国企。十几年间,朱梅没有出庭作证。
    2001年前后,18岁的朱梅有两个追求者被拒绝,分别是罗某和谢某。这两人相识,不久后,他们夜里潜入朱家盗窃了6000多块。再两个月后,二人以盗窃罪入狱。2002年春节所在月份里,同时保外就医。在这个时间段,朱家发生了火灾,起火原因是有人故意点燃摩托车的油桶。火灾发生后不久,星蕊宝宝园就发生了投毒案。杨柱律师2010年到巧家调查、了解情况,事后不久,朱梅的家起了火灾,她的表哥和表侄在屋里,差点丧命。2002年到2010年,朱明华的屋子共起了5次火。

    目前次案真凶至今逍遥法外,相关人员也未被严肃追责。

  • 证监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36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许家印、夏海钧、潘大荣、潘翰翎、柯鹏、甄立涛、钱程: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涉嫌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以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以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恒大地产、许家印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导致2019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2139.89 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86.88%。

    二、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

    恒大地产2020年5月26日发行20恒大02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6月5日发行20恒大03债券,发行规模25亿元;2020年9月23日发行20恒大04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10月19日发行20恒大05债券,发行规模21亿元;2021年4月27日发行21恒大01债券,发行规模82亿元。

    恒大地产在发行上述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涉嫌欺诈发行。

    三、恒大地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8月10日,恒大地产公开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的披露日均超过规定报送并公告日。恒大地产未依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产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共有1533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5000万以上)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4312.59 亿元。

    (三)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截至 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产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共有2983笔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2785.31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大地产年度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发行结果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针对恒大地产2019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年报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中国恒大集团(以下简称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恒大集团时任财务总监潘大荣,实际负责恒大地产的财务审计,组织统筹年报财务造假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汽车)时任副总裁潘翰翎,曾任恒大地产经营中心负责人,参与实施了2019年财务造假相关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恒大地产2020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年报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恒大集团时任财务总监潘大荣,全面负责恒大地产的财务审计,组织统筹年报财务造假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时任总裁柯鹏,负责恒大地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参与审议恒大地产2020年年度报告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钱程,参与审议恒大地产 2020 年年度报告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恒大集团时任财务总监潘大荣,全面负责恒大地产的财务审计,组织统筹财务造假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恒大汽车时任副总裁潘翰翎,曾任恒大地产经营中心负责人,组织实施了2019年财务造假相关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时任总裁柯鹏,负责恒大地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参与审议 21 恒大 01 债券发行文件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时任总裁甄立涛,负责恒大地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参与审议20恒大02债券等发行文件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大地产时任总裁助理、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恒大集团副总裁钱程,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参与审议20恒大02债券等发行文件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恒大地产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均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的行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钱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钱程积极配合我会调查、纠正违法行为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钱程进行减轻处罚,我会拟决定:

    一、针对恒大地产披露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3.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4.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5.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6.对钱程给予警告。

    二、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1.对恒大地产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处以41.60亿元的罚款;

    2.对许家印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2000万元的罚款;

    3.对夏海钧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4.对潘大荣、潘翰翎处分别以600万元的罚款;

    5.对柯鹏、甄立涛处以分别200万元的罚款;

    6.对钱程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针对恒大地产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3.对钱程给予警告。

    综合上述三项:

    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亿元的罚款;

    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4700万元的罚款;

    3.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

    4.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5.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6.对甄立涛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7.对钱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许家印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许家印、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潘大荣组织统筹年报财务造假工作,潘翰翎组织实施了2019年财务造假相关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对潘大荣、潘翰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另外本公司就本次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正式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Jeffrey Epstein’s Counsel of Record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书(韩飞)(2024.2.9)

      当事人:韩飞,男,1974年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对韩飞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韩飞的要求,证监会于2023年9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韩飞从业情况

      韩飞1997年6月至今任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于2004年5月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执业证书编号S107*******096,2005年2月至2022年4月涉案期间,历任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临时负责人、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长城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及长城证券副总裁等职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买卖股票的证券业从业人员。

      二、“韩浩”等六个证券账户由韩飞控制使用

      (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韩浩身份证由韩飞长期持有并使用,经核查,韩浩与韩飞为同一人。“韩浩”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韩浩”账户)于2010年3月18日开立,资金账号190******78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7*****99、深圳股东账户014****388,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2***********4325,该账户由韩飞实际控制使用。

      韩某超是韩飞的父亲。“韩某超”长城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韩某超”账户)有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0年10月27日,资金账号180******9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3*****15、深圳股东账户002****103;信用账户开立于2012年12月7日,资金账号180******9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0*****40、深圳股东账户060****554,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6226********7682。

      张某兰是韩飞的二嫂。“张某兰”长城证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张某兰”账户)有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1年9月27日,资金账号360******6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0*****18、深圳股东账户014****990;信用账户开立于2013年3月4日,资金账号360******6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0*****62,深圳股东账户060****44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6226********7783。

      麦某笑是韩飞的妻子。“麦某笑”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营业部账户于2005年2月16日开户,资金账号220******55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5*****41、深圳股东账户002****299,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9558***********8584。“麦某笑”桂林穿山东路营业部普通账户于2016年6月16日开立,资金账号840******66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5*****41、深圳股东账户002******299;信用账户于2016年7月8日开立,资金账号840******66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4*****51、深圳股东账户060****246,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6226********8886。2016年6月,“麦某笑”南宁民族大道营业部账户余股转托管至“麦某笑”桂林穿山东路营业部账户,南宁民族大道营业部账户停用,因此将上述两个账户合称“麦某笑”账户。

