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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8日,山东泰安新泰市山东颐养健康集团新汶中心医院,一名12岁女孩因盆腔炎在其妇产科接受治疗。诊断记录显示该女孩感染HPV且有半年性生活史。此后不确定渠道信息显示,病人半年前曾因阴道炎就过医。
另一科室一位女医生将此事上报了医院医务部,被反问,你怎么就确定她被性侵了?据称,女医生请朋友帮忙联系了当地妇联无果,并被医院发现。
医院方下达封口令,开始封锁消息。女医生注销了微博,并求助一位博主,希望其能帮忙报警。该博主发博私信泰安公安,无回应。
医院方谎称已报警并电话要求博主撤稿。
此后,该博主找到一警察大V帮忙报警,对方通知了山东警方,事件得以公开。
12月16日新泰市联合调查组发通报称,“关于网传一女孩被性侵事,新泰市第一时间成立由公安、卫健、妇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经查,该女孩于2024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17岁男孩李某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之后发生性关系。
目前,已对李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开展调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已安排专家对女孩进行医治,同步开展关爱帮扶、心理疏导等工作。”
“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最高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柯朱村的柯先生表示,前段时间他76岁的母亲摔倒在家中,家属才得知母亲在摔倒前一天做过白内障手术。
其母亲称,当天一大早,她听到村里有喇叭在宣传免费体检,上前了解后被载到莆田平安医院,当天就在院内做了白内障手术。
老人说,因为手术、吃饭及住院都是免费的,所以在《手术同意书》等多份材料上按了手印,术后她住了一天院,第二天由专车送回村里。
柯先生认为,母亲年事已高且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送到单程四十几分钟的医院,还打麻醉动手术,风险很大。此外老人不会用手机,在病案中填写的电话号码也是错误的,如果当天就诊出现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医院甚至难以联系到家人。因此,老人家属认为医院应负一定的责任。
院方表示,他们只负责接诊,老人怎么来和他们没有关系。但家属蹲点发现,多名老人都是由“专车”送到医院。当天在该家医院,多名老人也均称在村里被人“专门”接来,也是免费体检做手术。
柯先生母亲的结算清单显示,此次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总额为4050.17元,医保基金支付3235.22元,个人现金支付814.95元。
老人家表示,院方没有向她收取任何费用。关于免费手术一事,院方没有回应。
这让柯先生质疑医院存在“骗保”“套保”行为。
城厢区医保部门表示,他们此前接到投诉介入过调查,因相关费用都有实际使用项目,暂未发现欺诈骗保行为,同时城厢区卫健部门表示,若涉及“医托”,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
一个药物可以有很多个名称,如商品名、通用标准名、化学名,有时甚至还有代号。
标准化学名在药物命名中自然是用得最少的。因为很多药物的化学结构十分复杂。以阿司匹林为例,如果按照有机物的命名法,它的名字会是“2—(乙酰氧基)苯甲酸”,记起来很困难。
所以,尽管有机物命名法十分专业,但实际用于药物名称的机会并不多。因此,按照有机物命名法得出的药品名称,一般只会出现在药典和指南中作为专业参考。
另一个较少使用的命名方式是代号。
通常在药物研发的早期阶段,药物没有正式名称,研究者会给它起一个代号,一般是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在药物获批之后,代号便会被正式名称取代。
不过,有些药物在实验阶段已经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或是形成了使用习惯,有的人仍然会继续使用这个代号。如山莨菪碱,因为其研究于1965年4月完成,医学工作者称之为“654”,其中654-1是天然品,654-2是合成品。
代号名没有标准,没有一定的规律可言。而字母和数字的组合,也很难让人一眼看出这个药物的性质,甚至在不同的实验里,一个药物可能就有不止一个代号。
一般药物命名方式是商品名,这是日常接触最多的一种命名方式,但同时也是最容易混淆的。
药物的商品名大概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选用朗朗上口的名字,如“泰诺”;另一种则是根据药物的特点来命名,如“白加黑”或“泻立停”。这两种方式确实更有助于药物的传播,有些药品的商品名知名度远高于其标准名。但问题在于,这种命名方式十分容易出现混淆的问题。