      麦某锋是韩飞的妻妹。“麦某锋”长城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麦某锋”账户)有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0年8月2日,资金账号050******737,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0*****43、深圳股东账户014****020;信用账户开立于2021年7月8日,资金账号050******737,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0*****43、深圳股东账户060****516,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6013***********1717。

      上述证券账户合称“韩浩”等证券账户组。

      (二)“韩浩”等证券账户组资金情况

      “韩浩”账户大额资金(50000元以上,以下均按此口径统计)累计转入2490000元,其中2070000元直接来源于韩飞工行4000***********8005账户工资收入,420000元来源于其妻麦某笑银行账户基金赎回资金。该账户累计转出资金2500000元,其中1000000元直接去向韩飞招商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基金,1500000元去向工商银行归还韩飞银行贷款。

      “韩某超”账户累计转入资金2060500元,其中2000000元直接来源于韩飞招商银行4682********5888账户,最终来源于其他账户代收转入的韩飞个人应得奖金。该账户累计转出资金6610000元,直接去向均为韩飞招商银行4682********5888账户,最终去向为韩飞归还房贷、投资和消费等。

      “张某兰”账户只有一笔大额资金银证转入1,500000元,资金直接来源于韩飞招商银行账户,最终来源于韩飞赎回基金、财付通代发备用金及韩飞工资收入。截至调查日,该账户未银证转出过资金。

      “麦某笑”账户累计转入资金3050000元,其中2500000元直接来自韩飞招商银行账户,最终来源于韩飞其他银行存款及个人银行贷款。该账户累计转出资金5371097.24元,其中2877225元直接去向韩飞工商银行账户,最终去向“张某兰”账户;1000000元直接去向韩飞招商银行账户,最终用于韩飞归还他人借款;1,250000元用于以麦某笑名义投资私募产品。

      “麦某锋”账户自开立以来共进行7次50000元以上银证转入,共计957000元,其中822000元来源于麦某笑招商银行账户,最终主要来源于麦某笑个人其他账户转入及理财产品到期回本。截至调查日,该账户开立以来从未进行过银证转出。

      (三)“韩浩”等证券账户组操作情况及交易记录重合情况

      调查发现的177****9561手机号码是“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主要使用的下单手机号码,设备名为“DESKTOP-BFD7JGQ”电脑、“VAIO”电脑为“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的主要下单电脑,“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委托下单使用的电脑终端存在交叉关联。

      其中,2016年1月至今,“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共有140笔广东省外下单、交易金额122066605.09元,其中137笔交易与韩飞出行记录匹配,匹配金额118323258.57元,匹配度96.93%。

      “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具有交易品种集中、交易期限长、交易轨迹集中、交易频率偏低的特点,且账户之间交易品种高度重合,资金去向均为韩飞投资、购房和消费等。

      综上,“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与韩飞存在人员、资金、行为、交易设备高度关联,结合账户的交易特征、相关交易IP地址与韩飞工作及出行同轨迹等客观证据,认定“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由韩飞控制使用。

      三、韩飞使用“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的交易情况

      2010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14日,韩飞使用“韩浩”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553261532.85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12308716.84元。

      2010年10月28日至2022年1月26日,韩飞使用“韩某超”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2283522665.47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29447801.69元。

      2011年9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韩飞使用“张某兰”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776040189.76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6580423.29元。

      2005年2月17日至2022年3月8日,韩飞使用“麦某笑”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700808988.56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8646687.78元。

      2010年8月3日至2021年10月20日,韩飞使用“麦某锋”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66122159.09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1701237.93元。

      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交易金额4379755535.73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58684867.5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资料、涉案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手机取证记录、出行记录、通话记录、询问笔录、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韩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在听证中,韩飞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关于韩浩的身份。韩浩并非当事人,该身份系当事人的二哥韩某。一是韩某作证称韩浩是在90年代为多占商品粮指标所购买的一个身份。二是韩飞家庭之所以长住在以韩浩名义购买的广州**湾房屋,则是因为该房屋由当事人父母出资购买,且当事人父母此前长期与当事人家庭同住。三是“韩浩”账户是由韩某本人开立。

      第二,关于账户组的资金情况。一是事先告知书统计的资金数额与当事人统计的资金的数额存在细微不一致。二是事先告知书仅仅截取韩某超和张某兰账户部分时间段,又遗漏各账户所有人自身投入情况。三是账户组的资金主要为各账户独立运作炒股,部分资金往来均属于家庭之间正常的款项往来,有合理事项印证,该等资金往来均无法证明韩飞家庭获得相应资金收益,更无法证明韩飞控制该等账户以及账户中的资金,故不属于韩飞获益的所得应予以扣除。

      第三,关于账户组在广东省外下单的匹配情况。一是省外行程重合度数据是统计口径经选择所形成,且显然不够客观公允。二是省外下单中,首先存在多笔显然与当事人行程存在冲突的交易,以交易日为口径比例达30%;其次,偶合行程中,当事人显然无下单时空间的也不在少数;再次,当事人省外出差行程年均100次以上,存在少量重合具可能性;部分交易日的IP查询情况因所处地理位置不能排除通讯信号偏差原因;事先告知书认定的省外下单实际为唐某华或其委托邓某志操作。三是IP地址本身在实践中存在不准确的各类客观因素,现有技术手段也可篡改IP地址,以IP地址进行比对显然存在偏差的极大可能。

      第四,账户组主要由唐某华控制使用。一是各账户持有人系亲属,且均由证券经纪人唐某华操作,证券组账户交易策略相同且交易品种集中显然是正常情形。二是下单手机号码177****9561手机号一直由唐某华使用。唐某华使用多个设备,或临时委托其他交易员帮忙下单,均属正常操作,账户组各账户之间就下单终端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关联显然合理正常。三是进行比对的电脑设备名本身非唯一性,系用户可自定义的命名,以此进行所谓设备终端的比对,是严重的逻辑错误。四是当事人的手机及电脑未出现在账户组任何一次交记录中,故不是韩飞交易的所得应予以扣除。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关于“韩浩”账户的控制使用问题。相较于韩某在听证会上自认是韩浩的证言,证监会对于“韩浩”账户实际使用人的认定已形成“明显优势”:一是根据公安机关协查资料显示,“韩浩,4123**********0017,曾用名韩飞、韩建红,系户主三子”,而“韩某的曾用名为韩长江”。二是韩浩身份证使用人在银行办理信贷及征信业务的出行记录与韩飞匹配,与韩某不匹配。三是“韩浩”账户的开户预留电话为韩飞本人手机号码188****8820,联系地址为韩飞身份证住址。韩飞本人手机号码188****8820还多次登录和操作“韩浩”账户下单。四是“韩浩”账户省外下单交易IP与MAC与韩飞高度吻合,转入及转出资金基本为韩飞银行账户。五是当事人提供“韩浩”账户开户签名为韩某的笔迹鉴定,仅可能证明“韩浩”账户或由韩某开立,但无法证明韩浩即韩某,亦无法证明“韩浩”账户由韩某实际控制使用。

      第二,关于资金流水的问题。一是当事人对于韩某利用当事人出借的集资建房的资金炒股数年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二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仅包括6个证券账户,并不包括“韩浩”等证券账户组账户名义人的全部证券账户,且统计资金时按照五万元以上资金作为统计口径。三是“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中的部分账户从其他未认定账户转托管的股票,已按期初市值作为成本予以扣减。

      第三,关于广东省外下单IP地址匹配问题。一是本案以违法所得作为计算处罚金额的标准,因此以成交的下单交易作为计算广东省外下单的统计口径并无不当。当事人认为不应截取部分时间段进行比对,证监会实际已调取所认定的全部时段交易证据并结合资金、工作地点、出行记录及言词证据进行分析及综合认定。二是使用IP地址进行辅助认定属于证监会执法惯例,将广东省外下单IP与当事人出行记录的匹配程度作为认定本案账户控制关系的维度之一并无不当。三是当事人称广东省外下单主要由唐某华或唐某华委托邓某志操作,经核查,140笔省外下单记录与当事人韩飞的出行记录、交易轨迹匹配,与唐某华或邓某志不匹配。四是对于省外下单IP地址与韩飞出行记录匹配,当事人所称恰好正在省外参加会议、恰好正在当地调研且无下单交易的操作时空间、因距离近出现信号重叠、正乘坐交通工具无法下单等理由均不属于合理解释或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说明,证监会不予采信。

      第四,关于“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主要由唐某华控制使用问题。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主张6个证券账户并非账户名义持有人或韩飞交易而主要由唐某华使用177****9561手机号下单,并且下单终端名称可以修改,因此证券组账户交易策略相同且交易品种集中,对于前述主张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补充核查,从交易时间、轨迹及资金来源和去向等方面,当事人韩飞提供的由唐某华交易“韩浩”等证券账户组证据未达到“明显优势”,故相关交易所得不应予以扣除。对于当事人所称其手机或电脑均未出现在“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任何一次的交易记录中的申辩意见与现有证据不符。

      综上,证监会对韩飞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韩飞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韩飞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2月22日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美团垄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1〕7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美团(Meituan)

    住 所:开曼群岛KY1-1104号大开曼岛Ugland House(309信箱)

    基本情况:美团网于2010年3月在北京创立,2015年与大众点评网合并,同年9月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主体,2020年9月更名为美团,公司董事长和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王兴。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21年4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协会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1年9月26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本案相关市场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

    (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餐饮外卖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以及基于位置技术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多边市场,主要服务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各边用户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的需求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综合考虑平台各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并主要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综合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1.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线下餐饮服务,是指餐饮经营者在线下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1)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满足消费者的主要需求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随时随地点餐及“足不出户”用餐需求,并为消费者提供众多不同的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商品选择。线下餐饮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现场餐饮服务消费需求,包括餐饮消费场所、设施及环境、现场用餐及相关服务,以及社交等方面需求。

    二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不同餐饮经营者及餐饮商品信息展示、推荐及比较服务,并通过配送安排和调度服务,便捷地实现消费者用餐需求。线下餐饮服务一般需要消费者前往线下餐饮服务营业场所消费,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消费方式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存在明显差别。

    三是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商品选择范围不同。餐饮经营者数量与餐饮商品丰富度是消费者选择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重要考虑因素。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利用互联网集聚数量众多的不同餐饮经营者及丰富的餐饮外卖商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较多的餐饮外卖商品选择。线下餐饮服务通常不能提供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并且受到实体经营场所空间限制,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餐饮商品种类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2)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交易机会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面向餐饮需求各异的不特定消费者,可以较大程度拓展餐饮经营者可触达的消费者范围,并可借助网络营销推广、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将餐饮经营者及其餐饮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为餐饮经营者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线下餐饮服务受到信息传播、营业场所地理位置等方面限制,餐饮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相对有限。

    二是经营效率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通过大数据、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多功能搜索及个性化推荐服务,为餐饮经营者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网络营销推广、配送安排和调度、消费评价反馈等服务,可以降低交易各方搜索、比较以及完成交易的成本,提升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效率。由于缺少相应的互联网技术支持,线下餐饮服务在挖掘潜在消费者、供需匹配等方面的效率通常低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