首先,并不是所有采用朗朗上口的名字都能达到预期效果,比如某些商品名的知名度就很低。
其次,涉及到跨语言问题。某些药物在进入国内之前,关注这类药物的患者、家属及研究人士常常会为其翻译一个名字,而这个翻译有时与实际的商品名大相径庭,容易造成混淆。
此外,一些药品会故意选择与其他药物相似的名字,而有些药物的商品名因为过于知名,影响了同类药物的销售。
虽然商品名的命名有一定规定,但是想想其他的商标每年有多少争端,就能知道在药品里必然会有类似问题。而且,像最近被禁售的“泻立停”,这类功能性名字的药物通常是在较早时期开发的,版权问题往往不够明确,导致同名或类似名字的现象十分常见。
考虑到上述因素,药品最好还是有个专有名称。
1950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国际非专利名称(INN)这个概念,并在1953年发布INN的第一版,至今已多次更新。
中国医药监管部门1990年代开始就着手制定和改进药物命名。2006年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对药物名称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参考国际命名体系,推出了《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ADN)。
这种命名方式有助于识别药物的物质和其中的活性成分。世界卫生组织会用多种语言发布这些标准名称,包括英文、中文、拉丁文、俄文、法文、阿拉伯文和西班牙文。奥司他韦和玛巴洛沙韦正是这一命名体系下的标准名称。
在这套命名体系之下,每个药物的名称都是独一无二的。不过,相似类型的药物会有类似的词干。比如说,在中文中,抗病毒药物的“韦”字,在英文中是“vir”,源自“virus”(病毒),用来标明这些药物具有抗病毒作用。
这一系统还可以细分,因为抗病毒的原理有很多种,所以词根还会有增减。比如:词根“navir”,代表的是治疗HIV的蛋白酶抑制剂,在中文里通常会被翻译成“那韦”,如利托那韦;针对丙肝病毒的蛋白酶抑制剂,词根是“previr”,翻译成“匹韦”的占了多数;奥司他韦则是针对流感病毒的神经氨酸酶抑制剂,这类药物的词根是“amivir”;玛巴洛沙韦则有着完全不一样的原理,它是一种帽依赖性核酸内切酶抑制剂,所以有着完全不一样的词根,翻译过来是“沙韦”。
类似原理还适用于其他药物,比如说:头孢,英文的词根是“cef”,不过不是放在单词的后面,而是单词的前头;临床上常用来控制血压的血管紧张素II受体阻滞剂,词根是“sartan”,中文一般翻译为“沙坦”;用来抑制胃酸过多的质子泵抑制剂,词根则是“prazole”,中文一般翻译成“拉唑”。
尽管自1953年以来,世卫组织的命名系统已能涵盖绝大多数临床用药,但仍有一些药物的命名并未完全遵循这一规律。比如头孢类抗生素的标准命名通常以“cef”开头,但是实际上有些早期的头孢菌素类药物在美国的常用名称以“ceph”开头,并没有按照国际非专利名称进行修改。
世卫组织的原则是,如果某些早期药物的名称已经成为习惯,或在某个国家已建立了标准名称,那就沿用之前的名称。各国的医疗机构也会按照本国的国情进行调整。例如,扑热息痛在中国的药物通用名称应为对乙酰氨基酚。
扑热息痛这个旧名称是对“paracetamol”一词的音译,按照当代药物命名体系,这样的翻译显得有些不严肃——扑热息痛发明于1878年,当时的药物命名体系没有现在这么完善;而“扑热息痛”这个商品名翻译出现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没有成立。
在目前的世卫组织国际非专利名称系统中,其他国家的药物标准名称都是“paracetamol”的不同形式,而中文标准名称为对乙酰氨基酚,它对应的英文单词应为“acetaminophen”,这都是各国根据自身习惯进行的调整。
面对新挑战,世卫组织会及时更新命名规则。比如,最近十几年,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在临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这类药物的特殊性,命名系统需要专门调整。世卫组织在2009、2017、2021和2022年就对单克隆抗体的命名规则进行了多次修订。
世卫组织为了协调国际非专利名称的标准化,还做了很多其他工作。比如,在药物名称互相翻译时,会尽可能地要求这些标准名称同源,同一个药物的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名称,即使是不懂这些外语的人都能看出相似性。中文由于是独立的语言系统,不在这一范畴内。这么做,是为了让全球的卫生工作者和患者在使用其他地方的药物时,尽可能不受阻碍。
此外,为了避免翻译读音差异过大(比如某些非英语国家的明星名字翻译过来,和原音差异巨大),世卫组织还制定了一套专门的拼写规则:用“f”代替“ph”,用“t”代替“th”,用“e”代替“ae”或“oe”,用“i”代替“y”,避免使用“h”和“k”。而在中文实践中,我们常使用一些化学领域特有的较生僻字来指代复杂的药物名称,以避免与日常词汇混淆,比如“唑仑”“泮”等。
实际上这套命名系统除了完善药物命名之外,更多的意义在于推进药理学知识的普及和规范化。2019年,世卫组织推出了国际非专利名称学院项目,通过推广药物命名知识,帮助第三世界国家的医疗从业者实现药理学知识的覆盖。