    (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有效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满足提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所需的大量资金、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线下餐饮服务转化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成本较高。近年来,线下餐饮服务实际发展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较少。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2.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主要满足消费者对其自有品牌餐饮商品的需求,消费者一般不能通过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获得其他餐饮经营者的餐饮商品,在餐饮商品的丰富度和选择范围上,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存在较大差距。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仅供其自身开展餐饮外卖交易使用,不对外开放。调查显示,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通常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补充而非替代关系。从供给替代分析,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在用户数量、服务能力、技术支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成本建设基础设施、进行技术升级等,并达到临界规模,短时间内难以对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形成有效替代。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综上所述,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

    (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1.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境外市场与中国境内市场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

    一是从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受语言、饮食和消费习惯等影响,中国境内餐饮经营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将餐饮外卖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消费者;中国境内消费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购买餐饮外卖商品,不会将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作为替代选择。

    二是从供给替代分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境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除需按照法律政策要求申请相关业务许可外,还需搭建开展业务所需的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设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形成竞争约束。

    因此,境外与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

    2. 从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

    (1)从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基本功能是为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服务。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搜索、发现其所处或指定位置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餐饮经营者及相应的餐饮外卖商品;餐饮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均可通过同一平台向定位在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消费者展示、推广其餐饮外卖商品。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的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均可通过同一平台提供的基于位置的相同服务,实现其外卖点餐或餐饮外卖经营需求。因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向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配送安排和调度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受地域限制,相关地域市场应当界定为中国境内。

    (2)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

    一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为境内用户提供全国统一标准化的平台基本服务。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研发全国统一的应用软件作为平台服务载体,在页面展示、使用功能、技术支持等方面在境内不同地域无重大差别,并向用户提供全国范围统一标准化的信息发布、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配送安排和调度等平台服务。

    二是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从全国层面制定重大商业策略。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制定全国范围统一的佣金费率基准、合同协议文本,并与用户统一签订相关协议、收取相关费用。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进行品牌营销推广,打造统一的品牌形象认知,以吸引全国范围的用户。

    三是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障碍。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明显限制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法律政策壁垒,也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跨地域服务的用户偏好差异。调查表明,通常情况下,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进入一个新的地域开展服务仅需有限的推广成本,且较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市场进入。

    (3)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开展竞争。调查表明,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普遍定位为全国性的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从全国层面制定竞争策略,在全国范围布局并开展竞争。此外,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常在不同城市间进行交叉补贴,以支持其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域开展的竞争活动。因此,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由各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不同地域的具体竞争综合而成,平台经营者在境内个别地域的具体竞争状况差异不影响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行业研究报告等证据证明。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主要通过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交易佣金和营销推广费等费用获取收入。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67.3%、69.5%、70.7%。二是从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看。餐饮外卖订单量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能力的直接反映。2018—2020年,当事人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订单量中,份额分别为62.4%、64.3%、68.5%。

    (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8—2020年,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5543、5753、5854,CR2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9.16、99.92、99.98,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2018年以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

    (三)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当事人在与餐饮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餐饮经营者谈判能力相对较弱。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人工干预等方式,可以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及其餐饮外卖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2018—2020年,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交易额在同期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餐饮外卖合计交易额中占比均超过60%,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四)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2018—2020年,当事人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650.88亿元、973.36亿元、1147.48亿元。当事人历经数轮融资,并于2018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市值从2018年12月约3000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约1.8万亿元,较为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当事人基于数据建立了较为高效的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较大程度实现了运力自动化调度及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当事人研发的基于位置的算法系统可以为用户精准“画像”,提供个性化、针对性服务,并能够监测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

    (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一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截至2020年底,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消费者日均活跃用户数2230万,且用户黏性较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的庞大消费者群体。二是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餐饮外卖交易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拥有较高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度。调查过程中,多数平台内经营者表示,与其他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的影响力更大,是其开展餐饮外卖的主要网络销售渠道,放弃当事人平台会较大程度影响其营收。三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积累的数据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得了众多消费者用户,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经营。用户和数据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积累的重要资源,难以迁移至其他平台。

    (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一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进入成本高。进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数据、算法系统、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等基础设施,还需要在技术研发、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相关市场进入成本高。二是新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难度大。网络餐饮外卖平台需要获得足够多的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达到临界规模,形成循环正向反馈,才能实现有效市场进入。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客成本逐年升高,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逐年增加。

    (七)当事人关联市场布局巩固和增强了市场力量。当事人在到店餐饮消费、生活服务、酒店旅游、出行等多个领域和餐饮外卖上下游进行生态化布局,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带来更多交易机会,加深了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的依赖,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年度报告、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数据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经查,2018年以来,当事人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统、全面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申请书》、《诚信战略合作伙伴优惠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优加合作计划政策支持自愿申请书》等独家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需要“将全部网络营销资源和精力投入美团平台”、“仅和美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不再与美团经营相同或近似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业务合作”或者“仅在美团及其旗下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等内容,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以巩固自身市场地位,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力。

    一是制定实施以差别费率为核心的独家合作政策。证据显示,当事人为与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了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5—7%左右的佣金费率,同时还收取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保底佣金;并视情况对独家合作经营者额外提供新店流量加权、平台补贴、优先配送、扩大配送范围、降低起送价格等方面支持。由于餐饮经营者多为中小商户,为获得较为优惠的佣金费率、保障正常盈利水平、获取更好的交易条件,只能选择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二是通过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拖延上线等方式,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当事人在平台系统中为独家合作经营者和非独家合作经营者设置不同的签约通道,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申请上线当事人餐饮外卖平台设置不合理的签约排队时间,甚至不签独家合作协议就不予上线,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与大量餐饮经营者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证据表明,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餐饮经营者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事人平台内全部经营者中占有较大比重,且比例逐年提高。

    (二)通过多种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当事人通过建立考评机制、开展攻坚“战役”、加强培训指导、强化代理商管理等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

    一是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员工考核指标。2019年起,当事人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一线业务人员考核,通过定期考核、重点时段考核、“红黑榜”制度以及各区域自主考核等方式,要求一线业务人员全面落实公司“二选一”经营策略,并将此作为统一运营和内部管理的重要抓手。

    二是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强力推进“二选一”。当事人为遏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在特定时段或区域内集中开展攻坚“战役”,将推动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作为重要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巩固和扩大自身竞争优势。

    三是加强员工关于“二选一”的培训和指导。为有效推行“二选一”策略,避免一线业务人员因“二选一”有关问题处理不当引发法律风险,当事人统一制定了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话术口径,对一线业务人员开展全面培训;不定时检查员工话术掌握程度,并针对问题进行培训;鼓励员工分享与餐饮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的有关经验,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

    四是强化对代理商、合作商的管控。为督促代理商、合作商落实“二选一”策略,当事人在《外卖代理商行为规范》等内部文件中明确要求代理商、合作商与头部优质商家签订独家协议,并通过配套考核措施,确保“二选一”相关策略在代理商、合作商层面同步推进。

    (三)采取多种措施有效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

    一是开发大数据系统,对平台内经营者上线竞争性平台进行自动监测和处罚。2018年起,为系统、高效实施“二选一”行为,当事人开发了大数据监测和分析系统,具体功能包括:自动监测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情况;对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自动实施搜索降权或取消优惠活动等处罚;对一线业务人员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及处罚效果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管理;对一线业务人员所负责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完成率和履约率进行实时监测、统计和分析等,并根据业务需求随时更新完善系统功能。

    二是综合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停止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证据表明,当事人发现独家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后,通常由一线业务人员先行“劝说”,要求经营者“整改”,如经营者仍不下线其他竞争性平台,则通过大数据系统或由一线业务人员直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具体包括实施搜索降权、取消优惠活动、置休(暂停营业)、下线(关店)、调整配送范围、提高起送价格、下架菜品等,迫使经营者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

    三是向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保证金。当事人为约束平台内经营者严格履行独家合作协议,在签订独家协议时,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数百到数千元不等的保证金,并规定“商家违反协议约定,美团有权扣除保证金”。2018—2020年,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的平台内经营者累计163万家,保证金金额累计12.89亿元。

    通过上述措施,当事人有效迫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有效锁定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商家侧供给。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相关行为具有以下理由:一是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与其独家合作;二是相关行为系应对市场竞争的正当商业行为。经研究,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一是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当事人利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谈判过程中主动要求餐饮经营者与其独家合作,并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的费率和保底佣金,或在搜索展示、配送范围、起送价格等平台内经营者重大权益等方面设置障碍,多数餐饮经营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只能执行当事人要求。同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被处罚,也证明平台内经营者并非自愿与当事人独家合作。

    二是当事人相关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以更优质的服务、更低的收费等吸引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2018年以来,当事人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促进竞争、提升经济效率,相关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综上,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说明材料、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相关人员述职报告、公司竞争策略文件、公司业务培训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部沟通记录、电子邮件,其他竞争性平台和行业协会提供材料,代理商、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形成锁定效应,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巩固并强化自身市场力量,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一)排除、限制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竞争。2018年以来,当事人与餐饮经营者大规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降低了相关市场竞争程度,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是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网络餐饮外卖平台之间开展竞争的核心要素。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限制大量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形成较强的锁定效应,使其他竞争性平台无法获得充分的商家供给,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降低了自身面临的竞争压力,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由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具有跨边网络效应,当事人锁定平台内经营者,会进一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消费者数量,使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减少形成循环反馈,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有效构建了竞争壁垒,推动自身市场份额不断增长,达到了不当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竞争能力的预期效果。

    二是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削弱潜在竞争约束。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需要积累一定规模的商家和消费者用户,才能有效进入市场。近年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主要竞争者陆续减少。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在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自身平台的同时,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使其难以充分获取进入市场开展竞争的必要资源,不当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削弱了潜在进入者带来的竞争约束,降低了相关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水平。

    (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通过多种措施迫使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并对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不合理地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一是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平台内经营者普遍希望多平台经营,以更广泛地接触消费者,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高度依赖,同时为获得较为优惠的费率,多数餐饮经营者被迫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独家合作要求,放弃在其他平台的经营机会。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与当事人独家合作,不合理干涉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

    二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作为餐饮经营者开展竞争的网络经营场所,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多平台经营,影响了平台内经营者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当事人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更高的佣金费率和保底佣金,并在平台“流量”、补贴、配送服务等方面进行不合理限制甚至处罚,使非独家合作经营者处于相对竞争劣势,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二选一”行为致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开展多平台经营,减损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他平台可能实现的经营收入。同时,当事人为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而实施多种处罚措施,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使平台内经营者无法充分有效触达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空间,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是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由于消费偏好,餐饮经营者通常有相对稳定的消费者用户,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不同平台都有充足的餐饮经营者可选择。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将平台内经营者锁定在当事人平台,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

    二是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价格和服务。在餐饮经营者可以自主上线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各平台间可以便捷地进行比较,并通过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的竞争获得更优的价格和服务。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平台的交易条件,无法获得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间公平竞争条件下更优的价格和服务。

    三是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当事人“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了平台模式创新,阻碍了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

    (四)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当事人“二选一”行为降低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运行效率,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一是阻碍要素自由流动,妨碍资源优化配置。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间进行自由选择,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造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不利于平台内经营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

    二是削弱平台企业创新动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平台应当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争取更多用户,进而促进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当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等获取竞争优势的动力,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创新健康发展。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妨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在调查开始前主动承认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供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重要证据、停止“二选一”行为并全面自查整改、积极退还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

    2. 全额退还违法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598,329元(大写:拾贰亿捌仟玖佰伍拾玖万捌仟叁佰贰拾玖元)。

    3.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

    4.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

    (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7,995,546元3%的罚款,计3,442,439,866元(大写:叁拾肆亿肆仟贰佰肆拾叁万玖仟捌佰陆拾陆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0月8日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阿里垄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2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城Capital Place一期4楼

    基本情况: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于1999年成立,现任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20年12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1年4月6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本案相关市场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理由是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C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商业定位和商业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合理的替代关系。

    本机关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物流服务、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属于双边市场,服务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双边用户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需求具有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平台双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1.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为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实体经营场所、商品陈列及相关配套等服务,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1)从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覆盖地域和服务时间不同。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交通等方面的限制,通常只能使经营者与周边一定区域内的消费者达成交易,覆盖地域范围有限。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则能够借助互联网,在服务范围上突破地理空间限制,并通过物流体系使平台内经营者与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达成交易。同时,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一般有固定营业时间限制,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通过虚拟交易场所可以使平台内经营者实现全天候营业。

    二是所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成本构成不同。线下零售商业服务提供的经营场所一般是实体店铺,经营者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店铺租金、装修费用、人工成本及仓储成本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是虚拟交易场所,其经营成本主要为营销费用和佣金抽成等可变成本,试错成本相对较低。

    三是支持经营者匹配潜在消费者的能力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借助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技术手段,可以汇总分析消费者偏好等市场需求信息,为消费者“画像”,使平台内经营者能够精准匹配目标客户,并通过营销推广将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降低其对消费者针对性搜索和匹配成本,提升商品供应对消费者需求的匹配速度和程度。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缺少相应的数据和技术支撑,难以为经营者提供精准匹配消费者等服务。

    四是为经营者提供的市场需求反馈效率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可以利用交易积累的用户评价等海量数据,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及其变化,使平台内经营者更好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商品生产和供应的调整。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为经营者提供的市场需求反馈信息较为有限,经营者借此调整商品生产和供应的效率相对较低。

    (2)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范围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受营业场所物理空间限制,可以提供更多种类的商品供消费者选择。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实体经营场所受物理空间限制,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种类没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丰富。

    二是为消费者提供的购物便捷程度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可以使消费者实现随时随地购物,并与物流系统紧密连接,为消费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提高消费者购物便捷性。线下零售商业服务则需要消费者前往相应的实体店铺进行选购,且通常需要实地比较多家店铺才能选购到合适商品,时间成本相对较高,并且一般不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三是为消费者比较和匹配商品的效率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能够呈现更为大量和丰富精细的商品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消费者便捷地进行商品比较,快速搜索意向商品,提升消费者比较和选择商品的效率。线下零售商业服务提供的商品信息相对有限,且受到营业场所地理位置、交通时间等方面限制,消费者通常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搜寻意向商品,比较和选择商品的效率较低。

    (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盈利模式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主要通过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交易佣金、营销推广费等盈利。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主要通过向经营者收取固定的店铺租金等盈利。

    二是线下零售商业服务转变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难度较大。有效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满足提供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经营者转为网络零售平台的成本很高。近年来,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经营者实际发展为网络零售平台的情况较少。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2.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一是为不同类别经营者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根据平台内经营者不同,网络零售可分为B2C网络零售和C2C网络零售两种模式。B2C网络零售是指企业卖家对个人买家的零售模式,C2C网络零售是指个人卖家对个人买家的零售模式。两种模式中的卖家均为平台内经营者,网络零售平台向其均主要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交易。因此,B2C和C2C两种网络零售模式下的平台服务并无本质区别,网络零售平台通过调整平台规则,即可以实现两种网络零售模式的转换。因此,为不同类别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二是为不同商品销售方式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传统网络零售模式中,平台通常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货架式商品虚拟展示场所,消费者一般具有较为明确的购物需求,会主动到平台上搜索、浏览商品。新兴网络零售模式则主要通过直播、短视频、图文等多种内容展示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引导消费者购物。在两种商品销售方式下,网络零售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均为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均可以满足消费者网络购物需求。因此,为不同商品销售方式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三是为不同商品品类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根据平台内商品品类不同,网络零售商品可分为服装、电子数码、家用电器、食品、化妆品、家居用品、家装建材等细分品类,各个细分品类又可进一步划分,但对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内容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为不同商品品类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综上,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一是从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中国境内平台内经营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有意通过网络零售平台向中国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一般不会选择境外网络零售平台,而是考虑在中国境内运营的网络零售平台。

    二是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网络零售平台购买商品不仅面临服务语言、支付结算、售后保障等方面的障碍,还要支付一定的进口关税,且商品配送时间相对较长。因此,中国境内消费者通常通过境内网络零售平台购买商品,一般不会将境外网络零售平台作为其购买商品的替代选择。

    三是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境外网络零售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业务许可,同时需要搭建开展业务所需的物流体系、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设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形成竞争约束。

    四是为中国境内不同地域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借助互联网可以为全国范围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且境内各地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监管政策不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财务报告、总裁会会议纪要、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工作总结、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件、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一是衡量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份额的指标多元且不统一,不能以单一指标推定当事人具有支配地位;二是平台服务市场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发展,第三方支付和社会化物流等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新竞争者持续进入并快速发展;三是新兴平台的发展使经营者销售渠道多元化,对单一平台的依赖性有限,降低了经营者的迁移成本。

    本机关认为,分析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当事人长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且具有很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消费者黏性,平台内经营者迁移成本较高,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86.07%、75.77%、78.51%、75.44%、71.17%。二是从平台商品交易额看。平台商品交易额是指网络零售平台上的商品成交金额,是平台上所有经营者经营状况和消费者消费状况的综合反映。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份额分别为76.21%、69.96%、63.58%、61.70%、61.83%。

    (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5—2019年,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7408、6008、6375、5925、5350,CR4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9.68、99.46、98.92、98.66、98.45,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竞争者数量较少。近5年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其他竞争性平台对当事人的竞争约束有限。

    (三)当事人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当事人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以格式合同方式,直接规定交易佣金费率和年度营销推广费支出水平,平台内经营者谈判能力较弱。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等方式,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其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和天猫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占比超过50%,是经营者开展网络零售最主要的销售渠道,对经营者具有很强影响力。

    (四)当事人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雄厚的财力。2015—2019年,当事人净利润分别为(略),年均增长率24.1%;市值从2015年12月的1.32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的4.12万亿元,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当事人凭借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先发优势,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物流、支付等数据,对比其他竞争性平台优势明显。当事人具有先进的算法,能够通过数据处理技术实现个性化搜索排序策略,针对性满足消费者需求,并精准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经营情况。同时,当事人是中国境内最大的公有云服务提供商,具有强大的算力,为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大规模计算、大数据分析等一整套云服务。当事人还具有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并建立了可靠的安全系统。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

    (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一是当事人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证据表明,当事人平台拥有大量消费者用户,且平均消费水平远超其他竞争性平台。同时,当事人的消费者用户黏性很强,跨年度留存率达98%。因此,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上的庞大消费者群体和巨大流量。二是当事人平台是品牌形象展示的重要渠道。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当事人平台拥有很高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度,是品牌形象展示的重要载体。调查过程中,平台内经营者普遍表示,与其他网络零售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的影响力更大,消费者更为认可,放弃在当事人平台经营不仅影响营收,还会对其品牌形象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三是平台内经营者从当事人平台转换到其他平台的成本很高。调查显示,当事人平台是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最主要的网络销售渠道,在其网络销售额中的占比普遍较高。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获得了众多固定用户,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经营活动。用户和数据是重要资源和无形资产,难以迁移到其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转换至其他竞争性平台面临较高成本。

    (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物流体系、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设施,还需要在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进入相关市场成本较高。同时,网络零售平台须在平台一边获得足够多的用户,才能实现有效的市场进入。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获客成本逐年提高,潜在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的难度不断增大。

    (七)当事人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当事人在物流、支付、云计算等领域进行了生态化布局,为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了强大的物流服务支撑、支付保障和数据处理能力,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财务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国家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竞争性平台经营数据及其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经查,2015年以来,当事人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当事人作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者,平台内经营者是其吸引消费者、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平台上聚集的经营者越多,越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形成正向反馈效应,使平台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力量。同时,不同类别的平台内经营者对于平台竞争力的贡献度不同。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品牌知名度越高、市场份额越大,对平台竞争力的贡献越大。当事人根据销售增长、商品能力、用户运营、品牌力、服务能力、合规经营等因素将平台内经营者由高到低划分为SSKA、SKA、KA、核腰、腰部、长尾、底部等七个层次,其中KA及以上经营者(以下统称为核心商家)是网络零售平台的关键竞争力。为增强自身竞争力,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市场力量,当事人对核心商家提出禁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的要求。

    一是在协议中直接规定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2015年以来,当事人在与部分核心商家签订的《战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协议中,明确规定核心商家不得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专注于在当事人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或者将当事人平台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的网络销售渠道、不考虑自行或由代理商通过其他网络零售平台进行交易、改变现有网络零售渠道需经当事人同意等,达到使核心商家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的目的。

    二是口头提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要求。经查,当事人更多是在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或者促销活动谈判过程中,对核心商家口头提出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要求核心商家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设旗舰店,或者要求核心商家将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旗舰店降为非旗舰店、控制其他竞争性平台专卖专营店数量、下架全部商品、不予发货、限制库存等。由于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具有较强依赖性,上述要求具有较强约束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的要求普遍得到较好执行。

    (二)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为吸引消费者,增加平台的商品销量,网络零售平台每年定期开展集中促销活动,如“双11”“618”等,对商品销量影响很大,成为网络零售平台开展竞争的重要节点。为获取竞争优势,当事人重点对平台内核心商家提出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重要促销活动的要求。

    一是在协议中直接规定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2015年以来,当事人在与部分核心商家签订的《战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协议中,明确规定其不得参加其他网络零售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或者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通过其他网络零售平台自行开展促销等,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影响力。

    二是口头提出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要求。2015年以来,在每年“双11”“618”等促销活动期间,当事人均通过口头明确要求、发送核心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页面截屏等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核心商家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包括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会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为商品打促销标签、不得在店铺内营造促销活动氛围等。证据显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上述要求普遍得到较好执行。

    (三)当事人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当事人一方面通过流量支持等激励性措施促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另一方面通过人工检查和互联网技术手段监控等方式,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情况,并凭借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不执行当事人相关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处罚,包括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取消参加促销活动资格、搜索降权、取消在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等。上述处罚措施大幅降低消费者对被处罚平台内经营者的关注度,对其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具有很强的威慑效果,使得更多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不执行当事人提出的“二选一”要求。

    一是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促销活动中,网络零售平台一般会给参加促销的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打上特定标识,并在活动页面对特定经营者或商品予以优先展示,这是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平台促销活动、增加商品销量的重要方式。当事人对违反“二选一”要求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了取消其促销活动期间资源支持的处罚手段。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双11”“618”等促销活动,被当事人取消了促销会场优先展示位置。

    二是取消促销活动参加资格。当事人制定“灰名单”制度,将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列入处罚名单,取消其参加当事人大型促销活动资格。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二选一”要求而被列入“灰名单”,进而遭到处罚,只有执行当事人要求并经当事人审核通过后,方能恢复参加当事人大型促销活动和“聚划算”“天天特卖”等日常促销活动的报名资格。证据表明,大部分被列入“灰名单”的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了当事人“二选一”要求。

    三是实施搜索降权。搜索算法的核心是提升搜索转化率,使商品得到消费者更多关注,从而提高商品销量,涉及平台内经营者的核心权益。搜索降权直接导致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在平台上排序靠后甚至无法被搜索到,严重影响商品销售。对部分未执行“二选一”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当事人调低其搜索权重,以示严厉处罚。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二选一”要求受到了搜索降权的处罚。

    四是取消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当事人对经多次要求仍不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或者仍不退出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取消KA资格或者终止相关合作等手段,剥夺其相关服务保障等重大权益。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二选一”要求,被取消KA资格或者被终止相关合作。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签订合作协议为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会给予平台内经营者独特资源作为对价,属于激励性措施,具有正当理由。当事人采取限制性措施是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执行的情况,实施有关行为是保护针对交易的特定投入所必须。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实施有关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一是大部分含有“二选一”内容的合作协议并非平台内经营者自愿签订。调查显示,平台内经营者往往倾向于在多个平台同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签订相关协议并非出于自愿。平台内经营者因违反合作协议要求而被当事人处罚,证明其并非自愿与当事人开展相关合作。二是调查发现,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并未因执行当事人口头要求而获得对价,取消对价只是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的手段之一。三是排他性交易并非保护特定投入所必须。当事人在日常经营和促销期间投入的资金和流量资源是平台自身经营所需的投入,并非为特定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的投入。当事人采取的激励性措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到回报,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不是必须选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双11”“618”招商规则、会议简报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形成锁定效应,以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背离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削弱了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一)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竞争。

    当事人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能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或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促销活动,直接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和相关市场竞争程度,不当提高了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是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不当抑制了其他竞争性平台可能获得的经营者供给,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排除、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同时,由于平台经济具有跨边网络效应,相关行为在直接导致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经营者流失的同时,也会进一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消费者数量,使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减少形成循环反馈,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严重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证据表明,当事人出于竞争需要,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品类经营者或重点品牌经营者提出“二选一”要求,压制其他竞争性平台相关业务发展或阻碍其品牌升级,并实现了相应效果。

    二是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潜在竞争。由于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点,新进入的平台服务提供者需要积累一定规模的用户才能有效进入市场。当事人对部分平台内经营者提出不得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将当事人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线上销售渠道等要求,在将经营者锁定在自身平台的同时,不当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相关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使其难以获取进入市场开展竞争所需的必要资源,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潜在竞争。

    (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

    当事人有关行为直接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商品的品牌内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利益。

    一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由于不同平台侧重的消费者群体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多栖性倾向,希望通过多平台经营,提升经营效率,获得更丰富的销售渠道,更广泛地接触消费者,以实现更大的销售额。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剥夺了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合作平台的交易权利,限制了其经营自主权。

    二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合法利益。促销活动前,平台内经营者一般需要大量备货,并投入营销推广费等成本。当事人在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向平台内经营者提出退出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要求,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取消促销活动资源、搜索降权等惩罚措施,严重影响平台内经营者正常经营,导致交易缺乏稳定性和公平性,直接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也使其损失了原本可以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获得的收益。

    三是削弱了品牌内竞争程度。同一品牌产品的经营者在不同平台上开展经营,可以在品牌内形成不同销售渠道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在促销活动期间,网络零售平台往往通过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补贴,使其能够提供更为优惠的价格。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限制了同一品牌商品的销售渠道和促销渠道,削弱了品牌内的竞争。

    (三)阻碍资源优化配置,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当事人有关行为妨碍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一是阻碍了要素自由流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了生产要素在不同网络零售平台间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商品供需有效匹配,降低了经济循环流通效率。

    二是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多样化差异化创新经营。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用户特点,通过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等不同形式和渠道,相机采取不同的竞争策略,开展差异化经营,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当事人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抑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三是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平台经营者开展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动力,影响了其他平台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平台经济创新健康发展。

    (四)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当事人有关行为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是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在网络零售环境下,消费者的搜寻和比价成本大幅降低,更容易在不同平台间进行商品和价格比较,作出最优选择。当事人有关行为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可选择的品牌及商品,限缩了消费者可接触的品牌和商品范围,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二是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网络零售平台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和促销活动。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的交易条件,无法享受其他平台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是从长远看会对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带来潜在损害。当事人有关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平台经营模式创新,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不当降低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损害效果会传递到消费终端,不仅损害消费者现实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期待利益,减损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竞对策略、工作总结、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能够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

    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

    3.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从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

    (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大写:壹佰捌拾贰亿贰仟捌佰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